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期(總第44期) “一國兩制"研究 lssue 22020年4月 Journal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Studies Apr, 20201摘 要:因基本法研究的對象、方法、基礎等的特殊性,基本法研究中的政治性與學術性矛盾難以避免。調適基本法研究中的政治性與學術性關係的方式,並非簡單的區分是敵是友、追求純粹的學術或純粹的學術工具,而是要在理解基本法研究的價值追求的基礎上,對基本法研究中的政治性與學術性關係進行抽象和具象分析。同時,需要注意避免泛政治化對於基本法研究的影響,避免基本法研究成為空洞的政治口號,要保持基本法研究本身的價值追求和精神內核,促進學術性與政治性的有機互動與融合貫通。關鍵詞:港澳基本法 政治性 學術性 價值追求 “一國兩制”On the Political Nature and Academic Nature in the Study of the Basic Laws of Hong Kong and MacaoJIANG Lei(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Macao)Abstract: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objects, methods, and foundations of basic law studies, the political and academic contradictions in this research area are unavoidable. The way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tics and academics on basic law studies is not simply to distinguish between friend and enemy, to pursuit pure academics or pure academic tools, but on the basis of understanding the value pursuit of basic law studies, an abstract and concrete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tics and academicity should be carried out. At the same time, it is necessary to pay attention to avoiding the infl uence of pan-politicization on basic law studies, to avoid basic law studies becoming an empty political slogan, to maintain the value pursuit and spiritual core of basic law studies, and to promote the organic interaction and integration of academicity and politics.Keywords: Hong Kong and Macao Basic Law, politics, academic, value pursuit, “One Country, Two Systems”收稿日期:2019年12月12日 作者簡介: 蔣磊,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03_5.indd 1 27/05/2020 15:50:3921
  • “一國兩制"研究 2020年第2期“一國兩制”是中國在鄧小平領導下進行的重大政治創新,隨之而產生的港澳基本法研究亦是中國法學研究中的特有領域。一直以來,人們對於基本法研究似乎有一個“純粹為政治高層做政治宣傳”的刻板印象。也因此,在普羅大眾的觀念中,對於基本法研究不夠重視。作為法學研究分支的基本法研究,卻被貼上了“政治附庸”的標籤,不得不引發人們對於港澳基本法研究中的政治性與學術性關係的思考。法學研究主要分為兩類,即立法研究和法律適用研究。兩者研究的終極目標就是尋求“良法之治”,為國家法治建設尋求最優解,實現社會良好治理和社會良好發展。在立法研究中分為實體法立法和程序法立法研究。前者主要是研究如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探討實體法律規範制定或修改的標準和法理。後者主要着眼於為實現實體權利義務而需要的配套的程序、制度、規範的制定與修改研究。此兩者僅注重研究法律本身,例如法律是甚麼、法律應該怎樣等等。法律適用研究則主要是研究如何正確、有效的適用法律規範來達到“定分止爭”、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目的,側重於法律在法律實踐中具體怎麼用的問題。目前學者們的研究主要都着眼於立法上的政治性與學術性的討論。立法是法律適用的前提,亦是根本。“從根本上說,立法中何種價值和目標應當被採用,不能僅僅被看作一個科學問題,它注定也是一個政治問題。”1 學者封麗霞通過梳理改革開放40年以來的研究與實踐,將中國的立法學發展分為創建與初步展開、規範立法學和後體系時代三個階段,認為未來的中國立法學發展需要朝着學術性與政治性的統一方向邁進。其認為立法學的學術質量與“實踐品格”要求立法學不能離開政治學的學術滋養,也不能避免特定政治生態的影響,亦不可能成為一個完全純粹的學術性研究範疇,因此提出了學術共識與政治共識統一的重要性,提倡立法學上的政治性與學術性的統一。2 但是,該文只是提出了學術性與政治性統一的展望與口號,並未對如何實現立法學研究的學術性與政治性統一提出細緻的解決方案。針對目前正在進行的民法典編纂工作,許中緣教授指出,“體系是民法典的生命,政治性是實現民法典體系化的必然途徑。民族性構成了民法典的特質,政治性的本質在於實現民法典的民族性,並需要通過體系性方式構建民族性內容,民族性內容又決定體系性所應採取的形式。”3 因此,民法典的政治性就是民法典的民族性。在《論法治的政治性》一文中,學者將立法提高到了法治的層面,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服務大局”觀念開始審視政治權力對於法和法治的干預與法的自治性和學術性之間的關係,最後得出了“與其說法治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不如說法治需要一定的政治基礎”的結論。41 參見柯華慶:《正確理解法學的政治性與科學性》,《西江日報》2018年8月28日,第9版。2 參見封麗霞:《面向實踐的中國立法學——改革開放四十年與中國立法學的成長》,《地方立法研究》2018年第6期,第18-40頁。3 參見許中緣:《政治性、民族性、體系性與中國民法典》,《法學家》2018年第6期,第32-48頁。4 參見李龍、陳陽:《論法治的政治性》,《法學評論》2010年第6期,第3-9頁。03_4.indd 2 27/05/2020 11:42:3522
  • 蔣 磊 試論港澳基本法研究中的政治性和學術性所謂政治性,也就是研究的“階級屬性和政治現實性”。5 學術性是指法學研究(或縮小為港澳基本法研究)作為一門學科,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相對成熟穩定的特定話語體系、研究對象、方法與路徑、研究視角等,體現出該學科或領域的專業性與科學性。在學術性與政治性兩者的區別上,“政治強調規範,學術要求自由;政治維持既存秩序,學術要求不斷創新;政治保護集團私利,學術追求人類理想。”6 當代西方激進主義學者朗西埃、巴迪歐和墨菲都認為政治是獨立的,需要回歸政治的本質以“拯救”政治,政治有其獨立性和自主性。7 此類觀點雖然有利於讓人們在對抗與聯合、一元和多元的角度試圖探明政治的本質,但是卻存在着明顯的極端化趨向。應該看到,在現代社會,政治已經不僅僅是“領域”內的政治,而是“去領域化”的“全面之政治”,“在全面國家之中沒有非政治性的事物”。8當認識到政治性與學術性的巨大矛盾與不可分割以後,人們就嘗試對學術性與政治性的關係加以解釋。“國家的概念以政治性的概念為前提。”9 在此前提下,相對於政治性而言,“學術工作得出的成果,有其重要性,亦即有知道的價值。”10“政治建設發揮着政治指南針的作用,決定着政治方向正確與否”,“忽視或弱化政治建設這一根本性問題,各項建設將失去政治座標。”11 對於一個學科或者領域的學術發展來說,“科學的第一個目的在於尋求解釋,分析基於自然或社會現象的各種假設,並通過科學實驗對它們進行測試。然而,這永遠不可能非常規地完成。”12 上述觀點都把學術視作政治延展或實現的工具,是一種不折不扣的工具主義觀點。更進一步的是討論社會科學中的學術性與政治性關係問題。社會科學既然作為一門“科學”,就如同自然科學一樣,是探尋世界客觀真理的一種方式,只是其認識的對象是人類活動和人本身,因此具有與生俱來的意識形態性。社會科學的學術性體現在其學科性、創新性和科學性上,而社會科學的政治性就集中體現在其意識形態性上,即與其誕生即伴隨的階級性和一定的政治傾向性。大眾對於政治性的認識是存在誤解的,例如,認為政治性就是隨意的,意識形態就是可以隨心所欲產生並且沒有任何科學理論作為依據的單純的精神現象。誠然,意識形態產生於人類的社會實踐,是社會存在在人的意識中的反映。但這只是說明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屬於不同領域,研究對象不盡相5 參見程同順、楊倩:《政治學研究需要處理好的幾對關係》,《人民論壇》2014年第17期,第24-26頁。6 參見蔡仲德:《論馮友蘭的思想歷程》,鄭家棟、程鵬選編:《解析馮友蘭》,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523頁。7 參見莫雷:《何謂政治的本性——朗西埃、巴迪歐、墨菲的追問與解答》,《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8年第6期,第97-102頁。8 參見陳弘儒:《論政治性的敵友之分——一個對於Schmitt理論的初步考察》,《世新法學》第3卷第1號,2009年,第74-125頁。9 參見陳弘儒:《論Carl Schmitt的政治性概念》,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2月。10 參見[德]馬克斯‧韋伯:《學術與政治》,錢永祥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8-189頁。11 參見陳祥英:《新中國成立70年來黨的政治建設的歷程、經驗與啟示》,2019年9月11發佈,http://www.sh-syh.org/node2/shsyh/zgyd/u1ai4042.html,2019年12月5日訪問。12 參見[印度]塔莫納‧哈爾德:《我們不要再假裝科學是非政治性的了》。2018年6月5日發佈,https://chi-nese.aljazeera.net/opinions/2018/6/5/lets-stop-pretending-that-science-is-apolitical,2019年12月5日訪問。03_5.indd 3 29/05/2020 16:29:5023
  • “一國兩制"研究 2020年第2期同,但是並不能因此就否定社會科學的科學性。而在進行社會科學研究時,面對社會科學的政治性與學術性關係,必須要努力實現學術性和政治性的辯證統一。驗證學術性和政治性辯證統一的標準是:“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堅持馬列主義原則,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理論聯繫實際,努力為現實服務”。13 需要看到的是,上述第一個標準是在承認社會科學作為一門科學的前提下提出的基本標準,是任何科學研究需要遵守的底綫;第二個標準集中體現了社會科學的政治性,但是其政治性只是一種抽象意義上的指導,而非具象的干涉;第三個標準回歸了社會科學的學術性,對於其學術性的要求以“真理”為衡量標準,而非政治正確;第四個標準嚴格來說並非是在討論社會科學的政治性與學術性關係,而是一種對於社會科學發展的期望與宣傳。對此,在對於港澳基本法研究的政治性與學術性問題處理上,無疑可以從中有些許借鑒。具體到法學研究上,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因憲法相對與政治的聯繫更為密切,學者對於憲法研究中的政治性與學術性的研究也更為密集。對於憲法的審視“似乎從來沒有客觀中立的法律標準,也從來不被理解為法律上的規範評判,而是一種政策主張或政治宣告”14,因此,政治性的憲法審查會導致憲法的虛無主義,必然會向法律化的審查過渡。“由於對憲法的政治性理解,其憲法審查方案也一定是偏政治性審查,必定打破法律系統與政治系統的功能界分,而規範與政治一旦實現合流則憲法審查亦名存實亡,從而背離通過憲法控制政治這一近代立憲主義的核心價值。這正是政治性憲法審查的危險之處。”1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施“呈現出政治化實施有餘而法律化實施不足的特徵”,“由於受政治化思維的影響,憲法的政治化實施和法律化實施出現了相當程度的角色錯位,許多應當通過法律機制解決的憲法問題被過度政治化,從而壓縮了法律化實施的空間。”16“憲法的司法化和憲法學的教義化並不會取消政治的功能空間。”17 由於憲法與政治之間的密切關係,因此學者們對於政治性的強調十分突出。而對於非憲法的法學研究中的政治性與學術性討論,則少之又少。在基本法研究中,例如中央管治權和地方自治權的正確認識與實踐、港澳基本法與憲法之間的關係、港澳基本法本身的性質是“小憲法”還是“憲制性文件”、思想政治教育與基本法實施之間是否存在關聯18、“一國兩制”的實施條件與本身性質等等,均將學術與政治牢牢地綁在一起,難以將政治與學術分離,但是作為將基本法作為研究對象的學者,又不得不從學術的角度出發進行研究,從而陷入政治與學術的“泥灘”。借用政治上的“敵友之分”的標準,來看待法學研究中的學術與政治關係。政治上的敵友區分標準為:獨立性(independence)、具體情境與生存意義(concrete situation and existential sense)、群體性(collectivity)。關於獨立性,不是說政治是一個獨立的領域,而是說政治有其獨立於其他領13 參見張積玉:《試論學術性與政治性的辯證統一》,《遼寧師範大學學報》1994年第4期,第55-58頁。14 參見王建學:《政治性憲法審查批判——以巴黎高等法院的註冊和諫諍為中心》,《中外法學》2017年第2期,第357-375頁。15 參見王建學:《政治性憲法審查批判——以巴黎高等法院的註冊和諫諍為中心》。16 參見翟國強:《中國憲法實施的雙軌制》,《法學研究》2014年第3期,第92頁。17 參見張翔:《憲法教義學初階》,《中外法學》2013年第5期,第916-936頁。18 參見駱偉建:《論“一國兩制"成功實施的兩個必要條件》,《中共珠海市委黨校珠海市行政學院學報》2019年第4期,第11-20頁。03_4.indd 4 27/05/2020 11:42:3724
  • 蔣 磊 試論港澳基本法研究中的政治性和學術性域的評判標準,是評判自主性為其所帶來的獨立性。關於具體性,則體現在經濟、法律、道德的規範支配在政治上有其具體的政治意義,而“敵友之分的群體性所表現的則是透過敵人與朋友之區分所形成之聚合(grouping)現象”。19 誠然,用政治上的敵友區分標準來區分政治或政治性這個概念本身與其他對象的關係是不合適的,但卻可以借用政治本身對於敵友的區分來看待其與其他領域或因素的關係。把學術本身這個抽象概念放在政治中去討論其是敵是友,會比把兩者割裂開來進行對比來的更直接。依據上述三個標準,從政治本身出發,學術無疑是屬於“友”的行列。政治的獨立話語權和獨立的評判標準自不待言。具體性的標準本身就包含破裂或者不和的可能,這也符合政治性與學術性在人們認識到兩者以來“相愛相殺”情況的存在。具體性要求對於敵友判斷的時效在於“當下”。當討論學術與政治兩者關係時,出發點是兩者的抽象概念與整體存在,因此可以說,學術與政治關係的存在從始至終都是“現在進行時”,而若討論某一時段的政治與學術,就又可能會是另外一種結果。至於群體性關係的“聚合”,則直接體現為學術對於政治的交織與成就。如上文所述,學術在其根本使命上就是為政治所服務,不管是直接依附於政治權力的附和,還是對於政治和權力的批判與糾正。與其他法學研究相比,港澳基本法研究有其特殊性。第一是主體特殊。一般而言,在內地進行港澳基本法研究的,要麼是臨近港澳城市的大學或智庫學者,要麼就是臨近北京而能夠在第一時間瞭解港澳情況和政策變動並且能夠為局勢發展建言獻策的“核心區域”的專家。後者與中央的上層互動較多,有信息源上的優勢;前者類似於地緣優勢。因此,內地的港澳基本法學者分佈基本呈現此種格局。而在港澳地區,對於基本法進行研究的主體則多直接是政府的附屬機構或資助機構中的成員,是為了本地的政治高層進行政治操作而產生的群體。從另一個方面來說,進行港澳基本法研究的學者,需要對“一國兩制”、憲法、中國內地與港澳地區的政治體制有十分深入的理解與研究,才有機會對基本法相關問題發表相應的見解。總體來說,基本法研究主體是與政治關係十分密切(遠超其他法學研究)的精英群體,幾乎難以與政治完全脫鈎,因此會“便利”的受到政治的影響。第二是客體特殊。基本法研究的主要核心是“一國兩制”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20“一國兩制”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總體框架,離開了這個框架的法學研究無異於是天馬行空;而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具體標準和規則,離開了這個標準就是自說自話。特別行政區制度本身在世界範圍內都是獨一無二的,產生於特殊的政治背景下,而在產生後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受到的政治干預與影響也是直接的,不可能與其他學術研究一樣可以拋開政治因素去“嘗試”。“中國內地的港澳研究的第一類常見問題,就是過度政治正確。”21 有學者認為,目前內地的19 參見陳弘儒:《論政治性的敵友之分──一個對於Schmitt理論的初步考察》。20 參見駱偉建:《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理論與實踐研究──以澳門“一國兩制"實施為視角》,《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8年第21期,第25-33頁。21 參見林丹陽、林子淦:《雨後春筍般的港澳研究,助京港找對策還是添亂?》,2017年11月10日發佈,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71110-opinion-hongkong-research/?utm_medium=copy, 2019年12月5日訪問。03_4.indd 5 27/05/2020 11:42:3725
  • “一國兩制"研究 2020年第2期基本法研究常常以帶有中國特色政治(如堅決、遏制、加強、鞏固)等字眼詮釋觀點,會使得處於另一種文化背景和學術訓練的港澳學者面臨着巨大的“沙文主義(chauvinism)的壓迫感”。22 同時,也應當看到基本法研究的羸弱,例如,《香港基本法》公佈到今天已有30年,但是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還是停留在策略性解釋的階段23,僅僅以政治作為第一依託。前文所述,基本法的產生本身就是純粹的政治運作所產生的,而其產生後的發展亦不能撇清與政治的類似於“直系血親”的關係。那麼在基本法研究中,政治因素的比重不可避免是非常重的。加之基本法研究主體、客體與時代背景的特殊,上述現象雖然不能直接肯定是正確和合理的,但卻是容易理解的。需要看到的是,法學研究中政治性與學術性的關係處理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但卻一直沒有一種穩定的、行之有效的思維體系或框架去指導人們對兩者之間的關係進行處理和權衡,只能是各家說各家之言。到了港澳基本法研究的問題上,加上港澳基本法研究的特殊性,學術和政治的關係則更加微妙。因此,有必要先對於基本法研究中的學術性與政治性關係問題進行釐清,促進學科研究的“世界觀”層面的共識形成,從而促進“方法論”層面的研究方式、分析方法等發展,真正實現基本法研究的意義,為中國的政治與法制發展貢獻力量。首先,需要承認政治與學術的關係密切,不可能直接獨立出來或純粹的進行基本法學術研究。“問題不是學術要不要關心政治,而是如何關注政治。”24“不管是立法學還是法律適用學,都不可能遠離一個國家的政治實踐,在根本上都是為了實現特定政治目的而服務”,“法治必須放到整個國家的政治背景中加以考察,脫離政治的法治是空中樓閣。”25 基本法研究與普通的法學研究一樣,同樣具有立法與法律適用兩種類型。這兩種類型的基本法研究都不可能跳出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科學學科的自然屬性──一種對於人類社會和人本身的認識活動,因此必然需要遵循馬克思主義規律:物質決定意識,意識對於物質具有反作用。基本法的立法和司法都需要以現實的基本法實踐為基礎,而所謂的基本法實踐,最本質和最核心的就是“一國兩制”政策,是直接的政治產物。因此,對於基本法研究中的政治性與學術性,不可能對於某一個方面進行單獨的剝離,因其兩者本身就是相互依存、相互成就的。其次,關注所謂的“學術獨立”是獨立於甚麼。學術應該獨立於權力,而不是政治。這可以理解成是對於學術不能工具化的澄清,是對於學術不能依附於權力、服務於權力的強調。學術可以是工具,但必須是正義的工具。如果反對學術工具主義,就是反對學術的現實應用和現實批判。26 這就阻斷了學術於現實社會的紐帶,也從根本上否定了學術的意義。沒有現實實踐支撐的學術無疑是22 參見林丹陽、林子淦:《雨後春筍般的港澳研究,助京港找對策還是添亂?》。23 參見陳端洪:《論港澳基本法的憲法性質》,《中外法學》2020年第1期,第41-63頁。24 參見蔡寶剛:《調適法學研究的學術性與政治性──去泛政治化視角的分析》,《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6期,第27-32頁。25 參見柯華慶:《正確理解法學的政治性與科學性》。26 參見張遠山:《學術:政治之內,權力之外》,《博覽群書》2004年第4期,第32-36頁。03_4.indd 6 27/05/2020 11:42:3826
  • 蔣 磊 試論港澳基本法研究中的政治性和學術性空中樓閣,也對不起“學術”二字。學術應該與現實相聯結的必要性。政治屬於現實實踐的一部分,相對於政治來說,學術的使命應該是批判政治的漏洞,批判權力的濫用,通過理論上的創新與改進,促進政治現實的良好發展,促進權力的良好行使,促進社會的美好建設。然而,“我國當今許多與法學研究相關的成果發表、成果鑒定、成果統計、職稱審批、項目審批、獎項評審、機構設立、經費來源、人才標準、學者計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課題研究、教材編寫、學術評價、崗位設置、研究主題、會議安排等等都與政治權力相關,許多學者也安於且受惠於這種指令性或指導性學術研究模式”27,這無疑極大阻礙了中國法學研究的創新與發展。因此,倘若需要煥發出基本法研究的生機,則需要積極追求學術性與政治性的合理調適,需要實現一定的“學術獨立”。這裏所謂的學術獨立,是對於權力的關係撇清,而非是對於政治的不聞不問。再次,弄清學術的政治性與泛政治性。所謂“泛政治性”(pan-politicalization),就是指對於政治性概念的氾濫、過分使用,明明不是政治性的問題,卻需要政治二字作為幌子,用“政治”作為幾乎所有事情的擋箭牌。在網絡上關於“泛政治性”的理解中,流傳比較廣的就是這樣一個例子:某人去美國買一台電視機,但是人家卻說這個涉及到政治問題,不能賣給買家。28 這是典型的利用政治的權力背景作為噱頭而進行的“詐騙”。在學術研究中,學術自由和學術能力是學術創新的關鍵。29 若不加任何反思和批判的將政治口號直接變為學術研究的內容,必然導致學術研究的內容空洞無味,創新無望,最重要的是,沒有任何實質意義。與此不同的是,基本法的研究應當將政治作為問題的來源或者研究的對象,進行批判性思考的挖掘與探索,從而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基本法理論。這也就是基本法研究的學術的政治性所在。避免研究的泛政治性是因為,若生硬地直接把政治性的“帽子”給基本法研究一股腦兒的蓋上,將會使得基本法研究從根本上失去作為一門社會科學研究的意義,如此一來,學術與政治之間的關係曖昧共生,講不清道不明。但是,應當清晰認識到,政治不是學術,學術不是政治,這是歷史的教訓。30在不得不面對基本法研究的政治性與學術性難以分割的前提下,不得不提及的是基本法研究作為一門法學研究的獨立的價值追求。此處所述的價值追求,是指基本法研究作為一種探尋基本法領域真理、促進國家“一國兩制”理論發展與完善、增加兩岸四地民生福祉的社會科學,需要在與基本法研究的政治性上,保持自己的“品格”。首先,基本法研究中的基本對象、基本方法、特定規範、知識系統等需要保持。一方面,基本法研究的特定對象、特定方式方法等是其獨立為一個領域的法學研究的基礎,是其獨特性的體現;另一方面,為了避免學術成為政治的附庸,淪為純粹的政治工具,就需要基本法研究專注於自身領域,深耕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保證自己的法學根基與靈魂。例如,法學的核心價值之一就是追求公平與正義,在實現此價值的目標導向下,就需要保證法律的可預見性與體系性、一致性。若基本法研究被政治直接牽着鼻子走,“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預27 參見蔡寶剛:《調適法學研究的學術性與政治性──去泛政治化視角的分析》。28 “泛政治化"詞條,https://www.easyatm.com.tw/wiki/泛政治化,2019年12月5日訪問。29 參見蔡寶剛:《調適法學研究的學術性與政治性──去泛政治化視角的分析》。30 參見吳家麟:《在法學領域必須正確處理的幾對關係》,《法學雜誌》1981年第5期,第6-10頁。03_5.indd 7 29/05/2020 16:29:5327
  • “一國兩制"研究 2020年第2期見性就不存在了,這會根本性地損害法治的精神。”31 因此,“學術與政治應該是這種關係:學術服務於政治,政治接受學術的審視,但要互相保持距離。”32 在處理基本法研究中的政治性與學術性關係的時候,要時刻把握基本法研究作為一種法學研究的價值追求,在法學研究的原則和法治精神的指導下,用法學的客觀科學的研究方法去促成基本法研究的經世致用。孟子曰:“人有不為也,而後可以有為。”33 具體在基本法研究中,要注意把握其與政治的抽象與具象處理,堅持學術的一以貫之。所謂的政治性的抽象與具象,是指在基本法研究中,需要堅持核心原則和研究基礎,但同時不能因為政治的客觀存在和不可避免而束手束腳,用宏觀方向和原則為基本法研究事無巨細的加上條條框框。例如,“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維護中央的管治權威”、“維護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34等是“一國兩制”戰略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前提,是任何的“學術自由”口號都不能動搖的。因此,基本法的研究必須以此為原則展開和發展。但是,基本法研究的具象和微觀處理卻不能直接用政治的帽子來囊括和干涉。例如,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背景下,對於港澳與內地三地法域關係的處理,可以積極探尋科學合理的方式來促進三地的融合與發展。譬如職業資格的互認、對於特定事項的區域協作與安排、某些制度的局部變通等,都是在基本法的精神和特殊政治情形下的靈活處理。那些用“政治不一致”、“政治影響惡劣”為幌子的死板叫囂,無疑是羸弱無力的。再講到學術性的一以貫之。學術可以是政治的輔助手段,但政治絕不是學術的單純追求與目標。前文所述,基本法的研究有其自身的價值追求與精神內核,同時其亦有相對穩定成型的研究範式和思路。丟棄原有的基礎和“巨人肩膀”,而去無意識的追求政治“對味”以獲得短期的政治便利,是典型的捨本逐末。從學術研究的角度出發,應該清晰的認識到,我們追求的應該是“學術政治”,而不應該是“政治學術”。35 因此,始終要以學術性的批判思維與問題意識去對理論進行修正和完善,以期能夠為政治發展貢獻力量。對於基本法實施運行中的宏觀與微觀情況,均需要進行學術性的批判審視,用學術的科學促進政治的科學合理,亦能實現基本法作為一個法學領域的精神價值與追求。片面、偏激的糾結學術是否是政治的工具問題沒有太大意義,更重要的是看到學術性與政治性應當如何互動與貫通。誠然,基本法的特殊性決定了基本法研究的學術性與政治性沒辦法完全割裂,也就否定了純粹的“學術自由”。法學研究有其獨特的價值追求,作為其下分支領域的基本法31 參見張翔:《祛魅與自足:政治理論對憲法解釋的影響及其限度》,《政法論壇》2007年第4期,第29-41頁。32 參見胡天助:《學術與政治:大學智庫專家的角色定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9年第3期,第124-128頁。 33 《孟子‧離婁章句下》。34 參見鄒平學:《論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內容、特徵和實施條件》,《法學評論》2014年第1期,第1-9頁。35 參見程亞文:《學術政治與政治學術》,2005年1月10日發佈,http://m.aisixiang.com/data/5356-2.html,2019年12月5日訪問。03_4.indd 8 27/05/2020 11:42:3928
  • 蔣 磊 試論港澳基本法研究中的政治性和學術性研究也應當承襲並發展。學術的根本使命就是為政治服務,因此其與政治屬於“友”的關係。只不過,學術不是政治的附庸,而是要着重對於政治、權力的監督與批判,以實現其價值與精神內核。避免在學術研究中的泛政治化、保持基本法研究的獨特追求、注重抽象與具象的政治性關係處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為基本法的學術研究亂扣帽子、基本法研究束縛於不必要的條條框框的現象。“要堅決反對把政治性和學理性割裂開來甚至絕對對立起來,努力構築通暢的交流渠道,實現政治性和學理性融會貫通、相輔相成。”36 只有實現了政治性與學術性的有效互動,才能避免學術成為空洞的政治口號,才能使其之所以成為“學術”。References 王建學:《政治性憲法審查批判──以巴黎高等法院的註冊和諫諍為中心》,《中外法學》2017年第2期,第357-375頁。Wang, J., “Critiques on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 Review Centering on Registration and Remonstrance of Parlement of Paris,”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2017, no. 2, pp. 357-375.李龍、陳陽:《論法治的政治性》,《法學評論》2010年第6期,第3-9頁。Li, L. & Chen, Y., “On the Political Nature of the Rule of Law,” Law Review, 2010, no. 6, pp. 3-9.胡天助:《學術與政治 :大學智庫專家的角色定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9年第3期,第124-128頁。Hu, T., “Academic and Political: Role Positioning of University Think-tank Experts,”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no. 3, 2019, pp. 124-128.[德]馬克斯•韋伯:《學術與政治》,錢永祥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Weber, M. Academic and Politics, translated by Qian, Y., Guilin: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Press, 2010.張翔:《祛魅與自足:政治理論對憲法解釋的影響及其限度》,《政法論壇》2007年第4期,第29-41頁。Zhang, X., “Disenchantment and Self-satisfaction: Infl uence of Political Theories 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nd Its Limits,”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no. 4, 2007, pp. 29-41.張翔:《憲法教義學初階》,《中外法學》2013年第5期,第916-936頁。Zhang, X., “An Elementary Course in Constitutional Doctrine,”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no. 5, 2013, pp. 916-936.張積玉:《試論學術性與政治性的辯證統一》,《遼寧師範大學學報》1994年第4期,第55-58頁。Zhang, J., “On the Dialectical Unity of Academic Nature and Political Nature,” 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no. 4, 1994, pp. 55-58.莫雷:《何謂政治的本性——朗西埃、巴迪歐、墨菲的追問與解答》,《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8年第6期,第97-102頁。Morey, “What is the Nature of Politics: The Inquiry and Answer of Lancey, Badio and Murphy,” Marxism and Reality, no. 6, 2018, pp. 97-102.許中緣:《政治性、民族性、體系性與中國民法典》,《法學家》2018年第6期,第32-4836 參見鄭又賢:《堅持政治性和學理性相統一》,《中國紀檢監察報》2019年3月26日,第5版。03_5.indd 9 29/05/2020 16:29: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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