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长官
 

法律 第2/92/M号

修订第9/87/M号法律第一条,恢复第2/76/M号法律第十二条之效力并将之附加于第 11/87/M号法律内

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修订第9/87/M号法律第一条)
  八月十日第9/87/M号法律第一条改为:
  第一条 (总督薪酬)
  总督月薪定为八万三千元,且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表一所载索引表一百点数值修改的比例自动调整而不倚赖任何程序。
  第二条 (生效)
  经本法律修订的薪酬,由下列日期起生效:
  a.十月三日第26/88/M号法律第九条所指职位的权利人,由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开始;
  b.第9/87/M号法律所指职位的权利人,由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
  第三条 (预算的负担)
  因执行本法律所导致的负担,是由为此目的而列入本地区总预算及市政预算内的拨款分别承担。
  第四条 (第2/76/M号法律第十二条恢复效力并将之附加于第11/87/M号法律内)
  ……
  (该条款已被法律第7/93/M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