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5.税务制度
 

法令 第56/91/M号

订定从澳门往外地乘客运票征收税款20元

十二月九日

  第一条 (课征对象)
  使用本地区对外交通工具之上落设施之乘客须缴交一项应付费用。
  第二条 (价值)
  一、每一从澳门往外地之乘客运输凭证之应付费用为澳门币20元。
  二、集体运输凭证之应付费用按乘客之数目计算。
  三、第一款所指价值得透过总督以训令修改。
  (该条已被修改,详见法令第2/97/M号)
  第三条 (豁免)
  上条规定不适用于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乘客运输凭证。
  第四条 (征收)
  一、经营从澳门往外地之乘客运输之自然人或法人,必须负责缴交有关之应付费用,并与所发出之客票价格一并征收。
  二、应将每月所征收之金额于翌月第十日前透过凭单交往公钞局缴纳处。
  第五条 (收入之计算)
  在本地区总预算之经常性收入表中设立以下项目,并将之附入第三章——费用、罚款及其他金钱上之制裁,经济编号03-01-23-00:
  “有关从澳门往外地乘客运输凭证之应付费用”。
  第六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之规定适用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使用之乘客运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