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一、憲法關於憲法能否適用於特區,以及如何適用於特區,學界業已進行大量研究,相關成果日趨豐富,但囿於法理上的邏輯衝突,以及未能釐清特區適用憲法所面臨的制度癥結,論證過程和研究結論往往存在缺陷。探討憲法在特區的適用問題,必須先從法理上區分好“憲法效力”與“憲法適用”這兩個重要的憲法學概念。3 目前,學界關於前者的主要觀點有兩種維度的思考:一方面,將憲法在特區的效力與適用混為一談,此種維度的觀點可分為五種類型:第一,憲法不適用於港澳說。4 此說乃部份香港學者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時所主張的,他們認為,只要內地與港澳存在社會制度差異,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就不適用於港澳。《基本法》是特區制度唯一的憲制基礎。第二,憲法在港澳“凍結五十年”說。5 此說亦乃部份學者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時所主張的,他們認為,由於“一國兩制”將會視情况實行50年,內地與港澳存在社會制度差異,在這50年內,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就不適用於港澳。第三,只有憲法第31條適用港澳說。6 此說乃不少香港學者所主張,他們認為,由於中國憲法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除了憲法第31條能為特區的設立提供依據外,其他條款的效力無法直接作用於港澳。同時,他們又進一步認為,《基本法》業已在港澳特區充當“憲法”之角色,港澳地區的立法、行政、司法工作均直接受《基本法》的制約。第四,憲法大部份條款7 適用港澳說。8 此乃學界的主3. 亦有學者從憲法效力與憲法實施的角度來闡述憲法在特區的實施問題,關於這一論證新角度仍有繼續探討的空間,參見郝鐵川:“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問題芻議”,《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4. 焦洪昌主編:《港澳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6-27頁。5. Yash Ghai, Hong Kong's New Consti tut ional Order: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18-219;焦洪昌、姚國建主編:《港澳基本法概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3頁。6. 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64頁;“`違憲論´是譚惠珠僭建?語意不詳須及早釐清”,《明報》“社評”,香港,2013年4月1日。7. 該說需要與“只有憲法第31條適用港澳說”的觀點相區分,故需要用“大部份”的措辭。8. 蕭蔚雲:“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係”,《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3期;焦洪昌、姚國建主編:《港澳基本法概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3頁。
33第五,區域共同發展規範。從學理上而言,特區首長代表特區與其他地區如廣東省政府簽署的關於特區發展的共同規範應可適用於特區,如《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下文徑稱《大灣區協議》)、C E PA。目前,由於C E PA囊括的經濟合作範圍大,不僅囊括內地經濟核心問題,也有觸動港澳制度之趨勢,故而推進與落實一直處於較為緩慢、陷入膠着狀態,泛珠三角合作也有類似的原因致使合作效果一直不理想。2017年7月,國家發改委、廣東、香港、澳門共四方在香港特區共同簽署了《大灣區協議》,這意味着大灣區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大灣區建設隨之全面啓動。將來要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勢必有一些新型的法的形式在大灣區實施,如大灣區司法協助文件、大灣區環境治理合作文件、大灣區文化產業合作文件等,若無區域共同發展規範的制定,區域共同發展便失去保駕護航的利器。相對於CEPA等全國性協議而言,大灣區協議之落實將具有更多的靈活性、便捷性,加之粵港澳長久的合作基礎將在吸收CEPA成敗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由於粵港澳三地仍屬不同的法律制度,加上中央統籌大灣區法律制度,大灣區內的區域共同發展規範將如何更有效地適用於三地將是一個嶄新的法律命題。綜上,由於涉及不同問題的授權,香港反對派的態度截然相反,根源於授權所產生的利益不盡一致。關於政改問題的授權,香港反對派從中並未獲益,存在被進一步阻礙參與政治生活的可能,他們當然會“奮力阻卻”,甚至所謂的“公民抗命”。29 關於處理特區原有法律問題的授權,由於該項授權是為特區公權機關、立法體系提供法律依據,與香港反對派利益並無十分直接聯繫,故而沒有受到詰難。關於授權用地問題,由於該項授權本身對港澳有巨大紅利,獲得了廣大港澳居民的支持,反對者並無阻礙該項授權之正當理由。由此觀之,授權本身容易因涉及政治體制問題而備受質疑,因此,被授權者立法時需要謹慎處理授權立法工作。再者,從邏輯上而言,沒有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卻又對特區產生效力的根源在於基本法無須將基本法條文中關於中央行使基本法規定的職權、針對特區做出的決定、決29. 戴耀廷:“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信報財經新聞》,香港,2013年1月16日,第A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