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〇二四年ISSN 2311-7370 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報
  • Academic Advisory Board (in alphabetical order by surname)Members (in alphabetical order by surname)Executive Editorial Committee (University of Macau)Editorial Board Chairman Xingzhong YU (University of Macau)Editor-in-chiefAnthony GIDDENSFrançois JULLIENMengxi LIUJos de MULWeiming TUZhiliang WUXingpei YUAN(Cambridge University)(Paris Diderot University)(Chinese National Academy of Arts)(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Harvard University)(Macao Foundation)(Peking University)Yufan HAOBaogang HEZ. George HONGHongyan LIShaoyang LINWeiping TIANQisheng WANGChongqing WUYong XULan XUEFa ZHANGLongxi ZHANGSuisheng ZHAOWeiming ZHONGXian ZHOUXiaohong ZHOUShoutong ZHUXinping ZHUO(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Deakin University)(Fordham University)(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University of Macau)(Former Editor-in-chief of SCQJUM)(Peking University)(Sun Yat-sen University)(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Tsinghua University)(Sichuan University)(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University of Denver)(Tsinghua University)(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University)(University of Macau)(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Shaoyang LIN (University of Macau)Di WANGEllen Ying ZHANGQingjie WANGJun LIXingzhong YUJianhua XUXiaobo ZHAIYue ZHANGYibai YANGShaoyang LINS O U T H C H I N A Q U A R T E R LY: J O U R N A L O F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M A C A U
  • 學 術 顧 問(以姓氏筆畫 爲序)編 委 會澳 門 大 學 校 內 執 行 編 委 會:委 員(以筆畫為序)主 編 :安東尼 • 吉登斯朱利安杜維明吳志良袁行霈劉夢溪約斯 • 德 • 穆爾王奇生仲偉民吳重慶何包鋼周曉虹周 憲洪朝輝張 法趙穗生王 笛張 穎王慶節李 軍 於興中田衛平朱壽桐李紅岩卓新平林少陽郝雨凡徐 勇張隆溪薛 瀾徐建華翟小波張 月 楊毅柏林少陽主 任:於興中(劍橋大學)(巴黎第七大學)(哈佛大學)(澳門基金會)(北京大學)(中國藝術研究院)(伊拉斯謨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山大學)(迪肯大學)(南京大學)(南京大學)(福坦莫大學)(四川大學)(丹佛大學)(本刊榮退前主編)(澳門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澳門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深圳)〕(華中師範大學)(香港城市大學)(清華大學)(澳門大學)(澳門大學)林少陽
  • Sino-American Rapprochement and China’s Dilemma in Dealing with the Korean Peninsula Issue (1971-1976)中美和解與中國處理朝鮮問題的困境(1971-1976)32沈志華Greetings for the 10th Anniversary Issue of SCQJUM 4宋永華(澳門大學校長)Yonghua SONG (The Rector of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Zhihua SHEN區 域 研 究Area Studies法 與 社 會Law and Society十 週 年 紀 念 號 The 10th Anniversary Issue Revisions and Dilemma of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of the PRC: Retrospective and Comparative Studies of a Legal TextThe Unfolding of Husserl’s Studies on the Structure of Consciousness『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新舊與進退——對一個法律文本的溯源與比較胡塞爾的『意識結構研究』之展開560梁治平倪梁康Zhiping LIANGLiangkang NI 哲・思・道 Philosophy, Dao and ThoughtT’ung-tsu Ch’ü’s Legal-Social History Research Revisited: A Perspective on Han Social StructureOn Sports as American New Frontier and Safety Valve between the 1890s and 1920s瞿同祖法律社會史研究補遺——以『漢代社會結構』爲中心試論1890年代到1920年代體育如何成為美國的新邊疆和安全閥2046王濤徐國琦Tao WANGXU Guoqi 『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十週年紀念號”澳門大學校長賀詞
  • 〔敬告﹕『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已開通微信公衆號,創辦以來的全部文章均可以通過手機閱讀,本刊亦為開放獲取[OpenAccess]期刊,下載網址為:https://ias.um.edu.mo/scq〕漢 語 文 學 研 究 Studies of Literature in ChineseReinvestigating Zhang Taiyan’s “Dongfang Gezhi” Exposition: A Discussion on the Self-awareness of the Understanding Thinking in Modern ChinaDefending Lu Xun: Debates on “Lu Xun Styl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Lu Xun’s Image in ShanghaiTactics, Morality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The Operation of the Hongxian Monarchy and the Anti-Yuan Faction’s Struggle Around the “People’s Will” in the National Protection Movement (1915-1916)What Did It Mean to Be Literate in Qing China?Plebeian Culture and Poetry Clubs in the Song Dynasty: A Case Study章太炎東方格致論再探——兼及近代中國的知性思維自覺保衛魯迅:“魯迅風”論戰與孤島魯迅之型塑權謀、道德與政治正當性:袁世凱與反袁派圍繞“民意”的鬥爭(1915-1916)清代民眾讀寫能力再論宋代市民文化與詩社的一個個案研究11215512897144成棣郭剛尉彥超劉永華,溫海波楊曉山Di CHENGGang GUOYanchao WEIYonghua LIU, Haibo WENXiaoshan YANG中 國 歷 史 文 化 論 壇Forum on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東 西 之 間Between East and WestThe Making of Elixir: Ambergris, Emperor Jiajing,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 at Macao in 1557, and European Domination in Maritime Asia由“香”入“藥”——龍涎香、嘉靖煉丹、葡人入居澳門與海洋亞洲的新格局76楊斌Bin YANG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4校長賀詞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十週年紀念號”澳門大學校長賀詞在各位作者、校外評審人及讀者支持下,『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迎來了二零二四年第一期的十週年紀念號,我謹此代表澳門大學致以誠摯的祝賀。『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由澳門大學編輯出版,該刊以“國際化的中文學術”、“中文學術的國際化刊物”為理念,面向全球以中文為學術語言的所有人文和社會科學的作者、匿名評審人和讀者。該刊是一本以“大人文,跨學科,超界域”爲發稿理念的綜合性人文社會科學期刊。在文章側重上,既探討全球問題、區域問題,也探討中國問題;在以全球視角看東方和中國的同時,也以東方視角關注世界問題。『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以建構開放而又嚴謹的人文、社會科學學術平台為己任。在澳門大學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的主導下,除了編委會外,建立了由校內的人文、社會科學不同專業背景的學者所組成的校內執行編委會及編輯部的內審制度,以及校外匿名同行審查為中心的外審制度,並以後者為最終選稿裁量。這不僅對雜誌的質量有重要的保障,嚴謹的學術精神也對提升澳門大學的學術聲譽有著直接的意義。成立於一九八一年的澳門大學,仍然是一所年輕的大學,走向國際化,更是近十幾年的事。在各界的支持下,澳門大學充分利用一國兩制的優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目前學生人數約13,500人,與全球 30 多個國家和地區、超過 300 所院校建立了合作關係,在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 THE)世界大學排名第193位,在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學排名第254位,以及共有12學科領域進入基本科學指標資料庫(ESI)前1%之列。剛滿十周歲的『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在澳門大學不長的歷史中固然也不算長,與漢語學術界的同類雜誌相比,更屬於歷史較短的學刊。但是,它無疑是我們這所年輕大學朝氣之構成部分。作為一本以中文為國際化學術語言的雜誌,與本校國際化的政策,可謂並駕齊驅、相得益彰。我們堅信,一份好的雜誌,是屬於整個學術世界的。它固然是本校歷史的一部分,更是參與其中的作者和外審人歷史的一部分,更是學術史的一部分,並且與整個學界一道,走向未來。欣逢『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十週年之際,我衷心期待它彰往而開來,日新而月異,成為澳門大學向整個學術世界展示的一張亮麗名片。我也衷心期待學術界作者、校外評審人及讀者的繼續支持。 澳門大學校長 宋永華 2024年 龍年新春之際
  • Law and Society5法與社會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Vol.14, No.1 (Feb 2024) , 5-19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Revisions and Dilemma of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of the PRC: Retrospective and Comparative Studies of a Legal Text Zhiping LIANGAbstract: Following the first revision in 2016, the second revision of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launched in 2020 and eventually adopted on December 30, 2022. By tracing back to the source and dynamics of the revision and comparing the texts of the law in 2016, the law in 2022 and its previous drafts, the author tries to understand the law revision event in its social and political context, so as to identify the old and new, the advance and retreat of the law,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function and limits of the law.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as an urgent legal event triggered by an emergency public health crisis, this round of law revision is not only a response to the passionate emotions of the public at that time, but also the result of political decision in a specific situation. However, with the passage of time and the change of the situation in the process of the revision of the law, the motivation for initially starting the revision of the law gradually weakened. As a result, the law adopted did not change the old system of exploiting wildlife resource; on the contrary, by lowering the threshold for commercial use of wild animals, expanding the resource pool for converting wild animals into “special livestock and poultry” and establishing a new list of wild animals bred in captivity, it actually strengthens the fundamental policy of limited protection and full utilization of wild animals that has been implemented. At the same time, the newly formula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as significantly raised the standard for convicting and sentencing the kinds of conduct involved in wild animal hunting or killing while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 of being lenient and even decriminalization of crimes involving artificial breeding wild animals, and thus confronting China’s wildlife protection with extremely severe new challenges. This not only means that the principle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safety emphasized by the new law cannot be implemented, but also potentially involves huge risks in public health security. At the end of the article, the author questions the legitimacy and necessity of the system and practice dominated by this view of wildlife resources.Keywords: Prohibition on Eating Wild Animals, Public Health Safety, Wild Animal Artificial Breeding Population, Market Diversificatio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uthor: Zhiping LIANG received his Master of Law Degree from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in 1985. He is currently a distinguished professor at Sino-West Academy and Guanghua Law School of Zhejiang University. His main research fields are legal history, legal culture, law and society, and his major books include: “Xunqiu ziranzhixuzhong de hexie: Zhongguo chuantongfalvwenhua yanjiu [Searching for Harmony in the Natural Order: A Study of Legal Tradition of China from a Culture Perspective]; Fa bian [Explicating Law]; Qingdai xiguanfa [The Customary Law in Qing Dynasty]; Lijiao yu falv: Falvyizhi shidai de wenhuachongtu [Confucian Code of Ethics and Law: Cultural Conflicts in the Era of Legal Transplantation]; Weizheng: Gudaizhongguo de zhizhi linian [Governance: The Way of the Best Governance in Ancient China]; Lun fazhi yu dezhi [On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edited Falv de wenhua jieshi [Cultural Interpretation of Law]; and two volumes of self-selected writings: Falvshi de shijie [Horizon of Legal History]; Falv hewei [What Law is For]. ”
  • 法與社會6法與社會『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一期(2024年2月), 5~19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的新舊與進退——對一個法律文本的溯源與比較梁治平[摘 要] 繼2016年第一次修訂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於2020年又開始了第二次修訂,並於2022年12月30日正式通過。本文通過追溯修法源流、比較前後各案文本,力圖將此次修法事件置於特定的社會與政治語境中來認識,據此以觀其新舊與進退,進而增進今人對該法性質、功用及限度的理解。作者認為,作為一次突發公共衛生危機所觸發的緊急法律修訂活動,這一輪修法既是對當時社會公眾激昂情緒的回應,也是特定情勢下政治決斷的結果。然而,修法過程中,隨著時間流逝和事態改變,最初啟動修法的動因逐漸淡化,最後通過的法律不但沒有改變舊體制,相反,通過設立“特種畜禽”名目和新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名錄,降低商業性利用野生動物的門檻,擴大野生動物轉變為“特種畜禽”的資源池,它事實上強化了一直實行的對野生動物有限保護、全面利用的基本態勢。與此同時,新制定的司法解釋大幅提高了定罪量刑的涉案野生動物數量標準,並確立了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犯罪的輕罪化和無罪化原則,從而令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事業面臨極為嚴峻的新挑戰。這不僅意味著新法強調的生態文明與生態安全的原則無法落到實處,也在公共衛生安全方面埋下了巨大的風險隱患。在文章結尾,作者對這種野生動物資源觀支配下的制度與實踐的正當性和必要性提出了質疑。[關鍵詞] 禁食野生動物 公共衛生安全 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種群 市場多元化 產業發展[作者簡介] 梁治平,1985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現任浙江大學人文高等研究院中西書院&光華法學院全職兼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史、法律文化、法律與社會,主要著作包括:『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法辨』、『清代習慣法』、『禮教與法律:法律移植時代的文化衝突』、『為政:古代中國的致治理念』、『論法治與德治』,編有『法律的文化解釋』以及兩卷本自選集『法律史的視界』、『法律何為』等。
  • 梁治平:『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新舊與進退——對一個法律文本的溯源與比較7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引子2022年將盡,新冠疫情再度爆發、席捲全國,就在此時,第二次修訂的『中國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通過。新法的通過全不引人注意:沒有法律通過前的宣傳,也沒有法律通過後的新聞發佈活動,大概除了相關方,如政府相關部門、野生動物利用行業,以及關注野生動物保護的人士注意到這一事件,社會公眾對此既未留意,也無暇顧及,就連一眾媒體也沒有立即跟進,對之採訪報導。這與2016年該法第一次修訂通過時的情形全然不同,跟它在2020年初為萬眾所矚目的情形更形成鮮明對照。這種對照意味深長,因為那次事件原本就是這一次修法的肇因。『野生動物保護法』頒佈於1988年,此後有3次修正,兩次修訂,其第一次修訂距該法制定28年,然而不過3年之後,立法者便再次將該法列入修訂計劃,並於兩年內完成第二次修訂。這一不同尋常的事實或者表明,當初被高調推出的第一次修訂不但談不上完善,恐怕還有重大缺陷。如果是這樣,我們就要問,這究竟是一種怎樣的不完善?此類不足與缺陷緣何而來?應當如何糾正和補足?這些問題在剛剛完成的法律修訂中是否得到了解決?要瞭解和回答這些問題,我們不妨先從相關法律文本出發,藉由對法律文本的溯源與比較,勾畫該法的變化之跡,進而探知立法者的關切、視界和實際考量,並對該法的基本性質、特徵和效能,以及該法所欲達成之目標的可能性,做出初步的判斷。一 兩度修法緣起簡單地說,制定於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乃是承繼1960年代初期國務院制定的對於野生動物“加強資源保護,積極繁殖飼養,合理獵取利用”(1)的基本方針,而因應1980年代改革開放所促成的社會轉型的產物。具體言之,它對內是要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對外則是與國際接軌,滿足相關國際貿易公約的要求(2)。而無論對內與對外,其核心都是要推動生產,發展經濟。因此,該法宣明的“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的基本方針便是:“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3)。換言之,所謂“野生動物保護”實為“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其最終目的是利用,尤其是經濟方面的開發與利用。這一基本方針,連同其背後的動物觀,不但從原則上劃定了中國野生動物保護的性質、範圍與限度,事實上也造成了野生動物保護難以為繼的尷尬現實。正是著眼於這一點,在一種不滿於這種資源開發利用式“保護”的力量的推動下,該法在2013年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修訂計劃。然而,因為一些不難想見的原因,那次法律修訂並沒有實現當初提出修法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們的期許,相反,它以制度化形式確認了自該法1988年頒行以來中國社會野生動物開發利用規模化、產業化方面的驚人變化,並為野生動物利用行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和制度基礎。就此而言,那些被引入法律的新概念如“維護生態多樣性”等,更像是用來包裝野生動物資源觀的一件新衣。因此之故,該法修訂提出的若干改善措施,即使其本身值得歡迎,其實際效果和意義也十分有限。(4)當然,在該領域具有支配地位的政、學、商綜合體不會接受這類批評,相反,他們把這次修法視為因應現實需要的科學舉措、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的又一重大成就。那時,他們決計不會想到,不過短短兩、三年後,(1) 『國務院關於積極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可以指出的是,該指示第二自然段列舉了當時青海、內蒙古、四川、陝西、雲南等地濫捕濫殺野生動物進而造成野生動物種群數量銳減的若干事例,這些內容在具有權威性的“百度百科”同名辭條中被全部刪除而未加任何標記和說明,相反,根據後者採取的法規記錄形式,讀者會以為他們看到的就是該法規的完整內容。我們不知道這一辭條的實際提供方是誰,但該提供方採取這樣的處理顯然是經過了深思熟慮。這一點十分耐人尋味。(2) 這裡指的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國政府於1980年年底正式批准並加入了該公約。(3)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條。(4) 參見梁治平:「『野生動物保護法』關鍵詞──對一個法律文本的透視」。載梁治平:『法律後面的故事』(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第187~209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8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這部剛剛修訂完成並被高調宣傳的法律竟會被認為有重大欠缺,需要立即加以修訂。爆發於2019年和2020年之交的新冠疫情突顯了人畜共患病問題,尤其是產生於野生動物食用和利用環節的公共衛生風險。一時間,與野生動物利用有關的公共衛生安全問題成為全社會的關注焦點,在這些問題上干係重大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也因此又一次進入公眾視野。2020年2月24日,在社會各界的強烈呼籲聲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緊急發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回應了當時社會上下最為關注的涉野生動物的公共衛生安全問題,並把重點放在“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這一條上。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明確將禁食野生動物的範圍推及“三有”野生動物(按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下同)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並將“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也包括在內,這在中國野生動物保護立法上還是第一次。因為這個原因,在當時許多動物保護人士看來,『決定』雖然內容簡短,但在中國野生動物保護立法方面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事後來看,這種看法恐怕是過於樂觀了。但是不管怎樣,作為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高階規範,『決定』的內容不但在某些重要方面顯著改變了當時仍在實施的2016版『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舊法(1))的規定,而且為接下來的新一輪立法指明了方向。事實上,『決定』不只是重修野生動物保護法之前緊急發佈的一項專門立法,它也啟動了後續一系列相關立法和修法工作,其中涉及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以及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相關方面的法律事項,而排在第一位的,自然是眾人矚目的『野生動物保護法』。(2) 總之,雖然是在特定情勢之下就特定問題所做的回應,『決定』的發佈卻是當代中國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和節點,因此,本文就野生動物保護法文本所做的溯源與比較,可以從『決定』開始,並圍繞其中的主要問題展開。二 『決定』何為?『決定』雖不以法律名,且內容簡短,結構上卻也如一般法律文本分作兩部份,即闡明法律主旨的總則和規定具體內容的分則。『決定』發佈後,一般的解讀都聚焦於後一部份,特別是關於禁食範圍的規定,但實際上,前一部份也同樣甚至更加重要。因為它引入和強調了一些重大原則,依據這些原則,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可能轉向不同的方向。下面就是『決定』的第一段:“為了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比較舊法,『決定』引人矚目地增加了“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公共衛生風險”,以及“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等概念和表述,它們在回應當時社會重大關切的同時,也揭示和確認了野生動物保護的另一重要意義。然而,這些新增概念和表述的實際含義是什麼,它們在後續立法中又將如何體現,這些問題需要仔細考察。(1) 直到新修法於2023年正式生效之前,2016年版野保法均為“現行法”。為了與當下的現行法相區別,本文下面將以“舊法”來指稱2016年版野保法。(2) 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問題」,『人民日報』2020-02-25。此外,『決定』的發佈引發了一波地方立法,若加上『決定』所要求的各種行政配套規定,其立法和行政方面的影響可以說相當廣泛。參見吳嬌穎:「12省市已出臺“禁野令”,亂吃野味以後怎麼罰?」『新京報』2020-04-11。https://new.qq.com/rain/a/20200411A0MJF000。侯豔:「多省市出臺法規禁食野生動物 非法食用將面臨怎樣的處罰?」,央廣網2020-04-12。http://china.cnr.cn/xwwgf/20200412/t20200412_525050810.shtml。
  • 梁治平:『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新舊與進退——對一個法律文本的溯源與比較9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決定』第二部份共包含八個條款,其中,前四條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適用、禁食野生動物以及禁食範圍、利用野生動物的若干情形等事項做出規定,後四條則是關於“宣傳教育和引導”、健全制度、嚴格執法,以及為落實『決定』等需採取相關措施諸方面的規定。從規範分析的角度看,第一條至第四條顯然更具實質意義。所以,下面的分析就集中在這一部份。『決定』第一條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顯然,該條只是針對違反既有法律規定的加重條款,並未改變相關法律規範本身,這種情形也表明了『決定』的特殊性質,即它是在特定情勢下針對舊法的缺漏和不足所作的應急規定,而非一般對法律的修正或修訂,更不是全面取代舊法的新法。因為這個緣故,其第二條的禁食規定略過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直接從“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開始,以至於這種表述讀上去令人感覺古怪和不適。(1)儘管如此,這一條款仍具有足夠的震撼力和衝擊力,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該條有將禁食範圍擴大至所有野生動物之意,(2)其二,在禁食問題上,它不分是否人工繁育、飼養,對所有野生動物一體視之。在第一個方面,野保法初無禁食野生動物條款,舊法增設的第三十條一般被認為是開禁食之先河,然而該條語涉含混,不但沒有“禁止食用”之類用語,其涉及消費者部份的內容也相當曖昧,而且即便如此,其適用範圍也僅限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及其他,更不必說人工繁育和飼養的野生動物。(3)與之相比,『決定』以“全面禁止食用”一語開篇,其用語明確,立場鮮明,態度堅決,內容不容置疑。且“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一語與句首呼應,應能將全體納入其中。在第二個方面,明確將人工繁育和飼養的野生動物納入禁食範圍,解決了一段時期以來有關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是否係野生動物的爭論,不留臆測空間,強化了禁食主張。不僅如此,這一明示補充直接觸動了既有產業利益,影響廣泛,故具有震撼效果。不過,接下來的第二款頗耐人尋味:“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這一款的規定落在交易環節,以與前款相配合。不過,該款內容最引人注意的恐怕還不是法律要“全面禁止”的“獵捕、交易、運輸”活動本身,而是其中的兩個限定語:“以食用為目的”和“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舊法並不一般禁止對野生動物的獵捕、交易和運輸,『決定』也無意改變這一點,所以,為配合前款,這裡要對“以食用為目的”的野生動物的交易等行為加以禁止。問題是,前款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並不只是“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那類,“以食用為目的”的野生動物交易、運輸也不限於“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野生動物。(4)如果這一款的目的確如法工委官員所說,是要配合前款,“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野生(1) 以“全面禁止”開頭,對象卻落在數量極為有限的“三有”保護動物上面,儘管其後綴有“以及其他”一語,仍給人以修辭邏輯和意象上的不協感。而且,該條指明“三有”保護動物,卻不提以前常與之並列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也讓人不明其取捨標準。或曰,“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即包括“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在內。若果如此,又何必單取出“三有”保護動物一項列為專項?既然立法者決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又不打算將禁食對象一一列明,何不直截了當,規定“禁止食用所有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或曰,舊法已有禁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條款(其實不儘然,詳正文及「『野生動物保護法』關鍵詞──對一個法律文本的透視」),故『決定』不必重復舊規。若依此說,該條也可以另行表述,以避免因為前後範圍大小不侔、邏輯關聯不暢、修辭意象也相去甚遠而引起的怪異感。相反,『決定』既以“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等為標題,該條採用上述直截了當的表述肯定更簡明有力,也更合乎邏輯。(2) 該條並無“所有”一詞,但由同款中“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一詞,我們可以合乎邏輯地讀出“所有”之意。(3) 詳細的分析,參見梁治平:「『野生動物保護法』關鍵詞──對一個法律文本的透視」之“食品”條。(4) 比如,國家林草局在『決定』公佈後發佈的通知裡就提到64種現在被禁食的食用養殖野生動物,其中,45種被列入要在2020年12月底以前“停止養殖”的名單,19種被列入“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養殖活動,允許用於藥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養殖”的範疇。詳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規範禁食野生動物分類管理範圍的通知』(2020年9月30日)。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0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動物交易及相關行為和活動......斬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利益鏈條”(1),那為什麼這裡要單單把“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列為禁止交易的對象呢?鑒於相對於“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是“人工繁育的”,人們不禁會想,採用這種特定表述是否隱含了對後者的排除和豁免,從而為來日的調整和安排留下伏筆?(2)『決定』第三條是針對第二條的豁免條款,其具體內容如下:“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決定』發佈後3個月,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辦公室公佈了『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目錄』,其中共包括17種傳統畜禽品種848個,16種特種畜禽品種49個。(3)後面這共計16種49個品種的“特種畜禽”,就是剛剛被編入目錄的人工繁育和飼養的野生動物。換句話說,通過改變名稱、變換身份,數月前還被“全面禁止食用”的一部份“陸生野生動物”,此刻變身為“家畜家禽”,可以被食用和利用,也不再受『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制。與根據『決定』制定和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同時,同樣的工作在另一種分類上面平行展開。就在第一個『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目錄』公佈的前一天,農業農村部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蛙類保護管理的通知』,根據該『通知』,以前一直由國家林草局負責管理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國林蛙(東北林蛙)、黑龍江林蛙等相關蛙類”,現在改“由漁業主管部門按照水生動物管理”。如此,這些原來是由『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相關蛙類”,便成為『漁業法』規範之下的“增值漁業物種”,可以被繼續食用。造成這一變化的原因,是因為“根據專家研究論證意見”,這些蛙類原來不屬於陸生野生動物,而是“水生動物”,或至少是應該按照水生動物管理。(4) 接下來的第四條轉向對野生動物的“非食用性利用”:“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並嚴格執行。”根據其表述方式,這一類利用雖然不在“全面禁止”之列,但只限於“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而這些“特殊情況”似乎要麼屬於社會公益,要麼與維護人類健康密切相關。(5)但事實是,對野生動物的“非食用性利用”主要是商業性的,而且它們並非特例,而是常態,其所涉及的產業規模巨大。(6)『決定』沒有也不打算改變現狀,只是要對這部份利用“加強審批和檢疫檢驗管理”。(7)其宗旨仍為利用,而非禁止和限制。因此,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官員的解(1)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問題」。(2) 實際上,後來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同樣是為配合『決定』而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均沿用了“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這一表述。參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五十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而在新修法和新的司法解釋裡面,“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也確實是以這種或那種方式被“排除”在外(詳見下)。此外,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規定中,對於食用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均依據涉案野生動物的保護“等級”而區分輕重,對涉及“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則被大幅減輕,原則上不做犯罪處理。(3)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公佈『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目錄』的通知」。公佈日期為2020年5月29日。該目錄於半年後更新(2021年1月13日),新版目錄增加了當年審定、鑒定通過的“畜禽新品種”和之前“遺漏的畜禽品種”,因而使畜禽總數由之前的897個增至948個。(4) 參見『農業農村部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進一步規範蛙類保護管理的通知』。『決定』並未直接提及水生野生動物,但其關於禁食範圍的規定已經暗含水生野生動物豁免之意。事實上,『決定』的制定者在考慮如何措辭的時候對此有明確的考慮。詳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問題」。(5) “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這種說法,其實是對野保法(從舊法到新修法)上的固定表述“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簡化,而無論有意還是無意,被簡化的部份,如主要是商業性的“人工繁育”,還有同動物表演有關的“展演”,既非公益事項,也與人類健康無關,反倒是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爭議較大的事項。(6) 根據中國工程院2017年發佈的『中國野生動物養殖產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報告』,2016年,我國僅毛皮動物產業一項的專、兼職從業者就近760萬人,產值3894.83億元。詳參『中國野生動物養殖產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報告』(http://view.ckcest.cn/ZKbaogao/ZkbgDetail?sysid=2089)。(7)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問題」。
  • 梁治平:『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新舊與進退——對一個法律文本的溯源與比較11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說裡,這裡提到的對野生動物的“非食用性利用”,與上一條提到的“家畜家禽”,(1)還有不入『決定』的水生野生動物,就一起被列入不受“全面禁食”『決定』影響的豁免範圍。(2)三 對法律文本的比較分析上面對『決定』若干實質性條款的討論,為我們瞭解和評估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提供了一個切入點,下面的分析也將主要圍繞上述要點展開。需要說明的是,自2020年年初『決定』發佈前後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被列入日程,到該法於2022年年末正式通過,其間有兩個草案被提出公開徵求意見,其中第一次『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一審稿』)公佈的時間是在2020年10月21日,『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則是在2022年9月2日。(3)從內容上看,『決定』發佈當年公佈的『一審稿』,其精神與立意明顯更接近『決定』;而在草案最終審議通過前夕公佈的『二審稿』,其內容較前者有較大改變,而與最後通過的法律差別甚小。表現在法律條文數目上,舊法共計58條,『一審稿』增為65條,『二審稿』則為63條,新修法(即最新通過的野保法,下同)在『二審稿』基礎上除了新增一條(即第六十三條)之外,另有幾處重要修改,從而令之前由『一審稿』到『二審稿』的轉向變得更加徹底。考慮到修法期間社會情態、氛圍和政策考量前後的變化,修法的節奏以及法律文本內容前後的改變也變得耐人尋味。(4)(一)總則:第一條和第四條比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一審稿』在原文“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之間增入“防範公共衛生風險”一語;『二審稿』刪去此語,恢復原文;新修法依此,但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之後加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一語。(5)此語同前面增而復刪的一語都來自『決定』。比較幾個文本,『一審稿』增入的類似表達,如“風險防範”(第四條)“公共衛生安全”(第八條)“公共衛生風險”“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第十條)等,在『二審稿』和新修法中都被刪除。『一審稿』第十六條在舊法同款有關野生動物疫源疫病檢測和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規定的基礎上,就相關情況新增兩款予以詳細規定,所有這些至『二審稿』均全數刪除,而另行規定:“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檢疫和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新修法同此。由此可見,立法者基本上是把公共衛生安全轉為動物防疫方面的技術問題,而交由『動物防疫法』解決,這種做法耐人尋味。接下來是總則第四條的修改。依舊法:“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其中,“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係2016年修法新確立的原則,頗受人矚目。至『一審稿』,“嚴格監管”後面加上了“風險防範”四字,這樣,國家的野生動物政策就變成了(1) 與上面提到的情況類似,在對『決定』規定的禁食範圍做進一步說明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官員提到那些雖非“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但是“列入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也屬於家畜家禽”,故而可以“養殖利用包括食用”的動物時,所舉的例子是“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所形成的產值、從業人員具有一定規模,有些在脫貧攻堅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兔、鴿等”。這時,讀者們肯定不會由此聯想到梅花鹿、馬鹿、羊駝、雉雞、鴕鳥一類野生動物物種,但後面這些動物物種幾個月後都被作為“特種畜禽”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可以“養殖利用包括食用”。見同上注。(2) 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問題」。該官員最後總結說:“『決定』作上述規定,既貫徹體現了全面、從嚴禁食野生動物的精神,又從實際出發,不至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家畜家禽業規範發展帶來大的影響。”(3)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每次皆為一個月。自然,草案的提出應在其公開徵求意見之前,本文之所以只標出徵求意見時間,是因為這個時間最確鑿有據。(4) 批評者認為,繼『決定』之後提出的『一審稿』較好地體現了『決定』精神,其修訂內容中不乏積極規定,與之相比,『二審稿』則表現出明顯的倒退。參見蔣亦凡、艾倫·懷特:「『野保法』修訂:二審草案被指“大倒退”」『中外對話』2022-09-30。https://mp.weixin.qq.com/s/ncWzgQ3283hhYS9s9AhNNg。(5) 本文以下就舊法、『一審稿』、『二審稿』和新修法所做的比較,利用了環境調查署製作的包含上述四個法律文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對照表』,謹此致謝。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2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風險防範”。『二審稿』刪去“風險防範”一語,保留了舊法上的表述。新修法同此,不過它同時又對這一條款做了幾處增刪。修訂後的第四條如下:“國家加強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和支持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與應用,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1)首尾兩處增修均有生態字樣,旨在加強生態原則的指導意義。在此之外,改“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為“鼓勵和支持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與應用”,語涉微妙,更值得注意。在“鼓勵”之外加上“支持”,表明政府將在相關事務上採取更積極的態度,具有政策方面的廣泛含義;而在“科學研究”後面加上“應用”二字,無疑將大大拓展國家“鼓勵和支持”的領域,使之從科學延伸至技術、從公益事項擴展至商業領域。換言之,這裡的“應用”如果不是“利用”的另一種說法,肯定與利用密切相關。(2)實際上,經過數十年的發展,野生動物利用方面的政、學、商一體化制度早已形成,蔚為大觀,無待法律發明,但法律上的確認仍有助於提高相關活動的正當性,也利於相關行業在政府的鼓勵和支持下得到更大發展。(3)(二)禁食野生動物:第六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五十三條有關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條款出現在第六條。舊法第六條共有兩款,『一審稿』在其間插入一款:“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禁止違法食用野生動物。”『二審稿』將新增的第二款改為:“禁止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社會公眾應當增強保護生態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意識,抵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而在最後通過的法律中,這一款被改為:“社會公眾應當增強保護野生動物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意識,防止野生動物源性傳染病傳播,抵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比較上述各款,『一審稿』根據『決定』規定,首次將“禁止違法食用野生動物”一語寫入法條;『二審稿』調整其內容安排,將此語置於句首,類似標題,以醒人耳目;新修法則刪去禁止一語,這樣,作為法律主體的社會公眾便只有“抵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的一般義務了。總則部份的這一改變在相關法律責任方面也有相應表現。(4)與總則第六條相對應的具體規定是第三章的第三十一條。該條計有4款:“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1) 文中斜體字為引者所加,這部份係新修法所增補。(2) 在野保法的語境中,說到科學研究的應用,馬上讓人想到諸如“人工繁育技術成熟”一類說法,而這類說法無不關乎對野生動物的利用,尤其是商業性利用。對於這一點,下文有更詳細的分析。(3) 有關野生動物經營利用領域政、學、商一體的事例及分析,參見梁治平:「立法、監管與國家治理──基於制度個案的觀察與思考」,『東南法學』2020年秋季號:1~18。(4) 與之相應,新修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對食用或為食用購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罰,最輕的只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若比較同一條款前後修改變化的情形就更有意思。依舊法第四十九條,“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審稿』第五十四條把這一條分為兩種情況,即1,“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佈”;2,“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二審稿』第五十三條在這一規定的末尾增加一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刪去“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佈”一語。而在最後通過的法律文本中,前述後一種情況進一步被分為輕重兩種情形,變成:“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情節嚴重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斜體字係引者所加,用以提示修改部份)考慮到新修法在幾乎所有處罰事項上都提高了罰款數額,有關“禁食”規定的這種前後改變尤其耐人尋味。該條第二款針對相關的生產、經營行為,其前後修改變化表明了同樣情形。『一審稿』加強了對此類行為的處罰,除擴大禁用範圍並將罰款由二倍以上至十倍以下提高至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外,還授權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處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二審稿』刪除了後一項內容;新修法則更進一步,區分涉案的野生動物類別,對於生產、經營食用法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保留前述『二審稿』規定的處罰,而對於“生產、經營使用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梁治平:『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新舊與進退——對一個法律文本的溯源與比較13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這一條的內容有兩個來源,即舊法第三十條和『決定』第二條。確切的說,其前兩款源自『決定』,後兩款係舊法舊規,(1)兩部份內容經過重新表述整合為一條。在此過程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其第一款刪去了『決定』相應條款中“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一語。如此,這裡被禁止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就可能被理解為不包括人工繁育和飼養的部份,而不只是如其字面上顯示的那樣應當被理解為未經明示,含義有待解釋。經此改動,則禁止交易的第二款將禁止範圍限定於“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也就容易理解了。經此重述的兩款,尤其是重述中被刪除的內容,再加上同一時期對相關司法解釋的修訂,(2)合起來傳遞出一個信息,即人工繁育和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不都在法律禁食範圍之內。顯然,在這個問題上,『決定』同修訂後(更不用說修訂前)野保法的立場並不一致。這一點或不難理解。因為『決定』發佈於特定時刻,它以“按下暫停鍵”的方式來應對緊急事態,而此後的法律修訂時間上更從容,調整空間更大,可以體現修法考量上的變化。實際上,即使是在“按下暫停鍵”的特殊時刻,『決定』制定者也無意徹底改變野生動物資源利用的基本政策和體制,因此在採取各種禁止措施的同時通過設立豁免條款等辦法,盡可能降低『決定』對既有秩序的衝擊。『決定』第三條提出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就表明了立法者的這種用心和努力。自然,這種努力也被整合進後續的法律修訂之中。(三)從野生動物保護法通向畜牧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二十五條新修法提到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是第二十九條第三款,這一款是新增條目。舊法與之對應的是第二十八條,該條包括兩款,前一款規定了“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凡“經科學論證”系“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皆可納入此名錄,並可憑相關部門頒發的專用標誌“出售和利用”;(3)後一款則規定,對“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4)(1) 這種處理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舊法第三十條並不像之前一些人認為的那樣是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或者即使是,其含義也曖昧不明。(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走私犯罪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珍貴動物”和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均“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斜體字由引者所加)。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22年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變成了:“(一)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二)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准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的野生動物。”在這一新的解釋裡,“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附錄2的野生動物”被替換為“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准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則悄悄地從相關定義中消失了。實際上,在該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有一種意見就主張,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應當被排除在珍貴動物和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範圍之外;另一種意見認為這樣做不妥,但主張對涉及相關動物的案件應當從寬處理,甚至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該司法解釋(第十三條)最後採納了後一種意見。相關說明,詳見周加海、喻海松、李振華:「『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https://gdzqfy.gov.cn/fzxw/3896.html。(3)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在最後修訂通過時加入了一項新的內容,即在原有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之外,設立了與之平行的『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這一增補對於搭建和完善從野生動物到特種畜禽的轉換升級通道十分重要。詳見下。(4) 新修法上該款更完整的表述是:“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在筆者以斜體方式標出的這段話裡,“可以對......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名錄”一句,文詞欠通,究其意似應為:“可以將......人工種群,移出......名錄”,但無論如何措辭,整句的意思仍然含混不清,所指不明,邏輯不通,事缘此句所針對的是“野生動物名錄”的調整,而“不再列入......名錄”者,只能是抽象的野生動物的某個種屬,如東北虎、大熊貓或者亞洲黑熊,而不是作為具體管理對象的某個“人工種群”。但末句“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指的又確實是作為具體管理對象的圈養動物。這裡,立法者想要表達的到底是什麼意思?這種混淆又緣何而來?也許有一天,有關方面會“根據法律”宣佈,東北虎的“人工繁育技術”業已“成熟穩定”,這種貓科豹屬動物可以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移除了。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4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一審稿』在此兩款之下增加了第三款,規定“對經過馴化,具有穩定人工選擇經濟性狀,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經形成疫病防控體系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種群”,經政府有關部門科學論證和評估,可以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該款經『二審稿』簡化,最後在法律通過時確定為:“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種群,經科學論證評估,可以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這裡提到的『畜牧法』也是『決定』發佈後進入修訂的一項立法,該法於2022年10月30日修訂通過,其第十二條第二款也是一個新增條款,該款顯然是專為『決定』第三條而設:“經過馴化和選育而成,遺傳性狀穩定,有成熟的品種和一定的種群規模,能夠不依賴於野生種群而獨立繁衍的馴養動物,可以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出於『畜牧法』的這段表述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習慣表達有所不同。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野保法上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種群”在這裡變成了“不依賴於野生種群而獨立繁衍的馴養動物”,這樣,從前者到後者之間的轉換升級通道便搭建完成了。(1)與此同時,野保法修訂還拓寬了“特種畜禽”的資源池。根據該法第二十五條,“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野生動物資源”。(2)這個在『二審稿』才加入的新表述引人注意地改變了舊法規定。依舊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一審稿』(第二十六條)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之後加上了“三有”保護動物。二者皆實行許可證制度,但批准機關有所不同,前者為省一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後者則為縣一級。『二審稿』除了在第一款中增入“分類分級管理”字樣之外,更就“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和“三有”保護動物的管理做了進一步的區分:前者仍實行許可證制度,批准機關不變,後者則改許可證制度為備案制度。據此,人工繁育“三有”保護動物的,只需“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即可。(3)相對於舊法對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之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未做規定的做法,『一審稿』將人工繁育“三有”保護動物活動納入許可證制度管理,或可視之為“收緊”措施,而『二審稿』改許可證制度為備案制,則無疑是“放鬆”之舉。這一緊一鬆,頗可表明特定背景下政策取向上的變化與考量。四 法律修訂中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因素以上便是我們對從『決定』到野保法修訂諸稿若干重要條款的比較分析,儘管這些討論未及野保法全體,但我們可以從中看到一些或大或小或明或暗的變化,這些變化曲折、微妙,耐人尋味。透過這些耐人尋味的變化,我們可以察知政策制定者的動機和立場,感知立法過程背後的利益博弈,進而對中國當代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性質、特點、作用有更深切的瞭解。首先,如前所述,這次野保法修訂是一個突發事件的偶然產物,這也是為什麼本文的分析要從啟動新一輪修法的『決定』開始。我們看到,『決定』當初要回應的問題,就其制定者直接關注的問題而言,主要是“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而“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以及具體規定中的“全面禁止食用”云云,只是實現前述目標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決定』中提到的“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生態文明”以及“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等語,既可以被視為手段,也可以被視為目標,尤其後面兩項,關乎文明秩序,涉及根本。『決定』申明此意似乎表明,這裡的公共衛生安全問題可以從生態安全和生態文明的角度來認識和解決,而不食用野生動物應該也是“人與自然(1) 『畜牧法』第四十八條還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特種畜禽養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建立與特種畜禽養殖業發展相適應的養殖體系。”(斜體字係引者所加)規定中“支持”一詞兩見,正與新修法第四條增加的“支持”一詞遙相呼應。(2) 這裡的“科學利用”云云再次讓我們想到前面的“科學與應用”。而“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野生動物資源”一語尤其能夠表明中國所謂野生動物保護的主旨和根本方針。(3) 根據法律規定(第五十一條),未依法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其處罰之輕幾乎失去法律的規制作用,但這也恰好說明了政府鼓勵、支援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的政策取向。
  • 梁治平:『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新舊與進退——對一個法律文本的溯源與比較15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和諧共生”的題中應有之義。如果是這樣,對野保法修訂的評估,就不但要看它如何體現公共衛生安全原則,同時也應該看它如何理解和運用生態安全和生態文明原則。先看前一項。(一)公共衛生安全:『動物防疫法』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決定』發佈當年提出的『一審稿』在多個條款中寫進了公共衛生安全有關字樣,而在後來的修訂中,這類表達,除見於第六條關於社會公眾應當具有的主觀意識的新增條款,均被刪除。這種改變或者有政治上的考量,也與自疫情爆發、『決定』發佈到世界各國差不多都走出疫情這三年間公眾關注點的轉移有關。不僅如此,如果一部以保護、利用和管理野生動物為主旨的法律,處處強調公共衛生安全原則,就好像一部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在車體的顯著位置印上大大的危險標記、或者在香煙包裝盒上注明吸煙有害健康一樣,情何以堪。所以,無論出於政治的、經濟的還是形象的和利益方面的考慮,立法者都要淡化此節,而採取純粹技術性的處理,即通過修訂、完善『動物防疫法』,尤其是其中與野生動物檢疫相關的部份,強化其與野保法的銜接,來應對公共衛生安全問題。問題是,儘管不盡完善,關於野生動物檢疫和疫病防治的規定早就見諸法律,『動物防疫法』更是實行有年,且歷經修訂與修正。(1)如果說這些法律和規定過去的表現不如人意,現在通過修訂和完善動物防疫法,加強其與野保法的銜接,就能夠有效防範與野生動物有關的公共衛生風險,滿足社會公眾對公共衛生安全保障的需求嗎?根據以往的經驗,法律不行固然與立法有關,但原因更多還是出於法律實施,尤其是執法和監管諸環節。這方面的問題遠比單純的規則制定更複雜,要切實解決這些問題也更加困難。事實上,傳統上以家畜家禽為主要對象的動物防疫制度體系,面對中國迅速增長的規模龐大的畜牧業,以及全球化背景下日益增長和多發的動物疫病流傳,早已壓力重重,不堪重負,已經在2007年修訂的『動物防疫法』也因此在11年後的2018年再次提上修訂日程。如今,把數量龐大、構成複雜、來源多樣的野生動物一體納入其中,必將帶來制度、組織、人員、財務、經驗和技術方面的諸多問題,這些問題不會因為法律規定的改變而輕易解決。因此,人們依然有理由懷疑,上述立法方面的改變和調整能否有效防止與野生動物利用有關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二)公共衛生安全:食用與利用與此有關的一個問題是“禁食”政策。如前所述,此次修法的契機是『決定』,而『決定』的重點在“禁食野生動物”,這一政策改變最後也確實體現在修訂後的法律當中。然而,著眼於病毒演化與傳播的內在機理,涉野生動物的公共衛生安全問題與其說跟“食用”野生動物有關,不如說跟“利用”野生動物有關。畢竟,造成動物病原體溢出和人畜共患病潛在風險的原因,主要不是狹義的“食用野生動物”,而是在與之相關的其他環節如野生動物捕捉、囚置、運送、保存、處置、宰殺過程中人與動物的密切接觸,而這類活動廣泛存在於野生動物利用的所有場合,包括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養殖的場合。基於這一點,我們可以說,即使病毒傳播確實與“吃”有關,流行的所謂“吃出來的病毒”(2)也多少是一個具有誤導性的說法,因為它在把“食用野生動物”問題化的同時,也把對野生動物的所謂“非食用性利用”無害化了。而根據已知的科學認知,基於這種認識制定的政策和法律沒有、也不可能真正解決與野生動物利用有關的公共衛生安全問題。事實上,因野生動物利用而產生的公共衛生安全問題並不是2020年才出現的,毋寧說,這是一個老問題。2020年的疫情其實是2003年非典疫情的升級版,後者則是前者的預演,差別只(1) 現行『動物防疫法』制定於1997年,2007年第一次修訂,2021年第二次修訂。在此之前,該法因為不能適應社會發展,已於2018年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已完成了一審修訂草案,然而其審議進程因2020年年初的疫情爆發而推遲,其修訂內容也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的『決定』而深受影響。相關情況可參見「2021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解讀」。http://nyncj.xz.gov.cn/govxxgk/01405231nync/2021-07-05/5b8244e5-8de3-4054-b0c0-a2e048ff33db.html。(2) 這種說法在疫情爆發初期最為流行,其原因與疫情最初的發現地武漢華南海鮮批發市場有關,也與人們關於2003年SARS致病原因的記憶有關。自然,這裡的“吃”是廣義的,即與食用野生動物相關的人與動物的密切接觸。至於導致本次疫情的真實原因,由於病毒溯源工作仍在進行,迄無確定結論,但是中國官方最新說法仍然傾向於將之與某個動物中間宿主聯繫在一起。參見央視網消息「中方科學家、專家認為新冠最有可能的起源是什麼?專家回應」。https://news.cctv.com/2023/04/08/ARTIZ8I5i12Oej3d9OT6ONRU230408.shtml。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6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在於災變的強烈程度和政府應對措施的嚴厲程度。問題是,無論採取的措施有多嚴厲,如果大規模商業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政策和制度不改變,與之相連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就無法消除。(三)生態觀與野生動物定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那麼,在公共衛生安全問題之外,『決定』提到的生態文明與安全的情況又如何?在通過前的最後一刻,立法者在宣明立法宗旨的第一條裡,在原有的“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之外,增加了“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表述,又在關於野生動物基本政策的第四條中加入“加強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等語,法律文本上的這些改變似乎表明,新修法對生態原則給予了更多關注和重視,然而,只需看一下野保法第二條的修訂情況就可以知道,這種對生態原則的強調,更多也是一種姿態,少有實質意義。據舊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從生態觀點看,這一條所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範圍太狹,儘管其中加入了“生態”字眼,但根據相應各種保護名錄,大量具有生態價值的野生動物種群都不在其保護範圍內,許多既非珍稀、瀕危,也暫時不具明顯經濟價值,但很可能是某些人畜共患病病毒宿主的野生動物也不在其中。之所以如此,原因非常簡單,那就是,這一條款,或者更確切地說,整部野生動物保護法,其著眼點始終是“野生動物資源”的“科學利用”,而不是基於生態考量的對野生動物的全面保護。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法律上的“禁食”條款為例。新修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違反該法第三十一條各款的法律責任。根據該條,相應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涉案野生動物的保護等級來分配的。也就是說,同樣是違法食用野生動物,若食用的是法律規定所保護者,有一種處罰;若非此類,而是“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則有另一種處罰,其輕者“給予批評教育”,重者罰款,其罰款額亦不及前者。而在涉及犯罪的情況下,法律據以確定涉案野生動物價值的主要標準也是市場的。(1)顯然,這種實際是按照野生動物珍稀、瀕危程度和主要是經濟價值高低來定處罰輕重的規定,既不符合生態原則,更不是出於公共衛生安全的考量。 與這種情形相關但顯然不尋常的是,這部法律沒有像世界上其他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野生動植物保護法那樣,開篇就提出相對寬泛的“野生動物”的定義,並據此確定法律的保護對象。(2)這或者是因為,任何對野生動物的科學定義都很容易打破基於資源利用劃定的界線,包括在野生動物野外種群與人工繁育馴養的野生動物之間人為劃出的界線。這也是為什麼,所有基於生態原則對野保法提出的批評和建議,無論出自當初提出修法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還是從事野生動物科(1)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22年4月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對於涉案動物及其製品的價值,應當根據下列方法確定:(一)對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價值,根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二)對於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他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偏低的,根據市場價格核算,必要時,也可以參照相關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此外,該解釋導入的一個重要政策改變是把之前實行的按數量計算涉野生動物犯罪輕重改為按其貨幣價值量刑,據說這樣做的結果更貼近普通民眾的認知,也有利於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但環保組織根據國家林草局2017年發佈的『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目錄』計算得出的結果顯示,這一政策改變“大幅抬高了定罪量刑的涉案野生動物數量標準”“造成野生動物犯罪的無罪化和輕罪化,對野生動物造成極大威脅”。參見天地自然保護團隊:「兩高法釋2022——野生動物保護法制倒退30年?」相關計算見其文末附表。https://mp.weixin.qq.com/s/LU8J3VBQ-5QSb92OsHp3zA。對上述兩高司法解釋的批評,又可參見蔣亦凡:「“合情”辦理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是否會固化野保頑疾?」FT中文網2022-08-02。https://mp.weixin.qq.com/s/ek5mjkjJaCOZQBT0xaM-Og。(2) 有關若干英語國家和地區法律中的野生動物定義,參見曾亦、平曉鴿、魏輔文:「“野生動物”的概念框架和術語定義」,『生物多樣性』5(2020):541~549。
  • 梁治平:『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新舊與進退——對一個法律文本的溯源與比較17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學研究和保護的學者、團體和個人,都主張先要明確野生動物的定義,而他們各自提出的定義,無論廣狹,都涵蓋了範圍遠較現有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廣大的野生動物物種。只是,所有這類努力迄今未取得任何進展。『一審稿』在舊法第二條第四款開始處增加一語:“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管理,本法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相關規定”,但這一增補在『二審稿』中被刪除,法律通過時這一條仍維持不變。(1)換言之,儘管經歷了隨疫情爆發而來的劇烈衝擊與變故,舊法第二條卻隻字未改,始終不變。這一點不僅能夠幫助我們瞭解生態文明原則在新修法中貫徹的程度,對於我們認識和評估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變與不變也頗具象徵意味。(四)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變與不變前面曾提到2022年年底新修野生動物保護法通過時的落寞冷清,並指出這種情形與2016年舊法通過、尤其是2020年『決定』發佈時的社會氛圍之間有著巨大反差。與這種反差相應的是,如果只看新修法通過後為數寥寥的報導和訪談,看相關立法官員和法律專家的言談,人們幾乎意識不到這次修法活動與『決定』之間的關聯。比如,當記者問到這次法律修訂有哪些立法思想的改變時,被採訪的專家指出,這次修法主要是要回應近年來社會對野生動物保護的關切,這些關切“包括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外來物種入侵防範、名錄制度的優化、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動物規定的細化、野生動物致害處理、公共衛生安全等方面”。(2)在這個問題清單裡,禁食野生動物和公共衛生安全這兩條的位置並不突顯,而排在更優位置的那些修訂,如果不是因為出現了導致這次修法的突然變故,其必要性似乎並不存在,至少,那些問題當時還沒有進入立法者的視野,更不必說被認為具有啟動新一輪法律修訂的急迫性。(3) 更加耐人尋味的是新修法通過翌日刊發的一篇新華社通稿,在那篇主要通過引述立法官員意見寫成的通稿裡,被採訪者首先肯定“舊法律對加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和拯救繁育工作、維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後講新修法內容,第一點是“細化野生動物種群調控措施”。其緣由是因為“我國生態環境持續改善,野生動物種群得到有效恢復,一些地方野豬等野生動物氾濫成災,危害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農牧生產”。第二點提到禁食野生動物條款,但是一帶而過。接下來說到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種群”要“實行與野外種群差別化管理措施”,重點介紹新修法的一個重要改變,即“將這一制度擴展到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最後,在通稿結尾,被採訪的立法官員表示,“這些人工種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為野生動物進行管理,適當放開其人工種群及其製品用於滿足市場多元化需求,促進相關產業發展”。(4)通稿以市場、產業諸關鍵字結尾並非偶然,這不只是因為這些話均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位負責經濟事務的官員之口,更因為在中國語境中,對野生動物的開發利用始終是野生動物保護的主旨所在。這也是為什麼,無論涉及『決定』還是野保法,幕後參與決策、負責法律制定與修訂和臺前接受採訪、解說法律與政策,尤其是其中實質性規定部份的,主角都是立法部門負責經濟事務的官員。(5)循著這一線索,我們也可以發現,即使是在可以被類比為某種應激反應的產物的『決定』裡,與保產業、促發展、穩就業相關的經濟因素仍然是政策制定的一個基本考量。只不過,在當時的特定語境中,這種考量是隱晦的、防禦性的,主要以法律豁免和法律解說的方式表現出來。而在歷經三審最後頒佈的新修法中,經濟與發展方面的考量和安排是從正面登場,且以一種升級(1) 就其內容而言,這一條的增刪也無關宏旨,倒是其中“管理”二字頗能表明野保法上動物分類所包含的不同“待遇”。(2) 「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回應了哪些關注熱點?劃重點了!」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1424784。(3) 在被問到新修法為什麼要強調公共衛生安全問題的時候,被採訪的專家提到了『決定』,只不過,『決定』這時被從當時的特定社會背景中抽離出來,讀者已無從瞭解和感受當初促成『決定』發佈、繼而促發後續一系列法律修訂的種種情緒、思慮和主張了。(4) 高敬、嚴賦憬:「新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明年5月1日起施行」。http://www.news.cn/mrdx/2022-12/31/c_1310687532.htm(5) 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副主任等。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8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版的新面目示人。這一隱一顯也可以說明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變與不變。不變的是野生動物資源觀及其支配下對野生動物的各種形式的開發和利用,變的是則是隨時勢轉移的種種考量,其中,若僅就自『決定』到新修法頒佈這一過程而言,最突出也最關鍵的一個因素便是政治。簡單地說,儘管是以法律形式出現,『決定』卻更應被視為政治決斷的產物,並且帶有緊急狀態下強力意志的色彩。(1)然而,在推動法律改變方面最強有力的這個因素,其本身也是最善變的。實際上,『決定』頒佈之初就有一種來自基層的抵制意見,認為這樣做等於承認病毒源於濫食野生動物,授人以柄,於己不利。儘管這種意見主要是被用來維護當時顯得岌岌可危的野生動物利用行業的既得利益,但這樣的說辭確實也昭示了圍繞病毒溯源展開的科學問題政治化的種種前景。隨著疫情的全球大流行,以及圍繞病毒起源、防疫責任和國際合作等問題展開的討論和爭論,各國之間的政治角力輪番進行,科學問題不斷被政治化。這時,決策者不再提及舊事,社會公眾的關注也轉向別處,『決定』雖具效力,但也被抽離於制定時的語境,改造為野保法上的技術條款。於是,從『一審稿』『二審稿』,到法律三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逐漸“脫敏”,得以重回舊軌道。(2)所以,當野保法三審通過,立法官員、法律專家和官媒出來宣講新法,昨日的一切,無論社會的不安與躁動,還是創造了多項針對野生動物利用的“史上最嚴”法律記錄的法政風暴,好像都沒有發生。五 法律的新舊與進退本文以『決定』與後續野保法修訂諸稿的關聯為主要視角考察野生動物保護法,比較新舊,觀其進退,雖然未及新修法大部份內容,卻足以展現該法的基本面貌及特性。我們看到,三年前突然爆發的疫情以及因此造成的強烈的社會動盪和公眾不滿,牽出了野生動物利用領域的種種亂象。政策逆轉之下,野生動物利用行業遭受重創,相關領域的政策和制度也受到批評,以至於修訂頒行不過數年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效性遭到質疑,被認為需要儘快重修,一時間,野生動物利用管理的舊體制似有被撼動之勢。不過,接下來的發展並沒有向著這個方向進行。『決定』發佈之後出現了一波行業搶救運動,政府相關部門發通知、定目錄,儘量縮減『決定』確定的“全面禁食”範圍。半年後,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問世。此後,法律修訂工作便杳無聲息,直到2022年年底法律三審通過前兩個月,也就是『一審稿』面世後兩年,後來被批評者指為“大倒退”的『二審稿』突然與公眾見面,旋即通過為正式法律,通過時在同一方向上增加了幾處為數不多但重要的修改。這樣的修訂過程與節奏本身就很說明問題。誠然,新修法增加了“生態”“和諧”語詞,明確了“禁食”條款,細化了對“放生”行為的管理,提高了野保法與其他相關法律之間的銜接度,強化了對外來物種入侵的管理,增加了關於動物致害方面的規定,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在最後一刻還增設了公益訴訟條款(3)等等。這些修訂內容能否落實,是否奏效,甚至有些規定的效果是否可欲,(4)此姑且不論。但有一點毋庸置疑,那就是,在(1) 這一點在『決定』制定當時立法官員的說明中表現得非常清楚。“疫情發生以來,對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黨中央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時發表重要講話,明確指出食用野生動物風險很大,但‘野味產業’依然規模龐大,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了重大隱患。再也不能無動於衷了!講話明確提出要完善相關立法、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等任務要求,作出重要部署。栗戰書委員長要求全國人大有關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深入學習領會、切實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儘快對有關法律進行研究,以最嚴格的法律條文禁止和嚴厲打擊一切非法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近來,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媒體也呼籲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經研究,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需要一個過程,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儘快通過一個專門決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緊迫”。(「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問題」)(2) 其實,更確切的說法是,自其1988年制定伊始,無論修訂還是修正,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從來也不曾脫離舊軌道,即自然資源觀支配下對野生動物的全面開發與利用。(3) 新修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重要條款係三審時臨時加入並通過。(4) 如第十八條關於種群調控的規定和第十九條關於緊急情況下傷害野生動物免責的規定,其實際意義就有待觀察。而強化和發展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各種制度安排是否有助於達成野生動物保護的目標更是涉及根本的大問題。
  • 梁治平:『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新舊與進退——對一個法律文本的溯源與比較19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經歷了疫情帶來的衝擊與震撼之後,經由這次修法,從一開始就是在野生動物資源觀支配下建立起來的舊體制得以再整旗鼓,重新出發,而且根基更牢固,範圍更寬廣,未來更有保障。最能夠說明這一點的就是不斷把野生動物利用制度化的人工繁育制度。在這方面,從1988年野保法到舊法再到新修法,我們可以看到一種持續的制度化運動,其目標是不斷擴大商業性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範圍,降低其進入門檻,同時強化和提升其合法性,在刑法領域將其除罪化,(1)放鬆法律規制,以滿足(也可以讀為“刺激”“生產”“製造”)所謂市場需求。這一次,新修法的“創新”是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並增設人工繁育“三有”保護動物目錄和備案制度,讓對更多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利用更加容易。與此同時,新修法通過建立與『畜牧法』之間的銜接,引入『決定』發佈後建立的“特種畜禽”目錄項,從而建立了從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經由人工繁育到人工種群,再到列入畜禽目錄的“特種畜禽”的野生動物“分類分級”身份轉換的完整梯級和通道。當然,根據法律,野外種群的野生動物要進入人工種群有各種限制,但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執法和監管上的種種缺漏,也因為辨識野生動物來源的技術性困難,試圖阻止各種以合法途徑“洗白”違法捕獵野生動物的努力往往難以奏效。(2)事實上,正好像一個合法象牙市場的存在本身就是導致野外象群數量減少的原因一樣,一個龐大的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行業,和一個繁榮的野生動物消費市場,無論合法與否,最終都會是導致野生動物野外種群日漸萎縮的重要因素和威脅公共衛生安全的潛在風險源。問題是,今天的中國真的需要維持一個龐大的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行業和市場嗎?且不談野生動物固有的生命價值,只是為了生態健康和生物多樣性,為了人類種群的可持續性,或者僅僅是為了人的公共衛生安全利益,這種野生動物資源觀支配下的制度與實踐還應當延續和值得維護嗎?[責任編輯:張竹成](1) 這種除罪化的努力由來已久,其最新發展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新的司法解釋受到野生動物利用者及其辯護者的熱烈歡迎,但引起野生動物保護人士的深切憂慮。參見蔣亦凡:「“合情”辦理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是否會固化野保頑疾?」FT中文網 2022-08-02;天地自然保護團隊:「兩高法釋2022──野生動物保護法制倒退30年?」(2) 以合法形式掩蓋野生動物非法捕獵、貿易和利用的做法十分普遍,且由來已久,在這方面,一些擁有合法資質的藥品企業和野生動物養殖場、甚至具有官方背景的野生動物保護機構扮演著重要角色。近年的相關報導,見比如,高鑫:「北京野保原站長獲刑:受賄801萬,4912萬財產來源不明」,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585411/;吳光于、胡璐:「這些珍稀野生動物違法交易是如何發生的?」,http://www.news.cn/2022-04/08/c_1128544038.htm;尹山川:「養殖場正成為特大野生動物案件形成的發動機」,https://mp.weixin.qq.com/s/Xgym_UoDl7EPWhCAbF409w。
  • Law and Society20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Vol.14, No.1 (Feb 2024) , 20-31T’ung-tsu Ch’ü’s Legal-Social History Research Revisited: A Perspective on Han Social StructureTao WANGAbstract: Out of T’ung-tsu Ch’ü’s three English monographs, Han Social Structure is the most controversial one in the West, and the least reviewed one in China. Some commentators regard it as “an involuntary piece produced at the bottom of the Western academic chain”. Exploring the literature on T’ung-tsu Ch’ü’ in the CNKI database, one can hardly find any research of Han Social Structure; its academic value in legal-social history has long been overlooked by Chinese academia. In contrast, the book has aroused serious responses from Western sinology. Sinologists such as Michael Loewe and A. F. P. Hulsewé misunderstood the book and their wrong allegations need to be refuted. It is necessary to fill the gap in academic history with a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book. Describing the dynamism of social structure, the book enhances th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legal sociology in the scenario of Han history; through the conceptions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social action, Ch’ü paved the path for the research of Chinese legal-social history. Employing a legal-anthropological paradigm, the book provides a methodological tool for the solution to basic questions in legal-social history; it employs cultural interpretation to examine Han social structure so as to break through the reductionist myth of “introducing li into fa” in traditional legal history and open a window for readers to observe the practical social operation in the Han. The book bridges the gap between the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researches of legal-social history, and deepens the use of the theory of social action; Ch’ü casts off the limit of Weberian notions and takes the selection of action modes by individuals and groups into verification of social action theory. With a meso-micro perspective, Ch’ü rejects the grand narratives and ideological prejudice in sinology and sets a rational perspective for legal-social studies of Chinese dynasties. The book has not only developed Ch’ü’s theory of, and moderately adjusted his view on, the 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 but also offered a benchmark for reflection on piecemeal perspectives of Western sinology.Keywords: T’ung-tsu Ch’ü, Law, Han, Social Action, Social StructureAuthor: Tao WANG received his PhD in Law in 2017 from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e is an associate research professor at the Institute of Legal Civilization Histories withi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e was a Chevening Scholar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is currently the R. Randle Edwards Fellow of Columbia Law School. His representative works include Yingguo shumiyuan sifaweiyuanhui yanjiu (A Study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Faxue Chensilu: 14ge Faxueliupai Cuoyao (Pondering the Law: Essentials of the 14 Jurisprudential Schools); and over 30 academic articles published both in Chinese and English.
  • 法與社會21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一期(2024年2月), 20~31瞿同祖法律社會史研究補遺——以『漢代社會結構』為中心(1)王濤[摘 要] 『漢代社會結構』是瞿同祖三部英文著作中最晚問世的一部,有學者稱其爲“西方學術鏈條底端的非自主作業”。檢索中國知網中瞿同祖研究的相關文獻,發現絕大多數對『漢代社會結構』不置一詞,其所具有的法律社會史價值長期以來爲中國學界所忽視。與此相對的是,該書却在西方漢學界引發廣泛爭論;以英國漢學家魯惟一、荷蘭漢學家何四維等爲代表的西方學者對該書的曲解更需辯駁。對於該書的系統化研究能使我們補上學術史上的空白。該書以社會機理整體範式表達在漢史視閾上對法律社會學作進一步闡釋;通過運用社會結構、社會行動等概念,開創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的發展路徑。以法律人類學爲法律社會史研究提供方法論工具,運用文化解釋論對漢代社會結構進行考察;打破傳統法律史“引禮入法”的化約性迷思,使讀者深入社會結構,發現經驗層面的現實運作。在法律社會史理論與經驗層面搭建橋樑,深化社會行動理論之運用;突破韋伯式“理念型”局限;將團體和個體行爲模式的選擇納入社會行動理論的考察。秉持中微觀視角和經驗事實,擯弃宏大叙事和意識形態偏見,爲斷代法律社會史研究構建理性視角。『漢代社會結構』具有發展、調適瞿同祖傳統中國法與社會理論之價值,幷爲反思海外漢學研究的零碎化局限提供基準。[關鍵詞] 瞿同祖 法律 漢代 社會行動 社會結構[作者簡介] 王濤,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2017年),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副研究員,碩士生導師,英國“志奮領”學者,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愛德華研究員,研究方向爲法律史、訴訟法與司法制度。出版有『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研究』、『法學沉思錄:14個法學流派撮要』等著作,發表中英文論文30餘篇。(1)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華法系與中華法律文化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ZH038)的階段性成果。本文同時也受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英國最高法院初創十年司法運行研究(2009-2019)”(項目編號:20BFX026)的資助。筆者感謝華東政法大學何勤華教授對本文提出的寶貴意見,也感謝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張康仁中國法律研究中心(Hong Yen Chang Center for Chinese Legal Studies, Columbia Law School)在筆者客座研究期間提供的良好條件。當然,文責自負,一切可能的錯誤皆歸屬筆者。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22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一 問題緣起瞿同祖(1910-2008)雖自文化革命時期淡出學術研究,甚至被視爲“法律史上的失踪者”,(1)所幸的是其在55歲歸國前已將生平最爲重要研究付梓,即三本以英文撰寫的著作: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Paris and La Haye: Mouton & Co., 1961)『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清代地方政府』; Han Social Structure(Seattle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72)『漢代社會結構』。其中,『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中文原本爲1947年出版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和『清代地方政府』兩書,一直以來被西方學界奉爲圭臬。對於『漢代社會結構』一書,西方學界則褒貶不一。(2)國內學界除將其翻譯爲中文出版之外,幾乎無人問津;雖有個別學者在討論瞿同祖法律社會學研究方法時附隨論及該書,但亦未有深入分析。(3)在被問及西方學界對於『漢代社會結構』相關評論時,瞿同祖回答非常簡短:“我個人對這本書的評價一般。這些評論我都沒有見到過,書出版時我已經回國。現在能翻譯出版,很高興,我自己都沒想到。”(4)雖用“評價一般”四字,但從這段話裏,筆者幷未找到瞿先生的實質性否定意見,“一般”兩字至多反映他對於研究成果的自謙:首先,訪談者在就『漢代社會結構』詢問瞿同祖自評前,向他引述一些西方學界對於該書的批評。瞿先生只用“沒有見到過”五字回應。不予置評的態度暗示他對這些意見幷不認同,只是不願在著作出版35年後再與批評者隔空辯論。因爲“書出版時我已經回國”,35年前未能回應的批評,垂暮之年已無意反駁。其次,瞿同祖很高興『漢代社會結構』最終能譯成中文出版。瞿先生曾對自己第一本書『中國封建社會』評價道:“『中國封建社會』一書,我自己幷不滿意,自認爲是我的著作中最不成熟的一本。我在美時,華盛頓大學擬請人譯成英文,已譯了一章。但我認爲無翻譯出書的價值,便婉言謝絕了。”(5)事實上,在更早之前,國內曾有學者試圖翻譯『漢代社會結構』,初稿送瞿先生審閱,他感覺譯文質量不理想,於是該書中譯之事就被擱置。(6) 想必是心中那份對於『漢代社會結構』歷經一個甲子的期盼,瞿先生才會在即將走向生命盡頭的最後時光授權中文譯本的出版。『漢代社會結構』是瞿同祖三部英文著作中出版時間最晚的一部,於1972年由美國華盛頓大學出版社出版,跨越瞿同祖在北美二十餘年的研究歷程。據王健訪談,這部書發端於1945年前;(7)根據魏特夫(Karl A. Wittfogel)撰寫的序言可知,該書稿的準備一直延續至瞿同祖1965年回國之前。(8)汪雄濤認爲,『漢代社會結構』“屬於西方學術鏈條底端的非自主作業。”(9)這一觀點近乎(1) 參見陳新宇:『尋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第81-98頁。(2) 關於具體評價,參見瞿同祖、趙利棟:「爲學貴在勤奮與一絲不苟——瞿同祖先生訪談錄」,『近代史研究』4(2007):第155頁。(3) 瞿同祖:『漢代社會結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邱立波譯。關於該書附隨性的討論,參見杜月:「社會結構與儒家理想:瞿同祖法律與社會研究中的斷裂」,『社會』4(2012);鄧建鵬、劉雄濤:「假設、立場與功能進路的困境——對瞿同祖研究方式的再思考」,『法律史評論』(2016)(總第9卷)。(4) 瞿同祖、趙利棟:「爲學貴在勤奮與一絲不苟——瞿同祖先生訪談錄」,第155頁。(5) 瞿同祖、趙利棟:「爲學貴在勤奮與一絲不苟——瞿同祖先生訪談錄」,第151-152頁。(6) 王健:「瞿同祖先生談治學之道」,『中外法學』,(2)2005:253。(7) 王健:「瞿同祖與法律社會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訪談錄」,『中外法學』,(4)1998:15。(8) 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Jack L. Dull ed., Seattle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72, p. vi.本文主要使用Han Social Structure作爲文本研究對象,同時參考邱立波中文譯本『漢代社會結構』,但相關文本由筆者自行翻譯,在細節上與邱譯略有不同。(9) 汪雄濤:「瞿氏三脉:社會、歷史與法律」,『中國社會科學報』2016-10-26,第5版。
  • 王濤:瞿同祖法律社會史研究補遺——以『漢代社會結構』爲 為中心23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武斷地爲該書“蓋棺定論” ,儘管偏頗,卻傳播得十分深遠。筆者以該書名爲關鍵詞搜索中國知網,沒有發現一篇專門的評論或解讀。『漢代社會結構』似乎成爲瞿同祖學術史研究中爲人遺忘的“隱秘角落”。從瞿同祖在美研究歷程來看,該書確是在魏特夫這位西方“學術企業家”組織下,中國學者參與“中國歷史編纂計劃”(中國歷史編纂處)的産物。(1)不過,筆者認爲,優秀學術成果不會僅僅因爲客隨主便的“研究分工”而喪失價值。魏特夫雖主導瞿同祖等中國學者在哥倫比亞大學期間的研究方向,但魏氏對瞿先生開展獨立研究給予了充分支持,也認爲『漢代社會結構』一書“將對中國社會和歷史的研究提升到一個事實探究與協作的新水平”。(2)筆者以爲,『漢代社會結構』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成就,使其有別於其他漢代研究成果,幷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瞿同祖的另外兩部法律社會史著作:一是以社會結構總體機理在漢史視閾上對法律社會學作進一步闡釋;二是以法律人類學路徑爲法律社會史研究提供方法論工具;三是在法律社會史理論與經驗層面搭建橋樑,深化社會行動理論運用;四是秉持中微觀視角和經驗事實,爲斷代法律社會史研究構建理性視角。二 漢史視閾中的法律社會學『漢代社會結構』的顯著特徵在於它是漢代研究領域一部極具影響的著作,同時也是一部受到西方漢學家挑剔的作品。然而,從西方漢學家的視角我們很難準確判斷『漢代社會結構』的價值。原因在於『漢代社會結構』幷非傳統意義上的漢學研究成果,單純的漢學研究標準未必能够衡量瞿先生這一作品的真實價值。不過,要明晰該書在史學視閾中的法律社會學價值,有必要首先瞭解主要批評者分析的出發點,在此基礎上探究其評斷的科學性。英國漢學家魯惟一(Michael Loewe)針對『漢代社會結構』的跨學科研究曾提出如下批評:“歷史學家感到這本書缺乏歷史年代感或事件的連續性;社會學家感到定義或分類的模糊不清;漢學家覺得該書對漢代社會的研究與前帝制時代的慣例和後代王朝發展的聯繫不够緊密”。(3)荷蘭漢學家何四維(A. F. P. Hulsewé)批評『漢代社會結構』的分析部分“充滿細節的冗餘,但缺乏綜合的嘗試”。(4)美國漢學家薩默斯(Robert M. Somers)評論『漢代社會結構』“一方面是大量的第一手資料;一方面是缺乏理論的熱情”。(5)何四維與薩默斯都認爲,該書在處理跨越四個世紀的漢代材料時,忽視了時間和空間的差異以及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變化。何四維認爲“瞿氏研究的歷史只是儒家觀念中的歷史”;(6)薩默斯則批評“瞿氏用非歷史性的方式處理事件”。(7)有中國學者也指出,瞿同祖整體社會觀或文化觀主要是經由歷時性問題共時性化,即經由將歷時性向度和共時性向度的問題均分別按照共時性方式處理。(8)要證成『漢代社會結構』的價值,需要我們在學術史層面展開對瞿同祖的解讀。針對“缺乏理論提煉”和“缺乏歷史的時間維度”的批評意見,筆者在此先對後者予以辯駁,會在本文第四部分對前者進行討論。對於“『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沒有注意巨大時間跨度內中國社會的變化”這樣的批評,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再版時間接作過回應:(1) 陳新宇:『尋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第89-90頁。(2) 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 vi.(3) Michael Loewe, 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Vol. 36, No. 3, 1973, p. 701.(4) A. F. P. Hulsewé, T’oung Pao, second series, Vol. 62, Livr. 4/5, 1976, p. 333.(5) Robert M. Somers, “The Society of Early Imperial China: Three Recent Studies,”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38, No. 1, 1978, p. 128.(6) Hulsewé, T’oung Pao, p. 334.(7) Somers, “The Society of Early Imperial China: Three Recent Studies,” p. 130.(8) 孫國東:「功能主義“法律史解釋”及其限度——評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河北法學』(11)2008:197。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24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各朝的法律不同,法典體制和內容、司法組織、司法程序、刑罰以及各種罪名的處分都有所不同。但本書所注意的是重大的變化,而不是那些煩瑣的差異,試圖尋求共同之點以解釋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徵,幷進而探討此種精神及特徵有無變化。爲了達到上述目的,本書將漢代至清代兩千餘年間的法律作爲一個整體來分析,在各章、節不同題目下加以討論,以便進行比較,法律在歷史上有無重大變化,也就不難判斷了。”(1)不難看出,在『漢代社會結構』中,瞿同祖採用的是與『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相同的整體論範式。關於這一點,『漢代社會結構』譯者邱立波在“代譯跋”中指出:“把『漢代社會結構』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看成是同一類著作……這其實早已經是瞿先生的定見”。(2)在西方學者看來,兩漢四百年歷史具有非同小可的進程性演變,這種時間維度上發生的變化值得用某種統攝性的理論加以分析和闡釋,而瞿同祖非但沒有建構一種宏觀理論來解釋這段歷史進程,甚至忽略了時空差異以及制度變遷對社會結構可能産生的影響。然而,當我們用本土視角來看待漢代社會,事實上兩漢四百餘年發生的結構性變遷幷沒有西方學者想像得那麽多。何四維與薩默斯的觀點顯然源於對傳統西方漢學研究中佔據主導的中國歷史“停滯論”的某種急切反思。然而,正如歷史學家閻步克所言,“停滯論”雖有不當但却不是向壁虛構而是基於一定史實的有感而發;在當代,“停滯論”被表述爲“連續性”,其主體指向即是制度與文化,就這一層面來看,“中國歷史就是秦始皇和孔夫子的歷史,前者奠定了中國制度的基石,後者奠定了中國文化的主調”。(3)對於這一問題,歷史學家金觀濤和劉青峰的系列研究從長歷史著眼,以“社會組織方式”和“思想觀念”淵源兩個方面論述了中國大歷史上的“超穩定結構”。(4)對於史學家汪晖而言,與所有前現代帝國相比,中華帝國的這種穩定性是罕見的,即便在21世紀,中國也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將延續了19個世紀的帝國的幅員、人口和政治文化保持在主權國家和民族範疇內部的社會。(5)社會學家周雪光從組織學角度也提出了類似看法:“一統體制的維繫需要其他相應的治理機制來滲透和連接這一體制所覆蓋的各個層次和不同角落,而認同和順從中央權威的觀念制度正是提供了這樣一個機制。在中國歷史上,儒教文化曾長期地扮演了這一角色;文官選拔的科舉制度使得大小官吏經歷了禮教經典的“專業化”過程,從而獲得有關行爲規則和角色期待的共享知識。千萬小農在儒家文化中君臣父子的禮教等級觀念的潤滑整合下耕作生活,維繫了一統體制的觀念制度。這個觀念制度因歷代國家政權的極力維護强化而得以延續。”(6)前述學者的這些論述本質上都與瞿先生的表述有著相似的洞見。事實上,瞿先生的論見,在一定程度上呼應了孟德斯鳩對於中國法律的推論,用他的話說:“中國幷不因爲被征服而喪失它的法律。在那裏,習慣、風俗、法律和宗教就是一個東西。人們不能够一下子把這些東西都給改變了。”(7)由於歷時性研究是對於文化的歷史起源的考察,有文字記載的社會中,文字資料殘缺不全,而無文字記載的社會,則沒有資料。因此,歷時性研究的結論往往無法驗證而幷不可靠;相對而(1)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1981),導論,第2頁。(2) 瞿同祖:『漢代社會結構』,「瞿同祖先生的著述與學問」(代譯跋),第423頁。(3) 閻步克編著:『波峰與波谷:秦漢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第10頁。(4) 參見金觀濤、劉青峰:『興盛與危機:論中國社會超穩定結構』(增訂本)(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2);金觀濤、劉青峰:『開放中的變遷:再論中國社會超穩定結構』(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3);金觀濤、劉青峰:『中國現代思想的起源:超穩定結構與中國政治文化的演變』(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 汪晖:『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4),第21頁。(6) 周雪光:『中國國家治理的制度邏輯:一個組織學研究』(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7),第23頁。(7)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第314頁。
  • 王濤:瞿同祖法律社會史研究補遺——以『漢代社會結構』爲 為中心25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言,橫向的共時性研究更易於將社會或文化看作一個系統,因而更可靠一些。(1)當然,這幷不是說漢代的歷史只具有一種“交替的時間性”,僅體現於一系列互不關聯的“空間容器”之中。(2)對於在法律的時間維度上實質影響漢代社會結構的事件,筆者曾作過梳理:西漢初年,統治者鑒於亡秦之教訓,在意識形態上採用“黃老之術”,無爲而治;在法律實踐中則“漢承秦法”“漢承秦制”;至漢武帝時,因儒家倫理的意識形態與大一統封建帝國的政治需求相契合,以春秋决獄爲契機的法律儒家化歷程正式展開。(3)就兩漢四百年歷史展開歷時性的探討,在很大程度上會成爲對『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有關漢代意識形態衍變判斷論據上的重複。何四維等人對於瞿書的這一意見,多是出於對中國歷史衍變的過度想像,以及缺乏對瞿同祖法律社會史研究的整體性視野的認知,而這一整體性視野正是儒學普遍主義在傳統中國律法領域的直接反映,也是理解和把握儒者立場、社會情境與儒學經典之間的往復協調、隨機變化和彈性詮釋的關鍵。(4)瞿同祖通過在歷史研究中運用社會結構、社會行動、功能、文化、社會系統等概念,開創幷塑造了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的發展路徑。根據康托洛維奇(Hermann Kantorowicz)“認識論上的三元論”,法學研究分爲研究法律規範性的法律解釋學、研究法律實在性的法律社會學與研究法律理念性的法理學;當法律的這三個面向所指涉的對象隨著時間的流變成爲歷史時,法律史便擁有了以下三種意義:解釋學的歷史、社會史與思想史。(5)『漢代社會結構』是瞿同祖通過法律闡釋漢代社會史的重要貢獻。雖然有關漢代法律的史料相對匱乏,但通過對典籍中法律內容的徵引,瞿同祖對漢代社會的結構功能展開了有力的剖析。邱立波指出,瞿同祖的法律史學,乃是一種社會結構的總體機理借助法律語言進行自我表述的法律史學。(6)從其實質看,『漢代社會結構』是『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的研究旨趣在斷代史領域的深化嘗試。從社會結構以及作爲其表達的法律體系的研究來看,『漢代社會結構』與『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關注的問題是一貫的,研究的方法是融通的。對此,編輯杜敬軻(Jack L. Dull)指出:“作者關於中國社會的觀點在他‘更早的著作’中已爲人所知,而這些觀點同樣體現在『漢代社會結構』一書中。”(7)邱立波認爲,兩書的篇目和結構都“極端類似”。(8)“家族”“婚姻”“階級”是兩者所共有的篇目;儘管“婦女的地位”爲『漢代社會結構』所特有,但『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婚姻”篇實質涵蓋與婦女地位有關的內容。此外,『漢代社會結構』相對『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增加了對於“豪族”的討論。『漢代社會結構』的書名沒有冠以“法律”一詞的主要原因在於唐代之前的傳世法典文獻相對而言比較稀缺,儘管瞿同祖將法律作爲漢代社會結構表達的把柄加以運用,在各篇章的論述中,從國家制定法、習慣法運行的具體現實出發,對家族、婚姻、階級等結構功能進行闡釋,但主要是從漢代歷史典籍和其他漢律研究成果中汲取素材。這與當時傳世漢代法典文獻的不足有關,但幷不影響瞿氏法律觀念藉以社會結構的辨析所進行的構建。(9)瞿同祖沒有固守單一的法律研究方法,而是注重法律外部的研究視角。如在第五章“豪族”中,瞿同祖建設性地將“逰俠”作爲一個單獨門類展開論述,對於逰俠利用暴力手段“行俠仗義”的問題,基於儒、墨、法三家的治理觀念作社會學上的論斷:逰俠非法使用强制和暴力的行爲,不可避免(1) 參見夏建中:『文化人類學理論學派——文化研究的歷史』(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第121-122頁。(2) 關於交替的時間性,參見Georges Gurvitch, The Spectrum of Social Time, Dordrech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64, p. 33.(3) 參見Tao Wang, “The Temporality of Law in Traditional China and Its Contemporary Implications,” 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 18, No. 2, spring 2022, pp. 133-172.(4) 汪晖:『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4),第737頁。(5) 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第175頁。(6) 瞿同祖:『漢代社會結構』,『瞿同祖先生的著述與學問』(代譯跋),第421頁。(7) 杜敬軻所謂“更早的著作”顯然指的是『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參見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 viii.(8) 瞿同祖:『漢代社會結構』,『瞿同祖先生的著述與學問』(代譯跋),第423頁。(9) 瞿氏法律觀念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等著作中的表述十分明確,且已成為學界的共識:(1)法律與社會之間有密切關係;(2)要知道法律在社會上的實施情况如何,必須採取功能研究,不僅要分析法律條文,還應注意法律實效;(3)中國法律長期以來一直受儒家思想支配,形成法律儒家化傳統,延續性强。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26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地淪爲法制和社會秩序的破壞者。(1)在此,瞿同祖展現的是基於情境化方法的法律史研究:切入歷史場景,體察古人行爲,進行公允評價。由於漢代原始法條文獻相對稀少,『漢代社會結構』未採取傳統法律史研究的注釋法學考證方法,而以社科範式在法律史研究中的運用爲後人樹立了典範。(2) 三 法律人類學範式的開創性嘗試瞿同祖自述:“我對社會人類學有了初步瞭解後,明白法律是文化的組成部份,亦是一種社會制度,有其特殊的功能,爲人類學家所重視。”(3)不同於傳統西方漢學研究的理論先導繼而分析問題和材料的方法,作爲人類學核心方法的“民族誌”研究方法所追求的是在叙述中、甚至事無巨細的“瑣碎”描述中展示理論。(4)當然,『漢代社會結構』是通過對歷史典籍等傳世材料進行分析的方式對漢代社會進行闡釋,屬於運用文化(社會)人類學對中國古代社會進行研究。特別顯著的是,作爲文化人類學分支的法律人類學研究徑路在『漢代社會結構』中得到相當程度地運用。儘管當時有關漢代法律的原始內容尚未爲學界全面掌握,瞿同祖仍從秦漢史料中找尋綫索,藉以分析諸如豪族、婦女地位等法制問題。中國學界一般認爲瞿同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開創以西方社會學範式研究中國法律的先河。事實上,瞿先生在1947年出版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幷未引用韋伯(Max Weber)等西方社會學家的著作,直到他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修訂、英譯爲『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時,才正式將韋伯的社會學概念引入此書。不過,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瞿同祖確已將西方人類學的一些基礎理論引入研究。當時其所引用爲數不多的外文文獻大多與人類學有關。它們包括芬蘭人類學家韋斯特馬克的『道德觀念的起源與發展』、(5)英國人類學家哈特蘭的『原始法律』、(6)美國人類學家羅威的『初民社會』、(7)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的『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8)等。『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通過法律史闡釋的文化人類學方法展開對中國社會的整體性研究,從而得出“傳統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歷史文化解釋論,爲瞿氏系列研究奠定基調。不同於功能主義人類學的民族誌方法,文化人類學需要借助社會學、史學、心理學、語言學、法學等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語境展開叙事。從『漢代社會結構』的書名就能看出,瞿同祖的這一研究深受其所引用的美國人類學家默多克Social Structure一書和羅威Social Organization一書的影響,在篇章體例的結構設置上瞿書也留有兩者濃重的烙印。(9)默多克是跨文化人類學研究大師,主張運用社會學、歷史人類學、行爲心理學、精神分析等方法綜合研究人類行爲;(10)羅威則對家族、國家、法律等人類社會體制的表現形態擁有獨到的見解。(11)在『漢代社會結構』中,這一歷史文化解釋論被瞿同祖運用到對漢代社會結構的考察中。對於每一篇章的論述,瞿先生都是從引用當時的法律爲切入點。在描述家族結構和規模時,他引用秦國商鞅制定的法律——分戶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1) 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p. 190-191;另參見Yu-Shan Han,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80, No. 4, 1975, p. 1024.(2) 關於法律史研究方法的路徑選擇,參見方瀟:「當下中國法律史研究方法芻議」,『江蘇社會科學』2(2016)。關於以律文考證方法研究法律史的典範,參見程樹德:『九朝律考』(1934)(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3) 瞿同祖、趙利棟:「爲學貴在勤奮與一絲不苟——瞿同祖先生訪談錄」,第152頁。(4) 尤陳俊:「困境及其超越:當代中國法學研究中的法律人類學」,『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鄭永流主編,第11期,第100頁。(5) Edward Westermarck,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ral Ideas, in 2 volumes, 2nd ed., London: Macmillan, 1912.(6) E. Sidney Hartland, Primitive Law, London: Methuen, 1924.(7) Robert. H. Lowie, Primitive Society, New York: Boni & Liveright, 1920.(8) Bronislaw Malinowski, 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 London: Kegan Paul, 1926.(9) 參見George Peter Murdock, Social Structure, New York: Macmillan, 1949; Robert H. Lowie, Social Organization, New York: Rinehart, 1948.(10) George Peter Murdock, Social Structure, pp. xi-xvii.(11) 參見Robert. H. Lowie, Primitive Society.
  • 王濤:瞿同祖法律社會史研究補遺——以『漢代社會結構』爲 為中心27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者爲禁”;他指出,這一法律對秦漢社會結構的直接影響:無論貧富,成年家族成員傾向於分家別居。(1)在“婚姻”篇起首,瞿同祖引述『周禮注疏』『漢書』等史料中關於女子結婚年齡的習慣法規範指出,儘管習慣法上女子最晚結婚年齡爲二十歲,但漢代已有“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有關人頭稅的制定法規定;(2)揭示這一法律影響對漢代人口結構發展所起的調節作用。在婦女地位的問題上,瞿先生引述『後漢書』中記載的實例證明,儘管儒家倫理明確要求妻子服從丈夫的權威(在丈夫死後服從兒子的權威),但在現實中具有强大個性和超凡能力的婦女幷不一定遵循這樣的綱常;喪偶的婦女亦幷非必須服從兒子的權威。(3)這一論斷的突破性在於打破傳統法律史學對於“引禮入法”化約性的迷思,使讀者得以深入社會結構,發現經驗層面的法律運作;也是對“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這一瞿氏概論在文化層面的適度調適。魯惟一在同篇書評結尾轉圜了對瞿同祖研究範式的批評,他承認:“該書梳理幷提煉出一些基本史料(特別是『後漢書』)中爲人忽視的重要素材,從不同於其他漢史研究者的視角對基本史料展開分析,這是對於漢史研究過於專門化的有益糾正。”(4)四 局部具象描述與整體規範闡釋的融合杜月認爲,『漢代社會結構』打破了儒家思想與社會結構間永恒的同構性,但無法解釋社會結構的生成和維持導致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中轉向了完全具體的歷史性考察。(5)且不論『清代地方政府』成書事實上早於『漢代社會結構』;筆者認爲,在關於前者的研究中,瞿同祖已經意識到整體性解釋論在斷代法律社會史研究中難以完整展現制度運作的困境。瞿先生在1962年針對『清代法制導論』一書撰寫的書評中指出,該書未能參考州縣官員書面判詞以展開法律運作實效研究。(6)儘管在『清代地方政府』中瞿同祖沒有從儒家經義入手探討問題,但他幷未放弃功能分析而徹底轉向傳統史學的具象進路,而是選擇基於社會行動層面的考察以揭示清代地方政府中各階層類型互動關係間所具有的張力與磨合,進而結合行政、司法的現實運作描繪出一幅清代法律與社會的均衡圖景。瞿先生指出,儘管官僚制以基於正式和非私人關係的理性結構爲特徵,但中國的情形需要在一個特殊的官僚結構中被重新考量:清朝官員與其聘請的助理之間所維繫的非正式的私人關係可以被視作制衡、監督正式、非私人性集團的一種機制;這些助理主要靠能力和業績獲聘,幷依據行政規則履職,雖然他們不可能完全不考慮其雇主的仕途安危,但他們的行動仍然必須基於客觀、可估定的規則,因此地方行政中的“非理性”因素被降到最低。(7)這種分析進路在『漢代社會結構』中得以接續幷深化。事實上,瞿同祖在1957年發表的『中國階級結構及其意識形態』一文中就已嘗試將人文科學(歷史學)與社會科學(人類學、社會學、法學)的進路融合起來,可謂『清代地方政府』和『漢代社會結構』規範與經驗融合研究之先聲。(8)文章對於社會地位和社會分層的精凖論述與『漢代社會結構』有關社會階級的觀點相呼應:進入官僚政治中的人擁有最高的社會地位和最大的特權;社會分層主要依據政治權力,財富僅起次要作用,政治階層越高,社會地位越高。(9)多年後,王毓銓在總結自身學術觀點時也非常明確地表達了類似的意見:(1) 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p. 4-5, 252-253.(2) 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p. 33-34.(3) 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p. 51-53.(4) Michael Loewe, 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pp. 704-705.(5) 杜月:「社會結構與儒家理想:瞿同祖法律與社會研究中的斷裂」,第65-66頁。(6) Sybille Van Der Sprenkel, Legal Institutions in Manchu China: A Sociological Analysis, London: The Athlone Press, 1962; T’ung-tsu Ch’ü, Pacific Affairs, Vol. 35, No. 4, winter 1962-1963, p. 397.(7) 參見T’ung-tsu Ch’ü,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p. 195-196.(8) 瞿同祖:「中國階級結構及其意識形態」,『中國的思想與制度』,(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8),[美]費正清編,郭曉兵等譯,第249-268頁。(9) 瞿同祖:「中國階級結構及其意識形態」,第268頁;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 66.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28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歷史上,人民和土地都是皇帝的財産。皇帝設置百官以管理幷經營這份財産,於是官僚政制生焉……中國的封建社會中雖也有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這兩種權力,但最基本、最終的决定權力是政治權力,不是經濟權力;是政權,不是資本……政治權力能使一個人獲得財産和社會榮譽,也能促進一個社會的生産發展;政治權力能使一個人喪失財産和社會榮譽,也能使一個社會破産。”(1)同样,瞿同祖由社科研究進路得出的這一結論也在當代學者相關細部歷史的考察中得到證成。如閻步克指出,祿秩序列的變遷背後是“文法吏”崛起和新式官僚政治日益成熟的歷史轉型。(2)瞿同祖將韋伯的社會階層理論引入中國研究,改變了中國傳統法律史研究只重考據、不重體系的面貌,被視爲韋伯理論在中國的傳人。(3)但如果瞿同祖只是單純在中國史研究中重複運用韋伯理論,那麽其研究的意義不會如此深遠。韋伯將中國視爲家産官僚制國家,幷認爲中國傳統社會文化具有幾乎不可動搖的穩固性。(4)在這一點上,瞿同祖與韋伯的認識基本一致。不過,瞿同祖的貢獻在於將韋伯的概念引入『漢代社會結構』時,突破了韋伯式“理念型”(如傳統主義和理性主義的二元對立概念)運用的局限。瞿同祖顯然意識到,儘管韋伯理念型的對比概念建構蘊含深刻的洞察力,但它只是對歷史社會經驗事實精心整理後的結果,幷非歷史社會事實的本身與全貌。(5)在『漢代社會結構』中,瞿先生幷沒有單純套用韋伯的概念建構對漢代社會進行分析,而是在研究對象上兼顧文化價值和社會事實的平衡。從韋伯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發現,韋伯本人也明確拒絕建立某種“科學理論的系統”去統轄所分析的社會現象,而僅在其思想中展現一些重要的系統性元素。(6)如果要在『漢代社會結構』中找到瞿同祖“best tradition of Max Weber”的痕迹,(7)那麽這一韋伯式研究的特徵正是其所傳承的重要內容,以此也足以替瞿同祖回應何四維等人所謂其“缺乏理論提煉”的指責了。瞿同祖曾在哈佛大學旁聽韋伯理論的宣揚者——社會學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課。(8)帕森斯的“社會行動理論”在『漢代社會結構』裏有相當程度的體現,這種有益的綜合可謂“新功能主義”範式在中國社會史研究中的開創性嘗試。(9)社會行動理論的核心包含一套行動參照標準,該標準與一個或多個行動者在一個情境中的“導向”有關,這一情境包含了其他的行動者;社會行動理論可用以分析该情境中建基於這些“行動單位”間關聯的系統結構和進程;社會行動的根本屬性之一是行動者會根據具體情境發展出一套“期待系統”,構成情境的各種元素會對行動者個體産生特別意義——標記和象徵,當發生社會互動時,標記和象徵獲得了共同含義,幷成爲行動者彼此間的交流媒介;因此,社會行動體系的結構由三個方面組成:社會系統、單個行動者的人格系統以及內化於其行動的文化系統。(10)如果說,『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是瞿氏“只見社會諸結構而不見具有一定意義上的自由意志的行動者”的早期思考 。(11)那麽在『漢代社會結構』中,瞿同祖已在對秦漢社會意識形態的整體論價值進行分析的同時,將團體和個體行爲模式的選擇納入社會行動理論的驗證。這一方法論上的深化不僅是瞿同祖對於『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法律儒家化觀點“進一步認識和發展”的結(1) 王毓銓:「王毓銓自述」,『世紀學人自述』(第四卷),(北京:北京十月文藝出版社,2000),高增德、丁東編,第47-48頁。(2) 閻步克:「從<秩律>論戰國秦漢間祿秩序列的縱向伸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第18頁。(3) 瞿同祖、趙利棟:「爲學貴在勤奮與一絲不苟——瞿同祖先生訪談錄」,第150頁。(4) [德]韋伯:『中國的宗教:宗教與世界』(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康樂、簡惠美譯,第8-9頁。(5) 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第40頁。(6) Max Weber,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1947), Talcott Parsons ed., New York: Free Press, 1997, p. 3.(7) 王健:「瞿同祖先生談治學之道」,第254頁。(8) 在『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和『漢代社會結構』中,瞿同祖皆引用了帕森斯的觀點。(9) 參見Talcott 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 (1937), New York: Free Press, 1949;Talcot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1951), New York: Free Press, 1964; 關於新功能主義,參見Jeffrey C. Alexander ed., Neofunctionalism, Beverly Hills, CA: Sage Publications, 1985.(10) 參見Talcot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pp. 3-6.(11) 蘇彥新:「中國法律之儒家化命題成立嗎——再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政法論壇』,4(2021):158。
  • 王濤:瞿同祖法律社會史研究補遺——以『漢代社會結構』爲 為中心29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果,(1)也是其將帕森斯社會行動理論應用於漢代社會實證分析的重要嘗試。瞿同祖在『漢代社會結構』中試圖展示主體身份與文化系統間的交互關係對於社會系統穩定所具有的重要意義:漢代社會系統因行動主體實施符合主流文化價值的行動而得到加强;漢代社會的階級關係幷非無序發生而是被具有道德强制力的基本價值模型(“外儒內法”的意識形態)結構化的。(2)不過,帕森斯的社會學理論過於依賴意識形態制宰理論,(3)在識別社會變遷的原因方面存在困難,難以科學解釋一個擁有不同價值體系的社會系統,不能較好地處理社會學解釋和歷史學解釋的關係。兩漢社會正是這樣一個內部擁有不同價值體系(道、法、儒)的社會系統。因此,瞿同祖在展開漢代社會研究時特別注重對歷史實證素材的解讀,彌補了帕森斯理論缺乏歷史事件感的不足。正是這種理論和經驗層面的平衡把握,使得瞿同祖在『漢代社會結構』中實現了對於韋伯和帕森斯理論的發展。五 持守歷史研究的中微觀視角儘管魏特夫是“中國歷史編纂計劃”主持者、西方漢學研究重鎮、瞿同祖赴美研究贊助人和學術伯樂之一,但可以發現,『漢代社會結構』全書沒有引用魏特夫任何研究成果。(4)顯然,『漢代社會結構』對於魏氏研究的忽略幷非作者疏忽之過。儘管與魏特夫交往多年,瞿同祖從未表述過魏氏學術對其研究有何影響,這可能與魏氏在主持“中國歷史編纂計劃”過程中的爲人處世方式有關。畢竟如王毓銓那樣曾經如此崇拜魏特夫的人,對於“中國歷史編纂處”的經歷,也只輕描淡寫,不願多談。(5) 更關鍵的是,彼時的魏特夫已因其1957年出版的『東方專制主義』在國際上引發巨大爭議。(6)他將馬克思的“亞細亞生産方式”改換成“治水社會”,通過分析“治水社會”的特徵推導出“東方專制主義”的論斷,進而批判馬克思、恩格斯的“倒退”,幷武斷地認定俄國和中國的社會革命就是一種“亞細亞復辟”。(7)西方學者如吉登斯認爲,魏特夫過分誇大了傳統農耕國家在建設和運作水利項目中行政集權的程度。(8)用這種“大刀闊斧”式的治學方法調理中國史料的做法已爲當時的中國學界所抵觸,與魏特夫同樣任教於華盛頓大學的蕭公權曾對胡適表示:“我承華盛頓大學約來任教,幷參加‘遠東學院’十九世紀中國史的研究工作。到此方知Wittfogel被奉爲‘大師’。因此研究的方法和觀點都大有問題。如長久留此,精神上恐難愉快。”(9)可以想見,像瞿同祖這樣社會學訓練出身的學者不會認同魏氏東方主義視野和冷戰思維催生的意識形態宣傳理論。對於瞿同祖與其不合的學術立場,魏特夫也有所察覺:“當他(瞿同祖)加入我們這個研究團體時,他基本上是按照韋伯的路數來觀察中國社會的歷史的。他同意韋伯的觀念,認爲中國的官僚是一個階級,儘管在這方面我與他見解不同,但我仍然尊重他闡發自己觀點的自由,就像我對待一個自由世界裏面的自由學者所應該做的那樣。”(10)(1) 瞿同祖、趙利棟:「爲學貴在勤奮與一絲不苟——瞿同祖先生訪談錄」,第153頁。(2) 關於儒法國家的歷史理論,趙鼎新作過非常有益的探索。參見Dingxin Zhao, The Confucian-Legalist State: A New Theory of Chinese Hist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3) 關於意識形態制宰理論,參見Nicholas Abercrombie, Stephen Hill, Bryan S. Turner, The Dominant Ideology Thesis, London: Allen & Unwin, 1980.(4) 在『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裏,瞿同祖引用了魏特夫與馮家升合寫的專著:Karl A. Wittfogel & Fêng Chia-shêng, History of Chinese Society: Liao (907-1125), Philadelphia: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1949.(5) 李孝遷:「魏特夫與近代中國學術界」,『人文雜志』6(2010):129。(6) Karl A. Wittfogel, Oriental Despotism: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otal Power,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7; [美]卡爾·A·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對於極權力量的比較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徐式穀等譯。(7) 參見塗成林:「治水社會與東方專制主義的互動邏輯——基於馬克思與魏特夫的比較視角」,『哲學研究』,3(2013)。(8) Anthony Giddens, The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5, p. 47.(9) 胡適:『胡適日記全編』(8)(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曾伯言整理,第32頁。(10) 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 vi. 瞿同祖在『漢代社會結構』中簡明地指出:漢代官僚構成一個特權階級,參見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 94. 關於瞿先生對階級問題更爲細緻的討論,參見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三、四章。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30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奇特的是,對於中國官僚是否構成階級這一問題,魏特夫在自身研究中幷未像前述序言那樣作出與瞿同祖相悖的論斷。他提出的一種關於社會階級的“新社會學”頗爲激進地强調,國家政權是階級結構的一個主要决定因素:“作爲專制國家的代表者,甚至是最低級的官吏也使老百姓猜疑恐懼。因此,他們便具有了這樣一種社會地位:即從權力、威信而且有時也從收入方面來說,使他們置於被統治的群衆之外,對立地淩駕於後者之上。”(1)閻步克也認爲,傳統中國的官僚不但可以看成一個等級,甚至可以看成一個階級。(2)可見,瞿先生對此問題的判斷是正確的。與魏特夫的東方治水社會理論不同,對於漢代的水利建設、農業灌溉等國家公共事業,『漢代社會結構』幷沒有試圖將其歸納爲某種宏觀理論的支撑素材,而是運用史料的實證分析破除“地理環境决定論”這類統攝性的迷思。(3)這一點體現了瞿同祖與美國漢學家在中國史研究上的本質區別:後者的問題在於爲“成一家之言”太過富於想像力,如不加以適當控制,他們可能會“誤認天上的浮雲爲天際的樹林”。(4)相對而言,瞿同祖注重在社會行動層面展示漢代勞役制度的特徵及其法律社會學上的意義。他依據『漢書』等史料指出:興建水利等公共工程雖然需要大量的勞力,但是奴隸階級幷不構成這一勞力的組成部份,服徭役的平民和罪犯才是公共工程的主要勞力;而政府奴隸則主要從事宮廷服務、官署雜務、馴養動物以及製造農業工具等相對輕鬆的工作。(5)這與『鹽鐵論』所謂“黎民昏晨不釋事,奴婢垂拱遨游也”相印證。(6)相對於魏特夫忽視社會結構形成機理的東方專制史論,瞿同祖通過中微觀層面的社會結構描述,展現漢代被統治者內部階級與社會地位可能存在的現實錯位。(7)他在『漢代社會結構』中進一步證明:“分層秩序只是一個理想模式,社會結構中的實際情形要複雜得多;我們無法將不同職業的聲望加以比較,無法按照分層等級重建一種職業聲望的標尺,因爲這樣的研究要求根據已經達成一致的地位或客觀的自我分層對不同職業有客觀的評價,而這種客觀評價在歷史研究中是不可能獲得的”。(8)瞿同祖這一論斷是對魏特夫所採用的普遍主義宏觀概念的否定,爲斷代史的法律社會學研究提供了理性視角。六 餘論在瞿同祖之前,國際漢學界對於漢代的研究基本限於單一專題,如何四維對於漢代法制的研究——『漢法律殘簡』(9)、韋慕庭(Clarence Martin Wilbur)對於西漢奴隸制度的研究——『西漢的奴隸制』。(10)在『漢代社會結構』中,瞿同祖構建了一個相對全面的漢代法律社會史叙事,這一嘗試包含了自秦朝至三國時期的綜合性社會結構考查。這與杜敬軻所記述的關於瞿同祖漢代史研究從最早籌劃的秦漢史研究單卷本中的一章演變爲獨立一本專著的原由相印證。(11)在瞿同祖加入中國歷史編纂處之前,主要承擔秦漢資料搜集、整理和翻譯的學者是王毓銓。瞿同祖到達後,主要是繼續王毓銓先前的工作,翻譯、整理有關秦漢的基本史料。(12)不過,王毓銓的早期工作主(1) [美]卡爾·A·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對於極權力量的比較研究』,第314-318頁。(2) 閻步克:『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第363-364頁。(3) 汪雄濤將瞿氏的這一研究取徑界定爲“本質爲經驗研究的歷史實證”,參見汪雄濤:「透視傳統中國的社會與法律——瞿同祖與費孝通的學術人生」,『中國法律評論』2(2023):157。這一徑路顯然與魏特夫所主張的宏觀比較研究背道而馳,參見[美]卡爾·A·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對於極權力量的比較研究』,中譯本出版說明,第3頁。(4) 蕭公權:『問學諫往錄』(臺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72),第64頁。(5) 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p. 144-146.(6) 〔漢〕桓寬:『鹽鐵論校注(定本)』上(全二册)(北京:中華書局,1992),王利器校注,第355頁。(7) 參見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p. 151-156.(8) 瞿同祖:「中國階級結構及其意識形態」,第264頁,第266-267頁。(9) A. F. P. Hulsewé, Remnants of Han Law, Leiden: Brill, 1955.(10) Clarence Martin Wilbur, Slavery in China during the Former Han Dynasty, 206 B. C. - A. D. 25, Chicago: Field Museum of Natural History, 1943.(11) 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 vii.(12) 李孝遷:「魏特夫與近代中國學術界」,第127頁。
  • 王濤:瞿同祖法律社會史研究補遺——以『漢代社會結構』爲 為中心31法與社會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要聚焦於經濟方面,而瞿同祖全面接手後,他將史料梳理的重心轉向了法律和社會結構方面。(1)王、瞿兩位學者的先後接力,使得編纂計劃對於漢史研究的規模和範圍發生擴增。『漢代社會結構』彰顯了瞿同祖在漢史方面“二十年磨一劍”的學術功底。該書對家族、婚姻、婦女地位、社會階級以及豪族等問題展開專門分析,得以從更大範圍探討政治與社會結構的組成要素以及表現機制。從社會行動層面考察漢代社會,是瞿同祖這一研究的重要基點。如果要指出『漢代社會結構』存在的不足,筆者以爲,主要在於該書有關漢代信仰體系論述的缺失。儘管魏特夫指出,當時瞿同祖已經搜集了漢代宗教和風俗的相關資料,但不知什麽原因,相應的論述幷未出現在『漢代社會結構』一書以及瞿氏後續的研究中。(2)從實證主義視角看,所有的宗教信仰皆是非理性的;但社會行動理論認爲,宗教觀念幷不是非理性,而是“無關理性”,因爲理性的內在規範標準在此無法適用。(3)宗教符號代表的是超現實的經驗,對此自然科學難以解釋,但社會結構和文化模式的組織和存續却離不開信仰和價值取向體系,而這一體系體現的正是行動主體在社會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義務。這一社會行爲和結構的互動機理在漢代特別表現爲:董仲舒將陰陽五行學說與儒家經典相結合,建立神秘主義倫理世界觀,使儒學走上宗教化道路;對漢代和後世王朝具有非常重要的文化意義。(4)不可否認,作爲一部融貫行動理論和結構理論的法律社會史力作,『漢代社會結構』沒有對上述議題展開討論是有所缺憾的。但經典的學術作品不在於完美無瑕,而在於對知識孜孜以求的探索過程。『漢代社會結構』一書爲我們把握兩漢文明的法律社會史面向提供了寶貴的經驗。長久以來,國際漢學界對於中國社會和歷史的研究難以擺脫法國漢學家白樂日(Etienne Balazs)所謂“集郵式”研究的思維。(5)以何四維爲代表的西方漢學家對『漢代社會結構』的指責即是這一思維的體現,也在很大程度上“窒息”了國內學界對於該書的討論。雖然何氏承認,此書是對漢代社會結構的研究而非對於漢代社會的整體描述,却質問“該書用11頁篇幅論述‘對於宦官的殺戮’爲何與社會結構的研究相關?”;同時又認爲“該書用4頁篇幅討論佔總人口90%的農民是不够的”;他雖承認此書主旨幷非漢代經濟史,但又堅稱“讀者有必要獲得更多有關當時農民經濟狀况的信息”。(6)這種看法反映出何四維以簡單的計量比重權衡農民階層在漢代社會中的地位以及忽視宦官政治對於漢代社會(特別是東漢)的影響進而導致的認知偏見。(7)他還事無巨細地指出,『漢代社會結構』應當討論城鎮、市場、農業、行政地理、人口等種種問題。顯然,這種“集郵式”論述與茆巍所謂海外漢學“小歷史寫作”的局限如出一轍。(8)海外漢學在中國歷史研究上的這一問題值得我們深思。筆者以爲,理解和運用客觀、自洽的基於社科範式的歷史闡釋方法,避免碎片化的解讀視角,是中國歷史學術話語體系國際表達的應然路徑。在這點上,瞿同祖先生無疑爲中國學人樹立了一個典範。[責任編輯:晉暉](1) 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 vii; 瞿同祖:「我和社會史及法制史」,『家學與師承——著名學者談治學門徑』第一卷(全三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張世林編,第206頁。(2) 參見T’ung-tsu Ch’ü, Han Social Structure, pp. v-vi.(3) Talcott 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 pp. 712-713.(4) 西漢董仲舒構建以天地、四時、陰陽、五行爲主體的哲學體系,在前人將五行配入四時的基礎上,將天與陰陽五行之氣緊密聯繫起來,將“應時”“和順陰陽五行”等自然哲學與在天道之下的儒家人倫、社會治亂結合,通過對“秋冬春夏”“陰陽”“刑德”“罰刑慶賞”等自然與宗教社會觀念進行神秘主義同構,從陰陽中和之道比附出政治、刑德之道。參見Tao Wang, “The Temporality of Law in Traditional China and Its Contemporary Implications,” pp.155-158.(5) 何炳棣:『讀史閱世六十年』(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第278頁。(6) A. F. P. Hulsewé, T’oung Pao, 333.(7) 關於宦官的政治作用,參見[美]畢漢斯:「王莽,漢之中興,後漢」,『劍橋中國秦漢史:公元前221-公元220年』(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英]崔瑞德、魯惟一編,楊品泉等譯,第306-309頁。(8) 參見茆巍:「1768年叫魂案再審視與解讀」,『中國社會科學』6(2023):201-203。
  • Area Studies32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Vol.14, No.1 (Feb 2024) , 32-45Sino-American Rapprochement and China’s Dilemma in Dealing with the Korean Peninsula Issue (1971-1976) Zhihua SHENAbstract: During the Sino-American rapprochement in the 1970s, both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reached a certain consensus on the Korean Peninsula issue: seeking and maintaining long-term stability and peace on the Korean Peninsula, acknowledging the legitimate existence of both North Korea and South Korea with equal political status, simultaneously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of both Koreas and restraining their respective allies, and recognizing the temporary presence of U.S. forces in South Korea as a crucial factor in stabilizing the peninsula. The outcome led to China facing a dilemma in dealing with the Korean Peninsula issue, as it had to balance cooperat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to ensure peace and stability in Northeast Asia while maintaining its alliance with North Korea to prevent Soviet infiltration. Not only did North Korea fail to achieve the “Peaceful Unification” through the framework of the United Nations, but proposals such as direct talks between North Korea and the U.S. by Kim Il-sung and Henry Kissinger’s suggestion of a four-party conference were also shelved due to China’s refusal to engage with South Korea. While the Sino-North Korean alliance continued, China’s influence over North Korea significantly diminished.Keywords: Sino-American relations, Sino-North Korean relations, the Korean Peninsula issueAuthor: Zhihua SHEN was born in 1950; Senior Professor at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Director of the Center for Eurasian Studies,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and Area Studies, Tsinghua University, and a Senior Fellow of the 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s in the United States. His research interests include the Cold War, the history of the Soviet Union, Sino-Soviet relations, and Sino-Korean relations. He has published many articles in top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cademic journals listed in SSCI, A&HCI, and CSSCI; many of his books have been translated into numerous languages including English, Japanese, Korean, German, Russian, etc. Important books authored include Zuihou de “Tianchao”: Mao Zedong, Jin Richeng he Zhong Chao Guanxi, 1945-1976 (The Last “Heavenly Dynasty”: Mao Zedong, Kim Il-sung and Sino-DPRK Relations, 1945-1976), 2017, 2018 editions; Wunai de Xuanze: Lengzhan yu Zhong Su Tongmeng de Mingyun (Reluctant choice: the Cold War and the destiny of the Sino-Soviet alliance), 2013; Mao Zedong, Sidalin yu Chaoxian Zhanzheng (Mao Zedong, Stalin and the Korean War), 2007, 2013, and 2017 editions; Jingji Xuanwo: Guancha Mei Su Lengzhan Fasheng de Xin Shijiao (Economic Vortex: The Beginning of the Cold War Reinterpreted), 2022.
  • 區域研究33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一期(2024年2月), 32~45中美和解與中國處理朝鮮問題的困境(1971-1976)(1)沈志華[摘 要] 在1970年代中美和解過程中,雙方在朝鮮問題上達成一些共識:尋求和維持朝鮮半島長期穩定與和平的局面;承認朝鮮南北兩方的合法存在並具有對等的政治地位;分別維護朝鮮和韓國的利益同時約束各自的盟友;美軍暫時留在韓國是穩定半島局勢的重要因素。其結果導致中國在處理朝鮮問題時陷入重重困境,既要保持與美國的合作,保障東北亞的和平穩定,又要維持與朝鮮的同盟關係,以防蘇聯乘虛而入,以至在聯合國框架內未能如朝鮮所願實現“和平統一”,而金日成提出的朝美直接談判和基辛格提出召開四方會議的建議,又因中國拒絕與韓國接觸而擱置。中朝同盟繼續存在,但中國對朝鮮的影響力實際上已經大打折扣。[關鍵詞]中美關係 中朝關係 朝鮮半島問題[作者簡介]沈志華,1950年出生,華東師範大學資深教授,清華大學國際與地區研究院歐亞研究中心主任,美國伍德羅·威爾遜國際學者中心資深研究員。研究領域為冷戰國際史、蘇聯史、中蘇關係史、中朝關係史。在國內權威學術期刊和國外SSCI、A&HCI來源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多篇,多部著作在國際上被譯成英文、日文、韓文、德文和俄文等語言。代表作有:『最後的“天朝”——毛澤東、金日成與中朝關係(1945-1976)』(2017、2018年)、『無奈的選擇——冷戰與中蘇同盟的命運』(2013年)、『毛澤東、史達林與朝鮮戰爭』(2007、2013、2017年)、『經濟漩渦:觀察美蘇冷戰發生的新視角』(2022年)。(1) This paper was support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d the National Research Foundation of Korea(NRF-2021S1A5A2A03063022) . 我的學生藺陽子為本文寫作翻譯了相關的韓文和日文資料,筆者在此表示感謝。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34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就在本文提交之際,美國外交大師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去世了。在處理國際關係的過程中,基辛格一生致力於“平衡”與“和平”,為人類做出了貢獻。基辛格也為中美和解搭建了一座歷史橋樑,他和毛澤東、周恩來共同努力,為中國轉變“革命國家”身份、融入現行國際體制打開了一扇大門。周恩來曾預言1972年中美『上海公報』的發表將“震撼世界”(shake the world),基辛格則將中美和解稱為一場“外交革命”(diplomatic revolution)。(1) 在冷戰年代,同美蘇關係、中蘇關係一樣,中美關係也是影響國際格局變化最重要的雙邊關係之一。中美關係的解凍如同春風化雨,啟動了朝鮮半島問題複雜化和多樣化的過程,也開啟了亞洲冷戰的緩和期。(2) 本文重點討論在這一過程中,由於中美關係的改變,中國處理朝鮮半島問題的立場和政策發生了什麼變化,中國如何維持中美關係與中朝關係的平衡,其結果又如何。本文也是對基辛格這位偉大外交家的紀念。一 中國參與處理朝鮮半島問題的歷史背景朝鮮停戰協定簽字後,朝鮮半島的緊張局勢並未結束。作為兩大陣營冷戰對峙的前鋒,中朝同盟(背後有蘇聯支持)與美韓同盟(日本參與其中)之間的博弈持續不斷。然而,60年代後期中蘇關係惡化和70年代初期中美關係解凍,使東北亞地區的這種對抗結構悄然發生了改變。尤其是1971年7月至1972年2月中美高層頻繁接觸、坦誠對話,通過全面溝通和深入討論,在雙邊關係及一些重大國際問題上形成了一致或比較接近的立場。基辛格將中美建立起來的全新關係稱為“凖同盟”(quasi-alliance)、“心照不宣的同盟”(tacit alliance),並確信中國已經“堅定地”接受了這種“默契盟友”(tacit allies)關係。(3) 這種“同盟關係”當然主要是建立在中美共同遏制和對抗蘇聯威脅的戰略基礎上的(4),但同時也表現在處理國際關係的其他方面,如歐洲問題、中東問題、南亞問題、越南問題。(5) 不言而喻,朝鮮半島的局勢也是中美雙方,特別是中國關注的問題。到60年代初,在中國的全力幫助和支持下,金日成(Kim Il Sung)取得了對朝鮮的全面專制統治,並宣佈提前兩年完成了第一個五年計劃。(6) 經濟得以恢復和黨內權力鬥爭徹底結束,金日成開始考慮半島的統一問題。1966年10月5日,金日成在勞動黨代表會議上指出,“統一祖國是我國人民最大的民族任務,是刻不容緩的問題”;“朝鮮革命在全國的勝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南朝鮮革命力量能否得到加強”;北朝鮮“將全力支援南朝鮮人民的革命鬥爭”。(7) 至於發動和支援“南方革命”,金日成首先想到的是學習北越向南越進行武裝襲擊和遊擊隊滲透的戰略。於是,朝鮮半島的局勢在1966年下半年驟然緊張起來。(8) 南北朝鮮之間的軍事衝突事件從1966年的50起猛增到1967年的566起,1968年則增加到761起,1969年頭兩個月就發生了91起。(9) 其中不乏震驚世界的重大事件,如1967年1月一艘韓國海軍巡邏艦被擊沉;1968年1月一支朝鮮特工隊潛入韓國,試(1) Henry Kissinger, On China, New York:The Penguin Press, 2011, pp.255、270.(2) 參見洪錫律:「1970年代前期東北亞的緩和與韓國統一問題——以美中之間對於韓國問題的秘密協商為中心」,『歷史與現實』42(2001):207-241(韓文);Kimiya Tadashi, “The Dynamics of the Korea Cold War:A Consideration of the Impacts of the U.S.-China Rapprochement Early in the 1970s”, in the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The Cold War and the Korea Peninsula:The Domestic Politics and Foreign Relations of North and South Korea”,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May 18, 2007, pp.95-124;李東俊:『未實現的和平:美中和解與朝鮮問題的演變』,東京:法政大學出版局,2010年。(3) Kissinger, On China, pp.275-276; Henry Kissinger, Diplomacy, New York:Simon & Schuster, 1994, pp.728-729;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FRUS), 1969-1976, Vol.18, China, 1973-1976, Washington, D.C.:GPO, 2008, pp.207-208、209.(4) 中美聯手抗蘇的研究,可參見李丹慧:「打開中美關係進程中的周恩來——來自尼克森外交檔案的新證據」,『冷戰國際史研究』6(2008):141-200。(5) 中美雙方多次討論這些問題,並取得了大體一致的看法。參見FRUS, 1969-1976, Vol.18, pp.23-48、48-77、78-116、116-122、139-177、208-223; FRUS, 1969-1976, Vol. E-13, Documents on China, 1969-1972, Doc.147, E-book, 2018.(6) 詳見沈志華:『最後的“天朝”:毛澤東、金日成與中朝關係』(增訂版),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四章。(7) 『金日成著作集』第20卷,平壤:外國文出版社,1984年,第360-374頁。(8) FRUS, 1964-1968, Vol. 29, Part 1, Korea, Washington, D.C.:GPO, 2000, pp.209-210.(9) 東亞日報社安保統一問題調查研究會編:『安保統一問題基本資料集』,首爾:東亞日報社,1971年,第316頁(韓文);Christian F. Ostermann and James Person(eds.), Rise and Fall of Détente on the Korean Peninsula, 1970-1974:A Critical Oral History, Document Reader, NKIDP and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Korean Studies, Washington D.C., 2010, pp.179-180、8-9。
  • 沈志華:中美和解與中國處理朝鮮問題的困境(1971-1976)35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圖偷襲總統官邸青瓦台,同月朝鮮海軍和空軍劫持並扣押了美國偵察船普韋布洛號;1969年4月在日本海飛行的美國偵察機EC121被朝鮮擊落,31名機組人員全部喪生。(1) 在此期間,朝鮮人不止一次向東歐外交官透露,北朝鮮人民已經做好一切準備,南方“愛國”力量正在不斷上升,如果美國做出“愚蠢行動”,敵人膽敢發動攻擊,就將迅速消滅他們,徹底解放南朝鮮。(2) 然而,朝鮮的冒險行動失敗了。所有來自北方的潛入者最終不是被擊斃就是被俘虜。據美韓軍方統計,在韓國被捕的朝鮮特工,僅1968年就高達1245人。(3) 不僅如此,朝鮮的軍事挑釁還使美國對韓國的軍事援助大大加強了。根據美國中情局的資料,60年代末朝鮮的國防開支佔國民總產值的15-20%,而韓國的相應數字只有4%。(4) 面對來自朝鮮的壓力,美國對韓國的軍援1968年達到2.92億美元,幾乎是韓國1967年國防支出(1.83億美元)的兩倍。(5) 朝鮮的軍事行動也在客觀上加強了美國對這一區域的軍事威懾。特別是在EC121事件後,4月17日,包括四艘航空母艦在內的由24艘軍艦組成的美國特遣艦隊出現在日本海,20日艦隊向北朝鮮附近移動。(6) 尼克森(Richard Nixon)於4月26日發佈了『國家安全研究備忘錄』(NSSM),要求國防部在兩周內提交“全方位軍事應急計畫”,並要求國家安全委員會準備一系列政治和軍事方案。(7) 而美國的反應也使蘇聯緊張起來:莫斯科一方面致函美國政府,希望華盛頓表現出明智和克制,一方面要求朝鮮下達嚴格命令,禁止在公海空域對美國飛機採取任何行動。(8) 此外,基辛格給尼克森送的一份備忘錄認為,中國也不支持北朝鮮最近對美國的挑釁行為。(9) 平壤意識到,“中國和蘇聯都不會希望捲入這樣一場對抗”。(10) 最後,正如美國情報評估報告分析的,朝鮮的軍事威脅“非但沒有削弱韓國政權,反而有助於鞏固對朴正熙(Park Chung-hee)的支持和對其強勢統治的接受”。(11) 在這種情況下,朝鮮不得不將其統一方針從越南式的遊擊戰轉向“和平統一”的心理戰。1970年6月3日和22日,朝鮮率先提出了通過南北雙方交流和協商,簽署互不侵犯條約,採取聯邦製作為過渡,進而實現民族統一的建議,但其前提是美軍撤出朝鮮半島、取消聯合國關於朝鮮問題的一切決議、解散聯合國韓國統一復興委員會(UNCURK,以下簡稱韓國委員會)。(12) 8月15日韓國總統朴正熙發表演說,也提出了實現民族統一的設想,其方式是在聯合國的框架內進行談判,前提是朝鮮北方立即停止各種軍事挑釁、公開宣佈放棄以武力實現整個朝鮮共產化和以暴力革命手段推翻南朝鮮的政策。(13) 8月22日朝鮮外相致函聯合國第一委員會,轉遞了朝鮮政府6月22日的備忘錄,宣稱朝鮮無意以武力解決統一問題,但堅持必須在外國軍隊撤出後,在沒有外來干涉的情況下,通過南北普選建立統一的中央政府。朝鮮反對“在聯合國監督下的選舉”,但可以考慮召開有關國家的國際會議,實現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14) 雖然都提出和平統一,但雙方的主(1) 關於這些事件的研究論著很多,可參見Mitchell Lerner, “A Dangerous Miscalculation:New Evidence from Communist-Bloc Archives about North Korea and the Crises of 1968”, Journal of Cold War Studies, Vol. 6, №1, Winter 2004, pp.3-21; Bernd Schaefer, “North Korean ‘Adventurism’ and China’s Long Shadow, 1966-1972”, Cold War International History(CWIHP) Project Working Paper №44, October 2004; Sergey S. Radchenko, “The Soviet Union and the North Korean Seizure of the USS Pueblo:Evidence from Russian Archives”, CWIHP Working Paper, №47, April 2005; Mitchell Lerner, “‘Mostly Propaganda in Nature’:Kim Il Sung, the Juche Ideology, and the Second Korean War”, NKIDP Working Paper, №3, December 2010;梁志:『冷戰與情報:美國“普韋布洛”號危機決策史』,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14年。(2) Bernd Schaefer, “Weathering the Sino-Soviet Conflict”, CWIHP Bulletin, Winter 2003-Spring 2004, Issues 14/15, p.32.(3) Vandon E. Jenerette, “The Forgotten Demilitarized Zone,” Military Review, May 1988, №5, p.39.(4) CIA National Foreign Assessment Center, Korea:The Economic Race Between the North and the South:A Research Paper, January 1978, p.6.(5) FRUS, 1964-1968, Vol. 29, Part 1, pp.415-416; United States Congress, Executive Sessions of the 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Historical Series), Volume XX, Ninetieth Congress Second Session 1968, Washington: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10, p.511.(6) Schaefer, “North Korean ‘Adventurism’”, pp.26-27.(7) Lee Chae-jin, A Troubled Peace: U.S. Policy and the Two Koreas, 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6, p.67。(8) РГАНИ(Russian State Archive of Contemporary History), ф.3, оп.72, д.254, л.85; РГАНИ, ф.3, оп.72, д.255, л.66-68。(9) FRUS, 1969-1976, Vol.17, China, 1969-1972, Washington D.C.:GPO, 2006, p.29.(10) Christian F. Ostermann and James Person(eds.), Rise and Fall of Détente on the Korean Peninsula, 1970-1974, WWIC History and Public Program, Washington D.C., 2011, pp.133-140.(11) FRUS, 1969-1976, Vol.19, Part 1, Korea, 1969-1972, Washington, D.C.:GPO, 2010, p.206.(12) 『勞動新聞』1970年6月3日,第3版,6月23日,第3-4版。(13) Dong-A Ilbo, August 15, 1970, pp.1、3.(14)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0, Volume 24, New York: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1972, p.202.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36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張南轅北轍,難以合攏。11月18日金日成在接見保加利亞大使時明確表示:朝鮮不會同朴正熙政府談判,放棄武力解決朝鮮問題的前提是新民主黨候選人金大中(Kim Dae-jung)在大選中獲勝,“南朝鮮群眾的革命化是一項主要任務”。(1) 1971年4月12日朝鮮正式提出和平統一的八點建議,基本內容和主張沒有變化。韓國委員會認為,儘管雙方都採取了一些行動,“但在朝鮮統一問題上沒有取得真正有意義的進展”。(2) 顯然,沒有外力的推動,南北朝鮮的和平談判難以啟動,更遑論實現和平統一。二 中美在解決朝鮮問題上達成的共識中美合作處理朝鮮半島問題的基礎在於安全利益的一致性,基本條件是雙方能夠相互理解,正如尼克森訪華後給毛澤東和周恩來信中所說:“我們對世界局勢的共同看法越來越多”,“在許多領域達成了相互理解”,“也有許多共同的原則”。(3) 經過反覆溝通和談判,中美在朝鮮問題上達成了如下四個共識:1、尋求和維持朝鮮半島長期穩定與和平的局面。中美之間首先形成的共識是尋求和維持朝鮮半島長期穩定與和平的局面,這既能滿足中國對東亞地區安全的訴求,也符合尼克森主義的宗旨。基辛格總結說,中美在朝鮮問題上的分歧,似乎是“源於意識形態和特殊情況,而不是美國和中國目標的完全衝突”,雙方“都不希望在朝鮮半島發生敵對行動”;通過談判,兩國澄清了在朝鮮半島的一致目標,即實現穩定、避免戰爭和減少其他大國擴張的危險;中美都認為朝鮮半島的最終統一應該以和平方式完成,儘管具體方法和實際步驟還有待協商。(4) 基辛格還認為,中央軍委副主席葉劍英的談話“也許是對中國態度的最好概括”:中美兩國“相隔萬里,可以一起和平生活”,“可以成為世界和平強大的穩定力量”。(5) 周恩來在給尼克森的回信中也指出:“中美兩國按照『上海公報』的原則逐步實現關係正常化,不僅符合中美兩國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於緩和亞洲和世界的緊張局勢。”(6) 顯然,緩和朝鮮半島的緊張局勢是中美兩國共同的基本立場和政策出發點。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尼克森認為,“中美關係可以成為世界和平的重要紐帶”,是“世界和平的真正關鍵”。(7) 2、承認朝鮮南北兩方的合法存在並具有對等的政治地位。自朝鮮半島兩個國家成立以來,雙方都宣稱自己是朝鮮民族唯一合法的政府,這是該地區長期無法消除緊張狀態的主要障礙。既然中美和解是在互相承認對方合法性的基礎上達成的,那麼中美承認並敦促朝鮮南北雙方互相承認其合法性和政治地位,就是推進和平談判和維持半島和平穩定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在會談中,基辛格表示美國承認朝鮮的存在是一個事實,周恩來強調中國對兩個朝鮮的平等法律地位感興趣;基辛格提出半島雙方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會談,“任何一方都無權統一整個國家”,周恩來表示同意,認為“只有全體朝鮮人民有權利統一他們的國家”。周恩來還提出,聯合國應接納朝鮮政府參加,現有解決朝鮮問題的聯合國框架不能繼續存在。基辛格說,美國可以接受這樣的目標,雖然無法立即實現。於是,雙方就兩個問題達成共識:解散只有南朝鮮代表的韓國委員會;無條件吸收北朝鮮參加聯合國關於朝鮮問題的辯論。(8) 由此,中美雙方都改變了對朝鮮統一的政策,即從積極支持各自盟友主導的統一轉變為促進南北之間的政治和解。這無疑為採取和平方式解決朝鮮問題奠定了基礎和國際條件。(9) (1)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Rise and Fall of Détente, pp.129-132.(2)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1, Volume 25, New York: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1974, p.162.(3) FRUS, 1969-1976, Vol.18, pp.227-228、228-229.(4) Digital 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DNSA):China and the U.S., CH00391, p.13; FRUS, 1969-1976, Vol.17, pp.545-547。(5) FRUS, 1969-1976, Vol.17, pp.1000-1001.(6) FRUS, 1969-1976, Vol.18, pp.11-12.(7) FRUS, 1969-1976, Vol.18, pp.247-252.(8) FRUS, 1969-1976, Vol.17, pp.545-547; Volume E-13, Doc.44.(9) 周恩來向朝鮮通報了與基辛格秘密談判的情況後,1971年8月6日,金日成發表講話稱,北朝鮮可以同南朝鮮的組織和個人接觸。『金日成著作集』第26卷,平壤:外國文出版社,1986年,第185頁。8月14日朝鮮接受了韓國提出的南北紅十字會談判的建議。南北對話在朝鮮分裂後首次開始。Kim Young Jeh, Toward a Unified Korea:History and Alternatives, Seoul:Seoul Computer Press, 1987, pp.106-107.
  • 沈志華:中美和解與中國處理朝鮮問題的困境(1971-1976)37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3、分別維護朝鮮和韓國的利益同時約束各自的盟友。中美和解自然涉及如何處理他們與各自盟友的關係,雙方在談判中表達了同樣的意見並相互予以認可,即一方面維護盟友的利益,一方面約束盟友的行動。最能表明中美將繼續承擔對各自盟友義務的,就是上海『聯合公報』關於朝鮮半島問題採取的各自表述的方式:中方聲明堅決支持朝鮮政府關於和平統一的八點方案和取消韓國委員會的主張;美方聲明將保持與韓國的密切聯繫,支持韓國為謀求在朝鮮半島緩和緊張局勢和加強聯繫的努力。(1) 基辛格對周恩來這個“獨出心裁”的建議心領神會,認為闡明分歧“會使盟國和朋友們放心,因為他們的利益得到了保護”。(2) 周恩來與基辛格秘密會談後,雙方公佈了尼克森即將公開訪華的消息。為了安撫朝鮮和韓國,中美分別向各自的盟友進行了通報和解釋,並做出了同樣的保證:周恩來告訴朝鮮人,中國原來的主張沒有改變,也不會拿原則做交易;基辛格告訴韓國人,美國不打算拿朋友做交易,以換取中國所謂的善意。(3) 與此同時,雙方都承諾將約束各自的盟友。在會談中,周恩來率先提出,中美雙方都要對各自的盟友施加影響,防止他們採取軍事冒險行動。(4) 基辛格保證南方不會進攻北方,但擔心北方進攻南方,周恩來回答說:“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那麼他們應該準備付出極大的代價。”(5) 尼克森也指出,朝鮮人都是感情衝動的,美國和中國要施加影響,確保這種衝動不會使朝鮮半島再次成為中美衝突的戰場。(6) 雙方甚至達成默契,將限制對各自盟友的軍援數量。(7) 直到1975年底,這一承諾繼續有效。鄧小平表示中國不擔心北方進攻南方,而要美國盯住朴正熙,福特(G. Ford)總統為此做出了保證,說美國不會容忍該地區的任何軍事行動。(8) 中美雙方都希望維持與其盟國的關係,但原則是不能影響朝鮮半島和平穩定的大局。4、美軍暫時留在韓國是穩定半島局勢的重要因素。駐韓美軍的去留是中美談判中關於朝鮮半島問題爭論的焦點,雙方對此都非常重視。駐韓美軍總計6.4萬人,1970年3月美國決定先撤軍2萬人(第七步兵師),同時增加對韓國的軍事援助。但美國採取這一政策的目的並不是要離開半島,而是通過一種“長期可行的方式留在韓國”。(9) 由於在韓國和美國國會遇到強烈抵制,尼克森政府的進一步撤軍計畫在第七師4月1日撤離韓國後擱淺。(10) 中國曾將美軍駐守韓國視為對中國安全的威脅,隨著中美和解及安全戰略的調整,這個擔憂自然消除。然而,美軍全部撤離是朝鮮同意和平解決半島爭端的先決條件,對此中國起初是贊成和支持的。因此,基辛格秘密訪華前,周恩來將美國撤軍列為中美預備性會談應該解決的問題之一。(11) 在與基辛格的秘密談判中,周恩來首先提出來的也是撤軍問題,並尖銳地問道:美國在韓國保留軍隊有什麼目的?不過,周恩來還提到中國擔憂的另一個問題:美軍撤離後日本軍事力量是否會進入這個真空地帶。(12) 美國中央情報局注意到周恩來的矛盾心理,認為中國遠不如其盟友朝鮮那麼關注美軍的迅速撤離。(13) 在1971年10月第二次訪華談判中,基辛格回答了周恩來此前提出的問題:美國將會在韓國維持一支規模很小的軍隊,其目的是“盡最大努力阻止韓國軍隊跨過當前軍事分界線的行動”,並“減少其他國家在該地區的擴張”。周恩來對此欣然接受。(14) 基辛格感覺到這次會談的一個“積極因素”,即中國方面提出的任何要求都表現出一種“克制態度”,雖然一再強調原則上外國軍隊應該撤走,但並沒有規定任何時限,而承認撤軍過程“必須(1) 『人民日報』1972年2月28日第1版。英文的最後定稿見FRUS, 1969-1976, Vol.17, pp.812-816。(2) Henry A. Kissinger, White House Years, Boston and Toronto: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Limited, 1979, p.782.(3) 王泰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史』第三卷,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9年,第39-40頁;FRUS, 1969-1976, Vol.19, Part 1, pp.282-283.(4) FRUS, 1969-1976, Vol. 17, p.547.(5) FRUS, 1969-1976, Vol.17, pp.449-450; Vol. E-13, Doc.44.(6) FRUS, 1969-1976, Vol.17, pp.732-733.(7) FRUS, 1969-1976, Vol. 17, pp.989-990.(8) FRUS, 1969-1976, Vol.18, pp.901-902.(9) FRUS, 1969-1976, Vol.19, Part 1, pp.142-147、148-150.(10) Lee Chae-jin, A Troubled Peace, pp.69-70; Kim Hak-joon, The Domestic Politics of Korean Unification:Debates on the North in the South, 1948-2008, Seoul:Jimoondang, 2010, pp.152-153.(11)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6卷,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385頁。(12) FRUS, 1969-1976, Vol.17, pp.391、403.(13) CIA Electronic Reading Room, CIA-RDP85 T00875 R001100140013-7.(14) FRUS, 1969-1976, Volume E-13, Doc.44.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38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是漸進的”。周恩來還認為,南北朝鮮的統一問題,可留到將來解決,並同意在朝鮮問題徹底解決之前,中美雙方可先交換意見。(1) 正是因為接受了美方的立場,在討論上海『聯合公報』文稿時,中方刪掉了第一稿中有關“駐韓美軍必須完全撤出南朝鮮”的文字。(2) 不難看出,對於中國來說,上述共識主要是出於對自身安全利益的考量,而對朝鮮而言,除了承諾維護盟友的利益外,都是平壤不願看到的結果,尤其是關於美國撤軍問題,違背了朝鮮一貫堅持的根本立場。中國既要同美國建立起新的“盟友”關係,以保障東北亞地區安全穩定的大局,又必須維護朝鮮這個舊盟友的利益,以防蘇聯乘虛而入,就不可避免地會在實際處理朝鮮半島問題時陷入矛盾和困境。三 中國處理朝鮮半島問題陷入的困境自1948年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朝鮮問題一直是聯合國討論的一個重要政治問題。韓國是在聯合國朝鮮臨時委員會監督下成立的,自然具有“合法性”的優勢,而朝鮮戰爭的爆發則進一步強化了聯合國在處理朝鮮事務中的作用和影響。1950年7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保護韓國的決議,並成立了聯合國軍司令部(UNC),10月聯合國大會又設立韓國統一復興委員會,代表聯合國負責在全朝鮮建立統一、獨立和民主政府的事務。朝鮮停戰後,1954年的日內瓦會議未能簽署和平條約,朝鮮問題再次被提交聯合國大會解決。此後直至1970年,聯合國大會幾乎每年都要基於韓國委員會的報告討論朝鮮半島問題,其結果千篇一律地都支持韓國的主張,而朝鮮則一直被聯合國拒之門外。因此,聯合國實際上就是韓國單獨佔有的舞臺,儘管它還不是聯合國的成員國。(3) 朝鮮既不是聯合國成員也不能參加聯合國大會的討論,其基本立場自然是反對在聯合國框架內討論朝鮮半島問題。而對於每年聯合國的例行討論,朝鮮的要求就是解散韓國委員會和聯合國軍司令部,美國和其他外國軍隊撤出朝鮮半島,停止聯合國大會對朝鮮問題的討論,蘇聯則一直是朝鮮在聯合國的主要代言人。隨著60年代第三世界國家大量進入聯合國,美國和西方國家控制朝鮮問題發言權的優勢逐漸減弱。(4) 1970年10月第25屆聯大第一委員會的表決,雖然支持朝鮮的決議草案仍然被否決,但雙方的票數已經非常接近(54票反對、40票贊成、25票棄權)。(5) 這個結果無疑打動了朝鮮。1971年7月周恩來向平壤通報了中美秘密接觸的情況,並保證維護朝鮮的利益,這進一步增強了金日成的信心。9月12日,朝鮮政府公開發表聲明,強烈要求即將召開的第26屆聯大在議程中必須列入兩項與朝鮮問題有關的內容,即美軍撤出南朝鮮和解散韓國委員會,因為這是實現朝鮮和平統一的“重要先決條件”。(6) 顯然,金日成企望中美接觸可以推動聯合國通過有利於朝鮮的決議,同時提升朝鮮的國際地位。對此,『人民日報』立即發表評論員文章給予堅決支持。(7) 然而,金日成的希望落空了。鑒於此時朝鮮南北紅十字會談判已經開啟,為避免“對會談的氣氛產生不利和不健康的影響”,根據英國的提議,聯合國總務委員會1971年9月23日通過決議,第26屆聯大會議推遲審議朝鮮問題議案,而將其列入第27屆會議的議程。大會投票批准了總務委員會的建議。(8) 在這種情況下,中美談判對解決朝鮮問題的作用就更加突出了。在10月22日中美第二輪會談中基辛格提出,美國正在考慮取消韓國委員會和撤退部份駐韓美軍的計畫,如果遠東地區的緊張局面進一(1) FRUS, 1969-1976, Vol.17, pp.559-570、526.(2) 詳見FRUS, 1969-1976, Volume E-13, Doc.56。(3) Kang Sung-Hack, Korea’s Foreign Policy Dilemmas:Defining State Security and the Goal of National Unification, Folkestone:Global Oriental, 2011, p.306; Yang Sung Chui,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Korean Question Since1974”, Korea Journal Vol.21, №10(October1981), p.5; Narushige Michishita, North Korea’s Military-Diplomatic Campaigns, 1966-2008,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2010, p.82.(4) 關於聯合國成員國變化的情況,詳見Yang Sung Chui,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Korean Question” , p.7(5)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0, Volume 24, pp.203-204.(6) 『人民日報』1971年9月14日第5版。(7) 『人民日報』1971年9月15日第1版。(8)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1, Volume 25, p.163.
  • 沈志華:中美和解與中國處理朝鮮問題的困境(1971-1976)39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步緩解,美國將會在南朝鮮維持一支規模非常小的軍隊。(1) 基辛格剛一離開中國,金日成立即於11月初秘密訪問北京,同毛澤東、周恩來會見。(2) 關於這次會談的具體內容目前尚不得而知,不過金日成回國後的講話或許反映了他的感受。在12月2日對黨內幹部的演說中,金日成除了重複他此前關於“失敗者的訪問”的說法,又特別指出:對於即將到來的尼克森訪華,“沒有任何理由神經過敏或責難中國”;中國共產黨決不會“拋棄革命或做出違背社會主義國家利益的事情”。(3) 顯然,中國領導人傳遞的信息給金日成吃了一顆定心丸。(4) 正是因為心中有數,朝鮮對南北會談的態度也有所變化。1972年1月10日金日成在答『讀賣新聞』記者問,談到與南朝鮮簽署和平協定時,沒有再提出以美軍撤退為先決條件。(5) 這應該不是疏漏,而是有意的暗示。(6) 與此同時,金日成也更增強了迫使美軍撤退的信心。2月25日許錟(Ho Dam)外務相與蘇共總書記勃列日涅夫(L. Brezhnev)會談時詳細報告了朝鮮的方針:首先加速與南方談判,簽署和平協定,然後通過和平攻勢逼迫聯合國解散韓國委員會、美軍撤出朝鮮半島。朝鮮估計第27屆聯大將出現“重大轉折”,因此強烈要求蘇聯推動在大會上徹底解決朝鮮和平統一問題。(7) 在朝鮮的推動下,7月4日南北雙方發表『聯合聲明』,宣佈了民族統一的三項原則,承諾在不受外來干涉的情況下,通過和平方式實現超越意識形態和制度差異的偉大民族統一。(8) 但金日成沒有想到的是,中美關於此屆聯大處理朝鮮問題卻另有安排。如前所述,尼克森訪華時中美雙方已達成共識,美軍撤退不是當務之急,『上海公報』也沒有提撤軍問題。至於韓國委員會,在中國的堅持下,美國考慮可以在第27屆或28屆聯大予以解散。(9) 然而,情況很快就發生了變化。在6月22日的會談中,周恩來同意美軍撤退問題可以暫不提出,但第27屆聯大應解決取消韓國委員會的問題,而美國認為南北會談還在進行,應避免發生公開的激烈爭論,基辛格建議聯大再推遲一年討論,至少推遲到美國大選之後。周恩來開玩笑說,如果這樣,喬冠華又要在聯合國“放空炮”了。(10) 基辛格的理解是,中國的態度已有所變化,只是要做出支持朝鮮的姿態。(11) 7月19日,中國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表示中國代表團支持將十三國關於朝鮮問題的提案作為緊急問題列入第27屆聯大會議議程的要求,並決定加入該議題提案國。黃華還要求將這封信作為大會文件散發。(12) 華盛頓立即做出了反應。美國在這屆聯大的“最終目標是避免與中國和蘇聯的關係增加新的緊張局勢”,同時也“支持北南雙方緩解緊張局勢和加強溝通的努力”。(13) 為此,7月26日基辛格在紐約向黃華表示,美方希望聯合國大會在1972年不討論朝鮮問題,以避免中美兩國在聯合國發生正面衝突。基辛格認為,這也是中美關係緩和的一個成果,並提出如果能避免在聯合國爭論,美國將運用其影響力實際推動解散韓國委員會。黃華表示將向政府報告。(14) 實際上,中國的主張也不僅僅是一種姿態,更是為了與蘇聯爭奪朝鮮。7月31日朝鮮政府發表聲明,強烈要求把十三國議案列入本年聯合國大會議程。對此,中國政府立即表示堅決支持。(15) 中國還向朝鮮保證,在聯合國討論朝鮮問題時中國不會與蘇聯發生衝突。(16) 8月4日黃華主(1) FRUS, 1969-1976, Volume E-13, Doc. 44.(2)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下卷,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第493頁。(3) 『金日成著作集』第26卷,第416-418頁。(4) 中國的確向朝鮮做了解釋和說服工作。1972年1月8日,周恩來告訴黑格:與越南的情況不同,中國參與了朝鮮事務,並且可以同美國達成協議。FRUS, 1969-1976, Vol.17, p.652.(5) 『金日成著作集』第27卷,平壤:外國文出版社,1986年,第37-39頁。(6) 據日本社會黨國際部長透露,金日成在1月11日接見他時明確表示,美軍撤離朝鮮半島不是南北和平協定的先決條件。洪錫律:“1970年代前半期朝美關係:以南北對話、中美關係改善為背景”,『國際政治論叢』,第44卷第2期,第37頁(韓文)。(7) РГАНИ, ф.80, оп.1, д.668, л.39-55.(8) 參見Schaefer, “Overconfidence Shattered” , NKIDP, Working Paper, №2, p.11。『聯合公報』的全文見『人民日報』1972年7月5日第1版。(9) 周恩來講解『中美聯合公報』紀要,1972年3月3日,河北省檔案館,1057-8-44,第198-199頁。(10) FRUS, 1969-1976, Vol.17, pp.987-990.(11) FRUS, 1969-1976, Vol.E-13, Doc.147.(12) 『人民日報』1972年7月22日第5版。(13) DNSA:United States and the Two Koreas, KO00130.(14) FRUS, 1969-1976, Vol.17, pp.1032-1035.(15) 『人民日報』1972年8月1日第5版;8月2日第1版。(16) РГАНИ, ф.5, оп.64, д.424, л.64-66.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40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動會見基辛格,要求美國改變在聯合國延期討論朝鮮問題的策略。基辛格則以11月的美國總統選舉為藉口推脫,再次表示不希望中美兩國在本年內就這一問題在聯合國抗衡。基辛格承諾,如果有關朝鮮問題的爭論能夠延期,美國將促成在明年聯合國辯論之前解散韓國委員會。(1) 中國不能不顧及美國的感受,也擔心剛剛解凍的中美關係遭到破壞,於是只能反過來再做朝鮮的工作。8月22-25日,金日成再次秘密訪華。周恩來在談話中沒有講具體問題,只是反覆解釋:與美國開展高層外交,是為了人民的利益;中國“跟美國來往是有原則的”,但也“要有必要的靈活性”。為了讓朝鮮放心,周恩來還寬慰說,聯合國通過的決議沒有多少效果,都是“放空炮”。(2) 看來,周恩來是在給金日成打預防針:本屆聯合國大會是否能討論朝鮮問題,前途不容樂觀,但中國不會損害朝鮮的利益。9月19日黃華奉命向美國通報,“中方理解朝鮮問題的複雜性,也理解美國今年所處的特殊情況,並無意使美國感到尷尬”。因此,中國政府同意將聯合國的討論安排在11月美國大選之後進行。但此時基辛格又进一步提出,美國希望將整個朝鮮問題的討論推遲到明年。(3) 對此,中國採取了聽之任之的態度。儘管黃華在總務委員會會議的發言中表示“堅決反對任何試圖拖延討論朝鮮問題的錯誤主張”,但在總務委員會和聯合國大會通過將朝鮮問題推遲到1973年討論的決議後,中國代表並沒有提出反駁和抗議,而只是表示“遺憾”。(4) 對這個結果,朝鮮感到非常失望。10月4日蘇聯駐朝大使蘇達利科夫(N. G. Sudarikov)受命拜訪朝鮮副外相朴成哲(Pak Song-cheol),並煽動說,中國對聯合國關於朝鮮問題的投票結果漠不關心。朴成哲冷漠地答道:我們在聯合國沒有自己的代表。儘管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採取了積極的立場,但仍然沒有成功。(5) 明顯表露出對中國的不滿。(6) 1973年初中美就開始為第28屆聯大如何解決朝鮮問題進行溝通了。在2月18-19日的會談中,基辛格說美國會勸告韓國人自行解散韓國委員會,估計下半年即可實現。周恩來表示“這樣最好”,如果美國遵守這個承諾,中國“將盡力避免問題尖銳化”。關於美軍撤退問題,雙方達成共識:撤軍將是漸進的,同時不允許日本軍隊進入半島。周恩來還說,朝鮮已初步理解了這一點。(7) 4月初,朝鮮提出旨在消除南北方軍事對峙的五點建議,要求撤走一切外國軍隊、簽署和平協定。中國立即表示支持。(8) 接著,美國提出下半年分兩步解散韓國委員會,並希望此事不在聯合國進行辯論,中國則要求做出詳細解釋。(9) 6月14日,基辛格交給中國駐美聯絡處主任黃鎮一份備忘錄,並在幾天後解釋說,美國的計畫是今年聯大期間解散韓國委員會,明年聯大召開前終止聯合國軍司令部的活動。(10) 7月6日基辛格再次催促中方表明態度,並說他並不在乎中國的公開聲明,而是要解決實際問題。黃鎮答覆,還在等待北京的指示。(11) 此時有兩個因素影響了中美之間的溝通。一方面,朝鮮南北會談破裂,美國的政策出現變化。(12) 7月18日基辛格通知國務院和國防部,總統批准對朝鮮半島基本政策的指導方針是保障韓國的安全,解散韓國委員會的前提是不能否定該機構此前活動的合法性,終止聯合國軍司令部的條(1) DNSA:Kissinger Transcripts, KT00538, pp.1-2;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August 4, 1972, Box 329, Winston Lord Files, RG 59, National Archives(hereafter Lord Files).(2) 『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下卷,第545-546頁;『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6卷,第446頁;河北省檔案館,1057-8-44,第53-64頁。(3) FRUS, 1969-1976, Vol.17, p.1075.(4) 『人民日報』,1972年9月22日第5版、9月25日第5版、10月5日第1版;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3, Volume 27, New York: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1976, p.151。(5) РГАНИ, ф.5, оп.64, д.424, л.55-57.(6) 1973年4月蘇聯外交官向東歐通報說,朝鮮最初對中國承諾的支持非常樂觀,但聯合國大會的結果令他們對中國的行為感到“某種恐懼和懷疑”。Christian F. Ostermann and James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The Korean Peninsula, 1973-1976, Washington, D.C.:Woodrow Wilson Center, 2011, Doc. №19。(7) FRUS, 1969-1976, Vol.18, pp.169-174、219.(8) 『人民日報』1973年4月11日第4版。(9) FRUS, 1969-1976, Vol.18, pp.243、260.(10) FRUS, 1969-1976, Vol.18, pp.271、274-275.(11) FRUS, 1969-1976, Vol.18, p.295.(12) 關於南北會談的情況,詳見Brazinsky, “Korea’s Great Divergence”, pp.246-247;謝定元:『朝鮮半島南北會談研究(1971-1988)』第二章,博士學位論文,華東師範大學歷史學系,2022年。
  • 沈志華:中美和解與中國處理朝鮮問題的困境(1971-1976)41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件是不能削弱韓國的安全保障,因此“應該謹慎行事”。(1) 7月27日,尼克森發佈了加強對韓國軍事援助的指令。(2) 8月7日美國確定了在聯合國大會處理朝鮮問題的原則:同意南北朝鮮同時加入聯合國;同意解散韓國委員會但擱置大會討論;暫不表現出終止聯合國軍司令部的意願。(3) 另一方面,據中情局觀察,朝鮮對中國在聯大的表現不滿和失望,努力改善與蘇聯的關係。而中國既要避免在朝鮮問題上與美國發生嚴重對抗,又要設法鞏固與朝鮮關係。(4) 莫斯科果然抓住機會,乘虛而入。8月13日勃列日涅夫致函金日成,高度讚揚朝鮮的和平統一綱領,強烈支持朝鮮的立場,即“所有外國軍隊撤出朝鮮是朝鮮國家沿著統一道路前進的最為重要的前提”。(5) 中國確實感到左右為難了。一直沒有等到中國的答覆,8月22日,美國政府向中國政府發出照會,表明美國支持韓國委員會在第28屆聯大自行解散的要求,並確保關於朝鮮問題的辯論不會加劇緊張局勢;美方準備在本屆聯大後再討論解決聯合國軍司令部的方法。(6) 9月10日,中國等二十一國向聯合國提出朝鮮問題決議草案,要求解散韓國委員會和聯合國軍司令部,撤走駐韓一切外國軍隊。顯然是為了引起朝鮮的注意,『人民日報』在報導這一消息時,特意突出了中國作為提案國的地位。(7) 9月20日,韓國委員會向聯合國提交了自行解散的報告。9月21日,大會通過了總務委員會的建議,將上述兩個議案合併列入本屆會議的議程。(8) 現在,中美雙方不得不立即進行磋商。在9月26日的會談中,基辛格說,美國並不反對終止聯合國軍司令部,但這涉及朝鮮停戰的問題,建議與中方共同商量一種“過渡形式”,為朝鮮停戰找到替代性的法律機制。為此,美國希望中方表現出一些克制,推遲到明年再解決這個問題。(9) 10月11日,基辛格得到報告,黃華已通知美國,中方同意讓韓國委員會在這屆聯大“悄無聲息”地解散。(10) 10月21-22日,周恩來飛赴瀋陽,與金日成就在聯合國鬥爭中的策略問題進行磋商。(11) 11月初,根據中朝雙方商定的方針,黃華向美國駐聯合國代表斯卡利(John Scali)表示,為避免中美發生對抗,中國主張雙方的提案均不交付表決,而由聯大通過一個經過雙方協定的“一致意見”。隨後,中美經過磋商就“一致意見”的措辭達成協議。(12) 11月11日周恩來告訴來華訪問的基辛格,在不改變中美已達成的“妥協方案”的前提下,希望將第一委員會討論的時間推遲,以便進一步向朝鮮和其他提案國做解釋和說服工作,從而避免蘇聯利用大會討論“製造麻煩”。基辛格對此欣然接受,並表示願意配合中國的工作。(13) 第二天,在周恩來的要求下,基辛格告知了美國下一步要採取的措施,即與中方合作,努力在下屆聯合國大會前找到解決朝鮮停戰問題的法律方式。(14) 第28屆聯大處理朝鮮問題的結果完美體現了中美的“妥協方案”。11月21日,第一委員會主席在辯論結束後宣佈,在同兩方提案國磋商後決定:這兩項關於朝鮮問題的決議草案均不在大會上提付表決;希望朝鮮南北雙方繼續對話,加速實現國家的自主和統一;立即解散韓國統一復興委員會。(15) 美國對中國為取得這一結果所發揮的作用十分肯定。國務院的備忘錄指出,中國倡議的妥協方案沒有提及聯合國軍的未來及在韓國的存在,“對韓國極為有利”,並對中國說服朝鮮的“意願和能力”感到“非常吃驚”。(16) 國家安全委員會也認為,韓國委員會壽終正寢,“中國(1)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35; DNSA:United States and the Two Koreas, KO00152.(2)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36.(3) DNSA:United States and the Two Koreas, KO00157;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Rise and Fall of Détente, pp.246-247.(4) CIA Electronic Reading Room,CIA-RDP85 T00875 R001100160072-0.(5) РГАНИ, ф.80, оп.1, д.669, л.68-70.(6) FRUS, 1969-1976, Vol.18, p.319.(7) 『人民日報』1973年9月12日第5版。(8)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3, Vol. 27, p.152.(9) DNSA:Kissinger Transcripts, KT00814; FRUS, 1969-1976, Vol.18, pp.321-322.(10) Winston Lord to Kissinger, 11 October 1973, Box 100, NSC Files, Nixon Presidential Materials Project, National Archives. (11) 『周恩來年譜』下卷,第629頁。(12) 王泰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史』第三卷,第42-43頁。(13) FRUS, 1969-1976, Vol.18, pp.354-357、448.(14) FRUS, 1969-1976, Vol.18, pp.370-371.(15)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3, Vol. 27, p.157; 『人民日報』, 1973年11月23日第5版。(16)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55.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42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起了重要作用”。(1) 不滿意的是朝鮮。1974年1月29日,金日成在答記者問時嚴厲指出,“用乞求於帝國主義者的方法是絕對不可能實現和平的,只有通過反對帝國主義的頑強鬥爭,才能爭取到和平”。(2) 據『遠東經濟評論』)記者透露,朝鮮政務院總理金一(Kim Il)在1974年5月與他談話時指責說:中國不反對美軍駐紮南朝鮮,也不希望看到朝鮮半島的統一。(3) 只有直接參與談判的基辛格能夠體諒中國在朝鮮問題上所處的困境,他在與朴正熙會談中多次指出,中國既認同美國對朝鮮半島的政策,又必須保護朝鮮的利益。中國人在勸說朝鮮接受妥協方案時困難重重,蘇聯人很可能是一個重要制約因素。在聯合國接受兩個朝鮮的問題上,中國則受到臺灣因素的很大影響。(4)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中美11月會談及聯合國處理朝鮮問題的結果,還在中國國內引發了一場不小的“地震”。周恩來在中美關係解凍中扮演了最重要、最突出的角色,招致“四人幫”的強烈不滿。江青及其在外交部的親信一直視周恩來為眼中釘,處處掣肘。中美會談的情況不斷傳入中南海後,毛澤東依據不可靠的彙報,誤以為周恩來在與基辛格會談中說了錯話,指示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江青等人在會上圍攻周恩來,斥責這次中美會談是“喪權辱國”、“投降主義”。(5) 隨後幾個月,外交部開始肅清周恩來外交路線的“流毒”。駐美聯絡處主任黃鎮是周恩來推薦的(周還曾提議讓黃接任外交部長),於是聯絡處變成了“重災區”,黃鎮的工作步履艱難,“動輒得咎”。(6) 中國國內的政治問題也成為此後直接影響中美合作處理朝鮮問題乃至中美關係正常化進程的重要因素之一。1974年3月29日,新任國務卿基辛格簽署了第251號國家安全決策備忘錄(NSDM),其中提出,以美韓聯軍司令部取代聯合國軍司令部,讓南北朝鮮代表成為軍事停戰談判委員會的主要成員,雙方在短期內默許美國在韓國駐軍,以換取在安全局勢穩定後最終撤軍的承諾。(7) 這一政策的實施顯然需要得到朝鮮的同意,特別是中國的積極支持。4月9日國家安全委員會關於終止聯合國軍司令部的備忘錄指出,在這個問題上,希望美國與中國(排除蘇聯)直接參與停戰協定的持續執行,雙方既要支持又要限制各自在半島的盟友。儘管認識到目前中國對朝鮮的影響力有所減弱,但仍然建議與中國領導人商議解決聯合國軍司令部的一攬子計畫。(8) 4月12日另一個給基辛格的備忘錄也注意到,中國國內政治局勢的不穩定及其最近對外政策聲明更加強硬的語氣,對北京未來幾個月將在聯合國軍司令部問題上發揮什麼作用註入了一些不確定性,但仍寄予希望。(9) 然而,中國以往的合作態勢已不復存在。4月14日,基辛格再次訪華,並與接替周恩來的鄧小平副總理舉行會談。基辛格談到撤軍和聯合國軍司令部的問題,希望與中方交換意見。鄧小平只是回應說,這個問題可以同黃鎮大使討論。(10) 實際上,此時的黃鎮正承受著巨大的政治壓力,根本無法也無權進行談判。6月13日美國聯絡處將美國的方案直接交給中方:以美韓軍事指揮官代替聯合國軍總司令,南北韓簽訂互不侵犯條約,中國和北韓接受美軍在韓國繼續駐紮作為過渡措施。(11) 6月24日和7月15日,基辛格兩次催問中方的意見,黃鎮的答覆都是尚未收到北京的指示。(12) 7月26日,黃鎮主動告訴美方,中國已(1) FRUS, 1969-1976, Vol.18, p.477.(2) 『勞動新聞』1974年4月5日第1版。(3) Korea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Diplomatic Archives, D-0019-14, pp.4-8.(4)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49.(5) 詳見『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下卷,第634頁;史雲:「1973年基辛格訪華與幫周會議風波」,『二十一世紀』6(2006):46-56。(6) 朱霖:『大使夫人回憶錄:匈牙利·印尼·法國·美國』,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1年,第237-241頁;宋以敏:『往事雜憶:父親、單位、何方』,2023年,未刊,第253-254頁。(7) FRUS, 1969-1976, Vol. E-12, Documents o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1973-1976, Doc. 253, E-book, 2013;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71.(8)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73.(9) FRUS, 1969-1976, Vol.18, pp.476-479.(10) FRUS, 1969-1976, Vol.18, pp.497-498.(11) FRUS, 1969-1976, Vol.18, p.506;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13 June 1974, Box 349, Lord Files.(12) FRUS, 1969-1976, Vol.18, pp.506-507、512.
  • 沈志華:中美和解與中國處理朝鮮問題的困境(1971-1976)43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多次與朝方交流,並希望在聯合國就朝鮮問題達成友好解決方案。(1) 但黃鎮的努力沒有成功。7月31日,中國通過聯絡處作出答覆,拒絕了美國的方案。(2) 美國似乎理解到中國的為難之處,決定修改其方案,進一步與中方溝通。(3) 然而,未等美方答覆,8月16日,中國等三十二國便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了一封信,要求將撤出“駐在南朝鮮的一切外國軍隊”的議題列入第29屆聯大的臨時議程。(4) 基辛格並未放棄希望,為避免在聯大發生激烈對抗,主張繼續修改美國的方案。(5) 8月28日,美國向中方遞交了修正後的方案,接受文件的中國外交官除了答應轉交外,還重複了此前中國拒絕美國方案的立場。(6) 此後,中美雙方再沒有就這一問題進行接觸。9月21日,聯合國大會根據總務委員會的建議,決定將這兩個對立的決議草案並列納入議程。(7) 大會期間,中國代表團團長喬冠華在一般性辯論的發言中對美國提案進行了尖銳指責和批駁。(8) 在私下接觸中,基辛格表示,希望中美像上一屆大會一樣合作,喬冠華答道,我們的意見主要是反映朝鮮的立場,中國並不指望從中獲得什麼。(9) 基辛格的感覺是,喬採取了“極為對抗”的立場。(10) 或許正是如此表現,11月喬冠華升任了外交部長。11月25-30日基辛格第七次訪華,在三天八次的會談中,雙方隻字不提朝鮮。(11) 基辛格後來說,他刻意迴避了朝鮮問題,因為美國對聯合國的表決結果已心中有數。(12) 鄧小平又何嘗不是有意不提朝鮮,因為對美國已無話可說!12月9日,第一委員會通過決議,將解散聯合國軍司令部的問題交給安理會審議。12月17日,大會投票(61票贊同、43票拒絕、32票棄權)通過了第一委員會的決議。(13) 這就意味著在聯合國大會討論該問題的主張實際上被否決了。中國夾在美朝之間和蘇朝之間,很難在朝鮮問題上再有所作為,加上國內的政治因素,此後中國對討論朝鮮問題漸漸失去了興趣。1975年5月9日與基辛格談到美軍撤退問題時,在爭論中黃鎮激動地說:“我並不打算到這裡來談朝鮮問題”,“我們沒有資格代表朝鮮人討論這些問題”。(14) 這既反映出中國在處理朝鮮問題上的尷尬處境,也表現出中國外交官力不從心的逃避心態。儘管如此,中國並不想破壞中美關係,也仍然認同美軍存在是保障安全的穩定因素這個基本理念。在9月28日的會談中,基辛格強調應在聯合國辯論中找到一種方法,避免激化雙方的矛盾,喬冠華輕鬆地說,這不是什麼大問題。基辛格談到,美軍倉促撤離半島有困難,也不符合中國的利益;取消聯合國軍司令部必須找到某種方式來維持停戰安排。喬冠華答道,這個問題今年能解決,大家都會很高興,如果今年不解決,也不可怕。(15) 由此看來,中國實際上放棄了在聯合國處理朝鮮問題的積極參與,並默認了美國的立場。結果,第30屆聯大通過了兩個相互矛盾的決議:支持朝鮮的提案要求解散聯合國軍司令部,一切外國軍隊撤出南朝鮮;支持韓國的提案要求繼續進行南北會談,並在為維持停戰協定做出替代性安排後解散聯合國軍司令部。(16) 至此,在聯合國框架內解決朝鮮問題的模式已經走到了盡頭。這一點,南北朝鮮和有關各方都已經有所感(1) Kissinger to USLO Peking, July 27, 1974, Box 376, Lord Files.(2) Lord to Secretary, 1 August 1974, Box 349, Lord Files.(3) Lord to Secretary, 15 August 1974, Box 349, Lord Files.(4)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4, Volume 28, New York: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1977, p.173; 『人民日報』1974年8月19日第5版。(5) Kissinger to Habib, 19 August 1974, Box 376, Lord Files.(6) Kissinger to Habib, August 29, 1974, Box 376, Lord Files;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90.(7)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4, Volume 28, p.173.(8) 『人民日報』1974年10月3日第1版。(9) FRUS, 1969-1976, Vol.18, pp.534-536.(10) Kissinger, On China, pp.292、317.(11) FRUS, 1969-1976, Vol.18, pp.562-645.(12) DNSA:China and the U.S., CH00324.(13) 『人民日報』1974年12月11日第5版;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4, Volume 28, p.178。決議全文見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104。(14) FRUS, 1969-1976, Vol.18, pp.666-670.(15) FRUS, 1969-1976, Vol.18, pp.749-750.(16)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5, Volume 29, New York: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1978, p.201. 文本詳見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180。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44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悟。在1976年聯大召開前,雙方都撤回了議案,第31屆大會沒有討論朝鮮問題。(1) 此後,聯合國也再沒有討論朝鮮問題了。南北雙邊會談失敗,聯合國框架倒塌,解決朝鮮問題必須也只能尋找別的途徑。其實,早在1972年聯大推遲討論朝鮮問題後,金日成就有了新的考慮。可能是受到1973年1月美越巴黎協定的刺激,2月9日許錟訪華,要求中國向美國試探朝美接觸的可能性。(2) 未等中方答覆,8月21日朝鮮駐華使館便主動給北京的美國聯絡處打電話,希望拜會美方負責人。隨後幾天,朝鮮使館每天都打電話詢問,聯絡處是否得到華盛頓的指示,並重申朝鮮使館負責人隨時準備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與任何人會面。(3) 基辛格主張可以先同朝鮮人秘密會見一次,看看他們說些什麼;除非中國準備與韓國接觸,否则以後不再與朝鮮人會面。朴正熙對此表示同意,特別強調要保密。(4) 8月27日,美國聯絡處副主任詹金斯(A. Jenkins)在聯絡處與朝鮮代辦李宰弼(Li Jae-pil)首次會面。雙方商談了朝鮮駐聯合國觀察員如何去紐約的問題,沒有涉及任何實質性話題。不過李宰弼提到,“這次會晤意義重大”,希望以後“有更多時間前來”。聯絡處主任布魯斯(D. Bruce)認為,這是朝鮮對“進一步更具實質性接觸”的一次試探,一旦確認,“平壤可能會將北京視為與美國直接打交道的方便且安全之處”。(5) 9月26日,基辛格向黃華通報了這一情況,並要求中國與韓國接觸,以便美國繼續與朝鮮接觸,並答應為中韓接觸提供便利。黃華答覆,目前韓國提出了朝韓同時加入聯合國的方案,這意味著朝鮮分裂的永久化。除非韓國放棄這一建議,否則中國不可能與韓國接觸。(6) 美朝接觸到此告一段落。1973年聯大表決的結果令金日成感到失望,於是再次求助於同美國直接談判。1974年3月25日,朝鮮最高人民會議通過了致美國國會的信,提出朝鮮與美國締結和平協定,華盛頓拒絕接受這封信函。(7) 但美國政府並不拒絕私下與朝鮮進行秘密接觸。在與埃及總統(4月30日)和羅馬尼亞總統顧問(8月26日)的兩次談話中,基辛格都表示,美國願意通過第三方安排與朝鮮進行秘密會談。(8) 不過,美國的條件仍然是中韓接觸必須同時進行,而中國對此仍無興趣。(9) 到1975年8月,朝鮮再次通過羅馬尼亞向美國傳遞信息,希望重啟美朝秘密會談。(10) 9月28日,喬冠華也建議美國人與朝鮮直接談判,基辛格則提出談判必須有韓國參加。(11) 鑒於中國拒絕直接與韓國接觸,而朝鮮又向聯合國秘書長表示理解美國不會接受將韓國“完全排除在外”的做法,美國考慮“直接召開更廣泛的國際會議”討論朝鮮問題的解決辦法,即只要中國同意,可以馬上召開中美朝韓四方會議,甚至同意此前美朝可以再舉行一次單獨的秘密談判。(12) 然而,此時的中國已經厭倦了朝鮮問題。在10月22日的會談中,基辛格提出,美國準備在任何包括韓國在內的會議上討論朝鮮問題,鄧小平則迴避了這個問題,只說美國有渠道與朝鮮溝通。喬冠華則更直接地說,終止聯合國軍司令部的問題是美朝之間討論的事情。(13) 12月4日與福特總統會談時,鄧小平明確表示,中國在朝鮮已經沒有任何軍事力量,因此不會參加討論朝鮮問題的國際會議。(14) 第30屆聯大通過了兩個完全對立的決議,表明朝鮮問題在聯合國框架內已經沒有解決的希望。1976年3月11日,朝鮮外交部直接向美國國務院發出照會,再次呼籲與美國直接談(1)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United Nations,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76, Volume 30, New York: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1979, p.207;『人民日報』1976年9月24日第6版。(2) 王泰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史』第三卷,第41頁。(3) Bruce to Kissinger, 21、23 August 1973, Box 328, Lord Files.(4) Kissinger to Habib, 23 August 1973; Habib to Kissinger, 24 August 1973, Box 328, Lord Files.(5) Bruce to Kissinger, 28 August 1973, Box 328, Lord Files.(6)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26 September 1973, Box 374, Lord Files; DNSA:Kissinger Transcripts, KT00814.(7)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70; Memorandum from Solomon to Kissinger, 12 April 1974, Box 371, Lord Files.(8) DNSA, Kissinger Transcripts, KT01125、KT01310.(9) 10月2日,基辛格在會談中提到,美國聽到消息稱,中國可能有興趣與韓國接觸,喬冠華立即回答說,這些消息不準確。FRUS, 1969-1976, Vol.18, pp.534-536.(10)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164.(11) FRUS, 1969-1976, Vol.18, p.750.(12)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176.(13) FRUS, 1969-1976, Vol.18, pp.804-806.(14) FRUS, 1969-1976, Vol.18, pp.901-902.
  • 沈志華:中美和解與中國處理朝鮮問題的困境(1971-1976)45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判,簽訂和平協定。(1) 7月22日,基辛格發表講話:美國拒絕與朝鮮舉行單獨談判,討論半島的和平與安全問題,並按照美國總統的要求,再次呼籲立即召開四方會議。(2) 7月25日,借香港『文匯報』發表的評論,中國表達了拒絕參加四方會談的立場,至少美國人是這樣認為的。(3) 9月30日,基辛格在聯大會議發表講話,又提出新的建議:首先由朝韓雙方進行初步會談,美國和中國視其結果參加後期的會議。(4) 中國代表團團長喬冠華對此沒有回應,並於當晚乘機回國。(5) 中國拒絕與韓國接觸,也不願參加四方會談,除了有自己的擔憂(“兩個中國”問題),也是支持朝鮮的立場(反對“兩個朝鮮”)。但無論如何,沒有中國的溝通、斡旋和参與,在聯合國框架外解決朝鮮問題的道路是走不通的。結論在中美實現和解的過程中,朝鮮半島問題的解決的確在中國的參與下向前推進了一步,朝鮮局勢的穩定,南北和談的進展,北朝鮮國際地位的提高以及對其合法身份的認同,中國都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也必須看到,美國(尤其是基辛格)和朝鮮(尤其是金日成)都對中國寄予了過高的期望。朝鮮半島問題的處理與朝鮮民族統一的進程到70年代中期戛然而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一方面,從外交戰略的角度考量,中國已經與昔日的敵人握手言和,而朝鮮依然把美國作為最主要的敵手;中國需要聯美抗蘇,而朝鮮必須聯蘇抗美;中國把美軍在朝鮮半島的存在視為一種穩定因素,而朝鮮卻把美軍撤離作為解決朝鮮問題的先決條件;中國希望朝鮮半島局勢穩定,解決問題要循序漸進,朝鮮則缺乏耐心,急於實現祖國的統一。中朝同盟之間對外方針和政策的裂痕已經悄然出現。另一方面,由毛澤東和金日成建立起來的中朝同盟,具有廣泛而深厚的基礎,這反映在意識形態、外交戰略、經濟聯繫、地緣政治以及領袖個人關係等諸多方面。中美關係緩和導致中朝之間的特殊關係開始發生動搖,但毛澤東的基本理念沒有發生根本變化,構成同盟基礎的這些要素依然存在,有些方面甚至還得到了加強。一旦中朝之間的矛盾和分歧威脅到同盟的生存,利益的一致性就會驅使雙方調整各自的政策,竭力掩蓋和彌合裂痕,以維持同盟關係。中朝關係的這種矛盾現象,導致中國對朝鮮的影響力日益降低,直接影響了70年代以至後來朝鮮半島局勢的演變。中美之間的战略共識和深入合作,無疑是解決朝鮮問題、維持半島和平穩定最重要的外部條件,沒有這一基本保障,朝鮮半島始終是引發地區乃至國際危機的“火藥桶”。不過,實現朝鮮和平統一才是解決東北亞危機的最根本的途徑,而要做到這一點,核心問題是朝鮮南北雙方達成政治妥協,建立一個自主、和平、民主的統一國家。聯合國韓國委員會的解散使得朝韓兩方的合法性存在得到一定程度的認可,美軍的暫時存在則是保障朝鮮半島和平穩定的重要因素,在這種情況下,穩定就是維持現狀,而現狀就是朝鮮半島的分裂。如果南北雙方無法通過談判達成政治妥協,國際社會又不允許半島再次爆發危機和戰爭,那麼朝鮮統一問題就只能擱置起來,分裂就將成為一種常態。[責任編輯:晉暉](1) Ostermann and Person(eds.), After Détente, Doc. №205.(2) Access to Archival Databases(AAD), 1976 STATE 181897, https://aad.archives.gov/aad/index.jsp.(3) AAD, 1976 HONGK 08712, https://aad.archives.gov/aad/index.jsp.(4) Korea Herald, October 1, 1976, p.1.(5) 『人民日報』1976年10月1日第5版。
  • Area Studies46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Vol.14, No.1 (Feb 2024) , 46-59On Sports as American New Frontier and Safety Valve between the 1890s and 1920sXU Guoqi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US census of 1890 and other data, the American traditional frontier ceased to exist in the late 19th century. In the meantime, the nation was united politically and economically after the American civil war and by the late 1890s became a superpower economically. How to keep American civilization dynamic and maintain the fighting spirit of Americans had become a major focus in a dramatically changed nation. The challenges were even more pressing when the nation faced great transformations and changes both externally and internally. American elites and general public eventually turned to sports as the new American frontier and safety valve and used sports to promote American culture and the American dream abroad and strengthen the nation and national identity at home. The focus of this paper is to explain how sport was empowered with such an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also aims at bringing a new perspective to understand American history and American expansionism through the lens of sports. Conventional wisdom usually thought Americans did not seek world hegemony until the Second World War. Yet from a sports perspective, we can clearly see a pattern that Americans were determined to Americanize the world culturally and economically by promoting American values and interests on the world stage since the late 19th century. Sports served a platform and tool for American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pansionism. Through study of American obsession with sports since the turn of the 20th century, we can also find a clear and strong pattern for the last one hundred plus years, namely, American society has been consistently obsessed with manhood and fighting spirit. This largely ignored yet important pattern might be a key for helping us to develop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American history and its foreign relations and address issues such as whether America is declining and whether it is still an expansionist nation.Keywords: Sport, New Frontier, Civilization, Safety Valve, American expansionismAuthor: Professor Xu Guoqi received Ph.D. in history from Harvard University and is currently a professor of history at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is most recent single authored books include China and the Great Wa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Olympic Dream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trangers on the Western Front: Chinese Workers in the Great Wa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Asia and the Great War: A Shared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nd Chinese and Americans: A Shared Histo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rofessor Xu also publishes widely in Chinese. His current research includes The Idea of China? A Shared History (under contract fo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ow Chinese Play: Traditional Chinese sports and idea of China (in Chinese); Sports and Modern Chinese Society (in English and under contract for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 Modern China: A Brief History (in English and under contract for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
  • 區域研究47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一期(2024年2月), 46~59試論1890年代到1920年代體育如何成為美國的新邊疆和安全閥徐國琦[摘 要] 根據美國1890年的人口普查等統計資料,美國傳統意義上的邊疆在1890年代已不復存在。在通過內戰實現真正統一以及成為經濟強國後,如何打造能夠讓美國文明及文化繼續充滿活力和奮發向上、開發新的市場和幫助轉移國內矛盾和巨大能量的新安全閥成為美國社會面臨的迫在眉睫的問題。在這一背景下,尋找美國人新的邊疆成為19世紀末以來美國人的重要議題和十分糾結的問題。本文分析美國人如何在面臨美國傳統邊疆消失之際的19世紀末和20世紀之初,把體育打造為美國新邊疆和安全閥,並藉體育重新打造美國國家認同以及提高民族自信心和向全世界擴張自己的文明、文化、價值和美國夢。本文的另一個重要出發點是透過體育角度重新解讀美國歷史和重新認識美國向外擴張的歷史進程。本文認為,從體育角度透視美國歷史軌跡可以清楚地幫助我們認識一個一直被忽視但十分重要的美國社會現象,即美國從19世紀末以來一以貫之地通過文化、文明特別是體育弘揚美國價值及對外擴張。體育是美國的巨大軟實力的體現和平台。借助體育視野,我們可以更加清晰的認識為什麼美國社會長期以來對男子氣概、陽剛之氣、尚武精神耿耿於懷和重視。認清和理解這些我們經常視而不見、長期忽視但極其重要的現象,無疑為我們全面分析有關美國的歷史、美國文明、美國是否衰落以及美國擴張等議題,提供了一個更為透徹和客觀的視野。[關鍵詞] 體育 新邊疆 文明 安全閥 美國擴張[作者簡介] 徐國琦,安徽樅陽人。1999年獲哈佛大學歷史博士學位,現為香港大學歷史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中美關係史、第一次世界大戰史、體育視野下的中國史和美國史、中外共有和跨國的歷史、作為概念史的“中國”等。代表性英文著作有『中國與大戰』、『奧林匹克之夢』、『中國人與美國人:從同舟共濟到競爭對決,一段被忽視的共有歷史』、『亞洲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一個共有的歷史』、『一戰中的華工』等,中文著作包括『難問西東集』、『邊緣人偶記』、『為文明出征』等。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48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關於美國例外論和美國何時走向海外擴張不歸之路的問題,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議。在中國的美國史學者中,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美國對是否成為世界警察一直躊躇不定,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終於義無反顧全面走向霸權之路。(1)當然如果我們從外交層面來說,美國直到1941年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決心成為維持國際新秩序的領袖,這一觀點固然不錯,但從文化、經濟、貿易等方面、特別是體育角度而言,美國無疑早在19世紀末,即公開赤裸裸地展示“天下英雄,捨我其誰”的野心,並通過体育運動向全世界擴張美國夢。體育視野從而幫助我們從完全不同的角度重新認識美國的擴張之路。不僅如此,體育視野還為我們認識1890-1920年間美國人如何從19世紀末以來,一步步把體育打造為美國的新邊疆和安全閥,提供了全新的解讀。本文的立足點和側重點不是分析美國如何走向擴張之路,而是解讀體育如何成為美國的新邊疆,探討從19世紀下半葉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如何通過體育把美國文化、文明價值向全世界擴張,以及如何藉助體育重新打造美國夢、美國國家認同以及民族自信心。一 美國舊邊疆的消失與美國人尋找新邊疆在解讀體育成為美國新邊疆之前,有必要先簡單介紹一下美國的傳統邊疆。美國從18世紀末獨立後,從東部的13個州一步步向西發展,期間不斷侵吞美國原住民印第安人的土地,以及從墨西哥人手中搶奪領土和通過向法國和俄國購買領土等多種手段,到19世紀中葉成為橫跨大西洋和太平洋的幅員遼闊的國家。由於廣袤邊疆的存在,美國人直到19世紀末無需像歐洲傳統帝國主義國家一樣,向海外或國外開疆拓土,而是開展西進運動,致力於美國國內的建設。並且,美國人以門羅主義的名義阻止外國勢力捲入美洲事務,一舉把北美實質上變成自己的禁臠。(2)傳統邊疆之存在,一直是緩解美國內部矛盾及尋找個人新起點和再出發的安全閥,並提供吸收美國不斷發展和壯大的能量和擴張的向心力。後來成為美國著名總統的西奧多·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 1858-1919)就大力強調邊疆文化對美國人的正面和積極影響。羅斯福1884年開始身體力行塑造自己邊疆人的角色,並著書立說,宣揚邊疆的價值。其中最重要的應該是其四卷本『逐鹿西部』(The Winning of the West)一書,該書的第一卷於1889年出版,最後一卷在1896年問世。(3)羅斯福宣揚邊疆的存在是美國的獨特優勢,因為邊疆,美國在立國的第一個一百年得以立足及生存下來並可以在其進入第二個一百年時繼續發展,美國的文明才充滿活力和生機。但根據美國1890年的人口普查等統計資料,美國傳統意義上的邊疆在1890年代已不復存在。美國已經不再有無主之廣袤邊疆。其實從行政上來說我們可以清楚看到美國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之間的發展之速:1889年,北達科他、南達科他、蒙大拿、華盛頓分別加入聯邦成為新的一州。1890年愛達荷、懷俄明也成為新州加入聯邦。也就是說,12個月之內,6個新州加入聯邦大家庭,速度之快,美國建國後前所未有。美國本土到1890年就有44個州了。到1912年,最後四個州加入,美國本土的48個州全面建立。在國家統一、以及成為經濟強國後,如何打造能夠讓美國文明及文化繼續充滿活力和奮發向上、尋找新的市場和幫助轉移國內矛盾和巨大能量的新安全閥成為美國社會面臨的迫在眉睫的問題。換句話說,如何尋找美國人新的邊疆成為19世紀末以來美國人的重要議題,也是美國人當時十分糾結的問題。本文最初版本是應香港中文大學邀請榮任2022-23年度余英時歷史講座而寫。2023年5月8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作「體育與美國的新邊疆」報告前後,得到中文大學歷史系系主任張瑞威教授、歷史系教授卜永堅、文學院前院長梁元生、中國文化研究所前所長陳方正、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社長甘琦、香港中文大學新亞學院院長陳新安教授、崇基學院院長方永平教授及眾多學界友人的批評指正和鼓勵,謹致謝意。『南國學術』雜誌匿名審查者的批評指正對拙文進一步修改,貢獻良多,台灣國立師範大學歷史系博士生楊鈞量先生幫我審定注釋格式、校正文字,功不可沒,在此一併感謝。①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應為王立新:『躊躇的霸權:美國崛起後的身份困惑與秩序追求:1913~1945』(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該書於2023年獲選國家翻譯出版基金叢書系列,不久應有英文版問世。(2) 鑒於英國在美國內戰中支持南方,特別是為南方建造了對北方造成極大傷害的「阿拉巴馬號」軍艦,美國內戰後曾考慮攻打英屬加拿大,以示懲罰,迫使英國讓加拿大於1867 年自治。(3) Theodore Roosevelt, The Winning of the West, 4 volumes, (New York: G. P. Putnam’s Sons, 1889-1896).
  • 徐國琦:試論1890年代到1920年代體育如何成為美國的新邊疆和安全閥49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最先全面和從理論高度解釋傳統邊疆歷史意義的是美國當時初出茅廬的年輕歷史學家弗雷德里克·傑克遜·特納(Frederick Jackson Turner, 1861-1932)。(1)1893年在芝加哥舉辦的美國歷史學會年會上,特納宣讀了一篇歷史論文,強調邊疆在美國發展和歷史中的重要意義及對外擴張對美國歷史進程的重大價值。特納認為,美國之所以與其他國家的歷史發展不一樣,根本原因是美國有西部運動,有廣袤的自由土地的存在。“迄今為止,美國之歷史在相當大程度上是向大西部殖民的歷史。大片自由土地的存在及不斷減少的過程與美國人不斷向西發展的進程,就是美國的發展史。存在在各種機構、憲政及其修訂背後的某種至關重要力量,為它們賦予活力,並助其與時俱進”。這一至關重要的力量就是邊疆的存在。特納認為美國歷史發展關鍵不是大西洋,而是廣闊的西部。邊疆孕育了美國人民的自由精神、不屈不饒的奮鬥意志,並成為實現自我價值的重要途徑。美國自殖民地以來到1890年代的歷史發展的軌跡和進程與邊疆和自由土地的存在息息相關。在這篇後來受到廣泛關注的論文中,特納宣稱,隨著邊疆的消失,美國歷史發展的第一階段也因此終結。(2)顯然,特納不僅以歷史學家的特有的敏感,意識到邊疆的重要性,而且特納實際上在呼喚新的邊疆。如同其邊疆學說一樣,為後傳統邊疆時代出謀劃策,指點迷津。(3)特納的邊疆學說一出爐,羅斯福立即名正言順地成為其知音。這位撰寫過前面提到的『逐鹿西部』一書且後來在國內、國際呼風喚雨的政治家,對當時發生在美國與世界的變化有極其深入的觀察力和影響力。當特納的邊疆學說問世後,羅斯福給這位同樣年輕的歷史學者寫了一封熱情洋溢的充滿讚譽的信件。他寫道:“我認為【你的邊疆理論】把近來社會上可以聽到但缺乏綜合分析的一些想法予以系統化,上昇為一流觀點”。羅斯福告訴特納其邊疆理論的即時問世對他正在寫作的『逐鹿西部』的第三卷極有啟迪。(4)兩人無疑惺惺相惜,羅斯福欣賞特納的邊疆學說,而特納對羅斯福的著作『逐鹿西部』也投桃報李,讚譽有加。在其第四卷於1896年出版時,特納撰寫過很正面的長達六頁的書評,雖然對羅斯福的著作沒有利用多方特別是歐洲檔案資料有些微詞,但總體來說,他高度讚賞羅斯福皇皇四卷本巨著對美國歷史研究做出貢獻良多(a real service to our history),特別是對羅斯福重視邊疆的貢獻“令人崇拜(an admirable thing to do)”。(5)特納還在流傳甚廣的大眾雜誌『國家』(The Nation)上撰文介紹羅斯福的『逐鹿西部』。這讓羅斯福甚為感激。他寫信給特納致謝說,能夠得到該領域“大師(a master of the subject)”的評論,他“非常開心(much pleased)”。(6)雖然特納解釋了傳統邊疆的重要意義,認為傳統邊疆的存在是美國一百多年來發展的安全閥,但什麼能夠取代消失的傳統邊疆並成為美國社會的新安全閥呢?1890年傳統邊疆的消失,正好發生在美國社會、文化、經濟及國際政治經歷翻天覆地的巨大轉型期間。美國的歷史從立國一開始就是一部擴張的歷史。文化上如此,經濟上如此,領土增長上更是如此。 19世紀60年代後更是通過一場血淋淋的內戰,一舉解決南北雙方政治對立問題,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美利堅合眾國,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統一。到19世紀末,美國通過內戰後重建、橫跨東西鐵路的完成,美國(1) 弗雷德里克·傑克遜·特納於1890年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獲得歷史博士學位。該大學是美國第一個以德國現代研究型大學為模式所建立的研究型大學。因邊疆學說成名後,1910年他離開威斯康辛大學前往哈佛大學歷史系任教直至退休,培養了不少傑出弟子。(2) Frederick Jackson Turner,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rontier in American History,” in Frederick Jackson Turner, The Frontier in American History (New York: Robert E. Krieger Publishing Company, 1976), pp. 1- 38.(3) 中國學者最早系統性研究特納邊疆學說的是南開大學著名歷史學家楊生茂教授。早在1980年代楊先生就寫過詳細分析文章。參見楊生茂:『探徑集』(北京:中華書局,2002),第19~68頁。(4) 原文為 “I think you have struck some first class ideas, and put into definite shape a good deal of thought that has been floating around rather loosely.” 見 “February 10, 1894, to Frederick Jackson”, In H. W. Brands, ed., The Selected Letters of Theodore Roosevelt (New York: Cooper Square Press, 2001), pp. 86-87; 參見John Mack Faragher, Rereading Frederick Jackson Turner: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rontier in American History” and Other Essay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0.(5) Turner’s Review on The Winning of the West by Theodore Roosevelt, in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2, No. 1, 1896, pp. 171-176.(6) “Letter to Frederick Jackson Turner, November 4, 1896”, in Theodore Roosevelt, Letters and Speeches (New York: The Library of America, 2004), pp. 91-92.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50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統一體,並一躍代替英國成為世界上頭號經濟大國。19世紀下半期以來,美國正經歷偉大轉型:從農耕文明向城市化、工業文明過渡,由地區大國向國際強國過渡。在文明和文化方面,美國獨立100多年後美國人顯然對自己的文化、文明、制度充滿自信,認為美國有責任在文明和文化方面引領和幫助全世界。巨大轉型當然也帶來強烈陣痛及失落感。19世紀末時期的美國無疑面臨著立國以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就在美國國內出現翻天覆地的巨變之時,國際情勢也發生質的突變。日本和歐洲老牌帝國主義國家正力圖瓜分世界,並壯大自身的影響和力量,對立陣營隨時會兵戎相見,發生大規模戰爭。這種在1890-1920期間美國與世界同時經歷的翻天覆地的變化讓美國人一方面對外充滿自信,但另一方面對內又充滿疑慮和恐懼。如同哥倫比亞大學著名歷史學家理查德·赫夫斯塔德(Richard Hofstadter, 1916-1970)所寫的,美國人的集體政治思維經常出現歇斯底里狀態和經歷巨大心理危機,這種歇斯底里的狀態和心理危機在19世紀末的美國尤其突出 。(1)克里夫蘭總統(Stephen Grover Cleveland, 1837-1908)在1893年因為委內瑞拉糾紛差點同英國大打出手就是因為舊邊疆的消失伴隨的1893年經濟危機的一個對外政策反應。1898年美國人終於捲入戰爭,同西班牙開戰,無疑也是在轉型時代美國的帝國主義本能反應。鍍金時代的出現,尤其讓不少美國人對美國的未來及發展趨勢產生憂慮和不安,擔心鍍金時代的美國人過分崇尚舒服生活,紙醉金迷,導致美國缺乏活力和自我更新的能力。伴隨大機器時代、都市化、工業化的來臨,更讓不少美國人擔心美國可能因過度文明和生活的閒適導致美國人像古羅馬人和中國人一樣開始墮落、缺乏活力。美國著名戰略家阿爾佛瑞德·馬漢(Alfred Thayer Mahan, 1840-1914)在19世紀末就宣稱,古羅馬帝國之所以衰落是因為它拋棄了“強壯陽剛之氣的衝動本能(strong masculine impulse)”而自甘墮落到追求舒適、金錢和安逸的平淡生活(degenerated into that worship of comfort, wealth, and general softness, which is the ideal of the peace prophets of today)。(2)馬漢呼籲美國人要奮鬥,要鬥爭,敢於在到處充滿競爭的時代亮劍和勝出。(3)羅斯福與馬漢一樣,強烈鼓吹奮鬥的人生。他當時非常鄙視中華文明,認為中國人是墮落的民族,缺乏陽剛之氣。他在19世紀末就警告美國人,如果我們像中國人一樣自甘認輸,缺乏進取心和尚武精神,美國也會被淘汰,被他國勝出。(4)1901-1908年擔任美國總統的西奧多·羅斯福堅信美國男性和整個美國民族應該透過艱苦卓絕的努力來實現自我和民族價值。羅斯福宣稱:“偉大意味著為國家和我們男人自身而戰”。羅斯福鄙視不夠堅毅的男子和民族。在他看來,“我們尊重那些真正像男子漢的男人——正視困難,克服困難,而且以此培養自己的孩子”。羅斯福甚至指出:“如果我們未盡到自己的責任,就會像中國那樣淪為弱國”。(5)羅斯福告誡美國人:“所有偉大的、如主人般發號施令的民族都是有強烈鬥爭精神的民族;而一旦一個種族失去頑強拼搏的美德,它便失去了傲視同儕、與最優秀的夥伴平起平坐的權利”。(6)西奧多·羅斯福希望美國人成為世界上“最強壯和最勇敢的(the strongest and boldest)”人民。(7)他在1899年苦口婆心地告誡美國同胞,美國不應追求安逸的生活,而是應該提倡奮鬥的人生。20世紀即將來臨,如果我們不乘勢而為,奮發進取,美國就會在優勝劣敗的競爭中失敗。(8)在羅斯福、馬漢等人的影響下,導致不少社會精英階層同樣鼓吹美國要奮發有為,在國家和文明競爭中,應(1) 參見Richard Hofstadter, Anti-intellectualism in American Life, (New York: Alfred Knopf, 1963); Richard Hofstadter, The Paranoid Style in American Politics and other Essay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2) Alfred Thayer Mahan, The Interest of America in Sea power, Present and Future, quoted from Clifford Putney, Muscular Christianity: Manhood and Sports in Protestant America, 1880-1920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32.(3) Richard Hofstadter, Social Darwinism in American Thought, 1860-1915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45), p. 162.(4) Theodore Roosevelt, Strenuous Life (New York: G. P. Putnam’s Sons., 1901), pp. 7-8.(5) 引自Kristin L. Hoganson, Fighting for American Manhood: How Gender Politics Provoked the Spanish-American and Philippine-American War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 144-145.(6) Thomas G. Dyer, Theodore Roosevelt and the Idea of Rac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80), p.42.(7) Mark Dyreson, Making the American Team: Sport, culture, and the Olympic Experience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98), p. 59.(8) Theodore Roosevelt, Strenuous Life, pp. 21-22.
  • 徐國琦:試論1890年代到1920年代體育如何成為美國的新邊疆和安全閥51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成為成功者,而不是被淘汰和任人宰割的對象。 (1)隨著傳統邊疆的消失,面對大變化時代,各種思想、思潮、理論在美國粉墨登場。種族主義、帝國主義、社會達爾文主義,天定命運等在19世紀末甚囂塵上,吸引了不少信徒。歷史學家霍夫斯塔德認為,19世紀末社會達爾文主義(Social Darwinism)在美國得到極大關注,因為美國社會在優勝劣敗的自然進化中看到自己的影子。一方面美國人在19世紀末開始熱衷把世界美國化的心態與當時美國社會接受盛行一時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相關;另一方面,社會達爾文主義又導致美國人出現各種憂慮和不安。(2)就在所謂傳統邊疆消失的同時,馬漢立即在1890年出版了影響深遠的海權著作『制海權在歷史上的影響』(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此後又在1897年發表了另一部著作『美國與制海權』(The Interest of America in Sea Power)。馬漢強烈建議美國要追求強海軍戰略,與其消極自衛,不如跨洋過海,馬漢認為,誰控制海洋,就能控制世界。他鼓吹美國要跨洋過海,將強大的國力同控制海洋連在一起,把海洋打造為美國的新邊疆。(3)但馬漢並沒有成為美國新邊疆學說的代表。這項榮譽落到一個初出茅廬的年輕歷史學者的身上。特納的邊疆學說也好,羅斯福的邊疆神話和馬漢的海權理論也罷,只不過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美國社會巨大轉型時期的各種思潮和學說而已,反映了當時正經歷巨變時代的美國社會呼喚新的國家走向和外交政策的緊迫感和焦慮感。只是特納、馬漢、羅斯福等人的呼籲、主張及觀點在當時受到更多關注而已。實際上,鍍金時代的出現,傳統邊疆的消失,從地理上和文化上提醒美國人一個時代的更替和新時代的來臨。新時代需要新邊疆。在19世紀末,美國人面臨國內大轉型和大變革和國際情勢發生鉅變,值此內憂外患之際,美國人迫切需要一種新的邊疆。馬漢的海權學說及其他理論雖然在外交和國防方面提供了某種方向,但要找到一個能夠代替傳統邊疆的新邊疆,為大多數美國人所接受和可以使用的新安全閥尚需時日和檢驗。最終成為新邊疆和安全閥的是體育。二 體育成為美國的新邊疆如果大家閱讀美國歷史著作,我們會發現絕大多數學者都強調戰爭、外交、市場等因素在後來美國歷史進程中的重要性,認為這就是美國進入二十世紀後的新邊疆。(4)很少學者注意到體育在美國擴張歷史中的重要性。其實,體育在某種程度上被當時的社會思潮和時代的弄潮兒打造為美國的新邊疆和美國人的新安全閥。體育的橫空出世並成為新安全閥,不僅是時代使然,也是美國國內外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種族主義、社會達爾文主義、帝國主義、天定命運等思潮在十九世紀末的美國產生巨大影響,與美國人對體育的推崇無疑是相得益彰、相輔相成的。英國著名作家喬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 1903-1950)曾寫道,“真正的競技運動與公平競爭毫不相干。它注定充斥仇恨、嫉妒和狂妄自大,人們無視任何規則,面對暴力竟然產生病態的愉悅感。換句話說,競技體育就是沒有硝煙的戰爭”。(5)從某種意義上,奧威爾的體育定義同美國利用體育擴張和推廣美國文明和文化是完全契合的。(1) Hofstadter, Social Darwinism in American thought, 1860-1915, p. 174.(2) 詳見Hofstadter, Social Darwinism in American thought, 1860-1915.(3) Alfred Thayer Mahan, 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890); Alfred Thayer Mahan, 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the French Revolution and Empire, 1793–1812, (London: Sampson Low, Marston & Company, Limited, 1892); Alfred Thayer Mahan, The Interest of America in Sea Power, Present and Future, (London: Sampson Low, Marston & Company, Limited, 1897).(4) 「邊疆」長期以來一直是美國人思考重大國策的一個重要名詞。約翰·甘迺迪在1960年接受民主黨提名成為總統候選人的演說中,提到美國面臨的各種新挑戰和新問題,他稱之為美國「新邊疆」。他在演說中向美國人呼籲,“I am asking each of you to be pioneers on that New Frontier. My call is to the young in heart, regardless of age-to all who respond to the Scriptural call: “Be strong and of a good courage; be not afraid, neither be thou dismayed.”演說的原始文件可在位於波士頓的John F. Kennedy Presidential Library 所藏的Papers of John F. Kennedy Pre-Presidential Papers. Senate Files, Box 910裡找到。題目是 “The New Frontier: acceptance speech of Senator John F' Kennedy, Democratic National Convention, July 15, 1960.”(5) George Orwell, Shooting an Elephant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1950), p. 153.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52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在美國最早提出體育可以成為美國新邊疆的是1910年接替特納在威斯康辛大學位置的歷史學家佛瑞德里克·帕克松(Frederic Logan Paxson, 1877-1948)。帕克松是特納邊疆學說的忠實信徒,他於1932年在美國歷史學會演講時,宣稱特納的邊疆學說自1893年問世以來,迄今已40年,依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不用更正,不容駁斥(he needs no correction, nor can he be refuted)”。(1) 其實他本人也是邊疆學說的重要學者,其主要邊疆史著作為『美國最後的邊疆』(The Last American Frontier,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10) 、『美國邊疆史:1763-1893』(History of The American Frontier, 1763-1893,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24) 以及『當西部消失的時侯』(When the West is Gone,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1930)。其中『美國邊疆史:1763-1893』一書獲得1925年度普立茲歷史著作獎。帕克松接替特納在威斯康辛大學一直任教到1932年,然後到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就任講座教授。1938年他當選美國歷史學會主席。有趣的是,1938年12月29日他發表美國歷史學會主席演說的地方就在芝加哥,而1893年特納也同樣是在芝加哥舉行的美國歷史學會年會上發表了邊疆意義的報告。在1917年,帕克松已經是一位受人尊敬和有影響力的歷史學家,他當選了1916-1917年度的the Mississippi Valley Historical Association主席。該組織成立於1907年,當時在美國學術界地位很高,為美國歷史學者的著名組織。1965年其更名為the Association to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Historians,名至實歸。1917年4月26日帕克松就任the Mississippi Valley Historical Association主席時在芝加哥所作的主席演說的題目就是『體育的興起(The Rise of Sport)』。同年九月在學會的學術刊物The Mississippi Valley Historical Review正式發表。(2)在分析該文之前,我不禁想起毛澤東於1917年在『新青年』雜誌上發表的其生平第一篇文章,題目恰恰是「體育之研究」。(3)真是無巧不成書,反映了中美兩國歷史軌跡的神奇交集。更巧合的是帕克松當時係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歷史教授,無獨有偶,該校也是當年特納發表邊疆的歷史意義一文時任職的地方。帕克松發表其「體育的興起」主席演講的城市又是芝加哥,前面提到,芝加哥也是1893年特納發表其邊疆在美國歷史上的重要意義論文的地方。之所以不厭其煩的提到這些巧合,其實是為了說明「體育的興起」與特納的邊疆學說的密切關聯。帕克松的這篇文章的構思和觀點無疑並非一時興起,而是深思熟慮之作,完全是1893年特納發表其著名論文的氣勢與思路。帕克松當然在這篇文章裡對特納的邊疆學說高度讚賞,稱特納的邊疆學說是近半世紀美國歷史研究的最突出成果(the most distinguished feat in American historical scholarship in the last half century)。帕克松呼籲現在是尋找新邊疆的時代。在文章一開始,帕克松寫道,“目睹舊邊疆消失的這一代美國人正經歷前所未有的巨變”。“自由土地用光了。牧場衰落。社會安全閥吃緊,但並未爆炸。工業社會造成的與日俱增的壓力並未引起社會全面崩潰。原因是一個新安全閥出現了。”在他看來,新邊疆就是體育。作者認為,美國之所以在舊邊疆消失後仍充滿活力,原因在於一個新的社會安全閥出現。體育在19世紀末在美國迅速興起就是新安全閥。體育改變了美國社會,為其增添了活力和安全閥。體育就是新的美國人的邊疆生活。棒球在各地出現,體育俱樂部、體育設施、體育用品的問世,讓美國人得以從事體育、享受鍛鍊。體育的登場正好填補了舊邊疆的剛消失所帶來的衝擊。體育作為安全閥在19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初被設計出來並得以實施(the safety valve of sport was designed built and applied)。帕克松進一步認為體育取代邊疆作為安全閥的功能在於體育可以促進公共福祉、修復國家內戰後的創傷、減輕鍍金時代的各種腐敗和罪惡,增加民族活力、健康和動力。帕克松甚至明確宣稱,體育(1) Paxson, “A Generation of the Frontier Hypothesis, 1893-1932,” in Frederic Logan Paxson, The Great Demobilization and Other Essays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41), p. 40.(2) Frederic L. Paxson, “The Rise of Sport,” The Mississippi Valley Historical Review, Vol. 4, No. 2, 1917, pp. 143-168。該文後來作為帕克松的代表性文章收入Frederic Logan Paxson的 The Great Demobilization and Other Essays 一書。(3) 毛澤東在1917年4月1日出版的『新青年』雜誌上以「二十八畫生」一名發表這一文章。二十八畫生:「體育之研究」,『新青年』3-2(1917.4.1)。
  • 徐國琦:試論1890年代到1920年代體育如何成為美國的新邊疆和安全閥53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就是新邊疆,是一個開放的、充滿活力的邊疆。體育代替昔日的邊疆生活,讓工業化、城鎮化的美國避免老化和走下坡路。他認為,美國人在國際上的體育之爭實乃尋求和構建新邊疆。體育競技場就是美國人在新時代下的新邊疆。體育代替傳統的舊邊疆,可以成為美國人的新安全閥(the safety valve of sport),讓美國人得以藉此釋放能量和尋求國家的偉大和安全。美國人會在這場新邊疆之爭中獲勝,從而在新世紀中建立“新世紀的新美國主義(a new Americanism for a new century)”。(1)如同當年西奧多·羅斯福成為特納的知音一樣,帕克松在該文中高度讚揚羅斯福,認為西奧多·羅斯福就是這種新安全閥的代言人和代表,其影響到處可見。的確,帕克松對羅斯福的評價不無道理。就在特納提出著名的邊疆學說的1893年,羅斯福就敏銳的注意到,體育在19世紀末成為美國流行的新優勢,為美國注入新的活力。羅斯福生於1858年,一生飽受氣喘和氣管炎折磨。但他大力鼓吹鍛鍊和朝氣蓬勃的生活,通過體育強身健體。他喜歡打獵、運動,崇尚西部邊疆,迷戀戰爭,認為運動和戰爭是個人和國家活力的體現。他沒有趕上內戰,對於其父未能直接走上內戰戰場也略有微詞。1898年美-西戰爭爆發後,他立即從政府辭職,走向古巴戰場,以勇敢、善戰聞名一時。因為擔心美國白人人種的墮落,羅斯福等人大力提倡體育、奮鬥的人生。並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社會達爾文主義、歇斯底里的情緒、優勝劣敗、對外擴張等思潮的影響力。羅斯福在懷念舊邊疆的消失時,固然感嘆所謂邊疆精神的離去。但他認為美式橄欖球可以成為當年幫美國人戰勝西部的現代替代品。體育可以是新邊疆,舊邊疆帶走的安全閥可以從體育比賽中獲取。(2)用羅斯福的話說就是“總而言之,人生如同橄欖球比賽,應遵循的原則就是,全力以赴達到目標,不要犯規,不要膽怯,但要實現目標!”(3)怪不得羅斯福是美國體育的著名代言人。他是1904年美國奧林匹克運動會榮譽主席。1905年哈佛大學傳奇校長伊力特(William W. Eliot)鑒於大學橄欖球比賽的暴力傾向,威脅哈佛要退出橄欖球比賽項目。羅斯福對此深為不滿,並以總統之尊,出面調停。1905年10月9日他邀請哈佛、耶魯、普林斯頓的代表到白宮,討論如何在橄欖球比賽中減輕傷害,但新規則應不會讓橄欖球比賽“淪為女士的比賽為要(not on too ladylike a basis)”。(4)羅斯福熟知奧林匹克理念。顧拜旦(Pierre de Coubertin, 1863-1937)任國際奧委會主席期間,曾邀請時任美國總統的羅斯福出任1904年芝加哥奧運會榮譽主席。他回答說,他將以最大的熱忱承擔此任,並將傾盡全力使芝加哥奧運會取得成功。羅斯福的信“洋溢著最熱烈的語氣。他提到顧拜旦男爵在體育方面的工作,可以看出總統對之有所了解”。順便一提的是,芝加哥後來放棄了1904年奧運會主辦權,由聖路易市接替。第二年羅斯福因在日俄戰爭中的作用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就在這同一年,他與挪威探險家弗里德約夫·內森(Fridtjof Nansen)一起獲得了國際奧委會頒發的奧林匹克榮譽證書。(5)就在特納發表邊疆學說的同時,芝加哥於1893年舉辦世界博覽會。博覽會不僅展示一個充滿活力的偉大美國正在崛起,還大力弘揚所謂白人文明中的雄性文化價值,揭示非白人文明缺乏活力和陽剛之氣。(6)1893年在芝加哥舉行的世界博覽會更是向世人宣告一個技術先進、大眾文化發達的新型大國──美國的誕生。根據體育文化學者馬克·德瑞松(Mark Dyreson)的研究,他發現該時期出現了所謂美國體育傳教士(America’s athletic missionaries)。這些人強烈宣傳體育的(1) Frederic L. Paxson, “The Rise of Sport,” pp. 143-168.(2) 關於羅斯福的奮鬥人生及生平,著作甚多。與本主題相關的最近著作可參考Kathleen Dalton, Theodore Roosevelt: A Strenuous Life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Inc, 2002).(3) 原文為“In short, in life as a foot-ball game, the principle to follow is : Hit the line hard; don’t foul and don’t shirk, but hit the line hard!” Roosevelt, “the American boy,” in Roosevelt, Strenuous life, p. 137.(4) Kathleen Dalton, Theodore Roosevelt: A Strenuous Life, p. 290.(5) 詳見Wolf Lyberg, ed., The IOC Sessions, 1894-1988 (Lausann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p. 35.(6) Gail Bederman, Manliness and Civilization: A Cultural History of Gender and Race in the United States, 1880-1917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pp. 35-36.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54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重要性,強身健體的重要性,以及體育對美國的重要性。當時在美國極富盛名和影響力的約書亞·斯特朗(Josiah Strong)神父就十分強調美國人要有強壯的身體。他說,除非美國男子有強壯的體格,否則美國社會就無法得到拯救。(1)當時鼓吹體育重要性的一個共同認知就是體育可以增加美國的民族凝聚力,促進民族認同、提高文明價值。德瑞松就發現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美國不少學者甚至中產階層人士認為體育是實現美國自我認同的重要媒介。一個追求自強不息、強身健體的美國民族可以促進社區建設,產生歸宿感和認同感。(2)專門研究1880-1920期間美國人陽剛之氣和體育關聯的一位學者注意到,在1880年到1920年間美國出現了鼓吹陽剛基督教的現象。(3)顯然,體育與美國的擴張文化和文明密切相連。正如英國著名學者艾瑞克·霍布斯邦(Eric Hobsbawm, 1917-2012)所寫的,傳統是建構和想像的產物。無疑,體育透過美國人的建構和想像成為美國文化和文明的獨特的組成部分。(4)三 美-西戰爭與美國人對陽剛之氣的追求體育成為美國中產階層和菁英眼中的新邊疆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美國人對其文明活力和國家能力的思考。美國歷史學家克里斯汀·霍根森(Kristin Hoganson)在其『為美國的男子氣概而戰』一書中詳細介紹了美國社會當時對“尚武精神”的認同和熱衷。在霍根森看來,各國向來強調男子氣概是國家生存和競爭之道,而體育運動則被認定為培養男子氣概的捷徑。本文前面曾提到,對羅斯福、馬漢等人而言,男子氣概、陽剛氣質、奮鬥人生(strenuous life)是美國強大的保證,是美國文明之所以能夠自立於世的根源,是邊疆文化的反映,更是社會達爾文主義中的優勝劣敗的體現。歷史學家注意到,19世紀末許多美國人同羅斯福、馬漢等人一樣,非常強調男子氣概、陽剛氣質,羅斯福、馬漢等人重視奮鬥人生無疑有肥沃的土壤,並得到社會各階層的廣泛響應。(5)19世紀末美國不少所謂進步主義者(progressives)認為工業化和現代化下的美國需要強壯的美國人。普里斯·科里爾(Price Collier, 1860-1913),畢業於哈佛大學神學院,以研究歐洲人眼中的美國民族性的系列著作出名。他在20世紀之交不遺餘力地向美國人宣傳體育與國家命運的密切關聯。他說,崇尚和從事體育讓美國人可以在精神和體力層面強大,可以幫助美國更好應對20世紀後國內和國際上會出現的各種挑戰和危險,並有效對抗美國人面臨的宗教和道德上的各種不良誘惑。換句話說,體育可以成為拯救個人和國家的有效工具,他呼籲美國人應該致力於培養強壯的身體、著眼於公平比賽,並力爭勝利。(6)霍根森認為,美國之所以在1898年同西班牙兵戎相見,打了一場所謂“光榮的小型戰爭(splendid little war)”,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不少美國人擔心美國男人的陽剛之氣(manhood)。如果美國男人無所事事,遊手好閒,手無縛雞之力,這個國家就會遭殃。因此美國人決心要為美國的陽剛之氣打一仗。一個積極進取的外交政策可以讓美國振作起來,讓民眾充滿朝氣和活力。她在書中指出,馬漢當時就號召美國政府要有男子漢決斷之氣而不要優柔寡斷婦人之仁,要敢於鬥爭和戰鬥。馬漢認為,一個民族尚武精神的缺失是導致其文化消亡的最大危險。尚武精神源自於陽剛之氣。當然,陽剛之氣的培養則來自體育。對文化強權的嚮往,導致同時期的美國人追求尚武精神和對運動的熱愛。1890年代晚期馬漢更是明目張膽地宣稱,“對文明社會來說,沒有比(1) Ronald T. Takaki, Iron Cages: Race and culture in 19th-Century America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79), p. 263.(2) Mark Dyreson, “‘America’s Athletic Missionaries’: Political Performance, Olympic Spectacle and the Quest for an American National Culture, 1896–1912,” in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Sport, Vol.25 (2), 2008, pp.185-203.(3) 詳見 Putney, Muscular Christianity: Manhood and Sports in Protestant America, 1880-1920.(4) Eric Hobsbawm, Invention of Tradit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 299-300.(5) Gail Bederman, Manliness and Civilization: A Cultural History of Gender and Race in the United States, 1880-1917, pp. 10-11.(6) Price Collier, “the Ethics of Ancient and Modern Athletics,” in Benjamin A. Heydrick, ed. Forum Papers: First Series (New York: Duffield and Company, 1924), pp. 17-33.
  • 徐國琦:試論1890年代到1920年代體育如何成為美國的新邊疆和安全閥55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尚武精神(我敢說是“戰爭”)的消失損失更大的了”。(1)來自麻省的著名共和黨參議員亨利·卡伯特·洛奇(Henry Cabot Lodge, 1850-1924)是20世紀之交頗具影響力的美國政治家,也是羅斯福的密友和政治盟友。他是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委員,大力鼓吹喚醒美國人的尚武精神和支持美國的好戰政策,認為兩者密切相連。洛奇明確將體育運動和國家建設聯繫在一起。他在1896年哈佛大學畢業典禮時舉行的晚宴致辭中充分強調體育對培養學生頑強追求勝利和高尚品質的重要性。他督促母校哈佛大學要重視和支持與體育運動相關的項目,因為“花在體育比賽上的時間和在運動場上受的傷,是說英語的民族成為世界征服者所付代價的一部份”。(2)歷史學家理查德·霍夫斯塔德曾指出美國人經常經歷心理危機(the psychic crisis),在19世紀末尤其如此。他認為美―西戰爭是美國人心理危機的一個反應和結果。(3)霍根森的著作也佐證了這一點。她在書中詳細分析了當時美國朝野對於戰與不戰的辯論。當時的好戰者指責反戰者為婦人之仁和缺乏男子氣概。他們甚至攻擊當時舉棋不定的麥金萊總統沒有脊樑骨,缺乏男子氣概。像羅斯福這樣的人擔心美國政治女性化。而打仗則可避免美國墮落和增強美國的男子氣概。換句話說,打仗有助於美國的民主社會,因為一個缺乏男子氣概的民族是無法維持民族秩序的。在19世紀末,因為他們經歷了邊疆的消失,導致美國人產生男子氣概危機。麥金萊在1896年競選總統時也宣稱,“我們絕不奉行有損害美國男子氣概的政策”。“如果我們讓美國男子氣概受損,那麼美國的民族受損,最後美國這個國家也會受損”。(4)羅斯福在1895年底寫給亨利·卡波特·洛奇的私人信件中表示他對哈佛大學某些人主張的和平主義深惡痛絕,“我希望戰爭早日來臨,因為我覺得這個國家需要一場戰爭”。(5)一位參議員直接把可能的美國人對西班牙戰爭與體育相提並論,稱其“Splendid sport, indeed! How chivalric!”(6)這裡體育、尚武精神、男子氣概透過美-西戰爭得到完美體現。聯邦眾議員David A. De Armond的言論充分反應了這一點。他說,美國人的好戰是美國人陽剛之氣的反應。另一位眾議員在鼓吹戰爭的時候,告誡其國會同事,“讓我們像一個男人。讓我們履行男人的職責”。(7)美-西戰爭是一場受美國人歡迎的戰爭,美國人踴躍參戰。39歲的羅斯福甚至立即辭去政府職務,義務到古巴參戰。亨利·瓦特生(Henry Watterson)在古巴戰爭剛結束,立即出版了長達近500頁大開本的『美—西戰爭史』(History of the Spanish-American War)一書。他在書中寫道,美—西戰爭中物質方面對美國的貢獻不大,其最重要的貢獻幫助美國人提升和擴大其國家視野,尤其是“提昇、推廣和激勵了新一代美國人的男子氣概”。(8)體育作為新邊疆和新安全閥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其兼容並蓄特性。好戰份子擁抱體育,反戰人士也樂於接受。美國著名哲學家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也對體育的重要性評價很高。他自稱是和平主義者。(9)同羅斯福等人不一樣,他不熱衷戰爭,相信人類最終能夠實現和平共處,認為戰爭能夠毀滅文明。但人類文明需要活力和奮鬥的人生觀,這些正能量如何來?他的答案是體育。他在1910年發表的一篇名為「戰爭的道德替代品」(“The Moral Equivalent of War”)的文章裡直指體育可以成為戰爭的替代品。必須指出,詹姆斯在文章中並沒有用體育這個詞,而是使用的martial virtues、civic temper、physical fitness和the martial type of character等名詞。儘管如此,(1) Hoganson, Fighting for American Manhood, p. 36.(2) Lodge’s speech at the Alumni dinner, Harvard Commencement, June 1896, in Henry Cabot Lodge, Speeches and Addresses, 1884-1909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09), p. 293.(3) Richard Hofstadter, “Cuba, the Philippines, and Manifest Destiny,” in Hofstadter, Paranoid Style in American Politics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65), pp. 145-187.(4) Hoganson, Fighting for American Manhood, p. 29.(5) “Roosevelt to Lodge, December 27, 1895,” in Brands, The Selected Letters of Theodore Roosevelt, p. 113.(6) 轉引自Hoganson, Fighting for American Manhood, p. 68.(7) Hoganson, Fighting for American Manhood, p. 78.(8) Henry Watterson, History of the Spanish-American War (Indianapolis: W. W. Douglas, 1898), viii.(9) William James, “The Moral Equivalent of War,” in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An Alternative Use of Force, No. 224, 1926, p. 46.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56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詹姆斯的尋找戰爭代替能量的觀點同當時美國風行一時的體育觀是吻合的。在詹姆斯看來,戰爭固然是不義,但通過其他途徑把人類的多餘能量和爭強好勝的本能激發出來,則是道德的。人們可以把參戰的衝動和能量透過奮鬥的人生觀、體育比賽和活動化解。他認為人類如果通過激發和培養人們的martial virtues、civic temper、physical fitness和the martial type of character而不是利用不義和毀滅性戰爭,我們不僅可以藉此提供民族正能量,還可以增進民族凝聚力和社會和諧。(1)在一定程度上,詹姆斯其實是在說過去人們把戰爭當成歷史發展的動力,他這裡建議的戰爭替代品其實可以視為新邊疆及美國人發洩能量的新安全閥。有學者甚至指出詹姆斯不僅主張體育可以是戰爭的道德替代品,還可以是思想與行動之間的紐帶。(2)詹姆斯的主張同當時的『大西洋月刊』(The Atlantic Monthly)主編的想法不謀而合。『大西洋月刊』的編輯們不遺餘力的宣稱體育是系統培養簡樸、奮鬥人生的唯一途徑,唯一可以代替戰爭的道德選項。就幫助年輕人發洩多餘能量而言,體育是最有效、最全面的手段。(3)在本節我借鑒了霍根森不少有關男子氣概之爭導致美─西戰爭的觀點和證據,目的就是想利用其極有說服力和令人耳目一新的研究來佐證本文所要論證的體育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成為美國新邊疆的事實,強調體育在19世紀末以來作為新邊疆已經成為美國社會各階層廣泛共識。如果說對尚武精神及男子氣概的追求直接導致美―西戰爭的說法成立的話,那麼我們完全可以認為美國人當時對尚武精神及男子氣概的追求一舉把體育打造為新邊疆。19世紀末以來美國人通過把運動打造为新邊疆,通過棒球、橄欖球、籃球等計畫建構美國、想像美國,把美國人與國家、把文化與外交政策等密切聯繫在一起,並通过體育將美國文化、思想、價值擴張到全世界。體育不再是個人行為,而是通過媒體、比賽、全國聯賽等形式打造新美國,成為美國新邊疆。這一邊疆充滿彈性,充滿張力和活力。誠如體育文化學者馬克·德瑞松在其極其優秀的著作『打造美國隊』(Making the American Team)裡所寫的,通過體育比賽而建構的美國文化和生活方式,甚至將體育打造為美國生活方式的重要組成部份,是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美國人的重要追求和實驗。(4)四 透過體育擴張和傳播美國夢美國儘管在美─西戰爭後並沒有直接走向外交和軍事上擴張之路,但通過體育傳播美國夢和文化、文明擴張卻如火如荼的展開。棒球被認為起源於美國,一些學者宣稱1839年在紐約州的Cooperstown即開始,被譽為美國國球。(5)棒球运动自1890年以來日益增長和發展,到1919年影響力如此之大,導致美國著名體育記者休·佛樂童(Hugh Fullerton)當年寫道,棒球是美國的國球,对世界美國化貢獻最大(is the greatest single force working for Americanization)。(6)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體育無疑為打造美國民族大熔爐和美國夢提供了最好的途徑。的確,不論是新移民,還是出生在美國的人,不論你是什麼背景,大家都可以藉助棒球成為美國文化和文明的一部份,認同和建設美國。不少體育項目被認為是美國的象徵,如棒球就有美國國球之譽(national pastime)。美國著名詩人華特·惠特曼(Walt Whitman, 1819-1892)就堅信棒球是“我們的遊戲,美國的遊戲(our game, the American game)”。(7)美國職棒的國家聯盟(National League)於美國獨立戰爭爆發後的100週年時(1876年)建立,不僅可謂天時地利人和的產物,也發人深(1) James, The Moral Equivalent of War, pp. 43-54.(2) Donald J. Mrozek, Sport and American mentality, 1880-1910 (Knoxville: University of Tennessee Press, 1983), pp. 229-230.(3) Dyreson, Making the American Team, pp. 195-196.(4) Dyreson, Making the American Team, p. 186.(5) 關於棒球的早期歷史及在美國的流行,請參閱Johnnie Evers and Hugh S. Fullerton, Baseball in the Big Leagues (Chicago: The Reilly & Britton Company, 1910).(6) S. W. Pope, Patriotic Games: Sporting Traditions in the American Imagination, 1876-1926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73.(7) Martin C. Babicz and Thomas W. Zeiler, National Pastime: U.S. History Through Baseball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17), Foreword, vii.
  • 徐國琦:試論1890年代到1920年代體育如何成為美國的新邊疆和安全閥57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省,不禁讓人思考100年前追求的主權獨立與100年後美國人追求的文化獨立和自我本位是否有某種密切聯繫。許多美國人及學者都認為,要理解美國社會或美國史,人們必須至少要重視棒球。歐洲出生但長期生活在美國的著名文化史和哲學學者雅克·巴尊(Jacques Barzun, 1907-2012)甚至有一句名言,“要想真正懂得美國人的真實想法,就要懂得棒球”。(1)美國歷史學者史蒂文·韋恩·波普(Steven W. Pope)曾考證,從1876(獨立戰爭一百年)到1926(獨立戰爭150週年)年間,體育文化在美國社會生根發芽並不斷壯大。1920年大多數美國人相信體育是多元化美國社會的巨大凝聚力。(2)奮鬥的人生必須是健康的人生、體育的人生。體育就在此時應運而生,成為美國人的新邊疆。十九世紀末美國人之所以崇尚體育,在某種程度上與尋求新邊疆有關。體育可以代替邊疆人的生活,讓人充滿向上和不甘享受的動力,讓美國人藉助運動尋求新邊疆。工業化、都市化固然有讓人安於享受的誘惑,但也可以讓大家有閒和動力參與體育鍛鍊,並讓大家組織起來,爲建立體育設施、組織體育俱樂部和比賽提供更大可能。交通的便利性也是一個優勢,因爲交通的便捷讓美國人更容易參加和觀賞大型比賽。就是在這種語境中,一個有趣的現象就是美國人特別是中產階層越來越重視美國的雄性文化和體育。正是在這一環境下,根據歌爾·貝德曼(Gail Bederman)的研究,美國英語中的男子氣概(masculine)直到1890年代才成為日常詞彙的。(3)體育成為新邊疆得到美國全社會的參與。如同傳統邊疆讓各種人尋求發展、解脫的機會一樣,體育為美國各階層、機構、團體提供了與時俱進的機會。體育首先成為美國用來訓練部隊戰鬥力、培養領袖才能和團結合作以及吃苦耐勞的品德的手段。根據不少學者的研究,1890年前,體育比賽和體育鍛鍊在美國的軍隊裡受到不少限制。但1890年開始,首屆美國陸軍與海軍橄欖球對抗賽無疑開啟了體育的新時代。它不僅成為傳統,更是一個強烈的信號。體育成為美國軍人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這一勢頭一發不可收拾,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基督教青年會直接接管美國軍隊中的體育項目,在一戰中,至少有四分之三的軍人參加了基督教青年會體育幹事在部隊中開展的體育項目。感恩節是美國的傳統節日,本來與體育沒什麼關聯。但在19世紀末感恩節與橄欖球比賽連在一起,凡感恩節必有橄欖球比賽。吃火雞、家庭團聚與看體育比賽成為這一神聖傳統節日不可或缺的組成部份。1919年美國西點軍校與海軍學院之間在感恩節當天的橄欖球比賽吸引了45,000名觀眾現場觀看。『紐約時報』也發表了系列文章介紹和評論這場比賽。該報甚至稱“整個1919年橄欖球比賽季是美國橄欖球史上最有紀念意義的一年”。(4)體育也是美國學校用來培養學生品行和領導力的手段。耶魯與哈佛大學及其他大學之間的各種比賽,棒球、橄欖球、籃球等在19世紀末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美國的大學更是體育成為新邊疆的推手和積極參與者。傑姆斯·康諾利(James B. Connolly)是在1896年希臘雅典舉行的第一屆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上,拿第一塊金牌的美國人,他當時就是哈佛大學的學生。美國媒體也在打造體育作為美國的新邊疆上做出巨大貢獻。1895年,美國著名媒體人威廉·蘭道夫·赫斯特(William Randolph Hearst)在其報系首次開闢體育專欄。很快美國其他重要報紙跟進,開始出版體育系列,從此體育欄成為美國報紙的一大看點。體育成為美國人的新邊疆還與現代運動的興起特別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出現密切相關。當然美國當時出現的重視體育和提倡健康生活的想像,與在19世紀中葉在英國出現的基督教青年會和19世紀末法國人顧拜旦發起的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相契合。基督教青年會很快在美國發揚光大,並成為美國體育運動的重要推手。美國人从一开始就积极参与建立現代奧林匹克運動並成(1) Jacques Barzun, God’s Country and Mine: A Declaration of Love Spiced with a Few Harsh Words (Boston: Little, Brown, 1954), p. 159.(2) Pope, Patriotic Games, p. 3.(3) Gail Bederman, Manliness and Civilization, p. 18.(4) Th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23, 1919, section III, p. 1.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58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為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先鋒,利用國際體育展示美國文化和文明的優勢。普林斯頓大學歷史教授威廉·米利甘·斯隆(William Milligan Sloane)是第一批國際奧委會委員。如芝加哥大學人類學家約翰·麥克阿隆(John MacAloon)所說的,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成為美國人的精彩絕倫的表演(a spectacle par excellence)。(1)自19世紀末以來,體育成為美國人的新邊疆,一戰終於讓該邊疆合法化。一戰同時也讓體育更普及化和大眾化。麥克·威藍(Mack Whelan)在一戰爆發前預計,奧運會可能引導德國崇尚戰爭的心態轉移到足球。他甚至希望美國人打造體育作為戰爭的道德替代品可以把世界帶入人類文明史的新時代。(2)一戰期間的法國戰地記者喬治‧樂克提爾(Georges Lechartier)明顯捕捉到體育與美國參戰的關聯。他寫道:“雖然該國參戰固然出於高尚理想,美國人畢竟是不可救藥的理想主義者,但更重要的而且是決定性動機還是出於美國人對體育的熱衷”。在樂克提爾看來,美國人的公平競爭的體育情結讓美國人對德國使用潛水艇從而破壞公平遊戲規則感到十分惱怒,因此決定參戰以懲罰德國。(3)這种說法固然有點牽強附會,但也說明其意識到美國人對體育的重視和強調體育在美國外交中的重要性。顯而易見的是,到了一戰結束後的1920年,雖然美國人拒絕了威爾遜在巴黎和會上所弘揚的美國要成為外交和政治上的世界霸主和為萬世開太平的雄心,但經過30年的發展和成長,體育得以成為美國全社會所接受的新邊疆,體育在美國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得到完全確立,並且發揚光大继而根深蒂固。美國人通過體育和文化向全世界擴張的野心和圖謀,似乎達到了兵不血刃、不戰而屈人之兵的境界,把美國的文化和價值觀成功推向全世界。從1920年迄今的一百多年以來,體育在美國社會和文化中的重要性已經無人質疑,並成為美國軟實力和展示美國夢的重要手段和媒介。試問,1891年起源於美國的籃球運動及其NBA、二十世紀以來在美國轟轟烈烈、如火如荼開展的棒球、高爾夫球、美式橄欖球運動等,有哪一項沒有打上美國的深刻烙印,並讓全世界認識一個充滿活力和張力的美國呢?如果說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為世界上不折不扣的霸主,我們應該意識到19世紀末到一戰結束期間體育無疑為美國的未來政治、外交和軍事擴張打下堅實基礎。沒有長達半個多世紀借助體育作為軟實力把美國文明、文化、價值觀、經濟等推向全世界,美國在二戰後走向政治、軍事、外交超級大國的地位就很難如此順理成章得到美國國內和國際社會的接受和支持。換句話說,19世紀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期間,體育作為美國的新邊疆,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成為世界領袖和超級大國打下了堅實基礎。五 簡短的結論本文的出發點及旨趣是藉助體育研究美國的文明內涵和擴張特質。在本文一開始,我就開宗明義,提及學術界對美國是否例外和美國人是否長期以來並不願意成為世界領袖的問題。在文章快要結束時,我希望已經講清楚美國人如何在20世紀之初,把體育打造為新邊疆,並通過體育向全世界證明自己其實是天選之民,通過體育展示自己的優越地位和向全世界擴張自己的文明、文化和價值觀。其實全世界所有國家和民族中,很少有像美國人這樣長期糾結男人的陽剛之氣。如同美國人週期性討論美國是否衰退問題一樣,美國人也週期性糾結美國人的陽剛之氣問題。羅斯福在20世紀初公開強調陽剛之氣與國家的關係(manhood and statehood)。(4)美國傑出歷史學家後來成為約翰·F·甘迺迪總統顧問的小阿瑟·斯萊辛格(Arthur Schlesinger Jr.)在1958年就在美國有影響的男性雜誌『君子』(Esquire)雜誌上公開撰文指出,美國男人的陽剛之氣或男子氣概(1) Dyreson, “‘America’s Athletic Missionaries’: Political Performance, Olympic Spectacle and the Quest for an American National Culture, 1896–1912,” p. 188.(2) Dyreson, Making the American Team, p. 179.(3) Dyreson, Making the American Team, p. 200.(4) Roosevelt, Strenuous Life, pp. 201-214.
  • 徐國琦:試論1890年代到1920年代體育如何成為美國的新邊疆和安全閥59區域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正經歷危機,認為美國男人的自我定位出現了嚴重錯位。(1)1999年曾榮獲普立茲獎的美國著名女記者蘇松·法魯迪(Susan Faludi)以各種事實和採訪報告證明在新世紀之交美國人的男子漢形象處於四面楚歌之中(manliness remained “undersiege”),認為美國男人自我感覺無能、無助,成為長不大的男孩(man-boys),無法面對現實,陷入男性陽剛之氣危機。(2)就是最近幾十年,在美國呼籲關注美國男子氣概議題的著作也比比皆是。這裡僅提及幾本有代表性書籍。最新的一本是來自密蘇里州的共和黨聯邦參議員加希·豪利(Josh Hawley)在2023年出版的書名為『男子漢:美國目前需要的雄性美德』(Manhood: The Masculine Virtues America needs)。2018年喬丹·皮特森(Jordan Peterson)的著作『人生的12條規則』(12 Rules for Life)問世。2006年哈佛大學著名的保守政治科學家哈維‧曼斯菲爾德(Harvey Mansfield)出版『男子氣概』(Manliness)。1990年羅貝特·貝萊(Robert Bly)的『一本關於男子漢的書』(Iron John: A Book About Men)在冷戰一結束即粉墨登場。(3)這些著作明顯反映美國人對所謂男子氣概和陽剛之氣的擔憂和關注。如果說21世紀的今天美國人還如此耿耿於懷於男子氣概,我們對一百多年以前的美國社會對陽剛之氣的情有獨鍾則完全可以理解了。(4)本文聚焦1890-1920年這一美國歷史發展與進程的重要歷史時期,並通過體育這一視野,旨在證明美國在這一時期已經明目張膽、大張旗鼓的進行文化擴張、文明擴張,一舉把體育打造成為新邊疆和新美國夢。本文還想說明通過體育角度解讀美國歷史,可以進一步認清美國從19世紀末以來通過文化、文明特別是體育弘揚美國價值及美國夢這一訴求和做法是一以貫之的。美國人對男子氣概、陽剛之氣、尚武精神的糾結和培養也是一直耿耿於懷和長盛不衰的。只有認清和理解這些我們經常視而不見、長期忽視但極其重要的現象,我們對有關美國的歷史、美國文明、美國是否衰落以及美國擴張等議題才有較為透徹的理解。如果本文有什麼真正意義和價值的話,恐怕還是在這點上。最後我想強調的是,認清體育在美國歷史上的重要性對中國研究美國史的學者和外交決策者尤其重要。一是體育視角是幫助我們理解美國歷史的一個極好途徑,二是想說明美國的外交決策長期以來一直受多方面制約,美國人對男性氣概、尚武精神的強烈和一以貫之的追求,也為其中一個重要因素。但這一因素在大家思考美國外交政策時往往被忽視。其實,就中美關係而言,我在其他地方多次提到,體育也是影響中美關係的重要內容。美國基督教青年會幹事早在1895年開始就大力向中國人推薦體育,1932年劉長春單刀赴會洛杉磯奧運會,1971年中美通過乒乓外交實現中美外交關係解凍和突破,1984年中國人在洛杉磯運動會首奪金牌,2008年美國總統親自出席北京奧運會開幕式等等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例子。(5)2028年洛杉磯將會第三次舉辦夏季奧運會,會不會在中美關係上再次發揮作用,讓我們拭目以待。[責任編輯:黃奇琦](1) Arthur Schlesinger, Jr., “The Crisis of American Masculinity”, Esquire, vol. 50, no. 5, 1958, pp. 63-64. 後收入Arthur Schlesinger, Jr., The Politics of Hope (Cambridge, MA: Riverside Press, 1962), pp. 237-246.(2) Susan Faludi, Stiffed: The Betrayal of the American Man (New York: William Morrow, 1999).(3) Josh Hawley, Manhood: The Masculine Virtues America Needs (Washington, DC: Regnery Publishing, 2023); Jordan Peterson, 12 Rules for Life: An Antidote to Chaos (New York: Random House, 2018); Harvey Mansfield, Manlines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 Robert Bly, Iron John: A Book About Men (Boston: Addison-Wesley, 1990).(4) 2023年夏天美國兩位企業鉅子Meta企業的創始人馬克·祖克柏(Mark Zuckerberg)與Tesla 企業的創始人伊隆·馬斯克(Elon Musk)之間因商業糾紛和競爭等因素計劃兩人公開打一架,一決雌雄。兩人無論從何種角度都屬非常成功人士,正常意義上講,他們的成功已無需證明。但居然想通過身體肉搏證明誰更優秀,更「爺們」。由此可見美國社會在21世紀的今天還是充滿財富不代表陽剛之氣,成功也不等同男子漢氣質的認識。此事通過媒體在全世界鬧得沸沸揚揚,因此把美國社會對陽剛之氣的熱衷再次推到風口浪尖,在全世界受到關注。其實,對男子漢形象的熱衷在其他國家也存在。例如2012年加拿大人賈斯汀·杜魯道(Justin Trudeau)為了問鼎總理寶座,一洗自己的官二代及奶油小生形象,公開同當時的加拿大參議員派屈克·巴拉祖(Senator Patrick Brazeau)打了一場拳擊比賽,以證明他能打能贏。結果獲勝。三年後順利成為加拿大總理。俄國總統普京也常公開展示自己的硬漢形象。(5) 詳見拙著:『奧林匹克之夢:體育視野下的中國與世界,1895-2050』(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21);拙著:「體育與中美關係的歷史發展:紀念乒乓外交50週年」,『美國研究』3(2021):13~27;拙著:『中國人與美國人:從同舟共濟到競爭對決,一段被忽視的共有歷史』(臺北:貓頭鷹出版社,2018),鍾沛君譯;拙著:「國際體育與中國的國際化及外交戰略」,後收入魏楚雄等主編:『東西方文化與外交論文集』(澳門:澳門大學出版社,2013)。
  • Philosophy, Dao and Thought60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Vol.14, No.1 (Feb 2024) , 60-75The Unfolding of Husserl’s Studies on the Structure of Consciousness Liangkang NIAbstract: Studies on the Structure of Consciousness, as Volume XLIII of Husserliana, is the most recent addition to this series, having been published in 2020. It delves into at least eight crucial directions of thought that merit thorough emphasis and exploration. The first involves 1) the foundati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henomena and language, which can be delineated into three levels: conscious activity, internal monologue language, and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language. The second pertains to 2) the issue of concepts and words in consciousness analysis, which is a challenge not only to linguistic phenomenology but also to the broader phenomenological method. Taking the concept of “Explikation” as an example, we can further grasp 3) Husserl’s investigations into the phenomenology of reason, i.e., the logical genealogy from phenomenal experience to linguistic judgment. Running parallel to this direction are 4) Husserl’s explorations on the phenomenology of feeling and 5) the phenomenology of value, which are the two (noetic and noematic) sides of the same coin. These studies, along with 6) Husserl’s consideration regarding the phenomenology of will, which demonstrates how noesis and noema manifest themselves as “fiat” and “Tun”, constitute the triad of cognition, emotion, and volition. Amidst these studies of intentional psychology, 7) the issue of motivation is a central theme. It operates as the fundamental law in the spiritual realm, contrasting with the causal rule of natural science. Finally, intrinsically related to the issue of motivation is 8) the problem of the emergence of consciousness. This encompasses the passive emergence of noema, the active emergence of noesis, and the emergence from the inception of will to the surge of action. Collectively, these eight dimensions offer a comprehensive and profound phenomenological perspective through which we can research the eidetic elements of consciousness and their eidetic structure.Keywords: Language, Reason, Feeling, Will, Emergence of ConsciousnessAuthor: Liangkang NI received his Ph. D. in Philosophy from the University of Freiburg, Germany, in 1990. He is now a Distinguished Professor of Liberal Arts at Zhejiang University, a professor and a Ph.D. supervisor at the School of Philosophy of Zhejiang University, and the director of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Phenomenology and Thoughts of Mind–Nature at Zhejiang University. He also serves on the editorial boards of international journals such as Husserl Studies and Continental Philosophy Review, international book series such as Orbis Phaenomenologicus, and Chinese journals such as The Phenomenological and Philosophical Research in China. His academic research focuses on Western philosophy, especially modern philosophy and the tradition of phenomenology of consciousness. In recent years, his research field has been expanded to include all major philosophies of consciousness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and Western thought. His representative works include: Xianxiangxue jiqi xiaoying [Phenomenology and its Effects]; Zishi yu fansi [Self-consciousness and Reflections]; Yishi xianxiangxue jiaocheng [A Tutorial on the Phenomenology of Consciousness]; Seinsglaube in der Phänomenologie Edmund Husserls; Zur Sache des Bewusstseins: Phänomenologie, Buddhismus, Konfuzianismus.
  • 哲·思·道61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一期(2024年2月), 60~75胡塞爾的『意識結構研究』之展開 倪梁康[摘 要] 『意識結構研究』(Studien zur Struktur des Bewusstsein)作為『胡塞爾全集』第四十三卷,是該系列於2020年最新面市的一卷。其中涵蓋了至少八個值得重視和深入探討的思考方向。首先是1)語言與現象的奠基關係問題,這裡可以區分意識活動、內心獨白語言與人際交流語言三個層次;接下來是2)意識分析中的詞語概念問題,這既是語言現象學的問題,也涉及一般現象學的方法;以“展顯(Explikation)”概念為例,可以進一步瞭解胡塞爾3)在理智現象學方向上的思考,即從現象經驗到語言判斷的邏輯譜系學展開;與此平行的是胡塞爾4)在情感現象學方向上和5)在價值現象學方向上的思考,二者是意向活動與意向相關項之間一體兩面的關係;此外,構成知情意三分的還有胡塞爾6)在意志現象學方向上的思考,這裡的意向活動與意向相關項分別是“要(fiat)”與“做(Tun)”;貫穿這些意向心理學研究的是7)動機引發的問題,它作為精神領域的基本法則對立於自然科學的因果規律;最後是與動機問題內在相關的8)意識湧現的問題,它包含意向相關項方面被動的湧現、意向活動方面主動的湧出以及從意志啓動到行動產生的湧起。這些問題維度為我們思考意識的本質要素及它們之間的本質結構提供了一個全面且深刻的現象學視角。[關鍵詞]語言 理智 感受 意志 意識湧現[作者簡介]倪梁康,男,江蘇省南京市人,1990年獲德國弗萊堡大學哲學博士學位,現為浙江大學文科資深教授,浙江大學哲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大學現象學與心性思想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國際『胡塞爾研究』、『歐陸哲學評論』等學刊編委、國際『現象學世界』等叢書編委、國內『中國現象學與哲學評論』等學刊編委。學術研究偏重於西方哲學,尤其是近現代哲學以及其中的意識現象學傳統,近年來研究領域擴大到中西方思想史上的各個最主要的意識哲學。代表性著作有『現象學及其效應——胡塞爾與當代德國哲學』、『自識與反思——近現代西方哲學的基本問題』、『意識現象學教程——關於意識結構與意識發生的精神科學研究』,Seinsglaube in der Phänomenologie Edmund Husserls, Zur Sache des Bewusstseins: Phänomenologie, Buddhismus, Konfuzianismus等。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62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目前最新面市的『胡塞爾全集』是在2020年由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的第四十三卷。它由四卷本的研究手稿組成;第一卷『理智與對象』(Verstand und Gegenstand)、第二卷『感受與價值』(Gefühl und Wert)、第三卷『意志與行動』(Wille und Handlung)、第四卷『文本考證性的附錄』(Textkritischer Anhang)。全書德文原文共計2145頁(中文譯文前三卷共計112萬字有餘)。這份研究手稿於上世紀二十年代末由蘭德格雷貝(Ludwig Landgrebe,1902—1991)編排謄寫、胡塞爾(Edmund Husserl,1859—1938)通讀復核、海德格爾(Martin Heidegger,1889—1976)瀏覽審讀。自上世紀末起,在經歷了胡塞爾文庫長達四分之一個世紀的整理準備工作之後,這部巨著最終由兩位專家烏爾里希·梅勒(Ullrich Melle)與托馬斯·封戈爾(Thomas Vongehr)完成了編輯出版。(1)關於胡塞爾的這部遺著的起源背景與形成歷史、各個分卷的文本內容與實事含義,以及它們所處的系統關聯等等,該卷的編者、當時也是『胡塞爾全集』的主編烏爾里希·梅勒在其「編者引論」中已經做了扼要而周全的介紹。另一位現象學家塞巴斯蒂安·路福特(Sebastian Luft)也已經開始撰写并發表他對『意識結構研究』三個分卷的專業評論。(2)因此,筆者在準備撰寫「譯後記」的過程中原先計劃不再贅述以上的內容,而是首先回顧自己閱讀並翻譯這部大書的初衷,而後表述自己在閱讀與翻譯過程中產生的一些相關感受和想法,例如知·情·意的奠基關係問題,語言與現象的奠基關係問題,現象學的“內觀”與行為主義的“外觀”的奠基關係問題,客體化與主體化的相等性問題,以及如此等等。但在「譯後記」撰寫過程中所產生的許多專題的讀後感悟與思考討論越來越多,初稿的篇幅已經超出了一篇「譯後記」的正常容量,因而筆者不得不將後一部分的內容從中抽取出來,另外再嘗試專門作為書評發表。而下面各節便是從中抽取出來的文字論述的一個部分。(3)一 語言與現象的關係應當特別留意的是胡塞爾在手稿中對各個現有概念的運用和組合的運用。可以說,胡塞爾一直在嘗試用概念語詞來把握和固定他在反思中觀察到的東西:意識的本質要素以及它們之間的本質結構。他曾在第二分卷中對願望分析的案例來表達他對自己研究工作的一個願望:“如果我將所有的概念(對象、範疇等)都發展完善,使它們能夠徹底地清晰有別,而且我自己也有序地掌握了這些概念,那麼所有這些都可以得到更好的表達。”(Hua XLIII/2, 376)不過胡塞爾對概念與表達始終持有謹慎的態度。這與他對語言與現象之間的奠基關係理解有關,因而可以理解他在另一處所說:“但我們也不應當對規定著我們的語詞選擇的那些形象要求過高,最重要的是,在我們選擇了語詞之後,我們就不應當要求內語言形式提供任何方面的真正的類比,甚至不應當受它的欺騙,不應當用它來為現象奠基。”(Hua XLIII/1, 270)在胡塞爾的研究手稿中可以發現他對現象與語言之間的奠基關係順序的理解:意識活動、內心獨白語言、人際交流語言,它有些類似於維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所說的私人感覺、私人語言、公共語言之間的關係,儘管不是這個順序的奠基關係。胡塞爾在這裡進行的純粹心理學研究,就總體內容而言是意向心理學,就總體方法而言是反思心理學(4)。通過反思的直觀,意識以其紛繁無窮的主觀統一的“流形”方式多層次、多階段、多方面地顯現出來。胡塞爾在書信中曾談到這些意識現象的“所有廣度和深度”以及“所有的錯綜複雜”(Hua Brief. III, 90),談到它們的“枝纏葉蔓”以及“大量細緻入微的縱橫截面與標本”(Hua Brief. IX, 80)。但通過反思的直觀獲得的對象的清晰與豐富並不會直接導致對它們的語(1) Edmund Husserl, Studien zur Struktur des Bewusstseins (Cham: Springer, 2020), hrsg. Ullrich Melle und Thomas Vongehr.(以下凡引『胡塞爾全集』,均僅在正文中加括號標明:Hua+卷數+頁碼)(2) 目前可以參見路福特對第一分卷的評論文章:Sebastian Luft, “ Review of Edmund Husserl’s Studien zur Struktur des Bewusstseins, Teilband I: Verstand und Gegenstand”, Husserl Studies 39 (2023): 217–231.(3) 本文的第一部分會事先刊載於專業的期刊雜誌。(4) 也可以說:內省心理學、超越論心理學。
  • 倪梁康:胡塞爾的『意識結構研究』之展開63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言描述以及語言陳述的準確與恰當。這裡也存在著被直觀之物與被描述之物的相即性問題。胡塞爾在此問題上的主張和訴求,在一定程度上是與慕尼黑現象學主要成員普凡德爾(Alexander Pfänder)與蓋格爾(Moritz Geiger)正相對立的。這裡可以通過他們各自觀點的對照來說明這裡的實際狀況。蓋格爾在討論普凡德爾的現象學方法時曾闡釋本質直觀與本質描述的關係,這個說明顯然也適用於一般直觀與一般描述。與胡塞爾始終強調直觀是“一切原則之原則”(Hua III/1, § 24)的做法不同,蓋格爾雖然承認直觀是前提,但更強調描述的重要性,“本質直觀僅僅是描述的前提,但不是描述本身。描述要使被直觀到的本質在其最突出標記方面能夠交流;應當使認識者的共同體能夠瞭解為個別人所直觀到的東西及其特別類型。”(1)可以說,蓋格爾強調的是在主體已經獲得直觀的前提下對被直觀之物的交互主體的交流,強調在自己直接看見的前提下向他人的如實訴說。也正是在此意義上,蓋格爾特別贊賞普凡德爾的現象學描述的特殊方式:“類比的描述的方法”(2)。這種類比描述的方法可以幫助直觀者將自己直觀到的東西傳達給尚未進行直觀的或無法進行直觀的他人,使他們可以擁有某種程度的類比直觀或聯想直觀。在這個問題上,蓋格爾的這篇1933年的文章所參照和依據的應當是普凡德爾發表於1924年的文章:「性格學的基本問題」(3)。後者在這篇長文中用許多物理的特徵來類比心理的性格,例如,“以兩個心靈為例,一個是巨大而多節的橡木心靈,帶有濃密而溫暖的生命血液,伴隨著阻塞與湍流猛力衝擊地一瀉千里,承載著強烈的壓力,尤其是在人格領域,而另一個是中等的絲綢心靈,帶有清醇的、優雅地緩行而去的香檳血液,承載的是少量的人格緊張,但在心靈的自身驅動中則承載了巨大壓力。”(4)與此相似的類比,在他的整個論述中比比皆是。與普凡德爾相比,雖然胡塞爾也會借助於類比的手段,例如他在這裡的文稿中也將意向性比作“指向相關客體的觸手(Fangarm)”(Hua XLIII/1, 216),但在前面的引文中,他明確提出,“我們就不應當要求內語言形式提供任何方面的真正的類比”(Hua XLIII/1, 270)。從這個角度看,胡塞爾對語言描述的態度與蓋格爾和普凡德爾相比雖然不能說是悲觀而消極的,但的確可以說是更為小心而謹慎的。具體說來,一方面他始終堅持直觀的首要性,另一方面他始終強調描述的有限性。他常常會說:“我們缺乏恰當的語詞。”(Hua XLIII/3, 209)事實上,使用類比方法的極端案例是用語詞向眼盲者說明什麼是顏色,向耳聾者說明什麼是音樂。而語言與現象相比永遠是間接的、貧乏的、蒼白的。歷史上佛教量論對現量與比量的區分與評價和褒貶,與胡塞爾對待現象與語言的態度也是基本一致的。這裡的問題是“看”與“說”的關係,即使在自言自語的獨白中,“說”也仍然是第二性的,是建基於第一性的“看”之上的。這也是胡塞爾自己在這裡闡述的語言與現象的基本奠基關係秩序。可以說,現象與語言的關係是在個體主體與交互主體的不同狀況中被給予的:對現象的反思直觀必定是在獨自狀態中進行的,而對語言的描述和記錄則既可以在獨白狀態中進行,也可以在與他人的交談中進行。胡塞爾的學生羅曼·英加爾登(Roman Ingarden,1893—1970)曾在其回憶錄中記錄過胡塞爾的獨白式的工作狀態:“我曾透過他[胡塞爾]書房的玻璃門看見他在全然獨自狀態下的工作。我看到他如何不安地在房間里走動,如何生動地做著手勢,不時地坐到書桌邊記錄下幾句話,而後再起身於屋(1) Moritz Geiger, “Alexander Pfänders methodische Stellung”, Neue Münchener Philosophische Abhandlungen: Alexander Pfänder zu seinem sechzigsten Geburtstag gewidmet von Freunden und Schülern (Leipzig: J. A. Barth, 1933), S. 9.(2) M. Geiger, “Alexander Pfänders methodische Stellung”, a.a.O., S. 10f.(3) Alexander Pfänder, “Grundprobleme der Charakterologie”, Jahrbuch der Charakterologie 1 (1924): 289—335. 該書由筆者譯成中文,已於2023年底由商務印書館出版。(4) A. Pfänder, “Grundprobleme der Charakterologie”, a.a.O., S. 335.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64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內走動,就好像他在試圖克服某些阻礙。他給人的印象是,思維或直觀對他而言是極其珍貴的。”(1)接下來英加爾登也回憶胡塞爾在與他人交談中的描述與表達:“然而在談話中情況則全然不同。他在某種程度上忘記了與他談話的人,後者的當下並不會干擾他,而是相反導致他在某種程度上輕易地找到語詞與措辭,它們在困難的問題境況中常常是不容易找到的。”(2)據此也可以理解,為何許多人(如普萊斯納(Helmuth Plessner,1892—1985)、伽達默爾(Hans–Georg Gadamer,1990—2002)、施皮格伯格(Herbert Spiegelberg,1904—1990)、蘭德格雷貝等)在初識胡塞爾時會抱怨,胡塞爾在與他們的談話中或在課堂上常常會陷入長時間的獨白。如果我們不揣冒昧地將胡塞爾的反思直觀與語言描述的工作過程當作現象與語言之間關係的一個典型案例來分析,那麼在這裡應當可以獲得以下幾個初步觀察的結論:其一,通常情況下的意識活動以及對意識現象的反思直觀並不需要通常意義上的語言;事實上,不僅我們的反思,而且我們的回憶和想像也往往是在有形象(image)而無符號(sign)的情況下進行的。我們也可以隨迪特·洛瑪(Dieter Lohmar)而將它們統稱之為“無語言的思維”或“非語言的思維”。(3)其二,只有當我們想對自己訴說自己之所見時,或者當我們想將這些現象以固定的方式記錄下來時,我們才會訴諸於語言符號和物理表達,而且在缺乏相應的語詞表達的情況下會去搜尋一些生僻的語詞,或者生造一些新的概念,用它們來對應和表述被直觀到的東西。這些語詞首先和主要被用於獨白,屬於某種意義上的私人語言,因此並不一定適合傳訴和交流。其三,只有當我們想要將直觀反思到的東西傳訴給他人時,無論是聽者還是讀者,我們才需要在語詞表達的選擇上和對表述的修辭上做出努力。他人的心理與物理的在場會為這種努力提供動力,並使得傳訴交流與內心獨白在本質上區分開來。即使在他人在場情況下的獨自表白也不同於完全獨自狀態中的自言自語。二 意識分析中的語詞概念,或意識的語言表達筆者曾在『胡塞爾現象學概念通釋』中對現象學中的描述與直觀和語詞的內在關係做過說明:“描述——尤其是現象學的描述——具有兩方面的依賴性:一方面是它對直觀的依賴性:它僅僅描述在直觀中呈現出來的東西,而不試圖對非直觀的背景因素做因果的解釋或思辨的揣測;另一方面,描述必須依賴於語詞概念:在直觀中所看到圖像的越是豐富,對它們的描述所需要的詞彙也就越是繁多。胡塞爾因此在他一生的哲學研究中使用了大量的現有哲學術語,並且自己同時還生造了眾多的專用詞彙供作描述之用。很可能在哲學史上沒有另一個哲學家會像胡塞爾那樣需要訴諸於如此之多的概念表述。今天與胡塞爾做同思的研究者,能夠放棄這些概念術語而另闢蹊徑的人在當今世界也是絕無僅有。”(4)許多年後,筆者在翻譯這部『意識結構研究』期間還會一再感受到多年前便常已有之的感受。在前一節中的闡述所涉及的便主要是現象學描述在第一個方面的依賴性,而筆者在這一節中所要討論的則是第二個方面的依賴性。在這裡的研究手稿中可以發現,胡塞爾雖然抱怨缺乏語詞,實際上卻已經使用了大量已有的語詞,同時也不斷地創造了為數甚夥的新語詞。在西方語言中,來源於各個語系的語言概念詞彙相互交織、彼此融會,豐富了各種西方語言,在一定程度上構成西方在描述性語言方面的一個優勢。例如胡塞爾在意志現象學分析中使用的德語化了的“意志”及其衍生詞就有:Wille, Wollen, Wollung, Willentlichkeit, Willkür, voluntativ, volitional, volitiv, voluntär,如此等等。如果我們要討論這個“意志”或“意欲”或“意願”,那麼我們手頭擁有的字無非就是以下四個:意、志、(1) [波兰]英加爾登:「回憶埃德蒙德·胡塞爾」,倪梁康譯,載倪梁康主編:『回憶埃德蒙德·胡塞爾』(北京:商務印書館,2018),第188頁,注1。(2) [波兰]英加爾登:「回憶埃德蒙德·胡塞爾」,第188頁,注1。(3) Cf. Dieter Lohmar, Denken ohne Sprache Phänomenologie des nicht-sprachlichen Denkens bei Mensch und Tier im Licht der Evolutionsforschung, Primatologie und Neurologie (Cham: 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Switzerland, 2016), S. 1–21.(4) 倪梁康:『胡塞爾現象學概念通釋(增補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初版前言,第1~2頁。
  • 倪梁康:胡塞爾的『意識結構研究』之展開65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願、欲。將它們加以任意的組合排列,雖然可以製作出一些語詞概念,但除了上面列出的三個之外,剩下的差不多也就只有“願欲”、“欲願”、“任意”、“隨意”這樣寥寥可數的幾個人造概念。我們將不得不用同樣的中文詞來對應翻譯不同的外文詞,而這在很多情況下是不當和危險的。我們在這三個分卷中可以發現一批胡塞爾自己生造的或重新拾回的一些概念,如“同理解(Einverstehen)”、“同感覺(einempfinden)”、“仿感覺(anempfinden)”、“去實在化(entrealisieren)”、“價值感知(Wertnehmen)”、“已展顯者-待展顯者(Explikat-Explikand)”、“是-功能(Ist-Funktion)”、“是性(Istheit)”(類似於舍勒(Max Scheler,1874—1928)那裡的“樹性(Baumheit)”和“馬性(Pferdheit)” (1) 等等)。除此之外,還有一大批外來的概念,例如來自希臘文的“持有 ( H e x i s )”、“美的(kallistisch)”、“靜息的(katastematisch)”、“動覺的(kinetisch)”、“動態的(dynamisch)”等,來自拉丁文的“顯象(Apparenz)”等,來自希伯來文和詹姆斯的“要(fiat)”,來自叔本華(Arthur Schopenhauer,1788—1860)的“客顯性(Objektität)”,來自利普斯(Theodor Lipps,1851—1914)的“同感覺(einfühlen)”,來自施瓦茨(Hermann Schwarz,1864—1951)的“飽足(Sättigung)”如此等等——筆者或許應當為此而再給『胡塞爾現象學概念通釋』增加一個附錄。但對這裡的論題而言,首先需要思考的是:為什麼有些心理概念沒有被繼續堅持?這是否意味著,有一些思考後來沒有或無法繼續深入下去?而其進一步的原因在於這些概念沒有在相關的意識領域找到為其奠基的對應項?例如在表象領域中對“意向項”、“客體項”與“顯象項”的進一步區分,還有對“範疇項”、“知覺項”與“直覺項”的進一步區分等等;表象領域中的“把握”、“領會”、“掌握”、“抓握”、“展顯”、“轉向”的概念,感受領域中的“允准”的概念,意欲領域中的“自在”,以及如此等等。——這些問題不僅涉及意識現象學與語言現象學的關係,而且也涉及一般現象學的方法。這裡主要以“志向(Gesinnung)”概念為例。從文獻史來看,這個詞的形容詞在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那裡已經出現,動名詞則是首先為萊辛(Gotthold Ephraim Lessing,1729—1781)所使用。後來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1749—1832)、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謝林(Friedrich Schelling,1775—1854)、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施萊爾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1768—1834)、叔本華、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1844—1900)等對它都有相關的使用和論述。而在現代哲學家如特洛爾奇(Ernst Troeltsch,1865—1923)、舍勒、韋伯(Max Weber,1864—1920)等都曾有過在“志向倫理學”方面的論述。舍勒還在其價值論中特別劃分出“志向價值”(2)。這裡的“志向”,相當於“有志者事竟成”中的“有志”。日譯作“(基本的な)考え方、心構え、態度、主義”等,是不足取的。李明輝一直主張將康德哲學中的“志向”翻譯為“存心”,即在孟子的意義上:“君子所以異於人者,以其存心也。”(『孟子·離婁下』)在筆者看來,這應當是可行的。但筆者在舍勒、胡塞爾現象學這方面的語感更趨向於將其譯作“志向”或“心志”,因而在這裡仍然延續用之。不過,也許在讀完普凡德爾的『論志向的心理學』(3)之後,筆者對這個詞的理解還會有所改變。從中譯名的當下零星討論中已經可以看出,“志向(Gesinnung)”連同相應的“志向倫理學(Gesinnungsethik)”和“志向心理學(Gesinnungspsychologie)”等,在哲學和心理學領域中並不活(1) Max Scheler, GW X: Schriften aus dem Nachlass. Band I: Zur Ethik und Erkenntnislehre (Bern: A. Francke AG Verlag, 1957), S. 475.(2) 參見[德]馬克斯·舍勒:『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與質料的價值倫理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19),倪梁康譯,第167頁,等等。(3) Cf. Alexander Pfänder, Zur Psychologie der Gesinnungen I-II, in: Edmund Husserl (Hrsg.), Jahrbuch für Philosoph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 Forschung 1. Band (Halle a. S.: Max Niemeyer Verlag, 1913), S. 325–404; 3. Band (Halle a. S.: Max Niemeyer Verlag, 1916), S. 1–125.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66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躍,至少沒有成為現今國際領域包括漢語領域里的主要論題。胡塞爾在這裡的三個分卷中只是偶爾提到“志向”的概念,或者偏向於將其視作一種價值(Hua XLIII/2, 234),或偏向於將其視作積澱的特性(Hua XLIII/3, 141, Anm. 1)。前者可以說是在意向相關項方面的落定和客體化的結果,後者則可以被視作在意向活動方面的習性積澱和主體化的過程。我們也可以在這個雙重的意義上理解他在第三分卷中所記錄的想法:“意志(Wille),不是意志行為(Willensakt),而是持久的意志命題(Willensthese)(人們或許也可以說:意志志向[Willensgesinnung]),仍然在實事那裡,屬於實事。它仍然以意志方式延續。”(Hua XLIII/3, 131)但值得注意的是,與胡塞爾在這裡對待普凡德爾在“意欲心理學”和動機理論方面研究的態度截然相反,(1)他似乎完全無視普凡德爾分別在『哲學與現象學研究年刊』第一輯和第三輯上刊載的『論志向的心理學』。(2)可以說,雖然“志向”研究在現象學運動初期有了不錯的開端,但很快便沒有了下一步的接續與進展。此外,在『胡塞爾全集』中討論“志向”問題較多的是第四十二卷『現象學的臨界問題(1908–1937年)』(Hua XLII)。這個書名的確也是對“志向”的一個特徵刻劃。再以“性格(Charakter)”為例。這個出自希臘文“χαρακτήρ”所帶有的一般含義是“基本特性”。在翻譯成中文時,譯者需要根據語境的不同來選擇,究竟是譯作外在的“特徵”,例如一個人的面部特徵、一所建築的立面特徵,還是譯作內在的“性格”,例如一個人的謙和性格,一個民族的外向性格,等等。這裡當然也有例外,例如胡塞爾談到的“自我意識的特徵”(Hua XLII, 152)或“特殊的享受的特徵”(Hua Mat. VIII, 257)就是內部的,但還是不能譯作“性格”。當然,“Charakter”在心理學和現象學領域通常都會被譯作“性格”。而與此相關的“Charakterologie”也被譯作“性格學”。在通常情況下,一個人的性格是多數,而一個人的人格是單數——除非人格發生了分裂。可以說,人格就是性格的總和。胡塞爾在這三個分卷中都零星地談到了“性格”問題,其中一些是在與人格性和人格問題的關聯中。他談到“經驗性格”、“願望性格”、“倫理性格”、“現在-性格”等。但與在“志向”問題上的情況一樣,他不僅是在這裡,而且在他一生中也從未將“性格”當作現象學的重要概念來分析和研究,也從未提起過普凡德爾於1924年發表在『性格學年刊』上的另一篇重要文章「性格學的基本問題」(3)。胡塞爾似乎不認為“志向”與“性格”可以成為現象學的論題。這也與他幾乎不談記憶能力而始終只談回憶行為的情況十分相似。顯然,對於胡塞爾來說,志向、性格、記憶等等這些功能心理學的討論課題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屬於弗洛伊德所說的“心而上學”或“無意識研究”的問題,或者應當屬於“解釋的心理學”的問題而非“描述的心理學”的問題。只有在他後來討論擴展了的意義上的現象學、即權能現象學的可能性或討論現象學的臨界問題時,這些問題才會得到進一步的思考。三 理智現象學方向上的思考:從經驗到判斷的邏輯譜系學展開我們以“展顯(Explikation, explizieren)”為首個分析的案例,藉此來進一步說明在胡塞爾『意(1) Cf. Alexander Pfänder, Phänomenologie des Wollens. Eine psychologische Analyse (Leipzig: J. A. Barth, 1900); Alexander Pfänder, “Motive und Motivation”, in: Münchener Philosophische Abhandlungen: Theodor Lipps zu seinem sechzigsten Geburtstag, gewidmet von früheren Schülern (Leipzig: Johann Ambrosius Barth, 1911), S. 163–195.(2) 現象學運動的主要發起人之一道伯特(Johannes Daubert,1877—1947)曾在致胡塞爾的信中對普凡德爾相關工作予以非常積極的評價:“普凡德爾的論著[『論志向心理學』,第一部分]表明,可以直接面對心理事實,而且必須用自由的目光從心靈構形上去讀取對此切合的概念。我想,以此方式,一大批真正的心理學直覺與認識,一如在我們這個時代的文學與實踐中所散落的那些,都將會找到與心理學科學的銜接點。希望普凡德爾的論著很快會以一個完成的整體的形式出版,以便‘確實可以這樣來切近心靈生活’的印象,可以獲得針對學院心理學之僵化沈悶的刺透力。”(Hua Brief. II, 66)(3) Alexander Pfänder, “Grundprobleme der Charakterologie”, Jahrbuch der Charakterologie, 1 (1924): 203–226.——這份年刊是由布倫塔諾學派的一個重要成員埃米爾·烏悌茨(Emil Utitz,1883—1956)創辦的,從1924年到1929年一共出版了六輯。烏悌茨與胡塞爾和舍勒均有一些通信往來。
  • 倪梁康:胡塞爾的『意識結構研究』之展開67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識結構研究』第一分卷『理智與對象』中的語言與現象的關係。這個拉丁詞的通常含義是“闡釋”、“說明”,日譯作“說明開陳”。筆者曾一度將它譯作“闡明”,但後來發現還是筆者以前在『胡塞爾現象學概念通釋』中使用的“展顯”譯名更為恰當,因為這裡的問題看起來雖然已經開始涉及謂語陳述,但實際上,“展顯”所表明的恰恰是謂語陳述的意識前提。因而就總體而言,我們在意識展顯之前是無法討論語言陳述的,因而也就無關乎所謂的“闡明”。與以往在其另一些中後期著作中對“展顯”及其衍生詞的零星論述相比,胡塞爾在《意識結構研究》中對它的思考幾乎貫穿全書,當然首先和主要是貫穿在第一分卷中,而在第二分卷和第三分卷中則大都是在“價值展顯”與“意志展顯”的標題下。胡塞爾在這裡將“展顯”大致定義為“一種對部分和因素的關注”(Hua XLIII/2, 80)。但這種關注只是在從對象感知到事態判斷的過渡中的一個階段性考察方式。胡塞爾在認識活動中區分在對象上的“考察的直觀”與“展顯的直觀”。前者是對一個對象的整體把握,例如對桌子A的直觀;後者是對這個對象的某個部分p或因素m的局部把握,例如對桌子的顏色或形狀的進一步直觀,桌子是四方形的,或桌子是白色的。前者是關於對象A的認識:將A從其所處的背景中把握出來,這已經是一個認識。我們當然也可以將這個認識以概念化的方式表達為:“這是A”。而後者是關於A的局部把握或因素把握,它必定是以“A是p”或“A是m”的方式被表達的。從“這是A”到“A是p或m”的過渡表明瞭一個從表象到判斷的進程,它首先是認識進程,而後也是邏輯進程。由此可以理解,“展顯”作為一種對部分和因素的關注所表明的是這個進程中的一個階段性考察方式。它實際上就是在『經驗與判斷』一書所討論的從經驗到判斷的認識發生學或邏輯系譜學的進程。(1)胡塞爾以這個階段為定位,將展顯前的“A”稱之為“待展顯者(Explikand)”,將展顯後的“A是p”稱之為“已展顯者(Explikat)”。他在第一分卷中曾說明:“我們在每個展顯那裡都區分了待展顯者和已展顯者。”(Hua XLIII/1, 132)而在『經驗與判斷』中,胡塞爾就謂語陳述和事態判斷中的繫詞“是”和待展顯者與已展顯者的關係做如下表述:“在‘是’中得到表達的是在主動進行的待展顯者與已展顯者之間的綜合形式,即是說,對自身規定-為(Sich-bestimmens-als)的把握,而它是在述謂判斷中得到把握的整個‘事態’的組成部分。”(EU, 246)不過,“Explikand”和“Explikat”這兩個詞差不多就是胡塞爾自己在這一時期生造出來的(2),也是胡塞爾賦予了它們以自己特定的含義。胡塞爾對它們的使用極少,例如在對第六“邏輯研究”的1913年修訂稿中有過一次。他在那裡已經嘗試將展顯問題納入『邏輯研究』的語境中討論,但在那裡還只是對它們做了引述性的說明:“待展顯者‘本質上’處在被展顯者‘之中’,但這個‘處在’的意義必須純粹根據現象學的被給予之物來定位。”(Hua XX/1, 190)此後,這對概念在1929年的『形式的與超越論的邏輯』中出現過一次,在蘭德格雷貝同時整理的另(1) 此外,關於“展顯”,還可以參見筆者在『胡塞爾現象學概念通釋』中的這個詞條下面所說的:“從意向活動的角度來看,‘展顯’意味著一種對對象的考察方式,即‘一種展開的考察,一種分層次統一的考察’;從意向相關項的角度來看,‘展顯’是指一個對象在它本身的各種規定性中的展開。與‘關係把握’不同,‘展顯’是指在對象本身的‘內規定性’方面的‘展顯’,或者說,是對象的‘內視域’的拓展。”(倪梁康:『胡塞爾現象學概念通釋(增補版)』,第171~172頁;亦参见Edmund Husserl, Erfahrung und Urteil – Untersuchungen zur Genealogie der Logik (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 1964), S. 113f., S. 126f. ——以下凡引該書『經驗與判斷』,均僅在正文中加括號標明:EU+頁碼。)(2) 在1959年由施太格米勒(W. Stegmüller)編輯整理出版的卡爾納普(Rudolf Carnap,1891—1970)『歸納邏輯與或然性』遺稿著作中可以發現,他曾用“Explikation”來標示將從屬於日常語言和科學語言的非精確概念加以精確化的過程和結果。原初的概念被稱作“Explikandum”,而精確化了的概念則被稱作“Explikat”。[參見:R. Carnap / W. Stegmüller, Induktive Logik und Wahrscheinlichkeit (Wien: Springer-Verlag, 1959), S. 12ff.,還可以參見『哲學概念歷史詞典』中的「展顯」條目:„Explikation“, in Joachim Ritter, Karlfried Gründer und Gottfried Gabriel (Hrsg.), Historisches Wörterbuch der Philosophie, Bd. 2 (Basel: Schwabe Verlag, 1974), S. 876.]這與胡塞爾賦予這對概念的意義不盡相符。但如果追究其原創性,那麼卡爾納普從胡塞爾那裡獲得靈感的可能性顯然要大於相反的可能性。因為,儘管胡塞爾的相關遺稿那時還沒有出版,但畢竟卡爾納普於1919–21年期間參與過胡塞爾的弗萊堡課程,而且後來也已經可以讀到胡塞爾1938年出版的『經驗與判斷』。無論如何,現有的關於卡爾納普與胡塞爾思想聯繫的諸多文獻都還沒有顧及這個方向,而這仍然是一個值得進一步思考和討論的問題。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68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一部手稿『經驗與判斷』中則出現過三次。筆者是根據胡塞爾賦予它們的含義而譯作“待展顯者”與“已展顯者”。四 情感現象學方向上的思考:情感的區分與界定筆者在這裡所說的“情感現象學(Gemütsphänomenologie)”,在胡塞爾與舍勒那裡在字面上更多被稱作“感受現象學(Gefühlsphänomenologie)”。“情感”與“感受”在德語含義上的差異並不明顯,並且無論是在胡塞爾那裡還是在舍勒那裡都沒有得到明確的、本質的區分。從德語的構詞來看,“感受”是來自及物動詞“fühlen”的派生詞,因此更多是對象性的,而“情感”的內涵更廣,也包含不及物的或非對象的心理活動和心理狀態。筆者在不需要特別強調其差異的地方都會像這兩位經典現象學家那樣等義地使用它們,在這裡也是如此,一方面是為了對應於傳統漢語哲學翻譯中的知·情·意的三分說法,另一方面也因為筆者在語感上更偏向於“情感現象學”而非“感受現象學”。同樣根據語感,在情感範圍中不僅包含了感受,而且還包含了情緒。前者是行為,後者是心理狀態。對所有情感活動的一個初步的和基本的劃分就在於:對象性的和非對象性的,或者說,朝向對象的和不朝向對象的。其他與之相近的心理概念,如感情、感觸、心態、心緒、心情、性情、秉性、性格等等,都可以根據這個情感意識的基本結構劃分而得到初步的廓清。當然,這些概念名稱所指稱的東西之間的界限仍然是含糊不清的。這是以往和當前的情感研究都面臨的一個困難問題。馮特(Wilhelm Wundt,1832–1920)曾在其發表於1896年的劃時代著作『心理學概要』(1)中討論各種心理構成物的概念以及對它們的劃分,包括各種感覺、表象和感受、意志等等。在感受方面他區分簡單的與復合的感受,並進一步提出所謂的“感受[情感]三度說”。他也因此而在情感研究中邁出了一小步,不過這也足以使他成為了科學心理學宣言的發佈者。所謂“三度”,實際上是指對“感受(Gefühl)”的考察的“三個主要方向(Hauptrichtungen)”:“愉快-不愉快(Lust und Unlust)”、“緊張-鬆弛(spannenden und lösenden)”、“興奮-平靜(erregenden und beruhi-genden)”。馮特認為:“個體的感受要麼可以在所有這些方向中,要麼僅僅在其中的兩種中得到認識。”(2)很有可能是受馮特的影響,胡塞爾在第二分卷對情感的討論中涉及了所有這三個方向以及與此相關的感受行為組,例如快樂、愉悅、愉怡、喜悅、喜歡、樂趣、歡快、高興等;又如緊張、集聚、抑制、緩和、鬆弛、鬆懈、消解、釋放、解決等;再如興奮、激動、激情、激發、平靜、冷靜、寧靜、安靜、靜默等。不過,在胡塞爾這裡與在馮特那裡一樣,由這些不同的語詞概念所指稱的相關意識行為與心理狀態很難說得到了明確的劃分與界定。胡塞爾在對願望等行為的分析中曾向自己提問:“顯然,在相應的質料那裡,這種必然聯繫現在就存在於願望、喜悅、遺憾等之間。但現在的問題是:願望必然包含些什麼,而且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包含些什麼?什麼樣的意識可以與一個相同的願望狀態的願望或一個相同的願望含義的願望以相容的方式聯結在一起?而始終的和必然的組成部分是什麼?”(Hua XLIII/2, 495)在這個問題後面隱含的是一種本質直觀和本質描述的主張和要求。它們也應當對各種不同的情感行為的類型劃分和結構把握有效。但從總體上看,胡塞爾在情感行為的本質研究上並沒有取得像在理智行為那裡取得的成就,例如沒有像感知、回憶、期待、想像、圖像意識、符號意識、判斷等等行為那樣得到本質上的特徵刻劃。胡塞爾本人始終沒有確定:願望究竟屬於情感還是屬於意欲?它與屬於表象範疇的期待的本質差異又在哪裡?如此等等。(1) Wilhelm Wundt, Grundriss der Psychologie (Leipzig: W. Engelmann, 1896).(2) Wilhelm Wundt, Grundriss der Psychologie, a.a.O., S. 97f.
  • 倪梁康:胡塞爾的『意識結構研究』之展開69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不過胡塞爾在其思考和研究中仍然取得了相當程度的進展。雖然他並未明確接受馮特將“簡單感受”定義為“簡單感覺”的做法(1),但他從自己的視角出發看到了感受的感覺性質:“樂趣是感性喜悅(或在感性慾求的未完成形式中)的相關項,正如感覺材料是感性感覺(或在假設期待的未完成形式中)的相關項一樣。”(Hua XLIII/2, 524)這也意味著,表象和感受都建立在感覺材料的基礎上。因此,“雖然對於感受意識和單純的客體意識而言存在著本質性的差異,但這些只是在被統攝的基本材料上的差異,一方面是感覺,另一方面是感受。”(Hua XLIII/2, 401)不過,在最後這句引文中,胡塞爾的表述並不準確,更嚴格的說法應當是:“一方面是感性感覺,另一方面是感性感受”。還可以在其他各處發現他所做的類似的嚴格感性層次劃分:“物理感性”、“情感感性”與“審美感性”(Hua XLIII/1, 59ff.)、“實事構成的感性”與“價值構成的感性”(Hua XLIII/2, 49)、“外感性”與“內感性”(Hua XLIII/2, 381f.),以及“我們具有一個原初接受性的領域:經驗感性,以及另一個原初接受性的領域:情感感性。”(Hua XLIII/2, 389)。除此之外,胡塞爾還嘗試過使用“感性感受”、“感覺感受”與“感受感覺”、“感受感覺和實事感覺”(Hua XLIII/2, 219, Anm.1)等等用語和措辭。胡塞爾甚至進一步認為:“每個意識、每個‘體驗’都是感性的,只要它進入了時間構造,或者說,只要它已經是作為感覺內容的統一,而另一方面,在此之上建造起高階的經驗統覺。”(Hua XLIII/2, 385)顯而易見,他在這裡仍然訴諸意向性的原則,仍然依據這個原則來推進意識行為結構的分析:“情感統覺在經驗上必然以經驗感性統覺為前提,奠基於它們之中。”(Hua XLIII/2, 10)這也意味著,感覺感性與感受感性的區分與我們在前面第一篇第五節中討論的表象統覺與情感統覺的區分是一體兩面的或內在相關的。如果我們仍然借用胡塞爾『邏輯研究』的術語,那麼在作為描述的、實項的內容的意向活動這方面,即在表象統覺和情感統覺的這一邊與被統攝的感覺感性與感受感性的另一邊,構成了意向活動的兩極,類似於在表象和理智領域中感知統覺與想像統覺構成感覺材料與想像材料的意向活動的兩極一樣。表象與感受至少代表了包含在意向性中的兩種統覺形式。但這還僅僅是就意向活動這一方面而言,與此相對還有意識行為的意向相關項的另一方面。也就是說,通過兩種統覺形式與被統攝的感性材料,可以構造出兩種不同的意向相關項:實事對象與價值對象。就此而論,胡塞爾在這裡實際上已經有了一個擴展了的兩重乃至三重的意向性概念:“一般意義上的意向性應當是說‘與對象的關係’,但更仔細地看,它雖然總是與對象的關係,但以特有的方式也是在感受領域中與價值的關係,在意志領域中與目標的關係。”(Hua XLIII/2, 161)接下來我們也會涉及與情感現象學內在相關的價值現象學問題,以及包含在意志現象學中的目標和行動的問題。五 價值現象學方向上的思考:價值以及價值直觀的多重含義在這裡的第二分卷中可以看到,胡塞爾對意向活動的感受現象學與意向相關項的價值現象學方面的思考起始於1896年,即在1900年『邏輯研究』出版前,但主要部分是自1909年起,而這也已先於1913年『純粹現象學與現象學哲學的觀念』第一卷和舍勒的『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與質料的價值倫理學』的出版。此後,胡塞爾所討論的價值問題主要集中於倫理價值領域,例如在其一戰前與一戰後的兩個倫理學講座中(Hua XXVIII u. Hua XXXVII)。就總體而言,儘管胡塞爾在價值現象學方面的思考有其獨到和原創之處,留下了許多重要思想資源,也曾對舍勒、希爾德勃蘭特(Dietrich von Hildebrand,1889–1977)等人產生過影響,但價值現象學始終沒有進入胡塞爾的核心(1) Wilhelm Wundt, Grundriss der Psychologie, a.a.O., S. 87f.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70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問題圈。他很難被算作一個價值哲學家,但仍可以算作一個價值倫理學的倡導者。在這裡的第二分卷『感受與價值』中,胡塞爾討論的也更多是情感現象學而非價值現象學。前者如前所述屬於意向活動學的範疇,後者則屬於意向相關項學的範疇。他在這裡也談到了各種類型的價值,不只是善惡的倫理價值,也談到真假的認識價值、美醜的審美價值等等,談到理論價值與實踐價值、顯現價值與善業價值、感性價值與理性價值、直接價值與間接價值、精神價值、生存價值、欲求價值、享樂價值、良心價值、喜歡價值、意志價值等等,也談到價值狀態、價值關係、價值謂項,以及諸如此類。與作為意向相關項的價值相對應的意向活動是作為意向活動的感受,即價值感受。胡塞爾對它的討論是在價值感知、價值直觀、價值設定、價值構造、價值統覺、價值把握、價值確定、價值認識、價值持守等標題下展開的。但胡塞爾在這裡的價值現象學思考還沒有系統化,至少缺乏在舍勒那裡的系統的價值等級秩序。這並不是一個批評,而只是一個事實確定。舍勒將價值按高低貴賤分為四等:感性價值、生命價值、精神價值、神聖價值。最高的價值等級,即神聖價值,在胡塞爾那裡是缺失的。舍勒所說的神聖價值,其對應的意識行為應當是對神聖價值的感受。我們在胡塞爾這裡可以發現關於精神價值的說法,但他從未談到過神聖價值以及與之相應的神聖價值感受。只有在精神價值及其感受或直觀方面,在胡塞爾與舍勒以及人智學家魯道夫·施坦納(Rudolf Steiner,1861–1925)和神秘經驗現象學家格爾達·瓦爾特(Gerda Walther,1897–1977)之間才存在一定程度的共鳴。筆者在待刊的『反思的使命』中曾對此做過一個大致的思想梳理:“‘精神直觀’是聯結胡塞爾、舍勒、施坦納、格爾達的一條思想線索,也可以說是聯結現象學、人類學、人智學、神秘現象學的一條思想線索。”(1) 然而歸根結底,在胡塞爾所說的“精神價值直觀”與這幾位思想家所說的“精神直觀”之間還存在著差異。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著在胡塞爾所說的“本質直觀”與“精神價值直觀”之間的差異。在1909年的一篇手稿中,胡塞爾一度對整個價值與價值感受的對應關係抱有懷疑態度,這個懷疑最終也延展到了對智識與情感領域的劃分與界定上:“將價值這個詞用得如此寬泛,以至於它包含了任何一個本體的(客觀的)情感謂詞,這也許是令人疑慮的。同樣〈令人疑慮的〉是〈使用〉主動的評價(activum Werten)來代表情感行為。這裡缺少一個普遍謂語(布倫塔諾說是愛,其他人說是感受)。但是,‘情感’這個名稱在多大程度上標示著一個統一,以及與此相對,‘智識’這個名稱在多大程度上重又標示一個封閉的行為統一,這畢竟是一個尚未明確解決的問題。”(Hua XLII/2, 357)六 意志現象學方向上的思考:“要(fiat)”與“做(Tun)”的分別與關聯在第三分卷里包含的一份手稿文本中,有一份是胡塞爾對1902年的鉛筆文稿的謄抄稿。但他在意志現象學方向上的主要思考肇始於1909/10年。這一年距普凡德爾發表其獲獎的博士論文『意欲現象學——一個心理學的分析』已經過去近十年。(2)而在胡塞爾開始思考意欲現象學問題的一年之後,即1911年,普凡德爾又在為其老師利普斯慶壽的『慕尼黑哲学论文集』上發表了他的長篇論文「動機與動機引發」(3)。這兩部著作使他成為意志現象學方向上的最重要代表人物。應當說,在胡塞爾探討認識現象學與邏輯現象學的同時,普凡德爾正致力於意欲現象學和動(1) 施坦納在“精神直觀”(geistiges Schauen)問題上很早便與舍勒心有靈犀一點通(Cf. Rudolf Steiner, GA 28: Mein Lebensgang. Mit einem Nachwort von Marie Steiner (Dornach/Schweiz: Philosophisch-Anthroposophischer Verlag, 1925), S. 443, S. 142)。如果伽達默爾說:“直覺這個關鍵詞在1901年曾是聯結[胡塞爾與舍勒]兩位思想家的橋樑”(H.-G. Gadamer, “Max Scheler – der Verschwender”, in: Paul Good (Hrsg.), Max Scheler im Gegenwartsgeschehen der Philosophie (Bern und München: Francke Verlag, 1975), S. 14),那麼“直觀”或“直覺”的概念也應當是聯結施坦納與舍勒這兩位思想家的橋樑。對此可以參見筆者的待刊譯稿:“魯道夫·施坦納:我的人生歷程(第三十五章)”以及其中筆者的“譯後記”。施坦納在這裡多次談到這種直觀以及與舍勒的精神默契,並將前者稱之為“無感官的、純粹精神的直觀(sinnenfreien, rein geistigen Anschauen)”。(2) Alexander Pfänder, Phänomenologie des Wollens. Eine Psychologische Analyse (Leipzig: J. A. Barth, 1900).(3) Alexander Pfänder, “Motiv und Motivation”, in: A. Pfänder (Hrsg.), Münchener Philosophische Abhandlungen: Theodor Lipps zu seinem sechzigsten Geburtstag, gewidmet von früheren Schülern (München: J. A. Barth, 1911), S. 163–195.
  • 倪梁康:胡塞爾的『意識結構研究』之展開71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機現象學方面的工作。而當胡塞爾開始顧及意志現象學方面的問題時,普凡德爾已經提交了他的比較成熟的相關思考結果,並以此而可以為前者提供相當豐富和扎實的參照與啓示了。(1)胡塞爾的確在其相關思考中借助了普凡德爾的意欲現象學,主要是後面的「動機與動機引發」的長文。同時他也借助了同時代的另一位心理學家施瓦茨同樣於1900年發表的『意志心理學:論倫理學的奠基』(2)。在這裡已經需要事先說明兩個問題:其一,之所以將普凡德爾的博士論文譯作“意欲現象學”而將施瓦茨的著作譯作“意志心理學”,是因為他們二人使用的分別為德語的動名詞“Wollen”與名詞“Wille”。這兩者並不能統一譯作“意志”,因而有“意欲”的分別譯法;英文的“willing”與“will”的情況與此類似。而在德文中還要加上在此問題域中被使用的另一個動名詞“Wollung”,它與“Wollen”是基本等義的,姑且勉強將前者譯作“意願”。——這也算是對筆者的一詞一譯原則的堅持。其二,胡塞爾主要是在論述“感受與價值”的第二分卷中大量引述和分析了施瓦茨的『意志心理學』,並與之展開想像中的對話。例如胡塞爾在那裡甚至說,“或許我1902年時在這點上跟從了施瓦茨”(Hua XLIII/2, 409, Anm. 1)。這也意味著,胡塞爾更多是在情感心理學而非意志心理學方面受到施瓦茨的影響。或許情感與意欲這兩者的確就是界限不明的和不可分離的。前面涉及願望行為時就已經有這樣的問題出現。我們幾乎可以說:要區分情和欲的理由與不要區分的理由一樣多。這裡已經涉及對意志的界定問題。我們至少可以將胡塞爾對意志的界定歸納在以下四重關係中:1、意志與意向的關係; 2、意欲與本欲、欲求、追求的關係;3、意志與動機引發的關係;4、意志與行動的關係。這實際上是從兩個方面對意志的本己本質的刻劃:首先,就第一點和第二點而言,這主要涉及對意志與對象關係的把握;意志,或者毋寧說,意欲,在這裡是及物動詞。其次,就第三點和第四點而言,這主要涉及對意志與行動關係的把握;意志在這裡是助動詞。當然,第二點和第三點根據它們的含義寬窄的不同而既可以被歸入第一個方面,也可以被歸入第二個方面。第一種“意志”,即語言學上作為及物動詞的“意志”,更應當是指“意欲”:在這裡是指:意欲何物。即是說,它指向某個對象的欲求,或者說,對象性的欲念,無論被指向的對象是具體的還是抽象的,是事物還是人物。這個意義上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奠基於先天的“本能”、“本欲”的本性之中,但也會隨後天習得的習性的變化而發生變化。第二種“意志”,即語言學上作為助動詞的“意志”,是與作為主動詞的行動相關的,也更應當是指“意欲”:在這裡是指:意欲何為。在語言學上,意欲作為助動詞是指:協助主要動詞構成謂語;而在意識理論中,意欲則是指:對行動之實施的意向,被意指的是行動。易言之,意欲行為的意向活動和意向相關項:意向活動的開端是“要(fiat)”,相應的“意向相關項”是作為被意圖的行動的“做(Tun)”。這裡顯露出意欲行為與表象行為和情感行為的本質差異:前者是實踐的,後者是理論的;與前者相關的是意圖或目標,與後者相關的是對象或客體。在此意義上,意欲意識構成在理論活動與實踐活動之間的一個間域,並因此而具有其在意識領域中的特殊地位。 (1) 當然,普凡德爾從1900年的『意欲現象學』開始,而後在1913年和1916年分別提交的是『論志向的心理學』的兩個部分(『年刊』第一、三卷),到1921年發表『邏輯學』(『年刊』第四卷)並將其題獻給胡塞爾,這個思想發展路線恰好與胡塞爾相反。他在邏輯學與認識論方面反過來同樣受胡塞爾的影響。這個思想聯繫是思想史研究的一個有意義的課題。(2) Cf. Hermann Schwarz, Psychologie des Willens. Zur Grundlegung der Ethik (Leipzig: Verlag von Wilhelm Engelmann, 1900).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72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七 動機引發的問題:內動機與外動機的對立、觸發性與自發性的對立胡塞爾在這裡用來描述和刻劃意欲的其他核心概念還包括慾望、需求、追求、欲求、渴望、本能、本欲、趨向、傾向、稟好等等,而其中最重要的概念還是動機與動機引發。這可能與胡塞爾所受的普凡德爾的長文「動機與動機引發」的影響有關。不過,動機與動機引發是一個超出意欲行為區域而在一般意識發生領域中普遍起作用的功能概念。在動機與動機引發中包含了意志的動機引發,而且還有其他各種類型。胡塞爾在這裡提到的不僅有經驗聯想的動機引發、情感的動機引發、行為的動機引發、存在動機引發與價值動機引發,而且還在總體上區分了形式的動機和質料的動機、主動的動機和被動的動機、內動機與外動機,以及諸如此類。可以說,動機關係是純粹心理學研究與精神科學研究的最基本問題,就像因果關係是純粹物理學與自然科學研究的最基本問題一樣。純粹物理學研究物理之物及其因果關係規律,純粹心理學研究心理之物及其動機引發關係的規律。這是兩種基本科學的共同點。但它們之間還存在差異,不僅是它們的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方面的差異,而且也是它們所把握的規律方面的差異。而這是由物理之物與心理之物各自帶有的不同本己本質(Eigenwesen)所決定的。因此,如胡塞爾所說:“在這裡必須仔細關心對本己本質性的東西的把握。”(Hua XLIII/1, 472)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胡塞爾在這裡所做的一個警告:“事物與心理進程之間的功能關係受制於缺乏精確性的心理學或心理物理學規律。這些規律屬於完全另一條路線;如果人們想在這裡談論因果關係,那麼它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如果忽視了這一點,那麼人們就會走向錯誤的問題。”(Hua XLIII/3, 54)的確,純粹心理學的規律缺乏精確性,即缺乏類似純粹物理學的規律那樣的精確性。這是胡塞爾從一開始就清晰地予以確定的本質事態。無論是他在1900/01年『邏輯研究』中提出和運用的本質直觀或本質把握,還是他在1910年「哲學作為嚴格的科學」中對作為哲學或作為現象學的嚴格科學的特徵刻劃,都使他能夠在與各種類型的自然主義衝擊的面前立住腳跟。 而在另一方面,眼下的客觀心理學或實證心理學或實驗心理學或行為心理學看起來已經通過自然科學方法或數學化方法的運用而獲取了這樣的精確性,但事實上這些自然科學心理學的規律仍然是對心理之物的客觀外在的、經驗的、歸納的結果,仍然是因果規律或物理規律,而非心理規律或動機引發規律。如果我們可以將純粹物理學和自然科學的任務設定為因果關係的說明,那麼我們也可以將純粹心理學和精神科學的任務設定為動機與動機關係的理解。在這個意義上,純粹心理學就是一種雅斯貝爾斯(Karl Jaspers,1883—1969)意義上的“理解心理學”。(1)除此之外,佛教的“緣起論”(2)也完全可以被視作理解心理學的一種古典形態。當然,理解心理學所說的“理解”主要是指動機理解。由於動機與動機的關係更多是一種發生學的關係,即所謂“前因後果”的關係或“動機引發(Motivation)”的關係,因而理解心理學應當是對動機關係的追蹤、梳理和把握。胡塞爾自己在後期的發生現象學中將發生現象學的方法理解為動機說明(Hua XI, 340),它與靜態現象學的結構描述的方法仍然構成一定程度的對立。與意識與行為之間的靜態奠基關係不同,動機與動機之間的關係屬於發生的奠基關係。我們在後面討論本性與習性問題時再對這個問題做進一步的分析。如前所述,動機引發的方式也可以在總體上分為形式的和質料的、被動的和主動的等等。我們在這裡主要關注胡塞爾對“內動機”與“外動機”的區分與討論。他在這裡強調指出:“我們(1) 漢斯·薩尼爾(Hans Saner,1934—2017)在回答“雅斯貝爾斯究竟給心理病理學增添了什麼新的內容”時列出首要兩點就在於:“1.創立了現象學方法並由此而創立了現象學的心理病理學;2.他描述了發生學理解的方法,建立了理解心理學”。(參見[德]漢斯·薩尼爾:『雅斯貝爾斯傳』(北京:商務印書館,2022),張繼武、倪梁康譯,第79頁)(2) “緣起”的基本含義就是“依緣而起”,即:藉著種種條件而產生種種現象:“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杂阿含经·五阴诵第一』)
  • 倪梁康:胡塞爾的『意識結構研究』之展開73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必須區分內動機與外動機。內動機就相當於本真的實事的動機;外動機〈就相當於〉類比的、經驗的動機。”他接下來也說:“外動機:聯想的動機”。與此同時他自己也意識到:“這仍然非常含糊。”(Hua XLIII/3, 198)倘若我們將“外動機”理解為由廣義的外來刺激所引發的反應類的動機,例如,一張舊的照片引發一系列的往事回憶,那麼外動機基本上與被動的動機無異,而主動的動機隨之也就無異於“內動機”了,例如從A大於B和B大於C的兩個命題出發,得出A必然大於C的結論。在這裡,胡塞爾甚至會更進一步追問:“所有特殊的‘邏輯的東西’不都是來自‘自發性’領域,來自‘自由的’行為,來自‘理性領域’嗎?萊布尼茨已經說過:在‘清楚和明白之物’上的‘活動(Tätigkeit)’。”(Hua XLIII/3, 75f.)從這個角度看,我們至少可以說:內動機與外動機這對概念是與主動動機與被動動機、觸發動機與自發動機的這兩對概念在大體上是相互切合的。而對它們是否完全相等的問題,則需要做更為詳細的探究。假設所有心理,像如今自然主義和物理主義的科學家們所主張的那樣,都是由物理引發的,因而也可以還原到物理上,並且是受物理制約的,那麼因果律就不僅是普遍適用於物理的規律,而且也是普遍適用於心理的規律。據此,自然主義和物理主義的結論便是顛撲不破的。但情況顯然不是如此!大多數心理活動都不是由物理現象引動,即通過觸發而被動產生的,而是主動湧現的。意識的湧現以及如何湧現是一個心理學和物理學都在關注和討論的問題。可以說,所有自由想象活動、抽象的思考活動、自身的反思活動等等,都是主動地、自發地進行的。即使在與物理現象密切相關的感性感知活動那裡,被動的感知也常常只是一瞬間的注意力轉向,而後立即會被主動的感知和自發的聯想所接續和替代。八 “意識湧現”的問題:“准意識”的角度與“純意識”的角度與動機和動機引發內在相關的是“意識湧現”的問題。筆者初次讀到關於意識湧現的理論是在唐孝威的著作『意識論:意識問題的自然科學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中。該書對筆者的觸動與影響很大,而且也是引發筆者起念撰寫《意識現象學教程:關於意識結構和意識發生的精神科學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23)的主要動力。就總體而言,唐孝威的著作是一部關於意識的心理物理學著作,即主要是從腦科學、生理學、生物學、物理學角度,也包括從心理學角度對意識進行研究的著作。這同時也意味著,這裡討論和處理的問題屬於筆者所說的“凖意識”問題(1),或者說,屬於查爾斯默(David Chalmers,1966—)所說的意識研究中的“容易問題”(2)。唐孝威在該書的第七章中提出意識湧現理論並論述了意識湧現過程:“意識是怎樣湧現的呢?在某一時刻,大腦皮層的一個腦區在輸入信號的作用下激活。在同一時間內,大腦皮層內還有許多激活的腦區。這些腦區的激活水平有差別,此起彼伏。在意識湧現的過程中,這些激活腦區之間競爭注意力資源。”(3)可以看出,這個意義上的意識湧現涉及的是意識湧現的原因與前提。這一點也可以在該書的評論者汪雲九那裡讀出:“意識湧現是腦區能態躍遷和許多腦區激發態之間不斷進行競爭與選擇的結果。”(4)很明顯,這是對意識發生過程的一個典型的物理-心理的觀察描述,甚至我們可以將後面的“心理的”一詞刪除,因為這裡論述的是意識湧現的原因與前提,而非作為其結果的意識湧現本身。(1) 參見[澳]大衛·查爾默斯:『有意識的心靈:尋找一種基礎理論(The Conscious Mind. In Seaech of a Fundamental Theory)』(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朱建平譯(中譯書名副標題有改動),正文第2~3頁。(2) 參見倪梁康:「“純意識”研究及其“困難問題”與“容易問題”」。(刊於:『學術月刊』2023年第11期,第5-14頁。)(3) 參見唐孝威:『意識論:意識問題的自然科學研究』,第91頁。(4) 參見唐孝威:『意識筆記』(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150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74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事實上,這個情況對唐孝威在書中提出的四個意識規律都是有效的,而意識湧現理論屬於其中的第三規律,即“意識過程的規律或意識過程律”(1)。如果這只是對意識湧現的物理的或生理的觀察描述,那麼對意識湧現的心理的觀察描述應當是怎樣的呢?首先需要確定一個基本差異:前者只可能是直向的、向外的,後者只可能是反思的、內省的。胡塞爾在第三分卷中曾在意志問題上做過一個對自然因果關係和意識動機關係的區分:“對‘心理之物’一般有效的東西,同樣也對意志有效。因而意志以指定的方式在功能上依賴於神經系統的構成物。它現在是如何起作用的呢?在這裡,我們知道,意志不是自然客體,也不是自然過程,所以它不從事自然因果性意義上的因果性。我要,我進行行為活動,例如,移動我的手。因為(infolge)我的意欲,手移動了。一個‘要(fiat)’啓動了,它指向手的運動,但這是一個主動的運動,因此在每個階段上都是意欲:實現著的意欲。這個‘因為(infolge)’與時段的意志無關。作為行動時段的運動時段是因為開始意欲的實施意欲。無論如何,這種‘因為(infolge)’與神經系統中的‘因為(infolge)’是完全不同的東西。(而相關的功能心理當然也不是自然科學意義上的因果關係,這裡甚至不存在一個時間順序,即使它是一個必然的時間順序:神經系統在心理之物中不會引發任何東西,而且在其中也沒有必然的後果。唯有一個心理狀態屬於它的‘狀態’。)”(Hua XLIII/3, 64) 胡塞爾在這裡區分的兩種“因為(infolge)”,一種是在心理“因為”物理而產生的意義上,另一種是在心理“因為”心理而產生的意義上。初看起來,胡塞爾在其中的“神經系統在心理之物中不會引發任何東西”的說法有些草率或武斷,(2)畢竟我們可以將前面所說的一部分“外動機”歸於這種引發,例如閃電、雷鳴等等物理現象引起的被動心理觸發。目前對這個領域研究在意識哲學中就是在“觸發(Affektion)”的標題下進行的(3)。然而確切地看,在意識現象學中談論的“觸發”仍然是純粹心理的,而非心理物理的,內在於意識的,而非外在於意識的。這裡可以參考胡塞爾的說法:“自我被一個內在之物所觸發,例如,被一個聲音材料所觸發。一個轉向的本欲被引發,而跟隨這個本欲,自我把握到這個材料。”(Hua XLIII/3, 123)我們當然可以在與物理學的“凖意識”研究的關聯中綜合地思考和探討意識的物理條件和外部可能,例如愛情與神經遞質多巴胺的關係,同情與鏡像神經元的關係等等,但意識的心理狀態本身在這裡是首要的和初級的:如果我們沒有首先直接地意識到愛情或同情這樣的心理狀態,那麼我們就不可能有接下來對作為其原因的多巴胺或神經質方面的探討。在這個意義上,物理是以心理為前提的。“凖意識研究”已經預設了“純意識研究”,前者是以後者為前提條件的。為此,胡塞爾在1913年的『純粹現象學與現象學哲學的觀念』第一卷中闡釋的“懸擱”和“超越論還原”,就是要求在意識研究中首先“排斥自然世界、物理的和心理物理的自然世界”,不去詢問意識現象“不明原因”,不對“物理學的自然認識”做絲毫的運用,擱置一切自然態度和科學態度,以免陷入一個基本的認識論錯誤:在認識的原生階段預設了認識的派生階段的內容。(Hua III/1, 67ff., 110ff., 122, 178)而就“意識湧現”而言,胡塞爾本人並未使用統一的概念。他曾在多個概念下討論這個現象。例如他在第一分卷中談到形狀、顏色的“突顯”和“湧現(Sich-Aufdrängen)”,墨水吸管從它所在的黑色桌面的“湧現”,在樹群內的一棵大樹的大小在對比中的“湧現”,以及如此等等。(Hua XLIII/1, 140, 162, 171f.)胡塞爾在這裡主要是在與立義和在把握活動中的朝向的關聯中(1) 參見唐孝威:『意識筆記』,第151頁。(2) 這個說法給人印象之所以是“草率或武斷”,乃是因為這個說法與他在『觀念』第一卷中對現象學“懸擱”的方法不盡一致:“如果我完全自由地行事,那麼我不會像一個詭辯論者那樣否認這個‘世界’,我不會像懷疑論者那樣懷疑它的此在;但是我實施‘現象學的’懸擱(ἐποχἠ),這個懸擱對我完全閉鎖了任何一個關於空間-時間此在的判斷。”(Hua III/1, 65)(3) “Affektion”的通常譯名“情緒”是有問題的。我們常常說的“無聊”是一種“情緒”,但不是“觸發”。胡塞爾所說的“無名的喜悅”、“莫名的悲哀”、海德格爾所說的“畏”、“煩”都不是“觸發”,而是“情緒”,無論是基本情緒,還是偶發情緒。
  • 倪梁康:胡塞爾的『意識結構研究』之展開75哲·思·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討論意向相關項或感覺材料的“湧現”。(Hua XLIII/1, 218ff.)在這種情況下,“湧現性(Aufdring-lichkeit)”與“活力(Lebendigkeit)”、“高度”等等是並列的,並且一同被用作對意識的特徵刻劃。這個意義上的“湧現”或“湧現性”所涉及的是感覺材料與意向相關項,例如,我們在黑暗的道路上行使,一道強光令我們目眩,在統攝之前,我們沒有對象意識,只有感覺材料。在目眩過去後,我們的統覺起作用並發現這是一輛汽車的遠光燈的強光。胡塞爾將這個意義上的“自身湧現”稱作“特殊的觸發性”,它“對自我施加一個刺激”並構成注意力“轉向的前提”(Hua XLIII/1, 518)。第二分卷的一個附錄文本也在討論“作為轉向的刺激”的客體的“湧現”或“湧現性”(Hua XLIII/2, 188),第三分卷的文本在談到“湧現”時都涉及一個對象或一個事態(Hua XLIII/3, 76)。以上這些當然主要還是就意向相關項或“客體”方面而言。而從意向活動方面來看,與“湧現”或“湧現性”相對應的無非就是“注意”與“注意力”。胡塞爾在這個方向上偶爾也討論“自我的自身湧出(sich Ausströmen)”、“在愛慕、願望、感受中的自身湧出”、“在意欲中的自身湧出”,等等。(Hua XLIII/1, 452ff.)這個“湧出”意義上的“湧現”,大都涉及自我的“自身湧現”,或者說,意向活動或主體方面的湧現,即內向的、主動的、自發的,而非前一類意向相關項或客體方面的“湧現”:觸發的、被動的、接受的。除此之外,胡塞爾在第二分卷中還在與行為本身、行為設定、理智行為的關聯中討論“原湧起的(urquellend)自發性”。這裡的“湧起(quellend)”概念初看起來只是被胡塞爾當作意向活動方面的“湧出(Ausströmen)”的同義語來使用的,因為他在同一頁的腳註中也談到“從自我中湧起的(hervorquellend)本真行為”(Hua XLIII/2, 74)。但結合胡塞爾在第三分卷中的使用情況,我們或許應當將“湧起”理解為他專門用於意志和行動領域的“湧現”概念,例如,“從意志衝動中湧起的(hervorquellend)行動”以及從“要(fiat)”中“湧起的行動(entquellend)”(Hua XLIII/3, 8, 11, 14, 35),如此等等。就總體而言,胡塞爾在“湧現”的概念群組的使用上是相當嚴謹的,即便是在這裡的研究手稿文字中。我們在他那裡可以在術語上刻意地區分意向相關項方面的觸發的、被動“湧現”(或“外湧現”)與意向活動方面主動的、自發的“湧出”(或“內湧出”),最後是從意志啓動到行動產生的“湧起”。“從自我出發的、從它之中湧起的主觀之物”(Hua XLIII/3, 90f.)。唯有在最後的“湧起”概念這裡,我們才會發現胡塞爾偶爾有將它與“湧出”概念混用的例外。撇開概念術語不論,就“湧現”的實事而言:在清醒的狀態下,意識始終在湧現,或者說,始終處在湧現狀態,無論以何種方式,無論帶有哪些內容;無論我們是在高速路上駕車行使,還是在書桌邊讀書寫字;無論是在抬頭仰望天空,還是在低頭反思內省;無論是在進行表象與判斷,還是進行審美的享受,或是在進行意志的追求與決斷——意識都在持續地湧現、湧出、湧起。這是意識的本己本質,是意識的自然狀態。而儒·道·佛在不同程度上追求的“靜”、“定”,反倒會表現為一種人為狀態,即需要通過後天的修習與工夫才能達到的超自然的精神境界。哲學家和文學家常常將意識比作河流,意識流,而其不斷湧現的源頭就是胡塞爾所說的“活的當下(lebendige Gegenwart)”。這裡所說的“活的”,就是湧現的、流動的、活躍的。當下的湧現在特定的意義上既是流動的也是佇立的,因為我們始終不變地處在當下點上,迎接湧現的將來,送走流逝的過去。我們也可以用胡塞爾在『內時間意識現象學』中勾劃的時間圖示來標示它。(Hua X, 93)這裡尤其應當注意:湧現也是胡塞爾意義上的“內時間意識”或柏格森意義上的“綿延”成立的前提,同樣也是各種類型的主觀時間和客觀時間成立的前提。[責任編輯:晉暉]
  • Between East and West76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Vol.14, No.1 (Feb 2024) , 76-96The Making of Elixir:Ambergris, Emperor Jiajing,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 at Macao in 1557, and European Domination in Maritime AsiaBin YANGAbstract: Focusing on the procurement and consumption of ambergris in imperial China particularly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this article illustrates how this marine product served as the tipping point that led to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 at Macao in 1557. Primarily exported in the Indian Ocean and initially used as an aromatic luxury in China, by the reign of Jiajing (r.1522–1566), ambergris had become a key medicinal ingredient in the making of elixir for the emperor’s pursuit of longevity and sexual pleasure. However, his continuous efforts to obtain ambergris proved futile until the Portuguese in Macao, the sole suppliers of this Indian Ocean substance, began to present it around the year 1555–1556. Scrutiny of both Chinese and Portuguese sources has illustrated the temporal and spatial junctures in which the Portuguese succeeded in squeezing their way in and putting down roots in maritime Asia, a water body with unbounded oceans. This study of ambergris hence sheds some fresh light on the conceptualization of maritime Asia, especially in terms of its traditions and changes, and exemplifies “the interactive emergence of European domination” in the region.Keywords: Longxianxiang (ambergris), elixir, the Indian Ocean, maritime Asia,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 at MacaoAuthor: Bin YANG received his Ph.D. at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Boston) in 2004. He is a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Chinese and History,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pecializing in ethnic and frontier history, maritime history, and global history, and his publications include Between Winds and Clouds: The Making of Yunnan (Second Century BCE – Twentieth Century CE) (Columbia, 2008) and Cowrie Shells and Cowrie Money: A Global History (Routledge, 2019).
  • 東西之間77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一期(2024年2月), 76~96由“香”入“藥”——龍涎香、嘉靖煉丹、葡人入居澳門與海洋亞洲的新格局楊斌[摘 要] 本文綜合前輩學者的研究,分析了自唐宋以來特別是明初龍涎香從印度洋傳到中國的過程。文章指出,龍涎香的使用在明代發生了一個重大的變化,那就是由此前的香料搖身一變為藥材。文章分析了十六世紀時龍涎香從“龍之涎”到“龍之精”這個觀念上的變化,指出這是龍涎香用來作為煉丹的理論基礎。而明代道士對龍涎香醫藥功能的開發,因皇帝篤信道教修煉房中術最先試驗於宮廷。嘉靖皇帝在二三十年間多次下詔動員全國採辦龍涎香,但因中國與印度洋的來往斷絕而不得,這就為急於在中國沿海尋求長期寄居地的葡萄牙人提供了一個千載難逢的機會。葡萄牙人以龍涎香為要脅和誘餌,與廣東地方博弈,於1557年獲得明王朝入居澳門的許可。印度洋來的龍涎香,不僅代表了中國對印度洋和海洋亞洲的認知和建構,而且直接影響了明代的政治、宗教、醫學乃至中國和西方最早的交涉,從中可以管窺歐人在海洋亞洲霸權建立之亞洲傳統及其某種偶然。[關鍵詞] 龍涎香 印度洋 海洋亞洲 金丹 葡人入居澳門[作者簡介] 楊斌,2004年獲美國東北大學歷史系博士學位,現為香港城市大學中文暨歷史學系教授,研究領域為邊疆族群史、海洋史、科技醫療史和全球史,代表著作有『季風之北,彩雲之南:雲南的形成』和『海貝與貝幣:鮮為人知的全球史』。本文為澳門大學人文學院MYRG 2022-0043-FAH階段性成果。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78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龍涎香(ambergris)是海洋中抹香鯨腸道的分泌物,歷史上主要產於印度洋。這種阿拉伯人最早記載的香料早在唐代就為中國所知,但直到宋代因海上絲綢之路的發展在中國才一種傳說變為大眾豔羨的昂貴香料。到了明代,龍涎香的使用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那就是,稀罕而昂貴的龍涎香逐漸由“香(aromatic)”入“藥(medicinal)”。道士開始開發其醫藥功能,並因皇帝篤信道教而首先在宮廷中被用來修煉金丹。然而,由於鄭和下西洋的結束和海禁的實行,印度洋逐漸和中國失去了直接的聯繫,龍涎香幾乎不再進入中國。與此同時,嘉靖皇帝(1507-1567;1521-1567在位)因為煉丹的需要,十餘年來不斷下詔求購龍涎香,使得龍涎香的來與不來成為朝廷內外上下的一件頭等大事,演變為權臣、太監、道士與撫臣爭寵與權爭的主題。而1556年嘉靖皇帝全國總動員急購龍涎香也為一直在中國沿海尋求長期居住地的葡萄牙人提供了一個夢寐以求的機會;後者用手中的龍涎香與四處尋訪龍涎香的廣東撫臣達成交易,於1557年獲得了明王朝入居澳門的許可。嘉靖皇帝二十多年來苦求煉丹的必備材料—龍涎香,唯一掌握龍涎香來源的葡萄牙人因此得以入居澳門,此事在學界大致已有公論。梁嘉彬、戴裔煊等前輩學者先發此說,金國平、吳志良兩位先生發掘、綜合中葡文獻,論證在後,其證據充分,邏輯嚴密,結論明確,葡人因獻龍涎香而得澳門一事遂為學界所知,廣為接受。(1)受金國平和吳志良兩位先生之啟發,本文舊題新做,欲從三個方面對此事或補充或發揚。其一,為什麼只有印度洋才“出產”龍涎香? 或者說,為什麼只有葡萄牙人才有龍涎香?這不僅需要瞭解龍涎香的產生和貨貿,還需要反思海洋亞洲的特點以及中國與印度洋世界的交流。其二,為什麼龍涎香成為嘉靖煉丹不可或缺之材料?本文發掘明代史料指出,唐宋時代龍涎香在中國是作為一種香料使用,但到了嘉靖時代,道士開始發掘其醫學功能,認為龍涎香可以壯陽,將其列入煉丹之必備原料。龍涎香由“香”入“藥”,這是嘉靖求購之關鍵背景。其三,龍涎香為葡人入居澳門之關鍵雖已明晰,但鮮有學者將其置入歐人在亞洲之殖民活動這一大背景中,遑論以此來反思歐洲殖民主義在亞洲之建立。本文以龍涎香為例,結合近三十年來國際學者關於歐洲在亞洲(特別是海洋亞洲)殖民主義之最新成果,強調:第一,歐人初來時不得不依賴、借助並加入亞洲的網路、傳統與人脈,而後逐漸掌握主動,建立霸權,並改造乃至“摧毀”了亞洲的傳統;第二,歐洲在亞洲建立殖民霸權,在某種程度上是偶然因素起了關鍵作用,如龍涎香。這兩點都修正了歐洲殖民主義一開始就憑藉堅船利炮建立霸權線性化的簡單論述,或有新意。本文先簡要回顧龍涎香為何只“產”於印度洋及其傳入中國的過程,而後介紹明初中國獲得龍涎香的管道,然後著重分析十六世紀因開始開發其醫藥功能龍涎香逐漸由“香”入“藥”的过程。有關嘉靖求購和葡人貢獻龍涎香的時空節點,學者金國平、吳志良對此研究已臻於詳盡,指出兩者時空上大致重合。本文追隨、綜合金、吳兩位學者的研究,以『明實錄』為基礎,重構了嘉靖皇帝二三十年來動員全國採買龍涎香的過程,指出篤信道教的嘉靖相信龍涎香可以壯陽和長生,導致了明王朝這段時期因求購此香不得而帶來莫名的緊張。而後文章結合葡萄牙人的史料,指出早在十六世紀下半期印度果阿的葡萄牙人不但已經得知了中國皇帝急購龍涎香的情況,而且還知道中國人用龍涎香來作春藥以求長生。棚壘澳門的葡萄牙人利用嘉靖求龍涎香不得的困境,與廣東地方博弈,最終以龍涎香為要脅和誘餌,從明王朝那裡換得了入居澳門的允許。區區龍涎香,這個印度洋來的香藥,不但代表了中國自唐代以來對於印度洋和海洋亞洲的認識和建構,也直接影響了明代的政治、宗教、醫學乃至中國和西方最早的交涉,成為葡萄人入驻澳門的關鍵因(1) 梁嘉彬: 「明史稿佛郎機傳考證」,『明代國際關係』(臺北:學生書局,1968),包遵彭主編,第7-60頁;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金國平、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第44-53 、 117-138頁;「龍涎香與澳門」, 見金國平、 吳志良:『鏡海飄渺』(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院,2001),第38-59頁;「葡人入據澳門開埠歷史淵源新探」、「澳門歷史的“香”與“煙”論」, 見金國平、吳志良:『東西望洋』(澳門: 澳門成人教育學院,2002),第77-128、129-154頁;李飛:「龍涎香與葡人居澳之關係考略」,『海交史研究』2(2007):109-126。本文初稿承蒙金國平先生提出寶貴意見,特此致謝。
  • 楊斌:由“香”入“藥”——龍涎香、嘉靖煉丹、葡人入居澳門與海洋亞洲的新格局 79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素。可以說,龍涎香既是中國和以葡萄牙人為代表的歐洲在近代博弈的一個象徵,也是亞洲為歐人在本地建立殖民霸權的一個偶然契機和因素。產自“西南海”大約在西元1329年底或1330年初,南昌出生的汪大淵開始了他的印度洋遠航。在從麻六甲海峽到印度洋的航程中,汪大淵經過了孟加拉灣的一個小島。嶼方而平,延袤荒野,上如雲塢之盤,絕無田產之利。每值天清氣和,風作浪湧,群龍遊戲,出沒海濱,時吐涎沫於其嶼之上,故以得名。涎之色或黑於烏香,或類於浮石,聞之微有腥氣,然用之合諸香,則味尤清遠,雖茄藍木、梅花腦、檀、麝、梔子花、沉速木、薔薇水眾香,必待此以發之。此地前代無人居之,間有他番之人,用完木鑿舟,駕使以拾之,轉鬻于他國。貨用金銀之屬博之。(1) 汪大淵將這個印度洋小島稱之為“龍涎嶼”,這是中國人第一次給印度洋的一個島嶼命名。換言之,這是史上印度洋第一個由中國人命名、有確切中文名字的島嶼,象徵着宋元以來中國人印度洋活動的一個高峰。同樣引人注意的是,汪大淵將此島命名為龍涎嶼,原因就在於它盛產龍涎香。可見在汪大淵生活的十四世紀,中國商人對龍涎香已經相當瞭解了。汪大淵當然不是第一個記載龍涎香的中國人,龍涎香早在唐代為中國人所知。唐人段成式(803-863)記載:“撥拔力國,在西南海中,不食五穀,食肉而已。常針牛畜脈取血和乳生食。無衣服,唯腰下用羊皮掩之。其婦人潔白端正,國人自掠賣與外國商人,其價數倍。土地唯有象牙及阿末香。”(2)段成式所謂“阿末香”,即後來所稱龍涎香。龍涎香具有一種獨特的甘甜土質香味(類似異丙醇的氣味),在歷史上主要作為香水的定香劑使用,現在已經大部分為化學合成物取代。“阿末”為阿拉伯文“anbar”的音譯,以後又翻譯成“俺八兒”。“Anbar” 或“amber”就是傳統的琥珀,為樹脂滴落後在地下因壓力和熱力共同作用形成的透明生物化石。阿拉伯人是最早發現並消費龍涎香的人,故此物之命名幾乎都來源於阿拉伯語的“anbar” 或“amber”,也就是大家所說的琥珀。在中古時期的文獻中,幾乎所有的龍涎香都以琥珀的名稱出現,不少現代譯者也將其直譯成琥珀,因而不時造成誤解。中世紀時法國人稱之為“ambergris”,意思就是灰色的琥珀 (grey amber)。到了十七、十八世紀,“ambergris” 一詞逐漸廣為接受,成為龍涎香公認的名稱。段成式所說的“撥拔力”即Berbera,為東非索馬里的一個港口。(3) 東非附近撥拔力陸地產象牙,海中產龍涎香,西亞的商人經常和他們交易,而那時勢力正盛的大食(阿拉伯哈里發)幾次前來攻打。而段成式說的“西南海”,就唐朝的方位而言大致為今天印度洋海域的阿拉伯海區域。根據段成式的記載,我們大致可以斷定龍涎香西元九世紀已經傳入中國。關於龍涎香的來源,全世界各地區包括中國,眾說紛紜,頗為神秘。有說是大鳥或怪獸的糞便,有說是海邊的樹脂樹膠,有說是海底生長的蘑菇,有說是海底流淌的瀝青,不一而足。(4) 十三世纪上半期的伊本·巴伊塔尔引述前人的话说:琥珀乃一種海生動物之排物。據說,這種物質生長在深海,被某些海獸吞食,然後泄出來,被海浪拋出,退潮時留在海灘。琥珀呈木質結節狀,油膩、量輕、可浮在水(1) 〔元〕汪大淵 著,蘇繼廎 校釋:『島夷志略』(北京:中華書局,1981),第43-44頁。(2) 〔唐〕段成式:『酉陽雜俎』(北京:中華書局,2018),上冊,第112頁。(3) 撥拔力國,一般認為是指北部亞丁灣南岸的柏培拉,但駱萌認為是靠東非沿岸印度洋中的奔巴島。駱萌:「略談古代名貴香藥——龍涎的傳入」,『海交史研究』2(1986):95。(4) Erbest J. Parry, Parry’s Cyclopedia of Perfumery; A Handbook On The Raw Materials Used By The Perfumer, Their Origin, Properties, Characters And Analysis; And On Other Subjects Of Theoretical And Scientific Interest To The User Of Perfume Materials, And To Those Who Have To Examine And Value Such Materials (London: J. & A. Churchill, LTD, 1925), 36-37.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80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面。還有一種琥珀,黑色,空而幹,無很大價值。琥珀芳香撲鼻,強心健腦,治療癱瘓、面部抽搐以及因過量液體引起之疾病。琥珀乃香料之王。可用火來驗其真假。 (1) 直到十七、十八世紀,關於龍涎香的來源和性質,就連當時最博學的耶穌會教士也模糊不清。1610年到達澳門的艾儒略在其『職方外紀』中介紹非洲時說:“又有一獸,軀極大,狀極異,其長五丈許,口吐涎即龍涎香。或雲龍涎是土中所產,初流出如脂,至海漸凝為塊,大有千餘斤者,海魚或食之。又在魚腹中剖出,非此獸所吐也”,則誤會為陸地猛獸之涎;他又說“然每為風濤湧泊于岸,諸蟲魚獸並喜食之,他狀前已具論。” (2) 可見其未能 瞭龍涎香之來源。雖然中世紀以來關於龍涎香來源的說法看起來相差很大,但都指向了大海。這表明當時各地的人們普遍知道龍涎香與大海密不可分,或產于大海,或發現于大海。到了十八世紀末,科學家們認識到龍涎香是抹香鯨由於吞噬烏賊或章魚被其堅硬的嘴部刺激而分泌產生的物質。抹香鯨主要的主要食物是烏賊和章魚,它們的喙狀口器、眼晶狀體和羽狀殼(一種堅韌的內臟)堅硬,無法被消化,會滯留在抹香鯨的小腸裡,刺激抹香鯨的腸道分泌出一種特殊的物質。這種物質逐漸包裹滯留下的角質顎和牙齒,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龍涎香。雖然其形成過程目前尚不十分清楚,但龍涎香在鯨魚體內積蓄到一定量的時候,抹香鯨就會把它排出體外或者嘔吐出來,漂浮在海面上。雖然龍涎香起到了保護抹香鯨的作用,但如果它體積太大,不能及時排出,就會導致抹香鯨生病乃至死亡。這是古人在大魚(即抹香鯨)附近或者其屍體腹部發現龍涎香的原因。為什麼只有印度洋“出產”龍涎香?龍涎嶼當然不是印度洋中唯一出產龍涎香的島嶼。龍涎香在印度洋世界早已聞名,大約在西元1000年左右阿拉伯人或穆斯林人把龍涎香這個詞介紹給了印度人。九世紀中期蘇萊曼則說,孟加拉灣出產龍涎香,尼科巴群島的土人用龍涎香換取鐵器;稍晚一點的阿拉伯地理學家和歷史學家雅庫比(約897/898年去世)說,龍涎香從印度洋運到了阿拉伯半島以及波斯灣的;十世紀前後的『「印度珍異記」述要』也提到了印度的某個島上“裸體人”,擅長游泳,快如疾風,可以追逐船隻,用嘴裡叼著的“琥珀(龍涎香)”換取生鐵;1154年成書的『諸國風土志』則大致抄錄了十世紀的阿拉伯歷史學家馬蘇第的觀察,說細輪疊島(錫蘭)往東十日到達郎婆露斯島(尼科巴群島),島上居民男女均裸體,商人則乘大小船只用生鐵換“琥珀”、椰子。(3) 十三世紀末的馬可波羅則生動描述了非洲東北角沿海土著乘坐小船獵殺鯨魚獲取龍涎香的過程,與中外文文獻頗為接近。(4) 可見,龍涎香這個印度洋的傳統在中古時期逐漸被阿拉伯人、歐洲人、中國人等知曉並傳播開來。既然龍涎香是抹香鯨的分泌物,而抹香鯨在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等廣大海域都有存在,為什麼印度洋成為龍涎香的主要產地呢? 抹香鯨的存在雖然與環境特別是食物有關,但它們的確遊弋於從赤道到高緯度的廣闊海洋之中。因此,理論上說,龍涎香應當在三大洋都有產生,事實也是如此。不過,讀者須知,龍涎香產生之後,必須被人發現才能被人類“記錄”。從這點而言,人類的發現至關重要。因此,島嶼、海岸線以及鄰近地區人類社會的存在是龍涎香被發現和記載的最關鍵因素。龍涎香被抹香鯨從體內排出之後,在海面隨波逐流,它們在海面上被中古的漁民或商船發現的概率很小;一旦漂浮到島嶼附近或者在海灘擱淺,那麼,它們被人們發現的概率就很大了,特別是在有人居住或者海船停泊的島嶼或者濱海地區。從這幾個因素看,相較於太平洋和大西洋,印度洋從東往北往西三面被大陸包(1) [法]費琅 輯:『阿拉伯波斯突厥人東方文獻輯注』(北京:中華書局,1989),耿昇、穆根來 譯,上冊,第305-306頁。此書中文譯文保留了原文相應的頁碼,筆者引用時為避免誤解及閱讀窒礙,將其刪去。(2) [意]艾儒略 著,謝方 校釋:『職方外紀校釋』(北京:中華書局,2000),第106頁;艾儒略,原名Giulio Aleni(1582-1649),耶穌會義大利籍傳教士。(3) 費琅:『阿拉伯波斯突厥人東方文獻輯注』,上冊,第68頁、55頁、169頁、116頁、200-201頁。(4) Marco Polo, The Travels of Marco Polo (The Venetian), revised from Marsden’s Translation and Edited with Introduction by Manuel Komroff(New York: Liveright Publishing Corp., 1953),310.
  • 楊斌:由“香”入“藥”——龍涎香、嘉靖煉丹、葡人入居澳門與海洋亞洲的新格局 81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圍,是亞非歐大陸航海的要道;同時印度洋上島嶼眾多,很多都有人居住,因此,印度洋成為史上人類發現龍涎香最多的海域。這就是為什麼印度洋西部的東非海域以及印度洋東部的孟加拉灣尼科巴群島在史上都以產龍涎香著名。從這個意義上說,被人類發現,龍涎香才存在。所以在歐洲人到來之前,亞洲文獻關於龍涎香的發現幾乎全部局限於印度洋區域。當然,從理論上推測,大西洋和太平洋應當也有龍涎香,太平洋諸島嶼以及新大陸的土著應當有所發現,可是他們既沒有和亞歐大陸有商貿往來,又沒有文字記錄,故我們對此知之甚少。到了大航海時代,人類探索的海域更加廣泛了,發現龍涎香的機會也就更多了。故艾儒略稱:“龍涎香,黑人國與伯西兒兩海最多,曾有大塊重千餘斤者,望之如島。”(1) 黑人國指的是非洲,伯西爾即巴西。也就是說,大航海時代之後,印度洋、太平洋和大西洋都有龍涎香的發現。龍之涎龍涎香傳到中國後不久,中國人很快就根據它的來源、特點,以中國文化的理解美名其曰“龍涎”。“龍涎”這個名稱值得細細體會一番,它既表明了海洋的來源,也彰顯了中國人的文化想像。龍這種中國文化中想像出來卻虛實交映的神奇靈物,基於海洋,掌管著廣闊的海洋水域,行風布雨,神通廣大,是中國神話中最著名的保護神之一。 涎一般是指唾沫、口水,龍涎就是龍的唾沫,自然也帶著龍的神奇與魔力。此外,中國的皇帝被認為是“真龍天子”,皇帝是真龍下凡,是龍的化身。這種把皇帝與龍比擬的文化觀念,是用龍的神秘和神力來強調皇帝的合法性和神聖不可侵犯。而龍涎香此名便為這個自然界神秘稀缺的龍的唾沫與皇帝這個“真龍”之間建立聯繫提供了想像的空間與可能。中國的海洋世界裡有許多地名以龍為名。位於新加坡附近的龍牙門最為有名,它扼麻六甲海峽之東,是東西航海必經的地標處。此外,還有龍牙菩提(或曰龍牙交椅,即馬來西亞西岸之Langkawi, 中文稱為蘭卡威)、龍牙犀角(即早期中文文獻之狼牙修,為馬來半島之北大年)、龍牙加爾(在蘇門答臘)、龍牙葛(在印度東岸)以及龍涎嶼。 這些地名,唐代文獻陸續已有記錄,也有譯音如狼牙修,而宋元文獻將各種不同的譯音標準化,固定為“龍牙”,則見中國人信仰中龍與海之密切結合。此外,以龍牙為名,或許也因為這些島嶼或海岸高峰入雲,宛如海中巨龍之大牙,故以為名。這些以龍牙為名的域外海洋之地名,乃是宋元以來中國海舶與商人頻繁出入東南亞與印度洋的結果,在元代『島夷志略』和明代的『瀛涯勝覽』、『星槎勝覽』以及『鄭和航海圖』中首次出現,宋代的『嶺外代答』並無記載。可見,這些元代以來中國人對海洋亞洲諸地的命名,彰顯了中國人在海洋亞洲的足跡。龍涎香這個名稱也從文化上體現了這種特殊的海洋物質的許多自然屬性。首先,龍涎香只產于大海中的抹香鯨(可能還有侏儒抹香鯨與小抹香鯨)。抹香鯨是世界上最大的齒鯨,雌性平均體長約10-12米,體重約12-18噸,雄性體長14-18米,體重約40-60噸,有的體長可超過20米,體重超過70噸,連新生的抹香鯨體長都有4米,重達1噸,無疑是海中的巨無霸。抹香鯨還是潛水冠軍,可以下潛島海底1000米的深度。此外,與身體相比,抹香鯨的頭部不成比例得龐大與沉重。它具有動物界中最大體積的腦袋,但尾部卻出奇得短小,使得抹香鯨的身體顯得頭重尾輕。成年雄鯨的頭部占全身的四至三分之一,它在浮出水面呼吸噴氣時,兩公里外的海面就可以看到。抹香鯨以各種烏賊、章魚深海魚類為主要食物。其中包括巨型的大王烏賊等,是世界上最長的無脊椎動物,長度可達十多米,體重可達 200公斤。抹香鯨的分佈很廣,在世界三大洋均可見到,而且它也有季節性的洄游習性。抹香鯨的這個體型和生活習性完全吻合中國文化中龍的形象。正如薛愛華(Edward H. Schafer)指出,對中國人而言,“鯨魚如同龍,兩者都是海中的巨獸”。(2) 此(1) 艾儒略:『職方外紀校釋』,第106頁。(2) Edward H. Schafer, The Golden Peaches of Smarkand: A Study of T’ang Exotics (San Francisco: Hauraki Publishing, 2014), 223.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82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外,龍涎香外形呈塊狀,密度小,分量輕,漂浮在海上看起來確實像龍吐出的唾液。因此,這種海上來的外來物很快就被中國人歸納入了以龍為名的系列,如龍腦香、龍竭、龍眼等等。(1) 的確,龍涎香從抹香鯨體內排出,在其龐大的身軀附近漂浮,就仿佛是龍吐出來的唾沫,場景生動形象。第二,龍涎香非常稀少,而且每一百頭抹香鯨約只有一頭產生,概率為百分之一,(2) 搜集獲取龍涎香也十分不易,因而異常珍貴。如果直接捕殺抹香鯨而獲取其體內的龍涎香,不但需要熟諳抹香鯨的習性,掌握高超的技術,更重要的是整個團隊完美的配合,如馬可波羅在東非海岸所見。不過,大多數的時候,或在海灘,或在島嶼,或在海面,這一珍貴的物品被發現、拾取。無論如何,龍涎香就是海洋“產”的。龍涎香(以及龍涎嶼)的命名,表明宋元時期中國的印度洋知識大大增加了,也進一步豐富了中國古代世界觀念的形成和發展。讀者需要注意,龍涎一詞的出現早于龍涎香的到來。早期中國文獻中的龍涎,顧名思義,就是“龍”之“涎”,常常指噴泉、泉水、溪水噴出的水花和水沫,唐詩中就是如此。在唐宋之交特別是到了宋代,龍涎香的消費已經成為精英的一種習俗,因而龍涎逐漸成為這種異域靈香的名稱。(3) 結果,龍涎原來的意思逐漸廢棄,無人記得。 話說回來,在唐代中國龍涎香基本還是“一個異域流言 (an exotic rumor)”,並沒有開始消費。(4) 西元743年12月鑒真第二次東渡日本時,隨船準備了麝香、沉香、甲香、甘松香、龍腦、香膽、唐香、安息香、棧香、零陵香、青木香、熏陸香等六百餘斤,獨獨沒有龍涎香,可知大略。(5) 到了北宋,龍涎香就成為宮廷和精英所垂涎的高檔消費品了,人們對龍涎香的來源、性質、功能也有了一套符合中文文化習慣的系統的認識。在宋元時代,中國人對於龍涎香的瞭解雖然沒有達到科學的地步,但關於其來源、性質、特點和地理分佈已經極大豐富了。龍涎香當時從海路抵達中國可知,考古亦已證實。1974年8月,在泉州後渚港發現一條宋代海船。考古發掘和分析表明,這是一條宋末遠洋返航的中國海船。船上發現的香料藥物數量巨大,占出土遺物的第一位,可以說是一條“香料之船”。這艘船完工於咸淳七年(1271)之前,曾經幾次遠洋,但旋即沉沒於咸淳七年之後的幾年之中,甚至很有可能就廢棄在1277年夏秋之際。龍涎香“出於第二、三、五、六、九、十、十三等艙近底部的黃色沉渣中。出土時與乳香、胡椒等雜物混凝在一起,成小塊狀與碎散狀。色灰白,嗅之尚有一些帶腥的香氣。”(6) 則龍涎香從海上來明確無誤。以上大致可知,到了宋代龍涎香才比較普遍地進入中國,開始在社會精英階層流行開來,並向社會下層推進。因此,宋代開始出現的香譜也逐漸記載了龍涎香,包括其來源、性質、特點以及配製等等。不過,因其價格昂貴,宋代市場上流通的往往是沒有龍涎香成分但卻以“龍涎香”為名的種種合香。(7)簡而言之,中國人關於龍涎香(以及龍涎嶼)的知識,是中國對印度洋世界的探索的結果,隨著中國對印度洋的認識而逐漸加深,成為中國印度洋世界和海洋亞洲觀念的一個重要環節。值得注意的是,鄭和下西洋的二十多年,乃是中國人見識龍涎香最頻繁的時代。(1)(3)(4) Schafer, The Golden Peaches of Smarkand: A Study of T’ang Exotics, 225, 224, 222.(2) Steven John Rowland, Paul Andrew Sutton & Timothy D. J. Knowles, “The Age of Ambergris,” Natural Product Research 33:21 (2019):3135.(5) [日]真人元開 著,汪向榮 校注:『唐大和上東征傳』(北京:中華書局,1979),第47頁。(6) 福建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館 編:『泉州灣宋代海船發掘與研究(修訂版)』(北京:海洋出版社,2017),第31頁。(7) 揚之水:「龍涎真品與龍涎香品」,『香識』(香港:香港中和出版有限公司,2014),第123-136頁。(1)(3)(4) Schafer, The Gol en Peaches of Smarkand: A Study of T’ang Exotics, 225, 224, 222.(2) Steven John Rowland, Paul Andrew Sutton & Timothy D. J. Knowles, “The Age of Ambergris,” Natural Product Research 33:21 (2019):3135.(5) [ ] (6) (7) -
  • 楊斌:由“香”入“藥”——龍涎香、嘉靖煉丹、葡人入居澳門與海洋亞洲的新格局 83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下西洋所見龍涎香永樂宣德間,鄭和七下西洋,既給東南亞和印度洋帶去了中國的特產,也從東南亞和印度洋帶回了許多海外的奇珍異寶,其中就包括龍涎香。馬歡提到印度洋上馬爾代夫群島時就說,“其龍涎香,漁者常於溜處采得,如水浸瀝靑之色,嗅之無香,火燒惟有腥氣,其價高貴,買者以銀對易”,可見,既使在主產地印度洋世界,龍涎香的價格也是非常高的;馬歡還直接說,“中國寶船一二隻亦到彼處,收買龍涎香”, (1) 亦可見龍涎香對寶船也就是明代宮廷之重要性。除了馬爾代夫,馬歡還提到了天方(麥加)的清真寺裝修使用龍涎香的情況。他說,“其堂以五色石迭砌,四方平頂樣。內用沉香大木五條為梁,以黃金為閣。滿堂內牆壁皆是薔薇露、龍涎香和土為之,馨香不絕。”(2) 也就是,這座清真寺的屋樑用沉香大木,牆壁之土用極其珍貴的薔薇露和龍涎香和泥,整個清真寺香氣四溢,令人飄飄欲仙。或有人會問,用龍涎香和薔薇露拌泥,可信麼?史料記載,在1398年,也就是鄭和第一次下西洋的七年前,這個清真寺的確用了麝貓香(civet)、麝香(musk)以及龍涎香來塗牆壁,(3) 因此馬歡之言並無誇張,更非虛飾。關於龍涎香,馬歡有時又用“俺八兒”一詞,說天方“土產薔薇露、俺八兒香、麒麟、獅子”等;(4) 談到“祖法爾國 (Zufar 或Dhfar,即現在阿拉伯半島的阿曼佐法爾)”時,說:“以小土爐燒沈、檀、俺八兒等香,立於爐上,熏其衣體,才往禮拜寺。”(5) 所謂“俺八兒”,就是“anbar”的音譯,也就是龍涎香。祖法爾在阿拉伯半島濱海處,因而比較容易獲取龍涎香。馬歡三次參加鄭和下西洋,所曆極廣,所聞極多,但不知為何沒有記錄汪大淵大談特談的龍涎嶼。不過,寶船上的費信倒是補上了這個空白,『鄭和航海圖』也明確標記了龍涎嶼。(6) 這表明鄭和寶船確實知道而且可能派小船停泊了龍涎嶼。根據他自己的說法,費信是親自登臨過龍涎嶼的。宣德七年壬子十月二十三日(西元1432年11月15日),費信所在的鄭和寶船抵達了翠蘭嶼,也就是尼科巴群島(Nicobar Islands),因為“風雨水不順,偶至此山泊系三日夜,山中之人駕獨木舟來貨椰食”。(7) 如此,費信是繼汪大淵之後第二個有名有姓登臨龍涎嶼的中國人,時間應該在西元1432年10月底和11月初之間。雖然費信的記載和汪大淵幾乎一致,但費信增加了一個非常重要而常為人忽視的細節,那就是:龍涎香“或大魚腹中剖出”,則說明費信知道龍涎香是大魚肚裡出來的。他或許親眼看到龍涎嶼的土著捕捉了抹香鯨,殺鯨取香,或者看到了他們從已死的抹香鯨肚裡取出遺香,或者是當地人告訴了相關情況。無論如何,費信知道,不但“龍” 產龍涎香,大魚也產龍涎香。黃省曾在其成書於1520年的『西洋朝貢典錄』中幾乎抄錄了馬歡、費信等人所有關於印度洋龍涎香的記錄。十六世紀末嚴從簡在其『殊域周諮錄』中把宋人描述大食龍涎香和汪大淵、費信介紹龍涎嶼結合在一起,並提供了龍涎香價格的新信息,說:“每香一斤直其國金錢一百九十二枚。(准中國銅錢九千文。)” (8)(1) 〔明〕馬歡 著,萬明 校注:『明鈔本「瀛涯勝覽」校注』(北京:海洋出版社,2005),第74-75頁。(2)(3)(4) 馬歡:『明鈔本「瀛涯勝覽」校注』,第100-102、77頁;又見Ma Huan, Ying-yai sheng-lan (The Overall Survey of the Ocean’s Shores 1433),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Feng Cheng-Chun, with introductory notes and appendices by J.V.G. Mills (Cambridge: Published for the Hakluyt Society at the University Press, 1970) (以下称Mills, 1970),194,174-75, footnote 7., 176.(5)〔明〕費信 著,馮承鈞校注:『星槎勝覽校注』(北京:華文出版社,2019),第43頁; 向達 整理:『鄭和航海圖』(北京:中華書局,2000),第55頁。(6)(7) 費信:『星槎勝覽校注』,第45頁。(8) 〔明〕嚴從簡 著,余思黎 點校:『殊域周諮錄』,(北京:中華書局,1993),第311頁。嚴為嘉靖三十八年(1559)進士,『殊域周諮錄』成書於1583年。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84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不妨藉此討論一下明代龍涎香的價格。費信在介紹馬爾代夫龍涎香的價格時說:“彼國金錢十二個,一斤該金錢一百九十二個,准中國銅錢四萬九十文,”認為“尤其貴也”。(1) 四萬九十文銅錢按官價折算成白銀四十兩,則每兩龍涎香價格為2.5兩白銀,遠遠低於宋代的價格。當然,這是在印度洋的價格,而不是中國的價格。而嚴從簡則說 “其國金錢一百九十二枚”“准中國銅錢九千文”,則龍涎香每兩隻值0.56兩白銀,這當然是一個令人吃驚的價格。從費信到嚴從簡,雖然相距了150餘年,可是,龍涎香的供應並沒有什麼變化,嚴從簡的信息似乎有誤。嚴本身沒有到過印度洋,只不過是搜集抄錄前人文獻而已,而鄭和之後中國史籍也未記載中國船隻或商人前往印度洋,因此,嚴從簡的這個價格信息,可能是抄錯了。以上是明代關於龍涎香的信息。和前代相比,中國對於龍涎香在印度洋具體地點的出產和使用有了進一步的瞭解,而且也直接在當地購買或交換而得到龍涎香。可是,1433年鄭和最後一次下西洋歸來之後,這個世界航海史上轟轟烈烈的事件就偃旗息鼓了。當然,鄭和的船隊帶來了不少東南亞和印度洋的朝貢使團,有的使團就進貢了龍涎香。這在明代諸多的官私文獻中多有記錄,以下略舉數例。『明實錄』記載,1421年孟加拉進獻了犀牛角和龍涎香;(2) 『明會典』則記錄了龍涎為蘇門答剌和古里貢物;(3)『明史』記載了蘇門答臘、古里、不剌哇、竹步和剌撒也同樣在鄭和寶船時期奉獻了龍涎香,這些國家基本都在印度洋沿岸。(4) 羅懋登在1597年成書的『西洋記』這部小說當中,則提供了比官方有趣得多信息。『西洋記』列舉了鄭和帶回來的三十九個朝貢國,其中八個國家的貢物中有龍涎香。蘇門答臘進貢的龍涎香不知數量;溜山國(即馬爾代夫群島)進貢“龍涎香五石”;柯枝國進貢“龍涎香五百斤”;木骨都束 、竹步和卜刺哇國 “三國共是一份進貢”,包括“龍涎香十箱”;剌撒進貢“龍涎香四箱”,祖法兒進貢“龍涎香十箱”。(5) 所有這些國家都位於印度洋世界,這不但與『明史』記載完全吻合,也和宋元時代記載的龍涎香產地一致。 龍之精宋元時代,龍涎香還只是作為香物,或製成合香,或制為佩香。到了明初,龍涎香還是保持著香料的性質,尚未被用作藥材。到了十六世紀,龍涎香不但用來作為香物焚熏佩戴,而且其藥物功能也得以開發,特別用於求子和長生這兩個永恆的主題,開始了由“香”入“藥”的過程。在此背後,是明人對龍涎香之認知從“龍之涎”到 “龍之精”的轉變。明代龍涎香的藥物開發,其關鍵人物是道士和皇帝,這兩者的結合導致了明代政治的一個異象。大致而言,鄭和之後的明代乃至1800年前的清代,幾乎沒有中國的帆船前往印度洋。這樣一來,龍涎香的不來就成了明代“宮中府中”的重大問題。關於龍涎香的藥用功能,十一世紀之前的阿拉伯人有了豐富的經驗。有的說:“琥珀為熱性和燥性,似乎熱兩度、幹一度。由於琥珀之溫熱性,適合於老年人使用。至於曼徳琥珀,觸之可把手染上顏色,可用作染料,對腦、對頭、對心臟均有好處。對腦、對感官,對心臟均有治療效果”;(6) 有的說,“琥珀堅硬而有粘性。因其味道芳香,有最好的健心提神之功能,故可以對各主要器官起到強健作用和增加精神養分。琥珀比麝香溫和,其特性早已被公認。琥珀具有香味,(1) 費信 :『星槎勝覽校注』,第45頁。(2) 『明太宗實錄』, 卷237,見『明實錄』第二編(臺北:史語所,縮印本),第1541頁。(3) 〔明〕申時行 等修:『明會典』(北京,中華書局,1989),卷105、106,第575、586 頁。(4) 〔清〕張廷玉 等撰:『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325,第8244頁;卷326,第8441,8449、8451頁。(5) 〔明〕羅懋登:『三保太監西洋記通俗演義』(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下冊,第1274-75,1279-1281頁;〔宋〕周去非 著,楊武泉 校注:『嶺外代答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99),第100-104頁,注解23;〔宋〕趙汝適 著,楊博文 校釋:『諸蕃志校釋』(北京:中華書局,2000),第90、112頁。『西洋記』,全稱『三寶太監西洋記通俗演義』,又名『三寶太監西洋記』、『三寶開港西洋記』等,它是一部根據鄭和下西洋創作的神魔小說,模仿和借鑒了『西遊記』和『封神榜』,可惜筆法拙劣,流傳不廣,但其收羅了不少古代和當時航海和海外的文獻,雜糅寫入演義,故有相當高的史料價值。(6) 費信:『星槎勝覽校注』,上冊,第305-306頁。
  • 楊斌:由“香”入“藥”——龍涎香、嘉靖煉丹、葡人入居澳門與海洋亞洲的新格局 85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而且有滲透性、堅韌性和粘性”,(1) 不一而足。總的來說,阿拉伯人認為龍涎香是“熱性”,可以熏,可以聞,可以外敷內服,對於身體很多器官如腦和心臟都很有好處,似乎是萬能神藥。其中說龍涎香“有最好的健心提神之功能,故可以對各主要器官起到強健作用和增加精神養分”,也就是可以增加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似乎有延年益壽的意味。阿拉伯人的這些醫藥知識有沒有傳入中國,對於中國使用龍涎香作為藥物有無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目前缺乏證據難以討論,故先存疑。不過,直到李時珍(1518-1593)的時代,中醫文獻幾乎沒有提到龍涎香,則大致可以推斷,十六世紀之前龍涎香在中國並沒有作為藥材使用。李時珍在十六世紀末編纂『本草綱目』中明確說:“龍涎,方藥鮮用,惟入諸香。”(2) “方藥鮮用”表示到了李時珍的時代,龍涎香很少入藥;“惟入諸香”表明龍涎香的首要功能還是用來製作合香。關於龍涎香的來源與特點,李時珍則照抄過去的記載,了無新意,不足為奇。(3) 不過,正是在李時珍的時代,明代道士利用皇帝求子求長生的機會開始開發龍涎香的醫藥功能。因此,李時珍亦稍稍注意到了龍涎香用於房中術的現象和原因。在介紹“吊”這個藥材時,李時珍引用歷代文獻,說:“孫光憲『北夢瑣言』雲:海上人言:龍每生二卵,一為吉吊,多與鹿遊,或於水邊遺瀝,值流槎則粘著木枝,如蒲槌狀。其色微青黃,複似灰色,號紫梢花,坐湯多用之。”(4) 根據以上說法,李時珍分析指出“吊”就是龍卵。那麼,為什麼孫光憲在解釋“吊”時說它“號紫梢花”呢? 李時珍於是解釋了紫梢花的來源,他說:“又陳自明『婦人良方』雲:紫梢花生湖澤中,乃魚蝦生卵於竹木之上,狀如糖潵,去木用之。此說與孫說不同。近時房中諸術,多用紫梢花,皆得於湖澤,其色灰白而輕鬆,恐非真者。當以孫說為正” (5),則紫梢花當時流行用於房中術可知。李時珍而後還具體介紹了紫梢花的功能和成方,指出紫梢花“益陽秘精,療真元虛憊,陰痿遺精”;如“陽事痿弱:紫梢花、生龍骨各二錢,麝香少許,為末。蜜丸梧子大。每服二十丸,燒酒下。”則紫梢花的功能非常明確。這時,李時珍略帶疑惑地說:“或雲紫梢花與龍涎相類,未知是否?”知李時珍當時已經聽說紫梢花和龍涎香的性質與用途一致,所以孫光憲稱“吊”“號紫梢花”。實際上,在李時珍的時代,也就是十六世紀中期,道士和皇室合作以龍涎香為關鍵原料的金丹(也就是長生不老藥)的試驗正在宮廷中熱火朝天地展開。李時珍作為民間人士,無緣得知內情而已。比李時珍稍晚的謝肇淛(1567—1624)就明確說明了紫梢花的性質與功能:“藥中有紫稍花,非花也,乃魚龍交合,精液流注,粘枯木上而成。一雲龍生三子,一為吉吊,上岸與鹿交,遺精而成,狀如蒲槌,能壯陽道,療陰痿”。(6) 龍涎香為什麼可以成為修煉金丹的關鍵原料?從大的方面講,龍涎香出自大海裡的龍,而皇帝為“真龍”,也是龍,故此二者身份相同,可以互通互補。其次,道教的理論發展到宋代,對於如何煉丹(內丹和外丹)有了系統的論述,而在修煉內丹時,特別強調“涎”的重要功能,“涎”大致對應口腔中分泌的唾液,但道教的定義往往空泛,並非實指,其“津”、“唾”等概念也包括平時所說的唾液。龍涎香既為“龍”之“涎”,其珍貴自然可知;如果採集龍涎並用於皇帝這個真龍修煉的外丹,可謂完美。或有人問,謝肇淛並沒有提到用龍涎香煉金丹啊?謝肇淛是知道龍涎香的。他說:“宋宣和間,宮中所焚異香有篤耨、龍涎、亞悉、金顏、雪香、褐香、軟香之類。今世所有者,惟龍涎耳”,“龍涎于諸香中最貴”。(7) 在引用了張世南等宋人關於龍涎香來源與特點的文獻後,謝肇淛還分享了自己的見聞。他說:“余問嶺南諸識者,則曰:‘非龍涎也,乃雌雄交合,其精液浮水上,結而成耳。’果爾,則腥穢之物,豈宜用之清淨之所哉?今龍涎氣亦果腥,但能收斂諸(1) 費琅:『星槎勝覽校注』,上冊,第305-306頁。(2)(3)(4)(5) 〔明〕李時珍 著,陳貴廷 點校:『本草綱目』(北京:中醫古籍出版社,1994), 第1001-1002頁。(6) 〔明〕謝肇淛:『五雜俎』(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9),第226、221頁。謝肇淛為福建長樂人,曾在湖州、南京、雲南任職,卒于廣西左布政使上。謝在此書中多次委婉批評了嘉靖煉丹的行為。(7) 〔明〕謝肇淛:『五雜俎』(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9),第226、221頁。謝肇淛為福建長樂人,曾在湖州、南京、雲南任職,卒于廣西左布政使上。謝在此書中多次委婉批評了嘉靖煉丹的行為。(1) 費信:『星槎勝覽校注』, 冊,第305-306頁。(2)(3)(4)(5) 〔明〕李時珍 著,陳貴廷 點校:『本草綱目』(北京:中醫古籍出版社,1994), 第1001-1002頁。(6)(7) 〔明〕謝肇淛:『五雜俎』(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9),第226、221頁。謝肇淛為福建長樂人,曾在湖州、南京、雲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86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香,使氣不散,雖經十年,香味仍在,故可寶也。”(1) 此處謝肇淛在間接批評了煉丹的道士和嘉靖皇帝之外,還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觀點,那就是:龍涎香不是“龍”之“涎”;而是“龍”“雌雄交合”排出的“精液”,也就是“龍”之“精”。其實,李時珍在介紹紫梢花的時候,雖然不如謝肇淛明確,但也大致將其解釋為動物交合留下的精液,如“多與鹿遊,或於水邊遺瀝”“以及乃魚蝦生卵於竹木之上”之言,都指向了性交後留下的精液。與謝肇淛同時代的閩人何喬遠(1558-1632)也持同樣的觀點。他在介紹蘇門答剌時說:“其西海中有龍涎嶼焉,群龍交戲,遺涎其上,是名龍涎之香。”(2) 既然時是“龍”之“精”,謝肇淛就認為龍涎香是“腥穢之物”,不能用於道家之地,當然也不能用於“宮禁之中”,用於“清淨之所”。謝肇淛提出的龍涎香是“龍”之“精”的觀點,在明代可能廣為人所接受。或許正是因為“龍”之“精”,所以道士和嘉靖皇帝才採辦甚急,因為神龍之“精”,當然可以用來輔助“真龍”之“精”。正是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嘉靖皇帝開始了二十餘年尋購龍涎香的歷程。龍涎香的來與不來,成為嘉靖朝下半期的頭等大事。龍涎香的不來(3)在長達四十五年的統治期內,嘉靖皇帝相信道家能夠給他解決兩人生個最重要的問題:早期是求子,也就是皇家的男性繼承人;後期是求不死之藥,也就是金丹。這兩個問題之間的關要便是道家的房中術,也即通過導引性交特別是服用金丹來獲得兒子以及長生。1542年嘉靖皇帝遷居西苑萬壽宮及玉熙宮謹身精舍後,二十餘年不視朝,醉心于修仙齋醮煉丹,沉溺于房中術。在其幾十年修仙煉丹的活動中,龍涎香的追索愈演愈烈,格外引人注目。 那麼,所謂房中術(房中秘方或長生術),究竟如何呢?沈德符(1578-1642)介紹說:嘉靖間,諸佞幸進方最多,其秘者不可知,相傳至今者,若邵、陶則用紅鉛取童女初行月事煉之如辰砂以進;若顧、盛則用秋石取童男小遺去頭尾煉之如解鹽以進。此二法盛行,士人亦多用之。然在世宗中年始餌此及他熱劑,以發陽氣,名曰長生,不過供秘戲耳。(4) 邵指邵元節,陶指陶仲文,都是嘉靖召入宮中指導煉丹的道士,嘉靖對他們極其信任;顧是顧可學,盛是盛端明,都是進士出身而向嘉靖進獻房中秘方的佞幸。沈說自己沒有親見秘方,故只能言其大概;雖然模糊,但與其它史實對照,頗為吻合。故沈德符一針見血地指出,嘉靖“名曰長生,不過供秘戲”,把房中術與長生術的關係說得一清二楚。大致在1540年左右,龍涎香開始進入嘉靖的視野。『明史』記載:“又分道購龍涎香,十餘年未獲,使者因請海舶入澳,久乃得之。”(5) 使者請舶入澳大致在1556年,往前推十餘年,則購龍涎香就在1540年代初。(6) 又,嘉靖十八年(1539),梁材任戶部尚書,“醮壇須龍涎香,材不以時進,帝銜之。遂責材沽名誤事,落職閑住”,(7) 所以搜求龍涎香在1540年之前。不過,煉丹似乎需求龍涎香甚多,所以『明實錄』中有關文獻集中於1550年代。當然,所謂醮壇需要可能就是煉丹需要龍涎香的幌子。『明實錄』記載,“嘉靖三十年七月”(1551),“命戶部進銀五萬兩,仍論起自明年每五年一進銀十萬兩,複敕分道遣人購龍涎香,無得枉道延擾”。(8) 這是史上有文字記載的嘉靖第一次下旨購買龍涎香。到了“嘉靖三十三年八月”(1554), (1) 謝肇淛:『五雜俎』,第211頁。(2) 〔明〕何喬遠:『名山藏』,卷107。何喬遠,晉江人,曾在廣西和雲南任職。 (3) 有關嘉靖之求購龍涎香,金國平、吳志良兩位已經介紹頗詳,本文相關史料大致不出其引。(4) 〔明〕沈德符 著,黎欣 點校:『萬曆野獲編』(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1998),下冊,第583頁。沈在此書中直接批評了嘉靖之煉丹沉溺房中術。(5) 『明史』,卷82,第1994頁。 (6) 金國平、吳志良:「龍涎香與澳門」,第41頁。(7) 『明史』,卷194,第5151頁。(8) 『明世宗實錄』,卷375,『明實錄』,第9編,第9141頁。
  • 楊斌:由“香”入“藥”——龍涎香、嘉靖煉丹、葡人入居澳門與海洋亞洲的新格局 87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上諭輔臣嚴嵩等戶部訪買龍涎香至今未有,祖宗之制宮朝所用諸香皆以此為佳,內藏亦不多,且近節用非不經也,其亟為計奏?嵩等以示戶部,部覆此香出雲廣僻遠之地,民間所藏既無,因而至有司所得以難繼,而止又恐真贗莫測。不敢獻者有之,非臣等敢惜費以誤上供也,疏入。上責其玩視詔旨,令搏採兼牧以進。 (1) 從1551年夏下詔“分道遣人購龍涎香”,到1554年整整三年並無所獲,所以嘉靖頗為詫異。他對嚴嵩說,內庫藏龍涎香不多,自己的使用也很節儉,究竟該怎麼辦? 嚴嵩把嘉靖的問話傳給了戶部,戶部解釋說:龍涎香產自雲南、廣東偏僻之地,民間也沒有什麼收藏,所以三年來買不到;此外,大家對龍涎香不熟悉,不知道真假,即使有龍涎香者,也不敢進奉;因此,絕不是戶部為了省錢而不買或買不到龍涎香,嘉靖看到這個回復,十分不滿,指責戶部輕視他的旨意,要求“搏採兼牧以進”龍涎香。(2)嘉靖對戶部不滿也不是沒有根據。實際上,1554年距他下詔求龍涎香已經十多年了。『明實錄』“嘉靖三十四年五月”(1555)記載:“先是上命訪採龍涎香十餘年尚未獲,至是令戶部差官往沿海各通番地方設法訪進。” (3) 十多年來一無所獲,嘉靖不能疑心戶部陽奉陰違,所以在1554年旨意一年之後,嘉靖再次命令戶部派人到沿海各地尋訪龍涎香。然而,嘉靖的憤怒和戶部的努力並沒有帶回龍涎香。 到了“嘉靖三十五年八月”(1556),嘉靖大發其怒,指責戶部“涎香十餘年不進,臣下欺怠甚矣”,要求戶部詳細地提供龍涎香產地的信息,以備訪買。(4) 而戶部在高壓之下,無計可施,也只能重複過去的措施,加大力度,請批准再派一名專任官員前往福建、廣東,匯合前一年派去的官員一起,到“沿海番舶可通之地”,不惜高價,尋訪龍涎香。當時明王朝仍在海禁當中,外國海船可以到達的地方其實也就時澳門——廣州一處而已,而且以葡萄牙人為主。此外,“委官並三司掌印官各住俸待罪,俟獲真香方許開支疏入”,也就是相關官員在獲取真的龍涎香之前,待罪停薪。這樣的措施之下,嘉靖稍稍安心,稍發慈悲,“姑令記諸臣罪,剋期訪買,再遲重治,” 同時命令另派官員去雲南,鼓勵當地官民進獻龍涎香,並提醒官府按照市場的價格購買。大概嘉靖當時煉丹到了緊要關頭,所以這一年採辦靈芝、天真銀和龍涎香的旨意一道接一道,“使者四出,官司督趣急於星火”;於是人們紛紛怪罪挑起煉丹之事的陶仲文、顧可學。如沈德符所記:“當煉芝時,用顧可學、陶仲文等言,須真龍涎香配和,並得礦穴先天真銀為器,進之可得長生。於是主事王健等以采龍涎出,左通政王槐等以開礦出,保定撫臣吳岳等獻金銀砂,所至採辦遍天下矣。”(5)這樣,在1556年,大明王朝出現了整個帝國採辦龍涎香的高潮。“主事王健等以采龍涎出”,也就是到廣東督辦龍涎香,最終促使了葡萄牙人進奉龍涎香從而獲得入居澳門的允許。全國總動員還是有效的,大約三個月後,“嘉靖三十五年十一月”,“廣東布政司進龍涎香一十七兩”;(6) 八個月後,“嘉靖三十六年七月”(1557),“福建撫臣進龍涎香拾陸兩;廣東撫臣進龍涎香十九兩有奇。” (7) 看來王健頗有作為。那麼,王健採取了什麼新措施呢?『明實錄』“嘉靖三十六年十二月” 記載:“先是,遣主事王健等往閩廣採取龍涎香,久之無所得。至是,健言宜於海舶入澚之時酌處抽分事宜,凡有龍涎香投進者方許交商貨買,則價不費而香易獲,不必專官守取。部議論以為然,請取回奉差。” (8) 則最初王健也一無所得,後來採取了一項新措施,要求所有外國的海船到“入澚之時”,必須先“投進”龍涎香才允許買賣。王健認為這樣,不但可以獲得龍涎香,而且價格便宜,同時也不用派駐專官守在當地,可謂一舉三(1)(2) 『明世宗實錄』,卷413,『明實錄』,第10編,第9277頁。(3) 『明世宗實錄』,卷422,『明實錄』,第10編,第9313頁。(4) 『明世宗實錄』,卷438,『明實錄』,第10編,第9362頁。傳說靈芝有延年益壽之功效,見『明史』卷18,第44-45頁; 卷307,第7900-7901、7902頁。 (5)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下冊,第959頁。(6) 『明世宗實錄』,卷441,『明實錄』,第10編,第9369頁。(7) 『明世宗實錄』,卷449,『明實錄』,第10編,第9390頁。(8) 『明世宗實錄』,卷454,『明實錄』,第10編,第9403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88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得。戶部看了這個建議,也覺得可行。這樣,購買龍涎香就和明王朝的海洋貿易和對外政策結合起來,成為外國海商到中國交易的前提。又,“海舶入澚之時”的“澚”究竟是指何處?“澚”有兩種讀音,一同“澳”,即指澳門;二讀作“yù”,指河灣彎曲處。既然上下文的意思是指港口,則“澚”指澳門可知。這大致就是明王朝允許葡萄牙人入驻澳門的背景。可是,話說回來,兩年的傾國之力不過搜羅了兩斤多一點的龍涎香,實在說不過去。到了“嘉靖三十九年八月”(1560),“上諭戶部,向所進龍涎香皆非真者,近有一二方是,其令用心採取以進。”(1) 此處嘉靖指出,此前所獻龍涎香多數都是假的,只有一兩次是真的,希望戶部繼續用心採辦。此時,嘉靖似乎已經瞭解到龍涎香之難得,所以對戶部也撫慰為主,口氣緩和了很多。從1540年前後到1562年的二十多年時間內,嘉靖火急火燎的下旨,動員全國力量,也不過搜求得龍涎香數斤而已。然而,1562年的一場火災將嘉靖所有的龍涎香和其它香料幾乎都毀為一炬,即刻導致了另一場舉國之力的運動。“嘉靖四十一年六月”(1562),上諭內閣,自訪取龍涎香以來,二十餘年所上未及数斤,昨盡燬於火,其示燿設法取用。於是戶部覆請遣官至閩廣購之,詔官不必遣,即令所在撫按官急購以進京師,啇人有收得者令平價以售,有司毋得抑减;仍別購沉香、海聻香、各二百斤、雜香品各二三十斤。(2) 其中“燿”即戶部尚書高燿。大火燒掉了所有的龍涎香,嘉靖就讓高燿設法急速購買龍涎香;戶部便老調重彈,準備派官去福建、廣東督辦;嘉靖下旨說不必如此,閩廣兩地所在官員辦理即可;並特別提醒官員,如果商人有售龍涎香,不得壓價;此外,除了龍涎香外,還需要“別購沉香、海聻香各二百斤、雜香品各二三十斤”。兩個月後,“戶部尚書高燿購得龍涎香八兩獻之。上喜,即命價銀七百六十兩;尋以燿用心公務,與欺怠者不同,加太子少保,燿疏辭,不允。” (3)八兩龍涎香,嘉靖居然回報白銀七百六十兩,相當於黃金八十兩以上。這個價格,比一些宋代文獻推算的價格還要高。而按照嚴從簡的南巫里龍涎香的價格不過每斤(十六兩)值中國銅錢九千文(九兩白銀),嘉靖給的價格約其一百七十倍。又,『大明會典』“內府估驗定價例”中規定“龍涎每兩三貫”(鈔),(4) 這個低廉的價格當然是不可能買到龍涎香的。其實,高燿的八兩龍涎香原來就是嘉靖皇帝的。『明實錄』說明了其中的原委。初,大內災中人有密收得龍涎香者,至是會上索之急,燿陰使人以重價購之禁中,用聖節建醮日上之,遂大稱旨。云燿初以賄結嚴世蕃,致位八座,其典邦賦以贓穢著聞,及是世蕃既敗,知不為公論所容,乃詭遇以要結上,知為固位計,盖小人患失如此。 (5) 高燿獻香三天之後,“嘉靖四十一年八月八日”,“福建布政司進龍涎香十八兩”,數量雖少,卻是對嘉靖皇帝是個莫大的安慰;(6) 到了“嘉靖四十二年四月七”(1563),“廣東龍涎香六十二兩有奇”。(7) 廣東居然以此奉上龍涎香將近四斤,這是有史以來最多的一次,可謂不凡。其實,這麼多數量的龍涎香是來自葡萄牙人,他們數年前已經蒙明王朝恩准居住澳門,所以願意把從印度洋購得的龍涎香賣給廣東地方政府。二十天后,“福建撫臣進龍涎香八兩”;約四個月後,(1) 『明世宗實錄』,卷487,『明實錄』,第10編,第9508頁。(2) 『明世宗實錄』,卷510,『明實錄』,第10編,第9579頁。(3) 『明世宗實錄』,卷512,『明實錄』,第10編,第9583頁。(4) 『明會典』,卷113,第598頁。按,比較其它香料的定價,亦可知龍涎之昂貴。『明會典』同頁記載:血竭每斤十五貫,乳香每斤五貫,丁香每斤一貫,木香每斤三貫,沉香每斤三貫,速香每斤二貫,安息香每斤五百文,降真香每斤五百文,金銀香每斤五百文,則龍涎香專買價格大大超出其它香料。(5) 『明世宗實錄』,卷512,『明實錄』,第10編,第9583頁。(6)(7) 『明世宗實錄』,卷520,『明實錄』,第10編, 第9609、9611、9619頁。(1) 錄』,卷487,『明實錄』,第10編,第9508頁(2) 錄』,卷510,『明實錄』,第10編,第9579頁。(3) 世宗實錄』,卷512,『明實錄』,第10編,第9583頁。(4) 『明會典』,卷113,第598頁。按,比較其它香料的定價,亦可知龍涎之昂貴。『明會典』同頁記載:血竭每斤十五貫,乳香每斤五貫,丁香每斤一貫,木香每斤三貫,沉香每斤三貫,速香每斤二貫,安息香每斤五百文,降真香每斤五百文,金銀香每斤五百文 則龍涎香專買價格大大超出其它香料。(5) 『明世宗實錄』,卷512 ,第10編,第 583頁。(6)(7) 『明世宗實錄』,卷520,『明實錄』,第10編, 第9609、9611、9619頁。
  • 楊斌:由“香”入“藥”——龍涎香、嘉靖煉丹、葡人入居澳門與海洋亞洲的新格局 89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福建撫臣進龍涎香五兩”。(1) 福建的“八兩”、“五兩”都說明了龍涎香在澳門之外的稀少與難得。可是,煉丹所需遠遠不止數斤龍涎香的到來可以緩解。到了1565年,嘉靖皇帝再次失去了耐心,龍顏大怒。“嘉靖四十四年二月”(1565),上諭:內閣曰累年詔戶部訪取龍涎香,至今未足三四斤数。此常有之物,只不用心耳。昔梁材誹為世無之者,皇祖『永樂大典』內有此品,且昨斤兩不足,虛費價。燿嘗加恩,如何似此忽諸?於是戶部尚書高燿皇恐待罪,請遣使廣東、福建趣撫按官百方購之。上曰:香品,舊例用製萬歲香餅,非因齋修,梁材誹慢,尔等何為效之?其實訪取真品是也,每次以三五斤進用,已燿先購一斤八兩進之,云得之民間物也。(2) 簡而言之,嘉靖此處不過是為了自己辯護。第一,他以『永樂大典』的記載來強辯龍涎香是“常有之物”,戶部不能買到,是“不用心”;而後說自己需要龍涎香,不是因為道教的“齋修”需要,而是按照過去的慣例製作“萬歲香餅”而已,這樣來防止群臣批評他濫用國庫修仙煉丹。此時已經是1565年,距葡人獲准入居澳門已經八年。 那麼,為什麼在葡人入居澳門後龍涎香依舊難得呢?筆者揣測,或許這是葡人故意控制龍涎香的銷售以自重。以宋代的各種“龍涎”合香為例,每次用龍涎香不過數兩而已,絕大多數則根本不用龍涎香。所以嘉靖說他只是用龍涎香製作萬歲香餅,多是託辭。李飛認為製作萬歲香餅必需龍涎香,是“消耗龍涎香的一大源頭”,這並不確切,因為合香製作只需很少的龍涎香來分發眾香;此外,李飛指出齋修是龍涎香的另一用途,並枚舉『明實錄』中嘉靖二十一年到其四十五年駕崩宮中齋修活動未曾停止,“不僅種類繁多,而且時間密集,”其中嘉靖三十三年(1554)一年之中七次;這必然藥消耗大量的香料包括龍涎香、沉香、降香和乳香等等。(3) 李飛的分析當然是有道理的,齋修需要焚香,則必然需要龍涎香;不過,如前指出,諸多合香未必都用龍涎香這一成分,如果有用,龍涎香的需要也很少。龍涎香最重要的用途還是在於煉丹,也即其醫藥功能。1567年1月,嘉靖駕崩,尋訪龍涎香的運動也就告一段落。綜合上述,明王朝全國動員訪取龍涎香達二十多年之久,這與嘉靖皇帝在宮內沉溺道教修仙煉丹直接相關。『明史』總結說:世宗初,內府供應減正德什九。中年以後,營建齋醮,採木採香,採珠玉寶石,吏民奔命不暇,用黃白蠟至三十餘萬斤。又有召買,有折色,視正數三倍。沈香、降香、海漆諸香至十餘萬斤。又分道購龍涎香,十餘年未獲,使者因請海舶入澳,久乃得之。(4)這不僅直接批評了嘉靖求道修仙而導致的奢靡浪費,而且隱約提到了因為分道購龍涎香而引出葡萄牙人進入澳門的故事。十七兩龍涎香從哪裡來?『明史』明確記載:嘉靖皇帝下旨,“又分道購龍涎香,十餘年未獲,使者因請海舶入澳,久乃得之。”(5) 如前所述,這個“澳”就是指澳門。其它許多官方文獻也提及了葡人入居澳門與龍涎香多有干係。一些學者早就注意到了龍涎香和葡萄牙人獲得明王朝許可入居澳門的關係。上個世紀中葉,梁嘉彬在分析了明清時期葡萄牙進佔澳門的歷史後總結說: “葡人始通中國時,布政使吳廷舉以缺上供香故,破例准其貢市;至是以缺香物故,准其入居濠鏡;至於清代以鴉片煙稅故,又准其永管澳門。余謂:‘澳門之失,一失于龍涎(香),二失於鴉片(煙)!’”(6) 此後戴裔煊也稱, 明王朝“當時急於訪購龍涎香,對於葡萄牙殖民者海盜商人得以混進澳門並能定居下(1)(2) 『明世宗實錄』,卷543, 『明實錄』,第10編, 第9675頁。(3) 李飛:「龍涎香與葡人居澳之關係考略」,第114-116頁。(4) 『明史』卷82,第1993-994頁。(5) 『明會典』,第1118頁; 『明史』卷82, 第1994頁。(6) 梁嘉彬:「明史稿佛郎機傳考證」,第39頁。(1)(2) 『明世宗實錄』,卷543, 『明實錄』,第10編, 第9675頁。(3) 涎香與葡人居澳之關係考略」,第114-116頁。(4) 82,第1993-994頁。(5) ,第 18頁; 『明史』卷82, 第1994頁。(6) :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90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來,有一定關係。”(1) 關於明王朝允許葡萄牙人在澳門入貢、停留乃至允許入居澳門,過去研究認為,這是因為葡人一是賄賂廣東地方官員,二是效忠明王朝幫助鎮壓海盜以及為明王朝提供佛朗機銃等先進武器。金國平和吳志良搜羅考察了中葡文獻,指出這些固然都是原因,可是不夠完整準確;他們認為,龍涎香是葡人獲准入居澳門的“直接導因”,“龍涎香在葡人入居澳門過程中的確產生過令人難以置信的決定性因素。”(2) 他們還詳細考察了了葡人入據澳門開埠的過程,指出葡人和廣東地方議和是在1553年2月之前,此後葡人在澳門開始“棚壘”,1555年方始建屋居住,1557年藉龍涎香而獲得明朝的允許。(3) 事實上,在十六世紀初葡人佔據麻六甲後進入廣州附近海域,由於種種誤解中葡雙方產生了一系列海上衝突,導致明王朝封鎖廣東,禁止海上貿易。如此,葡人試圖打開廣州大門的計畫落空,不得不轉到東南沿海的福建和浙江,1548-1549年明王朝清剿雙嶼和走馬溪,又把葡人從閩浙沿海打回了廣東海域。(4) 其實,在敗退雙嶼和走馬溪的十幾年之前,中葡雙方已經在廣東重新聯繫,時間大約在1533年;1535年,廣東將設在電白的市舶司遷到了澳門,並允許夷舶(其中包括葡萄牙船)入泊蠔鏡澳,葡人也就喬裝東南亞商人參與了官方允許的海上貿易。(5) 金國平、吳志良進一步指出,這段時期葡人不再使用過去的屯門航線,他們把主要貿易地點移到西江口,因而對西江口附近的地理認識逐漸加深,包括新會、三水、順德和香山諸縣。(6) 筆者要指出的是,葡人雖然於1530年代進入了蠔鏡澳,但最初他們亦不知道龍涎香之緊要。『明史』記載“使者因請”外國“海舶入澳”的事是發生在“嘉靖三十四年五月”(1555)之後,此時龍涎香尚未入京。到了1556年初秋,嘉靖開始了新一輪全國總動員採辦龍涎香。大約三個月,“嘉靖三十五年十一月”“廣東布政司進龍涎香一十七兩。”(7) 雖然數量很小,但卻是十幾年來第一次獲得龍涎香,不能不令人驚歎之餘產生何處而來的疑問。更為重要的是,這十七兩龍涎香是直接導致葡人獲准入居澳門的關鍵。成書于萬曆四十五年(1617)的『東西洋考』引用了『廣東通志』的記錄,提供了1553年至1556年之間的許多細節。『廣東通志』稱:嘉靖三十四年三月,司禮監傳諭戶部取龍涎香百斤。繳下諸藩,懸價每斤償一千二百兩。往香山澳訪買,僅得十一兩以歸。內驗不同,姑存之。亟取真者,廣州獄夷囚馬那別的貯有一兩三錢,上之,黑褐色。密地都密地山夷人繼上六兩,褐白色。問狀,雲:“褐黑色者采在水,褐白色者采在山,皆真不贗。”而密地山商周鳴和等再上,通前十七兩二錢五分,馳進內辨。(8) 這段話包含兩條信息。首先,當時嘉靖重金求購,每斤龍涎香給價一千二百兩白銀,合每兩龍涎香七十五兩白銀,相當於黃金十兩換一兩龍涎香,令人咂舌。其次,『明實錄』記載的“嘉靖三十五年十一月”“廣東布政司進龍涎香一十七兩”,此處提供了詳細的來源。這十七兩可謂來之不易,分為三次獲得。第一次在“香山澚訪買,僅得十一兩以歸”, 香(1) 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第73頁。(2) 金國平、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第123-124頁。(3) 吳志良、金國平:「葡人入據澳門開埠歷史淵源新探」,第77-87頁。(4) 有關中葡雙方初期的交涉與海上衝突,見Roderich Ptak, “Sino-Portuguese Relations circa 1513/14-15 50s,” in Ptak China, the Portuguese, and the Nanyang: oceans and routes, regions and trades (c. 1000-1600) (Ashgate Variorum, 2004), 19-37; Timothy Brook, “Trade and Confli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ortugal and China, 1514-23,” in A Global History of Trade and Conflicts since 1500, eds. Lucia Coppolaro & Francine McKenzie (Palgrave Macmillan, 2013), 20-37.(5) 有關1523-1535年中葡關係在廣東的重建,見吳志良、金國平:「1535年的宏觀考察」,『東西望洋』,第49-76頁; Ptak, 2004. 金、吳兩位先生的研究,是中方學者在瀚如煙海的史料中爬梳零散的中葡文獻,全面並信服了地論證了龍涎香對葡人入居澳門的關鍵作用。這個結論已為學界廣泛接受,筆者亦深受教誨和啟發。(6)(7) 『明世宗實錄』,卷441,『明實錄』,第10编, 第9369页。(8) 〔明〕张燮 著,谢方 校注:『東西洋考』(北京:中華書局,2000),第248頁;亦見〔明〕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顧炎武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17册,第3443頁;金國平、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第6-7頁。“密地山”当指亚齐,因为张燮将此段置于 “哑齐”之下。見金國平、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第46頁,注解5;张燮,第248頁。(1) 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第73頁。(2) 金國平 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第123-124頁。(3) 吳志良、金國平:「葡人入據澳門開埠歷史淵源新探」,第77-87頁。(4) 有關中葡雙方初期的交涉與海上衝突,見Roderich Ptak, “Sino-Portuguese Relations circa 1513/14-15 50s,” in Ptak China, the Portuguese, and the Nanyang: oceans and routes, regions and trades (c. 1000-1600) (Ashgate Variorum, 2004), 19-37; Timothy Brook, “Trade and Confli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ortugal and China, 1514-23,” in A Global History of Trade and Conflicts since 1500, eds. Lucia Coppolaro & Francine McKenzie (Palgrave Macmillan, 2013), 20-37.(5) 有關1523-1535年中葡關係在廣東的重建,見吳志良、金國平:「1535年的宏觀考察」,『東西望洋』,第49-76頁; Ptak, 2004. 金、吳兩位先生的研究,是中方學者在瀚如煙海的史料中爬梳零散的中葡文獻,全面並信服了地論證了龍涎香對葡人入居澳門的關鍵作用。這個結論已為學界廣泛接受,筆者亦深受教誨和啟發。(6)(7) 『明世宗實錄』,卷441,『明實錄』,第10编, 第9369页。(8) 张燮 著,谢方 校注:『東西洋考』(北京:中華書局,2000),第248頁;亦見〔明〕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顧炎武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17册,第3443頁 ;金國平、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第6-7頁。“密地山”当指亚齐,因为张燮将此段置于 “哑齐”之下。見金國平、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第46頁,注解5;张燮,第248頁。
  • 楊斌:由“香”入“藥”——龍涎香、嘉靖煉丹、葡人入居澳門與海洋亞洲的新格局 91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山澳指的就是澳門,當時澳門半島廣東香山縣管轄;第二次“廣州獄夷囚馬那別的”獻上“一兩三錢”,廣州監獄中夷囚並非他人,而是葡萄牙人,他拿出龍涎香一兩三錢,大致就是戴罪立功,希望用此區區一兩三錢的龍涎香換取自由;第三次“密地都密地山夷人繼上六兩”,“密地都”、“密地山”究竟是兩地,還是一地(“密地都”的“密地山”)存疑。不過,張燮將其置於“啞齊”,則當地處現在的蘇門答臘北部的亞齊,毗鄰印度洋,傳統上就是龍涎香的產地。所謂“夷人”,或許指来自亞奇的商人。這“十七兩二錢五分”龍涎香,大致是通過“密地山”“商人”周鳴和牽線獲得。 更為重要的是,這段文獻表明,龍涎香只有葡人有,要買龍涎香必須找葡萄牙人,必須去其暫居的澳門。所以『廣東通志』總結說:“自嘉靖至今,夷舶聞上供,稍稍以龍涎來市,始定買解事例,每兩價百金,然得此甚難。”(1) 也就是說,從那時起,葡人聽說嘉靖需要龍涎香,於是帶來龍涎香售賣,而後才和廣東地方談判,協調規定“買解事例”, 價格是每兩龍涎香一百兩白銀。即使如此,也很難買到。很難買到,究竟是葡萄人故意製造供給困難,還是出於實情,不得而知。明末清初的顧炎武(1613—1682) 對於1555-1556年龍涎香的購買也有詳細記錄。嘉靖三十四年三月,司禮監傳奉聖諭:你部裏作速訪買沈香一千斤、紫色降真香三千斤、龍涎香一百斤,即日來用。就令在京訪買,已得沉香、降香進訖,尚有龍涎香出示,京城採買未得,奏行浙江等十三省及各沿海番舶等處收買。本年八月,戶部文移到司,又奉撫、按牌案行催,再照前香每斤給銀一千二百兩。三十四年,巡撫鈞牌發浮梁縣商人汪弘等到司責差,綱紀何處德領同前去番舶訪買,陸續得香共十一兩,差官千戶朱世威於本年十一月送驗,會本進,奉聖旨:既驗不同,姑且收入。今後務以真香進用,欽此。欽遵行司,又據見監廣州府斬罪犯人馬那別的等告送龍涎香一兩三錢,褐黑色,及有密地都密地山夷屬採有褐白色六兩,各夷說稱,褐黑色者採在水,褐白色者採在山。又據密地都周鳴和等送香辦辨驗,共一十七兩二錢五分,責差千戶張鸞三十五年八月送驗,會本起進,奉聖旨:這香內辨是真,留用,欽此。(2) 顧炎武提供了幾處新的細節。 第一,1555年採辦的數量極大,“沉香一千斤、紫色降真香三千斤、龍涎香一百斤,”前兩者在北京就買到了;但龍涎香一百斤是個巨大的數目,此前廣東、福建進獻十幾年不過數斤而已。這個數量,應當不是用作合香或香餅的材料,也不是用於齋修,而是用來製作金丹的藥材使用。第二,接到旨意後,廣東巡撫命令浮梁縣商人汪弘等人負責,並派遣小吏“綱紀何處德”一起“前去番舶訪買”。他們陸續買到了十一兩,然後廣東派遣千戶朱世威於嘉靖三十四年十一月送到北京,可是,嘉靖驗收後,發現不真, 稱:“既驗不同,姑且收入。今後務以真香進用,欽此。”此處大致告知了廣東採訪龍涎香的官方程式。先是命江西浮梁籍商人汪弘“等到司責差”,則汪等商人對廣東地方政府有相應的義務。他們大致從事海外貿易,而廣東市舶司是管理海外貿易,所以這些外地駐粵的商人必須聽命於廣東地方官府的調遣。此外,所謂“綱紀”, 也就是廣東地方官方委派的負責專門與外夷打交道的商人 (他們應該就是後來乾隆時期十三行商人的前身),他们陪同一起去番舶訪買,則這是官商合作的行為。商人熟悉市場和商品,如何人擁有何物以及何處可以獲得等等,而官員的好處則是代表大明王朝,代表政府的權威和意志,表明這並非一般的買賣。他們買到了十一兩龍涎香後,廣東方面專門派了一個千戶護送龍涎香到北京,可見對此事之重視。可惜,嘉靖收到驗貨後發現是假的,不過嘉靖也明白臣下的苦惱,雖然指出是贗品,但也對下面略加撫慰,希望訪求真香進獻。(1) 張變:『東西洋考』,第248頁。(2)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第3827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92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第三,顧炎武告訴我們,真香只能從葡人手中購得。廣東監獄裡囚禁的葡人“馬那別的等告送龍涎香一兩三錢,”而後“有密地都密地山夷屬採有褐白色六兩,”接著“又據密地都周鳴和等送香辦辨驗,真正共一十七兩二錢五分。” 密地都密地山雖然地處亞齊,可根據上下文,龍涎香以及所有者(當是葡人)卻在澳門。廣東收到葡人的獻香,馬上派“千戶張鵉三十五年八月送驗”,發現是真香,嘉靖遂留用。嘉靖的這道聖旨,金國平和吳志良指出,或許就是1557年汪柏敢於拍板允許葡人入居澳門的原因。(1) 這個分析筆者以為頗為可信,因此,這十七兩龍涎香是中葡關係乃至中歐關係變化的關鍵。嘉靖駕崩後,澳門繼續向明王朝進獻龍涎香:1598年進獻五斤,1600年進獻46兩,1604年進獻48.51兩,1605年進獻97.62兩,官方也開始核定價格為每兩龍涎香一百兩白銀。(2) 以上龍涎香獲得之頻繁,數量之大,都是嘉靖朝所未見。彼時,葡人是龍涎香的唯一擁有者, 澳門是明王朝龍涎香的唯一來源。(3) 所以張燮總結說:“自嘉靖至今,夷舶聞上供,稍稍以龍涎來市,” 但是,張燮依然強調:“然得此甚難”。(4)“活血,益精髓,助陽道,通利血脈”或問,嘉靖皇帝用龍涎香煉丹是真,可是並無文獻明確記載當時的人認為龍涎香可以長生啊?不妨結合清代的醫學著作以及葡人的文獻略加推定。在清代,龍涎香從相對模糊的“龍之精”已經進入醫學著作明確成為中醫藥中“助陽”的藥材了。趙學敏(?1719 -1805)在其『本草綱目拾遺』首先引述了歷代文獻,然後說龍涎香“氣腥,味微酸鹹,無毒。 藥性考:味甘,氣腥,性澀。 張瑤實雲:夾砂者有小毒,乃土人于砂磧上收取之,入藥須以甘草水煮過用。 『酉陽雜俎』云:龍漦遇煙煤則不散。入藥忌鐵器及石膏”;而後指出龍涎香的藥效為“活血,益精髓,助陽道,通利血脈。”(5)為什麼龍涎香會有“活血,益精髓,助陽道,通利血脈”這些功能?趙學敏根據“龍涎香”的命名和神秘的來源,以文化比附和類推的方式加以解釋。他說:龍乃東方之神,其體純陽,能噓氣成雲,陽之質輕浮,故雲上升。其骨反入手足少陰、厥陰經者,蓋凡知覺運動之物,皆肖陰陽以立體,孤陽則不生。龍秉純陽,而骨反屬陰,入藥能收陽中之陰,治心腎諸病,所謂一陰一陽之謂道也。其質靈,其齒能治魂遊不定,鎮驚癇。凡病在肝,而龍主肝木,治之最神。涎乃陽中之陽,故其氣絕香。龍屬木,木之氣得太陽多者必香,故諸香以龍為最。得盂水徑撲其中,不落空外,龍以水為用,見水則精入焉。入藥所以能利水道,分陰陽,能殺精魅鬼邪者,亦以至陰之物,見真陽而立解也。(6) 這些分析純粹是文化上的意會,龍涎香本身有無這些功能姑且不論,但當時的人就是這樣認為並信以為真的。更重要的是,和李時珍的時代不同,趙學敏還引用了含有龍涎香的成方,(7) 則龍涎香已經在傳統中醫中應用頗廣。此外,趙學敏還引述說,在澳門的日本人用龍涎香“舶硫及他藥作種子丸”,漢代的方士製作丹藥時也“用此”(龍涎香),只是在中國已經失傳;只有日本人還保留此秘方,但是他們不傳給中國。種子丸是何物,『本草綱目』未有記載,但顧名思義,所謂“種子”不僅是指男性的精液,還指生命力之根本。因此,種子丸之功能當是滋陰補陽,可以治療(1)(3) 吳志良、金國平:『早期澳門史論』,第108-111頁。有關葡人對龍涎香貿易之壟斷,見氏第94-97頁。(2)(4) 張燮: 『東西洋考』, 第248頁。(5)(6) 〔清〕趙學敏:『本草綱目拾遺』(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83),第415-416頁。趙學敏,字恕軒,號依吉,浙江錢塘(今杭州)人,中醫藥學家,於乾隆三十年(1765),完成『本草綱目拾遺』10卷,其父曾任福建龍溪知縣,知醫術。(7) (1)(3) 吳志良、金國平:『早期澳門史論』,第108-111頁。有關葡人對龍涎香貿易之壟斷,見氏第94-97頁。(2)(4) 張燮: 『東西洋考』, 第248頁。(5)(6) 〕趙學敏:『本草綱目拾遺』(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83),第415-416頁。趙學敏,字恕軒,號依吉,浙江錢塘(今杭州)人 中醫藥學家,於乾隆三十年(1765),完成『本草綱目拾遺』10卷,其父曾任福建龍溪知縣,知醫術。
  • 楊斌:由“香”入“藥”——龍涎香、嘉靖煉丹、葡人入居澳門與海洋亞洲的新格局 93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男女虛弱,可以幫助女性懷孕。沈德符記載,1505年的進士魏校(1483-1543),曾經“進種子秘方”來獲取嘉靖的歡心,(1) “種子丸”其實就是一種春藥。那麼,龍涎香為什麼可以成為製作益壽懷孕、陰陽兼治的春藥“種子丸”的原料呢?趙學敏解釋了原理:“龍以水為用,見水則精入焉。”原來龍涎香是龍的產物,而龍是水裡的神獸,見了水,龍涎(也就是龍精)自然就進入安紮了。這個形象的說法,也就是古人精子附著于子宮的比喻,故種子丸需要龍涎香為材料。在十六世紀末遠在印度果阿的葡萄牙人不但知道中國人對龍涎香的渴望,而且知道中國人用龍涎香來制春藥。1563年出版的『印度香藥談』(Colóquios dos simples e drogas da India [Colloquies on the Simples and Drugs of India]) 第一卷就記載了一段關於龍涎香的談話。尤其令人吃驚不已的是,在華人中它價值連城。是我們葡萄牙人將龍涎香販往中國的。1斤,合20盎司,可售1500克魯劄多。因為我們的人販去太多了,所以價格掉了下來,且愈來愈低,原因是大家競相販賣此貨。若阿諾問到:“華人出此高價,一定知道它是優良的藥方配劑吧?”奧爾塔回答說:“這一帶大名鼎鼎的迪奧哥·佩雷拉(Diogo Pereira)曾對我說,華人對龍涎香的瞭解絕不亞于我們,曾對他詳述一切。據華人言稱,此物對同婦女的交歡具有特效,可健腦補胃。”(2) 1563年出版的『印度香藥談』是第一部關於於印度藥材和經濟作物的專書。其作者加西亞·德·奧爾塔(Garcia de Orta,1501?–1568)是葡萄牙文藝復興時期塞法迪猶太人的醫師和博物學家,主要在葡萄牙在印度的據點果阿工作,是熱帶醫學的先驅。他開拓性地用實驗的方法鑒定和分析藥材,奧爾塔至少在1563年就知道中國人對龍涎香的使用,他引述說,“此物對同婦女的交歡具有特效,可健腦補胃”,一則說明龍涎香用來作春藥,二則說明龍涎香對健康有利,也即可以求長生。1563年也即嘉靖四十二年,距離1557年葡人入居澳門僅七年,由此可知當時明王朝全國動員求購龍涎香以及如何使用龍涎香的消息很快從北京傳到廣東以及澳門,然後由葡萄牙人帶到果阿。奧爾塔引述的龍涎香的功能和嘉靖以來中文文獻直接或間接乃至隱秘的描述完全一致。因此,龍涎香在嘉靖朝不僅僅是作為香料,首要和主要是作為藥材,也即所謂“香藥”。此外,趙學敏還記載龍涎香,“微若有腥氣,粵中夷人合龍涎丸,和以他藥,便不腥。”則說明葡萄牙人也有用龍涎香作藥丸“龍涎丸”,這就究竟是學習中國傳統醫學的結果還是葡人的自創,不可獲知。不過,葡人當時知道用其它配方來壓制、消除龍涎香的腥氣。為什麼不來?以上明代文獻表明,龍涎香這一來自印度洋的物質,已經深深地影響了明代的政治、宗教、經濟、朝貢等各個方面。它的來與不來以及如何來,不僅涉及到皇帝對世俗和精神兩個世界的追求,而且也因為皇帝身心安危而推及到宮廷政治、權爭、政教關係、以及海外貿易和中外關係等等。龍涎香的不來,不僅讓煉丹求長生不老的皇帝焦躁不安,乃至暴怒,也同樣讓朝廷的大臣、地方撫臣以及宮禁中的太監誠惶誠恐。總體而言,嘉靖等人雖然動員全國以舉國之力訪取龍涎香,但結果是失敗的。皇帝以天子之尊、萬民之主的權勢與決斷,挾以明王朝的強大和富裕,居然得不到區區龍涎香,緣何? 明代的海禁政策是獲取龍涎香的首要障礙。自鄭和下西洋之後,明王朝便再次嚴禁海上貿易,從文獻上看,中國再也沒有官船或民船進入印度洋。在鄭和之後的十五世紀中期,雖然印度洋世界的若干國家或港口希望繼續保持鄭和建立的朝貢關係,但被明王朝拒絕。正統元年(1436), 明英宗將鄭和第七次下西洋返程帶回來的印度洋諸國十一國使節“分遣還各國”,(1) 沈德符 :『萬曆野獲編』,下冊,第958頁。(2) 金國平:『西方澳門史料選粹(15—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第236-237頁;金國平、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第48頁;葡文原文見Garcia da Orta, Colóquios dos simples e drogas he cousas medicinais da Índia e assi dalgũas frutas achadas nella onde se tratam algũas cousas tocantes a medicina, pratica, e outras cousas boas pera saber (Goa: Joannes de Endem, 1563), folio 14.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94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這十一國為“古里、蘇門答剌、錫蘭山、柯枝、天方、加異勒、阿丹、忽魯謨斯、祖法爾、甘巴里、真臘”。(1) 其中古里、錫蘭山、柯枝、天方、加異勒、阿丹、忽魯謨斯、祖法爾、甘巴里都處於印度洋世界,蘇門答臘也毗鄰印度洋。這些國家,是唐宋以來中國龍涎香的來源地。忽魯謨斯是波斯灣的重要港口,出產良馬等特產,非常希望繼續和明王朝來往。大約在1441年,忽魯謨斯國王曾派使臣搭商船輾轉來到中國, 吏部以“夷情未可輕信,請頒賜彩叚以慰其貢馬向化之意,仍敕以諭之俾其安分守法樂處邊。”(2) 這樣,明王朝就拒絕了忽魯謨斯朝貢的請求,從此斷絕了和印度洋世界的政經來往,大致也就斷絕了龍涎香的到來。此後,海禁政策導致了沿海“倭寇”的興起與侵襲,成為明王朝的一大心患。日本與明王朝的勘合貿易在寧波市舶司進行。1523年,日本的兩個大名大內氏(持正德勘合符)和細川氏(持已經失效的弘治勘合符)派出的朝貢使團抵達寧波後因為勘合符效力之辯而引發衝突,大內氏代表謙道宗設等人追殺理虧的細川氏代表鸞岡端佐等人,殃及寧波一帶的居民,追擊的備倭都指揮劉錦、千戶張鏜等明朝官兵戰死。這一事件直接導致了嘉靖皇帝廢除福建、浙江市舶司,僅僅保留廣東市舶司。從此,明王朝與日本貿易中斷,為“東南倭亂”埋下了伏筆。這樣一來,明代海外貿易僅剩廣東一地;而為了預防和消除倭寇,東南的海禁更加嚴厲。因此,無論嘉靖如何動員全國,沒有海外貿易,尤其是印度洋來的商船,訪取龍涎香就是緣木求魚。1567年(隆慶元年),穆宗決定放鬆海禁,在漳州開關,允許民間私人遠販東西二洋。不過,所有的船隻都是以東南亞為目的地,沒有一艘通過麻六甲海峽進入印度洋。因此,隆慶開關雖然迅速繁榮了海外貿易,為近代華人在南洋的網路打下了基礎,但沒有重啟與印度洋的直接聯繫。同樣,印度洋世界在鄭和時代與中國建立的朝貢關係在明朝放棄了下西洋宣威萬國之時,既無興趣(忽魯謨斯除外)也無能力前來,更何況他們在內部紛爭的同時面臨了新來的敵人。那時,以葡萄牙人為首的歐洲殖民者已經到達印度洋,開始建立據點和基地,向南亞、東南亞和東亞擴張。中國和印度洋的直接聯繫中斷了,間接聯繫也若有似無,這就導致嘉靖尋訪龍涎香最終是從初到東亞的葡萄人手裡獲得的這個歷史插曲。龍涎香與歐人在海洋亞洲霸權之建立Menez-moi chez les Portugais: Nous y verrons à peu de frais Des marchandises de la Chine: Nous y verrons de l’ambre gris, De beaux ouvrages de vernis Et de la porcelaine fine De cette contrée divine Ou plutôt de ce paradis.Paul Scarron (1610–1660)(3)上引詩句是保羅·斯卡龍(Paul Scarron)的作品,其中生動描繪了葡萄牙人在海洋亞洲的開拓性角色。保羅·斯卡龍是十七世紀法國的詩人、劇作家和小說家,他在詩中帶著豔羨的口吻說:只有在葡萄牙的家裡才能發現來中國的瓷器和來自印度洋的龍涎香。而葡人之所以能夠獲得這些東方的奇珍就在於他們及時地滲進了海洋亞洲的固有的網路。來自印度洋的海上奇珍龍涎香,便是海洋亞洲的產物,不僅代表著海洋亞洲的傳統和網路,也象徵了歐人進入並在海洋亞洲建立霸權(1) 『明英宗實錄』,卷19,『明實錄』,第3編,第2455頁。(2) 『明英宗實錄』,卷87,『明實錄』,第3編,第2797頁。(3) Paul Scarron, La Foire Sainct-Germain (Paris: Chez Jonas Brequigny), 14. 出版日期不明。
  • 楊斌:由“香”入“藥”——龍涎香、嘉靖煉丹、葡人入居澳門與海洋亞洲的新格局 95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之亞洲因素、契機以及偶然。龍涎香象徵了海洋亞洲的這個巨大無垠的水域之網路與活力。海洋亞洲從水域而言,包括了印度洋和太平洋;這個水域雖然有一些自然和人為的界限和阻礙,千百年來卻形成了超越這些障礙的網路與傳統。(1) 幾十年來,布羅代爾(Ferrand Braudel)1976年開始發表的地中海研究的巨著一直啟發研究亞洲海洋的學者,學界希望能夠產生一部海洋亞洲的全景式著作。(2) 早在1979年,布羅代爾自己便充滿熱情地詳細闡述了為何南海研究也是一個“地中海學(Mediterranean Seeraum)”。(3) 此後,如其所願,地中海研究的範式、概念和情結,的確激發了許多研究“亞洲的地中海”——特別是關於印度洋和南海——富有創見的著作。(4) 然而,這些著作都忽視了海洋亞洲這個水域的基本事實, 那就是,印度洋和南海是相通的,並沒有被陸地阻隔。龍涎香這種奢侈品,產自印度洋,消費在南亞、西亞、東亞、北非和歐洲等地,絕非是海洋亞洲唯一的現象。本文以龍涎香為例,強調海洋亞洲中存在著許多跨地區的因素、力量和文化。正是它們使得海洋亞洲如此具有彈性和活力以致於這個廣闊的水域無法用任何其它的框架加之其上。類似的物品還包括檀香、沉香、花椒、瓷器等等,宗教文化包括婆羅門教、佛教(包括大乘佛教和南傳上座部佛教)、儒家學說以及伊斯蘭教,它們都穿越了浩瀚的大海,隨波逐浪,落地生根,開花結果。海洋亞洲當然不僅僅是指大海,這個地理概念當然包括其中的海島和濱海之地,甚至攜帶了深入內陸的力量或影響。海貝便是一個海洋亞洲非常有說服力的例子。它產自印度洋的馬爾代夫,卻在亞非歐大陸的許多社會扮演了通用貨幣或者奢侈品的角色,影響深遠,令人驚詫。(5) 龍涎香代表了中國人對印度洋的探索,象徵著唐宋以來中國對印度洋以及海洋亞洲的認知和建構,甚至代表了中國之海洋亞洲知識的巔峰。這個知識,為鄭和下西洋奠定了扎實的基礎。可是,鄭和下西洋之後的鎖國政策,導致了中國和印度洋世界交往的中斷,唐宋以來的接觸和交流戛然而止。可以說,不但清船不過麻六甲,實際上自1440年以後,就沒有中國海舶進入印度洋。十五世紀中期以後,中國的印度洋知識(或者說,海洋亞洲的知識),逐漸模糊,淡忘,乃至產生了許多誤解。正是在這種狀況下,宋代可以得到的龍涎香,鄭和船隊可以得到的龍涎香,在十六世紀的中國消失了。龍涎香的不來,導致了嘉靖一朝數十年的緊張、焦慮與惶恐。最終,區區龍涎香給了渴望在東亞找到一個貿易港的葡萄牙人最佳的籌碼,在多次碰壁的情況下葡萄牙人於1557年用龍涎香從大明王朝交換了入居澳門的許可。正因為如此,龍涎香是海洋亞洲中“歐洲霸權在互動中形成 (the interactive emergence of Euro-pean domination)”的具體例證。(6)大約三十年前,衛思韓敏銳地指出,歐洲在海洋亞洲的霸權之形成,是一個“多重因果關係和偶然性(multi-causal and contingent)”交錯的結果;他進一步解釋說:“歐洲的霸權在歐人與亞洲諸文明特定方面中,從其中的互動、調適與合流之間,以高度的(1) 卫思韩(John E. Wills Jr.)是最早提出“海洋亚洲(maritime Asia)”这个概念的学者之一,有时候他用“亚洲及其海洋(Asia and its oceans)或者“亚洲海域 (Asian waters)”。John E. Wills Jr., “Review of Maritime Asia, 1500–1800: The Interactive Emergence of European Domination, by James D. Tracy, James D. Tracy, Jonathan I. Israel, Geoffrey Parker, C. A. Bayly, C. A. Bayly, Roderick Ptak, et al,”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98, No. 1 (Feb., 1993):83–105.(2) Fernand Braudel, The Mediterranean and the Mediterranean World in the Age of Philip II, trans. Sian Reynolds, 2nd ed., 2 vols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2-1973).(3) Blussé Léonard, “Chinese Century: The Eighteenth Century in the China Sea Region,” Archipel, vol. 58 (1999):108.(4) 相关文献异常丰富,此处引述难免挂一漏万。关于南海,Eric S. Casino & Myongsup Shin, “South China Sea or ‘Asian Mediterranean Sea’: Re-conceptualizing a Common Regional Maritime Zone,” International Area Review, vol. 2, no. 1(Spring 1999):43–64; Hans Dieter-Evers, “ Understanding the South China Sea: An Explorative Cultural Analysi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sia Pacific Studies, vol. 10, no. 1 (2014): 79–95; 关于印度洋,参见 K. N. Chaudhuri, “The Unity and Disunity of Indian Ocean History from the Rise of Islam to 1750: the Outline of a Theory and Historical Discourse,” Journal of World History 4. issue 1(1993): 1–21; Michael Pearson, The Indian Ocean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2003); Markus P. M. Vink, “Indian Ocean Studies and the ‘New Thalassology’,” Journal of Global History 2, issue 1(2007): 41–62; 有关布罗代尔地中海范式之批评,参见 Peregrine Horden and Nicholas Purcell, “The Mediterranean and ‘the New Thalassology’,”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11. 3 (2006):722–740.(5) Bin Yang, Cowrie Shells and Cowrie Money: A Global History (Routledge, 2019).(6) Wills, “Review of Maritime Asia, 1500–1800,” 83–85.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96東西之間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偶然和特別的方式產生。”(1) 因此,歐洲在海洋亞洲逐漸走向霸權的過程,如果沒有亞洲人(穆斯林、印度人、東南亞人以及中國人)的積極(以及消極)的參與,那是不可能完成的;同理;莫臥兒王朝的衰落也為歐洲攫取地區貿易的霸權提供了便利。(2) 不妨簡單地考察一下明清時期中國的海洋活動,以此為衛思韓的洞見提供另一個個例和注釋。在海洋亞洲的西部,也就是印度洋區域,成千上萬的中國求法僧人、使節、商人、水手在鄭和之前就曾經到此一“遊”;遺憾的是,在鄭和之後直至晚清,所謂天朝和印度洋世界諸國的“朝貢”關係就此中止;中國船只不過麻六甲,再也沒有進入印度洋。相應的,幾乎沒有中國人在這幾百年間遊歷過印度洋。因此,明王朝在鄭和之後從印度洋撤退,造就了葡人東來前印度洋的權力真空。在海洋亞洲的東部,也即中國人所稱的“南洋”,明王朝1567年的隆慶開關部分地放開了海禁政策,漳州成為官方允許進行海外貿易的唯一港口。中國的海船、商人和貨物迅猛地湧向了南洋,開啟了漫長的中國的十八世紀(China’s Long Eighteenth century)。(3) 遺憾的是,清王朝並沒有進入印度洋,而印度洋諸國也沒有來到東亞。因此,鄭和之後留下的印度洋“真空”,為葡人進入和落地提供了便利。當然,葡人最初依賴的是海洋亞洲千百年來形成的網路、資源、機構和中間人(在東南亞就是中國人)。(4) 正是在這樣的時空節點,葡人得以擠入海洋亞洲,立足與海洋亞洲,並在互動中逐漸建立了霸權。他們有意識地掌控了龍涎香這種明代宮廷急切渴望的印度洋商品之來源,最終獲得了此前他們武力和服務所不能達到的目的,也就是在東亞建立一個貿易和居住基地。因此,龍涎香意義可謂一髮千鈞。總之,龍涎香的獲取和貿易彰顯了海洋中國和海洋亞洲的內部變化,這些變化深刻地型塑了鄭和之後世界和東亞世界的權力平衡。正是龍涎香,而不是新大陸的白銀或者歐洲的堅船利炮(雖然這些因素獲得了中外學界的高度關注),成為1557年明王朝批准葡人入驻澳門的關鍵,並以此建立了西方殖民者在東亞的第一個橋頭堡。誰能想像,來自印度洋的區區龍涎香,居然改變了澳門、中國、東亞乃至海洋亞洲的歷史進程! [責任編輯: 王雨](1)(4) Wills, “Review of Maritime Asia, 1500–1800,” 83–85.(2) John E. Wills, “A Very Long Early Modern? Asia and Its Oceans, 1000–1850,”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s 83, no. 2, Special Issue: Conversations on Transpacific History (May., 2014), 196.(3) “漫長的中國的十八世紀(China’s Long Eighteenth Century)”指的是1683年康熙收復臺灣從而開海到鴉片戰爭前的1820年代。在這個漫長的十八世紀,清王朝的勢力和影響通過朝貢、移民和民間貿易逐漸深入南洋。與此同時,清王朝也禁止中國人移民海外。因此,清王朝對南洋的影響,其商業意義遠大于政治意義。Wills, “Review of Maritime Asia, 1500–1800,” 87; Anthony Reid & Adrian Vickers, “The Eighteenth Century in Southeast Asian History,” Asian Studies Review 18:1(1994): 61–69; Léonard, 1999, 107-129.
  • Forum on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97中國歷史文化論壇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Vol.14, No.1 (Feb 2024) , 97-111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What Meant to Be a Literate in Qing China?Yonghua LIU, Haibo WENAbstract: Inspired by the concept of functional literacy, the past three to four decades saw the increasing interest i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literacy and social life, and more and more scholars use the multiple form of literacy (“literacies”) to replace its single form to emphasize the multiplicity of popular literacy. This trend has actually deepened, developed, and concretized the idea of functional literacy; that is, the capacity to read and write is not a reified ability, but is instead connected to capacities to handle different concrete genres of text in practice, and when we talk about the “uses” of literacy, it means the capacities to handle different genres of text and thus to take part in corresponding facets of social life. Based on this consideration, it seems helpful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genre of text—genre, social life, and literacy constitute a tri-lateral relationship: texts of different genres are produced in various situations of social life, and they further suggest different kinds of literacy. In order to illustrat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genre of text and the life of the populace in the Qing period,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written documents as used in the life word of the Cheng family, a peasant family in late Qing Huizhou. The case suggests that the villagers from the southeast Chinese highland may have, on a regular or even everyday basis, contacted and taken part in the production of over ten kinds of different genres of texts, including account books, contracts, genealogies, stone inscriptions, tax registers, land registers, tax receipts, and so on, and involving fields ranging from economic, social, official to religious and ritual. It illustrates the depth and width of the reach of written materials in the village world on the eve of popularizing modern elementary education and reflects the multiple literacy a common Qing villager could have mastered. The article also attempts to calculate the required number of characters in the handling of five common genres of text: account books, contracts, letters, diaries/account of everyday activities, and popular literature (songbooks). By calculating characters as used in several groups of corresponding texts collected from late Qing southeast highland, the article finds that the lexicon required in the handling of the texts is usually lower than 2,000 characters, which used to be thought the minimum requirement of literate performance, and literacies corresponding to various genres more or less differ: at one extreme we find the capacity of bookkeeping, which is elementary and for which a mastery of 400 to 500 characters is often sufficient, at the other extreme is the capacity to read vernacular novels, which may require a mastery of 3,000 to 4,000 characters; what lie between the two extremes are the capacities to write contracts, letters, diaries, or accounts of everyday activities as well as the capacity to read popular literature, of which a mastery of 600 to 700 words seems indispensable. The findings of the article show that since they do not take functional literacy seriously, many previous studies have underestimated popular literacy and the uses of functional literacy in the life of the populace in traditional China. Even though it may not be able to change the fate of the populace thoroughly, the capacity enabled them to handle their everyday life more effectively, permitted them to cross geographical and dialect boundaries more easily, and may have even provided them a certain chance to contact gentry culture.Keywords: popular literacies, functional literacy, genre of text, multiple literacy, the Qing periodAuthor(s): Yonghua LIU, earned his PhD from McGill University in 2004. He is professor of History at Peking University. His interests include social and cultural history of late imperial China,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late imperial China, and local document studies. He has published Confucian Rituals and Chinese Villagers: Ritual Change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a Southeastern Chinese Community, 1368-1949 (Leiden: Brill, 2013), Diguo suoying: Ming Qing shiqi de lishetan yu xianglitan [Epitome of Empire: Altar of Grains and Soils and Altar of Orphan Souls in Ming and Qing China] (Beijing: Beijing shifan daxue chubanshe, 2020), and dozens of articles.Haibo WEN received his PhD from Xiamen University (a.k.a. Amoy University) in 2017. He is Associate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History,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His interests include social and cultural history of late imperial China and local document studies.
  • 中國歷史文化論壇98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一期(2024年2月), 97~111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清代民眾讀寫能力再論劉永華 溫海波[摘 要] 近三四十年來,在“功能性讀寫能力”(functional literacy)概念的影響下,學界越來越關注讀寫能力與社會生活間的關聯,並逐漸以複數的讀寫能力取代其單數形式,以此強調民眾讀寫能力的多元性。這就深化、發展並具體化了功能性讀寫能力理念,即讀寫能力並非一種本質化的存在,它在實踐中是與各种具體文類的處理能力相關的,對這些文類的處理及對相應社會生活的參與,即為讀寫的“功用”(function)。基於這種認識,有必要引入文類概念,與社會生活、讀寫能力共同構成三邊關係:文類在社會生活不同情境中生成,又提示了不同類型的讀寫能力。為揭示文類與清代民眾生活的關係,本文介紹了徽州程家生活中使用的文字材料。程家的個案顯示,清代東南山區民眾參與製作和日常接觸的文類,有普通賬簿、排日賬、契約、族譜、碑銘、實徵冊、地籍冊、稅票、對聯、籤詩、命課等十余種之多,涉及經濟、社會、衙門與宗教儀式等不同場域,這顯示了文字滲入清代鄉村生活的深度與廣度,折射出普通民眾具備的多元讀寫能力。本文還嘗試對賬簿、契約、書信、日記/排日賬和民間文學(歌冊)等幾種常見文類的讀寫能力所需掌握的單字數進行了估算。通過對相關文本進行量化分析,本文發現,常見文類所需的讀寫能力,要低於以往掌握2000字的估計,且不同文類的讀寫能力有所差別:記賬能力最為基礎,掌握四五百字即可;閱讀白話小說所需的讀寫能力高得多;居於中間的是書立契約、寫信、記日記/排日賬和閱讀歌本唱本等民間文學文本一類,要求在六七百字以上。本文的研究表明,由於沒有充分考慮功能性讀寫能力,以往的不少研究可能低估了傳統中國的民眾識字率及功能性讀寫能力給民眾生活帶來的幫助。儘管這種能力無法徹底改變民眾自身的命運,但它有助於民眾更好地處理日常生活事務,也有助於他們更輕鬆地跨越地域和方言邊界,甚至為他們了解士大夫文化提供了某種契機。 [關鍵詞]民眾識字 功能性讀寫能力 文類 多元讀寫能力 清代 [作者簡介]劉永華,哲學(中國研究)博士(McGill University,2004),現為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研究興趣為明清社會文化史、明清社會經濟史、民間歷史文獻研究。代表性著作有『禮儀下鄉:明代以降閩西四保的禮儀變革與社會轉型』(英文,2013;中文,2019)、『帝國縮影:明清時期的里社壇與鄉厲壇』(2020)等。溫海波,歷史學博士(廈門大學,2017),現為江西師範大學歷史系副教授,研究興趣為明清社會文化史、民間歷史文獻。
  • 劉永華 溫海波:清代民眾讀寫能力再論99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在「清代民眾識字問題的再認識」一文中,筆者(劉永華)提出了從清代民眾的社會生活脈絡認識讀寫能力的必要性,並從這一思路出發,嘗試討論了讀寫能力與社會生活情境的對應關係及估算相應讀寫能力的方法。(1)本文計劃在此認識的基礎上,引入文類的概念,更具體地考察讀寫能力與社會生活之間的關係,並嘗試對幾種常見文類的讀寫能力進行大致估算。本文認為,藉助文類的概念,有可能在社會生活情境與讀寫能力之間建立內在關係,而這種關係的建立,有助於推進對多元讀寫能力及其在社會生活脈絡中所起作用的認識。文章主體部分分為四個小節,第一節討論文類、社會生活與讀寫能力的關係;第二節以晚清徽州一家農戶為例,討論普通民眾生活中的各類文本;第三節選取幾種常見文類的樣本進行字匯分析,估算這些文類的讀寫能力;最後,結論部分將歸納本文的主要看法,並對其意義稍作討論。一 文類、社會生活與讀寫能力從文類的角度認識普通民眾的多元讀寫能力,是對近三四十年來歷史學、社會科學讀寫能力研究走向的一個回應。“二戰”結束以來,民眾讀寫能力被視為國民素質的基本指標日益受到重視,讀寫能力的界定及其功用相互聯繫,激發了功能性讀寫能力(functional literacy,又譯作“功能性識字能力”)這一重要概念的提出。一般認為,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國教育學家、作家威廉·S. 格雷(William S. Gray, 1885-1960)在『讀寫教學』一書中提出的。依照他的界定,在人們參與的各種活動中,根據所屬文化或群體的慣例,有些活動是必須使用文字的,如果某人能夠處理這些文本並有效參與相應活動,那麼此人就具備功能性讀寫能力。(2)這一概念提出後,成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的各種掃盲計劃的核心理念,(3)至今仍被許多國際組織和相關學者援引,並激發了诸多研究。(4)2015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事務部將素質教育列為未來十五年(2016-2030年)十七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之一。聯合國統計署在其提供的可持續發展指標元數據的說明文字中,指出素質教育的目標是:“某一年齡組達到至少某種固定層次的功能性(a)文字讀寫與(b)數字讀寫技巧之人所佔的人口比重”,並將功能性讀寫能力界定為:“某人具備功能性讀寫能力,是指他/她有能力參與對他/她的組織和社區的運作而言讀寫能力必不可少的所有活動,這些活動使他們有機會為自身和社區發展持續運用閱讀、書寫和計算”。(5)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一部教育學辭典,將功能性讀寫能力界定為“處理成人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及在社會和工作場所有效運作所需的那個層次的讀寫能力”。(6)與對讀寫能力的傳統理解相比,功能性讀寫能力概念提請學者注意過去為人忽視的讀寫能力,即普通民眾在處理社會生活事務中所涉文字材料的能力。(7)大衛·巴頓(David Barton)認為,格雷的這個概念,在兩個方面有助於讀寫能力研究的推進:其一,建立了讀寫能力與特定(1) 劉永華:「清代民眾識字問題的再認識」,『中國社會科學評價』2(2017):106。(2) William S. Gray, The Teaching of Reading and Writing: An International Survey (Paris: UNESCO, 1956), p. 24.(3) 1948年12月,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將受教育權利列為人權的基本內容之一。不過,功能性讀寫能力的核心理念,要等到1967年“實驗性世界讀寫計畫”(Experimental World Literacy Programme,简称EWLP)啟動後,才真正進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相關掃盲計劃,參見Leslie J. Limage, “Literacy Strategies: A View from the International Literacy Year Secretariat of UNESCO,” in Peter Freebody and Anthony R. Welch, eds., Knowledge, Culture & Power: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Literacy as Policy and Practice (London and Washington, DC: Falmer Press, 2005 [1993]), pp. 29~33; David Barton, Literac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Ecology of Written Language, second edition (Oxford: Blackwell, 2007), pp. 189~192.(4) 這也是羅友枝『清代中國的教育與民眾識字』一書運用的核心概念,不過她沒有提及格雷,也沒有對這一概念進行界定,參見Evelyn S. Rawski, Education and Popular Literacy in Ch’ing China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79), p. 2.(5) SDG Indicator Metadata (no publishing place: UNESCO Institute for Statistics, 2021), pp. 1~2, https://tcg.uis.unesco.org/wp-content/uploads/sites/4/2020/08/Metadata-4.6.1.pdf (檢索時間:2023年12月19日).(6) Susan Wallace, ed., A Dictionary of Educ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https://www.oxfordreference.com/display/10.1093/oi/authority.20110803095838390 (檢索時間:2023年12月19日).(7) 伊維德(W. L. Idema)認為,傳統中國的讀寫能力可分為“粗通文字”(moderately literate)、“完全識字”(fully literate)和“高端識字”(highly literate)三個類別。他所說的粗通文字,基本要求是能認讀近兩千個字,這其實高於本文討論的功能性讀寫能力。他提到的後兩種讀寫能力,大致接近對讀寫能力的傳統理解。參見W. L. Idema, Chinese Vernacular Fiction: The Formative Period (Leiden: E. J. Brill, 1974), pp. L~LIII.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00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社會或群體的關係;其二,擺脫了將讀寫能力等同於某種固定的最低限度識字標準的看法。這兩個方面的貢獻,對今天的讀寫研究仍有意義。(1)上文提及的功能性讀寫能力的兩種定義,便延續、發展了格雷的思路,強調了讀寫能力在個體的社會生活及個人生活中的重要性,前一個定義還關注了讀寫能力與這些生活情境之間的持續關係,這實際上是從一橫(個人與社會生活的具體情境)一縱(這一關係的時間持續性)兩個方面把握民眾讀寫能力與社會生活的關係。從這個認識看來,一個具備功能性讀寫能力的民眾,也許無法閱讀書報,可能也不具備相當程度的書寫能力,卻足以處理票證、契約等文本的閱讀,也有能力記賬、寫信。對他的生活而言,這些技能可能給了莫大的幫助,從而使其有別於目不識丁的文盲,這就是這種讀寫能力的意義。正是在這一脈絡中,學界將眼光投向歷史上普通民眾的功能性讀寫能力,更具體地討論不同時代民眾的讀寫能力類型。現在為人熟知的,包括筆者此前談過的羅莎琳·托馬斯(Rosalind Thomas)和彼得·伯克(Peter Burke)的看法。前者將古希臘民眾的讀寫能力分為理財、清單、姓名和公職四種,而這四種能力又可歸入公、私兩大類。後者認為近代早期意大利的讀寫能力,包括生意場、家庭、教會和國家四個應用場域。(2)在中國,大家耳熟能詳的是毛澤東在「尋烏調查」中對“識字二百”、“能記賬”、“能看『三國』”、“能寫信”、“能做文章”等幾種讀寫能力的區分。(3)跟過去使用單數不同,現在不少學者開始使用讀寫能力的複數形式(literacies),以此強調讀寫能力的多元性——包括功能性讀寫能力的多元性,有些學者還強調讀寫的情境性(situated)、地方性、實用性(pragmatic)等面向及多元功用(uses)。(4)這些看法實際上深化、發展或者說具體化了功能性讀寫能力概念,對功能性讀寫能力的認識也因此日漸深入,如何認識功能性讀寫能力的多元性提上了議事日程。在這些先行研究的提示下,筆者將注意力逐漸聚焦於文本類型(或文獻類型,簡稱“文類”,genre)。(5)簡單說,文類是指在不同社會生活情境中使用的文字材料,小到僅有單頁的契約、串票、禮單、婚書、投狀,大到以書冊形式存在的家譜、黃冊、賬簿、科儀本,乃至寫、刻、鑄在石頭、木板、鐘鼎等媒介上的文本。文類與某種社會生活情境相關,它們在這些情景中生成,並服務於特定的社會生活目標。在長期使用過程中,文類形成了相對獨特的書寫格式和規範。文類對我們的討論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串聯了社會生活和讀寫能力,使對功能性讀寫能(1) Barton, Literac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Ecology of Written Language, p. 190. 對功能性讀寫能力更深入的討論,參見Barton, Literac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Ecology of Written Language, pp. 189~192; Randal Holme, Literacy: An Introduction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11~35.(2) Rosalind Thomas, “Writing, Reading, Public and Private ‘Literacies’: Functional Literacy and Democratic Literacy in Greece,” in William A. Johnson and Holt N. Parker, eds., Ancient Literacies: The Culture of Reading in Greece and Rom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13~45; Peter Burke, The Historical Anthropology of Early Modern Italy: Essays on Perception and Communic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 110~131.(3) 毛澤東:「尋烏調查」,『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第160頁。(4) 比如,James Collins and Richard Blot, Literacy and Literacies: Texts, Power, and Ident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William A. Johnson and Holt N. Parker, eds., Ancient Literacies: The Culture of Reading in Greece and Rom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David Barton, Mary Hamilton, and Roz Ivanič, eds., Situated Literacies: Reading and Writing in Context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5); David Barton and Mary Hamilton, Local Literacies: Reading and Writing in One Community, revised editio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2 [1998]); R. H. Britnell, ed., Pragmatic Literacy, East and West, 1200-1330 (Woodbridge: The Boydell Press, 1997); Rosamond McKitterick, ed., The Uses of Literacy in Early Mediaeval Europ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Franz-Josef Arlinghaus, Marcus Ostermann, Oliver Plessow, and Gudrun Tscherpel, eds., Transforming the Medieval World: Uses of Pragmatic Literacy in the Middle Ages (Turnhour, Belgium: Brepols Publishers, 2006).(5) Frances Christie指出,在教育學研究中,對文類(genre)的關注,可以追溯至20世紀五六十年代,80年以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不過據筆者管見所及,目前在民眾讀寫能力研究中正面、深入討論文類的研究還不多見,英國學者Gunther Kress顯示了與筆者類似的興趣。參見Frances Christie, “Genres and Institutions: Functional Perspectives on Educational Discourse,” in Nancy H. Hornberger, ed., Encyclopedia of Language and Education, Vol. 3: Discourse and Education, second edition (Amsterdam: 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2008), pp. 29~40; Gunther Kress, Literacy in the New Media Ag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3), pp. 83~104. 中國古代文學批評理論中,有文體的概念(如劉勰『文心雕龍』對諸種駢散文體的闡述),我們所談的文類概念在屬性上與文體相近,但我們的分類更加關注其與廣義社會生活的關係,同時,為了更好地捕捉歷史變動,我們的分類涵蓋的範圍更大,也更為細緻。有關這些問題,我們希望日後有機會詳加討論。
  • 劉永華 溫海波:清代民眾讀寫能力再論101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力的研究有可能“落地”(參見圖1)。一方面,不同文類與社會生活的不同情境相關聯。前人的研究已注意到這一點,如伯克在談到近代早期意大利商業場域的文字材料時,討論了賬單、收據、契約、賬簿、書信等;在談到家庭場域時,討論的是遺囑、婚書、遺產清單、家書、備忘錄等;與教會相關的文書資料,他列舉了祈禱書、每日祈禱書、符等;至於政治場域,他提到報告、人口普查登記簿、領取麵包的票或卡、許可證(攜帶武器許可證、健康許可證等)、公告、各種清單、告密信、塗鴉、標語等,還沒算上軍方使用的各種文字材料。(1)這些文字材料是在上述四個場域不同情境的運轉中生成的,故而材料中所涉信息與這些情境直接相關。我們在談論社會生活情境中的讀寫能力時,其實主要說的是處理這些文類的能力。圖1 文類、社會生活與讀寫能力關係示意圖另一方面,讀寫能力並非一種本質化的存在(“能夠認讀兩千字”),它在實踐中是與具體文類的處理能力相關的,對這些文類的處理及對相應社會生活的參與,即為讀寫的“功用”,這就是為何學者們在解釋功能性讀寫能力時,經常列舉對具體文類的處理能力加以說明的原因。如在為『國際社會與行為科學百科全書』撰寫的“識字與不識字的歷史”條目中,匈牙利學者伊思特萬·托斯(Istvan G. Tóth)解釋說,功能性讀寫能力是指從事讀報、簽支票、寫簡短賀卡等實踐的能力。(2)在近年一本討論功能性讀寫能力的論文集中,幾位編者指出,這種能力的獲得者具備了社會語言學能力(sociolinguistic competence),這種能力“使個體能夠處理日常生活的讀寫情境”,它包括了讀寫慣例(literacy conventions)及與此相關的文化背景知識,而前者是指“一個社會的制度中使用的文獻類型,比如書信、表格、訴訟案情摘要、政治傳單、宗教文本、小說和詩歌”。(3)此處列舉的都是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常見的文類。對於普通民眾而言,讀寫能力的獲取,即意味著這些不同文類的處理能力的獲得。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應該引入文類這第三個要素,與社會生活、讀寫能力構成三維關係:一方面,文類在社會生活不同情境中生成、使用,另一方面,文類提示了不同類型的讀寫能力,我們在談多元的、地方性的、情境化的讀寫能力時,主要說的是處理不同文類的能力。(1) Burke, The Historical Anthropology of Early Modern Italy, pp. 116~128.(2) Peter Istvan G. Tóth, “History of Literacy and Illiteracy,” in James D. Wright, eds.,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 Behavioral Sciences, second edition, Vol. 14 (Amsterdam: Elsevier Science Ltd., 2015), p. 236.(3) Ludo Verhoeven, Carsten Elbro, and Pieter Reitsma, “Functional Literacy in a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in Ludo Verhoeven, Carsten Elbro, and Pieter Reitsma, eds., Precursors of Functional Literacy (Amsterdam and Philadelphia: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2002), p. 5.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02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二 徽州農家生活中的文字材料為了更具體地說明文類與普通民眾的社會生活之間的關係,本節介紹晚清徽州一個農戶生活中使用的各種文字材料的情況。這家農戶姓程(下面簡稱程家),生活於19世紀婺源縣北鄉沱川的上灣村,是一家靠農田耕作、茶葉種植和小商品販賣為生的農戶,程家的男性成員很可能受過一定程度的私塾教育,但他們都無意於科舉考試,也沒有獲得過功名。程家的家長程發開及其後代(次子程允亨、長孫程同倉)留下了數量可觀的排日賬文獻及少量相關材料,為了解文字材料在清代民眾生活中的地位及民眾的讀寫實踐提供了具體而微的信息。(1)結合排日賬及相關材料可以看出,程家家人,特別是其男性成員,除了能夠接觸到少數書籍外,還經常接觸、處理各種文字材料。依據程家是否參與文本的製作,這些材料可大致分為兩類:其一是程家家人參與製作的文字材料,其二為在他們生活中可能出現和使用過的文字材料。第一類的文本包括排日賬、普通賬簿、契約等,第二類包括對聯、籤詩、魚鱗圖冊、實徵冊、稅票、碑刻、命課等。如依照所涉場域來分,則可大致分為經濟事務、社會事務、衙門事務、宗教儀式等四大類,下面依據場域來介紹相關文類的情況。(一)經濟事務1、普通賬簿。程家保存了兩本賬簿,均由程發開之孫程同倉所記。第一本賬簿記錄了光緒壬寅、癸卯、甲辰、乙巳、丙午、丁未(光緒二十八年至三十三年,1902-1907年)各年借貸、家用賬目。第二本賬簿記錄了光緒戊戌、己亥、庚子、辛丑、壬寅、癸卯、甲辰等年份(光緒二十四年至三十年,1898-1904年)的各類借貸、家用賬目。賬簿可以及時了解家庭收支狀況,記好賬,有助於對家計進行有效的管理。程同倉本身也記排日賬,他所記的部分排日賬保存至今(排日賬詳下)。對於具備排日賬記錄能力的人而言,記普通賬並非難事。不過從賬簿書寫安排看,程同倉所記賬簿比較混亂,缺乏預先規劃,對各類賬目沒有進行分類,從側面顯示了記賬者相對有限的賬簿書寫能力和財務管理能力。2、契約。契約是普通民眾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文類之一,記錄了各種產業、物品、服務等標的物的處分情況。田產、山場等產業的契約,是管業的主要憑證,對民眾生計至關重要。在排日賬書頁中,找到了一張草契,立於光緒二十六年(1900)九月十五日,從筆跡看應出自程允亨之手。此田分田骨、田皮各租六秤,皮租為程家全業,骨租則由永安會與程家共有,前者占兩秤半,後者占三秤半。程允亨將田皮和屬於自己的骨租出當于一位余姓村民,當價十銀元。出當之後,程家繼續耕種土地,但每年需支付兩分利息。3、商業票據。程家與商鋪打交道時,有時也會收到票據。排日賬內保存了幾張此類票據。光緒二十六年排日賬內保存了一張票據,上書:發上冬紅格節米九斗計洋三元正此致上佑開兄照四月十三 回票從最後一行可知,此票為回票,是商號發貨的通知。回票“發上”蓋紅色“雅記”戳記,第二、三行大米、銀元數上45度打側蓋紅色“浩興雅記”四字方形戳記,最後一行月日與回票之間留白(1) 對程家更全面的考察,參見劉永華:『程允亨的十九世紀:一個徽州鄉民的生活世界及其變遷』(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即刊)。
  • 劉永華 溫海波:清代民眾讀寫能力再論103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處蓋紅色“施浩興雅記”方形戳記。施浩興記是婺北重鎮清華的一家米店。(1)查光緒二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記,“己出街,英洋三員浩興號糴米六斗貳升零半,又足色酒半砠,計價九角貳(分)〔錢?〕六分還店賬。又幫吳郁開家(家)賒米九斗正,身充出乙斗,共十斗,托余孚良挑回來。”四月十三日,允亨前往清華施浩興號米店糴米買酒,又幫大連親戚吳郁開糴米九斗。允亨將自己的米、酒挑回家,同時請一位余孚良挑回替親戚糴好的米。這張回票應該是米店交給余孚良的,此人將米挑到程家後,同時將回票交與允亨。回票上的佑開就是允亨的親戚郁開,票上大米的斗數與排日賬所記相符。另一件票據保存於光緒八年至九年(1882-1883)排日賬內,上書:順意叔該錢四百十六文。十二月廿四盛興字(“盛興”二字蓋紅色戳記,文字為“任枝”)。這應該是一件提醒債務人付款的通知。除這兩件外,光緒二十六年排日賬內,還保存了兩張收條。其一書:“二月十二(?)收銀亦(?)洋乙元,找去錢九十文,合訖。廣源字。”另一件書:“六月十六收亦(?)乙元,九五入亦(?),仍該錢三百卅七。信義。”廣源、信義都是理坑的雜貨店,程家常到兩店購買面、酒、布等物。(2)(二)社會事務1、排日賬。排日賬作為一種文類,長期不為學界知曉,主要原因是作為一種地方性的文類,排日賬目前僅見於婺源及其毗鄰地域。所謂“排日”,應是指這種文獻逐日記錄的書寫格式,而“賬”是指它記錄了日常的收入和開銷,與賬簿類同,因此,不少排日賬的封面經常題有“逐日登記”、“逐日賬簿”等名目。不過與普通賬簿不同的是,排日賬還逐日記錄了記賬者及其家人的日常行事,因而與日記體文獻頗為接近。這種文類的形成,可能與當地啟蒙教育的發展不無關係。它出現的時間,可能不會晚於18世紀中葉,進入19世紀後成為當地私塾教育的一項基本內容,這種做法一直延續至20世紀前期。程家所記排日賬起自道光十八年(1838),訖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共有三十多萬字,涉及將近四十年的紀事。這些文本記錄的基本內容,大體由三個部分構成。在每日記錄的信息中,首先是當天的農曆月份、日期(若有節氣,也會特別注明)、天氣狀況、生肖、五行及值星。排日賬的主體部分,是對日常行事的記錄,一般分別記錄上午、下午的行事,但總記一天行事者也很常見。最後,如果當天發生收支,也會將之記錄下來,是為排日賬的記賬功能。總體而言,排日賬主要具備備忘功能,其屬性與日記相似,兼具賬簿的屬性,藉助這種文獻,記錄者可以查閱以往的日常行事和來往賬目,處理還錢、送禮等事务。2、族譜。程氏有族譜嗎?排日賬沒有提及。筆者在上灣考察期間,程氏族人說以前有過族譜。不過我們確切知道,沱川余氏、大連吳氏是有族譜的,兩者都保存至今。不管有無族譜,程氏是有祠堂的,在程允亨生活的時代,祠堂內應該立有神主牌。就算是今日,筆者仍在一戶程氏族人的閣樓上,發現了幾塊神主牌——這也是一種鄉村常見的與世係有關的文字物件。3、碑銘。碑銘在允亨的生活世界頗為常見。墓碑上通常都刻有文字。沱川還立有不少禁碑。同治十一年(1872),程家與程輝悅因茶坦、祖墳發生糾紛,程家最後確立了管業權,決定(1) 『程氏排日賬』第12冊,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己同兒幫濂溪吳回春兄弟英洋六元出街浩興號糴米,付貳十斗。”『程氏排日賬』第11冊,光緒二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己出街浩興店糴米二斗四升半,又付英洋乙員。”本文使用的排日賬均由筆者收藏,冊數由筆者自擬。(2) 如光緒十一年(1885)二月十九日記:“對廣源店賒酒十文,做清明”。二十日記:“對廣源店水伏十二文”。光緒十四年(1888)十一月二十七日記:“父親討柴子賣廣源號。”光緒二十年(1894)九月二十五日記:“信義號火酒廿五文。”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記:“信義店布下欠錢二百廿五文”。參見『程氏排日賬』第9冊,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九日;第10冊,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1冊,光緒二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十一月初一日。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04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在祖墳立碑,這應該也是禁碑。(1)程允亨在排日賬中抄錄的筆記中,也包括以下碑刻的文字:吊石嶺沿松樹,往來貴人幫扶看者長養,禁防火盜。[不?]許墾種路底。合川公具。大清光緒三年(1877)三月大種松樹蔭木長生。吊石嶺是沱川的一個地名,允亨曾在嶺上種植松木,(2)這些文字應該是吊石嶺護林禁碑的內容。(三)衙門事務1、實徵冊。在程家經常接觸的文本中,包括了基層行政組織有關的各種冊籍。明初為進行鄉村統治攢造的兩種冊籍——黃冊與魚鱗圖冊,到了19世紀已發生較大變化,但類似的文本仍舊在鄉村統治中發揮作用。實徵冊就是從黃冊衍生出來的一種文本,在徽州文書中頗為常見。這種冊籍主要用於完納錢糧、管理產業。民間常見的實徵冊,其實是從冊書控制的冊籍中抄錄出來的,通常只過錄跟特定花戶有關的內容。『程家賬簿』第1冊內,就留下了可能來自實徵冊的內容。這份清單羅列了程萬利戶下的田產字號、畝數、處所、錢糧及租額。前四項正是實徵冊提供的基本信息。從賬簿抄錄的這些信息判斷,程發開、程允亨等人應該具備實徵冊的讀寫能力。2、地籍冊。另一種源自明初的冊籍——魚鱗圖冊,在程允亨生活的時代還在繼續使用。在程家所在的徽州,這種地籍冊在確認業主管業權、徵收錢糧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沱川所在的十六都的魚鱗圖冊,似乎沒有保存下來,不過一些婺源魚鱗圖冊保存至今。筆者在程允亨親家生活的休寧縣大連村考察時,還獲見了這個村落的魚鱗圖冊。程允亨對這種冊籍應該是不陌生的。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八日,程氏兄弟陪同養源會執事“進查木坑及字四百四十乙號擺冊淨山”。(3)由於記錄表述不清,我們無法知曉這天程允亨一行在查木坑行事的具體內容,但可以大致確定的是,中間牽涉到程家與大連人的管業糾紛。這裡提到的“冊”,應該就是登記山場管業情況的魚鱗冊。此外,程允亨在同年一紙契約中提到的某處土地的字號、畝數和稅則,既可能來自實徵冊,也不能排除來自魚鱗圖冊的可能性。3、稅票。稅票是允亨不時會接觸到的另一種跟衙門有關的文本類型。程家有幾處田產,每年繳納錢糧時,想必都會收到稅票。稅票是完納錢糧的憑證,它們在徽州文書中頗為常見。程氏排日賬內,保存了一張光緒二十六年稅票。稅票以雕版印刷,內容分為兩個部分,右邊為錢糧串票,左邊是兵米串票。錢糧串票花戶下,手寫“有”字,而兵米串票則書“時有”字,時有或為程家花戶名。錢糧串票“地丁銀”下以蓋以“柒分貳厘”黑色戳記,兵米串票“本色兵米”下蓋“貳合”黑色戳記。這應該就是該年程家需要繳納錢糧、本色米的總數。左下角編號內手書“二百五七”,這應為稅票的編號。查該年五月二十三日排日賬記:“己支一百八十二文過東坑托甲催交糧”,(4)稅票便夾於本頁面的內頁之中,可見應是此日交納錢糧後收到的稅票。至於稅票上書寫的資料,之所以與排日賬所記不同,是因為允亨繳納的是折算成銅錢的錢糧。(四)宗教儀式1、對聯。對聯是各地節慶和人生禮儀中常見的文類。排日賬共提及對聯三次。光緒四年(1878)十二月二十九日,“本身托高元表叔眾(理)〔裡〕寫對聯五副”。光緒二十一年(1895)正月初一,“大堂前上新對聯五副”。同月十八日,大連親戚家結婚,他帶著“聯句一對”及其他禮物去慶賀。(5)後兩條沒有提及對聯出自誰手,不過第一條明確提到,對聯是請別人(1) 『程氏排日賬』第5冊,同治十一年七月初一日記:“父親仝再叔到四大房中人約﹝准定勒石到墳﹞余裕峰先生、冠芳先生、仲如先生、立修先生、余山先生、承安先生,被輝悅抄珠廷遠公墳酬不安,約保相勸,訂勒石到此墳前。”(2) 光緒四年(1878)二月初三日排日賬記:“本身上吊石嶺種松木,轉安種起,上轉安歡喜凸。”此後,光緒六年三月初一日也有在此處種松樹的記錄。參見『程氏排日賬』第6冊,光緒四年二月初三日,光緒六年三月初一日。(3) 『程氏排日賬』第12冊,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八日。(4) 『程氏排日賬』第12冊,光緒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光緒二十六年九月允亨出當羊莪塢田皮,契內有“時有戶扒納”五字,可為時有戶為程家花戶名的旁證。此外,『程氏賬簿』第1冊有“程萬利戶”,又在“萬利戶”下書“新生”二字,並標明“癸丑秋造”,癸丑為光緒二十九年(1903),這可能是程家新立的花戶名。(5) 『程氏排日賬』第6冊,光緒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1冊,光緒二十一年一月初一日。
  • 劉永華 溫海波:清代民眾讀寫能力再論105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寫的。據此推斷,程允亨雖然具備一定讀寫能力,但通常不會動筆寫對聯。當然,這並非因為他不具備聯中文字的讀寫能力,而應是書法不夠好的緣故。此外,在幾本排日賬的首頁和最後一頁,程允亨寫下了不少文字,其中就包括對聯。在同治十一、十二年(1872-1873)所記排日賬中,程允亨在首頁留下不少塗鴉,其中包括了幾副對聯:一勤天下無難事,百忍堂中有睦風。萬物靜觀佳此得,四時皆興與人同。世事讓三分,天寬地闊;心田留一點,子種孫耕。這些塗鴉顯示,程允亨是有對聯的讀寫能力的。甚至可以推測,他可能曾翻閱過某種楹聯類書籍。2、籤詩。中國許多寺廟都有籤詩,為前來燒香的人占卜前程。程氏父子到寺廟進香、問事時,也常求籤。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一日早晨,程允亨“上真武廟(揪)〔求〕(千)〔籤〕”。(1)程氏父子時常求籤的實物證據,是夾在排日賬中的一些籤詩。如光緒四年至七年(1878-1881)、光緒十年至十一年(1884-1885)排日賬內,就保存了三張籤詩。這些籤詩都由雕版印刷,上書“齊雲山玄帝靈籤”七字,可以斷定來自徽州休寧縣名山齊雲山。所謂“玄帝”,即玄天上帝,這是齊雲山最受尊崇的神明。光緒五年、光緒七年,程發開曾兩度前往齊雲山進香,第一支籤應該是在他進香時求取的。不過光緒十年、光緒十一年,程家並無家人前往齊雲山進香,或許是在其他年份進香時求取的,不知何故被放入這本簿冊內。三支籤都不錯。第一、二支籤均為“中吉”,第二支左邊空白處還書“允亨籤”三字,說明是給允亨求的。第三支籤為“上吉”,更佳。這三支籤,不僅包含編號、吉凶、徵兆、籤詩,而且後有斷語,斷語包括求子、求財、喬遷、訴訟、出行、功名、婚姻、走失、疾病、田蠶、家宅、繼嗣、謀劃、麻痘、壽命、六畜等事項,幾乎囊括了常人生活的主要方面。除了齊雲山籤詩外,排日賬還保存了幾張沒有標明地點和寺廟的籤詩。光緒十年至十一年排日賬內,夾有籤詩一張,內有籤詩四首,系手寫。光緒十一年至十二年排日賬內,也有籤詩一張,內有手寫籤詩一首。前者僅有籤詩無斷語,後者有斷語。此外,光緒四年至七年排日賬內,夾有紙條一張,系雕版印刷物,內有四言斷語三首,上端書“聖陽陽聖陰陰聖陰聖”九字,可知此應為使用卜筶卜問吉凶所求籤詩。從紙條所書,可知其法卜筶九次,依據九次卜問的結果,選出此一籤詩。籤詩常用典故,多半不易索解。允亨未必懂得解籤,不過有的籤詩寫了吉凶等級,還有文字淺顯的斷語,他應該是能夠讀得懂的。3、命課。除上述文書外,排日賬中還頻頻提及命課。沱川人很看重八字,程允亨自己就對此頗有興趣,他在光緒四年至七年所記排日賬的塗鴉中,就抄錄了一些來自命理類書籍的文句,部分文句來自命理書『淵海子平』。他還記錄了疑為其子同倉和一位舅母的八字。在沱川本地,新生兒出生後,多算其流年,排日賬稱之為“起命章”(有時寫作“命張”)。賬中對此記錄頗多,如同治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記,“起命(張)〔章〕送到初英老先生家,四孫郎拜賀”。(2)光緒七年二月六日,“本身起(卑)〔命〕(張)〔章〕,新旺兄家生令郎,吃子酒”。(3)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初一,“己在家起命章,恭賀萬圭兄,又恭賀萬青表叔”。(4)(1) 『程氏排日賬』第5冊,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一日。(2) 『程氏排日賬』第5冊,同治十一年六月二十日。(3) 『程氏排日賬』第6冊,光緒七年二月六日。(4) 『程氏排日賬』第11冊,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一日。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06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己起命章,出燕山,對熊外甥家吃子酒。”(1)遵照這個習俗,允亨出生時,應該也有親友送來“命章”,但可惜它們沒有保存下來。總體而言,徽州程家的個案顯示了文字滲入清代鄉村生活的深度與廣度,是近代普及大眾教育前夜鄉民與文字密切互動的一個生動例證。這些文字屬於不同的文類,涉及經濟、社會、衙門與宗教儀式等不同場域,它們本身是在這些場域的具體情境中生成的,同時,這些文類的多元性,折射出了像程家祖孫三代這樣的普通民眾具備的多元讀寫能力。三 多元讀寫能力的估算我们已經討論了讀寫能力的多元性,那麼,是否可能對這些與不同社會生活情境對應的讀寫能力進行估算呢?文類概念的引入,有助於開展這一工作。透過文類,我們對不同情境中的讀寫能力有了更具體的認知,而對歸屬於特定文類的相關文本的字匯統計,可以對不同的讀寫能力形成具體的認知。我們在各地搜集的不同類型的文本,儘管無法等同於讀寫能力本身,不過作為這種能力運作的結果,卻可謂相應讀寫能力的“具象化的”產物,它們為我們理解不同類型的讀寫能力提供了直觀的方式。需要說明的是,這種量化分析自身不無局限。其一,讀寫能力並不限於識字,還包括其他能力。布萊恩·斯特里特(Brian Street)就指出了其中一些方面,如對言語與印刷品之間的特殊關聯、書寫版式、表述慣例等的理解及逆向掃描、跳躍閱讀等技巧。(2)盧多·威荷伊文(Ludo Verhoeven)將讀寫能力理解為溝通技能,並進而將之區分為語法、話語、策略、解讀及社會語言學等五個方面的技能。(3)這些技能都無法簡單化約為“識字”或“讀寫”一詞。對於古人而言,讀寫能力還意味著相關文具(鵝毛筆、毛筆、墨)的製作和使用能力,跟鋼筆一類硬筆相比,軟筆的掌控難度更大。其二,由於技術的限制,目前僅能開展單字的統計,詞組本身無法進行量化處理,這無疑是一個缺憾,因為在讀寫實踐中,詞組的重要性不亞於單字。所幸常用詞組多半已隱含於單字的學習中(雜字書就通常收錄了數量可觀的詞組)。其三,樣本與文類之間的差異也不容忽視。特定文類的樣本,是某種讀寫能力的“物化”形態;不過它並未涵蓋這種讀寫能力的全部。如一本賬本使用的單字,無法窮盡在所有賬本可能會用到的單字,在一些極端情況下,後者的數量可能遠遠超出前者。儘管如此,作為某種文類的“物化”形態,特定文本的字匯統計,還是為更具體地認知不同文類的讀寫能力提供了一種相對直觀的方式。對一組而非單件同類文本的量化分析,也有助於降低因單件統計帶來的偏差。帶著對上述局限的認識,筆者對清代東南地區普通民眾社會生活中常用的幾個文類進行了分析,我們處理的文類包括:賬簿、契約、書信、日記/排日賬和民間文學,表1是對這些文本的單字使用情況進行量化分析的結果。表1 不同文類的讀寫能力 單位:個讀寫能力 單字數記賬 400~700書立契約 800~1,200寫信 ≥600記日記/排日賬 ≥700閱讀民間文學 600~800(1) 『程氏排日賬』第12冊,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十一日。(2) Brian V. Street, Literacy in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 152~156.(3) Ludo Verhoeven, “Functional Literacy,” in Viv Edwards and David Corson, eds., Encyclopedia of Language and Education, Vol. 2: Literacy (Amsterdam: 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1997), pp. 129~130.
  • 劉永華 溫海波:清代民眾讀寫能力再論107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一)賬簿。在我們討論的五類讀寫能力中,記賬應該說是要求最低的。賬簿記錄的特征是,其文字是非連續性的、非敘事性的,其結構是重複的,故而記賬通常僅要求掌握數百個單字,其中多數為名詞及數詞和量詞,其形式與傑克·古迪(Jack Goody)在『蠻野心智的馴服』一書中著力討論的表格、清單、處方、菜譜一類文類頗有可比性,(1)並與雜字這種啟蒙讀物的認讀能力有較大的對應關係。(2)我們處理的兩種賬簿樣本,來自閩西汀州四保地域。一種為一個神明會社的賬簿,記錄了該會社從道光六年至民國十九年(1826-1930)的收支情況。這本賬簿有11,242字,共使用單字397個。(3)另一種是當地鄒氏先祖鄒龍川的祭祀賬簿,記錄了從光緒二十三年至民國十八年(1897-1929)祭祖的收支賬目。這個賬簿共32,902字,共使用單字699字。(4)從這個統計可知,掌握400至700字,應該足以應付中低難度的簿記事務。(5)(二)契約。與賬簿不同,契約屬於連續型文類,故而對讀寫能力的要求有更高的要求。不過,契約的篇幅較短,通常僅有單張,而且格式有較為明確的規範。也就是說,在某一地域流行的契約,通常有相對固定的格式,有現成的活套可供套用,因而其讀寫要求可能比書信、日記等文類略低。(6)我們處理的兩組契約,也來自四保地域,它們是從一個山村的兩個農戶家中搜集而來。(7)第一組包括了139件契約,第二組包括250件。前者共有35,317字,使用了979個單字,其中相當部分單字實為交易當事人的姓名,如果扣除這些單字,那麼共使用795字。第二組共有69,719字,共使用單字1,170個,扣除姓名用字後為927字。這意味著,寫契約大致要求掌握800至1,200個單字。(三)書信。書信也是社會生活中非常常見的文類。書信不如契約有相對嚴格的格套,而且其內容可能觸及書寫者個人和社會生活的不同情境和面向,因此寫信對讀寫能力的要求,可能在某種程度上要高於記賬和書立契約。我們共處理了三組書信。前兩組來自徽州。(8)第一組是徽州黟縣余英培收到的11封信,由不同人發出,書寫年代當為19世紀前半葉。第二組是跟歙縣吳春垣有關的書信,共35封,時間大致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前者共2,668字,使用單字835個;後者共4,957字,使用單字984字。由於這兩組分別包括了十幾封、三十幾封書信,估計寫一封不太複雜的信,需要掌握的單字應低於835字。我們處理的第三組書信,為上述估計提供了證明,這是1919年出版的一本尺牘範本。此書編者稱,只要掌握600字,就足以對付一封信,而此書收錄的單字也僅有599個。(9)這個數據說明,600字可能接近書寫普通信件所需掌握的最低單字數。至於其上限則是開放的,其讀寫要求可能(1) Jack Goody, The Domestication of the Savage Mi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 52~145.(2) 有關雜字的討論,參見溫海波:『識字津梁:明清以來的雜字流傳與民眾讀寫』(廈門:廈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7)。(3) 『立夏慶神社簿』(晚清民國寫本,今存福建省連城縣四堡鎮馬屋村)。(4) 『龍川公祭簿』(晚清民國寫本,今存福建省連城縣四堡鎮霧閣村)。(5) 為了進行比較,我們還對徽州胡廷卿賬簿群進行了量化分析。這個賬簿群由晚清祁門縣生員胡廷卿及其子所記,起自光緒四年(1881),訖於民國四年,共三十二冊,其類型以胡家茶葉賬、家用賬為主,還包括少量宗祠、會社的賬簿(有關這組文書的情況,參見董乾坤:『晚清鄉紳家庭的生活實態研究——以胡廷卿賬簿為中心的考察』,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20,第96-118頁)。據我們統計,賬簿總字數448,400字,共單字2,033個,如剔除與宗祠、會社相關的內容,有431,166字,共單字1,991個,可知士人所記賬簿,使用的單字數在2000字左右。這個數字是我們分析的普通賬簿單字數的三至四倍,也高於下文分析的程允亨所記排日賬(單字1675字)。不過必須指出的是,這組賬簿夾雜著記事,與普通賬簿的內容不盡相同。感謝董乾坤教授提供胡廷卿賬簿群電子版。(6) 這方面的材料甚多。清代各地流傳的『萬寶全書』一類日用類書,『酬世錦囊』、『應酬匯選』、『鄉黨應酬』一類應酬指南書,乃至部分日用類書化的雜字,都收錄了數量不等的契約活套。此外各種契式寫本頗為常見,龔汝富、李雪濤整理『清代民國民間法律文書選粹』(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23)第267~476頁中就收錄了八種契式抄本。(7) 這兩組文書係筆者從福建省清流縣長校鎮黃石坑村搜集,當時的收藏者是鄒錦林先生和鄒岳山先生,這些契約所涉時間為清代至民國時期。(8) 劉伯山主編:『徽州文書』第1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第5冊,第412~426頁;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中國地方歷史文獻數據庫』,2023,http://ndfwx.datahistory.cn/(檢索時間:2023年12月30日)。(9) 岑錫祥編:『識六百字能寫信教科書』(廣州:光東書局,1926,初版於1919年)。這本書似乎銷路不錯,1919年出版後,截至1926年共再版了3次。感謝蔡丹妮博士提供本書電子版。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08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隨書寫者的教育程度、書寫內容的複雜程度等因素而大幅提高,比如學者可能在書信中使用生僻的字詞,討論複雜深奧的學術問題。(四)日記/排日賬。應該說就全國而言,普通民眾記日記的情況並不常見,但我們將其納入量化分析的範圍,有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日記涉及社會生活的不同面向,對較長時段的日記進行量化分析,有助於從總體上理解民眾的讀寫能力。其二,各地民眾記日記的情況雖然不常見,但在婺源,像程允亨這樣記排日賬(我們談到,這種文類的內容與日記的重合度很高)的普通民眾是比較常見的。出於這些考慮,我們對排日賬進行了量化分析,相信對排日賬字匯的統計,應該也適用於日記。我們選取的分析樣本是程家排日賬。程家排日賬共有三組。第一組由程發開之孫程同倉所記。有關程同倉,我們可以比較確切地說,他受過四年私塾教育,離開私塾後,他記錄了一段時間的排日賬。第二、三組分別是由程發開、程允亨父子所記,不過我們不知道他們的受教育情況。第一組有55,599個字,共使用單字738個。我們認為,這應該接近記日記所需掌握的最低字數,這是僅受過四年私塾教育的民眾能夠企及的文化程度。第二組有66,632字,共使用822個單字。第三組有193,231字,共使用單字1,675個。無論從掌握的單字數還是從書法優劣,都可以判斷在三人之中,第三組排日賬記錄者程允亨具備最好的讀寫能力。他掌握的單字數很可能接近普通民眾所能掌握單字的中等水平。(五)民間文學。至於民間文學,我們處理的是閱讀而非書寫能力,明清時代的普通民眾,主要是作為民間文學的讀者而非作者出現的,故而此處分析的對象有別於前四類。不過使用相同的方法,我們還是能夠對閱讀較為簡單的民間文學作品所需掌握的單字有更具體的了解。我們選擇的樣本是來自中國東南客家地區的兩首歌謠,不過相同的故事也流傳於四川、浙江乃至陝西等地區。(1)第一首「十里亭」比較短,僅有2,817個字,共664個單字。另一首「趙玉麟」長些,有6,288字,共使用單字782個。可見,閱讀這類民間文學文本所需掌握的單字並不多,如果一個人能記賬,應該說便基本具備閱讀這些作品的能力了。為了與這些民間文學文本進行對比,我們來看看幾種常見白話小說的篇幅和閱讀難度。據統計,『說唐全傳』有299,976字,使用了3288個單字,而『三俠五義』有423,600字,使用的單字數達到3,623個。(2)至於『金瓶梅』,篇幅更大,閱讀難度更高。這部書有715,490字,使用單字高達4,739字。(3)因此,白話小說對讀寫能力的要求,遠遠高於民間文學:閱讀歌本、唱本一類,掌握六七百字可能就足以對付,而要基本讀懂像『說唐全傳』、『三俠五義』一類的白話小說,需要掌握多達三四千字。綜上所述,我們的量化分析顯示,處理社會生活中常見文類所需的讀寫能力,一般來說要低於以往的估計(掌握2000字),同時對應於不同文類,讀寫能力也有或大或小的差別:接近較低讀寫能力的是記賬技能,這種技能無需掌握連續性文本的書寫技能,單字要求也僅有400-700字上下。閱讀白話小說所需的讀寫能力要高得多,通常要求掌握單字兩三千字。居於中間的是像書立契約、寫信或記日記/排日賬一類的讀寫能力,它們要求書寫者具備連續型書寫的讀寫能力,掌握的字數也多於記賬,具體在不少於600-800字。(1) 伊維德介紹了這兩首歌謠的基本情況,並將它們譯為英文。他將「十里亭」歸入敘事詩範疇,並指出這種歌本在閩西被稱為傳本,在台灣被稱作傳仔。他認為「趙玉麟」屬於竹板歌一類(也被稱為叫化歌、乞食歌)。在閩西汀州地區,這些歌謠常被統稱為山歌。參見Wilt L. Idema, Passion, Poverty and Travel: Traditional Hakka Songs and Ballads (Hackensack, NJ.: World Century Publishing Co., 2015), pp. 81~108, 215~256.(2) 此處估算依據的版本是:鴛湖漁叟編:『說唐全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石玉坤述:『三俠五義』(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07)。(3) 此處估算依據的版本是:蘭陵笑笑生:『金瓶梅詞話』(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2)。
  • 劉永華 溫海波:清代民眾讀寫能力再論109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四 基本認識與幾點思考近三四十年來,對民眾讀寫能力的研究日益深入。在功能性讀寫能力這一概念的啟發下,學界逐漸放棄了對讀寫能力的本質化理解,將之聯繫到這種能力的不同功用,即從讀寫能力與社會生活的關聯認識讀寫能力。其結果是,對讀寫能力的認識,從單數轉向複數,讀寫能力的多元性日益獲得重視,而這又提出了如何進一步認識讀寫能力與社會生活之間關係的問題,本文主要循著這一思路,來思考清代民眾的讀寫能力。我們認為,文類是進一步認識讀寫能力與社會生活的關係,推進對民眾讀寫問題討論的一個具備策略性意義的視角。這是因為,文類是與社會生活的某一情境相關聯的——它在這一情境中生成,也直接體現了與這一情境相關的規範與信息;同時,文類的書寫,是功能性讀寫的核心,功能性讀寫不是某種抽象的文字認讀和書寫能力,而是與具體的社會生活情境相關的,與此相關的基本技能,即為社會生活中各種常見文類的讀寫能力。通過引入文類這一要素,我們有可能將對讀寫能力與社會生活關係的認識落到實處。這樣一來,讀寫能力與社會生活的關係,實可演繹為文類、讀寫能力與社會生活三者之間的關係。為了更具體地認識文類與明清時代普通民眾社會生活的關係,我們介紹了晚清徽州程家的情況。程家是生活於晚清東南山區兼營農田耕作、茶葉種植與小商品販賣的農戶,在他們的生活中,文字材料頗為常見。這不僅包括了他們自身參與製作的文類,如普通賬簿、排日賬、契約等,還包括了他們日常接觸到的文類,如對聯、籤詩、實徵冊、魚鱗圖冊、稅票、商業票據、碑刻、命課等。程家的個案說明,在近代西式大眾教育推行的前夜,許多類型的文本已滲入徽州民眾生活的不同方面,而像程發開那樣的普通民眾,也有能力閱讀他們接觸的許多文類,並能夠寫排日賬、記賬、立契。在這一認識的基礎上,我們還嘗試對不同文類的讀寫能力進行了估算。筆者選取主要來自清代東南地區的文類樣本,對清代民眾生活中常見的賬簿、契約、書信、日記/排日賬、民間文學等五種文類進行了量化分析。我們的分析顯示,記賬的門檻不高,掌握四五百字就能夠記賬;寫信、記日記/排日賬及書立契約的門檻稍高,掌握單字的要求在六七百字以上;掌握六七百字,也能閱讀歌本、唱本一類民間文學文本,但要讀懂白話小說,可能需要掌握三兩千字。讓我們重申一次,對這些數據的理解不能絕對化,這些數據既不代表讀寫能力的全部,同時具體讀寫實踐所需掌握的單字,也可能隨語境變化而在較大幅度內發生波動。儘管如此,這些數據還是比較直觀地說明了幾種常見文類的大致讀寫要求。我們對常見文類的量化分析,證實了此前筆者(劉永華)對羅友枝與伊維德爭論的認識。在1980年前後發生的那場重要爭論中,羅友枝認為掌握數百字就算識字,而伊維德認為通曉數百字“近乎文盲”。筆者推測,他們的差異主要來自各自不同的學術關懷及對讀寫能力的不同理解。“作為一個受過系統社會經濟史訓練的學者,羅氏考慮的主要是畫押、記賬和寫信的能力,這些能力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關係是最為密切的;而作為一位文學史學者,伊氏更多考慮的是閱讀白話小說的能力。” (1)我們的分析表明,記賬、寫信一類所需讀寫能力,的確低於閱讀白話小說的讀寫能力,前者只需掌握數百字,而後者有時可能需要掌握高達三四千字。從這個角度看,他們的看法都有一定道理,只是他們都需要更多元地去認識讀寫能力。我們的量化分析還說明,由於對民眾的功能性讀寫能力認識不夠,學界以往所作的估算,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民眾識字率。比如20世紀30年代李景漢及其團隊在河北定縣進行了民眾識字率的調查。他們採取的方法是,從中華平民教育促進會所編『農民千字課』中隨機選出十個字,十字都能讀寫的被歸入“識字”,只能讀寫五個字的歸入“半文盲”,低於五個字的被視為(1) 劉永華:「清代民眾識字問題的再認識」,第100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10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文盲”。(1)這意味著,那些僅掌握五六百個單字的調查對象,有可能被視為“半文盲”和“文盲”。同時,在1935年上海進行的一項識字調查中,調查者提前準備好一張單字清單,凡認讀不足五百字的,即使能夠算數、收發票據,仍被視為文盲,而那些能認讀五六百字的,被視為半文盲。後來,這一標準提高到掌握七百字也被視為半文盲。(2)需要指出的是,這種低估功能性讀寫能力的問題,近代學人早有注意。1925年在愛丁堡舉行的第一屆世界教育會的討論中,中國代表、時任南開大學教務長的淩冰就申述:“中國鄉村小鎮間,能識幾個姓名及簡單文字,並能登記日用賬者為數甚多,中國均不以識字者計之。中國不識字人民數之多,實由界說嚴之故。”(3)不過他的看法沒有得到學界的充分重視。實際上,根據我們的分析,掌握了500至700字,應足以應付記賬,能夠寫內容簡單的書信和日記,並有能力閱讀相當數量的歌本、唱本。如將這一層次的讀寫能力排除在外,實際上就忽視了上文談到的實用讀寫能力或者理財、清單等類型的讀寫能力,並將讓我們對這一能力帶來的其他改變視而不見。當然,功能性讀寫能力的獲取,如何改變一個普通民眾的生活和觀念,還有待於進一步的實證研究,不過這裡不妨稍作討論。應該說,掌握五六百字,對鄉民大幅改善自身社會經濟地位的幫助也許不夠大(4),可能也無法讓他們讀懂那些晦澀的文言書籍,但這一能力也絕非可有可無。羅友枝在四十多年前提出的認識及本文呈現的史料都說明,文字資料在清代城鄉各地得到廣泛使用。在城市和市鎮,文字資料被廣泛應用於政府和行會的運作,並與經濟、社會與宗教事務有著密切的關係。在鄉村,文字資料的運作應該不如城市和市鎮廣泛,不過在諸如冊籍登記,告示的發佈與閱讀,宗族及其他組織的經營,社會經濟活動的組織及儀式事件的參與等事務中都不可或缺。(5)在這樣一個文字使用甚為廣泛的環境中,就算掌握五六百字,也可以帶來不少生活上的便利。姜士彬(David Johnson)在討論明清時期的社會文化群體時,提到了區隔這些群體的橫向(空間的、族群的)邊界和縱向(階級的)邊界。(6)功能性讀寫能力的獲得,為普通民眾跨越橫向和縱向邊界提供了某種可能。在走出本區域/族群的邊界時,掌握五六百字將為民眾提供不少便利,他可以藉助文字與語言不通的陌生人進行溝通。縱向跨越的情況比較複雜,也有待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不過最近施珊珊(Sarah Schneewind)開展的一項研究,為我們理解縱向跨越提供了有趣的線索。施氏在處理明代生祠碑銘時,思考的一個問題是:一個僅受過啟蒙教育的明代讀者,是否能夠理解、能夠理解多少生祠碑傳達的信息。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她開發了一款軟件,以此推想一個想象中的讀者在閱讀過程中可能生成的文本。她首先從生祠碑銘中,選取十通相對簡單的文言碑銘,然後從某一種或某幾種啟蒙讀物出發,推算掌握書中收錄單字的讀者,能夠讀懂碑銘文字的百分比。她發現,掌握『三字經』的讀者,可以讀懂這些碑銘40%的文字;而掌握『千字文』的讀者,能夠讀懂55%。這種百分比無法讓讀者理解碑文闡述的那些比較深奧的道理,卻(1) 李景漢編:『定縣社會概況調查』(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初版於1933年),第232頁;Sidney D. Gamble, Ting Hsien: A North China Rural Communit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 186. 『農民千字課』共收錄了1032個常用字。值得注意的是,這本教材依據的主要成果,是近代教育學家陳鶴琴(1892-1982)的字匯研究,而後者建立的字匯數據庫,主要由兒童用書,報刊,小學生課外作品,『水滸傳』、『紅樓夢』等古今小說及『學生婚姻問題』、『聖經』等雜類書籍構成,本文討論的社會生活諸文類不見於其數據庫,參見晏陽初:「平民教育新運動」(1922),『晏陽初全集』第一卷,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第35頁;陳鶴琴:「語體文應用字匯」(1928),『陳鶴琴全集』第六卷,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8,第59-62頁。(2) 盧海珊:「上海市不識字民眾調查報告」(1935年首刊於『教育雜誌』),李文海主編:『民國時期社會調查叢編』二編,『文教事業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第726~727頁。(3) 「第一屆世界教育聯合會大會紀」,『申報』1925-8-26。(4) 斯特里特的一項研究顯示,這一能力可能在他研究的一部分伊朗鄉民的致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他同時也指出,只有在與其他社會經濟狀況相結合的情況下,讀寫能力才有可能發揮自身的作用,參見Street, Literacy in Theory and Practice, pp. 122~125, 129~180.(5) Rawski, Education and Popular Literacy in Ch’ing China, pp. 10~17. 在『大明:明代中國的視覺與物質文化』一書中,柯律格(Craig Clunas)指出,早在明代,文字在城市、市鎮的街道上已隨處可見,參見Craig Clunas, Empire of Great Brightness: Visual and Material Culture of Ming China, 1368~1644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7), pp. 84~111.(6) David Johnson, “Communication, Class, and Consciousnes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in David Johnson, Andrew J. Nathna, and Evelyn S. Rawski, eds., Popular Cultu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pp. 56~72.
  • 劉永華 溫海波:清代民眾讀寫能力再論111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足以讓他們了解碑中談到的相對淺顯的內容。(1)這一研究的發現是,哪怕只能認讀幾百個字,還是有可能理解文言文本相當一部分內容,這意味著,這種能力為讀者接觸官方文化與士大夫文化提供了某種可能。儘管施珊珊討論的是啟蒙讀物的讀寫能力,而非我們討論的功能性讀寫能力,不過,由於功能性讀寫能力主要來自三、百、千及雜字一類的啟蒙讀物(很遺憾施珊珊沒有將雜字納入計量分析),她的觀察無疑適用於本文討論的功能性讀寫能力。她的研究意味著,功能性讀寫能力的獲取,為跨越縱向邊界,接觸與更高讀寫層次相關的文本與文化提供了某種可能。當然,施珊珊提出的看法僅僅是推測,這種讀寫實踐是否發生、如何發生,尚需進行更具體的討論。最後,我們相信,基於社會生活情境、圍繞文類進行的實證研究,有可能為推進清代民眾讀寫問題提供一個有一定價值的思路。目前,這一方面的工作尚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從文類、社會生活這兩個相互關聯的角度研究民眾的讀寫能力,不僅有助於比較不同區域民眾讀寫的差異,還有可能深化對清代及清代以前民眾讀寫能力變動及其影響的歷時性研究,而這些研究的開展,必將推進對中國歷史上民眾讀寫狀況的理解。〔本文的寫作得到了北京大學人文社科人才啟動費資助項目“清代民眾讀寫問題研究”(項目號:7101303123)的資助。兩位作者的分工是:劉永華提出本文主要思路並擔任文章執筆,同時負責挑選、提供量化分析的主要史料;溫海波搜集了部分史料,運用語言學語料庫處理方法,進行相關文本字匯的量化分析,並參與了文章不同版本的修改。〕 [責任編輯: 林少陽](1) Sarah Schneewind, “How the Primer-Literate Read Ming Steles: A Digital Speculation,”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y 4 (2020), pp. 107, 94. 施氏開發的工具名叫“The Late Imperial Primer Literacy Sieve”。這一工具篩除在特定啟蒙讀物中沒有出現的單字,這樣研究者就可以閱讀“篩出”的文本。
  • Forum on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112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Vol.14, No.1 (Feb 2024) , 112-127Reinvestigating Zhang Taiyan’s “Dongfang Gezhi” Exposition: A Discussion on the Self-awareness of the Understanding Thinking in Modern ChinaDi CHENGAbstract: “Dongfang Gezhi” Exposition constructed by Zhang Taiyan derived from “Western learning from Chinese origin” theory, whose ambition was to respond to the challenge of modern Western science and to communicate Chinese and Western learning. Zhang once tried to take arithmetic and geometry as the common foci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learning, which has touched the a priori nature of mathematical knowledge in the same line with Zhang’s idealistic comprehension to “Gewu Zhizhi” and Xunzi, and thus represented the self-awareness of the understanding thinking in modern China, and transcended “Western learning from Chinese origin” theory to some extent. However, in the serial articles named “Dongfang Gezhi”, Zhang failed to insist upon proving the tacit understanding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learning with the universal understanding subject, but returned to the cultural narcissism discourses of “Western learning from Chinese origin” theory that inordinately attach Chinese and Western knowledge, which was not only due to the lack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the severe national crisis in that era, but also because the endogenous value of Chinese culture could not be explained by natural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thinking alone. The failure of “Dongfang Gezhi” Exposition constituted a starting point of a problématique, from which Zhang defined “Guocui” concept in a specialization perspective, and its demand of establishing an understanding subject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Zhang’s “Qiwu” philosophy by means of the concept of parikalpita-svabhāvāh, which deeply influenced the Chinese intellectual history in the 20th century.Keywords: Zhang Taiyan, Dongfang Gezhi, Western learning from Chinese origin, the understanding thinkingAuthor: Cheng Di received his PhD in Chinese history at Fudan University in 2022 and is currently an editor at Historical Research Magazine, Chinese Academy of History. His research centers around the Chinese intellectual history, especially Zhang Taiyan’s academics, and he has published a few articles in Chinese Studies (Taipei) and 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 中國歷史文化論壇113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一期(2024年2月), 112~127章太炎東方格致論再探——兼及近代中國的知性思維自覺成棣[摘 要] 章太炎早年建構的東方格致論承西學中源論而起,以因應西方近代科學挑戰、會通中西學術為理想。其間章太炎一度嘗試專以算理為中西會通之焦點,此舉有見於數學知識的先驗性質,亦與太炎歸本致知、攝所歸能的格物致知論及荀學立場相通,表徵著近代中國知性思維的自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西學中源論。但在「東方格致」中,章太炎沒能堅持以普遍知性主體證成中西冥契,而是退回西學中源論肆意附會中西知識的文化自戀話語,這與當時科學知識過於貧乏、救亡壓力過於沉重有關,更是因為單憑自然科學知識與知性思維無法闡釋中國文化的內生性價值。東方格致論的失敗構成章太炎由別異性視角界定國粹概念的問題意識起點,而此論提出的安立知性主體訴求,則憑藉遍計所執自性概念貫徹於章氏齊物哲學的理論構造,對20世紀中國思想史影響深遠。[關鍵詞] 章太炎 東方格致 西學中源 知性思維[作者簡介] 成棣,1992年8月生,北京人。復旦大學歷史學博士(2022),現為中國歷史研究院歷史研究雜誌社編輯。主要從事中國近代學術思想史研究、章太炎思想研究,有論文發表於『漢學研究』(臺北)、『史學月刊』等刊物。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14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一 引言近代中西相遇造成的“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使得中國政教的現代轉型成為貫徹於中國近代史各個方面的核心問題。思想學術領域也絕非例外。其間佔據顯著地位的章太炎(1869~1936),雖以國粹或國故等思想標籤見稱於世,實則其學“本以參合新舊起家”,(1)得力於19世紀下半葉湧入國門的西學知識甚深。學界多將章太炎視作中國現代學術建立或中國思想現代轉換之樞紐人物,(2)良有以也。以1900年為界,早年章太炎的西學閱讀史可大致分為兩段。前段對象係廣學會、江南製造局翻譯館等機構的出版物,內容為傳教士譯介的自然科學知識,後段對象則係日人論著及日本學界譯介的西方著作,內容轉向社會政治方面。章太炎對歐美及日本社會學、哲學、心理學等知識的吸收,在重訂本『訄書』中多有反映。(3)而研討自然科學知識的心得,具見於『膏蘭室札記』第248、338、346、411~425、427~433、462則;1899年,章太炎又從中擷取若干條目加以刪削,以「東方格致」為總標題,發表在『臺灣日日新報』。這批文獻旨趣皆在以漢學考據方式從東方古籍中詮釋出近代科學(亦即“格致”之學)觀點,對於此類牽合中國舊學與西學新知的觀點與論述,無妨借章太炎本人改定後的札記總題,謚之曰東方格致論,這便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對象。圍繞章太炎的西學閱讀,學界已經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研究成果。且不提章太炎1900年後對西方社會政治理論、哲學觀念以及明治日本思想的援引,(4)單論戊戌前後的自然科學認知,唐文權、羅福惠、姜義華、熊月之、彭春淩、蔣功成、何剛剛、黃嘉慶等人也從不同視角進行過考察。(5)即便如此,此項議題仍不無繼續探索的空間。首先,一些文獻方面的基礎性問題,如『札記』有關西學條目的具體寫作時間、諸條目內部學術取向的分歧,以及「東方格致」對『札記』的改寫等,仍存在未發之覆。其次,東方格致論與19世紀下半葉風靡思想界的西學中源論關聯至密,澄清此一背景,於更深刻地理解東方格致論的問題意識和對前輩論者的繼承與超越,亦當不無小補。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在章太炎畢生學術系統內,東方格致論只是被棄置的半成品,但正是此類早年碰壁經歷,恰可窮源竟流地揭示其人學術性格的形成史。更何況東方格致論正是章太炎直面近代以來中國學術最強大的挑戰者——近代科學,及其背後矗立的知性思維的戰場。在17至19世紀近代西方哲學語境下,知性指的是主體綜合對外間世界的感性經驗、形成普遍有效知識的認識能力,亦即近代自然科學真理性之形而上學依據。(6)中國傳統義理之學素有德性之知、聞見之知之二分,聞見之知與近代西方哲學之知性指向相近,但在德性之知的強勢主導下,其發達程度遠遜西哲。延續自身脈絡開拓量論,厥為近代中國學術在西潮刺激下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對涵泳於東方格致論的知性思維因應問題再作發微,不但有助於究明章太炎個體學術生命變遷之動因,更可為從知識系統與(1) 參見楊樹達:『積微翁回憶錄 積微翁詩文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第80頁。(2) 參見陳平原『中國現代學術之建立——以章太炎、胡適之為中心』(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導言」與張志強『朱陸·孔佛·現代思想——佛學與晚明以來中國思想的現代轉換』(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第五章的相關論述。(3) 關於章太炎的西學閱讀狀況,特別是『訄書』重訂本呈現的社會科學轉向,較為早出且全面的评述,參見姜義華:『章太炎思想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第164~168頁;『章炳麟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第348~350頁。(4) 除前引姜義華『章太炎思想研究』『章炳麟評傳』外,彭春淩『章太炎譯「斯賓塞爾文集」研究、重譯及校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上編也對章太炎譯介斯賓塞社會學著作引發的中、英、日跨語際思想連鎖作出過深刻分析。至於章太炎與明治日本思想界的互動,日本學者小林武已有專書『章太炎與明治思潮』(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白雨田譯)論列。(5) 參見唐文權、羅福惠:『章太炎思想研究』(武昌: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86),第28~47頁;姜義華:『章太炎思想研究』第三章,第92~102頁;熊月之:「早年章太炎與西方格致之學」,『海派映照下的江南人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第32~44頁;蔣功成:「章炳麟與西方遺傳學說在近代中國的傳播」,『自然辯證法研究』8(2009):86-90;彭春淩:「章太炎儒術新詮中的近代學術嬗變」,『中華文史論叢』2(2018):295-348、405;何剛剛:「從『膏蘭室札記』看章太炎“以西釋子”的詮釋特點及其當代啟示」,『長沙理工大學學報』2(2022):73-79;黃嘉慶:「章太炎早期札記中的“西學”問題」,『現代中文學刊』2(2022):60-65。黃嘉慶的論文比較全面地梳理了『膏蘭室札記』涉西學條目,對章氏西學知識定性而非定量等特質的觀察尤其細緻入微,具有啟發性。(6) 在20世紀以降的現代西方哲學特別是現代科學哲學看來,近代認識論賴以成立的主客二元分立觀念,以及對科學思維的理性主義解釋皆大有可商。不過,本文核心意圖是對東方格致論進行思想史考察。考慮到機械自然觀、經驗論與唯理論的爭辯等,皆屬影響19世紀末中國知識界的主要西方思潮,故仍取近代西哲觀念為出發點,而暫不涉及現代西哲關於人類認知能力的複雜討論,及其與近代中國思想在純粹理論維度上的雙向“格義”。
  • 成棣:章太炎東方格致論再探——兼及近代中國的知性思維自覺115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思維方式角度觀察近代中國思想轉型歷程提供一個有價值的參考案例。二 章太炎與西學中源論者的思想交集正如論者所指出,『膏蘭室札記』回應西學知識的常見做法,是以漢學訓詁方法證明近代西方科學早為東方古籍所包蘊。如『札記』第432則僅憑『管子·五行』所記黃帝五鍾名號與聲學、重學、光學、電學、化學等學科名目偶合,便斷言“古聖人”早已掌握近代科學的“一切奇侅非常之術”,帶有鮮明的附會特徵。(1)而這種根據字面意思認定中國舊學與西方科學相符,且為後者遠祖的觀點,正是典型的西學中源論。從較長時期來看,西學中源論至少可以追溯至明末清初耶穌會士的在華活動。但它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回應,並形成籠罩性的知識氛圍,尚需等到西方知識更大規模湧入國門的19世紀下半葉,這一時段完整地涵蓋了章太炎對各類知識充滿渴求的青年時期。許多西學中源論者都曾成為早年章太炎閱讀甚至對話的對象。例如著有『論西法皆古所有』的廣東南海人鄒伯奇(字特夫,1819~1869),此人與番禺陳澧(1810~1882)相交甚契,後者為鄒氏『學計一得』作序,於其“墨子書有算術,且有西法”之發現歎賞不置,(2)且在『東塾讀書記』中對這種西學墨源論大加摘引並予以發揮;而陳澧及其『東塾讀書記』極受章太炎關注。(3)1909年章太炎陳述他的墨學研究心得時提到:“鄒特夫曾以形學、力學比傅,誠多精義,然『墨經』本為名家之說,意不在明算也。”(4)是則彼時太炎學術雖已另有進境,卻仍不諱言早年從鄒伯奇受到的啟發。類似的西學墨源論也屢見於黃遵憲(1848~1905)所著『日本國志·學術志』。(5)該書在甲午後對思想界觸動甚大,只消一瞥章太炎1897年所作「讀『日本國志』」,即可窺見黃著給投身維新運動之際的章太炎帶來的巨大震撼。(6)與鄒伯奇、黃遵憲相比,薛福成(1838~1894)的西學中源論所引中學資源尤為龐雜炫目。除墨學一端外,薛福成還認為『呂氏春秋』及『淮南子』有電學、化學知識,西方代議制、專業分工及實用學科發達,乃至開設公司、殖産興業皆有得於『管子』餘意,『莊子』也早已預言了近代西方科學的諸多發現。(7)比照這些觀點與『膏蘭室札記』有關條目,不難感到章太炎以物理、化學知識解說『淮南子』、以算術疏通惠施歷物,(8)及謂『管子』為“泰西商務所自出”,(9)都很像薛福成種種議論的延續;如果留意到章太炎1899年在『臺灣日日新報』發表的兩篇文章分別援引過薛福成對東南亞政俗的描摹與移民澳洲之議,(10)便可知二人西學中源論的近似殆非偶合。章太炎平生最重要的論敵康有為(1858~1927)講學萬木草堂期間屢屢道及西學西教源出孔、墨諸子,(11)尤好言墨子與耶穌的相似,(12)這當然是建立孔教抱負的投射。章太炎對“康黨諸大(1) 『膏蘭室札記』,『章太炎全集』(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第229頁。另可參見黃嘉慶:「章太炎早期札記中的“西學”問題」,『現代中文學刊』2(2022):60-61。(2) 陳澧:『東塾讀書記』(外一種)(上海:中西書局,2012),楊志剛編校,第273頁。(3) 1898年章太炎撰寫「『正學報』例言」,曾舉陳澧『漢儒通義』為立言典範(參見『太炎文錄補編』(上),『章太炎全集』(十),第57頁)。進入20世紀以後,章太炎對陳澧的評價屢有起伏,此處不遑備論,但他篤信『國故論衡』價值“較陳蘭甫『東塾讀書記』過之十倍”(1915年12月23日致龔寶銓書,『書信集』(下),『章太炎全集』(十三),第755頁)的自白,也未嘗不可從反面揭示中年以前的章太炎實以陳澧『東塾讀書記』為其著書立說的摹擬與爭勝對象。(4) 章太炎:「致國粹學報社書」。此信原刊『國粹學報』己酉年第11號,引文據『書信集』(上),『章太炎全集』(十二),第329頁。(5) 黃遵憲將西方的天賦人權論、基督教觀念與科學分別對應於墨學的尚同論、兼愛尊天明鬼諸論與『墨經』,以證明“泰西之學,其源蓋出於墨子”。參見黃遵憲:『日本國志』(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吳振清、徐勇、王家祥點校整理,第777~779頁。(6) 『章太炎全集』(十),第46~48頁。此文原刊於『譯書公會報』1897-11-15。(7) 參見薛福成:『出使英法義比四國日記』,『郭嵩燾等使西記六種』(上海:中西書局,2012),王立誠編校,第272~274頁。(8) 參見『膏蘭室札記』第412、415、417、418、422、424則。(9) 參見章太炎:「讀『管子』書後」,『章太炎選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朱維錚、姜義華編注,第20頁。另參『訄書』初刻本「喻侈靡」。(10) 章太炎:「刻包氏『齊民四術』第二十五卷序」,『臺灣日日新報』1899-01-11;「究移植論」,『臺灣日日新報』1899-04-02。 (11) 參見康有為:『長興學記 桂學答問 萬木草堂口說』(北京:中華書局,1988),樓宇烈整理,第72、118、191、180、204頁。(12) 參見康有為:『長興學記 桂學答問 萬木草堂口說』,樓宇烈整理,第175、179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16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賢,以長素為教皇”的做派深惡痛絕,以致於1897年4月被逐出時務報館;(1)但稍顯吊詭的是,幾乎與此同時,他本人也在鼓吹以墨家尊奉巨子的方式選立“三老五更”,對標天主教與藏傳佛教的宗教首領,振興孔教。(2)這不僅反映出章太炎在與康有為孔教論搏鬥時亦曾受其影響,(3)也揭示出太炎孔教觀念及客帝論在思想背景方面與西學中源論的關聯。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王仁俊(1866~1914)。他所著『格致古微』依照四部分類次序,譜列從183種中國古書中“發現”的數百條科學知識,堪稱戊戌前夕西學中源論的總結性著作。無怪乎直到西學中源論已成明日黃花的五四時代,此書仍然作為代表“老維新黨”荒謬守舊的時代標籤,被陳獨秀(1879~1942)在『新青年』上點名奚落。(4)然而學界似乎較少留意章太炎與王仁俊的交往。1897年8月『實學報』創刊,章太炎為總撰述,而該報總理正是王仁俊。次年春天,章太炎赴武昌助張之洞(1837~1909)辦『正學報』,又與王仁俊同事。與章太炎有金蘭之交的章士釗(1881~1973)晚年回憶也提到太炎“與王仁俊至稔”。(5)就在1896年春『格致古微』成書後,章太炎的老師俞樾(1821~1907)親為該書題名並作序,鼓吹“西法之新奇可喜者,無一不在吾儒包孕之中⋯⋯士苟通經學古,心知其意,神而明之,則雖駕而上之不難。此可為震矜西法者告,亦可為鄙夷西法者進也”。(6)到俞樾、王仁俊這裡,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西學中源論運用中西雙方知識資源的廣度與深度均大幅拓展,其兩面性也在維新運動迎來高潮的歷史關頭充分顯露:此論既可為學習西方的改革訴求張目,又可為固守中國政教舊軌(包括以四部分類法為標誌的知識系統與現實政治體制)提供口實。與求變的薛福成、康有為不同,俞樾、王仁俊的西學中源論現實取向更趨保守,這從俞樾次年所作『詁經精舍八集序』以“孟子法先王”與“荀子法後王”分別比喻“硁硁焉抱遺經而究始終”與“爭言西學”二途,並自命為“孟氏之徒”的議論即可窺其底裡。(7)對於這種態度,尊荀子、法後王的章太炎大概不會十分欣賞;但王仁俊與俞樾師徒的交往,仍然構成『膏蘭室札記』西學條目賴以產生的現實語境。從上述情形看來,早年章太炎對西洋格致之學的接受,乃至『膏蘭室札記』西學條目的寫作,皆與西學中源論的影響密不可分。遺憾的是,這個簡單的事實迄今尚未引起思想史研究的充分重視。(8)原因或許在於,經過從晚清到五四之間眾多思想家的批判,(9)西學中源論對中西知識的盲目比附及其背後的文化自戀心理已被充分揭露;而章太炎作為“向西方尋找真理”的革命先覺,自不宜被劃作王仁俊之流的同調。只是這種“進步”與“落後”的二分法,不僅簡化了章太炎,也妨礙了對西學中源論的深入反思。西學中源論者效法漢晉間道士造作的“老子化胡”神話,將西方知識斷定為中國學術的支與流裔,此一敘事體系在發生學意義上的確可謂無稽之談。但與此同時,他們對中西知識源流關係的討論,實際預先判定了中國與西方學術思想存在融通的空間;拋開浮在表層的發生學論斷,西學中源論指出的“東海西海,心理攸同”的可能性問題,絕非全無討論價值。(10)『格致古微』卷末附有一張大表,將西洋學術分為二十一科,與中國經史(1) 參見章太炎1897年4月20日致譚獻書,『章太炎全集』(十二),第13~14頁;『孫寶瑄日記』(北京:中華書局,2015),童楊校訂,光緒二十三年丁酉三月十四日(1897年4月15日)條。(2) 參見章太炎:「論學會有大益於黃人亟宜保護」,『章太炎全集』(十),第11頁。此文原刊於『時務報』1897-3-3。(3)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這裡指出康有為孔教論對章太炎産生過影響,並不等於認為章太炎的議論完全就是康說的複刻。事實上康有為也絕非當時惟一的孔教論者。譬如章太炎交誼甚深的浙江同鄉宋恕(1862~1910),同樣對康有為不懷好感,却早在1892年便提出依“西國七日一禮拜之法”尊隆儒教,化民成俗,參見『六字課齋卑議』初稿,『宋恕集』(北京:中華書局,1993),胡珠生編,第36頁。可知借鑒基督教改造儒教在相當程度上已成為那個時代知識群體的共識。(4) “國粹論者有三派:⋯⋯第三派以為[歐]洲人之學,吾中國皆有之,『格致古微』時代之老維新黨無論矣。”陳獨秀:「隨感錄」,『新青年』4(1918):342。(5) 章士釗:「疏『黃帝魂』」,『辛亥革命回憶錄』第一集(北京:中華書局,1961),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第258頁。(6) 俞樾:「格致古微序」,『四庫未收書輯刊』第9輯第45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四庫未收書輯刊編纂委員會編,第53頁。(7) 『俞樾全集』第14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7),趙一生主編,第1017頁。(8) 淺見所及,引言所述關於『膏蘭室札記』西學條目的研究中,惟有何剛剛的論文正面提到了章氏少作的西學中源傾向。(9) 晚清時對西學中源論較全面的批判可舉嚴復(1854~1921)「救亡決論」為代表,參見『嚴復集』第1册(北京:中華書局,1986),王栻主編,第52頁。五四時代的批判,除前引陳獨秀,另可舉錢玄同(1887~1939)為代表,後者直斥西學中源論為“瞎七搭八的附會”,“不但可笑,而且無恥”(「隨感錄」,『新青年』2(1919):216),此亦一時名論。(10) 西學中源論之建立實以中西相通之可能為邏輯前提,近年來已有學者對此予以發覆,並對西學中源論的思想史意義作出更為全面而深刻的評價。參見李欣然:「中西异同視角下的“西學中源”說──兼論晚清“『格致古微』時代”的思想光譜」,『文史哲』4(2020):116-128、167-168。
  • 成棣:章太炎東方格致論再探——兼及近代中國的知性思維自覺117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子集之四部分類法作為兩條坐標軸縱橫相峙。與人們印象中強相皮傅的立論邏輯不同,這種做法事實上是在承認中西學術各有本末的基礎上,用中國目錄學“辨章學術,考鏡源流”的方法理解西學之統紀。可見西學中源論對中西思想融通空間的探索,不僅發生在具體知識內容的微觀層面,並且涉及中西兩大知識系統之宏觀“格義”;而在世界各知識體系間架設對話橋樑,時至今日仍有待繼續努力。惟其如此,章太炎從上一代西學中源論者那裡接過的,便不只是散碎的新奇詮解,更包括會通中西知識結構的沉重問題意識,這正是理解太炎西學詮釋變遷史的關鍵所在。三 知性主體與中西冥契『膏蘭室札記』西學條目雖屬西學中源論的延伸,但也蘊含著章太炎對西學中源論的超越企圖。要說明這一點,必須對這些條目的誕生背景稍作考察。『膏蘭室札記』西學條目可以分為兩組。第一組為卷二內第248、338、346則,創作時間在1892~1893年間,引述的西學知識來自明末至清中前期的來華傳教士與魏源(1794~1857)的『海國圖志』;(1)第二組為卷三內第411~425、427~433、462則,其中第412則「歷物疏證」、第413則「附辯者與惠施相應光學三條」專論『莊子·天下』所記惠施歷物之意,其他乃以『淮南子』『管子』『論衡』諸書為詮釋對象。後一組條目不僅篇幅大,且對廣學會、江南製造局所印西學新著旁徵博引,是『札記』西學條目的真正重心,然其創作時間在既往研究中尚未被確切指認。1896年舊曆六七月間,章太炎致函俞樾云:吳中近設中西學堂,能以母制子否?舉世談西學者,無阮儀徵、魏邵陽之識,吾道孤矣。漆室悲時,端憂多暇,復取周秦諸子龓罩西書,除張力臣『瀛海篇』所疏,又得二十許條,匏瓜徒懸,無裨宙合。聊以張漢赤幟,亦俟秋日呈之。(2)同年8月18日(舊曆七月十日)致譚獻(1832~1901)書又提到:麟前論『管子』『淮南』諸篇,近引西書,旁傅諸子,未審大楚人士以傖父目之否?頃覽嚴周『天下』篇,得惠施諸辯論,既題以歷物之意,歷實訓算,傅以西學,正如閉門造車,不得合徹。分曹疏證,得十許條,較前說為簡明確鑿矣。(3)兩段引文中分別提到的“取周秦諸子龓罩西書”所得“二十許條”與詮釋“惠施諸辯論”的“十許條”,無論在主題、書目上,還是在條目數字上,(4)皆與『膏蘭室札記』卷三西學條目若合符契,可知兩封信正是反映這些條目問世經歷的一手史料。由此可以澄清兩項重要史實:其一,『膏蘭室札記』卷三的絕大多數西學條目作於1896年舊曆六七月間。這意味著章門弟子、『札記』點校者沈延國(1914~1985)先生關於該書撰寫於1891~1893年間的判斷未盡準確;有學者以沈說為據修正章太炎本人關於早年西學接受史的敘述,很可能也需要再作商榷。(5)其二,這些作於1896年舊曆六七月間的西學條目是先後分兩批完成的。首先寫成的是第411、414~425、427~433等則,除第414則偶及『莊子』外,這些條目以『淮南子』『管子』為詮釋對象,所引(1) 參見『章太炎全集』(一),第125、162、166~167頁。「膏蘭室札記校點後記」提及,太炎長子章導(1917~?)所藏『札記』第二卷首有太炎自署“時壬辰夏至梅叔署於膏蘭室”十二字;卷二第248則以下,太炎自注云:“以下癸巳十月下旬記。”(『章太炎全集』(一),第265~266頁)由此推斷,『札記』第248則約作於1892年壬辰至1893年癸巳秋季以前,第338則、346則作於1893年秋冬間。(2) 『章太炎全集』(十二),第5頁。前文有言:“甫於六月初旬,校杜氏『通典』畢⋯⋯今秋杖履南來,當呈㡪正。”據此推斷此信作於當年舊曆六、七月之交。(3) 『章太炎全集』(十二),第12~13頁。(4) 『膏蘭室札記』卷三第412則「歷物疏證」、第413則「附辯者與惠施相應光學三條」內細目共14條;除此二則外,卷三據『淮南子』『管子』論格致的札記共有20則。(5) 沈延國先生謂:“『札記』為辛卯、壬辰、癸巳諸歲札錄者也。”“引西學以釋『管子』『淮南』諸條,皆存於『札記』卷三,癸巳年之作也⋯⋯由此可知,先生於一八九三年,在詁經精舍時,已治西學。”(『章太炎全集』(一),第266、270頁)其後湯志鈞(1924~2023)、熊月之等學者皆引沈說質疑章太炎本人1906年在東京留學生歡迎會上所謂“自從甲午以後,略看東西各國的書籍,才有學理收拾進來”的自述,參見湯志鈞:『章太炎傳』(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6),第15~16頁;熊月之:「早年章太炎與西方格致之學」,『海派映照下的江南人物』,第32頁。然而章太炎所言,與『札記』中多數西學條目作於1896年的情況是吻合的。斯彥莉認為『札記』“撰述大致時間為1888年至1896年”(「章太炎『膏蘭室札記』重考——根據新發現的『膏蘭室札記』佚文」,『杭州師範大學學報』2(2021):69),其說可從。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18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西學遍及化學、地質學、熱學、電學、天文學、生物學、聲學諸科;第412則「歷物疏證」、第413則「附辯者與惠施相應光學三條」完成於其後,詮釋對象集中於『莊子·天下』記載的惠施歷物學說,所引格致知識也由聲光化電諸科轉而集中於算學與幾何。「歷物疏證·小引」開篇有言:算術積世愈精,然歐几里生周末,『幾何原本』遂為百世學者所宗,是算理固備於二千年前矣。中國惠施與歐几里時代相先後,其說見於『莊子』者,人第以名家繳繞(親)[視]之,不知其言算術,早與幾何之理相符。間及致用,亦自算出。(1)下文第1條釋“歷物之意曰”又云:歷物之意,即算物之意也。僅言其意,則與幾何僅言其理者同,其致用者尚少也。(2)以算術、幾何為破解惠施歷物學說之關鍵,與前引致譚獻書所謂“歷實訓算”吻合。而致譚獻書對這一發現的自詡,表明在章太炎心目中,後出的「歷物疏證」較諸前作可謂轉進,標誌其格致之學登上了新臺階。此一轉進的發生原因是複雜的。從相對外緣性的角度來看,『札記』卷三西學條目的寫作正值王仁俊『格致古微』出版後不久,以聲光化電等具體科學知識比附古籍的種種觀點,已由王著集其大成。繼續固守“近引西書,旁傅諸子”的老路,決難跳出王仁俊的籠罩;事實上現存『札記』中的部分西學條目,已經存在與王著暗合的現象。(3)此等情形當非太炎所樂見,因此他捨棄“致用”層面的具體科學,專攻作為其根本之“理”的算術與幾何,以求後出轉精。而以算學為釐清西學本末體用之管籥,實乃涵泳於19世紀西學中源思潮的內在線索。早在1861年成書的那篇備受湘淮系洋務首領推崇、又在戊戌時期被變法派冷飯重炒的『校邠廬抗議』中,馮桂芬(1809~1874)便已有過“一切西學皆從算學出”的提法;(4)只不過由於馮氏強調“經濟”實效性,這一表述淹沒在五花八門的“采西學議”中,並不十分突出。到了更關心“學問”自身理路的王仁俊等人那裡,此觀點的綱領性意義就格外明顯了。在『格致古微』卷六那張全面枚舉中西學術體系交叉點的長表末尾,王仁俊寫道:“以算學握諸門之紐,以化學通諸家之驛。於是博學以知服,則曰政俗;師敵之所長,則曰自强。”(5)該書卷四又論『莊子·天下』云:歷物之意曰:至大無外,謂之大一;至小無內,謂之小一。無厚,不可積也,其大千里。案:此與西算相通。據上文,歷物之意似惠施所著之書。(6)將這些文字與「歷物疏證」對讀,不難發現章太炎專舉算理為綱,實可視為1861年以來洋務運動之西學融攝思潮的發展與延續。然而章太炎與他的前輩們仍有一處重要差別。王仁俊稱歷物“與西算相通”,而「歷物疏證」言算術算理時絕不以“西”字冠諸其前。不寧惟是,在前揭致譚獻書中,章太炎強調「歷物疏證」的獨得之處,在於“歷實訓算,傅以西學,正如閉門造車,不得合徹”,分明以算術與西學為相對待之二事。對王仁俊等前輩論者來說,算學僅在在西學系統內是“本”或“體”,此(1) 『章太炎全集』(一),第210頁。“(親)[視]”據文意校改。(2) 『章太炎全集』(一),第210頁。(3) 例如『膏蘭室札記』卷二第346則認為,西方人對地球為橢球的認識,及對地球長短徑比例的測算,皆由『管子·地數』篇“地之東西二萬八千里,南北二萬六千里”等語為先導(『章太炎全集』(一),第166~167頁);『格致古微』卷三疏解『管子·地數』的同段文字,得出了和『札記』346則完全相同的結論(『四庫未收書輯刊』第9輯第45册,第92頁)。不同的是,章太炎援引蔣友仁(P. Michael Benoist, 1715~1774)與魏源,王仁俊則坦承其說有取於葉瀚(1861~1936);雙方知識淵源及論證過程明顯相异,因此不存在互相抄襲的嫌疑。然而即此可見,隨著西學流行,章太炎在1893年矜為創獲的發現,轉眼便淪為盡人皆知的俗說,這或許對他構成相當程度的刺激。另如針對『莊子·天下』“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王仁俊與章太炎皆以地圓說解釋,惟『格致古微』謂地球為扁橢球,故中央點既可以在北極,也可以在赤道(『四庫未收書輯刊』第9輯第45册,第120頁);「歷物疏證」第10條則謂地球的真正中央在球心,非人所能至,而地面之中心皆非真中心(『章太炎全集』(一),第212頁)。這種論證方式,很容易使人感到章太炎是在故意與王仁俊求異。(4) 馮桂芬:『校邠廬抗議』(北京:朝華出版社,2017),第56頁。(5) 『四庫未收書輯刊』第9輯第45册,四庫未收書輯刊編纂委員會編,第148頁。此外林頤山(1847~1907)為『格致古微』所作序言對梳理西學自身之體用的理論意圖有更清晰表達:“間嘗涉獵西書,揆其大旨,算學為經,重學化學為緯,天學、機學隸重學,地學、礦學隸化學,水學、氣學、熱學、電學及火器、水師等學又兼隸重學、化學。外此若聲學、光學乃氣學、熱學之分支,似非重學、化學所可隸者。”(第53頁)可知王仁俊輩以“格致之學”輔成“五帝三王治平之道”的保守政見,並不代表他們惟知“以牛為體,以馬為用”(嚴復:「與『外交報』主人書」,『嚴復集』第3册,王栻主編,第558~559頁)。(6) 『四庫未收書輯刊』第9輯第45册,四庫未收書輯刊編纂委員會編,第120頁。
  • 成棣:章太炎東方格致論再探——兼及近代中國的知性思維自覺119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本”或“體”可以在“用”的層面被中國知識系統接納,並應用於自强運動;但在章太炎看來,無論在中學還是西學框架內,算學都具有原理性意義,是“致用”的各具體學科所由出。算學的地位由此進一步抬升,並成為章太炎重審中西會通問題的基點。1897年夏,太炎討論如何“合中西之言”以化民時寫道:往者梅定九、戴東原、阮文達之徒,常以算學通中外,故二百年以來,雖極黨同妒真之士,無以西算為詬厲者。自『瀛海論』作,而又知聲光電化之學,其原亦具於周、秦諸書也,其過者以為歐人之藝,皆祖禰亞洲,比於伯宗之攘善,斯稍稍誇譀矣。人之智慧,無東西朔南一也,鼓宮宮動,鼓角角應,閉門而造車,出則軌合,以為相應相合則可矣,以為人之長技皆出於我,則適以助學者之虛憍自滿也。(1)1899年發表的「東方格致」篇首亦云:輓近說者或謂泰西格致之學皆出東方,蓋自張自牧『瀛海論』軔之。彼於希臘、巴比倫之說未嘗目睹,而以此張大其詞,矯誣實甚。且所引『亢倉子』等,半屬偽書,不足以為左證。余以閉門造車,出則合轍,見有冥符,而學非親授。(2)通過用算學兼通中西來取代對聲光化電諸西學的比附,章太炎既批評“人之長技皆出於我”的過當之論,同時捍衛西學中源論對“人之智慧”“相應相合”、“見有冥符”的肯定,可見他超越舊有西學中源話語系統的意圖。不過,章太炎立論的依據,不外對“歷物之意”的文本闡釋,以及對梅文鼎(1633~1721)、戴震(1724~1777)、阮元(1764~1849)等中國學者算學成就的徵引,在論證路徑上與王仁俊仍無根本差別。是以現代讀者似乎仍有權利提出如下質疑:「歷物疏證」對惠施與歐几里得的比較,是否依舊流於文字附會?要回應此一質疑,還須對算學知識之性質作一說明。與有待於實驗的物理、化學諸科不同,包括算術或幾何在內的數學知識,其內容可以完全無涉於現象界中的感性物;如以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哲學概念表而出之,數學知識是“先天綜合”的,它們賴以成立的主觀條件,是時間與空間這一組感性直觀的純形式。(3)以此“純粹理性”亦即人類普遍共具之先驗認識結構為前提,算術與幾何知識在中西文明之間的通約性,乃可於理論上獲得圓滿解釋。“先天綜合”之類術語當然不可能在章太炎1890年代的著作中明文出現,但太炎學思進路與康德哲學的合轍之處亦不應忽視。如所周知,1906年以後,章太炎以大乘唯識學為框架構建齊物哲學體系,吸納最多的德國古典哲學家之一便是康德。『齊物論釋』破時空法執、樹時由心生之義,且以藏識中六大種子對應西方哲學“原型觀念”並統攝康德的知性十二範疇,皆與太炎早年借數學知識堅持中西間超經驗會通處在同一理路上。(4)此外更具說服力的思想內證是章太炎對『大學』“格物”的訓釋。『膏蘭室札記』第441則「格物說」接受鄭玄(127~200)以“來事”訓“格物”的觀點,並以宋翔鳳(1779~1860)『大學古義說』“格物者,誠、正、修、齊、治、平之效驗也”為基礎,認為“誠、正、修、齊、治、平,皆自致知始,格物非六者之效,乃致知之效”,實即將『大學』八條目之工夫論根本聚焦於致知一點。章太炎進而用『荀(1) 章太炎:「變法箴言」,『章太炎全集』(十),第22頁。(2) 章太炎:「東方格致」,『臺灣日日新報』1899-04-06。(3) [德]康德:『純粹理性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鄧曉芒譯,楊祖陶校,第32頁。(4) 章太炎:『齊物論釋』初本第1章第1節、第3節。『齊物論釋』定本改六大種子為七大種子,此不具辨。參見孟琢:『齊物論釋疏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第65~72、99~106頁。楊向奎(1910~2000)先生也曾指出章太炎以原型觀念理解數學的先驗論立場,儘管這種指點是在批判唯心主義的前提下作出的,參見「論章太炎的哲學思想」,『繙經室學術文集』(濟南:齊魯書社,1989),第71~72頁。另可參見唐文權、羅福惠:『章太炎思想研究』,第172~188頁。有學者指出,科學在近代中國思想史上發揮影響,重點往往不在具體科學結論,而在從科學中抽引出的普遍方法論,呈現出“技進於道”的價值升格效應,參見高瑞泉:『中國的現代性觀念譜系』(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第273~275頁。章太炎看重數學知識的思維典範性,與那個時代整體思潮是一致的。而由此亦可看出,將康有為與章太炎分別視作“文明單元論”與“文化多元論”之代表的常見觀察視角,似未揭示出以數學為普遍性思維模型實為康、章二人共有的思想傾向。相關討論,或需在疏解章太炎的知識論與其歷史文化觀念之關係的基礎上,方能更進一步。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20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子』的“解蔽”觀念詮釋致知:“凡萬物异,則莫不相為蔽,此心術之公患也。”是則不蔽者,於萬物之异,莫不豁然無疑。此即致知明矣。鄭君之義,遠本古大儒,豈後儒淺說所能撼耶?此即下文言物格而後知至者。何也?曰:致知者用其力,知至者其成功,物若不來,孰明其知之至與不至哉!……若今之所謂格物,則古人以致知二字括之而已足矣。(1)在專注於德性之知的傳統學術那裡,發揚聞見之知亦即外部知識的訴求常被斥為“逐物”,但這一批評對章太炎未必適用。章太炎的格物並非從經驗之物出發,而是以致知為起點;當作為認知主體的分別心達致解蔽之境,以差別相顯現的紛繁萬物才會如實地向主體顯現,此即“物”之“來”,亦即致知之效驗。而章太炎所謂“於萬物之異莫不豁然無疑”的知體,實即荀子所謂“虛壹而靜”以執萬物“統類”的心體:人何以知道?曰:心。心何以知?曰:虛壹而靜。心未嘗不臧也,然而有所謂虛;心未嘗不滿也,然而有所謂一;心未嘗不動也,然而有所謂靜。……虛壹而靜,謂之大清明。萬物莫形而不見,莫見而不論,莫論而失位。(2)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以可以知人之性,求可以知物之理,而無所疑止之,則沒世窮年不能遍也。……聖也者,盡倫者也;王也者,盡制者也;兩盡者,足以為天下極矣。故學者,以聖王為師,案以聖王之制為法,法其法,以求其統類,以務象效其人。(3)早年章太炎每曰“尊荀”,學界於此多由隆禮義、法後王等社會政治思想角度解讀,而太炎於心性義理精微處對荀學的紹續同樣值得重視。有學者指出,荀子對不同事物“兼知”,既非“返本內求”,亦非一味馳逐外物,“而是試圖從學理上打通事物的邊界,這種打通的過程其實也就是在遵守宇宙統體的大框架之下,能够辨章學術,在這個意義上,荀子的工作和『莊子·天下』『七略』在實質上是相同的”;(4)明乎此便不難理解,章太炎的格物致知論與他遠紹劉向(前77~前6)、劉歆(前50~23)父子、兼祧章學誠(1738~1801)的學術史意識,也是一脈相承的。(5)與荀學類似,章太炎的致知論,基本傾向是以知統物、以能攝所,用功於認知主體自身之建構,這與康德將知識符合於對象的舊傳統,顛覆為感官對象依照直觀能力的“哥白尼式革命”,亦不無遙契。在今人眼中,“格致”二字指代西方科學不過是約定俗成的舊說,但對章太炎那一代舊學邃密的學者來說,“格致”卻不只是個符號。因為『大學』格物致知諸條,正是儒學對心物關係最具結構性的經典解說,也是古人討論認識論問題通用的經學語言;「格物說」明言“今之所謂格物,則古人以致知二字括之而已足”,更證明章太炎以知統物的認識論,與他由聲光化電諸科上溯算理的科學知識認知,其間存在一貫的理論思路。『膏蘭室札記』西學條目的思想史意義可以由此得到辨認:在西潮湧來的晚清時代,章太炎沒有滿足於對具體科學知識的搬運與銜接,而是將目光轉向自身,著意建立一個足以為具體科學之成立提供依據的知性認知主體,此一轉向標誌著知性思維在近代中國的深度自覺;相應地,中西思想的會通,也由發生學意義上的輾轉授受,變為知性主體的冥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西學中源論的揚棄。(1) 『章太炎全集』(一),第241~242頁,標點稍有調整,引號內文字出於『荀子·解蔽』。除此篇外,章太炎解說『大學』八條目的文字,另有「致知格物正義」(1925)與『菿漢昌言』相關條目。晚年章太炎受王學影響日深,在工夫論上以誠意慎獨為本,更加貶低“尋求物理”的價值;至於偏重心知而非外物的基本取向,與早年並不少異。參見『太炎文錄續編』,『章太炎全集』(九),第48~49頁;『菿漢昌言』,『章太炎全集』(七),第119~120頁。(2) 王先謙:『荀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8),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第395~397頁。(3) 王先謙:『荀子集解』,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第406~407頁。(4) 參鄧秉元:「早期儒家的名辯思想──孔子與荀子之間」,『新經學』第五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第55~56、60頁。(5) 關於章太炎辨章學術、考鏡源流的學術史意識,林少陽「章太炎的學術史著述及其與章學誠的關聯」(『中國歷史研究院集刊』(1)2022:126-206)一文已有系統梳理,可參。
  • 成棣:章太炎東方格致論再探——兼及近代中國的知性思維自覺121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四 從「東方格致」看章太炎的西學應對困境需要指出的是,章太炎早年思想中的知性主體意識自覺及其對西學中源論的超越,是有其限度的。知性主體自覺固不失為有科學哲學意義的理論反思,但科學哲學的長遠發展終需發達的科學研究為後盾,這正是19世紀中國知識界的軟肋。章太炎雖然提出專以算理建構中西學術普遍適用的思維圖示,但「歷物疏證」與後來改定的「東方格致」仍不免時時乞靈於聲光化電等各門西學,甚至重又將西學與算理雜糅為一,(1)就是因為貧乏的科學知識儲備尚不足以支持他徹底自踐其說。復次,東方格致論本以疏通中西為職志,這一工作需要全面且深刻地理解中西雙方學術。而19世紀末的章太炎既未充分認識到知性思維及其運用只是西方文化的部分面向,也沒有深入反思知性思維是否能夠解析由天人性命等基本問題展開的中國傳統學術。同時,隨近代科學興起的科學主義亦對中國知識界影響甚深。科學主義思潮將科學提升為衡量一切的價值標準,這既意味著近代西方科學對於其他知識系統或學說派系的絕對強勢地位,也導致經由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一系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提倡,並在近代科學中大放異彩的實驗方法應用日益泛化。(2)海德格爾(Martin Heidegger, 1889~1976)認為,無論科學主義強調的經驗實證(“知與物的符合”)還是康德哲學堅持的對象符合認知主體(“物與知的符合”),皆可歸類為流俗的符合論真理觀。(3)然而,就外物與心知孰為標準一點而論,康德哲學與科學主義取徑仍可謂南轅北轍。早年章太炎謂“內典所言,自格致家出而皆徵實”,(4)又嘗指摘『楞嚴經』“不合物理學”,(5)此類表述反映了以經驗實證為真理標準的科學話語霸權,而這與章太炎由致知而解蔽的思路實相扞格。太炎受科學主義侵染而不自知,也說明他當時知性主體建構尚未圓成。(6)尤其重要的是,知性自覺雖屬19世紀中西知識系統互動的產物,但這種知識系統互動,又無時不與西力衝擊相伴隨。比起建立知性主體的純粹理論意圖,現實危機感對當時知識分子的刺激或許尤為迫切。知性思維在理論上固然可以“無東西朔南一也”,但它在西方的快速發育所召喚出的支配與改造自然的驚人力量,及其給科技相對落後的中國造成的壓迫感,實在遠非一句“算理固備於二千年前”所能輕易抹平。在科技進步的線性坐標軸上,包括章太炎在內的西學中源論者努力通過中國典籍“建構西方科學和知識的原始文本”,(7)在張揚民族自信的同時,也未嘗不可以被認為是從反面證明了中國文化只是西方文化過往形態的活化石,理應被後來居上的近代西方知識體系覆蓋。於是我們看到,在『膏蘭室札記』中,章太炎既高談東方古哲與歐几里得“見有冥符”,又自相矛盾地懷疑自己立說的合理性:近人喜以佛書證明算術格致,然即如『楞嚴經』所云:積微成一阿耨,以上皆七七變之。一切塵土蟣虱,皆能分其巨細。是亦頗可通於西人微積之術。……然使今算學家引用是義,究於微積術何所發明耶?蓋其目相類,而其義之深淺不同。引之者但可取以(1) 「歷物疏證」第2條將歐氏幾何的均質空間觀與無理數及原子論相提並論;第4、5、7、8、10條牽涉地圓說;附錄辯者與惠施相應於光學諸事,亦屬物理學而非算理(『章太炎全集』(一),第210~214頁)。「東方格致」的母本既包括「歷物疏證」,也包括『札記』卷三中泛論『淮南子』所蘊“物理”的那些條目。(2) 相關討論參見高瑞泉:『中國的現代性觀念譜系』,第279~281頁;另參余英時(1930~2021)所論“知性的傲慢”,「錢穆與新儒家」,『猶記風吹水上鱗——錢穆與現代中國學術』(臺北:三民書局,1991),第93~94頁。(3) [德]海德格爾:「論真理的本質」,『路標』(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孫周興譯,第208頁。(4) 『孫寶瑄日記』,童楊校訂,光緒二十四年戊戌三月初二日條,第203~204頁。(5) 章太炎:「摘楞嚴經不合物理學二條」,『臺灣日日新報』1899-02-19。(6) 大體上看,章太炎對科學主義之經驗實證傾向的克服,是在齊物哲學系統內通過徹底轉向唯心論的方式完成的。不過,中年章太炎有時仍稱佛法為“哲學之實證者”,而不詳辨“直觀自得”的“聖智內證”與現象界的經驗實證並非一事,仍可見科學主義的殘存色彩。黃嘉慶認為,章太炎對西學知識的理解存在感官化傾向,“這些知識從一開始就與感官聯繫在一起⋯⋯所有的知識都需要感官證據的檢驗”(「章太炎早期札記中的“西學”問題」,『現代中文學刊』2(2022):62)。這一觀察對於揭示科學主義的干擾是有見地的,但相對於歸本心知的格物論,感官化絕非章太炎知識論的根本特徵。(7) [德]朗宓榭(Michael Lackner):「知識源於東方?——再議西學中源說」,『朗宓榭漢學文集』(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3),徐艶主編,第18~31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22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考古,如埃及碑之類,而於闡明算術終無與也。(1)說東方古書的算術格致“如埃及碑之類”僅餘考古意義,很容易讓人聯想起列文森(Joseph R. Levenson, 1920~1969)關於儒學在20世紀業已死去並淪為“博物館的歷史收藏物”的著名論斷。(2)在西方文明擅其勝場的知性之學中尋求中西知識的共通本體,反而導致中國學術現實活力之喪失及價值之消解,這是籠罩太炎早年學術的一大根本困惑。中西學術的源頭活水尚未疏浚,保種保教的時代使命卻已迫在眉睫;在思想與環境的雙重重壓下,潛伏於西學中源論的虛驕優越感就很容易捲土重來。這便是章太炎發表「東方格致」的心理背景。1898年冬,章太炎因戊戌黨禍避地臺北,在『臺灣日日新報』辦理筆政。次年春,他將『膏蘭室札記』卷三中討論惠施算理及光學的第412、413則,和討論『淮南子』“精研物理之語”的第415~424則,以及據『管子·侈靡』論大氣環流的第427則予以重訂,以「東方格致」為總題,於1899年4月6日至4月25日之間分13節連載於『臺灣日日新報』。(3)學界素知「東方格致」與『札記』的文本承繼關係,但較少對二者的差異作深入挖掘。實則「東方格致」對母本的改寫,頗可揭示章太炎因應西學挑戰的隱微心跡。首先,「東方格致」的修訂,反映出1896至1899年間章太炎西學知識的更新。一個顯例是「東方格致」新出現的“散點”概念。『札記』第415則以化學釋『淮南子·俶真訓』云:“化學積六十餘原質所作,然原質又係何物,格致家即謂若干阿屯。”(4)此即道爾頓原子論基本內容。而在「東方格致」中,對應的文字被改為:“原質六十餘種,由散點所成,而此點未散之先果為何物,則有阿屯之說。”(5)元素與原子之間,憑空插入“散點”二字,令人莫名其妙。1898年章太炎與曾廣銓(1871~1940)合譯『斯賓塞爾文集』,首編『論進境之理』云:“姑以為權輿太始之時,太陽與各星質皆為散點,因歙而成積。”覆按斯賓塞(Herbert Spencer, 1820~1903)原文可知,此段內容所談乃原始物質微粒由於引力作用而聚合為太陽系諸星體,源出康德—拉普拉斯星雲說,則所謂“散點”即“星雲”別名。以今人之科學觀念看,天體物理學的星雲,與科學原子論的微觀粒子,顯非同一層面概念;「東方格致」將“散點”孱入元素和原子之間,是誤將不同學說混為一談了。但這個“錯誤”,也恰可表明章太炎急欲將新近接受的星雲假說納入科學原子論提供的宇宙圖景,用“其小無內”、不可分割的單質化粒子,一以貫之地解釋包括宏觀與微觀在內的整個世界。另一顯例則是進化論的引入。『札記』第412則第5條解釋“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本以地球自轉導致晨昏分界立說,「東方格致」則在原文後加入一段議論:“金石動植,無時不有進步,即無時不有變種。扯拉草子之形,今昔(廻)[迥]异,何但朝菌日及哉!故曰物方生方死也。”(6)章太炎已不再滿足於討論無意義的物質變動,而是徑將“進步”觀念點明,並認定為無機界與有機界共同遵循的鐵律。另如『札記』第421則釋『淮南子·墬形訓』“生海人”至“肖形而蕃”一段,援引西方地質學家對古生物化石的挖掘,得出“物性古今不變”的結論;(7)「東方格致」相應段落乾脆將舊作推倒重寫,開篇即言:“人類之初,本是猴猩,歷數千年而改良,(1) 章太炎:「漢人用佛經語」,『膏蘭室札記』第454則,『章太炎全集』(一),第253頁。(2) [美]列文森:『儒教中國及其現代命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鄭大華、任菁譯,第337~338頁。(3) 「東方格致」在『臺灣日日新報』分13次連載的具體日期,分別是4月6日、4月7日、4月8日、4月9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13日、4月14日、4月15日、4月16日、4月20日、4月21日、4月25日。包括「東方格致」在內的章太炎旅臺時期論文,曾在王仲犖先生主編的『歷史論叢』第4輯(濟南:齊魯書社,1983)刊佈,但因漏收4月9日連載的段落,導致此後數篇發表時間頗有錯繫,文字也稍存訛誤。其後彭春淩『儒學轉型與文化新命:以康有為、章太炎為中心(1898~1927)』(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對章太炎在『臺灣日日新報』上刊發的詩文重予匯總,糾正了此前整理者對「東方格致」的誤繫。(4) 『章太炎全集』(一),第215頁。(5) 章太炎:「東方格致」,『臺灣日日新報』1899-04-09,第5版。按「東方格致」下文詮釋『淮南子』,也有兩處提到散點:“蓋自太虛散點積為火球,屢次崩裂,乃成今之形體”;“地球初成,散點始聚,雜亂無章”,見『臺灣日日新報』1899-04-13,第3版;1899-04-21,第3版。(6) 章太炎:「東方格致」,『臺灣日日新報』1899-04-07,第3版。“扯拉草子”乃古植物種子化石。(7) 『章太炎全集』(一),第220~221頁。
  • 成棣:章太炎東方格致論再探——兼及近代中國的知性思維自覺123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遂成今日。然遠溯脊骨類之始,則只有鱗屬而已。”(1)此論勾勒脊椎動物從魚類到靈長類的演化鏈,從而用以人類命運為關懷的進化論取代了舊作對上古獸類的博物學興趣。尤可玩味的是,對『淮南子』所謂“海人”何以不見於今世,「東方格致」有一番別出心裁的解釋:惟所謂海人,今似無之,佛經言下劣阿修羅居於海底,同畜生趣,殆即所謂海人者耶?而今亦未見斯種,是即絕滅之證矣。(2)物種進化乃與淘汰相俱而行,這種見解正是戊戌維新失敗與列強瓜分狂潮造成的“亡國滅種”危機感的投射。稍後在『菌說』與『訄書·原變』中,章太炎呼籲通過競爭來“蛻其故用而成其新用”,同時警告國人如果“怠用其智力”“不知群”便有萎廢為野人、猿猴乃至“亡其種”的危險,(3)皆係「東方格致」之延伸。可見「東方格致」整合西學知識背後的時局關懷。不過,與幾點新知相比,更為顯著的變化,是『札記』原文明確提到的外國人名與書名,在新作中全都不見了蹤影。以下表列「東方格致」相應改寫之處,以便讀者省覽:(4) 『膏蘭室札記』原文序號與標題原文內容或提要 「東方格致」修改版本及發表時間415.無秋毫之微蘆苻之厚四達無境通於無圻英人李提摩太444444云:化學積六十餘原質所作,然原質又係何物,格致家444則謂若干阿屯原質六十餘種,由散點所成,而此散點未散之先果為何物,則有阿屯之說(1899年4月9日)格物家谓4444將阿屯一分寸分為五千萬分,可得阿屯之大小焉或言44以阿屯一分寸分為五千萬分,可得阿屯之大小,蓋亦懸揣而已444444(1899年4月9日)故格致家常言44444萬物中阿屯常動,但遲速不同故萬物中阿屯常動,惟遲速不同取(1899年4月9日)其阿屯不能隔噠之氣使之不透光也(以上李說4444)其阿屯不能隔以脫之氣使之不透光也,如『淮4 4南』言4 4(1899年4月11日)416.天先成而地後定至於天先成而地後定,則早符西人成說4444至於地體成形,實非俄頃可致,以地學家之說444444破上帝七日造成世界之妄44444444444,則此所謂地後定者是已(1899年4月13日)(1) 章太炎:「東方格致」,『臺灣日日新報』1899-04-20,第3版。(2) 章太炎:「東方格致」,『臺灣日日新報』1899-04-20,第3版。(3) 參見『章太炎全集』(十),第187頁;『訄書』初刻本,『章太炎全集』(三),第27頁。(4) 表中加粗字體與著重號是引用時所加。為節省篇幅,此表對整段改寫的文字不復贅引,而是概述其內容,並用楷體字標出,以區別於『札記』與「東方格致」的原文。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24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419.闔四海之內東西二萬八千里南北二萬六千里圓九萬里者,徑二萬八千餘里。然地球橢圓,短徑不及二萬八千餘里,故曰南北二萬六千里也。蔣友仁444謂地球長徑過赤道,短徑過兩極。短徑與長徑之比例,若二百六十五與二百六十六。是地球東西為長徑,南北為短徑也⋯⋯然近世西人4444亦有謂地球周圍八萬餘里圓九萬里者,徑二萬八千餘里,此說與近世書444444合4。然地球橢圓,赤道為長徑,兩極為短徑,短徑與長徑之比,若二百六十五與二百六十六之比,是故南北之長,不及東西⋯⋯然近世44亦有謂地球周圍八萬餘里(1899年4月16日)421.生海人至肖形而蕃原文引用過雷俠兒『地學淺釋』的地層學知識,提及該書中的始生物“伊鄂足恩”(eozoon)此節重新改寫。强調進化論,也利用中國古代本土神話資源考證古今生物名號變遷。『地學淺釋』中“伊鄂足恩”等內容皆不復見(1899年4月20日)423.火 炎而不滅西人韋廉臣『格物探源』云44444 4444 4:太初地球,本一火球耳,類如熔金在冶,後球面凝冷成殼其時地球如熔金在冶,熾熱極甚,故曰“火炎而不滅”。火山時發,崩裂萬物,故九州裂也。既而球面生殼(1899年4月21日)經過系統改寫,『札記』的域外人名書名,無一倖免均遭抹殺;就連“格物家”、“格致家”乃至“西人”字樣,也被概行刊落。從字面上看,「東方格致」中已完全找不到對西來物事的直接稱引。1910年前後,中年章太炎修訂『訄書』為『檢論』,曾有意識地對舶來知識及“新名詞”大加刪削;(1)就清除外來知識引用痕跡這一編輯技巧而論,「東方格致」之修訂在相當程度上構成了十餘年後『檢論』之修訂的預演。然而,『檢論』剔除新名詞,是以『齊物論釋』『國故論衡』諸書所建立的哲學系統為地基,並以對殖民主義意識形態之“文明論”,以及對明治日本軍國主義傾向的拒斥為直接動因;而在『膏蘭室札記』與「東方格致」之間,却找不到這樣深刻的系統性思想變化。儘管「東方格致」隱去西人西書的名號,但其人其書提供的知識內容,依然是太炎著文立說的支柱。這既暴露出1899年的章太炎高唱格致之“東方”性、同時清理西來詞匯,是一種民族主義心理的應激表現,也暴露出他沒有找到東方傳統學術、近代科學、民族主義三者之間的平衡點。正因如此,「東方格致」非但未能堅持從知性思維的普遍性說明中西冥契,反而退回西學中源論舊轍,侈談近代科學的具體內容早已是吾家故物,且其驕矜之態,較諸被此文譏為“矯誣”的張自牧(1832~1886)等前輩,簡直堪稱變本加厲。譬如「東方格致」在『札記』第416則的地球形成史論之後,增引「潮汐致日漸長論」,宣稱“月之為地分支,東方古儒亦已知之”,“東方格致之學精矣”,(2)不啻替漢儒向近代西方科學家爭勝;另如『札記』第418則釋『淮南(1) 『檢論』對新名詞的刪削,孟琢、陳子昊「論章太炎的正名思想——從語文規範到語言哲學」(『杭州師範大學學報』5(2018):65-72)已有較全面的枚舉。(2) 章太炎:「東方格致」,『臺灣日日新報』1899-04-14,第3版。「潮汐致日漸長論」由英國人羅亨利(Henry Brougham Loch, 1827~1900)口譯,收錄於『格致彙編』(Chinese Scientific Magazine)第4年(1882)第12卷。對此文的引用未見於『札記』,本屬章太炎西學新知之一證;然而「東方格致」僅抄「潮汐致日漸長論」篇題及部分譯文,而絕口不提此文作者、譯者及出處。這種處理方式,與前表中諸例保留西學知識而諱言其來源的做法,其實如出一轍。
  • 成棣:章太炎東方格致論再探——兼及近代中國的知性思維自覺125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子·天文訓』“日夏至而流黃澤,石精出”,但謂西漢以前中國人即有化學知識而已,「東方格致」則將此段末後數語改寫,謂“原質之名,古必完全無缺”,(1)即中國人在兩千餘年前便已完整掌握元素週期表。面對晚明時代耶穌會士帶來的科學知識,徐光啟(1562~1633)曾提出“會通以求超勝”,(2)主張譯介西書以求後來居上,用梁啟超(1873~1929)的話說,乃“有俟於後起”;(3)章太炎的東方格致論雖承其餘緒,卻是轉向遙遠的過去,指望倚賴“東方古儒”的高見維護民族自尊,乃至流於阿Q式文化自信。然而如前所述,章太炎本人在理智層面已認識到簡單比附中國古籍與西來知識的虛妄。職是之故,他還試圖以前人成說為基礎,繼續發揮獨創性的格致新知。『淮南子·覽冥訓』云:“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 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札記』第423則嘗以地殼及生物圈由來釋之,「東方格致」不復討論生物圈知識,而專談地球形成史,其言曰:(地球)第有兩極,無四極之名。而此言四極者,地球初成,散點始聚,雜亂無章,其轉動亦非能一律,內軌道二行星攝力雖微,外軌道五行星則攝力甚大,故其動未必僅斜倚二十三度也。夫如是,則南北亦不能永靜,而四方皆可稱為極矣。攝力既大,則旋轉不能自主,如痿廢然,故曰“四極廢”也。(4)據此說,『淮南子』所謂“四極廢”描述的是地球初由宇宙塵埃積成之時,自轉軌道與週期由於其他行星吸引而不能固定的混亂景象。其說不見於『談天』『格致探原』諸書,應是太炎受星雲學說啟發產生的新見。這種觀點無法由實際觀測佐證,也沒有解釋黃赤交角如何從“四極廢”的無序狀態中趨向穩定;不過即使在今日的天文學界,星雲理論仍屬假說,且太陽系角動量問題也未獲徹底解決,則章太炎自我作故的新解仍不失為一家之言。個中緊要之處在於,太炎已不滿足於“以泰西新義”“證明”中國古籍,他正在嘗試跳出“照著講”的老套“接著講”,在前沿科學問題上直接回應西方。比起重彈西學中源論的老調,這種另闢新境的學術勇氣,確實難能可貴。只是無論“接著講”,還是“以泰西新義為之證明”,都是將數理化等科學知識預設為中國傳統學術中有價值的內容。表面上看,「東方格致」四字强調的是東西方差异,但在經驗世界中自然科學知識普遍有效性的映照下,承諾建立一套區別於“西方”科學的“東方”科學,實無异於臆造空中樓閣,(5)非但無以安立“東方”,反而取消了中國文化相對於知性思維主導下的近代西方科學文化的獨立性——傳統四部體系的知識遺産,其主要價值並不反映在自然科學領域,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由是觀之,東方格致論雖以“會通以求超勝”為發心,却走入了歧途:它既沒有讓缺乏科學訓練的章太炎成長為一名“格致家”,也沒有讓“東方”在這套話語中自立。以西方强勢科學話語為出發點的單向“會通”,儘管在具體表述上不乏以中學為本位的民族主義激情,其真正效用,却是令中國學術完全為科學主義所籠罩,進而被徹底瓦解為碎片化的素材或史料,由近代知識系科重予部勒。這正是20世紀中國學術大勢的縮影,也意味著章太炎的東方格致論走入了斷港絕潢。五 餘論:東方格致論的思想史流響因應西方科學挑戰是近代中國思想史上的重要課題。東方格致論的挫折,反映出此項課題的(1) 章太炎:「東方格致」,『臺灣日日新報』1899-04-15,第3版。(2) 徐光啓「曆書總目表」:“欲求超勝,必須會通;會通之前,先須翻譯。”『徐光啓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王重民輯校,第374頁。(3) 梁啓超:『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梁啓超全集』第十二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湯志鈞、湯仁澤編,第600頁。(4) 章太炎:「東方格致」,『臺灣日日新報』1899-04-21,第3版。(5) 1907年3月6日,章太炎在『民報』第12號發表「社會通詮商兌」,中言:“社會之學,與言質學者殊科,幾何之方面,重力之形式,聲光之激射,物質之化分,驗於彼土者然,即驗於此土者亦無不然。”這種對自然科學知識普適性的認識,正可揭示東方格致論的痼疾所在。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26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難點。其一,近代中國於內憂外患下醞釀的民族主義情懷,既是知識界接引近代科學的動力,又對學者直面西學的心態造成很大影響,西學中源話語的爭勝衝動即其縮影。其二,接引近代科學勢必觸及知性思維自覺,這不僅需要更為豐碩的具體科學成果為其資糧,更需要回答知性思維在中國傳統學術譜系內的安置問題,換言之,即在中國傳統知識框架下建立一套足以兼容純粹知性主體的“科學哲學”,這也是突破科學主義牢籠與“中體西用”悖論的關鍵所在。以下將由東方格致論之遺留問題為視角,就其對章太炎畢生學術變遷、特別是國粹觀念與齊物哲學框架建構等兩大關節點的影響略作發覆,以結束本文的討論。1906年,章太炎第三次東渡日本,此後旗幟鮮明地提倡“用國粹激動種性,增進愛國的熱腸”:為甚提倡國粹?不是要人尊信孔教,只是要人愛惜我們漢種的歷史。這個歷史,是就廣義說的,其中可以分為三項:一是語言文字,而是典章制度,三是人物事迹。(1)夫國於天地,必有與立,所不與他國同者,歷史也,語言文字也。二者國之特性,不可失墜者也。(2)章太炎國粹論強調的是國族歷史文化的別異性,而聯繫到章氏在20世紀前夜建構東方格致論的艱難嘗試,我們或許可以發現一個理解其國粹或國故觀念來歷的新視角。在西方科學帶來的巨大學術焦慮驅動下,章太炎苦心孤詣地辯稱古人於科學早有默會,結果反倒證明中學“但可取以考古,如埃及碑之類,而於闡明算術終無與也”;而他在1906年以後掉頭專從歷史維度的文化特殊性表彰國粹國故,則可謂將中國古書“但可取以考古”的判斷反題正做,由此截斷衆流,徹底告別東方格致論視閾內與西方科學無休止的纏鬥及其引發的思想反覆。那以後,章太炎一面高呼“教育的根本要從自國自心發出來”,一面告誡青年“斷不可學『格致古微』的口吻,說別國的好學說,中國古來都現成有的”,(3)看似與西學中源論涇渭分明,實則太炎由文明差异性視角批評王仁俊輩,也未嘗不是在自道來時心路。無獨有偶,就在章太炎正面提出“用國粹激動種性”的前一年,清廷宣布廢科舉,倡議其事的張之洞即率先將武昌經心書院改為存古學堂;而這個學堂的新名號,與太炎所謂“說經者,所以存古,非所以適今也”(4)的經學定義若合符契。當西學行將對中國原有知識系統進行更替之際,章太炎退守以歷史為本的國粹,其實代表了那個時代中國人面對知識失範的一種普遍策略。(5)在這種策略中,證成東西之冥符的理想被暫時懸擱,中國文化的本位價值則至少得到暫時性的肯定,儘管單憑歷史維度是否足以長久地貞定一個民族的文化生命,尚屬可以討論的話題。不過,章太炎非常明確地將別異性國粹範疇限定於歷史。儘管他有時也將先秦九流言道之學稱為國故,然諸子所見實即哲學在中國文化內的對應物,並非僅屬歷史陳跡;至於太炎自詡兼攝“華梵聖哲之義諦,東西學人之所說”、堪比“因陀帝網”的齊物哲學,(6)更顯然接續東方格致論會通中西的宏願。時下有論者較多援引章氏著作中的別異性國粹觀念表達,甚至傾向於將其解讀為中國文明特殊性的理論支持,似未盡合於太炎著論之本願。早年章太炎建立知性主體以回應近代科學的訴求也貫穿於1900年代後期定型的齊物哲學體系。此一體系的特點是援佛證莊,尤以法相唯識學為基礎資源。對法相宗“應機說法,於今尤適”的時代意義,章太炎有著清晰認識:“今世科學論理昌明,華嚴、天臺,將恐聽者藐藐,非法相不能引導矣”;“漢學考證,即科學之先驅,科學又法相之先驅也。蓋其語必徵實,說必(1) 章太炎:「在東京留學生歡迎會上之演講」,『演講集』(上),『章太炎全集』(十四),第8頁。(2) 章太炎:「自述治學之工夫及志向」,『演講集』(下),『章太炎全集』(十五),第506頁。(3) 章太炎:「論教育的根本要從自國自心發出來」,『章太炎全集』(十四),第121頁。(4) 章太炎:「與人論『樸學報』書」,『章太炎全集』(十二),第231頁。(5) 對此鄧秉元「新文化運動百年祭——兼論周予同與20世紀的經學史研究」一文已有揭示,參見氏著『新文化運動百年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第16~18頁。(6) 參見『菿漢微言』,『章太炎全集』(七),第69~70頁。
  • 成棣:章太炎東方格致論再探——兼及近代中國的知性思維自覺127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盡理,性質相同爾”。(1)法相宗的縝密分析是知性思維在東方傳統學術中真正的用武之地,而太炎對唯識三性及八識次第的理解也深化了知性思維之自覺。『建立宗教論』認為,遍計所執自性“惟由意識周遍計度刻畫而成”,舉凡色空、自他、內外、能所、體用、一異、有無、生滅、斷常、來去、因果等名相分別皆依之而起,“離於意識,則不得有此差別”。(2)古代唯識學經典認為第六意識與第七末那識皆有遍計所執自性,章太炎稱遍計所執性為第六意識專有,頗招佛教界非議。(3)實際上,這個超出眼耳鼻舌身五識之上、專憑因果等範疇運用周遍計度刻畫功能的第六意識遍計所執自性,正是早年章太炎嘗試建立的純粹知性認識心在唯識學內的別名。依託於唯識學義理框架,章太炎找到了知性思維與東方古學接榫的契機;在萬法唯心真諦融攝下,章太炎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客觀實證導向的科學主義干擾,既得以安立知性思維,又得以繼續思考對知性思維的超越。此外,章太炎解析遍計所執自性,不僅強調它“周遍計度”的分析功能,還強調其“執著名言”,這揭示出齊物哲學的語言哲學取向。東方格致論的知性主體反思受制於自然科學成果的貧乏,而在齊物哲學系統內,章太炎另闢蹊徑地轉向基於傳統小學資源的語言哲學反思,取得了與科學哲學異曲同工的效果,這或許堪稱體現中國哲學之中國性的一個光輝典範。不過,章太炎以最契於“今世科學論理”的唯識學語言建構齊物哲學,意味著他對真諦的理解,乃以知性分析為上達之徑,這與傳統儒、道等學派“先立其大”地徑以證悟本體為第一命題尚有微異;民初“回真向俗”的章太炎雖提出“以莊證孔”,但此後的哲思在發明真理的高度上皆未超出『齊物論釋』,可見如何使聞見之知上契於德性之知、構建德知一體性更為圓融的義理架構,並理解宋明以降日趨成熟的儒釋互構文化格局,仍是齊物哲學的未竟之業。此則有待於熊十力(1885~1968)對性智與量智的討論、牟宗三(1909~1995)“良知坎陷開出認識心”之命題繼起,(4)在章太炎問題意識的延長線上,繼續疏通勾聯圓教系統與知性文化的思想路徑。 [責任編輯:廖媛苑](1) 章太炎:「自述學術次第」,『太炎文錄補編』(下),『章太炎全集』(十一),第495頁。(2) 章太炎:「建立宗教論」,『民報』1906-12-1,第9號。(3) 『成唯識論』:“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計。”(〔唐〕玄奘譯:『成唯識論校釋』,北京:中華書局,1998,韓廷傑校釋,第573頁)孟琢亦曾指出,章太炎對遍計所執性與依他起性的劃分,“以執持名言、專用思維為斷,辨東西方哲學之封畛,此太炎語言哲學之要義也”(『齊物論釋疏證』,第188頁),未可徑以舊說橫議。(4) 參見熊十力:『新唯識論』(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7),第130~132頁;牟宗三:『現象與物自身』,『牟宗三先生全集』(二十一)(臺北: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2003),第127~129頁。
  • Forum on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128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Vol.14, No.1 (Feb 2024) , 128-143Tactics, Morality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The Operation of the Hongxian Monarchy and the Anti-Yuan Faction’s Struggle Around the “People’s Will” in the National Protection Movement (1915-1916)Yanchao WEIAbstract: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people’s will” has become the core content of modern political culture and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sources of legitimacy for political behavior. In 1915, forced by the republican trend of complying with the people’s will, Yuan Shih-kai and the imperial faction used literary advocacy, group petitions, elections and voting, and other tactical means to change the form of the state from republic to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However, Liang Qichao and other opponents pulled the rug out from under Yuan Shih-kai’s government’s feet. By publishing and analyzing the government’s secret telegrams, they revealed all kinds of bad deeds of “falsifying the people’s will” and launched a rapid and effective political counterattack. At the same time, they exposed and denounced Yuan’s moral defects such as breaking his oath, treachery and dishonesty, launched a political and moral war in coordination with the military struggle, and finally won the victory. This political contest, which was the first time to flaunt the people’s will and always revolved around the people’s will, clearly reflect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ra of political struggle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 also demonstrated the unique effect of the modern public opinion war.Keywords: the Hongxian Monarchy, the people’s will, Yuan Shih-kai, Liang Qichao, the National Protection MovementAuthor: Yanchao WEI, graduated from the School of History of th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in June 2023 with a PhD degree in Modern Chinese History. He is currently a lecturer at the Party School of C. P. C. Jiangsu Committee. His research areas are modern Chinese intellectual and cultural history and political history. His representative works include “Liang Qichao yu diyici shijiedazhanshi yanjiu zai Zhongguo de faren: yi Ouzhouzhanyishilun wei zhongxin de tantao” [Liang Qichao and the Start of the Historical Research on the First World War in China: A Discussion Centering on A History of the European War] (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7(2020)), and so on.
  • 中國歷史文化論壇129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一期(2024年2月), 128~143權謀、道德與政治正當性:袁世凱與反袁派圍繞“民意”的鬥爭(1915-1916)(1)尉彥超[摘 要] 民初共和肇建,“民意”問題凸顯出來,重視“民意”成為現代政治文化的核心關切和政治行為合法性、正當性的重要來源之一。1915年,袁世凱及帝制派迫於遵從“民意”的共和時勢,運用文字鼓吹、團體請願、選舉投票等權謀手段,一度實現了改“共和”為“君憲”的政體變革。而以梁啟超為首的反袁派人士則釜底抽薪,通過公佈和解析政府密電,抉發其“偽造民意”的種種劣行,展開迅速而有效的政治反擊;同時利用對手“偽造民意”的醜行,揭批痛詆袁氏食言背誓、奸詐無信等道德問題,發起了一場與軍事抗爭相配合的政治道德之戰,並最終贏得勝利。這場首次標揭“民意”並始終圍繞“民意”而展開的政治較量,鮮明地體現了民國初年政治鬥爭的時代特色,也彰顯了現代“輿論戰”的獨特功效。[關鍵詞] 洪憲帝制 民意 袁世凱 梁啟超 護國運動[作者簡介] 尉彥超,2023年6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獲中國近現代史博士學位,目前就職於中共江蘇省委黨校(江蘇行政學院),為黨史黨建教研部講師,主要從事中國近現代思想文化史、政治史研究,代表性著作有「梁啟超與第一次世界大戰史研究在中國的發軔——以「歐洲戰役史論」為中心的探討」等。(1) 感謝黃興濤教授在本文撰寫與完善過程中的大力幫助,也感謝外審專家提供的寶貴意見。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30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1915年,由袁世凱及帝制派操弄上演的“洪憲帝制”,是民國初年的重大政治事件,其行動藉口、實現途徑以及覆滅過程,都與共和民國標揭的政治基石——“民意”問題息息相關。先是帝制派以“國民代表大會”的形式“通過”將國體由“共和”改為“君憲”,並令人驚詫地宣稱,此舉“以國民組織國家,以國民推戴君主,開世界最新之特例,留歷史無上之光榮。”(1)接著,反帝制派梁啟超等隨即痛斥帝制運動中請願電、推戴書、贊成票等代表的所謂“民意”全部出自偽造,公開譴責袁世凱“背棄就職時之誓詞,遍佈徒黨,偽造民意,帝制自為。”(2)在這場政治鬥爭中的敵我雙方,都如此昭彰地標榜和訴諸“民意”,實在有些異乎尋常,可謂近代中國一種前所未有、引人注目的政治文化現象。長期以來,學界在敘述這段歷史時,雖一般都習慣採用袁氏“偽造民意”的表述,或者使用袁“製造民意”或“強姦民意”等類似說法(3),近來的研究更有新資料的發掘(4),但對於這場鬥爭中始終貫穿“民意”符號的時代現象,卻似乎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迄今仍缺乏圍繞“民意”問題對這場鬥爭展開的整體性專題研討,尤其是對反帝制派的鬥爭策略及其有關歷史進程,更缺乏動態地揭示。而“民意”符號被重視、被闡發、被爭奪的現象本身,就集中展現了政治正當性正經歷歷史性轉變的時代特徵。深入系統地研究這一問題,不僅對認知洪憲帝制的發生和護國運動的開展有切實意義,對於今人了解民國初年的政治文化和政爭的時代特點,以及當時中國凸顯的社會政治道德問題之歷史內涵,也將不無裨益。一 袁世凱及帝制派對“民意”的虛應﹑利用和操縱“民意”顧名思義指的是“民”的意志、意見或意思。在傳統觀念中,民意與天意息息相關。武王伐紂時,有“天矜於民,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 (5)之誓語,故民意常被認為是冥漠幽邈不可知曉的天意之體現。但實際上,在帝制時代,君王壟斷著天命及民意的解釋權與代表權,民眾意見在政治運行中難以與“君意”相頡頏。“民意”真正開始在解決重大政治問題時,發揮輿論攻防的體制性作用,還是辛亥革命以後的事情。武昌起義爆發後,針對南北對峙的紛爭局面,楊度、汪精衛等人曾組織“國事共濟會”,希望通過召集國民會議解決君主、民主問題,來避免全國戰禍。該提議後來成為南北議和中的重要選項,隆裕太后在懿旨中公開表示:“如果全國人民大多數贊成共和,則天視視民,天聽聽民,余與皇帝必不違天而有所吝惜”,清廷明發上諭中也宣稱:“我國今日於君主立憲、共和立憲二者以何為宜,此為對內對外實際利害問題,固非一部份人民所得而私,亦非朝廷一方面所能專決;自應召集臨時國會,付之公決。”(6)此種情況表明,在革命浪潮的衝擊下,通過召開國民會議、訴諸民意的方式來商決國是,已開始成為一種漸為各方所認可的開創性政治方案。中華民國建立後,『臨時約法』和『中華民國約法』都規定,國家主權在於“國民之全體”(雖有“屬於”和“本於”之差別,但關於“主權在民”的原則則並無大異),這不言而喻地表明了民國與“民意”相伴而生、連為一體的政治關係。時論有云,既為共和民國,“則必事事出於民意,只有民意之可從,安有非民意之足慮?”(7)還有人指出,“中華號稱共和,苟不以民意為共和之精髓,則其為共和也偽。我中華有此假面之共和,欲其不亡,烏可得哉?”(8)凡此都無不把“民意”放置到共和國標誌的崇高地位。自然,國家的各項事務和公共輿論,也被普遍認(1) 「通告 籌備國民代表大會事務局通告」,『政府公報』1916-01-12。(2) 雲南政報:『袁世凱偽造民意紀實』(臺北:文海出版社,1987),第18頁。(3) 李宗一的『袁世凱傳』就稱袁“處心積慮地製造民意”,見該書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283頁;侯宜傑的『袁世凱全傳』中則有“強姦民意”一章,見該書當代中國出版社1994年版,第432~448頁。(4) 除李、侯二人著作外,涉及洪憲帝制“民意”問題的新近代表性研究有:張仲民:「閻錫山與洪憲帝制」,『史學月刊』1(2019):47~65;「“以學殉時”:洪憲帝制期間的劉師培」,『史林』2(2019):100~114。張教授利用豐富的史料,揭示了洪憲帝制中以往不為研究者留意的諸多面向,但其所論中心並不在“民意”問題上。(5) 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 尚書正義』(北京:中華書局,2009),第384~385頁。(6) 以上兩則材料轉引自桑兵:『旭日殘陽:清帝退位與接收清朝』(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8),第120頁。(7) 了了:「說民意」,『新聞報』1913-11-19。(8) 王家祥:「共和精髓惟在民意論」,『清心鐘』1(1914):22。
  • 尉彥超:權謀、道德與政治正當性:袁世凱與反袁派圍繞“民意”的鬥爭(1915-1916)131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為必須本諸民意,所謂“法律與道德就是軍政、財政各種事體的根本,民意又是法律與道德的根本”(1);“民國約法既確定人民為主體,則國家之政治、法律、財政、外交均應視民意以為標準”(2)是也。民國初年,“主權在民”的理念還通過教科書得以向社會普及。如高鳳謙、張元濟、蔣維喬編纂的『訂正最新國文教科書』在“共和政體”一課中即指出,共和國議員與總統由國民選舉、委任,“故必從國民意向為施政之方針,否則未有能安其位者”;(3)莊適、鄭朝熙編的『初等小學單級國文教科書』則定義新的國家政體為:“共和國者,以人民為主體,一切政務,人民自行處理之,故亦謂之民主國”(4);沈頤、楊喆編撰的『新編中華國文教科書』第二課“釋中華民國”裡聲言“中華者,吾國之舊名也,係以民者,標明政體謂民主立憲耳。”(5)在另一課“共和政治”中則又強調:“共和”就是要“本諸民意,制定國憲,公舉總統,職權有限”(6),可見民初時民眾的國家主人翁意識日漸滋長,民意作為民主共和國架構下政治權力和政治行動最主要的正當性(legitimacy)來源,在形式上已逐漸被廣泛接受,儘管“民意”中的“民”,並非是一個清晰明確的主體概念。由於“國民”不可能是一個思想觀念、情感偏好都完全一致的群體,其內部往往歧異迭出,錯綜紛雜,故而“民意”概念在實際政治和法理原則裡,便會存在明顯的分立可能,這就為陰謀家借助行政權力將部份國民的主張誇飾為國民公意,將自己的私見尋機表達為普遍“民意”創造了條件。不僅如此,由於“民”分屬的群體不同,且個體的意志因時因勢還往往發生變化,因此民意內容本身,也常是變動不居的。正因為如此,與其冒著陷入眾口紛紜的喧鬧中疲於“斷獄”的危險,去探討各方對帝制的不同態度,不如先著意分析“民意”這一符號的具體運用,以之作為透視民國史上不同政治勢力交鋒爭鬥的有效視角,似更易有所發見。晚清以“練新軍”“辦新政”聞名的袁世凱,表面上自然不會對新事物完全拒斥,實際上更願意根據自己的目的和需要來對所謂“民意”加以利用和進行操縱。早在1911年11月,袁世凱接受『巴黎時報』特派記者採訪時,面對引發保路運動的鐵路國有問題,就曾公開表示,自己決不用盛宣懷當權時的“惡劣手腕”,而要“以民意為從違”(7),力圖樹立自己尊重民意的開明形象。南北和議中,袁世凱為遷延待變,不認可民軍方面提出的由每省選派三名代表從速組織國民會議的辦法,又曾表示:“茲當解決國體之時,必須普徵全國人民意思以為公斷,自應用各國普通選舉之法,選出國會議員,代表全國人民意思而議決之,始能收效。倘以少數之代表人草率議決,實與專制無異。”(8)前文所提及的隆裕太后遜位詔書中有關尊重“民意”的表述,其實也是袁世凱所操弄的結果。可見在應對“革命黨”的過程中,袁氏早已學會了利用現代民主政治語言,以應付政治對手和欺騙民眾,達到混淆視聽的目的。1913年底,袁世凱召集政治會議商討國會癱瘓、憲法起草中斷後的辦法時,曾發表訓詞對民意及平等、自由等概念作出新的解釋。有學者稱這份訓詞為“民國史上一份重要文件,也是袁世凱思想轉折一大關鍵”(9),可是其並未述及袁氏對“民意”和“輿論”的具體看法。當時,袁世凱曾向會議委員宣稱:“又如民意二字,應釋為多數良民之意。今日多數良民之意,大都在於安居樂業。乃以主持民意之人,而於人民心理適相反對。又如輿論二字,係指有學問、有道德、有名望者之言論。今則由少數報館以意為之,民意輿論全失真相。顛倒黑白,紊亂是非,幾於無奇不有。”(10) 袁氏這裡故意對“民意”一詞中“民”的範圍進行限制 ,認為並非所有國民的意志都屬(1) 攖寧:「說⺠意」,『中國白話報』1(1915):2。(2) 夢幻:「真確⺠意」,『益世報』1915-11-10。(3) 高鳳謙、張元濟、蔣維喬:『訂正最新國文教科書 中華民國高等小學用』第1冊(上海:商務印書館,1912),第2頁。(4) 莊適、鄭朝熙:『初等小學單級國文教科書』第8冊(上海:商務印書館,1914),第1頁。(5) 沈頤、楊喆:『新編中華國文教科書 高等小學校用』第4冊(上海:中華書局,1914),第1頁。(6) 沈頤、楊喆:『新編中華國文教科書 高等小學校用』第5冊,第5頁。(7) 「答巴黎時報特派員之談話」,『袁世凱全集』(鄭州:河南大學出版社,2013),駱寶善、劉路生主編,第19卷,第71頁。(8) 「致議和北方全權大臣代表唐紹儀電」,『袁世凱全集』第19卷,第227頁。(9) 馬勇:「“不講政治”的政治會議」,『財經』23(2015):84。(10) 「在總統府居仁堂召集政治會議委員訓詞」,『袁世凱全集』第24卷,第428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32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民意”,也不是任何人的言論都算“輿論”,只有安居樂業的“良民”的聲音才可歸為民意,惟有“有學問、有道德、有名望者”的意見方能視作輿論。這無疑是在為他自己漠視真正民意和操縱輿論製造藉口。1915年8月14日,籌安會在北京發起成立,帝制運動得以加速推進。袁世凱公開表示,該會若以開會講座、學理研究為職事,不背共和原理,“不擾及秩序”,即無干涉之必要。(1)由於袁世凱表面上的曖昧態度,再加上籌安會剛剛興起,很多人一開始尚處於觀望之中,並未馬上出現強有力的反對舉動,於是籌安會運動的所謂“民意”順利到達參政院。9月1日,參政院代行立法院開會,山東、江蘇等八省代表赴院呈遞了請願書,5日後,國體請願書已達27件。(2)9月6日,袁世凱派政事堂左丞楊士琦至參政院發表對國體請願的意見,表示自己居大總統之位四年,戰戰兢兢,深望有人接替。然既在位一日,則維持共和國體就是其職責所在。請願改革國體,以他目前的總統身份來說,實難贊同,他自己也認為至少“不合時宜”。但他同時又表示,“大總統現居之地位,本為國民所公舉,自應仍聽之國民”,也就是說,如果國民果真如此考慮,理當遵從。因為惟有國民真正具有對於國體問題的決定權。不過此事體大,一定要審慎,儘管團體請願是基於愛國之心,但除了“請願”,可能還有更合適高明的徵求“多數民意”之辦法。所以他說:“改革國體,經緯萬端,極應審慎,如急遽輕舉,恐多窒礙。本大總統有保持大局之責,認為不合時宜!至國民請願,要不外乎鞏固國基,振興國勢,如徵求多數國民之公意,自必有妥善之上法。”(3)袁世凱的這些“諄諄告誡”,一則表明自己“消極被動”的“避嫌”地位,同時也未嘗不是鼓勵其追隨者繼續“用心推進”的某種“提示”。所謂“如徵求多數國民之公意,自必有妥善之上法”一句,實在耐人尋味。反過來理解,就是只要有“妥善之上法”,必能求得“多數國民之公意”。當然,此處袁世凱的表態,也為自己根據事態發展以隨機應變留下了足夠的轉圜空間:若是國內外反對者眾,他就可以“重申”前見,阻止變革;如果內外一致,要求君憲,他即可“俯順”輿情,聽從民意。經過帝制派組織的三次請願活動,1915年9月30日,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起草出籠了『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案』十七條。其第一條明確規定,“關於全國國民之國體請願事件,以國民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全體之公意決定之”。(4)此條已言明該機構的由來和職責,並宣示了它的性質,即為全體國民公意的代表者,直接與『約法』“主權在民”的規定相承接。經修訂,10月6日,代行立法院將該法案及請願書送呈總統袁世凱。袁於10月8日下令組織國民代表大會決定國體,並公佈『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於是國體問題正式進入“法律解決”階段。國體問題交付國民代表大會解決後,袁世凱又多次擺出“審慎”姿態。10月10日,他在答覆蒙古王公,陸、海軍總長及直隸巡按使朱家寶等人呈請改定國體的呈文時表示:“改革國體事端重大,倘輕率更張,殊非事宜”,同時告誡各選舉監督“尤宜遵照法案,慎重將事”。(5)10月12日,袁又電令各監督,謹照法案切實奉行,慎勿急遽潦草。10月31日,為格外“慎重”起見,袁特派大理院院長董康、肅政史蔡寶善等會同籌備國民代表大會事務局,稽查各省區選舉事。(6)袁的舉動不僅欲給外界其仍“不熱衷”國體改革的印象,還反映出他確實小心翼翼,生怕帝制運動有任何閃失。但是,此次國民代表大會實在是一場由中央政府主導,各省軍政長官負責操縱的選舉。根據『組織法』第十五條,關於選舉投票的籌備事項,當由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負責。10月9日,該局除傳達已公佈的法令外,還向各地軍政長官發一密電,詳述組織選舉的精神和辦法,實屬此次選舉的綱領性文件。(7)概括而言,事務局的要求是,此次重要的國民代表投票,“不能不循法律(1) 「答某人謁見時問應否干涉籌安會」,『袁世凱全集』第32卷,第354頁。(2) 「專電」,『申報』1915-09-03。「專電」,『申報』1915-09-06。「專電」,『申報』1915-09-08。(3) 「特派政事堂左丞楊士琦代表蒞參政院代行立法院發表宣言書」,『袁世凱全集』第32卷,第527頁。(4) 「委員之草成法案」,『申報』1915-10-04。(5) 「改革國體慎重將事令」,『袁世凱全集』第33卷,第81頁。(6) 「派員稽查各省區國民代表選舉令」,同上書,第265頁。(7)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北洋政府檔案』第4冊(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2010),第347~355頁。
  • 尉彥超:權謀、道德與政治正當性:袁世凱與反袁派圍繞“民意”的鬥爭(1915-1916)133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軌道,以昭示大公;尤不能不濟之事實,以期其美備”。(1)換句話說,此次選舉的籌辦,既要在形式上追求“嚴謹合法”,又須在事實上達到既定目標,為此事務局一方面發出多份通電強調遵照法定程式,要求各地“切實”舉辦,“慎重”從事;另一方面又發佈或通過知情人發佈更多密電,囑咐具體辦事人有關的運作手段,以設法控制選舉,保證萬無一失。1915年12月11日,參政院召集各參政開會,舉行全國國民代表大會解決國體問題之總開票,結果1993票竟“全體一致”、完全“贊成”君主立憲,最終達成了袁世凱假藉“民意”以實現“國體變革”的目標。需要指出的是,帝制派並非一開始就計劃用選舉的方式來復辟帝政。在多省公民開始請願後,人們曾對國體問題如何解決有過預測,其中有避免採取繁重手續,由各界聯名請願後即可直捷實行的“直捷解決說”;還有不變國號,只在憲法中加入設立世襲君主條款的“民國立君說”等。關於這些方案的討論,最值得注意的是不經民意機關認可的“直捷解決說”逕被時論認為“頗與今日之時勢不甚相合”。(2)這一點在某種程度上或可說明,尊重民意已成為當時政治正當性新的“時髦”來源。帝制運動發起之初,『神州日報』就曾有社論聲言:“凡欲有為於世者,在勢不能無所託以說於人,粵稽前古,動假神道以為治,降至晚近,多依民意以為重,其道一而已矣。”“神道”和“民意”都是被王霸之人假託的工具,而今日主張維持共和的一派,以及主張恢復帝政的一派都異口同聲“民意也,民意也”(3),而不再訴諸“神道”,此一現象透射出的正是政治正當性的古今遞嬗。在民權之說倡行的形勢下,就連當日已達到權勢巔峰的袁世凱也不得不“順應”這股現代潮流,這不過是時勢使然。當然,袁世凱並非真正尊重民意,他不過是一個根據現實利益而調整對民意態度的實用主義者。縱觀這次帝制復辟史,可以發現,帝制派選擇通過特別“國民代表大會”的方式來推行“國體改制”,一定程度上與總統袁世凱所表現出來的“模棱兩端”的含糊態度和所謂聽從“民意”的公開姿態不無關係,或反過來說,袁世凱最終決定採納“國民代表大會”的方式來實現國體變革,與他內心對新時代“民意”政治的形式訴求之深切敏感直接相關。1915年10月2日下午,在會見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時袁氏便表示,君主立憲不光是各省文武官員近二年來的持續訴求,還是各地商會、民團數月來的一致主張。他本人雖費盡心力、息事寧人,但官紳吏民的主意甚為堅決,倘若強力壓制,或許會造成變亂。故他“又不得不將此問題取決於民意,乃得正當辦法。若全國仍以共和為然,則可以安然照舊辦事。若決定君主立憲,則實行其事,現在恐亦非其時也。”(4)10月8日,在下令組織國民代表大會時,他又引用代行立法院的諮文,聲稱“國家者,國民全體之國家也,民心之向背,為國體取捨之根本⋯⋯似此則凡直省及特別區域、滿蒙回藏均有代表之人,徵求民意之法,普及國民全體,以之決大計而定國本,庶可謂正大之機關,而真確之民意可得而見”。(5)在袁的影響下,“民意”幾乎成了政府應對阻撓變更國體力量的“萬能鑰匙”。10月28日,當日本聯合英、俄兩國公使勸告中國延期帝制時,外交總長陸徵祥的回答依然是:依『約法』,中國主權本於國民全體。國民全體既請變更帝制,政府只有依民意為從違。11月1日,外交次長曹汝霖分別答覆三國公使時,強調的仍為改變國體是基於民意的中國內政。(6)以致有日本背景的『盛京時報』直接用“政府答覆友邦仍以民意相欺揜”(7)來作標題,報導了這一新聞,這一語揭破了袁世凱和帝制派的虛偽假面。袁世凱雖欲稱帝,但他仍有很多顧慮和考量,自然會隨形勢發展而不斷調整應對策略。而與此同時,袁的“猶豫”狀態又引來帝制復辟派嘍囉發動聲勢更大的請願、上書活動,以所謂“民意”去消除大總統的疑慮。如此反覆互動,不斷地推動了帝制復辟的進程。袁和帝制派對“民(1) 「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預擬運動選舉辦法電」,『護國文獻』(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85),雲南省社會科學院等編,下冊,第1103頁。(2) 「君憲問題之解決方法」,『中華民國史史料外編』(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季嘯風、沈友益主編,第3冊,第14~15頁。(3) 友箕:「民意」,『神州日報』1915-09-11。(4) 「與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會談錄」,『袁世凱全集』第33卷,第18頁。(5) 「組織國民代表大會決定國體令」,同上書,第62~63頁。(6) 「中國大事記」,『東方雜誌』2(1916)。唐啟華:『洪憲帝制外交』(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第111頁。(7) 「政府答覆友邦仍以民意相欺揜」,『盛京時報』1915-11-05。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34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意”的反覆提及和一再強調,不僅為轟轟烈烈的帝制運動提供了掩人耳目的“合法性”依據,同時也引起了社會上的質疑和反對之聲,反袁輿論戰由此爆發。二 圍繞“民意”的輿論交鋒與反袁派的最終獲勝1915年10月5日,『申報』『時報』『新聞報』『時事新報』『神州日報』等報均披露有關方面排斥共和國體、操縱民意的四則密電,對照後來公佈的無刪減版可知,這些電文係政事堂、孫毓筠、籌安會、朱啟鈐等於9月25至29日所密發。(1)而只有孫毓筠和籌安會的兩電有署名,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上述活動均是籌安會諸人所為。密電登報後引起輿論譁然(2),『申報』副主筆張蘊和就質問道:“此種辦法能引起人民之尊重否也?”(3)上海鎮守使鄭汝成、滬海道道尹楊晟10月7日則稱,該四電係傳訛,表示公署並未接到籌安會電。(4)10月8日,孫毓筠致電各報館,表示他自發起籌安會以來,與各省軍政長官並無密電往還,聲明電報係有人捏造,要求更正核實。(5)細查電文內容,其中並無錯亂矛盾之處,且若非熟知內幕者很難編造,可判密電為真大體不差。由於發電者身份不同,又可知密電恐怕係由接收方所洩露。三個月之後,內務部在給交通部要求查禁『時事新報』的公函中指出:“至十月五日上海各報所登載之密電偽稿,查亦由時事新報以印刷品分送各家,尤為有意構造,冀擾大局”。(6)『時事新報』為進步黨的機關報,該黨與反對帝制的江蘇將軍馮國璋以及西南當局關係密切。據遺老鄭孝胥日記載,10月4日,“汪甘卿來,示電報四件,皆朱啟鈐等十二人致各省言公民選舉事,汪言,馮國璋不從逆,其將士皆聽命。”5日,鄭孝胥又稱報載密電,即為昨日所見之電。(7)汪甘卿名鍾霖,號甘卿,為馮國璋的諮議官。(8)由此推斷,這些密電最初係從馮國璋處透露給報館的可能性較大。『時事新報』與『中華新報』都是當時反袁政治勢力最具代表性的言論陣地,對前者的反帝制言論胡紅霞的『「時事新報」視野下的袁世凱與帝制』一文(9)已有較詳細梳理,筆者這裡不再復述。『中華新報』是國民黨“歐事研究會”聯合進步党張東蓀等人於1915年“國慶日”在上海法租界創辦的報紙,其中“歐事研究會”成員居於主導地位。在發刊詞中,報刊同人對政府利用民意的行徑表示譴責,指出共和政治的民意機關已蕩然不存,現今“於對外喪權辱國之後,乃為一姓子孫帝王萬世之謀,以二三近幸官僚之化身,悍然冒稱國民之公意。近日所謂徵求正確民意之國民代表大會,其組織之精神,竟由中央密電各省,有‘事實上雖由軍民長官指定,形式上仍須用各縣推舉,以昭鄭重’云云。”(10) 『中華新報』除批判政府操縱選舉、假借民意,宣傳熱愛共和、反對帝制的真正民意外,更很早就將鬥爭矛頭直指袁世凱。胡紅霞曾指出,在12月12日袁世凱宣佈接受帝位之前,『時事新報』的筆鋒從未直指袁世凱,認為他們總體上是反帝制但不反袁氏。(11)而『中華新報』則不同,10月20日,該報已有文質疑總統的“信義”問題。如「多所見⋯⋯少所怪」一文先提到『字林西報』的疑惑,即對於總統近來的命令,只見其聽從多數國民真意的宣言,而不見他昔日常掛在嘴邊的反對帝制、服膺共和的主張,『字林西報』對此感到很怪異。對此「多所見⋯⋯少所怪」的作者表示:“何怪乎爾?我總統之宣言亦多矣。第一次革命之初,身為內閣總理則曰:‘余之地位只能主張君主立憲,他非所知’,不數旬已贊成共和矣。第二次革命之初,滬上各省議會(1) 「國民大會推舉代表之商榷電」,『申報』1915-10-05。「籌商推舉國民代表之內幕」,『時報』1915-10-05。雲南政報:『袁世凱偽造民意紀實』,第3~5頁。(2) 「人民投票歟?長官投票歟?」「天下者天下之天下也」,『申報』1915-10-06。(3) 默:「雜評二 選舉與旅費」,『申報』1915-10-07。 (4) 「來函」,『時報』1915-10-09。(5) 「公電 孫毓筠來電」,『申報』1915-10-10。(6) 「內務部致交通部公函」,『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 第3輯 文化』(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第514頁。(7) 勞祖德整理『鄭孝胥日記』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第1580頁。(8) 陳玉堂:『中國近現代人物名號大辭典 續編』(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1),第133頁。(9) 胡紅霞:『「時事新報」視野下的袁世凱與帝制』,碩士學位論文,華東師範大學,2008年。(10) 「中華新報發刊詞」,『護國運動資料選編』(北京:中華書局,1984),李希泌、曾業英、徐輝琪編,上冊,第67頁。(11) 胡紅霞:『「時事新報」視野下的袁世凱與帝制』,第30~31頁。
  • 尉彥超:權謀、道德與政治正當性:袁世凱與反袁派圍繞“民意”的鬥爭(1915-1916)135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聯合會有變為非常國會之風說,則挾在京國會以自重,下極力推崇國民代表之命令⋯⋯乃亂事既平,不數月又已消滅國會矣。⋯⋯西報以講信守義政治家之常例,豈足語吾神聖文武之大總統耶?”(1)這篇文章翻出袁世凱言行不一的老底,使人們不免對大總統的信用起疑。但此文語氣尚算委婉,而筆名“匹夫”者在『中華新報』上則撰文明確宣稱:“此次變更國體,純出於元首一人圖竊皇位,而與吾中華國民絲毫無有交涉⋯⋯故欲永久無亂,必先尊重民意,今乃以一人之帝意沒煞四萬萬人之民意,而謂改革必無亂事,誰其信之?!”(2)該報將變更國體的主謀直接定為國家元首,在國內輿論界實處於先鋒地位,體現了革命黨明確而堅決的反袁態度。以上言論,雖對袁世凱和帝制派假借民意的行為進行了多方揭示,但多從其將少數人之意冒稱為國民公意的角度展開批判,似乎帝制運動仍反映了“部份民意”。而梁啟超“製造之民意”論的提出,則意圖從根本上徹底否定復辟帝制的民意基礎。1915年11月以來,隨著法國和義大利的加入,三國勸告變成五國勸告,但北洋政府仍以服從“民意”為由一意堅持。梁啟超在給袁世凱的信中本已表示不願再對時局發表意見,但據『申報』披露,鑒於當時的外交關係,他又不能不有所表示,故已著一文將不日發表。(3)11月25日,『時事新報』刊登了任公的「國體問題與五國警告」一文,次日『申報』『時報』也予以登載,文中明確使用了“製造之民意”一語,表達了對復辟帝制輿論的憤慨。由於此文後來並未收入『飲冰室合集』,向不為人重視。直到湯志鈞、湯仁澤編的新版『梁啟超全集』才收錄該文。不過其所採錄的是11月29日天津『大公報』上的載文。值得指出的是,梁任公此文中所使用的“製造之民意”一語,實成為後來流行開來的袁世凱“偽造民意說”的前奏曲。梁啟超並未使用袁世凱當局所用的“勸告”一詞,而直接將“五國警告”置於標題之中,以凸顯他對五國“勸告”的重視。該文稱,五國警告是國人長年感到驚心動魄的“國外干涉”之徵兆,他忠告外人不要濫用干涉手段,不過指出此次列強警告的出發點則是為了維持和平、防止動亂。這無疑表明了梁啟超政治天真的一面。列強此舉,動機實各有不同,比如日本,因長期不滿袁世凱不願徹底臣服日本的政策,正有倒袁之意,故恰好借機策動於其間。梁啟超自然也不無借力之思。他借機勸說帝制派趕緊收手,稱其若還有一點愛惜國家的良心,就應該能知道當時國家不安、民生凋敝的禍根並不在共和。變更國體非但不能改善貧弱現狀,還會因此加劇動亂。由此出發,梁啟超痛斥了帝制派搬出“民意”以塞眾人之口的必然性及其自欺欺人的無恥特質,他寫道:公等必從而為之辭曰:民意也,民意也。公等所製造之民意,其原料如何,其手術如何,天下人既知之,公等固亦自知之。明目張膽,以售決不可售之欺,夫亦何必!……然則今日但能將公等所製之民意,稍斂其鋒,而付諸真正民意,以從事解決,吾敢信其上之必能遂大總統之初心,下之可以踐外交當局之言責。(4)以往各界對政府利用民意的辯難主要集中在真與假,官僚意思或大眾意思層面上,可謂靜態的對“民意”性質的質疑;“製造之民意”這種說法,則將北洋當局用以證明國民公意所在的請願書、贊成票的形成過程動態地揭示出來,不僅接續著之前反對勢力的聲討,再次確認“民意”為偽,是官僚的意思,還利用“製造”一詞所內含的“人為”性,使國人自然而然地聯想到北洋政府操縱選舉、強迫民眾的種種劣行,從而加劇其政治信用的流失。由此還會產生連鎖反應——如果“民意”可以製造,那麼一切莊嚴神聖的東西都可以人造。如此,則無論袁世凱當局再怎麼闢謠,再怎麼莊重正式,都很難再取得人民的信任。“製造之民意”這種高明的說法,充滿了反袁派的政治智慧,其蘊含的巨大破壞力可以銷蝕袁世凱北洋政府的權威性,威脅到其統治的正當性基礎。該文發出後,也很快得到回應。12月6日,『順天時報』刊登「製造民意的原料與手術」一(1) 昶:「多所見⋯⋯少所怪」,『中華新報』1915-10-20。(2) 匹夫:「嗚呼,警告之答覆如斯」,『中華新報』1915-11-04。(3) 「梁任公之新著」,『申報』1915-11-18。(4) 「國體問題與五國警告」,『時事新報』1915-11-25;『時報』1915-11-26。「梁任公對於國體與外交之新論」,『申報』1915-11-26。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36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文,稱任公關於民意的表述是其文中“最好的幾句”,並對梁啟超的觀點進行了註解和闡發。文章強調,帝制派“製造民意的原料”最主要的就是金錢,“有金錢給了幾個政客,便有人設立籌安會請願團;有金錢給了幾家報館,便有人拼命的鼓吹帝政;有金錢分散到各省,便有人打電報來稱臣”。至於“製造民意”的手術,該文則認為有兩種:一是欺詐,二是強迫,這兩種手術同時並用,相輔而行。作者最後總結道:“用這樣原料,這樣手術,造成的民意,必然十分薄弱。把一個堂堂新帝國,建設在這薄弱的人造民意上,我恐怕基礎未必能穩固吧。”(1)雲南起義爆發後,袁系報紙有評論稱:“自梁任公有‘製造的民意’之名詞,其徒遂藉之以詆今日之政府。”(2)這無疑從側面體現了此種創造性表述的戰鬥力和影響力。在這一時期,“製造民意”“偽造民意”等相關說法迅速流傳開來,如筆名“無聊”所作的「新製造法」一文即指出,“民意”是製造帝制的質料,它是“官意”的製造品,而“官意”則是“帝意”的製造品。(3)後以“鐵肩辣手”聞名的邵飄萍進而指出,袁世凱以爵位和金錢作材料偽造民意,其“試辦工廠”為籌安會,再擴充之而有請願團、參政院及各省之軍政機關。(4)這就直接撕開了袁世凱偽託民意的畫皮。12月23日,督理雲南軍務唐繼堯、巡按使任可澄勸大總統取消帝制、懲辦元兇的電報稱,全國一致擁戴的民意實出自利誘威迫。(5)電報發表後,北洋政府及各省長官不僅以“反覆無常”指責蔡鍔,更拿“民意”作武器,聲討雲南。26日,政事堂會同統率辦事處通電雲南並各省,指出:改變國體,官民一致,依法表決,全體贊成,足可見民心大同。其反過來質問雲南方面:“唐將軍、任巡按使曾有兩次勸進之電,亦受利誘威脅耶?滇省國民代表一致贊同,豈唐、任兩公加以利誘威脅耶?”又稱改革國體開始時,“即蔡松坡將軍曾於八月二十五日,糾合重要軍人,發起主張君憲,首先親筆簽名,墨蹟尚存,亦可勘以罪乎?”政府一方以前後不一、三反四覆責備雲南及蔡鍔,反咬一口,試圖佔據輿論優勢。在統率辦事處的號召下,各省也文電紛馳,紛紛指責雲南,如湖北將軍王占元即稱本地變更國體之風潮,實出於全省國民公意,毫無威脅利誘情事,稱滇亂才出於少數人之私意。陝西將軍陸建章等也表示,國體改變曾經全國反覆討論,純係出自民意,並非出於元首本心。上海楊善德等通電也謂改變國體出於全國人民之意,而元首不忍拂違民意才勉從其請。(6)12月28日,參政院開會討論雲南事件,通過了梁士詒等參政起草的論罪討伐建議案。(7)次日,政事堂又公佈了代行立法院臚列的雲南三大罪,其中一條就是違反國民公意。(8)1916年1月1日,馮國璋聯合張勳、朱家寶、陳宧等十八位將軍致電各省,欲出面調停。段芝貴給馮發電稱,若不以君憲出自民意立詞,則不聯名上奏(9),可見“民意”的標榜在這場帝制復辟運動中始終無法漠視的重要“標誌”意義。 北洋當局既然動輒以民意為詞非難滇省,反袁派則不能不有所回應。且鑒於袁政府論證其民意基礎的依據主要是各省的推戴書和贊成票,因而反袁勢力就重點從這些文件的產出過程展開批駁,並未對“民意”概念本身進行更多的內涵探析和理論辯難。1916年1月10日前後,梁啟超在給蔡鍔信中寫道,“此間言論極不自由,有力之報皆被賄收,外報亦然(路透電最可厭)。我軍機關惟『時事新報』及『中華新報』兩家,皆受壓迫,未知命運能有幾日”(10),這體現了袁政府對輿論的掌控力以及反對派行動的艱難。任公在信末叮囑稱:“尤有最要之一事,請將自籌安會(1) 「製造民意的原料與手術」,『順天時報』1915-12-06。(2) 佩公:「滇亂雜感」,『上海亞細亞日報』1916-01-04。(3) 無聊:「新製造法」,『時事新報』1915-12-27。(4) 阿平:「政府再能偽造民意否乎」,『時事新報』1916-01-09。(5) 「唐繼堯等勸袁世凱取消帝制並限時答覆密電稿」,『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 第3輯 軍事2』(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第277頁。(6) 王占元等通電參見『閻錫山檔案 要電錄存』(臺北:“國史館”,2003),何智霖編注,第1冊,第196~203頁。(7) 「代行立法院紀事」,『大公報』1915-12-30。(8) 「政事堂奉申令」,『大公報』1915-12-31。(9) 「盛京段上將軍東電」,『閻錫山檔案 要電錄存』第1冊,第273頁。(10) 「致蔡鍔第二書」,『梁啟超全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湯志鈞、湯仁澤編,第19集,第2頁。
  • 尉彥超:權謀、道德與政治正當性:袁世凱與反袁派圍繞“民意”的鬥爭(1915-1916)137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發生以來北京關於選舉推戴各項事宜唆使之密電全份錄出,交此間機關報發表,將彼陰謀盡情暴露。蓋非此不能抵參政院反唇相詰之口實,且於外國人之觀聽關係極重。”(1)從這條材料可以看出,梁啟超十分重視政府密電,他希望將之全份公佈於世,作為揭露帝制派之操縱醜行的重要證據。而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在針鋒相對,以回擊參政院的反唇相詰;另一方面則是對外澄清事實,戳穿帝制派為回應外交勸告所倚重的民意盾牌。不久,在給蔡鍔的第三封信中,梁啟超仍不忘繼續叮囑此事:“第二書所言將偽政府前後搗鬼之密電宣佈一事,請速辦。先由尊處發佈且譯寄各領事,並作一文,據此駁參政院呈文斥滇反覆之語。一面仍將全件寄此間報館發表,能將官印原電紙拍照寄來尤妙。”(2)可見梁啟超在這方面,謀劃了一套組合拳,既要迅速公佈密電,又要在公佈密電後作文駁斥,還希望能拍照影印原件,無疑展現出其較高的輿論戰技巧。1916年1月創刊的『民國日報』是中華革命黨在國內的主要言論陣地,該報第1號直斥參政院代行立法院並非民意機關,認為其行為是“欺我人民以為不解法律而冒充立法、強姦民意者也。”(3)這時期輿論界又出現一個新詞——“強姦民意”。雲南政報發行所將各密電輯錄成冊時,於諸電前撰寫一序,其中有言:“豪猾踰垣,摟處子而姦之,處子雖至不願,惟啜泣隱忍以掩其羞而已。嗚呼,袁世凱蓋視四萬萬人為處子,而摟之,而姦之矣。”該序將國民比作柔弱的處女,把袁世凱形容為兇惡的匪徒,其中“強姦民意”一詞所蘊含的隱喻意義已生動地展現出來。該序最後稱:“吾以此冊為巾幗,分而遺之於國人,國人受之而猶不色然忿怒,拔劍而起者,抑亦不足齒之傖也已”。(4)反袁派的目的就是試圖以如此比喻激起全國人民的怒火,希望他們投袂而起,共同討袁。後來有論者評價道:“‘強姦民意’之喻,極警痛亦極確切,夫己氏罪惡史中此殆將成一專名矣。”(5)筆者並未發現此前有“強姦民意”一詞之記載,該詞似乃反對派專為這次討袁而創造,後來遂變成一專有名詞,用以描述專制勢力矯誣民意的行為。從1月25日開始,『時事新報』『中華新報』『民國日報』等開始陸續刊佈國民代表大會選舉時中央發給各省的一些密電,大約一共有十餘件。『中華新報』在密電前加按語道:“茲從貴陽寄來袁政府製造民意之密電多件,謹陸續錄登,以供中外人之閱覽。可知吾人所謂強姦民意、代庖民意者確有鐵證。”(6)由於“旬日來滇電被阻”(7),再加上1月24日,戴戡率領雲南護國軍抵達貴陽,勸說護軍使劉顯世共襄義舉,貴州於27日宣佈獨立(8),因此這些電報從貴陽發出,實屬形勢使然。『盛京時報』1月30日、『順天時報』2月1日起,也陸續連載了轉錄之密電。2月12-21日,『時事新報』又分日刊登了從貴陽寄來的40餘件密電。自此,政府操縱選舉的種種秘辛,就得以較為全面地公之於眾了。不僅如此,雲南方面還將這些電文集成一帙,名為『民意徵實錄』,“公佈全國,俾眾咸知。”(9)值得注意的是,在雲南政報發行所輯錄的第二種小冊子『袁世凱偽造民意紀實』中,當局的密電、總統舊日的誓詞、雲南政府的宣言還都是中英文合載。這表明反袁派的輿論宣傳不光是面向廣大國民的,更有影響外人觀聽、與北洋政府爭奪列強支持的強烈意味。美籍華裔政治學家鄒讜曾經指出,從某種程度上講,在20世紀,“外來因素常常決定了中國內部政治力量的孰勝孰負。”(10)此言或可幫我們理解反袁派的部份得勝之道。1916年3月,梁啟超在赴廣西促陸榮廷舉義的途中,專門作了「袁政府偽造民意密電書後」一文。(11)該長文綜合密電解析與情理評斷,較以往批判更加系統全面,可以標誌著反袁派圍繞(1) 「致蔡鍔第二書」,同上書,第3頁。(2) 「致蔡鍔第三書」,同上書,第6頁。(3) 悱:「民國與袁政府」,『民國日報』1916-01-22。(4) 「民意徵實錄序」,『護國文獻』下冊,第1056~1057頁。(5) 愚:「民意」,『民國日報』1916-03-04。(6) 「袁政府製造民意密電之大披露」,『中華新報』1916-01-25。(7) 「致梁啟超函」,『蔡鍔集』(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曾業英編,第2冊,第1256頁。(8) 謝本書等:『護國運動史』(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84),第176頁。(9) 「印發民意徵實錄的通知」,『護國文獻』下冊,第1056頁。(10) 鄒讜:『二十世紀中國政治──從宏觀歷史與微觀行動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4),第47頁。(11) 梁啟超:「袁政府偽造民意密電書後」,『時事新報』1916-03-26至29。該文還以「梁啟超書強姦民意鐵證後」為題,刊登在1916年3月27~31日的『民國日報』上。『盛京時報』『協和報』等也予以轉載。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38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民意”最具代表性的指控——袁世凱“偽造民意說”最終形成,從而在改制正當性和元首形象問題上,給了袁世凱致命一擊。梁氏此文從一開始,就將偽造民意的主謀鎖定為袁世凱,稱一切都是袁氏自討自論、自贊自成、自請自願、自表自決、自推自戴。借助密電,梁啟超將其中要點一一摘錄並加以解讀評析,隨後總結道:“質而言之,此次皇帝之出產,不外右手挾利刃,左手持金錢,嘯聚國中最下賤無恥之少數人,如演傀儡戲者然。由一人在幕內牽線,而其左右十數嬖人蠕蠕而動,此十數嬖人者復牽第二線,而各省長官乃至參政院蠕蠕而動,彼長官等復牽第三線,而千七百餘不識廉恥之輩冒稱國民代表者蠕蠕而動。”(1)這段評價可謂生動照應了雲南檄文中“利誘威迫”四字,並把袁氏定為居中指揮的罪魁禍首。接著他又質問道:“第一請問,數月以來京外運動帝制所表現之事實,是否與各電所嗾使一一符合?第二請問,此諸電者能否由反對派捏造片詞隻字,拍照蓋印原紙之影相機器是否可憑?第三請問,段芝貴、朱啟鈐、梁士詒、周自齊、張鎮芳、袁乃寬等十餘人,是否袁氏爪牙心腹?國民會議事務局是否袁氏機關?(堂密)(華密)等電碼是否袁氏獨有之秘密符號?”(2)這些,顯然都只能說明確實存在由政府高層組成的帝制派操縱選舉的行為。為了進一步坐實袁世凱的獨夫形象,梁啟超還以詰問的形式,列舉了一些事例為之論證:如袁為何不解散籌安會,逮捕其人;國體開票在12月11日,經袁氏任命職員的大典籌備處為何9月下旬即已成立?這兩條中,第一條力度尚顯不足,因為不干涉並不能證明其即主動支持。第二條則很能說明問題。據今人陳長河查考“二檔”資料可知,大典籌備處“從呈請、發起、組織成立到舉行成立典禮,係在1915年11月中後旬到12月初”(3),其起點雖不在9月下旬,但仍是在國民代表大會總開票之前。查1915年11月13日,朱啟鈐等給閻錫山電報中便有“解決國體已有廿省,指日可告完全”(4)之語,可知帝制派是在得知“解決國體問題”已有20省、贊成君憲票數過半以後才開始籌備的。這與籌備國民代表大會事務局局長顧鼇彚報的各省投票日期並不衝突。(5)雖然,梁啟超的論據也並非完全無懈可擊,但它總體說來是有力尤其是富於感染力的。在此基礎上,梁啟超進而強調:“此次罪惡,豈惟各省將軍、巡按使不能負其責任,即段、朱、周、梁輩亦僅為從犯,而主犯實在袁世凱之一人。”(6)在梁啟超看來,各省將軍、巡按使依法律規定,只有服從中央,哪怕心中不以為然;就政治上講,若欲維護共和,也只能先虛與委蛇,忍辱負重,與雲貴兩省相同,故他們並無罪過。而帝制派則人格卑鄙齷齪,只為做官發財,就像畜犬,若無主人嗾使,決不敢為此滔天罪惡。梁啟超將帝制復辟的一切責任都歸咎於袁世凱及其帝制派本身,以團結一切反袁力量,這當然屬於明智有效的政治策略。從此,“偽造民意”說就與袁世凱緊緊綁在一起,成為其難以洗刷的道德污點。1916年3月22日,袁氏最終宣佈取消帝制,護國運動終於贏得最後勝利。而此後,袁世凱繼續擔任總統的合法性,實際也因此喪失殆盡。三 “民意”之爭與袁世凱道德危機的凸顯1917年,陳獨秀曾在『新青年』撰文指出:“袁世凱要想做皇帝,也不是妄想。他實在見得多數民意相信帝制,不相信共和。反對帝制的人,大半是反對袁世凱做皇帝,不是真心從根本上反對帝制。”(7)在白蕉『袁世凱與中華民國』的序文中,沈若嬰則稱袁氏敗亡是“不誠之驗也。”(8)凡此都說明,袁氏之敗亡絕非“民意”反對帝制那麼簡單。自晚清以來,袁世凱在道德上時常被人詬病。除了廣為人道的出賣“戊戌六君子”事而外,(1) 「袁政府偽造民意密電書後」,『梁啟超全集』第9集,第394頁。(2) 「袁政府偽造民意密電書後」,同上書,第394~395頁。(3) 陳長河:「關於袁記“大典籌備處”成立時間問題」,『學術月刊』1(1989):67。(4) 「北京朱總長等元電」,『閻錫山檔案 要電錄存』第1冊,第176頁。(5) 根據顧鼇的呈文,在11月13日前,的確有20省預計已投票結束。「呈」,『政府公報』1915-11-04。(6) 「袁政府偽造民意密電書後」,『梁啟超全集』第9集,第395頁。(7) 陳獨秀:「舊思想與國體問題」,『新青年』(3)(1917)。(8) 白蕉:「袁世凱與中華民國·沈序」,『近代稗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榮孟源、章伯鋒主編,第3輯,第7頁。
  • 尉彥超:權謀、道德與政治正當性:袁世凱與反袁派圍繞“民意”的鬥爭(1915-1916)139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袁的行事作風不時被人嗅出難以掩蓋的“奸雄”氣息。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七月,湖北按察使梁鼎芬在上疏附片中彈劾直隸總督袁世凱,稱其“權謀邁眾,城府阻深,能諂人又能用人,卒皆為其所賣”,指出袁以智術和金錢利用老實無能又日用浩繁的慶親王奕劻,遂得以營私植党,權傾朝野。“貪昏謬劣、衣冠敗類之周馥”“貪侈無度、聲名至劣之唐紹儀”“市井小人、膽大無恥之楊士琦”“卑下昏聵之吳重熹”等無德無能之人,都是靠著袁的薦舉才獲得官位的。梁鼎芬將袁世凱與篡漢的曹操和篡晉的劉裕相提並論,認為其對朝廷威脅極大。(1)武昌起義爆發後,梁鼎芬曾致書袁世凱,勸其篤守臣節,勿萌異志。袁覆信表示,自己“惟有益堅盡瘁之初心,勉竭鄙力所能至,奮此愚忠,戰彼群魔,但求皇統之能保存,領土之不破碎⋯⋯知我罪我,付之千秋,一俟大局稍安,國勢粗定,便當敬避賢路,翩然掛冠。”(2)這封回信鄭孝胥讀後都覺得“文筆清暢,樸質處頗可動人”(3),足見袁氏“演技”之精湛。溥儀在回憶錄中也稱,“如果想從善於流淚的袁世凱臉上,直接看到兇相,是辦不到的。”袁“力避曹孟德欺人之名”,使得時人一會高興道:“袁宮保決不當曹操!”一會又驚呼:“誰說袁世凱不是曹操?”(4)袁世凱與民軍議和繼而迫清帝遜位並擔任臨時總統後,在效忠清室人士心中,其道德形象更加負面。辜鴻銘不同意一些外國人將袁視為“挽救了中國目前局勢而沒有流血的大政治家”的觀點。在他看來,袁世凱不過推遲了必要的少量流血,而把可怕的無政府混亂局面和更大的流血留給了未來,其所作所為不僅毀棄了中華民族的廉恥和責任感,而且毀棄了中華民族的政教和文明。而中國政教或所謂良民宗教、道德憲法,辜鴻銘後來將其概括為“忠”和“孝”,前者是社會之愛的根本,後者則視作廉恥和名譽的根本大法。他不只一次強調,袁世凱不可饒恕的大罪,“就是對這一大法——中國忠誠之教的破壞”,這種危害“比人類流血還要更壞萬萬。”辜鴻銘站在中國文明的高度,認為辛亥革命以袁世凱這樣一個不具備一般廉恥和責任感的懦夫、叛徒、賣國賊成為總統而告終,這是一場真正而巨大的災難,它意味著“群氓”已將整個中國踩在腳下,中國所有那些低級、庸陋、粗俗、卑鄙與可恥的東西,都會因此而得到充分的機會和自由來發展自己。袁世凱採納馬基雅維利主義,對於良治完全仰賴統治者道德品質的中國,其造成的危害實在無法想象。袁世凱領導下的充斥著自身和歐美兩重“庸俗”的新中國,將是真正意義上的“黃禍”。(5)這些評價力圖否定袁世凱擔任民國總統的道德資格,更遑論其作為天子君臨天下了。清朝官吏轉仕民國,或可以現代民主共和的話語來紓解其道德困境,如後來應召出山的遺老樊增祥在1912年即指出:“從來嬴蹶劉興,楊衰李盛,皆有事二姓之嫌,今則民國無君臣之可言,五族一家,清帝無恙,吾屬偶際此時,雖有黍離之悲,而實無貳臣之恥,則歷代忠義隱逸獨行諸傳中人,所不及也。”(6)而袁氏若復改共和之制而稱帝,則使得出任民國職位的前清官員難獲心安,正如劉成禺記曾任北洋政府平政院院長周樹模的話所云:“前清變民國,予等皆清室舊臣,民國無君,以人民為君,予等無二姓之嫌,皆可廁身作官。今袁氏稱帝,予等事之,棄舊君而事叛臣,何以自解?”(7)也就是說,改制之舉不僅會削弱袁世凱統治的民意基礎,更會坐實其“叛臣”身份。對於這一點,袁世凱本人也絕非渾然不知。1915年6月,有日本報紙報導袁將登帝位之事,袁知道後當即回應稱:“革命風潮最烈時,清皇族有建議禪位於予者,予誓死不肯,今乃改初志耶?且當時係為大局皇室計,犧牲此身以任斯局。若因而取之,是欺凌孤寡,不仁不義,予決不為。”(8)袁表示,當初自居大總統位,乃是為了大局和皇室考慮,故犧牲自身,勉為其難。若現(1) 吳天任:『梁鼎芬年譜』(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8),第227~229頁。(2) 「覆梁鼎芬書」,『袁世凱全集』第19卷,第358頁。『袁世凱全集』的覆信收錄自『盛京時報』,實際上,早在1月12日『時報』已刊登該書(見該報第6版)。(3) 勞祖德整理『鄭孝胥日記』第3冊,第1383頁。(4) 愛新覺羅·溥儀:『我的前半生 全本』(北京:群眾出版社,2007),第28~29頁。(5) 「中國牛津運動故事」「所有受過英語教育的中國人應讀之文」,『辜鴻銘文集』(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黃興濤等譯,上卷,第284~379頁,下卷,第196~200頁。(6) 樊增祥:「陳考功六十壽序」,『樊樊山詩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塗曉馬、陳宇俊校點,下冊,第1967頁。(7) 劉成禺:『洪憲紀事詩本事簿注』(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第182頁。(8) 「對於日本報紙刊載其將登帝位之談話」,『袁世凱全集』第31卷,第583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40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在順勢稱帝,則不免有“欺凌孤寡,不仁不義”的嫌疑。這在傳統價值觀中,是極受人詬病的曹操、王莽之行,故很容易被斥之為奸臣和梟雄。對袁世凱毫無道德的行徑,革命黨人也憤恨不已。他們以為袁世凱“夙號奸雄”,“本清室權奸,異常顯(險)詐,每得權勢,即作奸慝”,“譎詐為心,梟獍成性”(1),但以孫中山為首的南京臨時政府不忍南北對峙、生靈塗炭,故毅然推舉袁氏繼任總統。他們之所以“許清室舊臣自新”,徇北軍之意而不顧“十七省人民付託之重”,乃是顧全大局、屈己愛國的大仁大義之舉。不料袁世凱卻“背棄誓約,違反道義”,專制強橫,破壞約法,“雖用共和民國之名,而行專制帝王之事”,對此,孫中山本人不免痛心疾首,慨歎黨人是“以大仁大義鑄此巨錯”。(2)國民黨籍的參議院議長張繼也指責袁“以詭道自顯,諛言盈耳,只日嗜於權勢而盡隳其紀綱”,痛斥其任用小人,收買賄賂,“實中華民國之罪人,亦萬惡之源泉。”他更引申道:“今日社會之寡廉鮮恥,袁氏實司製造之柄⋯⋯充袁氏之心理,不使人道盡淪於牛馬而不止。”(3)從而將民初社會道德窳敗的禍源,歸咎於袁世凱其人其行。對於違法、專制之類的詰責,袁世凱或可以國情、政見等為由加以自辯,但若將形式上的“共和民國之名”也棄若敝履,則他不僅對革命黨中的“激烈分子”,即便對“溫和派”乃至一般國民來說,在道義上也實難自解。曾幾何時,袁一次次公開宣言擁護共和、絕棄君主政體,如清帝退位前夕,他在給孫中山、臨時參議院等的電報中即明確宣稱:“大清皇帝既明詔辭位,業經世凱署名,則宣佈之日,為帝政之終局,即民國之始基。從此努力進行,務令達到圓滿地位,永不使君主政體再行於中國。”(4)就任臨時大總統之時,他又信誓旦旦地表示:“世凱深願竭其能力,發揚共和之精神,滌蕩專制之瑕穢。”(5)1912年6月,世傳袁欲為拿破崙第二,他為此特致電黎元洪及各省釋疑,再度宣告:“世凱束髮受書,即慕上古官天下之風,以為歷代治道之隆汙,罔不繋乎公私之兩念。洎乎中歲,略識外情,目睹法、美共和之良規,謂為深合天下為公之古訓。⋯⋯當共和宣佈之日,即經通告天下,謂當永遠不使君主政體再見於中國。就職之初,又復瀝忱宣誓,皇天后土,實聞此言。”(6)民國元年,中華書局發行『中華高等小學國文教科書』,其第一冊第二課在介紹袁世凱時,也稱其有“不使君主政體再發生於民國”之佈告,並贊之曰“嗚呼,偉矣!”(7)1914年5月1日,新約法公佈,佈告中特引述民元總統就職的鄭重聲明——“不使帝政復活,皇天后土,實鑒苦心。”(8)但如今其誓言猶響在耳,袁氏竟悍然恢復帝政,公然失信於天下。於清室於民國,於國家於人民,均可謂道德淪喪之鐵證。還在帝制運動初起之時,就有報紙多次論及袁世凱稱帝的道德窘境。如『申報』載『字林西報』北京通訊即指出:“袁氏為今日中國之元首,且似為中國唯一之人材,就事勢言之,有作皇帝資格者捨袁而誰?但袁氏有誓言且有自幼傾向共和之語,今可竟為皇帝乎?袁曾自言曰:否否。第背誓失信,世之偉人曾有為之者,袁或將忘卻前言而一為之乎?⋯⋯曾有人謂余曰:袁若登帝位,則大背中國之道德。”(9)反對帝制的汪鳳瀛在給楊度的信中,曾列舉當時不能行帝制之“七不可”,首先一條也談及於此:“誠以今大總統為民國元首,受人民委託,信誓旦旦,為民國永遠保存此國體,禮也!義也!孔子曰: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果使於今大總統任期以內,而竟容君主政體之發見,致失大信於天下,悖禮傷義,動搖國本。”(10)『順天時報』當時也有論者曰:“萬一日後之解決,竟得全國一致贊成君主,而袁公以信守約法之故,及不使帝制(1) 「吳鐵城致袁世凱電」;南瀛梅子:「革命心理不因敗而銷滅」「黃興致張勳電」,『革命文獻 第44輯 二次革命史料』(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1968),黃季陸主編,第21、73、164頁。(2) 「致參議院等通電」「致大隈重信函」「討袁檄文」,『孫中山全集』(北京:中華書局,1984),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等編,第3卷,第67~68、84、90頁。(3) 「參議院議長張繼宣言」,『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朱宗震、楊光輝編,下編,第493頁。(4) 「致臨時大總統孫文等電」,『袁世凱全集』第19卷,第531頁。(5) 「臨時大總統誓詞」,同上書,第626頁(6) 「致武昌黎副總統暨各省都督電」,『袁世凱全集』第20卷,第119頁。(7) 汪渤、何振武:『中華高等小學國文教科書』第1冊(上海:中華書局,1912),第2頁。(8) 「公佈中華民國約法之佈告」,『袁世凱全集』第26卷,第212頁。(9) 「西報論述籌安會近事 字林報」,『申報』1915-09-03。(10) 「汪鳳瀛致楊度書」,『北洋軍閥 1912~1928 第2卷』(武漢:武漢出版社,1990),章伯鋒、李宗一主編,第1046頁。
  • 尉彥超:權謀、道德與政治正當性:袁世凱與反袁派圍繞“民意”的鬥爭(1915-1916)141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復活之言,絕不承允,又將何以善其後哉?”(1)就連袁世凱自己,當時也未嘗不清楚這一道德困境,故當其兒女親家財政總長周學熙的父親周馥詢問他對籌安會的意見時,得到袁的答覆是:“予萬無為皇帝之事,蓋在道德名譽上俱說不過去也。”(2)然而,舊官僚出身又權慾薰心的袁世凱頭腦中的帝王思想根深蒂固,其對現代民主政治的體認主要得自清末的預備立憲實踐,他所看重的英、日等強國也都保有君主。可以說,袁所崇尚的政治體制一直偏向於君主立憲。(3)共和政治亂象以及由“二十一條”加深的民族危機從國家層面為袁世凱滿足稱帝私慾提供了欺瞞世人的藉口。基於大權在握的獨裁地位和公德觀念產生後道德評判的多元化傾向,袁世凱在明知自己私德有虧的情況下,受個人野心驅使,仍然決定冒險一試。當是時,為了克服巨大的道德障礙,袁世凱和帝制派不得不利用“民意”為其壯膽開路,以為藉口。美國駐華公使芮恩施曾回憶稱:“當我問及總統將如何使這個步驟與他支持共和政體的誓言一致起來時,我得到的回答是,這確實是個很大的障礙,除非全國堅持,一定要袁世凱在新的統治形式下繼續治理這個國家,否則這個障礙就難以克服。”(4)帝制派欲造成一種以全國民意逼迫總統“就範”的局面,再加上袁世凱時常有尊重民意之表示,故以此路徑改變國體彷彿“順理成章”。實際上,當時的報紙對帝制派的此種變革理路已有所關注,曾言“政府官僚及帝制派以為,此種手續定可使中外人士及中國革党與暴亂份子曉然於此次國體變更,實非元首所欲。彼元首者不過為國民之公僕,一舉一動莫不視民意為進退也。”(5)由此可見一斑。1915年12月11日,當袁世凱以功業不著、道德有愧之由“謝絕”推戴後,代行立法院職權的參政院再上推戴書,其文列舉了袁世凱經武、匡國、開化、靖難、定亂、交鄰六大功業。至於德行,該院認為袁氏對清廷仁至義盡,而對其民初保障共和之誓言,推戴書則作解釋稱:至於前此之宣誓,有發揚共和之願言,此特民國元首循例之詞,僅屬當時就職儀文之一。蓋當日之誓詞,根於元首之地位。而元首之地位,根於民國之國體。國體實定於國民之意向,元首當視乎民意為從違。民意共和,則誓詞隨國體為有效;民意君憲,則誓詞亦隨國體為變遷。今日者,國民厭棄共和,趨向君憲。則是民意已改,國體已變,民國元首之地位已不復保存,民國元首之誓詞當然消滅。(6)代行立法院的邏輯是,民意決定國體,國體產生元首,元首就職須有相應的儀軌,因而才有誓言的產生。那麼民意一旦改變,後面一系列的“衍生物”就應該隨之轉移。1912年袁世凱誓詞最後一句是“謹掬誠悃,誓告同胞”(7),那麼他宣誓的對象當是國民大眾,民眾之意若改,誓言是否就會煙消雲散,喪失效力?僅就個人層面來講,遵守誓言完全是自己的事,與自我道德相繋,和外界無干。如果在公眾的要求下,元首必須放棄昔日的誓詞,那這是否意味著公眾意志高於個人價值,私德必須服從於公意?代行立法院將誓詞地位降低到例行的“就職儀文”之一,是欲削弱誓言本質上所蘊含的契約意義,避免人們因此產生失信聯想,而導致對袁世凱的私德產生懷疑,實在是“用心良苦”。但這種漏洞很難逃過反對派的眼睛,他們不會放過這個絕好的反擊機會。反袁派有的放矢,從“食言背誓”“奸詐無信”“作偽”等角度,痛詆袁世凱的道德污點。1915年12月23日,雲南方面在要求袁世凱限期取消帝制的通電中即表示:“竊惟我大總統兩次即位宣誓,皆言恪遵約法,擁護共和。皇天后土,實聞斯言,億兆銘心,萬邦傾耳。記曰:與國人交止於信。又曰:民無信不立。食言背誓,何以禦民?”(8)『中華新報』更是言辭犀利地指出:(1) 「關於籌安會近聞一束」,『順天時報』1915-08-28。(2) 「兩周之態度」,『申報』1915-09-05。(3) [加]陳志讓:『袁世凱傳』(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王紀卿譯,第279頁。(4) [美]芮恩施:『一個美國外交官使華記 1913~1919年美國駐華公使回憶錄』(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李抱宏、盛震溯譯,第138頁。(5) 「西報述帝制進行程式」,『申報』1915-10-24。(6) 「命令十二件」,『北洋軍閥 1912~1928 第2卷』,第1005頁。(7) 「臨時大總統誓詞」,『袁世凱全集』第19卷,第626頁。(8) 「唐繼堯等勸袁世凱取消帝制並限時答覆密電稿」,『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 第3輯 軍事2』,第277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42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袁氏既竊其君三百年之大位,復盜吾四萬萬人民四載之共和。竊其君位謂之篡奪,竊吾共和謂之盜賊。簒奪者,得罪一姓一家,欺人孤兒寡婦,為舊道德之大惡元兇。⋯⋯賊竊者,得罪全國人民,欺弄天下,背義忘信,為新道德之大惡元兇”。(1)在革命黨看來,誓詞問題不僅關乎道德,還是法律問題。鈕永建就指出:“有約法而後有誓詞,誓詞根據約法而發生。違背誓詞即為滅棄約法,滅棄約法即為叛逆民國。即位之誓詞者,乃共和國之元首對於國民全體宣示遵守之契約也。個人違背契約,是為違法,應受私法上之制裁;國家之元首違背誓詞,是為違憲,應受國法上之制裁。”(2)作者強調誓詞出於約法,因而將約法置於和民國同等的地位,反對參政院僅將誓詞看作就職形式,而是將其上升到違法的高度來看待。同革命派稍顯不同的是,進步党之類的溫和勢力,則更注重從道德角度來展開批判。以梁啟超的「袁政府偽造民意密電書後」一文為例。該文在確定袁氏為偽造民意的主犯之後,復從法律和道德兩方面剖析袁世凱的罪狀,而以道德問題為重。任公表示,法律上的罪過,危害僅限於一時、一國,道德上的罪狀,流毒卻會蔓延數代,甚至禍及全球。而在包羅萬端的道德中,其根本的根本,莫重於有信。他說:“袁氏一生,其言與行,無一不相違;其心與口,無一而相應。彼袁氏蓋天下古今第一愛說謊且善說謊之人也。”(3)這就把袁世凱的道德問題歸結為虛偽,因為虛偽,所以袁背棄誓言,因為虛偽,所以他不敢光明正大地稱帝,而只會嗾使黨徒,偽造民意,具體表現就是:“以前清托孤之大臣而盜賣前清,以民國服務之公僕而盜竊民國。既假借外人言論(古德諾)以劫持吾民,復冒用吾民名義以欺罔列國,不自量度而貿然嘗試,一遇挫折則面靦然乞憐。以總統為未足,則覬覦皇帝;若皇帝做不成,則又將謀保總統。險詐反覆,卑劣無恥,一至此極。”(4)可見偽造民意,只不過是袁世凱卑劣道德的一種表現形式,其與食言背誓同出一轍、緊密關聯。梁啟超更引申指出,民國以來國內社會道德墮落的惡根就在於袁世凱。1915年初,他曾發表「復古思潮平議」一文,認為當時社會之壞風氣,主要表現在士大夫身上,他們身居高位,卻“日日夷於妾婦而淪於禽獸”,相比較倡導自由平等之說的熱血青年,張口閉口都是孔子禮教的士大夫才是敗壞風俗之源泉。他繼而分析指出:“其孽因實造自二十年以來,彼居津要之人,常利用人類之弱點,以勢利富貴奔走天下,務斫喪人之廉恥,使就我範圍,社會本已不尚氣節,遭此誘脅,益從風而靡重。”(5)這樣,使貪用詐被奉為處事信條,很多人憑此一路青雲。他們的事跡被人豔羨模仿,此種價值觀因而“星火燎原”,最終導致社會風俗大壞。如今,梁則把過去“居津要之人”直接換成了袁世凱,將他們的特點濃縮到袁一人身上,稱這些罪業乃“袁氏一人造之”,指責袁“窺破人類公共之弱點,乃專務發達此弱點以資其利用,其有能自製其弱點而不甘受彼利用者,則必設法屠殺之,驅逐之,窘蹙之,使其不能自存。”(6)蔡鍔誓師宣言中有為國民爭人格之語,梁啟超接續此義感慨言之,我國四萬萬人之人格,已被袁世凱專用威迫利誘手段蹂躪殆盡,不久後他又進而斷言,此乃袁氏最大的罪惡所在。(7)在梁啟超看來,袁世凱操縱選舉,還將施術催眠後所得的贊成票冒稱為民意,竟將四萬萬人無一不反對,強指為四萬萬人無一不贊成,“譬諸強姦一弱女,使旁人代之署婚證,挾以為據,謂此女情甘從我,天下冤憤,其孰過此!”(8)這無異於更具體細緻地闡釋了“強姦民意”的內涵,並將其視為全體國民遭袁氏蹂躪人格之明證。袁世凱耽於道德指控而操縱“民意”的醜惡行徑,反過來卻更加暴露和強化了其作偽的不德根性。反對派乘機抓住其軟肋,從道德角度展開聲討,可謂“打蛇打七寸”,這無疑擊中其要害,最終加速了袁氏的覆亡。(1) 大溈大人:「共和軍與袁軍勝負之推測」,『中華新報』1916-01-17。(2) 惕:「揭參政院造亂之罪昭告中外(二續)」,『中華新報』1916-01-11。(3) 「袁政府偽造民意密電書後」,『梁啟超全集』第9集,第397頁。(4) 「袁政府偽造民意密電書後」,同上書,第398頁。(5) 「復古思潮平議」,同上書,第274頁。(6) 「袁政府偽造民意密電書後」,同上書,第398頁。(7) 「致陸都督電 三月廿九日龍州發」,同上書,第340頁。(8) 「袁政府偽造民意密電書後」,同上書,第399頁。
  • 尉彥超:權謀、道德與政治正當性:袁世凱與反袁派圍繞“民意”的鬥爭(1915-1916)143中國歷史文化論壇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四 結語袁世凱以所謂“民意”為據復辟帝制,可謂新舊之交一種政治文化的怪胎創制。在這場鬧劇達到高潮之時,大典籌備處竟在致閻錫山的電文中無恥地自吹:“我國由民國依法律軌道造成帝國,元首較之歷來開國創業尤為正大”(1),這無異於給這場鬧劇和醜劇的主角,又加繪了一幅怪誕可憎的花臉。民國初期,“民意”不僅一度成為袁世凱及帝制復辟派不得不借助的合法“外衣”,更為居於弱勢地位的反對派提供了可供反攻的話語武器。這場首次以“民意”作為符號標誌的護國運動,無疑鮮明地彰顯了民國初年政治鬥爭的時代特色。為應對政敵、敷衍列強、欺騙民眾,袁世凱假借“民意”,試圖通過操縱流程複雜的選舉形式,來達致復辟帝制的目的,然最終卻漏洞百出、醜態畢現,不僅未能實現既定目標,反而成為國民公敵。就連參與籌安會、主張復辟帝制的嚴復,事後也痛悔袁世凱所任非人、操作失當,最終葬送了國體改制之大業。其言曰:“國體之議初起,時謂當棄共和而取君憲,雖步伐過驟,尚未大差。不幸有三四纖兒,必欲自矜手腕,做到一致贊成,弊端遂復百出,而為中外所持,及今悔之,固已晚矣。竊意當時,假使政府絕無函電致諸各省,選政彼此一聽民意自由,將贊成者,必亦過半,然後光明正大,擇期登極,彼反對者,既無所藉口,東西鄰國亦將何以責言?!”(2)顯然,嚴復是相信當時中國社會的民意是傾向帝制的,在他看來,袁世凱及其所用之人對現代民意政治一知半解,一味自作聰明,自矜手腕,反而弄巧成拙、終致事與願違,實在可恨。實際上,袁世凱及其帝制派既期待民意贊成復辟,又對此種民意缺乏信心,這才出現那種既標榜民意、又操縱民意的帝制運動之歷史特徵。今人或可嘲笑妓女請願團之荒唐,卻不必懷疑帝制派當時標榜“民意”之應時。在護國運動中,以梁啟超為精神領袖的反袁派敏銳地抓住帝制運動所標榜的“民意”問題,一方面通過公佈密電、抉發其劣跡,形成了“袁世凱偽造民意”的系統揭示和批判焦點,迅速瓦解了帝制運動的正當性基礎;另一方面又利用其“偽造”行為所反映的道德問題,深刻揭露和猛烈抨擊袁世凱的道德污點,繼而摧毀了人們對袁氏統治的心理認同。他們的成功實踐,既展示了護國鬥士們的政治智慧和鬥爭技巧,也體現了“輿論戰”在現代政治鬥爭中的特殊功效。由於袁政府“做賊心虛”再加上梁啟超等人急欲推倒袁氏,這場論爭並不像清末革命、保皇兩派論戰時那樣,在思想、學理層面上得以有深度地充分展開。而是採取了較為直白的方式,借助人們對“民意”的樸素理解,滿足了從事現實鬥爭的需要。這也從側面說明,“民意”超出符號、象徵的維度,轉作為更廣泛而實際的力量重構中國政治,在當時才剛剛邁開步伐。民國初年,社會上的確存在某些對共和的不滿之聲。但批評共和也並不代表熱衷帝制,“無論舊軍閥舊官僚出身的北洋大佬,還是出身清末資政院的國會議員,鐵杆的保皇派其實並不多見。”(3)即使從一般社會心理角度來講,更關心自身生計的一般百姓,也會因害怕動蕩而反對遽改國體。正如時論所言,當時“所謂民意者,其內容不外二端,曰:愛平和、求進步而已⋯⋯無平和,不能保社會固有秩序之根基;無進步,不能應生人隨時增益之希望。”(4)帝制運動既開歷史的倒車,又漠視真正的民意,加之反袁派鬥爭策略機智得法,故其最終走向失敗,也就成為必然的結局。[責任編輯:黃奇琦](1) 「北京大典籌備處有電」,『閻錫山檔案 要電錄存』第1冊,第291頁。(2) 「與熊純如書 29」,『嚴復集』(北京:中華書局,1986),王栻主編,第3冊,第629頁。(3) 聶鑫:「“國體的可變性”與袁記憲制的法國元素」,『清華法學』3(2016):146。(4) 光升:「政治與民意」,『中華雜誌』5(1914):4。
  • Studies of Literature in Chinese144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Vol.14, No.1 (Feb 2024) , 144-154Plebeian Culture and Poetry Clubs in the Song Dynasty: A Case StudyAbstract: Poetry clubs emerged in the Tang dynasty but did not flourish until the Song dynasty. The present essay is a case study of poetry clubs in the So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lebeian culture, focusing on a record in Wu Ke’s Canghai’s Remarks on Poetry of a poetry club established by Rong Ni in Jinling, whose members were primarily plebeians. The term plebeian in the present essay refers to artisans and merchants in urban citi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ities in the Song, urban culture flourished more than before. Plebeian culture was part of urban culture. As a form of organization of plebeians, the various “clubs” were part of plebeian culture. Plebeian poetry clubs may be considered part of this club culture. Chronologically, this kind of poetry club constituted a developmental expansion of earlier literati poetry clubs. Contemporaneously, they may be considered a phenomenon of plebeian culture, as they belonged in the various urban clubs in the Song. Rong Ni’s poetry club reflected the aspiration to, and imitation of, literati culture by well-to-do merchants at the time. In terms of its goal, structure (including its membership), location, and operation, it had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at set it apart from traditional literati poetry clubs. The emergence of such a poetry club in the late Northern Song reveals a kind of cultural upward mobility, which reflected a mutual approximation of elite and popular cultures, though it did not result in their complete fusion.Keywords: Plebeian culture in the Song, poetry clubs, Wu Ke, Canghai’s Remarks on PoetryAuthor: YANG Xiaoshan received his BA from Anhui University in 1982, his MA from Peking University in 1985, and his PhD from Harvard University in 1994. His research focuses on classical Chinese poetics and Tang-Song poetic culture. He is currently a professor and chair of the Department of East Asian Languages and Cultures of th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Among his representative publications are To Perceive and to Represen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and English Poetics of Nature Imagery; Metamorphosis of the Private Sphere: Gardens and Objects in Tang-Song Poetry; and Wang Anshi and Song Poetic Culture.
  • 漢語文學研究145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一期(2024年2月), 144~154宋代市民文化與詩社的一個個案研究(1)楊曉山[摘 要] 詩社發萌於唐代,在宋代開始昌盛。本文從市民文化的角度來研討宋代詩社的一個個案,即吳可『藏海詩話』所載北宋元祐年間由榮倪在金陵所開辦的一個以市民為主要成員的詩社。本文中“市民”指城市中的工商業者。宋代隨著城市的蓬勃發展,城市文化更加繁榮。市民文化是城市文化的一部分,而作為民間組織的各式各樣的“社會”又是市民文化的一部分。市民詩社可看作是“社會”文化的產物,和文人詩社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這種詩社從縱向來說,是早先文人詩社的擴展;從橫向來看,則可視作宋代的一種市民文化現象,是宋代民間“社會”的一種。榮倪的詩社反映了當時較為富裕的商販對文人文化的嚮往和效仿,但是從建社宗旨、組織結構(包括會員成分)、辦社場所及運作方式的角度來看,該詩社都與傳統的文人詩社大不盡同,有其獨特之處。北宋後期這一市民詩社的出現,向我們透露了當時的一種文化意義上的向上可流動性,其結果雖不能說是雅俗文化的完全融合,卻也反映了二者的相互靠近。[關鍵詞]宋代市民文化 詩社 吳可 『藏海詩話』[作者簡介]楊曉山,1982年獲安徽大學學士,1985年獲北京大學碩士,1994年獲美國哈佛大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是中國古典詩學及唐宋詩歌文化。現任美國諾特丹大學東亞語言與文化系教授、系主任。代表著作有『感知與再現:中英詩歌自然意象說的比較研究』、『私人領域的變形:唐宋詩歌中園林與玩好』、『王安石與宋代詩歌文化』等。(1) 本文源於作者為參加二〇二三年三月美國東方學會(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年會而撰寫的英文發言稿,感謝與會同仁不吝賜教,特向以下幾位教授專門致謝:Meow Hui Goh(吴妙慧),Martin Kern(柯馬丁),Paul Kroll( 柯睿),Antje Richter(李安琪),Richard VanNess Simmons(史皓元)。『南國學術』的匿名評審者提出了很多有建設性的批評;張月教授在中文版稿件投稿過程中多有指示,謹此一併鳴謝。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46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引言所謂詩社,『詞源』的定義是:“詩人爲吟咏而定期結聚的社團”。(1)『漢語大詞典』的定義基本相同:“詩人定期聚會做詩吟詠而結成的社團”。(2)歐陽光在研究宋元詩社時曾言:“詩社活動從本質上說,即是文人交游唱和的一種形式”。(3)此類說法將詩社界定於文人文化。本文旨在從市民文化的角度,探討載於吳可『藏海詩話』的一個由榮倪創辦的以市民為主要成員的詩社。下文中首先對晚唐五代至北宋元祐之前期的文人詩社做一概述,然後在市民文化的背景中簡短地揭示宋代城市中各式各樣的“社會”與詩社之間的關係,最後重點探討榮倪詩社的特點及文化意義。一 晚唐五代及北宋前期的文人詩社從現存資料來看,詩社最早出現于唐代。據說杜審言流放吉州期間曾組織過一個相山詩社。與此相關的最早的文獻出自晚明。(4)這則史料的可信度大可質疑。戴叔倫詩集中有一首題為「臥病」的五言律詩,其尾聯曰:“滄洲詩社散,無夢盍朋簪。”(5)今傳戴叔倫詩集是明人輯本,其中偽作甚多。「臥病」是否出自戴叔倫之手,目前尚不能確定,有可能是後人僞作。(6)但是我們基本可以肯定,詩社的出現不晚于晚唐五代時期。『全唐詩』有高駢「寄鄂杜李遂良處士」詩一首:“小隱堪忘世上情,可能休夢入重城。池邊寫字師前輩,座右題銘律後生。吟社客歸秦渡晚,醉鄉漁去渼陂晴。春來不得山中信,盡日無人傍水行。”(7)這裡的所謂“吟社”就是詩社。詩中所提的李遂良生平已無可考,只知道他是一個處士,隱居在長安西南的渼陂。高駢詩中所提到的“吟社”應該是在長安城內。高駢早年很可能在長安生活過,此時或許結識了來往于渼陂和長安之間的處士李遂良。(8)高駢雖為武人,卻雅好詩歌,史載其人“幼而朗拔,好爲文,多與儒者游,喜言理道”。(9)高駢在「途次內黃馬病寄僧舍呈諸友人」一詩中也提到了一個“吟社”,但不知和「臥病」中所提到是否爲同一詩社。(10)龍袞『江南野史』載五代時,孫魴、沈彬、李建勳曾結為詩社。據段雙喜考證,三人結為詩社約在後梁乾化四年(914)到後梁貞明六年(920)期間。當時李建勛之父李德誠知撫州,李建勛隨侍其父。(11)孫魴有一首「夜坐」詩,為時人稱道,沈彬卻說孫詩“實得田舍翁火爐頭之作,何足稱哉”?孫魴聽了艴然不悅,沈彬半開玩笑地說,你的「夜坐」詩有這麽兩句:“劃多灰漸冷,坐久席成痕。”這難道不是寫老農坐在火爐前的樣子嗎?在場所有的人聽了都大笑,誇沈彬(1) 廣東、廣西、湖南、河南詞源修訂組/商務印書館編輯部編:『詞源』(修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1–4合訂本,第1569頁。(2) 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縮印本)(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87),第6567頁。(3) 歐陽光:『宋元詩社研究叢稿』(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第3頁。(4) 〔明〕余之禎等纂修:『吉安府志』,明萬曆十三年刻本(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1),第176頁。(5) 〔清〕彭定求等編:『全唐詩』(北京:中華書局,1960),第3077頁。(6) 蔣寅:「前言」,『戴叔倫詩集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第10頁。蔣寅將此詩收入「備考部份」,而“這一部份作品悉未見唐宋元選集、類書引錄,難辨真僞”;見『戴叔倫詩集校注』,第228頁。戴文進則稱“此詩應是作者在耕讀于饒州之時”。見戴文進:『戴叔倫詩文集箋注』(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第72頁。(7) 『全唐詩』,第6917頁。(8) 高駢出身于邠州軍將世家,屬中央禁軍神策軍系統的戍邊軍家。他早年可能生活在京城。見陳尚君:「亂世能臣高駢的文學才華與人生迷途」,『文史知識』6(2019):45;郭鵬、尹變英:『中國古代的詩社與詩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第223頁。(9) 〔五代〕劉昫:『舊唐書·高駢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第4702頁。(10) 『全唐詩』,第6918頁。(11) 段雙喜:「孫魴生平及結詩社補考」,『合肥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6(2009):122~124;段雙喜此文後略有擴充,收入『唐末五代江南西道詩歌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80~89頁。傅璇琮認爲三人結詩社是在沈彬在吳任職期間(932-937),結社地點在金陵。見〔元〕辛文房:『唐才子傳校箋』(北京:中華書局,1990),傅璇琮校箋,第4册,第386~387、451~452、468~469頁。類似觀點還可見陳文新主編:『中國文學編年史· 隋唐五代卷下』(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第561頁;郭鵬、尹變英:『中國古代的詩社與詩學』,第230~231頁。
  • 楊曉山:宋代市民文化與詩社的一個個案研究147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能近取譬”。(1)『江南野史』為稗史,自不可當正史看,然而四庫館臣稱其“可資考證”。(2)此則有關孫、沈、李三人結詩社的材料多爲後世徵引,其中既有『苕溪漁隱叢話』和『五代詩話』這樣的詩話,也有『十國春秋』這樣的史書。(3)南宋王十朋在箋注蘇軾「江覃秀才久留山中以詩見寄次其韵」一詩時引了『九華山記』中的一段文字:“龍池菴僧清宿與張扶為詩社。四方景慕趨者如歸,皆宗九華扶詩。”(4)『九華山記』爲唐末五代時詩僧應物所撰。『全唐詩』小傳曰:“應物,大中時江南詩僧也⋯⋯作『九華山記』。”(5)張扶字子持,是前蜀廣都人。史載其人“博學,善文辭。武成初,凡幕府書奏牋檄,皆屬扶具草。官至兵部郎中。”(6)由此看來,五代時期在九華山有一個頗有名氣的詩社,其成員既有世俗文人也有佛教僧侶。晚唐五代的詩社,主要見於後人的記載。高駢並未使用“詩社”一詞,雖然他所說的“吟社”和詩社應該是一回事。孫魴、沈彬、李建勛的詩文中找不到三人結社的記載。“詩社”一詞抑或是後人用來形容三人之間的詩歌活動,他們本人或同時代人並未稱之為詩社。(7)至於九華山的詩社,也有史料說清宿是宋代僧人,於景祐年間“主九華詩社”。(8)根據以上有關晚唐五代詩社的材料,我們可以得到以下三個結論:一、詩社的活動除了吟詩之外,還有詩評。二、除了北方的長安附近之外,南方也有詩社存在,這其中既有撫州這樣的州府,也有相對僻靜的九華山佛寺。三、從詩社的結構來說,其核心人物或為張扶那樣的博學善文的名士,或為高駢、李建勳那樣的仕宦子弟,地位皆較為顯貴。詩社成員主要是士大夫之流,也包括像李遂良那樣的布衣及清宿那樣的僧侶。詩社發萌於唐代,在宋代開始昌盛。王德明認為,“北宋到南宋初期詩社的數量並不太多,只是到了南宋中後期時才大量産生。”(9)據錢建狀的統計,“在徽宗、高宗二朝的約60年間,先後出現過19個詩社,而從宋初至哲宗朝的約140年間,詩社僅9個。可見,文壇結社之風曾盛行于兩宋之交。”(10)對於詩社盛行的時間的不同的說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學界對如何界定詩社尚無共識。錢建壯統計的依據是歐陽光『宋元詩社研究叢稿』,其中宋初至哲宗朝的9個詩社包括九老會、耆英會之類的組織,在嚴格的意義上不能算是詩社。若衡量詩社的標準是“以作詩爲宗旨;有較固定之詩社社員;經常有詩社的活動”,那麼宋代有據可查的诗社“當從元豐元祐年間賀鑄彭城詩社和鄒浩穎川詩社算起”。(11)此二詩社先於榮倪詩社,茲簡述如下。(12)彭城詩社約成立於元豐七年(1084),成員有張仲連(字謀父)、寇昌朝(字元弼)、陳師中(字傳道)、王適(字子立)、王羾(字文舉)等人,皆為中下層官吏。賀鑄在「讀李益詩」中首次提到了自己參加彭城詩社的活動:“甲子夏,與彭城詩社諸君分閱唐諸家詩,采其平生,人賦一章,以姓爲韵。”(13)於此可以看出詩社活動形式之一是由詩社成員分別閱讀一位唐代詩人(1) 〔宋〕龍袞:「江南野史·孫魴傳」,張劍光整理,『全宋筆記』(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第1編,第3冊,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編,第201頁。(2) 〔清〕紀昀:「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史部二二」,『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台北:商務印書館,1986),第2冊,第430頁。(3) 〔宋〕胡仔纂集:『苕溪漁隱叢話·後集』(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廖德明校點,第131頁;〔清〕王士禛:『五代詩話』(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9),〔清〕鄭方坤删補,戴洪森校點,第134頁;〔清〕吳任臣撰:『十國春秋·孫魴傳』(北京:中華書局,2010),徐敏霞、周瑩點校,第445頁。(4) 〔宋〕王十朋:『東坡詩集注』卷十二,『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09冊,第209頁。王十朋原注作『九華山録』。“録”當作“記”,見〔元〕脫脫:『宋史·藝文志』(北京:中華書局,1985),第5155頁:“僧應物『九華山記』二卷。”(5) 『全唐詩』,第9279頁。(6) 〔清〕吳任臣撰:『十國春秋·張扶傳』,第620頁。(7) 參見Stuart H. Sargent, The Poetry of He Zhu (1052-1125): Genres, Contexts, and Creativity (Leiden: Brill 2007), p. 50, n. 95.(8) 見「九華山志」,『中國佛寺史志彙刊』(臺北:明文書局,1980),杜潔祥主編,第2輯,第22册,第175~176頁。(9) 王德明:「論宋代的詩社」,『文學遺産』6(1992):70。(10) 錢建狀:『南宋初期的文化重組與文學新變』(廈門:厦門大學出版社,2006),第164頁。(11) 马茂军:「宋代诗社与诗歌创作关系研究」,『東方論壇』1(2006):39。(12) 詳見『宋元詩社研究叢稿』,第181~188頁。(13) 北京大學研究所編:『全宋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1998),第12520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48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作品,再賦詩一首,對該詩人的平生作品作一番評論,詩的韻腳則用詩人的姓。(1)之後不久賀鑄在「田園樂·序」中提到了彭城詩社另一種活動:“甲子八月,望田畝秋成,農有喜色。誦王摩詰「田園樂」,因分韻擬之,予得村字。”(2)從這裡可以看出,詩社的成員在共同吟誦同一首唐詩之後,各自“分韻擬之”。吟詠古蹟也是彭城詩社活動的形式之一。賀鑄「彭城三詠·序」曰:“元豐甲子,余與彭城張仲連謀父、東萊寇昌朝元弼、彭城陳師仲傳道、臨城王適子立、宋城王羾文舉,采徐方陳迹分咏之。余得戲馬臺、斬蛇澤、歌風臺三題,即賦焉。”(3)此次活動賀鑄寫了三首詩,詩社的其他成員應該也各自寫了不止一首。彭城詩社的成員雖然相對穩定,但沒有固定的活動地址。就賀鑄的記載來看,有“南臺佛祠”,(4)有位於泅州之東山的張仲連的“白雲莊”,(5)還有“彭城東禪佛祠”。(6)穎川詩社為鄒浩元祐初年任穎昌府學教授時所倡立。(7)其詩社成員除鄒浩外,有苏京(字世美)、崔鶠(字德符)等四人。鄒浩有時稱之為“社”,有時稱之為“盟”。(8)鄒浩曾較為詳細地敘述了自己與其他四位詩社成員的活動:“非公家事挽人,則深衣藜杖,還相賔主。間或浮清潩,款招提,談經議史,揖古人於千百嵗之上,有物感之情與言㑹落於毫楮。先後倡酬,以是彌年裕如也。世美秩滿且行矣,用劉、白故事,裒所謂倡酬者,與衆自為之者,與非同盟而嘗與同盟倡酬者,共得若干篇名之曰『潁川集』。”(9)穎川詩社與彭城詩社至少有三點類似之處。第一、其成員為中下層官吏。第二、其成員雖固定,活動地址卻常有變換,鄒浩詩中多次提到自己的“南堂”,(10)另外還有“曾園”,(11)“東禪”。(12)第三、詩社成員經常分韻作詩,文字遊戲的色彩較濃。和晚唐五代相比,宋代有關彭城詩社、穎川詩社的材料要翔實得多。賀鑄、鄒浩所記載的都是親歷之事,且二人皆為詩社的倡導人物,其詩社活動詩所作詩篇多有保留。另外,穎川詩社的詩人作品還曾結集出版,明確地反映詩社成員的群體意識,雖然此集也包括“非同盟而嘗與同盟倡酬者”。『潁川集』雖未曾流傳下來,卻為後來的詩社作品的合集開了先河,之後不久徽宗重和元年(1118)至宣和二年(1120)间葉夢德許昌詩社的『許昌唱和集』就是一例。(13)二 市民文化中的社會與詩社歐陽光在研究宋元詩社時強調,“結社風氣的盛行,乃是宋元時期最爲引人矚目的社會現象之一。”(14)歐陽光重點討論了與科舉有關的會社。本章節所關注的是宋代市民的結社。這裡首先簡單地說明一下本文中所使用的“市民”這一概念。學界在研討兩宋市民文化時一般認為,“市民”與“城市居民”的概念不可混淆,但是對“市民”一詞的確切內涵尚無共識。(15)本文中“市(1) 彭城詩社的成員有時也“互取姓爲韵”,見「三月二十日遊南臺南·序」,『全宋詩』,第12522頁。(2) 『全宋詩』,第12520~12521頁。(3) 『全宋詩』,第12498頁。(4) 「田園樂·序」,『全宋詩』,第12520頁。(5) 「題張氏白雲莊·序」,『全宋詩』,第12545頁。(6) 「漁歌·序」,『全宋詩』,第 12500頁。(7) 『宋元詩社研究叢稿』,第185頁。 (8) 見「呈同社」,『全宋詩』,第 13986頁;「月下懷同盟」,『全宋詩』,第 13995頁。(9) 「穎川詩集敘」,『全宋文』(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6),曾栆莊、劉琳等編,第131冊,第255頁。(10) 「次德符韻六詩·與德符、仲孺、述之宿南堂,分得“客”字』,『全宋詩』,第13946頁;「次德符韻六詩·南堂分韻得秋字」,『全宋詩』,第13947頁;「再宿南堂分韻得星字」,『全宋詩』,第13947頁。(11) 「次德符韻六詩·曾園分韻得“得”字」,『全宋詩』,第13947頁。鄒浩詩中多次提到曾園,具體何指不詳,詩社成員多次在此活動。園中有池,見『次韻德符曾家池上四詩』,『全宋詩』,第13903頁。(12) 「與仲孺、述之、世美東禪納涼校韓文,世美以韓公招先去」,『全宋詩』,第13992頁。(13) 有關許昌詩社的討論,見『宋元詩社研究叢稿』,第195~199頁。(14) 『宋元詩社研究叢稿』,第17頁。(15) 對相關論點的總結,可見包偉民:『宋代城市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4),第325~326頁。也有論者認為宋代的城市居民已形成一個“階層”:這些城市居民“雖有貧富的差別、職業的不同,卻因為共同生活在一座城市之中,同受商品經濟的支配,因而具有某種意義上的共同感”。見趙伯陶:『市井文化與市民心態』(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第73頁。
  • 楊曉山:宋代市民文化與詩社的一個個案研究149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民”指城市中的工商業者。(1)包偉民在『宋代城市研究』一書中指出:“市井俗文化的崛起是宋代城市的新面相,這也使得它在相當程度上呈現出與前期城市不同的階段性特徵。”(2)作為市民文化一部分的“社會”(亦稱“會社”)尤其值得注意。從縱向來說,我們要討論的市民詩社可以看成是早先詩社的擴展;換言之,詩社在宋代之前純粹是一種文人社團,到了北宋後期市民階層也開始構建此類團社。從橫向來看,這種詩社則可視作是宋代城市文化中“社會”的一種。現代學者對宋代的“社會”進行了不同的分類。(3)這些分類對我們宏觀上的把握固然不無裨益,但是要注意的是,宋人本身往往將各種社會並作一談。在宋人眼中,這些社會基本屬於同一大類型的組織。南宋後期灌圃耐得翁『都城紀勝』的的一段記載很能說明問題。『都城紀勝』是一部記錄南宋都城臨安風情的著作,爲後來吳自牧的『夢粱録』、周密的『武林舊事』、西湖老人的『繁勝録』等開了先河。『都城紀勝』“社會”一條如下:文士,則有西湖詩社,此社非其他社集之比,乃行都士大夫及寓居詩人。舊多出名士。隱語,則有南北垕齋、西齋,皆依江右。謎法、習詩之流,萃而為齋。(4)又有蹴鞠打球社、川弩射弓社。奉佛,則有上天竺寺光明會,皆城內外富家助備香花燈燭,齋襯施利,以備本寺一歲之用。又有茶湯會,此會每遇諸山寺院作齋會,則往彼以茶湯助緣,供應會中善人。城中太平興國傳法寺淨業會,每月十七日則集男士,十八日則集女人,入寺諷經聽法,歲終則建藥師會七晝夜。西湖每歲四月放生會,其餘諸寺經會各有方所日分。每歲行都神祠誕辰迎獻,則有酒行。錦體社、八仙社、漁父習閑社、神鬼社、小女童像生叫聲社、遏雲社、奇巧飲食社、花果社。七寶考古社,皆中外奇珍异貨。馬社,豪貴緋綠清樂社,(5)此社風流最勝。(6)耐得翁在此提到的社會種類龐雜,如西湖詩社和隱語社屬文化型,其成員當以文人墨客為主;蹴鞠打球社、川弩射弓社屬體育或武士運動型;(7)光明會、茶湯會等屬於宗教型;小女童像生叫聲社、遏雲社屬於藝人組織;(8)奇巧飲食社、花果社大概是美食家們組織的;馬社,豪貴緋綠、清樂社則明顯是城中富家子弟組成的。另外還有一些五花八門的社會,如錦體(即紋身)社、八仙社、漁父習閑社、神鬼社等。耐得翁把西湖詩社排在眾社之首。歐陽光認為,“『夢粱錄』和『都城紀勝』中所提到的西湖詩社並非僅有一個,在南宋中後期的京城臨安,或前後、或同時存在著若干個詩社,它們各自聚集了一批志趣相投的社友,頻繁地舉行唱和活動。這些詩社並非有意冠名爲西湖詩社,只不過因爲它們都以西湖作爲詩社活動的主要場所,故習慣地以西湖詩社(西湖吟社)相稱罷了。”(9)劉明今則認爲西湖詩社是指一特定的詩社:“此西湖詩社在當時很有名,作者把它與‘蹴鞠打球(1) 直接或間接地表達了這種觀點的有徐勇:「古代市民政治文化的獨特性與局限性分析」,『江漢論壇』8(1991):66;程民生:「略論宋代市民文藝的特點」,張其凡等編:『宋代歷史文化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第85頁;寧欣:「中國古代市民爭取話語權的努力—對唐朝“罷市”的考察」,『中國經濟史研究』3(2009):125。呂肖煥:『宋代酬唱詩歌論稿』(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21),第58頁(注2)。(2) 『宋代城市研究』,第252~253頁。(3) 如史江就在其博士論文「宋代會社研究」(四川大學,2002)中將宋代的會社劃分爲秘密性會社、宗教性會社、軍事性會社、經濟性會社、文化娛樂性會社五個大類。陳寶良在『中國的社與會』(增訂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一書中,則將中國歷史上的的社與會分成四大類:政治型、經濟型、軍事型、及文化生活型。(4) 錢南揚指出:“謎之有社,始於南宋。當時稱齋,所謂南北垕齋、西齋是也。”錢氏推測,“社謎疑即各齋所張之謎。”見「新年謎話」,『中华艺术论丛·第15輯(錢南揚先生逸文專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5),朱恒夫,聶聖哲主編,第3頁。宋代盛行猜燈謎,對此較早討論有錢南揚『謎史』(廣州:國立中山大學語言歷史研究所,1928),第33~62頁。(5) 此處耐得翁原文應句讀為“豪貴緋綠、清樂社”。緋綠和清樂分別是兩種表演形式的社團,後者亦稱“清音社”。見〔宋〕周密:「武林舊事·社會」,范瑩整理,『全宋筆記』(鄭州:大象出版社,2017),第8編,第2冊,第40頁。(6) 〔宋〕灌圃耐得翁:『都城紀勝』,湯勤福整理,『全宋筆記』(鄭州:大象出版社,2017),第8編,第5冊,第15~16頁。灌圃耐得翁真姓實名及生平行事不詳,其書成于南宋端平二年(1235)。(7) 川弩是一種短箭,爲民間打獵或比賽用具,而非軍用强弩。『水滸傳』中的燕青就是善使川弩的。(8) 此處“像生”指的是一種說唱形式。詳細討論可見侯寶林、汪景壽、薛寶琨、李萬鵬:「相聲釋名」,『社會科學戰綫』(3)1980:295~300。(9) 『宋元詩社研究叢稿』,第259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50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社’、‘川弩射弓社’、‘七寶考古社’等列在一起,足見它是一世俗化的帶游戲性的文人組織,其性質與以前文人間偶而的杯酒唱不同,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甚低。”(1)本文也認為西湖詩社是一特定的詩社,因為耐得翁說得很具體。南宋臨安各個時期的詩社不大可能都是由“行都士大夫及寓居詩人”共同組建。劉明今說西湖詩社“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甚低”,則與耐得翁的敘述相左。耐得翁不但把西湖詩社排在眾社之首,還專門強調,此社“非其他社集之比”,因為該社的成員是“文士”,且“舊多出名士”。吳自牧『夢粱録』中的有關“社會”的記載,大概是從『都城紀勝』中抄錄而來,只不過描述得更為詳細、更有條理一些。吳自牧和耐得翁一樣,以西湖詩社開頭,稱此社“非其他社集之比”,因為“此乃行都搢紳之士及四方流寓儒人,寄興適情賦咏,膾炙人口,流傳四方”。(2)於此也可以看出,西湖詩社成員“寄興適情”與劉明今所說的“以前文人間偶而的杯酒唱”並無二致,將其描述成“世俗化的帶游戲性的文人組織”有欠妥當。(耐得翁所提到的隱語社則屬於此類組織。)但是西湖詩社不論多高雅,在耐得翁、吳自牧等人的眼中,畢竟還是臨安各種“社會”之一。從這一個角度來看,也可以說西湖詩社呈現了某種中文化意義上的向下可流動性(downward cultural mobility),反映了一種雅俗互相靠近的趨勢。耐得翁的記載讓我們窺見了宋代詩社作爲一種“社會”在都市文化中的存在。郭英德對南宋的詩社和社集之間潛在的關係曾有表述:“到了南宋,無論男女老幼、文武良賤、釋道僧俗,幾乎各行各業皆有社集。吳自牧『夢粱錄』,耐得翁『都城紀勝』、『西湖老人繁勝錄』等書,對杭州的社會有著詳盡描述。凡此社會,或爲偶集,或爲常會,有職業者,有非職業者,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同時詩社也更爲興盛。”(3)此番論述也提示了宋代俗雅文化的互相靠近。三 榮倪詩社的特點及文化意義宋代都市中的詩社並非都是由“文士”組建的。正如郭鵬、尹變英所指出的那樣,宋代的詩社活動呈現出普遍化趨勢:“參加詩社活動的文人涉及社會的各個階層,有權貴顯宦,也有地方官員;有江湖渴客,也有隱士僧道,甚至還有市民階層或工商業者。”(4)以下重點探討一個由市民為主要成員的詩社,載於吳可『藏海詩話』:元祐間,榮天和先生客金陵,僦居清化市,爲學館,質庫王四十郎、酒肆王念四郎、貨角梳陳二叔皆在席下,餘人不復能記。諸公多為平仄之學,似乎北方詩社。王念四郎名莊,字子溫,嘗有「送客」一絕云:“楊花撩亂繞煙村,感觸離人更斷魂。江上歸來無好思,滿庭風雨易黃昏。”王四十郎名松,字不雕。僕寓京師,從事禁中,不凋寄示長篇,僅能記一云:“舊菊籬邊又開了,故人天際未歸來。”陳二叔忘其名,金陵人,號為陳角梳,有「石榴」詩云:“金刀劈破紫穰瓢,撒下丹砂數百粒。”諸公篇章富有,皆曾編集。僕以携家南奔避寇,往返萬餘裏,所藏書畫厄于兵火。今屈指當時詩社集六十餘載,諸公佳句,可惜不傳。今僅能記其一二,以遺寧川好事者,(5)欲爲詩社,可以效此,不亦善乎?(6)吳可,字思道,生活於南北宋之交。四庫館臣在「藏海居士集·提要」中說:“可事迹無考,亦不知何許人。考集中年月當在宣和之末,其詩有‘一官老京師’句,又有‘挂冠、養拙’之語,知其嘗官于汴京,複乞閑以去。又有‘往時家分寧,比年客臨汝’及‘避寇湘江外,依劉(1) 劉明今:『遼金元文學史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第372頁。(2) 〔宋〕吳自牧:『夢粱録』,黃純艷整理,『全宋筆記』(鄭州:大象出版社,2017),第8編,第5冊,第291頁。(3) 郭英德:『中國古代文人集團與文學風貌』(修訂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第128頁。(4) 『中國古代的詩社與詩學』,第281頁。(5) [日]內山精也:『廟堂與江湖—宋代詩學的空間』(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朱剛、張淘、劉靜、益西拉姆譯,慈波校譯,第223頁說:“‘寧川’,未知所指何地,但應該是與吳可深有關係的地方。”郭鵬和尹變英(『中國古代的詩社與詩學』,第413頁)說:寧川“今在江西撫州”,不知何據。此處寧川似指寧溪(舊稱寧川),位於今浙江台州市。(6) 〔宋〕吳可:『藏海詩話』,『歷代詩話續編』(北京:中華書局,1983),丁福保編,第341頁。
  • 楊曉山:宋代市民文化與詩社的一個個案研究151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汝水旁’句,知其嘗居洪州。建炎以後轉徙楚豫之間。”(1)元張鉉『至大金陵新志』曰:“吳思道,金陵人,以詩爲蘇軾、劉安世鑒賞,官至團練使。宣和末亟挂冠去,責授武節大夫致仕,詩思益超拔。後寓新安,野服蕭然,如水雲人,其高逸如此。”(2)宦官梁師成亦曾“許以能詩,至出入臥內”。(3)據張明華考證,吳可就是吳默。(4)榮天和原籍及事迹難以考察。清朱緒曾纂輯的『金陵詩徵』中的作者小序說,榮天和名倪,字天和。(5)從吳可的記載中可知,榮倪於元祐間客居金陵,並開設學館教人作詩。據郭鵬、尹變英的考證:“『藏海詩話』追憶榮天和元祐間在金陵學館教人作詩事⋯⋯不能說明吳可當時就從榮氏學。其師從榮天和,當在其後⋯⋯榮天和在元祐間‘客居金陵’後,一直在金陵。”(6)榮倪與李之儀的文學交往頻繁,吳可在二人的關係上起了很大作用。(7)作為宋代市民文化中的一種現象,榮倪詩社有幾點值得注意。第一,此詩社的地點和市民文化有著息息相關的聯繫。詩社聚會的地點是榮倪在金陵清化市開的學館,這也不同於一般文人喜歡選擇環境幽靜優美的場所來作為詩社的聚會地點。清化市位於金陵城西北,在北門附近,是城內的一個大型集市,始建於南唐。(8)據說宋代清化市一帶主要交易商品是家禽和水産,也是城內主要的肉類市場。(9)陳振在論述南宋城鎮商業時說清化市“比較偏僻”,“不如其他市場興盛”,不知何據。(10)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一般文人絕不會選擇這種鬧市區作為詩社聚會的地方。榮倪之所以在清化市開設學館,一來是因為他本人僦居于此,二來很有可能也是爲了會員們聚會方便,因為這些會員中也許有很多就是在清化市開店鋪的。第二,雖然我們對榮倪生平知之甚少,但可以肯定他絕非達官顯貴,如果不是極為落魄至少也是不甚得志的文人。榮倪客居金陵而開設學館,應該是一種謀生手段,學館的學員估計要交些學費。也就是說,榮倪的詩社很有可能具備一些商業性因素,這和一般文人的風雅聚會有所不同。榮倪在學館開辦詩社,可謂集文化、教育空間與商業、謀生空間於一體。賀根民指出:“近世教育發展迅速,一般在中央設有國子學、太學,地方有郡學、府學、縣學,民間還有各種書院、家塾,教育的普及⋯⋯客觀上造成各種賦詩結社的文學團體,促成星羅棋布的地域詩派。”賀根民以榮倪的詩社為例說明一個重要的現象:“市民作詩的現象加速了近世詩歌創作的民間化趨向,深入民間的私人教育和文學結社打造近世城市文化的燦爛景觀,它不單單提供相對充足的生活資料,還傳達出市民舞文弄墨的精神需求。”(11)此論頗有道理。(1)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集部別集類十,第4冊,第207~208頁。相關辨析可見余嘉錫:『四庫提要辨證』(北京:中華書局,1965),第1426~1437頁。(2) 〔元〕張鉉:『至大金陵新志』卷十三下之上,『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492冊,第584頁。(3) 〔宋〕孫覿:「宋故顯謨閣學士左太中大夫汪君墓志銘」,『全宋文』(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6),曾棗莊、劉琳主編,第161冊,第16頁。梁師成爲“六賊”之一。孫覿提及吳可事奉梁師成是爲了褒揚其友汪藻:“公(汪藻)罷符寶,可過公,致師成意曰:‘聞名久矣。幸不鄙過我,禁從可拱而侯矣。’公謝不往。客曰:‘吾曹望隱相(梁師成)之門如在天上,召而不往,何故?’公日:‘若使我與可輩同伍也?’”「宋故顯謨閣學士左太中大夫汪君墓志銘」,第16~17頁。也有認為孫覿誣陷吳可,見〔宋〕陳作霖:『金陵通傳』卷五,『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江蘇省』(成文出版社,1985),第38册,第145頁:“先是,可與孫覿論詩不合,及卒,覿遂誣其爲梁師成黨,失其實矣。”余嘉錫(『四庫提要辨證』,第1428頁)也認爲孫覿之言不足為信:“孫覿小人;多詆詞清流,語不足據。”郭紹虞則得出相反的結論:“是則可雖能詩,亦一諂諛小人而已。其書在宋代不甚顯,殆以此歟?”郭紹虞:『宋詩話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第53頁。無論如何,吳可在京爲官期間曾事奉梁師成這一點應該是無疑的。所謂“僕寓京師,從事禁中”當指此事。李之儀也曾提到吳可“寓都累年,其職事在秘殿”。〔宋〕李之儀:「吳思道藏海齋記」,『全宋文』,第112冊,第182頁。(4) 張明華:「“吳可”名稱考」,『徽宗朝詩歌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331~333頁。(5) 〔清〕朱緒曾:『金陵詩征』卷五,光緒壬辰(1892)刻本,第2冊,第17頁。陸心源似乎認為“天和”是其名。〔清〕陸心源:『宋詩紀事補遺』(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徐旭、李志國點校,第889頁。吳可不應該直呼老師的名字,所以應該是“倪”為名,“天和”為字。古人的名和字的意思往往互相補充。榮倪的名字可能出自『莊子•齊物論』:“和之以天倪, 因之以曼衍,所以窮年也。”見〔清〕郭慶藩撰、王孝魚點校:『莊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61),第108頁。(6) 『中國古代的詩社與詩學』,第418頁。(7) 詳見『中國古代的詩社與詩學』,第414~418頁。(8) 薛冰:『讀南京』(南京:南京出版社,2017),第44頁。(9) 南京市玄武區政府編:『鐘靈玄武』(南京:南京出版社,2014),第266頁。(10) 陳振:『宋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第581頁。(11) 賀根民:『近世易代之際的詩學觀念與文化變遷』(濟南:齊魯書社,2017),第31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52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第三,吳可所提到的榮倪學館中的三位學生都是臨安市內的較為富足的工商業者。王莊是開酒店(酒肆)的。王松是質庫老闆。所謂質庫就是當舖。當時北方人將以物“質”錢的行叫作“解庫”,而江南人則稱為“質庫”。(1)陳二叔經營角梳。所謂角梳就是用磨光的牛角做的梳子。這在當時應該是一種比較高檔的消費品。這裏可以徵引宋人王栐的記載:“舊制:婦人冠以漆紗爲之,而加以飾。金銀珠翠、采色裝花,初無定制。仁宗時,宮中以白角改造冠幷梳,冠之長至三尺,有等肩者,梳至一尺,議者以爲妖。仁宗亦惡其侈,皇祐元年十月,詔禁中外不得以角爲冠、梳,冠廣不得過一尺,長不得過四寸,梳長不得過四寸。終仁宗之世無敢犯者。其後,侈靡之風盛行,冠不特白角,又易以魚枕;梳不特白角,又易以象牙、玳瑁矣。”(2)正如王栐所言,仁宗朝“不得以角爲冠、梳”的禁令未能行之以久。到了元祐年間,角梳已成了市場上可以購得的商品,反映了當時“侈靡之風盛行”。經營角梳的陳二叔想來獲利匪淺。總之,吳可提到的這些小業主們生意一定都相當不錯,經濟上有了保證,想附庸風雅,提高自己的品味及社會文化地位,交一點學費對他們來說應該是區區小事。從這個角度來看,他們和後來南宋晚期的江湖詩人有很大區別,儘管江湖詩人很多是布衣。江湖詩人很多窮困潦倒,爲生計而奔波于權貴之門。(3) 如果說很多江湖詩人是以詩討生活的話,那麼王松、王莊、陳二叔之流則可謂“行有餘力,則以學文”,這些商販的生意應該都相當興隆,至少衣食無憂。第四,吳可的記載中所提到的三位商販,至少有兩位取了字。開酒館的王莊字子溫;開當鋪的王松字不雕。至於買角梳的陳二叔是否取了字,我們不得而知,因為吳可晚年“忘其名”,只記得他是“金陵人,號為陳角梳”。二王取字的例子透露了市民階層嚮往士人文化的一個迹象。據吉常宏的研究,“取字原屬貴族階層的特權,後來擴展爲知識階層的事,而一般下層勞動人民還不得‘染指’。宋代還不准下層社會的人取字。到了明清時代,三教九流,五行八作,幾乎無人無字。儘管也遭到文人士大夫們的抨擊和嘲諷,但取字的習俗,還是被普遍推廣開來。”(4)如果此話屬實,那麽王莊、王松在當時也算是大膽妄爲了。但是吳可提到二人的字時,毫無嘲諷之意,似乎這是理所當然的事,甚至用“諸公”來尊稱這些商販。二王顯然是要效仿士人階層,提高自己的文化地位。此種效仿似乎比較成功。朱緒曾在『金陵詩徵』小序中寫道:“莊,字子溫。金陵清化市人。隱於酒肆,呼王廿四郎。”(5)按照朱緒曾的描述,王莊儼然是“大隱隱朝市”了。而實際上王莊是一位地地道道道的市井之人。郭鵬、尹變英將王莊、王松等人說成是“下層文人”,(6)也不甚妥當。第五,榮倪詩社商販們的效仿文人另一個舉動就是他們“皆曾編集”。市井之人自編詩集是前所未聞的。這一方面反映了“諸公篇章富有”,另一方面也說明這些商販財力殷實,能够出資自編詩集。另外,這種自編其集的做法,和我們前面所提到『潁川集』和『許昌唱和集』有所不同。詩社成員的作品合集反映了成員們的群體意識,而榮倪詩社的成員似乎尚不具備這種意識。第六,由於榮倪詩社成員功底有限,詩社的宗旨單純、淺顯。詩社成員主要是學習近體詩的平仄聲韻。像文人詩社習以為常的“分韻”、“次韻”之類詩作,則是其力所不及的。從吳可所舉的例子來看,詩社成員的習作似乎主要是絕句。絕句不需要對仗工整,且篇幅較短,更適合初學者。有迹象表明,詩社的成員在學詩過程中循序漸進,從絕句入手,最終發展到寫作更長的詩篇。多年後王松就曾向在京城為官的吳可“寄示長篇”,詩中表達了對吳可的思念。所謂“長篇”一定不會是絕句了。既然榮倪詩社“諸公多為平仄之學”,我們不妨以王莊「送客」為例來(1) 〔宋〕吳曾:『能改齋漫錄·上』,劉宇整理,『全宋筆記』(鄭州:大象出版社,2012),第5編,第3册,第34頁:“江北人以物質錢爲解庫,江南謂爲質庫,然自南朝已如此。” (2) 〔宋〕王栐:『燕翼詒謀錄』,鍾翀整理,『全宋筆記』(鄭州:大象出版社,2016),第7編,第1册,第270頁。(3) 有關江湖詩人的謁客生活的討論,可參見張宏生:『江湖詩派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5)第33~43、323~357頁。(4) 吉常宏:『中國人的名字別號』(增訂版)(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第28頁。吉常宏是研究中國姓名文化的專家,言必有據。可惜此處他未提供相關資料的信息。(5) 『金陵詩徵』卷五,第2冊,第21頁。(6) 『中國古代的詩社與詩學』,第413頁。
  • 楊曉山:宋代市民文化與詩社的一個個案研究153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審視一下他們的學習效果:楊花撩亂繞煙村,感觸離人更斷魂。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平平仄仄平。江上歸來無好思,滿庭風雨易黃昏。平仄平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平。王莊的詩完全符合七言絕句的平起平收式,看來榮倪的教學還是卓有成效的。除了平仄之外,我們還可以稍加留意榮倪詩社會員們所作之詩的體裁和題材。陳二叔的「石榴」是一首詠物詩。王莊的「送客」是一首贈別詩。不論是詠物詩體還是贈別這樣熟悉的題材都很適合開始學詩之人的習作。另外我們還要注意到,由于詩社成員的學力不深,其遣辭措意都較為淺顯,詩中不用典故。以陳二叔的「石榴」詩中“金刀劈破紫穰瓢,撒下丹砂數百粒”一聯為例:從漢代開始,文人以石榴為題或在詩中提到石榴的詩文不計其數。(1)但是陳二叔的這兩句顯然不含任何典故。吳可在多年後仍記得這一聯詩句並非因為它用典精當、對仗工穩,而是因為詩中以石榴籽比作丹砂,這倒不失新穎、生動。北宋蘇頌『本草圖經·玉石上品』卷一曰:“丹砂⋯⋯今出辰州、宜州、階州,而辰州者最勝⋯⋯生深山石崖間,土人采之,穴地數十尺,始見其苗,乃白石耳,謂之朱砂床。砂生石上,其塊大者如鶏子,小者如石榴子,狀若芙蓉頭、箭鏃。”(2)蘇頌只是將丹砂和石榴子的大小作了一個客觀的比較,並未將石榴比作丹砂。另外,『本草圖經』亦非文學作品。後世倒是有和「石榴」詩類似的比喻。如『西游記』第一回描寫眾猴設宴送猴王時就有如下文字:“石榴裂破,丹砂粒現火晶珠。”(3)從修辭的角度來看,這和陳二叔的詩句可謂一脈相承了。以“平仄之學”為教學宗旨的詩社並非榮倪的創舉。吳可明確說明,榮倪的詩社“似乎北方詩社”。也就是說,該詩社是有先例可循的。關於這個北方詩社,吳可的記載如下:“幼年聞北方有詩社,一切人皆預焉。屠兒為「蜘蛛」詩,流傳海內,忘其全篇,但記其一句云:‘不知身在網羅中。’亦足為佳句也。”(4)吳可所說的“北方”具體何指不詳。內山精也推測是指開封。(5)郭鵬、尹變英認為吳可此處“當不專指一家”。(6)但從上下文來看,吳可似乎應該是指某一個具體的詩社。和榮倪的詩社一樣,這個北方詩社也沒有名稱。「蜘蛛」估計是一首近體七言詠物詩,大概是一首說教或含宗教氣息的詩。從其現存的這一句來看,「蜘蛛」詩之所以走紅,很大程度上是因爲作者乃一介屠夫,而非這首詩本身有什麼出人意表之處。另外,吳可認為“不知身在網羅中”堪稱佳句,也許和他本人的詩歌品味有關。四庫館臣說:“其論詩每故作不了了語,似乎禪家機鋒,頗不免于習氣。”(7)郭紹虞也說:“以其「學詩詩」證之,誠然。”(8)吳可是宋代較早的以禪論詩的批評家。他在『藏海詩話』中寫道:“凡作詩如參禪,須有悟門。少從榮天和學,嘗不解其詩云:‘多謝喧喧雀,時來破寂寥。’一日于竹亭中坐,忽有群雀飛鳴而下,頓悟前語,自爾看詩無不通者。”(9)所謂“自爾看詩無不通者”恐怕有點誇張,但從這段記載看來,吳可對詩與禪之間關係的理解很可能受了榮倪的影響。吳可之所以讚賞“不知身在網羅中”一句,估計也是原詩多少有些佛禪意味。從吳可的零星的記憶中我們可以看出,北方那種“一切人皆預焉”的詩社,在當時屬新鮮事(1) 徐波,郭慧珍:『芭蕉、石榴文學與文化研究』(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18),第195~232頁。(2) 〔宋〕蘇頌編撰:『本草圖經』(合肥:安徽科學技術出版社,1994),尚志鈞輯校,第5頁。(3) 〔明〕吳承恩:『西遊記』(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19),第8頁。(4) 『藏海詩話』,第341頁。(5) 『廟堂與江湖』,第223頁。(6) 『中國古代的詩社與詩學』,第414頁。(7)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詩文評類一」,『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5冊,第226頁。(8) 『宋詩話考』,第54頁。(9) 『藏海詩話』,第341頁。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54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物,否則也不會當作新聞一樣廣為流傳,連遠在南方的少年吳可也聽說了。這其中透露的一個信息就是:詩社在當時一般被看作是高雅的文人組織,與普通市民無緣。另外,吳可寫『滄海詩話』時,這種平民詩社似乎已不復存在,成了他晚年在久經滄桑之後的懷舊對象。時過境遷,舊夢重溫已不可能。吳可雖然熱切希望“寧川好事者”能創立一個類似的市民詩社,但很顯然他的號召並沒有得到響應。像“北方詩社”或榮倪詩社那樣的市民詩社在後代鮮有記載。唯一值得一提的也許就是清代乾隆、嘉靖間的溫州“市井七才子”。清陳鏡帆(字遇春)『遇春筆記』記載了市井七才子的姓名和職業:“季碧山種菜,黃巢松充營卒,祝聖源賣茶,梅芳通販魚,計化龍爲梳洗匠,周士華爲鐵工,張丙光冶銀,皆習詩設社,聯吟不輟,一時有‘市井七才子’之目。其詩至今尚有膾炙人口者。”(1)孫鏘鳴『東嘉詩話』曰:“余閱宋吳可『藏海詩話』,言金陵質庫王四十郎、酒肆王念四郎、貨角梳陳二叔,爲平仄之學,篇章富有,皆曾編集,與我鄉市井七才子,皆藝苑美談也。”(2)孫鏘鳴將王松、王莊、陳二叔與市井七才子相提並論,這也從某個側面說明榮倪的詩社是市井七才子詩社的先例。二者之所以能成為“藝苑美談”正是因為這種市井之人的詩社不為多見。另外,我們基本可以肯定,七才子結社並沒受到吳可『藏海詩話』的任何影響和啟發。結語宋代的城市文化比以往更加繁榮,市民文化是城市文化的一部分,而作為民間組織的各式各樣的“社會”則又是市民文化的一部分。從這個意義上說,吳可所記載的詩社則可看作是“社會”文化的產物。這種有市民介入甚至是以市民為主的詩社與傳統的文人詩社即有聯繫,又有區別。中國傳統上稱士、農、工、商為四民,工、商為下。宋代商品經濟繁榮,工商階層隨著人數的增加,在都市的位置更加顯著。市民文化與文人文化共享城市空間,使二者的接觸更為頻繁。市民詩社是對文人詩社的一種效仿,反映了市民對士人文化的嚮往,同時也反映了當時出現的一種文化意義上的向上可流動性。王松、王莊、陳二叔等商販只憑着他們加入詩社、練習寫詩並自編詩集這類效仿文人的舉動,便在宋代詩歌文化史上佔有一席之地。但是從建社宗旨、組織結構(包括會員成分)、辦社場所和運作方式的角度來看,榮倪的市民詩社與文人詩社大不盡同,反映了市民文化的特點。詩社的市民社員具備了兩個引人注目的條件:紮實的經濟基礎及文化上向上移動的慾望。從現有史料來看,此類市民詩社雖然在北宋晚期南北方均有存在,但在歷史上畢竟不為常見。唯其如此,吳可『藏海詩話』中的一則文化史料更顯得彌足珍貴,值得深思。[責任編輯:張月](1) 〔清〕孫詒讓:『温州經籍志』(北京:中華書局,2011),潘夢補點校,第1568頁。『全浙詩話』錄入『游甌紀聞』所載 “甌婦女多能詩”三則詩話,其中周菊香曾辦過詩社:“予寓甌,有女狀元周菊香者,善詩文,解音律,結十番社、詩社于城西,一題出,唱和者多至數百人,皆閨也。”〔清〕陶元藻輯:『全浙詩話·外一種』(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7),蔣寅點校,第1318頁。這些温州女才子是大家閨秀,不屬於本文所說的市民階層,其詩社也不屬於本文考慮的範圍。(2) 〔清〕孫鏘鳴:『東嘉詩話』,『孫鏘鳴集』(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3),胡珠生編注,第662頁。
  • Studies of Literature in Chinese155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Vol.14, No.1 (Feb 2024) , 155-169Defending Lu Xun: Debates on “Lu Xun Styl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Lu Xun’s Image in Shanghai Gang GUOAbstract: In Shanghai, the isolated island during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 Lu Xun was taken as a valuable spiritual resource and consequently exploited by various political forces. Initially, the essayists harbored the intention of seeking the leadership of united front by means of commemorating Lu Xun and championing Lu Xun’s writing style but all to no avail. Eventually, the united front against Japan split, the peace movement launched by the puppet regime of Wang Jingwei in Shanghai sowed dissention among the literati. The argument between the leftists, centrists and the rightist broke out and last into the break of the Pacific War. Initially, the Wang’s puppet regime hoped to project the image of Lu Xun as “a goodwill friend” for Japan. However, the literati under the Wang’s regime reverted the mythicized Lu Xun to the normal Lu Xun. Japan, however, intended to reconstructed the modern literature of Shanghai by means of “returning to Lu Xun and starting afresh” so as to make Shanghai’s literati cooperate in the “Great East Asia War”. But this attempt failed. The construction of Lu Xun did not end until Shanghai was completely occupied. The continuous reviews of Lu Xun carried out by China Daily displayed the whole process of reverting a mythicized Lu Xun to a normal Lu Xun. This process was a spectacle of constructing Lu Xun and worthy of studying by students of Lu Xun.Key words: Lu Xun, Isolated island, “Lu Xun style” essayAuthor: Guo Gang received his PhD from the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in 2015. He is currently the associate professor at School of Chinese 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 of Beijing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His recent research field includes culture and literatur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 and the press in modern China. His doctoral dissertation Literature Translation During the Period of Isolated Island at Shanghai was awarded as university excellent doctoral dissertation.
  • 漢語文學研究156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第十四卷第一期(2024年2月), 155~169保衛魯迅:“魯迅風”論戰與孤島魯迅之型塑(1)郭剛[摘 要]抗戰時期的上海孤島,作為精神資源的魯迅,為各派政治勢力所利用,在紀念聲中,各取所需。最初是“魯迅風”雜文作者群,在紀念魯迅和提倡雜文中含有對統一戰線領導權的爭奪意圖,但結果是抗日統一戰線的分化。汪偽和平運動抵達上海後,文化界出現左派、國民黨系、日汪系三方混戰的格局,並延續至太平洋戰爭爆發。汪偽系統最初是希望將魯迅塑造為“日本友人”的親善形象,但廁身其中的文化人卻將被左翼神話了的魯迅還原為人間魯迅。日本方面希望借“回到魯迅再出發”來重建上海的現代文學,進而“協力”大東亞戰爭,但頗為受挫。孤島魯迅的型塑,至上海完全淪陷後才完結,通過『中華日報』持續的紀念,最終是聖人魯迅回到人間魯迅,這一魯迅形塑史上的奇觀,值得魯迅研究諸家品味。[關鍵詞] 魯迅 上海孤島 “魯迅風”雜文 [作者簡介] 郭剛,2015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文學系,獲博士學位,現為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與傳播學院副教授。目前研究領域在抗戰時期的文化和文學,中國近現代以來的報刊。博士學位論文『上海孤島時期的文學翻譯』獲校優秀博士論文。(1) 本文係國家社會科學基金2022年『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視域下的左聯文論及其資料整理與研究(22ZD&281)』階段性成果,同時感謝兩位匿名評審專家的寶貴意見及對論文做出的貢獻。
  • 郭剛:保衛魯迅:“魯迅風”論戰與孤島魯迅之型塑157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前言1939年元旦,困居孤島的許廣平出席了上海藝人新年同樂會。(1)這場具有統一戰綫性質的聯誼會因突發的一段小插曲而耐人尋味。組織方在聯誼會現場突然撤下原先懸掛的孫中山、蔣介石、毛澤東和魯迅的四偉人像,而再次懸掛時僅剩孫蔣二人,毛澤東和魯迅的畫像则不見了蹤跡。這一幕頗令魯迅遺孀不滿,以至許廣平借郁達夫的悼文表達憤慨——“沒有偉大的人物出現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憐的生物之群;有了偉大的人物,而不知擁護,愛戴,崇仰的國家,是沒有希望的奴隸之邦”。(2)此处的旧话重提並非是要強調孤島各界對已逝魯迅的“不知擁護愛戴和崇仰”,而是要指明在身處孤島上海的特殊語境中,各方人士尤其是統一戰線內部在看待魯迅和“繼承魯迅精神”時出現的認知困境。表面上,這是1938年孤島“魯迅風”論戰的某種延續,但深層原因則是魯迅身後評價分歧之表現,尤其是在孤島抗日統一戰線陣營內部如何評價魯迅和認識魯迅雜文的時代性與局限性,如何看待“內部鬥爭”,如何開展“大眾化”文藝抗戰等等問題的突出反映。目前關於“魯迅風”論戰的觀察僅停留在參與者的回憶中,僅有現象和細節層面的記述,同時缺乏對“魯迅風”雜文批評方阿英、龐樸、楊晉豪等回應文章的客觀評價,致使基本史實尚有待澄清,遑論從具體的孤島語境和整個抗戰大局出發進行歷史的回顧和評價。有鑒於此,將“魯迅風”論戰重置於孤島語境,還原“魯迅風”雜文群的形成過程並對論戰所涉“魯迅”話題進行總結和分析,就很必要,也惟有以此為基礎,才能更進一步揭示孤島各方力量如何對魯迅形象進行塑造,及愛國知識份子在“保衛魯迅”過程中進行的文化鬥爭。一 “第二魯迅”與“魯迅風”雜文群的形成魯迅逝世後,各類紀念文章數量繁多甚難計數。不過從傾向上看,“擁魯”文章數量佔比相當大,但“非魯”文章亦不能忽略,除蘇雪林的“刀筆文化”(3)外,傳播最廣影響最大的還是『東南日報』和『大公報』的短評。批評或集中在“尖酸刻薄的筆調”給青年以“不良影響”,“取容青年,流毒不淺”;或“一味嘲罵,於事無補”(4)的非建設性批評。“擁魯”論調則主要有以下三類:(一)魯迅生前好友許壽裳、蔡元培等,偏重文學成就、思想和學術貢獻;(二)延安方面和國防文學派強調民族鬥士、統一戰線維護者和“蘇聯之友”的左翼形象,(三)魯迅“身邊人”胡風、蕭軍等則偏重“反抗意識”、“國際主義精神”等等。在旗幟鮮明的擁魯和非魯之外,國民政府官方則基本保持緘默。這一點在戰前籌備『魯迅全集』出版過程本已有明顯表現,如對魯迅30年代的雜文的大加削刪。國民黨官方的緘默到1939年10月魯迅逝世三周年時才被打破。(5)在陪都重慶,由中華全國文藝界抗敵協會、中國文藝社等十三個團體籌組的紀念大會上,時任中宣部副部長的潘公展和中國文藝社的主幹王平陵均對魯迅作了積極正面評價,王平陵強調了魯迅的反帝反封建反軍閥的一面,(6)落腳點在不妥協的戰鬥精神和反投降反汪上。潘公展則強調魯迅是從喚起民族意識的角度進行文藝宣傳,但落腳點還在“國家至上,民族至上”,“反宗派反割據”的政治立場,其針對性也是明顯的。(7)其实此種立場也好理解,1936年救國會利用魯迅出殯時的“逼蔣抗日”,1937年魯迅逝世周年紀念時的“鞏固統一戰線論”,都不免讓國民政府當局感到一定的政治壓力。(1) 「上海藝人新年同樂會」,『文獻』2,5(1939):71-73;另見『大晚報·剪影』1939-01-20。(2) 景宋:「偉大的人」,『譯報·大家談』1939-01-22,第4版。(3) 參見蘇雪林:「過去文壇病態的檢討」,『文藝』(武漢)「民族文藝專號」4,1(1937):6-13。(4) 見『大公報』(上海1936年10月20日)「悼魯迅先生」和『東南日報』1936年10月22-26日「蓋棺論定的魯迅」。『東南日報』前身為『民國日報』杭州版,為浙江省黨部機關報,改組後人員班底未變,其對具有鄉誼關係的魯迅之態度,具有相當的代表性。(5) 中國文藝社負責人之一的徐仲年在1938年10月16日,也即魯迅逝世二周年時發表「重讀呐喊與彷徨」,雖然徐仲年身份是文協中人,但其中國文藝社的背景,讓這篇文章顯得非常特殊,但需要注意的是,文章本身並不具有代言官方的色彩。重慶亦有魯迅逝世二周年紀念大會,且『中央日報』副刊『平明』也配合刊發魯迅逝世二周年紀念特刊,但並未有官方人物撰文,也似乎難以代表官方態度。(6) 平陵:「怎樣紀念魯迅先生?」,『魯迅逝世三周年紀念專輯』(1939):1。(7) 潘公展:「紀念魯迅先生的意義」,『文藝月刊』3(1939):268-270。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58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魯迅早就預言過身後事,“即使在中國還有追悼的可能,也千萬不要給我開追悼會或者出什麼紀念冊。因為這不過是活人的講演或挽聯的鬥法場,為了造語驚人,對仗工穩起見,有些文豪們是簡直不恤於胡說八道的。”(1)確如魯迅所預言,舉凡各種魯迅紀念的大會和文章,在“招牌主義”的喧囂中,“魯迅”不斷被“強制闡釋”。這其中最明顯的莫過魯迅雜文的遭際。全面抗戰爆發後,國民政府全面實行戰時動員體制,1938年『戰時圖書雜誌原稿審查辦法』實行後,新聞出版管控趨於嚴苛,1939年正式發動包括淪陷區在內的國民精神總動員,確立“國家至上,民族至上”的最高原則,在“意志集中、力量集中”和“紛歧錯雜之思想必須糾正”的政治語境中,鮮明體現魯迅批判精神和反抗意志的雜文在需要“凝聚意志”的大後方顯得不合時宜,這也難怪有論者發出“中國的文壇上,雜文是死掉了”的感歎。(2)但情況亦有不同,在戰時的上海孤島就出現了一個以“魯迅風”相號召的同人群體並引發一場近乎是延安魯迅精神討論預演式的論爭。“魯迅風”雜文群雖活跃於戰時上海,但鬆散的集結卻早在戰前的『立報·言林』出現,具體包括了王任叔、唐弢、柯靈、周木齋、周黎庵、孔另境、文載道等,即後來被趙景深描述為“七子”的浙東雜文家。(3)他們雖以繼承 “魯迅精神”相號召,但首腦王任叔與魯迅生前並無交往,只因中共上海文委和復社的關係參與了『魯迅全集』的勘校工作才與魯迅有了瓜葛。除了王任叔在1938年恢復組織關係成為黨員外,餘下幾位均無黨派,故而大致可將這個群體視為鄉誼和『言林』言論陣地投稿者的聚合。需要說明的是,『立報·言林』是一個獨立而帶有清議色彩的副刊,去世後的魯迅是該刊的一個重要話題。此外,傳統文人落拓不羈,狷介不群的精神氣質也是這個群體的特徵。王任叔曾自言“喜歡插科打諢的人,一味正經實在有點不配”。(4)孔另境則性情耿介,敢於直言,戰前曾因“文壇盟主”(5)問題與阿英、郭沫若等筆墨交鋒。孔另境對魯迅是由感恩到服膺,魯迅逝世後連載在『立報』寫作「讀魯迅劄記」20篇;柯靈長期浸染滬上遊藝界和小報界,對於魯迅,並不拘於“民族魂”等標籤,而是側重其不妥協的戰鬥精神和熱愛光明熱愛人類的精神特質。周黎庵和文載道服膺於魯迅的“肉搏”,傾倒於所謂魯迅的 “考古癖”,多從“掉書袋”式的史跡闡發來結構文章,突出的思維特徵是“立異”。唐弢更不必提,長於模仿魯迅幾近亂真。因此,從精神氣質、同鄉之誼到共同的寫作陣地來看,這個以“學習魯迅”相號召的雜文群確有幾分結社性質。不過,王任叔在孤島上海之所以高舉魯迅大旗,除了校勘『魯迅全集』過程中所受的“感召”外,另一個可能的原因是郭沫若提出的一個議題。1937年魯迅逝世周年紀念座談會上,郭沫若提出“造出第二個魯迅出來”。他說:我們應該一方面追懷導師,它的路,努力的方向,不屈不撓的向前做去,完成他的未完成的工作,紀念魯迅,使每個人都成為魯迅,魯迅先生,可以說從古以來就沒有第二個魯迅了,要人人成為魯迅,這話未免誇大,覺得是不量力的……學習魯迅有一個方法,集多數人的力量,造成一個魯迅,用集體創作的方法,造出第二個魯迅出來。(6)郭沫若的所謂“第二魯迅”的說法雖在『救亡日報』上有簡要記錄,但更詳細的披露出現在曹聚仁和陳靈犀編輯的『社會日報』副刊『火線』上。郭沫若提供的“用集體創作的方法”來學習魯迅,這一新穎的提法不但得到與會者陳望道、黎烈文認可,亦有王任叔的附議。但“集體創作”具體是指當時風起雲湧的報告文學還是魯迅的代表文體“雜文”,郭沫若則未有進一步說明。如果聯繫王任叔在孤島時期獲得的“活魯迅”(7)美譽及其文學實踐來看,王任叔無疑是以提(1) 魯迅:「病後雜談」,『且介亭雜文』(上海:上海三閒書屋,1937),第172頁。(2) 1938年10月18日『時事新報·文座』發表蕭蔓若的「對於魯迅的打擊」,稱雜文家的消失是對魯迅的真正的打擊。延安的雜文創作興起是到了1941-1942年,而大後方的雜文復興是在1940年,如桂林創刊的夏衍、宋雲彬等編輯的『野草』月刊,但刊物並非嚴格意義的雜文月刊,而是散文雜文戲劇翻譯研究性論文等並存的文藝綜合月刊,且編者之一的宋雲彬明確有魯迅雜文“不能模仿,不必模仿,不可模仿”的論述。見「魯迅雜文研究提綱」,『中學生』32(1940):8-11。(3) 趙景深:「記柯靈」,『世界』半月刊1,3(1946):43。另見周黎庵,「談雜文」,『眾生』2,6(1939):202-203。(4) 巴人:「開場白」,『譯報週刊』1卷6期,1938-11-16。(5) 相關文獻見『大晚報·火炬』,『立報·言林』,孔另境:『秋窗集』(上海:泰山出版社,1937)等。(6) 韓光:「魯迅逝世周年座談會記詳」,『社會日報·火線』1937-10-22、23。(7) 轉引自薑振昌「魯迅風的活力與活魯迅的風範—孤島雜文概觀」,『山東社會科學』6(1989):66-72。
  • 郭剛:保衛魯迅:“魯迅風”論戰與孤島魯迅之型塑159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倡並身體力行“魯迅式”雜文的方式繼承和學習魯迅精神的。問題是,郭沫若提出的“集體創作的方法”如何理解,這很容易引導我們去聯想孤島時期出現的大型報告文學作品『上海一日』。應該說,這也確實符合戰前左翼知識份子提倡的“集體創作方式”,但王任叔顯然是取了另一路徑,即以他為中心,引導、團結和形成一個“魯迅雜文”創作群體,他是以此方式响应了“第二魯迅”的議題。若回到孤島歷史現場就會發現,儘管有王任叔的主觀願望,但滬戰結束後兩個多月裡,新聞出版業的停頓,各大日報晚報的停刊或縮版遲滯了王任叔“第二魯迅”的文學實踐。1938年2月11日『文匯報』的創刊帶來了轉變的契機。『文匯報』打著“英商”旗號創刊,有著原先『大公報』的资金和班底,版式和字體也與『大公報』無異,儼然給人以『大公報』復活的遐想。學界一般認為『文匯報』有民間資本和商業經營的屬性,但實際並不單純。『文匯報』的重要成員包括“京滬杭甬兩路局”的遣散人員,其中有國民黨兩路局黨部的嚴寶禮,國民黨耄宿胡惠生,國民黨中宣部駐滬專員室的費彝民,編輯人員儲玉坤等也都是國民黨黨員,即便副刊『世紀風』的編輯柯靈,戰時身份也是顧祝同所轄東南戰區宣傳員,其他重要人員如胡雄飛、徐恥痕、范煙橋等也是持中間立場的報界老人,故而從組成人員看,並無左翼。如此一來,『文匯報』之於國民黨方面在政治立場上無疑是可靠的。但柯靈編輯的『世紀風』之所以能容納王任叔、唐弢等左翼知識份子,一方面由於孤島初期左翼知識份子數量佔優,此外別無倚重;另一方面是鄉誼和私人關係,總之就是王任叔所說的編者柯靈的所謂“拉”(1)。但也並非沒有掩護,如王任叔的第一篇雜文便署名若水,此筆名係首次使用。而唐弢在『世紀風』露面,也是換了將離、橫眉等一套筆名,周木齋同樣也用了全新筆名辯微。由此,從1938年2月11日始,『世紀風』上每天少則一篇多則數篇四五百字的雜文面世。『世紀風』出現後,類似的版面設置迅速蔓延到『大美晚報晨刊·早茶』、『每日譯報·爝火』、『每日譯報·大家談』、『導報·晨鐘』、『大晚報·街頭』、『華美晨報·閒話今日』以及『譯報週刊』、『華美週刊』等。當然,此時的描述尚屬事後推導。事實上,在幾乎整個孤島時期,雜文都是各個副刊的必備文體,寫作者眾多,風格也不限於“魯迅風”式雜文,還有當時流行報端的“時評”式雜文,如惲逸群就化名亭長、君宜寫有大量二百字左右的“小言”式雜文,多從輿論中心的國際時政、孤島民生等話題切入,風格簡潔明快鞭辟入裡。但這種 “小言”式雜文與“魯迅風”式雜文並無承繼關係,而是沿襲了清末民初陳冷血在『時報』所設的「時評」的風格。此風格流行於二三十年代,孤島時期亦作者眾多,除惲逸群外,于伶、范泉、張若谷、朱生豪、胡山源等都從事過此類寫作。若要在“魯迅風”雜文與小言式短評間做出區分,除了判斷群體,更重要的是要從寫作模式上分析。這方面,王任叔曾概括的“魯迅風”雜文具有的所謂“五反”(反日、反漢奸、反托、反法西、甚至於反封建)(2)特徵,僅專注內容,實有欠說服力,而孔另境歸納的運用“暗示”達到“政治和社會的諷刺”的“文藝雜感”(3)也只是蹈襲了瞿秋白對魯迅雜文的定性。更貼切地描述來自趙景深,他將“魯迅風”雜文的文體風格概括為“文句上很像魯迅”(4)。確也如此,“魯迅風”雜文群的整體風格是以字句特徵、文章寫法和思維方式為標誌的。當然,思想內容也有一定程度的近似。概言之,“魯迅風”雜文群是以王任叔、唐弢、文載道、周黎庵、柯靈、周木齋、孔另境等先依託『文匯報·世紀風』,後倚重『魯迅風』半月刊,以繼承“魯迅精神”或創造“第二魯迅”為號召,通過學習和模仿魯迅雜文而形成的作者群。(5)(1) 王任叔:「關於邊鼓集」,『橫眉集』(上海:世界書局,1939),第78頁。(2) 屈軼:「邊鼓集·弁言」,『邊鼓集』(上海:文匯有限公司,1938),第3頁。(3) 孔另境:「論文藝雜感」,『橫眉集』(上海:世界書局,1939),第8頁。(4) 鄒嘯:「記浙東的雜文家」,『宇宙風』108(1940):397-398。(5) 孔另境曾言『魯迅風』半月刊幾乎收不到外稿。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60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二 “魯迅風”論戰1938年10月發生了所謂“魯迅風”論戰。按照當事人王任叔描述,“魯迅風”論戰的開端是阿英在自己編輯的『譯報·大家談』上的一篇紀念魯迅逝世二周年的短文「守成與發展」。針對流行報端的 “魯迅風”式雜文,阿英認為“如果魯迅不死”,他會“隨著抗戰的進展,開拓了新的路”,“決不會再像在過去禁例森嚴時期所寫的那樣迂迴曲折,情緒上,也將充滿著勝利的歡喜”。阿英所說的 “新的路”即“韌性戰鬥的精神,勝利的信念配合著一種巴爾底山的,突擊的新形式,明快,直接,鋒刀,適合著目前的需要”。(1)阿英並不反對雜文本身,而是期待那種創作情緒上樂觀,寫法上明快直接而非迂迴曲折的新雜感的出現。如果批評至此,還不至引發爭論,不過阿英舉出的反面例子恰是王任叔在1938年9月『文匯報·世紀風』上的系列文章『捫虱談』,1938年6月在『譯報·爝火』上的五篇「無花的薔薇」及1938年10月在『申報·自由談』的三篇「抽思」。阿英的批評立即招來王任叔的反擊,王任叔一面条件反射般地撇清並否認受魯迅影響,一面承認文章“不夠明朗與潑辣”,最後指出阿英的批評是“個人的嫌隙”,大概即滬上小報所謂的王任叔出走『譯報』係人事糾紛所致。(2)轉過天去,阿英隨即回應了王任叔,指出問題的中心並非“個人的嫌隙”,而是下述的四點意見:1 目前文壇上模仿魯迅風氣是不是甚盛!2 這樣傾向的增長對發展前途是不是有害!3 如果有害,我們是不是應該表示抗議!以及更基本的:4 如果魯迅還在,是不是依舊寫這樣的雜文?(這可以用他在軍閥時期所寫雜文不同於後來所寫的作證)。(3)此處需要注意到是第2、3、4點,阿英用了相當肯定的語氣認為“這樣傾向的增長對發展前途有害”。阿英對雜文的評論,恐怕不僅僅是他個人的判斷。魯迅逝世後,文壇即出現“雜文時代將過去”的流行論調。如徐懋庸就斷言:到了現在,魯迅式的雜文,在刊物上漸漸的減少了。這減少的原因,不單在於作者的稀少——本來做慣這種雜文的作者,近來也少做了——,卻在於社會現實的激變。原來那種自我中心,個人筆調的雜文,作為戰鬥的武器,是只適於思想的啟蒙期,用以遊擊似的破壞舊物的。但一到新思想已經確立的時候,與舊勢力的戰鬥到了集體化的決鬥的時候,則這種只是對準細微的一點而諷刺的小品文,就欠有力。這時為讀者所需要的,是作正面的指導的,以集體為中心的,成為體系的論文了。(4)徐懋庸的結論是“集團性”的“速寫”和“報告文學”將取代雜感成為統一戰線時期的新文體。不過,阿英也並非單純複述徐懋庸的判斷,因為阿英呼喚的是“適合著目前需要”的新雜感。若聯繫革命文學論戰中著名的“死去了的阿Q時代”的言論,阿英對文學的“時代性”特徵要求可謂是一貫的。但囿於孤島統一戰線內的多數意見,作為民族抗爭旗幟的魯迅和戰鬥工具的雜文並不容被輕易取代,故而阿英還是對雜文的戰鬥工具的作用予以了肯定。(5)事實上不止阿英,在統一戰線內部,也可能對魯迅雜文是否適應抗戰新形勢,心存疑慮。阿英與王任叔的交鋒僅僅兩個回合,隨後王任叔的文章雖仍有含沙射影,但已不算爭論。接下來便是論戰的第二階段。緣起是『文匯報』頭版刊登自家印行的文藝叢刊『邊鼓集』廣告。這篇可能出自柯靈之手的廣告使用了頗多引起爭議的詞句,如小標題「一年來雜文代表作的總(1) 鷹隼:「守成與發展」,『譯報·大家談』1938-10-19。(2) 巴人:「有人在這裡」,『申報·自由談』1938-10-20。(3) 鷹隼:「題外的文章」,『譯報·大家談』1938-10-21。(4) 徐懋庸:「小品文的新趨勢」,『通俗文化』4,9(1936):18-21。(5) 阿英此時對鲁迅雜文的認識是否受到延安方面的影响,尚难確认。1937年10月,毛澤東在陕北公學紀念鲁迅逝世週年上閳釋了鲁迅精神,随後演说詞被整理發表在1938年3月的『七月』第10期,僅僅两個月後,此文傳入孤岛,轉載於『新语』周刊1卷5期(1938年5月20日),阿英随即注意到此文並在其主编的『文獻』月刊1卷2期(1938年11月10日)轉載。阿英也许注意到,毛澤東的鲁迅论,根本没有提及雑文,而是将鲁迅精神概况为政治遠见,鬥争精神,犠牲精神,這種弱化文學影響而突出政治意識的全新作家論,是否讓阿英更有底气提出“這樣倾向的增長对發展前途有害”的質问呢,尚難確定。
  • 郭剛:保衛魯迅:“魯迅風”論戰與孤島魯迅之型塑161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集」,“收穫最豐富,成績最可觀的,即是一般所謂‘魯迅風’的雜文。⋯⋯在文藝價值和社會價值上,都有著最高的成就。⋯⋯可作為中學生文學進修的最好讀本”。(1) 誇張的用語原是廣告的慣用手法,但由於統一戰線內各方心存芥蒂,迅速招致龐樸(2)在『華美晨報·鍍金城』上發文質疑其“抹殺其餘,涉嫌壟斷”抗戰文藝,且“魯迅風”雜文“在寫作不自由的掩護下”採用 “旁敲側擊”、“轉彎抹角”的方式“賣弄文才,簡潔到像古文”,採取“抄古書,出冷門”的方式讓大眾“看不懂”。這種從文藝“大眾化”角度的批評與阿英是相似的,不同之處在於龐樸將“魯迅風”作家尤其是王任叔等定義為“結成幫口”“把持文壇”,(3)這裡雖然沒有觸及統一戰線領導權問題,但立即招致『文匯報』組織了兩期雜文特刊予以回擊。對於龐樸的過火指責,王任叔等的回應亦不冷靜,甚至夾有謾駡和人身攻擊。對此,龐樸採取“圍剿總答覆”的方式做了一一回應,特別是提出現階段的文學與現階段的抗日的直接關係,認為創作時候尤其應注意三點意見:“內容夠真實嗎?意識夠正確嗎?文字夠清楚明白嗎?”(4)期間,在于伶接編阿英的『譯報·大家談』上,也發表了楊晉豪呼籲“大眾化”的「寫給誰看?」一文,可以看成是對龐樸的呼應。(5)從輿論界在整個論戰期間的反應來看,『社會日報』發表「紀念魯迅」一文也有相似批評:“單是浮面的學習那些用字造句,那是膚淺的。”(6)『大晚報』發表的「關於魯迅風」也支持阿英的觀點,同時呼籲停止論爭。(7)響應『大晚報』的,還是楊晉豪,他不但再次強調了“大眾化”立場,而且呼籲“諸位作著論戰的朋友(只要不是漢奸),面談一下,不要再在報上作意氣之爭了吧”。(8)楊文發表後第二天,時任中共地下党文委書記化名孫一洲的孫冶方也撰文呼籲停止“意氣之爭”,同時提出“魯迅雜文的重新估價”的問題。(9)面對結束紛爭的要求,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上海文藝協會”在12月4日召集關係方交換意見。(10)會談的結論是一篇有著38人簽名,且同時在『譯報』『譯報週刊』『文匯報』『大晚報』『華美晨報』『大英夜報』公開發表的「我們對於魯迅風雜文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參與者的先後回憶,召集人為『譯報』總編輯錢納水。當然,此時的錢納水除了『譯報』總編輯外,還有一個身份是上海文藝協會秘書長,即孤島初期統一戰線的召集人,一個近乎是文協老舍般的角色。(11)如此看來,座談會實質是統一戰線內部以解決人事糾紛的方式去為魯迅雜文和“魯迅風”雜文定性。「意見」首先亮明了統一戰線的前提是反日反漢奸,接著措辭謹慎地肯定了魯迅風格和魯迅雜文的意義,但話鋒一轉,談到問題實質:學習魯迅“應該學他那種戰鬥的不屈不撓的精神”,“學習他的面對著現實,不斷地向黑暗勢力作戰的奮鬥精神,才能把握到真正的魯迅”,接下來批評道:“如果只捧住魯迅的全部著作,而忘記了時代環境,不只是學不到魯迅,而且有害。”在談到 “魯迅風”雜文時表示,“現代的雜文作者受其影響,而寫成魯迅風的雜文,這並不是壞傾向。但壞的卻是刻意模仿魯迅。這樣做,會遭失敗,因為魯迅的風格有他自己的特殊性,而刻意模仿者已首先失掉自己固有的個性了”。顯然,這裡給王任叔等人定性為“失掉自己固有的個性”的魯迅雜文的“刻意模仿者”,同時也強調展開自我批判時,“批評者與被批評者的態度都要真摯而嚴肅”,最後再次強調“反日反漢奸”的當前任務:“尤其是在集中一切力量來抗敵救國的現(1) 『文匯報』1938-11-17。(2) 盧豫東據王任叔「四年來上海文藝」一文得出龐樸即曾迭(周壬林)。但筆者認為亦可能是『鍍金城』編輯吳漢。吳漢原是CC系潘公展『新夜報』編輯,後加入CC系為主幹的中國文藝協會。(3) 龐樸:「風雨雜奏四:論魯迅風」上下,『華美晨報·鍍金城』1938-11-21、25。(4) 龐樸:「圍剿的總答覆」,『華美晨報·鍍金城』1938-12-4、5、6、8、10、11、15、18。(5) 楊晉豪:「寫給誰看?」,『譯報·大家談』1938-11-22。(6) 大素:「紀念魯迅」,『社會日報』1938-10-22。(7) 巨川、莫思、棲樺、葉蒂:「關於魯迅風」,『大晚報』1938-11-28。盧豫東在「巴人與魯迅風論戰」中指認,巨川係李一,莫思係毛羽,棲樺係朱曼華,葉蒂係徐懷沙。(8) 楊晉豪:「論批評家的眼睛並答各家」,『文匯報·世紀風』1938-12-1。(9) 孫一洲:「向上海文藝界呼籲」,『譯報週刊』1,9(1938):230-231。(10) 座談會的大致話題按照王任叔的回顧,大致六點,具體參考巴人『論魯迅的雜文』,第104~112頁。(11) 一般回憶文章只提錢納水為『譯報』總編輯,而不提其上海文藝協會秘書長的身份,由此就導致無法看清座談會的目的,即出於解決人事糾紛,統一認識。但該協會在不同人的筆下名稱也有不同,如李秋生稱之為抗日文化協會,見「上海孤島報業奮鬥史」,『傳記文學』(台湾)46,4(1984):73-76。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62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在,我們更須避免虛費精力和時間,多作一點與國家民族有益的工作”。(1)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意見」一方面抽象肯定魯迅和魯迅雜文,另一方面又給王任叔等人戴上“刻意模仿魯迅”的帽子,從創作規律和藝術個性的角度否定了他們的雜文創作。(2)需要說明的是,這份結論性「意見」因有論爭雙方38人(3)的集體簽名,理應視為統一戰線內部的共識。但論戰後王任叔並沒有放棄自己的觀點。後魯迅風雜文的批評者楊晉豪、『華美晨報·鍍金城』編輯吳漢落水,也有謠言說錢納水被日偽綁架後附逆。(4)這被王任叔用來證明自己當初關於魯迅風雜文意見的正確,從而使上世紀80年代以來對該論戰的評價倒向一邊。但事實上無論是錢納水,還是楊晉豪,他們在孤島時期都屬於統一戰線內非左翼的報人兼理論家,其立場和態度不宜因附逆與否而被全盤否定。何況即便在共產黨內,對待“魯迅風”雜文的意見也並不一致。論爭一方的阿英且不提,黨內留守孤島的重要幹部中持反方立场的還有楊帆、林淡秋和戴平萬,(5)而惲逸群編輯的『大美報·早茶』則至少三次刊發或譏諷或質疑的文章,甚至接替阿英主持『譯報·大家談』的于伶也刊發了楊晉豪的質疑文章。可以進一步佐證這一結論的,就是孤島文藝運動在論戰後偏重了文藝通訊員運動和戲劇運動,雜文讓渡了“前哨”(6)地位,這似乎也是黨內對“魯迅風”雜文持保留態度的另一種表現。三 “意識”問題和「副刊指導意見」針對座談會達成的所謂「意見」,鼓吹鲁迅风雑文的一方并没有放棄自己的理念,稍後即有『魯迅風』面世,似给人“賭氣”的印象。甚至在論戰半個世紀之後的當事人回憶中,情緒的憤激也是顯而易見的,(7)這種论断影响甚至左右了此後的孤岛文學研究。但这种停留在“意氣用事”或“漢奸文人”、“頑固派”、“打倒魯迅為的是抬高自己”的論調並無益於我們今天進入歷史現場。其實從座談會召開的時機、組織者和聲明來看,孤島文化界當時確是希望以解決人事糾紛的方式来結束論戰,雖在抽象地繼承魯迅戰鬥精神方面達成了一致,但爭執的关键問題並未真正解決。那麼,這場論戰的實質何在?我們依舊需要回到最初的「意見」中,其中關於魯迅雜文,有如此評價:他的雜文,或曲折幽默,或明快活潑,有理論也有感情,似銳利的匕首,命中地刺在阻礙民族國家社會進步的一切敵人的胸膛裡,完成了最偉大的社會作用。正因為他的曲折幽默明快潑辣的二種不同的風格,使他的雜文更有戰鬥的力量,更明顯地表現出他的革命性,積極性。(8)用“曲折幽默”和“明快潑辣”來概況魯迅雜文的風格無疑是非常值得商榷的,但這並非執筆者的“不專業”所致,相反,這篇意見斟酌了三週以上的時間才出爐。若推敲“曲折幽默”和“明快潑辣”兩個並不妥帖的用詞則會發現,二詞其實指代了孤島當時流行的兩種雜文形式。“曲折幽默”是指代王任叔為代表的“魯迅風”雜文,而“明快潑辣”則指各大報紙且不限於文藝版面上出現的各種“時評”。就像前文所言,“時評”是二百字上下的“小言”,多針對國內時政、戰況和國際事件,可視為報紙“社論”的“小樣”,篇幅雖小但“明快潑辣”確是其一貫風格。這類文體初被陳冷血採用,後常被各大日報採用,在孤島報壇流行也很自然,座談會上的反对鲁迅風雑文的一方即希望用這類短評取代“魯迅風”雜文。但在王任叔看來,這類短評(1) 「我們對於魯迅風雜文問題的意見」,『華美晨報』1938-12-28。(2) 王任叔於論戰後的1940年撰文表示其在座談會上作了關於魯迅雜文的報告,雙方發表意見後但並無結論。見巴人,『論魯迅的雜文』(上海:遠東書店,1940),第9~10頁。(3) 不同報紙的簽名人數略有差異,人名略有不同,總體在36-38人之間。(4) 錢納水被日偽綁架後不久被營救,隨即轉至後方。錢納水後赴台,逝世後報界譽之為堅毅報人,龐樸(曾迭)也沒有落水,吳漢和楊晉豪落水則為事實。 (5) 楊帆:「上海孤島時期的黨和文藝界」,『上海孤島文學回憶錄』上(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上海社科院文學研究所編,第19頁。(6) 盧豫東在「孤島文學的輕騎」中認為在初期孤島文藝中,是雜文當了前哨。(7) 上世纪80年代王任叔尚有『鲁迅風憶舊』,其中的認識與此前未有變化。(8) 「我們對於魯迅風雜文問題的意見」,『華美晨報』1938-12-28。
  • 郭剛:保衛魯迅:“魯迅風”論戰與孤島魯迅之型塑163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與魯迅雜文有程度之差,“流行的短評,一般袛停止於社會現象的一般批評,而沒有做到社會現象之本質的把握和發掘”,“大都是資產階級意識的表白”,“缺少堅強的思想性,思想的正確性”,“袛有把時行的短評,提高到魯迅式的雜文,而不應該就把時行的短評,來代替魯迅式的雜文。” (1)王任叔在這裡清楚地表示在思想性上,“魯迅風”雜文是優於時評的,因而也具有了不可替代性。客觀而言,報紙的短評與魯迅雜文本無可比性,但在抗戰救亡的時代背景下,王任叔等“魯迅風”雜文因在論述對象和內容上與短評存在不少的交叉,換句話說,王任叔等“魯迅風”雜文作家並非僅限於文藝和文化問題,而是多指涉社會政治問題,因此,將二者並列比較也易於理解。但問題是,“流行的短評”是 “缺少堅強的思想性,思想的正確性”嗎?又如何對“社會現象之本質的把握和發掘”呢?當龐樸反問王任叔的“意識夠正確嗎”(2)的時候,其實點中了王任叔觀點的要害。如果在思想觀念、文化立場和政治態度乃至行文風格,與戰時動員體制要求之間存在差異甚至衝突,人們還能認為自己的“意識夠正確嗎”?舉例來說,滬上報端常有學校改組內幕揭發等教育新聞的刊佈,情况真假參半。淞滬會戰結束後的1938年3月,出現偽大道政府暗中推動私立中小學校登記的佈告。若某学校向偽大道政府登記接受教育津貼,該校學生即不被國民政府教育當局承認,造成學生和家長惶恐。面對紛諑的傳言,潘公展遙控的上海教育系統人員以筆名黑在『華美晨報』發表「告訴你教育界的內幕」,表示教育界確有動搖和附逆情況,但教育界已有堅強組織並出現團結局面。對於報端的所謂揭發信,認為實有同行傾軋和學生報復及別有用心者破壞教育界統一戰線的嫌疑。王任叔看罢以羿矢筆名在『文匯報·世紀風』發表「黑的戰術」。文章將被揭發的校長稱之為丘九,他們欺上迷下,開除愛國學生,最後還形成“聯合陣線”,並斷言署名“黑”的記者不是被人利用,便是“抹黑了良心來說話”。客觀而言,孤島初期大批難民湧入租界,滬上受社會局和教育局津貼的中小學普遍能堅持民族立場,附逆情況極少,就連日偽情報部門也承認滬上教育界仍受潘公展控制,因而孤島初期的教育界主流是好的,倒是由於租界難民的激增,各類私立學校大量增加,相互競爭導致相互抹黑的事件層出不窮,常有澄清闢謠消息見諸報紙教育欄,而王任叔的打擊面不但包括了確有不端行為之學校,還對可能的“動搖”學校,甚至對“存疑”學校施行攻擊。這種“擴大化”的攻擊很難說是“顧全大局”,更不利於國民黨教育當局争取處於“摇摆”中的個别学校。從社會效果和大局出發,王任叔的文章無疑存在龐樸所謂的“意識夠正確嗎”的問題。再如王任叔的「謹防扒手」,此文其實是由天主教聞人陸伯鴻被暗殺引發,(3)原因是陸有親日嫌疑,其與榮宗敬等籌組的上海市民協會是與日合作的偽組織。面對陸的被暗殺,王任叔的態度是“大概沒有誰會惋惜”,而且暗示“所以實幹的精神,是緊要的,合法不合法,有時候盡可不必拘泥”。王任叔沒有慮及陸伯鴻僅僅是因為“嫌疑”或有落水的可能就被暗殺,但上海對陸之被暗殺實際上頗有爭議,至少天主教方面是“惋惜”的,且陸的被殺導致其畢生支持的龐大慈善事業難以維繼,這後果王任叔並不曾想到。(4)從社會效果而言,似乎又可以印證龐樸所謂“意識夠正確嗎”的問題。此外,如「真理的被擊」和「卻說逃難」,恐怕難免有比喻不當及故作驚人之論的問題。除了王任叔,其他作者也多少存在此类問題。如文載道在「自由萬歲」中說:“自由是無限度的,無背景的,凡是真正的自由,也無不合理且合法,所謂神聖不可侵犯,正是自由的真諦。”这完全是對自由的歪曲。再如孔另境在「就義種種」中想到日軍的虐殺俘虜,認為:“我實在不能同情這位被殺者,這種任人宰殺的姿態實在是我們民族的恥辱”,“連牛馬都不如,真可謂洩氣之至了”。孔另境之意是希望見到俘虜的反抗,这未免太過“書生之論”了。諸如此類的“意識”問題,在魯迅風雜文群中並不鮮見。(5)客觀而言,“魯迅風”雜文流行各大報端,數量極多且大體並無問題,它們針對的主要還是(1) 巴人:『論魯迅的雜文』(上海:遠東書店,1940),第105頁。(2) 庞樸:「圍剿的总答覆 六最後致巴人先生書」,『華美晨报·镀金城』1938-12-18。(3) 陆伯鸿为中華全国公教进行会总会长、慈善家,1937年12月30日被暗杀。(4) 陸伯鴻被暗殺眾說紛紜,但戰後宋美齡曾慰問陸之親屬,似乎有為陸正名之意。(5) 本段舉例的雜文均出自『邊鼓集』(上海:英商文化出版公司,1938)。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64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法西斯侵略者和附逆份子,起到的作用應予以充分肯定。但也應說明的是,以王任叔為代表的魯迅風雜文群體是以極其激進的姿態看待包括文藝在內的社會現象並對之進行“語不驚人死不休”式的批評,其中既有五四啟蒙式的思維,也有魯迅語體和風格的簡單嫁接和模仿,思想深度和文章技巧并未达到魯迅雜文的水平。就“魯迅風”雜文群寫作的實際來看,王任叔群體理應接受阿英、楊晉豪甚至龐樸的批評,但現實是王任叔認為統一戰線“是矛盾的統一過程”,“在民族的觀點上是統一的,在階級的觀點上是矛盾的”,基於此,王任叔繼而認為“一聽到民族統一戰線的口號,就以為不如做自己的奴隸,於是對貪官汙吏,不敢置一詞,對頑固反民主份子,不願進一言,這現象現在正在發展著,而狂妄之徒,利用民眾的為國家為民族的委曲求全之心,竟借國家民族為幌子,大施高壓手段。這於抗戰是斷然無利的”。這表明,在統一戰線中,王任叔堅持對內部矛盾可以持批評態度。再對比座談會的「聲明」: 我們相信,魯迅的雜文的幽默諷刺風格,在現在,甚至在將來,只要社會的革命鬥爭繼續存在,仍然有偉大的價值。在抗戰的現階段中,如果我們真有魯迅的幽默諷刺風格,來揭發敵人或漢奸的陰謀醜態,或打擊那些對抗戰幻滅動搖的份子,都是有益的,正確的。這裡的“敵人”是指日偽,漢奸無疑包括了托派,動搖分子則指向了可能的漢奸,這指明了雜文寫作的目標,同時也暗示雜文作者應該規避什麼。換句話說,雜文需要批判的是在抗戰中的敌人,而不應在統一戰線內部,不應針對戰友和廣大民眾。這也是杜埃在「魯迅式雜文之再建」中指出的那樣:“今天的諷刺對象有了轉變,諷刺的原則有了新的根據。我們所要無情地加以諷刺的,不是同一戰線的友党友軍,而是戰線之外的敵人和障礙物。”(1)其實在1937至1938年間,戰時文學的要求在作家中還是頗具共識的,王平陵在「戰時文學家的責任」中如此表述:作家們對一般盲盲然的大眾不僅是刺激他們的感情,而是要加強他們對現實的認識;不必要儘量暴露他們的弱點,使他們感覺失望,疲頹,缺乏迎接大時代的勇氣,而是要鼓勵他們奮發向上從痛苦中掙扎出來,加強他們對現實有反抗的實力,不必要在彷徨摸索之中佈置恐懼懷疑的場景而要把他們遲疑的腳步用力推送前進,把一切的勝利從魔鬼的掌握中取過來當她們還不曾發覺有暗礁橫梗著進程而在瞎眼亂闖時,作家們就得要像站在十字路口的巡警們指揮警鞭似的,突然高舉你的警鞭,警告大眾止步,指示他們轉換到光明的大道上去。(2)王平陵此處發言觸及到一個戰時文化統制的問題。也即在戰爭狀況下,新聞和輿論勢必應受到管制。文藝宣傳也應從抗戰大局出發,不能引發和散播民眾消極頹敗之情緒。這裡的責任人不僅僅是文藝作者,而且包括了副刊編者。而早在戰前的1937年3月,邵力子就代表國民黨中央黨部在上海召集新聞界座談會,主張在國家內憂外患之際,須打破“有聞必錄”的信條,“對副刊之選材,亦應於言論之撰述,新聞之記錄,加以同樣之注意”(3)。這表明,國民政府在戰前已經對新聞界進行了初步的政治動員。抗戰軍興,國民黨中宣部再次給滬上各報以“快郵代電”方式發佈指導文字一篇,令上海各報紙副刊須按照指導行事:為了要應付目前偉大的時代,舊有的副刊的內容自然是不合適的,事實上副刊的本身便須有一番急切的改革。至於其改革的步驟,消極的約為:(一)肅清一切頹廢,淫靡,虛矯,厚誇,以及各種不切實的作品。(二)絕對避免那般空洞無物,意識不正確的文字刊載。積極的則為:(一)採集中外英勇衛國的事實,鼓舞全國人民造成一種樂觀進取的健全心理。(二)應儘量刊載民族英雄之悲壯史跡。介紹全世界各國求民族獨立解放之偉大文(1) 杜埃:「魯迅式雜文之再建」,『大公報·文協』(香港)1939-5-2。(2) 王平陵:『戰時文學論』(上海:上海雜誌公司,1938),第21~22頁。(3) 見『申報』1937-3-14,第9版。
  • 郭剛:保衛魯迅:“魯迅風”論戰與孤島魯迅之型塑165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藝運動。(三)文字力求誠懇簡潔,避免俗套類於空疏口號式的宣傳。(四)對於有功勳的前方將士,應極力介紹刊載,以便強調前方抗戰之士氣。(五)對於救護,防空,交通等知識,應極力以通俗的文字,儘量刊載介紹,使民眾有充分的準備。(六)對於侵佔區的民眾,應負教導鼓舞其奮起為民族抗戰堅強的後備為原則。(1)由以上指導意見可知,龐樸所質疑魯迅風雜文的所謂“意識”問題,實際與國民政府對滬上報紙輿論(包括了副刊言論)的要求有重合,也符合原上海新聞檢查所被日偽強佔後處於統制真空狀況下的言論指導意見。(2)不難看出,“魯迅風”雜文論戰表面是對刻意模仿魯迅雜文的不滿,實質是不同群體基於思想觀念、文化立場、政治態度對魯迅雜文在不同歷史階段的看法差異,亦即在抗戰背景下,魯迅雜文的那種尖銳的國民性批判、啟蒙立場和不妥協的對抗姿態,是否適用於基於民族立場的統一戰線環境,是否符合戰時文化統制的要求。如果不適應,那麼學習魯迅、繼承魯迅精神,也只能抽象地高舉魯迅不妥協的鬥爭精神這一點了。滬上的這場論戰,似乎並不局限在孤島。也許魯迅雜文及其所包含的批判精神,在民族生死存亡的處境面前,在不少人眼里,並非是文化工作者亟需迫切保留和繼承的精神財富。四 統一戰線的分化與孤島文藝走勢魯迅風論戰之後,出於對座談會集體意見的不滿,王任叔等雜文家創辦『魯迅風』半月刊以示抗爭,加上原有的『文匯報·世紀風』,魯迅風雜文群體的陣容似乎依舊整齊強大。但不得不承認的是,『魯迅風』半月刊的創辦標誌著孤島文藝界統一戰線的一次公開分裂。此處缘由應從抗戰爆發前開始說起。1937年1月,面對兩個口號論戰後文化界出現的混亂局面,國民黨CC系潘公展出於統戰需要,不失時機地成立了包括郭沫若、田漢、茅盾、鄭振鐸、傅東華等左中右三方人士的中國文藝協會。淞滬會戰爆發後,協會擴大改組為上海市文藝界救亡協會,雖然還是包括了三方面人士,但主幹和實際控制者依舊是CC系人馬,如潘公展系下的吳漢即為協會秘書。但上海淪為孤島後,租界当局奉行中立原则,取缔政治团体,禁止政治活动,統一戰線組織公開活動變得非常困難,加之本身的號召力組織力都不強,因此中國文藝協會在組織動員上是相當鬆散的。(3)隨著滬戰的結束和孤島形勢的趨緩,文藝界的離散聚合也穩定下來,左翼人士開始大量加入協會,成為孤島統一戰線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此後,“魯迅風”論戰得以在CC系吳漢主持的『華美晨報·鍍金城』與王任叔、柯靈聚集的『文匯報·世紀風』之間展開。影響所及,反方擁有後援『大晚報·剪影』、『大美報·早茶』、『社會日報』等,而正方則擁有『魯迅風』半月刊、『每日譯報』、『譯報週刊』、『華美週刊』等,不难看出,這種隱然有別的陣營已然形成。“魯迅風”論戰後不久,發生了王任叔和樓適夷與周楞伽的關於“反個人主義鬥爭”的論爭。王任叔將“第三種人”和托派帽子扣在周楞伽頭上,引發統一戰線內部斗争的加劇,以至在孤島負有政治使命的朱雯、舒湮等公開討論“新階段的文藝界統一戰線問題”,徐訏的表態最為直接:“應當大家掃除自己派別的成見,停止組織統一戰線內的小黨派”,“因私人嫌隙,向自己的人們侮衊造謠,應當停止”,“因個人的虛榮或權力,排斥別人的參加,應當糾正”,“容納多數的意見,成立民治的集團,在枝節問題上應當坦誠布公,討論切磋,不應當以謾駡的態度互相攻擊”。(4)面對孤島文藝界的内讧,早在1939年初左翼陣營就基本持公開承認的態度:“上(1) 歐陽棫(张若谷):「論副刊的性質」,『中美日報』1939-11-16。(2) 战時言論統制这一常識性問题在當時報刊上多有論及,尤其多擧英法等國为例,王任叔對此不會不知。(3) 中國文藝協會的最後一次公開会议活動是在1937年10月24日(见『民报』1937年10月25日),此次會議成立了戰時特別委員會,潘公展、郭沫若、傅東華、曾迭等都參與其事,而此時淞滬會戰我方陷於被動,10多天后我方開始撤退,因此孤島文藝界統一戰線組織就是以CC系潘公展控制的上海文教界為基礎的。(4) 「新階段的文藝界統一戰線問題」,『東南風』1,2(1930):20-21。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66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海文藝界統一戰線始終只是一種號召,尚未形成事實”,“上海文藝界同人對統一戰線的理解不夠徹底,文藝人的劣根性未盡掃除。在理論原則上,大家都懂得統一戰線的價值與必要,但在這原則的具體運用上,在工作的實踐中,卻往往有意無意,或多或少犯了關門主義或宗派主義的錯誤。”(1)可以說,左翼的警示並未奏效,且這種内讧在進入1939年後愈演愈烈。孤島文學的存在,依託的是蓬勃興起的報刊新聞出版業,但汪精衛“和平運動”由港抵滬後的1939年中,“洋旗報”的黃金時期結束,一些在市民中有廣泛影響的日報如『文匯報』『每日譯報』『導報』遭處罰後停刊,『大美晚報』、『華美晚報』、『大英夜報』、『大晚報』、『申報』等都遭遇經營困難,文藝版面或取消或縮版,這直接導致孤島文藝生產難以為繼,導致統一戰線內文藝工作者的重新洗牌。而在此之前的1938年11月,國民黨中宣部鑒於上海的重要地位和報業無序競爭導致無法有效傳達中央意見的狀況,設立了黨報性質的大型日報『中美日報』,這不但標誌著國民黨中央開始加強管控孤島輿論,同時副刊『集納』的設置也意味着國民黨中央對孤岛文藝開始施加影響。更為重要的影響來自於重慶1939年1月國民黨五屆五中全會及其後制定的『限制異黨活動辦法』,這導致上海孤島新聞界開始系統排斥左翼文化人,如『申報』排斥了有左翼傾向的胡仲持,此前更有王任叔的離職。『每日譯報』是左翼集中度最高的報紙,在1939年5月18日遭租界當局停刊三週處分後,因左翼過於集中的原因,總編輯錢納水索性不再復刊。『導報』與此同時也永久停刊,而任職其中的惲逸群雖有社論精警的讚譽但也不得不另謀出路。『文匯報』的柯靈,雖在停刊後需要再尋東家,但因有東南戰區宣傳員的身份,順利入職『大美報』。大美系(2)的袁殊、劉祖澄(魯風)、惲逸群,華美系的梅益等也都在1940年前後或離開報界,或遠走皖南。其他如于伶早已選擇投身戲劇運動,姜椿芳等則託庇蘇聯領事館,可以說,原先在新聞業供職的左翼文化人基本遭到清理。這一過程,有的是不歡而散,有的是因報紙的停刊順勢而為,但不可否認,“魯迅風”論戰導致的统一战线分裂加速了這一過程。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左右翼的分道揚鑣也有中共淪陷區文化戰略調整的因素,這其中袁殊系統可堪代表。到1940年後,孤島左翼擁有的文化陣地僅剩『上海週報』和『學習』兩個定期刊物。(3)國民黨方面則擁有兩份黨報『中美日報』和『正言報』(4)下屬的多個文藝副刊,定期刊物則有『中美週刊』和『正言文藝月刊』等,可以說,到孤島中期,左右翼的實力對比拉大了。『魯迅風』雖然持續了雜文寫作,但衰落的走勢相當明顯,這不僅是因為寫作陣地的喪失和租界當局的管控,還因为“魯迅風”雜文群體內部因“反個人主義論爭”後出現的分化。但與此對應的是,另一類雜文或稱之為文藝短評的文字在『中美日報·集納』出現,這即是編輯張若谷的雜文寫作,這類雜文風格平實,語言雅潔,戰鬥鋒芒不減,可堪孤島中後期雜文寫作的代表。相對雜文寫作,孤島戲劇運動則顯得更為蓬勃,吸引了大批左右文化人投身其間,这大概也是促使“魯迅風”雜文寫作整體衰落的原因之一。五 “重振雜文”與“保衛魯迅”1939年3月末,文協留港會員通訊處也即文協香港分會成立,當年5月2日,機關刊物『文協』在『大公報』首次發刊。在第1期中,杜埃發出“魯迅式雜文之再建”的號召。作者首先澄清了一個似是而非的判斷,即“諷刺的時代已經過去”。杜埃認為時代的演進導致原先的諷刺對象不在,但並非就此認為需要針砭的對象的消失,“我們所要無情地加以諷刺的,不是同一戰線的友党友軍,而是戰線之外的敵人和障礙物”。配合杜埃的還有「關於諷刺」一文,作者黃繩坦言一些作家為避免落入“公式主義”和“抗戰八股”的窠臼,走上了諷刺之路,但“鋒刺的不(1) 應服群:「一年來的上海文藝界」,『譯報週刊』1,12-13(1939):318-319。(2) 大美系是指『大美晚報』和『大美報』,主責人是張似旭和吳中一,吳中一為潘公展CC系骨干。(3) 上述兩個刊物均從1939年延續至1941年末,較有影響。其他短暫存在的刊物報刊有『中學生活』、『青年知識』、『職業生活』等,受眾多為青年學生。(4) 『正言報』(1940年9月20日——1941年12月8日)係三青團吴紹澍創辦,為重慶當局的第二份黨报。
  • 郭剛:保衛魯迅:“魯迅風”論戰與孤島魯迅之型塑167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夠,便等於迴避敵人”,因而“諷刺作家要加緊學習”。(1)兩文論調持平中正,幾乎不能在香港稍起波瀾。不過在孤島,反引起王任叔等雜文家的回應。1940年1月13日,王任叔在出刊不久的『大美報·淺草』上發出“重振雜文”的倡議,並呼籲“我們轉來擁護杜埃先生的建議吧”。但事實上王任叔並未絕對認可杜埃的看法,他忽略了杜埃認為諷刺的對象在“統一戰線之外”,反提出“目前是忠與奸,漢與賊,封建勢力與民主勢力,提到更高的尖銳對立的階段”。(2)似乎表明王任叔的諷刺對象比杜埃要大。事實上王任叔確也遭到來自不同陣營的批評。如居於孤島新聞業領導地位的『中美日報』其副刊『集納』,從1938年12月13日開始至1939年7月,至少有兩篇文章或明或暗嘲弄了魯迅風式雜文,其中一篇甚至點名批評王任叔的「臉譜主義者」“其措辭之毒辣及尖刻,決非尋常人所能想到”,甚至警告此類作者,在孤島的惡劣環境中,統一戰線可能會“分化猜忌乃是自取滅亡”。(3)很明顯,『集納』的編者張若谷是站在孤島文藝統一戰線的領導地位發言的,而文章的作者歐陽棫,其實不過是張若谷的化名。批評還不止於內部,1939年8月創刊的汪派刊物『國風』刊登了一篇「魯迅論」,對源自延安的魯迅“聖人”論不以為然,大加謾駡。而汪偽『南京新報』也對結束不久的“魯迅風”論戰多加譏諷:“所謂躲在租界上掮洋商招牌的抗日報紙,原無非這麼無聊的在湊熱鬧,紅葡萄們在敲鑼打鼓自吹自擂而已”。(4)這樣一來,王任叔鬥爭對象的擴大化實際包括了自來日偽和國民黨黨報系統,具體是指『中美日報·集納』的編者張若谷。孤島在進入到1939年5月後,幾乎任何論戰性質的話題都不僅僅局限在左右之爭,而是至少包括了三方面勢力的博弈,也就是說觀察雜文和魯迅話題,都要將日偽的相關表述考慮在內,“重振雜文”也應作如是觀。對“重振雜文”做出迅速回應的是白鶴(孔另境)、列車(陸象賢)、辯微(周木齋)、遊青等,刊物主要包括了柯靈編輯的『正言報·草原』及王任叔編輯的『上海週報』及1941年出現的6期『雜文叢刊』(5)。此時的雜文所涉內容偏重時政,態度也更趨偏激,如關於雜文是否應該“人身攻擊”的争论显然局限在初涉文坛的文艺青年中,毫无深度可言。但不可忽視的是,汪系報刊亦對“重振雜文”表現出興趣。『京報』副刊就刊有署名紅樹的「重振雜文」,而『南京新報』竟也迅速回應,刊出若湜的「讀紅樹的重振雜文」。這兩篇文章在學理探討上毫無新意,只是在有意無意述及魯迅及魯迅雜文遭打壓的歷史,暗示重慶當局對文藝的摧殘。在戰時狀況下,通過紀念魯迅或談魯迅雜文而間接表現重慶國民黨當局統治的反動性是汪偽文宣系統的慣用手法,意在挑撥統一戰線中的左右兩派。汪偽系統對魯迅和魯迅雜文似是而非的論述,關鍵目的還是對重慶當局進行文宣對抗。其中最積極的是汪偽機關報『中華日報』,對國民黨孤島黨報『中美日報』副刊編輯張若谷大肆攻擊和嘲弄。作為30年代民族主義文藝運動骨幹的張若谷,主編孤島時期『中美日報』文藝副刊『集納』,實際上肩負著組織動員文藝青年從事文藝抗戰的使命。作為編者,張若谷儼然是國民黨孤島文藝的代言人。為動員孤島文藝青年從事抗戰文藝的寫作,張若谷於1940年6月11日起在『集納』上連載「十五年寫作經」50期。在評價魯迅時,張若谷再次搬出其30年代評價魯迅的舊文,即所謂“紹興師爺”論,立即引起『中華日報』的嘲弄,如殷德先「讀了十五年寫作經驗」(6)和徐冠宇「活張若谷仍在曲解死魯迅」(7)兩文,都對張若谷極盡挖苦諷刺之能事。『中美日報』與『中華日報』對壘自然是重慶國民政府與汪偽鬥爭在文化戰線上的反映。另一方面,“紹興師爺”論也遭到來自左翼陣營的更大打擊。王任叔的『論魯迅的雜文』洋洋五萬字,開首結尾無不拎出張若谷加以譏諷,甚至認為張若谷在理解魯迅上不如『中華日報』的所謂文奸。這種 “示眾”般的批評,激起張若谷連續5天在『集納』上刊發「我與魯迅」,指責王任叔與『中華日(1) 以上兩文見『大公報』(香港)1939-5-2。(2) 毀堂(王任叔):「重振雜文」,『大美報·淺草』1940-01-13。(3) 歐陽棫:「論寫稿」,『中美日報·集納』1939-7-12、13。(4) 雲:「關於魯迅風」, 『南京新報』1939-01-7。(5) 北社1941年出版4本雜文集,均為早先雜文的結集。(6) 見『中華日報·華風』1940-6-27。(7) 見『中華日報·小採集』1940-7-12。
  • 二〇二四年 第一期168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報』一起圍攻,是“分裂統一戰線”。張若谷居高臨下“扣帽子”,激起左翼陣營在『上海週報』就連續發文批判。客觀而言,張若谷擔負組織孤島文藝的重責,本應處理好與統一戰線內部的各種關係,卻與王任叔激戰,與小型報人陳靈犀等論爭,言詞過激,無疑妨礙了對文藝界的統戰。而左翼陣營一遇批評,即群起而攻之,“空造左翼橫暴的幻影”(1),也不利於團結。如此一來,“重振雜文”自然難以開展,就連魯迅紀念活動本身都出現矛盾。1939年10月魯迅逝世三周年之際,日軍驻沪報導部機關報『新申報』加入到闡釋魯迅的行列。疇人的「從高爾基的生平說到魯迅先生的一生」是日軍文宣部門利用魯迅的開始。疇人打著“紀念魯迅”的旗號,呼籲將魯迅遺教“永遠埋藏在全世界愛好和平與自由的人民的心底”(2),這似乎是隱晦地為所謂“和平運動”張目。無獨有偶,同一天『中華日報』刊發了早立的「紀念魯迅先生」(3)一文,认为魯迅並非左派共產作家,相反是反共作家。兩份日伪機關報同期紀念魯迅,標誌著日本報導部和汪精衛系統在利用魯迅上基本有了一致看法,即希望將魯迅塑造成所謂的“日本友人”和“主張親善的前進作家”(4)。在日偽紀念魯迅過程中,內山完造的紀念文章別具特點。「紀念魯迅先生」是為『華文大阪每日』1940年新年號所寫,文章將魯迅描述成一個被壓迫者,認為魯迅“是一位執筆統率著民眾的革命實戰的偉人,直至臨終時尚且抗拒著同鄉蔣介石而不投降的那種意氣,才是中國青年應該學習的呢!”(5)內山完造巧妙地將紀念魯迅引導到反蔣上,這也許是內山的真心話,但在戰時則具有了鮮明的文化政治的意味。在日偽刊物『中國月刊』上,內山完造又说:“魯迅在出廣東中山大學時,即表明與蔣介石對立態度”,“蔣介石是浙東派,魯迅亦是浙東派,同志又同鄉,但是魯迅至死還是絕對固執地反蔣反國民黨”。(6)內山完造對魯迅的闡釋與其後報章上不時出現的關於魯迅與內山並提的掌故文章,一起強化了內山完造作為魯迅知己的魯迅論,從而有效呼應了日偽戰時反蔣反重慶的戰略目的。(7)如果說內山的魯迅論是反蔣,那麼其他的日本論述者如山本實彥、長與善郎、室伏高信等對魯迅的各類回憶,不過是或多或少似是而非地營造出“日本友人”的印象。可以說,日偽集團“和平運動”開展後的1939年,紀念魯迅成為日汪展開文化運動的一個抓手,而淪陷區上海紀念魯迅的內涵則開始變形走樣。針對日漸荒腔走板的魯迅論,左翼群體喊出了“保衛魯迅”的口號。在『學習』半月刊1940年7月組織的『魯迅六十誕辰紀念特輯』中,辛石直言“在這裡我們會發見魯迅先生逝世以來的一個日漸濃厚起來的事實,便是因為魯迅先生已經死了,許多在先生生前被視作恨的物件,始終不肯寬容,與之妥協的人們,同時也把魯迅先生當作仇敵,予以訕笑,予以迫害的人們,也在變成魯迅的信徒 ,魯迅的朋友,魯迅的愛護者了。”這段針對的是『中美日報·集納』的編者張若谷。“而現在正自以為懷著騎士般的精神,在替世界與祖國刈除著某種禍害,而其實並不像騎士般低首于美人之前,倒是屈膝在猙獰的喋血獸之前的人,也在歌頌魯迅的偉大了。”(8)這裡指的是倒向日汪的文人,針對的是『新申報』和『中華日報』。“保衛魯迅”口號的提出,顯示出左翼知識份子防止魯迅形象和闡釋權被篡夺的努力,故而在這期特輯中,包括魯迅家屬在內的許廣平、周建人及部分左翼知識份子共撰寫了8篇紀念文章,涉及魯迅的鬥爭品格、魯迅雜文等不同方面,顯示了捍衛魯迅的決心。此後的魯迅逝世四周年、五周年紀念日中,『學習』、『上海週報』及柯靈編輯的『正言報·草原』中,都表現出對各種不同於左翼敘事的魯迅論的批判,用周木齋的話來說,即“魯迅先生是抗戰的象徵,是中國革命的象徵”,“紀念魯迅先生是我們的示(1) 毀堂(王任叔),「風氣的校正與改革」,『文藝新潮』2,1(1939):1-2。(2) 見『新申報』1939-10-19。(3) 見『中華日報』1939-10-19。(4) 莫舍:「蓋棺不論定」,『京報』(南京)1940-11-13。(5) 內山完造:「回憶魯迅先生」,『華文大阪每日』4,1(1940):48-49。(6) 內山完造:「憶魯迅」,『中國月刊』7,1(1941):40-42。(7) 有論者認為內山完造無愧魯迅知己,其文字無助於所谓的「親日」宣傳,此言也許有道理,但若深入历史现场,那內山魯迅論中的反蔣論調,無疑和日汪系统中各类蒋介石论并无太大差别。(8) 辛石:「保衛魯迅」,『學習』2,9(1940):194-195。
  • 郭剛:保衛魯迅:“魯迅風”論戰與孤島魯迅之型塑169漢語文學研究南國學術澳門大學學報威”。(1)如果說紀念魯迅近乎是一場文化鬥爭,那麼“重振雜文”也將必然帶有鬥爭品格,只是孤島中後期的雜文更具內部鬥爭的特點,如『雜文叢刊』中,鬥爭鋒芒直指國民黨黨報『中美日報』、『正言報』等相關表述,具體包括了國民參政會的黨派問題、重慶的物價問題、實施憲政問題、國共摩擦問題等等,故而孤島國民黨地下文宣系統不斷對此類刊物進行批判,雜文文體在此過程中自然不免會染上黨爭色彩,而雜文難以呈現出“重振”之勢也就易於理解了。六 結語在不長的四年孤島時期,四次魯迅逝世紀念和一次魯迅誕辰紀念本可將魯迅作為“精神抵抗”的資源善加利用,但在統一戰線分化甚至內鬥的情況下,不僅魯迅紀念寥落,甚至魯迅形象本身也在日偽的強制闡釋下出现歧義。當然,這也是由於魯迅本身的複雜性,各派政治勢力從魯迅言行中斷章取義,各取所需導致的。魯迅生前有言在先,“毀或無妨,譽倒可怕”(2),在左翼的一輪輪闡釋下,魯迅由文學魯迅變為“聖人魯迅”,添加政治油彩的塗抹無助於抵抗精神的生成。反倒是1942年上海全面淪陷之後,汪系開始系統紀念魯迅之時,身陷其中的文化人用“惟有沉默力行,始為紀念周氏最佳之表示也”(3)以示反抗。沉默者有之,但紀念者亦不少。有論者所言,汪系機關報『中華日報』每在魯迅逝世紀念中出特刊,態度“積極昂揚”。確實如此,編者楊之華(4)曾在『紀念魯迅特輯』導言中表示之前的所謂紀念,“不是流於如何如何崇拜魯迅,敬仰魯迅⋯⋯之類的八股式論調,便是曲解魯迅先生的言論,抹殺其一生正大的言行⋯⋯我們今日紀念魯迅先生,便不能不要客觀地指出先生的言行及其偉大之處”。(5)雖然楊之華歪曲內山完造『活中國的姿態』中的魯迅序,来为附逆提供理据:“據我看來,日本和中國的人們之間,是一定會有互相瞭解的時候的。如今便是中日兩大民族由互相瞭解進而攜手合作共保東亞的時候了。”(6)也许,这是楊之華敷衍新聞檢查的擋箭牌,反觀特輯中的具體文字,還真是“謬托知己”般的將魯迅還原成了“文學魯迅”和“人間魯迅”,這不能不令人錯愕。不過抗戰末期,這種汪偽體制內文化人還原魯迅的做法,並不為日本方面所嘉許,從 “協力”大東亞戰爭的立場出發,日本方面提出“回到魯迅再出發”,但受到汪系文化人的抵制和反擊(7)。在淪陷上海紀念魯迅中,還有一副奇景,即“興建系”(8)文人在紀念魯迅中試圖借助魯迅來“自我療救”,緩解委身事敌帶來的精神和道德危機。(9)抗戰勝利後,肅奸運動聲中,崔妨控訴文奸們“在述說魯迅和自己如何如何之中,隱隱把這位巨人寫成像他們自己一樣的一名大東亞文學者,而有人還惋惜魯迅之少寫小說,多寫雜文。這些筆下惡業,具載於他們的紀念魯迅專輯中,其實連一點韌性也不具的文人,又那裡配紀念魯迅?”(10)其實這裡所謂的 “筆下惡業”不過就是應景的八股,而整個上海淪陷時期,報刊雜誌不過将鲁迅消费于掌故和趣味之中而已,或者也如一些論者所言,是“庸俗化”了魯迅。[責任編輯:廖媛苑](1) 辯微:「偉大的象徵」,『正言報·草原』1940-10-19。(2) 魯迅:「做古文和做好人的秘訣」,『二心集』(上海:上海合眾書局,1932),第96~102頁。(3) 見『中國商報』,『國民新聞』1942-10-20。(4) 楊之華,廣东人,『中華日报』副刊編辑,有筆名何穆爾,編有『文壇史料』,著有『文藝論叢』。(5) 楊之華:「導言」,『中華日報·中華副刊』,1942-10-19。(6) 同上。(7) 陶晶孫、章克標、楊晉豪等都著文反對。(8) 興建系是指袁殊在滬依託日本駐滬領事館岩井英一開展的興亞建國運動後所形成的一個群體,最初包括陳孚木、張資平、袁殊等。后以袁殊为核心,聚集了魯風、哲非、黃峰等,創辦有『新中國報』、『雜誌』、『興建』、『政治月刊』、『新學生』等,后範圍扩大,还包括了吳江楓、王予、黃軍等。(9) 如若參照戰時北平的文壇狀況,魯迅話題另有一副奇景,即龜谷利一、柳龍光主導的華北作家協會部分青年作家言說魯迅帶有叫板所謂“老作家”周作人之意。(10) 崔妨:「回顧文化荒場」,『自由中國』創刊號(1945):16。
  • 『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 由澳門大學編輯出版,該刊以“國際化的中文學術”、“中文學術的國際化刊物”為理念,面向全球以中文為學術語言的所有作者、匿名評審人和讀者。是一本以“大人文,跨學科,超界域”爲發稿理念的綜合性人文社會科學季刊。本刊以繁體字刊行。歡迎各學科研究者投寄未曾在公開出版物或網站上發表過的稿件,並做如下投稿說明:(一)本刊建立在同行專家匿名評審基礎上。此規定亦適用於編輯部約稿。來稿請以如下一式三份格式投稿:1)含有作者完整信息的論文;2)刪去所有涉及作者信息的論文,以供匿名審查用;3)不含任何個人信息的論文題目及摘要,以供選擇匿名審查人時使用。(二)稿件形式。稿件在形式上分為兩部分:1)首頁。共計10項:標題;作者姓名;所屬機構;內容摘要;關鍵詞;作者簡介;包括郵編在內的詳細通信地址;電子信箱。2 )正文。另起一頁。如文章屬於科研成果,請加腳註說明。 (三)關於標題、內容摘要、關鍵詞、作者簡介。1)內容摘要500--600字。關鍵詞3--5個。2)作者簡介內容依次為:姓名,獲得的學位以及學校,目前所屬機構,職稱,主要研究領域,代表性著作。 英語的作者簡介中代表性著作的表記,如是中文著作,請按以下方式標記:Di Wang, Lulu youwei: Weiguanshi shiyexia de zhongguo shehui yu minzhong [Chinese Society and People under Microhistory], (Beijing: Zhongxin chuban jituan, 2022).(四)關於引文註釋。根據國際通行的英語論文書寫“MLA格式”,兼顧華人讀者的閱讀習慣,引文標註採用腳註形式,用阿拉伯圈碼(①②③…)統一編碼,編碼置於引文右上角。具體格式是:1)專著依著者、著作名(西文用斜體)、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頁碼標註。例如,錢穆:『莊子纂箋』 (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0),第18頁 。本刊使用書名號『』(專著)、「」(單篇文章)。 但是,引用號仍為“”與‘’。2)期刊文章依作者、文獻題名、刊名(西文用斜體)、年期、具碼標註。例如,倪梁康:「胡塞爾的『意識結構研究』之展開」,『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1(2024):60-75。 3)報紙文章依作者、文獻題名、報名(西文用斜體)、日期標註。例如,傅斯年:「法國漢學家伯希和蒞平」,『北平晨報』1933-01-15。4)析出文獻依作者、篇名、文集題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編者、卷次、頁碼標註。例如,張宇燕:「制度經濟學:異端觀點」,『現代經濟學前沿』(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湯敏、茅宇軾主編,第2輯,第227頁。5)古籍依朝代(前後用中括弧)、著者、文獻題名、版本或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頁碼或卷次標註。例如,〔漢〕班固:『漢書·司馬遷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第2738頁。6)譯著依國別(前後用方括弧)、作者、文獻題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譯者、頁碼標註。例如,[美]斯塔夫·阿里諾斯:『全球通史』(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吳象嬰、梁赤民譯,第67頁。7)凡徵引過的文獻已在正文註釋中註明者,不再出現於文後參考文獻中。8)所有西文標記,字體皆使用Times New Roman。(五)關於篇幅。“學術論文”為12000-20000字。酌情刊載個別超出此幅度的重要長稿。“學術筆談”或“專題討論”爲6000-7000字 , “學術信息”為4000-12000字。(六)關於稿酬。被採用的所有稿件,在出版三個月內均支付稿酬。作者著作權使用費與稿費一次性付清,優稿優酬。至于文中部分插圖使用費,因缺少作者相關信息,暫存編輯部,煩請作者主動與編輯部聯繫。匿名審查人的薄酬也在三個月內支付。 (七)本刊盡力保持編輯部、投稿人和匿名評審人三者間的信息暢通,但囿於編輯部人手不足問題,如出現投稿後三個月未收到任何通知者,煩請自行處理。(八)本刊作者必須持有博士學位,或相當資格者。來稿請投:ias.scq@um.edu.mo(九)本刊在出版紙版的同時,亦為線上開放獲取期刊(An Open Access Journal)。旨在於支持環保,提高論文的引用率,擴大雜誌的影響面,下載網址為:http://ias.um.edu.mo/scq『南國學術 -澳門大學學報』 (South China Quarterly: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Macau)投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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