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2.高等教育
 

法令 第82/89/M号

关于认可法律及公共行政预科课程事宜

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法律及公共行政课程可设有一年预科,目的为使知识一元化及为有意供读此课程的学员作好专门准备。
  第二条 一、预科合格学员在升上法律及公共课程一年级时,享有学历方面之优先。
  二、预科尚可被承认为适当学历升读本地区开办之同类学术领域之其他高等课程。
  第三条 为填补公职、职程晋阶及进行受政府当局参予所限制之专业活动,预科被承认为相等于十二年级学历。
  第四条 一、根据以上各条办法对预科之承认,适用于一九八八、八九学年完成东亚大学法律及公共行政预科课程且成绩合格之学员。
  二、在其余情况下,对预科之承认则视乎是否符合本法令生效起计算九十天内订出之有关学术、教学及课程条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