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1.基础教育
 

法令 第20/95/M号

订定以中文为教学语言之官立学前教育场所及官立小学教育场所之组织——废止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及六月十九日第26/82/M号法令

五月八日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订定以中文为教学语言之官立学前教育场所及官立小教育场所(以下简称场所)之组织。
  第二条 (领导机关)
  一、领导机关由一名校长及一名或一名以上副校长组成。
  二、校长及副校长由总督以批示委任,而其须具相应教育水平之教学资格,且在本地区至少有三个学年之教学经验。
  三、如学生人数超过二百名,校长得由一名或一名以上之副校长辅助。
  第三条 (任期)
  一、校长及副校长之任期为两年。
  二、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之方式获委任之教师在担任校长或副校长之职务时,其任期不得超过合同所订立之期限。
  第四条 (工作之减少)
  一、校长得完全免除担任教学职务。
  二、因担任本法规所定之其他职务而减少工作,应以有关场所之运作规定为准。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
  一、教学委员会系统筹及指导教学之机关,并在教育学及教学法领域,在指导及跟进学生、发展教育活动、促进社会文化活动领域,以及在教学人员及非教学人员职前教训及在职培训方面,向领导机关提供协助。
  二、教学委员会由有关教育场所之都师代表组成,并由校长主持。
  第六条 (行政辅助)
  场所下设一行政辅助中心以进行一般文书处理。
  第七条 (运作规定)
  场所之运作规定经教育暨青年司建议,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第八条 (废止)
  废止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法令及六月十九日第26/82/M号法令。
  第九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一九九五年/九六学年之开始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