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澳門研究24第49期《澳門基本法》時是特意為澳門留下空間,讓澳門對此自行充實,以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第二,澳門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而且《澳門基本法》第23條亦明確地賦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義務對此進行立法,此亦為體現《澳門基本法》給予澳人“高度自治”的方針。然而,制定出來的法律是“良法”還是“惡法”,如對於有關罪狀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以及何謂“宣戰”、“發動戰爭”、“隱匿叛國”等的定義,這些均須由澳門透過法律進行妥善處理。第三,基於法律是一個獲強制保護的社會行為規範,國家一方面強加和保護法律,另一方面為權利提供法律保障,並使公民權利具有實際的穩固性12,然而,《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維護公民基本權利及國家安全的必要措施。而且在罪刑法定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下“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及刑罰”,而刑法除了是透過法律預防犯罪外,也是透過法律對刑罰進行限制干涉,以避免公民毫無保護地受到國家任意及過分對待,這亦是體現法治地區的象徵。13然而,鑒於叛國、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顛覆國家及竊取國家機密的概念範圍難以明確界定,如當法律規定過於概括籠統,有些人對此十分擔心帶來不良影響,認為十分容易被濫用,限制市民發表言論自由權利,生活方式也可能被迫改變。如香港對《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亦受到歐洲議會、美國國務院、英國總領事館、加拿大外交部、國際人權協會奧地利部分反對,認為這些是反自由、反人權、壓制異己的立法14,恐怕“罪刑”成為政府用來壓榨公民權利的“武器”。但是,這些正與其立法原意及目的相反,因其立法理據是為了遏止叛國、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顛覆國家及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發生,有助於國際人權公約的進一步實施,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及國家安全。難道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41–176條為曾規定“妨害國家安全罪”和“侮辱葡萄牙共和國象徵”罪狀、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9條規定當時的立法是反自由、反人權、壓制異己的立法嗎?我們現為身處社會法治國家時期,受到憲法最高性原則、基本權利尊重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比例原則)、法院保護原則等法律原則保障,而且法律目的也是為了社會維持安定及發展而存在,亦即透過這種“武器”來保障公民自由及人權。五、結論綜上所述,基於法律本地化是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措施,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須要在維護居民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等基本人權自由下,尤其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法律保障前提下15,結合澳門社會、環境、經濟的特殊情況,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填補澳門現行法律制度就有關方面犯罪規定存在的漏洞,以法律來保障自由,並且體現《澳門基本法》中“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精神。註釋:1 米健:《澳門法律》(第 1 版),澳門: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199 4 年,第 13 頁。基於該文獻成立於1994 年,本文認為現在澳門法律本地化並不單對過去葡萄牙法律在澳門過渡適用及中文化問題,而更主要的是強調立法本地化,亦即重於立法程序、法律執法及法律教育及推廣等方面。2 何超明:《法制發展的憲制保障》,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網站, h t tp : / /ww w. mp .g ov . mo / i n t / 20 01 -1 0 -17m.htm , 2001 年 10 月 17 日。3 張虎:《澳門“法律本地化”之研究》,載於《中國大陸研究》,第41卷,第11期,1998年,第69–86頁。4 Agusto Garcia , Reper tór io do Di re i to de Macau (Macau:Universidade de Macau – Centro de Estudos Jurídicos daFaculdade de Direito, 2007), p. 215.5 叛國罪一般是指該人對其所屬的國家不忠誠、違背其效忠宣言或誠心與其國家的敵人合作。在法律詞典Oran’s Dict iona ry of the Law(1983 年)對叛國的定義是:“一個公民協助外國政府推翻或嚴重侵害他所屬的國家,或慫恿外國對他所屬的國家宣戰。”分裂國家罪是指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國家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抗拒政府對該部分地方行使主權。煽動叛亂罪是指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的行為。顛覆罪是指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脅迫、推翻、廢除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行為。竊取國家機密罪未經授權披露及損害性披露涉及保安及情報、防務、國際關係、及犯罪和刑事調查等受保護資料的行為。6 現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均在憲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中規定有關罪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1–5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02–113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的叛國、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等、《美國憲法》第 3 條(叛國為“背叛美國,僅包括與合眾國或其州進行戰爭,或依附、幫助及慰藉合
25《澳門研究》第49期2008. 12眾國之敵人。無論何人,非經該案證人兩人證明或經其本人在公開法庭自首,不受叛國罪判決。(Treason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shal l consist only in levying waragainst them, or in adhering to their enemies, giving them aidand comfort. No person shall be convicted of treason unlesson the test imony of two witnesses to the same overt act, oron confession in open court.)國會有宣告處罰叛國罪之權,但公權之剝奪,不牽累犯罪者之後人,其財產之沒收,亦僅能於其生前為之。(The congress wi ll havepower to declare the punishment of treason, but no attainderof treason shall work corruption of blood, or forfeiture exceptduring the life of the person attainted.)”、及英國 1351 年的《叛國罪法令》(Treason Act)等等。7 見澳門《刑法典》第 297–310 條。8 J. Baptista Machado 著,黃清薇、杜慧芳譯:《法律及正當論題導論》( I n t r o d u ç ã o a o D i r e i t o a o D i s c u r s oL e g i t i m a d o r),澳門: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法學院, 1998 年,第 146–155 頁。9 駱偉建:《澳門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講義》, 2001 年 5月 1 日初稿。1 0 楊允中:《澳門基本法釋要》(修訂版),澳門︰澳門法務局, 2003 年,第 59–61 頁。1 1 同註 8 ,第 71 頁。1 2 João Castro Mendes 著,黃顯輝譯:《法律研究概述》(Introdução ao Estudo do Direi to),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基金會, 1998 年,第 3 5 頁。1 3 克勞斯‧羅克辛著,王世洲譯:《德國刑法學總論》(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 0 0 5 年,第 77 – 8 0頁。1 4 蘇鑰機︰《香港報章如何處理“廿二條”立法的新聞》,載於“香港電台──傳媒透視”網站, h t t p : / /www.rthk.org.hk/mediad igest/20030115_76_59429.html ,2003 年 1 月 15 日。1 5 按照第 15/2001 號行政長官公告及第 16/2001 號行政長官公告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