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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66/92/M号
撤销五月二日第 29/89/M号法令制订之为购置私人用途车辆之特别贷款制度
九月十四日
第一条 (废止)
a.五月二日第29/89/M号法令第三条至第六条;
b.五月二日第6l/GM/89号批示;
c.四月三十日第l6/90/M号法令;
d.十月二十九日第135/GM/90号批示。
第二条 (过渡性制度)
一、上条所废止之法例所载之规定适用于申请获得五月二日第29/89/M号法令第三条设立之特别贷款制度优惠之请求,仅以在本法规生效时尚待决之请求为限,但不妨碍以下两款之规定。
二、已获五月二日第29/89/M号法令第三条所设立之特别贷款制度优惠之公务员或服务人员,在终止在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担任公职时,必须清还其债项。
三、上款所指之清还必须以支付所欠金额为之,且不得将车辆以无偿方式移转为本地区之财产为之。
第三条 (生效之开始)
本法规于公布后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