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10/96/M号

将一幅与位于路环林慕士街七号之房地产相邻之地段解除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二月五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9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发出之第3080/9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D”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