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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75/99/M号
许可铸造及发行纪念葡萄牙共和国对澳门地区之政权移交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金属纪念币
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 (许可)
许可铸造及发行纪念葡萄牙共和国对澳门地区之政权移交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之“Proof”式金属纪念币,面值为澳门币壹仟圆,发行限量为一千九百九十九枚。
第二条 (特征)
上条所指纪念币以纯度为99999之足金铸造,直径为34毫米,重量为34.254克,形状为圆形,并在平滑边缘上标上编号。
第三条 (图案)
一、纪念币正面之构图,上边为“TERRITORIO DE MACAU 及“澳门地区”字样,中央部分为澳门市区景色、嘉乐庇总督大桥及交叠之葡萄牙国旗和市政厅市旗,下边则分别以中葡文标明面值。
二、纪念币背面之构图,上边为“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字样,中央部分为东望洋灯塔、铸造年份、观音像,澳门文化中心及交叠之中国国旗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下边则分别以中葡文标明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