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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本法序言的法律思考 冷鐵勛 在談及基本法的內容時,通常是指包括序言、正文和附件在內的三個部分,也有將區旗、區徽圖案包括在內的。無論怎麼理解基本法的整體結構,序言是基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這是當然無疑的。學習基本法,除了學習正文和附件的內容外,自然也包括了序言部分。然而,基本法的學習研究和推廣中,確實存在着偏重正文和附件而輕視甚至忽視序言的現象,這從基本法的有關教材或讀物中關於序言的介紹或闡述偏少或者缺位可以看出來。不少人在學習基本法時,對於序言部分的內容往往一帶而過,有的甚至直接越過序言而進入正文或附件部分的內容,這使得基本法序言的功能作用發揮受到了影響,這也是對基本法產生模糊認識或片面理解的重要原因之一。造成這一現象的因素,就是沒有認真對待序言,沒有真正把序言看作是基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要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除注重基本法正文及其附件學習外,還必須重視基本法序言的學習。 一、序言是基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 法律的序言,通常是用來闡明制定該項法律的理由、依據、目的等在條文中難以反映的、具有鮮明敍述性的內容。序言常常被作為憲法的組成部分,特別是採用成文憲法的國家很多都在憲法正文前面用序言作開篇說明,通過陳述性的表述來說明本國憲法發展的歷史、國家的基本政策和發展方向等。因此,憲法序言又被視為憲法內容的高度概括和濃縮,其內容大體包括:揭示制定憲法的機關和依據;揭示制定憲法的基本原則;揭示憲法制定的目的和價值體系,等等。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便主要包括了歷史發展的敍述、國家根本任務、國家的基本國策、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等內容。 《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作為全面、準確、系統地把“一國兩制”方針具體化、法制化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分別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高於其他法律的地位,這集中體現為它的憲制性地位。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均以基本法為依據。正是基於基本法的這種憲制性地位,《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參照了憲法的體例結構,在正文的內容前面安排了序言的內容,而且明確將這部分內容的標題標明為“序言”,它和基本法的正文、三個附件共同構成了基本法。 從內容上看,《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序言均分三個自然段,主要闡述了三個問題:首先,序言本着尊重事實的原則,準確地概括了國家中斷和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的歷史過程,說明了香港問題、澳門問題的由來及其和平解決,交代了制定基本法的歷史背景;其次,序言指明國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1 條決定設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制定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最後序言載明國家憲法是基本法的立法基礎和法律依據,同時說明了制定基本法的目的所在,即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保障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 DG @
關於基本法序言的法律思考 策的實施。 基本法序言所記敍的有關“一國兩制”方針、立法宗旨、立法依據等內容,對於正確理解基本法正文、附件的含義和精神實質、對於貫徹執行基本法,都具有指導意義和約束力,因而應當將其作為基本法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來看待。例如,以《香港基本法》為例,為甚麼基本法正文的第 1 條要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如果結合序言來看就容易理解了,因為序言開篇便明確規定:“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香港既然是中國的領土,那香港特別行政區自然就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這是領土這一法律概念上,特別是國際法上特定概念所固有的法律屬性,它不會因英國佔領香港而使得香港作為中國領土的法律地位有任何的改變。鄧小平在同時任英國首相的戴卓爾夫人會談時所強烈表達出的主權問題不是可以談判的意旨,指的也就是香港作為中國的領土自始至終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一客觀事實。再例如,為甚麼《香港基本法》第 2 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關實行高度自治?這在序言中同樣可以找到答案,因為序言規定制定基本法的目的就是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而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了,其中便有“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內容。 總之,基本法序言是基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豐富的歷史和現實內涵,是我們正確理解基本法、準確適用基本法的重要依據。 二、基本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法學習和宣傳推介中存在的不重視序言的現象,與在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一問題上的模糊認識有密切關係。這種模糊認識又與對國家憲法的法律效力問題的認識直接相關。 關於國家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在理論界仍有爭議。無效力說認為憲法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理由是:序言的內容過於抽象而不具有規範性效力;事實性的敍述不具效力;不具備法律規範的結構要件而無效力。有效力說則認為憲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是:序言作為憲法的組成部分,其修改遵循了修憲程序,應有效力;序言承載着重要職能,具有構成憲法法規的規範性基礎。此外,還有部分效力說和模糊效力說的觀點。部分效力說認為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須根據它所包含的內容,從具體的分析中,視序言的不同情況而判定其是否有效力:記載歷史事實的部分沒有法律效力;確認基本原則的部分須和憲法正文的規範結合起來才有法律效力;屬於規範性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模糊效力說則認同“部分效力說”關於憲法序言的原則性內容須與其他條文相結合才能發揮其效力的觀點,但不同意“部分效力”的提法,而主張以“模糊效力”來取代,認為憲法原則性內容具有效力的模糊性。2 內地較多學者持憲法序言具效力說的觀點,很少有人完全否定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因此,對於憲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爭論已趨於平息,但關於憲法序言的效力問題的爭論並未完全終止,而僅是爭論的焦點發生了轉移,即憲法序言的效力如何表現。例如,部分效力說和模糊效力說,本質上並不是關於憲法序言有無法律效力的爭論,而是轉向憲法序言法律效力如何表現問題的爭論。3 關於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問題,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在為紀念鄧小平同志誕辰一百週年而作的《鄧小平同志親自指導起草一九八二年憲法》一文中,在談及把四項基本原則用憲法記載下來的必要性時,他曾說:“有人對憲法序言是不是有法律效力有爭論……憲法序言有沒有法律效力?我說,憲法序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憲法序言對四項基本原則使用的是敍述性的語言,不是規定性的語言,在適用時就有靈活的餘地。”4 王漢斌不僅參與了憲法的修改起草工作,而且是憲法修改起草工作的負責人之一,他對憲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闡述反映了憲法修改委員會的意見,具有權威性。因此,在憲法序言法律效力這一問題上應堅持效力說的觀點。憲法序言作為憲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和憲法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將憲法的內容割裂開來而去判斷@ DH @
《“一國兩制”研究》2015 年第 3 期(總第 25 期) (一) 學習基本法序言,準確把握“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宗旨 各自的效力,應把憲法看作一個整體而具有法律效力。憲法序言有的內容雖然使用了敍述性的語言,但不能據此去否定其法律效力。憲法序言置於正文的前面,這種體例安排其實就意味着憲法正文條文本身的理解也離不開憲法序言,那種認為憲法序言必須根據憲法正文條文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一國兩制”作為一個完整概念,其中,“一國”是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這本是一個基本的判斷和客觀事實。然而,在香港,有關基本法的理解,確實存在着重“兩制”輕“一國”的問題,有的人甚至過於強調保持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而攻擊甚至詆毀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與此相聯繫,不少香港同胞的國家觀念淡薄,甚至有的香港同胞不認同自己的中國人身份。特區政府要推行國民教育,竟然在香港也被一些人冠以“洗腦”的標籤而受到抵制。這說明在香港,基本法內容特別是序言的學習宣傳推介任重道遠。 有了關於憲法序言法律效力的正確理解,對於基本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問題自然就迎刃而解了。我們應該堅持基本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的觀點。基本法序言雖然主要採取了敍述性的語言,但這絲毫也不影響它作為基本法有機組成部分而具有的法律效力。如果說基本法的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那無疑否定了基本法效力及其適用的完整性,這對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是不利的。因此,正確看待基本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深入學習基本法序言的內容,不僅有助於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正文及其附件的內容,而且對於加深認識基本法制定的歷史背景、政策依據、法律依據、任務目標,澄清一些關於“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增強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等有着重要的意義。 《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確規定,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在對香港行使主權時,設立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澳門基本法》的序言也作出相類似的規定。基本法序言的上述內容清楚表明,香港、澳門回歸後實行有別於內地的制度和政策,目的在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門的繁榮和穩定。其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便是明確無誤地宣示了“一國”的原則。因為堅持“一國”原則,最根本的就是要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能做有損於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事情。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就是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如果不認真學習序言的這一規定內容,對於基本法正文中規定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的相關內容,容易產生模糊認識,進而會對“一國”與“兩制”關係的認識產生偏差。理解了序言關於在香港、澳門實行有別於內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目的所在,就會明白實行“兩制”的目標首先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離開了這個目標去談“兩制”並存,去談保持香港、澳門的繁榮和穩定,就會失去方向和基礎。因此,序言的內容不是可學可不學,而是要學好學透。理解了序言關於香港、澳門實行不同於內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目標是維護國家的統 三、基本法序言的深入學習與 “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正確理解 學習基本法,不僅要求熟悉基本法的規定內容,而且還要學習瞭解基本法為甚麼這樣規定,其背後的法理是甚麼,只有這樣,理解、適用基本法時才能融會貫通,知其然,還知其所以然。“一國兩制”實踐中存在的諸如關於“一國”與“兩制”的辯證關係、基本法的立法依據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上的一些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實際上與沒有認真學習理解基本法序言的有關內容有直接關係。要全面準確理解“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就必須澄清及糾正有關的模糊認識甚至是不當認識。為此,除認真學習基本法的正文及附件的規定內容外,還必須重視基本法序言的深入學習,並把序言、正文和附件作為一個相互聯繫的完整內容來看待。 @ DI @
關於基本法序言的法律思考 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門的繁榮和穩定,就自然會認識到這也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標。香港、澳門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採取的涉及香港、澳門的各項重大舉措,無論是政治法律、經濟民生還是社會生活方面,出發點和落腳點都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這不僅體現了中國政府處理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一貫立場和原則,而且是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各項方針政策的根本宗旨。 至於香港有人反對推行國民教育、香港同胞中存在的不認同中國人身份等現象,更是直接漠視基本法序言的規定,當然也漠視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關於中國國籍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等規定內容。《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一句便是“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生活在香港的居民,絕大部分是中國人。香港回歸後,依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規定,《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凡符合《中國國籍法》規定的中國國籍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這是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體現和結果。對於香港發生的這一歷史性轉變,只要本着尊重事實的態度,符合中國國籍取得條件的香港居民怎能去否認自己的中國人身份這一客觀事實? (二) 學習基本法序言,牢固樹立憲法意識和憲法觀念 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這是十分肯定又非常明確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序言的第三自然段,明白無誤地寫明:根據憲法制定基本法。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通過《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同時,還專門通過了關於《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決定,明確表明:基本法是根據憲法按照香港、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以上的規定充分說明,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就是憲法。然而,實踐中還是有人認為,基本法僅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1 條的規定及第 62 條第(13)項的規定制定的。這種觀點的錯誤在於將基本法制定依據與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不作區分,甚至混為一談。特別行政區是根據憲法第 31 條和第 62 條第(13)項的規定由國家設立,這是憲法明確規定的,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序言的第二段也有反映。但基本法的制定依據並不限於憲法第 31 條,也不僅限於憲法第 62 條第(13)項的規定,憲法的其他規範同樣也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如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其法律依據是憲法關於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政府的規定;基本法在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文中,體現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位與職權、國務院的地位與職權的規定,均源自憲法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的地位、職權的規定;基本法關於基本法解釋和修改的規定,也是以憲法關於法律解釋和修改的規定為基礎的。所以,認為制定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就是憲法第 31 條及第 62 條第(13)項的規定,除此之外,憲法的其他規定都不是基本法的制定依據,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實際上,基本法並非僅以憲法第 31 條和第 62 條第(13)項的規定為依據,而是以整個憲法為依據,不能把憲法的條文割裂開來去判明哪些條文是立法依據,哪些條文不是立法依據,而應把憲法的所有條文看成一個整體,並把它作為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惟有如此,才能正確處理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才能牢固樹立憲法意識和憲法觀念,保障基本法的正確實施。 此外,也有觀點將《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分別作為《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立法依據。香港曾有人尋求英國的幫助來監督基本法的執行,實際上就是把《中英聯合聲明》也作為基本法立法依據這一觀點的具體表現。這種觀點首先是混淆了國際法律文件和國內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是中國的國內法,其立法依據只能是憲法,而不能是國際法律文件。其次是混淆了《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與在該聲明中闡明的中國對香港、澳門基本方針政策。固然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闡明的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的重要內容,但從本質上講,這些方針政策仍然是中國的基本方針政策,而不是中英兩國或中葡兩國共同制定的政策。《中英聯合聲明》第 3 條開宗明義的明確表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以及《中葡聯合聲@ DJ @
《“一國兩制”研究》2015 年第 3 期(總第 25 期) 明》第 2 條開宗明義的明確表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對澳門執行如下的基本政策”)已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制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闡明的基本方針政策,但不能因此就講《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分別是以《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作為立法依據的。基於以上理由,《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沒有也不可能分別採納以《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作為立法依據的觀點。然而,由於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分別載於《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是對國際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在制定和落實過程中不能違背這些承諾,因此,為了表明《香港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澳門基本法》與《中葡聯合聲明》的這種關係,《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三段在明確表明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定後,序言的第二段都有這樣的表述: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序言的第三段繼續指出,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國家對香港、澳門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基本法序言之所以就此問題如此多方面作出規定,為的就是明確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只能是國家的憲法。 (三) 學習基本法序言,加強港澳同胞的國家認同觀念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為前提條件的,因此,《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內容格外突出強調國家主權和國家意識。《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自始至終貫穿了這一主綫,那就是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作為“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法律化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在其序言部分便重申了“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出發點和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和澳門的繁榮和穩定。基本法序言的這一規定,對於正確理解基本法實施中的國家意識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可以說,國家意識是保證基本法實施的理念基礎。離開了國家意識,基本法的實施就會走樣,就會偏離基本法本身所設計好的軌道和方向。通常所說的“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體現的就是基本法的規定以及實施中的國家意識。 此外,《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序言明確表明,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的時刻,同時也是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的時刻。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就意味着香港和澳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完全置於國家的主權之下。港澳同胞自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就既是特別行政區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適應這一重大歷史轉折,港澳同胞應具備國家意識和國家認同觀念。香港、澳門回歸中國後,按理說,不管從主權、政治體制還是法律層面上講,“國家認同”應該不會存在甚麼問題,但從實踐情況來看,港澳同胞的國家意識、國家認同觀念還有待加強,這在香港尤其顯得更加緊迫。在香港,由於其特殊的歷史原因,在英國治理時期,西方的生活模式以及文化習俗滲透於社會,而中國的傳統文化受到壓制,長期在西方文化的影響下,香港的民族意識、國家觀念被弱化,加之回歸後又實行與內地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這些都會對香港人的國民身份認同產生影響。英國人扭轉香港人的國民身份認同用了 150 年的時間,要重塑香港人的國民身份認同感、歸屬感和民族自豪感同樣需要較長時間的耐心培養。因此,在《香港基本法》實施中,重視基本法的學習,包括重視基本法序言的學習,對於香港人的國民身份認同和國家意識的培養,對於更好地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就顯得特別重要。 (四) 學習基本法序言,樹立中央權力和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統一的觀念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中國對特別行政區這一特殊地方實施管理的重要制度,在維護國家主權、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前提下,中央保留體現主權必不可少的權力,授權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設立特別行政區,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通過@ DK @
關於基本法序言的法律思考 @ DL @ 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是國家憲政發展的巨大突破和歷史的巨大進步。5 由於特別行政區是依據國家憲法設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不是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特別行政區的這種法律地位決定了特別行政區制度與中國國家管理制度其他部分有着密切的聯繫,是中國國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將特別行政區制度提升到國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個層面上來加深認識?深入學習基本法的序言是一個有效途徑。 以《澳門基本法》為例,其序言第三段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基本法序言的這一規定表明,基本法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離不開憲法的規定。因為從法律上講,中國的國家管理制度是由憲法規定的,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特殊的制度,這也是憲法規定的,因此,基本法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規定內容要放在憲法規定的中國國家管理制度大框架下來理解。同時,《澳門基本法》第 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上述權力的依據是甚麼?這就要看憲法的規定,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中居於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及其憲法權力。可以說,基本法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所有規定內容都與憲法存在着內在的聯繫,其背後的法理就是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中國國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套制度要行得通,不僅這套制度本身內部的各種安排之間要相互協調,而且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一個有機整體,也要與國家管理制度的其他部分相協調。要做到這一點,就不能只看基本法的條文,而且要看憲法的條文。例如,特別行政區管理體制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重要內容,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既有國家管理的共性,也有特殊性。國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理體制,通俗來說,就是澳門回歸祖國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中央人民政府等保留一些體現國家主權必不可少的權力,同時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內部事務的高度自治權,實行“澳人治澳”。在“一國兩制”下,中央行使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的體制是憲法和國家法律規定的國家政治體制,這是國家管理的共性,基本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專門設計了一套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這是國家管理的特殊性。國家政治體制與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不是截然分開的,而是有着內在的聯繫。這不僅體現在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是由全國人大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決定的,以及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防、外交等事務上,而且還體現在基本法有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權力關係之中。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涉及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終審法院必須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等。因此,講特別行政區的管理,既要講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也要講中央的權力;既要講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也要講國家政治體制,這兩方面構成有機整體。只有中央和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在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框架下依法履行職責,才能把基本法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才能把澳門的事情辦好,從而實現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 註釋: 1 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憲法學專題研究》(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年,第 134-135 頁。 2 張千帆:《憲法序言及其效力爭議》,載於《炎黃春秋》,2013 年第 6 期。
《“一國兩制”研究》2015 年第 3 期(總第 25 期) 3 謝維雁:《論憲法序言》,載於《社會科學研究》,2004 年第 5 期。 4 王漢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文集》(上),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年,第 21 頁。 5 楊允中:《我的“一國兩制”觀》(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 年,第 169 頁。 @ E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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