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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65/84/M号
给予不牟利私校若干资助方式
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援助方式)
一、得向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提供非金钱津贴之援助,尤其下列方面之援助,而此并不妨碍提供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第三条所规定之援助,该法律系由经八月二十七日第144/83/M号训令修改之二月二十八日第33/78/M号训令所充实:
a.教育及教学援助;
b.教学人员之培训及质素之提高;
c.学校设备及物资之让给及/或供应;
d.学校保险。
二、总督得透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向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提供上款未规定之其他种类之援助。
第二条(职业税)
为豁免职业税,非营利之私办教育场所之教学人员,视为行政公益法人之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