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9/97/M号
修改印花税章程
八月四日
独一条 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通过之“印花税章程”第四十八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四十八条 应缴税项由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指自然人或法人于结算和征收后的翌月透过凭单向财税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