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顧問、教授 - 1 - 一、前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18 年來正確理解、正確實施基本法已成社會常態,按通常理解,“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全面管治權到位;二是特區新興政權行使高度自治權有效不越位、民本不官僚;三是社會和諧包容穩定等文明指標的常態化、有感化;四是經濟持續走強,民生持續走高;五是治港港人、治澳澳人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核心價值觀調整到位;六是特區正面積極形象被國人、世人接受認可。在中央政府指引和特區上下共同努力下,上述六項基本要求應該說也基本上得到驗證。為了推動對發展規律的總結,為了落實更高水平“一國兩制”實踐,進一步強調對憲法和基本法尊嚴的維護仍然十分重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1 憲法集中體現“一國”和中央權威,體現人民大眾權威,體現國家政權合法性、正當性。因此,學習憲法、理解憲法、尊崇憲法、實施憲法,要從基礎抓起、從根本抓起,要腳踏實地、實事求是,理解其精萃實質,不打折扣地加以落實。基本法是根據憲法授權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憲制性法律,也是特別行政區賴以成立並運行的最高位階法律。學習理解基本法、尊崇實施基本法必須真正理解立法原意和價值取向,而不宜訴諸簡單化、片面化思維,要通過政策制定強調國家認同,也要在宣傳推介中把愛國愛港、愛國愛澳的價值認定不斷推向深入。 基於維護國家核心利益或地區整體利益的需要,包括基於對公民基本權益的保護,在憲制法律規範體系中設計一些由國家公權力機關介入、確保相關導向規範得以有效落實的原則和做法,是完全必要的。這就是可以稱之為強制性導向規範或高剛性導向規範的建立緣由。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家領導人張德江在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 20 週年座談會的講話中提出:要普遍樹立起國家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地尊重基本法、遵守基本法、捍衛基本法,“堅決地同歪曲、挑戰甚至違反基本法的言行作鬥爭,樹立基本法不可動搖的權威。”2 為了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等領域核心利益,同時也為了有效維護廣大公民(居民)基本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簡稱憲法)和《澳門基本法》(下簡稱基本法)均大量採用強制性導向規範包括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也包括授權性規範,在深入學習、宣傳並切實維護憲法與基本法作為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的當今時下,對上述重要法律規範作出一些必要而系統化疏理,也許是一件現實意義和價值不容低估的事情。 二、憲法中強制性導向規範: 標的導向剛性強、表述嚴謹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作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對公權力機關和全體居民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其所定規範不僅目的性、針對性十分精準,而且表述的科學性、嚴謹性亦十分到位,依法 憲法與基本法中強制性導向規範研究 楊允中
  • 《“一國兩制”研究》2017 年第 4 期(總第 34 期) - 2 - 作為與依法不作為的界限清清楚楚,導向功能明明白白。(見表 1) 表 1 憲法中強制性導向規範統計 表 1A (義務性規範) 趨向性動詞 出現頻率 規範剛性 備註 必須 15 超強 與單音字“須”等值 應當 10 強 與單音字“應”等值 得 1 強 要 2 較強 堅持 6 較強 小計 34 表 1B (禁止性規範) 限制性動詞 出現頻率 規範剛性 備註 禁止 11 超強 不得 18 強 啟用否定詞“不” 不受 10 強 啟用否定詞“不” 不可 1 強 啟用否定詞“不” 小計 40 表 1C (授權性規範) 趨向性動詞 出現頻率 規範剛性 備註 可以 10 強 與“可”字單用等值 允許 1 強 提倡 3 較強 小計 14 (一) 義務性規範 其強制剛性十分明確、突出,對其理解不宜存選擇性,不容打折扣、不容討價還價,對其實施須堅決果斷,落實到位。這類規範直接涉及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無論國家公權力機關,還是法人與公民在大是大非面前都宜義不容辭、當仁不讓,務使其得以完整準確貫徹落實為己任。值得特別強調的是,憲法第 31 條用“得”字設計的規範,同“必須”、“應當”等義務性規範具有同樣的約束剛性,不僅為國家局部特殊地區進入“一國兩制”創新時代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而且也為中國憲政創新與完善指明了方向。 1. 必須(頻率 15) 例一:“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序言) 例二:“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序言) 例三:“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行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 5條) 例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第 22 條) 例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 53 條) 例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第 76 條) 2. 應當(頻率 10) 例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第 76 條) 例二:“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 113 條) 例三:“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第 118條) 例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第 135 條) 例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第 65 條) 3. 得(頻率 1) 例:“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 31 條)
  • 憲法與基本法中強制性導向規範研究 - 3 - 4. 要(頻率 2) 例:“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序言) 5. 堅持(頻率 6) 例一:“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序言) 例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第 6 條) (二) 禁止性規範 其強制剛性同樣十分明顯、突出,無論國家公權力機關還是法人與公民都應在相關法律規範面前堅持依法不作為,理解不容偏離,踐行不容打折扣。除直接用“禁止”一詞外,“不得”、“不可”、“不受”等帶否定詞的用語使用頻率頗高。這類規範限制與防範的是對國家核心利益包括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以及公民基本權益的侵害,其實質具有與義務性規範同樣的設計標的與約束限制。 1. 禁止(頻率 11) 例一:“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 1 條) 例二:“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第 4 條) 例三:“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第 49 條) 2. 不得(頻率 18) 例一:“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 5 條) 例二:“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 36 條) 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 51 條) 例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第 65 條) 例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第 79 條) 3. 不受(頻率 10) 例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13 條) 例二:“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 36 條) 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 37 條) 4. 不可(頻率 1) 例:“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第12 條) (三) 授權性規範 其強制剛性雖存一定彈性,但設計標的顯然意在指引、導向。此類規範大多不存選擇性,故理解更應全面準確,執行更應小心慎重。最常見的通用規範多選用“可以”、“可”一類用詞,它們同義務性規範中的“必須”、“應當”相比,雖語氣略呈緩和、輕鬆,但指引、導向功能同樣十分清晰、明確。 1. 可以(頻率 10) 例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用並給予補償。”(第 13 條) 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第 32 條) 例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第 79 條) 例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第 82 條) 例五:“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第 99 條)
  • 《“一國兩制”研究》2017 年第 4 期(總第 34 期) - 4 - 2. 提倡(頻率 3) 例:“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奬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第42 條) 3. 允許(頻率 1)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第 18 條) 三、基本法中強制性導向規範: 詞語簡捷嚴謹、開門見山 對於全面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來講,有關“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再學習、再認識、再掌握、再貫徹,是一項長效性、永不過時的發展要求,因為基本法是“偉大時代的非凡創造”3,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具體化、法律化、制度化,基本法把國家的基本國策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確定下來,明確了特別行政區在“一國”下的法律地位、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以及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經濟與社會領域的制度和政策。正如鄧小平所講:“這個基本法很重要。世界歷史上還沒有這樣一個法,這是一個新事物”,“我們的‘一國兩制’能不能夠真正成功,要體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裏面。”4 在沒有先例可循的情況下,基本法“科學地解決了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與個別地區實行資本主義、中央擁有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獲得高度自治的授權等一系列複雜問題。”5 (一) 義務性規範 這類規範具有很高的強制剛性,對其理解不容隨心所欲、不容打折扣、不容討價還價;對其執行必須堅定果斷、原原本本、準確到位。這類規範直接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確保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相關,直接同落實依法施政,維護公民基本權益相關,故理解的精準性與實施的堅定性一時一刻也不容偏離。(見表 2) 表 2 基本法中強制性導向規範統計 表 2A (義務性規範) 趨向性動詞 出現頻率 規範剛性 備註 必須 9 超強 須 16 超強 同“必須”等值 應 12 強 同“應當”等值 得 1 強 小計 38 表 2B (禁止性規範) 限制性動詞 出現頻率 規範剛性 備註 禁止 6 超強 不得 10 強 啟用否定詞“不” 不受 9 強 啟用否定詞“不”,亦有“不因……而受”句型 不干預 2 強 啟用否定詞“不” 不限制 1 強 啟用否定詞“不” 小計 28 表 2C (授權性規範) 趨向動詞或核心動詞 出現頻率 規範剛性 備註 授權 3 強 可 56 強 可以 4 強 力求 1 較強 只能 4 較強 包括“只” 除……外 16 強 包括“但……除外”、“除非……”句型 小計 84 1. 必須(頻率 9) 例一:“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三十日內簽署公佈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第 51 條) 例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第 65 條) 例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第 97 條) 例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
  • 憲法與基本法中強制性導向規範研究 - 5 - 華人民共和國。”(第 102 條) 2. 須(頻率 16) 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 17 條) 例二:“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第 22 條) 例三:“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第 58 條) 例四:“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第 78 條) 例五:“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可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進出其港口。”(第 116 條) 例六:“外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第 142 條) 3. 應(頻率 12) 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第 23 條) 例二:“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第 29 條) 例三:“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第 42 條) 例四:“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多數委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第 58 條) 例五:“立法會議員就任時應依法申報經濟狀況。”(第 68 條) 例六:“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第 143 條) 4. 得(頻率 1) 例:“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第 100 條) (二) 禁止性規範 其強制剛性亦十分明確、突出,規範標的強調依法不作為,無論公權力機關還是法人與居民都有義務和責任對其加以全面準確落實,不容討價還價,無商量餘地。這類規範具有很強的防範性指導功能,而且多從維護國家核心利益與保障公民基本權益出發,故理解需要深入精準,執行需要堅定可靠。 1. 禁止(頻率 6) 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第 23 條) 例二:“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 30 條) 2. 不得(頻率 10) 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第 11 條) 例二:“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第 22 條) 例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第49 條) 例四:“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第 77 條) 例五:“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第 144條) 3. 不受(頻率 9) 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第 83 條)
  • 《“一國兩制”研究》2017 年第 4 期(總第 34 期) - 6 - 例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第 90 條) 4. 不干預(頻率 2) 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澳門以外地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係,不限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第 128 條) 5. 不限制(頻率 1) 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不限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第 128 條) (三) 授權性規範 其強制剛性具一定彈性,但設計標的與導向力度十分明顯。為了確保“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的有效落實,基本法採用了為數眾多此類規範,其中用“可”、“可以”表述的規範超過 60 條。在這些“可”字規範中除有限的五、六條具一定選擇性外,絕大多數都不具選擇性;對於不具選擇性的“可”字規範,在理解上尤其應當慎之又慎,嚴防發生不必要誤導。這清晰地體現基本法充分凝聚了包括澳門同胞在內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既是特區各階層、各界別、各群體意志的最大公約數,也是特區和國家意志的最大公約數。 還有一種通稱“但書”的排除法表述,基本法行文較多採用“除……外”、“但……除外”、“除非”等形式。對此類規範的理解不應也不容存在自我隨意性,否則,基本法的權威,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必然會受到衝擊。 1. 授權(頻率 3) 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2 條) 例二:“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第 13 條) 例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第 108條) 2. 可(不具選擇性,頻率 52) 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第 9 條) 例二:“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第 10 條) 例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第 18 條) 例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第 20 條) 例五:“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第75 條) 例六:“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第 95 條) 例七:“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第103 條) 例八:“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第 121 條) 例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澳門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第 135 條) 例十:“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第139 條) 3. 可(具一定選擇性,頻率 4) 例一:“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第 33 條) 例二:“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行政會會議。”(第 57 條) 例三:“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上
  • 憲法與基本法中強制性導向規範研究 - 7 - 訴。”(第 86 條) 4. 可以(不具選擇性,頻率 4) 例一:“各類學校可以繼續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第 122 條) 例二:“宗教組織開辦的學校可以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第 128 條) 例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服務團體,在不抵觸法律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第131 條) 5. 力求(頻率 1) 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第 105 條) 6. 只能(頻率 3) 例︰“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只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民間機構。”(第 142 條) 7. 除……外(頻率 16) 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第 9 條) 例二︰“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第 18 條) 例三︰“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第 110 條) 例四︰“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第 33 條) 例五︰“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除外。”(第 89 條) 四、導向性法律規範的設計標的與價值認定 堅定維護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是現階段深入宣傳“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過程中的一個核心要求,也是理清淵與流、本與末、整體與局部、中央與特區關係諸多事務中的一項重中之重。根據不完全統計,憲法採用的強制性導向規範約 90 條,基本法採用的強制性導向規範約 150 條,這不僅取決於憲法和基本法的性質和法律定位,取決於其高位階性和不可挑戰性,而且也在頗大程度上體現中國 1982 憲法是一部集中外歷史經驗、成熟度很高的國家根本大法,體現兩部基本法是前無古人的新創造,是人類文明進入世紀之交、面對自我調整轉型新時代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對話對接、對壘對決的智慧選擇。 (一) 維護國家核心利益與確保公民基本權益相結合 “繼續推進‘一國兩制’事業,必須牢牢把握‘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這項經中共十八大認定的“一國兩制”根本宗旨在基本法裏體現十分明確、十分鮮明,兩者即既是一個完整而不可分割發展目標與發展要求,也是富有創新價值與開拓意義的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升華,既是對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廣大居民的希冀與要求,也是對全國各地的一項期盼與約束。 隨着“九七”與“九九”兩次回歸,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香港、澳門己經不可逆轉地置於中央全面管治權之下,故“維護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就是維護國家主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來源。”6 這也意味着隨着港澳回歸,不僅兩個特別行政區居民業已成為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利益共用體的積極組成部分,而且兩個特區的治權早已成為國家管治權不可分離組成部分。只有國家日益繁榮富強,國權得到有效維護,包括港澳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基本權益的有效保障方能真正實現。在這個社會現實和必備認知面前,心理調整越早到位,其受益度就越高;反之,逆時代潮流而動,妄圖以身試法,挑戰國家管治權威,其可悲結果也顯而易見。 (二) 高強制剛性與低約束選擇性相結合 “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不移,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紿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任何危害國家主權
  • 《“一國兩制”研究》2017 年第 4 期(總第 34 期) - 8 - 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綫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7 作為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和相關文件,其規範的高強制剛性與低選擇性屬於一種常態化要求,這中間對於身居國家法律體系位階最高的根本大法──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憲制性法律基本法更不例外。強調其高強制剛性與低選擇性目的主要有二︰一是為了有效維權,中國在鴉片戰爭後的百年間由於主權淪喪,國之不國、民之不民,歷史絶不容重演;二是為了體現愛民親民,體現人民當家做主,因為國家利益最大化與公民利益最大化本質上是一致的。故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就要對憲法與基本法中引導性規範的高強制低選擇特點從法理上也要從感情上加以理解、加以尊重並身體力行。 (三) 憲政保證的充分性與憲法精神同心圓的擴大相結合 “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8 包括憲法和基本法由於其高位階性,直接構成廣大群眾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最大化的體現,所以,走進憲法與基本法,自覺而正確地用憲法規範與基本法規範保護公民自身權益,這也是生活在實行“一國兩制”的當代特別行政區廣大居民的一項特定權利和意志體現。 顯然,享有憲法和基本法提供的雙重保障,特區居民的基本權益保障度遠遠超出國家主體部分的居民,以澳門為例,其居民所享法定權利多達 30 項。所以,善用、會用基本權益,當然直接涉及對相關憲法規範和基本法規範的全面準確認知。如今,愛國愛澳已構成澳門居民首要核心價值觀,而“愛國愛澳社團也要因應社會變化和社會所需,切實加強代表性、先進性和群眾性建設,廣泛團結新型社會力量,不斷擴大愛國愛澳政治光譜,畫出最大的同心圓。”9 (四) 法律規範設計的精準性與授權性規範的高頻率相結合 通觀憲法與基本法行文,不難發現兩部高位階大法設計的規範中用詞十分精準而嚴謹,譬如憲法義務性規範“必須”、“應當”,禁止性規範“禁止”、“不得”,基本法義務性規範的“須”、“應”等不僅出現頻率頗多,而且相互間有着一定的微妙差異。這是其一。基本法與憲法對比,單音詞較雙音詞更普遍,如用“須”代替“必須”,用“應”代替“應當”,用“可”代替“可以”,其屬授權性規範的“可”更有近 60 次高頻率出現。其實,法律規範中的雙音詞與單音字所表達的法制內涵與限制剛性完全相同,即具有同等設計標的。而授權性規範的大量採用則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基本認知淵源的求同存異因素,對於加深對立統一辯證思維及其巨大包容性的理解十分有利。這是其二。 五、結語 (一) 肯定成績,堅定信心 “澳門在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去、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方面樹立了榜樣”。10 澳門回歸 18 年來,“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功,“成績可喜,工作可讚,前景可期。”11 澳門特別行政區 18 年來沒有延誤罕見的歷史機遇,沒有辜負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的厚愛和鼓勵,在驗證“一國兩制”科學性與生命力的偉大實踐中義無反顧、團結奮進,邁出了較為紥實的可喜一步。面對新階段新形勢,明確方向、堅定信心,是不容放鬆的發展要求。 (二) 堅持對立統一辯證思維,即堅持科學理性 確保新時期升級版“一國兩制”實踐,力求以更加全面完整的視角對“一國兩制”實踐現實和社會生態作出貼近並比較深入到位的評估、判斷,這是擺在特區政府與社會各界面前的實際挑戰。看準、看清、看深、看遠,對於成功實踐的示範樣板來講,恐怕是一項雖有難度但必須突破的課題。
  • 憲法與基本法中強制性導向規範研究 - 9 - (三) 穩定是前提,制度是保證 “澳門地方小,人口少,你亂不得,你也亂不起,所以澳門無論如何都不能亂。”12 國家領導人的殷切期望,一時一刻也不淡忘。澳門體量很小,但其地位重要而特殊。回歸 18 年來,澳門成功實踐“一國兩制”,令自身發展實現歷史性跨越,居民不僅政治上民主參與循序擴大,而且民生福祉顯著改善。確保新形勢下更高水平實踐,是幸福指數與獲得感所繫。其中,抓好和諧穩定,抓好制度建構,屬於社會基本工程,具核心性、基礎性意義與價值,尤其不容低估或放鬆。 (四) 精準理解,研究到位 “‘一國兩制’是中國的一個偉大創舉,是中國為國際社會解決類似問題提供的一個新思路新方案,是中華民族為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的新貢獻,凝結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國智慧。”13 作為擁有18 年“一國兩制”實踐經歷的澳門特區,在業已拓寬的康莊大道上充滿信心前行,這是歷史的安排、時代的選擇。 “‘一國兩制’越發展,基本法實踐越深入,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越多,對理論指導的需求越迫切。這就要求我們緊扣基本法實施中的重點難點,深入研究問題的本質與根源,不斷提煉和深化規律性認識,努力探索破解之道。”“我們要在全社會範圍內開展對 ‘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教育,堅持正本清源、匡正袪邪,糾正對基本法的‘另類’詮譯。”14 堅持對“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正確理解,說來容易,真正做到精準嚴謹可能也並非一件易事。在認真防範某些別有用心分子肆意挑戰憲法與基本法權威的同時,如何防止任何環節上的自我隨意性,防止簡單化、表面化、絕對化理解,不留歷史遺憾,這涉及觀察視角,更涉及對法律規範的敬畏,恐怕亦應引起足夠重視與深入關注。看來,這項擺在面前、迫在眉睫的現實發展課題破解有期。在中央政府全力推動下,加大以基本法為核心的“一國兩制”理論研究力度,構建有中國特色、體現中華文明的全新理論體系,為“一國兩制”雄偉事業提供智力支持與理論支持,必將成為特別行政區和全國學術理論界一道嶄新風景綫。 註釋: 1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編:《習近平論治國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2 年,第 138 頁。 2 張德江:《堅定“一國兩制”偉大事業核心,繼續推進基本全面貫徹落實》,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7 年 5 月29 日,第 02 版。 3 同上註。 4 同上註。 5 同註 1。 6 同註 2。 7 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二十週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7 年 7 月 2 日,第 02 版。 8 同註 1,第 141、157 頁。 9 《張德江總結澳門成功經驗:落實中央全面管治,堅守特區行政主導》,載於《文滙報》,2017 年 5 月 10 日,第 A1 版。 10 習近平:《接見到京述職的崔世安行政長官時的講話》,轉引自張德江 2017 年 5 月 9 日在澳門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見《堅持“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載於《文滙報》,2017 年 5 月 10 日,第 A6 版。
  • 《“一國兩制”研究》2017 年第 4 期(總第 34 期) - 10 - 11 同註 9。 12 同註 7。 13 同上註。 14 同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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