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3/96/M号
解除一幅位于马场海边马路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一月八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165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发出之第688/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