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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39/89/M号
解散澳门发行机构及设立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撤消八月二十五日第1/80/M号法令及十月三十日第63/62/M号法令
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澳门发行机构的撤销)
撤销澳门发行机构公共企业。
第二条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设立)
按照本法令的规定,设立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葡文简称为AMCM,其章程载于本法令附件并成为本法令的一部分。
第三条 (资产及人员)
一、已撤销的澳门发行机构公共企业,其资产概拨入现设立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资产,并为一切正当和法律上的目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取代澳门发行机构公共企业,并承受澳门发行机构公共企业于撤销时的法定及章程或合约订明的所有主动及被动资产、权益和负担。
二、本法律是上款所指事项付诸实现的绝对凭证,不论其引发的包括登记的效果为何亦然,一切须通过有关机关办理的行为,在有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协调委员会签署的一般通知下,概免缴任何税项或收费。
三、为澳门发行机构服务的人员包括行政委员会成员,即使受倘可能担任适宜任务的约束,均免办任何手续及在不妨碍有关合约订定的薪酬、年资给付或任何其他权益或优惠下转入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
第四条 (特定职务)
一、按章程规定前属已撤销的澳门发行机构公共企业执行而并未因此交付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职务,转由大西洋银行以本地区代理人名义通过合约执行。
二、法律、法令、训令或批示上对已撤销的澳门发行机构公共企业的提及,概视为对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提及,并视情况而定视为对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协调委员会、信用暨保险总监处或澳门兑换基金的提及。
第五条 (撤销条文)
撤销一月十二日第1/80/M号法令及十月三十日第63/82/M号法令。
第六条 (生效)
本法令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件: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通则
〔注本附件被第14/96/M号法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