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只有把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並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能使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建立在正確的原則之上。正如英國哲學家J.洛克所指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美國政論家T.潘恩也説:“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8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法制有時也與“法治”一詞通用。 (二)法治(Rule of Law,Rule by law) 特指“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法。”9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治國家。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一書中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0西方啟蒙思想家洛克、盧梭等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牛津法律大辭典》指出:法治是“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是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機構都要服從於某些原則。這些原則一般被看作是表達了法律的各種特性,如正義的基本原則、道德原則、公平和合理訴訟程序的觀念,它含有對人的至高無上的價值觀念和尊嚴的尊重。”11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內容主要應包括:對行政權的限制;反對濫用行政權力的保護措施;獲得法律的忠吿,幫助和保護無所不在的平等的機會;對個人和團體各種權利和自由的正當保護;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跨國家的和國際的社會中,法治指對不同社會的不同傳統、願望和要求的承認,以及發展協調權利要求,解決爭端和衝突,消除暴力的方法。它所強調的不僅是政府要維護和執行法律及秩序,而且政府本身也要服從法律制度,而不能置法律於不顧或熱衷於重新制定適應本身利益的法律法規。總之,現代社會法治強調法律與社會的互動,個人與社會的和諧,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