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34/95/M号

取消保留于本地区之两幅位于马场海边马路附近彩虹村,面积分别为4352平方米及1825平方米之土地

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之规定,取消保留予本地区使用两幅位于澳门马场海边马路附近彩虹村,面积分别为4352平方米及l825平方米之土地,该两幅土地根据公布于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政府公报》之第7579号训令及公布于一九六五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政府公报》之第7838号训令之规定系保留予本地区使用者。
  第二条 上条所述土地所在区域于第688/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明,该地籍图由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发出,附于本法规并成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