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術指導單位:北京大學港澳研究院發行單位: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出版單位:東方國際學術出版社學術顧問:饒戈平教授、陳端洪教授顧問葛軍偉、高明、劉金東、盧德基、梁祺健周錦舜、趙斐、張異和社長高明、陳青飛副社長溫林鑒、張博亮、張秀潔设计排版金曉、符申澤、Alex業務電話(853)28860065業務電郵Info@adem.org.mo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8樓G-5網址http://www.adem.org.mo編輯委員會總編輯劉仁子編 委陳僑予陳志傑段嘯林孔橋雨孔祥來范雪珂高 明高振宇葛寧靜胡 坤黃穎祚金春媛李 軍劉百球潘韓婷宋 薇石永東唐士奇王仁宏王舒鴻魏彥紅張秀潔編輯助理王嘉政蔣銘權馮澤文行政委員會霍可欣、高長汀、張 卓、劉成昆陳嘉賢、張任想、張菲菲、駱慧貞張博亮、黃偉境、鄭鏗泰、黃利麗方子樂、劉嘉駿、王子碩、張美然陳嘉敏、陳瑜勇、譚文祥、吳志偉朱英東、毛淑瑩、鄧浩基、吳妮娜林嘉欣、吳婉雯、陳少梅、范庭瑄方慧超、蘇子軒、余世康、莊子君阮依芬、曹瑋龍、林 斌、譚鑫文羅國良、宋粵平、賀 亮、羅鵬飛石若璽、白華正、何家政2024年總第六期2024
  • 澳门学刊目錄鳳頌——為哀悼成公中英先生仙逝而作/鄧鴻 ........................................................................... 1商業文明與中國哲學——成中英教授 2017年澳門講學紀實/陳艷 ......................................................................2言說邏輯的情感性填充與現代性的中國式運用——評褚鎣《論語章句心解》一書/趙俊源 ........................................................................420世紀初中國愛情“公共化”研究——以杜成淑與屈疆的“情書”為中心/張岩 李宇閎 .....................................................12戰國“禪讓”運動與“禪讓”的合法性/孔祥來 ......................................................................26論刑法解釋的實質/周銘川 ........................................................................................................38中國內地刑事在線庭審的現狀、困境與發展/范雪珂 朱健瑩 ................................................. 54論中國內地國際私法中公共秩序範圍界定的法律解釋方法/胡蓉 ............................................66技術殖民視域下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防疫活動/陳敬瑞 .............................................................. 75身心的“清潔”:19世紀中後期澳門公共衛生建設探蹟/夏子媛 ...........................................87《澳門學刊》稿約 ....................................................................................................................97
  • 澳门学刊1鳳頌——為哀悼成公中英先生仙逝而作鄧鴻1嗚呼!驚聞成公中英仙逝兮。動色而嚎啕,長歌當哭。匡廬初遇兮,往事猶可追。白鹿洞機鋒兮,笑談朱熹與象山。仰望五老峰兮,睿涵王守仁。精闢周濂溪。師登五洲講壇兮,十問十答,語境莊周夢蝶。結構疊加兮,直下三千五百歲,普惠九江民眾。一席勝讀萬卷兮,平地起高樓。鳳兮鳳兮,邦有道兮,聖成焉。無道兮聖生焉。不辱使命兮,創辦北京中英書院。今離別兮,未敢決焉。守貞德兮,勇者諫求真。方今之時。侍君子艱辛兮。讚歎先生能遇兮。學貫東西。一己之力,縱橫四海。為文化傳承播種兮,譽滿天下。成公橫視西哲。論科層哲塔衰兮。成師云,來者猷可待!嗚呼,鳳兮鳳兮,浴火重生兮。鳳兮鳳兮,歸去亦來兮。 北京中英書院
  • 澳门学刊2商業文明與中國哲學——成中英教授 2017年澳門講學紀實陳艷2017年 3月 22日,著名學者成中英教授在澳門科技大學 N座圖書館演講廳發表了題為“商業文明與C理論管理”的演講,活動由澳科大商學院主辦。成中英教授 1935年生於南京,是著名美籍華人學者、世界著名哲學家、著名管理哲學家,C管理理論創立人,被公認為是“第三代新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自 1983年起,成教授執教於美國夏威夷大學哲學系,為美國夏威夷大學哲學系終身教授、國際中國哲學學會會長、《中國哲學季刊》(英文版)主編。成教授早年師從一代哲學宗師方東美先生,後來加入哈佛大學,師從 20世紀最重要的哲學家之一、分析哲學大師W.O.蒯因。成教授也是當代中國管理哲學的開創者,其著作《C理論:中國管理哲學》創導動態和諧辯證管理,為綜合創新中國管理哲學的奠基之作。講座中,成教授介紹了商的含義,並且解釋了科技、商業和文明三者的關係,他認為是三者的互動在實現人的生活方式,充實人的生活內涵。他指出,人們往往忘記根本,忘記了因只知道果,從而難以創新。他選擇“商業文明與 C理論管理”的題目,正是想讓同學們瞭解這樣一個有機的社會,認識整體的生活。成教授在中國管理哲學上推崇以《易經》為基礎,強調了生命在發展在開拓在解決問題,在形成一個更大的生活體系。而成教授解釋其所創的 C理論的 C,即代表了中國,代表了中國的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和中國的管理。中國是創新的民族,C也代表了創新的哲學含義。成教授的 C理論強調了人們從彼此的認識,現實體驗中看到中華文明,它的活力體現在科技、經濟和社會制度當中。 當時就讀於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公共行政管理碩士項目,現任珠海市農業集團有限公司綜合辦公室副主任。
  • 澳门学刊3面對傳統小本商業如何形成大規模的社會資本商業模式,以及如何才能對抗新重商主義的挑戰,成教授的回答是我們需要對中西文化有一個根源性的認識。他認為,為了避免西方資本主義和工業革命的貽害,必須要對生命宇宙和價值宇宙有一定的認識,在人與天地環境與人文環境中尋求資本組合,資本應用,把傳統資本主義轉化為基於宇宙創化論的資本主義,形成資本化的商業文明。成教授最後用了三句話來表達了中國管理哲學,即“在自然宇宙中發現真理,在人的生命中提煉智慧,在社會活動中體現道德。”演講後在場的同學們踴躍地提問,成教授也一一認真回應。演講結束,成教授和來自其他高校的嘉賓對商學院的教學成果和同學們的表現表示讚賞,親切地與同學們合影留念。
  • 澳门学刊4言說邏輯的情感性填充與現代性的中國式運用——評褚鎣《論語章句心解》一書趙俊源*摘要:對《論語》註入新的詮釋和解讀是探尋中國傳統文化現代化脈絡的重要方式。而在傳統詮釋範式下,《論語》思想存在非理性、非標準性、非功利性特征,難以與西方現代化體系進行對照、匹配、融合,導致儒家學說出現自我改造甚至自我矮化傾向。《論語章句心解》一書對《論語》的言說邏輯進行結構化改造,通過構建情主理副框架,將西方理性化、標準化、功利化思想納入到《論語》言說體系中,在回溯優秀文化經典的過程中挖掘現代性要素,助力《論語》思想的推廣普及和現代化發展。關鍵字:論語;現代化;言說邏輯一、前言《論語》作為儒家學派的經典文集,既是中華民族的思想瑰寶,也是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自問世以來,無數學者對其傳播、繼承、解讀與詮釋,促進儒家思想體系的完善與進階,豐富儒家思想理論成果。然而,自近代以來,西學東漸。儒家學說乃至整個中國傳統思想體系受到挑戰、質疑、重塑。《論語》及其儒學思想受到兩種衝擊和影響,一種是主動接納外來思想體系的差異,並從西方視角對其進行內部改造、主動兼容、甚至自我矮化。1一種是對《論語》釋義呈現多源流、去中心化和差異化發展趨勢,造成一定的雜音、紛爭和爭議。《論語》作為全面記錄孔子言行和思想的儒家經學作品,既有釋義從兩方面展開,一方面對詞義、語義、訓釋多層解讀,旨在深度還原文義。另一方面勾勒出隻言片語背後的言語邏輯。2然而,其不足之處在於無法闡明《論語》語言哲學與西方現代性思想系統的差異性。儘管《論語》的言說邏輯草蛇灰線、伏脈千里,但這種語言體系極具東方色彩,在闡釋和構建現代性話語體系中存在天然弱勢與不足。因此,通過梳理《論語》語言邏輯及其哲學基礎,彌補儒學在受到西方思潮系統性衝擊時的缺陷不足,對於理清中國式現代化思想脈絡、以中國式話語體系闡述西方現代化,推動儒家文化國際化有著重要意義。言說邏輯是系統結構的基礎。除去言說邏輯,系統結構將會崩塌。系統結構是西方現代性的本質和全部,西方現代性實質是對社會系統的結構化過程。從這一意義上看,誰能闡明言說邏輯並進行詮釋,誰就能夠掌握現代性的解釋權。例如,喬姆斯基在《句法結構》中提到,存在一套超越民族的普適性句法結構,人們可以基於結構而將句子的基本形式公式化、模式化、程式化,使標準化、計量化形式邏輯成為可能,從而符合現代性對秩序、理性、效率、預測的內在要求。對於中國而言,近代百年國力衰微導致思想變遷轉型,摒棄落後陳腐傳統、向西方先進思想學習成為主流聲音,進而開啟現代化之路。但產生的問題同樣明顯。具體來說,在快速引入西方思想並以此為依據構建與之對應的意識形態、認知觀念和知識體系,並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中國經濟社會面貌。然而,這種基於西方言說邏輯的現代性思想體系存在兩種缺陷,一種是西方言說邏輯與中國文化土壤不符。事實上,中國人的敘事邏輯和思維方式與西方有著較大差異。比*作者簡介:趙俊源,廣東金融學院工商管理學院。1 李琳,李想.芬格萊特對《論語》的禮學詮釋與現代重構[J].山東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4(2):36-44;劉文,鄭大俊.近代中國文化主體性迷失因由與重塑策略 [J].求索,2016(12):188-192.2 許雙子. 解讀《論語》中的“禮”[J].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6):13-15. 李振綱.解析《論語》的核心理念:仁 [J]. 現代哲學, 2007(5):57-61.
  • 澳门学刊5如,在中國文化語境中“孝”是一個重要詞彙,反映出以人為本、以親行孝、良知與責任相結合的倫理道德,以及敬親、奉養、侍疾、立身、諫諍、善終的行為標尺。這個語詞的內涵顯然難以用西方言說邏輯予以精確闡述。一種是解釋力不足,無法解釋中國式現代化所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當經濟社會的基礎發生變化時,必然催生出符合時代的思想意識。新時代中國發展成就彰顯了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內在生命力和內生性力量。在此情形下,重新詮釋《論語》經典不僅能夠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精神內核,而且有助於構建中國式現代化的邏輯支點。二、西方言說邏輯的特點語言邏輯是西方現代性的基礎支點。西方言說邏輯的特點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是理性化。從康德時期開始,西方哲學思想體系建構言說邏輯基礎。在《純粹理性批判》中,世界分為理念、人、物自體。其中,人包含理性、知性與感性三個維度。理性既是一種認識能力,也是一種道德實踐能力。以理性的認識論為起點,對言說邏輯的理性化進行總結與概括。康德提出多組先天範疇:量、質、關係與模態。這些範疇是概念的形式,而知性可以總結概念。正如其所言:“我們的知性只有藉助於範疇、並恰好只通過這個種類和這個數目的範疇才能達到先天統覺的統一性”。1知性可以對概念和原理做出經驗性運用,但不能做出先驗性運用,而是需要藉助理性推理得出新的結論,即謬誤推理、二律背反與理想。 這三個階段是理性予以遵循的基本邏輯形式。進一步的,康德認為理性是靈魂、自由、上帝三者的統一。而自由理念是理性的核心屬性,即自由包含必然性,理性是在必然的形式下自由地推理。此後,在新康德主義、實證主義等學派努力下,對“理性化”進一步闡釋、解讀和深化。例如,齊美爾參考實證主義的方法建立公式化的貨幣系統。通過“主體+客體=價值”以及“價值+交換(價格)=貨幣”公式來對貨幣進行定義,指出貨幣是客觀化的價值。而韋伯通過闡述資本主義精神,將實證主義學說體系化、合理化,並指出理性的內涵在於對事物客觀準確的計算和支配能力(技術理性主義),以及個人行為的自主性和目的性(倫理理性主義),等等。總之,理性化是近代西方學者和思想者努力論證目標,旨在打造超個人、系統化、規則化的現代社會體系。第二是標準化。標準化作為秩序化、簡約化和一致化過程,是理性主義精神的體現,有助於減少系統的不確定性。西方言說邏輯建構完成之後,自然表現出一種標準化的樣態。一切事物的可量化、可測量、可標準化,構築科學主義的基石。這種科學主義有三種取向,包括以狄爾泰為代表的對精神與物質分別設立標準的客觀化;以斯金納為代表的精神依從自然標準的完全客觀化;以維特根斯坦為代表的精神與物質融合的標準相對客觀化。以標準化為基石的科學主義建立以後,人的隨意或不隨意選擇都被視為控制的結果,正如斯金納所言:“隨意行為與不隨意行為之間的區別在於控制的類型不同”。2但是,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人的主觀能動性。例如,標準化意味系統更為一致、流程更為規範,要求個人遵循既定規則和程序,但也限制個人創新、抹去個人風格、脫離主觀經驗判斷。這即是說,言說邏輯本身成了一把標尺,將不符合標準尺度之外的質料予以捨棄。對此,維特根斯坦有著豐富而清楚的表達。以他為代表的分析實證哲學家在發展語言哲學階段時將之抽象為公式化的形式結構,並認為這種公平的、可理解、有規則可循的結構高於個人,不依循個人的主觀意志。第三是功利化。理性化的言說邏輯是以 being為原點建構起來的。Being作為“存在”或“是”,是言1康德著,鄧曉芒譯:《純粹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72 B. F.斯金納著,譚力海,王翠翔,王工斌譯:《科學與人類行為》[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106
  • 澳门学刊6說邏輯的元衝動、元起點、元命題。它指向事物存在狀態或實在性,是具有獨立存在地位的事物或概念,即“本體”或“實體”。在語言哲學邏輯中,“being”是語言表達的基礎,反映人類對世界的認知方式和思維模式。而工具主義和實用主義認為,觀念和價值都應以其實用性和有效性作為評判標準。Being(存在)被視為一種指導或假設工具,要根據其指引行為的有效性來判斷其價值。例如,人們可以追求貨幣結構的指定目的——貨幣價值,並且充分展現出功利性。正如西梅爾所言:“貨幣事實上就提供了一種凌駕於特殊性的高高在上的地位,以及對其無所不能的信心,這就好比我們對某種最高原理的全能性所持的信心一樣,我們相信這個最高原理在任何時刻都賦予我們以獨特性和存在的基礎,也相信它能夠把自身轉變為這些獨特性和基礎”。顯然,一旦貨幣結構被視為正確的、無可動搖的最高原理,對其追逐的行為便有了合法性依據。因此,以 being為起點的言說邏輯必然是功利化的,而以此構建起來的知識系統必然是對功利化的追索。隨著理性化、標準化和功利化邏輯體系形成,西方世界構築了一套對現代性進行詮釋的言說邏輯,也築造了西方世界對其他地區的思想霸權。如民族語言系統學說的代表人物沃爾夫在《論語言、思維和現實》中提出,每個民族的語言都是一個先在的系統,而時間、空間等觀念對該民族成員的思維形成了先在的捆縛。這使不同民族的思維之間無法互通。科學是英語民族的造物,產生於英語的系統結構之中。要討論與評價科學,就必須回到英語系統中。因此,由於言說邏輯的排斥性和差異性,如若不能引入英語語言系統並延續其邏輯,就不能真正理解科學。同理,中國社會的現代化過程在很大程度上吸收、接納並延續西方言說邏輯,也就在很大程度上經歷了理性化、標準化和功能化改造。當今一系列社會現象和問題的思想根源,便在於此。三、中華文化在吸納西方言說邏輯上的困境自《論語》問世以來,歷代學者對其進行詮釋和解讀,這一過程充滿辯論、爭議,甚至誤讀、曲解。究其原因眾多,既有不同時代和歷史背景下社會價值取向差異,學術思想及流派的演變,也有語言表達和語義內涵的斷層和革新,還受到學者個人思想理念的影響。這也從側面說明,傳續千年的《論語》思想不是教條、固化、一成不變的,反而具有時代性、豐富性和系統性。隨著時間推移和沉澱而更具活力與魅力,引領歷代思想潮流、社會道德及人格塑造,並成為中華文化的思想根脈所在。然而,自近代以來,以《論語》為核心的儒家思想在面對西方現代性理論時顯得力不從心,根源在於言說邏輯的差異。當然,一些儒家學者試圖接納西方的言說邏輯,例如牟宗三提出“良知坎陷”之說,主張道德主體在肯定知識價值的前提下,通過“坎陷”(自高墜下)轉出知性主體。“坎陷”有意地讓良知退出先在性,暫時讓它懸隔起來,讓科學理性得到獨立發展。“良知坎陷”是通過良知自我異化並開創一個新的空間,使其從形而上學進入世俗世界。1因此,科學的發展必須依靠良知主動自覺地壓制自己並轉化,在另外一個基礎上建立科學理性。牟宗三試圖以儒學思想回應現代性理論。但是,儒學在接納西方言說邏輯時,存在很明顯的困境,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第一,中華傳統思想文化的非理性化。中華傳統經典雖然有邏輯化的詞語組合,但很多詞語的內涵卻並非理性化。比如,前文提及的“孝”是以情與禮作為前提,無法做理性化、邏輯性解釋。同時,對於“孝”的解釋,孔夫子在《論語》中解釋多遍,具體內容並不統一和重複。實際上,儒家是諸子百家中最強調孝道的學派,孝是人性自然發展的應有之理。例如,“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1盧興.“良知坎陷說”與現代新儒學的發展方向[J].國際儒學論叢,2017(2):13.
  • 澳门学刊7何以別乎?”“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等等。這裡的“孝”可以從心理、情感、生命多個層面予以解釋,包含承接繼承、行為勸誡、恭敬心態等內涵。儘管西方理性主義也建立了一套道德準則和價值體系,但是二者對家庭倫理的理解在來源、邏輯和實踐方式上存在顯著差異。《論語》中的孝順關注家庭內部和諧與血緣親情、強調對家庭的責任和義務。孝順構成中國人情感來源的基礎。而且,孝順的實踐場景和應用層次豐富多樣、細緻入微,與西方的差異和張力無法被理性主義完整詮釋、超越其理解範圍。第二,中華傳統思想文化的非標準化。前述,理性化與標準化之間存在內在聯繫。非理性化自然帶來非標準化。儒家經典理論的核心包括孝道、仁愛、忠誠和禮儀等,通過建立一套倫理道德和價值體系來維護家庭、社會乃至國家秩序。這一秩序既強調整體性和諧,也強調個體修養和內在完善。雖然在結果上呈現出統一性、一致性、規範性內涵,但在過程上更為注重個人修身厚德,方式上也更為靈活,尊重個體差異,主張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換言之,差異性是《論語》及其儒學經典的底色。例如,雖然《論語》提倡有一個統一的“仁”的觀念,但具體到什麼是“仁”,卻沒有標準化解釋。孔子曾多次解釋“仁”。這些解釋都因人而異,每次都不一樣。例如,“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君子篤於親,則民興於仁”“‘能行五者於天下,為仁矣。’請問之。曰:‘恭、寬、信、敏、惠。恭則不侮,寬則得眾,信則人任焉,敏則有功,惠則足以使人’。”這裡“仁”是多維度的,既指向一種與他人、父母、親人之間的社會關係,也指向一種處事原則和行為準則,以及內心狀態和道德境界。“仁”不僅沒有嚴格的概念邊界、也沒有標準化的定義框架。相反,學習者各取所需,並根據不同時代、不同場景進行調適和理解。後世不斷對“仁”進行解讀和發揚。因而對於傳統經典的理解,不能基於理性的認識論,而只能基於個體的情感體悟。第三,中華傳統思想文化的非功利化。前述,“being”是西方哲學思想的基礎性概念,涉及存在、生存、實在等根本性問題。“being”的狀態和質量既可以成為衡量效用和利益的指標,也可以作為真理成為指導行為的工具,並逐漸形成功能主義、工具主義、功利主義。中華文化的根脈不以“being”作為元命題和元起點,而是以“並具共存”作為元命題,旨在強調不同事物的和諧共處、多元包容、和諧適中。例如,《論語》提到“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民鮮久矣”“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中庸被認為是最高道德,倡導適度、調和、平衡。1類似的,《論語·衛靈公》提出“有教無類”的觀點,認為教育需要打破社會地位貴賤、財富多寡的限制,施教不應分門別類、而是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教育對象的無差別和教育過程的有差別相結合,體現出包容、平等、“並具共存”思想。可見,以《論語》為代表的儒家學說並不是以“being”作為物質緣起,與功利主義重視結果、利益最大化、缺乏人文關懷的取向不同。儒家思想既承認、接受和尊重個體的多元化、個性化、差異化,又強調個體之間的平等性、普遍性和包容性,旨在以中庸之道調和參差的世界,構建和諧平穩秩序。總之,相較於西方現代性思想構建過程,以《論語》為代表的儒家學說和中國傳統文化展現出相反的非理性化、非標準化、非功利化特徵。其缺陷和不足也在於此。以孝、仁為主線的倫理道德和社會秩序更注重情感、人性和仁愛,而非功利和理性。同時,個體道德修養和內在體悟使其無法像西方一樣建立明確、可量化、標準化的知識體系。而基於中華文化建立起來的家庭、社會乃至國家觀念的內核是以情感為紐帶,導致中華文化在接納西方言說邏輯和知識體系時存在先天不足。自市場化改革以及加入WTO體系以後,中國在接納工業資本、技術、人才的同時也在學術界、知識界掀起新的西化學習熱潮。這也就導致了我們不得不向西方的現代性思想及其發展路徑取經,尤其是要將西方的現代性的本質面,即系統結構和言說邏1陳志偉.先秦初期儒家認識論初探—以《論語》、《大學》和《中庸》為中心[J]. 內蒙古社會科學,2007(4):79-82.
  • 澳门学刊8輯借鑑甚至照搬進來。然而,中華傳統思想文化的邏輯起點與西方不同,在知識體系構建過程中存在不兼容不匹配之處,又在現代化過程中吸納不少負面思想。因此,通過詮釋《論語》經典重塑符合中國情境和歷史背景的言說邏輯,建立系統結構的新支點。四、《論語章句心解》對言說邏輯的創新性解決相較於傳統《論語》註釋以文釋義、缺乏時代歷史背景以及邏輯脈絡不清晰等不足,《論語章句心解》創造了一套理性化、標準化、情感化的言說邏輯,旨在探索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性話語體系的內在聯繫。第一,《心解》引入一套理性化的言說邏輯。《論語》呈現孔子的教育觀、倫理道德觀、政治觀,同時又融合多重思想理論。在其隻言片語的碎片化觀點背後,實際上具有延續性、體系性。這套邏輯既摒棄了單純從情感視角分析《論語》的核心概念及其內核,也不否認理性主義的表達及其作用,而是將《論語》的觀點和核心思想放置於“情感-理性”分析框架,從兩方面呈現《論語》的內涵:一方面以情感方式直接呈現行為、文字和語言,另一方面指出文字和話語本身是理性工具。很多時候,孔子在表達思想時是藉助於理性的方式表達情感,形成情主理副結構,即(y,x)結構。在此結構下,情感軸(y軸)可以借用理性軸(x軸)認知支點下的概念,往其中填塞情感。因此,《心解》認為孔子在《論語》中將情感置於頂層,人的理性知識是服務於、輔助於、節制於人的情感。例如,關於禮法的討論中,孔子進行系統性論述。包括“君子之於天下,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君子懷德,小人懷土;君子懷刑,小人懷惠”“放於利而行,多怨”“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不能以禮讓為國,如禮何”。1《心解》在李澤厚、錢穆、楊伯峻的解釋之上提出關於禮法的理解。禮法實質是討論仁道的方向性問題。人先向內求,追求仁道。而人在達到仁道後,再將仁道外化。這種外化既包含情感過程,如擁抱、照顧、問候等禮節行為,也包含理性工具,如立法、政令、文字、話語、定義等禮節規範。由此,情感目標與理性工具共同構築《論語》敘事的邏輯基礎。第二,《心解》引入了一套標準化的言說邏輯。在西方語言體系中,形式是語言的結構和規則,如語法規則、句法結構、詞彙排列組合。形式不僅決定語言的組織和使用,也使語言具有可理解性。質料是語言的具體內容、信息載體和填充物質,反映出語言的真實含義和目的。形式與質料相結合構成語言體系的整體結構。這種整體結構使豐富多樣、紛繁複雜的信息得到體系化、統一化表達,進而形成標準化的理解框架。《心解》則對《論語》進行了第一次標準化嘗試。首先,將《論語》核心概念融入至社會歷史發展歷程並進行階段化、邏輯化詮釋。例如,通過描述“以德為政”中“德”的社會演化邏輯,指出國家治理單元經歷諸侯之家、閥閱之家、縉紳之家演變,相應的,對德政的理解經歷了天命、天象、天理轉變。2同時,德政的基本結構與社會結構相匹配,即由君主、高級官員、普通民眾逐級構築的差序同心圓格局。其次,將核心概念進行結構化處理,構建情感為主、理性為副的(y,x)結構。在這種結構中,情感包括道德等是主要治理手段,並以此樹立目標對象和階層。理性包括法律等,是重要治理手段,並以此樹立次級的目標對象和階層。類似的標準化結構也可以用在對“仁”的理解上。例如,“不仁者不可以久處約,不可以長處樂。仁者安仁,知者利仁”。字面釋義為無仁心之人既無法安貧、也無法獲得快樂。這裡,有仁心的人的精神狀態應以情感(y軸)為主軸,理性為副軸。以仁愛之心為出發點和起始點,以理性輔之。3書中這樣舉例,一個人為了孝順父親,為其買了一棟大房子,並與他人簽訂購買合同。合約這種理性化工具1褚鎣.《論語章句心解》[M].知識產權出版社,2024:57.2 褚鎣.《論語章句心解》[M].知識產權出版社,2024:17.3 褚鎣.《論語章句心解》[M].知識產權出版社,2024:50.
  • 澳门学刊9是為了實現對父親的愛。反之,以理性為主軸的精神狀態則充滿利益、功利和算計。通過將《論語》放置於理性與感性軸線結構中,實現核心思想的理性化和簡約化,不僅方便理解和推廣,也有助於形成與西方現代性話語體系對話的理論基礎。第三,《心解》引入的言說邏輯是情感性的。前述,以“being”作為語言邏輯的元命題存在功能主義、工具主義、功利主義傾向。而既有對《論語》的詮釋往往以文釋義,忽略時代和歷史背景。由此造成的結果是在不斷整理修撰過程中,《論語》的詞義和文義經歷了多次多重解讀,但文本語詞受當時歷史語境條件制約,出現後世以分化字、異體字和通假字替代早期文本母字的情況,從而出現文本異文。1對此,《心解》首先分析文字在整體文本中的位置、功能及意義,才能對原義進行深度還原。同時,其邏輯主線和元命題圍繞情感展開,包括仁愛、敬畏、忠孝、禮儀等,分別對應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天人合一的宇宙觀、家庭責任和國家觀念、道德和行為規範等。而情感的出發點不是功能性、功利性的,而是基於人之道、人之本。換言之,孔子的《論語》思想內核符合人性發展的基本邏輯。例如,有關孝的論述中,“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心解》中給出了何晏《論語註疏》以及朱熹《四書章句集註》的解釋,指出無論面對何種情形,贍養和敬重父母實質上與物質財富多寡無關、與利益和好處無關,而是出自於真情實意和赤誠之心。同樣的,對於財富的論述同理,“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惡乎成名?君子無終食之間違仁,造次必於是,顛沛必於是”。孔子承認功利、富貴是人性使然,符合理性主義的基本邏輯。但它與仁德並不衝突,而是在追求仁道的道路上將功利的目的、個人慾望和激情放在次要位置。而由於非功利性的內在要求,使得追求仁道、孝道等情感不具有目標性、可比性、外在性,而是有著階段性、長期性、精神性和內在性特點。2五、《論語章句心解》的樣本意義一個國家的現代化進程必定受到自身文化影響。要成功實現現代化道路,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思想和知識體系,而是要根植於歷史文化土壤和現實基礎。此時,重新詮釋《論語》經典、探求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精神是當今時代乃至世界發展的必然潮流。3《心解》的意義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嘗試推動現代性的中國式運用。長期以來,中國傳統思想文化都被認為與西方現代化體系的內在要求不相符,尤其是儒家倫理與現代化過程不能協調,甚至認為儒家文化阻礙現代化的實現。因而對其進行一系列自我改造和重塑。例如,轉變等級秩序與個人權利關係,摒棄男女有別的陳舊觀念,改變複雜繁冗的修辭表達,促進經驗驗證的科學化與規範化,等等。但是,中國式現代化顯然不是對西方體系的照抄照搬,而是在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前提下融入至中國本土文化特色。對此,《心解》進行了兩方面改造,一方面,西方現代性思想體系是以理性化、標準化和功利化作為邏輯主線和基本特徵。《心解》不否定這一邏輯主線,而是在此基礎上提出情主理副的結構框架,挖掘《論語》中的現代性要素。另一方面,《心解》指出理性、標準和功利只是作為情感表達的載體和工具,最終是要服務於仁道、孝道、忠道等質樸情感。這一論述旨在挖掘儒家文化經典的現代性意涵,也符合中國式現代化的基本要求。換言之,中國式現1於芝涵. 註釋類典籍三重語義層級與文本異文——以《論語》經註疏為中心 [J]. 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24(2):144-150.2 褚鎣.《論語章句心解》[M].知識產權出版社,2024:53.3 王學典:東方歷史文化傳統與中國式現代化路徑的選擇[J],濟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3):5-14.
  • 澳门学刊10代化既要向外對標和學習,也要向內追溯和探尋。這由兩方面決定,一方面是國家力量崛起賦予中華文明以現代力量。新中國成立以後進行社會主義工業化建設,改革開放開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使中國經濟快速騰飛,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第一大工業國。這一系列成就足以說明以儒家文化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不僅與現代化不排斥、不對抗,相反,正是根植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價值理念滋生出的精神和性格,凝聚中國人民共同創造出卓越成就。另一方面,中國式現代化是對中華古老優秀文化的賡續與傳承。中華文明歷久彌新、綿延不斷,歸根結底在於其凝練了一代又一代中國人的智慧結晶,並注入到精神世界和價值觀中。因而,中國式現代化絕不意味著對於傳統文化和歷史的棄絕與割裂。相反,越是吸取精華部分、越是具有生命力。《心解》嘗試以古釋今,賦予《論語》以現代意義,推動現代性的中國式運用。第二,增強《論語》等儒家經典的可讀性、普適性研讀研學,促進國學經典的推廣性。為了實現統一化和通俗化目標,歷代學者都對《論語》進行編譯,旨在降低《論語》的閱讀門檻和傳播成本,擴大推廣範圍和受眾。實際上,《論語》閱讀和學習的難點並非在於語詞晦澀,也不在於內容通俗,相反,大量文本釋義注重對語詞的雕琢、細節考證和字斟句酌,反而使讀者迷失於隻言片語中,不能幫助他們構建起更為抽象、更為系統的邏輯體系。例如,自兩漢魏晉以來,對《論語》的詮釋形成三種範式:注、集解、義疏。其中,“注”是作者個人對原文的理解和體會。“集解”是彙集各家之言,不僅解釋原文,還引述其他學者的觀點和解釋,幫助讀者全面地瞭解原文的含義和背景。“義疏”旨在疏通還原文意,並對舊注進行補充考證。其好處在於將同一文本空間內的觀念和價值追求聯繫起來,共同支撐起《論語》思想世界,也成為理解《論語》的重要依憑。1但是不足之處在於增加讀者的閱讀負擔和理解難度,產生困惑並淺嘗輒止。例如,關於“義”的解讀既有“所宜為”,形容順應正道的事物,也有“合禮之行”的含義,還有“理之一端,為各人自具”的含義。《論語》是以“假問”與“託跡”貫穿孔子言行思想,《心解》不拘泥於逐字逐句解讀,也不孤立於每一句箴言,而是設法把所有章句邏輯關係串聯起來。同時在語義闡釋基礎之上,搭建一個情主理副的軸線框架,將仁、德、孝、中庸等看似雜亂的觀點邏輯化、體系化、簡易化,幫助讀者理解《論語》的言說涵義。第三,以標準化的方式實現情感的個體性修證。在中國傳統思想文化現代化過程中,一個難點在於標準化與個性化的差異難以彌合。這種差異體現在教書育人方面,便是批量化、流水線式教育與因材施教的區別。前者成本低、效率高,後者尊重個性和興趣、教學質量好。二者各有優劣,不可偏廢。《心解》對於《論語》、儒學乃至國學經典的學習做出大膽嘗試,即在標準化框架下突出個性化、差異化發展需求。即一方面,為了回應現代性以及方便推廣而構建起情感與理性相結合的分析形式,另一方面,反對把《論語》教條化、刻板化,著重強調個體對《論語》思想的體悟,即從自我修養和知識內化視角出發,在實踐和行動中理解精神和本質。總之,《論語》及儒學思想的精髓不在被動教育而是主動教化,旨在塑造人們的道德和價值觀念,強調個人非標準化、主觀性的內心體悟、內修內證。相較於以往以標準化、通俗化方式進行儒學推廣,《心解》一書將零散、碎片化的語錄統合起來,納入到一個較好理解的分析系統中,為讀者解讀提供一個視角和方向。此外,本書既以客觀視角對《論語》進行註解新說,同時也對學習者提出道德行為規範,是促進知行合一的“勸世之書”。尤其要求堅守正道、弘揚德業,既以理性處事,更要以修德齊身。在社會風貌日益西方化、利益化的當下,顯得難能可貴。當今中國發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已經表明,中國人是完全能夠走出自己的現代化道路的。這條道路的內核源起於源遠流長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而儒家文化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支柱與核心,其主題如“天下為公、民為邦本、天人合一、親仁善鄰”等思想不僅不過時,而且非常符合當下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1臧要科.《論語》詮釋的三種範式及其內在關聯 [J].商丘師範學院學報, 2022,38(10):41-46.
  • 澳门学刊11同時,面對與現代化過程存在不兼容不匹配的地方,則需要進行修正和完善。《心解》對現代性概念進行解構,指出理性化、標準化和功利化是西方現代性思想體系的基本特徵,並在《論語》釋義過程中對儒家思想現代化提出新的設想,探索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中國式現代化融合之路。最後需要指出的是,本書存在一定缺陷與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首先,物質的推陳出新不容易,思想的革新更是困難。長期以來,儒家學說乃至國學都被認為與現代性思想體系格格不入,甚至打上迂腐和落後標籤。一旦在思想塑造過程中存在邏輯漏洞,則可能加劇思想混亂。《心解》從言說邏輯的基礎性概念出發,構建一套《論語》現代化語境和分析框架。這在多大程度上回應乃至顛覆西方現代性思想體系,仍然存在疑問。也正因為如此,需要更多的有識之士參與其中,推動中國傳統思想文化的復興。其次,《心解》給出的情主理副結構,但是對其理解和推廣仍然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究其原因在於對其論證和理論化應用不足,因而需要對這一結構進行更為深層次、系統性論述。再次,《心解》对《論語》的理性化、標準化、情感化構建是學理性的,與實踐層面的差距沒有得到關注,真實效果仍然需要現實檢驗。The Emotional Enrichment of Rhetorical Logic and Modern Chinese Application: A Review of ChuYing's "Heart Interpretation of the Analects"Abstract: Providing new interpretations and readings to the Analects is an essential way to explore the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culture. Under the traditional paradigm of interpretation, Analects exhibit characteristicsof irrationality, non-standardization, and non-utilitarianism, make it difficult to compare, match, or integrate themwith Western modernization systems. This has led to Confucianism undergoing self-transformation or evenexperience a diminishment of its significance. The "Heart interpretation of the Analects" structural reform therhetorical logic of the Analects,through constructing a framework that prioritizes emotional understanding as theprimary aspect, with rational serves as a supplementary element,incorporating Western rationalized, standardized,and utilitarian thoughts into the ideological system of the Analects. In the process of revisiting cultural classics,we can excavate modern elements to facilitate the promotion and popularization, as well as the modernization ofthe Analects.Keywords: Analects, Modernization, Rhetorical Logic
  • 澳门学刊1220世紀初中國愛情“公共化”研究——以杜成淑與屈疆的“情書”為中心張岩 李宇閎*摘要:本文以杜屈事件、邱功義事件、韓楊事件中的情書文本為依託,橫向上對比青年男女處理情愛議題的考量與態度,縱向上探討晚清民國以來,自由戀愛風潮之下情愛議題公共化的行進與遲滯。屈杜事件中,杜成淑衝破傳統倫理對女性角色預設的規訓,將私領域的情愛議題放置於公領域進行討論。杜成淑的回信,表現著浸潤於救亡圖存時代議題之下的女青年對男女情愛議題的警覺,文中屢次自證清白的書寫是憚懼傳統性別道德的體現。晚清民國之際,情愛議題因依舊背負著傳統倫理道德的重擔,使得走進公領域的過程中出現著或多或少的異變與陣痛。以京師譯學堂和中國婦人會為代表的公權力對屈疆與杜成淑二人的否定,實質上是對傳統性別道德的肯定,模糊不清的性別道德通過懲罰的方式變得清晰,傳統的性別道德得到強化。關鍵字:自由戀愛;中國女性主義;公共領域;清末民初一、引言《禮記》雲:“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1最初肇始於先秦時期“男女有別”的性別倫理,其目的在於規範非婚姻關係異性的社交距離,從而保證女性的童貞,進而保證男性家族血脈的純正。在中國古代的性別道德中,有血緣關係的男女同席、同器而食,也被視為不規範,無血緣關係的男女,只能通過姻親關係結識。《禮記·曲禮上》“姑、姊、妹女子子已嫁,兄弟弗與同席做,弗與同器食。……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2“男女有別”這一性別倫理成為“君臣”和“父子”政治倫理秩序的前提。中國古代的婚姻講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關係出現在除了私人家庭之外的公共領域時,即是二人締結正當婚姻關係的前奏。19世紀末 20世紀初以來,為開啟民眾,促進新思想的傳播,知識份子創辦報刊,各類報刊為知識界輸出觀點和提出討論議題的公共空間。在傳統中國社會,男女之間非婚姻關係的書信往來被視為有違禮法,而 19世紀末 20世紀初以來,晚清知識界對男女平等、發揚女學的討論使得一些青年男女,躍躍欲試地踐行新性別道德,打破家長對子女婚姻關係掌控的傳統。與傳統男女書信往來、定情信物中呈現的私密性質的男女情愛不同,19世紀末 20世紀初新舊思潮變動時期,主動或被動地曝光在報刊中(如《大公報》、《新女界雜誌》等)的男女情愛事件往往與國族興亡的議題粘連,從而在情愛書寫上增添了公共色彩。傳統中國的男女情書往來更多是私人領域男女感情傳遞的自由抒發,很少討論除表達好感之外的議題。而在屈疆與杜成淑的來往書信中,男主人公將中國破除封建制度的時代議題與向女生求愛聯繫起來,並賦予了男女實現自由戀愛的象徵性意義。關於近代中國性別觀念轉變的研究汗牛充棟,目前學界關於五四運動前後男女兩性關係的研究多集中在新舊性道德更迭的探討上。首先,關於中國 20世紀初及五四前後,新舊性別道德思想轉換的探討上,*張岩(1999-),女,河北滄州人,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研究所 2022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代性別史、社會教育史。李宇閎(1994-),男,臺灣臺北人,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 2019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國際關係理論、全球治理。1 (東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六一《昏義》,第 1890頁。轉引自楊劍利:《閨門的退隱:近代中國性別觀念的變遷(1860-1925)》,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 1頁。2 楊劍利:《閨門的退隱:近代中國性別觀念的變遷(1860-1925)》,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 45頁。
  • 澳门学刊13成果較豐富。楊聯芬1、夏曉虹2對晚清以來性別議題在文學文本中的嬗變進行了探討。楊劍利3對五四前後中國知識份子對性別倫理的認知與爭論進行了分析,她指出清末男性精英對女權主義的論證實質上是在重構女德。許慧琪、張素玲持有相同的觀點,自由戀愛思想成為許多中國男性爭取自身解放並規範女性的理論工具。4她通過對 1920年代新舊性道德的三次論爭的梳理,指出在學理層中國知識份子對新性道德的認知從理想化到世紀化。5周慧梅6對周建人性別話語的分析呈現了民國知識人對兩性議題的言說。RebeccaKARL揭示了新女性取代傳統才女的社會文化背景,沒有解釋女權思想傳播中的男性與女性互動關係。7這些學者對 20世紀初中國新舊新道德轉變的探討,梳理清晰了新舊新道德在中國發展的進程。其次,部分學者對新舊性別道德的社會實踐即自由戀愛、自由結婚、離婚議題進行了探討。何瑋8對20世紀 20年代青年男女的擇偶觀念進行了討論。Zhuyuan Han通過分析《婦女雜誌》中的女性,揭示了20世紀 20年代以來中國女性自我主體意識通過書寫戀愛、婚姻的方式進行了表達。9杭蘇紅以性別社會學的視角對許廣平的戀愛歷程進行了討論,描繪了以許廣平為代表五四時期新女性在實踐自由戀愛時的考慮。她以社會史方法對戀愛文本的分析、對本文處理情書文本有所啟發。10再次,一些學者對公共領域中的女性聲音及女性實踐進行了個案分析。周寧11對韓楊情書事件的史實梳理對還原此事真相頗有助益,但沒有揭示男女青年自我辯護時的考量。Tracy Ying Zhang對 20世紀初公共領域的中國女魔術師群體進行了探討,揭示了公共領域中女魔術師對女性形象塑造的作用。12Xia Shi文章講述了晚清外交官員開始帶著妾侍(情婦)出國參加各國公使的晚會,這些妾室在社交場合扮演公共妻子的角色。但外交活動中衍生的公共妻子角色依舊是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延申,這些所謂的新女性1 楊聯芬,《浪漫的中國:性別視角下激進主義思潮與文學(1890-1940)》,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 2016年,Yang Lianfen.“Love” as the Key Word: New Sexual Morality and New Literature in the 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an Years (1900-1920),”Social Sciences in China35.4(2014): 65-82.2 夏曉虹:《晚清文人婦女觀》,北京:作家出版社,1995年。夏曉虹:《晚清女性與近代中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4年。3 楊劍利:《閨門的退隱:近代中國性別觀念的變遷(1860-1925)》,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4 許慧琪:《自由戀愛之所以然:19到 20世紀初的跨文化衍變》https://kamatiam.org/%E8%87%AA%E7%94%B1%E6%88%80%E6%84%9B%E4%B9%8B%E6%89%80%E4%BB%A5%E7%84%B619%E5%88%B020%E4%B8%96%E7%B4%80%E5%88%9D%E7%9A%84%E8%B7%A8%E6%96%87%E5%8C%96%E8%A1%8D%E8%AE%8A/;張素玲:《晚清至五四時期知識份子的性別話語及其社會文化意蘊》,《婦女研究論叢》2007年第 3期。5 許慧琪:《1920年代的戀愛與新性道德論述——從章錫琛參與的三次論戰談起》,《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2008年第 16期。6 周慧梅:《周建人與<婦女雜誌>的新女性話語建構》,《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 1期,第 148-155頁。7 Rebecca KARL(2012). Feminism in modern China. Journal of Modern Chinese History. Vol.6.no.2, pp.235-255.8 何瑋:《中國近代家庭觀的建構與女子教育——以<婦女雜誌>徵文活動為中心》,《華東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 3期,第 46-52頁。9 Zhuyuan Han(2023). Reflecting on love and sexual discourses and becoming knowledge contributors: Chinese women’s criticalreading on The Ladies’ Journal. Journal of Gender Studies.pp.1-12.10 杭蘇紅:《“人生向上”:新女性愛情觀中的信仰——社會史視野下的<莎菲女士的日記>及其他》,《社會學評論》2021年第1期,第 238-256頁。杭蘇紅:《無根之“群”:民國新女性的精神困境——以許廣平及其經歷的女師大學潮分化為例》,《社會學研究》2015年第 6期,第 193-246頁。11 周寧:《社交公開、男女同校與師生戀:1924 年北京大學教授楊棟林情書事件》,載於《婦女研究論從》2015年第 3期,第 66-85頁。12 Tracy Ying Zhang (2018). Enchanted masculinities: gender, modern magic and nationalism in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China. EarlyPopular Visual Culture.vol.16,no.2,pp.172-187.
  • 澳门学刊14不過是男性政治的裝點,而沒有打破傳統的性別道德。1以上研究對於厘清 20世紀初中國性別道德的新舊嬗變助益頗大,但是對女性進入公共領域的實踐案例探討不多,亦沒有剖析女性無法進入公共領域的深層原因,更沒有將女性主體意識作為實質的探討對象。在 20世紀的中國,反對封建禮教的男性希望主動破除舊性道德給女性的束縛,並在行動上希望幫助女性實現自我價值,這是因為男性認為,婦女解放是中國走向民主富強的重要環節。屈疆的情書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情書文本,而是在新舊變革時代摻雜了男性對新性道德暢想與期待的宣言書,屈疆情書事件的發生,是 20世紀中國新舊思想轉換的代表性事件。本文在夏曉虹《新教育與舊道德——以杜成淑拒屈疆函為例》一文對屈疆情書事件史料爬梳與分析基礎之上,以屈疆與杜成淑往來的三封信2文本為依託,探討晚清男女青年對於情愛議題的書寫與考量,進而探析男女情愛議題進入公共領域後遭到異化與扭曲的原因。1907年 2月,正值春節假期,京師譯學堂學生屈疆在茶棚看到當街售書助賑的四川女學堂學生杜成淑,屈疆親筆去信一封,第二日杜成淑將屈疆原信送於京師譯學堂監督章梫,隨即屈疆被處以斥退的處罰。而後屈疆去信杜成淑一事與屈杜二人互答原函公之於報端,屈疆最終退學離京,杜成淑捲入中國婦人會澄清其身份的爭論。因此,本文以 1907年的杜成淑與屈疆的情書事件為中心,試圖回答作為中國的“公民”為何直到 20世紀初男女的“情愛”議題始終被視為“不能公開討論”的議題。在 20世紀初的中國社會男女性別與公私界限的關係為何沒有與國家社會轉型一同“現代化”?二、研究方法本文使用過程追蹤法,對公領域中情愛議題公共化的過程進行因果分析,進而揭示情愛議題公共化逼迫夭折的原因。首先在厘清杜成書與屈疆的情書互動過程的基礎之上,分析杜成淑與屈疆的情書走向公共領域的助推因素,其次追蹤公共領域中以報刊知識精英為首的知識界對屈杜事件的評論。最終通過案例對比分析“情愛”議題在近代中國變革中失敗的原因。“公共化”指的是某一議題從私人領域進入公共領域的過程中,褪去私人領域特點增添公共領域特性從而具備公共性的動態過程。“情愛議題公共化”20世紀初,原屬於私領域的情愛議題打破界限進入公共領域的嘗試即為情愛議題的公共化的第一步。公共化過程中各方進行的博弈實質上是對情愛議題是否應當具備“公共性”的爭論,公共化的完成指的是情愛議題被公共領域接納,可以在公領域中進行合理談論,情愛議題從而具備了公共性。公共化失敗指的是情愛議題進入公共領域後,情愛議題遭到汙名化,從而對接下來其他相關情愛議題進入公領域產生阻力。三、理論與假設本文試圖融合 Robert Cox的環境傳播理論與潘亞玲的國際規範生成理論,並以此建構新的分析框架檢驗社會變遷與公共領域之間的互動關係。環境傳播是一種象徵性行動(Symbolic action)我們的語言與符號都在發揮作用,它們創造了意義,積極建構了我們的世界意識。不論“自然”與“環境”是什麼,它們都與我們人類的認識自然界與自然界的互動方式糾纏在一起。3Robert Cox注意到了“結構”與“認知”的互動關係,但是自然環境並非恒定的。儘管我們身處於自然環境並建構了自然環境與自身的認知,但在地球上自然環境事實上一個變動的連續體。行為體與結構要適應彼此、認知彼此都需要一定的時間,而這個1 Xia ShiThe (2021). Gendered Politics of Socializing and the Emergence of the ''Public Wife'' in Late Qing Diplomacy. Research onWomen in Modern Chinese History,vol37,pp.139-194.2 《屈疆原函》、《四川女學堂學生中國婦人會書記杜成淑答譯學館學生屈彊密書》、《覆女學生杜成淑書》。3(美)羅伯特·考克斯著,紀莉譯:《假如自然不沉默:環境傳播與公共領域》,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 23頁。
  • 澳门学刊15時間會造就出一種互動的空間,也就是 Robert Cox的公共領域。然而,Robert Cox並沒有很好地說明公共領域的生成機制,因而本文將在此基礎上進行擴展。潘亞玲的規範生成模型事實上就是一種公共領域的建構。潘亞玲的規範生成模型以巴裏·布贊的安全化理論為基礎,認為規範的生成是一個安全化的過程。所謂“安全化”是指一種“威脅”被指定和接受的過程1。比如當一個威脅被當作“存在性威脅”提出,需要採取超出正常政治程式但不失為正當緊急措施時,安全化就發生了2。安全化理論在解釋國際規範生成時,需要識別出四類行為體,即:安全化操作的安全化施動者、安全需要得到保護的指涉對象、威脅代理、普通聽眾。安全化的施動者類似規範宣導者;而威脅代理則類似規範反對者;指涉對象和聽眾有時會重疊,在安全化和規範生成過程中多居於被動地位。國際規範的生成往往要經歷 4個階段。首先,在公共議程創建階段,安全化施動者或規範宣導者將提出安全化邏輯並致力於推動相關公共議程的進程,為此施動者必須集結志同道合者,組成“安全化操作同盟”。其次,進入公共辯論階段後,為塑造政治壓力需要通過辯論推廣安全化邏輯,這要求施動者利用“聚焦事件”不斷宣揚規範的道德與時間邏輯。再次,進入政治辯論階段之後,必須通過一個平臺進一步壓縮議題,確立候選規範。最後,通過正式國際談判使規範具體化,即問題解決辦法具體化、行為規定具體化、規範形式具體化,最終推動國際規範的創建3。潘亞玲 國際規範生成模型4階段 公共議程創建 公共辯論 政治辯論 規範生成功能 確立安全化邏輯 安全化邏輯普及 確立候選規範 規範創建核心行為體 安全化施動者(規範宣導者)安全化聽眾(規範追隨者)尋找或創建平臺 規範具體化表 1(原表為潘亞玲:《國際規範生成理論反思與模型建構》,載於《歐洲研究》,2019年第 5期,第 62-63頁。)我們可以發現潘亞玲的規範生成是一種集體輿論與公共領域的生成機制,然而這始終聚焦在集體的結構方面忽略了個體的能動性,因此我們綜合集體與個體的特徵進行重構。環境的變遷不論在人造社會還是自然社會這都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對於中國社會而言 19世紀末至 20世紀初便是如此。(社會)環境的變遷促使人的象徵性行動(Symbolic action)一同發生變化,因此在社會變化的力量會共同作用在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同時從私人領域到公共領域存在一“公共化”的過程。為了解釋社會變成過程中,“公共化”是如何進行,本文追蹤杜成淑與屈疆情書事件的機制過程。假設 1:隨著社會變革的發生,私人領域的議題開始逐漸打破了原先性別公私界限的分野。在打破性別的1 潘亞玲:《安全化、國際合作與國際規範動態發展》,載於《外交評論》,2008年第 3期,第 52-55頁。2 (英) 巴裏·布贊等著,朱寧譯,《新安全論》,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 32-36頁。3 潘亞玲:《國際規範生成理論反思與模型建構》,載於《歐洲研究》,2019年第 5期,第 62-63頁。4 潘亞玲:《國際規範生成理論反思與模型建構》,載於《歐洲研究》,2019年第 5期,第 62-63頁。
  • 澳门学刊16公私界限後,原先象徵性行動受到衝擊。新的議程與社會變革共同挑戰舊有的道德規範,針對該議題的公共領域也在此時形成。假設 2:隨著議題打破公私的分野,原屬於私人領域的議題開始進入公民道德的討論。在此階段公眾的的辯論決定了該議題是否能引起專家的重視。假設 3:一個議題若是進入專家辯論的階段,代表該議題受到社會與國家精英的足夠重視。同時這也說明新的議題成為新的道德規範的機會增加,並在這一時期將討論實踐與風險的問題。假設 4:進入社會道德生成的階段,也就說明該議題成為了一種新的社會共識。這種社會共識有著國家與社會的承認,同時國家與社會可能會以制度的形式確保新的道德的合法性。在確立合法性後,將回饋給變化中的環境。圖 1(筆者自繪)四、論證1.20世紀初晚清學堂男女性別的公私分屬中國古代女性被限制於私人領域之中,無法進入公共領域。女性在私人領域沒有獲得等同於成年男子的合法身份,而公共領域更是將女性排除在外。“男主外,女主內”與“女子無才便是德”的傳統規訓剝奪了女性接受與男子教育等同的權力,“男女授受不親”的規定使得女性無法走進公共領域與男性共同參與社會事務。鴉片戰爭以來,國門洞開,傳教士創辦的教會女學開中國女子教育之先河,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女學不振的局面。教會女學在教學內容上進行了中西調和,一方面保留了部分傳統女德,一方面引入了西方現代課程。女學的開啟,為女子打破傳統三從四德的道德規訓提供機會,也為女性從私人領域走向公共領域奠定基礎。然教會女學與民間女學的教學宗旨依舊迎合著私人領域中對女性的規訓,傳統的男女道德觀念依舊佔據主導位置,男女授受不親依舊占主流。在 20世紀早期的中國,男女情愛亦被視為禁忌,很難在公領域中擁有一席之地。在 20世紀初男女辦學方面可見性別設置的公私分屬。
  • 澳门学刊17杜成淑為北京四川女學堂1學生,清末民初部分士大夫對女學的持支持態度,助力女子教育從私領域走進公領域。“四川京官公議,因現時女界文明有了進步,約會同鄉諸人,在順治門外四川營會館裏設立女學堂一處,專為開通女界風氣。”21906年 4月,四川女學堂開學3,王善荃與杜德輿及居京四川籍京官對四川女學堂予以經費支持。4女學堂對“女國民”的強調體現著女學教育呼應救亡圖存時代議題的一面,為增進女學生對女國民責任的重視與擔當,四川女子學堂的校址設在明朝四川籍女將軍秦良玉紀念館遺址。“本學堂設在四川營地方,原為四川老館系前明署女將秦將軍遺址,今就房舍改建,俾學生有所觀感,以提起女國民之精神。”5四川女學堂的創辦收編於國族興亡的議題,所以士大夫對女學的支持也是其傳統修齊治平抱負的延申。四川女學堂簡章由王善荃與杜德輿編訂,課堂設置上多元與女國民的培養體現著學堂的現代化特性,但在性別道德上,學堂簡章延續了古代中國對男女授受不親的規範,四川女學堂依舊堅持男女隔絕的辦學模式,女學並沒有完全脫離傳統倫理的規訓進入公領域。學堂的教學宗旨為,在繼承傳統女德的基礎之上,教導女子具備通識知識6;學堂課程分為十科,涉及修身、國文、歷史、地理、珠算、圖書、手工、外國文、音樂、體操練,兼顧了學生德智體的多向發展;7但是在女學生的在校學習與出行安全問題上,又秉持著傳統的性別規範。四川女學堂有專門且詳細的規定以保證女學生的上下學安全。學校內教員與工人一律為婦女,家長需派遣女僕負責學生的上下學接送,學校在學生上下學的路上派巡捕沿路保護。“本學堂上自監督下至廚役人等均用婦女,絕不挽入男丁以昭慎重”,“學生來往由其家屬派妥實僕婦接送”;“學生遠近貧富不一,步行在所不免,本學堂另發標識為記擬知照工巡局飭各段站崗巡捕沿途加意保護”。8對學生人身安全的強調是為了割裂女學生在學堂讀書及上下學期間與男性接觸的機會,對男女之防的強調是清末民初之際男女交際隔絕的彰顯,亦是以四川女學堂為代表的女學將女性綁定於私領域的面向。從上文的分析可知,雖然女子學堂的教學目標與宗旨摻雜了對傳統女德的中和與妥協,但對培養女國民的強調是鼓勵女子從私人領域進入公共領域的初步嘗試。在性別道德上,四川女學堂嚴守傳統性別道德的規範。在公共道德上,又要求女性承擔社會責任,成為合格的“女國民”。作為四川女學堂學生的杜成淑,在中西交融的教育環境下,亦體現著中西混合的特點。一方面,受到了救亡圖存議題影響的杜成淑,在對待屈疆求愛信一事上,使用了“憂心國家興亡”的修辭,對屈疆進行駁斥。一方面,受到男女授受不親規訓的杜成淑,又運用傳統男女隔絕的性別道德去駁斥屈疆對她的求愛表達。在性別道德上,杜成淑堅持傳統男女隔絕的性別道德。相比於屈疆送信約會的方式,杜信提出比私送1 四川女學堂是杜成淑父親在北京創辦的民間女學堂,面向對象為旅京四川籍官員的女兒。杜成淑的父親杜德輿,字若州,1864年生,四川長寧縣人。少有才名,1894年中舉, 1898年中進士。他 30歲後喪偶,1898年娶湖北同知黃光奎長女黃銘訓為繼室。杜德輿任度支部主事,杜氏夫婦寓北京城南丞相胡同,與秋瑾同巷,黃銘訓常與之來往,兩人極相契,曾結為姐妹。黃銘訓是積極的女性主義者。1902年,黃銘訓約集進步女性,在家裏成立婦女茶話會,辦杜氏女子家塾,黃銘訓任塾長,秋瑾授國文、史地,日本婦女服部繁子、高洲虎子、尾崎今之授算術、圖畫、音樂、手工等課。隨著杜氏家塾的名聲愈大,來塾求學的婦女日眾,杜宅已不能容納,經杜德輿奔走,選定秦良玉在北京駐兵遺址四川營,擴大為四川女子學堂。2 《四川館開設女學》,載於《京話日報》,1906 年 2月 9日,第 4版。3 《四川女學堂開辦》,載於《京話日報》,1906 年 4月 29日,第 4版。4 《四川女學堂簡章照錄》,載於《大公報》(天津版), 1906 年 3月 15日,第 3版。5 《四川館開設女學》,載於《京話日報》,1906 年 2月 9日,第 4版。6 《四川女學堂簡章照錄》,載於《大公報》(天津版),1906 年 3月 15日,第 3版。7 《四川女學堂簡章照錄》,載於《大公報》(天津版),1906 年 3月 15日,第 3版。8 同上。
  • 澳门学刊18情書更合理的相識方案,杜成淑與屈疆所在茶攤很近,如果屈疆對杜成淑有好感,可以當面向杜成淑表達心意,得到長輩的同意之後,就可以交往瞭解。1杜信將屈疆信中涉及二人已有交際之言一一反駁,單向宣示與自證了二人從無來往的事實。杜成淑強調平時見客都需要記錄客人的詳細資訊,並告知長輩,杜成淑的見客記錄中沒有屈疆的名字,所以二人從未見過面。屈疆在信中談到認識杜成淑將近一年2,杜成淑否定了這一點。3在公共道德上,杜成淑認為女性應承擔社會責任,屈疆私送情書的做法干擾了女性追求社會價值。杜信中認為屈疆私遞情書給杜成淑,是不尊重其人格的做法。杜成淑認為,在春節假期,於寒風之下售書籌款,是女性承擔社會責任的壯舉,屈疆的私送情書之舉妨礙了女性實現社會價值。杜成淑信中有願意承擔社會責任的理想,像男青年一樣參與救亡圖存的事業的理想。杜成淑在公共道德上是趨向開放的,但性別道德上是保守的,杜成淑的性別道德滯後於公共道德。屈疆所在的京師譯學堂,雖然是現代學堂,但在性別道德上並沒有實現現代化。京師譯學堂的培養方案是 20世紀的中國新式學堂的代表,京師譯學堂的教學宗旨是培養適應中國現代化建設的外交人才。京師譯學館繼京師同文館之後開辦,是京師大學堂附屬三館之一。4譯學館的功能是京師大學堂的擴張和完善。京師譯學堂的課程設置呼應著晚清近代外交人才的培養理念,譯學館學生學習期為五年,前兩年為補習高中課程,後三年進行專科學習,前二年有算學、歷史、地理、理化、博物等科,後三年有法學通論、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經濟學、財政學、商業經濟等科。5京師譯學堂辦學十年之間,校長有六任,畢業生共五屆,人數為 300餘人,61905年招丙級學生,1910年丙級學生畢業。7屈疆為丙級學生,則 1905年入學,至 1907年被退學時,僅接受了前兩年的高中課程教育。而從譯學堂的課程設置來看,屈疆在退學之前接觸的課程多為通識性,符合西方人才的培養規劃。譯學堂作為國內首屈一指的培養翻譯與外交人才的學校,走在學習西方文化的前列,屈疆作為譯學堂的學生,對男女性別道德的態度偏向開放。在性別道德上,屈疆趨向於打破男女隔絕的社交慣例。在屈疆的情書文本書寫中,屈疆借力近來男女交際公開之風氣,自述了遞送情書的合理性。開篇屈疆談及中國兩性隔絕的男女交際現狀,除了私領域中異性親人之間的交際之外,公領域之中男女沒有公開與合法的交際機會。8屈疆亦將南北風氣進行了對比,南方在男女交際上已經較為開明,但北方卻相對保守,屈疆指出今南方男女社交已有公開之跡象,屈疆又自稱在蘇滬曾與女性朋友交遊,以此對比北方風氣之禁嚴的同時,亦自述其本人對於男女交際的開放態度9。屈疆將寫信給杜成淑一事定位為男女異性交往的正常範疇,他指出異性往來與交際本不應過多設限。1 《四川女學堂學生中國婦人會書記杜成淑答譯學館學生屈彊密書》,載於《順天時報》,1907年 2月 26日。2 《譯學館學生屈疆原函》,載於《中國新女界雜誌》,1907年第 2期,第 136-139頁。3 《四川女學堂學生中國婦人會書記杜成淑答譯學館學生屈彊密書》,載於《順天時報》,1907年 2月 26日。4 吳洪成,《中國近代教育史料學》,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 2020年,第 450頁。5 張心瀓:《譯學館回憶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文史資料選輯 第 40輯 總第 140輯》,2000年,第 173頁。6 章梫:《京師同文館同學錄敘》,朱有瓛:《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 2輯 上》,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1987年,第 884頁。7 張心瀓:《譯學館回憶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文史資料選輯》,第 40輯,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2000年,第 174頁。8 《譯學館學生屈疆原函》,載於《中國新女界雜誌》,1907年第 2期,第 139-142頁。9 《譯學館學生屈疆原函》,載於《中國新女界雜誌》,1907年第 2期,第 139-142頁。
  • 澳门学刊19在被京師譯學館斥退、杜成淑將屈疆原信公之於眾後,屈疆於《覆女學生杜成淑書》中再次談到他對於男女交往的態度和原則,屈疆在看外文書報時,瞭解到西方的男女交際的禮儀,只要男女見面之後覺得互相有好感,即可通信聊天,如果二人覺得合適,就繼續交往,如果不合適,就分開,這樣的交際辦法並不少見。1如果按照西方男女交際的規則來看,屈疆對杜成淑寫信並邀約公園的行為並不算過分。屈疆《覆女學生杜成淑書》中將自己首信給杜成淑的動機放置於正常男女異性友誼的範疇之內,並列舉西方男女交際的原則,以申辯男女通信的合情合理,屈疆再次強調,男女通信是屬於男女交際的正常範疇,符合現代化的男女社交。2在公共道德上,屈疆認為學習西方男女交際亦是中國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屈疆談及中國兩性隔絕的男女交際現狀,除了私領域中異性親人之間的交際之外,公領域之中男女沒有公開與合法的交際機會。3屈疆認為中國既已學習西方先進思想,男女交際的變革為應有之義,不應禁止。4屈疆文末有出國尋找自由之語,宣洩內心不滿5,在屈疆的情書文本書寫中,屈疆借力近來男女交際公開之風氣,自述了情書遞送地合理性。屈疆情書傳達了對中國男女交際現代化的期盼,這體現著屈疆公共道德與性別道德的同步。四川女學堂與京師譯學堂,前者是開女學風氣之典範,後者是培養現代外交人才的新式學堂,是 20世紀初中國男女學校先進教育的典範。但是在新舊變革背景之下,中西雜糅的辦學處境使得學校對性別道德的界定是模糊不清的。以屈疆為代表的男青年的性別道德與其公共道德同步,希望實現男女社交公開,即男女交際上的現代化,但以杜成淑為代表的女青年,性別道德滯後於公共道德,杜成淑以國族話語和傳統性道德的話語修辭批判了屈疆的行為。情愛議題在設置之初,因面臨著模糊不清的性別道德界定,使得男女青年在性別道德區間內反復試探。2.“情愛”議題的公共化與公私領域界限的轉變杜成淑收到屈疆情書後,將屈疆原信交給京師譯學堂校長,這是屈杜事件公共化的開端。1907年 2月22日杜成淑售書為災區募捐6時收到京師譯學堂學生屈疆的親筆信7。1907年 2月 23日杜成淑將屈疆原信呈送給京師譯學堂監督章梫8,並寫信給章梫簡述了屈彊勾引女生(以私書暗投,意存勾引)這一的行為的惡劣影響。杜成淑指出,屈疆私送信件一事,不僅損害了杜成淑本人的名聲,更關係到京師譯學堂和中國婦人會的聲譽,屈疆的行為令身為中國婦人會書記的杜成淑,受到了極大的侮辱。92月 24日下午,校長章梫回信稱屈疆違反了譯學館的第八條學生守則,對屈疆處以退學的懲罰。京師譯學堂對屈疆的懲處結果已於 24日上午在學堂張貼公示。101 《覆女學生杜成淑書》,載於《順天時報》,1907年 3月 5日。2 《覆女學生杜成淑書》,載於《順天時報》,1907年 3月 5日。3 《譯學館學生屈疆原函》,載於《中國新女界雜誌》,1907年第 2期,第 139-142頁。4 《覆女學生杜成淑書》,載於《順天時報》,1907年 3月 5日。5 屈疆:《覆女學生杜成淑書》,載於《順天時報》,1907年 3月 5日。6 《女士售書助賑》,載於《順天時報》,1907年 2月 19日7 《屈疆原函》,載於《北京日報》,1907年 2月 27日。屈疆原函標注版亦於《中國新女界雜誌》刊登《可敬哉京師四川女學堂之學生可敬哉中國婦人會之書記》,載於《中國新女界雜誌》,1907年第 2期,第 139-142頁。8 《革退學生之原因》,載於《津報》,1907年 2月 28日,第 6版。9 《革退學生之原因》,載於《津報》,1907年 2月 28日,第 6版;《學生屆之異聞》,載於《盛京時報》1907年 3月 3日第 3版。10 《學生屆之異聞》,載於《盛京時報》,1907年 3月 3日,第 3版。
  • 澳门学刊20杜成淑將屈疆信件公佈於報紙,標誌著屈杜事件公共化的深化,依託報刊,公共辯論得以開啟。杜成淑將屈疆原信交給了譯學館校長,也將信件寄送到各大報刊,希望編輯能予以公開,可知杜成淑在譯學堂對屈疆做出懲處之前已有意公之於眾。2月 26日北京《順天時報》刊登《四川女學堂學生中國人會書記杜成淑答譯學館學生屈彊密書》,1這是最早刊登杜成淑原信的報刊之一,同日《順天時報》刊登了屈疆被革的新聞2。繼《順天時報》將屈疆私送情書一事公佈於眾之後,《北京日報》、天津《大公報》、天津《津報》、日本《中國新女界雜誌》、《盛京時報》等報紙多有報導。2月 28日天津《津報》刊登杜成淑致譯學館監督章梫原信及章梫回信。3月 5日《順天時報》刊登屈疆的《覆女學生杜成淑書》。3這些報刊對情書事件的報導,將私人領域中的個人爭執擴展到了公共領域。在公共辯論中,以京師譯學堂為代表的公權力影響了報刊中的議程設置。經由報刊文本的時間線梳理,可知屈疆被京師譯學館退學在先,杜成淑覆屈疆信函及屈疆原信見報在後,所以紙媒對私送情書一事的批評,與京師譯學館監督章梫做出斥退屈疆的決策無關,而後諸多報刊對屈疆的批評則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京師譯學堂校長態度的影響。紙媒對屈疆私送情書的報導皆持批判態度,這說明公共領域否定了屈疆私送情書表達感情這一行為。《盛京時報》載文稱屈疆一信十分輕薄,4《大公報》評價屈疆的行為是十分輕浮的。5《盛京時報》對屈疆行為的批判與《中國新女界雜誌》比起來程度更輕,《中國新女界雜誌》對屈疆情書的標注附加了編者的個人好惡,對屈疆的批評超出了就事論事的原則,上升到了人身攻擊的層面。《中國新女界雜誌》在屈疆原文的每句話後面都增加了標注,《中國新女界雜誌》編輯認為屈疆在上海、蘇州等地所謂的遊學並非是真正的遊學,屈疆在情書中談到自己有幾位女性密友,《中國新女界雜誌》的編輯認為品質優秀的人是不會和屈疆做朋友的。6報刊因立場不同,對屈疆批判的程度有所差異,這是因為在新舊思潮交融之下,社會大眾對於新舊性道德的定義尚在探索之中,新舊性道德的邊界尚不清晰。張心瀓是京師譯學堂學生,在張心瀓的回憶中,認為屈疆在看到杜成淑與其對視之後,屈以為杜對其有意,故寫信給杜成淑,而告發屈疆是杜成淑父親出面而非杜成淑。是否如張心瀓所言杜成淑與屈疆二人有意一事,無從考證,但從張心瀓的回憶可知,在 1907年的社會背景下,女性一般不能作為完全責任人在公領域中進行自我辯白。7張心瀓對屈疆被斥退一事的回憶與彼時杜成淑拒屈疆信中所寫有出入。限於回憶可能存在的錯位,張心瀓對屈疆退學一事的直觀感受亦證明了晚清對男女所屬公私領域的普遍認知,即女性不是公開發佈男女情愛訊息的主角。1 《四川女學堂學生中國婦人會書記杜成淑答譯學館學生屈彊密書》,載於《順天時報》,1907年 2月 26日。《四川女學堂學生中國婦人會書記杜成淑答譯學館學生屈疆密書》,載於《大公報(天津)》,1907年 2月 27日,第 2版。《可敬哉京師四川女學堂之學生可敬哉中國婦人會之書記》,載於《中國新女界雜誌》,1907年第 2期,第 136-139頁。2 《學生輕薄被革》,載於《順天時報》,1907年 2月 26日。《學生屆之異聞》,載於《盛京時報》,1907年 3月 3日,第 3版。3 《覆女學生杜成淑書》,載於《順天時報》,1907年 3月 5日。4 《學生屆之異聞》,載於《盛京時報》,1907年 3月 3日,第 3版。5 《學生屆之異聞》,載於《盛京時報》,1907年 3月 3日,第 3版。6 《可敬哉京師四川女學堂之學生可敬哉中國婦人會之書記》,載於《中國新女界雜誌》,1907年第 2期,第 136-139頁。7 張心瀓:《譯學館回憶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文史資料選輯 第 40輯》,2000年,第188頁。
  • 澳门学刊21雖然報刊中的報導更多是對屈疆的批評,但是作為事件當事人的杜成淑必然也難逃被非議的命運,隨著報刊中對屈疆批評的增多,中國婦人會1也登報對杜成淑是否是婦人會書記這一身份進行澄清。1907年 3月 18日中國婦人會南洋分會刊文稱,杜德輿夫婦雖然對賑災籌款一事極為上心,但是杜德輿女兒杜成淑不是中國婦人會會員,更不是中國婦人會書記。23月 30日《津報》刊登南洋中國婦人會分會事務所,給北京婦人會總會會長英淑仲的原信,信中稱,在募捐現場,因工作人員人數不夠,杜成淑的母親被任命為臨時組織員,杜成淑也擔任臨時的義務書記3。中國婦人會認為,杜成淑的身份如果不說清楚,關於情書事件流言的擴散會讓官宦女子相互議論,進而影響整體官宦女界的聲譽。4中國婦人會屢次登報宣稱杜成淑不是婦人會書記,杜成淑父親杜德輿隨即登報稱他的妻子黃銘訓已成立中國婦女會5,中國婦人會與杜黃夫婦的分裂。面對公共領域中的一些流言與非議,中國婦人會沒有站在杜成淑一方,反而採取與杜成淑劃清界限的方式維護婦人會團體的聲譽,進而使得傳統性別道德得到強化。從上述婦人會的態度,我們可以得知婦人會作為 20世紀早期中國相對權威的婦女團體,仍對女性在公領域的自我言說持保守的態度,可見清末民初以來中國社會對情愛議題走進公領域的容納空間不大。中國婦人會 京師譯學堂 中國新女界雜誌 《大公報》等屈疆(男) 反對 反對 反對 反對杜成淑(女) 反對 支持 支持-反對 支持表 2(筆者自繪)在公共辯論的過程中,京師譯學堂校長對屈疆做退學處置後,報刊對屈疆情書事件的報導,使得作為事件當事人的杜成淑不免受到流言的衝擊,中國婦人會登報稱杜成淑並非婦人會書記。中國婦人會對杜成淑進行關係澄清的做法,是對杜成淑公開信件之舉的反對,認為報刊中談論的杜成淑與屈疆模糊不清的關係有損婦人會聲譽。以京師譯學堂和中國婦人會為代表的公權力對情書事件持批判態度,認為屈疆的情書出現在公共領域,折損了各自的聲譽,進而通過對事件當事人的懲罰,側面體現著對傳統性道德的維護,至此,新舊變革時代模糊不清的性別道德變得清晰,新性道德遭到批判,傳統的性別道德得到強化。3.性別道德現代化的失敗屈杜事件以屈疆離開北京赴日本留學,杜德輿夫婦與中國婦人會分裂為結果,情愛議題被拒絕進入公共領域,傳統性別道德得到強調。杜成淑將屈疆信件交給京師譯學堂校長章梫,校長對屈疆做退學處理,1 1906年中國婦人會選舉會員,“昆中堂夫人、裕中堂夫人及廖太夫人夫人為總裁。肇秀珊女士為北京總會長,占柱臣夫人為評議員長……英淑仲女士為北洋分會總會長(駐天津),鐘稚珊女士為南洋分會會長(駐上海)”,英淑仲(愛新覺羅·淑仲)為大公報主編英斂之妻,鐘稚珊(即鐘英)為廖太夫人(即邱彬忻,度支部郎中廖紹閑的母親)之媳。1907年 1月 30日鐘英與黃銘訓共同發起啟示稱,“頃者江北淮徐一帶慘被水災以致傾家蕩產,啼饑號寒者不下數百萬人……明年正月擇地開會言說選舉稚園分頭勸募以拯災民,稍盡女界同胞之義務。本會駐京幹事鐘英,黃銘訓同啟”可見在杜成淑公佈屈疆一事之前,其母黃銘訓與中國婦女會南洋分會長鐘英關係緊密。2 《中國婦人會募賑餘談》,載於《時報》,1907年 3月 18日,第 9版。《中國婦人會募賑餘談》,載於《大公報》,1907年3月 28日,第 2版。3 南洋中國婦人會分會事務所:《中國婦人會南北洋通指致北京婦人會總會會長英淑仲書》,載於《津報》,1907年 3月 30日,第 2版。4 同上。5 《中國婦人會之分離》,載於《大公報》,1907年 4月 2日,第 4版。
  • 澳门学刊22屈疆原信公開發表於報紙中,情愛議題公共議題形成,公共辯論由此開始。在公共辯論環節,各大報刊對屈疆的批評引起了公眾對屈杜事件的注意,作為當事人的杜成淑遭到非議,中國婦人會對杜成淑身份的澄清標誌著公共辯論環節陷入停滯,屈杜二人均遭到公共領域中的批判,情愛議題公共化失敗。新文化運動以來,隨著男女貞潔道德觀的探討,男女社交公開與大學男女同學同校的推進亦為男女青年踐行自由戀愛提供條件,但情愛議題進入公領域依舊面臨著阻礙,公共領域中的性別道德依舊沒能走向現代化。性別道德現代化失敗的表現有以下三點。五四運動之後,隨著民主與科學思想的傳播,1919年北京大學開放女禁,男女同學同校的進程穩步推進,雖然女性有機會在公共領域中發聲,但傳統的性別道德在公共領域中依舊佔據主位,性別道德現代化依舊滯後的現實,使得女性必須應用傳統性別道德作為自證清白的手段。在 1923年北京大學韓楊事件1中,韓權華否認她與楊棟林的往來通信,強調她與楊棟林是陌生人,表明對陌生男人來信的拒絕2。杜成淑也強調自己平時見客皆有記錄,並需告知家中長輩這一見客規矩,所以對於屈疆是“不曾謀面”。屈疆在信中談到認識杜成淑已將近一年3,杜成淑在回信中反駁道每次會客見面都要向父母稟告,屈疆談及的二人認識已一年實屬杜撰。4韓權華自述不曾對父母有所隱瞞,面對諸多追求者的來信,都不曾拆看,5屈杜、韓楊情書事件中,杜成淑與韓權華的回信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對於和男方“沒有往來”的強調,這體現著傳統性別道德之下女性自證清白的慣性。部分男性精英依舊秉持著傳統的性別道德,並以先入為主的道德審判否定女性受騷擾的事實。五四之後進入公共領域的情愛議題遭到汙名化的命運,女性自證清白的自我言說與男性精英批判其為“大驚小怪”的言辭形成鮮明對比。1923年韓權華公開情書之舉引起一些知識界男性精英的輿論反對。時任北大教授的江紹原首先致函,批評孫伏園刊登《一封怪信》,認為北大師生的事情應當在北大校園內解決,不應將其擴大到社會輿論場域6。然而,孫伏園持有不同看法,表示經由輿論審視之下的楊韓事件,最終得以解決,恰恰說明輿論的監督的重要性7。《婦女週報》記者奚明也認為韓權華公開信件的行為屬實不妥,韓應當採取淡化處理的辦法8。江紹原和奚明為韓權華提供的辦法看似合理,實則忽視了自楊來信之後,緋聞的四起已經讓韓權華不堪其擾,以楊韓為原型的“報告文學”即是典例。韓權華在《一封怪信》中自述情書累積,大都不曾拆看,奈何追求者紛至杳來,令她煩不勝煩9。然而在男性評判的話語看來,女學生韓權華公開楊棟林的信件是“小1 1924年北京大學爆發的楊韓情書事件,以楊棟林發佈辭職通告而收場。楊棟林,貴州畢節人,從北大畢業之後直接留校任教,韓權華是 1922年考入北大文科預科的學生,相貌出眾。1924年 1月 12日,楊棟林在《北京大學日刊》發表啟事,為他哥哥代聘家庭教師,應聘的人很多,但楊卻私下將啟事給韓,希望韓能應聘。此事件之後北大校園內關於兩人曖昧關係的傳言四起,韓權華的追求者在北大廁所張貼字報,更有甚者以楊韓為原型撰寫報告文學發表在東方副刊上,文章刊出後流言甚囂塵上。1924年 5月 7日,韓權華在《晨報副刊》刊登《一封怪信》,公開了楊棟林的來信,以澄清二人關係。2 韓權華:《一封怪信》,載於《晨報副刊》,1924年 5月 7日,第 2-4頁。3 《譯學館學生屈疆原函》,載於《中國新女界雜誌》,1907年第 2期。。4 《四川女學堂學生中國婦人會書記杜成淑答譯學館學生屈彊密書》,載於《順天時報》,1907年 2月 26日。5 韓權華:《一封怪信》,載於《晨報副刊》,1924年 5月 7日,第 2-4頁。6 江紹原 :《經你一解釋》,載於《晨報副刊》,1924 年 5月 15日,第 2-3頁。7 江紹原 :《經你一解釋》,載於《晨報副刊》1924 年 5月 15日,第 2-3頁。8 奚明:《社評》,載於《婦女週報》1924年 5月 21日,第 1版。9 韓權華:《一封怪信》,載於《晨報副刊》1924年 5月 7日,第 2-4頁。
  • 澳门学刊23題大作,張惶失措”的行為1。周作人亦表達了對女性的恐懼“我因了這件事得到兩樣教訓,即是多數之不可信以及女性之可畏。”2五四之後男女同學同校進程持續推進,然男性文人對於情愛議題能否放置於公領域探討依舊存在爭論與排斥,情愛議題進入公領域遭到拒絕。自由戀愛的故事進入公共領域之後,依舊面臨著公權力的審視與批判,五四之後雖開男女社交公開之風氣,但男女青年的自由戀愛依舊無法自由地宣之於報刊場域,公共領域對自由戀愛的容納空間依舊狹窄,公權力對性別道德的設置依舊是保守的。1923年 4月新潮青年徐穎溪3與姚作賓4的戀愛遭到人們的非議,徐姚二人將恩愛圖片彙編成小冊子分發到青島政府機關,被斥責為如同春宮圖(儼然如春宮畫),婚禮現場徐穎溪演講二人戀愛經歷亦被嘲諷,年輕男女爭相去聽二人的戀愛經歷,二人戀愛的高調引起了青島政界的不滿,青島國民議會領導對姚作賓進行了批判,認為姚作賓的行為不利於弘揚社會良好風氣。5青島政界認為姚作賓與徐穎溪的戀愛故事如果放置於私領域則無傷大雅,但將此事公之於眾則極為不合時宜,傳到國外將損害國家形象。6因輿論的壓力,姚作賓最終被撤職。在此事件中,徐姚二人將男女戀愛期間的親密舉動宣之於眾,因姚作賓的政府公務人員的身份被青島政界抓住把柄,將二人戀愛有傷風化一事大書特書,公開指責,經由紙媒輿論品評過後的男女親密關係變得羞於言表、有傷風化,公共領域中在情愛議題上難以展開平等的對話。五四之後,性別道德現代化並沒有取得突破性發展。情愛議題進入公共領域之後,女性迫於社會輿論壓力,以傳統性別道德話語作為自我辯白的修辭,部分男性精英的道德預設使得情愛議題遭受了汙名化的命運,公權力和主流話語對傳統性別道德的堅持,使得對自由戀愛的批判成為加強傳統性道德合理性的工具。在 20世紀的中國,當情愛議題由私人領域進入公共領域之後,受限於性別道德的模糊界限,在情愛公共議題創建之初,即面臨著傳統性別道德的審視。在公共辯論的環節,公權力通過對青年男女開放性別道德的批評,從而使得傳統性別道德得到了強化,扼殺了尚處萌芽之中的現代性道德。杜成淑以國族議題作為駁斥論據的做法,是嘗試進入公共領域的女性自我保護的修辭,側面體現了傳統性別道德的根深蒂固。屈疆對自由戀愛的追求體現著以屈疆為代表的青年對現代性別道德的期盼,但以京師譯學堂和中國婦人會為代表的公權力則通過對屈杜二人的懲罰,賦予了傳統性別道德合法性。五四運動之後,雖然民主與科學的思想在中國得到廣泛地傳播,男女同學同校的進程也持續推進,但是情愛議題進入公共領域依舊面臨著汙名化的命運。在公共辯論環節,女性通過遵守傳統性別道德規範,作為自證清白的方法,公共辯論環節中女性傳統性道德的話語修辭,再次證明了在 20世紀 20年代的中國,傳統性道德的主導地位,女性只有站在傳統性道德一邊,才能免受更激烈的批評。政府公權力對自由戀愛的批判加持了傳統性道德的合法性。五四之後的情愛議題在走向公共化的過程中,依舊無法擺脫公共辯論環節守舊勢力的反撲。1 奚明:《社評》,載於《婦女週報》1924年 5月 21日,第 1版。2 陶然,孫伏園:《一封反對新文化運動的信》,載於《晨報副刊》1924年 5月 16日,第 3-4頁。3 天津女權運動同盟會直隸支部總務副委員長:《女星社簡章》,載於《婦女雜誌(上海)》,1923年第 9卷第 7期,第 127頁。4 姚作賓時任北洋交涉署青島交涉科主任。有關姚作賓與徐穎溪的人生、革命歷程見郝昭荔:《“新女性”與舊倫理:青島淪陷時期的婦女問題》,《廣東社會科學》,2022年第 5期,第 135-150頁。5 《前日新旅社之奇異結婚者》,載於《大公報》,1923年 4月 4日,第 6版。6 《前日新旅社之奇異結婚者》,載於《大公報》,1923年 4月 4日,第 6版。
  • 澳门学刊24圖 2(筆者自繪)結論情愛議題在從私人領域進入公共領域實現公共化的過程中,需經過公共議程創建、公共辯論、專家辯論、新社會道德形成四個階段,本文運用過程追蹤法對 1907年屈杜情書事件進行分析,以 1923年北大韓楊事件進行對照,試圖闡釋情愛議題公共化失敗的原因,探討在公共化的哪個環節中止了情愛議題的公共化。研究發現,屈杜情書事件在杜成淑將情書公開後,情愛議題公共議程開始創建。在公共辯論的環節,傳統性別道德始終佔據主導地位,具體表現為,以中國婦人會為代表的公權力對試圖使用新性道德的杜成淑進行打壓,從而摧毀了新性道德可以繼續發展的機會,傳統性別道德得到強化,情書事件以屈疆退學,杜成淑名譽折損而告終。中華民國建立後,袁世凱政府、段祺瑞政府、馮國璋政府都有發表過褒揚節婦烈女的政令,主流文化中,舊性道德依舊佔據主導地位,五四運動之後,封建思想遭到批判,現代性別道德雖然得到弘揚,但情愛議題依舊無法完全在公共領域中得到合理的處理,在 1923年北大韓楊事件中,杜成淑運用傳統性別道德作為自我保護武器的情景再次上演,韓權華與杜成淑的自證清白,體現著情愛議題在公共辯論環節,女性作為愛情緋聞的當事人,對於女性而言,說明傳統性道德比堅持現代性道德更能維護切身利益。但五四之後的情形相對 1907年來說,也有了很大的進步,比如韓楊事件中,有部分男性精英認為主動寫情書給韓權華的楊棟林應負首要責任。20世紀初中國社會公眾的性別道德意識是參差不齊的,在情愛議題公共辯論的環節,女性較容易迫於輿論壓力以保守的性道德自證清白,而部分男性精英反而以開放的性道德佯裝進步。公權力對現代道德的反對,使得堅持自由戀愛的青年男女遭到打擊。青年男女踐行“自由戀愛”的過程中遭到了報刊場域的否定評論,這些反對的聲音亦證明著傳統性道德的主導位置,進而體現情愛議題進入公共領域的艱難與曲折。經由公共領域加工過的情愛議題與留存於私人領域中的情愛議題相比已發生了異變,走進公共領域的情愛議題在公共化的過程中最終被傳統勢力排除出公共領域。不是情愛議題本屬私人領域,而是傳統性道德凝視之下的情愛議題在公共領域中註定會遭受扭曲的命運。20世紀初情書風波體現著情愛議題試圖衝破傳統性道德規訓的努力,情愛議題公共化的過程亦是近代中國男女兩性關係現代化的重要面向。Study on the “Publicization” of Love in Early 20th Century China: Centered on Du Cheng Shu&QuJiang’s Love Letter
  • 澳门学刊25Abstrac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gender-moral changes in social relations in modern Chinese society. Thisarticle compares three cases of soci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men and women at that time. At the same time,starting from the content of love letters, we compared the considerations and attitudes of young men and womenin dealing with love issues at that time. On the other hand, we explored the progress and lag of the popularizationof love issues under the trend of free love since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and the beginning of the Republic ofChina. As far as this article is concerned, the Qu Du incident can be seen as an attempt by women to change theirroles. Du Chengshu broke through the ethical norms of traditional female role assumptions, placing the issue oflove in the private domain and discussing it in the public domain. Du Chengshu's response reflects the vigilance ofyoung women immersed in the issue of saving the country and the nation towards the issue of love between menand women. The self-righteous writing that repeatedly appears in the article is a manifestation of their fear oftraditional gender morality. During the late Qing and Republic of China periods, the issue of love still carried aheavy burden of traditional ethics and morality, leading to more or less change and pain in its entry into the publicsphere. The negation of Qu Jiang and Du Chengshu by the public power represented by Beijing TranslationSchool and the China Women's Association is essentially an affirmation of traditional gender morality. Uncleargender ethics become clear through punishment, while traditional gender ethics are strengthened.Keywords: Early 20th Century China, Free Love, "Publicization” of Love, Public Sphere, Feminism in China.
  • 澳门学刊26戰國“禪讓”運動與“禪讓”的合法性孔祥來*摘要:“禪讓”是中國古代的一個傳說,也是一種影響深遠的政治理想,討論它如何才能落實的合法性問題對現代政治的發展仍不無借鑒意義。這個淵源於傳說的制度因爲在戰國中期發展成爲一種政治學說並引發了燕王噲禪讓子之的悲劇,而激起諸子對它的批判性反思。儒家的兩位重要學者——孟子、荀子都對當時流行的禪讓觀點進行了批判,並分析了禪讓如何落實的合法性問題。根據儒家的界定,禪讓的合法性包含著四個維度,即天命、道統、民意與治績,實質上它是以治績爲核心,由天命、道統、民意共同構成的選舉體系。天命是合法性的總根源,道統承接天命並將之轉化爲實際治績,民意基於治績做出選擇。只有在這四重合法性的加持之下,禪讓才能真正選舉出一位合格的最高領導者,由理想轉化爲現實。關鍵字:禪讓;天命;道統;民意;治绩;合法性“禪讓”既是中國古代的一個傳說,也是影響深遠的一種政治理想,甚至形成了一套理論,並一度付諸實踐,對中國古代的政治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自從康有爲宣稱禪讓是孔子“託堯舜以行民主之太平”以來,1學術界分別從歷史考辨和思想史的視角進行了持續討論。1990年代以前,學術界主要基於歷史考辨的視角討論堯舜禪讓的真僞問題,以顧頡剛爲代表的“古史辨”派認爲堯舜禪讓是戰國、甚至漢代學者的發明,並爭論它屬於儒家還是墨家,而以郭沫若爲代表的學者卻認爲堯舜禪讓反映了一種原始民主制度。1990年中期以降,隨著郭店楚簡、上博簡等戰國文獻的先後發布,學術界對禪讓問題的研究轉向思想史的視角,更多討論戰國禪讓說的內容及其學派歸屬問題。2但是,如果我們不僅將“禪讓”視作一種歷史遺蹟,還將其視作一種對中國古代政治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的制度理想,那麼探討它“如何成爲可能”就具有更重要的意義。3禪讓如何才成爲可能呢?本質上是一個政治正當性或合法性的問題。辛曉霞認爲“功”或曰治績是禪讓成爲可能的“核心要素”。4而夏世華則認爲“天子薦人於天”和“天與之”、“民與之”共同構成了禪讓的要件。5兩位學者的研究,反映了禪讓合法性存在著多重維度。爲了釐清這個問題,我們決定從戰國的禪讓運動——禪讓學說與禪讓實踐切入,然後結合儒家兩位重要學者孟子、荀子的相關討論,歸納出禪讓合法性的要件。一、戰國的禪讓學說“禪讓”可能已是秦漢時的說法,先秦文獻一般單稱“禪”或“讓”,惟《荀子·正論篇》一見“擅讓”之語。曰“禪讓”,實兼具了受命更姓與謙讓的雙重意義。傳世文獻《左傳·文十八年》、《尚書·堯典》和《墨子·尚賢》諸篇中都記有堯舜禪讓的傳說,如果清華簡《保訓》篇真爲文王遺言,那無疑是今天所見堯* 作者簡介:孔祥來,歷史學博士,浙江科技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先秦思想史。* 項目基金: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地(浙江大學宋學研究中心)規劃課題“《尚書》詮釋的漢宋之變——孔傳與蔡傳的比較研究”(批准號:15JDSX03YB)。本文肇始於博士論文,初稿完成於 2016年,後經歷多次大幅度修改。1 康有爲:《孔子改制考》卷十二《孔子改制法堯舜文王考》,民國《萬木草堂叢書》本。2 孔祥來:《先秦文獻中的“古帝”傳說研究——“託古”範式下的諸子政治思想演變》上冊,新北:花木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8年,第 13-16頁。3 姚裕瑞:《“正身”與“正世”:禪讓制度如何成爲可能?》,王中江、李存山主編:《中國儒學》第十三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年,第 301頁。4 辛曉霞:《上古禪讓的政治邏輯:從德與功視角的透視》,《天府新論》2020年第 1期。5 夏世華:《孟子對早期儒家禪讓學說的反思與重構》,《文史哲》2020年第 5期。
  • 澳门学刊27舜禪讓傳說的最早記載。1堯舜禪讓的傳說雖然十分久遠,但真正將其作爲一種政治理想的“歷史”依據,並進而闡發禪讓理論的則是上博簡《子羔》、《容成氏》和郭店楚簡《唐虞之道》這三篇出土文獻。嚴格來說,上博簡《子羔》和《容成氏》的寫作宗旨都不是直接鼓吹禪讓,2而是通過記述禪讓傳說爲禪讓理論提供“歷史”依據。《子羔》篇應該由子羔的弟子結集而成,“很可能編撰於孟子在世的年代,或更早一些”。3全篇現存 14簡,其中簡 9、11上段、10、11下段、12(“呼曰”下插入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戰國楚簡 3)、13是第一部分,討論“三王”的身世;簡 1、6、2-5、8、7、14是第二部分,討論堯舜禪讓的傳說。4這兒的“三王”是指夏、商、周的肇基者——禹、契和稷。子羔向孔子請教禹、契、稷的出生問題,孔子講述了“三王”感神跡而生的傳說。子羔可能疑惑於三人高貴的血統何以共同臣事於舜,因而引出對堯舜禪讓的討論。舜本爲“瞽子”,起於畎畝之中,堯見其“德賢”而讓諸天下,故“三天子事之”。文獻主旨鮮明,高度讚揚堯舜禪讓的“尊賢”精神,讚揚這種體現“尊賢”精神的禪讓制度“故能治天下,平萬邦,使亡有小大肥磽,5使皆得其社稷百姓而奉守之”。《容成氏》約寫成於戰國中期中前葉之際,6共存 53簡,以“授賢”到“授子”制度的演變爲線索記述了周武王以前的“古史”。全篇亦可劃分爲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簡 1~3,35B,4~7,43,9~11,13~14,8,12,23,15,24~30,16~22,31和第 33簡“是以爲名”以上的文字,記述“授賢”時期的歷史,即大禹以上的歷史;第二部分包括第 33簡“禹有子五人”以下及簡 34,32,35A,38~41,36~37,42,44~53,記述“授子”時代的歷史,即夏、商、周三代的歷史。7“授賢”即禪讓,“授子”即世襲。簡文將禪讓稱爲“授賢”,意在突出禪讓的“尊賢”精神,並不是說“授子”的世襲制度下便不會出現聖帝明王。8但在“授賢”制度下,德位相配,賢德者爲天子,所以天下總能治理的很好,災害不生,百姓安樂。而進入“授子”時代以後,便不能保證天子總有賢德,天下乃陷入一治一亂的惡性循環。顯然,《容成氏》並不是僅僅在記述一個傳說的“古史”,它的字裡行間流露著強烈的價值取向,那就是“授賢”制度要遠遠優越於“授子”制度,亦即禪讓制度遠遠優越於世襲制度,它是利用“歷史”傳述的方式來表達禪讓的思想主張。1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下冊,上海:中西書局,2010年,第 142-148頁。2 裘錫圭、彭邦本、彭裕商、艾蘭等認爲《子羔》是一篇鼓吹禪讓的作品。見裘錫圭:《新出土先秦文獻與古史傳說》,《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講》,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18-45頁。彭邦本:《先秦禪讓傳說新探——傳世文獻與出土資料的綜合考察》,四川大學博士論文,2006年 12月。彭裕商:《禪讓說源流及學派興衰——以竹書〈唐虞之道〉、〈子羔〉、〈容成氏〉爲中心》,《歷史研究》2009年第 3期,第 4-15頁。[美]艾蘭:《楚竹書〈子羔〉與早期儒家思想的性質》,2010年 2月 21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088,2016年 7月 10日。3 [美]艾蘭:《湮沒的思想——出土竹簡中的禪讓傳說與理想政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 136頁。4 陳劍:《上博簡〈子羔〉、〈從政〉篇的竹簡拼合與編連問題小議》,《文物》2003年第 5期,第 56-59、64頁。裘錫圭:《談談上博簡〈子羔〉篇的簡序》,《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講》,第 317-328頁。如果沒有特殊說明,下面《子羔》篇的引文皆據裘氏的考訂和釋讀。5 “肥磽”二字,據馬承源釋讀。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 184頁。6 裘錫圭推測《容成氏》的作者不會遲於孟子;彭邦本、彭裕商皆推測《容成氏》至少是流行於戰國中期的文獻。參見裘錫圭:《新出土先秦文獻與古史傳說》,《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講》,第 32頁。彭邦本:《先秦禪讓傳說新探——傳世文獻與出土資料的綜合考察》,第 27頁。彭裕商:《禪讓說源流及學派興衰——以竹書〈唐虞之道〉、〈子羔〉、〈容成氏〉爲中心》,《歷史研究》2009年第 3期,第 11-12頁。7 此處簡序綜合了陳劍、白于藍的研究成果。見陳劍:《上博簡〈容成氏〉的竹簡拼合與編連問題小議》,朱淵清、廖名春主編:《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上海:上海書店,2004年,第 327-334頁。白于藍:《〈上博簡(二)〉〈容成氏〉編連問題補議》,《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 4期,第 91-94、105頁。8 其實,簡文將世襲等同於“授子”亦不準確,因爲還存在著兄終弟及的情況。但不論父死子繼還是兄終弟及,都是以血緣而不是以賢德爲標準選擇繼承人。
  • 澳门学刊28如果說《子羔》、《容成氏》只是借助“歷史”記述含蓄地表達對禪讓制度的主張,那麼《唐虞之道》則是一篇明明白白系統闡述禪讓理論的文獻。《唐虞之道》約寫成於戰國中期之際,1保存相對完整,共存29簡,以堯舜禪讓傳說爲“歷史”依據闡發禪讓的理論,鼓吹禪讓制度的優越性。簡文開宗明義,曰:“唐虞之道,禪而不傳。堯舜之王,利天下而弗利也。禪而不傳,聖之盛也。利天下而弗利也,仁之至也。古昔賢仁聖者如此。”2“禪”即禪讓傳賢,“傳”即世襲傳兄弟子孫。禪讓傳賢以天下爲公,是“利天下而弗利”;世襲傳兄弟子孫以天下爲家,是病天下而以自利。所以,實行禪讓傳賢制度,是至聖至仁,是人世間最好的制度。接著,簡文從三個方面論證了禪讓的優越性:第一,禪讓可以實現愛親與尊賢、仁與義的和諧統一。曰:“愛親故孝,尊賢故禪。孝之施,愛天下之民。禪之傳,世亡隱德。”將愛親之孝心推廣開去,便可以愛天下之人;將禪讓的“尊賢”精神發揚光大,必使野無遺賢。天子愛天下之人,又有賢者輔佐,天下無有不治。第二,禪讓是正命養生之必須。曰:“巽乎脂膚血氣之情,養性命之政,安命而弗夭,養生而弗傷。知[天下]之政者,能以天下禪矣。”堯舜皆老而禪位,養其生以正其性命。第三,禪讓是化民致治的充要條件。曰:“禪也者,上德授賢之謂也。上德則天下有君而世明,授賢則民興教而化乎道。3不禪而能化民者,自生民未之有也。”禪讓就是授賢,只有保證賢者在位才能夠實現天下至治,沒有任何替換選項——這就是《唐虞之道》的最終結論、根本觀點。二、燕王噲的禪讓實踐戰國中期“禪讓說”的發生,實是受了時勢的刺激,只不過這個時勢不是三家分晉或田氏代齊——三家與田氏皆追求周天子的直接承認和封建,4而是當時七國相互攻伐以“爭王”的大亂局。因而,它十分契合當時人們急於擺脫戰亂,實現良好治理的心理訴求,很快發展成一種普遍的社會思潮,以致於對兼併爭雄中的列國諸侯產生了不可抗拒的吸引力,欲積極付諸實踐。文獻中記有秦孝公、魏惠王、燕王噲“禪讓”的傳說,據說秦孝公曾表示要禪位於商鞅(《戰國策·秦一·衛鞅亡魏入秦》),魏惠王曾表示要禪位於惠施(《呂氏春秋·審應覽·不屈》),犀首曾以“禪讓”說張儀而逐史舉(《戰國策·魏二·史舉非犀首於王》)。不過這些故事還只是停留於口頭上,燕王噲則實實在在地進行了一場轟轟烈烈的禪讓實踐。《戰國策·燕一·燕王噲既立》章詳細記載了這件事情:燕王噲既立,蘇秦死於齊。蘇秦之在燕也,與其相子之爲婚,而蘇代與子之交。及蘇秦死,而齊宣王復用蘇代。燕噲三年,與楚、三晉攻秦,不勝而還。子之相燕,貴重主斷。蘇代爲齊使於燕,燕王問之曰:“齊宣王何如?”對曰:“必不霸。”燕王曰:“何也?”對曰:“不信其臣。”蘇代欲以激燕王以厚任子之也。於是燕王大信子之,子之因遺蘇代百金,聽其所使。鹿毛壽謂燕王曰:“不如以國讓子之。人謂堯賢者,以其讓天下於許由,由必不受。有讓天下之名,實不失天下。今王以國讓相子之,子之必不敢受,是王與堯同行也。”燕王因舉國屬子之,子之大重。或曰:“禹授益而以啓爲吏,及老,而以啓爲不足任天下,傳之益也。啓與支黨攻益而奪之天下。是禹名傳天下於益,其實令啓自取之。今王言屬國子之,而吏無非太子人者,是名屬子之,而太子用事。”王因收印自三百石吏而效之子之。子之南面行王事,而噲老,1 丁四新:《郭店楚墓竹簡思想研究》,北京:東方出版社,2000年,第 382頁。2 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 95頁。如果没有特殊說明,本段下面《唐虞之道》的引文皆據李氏校讀。3 “興教”二字據劉釗釋讀。詳見劉釗:《郭店楚簡校釋》,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 149頁。4 有學者認爲堯舜禪讓傳說之流行與三家分晉、田氏代齊的政治背景有關。见彭邦本:《楚簡〈唐虞之道〉初探》,武漢大學中國文化研究院編:《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 264頁。
  • 澳门学刊29不聽政,顧爲臣,國事皆決子之。燕王噲立於西元前 321年,次年改元,改元三年即西元前 318年禪子之。其時蘇秦或剛出仕而非已死,與子之“爲婚”之說未必是真。1但這不影響燕王噲禪讓事件的真實性,因爲此事在《戰國策·齊二·韓齊爲與國》、《燕一·初蘇秦弟厲因燕質子》章以及《孟子·公孫丑下》、《韓非子·外儲說右下》篇等文獻中也有詳略不同的記載,主要內容基本一致。從上述記載來看,燕王噲禪讓事件經歷了四個階段:首先聽信蘇代之說而厚任子之,其次聽信鹿毛壽之言而舉國屬子之,再次聽信或人之言將人事權亦盡付於子之,最後子之南面行王事。《韓非子·說疑》說燕王噲:“不安子女之樂,不聽鍾石之聲,內不湮汙池台榭,外不罼弋田獵,又親操耒耨以修畎畝。”可能燕王噲頗受許行農家學派的影響,不過確實是一個一心求治的君主,故而問政於蘇代。蘇代爲齊使燕,子之正貴重於燕而主斷,基於裙帶關係,也是爲了討好子之,乃誘使燕王噲信重子之。燕王噲既惑於蘇代之言,繼而又有鹿毛壽遊說其禪讓子之,以邀取堯舜之名。鹿毛壽一名潘壽,可能是當時一個有些名氣的遊士(《韓非子·外儲說右下》),觀其說燕王噲禪讓之語,很似被子之收買的同黨。燕王噲本來就喜好虛名,果真聽信了鹿毛壽的話而舉國屬子之。但此時燕國之吏仍“無非太子人者”,雖舉國屬子之而子之實不能有燕國。於是,子之又嗾使人遊說燕王噲收太子之吏,將人事權亦盡付於他。最終,“子之南面行王事,而噲老,不聽政,顧爲臣,國事皆決子之”。蓋是子之既取得人事權,將燕國的重要官吏都換成了自己的人,繼而稱燕王,故燕噲顧爲臣,於形勢上已是不得不耳。顯然,子之既非有舜禹治國的才能,亦非像舜禹那樣有廣泛的民意基礎,而是用權謀控制了燕國。《韓非子·內儲說上》載有子之問白馬之事,《外儲說右下》又云“今諸侯之士徒皆私門之黨也”,“今岩穴之士徒皆私門之舍人也”,是“奪褫之資在子之也”。故有學者指出子之是一個政治投機者,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了王位,而即位後又忙於鞏固統治,治政無績,最終引起燕人的反對而被殺。2於是,子之三年,即燕王噲六年,“燕國大亂,百姓恫怨,將軍市被、太子平謀,將攻子之”。太子平與將軍市被雖最終戰死,3然“構難數月,死者數萬眾,燕人恫怨,百姓離意”(《燕一·燕王噲既立》)。子之受禪稱王,不僅本國“百姓不戴”,而且“諸侯弗與”(《戰國策·齊二·韓齊爲與國》),齊國趁機以討伐子之爲名攻打燕國,只用“五旬”的時間便攻入燕國都城(《孟子·梁惠王下》),“齊人禽子之而醢其身”,4並殺燕王噲(《戰國策·燕一·初蘇秦弟厲因燕質子》)。最後,在燕人的反抗和諸侯的威脅下齊國才退兵(《孟子·梁惠王下》、《公孫丑下》),趙武靈王納燕公子職,立爲燕昭王。不僅有齊國侵略,燕王噲禪讓子之打破了世襲制下的等級秩序,威脅到各國政權的穩定,實際上還遭到諸侯的普遍敵視,甚至連中山小國也積極參與討伐。河北省平山縣中山王墓出土的夔龍紋方壺銘文可以代表當時諸侯對禪讓問題的一般態度,曰:“適遭燕君子噲,不顧大義,不忌諸侯,而臣宗易立,以內絕召公之業,乏其先王之祭祀,外之則將使上覲於天子之庿,而退與諸侯齒長於會同,則上逆於天,下不順於人旃。”5在諸侯的圍殲下,戰國中期一場轟轟烈烈的理想主義實驗,就這樣以悲慘的結局告終。但是,1 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2001年,第 490-491頁。如《戰國策·燕一·初蘇秦弟厲因燕質子而求見齊王》云“燕相子之與蘇代婚”,而《韓非子·外儲說右下》篇則不記“爲婚”事,只云“蘇代爲齊使燕”或“蘇代爲秦使燕”。2 楊善群:《燕王噲“禪讓”事件剖析》,《歷史教學問題》1986年第 5期,第 19-21、58頁。3《戰國策·燕一·燕王噲既立》云:“太子因數党聚眾,將軍市被圍公宮,攻子之,不克。將軍市被及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將軍市被死,已殉國。”楊寬認爲“將軍市被及”五字衍,詳見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第 501頁。4 方詩銘、王修齡:《古本竹書紀年輯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 144頁。5 河北省文物管理處:《河北省平山縣戰國時期中山國墓葬發掘簡報》,《文物》1979年第 1期,第 7頁。個別文字根據楊寬先生的釋讀進行了修正,參見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第 506頁。
  • 澳门学刊30燕王噲禪讓失敗的深層原因恐怕還在於其禪讓過程存在的嚴重瑕疵——禪讓合法性的缺失。這場禪讓不過是子之與蘇代、鹿毛壽等人精心策劃的一場政治陰謀,而非尊賢精神的真正落實,故不僅遭到國內外貴族勢力的激烈抵制,也沒有得到燕國百姓的真心擁護。三、儒家對禪讓合法性的討論燕王噲的悲劇,不僅激起了諸侯的高度警惕,也促使戰國諸子紛紛從不同的視角對禪讓問題發出自己的聲音。《莊子·逍遙遊》、《讓王》杜撰許由、子州支父、善卷、石戶之農、北人無擇逃禪的寓言,以受禪爲恥。“齊東野人”指斥禪讓的真相是“居堯之宮,逼堯之子”,以下篡上(《孟子·萬章上》)。韓非認爲堯舜禪讓的實質“是去監門之養而離臣虜之勞也”(《韓非子·五蠹》),批評“堯爲人君而君其臣,舜爲人臣而臣其君”(《忠孝》);都是欲從根本上消解乃至否定禪讓的意義。1堯舜是儒家的聖王典範,所以與上述態度不同,儒家的兩位重要學者——孟子和荀子的反思,不是通過否定堯舜的德行,而是通過回應各種有關堯舜禪讓的錯誤理解,批判戰國的禪讓思潮,深入討論了禪讓的合法性問題。(一)孟子對堯舜禪讓的討論孟子對燕王噲禪讓的態度十分明確,那就是“子噲不得與人燕,子之不得受燕於子噲”(《孟子·公孫丑下》),因爲燕王噲受封於周天子,只是代天子守護和管理燕國,沒有私自將它轉讓的權力,子之也沒有資格私自接受。所以,孟子支持齊國弔民伐罪,出兵討伐燕王噲和子之。當然,燕王噲禪讓事件本身並沒有什麼理論的價值,孟子更關心的是禪讓的“歷史”依據——堯舜禪讓傳說的真相及其體現的禪讓合法性問題,因爲堯舜是儒家的聖王。於是通過與弟子問答的形式,孟子在《萬章上》中深入探討了禪讓傳說中的三個問題:第一,堯是否臣於舜;第二,堯舜禪讓的實質;第三,如何看待禪讓到世襲的變化。第一個問題,堯是否臣於舜?咸丘蒙問曰:“語云:‘盛德之士,君不得而臣,父不得而子。’舜南面而立,堯帥諸侯北面而朝之,瞽瞍亦北面而朝之。舜見瞽瞍,其容有蹙。孔子曰:‘於斯時也,天下殆哉,岌岌乎!’不識此語誠然乎哉?”孟子曰:“否。此非君子之言,齊東野人之語也。堯老而舜攝也。《堯典》曰:‘二十有八載,放勳乃徂落,百姓如喪考妣,三年,四海遏密八音。’孔子曰:‘天無二日,民無二王。’舜既爲天子矣,又帥天下諸侯以爲堯三年喪,是二天子矣。”語者,既非“諺語”,2更非“古語”,3蓋是當時社會上流傳的一種說法。自“不識此語誠然乎哉”以上,皆是“語云”的內容。當時社會上流傳著堯禪讓以後反臣於舜的說法,可能咸丘蒙也認爲禪讓就是君臣易位,易位之後堯臣於舜理所當然,但又與儒家經典記載不一致,故而疑惑,問於孟子。咸丘蒙之問1 孟子時已有“舜南面而立,堯帥諸侯北面而朝之”,“居堯之宮,逼堯之子”的說法(《孟子·萬章上》)。《竹書紀年》載“舜囚堯,復偃塞丹朱”云云(方詩銘、王修齡:《古本竹書紀年輯證》,第 63-65頁)。《莊子·盜蹠》曰:“堯不慈,舜不孝。”“堯殺長子,舜流母弟。”但“偪奪”說在孟子以前的文獻中絶無,在孟子以後的文獻中也非主流,並不爲眾人所信受。蓋是燕王噲禪讓事件後,時人據以對堯舜禪讓傳說的新想像。故《楚辭·九章·哀郢》曰:“彼堯舜之抗行兮,瞭杳杳其薄天。眾讒人之嫉妬兮,被以不慈之僞名。”《呂氏春秋·離俗覽·舉難》亦曰:“人傷堯以不慈之名,舜以卑父之號。”韓非子曾指責“舜偪堯,禹偪舜”是姦邪臣反爲之說(《韓非子·說疑》)。自劉知幾始,方有信《紀年》者。徐中舒考證《紀年》中並無五帝事蹟,楊希枚亦認爲“舜逼堯”云云者“固可知係出於故意曲說”。參見徐中舒:《陳侯四器考釋》,《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3本第 4分,1933年,第 500-501頁。楊希枚:《再論堯舜禪讓傳說》,《先秦文化史論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第 816頁。2《孟子注疏》卷九上《萬章章句上》,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下冊,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影印本,第 2735頁下欄。3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 306頁。
  • 澳门学刊31的重點在於堯禪讓以後是否曾“帥諸侯北面而朝”於舜?孟子毫不猶豫地否定了這種說法,強調是“堯老而舜攝也”,並引用《尚書·堯典》和孔子的話分別從“歷史”和“名分”的層面予以論證。考《堯典》所記,舜試用考察期滿,堯見其治績卓著,便要禪位於他,但“舜讓于德,弗嗣”。所謂“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者,是舜攝行天子事而已,堯仍然居有天子之位。而按《容成氏》、《唐虞之道》,堯既老而禪舜,便“退而養其生”。不論哪種情形,堯都未曾朝於舜。“語云”的內容倒是很符合燕王噲禪子之的情形:“子之南面行王事,而噲老,不聽政,顧爲臣,國事皆決子之。”(《戰國策·燕一·燕王噲既立》)所以“語云”者,很可能只是當時人根據燕王噲之事對堯舜禪讓情形的臆測,故孟子斥之爲“齊東野人之語”。第二個問題,堯舜禪讓的實質萬章曰:“堯以天下與舜,有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然則舜有天下也,孰與之?”曰:“天與之。”“天與之者,諄諄然命之乎?”曰:“否。天不言,以行與事示之而已矣。”曰:“以行與事示之者如之何?”曰:“天子能薦人於天,不能使天與之天下;諸侯能薦人於天子,不能使天子與之諸侯;大夫能薦人於諸侯,不能使諸侯與之大夫。昔者堯薦舜於天而天受之,暴之於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與事示之而已矣。”曰:“敢問薦之於天而天受之,暴之於民而民受之,如何?”曰:“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與之,人與之,故曰: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舜相堯二十有八載,非人之所能爲也,天也。堯崩,三年之喪畢,舜避堯之子於南河之南。天下諸侯朝覲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訟獄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謳歌者,不謳歌堯之子而謳歌舜,故曰天也。夫然後之中國,踐天子位焉。而居堯之宮,逼堯之子,是篡也,非天與也。《太誓》曰:‘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此之謂也。”孟子嚴厲批評了堯臣於舜的說法,因此萬章懷疑堯舜禪讓是否真有其事。從萬章的問題來看,他顯然也同咸丘蒙一樣,將禪讓等同於了君臣易位的讓天下,故而問孟子“堯以天下與舜”是否真有其事?這個問題,引出了孟子對堯舜禪讓實質的討論。孟子首先直截了當地否定了萬章的說法,強調天子受命於天,堯只能向天舉薦舜,不能擅自將天下讓與舜。所以,舜之有天下實是受命於天,而不是堯的私自授予。但是,天不言,不會“諄諄然命之”,那麼如何判斷天是否與之天下呢?孟子進一步指出,天命通過舜的具體行事顯現出來,並落實爲民意。所謂“以行與事示之者”,即使舜“主祭而百神享之”,“主事而事治”。其在《堯典》曰:“慎徽五典,五典克從;納于百揆,百揆時敘;賓于四門,四門穆穆;納于大麓,烈風雷雨弗迷。”即謂堯使舜典五常之教,天下之人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無有違教;使入處百揆,官無廢事;使賓迎四方諸侯來朝者,皆有美德;是主事而事治。復納舜於大麓,風雨不迷,陰陽和調,是主祭而百神享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這兒的“民”,當然也包括了唐廷諸臣和四方諸侯。天受之,民受之,就是“天與之”,“民與之”。舜之“行與事”能深合天命民心,故在堯崩三年之喪畢,人民不擁戴堯子丹朱而擁戴舜,舜於是登上了天子之位。所以,堯舜之禪讓,就是一個接受天命與民意選擇的過程,而絕不是二人之間的私相授受,更不是舜逼奪篡弑的結果。1第三問題,如何看待禪讓到世襲的變化?1 葛蘭言、李玄伯認爲堯舜禪讓因於二者的甥舅關係。楊希枚認爲禪讓“要以同族而有材能,特別是曾任攝政的宰輔的族嗣爲限”。周延良認爲:“原始社會晚期的王權傳授亦即禪讓,雖有部族姓氏的世系,但這種部族姓氏不是以血緣爲條件。”參見[法]葛蘭言:《中國文明》,楊英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李玄伯:《中國古代社會新研》,上海:開明書店,1949年。見楊希枚:《再論堯舜禪讓傳說》,《先秦文化史論集》,第 832頁。周延良:《神話的文化:一個誤讀的宗教詩話——虞夏時代的婚制、王統與禪讓》,《東方叢刊》2002年 2期,第 49頁。
  • 澳门学刊32萬章問曰:“人有言:‘至於禹而德衰,不傳於賢而傳於子。’有諸?”孟子曰:“否,不然也。天與賢,則與賢;天與子,則與子。昔者舜薦禹於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喪畢,禹避舜之子於陽城。天下之民從之,若堯崩之後,不從堯之子而從舜也。禹薦益於天,七年,禹崩。三年之喪畢,益避禹之子於箕山之陰。朝覲訟獄者不之益而之啓,曰:‘吾君之子也。’謳歌者不謳歌益而謳歌啓,曰:‘吾君之子也。’丹朱之不肖,舜之子亦不肖。舜之相堯、禹之相舜也,歷年多,施澤於民久。啓賢,能敬承繼禹之道。益之相禹也,歷年少,施澤於民未久。舜、禹、益相去久遠,其子之賢不肖,皆天也,非人之所能爲也。……孔子曰:‘唐、虞禪,夏后、殷、周繼,其義一也。’”禪讓是上德授賢,是至仁至義的行爲,是聖道之備,堯禪舜,舜禪禹,而到了禹,卻是他的兒子啓取代禪讓的候選人益繼承了天子之位,所以有人認爲是禹有意將王位傳於其子,是禹的德行衰敗了。孟子不同意這樣的看法,指出傳賢或傳子皆取決於天命——“天與賢,則與賢;天與子,則與子”,取決於民意。堯禪舜,舜禪禹是天命所歸和人民的自覺選擇,啓之繼禹亦是天命所歸和人民的自覺選擇。實際上,禹本來亦是要實行禪讓的,先欲禪於皋陶,皋陶死,又決定禪於益。但不同於堯舜之子皆不肖,禹之子啓賢,“能敬承繼禹之道”,而益相禹的時間短,“施澤於民未久”,便是天命。不同於丹朱、商均,啓“能敬承繼禹之道”施澤於民,亦不同於舜相堯、禹相舜“歷年多”,益相禹“施澤於民未久”,也便決定了民意所歸。天命和民意選擇了舜、禹,放棄了丹朱和商均,同樣也是天命和民意選擇了啓,放棄了益。所以禹崩三年之喪後,益避啓於箕山之陰,天下之民不歸益而歸於啓。自啓以降,王位世襲取代了禪讓,“大人世及以爲禮”(《禮記·禮運》)。但這個變化不是某個人的意願和力量決定的,而是時勢的轉移,1皆是天命和民意使然。故孔子曰:“唐、虞禪,夏後、殷、周繼,其義一也。”“其義一也”者,皆“天與之”,“民與之”。不識天命與民意,必遭禍殃。“昔者堯舜讓而帝,之噲讓而絕”(《莊子·秋水》),不亦宜乎!(二)荀子對堯舜禪讓的討論《韓非子·難三》云:“燕子噲賢子之而非孫卿,故身死爲僇。”這兒的孫卿就是荀卿。荀子曾遊歷燕國,可能就在子之等人策劃禪讓的那段時期,其受非於燕王噲的具體細節不得而知,很可能與禪讓事件有關。由燕王噲非荀子而賢子之,可以推測荀子必然對燕王噲的禪讓持反對態度。燕王噲不用荀子之言,賢子之而強行禪讓,最終“身死爲僇”,燕國幾於滅亡。燕王噲禪讓事件後,荀子進一步申明自己對禪讓的態度,通過對世俗有關“堯舜擅讓”傳說的批判,討論了最高權力轉移的合法性問題。相關議論皆載於《荀子·正論篇》中。首先,荀子從位與德兩個方面否定了堯舜“擅讓”的說法。世俗之爲說者曰:“堯舜擅讓。”是不然。天子者,埶位至尊,無敵於天下,夫有誰與讓矣?道德純備,智惠甚明,南面而聽天下,生民之屬莫不振動從服以化順之,天下無隱士,無遺善,同焉者是也,異焉者非也,夫有惡擅天下矣?1 古人將決定於天命而人力無可奈何的情形稱爲“時”。郭店楚簡有《窮達以時》,專門討論“時”的問題。《唐虞之道》云:“古者堯生於天子而有天下,聖以遇命,仁以逢時,未嘗遇[賢。雖]秉於大時,神明將緃,天地佑之,縱仁聖可舉,時弗可及矣。”(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第 96頁。“生於”據劉釗釋讀,詳見劉釗:《郭店楚簡校釋》,第 149頁。)《禮記·禮器》云:“堯授舜,舜授禹,湯放桀,武王伐紂,時也。”《戰國策·秦三·秦客卿造謂穰侯》曰:“舜雖賢,不遇堯也,不得爲天子。湯、武雖賢,不當桀、紂不王。故以舜、湯、武之賢,不遭時,不得帝王。”《呂氏春秋·孝行覽·慎人》曰:“舜之耕漁,其賢不肖與爲天子同。其未遇時也,以其徒屬,掘地財,取水利……其遇時也,登爲天子,賢士歸之,萬民譽之,丈夫女子,振振殷殷,無不戴說。”
  • 澳门学刊33“擅與禪同”,1“擅讓”即“禪讓”。但擅,“專也”(《說文·手部》),曰“擅讓”,更突出了個體意志的色彩,隱含之意也是將禪讓理解爲天子個人的行爲,理解爲君臣易位的私相授受。孟子對禪讓的正名並沒有改變流俗之見,當時社會上仍流傳著“堯舜擅讓”的說法,荀子對此種說法亦頗不以爲然,首先從位與德兩個方面否定了堯舜“擅讓”的說法。荀子指出,天子勢位至尊,無有匹敵者可讓;道德純備,智惠甚明,天下從服順化,亦無可用擅。荀子這個議論,既暗示了“擅讓”必須滿足的兩個條件——擅者和受擅者必須在位與德兩個方面勢均力敵,同時又鮮明地否定這兩個條件實現的可能性。堯舜先後尊爲天子,皆有至德,賢能在位,黎庶安樂,四夷賓服,以天子而平治天下,故既無可讓,亦毋用擅也。其次,荀子又進一步否定了“死而擅之”的說法。曰:“死而擅之。”是又不然。聖王在上,圖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民載其事而各得其宜,不能以義制利,不能以僞飾性,則兼以爲民。聖王已沒,天下無聖,則固莫足以擅天下矣。天下有聖而在後者,則天下不離,朝不易位,國不更制,天下厭然與鄉無以異也,以堯繼堯,夫又何變之有矣?聖不在後子而在三公,則天下如歸,猶復而振之矣,天下厭然與鄉無以異也,以堯繼堯,夫又何變之有矣?唯其徙朝改制爲難。故天子生則天下一隆,致順而治,論德而定次;死則能任天下者必有之矣。夫禮義之分盡矣,擅讓惡用矣哉!堯舜於德於位既毋庸“擅讓”,或又謂堯舜預求聖賢,至死而禪之,荀子認爲也不是那樣。天下有聖王的時候毋用“擅讓”,已論之於上;聖王既沒,天下沒有聖賢與之勢均力敵,自然也就沒有可以“擅讓”的人選了。若聖王既沒,其子孫能繼承其道,則人民自然擁護其子孫繼承王位,“天下不離,朝不易位,國不更制,天下厭然與鄉無以異也”。若是子孫不能繼承其道而聖在三公,則人民自然擁護那賢聖的三公繼承王位,“天下厭然與鄉無以異也”。無論聖在其後,還是聖在三公,若以賢聖者繼位,實質上皆是“以堯繼堯”,便無所謂“擅讓”。並且,擅讓必然“徙朝改制”,必然伴隨社會制度的全面變革。舜之繼堯,禹之繼舜,都沒有“徙朝改制”,所以不能說是“擅讓”。但荀子也無法否認舜之繼堯、禹之繼舜的“史實”,故不得不爲它尋找一個合法性的解釋——以堯繼堯,或曰聖以繼聖。這並非荀子的臆造。《尚書·益稷》曰:“簫《韶》九成,鳳皇來儀。”《論語·述而》載:“子在齊聞《韶》,三月不知肉味。”“韶之言紹也,言舜能繼紹堯之德。”2“天下之民樂舜揖讓,紹繼堯德,故舜有天下而制樂名《韶》也。”3舜繼堯德而致太平,故天降休瑞。制《韶》樂盡善盡美,夫子聞之忘味。4聖聖相傳,自然無所謂“擅讓”了。最後,荀子又批判了“老衰而擅”的說法。曰:“老衰而擅。”是又不然。血氣筋力則有衰,若夫智慮取舍則無衰。曰:“老者不堪其勞而休也。”是又畏事者之議也。天子者,埶至重而形至佚,心至愉而志無所詘,而形不爲勞,尊無上矣。……居如大神,動如天帝,持老養衰,猶有善於是者與不?老者,休也,休猶有安樂恬愉如是者乎?故曰:諸侯有老,天子無老,有擅國,無擅天下。古今一也。《堯典》、《容成氏》等文獻都記載堯年老而禪舜,《唐虞之道》甚至上升到葆性養生的層面,曰:“古1 王先謙:《荀子集解》下冊,沈嘯寰、王星賢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 331頁。2《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九《襄二十九年》,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下冊,第 2008頁中欄。3 何晏集解,皇侃義疏:《論語集解義疏》卷二《論語八佾第三》,《知不足齋叢書》本。4 子謂《韶》:“盡美矣,又盡善也。”謂《武》:“盡美矣,未盡善也。”(《論語·八佾》)。《韶》是舜樂,《武》是武王之樂。朱子曰:“美者,聲容之盛。善者,美之實也。舜紹堯致治,武王伐紂救民,其功一也,故其樂皆盡美。然舜之德,性之也,又以揖遜而有天下;武王之德,反之也,又以征誅而得天下,故其實有不同者。”詳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 68頁。
  • 澳门学刊34者聖人二十而冠,三十而有家,五十而治天下,七十而致政,四肢倦惰,耳目聰明衰,禪天下而授賢,退而養其生。”1故世俗或以爲堯舜“老衰而擅”,但荀子也不認同這樣的說法。荀子認爲血氣筋力會衰老,但智慮取捨則不會衰老,尤其天子勢重形佚,養尊處優,“居如大神,動如天帝”,無所謂老衰之說,所以亦無所謂“擅天下”之事。這個解釋亦可以從經典中找到依據,堯確實是老而求禪並選中舜作爲繼承人,但按照《尚書·堯典》與《孟子·萬章上》的說法,堯在有生之年並沒有退下帝位,舜是在堯崩三年之喪後才繼爲天子,所以嚴格來說確實沒有發生世俗所謂的“擅讓”。顯然,荀子的本意並不是否定舜繼堯、禹繼舜的“歷史”,而是要徹底否定王位的私相授受。四、禪讓的合法性要件孟子、荀子的討論,提出了禪讓的合法性問題。在政治學中,合法性討論的是政治統治或制度是否適當的問題。楊光斌指出,現代政治合法性至少包含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和正義性四項基本要素。2對於傳統儒家政治,蔣慶提出了三重合法性的觀點:一是天下歸往的爲民思想——確立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民意基礎,二是法天而王的天人思想——確立政治秩序合法性的超越基礎,三是大一統的尊王思想——確立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文化基礎。3禪讓的合法性,也就是禪讓適當與否的評價問題,攸關“尊賢”精神能否落實的問題。上述孟子、荀子的討論,實際上提出了禪讓合法性的三個要件——天命、道統和民意,其中天命是第一要件,屬於超越之維;道統是第二要件,屬於價值之維;而民意是第三要件,屬於選擇之維。三個要件在“行與事”中圍繞治績聯繫在一起,共同決定著禪讓的合法性。首先,天命與民意之間的關係。蔣慶提出儒家政治的三重合法性,欲以天命制衡民意,故而強調“主權在天”,“最終決定政權轉移的最高權力在天不在人”,民意與歷史文化的合法性皆從天命中派生出來。4李存山則指出,儒家政治思想主張的是“天民一致”,“民爲神之主”,“民意之上並無更高的所謂‘天道合法性’”。5兩人的觀點截然相反,主要依據卻都來源於孟子。孟子曰:“天子能薦人於天,不能使天與之天下。”(《萬章上》)也就是說堯可以推薦舜作爲天子候選人,但舜能否成爲天子則取決於天命。荀子所謂聖在“後子”或聖在“三公”,顯然也蘊含著同樣的意思,即皆是天命使然而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禮記·表記》云:“唯天子受命於天……”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說“主權在天”未爲不可。然而,天不能言說,天命必須通過“行與事”落實爲民意的選擇。故《太誓》曰:“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孟子·萬章上》)《皋陶謨》亦曰:“天聦明自我民聦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天命通過舜的“行與事”向人民展示了舜的賢能,人民認可舜的賢能並最終選擇了他,舜才繼承堯登上了帝位。所以,孟子討論天命,不得不引出民意之維。天命是禪讓合法性的總根源,民意是天命的落實,既不能以天命抹殺民意,也不能以民意抹殺天命。其次,關於道統合法性的內涵。孟子認爲啓“能敬承繼禹之道”,是他得到民意認可並最終登上了天子之位的直接原因。同理,舜繼堯爲天子,禹繼舜爲天子,也是因爲舜能敬承堯之道,禹能敬承舜之道。荀子認爲堯禪舜是“以堯繼堯”,那麼舜禪禹當然也就是以舜繼舜。堯舜禹之道一脈相傳,這個聖聖相傳1 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第 95頁。2 楊光斌:《合法性概念的濫用與重述》,《政治學研究》2016年第 2期,第 2-19頁。3 蔣慶:《政治儒學——當代儒學的轉向、特質與發展(修訂本)》,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4 蔣慶:《蔣慶回應白彤東:孟子被誤解成了現代西方民主政治的中國先驅》,《澎湃》, 2016 年 8 月 23 日,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14140,2016年 8月 25日。5 李存山:《對中國文化民本思想的再認識》,《孔子研究》2016年第 6期,第 7頁。
  • 澳门学刊35的譜系就是“道統”,就是禪讓合法性的第二個要件。道統是傳承道的譜系,其所傳承之道就是儒家哲學一以貫之的“中”。《論語·堯曰》章載堯命舜曰:“咨,爾舜!天之曆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舜亦以命禹。允,“信也”(《爾雅·釋詁》)。“執,謂守而不失。”1堯、舜信守中道而不失,就是“用中爲常道”,2就是“中庸”。僞《大禹謨》記舜命禹,增“允執其中”爲“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十六字。“惟危”“惟微”之語本諸《荀子·解蔽篇》引《道經》之文,而朱子奉爲圭臬,曰:“蓋自上古聖神繼天立極,而道統之傳有自來矣。其見於經,則‘允執厥中’者,堯之所以授舜也;‘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者,舜之所以授禹也。堯之一言,至矣,盡矣!而舜復益之以三言者,則所以明夫堯之一言,必如是而後可庶幾也。”3清華簡《保訓》篇亦載舜“舊作小人,親耕于歷丘,恐求中”,“既得中”,“翼翼不解,用作三降之德”,“帝堯嘉之,用授厥緒”的傳說。4不僅舜、禹,簡文還記述了成湯、周武王持守中道以有天下的經過。信守“中”道而不失,堯、舜、禹、湯、文、武、伊尹、周公、孔子一脈相承。“中”就是天命之性的無偏倚,“允執其中”就是“率性”,是先聖後聖在“行與事”中踐履天命的合宜途徑。5雖然儒家對“執中”的工夫存在不同認識,但“執中”的結果必然是主祭而百神享,主事而百姓安。最後,天命、道統、民意統一到“行與事”上來,統一到實際的治績上來。治績或曰政績,才是禪讓合法性的核心要素。在孟子、荀子的邏輯中,天命顯然是禪讓合法性的總根源,但天命要落實爲民意,必須經由先聖後聖在行與事中的轉化,將天命轉化爲致治安民的實際治績,民意基於實際治績做出最終的選擇。孟子所謂“使之主事而事治”,所謂“施澤於民久”,荀子所謂“猶復而振之”,皆強調了舜的治績卓著,能“使百姓安之”,故一旦受禪,“天下厭然與鄉無以異也”。不只孟子、荀子如是說,《左傳·文十八年》亦云舜有大功二十,“是以堯崩而天下如一,同心戴舜,以爲天子”。《唐虞之道》則曰:“古者虞舜篤事瞽盲,乃戴其孝;忠事帝堯,乃戴其臣。愛親尊賢,虞舜其人也。”6《子羔》曰:“堯見舜之德賢,故讓之。”又曰:“故夫舜之德其誠賢矣,播諸畎畝之中而使君天下而稱。”7不僅舜,堯、禹也是因治績受民眾擁戴而登上的天子之位。《容成氏》曰:“堯賤施而時時,賞不勸而民力,不刑殺而無盜賊,甚緩而民服。於是乎方百里之中,率天下之人就,奉而立之,㠯爲天子。”曰:“禹乃因山陵平隰之可封邑者而繁實之,乃因迩㠯知遠,去苛而行簡,因民之欲,會天地之利夫,是㠯近者悅治,而遠者自至,四海之內及四海之外皆請貢。”8禪讓的精神實質是尊賢,是選出真正的賢者以致治安民,所以受禪者的治績也就成爲禪讓成敗的關鍵,成爲禪讓合法性的核心要素。結束語1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 294頁。2《禮記正義》卷五十二《中庸第三十一》,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下冊,第 1625頁下欄。3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 14頁。雖然“惟危”“惟微”之文出自《道經》,但十六字的核心是“允執厥中”一語,其餘十二字不過是對它進一步的說明,故無損於朱子所說的“道統之傳”。4 學術界對於《保訓》篇“中”字的涵義爭議很大,或理解爲“文書”、“標杆”、“天數”、“師眾”等,或訓爲“常”、“和”等,本文取李學勤之觀點,認爲它即是“中庸”之中。參見李學勤主編:《淸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下冊,上海:中西書局,2010年,第 143頁。李學勤:《論清華簡〈保訓〉的幾個問題》,《文物》2009年第 6期,第 76-78頁。5 孔祥來:《孔子“祖述堯舜”探微》,香港浸會大學《人文中國學報》第 21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 123-144頁。6 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第 95頁。7 裘錫圭:《談談上博簡〈子羔〉篇的簡序》,《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講》,第 325、326頁。“播”字據馬承源釋讀,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第 192頁。8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第 254-255、263-265頁。
  • 澳门学刊36禪讓作爲一種政治理想,還沒有被成功實踐過。戰國中期那場轟轟烈烈的禪讓運動之所以失敗,根本原因乃在於當時鼓吹禪讓的學者與實踐禪讓的諸侯皆忽視了禪讓的合法性問題,而將“賢德”抽離於現實,使得禪讓淪爲一種私相授受的行爲。實際上,作爲儒家政治理想的禪讓之成立,包含著多重合法性,它是一個以治績爲核心,由天命、道統、民意三個要件構成的評價和選舉體系。具體來說,天命是超越之維,道統是價值之維,民意是選擇之維。天命之維是禪讓合法性的總根源,它通過聖聖相傳的道統之維轉化爲實際的治績;道統之維是先聖後聖的一脈相承,先聖後聖在一脈相承中應天命而履中道,創造出國泰民安的卓越治績;民意之維則基於對行與事、基於對受禪者治績的真切認識做出自覺的選擇,決定候選人最終能否登上天子的位置。所以,禪讓合法性的直接體現就是基於治績的民意選擇。在合法性的認識層面,民意當然不能抹殺天命與道統之維的存在,但在合法性的實踐層面,民意就是基於道統之維對天命的反映與落實,不需要在民意之外更設一個什麼機構來代表天命或道統以制衡民意。實質上,天命和道統規定而不制衡民意,影響民意的是受禪者的實際表現。但道統之維規定了治績的價值取向,爲治績課加了一層道德與正義的規定性,規定了受禪者的治績必須建立於德行之上,必須是以民爲本,必須以增進人民的福祉爲全部目的,必須能夠“安民”“化民”,而絕不是個人的好大喜功。這種規定性的治績觀,不僅使暴君汙吏無所僭越,1也沒有不穩定性的傾向,因而應該成爲現代法治選舉的評價依據。2人民最終根據這種切實感受到的治績做出合乎天命的決策。建立於這多重合法性之上的禪讓,便不會發生燕王噲般的政治悲劇,也與後世王莽代漢、魏晉故事那類禪讓把戲大異其趣。3The Movement of Abdication in Warring States and the Legitimacy of AbdicationAbstract: "Abdication" is a legend in ancient China, and it is also a far-reaching political ideal. Discussingthe legitimacy of how it can be implemented is still of signific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politics.This system, originated from legends, developed into a political theory during the middle period of theWarring States and triggered the tragedy of Yan King named Kuai when he abdication to Zi Zhi, whichprompted scholars to criticize and reflect on it. Two important Confucian scholars, Mencius and Xunzi,criticized the popular views on abdication at that time and analyzed the legitimacy of how to implementabdication. According to Confucianism, the legitimacy of abdication includes four dimensions: the Mandateof Heaven, the Continuity of Doctrine, public opinion, and governance performance. Essentially, it is anevaluation and election system centered on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jointly constituted by the Mandateof Heaven, the Continuity of Doctrine, and public opinion. The Mandate of Heaven is the general source oflegitimacy, the Continuity of Doctrine inherits the Mandate of Heaven and transforms it into actual1 王四達認爲儒家政治設計存在著制度性的缺陷,以致常常使暴君僭爲聖王,陷入停滯和治亂循環。見王四達:《“天命有德”:中國古代對政治合法性的探索及其歷史歸宿》,《哲學研究》2012年第 1期,第 40-46頁。2 趙鼎新認爲“政績合法性”有著無法克服的內在不穩定性,必須建立起以法治選舉爲基礎的合法性才能避免那種不穩定性可能帶來的危害。詳見趙鼎新:《“天命觀”及政績合法性在古代和當代中國的體現》,龔瑞雪、胡婉譯,馬得勇校,《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2年第 1期,第 116-121、164頁。3 黃曉平認爲禪讓是中國古代政權轉移的一種重要形式,尤其魏晉以降在化解傳統政權危機中起到了不可抹殺的作用。但實質上魏晉以來的禪讓只不過是權臣取得帝位的一種藉口而已,只是相對革命來說,它避免了新舊勢力之間大規模的直接暴力衝突,減少了因政權更迭導致的嚴重破壞罷了。袁青又認爲西漢中後期的禪讓思想以董仲舒的“陰陽災異說”和“王者受命說”爲理論基礎,而與先秦“禪位於賢”的禪讓思潮有所區別。詳見黃曉平:《禪讓制與傳統中國政權危機化解——基於憲法視角的考察》,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袁青:《西漢中後期的禪讓思想探析——兼論所謂“王莽篡漢”》,《江漢學術》第 33卷第 5期,2014年 10月,第 117-121頁。
  • 澳门学刊37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public opinion makes choices based on governance performance. Only withthe support of these four levels of legitimacy can abdication truly elect a qualified supreme leader andtransform the ideal into reality.Key words: Abdication, Mandate of Heaven, Continuity of Doctrine, Public Opinion, GovernancePerformance, Legitimacy
  • 澳门学刊38論刑法解釋的實質周銘川*摘要:刑法解釋的重點不是對刑法條文語詞的含義進行說明,而是對關鍵概念的外延進行說明,是通過闡明關鍵概念的外延來明確條文的適用範圍。由於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之間是反變關係,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實際上是在兩個具有屬種關係的概念之間進行,前者是將種概念解釋為屬概念,後者是將屬概念解釋為種概念。關鍵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則保持不變,其語詞含義也不會隨著解釋而變化。關鍵字:刑法解釋;內涵;外延;擴張解釋;限制解釋刑法解釋既是刑法適用的前提,又是刑法學的重要內容,在刑法的適用與研究中十分重要。然而,對刑法解釋是什麼這個看似不言自明的問題,在基本理論方面仍然存在值得商榷之處,突出問題是僅從語詞含義變化角度去定義而沒有充分考慮刑法解釋的目的,導致未能揭示刑法解釋的實質。實際上,刑法解釋的重點不是闡明刑法條文的語詞含義,而是分析說明刑法條文中關鍵概念的外延,以便明確能否將該條文適用於特定事項,因此應當從外延變化角度去理解刑法解釋。然而,學術界對此問題研究很少,據筆者有限搜尋,涉及從概念內涵與外延角度去研究刑法解釋的論文目前僅有兩篇,專著中亦未見涉及。有學者曾從概念內涵與外延角度研究刑法解釋,並指出正確理解概念內涵與外延之間關係是正確理解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的前提,但卻認為“概念內涵和外延之間成立正比關係”,即“概念的內涵越大,所指向事物的範圍愈廣”,還舉例說“人、女人、留著長髮的女人”“這三個概念的內涵顯然呈現出遞減的趨勢,而其所指向事物的範圍也同樣是遞減的,因而在概念(內涵)與外延之間呈現出正比關係,反之亦然。”其還認為語詞“核心含義”的“意義擴張”和“意義選擇”分別是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的基礎,認為可以“根據內涵的意義擇取界定外延範圍”,認為擴張解釋仍處於語詞的“有效意義射程範圍”之內而“限縮解釋是對文義解釋意義範圍的限縮性擇取”,認為這兩種解釋都是解釋方法。1這表明其並不知道概念的內涵是指什麼,並不真懂語詞的含義(意義、意思、內容)與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之間的重要區別,而仍然將刑法解釋視為對語詞含義的說明。有學者曾正確地指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之間是反比例關係,擴張解釋是擴大法律用語的外延,而外延擴大必然意味著內涵縮小(減少),意味著概念所反映的本質屬性必須捨棄一部分而只能保留一部分,不可能在保持內涵相同時進行擴張解釋,因此擴張解釋前後的內涵不可能完全相同。2但遺憾的是,該學者仍然認為刑法解釋是為了“揭示刑法規範所可能蘊涵的最大含義,尤其是那些確實為刑法規範所蘊涵而又超出字面含義的意思”,3並認為當然解釋中“邏輯上的當然”中的“種屬關係”是“把種概念範圍內的屬概念予以具體化、明確化的解釋,如把汽車站和火車站解釋為車站”,而“種屬關係的解釋,只是一種字面解釋,而非擴大解釋”。4這表明其仍然誤解了邏輯上的屬種關係,沒有正確揭示擴張解釋是將種概念解* 作者簡介:周銘川,男,刑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 參見魏治勳:《擴張解釋與限縮解釋的思維進路與操作機制》,載於《法學論壇》2018年第 5期,第 40-51頁。2 參見劉志遠: 《刑法解釋的限度: 關於合理的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分》,載于《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 5期,第 20頁。3 參見劉志遠: 《刑法解釋的限度: 關於合理的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分》,載于《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 5期,第 18頁。4 參見劉志遠: 《刑法解釋的限度: 關於合理的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分》,載于《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 5期,第 23頁。
  • 澳门学刊39釋成其屬概念之本質特徵,沒有認識到擴張解釋中所比較的是兩箇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在邏輯學上,在外延俱有真包含於關係和真包含關係的一對概念中,外延較大的概念叫做屬概念,外延較小的概念叫做種概念,所以真包含關係又叫做屬種關係,真包含於關係又叫做種屬關係,但通常把兩者統稱爲“屬種關係”。1因此是屬概念包括種概念,不能說成“種概念範圍內的屬概念”;另外,被解釋的對像是法條中的關鍵概念,不能說成是把具體案件中的汽車站或火車站解釋爲法條中的“車站”。一、刑法解釋的重點作為對刑法條文的一種解釋,刑法解釋當然需要分析刑法條文的語詞含義,但是,闡明語詞含義並非解釋的目的和重點,而僅是解釋的基礎。實際上,刑法解釋是一個從規範目的到字面文義再到應有文義、從規範目的到關鍵概念再到應有概念的過程。在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中,條文字面文義與應有文義、關鍵概念與應有概念是不同的,正是因為存在不同,才需要進行擴張解釋或限制解釋。例如,當人們將《刑法》第 240條第 1款第 3、4項中的“婦女”擴張解釋為“女性”時,“女性”和“婦女”的文義以及由文義所表達的概念明顯不同,“婦女”僅指年滿 14周歲的女子,“女性”則指一切女子,包括婦女和幼女;當人們將《刑法》第 236條第 2款中的“幼女”限制解釋為“年滿 10周歲的幼女”時,兩者的文義及文義所表達的概念也明顯不同,後者僅是前者的一部分;當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4年 12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將“信用卡”擴張解釋為包括借記卡和信用卡在內的電子支付卡時,信用卡和電子支付卡的文義及由文義所表達的概念也明顯不同,“信用卡”本來僅指具有信用貸款和透支功能的銀行卡,不包括沒有信用貸款和透支功能的借記卡。(一)從闡明語詞含義角度來理解刑法解釋無法提供有效資訊由於刑法規範是用刑法條文來表達的,刑法條文是由若干具有一定含義的語詞組成的,所以從表面上看,刑法解釋是對刑法條文語詞含義進行說明。2這是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常見定義如:(1)“刑法的解釋就是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只有正確地瞭解刑法規範的真實含義,才能正確地加以適用。”3(2)“刑法解釋是指對刑法規定意義的說明。”4(3)“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規範蘊涵的闡述。”5(4)“刑法解釋是對刑法規定用語的意義進行說明,是賦予刑法規範特定含義的思維或者實踐過程。”6(5)“刑法解釋即對刑法規定含義的闡明。刑法解釋的對像是刑法規定,刑法又是以文字作出規定的,因而刑法解釋不能超出刑法用語的本來含義”。7雖然從語詞含義角度看,上述定義是正確的,但卻沒有多大價值,因為,即使知道上述定義,也仍然無法明白刑法解釋到底是什麼,從上述定義中得不到多少有效資訊。這突出表現在,如果不通過具體舉例,就難以理解刑法解釋到底是什麼,特別是無法理解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到底是什麼,所謂“含義不變”“含義擴大”“含義縮小”不可能讓人理解其真正意思。上述定義還存在如下問題。1 參見楊樹森:《普通邏輯學》(第 4版),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 39頁。2 參見魏治勳:《文義解釋的司法操作技術規範》,載于《政法論叢》2014年第 4期,第 58-65頁。3 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 10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第 19頁。4 張明楷:《刑法學》(第 6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 33頁。5 陳興良:《本體刑法學》(第 3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 18頁。6 黎宏:《刑法學總論》(第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 10頁。7 王作富主編:《刑法》(第 4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 15頁。
  • 澳门学刊40首先,刑法解釋並不完全是對條文語詞含義進行說明。在文理解釋中,由於解釋結果和被解釋詞語的字面含義、本來含義(所表達的概念外延)相一致,所以可以含糊地說解釋是對語詞含義的說明,但是在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中這樣表述則明顯不符合實際。在擴張解釋中,解釋的結果明顯超出了被解釋詞語的“含義”,是將種概念解釋成其屬概念。比如,在將“婦女”解釋為“女性”、將“信用卡”解釋為“銀行卡”時,“婦女”“信用卡”是條文中被解釋的種概念,“女性”“銀行卡”是作為解釋結果的屬概念;在限制解釋中相反,是將屬概念解釋為其種概念。比如,在將條文中“幼女”解釋為“年滿 10周歲的幼女”時,是先將“幼女”的外延劃分為“年滿 10周歲不滿 14周歲的幼女”和“不滿 10周歲的幼女”兩種,再將其外延縮小為僅指其中一種,而“婦女”與“女性”、“信用卡”與“銀行卡”、“幼女”與“年滿 10周歲的幼女”的“含義”明顯不同。因此,不能認為刑法解釋均是對刑法條文語詞“本來的”“字面的”含義的說明。上述第 4個定義認為刑法解釋是“賦予刑法規範特定含義的思維或實踐過程”比較接近實際,比如,在將條文中“婦女”解釋成“女性”時,是“賦予”“婦女”本來所不具有的“幼女”含義,“婦女”本來僅指年滿 14周歲的女性,但解釋者認為此條文中“婦女”應當包括未滿 14周歲的幼女,因而要“賦予”其“幼女”含義,使之既包括“婦女”又包括“幼女”,其“幼女”之“特定含義”並不是“婦女”一詞本來就有的,根本不是“婦女”的核心含義或邊緣含義,而是解釋者特意“賦予”的。第 1個定義也隱約談到了“賦予”含義的特點,因為其認為“只有正確地瞭解刑法規範的真實含義,才能正確地加以適用”,顯然,如果所謂“含義”就是條文中語詞的字面含義、本來含義,則談不上真實與虛假的問題,只有不是字面含義和本來含義,才談得上尋找與字面含義、本來含義不同的“真實含義”的問題。而第 5個定義中認為“刑法解釋不能超出刑法用語的本來含義”則明顯不符合實際。雖然在文理解釋中,條文的真實含義與其字面含義、本來含義是相同的,不需要“賦予”其額外含義,但是在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中,這兩者明顯不同,因而需要特別尋找、闡明其真實含義並“賦予”其額外含義。伽達默爾教授甚至認為,法學詮釋學的目的並不是要理解既存的文本(的含義),而是想成為一種法律實踐的補助措施以彌補法學理論體系中的缺陷和豁裂。1其次,從解釋原因和目的來看,之所以需要解釋,是因為不確定能否將某個條文適用於某個事項,而不是因為不懂某個條文的語言含義。正如有學者所言,法官或律師經常聲稱法律條文或語言含糊需要解釋,但實際上,爭議之所以發生,幷不是因爲法律語言本身“含糊”,而是因爲人們對該法律應當涵蓋適用的範圍有爭議,是因爲不同的人均力圖將他們賦予的含義確立為該法條或語詞的含義,因此並非“是還是不是”的問題,而是“應該是或不應該是”的問題,在髮生爭議之前,法律條文或語言的含義本身是清楚的,隻是由於後來人們試圖重新爭奪語詞的定義來達到各自認為可欲的目的才導致爭議,因此存在的問題不是語詞本身具有什麼含義,而是我們希望它具有什麼含義,這表明語詞的含義是在社會中由人賦予的,是可以由人來爭奪界定的。2正如第 1個定義所言“只有正確地瞭解刑法規範的真實含義,才能正確地加以適用”一樣,解釋的目的,是通過闡明刑法規範的“應有含義”來確定條文的適用範圍,而不是爲了解釋而解釋。例如,刑法第 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人們對該條文的含義是理解的,無非是指不能殺人而已,完全不需要從生物學或社會學等角度去解釋“人”的含義,沒有人會刻意去想“人”是什麼,從來沒有哪本刑法教材會特意將故意殺人罪中的“人”解釋為“人是指由類人猿進化而成的能製造和使用1 參見[德]漢斯-格奧爾格·伽達默爾:《詮釋學 I:真理與方法》,洪漢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 459頁。2 參見朱蘇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載于《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 4期,第 18頁。
  • 澳门学刊41工具進行勞動並能運用語言進行交際的動物”“人是指能製造工具改造自然並使用語言的高等動物”“人是指有七尺之骸、手足之異,戴發含齒,倚而食者”,也不會有教材去討論故意殺豬或殺雞是否構成故意殺人。但是,如果張三自殺而未死,李四將維持植物人心跳呼吸的裝置去掉導致植物人喪失心跳呼吸,醫生利用為產婦接生之機伸手到產婦子宮裡將胎兒捏死,則張三、李四、醫生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人們由此開始產生疑惑:故意殺人罪中的“人”,是否包括自殺者本人、植物人或臨盆待產的活體胎兒?而對於自殺者和植物人本來也是人、對於胎兒尚不是人,本來是沒有任何疑義的,亦即,對“人”的含義是什麼本來並沒有疑問。導致解釋的原因,並不是不知道“故意殺人”或“人”的含義,而是對刑法第 232條的適用範圍產生疑惑,不確定該條能否適用於自殺等特殊殺人現象,因而需要對該條文的適用範圍進行解釋,解釋的目的和重點在於界定第 232條中“人”的應有外延,這顯然並非“人”的語詞含義所能解決,而是取決於“規範目的”“立法意圖”“立法宗旨”“立法旨趣”等法學因素。需要強調的是,闡明條文的語詞含義與明確條文的適用範圍兩者之間並不是對立排斥關係,而是形式與實質、手段與目的關係,因為關鍵概念的外延需要通過語詞含義來表達,為了明確概念外延不得不闡明詞語含義,概念、判斷和推理是人類思維的基本形式,而思維必須通過語言才能表達出來,如果完全否定對語詞含義的解釋,也將無法確定法條的適用範圍,因此也不是本文的寫作目的。再次,從語詞含義角度去定義刑法解釋,混淆了不同學科的目的。毫無疑問,一個專門研究中文語言含義及其發展變化的語言學家,對語詞含義的理解顯然要比並非專門研究中文語言含義的其他學科學者更準確、更透徹、更全面,如果認為刑法解釋僅是指對刑法條文語詞含義進行說明,無異於說語言學家對刑法條文的解釋將比刑法學家的解釋更加精准合理,這顯然不符合事實。實際上,刑法解釋不可能僅著眼於條文中語詞的含義,而必須主要考慮刑法本身的目的。雖然解釋結果只體現為文理解釋、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三者之一,但解釋理由或解釋方法卻有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當然解釋、比較解釋、補正解釋等多種,這些解釋種類所著重考慮的,都不是條文中語詞的本來含義,而是其應有含義。正如有學者所言“刑法解釋不是對字典中詞語含義的簡單照搬,不能用查字典代替辦案。”1“解釋者不能把刑法解釋當作查字典。”2最後,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在擴張解釋中,雖然解釋的起點是條文中某語詞的“含義”,但解釋的結果卻必須超出該語詞的“含義”而將原語詞解釋成另一個語詞,從概念外延之間關係來看,是將一個種概念解釋成其屬概念,以便能將某條文適用於其原本不能包括的事項。例如,將條文中“婦女”解釋成“女性”,將條文中“家庭成員”解釋為包括男女朋友或住家保姆在內的“緊密生活共同體成員”等。與之相反,如本文第三部分所述,在限制解釋中,解釋的結果是將條文中某一屬概念解釋成其種概念,以便將從語詞含義上看可以適用某條文的一部分事項解釋為不能適用。例如,為了與刑法第 236條第 3款第 5項“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的加重情節相區別,必須將該條第 2款“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中的“幼女”解釋為“年滿十周歲的幼女”。兩者的重點均是界定解釋之後新的語詞所表達的概念的外延,而不是分析說明被解釋的語詞或新的語詞的“含義”。比如在上述舉例中,解釋的重點是界定新語詞“女性”“緊密生活共同體成員”“年滿 10周歲的幼女”所表達的概念的外延,而不是被解釋的“婦女”“家庭成員”“幼女”或解釋後“女性”等結果的語言含義。由於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無疑都屬於刑法解釋,所以不能籠統地說刑法解釋是對刑法條文“(本來)含義”的說明,而應當進一步闡明刑法解釋的實質是對關鍵概念的外延進行說明。1 周光權:《法秩序統一性的含義與刑法體系解釋》,載于《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2 年第 2 期,第 8頁。2 胡揚:《論刑法文義解釋的價值化革新》,載于《廣西警察學院學報》2021年第 3期,第 31頁。
  • 澳门学刊42可能有學者會產生疑問,認為詞語的含義本來就包括“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對外延進行擴張解釋或限制解釋,為什麼就不能說成是對詞語的“含義”進行說明呢?因為概念的內涵外延與語詞的含義是兩種不同事物,不應混淆。例如,有學者認為:“擴張解釋是指法律規範的文義過於狹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的意圖,遂擴展其含義(內涵和外延),使其適用於其文義不能包括而又符合立法意圖的事項。”1這裡將“含義”等同於“內涵和外延”就混淆了概念的內涵外延與語詞的含義之間的顯著區別。(二)刑法解釋是對刑法條文中關鍵概念的外延進行分析說明1.概念與語詞的區別雖然概念(concepts)必須通過語詞(words)來表達,兩者關係非常密切,但概念並不等於語詞,兩者是有重要區別的事物,分別屬於不同的對象領域。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語詞是語言中有意義的能獨立運用的最小單位;概念屬於抽象的精神領域,語詞則是概念的物質外殼;概念以抽象的思維形式存在於人類大腦之內,語詞則以具體的文字形式存在於人腦之外的物質載體上,即使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在,其載體也仍然是物質的而不是思維的;概念具有全人類性,語詞則具有民族性,不同民族對同一類事物的正確反映是相同的,但表達同一類事物的語詞往往不同;2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語詞來表達,同一語詞也可以表達不同概念,有的語詞比如助詞、介詞、感歎詞等虛詞則無法表達概念。例如,“生你的那一個人”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的概念,用來表達該概念的語詞則是“媽媽”“母親”“mom”之類;其他如“土豆”和“馬鈴薯”,“餐廳、食堂、飯館”表達的是同一種事物,而“白頭翁”既可以指一種鳥,又可以指一種植物,還可以指一種老人。3與語詞與概念的區別相對應的是,語詞的含義與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所指稱的也是不同事物。語詞的含義是指語詞在語言方面的意義、內容、意思等,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則是概念的基本特徵,內涵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本質屬性,表明概念所反映的對象“是什麼”,比如,“三角形”是指由三條線段首尾相接所構成的圖形;外延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質屬性的全部對象,表明概念所反映的對象有哪些,比如,“三角形”的外延是指各種各樣的三角形。42.刑法解釋是對概念的外延進行分析說明從語詞的含義與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之間的聯繫與區別出發,結合刑法研究的目的以及刑法解釋的實際,筆者認為,應當用“對概念外延的分析說明”代替“對語詞含義的說明”來定義刑法解釋。首先,刑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某一條文的適用範圍,不是為了確定條文中語詞的含義,如果不經過解釋就能確定條文的適用範圍,則沒必要解釋。引發解釋的原因,不是從靜態條文到動態事實,而是對某一事項,解釋者認為應當或不應當適用某一條文,或者不確定能否適用某一條文。由於刑法條文是由不同語詞組成的,決定條文適用範圍的,是其中主要語詞所表達的關鍵概念的外延,因此解釋的目的,便是確定關鍵概念的外延是否合適,而不是明確條文的含義。例如,有學者認為對“持槍搶劫”中的“槍支”是否包括假槍、對組織賣淫罪的對象是否包括男子的解釋便是文理解釋。5顯然,所謂槍支是否包括假槍、1 孔祥俊:《法律方法論》(第 2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 899頁。2 參見劉鳳璞等主編:《邏輯學大全》,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 8頁。3 參見南開大學哲學系邏輯學教研室編著:《邏輯學基礎教程》(第 2版),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 25頁。4 參見何向東主編:《馬工程•邏輯學》(第 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8年版,第 26頁。5 參見賈宇主編:《刑法學》(上冊·總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 53頁。
  • 澳门学刊43組織賣淫的對象是否包括男子,都是對槍支或被組織者的外延進行說明,所謂“是否包括”顯然是就外延是否包括某個事物而言的,不是指語言的含義是否包括某個事物。即使在解釋時需要考慮概念的內涵,也是為確定外延服務的,是為了適應應有外延範圍而調整內涵的內容,不會單純地為確定內涵而考慮內涵。解釋時思維的方向,是從應有外延到特定內涵,而不是通常的從內涵到外延。例如,當李四拔掉植物人王五的維生裝置導致王五徹底死亡時,對李四能否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就需要考慮一個心臟仍在跳動、肺部仍在呼吸、僅是腦幹完全失去機能的植物人是否屬於刑法第 232條“故意殺人”中的“人(活人)”。而對於植物人是否屬於“活人”,或者說“活人”是否包括植物人,在不同場合的理解不完全相同。比如,在刑法中,為了懲罰惡意提前終止他人生命的行為,通常會對人的死亡標準採取綜合說,認為只有呼吸和心跳不可逆地停止、瞳孔反射完全消失時,才是人的死亡之時,1因此植物人仍然是“活人”,撤除植物人的維生裝置構成故意殺人罪;而為了移植人體器官,則不得不採取腦死亡說,認為只要全腦機能不可逆地喪失之時即為人的死亡之時,由此植物人不再是“活人”,從植物人身上摘取其心臟、肝臟、腎臟等重要器官導致其徹底死亡也不叫做殺人。2因此,對於植物人是否屬於“人”,刑法中是採取文理解釋,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條例》中採取的是限制解釋、認爲刑法第 232條“故意殺人”中的“人”不包括植物人,因而摘取植物人的心臟、肝臟、腎臟、肺臟等重要器官導致植物人徹底死亡不再屬於“殺人”。同樣地,為了不處罰自殺者,也需要將該條中“人”解釋為“他人”,也是限制解釋,至於“人”的語言含義到底是什麼則並不需要解釋。其次,雖然概念及其內涵與外延都必須通過語詞來表達,但概念的內涵外延與表達概念的語詞的含義並不是同一種事物,因此用語詞“含義”來指稱概念的外延是不妥當的。有學者認為,雖然任何用語的核心含義都是明確的,但是總會向邊緣擴展而導致其外延模糊,因此需要通過解釋來界定刑法用語的擴展邊際,行為離刑法用語核心含義的距離越遠,則解釋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3雖然該學者隱約認識到刑法解釋是為了確定刑法用語所表達的概念的外延,但是其認為刑法用語的含義會由核心含義向邊緣含義擴展、導致外延越來越模糊、並且不同行為與核心含義之間的距離有遠有近,則顯然是將概念的內涵、外延與表達概念的語詞的含義混為一談,並且違背客觀實際,因為同一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在一定時期內是確定的,4不能任意改變或混淆不清,否則就是偷換概念或混淆概念,5也無從比較兩箇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因此不存在所謂“含義”由核心向邊緣擴展以致外延越來越模糊的問題。例如,刑法第 232條中“人”的外延,要麼包括自殺者,要麼不包括自殺者,要麼包括植物人,要麼不包括植物人,要麼包括臨盆待產的胎兒,要麼不包括臨盆待產的胎兒;刑法第 25條中“人”的外延,要麼包括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要麼不包括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這都是涇渭分明的,只存在不同學術觀點,不存在“人”的含義會由核心向邊緣擴展、“人”的外延會由清晰向模糊轉換的問題,並且根本1 參見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第 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2020年版,第 401頁。2 根據國務院 2023年 12月 4日頒佈、2024年 5月 1日起實施的《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 2條的規定,該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捐獻,是指人體器官供體在大腦意識完全清醒時,自願與相關機構簽訂協定,表明願意在死後無償捐獻其本人的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或小腸等人體器官的全部或部分以用於移植,移植則指移植上述仍有生理功能的人體器官。早在 2007年,國務院就頒佈實施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可見,如果對人死亡標準採取綜合說,則已經徹底死亡者的器官將由於功能喪失而無法用於移植,如要移植活體器官只能採取腦死亡說。3 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 6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 33頁、第 49頁。4 參見孟偉、唐明貴主編:《新編實用邏輯學教程》,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 15頁。5 參見姜祖楨主編:《邏輯學概論》,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 22頁。
  • 澳门学刊44不需要解釋“人”的含義。又如,噹人們將“信用卡”解釋爲包括借記卡在內的“銀行卡”時,幷不是因爲“信用卡”的核心含義不包括銀行卡而邊緣含義卻包括銀行卡,而是因爲立法者認爲隻有將“信用卡”解釋爲“銀行卡”才能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否則將無法打擊借記卡相關犯罪。噹人們將“婦女”解釋爲能夠包括幼女的“女性”時,也不是因爲“婦女”的核心含義不包括幼女而邊緣含義卻包括幼女,而是因爲解釋者認爲隻有將“婦女”解釋爲“女性”才能符合司法實踐中同等保護幼女的需要,否則將無法同等打擊拐賣幷姦淫幼女的行爲。可見,“信用卡”和“婦女”的含義和外延都是特別清晰的,幷不存在所謂核心含義與邊緣含義之分問題,更不存在所謂外延越來越模糊問題。有學者可能提出疑問,認為概念的外延之所以需要解釋,正是因為其語詞的核心意思“通常”並不表示它能包含(或不能包含)某種特殊情形;之所以能擴張或限縮解釋,正是因為擴張或限縮的部分與核心意思所表示的外延有極大相似之處;因此,不能把內涵與外延割裂開來。這種觀點比較有道理,只是仍需嚴格區分語詞的含義(意思)與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兩者既有緊密聯繫,更有重要區別,是不同的範疇。例如,在將法條中“婦女”解釋為包括幼女在內的“女性”時,“幼女”“女性”與“婦女”三者的意思、內涵、外延的確非常相似,但這並不意味著“婦女”的核心意思能表示“幼女”的外延,並且三者的外延明顯不同。可能有些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存在外延不容易確定的問題,例如,有的猥褻行為比較典型,比如在公交車上伸手撫摸陌生女人胸部,有的則不容易判斷,比如在地鐵上用手指碰觸陌生女人手指,但這主要是各人價值判斷不同的問題,而不是“猥褻”的含義或外延會從核心向邊緣擴展。所謂“核心含義、邊緣含義、由內向外擴展以至邊界越來越模糊”等說法,並非對刑法解釋的形象描述,而是一種含糊不清的不知所云,因為人們根本無從知道作者到底在說什麼。法學家薩維尼甚至認為,那種認為法律解釋是對模糊不清的法律加以闡明的觀點是一種毫無意義的錯誤的“流俗鄙見”,並且“模糊不清的法律”之概念本身極不確定。1能否認為“含義”就是指外延?這在邏輯學看來明顯不對。2即便混淆了概念與語詞之間的區別,也一般不會誤用“含義”來指稱外延,而隻會用“含義”來指稱內涵。例如,有學者認為:“一個概念的中心含義也許是清楚的和明確的,但當我們離開該中心時它就趨於變得模糊不清了,而這正是一個概念的性質所在。一個術語愈籠統、愈抽象,其中心含義周圍的模糊不清區域也就愈大。甚至像‘糖果’這類術語,雖說第一眼看上去相當具體、明確,但它在其中心含義和含義模糊不清之處也會導致解釋上的困難。”3顯然,這裡所謂“概念的含義”是指內涵而非外延,雖然其仍然分不清含義與內涵的區別。能否認為“含義”同時指內涵與外延?由於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之間是反變關係,4內涵越多外延越小,內涵越少外延越大,5如果認為“含義”同時指內涵與外延,無疑會陷入自相矛盾。例如,“人”的內涵是“會製造和使用工具、會使用語言交流思想的高等動物”,“人”的外延則是包括男人、女人、雙性人、無性人,嬰兒、幼兒、少年、青年、中年人、老年人,自己和別人等,可以根據不同標準對“人”的外延進行劃分;如果在“人”前面增加“別”字變成“別人”,則是指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人,是內涵增加“別”字而外延縮小為不再包括自己;反之,如果減少“人”的內涵,認為“人”是指生物學上屬於人的物種,則已經死亡的人無疑也是人而不是其他物種,但在日常含義中,“人”僅指活人而不包括死人,死人叫做屍體而不再叫做人。即使勉強認為“含義”同時指內涵與外延,也無法適用於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中,因1 參見[德]薩維尼:《薩維尼法學方法論講義與格林筆記》(修訂譯本),楊代雄譯,法律出版社 2014年版,第 9、79頁。2 參見楊樹森:《普通邏輯學》(第 4版),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 28頁。3 參見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 504頁。4 參見李兆友:《邏輯學》,瀋陽:東北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 28頁。5 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增訂 7版),臺北:自版發行 2020年,第 510頁。
  • 澳门学刊45為,由於內涵與外延之間是反變關係,內涵和外延不可能同向擴大或同向縮小,而只能呈現內涵增多外延縮小或內涵減少外延擴大的反向變化。1換言之,如果認為“含義”同時指內涵和外延,則對“含義”進行擴大和縮小是不可能的,在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中所擴大和縮小的對象不可能是條文的“含義”。因此,語詞的“含義”不可能同時表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最後,從“含義”的語言含義來講,一個含義只有其內容為何、能夠向人們傳遞哪些資訊或告訴人們一些什麼的問題,而不存在對該含義的內容進行擴大或縮小的問題;只存在要麼是這樣要麼是那樣的問題,不存在含義大小多少的問題。即使被認為是語詞邊緣含義的那些含義,一旦被確定,其內容和資訊也是確定的、不變的、清晰的。相應地,通過語詞含義來表達的概念的內涵,也只存在是什麼或不是什麼的問題,不存在內涵多少的問題。所謂內涵增多或減少,是將具有屬種關係的兩個概念的內涵進行對比的結果,而不是同一概念的內涵變化。2例如,“人”的內涵比“他人”的內涵少,導致“人”的外延比“他人”的外延大;“他人的財物”的內涵比“財物”的內涵多,導致“他人的財物”的外延比“財物”的外延小,這是將“人”與“他人”、“他人的財物”與“財物”等兩個概念進行對比的結果,而不是“人”或“財物”本身的內涵或外延在同一時期會發生變化。綜上,雖然人們對“含義”的含義是理解的,但脫離判斷某條文能否適用於某一事項這一法學目的的“含義”在刑法解釋上沒有多大價值,無法準確告訴人們刑法解釋到底是指什麼。與其用“說明刑法條文的含義”來定義刑法解釋,不如從關鍵概念的外延變化角度來定義刑法解釋。據此,刑法解釋是指對刑法條文中關鍵概念的外延進行分析說明,不是對刑法條文的含義進行說明,解釋的重點是闡明關鍵概念的外延,而不需要刻意明確關鍵語詞的具體含義。二、擴張解釋的實質擴張解釋所擴張的,並不是刑法條文的含義,而是條文中關鍵概念的外延,只有擴大其外延,才能擴大條文的適用範圍。(一)擴張解釋定義評析擴張解釋又稱擴大解釋、擴充解釋等。3通說認為,擴張解釋是對刑法條文字面含義的適當擴大。常見定義如:(1)擴張解釋是指當刑法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刑法真實含義窄時,對字面通常含義進行擴大以使其符合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技巧,擴張解釋不能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否則便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解釋。4(2)擴張解釋是指根據立法精神,結合社會現實需要,對刑法條文的含義作擴大範圍的解釋,所解釋的內容已經超出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5(3)擴張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6(4)擴張解釋是指法律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因而擴張法文的意義以期正確適用,擴張後,法文的意義仍須在文義可能的範圍內,亦即必須在文義“預測可能性”1 參見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邏輯教研室編:《邏輯學》(第 3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 20頁。2 參見田華銀:《邏輯基礎與日常批判性思維》,重慶: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 41頁。3 參見李希慧:《刑法解釋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 110頁。4 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 6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 49頁。5 參見陳興良:《本體刑法學》(第 3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 27頁。6 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 10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第 21頁;賈宇主編:《刑法學》(上冊·總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 53頁;黎宏:《刑法學總論》(第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 14頁。
  • 澳门学刊46的射程之內。1(5)擴張解釋是指對法律文本的含義做出大於其通常含義的解釋方法,是對通常含義進行擴大,並且不能超越語義範圍而只能處在法律文本的語義範圍內。2以上五種定義都認為擴張解釋是對刑法條文字面含義進行擴大,只要仍在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之內即可。3這種定義至少存在如下問題。首先,內涵與外延不分。刑法解釋的目的,是確定某一條文能否適用於某一事項,擴張解釋所需要擴大的,不是刑法用語的含義,而是關鍵概念的外延。由於概念內涵與外延之間是反變關係,內涵越多外延越小,內涵越少外延越大,為了擴大外延就必須減少內涵,4這恰好與通說所謂擴張解釋必須擴大刑法用語的字面含義相反,通說用擴大“含義”來指稱擴大外延,認為可以“擴大字面含義的範圍”、認為“字面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窄”等,明顯屬於內涵與外延不分。例如,1979年刑法第 1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的,……”。之後,實踐中出現了播放淫穢錄影帶或錄音帶等行為,能否適用該條文定罪量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 1985年 7月《關於播放淫穢錄影、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於組織播放淫穢錄影、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等構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據《刑法》第 170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需要適用法律類推(從而不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學者認為這是有權的擴張解釋,一是將“淫書、淫畫”擴張為包括淫穢的錄影、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等淫穢物品,二是將“製作、販賣”擴張為包括“播放”,其實還應包括“出租”。5顯然,如果認為將“淫書、淫畫”解釋為包括其他淫穢物品是擴張解釋,則其擴大的方法,是將“淫書、淫畫”中“書、畫”的內涵去掉僅保留“淫”的內涵,是減少“淫書、淫畫”的內涵而不是擴大“淫書、淫畫”的字面含義,實際上是通過將“淫書、淫畫”解釋為“淫穢物品”來擴大條文適用範圍,其中,“書、畫”是“物品”的一種,“書、畫”是種概念而“物品”是屬概念。又如,將刑法第 240條第 1款第 3項和第4項中“婦女”解釋為“女性”,無疑是擴大“婦女”外延的擴大解釋。6其次,所謂語詞“可能具有的含義、刑法真實含義”的說法也不妥當。一則,語詞的字面含義與其“可能具有的含義”之間不是反對關係而是同一關係,既然都是指語詞的含義,就不存在“字面含義不包括可能具有的含義”“可能具有的含義超出字面含義”的問題,所謂超出字面含義的含義顯然已經不是該語詞的含義。例如,刑法第 240條第 1款第 3項僅規定對拐賣並姦淫婦女要加重處罰,沒有規定對拐賣並姦淫幼女要加重處罰,但這明顯不合理,因爲沒有理由認為對前者要加重處罰而對後者不應加重處罰,因此需要將“婦女”解釋成包括幼女在內的“女性”,這顯然已經超出“婦女”所可能具有的含義。二則,擴張解釋的目的是擴大刑法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大的方法是將關鍵概念的外延解釋為包括其原本不能包括的外延,是將外延較小的種概念解釋成外延較大的屬概念,在邏輯學上屬於“概括”,7而不是擴大關鍵概念的內涵(含義)。由於沒有認識到擴張解釋是將種概念解釋成屬概念這一事實,導致通說誤1 參見楊仁壽:《法學方法論》(第 2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 150頁。2 參見陳興良:《刑法教義學中的縮小解釋與擴大解釋》,載於《法學論壇》2024 年第 2期,第 7頁。3 參見利子平:《論刑法中類推解釋與擴張解釋的界限》,載於《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 4期,第 22-28頁。4 參見陳波:《邏輯學十五講》(第 2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 64-65頁。5 參見趙秉志主編:《刑法解釋專題整理》,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11年,第 200頁。6 參見黎宏:《刑法學總論》(第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 14頁。7 參見李小克:《普通邏輯學教程》(第 6版), 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 27-28頁。
  • 澳门学刊47以為語詞字面含義能與其“可能具有的含義、刑法真實含義”不同。少數學者則由於模糊地認識到擴張解釋之本質,而認為擴張解釋不是從某一分則條文的“字面含義、通常含義”擴大到其“真實含義、可能具有的含義”,而是擴大到與該條文密切相關的若干分則條文、整個刑法分則、整部刑法乃至於整個法律體系的含義,即所謂“刑法正文”的“體系化的文義”。1這其實是楊仁壽教授所謂“立法旨趣”,包括當然解釋中“個別規定的立法旨趣”和類推適用中“全體(規定的)立法旨趣”,2而不再是原條文語詞所可能具有的含義。三則,通說所謂“可能具有的含義、刑法真實含義”等,在擴大解釋中實際上是指關鍵概念的屬概念的外延,而不是關鍵概念本身的外延。例如,“淫書、淫畫”本來並不包括“淫穢的錄影、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等其他淫穢物品,將“淫書、淫畫”解釋為既包括淫書淫畫又包括其他淫穢物品時,“淫書、淫畫”所“可能具有的含義、刑法真實含義”表達的是“淫穢物品”的外延而不再是“淫書、淫畫”的外延;將“婦女”解釋為包括“幼女”和“婦女”時,表達的顯然是“女性”的外延而不再是“婦女”的外延,明顯超出了“婦女”本來的含義,是將年滿 14周歲的“婦女”解釋為包括一切年齡段的女性。再次,認為擴張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所作的解釋也不妥當。對刑法解釋的目的是探尋立法原意還是說明刑法條文應當具有的“真實含義”,是主觀解釋論和客觀解釋論所爭論的問題,後者顯然不可能贊成前者的觀點,3甚至有學者片面地認為:“稍加反思即可看出,立法者……是不存在的……立法者對立法用語肯定沒有什麼意圖”。4雖然立法者在立法時無疑有其意圖,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語詞的含義可能發生變化,正如有學者所言,語詞就像掛衣鉤,會在不同時代掛上由時代精神所設計的不同時裝,雖然掛衣鉤(語詞)是持久的,但潮流(概念內容)卻在不斷變化,5比如,前述“淫書、淫畫”由紙質版發展到包括電子版,“賣淫”由女子向男子提供性交服務發展到女子向男子或者男子向女子或男子提供各種性服務,6當人們已經習慣新的含義時,原來的擴張解釋就變成了文理解釋,顯然不能說新的文理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做出的,因為立法者在立法時根本不可能想到新的詞義和新的文理解釋,並沒有這種“原意”。(二)擴張解釋的本質是將種概念解釋成屬概念實際上,學界所謂擴張解釋的例子,均是將關鍵概念的外延解釋為其原本不能包含的外延,是將種概念解釋成屬概念,而不是對語詞的字面含義進行擴大。所謂“擴大解釋仍是在語詞含義的預測可能性範圍內擴大、擴大解釋只是將語詞含義從核心含義擴大到其邊緣含義、擴大解釋的結果並不超出語詞含義的射程範圍”等觀點,都是不顧實際的睜眼說瞎話,是論者為了照顧罪刑法定原則而不得不作的含糊其辭的表述。而含糊其辭的後果是導致連論者本人都無法說清楚其到底說了些什麼,比如,若不結合具體舉例,就沒有人能夠說清楚所謂“核心含義”“邊緣含義”“射程範圍”“含義的預測可能性”到底是指什麼。例如,當為了同等加重處罰拐賣並姦淫幼女行為而不得不將刑法第 240條第 1款第 3項中的“婦女”解釋為“女性”時,認為“婦女”的“邊緣含義、射程範圍、含義的預測可能性”是指女性、是指幼女或包括幼女,均是不可思議的。刑法中“婦女”和“幼女”的含義是特別清晰的,兩者所表達的概念也是涇渭分明1 參見曲新久:《區分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的路徑新探》,載於《法學家》2012年第 1期,第 76-92頁。2 參見楊仁壽:《法學方法論》(第 2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 160頁。3 參見[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第 6版),黃家鎮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年,第 398頁以下。4 參見鄧尼斯·勞埃德、M.D.A.弗裡曼:《法理學》,許章潤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 546頁。5 參見伯恩·魏恩士:《法理學》,丁曉春、吳越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 77頁。6 參見胡東飛:《刑法中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的界限》,載於《社會科學》2009年第 6期,第 189頁。
  • 澳门学刊48的,其外延之間是矛盾關係,一個女人要麼是年滿 14周歲的婦女,要麼是未滿 14周歲的幼女,根本不存在所謂核心含義與邊緣含義之分,更不可能認為兩者的含義能夠相互包含,無論是把幼女視爲“婦女”的邊緣含義,還是把婦女視爲“幼女”的邊緣含義,均是無稽之談。而將被解釋的關鍵概念的外延稱爲語詞的核心含義,將作爲解釋結果的屬概念的外延稱爲語詞的邊緣含義,除了能混淆概念與語詞之外,實際上毫無意義。在轟動一時的原北京學生會副主席牟某 PUA死女朋友陳某一案中,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牟某構成虐待罪,理由是女朋友也屬於刑法第 260條中的“家庭成員”,被告人和死者事實上形成了實質的家庭關係。1顯然,在婚姻法和社會觀念看來,男女朋友不可能屬於家庭成員,法院實際上是將刑法條文中“家庭成員”擴大解釋成“緊密生活共同體成員”,如此判案,則同居中的同性戀男男和女女都可以解釋為“家庭成員”,因此是在兩箇俱有屬種關係的概念之間進行擴大解釋,而不再保留“家庭成員”的本來含義。從實例來看,所謂擴大解釋,都是將法條中關鍵概念解釋成其屬概念,再認為待評價事項符合法條的規定,完整過程是“(法條中)此種概念→(被解釋成其)屬概念→(待評價事項中)彼種概念→將法條適用於待評價事項”。例如,有學者認為,將《刑法》第 49條“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中“審判的時候”解釋為包括偵查、起訴時期,將《刑法》第 341條中“出售”解釋為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將《刑法》第 116條“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中“汽車”解釋為包括大型拖拉機等,都是擴張解釋;2有學者認為將 1979年刑法第 3條中的“飛機”解釋為“航空器”是擴張解釋;3有學者認為將《刑法》第 240條第 1 款第 3項“姦淫被拐賣的婦女”中“婦女”解釋為包括不滿 14周歲幼女在內的所有女性是擴張解釋。4顯然,如果上述解釋是擴張解釋的話,則所謂擴張解釋,並非是將語詞的字面含義進行擴大,而是將關鍵概念的外延解釋為包括其原本並不包含的外延,是將種概念解釋成屬概念,以便能將法條適用於同一屬概念之下的其他種概念。例如,“審判的時候”原本不包括偵查、起訴時期,僅指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將其解釋為“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無疑是將種概念解釋為屬概念,是從“審判的時候”到“刑事訴訟各階段”再到“偵查、起訴階段”;“出售”也不包括加工利用,特別是無法包括替他人加工利用,但出售和加工利用都是“利用”的一種方式,這樣解釋是將“出售”解釋為“利用”,以便能將法條適用於加工利用行為;“汽車”也不包括拖拉機,兩者只是外形近似,但都是動力機械,先將“汽車”解釋為“動力機械”,就能將該法條適用於拖拉機等其他動力機械;“飛機”僅屬於航空器中的一小類,航空器是指所有能夠在天空中飛行的人造機械,將“飛機”解釋成“航空器”的目的,是為了能將該法條適用於飛機之外的其他航空器;“婦女”更無法包括幼女,兩者以 14周歲為年齡界限,只是都屬於“女性”,將“婦女”解釋成“女性”是為了能將該法條適用於其他女性即幼女。即使從語詞日常含義角度考慮,也難以認為擴張解釋之後的“含義”仍屬於原語詞可能具有的含義。例如,根本無法認為“飛機”可以具有“航空器”的含義,飛機只是各種航空器中的一種而已;在刑法第236條第 2款、第 359條第 2款,《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第 358條第 1款第 2項和第 360條第 2款明文1 參見黃潔:《主審法官回應牟林翰虐待案五大焦點》,載於《法治日報》2023年 6月 16日,第 4版。2 參見賈宇主編:《刑法學》(上冊·總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 53頁。3 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 10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第 24頁。4 參見黎宏:《刑法學總論》(第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 14頁。
  • 澳门学刊49規定幼女是指不滿 14周歲女性的情況下,更無法認為已滿 14周歲婦女的“邊緣含義”能夠包括未滿 14周歲幼女,因為兩者年齡界限是涇渭分明的。而上述學者在列舉上述例子時,並未解釋“審判的時候”“出售”“汽車”“飛機”“婦女”等的語言含義,比如,並未將“婦女”解釋為“具有女性性徵的人”,因為這些語詞的含義是不言而喻的,根本不需要解釋,當然也談不上從這些語詞的“核心含義”解釋至其“邊緣含義”的問題,認為刑法解釋是對刑法條文含義的說明不符合實際。綜上,所謂擴張解釋,是指當解釋者認為對某一事項應當適用某一條文,而又認為該條文中關鍵概念的外延過小以致於無法適用時,為了擴大條文適用範圍而將關鍵概念的外延解釋為能包括解釋者認為應當包括的事項,是將外延較小的種概念解釋成外延較大的屬概念,以便能將法條適用於同一屬概念之下的其他種概念。至於將種概念解釋為屬概念以至“明顯超出詞語的可能含義”是否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則取決於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則。由於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難以區分,1不宜認為擴張解釋一定能符合刑法立法原意或真實含義,只是可能符合社會公眾預期而已,比如,將拐賣幷姦淫婦女中的“婦女”解釋成“女性”是大家能夠接受甚至比較期待的,而將拐賣婦女兒童中的“婦女”或“兒童”解釋為包括年滿 14周歲男子在內的“人口”或“男性”,則會被公認為類推解釋,因而擴大解釋和類推解釋仍有區別。三、限制解釋的重點與擴張解釋實質相同但方向相反,限制解釋所縮小的,也不是條文語詞的含義,而是條文中關鍵概念的外延,只有縮小外延,才能限制條文的適用範圍。(一)限制解釋定義評析限制解釋又稱縮小解釋、限縮解釋、限定解釋等。通說認為,限制解釋是對刑法條文字面含義的適當縮小,常見定義如:(1)限制解釋是指在法條的含義過於寬泛時,限制法文的文義,縮小法文外延的解釋。2(2)限制解釋是指對刑法條文的含義作限制範圍的解釋,即解釋的內容較之刑法條文的詞義範圍為小。3(3)限制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狹於字面意思的解釋。4(4)限制解釋是指法律規定的文意過於寬泛、與立法者想要表達的意圖不符時,對文意加以限制、縮小其適用範圍的解釋。5(5)限制解釋是指對法律文本的含義做出小於其通常含義的解釋的方法。“在司法實踐中,通過縮小解釋可以使得法律文本的含義更為合理。”6以上定義雖然表述不同,但實質內容完全相同,都認為限制解釋是對條文字面含義進行限制,使詞義範圍變小。這種定義存在如下問題。首先,內涵與外延不分。限制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某條文對某事項的適用,原因是解釋者認為某條文關鍵概念的外延過寬,導致該條文會包括不應當適用的事項,需要通過解釋將條文適用範圍縮小。而1 參見吳丙新:《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之界分——近代法治的一個美麗謊言》,載於《當代法學》2008年第 6期,第 48-52頁。2 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 6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 49頁。3 參見陳興良:《本體刑法學》(第 3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 28頁。4 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 10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第 21頁;賈宇主編:《刑法學》(上冊·總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 53頁;黎宏:《刑法學總論》(第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 14頁。5 參見王利明: 《法律解釋學》,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1 年, 第 132 頁。6 參見陳興良:《刑法教義學中的縮小解釋與擴大解釋》,載於《法學論壇》2024 年第 2期,第 5頁。
  • 澳门学刊50縮小外延的方法,是反向增加內涵,是將屬概念解釋為種概念,其公式為“屬概念+種差→種概念”,1不是所謂“縮小含義”,將外延縮小稱為含義縮小無疑是內涵與外延不分。例如,從語詞含義看,人包括一切人,但是受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所限,刑法第 25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人”卻不應包括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因而只能對該條中“人”的外延進行縮小,將其解釋為僅指“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與“無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都是“人”的種概念,兩者之間是矛盾關係,作為一個人,要麼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要麼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不可能同時既有又無辨認和控制能力,否則將表明劃分時出現了邏輯錯誤,比如將“人”劃分為“青年、中年、教師”,就存在劃分標準不同一、劃分不全、子項相容等邏輯錯誤。所謂“有但有所減弱”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情形仍屬於“有”的範圍。相對於“人”而言,“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是在“人”的內涵中增加“有辨認和控制能力”這一內涵,起到縮小“人”的外延的作用。又如,將刑法第 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中的“財物”解釋為僅指他人的財物,也是根據目的解釋而對條文中“財物”的外延進行限制,使其不再包括“自己的財物”,是在“財物”的內涵中增加“他人的”這一內涵,因而是增加所謂“含義、文義、意思”而不是對條文字面含義進行限制或縮小。而在上述定義中,所謂“法條的含義過於寬泛”中的“含義”、“限制法文的文義”中的“文義”、“狹於字面意思”中的“意思”,本來均應當用“外延”,因為只有外延才存在寬窄問題,語詞“含義、文義、意思”等不存在寬窄問題,所謂對刑法條文的“含義、文義、意思”作限制範圍的解釋明顯是內涵與外延不分。所謂“狹於字面意思”也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資訊,若不通過具體舉例,則幾乎無人知道所謂“狹於字面意思”到底是指什麼。其次,之所以需要限制解釋,不是因為法條含義過於寬泛或立法原意所需,而是因為受目的解釋或體系解釋所限。誠如塞爾修斯所言,法律解釋不是拘泥於文字,而是要實現其意義和目的;2耶林的目的法學也認為,法律是人類意志的產物,有一定的目的,應受“目的律”的支配,在解釋法律時,必須首先瞭解法律究竟想實現哪種目的,以此為出發點進行解釋才能得其肯綮,目的是解釋法律的最高準則。3所謂“含義”本身不存在範圍寬窄問題,只有外延才存在能否包括某個事物的問題;所謂立法原意則是客觀解釋論和主觀解釋論的爭議焦點,而立法原意到底是什麼,有時很難說清楚。例如,雖然任何人都是人,自殺也是殺人,但由於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他人生命權,不是為了懲罰自殺者,因而根據目的解釋,需要對刑法第 232條“故意殺人”中的“人”進行限制解釋,將其解釋為“他人”,而“人”的內涵和外延則不存在“過於寬泛”或隨著解釋而變化的問題;反之,如果認為該條是為了懲罰一切殺人行為,則不需要將“人”限制解釋為“他人”。同理,雖然任何財物都是財物,故意放火燒毀自己的財物也是故意毀壞財物,但由於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為了保護他人的財物,不是為了懲罰所有權人無理處分自己的財物,因而根據目的解釋,需要將刑法第 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中的“財物”解釋為僅指他人的財物。以上兩例中限制解釋的方法,是在“人”和“財物”前面增加“他”或“他人”的內涵,是在關鍵概念前面添加其他表示內涵的語詞,以將其解釋為其種概念,而不是增加“人”和“財物”的內涵,“人”和“財物”的內涵始終保持不變,並且根本不需要解釋。只有關鍵概念的內涵保持不變,才談得上對其內涵增或減的問題,否則將缺乏比較內涵增或減的標準。1 參見連麗霞:《形式邏輯教程》,北京: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 53頁。2 參見伯恩·魏恩士:《法理學》,丁曉春、吳越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 277頁。3 參見楊仁壽:《法學方法論》(第 2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 101頁。
  • 澳门学刊51又如,本來任何出於性欲動機對他人實施的強制性行為,都屬於強制猥褻行為,但由於刑法第 236條針對強姦女性規定了強姦罪,導致強姦女性不再屬於強制猥褻罪的行為。之所以特意將強姦女性規定為強姦罪,一是與現實生活中人們對強姦犯罪深惡痛絕有關,強姦不僅侵害婦女的性自由,而且會給婦女及其家庭聲譽造成很大影響,二是為了將強姦與其他強制猥褻行為區別對待。因此,刑法第 237條“強制猥褻他人”中的“猥褻”應當根據被害人性別作兩種解釋,一種是針對猥褻男性的文理解釋,該猥褻仍包括強姦,另一種是針對猥褻女性的限制解釋,使猥褻僅指強姦之外的其他猥褻而不再包括強姦,這裡的限制解釋就是體系解釋的需要,同時也是刑法對強姦與其他猥褻行為區別對待的目的需要。至於“猥褻”本身的內涵和外延則保持不變,只是對條文中“猥褻”的外延要根據被害人男女性別而作不同解釋而已。對這種需要分別進行文理解釋和限制解釋的現象,顯然無法從語詞含義變化角度進行說明,無法認為對同一條中同一個語詞(猥褻)既要取其“核心含義”(猥褻)和“邊緣含義”(強姦)又要僅取其“核心含義”(猥褻)。再次,正是因為限制解釋不需要對關鍵概念的內涵進行說明,僅需要增加其他表示內涵的語詞即可,導致有學者誤以為限制解釋其實沒有解釋,這也說明僅從“詞語含義”角度來理解限制解釋並不妥當。例如,有學者認為,縮小解釋需要對概念進行解釋,而在將刑法第 264條“盜竊公私財物”中的“財物”解釋為他人的財物時,並沒有對“財物”進行解釋,僅是在“財物”前面增加限定語“他人的”而已,因此不是縮小解釋而是目的性限縮,不過,如果將“財物”解釋為僅包括看得見摸得著的財物、不包括看不見摸不著的無形財產,則是縮小解釋。1形成這種誤解的原因在於,論者是根據傳統觀念從“含義”角度去思考的,沒有根據解釋目的從外延角度來思考。在外延方面,所有的財物都是財物,自己的財物無疑也是財物,但是受目的解釋所限,刑法第 264條中的“財物”應僅指他人的財物,因而要通過解釋將自己的財物排除出去,這當然是對“財物”進行解釋,是縮小“財物”的外延,否則無法在“財物”前面增加“他人的”這一語詞。並且,將財物劃分為自己的財物與他人的財物,與將財物劃分為看得見摸得著的財物和看不見摸不著的財物一樣,都是對財物外延的劃分,只是劃分標準不同而已,沒有理由認為後者是縮小解釋而前者是目的性限縮。所謂目的性限縮應當不能適用於刑法中,因為所指情形仍是對某一條文中某一關鍵概念的外延進行解釋,不可能離開對關鍵概念外延的解釋來對整個條文進行解釋,否則,根本無法確定應當對刑法四百多條中的哪一條進行所謂目的性限縮。(二)限制解釋的本質是將屬概念解釋成種概念所謂限制解釋,是將關鍵概念的外延縮小為其中一部分外延,以便將原本包含的另一部分外延排除在條文適用範圍之外,是將屬概念解釋成其中一部分種概念以排除另一部分種概念,而不是將語詞的文字含義縮小至其“核心含義”或其他含義。例如,某獨木橋橋頭張貼告示曰“此橋禁止牽牛通過,違者罰款一千元”,如果告示的目的是防止獨木橋被牛踩斷,那麼剛出生不久的小牛由於不足以將橋踩斷而不應當在禁止之列,所以應將告示中的“牛”限制解釋為足以將橋踩斷的“大牛”,而牽小牛通過則是允許的。可見,“牛”本來包括“大牛”和“小牛”,“牛”是屬概念而“大牛”“小牛”是種概念,但根據告示的目的,告示中的“牛”應僅指“大牛”而不包括“小牛”,因此要將“牛”限制解釋爲“大牛”,這是將屬概念“牛”解釋成種概念“大牛”,以便將種概念“小牛”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其推導過程是“屬概念→(解釋為)一部分種概念→排除另一部分種概念”。又如,某小鎮為了防止對女學生實施性侵犯而禁止陌生人搭載女學生,這種規定顯然不適用於陌生婦女搭載女學生的情形,因為婦女通常不會對女學生實施性侵犯,這裡是先將“陌生人”劃分為“男性陌生人”和“女性陌生人”兩種,再將“陌生人”限制解1 參見徐光華:《從入門到貫通——刑法培優 2022》,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1年,第 9-10頁。
  • 澳门学刊52釋為“男性陌生人”以符合立法目的。從學者舉例來看,所謂限制解釋,均是將屬概念解釋成其種概念,其推導過程是,先用二分法將同一屬概念之下的種概念劃分為具有矛盾關係的兩部分,再將屬概念解釋為其中一部分種概念,將另一部分種概念排除出條文適用範圍。例如,有學者認為,司法解釋將《刑法》第 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中的“情報”規定為“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是一種限制解釋,是通過限制解釋將與國家安全和利益無關的情報排除在外,以便縮小本罪的處罰範圍,使這一處罰規定更加合理。1這是先將“情報”劃分為“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報”和“與國家安全和利益無關的情報”兩種,再將“情報”解釋為其中一種而排除另一種,是在“情報”前面添加“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內涵。又如,有學者認為,為了保障國民的自由,應當將《刑法》第 301條第 1款中的“聚眾淫亂”限制解釋為具有一定公然性(公開性)的聚眾淫亂;為了避免保安處分違反比例原則、避免行為人受到不公平對待,應當將《刑法》第 64條中的“財物”限制解釋為“與違禁品相當的、主要或者通常用於犯罪的財物”。2顯然,論者是先將“聚眾淫亂”劃分為“具有一定公然性的聚眾淫亂”和“不具有公然性的聚眾淫亂”兩種,再將“聚眾淫亂”解釋為其中一種以排除另一種,是在“聚眾淫亂”前面添加“具有一定公然性”的內涵;是先將“財物”劃分為“與違禁品相當的、主要或者通常用於犯罪的財物”和“不與違禁品相當的,不是主要或通常用於犯罪的財物”兩種,再將“財物”解釋為其中一種以排除另一種,同樣是在“財物”前面添加解釋者認為應當添加的內涵,但這種添加未必能獲得其他學者的贊同。再如,有學者認為,雖然《刑法》第 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但是對《刑法》第 63條中的“以下”則應當限制解釋為不能包括本數,否則會導致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在適用上發生重疊而無法區分;司法解釋將“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情形排除在“入戶搶劫”之外,是一種限制解釋;司法解釋將《刑法》第 67條中的“其他罪行”解釋為“不同種罪行”以排除同種罪行,是縮小“其他罪行”的範圍的縮小解釋。3有學者認為,對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單位受賄罪中的“國有公司、企業”均應作限制解釋,僅指國有獨資公司、企業,而不包括國有資產參股、控股的企業;對組織考試作弊罪中的“法律”應當限制解釋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其他廣義的法律。4這些舉例都經歷了先將屬概念劃分為兩個種概念,再將屬概念解釋為其中一個種概念以排除另一個種概念的過程,均在法條中關鍵概念前面添加解釋者認為應當添加的內涵,目的是為了將解釋者認為不應當適用該條文的事項排除在條文適用範圍之外。綜上,所謂限制解釋,是指當解釋者認為法條中關鍵概念的外延比其應當具有的外延更大,導致會包括不應包括的事項時,對關鍵概念的外延進行縮小以使條文的適用範圍變小的解釋。由於內涵與外延之間是反變關係,5限制解釋是在關鍵概念前面添加其他表示內涵的語詞,是將屬概念解釋成其種概念。與關鍵概念相比,解釋後的種概念的內涵增加了,外延變小了。1 參見陳興良:《規範刑法學》(第 4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 37頁。2 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 6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 49頁,第 827頁。3 參見黎宏:《刑法學總論》(第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 364頁,第 14-15頁。4 參見何帆:《刑法注釋書》(第 2版),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第 367頁、第 770頁。5 參見徐耀中、陸曉:《偵查邏輯學》,蘇州:蘇州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 45頁。
  • 澳门学刊53四、結 語雖然刑法條文是用語詞來表達的,但刑法解釋的目的,卻不是為了探究條文的語言含義,而是為了明確條文的適用範圍,因此不應從語詞含義變化角度去定義刑法解釋,而應從關鍵概念外延變化角度來定義刑法解釋,不應將語詞的語言含義與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混為一談。這不是說語詞含義在解釋中不重要,並不否認語詞含義是解釋的基礎,而是說法律解釋的目的和重點均不在於確定語詞的含義,語詞的含義在特定語境下往往是不言自明的,幷不需要刻意解釋。由於內涵與外延之間是反變關係,內涵越多外延越小,內涵越少外延越大,所以對關鍵概念進行擴大或縮小外延的解釋,實際上是在兩個具有屬種關係的概念之間進行,是將種概念解釋為屬概念,或者將屬概念解釋為種概念,分別對應於邏輯學上“概念的限制與概括”,1關鍵概念與解釋後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均不相同。這也導致著名法學家薩維尼反對這兩種解釋,認為“這樣的操作絕非真正意義上的解釋”“這種操作充滿了任意性,與真正意義上的解釋毫不相干”,而是一種根據立法理由所進行的“相當鄙陋”的實質解釋。2不過,在今天看來,薩維尼的觀點過於偏激,不符合打擊犯罪的現實需要。從形式上看,如果解釋之後並未使用新概念,則是文理解釋,如果使用了新概念,則是擴張解釋或限制解釋。新概念外延更大的,是擴張解釋,比如將“淫書、淫畫”解釋成“淫穢物品”、將“婦女”解釋為“女性”,將“家庭成員”解釋成“緊密生活共同體成員”等;新概念外延更小的,是限制解釋,比如將“人”解釋成“他人”,將“陌生人”解釋為“陌生男人”,將“牛”解釋為“大牛”等。但被解釋的關鍵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始終保持不變,其語詞含義也不會隨著解釋而變化,只是會被解釋成另一個具有不同含義、表達不同內涵與外延的新語詞而已。文理解釋、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是解釋的三種結果,3相互之間是反對關係,不是解釋技巧或解釋方法。導致作出這三種解釋的原因,則是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當然解釋等各種解釋理由。On the Essence of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Abstract: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is not to explain the meaning of criminal law provisions, but to explain theextension of key words, aiming to clarify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the provisions. Since the connotation anddenotation of a concept are inversely related, the expansion explanation and the narrowing explanation areactually carried out between two concepts with a genus relationship. The former interprets the species concept as agenus concept, while the latter interprets the genus concept as a species concept.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key words remain unchanged, and its meanings do not change with interpretation.Key words: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meaning; connotation; extension; expansion interpretation; narrowinginterpretation1 參見李兆友:《邏輯學》,瀋陽:東北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 28頁。2 參見[德]薩維尼:《薩維尼法學方法論講義與格林筆記》(修訂譯本),楊代雄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 114-115頁。3 參見舒國瀅、陶旭:《論法律解釋中的文義》,載於《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8年第 3 期,第 69頁。
  • 澳门学刊54中國內地刑事在線庭審的現狀、困境與發展范雪珂 朱健瑩*摘要:隨著中國內地人民法院信息化的深入發展,刑事在線庭審進入發展新階段。刑事在線庭審從“審判中心主義”中牽引而出,理論上應有利於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但實際上面臨具體法律法規支撐不足,地區間、法院間開展情況差異大等理論與實踐的多重困境。基於此,仍需對刑事在線庭審進行體系化構建,包括回應政策導向、技術導向需求,建設刑事在線庭審統一機制;調整刑事在線庭審適用範圍認定標準,推動在線庭審規範化發展;加強程序實施與監督,回應“審判中心主義”的價值目標。關鍵字:在線庭審;遠程審判;在線訴訟;審判中心主義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積極推動法院信息化建設,不斷將創新技術與司法改革相結合。在技術層面,隨著信息中國的不斷發展,人民法院信息化 3.0版本於 2020年正式建成,1信息綜合應用一體化對於法院整體工作的支持遠比預估的目標完備。2021年 12月,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發佈了《“十四五”國家信息化規劃》,人民法院將繼續加強智慧法院建設,打造人民法院信息化 4.0版本。2《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9-2023)》中也提到,智慧法院已經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設邁進。在司法改革層面,“審判中心主義”長期以來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重點方向。其實質是對偵查、起訴、審判職能之間關係的反思與重構,意在建立科學合理的刑事訴訟構造,凸顯刑事審判的核心地位,以解決目前偵查中心的司法困境。3在兩者交互發展的過程中,在線庭審既是人民法院信息化發展的標誌產物,又是“審判中心主義”在線上的延續,不可避免地對傳統的刑事在線庭審產生了一定的衝擊。在線庭審又稱網上審判、遠程審理等,是指訴訟參與人借助網絡信息技術,在不同場所進行舉證、質證、辯論和裁判等庭審活動,4是在線訴訟的重要環節。由於刑事案件的證據制度、訴訟程序等規定相較於民事案件而言更為嚴格,我國在線庭審的發展基本是以民事在線庭審發展為主的,因此,學界對於刑事在線庭審的研究起步較晚,在 2020年新冠病毒感染時期才出現較為集中的研究。隨著信息化在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中的不斷應用、深化,新冠病毒感染嚴格隔離管理制度的取消,可以預見到,刑事在線庭審將從戰疫特殊化過渡到程序規範化時期。但與此同時,學界對刑事在線庭審的適用性、5正當性、6規則構建7等的爭論不斷,亟需在刑事在線庭審發展的新階段,從司法實踐中分析其應用現狀,對其所出現的現實問題進行積極回應,並思考刑事在線庭審的完善路徑,以構建司法實踐、訴訟制度與理論建設的基本統一。* 作者簡介:范雪珂,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朱健瑩,暨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1 陳甦、田禾主編:《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 No.5(2021)》,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1年,第 3頁。2 陳國平、田禾主編:《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 No.6(2022)》,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年,第 4頁。3 陳衛東:《以審判為中心:當代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基點》,載於《法學家》,第 4期,2016年,第 3頁。4 鄭世保:《電子民事訴訟行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 349頁。5 顧亞慧:《重大疫情下刑事案件遠程庭審的運行與省思》,載於《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第 4期,2020年,第 170頁;孫偉傑:《遠程視頻審判方式的反思與完善——以刑事速裁程式為視角》,載於《太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4期,2017年,第 58頁。6 段厚省:《遠程審判的程式正當性考察——以交往行為理論為視角》,載於《政法論叢》,第 2期,2020年,第 113頁;段厚省:《遠程審判的雙重張力》,載於《東方法學》,第 4期,2019年,第 101頁;尹遜航,《刑事速裁程式場域中遠程審判的展開》,載於《人民司法》,第 4期,2019年,第 20頁。7 潘金貴、譚中平:《論刑事遠程視頻庭審規程的構建》,載於《法律適用》,第 9期,2019年,第 57頁;謝小劍、張曼莉:《新冠肺炎防控期間刑事案件在線庭審的發展與完善》,載於《政法學刊》,第 4期,2020年,第 5頁。
  • 澳门学刊55一、“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發展的刑事在線庭審現狀及優勢“審判中心主義”長期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重點方向。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在《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中,最高人民法院均強調“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審判中心主義”為抓手,全國除開展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外,還積極打造人民法院信息化 4.0版本,力求建成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務的智慧法院。筆者認為,刑事在線庭審作為智慧法院發展的一環,從“審判中心主義”中牽引而出,應有利於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由於刑事在線庭審現有數據記錄有限且分散,本文採用了以裁判文書觀察為主,結合實地調研、文獻調查等方法,選取數據來源為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裁判文書、小包公法律實證分析平臺匯總的裁判文書及其他來源裁判文書、基層法院實地調研數據及其他司法公開數據。通過對“在線庭審”的同義詞進行檢索,結合平臺校對、人工校對,剔除部分法院發回重審決定書、裁定准許撤回起訴等程序文書及部分內容不詳的文書,截至 2024年 3月 20日,共篩選出案例數 2405件。該檢索統計結果可能受到裁判文書中未注明“在線庭審”等相關信息的影響。目前我國刑事在線庭審現狀及優勢主要分析如下:(一)刑事在線庭審進入新階段,有利於緩和“訴訟爆炸”以訴訟效率為價值導向的刑事在線庭審能夠緩解我國的“訴訟爆炸”,實現訴訟效率與訴訟公平的統一。近年來,面對“訴訟爆炸”所帶來的現實壓力,各國均進行不同類型的司法改革,而我國除了進行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推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提出“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來保障公民訴權。任何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都離不開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1公正高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在線訴訟規則》)中首要強調的原則。如何平衡公正與效率成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點問題。由此,刑事在線庭審的推廣具有理論基礎。2020年初,全球新冠病毒感染出現,我國司法工作一度受到影響。2020年 2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用以規範全國各地法院在疫情期間的在線訴訟活動,其中明確,除民商事、行政案件可以進行在線庭審外,刑事案件也可以開展在線庭審;2021年 8月 1日,《在線訴訟規則》正式施行,其中提及刑事在線庭審的明確規定,進一步推動了刑事在線庭審的常態化。針對訴訟平臺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以下簡稱《在線運行規則》)於 2022年 3月 1日正式施行。截至 2024年 3月 20日,以2405份裁判文書為樣本可見,2020年以前,全國各省法院使用刑事在線庭審態度較為保守,整體發展較為平穩,但進入新冠病毒感染時期,短短三年間,刑事在線庭審的使用數量激增,2020年至 2022年案件數共 1147件,占比約 47.69%,其中,2020年案件數達到峰值,共 706件,占比約 29.36%。階段過渡不僅歷時漫長,原因更是複雜。除了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局限外,在未有較為統一的全國性文件之前,我國各省法院因在實踐中也存在適用性、正當性、規則構建等的困境而持保守態度,部分位於經濟發展較為落後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甚至無法配備符合刑事在線庭審基本要求的視頻硬件,部分法治水準欠發達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也難以保障刑事在線庭審的多方協調一致。但隨著人民法院信息化的深入推進,配套的在線訴訟建設的不斷完善,全球新冠病毒的擴散給予了開展刑事在線庭審的“紅利期”,曾試點進1 陳衛東:《公正和效率——我國刑事審判程序改革的兩個目標》,載於《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第 5期,2001年,第 93頁。
  • 澳门学刊56行的法院按照過往經驗穩步推進,未曾使用過刑事在線庭審的法院亦借助其他人民法院的經驗與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在線訴訟規則》及《在線運行規則》等開始進行探索。因此,以 2020年為時間點劃分,刑事在線庭審的開展顯然已經經過了自主探索的初創時期,度過應對新冠病毒的發展時期,進而進入適用需求的規範化時期,同時兼備理論基礎與實踐基礎。新冠病毒的“紅利期”也側面反映了刑事在線庭審不僅能夠分流一部分線下庭審的壓力,而且能夠以智能模式充分提高訴訟效率。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我國各省份在推進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時,充分利用大數據優勢,積極發展智慧法院建設,推廣在線訴訟,不僅能有效地克服線下庭審阻礙,以電子卷宗、語音生成筆錄等智能系統減少庭審時間,同時以“億”為單位的旁聽人數充分保障訴訟過程與結果的透明性,能夠兼顧訴訟公平。我國人口基數大、經濟發展快、法治水準較高的地區有很多,除了增加法院工作人員人數、加班、法院內部改革、提高審判專業水準等方式,“效率化司法”的方式顯然是最為科學、有效的。1(二)刑事在線庭審存在穩定實踐,有利於回應庭審權威性爭議“以審判為中心”要求保護審判權威,但部分學者認為在線訴訟可能會影響庭審的權威性。2筆者認為,從刑事在線庭審的實踐來看,其能夠實際穩定實踐,並未影響庭審權威性。以刑事在線庭審成果較為突出的浙江省、廣東省為例,長期的穩定實踐並未挑戰刑事在線庭審的權威性。相對於我國其他省份,浙江省的刑事在線庭審起步較早。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的最早記錄刑事在線庭審的案件為 2009年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周某詐騙罪一審案件,犯罪嫌疑人通過杭州市上城區看守所遠程審判法庭到庭參加訴訟。此後,在全國各省份極少應用刑事在線庭審的時間段內,即 2009年至 2017年間,浙江省人民法院使用刑事在線庭審審理案件高達 1009件,占我國現有刑事在線庭審總數的41.95%。2010年,浙江全省法院就基本實現了遠程法庭建設的全覆蓋。且浙江省長期堅持積極探索、深化刑事在線庭審,2022年浙江智慧法院建設綜合評價連續 3年全國第一,3《在線訴訟規則》也積極吸收“浙江全域數據法院”建設及在線訴訟經驗。從案件數量來看,浙江省在 2009年 1月至 2024年 3月使用刑事在線庭審共計 1049件,占全國比重 43.62%。同時,廣東省的刑事在線庭審亦穩步推進。宏觀來看,廣東省內多個法院配備有智審系統、智卷系統、法官通移動辦案平臺4,並在 2019年嘗試進行刑事在線庭審的創新發展,配套有一系列的信息公開系統;5微觀來看,刑事在線庭審全過程實現智能化:電子卷宗系統能夠支持三方同步閱卷、電子質證,庭審語音系統負責語音記錄、自動生成庭審提綱等;訴訟參與人可以使用人臉識別、語音識別、手寫簽名筆錄確認等功能。廣東省配備的系統基本與《在線運行規則》中提及的智慧系統一致。這意味著,自刑事在線庭審出現以來,這些適用刑事在線庭審的人民法院就已經能夠實現較高的使用率,長期以來並未基於考量其對權威性的影響而進行排除使用,反而對基礎的視頻庭審進行不1 左衛民:《“訴訟爆炸”的中國應對:基於W區法院近三十年審判實踐的實證分析》,載於《中國法學》,第 4期,2018年,第 247頁。2 付雄、葉三方:《論遠程審判的適用規則——克服遠程審判之不足的制度設計》,載於《內蒙古社會科學》,第 4期,2011年,第 43頁;范黎紅:《遠程審理的適用空間之展望》,載於《法學》第 2期,2010年,第 150頁。3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2年工作報告》,載於浙江在線:https://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3/02/06/019137295.shtml,查詢日期:2023年 12月 30日。4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工作報告》,載於廣州審判網:http://www.gzcourt.gov.cn/fybg/2018/03/04173612651.html,查詢日期:2023年 12月 30日。5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工作報告》,載於廣州審判網:https://www.gzcourt.gov.cn/fybg/2019/03/08114343707.html,查詢日期:2023年 12月 30日。
  • 澳门学刊57斷深化創新,給予了刑事在線庭審不斷完善保護其庭審權威的空間。筆者較為認同需要結合在線庭審這一新興概念來重新理解庭審的權威性。首先,在線庭審只是借助網絡信息技術進行場景的轉換,並未違反在“法庭”審理這一法定審判場所要求。相比其他類型案件能夠比較靈活適用 QQ、微信等平臺,現階段我國法院使用刑事在線庭審基本借助於遠程視頻形式,並且並未接受非同步庭審。而訴訟參與人可以通過較為完備、清晰的在線系統親身同步參與庭審,其公開審理模式與傳統線下審理時採用的公開審理並無不同,並未破壞司法的現場性要求。1通過在線庭審完備的智能系統,法庭可以依據完整、充分、立體的證據展示進行審判,且現有的刑事在線庭審所配備的較高清晰度的屏幕,或較高檢測水準的儀器,能夠借助信息技術來輔助證據裁判。且刑事在線庭審與民事在線庭審存在差異,被告人往往處於被控制的狀態,會被移送到遠程審判室、法庭,與法警、法官同處,監控、攝像頭並未減少,因而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法庭的嚴肅性、震懾性並未被減弱。因此,刑事在線庭審的權威性並非一定被削弱,並不能與其他在線庭審一概而論。其次,庭審的實質化也能夠充分體現庭審權威性。庭審實質化重點也在於落實被告人的有效辯護權,包括對質權、申請證人出庭的權利、律師辯護權等。2目前我國刑事在線庭審的相關文件要求僅說明“人民法院開展在線庭審,一般應當在法庭內進行。”3但並未對被告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出庭場景有具體的強制性要求。第一,刑事在線庭審未破壞訴訟參與人出庭的基本功能。針對在線庭審中的被告人、證人出庭問題,較多學者圍繞“直接言詞原則”產生爭論。4但針對刑事在線庭審,筆者更認同,通過刑事在線庭審,被告人可以通過在線庭審系統參與庭審全過程,證人可以通過在線庭審系統接受詢問、提供證言,並且更為高清、先進的技術更能“放大”被告人、證人的情態舉止,方便審判人員觀察。因此,在線庭審實現的“當庭對質”能夠與傳統庭審一樣充當事實認定、對證辯駁的功能,充分符合“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5第二,刑事在線庭審有助於進一步解決證人出庭的現實問題。首先,從證人角度來看,對比傳統刑事庭審,證人參與在線庭審能夠一定程度上解決證人因畏懼打擊報復或人情關係、路途遙遠等主客觀因素而拒絕出庭的問題,也是構建證人權利保護體系的側寫。其次,現主流分析均認為,證人出庭率低的主因是以法官職權為主導的啟動模式的制約,尤其是法官未完全擺脫“卷宗筆錄為中心”的影響,6是阻礙庭審實質化的癥結所在。因此,從法官角度來看,無論是出於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還是從減少證人出庭的耗費資源來看,7刑事在線庭審無疑是提供了一個更為創新的解決方法。最後,刑事在線庭審的有效推廣適用也為我國證人出庭制度中的“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的模糊定位排除了一定的法外因素,充分降低隨意性。1 左衛民:《中國在線訴訟:實證研究與發展展望》,載於《比較法研究》,第 4期,2020年,第 162頁。2 魏曉娜:《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載於《法學研究》,第 4期,2015年,第 98頁。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法[2020]49號)》,第八條。4 陳錦波:《論信息技術對傳統訴訟的結構性重塑——從電子訴訟的理念、價值和原則切入》, 載於《法制與社會發展》,第3期,2018年,第 108頁;宋朝武:《電子司法的實踐運用與制度碰撞》,載於《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第 6期,2011年,第71頁;蔡立東:《智慧法院建設: 實施原則與制度支撐》,載於《中國應用法學》,第 2期,2017年,第 26頁。5 前引 14,左衛民文,第 170頁。6 左衛民、馬靜華:《刑事證人出庭率:一種基於實證研究的理論闡述》,載於《中國法學》,第 6期,2005年,第 171頁;黃伯青、伍天翼:《“需求側”改革: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實證分析》,載於《法律適用》,第 3期,2017年,第 8頁;尹泠然:《刑事證人出庭作證與庭審實質化》,載於《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第 1期,2018年,第 180頁。7 趙珊珊:《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虛化防範》,載於《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第 2期,2015年,第 74頁。
  • 澳门学刊58基於對庭審權威性及“直接言詞原則”的考察,目前學者對於刑事在線庭審的定位基本可以分為“延伸補充說”1、“並列存在說”,2前者是指刑事在線庭審是對於傳統線下庭審的延伸與補充,後者是指刑事在線庭審與傳統線下庭審是並列存在的,地位應相當。筆者認為,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結合現有實踐,刑事在線庭審與傳統線下庭審並行發展是不可擋的趨勢,《在線訴訟規則》中的“在線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線運行規則》中的“以在線方式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審判執行活動。”也間接反映了這一思想。但由於刑事在線庭審發展時間、空間、技術、觀念等局部限制,在並行關係或者補充關係得到確定之前,必須先規範化設計刑事在線庭審運行程序,才能更好適應智慧法院建設的需要。(三)刑事在線庭審配套系統智能多樣,有利於實現刑事訴訟系統改革2020年,全國智慧法院建設圍繞軟件進行全面創新,開發一系列智能庭審系統。庭審語音識別系統能夠幫助庭審形成筆錄等文書,截止 2020年底,全國已有 3258家法院配備了該系統,合計覆蓋全國 26個高院。其中,浙江、安徽、北京等地法院還廣泛應用 8種方言語言模型,支持庭審過程中自動識別和切換。3第一,刑事在線庭審的推廣使用有利於完善刑事訴訟系統,助推刑事訴訟系統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並非單一的改革模式,而是涉及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主要階段的司法權力配置和運行的系統改革。4傳統的線下審判需要將厚重的卷宗材料在各司法系統之間移送、流轉,卷宗材料可能會被重複錄入,人工送達極大地阻礙了辦案效率。且部分重大疑難案件由於卷宗材料繁多,法官工作重心容易變為甄別、歸納有效信息,陷入“偵查中心主義”或者“卷宗中心主義”,進而庭審將過分依賴卷宗材料來定罪量刑,而不利於有效追究犯罪,甚至導致冤假錯案。與此相比,在線庭審有配套的多樣化智能系統,包括電子卷宗系統、庭審語音系統等,法官不僅能夠在審判階段一鍵查閱各司法系統錄入的完備卷宗信息,且訴訟參與人在多個場景內都可以輔助閱卷,冗長的庭審筆錄經過語音錄入後只需要簡單的人工校正即可生成,大大節省了步驟性時間,為庭審實質性問題的解決提供更多時間,充分提高了庭審效率,還能與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執行等重要階段進行數據同步,有效提高司法系統聯動力。第二,刑事在線庭審使用的配套智能系統,比傳統線下庭審使用的電子卷宗、人工記錄材料要更為客觀、真實。由於刑事在線庭審及其配套的智能系統都由技術開發者事先設定,且出於獨立審判、司法公正的考慮,修改許可權並未像傳統線下庭審一樣相對開放。比如電子卷宗一旦被錄入,只有配有電子卷宗平臺帳號密碼的公檢法工作人員才可以登錄查閱,庭審卷宗只有審判長或部分書記員擁有帳號密碼,一個案子往往只有少數工作人員可以查閱。即使可以登錄查閱電子卷宗,對於電子卷宗的修改、複製等,也會被後臺嚴密記錄,且掃描過的電子卷宗一般是單頁獨立保護,並不支持任一司法系統的私自修改、塗改,更能保證案卷材料的客觀、真實。二、刑事在線庭審的多重困境刑事在線庭審理論上應有利於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但從全國範圍內觀察,近年來1 謝欣:《遠程審判——傳統審判方式的延伸和補充》,載於《天府新論》,第 1期,2009年,第 137頁。.2 陳樹芳:《電子訴訟中遠程庭審的實證研究》,載於《江蘇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4期,2017年,第 79頁。3 前引 1,陳甦、田禾主編書,第 37頁。4 卞建林、謝澍:《“以審判為中心”:域外經驗與本土建構》,載於《思想戰線》,第 4期,2016年,第 116頁。
  • 澳门学刊59其發展亦面臨許多現實困境。(一)理論與實踐的矛盾:具體法律法規支撐不足刑事在線庭審作為新興庭審方式的一種,必然嚴格受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其類似於民事在線庭審,目前也是呈現“政策導向型”發展趨勢。1但由於現有法律法規對於在線訴訟適用的文件較少,早期缺少全國統一性立法文件,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刑事在線庭審定位爭議、適用範圍不清晰的矛盾,進一步加劇庭審易形式化的弊病,啟動、庭審、維護程序有待完善,未能最大化發揮刑事在線庭審的積極作用。同時,具體法律法規支撐不足,容易導致刑事在線庭審使用率較低,以至於不能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刑事在線庭審的規範化適用。1.具體法律法規支撐不足,導致指引不明確、應用不積極2020年 2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規範全國各地法院在疫情期間的在線訴訟活動,明確刑事案件可以開展在線庭審。但該文件權文均是圍繞疫情防控期間的在線訴訟進行規範。2021年 5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在線訴訟規則》對在線訴訟體系進行完善,2022年 3月 1日,為搭建更規範化的訴訟平臺,《在線運行規則》正式施行,包括針對調解的《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三個文件標誌著我國的在線訴訟一定程度上進入模式化發展階段,但刑事在線庭審能夠適用的《在線訴訟規則》、《在線運行規則》仍存在一定不足,難以完全適應司法實踐需要。第一,就《在線訴訟規則》、《在線運行規則》性質而言,其均是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但縱觀全文,有部分應用新興信息技術的內容已經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事訴訟法》”)規定,並非是針對現有條文的解釋。第二,就《在線訴訟規則》、《在線運行規則》內容而言,對比於民事、行政案件,其針對刑事在線庭審的推進也較為保守。首先,《在線訴訟規則》全文基本框架是基於民事、行政案件進行架構的,直接涉及非刑事案件的詳細規定占比超過 80%,且許多規定是刑事在線訴訟不能使用的,即《在線訴訟規則》並非主要指向刑事在線訴訟,而是為了搭建一個初步的普適性的在線訴訟體系框架。受這一特徵的影響,刑事在線訴訟的規則並不完整,主要只規定了法律效力、基本原則、適用案件範圍、適用條件、適用環節、庭審要求等框架性內容。實際上,對於刑事在線庭審的規則制定與實施,我國多個省份已有比較成熟的司法實踐,並在全國統一性文件出臺前開創性地訂立過一些指向性比較明確的文件,以幫助各基層人民法院規範性推進刑事在線庭審,不僅《在線訴訟規則》對其進行過一定的吸收,2且實踐結果也較為理想,但《在線訴訟規則》卻並未能夠將其吸收的優秀內容進行凝練。同時,《在線運行規則》主要圍繞系統搭建、應用方式、技術管理等操作性內容,為我國多種在線訴訟提供指引,內容過於泛化,不僅未針對刑事在線訴訟特點進行專門性規定,還包括調解、執行等內容,作用類似於通用手冊或者指南。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明確刑事在線庭審的適用於減刑、假釋案件,並且對於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簡單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適用。《在線訴訟規則》對此進行修改,明確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減刑、假釋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線下審理的刑事案件可以採用在線訴訟。《在線訴訟規則》明顯注意到原有《通知》中存在適用範圍交叉、程序並列無法律依據等的問題進而進行調整,但《在線訴訟規則》對範圍的確認,一定程度上仍在保守地復述最高人1 張興美:《中國民事電子訴訟年度觀察報告(2017)》,載於《當代法學》,第 6期,2018年,第 150頁。2 前引 1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2年工作報告》。
  • 澳门学刊60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百五十條的規定,1並未進行積極地細化。《在線訴訟規則》、《在線運行規則》的上述規定,容易被理解為並未明確表態。因此,雖然要保留制度彈性,但作為涉及新興信息技術領域的司法改革,應該給出更為詳細、具化的指引,不僅能夠便利、規範基層人民法院的實踐,而且能夠釋放出鼓勵、開放的信號,切實推進刑事在線庭審的發展。此外,就《在線訴訟規則》、《在線運行規則》對刑事案件的規定而言,其不利於推廣刑事在線庭審,且規定比較模糊。首先,整體來看,《在線訴訟規則》對範圍的確認,只是謹慎地列舉了三類案件,以兜底條款包含剩餘所有可能適用的案件。且《在線訴訟規則》中也反向排除,明確需要通過庭審現場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的,不得適用在線庭審。但實際上,刑事庭審中需要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的案件比例之高,是其他類型案件所不能比擬的,《在線訴訟規則》這一規定已經直接排除了大量刑事案件的適用。此外,該條還有一兜底條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存在不宜適用在線庭審情形的,不得適用在線庭審。這一規定給予了人民法院極大的裁量權,也一定程度上為基層人民法院不使用刑事在線庭審提供理由。《在線運行規則》並未說明運行適用的案件類型,但在其對“量刑規範化系統”等少數表述中可見,該司法解釋並未像《在線訴訟規則》那樣明確區分排除刑事案件的適用,但也側面反映出其同樣存在模糊化的弊病。這些保守、模糊的規定並不符合現實實踐需要,僅能夠在有限的三類案件範圍內使用,而未能明確給予基層人民法院活力,可能會使基層人民法院安於現狀,保守地不使用刑事在線庭審。刑事在線庭審的使用率下降並非預測,亦有現實數據支撐。距離 2021年 8月《在線訴訟規則》正式實施至今已接近三年,距離 2022年 3月《在線運行規則》正式實施至今已超過兩年,但從裁判文書數據來看,這一時段內適用刑事在線庭審的案件總數遠未達到 2020年一年的案件數量,且 2022年上半年案件數、2023年上半年案件數均同比下降。因此,目前全國統一文件規範不清晰、國家層面態度不明確,但智慧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又不斷向前發展,使得基層人民法院未能普遍地根據政策導向進行創新適用刑事在線庭審,不利於智慧法院落地,更不利於刑事訴訟制度改革。2.具體法律法規支撐不足,庭審易流於形式化,啟動、庭審、維護程序亦有待完善第一,啟動主體、程序模糊。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在刑事在線庭審中體現為在線訴訟選擇權,2亦在《在線訴訟規則》、《在線運行規則》中得到充分強調,3但結合《在線訴訟規則》、《在線運行規則》說明及實踐可以發現,被告人的同意往往只是法院決定是否使用在線庭審的參考,最終啟動權仍在於法院。另一方面,法院可以結合“當事人意願、案件情況、社會影響、技術條件等因素”進行選擇,且人民法院認為存在其他不宜適用在線庭審情形的,也不得適用在線庭審,4以至於刑事在線庭審的啟動程序比較模糊,不利於保護訴訟參與人訴權。第二,庭審程序形式化明顯。刑事在線庭審主要以效率為價值導向,以至於部分法院在適用時容易陷入“唯效率論”,也即通過快速庭審方式完成全流程,而不關注刑事在線庭審其他配套系統所帶來的便利。1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百五十條:“人民法院訊問被告人,宣告判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等,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視頻方式。”2 前引 14,左衛民文,第 165頁。3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在線訴訟規則》),第二條、第四條;《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第三十三條。4 同上《在線訴訟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澳门学刊61較為常見的是在舉證、質證環節不重視對證據的展示,而是直接念證據目錄或編號。第三,維護程序缺位。維護程序是指對於影響刑事在線庭審的臨時性技術障礙的應對程序,在實踐中偶爾會出現刑事在線庭審過程中發生停電,網路故障、卡頓,或者系統臨時損壞等意外情況,但各個法院採取的做法並不相同,有的法院會中止庭審,擇日另審,有的法院會中止後緊急維護再進行審理,甚至有的法院還會流程性地結束庭審,實際仍依據書面審理。法院的不同選擇容易破壞庭審的完整性、規範性,且在嚴肅的法庭中缺少統一的應急維護措施顯然不利於庭審順利進行。3.具體法律法規支撐不足,導致未能最大化發揮刑事在線庭審的積極作用刑事在線庭審最為突出的一個優點之一即為有利於解決我國證人出庭率低的難題。1我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證人具有四種情形,無法出庭作證的,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作證。這實際也是《在線訴訟規則》出臺前大部分法院的做法。但《在線訴訟規則》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證人可以出庭作證,且證人一般應當在線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2這實際上是一改往常做法,3直接將證人在線出庭進行嚴格限制:原則上是線下出庭,且依然受到人民法院主導的約束。這一規定不僅不符合我國司法實踐需要,理論上也有悖於“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要求。“以審判為中心”重視直接言詞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包含證人出庭的要求。4正如上文所說,刑事在線庭審至少能夠一定程度上解決證人因畏懼打擊報復或人情關係、路途遙遠等主客觀因素而拒絕出庭的問題,也是構建證人權利保護體系的側寫。其次,法官職權主導證人出庭是阻礙庭審實質化的癥結所在。因此,將證人出庭嚴格限制在線下,明顯不利於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也未能為我國證人出庭制度中的“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的模糊定位排除法外因素,不能降低其隨意性,不利於“以審判為中心”發展。(二)實踐的內部矛盾:地區間、法院間開展情況差異大1.地區間、法院間開展刑事在線庭審情況差異大整體來看,我國各省份開展刑事在線庭審情況差異較大,從案件數據來看,除了上述廣東省、浙江省應用刑事在線庭審較為成熟外,河北省、山東省、黑龍江省應用刑事在線庭審的案件數占比相近,約 7.51%,其餘省份則較少開展刑事在線庭審。從單一省份來看,刑事在線庭審內部統一度相對較高,發達省份城市實踐程度均在全國前列,但一省內仍有個別城市並未有效推廣刑事在線庭審。以上述刑事在線庭審應用相對成熟的浙江省、廣東省為例,兩省省內也存在開展情況差異大的困境。浙江省早在 2010年就基本實現全省法院全覆蓋遠程法庭建設。但直至 2020年,浙江省嘉興市才首次利用遠程庭審辦理刑事案件。5廣東省基本能夠較好地回應最高人民法院集中推廣中國移動微法院、全國法1 前引 14,左衛民文,第 170頁。2 前引 29,《在線訴訟規則》,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3 同上《在線訴訟規則》,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涉及在線訴訟的規定與規則不一致的,以規則為准。”4 劉玫:《論直接言詞原則與我國刑事訴訟——兼論審判中心主義的實現路徑》,載於《法學雜誌》,第 4期,2017年,第 106頁。5 《遠程庭審,讓公平正義腳步不停歇》,載於浙江省嘉興市海寧市人民檢察院網:http://www.zjhn.jcy.gov.cn/html/hnjcy/news/show-3246.html?security_verify_data=313630302c31363030,查詢日期:2023年 12月 30日。
  • 澳门学刊62院視頻監控系統等組成的“一個中心、九大系統”在線訴訟基本架構,1包括廣州市、深圳市、佛山市、肇慶市、東莞市、江門市、中山市等城市的人民法院均能在實證研究、實地調研或其他司法統計數據中獲取使用信息。尤其突出的是廣州市。廣州市內各人民法院是全省較早一批開展智慧法院建設及推廣刑事在線庭審的人民法院。22018年廣州市深化智慧法院建設。3目前,廣東省內多個法院均配備有智審辦案系統。除廣州市外,筆者於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實地調研數據顯示,2020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9月 28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刑事案件判決共 551件,使用在線庭審(不包括提審)共 440次;受理一審刑事案件 202件,其中 190件通過遠程視頻開庭,占比為 79.85%,一審案件遠程視頻開庭率 94.06%。可見中山市刑事在線庭審使用率較高。但仍有部分城市的人民法院並未開通或者未積極使用刑事在線庭審,且即使有多城市的人民法院使用過或正在使用刑事在線庭審,但實踐程度均不相同。比如廣州市基本從簡單的遠程視頻模式過渡到全覆蓋的智能系統配套在線庭審模式,但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等城市仍只是基於簡單的遠程視頻開展刑事在線庭審,可見這些城市對於刑事在線庭審的定位仍較為保守,將刑事在線庭審作為傳統線下庭審的簡單補充。由此可見,在某一省內部分城市仍在探索刑事在線庭審或進行刑事在線庭審試點的時候,一些經濟發達或法治水準高的地區已經實現刑事在線庭審的高覆蓋率,且不斷探索與其他司法系統聯動、新信息技術支撐的在線庭審模式。這一地區間、法院間的差異使得刑事在線庭審的推廣嚴重受阻,不利於審判中心主義深化發展。首先,從訴訟效率角度來看,刑事在線庭審為保障效率,對於信息同步、功能完備、規則規範等有極高要求,若地區間、法院間的使用存在較大差異(包括使用系統、使用平臺、使用頻率、使用方式等)或未能達到統一,則各法院仍是將刑事在線庭審作為自有工具,更不能達到各司法系統之間的聯動。這樣的使用對於緩和“訴訟爆炸”只能“治標不治本”。其次,從實際推廣角度來看,為規範刑事在線庭審,需要對審判人員進行統一培訓,若同一省市內使用的系統、方式等不統一,會提高培訓成本,進而更不利於刑事在線庭審的推廣。最後,從司法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若各省市內未能統一刑事在線庭審使用,則會進一步造成司法資源配置的兩極分化。類似廣東省廣州市這樣的刑事在線庭審發展較為先進的城市,在使用齊備的刑事在線庭審系統時,往往會投入巨大的建設與維護成本,但由於法院數量固定,案件數量較為穩定,導致回收週期較長,短期內需要投入的建設與維護成本更大,進而容易進入高投入的循環;但若是僅是使用刑事在線庭審基礎功能的法院,則會安於基礎成本的維護,難以有效調動司法資源,更無法進一步推動司法改革與創新。2.新興技術、現有配套智能系統應用差異大刑事案件涉及對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剝奪,對被告人行為犯罪化的評價,因此,刑事在線庭審相比於民事、行政在線庭審,對證明能夠達到的標準更為嚴格,對庭審場景化要求更高,更應當使用精細化、技術化、智能化的庭審技術。但近年來,隨著我國互聯網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無論是弱人工智慧,還是強人工智能,4均已逐漸在司法實踐中推廣使用,尤其是民事訴訟領域,但刑事在線庭審依然落後於技術的發展,研發的新興技術未能及時推廣應用至刑事在線庭審,從而導致刑事在線庭審進入高需求、高供給,但低應用的怪圈。以廣東省為例,廣州市雖然是刑事在線庭審發展前沿地區,但仍未能使用最新研發的在線庭審1 高原平:《讓智慧法院在戰“疫”中大顯身手》,載於《人民法院報》,2020年 02月 19日,第 1版。2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工作報告》,載於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網:http://zh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9/01/id/4606788.shtml,查詢日期:2023年 12月 30日;同上高原平文。3 前引 12,《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工作報告》。4 宋朝武:《電子司法的實踐運用與制度碰撞》,載於《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第 6期,2011年,第 62頁。
  • 澳门学刊63技術,比如 2019年全國首個 5G虛擬智慧法庭就在廣東省落地,5G虛擬智慧法庭能夠進一步將庭審智能化,能夠利用 5G超高速網路,用綠布在虛擬空間搭建法庭、調解等虛擬仿真區域,但這一研發至今仍僅適用於廣州互聯網法庭。1且隨著全國智慧法院的不斷創新發展,其他省份已陸續有法院將其應用在刑事在線庭審,但總體數量較少。2不同地區法院間是否選擇將新興技術應用至刑事在線庭審差異較大。現有配套智能系統使用率不理想。使用刑事在線庭審的人民法院並未一定配套齊備的智能系統,大部分使用在線庭審的人民法院只是簡單使用視頻軟件進行庭審,不同地區的法院差異較大。同時,受限於技術開發與應用的差異、長期維護成本巨大,部分配套智能系統長期停滯於開發或試用階段,並未能充分投入使用,且使用配套智能系統需要進行技術培訓,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年齡較大、接受度較低,使得配套智能系統使用率並不理想。另外,不僅全國或某一省份未有完全統一投入使用的刑事在線庭審接口,配套的智能系統也未能實現統一。比如,廣東省的智卷系統與其他省份所使用的電子卷宗系統並不一致,一旦需要跨省調取卷宗信息,案卷材料的複製、移送依然局限於傳統方法,未能充分調動刑事在線庭審的功能。三、刑事在線庭審的改善與展望(一)回應政策導向、技術導向需求,漸進式建設刑事在線庭審統一機制信息時代的到來使得司法工作可以借助更多智能化工具幫助緩和“訴訟爆炸”,也使得立法者需要不斷順應時代的發展來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因此,面對刑事在線庭審對於“審判中心主義”應然與實然的矛盾,應當進一步完善具體法律法規,比如考慮到全國人民法院的差異,可以漸進式推進刑事在線庭審,將《在線訴訟規則》、《在線運行規則》部分吸收進《刑事訴訟法》,並不斷細化應用規則,地方再出臺更為詳細的指導性文件,使得刑事在線庭審的可操作性更強,從而構建起規範化適用下的“以《刑事訴訟法》為導向,地方指導性文件為工具”的刑事在線庭審統一機制。另一方面,刑事在線庭審的推廣受限於信息技術,因此技術層面需要提供更多的支持。現有的信息技術能夠充分持續支撐在線訴訟,卻並未推廣應用到刑事案件。應當注意到,針對現有智能系統使用率不高的問題,應當漸進式在部分具有共性的片區進行初步統一,比如長三角、珠三角城市群發展較為一致,各基層人民法院發展水準差別不大,可以推廣統一庭審端口,進而建設全國統一的庭審端口,使得各司法系統之間能夠提高聯動力。進而,為及時應用新興信息技術,可以在全國多個法院統一試點,嘗試從數據聯動到建立 5G虛擬法庭、人工智慧建模審判、建設更完備的資料庫等。3(二)調整刑事在線庭審適用範圍認定標準,推動在線庭審規範化發展新冠病毒肆虐期間對於刑事在線庭審的適用目的多在於物理空間區隔,若為使刑事在線庭審規範化推行,應當回歸其簡繁分流、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但由於刑事在線庭審出於對案件事實、證據質證環節的嚴格要求,泛化地提出放寬刑事在線庭審的適用範圍缺乏科學依據,但可以調整刑事在線庭審適用範圍認1 《疫情期間司法審判“不打烊”,技術輸出大灣區 20多家法院》,載於廣州市互聯網法院網: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410813,查詢日期:2023年 12月 3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工作報告》,載於網易新聞網:https://www.163.com/dy/article/GULPP6QO0514JA8T.html,查詢日期:2023年 12月 30日。2 原付川:《全國首個 5G遠程刑事庭審在雄安中院完成》,載於《河北日報》,2019年 5月 11日,第 2版。3 陳曦:《人工智慧技術下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上海“206”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為分析樣本》,載於《惠州學院學報》,第 5期,2019年,第 27頁。
  • 澳门学刊64定標準,以其他更綜合、科學、具體的標準替代原有的程序選擇,真正給出“案件情況、當事人意願和技術條件”背後更準確、更具可操作性的標準。比如,可以從罪行種類來認定刑事在線庭審的適用範圍,比如實證研究中發現的危險駕駛罪、盜竊罪,往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較多被告人認罪認罰,且是實踐中最常見的罪名之一,可以直接正名納入刑事在線庭審,充分為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刑事在線庭審提供參考。其次,真正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權。應當在有硬體支持的前提下,以不與現行立法過度衝突為前提,加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願對適用刑事在線庭審影響的比重。在保留法院依職權決定是否適用刑事在線庭審的基礎上,通過告知性規定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質性程序選擇權,並進一步參考檢察機關意見。此外,自刑事在線庭審出現、發展,司法實務與理論界均對刑事在線庭審的定位爭議不斷,《在線訴訟規則》雖然明確在線庭審與線下庭審的同等效力,1但對於刑事在線庭審定位仍未明確。筆者認為,爭議的焦點不應當在於刑事在線庭審與傳統庭審是否並行發展,而在於刑事在線庭審是否能夠、如何能夠與傳統庭審一樣規範化發展,在刑事在線庭審面臨的上述困境尚未解決之前,爭論其是否應當與傳統庭審並行仍為之尚早。(三)加強程序實施與監督,回應“審判中心主義”的價值目標“審判中心主義”要加強審判權力,但刑事在線庭審新始,具體規則存在不足,實際出現的“唯效率論”嚴重違背“審判中心主義”的價值目標,因此,應當從實施與監督兩個角度,加強對刑事在線庭審的規範,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權。除上述說明的,應當建立刑事在線庭審的統一實施機制外,還應當加強刑事在線庭審的全過程監督機制。此處指的刑事審判監督並非再審程序,應當關注到從判決之前的程序實施與監督,減少冤假錯案。首先,就庭審即時監督而言,我國現有刑事在線庭審配套有部分在線監督系統,比如中國庭審直播網、各法院官網的開庭公告等,但明顯只能“遠觀”,而無法真正落實監督,尤其是網站直播不全、公告不全等問題,使得刑事在線庭審無法真正覆蓋“雲庭審”。由此,應當在庭審前將能夠公開直播的刑事在線庭審開庭公告全部同步上傳官網,庭審時開啟同步直播,並且將網頁中基本案件信息寫清楚。此外,可以推廣人民監督員制度,2使得監督切實走進在線庭審中。其次,就庭審後裁判文書公開而言,我國現有的裁判文書公開網站中記錄的裁判文書數據顯示,刑事在線庭審存在裁判文書覆蓋不全、用語未統一等問題,比如為窮盡搜索,“在線庭審”的同義詞可包括遠程視頻庭審、網路庭審、遠程審判、遠程庭審、遠程審理、在線訴訟等,只有浙江省以“遠程審判”為較統一的用法,這樣不規範的用詞側面反應出刑事在線庭審裁判文書書寫不規範、上傳不嚴謹,進而使得準確獲取裁判文書的難度大大增加,不利於發揮裁判文書的監督功能。此外,2024年我國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其中不乏有標記刑事訴訟程序內容的典型案例、參考案例,能夠為刑事審判程序提供正確統一適用的空間,但檢索可以發現,1477個刑事案例中並未標記有刑事在線庭審相關關鍵字的案例,對於實體與程序內容並存的人民法院案例庫而言,有必要增加有關於刑事在線庭審的案例,真正做到案例覆蓋審判業務多條線。總之,要將監督機制作為刑事在線庭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其為堅持“審判中心主義”發揮積極作用。1 前引 29,《在線訴訟規則》,第一條。2 《“雲庭審”快審快判,人民監督員“在線”監督》,載於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政府網:http://www.jingzhouqu.gov.cn/sygx/tpxw/202005/t20200506_479842.shtml,查詢日期:2023年 12月 30日。
  • 澳门学刊65四、結語在線庭審作為新興事物,長期在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上備受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隨著科技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科技改變的不只是生活,還會改變訴訟工具、訴訟技術以及大眾對訴訟的態度。刑事案件相比於民事、行政等案件,對於證據認證、場景威嚴等要求更高,對應地,刑事在線庭審推進緩慢有一定的現實阻礙,但面對庭審的種種變化,在時機成熟時不能墨守成規,應當積極引導刑事在線庭審規範化發展,即使其是否應當與傳統庭審並行發展、是否影響庭審權威等問題仍有待時間檢驗,至少不應讓其成為訴訟活動的阻力。本文以法律實證分析方法入手,在肯定刑事在線庭審有利於“訴訟爆炸”,並未影響庭審權威性,且有利於實現刑事訴訟系統改革的前提下,指出刑事在線庭審理論、實踐的多重困境並給予對應建議,希望對刑事在線庭審規範化發展有所裨益。The Current State, Dilemma and Development of Online Court of Criminal Cases in Mainland China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za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s in mainland China, online court ofcriminal cases is entering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Online court of criminal cases is drawn from the principleof trial-centered, which theoretically should be conducive to the deepening of trial-centered reform of criminalprocedure. However, it faces wi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dilemmas such as insufficient support from laws andregulations, and large differences in implementation among regions and courts. Therefore, there is still a need tosystematically develop online court of criminal cases, including responding to the need for policies andtechnology to build a unified system for it, adjusting the scope of its application in criminal cases to promote its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and strengthening the implement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procedures to respond to thevalue of the principle of trial-centered.Key Word: online court; remote court; online trial; the principle of trial-centered
  • 澳门学刊66論中國內地國際私法中公共秩序範圍界定的法律解釋方法胡蓉*摘要:國際私法中公共秩序的範圍界定,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一直爭議不斷。中國內地國際私法立法中同樣無法清晰化公共秩序的範圍界定,傳統的法律解釋方法也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在漏洞填補中使用價值衡量的具體填補方法,能夠給裁判者一定的具體指引。在個案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中,考慮從各種價值衡量的角度進行填補,在國家利益與國際利益中、在多層級的國家利益中進行比較,順應國際民商事領域發展保護趨勢。關鍵字:公共秩序;法律解釋;法律漏洞填補;利益一、公共秩序範圍界定的問題提出公共秩序被各個國家視為國際私法中的“安全閥”制度,主旨在於保護內國的國家利益,為各國所普遍承認。在中國內地立法中,相關涉外法律規範中也明確規定了公共秩序,允許在涉外法律適用中以及涉外司法協助中,一旦外國法律的適用或是司法協助的具體操作會觸犯到中國內地公共秩序範圍的,則不適用外國法律或不提供司法協助。中國內地立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公共秩序,用來作為保護內國利益的最後關閘。但是在中國內地司法實踐中,運用公共秩序來排斥外國法或是拒絕承認外國判決裁定的案件,數量並不多。11989年海南省木材公司訴新加坡泰坦船務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達斌(私人)有限公司提單欺詐損害糾紛賠償一案,被認為是中國內地司法實踐中第一起啟用公共秩序制度的案件,但關於是否運用得當,大多數學者專家卻都持否定觀點。在中國內地的涉外民事判決中,即使在為數不多的運用公共秩序制度時,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比如,針對境外賭債協議的效力,是否處於違反中國內地涉外民事領域中的公共秩序,中國內地法院給出了不同的判決。2不僅僅是中國內地,其他國家也出現對公共秩序的不同判定標準。2014年,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的一起關於是否承認商業代孕協議效力的案件中,所涉三個國家法院,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法國最高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對公共秩序的範圍做出不同理解,從而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結論。法國最高法院以美國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的判決違反法國公共秩序,從而否認美國判決效力,不予承認代孕協議的效力;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法國最高法院判決違反《人權法》公共秩序,進而承認在美簽訂代孕協議的效力。3* 作者簡介:胡蓉,女,甘肅天水人,工作單位:北京師範大學珠海校區,研究方向為國際私法。1 通過北大法寶案例資料庫的搜索,2012年至 2024年 5月 1日,涉及《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五條公共秩序條款的涉外民事一審案件,僅 35件。2 例如,石方軍與陳孟宏民間借貸糾紛(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 288號)中,法院認為此境外賭債協議與中國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中所體現的公共秩序相違背,從而啟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否認協議效力。而在徐文與胡貴生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二審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黔高民三終字第 7號)中,法院卻沒有啟用公共秩序,而是承認協議有效。3 https://hudoc.echr.coe.int/eng#{%22tabview%22:[%22document%22],%22itemid%22:[%22001-145389%22]}(最後訪問日期:2024年 5月 1日)2014年,歐洲人權法院在MENNESSON v. FRANCE (Application no. 65192/11)案件中,因公共秩序推翻了法國最高院的判決。Mr Dominique Mennesson & Ms Sylvie Mennesson這對法國夫婦因身體原因、無法自然生育子女,由於法國民法明文禁止代孕,Mennesson夫婦在2000年前往承認合法商業代孕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尋求代孕。在加利福尼亞州,Meennesson夫婦通
  • 澳门学刊67關於公共秩序的範圍界定,各國法律中大多帶有一種“模糊性”,鮮有國家法律中對其範圍界定有清晰闡述,普遍交由司法裁判者適用自由裁量權判斷。中國內地立法中將公共秩序稱謂成“社會公共利益”,在立法中也未能有進一步關於範圍界定的明確列舉與說明。立法的模糊性、不確定性,導致法院基於不同的考慮角度,對公共秩序範圍出現不同理解。實踐中案件裁判者對於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加劇了司法中的處理不一致現象。在 35件司法判例中,有直接引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五條作為判決依據但並未對第五條的公共秩序做出論理說明;1有單純以與國內規定不同從而認定違反公共秩序;2也有與國內公序良俗的範圍界定相等同混淆的處理。3對這種問題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公共秩序範圍界定具有模糊性。各國立法中公共秩序標準具有一定彈性、模糊性、也具有變化性;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同一國家不同時代中的標準不一致,甚至同一國家同一時代中也標準不一。第二,法官濫用裁量權。公共秩序的模糊性,賦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實踐中出現法院地法官濫用權利、隨意擴大內國法的適用範圍、逃避外國法的查明,隨意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第三,法院地保護主義傾向的任意擴大。二、中國內地公共秩序範圍界定的經典法律解釋方法的局限性當出現法律規範模糊不清、司法適用缺乏具體標準時,就需要通過法律解釋來明確立法規範的準確用意,使得裁判者能夠準確適用法律規範、並對法律規範取得統一適用。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在 1804年對法律方法論提出了解釋的四個“基本要素”:語法要素;邏輯要素;歷史要素;體系化要素;被用作法律解釋中的經典準則標準,也即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4但是從各經典的法律解釋角度,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從而不足以明晰公共秩序的範圍。(一)文義解釋方法的局限性文義解釋,指從法律條文所運用語言的含義來說明法律規定的內容。5文義解釋強調以法律規範中使用的文字字面含義為根本依據進行解釋,得出最接近法律規範語義的解釋結論。中國內地國際私法立法中,用“社會公共利益”措辭來代替“公共秩序”。6何謂“社會公共利益”,過中介機構找到了合適的代理孕母,簽訂了代孕協定,並在寫協定中約定Mennesson夫婦為孩子的父母。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據此做出判決,承認代孕協議有效,並判定提供精子的丈夫 Dominique Mennesson成為嬰兒的父親,其妻子也因夫妻關係而成為母親,二人共用監護權,因此判定Mennesson夫婦為嬰兒的法定父母。1(2013)江開法民四初字第 62號。2 (2020)浙 03民初 273號判決:“我國內地法律嚴禁賭博,賭博惡習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故本院對原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3 (2019)鄂 0984民初 1486號判決:“但我國內地法律對賭債的規定截然不同,若承認此債務合法並對其加以保護,顯然違背內地的公序良俗。”。4 伯恩•魏德士、丁曉春等譯:《法理學》,中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 301頁。5 舒國瀅:《法理學導論》(第三版),中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第 234頁。6 例如,《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五條: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 澳门学刊68從文義本身來看, 無論是字面、縮限或者擴大解釋角度,只能得出一個模糊的方向結論,指向的是涉及社會整體的、非個人的、應由全體社會成員普遍承認並共同遵守的基本規範;是一個國家正常存續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體現的是最根本性的國家利益。這樣的內容判斷更多的需要聯繫政治、政策、經濟發展階段,甚至是法律的價值目標、法律的精神等,從這個角度說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判斷主觀性較強,並且是一個模糊性、不確定的概念。在德國學者黑克( Heck)的場院理論中,把不確定概念分解為概念核與概念暈。概念核是清晰的,而出現疑惑的地方就是概念暈出現的地方。但就“社會公共利益”而言,不論是內核還是外延都存在模糊性,屬於典型的不確定性概念。文義解釋恐怕並沒有辦法清晰“社會公共利益”的範圍界定。(二)體系解釋方法的局限性體系解釋,也稱邏輯解釋、系統解釋。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繫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係來解釋法律。1體系解釋強調的是基於整體語境做出的解釋;關注條文與其他規則之間的聯繫、各條文之間的協調一致,反對片面、單獨的看待法律條文。體系解釋需要四個要求:1.無矛盾的要求;2.不贅言的要求;3.完整性的要求;4.體系秩序的要求。2把對公共秩序的範圍界定解釋,放到更大範圍的法律文本中,似乎也難以通過體系解釋得到清晰化。公共秩序是在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中的一項制度,所以關於公共秩序的範圍界定的解釋,也只能從相關民事法律淵源中尋找。聯繫中國內地民事法律系列規範適用,也無法清晰解決其界定的模糊性與複雜性。1. 無法獲取有效的憲法角度具體指引在中國內地《憲法》中,關於“社會公共利益”,僅有兩處提到近似的“公共利益”,3但此處的公共利益,指向政府的行政權限,是作為政府對集體土地、個人私有財產進行徵收、徵用的依據;《民法典》物權編中也以此為依據,擴張政府的基本許可權,可以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徵收。但是關於何謂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規範中也沒有給出明確的判定。從此規定中,得出兩個結論:國法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且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1 舒國瀅:《法理學導論》(第三版),中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第 234頁。2 【德】英格柏格·普珀、蔡聖偉譯:《法學思維小課堂》,中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 56頁。3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的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第十三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 澳门学刊69第一,憲法中的公共利益依然屬於模糊、不確定條款;第二,憲法中所提到的公共利益,指向政府行政權限,並且集中在國家徵收徵用的適用中,此處提到的公共利益更是專門針對基於經濟發展的需要,是純粹國內性的公共利益;與涉外法律選擇中的公共秩序有所區別,並不能作為公共秩序範圍的判斷依據。2. 各部門法中涵蓋的範圍不一致在各部門法中,有關國內法律關係與涉外法律關係規定中,均使用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措辭,並未區分出國內與涉外領域中的範圍差異;關於何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並沒有進一步的說明解釋。不僅如此,在各部門法中,立法者通過列舉式將不同範疇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並列,進一步加深了公共秩序範圍的不確定性。比如,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百三十四條中,立法者將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並列,是否意在說明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是分屬不同性質與範圍?1而在中國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立法者也採用此方式,將國家主權、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並列。從上下文的判斷中,社會公共利益範圍並不包括國家主權、安全問題。似乎將社會公共利益限制在了一個更小的範圍。2這與中國內地《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只用“社會公共利益”來涵蓋整個公共秩序的範圍界定,並不一致。給範圍的判斷帶來更大的模糊性。其次,在公共秩序的範圍界定中,中國內地也有學者認為,“直接適用的法”屬於公共秩序的具體適用,可以參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一)第八條的列舉式來說明公共秩序的範圍適用。3但是 “直接適用的法”更多針對國家經濟管理領域,不包括所有的民事領域;其在排除外國法的適用時,並不關心外國法適用的結果說或主觀說,只強調國內法的強行適用;規定太具有確定性,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確定性遠高於公共秩序。因此,也無法參照“直接適用的法”的規定來解釋公共秩序的問題。3.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體系邏輯不一致1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2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3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衝突規範指引而直接適用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一)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的;(三)涉及環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 澳门学刊70在衝突法規範中,《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五條)及部分實體法,例如《海商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條)都有關於公共秩序的規定;但其他實體法領域中雖有關於涉外的衝突規範,但卻沒有關於衝突領域中的公共秩序的規定,例如《票據法》、《保險法》等。如果從一般法與特別法的角度解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屬於一般法,其餘部門實體法屬於特別法,在上述說明的《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關於公共秩序的範圍界定、適用等也並無更具體的規定,並沒有體現出與一般法中不同的地方、體現出此領域判定適用的特殊性,那在特別部門法中再次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就屬於“贅言”了。從特別法適用優於一般法的角度來看,如各特別法可以並且也有必要再次規定公共秩序,以代表各領域的特殊性的話,那是否說明在海商、民用航空領域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會更容易出現公共秩序,而在涉外保險、涉外票據、涉外婚姻繼承等法律關係中就不易出現或無法適用特別法中的公共秩序?但很顯然在實踐中,涉外婚姻出現大量涉及公共秩序的適用需要。例如一夫多妻制度、男女不平等等。為何有些民事法律關係適用特別法中的規定,有些民事法律關係只能尋找一般規定?特別法的規定與一般法的規定,也並且體現出差別;從體系邏輯上來說,是不協調的。(三)目的解釋方法的局限性不同于從文字入手的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強調從法律規範背後的目的出發,探求立法者對法律規範設置的初衷,力求解釋能夠最接近立法者的原意,而不受文本文義的範圍限制。從目的角度來看,在公共秩序理論的發展中,各時代學說中,不論是 13世紀巴托魯斯對“令人厭惡的法”的分類;還是 17世紀胡伯決定是否遵循“禮讓”;或是 19世紀薩維尼關於“異類法”的限定,“具有超出我們所理解的純粹法律範圍之外的抽象的目標,即它的實施不僅僅是為了保護所有者的利益,它還具有自己的道德基礎。這樣的法律也可能與政治、治安和政績的經濟有關,從而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所有這類法律都屬於例外情況。”1公共秩序的出發點及目的均是出自于對內國的保護,對內國的國家利益以及國民的保護。在國際私法中,國家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維護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原則等,都是應當遵循的部門基本原則。國際私法在處理法律衝突時,涉及到各個國家的各種利益,適用最終選擇的准據法,不僅是出於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實現,也是出於在國際社會發展中順應合理趨勢、獲得更多的承認和利益保護。涉外糾紛的處理中適用外國法律,也並非是讓各國放棄國家利益。公共秩序作為最後的“安全閥”制度,是維護國家利益的有力手段,必須得以堅持。但是在各國平等互利的國際社會發展趨勢中,內外國法律擁有平等地位,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僅僅是例外情形;甚至為了適應國際社會統一發展的大趨勢、獲得更多國際承認與保護,有時要在國內利益與國際利益中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各國依然存在文明歷史、經濟發展、國情需要等不同因素,不能僅僅因為與內國的法律不同而輕易排除外國法。從目的上看,涉外領域中的公共秩序的範圍界定絕對不等同於國內的“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涉外領域中的範圍界定更為狹窄,只有出現了違背法院地國最根本性、最不可改變性的利益時,才能適用此制度。所以,從這個角度上看,中國內地國內法中關於純粹國內法律關係規定中的“社會公共利益”並不能用來解釋或類推公共秩序範圍的界定。1 【德】弗裡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李雙元等譯:《法律衝突與法律規則的地域和時間範圍》,中國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 19頁。
  • 澳门学刊71三、公共秩序範圍界定的利益衡量填補方法通過以上法律規則解釋方法,對公共秩序的範圍界定能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比如屬於外國法適用中的例外、與純粹國內案件中的公共利益有所不同等,但終究都無法對個案中的判斷起到一個明確的具體適用。依然屬於法律規範的漏洞,需要在個案判斷中進行填補。但是經典的填補方式,類推、反推、目的性限縮等等,因公共秩序的概念內涵和外延均處於模糊狀態,而不能有效的進行填補。公共秩序在衝突規範中,已經屬於一般條款。在個案中,對於是否屬於公共秩序的判斷,無法利用一般條款或原則進行漏洞填補。所以比較可行的填補方式,就是在個案中的“利益衡量”。在內國利益與國際利益的衝突中,對兩種利益進行分析衡量。(一)進行利益衡量填補的必要性第一,公共秩序範圍是具有廣泛性的。如前文所述,公共秩序範圍的界定不僅是一個法律概念,是具有綜合性、廣泛性的範圍。法官對公共秩序的判斷存在難度,需要對判斷標準、適用方法給出一定的指導,對法官的自由裁量給出一定的限制。第二,公共秩序的範圍是有差異性、可變性的。公共秩序所代表的國家基本法律原則、道德理念、最基本國情等,是隨著時間變化而變化的;不僅同一時期的不同國家對於公共秩序的標準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個國家,在其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所堅持的公共秩序標準也會因國情、國際大發展趨勢等因素而產生不斷變化。例如, 對同性婚姻、代孕等問題的態度,隨著社會的進步,從人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自由選擇生育方式的權利、保護婦女兒童利益、人類文明社會發展原則等角度,很多國家已經開始持開放態度。(二)利益衡量的填補方法利益衡量並非單純的“法感”,不是一種無法作合理掌握的過程,在某種程度上其仍須遵守若干可具體指稱的原則,在此程度上,它也是可審查的。1德國學者卡爾·拉倫茨主張“對法益衡量歸納出下述原則,首先取決於——依基本法的“價值秩序”——於此設計的一種法益較他種法益是否有明顯的價值優越性。在大多數案件中,或是涉及位階相同的權利間的衝突,於此種情況,一方面取決於應受保護法益被影響的程度,另一方面取決於,假使某種利益須讓步時,其受損害程度如何。2在個案中針對外國法保護利益與法院地法保護利益進行價值衡量,確定是否屬於公共秩序的範圍,從而決定是否要啟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國法的適用或拒絕承認執行外國判決等時,應注意的問題:1.不宜採用列舉式規範一些國家及地區在立法中對公共秩序的範圍做界定時,採用了列舉式,例如英國、中國香港地區。英國判例中適用公共政策,主要集中于涉外合同和涉外身份案件中。在英國法中,列舉了會因違反公共秩序1 王婷:《論司法中的利益衡量》,載于《湖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38卷第 6期,2011年,第 99頁。2 卡爾•拉倫茨、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中國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 285頁。
  • 澳门学刊72而被拒絕執行的合同類型:幫訴合同;限制訴訟協議;限制貿易協定( 在該國以任何匯率進行交易);與敵人貿易的合同;騙稅協議。並且,針對涉外身份方面,更是通過列舉式細化闡明了需要考慮的公共政策因素:奴隸制度;宗教或宗教使命;敵國國籍;種族;離婚;身體上的無能力;浪費。1雖然列舉式的方法有利於法官的具體操作,但考慮到公共秩序的彈性標準、可變性問題等,如果出現了不屬於列舉範圍但又可能嚴重影響或損害到內國公共秩序的個案情形,則會無所適從,無法實現個案正義。為何英國、以及中國香港地區會採用這種做法,我認為跟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源淵有很大關係,立法上的不足完全可以通過判例法來靈活解決個案正義的問題。而在中國內地,除了立法,不存在其他強有力法律約束力的法源,所以不宜使用列舉式來進行範圍界定。2.需要對國際社會本位主義與國家本位進行價值衡量從 19世紀薩維尼“法律關係本座說”提出平等適用內外國法律的思想開始,各國都普遍接受了在涉外事務的處理上不再以絕對的法院地國為中心。但是司法實踐中,除了法律關係本身性質應適用法院地法之外,國際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各國都有一些屬於自己的特殊利益要加以保護,法院地法適用的機會仍高於外國法的適用。尤其是各國衝突規範中都擁有自由裁量權的部分,法官基於種種考慮,往往會最終適用法院地法,造成國家利益保護與國際社會利益保護的衝突。但是過分的、無限制的擴大法院地法的適用,並不符合國際社會民商事發展的統一趨勢。在公共秩序的價值衡量也是如此,公共秩序設置的初衷也僅僅是作為適用外國法的例外情況,不得已而為之。啟用公共秩序維護國家主權與根本利益是值得肯定的;但各國並非孤立、封閉,尤其是在民商事領域,高度趨同化、和諧統一已是發展大趨勢,也為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與保護,法院不能僅憑主觀破壞國際社會的交往發展規則與趨勢,需要在國家利益與國際社會利益中進行衡量,必要時做出一定的讓步。只有涉及到國家最根本性的利益保護、不符合國際社會互利和諧發展時,才可考慮啟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3.需要對不同效力等級的公共秩序進行價值衡量需要對公共秩序進行效力等級分層,國際性普遍秩序保護優先,對法院地保護進行合理限制。法官在個案中,要充分考慮外國法所代表的具體公共秩序內容與法院地法代表的公共秩序進行衡量。此處的衡量,可以借用有學者提出來的公共秩序效力分層方法。可以參考借鑒一下美國的分層理念,2美國國家利益委員會 2002年在發表的《美國國家利益》研究報告中對國家利益進行分層,分為根本利益、極端重要利益、重要利益、次要利益,明確只有涉及到哪些層級的國家利益才是公共秩序所考慮的範圍。國際利益分層理論的優點在於,雖然確定各種國家利益需要聯繫一國的國情、政治、經濟等多種考慮因素,對法官來說,分析判斷也較難操作;但是從對內國影響的程度上對於國際利益進行分類,個案中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屬於哪一個層次的國家利益,這基本還是可以確定的,能夠給法官一定的操作指導。還可以參照有學者提出來的跨國公共秩序理論。將公共秩序界定成不同層面,包括國內層面的、國際私法層面的、國際層面的。1 【英】J.H.C.莫里斯主編:《戴西和莫里斯論衝突法》,中國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第 118頁。2 孫建:《國際私法上公共秩序含義的模糊問題》,載於《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第十四卷,2011年,第 218頁。
  • 澳门学刊73國內公共秩序是指各主權國家在內部的、私的法律關係中存在的公共秩序;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是指各個主權國家就其國際的、私的法律關係總體的公共秩序;國際公共秩序是指超國家的、國際間的公共秩序,是不以國家主權為區隔、不以國家領域疆界及國家司法管轄互相排斥的公共秩序。1三個層面的公共秩序,側重點及適用各不相同,需要分析衡量各案中的公共秩序屬於何種層面,從而決定個案中能否適用。除此之外,一國法院同時還要關注外國的公共秩序,要對本國和外國的重要價值或利益進行綜合考慮。公共秩序的意義不再是排他性的原則,不再是國際私法上傳統國家本位的原則,而是通行於各國之間的真正國際性的公共秩序。國際公共秩序是持有國際主義理想的法學者所期待的,希冀形成世界性的或真正的國際公共秩序,作為人類社會的共同秩序。2在是否啟動公共秩序制度的個案適用中,國內法意義上的公共秩序針對於純粹國內案件,比較有代表性的,如針對現實經濟發展、國情需要,帶有政策性的國內利益保護,會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調整變動的,不屬於考慮範圍之列。法院地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國際公共秩序中,以國際公共秩序考慮優先。對維護法院地國的社會經濟、文化傳統等限制適用,對於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價值,如行為自由、禁止販賣人口、保護弱勢群體,應被廣泛適用。4.需要納入對既得利益的保護英國學者戴西在 19世紀提出既得權說理論,其核心理論針對屬地主義,法院地不承認外國法及外國判決,只承認依據外國法和外國判決獲得的權利。戴西的學說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因為針對 19世紀英國想要保護其海外殖民特權的需要,但在其學說中也提出了保護當事人既得利益、穩定法律關係的理念。中國內地涉外衝突規範中,今天同樣存在對既得利益保護的實踐,例如對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斷。在公共秩序的衡量中,也要考慮從保護當事人已經依據外國法所獲得權利角度考慮,來穩定相關民事法律關係、達成當事人合法期待。2010年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涉外監護權糾紛案件中,涉及對一份商業代孕協議效力的認定,法院沒有啟用公共秩序,從既得權保護的角度、弱者權益保護的角度等,認定商業代孕協定的效力。3四、利益衡量方法的具體運用——以是否承認涉外同性婚姻效力為例如前文所述因為我國目前法律規範中對於公共秩序範圍界定的模糊性,司法適用也缺乏具體標準,導致我國在具體案件的判定中存在不同結論。但是想要利用傳統路徑——法律解釋角度來彌補對公共秩序界定的模糊性卻困難重重,傳統的文義解釋、體系解釋以及目的解釋中都存在適用上的局限性,無法給於更進一步的清晰化界定判定。因此,只能從利益衡量的角度考慮進行法律漏洞的填補,從具體的效力等級衡量以及對既得利益保護等的具體角度上對公共秩序的範圍界定給於一定的司法指引。以對同性婚姻效力的判定為例。在中國內地目前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啟動公共秩序來否認同性婚姻的效力。但利用公共秩序效力分層和既得利益保護的角度,卻可以有不同結論。1 王洪根:《論跨國代孕父母身份承認中的公共秩序》,載於《西部法學評論》,第 1期,2018年,第 129頁。2 同上3 法院判決參見 http://cddc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8/id/1476162.shtml
  • 澳门学刊74從公共秩序分層理論分析來看,中國內地法院否認其效力考慮的公共秩序是對於中國內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一夫一妻制度,以及中國內地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態度出發,這屬於中國內地法院考慮的公共秩序。外國法承認態度中所維護的是個人生活自由選擇權、對個人的平等尊重權,個人不因性傾向而受到歧視的權利,相比較而言,這更應該是國際普遍承認的公共秩序。從既得權保護角度,當事人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締結婚姻後,因此觸發一系列相關民事權利及法律關係,如配偶的相應權利義務、同性婚姻家庭中子女的權益等等,從保護既得權利角度來說,如果中國內地絕對否認同性婚姻的效力,對相關當事人相應的既得權利無法給於保護,中國內地公民的利益也有可能受到損害,尤其是以同性婚姻為先決問題的案件。從中國內地的態度角度,中國內地立法中雖然不承認同性婚姻,但立法中也沒有明確禁止;從中國內地歷史發展中看,“斷袖之癖”、自梳女等,同性婚姻現象自古就有;對同性婚姻的態度會隨著社會發展進步而不同。從以上利益衡量角度來看,中國內地法院並不應該啟用公共秩序來絕對排除對同性婚姻效力的承認。同樣,在前文所提到的商業代孕案件中,也應該分析法院地所維護的公共秩序,與承認商業代孕外國所維護的個人生活自由、個人選擇生育方式的自由、個人享有生育權等國際公共秩序角度,從而也應部分考慮承認代孕協定的效力。四、結語公共秩序的範圍有必要保持一定的廣泛性、模糊性,給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順應國際社會統一和諧發展的背景下維護內國的根本國家利益。但在司法實踐中,也需要運用一定合理的方式來進行操作,在法律解釋不能給予答案時,只能通過法律漏洞填補的方式給予法院一定的適用指導。其中,進行利益衡量是能有一定客觀可操作性的,通過在個案中對所涉外國、內國的國家利益進行效力等級比較,同時考慮當事人既得利益的保護等,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作出一定的限制。需要綜合平衡協調各國法律、道德、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等各方面之間的衝突與矛盾,求同存異,促進國際民商事關係的融洽穩定發展。Law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Scope of Public Policy in Chinese Mainl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Abstract: The definition about the scope of public polic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always beencontroversial in both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scope of public policy is also not clearly defined in Chinese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gislation, and the traditional legal interpretation methods have certain limitations. Theuse of the specific method of value measurement in filling the loopholes can lead the judges for some specificguidelines. In the exercise of discretionary power in cases, consideration is given to interpret from the perspectiveof various value measures, comparing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interests, and comparing international interests atmultiple levels, to go ahead with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matters.Key words: Public policy; law interpretation; value measurement in filling the loopholes; interests
  • 澳门学刊75技術殖民視域下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防疫活動陳敬瑞摘要:本文關註日本在華科研機構「奉天獸疫研究所」(滿鐵獸疫研究所)在 1925至 1945年間的防疫活動及其作為殖民地經營手段的角色。滿鐵獸疫研究所在日本對華侵略和殖民統治中起到了關鍵作用。研究所不僅進行家畜傳染病的調查研究,生產血清預防液和診斷液,而且其技術服務直接支持了日本的武裝侵略。從滿鐵獸疫研究所在九一八事變和七七事變前後的活動變化,可見研究所表面上進行獸疫研究,實則將技術應用於殖民侵略的實質。滿鐵獸疫研究所的科研活動與日本在東北地區的畜產擴張、軍馬防疫、武裝移民、衛生保障以及細菌武器製造等方面的均有緊密聯系。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防疫活動雖對當地畜產業有衛生保障作用,但其深層次目的是為了日本的軍事和戰爭服務,其罪行無法掩蓋。關鍵字:滿鐵獸疫研究所;殖民地科學;滿鐵;日本侵略;中國東北東北地區自古以來是以物產豐富、土地肥沃為舉世所矚目,尤其是其畜產業高度發達。1906年日本在東北地區通過成立“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即“滿鐵”),並在鐵路沿線開闢“附屬地”來對東北地區的資源進行掠奪。畜產資源是日本重點掠奪的資源之一,而東北地區獸疫頻發卻是日本在東北地區進行畜產擴張的巨大障礙。為了加強獸疫防治,日本在 1925年設立了滿鐵獸疫研究所,並進行家畜傳染病及疾病的調查研究以及血清預防液和診斷液的生產。九一八事變後,隨著日本對華侵略的深入,研究所的防疫活動逐漸開始轉向為日本在東北地區的畜牧業資源掠奪提供衛生保障,其防疫活動的侵略性逐漸顯現。當前學術界在日本在中國東北設立的殖民地科研機構1以及醫療衛生機構2方面已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對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關注較少。日本学界只有一本专著涉及满铁兽疫研究所,即小河孝的《満州におけ 作者簡介:陳敬瑞(1995-),男,廣東省雷州市人,東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世界史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日本史、中日關係史、偽滿洲國史。*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近現代日本對‘滿蒙’的社會文化調查書寫暨文化殖民史料文獻的整理研究”(19ZDA217)的階段性成果。1 相關論著參見,劉國華:《偽滿洲國大陸科學院》,載於《中國科技史料》,第 4期,1986年。曉宇,夷聲:《大陸科學院》,載於《科學學研究》,第 4期,1991年;川上行蔵:《満州国大陸科学院》,載於《化学史研究》,第 21巻,第 4号,1994年;杉田望:《満鉄中央試験所》,東京:徳間書店,1995年;梁波,陳凡:《日本在中國的殖民科研機構——“滿鐵中央試驗所”》,載於《中國科技史料》,第 2期,2001年;梁波,馮煒:《滿鐵地質調查所》,載於《科學學研究》,第 3期,2002年;韓健平等編著:《日偽時期的殖民地科研機構》,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06年;梁波,陳凡,包國光主編:《科學技術社會史帝國主義研究視閾中的科學技術》,瀋陽: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2008年;丁曉傑:《日偽時期華北產業科學研究所的設立及其活動》,載於《史學月刊》,第 2期,2012年;李娜:《滿鐵在中國東北設立的科研機構》,載於《外國問題研究》,第 3期,2012年;山本晴彦:《満州の農業試験研究史》,東京:農林統計出版社,2013年;芮琦家,包平:《日本在東北農牧業科研推廣機構的建立與變遷(1909-1945)》,載於《中國農史》,第 4期,2018年;山口直樹:《近代日本の化学技術者は、「満洲」の資源をどう認識していたのか : 満鉄中央試験所の化学技術者たちの資源観を中心に》,載於《人文社会学論叢》,第 1巻,第 1号,2019年;沢井実:《引き揚げ科学技術者の動向 : 満鉄中央試験所・水道技術者・鉄道技術者を中心に》,載於《アカデミア》,第 17号,2019年。2 相關論著參見,沈潔:《「満洲国」社会事業の展開--衛生医療事業を中心に》,載於《社会事業研究》,第 31号,2003年;趙暁紅:《『満洲国』における医療統制について》,載於『北東アジア研究』,第 14、15合併号,2008年;趙曉紅:《宗主國與殖民地醫學教育的連動與差异——對偽滿時期醫學教育的考察》,載於《民國檔案》,第 1期,2012年;財吉拉胡:《近代日本の対内モンゴル医療衛生事業 : 財団法人善隣協会の医療衛生活動》,載於《哲学・科学史論叢》,第 14巻,2012年;趙曉紅:《日本在偽滿公營醫療制度的實施及其回流》,載於《社會科學戰線》,第 6期,2013年;王玉芹:《“滿洲醫科大學”在中國東北侵略罪行研究》,載於《日本問題研究》,第 3期,2014年;李娜的《後藤新平與東北殖民衛生統制體系》,載於《外國問題研究》,第 1期,2015年;王玉芹:《日本殖民時期的東北醫學統制——以滿鐵醫療衛生機構為中心的研究》,載於《社會科學戰線》,第 8期,2015年;李磊,班秀麗,聶海洋:《偽滿時期衛生防疫研究》,載於《醫學與哲學(A)》,第 3期,2016年;王玉芹著:《日本對中國東北醫療衛生殖民統制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趙曉紅:《帝國、戰爭與殖民地醫療衛生——偽滿時期東北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
  • 澳门学刊76る軍馬の鼻疽と関東軍:奉天獣疫研究所・馬疫研究処・100部隊》1。這本書對與鼻疽研究相關的滿鐵獸疫研究所、馬疫研究處和 100部隊(關東軍軍馬防疫廠)等進行考察,梳理了日本在中國東北地區有關鼻疽研究的各機關之間的相互聯繫。但這本專著僅僅是以鼻疽為中心,研究滿鐵獸疫研究所、馬疫研究處和 100部隊之間關於鼻疽防疫活動的相互聯繫,沒有涉及滿鐵獸疫研究所除了鼻疽之外其他獸疫的防疫以及獸疫研究對日本在東北地區畜產擴張的作用。且就史料利用來說,小河孝未能利用滿鐵資料,故而無法對滿鐵獸疫研究所進行全面的探討。國內學者則集中于考察滿鐵獸疫研究所的軍馬防疫活動。趙士見的《由“調查”走向“施疫”:近代日本對東北畜疫的因應(1895—1945)》2利用中、日、俄、美等國的相關資料,分三個階段考察日本在1895-1945年期間在東北地區對畜疫的因應,但文中只是簡要提及滿鐵獸疫研究所參與了細菌武器的研製,並沒有對其進行深入探討。馮鈺麟的《侵華日軍軍馬防疫研究》3論述了日本從 1887年開始對軍馬防疫體系進行構建,到九一八事變後將軍馬防疫體系服務於關東軍的軍馬防疫,再到全面侵華戰爭爆發後在華北等淪陷區設立軍馬防疫機關的過程。文中提到了滿鐵獸疫研究所參與了關東軍的軍馬防疫工作,得出的結論是該研究所與日本在東北的殖民擴張密切相關。但是文中對滿鐵獸疫研究所的考察僅限於對在九一八事變前後研究所參與關東軍馬軍馬防疫工作的討論,並沒有足夠的證據佐證滿鐵獸疫研究所在九一八事變前後為關東軍提供防疫物資,也沒有足夠的證據佐證滿鐵獸疫研究所對中國馬匹的檢疫方法已經在關東軍內廣泛使用。而滿鐵獸疫研究所從 1925年成立到 1945年戰敗後解散進行了很多項科研活動,而軍馬防疫只是其科研活動的一部分。此外,臺灣學者沈佳姍的《日本在滿州建立的免疫技術研究機構及其防疫,1906-1945》4以日本統治下的“滿洲”為例,以日本在“滿洲”設置的免疫技術機構為核心,探究血清疫苗等免疫技術在中國的發展歷程,但真正觸及到滿鐵獸疫研究所的內容甚少。總的來說,國內外學界對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關注較少,鮮見有人論及該研究所軍馬防疫以外的防疫活動以及這些活動與日本殖民侵略活動之間的關係。且就史料利用而言,國內外學者較少利用滿鐵資料。本文主要依據滿鐵資料,通過梳理滿鐵獸疫研究所的歷史進程,探究日本如何通過滿鐵獸疫研究所對東北地區進行防疫、如何推進研究所的防疫技術發展、最終如何將研究所的防疫技術運用於殖民侵略以及戰後如何將研究所的研究成果反哺日本國內的生物學和獸醫學等歷史事實,力求揭開殖民地科學技術的本質,希冀為“殖民地科技史”研究提供一個新的視角。一、近代中國東北畜產業概況與日本的介入東北自古以來是以物產豐富、土地肥沃為舉世所矚目的。廣闊的東北三江平原,土地肥沃,雨量充沛,為發展畜牧業帶來了優越條件。一望無際的科爾沁草原和呼倫貝爾草原,水草肥美,營養豐富,是發展畜牧業的天然牧場5。因此,自古以來東北的農牧文化為世人所稱道。東北的畜產主要由漢族農民和蒙古牧民經營,蒙古牧民的衣食住行都依賴著畜產業,而“漢人雖以農耕為主業,但農耕必須使用牛、馬、騾等牲畜,且于傳統之生活習慣上,利用肉、卵、毛皮等畜產物之處亦多”6。就東北氣候而言,僅半年溫暖適合1 小河孝:《満州における軍馬の鼻疽と関東軍:奉天獣疫研究所・馬疫研究処・100部隊》,京都:文理閣,2020年。2 趙士見:《由“調查”走向“施疫”:近代日本對東北畜疫的因應(1895—1945)》,載於《民國檔案》,第 3期,2020年。3 馮鈺麟:《侵華日軍軍馬防疫研究》,載於《日本侵華南京大屠殺研究》,第 3期,2020年。4 沈佳姍:《日本在滿州建立的免疫技術研究機構及其防疫,1906-1945》,載於《國史館館刊》,第 45期,2015年。5 張傳傑:《日本對中國東北牧業資源的掠奪》,載於《齊齊哈爾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5期,2006年,第 101頁。6 東北物資調節委員會研究組編:《東北經濟小叢書(畜產)》,瀋陽:中國文化服務社瀋陽印刷廠,1948年,第 1-2頁。
  • 澳门学刊77農業之生產勞作。在這樣的自然條件下,無論是土地還是勞作,對於生產方面實已無從擴大,故東北人民欲在寒冷之半年中,亦有所生產,唯有求之於畜產方面1。東北的畜產業不僅僅在農耕和生活中起著重要作用,而且“在廣大之東北境內,運輸、軍事、員警等方面,所需牲畜亦不為少”2。所以,在日本人眼裡,“‘滿洲’的農業是以畜力作為基礎的特殊形態,役畜的有無是決定營農成敗的關鍵”3。另外,日本的土地狹小,人口過剩,因此日本農業傾向於集約型,而像畜產業這樣的粗放型產業得不到有利的經營。這正是資源匱乏的日本一直覬覦東北地區的資源的原因。日俄戰爭後,日本通過與俄國簽訂《樸資茅斯條約》獲得關東州的租借權和南滿鐵路的經營權,並在1906年成立“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即“滿鐵”。“滿鐵”作為日本侵略東北的主要機構,自 1906年成立起,就不斷伺機攫取東北鐵路權益,企圖建成以南滿鐵路為中心,覆蓋整個東北三省的滿蒙鐵路網,依靠壟斷東北的交通運輸業,進而掌握東北經濟命脈,把東北變為日本進一步侵略中國的基地。九一八事變前,“滿鐵”以提供借款方式共為南滿鐵路攫取了吉長鐵路、吉敦鐵路、四洮鐵路、洮昂鐵路等 4條培養線。同時,“滿鐵附屬地”的土地資源也逐年增加。1907年 4月“滿鐵”從日軍手裡接受的土地只有149.7平方公里,1931年增加到 482.9平方公里4。“滿鐵”的所謂附屬地,除所謂“社用”和供日本軍政官署使用外,其餘的大量土地都向日本各界大量出租並以此為依託,為日本在東北勢力的滲透提供種種便利。可見,“滿鐵”不僅是一個“國策會社”,還是一個“日本侵略我國東北的大本營”。而此時,日本對軍馬、乳肉、羊毛、獸毛以及皮革類等的需求不減反增,為了保證日本在東北地區的畜產擴張,1918年,內閣總理大臣寺內正毅向關東都督中村雄次郎提出應力求在“南滿洲”及內蒙古東部實行綿羊和馬匹的改良,而該事務由“滿鐵”來經營5。除了“滿鐵”之外,日本掠奪中國東北土地資源的主要機構還有“東亞勸業會社”。“東亞勸業會社”成立於 1922 年,除了從事土地掠奪之外,還長期從事農畜牧業和牛肉屠宰。為了滿足經濟和國防需求,“滿鐵”還扶助“東亞勸業會社”進行活牛和牛肉試驗性輸出6。由此可見,“滿鐵”在日本對東北地區進行畜產擴張方面扮演著先鋒角色。二、“滿鐵”主導下滿鐵獸疫研究所的初步建立如前所述,“滿鐵”輔助日本對東北地區進行畜產擴張,然而東北地區是各種家畜傳染病頻繁發生的地方,再加上東北地區惡劣的家畜衛生狀況以及東北農民對獸疫的傳染病薄弱的預防意識,每年感染獸疫的家畜占東北地區所有家畜的 5%,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 2000萬元7。可見,東北地區的獸疫給東北地區的經濟帶來了巨大損失。東北地區長期飼養的家畜對這些獸疫是有一定的免疫性的,但經過日本人改良之後的家畜對獸疫的抵抗力卻有所下降,反而比改良之前更容易感染獸疫,這嚴重影響了日本在東北地區的畜產擴張計畫。因此,日本人認為必須努力根除“滿蒙”的家畜傳染病。1 東北物資調節委員會研究組編:《東北經濟小叢書(畜產)》,瀋陽:中國文化服務社瀋陽印刷廠,1948年,第 8頁。2 東北物資調節委員會研究組編:《東北經濟小叢書(畜產)》,瀋陽:中國文化服務社瀋陽印刷廠,1948年,第 2頁。3 黑龍江省檔案館編:《滿鐵調查報告 第 2輯 8》,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 2頁。4 滿史會編著:《滿洲開發四十年史 下》,北京:新華出版社,1988年,第 419頁。5 蘇崇民本卷主編:《滿鐵檔案資料彙編 第 9卷 農林牧業擴張與移民》,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 153頁。6 蘇崇民本卷主編:《滿鐵檔案資料彙編 第 9卷 農林牧業擴張與移民》,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 85頁。7 南満洲鉄道株式会社社長室調査課:《満蒙全書 第三卷》,大連:満蒙文化協会,1923年,766頁。
  • 澳门学刊781925年,“滿鐵”農務課當局以 311426元1的事業費成立了滿鐵獸疫研究所,並從第二年開始加大量製造狂犬病以及豬疫的預防液,並于同年 5月 11日從關東廳那裡正式地得到血清類製造販賣的許可2。就這樣,滿鐵獸疫研究所逐步開展血清和預防液的生產工作,並將其製品實地應用於以下一些防疫活動中:畜牛方面。畜牛是日本的“戰略畜產資源”,因此,日本在日俄戰後長期從東北地區向日本國內輸出畜牛,而東北地區廣為蔓延的牛疫嚴重影響了畜牛輸出的品質。1927年,在調查了鞍山附近的牛疫情況後,滿鐵獸疫研究所職員井上辰藏提出了採用牛疫集約3的方法對牛疫進行遏制:1.定期對在“滿鐵附屬地”內的畜牛注射預防液;2.對“滿鐵附屬地”附近的“支那”部落注射血清及預防液,並且劃出獸疫防禦地帶;3.在畜產改良獎勵地域一帶定期進行預防注射以及血清注射並劃出獸疫防禦地域;4.在以上第 1項和第 2項的防禦地帶外附近發生獸疫疫情的時候採取血清注射的預防措施,並逐漸完成獸疫防禦地帶的建立;5.重點對種畜以及改良種進行長期免疫4。此外,滿鐵獸疫研究所還為“東亞勸業會社”經營的畜牛提供血清診斷。“東亞勸業會社”負責將其經營的“滿蒙牛”向日本國內輸送的事務,企圖解決日本國內的糧食短缺問題,而對這些“滿蒙牛”實施牛肺疫血清診斷是日本國內畜產業方面的重要事務。由於在牛肺疫早期診斷法的實施方面,大連輸出港的檢疫所以及關東廳的其他檢疫機關沒有能勝任牛肺疫診斷的技術員,於是滿鐵獸疫研究所每年都動員全所技術員,通過對這些“滿蒙牛”進行采血和血清診斷5以及降低牛疫血清的價格6來大力援助“東亞勸業會社”的畜牛檢疫事業,從而解決日本的糧食短缺問題。豬方面。在 1927年“滿鐵”種豬場設立之後,日本開始在鞍山對豬的原產種進行交配,並且逐次進行品種改良,企圖掀起東北地區的養豬熱。然而,“滿鐵”沿線各地的豬疫和豬霍亂流行極為猖獗,這成了養豬業發展的最大障礙。於是,滿鐵獸疫研究所派遣技術員到當地進行血清緊急注射以及預防指導。1930年,鄭家屯“滿鐵”公所種豬場發生豬病,滿鐵獸疫研究所便派遣技術員到鄭家屯種豬場進行防疫7。豬肉是日本的軍用食品,研究所對“滿鐵附屬地”的豬疫以及豬霍亂的調查和防治是為日本軍用食品供應提供衛生保證。綿羊方面。“滿鐵”成立後企圖對東北地區的綿羊進行改良以滿足日本對羊毛的需求。然而東北地區的羊痘傳染病橫行,該傳染病嚴重影響了羊毛生產品質。於是,滿鐵獸疫研究所擔負起了羊痘預防的重任。1930年,滿鐵獸疫研究所對洮安在、洮索鐵路工程局長張氏飼育的綿羊注射羊痘預防液以及羊痘血清;在四洮線臥虎屯、林牧場羊痘發生之際對羊群進行緊急預防接種;對洮南縣東北陸軍牧場的病羊注射羊痘血清8。綿羊除了會患有羊痘疾病,還會患有炭疽等疾病。在 1929年 11月開設的沙裡種羊場飼養的綿羊從12月上旬開始感染類似炭疽的疾病,並有 6頭斃死,滿鐵獸疫研究所也同樣對其施行炭疽血清急送注射9。1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113頁。2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114頁。3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1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54頁。4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1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54-59頁。5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108頁。6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20》,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316頁。7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14》,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10頁。8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248頁。9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20》,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345頁。
  • 澳门学刊79由此可見,滿鐵獸疫研究所對“滿鐵”沿線以及種羊場的羊疫進行防治,有力地保證了從東北地區向日本國內輸出羊毛的品質。軍馬方面。滿鐵獸疫研究所主要是負責對從中國回歸日本的軍馬檢疫工作。1927年第十師團將軍馬送回日本本土之際,關東軍獸醫部長委託滿鐵獸疫研究所對第十師團約 600頭回歸日本的馬匹進行鼻疽血清學診斷,而該診斷所需要的器材中試驗管、移液管以及脫脂棉花是由關東陸軍倉庫寄送的1。日本關東軍經常向奉天員警署提供預備馬,關東軍也曾委託滿鐵獸疫研究所視察這些預備馬飼養情況2。除了對日本本土軍馬的檢疫之外,滿鐵獸疫研究所還對中國的“滿洲馬”進行防疫。比如對奉天的七百多頭患有鼻疽的軍馬進行鼻疽檢疫以及防疫指導、對大連和旅順的客用馬車的馬匹進行鼻疽檢疫3。此外,日本在日俄戰爭後,雖然獲得了南滿鐵路的經營權和關東州的租借權,但日本人的野心不止,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戰和俄國十月革命之際將觸角伸向“北滿”和內蒙古東部。“北滿”方面,日本推動了日本資產及日本人口向“北滿”地區的流動。由於“北滿”地區的畜產資源豐富,同時獸疫頻發爆發,因此滿鐵獸疫研究所也追隨著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步伐,將其影響力擴大至“北滿”。例如,“滿鐵”農務課要求滿鐵獸疫研究所以低價向哈爾濱中東鐵路血清製造所出售血清類產品,同時還在哈爾濱建立店鋪販賣血清類產品4。內蒙古東部方面,日本以“中日合辦”的名義向內蒙古東部輸出資本,比如 1923年在奈曼旗設立的“華興公司”。為了促進日蒙之間的經濟和政治的提攜,滿鐵獸疫研究所派遣研究員對內蒙古東部實施防疫,如“華興公司”的預托牛感染了牛肺疫,滿鐵獸疫研究所派遣研究員對這些牛實施防疫,將獸疫帶來的損害降到最低5。由上可知,滿鐵獸疫研究所成立初期的防疫工作為“滿鐵附屬地”的畜產資源提供了衛生保障。日俄戰爭後,日本政府將以下三大方針作為“滿洲”經營國策構想。第一個方針是日本將“南滿洲”作為自己的勢力範圍,並確保對鐵道的獨佔權和敷設權。第二個方針就是為了應對俄國的威脅,日本全力改善“滿鐵”的軍事運輸能力,並建設安奉線從而打造第二條軍事線路。而鐵道沿線的倉庫、醫院、住宿都用於戰時動員,這即是後藤新平提出的“文裝武備”。也就是說,後藤新平的“滿洲”經營政策是為了時刻準備對俄作戰。第三種就是把“滿鐵”作為一個經濟開發機關的殖民地會社。當時歐洲各國在殖民地經營問題上,流行著“科學經營”一說,而這個“科學經營”不再是一種榨取策略。後藤新平在臺灣擔任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期間也是比較推崇歐洲的“科學經營”,並在之後擔任“滿鐵”總裁期間將這個“科學經營”作為“滿鐵”的經營策略框架6。而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防疫活動以及調查活動是配合“滿鐵”對中國東北進行“科學經營”。同時,“滿鐵”還有一個建設新世界的理念,即讓在“滿”日本人享受到在日本國內無法實現的生活水準7。而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防疫活動也是輔助“滿鐵”經營鐵路,為居住在“滿鐵附屬地”的日本人提供衛生保障,享受日本國內無法實現的生活水準。1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10》,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1-2頁。2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10》,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20頁。3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277頁。4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21》,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478-479頁。5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277頁。6 山田洋次:《満鉄とは何だったのか (別冊『環』;12)》,東京:藤原書店,2006年,51頁。7 山田洋次:《満鉄とは何だったのか (別冊『環』;12)》,東京:藤原書店,2006年,22頁。
  • 澳门学刊80三、偽滿洲國時期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防疫活動九一八事變之後,日本帝國主義炮製偽滿洲國,在政治上對東北地區實行殖民統治。從此以後,採取公司形式的“滿鐵”在東北的政治活動及其在“滿鐵附屬地”的政治統治逐漸失去意義。而日本帝國主義的新目標是將東北建成為擴大侵略的產業中心和屯兵要地,加緊掠奪東北的資源,以發展日本的軍事工業。為此,它推行了以“一行業一公司”為原則的發展國家資本主義的統制經濟政策。由於“滿鐵”擁有雄厚的資金、先進的技術和豐富的經驗,自然成為這一活動的核心。“滿鐵”經營鐵路的主要任務是滿足日本政府和軍部關於“國防”、“開拓”和“維持治安”的要求。所謂“國防”就是支持和配合侵略戰爭,將軍事運輸和軍用品的運輸擺在首要地位。所謂“開拓”,就是掠奪各種資源,攫取高額利潤,移殖日本農民和促進日貨傾銷。所謂“維持治安”就是協助關東軍和偽滿政權鎮壓中國人民的抗日鬥爭,建立和加強日本在東北的殖民統治1。而滿鐵獸疫研究所在偽滿洲國時期的防疫活動是輔助“滿鐵”滿足日本政府和軍部關於“國防”、“開拓”和“維持治安”的要求。國防方面。滿鐵獸疫研究所為關東軍的軍馬提供技術員進行防疫。偽滿洲國時期,隨著鼻疽防疫工作量的增加,關東軍獸醫部長任命滿鐵獸疫研究所的豐島武夫、持田勇等技術員為顧問,從而有助於軍馬防疫法的迅速實施2。此外,1933年,滿鐵獸疫研究所所長向“滿鐵”地方部長提出增加鼻疽血清診斷所需的技術員以及牧夫的要求,即有必要在最小限度內增加日本人技術員一名,偽滿洲國技術員一名。同時還提出一頭軍馬的一次檢查費用為五十元,以此來保證鼻疽防疫業務的順利推進3。1934年,隨著炭疽血清以及炭疽預防液製造業務的擴大,滿鐵獸疫研究所向“滿鐵”地方部長提出增加炭疽室兩名長期工的要求4。隨著鼻疽和炭疽血清診斷的工作量增加,滿鐵獸疫研究所開始向“滿鐵”地方部長提出增加技術員和費用的要求,希望以此來提高工作效率。與此同時,關東軍部隊長期需要對軍馬進行炭疽預防,其所需要的預防血清基本使用的是滿鐵獸疫研究所的製品,向滿鐵獸疫研究所訂購的炭疽預防血清量到了 1934年已突破七十萬瓦5。雖然以滿鐵獸疫研究所 1934年以前的設施每年是可以製造血清八十萬瓦6,能長時間滿足日本軍隊對炭疽血清的需求,但是,1934年以黑龍江二站地方為中心的炭疽病橫行,東支線以北地方幾乎都被病毒污染了。出於自衛的需要,有必要繼續對偽滿洲國的馬匹進行預防接種,於是關東軍參謀長西尾壽造在 1934年 9月 6日向“滿鐵”副總裁八田嘉明發出了希望擴充滿鐵獸疫研究所的設施以提升其血清製造能力的通知,並強調本擴充設施計畫是為了應對軍需工業動員計畫的需要7。1934年 9月,滿鐵獸疫研究所根據關東軍獸醫部對炭疽血清的需要,提出了炭疽血清增產計畫以及應對增產計畫需求必要的設施預算8。1934年 10月,關東軍獸醫部長渡邊中向“滿鐵”地方部農務課長香村岱二提出關於 1935年炭疽血清預計使用量問題時,再次提出了“為了滿鐵獸疫研究所炭疽血清製造能力增大,希望設施擴充,鑒於北黑沿線地方獸疫流行狀況,出於日本軍自衛的需要,對將來滿洲國軍馬以及1 孫邦主編:《偽滿史料叢書.經濟掠奪》,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 411-412頁。2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8》,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104頁。3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10》,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92-93頁。4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5》,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366頁。5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22》,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453頁。6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22》,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454頁。7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22》,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453-454頁。8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22》,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488頁。
  • 澳门学刊81地方馬繼續實施預防接種是很有必要的”1的主張。1935年 5月,“滿鐵”副總裁八田嘉明向關東軍參謀長西尾壽造提出,根據昭和九年九月六日關東軍獸醫部發佈的第六三號通牒的設施擴充相關之件對滿鐵獸疫研究所實施擴建工程以促進增產的決定2。1935年的年度製造數量是 55萬瓦,八田嘉明預計設施擴充之後第二年的年度製造能力是 560萬瓦,而新增設備預計能充分滿足關東軍的需要3。由此可見,隨著關東軍軍馬檢疫工作量的增加,滿鐵獸疫研究所不斷通過擴充設施以及增加技術員來提升血清和預防液的生產水準來滿足日本軍自衛上的需求。開拓方面。九一八事變之後,由於日本的佔領地的擴大,日本對東北地區進行了五次“武裝移民”。為了向開拓團提供衛生保障,滿鐵獸疫研究所多次派技術員趕赴移民地進行獸疫調查和獸疫血清及預防液的注射。例如,1936年新京地方事務所長委託滿鐵獸疫研究所向三江省依蘭縣及濱江省密山縣的第二次千振移民團以及第四次城子河移民團輸送血清和預防液4。1937年研究所員井上辰三趕赴第一次移民團的“彌榮村”和第二次移民團的“千振村”調查移民地家畜衛生狀況5。日“滿”綿羊協會也曾多次委託滿鐵獸疫研究所援助“滿洲農業移民團”的綿羊防疫工作6。九一八事變後,滿鐵獸疫研究所在移民地實施獸疫防治,為日本的武裝移民提供衛生保證。維持治安方面。九一八事變之後,日本為了更好地控制東北地區在偽滿州國設立員警機構,而畜犬則是偽滿員警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配合偽滿洲國的憲警統治,滿鐵獸疫研究所對員警機構的畜犬實施檢疫和防治。1933年,滿鐵獸疫研究所在歐美新研究基礎之上對犬瘟熱的血清及預防液進行研製7。九一八事變後,軍用犬是在偽滿洲國的軍用犬協會等組織指導下軍民一致努力增殖培養,但是由於犬瘟熱的蔓延相繼夭折。為了能對陸軍諸部隊更好地提供軍用犬,1936年關東軍參謀長板垣征四郎向“滿鐵”副總裁大村卓一提出促進研究所關於犬瘟熱的治療以及預防的研究,為將來戰役中的軍用犬整備提供保證8。滿鐵獸疫研究所對犬瘟熱的研究不僅為偽滿洲國的憲警統治提供衛生保證,還為日本陸軍的軍用犬整備提供保證。除了以上三個方面外,滿鐵獸疫研究所還多次與第 100部隊的前身關東軍病馬收容所密切往來。1933年 1月,滿鐵獸疫研究所為關東軍病馬收容所託管軍馬,並向關東軍病馬收容所介紹了這批軍馬的病情狀況以及治療方法9。1933年 2月 15日,關東軍病馬收容所改為關東軍臨時病馬廠。1934年,關東軍臨時病馬廠向滿鐵獸疫研究所請求購買少量的鼻疽菌10。1935年,關東軍獸醫部長渡邊中請滿鐵獸疫研究所將炭疽菌檢索材料以及炭疽菌菌株作為軍馬防疫上的資料寄送至新京寬城子關東軍臨時病馬廠11。關東軍臨時1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22》,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498頁。2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2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363頁。3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2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363頁。4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24》,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219頁。5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19》,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480頁。6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19》,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437頁。7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381頁。8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10》,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353頁。9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10》,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86頁。10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密檔·滿鐵與侵華日軍 11》,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 7頁。11 遼寧省檔案館編:《滿鐵機構 第 1卷 10》,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 317頁。
  • 澳门学刊82病馬廠也是第 100部隊的前身,而鼻疽和炭疽都是強毒菌,是第 100部隊製造細菌武器的重要菌種材料,從這裡似乎可以推斷,滿鐵獸疫研究所也間接為第 100部隊的細菌武器製造提供援助。由上可知,偽滿洲國時期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防疫活動主要是配合“滿鐵”完成“國防”、“開拓”和“維持治安”三個任務,除此之外,滿鐵獸疫研究所還在馬疫防治過程中研究出強毒菌,並將其轉讓給了第 100部隊的前身關東軍臨時病馬廠,其軍馬防疫活動在偽滿洲國時期逐漸轉變成為細菌部隊提供援助性研究活動。滿鐵獸疫研究所科研性質的轉變和時局的現實需求有密切關聯,揭示了“殖民地科學”為政治和軍事服務的性質。四、全面侵華戰爭時期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防疫活動1932年偽滿洲國成立後,為了維護偽滿洲國的政權統治,在農業、工業等方面成立了多個研究所來對東北地區的資源進行廣泛的調查和研究。為實現 1933年制定《滿洲國經濟建設綱要》中“把科學技術視為經濟振興和‘實現高度國防國家之根本’”1的目標,日本理化學研究所所長大河正敏博士等在 1934年7月向偽滿州國政府提出了關於建立大陸科學院的方案2。為了加快落後的各產業部門的發展並增進國利民福,偽滿洲國政府也討論了設置純粹的科學研究機關的必要性3。因此,1935年大陸科學院在這個背景下正式成立。在治外法權廢除之後,由於“滿鐵”方面的研究機關為適應新形勢同意了與偽滿洲國合併的議案,滿鐵獸疫研究所在 1938年 3月 31日根據第 42號敕令轉移至偽滿大陸科學院的管轄之下4。而在 1937年 7月的抗日戰爭爆發之前,偽滿洲國根據關東軍的請求,下達了將與馬相關的所有傳染病研究轉移到馬疫研究處的命令,滿鐵獸疫研究所便將“炭疽病關係”的研究室全部移交馬疫研究處管理,但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鼻疽研究室的研究員繼續擔任“兼任馬疫研究處職員”5。而这样转移研究项目的结果,在《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中,西武回忆说,“这个转移管理必然会对研究分管产生影响。也就是說,有關馬的疾病的研究和事業……轉移到了新京的馬疫研究處。因此,獸疫研究所將除馬以外的牛之類的各種動物作為研究和藥品製造的物件,如果需要在奉天(注:獸研)著手這個禁區範圍內(馬疫)的研究,那至少也要同時接受新京馬疫研究處的兼務發令指示。雖然這樣多少有點損傷了將研究自由作為夙願的自尊心,但是自設立以來一直傳承的學院精神是沒有任何變更的。”6由此可見,滿鐵獸疫研究所僅僅只是將關於馬疫相關研究轉移至馬疫研究處,而其他的獸疫研究仍在繼續,並沒有改變當初研究所設立時的使命。在滿鐵獸疫研究轉移到偽滿大陸科學院之後,隨著抗日戰爭進入相持階段,戰爭的激烈程度增加,日本對牲畜的需求旺盛,這時候作為役畜的“滿蒙牛”的移動頻繁,促使牛疫以及牛肺疫這樣的傳染性疾病爆發。1 劉國華:《偽滿洲國大陸科學院》,載於《中國科技史料》,第 4期,1986年,第 49頁。2 陳健,諸葛諭霖:《偽滿大陸科學院評介》,載於《吉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第 6期,2017年,第 48頁。3 満州帝国国務院大陸科学院:《滿洲帝國國務院大陸科學院要覽:1937-1939》,新京:滿洲帝國國務院大陸科學院,1937年,1頁。4 満州帝国国務院大陸科学院:《滿洲帝國國務院大陸科學院要覽:1937-1939》,新京:滿洲帝國國務院大陸科學院,1938年,5頁。5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251頁。6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251頁。
  • 澳门学刊831938年吉林省和“北滿”的興安各省牛疫大流行1,這樣的疫情對戰時下的日本畜產資源造成巨大威脅。關東軍計畫通過在內蒙古以及興安西省全部地域採用牛疫共同注射法創造牛疫免疫帶2。由於防疫需要大量的血清和預防液,滿鐵獸疫研究接到邀請協力防疫。為了加大血清的生產,研究所擴大了病毒研究室的牛疫室,制定了血清 10000CC,預防液 6000CC的生產計畫,並建造 10棟牛舍3。1939年濱江省發生牛肺疫,並且向興安北、通化、牡丹江、吉林、間島各省的役畜以及乳用種蔓延4,給當時“北滿”的農業以及“東滿”的森林砍伐事業造成了巨大妨礙。滿鐵獸疫研究所接到偽滿洲國興農部畜產司的邀請進行防疫協助。通過對牛疫和牛肺疫的防治,滿鐵獸疫研究所間接促進日本在東北地區的農業、林業和畜產業的擴張。除了對畜牛進行防疫外,太平洋戰爭爆發後隨著戰時體制的緊張程度的增加,關東軍的各駐屯部隊在當地生活以野菜和食肉為主,這啟動了當地的養豬業。但由於駐紮地四季都有豬霍亂發生,所以滿鐵獸疫研究所派遣奧野好雄等技術員攜帶血清和疫苗到當地實施防疫5。與此同時,日本海軍省佔領了海南島,而海南島的牲畜和“滿洲”一樣流行著各種傳染病。為了保護當地的畜產資源,海軍省向滿鐵獸疫研究所提出了派遣防疫技術員的要求。於是,在 1943年,滿鐵獸疫研究所派遣了牛疫研究室的本村一郎以及鼻疽研究室的平田春雄趕赴海南島協助當地的“海南省海軍特務部家畜血清製造所”防疫6。由此可見,隨著戰勢的日趨緊張,滿鐵獸疫研究所不僅在東北地區加強防疫以保護日本的畜產資源,還派遣技術員到關東軍駐紮地以及海南島進行畜疫防治。除了保護日本畜產資源外,全面侵華戰爭時期的滿鐵獸疫研究所還為“滿洲開拓青年義勇隊特殊訓練所”進行畜產指導。由於向東北地區進行“百萬戶移民”的計畫是廣田內閣的七大“國策”之一,日本關東軍在 1937年提出了《滿洲開拓青少年義勇軍編成相關建白書》,並得到了國會的通過。1941年,滿鐵獸疫研究所內附設“滿洲開拓青年義勇隊特殊訓練所”7,從全“滿”的各訓練所選拔出的訓練生接受兩年的畜產和獸醫指導教育。在訓練所內,滿鐵獸疫研究所開設畜產學泛論和細菌病理學等科目進行授課,同時還帶領訓練生來到鐵嶺市協和農場等地方進行野外實習,協助防疫。在訓練所接受兩年的畜產和獸醫指導後,可以作為義勇隊開拓團的畜產指導員。這是滿鐵獸疫研究所在全面侵華戰爭時期依舊協助日本進行“滿洲”移民侵略的見證。綜上所述,在全面侵華戰爭時期,滿鐵獸疫研究所將馬疫研究相關部門割讓于馬疫研究處,並且轉移至偽滿大陸科學院管轄之下,從事除馬疫以外的獸疫研究。全面侵華戰爭時期的滿鐵獸疫研究所為輔助日本開發佔領地的資源,派遣技術員到當地進行畜疫防治,保護佔領地的畜產資源。同時,研究所還為“開拓團”提供畜產和獸醫指導,從而輔助移民侵略。滿鐵獸疫研究所在移交偽滿大陸科學院後依舊進行帶有支持殖民侵略性質的防疫活動。1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252頁。2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265頁。3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252頁。4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252頁。5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360頁。6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364頁。7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622頁。
  • 澳门学刊84結 論1945年 8月 15日,日本戰敗。據滿鐵獸疫研究所的職員西武回憶,“8月 21日的時候,一群無知的暴徒掠奪了各研究室的研究用具以及用於製造和實驗的動物。之後,投擲數十枚手榴彈將研究室炸成廢墟。而且被稱為擁有東洋第一獸醫學書的圖書館也遭到破壞”1。就此,滿鐵獸疫研究所正式消逝於歷史的洪流之中。滿鐵獸疫研究所在東北有 20年的發展歷史。滿鐵獸疫研究所是在日本積極開展對華擴張背景下,為了更好地掠奪東北地區豐富的畜產資源而建立的機構。隨著日本佔領地的擴大,滿鐵獸疫研究所的的防疫活動隨著戰爭形勢變化而逐漸調整其防疫目的和技術手段,即由原來的調查研究疫病和生產血清和預防液逐漸轉向將其技術服務于日本的現實政治經濟需要。在《科學的社會史》中,廣重徹提到,一個國家的科學體制構造是以國家為中核的科學、產業、國家的一體化2。科學在和國家相聯繫的同時,和產業的關係也急速加深。在國家的重視下,科學與技術的距離拉近,從而讓技術發展作為基礎的科學作用增大,因此科學是在將生產力作為第一要素的產業中進行的,這導致產業和國家的聯繫以及科學和國家的聯繫加深。日本對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印象是參加一戰的國家是在進行總戰力的消耗戰,尤其是德國幾乎和全歐洲做對手,並且能進行四年非常驚人的消耗戰。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日本軍人學到的最重要的東西就是,戰爭不僅是軍事的較量,更是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的全面戰鬥的長期持久戰和總力戰3。與前線軍隊在比較短的時間內進行角逐的戰爭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戰更多的是所有物和人資源的長期物資戰和消耗戰4。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一個國家全部國力,民間的生產力和大學以及研究機關的研究開發能力等參與進來。這就意味著今後的戰爭是一種總力戰,即平時的產業生產能力和研究開發能力是一種潛在的軍事力。因此,日本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得出的經驗是要建立總力戰體制5。平時作為一個戰爭的準備時間,在平時提升生產力並儲備資源從而提高國力,在戰時其國力便能全部得到有效使用,這是戰爭勝利的條件。這時候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在平時就有重要作用,科學本身是沒有和軍事戰爭直接聯繫的,但是戰爭的狀況是提高了各種必要物品的必要性,因而科技發明的迫切程度就增加。戰爭這種緊急事態會產生各種的極限狀態,為了應對這種狀態,作為必要的物品就增加了,也就是戰爭時成為口實而提高物品的必要性從而刺激發明6。所以,滿鐵獸疫研究所為了在平時提升生產力並儲備資源而進行的防疫活動是有備戰目的的,而且滿鐵獸疫研究所是在日本的殖民地“滿洲”建立的,是為了殖民地經營而設立的科研機構,即“殖民地科學”7。在關於科學與帝國主義問題上,加拿大物理學史家路易士·佩爾森指出,帝國主義的膨脹與科學的關聯大多數產生於對實用性的關心。在歐洲殖民地進行的或者為歐洲殖民地進行的或者為歐洲殖民地服務的科學實踐,大多數都傾向於支援和服務於經濟的和政治的目標8,即為了把握殖民地的人際關係,派遣人類學1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253頁。2 廣重徹著:《科学の社会史 上(岩波現代文庫:学術)》,東京:岩波書店,2002年,2頁。3 山本義隆:《近代日本一五〇年:科学技術総力戦体制の破綻》,東京:岩波書店,2018年,131頁。4 山本義隆:《近代日本一五〇年:科学技術総力戦体制の破綻》,東京:岩波書店,2018年,131頁。5 山本義隆:《近代日本一五〇年:科学技術総力戦体制の破綻》,東京:岩波書店,2018年,148頁。6 池内了:《科学者と戦争》,東京:岩波書店,2016年,176頁。7 廣重徹著:《科学の社会史 上(岩波現代文庫:学術)》,東京:岩波書店,2002年,191頁。8 E.B. Worthington(1938). Science in Africa: A Review of Scientific Research Relating to Tropical and Southern Africa. Oxford: Oxford Univ. Press.(轉引自梁波,陳凡,包國光主編:《科學技術社會史 帝國主義研究視閾中的科學技術》,瀋陽:遼寧科學技
  • 澳门学刊85家、地理學家和地質學家等調查新領土的地勢和地下資源;醫學家探究地方病發病的原因以及致力於維持該土地上足夠的勞動力等1。和歐洲國家一樣,日本在東北設立的滿鐵獸疫研究所傾向於支援和服務於政治和軍事的目標。同時,滿鐵獸疫研究所的研究員還利用“滿洲”這一塊沒有反對勢力的“實驗場”2進行著各種獸疫調查,發表了很多研究成果3,並在戰後回到日本國內繼續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反哺日本國內的生物學和獸醫學。例如,研究員田嵨嘉雄回到日本後組織成立了實驗動物研究會,著手對實驗動物進行改良以及對動物實驗進行改善4。研究員林六郎帶著家畜衛生防疫技術回到日本宮崎縣奉職,為日本近代醫學新體制做貢獻5。由此可見,在歐美的殖民地中,殖民地母國的現代化會被被帶入殖民地,但“滿洲”和日本之間的關係可能是相反的,在“滿鐵”實驗成功的先進技術會反哺日本。後藤新平曾言,“滿鐵”在總體上是把由於日本國內經濟的瓶頸而做不到的事情帶入“滿洲”進行實驗,這些實驗如果在“滿洲”成功,就可以推及到日本國內6,“滿鐵”的技術造就了新幹線就是實例7。因此,“滿鐵史”不應該在 1945年後就停止,“滿洲”比日本國內更自由地開展現代化專案,“滿鐵”的技術人員回到日本國內後推進了日本的現代化建設。總之,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防疫活動對東北地區的畜產業起到了提供衛生保障的作用。然而,由於滿鐵獸疫研究所還促進了日本的糧食(牛肉)、衣服(羊毛)、國防(軍馬)、其他(獸毛皮骨)等諸問題的解決,深層次說明滿鐵獸疫研究所的防疫活動也是為了日本的軍事和戰爭服務的。所以,滿鐵獸疫研究所為日本侵略中國服務的滔天罪行終究是無法掩蓋的。Examining the Epidemiological Activities of the Manchurian Railway Institute of Veterinary Epidemiologyin the Perspective of Technological ColonizationChen JingruiAbstract: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nti-epidemic efforts of the Japanese scientific research organization, theFengtian Research Institute of Veterinary Diseases (MRRI), in China from 1925 to 1945 and its function incolonial administration. The MRRI was instrumental in Japan's invasion and colonization of China. The Instituteresearched infectious illnesses of domestic animals, produced serum prophylactic and diagnostic treatments, andprovided technological assistance for Japan's military invasion. The Mantetsu Institute of Veterinary Diseaseseemed to focus on researching veterinary illness, but in reality, it used its technology for colonial invasion, asshown by the differences in its activity before and after the September 18th and July 7th Incidents. The Mantei術出版社,2008年,第 47頁。)1 Lewis Pyenson (1982). Cultural Imperialism and Exact Sciences: German Expansion Overseas 1900-1930. History of Science.Volume 20. Issue 1. p.1-43.(轉引自梁波,陳凡,包國光主編:《科學技術社會史 帝國主義研究視閾中的科學技術》,瀋陽: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2008年,第 63-64頁。)2 山田洋次:《満鉄とは何だったのか (別冊『環』;12)》,東京:藤原書店,2006年,135-136頁。3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189頁。4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376頁。5 富岡秀義:《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札幌:「回想・奉天獣疫研究所の 20年」刊行委員会,1993年,402頁。6 山田洋次:《満鉄とは何だったのか (別冊『環』;12)》,東京:藤原書店,2006年,138頁。7 山田洋次:《満鉄とは何だったのか (別冊『環』;12)》,東京:藤原書店,2006年,27頁。
  • 澳门学刊86Institute of Veterinary Disease research focused on supporting the growth of Japanese livestock production in theNortheast, safeguarding the health of military horses, armed emigration, health protection, and developingbacteriological weapons. The Manchurian Railway Institute of Veterinary Medicine had a sanitary safeguard effecton the local livestock industry. However, its primary objective was to support Japan's military and war endeavors,and its wrongdoings could not be hidden.Keywords:Manchurian Railway Institute of Veterinary Disease; colonial technological aggression; TechnologicalColonization; Colon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churian Railway; Japanese invasion
  • 澳门学刊87身心的“清潔”:19世紀中後期澳門公共衛生建設探蹟夏子媛*摘要:城市公共衛生管理是政府公共事業和市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1847年澳門亞馬留政府上台後,開始在澳推行管治統治。當時澳門社會兩極分化嚴重,瘟疫頻發,使得澳葡政府不得不將城市公共衛生建設提上日程。受西方尤其是英國公共衛生運動的影響,澳葡政府開始加大對澳門城市衛生管理力度,不斷改善澳門人居環境,不僅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而且還成立了專門的公共衛生管理機構,並漸趨規範化和體系化。這些舉措為此後澳門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借鑒經驗。關鍵字:澳葡政府;公共衛生建設;瘟疫;清潔澳門在近代歷史上一直扮演著中西文化交流的重要角色,華洋居民自數個世紀以來在這塊土地上共處分治,且並未產生十分嚴重的衝突。這種文化對話的方式,或者說“澳門模式”的成功之處,歷來為學術界探究的重要課題之一。一般認為,澳門之所以成功扮演中西文化交流的平臺角色,主要是因為澳門提供了中西文化相遇和對話的“公共空間”。現代化理論認為,一個後進國家或者民族的早期現代化,往往源於它對外部世界挑戰的反應和其他國家現代化的示範效應。中國的現代化是一種非原生的刺激回應式現代化,這決定了澳門的現代化與它的母體中國一樣,具有“後發外源式”的現代化特徵。但這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外力“衝擊”和內部被動“反應”的過程。直到鴉片戰爭之後,隨著中國開始被強行納入近代資本主義體系,澳門內生的現代化因素“才隨著其人口的增加、近代工業的興起”1產生、發展和定型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澳門又是一種“外源內生化”的現代化。它體現在澳門社會的方方面面——其中澳門的公共衛生管理模式便是一種典型。澳葡政府管理澳門之後,受到近代城市管理理念的影響,城市公共衛生管理也成為一個重要部分。澳門市政管理機構,在近代西方管治理念指導下,逐漸形成了一套獨特管理辦法。葡人東來不僅昭示著澳門城市管理角色的轉換,同時也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理念,有許多可以被視為中國城市管理的典範。公共衛生關係到社會大眾的生產生活,也對人們的衣食住行有著深刻影響,是社會史研究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部分。本文擬以 19世紀中後期葡國政府對澳門民眾“身心”與街區清潔的舉措為切入點,探討近代澳門公共衛生建設的推行和成效,總結其經驗與不足之處。學術研究關於澳門公共衛生十分豐富。國內方面,對社會公共衛生的研究,曹樹基、李玉尚的《鼠疫:戰爭與和平——中國的環境與社會變遷》2一書,從鼠疫的角度入手,對鼠疫流行與中國環境變遷之間、環境與政治之間的關係提出了新的解釋。張泰山《民國時期的傳染病與社會:以傳染病防治與公共衛生建設為中心》3介紹了民國時期傳染病的具體情況以及政府的緊急應對,並探討了民國時期公共衛生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陳偉明、李廣超的《近代澳門的公共衛生管理(1840-1911)》4一文,著重研究了近代澳門包括食品、引水衛生監督管理措施、公共環境衛生監管,涉及公共場所、設施和社區設備等方面;此外還論述了澳門的公共衛生預防管理機制,並對近代澳門公共環境衛生管理的影響作出了評估。郭衛東的《1895年鼠* 作者簡介: 夏子媛(1995-),女,重慶人,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中國近代史教研室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澳門史、華人華僑史。1 查燦長:《轉型、變項與傳播:澳門早期現代化研究》,廣東: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 3頁。2 曹書基、李玉尚:《鼠疫:戰爭與和平——中國的環境與社會變遷》,濟南:山東畫報出版社,2006年。3 張泰山:《民國時期的傳染病與社會:以傳染病防治與公共衛生建設為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4 陳偉明、李廣超:《近代澳門的公共衛生管理(1840-1911)》,《文化雜誌》(中文版),2009年第 70期。
  • 澳门学刊88疫:澳門的公共性防疫——以<鏡海叢報>為主要分析樣本》1一文,從 1895年澳門鼠疫入手探討澳門的公共性防疫,認為公共性防疫乃是澳門避疫成功的重要手段。也有許多以特定城市為對象、對其公共衛生進行研究探討的文章,研究對象主要針對上海、廣州、天津、武漢等大城市。如周正慶的《清末民初廣州城市的環衛制度與環境整治》,論述在清末民初社會轉型時期廣州城市環衛制度的構建,指出廣州城市公共衛生的管理,在實踐中向制度化、規範化的方向轉變,廣州市的環境整治由民間的無序行為,逐漸走向以政府或政府指導下有序的法治化軌道。劉桂奇的《近代廣州公共衛生事業的發軔》 一文,主要闡述近代廣州城市公共衛生事業肇始於晚清,其發端的動因和表現具有多面性,瘟疫流行、西醫東漸和清末新政是最主要的三大動因,並對這三代動因進行了詳細闡述,指出瘟疫流行從衛生觀念層面觸動廣州對城市公共衛生事業的思考和渴求;西醫東漸從醫療制度層面推動廣州醫療衛生事業由傳統向近代轉型。西方學術界關於公共衛生領域的研究也對我國學術界產生了很大影響。美國麥克尼爾(WilliamH.McNeil)的《瘟疫與人》2一書,探討了瘟疫、傳染病對人類歷史變遷和文明發展的影響。本尼迪克特(carolBenedict)和費克光(Carney T Fisher)對中國的鼠疫流行史有過深入研究。羅芙芸(Kerrie L.MacPherson)的著作《衛生的現代性:中國通商口岸衛生與疾病的含義》,通過對天津的公共衛生狀況研究,闡明了 20世紀初天津城市在衛生管理和觀念方面的發展,同時還對天津城市公共衛生狀況及其衛生制度進行了總結。以上研究成果為以後的相關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也為本文寫作奠定了豐富的研究基礎。近年來,有一批葡文法規陸續公佈,拱北海關的年度報告和十年報告也刊印出版,面向研究者開放。本文擬在這些新史料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晚清時期澳門公共衛生建設的背景、過程及其影響。一、西方公衛論與瘟疫頻發的澳門近代以來,疾病與衛生的關係才逐漸出現。在此之前,西方人認為疾病代表了上帝對人類的懲罰。在英國《公共衛生法》頒佈之後,“環境衛生造成瘟疫”這種公共衛生思想成為當時醫療界的主流思想。霍亂一直是西方致死率最高的瘟疫之一。在霍亂第三次大流行的時候,英國醫生約翰·斯諾(John Snow)通過著名的“斯諾調查”,得出了霍亂傳染與水污染有關的結論。霍亂期間的一系列病原流行病學的調查,使得歐洲國家,特別是英國,在飲水供應和汙水處理等方面十分重視,開展了清潔水源運動,並由此開創了“公共衛生學”這一醫學門類。19世紀英國公共衛生運動認為,腐敗的物質會散發出毒素,人類吸入漂浮在空氣中的毒素就會染上熱病。“英國重要的公共衛生運動推動者與統計學家威廉·法爾(William Farr)認為熱病就是體內發生類似的發酵反應(Zymosis),每種疾病都是特定‘酵原’引發的特定反應”3。按照該理論,公共衛生必須要將重點放在廢物清運、建立污水下水道系統和糞便處理設施上,不要讓污水、糞便在人群密集處堆積、腐敗、散發酵原。澳門從明代開埠以來,作為中西文化交流的視窗,一直都屬於疾病頻發之地。由於人口流動性很強,1 郭衛東:《1895年鼠疫:澳門的公共性防疫——以<鏡海叢報>為主要分析樣本》,載於《史海泛舟》,2014年第 5期。2 威廉·麥克尼爾:《瘟疫與人》,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3 李尚仁:《帝國與現代醫學》,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 242頁。關於法爾以及酵素說,參見 John M.Eyler. Victorian SchoolMedicine: The Ideas and Methods of William Darr, Baltimor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pp-.
  • 澳门学刊89因此各種疾病原也會在此交匯,麻風、鼠疫、霍亂、結核等層出不窮。1650年,華人鼠疫蔓延至澳門,導致數千人死亡1。根據耶穌會年報記載,由於廣州大屠殺的影響,1652年廣東地區多處發生瘟疫,澳門也被波及,約有兩萬人死於這次瘟疫。21847年,亞馬留將原來澳門半島北部的華人居住區強行納入統治。於是,澳門的公共衛生問題就成為澳葡政府需要解決的首要難題。1850年,澳門爆發了一次小型的霍亂,這次霍亂再次讓澳葡政府意識到,要解決瘟疫問題,就必須首先解決公共衛生問題。1857年盧西奧·施利華(Lúcio Augusto da Silva)被任命為澳門衛生局局長,澳門公共衛生工作開始風生水起。盧西奧上任後,與葡萄牙的衛生局總部聯繫十分密切,先後向上呈報了多份關於澳門的報告,彙報澳門的衛生狀況。其中最著名的是《關於 1862年澳門流行性霍亂的報告》和《1870年澳門公共衛生報告》兩份報告。在《關於 1862年澳門流行性霍亂的報告》中,作者花費大量篇幅描述澳門地理、社會衛生環境。並指出:“根據上述情況我們可以總結出,澳門不僅有很多很多人都認識到的不衛生的因素,還有許多早應該被銷毀的因素,就是因為這樣,這裡才經常爆發各種流行病……這兩個地方是城市內已經形成的傳染病發源地,道路狹窄,房屋破敗,其衛生和治安完全無法達標。”3在英國公共衛生思想、疾病酵素論等進步的科學思潮的影響下,在澳門瘟疫頻發的促動下,澳門也掀起了轟轟烈烈的公共衛生建設運動。二、舉步維艱:建設前期澳門的人居環境根據 1862年的報告,華人的居住環境與當地葡人以及歐洲人的居住環境有著天壤之別。“中國城區的街道很狹窄,房屋矮小、黑暗、潮濕,很多還很骯髒,人和家畜同住。但是葡萄牙人以及其他歐洲人住的地區路面會更寬闊一些,有面積更大的別墅,乾淨且整潔”4。這種兩極分化的居住環境使得華人的居住衛生問題顯得十分突出,亟待解決。除了居住房屋之外,澳門街道的衛生問題也十分嚴重。“1870年澳門沒有有利於公共衛生的因素。廣場和主要街道沒有定期的沖洗,每當乾燥季節總是塵土飛揚,影響很不好”5。總體說來,華人街道狹窄,公共場所垃圾堆砌嚴重;同時,由於部分街道是土質的,天氣潮濕就顯得泥濘不堪,天氣乾燥則塵土飛揚。這些不衛生的因素都是因為缺乏合理的規劃和管理。也就是說,當時的澳門城市街道毫無規劃可言,也因此並沒有有效的衛生管理措施。集市衛生情況是在各份報告中最為突出的部分,居澳葡人一方面需要華人為其提供生存條件,但又難以接受骯髒的市場環境。因此,集市問題也成了城市公共衛生治理的重中之重。據報告描述:1 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 VII, p..2 吳志良等:《澳門史新編》(第 3冊),澳門:澳門基金會出版社,2008年,第 1004頁。3 “Secretaria geral do governo da provincial de Macau e Timor”, Secratariaqeral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u e Timer, No.,de Julho de Anno .4 Dr. Lucio Da Silva, Relatorio sobre a Epodemia de Cholera Morbus em Macau no anno de , Mcau: Typographia Mercatil, , p..5 Dr. Lucio Da Silva, Relatorio sobre a Epodemia de Cholera Morbus em Macau no anno de , Mcau: Typographia Mercatil, , p..
  • 澳门学刊90“有一小段大海的支流流入島內,穿過筷子基居民區,那裡正是衛生情況最差的地區。類似的情況同樣發生在整個西湾,尤其是柴船尾地區。牲畜屠宰場、肉鋪、水產鋪、蔬菜店以及整個集市,都是情況很差的地區。”1“賣蔬菜、魚、水果等物品的小販在禁止時間內仍在許多街道擺攤。骯髒的水坑隨處可見。運送人類糞便的車輛每天穿行於大街小巷。”2澳門的食品衛生情況更加令人堪憂,由於澳葡政府此時尚缺乏完善的食品安全監督監管體制,而“澳門的貿易活動很豐富,糧食來自於臨近島嶼……豬肉很差,說到牛肉,距離澳門 76英里的黃埔和 88英里的廣東以及香港的牛肉都還不錯,只有澳門的極差,以上的情況,因為澳門的肉類中國商販們只注重自己的利益,這裡也沒有相關的監督系統”3。也就是說,食品衛生與安全問題在彼時就已經頗為嚴峻。此外,澳門下水道的污染問題也十分嚴重。在筷子基、新橋和沙崗居民區對面的海岸“在落潮時會露出一大片泥濘骯髒泛著惡臭的低地”4,而居民們便是在這種環境下維持生活。在澳門半島另一邊的南灣地區,公共公園的對面,情況也十分相似。退潮的時候,大片海下低地暴露在空氣中;同時,從收集管道中還會流出汙穢之物。這些被海水帶下去的汙物和殘渣在陽光下發酵甚至是腐爛,使得整塊地區充斥著細菌和污染源。類似的易於傳播疾病的地方便是棄兒收容所附近的公墓。窮人的公墓周圍沒有任何圍欄,直接處於住宅區的後面,埋葬的是新教徒、聖拉匝祿教區受洗的華人兒童和在澳門其他地方受洗的華人兒童。“晚上經常有人將小孩的屍體扔在這裡,收容所的工作人員隨後將其掩埋。此外,收容所和聖味基墳場已經被附近的房屋掩蓋了”5。顯然,居住在公墓或墳場附近的居民們,更加易受各種疾病或細菌的侵染。由此可見,公共衛生建設運動發端前的澳門人居環境可謂十分惡劣,很多涉及民眾身心健康的問題亟待解決。三、澳門公共衛生管理與舉措澳門的公共衛生建設並不是一蹴而就的,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弄清楚華人人口、居住的街道以及房屋等情況。因此,澳葡政府開始對澳門的華人街區進行詳細的實地考察。1866年 11月,澳門統計司根據澳門及帝汶省總督柯打發佈第十九號訓令,任命曼努埃爾·德·卡斯楚·桑帕約(Manuel de Castro Sampaio)為統計司司長。澳門統計司考察了澳門城區,完成了澳門城市的道路及房屋的統計工作,並將其刊登在了1869年的《澳門憲報》上6。但事實上,這種工作並沒有得到當地華人的完全理解,“當然在統計過程中也遇到很多困難。儘管我耐心且溫和地向華人解釋我的使命,他們卻不相信,認為我沒有講真話,我經常不得不挨家挨戶解釋”7,由此體現出推行管治初期華人與葡人之間的矛盾。桑帕約先從華人村落的沙梨頭開始,到望廈、望德堂、西望洋山、竹仔室,最後到達媽閣,給所有的1 Dr. Lucio Da Silva, “Relatorio acerca do sasude de Macau respectivo ao amo de ”, Boletins oficiais de Tomor, , No., pp.-.2 Dr. Lucio Da Silva, Relatorio sobre a Epodemia de Cholera Morbus em Macau no anno de , Mcau: Typographia Mercatil, , p..3 Dr. Lucio Da Silva, Relatorio sobre a Epodemia de Cholera Morbus em Macau no anno de , Mcau: Typographia Mercatil, , p.4 “Relatório A commissao encarregadade estuar os mellhoraments materiaes da cidade de Macau”, Boletim da Provinica de Macau eTimer, No., de Janeiro de Anno .5 Dr. Lucio Da Silva, Relatorio sobre a Epodemia de Cholera Morbus em Macau no anno de , Mcau: Typographia Mercatil, , p..6 “Reportição do Estatistica do Macau—No.”, Boletim da Provinicia de Macau e Timor, de Maio, Vol., No., p..7 “Reportição do Estatistica do Macau—No.”, Boletim da Provinicia de Macau e Timor, de Maio, Vol., No., p..
  • 澳门学刊91公共街道命名,同時為所有房屋編號,登記華人戶口,特別是將華人村落的居屋都編上了號碼。1883年澳門物質改善委員也經歷了為期幾個月的調查研究,“必須親自進入一些骯髒的街區和散發著惡臭的角落,親眼看到毫無整潔觀念的市民堆積起來的垃圾”1。這是澳門公共衛生建設的第一步。其後,澳葡政府根據其治理對象的不同分別進行了改造和重建。(一)“除穢”:糞便處理與公廁的設置和改造1.垃圾與糞便的處理垃圾處理和廁所衛生都是居民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彼時澳門居民主要使用糞坑,雖經濟實用,卻易滋生細菌,引起疾病。有鑑於此,澳葡政府決定將糞坑改為糞缸,並時清洗,以免細菌滋延:“照得本澳督憲現今仍欲將澳內所有損身致病之原,再加清理。乃近聞各家廁所,殊失妥理潔淨之道。其因而斃命者,未始不出於此。為今之計,自宜速籌良策,盡絕根株。為此曉諭爾華人等知悉,准自憲報頒行本告示之日起限卅日,將該各廁統行改用糞缸,必須覆之以蓋,置於妥當之處。”除廁所衛生外,澳門“改善物質委員會”還對城區的垃圾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1883年,盧西奧撰寫的公共衛生報告指出:“清除城市不同區域的堆積殘渣、垃圾及污穢物,包括澳門市政廳南部和聖米格爾公墓下,從病人街(馬忌士街)最後一間屋到公墓對面的街邊……嚴格禁止形成新的垃圾堆積地。這些措施必須在瘋堂斜巷的所有街區執行,在聖保祿教堂遺跡也同樣執行。移除燒灰爐街、龍嵩正街、營地街市、和隆街和雀仔園坊的堆積糞便並徹底清掃公共積汙地。”2同時,為了改變垃圾隨處亂丟和華人隨地小便的習慣,澳葡政府對以下幾點作出了嚴格規定:一、徹底清理街道垃圾,安排城市垃圾車定時收取垃圾;第二,明確規定不可以亂扔垃圾或隨地大小便,並且要求改變不良習慣,否則罰款;第三,在城市的各個角落修建更多廁所,以滿足需求,並對現有廁所進行整改。根據相關資料,澳門在 1887年之前就已經成立了“潔淨街道館”(Companhia de limpera)3,屬澳葡政府的公務部門,與“救火公館”“工程公所”相並列。1879年 4月 12日,澳葡政府在《澳門憲報》上公開向澳門社會招人承充“潔淨街道館之牛棧糞料,並巡捕營馬房糞料”4。1885年 6月 20日,澳葡政府繼續將承充糞料這一措施發揚光大,向社會招人承充住宅糞料。並且在諭令中明確規定了收糞時間,“夏天早晨八點鐘止,冬天早晨九點鐘止”,挑糞的船隻必須只能停靠在青洲等。51895年之前,澳葡政府一直都允許對農田有限地使用糞料尿水及製作糞餅:“照得收取本澳城廂內外各處糞料生意,本公局經准德興店區訂立合同承充,別人不得收取,更不得收來自用,唯該承充人允准方可。但該潮州挑糞人如要取此糞料,用以種植田園者,必須向承充人領執照1 “Relatório A commissao encarregadade estuar os mellhoraments materiaes da cidade de Macau”, Boletim da Provinica de Macau eTimer, No., de Janeiro de Anno .2 《澳門憲報》1884年 2月 23日第 8號;《澳門憲報》1884年 3月 29日第 13號。3 《澳門憲報》1822年 5月 12日,第 19號。4 《澳門憲報》1879年 4月 5日,第 14號。5 《澳門憲報》1879年 4月 5日,第 14號。
  • 澳门学刊92方得。而所造糞餅,只準備夠自己田園所用,不准多制。為此示諭闔澳民人,並特諭潮州挑糞人知悉,如有違犯,定行獲交該管官,照例究辦。”1但是在 1895年之後,澳葡當局開始頒佈強制性命令,禁止使用糞料尿水灌溉及製作糞餅:“茲查本澳及附近等處,向以糞料播田,以尿水灌溉花菜等園,殊與保護民生之事大有妨礙,亟宜力除其弊……如有違犯,定必以抗官治罪,各宜凜遵毋忽:一、無論澳內何處,概行嚴禁堆貯糞料尿水;二、在本澳及附近等處,嚴禁椿做、曬晾糞餅;三、嚴禁以糞料播田,以尿水灌溉菜蔬;四、所有澳內及附近地等處曬存之糞餅堆,准于西本年五月初二日,即要撤清搬出澳外;如違,即將該糞餅充公,仍候上憲發落。”2澳葡當局認為,用糞料和尿水對農作物進行灌溉,是十分不衛生的,容易引發疫病。同時,由於糞餅的製作在晾曬之時散發異味,招來蚊蟲,還有可能導致疾病傳播,因此澳葡當局將其嚴厲禁止。但是此舉卻與民眾歷來保持的傳統風俗習慣大相徑庭,因而遭到抵抗。不過政府依舊用強制手段堅持執行,“望廈一村,近時派有西洋戎兵多名,駐守村外,因是為口紛騰,有謂因禁村民曬糞,寰聚耕農數百,稟乞循照前章,刪除此例,澳官不准,民情憤然,故派兵以預防也”3。當然,禁止養豬、禁止用糞尿施肥、嚴格固定糞便處理細節等等都是出於維護城市衛生的考慮,但是這些看似不起眼的細節改變確實對澳門居民以往生活方式和習俗的變革,影響十分深遠。2.公廁的設置與改造晚清之時,澳門在第一批公廁設立之前,人們一般使用戶廁,即私家廁所。隨著澳門經濟發展,街道人流量激增,由於尚未設立公廁,所以經常會出現在街道隱蔽之處便溺的情況,對環境衛生造成極大破壞。澳葡政府意識到了保持廁所衛生的重要性:“污穢之區,感觸其氣,最易致人生疾。而所至汙之穢者,則莫如廁,此辦理疫症之事,不得不留心於廁所也。”4提到晚清葡萄牙人對澳門公共衛生的管理,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公廁的設立,這應該是在中國最早設立的有明確收費制度和系統管理規定的公共廁所。1884年,澳門物質改善委員會對於公共廁所的要求更為明確:“委員會認為,現存的公共廁所都應該關閉,以更舒適、更易於接受的廁所代之,通過 U形管與總管道或者活動糞坑連接起來,每處必須有一個看守人負責維護,定時清潔。”5公廁的設立固然方便,收費也較為合理,不過廁所作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設施,私家廁所普及率當然更高。所以,為了澳門公共衛生環境,華政廳對於私家廁所也作出了相關規定,私家廁所均改用糞缸,填塞固定廁所,並且用藥熏洗:1 湯開建、吳志良:《<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 301頁。2 《鏡海叢報》1895年 3月 13日,“示禁曬糞”。3 《鏡海叢報》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五頁,“未知何意”。4 《鏡海叢報》1895年 6月 12日,“未知何意”。5 “Reportição do Estatistica do Macau,No.”, Boletim da Provinicia de Macau e Timor, de Maio, Vol., No., p..
  • 澳门学刊93“華政新例:西官近以各家所建糞坑有礙民生。華政示悉,澳定於五月十六日起,限期三十日為止,一律糞坑統須填平,改用糞缸。”1公廁設置之後,葡人將其管理理念融入澳門社會,在管理過程中逐漸建立起對於公廁的相關管理制度,使得澳門的公廁管理不斷走向完善,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街道衛生處理難的問題,也為晚清澳門公共衛生管理畫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使得晚清時期的澳門在同樣的領域與同時代的內地城市表現出很強的優越性。(二)“食安”:市場的整治與食品安全管理1.市場整治與監管營地街市的衛生問題在澳葡政府檔案中早有備案,並且當局一直想要傾注力量解決這個問題。1870年衛生局局長盧西奧提出改變海鮮運送路線,並將市場遷移到內河港口附近,來減少異味對澳門居住人群的不良影響:“如果在這裡(營地大街)建造一些房子用於其他商業活動,中間保留一個廣場或一條大街,消除這些不衛生因素就非常容易了。設置這樣一個市場,卸魚地點就可以在澳門主要街道南灣(Praia Grande)的某個地點;而送魚的路線可以走大堂斜巷(calçada de S. João)、大堂前地(largo da Sé)、板樟堂(travessade S.Domingos)和板樟堂前地(largo de S.Domingos)。這裡散發出的刺鼻臭味飄散到澳門其他環境較好且人較多的地方,長久不散。因此,這個市場應該遷到靠近內河的地方,這樣魚的裝卸和運送會更加容易和便利。”2在 1883年的澳門物質改善報告中,政府對澳門市場的改造有了更加明確的建議:“三個市場基本滿足本市的供求,在原營地街市附近搭建一個大的中心市場,在新村裡和沙梨頭各建兩個小市場。此外,美基街和主教街之間的填海地段正在建造一個新市場。為了達到理想的效果……市場入口至少要有兩個,一個在板樟堂前地旁邊,另一個面對華人區。實現市場的改善還必須絕對禁止拓展到馬路上,堆在馬路上的菜籃、菜筐對路人造成嚴重不便,使澳門本就極為狹窄的街道更加擁擠。”3根據委員會的意見,澳門政府需要重新建設營地街市,且建設地點要通風,兩個入口,一個與葡人居住區較近,一個面對華人區,同時要利用美基街正在建設中的兩個新的街市。1884年,商人美基在海邊街與通商新街之間建成了一個賣魚街市,並將其贈送給澳門公會。澳葡政府接受了美基贈送的賣魚街市後,開始著手整頓半島所有的賣魚街市以及其他街市。首先,澳葡政府將美基贈送的街市取名為公局街市,於 1884年 1月 29日開張;其次,從 3月 24日開始,撤銷衛生狀況糟糕的柴船尾街及沙欄仔兩處賣鮮魚街市,並將這兩處街市的賣魚檔全部遷至公局街市;如果仍在柴船尾、沙欄仔街市擺賣鮮魚,將處以罰款;最後,將賣魚商販全部集中到 4個街市,分別是公局街市、板樟堂街市、新村尾街市和沙梨頭街市4。1 《鏡海叢報》第二年第四十六號(1895年 6月 12日),“華政新例”。2 Dr. Lucio Da Silva, “Relatorio acerca do sasude de Macau respectivo ao amo de ”, Boletins oficiais de Tomor, , No., pp.-.3 “Relatório A commissao encarregadade estuar os mellhoraments materiaes da cidade de Macau”,(《1883年澳門城市物質改善報告》),田渝譯,《澳門近代城市法規條例彙編》。4《澳門憲報》1884年 2月 23日第 8號;《澳門憲報》1884年 3月 29日第 13號。
  • 澳门学刊941885年,澳葡政府通過整合再分配的方法對街市內魚鋪進行了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這也證明了澳葡政府的權威性逐步得到華人社會的認可。在涉及切身利益的措施推行過程中,不同人種之間的矛盾和民族情緒也逐漸開始化解。2.食品安全管理1881年 2月 17日,澳葡政府在《澳門憲報》向社會公開找人承充牛肉生意,並且提出了《牛肉販賣管理章程》,要求“澳官須派醫生一名為查驗牛只,於未宰之先,該醫生應查驗此牛無病,方可宰為食用”。除此之外,還作出了如下規定:“必須在屠宰場旁邊搭建一個牲畜圈,對牲畜進行四十八小時觀察,因為根據優秀獸醫的經驗,許多疾病僅僅通過對牲畜肉進行簡單的表面檢查是不能診斷出來的,而對活的牲畜進行檢查則非常容易診斷出來。必須建立肉類檢查監督的保障體系,因為不僅豬的旋毛蟲病威脅消費者的健康,牛也容易患有一些複雜難治的疾病,某天它可能突然造成機體的嚴重改變,而且不易根除。”1除此之外,澳葡政府還對在宰殺牲畜時應注意的衛生事項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以期遵循。光緒八年(1882)四月十三日,澳門議事亭紳士叭之咕(D.C. Pacheco)、賈唦喇(F.M. de Graca)、咖些啞(C.J.Gracias)、施利嘩(A.A. da Silva)、耶蘇(José Vicente de Jesus)等人就市場宰殺牲口事務進行商議,並作出規定:“所有督察宰牲口事務,歸議事亭辦理。查此公事,自應揆度善章,以便地方潔淨,可保無恙。”澳葡政府對於肉類食品的安全、宰殺牛肉的要求非常嚴格,要求建立“肉類檢查監督的保障體系”,需提前 48小時開始檢查。值得一提的是,澳葡政府特別重視牛肉的衛生問題,但是對於豬肉問題關注不是很多,說明在公共衛生建設早期階段,其需求更多是從自身出發(歐洲人喜食牛肉),而對於華人社會的一些問題存在著雙重標準。關於華人食用動物內臟的問題,澳葡政府也試圖在屠宰場旁邊加建相應的加工廠來解決。這些內臟必須達到“直接可以進行加工才可以離開市場”2,可見澳葡政府的目的是避免這種動物內臟對外部環境造成污染,對於內臟本身是否乾淨清潔並不關注,其在早期公共衛生建設問題上的立場與態度不言而喻。(三)“葳蕤”:澳門城區的綠化改造西方人一向對城市綠化問題十分重視,不過那時澳門土地貧瘠,並不適合草木生長。澳葡衛生局局長在 1862年的報告中提到“澳門半島的主要地區以及鄰近島嶼土壤都是花崗岩,其山脈樣式及生長不良的植被都說明了這一點”。31851年,在賈多素總督的領導下,澳門開始進行山坡的綠化行動,同時修整道路,開始造林運動4。在 1870年盧西奧的公共衛生報告當中提到:“如今人們普遍認識到人口集中的中心種植樹木有益於身心健康。小小的澳門半島,一片荒蕪,被光禿禿的山丘包圍,因此不僅在城市,而且在一些山的斜坡和山頂上,都需要有規劃地栽種樹木。賈多素(Gonsalves Carrdoso)和亞馬留(Coelho do Amaral)政府時期曾經種植了一些樹木,其中一些已經死了,1 Dr. Lucio Da Silva,“Relatorio acerca do sasude de Macau respectivo ao amo de ”, Boletins oficiais de Tomor, , No., pp..2 Dr. Lucio Da Silva,“Relatorio acerca do sasude de Macau respectivo ao amo de ”, Boletins oficiais de Tomor, , No., pp.-.3 Dr. Lucio Augusto Da Silva, Relatorio sobre a Epodemia de Cholera Morbus em Macau no anno de ,Macau: TypographiaMercantil, , p..4 阿馬羅:《19世紀一位土生葡人迄今未發表的日記》,載於《文化雜誌》,2000年,第 40-41期,第 42頁。
  • 澳门学刊95另一些被拔掉了。”1鑒於此,澳門議事公局於 1871年發佈了一份關於樹木保護的市政條例,並加快了植樹步伐。據記載,自 1877年開始,在短短兩年時間內,澳門種植了大量的“塔樹”——在洗衣塘種了 22棵,在南灣街種了107棵,在伽思欄馬路種了 27棵,在望廈馬路種了 86棵,在亞婆井和媽閣街種了 13棵2。1882年,澳葡政府花費數百澳門元在澳門城內及二龍喉一帶種植了 500多株樹木,其中大部分都成活下來。但是在西洋墳場的塔石山上、若憲山以及二龍喉後邊山上播種的松籽卻未能成活,因為這些地方均有華人墳墓。華人普遍認為,松樹的根會攪亂其祖先的安寧,故他們千方百計地將樹種挖出來3。中葡文化的差異對澳門城市綠化問題造成了一定的障礙,文化觀念也成為公共衛生建設推行較為艱難的原因。1882年,澳門城市物質改善委員會對澳門綠化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議:“綠化的三大主要目的是美化城市、吸收大地表面多餘的液體以及調節氣候。應當考慮進行兩個方面的綠化。第一是城區內花園和道路旁的植樹;第二是附近山頭上的造林,改變今天荒山野嶺的面貌。市內道路的綠化,應選擇那些生長快、易於成蔭、根深的樹種,但其根部不可過分橫向伸展,以免影響城市的建築物地基。公園裡種植的樹木,樹根的問題可以不必顧忌,應該更多關注的是種類多樣化和美觀,可以選擇那些樹冠龐大、品種繁多的外來樹種。”41882年 5月 27日,《澳門憲報》用中文刊登了《綠化保護方案》,這次的方案較十年前更加成熟,對於華人破壞綠化的行為有了具體劃分,並且充分體現了“因地制宜”的特點。總體來講,至 1882年,澳門城市的綠化方案日趨成熟,政府對於澳門綠化方案的實施有了更加合乎實際的瞭解;關於澳門華人對政府綠化行為的抵觸,澳葡當局也進行了合理的分析,使得澳門綠化制度能夠儘量滿足各方要求,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從制度建設、報告提出等方面看來,澳門公共衛生之綠化工程已經逐漸步入正軌,並日趨成熟,澳門街道也逐漸呈現出“葳蕤”之態。結語1862年到 1885年是澳門城市公共衛生運動的第一個階段,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階段,這一階段基本決定了澳門城市公共衛生建設的方向及今後的發展。不過,仔細分析這一場公共衛生建設運動,不難發現其中含有更加深層的含義。1847年,澳葡政府強行對澳門進行管治,徵稅、修路等舉措招致華人的強烈不滿,出現了 1850年澳門華商紛紛遷出澳門的局面。這樣一來,如何在澳門推行管治政策便成為了澳葡政府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通過瘟疫引發的公共衛生問題便成為了一個良好的契機,這不僅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更是城市化的必要前提;在此期間澳門逐漸脫離清政府的管理,葡萄牙開始接手管治,從當時的世界局勢看來,這一時期的公共衛生建設也蒙上了管治的色彩。在澳門這場公共衛生建設運動中,對於澳門居民的不良習慣,澳葡政府都做到了逐條列出、逐條處罰,逐步培養澳門居民的公眾意識,由此培養出了澳門華人對澳葡政府和澳門社會的認同感,逐步調和了雙方1 Dr. Lucio Da Silva, “Relatorio acerca do sasude de Macau respectivo ao amo de ”, Boletins oficiais de Tomor, , No., pp.-.2 阿豐索:《澳門的綠色革命:19世紀 80年代》,載於《文化雜誌》,38,1998年,第 23頁。3 阿豐索:《澳門的綠色革命:19世紀 80年代》,載於《文化雜誌》,38,1998年,第 23頁。4 Dr. Lucio Da Silva, “Relatorio acerca do sasude de Macau respectivo ao amo de ”, Boletins oficiais de Tomor, , No., pp..
  • 澳门学刊96的矛盾衝突。通過這一階段的建設發展,澳門的城市發展逐漸步入正軌,為此後澳門的城市化和現代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The “Cleanliness” of Body and Mind——Exploring the Public Health Construction in Macau in the Mid to Late 19th CenturyAbstract: Urban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government public utilities andmunicipal management. After the Amaral government of Macau took office in 1847, it began to implementgovernance in Macau. At that time, Macau’s society was severely polarized and plagues were frequent, whichforced the Macau Portuguese government to put urban public health construction on the agenda. Influenced by thepublic health movement in the West, especially in the United Kingdom, the Macau Portuguese government hasbegun to increase its efforts in urban health management in Macau, improving its living environment. Not onlyha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been formulated, but specialized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agencies have alsobeen established, gradually becoming standardized and systematic. This also provides reference experience for thefuture development of public health in Macau.Key words: the Macau Portuguese government;Public health construction;plague; clean
  • 澳门学刊97《澳門學刊》稿約《澳門學刊》(Macau Academic Journal)是澳門學人發展協會主辦,東方國際學術出版社出版的綜合性學術刊物,國際標準期刊號是“ISSN 2521-4004”。本刊以“發展學術,服務社會”為宗旨,兼具理論性、現實性、包容性和創新性,提倡“問題意識,理論對話,現實關懷,嚴密論證,規範寫作”,期望為澳門、中國、亞太乃至世界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發展搭建學術平台,為人民福祉的提升和社會的進步貢獻力量。本刊熱誠歡迎海內外各界朋友賜稿。茲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一、本刊遵守學術規範,稿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利益,有關作者須文責自負。二、稿件語言不限,惟若用漢語,請用正體漢字;若用英語,請用美式英語;若用漢語和英語以外的語言,需提供漢語或英語翻譯文本進行對照以同時刊出。三、來稿須提供漢英文標題、200字以內的漢英文摘要和三至六個漢英文關鍵詞。四、作者可以提供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學位、服務單位、職稱、主要研究領域、代表性著作、通訊地址、電子信箱等信息隨文刊出,但不得超過 30字。五、稿件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標示。六、漢語文稿採用新細明體,正文小四號字;西文文稿字型用 Times New Roman,正文 12號字。七、稿件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八、作者須明確註明文中出現的作者之外任何人的觀點、數據、圖表的來源。九、關於註釋的基本格式要求:(一) 註釋放置於文章當頁頁底,以阿拉伯數字“1、2、3……”標註,標註順序可以跨頁。(二) 註釋具體格式為:1. 漢文文獻專著 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期刊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論文集文章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報章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網絡資源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查詢日期。文末參考文獻,以作者姓名之現代漢語普通話音序排列。2. 西文文獻專著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Book. Place of Publication: Publisher. Page.期刊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Title of the Journal. Volume. Issue. Page.論文集文章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In Editor (Ed.). Title of the Collection. Place:Publisher. Page.報章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Name of the Newspaper. Date. Page.網絡資源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Available at Website Name: URL. Date.文末參考文獻,按作者姓名之英文字母表順序排列。3. 其它文字的文獻參照以上規則處理。十、稿件需採用微軟公司的辦公系統文檔處理軟件(MS Office Word)輸入,由通訊作者將電子版以“附件”方式發送給編輯部郵箱 maj@adem.org.mo。十一、本刊不接受一稿多投。十二、編輯部收到來稿後,總編輯會將稿件轉發給相關的專業編輯、特約編輯和審稿人,若多數編輯和審稿人同意發表,編輯部會將修改意見通知作者。修改稿件滿足本刊要求後,編輯部將盡快安排出版。十三、稿件一經發表,本刊有權將之以其他形式出版。十四、作者和外界的任何轉載、摘要、翻譯、出版等均須註明來自本刊。十五、稿件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觀點,不代表本刊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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