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澳門基本法》框架下的環境保護立法王思遠 *一、 前 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將近7年,澳門地區翻天覆地的發展和變化卻是令世人矚目。然而,在整個世界來看,人類正在經歷着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由資源經濟向科技經濟、由非持續性發展向可持續性發展的“三重轉變”,這種劇烈變革的時代背景必然要對世界各國及地區的科技立法產生重大影響。而能源的搶奪,也成為世界政局不穩定的一個主要原因。個人認為,如何解決能源的利用,對於澳門地區的經濟穩定發展和環境質量的保持,有着密切的關 係 。在澳門回歸近7年間,在內地穩定的政治經濟環境的支撐下,澳門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國民生產總值由1 999年的51 0.21 4億澳門元上升到2004年的800.89億澳門元,升幅高達56.97%;由回歸前連續4年的負增長轉變為回歸後連續5年的正增長。1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 自 治的 方 針, 嚴 格 按照 特 別行 政 區基 本 法 辦事,加強和推動內地同港澳在經貿、科教、文化 、衛生、體育等領域的交流和合作,繼續實施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的經貿關係安排,加強內地和港澳在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等 方 面的 合 作。 支 援 香港 發 展金 融 、航 運 、 旅遊、資訊等服務業,保持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等中心的地位。支援澳門發展旅遊等服務業,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在這樣一個情形下,我們有必要對制約澳門發展的瓶頸進行一下分析。二 、 當 今 世 界 環 境 主 要 問 題 及 科 技 立法 理 論 的 發 展現代科技迅速的發展,給人類帶來的是一種物質的享受,人類在享受高科技帶來的現代文明之後,卻發 現需 要 面臨 高 科技 帶 來的 種 種環 境 問題 : 酸雨、臭氧層破壞、温室效應及各種環境污染事故,如核泄露事故、農藥污染事故等。視其原因,則主要是在隨着人類科技的發展和社會進步過程中帶來的破 壞。 儘 管發 展與 破 壞還 沒有 成 為嚴 重的 對 立面, 但這 種 破壞 會 令我 們 人類 處 於十 分 被動 的 境地:如果這種情況得不到有效的調控,人類將會面臨一場“災難性的毁滅”。當人類在開始認識到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性時,才開始審視自己的行為。目前,各國現行的科技法具有濃厚的經濟至上色彩,其立法傾向在與激勵技術的發明和應用以最大限度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從而忽視了生態效益和能源的浪費,致使科學技術的濫用,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換句話説,就是現行科技法的這一嚴重弊端,強化了人類對自然資源的掠奪與消耗,成為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的重要原因之 一 。*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學生控制論的創始者維納説過:“技術的發展具有為善和作惡的兩重性。”2而著名科學家愛因斯坦也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科學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怎樣用它,究竟是給人類帶來幸福,還是災難,全取決於人自己,而不取決於工具。”3可見,科學技術
  • 本身並沒有過錯,關鍵在於如何正確引導,使之無害於環境而造福人類。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人類的這種行為所產生的危機,確立了以可持續發展思想為方向,以法律生態化的理念物件性科技法理論予以調整,圍繞這一新理念確立了:“生態安全原則”、“審慎選擇原則”、“推廣生態技術原則”、“造福人類原則”等基本原則,使之符合當今環境時代 的 要 求 。三、 澳門 環 境與 科技 立 法現 狀及 當 前環境主 要問 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1 1 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實行環境保護。”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將依照澳門本地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實行對環境的保護。而目前,澳門環境保護的大部分法律法規延用了回歸前的法律法令,譬如:《澳門環境綱要法》(1 991 年頒佈)、《澳門地區水域公有權制度》(1 986年頒佈)、《澳門供排水規章》(1 996年頒佈)、《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法令》(1 997年頒佈)、《確定無鉛汽油之特徵並定出條件,規定自1 995年 1 月 1 日起可用無鉛汽油之汽車方可進口及註冊》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令,而在1 999年 1 2月20日澳門回歸之後頒佈的法律法規則寥 寥 無幾 , 尤其 是 以 法律 形 式頒 佈 的則 幾 乎 沒有 。同樣《澳門基本法》第1 24條第1 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依法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從此法條與前述的第1 1 9條相比有着明顯的區別,就是“依法實行環境保護”與“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説明了澳門在回歸前是沒有科技立法的。澳門的科技立法是在2000年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澳門科學技術綱要法》(以下簡稱《綱要法》),這也是筆者目前為止唯一能找到的澳門關於科技方面立法的法律。從目前該法的1 1 條內容來看,表明澳門特區政府正開始逐漸開始重視澳門地區的科技發展。但是僅僅依靠這部《綱要法》顯然是不夠的,只能夠説,這部《綱要法》是對澳門科技的發展方向作出了一個導向,即該法第3條所列立法目的之內容,其中該條第7項明確指出了“加強環境與生態之保護”的立法指導。從該項可以清楚地看出,澳門特區政府希望將科技與環境保護相結合,力圖把澳門建設成為令人們居住生活舒適和安全的目標為努力方向。當前,澳門環境主要問題主要有機動車發動機的噪音、尾氣的排放、水質問題(鹹潮日益嚴重)以及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與保護上。隨着澳門回歸後經濟的復蘇,2004年入境遊客更是達1 6,672,556人次,增40.30%,澳門總體經濟得到了“井噴”式的增長。在總面積為27.5平方公里,人口為46.5萬的地區,帶來的環境壓力是可想而知的。能源與環境的關係密不可分,人類活動對環境造成的主要負面影響往往直接或間接地與能源的生產和消耗有關,如交通運輸 、工 業 製造 或 其他 經 濟活 動 等都 必 須依 賴 能源,同時亦對環境構成了一定程度的壓力。澳門主要依靠燃燒進口燃料的方式來滿足其能源需求。本身並沒有可供開發作能源的礦藏,亦缺乏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條件。尤其是澳門的發電對能源的需求更是強烈,2003年發電設備容量中以重油為燃料的發電容量為305兆瓦,柴油為1 83兆瓦,儘管2004年因路環新電廠投入運作使以柴油作為燃料的發電容量有所增加,但本澳的電力生產仍以消耗含硫量較高的重油為主。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外來遊客帶給澳門相當大的環境壓力下,又沒有對能源合理的利用和使用,給澳門居民帶來的生活影響不可小視 。四、解決澳 門環境壓力 的對策與展 望國家主席胡錦濤同志曾指出,“實現和諧社會,建設美好社會,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也是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馬克思主義政黨不懈追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並指出,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其中,胡主席對於“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解釋是“就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然而,通過前述澳門的環境壓力,對於澳門地區人們與自然的和諧不免感到一絲的擔憂。雖然到目前為止,澳門的環境問題並沒有像內地那樣突出,但是如果繼續以此發展下去,環境問題爆發的隱患將愈演愈烈,一旦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那帶給澳門的損失將是巨大的。
  • 個人認為,要想預防及解決上述有可能造成的環境問題。其中有力的措施應該是將澳門的環境立法擺上議程,而僅僅依靠目前的環境保護方面行政法規、法令是遠遠不夠的。這些法律效力比較低,法規法令無法對人們的行為造成足夠的威懾力,同時這些法規法令也不完全適應解決當前國際及澳門環境問題的形勢。本人主張把這些法規法令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使之能夠好的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就是加強科技立法,以此來適應國際上的發展潮流的趨勢。尤其是近年來,全世界出現了能 源 危機 , 世界 各 國 為了 掠 奪能 源 不惜 大 打 出手,對於世界局部地區的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所以要使澳門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由資源經濟向科技經濟、由非持續性發展向可持續性發展的“三重轉變”。令人可喜的是,從《澳門科學技術綱要法》中我們看到澳門正在逐步地進行科技為環境服務的立法導向,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時間裏澳門將會頒佈更多有關科技的法律法規,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尤其應當鼓勵發展“綠色”能源來取代 目 前的 不 可再 生 能 源及 對 環境 污 染嚴 重 的 能源,真正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同時,在現今由於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和開發能力的有限,對“綠色”能源還在大量推廣的情況下,澳門政府應該加強公共交通的發展,畢竟在總面積為27.5平方公里的澳門這麼狹小的空間內,若是大量的私人交通工具的出現不僅是對整個澳門道路正常運作產生壓力,亦對能源的消耗、大量尾氣的排放造成的污染產生更多的環境問題。五、 結 論科技法不僅擔負着調整科技領域內社會關係的任務, 而 且 通 過 調整 這 些 社 會 關 係, 協 調 着 人 與 自然、人與生態環境、人與科技發展的關係。但由於科技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在不斷造福於人類的同時又會因為誤用、非道德使用、甚至是反人類使用,又將引起不可逆轉的災難性後果。因此,利用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手段對科技成果的應用實行強有力的 監 控 , 通過 調 整 社 會關 係 , 進 而協 調 人 與 自然、生態環境的關係,協調人與科技發展的關係,呼喚科技與人文精神的結合,增進人類的幸福與快樂,就是十分必要的了。澳門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系,正所謂“船小好掉頭”。在發現自身的環境問題的時候能夠在短時間內轉變自身的不利因素,克服因環境問題所帶來的經濟發展的瓶頸,這是完全做得到的,利用科技的武器來使澳門的明天更加輝煌。註 釋 :1 陳廣漢、曹正清:《澳門經濟發展與深化區域經貿合作》,載於“基本法: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學術研討會上。2 羅伯特·維納:《一個科學家的反叛》,載於《大西洋月刊》(The At l anti c Month l y),1947年,第46期。3 轉引自張明旺:《環境危機中的技術關轉換》,載於《環境導報》,1 998年,第5期。參 考 書 目 :1.《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計劃的建議》。2.蔡守秋主編:《環境資源法敎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3.陳泉生等著:《環境法學基本理論》,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4年。4.黃明健:《環境法制度論》,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 4年 。5.汪勁:《環境法的理念與價値追求一環境立法目的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楊允中:《論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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