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4.其他
 

法令 第78/92/M号

关于订定赴葡就读计划新管制原则——撤销八月八日第126/88/M号Dll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列入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公务员本地化及双语普及化政策的赴葡就读计划,葡文简称PEP,并具有下列目的:
  a.增进葡语的认识及使与葡萄牙的文化实况建立更好的关系;
  b.使认识葡萄牙公共行政的原则、组织及运作方式,从而更了解澳门的行政体系;
  c.透过培训课程及专业实习提高专业质素。
  第二条 (结构和期限)
  一、赴葡就读计划每期不少于一年,期内包括以下阶段:
  a.准备工作,包括在澳门举办的课程及其他活动;b.在葡萄牙举办的葡语课程;
  c.在葡萄牙及/或在澳门举办的行政暨近代公共管理课程;
  d.在葡萄牙及澳门的专业实习。
  二、参与下一阶段取决于前阶段取得及格成绩。
  三、课程与实习均以连串的文化、社会及专业活动予以补充。
  四、实习通常在公共行政机关进行或特别情况透过总督的许可在其他机构进行。
  五、倘有关机关提出有依据的请求,在澳门的实习得予以豁免。
  第三条 (赴葡就读计划的协调工作)
  一、赴葡就读计划的协调工作由公共行政暨公职司确保。
  二、行政暨公职司主要负责:
  a.推广赴葡就读计划;
  b.甄选报读者及按所得成绩编制入选者名单;
  c.按照公共机关或其他实体所提出的需要,建议学员的临时性或永久性派驻;
  d.注视赴葡就读计划的实施情况;
  e.审议学员不履行责任的情况,及决定及施行处分;
  f.完成b、c及e项所指的工作后,呈交总督批准。
  三、行政暨公职司得邀请其他实体或机关对赴葡就读计划各阶段及活动提供协助。
  第二章 招募及甄选
  第四条 (报读)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士得报读赴葡就读计划:
  a.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视为澳门出生者或在澳门地区有长期居留者;
  b.具备担任公职的一般条件者;
  c.具备法律要求的关于填补高等技术及技术职程或同等水平特殊制度职程的学历或专业资格者;
  d.按照赴葡就读计划通告所订定,证明能讲及写中文者;
  e.符合已在适当时公布的赴葡就读计划通告内的其他条件。
  二、为上款a项所指条件的目的,在外地就读课程或参加培训或研究活动的时间,均计算在内。
  三、谙拉丁字母的一种语言视为优先条件。
  四、倘报读者是行政当局工作人员得有优先权但报读案卷应附有关公共机关或机构的领导人许可。
  第五条 (关于赴葡就读计划的通告)
  一、行政暨公职司透过通告,公布报读条件及订定:
  a.报读的方式、期限和地点及须检附的文件;
  b.获取录要件;
  c.采用的甄选方法;
  d.认为必需的任何其他指示。
  二、通告须刊登于政府公报及本地中、葡文报章最少各一份。
  第六条 (程序)
  招募及甄选程序由行政暨公职司以下列方法确保:
  a.咨询有关机关,以订定将会录取的报读者的条件及数目;
  b.分析所收到的报名资料及甄选具备条件和能力修读赴葡就读计划的报读者;
  c.编制甄选的报告书;
  d.编制连同临时派驻机关的最后学员名单,并呈交总督通过。
  第三章 学 员
  第七条 (定义)
  一、有关名单经总督通过,以及关于接受参加赴葡就读计划条件的书状经签署后,确定入选参加赴葡就读计划者称为学员。
  二、接受参加条件的书状,应载有向本地区提供连续服务三年的承诺声明书,该段期间是由派驻往公共机关日起或倘是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复职之日起计算。
  三、上款所指的服务,得向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提供。倘学员在该计划取得及格者。
  四、在总督核准的例外情况下,二款所指服务得向本地区其他实体提供。
  第八条 (学员的权利)
  一、学员的权利如下:
  a.取得关于赴葡就读计划的发展和运作的资料;
  b.修读所定课程,参与研讨会、实习及该计划所定的其他活动;
  c.在不妨碍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在澳门及在葡萄牙获发放助学金,金额由总督以批示厘定;
  d.免付因参加赴葡就读计划而引致的使费;
  e.享有旅程及人身意外的保险;
  f.获行政暨公职司发给证明书,证明在赴葡就读计划取得及格和评核。
  二、上款d项所指的费包括:
  a.往来澳门与赴葡就读计划课程修读地点的旅费;
  b.在赴葡就读计划期间,按照参与该计划所定的条件获得在澳门以外的住宿;
  c.按照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有关卫生护理的规定,得在葡萄牙及澳门享有该卫生护理;
  d.赴葡就读计划所要求强制性行程的参与。
  三、取得及格的学员而非公共行政当局的工作人员,由修读该计划的地点返回后至确定派驻有关机关前,有权收取相等于实习二等技术员的薪俸索引点相应数值的款项,但对特别制度的职程的特别条文则除外。
  四、及格完成赴葡就读计划课程的学员用于修读该课程的时间,计入由澳门公职人员章程规定的入职及晋升时间。
  第九条 (学员的义务)学员的义务如下:
  a.在澳门参加赴葡就读计划确实开始前举办的筹备会议;
  b.完全修读赴葡就读计划课程,以及参与补充活动,但后者属随意参与性质则除外;
  c.参加评核考试;
  d.提交在赴葡就读计划期间内要求的报告书及其他作业;
  e.为达至赴葡就读计划的目的,应勤奋向学;
  f.按照本法令第七条二款的规定,应向本地区公共行政当局或同条四款所指的实体提供三年服务;
  g.倘赴葡就读计划的学员不履行上项所载责任时,学员所派驻的实体必须立即将此事以书面通知行政暨公职司。
  第十条 (处分)
  一、无合理解释而不履行上款所指责任,将引致下列处分的个别或共同施行:
  a.暂停支付助学金;
  b.开除赴葡就读计划学籍;
  c.偿付全部或部分已耗用的款项。
  二、倘不自愿作出上款c项所指偿付,将进行强制性催征。而总督根据行政暨公职司的建议,订定偿付款项的批示将成为催征所需要的凭证。
  第十一条 (与公共行政当局无联系的学员)
  一、非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而及格完成赴葡就读计划的学员,将按所拥有学历或专业资格以编制外合约制度进入职程内基本职级第一职阶。
  二、上款的规定不妨碍有可能须参加其时开设的考试。
  三、倘所进入职程须以及格完成实习为条件者,在赴葡就读计划内进行专业实习的时间,只须有关机关认为适宜时,得计入实习的时间。
  第十二条 (与公共行政当局有联系的学员)
  一、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参加赴葡就读计划,不损害本身原法律情况,且所有权利及保证均获确保,但以下各款的规定则除外。
  二、上款所指学员倘属确定性委任公务员及在赴葡就读计划取得及格,且拥有法律规定的必需学历或专业资格,得以定期服务委任制度获委任于较高职程。
  三、参加赴葡就读计划期间,不得行使休假权利。
  四、为着各项法定目的,参加赴葡就读计划期间,视作在原职位、原职程或原情况确实提供服务论。
  五、参加赴葡就读计划,将行中止实习期,但不妨碍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
  六、倘领导及指导职位的定期服务委任于参加赴葡就读计划期间告终时,将按照现行法律续期直至该计划所定的结束日期为止。
  七、倘编制外合约或散工情况于参加赴葡就读计划期间告终时,将按照现行法律续期直至上条所指的聘用为止。
  第十三条 (收受薪俸及助学金的权利)  上条所指赴葡就读计划的学员有权:
  a.收受薪俸,由原属机关负担;
  b.在澳门以外地方期间获发助学金,并与原薪俸并收;
  c.收受原薪俸与第八条三款所指款项的差额,倘该款项金额较原薪俸为高。
  第四章 最后规定
  第十四条 (负担)
  赴葡就读计划所引致的负担除上条a项所指的薪俸及第八条二款a项所指旅费由财政司透过为此目的在预算内拨款承担外,概由行政暨公职司预算承担。
  第十五条 (撤销)
  撤销八月八日第126/88/M号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