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允中 | 原載《“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4期,總第34期
<正>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18 年來正確理解、正確實施基本法已成社會常態,按通常理解,“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全面管治權到位;二是特區新興政權行使高度自治權有效不越位、民本不官僚;三是社會和諧包容穩定 等文明指標的 常態化、有感化;四是經濟持續走強,民生持續走高;五是治港港人、治澳澳人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核心價值觀調整到位;六是特區正面積極形象被國人、世人接受認可。在中央政府指引和特區上下共同努力下,上述六項基本要求應該 說也基本上得到驗證。為了推動對發展規律的總結,為了落實更高水平“一國兩制”實踐,進一步強調對憲法和基本法尊嚴的維護仍然十分重要……
楊允中 | 原載《“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4期,總第34期
<正>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18 年來正確理解、正確實施基本法已成社會常態,按通常理解,“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全面管治權到位;二是特區新興政權行使高度自治權有效不越位、民本不官僚;三是社會和諧包容穩定 等文明指標的 常態化、有感化;四是經濟持續走強,民生持續走高;五是治港港人、治澳澳人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核心價值觀調整到位;六是特區正面積極形象被國人、世人接受認可。在中央政府指引和特區上下共同努力下,上述六項基本要求應該 說也基本上得到驗證。為了推動對發展規律的總結,為了落實更高水平“一國兩制”實踐,進一步強調對憲法和基本法尊嚴的維護仍然十分重要……
楊允中 | 原載《“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4期,總第34期
<正>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18 年來正確理解、正確實施基本法已成社會常態,按通常理解,“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全面管治權到位;二是特區新興政權行使高度自治權有效不越位、民本不官僚;三是社會和諧包容穩定 等文明指標的 常態化、有感化;四是經濟持續走強,民生持續走高;五是治港港人、治澳澳人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核心價值觀調整到位;六是特區正面積極形象被國人、世人接受認可。在中央政府指引和特區上下共同努力下,上述六項基本要求應該 說也基本上得到驗證。為了推動對發展規律的總結,為了落實更高水平“一國兩制”實踐,進一步強調對憲法和基本法尊嚴的維護仍然十分重要……
駱偉建 | 原載《澳門理工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20卷,第4期,總第68期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特區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行使解釋權體現了遵守和執行基本法,維護特區法律制度下規範性文件之間的和諧性,確立基本法權威性的法治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明確了基本法規定的“依法宣誓”的含義,既沒有改變基本法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越界解釋和修改特區的法律。基本法解釋制度將解釋權與審判分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特區法院,各自依據基本法規定行使職權,互不否定、互不干涉、互不取代。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不存在破壞特區法治、破壞特區立法和破壞特區司法獨立的問題。
駱偉建 | 原載《澳門理工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20卷,第4期,總第68期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特區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行使解釋權體現了遵守和執行基本法,維護特區法律制度下規範性文件之間的和諧性,確立基本法權威性的法治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明確了基本法規定的“依法宣誓”的含義,既沒有改變基本法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越界解釋和修改特區的法律。基本法解釋制度將解釋權與審判分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特區法院,各自依據基本法規定行使職權,互不否定、互不干涉、互不取代。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不存在破壞特區法治、破壞特區立法和破壞特區司法獨立的問題。
駱偉建 | 原載《澳門理工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20卷,第4期,總第68期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特區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行使解釋權體現了遵守和執行基本法,維護特區法律制度下規範性文件之間的和諧性,確立基本法權威性的法治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明確了基本法規定的“依法宣誓”的含義,既沒有改變基本法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越界解釋和修改特區的法律。基本法解釋制度將解釋權與審判分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特區法院,各自依據基本法規定行使職權,互不否定、互不干涉、互不取代。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不存在破壞特區法治、破壞特區立法和破壞特區司法獨立的問題。
許昌 | 原載《港澳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12期
根據我國憲法和港澳基本法的規範及其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憲制慣例,中央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直接行使的權力,這主要包括中央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的特區設置權和實行制度的決定權、基本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權、對特區高度自治的授予權和監督權、對港澳的具主權性的地域管轄和居民管理權、與港澳有關的防務和外交權、重要人事任免權、特區與國內其他地區關係的協調權和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處置權等十個方面的內容。對此加強梳理和研究,必定能不僅完全明曉國家治理特區的法定職權,而且能將國家管治特區的制度規範和行為方式進一步常態化、法治化,從而為“一國兩制”方針下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日益和諧順暢、為其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作出貢獻。
許昌 | 原載《港澳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12期
根據我國憲法和港澳基本法的規範及其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憲制慣例,中央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直接行使的權力,這主要包括中央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的特區設置權和實行制度的決定權、基本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權、對特區高度自治的授予權和監督權、對港澳的具主權性的地域管轄和居民管理權、與港澳有關的防務和外交權、重要人事任免權、特區與國內其他地區關係的協調權和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處置權等十個方面的內容。對此加強梳理和研究,必定能不僅完全明曉國家治理特區的法定職權,而且能將國家管治特區的制度規範和行為方式進一步常態化、法治化,從而為“一國兩制”方針下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日益和諧順暢、為其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作出貢獻。
許昌 | 原載《港澳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12期
根據我國憲法和港澳基本法的規範及其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憲制慣例,中央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直接行使的權力,這主要包括中央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的特區設置權和實行制度的決定權、基本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權、對特區高度自治的授予權和監督權、對港澳的具主權性的地域管轄和居民管理權、與港澳有關的防務和外交權、重要人事任免權、特區與國內其他地區關係的協調權和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處置權等十個方面的內容。對此加強梳理和研究,必定能不僅完全明曉國家治理特區的法定職權,而且能將國家管治特區的制度規範和行為方式進一步常態化、法治化,從而為“一國兩制”方針下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日益和諧順暢、為其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作出貢獻。
蔣朝陽 | 原載《港澳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15期
本文從主權理論出發,分析了在憲法和基本法下對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歸屬和行使的機關,認為國家管治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前提,並將國家管治權界定為:人民作為主權者,通過行使主權的最高權力機關,對國家以及全國各地方行使的領土管轄權和統治(治理)權。從主權而來的國家管治權具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人民,二是領土管轄權,三是統治(治理)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不具有主權屬性,不應被視為國家管治(治)權,其實質應被視為國家授予特別行政區的、較全國其他地方而言所擁有的程度較廣、範圍較多的對地方性事務的處理權。否則,就會陷入主權與治權分離論的窠臼,導致“主權”喪失“治權”、“主權”不能干預“治權”、“治權”對抗“主權”甚至“主權”分裂的危險。
蔣朝陽 | 原載《港澳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15期
本文從主權理論出發,分析了在憲法和基本法下對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歸屬和行使的機關,認為國家管治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前提,並將國家管治權界定為:人民作為主權者,通過行使主權的最高權力機關,對國家以及全國各地方行使的領土管轄權和統治(治理)權。從主權而來的國家管治權具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人民,二是領土管轄權,三是統治(治理)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不具有主權屬性,不應被視為國家管治(治)權,其實質應被視為國家授予特別行政區的、較全國其他地方而言所擁有的程度較廣、範圍較多的對地方性事務的處理權。否則,就會陷入主權與治權分離論的窠臼,導致“主權”喪失“治權”、“主權”不能干預“治權”、“治權”對抗“主權”甚至“主權”分裂的危險。
蔣朝陽 | 原載《港澳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15期
本文從主權理論出發,分析了在憲法和基本法下對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歸屬和行使的機關,認為國家管治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前提,並將國家管治權界定為:人民作為主權者,通過行使主權的最高權力機關,對國家以及全國各地方行使的領土管轄權和統治(治理)權。從主權而來的國家管治權具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人民,二是領土管轄權,三是統治(治理)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不具有主權屬性,不應被視為國家管治(治)權,其實質應被視為國家授予特別行政區的、較全國其他地方而言所擁有的程度較廣、範圍較多的對地方性事務的處理權。否則,就會陷入主權與治權分離論的窠臼,導致“主權”喪失“治權”、“主權”不能干預“治權”、“治權”對抗“主權”甚至“主權”分裂的危險。
江華 | 原載楊允中、冷鐵勛主編:《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規範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7年
在2014年6月國務院新開辦公室發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中央明確提出了“全面管治權”的概念,認為中央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白皮書關於中央擁有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的提法和論述,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也引發了社會對中央的這一提法和論斷是否具備法理基礎的爭議。為此,我們有必要在理論層面上對“全面管治權”的概念作出分析,以使社會對相關問題的討論具備基本的基礎和共識。而對“全面管治權”概念的分析離不開對“主權”、“恢復行使主權”、“治權”、“管治權”等相關概念的分析和理解,因此要理解“全面管治權”的概念與內涵,我們有必要對“主權”等相關概念作出辨析,釐清“全面管治權”與“主權”等相關概念之間的聯繫與區別。
江華 | 原載楊允中、冷鐵勛主編:《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規範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7年
在2014年6月國務院新開辦公室發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中央明確提出了“全面管治權”的概念,認為中央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白皮書關於中央擁有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的提法和論述,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也引發了社會對中央的這一提法和論斷是否具備法理基礎的爭議。為此,我們有必要在理論層面上對“全面管治權”的概念作出分析,以使社會對相關問題的討論具備基本的基礎和共識。而對“全面管治權”概念的分析離不開對“主權”、“恢復行使主權”、“治權”、“管治權”等相關概念的分析和理解,因此要理解“全面管治權”的概念與內涵,我們有必要對“主權”等相關概念作出辨析,釐清“全面管治權”與“主權”等相關概念之間的聯繫與區別。
江華 | 原載楊允中、冷鐵勛主編:《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規範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7年
在2014年6月國務院新開辦公室發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中央明確提出了“全面管治權”的概念,認為中央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白皮書關於中央擁有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的提法和論述,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也引發了社會對中央的這一提法和論斷是否具備法理基礎的爭議。為此,我們有必要在理論層面上對“全面管治權”的概念作出分析,以使社會對相關問題的討論具備基本的基礎和共識。而對“全面管治權”概念的分析離不開對“主權”、“恢復行使主權”、“治權”、“管治權”等相關概念的分析和理解,因此要理解“全面管治權”的概念與內涵,我們有必要對“主權”等相關概念作出辨析,釐清“全面管治權”與“主權”等相關概念之間的聯繫與區別。
冷鐵勛 | 原載《“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4期,總第30期
<正>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的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關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對其他條款也可解釋,只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則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法院享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何在?澳門特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是一種什麽性質的權力?如何完善澳門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機制?毫無疑問,認真思考並研究這些問題,有助於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不斷推動“一國兩制”實踐沿著正確的軌道向前發展。
冷鐵勛 | 原載《“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4期,總第30期
<正>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的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關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對其他條款也可解釋,只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則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法院享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何在?澳門特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是一種什麽性質的權力?如何完善澳門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機制?毫無疑問,認真思考並研究這些問題,有助於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不斷推動“一國兩制”實踐沿著正確的軌道向前發展。
冷鐵勛 | 原載《“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4期,總第30期
<正>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的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關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對其他條款也可解釋,只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則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法院享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何在?澳門特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是一種什麽性質的權力?如何完善澳門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機制?毫無疑問,認真思考並研究這些問題,有助於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不斷推動“一國兩制”實踐沿著正確的軌道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