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基本法比較研究
目錄
  第一章 比較法與比較基本法
    第一節 比較法學的基本理論
      一 概念
      二 範圍
      三 研究方法
    第二節 港澳研究基本法
    第三節 比較研究基本法的意義
      一 增進對基本法的認識和了解
      二 加強對基本法的宣傳教育
      三 促進基本法的貫徹實施
      四 有助港澳兩地法律制度的借鑒
  第二章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第一節 基本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
      一 基本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二 基本法的效力及實施
    第二節 基本法是港澳特區的憲法性法律
      一 憲法性法律的涵義
      二 基本法是憲法性法律
      三 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
      四 基本法與聯合聲明的關係
      五 明確基本法作爲特區憲法性法律的意義
  第三章 特别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第一節 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區域
      一 我國行政區域的劃分
      二 特别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第二節 特别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一 與國家不可分離的地方行政區域
      二 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
      三 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
  第四章 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
    第一節 一國兩制方針的涵義
    第二節 港人治港與澳人治澳
      一 港(澳)人治港(澳)的涵義
      二 港(澳)人治港(澳)的必要性
      三 幾個法律界限
    第三節 居民權利的維護和保障
      一 居民權利與人權
      二 權利與基本權利
    第四節 原有的制度五十年不變
      一 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二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三 五十年不變
    第五節 私有財產權的法律保護
      一 港澳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特徵
      二 基本法維護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
      三 基本法保護私人財產所有權
    第六節 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及使用
      一 土地及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
      二 土地及自然資源的使用和開發
    第七節 特别行政區的官方語文
      一 中文是特别行政區的官方語文
      二 英、葡文的法定地位
    第八節 國旗國徽與區旗區徽
      一 特别行政區必須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
      二 區旗、區徽在特别行政區的懸掛和使用
      三 香港、澳門區旗區徽的產生
  第五章 原有法律基本不變
    第一節 原有法律的涵義
    第二節 港澳原有法律的異同
      一 港澳原有法律的相同之處
      二 港澳原有法律的不同之處
    第三節 港澳原有法律與現行法律
      一 香港現行法律與原有法律
      二 澳門現行法律與原有法律
    第四節 港澳原有法律的保留
      一 保留原有法律的原則
      二 對原有法律的修改
    第五節 原有法律與特别行政區法律
      一 港澳原有法律的效力
      二 港澳原有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六章 中央享有和行使的權力
    第一節 中央負責管理有關的外交事務
    第二節 中央負責特别行政區的防務
      一 防務及其權力的行使
      二 關於駐軍問題
      三 駐軍的職責
      四 駐軍的守法問題
      五 關於駐軍軍費問題
    第三節 中央行使的其他權力
      一 任免權
      二 監督審查權
      三 決定權
      四 批準權
      五 授予權
    第四節 在特别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一 全國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區的實施問題
      二 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三 在特别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簡介
    第五節 基本法的解釋權與修改權
      一 基本法的解釋權
      二 基本法的修改權
  第七章 特别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第一節 高度自治權的涵義
    第二節 高度自治權的內容
      一 行政管理權
      二 立法權
      三 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四 依法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
  第八章 港澳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港澳居民的定義
      一 香港、澳門的永久性居民
      二 非永久性居民
      三 港澳居民與中國公民
    第二節 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由
      一 平等權
      二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 其他政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節 人身及訴訟方面的權利
      一 人身權及相關權利的保護
      二 訴訟方面的權利
    第四節 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權利
      一 選擇職業及學術自由權
      二 社會福利的權利
      三 婚姻家庭方面的權利
    第五節 對少數人羣體的保護
      一 少數人羣體概述
      二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三 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節 居民權利的充分保障
      一 基本法的保障
      二 國際人權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的保障
      三 特别行政區法律的保障
    第七節 香港、澳門居民的基本義務
  第九章 特别行政區的行政長官
    第一節 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
      一 行政長官在特别行政區的地位
      二 行政長官須對中央和特區負責
    第二節 行政長官的資格和條件
      一 行政長官的當選資格
      二 行政長官任職的其他條件
    第三節 行政長官的產生
      一 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
      二 第二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
    第四節 行政長官的職務代理
      一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的代理
      二 行政長官缺位時的代理
    第五節 行政長官的職權
      一 領導權
      二 執行權
      三 行使部分立法權
      四 批準決定權
      五 提名建議權
      六 任免權
      七 行使部分司法權
    第六節 行政與立法的關係
      一 行政與立法的互相配合
      二 行政與立法的互相制約
    第七節 行政會與行政會議
      一 行政會(議)的職權
      二 行政會(議)的組織
    第八節 廉政公署與審計署
      一 廉政公署
      二 審計署
  第十章 特别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第一節 行政機關的組成
      一 特别行政區政府機構的設置
      二 主要官員的條件和資格
    第二節 行政機關的職權
      一 制定並執行政策
      二 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 辦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權處理的對外事務
      四 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五 提出法案、議案
      六 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
    第三節 特别行政區政府的諮詢制度
      一 港英政府的諮詢機構
      二 澳葡政府的諮詢機構
      三 諮詢制度的作用及保留
    第四節 公務員制度
      一 公務人員的範圍及任職資格
      二 公務人員的留用、任用和聘用
      三 公務人員的福利待遇
      四 公務人員的退休制度
      五 公務員制度的保留
    第五節 宣誓效忠
      一 宣誓效忠的對象和範圍
      二 宣誓效忠的內容
    第六節 區域組織與市政機構
      一 政權機關與非政權機關
      二 香港、澳門現行的市政機構
      三 港澳兩地市政機構的區别
  第十一章 特别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第一節 立法機關的產生
      一 立法議員的條件和資格
      二 立法會的組成和產生辦法
    第二節 立法機關的職權
      一 在制定法律方面
      二 在財政、稅收方面
      三 立法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立法機關的立法程序
      一 一般法案的通過程序
      二 特別法案的通過程序
      三 其他的程序性規定
    第四節 立法會主席及議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立法會主席及任職資格
      二 立法會主席的產生辦法
      三 立法會主席的權力
      四 立法議員的權利
    第五節 第一屆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
      一 產生原則
      二 產生辦法
  第十二章 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制度
    第一節 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 獨立審判的原則
      二 遵循先例的原則
      三 陪審制度的原則
      四 普通法訴訟原則的保留
    第二節 法院制度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體系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體系
    第三節 法官制度
      一 法官的資格及任免
      二 法院院長的資格及任免
    第四節 檢察制度
    第五節 司法輔助人員任免制度
      一 其他司法人員與司法輔助人員
      二 任免制度
    第六節 律師制度
      一 律師的種類及資格
      二 律師業務
      三 律師組織
      四 特別行政區的律師制度
    第七節 司法協助與司法互助
      一 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協助問題
      二 特別行政區的司法互助問題
  第十三章 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制度
    第一節 財政稅收制度
      一 財政獨立
      二 特別行政區的理財原則
      三 獨立的稅收制度
    第二節 貨幣金融制度
      一 貨幣政策
      二 金融政策
      三 國際金融中心
    第三節 自由港政策
      一 自由港政策
      二 單獨關稅地區
    第四節 土地契約
      一 超越97、99年的土地契約
      二 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滿期的土地契約
      三 香港過渡時期訂立的土地契約
      四 “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權益
    第五節 產業政策
      一 工商業發展政策
      二 勞工政策
      三 旅遊娛樂業政策
      四 環境保護政策
    第六節 航運與民用航空政策
      一 航運政策
      二 民用航空制度和政策
  第十四章 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文化制度
    第一節 教育制度及政策
      一 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
      二 辦學自由與教學自主
      三 依法推行義務教育
    第二節 科技文化政策
      一 醫療衛生政策
      二 科技政策
      三 文化政策
      四 體育政策
      五 文物保護政策
    第三節 宗教政策
      一 特別行政區的宗教政策
      二 宗教組織從事文化事業的權利
      三 宗教組織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障
    第四節 專業制度
      一 專業制度的建立
      二 專業資格的承認和頒授
      三 執業資格的承認和頒授
    第五節 有關民間團體和組織的政策
      一 對民間團體的資助政策
      二 社會服務團體的服務方式
      三 民間團體和組織的對外交往
  主要參考書目
  後記
  新澳門論叢 港澳基本法比較研究
  新澳門論叢
  作者簡介
  新澳門論叢序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