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語言矛盾與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 梁淑雯 一直以來,澳門都被語言學界喻為一座“語言博物館”。過去逾半個世紀的中西文化交流,讓這塊細小的土地上住有使用不用語言如中文、葡文、英文等的居民,國內不同地方人民移居澳門,又為澳門帶來了不同的中國方言如粵語、閩南話、上海話等。1 此外,早期來澳的葡萄牙人與本地的中國人交流、聯姻生子,使澳門形成了土生葡人族群,這個族群時更衍生出一種以葡萄牙語為基礎,並加入來自馬來語、粵語、英語及少量西班牙語、意大利語的詞語混合而形成 的 一 種 澳 門 獨 有 的 克 里 奧 爾 語 “ 土 生 葡 語 ”(Macau Creole)。2 這些語言現象使澳門一直成為語言學者關注的研究對象,相關方面的研究也不乏,主要集中在社會語言學範疇,閻喜曾就這方面做過相關的綜述研究,發現從 1980-2009 年間,澳門的社會語言學研究無論在數量還是質量上都有飛速的發展。3 自1987 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1999 年 12 月 20 日回歸日子確定之後,澳門開始進入過渡期,“中文合法化”、“公務員本地化”和“法律本地化”的工作開始推進,關於澳門的語言問題開始備受關注,而關注點均集中於中文和葡文的地位問題,這方面的爭論一直沒有停下來。這些爭論既包括了中葡兩種語文的地位問題,也有針對兩種語文之間的實際語言矛盾問題。 本文擬首先從《澳門基本法》第 9 條出發,探討中文和葡文兩種正式語文的法律定位,然後根據澳門社會實際語言狀況,討論中葡兩種語文使用過程中的實際矛盾點所在並分析其深層原因, 後,針對澳門特區的“一國兩制”實踐,給出一些解決語言矛盾的相關政策建議。 一、中文和葡文的法律定位 ──從官方語文與正式語文的區別出發 無論是坊間的說法、報章上的報道還是相關的學術文獻,都不難發現諸如“澳門的官方語文是中文和葡文”的表述,可是這種說法並不嚴謹,因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 9 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以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法律上採用的詞語是“正式語文”而不是“官方語文”,澳門特區其他提及到中文和葡文使用的法律條文,均是採用與《澳門基本法》一樣的表述,用“正式語文”一詞。釐清“官方語文”和“正式語文”的涵意,以及兩者的區別,對思考中文和葡文在澳門的地位問題非常重要。 (一) 何謂“官方語文” “官方語文”(有時亦作“官方語言”,因為語言本身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所以“語文”和“語言”在此可被視作同義)是“指一個國家內法定為官方使用的語言”4,“即用於政府、法庭和公務上的語言”5,其英文是“official language”。在多語制的國家或地區,很多時候存在多於一種官方語文,如加拿大的官方語文為英文和法文、新加坡的官方語文是英文、華文(漢語)、馬來文和泰米爾文。必須指出,某種語文能成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官方語文,其首要條 件 是 該 語 文 被 法 律 賦 予 了 官 方 地 位 (official status),正如加拿大和新加坡都是在其國家憲法中明文規定了其官方語文的。6 事實上,並不是每個國家或地區都會通過立法去確立一種或多種語文為其官方語文,以英國和美國為例,英文是這兩個國家的國語(national language),即該國人民普遍使用的、該國主要和本土的語言7,所以在某程度上,英文可被視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 @ DCH @
  • 《“一國兩制”研究》2013 年第 4 期(總第 18 期) 為 英 國 和 美 國 “ 事 實 上 的 官 方 語 文 ” (official language de facto),因為在公共部門裏人民可以使用英文,且使用英文是 沒有障礙的。可是,由於這兩個國家根本沒有通過任何法律確認過英文的官方地位,其他語言也沒有因此而被排除在公共部門使用之外,所以英文並不是“法律上的官方語文”(official language de jure),換句話說,這兩個國家根本沒有所謂的官方語文,但這並沒有對這兩個國家造成任何語言問題或社會問題。從這個角度可以看到,一個國家或地區推出語言政策、訂立官方語文,在很多時候是因為該國家或地區需要解決一定的語言問題或解決某些受語言影響的社會或政治問題。8 比如說在多語言或多方言國家或地區,為了解決純粹的語言溝通問題,所以政府推出語言政策,確立官方語文;又或者,原被殖民的國家或地區在獨立後都會確立其官方語文,因為“每一個‘新’的國家[或地區]都希望有自己的語言,語言成為表達民族情感的一種基本方式”。9 (二) 何謂“正式語文” “正式語文”一詞的在語言政策、語言規劃等相關範疇並不常見。“正式”一詞在意義上主要是指“合乎一般公認的標準的;合乎一定手續的”10,在普通語言學的角度,語言的“正式性”代表的是“指不同語言格正式程度的高低”,是“區分不同語言風格的一種標準。有的交際場合比較正式,如會議發言或討論;有的合比較隨便,如在家裏和親戚朋友閑談。與此相適應,人們使用的語言有各不相同的風格特點,前者使用比較正式的語言風格,後者使用比較隨便的、非正式的語言風格。” 11 一般來說相對應“正式”的外文詞滙是“formal”,可是翻查英語的普 通 語 言 學 辭 典 和 專 著 , 很 難 找 到 “ formal language”一詞的解釋, 近似的只能找到“formal speech”(正式言語)12等詞滙。“Formal language”一詞欠奉的原因,是這個詞語並不屬於普通語言學範疇,“formal language”即“形式語言”,是指一種採用於“數學、邏輯和計算機科學中……可處理的公式定義語言”13,是計算機科學範疇,與本文討論的內容完全沒有關係,也非《澳門基本法》第 9 條中所提及的“正式語文”的涵意。在許多普通語言學辭典之中,暫時只能在慼雨村等人在 1993 年編著的《語言學百科詞典》中找到“正式語言”的條目,根據慼等的解釋,“正式語言”是“指某一國際機構或會議規定發佈公告、文件或會議言使用的語言”。14《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第 51 條明文規定“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為大會及其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的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15,但必須指出,該條條文的英語版本是“Arabic, Chinese, English, French, Russian and Spanish shall be both the official and the working language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its committees and its subcommittees”16,可見“正式語文”相對應的是“official languages”,換言之,與前述“官方語文”的英語說法是一樣的。 (三)《澳門基本法》第 9 條中對“正式語文”一詞的選用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澳門基本法》第 9條中的“正式語文”一詞,其涵意與“官方語文”無異,它既是通過立法確立了中文和葡文的官方地位,也指出在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中得使用中文和葡文,完全符合了“官方語文”的定義,而且,《澳門基本法》葡文版用的是“ língua official”,即英文中的“official language”。澳門有學者就曾指出,《澳門基本法》第 9 條中說的就是澳門的“官方語文”。17 可是,如果兩者一樣的,立法者當初為甚麼沒有採用較普遍和通用的“官方語文”一詞,而選擇使用在這個範疇相對生僻的“正式語文”一詞呢? 在一切正規的文件文獻中,除了港澳兩部基本法之外,就只有上述的聯合國的文件,如《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和《聯合國系統內實行多種語文》等,使用了“正式語文”一詞作為“official language”(英文)和“langue officielle”(法文)的中文。聯合國是一個國際性組織,“官方”在中文裏的意思是“政府方面”18,聯合國既非一個主權國家,也不是政府組織,用中文“官方”一詞略顯不妥。英文“official”一詞,既可表示“官方”也可以表示“正式、正規”的意思19,也許因為這樣,聯合國文件的中文翻譯人員作出了如此的選擇。《澳門基本法》的立法者在寫第 9條的時候,是刻意不採用較常見的“官方語文”一詞,而選擇了採用“正式語文”,當中的原因極可能與聯合國的中文翻譯有異曲同工之妙,刻意迴避了帶有國家主權概念的“官方”一詞。筆者曾經通過功能語篇分析理論(Functional Discourse Analysis Theory)去解讀了《澳門基本法》第 9 條,指出了採用“正式語文”一詞代替了常見的“官方語文”一詞是帶有標記性的(marked),其帶有的語言潛在意義在分析此條法律時不應該被忽略,“在《澳門基本法》第 9 條@ DCI @
  • 語言矛盾與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 的第二小句是‘葡文也是正式語文’,其中主語是‘葡文’,這樣做也許是刻意不去用‘官方’來迴避要表達國家主權的槪念”。20 (四) 釐清“官方語文”與“正式語文”的分別,正確理解《澳門基本法》第 9 條立法原意 從社會語言學的角度來看,《澳門基本法》第 9條是一條明顯的語言政策,明確規定了中文和葡文在澳門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地位。可是,這條條文的表達方式很迂迴,既沒有直白地說出了中文的地位,也如上述所言,沒有使用“官方語文”一詞。 澳門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90%人口都是華人,使用中文為母語,回歸之後,中文作為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語文可以說是一個不言而喻的事情,就算《澳門基本法》第 9 條賦予了葡文正式語文的地位,但沒有清楚說明中文的地位,“中文為主、葡文為輔”的主張在澳門法律學界中始終是一種主流的觀點。21 事實上,20 世紀 80 年代,中葡兩國磋商澳門問題,並簽署了《中葡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第二點中羅列了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的基本政策,這些基本政策後來被完整地吸納在《澳門基本法》之中。其中,關於中葡兩種語文在澳門的地位,《中葡聯合聲明》第二點第(五)項下半部分便有提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與《澳門基本法》第 9 條進行對照,兩者的表述並不完全一樣。《中葡聯合聲明》的表述基本上與《澳門基本法》第 9 條第一小句是一樣的,但《澳門基本法》第 9 條的第二小句“葡文也是正式語文”在《中葡聯合聲明》中是沒有的,是在《澳門基本法》起草時加上去的。這是中葡兩國在簽署聯合聲明之後,就兩種語文再達成的一種共識,中國作為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主權的國家,為了尊重歷史而給葡文的一個定位。因此,不應該認為《澳門基本法》第 9 條是一種表示澳門特區實行雙語制的語言政策,中葡兩種語文在澳門特區公共部門內的關係有別於傳統意義上的雙語制。 此外,葡文並非澳門特區的官方語文,不能宜以其他地方設立官方語文的理論去推理葡文在澳門今後的發展方向。有學者就曾提出,選擇官方語文的若干因素包括:○1 政治因素、○2 族群因素、○3 歷史因素、○4 發展因素、○5 國際因素,在考慮各項因素的正當性之後,提出應修改《澳門基本法》,把官方語文變成中文和英文。 這種倡議其實完全違背了《澳門基本法》第 9 條的立法初衷。首先,從社會語言學的角度,語言本身並沒有正當與不正當一說,儘管理論上有所謂的“強勢語言”與“弱勢語言”、“大語種”和“小語種”的分別,但當中涉及的是語言使用功能及使用人口數目等相對概念,絕對沒有好壞、正當不正當之分。再者,如前所分析,《澳門基本法》第 9 條的立法目的是中國為了尊重歷史而給葡文的一個定位,所以才刻意避開了“官方語文”一詞來使用“正式語文”這個概念上相對比較含糊的詞語,如果硬要把葡文視為“官方語言”,而說葡文作為“官方語言”的發展因素和國際因素不及英文, 後還得出結論要修改《澳門基本法》把葡文改成英文,這種主張真的會貽笑大方。難不成為了發展和與國際接軌,就連中國大陸範圍內也應把英文變成其中一種“官方語文”嗎? 22由此可見,釐清“官方語文”和“正式語文”的區別,絕對有利於我們更正確理解《澳門基本法》第9 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語言政策的重要條文。再次重申,《澳門基本法》第 9 條除了是賦予中文和葡文在澳門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地位外,更通過其表述,表明了“中文為主、葡文為輔”的概念,另外,賦予葡文正式語文地位是中國尊重歷史的表現。 二、澳門特區當前面對的實際語言矛盾 澳門社會關於中葡兩種語文的討論並不僅限於《澳門基本法》第 9 條的表述問題,在很多情況下,真正引起社會關注的語言問題是中文和葡文兩種語言在實際應用上所產生的語言矛盾問題。在此先梳理現實中的語言問題,再分析其背後的深層原因。 (一) 梳理兩種正式語文實際存在的問題 關心澳門語言狀況的學者都很清楚,澳門的兩種正式語文在社會中存在着一種無形的角力關係,兩者的勢力彷彿有一種此消彼長的情況,中文勢力希望葡文勢力可以退出歷史舞台,葡文勢力卻又一直在設法維持和鞏固現有的勢力範圍。以下梳理中葡雙語實際存在的語言問題。 1. 法律中的“葡式中文”問題 20 世紀 80 年代中葡雙方簽署了《中葡聯合聲明》之後,澳門進入回歸前的過渡期,過渡期期間,澳葡政府在中方督促之下進行“三化”,即“中文合法@ DCJ @
  • 《“一國兩制”研究》2013 年第 4 期(總第 18 期) 化”、“公務員本地化”和“法律本地化”。中文在1989 年澳葡政府頒佈的第 11/89/M號法令“規定在政府文件內使用中文”中首次被賦予地位,但直至 1991年,葡萄牙政府的蘇亞雷總統簽署公佈的葡萄牙共和國第 455/99 號法令,規定“中文在澳門具有與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才真正完成“中文合法化”。“中文合法化”雖然意味着“公務員本地化”和“法律本地化”可以着手進行,可是,澳門的“法律本地化”實際上只是把原來從葡萄牙移植過來的葡文法律翻譯成中文,沒有真正做到配合澳門本地情況進行徹底的改革。而且,由於雙語法律人才長期短缺,“法律語文、公文語言仍然附着大眾所不能接受的‘葡式中文’的幽靈”23,在此簡單舉一個例子,《澳門刑法典》第一卷第一編第 1 條第 1 款:“事實可受刑事處罰,以作出事實之時,其之前之法律已敘述該事實且表明其為可科刑者為限。”儘管每一個中文字都能看懂,整句話的意思卻能讓許多中國人摸不着頭腦,類似的法律條文數不勝數。事實上,就算回歸之後,特區的法律仍然有“用葡文草擬,然後翻譯為中文”24的問題。作為華人佔了超過九成人口的社會,而且澳門已經回歸,社會顯然是不能接受這樣的情況長此下去,這就造成了一個在法律上很明顯的語言問題。就此問題,中文法律學者及專家一直在呼籲大家正視《澳門基本法》第 9 條的規定,嚴格執行“中文為主、葡文為輔”的理念,要求中文立法、中文執法及以中文進行一切的司法程序。可是,葡文法律學者及專家卻一直在強調澳門法律和葡萄牙法律的淵源,而且澳門自身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一大組成部分是不抵觸《澳門基本法》而得以保留的回歸前的原有法律、法令、法規,其數量很多,而且當初全是以葡文立法的,一刀切的方法並不可行。在法律層面,中文和葡文就此成膠着,一直沒有能很好解決。 2. 官方對兩種語文的看法所帶來的社會效應和矛盾 如果有關心澳門語言狀況,其實不難發現,澳門社會對於中葡兩種語文的關注是一陣熱一陣冷的,而且呈此起彼落之勢。澳門社會對這兩種語文的關注與否,一直與各項政策有關。20 世紀 80 年代《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隨着“三化”提上日程,當時葡文仍為澳門地區惟一的官方語文,“中文合法化”是“三化”中首要解決的問題,社會上和學界有大量關注中文地位的聲音出現,澳門社會對中文的重視程度一下子去到一個高潮。後來,隨着澳葡政府認定了中文的合法地位,強調中文重要性的聲音開始平靜下來後,澳葡政府及有葡萄牙背景人士意識到自身在回歸後的利益問題,所以社會上開始有聲音強調澳門法律的葡萄牙淵源,以及葡文在澳門的重要性,努力“創造條件,使葡文在政權移交後能真正繼續存在於澳門”25,澳葡政府更為此特意避開了特區籌委會對原有法律的審查,在回歸前一週才頒佈了第 101/99/M號法令“核准正式語文之地位”,規定了兩種語文“具有同等尊嚴”。回歸之後,“澳人治澳”,公務員、高級官員的本地化讓社會上深感澳葡時代結束,葡文主導的時代也一併過去了,中文的地位在回歸之初被提升到一定高位。2003 年,國家為了發展與葡語系國家的經貿合作,發起了“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論壇於 2003 年 10 月 12 日在澳門成立並舉行了第一屆部長級會議,而且把論壇的常設秘書處設在澳門,並希望澳門發揮好充當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合作平台的作用,葡文的重要性一下子又在澳門社會上熱起來。幾年之後,中葡論壇的熱潮淡下來了,而回歸經過數年後,由於法律改革不夠徹底而帶來的問題漸漸浮現,強調在澳門應是“中文為主、葡文為輔”的聲音又再響起。2012 年 5 月,澳門特區政府行政公職局向公共行政部門傳閱一份公函,事由為“對外發佈資訊注意事項”,要求行政當局所有對外資訊必須中葡兩雙,公共行政部門內的葡文專家一下子又多了起來,對葡文的重視又變明顯。本來,對一種語文的重視不一定會造成對另一種語文的輕視,兩者不是一種必然的此消彼長關係,偏偏在澳門,中文和葡文兩派的勢力似乎有這種狀態,以至對於兩種語文之間的矛盾一直存在,回歸至今已快 14 年了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二) 分析澳門語言問題的深層原因 中文和葡文在澳門社會上一直處於這種膠着狀態,歸根結底是因為澳門的法律語言(legal language)和社會語言(language used in society)是完全斷層的。中文作為澳門的社會語言,是澳門 94%人口的日常用語26,然而,儘管中文的官方地位早已經確定,中文在法律中的實際使用仍然是處於一種次等的狀態,“葡式中文”在法律條文中極為常見,投考司法官的要件之一便是熟悉中、葡文27,法律工作者和學者也形容要瞭解澳門法律,懂點葡文是必要的。另一方面,葡文一直以來都是澳門的法律語言,更可以說是很大程度上主導了澳門的法律系統,可是,在澳門以葡萄牙語為日常用語的人口只有 0.7%,而能操葡萄@ DCK @
  • 語言矛盾與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 牙語的也只有 2.4%,兩者加起來才佔全澳人口3.1%28,可以說葡文從來就不是澳門的社會語言,就連澳門基礎教育的第一外語教育都不是葡文而是英文。在澳門這個多語狀態的社會,葡文可被認定為是高語(H variety),但其僅僅存在於法律範疇,一般來說,高語除了運用在政府及法律範疇之外,還會廣泛運用於商業、教育、科技、學術等專業領域,在澳門,這些領域的高語是英文。換言之,澳門真正的中葡雙語使用者並不多,就算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專業人士都很大可能不諳葡文,更遑論低下層的市民。同樣是特別行政區的香港,也是有九成人口以中文為母語,其法律也一樣是較依賴英文的,但其正式語文問題並沒有澳門明顯和嚴重,因為香港以英文為母語或能操英文的人口達 46.1%29,而且英文不僅是法律範疇的高語,同樣是商業、教育、科技、學術等各項正式領域的高語,中英雙語使用者在香港是常見的,英文可以在香港社會使用無阻,法律語言和社會語言並沒有明顯的斷層。 澳門這種法律語言與社會語言完全斷層的情況,造成了由法律問題而引起的社會不公平。“法律是用語言制定的,那些用來構成法律的概念只能通過語言才能為人們所理解”30,可是,法律語言和普通日常用語是有分別的,尤其是書寫出來的法典,語法和詞滙都是專門化的,“法律語域(legal register)的語法似乎遵循着稍稍有別於那些日常語言規則的規則”31。法律與權力本是息息相關的,權力與公正又緊密相連。法律語言本身已經比較難懂,若該語言更是社會上大部分人都陌生的外語,語言的障礙造成了人們在法律面對處於不利的位置。這是澳門社會上,中文和葡文勢力一直都存在矛盾、沒有辦法完全相容的根本原因。中文勢力希望扭轉這種不利的局面,而且回歸後,要求中文主導理所應當,不願退讓;反之,葡文勢力明白法律語言是他們在澳門特區的 後陣地,而且這塊陣地的影響力很大,所以一有機會便抓住不放。 三、解決語言矛盾問題的關鍵:政府主導 既然中葡兩種語文的矛盾源自於澳門社會上法律語言與社會語言的斷層,要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消除斷層,或者至少縮窄間斷的距離。解決有兩個方向:一是促成中文成為正真的法律語言,二是促成葡文成為正真的社會語言。培養中葡雙語人才顯然是主要的解決方法,但這個建議叫喊了已經不只 20 年了,卻一直沒有真正的成效。澳門回歸已接近 14 年,澳門特區政府在這個問題上一直沒有明顯的立場,也沒有一套完整的計劃。語言規劃是以政府為主導、以人為的方式去解決語言矛盾的做法,每個國家和地區的語言問題都不一樣,所以必須針對自身的情況去考慮周詳的方法。澳門特區若要從根本去解決中葡兩種語文所帶來的矛盾,特區政府必須要主動介入,主導解決問題的方向和方式。 (一) 正本清源,扶正中文作為主要正式語文的法律定位 本文第一部分已經清楚指出,《澳門基本法》第 9條作為一條剛性的語言政策,當中蘊含有着“中文為主,葡文為輔”的意思,可是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卻是反其道而行。要解決這個問題,澳門特區政府必須要擺出一副明確的態度,正本清源,扶正中文成為真正的法律語言。 政府對正式語文的態度會影響該語文在社會上的地位。以愛爾蘭為例,愛爾蘭在 1922 脫離英國統治獨立後,訂定了愛爾蘭語為第一官方語言(first official language),作為絕大部分人口母語的英語只是第二官方語言(second official language),原因是為了維護民族尊嚴。為了發展愛爾蘭語,愛爾蘭政府將語言立法作為語言規劃的機制,在制定各項法律法規時,都給予愛爾蘭語一定的優先權,這些法律除了專門針對語言規劃的法案之外,還有很多都是其他範疇的法律,但當中卻都包含了保護和推廣愛爾蘭語的條文。這種從立法出發而形成的語言規劃機制有效地提升了愛爾蘭語在愛爾蘭的地位。32 澳門特區有別於愛爾蘭,中文不是小語種,不需要在社區內對中文進行推廣。中文的弱勢在於其在公共部門,尤其是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使用,所以特區政府應該做的,是通過各項手段,申明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以中文為主要正式語文的態度。其中,特區政府第一件應該做的事,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第 11 條,重新審查澳葡政府臨離開澳門前遺留下來的第 101/99/M 號法令是否抵觸《澳門基本法》,該法令中規定的“兩種正式語文具有同等尊嚴的原則”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第 9 條的規定和精神,如果真與《澳門基本法》有抵觸就應該馬上進行修改和清理,而不是仍然以此法令為其他法律文件或政府文件的依據。另外,雖然立法會是澳門特區惟一的立法機關,但絕大部分法律草案都是由相關的政@ DCL @
  • 《“一國兩制”研究》2013 年第 4 期(總第 18 期) @ DDC @ 府部門擬定後遞交立法會審議通過的,特區政府可以考慮推出一些內部指引,要求各個部門在草擬新法律的過程中,就算技術上仍然存在一定難度,也要以中文草擬再翻譯成葡文,在源頭上杜絕“葡式中文”,讓中文真正走進澳門的法律語言圈。此外,在適當的時候,特區政府甚至可以考慮修改第 13/2001 號法律等相關文件,放寬司法官入職時對葡文的要求,大膽讓有能力的中文法律人進入司法領域,主力處理原訴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中文案子。儘管以上的政策有明顯中文偏向,但這既符合了《澳門基法本》的要求,也符合了不諳葡語的九成澳門市民的意願,這種嘗試開始時絕對會有一定的反彈,但要從根本解決中文在法律範疇的弱勢,特區政府通過立法和修改作出的明顯態度是很必要的。 (二) 長遠規劃,投入資源,定向培養高端雙語人才 另一個方向解決澳門法律語言和社會語言斷層就是促成葡文成為澳門的社會語言,可是這一點比促成中文成為真正的法律語言困難太多。根據 2011 年人口普查,澳門以葡萄牙語為母語及會操葡萄牙語的居民只有 3.1%,葡萄牙裔人口和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口加起來也只有 1.4%33,從人口結構的角度就很難讓葡文在澳門社會上普及。此外,葡文在世界上並非是具有影響力的通用語(lingua franca),澳門居民若選擇葡文為第一外語而放棄學習英文,其機會成本很大,恐怕沒有太多人願意,在與世界接軌的角度看,把澳門商業、教育、科技、學術範疇的高語從英文改為葡文也不見得很符合實際。既然要把葡文促成為澳門的社會語言的困難很大,而且其後果可能是得不償失,澳門大可以退一步,不要把葡文定位成澳門的社會語言,而是把葡文促成為澳門的優勢語言,定向地培養中葡雙語人才去解決澳門本身的中葡實際語言障礙問題,同時把澳門建設成中國的葡語培養基地,有針對性地為國家發展培養中葡雙語人才。 培養中葡雙語人才顯然是解決中葡語言矛盾以及法律改革問題的主要方法,可是,這個建議在澳門社會叫喊了已經不只 20 年了,卻一直沒有取得很好成效。雖然自回歸以來,澳門的高等學府,如澳門理工學院的語言暨翻譯學校致力培養了不少中葡雙語學士,但礙於澳門高等教育法的規章制度問題,沒有辦法培養再高層次的人才。同時,也有學者指出,金錢回報並不高,也導致了很少人願意投入翻譯的行業。34 這些學者所提出的問題,其實都是澳門特區政府可以解決的。既然大家都明白,澳門要進行徹底的法律改革,摒棄過去法律中出現的“葡式中文”,中葡雙語的法律人才是關鍵,這類人才從外引進未必適合,如從葡萄牙引進的葡文法律人才不諳中文,從國家輸入中葡雙語人才又不一定有足夠的法律知識並熟悉澳門的情況。澳門特區政府可採用定向人才培養方式自主培養此類人力資料,比如委託某所澳門的高等教育機構,專門為培養這種人才而設計學士學位課程,學生攻讀過程中除了要學習中文和葡文之外,還是學習一定的法律知識,報讀的學生可豁免學費,但入學前必須和特區政府簽定協議,完成課程後進入相關的部門如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進行相關的法律改革工作若干年。若能推行這樣的長遠培養計劃,十年之內便能培養出可觀數量的中葡雙語人才來解決中葡實際語言障礙問題。此舉同時亦鼓勵澳門高校發展中葡翻譯專業,讓澳門能真正成為一個中葡雙語人才的培養機地,完善了相關方面的配套,其服務的對象不限於澳門本地,更可面向全國,讓澳門真正發揮到“中葡論壇”的平台作用。澳門特區政府財政充裕,以上的建議從資源投入角度來看並不成問題,只要特區政府下定決心,制定長遠計劃,把葡文變成澳門特區的一項發展優勢是可行的。 四、小結 前面提及的涉對《澳門基本法》第 9 條的正確理解,本應在澳門回歸之始甚至後過渡期內便形成基本共識,時至今日社會上之所以仍然爭端不休,特區政府不能講沒有責任,因為事實證明,政府高層對兩種正式語文的關係似乎也存在適當補課的必要,對兩種正式語文的關係、對《澳門基本法》第 9 條與第101/99/M 號法令的關係、對確定中葡兩種語文的法律定位有差異與加強澳門雙語人才培育的關係、對 2012年 5 月特區政府行政公職局一份政府內部傳閱通告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的認定,等等,似乎還存在很大討論空間。我們衷心期望,澳門特區政府能在現有基礎上以身作則提升對《澳門基本法》的正確理解,把澳門特區實踐“一國兩制”推向一個更高水平。
  • 語言矛盾與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 註釋: 1 黃翊、龍裕琛、邵朝陽:《澳門:語言博物館》,香港:海峰出版社,1998 年。 2 黃翊:《澳門語言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 年。 3 閻喜:《澳門社會語言學研究三十年(1980-2009)》,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 年第 4 期(總第 14 期),第 154-162頁。 4 見慼雨村等編:《語言學百科詞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3 年,第 352 頁。 5 見 Jack C. Richards、John Platt、Heidi Platt 編:《語言教學及應用語言學辭典》,香港:朗文出版社,1998 年,第 302頁。 6 See Article 16 of 1982 Constitution Act of Canada and Article 153A of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7 Coulmas, F. (Ed.) 1997. The Handbook of Sociolinguistics. Malden: Blackwell. 443. 8 Ibid. 439. 9 Wardhaugh, R. 2010. An Introduction to Sociolinguistics. Chichester: Wiley-Blackwell. 378. 10 見《現代漢語詞典》,香港:商務印書館,2008 年,第 1460 頁。 11 同註 4,第 113 頁。 12 “正式言語”是指“說話者對發音、選詞和句子結構非常小心的場合下所用的一類言語”。見註 5,第 181 頁。 13 見“形式語言”,載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org/wiki/形式語言,2013 年 9 月 13 日。 14 同註 4,第 114 頁。 15 見聯合國大會官方中文網站:http://www.un.org/zh/ga/about/ropga/rule8.shtml,2013 年 9 月 13 日。 16 見聯合國大會官方英文網站:http://www.un.org/en/ga/about/ropga/lang.shtml,2013 年 9 月 13 日。 17 程祥徽曾指出聯合國規定六種“正式語文”,而“正式語文”與“工作語文”(working language)相當,及後又指出“‘官方語文’(official language)與‘工作語文’(working language)的槪念接近,甚至可以說‘官方語文’就是‘工作語文’的代名詞,純粹用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務上。”見程祥徽:《國語、官方語文和正式語文》,載於《澳門日報》,2005 年 1 月 9 日,第 D06 版。 18 見《現代漢語詞典》,香港:商務印書館,2008 年,第 419 頁。 19 見《麥克米倫高級英漢雙解詞典》,香港:商務印書館,2008 年,第 1371 頁。 20 梁淑雯:《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以功能語篇分析為切入點》,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 年第 3 期(總第 13 期),第 34-41 頁。 21 見楊允中:《澳門基本法釋要》(2011 年修訂版),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11 年,第 42-43 頁;王禹:《中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要正式語文》,載於王禹:《授權與自治》,澳門:濠江法律學社,2008 年,第 27-28 頁;趙國強:《關於法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 4 期,2010 年,第 40-45 頁。 22 姬朝遠:《略論官方語言的正當性及其對港澳的啟示》,載於《港澳研究》,2012 年冬季號(總第 28 期),第 123-136 頁。 23 程祥徽:《〈語言翻譯卷〉序》,載於程祥徽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語言翻譯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 年,第 001 頁。 24 同上註,第 003 頁。 25 賈樂龍:《對官方語言雙語制的若干意見》,載於《法域縱橫》,1997 年第 2 期(總第 3 期)。 26 根據澳門特區 2011 年人口普查的結果,日常用語為廣州話是 83.3%,普通話是 5%,福建話是 3.7%,其他中國方言是2%,總數為 94%。見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11 人口普查詳細結果》,澳門: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12 年,第 13 頁。 27 見第 13/2001 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 28 見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11 人口普查詳細結果》,澳門: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12 年,第 13 頁。 29 見香港統計處:《2011 人口普查主要報告:第一冊》,香港:香港統計處,2012 年,第 43 頁。 30 約翰‧吉本斯:《法律語言學導論》,程朝陽、毛鳳丹、秦明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 2 頁。 31 同上註,第 65 頁。 32 Donnacha, J. M. (2006). Language Legislation as a Mechanism of Language Planning: The Irish Experience. In Wang Jie, Su @ DDD @
  • 《“一國兩制”研究》2013 年第 4 期(總第 18 期) @ DDE @ Jinzhi and Joseph-G. Turi (Eds.). Law, Language and Linguistic Diversity: Proceedings of the Ni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Linguistic Law. Beijing: Law Press China. 167-181. 33 同註 28,第 13、11 頁。 34 澳門學者同盟秘書處:《“法律改革與雙語人才培養”座談會紀要》,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 10 期,2011 年,第 136-1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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