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15/99/M号
修改二月七日第 10/94/M号法令第三条
四月十二日
独一条二月七日第10/94/M号法令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组成) 一、…… b.…… d.…… b.…… g.…… i.八名由被认可之体育总会指定之领导人员,其任期为两年; j.不多于五名由总督指定之在体育领域享有声誉之人士,其任期为两年。 三、……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