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1.基础教育
 

法令 第34/97/M号

核准并规范包括初中教育在内且于一九九七至一九九八学年开始之第二阶段之普及倾向免费教育

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核准并规范包括初中教育在内且于1997—1998学年开始之第二阶段之普及倾向免费教育。
  第二条 (津贴之给予)
  一、教育暨青年司每学年按每名学生发放津贴予所有加入公共学校网络之非营利私立教育机构。
  二、津贴金额及有关之递减率载入附于本法规之表内,并得由总督以批示调整。
  三、津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而第二期在翌年二月至三月。
  四、受益实体须在承诺书内承担履行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号法令第四条所指义务之责任。
  第三条 (准用)
  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号法令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之规定,适用于第二阶段之普及倾向免费教育。
  第四条 (最后及过渡规定)一、私立教育机构如有意于1997/1998学年加入公共学校网络,应于本法规公布后三十日内呈交管理预算。
  二、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号法令第四条第一款c项所指每班四十五名学生之限制,在1998/1999学年适用于下列者:
  a.自1997/1998学年投入运作之教育机构之所有初中班级;
  b.仅在初中程度纳入倾向免费教育制度之教育机构之初中一年级,并在以后之学年逐步普及至其余年级。
  三、对已纳入第一阶段之普及倾向免费教育制度并拟纳入第二阶段之教育机构,每班四十五名学生之限制应遵照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号法令第七条所定时间表之规定。
  四、上款所指时间表,适用于同时纳入第一及第二阶段之倾向免费教育制度之教育机构。
  五、自1997/1998学年起,纳入倾向免费教育制度各班级之每班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1996/1997学年时之人数。


  附件   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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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班学生人数    │ 递减率│ 递减后之津贴金额(澳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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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四十五人     │  0% │     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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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六人至五十五人 │  40% │     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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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六人至六十五人 │  60% │     3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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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六人或以上   │ 100%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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