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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港澳《基本法》與馬克思主義發展觀[摘 要] 馬克思主義科學發展觀如同一套神經系統,貫穿於香港、澳門《基本法》中。這兩部《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社會制度、經濟政策、對外聯繫和內地與特別行政區經濟關係等方面內容,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奠定了基礎。香港、澳門回歸後的“一國兩制”實踐過程,既是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的過程,也是堅持馬克思主義科學發展觀,促進港澳經濟持續發展、社會全面進步的過程。未來“一國兩制”的實踐,必須始終抓住“發展”這個主題,切實落實好“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關鍵詞 ] 馬克思主義發展觀 《基本法》 特別行政區 穩定發展在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保持兩個特別行政區的長期繁榮穩定,既是“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內容,也是實踐“一國兩制”的基本要求。這些內容和要求已在《基本法》中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生動地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科學發展觀。馬克思主義科學發展觀如同一套神經系統,貫穿於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中,為《基本法》的諸多規定注入了豐富的思想內涵,也為深刻理解《基本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引。一、建基於馬克思主義科學發展觀的“一國兩制”構想馬克思主義發展觀是馬克思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邏輯就是人類通過改造客觀世界的行為,不斷解決社會矛盾,進而不斷推進社會進步。馬克思主義把人類社會的發展看作是自然史的過程,認為社會發展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在《資本論》中,馬克思通過對資本主義社會產生、發展過程的考察,科學地論證了經濟的、社會的形態發展是一種自然史的過程,同時又深刻地指出:“人類史同自然史的區別在於,人類史是我們自己創造的,而自然史不是我們自己創造的。” 在馬克思看來,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種自然史的過程”,與人類歷史是“我們自己港澳《基本法》與馬克思主義發展觀王興國作者簡介︰王興國,西南交通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生。峨眉山 614202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年,第 409- 410頁。‧ 名 家 視 界 ‧
158澳 門 研 究 2016 年第 4 期創造的”之間的辯證統一。也就是說,人類社會歷史的發展既有與自然史的發展相同的方面,即必須遵循一定的客觀規律性;又有與自然史的發展不相同的方面,即社會是由人組成的,任何社會中人的活動都帶有一定的意圖和目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在社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的,是具有意識的、經過思慮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沒有自覺的意圖、沒有預期目的的。但是,不管這個差別對歷史研究,尤其是對各個時代和各個事變的歷史研究如何重要,它絲毫不能改變這樣一個事實:歷史進程是受內在的一般規律支配的。” 這說明,一方面,人類社會的發展具有客觀性和必然性,必須尊重客觀規律;另一方面,人的自覺的活動在社會發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必須在尊重客觀規律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馬克思主義始終強調社會生產力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性。馬克思指出“一定物質財富是一切人類生存的第一個前提,即一切社會歷史的第一個前提”。毛澤東指出:“社會主義革命的目的是為了解放生產力。” 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過程中,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是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基本經驗。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集體帶領人民完成了社會主義“三大改造”,建立了獨立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為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了寶貴經驗和物質基礎。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第二代領導集體又作出把黨和國家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鄧小平指出:“中國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是要靠自己的發展。” 並表示︰“發展才是硬道理。” 改革開放 30多年的實踐證明,堅持以發展為主題,用發展的眼光、發展的思路、發展的辦法去解決前進中的問題,纔能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推向前進。中國共產黨要承擔起推動中國社會進步的歷史責任,就必須始終緊緊抓住發展這個主題,推動社會全面進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在“一國兩制”構想的形成過程中,鄧小平將實現國家統一和中國民族的偉大復興一起進行構思。 1982 年 9 月 24 日,鄧小平在會見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時,就將“一九九七年後中國採取甚麼方式來管理香港,繼續保持香港繁榮”作為解決香港問題的三個主要問題之一提了出來。 1984 年,鄧小平再次強調:“根據香港和臺灣的歷史和實際情況,不保證香港和臺灣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就不能保持它們的繁榮和穩定,也不能和平解決祖國統一問題。” 在這些談話中,鄧小平都是將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作為以“一國兩制”方式解決香港問題的重要前提條件,作為實行“一國兩制”的重要目標之一。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對鄧小平的這些重要思想作出了法律性規定。《香港基本法》的“序言”明確寫道:“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 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第247頁。毛澤東在 1956年最高國務會議第六次會議上的講話。鄧小平:《思想更解決一些,改革步子更快一些》,《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年,第265頁。鄧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談話要點》,《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 377頁。鄧小平:《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年,第 12頁。鄧小平:《我們非常關注香港的過渡時期》,《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年,第 67頁。
159港澳《基本法》與馬克思主義發展觀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澳門基本法》“序言”中的相關表述與《香港基本法》的表述完全一致。它說明,中國實行“一國兩制”所追求的是國家統一和民族振興,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主體部分與保持資本主義制度的地區的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在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同時,必須促進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二、奠定有利於特別行政區穩定發展的制度基礎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均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在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保持香港和澳門原有社會制度不變,既是“一國兩制”的重要內容,為中國政府的莊嚴政治承諾,也是順利實現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的政治基礎。而從發展角度來講,保持香港、澳門原有的社會制度不變,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穩定發展提供保障。香港、澳門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並由此形成了系統性的社會經濟關係。在 “一國兩制”方針確立和《基本法》制定過程中,中央充分考慮了這一現實情況,大膽突破傳統的國家制度的結構形式,在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上,保留香港和澳門原有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這個不變,從時間上講是長期不變。兩部《基本法》規定,香港、澳門保持原有社會制度“五十年不變”,鄧小平就此還明確指出:“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到祖國以後五十年政策不變,包括我們寫的《基本法》,至少要管五十年。我還要說,五十年以後更沒有變的必要。” 而在保持原有社會制度的具體內容上,不是保留原有資本主義的某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而是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的全部要素。一是原有的私人財產權關係不變。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均明確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 為細化這一規定,兩部《基本法》還作出三方面具體規定:第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第二,“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徵用是指國家(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將私有財產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在香港和澳門可因發展公共設施,如修建機場、興建交通道路包括地鐵、填海造地等徵用某些私人財產,但徵用必須是依法進行,徵用的條件和程序都應由法律規定,並且必須是有償的。兩部《基本法》對私人財產被徵用及其補償作出了細緻規定,體現了《基本法》對保護私有財產的全面和周到。第三,“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企業所有權是私有財產權的延伸,香港、澳門是一個國際性的經濟城市,除了當地資本以外,還吸收了大量的外來投資。“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的規定,為香港和澳門當地投資和外《香港基本法》第 5條、《澳門基本法》5條。鄧小平:《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5頁《香港基本法》第 6條、《澳門基本法》6條。《香港基本法》第 105條、《澳門基本法》第 103條。以上三點見《香港基本法》第 105條、《澳門基本法》第 103條。
160澳 門 研 究 2016 年第 4 期來投資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二是以市場為主導的自由經濟政策不變。兩部《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 同時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元、澳門元自由兌換,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這意味着,各類企業都可自由從事對外貿易業務,從世界各地進口物品或將自己的產品外銷,自由地將資金等有形財產及發明專利等無形財產隨時在本地區調進或調出。三是港澳對外開放局面不變。兩部《基本法》根據香港和澳門的不同情況,對保護香港和澳門經濟的對外開放性作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例如,《香港基本法》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規定保護香港“四個中心”的地位:(1)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香港基本法》第 109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2)保持香港的國際貿易中心地位。《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香港基本法》第 114 條),“實行自由貿易政策”(《香港基本法》第115條),且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單獨關稅區,具有成為諸如世界貿易組織等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進行貿易事務談判(《香港基本法》第 116 條)以及提供原產地證明的能力(《香港基本法》第 117條)。(3)保持香港的國際航運中心地位。香港擁有有利的地理位置和深水良港,無論以進出港船隻數量,貨物輸送量還是出入境旅客量而言,香港都是全球最繁忙的港口之一。《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包括有關海員的管理制度(《香港基本法》第 124 條)。香港特區政府應“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香港基本法》第12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單獨談判航空服務協議(《香港基本法》第 133條、第 13條)。(4)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地位。香港的機場是世界上最繁忙、效率最高的國際機場之一。《基本法》規定,在香港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繼續保持香港作為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香港基本法》第 128 條)。澳門經濟結構與香港有所不同,但工商業的發展也有較長的歷史,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開始,澳門工商業加速發展,現代工業生產方式開始出現;至80年代中期,以出口為導向的製造業更成為經濟龍頭;90年代以後,其發展速度逐漸減弱,但仍是澳門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工商業的自由經營,是保持澳門市場活力和效率的需要。《澳門基本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工商企業的自由經營。”第 107 條第 2 款規定:“保障金融市場和各種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 116條第 4款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營的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繼續保持航運的自由經營,這也是保持澳門國際自由港地位的重要措施。四是澳門的專營制度不簡單改變。澳門由於地域狹小,經濟規模較小,產業不健全,在總體上實行自由經濟的同時,為保證財政收入,澳葡統治者1840年代起在一些行業選擇了專營制。《香港基本法》第 114條、《澳門基本法》第 110條。《香港基本法》第 112條、《澳門基本法》第 109條。《香港基本法》第 115條、《澳門基本法》第 111條。《香港基本法》第 112條。
161港澳《基本法》與馬克思主義發展觀當時的專營制度又稱“承充制”, 是澳葡政府將某類貿易或服務的經營權拍賣,由競得者進行壟斷性經營,並按合同向澳葡政府繳交承充金。直至回歸前,仍有博彩及供水、供電、電訊、機場、港口、公共運輸等十多個行業實行專營制。 澳門專營制的產生有其歷史原因,對於澳門經濟的發展也起過積極作用。《澳門基本法》從實際出發,規定專營制度由特區法律規管,各項專營事業的稅制由法律另作規定,決定權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這樣的安排有利於特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有關政策,也有利於保障專營公司企業的利益。以上香港和澳門原有社會制度不變,確保了香港和澳門社會不會因為主權關係的變化,而使社會經濟關係、經濟運行及其對外經濟聯繫發生變化。事實上,香港和澳門回歸以來,原來公司仍是原來的公司、老闆仍是原來的老闆,香港和澳門“馬照跑、舞照跳”,澳門博彩業繼續發展,這不僅使一些在港澳回歸前對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持懷疑、觀望態度的人迅速打消疑慮,也令國際社會對香港、澳門在原有制度基礎上的發展更加充滿信心。保持原有社會制度不變,也使香港、澳門原有的經濟優勢繼續得到發揮。以自由港為例, 16 世紀中葉葡萄牙人佔據澳門後,便將其作為遠東地區聯繫歐洲、美洲及亞洲的貿易中轉港口,使得澳門繁盛一時。鴉片戰爭後,英國將香港開闢為自由港。隨後,葡國女王瑪利亞二世(D. Maria II)於 1845 年擅自宣佈澳門為自由港,允許各國船貨進出。 從那時起,香港、澳門一直保持着自由港地位。香港和澳門回歸後,自由港仍是香港和澳門的突出特色,在香港和澳門,政府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元、澳門元自由兌換,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自由流動,從而保持了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活力。三、激發有利於特別行政區穩定發展的內在動力按照馬克思主義發展觀的邏輯,人是發展中的重要要素,激發人的內在動力是促進發展的關鍵環節。以此類推,推進一個地區的發展,則必須充分激發和調動一個地區的內在動力。國家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按照馬克思主義發展觀,遵循憲法精神,香港和澳門《基本法》在經濟制度設計上,本着“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則,將特別行政區的經濟事務全部列為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範圍,以此充分激發和調動特別行政區思考發展、推進發展的能動性和創造力。兩部《基本法》有關特別行政區經濟事務方面的規定有兩大特點:(一)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財政、稅收、外匯儲備政策和單獨關稅區制度。從直轄於中央的其他地方行政機構看,地方的財政、稅收制度都是由中央統一制定、分級管理,而外匯儲備政策和關稅區制度則完全是由中央統一規定,不列為地方的事權。但是,兩部《基本法》將這些事權授予特別行政區來行使。林廣志:《盧九家族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3年,第 45頁。楊允中:《基本法釋要》,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 1998年,第 102頁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1998年,第 148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條。
162澳 門 研 究 2016 年第 4 期一是關於獨立的財政政策。《香港基本法》第 106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澳門基本法》第 104條作了大體相同的規定。財政是控制經濟命脈的主要槓桿之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財政不屬於國家財政的組成部分,不列入國家財政整體預算,兩個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財政政策、管理自身的財政事務。特別是中央人民政府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徵稅,特別行政區的稅收完全由其自行支配使用,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不承擔向中央納稅的義務。這一“特權”在中國內地的行政區均不享有,在世界上許多國家也是做不到的,完全體現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關懷與扶持。二是關於獨立的稅收政策。《香港基本法》第 10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澳門基本法》第 106條亦作了大致相同的規定,僅在條文最後針對澳門的情況增加了“專營稅制由法律另作規定”一款。這一規定,明確了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稅收制度上不受內地稅收制度的影響,可完全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來決定。三是關於獨立的外匯儲備政策。《香港基本法》第 11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澳門基本法》第 10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儲備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管理和支配。”兩者表述不同,但都是指特別行政區應設外匯儲備,而且外匯儲備需由特區政府依法管理和支配。從各國各地區的經驗看,外匯儲備是一個政府有效維護本地區法定貨幣穩定性、保持一定對外償付能力的基本保證。根據該條規定,無論是原港英政府、澳葡政府移交的外匯儲備,還是特區政府新積累的外匯儲備,均屬於特區政府管理和支配的財產,不會納入中央政府的外匯儲備。四是關於單獨關稅區制度。《香港基本法》第 11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澳門基本法》就此規定的第112條與之完全相同。按照國際法一般原則,每一個主權國家是一個單獨關稅區(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結成關稅同盟的除外),如在一個主權國家之下列出單獨關稅區,必須由主權國家通過憲制性法律作出規定方為合法。 兩部《基本法》分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自行決定關稅制度,可以設置海關,不僅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的貨物進出口由特別行政區依本地法律辦理,就是特別行政區和全國其他地區之間的貨物進出口也可依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辦理。在回歸前,香港和澳門即已正式加入“關貿總協定”。按照兩部《基本法》規定,在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可繼續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名義留在該組織。本條中的“優惠貿易安排”,其中主要的一項是普遍優惠制,這是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給予的一種優惠。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可繼續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名義享受這些優惠待遇。此前香港和澳門爭取到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楊允中:《基本法釋要》,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 1998年,第 105- 106頁。
163港澳《基本法》與馬克思主義發展觀及其他類似安排,全部由特區享有,中央政府不會把屬於特別行政區的這些優惠轉給其他地區。這些安排也都為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提供了助力。(二)規定特別行政區可在多個經濟領域“自行制定”政策。考慮到《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近似,這裏僅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來加以說明。《澳門基本法》第 5章通過多個條文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七方面自行管理經濟事務的權力:(1)第106條規定:“澳門特區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獨立的稅收制度是與財政獨立相配合的。稅收制度包括稅種、稅率、徵管辦法等,這些均由特區政府自行決定,中央不加干預。《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低稅制並授權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稅收政策和法律,有利於使本地區在經濟競爭中保持原有優勢,可令特別行政區有更多的財政盈餘。(2)第10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場和各種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3)第114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工商企業的自由經營,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長期以來,澳門工商業除博彩業外,一直以中小型企業為主,這些中小型企業具有規模小、結構簡單、生產水平低、對外依賴性強等特點。《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自行制定工商業發展政策,有利於特區根據整體經濟發展情況,探索產業發展的路徑。(4)第115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自行制定勞工政策,完善勞工法律。”澳門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的授權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先後制定了《勞動訴訟法典》、《勞動關係法》、《聘用外地僱員法》、《社會保障制度》等法律,特區勞工法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5)第116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門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自行制定航運政策。”該條第2款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進行船舶登記,並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中國澳門’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6)第11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7)第118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這裏的“旅遊娛樂業”包括了博彩業。澳門的博彩業在特定的歷史條件和社會環境下發展起來,有較長歷史並且在本地經濟結構中佔據重要地位。從澳門實際情況出發,繼續保持原有的博彩業合法經營,使其在特區的條件下繼續存在、發展,對於促進特區整體經濟的穩定發展十分重要。除以上七個“自行制定”之外,《澳門基本法》還在下述條文中規定了特區在經濟上的高度自治權,包括:第 108條第 2款規定“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第 3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第 109條第2 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儲備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管理和支配”,第 112 條第 2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第3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其他類似安排,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享
164澳 門 研 究 2016 年第 4 期有”等等。中央政府在兩部《基本法》中以集中授權的方式,將港澳特別行政區的經濟事務列為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特別行政區可實行獨立的財政、稅收、外匯儲備政策和單獨關稅區制度,可在多個經濟領域“自行制定”政策,這有利於提高特別行政區管理經濟事務的時效性,有利於充分發揮特別行政區的創造性,從當地實際出發來提出和確定解決當地經濟問題的政策措施。實踐證明,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慮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內地社會制度和經濟制度的現實情況,在較大範圍內授權特別行政區處理經濟事務,有利於促進特別行政區經濟的持續穩步發展。四、創造有利於特別行政區穩定發展的對外交往環境香港和澳門歷史上形成了廣泛的對外聯繫,包括以地區身份參加了諸多的國家公約、國際組織。在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後,充分考慮香港、澳門的實際情況,創造有利於特別行政區穩定發展的對外交往環境,是“一國兩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堅持馬克思主義發展觀的必然選擇。在特別行政區對外交往方面,會涉及國家的外交領域。從嚴格意義上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是國家外交事務的一部分。所謂“外交”,通常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正式交往,包括國家與國家之間相互談判、相互締結協議、相互派駐官員、相互訪問交流,以及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等活動。外交活動是國家以和平手段對外行使主權的活動。 進行外交活動、從事外交事務的主體,必須是獨立主權的國家,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不能享有管理外交事務的權力。兩部《基本法》在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澳門有關的外交事務的同時,考慮到香港和澳門歷史上與世界各地特別是歐盟有廣泛的交往和以地區身份參加了一些國際條約和國際組織的實際情況,以及回歸後將仍有擴大對外交往的需要,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區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並分別在兩部《基本法》“對外事務”章中作出具體規定。兩部《基本法》將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經濟等方面的對外交往事宜,也列為特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由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根據兩部《基本法》的規定,大體作出了以下幾點變通:(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分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香港基本法》第 150條、《澳門基本法》第 135 條)。(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香港基本法》第 151 條、《澳門基本法》第 136 條)。(3)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區政府、澳門特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王鎵禹:《〈香港基本法〉問答》,香港︰三聯書店, 2015年,第 144頁。
165港澳《基本法》與馬克思主義發展觀“中國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澳門也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情況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採取措施,使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香港、澳門的情況和需要,使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香港基本法》 第152 條、《澳門基本法》第 137 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澳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國際協議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基本法》第 153條、《澳門基本法》第138條)。(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香港基本法》第 156 條、《澳門基本法》第 141 條)。“船舶登記”原則上是主權國家管理的事務。船舶一經註冊登記,就可以懸掛登記國的國旗,享有在該國內河和沿海航行的權利,在國外受到該國駐外使、領館的保護,在公海航行受到該國艦艇的保護。民用航空的一些管理制度,同樣是涉及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如飛行情報區的劃分、航線的開闢、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簽定民航協議等,按通常的原則和作法,需主權國家纔能決定。但考慮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特殊地位和回歸後擴大對外交往的現實需要,《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對這兩個問題亦作出了變通性處理,形成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處理相關事務的特殊管理方式。在船舶登記方面,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進行船舶登記,並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對一般民用或商用外來船舶,規定可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香港、澳門的港口。就涉及香港的對外簽訂、續簽和修改民用航空運輸協議等問題,《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也作出多方面授權管理的規定。兩部《基本法》的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港澳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管理上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有利於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交往和經濟發展。五、形成有利於祖國內地與特別行政區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祖國內地的經濟關係,兩部《基本法》中沒有專門的規定,但是香港和澳門回歸後,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中央政府理所當然地重視和支持兩個特別行政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應對各種困難和挑戰,推動香港、澳門與內地開展交流合作,為香港、澳門保持繁榮穩定提供堅強後盾,從而形成了祖國內地與兩個特別行政區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局面。(一)確保對香港、澳門基本生活物資的安全穩定供應。受自然環境限制,香港、澳門所需的淡水、蔬菜、肉禽等基本生活物資主要由內地供應。港澳回歸後,中央政府和有關省(區)全
166澳 門 研 究 2016 年第 4 期力保障對香港食品、農副產品、水、電、天然氣等的供應。自20世紀60年代初,內地就開通了供應香港鮮活冷凍商品的“三趟快車”,至今一直堅持運行,並建設了東深供水工程;對澳門,近些年專門建設了大藤峽水庫,保證澳門的淡水供應,從根本上解決了澳門食水受鹹潮影響的問題。1994年起,大亞灣核電站向香港供電,每年供電量佔全港電力總消耗量的四分之一;澳門則50%左右的用電來自內地供應。港澳的活豬、活牛、活雞、蔬菜等基本生活品的供應,也絕大多數來自於內地,供應港澳食品的合格率一直保持在較高水平。內地成為香港、澳門居民基本生活用品供應的穩定後方。(二)支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對風險和挑戰。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並迅速蔓延,港元受到國際投機勢力狙擊,香港金融市場動盪,與美元掛鉤的聯繫匯率制度遭受衝擊,金融體系的穩定受到嚴重威脅。中央政府為此鄭重宣佈,將不惜一切代價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堅決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維護聯繫匯率制度,堅持人民幣不貶值。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果斷措施,維護了金融和社會的穩定。2003年上半年,“非典”疫情肆虐香港、澳門,不僅危及港澳同胞的生命健康,而且使尚未完全擺脫亞洲金融危機影響的香港、澳門經濟雪上加霜。中央政府及時伸出援助之手,在內地同樣急需抗疫醫藥物資的情況下,無償向香港、澳門提供大批抗疫藥品和器材。國家領導人親赴香港疫情重災區和醫院視察慰問。當年 6 月 29 日,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2003年 10月29日,中央政府又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兩項《安排》確定了港澳與內地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貿易投資便利化三個領域的開放措施和實施目標。隨後,又實施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個人遊”政策等。這些措施,為香港、澳門擺脫非典疫情衝擊、恢復經濟增長注入了“強心劑”。 2008年下半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中央政府高度關注香港受到的影響,當年12月即推出支持香港經濟金融穩定發展的14項政策措施,這些政策亦同時適用於澳門。此後,國家又先後宣佈了多項支持港澳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加強與內地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中央政府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請求,逐步擴大“個人遊”試點城市,目前已達 49個城市,覆蓋超過 3億人口。 2014年,內地訪港旅客 4,724 萬人次,比 1997 年增長 18.8 倍;訪澳門旅客達到 3,150 萬人次,其中內地訪澳遊客為2,100萬人次,成為支撐澳門旅遊業的最主要的客源。此外,國家支持香港、澳門開展個人人民幣業務、發行人民幣債券、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等,也奠定了香港、澳門的人民幣離岸市場的先發優勢。目前,香港已成為全球最大的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三)支持香港、澳門特區與內地加強相互交流合作。國家“十五”、“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鞏固和加強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十二五”規劃綱要首次將涉港澳內容單獨成章,並進一步明確香港在國家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強調國家支持香港鞏固提升競爭力、支持香港培育新興產業、深化內地與香港經濟合作。繼2003年簽署CEPA實施後,內地與香港、澳門陸續簽署和實施了十個補充協議。到 2014年,在貨物貿易方面,內地對原產於香港、澳門的產品全部實行零關稅;在服務貿易方面,共採取403項開放措施。按照世貿組織貿易分類標準,通過CEPA及其補充協議,內地對香港服務貿易開放的部門達到149個,涉及目前服務貿易部門總數的93.1%,這是目前內地商簽的開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
167港澳《基本法》與馬克思主義發展觀協議。CEPA及其補充協議的實施,有力消除了香港、澳門與內地在貿易、投資等方面的制度性障礙,深化了港澳與內地經貿關係,拓寬了港澳與內地合作領域,實現了港澳與內地互利共贏。為促進香港、澳門特區與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是與廣東省的區域合作,港澳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先後批准設立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批准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 - 2020 年)》、《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批准廣東省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為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創造了重要條件。綜上所述,香港、澳門回歸後的“一國兩制”實踐過程,是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的過程,也是堅持馬克思主義發展觀,促進香港和澳門經濟持續發展、社會全面進步的過程。實踐證明,發展是實現香港和澳門順利回歸的制度保證,也是解決香港和澳門社會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促進香港和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有效手段。當然,在“一國兩制”的實踐中,特別是在對《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理解上,也存在着對“一國兩制”確保國家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比較注意,而對實行“一國兩制”、促進特別行政區的長期穩定發展研究不足的問題,存在着對《基本法》有關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政治性事務與經濟事務的關係研究不足,尤其對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管理的經濟事務的系統性缺乏全面研究把握的問題。因此,有必要通過對貫穿於兩部《基本法》中的馬克思主義發展觀的研究,深入揭示“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規定的深刻內涵,增強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自覺性,確保在“一國兩制”實踐中,始終抓住“發展”這個主題不放鬆,切實落實好“一國兩制”的宗旨與規定。[ 責任編輯 田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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