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No.3,845-851對中國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再思考許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的關係,是中國法制實踐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新課題。1 999年1 月29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關於無證兒童居留權案判决引發的爭論 1 ,觸及“一國兩制”的法制基礎,突出地體現了理解和把握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重要現實意義。該判决聲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擁有審查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是否抵觸基本法的“憲制性管轄權”,並據此進行對《香港人民入境事務條例》有關條文的司法審查並宣布其無效。撇開案件具體爭訟內容不談,筆者擬從憲法和基本法各自的規範內容、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效力地位和適用上的具體關係等方面入手,再作一些思考。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基本法是調整國家內部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並確立特別行政區政權組織及其運作規則的總章程。正如法學家凱爾森的描述,若把國家理解為一個法律秩序,憲法則是其國內法律秩序的基礎,憲法的主要職能是决定一般法律規範的創制,决定立法的機關和程序以及在某種程度上决定今後法律的內容,所謂合憲性問題,實質是保證一個低級規範應符合决定其創制或內容的高級規範這一更一般問題的一個特殊情況 2 。這是理解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邏輯基礎。*北京大學法學博士1.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對F inal Appeal No.1 3,1 4,1 5,1 6 of 1998(c i v i l )四個案件的判詞和1 999年2月7日《人民日報》刊登的有關內地法律專家發表談話批評相關判決的報道。2.參見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 996年版,第287、296頁。在基於不同標準的部門法劃分中,基本法和國家機關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各類向有關國家機構授權法等,有時被作為附屬於憲法具較低層次的法律列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