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澳門省政治行政章程》(Es ta tuto Polít i co-Admini s t r a t i vo da Provínc i ad e Maca u),當代政治、行政組織逐步形成。4)地區自治時期:1 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佈至今。澳門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也是從此起步的。特別是1 979年中葡建交後,葡萄牙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中國授權管理澳門,澳門政治法律地位明朗化,澳葡政府逐步建立管治權威,適碰中國內地開始推行改革開放政策,澳門經濟因而受惠加速增長,人口也急劇增加,社會結構產生變化並日趨複雜,政府管治能力亦隨之增加,功能和範圍都擴大了,以應付和解決新形勢下出現的問題。所以,行政架構在80年代急速擴充(Cas t r o,1989),公職人員增加三倍多,從1 981年5063人急增至1 991 年的1 5371 人。截至1 996年1 2月31 日,澳門公職人員總數已達1 6992人。需要指出的是,政制發展分期略異於政治發展分期。從政治發展角度,我們將殖民管治期的開始定在1 849年,因為直至1 849年中國駐澳衙門和官員的撤走,澳門都處於華洋共處分治的局面,即居澳華人由中國當局管轄,並不受葡人管治,相反,葡人內部管治權受到中國當局不同程度的制約甚至干預。即便是1 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後,葡人獲得了永居管理澳門的權利,但由於界址未定,澳門政治法律地位沒有完全明確,粵澳關係不時陷入緊張狀態,葡人對澳門、特別是對居澳華人的管治權的行使也不甚穩定,況且澳門經濟財政狀況長期未能改善,一直到本世紀中,澳葡政府的行政管治能力和範圍都大受限制,基本上局限於治安、財政、工務、公立教育、官辦慈善事業等領域。澳門政府(實指政治)架構自本世紀20年代至70年代的擴展非常緩慢。80年代以來,特別是1 988年進入過渡期後,澳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政府對經濟貿易、文化教育、社會福利、經濟房屋、公共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的介入越來越多,行政架構日漸枝葉繁茂,更加科層化、專業化,至近年趨於穩定。無疑,行政架構的擴充,是經濟增長和社會複雜性增加導致政府加強社會干預和參與的自然結果,公共支出歷年雖有增長,且增幅通常高於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但長期處於生產總值的20%左右,與大多數西方國家相比,澳門政府尚可稱為“小政府”。然而,現存的行政架構有沒有最大效用地合理使用公共資源,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與公共支出相稱與否?是否最適合澳門社會現實及其發展的需要?能否與《基本法》充分銜接?三 、澳門宏觀行政架構的發展及其與《基本法》的銜接澳門《基本法》對宏觀行政架構的規定甚是靈活,並無具體設計,為未來留下巨大發展空間。在“行政機關”一節中,只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首長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第61 、62條)。換言之,只要將現在的政務司、司、廳、處、組、科6級壓縮成為司、局、廳、處4級以及依《基本法》第59和60條規定分別將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高級專員公署和審計法院改名為廉政公署和審計署,並從立法會和法院系統轉向行政長官負責,原則上,現有行政架構便可銜接過渡。141
” ””公共行政作為一門學科,出現過不少學派,但60年代以來興起的新公共行政(new pub l i c admini s t ra t ion)理論、尤其是公共選擇學派(publ i c cho ice school)和新管理主義(neo- m ana geria l i sm)對公共行政的管理哲學和手段及其結構性變化帶來最深遠的影響。新公共行政理論是70年代後期西方國家推行私營化浪潮的延續,其主導思想是質疑公共部門的效能,相信私人部門即市場機制的優越性,該理論主要特徵為:1)由“政策 導向轉為“管理 導向;2)重視表現評估和效率準則的量化方法;3)把傳統的公共官僚機構分解為半獨立的管理單位,它們之間日益在用者付費的基礎上互動;4)增加公共服務領域內的競爭,如透過“代市場 式機制(sur r oga t e mar ke t s )和公開投標等做法;5)強調成本削減;6)在公營部門內引進私人企業管理措施,傾向於使用可供量度的產出指標、強調金錢化的誘因和管理自主性等(Hood, 1 991;張炳良,1 997年)。雖然公共行政的最終目的不是管理效率,而是社會公義,即如何令社會更公平、公正、開放,最大限度地滿足作為個體及其組織構成集合體的社會的需要,調解他們之間的分歧和衝突,但是,龐大官僚系統效率下降及其預算的最大化,使得某些公共服務造成資源浪費和超量供應,公共選擇學派認為解決這些弊端的方法便是走向市場化,壓縮官僚部門,讓市場按供求規律去決定服務的供給,最大化地滿足社會個體的需求,只有市場無法提供某項貨品或服務時,如執行法律、維持治安等,公共行政才應召上場,在市場壓力、競爭和挑戰下,便可建立簡約國家(minimal s t a te,Buchana n,1986)。當然,沒有一套理論可完全適用於一個國家和地區。澳門的公共行政制度,深受葡萄牙的影響,具有濃厚的人文主義色彩,其價值取向偏重社會公義和福利主義,在操作性、控制成本效益和行政效率方面則欠佳。雖然澳門的管理水平和市場機制都不夠發達,但是,新公共行政理論並非在澳門公共行政中全無影響,1 984年的《澳門公共行政組織架構總綱》已在前言中提出結構制度化的新行政理念:1)各機關和部門的結構,服務於已明確確定的目標,使其與自身管理責任水平相適應;2)增強人力資源的協調和管理措施,以提高公務員人事制度有章可循的尊嚴;3)公共管理的意義和實踐,旨在做到統籌安排,尤其是在行政當局現有人員方面 。以及實現的目的:1)使行政機器的增長符合實際需要,防止過分膨脹的傾向;2)在結構的精簡和明確方面採取切實措施。同時,設立法律機制創設享有行政、財政和財產自治權的機構,例如公共企業、公共社團、具法人資格的公共機關、行政或行政財政自治機關等,使行政管治摒棄僵硬的模式而更具靈活性。可惜,這類機構通常徒具其名,在成本效益和效率管理上並無擺脫傳統政府部門的模式,儘管在制度上有私營化的方便,但在“經營”上仍未應用公司化的手段,而這些部門人員墨守陳規的公務員心態仍然如故,官僚作風十分嚴重,政府運作並未因此受益,行政法例和手續還是那麼繁瑣,行政效率還是那麼低下,行政效益也被忽視,從而令公共部門及其服務常常受到市民批評。有感於此,澳門當局在1 0年後再頒佈《行政程序法典》,旨在:1)規範公共行政當局的組織及運作,使各部門的活動合理化;143
2)在尊重被管理者的權利及正當利益下,對行政當局意思的形成作出規範;3)在形成與各利害關係人直接有關的決定時,容許各利害關係人參與,並確保向其提供有用與適時的資訊;4)避免官僚化,以及使各公共部門親民;5)總體確保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及對公民權利的尊重。為此,《行政程序法典》訂定了公共行政運作的總原則:1 )合法性原則;2)謀求公共利益及保護公民權益原則;3)平等原則;4)適度原則;5)公平原則及公正無私原則;6)與私人合作原則;7)參與原則;8)參加原則;9)作出決定原則;1 0)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1 1)無償原則;1 2)訴諸司法機關原則。其中第1 0條“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這麼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應以使部門親民為目的,且以非官僚化之方式,建立架構及運作,藉此確保其能快捷、以經濟方式及有效率作出決定”。這部吸收了現代公共行政理論的養分的法典已於1 995年3月1日生效。市民期望,公共行政運作可以有所改善。香港的經驗較為成功。面對政府社會責任的增加,1 973年,香港政府便接受“麥健時報告”(Mckinsey Repor t)的提議,強調管理和策劃的效率和資源調用的成本效益,在架構和程序上理順行政系統的性質、分工和運作。1 989年,再推出《公營部門改革》方案,成立獨立法定組織(如房屋委員會)或以公司化形式(如九廣鐵路)或以合約形式招標外判私人公司(如停車場管理)提供服務,又或成立一些營運基金部門(trading f und dep ar tment s)來執行公務。至1 995年,更引進全面品質管理(Total Quali ty Management)所提供的生產管理策略,來提高部門的服務質素和成本效益(余偉職,1 997年),高效率、低成本地提供公共服務,回應市民(顧客)的要求。由此可見,香港政府為了維持高效運作,也不斷銳力進取變革。其建立的行政架構,除開個別名稱上的改變,與人員一起基本上原封不動地過渡到特別行政區政府。這套可借鑒的行政架構,縱橫層次分明(楊奇,1 993年)。縱向有3個層次:1 )第一層是整個行政系統的政治性高層決策中樞,由布政司(現稱政務司長)、財政司(現稱財政司長)領導,形成集行政決策和執行職能於一體的統籌領導機制;2)第二層是制定政府政策並規範政府行政行為的中層決策機構,形成具有應變反應能力的政策——規劃機制。這一層由各政策科(Pol icy Branch) 的司長(現稱局長)領導。3)第三層是行政執行機構,即各署(處)級部門。橫向層次也有3個系統:1)政務管理系統,包括布政司直接領導的幾個輔佐機構和政治顧問辦公室,以及憲制事務科、保安科、政務總署、公務員事務科及其相應的政府部門。這個系統主要負責政府內部運作、香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關係、社會治安與安全、香港地方行政以及公務員等方面行政管理事務的決策和執行。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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