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基本法比較研究
目錄
第一章 比較法與比較基本法
第一節 比較法學的基本理論
一 概念
二 範圍
三 研究方法
第二節 港澳研究基本法
第三節 比較研究基本法的意義
一 增進對基本法的認識和了解
二 加強對基本法的宣傳教育
三 促進基本法的貫徹實施
四 有助港澳兩地法律制度的借鑒
第二章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第一節 基本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
一 基本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二 基本法的效力及實施
第二節 基本法是港澳特區的憲法性法律
一 憲法性法律的涵義
二 基本法是憲法性法律
三 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
四 基本法與聯合聲明的關係
五 明確基本法作爲特區憲法性法律的意義
第三章 特别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第一節 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區域
一 我國行政區域的劃分
二 特别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第二節 特别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一 與國家不可分離的地方行政區域
二 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
三 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
第四章 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
第一節 一國兩制方針的涵義
第二節 港人治港與澳人治澳
一 港(澳)人治港(澳)的涵義
二 港(澳)人治港(澳)的必要性
三 幾個法律界限
第三節 居民權利的維護和保障
一 居民權利與人權
二 權利與基本權利
第四節 原有的制度五十年不變
一 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二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三 五十年不變
第五節 私有財產權的法律保護
一 港澳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特徵
二 基本法維護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
三 基本法保護私人財產所有權
第六節 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及使用
一 土地及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
二 土地及自然資源的使用和開發
第七節 特别行政區的官方語文
一 中文是特别行政區的官方語文
二 英、葡文的法定地位
第八節 國旗國徽與區旗區徽
一 特别行政區必須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
二 區旗、區徽在特别行政區的懸掛和使用
三 香港、澳門區旗區徽的產生
第五章 原有法律基本不變
第一節 原有法律的涵義
第二節 港澳原有法律的異同
一 港澳原有法律的相同之處
二 港澳原有法律的不同之處
第三節 港澳原有法律與現行法律
一 香港現行法律與原有法律
二 澳門現行法律與原有法律
第四節 港澳原有法律的保留
一 保留原有法律的原則
二 對原有法律的修改
第五節 原有法律與特别行政區法律
一 港澳原有法律的效力
二 港澳原有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六章 中央享有和行使的權力
第一節 中央負責管理有關的外交事務
第二節 中央負責特别行政區的防務
一 防務及其權力的行使
二 關於駐軍問題
三 駐軍的職責
四 駐軍的守法問題
五 關於駐軍軍費問題
第三節 中央行使的其他權力
一 任免權
二 監督審查權
三 決定權
四 批準權
五 授予權
第四節 在特别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一 全國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區的實施問題
二 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三 在特别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簡介
第五節 基本法的解釋權與修改權
一 基本法的解釋權
二 基本法的修改權
第七章 特别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第一節 高度自治權的涵義
第二節 高度自治權的內容
一 行政管理權
二 立法權
三 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四 依法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
第八章 港澳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港澳居民的定義
一 香港、澳門的永久性居民
二 非永久性居民
三 港澳居民與中國公民
第二節 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
一 平等權
二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 其他政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節 人身及訴訟方面的權利
一 人身權及相關權利的保護
二 訴訟方面的權利
第四節 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權利
一 選擇職業及學術自由權
二 社會福利的權利
三 婚姻家庭方面的權利
第五節 對少數人羣體的保護
一 少數人羣體概述
二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三 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節 居民權利的充分保障
一 基本法的保障
二 國際人權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的保障
三 特别行政區法律的保障
第七節 香港、澳門居民的基本義務
第九章 特别行政區的行政長官
第一節 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
一 行政長官在特别行政區的地位
二 行政長官須對中央和特區負責
第二節 行政長官的資格和條件
一 行政長官的當選資格
二 行政長官任職的其他條件
第三節 行政長官的產生
一 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
二 第二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
第四節 行政長官的職務代理
一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的代理
二 行政長官缺位時的代理
第五節 行政長官的職權
一 領導權
二 執行權
三 行使部分立法權
四 批準決定權
五 提名建議權
六 任免權
七 行使部分司法權
第六節 行政與立法的關係
一 行政與立法的互相配合
二 行政與立法的互相制約
第七節 行政會與行政會議
一 行政會(議)的職權
二 行政會(議)的組織
第八節 廉政公署與審計署
一 廉政公署
二 審計署
第十章 特别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第一節 行政機關的組成
一 特别行政區政府機構的設置
二 主要官員的條件和資格
第二節 行政機關的職權
一 制定並執行政策
二 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 辦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權處理的對外事務
四 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五 提出法案、議案
六 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
第三節 特别行政區政府的諮詢制度
一 港英政府的諮詢機構
二 澳葡政府的諮詢機構
三 諮詢制度的作用及保留
第四節 公務員制度
一 公務人員的範圍及任職資格
二 公務人員的留用、任用和聘用
三 公務人員的福利待遇
四 公務人員的退休制度
五 公務員制度的保留
第五節 宣誓效忠
一 宣誓效忠的對象和範圍
二 宣誓效忠的內容
第六節 區域組織與市政機構
一 政權機關與非政權機關
二 香港、澳門現行的市政機構
三 港澳兩地市政機構的區别
第十一章 特别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第一節 立法機關的產生
一 立法議員的條件和資格
二 立法會的組成和產生辦法
第二節 立法機關的職權
一 在制定法律方面
二 在財政、稅收方面
三 立法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立法機關的立法程序
一 一般法案的通過程序
二 特別法案的通過程序
三 其他的程序性規定
第四節 立法會主席及議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立法會主席及任職資格
二 立法會主席的產生辦法
三 立法會主席的權力
四 立法議員的權利
第五節 第一屆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
一 產生原則
二 產生辦法
第十二章 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制度
第一節 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 獨立審判的原則
二 遵循先例的原則
三 陪審制度的原則
四 普通法訴訟原則的保留
第二節 法院制度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體系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體系
第三節 法官制度
一 法官的資格及任免
二 法院院長的資格及任免
第四節 檢察制度
第五節 司法輔助人員任免制度
一 其他司法人員與司法輔助人員
二 任免制度
第六節 律師制度
一 律師的種類及資格
二 律師業務
三 律師組織
四 特別行政區的律師制度
第七節 司法協助與司法互助
一 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協助問題
二 特別行政區的司法互助問題
第十三章 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制度
第一節 財政稅收制度
一 財政獨立
二 特別行政區的理財原則
三 獨立的稅收制度
第二節 貨幣金融制度
一 貨幣政策
二 金融政策
三 國際金融中心
第三節 自由港政策
一 自由港政策
二 單獨關稅地區
第四節 土地契約
一 超越97、99年的土地契約
二 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滿期的土地契約
三 香港過渡時期訂立的土地契約
四 “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權益
第五節 產業政策
一 工商業發展政策
二 勞工政策
三 旅遊娛樂業政策
四 環境保護政策
第六節 航運與民用航空政策
一 航運政策
二 民用航空制度和政策
第十四章 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文化制度
第一節 教育制度及政策
一 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
二 辦學自由與教學自主
三 依法推行義務教育
第二節 科技文化政策
一 醫療衛生政策
二 科技政策
三 文化政策
四 體育政策
五 文物保護政策
第三節 宗教政策
一 特別行政區的宗教政策
二 宗教組織從事文化事業的權利
三 宗教組織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障
第四節 專業制度
一 專業制度的建立
二 專業資格的承認和頒授
三 執業資格的承認和頒授
第五節 有關民間團體和組織的政策
一 對民間團體的資助政策
二 社會服務團體的服務方式
三 民間團體和組織的對外交往
主要參考書目
後記
新澳門論叢 港澳基本法比較研究
新澳門論叢
作者簡介
新澳門論叢序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