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第13/1999号

订定检察长办公室组织与运作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9/1999号法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性质与职能
  一、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9/1999号法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设置检察长办公室。
  二、检察长办公室为一具有独立职能以及行政和财政自治权之机关,负责向检察长提供技术和行政性质的辅助,并在其内设立专责检察院事务处理的下属部门。
  三、检察长办公室由检察长领导。
  第二条 组织架构
  检察长办公室设下列部门:
  (一)司法辅助厅;
  (二)律政厅;
  (三)人事财政厅。
  第三条 司法辅助厅
  一、司法辅助厅的权限为在司法诉讼、刑事侦查、鉴定、勘验、侦讯方面和其他事宜上向检察院司法官提供协助,以及进行司法档案的管理。
  二、司法辅助厅负责接受法人、其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检举书信、亲身举报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举报。
  三、司法辅助厅亦负责法律咨询,以及依法协助提供法律规定的司法援助。
  第四条 律政厅
  一、律政厅的权限为研究与检察有关的法律、法令、案例和工作情况,分析检察院的运作情况并向检察长提出相关报告,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报告供检察院司法官参考,监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规的执行,以及统筹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法规、图书、刊物的翻译、搜集、出版和管理。
  二、律政厅亦有权应检察长的要求向外界提出司法建议,在特定的条件下由检察长领导发出检察院的法律意见,实施政府参与的合同的审定事宜,以及受派出任专责委员会的检察院代表。
  三、律政厅亦负责开展与司法协助有关的工作,统筹检察长办公室的对外联络,接待团体组织,协调社区关系,以及安排对外交流活动。
  第五条 人事财政厅
  人事财政厅的权限为:
  (一)草拟检察长办公室和检察院司法公库的预算案,负责预算的执行,并办理财务、年度账目、会计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管理检察院司法公库;
  (三)制作财产和设备清册;
  (四)办理采购、取得劳务、款项出钠、结算和其他交办事项;
  (五)负责一般文书的收发、分配、缮校和保管;
  (六)统筹资讯系统的管理;
  (七)负责印信典守;
  (八)负责公产、公物尤其是车辆的管理维修;
  (九)负责人事管理,尤其是工人和助理员的管理,并负责人事档案的保存;
  (十)负责人员的招聘、甄选和聘用;
  (十一)协助人员培训;
  (十二)执行其他的人事和财政管理工作以及行政辅助工作。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除第二条所指各厅的工作人员外,检察长办公室尚配备下列人员:
  (一)办公室主任一人;
  (二)司法官二人;
  (三)顾问四人;
  (四)高级技术员和技术员四人;
  (五)秘书二人;
  (六)翻译一人;
  (七)工人和助理员七人。
  二、检察长办公室的人员编制载于本行政法规的附表,该附表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三、第二条所指部门各设厅长一名,并设职务主管,由其协助厅长执行有关职务;司法官出任办公室主任、顾问及厅长时得选择维持其原有薪俸和待遇,职务主管有权收取公职薪俸点之100点作为附加报酬。
  四、司法辅助厅设书记长一名,由其协助该厅厅长管理司法文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书记长相当于处长级别。
  五、司法辅助厅设法警十三人,由其负责检察院的外勤工作,维持检察院的秩序,以及协助检察院司法官参与听证和开展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主任
  一、办公室主任综理检察长办公室一切日常事务,尤其是协调人事财政管理,发布检察长的指令,统筹有关消息发布的工作,以及执行检察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主任应具备大学或以上学历;办公室主任的薪俸和待遇与司级机关办公室主任相同。
  第八条 司法官
  司法官协助检察长领导和监督检察院各级司法辅助人员,协助检察长处理法律诉讼事宜,以及应检察长的指派担任专责职务。
  第九条 顾问
  一、顾问负责向检察长提供法律和专业技术协助,草拟检察长办公室年度工作报告,确保检察长办公室各部门间的联系,以及执行检察长的其他工作指示;顾问在行使职务时具有执法人员地位。
  二、顾问应具备大学或以上学历。
  三、顾问的薪俸和待遇与司级机关的顾问相同。
  第十条 高级技术员和技术员
  高级技术员和技术员负责辅助司法官和顾问开展工作,以及执行检察长办公室的日常行政、财务和其他专业性质的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
  一、秘书负责为检察长处理、草拟及核对文件,并处理检察长及办公室主任交付的其他事项。
  二、秘书的薪俸和待遇与司级机关的秘书相同。
  第十二条 翻译
  翻译负责检察长和办公室主任交付的文书翻译工作,以及检察长交付的其他翻译工作。
  第十三条 工人和助理员
  工人和助理员负责文书发送、汽车驾驶、清洁、门卫和检察长办公室日常服务工作,以及检察长和办公室主任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身分证
  检察长办公室主任、司法官、顾问、高级技术员、技术员和专业技术员有权使用检察长发出的工作身分证,持有该证者得因公进入公共场所及自由通行。
  第十五条 预算及财政制度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在开支部分内,包括一项供检察长办公室之整体款项。
  二、检察长办公室适用经适当配合后的自治实体的财政制度,具本身的账目计划。
  三、检察长办公室的财产,由其履行职责时取得的所有资产和权利组成。
  第十六条 出纳
  一、出纳工作由一名司库负责,司库由检察长自人事财政厅的人员中委任。
  二、司库无须作出担保,并应依法律规定收取错算补助。
  三、有关收取款项和动用存款的支票和其他文件,由检察长或办公室主任和司库签署。
  四、司库缺勤或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检察长指定其代任者。
  第十七条 收入
  检察长办公室的收入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中的配备拨款;
  (二)历年管理的结余;
  (三)本身手存现金的利息;
  (四)转让本身资产的所得;
  (五)法律确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开支
  检察长办公室的开支为:
  (一)运作所需开支,尤其是人员开支、用于取得或转移资产或劳务的开支、其他经常性和资本性开支;
  (二)须由行政当局转往退休基金会、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福利机构的每月供款;
  (三)按行政长官的特别批示和司级部门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作的其他开支;
  (四)因进行技术性或临时性的研究工作而与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合同而作的开支;
  (五)因调查工作的特别需要而作的开支,检察长得核准上述开支并作出记录,毋须办理其他任何手续,记录应呈交行政长官审批。
  第十九条 人员任免
  一、现行的司法辅助人员任免制度继续适用。
  二、司法辅助人员得由检察长决定或向检察长申请而获得批准后调任至其他机关。
  三、高级技术员、高级资讯技术员、技术员、资讯技术员、专业技术员和翻译得按其专有职程钠入检察长办公室的编制。
  四、检察长办公室的其他工作人员由检察长自由任命及免职,并得以派驻、征用、定期委任或合同聘用方式任职;有关派驻或征用人员不受公职一般制度所定的派驻或征用期限限制。
  五、在第四款所指情况下,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任命批示或合同所定之日期。
  第二十条 特别待遇
  一、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检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因超时工作而获得任何津贴和其他补助;但该款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所指人员,经检察长批示得依据其基本薪俸的数额增收最高百分之三十的特别津贴。
  二、经检察长批示,司法文员有权按经适当配合后的现行制度,因超时工作而每月收取附加报酬。
  第二十一条 职务终止
  一、检察长终止职务时,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检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维持其工作至有代任者。
  二、依上款或因工作需要而停止担任职务的检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得依据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获得补偿。
  三、如发生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依上款收取补偿者应退还所得金钱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不得兼任
  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检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不得兼职,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私人业务和与职务有利害关系的投资活动;学术研究、教学活动和公职培训除外,但须事先取得检察长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补充制度
  本行政法规未载明事项,由司级办公室和有关公职法律补充适用。
  第二十四条 转入
  一、现职第7/97/M号法律、第52/97/M号法令和第53/97/M号法令所指检察院办事处的司法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维持其原工作岗位,自本行政法规公布后九十日内转入检察长办公室,但不妨碍其在该期间内向检察长申请返回原属部门。
  二、上款所指检察院办事处原有的财政预算、支付、人事管理、车辆、设施、设备、检察院的专属事务和有关的档案文件,由司法事务局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检察长办公室。
  三、继续在检察长办公室执行职务的原检察院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维持其原有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预算案生效前财政负担
  实施检察长办公室新预算前因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本经济年度分配予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款项和财政局的特别拨款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