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

第一節 一國兩制方針的涵義


  “一國兩制”是我國政府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時所奉行的基本方針,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同時,也是制定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指導方針。正確認識“一國兩制”方針的涵義及內容,有助於理解和認識兩部基本法是如何體現和貫徹這一基本方針的。
  所謂“一國兩制”,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統一的主權國家內,允許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性質不同的兩種制度。“一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堅決維護國家主權,維護國家的統一。“兩制”,就是允許在我國的特定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一方面,在中國的絕大部分地區,即在中國大陸,將一如既往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另一方面,國家在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允許在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內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我國國家制度的主體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所確認的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在國家制度中,國家的階級本質,即國家的性質(在憲法上被稱爲“國體”),決定着國家的形式和國家發展的總方向。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表明了“一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因此,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在中國大陸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前提。在這一前提下,允許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允許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統一的主權國家內並存,這就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內涵。
  “一國兩制”的方針,作爲史無前例的時代創舉,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根本方針,是解決港、澳問題的基本方針。首先,在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既解決了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的問題,也解決了如何保證香港、澳門在回歸祖國之後繼續保持繁榮、穩定和發展的局面。其次,在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可使香港、澳門一如既往地發揮中國通向世界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使香港、澳門能夠在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歷史階段中,發揮促進和推動作用。第三,國家運用“一國兩制”方針,使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澳門問題獲得了圓滿的解決,使國家在實現統一的歷史進程中邁出了堅實的、具有里程碑性質的一大步,也向世人展示了中國人完全有能力把自己的事情辦好,並向世界提供了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成功範例。
  “一國兩制”方針,不是空洞的政治口號,更不是權宜之計,它已經得到了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確認和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從根本法的層面,保障了這一構想的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和頒佈,更使“一國兩制”的構想變爲現實,使國家的方針政策上升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法律。國家的基本國策,已體現和貫穿在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憲法性法律中。基本法,就是“一國兩制”方針的系統化、法律化、制度化。
  中國政府在中英、中葡關於香港、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闡明的國家對解決香港、澳門問題的12條基本方針政策,集中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方針。基本法,則以法律的形式,把作爲國家基本國策的“一國兩制”的方針,規定和確認下來。在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中,最能體現和反映“一國兩制”方針的規定,就是兩部基本法總則中的各項規定。基本法總則,已經以法律的形式,把國家對香港、澳門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確認下來。除特别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和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這兩個原則分别在第四章、第六章闡述外,現將總則中規定的其他原則分别闡述如下。

第二節 港人治港與澳人治澳


  在我國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後,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一個重要方面或體現,就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範圍內實行高度自治。爲了保證“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的原則得到推行,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在第三條中明確規定:“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這就確立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原則,保證由依法產生的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掌握和行使國家授予的高度自治權。

一 港(澳)人治港(澳)的涵義


  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總則第三條的規定,被形象地概括爲“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即在未來的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中,應當由當地人,即香港或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自己管理特别行政區的事務,自行處理高度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
  在中英、中葡聯合聲明中,“港人”或“澳人”,就是所謂的“當地人”;在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中,則是指“香港或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因此,“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主體,是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而不是其他人。至於認定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和條件,應當以兩部基本法第三章的規定爲準。
  堅持“港人治港”與“澳人治澳”的原則,表明在我國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後,中央人民政府不會派出“欽差大臣”或其他官員,到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或政府中擔任領導職務。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成員,分别由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選舉或委任產生;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的各級、各類領導職務,均分别由符合基本法規定的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這就排除了“京人治港”、“京人治澳”的任何可能,保證了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眞正地享有高度自治權。
  基本法確立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目標,是由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掌握和行使好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高度自治權,保持和促進香港、澳門社會長期的繁榮、穩定和發展。其“治港”、“治澳”的範圍,是自已管理特别行政區的內部事務,自行處理高度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

二 港(澳)人治港(澳)的必要性


  近二十年來,香港、澳門的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在香港、澳門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佔香港、澳門社會總人口96%以上的中國居民,爲社會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在我國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後,要保持香港、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要由熟悉資本主義制度及運作的香港、澳門居民來管理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以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香港、澳門各方面的管理人才和其他專業人士人才濟濟,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和澳門居民完全有能力管理好香港、澳門,有能力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是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保持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需要,,是實行高度自治的需要,是實行“一國兩制”的需要。要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要由熟悉原有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人,澳門人管理香港和澳門。要實行高度自治,就要放手讓香港人、澳門人自已管理好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基本法明確規定行使高度自治權的主體是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這就更有利于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自主行使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權。“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基本原則,作爲“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應當規定在基本法總則中。

三 幾個法律界限


  1.港(澳)人治港(澳)與國家行使主權國家在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根據實際情況,允許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無論是港人治港,還是澳人治澳,其所“治”之事,或者其“治權”的範圍,都是在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的範圍內。超出這一範圍,特别是涉及到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事務,如有關外交、防務之類的事務,無論是否與香港、澳門有關,無論是“港人”,還是“澳人”,均無權自行處置。基本法規定由中央管理或處理的事務,不屬於“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範圍,也不屬於特别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的範圍。當中央有關部門依照基本法行使相應的權力時,並不涉及或影響到高度自治權的問題。因此,“港人治港”、“澳人治澳”與特别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並不排斥國家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更不能將中央有關部門依據基本法的規定,對香港、澳門行使相應的權力,視爲干預特别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2.港(澳)人治港(澳)必須遵守基本法
  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作爲“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內容,有其明確的法律內涵。國家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內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也不是指任何一個“港人”,或“澳人”都有權按自已的意志管治香港、澳門。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首先必須在基本法的範圍內“治港”、“治澳”。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設立及運作,必須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而不能隨心所欲地按照個人或少數人的好惡,決定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設立、組成及運作。其次,組成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擔任公職的所有條件,必須按法定的程序產生。例如,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等,必須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等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等等。因此,基本法爲“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任何背離基本法去奢談“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都是對“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原則的誤解和歪曲。

第三節 居民權利的維護和保障


一 居民權利與人權


  尊重、維護和保障香港、澳門居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或者維護和保障香港、澳門居民的人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香港、澳門基本法確立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則,因而分别列入了兩部基本法的總則之中。
  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四條分别規定:“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兩部基本法總則的這一規定,表明香港、澳門居民的人權受到了國家基本法律的尊重。維護和保障香港、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是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重要使命。
  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總則分别僅有11個條文,基本法總則在規定了特别行政區的地位、高度自治、港(澳)人治港(澳)等基本原則後,就把維護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作爲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則,規定在基本法第四條中。由此可見,基本法把尊重、維護和保障香港、澳門居民的人權問題,擺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所謂“人權”,通常是指人在社會、國家中的地位,具體來說就是人在特定的社會中所處的地位及所享受權利和自由的總和。“人權”就其內容來說包括(1)個人權利,如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等;(2)政治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結社等方面的權利和自由;(3)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權利,如勞動權、工作權、休息權、享受教育和社會保障的權利等。

二 權利與基本權利


  香港、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或者說香港、澳門居民的人權,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中是得到承認、尊重和保障的。基本法總則對維護和保障香港、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所作的原則規定,旨在維護和保障香港、澳門居民依據特别行政區法律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在基本法總則確認香港、澳門居民各項權利自由依法受保障的前提下,兩部基本法的第三章還分别對香港、澳門居民在未來的特别行政區內所能享受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規定。包括居民所享有的個人權利、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權利。至於基本權利之外的其他權利和自由,儘管基本法第三章中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仍可根據特别行政區的法律依法享有。正如基本法總則規定的,特别行政區應當依法保障居民在法律上享有的所有權利和自由,而不僅僅是基本權利和自由。因此,基本法總則第四條強調了“依法”二字。“依法”,首先是要依照基本法,其次是要依照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施的其他法律。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人人有權享有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當然,在享有和行使權利時,也應當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維護和保障香港、澳門居民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均有責任。特别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應當依照基本法,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有關的法律,以保證基本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得到更切實的、更具體的維護和保障。特别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基本法,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使居民能夠實際享受到基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特别行政區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懲罰任何侵犯居民權利和自由的違法犯罪行爲,以法律手段保障居民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按照基本法總則第四條的規定,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境內的“其他人”,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也應當得到特别行政區的保障。由於“其他人”與香港、澳門居民在特别行政區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兩者享有的法律上的權利和自由也不盡相同,因此,“其他人”在特别行政區享有何種權利和自由,應當依照特别行政區法律。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有義務依法保障“其他人”在特别行政區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和自由。

第四節 原有的制度五十年不變


  “五十年不變”,是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總則確立的第五個重要原則,這也是“一國兩制”方針的一項重要內容。
  “五十年不變”,按照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的規定,就是指在未來的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中,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從兩部基本法的規定來看,總則確立的“五十年不變”的原則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 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我國在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根據港、澳社會的實際情況,在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所謂“兩制”,就是指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在中國絕大部分地區,將繼續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香港、澳門,將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既然中國政府承諾允許香港、澳門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那麼,在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內,也就不會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因此,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點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文化制度,均不會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推行。
  “政治制度”,是指國家實現統治的方式、方法的總和。統治方式包括國家的管理形式(政體)、結構形式以及政黨制度等。一個國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實際上就是看這個國家實行的政體。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也就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
  1.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首先就是指我國實行的政治制度一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會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人民通過選舉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的立法權,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除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外,國家在各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以及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成爲所轄區域範圍內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作爲各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並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執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組成人員。由於國家的立法權統一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無權制定法律,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但不得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由於國家在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會在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內實行,根據基本法設立的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立法會”,有權行使和享有立法權,有權制定在特别行政區實施的、自治權範圍內的所有法律。這也表明特别行政區享有的立法權之大,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我國其他各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所無法比擬的。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內不實行人民表大會制度,但作爲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卻是全國範圍內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所處的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及專屬享有和行使的權力,在全國範圍內都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儘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仍然有權對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對此,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必須尊重和服從。這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國家獨立、統一和主權的要求。
  儘管人民代大會制度不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但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仍依法享有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爲此,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有權依法選出香港、澳門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這是在國家層面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基本法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
  2.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表明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不會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推行。
  我國現行的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爲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有制經濟的形式有多種多樣,包括國有制,集體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同出資的股份制等。國家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而資本主義在經濟上就是實行私有制,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的是自由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制度,與公有制經濟有質的差别。要保持香港、澳門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不能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推行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這也是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
  3.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還表明有關社會主義的原則及文化教育制度,不會在香港、澳門推行。例如,憲法中規定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就不會在特别行政區推行。有關計劃生育的政策,也不會在特别行政區實行。
  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這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必然要求,其基本要求是不能把在我國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推行到香港、澳門,以保證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繼續實行不同於內地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政策。

二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就是要保留原已在香港、澳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由於香港、澳門各自具有不同的實際情況,在香港、澳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就各有自身特點,且有較大差異。不過,在基本的方面是相同的,這就是在經濟上實行資本主義的私有制,在政治體制方面,實行以行政主導爲特徵的政府管理體制,在社會意識形態和生活方式方面,倡導自主、開放、多元化和自由化。
  基本法規定保持或在特别行政區成立後保留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特别強調是“原有的”。這就爲如何保留和保留什麼劃定了一條確定的界限。
  從地域範圍來說,可以保持或保留的,是在香港、澳門已經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世界各國所實行的資本主義五花八門,各有特點。中國政府承諾保留的資本主義,是在港、澳實行的,適合港、澳社會特點的資本主義,包括適合香港、澳門社會實際的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社會文化制度等。
  從時間上來說,可以保持或保留的,是香港、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總則中,“原有的”是指在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訂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之前已有,或已形成的制度和政策;在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總則中,“原有的”是指在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個政府簽訂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之前已有,或已形成的制度和政策。
  在中英談判簽訂聯合聲明前,許多香港人對我國恢復行使主權存有疑慮,對此,爲了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增進香港居民對未來的信心,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宣佈的解決香港問題的12條基本方針中保證:“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這里的“現行”,就是指當時已有的制度和政策。聯合聲明附件一規定中國政府將制定基本法,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由此看來,聯合聲明附件一中“原有的”表述,就是指聯合聲明正文中“現行的”,實際上是聯合聲明簽訂前已有的。
  強調基本法總則中“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政策”,是指聯合聲明簽訂前已有的制度和政策,而不是指基本法通過後,甚至1997或1999年前所有的制度和政策。
  明確這一原則,有助於防止在香港和澳門進入過渡時期後,港英和澳葡政府任意對現行制度作重大的變更,對現行政策作重大的調整,造成香港、澳門過渡時期的不穩定。
  按照聯合聲明的規定,在香港、澳門過渡時期內,對現行制度作任何重大的改變,必須經過中英或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的磋商,經磋商一致後方可推行。這才有助於與基本法銜接,有利於香港、澳門社會的平穩過渡和政權的順利交接。任何未經與中方磋商,與基本法不銜接的對現行制度和政策的重大改變,中方都不予承認,在1997或1999年後,都可能會推倒重來。例如,這兩年港英政府致力推行的“政制改革”方案。

三 五十年不變


  在國家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中國政府承諾要保持香港、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所謂“五十年不變”,從內容來看,是指在香港、澳門長期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政策不會改變;國家實行的“一國兩制”的基本國策不會改變。爲什麼不變,關鍵是看國家實行的政策是否正確,是否符合香港、澳門社會的實際。實行“一國兩制”的方針,有利於解決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的問題。有利於保持香港、澳門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政策長期不變,有利於保持香港、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因此,香港、澳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要五十年不變。
  “五十年不變”就是指長期不變。由於國家制定的解決香港、澳門問題的方針政策符合香港、澳門的實際,能夠爲大多數香港、澳門居民接受。因此,五十年不變,就成爲“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內容。
  強調五十年不變,從時間上看,在於明確港、澳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不變,是基本制度長期不變。事實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不變是相對的,變才是絕對的。但是,無論如何變,不能改變香港、澳門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國家對香港、澳門實行的“一國兩制”的基本國策不能改變,國家對香港、澳門採取的一系列基本方針政策不能改變。此外,任何變革都應當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符合香港、澳門社會的實際,符合香港、澳門居民的長遠利益,應當有利於香港、澳門社會長期的繁榮、穩定和發展。

第五節 私有財產權的法律保護


  “一國兩制”的方針,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基本方針。在國家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後,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這是“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內容和具體體現。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總則確立的對私有財產權的法律保護,直接體現和落實了“一國兩制”的方針,從法律上和經濟制度上保證了將繼續在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內實行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經濟模式及經濟政策。
  兩部基本法在總則中都明確規定要依法(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在基本法總則中明確宣布保護私有財產權,首先在於確認和維護資本主義的私人所有制或私有產權制度,這是維護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的核心。

一 港澳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特徵


  香港、澳門是實行自由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地區,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制,或產權私有制度,是港澳自由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產權,也就是財產所有權,在香港、澳門,財產所有權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私人所有,投資辦廠,經商賺錢,都是私人自已的事。許多大財團、大公司,都是私人股東共同所有,政府直接經營的企業很少。因此,港澳產權私有化的程度很高。
  在私有制的社會形態下,私有財產所有權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基礎和前提。在私有產權下,派生出一系列權利,包括占有、使用、生產(經營權)、分配權、享用權、處分權、繼承權等等。因此,私有財產權是資本主義制度的核心,要維護香港、澳門的資本主義制度,就應當保護私人財產權,保文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香港、澳門的法律及執法機構,以維護私有財產權制度爲己任,依法懲罰和制裁任何侵權行爲,爲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 基本法維護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


  以高度社會化的私有財產權制度爲特徵的香港、澳門的自由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在我國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後,將繼續得到保持。基本法規定保護私人財產所有權,既對居民個人擁有的私有財產予以保障,更爲重要的是爲香港、澳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提供保障。
  香港、澳門的經濟得以高速發展,有賴於香港、澳門實行的資本主義私有財產權制度,有賴於政府自由放任,對經濟較少干預的政策。政府的職責是爲經濟的發展提供支持和條件,包括修建道路等基礎設施,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爲私有制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率的政府服務。
  基本法在總結香港、澳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在確保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的前提下,重申保護私人、法人的財產所有權,保護企業的所有權和外來投資;保持獨立的稅收制度、財政金融制度;保持自由貿易制度等。這就爲資本主義經濟在香港、澳門的繼續發展提供了憲法性法律的保障。使香港、澳門自由開放、多元化、國際化的經濟發展模式得以在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繼續運行。

三 基本法保護私人財產所有權


  在確立維護和保障香港、澳門的資本主義私有財產制度的同時,基本法也十分注意維護居民在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保證香港、澳門居民個人的私有財產權不受非法侵犯。基本法維護的私有財產權,既保護資本主義的私有產權制度,也維護和保障關係到居民個人切身利益的財產權利。
  爲了切實維護居民的財產權益,保護私人財產的所有權,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都在有關條文中作出規定,明確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兩部基本法在“經濟”一章中,均規定要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任何人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有權得到補償的權利。除了基本法經濟一章的條文對私有財產權作明確的保護外,香港基本法第五章第二節明確規定保護香港居民,尤其是“新界”原居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權益。兩部基本法第三章規定保護居民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基本法的這些規定,都從不同的角度和層面,對香港、澳門居民享有的合法的財產權益予以保護。所以,基本法既維護香港、澳門的資本主義制度,也承認和保護居民個人的私有財產權。

第六節 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及使用


  土地及自然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物質條件和基礎。在人多地少的香港和澳門地區,土地資源奇缺,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對土地的需求卻越來越大,特别是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港澳社會中,房地產越來越商品化,土地的價值越來越高。但另一方面,在香港和澳門,可供開發、利用的土地卻越來越少。在香港,每年大約減少100公傾耕地或農地。土地對於未來香港、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爲此,兩部基本法在總則中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土地所有及管理制度作了規定。

一 土地及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


  香港、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自從英國、葡萄牙分别佔領香港、澳門後,殖民統治者就首先取得了對土地的佔有權。英國明確宣布,香港的所有土地均屬英王所有,由港督代表王室處理。唯一例外是港島花園道聖約翰大教堂所在地段,其土地的永久業權歸教會所有。其他所有地段的業主,都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並不享有土地的永久業權。
  在澳門現行制度下,土地原則上屬於澳葡政府所有,但與香港不同的是,澳門有少量的私有土地。澳門法律規定政府有權出售少量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土地給私人所有,這就形成了澳門有一部分私有土地的現狀。目前,澳門大約有10%的土地屬於私有土地(約1.7平方公里)。在澳門法律上,可出售的土地有三方面的嚴格限制。第一,必須是無法進行正常建築的零星地段;第二,可供出售的土地與申請人現有業權相連;第三,申請人以外的其他業主或相連地段的承批人無法利用該土地。在實際作法上,澳門政府嚴格控制土地的出售。
  鑒於香港、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兩部基本法都明確規定,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原則上屬於國家所有。這是由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地位決定的,是我國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的必然要求和結果。既然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那麼,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管轄下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原則上就應當屬於國家所有,這就體現了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管轄。
  不過,鑒於在澳門現行制度下存在着少量的私有土地。在確認土地國有的前提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除在澳門特别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這就是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允許保留部分原有法律已予承認的私有土地。承認並允許保留澳門的一部分私有土地,完全是從澳門實際情況出發作出的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是原則,允許保留私有土地不過是一個例外。由於香港過去沒有私有土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沒有規定允許私人取得土地的所有權,這是兩部基本法在土地所有及管理制度規定方面的重大區别。
  按照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在澳門特别行政區成立後,既然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也就再不能允許出售澳門的土地給私人所有了。但是,對於在澳門特别行政區成立前,經澳門政府依法出售的私有土地,則採取尊重實際,承認現狀的立場,繼續承認和保護過去已有的私有土地。

二 土地及自然資源的使用和開發


  按照兩部基本法的規定,在確認國家擁有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土地及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國家授權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土地及自然資源。在管理、使用過程中,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有權把土地及自然資源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所得的全部收入,全部歸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支配。兩部基本法的這一規定,明確了特别行政區的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收益權可以分離,明確了特别行政區政府在管理土地及自然資源方面所擁有的權力,及對土地收益的支配權。基本法的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方針,既維護了國家的主權,又賦予了特别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1.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
  兩部基本法在確立特别行政區的土地制度時,一方面明確土地及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從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來看,這體現了“一國”的要求,維護了國家的主權。另一方面,基本法又明確規定特别行政區的土地及自然資源,由特别行政區負責管理、使用、開發。這就從法律上把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明確分開了。
  “所有權”,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對自已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財產所有權包括了上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四項積極的權能。佔有是指對物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使用是指對物所有的物理功能的利用;收益是對物產生的孳息的取得;處分是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將物予以轉讓或消費。在商品社會中,法律通常允許所有權的四個權能中的一項或幾項可以合法的由他人行使,這就形成了所有權權能的分離。
  “使用權”是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佔有、使用非所有物的權能,使用權的對象或客體,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使用權包括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使用權的取得,通常由協議或法律規定。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原則上歸國家所有,從法理上看,國家對特别行政區的土地及自然資源應當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由於國家對特别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允許特别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國家把特别行政區土地及自然資源的管理、使用權授予給特别行政區,於是,特别行政區就可以用所有人的名義,管理和使用特别行政區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包括佔有及使用土地,取得因使用土地獲得的收益。
  在現行制度下,香港的土地歸英王所有,港英政府代表英王管理香港的土地,以批租(批出)的方式,將土地的佔有權租讓給承租人。香港政府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批租香港的土地時,一般採用公開拍賣、招標和私下協議三種方式。
  (1)公開拍賣。凡是政府批出商業、工業及住宅用途的土地時,均可以拍賣形式批出。在拍賣前的一定時期內,政府將拍賣地段的面積、用途等條件公佈,以便競投者估價。拍賣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競投者用舉手方式競價,最後由出價最高者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
  (2)招標。港英政府對於一些大片的土地,或受城市發展規劃嚴格管制的土地,通過招標的方式批出土地。競投者根據批地條件,參加投標。原則上價高者中標,但政府有權選擇最佳招標方案者中標。
  (3)私下協議。港英政府批出用於公用事業、學校、醫院、福利及慈善機構所需的土地,均以私下批租的形式批出土地。
  港英政府在批出土地時,均會與承租人簽訂地契。港府早期批租土地的期限有999年、99年和75年3種。後來,港府在批出香港及九龍的土地時,所批出的年期一律限爲75年。新界及新九龍批給官契一般從1898年7月1日起計,到1997年6月27日(即新界租約屆滿前三天)。中英聯合聲明簽訂後,港英政府新批出土地的年期均不超過2047年6月30日。
  在澳門現行制度下,土地原則上屬於澳葡政府所有,由澳葡政府管理、支配。因此,澳門絕大部分土地,都是由政府管理的公有土地。此外,也有少量土地,屬於私人所有土地,在澳門稱爲“私地”,或“私人業權土地”。澳門氹仔、路環兩島的“紗紙契地”,就是屬於“私地”。“私地”在澳門是經法律認可或依法將小面積的公地賣與私人業主的土地。
  對於絕大多數的公有土地,澳門政府都是以租借或租賃方式批給。租借意味着一旦獲得政府批給,承租人可長期使用該土地,沒有年期的限制,政府對此類土地,也從不調整租金。但承租人擬改變土地的使用用途時,必須得到政府的同意,並需繳付溢價金。當澳門政府以租賃方式批給土地時,所批出的土地則有年期的限制,最長年期不得超過25年。當租期屆滿且物業仍有人居住,物業主又沒改變土地的使用用途的話,政府必須自動續期,但每次續期不得超過10年,承租人需依法繳付租金。
  澳門政府在批出土地時,也過常採用公開招標、競投、私下協議、免開投等方式。
  2.特區政府管理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力
  在現行制度下,無論是香港、還是澳門政府,在批出土地後,均對土地的使用進行多方面的管理,以保證土地的合理使用及政府收益的增長。
  在香港,港英政府制定了多方面的法規,管理土地的批租及使用。例如,“城市規劃條例”,規定政府有權決定土地的用途,並有權通過批租合約予以限制。例如,用於慈善事業的土地,就不能用來興建商住樓宅;政府在批出土地時,均會按照“建築物條例”,對所批出土地的具體用途、建築高度、面積、興建期限等都有限制性規定;“強制收地條例”,規定政府有需要強制收回官地時,如何對承租人予以賠償;“土地注冊條例”規定所有土地的承租、轉租必須向政府注冊登記。港英政府設立的各級、各類土地管理機構,在土地管理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按照原有制度不變的原則,在特别行政區或立後,特區應繼續強化對土地的管理及使用制度。首先,應在原有法律及制度的基礎上,繼續保持和完善原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其次,特區政府對於所管理的土地,有權自行使用、開發,有權利用荒山、灘涂,填海造地;第三,特區政府對於所管理的土地,有權決定將其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出租或批給,都是通過一定的方式,如招標、競投等,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特區的個人或法人,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法人對特定的土地予以使用和開發,政府依法對個人或法人使用、開發土地的活動予以監督和管理。
  3.特區政府對土地收益的支配權
  由於特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特區政府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就取得了對特區土地收益的支配權。土地的收益權,原則上也包括在土地使用權中,特區在管理土地過程中,因使用、開發土地所得的全部收入,都歸特區政府支配。這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特别行政區的財政獨立,中央不會以任何形式向特區徵稅。特區在管理、使用土地過程中的收益、全部用於特區自身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這也體現了特别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

第七節 特别行政區的官方語文


  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官方語文,或稱“正式語文”或“法定語文”,是未來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對內、對外使用的語言文字。鑒於官方語文直接關係到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的運作,因此,兩部基本法都對特别行政區的語文政策作了規定。

一 中文是特别行政區的官方語文


  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九條分别確立了中文在未來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官方地位。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中,必須使用中文,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的一個重要體現。確立中文在特别行政區中正式的官方地位,有助於政府與市民的溝通和交流;有助於行政效率的提高及政府的有效運作,也有助於公務員及法律制度的本地化。
  中文在法律上應當是指“普通話”,而不是指其他地方方言。普通話是中國的國語,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使用中文,就應當使用普通話。不過,由於香港、澳門地區絕大多數居民都使用粵語,在政府機關使用粵語,作爲口頭交流的語言,符合港、澳社會的實際情況。但在書面表達時,就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書面語言,而不是地方方言。
  確立中文作爲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正式語文,也就明確了其他語文在特别行政區中的地位。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在澳門,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英、葡文也是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正式語文。不過,在特别行政區中,中英、中葡兩種官方語文,在地位和使用上有主次之分。中文是主要的官方語文,英文、葡文的法律地位,與中文並不是平起平坐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公佈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英文本時,就明確規定,當基本法中、英文本在理解和解釋上出現不一致時,應以基本法的中文本爲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通過基本法葡文本時,也有類似的規定。
  確立中文爲未來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主要官方語文,並不是排斥英文在香港,葡文在澳門的官方地位,而是強調兩種正式語文在特别行政區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這種主次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地位。這與香港、澳門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别行政區的地位是相稱的,與香港、澳門佔總人口97%以上都是中國居民的實際和要求是相適應的。
  基本法確立中文爲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主要的官方語文,改變了長期以來英文、葡文爲香港、澳門唯一官方語文的局面。香港、澳門是中國人爲主體的社會,華人佔香港總人口的98%以上,佔澳門總人口的97%以上,港、澳98%以上的家庭,日常生活都以中文爲母語。可是長期以來,在香港、澳門,中文卻難登大雅之堂,在香港、澳門的行政架構,在立法和司法機關中,中文始終處於實際上的非官方地位。儘管在香港和澳門,港英和澳葡政府都頒佈了這樣和那樣的法律,確立了中文爲香港和澳門的官方語文。例如,港英政府於1974年制定了《法定語文條例》,確立了中文的法定地位。該條例規定政府或公職人員在公事上與市民交往,中英文具有同等地位。但在20年後的今天,中文仍難取得與英文同等的地位。在實際上,中文的使用卻處處受到排斥。即使在公認爲使用中文情況稱好、在3年不到就要回歸祖國的香港,中文的地位和使用情況也難盡人意。
  1994年7月26日,就香港政府公司注冊處依法拒絕接受當事人僅以中文提出的公司注冊登記申請一事,香港《明報》發表社評說,“港府表面上看來雖然並沒有蓄意抗拒使用中文,但實際執行時,在行政架構體制之內,原來仍然存在着一座合理應用中文的大山。”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文在香港行政架構中使用的情況。至於司法機關,法官基本上不用中文審案,律師也不用中文爲當事人辯護,即使堂上堂下,訴訟雙方,論辯雙方都是地地道道的中國人,可仍然必須使用英文。似乎只有這樣,法官才能把案件審理下去,律師才能爲當事人辯護下去,香港的法治社會才能夠維持下去。香港有那麼一些人煞有其事的說香港97年會出現“法律眞空”、“司法眞空”,卻不擔心屆時實際上可能出現的“語言眞空”。更令人莫名其妙的是,香港大律師公會竟於1994年10月18日向香港立法局議員發表立場書,強烈反對香港法庭只使用中文。筆者眞不知香港的哪個法院或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只準使用中文,也不知發表立場書的大狀們在哪個法院出庭時使用過中文。中文尚未在香港法院推廣、使用,抗拒使用中文的勢力就已抬頭,不知基本法中司法機關必須使用中文的規定,何時方能在香港落實。
  中文在澳門的使用情況,與香港比起來,據有關人士估計落後了20年,也就是說,中文在澳門政府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中的使用,才剛剛起步。長期以來,葡文都是澳門唯一的官方語文,澳門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基本上僅使用葡文。佔澳門總人口97%以上的中國居民,絕大多數不懂葡文,政府與市民的溝通和交流,存在着很大的障礙。
  直到1991年12月12日,葡萄牙議會才正式通過法律,確認中文在澳門享有官方地位,並具有與葡文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此,中文在澳門才取得了合法的官方地位。在此之前的1989年,澳門總督曾頒佈法令,規定澳門政府機構(行政機關)在與市民聯繫時,應使用中葡雙語。可是在實際上,在政府機構內部及政府與市民溝通時,中文的使用都受到限制。有關公司注冊等,當事人必須以葡文提出申請。因此,中文在澳門的使用,與中文的官方地位相比,仍有較大差距。
  至於司法機關使用中文的情況,與香港相比,眞是伯仲之間。在澳門,所有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葡萄牙人或土生葡人,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不會讀或寫中文,自然不能在司法機關使用中文了。當然,比起香港那些黃皮膚,黑頭發的中國人不會或不願用中文辦案來,似乎還情有可原。不過,這種狀況,也不能任其下去了。令人欣慰的是,澳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已開始使用普通話、廣東話、葡語的同聲傳譯。隨着我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中文在澳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中的使用情況,必將得到逐步的改善。

二 英、葡文的法定地位


  基本法在確立中文爲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法定官方語文的同時,還明確規定英文在香港,葡文在澳門也具有正式語文的地位。基本法的規定,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符合香港、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助於保持香港、澳門原有的制度不變、原有法律基本不變,有助於保持香港、澳門作爲中西方文化交匯地的特色。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中,英文是中文之外的正式官方語文;葡文是中文之外的正式官方語文。分别確立英、葡文在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官方地位,就是允許在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中,可以繼續使用英文、葡文。這就使英國、葡萄牙的文化傳統,得以在香港、澳門繼續保留;使英國、葡萄牙長期在香港、澳門確立並體現英國、葡萄牙特色的一些制度,如法律制度、經濟制度、教育文化制度等,可以延續下來;使英國、葡萄牙及其後裔居民的利益和傳統習俗得到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的照顧、維護和尊重。
  長期以來,英文在香港、葡文在澳門都是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官方語文,且是兩地實際上的唯一官方語文。英語作爲國際上通用的語文,在香港社會上和居民中都得到了廣泛的使用。葡語在澳門雖沒得到普及,但400多年來葡萄牙在澳門的存在和影響,葡文的使用是一個重要的表現。葡文作爲法定的官方語文,在政府的行政運作和法律制度上,更顯示出其重要性。在特别行政區成立後,確立了中文的官方地位,並不是要以此排斥英文、葡文在香港、澳門的使用。保留英、葡文的官方地位,對於保持原有的制度、政策、法律制度不變或基本不變,對於繼續發揮香港、澳門在對外交往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都是十分必要的。
  基本法確立中、英文爲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正式官方語文,中、葡文爲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正式官方語文,是指在特别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運作和活動中,必須使用中文,也可使用英文或葡文。至於在非官方的場合,即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及各種官式活動及場所之外,香港和澳門居民可以任意使用各自習慣使用的語言。總之香港、澳門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中使用何種語言,不受基本法中有關官方語文的限制和約束。

第八節 國旗國徽與區旗區徽


一 特别行政區必須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


  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總則,集中體現了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最鮮明地反映了“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內容。兩部基本法中有關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懸掛和使用的規定,更突出地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和諧、完美的統一。
  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10條第1款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
  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10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别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從兩部基本法的規定看,無論是香港特别行政區,還是澳門特别行政區,自特别行政區成立時,都必須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這就體現了“一國”的原則。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又各自擁有自己的區旗和區徽,可以在特别行政區內外懸掛和使用。這又集中體現了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别行政區,“兩制”的構想和承諾從中得到了體現。因此,國旗、國徽與區旗、區徽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懸掛和使用,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完美體現和統一。
  1.爲何要懸掛使用國旗國徽
  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必須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性質以及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性質及地位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代表着國家、民族的團結和神聖不可侵犯的尊嚴,體現了國家的主權和統一。主權,是國家固有的在其領土範圍內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且不受他國干預或限制的最高權力。在國際法上,國家作爲國際社會的成員擁有固有的、必不可少的權力,包括自保權、獨立權、領土管轄權和平等權。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就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行使主權,體現了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行使管轄權。
  其次,從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性質和地位來看,也說明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行使主權的要求。
  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直轄下的兩個地方行政區域。由於歷史的原因和現實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授予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不過,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仍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它們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但不是獨立權,國家始終對香港、澳門擁有並行使完全的主權。國家負責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懸掛使用國旗、國徽,就體現了國家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國旗、國徽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當國旗高高飄揚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上空時,就標志着特别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特别行政區永遠置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管轄之下,象征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權力及於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行使着主權。
  第三,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有利於增強香港、澳門居民的國家觀念。所謂“國家觀念,就是指國家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及公民對國家的認識。”同時,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也有利於發揚和增進香港、澳門居民對自己祖國的愛國主義熱情。
  2.如何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
  在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體現了國家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因此,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必須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那麼,特别行政區應當如何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呢?
  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應當依照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兩部基本法不僅規定了應當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而且對如何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也間接作了規定。基本法附件三規定的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對國旗、國徽的懸掛和使用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對國旗、國徽的性質、地位;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的辦法等作了明確規定。因此,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原則上應當按照國旗法和國徽法的規定,並結合香港、澳門的實際情況,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接照全國性法律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適用的原則,國旗法、國徽法可以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直接公佈實施,猶如目前澳門引伸適用葡萄牙的法律時,只要在政府公報上正式公佈的葡萄牙法律,就可以直接在澳門生效適用。此外,兩個特别行政區也可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參照國旗法、國徽法的規定,另外制定實施國旗法、國徽法的具體辦法。因此,國旗法、國徽法如何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施,屆時應當由特别行政區決定。無論是直接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施,還是通過立法予以實施,從總體上說,特别行政區在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時,應當符合國旗法、國徽法所確立的使用原則和精神。
  應當指出的是,只有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了國旗法、國徽法須於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别行政區公佈或立法實施。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中,並沒有國旗法、國徽法,而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由於國旗法是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於1990年6月28日通過的;國徽法是1991年3月2目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這兩個全國性法律,都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正式通過(1990年4月4日)公佈之後制定的,因而不可能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由於國旗法、國徽法都是屬於有關國防、外交和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别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在後來制定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時,就把國旗法、國徽法列入了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同時由於國徽法也對國徽的使用及國徽圖案的制作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因此,已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的《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也就沒有再列入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了。
  鑒於國旗法、國徽法屬於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應當適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成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對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予以增減。屆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可以作出決定,使國旗法、國徽法成爲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關於國旗、國徽的懸掛和使用問題,兩部基本法除了附件三列舉的全國性法律有不同之處外,兩部基本法第10條第一款的規定,也有明顯的區别。香港基本法第10條第一款規定了懸掛國旗、國徽,使用區旗、區徽。似乎國旗、國徽才有一個懸掛的問題,區旗、區徽才有一個使用的問題。反觀澳門基本法第10條第一款的規定,“懸掛和使用”同時適用於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比較起來,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比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更合情理,更全面。事實上,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都有一個懸掛的問題。“懸掛”,也就是在何時、何地、何處升掛國旗、區旗;掛放國徽、區徽的問題。除此之外,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都還有一個如何使用的問題,即在何時、何地可以如何使用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如參加國際體育比賽,應當如何使用區旗、區徽。運動員的運動服裝上,是印國徽,還是印區徽。由此看來,澳門基本法規定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更爲全面。

二 區旗、區徽在特别行政區的懸掛和使用


  按照兩部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除了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區旗、區徽。這從另一個方面反映和體現了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是實行“一國兩制”,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别行政區。
  1.港、澳區旗區徽的共同特徵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都有自己的區旗、區徽。區旗、區徽是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的象徵和標志。香港、澳門兩地區旗、區徽的共同特徵是:體現“一國兩制”的方針,反映香港、澳門社會的實際,圖案莊嚴美觀。
  如果說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是“一國”的要求話,那麼,懸掛和使用區旗、區徽就是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兩制”的體現。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在特别行政區的懸掛和使用本身,則已說明“一國兩制”在特别行政區得到了和諧的統一和體現。
  單從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各兩套區旗、區徽圖案本身來看,也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和諧統一。香港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中的紅旗、五星,體現了“一國”的統一,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區旗、區徽中的動態紫荊花,代表着繁榮、發展、具有活力的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中的五星體現了國家的統一,大橋、海水和三朵蓮花,象徵着實行資本主義的、穩定和發展的澳門。
  此外,兩個特别行政區的區旗、區徽都各自反映了香港、澳門社會的不同特點,區旗、區徽的圖案都比較簡潔、莊嚴和美觀。
  2.港、澳區旗區徽的不同特點
  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區旗、區徽,從總體上反映了“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兩套區旗、區徽的不同設計圖案,又從不同的角度和層面反映了香港、澳門社會的不同實際和特點。
  首先,從圖案來看,香港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以動態的紫荊花代表香港,這十分符合香港的實際和特點。紫荊花是香港的市花,動態的紫荊花表示香港是一個充滿活力、繁榮發展的城市。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區旗、區徽以含苞待放的三朵蓮花代表澳門,象徵着澳門是由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三島組成;含苞待放寓意着澳門仍處於穩定發展之中;大橋、海水進一步反映了澳門的自然特徵,象徵着澳門在回歸祖國後仍會繼續平穩發展。所以,兩套區旗、區徽的不同圖案,反映了香港、澳門社會的不同實際情況和特點。
  其次,從色彩來看,香港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的主調是紅色,紅色代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統一的中國,白色的紫荊花代表實行資本主義的香港,顔色的截然區别反映了“一國兩制”的統一。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的主調是綠色。綠色代表祖國大地,黃色的五星代表着統一的中國,白色的蓮花、大橋、海水都代表和反映了澳門的特徵和景觀。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區旗、區徽一紅一綠,僅從區旗、區徽的不同顔色,就能區分兩個特别行政區,寓意着兩個特别行政區具有不同的實際情況和特色。
  第三,從區徽圖案的文字來看,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區旗、區徽都各有兩種文字。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區徽用紅色,寫有中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同時用英文寫有“HONGKONG”。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區徽用綠色,寫有中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同時用葡文寫有“MACAU”。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區徽上的不同文字,反映了香港、澳門社會的不同特色。香港長期被英國佔領,英文是香港的官方語文。區徽上用英文寫着“HONGKONG”,既反映了香港與英國曾經有過的聯繫,也說明了英文是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正式語文。同理,澳門特别行政區區徽上的葡文,反映了葡萄牙與澳門有多達400多年的聯繫,我國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葡文仍是澳門的正式語文。所以,香港、澳門兩套區徽上的不同文字,也反映了兩地不同的歷史景及英國、葡萄牙對香港、澳門的不同影響。
  3.區旗、區徽的懸掛和使用
  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懸掛和使用區旗、區徽,從一個側面體現和反映了國家對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的政策,反映了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在懸掛和使用區旗、區徽時,在一些場合和情況下,必須與國旗、國徽同時懸掛和使用,例如,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立法會、法院、檢察院等政權機關所在地以及邊境口岸、機場、出入境港口等場所;在舉行重大節日、慶典等場合,必須同時升掛國旗或國徽,區旗或區徽。在有些情況下,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可以單獨使用區旗、區徽。例如,以“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爲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以及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教、科、文、衛、體育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以“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有關活動時。
  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成立後,應當由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根據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澳門的有關全國性法律,如國旗法、國徽法,各自就特别行政區應當如何懸掛和使用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作出規定。

三 香港、澳門區旗區徽的產生


  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作爲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組成部分,隨着兩部基本法的通過一並產生。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的產生都經歷了徵集、評選、通過等不同階段,並大體上依據相同的原則,經過相似的程序,評選通過了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區旗、區徽。
  1.區旗、區徽圖案的徵集工作
  設計和評選產生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區旗、區徽,作爲基本法起草工作的一部分,猶如起草基本法的條文一樣,都經歷了一個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聽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的階段,這就是在香港、澳門及內地分别廣泛徵集區旗、區徽設計圖案的階段。
  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旗、區徽圖案的徵集和審定辦法》,並決定盡快展開區旗、區徽圖案的徵集工作。1987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徵集和評選香港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的啓事》,在內地和香港同時公佈,公開徵集區旗、區徽圖案,徵集期至1988年3月31日截止。在區旗、區徽圖案公開徵集期間,內地、香港及海外各界人士應徵投稿踴躍,在徵集期結束後,共收到應徵的區旗、區徽圖案稿件7147 幅。
  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的徵集工作,也隨着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而開展起來。1990年12月15日,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的徵集和評選辦法》,決定在澳門及內地採取公開徵集區旗、區徽設計圖案的辦法,從應徵稿件中遴選最佳的區旗、區徽設計圖案。按規定,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的徵集工作,主要在澳門地區及內地美術院校中進行。與香港區旗、區徽圖案的徵集工作相比,澳門區旗、區徽圖案在內地的徵集範圍較小,把內地的應徵範圍限制在美術院校及美術專業人士中,有利於提高應徵作品的質量。
  1991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受起草委員會的委托,在澳門發佈了《關於徵集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的啓事》,起草委員會秘書處同時向內地美術院校、團體寄發了區旗、區徽徵集啓事。徵集期至1991年6月30日截止。在徵集期結束後,共收到應徵的區旗、區徽圖案稿件782幅。
  2.區旗、區徽圖案的評選工作
  爲了搞好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的評選工作,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爲此專門成立了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分别由香港、澳門及內地的資深美術界專家(如劉開渠、吳作人等)、基本法起草委員、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等有關人士組成,具體負責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的評選工作。在徵集和評選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過程中,兩個評選委員會都確立了相同的原則,作爲徵集和評選區旗、區徽圖案的標準。這就是區旗、區徽圖案應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反映香港或澳門的地位和特點,圖案莊嚴美觀。根據這一原則,兩個評選委員會從所有應徵圖案中經過預選、初選和復選等幾個階段,分别推選了若干幅區旗、區徽圖案,供起草委員會表決通過。
  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表決評選委員會推薦的各6幅區旗、區徽圖案時,無一幅圖案獲得通過。經評選委員會委托評委中的香港美術界專家對有關圖案進行了修改後,起草委員會表決通過了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區旗、區徽。
  經評選委員會推選出的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圖案,曾獲得起草委員會的通過,但區徽圖案未能得到起草委員會的多數通過,最後通過的澳門特别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是評選委員會委托內地美術界專家修改而成的。香港與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區旗、區徽就這樣經過了徵集、評選、修改等程序,後經起草委員會討論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等若干階段。在集思廣益,傾聽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後通過的香港、澳門區旗、區徵圖案得到了香港、澳門居民及全國人民好評。

  注釋:
  ①參見1994年10月19日香港《明報》。
  ②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百法釋解案例全書》第66頁,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