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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澳門基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冷鐵勛∗ 2011 年 3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鄭重宣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這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其中規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澳門基本法》當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的法律化,《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的依據,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確認識《澳門基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對於我們更好地理解並踐行“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同樣有着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從結構層次看《澳門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定程序制定的,體現“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澳門的政治體制以及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對外事務等內容,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一部基本法律,其法律地位僅次於憲法。《澳門基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這種地位,決定了它具有以下鮮明的屬性: (一) 全國性法律 判斷一項法律是不是全國性法律,主要是看它的制定機關是不是全國性的國家機關以及它的法律效力。凡是由全國性的立法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即使它所規範的內容可能只是國家某個地方的有關制度,它仍然屬於全國性法律,在全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並不只是規範性文件所涉及的地方所要遵守的,全國範圍內的人民都要遵守。《澳門基本法》雖然從內容上規範的主要是澳門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等,但它並不是一部地方性法規,而是全國性法律,因為它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體現了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各方面都要一體遵循的行為規範,而不僅僅只是在澳門這個地方發生法律效力,更不是只有澳門居民才要遵守。例如,《澳門基本法》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澳門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澳門特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等,這些內容無疑都是直接要求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遵守的。如果說《澳門基本法》不是一部全國性法律,怎麼可能要求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去遵守呢? 有種觀點認為,《澳門基本法》雖然是全國性法律,但它只是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屬於落實憲法的特別法,因而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這個地方生效,在其他地方並不發生法律效力。1 這種觀點將《澳門基本法》說成是憲法的特別法,並進而認為特別法只在特定地區生效。這種理解是不準確的。的確,《澳門基本法》是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1 條及第 62 條第(13)項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但我們不能因此就說《澳門基本法》是落實憲法的特別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構成法律體系主幹的“法律”,可以說都是根據憲法來制定的,都∗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 @ GL @
《“一國兩制”研究》第 10 期 是落實憲法的有關規定,但我們不宜說這些“法律”都是落實憲法的特別法。因為特別法作為法學上的一個術語,是有其特定含義的,它是相對於一般法而言,主要是對“法律”這種規範性文件根據其調整範圍和效力範圍所作的一種分類。而在中國特色社會義法律體系中,憲法並不屬於“法律”這個層次,而是居於“法律”之上。那種將《澳門基本法》說成是落實憲法的特別法,因而得出結論,認為《澳門基本法》只在特定的地區即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是錯將憲法認定為“法律”這一層次,沒有將憲法從“憲法與法律”這一層次中分離出來,並置於法律之上,因此,其設定的前提不準確,結論當然也就不準確了。我們在討論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關係時,不宜將一般法與特別法這一對關係套用上去,因為憲法屬於根本法,在一國的範圍之內,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與根本法律相對應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普通法律,即普通法,而不是甚麼“特別法”。特別法主要是在對“法律”這一層次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分類時,才可視情形適當採用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分類法。如,我們在討論《澳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的關係時,便可依據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來分析有關法律的適用。《澳門基本法》是一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是特別法,特別法與一般法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特別法。 (二) 國家的基本法律 在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基本法律,另一類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規定或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關係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這些基本法律進行部分地補充和修改,但不得與該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則相抵觸。至於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關於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具體問題的關係的法律。因此,基本法律較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雖同屬“法律”這一位階,但顯然地位和作用更重要、影響也更大些。《澳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因此,它屬於國家的基本法律,而非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澳門基本法》作為國家的基本法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基本法律相比,又有其特殊性,這集中體現在不僅其制定的權限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且其修改的權限和程序也是非常嚴格的。首先,《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都無權修改《澳門基本法》,這表明《澳門基本法》與其他的有關基本法律相比,仍具有其特殊性。因為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進行修改,當然這種修改不得違反該法的基本原則,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便多次對由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這一基本法律作了修改。但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其次,《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也有嚴格的限制。憲法的修改有嚴格的規定,這是世界各國的慣例。對於法律修改的提案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的一個代表團或者 30 名以上代表聯名,可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議案。但《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只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這三個單位,其他任何單位都無權提出《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提案。再次,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澳門基本法》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 2/3 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 2/3 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最後,關於《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方案在列入全國人大的議程前,要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澳門基本法》的修改議案即使列入了全國人大的議程,對《澳門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從構成部門看《澳門基本法》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之下,七個法律部門中,憲法相關法居於最前列,這是由憲法相關法的重要性所決定的。憲法相關法通常是指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的國家政權運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大多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限,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二@ HC @
論《澳門基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是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法律;三是有關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法律;四是有關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2 其中,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立法,依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澳門基本法》正是全國人大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1 條的規定而依據憲法所制訂的,它既以憲法為立法依據,又以保障憲法的實施為立法目標,屬於典型的憲制性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法律門類中,理所當然地應劃入憲法相關法這一法律部門,它對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障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澳門基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這種地位,決定了其具有以下鮮明的屬性: (一) 國家的憲制性法律 憲制性法律,又稱憲法性法律,指本身並不是憲法,但卻起憲法作用的法律。 憲制性法律通常由制憲會議或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按特定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制訂和頒佈,內容涉及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權力機關的組成和活動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根本性問題。3《澳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經濟制度、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等帶有根本性問題的法律。在內容上,有學者甚至認為《澳門基本法》與憲法是同構的,加上基本法這一用詞本身就帶有憲法的意思在內,有的國家的憲法如德國的憲法就直接以“基本法”來冠名。就這一點而言,《澳門基本法》無疑屬於憲制性法律。難怪有人形象地稱《澳門基本法》為澳門的“小憲法”,這雖在法律上並不嚴肅,因為澳門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更不是一個國家,因此並不存在甚麼憲法,而且憲法也無大小之分,但它確實是說明了《澳門基本法》不是一般的國家普通法律,而是國家的憲制性法律。 作為國家的憲制性法律,與其他憲制性法律一樣,《澳門基本法》都以憲法為制定依據,旨在直接保障憲法實施和國家政權的運作。不過,與其他憲制性法律相比,《澳門基本法》仍表現出自身的特點。一般的憲制性法律,如選舉法、國籍法等,主要是由一些具體的、可直接操作的規則構成,它們實際上是憲法原則的規則化,也是抽象的憲法規範的具體化。而《澳門基本法》在結構上和憲法相似,在具體原則上又和憲法有着不同,因此,雖然《澳門基本法》也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卻不能稱之為對憲法原則的規則化。事實上,《澳門基本法》大多數規範和憲法規範一樣也是原則性的規範,而不是一般的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構成的法律規則。此外,一般的憲制性法律沒有法律準繩的功能,但《澳門基本法》卻具有法律準繩的功能。4 對此,《澳門基本法》第 11 條第 2 款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二) 落實“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的憲制性法律 《澳門基本法》作為國家的憲制性法律,其內容主要就是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又以國家的有關基本方針政策為依據,這個基本方針政策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即“一國兩制”。它既是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所實行的一項基本方針政策,也是《澳門基本法》制訂的政策依據,《澳門基本法》正是“一國兩制”方針法律化的體現。與國家的其他憲制性法律相比,《澳門基本法》最大的特點,就是全面、系統、充分地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基本國策。《澳門基本法》的內容,從頭至尾都體現出:既要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堅持國家行使主權,又要保障特別行政區的穩定和發展,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既要堅持國家的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又要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中是獨一無二的。 具體來說,在維護國家統一和完整上,《澳門基本法》主要從四個方面作了明確和原則的規定:一是從國家整體和部分關係方面,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二是從中央與地方關係方面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和地方政府,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三是從中央行使國家主權方面規定,明確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事務,包括國防、外交、人事任免等;四是從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有關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在保障特別行政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上,《澳門基本法》主要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從制度方面,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並就其具體的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作了規定;二是從自治權方面,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並實行“澳人治澳”,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享有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 HD @
《“一國兩制”研究》第 10 期 權力。5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澳門基本法》又是一部授權法,是中央單方面授予特區各種權力的法律。正因為《澳門基本法》是授權法,因此,它同時又是限權法,即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以基本法明確授予的為限。總之,一部《澳門基本法》,就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的憲制性法律。 (三) 充分反映澳門實際情況憲制性法律 《澳門基本法》在結構和內容上,與香港基本法具有很高的一致性,這是由“一國兩制”這個總的基本方針所決定的。但是,《澳門基本法》在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這個前提下,充分反映了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極具澳門本色和個性。例如,關於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參選資格及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的任職資格問題,《澳門基本法》起草時,最初條文同《香港基本法》一樣,都加上“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限制,這一草案並不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因為在澳門出生的中國人,一出生就被葡萄牙當局認定其具有葡國國籍,都能領到葡萄牙護照,有葡國居留權。當時,這種情形的澳門居民有十萬之多。他們是地道的澳門人,同時也是中國人,如果這部分澳門居民都沒有資格參選行政長官,都沒有資格擔任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等要職,既不公平,也不符合“澳人治澳”。經討論,最後達成共識:擁有外國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符合其他條件的,可以參選行政長官,無須放棄外國居留權,只是他當選後,則必須暫時放棄外國居留權,作為出任行政長官的一項基本條件和承擔。同樣,《澳門基本法》對特區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職位,也不另設“無外國居留權”的限制,但必須同行政長官一樣,依法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些都不同於《香港基本法》的安排。還有,關於土地和自然資源,中國內地的法律和《香港基本法》都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沒有土地私有的概念,但澳門是個例外,因為澳門有小部分土地屬於個人所有。基於這一情況,《澳門基本法》承認澳門存在土地私有的事實,保護私人土地的所有權。6 類似的情形在《澳門基本法》中都有很多體現,在此不再一一列舉了,它們充分說明《澳門基本法》是一部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富有澳門特色並兼具科學性的法律。難怪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其《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中,特別指出,《澳門基本法》是依據憲法按照澳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三、從形成意義看《澳門基本法》 吳邦國委員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鄭重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同時,指出: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澳門基本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制定及實施,使中國以“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大業既有法可依,又有法律保障。頒佈於 1993 年,實施於 1999 年的《澳門基本法》,由於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指導,全面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和政策,進一步豐富了“一國兩制”的內容,在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同時,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為澳門經濟、社會、文化事業全面發展開闢了廣泛的空間。《澳門基本法》實施 12 年來所取得的成就雄辯地向世人證明:“一國兩制”是做得到、是行得通的科學構想,基本法是建設新澳門、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根本法律保障。 《澳門基本法》之所以能成為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根本法律保障,除了它全面完整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外,與《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獨特法律地位亦密不可分。《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獨特法律地位可用“依法治澳的法律基石”來加以概括。對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中,《澳門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規範所組成的一個有機統一整體。根據《澳門基本法》第 18 條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澳門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上述這些法律規範所構成的法律體系中,《澳門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澳門基本法》的最高法律地具體表現在:第一,《澳門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立法的基礎和根據。《澳門基本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會依照基本法及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第二,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如抵觸基本法則無效。《澳門基本法》第@ HE @
論《澳門基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17 條規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如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將其發回,一經發回,該法律便失去法律效力;第三,澳門原有法律只有不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才可予以保留,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的,應依基本法的規定修改或暫停實施;第四,《澳門基本法》第 11 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二)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構建中,《澳門基本法》具有憲制性地位 澳門回歸後,實行與內地不一樣的制度,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至於具體的制度建構,則要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對此,全國人大在通過《澳門基本法》的同時,還專門就《澳門基本法》作了一個決定,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此外,《澳門基本法》第 11 條更是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上述這些規定充分表明,《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構建中具有憲制性地位。從《澳門基本法》的內容來看,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以及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對外事務等一系列事關澳門社會的制度性重大問題作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從而奠定了澳門回歸後的憲制基礎。 (三) 在澳門實踐“一國兩制”的過程中,《澳門基本法》具有絕對的權威性 《澳門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具體法律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切制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依據,也是澳門實現依法治澳的法律基石,在澳門踐行“一國兩制”中具有絕對的權威性。有了《澳門基本法》,澳門實踐“一國兩制”便有法可依。澳門在踐行“一國兩制”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辦事,堅決維護《澳門基本法》的權威,自覺以《澳門基本法》規範行政、立法、司法行為,並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來處理政制發展、民生改善等重大問題。事實證明,澳門在實踐“一國兩制”的過程中,只要尊重和維護《澳門基本法》的絕對權威性,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就能正確處理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就能充分保障澳門居民依法享有的廣泛權利和自由,就能充分調動澳門各界人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社會就能取得良好的發展進步。 四、從發揮的作用看《澳門基本法》 法律體系的形成及完善是任何國家或地區實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使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站在了一個新的歷史起點,國家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這其中當然包括了國家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建設。作為體現國家對澳門基本方針政策的《澳門基本法》,早在澳門回歸前便制定通過,並於 1999 年 12 月 20 日澳門回歸時正式實施。它既使國家對澳門的“一國兩制”方針有了法律保障,同時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現依法治澳的法律基石。澳門回歸以來,在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過程中,基本法所起的作用無處不在。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澳門基本法》是中國政府對澳門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具體化,對於澳門社會各界全面、準確、系統地理解和把握“一國兩制”方針、成功推進“一國兩制”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澳門基本法》自始至終都貫穿着一條主線,即: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為此,《澳門基本法》在其“總則”部分的有關規定,充分體現出“一個中國”、“兩制並存,長期不變”、“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原則,至於其他部分的內容則將“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進一步細化,這無疑為為我們正確理解“一國兩制”的科學內涵,準確把握“一國兩制”的基本特徵,以便更好地實踐“一國兩制”提供了指引。 其次,《澳門基本法》全面、系統規定了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且對這些基本權利和自由提供了多層次充分的保障,這極大了激發了澳門居民建設自己美好家園的熱情。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具有非常明顯的廣泛性,包括了平等權、政治方面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信仰方面的自由、人身及與人身有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有關犯罪和刑罰及訴訟制度方面的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方面的基本權利、特定主體的權利等,這些規定使澳門居民充分感受到當家作主的歷史巨變,@ HF @
《“一國兩制”研究》第 10 期 他們發揮愛國愛澳的精神,以主人翁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參與澳門事務的管理,保持了澳門繁榮穩定。 再次,《澳門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以及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政策,為正確處理特別行政區內部各方面的關係以及特別行政區的對外關係,提供了依據,並為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序運作鋪好了軌道。正是因為有了《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內容,澳門在實踐“一國兩制”的過程中,特別行政區能自覺地嚴格依照基本法的規定,正確處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之間的關係,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實施良好管治,共同推動澳門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 還有,《澳門基本法》在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的同時,還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規定了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保護外來投資,根據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政策等,這些都為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堅實保障。《澳門基本法》不僅從立法原則、根本社會制度以及具體法律制度上規定保護私有財產權,而且還從基本政策上保障澳門工商業等的發展,這些都為澳門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建立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最後,《澳門基本法》規定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這一全新的中央與地方關係,這為澳門的穩定和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強後盾。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既是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又是“一國兩制”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在這種全新的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來講,由於實行“一國兩制”,一方面,它同全國 31 個省級行政單位一樣,要尊重、擁擠中央政府,另一方面,它又獲得國家的多重政策優惠,不僅有寫進基本法的特殊安排,如財政、稅收獨立,稅收不需上交中央,保留自由港、單獨關稅區地位、單獨的金融貨幣制度以及博彩業合法經營權等,而且還享有如CEPA、自由行、粵港澳區域合作、澳門大學橫琴校區以及粵澳合作等優惠安排。正是在中央及全國人民的全面關愛支持下,澳門同胞團結一致、自強不息、開拓創新,在踐行“一國兩制”的偉大事業中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人們相信:在已經進入第二個十年發展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有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的關懷,在驗證“一國兩制”的征途上不會放慢前進腳步,不會放鬆對發展路向與發展模式的規律性思考。澳門這塊“蓮花寶地”將繼續成為有示範性的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效載體。7 總之,《澳門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憲法為依據,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指導,在澳門同胞廣泛參與下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地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是建設新澳門的根本法律保障。 註釋: 1 鄧偉平:《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論》,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7 年,第 74-75 頁。 2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讀本》,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 年,第 136-137 頁。 3 楊允中主編:《“一國兩制”百科大辭典》,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 年,第 364 頁。 4 同註 1,第 72-73 頁。 5 劉高龍、趙國強主編,駱偉建、范劍虹副主編:《澳門法律新論(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年,第 32-33頁。 6 黃漢強:《論澳門基本法的澳門特色》,載於駱偉建、王禹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基本法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 年,第 190-191 頁。 7 楊允中:《我的“一國兩制”觀》,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 年,第 125-126 頁。 @ 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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