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澳門法中的破產預防制度──以其與現代破產重整制度的區別為視角

論澳門法中的破產預防制度──以其與現代破產重整制度的區別為視角

馬哲

2018

中文

破產預防; 和解; 債權人之協議; 重整

法律

p000167

《澳門法學》,2018年第2期,總第37期,第112-128頁

摘要

與破產清算、破產和解制度相比,重整在拯救瀕臨破產的債務人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公認為是預防破產最為有力的制度”。澳門現行法律中規定的破產預防方法有和解和債權人之協議兩種,前者是特殊的民事和解,其特殊之處在於強制性效力,後者有助於將債務人的營業維持下來,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它們體現了破產重整制度的一些特點,但與現代重整制度相比有本質區別,並留下一些問題難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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