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31/92/M号

将一幅土地之公有产权性拨归为本地区私有产权

六月二十九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23m2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发出之第2943/9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