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澳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治研究》
封小龍

著者蔣朝陽,1966 年出生於湖南邵陽,1983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分別獲得法學學士學位(1987)、法學碩士學位(1990)和法學博士學(1995)。現為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著述有:《論部委規章制定權的授予、行使和監督》(1998)、《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撰稿人,2005)、《對澳門終審法院裁決的分析:演繹還是類比?》(2006)、《澳門基本法中行政與立法關係實踐的若干問題探討》(2010)、《論對規範合法性審查》(2011)、《公私法二元論與澳門特別行政法之理論基礎》(2012)、《論澳門基本法的司法適用》(2015)等。
全書共分五個專題,輯錄了作者於2006-2015年近十年間發表的有關《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法治研究方面的學術論文,這些文章主要運用憲法、基本法和行政法理論,結合澳門特區的法律檔案和司法案例,對《澳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澳門特區的民主政制、《澳門基本法》的司法解釋和適用、《澳門基本法》中行政與立法關係、《澳門基本法》與行政法治等專題進行研究和重點闡述。這對於深化“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及其在澳門特區實施的重點問題和突出問題等領域的研究具有重要價值。
第一編“《基本法》的法律地位”,《論〈基本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地位》一章闡明《憲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及設定《基本法》條文內容的依據,為在理論上正確處理授權與自治的關係,在實踐中正確處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國家其他地區與特區的關係以及特區之間的關係提供了法律依據;《〈澳門基本法〉與特區法律體系的構建》表示《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法律體系構建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是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關於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研究》討論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與一般意義上的全國性法律的概念、全國性法律在特區的效力、全國性法律如何才能在特區實施等問題;《論澳門居民的“基本義務”》表明澳門特區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最終體現了對特區居民基本權利的全面保護;《論中央在〈澳門基本法〉中的監督權》表明中央監督權的行使應嚴格遵循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監督權行使的依據、程序和方式等方面也應遵循合法性原則。
第二編“《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主政制”,包括《論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內在邏輯》、《行政主導與澳門特區民主政制的發展》、《論〈澳門基本法〉框架下的民主協商機制》、《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我國內地選舉法中選民登記制度之比較》四章,表明特區政制發展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來進行,有其內在的邏輯規定性,不存在超越《基本法》規定的政制發展的終極目標。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為行政主導的、有效運行創造更好的基礎和條件,政制發展的有效性體現在通過有序地擴大政治參與,鞏固和擴大管治聯盟,廣泛吸納民意,調高行政主導能力,確保行政主導政治體
制的有效運行。
第三編“《澳門基本法》的司法解釋與適用”,包括《對澳門終審法院裁決的分析:演繹還是類比?——不同法律傳統下對〈基本法〉司法解釋的邏輯解讀》、《論對規範合法性審查》、《論〈澳門基本法〉對司法適用》三章,表明有關方面盡快對適用《基本法》的有關問題進行適用性調整十分迫切,在一個國家的基礎上,使在以中國《憲法》為最高法律效力之下不同“法域”之間,具有不同法律傳統的多種法律體系和諧相處、相互協調、相互促進,是“一國兩制”法律理論的重大課題之一。這些問題的妥善安排將促進內地與特區的和諧與發展,豐富“一國兩制”法律理論,也是包括特區司法機關在內的有關各方面的共同貢獻。
第四編“《澳門基本法》中行政與立法關係”,包括《準確理解行政主導,正確處理行政與立法制約與配合的關係》、《〈澳門基本法〉中行政與立法關係實踐對若干問題探討》、《澳門特區立法協調性探討》、《職業自由、工作自由與澳門專業制度立法》四章。討論如何準確把握行政主導的精神實質、如何正確處理行政與立法制約與配合的關係、行政與立法的相互制約、行政與立法的相互配合、制約與配合的目的、《澳門基本法》第35條規定的澳門居民的選擇職業和工作自由的權利幾個方面,探討行政與立法制約與配合關係、《澳門基本法》與立法關係、澳門特區立法的協調性。
第五編“《澳門基本法》與行政法治”,《略論〈澳門基本法〉中行政組織原則》一章討論包括地方政府組織原則、行政長官制、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行使中央授權的行政管理權、一級政權組織、層級制與職能制及集中統一制幾個問題;《論〈澳門基本法〉中“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條款的處理》一章討論如何正確認識及處理“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澳門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之初論》一章就澳門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基本含義、性質、功能和基本內容進行初步研究,並就如何完善特區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提出了四點建議;《出入境管制與行政自由裁量權》一章表明其作為一項行政管理權,在特區出入境管制領域與其他行政管理權的行使一樣,有關行政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享有自由裁量權,除非行使明顯過度,違反平等原則或者超出適度原則,否則在原則上排除司法審查;其餘章節為《略論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的改進》、《內地、香港、澳門問責制比較分析》、《公私法二元論與澳門行政法之理論基礎——以澳門終審法院的行政裁判為分析對象》。
前有自序,書後有澳門研究叢書書目。
轉載自封小龍:《澳門學著作提要(四十六)》,《澳門研究》2022年第2期,第158-16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