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3.成人、技术、专业及特殊教育
 

法令 第24/90/M号

关于修改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7/86/M号法令若干条文(华务司组织法)

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7/86/M号法令第三、八、十、十八及二十二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结构)
  ……
  a.……
  b.……
  c.行政暨财政处。
  第八条 (行政暨财政处)
  一、在人力、财政及财产资源管理范围内,行政暨财政处属技术——行政辅助的分支单位,负责如下工作:
  a.确保公众的接待及咨询;
  b.确保对人员管理的技术——行政辅助;
  c.处理一般往来文件,进行有关登记及整理总档案室;
  d.准备预算提案及注视其执行;
  e.编制物品及账目负责人的账目;
  f.确保费用的收取及保管;
  g.进行行政当局投资暨发展计划有关华务司负责的活动的财政控制;
  h.进行购置资产及服务;
  i.确保对财物管理的活动,以及保持有关资产清单及纪录的最新资料。
  二、为履行其职责,行政暨财政处设有:
  a.人员及往来文件科;
  b.会计及财产科。
  第十条 (领导及指导人员)
  一、……
  二、……
  三、技术学校校长及副校长职缺,系经华务司司长建议,由总督就被认为具有担任该等职位资格及专业能力并熟谙中葡语的人士中选择以定期委任方式为之。
  第十八条 (一般规定)
  一、……
  二、技术学校校长相当于厅长。
  三、技术学校副校长相当于组长。
  四、技术学校章程系以训令核准。
  第二十二条 (为进入翻译员职程之学生的薪酬及制度)
  一、……
  二、……
  三、……
  四、本条所指之薪酬如下:
  a.基本课程第一年,相当于薪俸索引点240;
  b.基本课程第二年级及就读进入翻译员职程第一职等之速成课程,相当于薪俸索引点260;
  c.基本课程第三年,相当于薪俸索引点280;
  d.就读进入翻译员职程第三职等之速成课程,相当于薪俸索引点430;
  e.在专业实习及其后直至进入有关职级时止,相当于该职级第一职阶薪俸索引减20点的薪酬。
  五、课程之就读系以下列其中一项制度为之:
  a.倘系与公职有连系之人员,经华务司司长建议,并经听取有关人员所属机关之领导人意见后,由总督透过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就读;
  b.与公职无连系之人员,以临时散工方式就读。
  六、……
  七、本条五款所指定期委任及临时散工之时间,与有关课程之就读时间相同,其中包括实习时间,并可建议延长不超过一百二十天。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第二条 华务司人员编制由本法令附表代替。
  第三条 本法令于公布之翌日生效。
  (注:该法令修改的法令第57/86/M号无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