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術顧問(以 姓 氏 筆 畫 爲 序)編 委 會澳 門 大 學 校 內 執 行 編 委 會:委 員( 以 筆 畫 爲 序 )主編: 副主編:安東尼•吉登斯朱利安杜維明吳志良袁行霈劉夢溪約斯•德•穆爾王奇生仲偉民吳重慶何包鋼周曉虹周 憲洪朝輝張 法趙穗生王 笛張 穎王慶節李 軍 於興中田衛平朱壽桐李紅岩卓新平林少陽郝雨凡徐 勇張隆溪薛 瀾徐建華翟小波張 月 楊毅柏林少陽主 任: 於興中(劍橋大學)(巴黎第七大學)(哈佛/北京大學)(澳門基金會)(北京大學)(中國藝術研究院)(伊拉斯謨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山大學)(迪肯大學)(南京大學)(南京大學)(福坦莫大學)(四川大學)(丹佛大學)(本刊榮退前主編)(澳門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澳門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深圳)〕(華中師範大學)(香港城市大學)(清華大學)(澳門大學)(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林少陽 馬慶洲
  • The Nature of Vietnam’s Offshore Islands and “Huangsha Niujiao”: Centering on the “Great Southern Unified Map”越南近岸島嶼與 “黃沙牛角” 的性質——以『大南一統全圖』為中心552許盤清 顧躍挺 曹樹基Panqing XU, Yueting GU, Shuji CAO區 域 國 別 研 究Area StudiesSemantic Changes of the Concept of Yingyang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 Chinese Intellectual HistoryThe Multilayer Structure of the Meaning of Ren in the Analects and its Significance in Early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Diplomatic Negotiations and the Japanese Factor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ese Settlements in Korea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The “Lying Flat” Phenomenon Among Outsourced Police Employees in China: A Marketization PerspectiveOn the Incomprehensivenes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Unregulated Matters of the UNCLOS思想史視域下 “營養” 概念在現代中國的語義變遷 『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 晚清朝鮮華商租界建立的外交交涉與日本因素警務外包人員 “躺平” 現象: 一個市場化的視角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不完備性研究 ——基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分析 518531567596581劉超 佐藤將之王奕斐胡啟譜 徐建華李任遠Chao LIUMasayuki SATOYifei WANG Qipu HU, Jianhua XU Renyuan LI東 西 之 間Between East and West法 與 社 會Law and Society問 題 論 爭Debate on Current Issues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目錄4th Issue 2024Contents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 〔敬告﹕ (1 )『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第四期頁碼接續第三期。(2)微信公眾號:澳大人文社科。 ( 3 ) 本刊亦為開放獲取 [OpenAccess] 期刊,下載網址為:https://ias.um.edu.mo/scq〕The Evolution of a River–Sea Defense Policy during the Shunzhi Reign of the Qing DynastyInternational Cold War and the Initial Development of Zhanjiang New Port: 1952–1960Reactions to Lenin's Death in China 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演變研究國際冷戰與湛江新港的初步開發: 1952-1960年列寧逝世在中國的反響 610652624李新貴姚昱譚徐鋒漢 語 文 學 研 究Studies of Literature in Chinese會 議 綜 述Conference Summary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Bittersweet Illusion: The Garden World of Wang Shizhen Modern Sino-Western Legal Interaction and Macao Society: Summary of the 2024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Western Legal Doctrine Association苦樂幻化: 王世貞的園林世界探析 近代中西法律交流與澳門社會——2024年全國西方法律思想史年會綜述663676趙厚均唐銘澤Houjun ZHAOMingze TANGXingui LIYu YAOXufeng TAN中 國 歷 史 文 化 論 壇Forum on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The Buddhist Ordination Ceremony: A Case Study of Baohuashan Monastery in Jiangsu Province (1949–1957) 佛教傳戒問題研究 ——以江蘇寶華山為中心 ( 1949-1957) 640劉瓊Qiong LIU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目錄4th Issue 2024Contents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 518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4 (Dec 2024) , 518-53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Between East and West東西之間Semantic Changes of the Concept of Yingyang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 Chinese Intellectual HistoryChao LIUAbstract: Placing yingyang, the Chinese counterpart of “nutrition,” in the developmental trajectory of modern China’s social ethos, this article examines its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a series of significant cultural events, such as the eastward spread of Western learnings, the New Culture Movement, the dissemination of Socialist ideas, the arousal of national consciousness, and the provincialization of Marxism. On this basis, the article intends to investigate yingyang’s semantic changes throughout history. It turns out that since the initial introduction of yingyang into China, it has undergone a continuous process of spiritualization and localization, evolving from a scientific term to a standard of cultural value, and then to a discursive tool adopted by CCP’s official ideology. Although this transformation process took place over 50 years, it featured multiplicity, autonomy, and integrity in general. The concept of yingyang, as a consequence, possessed a dual-reflection structure that glorified the spiritual property of the nation and the people while denouncing imperialism and capitalism, and thus constituted an echo of the political reality. Keywords: Yingyang, Spirituality, Historical semiosis, Modern Chinese intellectual history, National form of art and literatureAuthor: Chao LIU earned his PhD degree in comparative literature from the University of Colorado, Boulder in 2014. He is now professor of cultural studies at the School of Liberal Arts and the Xue-heng Institute, Nanjing University. His research interests include the cultural exchange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throughout history and world intellectual history in modern times. He has published over 40 peer-reviewed articles and 3 monographs in recent years.
  • 51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518~53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東西之間思想史視域下 “營養” 概念在現代中國的語義變遷劉超[摘 要] 本文將“營養”概念置於中國現代社會思潮的演進脈絡中,考察其與西學東漸、新文化運動、左翼思想的傳播、民族意識的覺醒,以及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等一系列重要文化事件間的密切聯繫,從而對其歷史語義的變化軌跡加以全方位梳理。本文認為,自晚清時期“營養”被引入中國以來,其思想內涵一直在經歷著“精神化”與“本土化”改造,從一開始的科學術語發展為文化價值觀念,再到官方意識形態的重要話語資源。這一過程雖歷經半個多世紀的時間,卻呈現出開放性、自主性、有機性的總體特徵。在此過程中,“營養”概念以隱喻和轉喻的方式擁有了正反兩面的雙重指涉,分別代表了對民族的、大眾的精神屬性的頌揚以及對帝國主義、資本主義的諷刺和批判,與現實政治之間形成了有趣的呼應。[關鍵詞] 營養 精神性 歷史衍義 中國現代思想史 民族形式[作者簡介] 劉超,美國科羅拉多大學博爾德分校比較文學專業博士,現為南京大學文學院暨學衡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近現代中外文化關係與社會思想史。近年來,在國內外知名學術刊物發表論文40餘篇,出版中英文專著3部。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2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1938年4月28日,毛澤東來到剛剛成立不久的魯迅藝術學院,對全體師生發表講話,進一步明確了“民族解放的大時代”下“新民主主義的文學藝術事業”的指導原則。在講話中,毛將文藝創作比作“做飯菜吃”,提出藝術作品要“既有營養,又有好的味道”;對何謂營養,他進一步解釋道:“要注重營養,也就是要有好的內容,要適合時代的要求,大眾的要求。”a由此,“營養”作為超越生理學範疇,與文學、藝術、道德、宗教等精神性存在相關聯的抽象概念,得以正式進入官方話語體系,被賦予了時代性、大眾性、進步性的思想內涵,並在意識形態生產與傳播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政治隱喻功能。然而,回到原初的歷史語境之下,“營養”這個晚近才輸入中國的舶來品,是如何一步步被知識階層及普通民眾所接受,又是如何通過符號衍義的方式從一個科學概念轉化為一個社會文化概念的呢?在智識領域,哪些東西被當成是有“營養”的,哪些又被視作是對“營養”有害的呢?儘管這一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現代概念全球本土化(Glocalization)的內在邏輯,卻往往為先行研究所忽視。與此前研究者們多從科技史角度入手,聚焦於營養知識的普及與營養保障體系的建立b不同,本文關注的重心則是“營養”一詞在中國社會不斷被抽象化乃至意識形態化的總體脈絡。就像皮爾斯所說的那樣,“只有被解釋成符號,才是符號”c,正是特定歷史場域對於符合當下需要的“待在”(becoming)意義的一次次召喚,才使得“營養”成為近現代中國含義最為複雜、應用最為廣泛的語詞概念之一,並因而能夠揭示大變革背景下時代發展的思想軌跡。一 中西雜糅:作為現代科學術語的“營養”在中國的確立與傳播在中國古代典籍中,尤其是歷代醫書當中,“營”“養”聯用、組成詞語的例子屢見不鮮,但意思卻同今日“營養”作為動詞表示“吸取養料以維持生命”及作為名詞表示“養料”或“有助於發展的滋養物”的用法存在著較大差異。“營”指的是『黃帝內經』所說的“泌其津液,注之於脈,化以為血,以榮四末,內注五臟六府,以應刻數焉”d的“營氣”。“營氣”被認為來源於五穀,經腸胃吸收後,隨血液循環,為人體提供滋養,這一過程就是“營養”。顯然,上述認識已經具備了樸素的科學觀念,雖未能對相關生理機制做出精確的描述,卻構成了銜接其現代對應概念的語義基礎。由此生發,在社會經濟層面,“營養”又可以用來指代生計、營生,並常常同孝敬父母聯繫在一起,帶有一定的褒義色彩。e而“營養”在漢語中成為一個生理學專業術語,並與西文裡的“nutrition”“nutrient”或“nährstoffe”相互錨定,則要歸功於20世紀初的留日知識分子。在此之前,儘管羅存德於1866年至1869年編纂的『英華詞典』便已列出了“Alimentary”這一同“營養”意思相近的詞條,還將其解釋為“having the quality of nourishing”,可對應的中文翻譯卻是“補身之物”“養身之物”。f同樣,之後由傅蘭雅與欒學謙合作翻譯、被譽為“中國近代生化學或營養學啟蒙著作”的『化學衛生論』雖然詳細說明了各類食物的化學成分和營養價值,並嘗試以科學的方法來解讀新陳代謝等生命現象,但其大量使用的也是“滋養”,而非“營養”。g直到1903年,在日留學的蔣智由才以“觀雲”為筆名,在其擔任編輯的『新民叢報』上發表「華年閣雜談」一文,用a 毛澤東:「在魯迅藝術學院的講話」,『毛澤東全集』第12卷(香港:潤東出版社,2013),第139-140頁。b 如鄭集的「現代中國營養學(1920-1953)史料」、顧景范的「我國現代營養學早期發展史」、季鴻崑的「丁福保和中國近代營養衛生科學」、陳加晉的「動物營養學在近代中國的傳播」、王公的「抗戰時期營養保障體系的創建與中國營養學的建制化研究」等論著,所展開的都是科技史層面的考察。c Charles Peirce, Collected Papers, Vol. 2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1-1958), p. 308.d 譚一松、何文彬主編:『靈樞經』(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1998),第318-319頁。e 如「彪君墓志銘」裡就曾提及“既而連遭大父母喪,竭力營養,不汲汲求進。獲薦之日,年逾四十,益念親老,不復求仕”。見胡宏:『五峰集』卷三,清陸香圃三間草堂鈔本,第36頁。f Wilhelm Lobscheid, 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 with the Punti and Mandarin Pronunciation (Hong Kong: The Daily press office, 1866-1869), p. 44. g [英]真司騰:『化學衛生論·卷一』(上海:上海格致書室,1890),傅蘭雅口譯,第38頁。
  • 劉超:思想史視域下 “營養” 概念在現代中國的語義變遷52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營養吸收系”稱呼人體的消化系統,與“循環器”即循環系統相並列,把二者視作決定個體生理及心理性狀的重要器官。a這樣的論述,無疑以近代生物學理論體系為基礎,和仍處於“原始綜合狀態”下的舊式營養觀截然不同。蔣的用法很有可能是對當時日本社會通用譯名的一種仿效。實際上,自杉田玄白在『和蘭醫事問答』中率先以“えいよう”指稱科學化的“營養”概念始,到明治中後期,這一詞語已然隨著教科書的發行與營養知識的普及而廣為流傳b,身處日本的中國知識人受其影響,採用同樣的譯法,並不足為奇。稍後,同為留日學生的汪榮寶與葉瀾在1906年編纂中國近代最早的“新術語工具書”『新爾雅』的時候,雖未將“營養”單列為詞條,卻沿用了“營養”一詞,對血液的形成機理進行闡釋:“人體及高等動物,營養身體組織之貴要流動液曰血液。合血清纖維素為血漿,亦謂之血液的成形原質。”c由於留日學生在晚清社會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和話語權力,“營養”及其相關學說也被他們一併引入國內,以講授新學的名義,多次出現在『四川學報』等官辦刊物上,開始為各界人士所熟知。d1909年,嚴復在其編訂的『中外名詞對照表』中正式把“Alimentation”譯為“營養”,並得到學部的檢核審定e,至此,“營養”作為標準譯名的官方地位得以確立。此後,直至1919年“五四運動”全面爆發,在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裡,以『申報』『大公報』『婦女雜誌』等知名報刊為平臺,大量涉及營養學知識的介紹性文章得以見諸紙面,但人們對於“營養”的基本認識大多仍停留在衛生保健的範疇,“營養”飲食,特別是母乳餵養,被認為是促進嬰幼兒成長發育及婦女產後恢復的關鍵。f在此過程中,以丁福保為代表的中醫師們扮演著積極倡導者的重要角色,他們從傳統醫學“脾胃為後天之本”g這一思想出發,強調消化吸收對個人健康的決定性作用,而把所謂“營養障害”視為各類身體及精神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此基礎之上,他們不僅主張調和“營衛之道”與新陳代謝理論,試圖借助營養化學知識來辨證論治,還熱衷於採取中西醫結合的辦法對人體消化功能進行調理,以達到健胃消食、強壯筋骨的目的。h他們這種中西雜糅、帶有鮮明折中色彩的營養理念雖然始終未能得到主流意識形態所支持的科學世界觀的接納和認可,卻對民間社會產生了持續而深遠的影響,成為普通市民階層的一種常規生存策略,並為“營養”概念的進一步引申和衍義埋下了伏筆。幾乎與此同時,“營養”所蘊含的生物有機體假設也啟發了梁啟超等本土思想家,促使他們把國家看做生命的最高形式,而把構成其能動要素的國民視為一個有機的整體,進而以一種轉喻的方式,將個體的“營養”活動導向國家對物質資源的需求和爭奪,以此證明推行“國家主義”的正當性與必要性。正如梁啟超在「世界大勢及中國前途」一文中所論述的那樣,古代之國家為一人或若干人之所有物,“今世之國家,則為獨立之一人格”;隨著國家日臻“成熟”,“內部藉善良法規之維繫,秩序嚴整”,“休養生息”之餘,則“人口日滋”,“又教育整備,而民之智力日以富焉,機械利用,而民之資力日以溢焉”,不斷增加的人口和不斷增強的欲望必然超出“所以營養之土地”所能承受的極限,於是只能“求尾閭於外”,即“舉他國民所資以營養者,奪之以自營養而已”。i通過這一生命成長與國家發展、個人生存與國際競爭間的聯繫和類比,梁啟超所要宣揚的是社會達爾文主義視域下中國內部的社會整合與協同進化,而“營養”則是將“群”“我”聯結在一起、使華夏舊邦重獲生機的關鍵。對於梁而言,達成上述目標的前a 觀雲:「華年閣雜談:營養質之人」,『新民叢報』(1903彙編):1012。b 並松信久:「栄養学の形成と佐伯矩」,『京都産業大学論集:社会科学系列』34(2017):30。c 沈國威編著:『新爾雅』(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第171頁。d 見「論說:新學名詞」,『四川學報』9(1905):3。e Karl Hemeling,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the Standrd Chinese Spoken Language and Handbook for Translators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916), p. 37.f 見瞿姚英乃:「小兒營養法」,『婦女時報』15(1914):24。g 李延罡:『脈訣匯辨·沖陽、太溪二脈論』(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63),第16頁。h 見丁福保:「學校病一夕談(續)」,『大公報(天津)』1911-07-04,第15版。i 梁啟超:「世界大勢及中國前途」,『飲冰室合集·文集』第7冊(上海:中華書局,1936年),第3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22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提在於“無自相攖”“無爭奪相殺之禍”,使向外獲取“營養”成為全體國民的共同使命,而一旦國人,尤其是他們當中的“上流”階層,“不知團體之利害即己身之利害”,“賴國家以自營養”,a或是“盡刮國家膏髓”,“以資黨人之營養”,b則“國將不能以一朝自存於天壤”。在這裡,梁啟超有意識地區分了“營養”的兩種不同類型,一種是為自身或所在小團體竭力謀取財富、權力,為此不惜犧牲民眾的利益,另一種則是“個人生計”與“國民生計”的統一,即梁於1926年在清華國學研究院演講時所定義的“經濟”,在他看來,“經濟是社會的營養料,也是社會的一要素”,就如同“血脈”一般,對民族國家意義重大。c對前者之於後者的危害性,梁另一篇題為「矛盾之政治現象」的政論文以清末財政危機為教訓,做出了進一步的說明:文章痛陳清政府藉口“國中民窮財盡,乃謀獎實業以營養之”,卻將所需之巨額經費攤派在百姓頭上,結果所籌資本經過各級官員層層盤剝、中飽私囊,最終所剩無幾。由此,梁不禁感慨道:“循日以往,則實業廣興之日,斯即全國人盡為餓殍之時也。”d除了梁啟超之外,“營養”這一貶義用法也被同樣著眼于中國社會現實問題的新一代知識人所接受和仿效,並同社會主義學說結合起來,成為第一次、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批判資本主義、帝國主義的有力武器。二 “營養”概念的“精神化”及其人文主義底色如前所述,“營養”概念中國旅行的早期階段雖然呈現出顯著的中西雜糅的特質,即“營養”的現代知識內核與其傳統語境下“營衛”“生計”二義的深度融合,但在此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仍然是物質主義、科學主義、進化論這些由西方傳入的價值觀念,其致力宣揚的也是“保種”“合群”“救國”等社會革命主張。在這個意義上,“營養”語義的嬗變所傳達的內在訴求與“新文化運動”的宗旨並無二致,與其說“新文化運動”平地一聲驚雷,為中國人迎來了“德先生”和“賽先生”,毋寧說它是時代精神的縮影,是對晚清以降中國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總結。有趣的是,一方面,“五四運動”的爆發使廣大民眾,尤其是青年學生,對思想文化的關注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新青年』本身為例,群益書社時期,雜誌長期乏人問津,“不特沒有人來贊同,並且也還沒有人來反對”e,發行量一直不到1000冊,甚至在1917年下半年還遭遇過長達三個多月的停刊危機。然而到了1919年“五四運動”期間,銷量驟增至16000冊,由於僧多粥少,在很多學校,一份雜誌往往要供十幾甚至幾十個人傳閱。f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之下,知識階層針對“營養”問題的主要切入點也從物質領域轉移到了精神領域,不僅湧現了大量試圖統合“營養”之生理與心理機能的理論論述,還產生了各種從不同視角出發對何謂“有營養的”精神性事物所做出的定義和闡釋。另一方面,第一次世界大戰造成的巨大破壞以及巴黎和會上列強的醜惡嘴臉,促使中國人民從震驚中覺醒,開始反思並質疑西方現代物質主義、科學主義、工具主義世界觀的合理性,相反,在諸多“反現代”思潮的影響下,越來越多的中國知識分子轉而去擁抱道德、宗教、文學、藝術,“營養”概念的延伸也因此蒙上了濃厚的人文主義色彩,這一新的變化既昭示了前一個時代的逝去,又標誌著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全面展開。首先對“營養”機能的統合問題提出自身觀點的是文化史學者陳安仁。在他於1920年至1924年撰寫的一系列論文中,陳先是直陳人生“為世界之一分子,此一分子不能與世界相離”,二者均為所謂“自然大法所支配”,g從而揭櫫了“精神離不了物質”h的基本原則,緊接著又從人類a 梁啟超:「歐洲政治革進之原因」,『飲冰室合集·文集』第11冊,第44頁。b 梁啟超:「中國政黨政治之前途」,『梁任公文鈔·卷五』(上海:上海共和編譯局,1913),第82頁。c 見梁啟超:「文物專史總說」,『中國歷史研究法補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第178頁。d 梁啟超:「矛盾之政治現象」,『飲冰室政治論集』(上海:廣智書局,1910),第145頁。e 魯迅:「自序」,『呐喊』(上海:北新書局,1926),第Ⅷ頁。f 唐寶林:「陳獨秀與五四運動」,『教學與研究』8(1999):59。g 陳安仁:「探究世界之真相以解釋人生普遍的意義」,『人生問題』(上海:泰東圖書局,1929),第52頁。h 吳稚暉:『吳稚暉先生文粹·二』(上海:全民書局,1928),第78頁。
  • 劉超:思想史視域下 “營養” 概念在現代中國的語義變遷52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的生理需求出發,指出“衣食足而後禮義生”,如果“民食未解決”,則“人民之身體、精神弛緩孱弱”,必將產生諸多弊端,道德教化也將淪為“空談”;因此,陳斷言,“人類所有肉體精神,種種疾病與痛苦,多因幼年食物不足、營養不良之故,”a“營養”儼然成了一切問題的癥結所在。儘管陳安仁一開始貌似站在科學派的立場上,但他接下去的闡述卻突然轉向“生命意志論”,將“營養”活動置於叔本華式的“生命意識”的統攝和支配之下,以脫胎於“生命意識”的“求生、愛生、利生之欲”作為“吸收營養”的原動力,並由此確立了後者形而上的精神性本源。b這一跨越經驗論與先驗論兩級的折中態度既是“科玄論戰”前後中國知識界開放多元的話語生態的一種體現,也反映出“營養”概念集自然性、科學性、社會性、思想性於一身的複雜面相。陳安仁的部分論述被彼時正在法國修讀教育學碩士的周太玄所繼承。周沿用了西方中世紀經院哲學的分類,把靈魂分為植物靈魂、動物靈魂、人類理性的靈魂三種,由低到高排列,而與植物靈魂相對應的正是營養功能。在周看來,營養是生命產生的基本條件,只有在特定液體“營養充足”的情況下,才能形成細胞,再由“基本生命”發展為“群體的生命”;而各種心靈活動,只不過是“基本生命的一種附帶現象”。c相比較陳,持有“生物決定論”思想的周太玄刻意凸顯了生命的物質屬性,試圖用科學來解釋各種心理現象,並為此把營養拔擢到了萬物起源與靈魂肇始的位置上。儘管這樣的論斷大有林宰平所說的極端的“排他”傾向、“統一一切”的“野心”之嫌,d並在發表後遭到不小的非議,e卻為“營養”與精神領域內各類活動的聯結提供了進一步的正當性依據。針對周的這種科學主義“營養人生觀”,張東蓀和朱光潛分別從生命哲學和精神分析理論入手,做出了相應的反思與修正。和周一樣,張東蓀也引用了“三靈魂說”,並認為營養作用為植物靈魂、動物靈魂及人類靈魂所共有,但他始終拒絕用“營養”來概括人的本質特徵,相反,他提出,人類行為的最終的目的應當是“發展吾人所獨具的理性”,雖然營養作用、感覺作用的發達也很重要。但這種發達“須使其在理性之下以發達耳”,其發展並非“獨立的發展”,而是為理性掌控的“支配的發展”“調和的發展”。f也就是說,“營養”對於人而言,與思想意識密不可分,二者應該相互調和、協同演進。至於“營養”在人們心智展開的過程中具體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張借用了柏格森的“生命衝動”理念,進一步論述了“營養”的正反兩重功效:就正面來說,在“生命衝動”的引導下,人們會吸收超過“營養自身”所需的力,初時供身心成長,到了成年後有了餘裕,便“能自由散發”,產生“利他之情”,“使其篤于友愛,勇於任事,有犧牲精神,這都是由於精力滿溢而使然”;g就反面來說,“生命衝動”從起先只關注於“自己營養”到轉向“欲”,並“趨於對象”,在途中會存在“不少的執住(fixation)”,遭遇“不如意的境遇”,從而使精神“返身向內起來了,這時候便發生了想像”,由此上升到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h值得注意的是,張在這裡所說的“生命的衝動”,被他直接定義為“精神力”或“意識”,i有基於此,通過對人體生命活動及生長歷程的科學描述,張最終指向的乃是一種超出物質現實之上的心理機制,而“營養”也因深度參與其中而被賦予了更多的精神屬性。朱光潛對這一問題的思考與張東蓀大同小異,然而他的知識背景卻是精神分析學說自弗洛伊德至榮格的理論進展。他一方面從弗洛伊德那裡吸收了“來比多”(Libido)、“性欲”這些核心概念,另一方a 陳安仁:「道德與人生」,『人生問題』,第283頁。b 見陳安仁:「生命演進與人生概念」,『人生問題』,第403-404頁。c 周太玄:「宗教與人類的將來」,『少年中國』3-1(1921):31。d 林宰平:「讀丁在君先生的『玄學與科學』」,『時事新報·學燈』1923-06-05,第1版。e 羅章龍:「五四運動和北京大學馬克思學說研究會」,『從辛亥革命到北伐戰爭』(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第463頁。f 張東蓀:『道德哲學』(上海:中華書局,1931),第455-456頁。g 張東蓀:『道德哲學』,第401頁。h 張東蓀:「瓊格的三大貢獻」,『精神分析學ABC』(上海:世界書局,1929),第54頁。i 張東蓀:「瓊格的學說」,『精神分析學ABC』,第46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24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面又反對弗洛伊德的性欲中心主義觀,並把“來比多”分為“營養”“求偶”“適應環境”這三個組成部分,置於個體成長與社會進步的鏈條中:個體為了保存自身,“所以發出種種活動去求營養”,為了保存種族,“所以發出種種活動去求配偶”,而隨著文化的進步,為了“適應社會環境”,所以要從事“道德、宗教、文藝種種較高尚的活動”;a社會“文明日進,生活日繁”,也要求人們“把‘來比多’的潛力畫撥若干出來以應付性慾以外的需要”。b通過這樣的方式,朱光潛正式確立了“營養”這一“普遍生命力”的初級表現形式與其高級形態,即宗教、道德、文藝間的同質關係,“營養”通往文化道路上的障礙就此得以在學理層面被清除,後者儼然成了前者自然演化的必然結果。在朱的基礎上,“珞珈三女傑”之一的袁昌英更是設想了一種循環往復的閉環結構,藉以類比“自然所經過的程式”:由物質進至生命,由生命進至精神,由精神又消失於物質中,而後捲土重來,以待生機。在此意義上,不但“營養”可以發展為“精神”,“精神”也終將歸於沉寂,化作新生事物的“營養”。到了1930年代,隨著唯物辯證法的傳播和推廣,“物質”與“精神”“自然”與“社會”不再被視作是相互對立的兩極,彼此之間存在著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相反,在那些受到馬克思主義思想影響的知識分子看來,二者時刻處在一種相輔相成、互相轉化的關係之中。正因為此,“營養”概念之於精神生活的重要性最終不再成為問題,“營養”也成了現代漢語中就對象的思想意義進行評判時最為常見的隱喻之一。無怪乎中共領導下“社會科學家聯盟”的骨幹李鼎聲會這樣論述道:“一切自然環境必須通過人為的社會環境始能影響到人類的生存,而人類自身亦常常要通過社會環境去影響、改變社會環境”,既然二者密切相關,共同組成“有機的生活”,“倘使人類不能從社會取得各種的營養資料與保護,試問怎樣去和各種的自然勢力鬥爭,又怎樣能使自己成為征服自然、宰制自然的主人翁?”c對於李及他所代表的馬克思主義“新興社會科學運動”而言,社會的“營養資料”的現實意義甚至高於自然的“營養資料”之上,獲取前者乃是支配後者的前提和保證。儘管如此,上述聲音只構成了同時期中國知識界關於營養問題的熱烈討論的一個側面,而除了吳憲、林國鎬、鄭集、侯祥川、羅登義等生化或農化專家之外,大多數這一討論的參與者很少關心自然科學語境下的營養理論,而是將注意力集中在思想文化活動的營養價值上。三 “新文化”語境中“精神營養”的本土化定義那麼,究竟什麼才是有營養的呢?對此,以梁啟超為首的一大批知名文化人從不同角度切入,展開了全方位的探討。實際上,早在這之前,羅素便已將精神營養的觀念向中國公眾作了介紹。在其『到自由之路』一書中,羅素把“對於自己、朋友和世界都有益處”的生活歸因為“受了希望的鼓勵和快樂的營養”,而對“快樂的營養”從何而來這個問題,羅素則抬出了“福音書和世上各大教主”,以他們所“獎勵”的“敬愛世人”“減少暴力和貪婪”“不受制於恐懼心的專暴”以及“個人道德的再造”等理念為準繩,體現出基督教倫理思想的強烈影響。d儘管羅素本人曾當眾宣布自己不是基督徒,還對“基督教誨中的缺點”頗多批評之辭,但他的這本論著經李季翻譯、新青年社出版之後,其相關論點很快就被旨在推動“本色化”“青年化”的在華基督教各差會所吸收,藉以招攬、引導年輕信徒。除了面向平民家庭大力普及母嬰營養知識之外,各類基督教刊物還刊載大量文章,宣揚“『聖經』的故事”是供給兒童腦筋最好的“營養品”,這些故事不僅能幫助孩子“在各方面造成良好的觀念”,還可以使他們得到“心靈的撫貼”和“上a 朱光潛:「佛洛德的泛性欲觀」,『變態心理學』(上海:商務印書館,1933),第128頁。b 朱光潛:「融恩」,『變態心理學派別』(上海:開明書店,1930),第107-108頁。c 平心:「表現於個人生活過程中的鬥爭性」,『青年的修養與訓練』(上海:生活書店,1934),第57頁。d 見[英]羅素:「能夠造成的世界」,『到自由之路』(北京:新青年社,1920),李季等譯,第199-206頁。
  • 劉超:思想史視域下 “營養” 概念在現代中國的語義變遷52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帝的幫助”。a在“非基運動”的大背景下,基督教組織對“營養”的宗教化利用自然招致了本土知識分子的反彈,他們雖然未必贊同“反基督教同盟”的激進立場,但仍傾向於從中國社會的歷史傳統和現實需要出發對“營養”的精神性內涵作出自身的解讀。在這群人當中,又是梁啟超率先垂範,將“五四”以來“新知”的輸入視為青年學生極為重要的營養來源和解決其“學問飢餓”問題的不二法門。在梁看來,受“新文化運動”的刺激,年輕世代眼界大開,對知識的渴求也前所未有的強烈。他把這種渴求稱作“營養力”,並對“青年界”“營養力”的增強和“學問胃口”的擴大抱以“純然樂觀”的態度,預言“咱學問界的前途”不可限量。b梁還指出,“新知”不僅可以營養年輕人,還能夠“營養”所有人“智識的食胃”,使其甘之如飴,“與學問日日相親”乃是“人生最幸福的生活”c;相反,若是拒絕學習“新知”,一味“剽竊古人緒餘”,甚至沉迷于傳統文化的“沉澱廢質”,這便是所謂的“營養之障礙”,長此以往,則會“使得思想界失去彈力性,不能隨時代而開拓”。d身為“五四浪漫一代”精神領袖的郭沫若發展了梁的觀點,一方面,他將“新知”的範圍進一步劃定為“從希臘文明遞演出的科學精神”,斷言科學這一“營養資料”是“充實人生”的“一扇重要的弧面”;e另一方面,他又以“讀書”作為吸納“新知”、滿足“精神營養需求”的主要途徑,f並強調這一過程需要“釋放自然天性”,“切不可抑制過甚,規範太多”,以便學生能夠“廣泛吸收營養”,充分發揮個人才能。g除了“新知”之外,梁啟超還首次把“審美趣味”納入“精神營養”的重要範疇:缺乏這種“營養”,會使人“壞掉愛美的胃口”,久而久之,整個民族的感覺器官也會陷入“麻木的狀態”,而美術的功用則在於持續提供“審美趣味”,讓人們“常常吸收這趣味的營養”,從而恢復業已麻木的感覺器官,“維持、增進自己的生活康健”。h然而,有助於“維持、增進”心靈健康的又豈止是美術?豐子愷提倡用“高尚的音樂”“營養精神”,以促進高尚人格的形成;i袁昌英呼籲通過舞蹈這一“音樂與動作合成的純精”感受“營養著他或她的火焰”,從而培養“靈性”,對抗“生命的沉悶”;j而成仿吾則主張效仿歌德,“由大空之中吮吸”“新的營養”,感受“自然是怎樣惠好”,在獲得新的“愛情”與“生命”的基礎上實現對人生的超越。k與他們的著眼點不同,朱光潛在將“當下的思想潮流”比作“養育天才的滋料”、並告誡人們切不可“讀書少而思想狹隘”l的同時,一再強調中國仍處在“新文化思想的發生期”,因此特別需要“強烈的外來影響”的“營養”,藉以刺激國人“對事物採取新穎的看法,對舊有的文化制度抱以懷疑、攻擊或者重新估價的態度”。朱進而斷言,要想避免“新文化思想老早就溝渠化,走上一條狹窄的路,納入一個固定模型”的發展困境,就必須熱情擁抱異國事物,自覺接受“四面八方的灌溉”,只有這樣,才能使其“生發期愈延長,則思想所能達到的方面愈眾多,所吸收的營養愈豐富,所經過的摩擦鍛煉愈徹底,所樹立的基礎也就愈堅實穩固”。m這一向他者學習的積極態度也是當時大部分中國知識分子的共同選擇,甚至在日後抗戰僵持階段最艱苦的a 威靈思夫人:「怎樣營養兒童的腦筋」,『時兆月報』26-11(1931):22。b 梁啟超:「辛亥革命之意義與十年雙十節之樂觀」,『晨報副刊』1927-11-07,第1版。c 梁啟超:「教育家的自家田地」,『時事新報(上海)』1922-08-08,第1版。d 梁啟超:「科學精神與東西文化」,『時事新報(上海)』1922-08-23,第1版。e 郭沫若:「論中德文化書」,『創造週報』5(1923):13。f 郭沫若:「批評—欣賞—檢查」,『創造週報』25(1923):6。g 郭沫若:「天才與教育」,『創造週報』22(1923):5。h 梁啟超:「美術與生活」,『時事新報(上海)』1923-08-15,第1版。i 豐子愷:「音樂之門」,『音樂入門』(上海:開明書店,1926),第4頁。j 袁昌英:「跳舞的哲理觀」,『現代評論』7-174(1928):8。k 成仿吾:「太湖紀遊」,『流浪』(上海:創造社出版部,1927),第160頁。l 朱光潛:「安諾德」,『孟實文鈔』(上海:良友圖書公司,1936),第111-112頁。m 朱光潛:「從生理學觀點談詩的“氣勢”與“神韻”」,『我與文學及其他』(上海:開明書店,1943),第161、163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2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日子裡,已然成為左翼文化巨擘的郭沫若最擔心的不是“物質保障”的匱乏,而是因“與國際文壇失掉密切的聯繫”而“缺乏精神營養”,“得不到新鮮的刺激與觀摩”。a值得注意的是,郭沫若所主張的並不僅僅是從外界獲取“營養”,還包括接受者“內部的自然的發生”,即所謂的將“外部的構精”與“內部的靈魂”相結合,對“原樣的素材”進行改造,使得新生成的“胎兒不與他所攝取的任何自然物相似,只是像她自己”。b換句話說,只有在充分消化、整合外來“營養”的基礎之上,才能使其真正得以內化,成為自身有機體的一部分,否則,便會像魯迅所批評的那樣,“如油的浮在水面一般”,毫無“營養”可言;c而這種消化、整合的能力,同樣需要“經過練習”,才能夠不斷“進步”。d正因為此,在日寇步步緊逼、國難日益深重的背景下,從30年代中後期開始,文化界“不得不一步步退向民族主義的本壘”e,對於“精神營養”或“心靈營養”f的關注重心也由中國之外轉移到了中國之內。一方面,“我國固有的傳統精神”“藝術家的平生遭際和他們對於人生的瞭解”,以及孕育著“民眾力量”的“社會生活”g都被認為是“營養”的重要來源,而在這三者當中,最後一點尤為關鍵。另一方面,對這些“營養”以何種方式呈現,也就是“民族形式”應當如何確立這一問題,上至革命領導者,下至普通知識青年,都寄予了濃厚的興趣。四 革命戰爭時期“營養”概念的負面政治內涵這一時期的中國歷史不但見證了民族意識的普遍覺醒和反帝愛國運動的蓬勃興起,還經歷了軍閥割據、國民革命、國共內戰,以及席捲全球的經濟危機的洗禮。在一次次社會風潮的衝擊之下,“營養”被同腐朽的生活方式、窳壞的政治制度、資本的殘酷剝削,乃至列強的瘋狂掠奪聯繫在一起,接受馬克思主義世界觀的批判,其負面含義也由此得以進一步衍生。值得注意的是,“營養”的這種用法通常是以一種隱喻性或反諷性修辭的形式出現的,而統治階級的“營養”過剩,必然帶來勞工階級的“營養不良”,因此,“營養”和“營養不良”又往往聯立並用,互為表裡。例如郭沫若就把“個人資本主義”比作“盲腸”,“於人體的營養完全沒有功用”,只會“吸納有害無用的廢物”,引發“盲腸炎”這樣的疾病;h在「到宜興去」一文中,他又把資本家的吞併擴張比作“宏大的巨木”“遮蔽嫩芽”,為了“供他們自己營養”而使他人“無法生長”,從而為中國必須遏制個人資本主義的論斷提供依據。i魯迅也曾以其特有的諧謔口吻,諷刺那些在所謂“國恥講義”中痛陳中國“土地的被割碎,像這西瓜一樣”,一轉頭卻“高高興興把這西瓜吃下,成為血肉的營養”的政客們,用“成為血肉的營養”來暗指他們借國難以自肥的卑劣行徑。j對於這些社會寄生階層,郭沫若則把他們稱作“營養不良的爬蟲”,通過對“營養不良”反語化使用,揶揄他們只不過靠著“環境生得太好”的剝削制度的蔭庇才能飽食終日,“坐享盛名”,實則是群不學無術的廢物罷了。k作為對照,“相當的營養料”本應是社會底層民眾維持生存的基本前提,卻被資本家無情剝奪,勞苦大眾只能“以自己的膏血供老爺們營養”l,a 郭沫若:「新文藝的使命」,『新華日報』1943-03-27,第3版。b 郭沫若:「文藝上的節產」,『創造週報』19(1923):3。c 魯迅:「扣絲雜感」,『而已集』(上海:北新書局,1928),第98頁。d 豐子愷:「圖畫與人生」,『廣播週報』107(1936):20。e 羅志田:『權勢轉移:近代中國的思想與社會』(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第242頁。f 見朱光潛:「談學問」,『談修養』(重慶:中州出版社,1943),第114頁。g 胡風:「林語堂論」,『文學(上海)』4-1(1935):13。h 郭沫若:「盲腸炎」,『水平線下』(上海:創造社出版部,1928),第1頁。i 郭沫若:「到宜興去」,『水平線下』,第17頁。j 魯迅:「這也是生活」,『中流』1-1(1936):4。k 郭沫若:「幻滅的北征」,『宇宙風』3(1935):118。l 巴八:「擠乳」,『社會日報』1934-08-14,第1版。
  • 劉超:思想史視域下 “營養” 概念在現代中國的語義變遷527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用手中粗末的飯團去營養他那勞作的身體”a;即便如此,仍時常遭到後者的斥責,被冠以“不講求營養”的惡名。由黃任之創作於1936年的一幅時事漫畫,所反映的就是這樣一幅景象:醫院院長面對前來就診的一群鶉衣百結、瘦骨嶙峋的工人,惡語相向道,“你們這班人多患的是營養缺乏症,所以瘦得好比猴子,應該吃些牛奶、雞蛋、新鮮水果”;工人聽罷心中充滿問號,沉默不語。b數年後,茅盾在其「『霧重慶』拾零」中所記述的則是漫畫故事的現實版本。面對自然災害及官商勾結所帶來的糧食緊缺問題,1940年末,國民黨政府開始在大後方積極推行“營養改進運動”,號召市民在保證營養的同時節約飲食,孔祥熙還親自命人製作了所謂“新生活維他命西餐”,以資示範。c對此,茅盾嗤之以鼻,指出這只是權貴階層用來愚弄公眾的把戲,實際上,在重慶高昂的物價狀況下,普通工薪階層連糊口都困難,“實在無可再節約,而且也談不到什麼營養”d。這一由“營養”所構成的現實反諷在國統區幾乎到了路人皆知的地步,無怪乎黃的漫畫風行一時,在1941年前後又演繹出數個版本,被多家報刊轉載。e除了資本家之外,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中國,帝國主義列強代表了最大的敵對勢力,“營養”概念的貶義用法自然也和他們有關。1929年『畫報彙刊』上刊載的一幅漫畫便描繪了一個肥頭大耳、滿臉獰笑、西裝外套上印著“帝國主義”字樣的白種男人正在將鴉片煙槍像針管一般刺入對面站立的中國老者的胸腔;老人赤裸上身,一副窮苦人打扮,他表情痛苦,身子後傾,貌似已站立不穩,身後則是“中國之吸鴉片者”的標注;從他胸口噴湧而出的血液通過鴉片煙槍流入了已然半滿的桶狀物中,上面赫然寫著“帝國主義之營養品”。f顯然,這幅漫畫的寓意在於,帝國主義列強把鴉片包裝成營養品,強迫普通中國人吸食,以便從他們身上盡情搜刮財富,供自身享用。中國之貧、國人之弱,皆由於此。而列強強制輸入的又豈止是鴉片呢?農業經濟學家李宏畧於經濟危機到達頂點的1935年所撰寫的「中國農家生活的營養方面」一文由是直陳:“中國農民的營養情形所以這樣地惡劣,直接是由於農家收入的不足⋯⋯在自給自足時代,一般小農還可以勉強度活;一到國際資本主義掃滅了自然經濟的殘滓以後,他們便必然陷入於萬劫不復的悲運了!”g作為馬克思主義社會科學研究代表人物的李鼎聲也對此深表贊同,並把“左手挾有特權、右手握有巨資的洋老闆撈取大量油水”視為中國最大的危害,在這樣的社會中,連本國的剝削制度本身“也患着營養不良的毛病”。h帝國主義的掠奪乃是造成近現代中國“營養問題”的根本原因,這一點無分政治立場,儼然成了社會各階層的普遍共識。而抗戰期間,身處日本帝國主義殘酷統治之下的廣大淪陷區民眾,就更是只能每日掙扎在死亡線上,缺衣少食,忍飢挨餓,飽受“營養”之苦了。用周而復極為生動的評價來概括,就是“他們最大多數是營養不良的,他們所能得到的營養,僅僅是免於餓死”i。五 “民族形式”論爭與中共話語體系中的“營養”全面抗戰爆發後,在長達八年多的時間裡,由於日軍的大肆破壞和戰爭的大量消耗,物資匱乏一直是困擾抗日軍民的一大難題。在前線士兵因軍糧短缺無法持續作戰、“軍醫院中,超過20%的疾病是由缺少營養而導致的”j危急情況下,學界忙於傳播營養學知識、開發營養代用a 豐子愷:「繪畫與文學」,『文學』2-1(1934):36。b 黃任之:「營養問題」,『上海漫畫』2(1936):9。c 「食物營養問題討論會第一次、第二次會議記錄」(1940年12月16日),臺灣檔案管理局藏,檔案號:028-050000-0170。d 茅盾:「『霧重慶』拾零」,『見聞雜記』(桂林:文光書店,1946),第67頁。e 見影天:「營養問題」,『上海半月刊』,21(1941):8。f 「帝國主義之營養品」,『畫報彙刊』(1929年10月號):28。g 李宏畧:「中國農家生活的營養方面」,『新宇宙』1-5(1935):13。h 平心:「談利」,『人間事』(上海:當代印書社,1946),第32頁。i 周而復:「在敵偽的陰影下」,『松花江上的風雲』(香港:中國出版社,1947),第17頁。j 中國紅十字會救護總隊:「中國紅十字總會救護委員會第三次報告」,貴州省檔案館藏,檔案號:M116-14,轉引自王公、楊艦:「抗戰營養保障體系的建立與中國營養學的建制化」,『自然辯證法通訊』8(2019):63。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28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品、設置科研機構、培養專業人才、建立戰時營養保障體系等日常知識實踐,對“精神營養”的探討也從社會文化各領域逐漸收縮到了文藝作品的創作層面。文藝作品在戰時之所以顯得如此重要,與其“鼓勵前方將士的同仇敵愾、激發後方民眾的抗戰情緒”a的群眾動員能力不無關係,而中共方面的積極提倡也成為其在此期間得以一枝獨秀的重要原因。在這樣一種高度政治化的語境中,此前關於“精神營養”的論說所揭櫫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如開放性、自主性、有機性等,與馬克思主義文藝觀及中國革命的實際需要結合在一起,圍繞著“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應如何締造,即文藝創作的“民族形式”究竟為何這一問題,形成了一套以“營養”為評判依據的完整的話語體系,並成為日後官方文藝政策的思想基礎。首先,基於開放性原則,“民族形式”的創立要求“大量吸收外國的進步文化”,無論是“外國的古代文化”,還是“當前的社會主義文化與新民主義文化”,“無論是思想、學術、文藝或其他”,只要是“我們今天用得著的東西”,都應當吸收,“作為自己文化食糧的原料”。b而在這些外國文化當中,最有益的“滋養品”,最合格的“模範”和“先生”則是“蘇聯的文學、藝術,乃至一般的文化”。c不僅是其中所蘊含的“寶貴的革命經驗”,還包括這些作品的“創作過程和作家的處理題材的方法與生活態度”,都值得我們“欣賞”“觀摩”和“學習”。d在這之後,還需要借鑒“現實主義的大師們”的作品,並在研究他們的基礎上“誦讀”雨果、大仲馬等“浪漫主義的名家”,以便“更深切地理解現實主義創作方法的特點”,並使其為我所用。e不僅如此,在文學語言方面,也“不要以為用外來語是‘歐化’”,“只要精當”,就“一律採用”;f實際上,中國話裡本來就有“不少的外來成分”,近代以來“外國文藝作品的迻譯”對“中國文藝的營養和影響”更是有目共睹,“適當的歐化”不但不會損害中國的語言文字,反倒使它“更豐富、更謹密”,有助於“中國語文改革”。g其次,基於自主性原則,“民族形式”的創立要求站在民族本位的立場上,對外來文化加以細緻的“咀嚼”“消化”,將其“分解為精華與糟粕兩部分,然後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華”,進而形成“自己的營養分”。h無論是毛澤東還是郭沫若,都鄭重告誡中國知識分子,以歷史經驗為教訓,切勿重蹈“全盤西化”的“錯誤觀點”的覆轍,“決不能生吞活剝的、毫無批判的吸收”。相反,有必要在“融化提煉”的基礎上,“使它化為自己的血、肉、生命,而從新創造出一種新的事物來”。i這一新的事物正是毛所總結的中國文化“自己的形式”,也即“民族形式”。為了達成上述目標,除了廢止“洋八股”,“代之以新鮮活潑的、為中國老百姓所喜聞樂見的中國作風和中國氣派”j之外,還必須從傳統文化和民間文化的“遺產”中“攝取營養”;k這些“遺產”儘管存在很多問題,處於較低的發展階段,卻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中國人民(大眾)的生活樣相,解剖中國人民的觀念形態,汲收中國人民的文藝詞彙”,並由此“克服它們”、超越它們,“創造新的內容和新的形式”。l這一富於辯證色彩的文化建構策略落實在具體的創作活動中,就需要作家給予民間文藝及傳統文藝以必要的重視,在體裁上借鑒“舊詩詞的a 張靜廬:「文藝書刊不是“糖果”」,『天下文章』2(1943):3。b 毛澤東:「新民主主義論」,『解放』98/99(1940):40。c 郭沫若:「答『國際文學』編者」,『沸羹集』(上海:大孚出版公司,1947),第5頁。 d 郭沫若:「中蘇文化之交流」,『羽書集』(香港:孟夏書店1941),第133頁。e 茅盾:「學習與摹仿」,『創作的準備』(上海:生活書店,1936),第6頁。f 郭沫若:「“民族形式”商兌」,『大公報(重慶)』1940-06-09,第2版。g 周而復:「關於語言」,『新的起點』(上海:群益出版社,1949),第48頁。h 毛澤東:「新民主主義論」,『解放』98/99:40。i 郭沫若:「“民族形式”商兌」,『大公報(重慶)』1940-06-09,第2版。j 毛澤東:「中國共產黨在民族戰爭中的地位」,『毛澤東選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第534頁。k 郭沫若:「“民族形式”商兌」,『大公報(重慶)』1940-06-09,第2版。l 胡風:「現實·內容·形式——以爭取現實主義底勝利為中心」,『論民族形式問題』(重慶:學術出版社,1941),第81頁。
  • 劉超:思想史視域下 “營養” 概念在現代中國的語義變遷52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協和格調”a或“秧歌”這樣“受到各個地區人民歡迎”的“中國民間優秀的藝術形式”;b在內容上學習“舊小說中的個性描寫”,模仿“其表現感情的方式、表現思維的方式、認識生活的方式”;c在語言上用“那些豐富的文白語彙”來“充實我們的武裝”,d力求避免“佶屈聱牙、拖泥帶水”的“番鬼佬”話。e通過這些努力,務求將“中國舊有的”和“外來的新的有益的營養”相結合,打造出集思想性與藝術性於一身的社會主義“新文藝”。f最後,基於有機性原則,“民族形式”的創立要求在“時代的要求”“大眾的要求”的基礎上,實現內容和形式的和諧統一。要做到這一點,既不能淪為“空虛的或者有害的”思想的附庸,又不能採取“把一些抽象的概念生硬地裝在”一起的錯誤方法,g而是要盡可能地“貼近實際生活”,扎根“民族現實”,瞭解老百姓的真情實感、所思所想,並將它們“整合到以現實主義方法為基礎的作家的認識過程裡面”,加以“組織”和“改造”,從而使其“呈現出真實的面貌來,取得思想的力量或藝術的力量”。h換句話說,文學作品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必須被“放在生活的本質的深處和激烈的鬥爭裡面”,i讓它的“根須深深插進黑土”,“從人民大眾吸收充分的營養”,j從而“培植生機,創造繁茂光華的世界”。k而這“從黑土裡面生長出來”的民族文藝,也應當以“大眾”作為最終的衡量標準,不但要“被大眾喜聞樂見”,還需成為“大眾享有的成果”,l與其“文化生活一同發展,一同前進”m。六 餘論且不論毛澤東對於“民族形式”的強調,尤其是將其同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問題聯繫在一起,是否有針對王明、博古、張聞天等具有留蘇背景的黨內高層領導人的政治意圖,也不論胡風通過對“民族形式”的闡發,反對“用強制的干涉去支配”文學並使它“成為說教的工具”n背後到底是出於怎樣的動機,晚清以來“營養”概念在中國社會的傳播和流變所反映的思想線索與精神特性在中共關於“民族形式”的話語論述中依然留下了清晰的印記。經過毛澤東的揭櫫、郭沫若的詮釋、胡風和周而復等人的補充,“文藝為工農兵服務、文藝為大眾服務”的指導原則得以正式確立,而作為其重要“科學”性來源的“營養”也和“民族形式”“中國作風”“中國氣派”這些理論概念一道成為官方意識形態的有機組成部分,其“社會主義內涵”也為億萬中國人所熟知,並一直沿用至今。儘管如此,借用王國維先生的話,“一時代有一時代之文學”,一時代亦有一時代之“營養”。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隨著社會現實的改變,新的觀念、新的認識也在不斷湧現。在由對象、符號、心靈所構成的動態關係中,“營養”的思想含義也因新的“解釋項”的出現而持續延伸和擴展。1949年年中,就在新民主主義革命走向最終勝利、中共即將奪取全國政權之際,曾長期在冀中地區從事黨的文藝工作的侯金鏡提出了“工人文藝”的口號,以此作為“做了新社會主a 郭沫若:「“民族形式”商兌」,『大公報(重慶)』1940-06-09,第2版。b 周而復:「秧歌劇發展的道路」,『新的起點』,第109-110頁。c 胡風:「現實·內容·形式——以爭取現實主義底勝利為中心」,『論民族形式問題』,第81頁。d 郭沫若:「“民族形式”商兌」,『大公報(重慶)』1940-06-09,第2版。e 周而復:「關於語言」,『新的起點』,第48頁。f 周而復:「秧歌劇發展的道路」,『新的起點』,第109頁。g 毛澤東:「在魯迅藝術學院的講話」,『毛澤東全集』第12卷,第140頁。h 胡風:「現實·內容·形式——以爭取現實主義底勝利為中心」,『論民族形式問題』,第81頁。i 胡風:「由現在到將來」,『在混亂裡面』(重慶:作家書屋,1945),第51頁。j 郭沫若:「羅曼羅蘭悼辭」,『沸羹集』,第275頁。k 胡風:「由現在到將來」,『在混亂裡面』,第51頁。l 胡風:「通過語言問題——文字改造和大眾的國民文藝底發展」,『論民族形式問題』,第94頁。m 周而復:「秧歌劇發展的道路」,『新的起點』,第109頁。n 胡風:「由現在到將來」,『在混亂裡面』,第51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3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東西之間人”的工人階級在“思想鬥爭”過程中所急切需要的“營養”;a與此同時,身處上海的尤磊等人則重點強調了電影藝術這一“文化教育的工具”區分“糖衣毒素”和“精神營養”的重要職責,b進而把好萊塢“工廠裡的出品(美國電影)”稱作“紅丸、白粉、海洛因”,對其“麻醉人民思想”的危害大加鞭撻,並主張“應該予以檢查,甚至肅清之”。c這些充滿戰鬥色彩的言論圍繞著“營養”問題在人民與敵人之間劃出了一道清晰的界限,既標誌著文藝界“吸收營養、改造思想、掃除舊趣味”d的全國性運動就此開始,也預示著一個新的歷史時代的來臨。[責任編輯:晉暉]a 侯金鏡:「記兩個紡織廠的工人文藝活動」,『華北文藝』4(1949):45。b 尤磊:「整頓影評界」,『影劇雜誌』4(1949):2。c 白鷗:「不讓美英電影繼續播毒」,『影劇新地』4(1949):3。d 丁玲:『跨到新的時代來』(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3,第1版第4次印刷),第69頁。
  • 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4 (Dec 2024) , 531-55153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Debate on Current IssuesThe Multilayer Structure of the Meaning of Ren in the Analects and its Significance in Early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Masayuki SATOAbstract: This article adopts the method of ideas of history and/or Begriffsgeschihte (concepts of history) to elucidate the multilayer structure of, and arguments about, the concept of ren (benevolence, humane, humanity-at-its-best) in the Analects. It also focuses on the concept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ren” and xiao (filial piety), sheng (sagehood), and li (ritual and social norms), particularly in terms of its multiple political meanings during the early Warring States period. This article presents the following three points. First, in the Analects, the concept of ren is not deemed more important than those of sheng and xiao. Second, from the middle to the lat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various political groups emerged around the so-called “three Huan families,” Yang Huo, and even Confucius himself, in addition to the existing ducal family of Lu. As political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groups increased, the leaders of these political groups sought to attract skilled members. However, while the leaders needed competent talents to enhance their rule over their territory and people, they at the same time had to be alert to the happening of usurpation of their sovereigns by those talents whom they have hired as e.g., officers or ministers. In this sense, the image of ideal talents envisioned by the authors of the Analects and described as practitioners of ren perfectly matched the needs of such political rulers. According to the Analects,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practice of ren was to fulfil the best supportive role for any government, as Guan Zhong did for Duke Huan of Qi. The third main point in the article is that the practitioners of Confucian learning were requested to fulfill the ideal, no matter how that practice affected their political life. In this sense, in the Analects, ren appears as a unique morality-emphasizing universal value. However, as we analyze its usage and meaning in the Analects, we find that it lacks such universal significance.Keywords: Ren (benevolence), Sheng (sagehood), Xiao (filial piety), The Analects, Confucius, Pre-Qin Confucian political thoughtAuthor: Masayuki SATO, received his PhD from Leiden University in 2001. He is professor of Department of Philosohy,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His interests include Confucianism, the Warring States’ philosophy,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Xunzi, the origin and formation of the academic discipline of Chinese philosophy during Meiji Japan. He has published the Confucian Quest for Order: the Origin and Formation of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Xun Zi (Leiden: Brill, 2003), The World Order during the Post-Zhou-Lu Period (Taipei: NTU presss, 2022), and other three scholarly monographs as well as dozens of articles.
  • 『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531~551532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問題論爭『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 佐藤將之[摘 要] 本文透過“觀念史/概念史”研究途徑,藉由分析『論語』中的全部“仁”字用例之內容,以及其與“孝”“禮”“聖”等概念的關係,試圖闡明『論語』「仁」概念的多層意涵,以及由其多層性所呈現的政治思想上的獨特意義。本文提出的論點可分成如下三點:第一,在『論語』中,特別與如“聖”等其他德目相比,“仁”概念並沒有被視為唯一最高無比的價值。第二,春秋中期至晚期,在中原各個諸侯國中,大大小小的政治組織(在魯國的話,魯公室、三桓、陽貨的政治組織,甚至孔子自己的政治組織)產生,而這些新舊政治組織經過以協助、競爭、攻伐、合併等的過程而興亡。在這樣動盪不安的政治環境中,諸侯國的國君或當時陸續產生的新興政治組織的領導人,均非常需要能幹且決不會取代他們的人才。『論語』“仁”概念主要是為了協助當時形成中的國家組織的主人、相關擔任副手的人才發揮其政治功能。第三,從主要實踐主體的孔門士人的立場而言,“仁”成為要即刻實踐,且終其一生為之努力的德目。在上述“仁”概念的涵義中,第三種涵義可能在後世讓“仁”成為具備“人類普遍道德”之契機。但春秋戰國早期脈絡中的“仁”概念之具體意涵,與這種普遍道德意義應該無關。[關鍵詞] “仁” “聖” “孝” 『論語』 孔子 先秦儒家政治思想[作者簡介] 佐藤將之,哲學(中國思想)博士(荷蘭萊頓大學,2001),現為臺灣大學哲學系教授。研究興趣為儒家思想、戰國諸子哲學、荀子政治哲學、日本明治時代“中國哲學”學術領域的起源和形成等。代表性著作有『参於天地之治:荀子政治思想的起源和形成』(英文,2003;中文,2016)、『後周魯時代的天下秩序:「荀子」與「呂氏春秋」政治哲學之比較研究』(2022)等。
  • 佐藤將之:『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53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序言本文藉由“觀念史/概念史”研究途徑a,以『論語』“仁”字用例之內容為對象,並將其與“孝”“禮”“聖”等其他概念的關係一併進行分析,試圖勾勒出『論語』“仁”概念在戰國早期政治思想脈絡中的意涵和角色,以期由此釐清戰國時期政治思想的特質。撰寫本文的主要問題意識源於作者發現「郭店楚簡」的“仁”概念比較傾向“子德”方面的涵義之事實。b倘若『論語』的“仁”概念也有與此類似涵義的話,這種涵義在當時的政治、社會相關的議題上,是否對『論語』“仁”論的展開也發揮某種作用?鑑於此,本文按照以下四個步驟進行論述。其一,進行『論語』“仁”概念用例的微觀分析:在此,筆者藉由分析全部“仁”字的可能涵義,並且也討論『論語』每篇內容中“仁”概念的重要性(和不重要性)之程度。這裡也考察其與其他議題和德目――如“孝”“禮”“聖”等――之間的關係。由此筆者試圖釐清各條用例,以及在不同篇章中,“作者(們)”使用“仁”概念的意圖。其二,筆者欲闡明『論語』的“仁”概念本身所具有的多層涵義c,以及在與其他概念比較下之相對重要性和不重要性。其三,基於上述分析而有意去證實:在『論語』中,特別與“聖”等其他德目相比,“仁”概念並沒有被視為唯一至高無上的價值。其四,綜合上述見解,進一步導出以下的觀察:『論語』“仁”概念的主要思想意義,應該在於栽培士人並將這些人才引介給當時正在處於轉換過程中的國家或政治組織,以協助國家或政治組織的主人(以魯國為例,從魯國國君、三桓氏、陽貨到公山弗擾等當時主要政團的領導人)擔任副手。總之,本文欲論證『論語』“仁”最核心涵義在於發揮協助國君治理國家的功能。當時孔門絕大多數由士人階層所構成。作為“士人階層”實踐德目的,確實不論在日常處事的層次也好,還是在努力實現主上政治理想的層次也罷,都能視為他們終其一生要實踐的行動準則。在此意義上的“仁”概念,對戰國早期的孔門學徒而言,正是最重要的實踐德目。d一 『論語』“仁”概念出現的情形本節探討在『論語』中“仁”概念所出現的情況及其意涵。這裡的探討主要分成(1)在語法上的情況和特點;以及(2)在『論語』個別篇章中所出現(不出現)的情形和意涵。a 關於筆者對“觀念史/概念史“研究途徑的看法,請參閱佐藤將之:「『管子』 “法”論的多層構造和其思想形成」,『政治科學論叢』,第98號(2024年1月),第1-40頁。關於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古代思想史中的“觀念史”方法特色,請參閱佐藤將之:「日本學者追求“觀念史”研究的固有歷史脈絡與三個契機」,『東亞觀念史集刊』,第11號(2016年12月),第3-21頁。b 此兩條用例個別在「五行」的“愛父,其繼愛人, 也”以及「六德」的“ 者,子德也”。請參閱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第183頁、237頁。在傳統文獻則在『說苑』「建本」也有“父道聖,子道仁”的用例。顯然,西漢的知識分子也至少意識到作為“子德”的“仁”概念的存在。c 本文則預設『論語』“仁”概念含有多樣、多層意涵的可能性,從此導出的思想情形應為如下:將『論語』的“仁”論,與其僅是視為孔子本人的思想內容,不如看作由許多發言者(如孔子、孔門弟子、當時的統治者等)、記錄者以及編輯者共同構成的作者群(即“孔子→弟子→後學→各篇的作者→最後編輯者”)所累積的思想綜合體。這樣的看法並不會否定其“仁”論仍然包含孔子個人思想的可能性,但本文比較關注的是『論語』不同涵義的“仁”概念存在之可能性,並且此多樣性(或多層性)可能代表不同時代的“仁”概念或“仁”論。d 在此筆者稍微回應『論語』的思想是否可以由孔子來代表的問題。到了近代,隨著西方聖經學等所採用所謂“文獻批判”的研究方法普及,津田左右吉(Tsuda, Sôkichi,1873-1961)曾經質疑『論語』大部分所謂“孔子發言”是否能代表孔子本人的思想。在中文學界,朱維錚(1936-2012)曾經主張『論語』是在漢初廢除“挾書律”之後漢儒為了讚揚孔子而撰編的著作。在美國,胡明曉(Michael Hunter)也指出,當代對中國文獻的研究無法找出將『論語』視為理解孔子思想的核心的文獻證據。最近面對如此情形,李貴生透過 先秦兩漢相關文獻中的“仁”概念的量化分析,一方面並不否定『論語』含有並不代表孔子思想內容的部分之可能性,但在另一方面也指出,由於漢代文獻重視“仁”的程度遠遠不如『論語』,所以『論語』的“仁”概念在使用的方式上基本上應該屬於先秦時期的特質。請參閱津田左右吉:『論語と孔子の思想』(東京:岩波書店,1946)此書也有中文翻譯:津田左右吉(著)、曹景惠(譯):『論語與孔子思想』(臺北:聯經出版公司,2010);朱維錚:「『論語』結集脞說」,『孔子研究』1(1986):40-52;Michael Hunter: Confucius Beyond the Analects (Leide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17), p. 314;李貴生:「何謂孔子?『論語』作者及成書研究的困局與出路」(What is Confucius? The Dilemmas and Solutions for the Studies of the Authorship and Dating of the Analects),『新亞學報』,第37卷(2020年),第39-100頁;以及李貴生:「先秦抑或西漢:『論語』仁論年代歸屬的量化分析」,收於山東大學與香港教育大學合辦:「經典詮釋學理論方法與比較學術會議」論文,香港:香港教育大學(2024年3月16-17日),第1-15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34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首先,我們先由統計數字理解現本『論語』二十篇中“仁”概念所出現的情況,並以此頻率與其他概念的出現情況作比較。正如附錄【表一】所整理,在『論語』中“仁”字總共出現(含「里仁」的篇名)110次。至於『論語』中“仁”之外的德目之出現情況:“禮”字出現76次,“義”字24次,“孝”字19次,“忠”字18次,以及“信”字38次。雖然並非德目,但在『論語』中具有相當重要意涵的“君子”一詞則出現107次。接著我們來看『論語』“仁”字在句型方面的一些特色。『論語』“仁”出現的特色之一,是它並不與其他德目構成複合詞,如在『孟子』等書中常見的“仁義”等。在『論語』中含有“仁”的複合詞只有“仁人”和“仁者”而已。“仁人”在「衛靈公」中有一例;“仁者”的用例則比較多,在「里仁」「雍也」「子罕」「顏淵」「憲問」「衛靈公」個別出現。與此反義的“不仁者”也在「里仁」「顏淵」「憲問」中個別出現。a還有在『論語』中的“仁”字用法比較顯著的一點,是作為某個動詞的賓語被使用。在整本『論語』中,作為賓語的“仁”字之用例相當多。先舉用來表示正面意涵的:其例有“親仁”“里仁”等十七種動詞、總共有二十二條之多在『論語』中也出現與此反義的“違仁”“去仁”等四種動詞,共有五條用例。除此之外,在『論語』也有在意涵上與作為賓語的“仁”相類的“~於仁”之用例,如“志於仁”(「里仁」)、“依於仁”(「述而」)、“民興於仁”(「泰伯」)以及“民之於仁”(「衛靈公」)等。b藉由這種構成賓語的多數用例,讀者容易感覺到“仁”概念與其他德目相比,可作為在孔門中最為被追求的德目或境界。c關於“仁”概念與其他德目一起出現的情況,『論語』中在「學而」有與“孝”一起出現的例子。「學而」即曰:“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與“禮”一起出現的例子的話,則有「八佾」的“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以及「顏淵」的“克己復禮為仁”兩例。與“聖”則有「雍也」的“何事於仁!必也聖乎!”和「述而」的“若聖與仁,則吾豈敢”兩條。還有,如「陽貨」的“好仁不好學,其蔽也愚”一句,與“學”概念也一起出現。由這樣與其他概念一起出現的情形,我們能夠發現的情況是,“仁”概念雖然與“禮”相較屬於比較高位的價值,但與“聖”“孝”以及“學”的價值比較下,則“仁”概念的價值似乎並沒有被視為最核心。眾所周知,在「學而」的話語中,“孝”才被看作“仁之本”。同樣,在“學”的比較上,理想的“仁”狀態一定是經過“學”的實踐才能達成。至於“仁”和“聖”的關係,值得注意的情況是,在「雍也」的用例中,將“博施於民”的統治看作“聖”的境界,而在此“仁”概念被限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等個人行為方面的規範。關於這一點,我們在下文再探討。那麼,接下來整理『論語』的“仁”概念會與哪些人物一起出現。首先來看哪些人的發言中有“仁”字(參看【表二】)。理所當然,孔子的發言最多。“子曰”的發言中被提及“仁”的有:「學而」「八佾」等十四篇中總共有約四十七條。在「微子」中也有「孔子曰」以下論及「仁」的一句。除孔子之外,論及“仁”的人物也不少:有子、子張、子貢、宰我、曾子、子夏以及子游。其中,唯曾子說及“仁”的有三條。除了孔門弟子之外,陽貨在與孔子的對話中提及“仁”。在「公冶長」中不透露名字的人(“或曰”)問及冉雍的“仁”。位在『論語』最後一篇的「堯曰」中則借用周武王的誥命之內容中提及“仁人”。d眾所周知,在『論語』中不少對話由與“仁”相關的提問開始。其中“某某問仁”的句型a 只是“仁者”的“者”字讓“仁”字成為句子的主語,不一定代表與“仁人”同義的複合詞。b 在本文介紹的術語和句型全部用例的出現情形,請看附錄【表二】。c 關於“仁”概念是否在『論語』中屬比其他概念還屬高層的價值之問題,在下文詳論。d 何晏的『論語集解』介紹孔安國將此“仁人”理解為箕子和微子的說法。何晏(集解)、邢昺(疏):『論語注疏』,『四部備要』,(臺北:中華書局,1965),第455頁。
  • 佐藤將之:『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53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的有七條:樊遲“問仁”總共有三條;顏淵、仲弓(冉雍)、司馬牛以及子張“問仁”則各有一條。除了“某某問仁”句型之外的話,也另有問“仁”的句法:「公冶長」中孟武伯問子路的“仁”。同樣,子張也有問“仁”。在「雍也」中,宰我問曰:“仁者,雖告之曰:‘井有仁焉。’其從之也?”在「雍也」結尾問“如有博施於民而能濟眾,何如?可謂仁乎?”的是子貢。在「憲問」原憲問恥的問答中,原憲繼續問“克、伐、怨、欲,不行焉,可以為仁矣?”在「憲問」中有子路和子貢分別問管仲的“仁”之兩條,而在「衛靈公」則有子貢問“為仁”。在『論語』中也有一些人物會勾起對“仁”的聯想而被提及幾條用例。在「公冶長」中,冉雍被描述為“仁而不佞”。在「述而」中,伯夷和叔齊被視為“求仁而得仁,又何怨”的人物。在「顏淵」有“湯有天下,選於眾,舉伊尹,不仁者遠矣”。而此句暗示,讓“不仁者遠”的伊尹似乎被視為“仁者”。a如上提及,管仲在「憲問」被視為值得稱上達成“仁”境界的偉人。在「微子」中,微子、箕子、比干三位由孔子稱呼為殷的“三仁”。相形之下,與孔子同時代的人物,孔子則沒有同意他們具有“仁”的理想。在「公冶長」中,對子路、冉求、公西赤,孔子都說“不知其仁”。同樣在「公冶長」中,對令尹子文和陳文子,孔子也說“焉得仁?”在「陽貨」中,對不認同三年之喪的宰我,孔子甚至非難說:“予之不仁也!”雖從稍為不同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注意到在「衛靈公」有“事其大夫之賢者;友其士之仁者”一句。「衛靈公」的作者並沒有說出此“仁者”是何種人,但其實此句話的前提是,當時一個國家中應該存在幾個“仁者”,而且屬於“士”的階級。「公冶長」的“或曰”發言中,可能同屬士階層的冉雍,被描述為“仁而不佞”,這類人物與前面的“仁者”可相吻合。下面則討論在『論語』不同篇章之間“仁”概念出現(和不出現)的情形。由於筆者已經將現本『論語』的每篇中“仁”概念出現的情形整理於附錄【表三】中,這裡只點出其中筆者認為最為顯著的三種特點:第一,現本『論語』二十篇中,「為政」「鄉黨」「先進」「季氏」四篇中“仁”字完全不出現。第二,其餘十六篇中,“仁”概念被看作整篇主題的限於「里仁」「顏淵」等少數篇章而已。在其他的篇章中,如「憲問」有其編者明顯將“仁”看作最為核心德目的例子。但在其他絕大部分的篇章中,雖然各篇的作者(編者)將“仁”視為相當重要的德目,但並不至於視為最高的德目。第三,換言之,在『論語』其他大部分篇章中,如「學而」中的例子般,在與“孝”“禮”“學”“聖”等其他概念一起出現的情況下,則會被看作次要性的德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為政」中“仁”概念並不出現,可能與“仁”概念在『論語』中的主題性議題上之角色相關。誠然「為政」「八佾」「里仁」三篇各分別“為政”“禮”以及“仁”,而該三篇的此三種主題構成相輔而成的情形。雖然我們不得而知此三篇何時各自成篇,又組合為現本『論語』中的“一組”互補的文獻構造。b但在『論語』編者們對此提倡德目的分配情況中,由於在其三篇中的兩篇內容中,“仁”概念並非最為核心題目,我們便可以觀察在其內容的形成過程中“仁”概念並非是唯一獨尊的德目。由此觀之,在改為相當於現本規模『論語』文本的形成階段時,編者們似乎並沒有將『論語』每一篇的主題由“仁”概念予以重新構築。這也意味著至少在戰國時代其文獻形成過程當中,可能為戰國早期至中期的『論語』各篇的作者(編者)們應該無意對“仁”字以一貫的涵義提供“定義”;他們選擇保留其不同涵義。這或許在現本『論語』的“仁”概念還保留著多樣意涵的理由。a 在「告子下」孟子貫通伯夷、伊尹以及柳下惠三人的處世原則就是仁。孟子曰:“三子者不同道,其趨一也。一者何也?曰:仁也。君子亦仁而已矣,何必同?”b 這種多層意涵或許反映出戰國前期儒家思想家們為了探討不同問題而提出的不同觀點。的確,在屬於戰國中期以前的思想之『郭店楚簡』(以及『上博楚簡』)「緇衣」以及『安大簡』「仲尼曰」等所謂蒐集“子曰”型話語的文獻中,也載錄多處談及“仁”的話語。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3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二 『論語』中“仁”的多層意涵中之概念特色根據上述探討,除了在「里仁」「顏淵」以及「憲問」等少數篇章外,“仁”概念不一定被看作最為核心德目。此又代表『論語』“仁”概念怎樣的特色呢?首先可以指出的是,各篇作者(或編者)們之間,對“仁”的重視程度相當不同。其實,值得注意的是,與『論語』其他德目相比,唯“仁”的意涵具有豐富的多層性,其意涵的多樣性本身可視為『論語』“仁”概念的主要特質。a既然現本『論語』的“仁”概念保存著多樣意涵,但為何在很多篇章中並未被提升為最核心的德目呢?有鑑於此,本節先嘗試探討『論語』“仁”概念多樣意涵中的實際思想內容及其特色。為了達成此目標,筆者將本節的探討分成兩個部分。在本節前半的探討中,筆者將『論語』的作者(編者)描述“仁”的方式分類為如下六種:(一)說明具體某個人物是否達到“仁”的境界,或以何種程度達成;(二)闡述個別行為或規範是否為“仁”;(三)說明若達成“仁”的境界,進一步能做到什麼;(四)說明構成“仁”的要素是什麼;(五)“士”或“君子”該如何面對“仁”;以及(六)主張“仁”實踐是容易的;但對士人而言,“仁”不但是要終生實踐的德目,而且有需要時甚至是要比自己的生命還優先。在本節的後半,筆者由“仁”概念所出現的議題,考察『論語』的作者(編者)如何理解“仁”概念。基於這樣的分析手法,本文預設『論語』的“仁”論由如下四層思想議題或範疇來構成:(一)作為綜合實踐德目之“仁”;(二)作為獲得個人層面和社會層面能力的“仁”;(三)作為人生目標的“仁”;以及(四)作為實際行為指針的“仁”。此種多層性可能反映從戰國早期至中期不同階段、不同學派儒家集團之間對“仁”概念的不同看法,在其概念的發展上各個階段的思維,以及『論語』各篇作者之間的編輯目的之差異等。就這些問題的探討則將在下節展開。那麼,我們先考察『論語』的作者(編者)如何描述“仁”概念的六種方式。第一,說明具體的某個人物是否達到“仁”的境界,或以何種程度達成。此言論主要以六種方式闡述:(1)對某一些人直接稱呼其為“仁”(「述而」的伯夷和叔齊;「微子」的“三仁”);(2)直接反之稱其“不仁”(「陽貨」宰予的“不仁”);(3)就其政績上功勞以“仁”來形容(「憲問」的管仲);(4)暗示在其人格中有「仁」的品德之可能(「公冶長」“仁而不佞”的冉雍);(5)當他人問及孔子弟子或春秋政治人物的“仁”時,以“不知”或“焉知”某某之“仁”的方式回答(在「公冶長」中對子路、冉求、公西赤、令尹子文、陳文子);(6)孔子自己對自己實現“仁”境界的否定(「述而」孔子“若聖與仁,則吾豈敢”)。第二,闡述個別行為或規範是否為“仁”。其實,從這樣的角度來界定“仁”的內容,可以先合理推測的是,在上述被認定為符合“仁”之特質的人物,會被稱作什麼的內容。因此,伯夷和叔齊“餓于首陽之下”(〈季氏〉)的行為,以及微子、箕子、比干個別“去之”(即離危國)、“為之奴”、“諫而死”(「微子」)等,均為符合“仁”的行為。同樣,如在「憲問」“九合諸侯,不以兵車”,也就是說“霸諸侯,一匡天下”也可以稱得上“仁”的政績。第17章也說明其理由“民到于今受其賜。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若要舉出與此相反的用例,則如「陽貨」宰予的例子,在三年之喪中能心安地“食夫稻,衣夫錦”,就會是“不仁”。那麼,更具體地,就何種行為比較符合「仁」,孔子的回答有以下七種:(1)“愛人”a 李澤厚曾經以「結構」為切入點分析『論語』與“仁”相關的思想內容。根據李澤厚“仁”的思想可分成(1)血緣基礎;(2)心理原則;(3)人道主義;(4)個體人格之四層內容,並將其整體特色是“實踐理性”。雖然他由“實踐理性”一詞來界定『論語』“仁”概念的涵義似乎陷於與近代西方哲學的過多的聯想,但其四層分類本身對思考“仁”概念的歷史意義時會有不少幫助。參見李澤厚:「孔子再評價」,原載『中國社會科學』2(1980),後收入於氏著: 『中國古代思想史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第7-30頁。
  • 佐藤將之:『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537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顏淵」);(2)“剛、毅、木、訥”(即近仁)(「子路」)。此內容與“巧言令色鮮仁”(「學而」「陽貨」)呼應;(3)“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顏淵」);(4)“己所不欲,勿施於人”a(「顏淵」) ;(5)“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雍也」);(6)“先難而後獲”;(7)“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子路」)。第三,說明若達成“仁”的境界的話,進一步能做到什麼。在此例中,正面意涵的用例有七則:(1)“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里仁」);(2)“苟志於仁矣,無惡也”(「里仁」);(3)仁者為“樂山”“靜”以及“壽”(「雍也」);(4)“仁者不憂”(「子罕」「憲問」);(5)“仁者,其言也訒。”(「顏淵」);(6)“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衛靈公」);(7)“君子去仁,惡乎成名?”(「里仁」)。除此之外,在「泰伯」中也有一條負面描述“不仁者”的例子,即說:“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亂也。”第四,『論語』也談及構成“仁”的要素。比較具體的是,在「子張」的“博學而篤志,切問而近思,仁在其中矣”,「憲問」則曰“仁者必有勇”,在「陽貨」中,則是能行“恭、寬、信、敏、惠”的“能行五者於天下,為仁矣”。不過,最為著名的用例應該是,在「顏淵」的“克己復禮為仁”,以及「學而」中“為仁之本”的“孝弟”。第五,『論語』中不少地方說及“士”或“君子”該如何面對“仁”。在「泰伯」中,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後已,不亦遠乎?”在「衛靈公」也有“當仁不讓於師”的一句。在「顏淵」中在“克己復禮為仁”的後面,孔子要求為了“天下歸於仁”,“仁”的實踐要有“由己”。因此在「衛靈公」中也提出如“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此種相當高的要求。其實,「衛靈公」“未見蹈仁而死者也”這 一句也反映孔子(或「衛靈公」的作者)認為士人要具備“殺身以成仁”的氣慨。第六,在『論語』中“仁”用例很顯著的特色是,如上所述,一方面『論語』各篇作者大力主張“仁”是士人終其一生所實踐的德目,而且需要時甚至要優先於自己的生命,但另一方面,其實踐或達成是很容易的。「里仁」曰:“有能一日用其力於仁矣乎?我未見力不足者。”「述而」的口氣則更直接,即說道:“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在「雍也」中則有對顏淵“回也,其心三月不違仁,其餘則日月至焉而已矣”的教誨。接著以下本節後半,筆者進一步分析『論語』的作者(編者)在何種議題下理解“仁”概念涵義的問題,以及從此會導出的“仁”論內容。只是關於其思想意義方面則到下節再詳論。(一)作為綜合實踐德目之「仁」如上所述,『論語』的作者(編者)在闡述“仁”時較為明顯的態度是,以實踐的心態和具體行為來說明“仁”的內容。譬如,「顏淵」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雍也」亦云“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然而,我們也需要注意,在『論語』對“仁”的說明中,“仁”概念也被視為含有其他德目的涵義。譬如,「子路」“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一句中,“仁”概念的意涵被視為含有“恭”“敬”“忠”的內容。同樣,在「陽貨」中,“仁”也被視為“恭”“寬”“信”“敏”“惠”五種德目。「子路」和「陽貨」的例子則似乎主張一個“仁人”會自然而然具備以“恭”“敬”“忠”等德目來形容的人格特質。不過,在『論語』中“仁”和“禮”之間的關係則有異於此。眾所周知,在與“禮”的關係上,最著名的是「顏淵」所載:“克己b復禮為仁。”而由“復禮”為實現“仁”境界的條a 此語與(3)前面的“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一句接著出現。b 就“克己復禮”一句的意涵,金景芳和呂紹綱指出:俞樾『群經平議』根據「孔安國注」有“復,反也。身能反禮,則為仁也”一句,而連讀“己復禮”三個字,並解為“身能復礼,即為仁矣”。循此,金景芳和呂紹綱認為「克」字應該解為「能」,並且此整句的意思應該是:“仁之方說來似難,其實簡單,你能自己回復到禮上,就做到仁了。”請參閱金景芳、呂紹剛:「釋“克己復禮爲仁”」,『中國哲學史』1(1997):16-20。筆者也認為如此解釋「克己復禮」一句的意涵,與早期儒家在實踐意義上思考“仁”和“禮”的思想理路,特別與「述而」“我欲仁,斯仁至矣”一句的意涵,比較符合。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38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件。a不過,「八佾」則曰“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而在這裡實現“仁”,卻為實現理想的“禮”和“樂”之條件。其實,在『論語』中“禮”還與“孝”一起出現。「學而」說:“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文中“本立而道生”一句可以得悉,「學而」的作者(其作者或許是有若、曾參的後學)明顯將“孝”視為“為仁”的“本”(即基礎)。換言之,在“仁”的理想實現上,“孝”的實踐為其不可或缺的條件。雖然,自從程伊川將“仁”看作具備“本體性”的德目後b,在『論語』中作為“仁”基礎的“孝”就成為宋明理學所理解的『論語』“仁”論的難題。然而,如上所述,若我們知悉郭店楚簡「五行」中“仁”的涵義由“愛父”來說明,我們便能理解戰國初期儒家的“仁”觀,應該在以“孝”實踐為基礎的前提上被提出,因而不必將“孝”的價值貶為實現“仁”的一種手段。(二)作為��個人�面和社��面�力的“仁”在『論語』中的“仁”概念之第二層,能以“若某一個士人達成‘仁’的境界的話,會(/不會)做什麼”的思維進行觀察。關於此議題的“仁”之出現方式可以分成如下四種領域:其一,在士人君子的心理中,顯著的例子是在「子罕」和「泰伯」所看見的“仁者不憂”一句。其二,達成“仁”境界的人能清楚分辨好人和壞人,並且能夠喜好善人,厭惡壞人。「里仁」說“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因此“苟志於仁矣,無惡也”。其實,在春秋末年到戰國初期,統治者對人事能夠辨其好壞,並且適當地表示自己對此的好惡,這是治理人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正如在郭店楚簡「緇衣」的作者(編者)在前面多達五段的文句中,將統治者表示自己好惡之重要主張放進其內容中。由此觀之,在「里仁」“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和“苟志於仁矣,無惡也”兩句背後的用意應該在於主張統治者達成“仁”境界時,能夠正確地向人民表示他對善惡的喜惡,而“仁”境界是具備此能力的條件之一。其三,達致“仁”境界的人也能夠“成名”。「里仁」說“君子去仁,惡乎成名?由於在安大簡「仲尼曰」第2簡中有同樣的“去仁惡乎成名?”一句,而且歸於仲尼的話語。這可代表當時達到“仁”境界的人或多或少可以留名於後世。c其四,在「憲問」中,管仲符合“仁”的理由是“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以及“霸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賜”。與此相關,「泰伯」也有“君子篤於親則民興於仁”。按照「憲問」和「泰伯」的理路,國家統治者(管仲或君子)的“仁”能帶給國家秩序和繁榮,而人民因此享受莫大的福利。其實,「陽貨」“懷其寶而迷其邦,可謂仁乎?”的質問和孔子之“不可”的回答,應該是指「貢獻於社稷和人民」的“仁”之內涵以反義的方式呈現出來。(三)作為人生目標的“仁”由於『論語』對其他德目的提倡通常是直接讚揚或強調其重要性而已,相比而言,『論語』對“仁”的用例上,似乎還有予人“仁”概念額外重要之強調的方式。『論語』“仁”的此種意涵可以再由兩個層去觀察:第一種層面是『論語』各條用以告訴讀者,“仁”的達成就是士人應有的人生目標。例如在「衛靈公」的“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一句暗示“成人”應該是“士人”在其人生必須達成的終極目標。在「泰伯」則有曾參的發言,其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後已,不亦遠乎?”按照這樣理路,「述而」中伯夷和叔齊的人生可以“求仁而得仁”,應該稱得上“又何怨”的人生。a 杜維明在“克己復禮”一句中的“仁”和“禮”之實踐關係中看出“創造性的張力”(creative tension)。請參見Tu Wei-ming: “The Creative Tension between Jen and Li”,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18, no. 1-2 (1968), pp. 29- 39;此文亦有中文翻譯。請參閱杜維明:「仁與禮之間的創造緊張性」,氏著:『人性與自我修養』(臺北:聯經出版社,1992),第3-20頁。b 參見吳震:「論朱子仁學思想」,『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2017):135-136。c 參見安徽大學漢字發展與應用研究中心編:『安徽大學藏戰國竹簡(二)』(上海:中西書局,(2022)的「仲尼曰」(第43頁、46頁)。
  • 佐藤將之:『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53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第二個層面是,正如將“仁”字當作賓語用法中所見,在『論語』中,有許多“對或將‘仁’如何如何”的用例。其實,這些用例除了(1)要求獲得“仁”(“里仁”“處仁”“成仁”等)、(2)追求或取得“仁”(“好仁”“欲仁”“求仁”“得仁”“歸仁”等),以及(3)實踐“仁”(“為仁”“蹈仁”等)的用例之外a,還有(4)如“安仁”“輔仁”等“將‘仁’養成為如何如何的狀態”的用例。在此用法中,作者主張“志於仁”的讀者要將“仁”保持理想狀態、甚至要提升其內容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在『論語』出現的“德目”中,唯“仁”之用例會暗示這種義務的存在,而這種對“仁”的敘述方式,就給不少讀者將“仁”的重要性推至比其他德目高一級的印象。總之,在『論語』觀察出的兩種涵義,確實讓“仁”概念置於『論語』之中最為中心的德目的功能,而此用法令後世讀者得以理解到早期儒家關於“仁”的想法,此一“仁”有超乎其他德目的“全體性的德目”“永遠實現不到的價值或人生的德目”的詮釋。(四)作為實�行為的“仁”如上所述,在『論語』中“仁”概念比較模糊地被描述為人生的目標,但也同時在其他用例中相當清楚地指定,士人為了達成“仁”的境界具體要做什麼。依筆者來看,『論語』界定士人為了達成“仁”而要實踐的態度和言行,其內容似乎分成四種:其一,實踐其他德目,而其中最為重要的應該是“孝”和“禮”。b其二,如在「顏淵」中所出現的“愛人”。由於在『論語』缺乏關於“愛”的行為之具體描述,以及在這裡所說的“人”是具體就何種人而言,這兩點原因導致歷來許多學者根據此句主張孔子或『論語』的“仁”具有對人類普遍之愛的涵義。其實,如上所述,此“愛人”的基本涵義應該為孩子對其父之愛。不過,在「子路」中將“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看作“仁”的用例中,接著有“雖之夷狄,不可棄也”一句。這一句或許暗示,「子路」的作者或編者認為“仁”的德性,在不同風俗習慣的人群之間普遍存在,也共享於不同的文明。然而我們也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之所以有“夷狄”也不可棄“仁”的理由,應該並不在於“愛人”之對象如“愛所有的人”般普遍;而是無論屬於華夏文明與否,凡是人都會“愛父”。其三,「子路」說“剛、毅、木、訥近仁”,此話應該要表達與「學而」和「陽貨」“巧言令色,鮮矣仁”一句同樣的意思:士人重要的態度並不在於雄辯,而是忠於實行的態度。其四,如「雍也」的“先難而後獲”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以及「顏淵」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例子,“仁”可被理解為實踐“仁”的主體需要思考對方的立場、或對方對己期盼(不期盼)做什麼的準則,並且我們由此發現『論語』中,“仁”實為輔佐政治時,能夠發揮其政治和社會功能。關於這一點,我們到下節詳論。那麼,『論語』“仁”概念如上所述的四層不同範疇的涵義如何彼此關聯呢?在此之前是否有矛盾?也就是說,若達成了其中一種面向,是否便無法達成另一種面向(如管仲的“一匡天下”vs.伯夷和叔齊的“餓死”等)?正如士人需終其一生去追求的“仁”,為何只透過“欲”或“志於”就能獲得呢?如管仲不忠於原來的主上,而個人生活不節制的人,為何可以稱上達成“仁”境界的人物呢?在下文,亦即本文最後章節,藉由政治思想史的角度,關注從春秋末年到戰國初期的儒家集團的政治角色,並以此觀點來試圖說明『論語』“仁”論的特質和時代意義。三 『論語』“仁”概念多層意涵的政治與時代意義上文探討了『論語』“仁”概念的全部用例的句法上的特色以及其多層意涵。下文則藉由綜合理解此多層之涵義,進一步探析以此浮現出的“仁”概念的政治思想上的意涵和時代意義。本節要提出對『論語』“仁”論的特色可以分成如下四點:其一,整體而言,『論語』各篇的作a 在『論語』中,也有如「衛靈公」“當仁”和“民之於仁”等“關於‘仁’(的問題上),如何如何”的用例。b 「顏淵」的“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一句也似乎描述符合“禮”的精神之“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4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者(或編者)似乎並沒有將“仁”視為具有獨一無二的最高德目。特別在與“聖”的比較上,“仁”概念並非係指最高理想的統治狀態,而是只停留於士人輔佐其主時達成此境界的具體實踐角色。其二,在『論語』中被視為“仁”的實踐者中,並沒有一國國君以上的人物;反之,則如殷之“三仁”“管仲”“令尹子文”等在協助國君的最高副手。其三,在提倡“仁”的實踐上,其具體聽眾應屬士人階層,而其目標則在於藉由協助其主來實踐價值,如“人民的福利”“國家間秩序的安定”“華夏文化的捍衛”等目標、或在其主委託下擔任治理城邑的職位。其四,『論語』的“仁”論圍繞著回答如何擔任國君或政團領導人最佳副手而展開。此一問題在『論語』以最高統治者為主題的政治論中應該並非是最“核心”。然而,就以發揮副手角色為主要任務的孔門士人的立場而言,“仁”概念卻可成為他們人生的終極目標。(一) “仁” 在『論語』各�中的相對重�性/不重�性如上所述,在現本『論語』對“仁”概念的重視程度,在不同篇章之間有相當大的差別:「里仁」和「顏淵」兩篇作者(編者)明顯將「仁」概念設為該兩篇的主題,並且在其整篇內容中佔著核心價值。其次「雍也」「述而」「憲問」「衛靈公」四篇的作者(編者)也積極蒐集“仁”相關的話語,並闡述其內容。與此對照,「為政」「鄉黨」「先進」以及「季氏」的四篇中“仁”字完全不出現。「子罕」和「微子」中,雖然各含有兩例和一例的“仁”之用例,但兩篇作者對“仁”本身的興趣似乎並不大。只有在下面的例子中,作者對“仁”的興趣方可謂明顯:比如,「八佾」的“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泰伯」“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後已,不亦遠乎?”;「子張」“博學而篤志,切問而近思,仁在其中矣”,等等。在其他篇章中,即便“仁”本身似非這些篇章的核心議題。儘管如此,單獨出現的句子中可以觀察到發言者或作者對“仁”的高度重視,或出現對理解“仁”之概念非常重要的句子。若綜合如上情況,我們便不得不問:就整本『論語』的內容而言,“仁”概念在其全部的德目中是否為最核心的德目?為了考察這一項問題,筆者希望考察『論語』各篇作者對“仁”的重視程度。 a那麼,我們無妨從『論語』中可謂最不重視“仁”的篇章開始探討。關於此情況,先會想到的部分是『論語』不出現“仁”字的「為政」「鄉黨」「先進」以及「季氏」四篇。我們先從「鄉黨」的內容開始討論。或許有人會主張,該篇中並不出現“仁”概念,與「鄉黨」是否重視“仁”,兩者不太相關;或者也可以主張,畢竟「鄉黨」的作者撰寫該篇的目標應該並不在於對某種德目的宣揚,而是在於描述孔子的起居和言行而已。乍看之下,「鄉黨」的敘述內容確實在於描述孔子的起居和言行。然而,若進一步觀察該篇的敘述意圖,讀者可以明確感受到的一點是,「鄉黨」作者描述其起居、言行的重點,應該在於孔子的一切起居言行都符合“禮”。換言之,「鄉黨」篇可以說是以實踐“禮”的孔子為主題。按這條理路我們也能反問:假設“仁”是整部『論語』中的核心德目,「鄉黨」的作者應該同樣可以描述起居、言行都符合“仁”的孔子。換言之,「鄉黨」的作者所描述的,正是其起居、言行都符合“禮”的孔子。可以推測說,「鄉黨」作者心目中的核心價值應該並不在於“仁”的實現,而是在於對“禮”之實踐。b接著分析同樣不含“仁”字用例的「為政」「先進」以及「季氏」三篇,尤其此三篇的核心德目和中心議題。如其篇名,「為政」的中心議題應該是“為政”,而其核心價值似乎放在“德”和“孝”兩個德目,並且其作者圍繞著士人如何言行、如何從政的問題來蒐集問答和孔子言論。如上所述,「八佾」和「里仁」的主題個別為“禮”和“仁”這一點便不可置疑了。如上所述,「為政」「八佾」「里仁」三篇,可能在『論語』的文獻形成的早期階段,作為分別闡述a 「子罕」中的用例是「子罕言利與命與仁」和「子曰:『知者不惑,仁者不憂,勇者不懼。』」在「微子」中則「微子去之,箕子為之奴,比干諫而死。孔子曰:『殷有三仁焉。』」一句。b 此情況直到〈鄉黨〉被放入於現本『論語』之際應該沒有改變:現本『論語』的編者也將該篇的內容同樣視為孔子禮節的實踐。
  • 佐藤將之:『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54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為政”“禮”a以及“仁”的篇章合成為一組。若此推測無誤,我們可以進一步推論,即便在「里仁」的內容中,“仁”概念的確佔於核心的地位,但若我們將此三篇看作一組的話,他們的心目中“為政”“禮”以及“仁”個主題均有同樣的重要性,而在此難以只將“仁”看作最為核心的德目。 「先進」的主要章節由孔子對弟子們的評語構成。「先進」的論述特色是其話語和問答中,除了沒有出現“仁”之外,也幾乎沒有提及或宣揚其他德目。因此,編輯「先進」的主要目的應該並非宣揚特定德目,而在蒐集孔門弟子的相關記錄。「季氏」則是以該篇作者(編者)擔憂“禮樂崩壞”為主軸的部分,與由“三友”“三戒”“九思”等條列化的訓言之兩部分構成。從前面蒐集的文段內容來看,其作者(編者)的興趣在於突顯周代禮制到了春秋末年時已無法發揮的狀況。那麼,相對地出現較多“仁”用例之「雍也」「述而」「憲問」以及「衛靈公」四篇,又如何呢?其中「憲問」有關“仁”的章節,雖然作者不像其他篇章直接宣揚“仁”的重要,但提及“仁”的方式或有關“仁”的言論之排序中,也能觀察出該篇編者對“仁”的高度關注。例如,在該篇首章原憲“問恥”一段的後半也轉換成有關“為仁”的問答;編者接著在第4章和第6章放進有關“仁“的話語;在第16章和第17章的兩段的對話中,管仲的政績也可稱為符合“仁”的準則。由此觀之,「憲問」的作者意識到“仁”這個德目的重要性,並且藉由“仁”概念來肯定過去政治人物的政績,努力去具體界定實際達成“仁”的實踐範圍。在上列四篇中,「憲問」之外的三篇其實看不出“仁”與其他德目相比的獨特重要性。在「雍也」中,“仁”概念在5個章節有13個用例,而其中“其心三月不違仁”和“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等句子對“仁”的理解上相當重要,但就“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一句而言,此句段落構成於該篇的總結,或許可以由此推測“仁”為該篇的主題之一。然而在政治思想上可以說是最為核心的問答:就“博施於民而能濟眾”是否“仁”的問題,孔子回答就是不屬“仁”的層次,而是屬“聖”的境界。同樣,在「述而」的“子曰:‘若聖與仁,則吾豈敢?’”中將“聖”和“仁”並列,若按照「雍也」的理路,達成“聖”概念的境界應比“仁”更高一層。關於『論語』思想中“聖”境界之相對重要性,會在下文進一步討論。在「衛靈公」中則如“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的用例,確是提倡“仁”的重要,但若看「衛靈公」的內容,在前半章節中作者們將“德”“忠信”“無為”同樣地看作重要“德目”。不但如此,在中間還含有連續六章的“君子”論。耐人尋味的是,在此篇接著“君子”論的最後三分之一的部分,也出現三次提倡“仁”的話語。若我們考慮到『論語』除了“仁”論之外亦出現大量“君子”論,則會令我們推測:該篇主題會是「君子」論。雖然在「衛靈公」後半章節中單獨被提倡的德目,似乎是以“仁”最被受到重視,因其在「衛靈公」的章節共有多達42章的文段。b這裡我們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整體「衛靈公」成篇時的編者,並沒有將前半和後半個別出現的“仁”相關的章節統合成連續一貫的“仁”論。這一點可暗示:在「衛靈公」文獻的形成過程中,其作者(編者)們雖然將“仁”視為重要德目,但卻無意將“仁”相關的章節置於開篇卷首,亦無意將之集中排列,亦即無意將“仁”作為整篇的核心題目。至此,我們也需要考察在整部『論語』中可以說最為重視“仁”概念的「顏淵」。在此筆者所要關注的是含有“克己復禮爲仁”一段的作者,以何種程度重視“仁”概念的問題。乍看之下,「顏淵」從開頭連續三章都由顏淵、仲弓、司馬牛三位孔門高弟“問仁”的提問開始,而中a 的確,如此推想,我們也便可以理解「八佾」的「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的用例與「禮樂」相關的議題中出現的事實。b 因此,如木村英一曾經指出,「衛靈公」或許由原來可能稱為「篇」之大小份量的兩組「小篇」結合成篇,木村英一:『論語と孔子』(東京:創文社,1971),第406-417頁。在現存「衛靈公」的兩組「小篇」中各有“仁”相關文段,而「衛靈公」作者最後將此兩「小篇」合為現篇的「衛靈公」時應未將此兩組「仁」論整合為一連貫“仁”論。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42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間也有另一條由樊遲“問仁”的問答。而且,該篇的最後一章也以“君子以文會友,以友輔仁”一句來總結整篇內容。整篇的首章和末章,都由“仁”的話語來統合整篇構造。由是觀之,我們能夠得知,至少「顏淵」的編者將“仁”作為該篇的核心議題。不過,若稍微仔細觀察「顏淵」“仁”論個別章節中的內容,我們也能發現,其主要議題實為“禮”。譬如,眾所周知,該篇首章對顏淵的提問之回答是“一日克己復禮”。第2章對仲弓的回答也是“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即“禮”的實踐。顯然,這兩段問答之回答是主張唯透過「禮」的實踐,“仁”的境界也能夠達成。換言之,此兩段話雖然是從對“仁”的提問開始,但其解答卻為強調“禮”的重要性。總之,倘若我們將其現本二十篇有關“仁”的話語內容,以“篇”為單位來分析其相對重要性的話,雖然在「里仁」「顏淵」以及「憲問」三篇中,對其作者(編者)對“仁”的重視相當明顯,但其重要程度還是比較相對的。那麼,即便在其重要性較為相對的情況之下,『論語』的“仁”是否仍屬於最重要的概念?抑或只是次要的概念?其實,我們倘若觀察“仁”概念與其他概念,特別在與“聖”概念的比較上,就會發現“仁”概念似乎並非是其相關德目中的最高境界或價值。(二)“仁”相較�“�”之次�性經過如上的探討,我們觀察到在『論語』中除了沒有出現“仁”概念的四篇之外,在不少篇章中也沒有被視為最重要或不可取代的價值概念。按照此理路觀察下去,我們也能夠發現,“仁”概念在提倡“禮”“孝”“學”的德目以及“君子”等主張一起出現時,主要的功能在於發揮其工具性或次要的角色。a『論語』“仁”概念的這一雙面性,或許反映出不同篇章的作者(編者)對“仁”的重要性的看法之不同。無論如何,在『論語』中出現的幾個德目中,哪些“仁”之外的德目是『論語』的作者(編者)最為重視的呢?其實,這項問題會與『論語』各篇的作者(編者)們希望提出的理想統治者的形象息息相關。我們先釐清『論語』中理想的統治者的形象之後,再探討『論語』中可能比“仁”概念更受重視的概念的問題。通觀現本『論語』中出現的與統治者相關的術語,『論語』作者們理想的統治者主要由“君子”“聖人(聖者)”以及“仁人(仁者)”三個術語來表達。首先檢視“君子”相關的用例。眾所周知,在『論語』中“君子”一詞用例非常多,總共出現107次。不但如此,其中孔門弟子問“君子”的問答也相當豐富,而在“君子(該)如何如何”的相關話語中,『論語』各篇作者闡述了理想統治者的條件和內容。那麼,若我們進一步觀察在『論語』中“君子”和“仁人”之間的相對重要性的話,便會發現在不同篇章的用例之間有個別差異。雖然正如「憲問」“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一句,早期儒家堅信他們的理想人格為具備“仁”的“君子”,此當無疑。但就『論語』“君子”和“仁人”兩者相較而言,我們基本上無法找出何者明顯屬於更高境界的情形。那麼,“仁人(仁者)”和“聖人(聖者)”之間的關係又如何呢?就其與“君子”的關係相比,『論語』中出現的“聖”概念顯然是比“仁”屬於更高一層的德目。從其具體用法來考察的話,在整本『論語』中,“聖”概念總共出現八次。其中「述而」「季氏」「子張」篇的四例均為“聖人”;在「子罕」中也有“聖者”一詞。剩下三個例子則為描述“聖”的境界。在「雍也」和「述而」兩例的“聖”概念則與“仁”概念一起出現。我們先來考察『論語』中“聖人”是何種人,『論語』如下三段中有四個“聖人”之用例:(a)子曰:“聖人,吾不得而見之矣;得見君子者,斯可矣。”(「述而」)(b)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聖人之言。”(「季氏」)a 不過,這一點並不排除在一些用例中,與這些德目相比“仁”概念仍然還是受重視的情況。
  • 佐藤將之:『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54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c)子夏聞之曰:“噫!言游過矣!君子之道,孰先傳焉?孰後倦焉?譬諸草木,區以別矣。君子之道,焉可誣也?有始有卒者,其唯聖人乎!”(「子張」)上述三條用例能引起我們關注的是,三例“聖人”一詞都在“君子”論的脈絡中被提及,而在此全部的用例中,“聖人”被視為屬於超乎孔門人才所達成的境界。譬如,根據如上「述而」(a)的用例,孔子不但沒有見過“聖人”,而且“聖人”屬於“不得而見”的存在。換言之,從此處的口吻來看,在『論語』各篇作者們的視野中,在孔子生活的時代,“聖人”這樣的人應該並不存在。循此理路,「子張」(c)中子夏所說的“其惟聖人乎”(即“唯聖人能做得到”)可以理解為“因為我們並非聖人,所以做不到”。若此理解無大錯,「季氏」(b)中所被提及的“聖人之言”似乎應該指古代聖王的警句之類。無論如何,我們無法判斷『論語』中孔子所言及的“聖人”特指何人。至此,耐人尋味的是,在「子罕」的用例中孔子被描述為“聖者”的事實。在此,對大宰“夫子聖者與?何其多能也?”的提問,子貢將孔子的為人描述為“固天縱之將聖”。的確,在「子罕」這樣的主張,與「子張」中子貢和子夏等將孔子為人的境界,以如“數仞的牆”“日月”“猶天之不可階而升”等,用遠超乎一般人程度的比喻來描述孔子為人。但我們要注意的是,『論語』並未言及孔子為“聖人”。在距離孔子生活的時代相隔不遠的戰國初期的知識分子思維中,“聖人”一詞只能形容在太古時代的理想的統治者。儘管如此,我們還是能夠觀察到,孔門後學提升孔子的形象為“聖人”,此般的努力應該在孔子逝世後不久即已開始。其實,在『論語』中孔子本人不但不肯被描述為達到“聖”境界之人,而且也否定被視為達成“仁”境界之人。「述而」即說:“若聖與仁,則吾豈敢?抑為之不厭,誨人不倦,則可謂云爾已矣。”「述而」有這樣言論的事實會讓我們思考:對早期儒門的士人來說,“聖”和“仁”之間有何種差異的問題。眾所周知,「雍也」最後一章談及孔門關於“聖”和“仁”關係之困惑。現在引用其全段文字:子貢曰:“如有博施於民而能濟眾,何如?可謂仁乎?”子曰:“何事於仁,必也聖乎!堯、舜其猶病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已。”上述「雍也」例子提出當時統治者所追求的,可分成“聖”和“仁”兩種境界。在此,就達成“博施於民而能濟眾”的統治境界,子貢問道:這是否能稱得上“仁”?孔子回答:這就是“聖”的境界。而孔子將此境界與古代聖王堯舜並置。從“聖”和“仁”的上述對照,我們可以推測的情形是,早期孔門似乎認為“博施於民而能濟眾”這一境界只能是古代聖王方能達至;而孔門出身的統治者的目標則必須設定得更為實際且更為具體。這一點與「述而」中孔子並不認為在他的時代存在達成“聖”境界的人之言說,可以互相對照。由此觀之,「雍也」該段的作者,在“仁”概念與“聖”概念的對比上,至少關於統治人民的議題,並沒有將“仁”看作獨一無二最高價值的德目。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說明『論語』各篇作者有關“仁”的重要性的討論,何以只是停留在“次要”的層面?至此,我們也可以再回到「雍也」的“仁”論:眾所周知,在該段的後半,孔子說明“仁”的內容,他說:“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已。”再說,在此章“聖”與“仁”之間相當顯著的對比是,“聖”的境界是從堯舜等古代聖王的視野俯瞰的,事關治理普天之民,近乎最高境界;與此相比,“仁”的境界則主要涉及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之類的個人行為。換言之,此章作者對比“博施於民而能濟眾”之“聖”,與“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之“仁”,並作出主張:孔門的士人要具體地追求的目標,應該並非統治者本人所苦求的最高統治境界本身,而主要在於襄助統治者實現將來的治理目標。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44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三)作為“臣德”的“仁”:政治��人之�佳副手那麼,我們將如上「雍也」所顯示的“仁”之“協助統治者”功能,與“聖”概念的比較,又可作怎樣的理解呢?其實,“仁”概念的此種“副手”或“協助統治者”的涵義,也從『論語』的其他“仁”概念中觀察到豐富的用例。在『論語』“仁”論中,“仁”概念的此種意涵可分成如下三種方式展開:第一,在『論語』中由“仁”來描述的人物並非統治者本人,而是協助統治者的人物。首先,與“仁”直接連結起來的人物,是在“微子”出現的所謂“殷有三仁”,即微子、箕子、比干的三人,而他們都是商紂王時的賢臣(同時也屬於王族)。還有在「述而」中傳說拒絕吃周穀而餓死的伯夷、叔齊,也描述為“求仁而得”。「公冶長」中也有子張問楚國的令尹子文的行為,是否符合“仁”的境界的問答。其實,“仁”概念和“協助國君”意涵的聯想,最著名的是如下「憲問」兩條中提及齊相國的管仲之用例:(a)子路曰:“桓公殺公子糾,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b)子貢曰:“管仲非仁者與?桓公殺公子糾,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賜。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豈若匹夫匹婦之為諒也,自經於溝瀆而莫之知也。”在如上引文中,「憲問」的作者就“仁者”之理想處世方式的問題提供兩種可能性:其一,臣下在主上不幸死亡時,以殉死以示他對主上的忠節。這一點“仁”的涵義,與上面「述而」中選擇餓死的伯夷和叔齊“求仁而得”的原則或許相符。其二,協助主上達成如“九合諸侯,不以兵車”和“霸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賜”的光耀政績。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在春秋末年到戰國初期主流的“仁”觀是前者或後者,此兩種意涵都屬於“臣德”。不可諱言,為主上殉死的行為本來無疑就是臣德。至於後者如“九合諸侯”“霸諸侯,一匡天下”等例子,則乍看之下或許可以解釋為“君德”。然而,若注意「憲問」的用例中,在“霸諸侯,一匡天下”一句之前,作者藉由加上“相桓公”一句,即此偉業並非齊桓公單獨達成,而是由獲得管仲的輔佐(即相)來達成的。因此,在「憲問」兩個“仁”論的重點,則在於管仲協助齊桓公的角色上。還有另一個例子在「顏淵」。樊遲問“仁”,而孔子回答“愛人”之後文,雖然沒有直接稱呼特定人物的名字,但子夏還說:“富哉言乎!舜有天下,選於眾,舉皋陶,不仁者遠矣。湯有天下,選於眾,舉伊尹,不仁者遠矣。”此句的意思是帝舜和商湯王個別推舉皋陶和伊尹時,他們都成功疏遠了不仁者。在這裡,因為帝舜和湯王是君王,“不仁者”則必然屬於臣下之人。第二,『論語』的作者們似乎屬意士人階層擔任此種角色。譬如「泰伯」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後已,不亦遠乎?”「衛靈公」也直接闡述“仁”就是士人所要實踐的德目,即說:“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同樣在「衛靈公」中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居是邦也,事其大夫之賢者,友其士之仁者”一段,雖然口氣並沒有那麼直接,應該也因意識到士人處事的問題而發言,“居是邦”一句應該係指“(從其他國家遷搬而)居住某一個國家”之意,能“自由往來居住”於不同國家的人應該並非國君本人。而且,雖然“友其士”的人不一定也屬於士人階層,但在文中還有“事其大夫”一句,此“事”的對象即為“大夫”,他的身分應該屬於“大夫”以下者。也就是說,作者所意識到的人應該屬於士人階層且搬遷國外而求仕宦的人才。同樣「陽貨」中陽貨對孔子“懷其寶而迷其邦,可謂仁乎”的話,應該是描述孔子的處境。而且在此後面有孔子說的“吾將仕矣”一句,意味著此“仁”為士人仕宦時的行動規範。還有,在「雍也」的“仁者,雖告之曰:‘井有仁焉。’其從之也?”一句語境中,由於一國的統治者就算井中有需要救助的人,國君本人不太可能親自跳進井中去救助,故此句的“君子”也應該指士人(比較具備德性者)之類。基於如上的
  • 佐藤將之:『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54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考察,應該可以說,「雍也」的“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一句相當清楚地呈現作為士人的實踐德目之「仁」的特質。a第三,雖然『論語』的“仁”的實踐者基本上並不屬於國君或者(或如季孫氏、陽貨、公山弗擾等興衰過程當中的政治集團)領導人,但是這一點並不代表“仁”的實踐者完全排除廣義的統治者。換言之,“仁”對其“協助國君”的功能也包含協助國君治理其人民。具體而言,在『論語』中士人一旦在一個國家中獲得仕宦的機會,他們通常被派到城邑擔任“邑宰”(即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長),譬如「公冶長」如下一段呈現“仁”的此種意涵,即曰:孟武伯問:“子路仁乎?”子曰:“不知也。”又問。子曰:“由也,千乘之國,可使治其賦也,不知其仁也。”“求也何如?”子曰:“求也,千室之邑,百乘之家,可使為之宰也,不知其仁也。”在此文段中,子路和冉求當然並非國君本人,但在此引文中,卻被視為能夠治理“千乘之國”“千室之邑”,也就是說“可使為之宰”的人才。在「陽貨」也有“能行五者於天下,為仁矣”的文段,而關於此“五者”的說明中,從“寬則得眾”“惠則足以使人”的主張,應該與治理城邑的項目相關。因此,“仁”也含有“統治人民”的意涵。由於“仁”也應該係指在孔門士人在治理城邑時發揮其功能的德目,在此意義上,“仁”確實亦是“君德”之一種。同樣,關於「雍也」「先難而後獲」的“仁”實踐者,因為其問者為樊遲,在此意涵上此“仁”應該係指士人的行為規範,亦由於在此前對“知”的提問中,孔子回答中提及“務民之義”。至於在「顏淵」的“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文段的“天下歸仁”意涵,乍看之下“天下歸仁”一句應該係指符合“仁”的統治擴及天下之意。只是既然顏淵並非國君本人,為了實現此“天下歸仁”的條件,也應該始於替國君擔任邑宰等重任。b總之,透過以上以“聖”和“仁”為對象的『論語』“仁”觀探討,我們反過來也能理解到春秋末期至戰國初期的孔門思想家(這亦是『論語』的作者們)所重視的存在方式和政治角色。春秋末期至戰國初期,中原的諸侯國內如雨後春筍般產生了獨立於公室的大小政治組織,如魯國季孫氏和陽貨等的“政治集團”。在這樣的政治環境中,其成員中大部分原屬士人階層的孔門人才,有機會和條件仕宦於大大小小的政治集團。他們有志於協助魯公、三桓、陽貨等政治組織的領導人達成後者的政治目的。『論語』將“仁”敘述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雍也」)、“先難而後獲”(「雍也」)、“克己復禮”(「顏淵」)、“愛人”(「顏淵」)、“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子路」)等,而其“仁”論指向士人協助其主上並發揮其才能之意。不但如此,在其協助功能中,士人替國君或政團領導人赴任其城邑並治理其人民,此正是『論語』“仁”所設想的主要任務之一。而在此視野的延續,孔門士人在其仕宦目標應該是在其政治組織中能爬到與“相國”的位置,即擁有與“NO.2”的權力相當的國家最高職位副手。c(四)“士”�“君子”(統治�級)�事之目標境界之“仁”上文闡明了作為“副手之德”的『論語』“仁”概念之獨特思想意義。若筆者的觀察正確,a 至此,我們也想到的會是在『論語』“仁”概念和“君子”之間的關係。在『論語』中提及作為“仁”的實踐者的君子有「里仁」的“君子去仁,惡乎成名?君子無終食之間違仁”,以及「憲問」的“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的兩例。在此我們不並排除“君子而不仁者”包含國君本人的可能性,不過由於這些話語主要對孔門德目實踐者而發,此句「君子」係指比較廣義的統治階層(其中比較具備德性者)。耐人尋味的是,在「安大簡」「仲尼曰」中的與後者類似用例中沒有“君子”這一主語,即說:“仲尼曰:‘去仁惡乎成名?造次顛沛必於此。’”(第46頁)關於『論語』和其他先秦儒家文獻中“君子”概念的特質和思想意義,我們需要進一步的考察。b 關於在此顏淵和“天下”一詞的聯想,由於顏淵為孔門第一高弟,此句作者似乎想要表達:若顏淵那樣具德的人才,應該像管仲般以雄才大略協助他的主上達成輝煌政績。c 雖然其用例並不在於『論語』中,在 1977 年出土於河北平山縣三汲之中山王陵 的方壺中,含有中山王 讚美「相邦司馬賙」的銘文。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銘文中“賙”被稱呼“相邦(即相國)”以及“忠臣賙”,並且被描述達成“亡不率仁,敬順天德,以左右寡人”的人物。由於此座墓的下葬年代應該在公元前 310 年左右,我們從此可知,在戰國中期時的“仁”概念還具備國中最高副手之涵義之事實。關於中山王陵的方壺和圓鼎銘文之年代、內容以及其思想意義的討論,請參閱佐藤將之:『中國古代的“忠”論研究』(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0),第60-65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4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歷來過去無數『論語』的讀者為什麼會認為“仁”概念在『論語』佔有最核心的地位,甚至被視為與其他德目屬層次不同的最高德目呢?其實,筆者也認為『論語』“仁”概念確實具有在其他德目中所沒有的獨特的重要性。雖然在『論語』“仁”用例中有如“克己復禮”“愛人”等似乎“定義‘仁’”之句子,但同時如很多讀者也會感到,『論語』的“仁”整體上其“正確”意涵往往並不明確:其所界定的意涵,似乎超過如孝心或勇氣等個別倫理行為之心理或實踐。整體而言,在『論語』“仁”概念的多數用例中,其作者們要求實踐者的是,將實踐者的思考、言行及生活方式均放在符合“仁”的意涵,或者有志於往“仁”的境界之方向。如上文所述,在『論語』中的如“里仁”“處仁”“好仁”等詞語在此脈絡中出現。值得注意的是,在『論語』中所出現的德目中,唯“仁”字成為這樣的賓語,並係指“處於‘仁’(即理想境界)”之意。問題是,在此『論語』各篇的作者們很少提供“里仁”“處仁”“好仁”的“仁”個別是什麼的說明,而在理解“何謂仁”的具體說明之情況下,讀者先被要求進入“仁”的境界。不過詳細看這些用例,我們能夠發現此其說明的方式也可分成下列三種:第一,『論語』“仁”論提出“若達成‘仁’的境界的話,那個人便能夠如何如何”的觀點,而在這樣的話語中便暗示,“仁”概念的意義在於讓其實踐者能達成更高一層的境界。譬如,「里仁」有“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以及“苟志於仁矣,無惡也”的兩例。「雍也」也說“仁者樂山”「子罕」和「憲問」均說道:“仁者不憂。”第二,『論語』的作者,正如「述而」“我欲仁,斯仁至矣”的例子,主張“仁”是容易達成的境界。就這樣,讀者(即孔門士人)們會被引導在處事上以及心理上建立“安然於‘仁’”的境界之重要性。反過來說,要求“仁”的實踐之重點,似乎並非實現本身,而是要進入其境界的努力,甚至只要求志向於此而已。 a第三,這一點與上述第二點顯得矛盾,『論語』的作者告誡讀者,“仁”的實踐較之實踐任何其他德目,都要投放更大(可能最大的)的精力。譬如,「里仁」的“我未見好仁者”、「衛靈公」的“水火,吾見蹈而死者矣;未見蹈仁而死者也」、「泰伯」的「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後已,不亦遠乎”、「衛靈公」的“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等例子,孔門士人被要求終其一生努力實現「仁」之境界。若發現「仁」概念這一特質,我們便也能夠理解,為什麼在『論語』關於“仁”的相關用例中,孔子對弟子們和當時為政者們的“仁”實現的程度都很有保留;而就“殷之三仁”、伯夷和叔齊,以及管仲等過去的人物的生平上,則稱他們為“仁”的實踐者。由此觀之,『論語』“仁”概念在與孔門士人的關係上含有如下三個特點:(1)雖然其說明方式有所模糊,“仁”比其他德目屬更高一層的境界;(2)“仁”應該是“只欲求即能夠進入”的德目;(3)但同時為了進入“仁的境界”,需要終其一生的努力。因為“仁”的實踐者不但在不得知此境界之難的情況下被要求不懈實踐,而且其達成與否要等到在他死後才可“被認定”(這也意味實踐者自己對此永遠無緣知悉!),其實踐者始終會懷著對“仁”概念的一種深奧感。在『論語』中的德目中,能夠引起這種深奧感的,除了“聖”概念之外,確實似乎只有“仁”概念而已。那麼,『論語』“仁”概念的這種獨特性和重要性,會不會與『論語』“仁”概念的“實踐最高統治人的副手”之含義彼此矛盾呢?筆者的看法是,『論語』“仁”概念主要是為了原來作為孔門士人實踐的德目被提出。因為在春秋戰國的政治變動的過程中,無論是已存在的諸侯國的國君,或當時陸續產生的新興政治組織的領導人,他們需要的人才並非只是能幹的人。這是因為a 芬格萊特(Herbert Fingarette)拒絕從“內在”的“心理狀態”來說明“仁”的涵義。他認為“仁”是像物理學的“方向力量”(vector)一樣將行為者的德行本身影響到周邊的人之過程。請參閱Herbert Fingarette: Confucius: The Secular as Sacr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2), pp. 54-56;以及參見其中文翻譯的赫伯特・芬格萊特著,彭國翔、張華合譯:『孔子:即凡而聖』(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2),第53-55頁。
  • 佐藤將之:『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547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若他們所聘用的人才只是能幹人才的話,他們恐怕還有可能取代他們主上的地位。因此,在此前提,當時的國君和新興的政治領導人需要的人才是,在能輔佐他們主上之同時,還具有決不會取代主上的這種倫理意識之人。a令士人為他們主上以最大極限發揮副手角色的德目――“仁”概念――的提出,正符合諸侯國的國君或當時陸續產生的新興政治組織領導人對人才之需求。簡言之,這就是『論語』“仁”概念含有“整體政治上屬於次要”和“對士人來說終其一生去實踐”這種雙重涵義,並且在『論語』的實踐倫理中佔有獨特且核心地位的理由。結言本文主要藉由“觀念史/概念史”研究途徑,經過對『論語』中出現的全部“仁”字用例以及其中的其他概念,如“孝”“禮”“聖”的比較分析試圖闡明『論語』“仁”概念的多層涵義,以及其在政治思想上的歷史意義。經過本文的探討,『論語』“仁”概念的特色可分成如下四點:第一、由“仁”概念所要達成的目標中,早期孔門由“仁”的實踐去達成的境界應該並不是抽象的“最高”政治境界或“普遍”價值之類,而在『論語』中被描述為最高的德目應該是“博施於民而能濟眾”的“聖”。作為政治目標境界的“聖”概念,其地位在『論語』中比“仁”的境界崇高很多。由於其境界超越一般士人所能達成的境界,在“聖”和“仁”之間似乎存在著某種程度的“斷絕”。相形之下,“仁”則是孔門士人至少每天能夠實踐的德目,而且在日常生活層次的“仁”,其重要性有時還恐怕不如“孝”“禮”等德目。第二、『論語』“仁”概念的主要政治功用應該在於協助戰國諸侯的國君或當時出現的大小政團的領導人的治理。此協助角色之最高境界者應為擔任其雇主的相國,而在此意涵中,“仁”概念實屬“臣德”。但在協助其國君或領導人之時,此人被派到國君或領導人所支配的城邑,並統治此領域。在此意涵中,“仁”概念的涵義則涉及如何治理人民這一點,而在此意義上“仁”概念也屬“君德”。第三,『論語』的作者們設想“仁”的實踐主體,應該是孔門絕大多數子弟所屬於的士人階層。而對孔門士人之立場而言,他們實踐“仁”的最高目標不至於直接“達成天下太平”或“救濟天下人民”等的層次,而是在於透過協助個別諸侯們來實現國家安定及其人民福祉。特別對作為實踐主體的孔門士人來說,“仁”概念與其他德目處於不同層次,而其重要性主要在於如下三個意義上能呈現:其一,其實踐讓士人能達成更高的境界;其二,乍看之下“仁”的實踐並不困難,但這意味著不但要即刻實踐,而且不能停止;其三,士人需要終其一生去實踐其“仁”。在此意義上,『論語』作者期待:屬於士人階層的孔門人才在仕宦生涯中藉由“仁”實踐而成名;即便他的官途並不順利,也有可能身為“仁”的實踐者留名於後世。總而言之,春秋中期到晚期,在中原的各個諸侯國中,大小的政治組織(在魯國的話,魯公室、三桓、陽貨,甚至孔子自己的)產生,而這些新舊政治組織經過協助、競爭、攻伐、合併等方式而興亡。在這樣動盪不安的政治環境中,諸侯國的國君或當時陸續產生的新興政治組織的領導人,均非常需要能幹且決不會取代他們領導地位的人才。為了應對這樣的倫理需求,“仁”概念是當時孔門士人為了在這些國家和政治組織,發揮最重要輔佐功能而被提出或形成的。只是,從主要實踐主體的孔門士人的立場而言,“仁”同時亦是要即刻實踐且終其一生去a 筆者曾經專門討論過作為政治實踐者的儒家集團如何在春秋末期崛起的問題。在春秋末年,除了已經存在的諸侯國,其他如魯國“三桓氏”和陽貨等組織的大小政團,均需要能夠協助國君或其政團領導人統治城邑、支配領民的可靠人才。由於『論語』所描述的孔門弟子在仕宦時都擔任邑宰(即地方政府首長)以上的職位,當時孔門集團的主要政治功能應該在於提供協助國君治理其領地的職能。但重要的一點是,此人才最好不要據此職位取代主上的地位。請參閱Masayuki Sato: The Confucian Quest for Order: The Origin and Formation of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Xun Zi, Leide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 2003, pp. 85-99; 佐藤將之:『參於天地之治:荀子政治思想的起源與構造』,第93-106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48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實踐的德目,“仁”概念的這種意涵可能令“仁”發展為具備“人類普遍道德”之契機。但就以春秋戰國早期脈絡中“仁”概念的內容而言,當時的“仁”概念,應該與這種普遍道德意義不太相關。 a附 錄表一:『論語』主要德目出現的情形篇名 仁 禮 義 孝 忠 信 君子 可能的主題1 學而 第一 3 4 1 4 2 6 4 孝、學2 為政 第二 0 6 1 10 2 1 3 孝、為政3 八佾 第三 2 15 0 0 1 0 3 禮4 里仁 第四 18 3 2 1 1 0 7 仁、孝 +1(篇名)5 公冶長 第五 10 0 1 0 2 4 3 論門人、政治人物6 雍也 第六 13 1 1 0 0 0 5 弟子論、為政原則7 述而 第七 7 5 2 0 1 2 5 孔門教育、處世8 泰伯 第八 3 5 0 1 0 3 4 曾參言論、古代聖賢9 子罕 第九 2 3 0 0 1 1 2 孔子評述10 鄉黨 第十 0 1 0 0 0 0 1 孔子的起居舉動11 先進 第十 0 4 0 1 0 0 3 弟子們論禮、孝12 顏淵 第十 13 8 2 0 3 4 10 仁、君子、政13 子路 第十三 3 3 1 1 1 2 6 政14 憲問 第十四 11 2 2 0 1 3 7 處世、對管子仁論15 衛靈公 第十五 11 2 2 0 2 3 14 居國外的舉動16 季氏 第十六 0 7 2 0 1 0 6 周政治秩序論17 陽貨 第十七 6 5 3 0 0 3 8 對仕宦的判斷18 微子 第十八 1 0 3 0 0 0 2 逸民19 子張 第十九 3 0 1 1 0 5 10 弟子談修身治國20 堯曰 第二十 3 1 0 0 0 1 4 繼承天命、治國合計 110 76 24 19 18 38 107a 只是到了戰國中期,正如『孟子』中所看見,“仁”概念基本上被看作“君德”,而隨之原來在『論語』中所被提出的,為當時士人達成協助國君方面的含義逐漸被遺忘。其實,在郭店楚簡的「六德」中也有“親父子、和大臣、寢四鄰之殃虐,非義者莫之能也。”一句,而此句中的“ 義”顯然係指“君德”,因此,在戰國早年,亦即在孟子的時代之前,作為“君德”的“ (仁)義”概念應該也已經被開始使用。參見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第236頁。
  • 佐藤將之:『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54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表二:『論語』“仁”概念出現的方式和句型句型 句子 篇章 備考 “仁人” 「衛靈公」複合詞* “仁者” 「里仁」「雍也」「子罕」「顏淵」「憲問」「衛靈公」複合詞 “不仁者” 「里仁」「顏淵」「憲問」動詞+仁(正面意涵)“親仁”“里仁”“處仁”“好仁”“安仁”“利仁”“得仁”“求仁”“歸仁”“為仁”“取仁”“輔仁”“近仁”“成仁”“蹈仁”“當仁”“欲仁”「學而」「里仁」「里仁」「里仁」「陽貨」「里仁」「里仁」「公冶長」「述而」「堯曰」「述而」「顏淵」「顏淵」「衛靈公」「子張」「顏淵」「顏淵」「子路」「衛靈公」「衛靈公」「衛靈公」「述而」「堯曰」動詞+仁(負面意涵)“違仁”“去仁”“害仁”“鮮(矣)仁”「里仁」「里仁」「衛靈公」「學而」「陽貨」“~於仁” “志於仁”“依於仁”“民興於仁”“民之於仁”「里仁」「述而」「泰伯」「衛靈公」“問仁” 樊遲“問仁”顏淵“問仁”仲弓“問仁”司馬牛“問仁”子張“問仁”孟武伯問子路的“仁”子貢問“為仁”「雍也」「顏淵」「子路」「顏淵」「顏淵」「顏淵」「陽貨」「公冶長」「衛靈公」冉雍“子曰”的“仁” 「學而」「八佾」「里仁」「公冶長」「雍也」「述而」「泰伯」「子罕」「顏淵」「子路」「憲問」「衛靈公」「陽貨」「堯曰」“孔子曰」的“仁”「微子」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5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句型 句子 篇章 備考孔子之外的人說“仁”有子子張子貢宰我曾子子夏子游陽貨不透露名字的人(或曰)問及冉雍的“仁”周武王的誥命中提及“仁人”「學而」「公冶長」「雍也」「雍也」「泰伯」「顏淵」「子張」「子張」「子張」「陽貨」「公冶長」「堯曰」“三仁” 微子、箕子、比干 「微子」“求仁而得仁” 伯夷、叔齊 「述而」問管仲的“仁” 子路問子貢問「憲問」「憲問」*“仁者”的“者”字讓“仁”字成為句子的主語,不一定代表與“仁人”同義的複合詞。表三:『論語』“仁”概念出現的情形 篇名 “仁”出現的情形 “仁”的重要度*1 學而 第一 最為核心的德目為“孝”“學”cf.“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レレ2 為政 第二 主題為“為政”;“孝”為核心德目 X3 八佾 第三 “禮”為核心德目“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レ4 里仁 第四 “仁”為“篇名”。與“孝”俱為核心德目。“里仁”“安仁”“利仁”“好仁”“惡仁”“知仁”等句子出現。レレレ5 公冶長 第五 論門人、政治人物。 レレ6 雍也 第六 “仁者先難而後獲”“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レレ7 述而 第七 “伯夷、叔齊⋯⋯求仁而得仁” レレ8 泰伯 第八 “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 レレ9 子罕 第九 “子罕言利與命與仁” レレ10 鄉黨 第十 孔子的起居舉動 X11 先進 第十 弟子們論“禮”“孝” X12 顏淵 第十 “克己復禮”“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愛人”等句子。レレレ13 子路 第十三 “剛、毅、木、訥近仁” レ(接上頁)
  • 佐藤將之:『論語』 “仁” 概念的多層意涵與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上的意義55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問題論爭篇名 “仁”出現的情形 “仁”的重要度*14 憲問 第十四 處世、對管子仁論 レレレ15 衛靈公 第十五 居國外的舉動“居是邦也,事其大夫之賢者,友其士之仁者。”レレ16 季氏 第十六 周政治秩序論 X17 陽貨 第十七 “懷其寶而迷其邦,可謂仁乎?”(陽貨的發言)レレ18 微子 第十八 孔子曰:“殷有三仁焉。” レ19 子張 第十九 “博學而篤志,切問而近思,仁在其中矣。”(子夏的發言)レレ20 堯曰 第二十 繼承天命、治國 レ*“レレレ”即最重要;“レレ”即重要;“レ”即並不顯出於其他概念的相對重要性;“X”即“仁”字並不出現。 [責任編輯:林少陽 ]
  • 552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4 (Dec 2024) , 552-56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Area Studies區域國別研究The Nature of Vietnam’s Offshore Islands and “Huangsha Niujiao”: Centering on the “Great Southern Unified Map”Panqing XU Yueting GU Shuji CAOAbstract: The “Great Southern Unified Map”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ieces of evidence for Vietnam’s sovereignty over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 In this paper, we use the method of overlaying ancient and modern maps to show that the “Great Southern Unified Map” of 1854 depicts the offshore islands in a “Niujiao” manner, moving the southern shoreline significantly westward, far away from the modern shoreline. This phenomenon also appears in the 1839 “Great Southern Chart”. It was not until the 1861 “Great Southern Public Opinion Map” that cartographers moved the offshore islands significantly eastward, so that the shoreline and the names of the ports could be seen in their entirety. According to this, “Huangsha Niujiao” in the “Great Southern Unified Map” are offshore islands, not related to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Keywords: Vietnam, Offshore Islands, Huangsha Niujiao, Great Southern Unified MapAuthor: Panqing XU, Professor of the Department of History at Shanghai University, and Researcher of the Ancient Map Research Center, China Institute for Marine Affairs. His research interests lie in historical geography.Yueting GU, Researcher of the Ancient Map Research Center, China Institute for Marine Affairs. His research interests lie in historical geography.Shuji CAO, Professor of the Institute for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is research interests lie in historical geography. He is the corresponding author of this article.(Note: The first author formulated the question and provided technical support, the second author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review of relevant French literature, and the third author wrote the article.)
  • 55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552~56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區域國別研究越南近岸島嶼與 “黃沙牛角” 的性質——以『大南一統全圖』為中心a許盤清 顧躍挺 曹樹基[摘 要] 『大南一統全圖』是越南方面擁有西沙與南沙群島主權最重要的證據之一。本文主要採用古今地圖投影套疊的方法,證明1854年『大南一統全圖』以“牛角”方式描繪近岸海島,迫使南方海岸線大幅西移,遠遠偏離現代岸線。這一現象,也同樣出現在1839年『大南全圖』中。直到1861年的『大南一統輿圖』,繪圖師將近岸島嶼大幅東移,海岸線與港口名得以完整呈見。據此可知,『大南一統全圖』中的“黃沙牛角”是近岸島嶼,與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無關。[關鍵詞] 越南 近岸島嶼 黃沙牛角 大南一統全圖[作者簡介] 許盤清,上海大學歷史系教授,兼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古地圖研究中心研究員,研究方向為歷史地理。顧躍挺,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古地圖研究中心研究員,研究方向為歷史地理。曹樹基,香港大學人文社會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為歷史地理。本文通訊作者。(說明:本文第一作者提出問題並提供技術支持,第二作者負責法文文獻的查閱,第三作者負責撰寫論文。)a 本文得到兩位匿名審稿人的悉心指教,謹此鳴謝。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54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一 引言越南『大南一統全圖』在近岸處繪有一個長長的“牛角”,上半段名為“黃沙”,下半段名為“萬里長沙”,本文統一命名為“黃沙牛角”。越南方面認為“黃沙”指的是西沙群島,“萬里長沙”指的是南沙群島。由此,『大南一統全圖』成為越南方面宣稱擁有西沙與南沙群島主權最重要的證據之一。1975年越南『史地』季刊第29期推出一特刊,收集了越南歷史學者16篇關於南海的論文,名為『黃沙和長沙特考』。a該書第2頁就是『大南一統全圖』。該圖也出現在1975年越南政府發佈的『關於黃沙和長沙群島的白皮書』中,爾後,該圖成為1979年越南外交部白皮書『越南對於黃沙、長沙兩群島的主權』的「資料4」,以後又成為1982年越南外交部白皮書『黃沙群島和長沙群島——越南領土』的「附件二」。b其實,還有一個較1975年版本更早的『大南一統全圖』。越南學者武龍犀指出,1929年,法國航海家拉皮克(P. A. Lapicque)在西貢東亞出版社出版的一份名為『論帕拉塞爾群島』(A Propos des Îles Paracels)考察報告中,曾公佈過這幅地圖。c最近,黎蝸藤也引用了這幅地圖,d只是圖幅縮小之後,字跡不夠清晰;且因裁去了底部的文字,以致來源不明。我們從拉皮克的報告中重新找到這幅地圖,詳見圖1。這樣,本文將1929年及1975年公開發佈的『大南一統全圖』命名為『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是因為圖下的法文說明為:“印度支那地圖,摘自明命十四年版『皇越地輿志』。”此外,2014年互聯網上還出現過『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的變異版,紙色由原來的白色變成黃色,有作舊嫌疑,茲不採用。2014年還出現了一幅越南漢喃研究院收藏的地圖,茲命名為『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也出現了變異版,紙色由黃變成黑白。兩個變異地圖分別見於表1中的1-1與2-1,不予討論。至於2014年互聯網上一幅只有北方、沒有南方的『大南一統全圖』,其實就是『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的北方部分,亦不予討論。表1 『大南一統全圖』的不同版本及其差異序號 地圖名稱 北方 南方 出現年份1 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北方簡稱“地輿版北圖”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南方簡稱“地輿版南圖”19291-1 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黃色 20142 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國—北方簡稱“漢喃版北圖”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南方簡稱“漢喃版南圖”20142-1 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黑白 2012中國學者對於『大南一統全圖』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韓振華先生。他認為,『大南一統全圖』上的“黃沙牛角”是近岸沙礁,是16-17世紀帕拉塞爾(Pracel)危險區,原來就是屬於越南的,與西沙群島毫無關係。e吳鳳斌先生除了證明越南史籍中的“黃沙”是近岸沙灘外,還從黃沙隊的史料入手,證明『大南實錄前編』的作者將中國清朝公文中的“萬里長沙”擅改為“黃沙a [越]阮雅等:『黃沙和長沙特考』(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戴可來譯。b 越南共和國外交部:『White Paper on the Hoang Sa (Paracel) and Truong Sa (Spratly) Islands』(西貢,1975年),第32頁;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外交部:『Vietnam’s sovereign over the Hoang Sa and Truong Sa Archipelagoes』(河內,1979年),第27頁,「資料4」;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外交部:『The Hoang Sa and Truong Sa Archipelagoes -- Vietnamese Territories』(河內,1981年),第20頁,「附件2」。c [越]武龍犀:「黃沙和長沙兩群島的地名學問題」,『黃沙和長沙特考』(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戴可來譯,第275頁。d 黎蝸藤:『被扭曲的南海史:二十世紀前的南中國海』(臺北:五南圖書,2016),第377頁。e 韓振華編:『南海諸島史地考證論集』(北京:中華書局,1981),第174-175頁。
  • 許盤清 顧躍挺 曹樹基:越南近岸島嶼與 “黃沙牛角” 的性質——以『大南一統全圖』為中心55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島”,這一混亂又被『大南一統志』等書相襲沿用,造成了越南今天關於黃沙問題的混亂。a戴可來、于向東先生正確地指出,越南文獻如『烏州近錄』中提到的“萬里長沙”,其實就是『大南一統全圖』中標識的“萬里長沙”,是近岸島嶼。b李金明先生曾經系統地質疑過『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的成圖年代、作者、地圖的出處,並且將圖中的“黃沙牛角”與英國船長約翰·薩里斯(John Saris)在1613年寫的『航海志』中的Pracel進行了細緻的比較,否定了越南東海岸“牛角”是西沙、南沙群島的說法。c本文在肯定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採用一種新的研究方法,再證『大南一統全圖』中的“黃沙牛角”既不是西沙群島,也不是南沙群島,而是近岸沙礁與島嶼。具體而言,本文首先以兩種『大南一統全圖』中的漢字書寫討論『大南一統全圖』作者及時代,再以海岸線、港口、海島,以及陸地上的驛路、湄公河等五個要素為主,討論『大南一統全圖』與19世紀同類越南全圖的關係。本文證明,『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繪製於1854年前後,『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則可能是1907年在漢喃版的基礎上加工而成。1854年『大南一統全圖』以“牛角”方式描繪近岸海島,迫使南方海岸線大幅西移,遠遠偏離現代岸線。這一現象,也同樣出現在1839年『大南全圖』中。需要說明的是,前人的相關研究,大多引用了1686年越南儒生杜伯所撰『纂集天南四至路圖書』,以及衍生的幾幅地圖。本文雖未涉及這一內容,但我們已將相關內容撰成專文d,詳加討論。二 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本文採用的是1929年拉皮克論文中的『大南一統全圖』,並將其命名為『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該圖上繪製的“黃沙”牛角,1975年以後被越南政府指認為西沙群島與南沙群島。(一)南北�例之�異即使用非專業的眼光審視『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北越與南越存在的巨大差異。參照『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可知圖之南北以廣南省大吉港為分界。 其一,在北越部分,除紅河三角洲有一批島嶼與現代地圖不一致外,大部分海岸線與現代地圖相差無幾。南越部分海岸線與現代地圖相差較多。不過,如果將南越部分東移後再北移,也可與現代海岸線吻合。只是這樣一來,北越的海岸線就與現代海岸線有較大的偏離。詳參圖3B。其二,北越的河流,除湄公河及其支流外,次一級的河流採用複綫勾勒;再次一級河流採用單線描繪。南越的河流,除湄公河及其支流外,其他河流皆採用單線描繪。其三,南、北越地名書寫規範不一樣。北越港口名稱採用當時的慣例,與海岸線垂直書寫,即西東方向書寫。北越23個港口名排列緊湊、美觀。雖然南越海岸也有同樣多的港口e,但用漢字標明的港口只有13個,且港口名稱排列稀疏,與北越迥然不同。北越地名的書寫全部都是西東方向,而南越地名的書寫,既有西東方向,也有東西方向、南北方向和北南方向。其四,越南北方省份名稱的表達全部正確,越南南方的13省份標注準確的僅有富安、定祥、永隆三省,而標注出錯的多達10省。具體論述詳見下文。如此,北越之圖與南越之圖就像是出自不同的繪圖師之手。不過,仔細觀察後發現,無論是北越還是南越,地名漢字的書寫並非出自兩人之手,而是一人所繪。這一點,可以從a 吳鳳斌:「關於越南“黃沙”和“長沙的問題——駁武海鷗『越南對黃沙和長沙兩群島的主權非常明確,不容爭辯』一文的謬論」,『南洋問題』2(1981):88-100。b 戴可來、于向東:「『撫邊雜錄』與所謂“黃沙”“長沙”問題」,『國際問題研究』3(1989):24-28。c 李金明:「越南黃沙、長沙非中國西沙南沙考」,『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1997):71-79。d 曹樹基、顧躍挺、許盤清:「“黃沙灘”與“黃沙隊”新論——以17-19世紀的航線、航速、海難為中心」,『清史研究』3(2024):1-27。e 1879年『越南全境輿圖』,珍藏於美國國會圖書館,該圖標識了省級區域劃分,詳見圖6。http://news.fznews.com.cn/kjww/2014-7-11/2014711LGsQFuKXCC875.shtml,查看於2022-06-20。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5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國”“海”“大吉”“富”等字上看得清清楚楚。更重要的是,北方與南方的河流是對接的。湄公河從北往南流,貫穿北南。這說明,『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確實為一人所繪。圖1 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圖源:Paul-Augustin Lapicque, A Propos des Îles Paracels, Saigon: Éditions d'Extrême-Asie, 1929, p.5.https://gallica.bnf.fr/ark:/12148/bpt6k133960k/f7.item#,查看於2022-06-20)(二)�製時間不定阮雅等在『黃沙和長沙特考』的扉頁上轉引『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其標注的繪製年代是“十九世紀阮朝”。在1975年南越『白皮書』中,『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的繪製時間定為1838年。拉皮克在他的調查報告裡稱,此圖摘自明命十四年(1834,實為1833)所刊『皇越地輿志』一書,詳見圖1下方之圖源。然而,越南學者武龍犀認為,由於明命皇帝于1838年才頒行“大南”國號,直至1839年初,“大南”國號才正式用於國家的公文和國史上,故這幅地圖不可能出
  • 許盤清 顧躍挺 曹樹基:越南近岸島嶼與 “黃沙牛角” 的性質——以『大南一統全圖』為中心557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現於1834年。這就令我們猜想,1834年後,『皇越地輿志』還有其他的版本,而『大南一統圖』可能是在新版中插入的。越南學者瀚源指出,有一種壬申年(1872)刻本,仍標“明命十四年作”a,具體情況,越南學者沒有交待。儘管武龍犀的質疑如此有力,但越南政府的一些機構仍然將該圖的繪製時間定於1834年。在2009年『越南63個省市行政區劃地圖集』的扉頁中,『大南一統全圖』的頂部標注了“Đại Nam nhất thống toàn đồ(1834)”b,即繪製年代為1834年。越南許多網站上公佈的『大南一統全圖』也將繪製年代定為1834年。c 維基百科越南文“Đại Nam nhất thống toàn đồ”條目稱:“1834年明命皇帝的阮朝已完善並正式公佈名為『大南一統全圖』的國家地圖。這幅地圖詳細繪製越南的海岸和海島,其中,明確記錄越南的主權包括東海中的群島地區。”d確定地圖是1834年繪製的。他們不去解釋,在還沒有“大南”國號的阮朝,“大南”是如何出現的?越南政府部門的一些網站堅持認為『大南一統全圖』繪製時間為1838年。例如,越南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機關報一篇文章這樣說:“越南阮朝明命1838年下令繪製的『大南一統全圖』上指明黃沙、長沙兩個群島隸屬越南主權。”e我們共收集了最近十餘年來的25個越南官方網頁,其中14個記載為1838年,10個記為1834年,1個記為1836年。實際上,將該圖的繪製時間定在1838年也是不妥當的。2014年越南出版的大型宣傳畫冊中除了將地圖繪製年代改為1838年外,還對『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作了修改,用黃色作舊,以便讓讀者感覺到這是近二百年前的古地圖,這也就是表1中列舉的1-1圖,屬於『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的變異體。限於篇幅,不予轉引。有學者提出了一個折衷的說法,認為『大南一統全圖』繪製於1834年到1838年之間f,也有人提出『大南一統全圖』繪製於1820-1841年之間g,由於標誌有“大南”的文書是1839年才開始的,所以,這兩個說法都不能成立。(三)來源不明這本來是一個不成問題的問題,因為,拉皮克在他的調查報告中,明確說明其所引之圖來自『皇越地輿志』。越南官方本應當找到『皇越地輿志』,取出該圖進行複製,並說明地圖的來源就可以了。至於圖的年代是否合理,請越南的歷史學家給予解釋即可。奇怪的是,越南政府『白皮書』根本不提『皇越地輿志』,於是,我們在越南國家圖書館只找到明命十四年(1834)『皇越地輿志』與維新丁未元年(1907)『皇越地輿志』兩書的電子本。h兩書中均未見任何地圖,更沒有『大南一統全圖』。正因為如此,武龍犀才說:“現在,我們有一幅名為『大南一統全圖』的地圖⋯⋯越南國務卿辦公廳主任朱玉崔先生很久以前搜集到了本抄本,並有雅意供我們使用。”i“這幅地圖是屬於製作時間不詳、製作者不明的私人流傳a [越]瀚源:「證明許多世紀以來越南在黃沙和長沙群島享有主權的一些漢文史料」,『黃沙和長沙特考』(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戴可來譯,第33頁。b [越]黎福勇、世氏芳主編:『越南63個省市行政區劃地圖集』(越南,地圖出版社,2009)。c http://zh.vietnamplus.vn/歷史事實不會變-黃沙和長沙歸屬越南/26697.vnp,查看於2022-06-20。d https://vi.wikipedia.org/wiki/%C4%90%E1%BA%A1i_Nam_nh%E1%BA%A5t_th%E1%BB%91ngto%C3%A0n_%C4%91%E1%BB%93,查看於2022-06-20。e 『‘黃沙’‘長沙’群島主權歸屬依據』,http://cn.nhandan.com.vn/documentation/histories-pictures/item/967601-隸屬越南主權的黃沙群島和長沙群島的歷史性依據(組圖).html,查看於2022-06-20。f https://www.google.co.jp/url?sa=i&rct=j&q=&esrc=s&source=images&cd=&ved=0ahUKEwj8rfr4kMXXAhUByLwKHdY2BxEQjxwIAw&url=http%3A%2F%2Fcuongde.org%2Findex.php%2Fhinhanh%2F01-album-ring-ca-cc-bn-3237%2Fnguyn-tr-mn-3221%2F17751%2F17762%2Fdai-nam-nhat-thong-toan-do-1834-1838-2442&psig=AOvVaw1HTENv2lY0m3HFjW1mtges&ust=1510987336068246,查看於2022-06-20。g http://www.tapchithoidai.org/ThoiDai11/200711_TuDangMinhThu.htm,查看於2022-06-20。h 關於這一點,本文的一名匿名評審人指出:“越南國家圖書館收藏的『皇越地輿志』,除了1834年和1907年版之外,另有成泰九年(1897)聚文堂版『皇越地輿志』,該版亦無『大南一統全圖』。”感謝評審人提供的線索,希望將來有機會親見此書。i [越]武龍犀:「黃沙和長沙兩群島的地名學問題」,『黃沙和長沙特考』,第275-276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58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的非正式抄本, 類似這種私人繪製的輿圖。”a我們不明白,為什麼越南官方不直接引用拉皮克論文呢?引用拉皮克論文之圖要比使用朱玉崔之贈本更為可靠。總之,對承載著一個國家重要領土依據的歷史地圖,越南官方及歷史學者們製造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繪製時間與來源,確實是令人難以理解的。三 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漢喃研究院所藏『大南一統全圖』收錄於『南北圻繪圖』,2014年越南方面將該書出版,我們無緣得見。幸運的是,我們卻從另外一部越南學者的著作中,獲得了該圖清晰本。(一)�本的由來『黃沙和長沙特考』一書所說“十九世紀阮朝國史館刊行的『大南一統全圖』,標明‘黃沙與長沙’”,其實就是『南北圻繪圖』收錄之圖。越南漢喃研究院官網承認:“越南學者范欣,在越南漢喃研究院有『南北圻繪圖』,該書裡面收錄有『大南一統全圖』,而該書的寫作時間應該在1854到1875年間,但范也不知道該地圖的來歷。”b2014年9月,陳德英山主編的『關於越南對黃沙群島擁有主權的資料』一書由越南文化文藝出版社出版。c該書第418頁中有一新版本的『大南一統全圖』,並有說明如下:『大南一統全圖』繪製于明命皇帝時期的1838年。這是阮朝第一張明確區分“黃沙”和“萬里長沙”的行政地圖。來源:漢喃研究院收藏,編號A.95,第2-3張。本文匿名審稿人給出『南北圻繪圖』影本,經過比較分析,可知該書所收『大南一統全圖』與陳德英山著作中的『大南一統全圖』相同,只是後者帶有紙黃色,更加清晰。詳見圖2。我們又將圖2命名為『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該圖的北方部分即右圖,簡稱為“漢喃版北圖”;該圖的南方部分即左圖,簡稱為“漢喃版南圖”。『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與『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存在很大的不同,不是同一幅地圖。圖2 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圖源:見註釋③,第418頁)a 孫淡甯編:『明報月刊所載釣魚臺群島資料』(香港:明報出版社,1979),第116頁。轉引自李金明:「越南黃沙、長沙非中國西沙南沙考」,『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1997):71-79。b http://hannom.org.vn/web/tchn/data/9604v.htm#han29,查看於2022-06-20。其實,越南漢喃研究院還有一幅『大南一統全圖』收錄在『大南一統志』中。由於這幅“全圻”圖中沒有“黃沙”“萬里長沙”,故不討論。見黎蝸藤:『被扭曲的南海史:二十世紀前的南中國海』,第381頁。我們現在能夠讀到的嗣德版『大南一統志』是2015年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與人民出版社合作出版的,不幸的是,書中刪去了所有的地圖。c Văn Hoàng Võ,Đức Anh Sơn Trần,Tư liệu về chủ quyền của Việt Nam đối với quần đảo Hoàng Sa, Nhà xuất bản Văn hóa-văn nghệ, 2014.
  • 許盤清 顧躍挺 曹樹基:越南近岸島嶼與 “黃沙牛角” 的性質——以『大南一統全圖』為中心55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二)�幅��之�較關於兩幅北圖,仔細比較,可知“漢喃版北圖”與“地輿版北圖”的主要差別有以下幾點:其一,在“漢喃版北圖”中,越南地名仍然依西東方向書寫,但中國地名則依北南方向書寫,老撾地名依東西方向書寫。其二,用PHOTOSHOP將“漢喃版北圖”套疊到“地輿版北圖”上,兩幅地圖中的邊界線、河流、省會城市的地理位置基本對應,僅有幾條路線略有改動。為了保持學術的公正性,我們取2022年6月20日谷歌地圖的越南北部地圖作為底圖,將“漢喃版北圖”投影到谷歌地圖上,結果與谷歌地圖基本吻合。再將“地輿版北圖”也投影到谷歌地圖上,其北部與谷歌地圖基本吻合。無論是“漢喃版北圖”,還是“地輿版北圖”,都與越南北部現代地圖相差無幾。關於兩幅南圖,仔細比較,可知“漢喃版南圖”與“地輿版南圖”的主要差別有以下幾點:其一,“漢喃版南圖”的漢字明顯較“地輿版南圖”小得多。如“地輿版南圖”中的“富國”“萬里長沙”等重要地名,在“漢喃版南圖”中已經小到辨識不清;而在“地輿版南圖”中,“富國”兩字大於其他所有地名漢字。可以認為:“地輿版北圖”是正常64開地圖,而“漢喃版南圖”卻不是正常的64開地圖。其二,較之“地輿版南圖”,“漢喃版南圖”少了一些重要地名,如“河仙”“湖海”等。其三,“漢喃版南圖”在湄公河上繪有許多的河中小島,而“地輿版南圖”則無。其四,用PHOTOSHOP將“漢喃版南圖”套疊到“地輿版南圖”上,兩幅地圖中的邊界線、河流、省會城市的地理位置可以一一對應,吻合的程度高於兩幅北圖之套疊。儘管存在如此明顯的差異,卻還不能確定『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與『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是不是出自一人之手。在上文中,判斷繪圖者的標準不是圖形,而是文字。“漢喃版南圖”的線條模糊,字跡不清,採用字跡判斷存在一定的困難。為此,我們將比較的物件集中於“漢喃版北圖”與“地輿版北圖”。從“大南一統全圖”“劬勞海南”這兩個足夠大且足夠清晰的詞來看,可以斷定,兩個版本的『大南一統全圖』出自不同繪圖師之手。(三)�製時間的推測『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分為北部與南部兩幅獨立的地圖,而『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卻是北部與南部聯為一體之圖,由此觀之,最大的可能是“地輿版”由“漢喃版”聯接而成,即“漢喃版”在先,“地輿版”在後。越南漢喃研究院官網認為,『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的繪製時間應該在1854到1875年間,理由不詳。這一相當寬泛的時間,表明他們對於繪製時間與繪製者的確定皆沒有信心。我們發現,該圖中湄公河在上游河段與紅河連接了起來,雖然新鮮,卻不符合實際。徵諸歷史,可知1866-1868年法國人安鄴(Francis Garnier, 1839-1873)上溯湄公河至雲南,發現元江才是紅河上游。因此,這幅地圖一定繪製於1868年以前。茲定於1854年。另外,法國人拉皮克自稱『大南一統全圖』摘自明命十四年即1833年出版的『皇越地輿志』,這一說法被武龍犀證偽,不予採納。當我們發現越南國家圖書館還存在一本維新丁未元年(1907)觀文堂藏版的『皇越地輿志』時,很自然就會將拉皮克書中的『大南一統全圖』理解為出自這個版本。從圖1中可以看出,『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是以活頁的形式夾在『皇越地輿志』中的,即便拉皮克是從1833年版本中抽出的地圖,也是後來的錯置。這是因為,在閱讀中,讀者需要在『皇越地輿志』中的一大堆地名中,找到地圖上的對應,而『大南一統全圖』恰好具備這一功能。可以設想,就在1929年或這一年之前的某一天,在越南國家圖書館或相應的機構中,拉皮克在1833年或1907年版的『皇越地輿志』中發現這幅地圖時,他完全沒有能力去重新繪製這樣一幅地圖,而是直接將地圖借出,交給印刷廠製版。事畢之後,他沒有歸還這幅地圖。年深日久,此事被人遺忘。所以,在今天越南國家圖書館所藏兩個或三個版本的『皇越地輿志』中,人們根本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6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找不到『大南一統全圖』了。該圖最原始、最逼真的形態保留在拉皮克的考察報告中。a1854年,越南的某個繪圖師A繪製了“漢喃版北圖”與“漢喃版南圖”。從湄公河的南北對接這一點看,可以確定是為一人所繪。1907年,觀文堂開始重印『皇越地輿志』時,囑繪圖師B繪製『大南一統全圖』作為該書之附錄。B遂以A所繪之圖作為底本,繪製了『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這幅圖最主要的貢獻是將南北聯綴,合為一圖。這一假設居然得到了證明。最近,我們從國內南方某大學的一位訪法學者手中得到一批拍自法國國家檔案館的照片,原館藏為法國殖民地檔案,其中有某人用毛筆抄錄的『皇越地輿志』,字跡工整,上書“機密院摘錄”五字,再鈐“機密”印章。上面還有一行法文:“駐安南欽使已閱。”越南機密院相當於清朝的軍機處。19世紀末,法國派遣的中圻欽使駐紮於此。因成泰帝幼,法國人指定四人為輔政大臣,建立輔政府。1897年,成泰帝成年,遂將輔政府與機密院合併。在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這兩個機構名稱來回改動,不時合併與拆開,因此,可以將機密院理解為法國殖民當局之權力機構。這套資料中有一幅『大南一統全圖』,與圖1一模一樣,卻是原圖,而非插圖。這說明,法國人拉皮克從越南國家圖書館或類似機構借走了這幅地圖,印製之後,又將這幅地圖及所抄『皇越地輿志』交給法國殖民地政府,最終為法國檔案館保存。綜上所述,由於越南官方對於不同版本的『皇越地輿志』沒有清楚的認識,導致他們放棄了對於『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的追蹤與解釋,後來產生的一系列混亂皆來源於此。(四)南方的海岸線由於我們已將兩個版本的『大南一統全圖』分北方、南方兩個部分進行過比對,也已知兩個版本的北方、南方邊界輪廓大體一致,因此,本節只需將清晰度最高的『地輿版大南一統全圖』投影到今天的谷歌地圖上進行討論,詳見圖3A。在高清地圖中,可以分辨出古地圖中的黑色線條,現代地圖是彩色的,故可清晰識別今天的海岸線。為了方便讀者辨識,圖3A中的虛線代表今天的海岸線。在越南北方,除了紅河口的海岸線與現代地圖不符外,其它岸線基本吻合。近百年來,由於紅河口三角洲不斷發育,其岸線向東超過『大南一統全圖』是可以理解的。將越南北方海岸線對準以後,南方海岸線無法與谷歌地圖吻合且差別很大;其中最大的誤差是“大吉墨”“施耐”“春臺”三個港口漢字地名居然登陸了,詳見圖3A。如果將南方海岸線配准,越南北方海岸線則無法與現代地圖吻合。這一奇怪的現象令我們猜想『大南一統全圖』的“北圖”與“南圖”可能是由兩幅不同的地圖拼接而成的。對於這一假設的驗證步驟如下:在PHOTOSHOP下,用選擇框僅選擇越南南方,即將『漢喃版南圖』向東、向西拉伸後,再向北稍作拉伸,見圖3B中的箭頭,直到越南東南部及西南部海岸線與谷歌地圖海岸線到達吻合狀態為止。事實上,經過拉伸處理,『大南一統全圖』中的南方海岸線與今海岸線是大致吻合的。這樣一來,從北方流向南方的湄公河出現了錯位。顯然,這幅圖不可能是兩幅不同的地圖拼接的,而是一人繪製的。同樣,“漢喃版南圖”向東、向西、向北拉伸之後,“牛角”圖案的北方與南方不能對齊。如果硬將南部“牛角”向西位移,則“牛角”南部與“大吉墨”“施耐”“春臺”三個港口漢字地名發生重疊。詳見圖3B。圖3A是將『大南一統全圖』投影到谷歌地圖,北方配准;圖3B是將『大南一統全圖』投影到谷歌地圖後,將南方拉伸後配准。至此可見,『大南一統全圖』中的所有問題都出在其北方“黃沙牛角”的定位偏差。由於北方“黃沙牛角”過於靠近海岸,使得南方原本向東凸出的海岸線不得不西移。然後,繪圖師再繪製與北方牛角對接的南部“牛角”,以及從北方流入的湄公河。假定1854年的繪圖師發現了北方“黃沙牛角”的問題,但他卻沒有辦法修改,除非重繪。於是,壓a P. A. Lapicque: A Propos des Iles Paracels (Saigon: Les Éditions d'Extrême-Asie, 1929).
  • 許盤清 顧躍挺 曹樹基:越南近岸島嶼與 “黃沙牛角” 的性質——以『大南一統全圖』為中心56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縮“漢喃版南圖”的東西向比例,並使得海岸線西移,便成為沒有辦法的選擇。至1907年,繪圖師只是將原來獨立的“南圖”與“北圖”拼接起來,也無法重繪“黃沙牛角”的位置。圖3 將『大南一統全圖』投影到谷歌地圖 (五)湄公河的特殊河�仔細觀察圖3A,還有另外一個發現,即繪圖師對於湄公河中游河段的繪製是相當粗糙的。我們在圖3A中用紅線描繪了湄公河中游的正確走向,以供讀者自行判斷。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南北相鄰之處,出現了一段西東向的河道,事實上,在中游地區,湄公河總的流向是從北至南,並無這一明顯的轉折。至此,本節關於『大南一統全圖』南方海岸線因“牛角”而不得不西移,目前還只是一個假說,需要得到更多的證明。四 19世紀兩幅測繪性質的越南全圖我們還搜尋到兩幅19世紀測繪性質的越南全圖來證明上文中提出的假說。黎蝸藤引用並注明這兩張地圖的來源為1994年約翰·布賴恩·哈雷(J. B. Harley)和大衛·伍德沃(David Woodward)主編,並在芝加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地圖製圖史』第二卷第2冊『傳統東亞與東南亞社會的地圖製作』(Cartography in the Traditional East and Southeast Asian Societies)a。黎氏用的地圖來自於該書第十二章「越南的地圖製作」(Cartography in Vietnam),該章由約翰·魏特莫(John K. Whitmore)撰寫。黎明開(Le Minh Khai)“東南亞歷史”(SEAsian History Blog)b的博客中還有第三幅“全圖”,位於2013年網頁的中間一欄,其名為“還沒有數位化的越南地圖”。由於這幅地圖僅僅是『1861年大南一統輿圖』的變體,且繪製得更加粗糙,不予討論。a John K. Whitmore, “Cartography in Vietnam,” in J. B. Harley and David Woodward (ed.), The History of Cartography, Volume 2, Book 2: Cartography in the Traditional East and Southeast Asian Societie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FIG.12.19: MAP OF THE COUNTRY IN THE DAI-NAM TOAN-DO. http://www.press.uchicago.edu/books/HOC/HOC_V2_B2/Volume2_Book2.html,查看於2022-06-20。b https://leminhkhai.wordpress.com/2013/page/13/,查看於2022-06-20。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62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一)1839年『大南��』第一幅地圖的中文名稱為『大南全圖』,黎明開命名為“ i Nam toàn (A.2959)”。這幅地圖也是由兩個半張拼接起來的,分界線也在廣南省。詳見圖4。為了節約篇幅,圖4已經直接投影在現代地圖上。與『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不同的是,這幅地圖的南北兩圖風格基本一致。圖4繪製的時間符合武龍犀所說,直到1839年,南越政府才在公文中使用“大南”國號。約翰·魏特莫在上引書中對於1839年『大南全圖』有如下評論:與此同時,越南宮廷對於西方的科技和軍事技術變得相對開放。受此鼓勵,其他越南製圖師開始使用西方技術來為新吞併土地的國家繪製地圖集,領土一路延伸到暹羅灣。1839年出版了『大南全圖』,整個國家的地圖上有32個省(含柬埔寨)和分佈在19世紀越南全部海岸線上的82個河口。此圖具有更寫實的西方風格,海岸和複雜水文系統的繪製更為精確,包括湄公河流域及柬埔寨大湖(洞里薩湖)。每個省有專門分圖,其輪廓線像歐洲地圖一樣,並更加注重自然特徵。a原圖藏于夏威夷大學漢密爾頓圖書館,縮微膠捲號A.2559。我們希望將來能夠找到原圖,重新加以整理。目前我們進行了兩種方法的拼接,一是將邊框對齊,且將中間縫隙稍作修整後進行投影,見圖4A;一是將湄公河與陸上驛路配准後進行投影,見圖4B。圖4 1839年『大南全圖』與現代地圖的比較 (『大南全圖』圖源:https://leminhkhai.wordpress.com/2013/page/13/,查看於2022-06-20)圖4A配准了原圖南北的邊框,卻使得陸上驛路與湄公河發生了錯位。這樣的拼接顯然是不正確的。圖4B配准了湄公河與陸上驛路,卻使得原圖南北之邊框發生很大的錯位。比較而言,圖4B的拼法是正確的。以圖4B為標準,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其一,關於海岸線,我們用虛線標出了今天的海岸線,可以發現,除了李山群島造成的海岸線變形外,在北方紅河出海口的西南區域,以及在南方海岸的東南部,都有相當長的海岸線與今a John K. Whitmore, “Cartography in Vietnam,” in J. B. Harley and David Woodward (ed.), The History of Cartography, Volume 2, Book 2: Cartography in the Traditional East and Southeast Asian Societie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p. 503. http://www.press.uchicago.edu/books/HOC/HOC_V2_B2/Volume2_Book2.html,查看於2022-06-20。由本文作者翻譯。
  • 許盤清 顧躍挺 曹樹基:越南近岸島嶼與 “黃沙牛角” 的性質——以『大南一統全圖』為中心56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海岸不相吻合。比較而言,東南地區海岸線的誤差大於北方地區海岸線的誤差。本圖中東南海岸的誤差顯然是因遷就奶清島的位置而將海岸線大幅西移了。其二,關於港口,北方港口與南方港口的中文地名排列方式總體一致,體現了該圖的“全圖”性質。不過,在南方邊和省之海域,因奶清島(今越南富貴島)緊鄰海岸,導致其對應的港口無法書寫中文地名。在南方、北方毗鄰處,“茶山”所在的李山群島擠佔了港口地名書寫的空間,繪圖師不得不將幾個港口地名西移,並迫使海岸線西移,以至於偏離了正常的位置。圖中的“黃沙”沒有稱為“島”或“山”,應當指水下的礁灘。其三,關於海島,“茶山”所在的李山群島迫使其對應的海岸線西移,奶清島則使得其對應的岸線港口地名因無法書寫而空缺。實際上,圖4中的小方框顯示,真正的李山群島、奶清群島與昆侖群島的位置較『大南全圖』更加近岸。對於圖4進行測量,以各群島主島為中心,三個群島距岸的距離分別為26公里、86公里與85公里。也就是說,為了繪製海岸線,繪圖師已經將所有的近岸島嶼統統東移及北移了。儘管這樣,卻仍然沒有解決近岸島嶼對海岸線造成的擠壓。將這一讀圖結果與『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聯繫起來,就可以結論:在19世紀中葉及以前,近岸海島的存在迫使繪圖師不得不將海岸線西移了。(二)1861年『大南一統輿�』第二幅地圖中沒有名稱,黎明開標注為“ i Nam nhất thống dư đồ(大南一統輿圖)(A.68)”。上引書第505頁也有這幅地圖。約翰·魏特莫在原圖下的說明如下:圖.12.21.“國家地圖來自大南一統輿圖”。與上圖12.20來自同一手稿,這幅地圖涵蓋的是大南的全景以及接壤國家。a黎蝸藤在他書中也引用了這幅地圖,命名為『大南一統地圖』(1860s)。黎的說明如下:“1860年代的『大南一統地圖』,是嗣德皇帝時期的官方作品。”b該圖也是分為兩張,分界線也是設在在廣南省南邊。全越南標注了29個“地名”,沿海岸標注了82個港口,詳見圖5A。顯然,圖5A要比來自於縮微膠捲中的地圖清晰得多。在越南網站上,對於該圖的記載如下:“大南一統輿圖”中的邊和省說明:“大南一統輿圖中一張描繪邊和省的地圖(Một bản đồ trong “Đại Nam nhất thống dư đồ”,miêu tả tỉnh Biên Hòa)。1861年,在嗣德的指示下,“大南一統輿圖”完工。 這幅地圖包含了向南延伸的阮主領地的地圖(甚至包括繪製了許多地圖的一些地區)。更具體地說,“大南一統輿圖”76幅地圖包括:全國性、北江、西山、興化、宣光、廣安、海陽、興安、南定、平安、平定、平安、慶和、平順、邊和、嘉定、定東、永隆、安江、河仙等省份。每個省都有一個在該地域的人數的記錄,每年繳納稅賦。c 本文對於這幅地圖的命名就是依據對於上述文獻的分析得來的。仍依上文,對於圖5A-圖5B分析如下:關於海岸線,將圖5A投影到現代地圖上,形成圖5B。圖5B中的海岸線,北方的吻合度較差,南方則堪稱完美。聯想到1854年『大南一統全圖』中北方岸線的完美配合,可知每個繪圖師所犯錯誤是不一樣的。關於港口,圖5A之所以保留了完整的港口中文名,沒有壓縮,沒有空缺,是因為繪圖師將沿a 原文為:“FIG. 12.21. MAP OF THE COUNTRY FROM THE DAI-NAM NHAT-THONG DU-DO. From the same manuscript as figure 12.20, this map shows all of Dai Nam as well as bordering countries.”b 黎蝸藤:『被扭曲的南海史:二十世紀前的南中國海』,第379-380頁。參考John K. Whitmore, “Cartography in Vietnam,” in J. B. Harley and David Woodward (ed.), The History of Cartography, Volume 2, Book 2: Cartography in the Traditional East and Southeast Asian Societie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pp. 478–508.c https://bienhoadauyeu.blogspot.jp/2017/01/ban-o-ai-nam-01.html,查看於2022-06-20。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64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海近岸島嶼統統東移,令其不致影響中文港口名之書寫。從1839年至1861年,採用傳統方法繪製的具有測繪性質的越南全圖,終於找到了解決近岸海島與港口名不相容的方法。圖5 1861年『大南一統輿』圖與現代地圖的比較(『大南一統輿圖』圖源:https://leminhkhai.wordpress.com/2013/page/13/,查看於2022-06-20)關於海島,圖5B在東部海中有四個群島,根據文獻綜合判斷,應該是占婆群島(古稱占畢羅),李山群島(古稱外羅山),富貴島(古稱奶清島),昆島(古稱昆侖島)。東移之後南面的三個群島,與圖5B中用圈框標出的實際海島位置的偏離,大於1839年『大南全圖』,更具寫意的性質。在這四個群島中,既沒有“黃沙”,也沒有“萬里長沙”。黎蝸藤著作中所引第三幅地圖是『大南一統志』中的附帶地圖。『大南一統志』於1865年開始編纂,1882年完成,1910年刊行。a在這幅地圖中有一條鐵路。越南西貢-美托鐵路始建於1881年,約70公里,1885年通車運營。1906年又建成河內-老街鐵路;圖上舊地名“興化省”是越南阮朝獨立時期(1802-1883)劃分的省份之一,其管轄範圍包括今天越南西北部諸省,1906年改名富壽省。這幅地圖標注的南北鐵路有完工的還有規劃中的,從圖上看,由河內經過“興化”,沿“珥河”(即紅河)到雲南邊境的越南老街,已經修建完畢,據此我們判斷,該圖繪製於1906年前後。綜之,1839年與1861年兩幅越南全圖海岸線與今地圖海岸線的大體吻合,決定了其測繪地圖的性質。而1839年圖中湄公河的異常河段,以及1861年圖中海島的東移,表明其仍然具有寫意的因素。a 黎蝸藤:『被扭曲的南海史:二十世紀前的南中國海』,第373頁。
  • 許盤清 顧躍挺 曹樹基:越南近岸島嶼與 “黃沙牛角” 的性質——以『大南一統全圖』為中心56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五 討論與結論戴可來先生將『大南一統全圖』視為“來歷不明”之偽圖,一是武龍犀講不清此圖的由來;二是越南關於此圖年代的說法錯亂;三是越南人瀚源所說:“在法屬時期,黃沙一詞才被用來指北面的諸島,長沙則指南面的諸島。”關於前兩條,前文已有詳盡分析;關於第三條,戴先生據瀚源之語認為:“『大南一統全圖』既已把兩個名稱分開,當不會早於法屬時期。”a如果大致以1885年『中法新約』的簽訂為越南法屬時期的標誌,那麼,戴先生的意思是『大南一統全圖』繪製於1885年前後。然而,『大南一統全圖』中的湄公河之畫法,證明這是1860年以前的作品。瀚源的說法並不可靠,因為,迄今為止,除了『大南一統全圖』在“牛角”上分別標注“黃沙”與“萬里長沙”,再也沒有發現其他任何一幅地圖採用類似的畫法。反過來,如果我們將“毛筆描繪線條+毛筆書寫地名”當作傳統越南地圖的基本特徵的話,那麼,1839年『大南全圖』、1854年『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與1861年『大南一統輿圖』堪稱精美,可以視為越南傳統地圖的里程碑。這三幅地圖都具有寫實的性質,屬於測繪地圖,所以,從1839年至1861年,越南海岸線的大部分與現代地圖接近。只是由於近岸島嶼的位置擠佔了港口名的位置,迫使1839年『大南全圖』的繪圖師不得不將相關海岸線西移,或將近岸的所有群島向東北方向遷移,或乾脆留下空白的海岸。1854年『漢喃版大南一統全圖』採取更為粗暴的“牛角”處理方式,對南方岸線造成了更加嚴重的擠壓,也使得南方港口名的處理與北方不同,南北體例很不一致。1861年『大南一統輿圖』的作者採取了近岸島嶼整體東移的處理方式,兼顧了海岸線、港口名與島嶼的完整性。儘管這時的北方岸線還存在配合上的不足,但可以認為,用毛筆繪製的傳統越南地圖達到了其成就的最高峰。越南製圖史的這一變化過程,足以證明『大南一統全圖』中的“黃沙牛角”就是近岸島嶼。而採用“牛角”的方式表達島嶼與暗礁,則來自於16世紀以來西文地圖的傳統。一般的觀點認為,從16世紀至19世紀初,西方人用“牛角”表示越南近岸存在一條漫長的佈滿淺灘與礁石的危險航道。最近,我們通過對於1529年地亞哥·利伯羅(Diego Ribero)繪製的『包含全部已知世界的環球地圖』(Carta universal en que se contiene todo lo que del mundo se ha descubierto fasta agora, 1529)中的古文字釋讀,證明“牛角”上的實心圓點代表島礁,空心圓或十字代表淺灘。這一圖例提示船員:在這條“中國人的航道”上航行時,需要提防這些淺灘。b這一發現,徹底破解了數百年來的“牛角”之謎,也杜絕了任何將“牛角”解釋為西沙群島與南沙群島的可能性。1885年,採用越南拼音文字的越南現代地圖——『越南全境輿圖』正式面世。在這幅地圖上,既沒有“牛角”“黃沙”,也沒有“萬里長沙”,更沒有西沙群島與南沙群島,只有近岸的占婆島、李山島、富貴島、昆侖島等。此外,在這幅地圖上,湄公河的上游是中國的元江,而不是紅河。如果一定要說法屬時期的越南全圖,圖6可以作為代表。c此外,將『大南一統全圖』中的“黃沙牛角”移置到『越南全境輿圖』上,就會發現,以海南島為中心,『大南一統全圖』向西偏離了約50公里。這一系統性的測繪誤差導致『大南一統全圖』中的南方海岸線內凹,而這內凹的50公里恰恰是“大吉墨”“施耐”“春臺”三個港口漢字地名的位置。相反,在『越南全境輿圖』上,“黃沙牛角”起始于李山島之北,尾部邊緣雖然擠上了大陸,但由於沒有三個港口地名的干擾,“黃沙牛角”對於海岸線的干擾是輕微的。由此結論:包括『大南一統全圖』在內的19世紀越南地圖上的“牛角”“黃沙”“萬里長沙”均是近岸島嶼與礁灘,與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無關。a 戴可來:「漏洞百出,欲蓋彌彰——評越南有關西沙、南沙群島歸屬問題的兩個白皮書的異同」,『光明日報』1980-06-09。b 許盤清、顧躍挺、曹樹基:「中國人的航道:論南海“Pracel牛角”的性質——以16世紀西文古地圖為中心」,『雲南師範大學學報』6(2022):1-15。c https://gallica.bnf.fr/ark:/12148/btv1b84389400,查看於2024-10-16。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6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圖6 1879年『越南全境輿圖』與『大南一統全圖』的比較(『越南全境輿圖』(1879)圖源:http://news.fznews.com.cn/kjww/2014-7-11/2014711LGsQFuKXCC875.shtml,查看於2022-06-20)[責任編輯: 廖媛苑]
  • 567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4 (Dec 2024) , 567-58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Area StudiesDiplomatic Negotiations and the Japanese Factor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ese Settlements in Korea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Yifei WANGAbstrac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Chinese settlements in Korea were a means for China to protect Chinese merchants. They were different from the concessions established by the Great Powers in China. China took the initiative to look after the interests of Korea in its negotiation of the charter of settlements, the locations of settlements, the land price, and the land tax and made concessions. This was not only a sign of protection of small states (zixiao) but also an indication that the two sides were negotiating with a relatively equal statu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hinese settlements was fueled by Sino-Japanese rivalry in Korea. The Japanese threatened the safety and activities of the Chinese merchants. However, the different procedures used in signing charters for the three Chinese settlements of Inchon, Pusan, and Wonsan in Korea meant that they differed in valid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llustrated the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later renegoti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Japan.Keywords: Chinese settlements in Korea, Inchon settlements charter, Land price and tax, Japanese factorAuthor: Yifei WANG obtained his Ph.D. in history from the Department of History, Fudan University in 2022. He is currently an assistant professor at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His research interests include the history of modern Sino-Korean relations and modern Chinese diplomatic history. One of his representative articles is “Chaoxian Renwu Bingbian Qingchao de Chubing Juece Kaoshu” [Textual Research on the Decision of the Qing Dynasty to Send Troops in Joseon Imo Mutiny] (Modern China, vol. 32 (2020)).
  • 568『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567~58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區域國別研究晚清朝鮮華商租界建立的外交交涉與日本因素 a王奕斐[摘 要] 近代朝鮮的華商租界是中國保護華商的手段和方式,與列強在中國建立的租界性質不同。中方在仁川租界章程的談判、租界的選址、地價和地稅等問題上均照顧朝鮮的利益,主動做出讓步,這既是“字小”的表現,也表明雙方是在相對平等的位置上進行談判的。同時,中國租界建立的過程又有濃厚的日本因素,中日在朝鮮的競爭使華商的安全和經營面臨威脅,這成為中國租界建立的直接因素。但是,朝鮮仁川、釜山、元山三處華商租界章程簽訂的程序和方式不同,造成三處租界在國際法的效力不同,這既體現了兩國關係的過渡性質,也為後來中日兩國重新談判解決租界問題埋下了伏筆。[關鍵詞] 朝鮮華商租界 仁川租界章程 地租地價 日本因素[作者簡介] 王奕斐,歷史學博士(復旦大學歷史學系,2022年),北京外國語大學歷史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近代中韓關係史、中國近代外交史,代表性論文有「朝鮮壬午兵變清朝的出兵決策考述」等。a 本文寫作過程中感謝韓國國際交流財團(Korea Foundation)2024年度Field Research Fellowship項目資助。感謝兩位匿名外審專家提出的詳細修改意見。
  • 王奕斐:晚清朝鮮華商租界建立的外交交涉與日本因素56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租界問題一直是東亞史研究的熱點。在中國通商口岸的列強租界既見證了近代中國被侵略的歷史,也帶來了近代的先進科技和不同的生活方式。近代日本開國之後,西方國家也在日本的通商口岸建立了租界。後來,日本通過條約改正,逐步廢除與西方簽訂的不平等條款,收回租界權利。朝鮮在1876年開港之後,在仁川、釜山、元山等地也有各國租界,這些租界到日韓合併之後廢除。相比中國租界史的研究,中國在朝鮮的租界較少被學者注意。1882年「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簽訂後,華商可以前往朝鮮通商口岸自由貿易,清朝派遣商務委員前往朝鮮照料華商。中國在朝鮮的仁川、釜山和元山建有專管租界,供華商居住和經營。一般來說,租界被視為對一個國家主權的侵犯和屈辱的象徵。費成康將列強在華的租界稱為“國中之國”。a那麼,如何認識近代中國在朝鮮建立的租界?美國學者拉森(Kirk. W. Larsen)在其專著中利用源自英國的“非正式帝國(Informal Empire)”的概念,認為近代中國在朝鮮的政策是帝國主義的存在。拉森指出了中國在朝鮮”非正式帝國”的五個特點:1.並未吞併朝鮮領土;2.商業利益的驅動;3.條約和國際法的運用,可以促進清朝在朝鮮的商業利益;4.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展示清朝的影響力,並以此來保護經濟利益;5.多邊帝國主義(Multilateral Imperialism)使各國在朝鮮勢力維持平衡。b通過以上五點可以看出,拉森所認為的清朝在朝鮮的“非正式帝國”的重要表現是經濟商業利益的獲得。他認為,中國商人構成了清帝國主義的重要先驅,並在朝鮮經營令人驚訝的繁榮的商業。c而對於租界的作用,拉森認為,建立租界是中國的商業機會,也是在中日關係的大背景下,中國取得條約保證的權益和削減日本壟斷的過程,租界的建立激勵了大量華商前往朝鮮經商。d因此,租界也成為清朝“非正式帝國”的象徵。拉森的上述說法在學界產生了廣泛影響,2021年該書出版了韓文版。e然而,拉森該書英文版出版之時,相關檔案並未完全開放,有關各方圍繞租界建立的交涉細節並不清楚,租界問題在近代中韓關係中所處的位置需要重新進行分析和評價。目前,對於近代朝鮮華商租界的研究還較為薄弱,對於租界建立的談判過程、管理模式等方面的研究還有待細化。李鉉淙、高秉雲、孫禎睦對租界的概念、建立的過程以及各口岸各國租界的情況做了敘述;f李銀子注意到了三里寨租界建立後各方圍繞界內朝鮮人搬遷問題的爭論以及甲午之後中國租界的合法性問題,但該文並未涉及租界建立的過程以及中朝雙方的交涉。g相對而言,中國學者對租界相關問題的關注不多,目前只有賀江楓發表文章對仁川租界的情況進行了研究。但是,該文對仁川華商租界地契的發放、存備金管理、界址的拓展以及租界的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解讀有值得商榷之處,對雙方的交涉過程的討論較為概括,未能深入分析交涉過程所展現的雙方的考量和動機,且未討論釜山和元山兩處租界的情況,無法展示晚清朝鮮華商租界的全貌。h筆者認為,對於朝鮮華商租界的研究,首先需要明確華商租界的性質。上述賀江楓文中談a 費成康:『中國租界史』(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2),第1頁。b Kirk W. Larsen, Tradition, Treaties, and Trade: Qing Imperialism and Choson Korea, 1850~1910 (Cambridge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11-15.c Kirk W. Larsen, Tradition, Treaties, and Trade: Qing Imperialism and Choson Korea, 1850~1910, p.13.d Kirk W. Larsen, Tradition, Treaties, and Trade: Qing Imperialism and Choson Korea, 1850~1910, p.113.e 커크 W. 라슨:『전통 조약 정사:청 제국주의와 조선,1850-1910』(서울:모노그래프,2021), 양휘웅 옮김.f 李鉉淙:『韓國開港場研究』(首爾:一潮閣,1975);高秉云:『近代朝鮮租界史の研究』(東京:雄山閣,1987);孫禎睦:『韓國開港期都市變化過程研究』(首爾:一志社,1982)。g 李銀子:「仁川 三里寨 中國租界 韓民 가옥철거 안건 연구」,『東洋史學研究』118(2012):153-186。h 賀江楓:「朝鮮半島的中國租界——以1884至1894年仁川華商租界為個案研究」,『史林』1(2012):26-35。需要注意的是,王恩美「首爾城中的“法外之地”——中國人居留地的形成與中國人的活動(1882-1894)」一文討論了首爾地區中國人的聚居地問題,分別探討了首爾開市、首爾中國人聚居地的形成、中國人的活動形態以及領事裁判權等問題,但是,“居留地”一詞在日語中指的是租界,而首爾中國人的聚居地是可以與朝鮮居民雜居的,所以首爾中國人聚居地不是租界,近代中國在朝鮮的租界只在通商口岸存在,該文用“居留地”一詞並不准確。參見王恩美:「首爾城中的“法外之地”——中國人居留地的形成與中國人的活動(1882-1894)」,『台灣師大歷史學報』44(2010):133-178。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7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到,朝鮮華商租界是兩國關係過渡局面下的過渡性產物,但沒有給出明確的性質界定。a實際上,租界的建立,核心問題是利益的獲取和博弈。本文將以晚清朝鮮華商租界建立的交涉過程為線索,考察租界建立之時中朝、中日各方之間的摩擦與爭論,對以往研究進行補正,並界定租界的性質,以豐富對朝鮮華商租界的認識和理解。一 中朝對於仁川租界建立過程的交涉朝鮮華商租界建立的直接原因是中日商人在朝鮮的競爭。其實,對於中朝雙方來說,開放華商前往朝鮮通商口岸自由貿易亦有對抗日商的考慮。1876年朝日兩國簽訂的「江華條約」及通商章程均未規定關稅待遇,日本在朝鮮的進出口是零關稅的待遇,日人可以藉此壟斷朝鮮市場,為防止此種局面,朝鮮和清朝都對華商前往朝鮮通商口岸經商持積極態度。1881年2月,朝鮮官員李容肅在天津面見北洋大臣李鴻章,李容肅稱,朝鮮與日本通商,但朝鮮“素昧商規,恐被欺壓,上下胥願倘邀上國商人來會開港諸處,互相交易,情志既孚,依賴必大”,隱約中透露出依靠中國商人與日商競爭之意。而中國駐日參讚黃遵憲也認為“令華商乘船來開港各口通商,以防日人壟斷”,李鴻章表示,朝鮮“既擬與外國通商,則華商前往貿易亦所不禁”,至於防止日人壟斷,將來華商前往貿易之後,應由朝鮮國王將實在情形稟報。b因此,李鴻章命令馬建忠和鄭藻如擬定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底稿。華商來到朝鮮之後,中日商人之間的摩擦在所難免。1883年10月,日本華商鄭翼之、鄭渭生從日本來到朝鮮釜山,在日本租界內開設商鋪,開辦“德興號”。但日本在釜山經營多年,幾乎壟斷了釜山的貿易,華商的到來使日商面臨競爭,故日本駐釜山領事將鄭翼之和鄭渭生二人傳訊,並一度將德興號店門關閉,不許華商營業。c該事件成為中國租界建立的直接因素。賀江楓利用一份韓國華人的回憶錄指出,德興號事件發生後,清朝總辦朝鮮各口商務委員陳樹棠為了避免再發生類似事件,便向朝鮮政府要求為華商建立租界。d但是,這一說法沒有可靠的檔案史料做支撐。仔細梳理史料可以發現,建立華商租界的第一份正式照會並非由陳樹棠發出,而是由朝鮮官員主動提出。11月,朝鮮主管外交事務的統理交涉通商事務衙門(簡稱“統署”、“外署”)督辦閔種默以正式照會的方式向陳樹棠表示:“如華商仍欲在日本租界內開店,則本國政府先應與日本政府商議,恐費日為多,本督辦竊意為華商另擇租界速行開店實屬妥優。”e在朝鮮提出上述建議之前,清朝總辦商務委員陳樹棠擔心華商人數最多的仁川發生同樣的事情,已經與清朝派到朝鮮擔任外署協辦的穆麟德f(Paul Georg von Möllendorff)一起前往仁川查勘租界界址。g而清朝駐日公使黎庶昌也不希望華商與日商之間再因同樣的原因發生矛盾,向總理衙門表達了在朝鮮建立租界的請求。黎庶昌認為“朝係我之屬邦,豈有為華商而反不得立足之地,似應責令朝鮮外部衙門於釜山等口即便定出華人租界,以免日後轇轕爭論”。h但是檔案中並未發現總理衙門給陳樹棠建立租界的指示以及中方給朝鮮政府的正式照會。不可否認的是,德興號事件發生後,中朝雙方在建立華商租界的問題上迅速達成了共識,檔案中沒有發現雙a 賀江楓:「朝鮮半島的中國租界——以1884至1894年仁川華商租界為個案研究」:35。b 「總署收北洋大臣李鴻章函」(光緒七年二月初三日),『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第2卷,第475頁。c 關於德興號事件的情況,參見石川亮太:『近代アジア市場と朝鮮:開港·華商·帝國』(名古屋: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16),第46-58頁。d 賀江楓:「朝鮮半島的中國租界——以1884至1894年仁川華商租界為個案研究」,『史林』1(2012):27。e 『釜山華商德興號控日本官(一)』,駐韓使館保存檔案,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館藏號:01-41-012-02,第19頁,以下所引駐韓使館保存檔案均為台北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藏; 「釜山清商의日本租界內開店中止와清商租界別定의件」,『舊韓國外交文書』 第8卷『清案1』 (首爾:高麗大學校出版部,1970),第14頁;『統署日記1』(首爾:高麗大學校出版部,1972), 高宗二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第24頁。f 穆麟德(1847-1901),德國人,早年在中國海關任職,1882年被李鴻章派往朝鮮建立海關,並擔任朝鮮外署協辦。g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3頁。h 「總署收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函」(光緒九年十二月初一日),『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3卷,第1258-1259頁。
  • 王奕斐:晚清朝鮮華商租界建立的外交交涉與日本因素57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方為協商是否應該建立租界而進行往來的照會,也沒有舉行談判的記錄。這說明,朝鮮可能不認為租界的建立是對主權的侵犯,朝鮮政府此時還沒有成熟的主權意識,清朝也是如此。儘管建立華商租界是中朝兩國的共識,但雙方圍繞租界建立的各項具體事務仍然進行了複雜的交涉,其中的分歧無疑是利益問題。在雙方的利益紛爭當中,中方做了不少讓步,甚至主動照顧朝鮮的利益,這在仁川租界建立和擴展的過程中體現得淋灕盡致。以下將通過中朝雙方在仁川租界章程的談判、平地過程的矛盾以及三里寨租界的擴展三個方面具體進行論述。(一)仁川租界章�的交涉仁川華商租界是中國在朝鮮建立的第一個華商租界。因為仁川是華商最多的通商口岸,華商在仁川有較強的勢力,所以仁川租界的建立具有標誌性的意義。1883年12月,仁川租界的界址大致確定,在經過討論後,華商同意由朝鮮政府幫助平整土地,並且表示將來章程的制定不能損害朝鮮的利益。a隨後,陳樹棠著手與朝鮮政府訂立租界章程。1884年3月4日,陳樹棠擬定了章程十二條,與朝鮮外署展開交涉。b3月17日,朝鮮署理外署督辦金宏集照覆,將陳樹棠所擬底稿略加修改,並請陳樹棠於第二天來署面商。綜合兩份章程底稿,雙方的分歧有以下幾點:首先,陳樹棠在章程開頭單獨用一段文字體現了中朝傳統關係。陳樹棠表示,中國與朝鮮視同一家,通商事例,與各國不同,華商貿易,朝鮮應擇善地,劃分界址,妥立章程,俾資永遠居住,待遇應比各國為優,且各國不得一體均沾,華商貿易不應虧待朝鮮,須保持利益的公平。顯然,陳樹棠有意仿照「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的體例,在開頭先說明中朝間的特殊關係,又為華商取得更優厚的待遇做鋪墊,但同時說明在與朝鮮人貿易時須秉持公平原則。c對此,朝鮮在修正稿中將該段文字直接刪掉。其次,陳樹棠認為朝鮮和中國監督平地的人員的薪水應由雙方商議發給,並攤入平地費用內核算,朝方認為該薪水各皆自理,毋庸發給。第三,關於存備金的管理,陳樹棠提出,存備金由中國商務委員和朝鮮監理督同華商管理,並由管理租界的紳董公司存放於可靠商家,若需提用此款,則由商務委員與華商先行商議,再照會朝鮮監理核實開支;但朝鮮方面指出,存備金需存於朝鮮監理處,需要取用時由監理與中國商務委員商議決定,若存備金不足,則令租地之人輸納。第四,在地契的發放方面,陳樹棠擬定的地契式樣寫明地契由中國總辦商務委員和朝鮮外署督辦一同發給,朝鮮則提出由朝鮮監理發給。並且,在界內事務的管理上,陳樹棠提出由紳董公司議定相關事務的章程,稟請核定,令各商民遵守,但朝鮮提出須由中朝兩國官員會同華商紳董公司議立章程,並令各商照章完納年稅。d從雙方的爭議來看,除了薪水問題,朝鮮不願意在章程中寫入表明兩國傳統關係的文字,而存備金的管理和地契的發放都是租界管理中較為重要的方面,朝鮮意圖把這兩項權力收歸自己控制,並且提出租界內具體事務管理章程的制定也要由朝鮮監理參與,實際上意味著中方沒有管理華商租界的完整權力。18日,陳樹棠通過照會的方式對朝方底稿的第四、第六、第七三條又做了修改。照會內容節錄如下:為照會事,案照訂議仁川口華商地界章程一事,本月二十日,准貴照覆內開,前准a 關於平地方式的討論情況參見『仁川港口卷(一)』,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4-01。b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4頁。c 陳樹棠在給李鴻章的報告中說,“略仿貿易定章,先敘兩國親誼”,參見『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20頁。「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開篇聲明,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關,一切均有定制,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國一體均沾之例。d 以上內容參見『清案1』,第49-51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72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貴總辦照會,並章程稿一扣,本督辦詳細查閱,實屬公允,再比較日本所訂租界章程,略加釐改,茲將擬議章程底稿送呈貴總辦核議⋯⋯准此,本道詳細查閱,實屬公允,惟查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計三條,本道再比較日本章程,悉心詳細揆度⋯⋯茲謹准情衡理⋯⋯略加釐改,粘抄送呈貴督辦核議,並請貴督辦速議見覆⋯⋯ a前述賀江楓文中引用這則照會指出,在朝鮮將修改意見送交陳樹棠之後,陳樹棠表示不滿,並照會朝方,要求朝鮮將上述各款“略加釐改”。b但是,按照清朝公文的格式,上述照會中開頭“貴照覆內開”後的內容是朝鮮外署3月17日的照覆,朝鮮在審閱陳樹棠此前送交的提案後將修正案照覆陳樹棠,陳樹棠查閱之後又將其中三條進行了修改,也就是“准此”之後是陳樹棠的意見,“略加釐改”是陳樹棠的行為,並非賀江楓所述是陳樹棠要求朝鮮所為。這是賀江楓文中對此次交涉誤讀的第一點。其次,賀江楓所用韓方史料『清案』所收陳樹棠18日的照會後面並沒有附陳樹棠對其中三條的修改意見,這三條意見是附在同日朝鮮外署督辦閔泳穆的照會後面的。閔泳穆對陳樹棠的意見“再加查閱,明白妥合”,表示“均可作為定議”,其後附有三條修改意見。c賀江楓根據該修改意見附在閔泳穆照會後面便認為是朝鮮方面做出的讓步,這是其對史料誤讀的第二點。與韓方史料相對照,筆者在清朝駐韓使館檔案中找到了陳樹棠照會的底稿,這三條修改意見附在陳樹棠的照會之後,內容相同。d這足以說明上述意見是陳樹棠主動進行修改的。該意見中,變動最大的是存備金的管理和地契的發放。意見規定,存備金可以按照將來英美等國存備金的存儲方法共同商議如何存儲,取用時,可先由商董商議用處和數目,然後稟明雙方官員支用;地契由朝鮮官員發給,而對於界內具體事務管理章程如何制定,上述意見未再提及。與中方最初的意見相比,存備金不再存於華商商號,中方也不再掌握地契的發放。根據對陳樹棠18日照會的分析,意見的修改是陳樹棠的行為,而其核心部分正是在存備金存儲和地契發放兩個方面的調整,所以這毫無疑問是中方主動的讓步,閔泳穆將修改意見附在照會後面是對其進行確認。20日,陳樹棠請朝方將章程繕寫的格式和漏字進行修改之後,報北洋大臣查核。e4月2日雙方照會將章程文本蓋印確認,「仁川口華商地界章程」正式生效。從仁川租界章程訂立的過程來看,雖然陳樹棠欲在存備金的存儲、地契的發放以及界內具體事務管理方面為中國爭取利益,但遭到了朝鮮的反對,清朝並未以上國的身份強迫朝鮮聽從自己的要求,而是主動就以上各項做出妥協,並將地契的發放權讓與朝方,且在章程制定前即表明不能有損朝鮮的利益,這既是清朝作為上國“字小”的表現,又表明清朝和朝鮮是處在一種相對平等的位置上進行談判的,章程的內容並未體現出對朝鮮利益的損傷。(二)租界平���中的交涉��擦仁川租界章程議定之後,平地之事刻不容緩,但中朝雙方在平地事宜上發生了不少矛盾,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租界內朝鮮人搬遷的補償費用,二是平整土地工具的購買問題。1884年4月,朝鮮派出的平地官員向清朝駐仁川的分辦商務委員李乃榮表示,清朝租界內朝鮮人房屋的搬遷需要補償一定費用,但租界章程談判並未涉及這一點,被李乃榮拒絕。f該問題成為後來中朝雙方交涉不下的問題之一。隨後,李乃榮與朝鮮仁川稅務司議定4月14日開工平地。14日當晚,朝鮮稅務司又交出朝鮮開出的補貼朝鮮人房屋搬遷拆費單,共需補貼錢三萬一千文,請李乃榮簽字,李乃榮則按陳樹棠的要求讓其與朝鮮統署協商。同時,稅務司稱,平地需用a 「仁川清商地界章程 釐正擬稿送交」,『清案1』,第52頁。b 賀江楓:「朝鮮半島的中國租界——以1884至1894年仁川華商租界為個案研究」,『史林』1(2012):28。c 「同上仁川清商地界章程 對 合意」,『清案1』,第52-53頁。d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7-9頁。e 「同上章程의一部修正및北洋大臣處報告後施行 件」,『清案1』,第54頁。f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22頁。
  • 王奕斐:晚清朝鮮華商租界建立的外交交涉與日本因素57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的鐵鋤、鐵鏟等工具在仁川海關存有數十把可以提用,但須華商照原價購買,此議遭到李乃榮反對。a面對仁川稅務司的有意為難,陳樹棠將此事推給了朝鮮政府,既然平地章程由漢城商務總署與朝鮮統署訂立,則稅務司應向統署詢問,仁川分署只有權核查每日工人數目並支發銀兩而已,其他一切事宜可請稅務司函詢統理衙門並與漢城商務總署商議。b可是,陳樹棠的辦法未奏效。15日,平地工程雖然正式開工,但朝鮮方面以舊稅關門前堆積木料為藉口,未按照平地章程規定先從舊稅關門前平起,而是先向西北山下動工。同時,因李乃榮拒絕補償朝鮮人房屋拆遷費用,拆遷工作一直拖而未行。18日,李乃榮前往朝鮮仁川稅務司進行交涉。稅務司態度強硬,仍然堅持要求中國補償拆遷費並出錢購買平地用具。稅務司的請求遭到李乃榮拒絕,便以收回工具停工相威脅。21日,因雙方未就以上事務達成一致,稅務司飭令工人停工,平地之事陷入僵局。c從21日到25日,商務署和朝鮮仁川稅務司之間一直為了各自的利益交涉不下,華商領地建鋪的急切之情溢於言表,紛紛埋怨仁川分署和漢城總署未能主持公道以致貽累商人。華商無地建鋪亦無處存貨,對清朝官員頗有怨氣,他們情願出資購買舊工具並補貼朝鮮人拆費。進退維谷之際,陳樹棠做出了讓步。在華商商董選定之後,陳樹棠表示,若華商願意,可以由商董簽字,滿足朝鮮稅務司的要求。d在中方答應做出讓步之後,朝鮮仁川府官員前往稅務司調停,仁川稅務司答應將平地用具發還,由華商補貼朝鮮人的拆遷費,租界內的日人房屋則由仁川府和稅務司令其搬遷,不必華商負擔費用。4月29日,平地工作重新開工。e然而,朝鮮平地進度緩慢,至當年秋天,平地工程僅進行了一半,卻耗費了大量經費,所僱傭的工人也未能盡力,平地曠日持久,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因此,9月30日,經漢城商務總署幫辦委員譚賡堯、仁川委員李乃榮與朝鮮外署協辦穆麟德會商,共同決定變通辦法,不再由朝鮮平地,未平地段一概收回,交由華商自平。f值得注意的是,平地辦法做了變通之後,原仁川租界章程的若干原則也做了相應修改。除了規定商人領地之後建造房屋的期限以及程序外,新的原則規定,存備金“若有餘款議存殷實之所,以備界內各項經費支用”。g此前,因中朝雙方對存備金的管理方式有分歧,原章程內規定按照將來英美等國的存儲辦法管理,但在平地辦法發生變化之後,中國直接將存備金存儲在殷實商家,即中國收回了存備金的管理權,這是變動最大的一項。另外,賀江楓在文中指出,平地方式更改之後,租界地契的發放規則也隨之發生了改動。h賀江楓引用的史料來自李乃榮出示曉諭華商更改平地辦法的告示,該句原文如下:“凡眾商欲領地者皆於本月十五日繕具明晰保結,加蓋字號圖記,呈候本理事查核,以憑會商洪監理髮給執照可也”。i而在駐韓使館檔案中另有一份李乃榮擬定的地照樣式(見下圖)。開頭寫到“發給地照事”,後面注明地段位置和尺寸,最後寫有“除俟匯案詳報再與洪監理會發地契外,為此先給准領地基執照為憑”。j根據這兩句話的語境,辦理地契的程序應該是,華商出具保結向商務委員申請領地,保結上寫有所領地段位置和尺寸,李乃榮發給執照,再會同朝鮮仁川監理發給地契。清朝給予華商的執照是領地的憑證而非地契。可見,地契的發放規則沒有發生明顯的改動,a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23頁。b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24頁。c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29-30頁。d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32-40頁。e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42-43頁。f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72-75頁。g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73-74頁。h 賀江楓:「朝鮮半島的中國租界——以1884至1894年仁川華商租界為個案研究」,『史林』1(2012):28。i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72頁。j 『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82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74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地契的發放權依然掌握在朝鮮政府手中。李乃榮發給華商領地執照(圖源:『仁川華商地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4,第82頁)綜合來看,在仁川華商租界建立的過程中,中朝雙方在許多事情上都有齟齬和摩擦,在章程條款、拆遷費用、平地工具等問題上清朝多有讓步,雙方交涉的過程體現了雙方關係的複雜面相。(三)三里�租界�址對朝鮮利益的照顧三里寨租界是仁川租界的擴展。隨著朝鮮商務日開,赴朝華商日漸增多。據統計,1883年,陳樹棠作為商務委員到朝鮮的第一年,仁川口岸共有廣東幫商店三家,山東幫和浙江幫商店各兩家,共有華商48名,另外還有傭工華人9名。a至1886年,仁川華商數量增長迅速,達到205名,b在短短三年間增長了三倍多。「仁川華商地界章程」第一條規定,日後華商住滿,可以擴充界址。面對華商的紛至沓來,清朝開始考慮在仁川三里寨地方另辟新址,拓展租界。雖然最初朝鮮方面對擴展租界稍有異議,但經過交涉,朝鮮同意了清朝的要求。c在三里寨租界的選址和勘界問題上,賀江楓認為清朝駐朝鮮總理交涉通商事宜袁世凱態度強硬,面對朝鮮政府因為朝鮮人搬遷不便而請求在三里寨附近另覓他址的要求,袁世凱堅持要在三里寨建租界,雙方的分歧使得租界工作進展緩慢。d但是重新梳理史料可以發現,其引用的史料解讀有誤。商榷之處有兩點。首先是袁世凱1886年6月17日給清朝駐仁川商務委員陳席珍的札文,告知了勘界的大致原則,原文如下:仁川租界屢經函商朝鮮外署,昨准覆函開,仁港華商租界擴充一事,現又飭知該港監理,會同陳守踏勘妥善,務歸公允等因。准此,查三里寨地方有朝鮮商民數百戶之多,安居樂業,歷有歲年,須另於三里寨附近一帶空闊之區度地,居民不必折屋讓基,強就華界範圍,致令韓民失所,方為兩得其平。e 賀江楓引用上述史料認為,租界需建於“三里寨附近一帶空闊之區”是朝鮮方面的意見。但是,從以上史料可以看出,“覆函”指的是朝鮮外署向袁世凱發出的照會,該照會稱外署已經通知仁川監理會同中國仁川商務委員踏勘界址,這是袁世凱引用的內容。“准此”之後的內容是袁世凱a 『華商人數清冊:華商至朝鮮人數』,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05-03,第5-6頁。b 『華商人數清冊:朝鮮華商清冊』,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21-07,第49-56頁。c 雙方交涉參見『統署日記1』,第384-388頁。d 賀江楓:「朝鮮半島的中國租界——以1884至1894年仁川華商租界為個案研究」,『史林』1(2012):29。袁世凱1885年以“總理交涉通商事宜”的身份接替陳樹棠駐紮朝鮮。e 『擴充仁川華商租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19-04,第12頁。
  • 王奕斐:晚清朝鮮華商租界建立的外交交涉與日本因素57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對陳席珍的指示,要求陳席珍選擇三里寨附近空曠之地建立租界,朝鮮商民不必讓出房屋,勉強就華界範圍。考慮到租界的建設要讓界內朝鮮居民搬遷讓出基址,故袁世凱提出盡量在空闊之地選址,以免使朝鮮民眾流離失所。可見,中國在拓展租界時會充分考慮保護朝鮮民眾的利益。第二點是關於租界選址的情況。1887年7月13日,仁川商務委員洪子彬向袁世凱報告:卑職詳查前案,與朝鮮嚴監理就近踏勘三里寨地方,雖距華界稍遠,而襟山帶海,地勢較為闊大,又近漢城往來孔道,起造市房,可望成市,捨此他求,更無適用之處。詢之眾商,僉稱妥善。惟道旁草舍有十餘家,不成村落,亦非市廛,多系轉徙流民結草為廬,傭工度日,並非向來土著安居樂業者可比。將來華商蓋造之時,資助遷移,尚皆情願。現與嚴監理迭次會議,除該寨嶺東暨大同商會街北至海灘地面,仍歸朝鮮商民居住貿易外,其嶺迤西,及大同商會以至海港街南地面,周圍計營造尺八千八百尺,內方計營造尺十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尺,山陂界址,另載圖內。已眼同嚴監理督率弁丁,立定界牌,划作租界。a 賀江楓引用上述史料,認為三里寨“地勢較為闊大”等特點是袁世凱的意見,並認為這是袁世凱堅持在三里寨選址而不是選擇附近空闊之地的理由,以此來表示中朝雙方存在分歧。b但根據上述材料,這是仁川委員向袁世凱彙報的選址內容,仁川委員洪子彬與朝鮮官員踏勘界址,最終選定的界址雖然離仁川華商租界稍遠,但地勢闊大,臨近漢城往來通道,地理位置較為重要,故選定此處。因此,賀江楓文中的分析有誤。另外,從該史料仍然可以看出,三里寨租界的選址範圍中,只有朝鮮人草房十幾家,並非村落,也非市廛,貫徹了袁世凱此前選擇空曠之地的要求,且允諾對朝鮮人搬遷予以補償,充分照顧了朝鮮的利益。二 釜山租界的建立與中日利益紛爭釜山幾百年來一直是日朝之間交流的場所,釜山的倭館從江戶時代起就是日朝進行貿易的地點,所以日人在釜山有相當大的勢力,華商的到來無疑使日本的利益面臨競爭,日方不免利用各種情況設置障礙阻礙華商的經營。雖然在德興號事件發生後,陳樹棠便立即在釜山勘定租界界址,並且表示“自應速定章程”,以便官商建造房屋,c但因為釜山華商人數很少,華商一直住在日本租界當中。1886年,釜山瘟疫流行,日方借防疫之名阻礙華商的正常貿易,於是,中方決定在釜山建立租界。1886年6月,日本釜山領事宮本熊照會清朝代理釜山分辦委員陳寶秋,稱東萊府草梁村瘟疫流行,故禁止人員往來,以防止傳播。但陳寶秋和釜山海關都認為如此辦法有礙商務。陳寶秋致函日方,“癘疫固應防其傳播,即商務亦當策以萬全,今因草梁一村染疫而禁絕各鄉商民往來,似為本港商務大為窒礙”,請日方變通處理辦法,被日方拒絕。此時,因朝鮮遭遇飢荒,朝鮮政府允許華商從中國運來米糧進行接濟,並且享受免稅待遇。然而,有華商運糧食進口時被日方攔在檢疫所消毒之後隔離七天,行李貨物不准到港,陳寶秋交涉未果。日方直言:“今日在敝國租界設施檢疫,不但加惠敝民,又深鑒交誼之所存,要圖完善而已,若必言固執而施,則無如使貴商民轉移他處,行其所行也”。d同時,據華商稟報,日人在各路口派人把守,不准隨意往來,貿易改在絕影島新建行棧,並抽收釐稅,全由日人操縱。而且,若有船隻運貨而來不准靠岸,全靠日艇將貨物運上岸,並對華商徵收高昂運費。為了不受日方欺凌,華商向陳寶秋提出建立華商租界。陳寶秋認為,欲振興釜a 『擴充仁川華商租界』,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19-04,第22-23頁;「稟北洋大臣李鴻章文」(光緒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該日期是袁世凱稟報李鴻章的日期),『袁世凱全集』,駱寶善、劉路生主編,第1卷,第366-367頁。b 賀江楓:「朝鮮半島的中國租界——以1884至1894年仁川華商租界為個案研究」,『史林』1(2012):29。c 「釜山清商地界章程의迅速辦理要請」,『清案1』,第147頁。d 「釜山華商被日欺凌擬遷移華租界」,總理衙門檔案,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館藏號01-34-009-02,以下所引總理衙門檔案均為台北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藏。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7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山商務,非新建租界不可。據此,袁世凱認為,原定釜山華商租界距海較近,地勢平坦,有利商務,故立即飭令陳寶秋曉諭華商在中國租界內建造房屋搬遷店鋪,釜山公署亦一同搬遷。a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中方在中日之間的利益衝突上並不做絲毫讓步,中日商業利益的競爭使兩國商人很難在同一租界中雜居,這仍然表明釜山華商租界的建立是為了避免日商對華商的欺壓而對華商的商業和貿易進行保護。在決定建立租界之後,陳寶秋會同釜山監理李憲永,仿照仁川成案,同時參考釜山實際情形,擬定了釜山租界章程,袁世凱將章程照會朝鮮統理衙門得到了確認。然而,韓國的外交檔案『舊韓國外交文書』在陳寶秋的報告之後未附該章程的原文,『袁世凱全集』在編纂時照錄『舊韓國外交文書』,亦未收錄該章程,駐韓使館檔案中也未能找到。b該章程原本藏於韓國奎章閣(奎23409),1887年,朝鮮統理衙門刊印『中朝約章合編』,該章程被收錄在內,題名為「會擬釜山華商地界章程」,共十一條,另有「附則」三條,規定了租界的範圍、土地公拍的方式、年稅等內容。最重要的存備金和地契方面,章程規定,存備金的管理和地契的發放均由朝方掌握。c需要指出的是,釜山租界章程簽訂的方式先由清朝駐釜山商務委員與朝鮮釜山地方官擬定,然後由袁世凱照會朝鮮統理衙門的方式確定。朝鮮將其收入刊印的『中朝約章合編』中,說明是得到朝方承認的,但是它並未按國際法的原則和形式由兩國正式代表簽字蓋印,這是與仁川章程不同的地方,故並不具備正式的國際法效力。另外,因為釜山日朝商民之間糾紛較多,清方還積極想辦法保護當地朝鮮人的利益。比如,日人在訴訟案件中多欺壓朝鮮人,動輒將朝鮮人囚禁毆打,釜山監理和管理租界的警察官紛紛譴責日人為所欲為。清朝駐釜山的商務委員李蔭梧遂暗與朝鮮警察官議定條規二十則,並照會日本理事官,規定日商與朝民發生糾紛各歸各官辦理,日商不得再在租界之內隨意囚禁毆打朝民,日方遂有收斂。d三 元山租界的建立和地價問題元山租界雖然在1884年即已划定界址,卻是清朝三處專管租界中建立最晚的租界。1884年9月,首任元山分辦委員劉家驄甫一到任,即行查勘租界界址。經劉家驄與朝鮮元山港監理德源府使鄭顯奭復勘,划定界址大致範圍。與釜山的情況類似,元山租界界址勘定之後,華商人數很少。據統計,光緒十一年(1885),在元山港設鋪的華商只有13人,廣東商人有9人,其餘江西、浙江、安徽、湖北各1人。e故華商並未立刻搬到租界當中,而是同樣借居日本租界。華商與日人雜居,需要遵守日方的規定。1885年,日本外務卿井上馨指示日本駐元山代理領事奧義制,為保護日本居留地f人民的安寧和共同利益,中國人在日本居留地內定居,需要遵守日方居留地內的雜居規則,遵守日方關於租界的編制、營業、衛生等的規定,並交納一定的協議費。g隨後,經過多次談判協商,雙方於1886年擬定「租界警防規略」十三條,規定了華商需要a 「釜山華商被日欺凌擬遷移華租界」,總理衙門檔案,01-34-009-02。b 「釜山清商租界施設에關한照會」,『清案1』,第320頁;「致朝鮮督辦交涉通商事務金允植照會」(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袁世凱全集』,第1卷,第221-222頁。c 章程內容參見朝鮮統理衙門編:『中朝約章合編』,韓國奎章閣藏,奎15314,31a-36b。d 『調派辦理釜山商務卷』,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28-07,頁21-22。e 『華商人數清冊:朝鮮華商清冊』,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21-07,第38頁。f 租界,日本稱居留地。g 「元山日本居留地内ニ外国人雜居竝ニ營業一件」,『日本外交文書』,第21卷,日本外務省網站https://www.mofa.go.jp/mofaj/annai/honsho/shiryo/archives/index.html,第329-330頁。協議費是華商貨物到港時,日本抽取的費用。中日雙方在1886年議定關於協議費的章程六條,根據該章程,華商需要公舉商董一名經理協議費之事;華商協議費的辦理應與日商相同,每月一結,由貨物多少定具體數額;該費用清賬由董事隨時查看,並讓眾商知曉;每六個月將出入總數報公署查核。參見『元山改派坐探委員交代接收稟報各案』,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28-03,第77頁。
  • 王奕斐:晚清朝鮮華商租界建立的外交交涉與日本因素577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遵守的事項,比如在租界內租賃房屋或寄居客店之人,需將姓名、籍貫、年齡登記;午夜不得擾民;租界指定地段之外不得隨意丟棄垃圾;不得賭博;另外還規定了其他關於衛生和營業等內容。a華商居住在日界,不免受到各種限制,與日商發生摩擦。日商不准將存放貨物的棧房租賃給華商,若租賃則必抬高價格;華商貨物一到,日商群起阻撓華商的銷售。b有華商運貨前來元山,但日人拒絕賃給貨棧,不得已由元山委員姚文藻商同朝鮮元山監理李重夏在日界之外空地暫建房屋以儲貨物。c此後,華商來元山貿易者日漸增多,這引起了日方的不安。日本駐元山副領事渡邊修在1888年開始考慮讓華商搬出日界。8月22日,渡邊修在給時任日本外務大臣大隈重信的報告中談到:近來中國商人來者增加,在我居留地內賃借房屋從事貿易者很多,清商在居留地咽喉之處租賃房屋,佔據朝鮮商人往來貿易之要路,買賣物品,而日商貪圖小利,賃借房屋,有鑒於此,恐日后资金不足的日商,相较于从事贸易获取微薄的利润,寧願為了收入的穩定租賃房屋,這會幫助中國人發展商業,但對日本商人不利。根據渡邊修的觀察,中國居留地內的領事公署已經建成,中國理事似乎要遷入居留地內,但清朝商人卻依然在日本居留地內居住,沒有一人計劃在清朝居留地內建築房屋,這全是因為其居留地在商業上不如日本居留地方便之故,因此,渡邊修開始考慮讓清商搬出日本租界的辦法。d其實,在此之前,華商已經有了搬出日本租界的想法。1888年4月,元山華商稟告清朝元山坐探委員吳仲賢,華商租住日人房屋,日商不免抬高房價,華商多有不便,故欲在華商租界起造房屋,但懇請地價稍廉。需要注意的是,華商未選擇1884年划定的界址,而是在日本租界以西新建華界。於是,吳仲賢參照仁川租界章程,自行擬定元山租界章程十四條,同時稟報袁世凱,“此埠商人較少,其地段似難照仁川分上中下等拍賣”,請袁世凱將元山華界房屋基址定一公平價格,可體恤商民並廣招徠。e袁世凱接此消息後,便照會朝鮮外署。f吳仲賢所擬元山租界章程除了在租界的範圍、基礎設施建設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之外,因元山華商人數有限,故地價不再按公拍辦法分不同等級收費,而是統一划定整個租界的土地價格,每方貳美突g繳納洋元一角八分,地稅一分,地價三分之一作為存備金;同時,與仁川和釜山的規定不同的是,元山章程規定地契由中朝兩國官員會銜發給,而非單方面掌握在朝鮮手中。h5月30日,朝鮮外署督辦趙秉式照覆,稱租界章程和界圖“均已閱悉,第當備案”,但日商租界的地租額尚未議定,待日商地租議定之後,再將華商地價通融辦理。i值得注意的是,朝鮮方面只是將租界章程備案,並未與中方就其中內容進行商議和討論,也就是說,待日本租界的地租議定之後,朝鮮再與中方商討相關內容,朝鮮對於租界章程只是表達收到的意思,即這份章程並未經過兩國正式認定,這只是中方單方面擬定的草案。此時,日本和朝鮮就釜山和元山日商租界的地租問題爭議不斷。根據朝日在1876年簽訂的「釜山口日本居留地管理約條」,日本每年向朝鮮支付地租50元。1879年,元山開港後,日本居留地的地租額與釜山相同。j但是,1883年日本仁川租界建立後,朝鮮政府認為50元的地租太a 「元山日本居留地内ニ外国人雜居竝ニ營業一件」,『日本外交文書』,第21卷,第338-339頁。b 『元山改派坐探委員交代接收稟報各案』,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28-03,第47頁。c 『元山改派坐探委員交代接收稟報各案』,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28-03,第90頁。d 『元山日本居留地内ニ外国人雜居竝ニ營業一件』,『日本外交文書』,第21卷,第328-329頁。e 『元山、釜山華商租界地價卷』,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19-03,第2頁。f 「元山租界地價의公平處理要請」,『清案1』,第442頁。g 美突(米突),即英文“meter“。h 章程全文參見『元山、釜山華商租界地價卷』,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19-03,第4-6頁。另外,該章程未說明存備金由哪一方管理。i 『元山、釜山華商租界地價卷』,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19-03,第13-14頁。j 孫禎睦:『韓國開港期都市變化過程研究』,第93頁,第119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78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廉價,欲與日本政府商議改定地租。a雙方對此的交涉並不順利,多年之後仍未有結果。1886年底,日本元山副領事渡邊修將下年50元地稅交朝鮮元山港監理李重夏被拒收。李重夏稱,地租之事需要稟報統理衙門,等候統署意見。b日方認為,既然新章尚未確定,年稅應該按照舊章繳納,若此後新章確定,再按新章辦理,朝方只好先將年稅收下。c朝日雙方就租稅額度和繳納貨幣的種類一直無法達成統一意見,中國元山租界的地價和地稅也遲遲無法確定。1889年,元山華商公議,認為居住日界多有不便,請領土地,自行建造房屋,在三個月內動工。袁世凱據此照會朝鮮外署,請定地契地稅等事,只是元山“地方廣闊,情形苦寒,距中國各處程途均皆遼遠,較之仁川距煙滬僅隔一水,其貿易之難易,實屬大相懸殊,似難照仁川價稅之例,自應劃一公平價值”。按照袁世凱的提議,華商領地地價可規定為洋元一角八分,地稅一分。d朝鮮外署督辦閔種默接到照會後,稱將派員前往元山承擔租界丈量任務,釜山租界一律照辦,但地價、年稅以及是否要扣除存備金等內容,需再面商。e1889年9月,外署派往元山丈量土地的委員林應鎮會晤吳仲賢,轉達朝鮮外署的意見。朝鮮認為,吳仲賢所擬十四條章程內,關於地價一款,價格太低,希望可以照仁川華商租界章程辦理,將土地分出等級,然後拍賣。又因日朝之間的談判遲遲無結果,朝方希望與中方商定後,再與日方交涉。但是,吳仲賢認為,元山華商只有數家,與仁川情形不同,華商建鋪地段應定統一地價,不能分等級。不過,吳仲賢應允將原定地價每美突增加一角,定為二角五分,亦屬公平。此議得到了袁世凱的認可。f10月,中朝雙方開始會勘丈量租界地畝。從1889年到1890年初,華商已經陸續搬入租界當中,g但租界地價一直到1893年10月才議定。中國主動將地價每米突再增加一角,定為三角五分,併發給地契。同時,中國考慮到外國人在華界附近購地建屋,有侵佔華界邊緣土地的可能,故與朝鮮元山監理商議將地契的發放權收歸中方,並在地契內寫明土地不准擅自賣予他國人,“雖與章程稍有不符,而通融辦理,即可權操自己”。h從元山租界的建立可以看出兩點。首先,元山租界章程擬定之時並未經兩國政府代表正式談判,這是由中方單方面擬定的,從後來雙方的交涉可以看出,朝鮮最在乎的是地價、地稅問題。其次,中日韓三國的租界問題交織在一起,這不僅僅是雙邊問題,而是互相影響的一個系統。中國元山租界建立的直接原因是日本對華商居住在日界有所戒備,並對華商進行限制。而租界地價的變動受到了日朝之間談判的影響,因為日本租界地價地稅未與朝鮮達成一致意見,故朝鮮一直未與中方談判解決相關問題,根本原因是朝鮮擔心日界較低的地價會被中方援引,從而損害朝鮮的利益。中方在該問題上不斷提高地價也體現了對朝鮮利益的尊重,沒有利用日本租界的地價問題向朝鮮要求壓低價格。餘論19世紀80年代,在外力衝擊的背景下,清政府主動勸導朝鮮與美英等西方國家締約通商,同時清朝與朝鮮簽訂章程,改變朝貢體制下的某些原則,推開了中朝關係過渡轉型的大門,租界的建立是兩國關係過渡性特徵的表現之一。a 孫禎睦:『韓國開港期都市變化過程研究』,第135-136頁。b 「朝鮮国釜山元山両港居留地地租改正一件」,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https://www.jacar.go.jp/,Ref. B120827849 00,第456-457頁。c 「朝鮮国釜山元山両港居留地地租改正一件」,第459-460頁。d 「元山清商租界地段辦理에關한照會」,『清案1』,第551-552頁。e 「元山清商租界價稅의劃一公平照辦에對한照會」,『清案1』,第581-582頁;『元山、釜山華商租界地價卷』,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19-03,第26-28頁。f 『元山、釜山華商租界地價卷』,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19-03,第32-33頁。g 孫禎睦:『韓國開港期都市變化過程研究』,第122頁。h 『元山、釜山華商租界地價卷』,駐韓使館保存檔案,01-41-019-03,第49-50頁。
  • 王奕斐:晚清朝鮮華商租界建立的外交交涉與日本因素57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那麼,如何認識中國在朝鮮租界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討論。首先,清朝在派遣商務委員前往朝鮮之時並沒有建立租界的計劃。日本學者石川亮太通過分析德興號事件的交涉指出,清政府是否將在朝鮮設立專屬的租界作為默認政策是值得懷疑的,「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沒有提及租界問題,這與朝鮮和其他國家簽訂的通商條約有所不同,也沒有證據證明陳樹棠在派遣之時有關於建立租界的指令,所以,租界從一開始就不是清朝為了在朝鮮獲得特權而主動計劃的。a其次,仁川租界建立之前,中朝雙方沒有進行談判,釜山租界建立的照會也是由朝方首先發出,這說明建立租界是中朝雙方的共識。在中朝兩國沒有成熟的主權意識的情況下,租界只是被視為華商的居住貿易之所,用這樣的方法來減少中日商人之間的衝突。第三,從目的上看,清朝在朝鮮建立租界的直接原因是華商受到日本的欺壓,直接目的是保護華商,在與日商競爭的同時,保護朝鮮的利益。同時,朝鮮也不認為建立華商專門的貿易和居住場所會損害朝鮮的利益。第四,從建立過程來看,無論是租界章程的訂立還是後來租界範圍的擴展,中國始終照顧朝鮮的利益。在仁川租界章程的談判中,雙方圍繞地契的發放、存備金的管理等問題進行交涉,清朝並未以上國身份強迫朝鮮遵從自己的意志,而是在許多地方進行了讓步,雙方是在一種相對平等的地位上展開交涉的。在隨後的平地工程中,面對朝鮮方面的有意為難,中方仍然進行了讓步。後來,三里寨租界特意選在人少空闊之處,以避免大量朝鮮人搬遷,釜山租界建立後幫助保護當地朝鮮人免受日人欺負,元山租界地價的制定中幾次提高價格,也是充分照顧朝鮮的利益。這說明,朝貢體制下“字小”的理念在兩國的交往中仍然發揮著作用。因此,基於以上四點,華商租界的性質與近代西方國家在中國通商口岸所建立的租界的性質有所區別。租界是中國保護華商的手段和方式,這是朝鮮華商租界的性質。另外,朝鮮華商租界與列強在華租界也有一些不同。首先,雖然華商在朝鮮享有領事裁判權,但是並未完全按照「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文本的規定執行,而是在華商與朝鮮人的糾紛案件中進行了調整。章程規定,朝鮮人為原告,中國人為被告的案件,應由中國駐朝鮮商務委員審理,而在實際執行中,有的華商為被告的重要案件是由中朝雙方會審,並在一定程度上照顧朝鮮的利益。b其次,西方列強在中國的租界中可以駐兵,租界有一定的軍事性質。c而晚清中國政府因朝鮮壬午兵變派駐朝鮮的軍隊在1885年全部撤離,朝鮮華商租界中沒有中國軍隊。與此不同,日本在朝鮮的租界則在甲午戰爭中成為了日本的軍事基地。da 石川亮太:『近代アジア市場と朝鮮:開港·華商·帝國』,第51頁。朝鮮與美國簽訂的通商條約第六款規定,美國商民前往朝鮮已開口岸,准其在該處所定界內居住賃房租地建屋(英文為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 may resort to the ports of Chosen which are open to foreign commerce shall be permitted to be reside at such open ports within the limits of the concessions, and to lease buildings or land, or to construct residences or warehouses therein.)该条款明確美國可以在朝鮮通商口岸建立租界(concession),參見「韓美修好通商條約」,『舊韓末條約彙纂』(서울:國會圖書館立法調查局,1965),中卷,第301頁。朝鮮和英國簽訂的通商條約規定英國人可以自行在朝鮮通商口岸選擇地畝,“立定界限,經營基址,作為洋人居住之處,及轉行永租地段各事宜應由朝鮮官員會同各國所派官員妥行商辦”(英文為At the above named places British subject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nt or purchase land or houses, and to erect dwellings, warehouses, and factories. All arrangements for the selection, determination of the limits, and laying out of the sites of the Foreign Settlements, and for the scale of land at the various ports and places in Corea open to foreign trade, shall be made by the Corea Authoritie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competent foreign authorities. )該條款明確英國可以在朝鮮通商口岸劃定界址(Settlement)範圍作為英國人居住之所,參見「韓英修好通商條約」,『舊韓末條約彙纂』,中卷,326-327頁。因為日本在釜山一直有倭館,所以朝日在1876年簽訂「江華條約」及其附錄時就規定可在該地租賃地基營造房屋,並建立界址標識,後來日本又不許租界內與朝鮮人雜居。參見「韓日修好條規」,『舊韓末條約彙纂』,上卷,第13頁;「韓日修好條規附錄」,『舊韓末條約彙纂』,上卷,第21頁;「朝鮮国釜山元山両港日本人居留地内ニ朝鮮商人雑居ノ件」,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https://www.jacar.go.jp/,Ref. B12082508700,第125頁。b 關於領事裁判權問題參見周國瑞:「率由舊章:從華人相關命案再探清朝在朝鮮領事裁判權的實相(1882-1894)」,『當代韓國』3(2023):63-79。c 費成康:『中國租界史』,第210頁。d 孫禎睦:『韓國開港期都市變化過程研究』,第443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8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區域國別研究第三,列強在華租界有較為完整的行政管理權,中國官員不能過問租界行政事務。a而朝鮮監理可以參與仁川華商租界的管理,比如存備金的使用需要稟請中朝雙方官員的批准才能動用。b可見,中國在朝鮮雖然建有租界,但這樣的形式之下仍然有非常豐富的歷史細節和面相值得發掘,不能僅憑租界這樣的形式就將近代中國在朝鮮的存在與列強劃等號。拉森雖然較早關注到了清朝在朝鮮商業利益的獲得,但清朝租界的建立並非不顧朝鮮的感受,而是在很多方面進行了讓步,甚至主動保護朝鮮的利益。所以,拉森所用“非正式帝國”的說法並不準確。此外,華商租界的建立與日本在朝鮮的商業活動有密切關係,日本因素是華商租界建立的重要推動因素。中日競爭中,日方對華商的欺壓以及中日之間的利益衝突成為華商租界建立的直接因素。從中日交涉可以看出,中國與日本發生利益衝突時,中方毫不讓步,堅決保護華商的利益,這與對朝鮮的態度有明顯不同。可見,除了政治上的優勢之外,華商及其背後的經濟利益也是中日在朝鮮競爭的重要方面。最後,必須要指出的是,在國際法上,章程具有條約的性質。c但是,客觀來講,三處華商租界章程的簽訂方式不同,這決定了章程的性質和效力有所區別。仁川租界章程是兩國政府代表談判簽字蓋印的,這是兩國政府正式簽訂的文件,具有明確的國際法效力。釜山租界章程是由清朝釜山商務委員與朝鮮地方官商議擬定,由清朝駐朝鮮的代表袁世凱照會朝鮮統理衙門的方式確定,該章程被朝鮮收入『中朝約章合編』,說明得到了朝鮮政府的承認,但因該章程不是兩國政府正式簽字蓋印的,所以在國際法上沒有效力。而元山租界章程的情況更為複雜,該章程只是由清朝駐元山委員單方面擬定,未經過正式談判,朝鮮只是將其做備案處理,在國際法上也沒有效力,後來雙方的交涉只是圍繞地價地稅問題,租界範圍、管理方式等問題未見談判。由此可見,當時中朝兩國官員對於如何利用國際法進行交往並不熟悉。這一方面是因為雙方對國際法的基本理念存在隔閡,根本原因則是因為兩國的傳統關係的慣性作用,雙方在朝貢體制的理念框架下,很難完全按照西方通行的國際法程序進行操作,這也體現了東西方兩種國際秩序碰撞和調試階段的過渡性特徵。正是因為租界章程在簽訂過程中的程序問題,韓國成為日本的保護國之後,日本並不承認釜山和元山租界章程的法律效力,又因為甲午戰爭中朝之間簽訂的所有文件一律作廢,故1905年之後中日雙方必須談判解決租界問題。中國在朝鮮失去政治優勢之後,華商的權益如何保護,租界的管理如何實行,這又成為中日之間不得不面對和解決的課題。當然,中國學界對朝鮮華商租界的研究還很薄弱,許多問題仍有待深入細化。華商租界在日常經營中如何管理,甲午之後有何變動,這些問題只能待另文敘之。[責任編輯:廖媛苑]a 費成康:『中國租界史』,第213頁。b 同樣,朝鮮地方監理可以參與仁川公共租界的管理機構紳董公司,但朝鮮日本租界的管理權則完全由日本領事掌握。c 『薩道義外交實踐指南』指出,章程可以構成一項條約文書,參見[美]戈爾·布思主編:『薩道義外交實踐指南』(第五版)(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楊立義等譯,第365頁。
  • 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4 (Dec 2024) , 581-59558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Law and SocietyOn the Incomprehensivenes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Unregulated Matters of the UNCLOSRenyuan LIAbstract: The negotiation history, paragraph 8 of the preamble, and the real-life practice beyond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Convention) indicate that the Convention is not comprehensive. Arguments that it is comprehensive wrongly def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the applicable laws of its unregulated matters, leading to conflicts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and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n particula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hould recognize and admit the incomprehensiveness of the Convention and properly def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particularly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nd to promote healthy complementarity between the Convention and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In addition, proper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amendment of the Convention, and negotiation for subsequent agreements of the Convention on its unregulated matters should be considered to address the problems created by the Convention’s current lack of comprehensiveness.Keyword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Preamble of Treaty, Historic rights, Archipelagoes, Enclosed or Semi-enclosed SeaAuthor: Renyuan LI, PhD in international law (Xiamen University, 2014) and post-doctoral fellow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now an associate professor at Guangdo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His research interest is the law of the sea. His works include Guojifa zhong de lishixing quanli yanjiu [Research on Historic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Beijing: Falv chubanshe, 2018), etc.
  • 『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581~595582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法與社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不完備性研究——基於 『公約』 未予規定事項的分析a李任遠[摘 要]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締約史、『公約』序言第八段、『公約』之外的實踐均表明了『公約』存在未予規定事項,『公約』具有不完備性。『公約』具有完備性的觀點錯誤定位了『公約』與其之外一般國際法的規則與原則的關係,造成『公約』與一般國際法之間的矛盾,尤其是『公約』與習慣國際法之間的矛盾。國際社會應當正確認識『公約』的不完備性,正確定位『公約』與一般國際法,特別是與習慣國際法之間的關係,推動『公約』與『公約』之外一般國際法的良性互補。有關各方在適用『公約』時可適當採用演進解釋,同時嘗試啟動『公約』的修正程式修正『公約』,並適時推動簽訂相關的協定,應對『公約』不完備性帶來的問題。[關鍵詞]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條約序言 歷史性權利 群島 閉海或半閉海[作者簡介] 李任遠,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國際法學博士(廈門大學,2014年),國際法學博士後,主要研究方向為海洋法學,代表作有『國際法中的歷史性權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等。a 衷心感謝兩位匿名審稿專家對論文提出的寶貴修改意見!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20VHQ005)階段性成果。
  • 李任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完備性研究——基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分析58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任何公約都只能調整有限的事項,『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也無法覆蓋所有海洋法領域的事項,因此『公約』成員國在實踐中將面對『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法律適用問題。近年來部分國家以『公約』具有完備性(comprehensiveness)為由,認為『公約』規定了成員國所有海洋權利,不在『公約』規定範圍內的權利即被廢除,並以此否定中國依據『公約』之外的習慣國際法在南海所享有的歷史性權利與群島整體性海洋權利。2016年所謂的“南海仲裁案”裁決認為“『公約』具有全面性,『公約』取代(supersede)了『公約』簽訂以前已存在的歷史性權利”,a以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並認為“在『公約』之外無習慣國際法允許中國在『公約』之外對群島主張整體性的海洋權利”。b這一錯誤法律主張在近年來時有出現並有愈演愈烈之勢。美國國務院2022年發布了『海洋的界限(第150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海的主張』,該報告以『公約』具有全面性非法否定中國依據『公約』之外的習慣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歷史性權利與對群島享有的整體性海洋權利。c2023年7月,菲律賓d、美國e、日本f、 加拿大g、歐盟代表團及其數個歐盟成員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發布聲明,妄稱所謂的“南海仲裁裁決”裁定中國“超出『公約』的權利主張無效”。h2023年7月12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再次強調中國在該問題上的立場,強調所謂的“‘南海仲裁案’嚴重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一般國際法,所作裁決是非法的、無效的”。i這一系列的法律觀點的交鋒共同指向了一個問題——『公約』是否具有全面性(comprehensiveness),是否排除了成員國在『公約』之外,依據其他國際法所享有的權利?學界對這一問題研究較少,但這一問題卻是外界據以向中國發起法律挑戰的重要國際法問題之一,值得深入研究。一 『公約』序言 “未予規定事項” 條款表明『公約』的不完備性 『公約』序言第8段規定:“確認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准據”。這是研究『公約』不完備性的關鍵切入點。(一)『公約』締約��中已明確� “未予規定事項”的准�法作為重�議題考察『公約』的締約史,確定『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准據法一直是『公約』序言的基本內容之一。“序言與最後條款”這一議題貫穿『公約』的談判過程。『公約』序言與最後條款的談判始於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1973年-1982年)的第5輪會議(1976年),在該輪會議中,a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ward of 12th July 2016, p. 103, para. 246.b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ward of 12th July 2016 p. 237, para. 576.c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 2022, Limits in the Seas (No.150)-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p. 8, 29-30.d “Statement Of Secretary for Foreign Affairs Enrique A. Manalo on the 7th Anniversary of The Award o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Embassy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July 12, 2023. https://philippineembassy-dc.org/statement-of-secretary-for-foreign-affairs-enrique-a-manalo-on-the-7th-anniversary-of-the-award-on-the-south-china-sea-arbitration/.e “Seventh Anniversary of the Philippines-China South China Sea Arbitral Tribunal Ruling” 2023”,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11, 2023, www.state.gov/seventh-anniversary-of-the-philippines-china-south-china-sea-arbitral-tribunal-ruling/.f “Seven Years since the Issuance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s Award as to the Disputes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arding the South China Sea (Statement by Foreign Minister HAYASHI Yoshimasa)”,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 July 12, 2023, www.mofa.go.jp/press/release/press1e_000448.html.g “Statement on 7th Anniversary of 2016 South China Sea Arbitral Tribunal Ruling.” July 11, 2023, www.canada.ca/en/global-affairs/news/2023/07/statement-on-7th-anniversary-of-2016-south-china-sea-arbitral-tribunal-ruling.html.h “Local EU Statement on the Anniversary of the Award Rendered in the Arbit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South China Sea.” 2023, July 11, 2023, www.eeas.europa.eu/delegations/philippines/local-eu-statement-anniversary-award-rendered-arbitration-between-republic-philippines-and-peoples_en.i 「2023年7月12日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記者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2023年7月12日,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jzhsl_673025/202307/t20230712_11112155.shtml。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84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土耳其、秘魯、玻利維亞a、挪威、馬達加斯加b、突尼斯、薩爾瓦多、聯邦德國c、烏拉圭、斐濟、希臘、哥倫比亞、阿爾及利亞、葡萄牙、秘魯、前南斯拉夫、澳大利亞、塞拉利昂d、墨西哥e、智利f、波蘭、尼日利亞g、中國、蘇聯h等多個國家,認為序言與最後條款是締約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對於這一點無任何與會國表示反對。在第5輪會議(1976年)中,大會主席請求聯合國秘書長起草關於序言與最後條款的任擇性文本,形成了第一個序言的草案,該草案明確了『公約』未予規定事項准據法問題的重要性。i可見『公約』序言談判伊始,“未予規定事項”已經存在。(二)“未予規定事項”的准�法是『公約』所有序言��的共同�容在締約過程中形成『公約』序言的完整草案共4份(另有一份草案,只包含序言部分內容,非完整的序言草案),均包括『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准據法條款。第一份草案為第5輪會議(1976年)中的『聯合國秘書處關於序言與最後條款的任擇草案』(A/CONF.62/L.13),其規定“當前公約條款未予明示規定的事項繼續以習慣國際法規則為準則”。『非正式綜合協商文本』與『非正式綜合協商文本(第一次修訂版)』(A/CONF.62/WP.10/Rev.l)沿用了該條款。j第二份草案是『斐濟代表77國集團提出的序言草案』(A/CONF.62L.33),其規定:“確定當前公約未予明示規定的事項繼續以其他普遍接受且與本公約不衝突的國際法規則為准據。”k第三份草案見於第9輪會議(1980年)中形成的『非正式綜合協商文本(第二次修訂版)』(A/CONF.62/WP.10/Rev.2),其規定“當前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准據”。l第四份草案是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主席依據各方意見準備的『公約』序言草案(CONF.62/L.49),其規定“確認當前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准據”。m該草案與『公約』正式文本只有一字之差,在『公約』成文時,序言第八段中的“當前公約(present Convention)”被改為“本公約(this Convention)”。四份草案不同之處僅在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所應適用的准據法的範圍。最早形成的『聯合國秘書處關於序言與最後條款的任擇草案』規定『公約』未予規定事項適用習慣國際法。這一段的措辭緊密跟隨其他幾個法典化的公約,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的序言段落。n後續兩份草案規定『公約』未予規定事項所應適用的准據法範圍較第一個草案有所擴大。第四份草案系在前三份草案的基礎上經過6次會議討論形成。該草案規定『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准據,採用這樣的文案是因為該規定得到『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支持。o可見,『公約』存在未予規定事項是確定無疑的事實,既然所有的序言草案中均規定了a 19th Meeting of the General Committee, A/CONF.62/BUR/SR.19,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V, pp. 90-91.b 20th Meeting of the General Committee, A/CONF.62/BUR/SR.20,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V, pp. 92-94.c 68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68,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V, pp. 67-71.d 70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70,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5, pp. 71-76.e 21st Meeting of the General Committee, A/CONF.62/BUR/SR.21,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VI, p. 29.f 22nd Meeting of the General Committee, A/CONF.62/BUR/SR.22,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VI, p. 34.g 23rd Meeting of the General Committee, A/CONF.62/BUR/SR.23,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VI, p. 35.h 71st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71,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VI, p. 5.i Draft Alternative Texts of the Preamble and Final Clauses Prepared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A/CONF.62/L.13,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VI, p. 125.j Informal Composite Negotiating Text, A/CONF.62/WP.10,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VIII, p. 5.k Draft Text of Preamble Proposed by Fiji on Behalf of the Group of 77, A/CONF.62L.33,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VI, p. 188.l Informal Composite Negotiating Text, revision 2, A/CONF.62/WP.10/Rev.2,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VIII, p. 23.m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on the Work of the Informal Plenary Meeting of the Conference on the preamble,A/CONF.62/L.49 AND ADD. l AND 2,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XIII, p. 79.n Draft Alternative Texts of the Preamble and Final Clauses Prepared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A/CONF.62/L.13,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 UNCLOS III, vol. VI, p. 127.o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on the Work of the Informal Plenary Meeting of the Conference on the Preamble, A/CONF.62/L.49 AND ADD. l AND 2,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XIII, p. 79.
  • 李任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完備性研究——基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分析58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准據法,『公約』無法涵蓋海洋法的所有事項,具有不完備性也不言自明。(三)締約國對『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度在締約過程中,多國曾對『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准據法發表意見。葡萄牙認為,序言應規定國際習慣法繼續調整『公約』條款未明確調整的事項。a瑞典認為“有必要在序言中提及習慣法,⋯⋯它實際上是規制『公約』所未明確涵蓋的事項的方式,也為『公約』規定模糊之處提供解決方案。⋯⋯對於某些問題,『公約』起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並未觸及或僅對這些問題中的某些方面提供解決方案。適用習慣法,也是確保爭端和平解決的重要方式”。b聯邦德國也認為,“序言中應當確認,『公約』所未調整的事項繼續由國際習慣法調整”。c哥倫比亞支持瑞典關於習慣國際法的意見。d另有部分國家對締約過程中各個草案表示支持。蘇聯、烏克蘭對『非正式綜合協商文本』的序言草案表示支持。e只有印度反對在『公約』序言中寫入習慣國際法的內容,但印度認為不必在序言中寫明習慣國際法,並非認為『公約』廢除了『公約』之外的海洋法權利,而是認為在約文中需要適用習慣國際法之處,約文已經使用了這樣的表述。f『公約』締約過程中的議題設置、國家態度與序言草案表明:一則,『公約』無法涵蓋海洋法的所有事項;二則,『公約』無意廢止締約國依據『公約』之外的國際法所享有的權利,而是將其未予規定的事項交由其他國際法繼續調整。既然如此,其所謂的“完備性”無從談起。事實上『公約』並未以所謂的“完備性”取代或廢除『公約』之外的權利,而是明確將其未予規定事項交由『公約』外一般國際法的規則與原則調整。與此相關的問題是這一條款的效力如何呢?與條約正文相比,由於條約序言通常不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所以有學者認為條約序言通常不具有拘束力。g但條約序言的內容各不相同,法律效力也存在差異。條約序言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引入功能,即序言中包含相應條款明示引入另一個條約、另一個條約的一部分或習慣國際法⋯⋯當條約序言明示規定了條約義務,則其具有相應的拘束力。h『公約』序言第八段正是通過引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與原則,規定了成員國在准據法方面的義務,這一條款應當具有拘束力。如學者所言,重要的現代多邊條約通常有其詳細的締約記錄,準備工作表明(締約方)經過深思熟慮同意序言的內容。i該類條款體現了成員國的合意。因此,『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條約的上下文包括條約序言,也包括附件在內的約文。j『公約』序言第八段體現了締約國處理『公約』未予規定事項准據法的基本合意,建立起『公約』與『公約』之外一般國際法的緊密聯繫。如何處理『公約』未予規定事項在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則需要分析不同類型的未予規定事項在實踐中遇到的不同問題。二 『公約』之外存在不同類型的未予規定事項『公約』締約國在締約過程中就多個海洋法議題展開討論,但仍有大量未予規定事項。具體a 96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96,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X, p. 34.b 98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98,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X, p. 41.c 98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98,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X p. 41.d 98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98,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X, p. 44e 97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97,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X, p. 38.f 96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96,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X, p. 35.g Michael J. Bowman and Dino Kritsiotis (ed.), Conceptual and Contextual Perspectives on the Modern Law of Treati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p. 172.h “Preamble.”, 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September 2006, https://opil.ouplaw.com/display/10.1093/law:epil/9780199231690/law-9780199231690-e1456#law-9780199231690-e1456-div1-2.i Eric Suy, ‘Le Préambule,’ in LiberAmicorum: JudgeMohammed Bedjaoui, ed. Emile Yakpo, Tahar Boumedra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 253.j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8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而言『公約』未予規定事項有以下四種類型。(一)『公約』提及但未包括實質性規則的事項這一類事項主要是指『公約』在少數條款中提及,但『公約』中無實質性規則的事項。這類事項的典型例子為歷史性權利。歷史性權利包括主權性的歷史性權利與非主權性的歷史性權利等。主權性的歷史性權利通常指歷史性所有權(historic title)。a主權性的歷史性權利存在於海灣則形成歷史性海灣(historic bay),存在於其他水域形成歷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非主權性的歷史性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歷史性捕魚權以及各種資源性的歷史性權利等。『公約』中有三項條款與歷史性權利有關:其一,『公約』第10條規定了單一國家海灣制度,但該條第6款同時規定該條不適用於歷史海灣。其二,『公約』第15條將歷史性所有權/歷史性權原作為在領海劃界中排除等距離線適用的理由。其三,『公約』第298條規定,依當事國的聲明,涉及歷史性海灣或歷史性所有權/歷史性權原的爭端可排除『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適用。除此之外,『公約』無各類歷史性權利的實質性條款,歷史性權利的種類、要素、權利內容等具體規則均未出現在『公約』中。歷史性權利整體上屬於『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究其原因,乃是因為歷史性權利屬於習慣國際法規定的事項,在海洋法法典化的過程中因各國對其內容有不同意見,且未經充分討論,無法將其法典化。這一點從國際社會對這一問題的談判歷史中可見一斑。國際社會關於歷史性權利議題的討論至少可追溯至1895年國際法協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的相關討論。b此後多家國際學術機構對歷史性海灣與歷史性水域進行過一定程度的探討,但均未就其具體內容制定具體的成文法規則。在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1958年)召開之前,聯合國秘書處形成了題為『歷史性海灣:聯合國秘書處備忘錄』的研究報告,該報告被收入會議備忘錄,但僅作為會議討論之用。c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與會國並未就歷史性海灣或其他歷史性權利達成協議,作為該會議成果的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並未規定歷史性權利的具體內容,僅在第7條規定了單一國家海灣制度不適用於歷史性海灣。同時,該公約第12條規定,存在歷史性所有權/歷史性權原時,領海的劃界不適用等距離線方法。由於第一屆和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未就歷史性權利的具體規則達成協議,1962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完成了題為『歷史性水域(包括歷史性海灣)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報告,作為討論之用。d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與歷史性權利相關的提案數量稀少。希臘在本屆會議中提出了關於海灣的提案,其內容與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第7條的內容相同。e奧地利等25國提出的『關於領海的條款草案』中僅第6款規定該草案的規則不適用於歷史性海灣。f關於歷史性水域,菲律賓提出了名為『歷史性水域與領海修訂條款草案』,該草案規定:“其一,國家可以主張由於歷史性權利而屬於該國的水域,這些水域可以作為該國的領海。其a “historic title”術語具有不同含義,一則可以指主權性的歷史性權利,一般翻譯為“歷史性所有權”。二則,指權利的來源(sauce),一般翻譯為“歷史性權源”或“歷史性權原”。關於“title”在國際法中的含義,參見:Frontier Dispute(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 22nd December 1986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6, p. 577, para. 45。b Merrill Wesley Clark, Historic Bays and Waters: A Regime of Recent Beginnings and Continued Usage (New York: Oceana Publications, 1990), p. 29.c Historic Bays: 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A/CONF.13/1,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Vol. I, 1958, pp. 1-2.d 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 A/CN.4/143, 1962 U. N. Yearbook, 1962, p. 5e Greece: Draft Articles, A/CONF.62/C.2/L.22,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II, 1974, pp. 212-213.f Austria, Belgium, Bolivia, Botswana, Burundi, Byelorussian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 Czechoslovakia, Finland, Germany (Federal Republic of), Hungary, Laos, Lesotho, Luxembourg, Mali, Mongolia, Netherlands, Paraguay, Singapore, Swaziland, Sweden, Switzerland, Uganda, Upper Volta, and Zambia: draft articles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CONF.62/C.2/L.33,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II, 1974, p. 202.
  • 李任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完備性研究——基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分析587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二,公約中規定的最大領海寬度不適用於由於歷史性水域的原因成為該國領海的水域。”a印尼提出的『關於歷史性水域的條款草案』規定:“在他國已經建立起主權、主權權利或者管轄權的陸地或水域,一國不得提出歷史性水域主張。”b此外,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再無關於歷史性權利的提案。可見與會國在締約過程中並未就歷史性權利這一複雜的問題展開討論,導致『公約』雖然在個別條款中提及了歷史性權利,但『公約』實質上只表明『公約』中的海灣、領海劃界的等距離線方法與爭端解決程序不適用於歷史性權利有關的問題,歷史性權利的實質性內容不在『公約』的調整範圍。“‘歷史性權利’作為一個完整、獨立的範疇不是一個與『公約』的解釋和適用相關的事項”。c『公約』關於歷史性海灣和歷史性所有權/歷史性權原的條款是『公約』的保留性條款,將這些事項保留給一般國際法進行調整。d歷史性權利在國際司法實踐與國家實踐中廣泛存在。國際法院在1992年陸地、島嶼和海上邊界爭端案中判決“豐塞卡灣是一個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海灣具有獨特性(sui generis)”。e國際法院在1982年大陸架案的判決中判定,“歷史性水域這個問題似乎繼續受到習慣法的調整”。f歷史性權利在國家實踐中也廣泛存在,1906年加拿大主張哈德遜灣為歷史性海灣g,1973年主張哈德遜海峽內的水域為歷史性內水。h中國i、巴基斯坦j、菲律賓k、俄羅斯l、澳大利亞m等國各自提出了不同形式的歷史性權利主張。印度與斯里蘭卡分別在1974年與1976年簽訂了劃界協定,確認保克灣(Palk Bay)與馬納爾灣(Gulf of Mannar)均為歷史性海灣,並對兩個海灣進行劃界。n學者也認為歷史性權利並非由『公約』調整,o歷史性權利來源於習慣國際法,p該事項屬於習慣國際法調整的範疇。q可見,儘管歷史性權利屬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但其在國際司法實踐、國家實踐中已普遍存在。(二)『公約』締約��中��且『公約』中��何規定的事項在締約過程中,部分事項曾被作為問題提出,但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並未進行討論,成為被擱置事項,這些事項在『公約』中未做規定。大陸國家洋中群島的海洋權利就屬於這一類事項。在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群島(的海洋權利)原本是一個完整的議題,所討論的內容a Philippines: Revised Draft Article on Historic Waters and Delimitation of The Territorial Sea, A/CONF.62/C.2/L.24/Rev.1,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II, 1974, p. 202.b Indonesia: Draft Article on Historic Water, U. N. Doc. A/CONF.62/C.2/L.67,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II, 1974, p. 235.c 賈兵兵:「國際法中的歷史性權利:現狀與問題」,『中國國際法年刊』(2019):39。d Stefan Talmo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Jurisdiction, Admissibility, Procedure (Leiden: Brill Nijhoff, 2022), p. 281.e Case concerning the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El Salvador v. Honduras), 11th September 1992, Judgement, I. C. J. Report 1992, p. 616, para. 432; p. 605, para. 412.f 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 v. Libya Arab Jamahiriya), 24th February 1982, Judgment, I.C.J. Report 1982, pp. 73-74, para. 100.g 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 A/CN.4/143, 1962 U. N. Yearbook, p. 5.h Donat Pharand, Canada’s Arctic Waters in International Law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111.i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14條。j Territorial Waters and Maritime Zones Act, 1976 (Pakistan), Art 7.k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in force since 17 January 1973 (Philippines), Art 1.l Federal Law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adopted by the State Duma on 25 October 1995(Russia), Art 49.m Proclamation of 19 March 1987, pursuant to section 7 of the Seas and Submerged Lands Act 1973(Austria), Art 1.n Agreement between India and Sri Lanka on the Boundary in Historic Water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the Related Matters (1974), Art 7; Agreement between India and Sri Lanka on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in the Gulf of Manaar and the Bay of Bengal and Related Matters (1976). Art 5.o Ted L. McDorman, “Rights and jurisdiction over resourc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UNCLOS and the “nine- dash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and Law of the Sea, ed. Shunmugam Jayakumar et al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14), p. 152. p Yehuda Z. Blum, Historic Titles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65), p. 312.q Clive R. Symmons, Historic Waters in the Law of the Sea (Leiden, Bost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8. pp. 22, 26.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88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為群島是否作為整體劃定基線進而主張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等各種海洋權利,但與會國對群島制度究竟適用於所有群島還是適用於群島國存在不同意見。部分國家主張群島制度只適用於群島國,如泰國a、土耳其b、英國、巴林、阿爾巴尼亞c、印尼、塞浦路斯d、突尼斯e、塞拉利昂、幾內亞比紹f等。部分國家則主張群島制度應無差別適用於所有國家,如中國 g、印度h、加拿大i、荷蘭j、法國、洪都拉斯k、葡萄牙、厄瓜多爾、秘魯、西班牙、阿根廷l、哥倫比亞、希臘m、意大利n。由於這一分歧,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未就大陸國家洋中群島的海洋權利展開討論。在第7輪會議(1978年)中,厄瓜多爾與土耳其代表均指出該問題懸而未決。o在第9輪會議(1980年)中,法國認為:“構成國家一部分的群島,其相關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p在重啟的第9輪會議(1980年)中,厄瓜多爾繼續強調構成國家一部分的群島之地位問題。q希臘與佛得角均支持厄瓜多爾的提議。r巴哈馬在第11輪會議(1982年)也就是最後一輪會議中強調洋中群島問題直到當時仍懸而未決。s大陸國家的洋中群島問題終成『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公約』因此未制定關於大陸國家洋中島的規則,t其被排除在群島國制度之外,但與此同時,其法律地位在一般國際法之下受到保護。u在實踐中,大量的大陸國家將群島作為某種整體劃定基線,提出整體性的海洋權利主張。印度v、厄瓜多爾w、加拿大x、葡萄牙y等國明確將洋中群島作為整體劃定基線。目前,絕大多數擁有洋中群島的大陸國家已在其洋中群島適用整體性基線。z洋中群島適用(整體性的)直線基a Summary Records of 35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35,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 p. 147.b Summary Records of 39th Plenary Meetings, A/CONF.62/ SR.39,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 p. 170.c Summary Records of 26th Plenary Meetings, A/CONF.62/ SR.26,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 p. 100.d Summary Records of 40th Plenary Meetings, A/CONF.62/ SR.40,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 pp. 171, 175.e Summary Records of 37th Plenary Meetings, A/CONF.62/ SR.37,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 p. 153.f Summary Records of 40th Plenary Meetings, A/CONF.62/ SR.40,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 pp. 173-176.g Summary Records of Plenary Meetings 31st Plenary Meeting, A/CONF.62/ SR.31, Official Records of UNCLOS III, Volume I, p. 125.h Summary Records of 27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 SR.27,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ume I, p. 96.i Summary Records of 46th Plenary Meeting,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ume I, p. 202.j Summary Records of 34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 SR.34,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ume I, p. 140.k Summary Records of 36th Meeting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A/CONF.62/C.2/SR.36,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ume II, pp. 263-264.l Summary records of 37th Meeting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A/CONF.62/C.2/SR.37,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Volume II, pp. 266, 267-268, 270, 272.m Summary records of 39th Meeting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A/CONF.62/C.2/SR.39,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ume II, pp. 280, 286.n Summary record of 40th Meeting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A/CONF.62/C.2/SR.40,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ume II, p. 289.o 90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90,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ume IX, p. 16;91st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91,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ume IX, p. 18 p 127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127, Official Records of UNCLOS III, Volume XIII, P. 30.q 135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135,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XIV, p. 19.r 136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136,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XIV, p. 38; 139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139,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XIV, p. 64.s 191st Plenary Meeting, A/CONF.62/SR.191,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XVII, p. 104.t Mohamed Minavvar, Archipelagic Regimes in the Law of the Sea (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5) pp. 22, 26.u Stefan Talmo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Jurisdiction, Admissibility, Procedure (Leiden: Brill/Nijhoff, 2022), p. 293.v 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 Notification (New Delhi, 11 May 2009), pp. 12-14.w Supreme Decree No. 959-A of 28 June 1971 prescribing straight baselines for the measurement of the Territorial Sea (1), 1971(Ecuador), Art 1.x The Territorial Sea Geographical Co-ordinates (Area 7) Order(1985)(Canada), pp. 2-9.y Decree-Law No. 495/85 of 29 November 1985(Portugal). pp. 3-4.z Jinyuan Su, “The Unity Status of Continental States Outlying Archipelago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35(4), 2019, p. 1.
  • 李任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完備性研究——基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分析58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線,並非對現有法律規則的扭曲而是在國家實踐中實現國際法的發展。a『公約』簽署以來,大陸國家在遠洋群島(洋中群島)方面的實踐進一步發展了相關習慣國際法。b(三)『公約』中僅有原則規定但�具�規則的事項『公約』締約國在締約過程中對部分問題僅達成原則性協定,具體法律制度留待其他法律調整,因此該類問題的具體制度屬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閉海或半閉海制度是此類事項中的典型例子。“閉海或半閉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環繞並由一個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一個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 閉海或半閉海制度中的『公約』未予規定事項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關於閉海或半閉海,c『公約』只規定了閉海或半閉海的定義與沿岸國應就海洋生物資源管理、養護、勘探、開發、海洋環境保護、科研政策協調等展開合作;同時規定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參與等內容,d未涉及具體的制度安排。多個國家曾在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提議建立閉海或半閉海特殊合作制度,如馬爾他認為,對於海洋環境治理,“在環境特別脆弱區域,如閉海或半閉海必須制定更加嚴格的條款”。e科威特贊同在閉海或半閉海建立漁業協會以保護該特定區域沿岸國利益的提議。f泰國認為“『公約』必須認可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家的特殊利益,特別是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公平獲取海洋生物資源的權利”。g但直至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結束,與會國並未就閉海或半閉海的具體制度達成協議,『公約』只對閉海或半閉海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 第二,部分與閉海或半閉海相關的事項,雖然在締約過程中有所討論,但並未體現在『公約』的閉海或半閉海制度中,因而成為『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這類事項主要有閉海或半閉海中的海域主張與海洋劃界問題。閉海或半閉海通常面積較為狹小且沿岸國眾多,閉海或半閉海中常出現海域重疊主張,因此閉海或半閉海特殊地理特徵造成的劃界問題是與會國重點關注的問題。土耳其認為“海域寬度的一般規則在閉海或半閉海無法適用,應當引入領海寬度的特殊規則。h波蘭等國也提出了該問題”。i巴林指出“經濟區原則在地理不利地區與半閉海的適用很可能導致分配上的困難”。以色列認為,“在資源貧乏的半閉海,如地中海,沿岸國對廣大面積的海域提出主張並不合適”。特立尼達和多巴哥j、比利時k也提出類似意見。關於大陸架劃界,韓國指出,“在閉海或半閉海地區,如環繞著韓國半島的半閉海,海岸相鄰和相向國家之間的大陸架主張將發生重疊。在這種情況下,劃界將產生很多問題”。l但直到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結束,與會國未能就閉海或半閉海的海域寬度或劃界的特殊條款達成協議,該事項也成為『公約』未予規定事項。儘管『公約』第15條規定了領海劃界的規則,第74與第83條規定了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劃界應該達致公平a Sophia Kopela, Dependent Archipelagoes in the Law of the Sea (Leiden: Martinus Nijhoff, 2013), p. 263.b 中國法學會:『南海仲裁案裁決之批判』(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第241頁。c 『公約』第122條。d 『公約』第122條、第123條。e Summary Records of 37th Plenary Meetings, A/CONF.62/ SR.37,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 p. 158.f Summary Records of 37th Plenary Meetings, A/CONF.62/ SR.37,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 p. 156.g Summary Records of 34th Plenary Meeting, A/CONF.62/ SR.34,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 p. 147.h Summary records of Meetings of 4th Meeting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A/CONF.62/C.2/SR.4,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I, p. 104.i Summary records of 6th Meetings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A/CONF.62/C.2/SR.6,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II, p. 116.j Summary Records of 22nd Meeting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A/CONF.62/C.2/SR.22,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ume II, pp. 171, 179.k A/CONF.62/C.2/SR.26 Summary Record of 26th Meeting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ume II, p. 206.l Summary Records of the 20th Meetings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A/CONF.62/C.2/SR.20, Official Records of UNCLOS III, Volume II, p. 148.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9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的結果,但第74條與第83條的本身並不包含任何關於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劃界的具體規則,加之閉海或半閉海海域重疊主張的複雜性,閉海或半閉海的海洋劃界問題成為海洋法中的焦點問題之一。正如聯合國秘書長在第10輪會議(1981年)指出,“國家,特別是閉海或半閉海的沿岸國,面臨很多特殊的問題,故而在缺少普遍接受的規則情況,可能需要尋求各方均可接受的不同的解決方案”。a適用『公約』中的閉海或半閉海條款,需結合其他國際法淵源,既包括『公約』中的其他條款,也包括『公約』之外的習慣國際法、國際條約法與軟法。b『公約』中只包含閉海或半閉海問題的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通過區域性協定進行具體制度安排。以地中海為例,地中海沿岸國在1976年簽訂了『保護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約』,開展對地中海環境保護問題的合作,1995年締約國對該公約的『傾倒議定書』進行修訂。在漁業保護方面,地中海沿岸國則通過『建立地中海漁業總會協定』進行漁業合作。在科研合作方面,2017年8月7日,經過歐盟理事會審批,地中海科技創新夥伴關係計畫生效,該計畫致力於為地中海水和農業食品系統更可持續管理提供急需的解決方案。c(四)『公約』締結�後產生的法律�域『公約』制定以後才出現的新法律領域,同樣也屬於『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無人船舶引起的法律問題與海平面上升引起的法律問題是這一類事項的典型。無人船舶是近年來隨著科技發展而出現的新型航行器,而『公約』與船舶相關的規定實際上以有人船舶為前提。如『公約』在沿海國對外國船舶的刑事管轄權d、公海上的救助義務等條款e均包含與船長相關的規則。『公約』公海制度為船旗國設定了人員配備、船員培訓方面的義務。f可見,無人船舶的法律問題也屬於『公約』的未予規定事項,相關的法律規則正在發展中。海平面上升引起的法律問題屬於『公約』簽署之後才產生的新問題。『公約』制定之時,尚未出現海平面上升問題,『公約』規則以海岸穩定為前提。但在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氣候變化引起海平面上升。g海平面上升,引起了新的海洋法問題,如海岸線倒退引起基線變化問題,島嶼被部分淹沒甚至全部淹沒引起了島嶼所享有的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等海域是否變化的問題。這些問題亦屬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國際法協會於2012年成立了國際法與海平面上升委員會對該問題展開研究,至今已發布了多份研究報告。h國際法委員會於2018年將海平面上升列入其長期工作方案,i至今已發布多份研究報告。j國際海洋法法庭於2024年亦就相關問題發布了諮詢意見。通過對『公約』未予規定事項進行分析可知,造成『公約』不完備性的原因主要有三:其一,國家對於部分事項的部分具體規則可能未能形成合意,對部分事項編纂國際公約的時機尚未成熟。歷史性權利與大陸國家洋中群島的海洋權利無法形成成文法規則即由於上述原因。其二,部分問題已經由其他國際法進行調整,因此部分事項未在『公約』的涵蓋範圍內。如『公約』僅a 142nd Plenary Meeting-Statement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A/CONF.62/SR.142,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CLOS III, Vol XV, p. 3.b 鄭凡:『半閉海的海洋區域合作:法律基礎與合作機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20),第46頁。c “Partnership for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in the Mediterranean Area (PRIMA)”, European Commission, July 22, 2024. http://research-and-innovation.ec.europa.eu/research-area/environment/prima_en#what-is-prima. Accessed 20 Apr. 2024.d 『公約』第27條。e 『公約』第98條。f 『公約』第94條。g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Climate Change: The IPCC 1990 and 1992 Assessments, 1992, p. 36; David Caron, “When Law Makes Climate Change Worse: Rethinking the Law of Baselines in Light of a Rising Sea Level,” Ecology Law Quarterly, 17 (4), 1990, pp. 627-628. h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Sea Level Rise, accessed September 29, 2024, www.ila-hq.org/en_GB/committees/international-law-and-sea-level-rise.i 國際法委員會:『與國際法有關的海平面上升』,A/CN.4/740,2020,第3頁。j “Analytical Guide to the 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accessed September 29, 2024, https://legal.un.org/ilc/guide/8_9.shtml.
  • 李任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完備性研究——基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分析59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對閉海或半閉海的問題進行了原則規則,未包含具體制度。其三,部分法律問題在『公約』制定之時尚未出現,『公約』中不包含該類規則。如無人船舶與海平面上升及其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均在『公約』簽訂之後才出現,『公約』簽訂當時未制定該類問題的條約規則。三 『公約』不完備性問題的應對『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實踐大量存在且持續發展,但在實踐中也產生了新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與『公約』的不完備性息息相關,如何應對這些問題,值得進一步分析。(一)『公約』的不完備性�來的問題『公約』的不完備性引起了三方面的問題,以下分而述之。其一,部分『公約』未予規定事項引起了『公約』之外的權利是否被『公約』廢除的問題。歷史性權利就是這類問題的典型。如在所謂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就提出了所謂“『公約』廢止了南海‘九段線’內的歷史性權利”的荒謬論點。a美國國務院發布的『海洋的界限(第150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海的主張』與部分國家在所謂的“南海仲裁裁決七周年”所發布的聲明也持這一錯誤觀點。部分學者在『公約』與歷史性權利的關係問題上沿襲所謂“南海仲裁案”的觀點,對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主張提出質疑。這種質疑首先將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理解為歷史性捕魚權,然後將歷史性捕魚權等同於傳統捕魚權,認為『公約』未明確提及歷史性捕魚權,且一個國家的歷史性捕魚權與另一個國家依據『公約』享有的專屬經濟區權利相衝突,而『公約』與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有關的條款並未保留歷史性捕魚權,因此認為『公約』的規定取代了歷史性權利(實際上主要指歷史性捕魚權)。b這種觀點存在明顯問題。第一,錯誤定位了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中國在南海享有歷史性權利,但歷史性權利存在不同類型,中國從未明確主張其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僅限於歷史性捕魚權。c中國歷史上在南海絕不僅僅有捕魚的實踐,還有大量救助海難、打擊海盜等管理海域的實踐。d中國的實踐在南海形成了以管轄和綜合開發利用為內容的准主權權利。e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不只是歷史性捕魚權更不等同於傳統捕魚權,用『公約』第51條傳統捕魚權的規則以及『公約』第62條一國在另一國專屬經濟區中慣常捕魚行為的規則判斷中國在南海綜合性的歷史性權利,條款的適用存在嚴重錯誤。第二,上述觀點始終避談『公約』在締約過程中未對歷史性權利展開談判,『公約』整體上未能制定歷史性權利的規則這一事實的影響。用中國的歷史性權利與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中權利衝突否定中國權利的合法性是其核心論點,但從上文對締約史的考察可知,歷史性權利的法典化在1958年以後基本處於停滯狀態,該事項在『公約』締結過程中基本未予討論,導致該事項整體上成為『公約』未予規定事項,這意味著『公約』在制定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規則的過程中未予考慮該問題。對『公約』第62條等有關條款締約史的考證也得出了相同的結論,f證明締約國在締約過程中並無將歷史性權利與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作矛盾解釋的意圖。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的解釋應考慮條約的約文與條約的宗旨和目的,善意解釋。g權利衝突的解釋結果有違條約的解a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ward of 12th July 2016, p. 117, para. 278.b Clive Symmons, Historic Waters and Historic Rights in the Law of the Sea (Leiden: Brill | Nijhoff Publishers, 2019), pp. 46-47, 52-54.c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d 韓振華:『我國南海諸島史料彙編』(北京:東方出版社,1988),第68頁;雲南歷史研究所:『清實錄:越南緬甸泰國老撾史料摘抄』(昆明:昆明人民出版社,1985),第877-879頁。e 李任遠:『國際法中的歷史性權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第308頁。f 中國國際法學會:『南海仲裁案裁決之批判』(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第199-201頁。g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92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釋規則。在『公約』締約過程中未制定規則,依據『公約』序言第八段的文本及締約目的,『公約』明確將歷史性權利問題留待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調整。在這一前提下,用『公約』否定其本身未涵蓋的事項,既無事實依據,也有違條約解釋與適用的規則,同時還與長期持續存在的國家實踐、國際司法與仲裁實踐相悖。誠如國際法院在案件中的判決所言,歷史性權利具有個案化的特徵,a其法典化不可一蹴而就。習慣國際法等不成文法轉化為成文法乃是一個漫長、循序漸進的過程,而目前部分觀點以『公約』完備性為由,否定『公約』之外權利的合法性,既不符合事實與法理,又割裂了不成文法逐漸轉化為成文法的發展路徑與過程,嚴重不利於國際法的演進與國際法治的發展。其二,對於部分『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部分國家轉向『公約』中的相關條款,尋求替代性的解決方案,造成部分『公約』條款的濫用。大陸國家群島的海洋權利是這方面的典型。如上所述,由於『公約』未能就該問題制定規則,部分國家轉向『公約』第7條,將其大量適用於洋中群島基線的劃定,以此尋求主張群島基線正當化的理由。依據『公約』第7條,沿岸國在沿岸有一系列島嶼之處,可採用連接各適當點的直線基線法,直線基線的劃定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偏離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線內的海域必須充分接近陸地領土,使其受內水制度的支配。大陸國家僅在符合該條規則的上述條件情況下,可依據該條對洋中群島主張整體性基線。但在實踐中,部分國家,如法國將瓜德羅普群島(Guadeloupe)作為整體劃定基線,b但該群島呈分散分布,群島海岸無明顯的一般方向,故所劃定的基線並未體現『公約』第7條所述的“海岸一般方向”。相似的主張還有澳大利亞霍特曼·阿布羅霍斯群島(Houtman Abrolhos)的基線主張c、英國對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Turks and Caicos)的基線主張d等,此處不一一列舉。較多國家在對典型的洋中群島劃定整體性基線時,將『公約』第7條作為其唯一的法律依據,而這些群島不僅是典型的洋中群島,其地理分布也與『公約』第7條規定的條件相差較大,e帶來的該條的濫用問題。其三,部分事項『公約』中雖有部分原則性規定,但與之相關的未予規定事項在實踐中長期存在嚴重爭議。如閉海或半閉海的劃界問題。雖然『公約』締結過程中,多個國家提議應在『公約』中處理閉海與半閉海劃界問題,但與會國並未就該問題達成協議,該事項屬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儘管『公約』第74條與第83條規定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的界限應在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達到公平解決,但“『公約』只設定了其所要達到的目標,未規定達到目標的方法⋯⋯『公約』將適用特定劃界方法的任務留待國家或法院去完成”。f長期的國際司法與仲裁實踐雖已形成了關於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劃界的方法論,但由於閉海或半閉海水域狹小,沿岸國眾多,海域重疊主張特別嚴重,閉海或半閉海中的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劃界爭端也特別嚴重。以地中海為例,希臘與土耳其長期存在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劃界爭端。2019年土耳其與利比亞民族團結政府簽訂了『土耳其與利比亞民族團結政府地中海國家管轄海域劃界諒解備忘錄』,採用單一界線劃定了兩國的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g該劃界協定忽視了希臘克里特島在劃界中應享有領a 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 v. Libya Arab Jamahiriya), 24th February 1982, Judgment, I.C.J. Report 1982, pp. 73-74, para. 100; Case concerning the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El Salvador v. Honduras), 11th September 1992, Judgement, I. C. J. Report 1992, p. 605, para. 412.b Decree 99-324 of 21 April 1999 Saint-Martin, Saint Barthelemy, Guadeloupe and Martinique, Art 2.c Seas and Submerged Lands (Territorial Sea Baseline) Proclamation 2016.d The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Territorial Sea) (Amendment) Order 2007(UK), Schedule.e J. R. V. Prescott, Australia’s Maritime Boundaries (Canberra: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1985), p. 67; Sophia Kopela, Dependent Archipelagoes in the Law of the Sea (Leiden: Martinus Nijhoff, 2013), p. 133.f Continental Shelf (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 Judgment, I. C.J. Reports 1985, pp. 30-31. para. 28.g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Turkey and The Government of National Accord-State of Libya on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Jurisdiction Areas in The Mediterranean.
  • 李任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完備性研究——基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分析59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海、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等海洋權利,希臘對此表示強烈抗議。a該劃界協定一度引發兩國之間的緊張狀態。為此希臘驅逐了利比亞民族團結政府駐希臘大使。b該劃界協定簽訂之後,希臘持續致函聯合國表示反對。閉海或半閉海劃界爭端之嚴重,由此可見一斑。儘管公約締約國在制定『公約』過程中已預見到『公約』具有不完備性並在『公約』序言中制定了相關條款對『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准據法作出規定,但其未予規定事項在實踐中存在複雜的問題。應對『公約』的不完備性帶來的問題,一則可運用『公約』本身的機制完善『公約』,即對『公約』進行修正;二則應考慮『公約』之外的應對之法。(二)『公約』�正�序的作用及其局限依據『公約』的修正程序對『公約』條款進行修正是應對『公約』不完備性問題的方法之一。『公約』第312條~316條規定了『公約』的修正程序,其修正程序可分為對一般條款的修正與對“區域”制度的修正。對“區域”制度的修正比對一般條款的修正程序更為嚴格。 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成員國尚未通過該修正程序對『公約』進行修正。這主要與修正案審議程序的啟動和修正案的通過難度大有關。成員國啟動修正案審議程序,需先由成員國向聯合國秘書長發送書面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將此種通知分送成員國,在得到一半以上『公約』成員國的贊成答覆後,聯合國秘書長才應召開會議對修正案進行審議。c目前『公約』有168個成員國,d啟動對修正案的審議需要84個成員國書面答覆予以贊成。除了對“區域”制度進行修正的修正案,成員國可向聯合國秘書長提議不召開會議而以簡易程序通過修正案,但只要有一個成員國反對適用簡易程序,則該修正案的審議不得適用簡易程序。e可見修正程序啟動難度之大。再者,『公約』修正案的通過難度則更大。對於一般的修正案的通過,會議應作出各種努力就任何修正案以協商一致方式達成協議,且除非為謀求協商一致已用盡一切努力,不應就其進行表決。f對通過簡易程序進行提交的修正案,只要有一個成員國在起始階段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或在審議階段對提案表示異議,提案均無法通過。g可見,修正案的通過基本等同於一票否決。因此有學者指出,“『公約』修正程序複雜,且可能難以通過修正程序使正式修正案生效”。h儘管如此,『公約』修正程序仍是完善『公約』,處理部分『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途徑之一,締約國可適時推動『公約』修正程序的啟動。(三)促�『公約』�一�國�法的良性互補『公約』未予規定事項將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增多。近年來,部分國家多次炒作『公約』所謂的“完備性”,欲借此否定眾多國家在『公約』之外依據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所享有的合法權利,使這一問題日漸突出。促進『公約』與一般國際法的規則與原則之間的良性互補,對問題的解決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具體而言,需要從以下幾點入手:第一,客觀認識『公約』的不完備性。『公約』雖然是海洋法方面的重要綜合性條約,但仍有其特定的調整範圍,沒有任何條約足以涵蓋某個方面的所有事項。任何情況下條約都存在巨大a Annex to the letter dated 14 February 2020 from the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Greece to the United Nations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Letter dated 9 December 2019 from the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Greece to the United Nations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A/74/706, 19 February 2020.b Maltezou, Renee, and Michele Kambas, “Greece to Expel Libyan Ambassador over Turkey-Libya Accord”, Reuters. December 7, 2019, www.reuters.com/article/us-greece-libya-turkey-diplomacy/greece-to-expel-libyan-ambassador-over-turkey-libya-accord-idUSKBN1YA0XI/. Accessed 20 Apr. 2024.c 『公約』第312條第1款。d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TC, 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XI-6&chapter=21&Temp=mtdsg3&clang=_en. Accessed 20 Apr. 2024.e 『公約』第313條第1、第2款。f 『公約』第312條第2款。g 『公約』第313條第2款。h David Freestone and Alex G. Oude Elferink, “Flexibility and Innovation in the Law of the Sea – Will the LOS Convention Amendment Procedures Ever Be Used?” in Stability and Change i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Role of the LOS Convention, ed. Alex G. Oude Elferink (Leide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5), p. 218.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94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的漏洞,通常情況下這些漏洞存在於最需要法律的領域。a因此,國際社會首先要正確認識『公約』的不完備性,這一點從國際法的基本法理、『公約』制定過程中締約國貫穿始終的基本認識、『公約』序言第8款的規定、『公約』之外的法律實踐均得到印證。原則上,除了強行法,沒有條約具有高於習慣國際法的效力。b所謂某一項條約具有“完備性”完全是無稽之談。以所謂的『公約』“完備性”否定成員國依據『公約』以外一般國際法的規則與原則享有的權利,既不符合事實,又不符合法理,且對國際法治構成損害。學者指出,“條約的效力來源於習慣國際法中的有約必守原則⋯⋯在效力等級層面,成文法的效力低於習慣國際法。在國際法律秩序的結構體系中,習慣國際法相較於成文法處於更高的位階”。c因此,承認『公約』具有不完備性是應對問題的根本前提。第二,合理接納各國依據『公約』之外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所享有的權利,尤其是各國依據習慣國際法享有的權利,使『公約』與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銜接互補。誠如耿爽大使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1次締約國會議(2021年)上的發言指出,“對於『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適用一般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d『公約』與海洋法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可能是如何跟上相關領域的國際法和國家實踐的變化。e實際上,一般國際法的規則與原則和『公約』之間並非互相排斥的關係,而是相互聯繫,相互補充的關係。一方面,習慣國際法為成文法的編纂提供了重要基礎,“條約可以將已被國家接受的法則法典化”f,『公約』中大量的規則系由習慣國際法編撰而成。另一方面,“『公約』有大量的事項需要海洋法中的習慣國際法加以補充”g,兩者相輔相成。歷史性權利與大陸國家洋中群島的海洋權利規則就是『公約』之外習慣法發揮作用的例證。對於這部分國際法規則,應當繼續將其留在『公約』之外,既可以習慣國際法的形式繼續發揮作用,也可待其發展成熟且國際社會有意達成合意時,再考慮其法典化的問題,而非以虛構的『公約』“完備性”排除這些規則的適用,否定權利的合法性。第三,合理利用演進解釋的方法解釋條約。當情勢的發展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合理採用演進的解釋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新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如在氣候變化導致的海平面上升問題上,雖該問題產生於『公約』制定之後,整體上屬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但通過對『公約』進行演進解釋可以調整部分問題。2024年5月21日,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小島嶼氣候變化與國際法委員會諮詢意見案的諮詢意見中,通過條約解釋認為『公約』第192條規定了締約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該義務適用於所有海域,可以用來應對任何形式的海洋環境退化,包括氣候變化的影響,如海洋變暖和海平面上升以及海洋酸化。h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對條約進行演進解釋時,法官並非在創造新法,而是為國際法的發展作出貢獻並完善『公約』的現有規則。i法律解釋的限度必須以締約方的意思為限,否則即進入了造法的範疇。j因此在當前的諮詢案中,基於a Emily Kadens and Ernest A. Young, “How Customary Is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iam & Mary Law Review, 54(3), 2013, p. 886. b D. W. Bowett, “Treaty Revision in the Light of the Evolu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f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5(1), 1993, p. 84.c Hans Kels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lark, New Jersey: The Law Book Exchange LTD, 2012), p. 314.d “耿爽大使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1次締約國會議上的發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2021年6月23日https://un.china-mission.gov.cn/dbtxx/2020070709/2020070711/202106/t20210624_9129733.htm,查看於2024年9月17日。e Donald R. Rothwell, “Oceans Management and the Law of the Sea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in Oceans Management in the 21st Century: Institutional Frameworks and Responses, ed. Alex G Oude Elferink, Donald R Rothwell (Netherland: Martinus Nijhoff, 2004), p. 349.f Brian D. Lepard,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 New Theory with Practical Application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30.g Brian D. Lepard, Reexamining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p. xiii.h Request for an Advisory Opinion Submitted by the Commission of Small Island States on Climate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Law, Case No.31, Advisory Opinion, 2024, ITLOS Rep, para. 400.i The M/V “Norstar” Case (No.25) (Panama v. Italy), ITLOS,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Lucky, 2019, para. 150.j Xidi Chen and Qi Xu, “Mitigating Effects of Sea-level Rise on Maritime Features Through the International Lawmaking Process in the Law of the Sea,” 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 9, 2022, p. 7.
  • 李任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完備性研究——基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的分析59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環保的理由將『公約』部分規則適用於海平面上升導致的環保問題相對合理性,而『公約』的其他條款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適用於海平面上升導致的其他法律問題則需要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第四,適時推動成員國就『公約』未予規定事項達成協議,推動硬法與軟法共同發展。閉海或半閉海地區有較多相關的實踐。如地中海沿岸國在『保護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約』項下成立了地中海行動計劃合作平臺a,在此平臺下制定了『藍色地中海倡議』b、『藍色地中海初步執行計劃』c推進半閉海的治理。在波羅的海與加勒比海也長期存在類似實踐。未來在其他法律領域,也可嘗試通過當事國的協議,就『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簽訂協定,並輔之以軟法,作為『公約』的補充,調整『公約』未予規定事項。四 結論『公約』締約國在締約過程中已預見到『公約』無法涵蓋海洋法的所有事項,『公約』不具有完備性,因此在『公約』序言中預設了相關條款,將『公約』未予規定事項交由一般國際法的規則與原則調整。在『公約』之外,相關的國家實踐與國際司法和仲裁實踐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准據繼續存在。因此『公約』的不具有完備性是確定的事實。近年來,部分國家不當主張所謂『公約』具有“完備性”,借此否定眾多成員國在『公約』之外依據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所享有的權利,尤其是否定成員國依據習慣國際法所享有的權利,製造『公約』與『公約』之外一般國際法的矛盾。這一論調同時使部分國家將原本依據習慣國際法提出的權利主張不當置於『公約』部分條款之下,造成了『公約』部分條款的不當適用,激化了『公約』不完備性帶來的問題。面對這一問題,應當承認『公約』的不完備性,正確認識『公約』與包括習慣國際法在內的一般國際法的規則與原則之間相互聯繫、相互轉化、相互補充的關係,在適用『公約』時兼顧『公約』與一般國際法相互補充的關係,摒棄『公約』具有完備性的錯誤觀點,同時應適時推動『公約』修正程序的運行與『公約』之外相關協定的簽訂,並適當運用演進解釋的條約解釋方法,完善國際海洋法律體系,促進良法善治。[責任編輯:晉暉]a “Mediterranean Action Plan”, UN Environment Program, www.unep.org/unepmap/node/7619, Accessed 2024-09-29.b “What is BlueMed about”, BlueMed, www.bluemed-initiative.eu/about-the-bluemed-initiative/, Accessed 2024-09-29.c BlueMed Preliminary Implementation Plan, 2020.
  • 596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4 (Dec 2024) , 596-60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Law and Society法與社會The “Lying Flat” Phenomenon Among Outsourced Police Employees in China: A Marketization PerspectiveQipu HU Jianhua XUAbstrac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neo-liberal ideology, the market continuously expands its public goods provision and market logic is increasingly applied to the public sector to increase its efficiency. In public policing, outsourcing has gradually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trend, but it can lead to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lying flat” phenomenon among outsourced police employees in China. Based on data from four months of fieldwork and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staff of a police station in a southern Chinese city, we identify three types of “lying flat” among outsourced police employees: proactive “lying flat,” transitional “lying flat,” and passive “lying flat.” We argue that the “lying flat” phenomenon is closely linked to inequalities in salary, promotion opportunities, and the division of labor among outsourced police employees, civilian police, and public police officers, all of which result from the marketization of policing. Outsourced employees’ “lying flat” behavior can be understood as both passive attitudes towards their current work and proactive efforts to pursue a better life. Finally, this study applies the sociologist Robert Merton’s theory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anomie to explain the phenomenon of “lying flat” among outsourced police employees and argues that their adaptation reflects their active agency in the face of structural constraints. The paper enriches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ways in which “lying flat” behavior can manifest in China. Keywords: “Lying flat”, Outsourced police employees, Marketization, Police outsourcingAuthors: Qipu HU received his Ph.D.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University of Macau in 2021. He is currently a lecturer at the College of Youth Welfare and Volunteering, Guangdong School of Communist Youth League of China. His main research areas include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unteering, and youth studies. Jianhua XU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t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His research interests include the sociology of crime and deviance, policing, and Macao studies. He has authored 60 publications in English and Chinese. Many of his works have appeared in leading journals such as The China Quarterly, 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and the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He is currently completing a book entitled The Chinese Policing Web, to be 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597『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596~60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法與社會警務外包人員 “躺平” 現象:一個市場化的視角胡啟譜 徐建華[摘 要] 受新自由主義思潮影響,市場不斷擴展其邊界,市場邏輯被越來越多地運用到公共部門以提升工作效率。就警察部門而言,警務外包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國際趨勢,但一些衍生問題也在實踐中陸續出現。本文關注警務外包人員這一群體存在的“躺平”現象,基於在南方某市河村派出所(虛構名)為期四個月的田野調查,發現外包人員群體中存在著三種類型的“躺平”:進取型、過渡型、消極型。這些“躺平”現象的出現,與警務市場化制度導致的外包人員與正式警察甚至輔警在待遇、晉升、分工等方面的不平等息息相關。外包人員的“躺平”既有在本職工作中行為消極倦怠的一面,也有為了更美好生活而積極進取的一面,體現了他們在現行警務外包制度中的主動適應策略。最後,本文借用社會學家默頓的社會失範理論來解釋外包人員在工作中的“躺平”現象,旨在豐富學界對各類職業中存在的“躺平”現象的研究。[關鍵詞] “躺平” 外包人員 市場化 警務外包[作者簡介] 胡啟譜,2021年於澳門大學社會學系獲博士學位,目前為廣東省團校(廣東青年政治學院)青年公益與志願者學院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公共管理與青年研究。徐建華,澳門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他的研究興趣包括犯罪與越軌社會學、警察學、以及澳門社會研究。他以中英文發表超過60多篇文章。他的研究成果發表於多個犯罪學和中國研究的頂級期刊如『中國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英國犯罪學雜誌』(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理論犯罪學』(Theoretical Criminology),『犯罪與偏差行為雜誌』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等。他的研究專著『中國警治之網』(The Chinese Policing Web)即將由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598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一 引言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體制的不斷改革與深化,市場邏輯從經濟部門進一步延伸到非經濟部門,警務工作也不例外。警務外包是警務市場化的一種表現形式。具體而言,警務外包指的是政府和公安部門將部分警務工作或產品以合同外包的形式交由市場來提供,旨在利用市場靈活與高效的特點來提升警務工作的效率並節約成本。早期的警務外包主要表現為公安部門將門衛、食堂、警務用品、資訊技術等一些非核心業務交由市場來提供。國家希望公安部門能通過外包的方式將更多精力聚焦於其核心職能,從而推動警察專業化與職能轉變。近年來,在我國的一些經濟發達城市出現了一種新的警務外包模式:由保安公司外派人員到基層派出所工作。在學術界,已有大量研究關注到政府、事業單位等公共部門通過購買服務來補充工作力量等編外用人的現象a,研究的主要關切點是管理問題。然而,整體而言,學界對警務外包的實證研究仍相對匱乏,尤其是針對警務外包人員日常實踐的研究。本文旨在就我國的警務外包現象進行研究,主要關注警務外包人員群體中存在的“躺平”現象及其發生原因。實際上,警務外包並非我國特有的現象。在過去三四十年裏,西方國家受到新自由主義經濟思潮和財政危機的影響,早已逐漸採用警務外包等市場化形式,將部分非核心的警務工作交由私人企業完成。隨著警務外包的進一步發展,一些國家甚至將一些核心警務如指揮中心的接警電話和巡邏等工作也外包給私人企業。b在西方國家,警務外包雖然帶來了增加效益和節約成本等益處,但也逐漸暴露出問責不明和影響警察形象等問題。c正式警察與外包人員在合作共處中引發的問題也值得進一步探索。由於我國警務外包的發展時間相對較短,學界對相關議題的關注還十分有限,諸多有價值的學術議題並沒有得到研討。具體而言,我國一些發達城市的基層警務外包實踐是如何出現的?外包人員在警務隊伍中的工作分工是怎樣的?他們當中為什麼會出現“躺平”現象?背後又有哪些制度性的原因?針對這些問題的及時考察,不僅可以補充基層警務外包研究的經驗性材料,還能為我們從理論上思考警務外包中的市場化力量提供新的契機。本文聚焦於南方某一線城市近年來出現的一種警務外包實踐,通過對一個派出所的案例分析,呈現了外包人員的三類“躺平”姿態,並從市場化制度層面分析了他們“躺平”背後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本文討論了當下警務外包所產生的不平等問題。基於四個月的田野調查和深度訪談,本文發現外包警務人員在工作中存在著進取型、過渡型和消極型三類“躺平”姿態。接著,我們指出警務市場化政策在制度上導致的外包人員在待遇、晉升、分工方面的不平等是外包人員“躺平”的重要原因。根據以上研究發現,本文進一步對市場邏輯在公共部門蔓延的現象進行了理論反思。最後,我們提出對警務外包帶來的諸多益處需保持警惕,在警務外包中也存在因內部不平等所導致的外包人員“躺平”以及由此繼發的諸多潛在風險問題。二 文獻回顧(一)市場������外包全球警務外包的出現,與20世紀70年代西方社會興起的新自由主義思潮下市場力量的擴張息息相關。政府在經濟調控和公共產品供給方面的低效促使了新自由主義思潮的興起,新自由主義主張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認為政府包攬式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過高。d與此同時,大a 耿曙、陸媛靜:「編外用人模式與基層彈性治理:基於組織風險視角的分析」,『社會發展研究』4(2023):169-186。b Ayling, Julie, and Peter Grabosky, “When police go shopping”, Policing: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trategies & Management 4 (2006): 665-690.c Newburn, Tim, “The Commodification of Policing: Security Networks in the Late Modern City”, Urban Studies 38(2001): 829-848.d Béland, Daniel, “Neo-liberalism and Social Policy: The Politics of Ownership”, Policy Studies 28(2007): 91-107. Grimshaw, Damian, Steve Vincent, and Hugh Willmott, “Going Privately: Partnership and Outsourcing in UK Public Services”, Public Administration 3 (2002): 475-502.
  • 胡啟譜 徐建華:警務外包人員 “躺平” 現象:一個市場化的視角59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量私人企業進入公共產品供給市場,為公共服務外包的實現提供了條件。a受新自由主義思潮的影響,歐美國家的政府越來越多地通過市場化的形式來履行其公共產品供給的職能,以此來削減公共開支和減輕財政赤字與債務。b在這一背景下,警務外包應運而生。國際學界對警務外包中市場力量的發揮進行了大量研究。支持者們認為,在市場的介入下,相對於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在人員管理、效益和靈活性方面具有諸多優點。c外包最大的好處在於它可以削減服務成本、提升工作效率。d此外,外包企業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會根據警方的需求來改善及創新其服務方案,使其提供的服務更具靈活性和創新性。e相比之下,由公共警察提供的服務則很難達到這些效果。(二)��外包中的�在問題然而,也有學者指出市場力量在警務外包中可能引發各種問題。第一,市場天然逐利的本質可能會使警務外包在提升成本效益的同時降低服務品質。這是因為在僱用更少人員去完成更多工作的情況下,服務品質難以得到保障。f為了節約成本,企業聘用的外包人員往往業務能力較差、缺乏充分的培訓,甚至在執行任務時會濫用暴力。g第二,從市場上聘用的外包人員可能會模糊警察權力和責任的邊界。雖然外包人員並沒有獨立的執法權,可在實際工作中,他們常穿著類似警察的制服,通過著裝借助警察的權威進行執法。h這可能導致公眾對執法行為負責的主體——警察還是外包人員——變得模糊。i第三,市場與公共部門的失衡關係可能衍生出諸多問題。例如,警察作為甲方,擁有監督承包商以及終止合同的權力。一些承包商可能通過賄賂警察,使其對服務中出現的問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j;類似的腐敗行為也常見於合同招標中(如報價過高)。k與這些問題息息相關的是,警務外包制度可能製造了警察隊伍內部的身份不平等,即原本單一的正式警察隊伍變成了警察與輔警、外包人員等群體共處工作。已有零星的幾份研究觀察到這一現象,例如,一些警察對外包人員持消極態度,認為警務外包損害了公共利益。lDehaghani和White的研究對比了正式警察與外包人員在職場脆弱性方面的差異,指出外包人員在工作中會面臨身份認同危機和媒體過度關注等差別對待問題。m在警務外包實踐中,是否還a Ascher, Kate, The Politics of Privatisation: Contracting Out Public Services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1987). Martin, Steve, “Implementing ‘Best Value’: Local Public Services in Transition”, Public Administration 78(2000): 209-227.b Alonso, José M., et al, “Did New Public Management Matter?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Outsourcing and Decentralization Effects on Public Sector Size”, Public Management Review 17(2013): 643-660. Peters, John, “Neoliberal Convergence in North America and Western Europe: Fiscal Austerity, Privatization, and Public Sector Reform”,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19(2012): 208-235.c Schönteich, Martin, et al., “Private Muscle Outsourcing the Provision of Criminal Justice Services”, Institute for Security Studies Monographs 93(2004), p.110.d Crawford, Adam, “The Police, Policing and the Future of the Extended Policing Family”, in Brown, Jennifer M. (ed.), The Future of Policing (New York: Routledge, 2013). White, Adam, “The Politics of Police ‘Privatization’: A Multiple Streams Approach”,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15(2015): 283-299.e Benson, Bruce L. & Marvin E. Wolfgang, To Serve and Protect: Privatization and Community in Criminal Justice (New York: NYU Press, 1998). Nalla, Mahesh K. & Cedrick G. Heraux, “Assessing Goals and Functions of Private Police”,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31(2003): 237-247.f Corby, Susan & Geoff White, Employee Relations in the Public Services: Themes and Issues (London: Routledge, 2009). Jensen, Paul H. & Robin E. Stonecash, “Incentives and the Efficiency of Public Sector-outsourcing Contracts”, Journal of Economic Surveys 19(2005): 767-787.g Alderden, Megan & Wesley G. Skogan, “The Place of Civilians in Policing”, Policing: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trategies & Management 37(2014): 259-284. Button, Mark, Private Policing (London: Routledge, 2019). Singer, Peter Warren, Corporate Warriors: The Rise of the Privatized Military Industr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17).h Brown, Jennifer M., The Future of Policing (New York: Routledge, 2014).i Cameron, Wayne, “Public Accountability: Effectiveness, Equity, Ethics”, Austral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63(2004): 59-67.j Tirole, Jean, “Hierarchies and Bureaucracies: On the Role of Collusion in Organizations”,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2(1986): 181-214.k Singer, Peter Warren, Corporate Warriors: The Rise of the Privatized Military Industr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17).l Button, Mark, et al., “Too Many Chiefs and Not Enough Chief Executives: Barriers to the Development of PFI in the Police Service in England and Wales”, Criminology & Criminal Justice 7(2007): 287–305. Johnston, Les, et al., “Police, Governance and the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olicing & Society 18(2008): 225-244.m Dehaghani, Roxanna, and Adam White, “7: Police Outsourcing and Labour Force Vulnerability”. In Marketisation and Privatisation in Criminal Justice (Bristol, UK: Policy Press, 2020).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0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存在其他潛在問題尚需更多經驗研究的補充。(三)我國��外包的現狀�原因在國內,除了成本效益因素的考量外,制度性因素的限制也是促成警務外包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我國正式警察人員偏少,每10萬人中警察數量為140人,不到全球中位水準的一半(約每10萬人300名警察),警民比僅排在全世界第129位。a另一方面,我國基層警察除了要從事一些預防和打擊犯罪的工作外,還需要承擔大量非警務工作。b這些因素共同促使輔警等警務輔助人員的大量出現。c類似的編外用人現象不僅存在於基層警務系統,也存在於基層政府其他部門。通過利用編外用人模式的非正式和高彈性,基層政府能夠靈活應對來自上級嚴格的任務考核及處理不確定性任務所可能引發的組織風險。d近年來,隨著輔警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其招聘名額也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一些財政充足的基層政府和派出所把目光轉向市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讓保安公司外派保安員到派出所執行警務。當前,國內學界對警務外包現象本身的研究並不多,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對西方警務私營化相關的研究述評和探討警務私營化相關的法律問題e,比較缺乏警務社會學的視角。f也有一些相關研究討論了政府編外用人或者合同工、臨時工等相關現象,議題涉及編外人員數量擴張原因g、作用發揮h、管理困境i等。這些研究主要還是從政策和管理的視角進行分析,而對編外人員這一群體本身及其從業狀態缺乏探討。無論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裏的編外用人,還是警察系統裏的警務外包,它們都制度化地在正式編制身份隊伍外創造了一個相對弱勢的工作群體。在這種制度化的安排下,身處其中的編外人員或者外包人員如何與正式編制身份的職員共處?他們在工作中又會如何表現?本文以南方某市河村派出所的外包人員為案例,分析該群體中存在的各類“躺平”現象,並從警務外包的制度層面探討其“躺平”原因,以期通過對外包人員中的“躺平”現象為切入口,發現警務外包制度潛在的問題,並豐富學界對警務外包制度中不平等現象的認識。三 案例介紹本文的研究對象為南方某一線城市河村(虛構名)派出所的警務外包人員。這一群體在日常工作中被稱為“特勤”(見圖1)。河村派出所的警務外包涉及多個主體的參與和分工:街道出資從保安公司購買保安服務,保安公司派遣保安員到派出所執行警務活動。從僱傭關係來看,外包人員受僱於保安公司,但在實際工作中他們受河村派出所管理並被分配任務(見圖2)。這種a UNODC,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olice Personnel (2018). DATAUNODC. Retrieved from https://dataunodc.un.org/data/crime/Police%20personnel.b 王南江:「關於公安機關基層派出所參與非警務活動情況的調查研究」, 『江西警察學院學報』5(2011):71-77; 易江波:「解剖“警力不足”——基層警務機制改革的邏輯」,『文化縱橫』4(2014):48-55; 周超揚:「派出所“減負”——關於公安基層警務改革的思考」,『北京警察學院學報』6(2015):115-120; 張龍燕:「警察的非警務活動探析」,『北京警察學院學報』2(2016):84-88; Xu, Jianhua, “Police Accountability and the Commodification of Policing in China: A Study of Police/Business Posters in Guangzhou”,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53(2013): 1093-1117. Scoggins, Suzanne, Policing China: Street-level Cops in the Shadow of Protest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21).c 解源源、史全增:「基層公安機關警力不足的類型化分析及改革路徑」,『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4(2014):37-43; 朱振甫、杜劍虹、張應立:「輔協警問題研究」,『公安研究』9(2009):27-35; 張應立:「輔協警制度及其發展問題初探」,『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2009):60-66。d 耿曙、陸媛靜:「編外用人模式與基層彈性治理:基於組織風險視角的分析」,『社會發展研究』4(2023):169-186。e 鄭孟望、邱煜:「美國警務民營化改革及其啟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3(2009):85-94。f 儲卉娟:「社會學如何研究警察——美國警察與社會研究述評」,『社會學研究』1(2019):210-241。g 王錦花、吳少龍、唐文婷:「基層政府編外人員規模隱性擴張機制研究——基於A縣的案例分析」,『公共行政評論』3(2022):80-97; 翁士洪、郭軼男:「基層政府編外人員規模膨脹的行為機制研究——基於浙江省S市的案例分析」,『行政論壇』4(2023):70-78。h 陳那波、黃偉民:「不完全編制與有效治理:基層治理中的政府僱員及其作用——基於A區的調查」,『社會科學研究』2(2021):24-38。i 吳翔:「基層政府編外用人的現狀與管理困境分析」,『領導科學』18(2021):107-112。
  • 胡啟譜 徐建華:警務外包人員 “躺平” 現象:一個市場化的視角60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外包警務人員的現象在我們所調研的南方某市出現時間不久。在河村派出所,外包警務人員出現於2015年左右。最初,他們的工作地點主要是一條酒吧街,其職責集中於維持酒吧街夜間的治安秩序、避免鬥毆等事件的發生。此後,河村派出所的外包人員數量逐漸增加,分佈於轄區內商務辦公區、廣場等公共區域。近年來,外包警務人員的數量呈不斷增加的趨勢。根據河村派出所所在城市的公開招標文件,截至2020年底,共有7個區的27個派出所僱用了外包警務人員。a同時,河村派出所所在城市周邊的6個城市也在不同程度上開始實施外包警務人員這一模式。圖1:两名外包警務人員“特勤”(背後有特勤標誌)正在案件現場(照片來源於本文作者在田野調查期間的拍照)街道出資僱用監管委託指揮保安公司外包人員派出所圖2:河村派出所外包警務人員運作模式本文研究資料主要來自於第一作者於2016-2018年期間在河村派出所轄區內進行的累計超過4個月的田野調查。另外,我們還對收集到的該市2015-2021年期間的65份警務外包人員招聘文件進行了分析。在田野調查中,我們參與式觀察了外包人員的工作日常及其業餘生活。在觀察基礎上,我們還對58名外包人員、22名輔警和5名正式警察進行了訪談。通過對該派出所外包人員的分析,我們可以更好地認識警務外包在基層的具體實踐狀況,尤其是這一制度安排下外包人員的工作狀態及其相關的潛在問題。在田野調查期間,我們發現外包a 數據來源於對該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的公開招標檔的綜合統計。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02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人員在工作中常處於一種“出工不出力”“低士氣”“消極懈怠”的狀態。他們不期待努力表現以獲得升職加薪,只求輕鬆度過每天的工作時間,甚至積極尋找從工作中“隱身”的機會和空間。近年來,已有大量研究關注到類似現象存在於青年群體中,並出現網路流行熱詞“躺平”來描述這一現象。該詞意指放棄拼命工作,退出各類競爭,主動降低生活欲望。a有學者認為,“躺平”的含義不僅包括了“行為惰性”的含義,即不努力不奮鬥,同時也包含了“情緒惰性”的含義,即主觀意念上處於低欲望狀態。b該詞也與喪文化、尼特族、佛系等概念和現象有著共同之處,它們都指向了“消極、不作為”的特徵。c由於“躺平”概念與本文所研究的外包人員的工作狀態高度相似,我們借用此概念用於對外包人員群體中的“躺平”現象進行學理分析,旨在探究外包人員“躺平”背後的不同姿態和制度化原因,並分析他們在警務外包制度下是如何應對他們的職業境遇。四 警務外包人員“躺平”的姿態學界對“躺平”現象已有大量研究,主要從青年群體和具體職業兩個維度出發剖析現狀和原因。一方面,針對青年群體存在的“躺平”現象的分析認為,“躺平”表面上看是一種無欲無求的“佛系文化”,但其本質是年輕人在面對“教育、住房、醫療、就業、婚姻”等現實壓力的無奈選擇與被動回應。d當實現“成家立業”文化目標的難度和壓力陡增時,年輕人自然就選擇放棄努力而“躺平”。e“躺平”既是個體行為意向的選擇,也是社會結構性困境約束的結果。f另一方面,針對警察的研究則將“躺平”或職業倦怠的發生歸結為工作負荷大、社會期望高、缺乏社會支持等因素。g無論是前者聚焦整個群體所處社會環境的研究,還是後者關注於某一具體職業的分析,都難以充分解釋本文所關注的外包人員的“躺平”表現及其原因。在田野調查中,我們發現外包人員所表現出來的“躺平”姿態各異,需要進一步梳理。他們的“躺平”既有工作中行為消極的特徵,也有背後積極進取的動機,反映的是一種在警務外包制度性不平等情境下的主動適應策略。根據外包人員在工作中的“躺平”姿態及其目的,本文將其歸納為三種類型。(一)��型:工作中的“�平”另有積�目的進取型“躺平”指的是外包人員只在其主要工作中表現消極,對本職工作無欲無求,但在生活中保持著積極進取的態度。他們會為了更好的收入、更好的生活而在其他工作上努力奮鬥。由於作為外包人員的職業無法實現他們對自己理想生活的期待,於是他們在維持本職工作的同時尋求其他途徑來改善生活。因此,在本職工作中“躺平”是一種策略,能讓他們更好地從事其他工作。其中,最典型的是打兩份工。這類外包人員多為已婚、遠離家鄉外出務工,其子女留守在家由爺爺、奶奶或者母親撫養。他們承擔著撫養家庭的責任,但由於他們的教育水平和職業技能有限,只能寄希望於打兩份工來提高收入。他們通常會選擇在外包崗位上表現消極,處於“出人不出力”的狀態,從而節省精力、保存力量,更好地打第二份工。在河村派出所58名受訪的外包人員中,有16名屬於此類型。一位來自中部省份的外包人員小金解釋了他打兩份工的理由:這份工作(外包人員)不錯,相對來說比較輕鬆自由。但是工資太低了,養不了家a 覃鑫淵、代玉啟:「“內卷”“佛系”到“躺平”——從社會心態變遷看青年奮鬥精神培育」,『中國青年研究』2(2022):5-13。b 戴西倫:「從“尼特族”到“躺平”:全球溯源、成因及應對經驗」,『青年探索』3(2022):101-112。c 陳友華、曹雲鶴:「“躺平”:興起、形成機制與社會後果」,『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9(2021):181-192.d 沈東:「“內卷與躺平”衝擊下中國青年奮鬥精神的熔鑄」,『中國青年研究』2(2022):30-36。e 王鈺文、王茂福:「分型與邏輯:“躺平”何以發生——基於默頓社會失範理論視角的分析」,『探索與爭鳴』12(2021):63-73。f 林龍飛、高延雷:「“躺平青年”:一個結構性困境的解釋」,『中國青年研究』10(2021):78-84。g 張振聲、徐永紅:「中國警察職業倦怠問題解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3(2004):130-134; 賀元驊、鳳四海、胡世群:「警察工作倦怠與社會支持關係研究」,『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3(2010):13-16。
  • 胡啟譜 徐建華:警務外包人員 “躺平” 現象:一個市場化的視角60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啊。這份工不是我主要的收入來源,我只是白天在這裏上班。晚上我給別人開車賺錢,如果沒有其他收入的話,我肯定在這裏活不下去。(外包人員小金,男,30歲左右)部分外包人員會選擇在其他地方當保安。在我們訪談的58名外包人員中,共有6名除了本職工作之外,還在一些附近的物業公司工作。他們通常不會要求僱主提供五險一金,而只領取臨時工資(約3500元左右)。這樣一來,他們的被僱傭成本降低了,也更容易獲得工作機會。另外,由於外賣行業規模的爆發式擴容,用人需求量大,也有一些人選擇做眾包模式的外賣員,因為在這種僱傭模式下工作時間和管理較為靈活,接單更自由,他們的收入更多取決於訂單完成量。無論哪種工作,對於需要在本職工作中在崗最少8小時(部分需要每天加班兩小時)的外包人員而言,都是一種挑戰。為了分配時間使兩份工不產生衝突,部分外包人員會選擇在河村派出所的夜班執勤。這時街上人流稀少,任務相對輕鬆。當然,時間衝突的情況也可能發生,外包人員小李談到他如何平衡同時做兩份工作的“技巧”:小李:我的第二份工是在一個退休中心當保安,從下午3點做到晚上11點。我在派出所的工作時間是晚上9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研究者:那時間不是衝突了嗎?你怎麼處理的?小李:退休中心這邊我肯定是要工作到11點的吧,然後我就去轄區內執勤,等於是中間兩小時我就不在轄區值班嘛。⋯⋯是的,我們需要用手機定位打卡,我在手機上買了一個軟體,可以用來打卡的。雖然我在退休中心,但是通過那個軟體我就可以定位到值班的地方,完成打卡。(外包人員小李,男,30歲左右)除了時間上的衝突,外包人員還需要解決精力的分配問題,尤其是那些需要大量精力送餐的外包人員。為了應對這一問題,他們通常在派出所轄區內執勤時選擇躲在某個角落休息甚至睡覺,表現出一種“出人不出力”的消極工作狀態,只有接到隊長的命令時他們才會積極回應。進取型“躺平”的另一種表現就是把本職工作作為獲得社會資本的工具。這類外包人員均有除了本職工作以外的“事業”,在本職工作中表現敷衍,但他們看重外包人員這一身份的價值,借此來推動個人的其他“事業”,共有5名受訪外包人員屬於此類型。例如,退伍軍人阿成通過一名警察親戚獲得了他現在的工作並在一年內被提拔為小隊長。他準備了一部備用手機放在隊員那裏,叮囑他們每天為自己準時定位打卡,由此自己便可以跳過打卡制度的規定。他同時經營著一家山寨運動鞋網店和一個農家樂餐廳,常讓自己管理的外包人員幫忙刷單或者推銷自己的網店商品和餐館生意。由於他的小隊長職位及其同警察的關係,一些外包人員或轄區內的商戶等也樂意購買其所售商品,或將聚餐地點選擇在他開的餐館,以顯示對他的支持和忠誠,以獲取他在日常管理中的寬鬆對待。對阿成而言,外包工作的工資收入僅僅是他整體收入的一小部分。他解釋道:今年,我打算買一輛車,如果我有車,我就能做更多事。我現在的工作,一句話,就是要和不同的人建立聯繫,只有這樣我才能建立社會資本。我要學著如何利用位置和社會資本。目前為止,我已經積累了不少社會資本,我現在需要變現,否則,我就沒有進步。(外包人員阿成,男,30歲左右)大飛是另一個案例,他此前涉足過直銷和“按摩”行業,曾想通過他作為外包人員的工作便利來促成他個人生意計畫。他的巡邏區域是在某個城中村,剛來時他常在工作時間待在村內老鄉或者熟悉的店鋪裏玩手機、看電視。在熟悉了區域內的按摩店生意狀況後,他計畫和店內按摩“技師”建立聯繫,組織他們去其他地方開店。他分享了他的想法:說實話,我不喜歡這個工作,我們都是臨時工,每天混混就過去了,誰也管不到。我在這裏的目的不僅僅是想拿點基本工資,我計畫著和那些按摩技師搞好關係,我可以組織他們去別的地方開店,我可以解決開店的那些手續問題,這是我想的。你看他們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04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在這裏做的單價才100來塊,如果我帶他們去別的地方開店,單價可以提高到150,那裏顧客還更多,我抽成都可以賺很多了,不用做什麼,每天就收錢不爽嘛。(外包人員大飛,男,30歲左右)(二)�渡型:在“�平”中�待過渡型“躺平”指的是外包人員為了尋求清閒、輕鬆的工作環境而選擇這份工作,只求一份基本收入,平穩度過一段時間,同時保留對未來的積極期待。他們帶著明確的目的成為外包人員,清楚知道自己只是暫時在這裏過渡,一旦有更好的機會就會離開。這類人員主要包含兩類群體。一類是以40歲及以下的年輕人,他們此前均有自己的事業,但都因各種原因“中斷”或失敗。迫於生計,他們選擇來這裏“躺平”。他們並不看重晉升與收入,只是把這裏當作度過人生低谷期的臨時避風港。例如,阿強和小金在談及對工作的看法時表示:這份工都是死工資來的,收入太低了。我肯定不會做長久的,現在只是暫時在這裏做吧。我也在找其他的事,反正我不可能在這裏給別人打工打一輩子的。(外包人員阿強,男,30多歲)我也能在家找到一份工作,但是我不想活得太窩囊。我在家的時候,那麼多人會嘲笑我是個失敗的人。我遲早都會離開這裏,我來這裏上班主要是不想向我父母要錢。他們已經幫我養著兩個小孩。如果我還去向他們要錢,我就太不要臉了。我正打算讓我哥借我點錢去開一個商店,那可能是我活出自己人生的最後機會,如果我還不抓住的話,我以後可能毫無希望(外包人員小金,男,30多歲)。離職後,他們都回到了老家從事其他的工作,如開個蛋糕店,或成為貨船水手、工地監工、工地工人等。其中,外包人員阿忠回到老家後成為了建築工地的工人。他的收入比自己當外包人員時略低,但他認為自己現在的生活更好,因為可以和家人在一起。我現在的收入大概是3000來塊,但是這裏的生活開支更少。我在這裏給別人裝屋頂一天可以賺250塊,差不多做幾天休息幾天,不穩定。但是我覺得還可以,我太想我的家了。我的小兒子才5歲,我想跟他多待在一起。我老婆帶兩個小孩也很辛苦。你想,她只是一個女人,她一個人操持這個大家庭很不容易的。我父親和母親年齡大,也需要她的照顧。(外包人員阿忠,男,40歲左右)另一類是年齡偏大(超過40歲)的外地農民工和一部分經濟狀況較好的本地城中村村民。與進取型“躺平”不同,他們並不追求高的工資收入來養家糊口,而是更多關注如何輕鬆獲取五險一金,等待退休,有14名外包人員屬於此類型。由於保安行業更傾向於聘用35歲以下的年輕男性,他們獲得這份工作的途徑多是通過與管理者或老鄉之間的私人關係。 對於年齡較大的農民工而言,他們主要以獲得穩定的收入、交滿社保和打發時間為目的。例如,外包人員老楊此前已經在某省開小賣部存下了一些錢,他來這裏工作主要是為了輕鬆地工作並交滿社保。他計畫一旦交滿最低年限的社保就辭職回老家生活。為了過得更加清閒,他主動選擇到一個城中村裏面執勤,日常就坐在某個小賣部裏面看電視聊天,只有對講機響了才出去巡邏一圈。50多歲的外包人員老三和妻子也有同樣的計畫,他們的兒女成年並都找到還算體面的工作,但為了不給子女添加負擔,老三選擇成為外包人員,而妻子則在附近做環衛工人。他們的生活並不算拮据。老三解釋自己的計畫道:我還需要再工作五年,那時候我的養老保險就繳滿15年了,以後我就可以領養老金。一繳滿我就回我老家(中部省份某縣城),因為在那裏的生活開支比這裡低多了,住的也更舒服,畢竟是家裏嘛。回去的話,等我60歲,我可能還是會找份小工做,也只能做那個,賺點基本的生活費用,省得麻煩小孩。(外包人員老三,男,50多歲)
  • 胡啟譜 徐建華:警務外包人員 “躺平” 現象:一個市場化的視角60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此外,一些經濟狀況較好的本地城中村村民也會做這份工作。例如,50歲左右的本地村民老姜擁有兩棟民房(每棟有30來個房間),每月的租金收入約有2萬元,是他做外包人員工作收入的6倍多。在工作中,他有時會以每天150元酬勞請同事代班,自己則去和朋友打牌或者參加其他娛樂活動。在值班時,他也常常准點上下班打卡,但是上班期間會坐在一些地方玩手機,或在城中村飯店吃飯到下午三四點。老姜的例子展示了部分外包人員是如何平衡社保和工資,很有代表性。對他而言,他更在乎工作的輕鬆性而不是工資。在這種狀況下,他在工作中的低士氣與“躺平”行為也就容易理解了。(三)消�型:�“�平”���卷消極型“躺平”是指部分外包人員既不追求工作本身的努力表現,也沒有對未來的積極計畫,只求輕鬆。他們把工作僅當作一個能夠養活自己的方式,在工作時間他們常會在附近商鋪裏玩手機遊戲、看視頻,甚至通過購買定位作弊軟體來應付每天的工作打卡,從而實現遲到、早退的目的。這類外包人員年齡多在30歲以下,通常有在富士康等工廠工作的經歷。他們的“躺平”更多是厭倦了工廠的勞累,渴望一份更輕鬆的工作。在被訪談的外包人員中,共有19名外包人員屬於此類型。已有研究表明,當工人自身感到不愉快或者無法從工作本身獲得滿足感時,他們便會更傾向於離職尋找新工作。a在改革開放早期,由於高強度的體力工作和工人微薄的收入,工廠常常被稱為“血汗工廠”。b近年來,雖然中國工廠的整體條件提升了很多,但年輕一代人的要求和期待也與時俱增。相較於第一代農民工的隱忍,新生代農民工更趨向於用行動表達他們的不滿,努力選擇其他替代的工作。c在經歷工廠高強度工作的艱辛後,他們往往青睞輕鬆的工作,所以即便收入降低,部分人還是願意離開工廠成為外包人員。他們曾想靠努力去實現“光宗耀祖”的積極目標,但這對身處底層、低學歷且缺乏社會資本的他們而言無疑是十分困難的。在經歷過許多挫折後,他們成為了社會學家默頓在社會失範理論中所提到的“退卻主義”信奉者。小李講述他的求職經歷如下:2017年過年後,我開始找工作。我一點都不想再去工廠,我從15歲就開始進廠,太累了,又沒有自由。那個時候,我的好兄弟也是我老鄉告訴我他的舅舅在派出所工作,他說工廠太累了,要不要跟他一起去派出所上班。說這份工是在派出所的,警察管他們。反正也不累,就是站站走走。然後我就來了,他舅舅介紹我進來。(外包人員小李,男,30歲左右)外包人員的體力勞動強度比工廠工人小。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在街上騎車或步行巡邏,受到的監管也沒有在生產線工作時嚴格。外包人員阿強曾在訪談中談到自己的值班狀況:“做這個太輕鬆了,一晚上我都是坐在小賣部那裏嚼檳榔,要麼就在村裏瞎逛一下。”一位年長的外包人員表示:他們年輕人在這裏做得越久,他們就會變得越來越懶,這裏真的沒什麼事的,不需要他們做什麼。他們來就是坐坐坐,然後在手機上玩遊戲。有些人做了幾年後就不想離開這裏了,想著說這裏比工廠輕鬆太多了。(外包人員喜叔,男,50歲左右)然而,他們中大部分人做幾個月便辭職。主要原因在於年輕外包人員當初所追求的輕鬆並不會一直存在。當外包人員頻繁的消極行為被隊長發現後,他們將面臨苛責甚至罰款。作為回應,外包人員要麼變得勤快起來,但那會失去他們所追求的輕鬆和自由;要麼接受苛責、罰款,乃至被勸退。在被訪談的7位離職的年輕外包人員中,有4位曾收到過隊長的罰單並最終離職。a Mueller, Charles W., and James L. Price, “Economic, Psychological, and Sociological Determinants of Voluntary Turnover”, Journal of Behavioral Economics 19.3 (1990): 321-335.b Chan, Jenny, Ngai Pun, and Mark Selden, “The Politics of Global Production: Apple, Foxconn and China's New Working Class”, New Technology, Work and Employment 2 (2013): 100-115.c Pun, Ngai & Huilin Lu, “Unfinished Proletarianization: Self, Anger, and Class Action Among the Second Generation of Peasant-workers in Present-day China”, Modern China 36(2010): 493-519.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0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五 “躺平”的制度分析:警務市場化下的不平等在針對正式警察的研究中,“躺平”現象的發生往往與警察面臨的壓力與獲得的支持緊密相關,關注的重點仍傾向於警察工作環境相關的因素。具體而言,警察既要面臨頻繁輪班、加班、創傷性工作暴露、暴力風險等警察職業特質帶來的壓力,a也要面臨民眾或被執法對象負面評價、工作與家庭衝突等職業外部壓力b。置身以上壓力中,當警察感覺到無法獲得有力支持,或覺得他們的付出沒有相應回報時,他們便容易產生沮喪、倦怠、憤世嫉俗、低效能感等情緒症狀 c,從而出現一些“躺平”現象。與正式警察不同,一些外包人員在工作中的“躺平”表現並非工作壓力與工作情景等因素的累積作用結果,而是他們主動採取的策略。這種巨大差異的背後與警務市場化背景下外包人員所處的不平等有著密切的關聯。如果說一些職業中的“躺平”現象反映的是職員面對各類壓力無法調整自身以適應,那麼外包人員的“躺平”則是警務外包制度中晉升和待遇的不平等及其具體分工不同的產物。(一)待�:社�期待的焦�警務外包的出現節省了整體警務力量的用工成本,同時也意味著外包人員的收入待遇低於警察和輔警。根據公開的招標數據,2021年,河村派出所外包人員的綜合用工成本約為每人每年6.5萬元,略低於由當地區公安分局所招聘輔警的7.3萬元,遠低於正式警察的標準。從具體工資構成來看,外包人員每月的日常工資約為3700元,其中基本工資為2200元d,每天8小時、每週工作6天的全勤獎為800元,依據警情預防情況為考核標準發放的績效為700元。實際情況中,並非每個外包人員都能拿到滿額的全勤獎和績效。績效部分,外包人員一年中約有3-5個月只能拿到500元甚至更少。另外,部分外包人員會因警務需要而被安排加班,加班費為每小時15元(2018年以前為10元),這部分收入也成了外包人員工資的重要部分。扣除每月需繳納的五險一金等稅費後,他們到手的實發工資在3000元到5000元不等。同時,外包警務人員整體的用工成本低還體現在隱性食宿安排方面。河村派出所外包人員實際能享受到的食宿條件相對輔警較差,甚至低於保安行業。例如,在河村派出所轄區內的物業保安通常都能享受到免費的工作餐與住宿。河村派出所與聘用他們的保安公司均沒有為外包人員提供工作餐,外包人員需要自行解決,而輔警或正式警察可以在單位食堂享受帶補貼的工作餐。有些外包警務人員每月工資的三分之一要用來解決基本的吃飯需求。在住宿上,保安公司為外包警務人員提供的是類似學生宿舍的“上下鋪”集體宿舍,通常為8到12人共用一個房間。選擇不住集體宿舍的外包人員會在周邊城中村租廉價房,每月需要花費的房租為500至1500元之間。由此,在警務外包這一制度下,外包人員不僅在職業體系和工作場景中地位低,而且他們的低收入使得他們在生活中面臨著不被認可的困境。尤其對那些年輕男性而言,外包人員這一身份並不能讓他們滿足傳統性別模式中對“孝順兒子、養家糊口的丈夫、好父親”的角色期待e。這a Baker, Lucas D., Elizabeth Richardson, Dianna Fuessel-herrmann, Warren Ponder, and Andrew Smith, “Police Burnout and Organizational Stress: Job and Rank Associations”, Policing: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4 (2023): 682-693. Wang, Yanan, Lu Zheng, Tianhong Hu, and Quanquan Zheng, “Stress, Burnout, and Job Satisfaction: Case of Police Force in China”, Public Personnel Management 43(2014): 325-339. Shane, Jon M., “Organizational Stressors and Police Performance”,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38(2010): 807-818.b Queirós, Cristina, Fernando Passos, Ana Bártolo, António José Marques, Carlos Fernandes Da Silva, and Anabela Pereira, “Burnout and Stress Measurement in Police Officers: Literature Review and a Study with the Operational Police Stress Questionnaire”, Frontiers in Psychology 11 (2020): 1-23. Griffin, Jennifer D., and Ivan Y. Sun, “Do Work-family Conflict and Resiliency Mediate Police Stress and Burnout: A Study of State Police Officers”,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43 (2018): 354-370.c Violanti, John M., Anna Mnatsakanova, Michael E. Andrew, Penelope Allison, Ja Kook Gu, and Desta Fekedulegn, “Effort–reward Imbalance and Overcommitment at Work: Associations with Police Burnout”, Police Quarterly 21(2018): 440-460. Zeng, Xiaoqing, Xinxin Zhang, Meirong Chen, Jianping Liu, and Chunmiao Wu, “The Influence of Perceived Organizational Support on Police Job Burnout: A Moderated Mediation Model”, Frontiers in Psychology 11 (2020): 1-11.d 約等於河村派出所所在市最低工資標準。e Choi, Susanne Yuk-Ping, and Yinni Peng, Masculine Compromise: Migration, Family, and Gender in Chin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6). Lin, Xiaodong, “‘Filial Son’, the Family and Identity Formation among Male Migrant Workers in Urban China”, Gender, Place & Culture 21(2014): 717-732.
  • 胡啟譜 徐建華:警務外包人員 “躺平” 現象:一個市場化的視角607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些不同角色的實現往往都需要有充足的經濟基礎。因為低收入、無法照顧在老家留守的子女,一些外包人員自嘲沒有做好父親的角色:現在40多歲了,只剩下幾年去賺養老錢,等到50多歲就打不到工了,我作為父親的最起碼要求就是要給小孩建一所房子。哎!我是一個不稱職的父親,沒存到什麼錢!我是垃圾來的!(外包人員大海,男,40多歲)儘管這裏的收入比老家高,但是還是無法帶他們來這裏生活。我女兒現在處於青春叛逆期,我很擔心我不在她身邊,她會學壞。我兒子還在幼稚園,他很想我跟他一起玩。如果哪天我回家,第一件事就是去幼稚園接我兒子去玩一整天。(外包人員阿忠,男,40多歲)因為收入低,未婚的外包人員在婚姻市場上也十分窘迫。外包人員,同保安類似,被身邊人歸為“懶人”“沒出息”的行列。年長的外包人員喜叔談及年輕同事時說:這裏不適合年輕人,他們應該去工廠。說實話,如果你想做這份工,你最好已經結婚了。要不然,沒女孩子願意嫁給你。人家都是瞧不起我們的,年輕人應該去找更好的工作。(外包人員喜叔,男,50歲左右)同樣,因為沒錢,一些外包人員也自稱沒做好孝順兒子的角色。對他們而言,錢能讓他們的父母少幹活並提供充裕的生活保障,但他們的低收入很難去實現這些願望。甚至一位年輕外包人員因沒賺到錢而自覺愧疚到不去參加祖母的葬禮,他解釋說:之前我揮霍的太多了,2008年我揮霍了將近20萬,後來生病又花了家裏很多錢,我感覺真的對不起父母。他們覺得他們生了兒子會生活得好點,但是我是個失敗的人。我對不起我奶奶,因為我還沒成家,還沒給她生個孫子⋯⋯我都覺得很羞愧,沒臉去面對我的父母和奶奶。如果你要回去的話,一定要體面點,否則,你就會被別人看不起。(外包人員阿強,男,30多歲)在此情景下,外包人員的“躺平”不僅僅是消極的,也有著其積極的一面。一部分已婚的外包人員選擇了進取型“躺平”,依靠打兩份工或者本職工作外的“事業”來獲得更多的收入;一部分未婚的年輕人選擇了過渡型“躺平”,為的還是有一天能夠“翻身”,去實現他們作為好丈夫、好兒子、好爸爸的社會角色。(二)晉升:�法�破的壁壘無論是政府的編外人員還是警察體系的外包人員,制度設計從他們出現的一開始就打上了“靈活招募”“靈活調度”的烙印a,與之相對應的不穩定、流動性、門檻相對較低便成了外包人員的基本特徵。在這種制度模式下,外包人員處於警務隊伍的最底層,他們的晉升也存在著無法突破的壁壘:不能成為編制內的職員。與此同時,外包人員群體是以派出所為單位形成的工作隊伍,其內部的層級並不多,意味著他們的向上晉升有限。以本文調研的河村派出所為例,整體70來個街面巡邏外包人員隊伍被分為6個小隊(片區),每個小隊設有2個隊長(一正一副),這也基本是外包人員能晉升的“最高層級”。這種晉升在工資待遇上的表現也並不明顯,因正副隊長職位帶來的增加工資分別為800元和500元。當向上晉升被限制時,他們只能在不同的派出所或者物業保安公司橫向流動。然而,外包人員“低技能”的特徵導致他們工作經驗或技能的提升並不能像會計或工程師一樣轉化為同行業認可的薪酬價值增長。外包人員服務於具體的派出所,具有較強的區域屬性,每個派出所有一套自有的工作規範。由於門檻低、技能要求低,派出所對外包人員的要求重點並不是技能而是對工作的熟悉。一位警察在採訪中表示:就外包人員而言,我們招聘的是崗位,而不是具體的人。只要保安公司派個人到崗就行了,至於派的是哪個人,我們並不關心。(正式警察陳哥,男,40多歲)a 耿曙、陸媛靜:「編外用人模式與基層彈性治理:基於組織風險視角的分析」,『社會發展研究』4(2023):169-186。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08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因此,外包人員離職流動到其他公司,大多只能從最低的薪酬做起,通過慢慢積累工齡或晉升成隊長才能獲得不多的薪酬增長。在這種晉升環境下,選擇成為外包人員即意味著要面臨長期無法晉升或者工資收入很難增加的桎梏。在狹窄的晉升通道裏,外包人員個人的積極性很難得到物質、經濟上的正向回饋,由此他們選擇了依附於此,並尋求其他的目的。(三)分工:�成就��“�平”�間並存在分工方面,由於外包人員處於派出所警務隊伍的最底層,他們聽令於正式警察和輔警,主要從事街頭巡邏的工作。因此,外包人員的身份認同感與工作成就感都較低。有學者在此前的研究中發現,在基層執法中,警務輔助人員承擔了大量的街頭執法工作,從而面臨著更高的與被執法對象發生衝突的風險。a類似地,外包人員由於其街頭巡邏的工作安排,他們也會相比正式警察承擔更多風險,尤其是被要求去處理一些暴力事件時。在田野調查中,我們也記錄了7個外包人員因出勤處理酒吧糾紛或涉及醉酒者警情而遭遇暴力的案例。在工作關係中,外包人員自身以及他們的輔警同事都表現出對外包人員這一職業的低認同感。例如,在一次工作之餘的閒聊中,一名外包人員模仿電影中的情節說“我是一名警察”。而旁邊的一名同事則嘲笑道:“你丫就是個臭保安。”另一名同事接著諷刺說,“保安仔,說什麼都是保安仔。”不僅如此,他們也常被輔警稱為“雜牌軍”。例如一位受訪輔警表示:我們是正規的,他們是雜牌的。我們都是八小時的,我們的工資是財政發的,地位肯定比他們高,我們的退休金也比他們高。(輔警阿福,男,30歲左右)在具體日常工作中,河村派出所外包人員負責在街面巡邏與處理警情,例如處理吵架或者人群聚集,甚至一些喝醉酒躺在路邊的醉漢也成了他們需要關注的對象。一旦哪里有警情或衝突,他們會第一時間被派到現場維持秩序,從而增加他們面對暴力的風險。對此,外包人員也表達了他們的低成就感。外包人員老廣談到出警的經歷時說:有個酒吧裏打架,接線的人通知我,我再過去也需要時間到現場,很多時候打架就是那幾分鐘,劈劈啪啪很快就完了,他們還說我慢了,我心想人家在打架,你們在哪里,你們在屋裏睡覺。我也知道快點,可是我們到那裏半小時了他們還沒到。他覺得你會到,他就故意慢點過來,就讓我們先上,把我們當什麼哦。反正這份工作也要醒目(機靈)一點,我們拿著3000塊的工資不可能拼命,假如自己受傷了誰知道他們會幫誰。(外包人員老廣,男,40多歲)然而,正是外包人員街面巡邏的外勤特徵以及他們服務於派出所警察的關係使得他們的“躺平”得以實現。一方面,他們的街頭巡邏工作考核主要是聚焦於每月零星的幾個警情,更多的時間內他們處於一種“只要在上級巡查時在崗即可”、“出人不出力”的狀態,這也為那些想要打兩份工的人提供了便利,吸引了一些厭倦高強度工作壓力的新生代農民工,也契合了一些年齡偏大農民工和本地村民僅僅想要一份輕鬆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外包人員與警察相似的制服以及在警情處理中與警察共同出場的關係使得社會大眾會將他們認作是“派出所的人”。借著與警察的工作關係,外包人員得以依附警察獲得一定象徵性威望,使其能借此去實現他們自己的“小生意”目的。六 總結在西方國家,警務外包自20世紀80年代便已興起。外包的內容由早期的非核心警務工作發展到近年來的部分核心警務,如接警、巡邏、甚至部分犯罪調查等。b在我國,警務外包在近年也a Xu, Jianhua & Anli Jiang, “Police Civilianization and the Production of Underclass Violence: The Case of Para-police Chengguan and Street Vendors in Guangzhou, China”,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59(2019): 64–84.b White, Adam, “The Politics of Police ‘Privatization’: A Multiple Streams Approach”,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15(2015): 283-299.
  • 胡啟譜 徐建華:警務外包人員 “躺平” 現象:一個市場化的視角60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法與社會開始出現。然而,對於這一新出現的社會現象,學術界的實證研究卻十分匱乏。警務外包制度性產生的基層警務力量中處於最低層的人員其工作狀態如何?警務外包在擁抱市場邏輯獲得削減成本、提高效率的益處的同時,存在著哪些弊端?本文以南方某市河村派出所的外包人員為研究對象,探討我國基層警務外包制度下外包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的“躺平”現象,並反思警務市場化邏輯的廣泛應用可能衍生的問題。具體而言,基於四個月的田野調查、深度訪談以及對警務外包文件的分析,本文發現,在河村派出所,外包人員群體中存在的“躺平”現象主要可以歸納為“進取型”“過渡型”“消極型”三類。進取型“躺平”以通過“躺平”來實現其他積極目的;過渡型“躺平”旨在輕鬆賺取基本收入以過渡到未來更好的生活狀態;消極型“躺平”更多是對“內卷”的逃離與經歷挫折後的頹唐放棄。不同“躺平”類型的背後,與警務市場化制度導致的外包人員與正式警察和輔警在待遇、晉升、分工等方面的不平等息息相關。這些“躺平”現象的存在也印證了警務外包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弊端。“躺平”現象只是警務外包弊端中的冰山一角,在田野調查期間,我們還發現外包人員存在著不規範執法、上班期間飲酒等專業形象差、職業穩定性低等問題,這些問題反映了市場邏輯所追求的成本效益與公共服務部門要求的服務品質和社會公正之間的張力。另外,為什麼外包人員面對較差的收入和低成就感的工作內容時,仍會選擇從事這份特殊職業?本文對外包人員“躺平”現象的研究對這一疑問做出了回答。分析表明,外包人員的“躺平”是對制度性不平等的工作待遇與分工的策略性應對。在其他研究中,一個群體出現的“躺平”現象不僅表現為行為消極,同時也表現為思想上對主流文化的拒絕。但在外包人員群體中,“躺平”並非單一色彩,既有為了保存體力去打第二份工的進取型“躺平”,也有為了等待更好的人生機遇的過渡型“躺平”。無論哪種“躺平”姿態,外包人員的選擇既是他們在警務外包制度中面對不平等待遇時的被動集體行動,同時也體現了他們在無力改變制度情景下的主動適應策略。“躺平”現象展現了警務外包制度內部潛在的衝突,外包人員的“躺平”雖然表面上看似消極,但實際上是外包人員對工作環境和管理方式的一種隱藏性抗議,他們試圖利用制度不完善或管理寬鬆等形成的灰色地帶去追尋個體的自主權。因此,外包人員的“躺平”也可以看作是一種應對工作中的社會不平等的“弱者的武器”a。社會學家羅伯特·默頓的社會失範理論指出,當個體面臨社會結構性的壓力,不能以法律所允許的手段實現主流社會所認可的目標時,通常會出現五種類型的應對策略,包括遵從、創新、儀式主義、退卻主義、和反抗。b這一理論對解釋本文中的各類“躺平”現象具有重要啟示。在警務外包人員的案例中,他們由於身處外包崗位,缺乏實現主流社會對男性的定義——“成功的丈夫、孝順的兒子、有能力的爸爸”這一目標時,部分人選擇了“躺平”來應對。而“躺平”的實踐在不同程度上體現了三種類型的應對策略:“進取型躺平”的人,雖然身處社會底層、缺乏合法手段實現階層跨越的目標時,他們仍然會朝著社會期待而努力,並非真正的“躺平”,符合“創新”的適應類型。“過渡型躺平”表現為當無法實現主流文化目標時,人們會選擇次一級的人生目標,同樣具有積極的一面,他們在工作中把“躺平”視為一種性價比高的手段,接近於“儀式主義”應對策略。而“消極型躺平”則符合我們主流社會上通常所批評的“躺平”,選擇放棄努力,契合“退卻主義”的類型。綜上,對“躺平”現象的解釋還需結合研究對象所處的職業情境進行分析。本文的案例研究為警務外包人員“躺平”現象提供了類型學的劃分,以期豐富學界對各類不同職業中存在的“躺平”現象的理解。[責任編輯:黃奇琦 ]a Scott, James C., Weapons of the Weak: 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29.b [美]羅伯特·默頓:『社會理論和社會結構』,唐少傑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8),第223-257頁。
  • 610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4 (Dec 2024) , 610-623Forum on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The Evolution of a River–Sea Defense Policy during the Shunzhi Reign of the Qing DynastyXingui LIAbstract: The Shunzhi reign of the Qing Dynasty developed a river–sea defense policy to resist incursions by Zheng Chenggong’s fleet into the Yangtze River from the sea beginning in 1654. The Qing army’s river-defense method developed in three phases. The first phase began in April 1654 and ended in September 1655. It was guided by the official system of the Ming Dynasty, supplemented by restrictions on maritime trading and shipbuilding to increase the size of the army’s forces. However, flaws in the design of Qing weapons and equipment prompted the Qing court to more strongly emphasize shipbuilding to increase its capabilities. This second phase began in September 1655 and ended in April 1661, although the army also continued to use the official system of the Ming Dynasty and maritime trading restrictions to supplement its efforts. Shipbuilding and military reinforcement cannot be organically unified, and during the second phase of development Qing forces had been unable to stop Zheng’s army from repeatedly entering the Yangtze River and threatening the safety of grain transport. This forced the Qing court to develop the third phase of its policy, which ran from April 1656 to December 1660 and involv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more extreme version of the sea ban, prohibiting all maritime activities. The need for access to money and grain, which remained unresolved throughout the Shunzhi Dynasty, was a key influence on the evolution of the river–sea defense policy.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Kangxi period, with greater central control of finances and grain, the navy shifted its focus to constructing and strengthening sea defenses to support the sea ban. After the recovery of Taiwan in 1683, the Qing court ended the sea ban and the coastal evacuation. Consolidating coastal defense, the Shunzhi reign’s concept of the sea ban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Qing dynasty’s sea defenses.Keywords: The official system of the Ming Dynasty, Shipbuilding and military reinforcement, Maritime trading restrictions, River–sea defense policy, Shunzhi reign, Qing DynastyAuthor: Xingui LI received his doctoral degree in historical geography from Peking University in 2008. He carried out research in military history and thought at the Academy of Military Sciences of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from 2012 to 2014. He is now a professor and doctoral supervisor at the School of Ethnic and History at Ningxia University. His research focuses on historical geography and the history of cartography, and his representative works include “Ming Wanlihaifangtu Chouhaixi Yanjiu” [A Study on the “Chouhai Series” of Wanlihaifangtu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Ming Wanlihaifangtu Quanhaixi Yanjiu” [A Study of the Series of Maps of the Entire Sea for Coastal Defense in the Ming Dynasty].
  • 61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610~623 中國歷史文化論壇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演變研究 a李新貴[摘 要] 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是順治十一年清軍面臨鄭成功艦隊由海入江進攻進行防禦的產物。面對鄭軍進攻,清臣提出了海禁、參照明制、造船增兵的江海防禦方案。此方案在成为政策的過程中,經歷了先以參照明制,繼以造船增兵,後以海禁為主的三個階段的演變過程。第一階段始於順治十一年四月,止於順治十二年九月,以參照明制為主、海禁與造船增兵為輔。這時清軍水域武器裝備設計的缺陷,促使清廷將江海防禦主導政策轉向造船增兵。第二階段始於順治十二月九月止於順治十三年四月,以造船增兵為主、海禁與參照明制為輔。造船與增兵不能有機統一,又迫使清廷將江海防禦主導政策轉向海禁。第三個階段始於順治十三年四月止於順治十八年十二月,以海禁為主、造船增兵與參照明制為辅。這仍無法阻止鄭軍接二連三地進入長江威脅漕糧安全。在參照明制、造船增兵、海禁主導的江海防禦政策依次失敗的情況下,清廷最終將海禁發展為極端的遷海。而影響江海防禦政策走向與特點的主要因素,是順治朝始終都未解決的錢糧問題。康熙初,隨著中央控制地方錢糧能力的增強、水師轉為固守海岸的力量,海防建設進入以海禁、遷海與開海交替的時期。康熙二十二年收復臺灣後,雖然清廷停止了海禁、結束了遷海,但順治朝以固守為主的海禁理念卻深刻影響著清代的海防建設。[關鍵詞] 參照明制 造船增兵 海禁 江海防禦政策 清順治朝[作者簡介] 李新貴,2008年獲北京大學歷史地理學博士學位,2012-2014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從事軍事歷史及軍事思想研究,現為寧夏大學民族與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歷史地理學研究,代表論文有「明萬里海防圖籌海系研究」「明萬里海防圖全海系研究」。a 基金項目: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冷門絕學研究專項團隊項目“明清廣東海防地理史料的整理與研究”(20VJXT004)階段成果。感謝兩位匿名評審專家提出的寶貴修改建議。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12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一 引言中國的海防危機,明朝直面於前,清朝接踵其後。清順治朝(1644-1661),實承前啟後,影響深遠。作為由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的政權,隨著統一進程中地理環境的變化,清廷不得不面臨與長於水戰的鄭成功集團作戰並維護海疆安全的問題。對以中左所(今福建廈門)為基地的鄭成功集團而言,則面臨維護大本營生存安全的難題。因而祗有找到雙方共同關注的重點,纔能以此為切入點研究順治朝面臨海防危機時的應對政策與展開過程。以往清代海禁的淵源、遷海的影響,被當作重要的研究內容。a受此影響,從明代的海禁發展到清代的遷海被視為簡單的因果關係。b這忽視了新舊王朝更迭之際,新王朝根據社會環境變化對前朝政策選擇、調適的過程。至於清代海禁,多限於文本內容的解讀,很少關注實行效果的分析。c事實上,海禁並不能危及鄭軍的生存安全,d祗是清廷維護海疆安全所採取的一種政策,不是雙方關注的重點;重點是鄭軍由海入江的漕糧之地。一旦這裏受到攻擊,立即會給清都北京造成立竿見影的災難、難以估計的後果。這恰被鄭成功集團所利用,成為解決中左所安全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e因而清廷面臨的問題不是單純的海防危機,而是與海防緊密關聯的江防大事。江海聯防,以江防為主才是問題的根本。近來,學者嘗試跳出清代海禁繼承明代、遷海由海禁直接發展而來的思維方式。首先,清廷大規模實行遷海之前必定有個醞釀期。這始於順治十六年(1659)長江之役使清廷不得不評估自己的實力,認真思考如何應對鄭成功的攻擊。f事實應非如此,順治十七年(1660)還倉促發動中左所之役,試圖一舉殲滅鄭軍。g質言之,這些戰役祗是加速了遷海實行,但不是主要原因。其次,將海禁放在招撫、征剿的框架內分析,認為是清廷征剿失敗所致。h雖然邏輯上看似沒有問題,但當海禁不是清廷處理江海防危機唯一的政策選項,招撫、征剿不僅僅運用於鄭成功時,a 謝國禎:「清初東南沿海遷界考」「清初東南沿海遷界補考」,『明清之際黨社運動考』(北京:中華書局,1982),第237-269、270-278頁。[日]田中克己:「清初の支那沿海—遷界を中心として見たる(一)」,『歷史學研究』6:1(1936):73-81;[日]田中克己:「清初の支那沿海—遷界を中心として見たる(二)」,『歷史學研究』6:3(1936):83-94;[日]浦廉一:「清初の遷界令の研究」,『広島大學文學部紀要』5(1954):124-158;潘蒔:「清初廣東的遷海與廣東人民的反遷海鬥爭」,『華南師範學院學報』1(1956):171-197;顧誠:「清初的遷海」,『北京師範大學學報』3(1983):60-72;蘇梅芳:「清初遷界事件之研究」,『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歷史學報』5(1978):367-424;蕭國健:「清初遷界前後香港之社會變遷」,『香港前代史論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5),第207-233頁;馮立軍:「清初遷海與鄭氏勢力控制下的廈門海外貿易」,『南海問題研究』4(2000):85-94;羅誠:「清初遷界與移民——以順治十八年的溫州遷界為中心」,『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2018):28-38;等等。b 韋慶遠:「有關清初禁海與遷界的若干問題」,『明清論叢』3(2002):189-214。c 順治十一年之前,有關海禁的文獻主要有四條。第一條是順治三年纂修的『大清律集解附例』「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剛林等纂修,刻本,清康熙十九年,1680,卷15「兵律」,第5-8頁)。第二條是『清世祖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順治四年七月甲子”,卷33,第3冊,第274頁〕記載:“廣東近海,凡係飄洋私船,照例嚴禁”。第三條是「戶部題本」〔“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己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57),第2本,第143頁〕:“自我朝鼎革以來,沿海一帶,俱有嚴禁,一□不得下海開洋”。第四條是順治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孫廷銓題為禁止漁船出海事本」〔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第233頁〕記載:“是以前總督陳錦、劉清泰在任時均有禁海法令在案,可供查閱”。陳錦,順治四年四月至顺治九年七月任福建總督,其後劉清泰繼任,順治十一年佟代接任〔萬明:『中國融入世界的步履:明與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較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第352頁〕。由此可以看出,從順治三年至顺治十一年清廷一直在沿海倡導海禁。效果並不樂觀。順治三年東南沿海大部分地區不為清軍所有,此時海禁恐怕祗實行於有限的地方。即使至顺治四年,廣州一度歸屬清朝,但廣東沿海及部分內陸仍不為清軍控制。不久,廣東又為明朝所有,順治八年當清軍再次佔領時(『清世祖實錄』“順治八年秋七月丙戌”,卷58,第3冊,第460-461頁)。這裏一些沿海島嶼直至十一年纔歸服清朝(『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一年六月丁卯”,卷84,第3冊,第658頁)。而福建沿海及內陸一些的地方,順治七年以來已是鄭成功的勢力範圍。順治十年至顺治十二年清鄭和談之間,鄭軍可以任意到福建、廣東等地徵糧。順治十一年二月,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對當時海禁的情況總結說:“今者時平備玩,事久禁弛,偵探不出,里門防守,人多虛伍,兵甲倶係朽鈍,民公然出海,賊諜且入內地,賊何以不熾?何以不聚也?”〔「禮科給事中季開生揭帖」『明清史料・己編』,第2本,第167頁〕。因此,如果僅注重海禁文本記載,而不對其實行效果分析,很可能認為海禁是清順治朝海疆治理的有效政策,自然而然地忽視其他與此並存的政策,由海禁發展到遷海遂被視為順理成章之事。d 「江南常鎮兵備道胡亶奏本」(順治十二年十月十一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己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57),第3本,第247頁。e 李新貴:「浙江圖書館藏『萬里海防圖』構圖研究」,『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2023):93-107。f 林修合:『從遷界到復界:清初晉江的宗族與國家』,(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第44頁。g 〔清〕楊英纂、陳碧笙校註:『先王實錄』,(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第233-240頁。h 鄭寧:「遷海令與清初海禁政策的變遷」,『史林』6(2022):39-47。
  • 李新貴: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演變研究613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那麼決定清廷選擇海禁並最終走向遷海應有更深層次的因素。最後,海禁具有階段性特徵,順治初年至順治十二年(1644-1655)禁而不嚴,順治十二年開始不斷強化。a學者敏銳觀察到順治十二年是海禁程度變化的歷史節點,並將其歸結為清廷與鄭成功矛盾的激化,遺憾的是未進一步探討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總之,學界對於海禁、遷海做出了十分有益的探索,為今天深入研究提供了諸多啟迪。不過,仍未就海禁、遷海的變遷歷程深入分析,主要原因是沒有找到清、鄭共同關注的重點,自然不能將海禁、遷海放在清順治朝探尋關乎其生存的時代背景下,即放在維護長江漕糧安全的國家安全戰略框架內,全面分析清廷面臨各種江海防禦方案時的抉擇過程。二 鄭軍北上長江與江海防禦方案順治三年(1646),鄭芝龍被誘捕到北京後,福建沿海陷入各自為政的狀態。順治七年(1650),鄭成功開始以中左所為基地開展擴大勢力範圍的行動。以中左所為大本營有利有弊。鄭軍利用艦隊航行速度快的優勢,從此南下可到廣東,北上可達浙江、江南、山東、直隸、遼東,威脅江海重地。中左所所在的福建,卻山多田少。明嘉靖(1522-1566)時,這裏糧米已從浙江、廣東運輸。b鄭、清之間的戰爭,使福建遭受嚴重破壞。c為解決軍民之需,順治八年(1651)至順治十七年(1660)的十年間,鄭、清共進行四十八次戰役,三十八次是鄭軍為獲取糧食主動發起,d剩餘十次則是清軍趁鄭軍主力離開中左所之際,對其及周圍的攻擊。譬如,順治八年(1651)三月,清軍乘鄭成功南下廣東之際,襲破中左所。e順治九年(1652)五月,攻擊中左所,以圖解決漳州府被圍的困境,卻未達目的。f九月,便從浙江、直隸調集一萬滿、漢騎兵駐扎泉州府。迫於中左所面臨的巨大軍事壓力,這月月底鄭成功便撤銷對漳州府長達半年的圍攻。g從清軍攻擊中左所多次戰役來看,雙方都明白其重要性,“攻吾所必救”。h此時鄭成功所受海洋威脅並未如陸地如此嚴重。i為改變這種被動的不利形勢,順治十年(1653)三月鄭軍開始實行第一次北上長江之役,並將攻擊這裏漕糧作為直搗心腹的戰略。j面對鄭軍由海入江的進攻,清之科臣提出了不同的應對方案,順治朝從此開始了以保護漕糧安全為目的的江海防禦探索。順治十一年(1654)二月,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基於揚州、松江、常州、鎮江、蘇州等漕糧所出之地岌岌可危的情況,提出“以守為戰”“以散為剿”兩種並行的海禁方案。前者利用哨船偵探鄭軍兵力多寡,隨之決定是否在a 李尹:「清初海禁在北方的提前開禁」,『中國社會科學報』2023-06-08。b 〔明〕鄭若曾:『籌海圖編』卷四「福建事宜」,(中國兵書集成編委會:『中國兵書集成』,北京:解放軍出版社;瀋陽:遼瀋書社,1990),第15冊,第362頁;〔明〕謝傑:『虔臺倭纂』卷下,(北京圖書館古籍出版編輯組:『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0),第10冊,第282頁。c 「李率泰為目擊閩省地方凋敝情形事揭帖」(順治十三年十二月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第198-199頁。d 劉強:『海商帝國:鄭氏集團的官商關係及其起源(1625-1683)』,(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5),第142頁。e 〔清〕楊英纂、陳碧笙校註:『先王實錄』,第27頁。f 〔清〕楊英纂、陳碧笙校註:『先王實錄』,第47頁。g 〔清〕楊英纂、陳碧笙校註:『先王實錄』,第49頁;「查明漳州解圍功次殘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48),第1本,第75頁。h 〔清〕楊英纂、陳碧笙校註:『先王實錄』,第47頁。i 江樹生譯注『熱蘭遮城日誌』(臺南:臺南市政府,2003)第3冊第286頁記載:“(1652年9月)那個耶穌會教士Martinus Martini,搭公司的船Parel號要回去荷蘭共和國時,途中在巴達維亞就已告訴過總督當局中國沿岸各省的緊張局勢。他說,軍閥鄭成功(國姓爺)和他的軍隊已被擊退,情況越來越困窘。在中國已有相當時間傳說,該官員和明朝的忠臣們計劃要派一支艦隊橫渡福爾摩沙”。由此看來,雖然鄭、清之間戰爭影響到鄭成功與荷蘭所據臺灣的貿易,但對鄭成功的海洋生存環境似未產生太大的衝擊。前引書(臺南:臺南市政府,2011)第4冊第3頁記載:“福爾摩沙跟中國的貿易尚未恢復。熱蘭遮城的商務員從1655年2月底到11月中,祗買到四萬五千荷盾的黃金。有好幾個月都沒有一艘中國戎克船來過大員。⋯⋯長官和議會解釋這貿易衰退的原因說,是因為國姓爺與滿洲皇帝的軍隊在沿海各省持續的內戰造成的。有些人建議,繼續作戰對國姓爺有利,因為這樣他可以增強他的權勢。但這將使負擔那些軍事活動費用的他那些貧窮部屬付出沉重的代價。大部分商人已經破產。相反地,那個軍閥還在擴張他的貿易專利。過去幾個季節,他為他自己的收益派很多戎克船去日本、東京和其他地方。”j 〔清〕楊英纂、陳碧笙校註:『先王實錄』,第53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14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港口部署重兵;如果防守失利,則海陸協同,以防鄭軍近海搶劫、交易。後者禁止商人、船戶出海,以免鄭軍獲取必需的生活物質。他反對沿海督撫建造大型戰艦與鄭軍角逐海上的方案。這些戰艦非短時期內可以完成,還會影響到沿海之民的耕作、煑鹽,以及國家稅收。a順治十一年(1654)四月七日,工科給事中張王治基於鎮江、揚州、松江、蘇州等漕糧所出之地安全的考慮,提出參照明朝制度與造船增兵並舉的江海防禦方案。前者針對清軍在京口、吳淞防務上未有重臣防守、守備鬆弛、防禦不力的諸多問題,認為應將操江巡抚從安慶移駐京口專門經略江海,吳淞移駐蘇州總兵官,以形成縱深防禦。後者依據江寧巡撫周國佐提出的戰艦不足、水師缺乏等情況,認為應放棄臨時雇募水兵的制度、整改訓練現有水師,建造與之匹配的戰艦。無論是移鎮重臣,還是整練水師,首重的是江防,然後纔是海防。b四月二十六日,禮科都給事中孫珀齡出於保護鎮江、揚州等漕糧通道安全的考量,提出“移扼要衝”“密嚴偵探”“預整備禦”三個方案。所謂“移扼要衝”,是往京口等地移駐兵力,與張王治的參照明制並無二致。“密嚴偵探”,在長江入海口及兩岸部署飛艇、塘馬,以迅速獲悉鄭軍信息,與季開生的“以守為戰”無本質區別。“預整備禦”,旨在加強長江濱海、淮河的備禦,以防鄭軍北上登州、天津。c後來的事態發展證明:“預整備禦”未受到重視。至此可以看出,順治十年(1653)鄭軍攻擊長江以來,清臣主要提出了海禁、參照明制、造船增兵的江海防禦方案。所謂江海防禦是清廷以保護長江漕糧所出之地的安全為目的,以京口為中心、長江兩岸江海交界為兩翼的縱深防禦。這是鄭軍攻擊長江入海口的產物。與清順治朝江海防禦不同,d明之江海防禦經歷了明初至永樂年間(1368-1424)江防肇建、宣德年間至嘉靖三十二年以前(1426-1553)南直隸海防體制逐漸形成、嘉靖三十二年至嘉靖四十二年(1553-1563)江海聯防正式形成、嘉靖四十二年至明亡(1563-1644)江海聯防轄區明確四個階段。而明之江海防禦形成,是嘉靖年間倭寇入侵南直隸而江防體制不足以抵禦這一由海上入侵力量的結果,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劃分江防與海防區域以明確彼此職責、協同作戰、保護南京,e清順治朝江海防禦則是如何解決鄭軍進攻長江帶來的漕糧安全的國家安全問題。當清臣再用明之制度解決江海防禦問題時,所面臨的防禦對象已與明朝不同,因此不可能完全照搬之前的制度,而會先根據作戰對象的強弱制定不同的方案。張王治提出的參照明制與造船增兵同時並舉的方案,便可以說明這個問題。在張王治看來,這兩種方案都有不同的缺陷,任何一個都很難真正起到江海防禦的作用。季開生對造船增兵方案所持的反對意見,也可佐證。至於季氏所提出的海禁,無論含有多少明代的成分,清順治朝都不驟然將其推到江海防禦政策的前臺,而應會根據應對鄭成功的實踐加以增減。無論如何,這些方案均為清廷提供了長江漕糧安全的國家安全戰略遭遇危機時抉擇、應對的空間,從而使其能夠較從容地處理這些方案轉變成政策背後的各種矛盾。三 參照明制與江海防禦開始清廷首先採取了參照明制的做法。從順治十一年(1654)四月該方案主張者張王治所上事本,可以逐步分析。fa 「禮科給事中季振生揭帖」(順治十一年二月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己編』,第2本,第166-167頁。b 「張王治題為請江防移鎮重臣整練水師事本」(順治十一年四月初七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87-88頁。c 「孫珀齡題為加強海防以固根本事本」(順治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91-92頁。d 清順治朝江海防禦形成過程經歷了三個階段,請參考本文第三、四、五部分。e 林為楷:『明代的江海聯防——長江江海交會水域防衛的建構與備禦』,(臺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0),第48-60頁。f 「張王治題為請江防移鎮重臣整練水師事本」(順治十一年四月初七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87-88頁。
  • 李新貴: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演變研究615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參照明制的出發點,不是尋求與鄭成功艦隊在水域作戰,而是加強江海交界處的防禦。這受到順治帝的肯定,隨之“江海要地”防禦成為清廷將參照明制從方案轉變為政策進行抉擇的理念。a江海要地的防禦,祗是兵力的重點部署與調動,為正備受造船困擾的清廷找到了緩解錢糧缺乏的出口、可以遵循的案例。按照這種案例在吳淞部署重兵,理論上避免了之前江海交界處因缺乏預警系統使京口守軍無法提前做好戰鬥準備的窘況,實際上回應了清廷對清軍江海作戰中先無報聞、汛防疏忽等表現不力的批評。b這年六月前後,提督總兵張天祿便從蘇州移鎮吳淞。因安徽、江寧漕糧料理之需,操江巡抚仍駐守安慶,京口防禦未得到根本改變。而受參照明制的影響,造船增兵祗通過招募水兵一項。c這說明參照明制緩解清廷錢糧困局的同時,存在著需要補充的地方。至於這時操江巡抚未移駐京口的原因,還有清廷招撫鄭成功策略的考量。即使面臨順治十年(1653)三月以及順治十一年(1654)正月、四月鄭軍三次接連北上長江,d清廷仍未放棄,六月順治帝還親自敕諭。e 十二月,纔改變招撫,下令征剿。所謂征剿,是鄭軍登上海岸後的陸上作戰,至於海上祗能望洋興歎,f從而決定清廷完善江海要地防禦之前,不會全面造船增兵,仍要將參照明制作為江海防禦政策的首選。順治十二年(1655)四月,敕命固山額真石廷柱為鎮海將軍,統兵駐守京口,協同江南督撫在江寧以下沿江、沿海作戰。g值得注意,清廷對這年五月浙閩總督佟代提出在廣東、福建、浙江、江南、山東等地實行“毋許片帆入海”方案的修改情況。h該方案是季開生“以散為剿”即禁止沿海之民出海接濟鄭成功的再現,但未提及“以守為戰”的內容。以守為戰違背了錢糧不足情況下,清廷在京口部署重兵的戰略。而以散為剿旨在利用清軍管制違禁船隻,削弱鄭軍戰鬥力,提高護衛漕糧安全的力度。六月,清廷便將佟代提出的“毋許片帆入海”的海禁修改為“凡有前項船隻私自入海者,從重治罪”。i所謂“前項船隻”,指攜帶米、硝、磺等違禁品者。這說明在參照明制主導下,祗要利於漕糧安全的政策均可以輔助方式實行。以參照明制為主導的江海要地的防禦繼續完善。七月,兵部進呈一份奏本。該摺明確規定,督撫要參照明代職方司所繪轄境之圖,摹繪明末這些地方的兵力部署、今天改動的情況。j八月,清廷終於將操江巡抚移駐京口。而刑科右給事中張旺志提出在江南、浙江交界要衝設置都統一員、統領五千兵馬的提議,因“漕糧關係甚重”被否決。k這同樣違背了在錢糧、兵力有限情況下京口部署重兵的戰略。九月,完成了對福山、楊舍、江陰、靖江、孟河、永生等汛地的重點防守。l至此,以京口為中心,長江南北營汛為兩翼的江海防禦體系建立起來。a 「張王治題為請江防移鎮重臣整練水師事本」(順治十一年四月初七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88頁。b 「噶達洪等題為鄭軍突犯京口事本」(順治十一年三月初七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78頁。c 「噶達洪等題為江防要地請移重臣事本」(順治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101頁。d 李新貴:「浙江圖書館藏『萬里海防圖』構圖研究」,『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2023):93-107。e 「敕諭海澄公鄭成功稿」(順治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用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48),第2本,第101頁。f 「敕諭世子吉都征剿鄭成功稿」(順治十一年十二月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第2本,第108頁。g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二年夏四月丁酉”,卷91,第3冊,第718頁。h 「李際期題為嚴禁片帆入海以斷鄭軍接濟事本」(順治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36頁。i 「李際期題為嚴禁片帆入海以斷鄭軍接濟事本」(順治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37頁。j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二年七月辛亥”,卷92,第3冊,第729頁。k 「韓岱題為議復增兵防守江浙事本」(順治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55-156頁。l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二年九月戊子”,卷93,第3冊,第732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16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這類似於明朝。明之江海相接的汛地,絕大多數設有職官,配備多寡不等的船隻,以便汛地內巡哨。少數未設置職官、未配備船隻的汛地,有鄰近的負責分守。針對倭寇入侵的方向,實行不同的部署。長江口東南設吳淞總兵,轄屬五哨兵船,一哨泊守新竃,一哨泊守黃窑,一哨出洋遠探,餘下坐泊港內聽總兵官調遣。長江口西北設崇明把總、三片沙把總,前者下轄五哨兵船,二哨泊守,二哨堵截,一哨輪番外洋哨探;後者兵船共有二枝,一枝與崇明把總兵船相互應援福山兵船,另外一枝泊守營前沙與江北舊守山前沙兵船互爲犄角。如果倭寇逼近由海入江的門戶,有楊舍參將把守。a因而明朝江海防禦是以艦隊爲作戰武器、汛地為作戰單元的相互支援、互為一體的積極防禦。清順治朝江海防禦卻不具備明之本質,源於武器裝備設計的缺陷:重視的不是水上機動性強、易於進攻的戰艦,而是陸上機動性差、拙於野戰的火炮。b順治十一年(1654)二月,清廷批准江南江西總督馬國柱補造紅夷炮十位的費用,隨後又查出大銅紅夷炮六位、江西紅夷炮八位、福建紅夷炮十位、小紅夷炮四位、將軍炮一百位,這些被視為破敵催堅的火炮部署在京口周圍的長江兩岸。c因而未有戰艦,或數量不足的戰艦參加的長江水戰,清軍汛地祗能獨自固守,無力阻止鄭軍進攻。這說明清廷從實行以參照明制為主的江海防禦開始,已註定不可能長期作為主導政策,受到其他政策主張者的反對也是必然。順治十二年(1655)四月,吏科給事中郭一鄂明確提出反對參照明制:“所謂特設專官,平日籌劃者何在也?”進而請求實行造船增兵,迅速派遣滿兵鎮守,嚴敕督撫革除積弊,挑選訓練有素的士兵,建造角逐海上的戰艦,務使水師兵額充足,以平息海上之亂。d這也是支持造船增兵的朝廷要臣、沿海督撫的願望。順治十一年(1654)四月,都察院左都御史王永吉密奏鄭成功將來必為東南大患,希望清廷做好厲兵秣馬的工作。e七月,浙閩總督劉清泰提醒及早準備圍剿。f十月,福建巡撫佟國器則希望藉助征剿達到迫使鄭成功就撫的目的。g總之,從順治十一年(1654)四月至順治十二年(1655)九月間,清廷採取的是以參照明制為主、海禁與造船增兵為輔的江海防禦政策,這是基於使漕糧安全最大化的探索。因此參照明制在逐漸全面推行的同時,其他祗能有限實行。順治十二年五月,江南督撫抱怨,議兵不加兵,議馬不加馬,甚至征剿的米、鹽、菜等生活必需品都不發放。戶部回覆未給本省軍馬發放的先例,況且撥給京口都統石廷柱大軍的糧草還恐不足。h九月,清廷開始改變對待造船增兵的態度,i這意味著造船增兵將成為江海防禦的主導政策,但面臨著如何處理支持與反對參照明制的科臣,主張參照明制與主張造船增兵、海禁督撫的矛盾。a 〔明〕吳時來纂、王篆增補,『江防考』卷3「信地」,四庫全書存目叢書編輯委員會編:『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濟南:齊魯書社,1996),史部,第226冊,第167頁。b 〔明〕鄭大郁:「武備考・製銃」,「經國雄略」卷2,美國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圖書館編:『美國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圖書館藏中文善本彙刊』(北京:商務印書館;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第19冊,第6頁。c 「馬國柱為補造缺用軍需事揭帖」(順治十二年三月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123-125頁。d 「郭一鄂為加強江防事揭帖」(順治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到),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128頁。e 「王永吉為密陳鄭成功將為東南大患事揭帖」(順治十一年四月初七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88-89頁。f 「浙江總督劉清泰揭帖」(順治十一年七月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1),第6本,第544頁。g 「候代浙江福建總督劉清泰密揭帖」(順治十一年十月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第2本,第106頁。h 「郎球等題為省內戰守兵丁不另撥糧餉事本」(順治十二年七月初一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39、140頁。i 「馬鳴佩題為增加馬匹炮船以應急事本」(順治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67頁。
  • 李新貴: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演變研究617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四 造船增兵與江海防禦發展為解決這些矛盾,順治十二年(1655)二月清廷便繞過科臣、督撫,直接通過兵部給提督、總兵以下武官下達直陳職內事宜的上諭。a廣東潮州總兵官劉伯祿的事本發出時間為八月二十七日。b質言之,兵部下達指令後,劉伯祿並未立即上陳。福建溫州副將戴維藩的揭帖發出時間是十月二十九日。c興化府城守副將滿進忠發出時已是十一月。d這些沿海武官收到上諭的時間不能說不早,回復卻比較晚。劉伯祿發出事本之前,清廷忙於以參照明制為主的江海防禦。即使及時上呈,估計也難以受到重視。從劉伯祿的事本可以看出,這位造船增兵主張者的出發點是迅速平定鄭成功集團。具體言之,在沿海廣儲糧食、製造火藥,附近海域配備戰船、水師,還要招募驍勇,滿足所需糧餉、戰馬所需草料。以參照明制為主的時期,這些非錢糧無法解決的問題不可能受到採納。何況劉伯祿的提議,遠離長江漕糧重地。當這份事本到達北京時,清廷即將完成以京口為中心、長江兩岸汛地為兩翼的部署。順治帝做出了肯定的批示,“該條陳內頗有可取之處”;可取之處是“應設戰舟、水師”,e這是造船增兵成為主導政策的抉擇理念。順治帝以此為契機,緩和了中央科臣之間、朝廷與地方之間、沿海督撫之間的矛盾,還將平定鄭成功的出發點、設置戰艦水師的抉擇理念與征剿的策略有機融合。造艦之風遂開始蔓延。順治十二年(1655)九月,江南總督馬鳴佩彙報江南已建造二十艘戰艦,還有三十艘尚待完工。f十一月,素來反對造船增兵的浙閩總督佟代,不得不同意福建總兵馬得功建造二十艘運輸船的申請。g十二月,浙江擬建造一百五十艘戰艦。h廣東更是提出建造二百艘雙桅巨艦的宏大計劃。i幾乎同時,沿海各省協同征剿的計劃開始出臺,除七月劉伯祿提出江南、浙江、福建三省合剿外,十月浙江總兵張杰則提出這三省加上廣東的四省合剿。j無論是武官,還是督撫,都未就轄境建造多少艘戰艦,配備多少名水兵,有一個明確規劃;後者追求更多的是造船增兵的數量。k清廷同樣未設計出一個總領全局的藍圖。問題出現在哪裏?從兵部下令基層武官陳述職內事宜,經寫完發出,至順治帝批示為第一個流程。這主要使造船增兵政策全面地貫徹執行。從江海防禦開始,一直存在著各種政策代表者的博弈,比如力主海禁的浙閩總督佟代與造船增兵的浙江巡撫秦世禎。l清廷必須統一這種局面,a 「溫州副將戴維藩揭帖」(順治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0),第4本,第368頁。b 「劉伯祿題為增兵備餉事本」(順治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50頁。c 「溫州副將戴維藩揭帖」(順治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0),第4本,第368頁。d 「福建興化城守副將滿進忠揭帖」(順治十二年十一月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第6本,第567頁。e 「劉伯祿題為增兵備餉事本」(順治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54頁。f 「馬鳴佩題為增加馬匹炮船以應急需事本」(順治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66頁。g 「馬得功啟為造船事本」(順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九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139頁。h 「浙江巡撫秦世禎揭帖」(順治十三年正月十八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第6本,第564頁。i 「平南王等揭帖」(順治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第4本,第371頁。j 「浙江巡撫秦世禎揭帖」(順治十三年正月十八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第6本,第564頁。k 「浙江巡撫秦世禎揭帖」(順治十三年正月十八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第6本,第564頁;「廣東潮陽揭陽海防新設水師殘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辑:『明清史料・己编』,第3本,第222頁。l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三年二月庚午”,卷98,第3冊,第763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18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直接下令基層武官陳述攻守良策成為不錯選擇。意見統一後,形成了從督撫奏請,至工部、兵部請示批准的第二個流程。清廷藉此將各方力量集中於造船增兵之時,還始終掌握該政策最終確定權並引導其發展,但始終無法解決中央缺乏錢糧與沿海督撫造船所需錢糧的矛盾。因而無法將造船與增兵統一協調發展。首先分析水師的籌建。順治十二年(1655)十月,江南常鎮兵備道胡亶奏報稱從本地招募的水營,雖然能夠操舟製舵,但不能經行戰陣,不得不教之陸兵作戰的技能。a順治十三年(1656)正月浙江巡撫秦世禎稱面臨“需餉、募兵為難”的問題,祗能將裁汰的陸兵改募水兵。b這裏守衛沿海的陸軍本來就不足,結果出現水陸兵力都不夠用,水師當作陸軍用的怪像,“若不水陸並用,則無法相援也”。c江南、浙江尚且如此,其他沿海各省可想而知。再分析造船的難題。順治十二年(1655),江南建造的二十艘戰艦沒有桅杆,所需木料不得不從湖廣遠距離運輸。d浙江祗能修補舊船,因木料缺乏不得不砍伐宋陵樹木。e這限制了造船的質量、進度。歸根結底,還是缺乏造船的錢糧。當廣東計劃建造貳百隻戰艦時,已為物料工價發愁,遂祈求清廷“敕部議覆,動撥何項錢糧用資打造戰船”。f議覆結果,兵部為數不多的錢糧,已被廣東巡撫留作兵餉;工部也無錢糧可撥,清廷不得已讓督撫清查廣東糧餉,能造多少就造多少。g江南、浙江、福建等省,也應與此相仿佛。 清廷對錢糧缺乏的問題非常清楚。造艦開始不久,補救措施隨之出臺。順治十二年(1655)十月,江南常鎮兵備道胡亶提出懸賞招撫、鼓勵奪取鄭艦兩種措施。戶部認為這有利於節省造船費用,僅將賞格略微降低而已。h問題是招撫起到多大效果、招撫多少鄭艦,都不確定。至於鼓勵清軍奪取鄭艦,多數情況下祗能是鄭軍攻取沿海之時。鄭軍什麼時候攻取,清軍又能奪取多少,同樣未定。即使奪獲,還需要維修的經費。因此,何時滿足征剿,終不能按照時日計算。由於無法解決造船增兵的難題,江海防禦政策不得不向海禁傾斜。從浙江巡撫秦世禎與浙閩總督佟代的衝突可以證明。順治十二年(1655)五月,佟代倡議海禁,秦世禎卻讓漁民定期出海捕魚。這一直持續至順治十三年(1656)正月,清廷不僅不懲戒秦世禎,反而還規定浙江海防由其負責。i秦世禎欲藉助平時讓漁民出海捕魚,達到戰時為其所用的目的。j此時正是造船增兵主導之際,秦世禎的行為無疑是造船增兵的有益補充。這卻不能整體上扭轉船隻不足、水兵缺乏的難題。二月,清廷以“今海上正值用兵之際”為由,遂將去年浙江沿海定期出海捕魚的規定修改為“嚴飭禁止出海”的禁令。k清廷前後態度的變化,說明從此開始已否認秦世禎獲取戰艦的途徑,預示著造船增兵要退出江海防禦的主流,海禁將成為新的主導政策。a 「江南常鎮兵備道胡亶奏本」(順治十二年十月十一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己編』,第3本,第247頁。b 「浙江巡撫秦世禎揭帖」(順治十三年正月十八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第6本,第564頁。c 「孫廷銓題爲浙海危急請調兵防守事本」(順治十三年正月十四日發),廈門大學臺灣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92頁。d 「馬鳴佩題為增加馬匹炮船以應急需事本」(順治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66-167頁。e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三年四月庚午”,卷100,第3冊,第776頁。f 「平南王等揭帖」(順治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第4本,第371頁。g 「孫廷銓等題爲廣東亟需打造戰船事本」(順治十三年三月初十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236頁。h 「戶部尚書交羅郎丘等題本」(順治十三年二月初六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第2本,第131頁。i 「佟代題為懲治違禁出海漁戶事本」(順治十三年正月十五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94-195頁。j 「秦世禎題為漁戶朱雲等違禁出海賄買國姓旗事本」(順治十三年閏五月二十五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162頁。k 「孫廷銓題為禁止漁船出海事本」(順治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235頁。
  • 李新貴: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演變研究619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縱觀造船增兵成為主導政策的始末,順治十二年九月至順治十三年二月是其獲得最大發展的時期,甚至主張海禁的佟代都不能阻止福建建造運輸船的申請、秦世禎得以在其轄區大行其道。無論如何,清廷都未改變維護長江入海口漕糧安全的國家戰略。順治十二年十一月舟山被圍,提督田雄四次祈請駐防長江入海口的清軍救援,終以鄭軍旦夕可至長江為藉口而被婉絕。a當造船增兵政策不能主導江海防禦需要時,清廷也會選擇較有利的海禁,使其按照應有的軌道發展。五 海禁與江海防禦結束 為使江海防禦盡快轉入以海禁為主的軌道,減輕造船增兵與海禁主張者之間的矛盾,順治十三年(1656)四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魏裔介指出“天下民生所以不安者”的形勢,是由陸上的孫可望與海上的鄭成功造成。後者未被剿滅則是因為清軍“水師少而未練”,b這是對造船增兵主導下江海防禦的認識和總結,為清廷改變此種不利態勢找到了現實依據。改變的理念,基於敵我作戰方式優劣的比較,“揚帆出剿,則我勞賊渙;分發固守,則以逸待勞”。c因而清軍要盡量避免海上作戰的劣勢,發揮陸上作戰的優勢,從起初設想的海洋作戰退到沿海固守,“坐而困之”遂成為海禁的出發點,藉此進一步實現海上蕩平鄭軍的目標。d這決定使鄭軍處於困境之前,清廷要實行以海禁為主、造船增兵為輔的政策。具體操作上,蘇州、松州入海口與浙江、福建鄭軍入犯的海岸協同防守,其他薄弱之處募兵固守;造船增兵者所主張的海洋作戰必須退防沿海,造完的戰艦留著備用,尚待完工的趕快造完,用處不大、還未興工的立即停止,節省的錢糧用作固守沿海的募兵之費;修築沿海城堡由地方官負責,士兵常規訓練、火藥則由將領籌畫。e清廷憑此將海禁建設的費用轉嫁到地方。有效的海禁不僅要在沿海部署防止出海的力量,還要在海洋部署防止入海的戰艦。在後者不具備的情況下,惟有提高海禁力度。順治十三年(1656)六月,清廷頒佈海禁敕諭。f這是首次以敕諭形式頒佈的海禁禁令,並將鄭成功未被剿滅的原因歸結為沿海“資以糧物”。海禁範圍明確規定為廣東、福建、浙江、江南、山東等地,對象擴大到私自出海的官員、商人、居民,物品擴大到一切糧食貨物。處罰力度也得以加強,凡與鄭成功貿易者,無論官民,一律處斬,文武官員盤查不力者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不舉報者處死。這是“毋許片帆入海”規定的強化。針對鄭艦,則嚴防“不許片帆入口”,港口設置土壩、木柵等障礙物,前者擴大了季開生“以散為剿”的海禁內容,後者則增添了“以守為戰”之“守”的內容。固守重點從長江入海口向福建傾斜。六月,開始以固守為目的的兵力調動,初議駐守福建的兵力為馬兵二千二百五十名,步兵五千九百名,議定的結果卻不足三千名,包括駐守福建的五百九十名,京口兵八百名,杭州兵六百多名,京城兵一百名,湖南兵九百名。g福建兵額未達到預期,說明海禁偏離了出發點。造船增兵也因海禁受到削弱。這時多是修補舊船。浙江修一百三十八隻,福建修一百餘隻,兩廣擬新造十隻,本應於順治十三年(1656)三月完成。結果,不得不向後推遲。浙江修補的船隻卻不堅固。h因而海禁主導下的水師,自然難以有所發a 「葉舟為舟山副將把成功降鄭事揭帖」(順治十二年十一月),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138頁。b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三年四月辛未”,卷100,第3冊,第776頁。c 「戶部殘題本」,“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己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57),第4本,第304頁。d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三年四月辛未”,卷100,第3冊,第776頁。e 「戶部殘題本」,“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己編』,第4本,第304頁。f 「申嚴海禁勅諭」(順治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第2本,第155頁。g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三年六月癸卯”,卷102,第3冊,第792-793頁。h 「劉漢祚為修造船隻動支錢糧事揭帖」(順治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212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20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展。順治十五年(1658),京口等地已不敢再議增兵,水師有名無實。a山東水師,祗有偵探的舊船而已。沿海衝要的守衛,增兵未有錢糧,調兵無兵可調。b其他沿海各省,應相差無幾。因而海禁主導下的江海防禦,水師不易形成戰鬥力。時人評價:“至於戰勝攻取,當道已備嘗之矣,職不敢復贅。”c清廷對這種問題的癥結保持著清晰的認知。順治十六年(1659),以雲南、貴州两省還未收復為由,否定浙江巡撫陳應泰提出的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四省圍剿的計劃。這基於海禁的反思。海禁造成清軍有限的兵力分散於沿海各地,面對鄭軍集中優勢兵力的進攻,遂陷入處處當防、處處無防的窘局。海禁不僅難以達到坐困鄭成功的初衷,反而因寸板不許下海的禁令,使沿海百姓困苦、國家凋敝,進而提出四省分別湊足五六百艘戰艦圍剿的計劃。這些戰艦還不足夠,就調撥四五百艘高麗大船。這會消耗很多錢糧。對日益空虛的國庫而言,無疑雪上加霜。與取得勝利後,裁減沿海戍卒所省兵餉、百姓生計恢復上繳賦稅相比,這些錢糧實在微不足道。d這時鄭軍已準備北上,順治十六年(1659)五月便開進長江,終以失敗而結束,e但明確說明參照明制下的長江兩岸汛地防守失敗,海禁下的沿海固守、造船增兵下的海洋作戰接近尾聲。面對鄭軍的敗績與漕糧之地的失而復得,清廷失去了對清軍水師戰鬥力的清醒認知,反而認為是擊敗鄭軍的難得機會。八月,福建總督李率泰奉旨征剿。清廷調動了多方兵力,戰艦非常有限,江南、浙江兩省事關漕糧安全,不能輕易調動。參戰船隻剩下福建、廣東兩省。福建二百一十五艘,f加上廣東蘇利、吳六奇兩部的二百四十多艘,g共四百多艘,h這時鄭軍還有二千多艘。i如此準備不足和戰艦數量巨大的差異下,順治十七年(1660)五月清軍倉猝發動了中左所之役。j六月初清军已不敢應戰。k正當清廷進退維谷之際,六月浙江監察御史季振宜及時上陳應對之策。首先從清廷所關心的東南財富遭到破壞的角度出發,指出這裏已失去繼續戰爭的經濟基礎。清軍無論是建造戰艦的能力,還是駕馭戰艦的舵手,抑或是作戰的水師,都無法頡頏鄭軍。季氏藉此提出“先守禦而後征剿”的海禁,即在江南、浙江、福建三省建立督、撫、提、鎮負責的防禦體系,l明確表明要及時終止造船增兵下的中左所之役,迅速回到以海禁為主的固守軌道。這遭到沿海武官的強烈反對。七月,浙江提督田雄將中左所之役失敗歸結為戰艦不足。他認為如果要戰勝鄭軍,還要建造二千至三千艘戰艦,這不包括哨探與運輸的船隻、招募數萬乃至數十萬軍隊的錢糧。至於能否戰a 「戶部殘題本」,“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己編』,第4本,第327頁。b 「山東巡撫耿焞密揭帖」(順治十五年二月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第2本,第183頁。c 「為敷陳坐困鄭成功計議事揭帖」(順治十四年十月十六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225頁。d 「陳應泰為請調集四省兵力合攻鄭成功揭帖」(順治十六年一月二十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271-272頁。e 〔清〕楊英纂、陳碧笙校註:『先王實錄』,第192-218頁。f 「福建總督李率泰揭帖」(順治十六年十月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1)第5本,第462頁。g 據順治十二年統計,廣東碣石衛總兵蘇利統率的戰艦二百餘艘(「平南王等揭帖」(順治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第4本,第371頁)。又據順治十六年統計,廣東潮州總兵調度的船隻,包括新造炮船三十隻、艚船十七隻、哨船六隻,共五十三隻(「李棲鳳爲潮屬沿海防務事揭帖」,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323頁)。這五十三艘船隻能夠參戰的有四十艘(「潮鎮吳六奇定期進發廈門殘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第3本,第265頁)。換言之,廣東參戰艦隊有碣石衛總兵蘇利與潮州總兵吳六奇兩部,共二百四十多艘戰艦。h 楊英纂、陳碧笙校註,『先王實錄』記載順治十六年五月清軍參戰的戰艦為“大小四百餘號”,第233頁。這與通過各種文獻統計清軍參戰的四百五十五船隻的數量吻合。i 「福建總督李率泰揭帖」(順治十六年十月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甲編』,第5本,第462頁。j 「潮鎮吳六奇定期進發廈門殘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第3本,第265頁。k 〔清〕楊英纂、陳碧笙校註:『先王實錄』,第241頁。l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七年六月上乙酉”,卷136,第3冊,第1048-1049頁。
  • 李新貴: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演變研究621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勝,不可預知。結果,田雄不得不承認造船增兵實屬“荒謬無當”的“迂遠”之計。a面對造船增兵、海禁代表者的博弈,清廷一方面採納季振宜的建議,增加江南、浙江、福建三省海防力量,b另一方面積極密謀征剿計劃。七月十五日、二十日,兩次下令增兵福建。c順治十六年,操江巡撫便被提議移回安慶。d此與十二年(1655)從安慶移至京口時“待海氛靜謐,再回安慶”的初衷相違背,e從而意味著參照明制下的江海防禦結束。八月初四日,開始討論是否放棄舟山,原因是鄭艦可以任意出入,清軍祗能望洋興嘆。f初七日決定放棄舟山,並令即將駐守此地的安南將軍明安達禮率領滿兵回京,所造船隻交給沿海督、撫、提、鎮管理。g清廷終於以實際行動停止了造船增兵政策。九月,江寧巡撫朱國佐提出“以守寓戰”的海禁方案,在長江口、海邊多設烽堠、炮臺,斷絕接濟鄭成功之路,隨後乘機攻討。h這與季開生“以守為戰”海禁並無本質的區別。因此常規的海禁,已不能滿足江海防禦需要。參照明制、造船增兵、海禁依次主導下的江海防禦政策的失敗,說明清廷始終無法解決鄭艦機動作戰帶來的問題。既然如此,無法讓鄭軍發揮海上作戰優勢,就成為不錯的選擇。未有足夠戰艦頡頏的情況下,惟有繼續提高禁止沿海百姓出海的力度,將其發展到極致,以避免接觸鄭軍。順治十七年(1660)九月,清廷以海氛未靖為由,遷福建同安、海澄的居民於內地安插,i原來設置在海岸的防禦帶隨之向後擴展。順治十八年(1661)八月,又以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四省濱海之地逼近鄭成功、居民不得安寧生活為由,遂將四省之民遷往內地。j十二月,頒佈嚴禁通海敕諭,k對違禁者做出了更嚴厲懲罰,以徹底斷絕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出海。目的就是提高海禁的效果,鞏固遷海的成果。這意味著順治朝江海防禦探索的結束,而康熙朝的海疆治理纔剛剛拉開帷幕。六 餘論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是以一種政策為主、其他為輔的方式演變。這是基於保護長江漕糧安全進行探索、實踐的结果。參照明制採取的是以守為主的戰術,造船增兵是以攻為主,海禁則是以守寓戰、守戰結合。無論是攻,還是守,抑或攻守結合,須有攻守的武器。處於守勢時,最優選項是建設關乎生存的防禦系統,並以其他輔助政策加以完善。這是清順治朝首選參照明制為主的原因。以造船增兵、海禁為輔,減少了督撫對錢糧的支出,減輕了清廷的財政負擔。漕糧安全防禦系統建立後,參照明制的戰術不足將造船增兵推上主導地位。因錢糧缺乏,清廷不得不提高海禁力度限制鄭軍海洋作戰優勢的發揮,海禁成為造船增兵的輔助政策。錢糧問題,又使造船、增兵無法有機統一,造船增兵遂偏離海洋、走向海岸,終被海禁替代。海禁還是無法迴避錢糧不足的難題。有效海禁必須是戰与守的結合。戰之不足,無法禁止鄭艦進入海岸。守之不足,無法禁止沿海居民出海。戰、守不足,祗能再次強化海禁,加a 「田雄題為請敕江浙閩廣各造大船夾攻鄭軍事本」(順治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377-379頁。b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七年六月下壬寅”,卷137,第3冊,第1058頁。c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七年七月丁丑”“壬午”,卷138,第3冊,第1067、1070頁。d 「郎廷佐題為操江撫臣仍應駐扎安慶事本」(順治十七年七月十八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377頁。e 「韓岱題為議復增兵防守江浙事本」(順治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滿文檔案史料選譯』,第156頁。f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七年八月丁亥”,卷139,第3冊,第1071-1072頁。g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七年八月庚寅”,卷139,第3冊,第1073頁。h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七年九月戊午”,卷140,第3冊,第1079-1080頁。i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七年九月癸亥”,卷140,第3冊,第1081頁。j 『清聖祖實錄』“順治十八年八月己未”,(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4,第4冊,第84頁。k 「嚴禁通海敕諭」(順治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第3本,第257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22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強陸地防守,最終走向遷海。因此這個時期的江海防禦政策演變,不僅有從開始經發展至結束的線性趨勢,還有參照明制、造船增兵、海禁主次地位變化與彼此補充的曲折歷程。這取決於三者之間衝突與補充的關係。在保護長江漕糧安全的戰略框架下,每一種政策都有解決之道,勢必與其他政策衝突;無論哪一種政策都不完善,需要其他政策補充。清廷一方面通過行政權力將主導、輔助政策的矛盾降到可控範圍內,另外一方面又藉機將其結合起來,以利於江海防禦政策逐步推行。當三者依次主導的政策都不能適應江海防禦時,清廷遂將海禁發展到遷海。錢糧是決定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演變的主要因素。順治二年(1645),清軍攻克南京後,已面臨造船須配備水兵、配備水兵須設餉的難題。a至順治九年(1652),仍是如此。b清廷不得已祗能招撫鄭成功,表面上迫於東南沿海與西南內陸的兩線作戰,c實際上缺乏繼續戰爭的錢糧,但始終找不到解決此難題的出口。d田賦是錢糧收入的主要來源。e順治元年(1644)以來,各省開墾的荒地寥寥無幾。即使戰爭停止的地區,百姓生計也很難短期內恢復。f因此,在無法控制錢糧的情況下,清順治朝就不能有效地實行江海防禦。康熙朝為之採取一系列解決中央財政危機、強化中央控制地方錢糧的措施。g而在鞏固遷海成果的時代背景下,沿海水師繼續向著固守沿海的趨勢強化。康熙元年(1662)二月,新設的漳州水師,不是出洋作戰,而是保護福建內陸h。由於轉向陸地防守,這裏主管海防的漳南巡海道、福建巡海道二缺被裁。i六月,京口水師船隻被發往定海與浙江水師船隻合建,歸屬新設的浙江水師提督、總兵。j該水師以守為主,提標五營僅有中、左兩營設水戰兵;鎮標四營僅中營設水戰兵。k廣東水師,戰兵也祗占了一半。l以這些沿海水師為後盾,康熙朝的海疆形勢呈現出前後兩種不同的特徵。康熙二十年(1681)收復臺灣之前,在海禁、遷海與開海之間徘徊。康熙二年(1663)廈門等地收復,m康熙三年(1664)以來張煌言、蘇利被擒,n海禁開始鬆弛,沿海實行開海。康熙四年(1665),a 「江寧巡撫土國寶揭帖」(順治三年五月初四日到),“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己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57),第1本,第14頁。b 「周國佐為請撥錢糧以修戰船事揭帖」(順治九年十一月初九日到),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鄭成功檔案史料選輯』,第46頁。c 「失名密奏區處海寇稿」,“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上海:商務印書館,1984),第1本,第66頁。d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八年正月丁巳”,卷144,第3冊,第1106頁。e 『清世祖實錄』“順治十四年四月乙巳”,卷109,第3冊,第857頁。f 「浙江福建總督陳錦奏本」(順治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輯:『明清史料・丁編』,第1本,第20頁。g 順治十八年正月將否完解錢糧作為經管錢糧官員陞轉的標準,並勒令期限內完成,否則以革職、降級處分,已陞轉、拖欠者治以作弊之罪(『清聖祖實錄』“順治十八年正月己卯”,卷1,第4冊,第47頁)。從此,徵糧成為地方的重要工作,各種徵派名目、抗糧事件隨之而來(『清聖祖實錄』“順治十八年閏七月壬午”,卷4,第4冊,第80頁;『清聖祖實錄』“順治十八年閏七月癸未”,卷4,第4冊,第80頁)。這年八月,以明季練餉為名加派地田錢糧五百餘萬兩(『清聖祖實錄』“順治十八年八月甲寅”,卷4,第4冊,第84頁)。康熙二年二月,浙江實行明之一條鞭法徵解拖欠的錢糧(『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年二月乙丑”,卷8,第4冊,第139頁)。四月,頒佈的錢糧新例,不分款項,總作十分考成(『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年七月壬辰”,卷9,第4冊,第153頁)。三年六月,康熙帝下令徵疏起解順治十六年以來地方拖欠的兵餉錢糧(『清聖祖實錄』“康熙三年六月庚申”,卷12,第4冊,第187頁)。據統計,至康熙七年,各地存留銀兩338.7萬餘兩,與該年田賦銀2583.9萬兩相比,起運比例為86.9%,存留比例僅為13.1%(陳峰:「清代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調整」,『歷史研究』5(1997):100-114)。h 『清聖祖實錄』“康熙元年二月己酉”,卷6,第4冊,第105頁。i 『清聖祖實錄』“康熙元年七月丙申”,卷6,第4冊,第118頁;『清聖祖實錄』“康熙元年十二月甲寅”,卷7,第4冊,第129頁。j 『清聖祖實錄』“康熙元年六月乙丑”,卷6,第4冊,第115頁。k 『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年八月丙申”,卷9,第4冊,第153頁。l 『清聖祖實錄』“康熙四年七月戊申”,卷16,第4冊,第237頁。m 『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年十二月甲午”,卷10,第4冊,第163-164頁。n 『清聖祖實錄』“康熙三年八月甲戌”,卷13,第4冊,第196頁;『清聖祖實錄』“康熙四年二月庚申”,卷14,第4冊,第211頁。
  • 李新貴: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演變研究623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山東青州、登州、萊州便允許居民下海捕魚。a康熙五年(1666),福建開海,使民耕漁。b康熙十二年(1673)吳三桂等人叛亂,致康熙十七年(1678)福建又遷海、重申海禁。c康熙二十年(1681),三藩之亂平定、沿海各地收復,再使福建開海。d海禁、遷海畢竟不利於沿海之民生活,長期海禁也造成清軍戰艦缺乏、無力營造。e因此平定臺灣後,開海進入了一個有序、全面實行的階段。十月,清廷開始決定全面復界,結束遷海。f康熙二十三年(1684),浙江按照山東之例,沿海居民五百石以下的船隻可以出海貿易、捕魚。g福建、廣東等地的開海工作也陸續開展。清廷開海貿易的目的,除解決沿海百姓生計外,還在於堵住地方官員之利,分割富商大賈之益。h開海帶來的利益,則促使清廷停止直隸、山東、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各省海禁處分之例。這建立在海疆安全,i以及正常出海貿易秩序維持上。j開海背後隱藏著清廷海疆治理的理念,“惟在陸路兵弁,守禦嚴緊,乃為扼要”。k該理念下的“海賊”,與順治朝認知相差無幾,仍是那些無固定之所、依靠搶劫為生的沿海之民,因此祗要沿海官员用心防禦、不時稽查,自然會因無所掠奪而滅。l這無形中加強了清朝沿海水師以固守海疆、應對沿海居民為主的職能。面對西方來華貿易的船隻,即使康熙帝也祗能製定類似管理本國之民的辦法。m西方各國與清廷眼中的不法之民畢竟不同,不是以後清軍沿海水師所能防禦,“海外如西洋等國,千百年後,中國恐受其累”。n這何嘗不是順治朝以固守為主的海禁理念延續、累積的結果。[責任編輯:黃奇琦 ]a 『清聖祖實錄』“康熙四年三月乙未”,卷14,第4冊,第218頁。b 『清聖祖實錄』“康熙五年正月丁未”,卷18,第4冊,第260頁。c 『清聖祖實錄』“康熙十七年閏三月丙辰”,卷72,第4冊,第928頁。d 『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十年二月辛卯”,卷94,第4冊,第1189頁。e 『清聖祖實錄』“康熙十七年九月丙寅”,卷77,第4冊,第984-985頁。f 『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丙辰”,卷112,第5冊,第156頁。g 『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十三年四月辛亥”,卷115,第5冊,第192頁。h 『清聖祖實錄』“康熙六年五月癸丑”,卷22,第4冊,第305頁;『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十三年七月乙亥”,卷116,第5冊,第205頁。i 『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十三年十月丁巳”,卷117,第5冊,第224頁。j 『清聖祖實錄』“康熙二十四年四月癸巳”,卷120,第5冊,第263-264頁。k 『清聖祖實錄』“康熙五十二年正月辛丑”,卷253,第6冊,第502頁。l 『清聖祖實錄』“康熙五十二年正月辛丑”,卷253,第6冊,第502頁。m 『清聖祖實錄』“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卷271,第6冊,第658頁。n 『清聖祖實錄』“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卷270,第6冊,第650頁。
  • 624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4 (Dec 2024) , 624-639Forum on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Reactions to Lenin's Death in ChinaTan XufengAbstract: After the death of Lenin, various discussions and commemorations took place in China. The Soviet revolution led by Lenin and its organizational methods became a model for the reorganization of the Kuomintang and a talisman for securing Soviet support. Sun Yat-sen and the Kuomintang’s commemoration of Lenin had pragmatic considerations, while the CCP used Lenin’s memory as a guidepost for political and social movements and, after Sun’s death, as a tool to criticize the right wing of the Kuomintang and maintain cooperation between Kuomintang and the CCP. In the meantime, Lenin’s experiences and personality became a paragon for the CCP to be remembered, internalized, and utilized to attract and foster more followers of the revolution, serving as a possible model for many marginal intellectuals of the time. On the other hand, the Beiyang government and some critics boycotted and criticized Lenin as a caveat against the possibility of extremism and over-radicalization. Many university professors and academics reacted to the event with indifference, with some, like Wu Mi, even responding sarcastically.Following the success of the Northern Expedition, the Kuomintang core attempted to hollow out Leninism and repurposed it according to the Three Principles of the People. Lenin, a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symbol, remained a constant topic of discussion and a field of power in various political and social scenarios.Keywords: Lenin, Sun Yat-sen, Kuomintang,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ommemorationsAuthor: Dr. TAN Xufeng holds a Ph.D. in History from the Institute of Qing History at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He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at the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at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His research focuses on modern Chinese political history, social and cultural history, and historiography. His representative works include Observing the Trend: Memory, Public Opinion, and Society in Modern Chinaand “The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Revolutionary Knowledg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 62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624~639 中國歷史文化論壇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列寧逝世在中國的反響譚徐鋒[摘 要] 列寧逝世後,中國各界展開了各種討論與紀念,列寧所領導的蘇俄革命及其組織方法成了國民黨改組的範本,也成為他們贏得蘇俄支持的護符,孫中山與國民黨悼念列寧具有某種實用考慮。中共將紀念列寧當作政治運動與社會運動的指針,孫中山去世後,紀念列寧成了中國共產黨批評國民黨右派、維繫國共合作的利器,而列寧的經歷與人格也成為中共念茲在茲的榜樣,內化於心,借此吸引與培養更多革命追隨者,為當時不少边缘知識分子提供了可能的示範。北洋政府与批評者則借抵制、批評列寧,來提醒世人注意可能的過激化。不少大學教授則對列寧逝世頗為淡然,甚至有像吳宓一樣語帶譏諷者。隨著北伐的成功,國民黨核心層很快試圖將列寧主義架空,用三民主義進行重構。列寧作為一個重要的政治符号,在各種政治社會場景中成為綿綿不絕的話題庫與力量場。[關鍵詞] 列寧 孫中山 國民黨 中國共產黨 纪念[作者簡介] 譚徐鋒,歷史學博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河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近代政治史、社會文化史與史學史,代表作為『察勢觀風——近代中國的記憶、輿論與社會』、「清末革命知識的製作與流動」。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26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蘇俄締造者列寧是近代世界一個極為重要的人物。由於社會主義思潮在當時的中國已經蓬勃興起,蘇俄與中國各派的關係也日漸密切a,列寧在中國也廣受關注b,而一年之內美國總統威爾遜、中國國民黨領袖孫中山也先後去世,無形中又讓人聯繫起來。識者注意到,當時國人政治理念上認同“從威爾遜到列寧”的變化;1927年1月,清華大學外文系教授吳宓在演講裏感慨,數千年來孔子在中國人心中的神聖地位,“已讓位於馬克思和列寧”c。列寧的逝世是一個政治史事件,也是一個思想史事件,產生了很多反響,誰在紀念,哪里在紀念,如何紀念,紀念了之後怎樣d;誰在反對,如何反對,都反映了當時的世道人心。除了出於頌揚的紀念,也有漠視、批評甚至反對,此前研究很少關注。筆者不僅僅關注某一黨派某一區域,而是嘗試整體觀察列寧逝世在中國的反響。除了關注發言評論之外,更關注相關言論的碰撞,還關注反對與禁止的聲音,圍繞如何運用紀念列寧來塑造政治派別的合法性,展開政治鬥爭與打造革命領袖形象吸引革命追隨者來展開,呈現頌揚、制止、批評與漠然的多元場景。這些反響因應著當時中國國內政局與社會思潮的形勢,由列寧之死在中國的波瀾,可以透視當時的社會與政情。一 方法與托孤:國民黨的列寧紀念列寧逝世前兩年,中國報章陸續有其病重的報導,反反復復,傳言很多。e列寧逝世的消息傳到中國,正值孫中山聯俄聯共,國民黨要人除胡漢民等右派外,都對蘇俄表示高度友好,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廣州召開。根據李宗仁的觀察,當時廣州人士對於蘇聯頗為推崇,“俄國顧問們在廣州真被敬若神明,尤其是鮑羅廷的公館,大家都以一進為榮。一般幹部如能和鮑某有片語交談或同席共餐,都引為殊榮;大有一識荊州,便足驕人之慨”f。列寧逝世前一天,孫中山談國民黨改組問題,認為俄國革命不經世界最大威權之帝國主義推翻,而且解決了世界經濟政治諸問題,稱讚蘇俄革命“真是徹底的成功,皆因其方法良好之故”。g又談到此次革命,“先講方法,然後才去實行”,俄國人立志革命百年成功,很快就成功了,而中國革命三十年尚未成功,“是因為中國人革命的方法和氣魄不及俄國人”,“無論做a 本文成稿於2019年,最初提交2019年8月31日-9 月1日舉行的“紀念共產國際成立一百週年——百年中國的跨學科對話”討論會(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北京大學研究生院主辦),當時列寧紀念研究還相當少。“五四”前後國人的蘇俄觀,楊天宏等做過深入討論,參見楊天宏、付天星「近代國人對蘇俄認知及其變化——基於民國時期民意調查的分析」(『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3(2020))。中國近代政治紀念的研究,郭若平『塑造與被塑造:“五四”闡釋與革命意識形態建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陳金龍『中國共產黨紀念活動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等書值得關注。近四年對於列寧紀念的專題研究陸續出現,參見周遊「形象和話語的塑造:國民革命時期中共對列寧的紀念」(『史林』1(2022))、鄭康奇「中國社會各界紀念列寧話語研究(1924—1927)」(『廣東黨史與文獻研究』2(2020))、鄒芬「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列寧形象建構」(『廣東黨史與文獻研究』6(2020)),筆者並非僅僅關注列寧紀念活動,而是力圖全面呈現各方相關言論的競爭與互動。b 北京大學進行民測,推舉世界第一偉人,497票中列寧得227票居第一,威爾遜以51票居第二,可參見朱務善:「北大二十五週年紀念民意測驗之分析」,『新民國』第1卷第4期,1924年3月30日出版。朱氏與羅章龍關係很近,曾聯合發起蘇俄共和紀念大會,參見『北京大學日刊』1922-11-07,第2版。c 參見羅志田:『再造文明之夢——胡適傳(修訂本)』(北京:社会科学文獻出版社,2015),第270-272頁。d 既有關於記憶、紀念的研究相當多,其中較重要的有[法]莫里斯·哈布瓦赫:『論集體記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畢然、郭金華譯;[法]皮埃爾·諾拉主編:『記憶之場——法國國民意識的文化社會史』(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20),全本見Pierre Nora, Les Lieux de mémoire, tome 1-3(Paris: Gallimard, 1997);保羅·康納頓:『社會如何記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納日碧力戈譯;[法]布魯諾·佩基尼奧:「集體記憶與新記憶的產生」(『國際社會科學雜誌(中文版)』2012年12月第4期)。中國史領域關於中國近代領袖人物記憶、紀念的研究主要有 Henrietta Harrison,The Making of the Republican Citizen: Political Ceremonies and Symbols in China, 1911-1929(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尤其是第四章、第六章關於英雄祭祀、孫中山奉安大典的論述;陳蘊茜『崇拜與記憶:孫中山符號的建構與傳播』(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9)、李恭忠『中山陵:一個現代政治符號的誕生(修訂版)』(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9)。不過本文主要關注的是列寧逝世後各方言論的競爭,鑒於清末開始對於大人物逝世的相關禮儀已經逐漸格式化,筆者對於儀式有所涉及,但不作為重點。e 如「俄國待斃之飢民數將有二千萬人 列寧病勢未輕」,『京報』1922-03-29,第2版;「列寧將一病不起說 醫家診査之結果」,『益世報』1922-04-01,第3版;「列寧之近況 病危之謠傳不確 目下仍力疾著書 社會黨將開大會」,『京報』1922-04-21,第6版;「列寧之病狀 不久可愈」,『晨報』1922-05-13,第6版;「列寧病勢危急」,『益世報』1922-06-06,第6版;「列寧病勢沉重 俄政府正式報吿病狀」,『晨報』1923-03-15,第3版;「列寧身遭幽禁 死耗屢傳之內幕」,『京報』1924-01-14,第3版。f 李宗仁口述、唐德剛撰寫:『李宗仁回憶錄』上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第237頁。g 孫中山:「國民黨改組問題」(1924年1月20日),『孫中山選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第514頁。
  • 譚徐鋒:列寧逝世在中國的反響627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什麼事成功,都是在有好方法”,強調要向俄國學習。a得知列寧逝世,孫中山在大會發表演說,對列寧之死表示悼念,認為“俄國革命奇功偉績世界革命史前所未有,都緣於列寧個人奮鬥與組織之完善,列寧“是一個革命中之聖人,是一個革命中最好的模範”。俄國革命於中國革命黨有很大的教訓,應向俄國革命黨學習,鞏固黨的基礎,“成為一有組織的、有力量的機關”,也是此次大會之目的。在他看來,列寧雖然去世,但對俄國不會有什麼影響,“因為列寧先生之思想魄力、奮鬥精神,一生的工夫全結晶在黨中”,身體雖不在,精神仍在,堪稱給與國民黨最大的教訓。反觀革命生涯,孫中山反省到,革命未完成,是由於黨不鞏固,黨員不遵守命令,各自為政,“既沒有盲從一致信服的舊道德,又沒有活潑於自由中的新思想”。中華革命黨就是為此創立的。在大家習以為常之時,他鑒於湧現了很多有新思想的青年,人民程度增高,革命事業,國民只覺得太慢,不以為太快。所以這次改組,要把國民黨團結起來、加強起來,迎合全國國民的心理,遂將總理制改為委員制。孫中山坦承要效仿蘇俄的精神,稱改組“就是本總理把個人負擔的革命重大責任,分之眾人”,不要因為他個人而有所興廢,如列寧之於俄國革命黨一樣。在其演說另一版本,孫中山認為,倘不能像蘇俄一樣形成有紀律之黨,“則吾國革命事業,終為服從於個人,一旦個人有變動,則革命主義亦將大受影響,故此次之會議,乃予以數十年信奉之主義,付託於同志之起點”。在此,孫中山顯然認為“以俄為師”是改組國民黨的不二法門,為此不惜將已經集中的權力分與眾人。戴季陶擔心世人無法理解,在致蜀中諸友長函中,對列寧之死與孫中山演說的心境進行了詳細解讀,“此次全國代表大會之精神的意義,是在中山先生以三民主義之孤兒,付託於全國同志全體,要求全國同志,以革命的、協作的、規律的精神,負擔此孤兒至於成立之責任”b。為了表示對列寧逝世的重視,孫還派其子孫科赴俄進行悼念。c此後孫中山去世時,戴季陶闡釋孫氏關於孝的論述,“下半旗,守靜默,服喪,開追悼會,以及作種種紀念興行,都是人們對於先生表示孝思”,“對於過去的感激,對於現在的安慰,對於將來的努力”,三者能一致,“才是真孝,才是大孝”。依此邏輯,對於列寧的悼念無疑也是“表示孝思”的一部分。d隨後,孫中山宣佈各行政機關將降半旗致哀三日,國民黨“一大”亦休會三日。最後則請俄國人鮑羅廷講述列寧生平事蹟,隨即通過哀悼列寧的提議案。e2月24日,國民黨在廣州第一公園舉行追悼列寧大會,祭臺高懸孫中山手書“國友人師”祭幛。大會由廖仲愷主持,孫中山主祭並致悼詞:“所冀與君,同軌並轍。敵則不樂,民乃大歡;邈焉萬里,精神往還。”f在如此短時間,孫中山如此頻繁地強調蘇俄成功的方法與國民黨自身失敗的教訓,其內心迫切可見一斑,珠玉在前,其關切點卻是如何用蘇俄革命的方法改造國民黨,使其能夠成為一個有力的政黨,促成中國革命成功。時任共產國際遠東書記處成員、曾以共產國際全權代表的身份與孫中山談判過的達林正在廣州推動國共合作,在他看來,“這個祭文反映出孫中山的世界觀已發生了急劇轉變”。改組補充a 孫中山:「歡宴蒙古代表及國民黨全國代表的演說」(1924年1月20日),『孫中山選集』下卷,第516、518頁。b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編輯委員會編:『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十三年(1924)(一月至三月)』(臺北:中華民國史料研究中心,1980),第205-207頁。c 「孫中山遣子赴俄」,『社會日報』1924-02-17,第3版。d 戴季陶:「孝」,『戴季陶最近言論集』下編(上海:大東書局,1928),第102頁。e 「關於列寧逝世的演說」,『孫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華書局,1986),第136-138頁。f 「追悼列寧詳情」,廣州『民國日報』1924-02-25,第6版。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28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了共產黨員和社會主義青年團員,“給國民黨帶來了無比巨大的力量,他們把列寧的思想帶到了人民群眾之中”a。不同於孫中山等國民黨領袖的政治關切,廣州『民國日報』記者稱列寧為對抗資本帝國主義之先鋒,與林肯一樣為人類謀求解放自由,在經濟壓迫的世界環境下,尤其需要列寧這種人物,今後應該繼承列寧遺志,“努力謀推翻今日之資本制度,而變為適於民生之新組織”b。上海『民國日報·覺悟』自列寧逝世之日起,也大量刊載列寧的遺著與相關評論、詩歌,對列寧進行了較為深入的介紹。兩年後,在紀念列寧,同時回憶孫中山國民黨“一大”的這一發言時,中共領袖李大釗提到兩年前廣州大會追悼列寧,中山非常沉痛,“列寧死了, 俄國決不危險,因為他們已經有了很完密堅固的組織。假使我死了,你們看中國如何?我們的黨如何?”大家當時頗為悲傷。這裏面的沉痛,在孫中山對宋慶齡談為何要允許共產黨加入國民黨時也如出一轍,“國民黨正在墮落中死亡,因此要救活它就需要新血液”c。在以其個人名義致電悼念列寧時,孫中山以為,“他的著作也將永存,因為他的著作是建立在一定會掌握和統治未來人類的思想和希望的這樣的社會觀念上的”d。緊接著,廣州市內政府大樓、輪船,以及大本營都降半旗致哀。e孫中山還致電蘇俄駐華代表加拉罕,盛讚列寧為新俄國之創造者,其事業正是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之精神。f29日,加拉罕以英文復電表示感謝,孫中山速命人譯出發表,來電稱“蘇聯政府謹遵列寧同志遺教,繼續進行解放世界被壓迫民族,特別是東方被壓迫民族,而尤以中國國民黨解放中國民族脫離帝國主義羈絆之工作,為世界被壓迫民族解放之基礎,以促進民治主義之大聯合”g。這裏的“民治主義”值得留意,所謂“民有、民治、民享”,其中跟後面所豔稱的“民主”是一脈相承的。孫中山稱讚列寧是人類中的先知先覺。h無論是戴季陶所理解的“托孤”,還是孫中山言論所透露出的憂慮與致敬,其實都是期望國民黨能夠有一個蛻變與掌握未來的可能,如何能使國民黨獲得通過汲取蘇俄式革命動力,獲得新生,這是孫中山念茲在茲的重點,而蘇俄與列寧i的成功既是動力,也是壓力。1926年1月21日上午10時,列寧逝世二週年,黃埔軍校舉行紀念大會,全體官長學生第三團入伍生、俄國顧問加拿覺夫參會,鄧演達主持會議,“大眾齊向列寧遺像行三鞠躬禮,次奏樂,全場起立默念三分鐘”,然後演講,熊雄並將參加列寧出殯日民眾追悼的情形一一陳述,“全場為之默然”。j1927年1月21日,黃埔軍校舉行“世界革命導師列寧逝世三週年紀念大會”,政治部主任熊雄講述俄國共產黨成功的五大原由:有黨的紀律,黨建立在工農群眾基礎上,能聯合世界一切受壓迫民眾,黨有科學的方法和理論,黨的行動理論一致,稱孫中山改組國民黨就是要學蘇俄這五點,應肅清黨內一切投機分子,“才能使本黨有嚴密的組織,有鐵的紀律,去打倒軍閥,打倒帝a [蘇]C.A.達林:「哀痛的日子」,『中國回憶錄(1921—1927)』(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侯均初等譯,第147頁。b 永生:「悼列寧」,廣州『民國日報』1924-01-26,第2版。c 『宋慶齡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第109頁。d 「列寧逝世電文」(1924年1月25日),『孫中山選集』下卷,第538頁。e 「鮑羅廷給加拉罕的信」,『聯共(布)、共產國際與中國國民革命運動(1920—1925)』(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7),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譯,第405頁。f 「總理孫文復蘇俄代表加拉罕電」,中國國民黨漢口檔案第17140.2號。g 羅剛編著:『中華民國國父實錄』第六冊(臺北:財團法人羅剛先生三民主義獎學金基金會,1988),第4562頁。h 孫中山:「三民主義 民族主義 第四講」(1924年2月17日),『孫中山選集』下卷,第631頁。i 列寧對其接班人問題也不是毫無憂慮,對於史達林與托洛茨基如何共事並無良策。參見周尚文等:『蘇共執政模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第372頁。j 「黃埔軍校紀念列寧情形」,『工人之路』1926年第212期。
  • 譚徐鋒:列寧逝世在中國的反響629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國主義!”a國民黨人于右任的密友、著名報人張季鸞稱“歷史上所謂大英雄,其事業往往僅代表一民族或一國家為止,而列寧之理想,則為人類的,其事業則世界的”,在沙俄破壞其政治組織,將社會組織、經濟組織推翻,建立空前的勞工專制政體,巍然成為世界資本主義之對手,就此而言,列寧堪稱千古一人,“列寧者時代之產物,其理想與事業,莫不為時代所造成”,歐洲資本主義文明及其弊端激發了共產主義,俄國惡政及貴族獨佔經濟激發了革命,“且必遇歐戰之大爆發,而後列寧得實行之機會,是以列寧之事業果有功,人類之功也;果有罪惡,時勢之罪惡也。因之,列寧六七年來之試驗,人類歷史之重要試驗也”b。南社盟主、身在江蘇吳江黎里的吳江縣黨部負責人柳亞子,時刻關注全國報章關於列寧逝世的資訊。他注意到,連“反革命主義的和平政客”章士釗對於列寧都評價極高,“就可以知道列寧氏感化力的不可思議了。我哀悼列寧氏,我更希望中國有列寧第二出世,替我們頹廢的民族出一口氣!”c有人將列寧與墨索里尼、凱末爾相提並論,柳氏對此進行了辯駁,在他看來,後两者“都是反革命主義的退化者”,趁大亂之後“利用國民的惰性,倒行逆施,想把政局在進化軌道上開倒車轉去”;凱末爾“在土耳其本國,的確是第一流人物,但他和全世界的關係,似乎還不甚普遍,因為他是實行家,不是主義者”,都比不上列寧。在柳亞子看來,符合進化思想、具有某種主義,才是列寧的最重要特徵。他甚至將文章命名為「拜孫悼李樓隨筆」,其中的“李”指列寧,他認為,放眼世界,能繼承與發揮列寧者只有孫中山,柳氏援引高君宇在列寧紀念大會上的發言,稱讚孫中山是知行合一有學問有主義的大師,“列寧的成功,是靠蘇維埃聯邦人民的擁護,我們中國有孫先生這樣偉大的人物,倘然不能夠合全國人民的力量去擁護他,那真是國民的羞恥,民族的羞恥了!”d他還提出,蘇俄的成功是列寧奮鬥的成果,但列寧不能一人創造這一切,共產黨的信任和人民的擁護是列寧成功的原料,民國是病人,孫中山是個有學識的醫生,病人要病好,非信任有學識醫生不可;民國要免於亡國,非信任孫中山不可,而國民黨改組宣言則是孫中山診察病情的脈案和方劑。孫的學問、道德、氣魄、才能都不在列寧之下,之所以不成功,是因為大家不加入國民黨,因此柳氏號召大家加入國民黨,幫助孫去奮鬥,並且以之為唯一的大路。e5月1日是勞動節,柳亞子列舉了1924年三大與勞動階級有關的世界大事,頭一件便是列寧之死和蘇俄外交的勝利,列寧之死是勞動階級的重大不幸,“不過列寧雖死,主義不死,他所代表的蘇俄聯邦,從前受過資本主義的列強極端迫壓的,卻在他死以後,漸漸被列強承認起來”,認為這代表勞動階級的勝利。f在柳亞子筆下,列寧的偉大儘管可貴,然而孫中山也能與之比肩,而且倘非國民的懈墮,孫中山甚至能取得更大的成就,作為身居鄉里的國民黨員,柳氏的用意顯然是想鼓動更多人加入國民黨,以便擴充後者的影響力。孫中山死後,柳氏給朋友的信中再三強調這一點,強調孫中山不僅講廣義的民族主義,而且提倡民權、民生,並世只有列寧可以跟孫相提並論,朋友將孫比作華盛頓不合適,並稱引孫中山葬事籌備處總幹事楊杏佛的話“孫先生是薄華盛頓而不為的”。g柳亞子之所以這麼積極地將孫中山與列寧相提並論,不僅僅是為了讚揚孫中山的偉大,更多a 「列寧逝世三週年紀念大會紀事」,『黃埔日刊』1927-01-02。b 一苇:「列寧逝世」,上海『中華新報』1924-01-24,第1張第2版。c YT:「哀悼列寧氏」,『新黎里』1924-02-16,第2版。d YT:「拜孫悼李樓隨筆·列寧和孫先生」,『新黎里』1924-02-16,第2版。e YT:「國民救國的一條大路」,『新黎里』1924-03-01,第2版。f YT:「五月一日」,『新黎里』1924-05-01,第3版。g 「柳亞子答任夢癡的信」,『新黎里特刊』1924-05-16,第2張第4版。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30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是為了借孫中山的感召力來提振國民黨內部的凝聚力,同時也不無對於孫中山去世後國民黨內部面臨分離的隱憂。這種隱憂在孫中山去世後,國民黨各派對於列寧的紀念態度不一就可以看出來,尤其是隨著北伐的勝利推進,各方的差距越來越大。不過,北伐前,國民黨內部對於聯俄相對而言還比較一致,孫中山生前得力幹將、國民黨要角胡漢民在國民黨中央機關刊物『中央半月刊』創刊號發文,認為與馬克思主義相比,列寧主義增加了民族主義,是其進步,不過三民主義已經都相容並包了。a這與其說是在表彰列寧,不如說是在誇讚三民主義的無所不包,實則隱含揚棄的意味。同期還發表「列寧主義的弱點之暴露」,認為列寧的革命理論背叛了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者之所謂工具,是用得著的時候就利用,用不著的時候就要拋棄,甚且要打倒的”,“列寧主義者終要事實上成為無產階級和東方民族真正自覺獨立的革命運動的敵人”。b胡文發表前,國民黨中央監察委員吳稚暉、李石曾等約胡氏去南京參會,並出示“查辦共產黨案”,早已有反共之心的胡漢民見到該案後,一拍即合,不久公開反共。c可以說,隨著孫中山的逝世,國民黨內部不少實權人物對於聯俄、紀念列寧已經不再積極,重心反而放在了反共這一層面。二 先賢的誕生:中共的列寧紀念作為中共領袖,陳獨秀、李大釗對於列寧的逝世格外重視。當時李大釗在廣州出席國民黨一大,參與了當地紀念活動。廣州追悼列寧並紀念“二七”大會,繼鮑羅廷講述列寧的生平之後,李大釗演說,強調列寧是世界被壓迫民族解放者,“他的死是全世界被壓迫階級與民族,尤其是東方被壓迫民族若中國,一件莫大的損失”;並揭示列寧刻苦簡樸,堪稱中國國民革命者的模範。d中共『嚮導』『中國青年』雜誌則出了一個專輯或專號對列寧逝世進行了紀念,陳獨秀等人多次撰文評價列寧。共產國際遠東書記處中國科書記張太雷常駐莫斯科,第一時間向國內報導了列寧逝世的消息,他交代了列寧染病前後的情形,俄國工農聽說列寧無恙,都歡呼鼓舞,驟聞其病逝,“沒有一個不眼含淚而直視,心驚如大石沉海”。當蘇維埃大會報告此事時,老年的勞工代表都大哭起來。在他看來,列寧染病之間,國事與黨務運作正常,甚至日益強盛,“俄國決不因列寧死而有所變動”。列寧棺木轉移到職工聯合會會所途中,民眾皆脫帽致哀,儘管軍警列隊阻止有人闖入,還是屢有老幼爭相闖入重圍:街中澈靜,兩旁觀者無數,然而一聲不聞。街旁房屋壁上列寧底像和紅黑布密密地掛起,男女老幼都臂繞紅黑布,以示哀悼。各團手中所持紅心黑邊旗子中寫:“列寧死了!但是他底工作存在!”“列寧死了,但是他在世界農民和工人底心目中是永遠活著!”“我們底領袖死了!我們應格外地團結和努力!”張氏估計到出殯那天,全城三百萬人會有三分之二參與。e1月22日上午,在蘇俄留學的任弼時聽到列寧去世,立即手繪了列寧遺像一幅,參與校內追悼會。25日,任與蕭三等去嚮列寧遺體告別,並被安排代表東方民族榮譽守靈五分鐘。f同在東方大學的鄭超麟在列寧逝世前就聽人“傳說列寧病不會好;據說,布哈林在某處演a 胡漢民:「三民主義之認識」,『中央半月刊』第1卷第1期,1927年6月15日出版。b 劉霆:「列寧主義的弱點之暴露」,『中央半月刊』第1卷第1期,1927年6月15日出版。c 參見周聿峨、陳紅民:『胡漢民評傳』(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9),第187頁。d 李大釗:「在廣州追悼列寧並紀念“二七”大會上的演講」(1924年2月7日),『李大釗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中國李大釗研究會編注,第373頁。e 泰雷:「列寧底死」,『民國日報·覺悟』第2卷第19期,1924年02月19日出版。f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任弼時年譜』(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第26頁。
  • 譚徐鋒:列寧逝世在中國的反響631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說,說列寧腦組織已經破壞,即使不死也成白癡的”,當時東方大學“派遣學生看守電話,非有正式許可書,誰也不許打電話”。列寧逝世,北洋政府派袁慶雲與張開運到東方大學監視中國學生。a列寧逝世後幾天,蘇俄『真理報』就發表了孫中山為列寧致哀的電報,使得當時留蘇學生更重視中國出版物了,彭述之抱怨“我們的理論刊物『新青年』變成普通的無聊的空談哲學文學的雜誌了!”對瞿秋白改編『新青年』甚為不滿,刊登了不少小說和文學,同時內部刊物『黨報』第一篇是「中國共產黨應否存在」,彭對此極為生氣。中共旅莫斯科支部決定寫文章給中國刊物,鄭超麟提議『新青年』出一期列寧專號表示紀念,不斷推動其出版。由此可見,彭述之計畫佔領『新青年』編輯部,很大程度上源於列寧專號的出版,後來彭如願從瞿秋白手裏奪得了『新青年』雜誌。b24日,曾在蘇俄受到列寧接見的中國共產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高君宇撰文悼念列寧,認為最主要的是“忠實的瞭解列寧主義”,還闡釋列寧新經濟政策,這是一個過渡,今後就是“階級的消亡”。c26日,北京各界近千人在北京大學第三院大禮堂集會悼念列寧。場中懸掛列寧遺像一幀,並印製列寧相片分贈與會者,全體向列寧遺像行三鞠躬禮。馬敘倫任大會主席,稱讚列寧是全世界勞動領袖、全世界平民革命的首領、全世界弱小民族的提攜者、馬克斯學說的大師,其逝世使得俄國失去中流砥柱,全世界也失其依循。顧孟餘也發表演說,稱讚列寧的功勳,號召繼承與發揚列寧遺志,為社會謀福利,為國家放光明。d有人提出,“因為我們素來對於蘇俄革命,極表同情,以我個人意思,要求我國政府承認蘇俄政府;如政府不肯承認時,可由國人自行向蘇俄政府表示態度云云”e。高君宇介紹列寧生平,認為中國沒有如此偉人,中國人裏面“孫中山先生庶幾近之”。與會者以青年學生為多。大會表決通過決議,電賀孫中山改組國民政府,並請政府正式承認蘇俄,還致電蘇俄政府及列寧家屬慰問,同時還提議在中央公園舉辦一大規模之追悼會,“籌備在中央公園立紀念碑,以作尊崇列寧之表示,而為永久之紀念”f。正是在中共這裏,孫中山開始被頻繁與列寧相提並論。陳獨秀發表「列寧之死」,闡述個人主觀意志儘管“決不能創造客觀上絕對不可能的東西”,“而在客觀上可能的範圍以內,卻有個人意志迴旋的餘地,並且必須有此個人的努力及天才的創見,這客觀上的可能才能夠適當的實現”。g當時中共的列寧紀念,有著頗強的排他性,即只允許讚揚不允許批評,出自共產黨人的言論,除了緬懷,不太容許批評。對於他人的批評,也隨時出以反批評。同期『中國青年』一作者敬雲不滿“上海各報均著論批評他的為人”。『商報』稱“今之論世者每謂土之基瑪爾(引者按:今譯凱末爾),意之墨索里尼,俄之列寧,為現代三大怪傑,信非溢美之辭”,敬雲以為這是“拿洋燭與黑暗二者比日光”,凱末爾“是一個會打仗的赳赳武夫”,墨索里尼則是“殘殺工人,獻媚資本家的一個變節的社會黨”,遠遠不如列寧這位蓋世的a 鄭超麟:「鄭超麟回憶錄」,『史事與回憶——鄭超麟晚年文選』(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1998),第1卷,第217-218頁。b 鄭超麟:「鄭超麟回憶錄」,『史事與回憶——鄭超麟晚年文選』,第1卷,第219-220頁。c 高君宇:「對於列寧主義的誤解」(1924年1月24日),『高君宇文集』(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山西省史志研究院編,第184-185頁。d 「京團體遙祭列寧」,『時報』1924-01-29,第1張第3版。e 「京團體遙祭列寧」,『時報』1924-01-29,第1張第3版。同版也引路透社華沙電,說列寧去世後莫斯科政局複雜,幕後操作頗多,托洛茨基不得勢云云。f 「遙祭列寧大會紀」,上海『民國日報』1924-01-30,第2張第6版;「京團體遙祭列寧」,『時報』1924-01-29,第1張第3版。不同報紙對於發言者的稱謂頗不同,『時報』多以匿名稱之,似乎意味著其立場的中立。g 獨秀:「列寧之死」,『中國青年』第1卷第16期“列寧特號”,1924年2月3日出版。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32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思想家、革命家與政治家。敬雲認為更可笑的是『時事新報』,該報說列寧“在知識線上為失敗,⋯⋯毋甯謂發明基爾特社會主義的柯爾其功績較大也”,敬雲認為柯爾名聲甚小,只是在研究室內推求理論,而不顧社會運動的實際,“如英國之柯爾和中國之張東蓀等,雖知識之份量不同,然其懶惰,麻木,想吃現成飯,想藉著書或看書,描寫空想以安慰自己的痛苦的良心,想不損資本家的毫毛以實現社會主義之疲頑心理則無二致。故認知識為古董,玩物,而奮鬥成功所用的知識則不認為知識,反認為知識上之失敗”。張東蓀是當時『時事新報』副刊的大將,這裏指名道姓批其“懶惰,麻木,想吃現成飯”,可以說炮火相當猛烈。敬雲表示“我們則只認知識為應付環境的工具,其高下應以能戰勝環境之程度為正比例”。列寧之偉大正在於此,他引述其他人的話,認為列寧偉大過人處在於其一種特性,“他決定一個某目標之後,他還要從實際找尋達到目標的工具,他不以既決定了那目標為滿足,他還要具體的完全的想出一切用以達到那目標所不可少的東西”,值得徒具理想而不知方法的青年反省。陳獨秀注意到,很多此前恭維帝國主義、軍閥財閥,“極口譭謗過激派”的人,也去參加列寧追悼會,還附和著要給列寧建紀念碑,他認為列寧的偉大在於“扶助勞苦平民,反抗一切帝國主義及軍閥財閥”,對這批轉向恭維者不以為然。a羅章龍則將先後逝世的美國總統威爾遜與列寧做對比,以為世人紀念威爾遜存在誤解,威爾遜以美國資本主義的代表參加巴黎和會,釀成很多糾紛,所提“十四條”不但歐洲資本主義反對,連美國資本主義也反對,有欺騙弱小民族騙取虛名之嫌疑。而列寧則是創造蘇俄,反對資本帝國主義,“極忠實的扶弱抗強”,一戰時反對戰爭,而威爾遜則參與戰爭,兩者高下立判。b即使並不激烈的商榷意見,敬雲也不以為然。有人提出在中央公園給列寧立紀念碑,『中華新報』表示“尚非其時”,會“影射我國民之崇拜列寧主義”,“對內失實,對外徒遭誤解”。這一表示遭到敬雲逐條反駁,認為此舉乃民心所向,在中央公園立碑,“可以感化每個青年學著列寧奮鬥推翻政府,打翻政客的寄生生活,而且這種紀念碑立在中央公園可使一般政客的良心發抖”,而“中央公園只有立哈丁碑和參戰紀念碑的,只有證明中國人是會像母豬一樣伏在地下,任哈丁開刀纔算對外不招誤解的,如何敢立一個反抗壓制的英雄紀念碑呢?”最後怒嘲“中華新報之記者——你為什麼不反對立哈定紀念碑,‘對外徒招誤解’,我們是豬不是人呢?”c其實,『中華新報』對於列寧逝世的言論整體而言相當溫和,而且對於列寧其實頗為推崇。3月9日,湖南省舉行追悼列寧大會,李維漢認為在科學的社會主義歷程上,列寧與馬克思是先後相應的偉人,列寧聰明而全面地接受馬克思主義,把唯物史觀活潑潑地應用於解決一切問題。中國人民所受的痛苦,思想之紊亂,除了採取列寧改造世界的方案與唯物史觀,別無他途。中國人民不願自救則已,如願意則必須“急起承認蘇俄,與被壓迫民族攜手進攻帝國主義列強不可”,而蘇俄三次派全權代表來華,其心可感。他批評中國知識界浪漫主義、直觀主義等唯心論,稱譽列寧不僅去歷史上尋原因,而且善於“綜合考察批判眼前之事實以求得新的進展的工具”,這緣於列寧善學唯物史觀,被他用於蘇俄革命,成為求得人類真理的工具,號召中國知識界接受唯物史觀。d5月1日,四川成都舉行追悼列寧大會,發表宣言對列寧表示悼念。中國青年共產黨領導人楊闇公發表演講,惋惜列寧這位“為我們人類推倒資本主義帝國主義的急先鋒”之死,他列舉國際資本、帝國主義尤其是英美帝國主義對於中國的侵略事實,從軍事、經濟、文化方面都有狠毒的形式,應該發揮排斥外國帝國主義的民族精神,而不是“因此增加崇拜外力,迷信英美的程a 獨秀:「列寧碑」,『嚮導』1924年第55期,1924年2月20日出版。b 章龍:「威爾遜與列寧」,『嚮導』1924年第53、54期,1924年2月20日出版。c 敬雲:「列寧逝世之後(雜感)」,『中國青年』第1卷第16期“列寧特號”,1924年2月3日出版。d 李維漢:「列寧與中國」(1924年3月9日),『李維漢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第10-14頁。
  • 譚徐鋒:列寧逝世在中國的反響633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度”。楊氏哀歎中國民族精神和愛國精神薄弱極了,不如前清,反倒變成媚外與崇拜洋大人的奴隸,現在連中國的民族思想也被征服,寄希望於國民革命團體,號召青年人進行系統宣傳與嚴密組織,向國際資本帝國主義進攻。a不過,也有其他人出於現實考慮而懷念列寧。1924年,胡愈之發表「李寧和威爾遜」對列寧和威爾遜進行對比,此前威爾遜因提出十四條被國人追捧,以為“摩西再世”,那時列寧還沒有幾個人知道他,知道的,也說他是“過激派亂黨”首領。可是過了五年,情形大不相同。“他的十四條,畢竟還是騙人的,現在已沒有人再上他的當了”,國人追悼威爾遜,遠不及去年追悼哈定總統,雖然哈定總統華盛頓會議,對於中國的實惠,未必比威爾遜總統多些。“李寧呢,可就兩樣了,他現在成為無產階級的救星,成為億兆人民所膜拜的偶像。雖然仇恨李寧的人到處都有著,可是已沒有一個人敢說李寧是亂黨暴徒了”。b是否給中國帶來實惠,威爾遜的泡影,輸給了列寧與蘇俄的實際行動。他甚至由此說自由主義是反動派的護身符,列寧之死是在全世界播撒火種,即將有一觸即發之勢,號召國人“你們的運命應該是在這時候定下了”c。同時,還存在不以黨派截然劃分的紀念,比如1924年3月23日下午的天津列寧紀念,列寧紀念作為一個場景,呈現了參加者的各種訴求。籌備會先在『大公報』發佈通告,稱列寧之死,“先生在世懷抱,為世界被壓迫同胞謀幸福之主義”,甘作犧牲,為平等奮鬥,為自由奔跑,其行可法,其逝可哀。d『大公報』稱天津本地青年社、直一中學、平民學校、積微社、婦女日報社、新民意日報館、工專學生會、女權運動同盟會、女星社、達仁女學學生自治會、覺悟社、南中自治勵學會、學生同志會、綠波社等十四團體發起列寧追悼會。26日7時開第一次籌備會,各團體代表到會者20人,議決於3月16日下午1時半開追悼會,地點待定,分為總務部(含文書、庶務、會計三股)、交際部、出版部(含編輯、印刷),推定籌備主任兩人積極進行,還決定請加拉罕、李守常來津演講。e會議由天津各學校學生及各研究學術團體舉行,到會者五百餘人。演說臺後設有列寧遺像並各樣花圈,懸掛挽聯一千餘副,到會者各佩白花一朵。開會之秩序分為獻花、宣讀祭文、唱國際歌、自由演說。商會代表夏琴西報告英、法、日三領事強設水閘事,北洋大學代表魯復周報告風潮之經過。自由演說階段,劉清揚稱列寧系研究馬克思學說之一,列寧重在實行馬克思的學說,才能推倒不良政治,打倒資本家,為窮苦同胞謀幸福,號召繼承列寧事業。唐山京奉鐵路局製造廠工人代表王麟書、李福慶演說稱讚列寧給勞動界造福,應當據堅忍不拔的心實行列寧主義,不辜負其志願。達仁女學校學生自治會代表鄧女士認為,之所以悼念列寧,是要給生人做一個誓言,實行他的主義。天津青年社代表韓君表彰列寧主張交還在中國的租界地,拋棄一切不良的政治,主張庚子賠款作中國教育經費。救國團代表宋朝義稱中國現在制度不良,要想改革,就要快快實行列寧主義。高等工業學校代表楊鳳樓稱開追悼會還受官府壓迫,“列寧是我們的同志,壓迫我們,就是壓迫列寧”,應該起來抗爭。商會代表夏琴西報告英法日三領事在南牆子外設閘經過及交涉情形,“水閘一設,農夫不得灌溉,船戶不能行船”,認為列寧是打破帝國制度、推倒壓迫,號a 楊闇公:「國際資本帝國主義對於中國的侵略——楊闇公在成都追悼列寧大會上的演講」,『楊闇公紀念集』(重慶:重慶出版社,1993),周勇主編,第241-249頁,原載成都社會主義研究會『追悼列寧紀念號』1924-05-01。b 化魯:「李寧和威爾遜」,『東方雜誌』第21卷第3號,1924年2月10日出版。c 化魯:「李寧和威爾遜」,『東方雜誌』第21卷第3號,1924年2月10日出版。d 「追悼列寧大會之通告」,『大公報』1924-03-12,第6版。e 「各團體籌備追悼列寧」,『大公報』1924-02-29,第6版。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34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召大家起來反抗。朱述堯說現在中國似受一種病,如欲醫治,必須實行列寧主義。a可見其中各有訴求,希望借由列寧的反抗精神,來解決相應的問題。以後,列寧逝世紀念日,自稱列寧主義政黨的中共都頗為重視,形成了一套格式與程式,各級黨委就此有很多指示與行動。b每逢這一天,必然有相應的紀念,甚至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1954年,當時北京還舉行了盛大的列寧逝世三十年紀念大會。192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通告第二十四號「對北洋軍閥召開善後會議的對策」中就提出:“列寧週年紀念日(本月二十一日)各地應在可能範圍以內號召地方各團體開一紀念會。”c1925年1月21日,列寧逝世一週年紀念,中共發表「中國共產黨第四次全國大會對於列寧逝世一週年紀念宣言」,對於列寧在共產主義史上的地位進行了界定,“全世界工農階級和一切被壓迫民族的首領、教師、同志”,是馬克思之後全世界最偉大的人,表彰列寧創建俄國共產黨和共產國際,認為全世界都在資本帝國主義的統治之下,“列寧主義就是資本帝國主義專權時代的馬克思主義,是消滅帝國主義的唯一武器”,而中國工農則受到帝國主義與國內軍閥的雙重壓榨,時勢有造成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危險,只有站在列寧主義的旗幟下,實行列寧主義,與全世界工農聯合消滅帝國主義,才能脫離重重壓迫與奴隸地位。d同日,陳獨秀發表「列寧與中國——列寧逝世週年紀念日告中國民眾」,提出若要真紀念列寧,“只有接受列寧遺訓——聯合全世界被壓迫者,向全世界壓迫者作戰,為脫離被壓迫的地位而戰”。e列寧逝世一週年,北京各界又在北大三院大禮堂開會紀念,到會約三千人,汪精衛、馬敘倫、蔣夢麟等與會。“會場設在西操場大禮堂,門外高紮彩坊一座,並架以蘇俄與中國國旗各一面,場內四壁皆掛有紅布長聯,上書‘列寧雖死,列寧之主義永遠生存’‘列寧是世界唯一不朽的領袖’等等字樣。會場上並散放數種印刷物,並極精美之列寧紀念像片兩張”。開會前,奏國際歌一曲,聲音雄壯。李大釗主持會議並致開會詞,“略謂今日為列寧週年忌日,我們今天開會紀念他的意義,因為他是世界革命指導者,同時又為東方被壓迫者的良友”。後由蘇俄駐華大使加拉罕致辭,注意到中國當時“打倒帝國主義”“取消一切不平等的條約”高唱入雲,表示蘇俄政府願中國人民成功。加氏演說畢,“主席請全體起立,三呼‘列寧主義’‘世界革命’‘中國國民革命’萬歲。”f1925年2月9日下午二時,千餘人在上海小西門中華職業教育館舉行列寧逝世一週年紀念會,有韓覺民主持,“事前曾組織籌備會,備列寧相片數千及‘我們為什麼紀念列寧’之傳單數千”,出席者有蘇聯駐滬領事波納麥倫克及隨員維爾特等四人,日本記者,招待員分發傳單及列寧相片。“韓覺民主席略謂,今日之紀念會有二義,一為紀念列寧先生,一為紀念二七殉難諸先烈。”稱“列寧先生是世界革命的領導者”,“主張扶助被壓迫的弱小民族之獨立,吾人今日紀念先生,不但因先生為無產階級革命的領導,並因先生為被壓迫民族起來作解放運動的指導者”。而“二七”慘案被害者也是“因要求工人階級的自由,謀被壓迫者的解放而犧牲”。波納麥倫克氏演說“列寧先生死了,當時各處工人哀悼之悲,無異於死其家人,列寧是不死的,現在死的不過列寧的身體,列寧的學說是永不死的,列寧在幾十年爭鬥得來的理論也是永遠a 「列寧追悼大會開會記」,『大公報』1924-03-25,第6版。b 參見各種革命文件集,擬今後專題討論。c 『中共中央文件選集(一九二一——一九二五)』第1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第316頁。d 「中國共產黨第四次全國大會對於列寧逝世一週年紀念宣言」(1 9 2 5年1月2 1日),『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2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檔案館編,第268-269頁。e 獨秀:「列寧與中國——列寧逝世週年紀念日告中國民眾」,『嚮導』第99期,1925年1月21日出版。f 「昨日之國民紀念列寧會」,『順天時報』1925-01-22,第7版;「記昨日國民紀念列寧大會」,『京報』1925-01-22,第2版。
  • 譚徐鋒:列寧逝世在中國的反響635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存在的。列寧是被壓迫階級的首領,全世界的被壓迫階級無不依列寧之指導而得解放”。國民黨人邵力子則感歎“今中國有像列寧先生一樣的領導中國群眾做革命的人物,現在病得非常危險,我們極希望我們的領袖健在,我們更應以蘇聯為榜樣,大眾團結得格外堅固”。顯然指的是此時已北上的孫中山,孫氏病情已相當嚴重。眾人後唱國際歌,三呼列寧萬歲,並攝影,乃散會。a1926年1月21日,列寧逝世二週年紀念日,瞿秋白發表「列寧主義與中國的國民革命」,提出中國民眾紀念列寧,應當考察中國現時革命發展和世界革命無產階級、列寧主義的關係。b與此同時,在北京的四川人、國民黨北京特別市黨部中共代表陳毅撰文紀念列寧,認為五卅運動的爆發、反奉戰爭的勝利,全國要求成立國民政府的呼聲都是列寧在蘇俄取得勝利後的影響,“尤其重要的是工農階級表現了他領導國民革命的力量,使一般敵人驚嚇恐懼”,中共以列寧主義為武器,“這一年間在中國——從滿洲里到廣州,使帝國主義卻步”,帝國主義侵略中國八十多年,“直到現在——世界革命領袖列寧逝世之第二年——才受了一個打擊,至少喪失了一塊久為他的殖民地的地盤”。他甚至擴展到整個世界,認為除了中國,“敘利亞、摩羅哥的血戰,土耳其、波斯、蒙古的崛起,這些都是列寧主義在俄國勝利後的影響”。工農問題不解決,民族問題沒法解決,並表彰列寧婦女解放的主張。c陳毅此文本來是寄給徐志摩的,想在“善於反宣傳的『晨報』上吐露一點消息”,沒想到徐志摩不僅沒登,儘管誇了列寧,但說列寧是“一個造警句編口號的聖手”,陳毅是“弄弄火,搗些小亂子”,“盲從一種根據不完全靠得住的學理,在幻想中假設一個革命的背景”。d陳氏遭此際遇,稱引上海一新聞大家一向主張社會主義,不想到內地一遊看見很多貧苦的人,回去就不主張共產了,認為徐氏對內地情況恐怕一樣隔膜,“恭請徐先生到內地去旅行一次”。在陳毅看來,列寧主義是一整套能最後解放工農階級的理論與策略。工人農民要爭取在世界上生存的權利,就該起來改變生活,促使他們覺醒。並且表示,國民黨本年度工作計畫是特別重視工農運動,“眼見擁有五十萬黨員的革命政黨走向民間了,徐先生你們怎麼辦呢?快造一段新聞來抵制罷!可憐的人!坐在資產階級的墳墓上,壞了你一世的聰明!”陳毅讓徐志摩不要怕列寧,列寧是受苦人的武器,用以保衛自己,受苦人沒有不崇拜列寧,因為列寧能解救他,“徐先生不要責備共產黨人鐵的心,鐵的手,你且看帝國主義與軍閥的寶刀,與學士文人們的刻薄的刀筆罷”,甚至警告徐氏“不要以為趁熱鬧弄弄水弄弄火搗些小亂子是不在乎的”。e這裏面火氣甚重,不知道是不是後面搗毀『晨報』館的導火索。三 以紀念促聯合:孫中山逝世後的列寧紀念列寧去世一年零二十天,抱病北上的孫中山也不幸去世,人們將孫中山與列寧聯繫起來。國民黨內部對於是否聯共本來就有不小的分歧,孫去世後,國共聯合分裂危險加劇,為此,中共方面紀念列寧時,注意將其與孫中山相提並論,以便促進國共合作。這在列寧逝世二週年紀念上表現得尤其明顯。大會由徐謙主席並首先致詞,接著蘇駐華大使加拉罕、內蒙古國民黨執行委員郭道夫及韓國a 「列寧逝世一週年紀念會紀」,『申報』1925-02-10,第14版。同版有周君常博士函述的「孫中山病狀別報」。b 秋白:「列寧主義與中國的國民革命」,『嚮導』第143期,1926年1月21日出版。c 曲秋:「紀念列寧」,『陳毅早年的回憶和文稿』(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聶元素等整理,第191-194頁,原載『京報』副刊1925-01-21。d 志摩:「列寧忌日:談革命」,『晨報副刊』1926-01-21。e 曲秋:「答徐志摩先生」,『陳毅早年的回憶和文稿』(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聶元素等整理,第195-200頁,原載『京報』副刊1926-02-04。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36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代表講話(用英語,由李翻譯),最後李大釗演說。李大釗將孫中山與列寧進行了系統的比較,他開篇就提到追悼列寧就想到中山。“前兩年我們在廣州開第一次代表大會的時候,列寧的噩耗傳到廣東,先生親自出席大會來報告這不幸的消息,曾經有很沈痛的演說,使得到會的同志都有感動,都不能忘”,感歎1925年紀念列寧時,孫中山已經病入膏肓,不能發展他的抱負了。“所以我們同時感覺列寧的死是個損失,中山先生的死也是我們的損失”。國民革命局勢緊迫,兩次失去領袖,損失何等重大,責任何等重大!李氏又比較了二者人格的偉大,無論朋友、信徒、仇敵,沒有不承認,遇到反動不灰心失望,“列寧精神就是中山精神,就是革命者的精神!我們應該服膺這種精神!”他認為列寧主義是帝國主義時代無產階級革命的理論與策略,中山主義是帝國主義時代被壓迫民族革命的理論與策略,中山主義與列寧主義理論上可以聯成一貫,策略上也能聯貫一致。列寧主義者與中山主義者可謂不分彼此,都是革命的主義。只是環境不同,“假使中山生在俄國,他一定是個列寧;假使列寧生在中國,他也一定是個中山!”惋惜孫中山限於環境出師未捷身先死,孫中山跟列寧一樣,主張聯合弱小者幫助弱小者,再來實現中國的革命,主張聯合世界革命;主張以黨治國,“列寧以無產階級的黨治國,中山主張以國民黨”。孫痛定思痛,將革命遺志交給我們,讓共產黨加入國民黨,“就是他自己將國民革命與世界革命的關係,親手給連接起來了。”李氏最後鄭重說,“等到中山主義勝利的時候,也就是列寧主義勝利了!”a李大釗此處與其說在悼念列寧,毋寧說更側重在悼念孫中山,尤其是表現出對於孫中山所宣導的國共合作破裂的擔憂,“我們那裏好分出什麼此疆彼界來”,“無論列寧主義者或中山主義者都不應該兩下分離”,列寧主義信徒與中山主義信徒應該緊緊聯合,個中的憂慮之情溢於言表。李氏還翻譯了與會韓籍志士發言,此人去國十多年,視自己為中國人,認為中國革命運動有重大意義,四萬萬人解放了,是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得著自由。中國軍閥混戰應任其自相殘殺,趁此驅逐帝國主義,提出中韓民族聯合起來。b背後的關懷,更多在於拯救其祖國。1927年1月21日,列寧逝世三週年,陳獨秀發表「列寧逝世三週年紀念中之中國革命運動」,引述列寧「落後的歐洲與先進的亞洲」,認為中國革命存在多種可能,國民政府若按照國民黨黨綱進行,則可以完成中國革命;如把右派看得太重,“不能斷然制止國民黨同志俱樂部西山會議上海大會一貫到底的右派思想與政策在黨內日漸得勢”,革命將墮入危途。陳強調負有革命使命的國民黨是孫中山的寶貴遺產,援用孫中山對於國民黨的忠告與告蘇聯書,希望國民黨黨員謹守中山遺訓,繼續中山未竟之業,造成革命中國,最後提到孫中山逝世紀念日快到了,不由得想到列寧與孫中山對於中國革命的遺言。c同日,時任黃埔軍校政治部主任的共產黨人熊雄號召學生“應是最勇敢的列寧精神之模仿者!”雖無列寧殊勳,卻該學習列寧早一點確認革命人生觀,做“完成中國國民革命、促進世界革命之急需的工具!”不能不與蘇俄一條戰線,孫文主義不能不與列寧主義發生相得益彰。黃埔軍校有一格言“我們的靈魂是孫文主義、列寧主義;因為孫文拿東方的弱小民族做主力軍,另一只手卻拉著西方的無產階級做後援。列寧拿著西方的無產階級做主力軍,另一只手卻拉著東方的弱小民族做後援”。熊氏提出列寧與孫中山如果在世,都會彼此相助,號召向二位先賢學習,表示願意為此“同路去死”。da 節錄自「列寧逝世二週年紀念大會紀事」,『政治生活』第66期,1926年1月27日出版。b 節錄自「列寧逝世二週年紀念大會紀事」,『政治生活』第66期,1926年1月27日出版。c 獨秀:「列寧逝世三週年紀念中之中國革命運動」,『嚮導』第184期,1927年1月21日出版。d 熊雄:「列寧與黃埔學生」,『黃埔日刊』1927-01-21。
  • 譚徐鋒:列寧逝世在中國的反響637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四 作為中國青年榜樣的列寧除了政治策略的考慮與政治領袖的紀念,當時人也發掘了不少列寧的特點尤其是閃光點,將其看做中國革命尤其是中國青年的榜樣。陳獨秀著重澄清對列寧的誤解甚至污蔑,稱列寧遠非所猜想的“極惡窮凶的怪物”,倒很像樸實的教授,活潑的工人,內心充滿對於弱小民族的同情。陳氏還引用列寧在『火星報』上對於義和團時期俄國侵略中國的指責等,由此“可看出他對中國及中國民眾之同情是何等誠摯”,認為要真的紀念列寧,就得回應列寧的遺訓,聯合世界被壓迫階級,向壓迫階級開戰。a惲代英則讚美列寧,有智識的,有能力,有品格,成就了一個最有權威的革命領袖。列寧是革命家的好模範,不因失敗而頹唐,不因成功而精神懈弛。他敢於行動,不顧議論,“他一點不躁急,亦一點不疲緩。這使他成就為一個從來未有的革命偉人”。除了稱頌列寧的革命精神,惲代英認為列寧很有學問,他是一個學者,最注意俄國情形,以研究態度,“從唯物史觀得著了俄國革命成功的關鍵,他亦從各種學術中,得著了俄國革命以後一切行政的方針”。那麼,如何預備做中國的革命家?他提出,學列寧,不怕艱苦,不貪安逸,不恤譏議,不顧怨謗。改造中國,絕非“脆嫩骨頭的青年所能勝任”。不要像某些青年求學問為出風頭,搶飯碗,談玄學,看輕實際問題。虛驕的自信,不可能成為未來革命領袖。與有組織的舊勢力接觸日多,會成為屈服的俘虜。那麼,出路何在?惲氏以為要像列寧領導蘇俄革命,造一個有主義、有紀律的黨來宣傳與組織工農士兵,得他們擁護,替他們爭利益,解放受壓迫者。b2月9日,惲代英就提倡要對社會科學下一些功夫,進而研究救國,這或許是從列寧那裏得到的啟示。c他還在『上海追悼列寧大會特刊』發表「列寧與新經濟政策」,稱讚列寧懂得變通。d楊賢江除了哀悼列寧,強調列寧可以做中國青年模範,作為革命家、學者,窮困力行,“刻苦了、研究了究是為了什麼?”革命如何入手,如何預備,列寧可以提供教訓。在同日另一文中,楊賢江批評青年自私與不問政治的傾向,提出要推翻腐朽階級,無論政治革命社會革命,都必須結黨,如東南大學附中組織合作社就是一種有效方式。e前引文,熊雄讚揚列寧只知他是時代的革命工具,為時代所需而死,不圖私利私名,不僅服務一個國家,是為全人類;事事講科學,非常虛心,勇於改過;不與敵人妥協,不白白引起人反感,“他的意見才能雖然超眾,他卻始終服從黨的紀律而不專斷!”所以,一切愚夫愚婦認他為救世主,為他的死痛哭流涕。f一個完美無缺的革命領袖形象呼之欲出。在最需要座標的時期,不少小知識分子歧路彷徨,列寧由一個小知識分子竟然成為無產階級革命領袖,他是如何成就的?列寧之路,由於有效,對於不少人有著潛在的示範效應,那就是加入組織,成為有理想肯實幹的革命家。五 制止、批評與漠然:頌揚之外的聲音列寧逝世時,北洋政府尚未與蘇俄建交,在其控制區域,悼念列寧成了一個敏感的話題,時有反復,甚至時不時遭到阻止。a 獨秀:「列寧與中國——列寧逝世週年紀念日告中國民眾」,『嚮導』第99期,1925年1月21日出版。b 代英:「列寧與中國的革命」,『中國青年』第1卷第16期“列寧特號”,1924年2月3日出版。c 代英:「再論學術與救國」,『中國青年』第1卷第17期,1924年2月9日出版。d 代英:「列寧與新經濟政策」(1924年3月9日),『惲代英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第155頁。e 楊賢江:「列寧與中國青年」「“到青年中間去”的先驅者」,『學生雜誌』第11卷第2號,1924年2月5日出版。f 熊雄:「列寧與黃埔學生」,『黃埔日刊』1927-01-21。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38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1924年1月26日,北洋政府眾議院決定致唁電悼念列寧。a但是,當北京學界聯合會原定4月6日在北京中央公園舉行悼念列寧大會,後來因中央公園董事會擔心有損花木,改為3月30日下午1時舉行,事先還收羅列寧照片和著作,刊印了數萬份準備發放,還提請員警廳派員照料。29日晚,籌備會主任熊希齡接到京師員警廳通知,追悼會突然被員警廳以“中俄交涉停頓,外間謠諑繁興,深慮此舉引起紛擾”為由叫停,要求向政府接洽,如不批准,則不能舉行,後舉辦方派名流去員警廳疏通也未果。b是年8月,熊希齡等覺得北洋政府既已正式承認蘇俄,那麼列寧悼念可以提上議事日程,於10日下午3時召集各籌備主任在中央公園水榭開會,由於距列寧逝世已經不短,改為紀念會,擬在中央公園或萬生園建列寧紀念碑,並向莫斯科要一座列寧塑像來華安放,準備向外交當局交涉。c立列寧碑,有人很早就不以為然,認為中央公園剛給已故美國總統哈定建碑,又要給列寧建碑,可歎黃興、蔡鍔、宋教仁死後“北京人們竟不曾給他們豎一塊二尺高的石頭”。d正如前面提到,列寧去世後,除了國共兩黨的悼念與頌揚之外,也不是完全是稱頌的聲音,也不乏批評的聲音。面對各地悼念列寧,北洋政府最初是默許,但是隨著形勢尤其是北伐的興起,北洋政府對於相關紀念活動開始嚴厲禁止。1927年年初,天津『大公報』稱各團體和學生崇拜列寧者每年必開紀念會。“本年因正在討赤軍興之際,不能公然活動,故未舉行”,在津蘇俄民眾也僅秘密紀念e。高壓之下,紀念偃旗息鼓。到1930年代,每逢列寧逝世紀念日,國民黨控制區如臨大敵,如1933年天津就“今日(二十一)為蘇俄革命領袖列寧逝世紀念日,省市當局奉令防範共黨乘機活動,市公安局特於前日令飭所屬於今日一體注意、並切實防範不逞之徒乘機滋事,以維治安云”f。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抨擊列寧的言論,如在一份浙江軍人所辦雜誌上,憲漢雖然讚賞列寧,但認為棺雖蓋而論未定,列寧“一意孤行,必欲達其所系之目的而後止”。g還有全面否定者,稱列寧是“革命的叛徒”,“在一九一七年俄國革命成功後實際上已經死了”,表面勞工專政,“若真正的勞動者要起來專政,於共產黨自然有大不利的地方,故他們必要壓迫勞動者,使勞動者無真正活動的能力,以便好儘量為他們利用”。h『國聞週報』登載譯文「列寧論」,譯者按語稱列寧是偉大人物,應有公正和深刻瞭解。譯文整體讚賞,不過結尾却說列寧會用一切方法實現計畫,“願意犧牲一大部分人類來豎立那社會革命的勝利”。i揆諸當時輿論,類似批評除了國民黨開始反共後的刊物外,似乎未形成聲勢,再考慮到此前北大朱務善等的民意測驗結果,這說明,列寧崇高的革命形象已經得到了較多認可。那麼,列寧逝世在當時知識界的反響如何呢?我們從時人日記入手,發現大多淡然視之,楊樹達、胡適、顧頡剛、夏承燾、吳宓、吳虞等十餘人的日記中對此要麼根本不提,要麼就是寥寥幾筆。胡適稱“今日報上有兩件大事,一為列寧之死,一為英國勞動黨內閣之成立”j,吳虞則a 「昨日眾院開談話會 催發歲費 電唁列寧」,『晨報』1924-01-27 ,第2版。b 「追悼列寧未成會」,『京報』1924-03-31,第3版;「禁阻追悼列寧 大會臨時停開」,北京『益世報』1924-03-31 ,第3版;「昨日列寧追悼會未開成」,『晨報』1924-03-31,第6版。c 「將建列寧紀念碑 列寧追悼會將與外部接洽」,『晨報』1924-08-11,第4版。d 「哈丁紀念碑」,『晨報』1924-02-25,第6版。e 「列寧紀念無可記 俄僑秘密集會說」,『大公報』1927-01-27,第7版。f 「列寧逝世紀念 公安局飭屬注意治安」,『大公報』1933-01-21,第7版。g 憲漢:「精神之列寧」,『兵事雜誌』第118期,1924年2月出版。h 芾甘:「列寧——革命的叛徒」,『學匯』第477期,1925年2月20日出版。i 柏克曼:「列寧論」,劍波譯,『國聞週報』第3卷第8期,1926年3月7日出版。j 曹伯言整理:『胡適日記全編』第4冊(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第167頁。
  • 譚徐鋒:列寧逝世在中國的反響639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記“飯後閱報,俄列寧於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六時五十分逝世”a。相對而言,對列寧逝世的關注更多集中在國共兩黨及其追隨者,一般知識界對此相對超然。六 結語列寧逝世後,中國各界展開了各種討論與紀念,列寧所領導從蘇俄革命及其組織方法成了國民黨改組的範本,也成為他們贏得蘇俄支持的護符,孫中山與國民黨悼念列寧具有某種實用考慮,悼念列寧其實是一種思想動員,整合黨內反對國共合作者,同時也是一種示好蘇俄的姿態。中共將紀念列寧當作政治運動與社會運動的指針,孫中山逝世後,又成了中國共產黨批評國民黨右派、維繫國共合作的利器,而列寧的經歷與人格也成為中共念茲在茲的榜樣,內化於心,借此吸引與培養更多革命追隨者。如何將列寧紀念作為革命鬥爭與革命奮鬥的助推器,黨派意見很有排他性,借此塑造列寧及其主張的神聖性。通過塑造列寧光輝的革命形象,為當時不少小知識份子提供了可能的示範效應,那就是投身革命。北洋政府及批評者則借抵制、批評列寧,來提醒世人注意可能的過激化。不少大學教授則對列寧逝世頗為淡然,甚至有像吳宓一樣語帶譏諷者。孫中山本人引列寧為同志,孫中山逝世後,不少人也把孫中山與列寧相提並論,甚至還將列寧與當時世界著名政治人物進行比較,在一較長短中彰顯列寧的特殊性和自己的政治主張。不過,隨著北伐的成功,在部分國民黨人看來,國民革命已經不再那麼迫切需要蘇俄的支持,再加上反共的需要,國民黨核心層很快試圖將列寧主義架空,用三民主義進行重構,進而為其反共張目,這一架空的手法看似高明,未曾想,加上國民黨清黨,此前因為注入列寧主義而給國民黨帶來的活力,某種程度上也消失殆盡。如果說清黨是從組織上削弱了國民黨b,那麼架空列寧主義則是從思想上削弱了國民黨,黨同伐異與實用主義的色彩很重,這一後果還有待後續追蹤。無論是反對者還是贊成者,都借著評價列寧表明自己的政治社會姿態,由此來提倡或反對列寧的主張,甚至還借著悼念列寧來表達對於國內外各種壓迫的不滿,列寧作為一個重要的政治符號,在各種政治社會場景中成為綿綿不絕的話題庫與力量場。列寧死了,作為身體的列寧離場,作為精神的列寧彌散開來,在蘇俄如此,在中國也如此,隨著革命巨浪的激蕩,列寧的精神與思想將深刻地改變中國這片土地。[責任編輯:馬慶洲 ]a 中國革命博物館整理:『吳虞日記』(下)(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第154頁。b 參見王奇生:「清黨以後國民黨的組織蛻變」,『近代史研究』5(2003)。
  • 640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4 (Dec 2024) , 640-651Forum on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640The Buddhist Ordination Ceremony: A Case Study of Baohuashan Monastery in Jiangsu Province (1949–1957)Qiong LIUAbstract: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49, the new government launched a series of reform measures, and the whole of society underwent great changes. The Buddhist Sangha were supposed to be “outside” society, yet they were deeply involved in it. When consider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ddhism in mainland China after 1949, the Buddhist ordination ceremony is an important topic worthy of attention. Ordination is an important step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angha and Buddhism, and it is a key element of Buddhist history. Beyond its role in promoting Buddhism, the ordination ritual has considerable economic benefits. This article takes Baohuashan Monastery, one of the most famous Buddhist ordination monasteries, as a case study. After examining the history of ordination in Baohuashan Monaster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ritual economy to contemporary Chinese Buddhism.Keywords: Mountain Baohua, Ordination, Buddhism, Ritual economyAuthor: Qiong LIU gained her Ph.D. in history from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2023) and is currently a postdoctoral fellow in Chinese history at Fudan University. Her research interests include modern Chinese history,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Buddhist ritual economy, and Buddhist social history.
  • 64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640~651 中國歷史文化論壇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佛教傳戒問題研究——以江蘇寶華山為中心 (1949-1957)a劉瓊[摘 要]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府推出一系列變革措施,整個社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僧團這個看似身處方外的群體也被裹挾其中,事事相關。當代中國大陸佛教的諸多變革中,傳戒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話題。傳戒是檢驗僧團乃至佛教發展狀態的重要指標,也是佛教史研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以著名的傳戒道場江蘇省句容縣寶華山隆昌寺為個案,認為當代寶華山積極推行傳戒法會,除了它作為律宗祖庭、傳戒悠久的歷史因素及紹隆佛種的宗教因素,受戒帶來不菲的經濟收益也是很重要的推動力。在寶華山傳戒個案的基礎上,討論儀式經濟對當代中國佛教的重要意義。[關鍵詞] 寶華山 傳戒 佛教 儀式經濟[作者簡介] 劉瓊,華東師範大學歷史學博士(2023),復旦大學中國史博士後,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當代史、中國近當代佛教儀式經濟與佛教社會史。a 本文部分内容得到華東師範大學歷史系韓鋼教授的悉心指導,又蒙兩位匿名評審專家惠賜寶貴的修改意見。特致謝忱。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42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一 引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新政府即推出一系列變革措施,整個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佛教界難以跳脫世外。宗教政策、寺廟經濟、僧團來源、佛教自身的戒律儀軌,均發生不同程度的轉變。在諸多變革中,傳戒是一個值得關注的重要話題。根據佛教制度,傳戒是培養僧才、紹隆佛種、續佛慧命的必要儀式,a是檢驗僧團乃至佛教發展狀態的重要指標,也是佛教史研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當代中國大陸佛教界發生的諸多變革,特別是1949年後對佛教和僧尼的多方改造,侯坤宏和學愚兩位學者已經做了相當充足的研究。b但是,兩位學者對於該時期大陸佛教的傳戒問題關注不多。溫金玉著專文「新中國佛教七十年的傳戒情況簡述」介紹1949-1966年間的傳戒史。但他只描述了數條中國佛教協會的傳戒條例,未能對“文革”前十七年各地傳戒具體情況展開論述。c相對而言,半個世紀前美國學者霍姆斯·維慈(Holmes Welch以下簡稱維慈)的研究仍然是目前關於當代中國大陸傳戒問題最有價值的參考文獻之一。維慈分析了1949年後中國大陸傳戒法會減少的原因,推測1955年中國佛教協會限制戒子跨地域流動與同年寶華山傳戒之間的關係,強調執政者對傳戒的改造。d本文認爲,1949年後寳華山傳戒既和中共政權藉此宣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發揮宗教外交功能以及改造僧團有關,也離不開寺方積極的推動。寳華山之所以大力推行傳戒法會,除了它作為律宗祖庭、傳戒悠久的歷史因素及紹隆佛種的宗教因素,受戒帶來不菲的經濟收益也是很重要的推動力。寶華山隆昌寺作為昔日中國首屈一指的傳戒律寺,成為全國僧尼心馳神往的受戒聖地,e為中國乃至世界各地提供了諸多知曉並嚴守佛教清規戒律的僧人。無數僧尼、居士在該寺受戒之後走向各地,成為佛教的中堅。研究共和國時期中國大陸的傳戒問題,寶華山是極好的切入點。本文以江蘇省句容縣寳華山隆昌寺為主要研究對象,結合句容縣政府的官方檔案、地方官員、僧尼的回憶資料以及佛教期刊雜誌、地方誌的記載,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律宗中心寶華山兩次重要傳戒儀式的前因後果,並在此基礎上討論儀式經濟在當代中國大陸佛教史上的地位。二 寶華山僧團的境遇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政權,一方面以馬克思主義為國家意識形態,向國民廣泛宣傳無神論並以此重塑社會觀念;另一方面也承認和規定國民宗教信仰的自由權,給宗教信仰自由留下法律和政策的空間。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北平召開。宗教信仰自由被寫入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f對於宗教團體和宗教人士,新政權承認和允許其繼續存在,甚至賦予其上層人士一定政a 在某個寺院經過師父剃度之後的僧尼成爲沙彌、沙彌尼,只有經過傳戒儀式,成爲比丘、比丘尼才算正式步入僧團。据『寳華山誌』記載,該山七世祖在北京法源寺開創“三壇大戒”,分別爲沙彌戒、比丘戒、菩薩戒。本文的傳戒即指傳授三壇大戒的法會。關於剃度和傳戒的具體程式和內容,參見[美]霍姆斯·維慈:『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下(臺北:華宇出版社,1988),包可華、阿含譯,第33-79頁。b 侯坤宏:『浩劫與重生——一九四九年以來的大陸佛教』(台南:妙心出版社,2012);學愚:『中國佛教的社會主義改造』(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5)。c 溫金玉:「新中國佛教七十年的傳戒情況簡述」,『法音』10(2019):41-44。d Holmes Welch, Buddhism under Mao,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2, pp.117-124、525. 此處的寳華山專指寳華山隆昌律寺。維慈發現“山”在特殊情況下,往往專指山中最主要的寺院。寳華山脈中除了隆昌寺,再無其他大型知名寺院,人們提到寳華山往往專指山上的隆昌寺。但人們往往更習慣叫寳華山,而不是隆昌寺。據前來寳華山受戒的僧人回忆,他們大多知道寶華山,“不常記得是叫做隆昌寺”。參見[美]霍姆斯·維慈:『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上(臺北:華宇出版社,1988),包可華、阿含譯,第48頁。本文出現的寳華山專指寳華山隆昌寺。e [美]霍姆斯·維慈:『近代中國佛教制度』下,第50頁。f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第2-3頁。
  • 劉瓊:佛教傳戒問題研究——以江蘇寶華山為中心(1949-1957)643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治地位,同時又通過巨大的行政力量對其實施改造,建立實際上由新政權掌控的新的宗教團體,向宗教界推行新政權的政治理念和宣傳政府的各項政策方針,動員宗教人士特別是底層人士參加生產勞動甚至還鄉還俗。新政權有關宗教的理念和政策,蘊含著一種內在張力:既延續宗教,又抑制宗教及其影響。政府固然在法律、政策層面給予宗教生存的空間,為了維護治安穩定、清除對新政權有敵意的國內外勢力,發動各項政治運動,例如清除反動會道門、土地改革、抗美援朝等。這些運動雖未專門針對宗教界,但對宗教界產生很大影響。其中又以土地改革對大型寺廟的影響爲最。1950年2月以來,蘇南各地陸續進入土改準備階段。a寳華山作爲廟產衆多的叢林寺院,難逃土改。1951年寶華山所在的句容縣完成土改後,寺裡原有的土地大多被政府徵收,重新分配後寺僧僅得138畝田地。b1950年土改法規定給僧尼和農民同樣的土地和生產資料,但有一個前提:宗教職業者必須有“勞動力”。當時寶華山尚有許多無法參加勞動生產、年老體弱的僧尼。也就是説,寳華山的138畝土地,只是按照有勞動力的僧人數量分配的,年老體弱的無法因勞動力獲得土地的僧人也要依靠這138畝土地收入為生。這直接為年輕僧人和老僧之間的矛盾埋下伏筆。1949年後,寶華山的僧人分成兩撥,一撥青壯年僧人住在山下種田,另一批老僧和執事僧住在山上。重新分配的土地秋收之後才能接手耕種。青黃不接之時,山上僧人的生活相當艱苦,每天啜粥二餐,還時常斷炊。c有的僧人嗷嗷待哺,以致食草充饑。d物質生活極度匱乏的情況下,寳華山眾僧推舉知客師松岩赴上海,e請金剛道場住持清定兼任寳華山方丈。清定接手寳華山之後,拿出自己的積蓄補貼山上眾僧,並號召金剛道場僧衆信徒為寳華山募集善款,在道場內為其設置供壇,壇上所得悉數送給寳華山。f金剛道場和清定法師的接濟確實緩解了寳華山的困窘,但對眾僧只是杯水車薪,沒有從根本上改善物質生活。接濟又激化了山上眾僧之間的矛盾,讓寳華山僧團更加離心離德。g有勞動力的僧人看不起也不願意將辛苦勞動所得分給不能生產的老僧,山上老僧的生活艱苦異常。1953年農曆正月初一到初三,據山下民眾反映,有三個老和尚下山到水泥廠要飯。他們自帶面口袋,早晨出門,晚上回寺。當地政府部門知道寶華山僧人春節要飯的事情後,找到寺裡負責管理庫房的青年僧人傳中,傳中說自己不清楚有老僧下山要飯,並承諾如果確有此事一定會予以制止。他對老僧說:“每月你們伙食錢都有,並沒餓著,你們這樣要飯,把山上和尚資格去掉了。”h言下之意是倘若老僧再去要飯,就將其逐出寺門。青年僧人還威脅老僧,“政府來幹部,你們瞎說八道,你們也不勞動,寫信給上海當家和尚,就不接濟你們,山上的寺院也不分給你們,看你們怎麼辦。”部分老僧生活實在艱難,甚至萌發了自殺的念頭。i物質生活的困窘迫使僧團尋找更多的自救之道。他們參加農耕、販賣柴草和賣鐵等。販賣柴草成為主要生活來源,附帶種茶葉、青菜等。土改之後,除了138畝耕種的田地,寶華山分到3660畝山田。這些地不能種植糧食,但是山上有柴火,可供僧眾自用,也可出售。1953年,住在山上的僧人打算用2000畝柴火換7000-8000斤的糧食,可以維持三個月的生活。由於山柴面積a 江蘇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纂:『江蘇省志:農業志』(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第56-61頁。b 句容縣委統戰部:「關於寶華和尚生產情況」 (1953年3月23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3-1-2。c 方子藩、倪正和等:「為寶華山隆昌寺僧眾募化齋糧緣啓」,『覺有情』3(1950):24。d 「上海市佛教協會教理研究室座談會:討論關於肅清上海佛青出版的『覺訊』及小冊子中反動言論影響的問題(摘錄)」,『弘化月刊』176(1956):14。e 知客師,寺中負責接待客人的執事僧(有職位的僧人)。參見[美]霍姆斯·維慈:『近代中國佛教制度』上,第5頁。f 李富強編:『一代宗師清定上師』(成都:巴蜀書社,2017),第158頁。g 句容县八区:「關於寶華山情況报告」(1953年2月22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3-1-2。h 句容县八区:「關於寶華山情況报告」(1953年2月22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3-1-2。i 句容縣委統戰部:「1953年上半年統戰工作檢查」(1953年12月17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3-1-2。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44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廣闊,他們計畫雇傭農民摟柴,農民獲得四成,僧人自留六成。a但是這項計畫遭到了多方的反對。首先,山下靠種田為生的16位僧人頗為不滿。他們認為這些山柴自己也有份,但山上的僧人卻未分給他們換得的糧食。此外,他們已經在山下耕種為生,僧人雇傭農民收柴仍是不勞而獲的“剝削”行為。其次,寶華山附近的民眾也多有不滿。原因是附近的村民都想獲得收柴的機會,沒參加收柴的村民意見很大,與參與收柴的村民發生衝突。負責管理寶華山的地方官員同樣顧慮重重。一方面,他們也和山下僧人一樣,認為僧人雇傭勞動力收取山柴的方式不符合政府改造僧團的大方向,他們仍未擺脫“寄生蟲”的角色;另一方面,許多收柴的村民為了省力氣專門砍小樹,這種竭澤而漁的方式為日後山柴的成長和收穫留下巨大的隱患。鑒於以上諸多顧慮,管理寶華山的句容第八區區委只允許山上僧眾販賣1000畝的山柴,大致可換得大米3000斤。b僅夠維持眾僧一個多月的生活。如果按照樹木生產規律,下一次收柴要到一年之後了。寶華山僧人要想活下去,還要尋找別的方法。管理層僧人不得不把目光轉到寺裡僅存的物資上。1953年11月,知客師仁淵打算將寺裡四千多斤鐵筋和自來水管賣出去換糧食。賣鐵之前,他先向寶華山所在的句容縣第八區財糧助理請示,對方隨即上報句容縣財糧科,科長王玉文和其他工作人員商量後同意賣鐵。得到批准後,仁淵到南京、鎮江等地尋找買主,幾經波折終於找到。他回到第八區區公所開賣鐵證明。區公所文書發現後,立刻致電句容縣統戰部,詢問是否同意寶華山賣鐵,統戰部拒絕了。仁淵回到寶華山後,自己開了個證明,將鐵直接賣給南京私商王恒福。第八區公所很快將仁淵私自賣鐵的事情上報給句容縣政府,縣政府又將情況反映給江蘇省委統戰部。省委統戰部要求句容縣將寶華山賣鐵的錢全部沒收,明令這筆錢不歸僧人所有,但是可以撥出一部分款項用來修補寺廟房屋。江蘇省統戰部批評批准賣鐵的縣財政科態度過於隨意,應該向縣委做檢討,知客師仁淵也必須寫悔過書。c得到江蘇省委統戰部的批示後,10月,句容縣相關幹部到寶華山處理後續事情。他們說:“不經過政府批准,私自出賣廟內財產是違法的。”d寺裡僧人對此頗為不滿,認為這次賣鐵已經得到過縣財政科的許可,並非完全不合法。平心而論,寶華山僧人的“不滿”情有可原。最初仁淵向句容縣財糧科請示賣鐵事宜時,確實得到了對方的肯定,只不過句容縣不同政府職能部門之間處理宗教問題存在較大分歧。仁淵賣鐵的案例充分反映了地方政府在管理宗教問題上的混亂,很多行為無章可循。雖然寶華山僧眾百般不情願,最後還是把賣鐵的錢上交區公所。e1953年底上海金剛道場突然停止了對寶華山的資助,這對寶華上眾僧來說無異雪上加霜。迫於無奈,僧眾向銀行貸款若干,承諾日後全力砍柴,用賣柴所得歸還銀行。f生產上的困頓、政府官員對賣鐵創收、收柴換糧的諸多限制導致寶華山僧眾的生活異常艱難。1954年當外地僧團詢問寶華山是否繼續傳戒,真如雪中送炭,山上執事僧迅速抓住機會,希望依賴傳戒收入改善僧團的生活。三 1955年寶華山傳戒背後的經濟動因1954年7月,句容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上,寶華山僧人仁署以宗教界人大代表的身份出a 句容縣委統戰部:「關於寶華和尚當前情況報告」(1953年9月16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3-1-2。b 句容縣委統戰部:「關於寶華和尚當前情況報告」(1953年9月16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3-1-2。c 句容縣委統戰部:「本縣和尚活動情況報告」(1953年11月16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3-1-2。d 句容縣委統戰部:「本縣和尚活動情況報告」(1953年11月16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3-1-2。e 句容縣委統戰部:「本縣和尚活動情況報告」(1953年11月16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3-1-2。f 句容縣委統戰部:「關於寶華山和尚情況報告」(1954年3月16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4-1-3。
  • 劉瓊:佛教傳戒問題研究——以江蘇寶華山為中心(1949-1957)645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席。會上他反映1954年2月份以來,上海、鎮江等地有三十多位僧尼致信,詢問春戒事宜。a寶華山希望政府能夠批准傳戒。句容縣第八區區長于培灝請示江蘇省宗教事務處,對方回復:“同意舉辦。但要充分做好各項準備工作。”b表面上這次傳戒是各地戒子主動請纓,寶華山看似被動順勢,實際上山上眾僧對傳戒可謂“大旱望雲霓”。筆者認為最重要的原因是傳戒能夠帶來不菲的經濟收入。1954年收到各地僧尼求戒的詢問後,寶華山計劃傳戒40-50人。對於這次傳戒,各級政府都不想聲張。維慈採訪過一位1957年前離開中國大陸的僧人,這位僧人聽說當地政府不許寶華山公開宣傳。c但是消息還是經過各種管道傳出去了。1955年4月24日傳戒法會開始,參加受戒的人數已經達到299人。d戒費是15-20元,保守估計,寳華山共能獲得數千元的戒費。戒子們來自十幾個不同的省市。戒子中年齡最大的76歲,最小的16歲。從戒子的來源看,江蘇省內為最。筆者認為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是跨省流動手續繁瑣,第二則是許多僧尼無力承擔沿途的車馬費。筆者並沒有看到寳華山受戒直接相關的手續,但是五臺山吉祥寺可提供參照。1954年五臺山吉祥寺在報紙上專門刊載傳戒規約,第八條是:“來去路費自備。遷移證(地址:山西繁峙縣莊子鄉)。”還要帶好選民證。e僧人若要外出,必須要前往當地政府開據相關證明。這無疑增加了跨省流動的難度。經濟原因對傳戒的限制不小,長途旅行的費用也令許多僧人感覺壓力倍增。參與籌備1955年寶華山春戒的上海僧人道明說:“這次放戒時間太緊促了,還有不少人沒有搞到錢和衣服,未能來。今年放過這一次,來的人還要更多。”f對戒子來說,戒費和路費是不小的經濟負擔,但這筆受戒費用對寶華山來說確是雪中送炭。這筆收入是當時任何生產性收入(種地、摟賣山柴等)難以企及的。戒費只是傳戒期間的部分收入,僧眾還得到一些政府部門的福利。傳戒期間,句容縣公安局和宣傳部沒有限制寶華山的糧食供應,而且有所增加,每人的糧食定額從以往的每人每天一斤米上漲到一斤六兩。刨除糧食費用,寶華山此次傳戒淨剩三千多元。g這筆錢讓寶華山終於短暫地擺脫了“吃完上頓愁下頓”、“月月為糧愁,月月求救濟”的窘迫現狀。1955年11月,句容縣統戰部官員去寶華山調查,知客師仁淵說,“今年的生活沒有問題”,寳華山僧團可以衣食無憂地生活7個月,還有存款1070元。h傳戒帶來的各項儀式收入讓寶華山自1949年後第一次連續七個月沒有斷糧危機。除了經濟上的考慮,寶華山傳戒也成為宣傳中共宗教政策極佳的範例。寶華山是享譽世界的佛教道場,它的境遇備受國內外關注,是檢視中共宗教政策的重要參考對象。當局需要利用寶華山來向世界證明他們對信仰自由的尊重。1955年寶華山春戒4月24日開始,5月10日結束,這個時間剛好和亞非萬隆會議(Asian-African Conference)重合。1955年4月18-25日,萬隆會議召開,總理周恩來代表中國出席。緬甸、斯里蘭卡等會議發起國均是全民信佛的國家,在意識形態上與信奉無神論的共產黨大為不同,中國的宗教信仰問題因而受到格外關注。周恩來利用其出色幹練的外交手段更新了亞非國家對中國的a 按照慣例,寳華山每年傳戒兩次,春冬各一次。春天的傳戒簡稱爲春戒。[美]霍姆斯·維慈:『近代中國佛教制度』下,第56-57頁。b 秦今寶:「寶華山隆昌寺——解放後全國第一個授戒寺院」,『句容文史資料:寶華山隆昌寺專輯』(句容:句容縣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 1991),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江蘇省句容縣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主編,第9輯 ,第28頁。c Holmes Welch: Buddhism under Mao,p.522.d 句容縣統戰部:「句容縣寶華山放戒情況報告」(1955年5月10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5-1-4。e 「五臺山清涼橋吉祥寺傳比丘戒規約」,『弘化月刊』160(1954):10。f 句容縣統戰部:「句容縣寶華山放戒情況報告」(1955年5月10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5-1-4。g 句容縣統戰部:「句容縣寶華山放戒情況報告」(1955年5月10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5-1-4。h 句容縣統戰部:「對於寶華山隆昌寺準備改戒情況及我們對今後工作意見報告」(1955年11月30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5-1-4。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46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認識。a萬隆會議後,中國和東南亞諸國展開一系列佛教徒互訪交流活動。b寶華山傳戒也成為這波佛教外交的重要組成部分。傳戒開始後,中共中央電影製片廠立刻派出攝影小組,錄製傳戒儀式的整個過程。從戒子報道到儀式結束,從山下到山上,事無巨細,拍成一部新聞紀錄片,準備對國外發行。c然而,好景不長,當寶華山僧眾為冬戒積極做準備之際,1955年8月16-31日,中國佛教協會理事會第二次擴大會議在北京召開。這次會議的核心目標是肅清藏在佛教界的“反革命分子”。上海佛教青年會幾位負責人和金剛道場住持清定法師首當其衝,紛紛被捕。d寶華山因請清定法師擔任住持的歷史受到牽連。因佛教界肅反及清定的緣故,句容縣對寶華山1955年冬戒高度警惕。1954年籌備傳戒時期,寳華山監院仁署曾到上海向清定法師請示。1955年上半年傳戒開始前後清定法师派道開、明波兩位僧人來寶華山幫忙。下半年佛教界肅反运动開始後,剛結束不久的寳華山傳戒活動因清定法師的間接參與備受當局質疑。佛教界肅反運動大力開展之後,寶華山又有兩位僧人被判為反革命分子,遭到逮捕。鑒此種種,當1955年下半年全國各地四十多人再次致信求戒時,江蘇省政府決定堅決制止寶華山的傳戒計畫。e江蘇省政府方面的限制措施主要有兩種。第一,召集寶華山負責僧人,告訴他們如果前來受戒的戒子有政治問題,會對佛教界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這個責任要由寶華山來承擔;第二,句容縣政府援引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喜饒嘉措“應以一省為範圍,就地傳戒。如果本省之內無傳戒者,也可到鄰省受戒”的規定,要求戒子以本省為限。外省來的受戒人一定要取得“該省及鄰省無傳戒活動、授戒者與受戒者經過審查”的證明材料,才可以跨省到寶華山受戒。f中央統戰部大致同意了江蘇省方面的建議, 但是留有更多餘地,“如果各地授戒者與受戒者均已來到時,則不必限制過嚴,以免刺激他們的宗教感情而被反革命分子藉以利用。因此,凡已來寺者,可允其參加傳戒活動。但需配合公安部門,掌握情況”。g由於以上諸多因素,1955年冬和1956年春,寶華山暫停傳戒。直到1957年國內整體宗教環境相對放鬆後才重啟戒壇。停戒期間,儀式收入消失,生產收入不濟,寳華山的經濟狀況一落千丈,僧團又陷入了溫飽困境。1955年冬戒停止後,統購統銷政策讓眾僧生活更添辛酸。1955年前,除了耕地、柴草收入,茶葉收入也是寶華山輔助性經濟來源。1955年,句容縣全面開展茶葉生產,h寳華山的茶葉每斤可以賣到4.8元,茶葉收入一躍成為寶華山主要的進項,可以維持全寺39位僧人6個月的生活。但是茶葉的高價只維持了一年。1956年,句容縣采購局開始統購寳華山的茶葉,卻只給出每斤1.13元的出價。連支付工資和柴火都不夠,茶葉所得只夠眾僧兩個月的生活費。因統購政策,1956年賣出茶葉後,寳華山尚有四個月的開銷無著落,僧團叫苦連天。i許多老僧脫下棉衣沒有單衣。a 「訪陳叔亮、王倬如、李慎之、錢嘉東、郭英會、雷英夫、浦壽昌、章文晉——周總理在萬隆會議上」,『話說周恩來』(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中央文獻研究室第二編研部編,第231-232頁。b 「歡迎中國佛教訪緬代表團的歸來」,『現代佛學』6(1955):1;樂觀:『六十年行腳記』(臺北:海潮音社,1977),第159-160頁。c 秦今寶:「寶華山隆昌寺——解放後全國第一個授戒寺院」,第29-30頁。d 學愚:『中國佛教的社會主義改造』,第385-394頁。e 句容縣統戰部:「對於寶華山隆昌寺準備改戒情況及我們對或是今後工作意見報告」(1955年11月30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5-1-4。f 江蘇省委統戰部:「關於句容縣寶華山隆昌寺將於今冬明春舉行傳戒活動的請示報告」(1955年12月16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6-1-5。g 中央統戰部:「同意寶華山隆昌寺改戒活動的通知 」(1956年1月4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6-1-5。h 孫紹忠、呂善弟:「句容茶葉興起之回顧」,『句容文史集粹:句容文史資料』(句容:出版社不詳,2002),句容市政協學習和文史委編,第18輯,第321頁。i 句容縣委統戰部:「工作情況報告」(1956年6月5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6-1-5。
  • 劉瓊:佛教傳戒問題研究——以江蘇寶華山為中心(1949-1957)647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句容縣政府從1月到4月,每月給僧眾100到300元不等的救濟。a即便如此,1957年全山還缺兩個多月的生活費才能熬到新茶上市。b除了茶樹,寳華山還種過柏樹、栗樹和油桐等。不過附近村民經常來山偷樹苗和柴草。眾僧多次與偷樹村民發生衝突,請地方林業站的基層官員與之交涉,都沒能阻止村民繼續偷竊。c寶華山依靠種樹謀生的計畫不斷受到打擊。在這種情況下,1957年當局允許寶華山再次傳戒,對山上眾僧無疑是莫大的福音。僧眾們期待像1955年一樣,依靠傳戒的儀式收入改善生活。但是他們無法預料的是,此次傳戒在戒費歸屬和傳戒人員方面發生了不小的變化。四 1957年寶華山傳戒及僧團變化1956年和1957上半年,因外交需要和國內較為寬鬆的政治氛圍,宗教活動有所復甦。1956年是萬隆會議結束的第二年,恰逢釋迦牟尼佛圓寂2500周年。為了紀念這個重要的日子,國際間的佛教界交流互訪相當頻繁。多個國家的教界代表團來華訪問。d國內的政治氛圍也相對放鬆。1957年2月底,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作“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講話,呼籲各界為執政黨提意見,隨後又號召“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社會政治氛圍更加寬鬆。e宗教工作部門調整前期過於僵硬的政策。f江蘇省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放寬“合法宗教活動”的界限,並且規定不得干涉教徒個人的宗教生活。g在這個背景下,1957年春寶華山重啟戒壇。不過,山上的職事僧向江蘇省宗教局表示尚未做好充分準備,希望將戒期改到秋天,宗教局同意了。h半年後,中國的政治氛圍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1957年下半年政治氣候驟然轉寒。上半年“鳴放”中表現積極的各民主黨派及大量知識分子被打成“右派”,遭到整肅。雖然官方對待宗教界“反右”宣傳甚為謹慎,實際上一場針對宗教界的意識形態改造及“反右”運動已經開始。i然而,與大環境相左,1957年秋寶華山不僅舉辦傳戒,此次受戒人數更是高達九百多人,j堪稱毛澤東時代人數最多、聲勢最浩大的傳戒法會。對此,維慈深感困惑:“雖然此次傳戒在報紙上隻字未提,但地方官員肯定是知道並許可的。在‘反右’運動高速發展的時期,這似乎是一個異常的不合時宜的錯誤。這是一個很難解釋的問題。”k筆者認為1957年下半年當局允許寶華山傳戒至少有三重目的:第一,進一步向國內外證明中共信仰自由政策;第二,通過傳戒改組寶華山,讓政府信賴的進步僧人掌握領導權;第三,獲取戒期的經濟回報。綜合維慈的觀察及筆者獲得的材料,絕大多數寺院在1957年下半年以後停止傳戒。何以萬馬齊喑,寶華山卻能一枝獨秀?這份特權來自中共決策者的授意。當局需要設立一個歷史悠久的傳戒道場來向國內外證明他們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1957年,江蘇省宗教事務局透露:“今後中a 句容縣委統戰部:「寶華山隆昌寺情況彙報」(1957年3月15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1-6。b 寶華山隆昌寺:「要求給予生活補助的函」 (1957年3月10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1-7。c 句容縣寶華鄉:「關於釋學愚買兔子餵養的申請及用出賬表 」 (1957年7月20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 212-1957-2-11。d Holmes Welch: Buddhism under Mao,pp.185-187.e 楊穎奇主編:『江蘇通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卷(1949-1978)』(南京:鳳凰出版社,2012),第201-206頁。f 李維漢:「李維漢在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的發言」(1957年4月4日),『歷次全國統戰會議概況和文獻(1950-1987)』(北京:華文出版社,1998),收錄於『中國反右運動資料庫』編委會編纂,宋永毅主編:「中國反右運動資料庫」,香港中文中國研究服務中心出版。g 江蘇省人委宗教事務局:「省1956-1957年佛教工作規劃(草案)」 (1957年4月12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2-10。h 江蘇省統戰部:「關於寶華山隆昌寺春季放戒問題的函」(1957年3月7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1-7。i 沈志華:『思考與選擇——從知識分子會議到反右派運動』(香港:香港中文大學當代中國文化研究中心, 2008),第659-660頁。j 澈:「寶華山冬期盛大傳戒法會圓滿」,『現代佛學』1(1958):4;Holmes Welch, Buddhism under Mao,p.525.k Holmes Welch, Buddhism under Mao,p.123.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48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央確定寶華山為全國放戒地點。”a寶華山作為樣板,成為全國僅存的少數傳戒場所。 雖然中共欲藉助寶華山傳戒標榜自己對宗教信仰的尊重,作為一個無神論政黨,本質上它是不太可能任由宗教發展的。如何將寶華山牢牢掌控在官方手中,一直是工作要點。1956年,句容寶華山隆昌寺成為江蘇省宗教局指定的第一類名山大寺。名山大寺可以得到政府更多的經濟補助,但也有更多的管控。江蘇省宗教局規定,在寶華山這種重點寺廟,兩年內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寺廟要逐步做到為進步分子所掌握⋯⋯,整個領導集團要爭取進步分子占優勢”。b寶華山傳戒成為1957年下半年江蘇省宗教局佛道工作的“重中之重”。1957年傳戒成為江蘇省政府改組寶華山領導層的好機會。宗教局計劃讓江蘇佛教籌委會出面,於諸山長老中推舉賢才,遴選部分進步僧人擔任寶華山住持及監院等領導職務,調出政治上“不可靠”的僧人。c1957年10月23日戒期正式開始前,為了能夠全盤掌握情況,江蘇省宗教局對寶華山做了一系列的人事調整。寶華山兩位職事僧監院仁署和知客仁淵的矛盾為政府順利“純潔”僧團帶來便利。1950年後,寶華山請清定法師擔任方丈,仁署任當家師(監院)。d因清定常住上海,按照叢林規制,寺中日常事務本該交由監院全權負責。但是知客師仁淵架空了仁署,仁署平時只管理生產,誦經念佛,寺中大事小情悉由仁淵決定。仁淵協同靈松、松岩二僧,成為寶華山實際掌權人。e仁淵掌控寶華山之後的諸多做法,地方政府是不滿意的。1953年,仁淵未通知政府即販賣柴火以換取大米、自製證明文件賣鐵給南京商人等行為,早已給當地政府留下“不聽話”的印象。f1955年寶華山春戒前,仁淵赴上海拜訪清定法師,為傳戒做準備。又說:“這次放戒有不少幹部來,有縣裡的、區裡的、還有一個鄉長。”他大肆宣揚幹部參與傳戒儀式,讓當局覺得他是在擴大佛教的影響。清定已經被捕兩年,任何與他曾有聯繫的僧人很難不被懷疑。又有寶華山僧人向句容縣統戰部密報,仁淵與靈松等五人成立小集團,與政治背景複雜的逃亡人員聯繫密切。告密人還說1955年傳戒時,因仁淵和靈松主導傳戒,暗中收取戒子給的供養,數額達300-400元。g仁淵複雜的政治背景以及主導1955年傳戒的歷史為當局所忌。1957年寶華山重啟戒壇,地方政府自然不能再將領導權交給仁淵。1957年,仁淵下山還俗。然而,監院仁署卻沒有重新掌握寶華山的領導權,江蘇省宗教局決定直接派人管理。對於政府介入寶華山人事,仁署和靈松(曾與仁淵共同掌握寶華山)中止內部糾紛,“一致對外”,紛紛反對政府派人主導傳戒。 由誰管理寶華山,不僅關乎到日後寶華山的領導權和發展方向,更直接牽涉此次傳戒的收益分配。1955年傳戒後,寶華山盈餘數千元,仁淵等主持法會的僧人私下也獲得不少供養。眾僧期待1957年傳戒也能同1955年一樣。句容縣文化局幹部程尊平多方採訪得知,1957年來寶華山的戒子每人需要繳納200元左右的戒費,h居士收費是出家人的一倍。根據1957年同戒錄中的資訊,共a 句容縣委統戰部:「寶華山隆昌寺情況彙報」(1957年3月15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1-6。b 江蘇省人委宗教事務局:「省1956-1957年佛教工作規劃(草案)」 (1957年4月12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2-10。c 江蘇省人委宗教事務局:「省1957年下半年佛道教工作計畫要點」,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2-10。d 仁署和尚,號東巽,俗名李朝山,1902年出生,安徽人。18嵗因家境貧寒出家,26嵗在寳華山受戒,戒後留住山上。四年後(1932年)回老家小廟作佛事謀生,1944年重回寳華山,擔任副寺的職務。僧人仁淵,1914年出生於江蘇泰縣。副寺,為監院的下級。不同寺院副寺的職務有所不同。有的寺院裏副寺負責管理銀錢,有的則專門爲方丈專屬的衣鉢寮服務。寶華山的副寺,主要工作是財務和管理倉庫。[美]霍姆斯·維慈:『近代中國佛教制度』上,第18頁;辰龍:「各執其事的隆昌寺眾僧」,『句容文史資料:寶華山隆昌寺專輯』,第9輯 ,第113頁;句容縣統戰部:「龍潭寶華山隆昌寺森林場場務籌備委員會簡章」(1952年11月24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2-1-1。e 句容縣委統戰部:「關於寶華和尚當前情況報告」(1953年9月16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3-1-2。f 句容縣委統戰部:「本縣和尚活動情況報告」(1953年11月16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3-1-2。g 句容縣委統戰部:「寶華山隆昌寺情況彙報」(1957年3月15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1-6。h 程尊平:「寶華山的戒壇、戒牒和授戒」,『句容文史資料:寶華山隆昌寺專輯』,第9輯 ,第20頁。
  • 劉瓊:佛教傳戒問題研究——以江蘇寶華山為中心(1949-1957)649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有僧尼戒子810人,居士115人。a此外,戒期的收入不只戒費。據方丈映澈說,傳戒期間,寶華山重啟水陸道場,法會的收入也不少。b戒期所得如果能夠悉數歸僧團所有,很長時間內,山上僧眾無需再過朝不保夕、溫飽難安的日子。1957年戒費收入的歸屬一度成為僧團抵抗政府人事調整的重要原因。仁淵被趕下山後,寶華山眾僧反對政府派人來山,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擔心不能全權掌握傳戒收入。部分僧人說:“如果派人來我們就沒有這樣自由,就要來監督我們,管制我們,把我們當牛馬看待。”監院仁署私下反對佛教會派人掌握放戒,說政府會把傳戒的錢全部拿走。也有的僧人認為,政府派人來參與放戒,是要和他們“公私合營”。有的則說政府是要獨掌放戒的經濟權,戒期所收錢款除了政府來人的工資外,其餘都要存入銀行,寺院一分錢也剩不下,紛紛反對政府派人。c 江蘇省宗教局沒有顧及寶華山僧團的意見,而是讓江蘇省佛教籌委會出面,徹底改組寶華山。佛教籌委會直接告訴山上職事僧,此次傳戒是省佛教籌委會而不是寶華山的事情,派誰來掌管儀式應該由籌委會決定,寶華山無權干涉。傳戒正式開始之前,籌委會事先安排七人工作組上山。籌委會先撤銷仁署的職位,隨後江蘇省政府將其調離寶華山,遷到南京毗盧寺做清眾(沒有職務的普通僧人)。另外推選南京毗盧寺方丈映澈兼任寶華山住持,僧人覺園擔任都監,其餘職事僧也有大幅更換和調整。新調來的幾位僧人以前並未住過寶華山。d即便做了寶華山方丈,映澈大多時間仍在南京毗盧寺,很少來山。覺園的都監一職是個新職位。據寺裡老僧回憶,寳華山本來沒有都監,律宗道場也從來沒有這個職位。覺園很少住在寶華山,大部分時間還在南京毗盧寺。蘇州西園寺調過來的僧人道根成爲寶華山實際掌權人。e留在寺中擔任職事的寶華山舊人只剩靈松,擔任權力較小的維那。f除了寶華山內部人事調整,江蘇省宗教局還令省佛教籌委會提前安排傳戒法師。1957年寶華山秋戒10位傳戒法師中9位來自其他寺院,g民國時期寶華山傳戒時主持儀式的10位法師都是寺裡的常住僧人。h1957年戒師來源不符傳統,但10位戒師均是當時佛教界修行好、威信高的僧人。可見,在掌控大局,確保事態不會超出政府管控範圍,當局還是尊重佛教傳統,力圖讓寶華山傳戒成為一次正常的宗教活動。由於人事調整等諸多原因,寶華山最後應該沒有得到戒期的各種儀式收入。筆者沒有看到與此次收入歸屬直接相關的資料,但從當局對名山大寺的政策及戒後政府對僧團的改造來看,剩餘戒費很可能被江蘇省佛教籌委會或者江蘇省宗教局拿走了。a 1957年10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寶華山第二次大型傳戒法會正式召開。關於此次受戒的人數,目前筆者看到三種說法。南京鷄鳴寺住持宗誠參加了1957年寳華山傳戒。據她回憶,上山求戒的比丘尼200多人,優婆夷300多人(女居士),比丘、優婆塞(男居士)400多人,共996人。宗誠說因為這個數字比1000少4,所以她記得格外清楚。連山中的勤雜人員、管理人員在內約1200多人。寶華山新任方丈映澈說此次共有新戒919人。這些戒子來自全國22個省,還有1人來自香港。根據寶華山1957年冬戒的同戒錄,維慈發現共有925位僧尼居士參與傳戒。其中373位僧人和430位比丘尼受了完整的三壇大戒,115位女居士受居士戒,另有7個年輕新僧受了沙彌戒。僧人們來自18個省市,分別是江蘇、安徽、浙江、遼寧、福建、河北、湖北、山西、吉林、江蘇、廣東、黑龍江、湖南、山東、內蒙古、山西、四川、甘肅和北京。與1955年情況相同,江蘇的戒子最多,有200位。其中又有一半以上的人數來自維慈所說的寶應、江都、如皋、鹽城為四角組成的平行四邊形區域,他稱之為“僧人的搖籃”。雖然1955年中佛協第二次擴大會議及江蘇省宗教局對跨省傳戒限制良多,但是此次傳戒仍有超過一半的僧人來自江蘇省外。宗誠、映澈、維慈說法雖然不同,但1957年寶華山受戒人數在900人以上應該是準確的。比1955年春節時的299人,這次傳戒可謂聲勢浩大。参见花姝:「雞鳴寺住持憶寶華」,『句容文史資料:寶華山隆昌寺專輯』(句容:句容縣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 1991),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江蘇省句容縣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主編,第9輯 ,第103頁;澈:「寶華山冬期盛大傳戒法會圓滿」,『現代佛學』1(1958):4;Holmes Welch, Buddhism under Mao, p.123、525;Holmes Welch, The Practice of Chinese Buddhism, 1900–1950,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6.b 澈:「寶華山冬期盛大傳戒法會圓滿」,『現代佛學』1(1958):4。c 句容縣委統戰部:「關於寶華山情況」(1957年9月),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1-6。d 句容縣委統戰部:「寶華山情況報告」(1957年9月),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1-6。e 辰龍:「各執其事的隆昌寺眾僧」,第116頁。f 維那,職位相當於講師或者教練。放戒期間,寶華山的維那負責向新戒傳授佛門基本知識。辰龍:「各執其事的隆昌寺眾僧」,第113頁。g 程尊平:「寶華山的戒壇、戒牒和授戒」,第21頁。h [美]霍姆斯·維慈:『近代中國佛教制度』下,第53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50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1956年,江蘇省宗教局制定未來兩年佛教工作規劃,明確規定針對寶華山這種地處林區山區的寺院,要求寺裡僧尼參加農業生產和副業生產。a江蘇省宗教部門希望儘量減少寶華山的宗教活動,消減上層僧人的放戒思想,鼓勵他們從事生產自救。b為了進一步組織僧眾從事生產勞動,戒期結束後,有30多位“歷史清白”的新戒留在了寶華山。方丈映澈說這30人主要是“在山學戒”,並進行生產、學習和修持。不過據僧人聖元、果真回憶,1957年戒期結束後,山上確實給新戒子辦過學戒堂,但是鑒於生存壓力,學戒堂內的僧眾沒辦法認真學習基本宗教修持,大多數時間必須從事體力勞動。c江蘇省宗教局的佛教規劃以及戒後寶華山日益偏重生產的事實,側面印證1957年當局不會將戒期收入交給僧團自用。失去戒期的儀式收入當然很遺憾,但是僧團也不是毫無所得。拋開邵隆佛種的宗教成果,他們也從傳戒中得到微薄的物質福利。當局幫助解決1957年傳戒期間的食物和布匹供給問題,句容縣統戰部幫忙聯係供應1000斤黃豆。句容縣糧食局滿足預購食用油的需求,寶華鄉人民委員會給予83丈布票,以供眾僧戒期使用。d也有港澳同胞給山上郵寄糧油和法衣。e方丈映澈藉助傳戒的機會,希望要回被南京竹器廠佔用良久的寳華山下院定水庵。如果沒有傳戒,僧人是很難提出要回廟產的要求的。f五 結論本文詳細介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江蘇句容縣寶華山隆昌寺1955年和1957年兩次傳戒的前因後果。作為中國最富盛名的傳戒道場之一,民國時期,寶華山每年春冬兩戒總能吸引成百上千的佛教徒前來。該寺平時開銷主要依靠南京近郊及句容縣境內的田租收入和前來受戒的僧尼繳納的受戒費。g受戒時期人口陡增,寺裏支出增多,租穀和戒子繳納的戒費不足以供應戒期的消費,山上便另外舉辦水陸法會以填補開銷。h總體來説,民國時期寶華山的田產所得、戒子繳納的戒費、傳戒期間舉辦的水陸法會以及香客們的布施等儀式收入足以應付戒期的各項開銷,還有剩餘能夠支援常住僧人的日常生活。1949年中共新政權建立後,寶華山的經濟結構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土改之後大部分田產被重新分配,微薄的生產性收入甚至難以維持寺僧的基本溫飽,眾僧都期待通過宗教儀式收入來改變困頓的現狀。筆者認為,佛事、傳戒等儀式性收入的缺失是1949年後寶華山僧團生活艱難最重要的原因。1953年,因內政外交的變化,江南一帶曾出現過一次佛事高潮。常州、蘇州、上海等地的經懺市場熱鬧異常,大小寺院的佛事訂購均有所提升。僧尼生活明顯改善,許多人放棄生產重操經a 江蘇省人委宗教事務局:「省1956-1957年佛教工作規劃(草案)」 (1957年4月12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 212-1957-2-10。b 句容縣委統戰部:「寶華山在解放初期的政治情況」(1960年6月8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60-2-20。c 程尊平:「寶華山的戒壇、戒牒和授戒」,第23-24頁。d 寶華山隆昌寺:「要求統戰部幫助解決黃豆一千斤的函」(1957年10月12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1-7;寶華山隆昌寺:「關於戒期中購買白布的申請 」(1957年10月25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2-11。e 句容縣委員會:「關於寶華山名勝古跡隆昌寺仍交我縣管理的請示報告」(1978年12月19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78-1-19。f 寶華山隆昌寺:「關於要求南京市民建竹木器生產合作社立即遷讓還我山所管龍潭定水庵的函」(1957年10月1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57-1-7。g 花姝:「隆昌寺廟產知多少」,『句容文史資料:寶華山隆昌寺專輯』,第9輯,第105頁。h 據維慈記載,民國時期寶華山有常住僧人200位左右,一年傳戒兩次,每年大概有600位僧人在此受戒。新戒只支付很少的費用,僧人每人2-5元,比丘尼雙倍,在家居士三倍。1924年以前,寳華山傳戒時間是53天,1924年後大致是38天左右。不過据僧人真華回憶,1945年後他去寶華山受戒時,戒期仍是53天。以1930年代的消費水平計算,倘若各種新戒加常住僧人500人入住50天,不包括各種菜蔬,光購買大米就需要1500元。戒期還要發給戒子各項飯缽、衣袍和佛經等等。一個人按照3元計算,保守估計要花費1500元。以每位新戒繳納3元計算,加起來不到2000元。戒費不足的部分由戒期水陸收入填補。參見[美]霍姆斯·維慈:『近代中國佛教制度』下,第55-58、77-78頁;真華:『參學瑣談』(臺北:東方文化藝術研究所,1997),第33頁。
  • 劉瓊:佛教傳戒問題研究——以江蘇寶華山為中心(1949-1957)651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懺舊業。a然而寶華山卻未能從這波佛事熱潮中分享到紅利。原因是作為知名律宗道場,除了傳戒期間的水陸法會,平時寶華山幾乎不做佛事。當許多不知名小廟的僧尼受益於蓬勃的經懺訂購,生活大為改善,寶華山僧團還在為基本溫飽掙紮。1955年秋天,寶華山終於可以重新傳戒,寺僧大為振奮。這次傳戒的儀式性收入極大緩解了山僧的窘迫,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寶華山第一次出現連續七個月衣食無憂的狀態。但是,本質上新政權並不希望僧團繼續依賴宗教收入為生,改造僧團使他們從事生產勞動更加符合當局的宗教政策。加上當時各項政治運動的干擾,寺僧掌握傳戒經濟大權的歷史曇花一現。1957年寶華山雖然重啟戒壇,但江蘇省各級宗教部門對傳戒的介入更深。通過戒前改組山上領導層、戒後大力組織僧人從事生產等方式,竭力打擊寶華山對儀式性收入的依賴。生產收入不足,宗教儀式收入的缺失像一個幽靈,繼續困擾1957年後的寶華山。1962年秋,寶華山僧人邵林回老家安徽巢縣銀屏公社探親。此番回鄉後,他決定徹底離開寶華山,回家鄉看小廟。他的計畫得到老家生產隊和巢縣統戰部的支持,雙方給他開具介紹信。寶華山上層僧人不同意。邵林宣稱哪怕不要糧油戶口也行,他最後還是離開了寶華山。b邵林執意離開寶華山之際,安徽、江蘇、浙江多地各項經懺佛事復甦,揚州部分地區生產隊幹部帶頭作佛事,小廟僧尼收入頗豐,甚至有能力給村民放高利貸。c1958年後,失去儀式性收入的寶華山眾僧仍在土裡刨食,從事並不熟練的生產工作,為基本溫飽而煩憂。至少從寶華山的案例來看,僅靠生產性收入,全無儀式性收入的經濟模式無法滿足僧團的基本物質需求。[責任編輯: 廖媛苑]a 常州市人民政府民政科:「常州市佛教動態及提出幾點意見」(1953年8月21日),常州市檔案館,檔號:B43-1953-1-4-64;上海市委統戰部:「關於圓明講堂法會的復函」(1953年3月7日),上海市檔案館,檔號:A33-2-650-4;「關於處理最近佛教活動中混亂情況的指示」(1953年5月5日),溫州市檔案館,檔號:87-5-80。b 江蘇省宗教事務局:「關於邵林和尚出走 希望動員其回寶華山」(1962年12月11日),句容縣檔案館,檔號:212-1962-1-15。c 高郵縣委統戰部:「關於佛教界當前情況及今後管理意見的報告」(1963年10月30日),揚州市檔案館,檔號:B5-3-15-38;「江蘇有些農村佛事活動增多」(1962年5月10日),『宣教動態』838(1962):4。
  • 652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4 (Dec 2024) , 652-662Forum on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International Cold War and the Initial Development of Zhanjiang New Port: 1952–1960Yu YAOAbstract: In the early 1950s, the Kuomintang blocked Chinese ocean transportation, hindering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an socialist countries that were key to China’s industrialization. To address this issue, China quickly constructed a new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ort in the geographically safer Zhanjiang in Guangdong Province, with solid support from European socialist countries. Zhanjiang New Port not only promoted China’s trade with European socialist countries and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Vietnam but also spurre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both China and Zhanjiang.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itial development of Zhanjiang New Port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ld War suggests tha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coastal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orts requires a more profound exploration of them from a Cold War perspective.Keywords: Zhanjiang New Port, International Cold War,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nsportationAuthor: Yu YAO received his PhD from Hong Kong University in 2004. He is a professor in the History Department, Academy of Socialist History and Documentation, and Taiwan Institute at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in Shanghai. Yao’s research covers contemporary China’s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Cold War international studies. He is the author of Meiguo duihua qingbao jiemi dang’an (1948-1976) Disibian: zhongguo jingji [Declassified American Intelligence Reports on the PRC, vol. IV: China’s Economy] (Shanghai: Dongfang chuban zhongxin, 2009), and the translator of Shengli de kunjing [Dilemma of Victory], edited by Jeremy Brown and Paul G. Pickowicz (Hong Kong: CUHK Press, 2011). He has also published dozens of articles on related topics.
  • 65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652~662 中國歷史文化論壇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國際冷戰與湛江新港的初步開發:1952-1960年a姚昱[摘 要] 因國際冷戰影響,1950年代初中國遠洋航運受到國民黨封鎖,這令中國與歐洲社會主義國家貿易不暢。為解決該問題,中國從1954年開始在地理位置更加安全的廣東省湛江建立新的國際商港。在歐洲社會主義國家的大力支持下,湛江新港不僅建設進展迅速,更在使用後極大地促進了中國與歐洲兄弟國家的貿易往來,推動了中國與越南民主共和國之間的經濟交往,並帶動了中國和湛江自身的經濟發展。1950年代湛江新港的初步開發與國際冷戰之間的密切聯繫,意味著要瞭解當代中國沿海國際商港的發展,有必要從國際冷戰的角度展開更為深入的探討。[關鍵詞] 湛江新港 國際冷戰 國際航運 [作者簡介] 姚昱,2004年於香港大學獲哲學博士學位,現為華東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社會主義歷史與文獻研究院、台灣研究院教授,研究領域為當代中國對外經濟關係史與冷戰國際史。代表性著作有『美國對華情報解密檔案(1948~1976) 第四編:中國經濟』(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09),譯著有『勝利的困境』,周傑榮、畢克偉主編(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1),另發表有相關論文數十篇。 a 本論文的資料搜集和寫作均獲得張波陽先生的大力支持,並曾得到韓鋼、王海光、陳弢諸多前輩同仁的寶貴建議。此次刊出,又基於匿名評審專家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謹此一併致謝!本文得到華東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先導課題“核心與邊陲:美台關係三十年”的資助。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54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1954年開始建設、1956年投入使用的廣東省湛江新港(以區別於1949年以前存在的湛江小型港口),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個自主建設的大型深水國際港口。該港投入使用後很快成為改革開放前華南第二大港和中國八大海港之一,在當代中國對外經濟交流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目前有關1950年代湛江新港開發的論著,多側重於探討中國如何自主設計與建設該港,對所涉及到的國際因素討論極少。a但有海外研究揭示,1950年代中國與歐洲社會主義國家為突破西方經濟冷戰封鎖、加強社會主義陣營內部合作,曾積極設法在中國與歐洲之間建立起安全的遠洋運輸。有關湛江新港的史料也顯示,湛江新港的開發正是為了對接中國與兄弟國家的這一需求,並因此而在投入使用後獲得快速發展。b同時值得借鑒的是,有學者在研究為何1950年代東德積極建設洛斯托克(Rostock)港口時已經發現,戰後什切青歸屬波蘭、德國分裂導致西德控制德國主要港口、東德利用波蘭港口進出口物資不暢等一系列國際地緣政治、經濟因素起了重要作用。c鑒於目前缺乏有關湛江新港初步開發與當時國際局勢之間關係的討論,本文利用有關中文史料並綜合相關國內外研究成果,著重探討1950年代湛江新港的開發與當時國際冷戰演變之間的關係,並展示當時國際冷戰對中國航運及華南經濟所產生的深刻影響。一 湛江舊港的歷史沿革湛江港舊稱廣州灣,因其水深浪靜、水域廣闊、氣候溫和、霧象較微等優良水文條件,且地處中國海岸線的西南端而距離東南亞較近,歷來是粵西地區重要的海運樞紐。據史料記載,在萬曆年間,湛江港灣內即形成諸多以近海運輸為主的小型港埠。d在西方殖民列強向東亞擴張過程中,佔據了印支半島的法國因湛江港距離其殖民地越南較近且有諸多良港條件,於1899年強迫清政府簽訂『中法互訂廣州灣租界條約』,以租借形式獲得了湛江港。隨後法國對原有自然港進行了一些現代化的改造,例如建造燈塔、設置航道導航燈樁和浮標、建立無線電通訊站、創立港務管理部門、修建堤岸碼頭、接駁公路等,以方便湛江與印支之間的近海航線運輸來發展其殖民地經濟。e但法國在當地打造的兩大經濟支柱鴉片走私和自由港貿易,在1920年代因國際反鴉片運動和南京國民政府加強海關與關稅管理而遭到沉重打擊,導致湛江經濟自1930年代一蹶不振,當地法國殖民政府財政收入拮据。為此法國殖民政府不願深挖疏浚航道、升級港口設施、建設通往西南腹地的鐵路,導致湛江港僅能停靠三四百噸小型輪船,也不能將西南物資大量運出,所以其經濟影響力有限。1937年日本侵華兩年後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法國因廣州港面臨日本軍事壓力以及自身在歐洲戰場失敗,更無暇顧及廣州灣的開發。太平洋戰爭爆发后日本於1943年2月佔領湛江,因忙於戰事不從事建設,令湛江港發展停滯。f1945年南京國民政府收回湛江,曾有意a 現有論著在談及該港建設的初衷和早期快速發展原因時,一般只簡單提及國民黨軍隊封鎖中國東部沿海導致中國海運不暢、需要在南海新辟港口,未討論相關國際因素。見『當代中國的水運事業』編輯委員會:『當代中國的水運事業』(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第212頁;『廣東航運史(現代部分)』編委會編:『廣東航運史(現代部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第53-54頁;陳立新:『湛江海上絲綢之路史』(香港:南方人民出版社,2009),第341-342頁。有關湛江新港建設對於1950年代中國突破西方禁運的作用,相關簡述見董志凱:「從應對封鎖禁運到建設“一帶一路”——歷史啟示與現實實踐」,『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12(2016):67-73。b 相關國外研究有Jan Adamec, “‘Our friendship is longer than the river Yangtze and higher than the Tatra Mountains’: Sino-Czechoslovak Trade in the 1950s,” and Margaret K. Gnoinska, “Chipobrok - Continuity in Times of Change: Sino-Polish Relations during the Cold War, 1949-1969,” in Europe and China in the Cold War: Exchanges Beyond the Bloc Logic and the Sino-Soviet Split, eds. Janick Marina Schaufelbuehl, Marco Wyss, and Valeria Zanier (Leden: Brill, 2019), pp. 175-211. 1955年4月23日航務工程局局長講話和1981年中方給中波輪船公司的賀信均強調,中國開發湛江新港,主要是為應對美國和國民黨對大陸的經濟封鎖,“使外國的建設物資運進我國,我國的出口物資也能順利出口。”見湛江港務局港史辦公室編印:『湛江海港史資料彙編』第3輯,1983,第25頁。c Joseph A. Stollenwerk, “Economic necessity and political reality in the GDR: Establishing an overseas port at Rostock,”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time History 33(1), 2021, pp. 129-144.d 陳立新:『湛江海上絲綢之路史』,第182頁。e 邱炳權:「發揮地緣優勢,加速港口建設——湛江港口群發展概略」,『湛江文史資料第14輯:湛江港口』(中國人民解放軍第4423工廠印刷,1995),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湛江市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第8頁。f [法]安托万·瓦尼亚尔:『广州湾租借地:法国在东亚的殖民困境』(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 郭麗娜、王欽峰譯,第十二、十三章。
  • 姚昱:國際冷戰與湛江新港的初步開發:1952-1960年655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將湛江港開發成為大型深水良港並建設配套鐵路,以帶動西南經濟發展。1946年南京國民政府行政院工程計畫團曾會同美國築港專家考察湛江,隨後提出建設每年吞吐100萬噸深水港的報告。1947年湘桂黔鐵路工程局又成立了來(賓)湛(江)段粵境工程處,統籌考慮來湛鐵路與湛江港建設。但因缺乏經費以及內戰影響,相關開發計畫至1949年仍未落實。a湛江市雖於1949年12月19日被人民解放軍解放 ,但因僅有瓊州海峽之隔的海南島仍為國民黨軍隊佔據,湛江受到戰事影響很大。正常經濟活動直至1950年5月海南島解放後才漸歸正常。受此影響,湛江港務航運工作在1951年1月1日之前一直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湛江市軍事管制委員會航務管理處軍管,正常民用航運活動較少。據統計,1950年5月至12月湛江港在往來海南島、粵西、廣州、粵東等各航線僅有小型船隻進港143艘次、出港129艘次,貨運輸送量僅15,537噸。b1951年1月1日廣州區港務局湛江分局正式成立,開始整理港務工作,到年底先後恢復了檢查業權登記註冊、進出口簽證、船舶檢查、配運倉庫管理、引水、船員管理計畫資料行政管理等事項。但湛江港航運仍僅限於區域內運輸,其運輸種類及數量相比以前並無太大變化。c二 國際冷戰的影響:1953-1955年湛江新港建設計畫的提出和初步運行中國之所以在1954年決定在湛江建設新的深水國際商港,與此時國際冷戰的演變密切相關。1951年底朝鮮戰場出現邊打邊談局面、世界局勢放緩後,中國領導人致力於儘快恢復與發展國民經濟,並於1953年啟動了大規模工業化計畫“一五計畫”。“一五計畫”最核心項目是蘇聯和東歐國家援建、集中於中國東北、西北、中南、西南的218個大型工業項目(其中蘇聯援建150個,東歐國家援建68個),因此有大批大型設備、工業製品和原料從歐洲社會主義國家輸往中國北方,同時中國也輸出大量物資作為交換。d同時,中國利用1952年4月參加莫斯科國際經濟會議的機會,積極恢復發展了與英國、法國、瑞士等歐洲發達國家和斯里蘭卡、印度等東南亞、南亞國家的貿易聯繫,突破了美國力圖維持的對華貿易禁運,中國與西方和第三世界的貿易往來也迅速加強。e不過此時中國與相關國家的運輸頗受限制。中國與蘇聯、東歐國家雖有貫穿蘇聯的西伯利亞鐵路可資利用,但該陸路運輸路途遙遠、運力有限。f中國與東南亞、南亞之間更因戰亂(如越a “Plan to Make Chankiang Port Explained”, The Shanghai Evening Post and Mercury, 26 May 1947;桂銘敬:「對於行政院工程計畫團美國專家視察湛江港報告補充意見」,『港工』2(2)(1948):13-14;桂銘敬:「湛江港建設計劃大要(附圖)」,『工程季刊』1(2)(1948):4-20;「湛江港明年度概算奉部核定四佰萬元」,『湘桂黔旬刊』3(35)(1948):12;桂銘敬:「湛江建港計畫,1947年」,『湛江海港史資料彙編』第3輯(湛江港務局港史辦公室編印,1983),第29-32頁。b 湛江港務局:「1951年港口工作總結」,『湛江海港史資料彙編』第3輯(湛江港務局港史辦公室編印, 1983),第13-14頁。廣東的大型沿海運輸也是在1950年5月以後才漸復正常。見『廣東航運史(現代部分)』編委會編:『廣東航運史(現代部分)』,第28頁。c 湛江港務局港史辦公室編印:『湛江海港史資料彙編』第3輯,1983,第14頁。d 蘇聯援建中國的大型工業項目數量因計畫不斷調整而變化,一般因1955年確定為156項而普遍稱為是156項,但實際施工只有150項。彭敏等:『當代中國的基本建設』第1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第24-25頁;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第305-306頁;房維中、金沖及主編:『李富春傳』(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1),第456-460頁;張柏春等:『蘇聯技術向中國的轉移』(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04),第二章。e 目前未見有關這一時期中國從外國港口進口貨物數量的中文資料。美國軍事情報機構的相關統計為,從外國港口到達中國大陸的船隻數量為1952年532艘、1953年826艘和1954年958艘。運入貨物數量為1952年235.7萬噸,1953年393.6萬噸,1954年435.4萬噸。其中到達中國大陸的非社會主義國家船隻數量的比重從1952年的76%上升至1954年的82%。相比1952年1月只有39艘船隻(運載16.5萬噸)從外國港口到達中國,1955年1月則有77艘(運載34.5萬噸)。“Limited data on foreign commodity trade shipped into China,” Department of Defense, 22 Mar. 1955, U.S. Declassified Documents Online, link.gale.com/apps/doc/CK2349685273/USDD?u=ecnu&sid=bookmark-USDD&xid=87f3eb65&pg=1. Accessed 6 July 2022. 有關中國利用莫斯科國際經濟會議與西方和第三世界國家恢復和發展經濟聯繫的問題,見蔡成喜:「新中國打破美國封鎖禁運的重要橋樑——莫斯科國際經濟會議」,『當代中國史研究』2(2007):107-109;吳浩、劉豔斐:「莫斯科國際經濟會議與英國對華貿易政策的調整(1952-1957)」,『中共黨史研究』11(2017):81-95。f 1950年3月東北人民政府即報告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連接西伯利亞大鐵路的東北鐵路在承擔與蘇聯進出口鐵路運輸方面已經面臨運力緊張、口岸堵塞嚴重的情況。見「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通知:凡與外國簽訂貿易協定均須附有運輸合同或接運與聯運協定」,1950年3月9日,『1949-1952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對外貿易卷』(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1994),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第803-804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56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南戰爭)或地理原因而缺乏通暢陸路交通。這樣,能直接運抵中國北方港口的遠洋運輸就頗為重要。鑒於自身遠洋航運能力孱弱,而且大陸船隻不斷為國民黨海空軍所襲掠,所以在1950年代初中國大陸主要利用蘇聯東歐國家以及英國等西方國家的遠洋貨輪來展開相關貿易活動。a但從1953年開始,中國政府發現即使是利用外國貨輪,以上海、青島、天津、大連等華東、華北大型港口為目的地的傳統遠洋航線也難以維持。1953年對中國十分敵視的美國艾森豪威爾(Dwight D. Eisenhower)政府上臺後,於11月專門制定政策要求利用國民黨軍隊對中國海上商業活動進行襲擾,以求削弱和遏制中國。b在美國支持下,國民黨海空軍利用其當時優勢,升級了封鎖中國大陸沿海的“關閉政策”,不但封鎖沿海各港口、襲擊中國各類船隻,更開始大肆攔截、攻擊甚至劫持駛往中國大陸的外國遠洋船隻。c此外,中國非常看重的東歐、蘇聯遠洋船隻因為缺乏航行中國的經驗,在前往路途較為遙遠、情況較為複雜的中國北方港口時易出事故。1952年8月17-18日,捷克斯洛伐克第一艘訪華遠洋貨船“共和國號(Republika)”,在返航期間於距離上海150英里海域遭遇颱風而船體受損嚴重,被迫進入上海的江南造船廠進行了两年大修。d此時中國人民解放軍海空軍部隊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難以進行全面護航活動。因此取道臺灣海峽或臺灣以東國際航道而往來中國華北、東北各港口的波蘭、捷克、蘇聯、希臘、芬蘭、意大利和英國等國遠洋貨輪,一時之間屢遭國民黨軍襲擊或劫持。英國雖出動海軍船隻進行護航,但收效不大,甚至出現英國貨船船隻被擊傷、擊沉,英國船長遭殺害的情況。據統計,從1949年起至1954年10月,共有228艘各國船隻先後在臺灣海峽附近受到國民黨海軍的圍堵、攻擊和騷擾,其中被劫走68艘,被擊沉8艘,被炮擊、洗劫、騷擾152艘次。e從1953年下半年開始,蘇聯和東歐遠洋貨輪更成為被針對對象。f除在1953年10月4日、1954年4月13日波蘭海運公司(對內稱中波海運)兩艘萬噸貨輪“布拉卡”(Prasa)和“哥德瓦爾特”(Prezedent Gottwald)號被劫持外,1954年6月23日,經巴士海峽公海前往上海的蘇聯黑海航運公司萬噸遠洋油船“圖阿普斯”(Tuapse)號也被國民黨軍隊劫持並沒收,其船員更被長期扣押。g這種威脅令蘇聯、東歐船隻不願裝載工業物資前往中國大陸位於臺灣以北的港口。美國情報機構當時承認,以往每月大約3萬噸從歐洲輸往中國華北及東北港口的遠洋貨運遭到極大損害,而且英國保險公司為來華遠a 『華北人民政府交通部:華北航務報告』,1949年10月12日,『1949-1952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交通通訊卷』(北京:物資出版社,1996),中國社科院、中央檔案館編,第723-724页。相关探討見董志凱:『應對封鎖禁運——新中國歷史一幕』(北京: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第八章。b NSC 146/2: United States Objectives and Courses of Action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and the Chinese National Government, Washington, November 6, 1953,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2–1954, China and Japan, Volume XIV, Part 1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House, 1985), pp. 307-330.c 國民黨軍的“關閉”政策始於1949年6月18日。當日國民黨政權宣佈,自6月26日上午零時起,關閉北起遼河口、南至閩江口的中國領海,所有船舶及航空器均不得進入上述區域,而區域內各港口也停止對外開放。1950年2月12日,已退至臺灣的國民黨政權又宣佈關閉的區域擴展到全部中國大陸沿海。有關國民黨海軍在美國支持下封鎖中國大陸沿海、劫持到華各埠的外國商船的情況,見林宏一:『封鎖大陸沿海——中華民國政府的“關閉政策”,1949-1960』(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研究生部碩士論文,2010);『1949-1952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交通通訊卷』,第740頁以下;Bruce A Ellerman, High Seas Buffer: The Taiwan Patrol Force, 1950–1979 (Newport, Rhode Island: Naval War College Press, 2012), chapter 2 and 4.d Lenka Krátká, A History of the Czechoslovak Ocean Shipping Company, 1948-1989: How A Small, Landlocked Country Ran Maritime Business During the Cold War (Stuttgart and Hanover: Ibidem Press, 2015), pp. 28-36; 王樹春:『上海船舶工業志』(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第247頁。e 林於暄:「戰鬥在五星紅旗遠航前——程麗川與新中國遠洋航運業的起步發展」,『工會資訊』12 (2020):9-14。有關國民黨封鎖臺灣海峽後中國與歐洲傳統遠洋貿易遭到嚴重阻礙的個案研究,見陳弢:「邁力克默號事件與冷戰初期聯邦德國對新中國的貿易政策(1949-1952)」,『德國研究』2(2022):102-120。f 從1952年11月底成立到1953年2月,主要負責向中國運載戰略物資的中波海運公司,其遠洋輪船從未被國民黨海軍劫持過,所以當時被中國政府認為是較為安全和可靠的運輸力量。「中央交通部一九五二年工作總結」,1953年2月24日,『1949-1952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對外貿易卷』,第828頁。g 錢永昌:『輕舟已過萬重山——前交通部部長錢永昌往事回想』(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第27頁;馬駿傑:「“圖阿普斯”號油船事件始末」,『環球軍事』2(2009):22-23。有關波蘭貨船被劫持情況,見Margaret K. Gnoinska, “Chipolbrok - Continuity in Times of Change: Sino-Polish Relations during the Cold War, 1949-1969,” p. 197.
  • 姚昱:國際冷戰與湛江新港的初步開發:1952-1960年657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洋貨輪提供的保費價格也從貨物價值的1%提升至5%。a除遠洋海運受到影響,中國國內沿海航線中最為重要的南北航運以及東南各省之間的近海短途運輸也受到極大打擊,由此導致東部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遭到極大損害。b許多外輪均不得不至廣州黃浦港裝卸貨,但黃埔港和京廣鐵路的裝卸和運輸能力也有限。c而1954年長江洪水又令所有南北鐵路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中斷,當時黃埔港出現了大量船隻擁堵的情況。d面臨這種挑戰,地理位置較為安全,距離歐洲、南亞、東南亞最近,具有深水良港潛質的湛江港自然獲得北京的青睞。早在1953年7月,為開闢新的海上通道以促進國內外貿易的發展,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就已將湛江港列為“一五”計畫中自行設計施工的重點建設項目,1953年12月29日政務院又初步決定同步建設湛江港囗(可停靠萬噸貨船)和黎(塘)湛(江)鐵路,但未立刻開工。e在“圖阿普斯”號被劫持後不久的1954年7月13日,中央領導人朱德、鄧小平、彭德懷等召集海空軍領導人商討對策。該會議決定,一方面人民解放軍海空軍應加強對來華外輪的護航,另一方面則根據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粟裕大將提議,決定儘快將現有中國國際航運線改道,外國遠洋貨輪盡可能在航程相對較短也更為安全的黃埔、湛江等華南港口卸貨,同時修通陸路通道黎湛鐵路以連接湘黔鐵路,以改變我國海運過度集中於華東、華北沿海港口的狀況。f上述來自冷戰的急迫挑戰,解釋了中國為何在1954年年中突然啟動了湛江港和黎湛鐵路的建設。中央政府雖在1955年7月4日國務院第14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建設湛江港的決定』,正式確定在湛江開建新的大型深水商港,g但交通部早於1954年7月底就已展開了相關籌備工作,並於1955年2月開始動工。h根據相關設計,湛江新港1955-1957年第一期建設目標是建成2個萬噸級碼頭、1個7000噸級碼頭、2個5000噸級碼頭,可以令萬噸遠洋輪船趁潮進港,並能實現基本機械裝卸貨物,年輸送量要達到160萬噸(其中進口原油能力30萬噸);1958-1962年第二期目標是實現吞吐能力240萬噸。為儘快完成任務,1954年8月交通部專門成立了a CIA-RDP80R01443R000200360011-0: Disruption of Soviet Shipping in Far East Following Seizure of Tuapse, July 13, 1954, https://www.cia.gov/readingroom/docs/CIA-RDP80R01443R000200360011-0.pdf==CIA-RDP61S00527A000200010070-8: Disruption to Shipping in the China Trade: Major Problem to Peiping, August 19, 1954, https://www.cia.gov/readingroom/docs/CIA-RDP61S00527A000200010070-8.pdf.b 『上海遠洋運輸志』編纂委員會編:『上海遠洋運輸志』(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第二章相關部分;福建省輪船總公司史志辦編:『福建水運志』(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第七章相關部分。c 由於珠江口航道不深,外國貨船或油輪如載貨過重,不得不在垃圾尾島卸載一定貨物後才可駛進珠江。見「東歐及芬蘭船隻運戰略物資赴華自去年夏季迄今總數達三十六艘」,『南洋商報』1955-04-05。d CIA-RDP61S00527A000200010070-8: Disruption to Shipping in the China Trade: Major Problem to Peiping, August 19, 1954, https://www.cia.gov/readingroom/docs/CIA-RDP61S00527A000200010070-8.pdf. “圖阿普斯號”被劫持對中國海運的影響,見馮暉:「“圖阿普斯號事件”的影響初探」,『文學教育』6(2018):66-70。華南另一大港汕頭因為距離臺灣較近,1949-1956年間頻遭國民黨海空軍襲擊,所以無法使用。見『廣東航運史(現代部分)』,第31-32頁。1954年中國對蘇東國家出口任務未能完成,一個主要原因是缺少船隻、港口吞吐能力有限導致遠洋運輸不暢。見對外貿易部:「全國對外貿易統計年報說明」,『1953-1957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商業卷』(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2000),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第1114-1118頁。e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1949-195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基本建設投資和建築業卷』(北京:中國城市經濟社會出版社,1989),第679頁;中共湛江市委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湛江歷史大事記(1950-1978)』(湛江:湛江市新民印刷廠,2009),第37頁。f 張震:『張震回憶錄(上冊)』(北京:解放軍出版社,2003),第495-498頁。鐵道部在1953年8月17日啟動相關勘測設計時,最初方案為修通幹線黎海線(黎塘-貴縣-興業-玉林-陸川-燈草村-廉江-遂溪-里岸線-城月市-牌樓市-徐聞-海安),支線為遂溪-湛江。1953年8月21日鐵道部設計局決定將黎海先勘測設計改為從黎塘經遂溪暫至湛江,1953年12月29日又將原定黎海線改稱黎湛線。根據這一調整,鐵道部設計局第16勘測設計總隊自1953年9月到1954年3月完成了黎湛線勘測。勘測期間蘇聯專家曾到現場勘測並提出意見。該線將連接湘桂線、黔桂線而成為南部直通西北幹線。見湛江港務局港史辦公室編印:『湛江海港史資料彙編』第3輯,第106-114頁。g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建設湛江港的決定」,陳立新:『湛江海上絲綢之路史』,第345-347頁。h 交通部於1954年7月派出其下屬航務工程總局設計局的第三勘探隊對港址進行勘探和掃測,8月開始進行總體規劃,並抽調技術力量在廣州成立船舶修配廠和辦事處,9月6日又在湛江港設立了專門負責湛江新港建設的交通部第一航務工程局籌備處,10月開始進行初步設計,並派北京工程隊到施工現場開始籌備施工,11月交通部完成湛江港計畫任務書及規劃方案的編制,12月份完成了部分技術設計施工方案的初步設計等,同時大批相關人員、設備、船隻、建港材料和其他物資也陸續調入。1955年交通部航務工程總局設計局完成初步設計草稿,經修改後於1955年4月21日完成了修訂。見『湛江海港史資料彙編』第3輯,第25、33-52頁;『築港天涯路——第一航務工程局發展史』編輯委員會:『築港天涯路——第一航務工程局發展史』(石家莊:地質礦產部河北測繪製印中心,1993),第114-121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58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以交通部原築港工程局為基礎、專門負責建設湛江新港任務的航務工程總局第一工程局,調集曾參與塘沽港建設的數千個有經驗的建港職工和諸多機械加工修理、輪船駕駛、引水等專業人員和幹部來湛,還動員湛江專區7千民工參加建設,並從全國各地運來建港所需的五金器材、砂石、建材等。a與其配套的黎湛鐵路由鐵道兵部隊負責,已於1954年9月動工並在1955年5月修通、7月1日通車。b湛江新港雖主要由中國自行設計,但其修建獲得了蘇聯、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兄弟國家大力支持。蘇聯專家幾乎全程參與了湛江新港的設計和建設活動,在總體設計思路、順岸碼頭方案確定、碼頭打樁設計與實操、制樁、機床加工、拖船頂推、油庫建設等諸多問題上都給予了重要技術指導和支援。c匈牙利不僅提供了6架重型龍門起重機,更派出裘列·皮斯特等兩名專家到湛江指導中國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安裝和操作。d波蘭、捷克斯洛伐克除用船隻不斷運來建港所急需的各種物資,還出售給中國“中波友誼號”挖泥船用於疏浚湛江港航道。e正是在這些國家的大力支持下,湛江新港建設進展十分迅速,到1956年4月底完成了第一個萬噸級碼頭。三 1956-1959年湛江新港的投入使用及其國際影響雖然湛江新港於1956年12月27日宣佈提前開港,但其實際使用時間提前了約半年。1956年初中國“一五計畫”已進入建設高潮,進出口物資的需求激增,導致上海、天津、大連、黃埔等港口自3、4月開始普遍發生港口堵塞和物資積壓問題。f因此,4月底湛江新港第一個萬噸級碼頭基本建成後,中央政府決定在加緊建設第二個萬噸碼頭的同時,於5月1日提前使用第一個萬噸碼頭,隨後湛江新港進入到邊建設、邊使用的階段。g1956年12月27日湛江港務局宣佈新港第一期工程基本完成並全部提前使用時,已有98艘次國內外輪船進出湛江新港,其中有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和瑞典“利吉柴”“和平”“布西克”“川西克”等遠洋萬噸輪船7次,另有航行於中越航線的中國、越南輪船10次。這些負責跨國貿易的貨輪共裝卸25萬多噸物資,其中許多是中國一五計畫所急需的各種物資,包括鋼材機床、碳素合金工具鋼、電子管、經緯儀、輸油管等。h1956年10月底英國、法國聯合以色列入侵埃及而引發“蘇伊士運河危機”後,蘇伊士運河因為戰火及沉船影響而不能通行,從歐洲前往中國的遠洋貨輪不得不繞行好望角而多行14天。i這樣,距離更近、因安裝諸多先進機械而裝卸能力較強的湛江港,獲得諸多遠洋輪船的青睞。1956年12月28日湛江新港正式開港使用後,僅一個月就有18條船靠岸裝卸貨物7萬3千多噸,a 航務工程總局第一工程局局長為原築港工程局局長周綸;著名築港專家、原築港工程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譚真擔任第一工程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見『湛江海港史資料彙編』第3輯,第A57-A58頁。b 「湛江港第一期主要工程完成」與「交通部長章伯鈞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第三次會議上的發言(摘要)」(1956年6月19日),『1957人民手冊』(1957年4月),大公報社人民手冊編輯委員會编,第532頁;湛江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湛江市志』(北京:中華書局,2004),第369頁。c 湛江港務局港史辦公室編印:『湛江海港史資料彙編』第3輯,第70-71頁;『湛江報』1956-11-07,1956-12-26;『(湛江)勞動報』1956-07-22,1956-08-25,1956-11-09;湛江港務管理局:「1957年全年生產工作總結草稿」,時間不詳,廣東省檔案館館藏檔案(以下簡稱廣檔):220-2-101-001~022。d 『勞動報』1956-08-0 7;『湛江報』1956-12-26,1956-12-28,1958-10-01。e 1957年第一工程局花費67.7萬元購置“中波友誼號”挖泥船用於航道疏浚。見湛江港務局港史辦公室編印:『湛江海港史資料彙編』第4輯,第A35-A36頁。f 「交通部關於積極採取措施解除和防止今後港口堵塞物資積壓的指示」,1956年8月18日,『1953-1957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交通通訊卷』(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1998),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第571-574頁;張凱帆:「激情在奮鬥中燃燒——回望湛江港建企初期艱苦創業的歲月」,『廣東檔案』2(2023):30。此時中國東南沿海海運因國民黨軍阻隔而無法通行臺灣海峽,只能花鉅資雇外輪繞行臺灣以東國際海運航線,不僅航程遠、風險大,更對中國構成極大財政壓力,這成為中國1958年發動炮擊金門馬祖的一個重要經濟動因。見姚昱:「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中國東南沿海軍事行動的經濟考量」,『中共黨史研究』3(2023):89-90。g 『湛江市志』,第369頁。早在1956年1月,交通部就曾希望4月湛江港實現港口輸送量13萬噸,到9月實現20萬噸。見交通部海運總局:「1955年海運運輸工作簡要總結及1956年工作部署」,1956年1月,『1953-1957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交通通訊卷』,第622頁。h 『新華社新聞稿』,1956年12月28日,第11頁。一說1956年下半年湛江港有9艘外輪入港,其進口貨運量為54,400噸。『湛江報』1956-12-02,轉引自湛江港務局港史辦公室編印:『湛江海港史資料彙編』第4輯,第D7-D8頁。i 『湛江報』1956-12-28。
  • 姚昱:國際冷戰與湛江新港的初步開發:1952-1960年659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其中有波蘭、越南、瑞典、芬蘭、挪威等國海輪6艘。a1957年湛江港貨運吞吐更上臺階,全年入港外輪48艘次,出口48艘次,進口貨運量231,956.706噸,出口貨運量71,121.209噸。b據不完全統計,湛江港進出港的船舶數量1957年為1956年700%,1958年為1957年的158%,輸送量1958年為1957年的166%。c(見下表)至此湛江港迅速成為僅次於大連、天津、青島、上海、廣州黃埔等傳統大型國際商港之後的中國第六大重要國際商港。d1950年代湛江港(含舊港和新港)進出口貨運量e 年份貨物輸送量(噸)國內 國際合計進港 出港 進港 出港19491950 800001951 67401 40012 1074131952 70077 52085 1221621953 202083 98104 3001871954 203961 107778 3117391955 552646 101137 6537831956 1514534 180006 118979 8185 8217041957 280681 163036 278240 68043 7900001958 540098 255521 532354 185027 15130001959 1022548 313103 631682 162667 21300001960 903611 408900 757436 145053 2215000註:1. 1950-1955年系全港範圍內的輸送量數字。2. 1956年系全港範圍內輸送量數字(即舊港和1956年5月1日湛江新港提前使用後的數字)。3. 1957-1960年系業務範圍輸送量數字。1949—1957年中國主要港口貨運吞吐量變化f單位:萬噸 天津港 青島港 上海港 黃埔港 湛江港1949 31 72 194 4 71952 74 132 560 47 12.21957 284 223 1649 186 79a 『湛江報』1957-01-27。據當地報紙報導,1956年11月第一艘資本主義國家輪船瑞典遠洋萬噸輪船“川西克”號進入湛江港,卸載中國進口的各種鋼材和機器。「第一艘資本主義國家輪船靠港」,『湛江報』1956-11-23。b 中國外輪代理有限公司:「湛江港外輪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1960年8月13日,廣檔:291-1-11-87~101。有關到1957年年底湛江新港利用英國、芬蘭等國輪船輸入大量經濟物資的情況,見「膠樹、鋼軌、工業器材、原料大量輸華」,『星洲日報』1957-11-12。c 廣東省湛江市城市建設局:『中國新興城市—湛江』(北京:建築工程出版社,1959),第19頁。d 「今日的中國六大港(上)」,『星洲日報』1958-04-01。e 交通部湛江港務局計畫處編印:『湛江港三十年統計資料彙編(1949-1978)』(1979年10月),第8-10頁。f 董志凱:『躋身國際市場的艱辛起步』(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1993),第100-102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60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湛江新港第二期建設於1958年提前完成後,其吞吐能力達到240萬噸,a湛江新港—黎湛鐵路成為溝通中國與世界——特別是與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物資、人員往來的一個海路聯運通道。首先,湛江新港—黎湛鐵路極大地便利了中國與歐洲社會主義國家的物資往來,特別是從歐洲輸入中國工業化所急需的現代機械設備等重要物資。據報導,到1959年,湛江新港—黎湛鐵路將大批蘇聯、捷克、波蘭等國所產的機器設備、建設器材等運往長春第一汽車廠、洛陽拖拉機廠、武漢鋼鐵廠、上海鍋爐廠、太原選煤廠、江門北街糖廠、昆明發電廠、四川雲南等地水泥廠,將蘇聯、東歐產重型鋼軌運往雲南、貴州供成昆、黔桂鐵路使用,匈牙利產輸油管道運往西北石油基地,進口電子管、經緯儀運往全國科研機構和各高校;化肥、農業物資運往東北的呼和浩特、齊齊哈爾、滿洲里等城市。同時,中國西南和華南的大米、錳礦石、烤煙等商品,現在無需繞經黃埔港,可更加便捷地從湛江港直接出口歐洲社會主義國家和東南亞。其次,湛江新港也促進了此時中國與西方、第三世界的直接經濟聯繫。不僅英國、瑞典、西德等遠洋輪船往來於該港,西德汽車零件、英國黑鐵皮、奧地利載重汽車、瑞士紫銅線等也經湛江新港——黎湛鐵路而運往平頂山煤礦、上海電線廠等,同時中國與斯里蘭卡、馬來西亞等國的貿易也有許多經過湛江新港展開。b第三,湛江新港的建成使用更促進了中國與越南民主共和國的經濟往來。1954年日內瓦會議後印支半島恢復和平後,越南民主共和國非常注重經濟發展,從1954年開始先後與中國多次簽訂援助和貿易協定,希望通過加強與中國的經濟聯繫來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為滿足這一需求,往來于越南東部到兩廣沿海的中越航線於1955年通航,而湛江新港在這一航線的運行以及中越貿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越南產煤炭、磷灰土、原木等重要經濟原料,經湛江新港—黎湛鐵路大量運往中國內地供相關企業使用,同時大批中國援越物資和對越出口商品也從湛江運往越南民主共和國。c 湛江港和黎湛鐵路構成的新華南海陸聯運體系,雖然主要服務於中國與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往來,但也對中國國內運輸帶來好處。第一,就中國跨區域運輸中非常重要的南北運輸而言,在傳統經臺灣海峽的南北海運因國民黨海軍封鎖而幾乎斷絕的情況下,湛江新港——黎湛鐵路迅速成長為新的南北運輸通道,對一些重要的粵西、海南島物資的北運起到了關鍵作用:從1956年8月份開始,中國品位最高、品質最好的海南田獨、石碌礦所產高品位鐵礦砂,經海南島榆林、八所港海運至湛江新港後,再經黎湛鐵路連接其他鐵路北運至武漢、石景山和鞍山鋼鐵廠。d第二,就華南沿海運輸而言,從1956年5月1日湛江新港部分使用後,華南沿海各港間的物資接流量增加,到1956年底湛江新港與廣州黃埔港在南海航運西線(包括中越線)進出口運量比例從1955年的31:69變為1956年的58:42,說明湛江新港在該航線上的地位已經超過了黃埔港。e第三,就華南、西南沿海與內陸物資溝通而言,湛江新港與黎湛鐵路也發揮了重大作用。以往廣西、貴州、雲南等西南缺鹽省份必須從粵西運進大量海鹽,因缺乏便捷交通,不得不先海運至廣州、再鐵路運輸至衡陽、最後轉運至西南,繞路1800多公里。湛江新港—黎湛鐵路投入使用後,粵西海鹽可直運入西南,行程只需700多公里並節省運費45%,同時也緩解了黃埔港及京廣線的運輸壓力。此外,廣西等地木材、藥材、獸皮和其他物產,也可便捷地運到湛江再轉運至廣州、汕頭等港。fa 『湛江市志』,第371-372頁。b 『湛江報』1956-12-02;『湛江日報』1959-09-24。c 廣東省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廣東省志·水運志』(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97頁;湛江港務管理局:「1957年全年生產工作總結草稿」,1957年12月25日,廣檔:220-2-101-001~022;廣州海運局:「第一個五年計劃中貨源發展變化的情況」,1958年1月20日,廣檔:290-1-105-144~164。d 『廣東省志·水運志』,第297頁;『湛江日報』1958-07-25,1958-08-18,1958-10-01,1958-11-24。e 『廣東省志·水運志』,第297頁。f 『勞動報』1956-07-01。
  • 姚昱:國際冷戰與湛江新港的初步開發:1952-1960年661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湛江新港、黎湛鐵路的建設和運行,還帶動了湛江當地相關產業的發展。為服務港口與黎湛鐵路的需要,1953年至1955年,湛江市新建了新橋糖廠、湛江電廠、湛江水廠、湛江輪窯、湛江油廠、湛江機械廠,湛江汽車修配廠、吳川油廠、陽江造船廠等及手工業工廠共198個。在南北交通和華南—西南交通加強後,因當地一些產品很受其他省份歡迎,湛江地區還開始擴建和新建糖廠、造紙廠、水果罐頭廠、海鹽場等。這些都令湛江迅速成為中國南海西部沿岸的一個重要工業中心。a湛江新港在中國對外經濟聯繫中迅速發揮的重要作用,很快引起海外的普遍關注。看到湛江新港輸送量迅速上升後,在中國與西方貿易中發揮重要轉口貿易角色的香港,十分憂慮湛江新港會極大促進中國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直接貿易,導致自身的轉口貿易可能會衰落。b而國民黨當局則更認為湛江新港的建設和運行,會令社會主義陣營在東南亞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c不過,湛江新港在建設與初步運行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首先,由於建設過程較為匆忙倉促,湛江新港運行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品質問題。除建設過程中不斷出現碼頭嚴重位移、樁柱斷裂、工傷不斷、生活配套設施差等情況外,d在1956年12月28日湛江港務局宣佈湛江港提前使用後,國務院於1957年1月4日指示交通部,提醒第一期築港工程尚未完成,湛江新港在港口外航道水深和寬度、外錨地設置、船舶加油、碼頭穩定、港口與鐵路運輸能力協調等方面均存在問題。國務院特別強調,湛江港務局應發消息解釋湛江新港是提前使用,不宜提前宣佈開港。e其次,湛江新港開始運營後,因為計畫管理不善、裝卸運輸效率不高等原因,頻繁出現較為嚴重的進出口貨物計畫落空太多、貨物裝卸慢、貨物積壓、事故多、賠償大等情況,導致貨主、湛江港與黎湛鐵路三方之間扯皮情況嚴重。f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雖然建設湛江新港主要目的是服務由外國貨輪承擔的中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遠洋運輸,但到1960年已暴露出湛江新港尚未有足夠經驗和準備。負責雇傭外國輪船進行中國遠洋貨運的中國外輪代理有限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 Agency, COSA)湛江公司曾抱怨,湛江港務局經常不遵守按船隻到港先後順序進行次序裝卸貨的國際通行規則,而是時常優先讓中國輪船入港裝卸貨;同時外輪裝卸時還經常出現效率低、非生產性停泊時間長、計劃性差、移泊多等問題。更嚴重的是,港口經常有偷盜外輪物資的情況發生。這些都引起了外國輪船的極大不滿,迫使中國外輪代理有限公司不得不向湛江港務局和上級有關部門直接反映這一問題。g這些說明湛江新港在如何發揮其作為溝通中外交通樞紐方面,仍有許多進一步改善的空間。結論本文上述論述,說明1950年代湛江新港的興建和初步發展,除了與此時中國國內外經濟聯繫迅速活躍而對南方海運產生巨大要求外,更與當時國際冷戰的變化密切相關。首先,中國之所以在1954年7月決定建設湛江新港,主要是因為以下兩大國際冷戰因素所致:一方面,朝鮮戰爭停a 中共湛江市委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湛江歷史大事記(1950-1978)』(湛江:湛江市新民印刷廠,2009)第38頁;『勞動報』1956-09-01。b 「港渣打銀行常年報告稱香港轉口貿易地位日見削弱」,『星洲日報』1957-03-15;「渣打銀行年報指出作爲貨物集散地香港重要性降低」,『南洋商報』1957-03-14。c 「臺北指湛江建港為蘇聯勢力伸張」,『南洋商報』1957-01-13;「台軍方批評湛江港擴建、東南亞受脅」,『星洲日報』,1957-01-13;“Reds to build new harbor”, Singapore Standard, 6 July 1955, p. 1; “South China port now active”, The Singapore Free Press, 28 May 1957, p. 10。d 『築港天涯路——第一航務工程局發展史』,第122頁;『勞動報』1956-07-22;『湛江報』1956-11-16,1956-12-12。e 『湛江海港史資料彙編』第4輯,第D28頁。f 『湛江報』1956-11-21,1956-11-25;湛江港務局:「樹立共產主義風格、搞好港口協作」,1958年11月 24日,廣檔:289-1-185-027~029;湛江港務管理局:「1957年全年生產工作總結草稿」,1957年12月25日,廣檔:220-2-101-001~022。1959年底、1960年初因港口與鐵路協調不利,湛江港貨物積壓情況嚴重,甚至引起中央注意,見穀牧:「湛江港的情況和問題」,1960年1月5日,『1958-1965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交通通訊卷』(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第609-610頁。g 中國外輪代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港外輪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1960年8月13日,廣檔:291-1-11-87~101。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62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火、國際局勢總體趨緩後,中國政府將工作重心轉向了經濟建設並積極加強與歐洲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合作,由此中國的遠洋運輸需求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此時國民黨軍隊在美國支持下卻加強了對中國東南沿海的封鎖,這樣將地理位置安全、有深水良港潛力的湛江開發為華南新國際商港,成為中國大陸的迫切需求。其次,湛江新港之所以能迅速開發並在中國國際航運中很快發揮作用,主要是因為獲得了歐洲社會主義國家的大力支持,並迎合了此時中國與歐洲社會主義國家經濟往來迅速發展的急迫需要。再次,湛江新港投入使用後,極大地促進了1950年代中後期中國與歐洲社會主義國家、越南民主共和國的貿易聯繫,對各國國內經濟發展和雙邊經濟聯繫發展也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這些都說明,唯有從國際冷戰視野出發,才能充分理解湛江新港早期發展的歷史脈絡和所產生的複雜國內外影響。本研究所揭示的湛江新港的興起與國際冷戰的密切關係,也有助於理解國際冷戰後續演變對湛江新港發展的影響。本文說明,湛江新港之所以在1950年代獲得快速開發,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國際冷戰導致中國原經臺灣海峽的傳統國際運輸通道被人為阻隔所致。北京積極建設該港與黎湛鐵路,主要服務於中國東北、西北、華東、華中等大型工業項目對歐洲社會主義國家機械設備、工業品的需求,湛江新港和黎湛鐵路對湛江及西南地區所起到的經濟帶動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副產品。隨著兩岸關係、中美關係自1970年代開始逐步緩和後,原來經過臺灣海峽的傳統遠洋航線和南北運輸從1970年代末開始迅速恢復。在此情況下,湛江新港因為國際冷戰而具有的地理位置較為安全、交通相對通暢這一比較優勢不再,加之湛江新港—黎湛鐵路的經濟腹地西南地區經濟實力較弱,這些都導致此後湛江新港在中國諸多沿海港口中的重要性不斷下滑。a由此觀之,當代中國沿海港口的發展與國際局勢——特別是國際政治——之間的密切聯繫,值得展開更加深入的探討。[責任編輯:晉暉]a 至1990年代,湛江港及湛江地區發展乏力成為當地政府關注的重點。1996年當地政府為此專門組織了一場研討會,見湛江市委宣傳部編:『走向輝煌的海洋世紀:湛江港口經濟發展戰略研討會文集』(湛江:湛江日報社,1996)。
  • 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4 (Dec 2024) , 663-67566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Studies of Literaturein ChineseBittersweet Illusion: The Garden World of Wang ShizhenZhao HoujunAbstract: Wang Shizhen is a builder, visitor, and writer of the garden who presents diversified orientations. In the middle of the Ming Dynasty, the gardening trend of the heyday and the preference of his uncle for garden sound and color had a direct impact on Wang, which made him dabble in gardening to be magnificent, although he went through family hardship. This magnificent garden provided an important activity space for the leisure life of Wang Shizhen. He banqueted and composed in the garden, indulged in socializing, and even opened the garden to the public, which gained him great fame for literary and garden. When the rabble dispersed and prosperity fell away, the rise of gossip made him depressed and remorseful. While savoring the bittersweet garden, Wang must also need to face the vicissitude of the garden. By visiting various famous gardens and collecting extensive garden literature, he witnessed many gardens change ownership and destruction, inevitably mourning for garden disillusionment. His solution was to make the gardens eternal through paintings and poems. Yanshan Garden declined soon after the death of Wang, but the richness of literary writing has revitalized it in contemporary times.Keywords: Wang Shizhen, Yanshan Garden, Social Tour, Vicissitude Author: Zhao Houjun, Ph.D in Fudan University(2003), is currently a professor and doctoral supervisor at the Department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In recent years, His research focus on garden literature and boudoir literature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Prof. Zhao collated Overview of Gardensand edited Selected Illustrations of Chinese Gardens Throughout the Ages(Ming Dynasty Volume); published a monograph Research on the Literature of Jiangnan woman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collated The Collection of Jiao Garden seven woman, and The Collection of Gui Maoyi, etc.
  • 『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663~675664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漢語文學研究苦樂幻化:王世貞的園林世界探析 a趙厚均 [摘 要] 王世貞集園林建造者、遊覽者、書寫者於一身,呈現出多樣化的面向。明代中葉造園風氣的鼎盛和其伯父對園林聲色的喜好,對王世貞有直接的影響,在其經歷家難而涉足造園時就以靡麗為目標。靡麗的園林又為王世貞的閒居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活動空間,他在園中宴飲賦詩,廣事交遊,甚至對公眾開放園林,文名與園名皆達於天下;而干旄過從,群訕漸起,又令他意興蕭索,漸生悔意。在飽經園林苦樂的同時,園林之興廢也是王世貞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遍遊南北名園和廣搜園林文獻,都讓他見證了太多的園林易主與頹毀,難免有對園林幻化的悲傷,消解之法便是通過園林繪畫和園林詩文來使其成為永恆。弇山園在王世貞身後很快就衰敗,豐富的文學書寫使其在當代得以重生。[關鍵詞] 王世貞 弇山園 交遊 興廢[作者簡介] 趙厚均,2003年於復旦大學獲博士學位,現為華東師範大學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導師。近年主要從事明清園林文學和閨秀文學的研究。曾整理校釋『園綜』,編有『中國歷代園林圖文精選』(明代卷);出版專著『明清江南閨秀文學研究』,點校整理『蕉園七子集』『歸懋儀集』等。a 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國古代園林文學文獻整理與研究”(18ZDA240)階段性成果。本人為其子項目“元明文學文獻整理與研究”的負責人。
  • 趙厚均:苦樂幻化:王世貞的園林世界探析66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輝煌燦爛的園林文化,發展到明清時期達到了極至。無論是園林的數量和藝術水準都為其他時代所不及。園林與文學、文學家的關係,也因為廣大文人的參與造園而日趨緊密,其中明代文學家王世貞與園林之間有著多層面的關係,在文人中尤顯特出。他不僅擁有名聞天下的弇山園,還曾肆意遨遊南北名園。他作有數十篇園記,並將與弇山園有關的詩文編為『山園雜著』二卷;且致力於搜求園林文學作品,編成『古今名園墅編』。在棲身園林、遊歷園林、描繪園林的生活中,王世貞充分體驗了人生的苦樂幻化。其造園、記園的經歷,是我們考察文人與園林關係的極佳樣本;透過豐富的文學書寫,我們得以窺探其園林世界。一 靡麗:王世貞與園林的興造私家園林在明代中後期迅猛發展,已逐漸成為士大夫重要的私人領域。“‘私人領域’指的是‘一系列物體、經驗以及活動。這些物體、經驗以及活動屬於一個獨立於社會整體的個人主體。所謂社會整體可以指國家,也可以指家庭’。城市私家園林既是私人領域的體現,也是私人領域的場所。”a在園林這一特殊的私人領域,園主可以盡情地享受屬於自己的生活。如白居易「池上篇序」云:“每至池風春,池月秋,水香蓮開之旦,露清鶴唳之夕,拂楊石,舉陳酒,援崔琴,彈姜「秋思」,頹然自適,不知其他。酒酣琴罷,又命樂童登中島亭,合奏「霓裳散序」,聲隨風飄,或凝或散,悠揚於竹煙波月之際者久之。曲未竟而樂天陶然已醉睡於石上矣。”b又司馬光「獨樂園記」云:“志倦體疲,則投竿取魚,執衽采藥,決渠灌花,操斧㓢竹,濯熱盥手,臨高縱目,逍遙相羊,唯意所適。明月時至,清風自來,行無所牽,止無所柅。耳目肺腸,悉為己有。踽踽焉,洋洋焉,不知天壤之間,復有何樂可以代此也。”c兩人對園居之樂的描繪,令人心馳神往。這也是士大夫不知疲倦地造園、遊園的重要原因。迨至明中葉以後,造園之風日盛,且有得風氣之先,開放私人園林供人遊覽者,但園林首先還是園主的休憩遨遊之地,園居生活的愜意是其首要考慮的問題。王世貞亦然。他喜歡造園,除了對園居生活的嚮往之外,還與其家世和獨特的人生經歷有關。王世貞的祖父王倬科場得雋,由縣令而歷御史、按察司副使、左布政使,官至南京兵部右侍郎,拉開太倉王氏輝煌的序幕。王世貞的伯父王愔蔭襲山東布政使都事,卻不樂仕進,“公故豪,有園林聲色之奉,至是益發舒。於居第後種竹萬餘竿,長松半之,它奇卉異木復半之。築山鑿池,列峙洞庭錦川斧劈諸峯,間以亭榭橋道,宛轉嚮背,怳若有神;呌窱深靚,非復人境。春時㳺者舄屨相囓,衫珥狼籍,公盛帷張,張樂合宴,臨觀之,則咋指歎咤,以公非仙則神,不然者豈十萬戶侯裔耶?”d對於伯父的園林,王世貞極為諳熟,並留下極深的印象。“余自為諸生,則已侍靜庵公杖履遊山中。每春夏交,蒼翠四封,蹊徑殆絕,裁霞襚彩,因風回蕩。穹幽漏明,芬芳徐出,琅玕崢嶸,青蔥峭蒨,爽沁脾腑,百羽萃止,弄暄訴淒,啁啾嚶嚶,有傲人色,縱屐遊目,靡匪趣會。而靜庵公又雅好客,客毋問晝夜,商移徵易,絲倦肉代,改席謀歡,醉醒互端,是無但東南稱能為園主人者,亦遜莫與靜庵公抗。”e年輕時的耳濡目染,對其後來的生活會產生持續的影響。因此,在條件成熟時,王世貞自然會效仿其伯父,興造園林以享其樂。不過,王世貞的興建園林卻有著較為特殊的背景。他於明嘉靖二十六年(1547)二十二歲時中進士,選官大理寺左寺,歷刑部主事、員外郎、郎中;嘉靖三十五年(1556)擢山東按察司副使;嘉靖三十八年(1559),其父王忬因灤河戰事失利下獄,王世貞乃上疏請退,赴京營救其父;嘉靖三十九年(1560)十月,其父被殺,遂扶喪歸。王世貞曾云:“余為郎長安中,前後a [美]楊曉山:『私人領域的變形:唐宋詩歌中的園林與玩好』(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文韜譯,第213頁。b 朱金城:『白居易集箋校』卷六十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第3706頁。c 〔宋〕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六十六,『四部叢刊初編』集部第838冊(上海:上海書店,1989),第10頁a。d 「明故承事郎山東承宣布政使司都事靜庵王公墓志銘」,『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一,明萬曆刻本,第15頁a。e 「先伯父靜庵公山園記」,『弇州山人四部稿』卷七十四,明萬曆刻本,第17頁b。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6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積數歲,自官曹簿書外,頗思寓目林泉園圃,以一暢其悰。”a至是始得家居,遂有機會造園。嘉靖四十二年(1563)服除,其首座園林離薋園築成。園因屈原「離騷」“薋菉葹以盈室兮,判獨離而不服”而得名。“夫薋菉葹,所謂草之惡者也,屈氏離而弗服”“嘉木名卉出,而不能容惡草”,則其身懷父仇,有所寄託之意甚明。造園還因現實生活的需要,“始余待罪青州,以家難歸,竄處故井,公除之後,數數虞盜窺,徙而入城,不勝闤闠之囂煩,乃請于太夫人以創茲圃”。因服喪家居,既有盜窺之虞,又有闤闠之囂,故造園避地而居。園建成後,王世貞“問寢之暇,輒攜吾仲氏徙倚其間,三四友生參之,濁酒一壺,束書數卷,佐以脯炙,間以諧謔,不自知其晷之易昃也”,在園中度過一段閒適安寧的生活。此園也得到友朋的關注,“第諸名大夫士人不以余鄙而時過從,又不以茲園鄙而辱之詩歌,若李于鱗、徐子與、彭孔嘉、皇甫子循輩,為人者三十而贏,為古近體者四十而奇,凡兩卷皆滿。錢叔寶、尤子求各為之圖,而王祿之、周公瑕又各以小篆題額”。李攀龍、徐中行、彭年、皇甫汸等多達三十餘人曾遊歷此園,並題詩四十餘首,另有錢穀、尤求畫作兩幅,題額為王穀祥、周天球,皆當時名家,這顯然是暫時蟄伏的王世貞精心構築的文化場。多年以後,在他安居弇山園時,還曾追懷這段時光,“余再解鄖節,日棲息弇州山池,與茲園若避者月不能再,至偶曝書,得此卷,因追為一記”b。可惜圖已不存,因此記而略知其大概。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因離薋園“與州治鄰,旦夕聞敲樸聲而惡之”(「題弇園八記後」),王世貞復於隆福寺西建閣貯藏經,名之曰小祗林,又稱小祗園。隆慶改元(1567),王世貞北行伏闕上疏,父冤得以昭雪,王遂起復;隆慶四年,母喪,復家居。遂對小祗園踵事增華,進行擴建:謝客無事,而從兄求美必欲售故鄉之麋涇山居,得善價而去。山石朝夕墮村農手,為几案砧盎之屬,巧者見戕亡賴子,不得已,與山師張生徙置之經閣後,費頗不訾。其西隙地,市之鄰人者,余意欲築一土岡,東傍水,與今中弇相映帶,而瓜分其畝植甘果嘉蔬。中列行竹柏,作書屋三間以寢息,而亡何有楚臬之除,余故不別治生,與仲氏產俱以授家幹政。其人有力用而侈,余自楚遷太僕,則所謂土岡者皆為石而延袤之,倍中弇再矣,余亦不暇問。自太僕領鄖鎮遷南廷尉以歸,則東弇與西嶺之勝忽出,而文漪、小酉之崇甍傑構復翼如矣。c 其從兄王求美出售麋涇山居,是其擴建園林的契機。後雖重出歷官多地,建園之事並未稍停。萬曆十七年(1589),王世貞調任南京刑部尚書(即“南廷尉”),弇山園已基本建成。王世貞並沒有延續之前的園名,而是另起爐灶,肇賜佳名:園所以名“弇山”、又曰“弇州”者何?始余誦『南華』而至所謂“大荒之西,弇州之北”,意慕之,而了不知其處。及考『山海西經』,有云:“弇州之山,五彩之鳥仰天,名曰:鳴鳥。有百樂歌儛之風。有軒轅之國,南棲為吉,不壽者乃八百歲”,不覺爽然而神飛。仙仙傞傞,旋起旋止,曰:“吾何敢望是。”始以名吾園,名吾所譔集,以寄其思而已。 d在記文中,他明確指出了園名來源於『莊子』和『山海經』。王世貞「答南陽孔炎王孫」亦云:“始常構一閣,奉佛藏,旁有水竹橋島之屬,名之曰小祗園。後增奉道藏,而旁畝頗益辟出,後家人輩復有所增飾,今定名曰弇州園,蓋取『莊子』『山海經』語也。”e該園最初名“小祗園”,是因為其中儲存佛藏,遂借佛教之“祗園”為名而“小”之。後來另儲道藏,且又進行了a 「古今名園墅編序」,『弇州山人續稿』卷四十六,明萬曆刻本,第1頁a。b 以上均見「離薋園記」,『弇州山人續稿』卷六十,第12頁b-14頁b。c 「題弇園八記後」,『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六十,第12頁a-b。d 「弇山園記」一,『弇州山人續稿』卷五十九,第2頁b-3頁a。e 『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七十二, 第17頁a。
  • 趙厚均:苦樂幻化:王世貞的園林世界探析667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較大擴建。原有的名字已難得其實,故改名弇山園或弇州園。其名有遺世獨立,飄飄輕舉之想,這與其此時信奉曇陽子、虔心奉道有關。a弇山園之中,“為山者三,為嶺者一,為佛閣者二,為樓者五,為堂者三,為書室者四,為軒者一,為亭者十,為修廊者一,為橋之石者二、木者六,為石樑者五,為洞者、為灘若瀨者各四,為流杯者二,諸岩磴澗壑,不可以指計,竹木卉草香藥之類,不可以勾股計,此吾園之有也。園,畝七十而贏,土石得十之四,水三之,室廬二之,竹樹一之,此吾園之概也”b。由其所述園景之概況,可見其亭臺樓閣之繁多。昔日隆福寺西畔的菜地,已為當世名園。中弇奇石多移自其伯父的麋涇山居,東弇、西弇二峰不知得自何所,但花費巨大確是肯定的,“小祗園奉藏經,舊饒水竹,邇得鄉間一殘山,欲移之,山師見誤,增置無已,橐為枵然”。c園中池沼亦頗費力氣,“吾園之始,一蘭若旁耕地耳,壘石築舍,勢無所資。土必鑿,鑿而窪為池,山日以益崇,池日以窪且廣,水之勝遂能與山抗”。d如此大肆地營造,導致的結果就是,園成,“橐則已若洗”e。數十年宦囊若洗也收到了成效,王世貞之子士騏云:“始吾父之治圃而稱弇山,以泉石奇麗甲郡國。”f陳所蘊云:“維時里中潘方伯以豫園勝,太倉王司寇以弇園勝,百里相望,為東南名園冠。”g『直隸太倉州志』卷五十一云:“弇山園,俗呼王家山,在隆福寺西,尙書王世貞築。廣七十餘畝,中矗三峯,曰:東弇、中弇、西弇。俗呼西為旱山,東中為水山,極亭池卉木之勝,為東南第一名園。”h諸家記述皆稱道弇山園冠絕東南。在王世貞筆下,弇園之鉅麗或出於其“有力用而侈”的“家幹政”,然其傾囊造園卻也招致物議。“太倉王氏園成,有題詩於壁以諷者,其詩曰:‘丈夫壘石易,父祖積金難。未雪終天恨,翻成動地歡。峻嶺悲高位,深池痛九泉。燕魂來路杳,擬作望雲山。’蓋鳳洲公世貞乃翁思質忬因嚴分宜嵩之怨,死於西市,故云。或云昆山王逢年作”i。所云即對其父恨未雪而恣意林泉有所譏諷。世貞子王士騏亦曾云:“府君常常語人曰:‘客至吾州,而有不遊吾弇園者乎?然出而譏吾侈者眾矣。’”j李維楨亦云:“先生(指王世貞)家世為九卿八座,巨富而斥之供客,及置圖史、山園殆盡,衣表裏恒差池不一。”k從這些記載來看,弇園的確有些奢華。更有甚者,“王氏弇州園,石高者三丈許,至毀城門而入,然亦近於淫矣”l。為建私園,移置峰石,竟至損毀城門,則確乎有些出格了。從青少年時游棲於伯父的園林,到自己營建離薋園、弇山園,王世貞終究不能免俗,落入了傾囊造園的怪圈,這也是其身後弇山園迅速易主的重要原因。不過靡麗的園林畢竟為王世貞的閒居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活動空間,令其飽嘗其間的苦樂。二 苦樂:王世貞的園居生活与文化空間的營構王世貞自青年時從其伯父游處,深得園居之樂。在給朋友的書信中,也描摹過自己理想的園居生活,“願得二頃陂,四圍列植梧竹、垂楊、芙蓉之屬,陂中養魚數千頭。中構一島,築高閣三間,其下左室貯書籍及金石古文,右室盡貯美酒,傍一小室,具茶竈灊釜,兼畜少鮭脯瓜菜。a 參見鄭利華:『王世貞研究』(上海:學林出版社,2002),第125-128頁。b 「弇山園記」一,『弇州山人續稿』卷五十九,第1頁b-2頁a。c 「穆敬甫」,『弇州山人四部稿』卷一百二十二,第9頁b。d 「弇山園記」八,『弇州山人續稿』卷五十九,第19頁a-b。e 「題弇園八記後」,『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六十,第12頁b。f 〔明〕王世貞:「約圃記」,『山園雜著』,明萬曆刻本,第52頁b。g 〔清〕陈所蘊:「張山人臥石傳」,『竹素堂合併全集』卷十九,明萬曆刻本, 第21頁a。h 『(嘉慶)直隸太倉州志』卷五十一,清嘉慶刻本,第14頁b。i 〔明〕李詡:『戒庵老人漫筆』卷五“嘲弇園”(北京:中華書局,1982),第190頁。j 〔明〕王士騏:「明故資政大夫南京刑部尚書贈太子少保先府君鳳洲公行狀」,『王鳳洲先生行狀』,明萬曆刻本。k 〔明〕李維楨:「王鳳洲先生全集序」,『弇州山人續稿』,第5頁a。l 〔明〕謝肇淛:『五雜俎』卷三(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9),第56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68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閣上一榻兩几,讀書小倦,即呼酒數行,醉輒假息。島傍維兩蜻蜓艇,客有問奇善觴詠者,以一艇載之來,一艇網魚佐酒,不問朝夕飲。倦則相對隱几,興盡便覆載去。若俗客見撓者,雖呌呼竟日,了不酬應,以此終身足矣”a。王世貞對園居也有自己的看法,“余棲止余園者數載,日涉而得其概,以為市居不勝囂,而壑居不勝寂,則莫若托於園,可以暢目而怡性”b。園居相比于市居的喧囂與壑居的寂寞,可以暢目怡性。“園林的發展,就個人而言可以說是生活空間的伸展,它將個人的活動領域,由家庭範團中,逐漸往外延伸。這種生活領域的延伸反應在空間上,造成房屋意涵的擴張,即在房屋範圍內,自日常家居部分另衍生出非家居的休閒領域,這種擴展發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後,這個非家居的部分乃別具主體性,獨立於家居空間之外,成為一個別具意義的生活空間⋯⋯不論園林是否以‘別業’的型態出現,當其自家居範團中獨立出來後,它就已經成為一個別具意義的社會空間,它已經不完全屬於個人的私生活領域,而是個人生活空間與外在世界相交界的一個中介性場域,在時間上它也已經偏離了日常生活的範圍,這種空間上、時間上的特性使它成為別具意義的社會文化活動場域。”c就王世貞而言,園林自休閒領域擴展為社會文化活動場域這一屬性尤為明顯。隨著園林的次第修築,王世貞的園居生活也日益豐富多彩,呈現出多樣化的面貌。王世貞初營離薋園,即寢息宴游於其間。其與吳明卿書云:“比苦城居局促,飯不得下咽,傍構小園,誅茅為容膝之所,讀書其中,扁曰離薋。”d有「題離薋園」「題離薋園小山」「離薋園雜詠」等詩作吟詠該園,復有吳國倫、俞允文、魏裳、彭年、朱察卿、章美中、徐學謨、張獻翼、沈明臣、皇甫汸等題詩e,上文曾言及題詩者多達三十餘人,今已不能詳考。尤求所作『離薋園圖』流傳到清代,還有人雅集題詠,足見其流風遺韻之盛。f自小祗園、弇山園次第建成,其文酒之盛甲于東南。王世貞自稱:“余在弇時,客過必命酒,酒半必策杖,相與窮弇之勝。”g姚希孟亦稱:“嘗聞故老談王元美先生事,未嘗不頫首拜下風也。弇山、離薋之園無一日無客,客至即飛觴嘯詠。日未中,呼酒留連,至午夜不止。”h弇園已然成為王世貞待客宴賓的重要活動場所。“每良時佳會,公與客泛舟擊榜, 清漣,采芙蓉,消搖容與。酒酣,登縹緲樓,矯首送目,曼聲長嘯,飄若天際真人。雄篇麗藻,與山川映發。”i賓主在弇園之遊歷充滿了詩意。“余治離薋園最先而又最小,且不能遠囂,然以亡它適,故時時托跡焉。其後治弇山園,乃始有山水觀,幾徙家之半實之,所與客詠酬十於離薋園已。”j魏宏遠曾據鄭利華、徐朔方所著的兩種『王世貞年譜』統計首次造訪弇園而有明確繫年者二十七條,另未考其繫年者十四條;k王笑竹亦據錢大昕『弇州山人年譜』、『四部稿』及『續稿』、其他名儒所記等約略統計到訪弇園之人。l今略舉數例,以見一斑,如「屠長卿使君見過弇園與曹子念同登縹緲樓分韻得雲樓字」(『續稿』卷十四)、「汪伯玉司馬同淹佳二仲徐孟孺胡元瑞過我弇園而張司馬肖甫亦至」「甲申中秋夕成伯寅叔孟嘉復攜酒弇園楚人李維楨來不疑輩在焉頗具歌吹之樂得一首」「應a 「答殷無美」,『弇州山人續稿』卷三十二,上海圖書館藏明抄本,第8頁b。b 「古今名園墅編序」,『弇州山人續稿』卷四十六,第4頁a。c 王鴻泰:「美感空間的經營——明、清間的城市園林與文人文化」,王汎森編『東亞近代思想與社會:李永熾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月旦出版社,1999),第150-151頁。d 「吳明卿」,『弇州山人四部稿』卷一百二十一, 第8頁a。e 參見鄭利華:『王世貞年譜』(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3),第143-144頁。f 離薋園與圖在清康熙中歸清河張蒿園。康熙丁亥(1722)正月五日,張蒿園約同人雅集,賞圖題詩,可知者有毛師柱「題離薋園圖」(『端峰詩續選』卷六)、唐孫華「張蒿園齋觀離薋園圖」(『東江詩鈔』卷九),王吉武「正月五日蒿園招飲觀離薋園圖有題」(『婁東詩派』卷十七)、毛序「題離薋園畫卷」(『晚晴簃詩匯』卷六十四)。g 「山園雜著小序」,『弇州山人續稿』卷五十,第6頁b。h 「倪武雙稿序」,『響玉集』卷十,明崇禎刻本,第9頁a。i 〔明〕屠隆:「大司寇王公傳」,『王鳳洲先生行狀』,明萬曆刻本。j 「山園雜著小序」,『弇州山人續稿』卷五十,第6頁a-b。k 魏宏遠:『王世貞文學與文獻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第37-39頁。l 王笑竹:『明代江南名園王世貞弇山園研究』(北京:清華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第36-39頁。
  • 趙厚均:苦樂幻化:王世貞的園林世界探析669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城陳令自貴竹枉駕弇園小宴分韻得開字中字」(『續稿』卷十七),沈明臣有「丙子嘉平月十一日王廷尉元美弇州園值南海黎秘書惟敬閩中馬任子用昭同通州盧山人子明姑蘇張太學幼于周太學懋修太倉陸山人楚生曹山人子念分南字」(『豐對樓詩選』卷三十二)、張元凱有「春日宴弇山園呈琅琊長公」(『伐檀齋集』卷四)等等,諸人或隻身造訪,或攜友而至,王世貞則或待以歌吹之樂,或分韻賦詩,極文酒之歡。柯律格認為:“園林完全是園主追求地位和權力的一個社交競爭平台,而遠非一個無形的避世所,同時,園林還是園主向公眾展示財富和品味的重要手段。”a“雖然園林總是與出世和歸隱息息相關,但它卻是一個能為它的主人積累文化資本和道德資本的存在。園林還能為其主人提供一個與同等甚至更高一等‘高潔之士’交遊往還的場所。”b顯然,弇山園就是王世貞著力營建的文化場。園中文宴日繁,弇園之名益著,“世貞為園曰弇州,盛有水石花木之致,客來見世貞者,世貞皆款之弇園中,不惟世貞之文名也,而弇園亦名於天下”。c王世貞通過將個人的園居生活與文人宴游結合,使文名與園名均達於天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功。d王世貞也享受園居生活的日常,“吾自納鄖節,即棲托於此。晨起,承初陽,聽醒鳥。晚宿,弄夕照,聽倦鳥。或躡短屐,或呼小舠,相知過從,不迓不送。清酒時進,釣溪腴以佐之;黃粱欲熟,摘野鮮以導之。平頭小奴,枕簟後隨,我醉欲眠,客可且去。此吾居園之樂也”e。園中建有小酉館、爾雅樓、九友齋,儲藏古書、名畫、古器、壚鼎等甚富,時一展閱,頓忘塵世。在與朋友的書信中,他屢屢言及:山園書樓成,潔不容唾,悉徙諸書名畫古器充之。披覽之餘,焚香燕坐,佐以清茗,得二十年不作褦襶客,足死矣。 f僕比於山園構一樓,頗具清幽之致,因盡徙諸書、名畫、古器以充之。置榻其間,信手披覽,雖米顛寶晉、倪迂清閟恐不能遠相過也。時時有香茗、美醞之類佐其倦,間一縱步,竹木垂蔭,清溪白石,畫橋油舫,在在不乏。g 僕自入夏移息茲園,有法書、名畫、古玩之屬,暇則步屧松竹間,聽鳥聲,臨清溪垂釣,調赤白鸚鵡。又有白鸜鵒,作參軍語。h 山園石益舊,花竹益新,暇則汎小艇溪間,或入藏經閣抽一編,翫朱魚,調赤白鸚鵡,足忘老矣。i 王鴻泰認為:“園林作為士大夫另一種人生情境的具體化,除了隱逸(無論是政治上的退隱或個人自然山林的愛好)的意涵外,也常常寓寄了文士大夫發而為詩文的精神世界。園林可以說是相對於‘世俗世界’之另一‘美學世界’的表徵與具體化,它的空間形式的建構過程就是美學意蘊的具體化過程,而其空間形式也常成為各種美學活動的場所。”j弇山園即是王世貞精心營造的美感空間,他寢息其中,備享逸樂。同時,王世貞的園林觀念還比較超前,曾云:“獨余癖迂,計必先園而後居第,以為居第足以適吾體,而不能適吾耳目,其便私之一身及子孫而不及a [英] 柯律格:『蘊秀之域:中國明代園林文化』(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19),孔濤譯,第79頁。b 『蘊秀之域:中國明代園林文化』,第88頁。c 〔明〕何喬遠:『名山藏』(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第2655頁。d 巫仁恕曾由文人化園林的文藝活動入手考察文人化園林的書寫建構,可以參看「江南園林與城市社會——明清蘇州園林的社會史分析」(『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一期(2008):1-59)、「明清江南市鎮志的園第書寫與文化建構」(『九州學林』2007年冬季卷:71-119)。e 「弇山園記」一,『弇州山人續稿』卷五十九,第2頁a-b。f 「徐子與方伯」,『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九十,第3頁b。g 「吳明卿」,『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九十二,第4頁a。h 「吳明卿」,『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九十二,第4頁b-5頁a。i 「余德甫」,『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九十三,第20頁a-b。j 王鴻泰:「美感空間的經營——明、清間的城市園林與文人文化」,王汎森編『東亞近代思想與社會:李永熾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第164頁。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70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人。”a在他看來,居第往往只能供棲息,而不能滿足耳目之需,且只能供自己和子孫享用,園林則可以澤惠於他人。因此,弇山園建成後即對外開放b,“余以山水花木之勝,人人樂之,業已成,則當與人人共之。故盡發前後扃,不復拒遊者。幅巾杖屨,與客屐時相錯,間遇一紅粉,則謹趨避之而已。客既客目我,余亦不自知其非客,與相忘,遊者日益狎,弇山園之名日益著。”c主客相忘於江湖,得人間至樂。“自余園之以鉅麗聞,諸與園鄰者遊以日數,他友生以旬數”,無論是園居雅集,還是開園供遊,王世貞都“把園林視為文化權力的工具,視為社會和文化資本的客觀化積累以及經濟成就的果實,並自豪地向朋友、鄰居甚至是陌生人炫耀。私人園林定時開放以供遊人遊覽,⋯⋯又進一步加強了園林作為它的擁有者以及廣大公眾的文化消費對象的角色”d。弇山園已成為王世貞賴以自豪的文化空間、美感空間和消費空間,他息斯遊斯,享受著園居生活的種種樂趣。但園居生活也有煩惱,“守相達官,干旄過從,勢不可卻,攝衣冠而從之,呵殿之聲,風景為殺。性畏烹宰,盤筵餖飣,竟夕不休。此吾居園之苦也”e。朋友知己來了可以盡情宴游,達官顯貴干旄呵殿則令人不堪忍受。王世貞的好友陳繼儒也有過相似的感慨:“通人排闥,酒人坐笑呶詈,莫可誰何,門不得堅扃,主人翁不高枕臥”f。更有世人非議,損欣樂之趣,“於是群訕漸起,謂不當有茲樂。嗟乎!賢者而後樂此,余豈有胸無心者?第一時狃成事,不能如吾家仲寶毀長梁齋之易。”g凡此種種,皆令王世貞漸生悔意。“不佞自庚申不即從先君子于地下,忍疚偷活,蓋一日而腸九回。⋯⋯又為舍兒所惑,頗治園池廬舍器玩之屬,私心未嘗不愧之悔之。庚辰以來,名為棄家入道,實欲托謝世路,苟完殘念,布衣蔬食,用畢此身而已”。h又云:“僕生平於出處不能無愧跡,然自強為山公所嬲耳,未嘗一經由僕意也。好山水不能徙家家焉,而謬為一島一池以自適,罪一。”i再加上王世貞晚年歸心佛道,於萬曆八年(1580)拜王錫爵之女曇陽子為師j,弇山園的宴遊生活逐漸淡出他的世界。對此,王世貞在文章中多次言及:庚辰(1580)歲首,僕以倦一切,稱病弇園。至孟冬朔,復棄弇園,攜瓢笠及佛道書數卷入白蓮精舍。覺遠公結廬之為煩,第不能學渠削髮耳。k 僕自奉先師誨,拔之於炎宅苦海中,跽而矢天,以出世為急,亦能捐此雞肋,還縣官矣,捐蝸廬與蟹螺之產付兒子矣。山池館榭之靡麗,名蹟古器之瑰竒,澹如嚼蠟,不挂口矣。後庭故無人,絶不寘意矣。l 推離薋園於敬美弟已,徙處曇陽觀之丙舍己。敬美治澹圃,余間有所還往,於澹圃、弇園月不能一,於離薋歲不能一⋯⋯最後為客所跡逐亡已,轉之村中故居,而兒子騏築培塿,疏汙邪,而栖斗室其上,強名之曰約圃,而余亦姑為之記而咏之臆。余在弇時,客過必命酒,酒半必策杖相與窮弇之勝,而見質曰:此某水,此某丘。余甚苦應接不暇,今者業謝客,客亦不時過,即過無與為主,無可質者。m a 「太倉諸園小記」,『弇州山人續稿』卷六十,第8頁a。b 對於私家園林逐漸對世人開放到成為公共空間,巫仁恕所舉最早的個案即是王世貞。參見「江南園林與城市社會——明清蘇州園林的社會史分析」(『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一期:1-59)。c 「題弇園八記後」,『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六十,第12頁b-13頁a。d [美] 肯尼斯·J. 哈蒙德(Kenneth J. Hammond):「明江南的城市園林——以王世貞的散文為視角」,見[法]米歇爾·柯南、[中]陳望衡主編:『城市與園林——園林對城市生活和文化的貢獻』(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第91-92頁。e 「弇山園記」一,『弇州山人續稿』卷五十九,第2頁b。f 〔明〕陳繼儒:「許秘書園記」,『晚香堂小品』卷十九,明崇禎刻本,第25頁a。g 「題弇園八記後」,『弇州山人續稿』卷六十,第13頁a。h 「毛侍御」,『弇州山人續稿』卷二百零二,第5頁b-6頁a。i 「張見父」,『弇州山人續稿』卷二百零七,第10頁a。j 『王世貞年譜』,第274頁。k 「吳汝震」,『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八十三,第11頁b。l 「華仲達」,『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八十一,第9頁a-b。m 「山園雜著小序」,『弇州山人續稿』卷五十,第6頁a-b。
  • 趙厚均:苦樂幻化:王世貞的園林世界探析671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弇園之詩酒風流,亭臺樓閣,法書名畫,均已幻化成空,不復關心。張燮「書弇園八記後」云:“弇山園是此公一生受用得力之地,⋯⋯然堂構未改而陵谷已更,數十畝宮僅同市門之酒肆,豈不寃耶?公曾以所蓄書畫彛鼎及所著集名為九友,而又自言曰:‘筆墨,天之所縱我者,滾滾不竭;酒,天之所以酬筆墨者,飛白不酲,亦足以老矣。一旦悉舍之而事空王,一瓢一褐,一團焦束身,九友之去為何人主,不復問也。’”a屠隆亦云:“及晚景,一切屏去,宿嗜長物,刳心蕩累,作枯寂道人相,即弇園亦不復寓目,韻似小減,而品亦更高。”b均指出王世貞晚年對弇園已不甚經意。王世貞於萬曆八年(1580)移居白蓮精舍,住了六年多時間,後移居士騏之約圃,不稱意,萬曆十二年(1586)冬,於弇園內疏白蓮沼,築芳素軒,居之。自云:“余自謝鄖楚節歸,即居弇中,然往往為游客所窘,入曇陽觀奉香火者六載餘,其室居湫淺,冬寒而夏炎,晨則狎貴客之跡,而暮則狎童稚之喧,漸老漸不可耐,於是避之鄉居。頗闃寂而稍曠,環堵百穿,有戶無牡,時時為盜憎,三月而後客復隨迫,家餉鮮繼,於是復治弇。然小出則觸客,小避則面牆,竟不得喧寂宜,而今而後,息交之門可杜矣,可以無出矣。”c王世貞於萬曆十五年推補南京兵部右侍郎,次年三月赴任,又暫離弇園。萬曆十八年,引疾乞歸,三月得許。d「與元馭閣老書」云:“近屬家幹,於弇園叢篠間築一靜室,頗遠塵囂。歸後杜門息交,且圖安樂。”又云:“歸抵家園,泉石如故,花竹日新,杜門却掃,與禽魚相流連。間呼賢叔及二三老友,杯酒相慰,兒子輩佐以談謔,一切世態不挂眼。”e是年十一月,王世貞病卒。在王世貞生命的最後十年裏,他在弇山園又居住了三年多的時間,儘管也偶有友朋來訪,但他更多的是“杜門息交”、“杜門却掃”。昔日的歌呼嗚嗚,縱論天下,勝友雲集,秉燭夜遊,均已成為往事,王世貞的園居生活終歸於平淡。三 永恆:園記對名園興廢的安慰王世貞晚年對園林不復經意,並不僅僅是因為退居學道,棲心恬澹,還在於他對園林興廢無常的真切感知。王世貞曾“糾集古今之為園者,記、志、賦、序幾百首,詩古體、近體幾百千首”,編為『古今名園墅編』,對園林史有非常深入的瞭解。“嗟乎!豪而為袁廣漢、石季倫、司馬文孝王,末矣。以洛陽之履道里,與李文叔記,類極清曠,適爾雅鷃適之觀,彼其于李文叔之洛陽名園前所云五者亡論,第不再易世而辱于屠酤市販之手,又久之求其跡而不可得,豈非以其近廛,故豪者好之,狎而易為有;俗者嫉之,接而輕相躪耶!”f“若夫園墅不轉盻而能易姓,不易世而能使其遺踪逸跡泯沒於荒烟夕照間,亡但綠野、平泉而己,所謂上林、甘泉、昆明、太液者,今安在也?後之君子苟有談園墅之勝,使人目營然而若有覩,足躍然而思欲陟者,何自得之?得之辭而已。甚哉!辭之不可已也。”g“洛中之園,久已消滅,無可蹤跡,獨幸有文叔之「記」以永人目。”h園林終將會泯沒於荒煙夕照,惟有園記能將其面貌留存於天壤間。王世貞經歷仕南北,遍遊名園。在京時,遊覽過韋園、甯園、崔都尉莊、朱錦衣別墅等;在濟南,遊德藩真珠泉;在吳興,游南潯董尚書園;在錢唐,游洪襄惠孫之二園;在蘇州,游徐參a 〔清〕黃宗羲:『明文海』卷三百三,清涵芬樓鈔本,第8頁a-b。b 〔明〕屠隆:「大司寇王公傳」,『王鳳洲先生行狀』,明萬曆刻本。c 「疏白蓮沼築芳素軒記」,『弇州山人續稿』卷六十五,第17頁a-b。d 鄭利華:『王世貞年譜』,第319頁、323頁、344頁。e 『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七十九,第18頁b-19頁a。f 「安氏西林記」,『弇州山人續稿』卷六十,第5頁a-b。g 「古今名園墅編序」,『弇州山人續稿』卷四十六,第4頁b。h 「游金陵諸園記」,『弇州山人續稿』卷六十四,第2頁a。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72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議廷祼園、徐鴻臚佳園;a在上海,遊歸有園、西郭園、豫園、露香園;b在無錫,遊慧山東西二王園、安氏西林c,等等。此外,還有太倉的八座園林與金陵的數十座園林d,均留下了王世貞的屐痕。在遊歷中,他也見識了太多名園的沿革興廢。如洪襄惠孫之二園,為錦衣陸炳所奪,陸炳事敗毀棄;徐參議廷裸園因吳寬東莊之址而加完飭,徐鴻臚佳園因王侍御拙政之舊,諸園皆不轉盼而易姓者,王世貞在遊歷時之感愧唏噓也不難想見。在園記中,王世貞也常寓目于園林之興廢,而生發出無盡之感慨:余過之,至是三矣。其室愈敝,木愈奇,而山色以四時異態愈壯,故不問主人。然主人計且老憊 ,而金魚者亦烏有矣,將無無情者壽而有情者否耶?室無情也,不然則不恃人者壽,而恃人者否耶?當此名山中作葛藤語,不免受殺風景之目,可笑哉!e始予未為吳興,則讀吳興諸書,稱文敏公第環三面而水,勝甲一郡。及余至,而訪求其故址,所謂“水晶宮”者,蓋陸沈於闤闠釐祝之間,想像於暮煙春波而不可得,為之愾歎!⋯⋯則夫世之君子陰利其有,而陽文之曰廬其居,其不一轉而泯其主,再轉而泯其跡者幾希也。f楊氏日涉園,故都督尚英所築也。⋯⋯蓋園成之四載,而都督卒,其子指揮之慶不能守,遂以峰石售之人。地今悉歸崇明郁氏有,竹木蔬果轉盛,而亡游者。g或園尚存而人老憊,或園不轉盼而易姓,或園已新而無人遊。“眼見他起朱樓,眼見他宴賓客,眼見他樓塌了”(『牡丹亭·餘韻·離亭宴帶歇拍煞』),園林的種種變遷讓人情何以堪!對於這種興廢變遷,王世貞還不只是一個旁觀者。在時間之流中,他也被裹挾前行,目睹了家族園林、個人園林的衰敗。「先伯父靜庵公山園記」云:會余北遊得一官,久之,遘家難歸,靜庵公已捐館舍。屬服除,稍從諸兄弟往,則向之所謂松柏屏障鶴鹿及他欄楯,蕩然無一存,石亦多傾圮,卉草雜樹十去五六,亭館十去三四。第其存者,石色漸古,苔鮮蝕而蘿蔦封,桮棬之木獲遂其性,上干雲霄,虯攫虎坐,眩恠用壯,履綦鮮及,鳥雀益傲。至於絃管之地,松颷驟濤,篁水相應,怳若舊游之在耳,而尋之不可復竟矣。h 他年輕時追陪伯父杖履肆意遨遊的麋場涇園,在其北上為官十餘年後竟至荒蕪,園中奇石被他勉力購入,成為營造中弇的重要材料。麋場涇園畢竟只是其伯父的園林,終究隔了一層。那自己營造的園林,又該如何去面對它的衰敗?王世貞初營離薋園,再建弇山園,弇山園成,離薋園則不免受到冷落。奉道居白蓮精舍後,連弇山園也不經意。後復出,乃於弇山園北部疏白蓮沼,治芳素軒為棲居之所,此時離薋園幾近廢棄。王世貞乃有感焉:吾昨者過離薋園,覩危甍傑構,瞥起凡二十餘楹,跨據橋道,而昔之所謂鷃息軒、碧浪齋,壺隠、晞髮二亭,與花樹梧竹無一存者,僅餘前小島與緑萼梅婆娑暎照而已。始悟陵谷之變遷是千萬年事,市朝之轉徙是百年事,而茲園乃一轉盻間事耳。歸而取吾記讀之,歷歷猶可數,不然則是園者烏有先生而已。i 王世貞目睹離薋園的荒廢,因而很欣慰用自己的生花妙筆將離薋園的景致勾勒了出來,足以傳諸後世。對弇山園的命運,王世貞也比較豁達。“自余園之以鉅麗聞,諸與園鄰者遊以日數,他友生a 參見「古今名園墅編序」。b 參見「遊練川雲間松陵諸園記」。c 參見「遊慧山東西二王園記」、「安氏西林記」。d 參見「太倉諸園小記」、「游金陵諸園記」。e 「游慧山東西二王園記」,『弇州山人續稿』卷六十三,第7頁b-8頁a。f 「復清容軒記」,『弇州山人四部稿』卷七十五,第10頁a-b。g 「太倉諸園小記」,『弇州山人續稿』卷六十,第10頁a。h 『弇州山人四部稿』卷七十四,第18頁b。i 「所記疏白蓮沼治芳素軒後」,『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六十,第24頁b-25頁a。
  • 趙厚均:苦樂幻化:王世貞的園林世界探析673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以旬數,而今計余跡,歲不能五、六過,則余且去而為客,乃猶竊‘弇山’之號,而又重之以「記」,得無尚有所係耶?夫志大乘者,不貪帝釋宮苑,借令從穆滿後以登弇山之巔,吾且一寓目而過之,而況區區數十畝宮也。且吾嚮者有百樂而不能勝一苦,而今者幸而並所謂苦與樂而盡付之烏有之鄉,我又何係耶?夫山河大地皆幻也,吾姑以幻語志吾幻而已。”a弇山園仍然鉅麗,遊人如織,園林主人乃反主為客。因為王世貞備嘗其間之苦樂,早已勘破。即使是跟隨周穆王登上昆侖的弇山之巔,都只是“一寓目而過之”,何況弇山園這區區數十畝居室。“人生似幻化,終當歸空無”(陶淵明「歸園田居」其四)文字仍舊是記錄這幻化的最好載體。“李文饒達士也,為相位所愚,至遠譴朱崖,身既不能長有平泉之勝,而諄諄焉戒其子孫以毋輕鬻人。且云百年後為權勢所奪,則以先人治命,泣而告之。嗚呼!是又為平泉愚也。吾茲與子孫約,能守則守之,不能守則速以售豪有力者,庶幾善護持,不至損夭物性,鞠為茂草耳!且吾一轉盼而去之若敝屣,吾故不作李文饒之不能為主,而吾能不為主似尤勝之。子孫曉文義者,時時展此記足矣,又何必長有茲園也?”b李德裕孜孜以求,想要子孫長保平泉山莊,到頭來只是貽人笑柄。有鑒於此,王世貞並不奢望子孫能守住弇山園,而是要將其變為家族的文化記憶。因此,他撰寫了洋洋灑灑七千餘言的「弇園八記」,又再作「題弇園八記後」,將弇園景致和個人心態描摹無遺。其與張幼于劄云:“足下見㒒弇園記跋否?一切勘破,人人摶沙,事事嚼蠟耳。”c足見他對園林的存廢確已坦然面對,而自信園記足以將其長留天壤間。侯迺慧教授曾仔細梳理明人文集,抉發出其間普遍存在的對園林幻化的悲傷,並認為:“不論是感性地慨歎,或知性地體悟,明代文人都普遍地認知到園林終會變易荒敗的事實,從而了然於園林的不足久恃。這樣的體認若僅僅停留在認知的層次,也只是消極的事實接收,而且更多地令人產生憂傷、沮喪的情緒以及無奈的心態,這些負面情緒並非單純是對於客觀存在的園林的不舍,其中還隱藏著遊園‘人’主體生命的終將無常幻化的深沉悲哀。面對這樣悲傷的事實,明代文士深知不可改變它,卻又必須開解內心的憂傷沮喪與無奈,因而紛紛拓墾了出路來排解園林就荒的憂情,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能超越時空而存在的園林圖畫與園林詩文的創作。”d王世貞的確是通過詩文創作來消解這種幻化的悲傷,晚歲更將歷年所作有關文字編為『山園雜著』二卷,收錄題詠弇山園和其他家族園林的詩歌共219首、園記12篇,卷首有弇園木刻版畫四幅,自云:“余老矣,能後余存者諸園也。弇最大,饒石而廣水,能後諸園存者弇也。弇即後存,當亦竟廢。今世人不厭薄余文辭,而時味之,然則能後弇存者,是編也夫。蘭亭之為亭也,赤壁之為壁也,其勝不能如其名。然數百千年而有勝色者,則會稽之書而眉山之賦也。是編也,吾不敢竊比於二賢,以不遂冺冺若金谷綠野者,則庶幾哉。”e王羲之「蘭亭集序」和蘇軾「赤壁賦」,令蘭亭和赤壁這兩處並不出色的景點,歷經“數千百年而有勝色”,這讓王世貞看到了通過文字來使弇山園長存的希望。王世懋跋語云:“遊人之屨日集而弇山之勝日聞,蓋即其身日涉時而已半為客有矣。逮晚而獲遘上真,團焦斗室,凡諸奇勝之好一切罷遣,而僅餘其成風之腕自隨,則斯園之不為元美有而更為遊人有,宜其置不復道,而猶縷縷焉以妍辭記之,縮萬象於筆端,實幻景於片楮,抑何若斯之麗也。於戲,其紀夢耶?其為遊人紀耶?其為耳而未游者紀耶?”f王世懋在這裡連發三問,其實他對乃兄之所以“縮萬象於筆端,實幻景於片楮”最為清楚,就是用文字使弇山園永存天壤。陳繼儒「園史序」記載了他與王世貞的一次對話:“吾昔與王元美遊弇州園,公執酒四顧,詠靈運詩云:‘中有天地物,今為鄙夫有。’余戲問曰:‘輞川何在?蓋園a 「弇山園記」一,『弇州山人續稿』卷五十九,第3頁a-b。b 「題弇園八記後」,『弇州山人續稿』卷一百六十,第13頁a-b。c 『弇州山人續稿』卷二百〇六,第19頁b。d 侯迺慧:「園林圖文的超越性特質對幻化悲傷的療養——以明人文集的呈現為主」,『政大中文學報』第四期(2005年12月):123-154。e 「山園雜著小序」,『弇州山人續稿』卷五十,第7頁a。f 「書山園諸記後」,『王奉常集』卷四十九,明萬曆刻本,第6頁a-b。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74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不難,難於園主人;主人不難,難於此園中有『四部稿』耳!’公樂甚,浮余大白。”a陳繼儒在「園史序」中特別提到這段對話,是因為他也理解了王世貞的良苦用心。文字記載之外,還輔以圖繪,除了上文提及的『離薋園圖』、弇園版畫,王世貞還請錢穀和張復各繪有『小祗園圖』。b“語言文字與其他空間元素性質相殊,使得園林書寫擁有與造園、遊園活動分道揚鑣的獨立性格和身分,尤其當歲月迢遞,昔日園林或就荒或易主,與園主、遊客同樣消逝在時間的進程中,唯有有關的文字與圖繪遺留下來,既以見證時風,更內在地彰顯了書寫者的自我生命意識,穿越時空,召喚後世讀者經由閱讀進行園林的參訪。”c無論從個人的視角,還是從他者的眼光來看,王世貞對弇山園儘管有萬般不舍,但園記足以穿越時空而存在,弇山園也借此得以不朽。四 幻化:弇山園的餘響王世貞於萬曆十八年(1590)病逝,弇園很快就衰敗下去。王永積「遊東亭園小記」云:“聲子遊興未闌,欲往東園看弇州石,⋯⋯穿洞,一石坐牆角間,紋多層折而無斧鑿痕,此弇州所青目者,實出眾石之上。”d王文前有明確的時間,記載此次遊覽在萬曆二十一年癸巳(1593)五月,東亭園在無錫。太倉到無錫有九十餘公里,移植峰石耗力耗時,則弇園之石入東亭園或在王永積遊歷的前一年。王世貞去世後兩年,其子孫已不能守弇園,不免令人慨歎。作于崇禎年間的『婁東園林志』亦云:“(弇園)今歷歲且轉售人,不復舊勝。”“他所載爾雅樓、小酉樓、振屧廊諸處,今皆為居室,不復可遊觀。”e崇禎六年癸酉(1633),戴澳尋訪弇園,“余雅慕王元美弇園,頃為逐人,故山水之人也。爰自吳門問津,東望夷曠,惟見蒼螺孤起,則昆山逆予目焉。至太倉,詢之土人,皆曰弇園已墟,且非王氏有,則先游王遜之樂郊園。⋯⋯然終不能忘弇園,步入西郭,委巷幾折,望見鬱林,識其處矣。至則敗垣斷梁與深草相接,登弇山堂,猶有海棠十圍、玉蘭百尺,曾見當時文酒勝流。曲池未平,連峰入鑑,虛閣半圮,古蘚繡階,憑高一嘯,似有答響而至者。其不可遊處,正多可思,余自有遇,且不問其園今誰屬也”f。崇禎時弇園早已易主,且幾蕩為廢墟。清初,歸莊曾到弇園故地,今昔盛衰之感尤盛。其作于清順治甲午(1654)的「王氏西田詩序」云:“太倉有兩王,其一則琅琊也,與太原競爽。琅琊盛時,有弇園林壑之美,為吳中名園之冠。弇州先生自為記數十篇,余嘗讀而心美之。近年訪弇園,則主非王氏矣,又僅得其一隅;且問知某氏某氏之居,皆故弇園也。琅琊後人之所守者,未得其半,而林木已斬伐,洞壑已頹,奇石已鬻,臺榭無復有存者。以弇州之記案之,不可復識矣。園僅百年,而分裂蕪廢,遂至於此,不亦可感乎!”g到清雍正乾隆年間,監生劉廷鉞“得王世貞弇山園之中弇居之,有亭池舊蹟”h。隨著弇園的易主和傾頹,園中奇物亦星散,『(嘉慶)直隸太倉州志』卷五十一云:“唐褚遂良書太宗哀冊石刻,舊藏明吳江史鑒家,吳寬有跋,王世貞購歸,嵌山園,今置樊村涇吳氏宗祠。宋米芾書‘墨池’二大字石刻,弇山園故物,今畢氏移置南園壁間。”i蒯德模「簪雲侍兒兩峰歌」序云:“簪雲侍兒兩峰,弇園舊物也。園廢,簪雲僕臥地,侍兒歸畢氏蘺薋園。a 〔明〕衛泳:『冰雪攜』(上海:中央書店,1935),第2頁。b 見台北故宮博物院藏錢穀『紀行圖』和錢穀、張復合繪『水程圖』。c 曹淑娟:「小有、吾有與烏有——明人園記中的有無論述」,『在勞績中安居——晚明園林文學與文化』(台北:台灣大學出版中心,2019),第89頁。d 『心遠堂遺集』卷八,清刻本,第2頁b-3頁a。e 『古今圖書集成·考工典』卷一百十八園林部,清雍正刻本,第6頁b。f 〔明〕戴澳:「名園紀遊」,『杜曲集』卷八,明崇禎刻本, 第43頁b-44頁b。g 〔清〕歸莊:『歸莊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184-185頁。h 『(嘉慶)直隸太倉州志』卷三十二,清嘉慶刻本,第30頁b。i 『(嘉慶)直隸太倉州志』卷五十一,清嘉慶刻本,第33頁a。
  • 趙厚均:苦樂幻化:王世貞的園林世界探析675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漢語文學研究余修王相國南園,建安道書院,訪弇園故址,得簪雲灌莽中,向蘺薋主人索侍兒不得,以百金贖之歸,命工並植台光閣前。”a『(光緒)寶山縣志』卷十三云:“醉石,在羅店沈氏友蘭別墅。高數丈,係弇山園故物。”b凡此可見其流散之跡。“清後期,弇山園為陸氏所有,改稱‘水山陸家’。旋為蔣氏別業,民國後築‘平陽莊’,又稱‘半園’或‘汪莊’,內設碑廊。汪家敗落,原弇山堂屋架被南廣寺用作造廟所用,解放後拆廟移到西郊糧庫,以後即不知去向。原址上建起了製藥廠。如今製藥廠廢,建成了居民高樓社區,由此老弇山園的歷史畫上句號。”c此文為我們清楚地勾勒了弇山園最後的結局,它與歷史上絕大多數名園一樣,都逃不脫人世更替而終歸消散的命運。「弇山園記一」末云:“夫山河大地皆幻也,吾姑以幻語志吾幻而已。”d真是一語成讖!幸而還有文學,“通過文學,速朽的園林成為永恆的文化記憶,和殘存的、有限的存世園林一起,不斷激發新的園林建造”e。王世貞頗費苦心撰寫的「弇山園記」發揮了意想不到的作用,時至當代,太倉市政府組織專家在民國憩園的舊址上依據園記和園圖重建了弇山園,位於今天的太倉市人民公園內,f並於2005年將其正式定名為弇山園。儘管弇園舊物蕩然無存,弇園之名穿越了歷史的風煙,竟又顯於當世,這是王世貞始料未及的![責任編輯:馬慶洲]a 『帶耕堂遺詩』卷三,民國十八年刻本,第10頁b-11頁a。b 『(光緒)寶山縣志』卷十三,清光緒刻本,第3頁b。c 殷繼山:『弇山園考』(南京: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2018),第23頁。按,1935年,童雋先生考察婁東園林,曾拍攝數張半園照片,發佈於『江南園林志』中。d 「弇山園記」一,『弇州山人續稿』卷五十九,第3頁b。e 文韜:「從“以文存園”到“紙上造園”——明清園林的特殊文學形態」,『文學遺產』4(2019):118-128。f 參見鄔洪:「“弇山園”的解讀與傳承——太倉市人民公園改造設計」,『林業科技開發』3(2012):129-133。
  • 『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四期 (2024年12月), 676~678 會議綜述676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會議綜述近代中西法律交流與澳門社會——2024年全國西方法律思想史年會綜述唐銘澤2024年全國西方法律思想史年會於2024年10月19日在澳門大學舉行,本次年會的主題為“近代中西法律交流與澳門社會”。年會由全國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會主辦,澳門大學法學院承辦,『澳門法學』編輯部協辦。來自澳門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民大學、中央民族大學、中北大學、湘潭大學、河南大學等全國各地三十餘位專家學者出席了本次年會。年會開幕式由西方法律思想史專業委員會副會長史彤彪教授主持。開幕式首先由西方法律思想史專業委員會副會長、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唐曉晴教授致辭,他指出,澳門在歷史上一直都擔當著中西文明交流的橋樑,不同文明之間的交流是人類社會發展動力的源泉。概括來講,文明之間交流的形態可以有兩種,單向交流(包括仰望式的交流與俯視式的交流)以及平等交流。在法律思想的交流上,中國在過去一百多年一直向西方學習,而隨著我國在經濟和文化上的發展,現在西方也渴望了解中國的法律思想。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的交流平台,澳門大學也積極響應國家關於培養涉外法治人才的號召,推出了“中國法與環球法學”這個全球首個使用英語系統教授中國法的本科課程,目的就是為了促進中國法律與國際的雙向接軌與平等交流。西方法律思想史專業委員會會長徐愛國教授、西方法律思想史專業委員會名譽會長吳玉章研究員、西方法律思想史專業委員會副會長張曉永教授也分別在開幕式上致辭。本次年會主要聚焦“西方法律思想與基本概念”和“中西法律交流”兩大主題。圍繞這兩個主題,參會學者在以下六個方面展開了報告。第一,與會學者討論了在西方法律思想史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學家及其法律思想。澳門大學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於興中教授以“良心與法律:托馬斯·莫爾的法律思想簡論”為題,指出英國大法官托馬斯·莫爾不僅留下了引起人們對理想社會討論的名著『烏托邦』,其良心高於法律規範的思想也推動了英國法律中公平原則的發展,同時對洛克、梭羅等後世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和一些現代法律案例皆產生了重要影響。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李麗輝副教授翻譯並報告了德國著名法社會學家歐伊根·埃利希的論文「孟德斯鳩與社會法學」,指出孟德斯鳩是在法律不得無視人類自然本能的意義上使用自然法的概念,其著作『論法的精神』大量採用了科學研究中的歸納方法,著重對社會、歷史、經濟和民族事實進行收集,應視之為形成法律社會學的首次嘗試。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周平奇博士以“公私法劃分 人權之先鋒——烏爾比安生平思想述略”為題,介紹了著名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的生平、公私法劃分理論、私法三分理論以及人權理論,並提出烏爾比安是一位根據內在“真正的哲學”的信仰而變通羅馬法素材以適應社會新情況的偉大法學家。寧波大學法學院郝會娟副研究員以“國際法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嗎?——凱爾森的國際法哲學”為題,探討了凱爾森運用純粹法學說對國際法性質的分析,以及國內法和國際法在法秩序中的效力位階問題。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鄭易通博士以“論菲尼斯的守法義務”為題,介紹了菲尼斯基於實踐合理性和友誼兩種基本善對守法道德義務的論證,並指出菲尼斯對守法義務的證明
  • 唐銘澤 :近代中西法律交流與澳門社會——2024年全國西方法律思想史年會會議綜述677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會議綜述在理論融貫性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北京大學法學院毛允佳博士以“普通法思維視域下的『道德的法律強制』”為題,指出英國法學家帕特里克·德富林的道德強制論實際上根植於英國的普通法傳統,並揭示了對於法治問題的思考無法忽視社會傳統因素的影響。湘潭大學法學學部程楠以“拉德布魯赫刑法思想初探”為題,系統介紹了德國著名法哲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相當因果關係說、刑法體系中的行為概念、刑事政策和相對主義刑法學等刑法思想,認為拉德布魯赫具有聯通舊時代古典刑法與戰後現代刑法的橋樑作用。第二,與會學者對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命題、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進行了探討。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鄭文革博士以“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自信”為題,梳理了學術史中不同學派如何試圖論證法學屬於科學,並點明對法學科學性的追求體現了法學學科內在的不自信,作為正義之學的法學在性質上不同於科學,也沒有必要成為一門科學。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胡成博士以“義務保障權利——古典自然法對自殺的反對”為題,探討了格勞秀斯、霍布斯、普芬道夫及洛克等古典自然法學家如何通過設定不得自殺的自然義務,進而強化人的主體地位,將生命權升華成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河南大學法學院喬飛教授以“試論聖經中的‘審判’”為題,根據審判的主體、社會階層、審判的事務對象、社會的組成單元、審判對象的宗教屬性以及審判的時間屬性六種標準,對『聖經』中的審判概念進行了詳實的分類討論。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陳皓副教授翻譯報告了比利時法史學家喬治·馬特、斯特凡·惠格伯特的論文「法律史圖像學領域的20項最新研究成果」,介紹了西方學界關於法律圖像研究的歷史和現狀,並對視覺藝術與法律研究互動的重要意義進行了闡述。第三,與會學者討論了近代中西法律交流對中國法治文明與法律制度發展的影響。中北大學張曉永教授以“源和流——中國法治和中國式現代化”為題,沿循“斷裂-西化-融合”的線索,回顧了中國社會一百多年間法治與現代化發展的歷程,提出中國未來的法治建設要堅持兩個結合,在吸收不同優秀文明成果的同時也要著重發掘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謝冬慧教授以“澳門特區審計制度的變遷”為題,梳理了自葡萄牙人進入澳門後澳門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審計制度。1553-1849年間,葡萄牙人在雙重管理體制下受明清地方審計制度的約束,審計處於監審合一和自我監控的狀態。在1849年後,葡萄牙的審計制度逐漸在澳門推行,任用總督監督並啟用審計評政院。1976-1999年間,澳門進入相對自治的時代,開始採用司法模式開展審計監督。澳門在回歸後形成了新的審計機制,設立了澳門審計署,以行政型模式開展審計工作。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柴松霞副教授以“文化交流與文化衝突視野下中日法律近代化轉型再思考——以兩國出洋考察憲政為中心的比較分析”為題,通過對近代中日兩國出洋考察憲制的法文化動因與政治背景進行對比,揭示了中日兩國法律近代化走向不同模式的歷史原因,並對如何處理好法律移植中外來化和本土化的關係進行了反思。第四,與會學者對西方法律理論及概念在中國的傳播與迴響進行了考察。湘潭大學法學部程波教授以“西方自然法理論在中國的傳播和迴響”為題,重點介紹了民國時期三位著名法學家的自然法思想,即吳經熊“進化中的自然法”理論、梅仲協“自然的法理”觀以及張奚若在其「自然法學觀念之演進」一文中對西方自然法理論的精當論述。澳門大學法學院吳奇琦助理教 授以“法律行為漢字術語的日本翻譯與中國傳播史”為題,指出由於日本法學家在19世紀末將Geschäft和Handlung兩個德語詞不加區分地翻譯為“行為”,引起了日本近代⺠法學界的“行為之亂”,並經由清末留日學生翻譯的日本著作與講義傳入中國。根據兩部從未被學界引用過的一手史料可知,⺠國法學家余棨昌早在1917年便對Rechtsgeschäft的譯語“法律行為”提出了批評,台灣學者劉世⺠則在1977年首次提出改譯方案“法律事務”說。在本世紀,中國學界的改譯方案已進入諸家爭鳴的階段。
  • 二〇二四年 第四期678南國學術 - 澳門大學學報會議綜述第五,與會學者對近代中西法律交流中重要人物的法律思想進行了闡述。北京大學法學院徐愛國教授以“論李大釗的人權理論與實踐”為題,指出李大釗作為一個受過系統法學教育的革命家和政治家,他的一生都在為法律權利而奮鬥。從現代人權理論來看,李大釗的權利要求同時包含了三代人權的內容: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權利,自決、和平和發展的權利。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張傑副教授以“李大釗論女性與法律”為題,提出李大釗的女性法律思想體系的實質內容主要圍繞女性男女平等權、婚姻自主權、受教育權、勞動權和參政權等問題展開。李大釗將中西文化融為一體,西方的Democracy精神、馬克思唯物主義辯證法和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共同構成了其女性法律思想的基石。重慶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信息法學院費小兵副教授以“龍華民與萊布尼茨對‘道’的誤讀——基於比較法文化視域”為題,介紹了西班牙耶穌會士龍華民和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在翻譯、理解中國古代哲學概念“道”時的誤讀。龍華民把中國哲學視為無神論,將“道”理解為“物質”,萊布尼茨則從有神論出發,將“道”理解為近似古希臘“努斯”(νοῦς)概念的“自然神”。但“道”既並非物理學意義上的物質,又內在於萬物而非自然神,兩位西方哲人的誤讀是因為沒有進入中國的直觀思維。第六,與會學者對中西法律思想傳統中的重要理論與概念進行了對比討論。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夏紀森教授以“哈耶克自發秩序與儒家禮俗秩序的比較研究”為題,比較了哈耶克的思想和儒家思想的相同相異之處。二者相通之處在於對政治生活的本性,即哈耶克所主張的自生自發秩序和儒家所主張的禮俗秩序具有一致性。二者的相異之處在於,契約產生的“法”和推己及人的“仁”兩種不同的普遍主義之間存在衝突。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胡尚博士以“荀子法律思想中的‘分’與羅馬法Ius的會通”為題,指出“分”在荀子思想中有明分、定分、止爭的法律功能,體現了荀子隆禮重法、儒法合流的思想特征。羅馬法中的Ius概念也反映了分配活動的三個方面,即分配的過程、內容以及結果,體現了羅馬法對於分配公平與自然正義的追求。二者的會通之處在於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兼容,但由於法治理念的差異,二者在社會關係調整的過程和目標上也存有不同。年會閉幕式在史彤彪教授的主持下進行。在閉幕式上,吳玉章名譽會長、唐曉晴副會長、河南大學法學院王利副院長分別致辭。年會最後,徐愛國會長做總結發言。今年是全國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會首次在境外召開年會,其意義重大。澳門有著深厚的中西方文化交融的背景,以澳門作為窗口有助於切身理解西方文化的思維方式,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做到知行結合。希望各位同仁能夠繼續深入閱讀思考,推動未來中國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更好發展。(作者係澳門大學法學院 『澳門法學』 編輯部主任)[責任編輯:黃奇琦]
  • 進階搜尋|全站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