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五)社会文化司
 

法令 第21/97/M号

对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澳门体育总署组织法)引入若干修改

六月二日

  第一条 (第12/94/M号法令之修改)
  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第四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四条 (署长及组织附属单位)
  一、……
  b.……
  d.……
  三、澳门体育总署设有一名为“澳门运动场”之附属机构。
  四、体育发展基金在澳门体育总署内运作,而该基金由专有法规规范。
  第二条 (附加于第12/94/M号法令之规定)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之第二章加上第十条—A,其条文如下:
  第十条—A (澳门运动场)
  一、等同于处级之澳门运动场尤其有权限:
  a.确保在澳门运动场内所举办之体育活动得以适当开展;
  b.确保澳门运动场之设施及设备之保养及良好运作;
  c.在体育培训领域内之活动方面提供协助;
  d.对有利于体育发展之技术体育培训实习及训练提供后勤及技术辅助;
  e.促进对使用澳门运动场举办体育活动及娱乐表演之宣传活动。
  二、澳门运动场设有一行政辅助科。
  第三条 (人员编制)
  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第十四条所指澳门体育总署人员编制由本法规附表所载者代替。
  第四条 (负担)
  因执行本法规而产生之负担,由给予澳门体育总署之拨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