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導單位: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北京聯絡部學術指導單位:北京大學港澳研究院發行單位: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出版單位:東方國際學術出版社學術顧問:饒戈平教授、陳端洪教授顧問葛軍偉、高明、劉金東、盧德基、梁祺健周錦舜、趙斐、張異和社長高明、陳青飛副社長溫林鑒、楊博、張秀潔设计排版金曉、符申澤、Alex業務電話(853)28860065業務電郵Info@adem.org.mo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8樓G-5網址http://www.adem.org.mo編輯委員會總編輯劉仁子編 委孔祥來孔橋雨王仁宏王舒鴻石永東宋 薇段嘯林胡 坤范雪珂高 明高振宇張秀潔陳志傑陳僑予黃穎祚葛寧靜潘韓婷魏彥紅編輯助理王嘉政蔣銘權馮澤文盧震豪方詩敏宋 溦行政委員會霍可欣、高長汀、張 卓、劉成昆陳嘉賢、張任想、張菲菲、駱慧貞張博亮、黃偉境、鄭鏗泰、黃利麗方子樂、劉嘉駿、王子碩、張美然陳嘉敏、陳瑜勇、譚文祥、吳志偉朱英東、毛淑瑩、鄧浩基、吳妮娜林嘉欣、吳婉雯、陳少梅、范庭瑄方慧超、蘇子軒、余世康、莊子君阮依芬、曹瑋龍、林 斌、譚鑫文羅國良、宋粵平、賀 亮、羅鵬飛石若璽、白華正、何家政2023年總第五期2023
  • 澳門學刊目 錄從俄烏關係報導看美國主流媒體對中國國家形象的建構——以《紐約時報》涉華媒介形象研究為例/常益敏 賀妍 ............................................... 1融合與限制: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保障/陳旭輝 .............................................................. 15《民法典》保理合同規則的理解與適用/談蕭 譚芷如 ............................................................ 27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研究/盧頌馨 ......................................................................... 37粵澳間個人數據流動法律監管的困境檢視與完善進路/盧語湉 ............................................... 46價值、內容、路徑: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研究/張可心 宋欣 ............... 5516-20世紀澳門教堂名稱漢譯特色及社會影響/潘韓婷 ............................................................64管中窺豹不過癮——評《銀造歷史》/柒年 ............................................................................. 75澳門學人北京拜訪紀實 ............................................................................................................ 77
  • 澳門學刊1從俄烏關係報導看美國主流媒體對中國國家形象的建構——以《紐約時報》涉華媒介形象研究為例常益敏 賀妍*摘 要: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新征程中,樹立中國的大國形象,使世界各國客觀真實地瞭解中國是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課題,深入研究特定歷史階段以美國主流媒體為代表的“西方聲音”對中國的報導以及形象建構、是應對西方輿論策略的關鍵。基於框架分析和質化的內容分析法,以《紐約時報》2022年 2月 24日至 6月 10日 64篇文本為研究物件,研究該報紙在報導俄烏衝突時涉華輿論主導性框架及其中蘊含的對中國的何種態度。通過框架理論與質性研究表明美國權威媒體在報導過程中從自身利益與國家利益出發,不同程度呈現了“守護和平、中俄結盟、中國獲利崛起”的中國形象。最終得出,在俄烏衝突語境下完善中國的國家形象的四方面內容,該結論有利於傳播中國聲音,減少外媒錯誤宣傳,實現中國國家形象的真實建構。關鍵字:俄烏衝突; 國家形象; 《紐約時報》;涉華報導一、引言俄羅斯和烏克蘭之間不斷升級的衝突增加了地緣政治風險和全球經濟政策不確定性,導致國際形勢日趨緊張。俄烏衝突導致國際秩序逐漸被撕裂和瓦解,全球和平合作、共同發展的國際秩序基礎比以往要脆弱得多,國際形勢趨向嚴峻[1]。由於俄羅斯、烏克蘭兩國從地緣上毗鄰,兩國的土地、礦產等資源非常充裕,俄烏衝突背後也隱藏著國際間對能源的爭奪。俄烏衝突的內在動力是北約與歐盟及發展中國家間國際勢力格局的重新調整,這場戰爭是北約持續東擴,擠壓俄羅斯戰略空間和生存空間的結果,而烏克蘭近些年採取的外交策略是俄烏衝突爆發的原因之一。俄烏戰爭中,俄羅斯的戰略訴求是以戰促談,逼烏克蘭簽訂城下之盟,迫使烏克蘭放棄加入北約的意圖,從而獲得安全保障。在整個事件中,中國始終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支援通過對話、磋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同時不干涉別國的政治,也不參與戰爭,沒有對烏採取敵對動作,也沒有支持俄羅斯聯邦,始終保持中立和敦促世界和平的態度,維護全球秩序的穩定。同時,要求任何國家在處理俄烏問題時不得損害中方正當利益。但是,美國等西方國家採用政治陰謀構陷,企圖通過別國戰爭挑起鄰國爭端,從而漁翁得利。很多學者傾向于用民主與專制二元對立的分析框架來看待俄烏衝突,對美國的霸權主義戰略特別是冷戰後美國的對俄政策缺乏應有的批判與反思,解決烏克蘭問題的關鍵在於有關各方須樹立正確的安全觀並構建一個包容性的安全秩序,尤其是樹立起促進和平友好國家的形象,對於引導世界和平至關重要。學界對於俄烏衝突報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傳播過程及影響分析,鮮有以新聞報導透視對報導主題的態度及形象建構,這是本文的一大創新之處。國外學者 Astuti Yanti Dwi認為社交媒體已成為俄羅斯和烏克蘭戰爭的資訊戰場,通過操縱它成為假消息和偏見,本應平息的衝突,反而通過散佈虛假資訊使事情變得更糟,社交媒體已成為烏克蘭-俄羅斯衝突中的一個數字宣傳領域。西方國家操縱社交媒體已成為形成公眾輿論、尋求全球支持以及散佈騙局的手段,容易使社交媒體受眾陷入誤導性資訊[2]。而以荊學敏為代表的諸*作者簡介:常益敏,男,陝西西安人,西北大學博士研究生,中國法學學會會員,710000。賀妍,女,西安石油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碩士研究生,710000。基金專案:陝西省教育廳專項科研計畫項目資助“蘇聯社會主義改革的正反兩方面經驗研究 1953-1964”(20JK0286);陝西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專項 “咸陽市科技創新軟課題研究專案” (2022HZ1605);榆林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專項資金規劃項目 (YLSKGH2022-33);DIO:10.15997/j.cnki.qnjz.2022.07.030
  • 澳門學刊2多中國學者認為,要形成對“國際政治傳播”的高度理論自覺,通過高超的國際政治話語藝術,規避西方媒體的“話語陷阱”,應對和回擊對於中國的質疑和污蔑,建議中國應應加強互聯網資訊平臺的建設,掌握網路空間的國家主權,將社交媒體上升到國家安全的戰略因素來考量[3]。在國際新聞的報導中,俄烏問題已經成為 2022年 2 月份以來高熱不退的焦點,世界各國關注彼此對戰爭的態度以及實施的相關執行措施和世界各國對俄烏兩國的外交政策,以此來判斷未來的戰爭走勢和政治勢力導向等,從根本上解決“不讓戰火燒到自己家門口”“保證國家自身利益”的問題。然而,在研究西方主流媒體在俄烏爭端為主體的報導中發現西方媒體往往滲透了本國的國家意願、國民情緒、政治導向、價值傾向等,尤其是對中國在此問題中的報導,多有偏頗,說明了西方主流媒體對中國的一貫認知以及在特殊歷史事件中展現出的對中國形象的建構。本研究主要利用框架理論與質性研究結合的方式,通過深入閱讀西方具有威望的英文報紙中刊登的俄烏衝突相關內容,從中選取與中國有關的內容進而研究中俄關係背後,西方是如何評議中國以及建構中國的形象,這對於提高中國在國際舞臺上的地位,更好地發展與各國之間的關係具有不可言喻的重要性。據報導顯示與其他的媒介相互比較,美國的主流媒體主要以報紙為輿論的引導陣地,《紐約時報》簡稱“時報”,是美國三大報之一,主要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科技、軍事等方面,公信力和權威型良好,尤其時政方面的內容在全球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力,在國際範圍內有廣泛的傳播力和影響力。[4]因此本研究選取2022年 2月 24日至 2022年 6月 10日期間,《紐約時報》刊登的 64篇與中國相關的俄烏衝突內容為物件,對文章內容進行框架與質化分析,研究西方對中國外交、中國崛起、中國策略採取的戰略調整,同時研究中俄關係背後,西方媒體在報導俄烏衝突時使用的主導性框架,以及考察對中國的態度發生何種變化,進而研究這些變化後西方媒體建構的中國形象的改變,研究路線圖如圖一所示。文章最終目的在於探究戰爭背景下影響西方權威媒體建構中國形象背後蘊含的邏輯,以及美國採取何種策略引導人們認識中國形象,進而為完善中國在全球的形象提出見解。圖一 本研究研究路線圖二、理論背景建構主義的理論認為,“國際體系的結構包括物質結構和社會結構。物質結構是行為體的實力分配及其相對位置;社會結構則是指行為體占支配地位的信仰、規範、觀念和知識等文化因素。再者,國際政治確定研究物件高級檢索報導中俄烏衝突中涉華報導理論結合實踐,分析、討論俄烏衝突報導中的中國形象得出結論、提出完善中國國家形象的建議理論知識搜集與整理,選擇研究方法為框架分析質化的內容分析法
  • 澳門學刊3行為體和結構之間存在著互為構成關係。社會結構不僅確定這些單個行為體所從事的經濟、政治及文化活動模式。同時社會結構又是行為體實踐的結果。最後,決定和改變國家行為、國家認同和國家利益的不是體系的物質結構,而是在國際政治互動中不斷產生的社會結構。”[5]“建構主義使我們認識到,國家形象具有社會建構特徵”很多情況下,國家形象是被大眾媒介所製作的高度政治化的新聞幻覺。[6]”國際新聞報導中的新聞框架理論是長期形成存在的,對於本國民眾形成和建構他國的國家形象具有深層的社會意義。框架是一種隱晦地建構觀點/觀念的過程,這些觀點往往被廣而告之,進而形成公共討論。[7]通過框架,現實的某些方面的被選擇,並在傳播語境中被凸顯,進而使事件的某種定義、某種道德評價,或解決方案被推崇。[5]框架和社會現實具有長期穩定的互動關係:框架通過符號化的方式建構社會現實,同時又在同一社會中被共用並長期存在。[8]綜合考察框架分析法下外媒建構中國形象的相關經驗,本文採取三個層次去分析新聞框架表達出的事實。綜上所述,本研究力爭對以下三個問題做出解答:RQ1: 兼具專業性和權威性的美國主流媒體《紐約時報》在報導俄烏戰爭中涉華新聞的主導性框架是什麼?RQ2:框架背後美《紐約時報》報導俄烏戰爭中的涉華內容對中國的何種廣泛認知與看法?RQ3:主導性框架背後展示出對中國怎樣的態度?讓人們對中國的國家形象有何種印象?(一)研究設計本研究通過 The New York Times網站官方資訊庫,選取《紐約時報》為檢索物件,以“Russia Ukrainewar”(俄烏戰爭)“Russia Ukraine conflict”(俄烏衝突)“Russia Ukraine dispute”(俄烏爭端)中包含“China”(中國)為關鍵字,通過高級檢索對 2022年 2月 24日至 2022年 6月 10日期間的相關報導進行檢索,獲得《紐約時報》的相關報導總量 n=1309篇,本研究經過篩選後最終選定俄烏衝突報導中與中國有關的 64篇報刊內容。根據對《紐約時報》報導板塊分類查看,可以發現《紐約時報》設置專門的板塊“War in Ukraine”來報導俄烏衝突,在 2月 24日以來,對俄烏衝突的發展情形都有詳細的刊登。2022年2 月,俄烏問題逐步升級,因美國的介入上升成為地區安全的重要議程;2022年 2月 28 日,俄烏雙方在白俄羅斯舉行戰爭爆發後的第一次談判。俄方要求烏克蘭承認其對克裡米亞的主權,實現“非軍事化”和“去納粹化”,並承諾不會加入北約。烏方要求俄羅斯完全撤出該國。2022年 5月 10日,西方勢力直接干預,美國民主黨人主導的國會眾議院以壓倒多數通過一項 400億美元規模龐大的援助烏克蘭法案,截止2022年 6月 10日,俄烏衝突仍然沒有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通過對 2022年 2月到 6月《紐約時報》涉華報導密度:即報導時間與數量百分比進行展示(如圖二),近四個月以來,其中 2022年 3月《紐約時報》在報導俄烏衝突時提起中國的頻率最高,報導內容主要包括避免中國援助俄羅斯,同時要求中國發揮在俄烏衝突中的作用等。
  • 澳門學刊4圖二 2022年 2月 24日-6月 10日《紐約時報》俄烏爭端報導密度(二)研究方法本研究採用的方法是新聞框架分析法,主要包括將報紙刊登的內容從三個層次的框架展開分析,(如表一所示)。一方面可以揭示出報導數量隨時間產生的變化規律,另一方面對報導的主題關切及內容覆蓋進行整體把握,從文本層面進一步揭示新聞報導隱含的情感態度和價值導向。[9]表一 新聞框架分析法框架分類框架 包含內容高層次框架 A title, Introduction, etc.中層次框架 Main event, prior event, attribution, influence, etc.低層次框架 Words, figures of speech, etc.(三)資料的收集與編碼高層次的預定義框架是編碼單中非常重要的變數。本研究通過篩選最終確定為 64篇報導內容,在所選定的內容中,首先根據文章的標題、文章第一段所展示的內容,把新聞框架進行以下預定義歸類,(如表二所示)。通過考察下列各框架在所有報導中的出現/缺省情況(present/absent),對本研究的第一個問題作出解釋,進而考查《紐約時報》呈現俄烏衝突對中國形象建構的角度和方向。表二 預定義框架具體分類預定義框架(Predefined Framework) 預定義分類解釋衝突框架(Conflict Framework) 突出報導雙方的對峙或摩擦解釋框架(Interpretive Framework) 對報導內容各方進行說明、評論、探究、產生原因及對錯的評判風險框架(Risk Framework) 對報導內容帶來的結果及存在的危害進行表述
  • 澳門學刊5措施框架(Framework of Measures) 突出報導事件如何處理與解決,對事件提出更好的解決辦法本研究將採取質化內容的分析方法,主要是指在閱讀選取的報導的過程中發現每篇文章在報導的過程中提到的具有推動全域發展的概念界定、解說、對問題可能產生的結果的預測以及對解決相關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法,以此來探討以《紐約時報》為代表的美國權威型報紙在刊登俄烏衝突的過程中所表現出的態度與看法,通過閱讀以上內容對本研究的第二個問題作出解釋。第二組變數是一組預定義的低層次框架。通過閱讀報刊內容,根據報紙中對中國、中國在俄烏衝突中的作用與做法的具體內容,本研究對以下低層次框架作出了預定義,(如表三所示)。通過這些框架報導中的出現/缺省進行編碼,深層次研究美國具有權威型的媒體在與中國有關的報導中表現出對中國的立場與觀點,以此對本研究的第三個問題作出解釋。表三 預定義低層次框架低層次框架(Low-level framework) 常用詞預定義合作對話方塊架(Cooperative DialogueFramework)中國與各國國關係:security or safety(安全)、partner(夥伴)、support(支持)強勢競爭框架(Strong CompetitiveFramework)兩者關係:undercut(削弱)、rebuffed(拒絕)、muscularnotion(強硬的主張)主體行為:threat(威脅)、firm against(堅定地反對)、aggression(侵略)、conflict(衝突)質疑不確定框架(Challenge and UncertaintyFramework)描述中方立場:tricky(難辦的)、unlikely to trust(不可信任)、hard(困難的)通過對《紐約時報》的俄烏衝突報導涉及中國形象的報導中的內容進行預定義分類,可以看出俄烏衝突報導中與中國有關的內容的篇幅大多超過 1/2的版面,短篇幅的報導較少,說明《紐約時報》在報導俄烏衝突的過程中非常重視對中國態度、做法的報導,(如表四所示)。表四 2022年 2月 24日-6月 10日《紐約時報》俄烏爭端報導版面篇幅短篇(1/3版面) 中篇(1/2版面) 中長篇(2/3版面) 長篇(≥1個版面)數量 32% 28% 20% 20%三、分析與討論不同國家新聞媒介在報導同一題材的事件時,會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分析國家主流媒體對其他國家的
  • 澳門學刊6報導,能夠反映出對該國形象的建構以及在文字中表露的對國家的態度、觀點、意見等。(一)主導敘事和意見話語相關研究證明,每個國家的新聞媒介在報導新聞時都有著不同的傾向,不同國家的媒體在對同一事件進行刊登時也會表現出各自的特點。[8]但在對選取的《紐約時報》報導俄烏衝突得樣本進行分析時,我們發現其報導的具有主導性的內容和話語與該國國務院、外交部的態度具有較高的相似性。表五 高層次框架:2022年 2月 24日-6月 10日《紐約時報》俄烏爭端報導高層次框架 《紐約時報》衝突框架 12.5%解釋框架 32.8%風險框架 14.1%措施框架 41.1%首先,通過閱讀發現《紐約時報》報導俄烏衝突中中國的做法時,主導框架均為措施框架,占比約為41.1%。在該框架下著重通過報導西方勢力各方對俄烏衝突問題的可行性措施的商討和建議,通過持續性的關注爭端處理的進程,使得“立刻停止俄羅斯軍事行動,儘快恢復國際正常秩序,謀求全球經濟增長”凸顯成為報紙的主導敘事。該議題所占的比例最大。其次為解釋框架,占比約 32.8%,其主要通過採訪或者問答的方式對有名的軍事領域專家、學者、研究者、經濟學家、政治家們針對俄烏衝突發生的原因、對美國產生的影響、對全球經濟帶來的影響以及將來會如何發展進行全方位評價。在此基礎上,會向不同國家、不同職業的人民進行採訪,獲取社會對俄烏衝突的看法。在研究中發現美國《紐約時報》在對俄烏衝突報導的過程中非常關注中國在此事上的言行與看法,是通過話語主體多樣性造成認知定勢從而對中國形成輿論壓力,熱切關注並妄想插手中國在此事上的決定與做法,通過提高國際社會的關注度從而增加中國的決策壓力。最後通過分析發現《紐約時報》在衝突框架的使用比例上較少,報導中很少提到美國、歐洲等國家採取的非道德行動,如對俄羅斯“announced severe new sanctions”,而持續給予烏克蘭軍事武器援,同時弱化了北約對俄烏衝突的對抗性,取而代之的是“中國暗地支持俄羅斯”“中國不希望和平早點到來”“中國拒絕批評或調解俄羅斯入侵”“西方國家對北京的幻想破滅”等敘事套路。(以上均參照表五)報導“俄烏衝突”的意見話語從《紐約時報》報導“俄烏衝突”中涉及到對中國的相關描述看,普遍認為“俄烏衝突”不是中國挑起的爭端,而中國參與了雙方的戰爭,本質上是宣揚美國作為主導的人道主義主導地位。“俄烏衝突”是美國企圖保持其原有的國際地位,防止中國等一些發展中國家崛起的結果,深層次來看是俄美之間矛盾,同時不斷試圖拉扯中國“下水”的一場衝突。然而對於俄烏衝突原因的總結,《紐約時報》提到以下幾種意見:(1)美國的責任:美國關於北約東擴的決策失誤是導致俄烏衝突的重要原因,同時美國在俄烏衝突中對烏克蘭軍隊多次進行鼓吹,認為他們可以打敗俄羅斯軍隊,為了支援烏克蘭,多次給予烏克蘭美元以及軍事武器設備援助,“Biden,Digging In on Strategy,Urges$33 Billion in NewAid to Kyiv”[9],以此推動烏克蘭有能力與俄羅斯持續抗衡,導致戰爭局勢不能得到緩和;(2)為了爭奪國
  • 澳門學刊7家利益:國家領土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資源,Zelenskiy一直宣稱烏克蘭不會在領土方面做出讓步;(3)中國的責任:在西方主流媒體的報導中看,他們認為中國的經濟崛起和軍事實力的增強,在經濟、軍事和意識形態方面有著獨特的作用,但是卻不發揮調解作用,甚至考慮向俄羅斯運送武器,使俄烏衝突在領土問題上的態度日益強硬和武斷,促使了俄烏衝突緊張局勢升級;(4)國際機制問題:缺少能夠制止俄羅斯入侵的規範,導致多方在俄烏衝突面前有自己的意見,不能使戰爭得到合適的解決方案。(參照表六)表六 2022年 2月 24日-6月 10日《紐約時報》俄烏爭端報導涉華新聞主要議題及代表性文章主要議題 主要文章中國一定程度上瞭解俄羅斯的戰爭計畫 Report Suggests Chinese Knew of Plan to InvadeMarch 3, 2022, Page A9俄羅斯要求中國提供援助,美國、歐盟禁止中國對俄羅斯的援助At Summit, E.U. Urges China Not to SupportRussia’s War in Ukraine April 2, 2022, Page A11解讀俄烏戰爭中中國的角色:是調解者,是獨立主權的捍衛者,但未給俄羅斯施壓China’s Role: Reamplifying Kremlin Lies March11, 2022, Page A1中國國內爭取對俄羅斯的同情,俄羅斯在中國獲得良好宣傳Beijing Campaign Casts Russia As the West’sLongtime Victim April 5, 2022解讀中國、印度、莫斯科的關係 What’s India’s Stance? To Take No Stance.March31, 2022, Page A10解讀俄烏衝突中俄羅斯加強與中國的聯繫 Threatened by Sanctions, Russia CementsEconomic Ties With China February 27, 2022,Page A14解讀俄羅斯入侵阻礙全球經濟發展 Russian Invasion Stunts Global Economic GrowthApril 20, 2022, Page A7中國援助俄羅斯,美國將制裁中國 U.S.Warns China Against Aiding Russia March18, 2022, Page A11解讀中國在俄烏衝突中崛起並獲利 Beijing Sees One Victor in War: It’s China March15, 2022, Page A1報導俄羅斯在烏克蘭的暴行 Taking Nuclear Site, Russia Marches On March 5,2022, Page A1此外還對《紐約時報》對俄烏衝突涉華報導的標題進行詞頻分析,標題中多次使用了“China's Role”“Warn”“Assist”等,表現出美國多次要求中國發揮在俄烏衝突中的作用,並且多次警示中國,禁止中國援助俄羅斯。(參見圖三)
  • 澳門學刊8圖三 2022年 2月 24日-6月 10日《紐約時報》俄烏爭端報導標題詞頻對於俄烏衝突帶來的後果《紐約時報》表達了以下觀點:(1)俄烏衝突已經持續數百日,但仍未找到解決的出口,在之後仍有不斷升級的風險,並且美國持續援助烏克蘭,烏克蘭方表示“勝利將屬於我們”,對此戰爭的結果仍然不能得到肯定的回答;(2)在俄烏衝突上中國的外交政策本身出現偏頗,如果中國不加入制裁俄羅斯的行列,美國將對中國實施制裁,將對全國的經濟、科技發展等產生重大影響;(3)各國在俄烏衝突上的反應不同,沒有團結一致反對俄羅斯,使得北約在國際上的形象受損; 最後,《紐約時報》認為要想處理好這件事,應當給予俄羅斯更多的經濟制裁並希望中國也參與其中,並且禁止中國在烏克蘭給予俄羅斯援助,同時發揮中國調解人的作用,敦促雙方以協商對話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同時還指出當前俄烏衝突在較短的時間內仍然不能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當前應該做的就是保持現狀,不要讓俄烏衝突為全球帶來更嚴重的後果。當然,《紐約時報》評論版上也呈現了其他意見和聲音,比如有意見認為,應該強調《國際公約》的基礎性作用,希望從法律和各國約定的合作協定上,一起約手段判定戰爭的正義性與處罰手段。還有意見認為,美國正在臺灣問題進行外交,希望美國的介入,起到區域力量平衡的作用,使中國在俄烏衝突中導向西方的選擇。(二)《紐約時報》的視角:衝突語境下的中國形象1.對華態度:試圖將俄烏衝突嫁禍中國?在報導俄烏衝突過程中,《紐約時報》在對華報導上,援引西方情報機構報告稱,“China Asked Russiato Delay Ukraine War Until After Olympics, U.S. Officials Say”(中方高級官員曾告誡俄方高級官員不要在北京冬奧會期間“入侵”烏克蘭)。《紐約時報》的報導稱這表明中方對俄軍事行動計畫有一定程度瞭解,俄烏衝突的發生與中國有重要的聯繫。以下為報導中國做法的低層次框架的使用以及報導中和低層次框架分類有關的內容。(參見表七)表七 低層次框架:2022年 2月 24日-6月 10日《紐約時報》俄烏爭端報導低層次框架 《紐約時報》合作對話方塊架 25%強勢競爭框架 43.6%
  • 澳門學刊9質疑不確定框架 15.6%缺省 15.8%首先,《紐約時報》描述中國的言行時的主導性框架是“強勢”框架(占到約 43.6%)。認為中國日益強勢獨斷傲慢自大,明知戰爭爆發不予制止。比如,《紐約時報》指出:“Beijing's stance has angered WesternEuropean leaders and hardened Amecrican frustration with China”[10](北京的立場激怒了西歐領導人,也加劇了美國對中國的失望)。也指出:“IT's harder for China to siginal to the world that it doesn't support Russia'smove”[11](對中國來說,向世界發出不支援俄羅斯行動的信號更加困難);“Beijing sees one victor in war,andit's China”[12](中國是戰爭的勝利者)。其次,《紐約時報》也頻繁使用了“質疑不確定”框架,分別占到 15.8%,設置了“Now that Russia has made these false claims,China has seemingly andorsed this propaganda”[13](現在中國似乎已經接受了俄羅斯虛假的聲明),“‘Abrupt Changes’: China Caught in a Bind Over Russia’s Invasion of Ukraine”[14](“突變”: 中國因俄羅斯入侵烏克蘭陷入困境)該框架理論事實上是近年來《紐約時報》在報導中國時慣用的框架體系。“Reampliying”(放大)“aggressive”(侵略性的)“ One WinnerEmerging From Ukraine War”(烏克蘭戰爭的勝利者)“support him in the Ukraine war”(在烏克蘭戰爭中支援他)等詞句出現多次,對中國形象是非常不真實的描述。2.中國形象:調解者還是俄羅斯的幫手?俄烏衝突的發酵,俄烏之間的矛盾由來已久,其本質是北約無節制的東擴,而其更核心的原因則在於美國等西方國家對俄羅斯無休止地欺騙和猜疑。正是由於美國等西方國家不斷地蠶食俄羅斯的戰略生存空間,肆意踩踏其主權安全紅線,最後才逼迫俄羅斯不得不採取軍事反制措施,讓俄烏危機滑向失控邊緣,隨著爭端的風波再起而發生了裂變。在《紐約時報》報導中,對中國形象的報導具有一定程度的態度傾向,具體可以分為“支持俄羅斯的形象”、“負面的形象”以及“中立”三種形象,可以看出在報導的過程中對中國負面形象的塑造比較多,認為中國有著“Aggression”思想、“Harrased”形象,同時還認為為了支持俄羅斯,不真實地報導稱“A Campaign By China Is Casting Russia As the West’s Longtime Victim”[15],相反地在論述美國形象的時候,將美國營造出援助戰爭弱勢一方(烏克蘭),“Biden Seeks To Rally WorldAgainst Putin”(團結全世界反對普京)、“U.S.Will Send More Arms,Defying Moscow”(美國將無視莫斯科,向烏克蘭派遣更多武器)為烏克蘭提供更多武器的良好形象,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美國對霸權的迷戀以及大行單邊主義,不能以正確的態度看待中俄在世界上的地位。在西方媒體在報導中國形象的過程中,無論他們如何追求“真實、客觀、全面”,都會不可避免地受到本國主流價值觀或者已有思想觀念的影響,一定程度上是“西方民主的優越感”以及“中西方意識形態的對立”等因素造成的。(參見圖四)
  • 澳門學刊10圖四 2022年 2月 24日-6月 10日《紐約時報》俄烏衝突涉華新聞報導態度傾向在報導中國的過程中,一方面部分使用了“closeness to Vladimir Putin”(與普京的親密關係)“a closepartnership with”(密切的合作關係)“mutual trust”(互信)等附有誣陷意義的詞語來說明中國在促進中俄經貿往來上作出的努力和成績;另一方面,較大頻率地使用了諸如“horror”(恐怖)“carnage”(屠殺)“attack broaden and devastation mounts”(攻擊擴大,破壞加劇)“Batters”(打擊者)“War Criminal”[16](戰犯)等帶有強烈色彩的消極話語來形容俄羅斯。《紐約時報》指出:“China has presented itself as a defender of sovereign independence. But its reluctanceto denounce Russia’s aggression forces it into an awkward position”[17](中國自詡為主權獨立的捍衛者。但它不願譴責俄羅斯的侵略行為,這使它陷入了一種尷尬的境地。)“China is uniquely placed to play the roleof mediator for economic, political and ideological reasons”[18](由於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原因,中國處於獨特的地位,可以發揮調解人的作用。)分析俄烏爭端中中國在形象的“多面性”,原因有二方面:一是形象建構的外界環境發生了變化:俄烏爭端的風險、利益主體的複雜性、民族主義的推波助瀾、北約擴張戰略的步步緊逼,使得俄烏局勢緊張,報導的內容立場都是把責任歸咎於俄羅斯,中國是俄羅斯的盟友。二是建構物件的現實言行發生了變化:中國在處理俄烏爭端問題上的堅定立場和主權宣示行為,使得美國主流媒體無法從根本上推翻,只能從一些主觀性的臆測的話語中強行將俄烏爭端分歧嫁禍於中國[19]。3.報導中建構中國形象的邏輯:西方國家利益與意識形態差異驅使首先,通過研究報紙新聞報導發現,一個國家的新聞媒體多數是會對本國的政策、法律法規表示擁護,並且會對其進行大篇幅宣傳與讚揚,新聞媒體在報導新聞的過程中就會將本國成為“We”(我們),為了區別會別的國家成為“They”(他們),這樣具有主觀性的分類也會對新聞媒體在報導如俄烏衝突一類的新聞時產生一定的指導和偏向作用,這就會對新聞報導的真實性與準確性產生一定的影響。美國的新聞報紙在刊登俄烏衝突時首先需要遵循著“利益”的邏輯,作為具有政黨代表性的《紐約時報》在報導的過程中首要服務的就是所要代表的政黨利益以及國家利益。需要服務於國家利益的深層次邏輯為《紐約時報》在報導中的微妙差異提供了解釋依據,同時為了展現出自己公平公正的一面,增加新聞報導的客觀性和說服力,《紐約時報》在俄烏衝突報導過程中,多採用直接引語的方式。但是《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
  • 澳門學刊11和《華爾街日報》自從俄烏衝突爆發以來,他們的報導存在明顯的“偏袒烏克蘭”“貶損俄羅斯”的傾向,而之前還鼓吹過俄羅斯的軍事實力遠超於烏克蘭,從當時的報導時間看,正是美國單邊採取卑劣手段分割瓦解各國合作關係的一種媒體手段。對於俄烏爭端背景下的中國而言涉及國家利益的有三方面,一是希望儘快解決俄烏爭端問題。二是中國作為世界愛好和平和第三世界的代表,始終是希望各國和平貿易,戰爭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一帶一路”經濟帶建設,對中國的對外貿易出口造成一定影響。三是中國不希望自身的外交地位受到侵犯。《紐約時報》的大部分報導中都未曾真實地涉及中國自身的意願,也從根本上對中國的國家形象樹立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19]。比如,《紐約時報》在多篇文章中指出:中國與俄羅斯關係密切,並且俄烏戰爭期間加緊聯繫,認為“中國向來都利用手段達到宣傳目的,這次還在暗示俄烏爭端是中國的教唆”[20]。其次,由於歷史、政治等因素的影響,中美雙方意識形態存在著根本的差異,中國積極參與全球化的發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帶動沿線國家發展,而美國追求逆全球化,仍想維護自己的霸權地位。隨著中國發展的加快,美國超級霸主的地位受到威脅,經濟發展在新冠疫情和國內矛盾中發展速度減緩,為了轉移矛盾帶來的威脅,美國急於潑髒水於中國,這也是西方媒體建構負面的中國形象的內在邏輯。四、結論從研究分析中發現,美國主流媒體愈發利用媒介手段,試圖對俄烏戰略輿論走向進行“掌控”,這將在一定時間段內對中國的國際形象造成不利影響。近期,持續炒作的“臺灣問題”,對中國無端的言論挑釁事實上是服務於戰略意圖以及輿論策略的一種卑劣手段。當前,我們應當重視和思考在國際形象的建構過程中如何體現出中國的特色,如何形成中國形象最固有的特徵,抵制西方主流媒體間斷性的“輿論轟炸”,應當在國際輿論中拓寬宣傳中國國家形象的管道,在國際關係中建立“友善”的大國形象同時,隨著俄烏爭端的持續升級,我們更應當重視近一段時間國際輿論的變化和趨勢。筆者認為,在國際衝突的現實語境下,優化中國的世界形象應從四方面下手:一是站穩中國立場,擺事實、講道理,通過事實案例的傳播,廣泛宣傳中國形象;二是加強領導人之間直接對話,擺脫西方主流媒體的侵擾,消除對中國國家形象的錯誤宣傳;三是強化輿論監測,警惕對立情緒,避免誤導性言行被人利用;四是主動尋求媒介形象建構機制困境,積極參與俄烏衝突的解決和對話協商。通過對建構主義國際關係的研究發現,《紐約時報》對中國形象的報導之所以會出現“多面性”的結果,主要是由三部分因素:形象建構的主體、形象建構的客體以及宏觀環境中俄烏衝突的局勢的變化所構成。展開來說以《紐約時報》為代表的西方主流媒體在報導俄烏衝突時從自身利益或者國家、政黨利益出發,秉持自身對華的準則以及態度是他們報導過程中建構中出“多面性”中國形象的外部原因;中國自身在俄烏衝突過程中的發聲與行為是《紐約時報》進行報導的依據;而不斷變化的國際形勢、國與國之間利益的衝突時影響《紐約時報》建構中國形象的客觀環境因素。要想在衝突頻發的局勢中提高各國對中國的認同,提高中國在國際上的話語權與地位,完善中國的國家形象,應該從以下四點出發尋找更好的解決方法:一是站穩中國立場,廣泛傳播中國聲音。政治與媒體具有相當緊密的關係,1948年,毛澤東曾指出:“報紙的作用和力量,就在於它能夠使黨的綱領路線、工作任務和工作方法,最迅速最廣泛地同群眾見面。”[21]足以看出報紙等媒體傳播工具在社會發展、傳播中國聲音的重要作用。為了在國際社會樹立更好的國家形象,我國媒體在傳播新聞的過程中首先要做到勇發聲,同時發聲要有力度,一定讓世界聽到中國聲音,
  • 澳門學刊12主要表現在重要的國際事件中將中國的態度、立場與觀點傳播出去,同時積極澄清不利於中國形象的新聞報導,勇於打破西方媒體在國際輿論格局中的壟斷地位,為我國良好國家形象的樹立、在國際上擁有更大的話語權做出更大的貢獻。二是加強領導人之間直接對話,擺脫西方主流媒體的侵擾,消除對中國國家形象的錯誤宣傳。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憑藉自身在國際上的經濟、科技、軍事優勢,相比發展中國家有著較大的話語權,當今社會的戰爭多以資訊、輿論戰為主,因此以美國為代表的的西方媒體在輿論引導方面有一定的優勢。而世界上一些國家受到美國等西方媒體報導資訊的影響,對中國的態度與看法不盡相同,甚至對中國在國家上的行為產生不理解。然而可以看出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媒體主要通過(一)領導人之間的會晤;(二)對外交部發言人的提問;(三)軍隊採取的行動;(四)官媒的發聲;(五)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措施;(六)報刊駐華記者有選擇性的採訪等六個方面獲取有關中國的資訊。前二者是主要的資訊來源,後四者是可以進行不同解讀與判斷的資訊來源,帶有主觀判斷性,很容易報導出不符合實際的中國形象。因此必須加強領導人和之間的談話,廣泛傳播外交發言人的聲音,儘量避免虛假資訊的傳播,多方面傳播中國聲音,儘量減少對中國形象的錯誤報導。三是保持克制,警惕對立情緒,避免誤導性言行被人利用。媒體建構中國的內在邏輯:國家利益和意識形態存在差異的問題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圓滿解決,但不能將戰爭的禍端嫁禍與中國的頭上,在敦促雙方保持克制的同時應當強調中國所做出的努力和成果,避免引發局勢升級的挑釁言行。任何國家如果通過媒體輿論採取民族主義情緒的單邊行動,勢必將國際社會視為加劇局勢緊張的“不義”之舉,以及對世界和平造成了強烈的威脅。另一方面,美國主流媒體主導的西方輿論態勢掣肘了世界各國政府的外交決策,影響了俄烏協商進程。鑒之,中國應該在俄烏問題上冷靜面對國際情緒和誤解願望,要展現“顧全大局”的大國風範,還要主動需求引導輿論的突破口。四是主動尋求媒介形象建構機制困境,積極參與俄烏衝突的解決和對話協商。俄烏衝突的關鍵問題就在於北約能否解決俄羅斯的安全訴求。這個癥結使得俄烏爭端長期存在並找不到處理的方法。在俄烏衝突中如果能夠提出解決此癥結的方法,對於滿足俄羅斯的安全訴求,維護烏克蘭的主權領土完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但面對美國主流媒體的不客觀的報導實施,中國還應該積極主動謀求形象構建的解決之道,比如:採取宣揚中國的傳統文化精神、在世界範圍內講好中國故事、推送中國在戰爭中給予的人道主義關懷、表明中國對世界的貿易與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和成績等,在“擺事實”的過程中體現出“心系俄烏”的負責任的大國形象。本研究通過分析《紐約時報》的報導內容,研究西方媒體在報導俄烏衝突過程中建構的中國形象,為之後的研究提供一定程度的資料。然而研究參考《紐約時報》還缺乏相關的其他媒體研究資料支援,具有相對的局限性,今後的研究過程中,將側重把俄烏本土媒體的報導與美國主流媒體的報導進行對比,深入探討在戰爭衝突的議題框架下各國如何在新聞報導中展現利益訴求,以及該利益訴求中反映出的對中國形象的建構。参考文献:1、楊潔勉;馮紹雷;徐明棋;丁純;鄭春榮.俄烏衝突與國際局勢:回顧與展望.瑞羅斯研究,2023(01).
  • 澳門學刊132、Digital Media and War: Social Media as a Propaganda Tool for the Russia-Ukraine Conflict in the Post-truth Era 12.263、荊學民.俄烏衝突”映現的國際政治傳播新特徵和新趨勢.山西大學學報,2023(01)4、Gamson, W.A.Talking Politic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3.5、Entman, R.M.(1993)“Framing: Towards Clarification of a Fractured Paradigm”,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43(4):52.轉引自:Jesper Strömbäck, Adam Shehata and Daniela V. Dimitrova(2008)Framing the Mohammad cartoons issue : A cross-cultural comparison of Swedish and US Press, Global Media and Communication.4(2):118.6、Reese, S.D. “Prologue – Framing Public Life: A Bridging Model for Media Research”, Framing Public Life. Perspectives on Media and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Social World, Mahwah, NJ: Lawrence Erlbaum, 2001:11.7、張金磊.《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的框架分析-以疫情防控系列評論文章為例.新聞世界,2021(04):27-31.8、禹露. 媒體報導與城市形象塑造.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9、Peter Baker and Michael Levenson.(2022,April 29)“Biden,Digging Inon Strategy,Urges$33 Billion in New Aid to Kyiv”,The New York Times,10A..Retrieved from http://www.nytimes.com10、Chris Buckley.(2022,February 26)“Beijing Finds Itself in a Bind Over How Best to Respond”,The New York Times,1A.Retrieved from http://www.nytimes.com11、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large amounts of journalistic texts using topic modelling[J]. Carina Jacobi;;Wouter van Atteveldt;;Kasper Welbers.DigitalJournalism,2016(1)12、Steven Lee Myers and Chris Buckley.(2022,March 15)“Beijing Sees One Victor in War: It’s China”,The New York Times,1A.Retrieved from http://www.nytimes.com13、Steven Lee Myers and Chris Buckley.(2022,March 23)“China Refuses to Criticize,or Mediate,as Russia StepsUO Tis Invasion”,The New York Times,9A.Retrieved from http://www.nytimes.com14、Chris Buckley.(2022,February 26)‘Abrupt Changes’: China Caught in a Bind Over Russia’s Invasion of Ukraine,The New York Times,1A.Retrieved from http://www.nytimes.com15、Chris Buckley.(2022,April 5)“A Campaign By China Is Casting Russia As the West’s LongtimeVictim”,The New York Times,8A.Retrieved from http://www.nytimes.com16、David E Sanger.(2022,March 18)“Biden Makes It Personal By Use OF‘War Criminal’”,The New York Times,12A.Retrieved from http://www.nytimes.com17、Edwara Wong.(2022,March 11)“China’s Role:Reamplifying Kremlin Lies”,The New York Times,12A.Retrieved from http://www.nytimes.com
  • 澳門學刊1418、Globalizing Chinese martial arts cinema: the global-local alliance and the production of Crouching Tiger, Hidden Dragon[J]. Huaiting Wu.Media, Culture & Society,2007(2)19、張曼玉.及物性視角下美國主流媒體中的中國形象.科技傳播,2021,13(23):95-97.20、Keith Bradsher and Ana Swanson.(2022,February 27)“Threatened by Sanctions, Russia Cements Economic Ties With China”,The New York Times, 14A.Retrieved from http://www.nytimes.com21、鄭保衛.毛澤東對《晉綏日報》編輯人員談話的背景、價值及意義——寫在談話發表 70 周年之際.青年記者,2018(7):57-62.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National Image by American Mainstream Media from the Report of theRussian-Ukrainian Conflict——Taking the New York Times's Research on China-related Media Image asan ExampleChang Yimin, He Yan, Nissel BruinAbstract: In the new journey of building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establishing China'simage as a major country and enabling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to objectively and truly understand China is animportant issue in implemen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Deeply studying thecoverage and image construction of China by the "Western voices" represented by mainstream American media inspecific historical stages is the key to responding to Western public opinion strategies. Based on the framework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content analysis method, this paper takes 64 texts of the New York Times from February24 to June 10, 2022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o study the dominant framework of Chinese public opinion whenreporting the Russia-Ukraine conflict and the attitude towards China contained in it. Through framework theoryand qualitative research, it has been shown that authoritative media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ir reporting process,have presented a Chinese image of "safeguarding peace, forming an alliance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andChina's profitable rise" to varying degrees, starting from their own interests and national interests. Finally, it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four aspects of improving China's national image in the context of theRussia-Ukraine conflict are conducive to spreading China's voice, reducing false propaganda by foreign media,and realizing the tru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national image.Key words: Russia Ukraine conflict; National image; New York Times; China related reports
  • 澳門學刊15融合與限制: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保障陳旭輝*摘要:近年來,港澳與內地間的聯繫日益密切,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保障問題愈發受到重視。保障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有利於推動港澳青年與內地的深度融合;促進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優質化;落實新時代統一戰線工作的新要求。目前港澳青年在內地的受教育權、勞動權、社會保障權的保障得到了一定發展,但在保障內容、方式等方面仍有較大限制,還無法享有與內地居民同等的權利。基於國家義務理論,對港澳青年社會權的完善至少包含尊重義務、給付義務和保護義務的內容。因此,對其社會權保障應先從弱化身份政治入手,同時通過提升保障措施可操作性與豐富度以落實國家給付義務;通過加強社會權的立法跟進與組織程序保障履行國家保護義務;明確法院對社會權救濟的絕對性義務。關鍵字:港澳青年;受教育權;勞動權;社會保障權;國家義務一、研究背景更好推動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是新時代下“一國兩制”實踐的新要求,也是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的重要方略。1青年交流是港澳與內地融合發展的新亮點。近年來,學界對於港澳青年2與內地社會融合等相關主題的研究成果層出不窮,但主要是從公共管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等視角研究港澳青年與內地的國家認同、社會聯繫等問題,法治視角的研究亟待補強。從法治的視角看,港澳青年與內地的社會融合問題首先是他們在內地的社會權保障問題。因為推動港澳青年融入內地社會的關鍵在於對他們作為中國公民身份的落實,而社會權作為公民身份中的重要內容,直接影響到港澳青年在內地生活的狀況,成為評價社會融合程度最重要的法學指標之一。有學者在梳理了現有的政策供給後指出,在內地創業就業的港澳青年還不能完全享有與內地居民同等的待遇。3而有學者認為,港澳居民在內地既受到了優待,具體包括納稅、文化教育、通行自由等,但同時也受到了一些限制,4因此導致了“超國民待遇”與“次國民待遇”同時存在的困境。5這些研究表明,部分學者已經意識到港澳青年在內地的處境問題,並對他們在內地的生活狀況、遇到的困難及成因進行了系統分析,提出了較為可行且具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但總體上,對在內地的港澳青年群體的研究仍需深化,一方面,現有研究大多在某一領域進行觀察,缺乏全面化、體系化的成果;另一方面,其都局限於具體問題,缺乏從歷史對比的角度看待問題,且重實踐而輕理論。因此亟需補充社會權及國家義務等理論研究視角。這既有助於避免“權利遺漏”,又可以從具體現狀的研究中抽離,在更高層級觀察港澳青年不同權利間此消彼長的整體性變遷,在縱向上厘清青年融合的脈絡與演進。同時還有助於不同權利間的橫向對*作者簡介:陳旭輝(1996—),男,澳門大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憲法學,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保障。本文感謝澳門大學法學院翟小波教授的指導,以及薛宇、曾彬彬、張演峰等博士生提供的幫助;同時感謝港澳居民對本研究的支持。聯繫電話:15667028370;郵箱:cxhscu@163.com。基金專案:本文系澳門大學MYRG2022-00116-FLL項目“港澳居民在內地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以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為焦點”的研究成果。1參見汪曉東,李剛,吳姍,馬原:《積極作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新思想引領新征程·時代答卷)》,載《人民日報》2021年 10月 22日第 4版。2本文所稱的“港澳青年”僅指年齡在 18至 45周歲範圍內的香港、澳門居民。3參見方木歡:《粵港澳大灣區港澳青年創業的政策機制與優化路徑》,載《青年探索》2019年第 5期。4參見曹旭東,徐英:《港澳居民的內地待遇:問題及其解決路徑》,載《港澳研究》2018年第 3期。5參見楊愛平,鄭曉雲:《港澳青年融入大灣區內地城市發展的行政推動機制研究 ——以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為例》,載《青年探索》2022年第 2期。
  • 澳門學刊16比,避免政策的顧此失彼,避免將某些權利“邊緣化”。本文認為,近年來內地政府確實在經濟、教育等方面通過降低門檻、稅收補貼等方式,為港澳青年提供了一些優待,但這些優待的本質都僅是為了最大程度地吸引他們來到內地,不失為一種“人才引進”策略。而當港澳青年真正在內地就業、創業、生活時就會發現,事實上,目前內地針對港澳青年的社會權保障措施尚有諸多薄弱環節。作為社會權核心的就業、社會保障、基礎教育等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權利並沒有得到充分保護,公民身份落實程度較低,反而加劇了港澳青年對內地的“不安全感”與“疏離感”,呈現出“引人易、留人難”的尷尬局面。受訪者小 C:“我覺得是這樣子的,說是(在內地)很便利,但是我也不覺得有哪里便利,但在內地人看來,就覺得我們好像得到了很多便利。”“我在內地還會被限制……就我找工作的感覺而言,他們(內地)表面上說好像要招(港澳居民),但是實際上又不招,感覺如果有一個港澳居民跟一個內地居民放在他們面前,他們肯定會選內地的。我覺得沒有真正歡迎我們來(內地)這邊就業的感覺。”本文主要採取文獻研究法,同時輔之以民族志的研究方法對相關論點加以佐證。由於樣本量並不足以支撐起大規模社會調查,因此筆者通過“滾雪球”的非隨機抽樣調查方法,深度訪談在內地就業、學習、生活了一定時期的港澳青年,訪談內容涉及對消費與階層、身份認同與融入、接觸與發展等方面的看法,再由他們推薦另外一些符合條件的合適受訪者。這既有助於充分發現在內地的港澳青年這一稀少群體;又能快速拉近與他們的距離,深度挖掘其內心想法。在系統梳理港澳青年在內地社會權保障現狀的基礎上,本文將探討進一步完善港澳青年社會權的國家義務,為港澳青年與內地社會的深度融合提供制度條件。二、港澳青年在內地社會權保障的必要性近年來,中央對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保障愈發重視,保障範圍也從單純的經濟領域向民生領域拓展。保障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必由之路,對增進社會融合,提高身份與國家的認同有著重要意義。(一)推動港澳青年與內地的深度融合發展港澳與內地的合作在廣度與深度上與日俱增。一方面,港澳與內地的合作地區不斷擴大。從沿海逐漸向內陸擴張,從最初的粵澳、粵港合作向福建、江西、湖南、廣西等“泛珠三角”及內陸地區延伸。1另一方面,港澳與內地的合作領域不斷充實,正在從單一的經濟領域向科教文衛、基礎設施等多領域發展。2近年來,在內地的港澳青年穩步上升,來內地的目的也從最初的探親訪友向就業創業等方向轉變,遍佈廣東、北京、上海等地。有學者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指出,商務、就業、學習、定居已成為港澳居民1參見陳朋親,謝寶劍:《回歸二十年:澳門與內地經貿合作的回顧與前瞻》,載《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 8期。2參見謝寶劍:《回歸二十周年:香港與內地經貿合作的回顧與前瞻》,載《學海》2017年第 3期。
  • 澳門學刊17在內地的四種主要類型。1其中,來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中近 40%是長期居住,“追尋日常化、穩定化的工作與生活成為港澳居民在內地的目標。”[3]總之,來內地謀求發展的港澳青年數量持續增加,他們在客觀上對社會權保障提出了更高質量的要求。一方面,在內地創業就業的港澳青年既是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同樣也是物質與精神財富的締造者,他們有權與內地居民一同分享經濟增長的紅利;另一方面,對港澳青年社會權的保障水準,體現了一個社會對該群體的接納程度,成為港澳青年在決定是否移居內地時的重要參考,對加快港澳與內地深度融合有著深遠意義。(二)促進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優質化當前,內地政府正努力由管制型向服務型轉變,2就業、醫療、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投入不斷增加。3整體上,包括養老、生育、醫療、工傷、失業在內的社會保險制度已經建立,保障範圍與品質持續提高。4但與世界上中等收入國家相比,我國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還較為薄弱,基本公共服務缺口較大;結構性矛盾與不平衡的問題仍然存在。5而內地政府保障港澳青年社會權的過程,也是不斷發現自身不足的過程,在與港澳地區的相互學習中,革新治理理念與水準,從而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產品,更優質、全面的公共服務,在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的同時,探索建立層次豐富、參與面廣的社會權保障體系,克服城鄉、單位、地區等體制性障礙,打造“嶄新的向所有人開放的公共福利或保障體系”。6(三)落實新時代統一戰線工作的新要求保護港澳青年的社會權是新時代推動統戰工作深刻變革的迫切要求。近年來,以國家憲法和港澳基本法為核心,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為支撐的涉港澳法律法規體系逐漸形成,給港澳青年在內地發展創造了“大有可為”的環境。但“推進‘一國兩制’在港澳的實踐……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對‘爭取人心’提出了新的課題。”7習近平統一戰線思想強調“要尊重、維護、照顧同盟者的利益”,即充分照顧港澳同胞的利益,增進他們的受益面與獲得感。8為此,就必須依法保護港澳青年的社會權,加強他們的身份認同與國家意識,共同分享國家的發展帶來的紅利,“畫出最大同心圓”。9三、港澳青年社會權保障現狀審視1參見宋全成:《外國人及港澳臺居民在中國大陸的人口社會學分析》,載《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 2期。2參見王婷:《淺談我國非政府組織志願失靈》,載《中國集體經濟》2018年第 30期。3參見王叢虎:《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務的路徑探析》,載《人民論壇》2019年第 34期。4參見張成新,蘇建華主編:《黨的十六大以來重大戰略思想體系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 2012年版,第 233頁。5參見程琥:《社會權利保障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關鍵》,載《人民法治》2016年第 4期。6參見鞠成偉:《論社會權利保障的理論基礎及制度創新》,載《求是學刊》2014年第 1期。7周盛盈:《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權益保護法治化問題探析》,載《中共珠海市委黨校珠海市行政學院學報》2019年第 3期。8參見王建民:《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臺港澳統一戰線重要思想簡述》,載《現代臺灣研究》2019年第 4期。9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 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
  • 澳門學刊18社會權作為法學概念,尚無統一的定義。有學者指出,目前國內外法學界關於社會權的概念有多達九種。1長穀部恭男指出,社會權是一種為實現人與人在最低限度下的平等而要求國家作出積極給付的權利。2有學者認為,社會權是以使全體國民能夠達到維持人的尊嚴的生活標準為目的,而要求國家建立福利制度並採取積極舉措的權利。3雖然社會權的定義不同,但它的核心都是要求國家採取積極行動滿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即社會權的根本目的是實現正義。”4在具體內容上,範得文把社會權細分為工作權、經濟參決權、生活保障權、社會保健權和社會文化發展權。5臺灣學者許慶熊認為社會權應包括生存權、學習權、工作權、勞工基本權四個方面的內容。6林來梵則把社會權分為勞動權、休息權、生存權、受教育權及環境權。7還有學者將它分為受教育權、發展權以及由勞動、財產、社會保障權所共同組成的生存權。8近年來,有學者在依憲治國的語境下重新界定社會權,他指出我國在憲法基礎上,形成了以勞動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為核心的權利束。9實際上,雖然不同學者對社會權的內涵有著不同的主張,但基本都包括了勞動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對這三項權利達成了初步共識。同時,由於商務、就業、學習、定居等是港澳青年在內地最主要的活動,這些大多涉及的是經濟、社會、文化領域的問題,而內地政府涉港澳的政策也大多圍繞此展開。因此,本文將著重從勞動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這三個視角出發,系統考察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保障現狀。而這種研究視角也可受用於對臺灣居民在大陸的社會權利保障研究。10(一)勞動權1.港澳青年勞動權的保障現狀勞動權指的是勞動者所享有的,由勞動活動產生的或與勞動活動密切相關的各種權利的總稱。11在市場經濟下,國家不可能直接為每個公民提供工作,因此只能通過積極制定職業能力開發等規定,製造更多就業機會,確保公民能夠憑藉自身努力與能力獲得工作機會。12近年來,以就業權為核心的港澳青年個別勞動權保障逐漸完善。為吸引更多港澳人才來內地就業,相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擴大港澳青年就業範圍的規定。一方面,允許港澳專業人才通過考試等方式獲得在內地從業的資格,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基本實現了對港澳青年的全覆蓋。2018年,人社部正1參見龔向和:《社會權的概念》,載《河北法學》2007年第 9期。2參見莫紀宏:《論對社會權的憲法保護》,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 3期。3參見鄧煒輝:《社會權概念界定之批判與重塑》,載《北方法學》2013年第 4期。4張敏:《社會權實現的困境及出路——以正義為視角》,載《河北法學》2014年第 1期。5參見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元照出版公司, 第 102-103頁。6參見許慶雄:《社會權概念及其內容》,載《律師通訊》1992年第 4期。7參見林來梵:《從憲法規範到規範憲法》,商務印書館 2018年版,第 227-237頁。8參見白小平:《社會權初探》,載《社科縱橫》2004年第 4期。9參見湯閎淼:《依憲治國語境下社會權立法化進路分析》,載《 社會科學家》 2016第 4期。10參見彭莉,餘凡:《論臺灣居民在大陸社會權利的保障及其完善》,載《臺灣研究集刊》2021年第 4期。11參見許建宇:《勞動權的界定》,載《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 2期。12參見鄭賢君,韓冬冬:《論憲法上的勞動權》,載《金陵法律評論》2009年第 1期。
  • 澳門學刊19式廢除港澳青年在內地的“就業許可制度”,以保障他們同等就業待遇。1另一方面,加緊推進跨境專業資格互認制度。2019年的“惠澳 15條”與“惠港 16條”放開了在建築、保險業等領域的資格互認。根據相關部門安排,目前已在建築、醫療領域實現部分專業資格的互認或內地單向認可。2近年來,廣東也在不斷拓寬職業資格認可的範圍,以單向認可帶動雙邊認可,重點在教師、導遊等社會重點領域進行探索。32.對港澳青年勞動權的限制首先,對港澳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限制。港澳青年能夠取得內地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但他們並不一定與內地居民擁有相同的執業權利。4例如,在律師執業方面,2003年,司法部明確規定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的港澳律師只能從事內地的非訴訟業務。同時只能在內地一家律師事務所執業。52013年,司法部允許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的港澳律師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但具體範圍仍要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規定。可見,港澳青年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受到諸多限制,與內地居民並不享有相同的執業權利。其次,個體工商戶的經營限制。雖然自 2016年起,港澳個體工商戶已不再受從業人員數量以及營業面積的限制。6但對他們的從業資格、經營範圍、組織形式的限制仍然存在,僅允許香港、澳門的永久性居民以個人經營的組織形式,從事 135種行業。最後,內地公職人員的招錄限制。目前,對於港澳青年能否參加內地公務員考試或事業單位招聘尚無統一的規定。僅少數地區明確表明允許港澳青年參加公職人員招錄。7但據學者調查,“當前這一制度多處於‘大門雖開,小門不開’的狀態,港澳居民即使通過公開招考環節,也往往因為特殊原因無法真正入職。”8(二)受教育權1.港澳青年受教育權的保障現狀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及取得受教育物質幫助的權利。9在高等教育階段,1999年,教育部要求應本著“保證品質、一視同仁、適當照顧”的原則對港澳學生開展高等院校招生工作。102005年,教育部等決定對已錄取的港澳地區本、專科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採取與內地學生相同的學費標準、住宿費標準,並設立港澳學生獎(助)學金。111參見王倩:《取消就業許可制度後涉港澳臺居民勞動爭議案件裁判規則統一問題探析》,載《法律適用》2021年第 2期。2例如,內地房地產估價師、香港產業測量師、建築師等六項建築領域的專業資格互認。詳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省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第 20200206號提案答復的函》。3參見唐子湉,曾美玲:《職業資格互認為港澳專業人士打開通向內地市場的大門》,載《南方日報》2021年 4月 25日第A1版。4參見周盛盈:《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權益保護法治化問題探析》,載《中共珠海市委黨校珠海市行政學院學報》2019年第 3期。5詳見《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6詳見《關於擴大開放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7參見張照東:《港澳居民內地就業保障問題與對策》,載《中國工人》2015年第 6期。8曹旭東,徐英:《港澳居民的內地待遇:問題及其解決路徑》,載《港澳研究》2018年第 3期。9參見陳運生:《受教育權及其保障》,載《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 3期。10詳見《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臺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11詳見《關於調整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 澳門學刊20自 1989年起,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中山大學等開始聯合招收港澳籍學生,此後具備招收港澳籍學生資格的高校不斷增加。截至 2022年,已有 380所內地高校具備了港澳招生資格。2011年,李克強正式宣佈了針對香港學生的免試招生計畫。同時,教育部亦推出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澳門保送生計畫。2023年,內地有 132所高校可免試招收香港學生;有 109所高校提供 1339個澳門保送生名額。2.對港澳青年受教育權的限制目前,內地對港澳青年的受教育權保障較為完善,但對港澳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許可權制較多。由於他們的法定監護人戶籍各異,存在父母一方或雙方均為港澳居民,父母雙方均為非港澳居民等多種情況,各省市對他們採取了不同的入學措施,導致他們在內地就讀中小學時面臨許多限制。例如,廣州市異地中考實施“兩個有”政策,即具有廣州市三年初中完整學籍且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具有在廣州市辦理的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的非廣州市戶籍初中畢業生。1這意味著父母均為廣州戶籍的港澳籍學生只能報考民辦高中或子弟班,即使父母一方或雙方非廣州戶籍,他們在報考公辦高中時也面臨著 8%—15%不等的招生限制。(三)社會保障權1.港澳青年社會保障權的保障現狀社會保障權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權與其他社會保障性權利共同組成。2在社會保險方面,對港澳青年社會保險權的保護最早始於在內地高等學校就讀的港澳大學生。2013年,教育部、財政部等五部門決定允許在內地高校就讀的港澳臺本、專科生及研究生等參加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32019年,人社部發佈《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自此,在內地就業、居住、求學的港澳居民可依法與內地居民同等參加內地的基本社會保險。在社會福利方面,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福利主要體現在住房與稅收方面。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門取消了境外個人需在內地工作一年以上購房時限。42017年起,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同胞可以與內地職工一樣,繳交相同基數、比例的住房公積金,這為港澳青年在內地定居提供了必要條件。5為避免對港澳青年的雙重徵稅,內地與澳門、香港分別於 2003年、2006年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目前,內地與澳門已針對上述安排進行了四次修訂,與香港也進行了五次修訂。在日常生活中,2018年,《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佈,首次明確了港澳青年的內地居民身份。申領內地居住證的港澳青年依法享有三項權利,六項基本公共服務與九項便利,囊括出行、金融等眾多領域。“港澳居民居住證制度,就是對落實港澳臺居民同等待遇的有效方式。以往港澳臺居民尚未享受到的同等服務和福利......將迎刃而解。”61參見丘敏華:《新增 3所高中招生 指標到校計畫增加》,載《資訊時報》2020年 6月 24日,第 A4版。2參見李樂平:《論社會保障權》,載《 實事求是》2004年第 3期。3詳見《關於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通知》。4詳見《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5詳見《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將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6參見文雅靖:《大灣區會議解讀④:發放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同等待遇”穩步落實》,載綜合開發研究院:http://www.cdi.com.cn/Article/Detail?Id=13195。
  • 澳門學刊212.對港澳青年社會保障權的限制首先,對港澳青年的社會救助不足。當前,內地僅小部分地區規定港澳青年有權獲得臨時救助。1同時,各地對於臨時救助的申請程式、救助方式等內容也缺乏規定,整體可操作性不強。其次,港澳青年社會保險的跨境銜接存在問題。目前我們僅承認,港澳青年離開內地時,他們的社會保險個人帳戶會被保留,待其再次回到內地就業時,在原本積累的年限上繼續計算,並沒有考慮跨境就業者保險累計計算的問題。2這意味著,對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勞動者而言,他們先前在香港、澳門工作時積攢的社會保險年資將不獲承認。3即使他們在離開內地時選擇退保,也僅能領取個人帳戶中的餘額。最後,對港澳青年的置業限制。港澳青年在內地進行購房等置業行為時,仍面臨著數量、用途等方面的限制。4同時,對於住宅的首付比例、能否為二手房等均有不同程度限制。(四)對社會權保障現狀及其保障措施的總結通過對港澳青年社會權保障現狀的審視可以發現,近年來,內地對港澳青年的社會權保障力度不斷增加,尤其是《辦法》的出臺,給他們在內地生活、工作提供了更多的發展空間與保障。但不可否認的是,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仍存在不少限制。同時,從整體上看,現行保障措施存在著單一化、執行效率不高等問題。首先,各地普遍存在重政策而輕立法的現象。而“政策的效力層級低、規範性差、約束力和強制力不夠。”5因此,僅憑政策保障港澳青年的社會權,其科學性與穩定性不足,極易引發港澳青年的質疑。同時,政策主導的社會權保障模式,本質上就是政府“自我約束”的保障模式,政府有權決定權利的保護程度、方式、內容等等,“公民社會權機制不健全,其作用被邊緣化了,甚至名存實亡。”6其次,部分保障措施的實施效率不高,落實不到位。政策文件從出臺到真正施行的時間跨度較大,電子政務平臺的更新較慢,對港澳相關人才執業便利化造成阻礙。7在居住證使用方面,據筆者調查,港澳居住證在內地部分地區仍未實現全面聯網,互聯網金融等服務仍需人工審核。這都給港澳青年的生活、就業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影響。最後,保障措施內容單一。有學者在整理廣州、深圳、珠海三地有關港澳青年就業創業的政策後發現,大多數政策都以減輕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經濟壓力為目標,把資金補貼作為激勵他們來到內地就業的主要手段,進而忽視了對他們的人文關懷與心理疏導。8但在公共管理與心理學看來,促進心理層面的融合才應1例如,《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明確規定,對突發困難的港澳居民提供救助;《福建省臨時救助辦法》亦將具有港澳居住證的港澳居民納入了臨時救濟的範圍;《山東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條例》將港澳同胞參照華僑給予臨時救助。此外,《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多管道靈活就業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海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實施細則(試行)》也提到了對持有港澳居住證的港澳居民或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臨時救助範圍。2《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 7條第 1款:“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3參見覃曼卿:《粵港澳大灣區養老保險跨境可攜性問題探究》,載《特區經濟》2021年第 9期。4港澳青年在內地購房的前提是在中國境內沒有房產,且僅能購買一套自用、自住的住宅,而不能是商鋪、寫字樓等商業房屋。詳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2010)。5楊解君,楊高臣:《打造從政策到法律的補貼制度升級版——以新能源汽車騙補為切入點》,載《江西社會科學》2017年第 5期。6鞠成偉:《論社會權利保障的理論基礎及制度創新》,載《求是學刊》2014年第 1期。7參見嚴椰銘:《港澳青年在粵就業保障制度探析——以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合作為視角》,載《特區實踐與理論》2019年第 6期。8參見陳鈾,吳偉東:《港澳青年跨境就業創業政策研究——基於廣州、深圳、珠海的政策對比分析》,載《青年探索》2021
  • 澳門學刊22是支持港澳青年來內地發展的政策重點。1而當前這些政策顯然還不足以使港澳青年產生心理層面的融合效果。受訪者小 T:“你看我工作這段時間,其實就只享受到一個港澳青年在內地就業的 3000塊錢補貼……但其實(兩地)工資的差距還挺大的,若不是我對自己的工作規劃有要求的話……我可能就會為了錢,在澳門隨便做一個什麼工作都有 1萬多的一個工資水準,但是你看我現在就差很遠。”事實上,這些不足背後既反應出社會權法規政策技術性層面的問題,即政策制定時的技術缺陷,一般表現為內容空洞化,可操作性不強;結構不完整,缺乏責任條款與保障機制等等。又體現出更為深層次的理念性問題,即內地對港澳“新移民”所給予的“他者”身份定位,並由此引發的一系列矛盾心理:一方面是“敦睦他者”的強烈動機,即嘗試建立合作、包容的正向互動關係,2乃至給予特別優惠與高度關注;另一方面則是對“他者”典型的警惕性與“不信任感”,進而以“有限放開”的名義阻止其進入某些領域或施以更高的可信度檢驗要求。四、完善港澳青年在內地社會權保障(一)社會權完善的國家義務理論概述國家義務理論是指國家有義務通過共同政治形式的運行,在使得民眾有充分利益表達機制的基礎上,對潛在衝突與利益的進行調和,以滿足民眾“優質、自由的生活”的願望。3具體而言,國家義務可分為消極的尊重義務、積極的給付義務與積極的保護義務。4羅爾斯指出,國家的合法性基礎就在於保護公民權利和承擔促進社會正義的義務,因此,它的價值就在於為公民構建公平的公共空間,並設計能有效約束各種基本權利價值的經濟結構。5而“福利國家理論”同樣主張,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息息相關,因此為了實現社會進步與國家長期發展,馬歇爾主張國家對公民福祉承擔著某種義務,應通過改善就業、教育等方式,達到社會穩定團結,所有成員共用進步成果的目標。6這些理論都為完善社會權的國家義務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傳統觀點認為,自由權對應的是國家消極義務,而社會權對應的是國家積極義務。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權與自由權的界限逐漸模糊,權利也開始呈現出綜合化特徵,這也導致了與其對應的國家義務的複合。年第 2期。1參見傅承哲,楊愛平:《港澳青年跨境就業創業政策的心理融合效應及其認知機制——基於行為公共管理的視角》,載《學術論壇》2020年第 1期。2參見童星,馬西恒:《“敦睦他者”與“化整為零”——城市新移民的社區融合》,載《社會科學研究》2008年第 1期。3參見蔣銀華:《論國家義務的基本內涵》,載《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 5期。4參見何燕華:《老年人健康權理論邏輯及實現》,載《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20年第 4期。5參見劉莘:《<正義論>導讀》,四川人民出版社 2019年版,第 178-180頁。6參見蔣銀華:《論國家義務的理論淵源:福利國理論》,載《河北法學》2010年第 10期。
  • 澳門學刊231換言之,社會權的多重面向意味著,它的實現需要積極與消極義務的共同配合。因此,在國家義務理論的框架下,對港澳青年在內地社會權的完善應至少包含以下方面:(二)落實尊重義務:弱化港澳青年的身份政治尊重義務既要求公權力機關不得干預、妨礙人民正當的行為;又要求公權力機關應堅守“非歧視性原則”。港澳青年在與內地的交流中,常常因特殊的身份政治而受到差別的對待,進而影響了他們與當地社會的融合。正如兩名澳門居民在接受筆者訪談時所言:“我不希望跟同事或者與他人相處的時候特意提出自己澳門人身份……我不希望讓別人覺得我是靠各種捷徑才走到現在這個位置,這還挺奇怪的。”“我如果去珠海消費的話,別人問我是哪里的,我就會說是廣東或者福建的,不會說我是澳門的。因為(一旦)說你是澳門的,他們就會覺得你好像經濟很好,(因為澳門身份)就很享福,他們那種語氣就會讓人有一點不舒服的感覺……好像他們想從你身上得到些什麼,有種很奇怪的感覺。”身份政治是指“以基於特定身份的訴求為目標,或以特定身份為優先考量乃至政治判准,或以特定身份的表達本身為動力的政治形態。”2香港、澳門回歸以來,內地有意識地將“港澳居民”與“內地居民”進行區分,將港澳居民視同“境外人士”,並參照外國人進行管理。3這種身份定位,一方面削弱了他們的國家認同;另一方面也妨礙了他們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並使其長期處於各項福利的邊緣地帶。港澳居民在內地所辦企業有著“三不叫”的尷尬,即一不叫外資、二不叫國企、三不叫民企。他們既無法享受民營企業的優待,也沒有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卻要受到各種行業准入限制,即使這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創始人在內地已定居多年,並早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融為一體。4中國籍港澳居民在特別行政區內的權利與內地居民確不相同,但當他們進入內地生活時,他們就與內地居民一樣,共同成為憲法意義上的中國公民。此時,基於尊重義務的要求,他們身份屬性上的特殊性就應被盡可能弱化,進而從身份政治走向公民政治,“平等地享有國家的一切權利和政治參與的資格,平等地分享政府提供的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5在這種思路下,“如何解決港澳居民在內地的工作、投資、保險、醫療、社會保障等問題,實質上是地方公共資源如何向外來人口均等化的問題。”6這意味著:一方面,基於身份政治而存在的限制,例如投資限制、個體工商戶經營限制等,國家都可以逐步放開。另一方面,消除差距並非享受“特權”,本質上要堅持享受到的權利與在內地承擔的義務相一致原則,這也是1參見張翔:《基本權利的受益權功能與國家的給付義務——從基本權利分析框架的革新開始》,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 1期。2譚安奎:《身份政治:根源、挑戰與未來》,載《探索與爭鳴》2020年第 2期。3參見馮澤華,許政敏:《中國籍港澳居民適用憲法權利義務規範:差異與融合》,載《廣州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20年第 1期。4參見楊聯民:《陳經緯委員——港澳居民在內地所辦企業應享受國民待遇》,載《中華工商時報》2016年 3月 18日第 4版。5李建華:《從身份政治到公民政治——<中國農民工市民化及其權益保障>序》,載《書屋》2010年第 9期。6曹旭東,徐英:《港澳居民的內地待遇:問題及其解決路徑》,載《港澳研究》2018年第 3期。
  • 澳門學刊24實現統一的公民身份的必然要求。因此,港澳青年想在內地購房,同樣需要滿足繳交社保等要求;在內地購車、落戶同樣需要參與搖號、積分等步驟;在享受創業扶持的同時應對納稅作出應有貢獻。65基於此,目前部分地區採取的考試加分等單方面優待應逐步取消,以營造權利義務對等的相處環境。(三)加強行政給付:提升保障措施可操作性與豐富度給付義務要求以行政機關為代表的公權力應積極主動地為港澳青年在內地生活提供多樣化的物質幫助、配套服務與保障。首先,現有保障措施多以“鼓勵”、“支持”為標誌的宣示性條款為主,原則性規定占比較高,可操作性不強。港澳青年在內地發展,尤其是就業創業時存在大量不確定性因素,但保障措施又不能提供足夠的可預見性,隨時都可能產生利益受損的風險。因此,內地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準等,加緊推出具有針對性的港澳青年權利保障實施細則、實施方案、指導意見等,作為相關保障措施的必要補充,形成完整實施體系。其次,進一步豐富保障措施的內容,加強對港澳青年的人文關懷與文化融合,更好讓港澳青年融入內地社會。內地可以參考新加坡或中國臺灣地區人才引進中促進文化融合的相關內容,例如,設立“港澳——內地”同學會、創新創業交流會等等,加深港澳青年與內地社會的聯結。542009年新加坡設立國民融合理事會以幫助本地人與外來移民的融合,同時,政府還支持宗鄉社團等多種移民社團的發展,加深新移民與本地居民的互相瞭解與認知,淡化不同群體間的差異性,更好保障新移民的社會權益。1最後,儘快推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港澳青年在內地享有的社會權多是以正面列舉的方式規定,例如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關於擴大開放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在附件中列舉了 135個港澳居民可以從事的經營項目。這種正向列舉的做法,一方面排除了港澳居民對於未列舉專案所享有的權利,從而製造了新的政策隔閡;另一方面也給政策制定者提出了更高要求。2誠然,目前港澳與內地之間仍存在許多制度差異亟待解決,採用正面列舉的方式有助於實現“成熟一項、實施一項”的原則,但從長遠來看,逐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這不僅是政策空間的調整,更是針對港澳青年治理理念的重大變革,意味著他們在日新月異的內地社會中擁有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四)履行保護義務:推動社會權保障的制度化保護義務的範圍十分廣泛,具體可分為組織與程序保障以及立法者義務等。3其中,組織與程序保障要求行政機關為社會權的實現提供一定的組織和程序保障;而立法者的立法義務則要求立法者適時制定法律,以實現社會權的全面保護。1.組織與程序保障:建立常態化工作機構首先,近年來,政府間合作在區域、領域、層級等方面不斷拓展,但制度化水準整體不高,區域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地方領導的認知度或主體能動性,是一種以倡議為主的“自發行動”,而缺少一種完備的政府間溝通協調保障機制。4港澳青年在內地就業、學習不僅涉及內地政府之間的合作,還涉及內地與港澳政府之間的合作,尤其是在跨境通勤、一地兩檢等方面。因此,建立完善的合作組織與程序迫在眉睫。可以考慮在現有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基礎上,設立負責重點工作的專項小組及辦公室等1參見範磊:《宗鄉社團在新加坡國民融合中的角色與貢獻》,載《源》2013年第 5期。2參見彭莉,餘凡:《論臺灣居民在大陸社會權利的保障及其完善》,載《臺灣研究集刊》2021年第 4期。3參見劉文平:《社會權實現的國家義務——以社會權的雙重性質理論為視角》,載《西部法學評論》2009年第 1期。4參見潘小娟:《加強我國地方政府合作的對策建議》,載《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 3期。
  • 澳門學刊25常設性工作機構,形成多層次、強分工、重落實的合作體系。大力培養民間智庫、研究院等非實體性科研機構,對區域合作事項開展諮詢,營造良好合作氛圍,達成初步合作意願。其次,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保障部分涉及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這就需要中央層面的統籌規劃與先試先行,率先授權在粵港澳大灣區等地就行政管理等特定事項暫停法律實施,並賦予其對通關、金融、投資等便利化改革的權力。例如,允許放開投資領域,擴大金融服務、商貿服務等服務領域的開放範圍,減少投資者資質等准入限制,對外資進入船舶運輸業、娛樂業等行業提供公平的准入標準。12.立法者義務:加強社會權立法跟進,推動從政策化向法制化轉變隨著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保障工作逐漸推進,立法者應適時開展相關立法跟進,將具有長期性或已有成效的政策以立法的方式確定,形成港澳青年在內地社會權的“權利束”。2可以說,“只要關乎到可使得人民有尊嚴地活著的權利,那麼它就可以被視為社會權的具體種類之一。”3這意味著,一方面,如果僅僅通過零散的政策或行政命令等方式進行保障難免發生遺漏或過於側重某一權利的現象,導致社會權整體“失衡”;另一方面,受限於多種現實條件制約,社會權的外延也不能無限制擴張,這就需要通過立法的方式劃定港澳青年在內地社會權的重點保障範圍。事實上,立法也是對社會權司法保障的前提與基礎。4因此,雖然社會權利並不都要以法律權利的形式呈現,但法治化保障卻是對其最有力的支持,尤其對新時代我國社會權利及其保障事業發展有著重要作用。5而法治化的首要條件就是及時的法律化、制度化。(五)明確司法救濟義務:保障港澳青年社會權的最後手段司法救濟是社會權保障的最後手段,也是最有力的手段。法院對公民社會權的救濟義務是一種絕對性義務。6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主要依靠行政機關的積極作為,這意味著行政訴訟在港澳青年內地社會權保障方面適用的頻率更高,影響也更為深刻。而無論是具體行政行為抑或是抽象行政行為,均有可能對港澳青年在內地的社會權構成侵害。對於具體行政行為侵權而言,建議司法機關採取“強弱結合”的司法救濟方式。若行政機關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所確立的標準履行對港澳青年社會權義務,法院可通過判決行政機關原行為違法或責令重做的“弱救濟”方式,給予其足夠的裁量空間,督促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自行妥善履行義務或制定相應規劃。若經法院判決行政機關仍未採取措施,法院則可採取“強救濟”方式,直接判決強制命令行政機關履行義務。7對於抽象行政行為侵權而言,則需要先將社會權相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這也是世界各國的主要改革趨勢。81參見鞏勝利:《上海自貿區要“暫停”哪些法律?——評中國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授權在上海自貿區暫停實施部分法律》,載《財經界》2013年第 25期。2參見朱軍:《社會權的限制及其合憲性控制研究》,東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3廖正:《社會權的權利憲法化及權利司法化》,載《公民與法(法學版)》2016年第 7期。4參見常永濤,陳會陽:《社會權利的保障與救濟——以<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參照》,載《河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年第 4期。5參見朱繼萍:《新時代中國社會權利發展及其法治化保障》,載《法律科學》2018年第 5期。6參見張翔:《基本權利的受益權功能與國家的給付義務——從基本權利分析框架的革新開始》,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 1期。7參見廖正:《社會權的權利憲法化及權利司法化》,載《公民與法(法學版)》2016年第 7期。8參見劉建西,朱素雲:《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探討》,載《河北青年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 2期。
  • 澳門學刊26Integration and Restriction: Social Rights Protection for Hong Kong and Macao Youth in theMainlandChen Xuhui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Hong Kong, Macao and the mainland has become increasinglyclose. The issue of social rights protection for young people from Hong Kong and Macao in mainland China isreceiving increasing attention. Ensuring the social rights of Hong Kong and Macao youth is beneficial forpromoting deep integration between Hong Kong and Macao youth and the mainland, promoting the equalizationof basic public services in China, and implementing the new requirements of united front work in the new era. Atpresent,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the right to work and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of Hong Kongand Macao youth in the mainland has been developed to a certain extent, but there are still large restrictions on thecontent and mode of protection, and they cannot enjoy the same rights as mainland residents. Based on the theoryof national obligation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 rights of young people in Hong Kong and Macao should atleast include the contents of respect obligations, offer obligations, and protection obligations. Therefore, theprotection of their social rights should start with weakening identity politics and enhancing the operability andrichness of the protection measures; To ensure the fulfillment of national protection obligations by strengtheninglegislation and organizational procedures for social rights; Clarify the absolute obligation of the court to providesocial rights relief.Key words: Hong Kong and Macao youth; the right to education; the right to work;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national obligations
  • 澳門學刊27《民法典》保理合同規則的理解與適用談蕭 譚芷如*摘要:保理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對《民法典》保理合同規則的理解和適用,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應從厘清保理合同的性質入手,分析《民法典》保理合同規則理解的爭議焦點,包括可轉讓的應收賬款範圍不明確、「明知虛構」的「明知」範圍不明確、涉及保理糾紛的法院管轄權規定不清晰等,針對這些爭議問題,應對法律漏洞進行填補。法院在適用《民法典》保理合同規則時宜認定:保理商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主體;債權轉讓進行登記後可對抗執行債權人、破產管理人等主體;基礎合同無效並不必然導致保理合同無效,「禁止轉帳」條款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關鍵字:《民法典》;保理合同;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保理」這一概念起源於美國,最初只涉及擔保付款以及應收賬款債權認購這兩項服務,英式保理與美式保理結合逐漸形成現代保理架構,並於上世紀 80年代進入我國。保理合同因具有獨特的融資便利性和服務全面性而迅速為我國企業和商人所利用。《民法典》頒佈以前,我國保理合同的法律規定一直處於空白狀態,《民法典》雖然將保理合同納入有名合同範疇,但是也僅有九個條文,且多為籠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保理合同結構複雜,在沒有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各地法院對保理合同糾紛的認識參差不齊,司法裁判不能達到統一標準,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具有一定困難。本文從理解及適用兩個層面探討《民法典》規定的保理合同規則,需要解決的爭議問題主要有:應收賬款的規則如何理解和適用;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登記的效力如何認定;基礎合同效力與保理合同效力之間的關係如何界定;理合同糾紛管轄權如何確定。目前我國學界對保理制度的討論更多集中在保理合同的法律屬性、未來應收賬款債權的可轉讓性等問題,對於「明知虛構應收賬款」的「明知」範圍、登記對抗的法律效力以及基礎合同效力對保理合同效力的影響等問題的研究較少,且多聚焦於理論研究。本文通過對司法裁判的研究,重點分析並解決保理合同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即各地法院對「明知虛構」的界定標準不一、登記對抗制度的主體是否包含執行債權人、破產管理人等、基礎合同無效是否必然導致保理合同無效。一、保理合同規則理解與適用的前提:性質界定(一)保理合同性質論爭在保理合同法律性質的研究中,學界有不同聲音。目前主流學說主要有委託代理說、債權質押說、混合合同說、讓與擔保說以及債權轉讓說五種。委託代理說認為,保理商是債權人的委託代理人1,保理商為債權人催收因賒銷行為產生的應收賬款。但是該學說不能將保理商向債權人提供融資服務包含在內,因此以委託代理來認定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質並不準確。*作者簡介:談蕭,男,法學博士,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澳門城市大學商學院博士生導師。E-mail:994238314@qq.com;電話:+86-136 7628 3508;通訊地址:廣州市增城區中新鎮中海香樟墅十街 18號,511300。譚芷如(1998-),女,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1朱宏文:《國際保理法律實務》,載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1年版,頁 5-40。
  • 澳門學刊28債權質押說認為,債權人將其所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移給保理商佔有以換取保理商提供的融通資金,二者之間產生權利質押關係1。但是在質押關係中,質押權利所有權不發生移轉,其擔保的是應收賬款債權人與質權人之間的債務,在應收賬款債權人到期未清償或未完全清償其債務時,質權人可就質押權利優先受償,也就是說其對應收賬款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未能實現是質權人行使權利的前提,且質權人無需履行催收、擔保付款等義務。而在保理合同關係中,應收賬款債權發生移轉,保理商成為應收賬款新的債權人,於應收賬款債務清償期滿時可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雖然在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對債權人享有追索權,但是追索權並不是債權2,保理商行權不以其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未實現為前提,這與質押關係不同,並且保理商需要履行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為債務人擔保付款等義務。據此,將保理合同定性為債權質押顯然不具有說服力。根據混合合同說的觀點,保理合同並非僅僅是一個合同,而是由多個合同組合而成。在該學說下,債權人的義務是將其所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則需履行提供融通資金、進行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擔保債務人付款等義務,本質上屬於保理商在多個合同作用下提供的一種金融服務,債權轉讓只是在這個過程中的其中一個環節3。該學說能夠表現出保理合同的形式,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對於有追索權保理中的追索權如何定性尚未能給出有說服力的答覆。讓與擔保說認為,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是為商行為中融資借貸提供擔保的合同。保理商取得應收賬款債權後為債權人提供融資等服務,在債權期滿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若債務人未清償或者未全部清償應收賬款債務,保理商得以要求債權人返還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全部或部分應收賬款債權,如此一來債權人可為債務人到期不清償應收賬款債務提供擔保。當然此種情況是建立在保理商享有追索權的前提上的,即認為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為讓與擔保。王利明教授等部分學者認為保理合同可歸入《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範疇4。債權轉讓說目前在我國學術界占主流地位。債權轉讓說認為,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本質上與債權轉讓並無二致5,而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則是附加了特別約定的債權轉讓,即保理商享有追索權。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合同法律關係因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了還款義務而終結,但在債務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債務的場合中,保理商可行使追索權以保障自身利益。(二)《民法典》的界定及解釋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保理行為由債權轉讓行為和合同行為組成,保理合同雖然屬於典型合同,但其核心環節仍然是債權轉讓,債權轉讓並非負擔行為,而是處分行為6,屬於准物權行為7。在無追索權保理中,保理商買斷應收賬款債權,債權人只需為應收賬款真實性提供瑕疵擔保義務。除此之外,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保理商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未得到清償,均不能向債權人行使回購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因此無追索權保理本質上為債權買賣,債權轉讓只是買賣合同的履行1裴亞洲:《民法典應收賬款質押規範的解釋論》c載《法學論壇》2020年第 4期,頁 35-41。2在實務中主流觀點認為是回購權,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屬於擔保權。3黃和新:《保理合同:混合合同的首個立法樣本》,載《清華法學》2020年第 14卷第 3期,頁 179-190。4王利明:《擔保制度的現代化:對<民法典>第 388條第 1款的評析》,載《法學家》2021年第 1期,頁 30-39。5方新軍:《論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質》,載《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 z1期,頁 128-133。6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2018年版,頁 619。7朱曉喆:《保理合同中應收賬款多重轉讓的優先順序》,載《法學評論》2022年第 1期,頁 173。
  • 澳門學刊29行為,並非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的擔保。據此,學術界對於無追索權保理屬於債權轉讓並無異議,爭議焦點在於有追索權保理本質上應該歸屬於讓與擔保抑或債權轉讓。將有追索權保理認定為讓與擔保與其業務本質並不相符。首先,有追索權保理與讓與擔保在目的上存在天壤之別。讓與擔保主要是為了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人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獲得融資款,雖然商業融資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但是如果僅以融資來理解保理則顯得過分狹隘,會對該行業的發展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其次,在讓與擔保中,擔保權人只有在債務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債務時才能行使其擔保權,1但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商在債權未實現或者未完全實現時享有選擇權,即可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應收賬款債權人回購全部或者部分應收賬款債權或者返還融資款本息。2將有追索權保理認定為債權轉讓有其合理性。首先,融資款是保理商支付給債權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的對價,保理商只有在合理評估轉讓的應收賬款價值、風險等,才會將相應的融資款發放給債權人,意味著發放融資款的行為是以應收賬款為基礎的。其次,在國際法上,保理的本質為應收賬款債權的轉讓在《國際保理公約》、《國際保理通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賬款轉讓公約》中均有具體規定。再次,理論界對於有追索權保理性質的爭議是基於保理商享有追索權而引起的,很多學者認為追索權是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但是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債權轉讓中,一般不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因此,有追索權保理可以視為是一種保理合同雙方對應收賬款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能力的特別約定。因此,有追索權保理本質上也是債權轉讓,3但是相較於無追索權保理附加了特別約定。4二、《民法典》保理合同規則理解的爭議(一)《民法典》保理合同規定本身的爭議1.可轉讓的應收賬款範圍不明確保理合同中的應收賬款屬於未來債權。史尚寬教授將未來債權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無債權發生的依據,債權債務關係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第二類是暫無基礎法律關係,但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部分要件;第三類是存在基礎法律關係,債權債務關係自特定事實條件成就時發生。在該學說的基礎上,我國民法學者一般以權利依據來源是否存在為標準,將未來債權分為有基礎關係的未來債權與無基礎關係的未來債權5。有學者認為,保理合同中的債權轉讓行為屬於准物權行為6。我國《民法典》雖然將未來應收賬款債權列為可轉讓債權的客體,但對未來應收賬款可轉讓的範圍並未予以明確。現有應收賬款能夠作為債權轉讓標的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未來應收賬款能否作為轉讓標的在學界一直存在爭議。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有的應收賬款也能夠作為債權轉讓的標的,但是對1王闖:《讓與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 458頁;高聖平:《動產讓與擔保的立法論》,載《中外法學》2017年第 5期, 頁 1194。2魏冉:《保理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之明晰》,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1年第 24卷第 6期, 頁 187-188。3何穎來:《<民法典>中有追索權保理的法律構造》,載《中州學刊》2020年第 6期,頁 62-69。4陳學輝:《國內保理合同性質認定及司法效果考證》,載《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 2期,頁100-101。5史尚寬:《債法總論》,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頁 712。6朱曉喆:《保理合同中應收賬款多重轉讓的優先順序——以<民法典>第 768條為中心》,載《法學評論》2022年第 1期,頁 173。
  • 澳門學刊30於轉讓的未來應收賬款是否應當具有可轉讓性,《民法典》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在學界,未來應收賬款的定義尚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只要存在基礎合同關係,無論應收賬款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已經發生在所不問,均為現存債權;而只有不存在基礎合同關係的應收賬款才屬於未來債權1。此種觀點實際上是混淆了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生效合同的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在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前,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意味著債權債務關係未發生,如何能稱之為現存債權?應當以有無基礎合同關係為標準,將未來應收賬款分為兩類。有基礎合同關係的應收賬款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只是應收賬款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發生。無基礎合同關係的應收賬款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並未存在合同關係,應收賬款在將來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具有高度或然性。雖然在司法實務中,各地法院普遍認為轉讓債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並且將有無基礎合同關係作為其判斷標準,但是該問題在學界中仍然沒有定論。反對者認為即使不具有基礎合同關係的未來應收賬款也應當被允許轉讓,理由在於:首先,《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未來應收賬款可轉讓,但並沒有對其作出限制,即在法律上具有轉讓的可期待性,根據「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法院不應違背法律對此作出限制;其次,在私法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商事活動中,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意思表示真實,就不應該運用法律幹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2。若無限制地允許未來應收賬款被轉讓,會對保理市場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造成衝擊。3債權人因自身發展需要,為了獲得融資款而向保理商轉讓完全不具備期待可能性的應收賬款債權,後因經營不善或者破產而使得保理商的既得利益受到巨大損失。如在萬得利案中,在債權人已自認保理協定中所記載的經營狀況不屬實且保理商並未對此進行核實的情況下,若認為此種未來應收賬款可作為轉讓標的,要求保理商繼續為債權人提供融資等服務,即將保理商置於巨大的經濟風險之中,極有可能使其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這顯然不利於保理交易安全和市場穩定。因此,雖然《民法典》並未對未來應收賬款範圍作出限定,但是將所有應收賬款均納入可轉讓標的範圍是不明智的,有待司法解釋對此作出進一步界定。2.「明知虛構應收賬款」的「明知」範圍不明確《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條作出了保護善意保理商的規定,保理商只有在明知應收賬款為虛構時才不受法律保護,此處的「明知」是指保理商確切瞭解虛構應收賬款的事實,而對於應知而不知的具有重大過失的保理商是否也被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仍不可知。然而,如果將具有重大過失的保理商也納入法律保護範圍,在發生保理糾紛時,在司法實務中要證明保理商確切瞭解虛構事實是非常困難的,保理商只要作出不瞭解虛構應收賬款事實的答辯即可逃避責任,這顯然與民法的公平原則相悖,不符合現代法治的精神和要求。4在實務中,一般將保理商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作為判斷其是否具有過失的標準,但是各地法院對合理審查義務的判斷標準不盡相同。部分法院採取形式審查主義,認為保理商只需對債權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檔進行外觀審查即可,無需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以及債權人的經營狀況承擔較高的核實義務,理由是若要求保理商承擔較高的審查義務會增加保理商的經營成本,同時也會相對降低惡意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違法成1申建平:《論未來債權讓與》,載《求是學刊》2007年第 34卷第 3期,頁 89-90。2申建平:《論未來債權讓與》,載《求是學刊》2007年第 34卷第 3期,頁 89-90。3包曉麗:《保理項下應收賬款轉讓糾紛的裁判分歧與應然路徑》,載《當代法學》2020年第 3期,頁 48-49。4何穎來:《保理中虛假基礎交易風險的法律規制——基於<民法典>第 763條之思辨》,載《浙江社會科學》2021年第 7期,頁 30-31。
  • 澳門學刊31本。這種說法在邏輯上具有一定的說服力。如在越眾公司與創信保理公司的保理合同糾紛中,創信保理公司僅從形式上核查基礎交易合同及發票,並未要求越眾公司提供其他資料,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創信公司已履行審查義務,不屬於主觀上明知虛構應收賬款1。而部分法院採取實質審查主義,即認為保理商作為專門開展保理業務且具有豐富保理交易經驗的經營主體,其具備相較於其他行業更強、更專業的背調能力,由其對債權人的真實情況進行實地考察並不會使其交易成本驟增,且要求具有一定過錯的保理商承擔相應責任也有利於公平原則的實現。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京民終 325號判決書中,認為保理商應當對基礎債權的真實性履行審慎的注意義務。事實上,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的區分標準仍然需要予以明確,而採用何種審查標準亦不能一概而論,如普通保理業務採用形式審查即可,對於風險係數較高的保理業務則要求保理商進行實質審查。3.保理合同糾紛管轄權規定不清晰保理合同糾紛十分複雜,通常涉及保理合同和基礎合同,涉案當事人也包括三方: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以及保理商。目前,《民事訴訟法》對保理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規定存在不足。在司法實務中,保理商單獨起訴債權人的,通常都是按照保理合同確定管轄法院,爭議不大。然而在現實中不乏保理商單獨起訴債務人的情況出現,那麼此時如何確定管轄權是爭議的焦點——以基礎合同亦或是保理合同為依據。部分法院認為,由於訂立保理合同的主要目的在於為債權人進行商事活動提供融資服務,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只是獲得融資的其中一個環節,應當以保理合同為依據確定管轄法院。第二個理由是除了隱蔽型保理外,保理商對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時,要向債務人提供合同文本等證明檔,在合同文本中已明確約定管轄法院的,債務人對此有審查義務,在此種情況下,債務人對債權轉讓通知書的簽署可以認定為其同意保理合同中關於管轄法院的條款。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以基礎合同與保理合同不存在主從關係為由否認了該觀點的第一個理由,對於第二個理由未作出明確的回應。但由此看出,《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法院的規定存在漏洞,即規定確定管轄法院的例外情形中——同時滿足轉讓協議中另有約定和經原合同相對人同意兩個條件,未對「同意」的定義作出明確規定。在保理合同中,債務人對債權轉讓通知書的簽署是否可視為對管轄法院變更的同意,在司法實務中有不同的觀點。有法院認為,保理商在與債權人訂立保理合同時,應當對債權人提供的基礎合同進行審查,應當推定保理商知曉並同意基礎合同關於管轄法院的條款,因此應當依據基礎合同確定管轄權。保理商同時起訴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情形中,基礎合同與保理合同均約定了管轄法院且約定不一致時,可以合併審理還是應當分別起訴,現行法沒有明確規定。若可以合併審理,那麼應當依據基礎合同還是保理合同確定管轄法院,也缺乏可適用的法律依據。在兩份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不一致或者分別約定了管轄法院和仲裁條款時,若以保理合同為依據,債務人往往會提起管轄權異議。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管轄處理,可能會給保理商帶來極大不便,如當保理商要同時起訴債權人和債務人時,兩位當事人分別歸屬兩地,此時保理商需要前往不同地區分別起訴。債務人為多人時,需要對其他債務人另案起訴,如此一來,保理合同糾紛的複雜程度被提升到一個更高的層次,保理商的維權成本也會驟增。(二)保理合同規則理解的爭議問題1.債權轉讓通知主體的範圍存在爭議《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條賦予了保理商通知債務人的權利,在現實中債務人與保理商可能互不熟悉,1參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 06民終 13053號判決書。
  • 澳門學刊32由保理商通知會增加債務人的審查義務,進而增加交易成本。然而,在實踐中也可能出現債權人基於種種原因怠於通知債務人的情況,若不賦予保理商通知的權利,債務人以未接到通知作為抗辯,會導致保理商的債權不能實現,經濟利益受損。對於通知主體範圍的認定,主要在於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該條旨在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避免債務人承擔重複清償的後果。反對者認為由保理商作為通知主體,債務人有誤為向虛假通知的保理商清償的風險,而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這將給債務人增加了經濟損失。實際上,《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條與第五百四十六條並不衝突,賦予保理商通知人地位也不必然導致債務人利益受損。首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沒有限定通知主體只能是債權人,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私法原則,受讓人作為通知主體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其次,保理商作為合格通知主體的條件相較於債權人應當更為嚴格,其需向債務人提供生效法律文書、經公證的債權轉讓合同等確認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的證據,否則不能視為通知已送達。再次,因商事活動中雙方通常具有多宗基礎交易,無論是受讓人亦或是債權人發出通知,都是需要大量的時間成本去進行核對,因此不必然導致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成本驟增,且債務人在清償前需要對債權轉讓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查義務,只要債務人基於合理信賴向保理商清償,即使保理商為虛假通知,也可依據讓與規則保護債務人利益,使得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債務人的利益並未遭受損失。2.登記的對抗效力尚未得到立法認可各國合同法規定的保理合同應收賬款多重轉讓的權利順序規則不盡相同。如《美國商法典》採用的是登記優先規則,特別對債權轉讓規定了公示制度,所有債權轉讓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產生對抗債務人以及其他主體的效力。英國法採用的是通知優先主義,即第一個通知主體獲得取得債權的權利。德國法則確立了優先主義原則,即債權人將其所有的一筆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後,該轉讓債權不得再次轉讓給他人,否則該二次轉讓行為無效。但同時也規定了若債務人對第二次轉讓的新債權人進行了清償,可以對債務人的清償行為免責,其債務也隨之消滅,受讓人可以要求獲得清償的第二次轉讓的新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而日本法最初採用的是優先主義原則,後建立了登記制度,確立登記優先規則。目前在我國登記的對抗效力還未得到立法上的確認,此處所說的登記對抗效力與《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條規定的登記對抗效力不同,與《<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也不同。《民法典》規定的僅僅只是表明登記可以在多個保理商之間產生對抗效力,《<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規定的則是為了厘清同一應收賬款下同時存在保理商、質權人以及一般債權轉讓受讓人的情況下如何解決權利爭議的問題。然而,本文所討論的登記對抗制度中所對抗的主體並不僅指保理商,而是包含了執行債權人、破產管理人等其他主體在內。3.基礎合同效力對保理合同效力的影響基礎合同的效力對保理合同效力會產生何種影響,一直是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的焦點。其中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基礎合同無效是否必然導致保理合同無效,二是基礎合同存在「禁止轉讓」條款是否會導致保理合同無效。第一種情況,基礎合同無效是否必然導致保理合同無效,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進行分析,一種是保理商參與虛構應收賬款債權,根據法治精神和要求不難推出因保理商與基礎合同當事人有通謀虛偽表示而使基礎合同無效,進而導致保理合同無效,應當根據實際法律關係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司法實務中也普遍肯定此觀點,因此將不再對此過多敘述。另一種是基礎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保理
  • 澳門學刊33商對此無通謀意思表示,在《民法典》頒佈以前,在司法實務中出現兩種聲音,一種觀點認為基礎合同因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而絕對無效,保理合同也因此無效是因為其喪失了合同存在的事實基礎。此種觀點是將保理合同誤認為是基礎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將導致從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基礎合同與保理合同之間並非是主從法律關係,保理合同具有其相對獨立性。在保理商對應收賬款虛假性不知情的情況下,否認保理合同的效力,勢必會導致保理商的利益完全落空。若不將保理合同相對獨立性的例外情形限制在保理商知曉虛假應收賬款事實內,意味著債權人和債務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將被強加在保理商身上,這顯然與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相悖,不利於法治社會的建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條也對此作出了明確回應,規定只有在保理商明知虛假事實的情況下才會破除保理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該條為法律適用提供了統一的裁判標準。因此第二種情況才是本文欲探討的重點之所在。目前實務界存在不同的觀點,部分法院認為基礎合同存在明確的「禁止轉讓應收賬款債權」條款時,債權人將債權讓與保理商的行為無效,因此保理合同也隨之不能發生當事人意欲發生的法律效力。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基礎合同並非保理合同的主合同,「禁止轉讓」條款不必然導致保理合同無效。此前深圳前海法院認為禁止轉讓條款有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將債權區分為金錢債權與非金錢債權,規定金錢債權僅具有相對禁止轉讓性,即金錢債權禁止轉讓的規定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不得對抗第三人。這意味著即使基礎合同中約定了禁止轉讓條款,保理商仍然能夠受讓應收賬款債權,債務人亦不得以禁止轉讓為由主張抗辯。三、《民法典》保理合同規則適用的要點(一)明確轉讓未來應收賬款的限制條件能夠作為轉讓標的的未來應收賬款債權應當具有確定性和債權實現的可期待性,1也就是說只有有基礎合同關係的未來應收賬款才能被允許轉讓。附條件或附期限生效合同中的未來債權已經存在基礎合同關係,只是由於條件未成就或者期限未屆至而未產生現實債權,此種情況下未來債權能夠被實現具有較大可能性,因此可以作為轉讓標的。合同已經成立生效,賣方已經交付貨物,買方因清償期未滿而尚未給付貨款的,一旦清償期限屆至,未來債權即可實現,因此此種類型的未來應收賬款具有債權實現的可期待性,故亦可被允許轉讓。而只有訂立合同的合意的未來應收賬款因其確定性較弱,保理商一般不能作為該未來應收賬款債權的受讓人,保理合同通常被定性為普通借貸合同。2據此,在處理涉及未來應收賬款債權的保理合同糾紛時,法院應當重點核查債權人的資信狀況,保護保理商的經濟利益;調查其與債務人的交易習慣,若該交易習慣主體特定、物件特定,那麼可認為該未來應收賬款具有確定性。未來應收賬款轉讓具有較大的現實風險,可以要求未來應收賬款轉讓必須經過公示才能發生讓與效力,而登記是最權威的公示方式。公示可以賦予未來應收賬款債權受讓人以權利外觀,能夠為所有外部協力廠商所獲悉,降低保理商的經濟風險。(二)統一「明知虛構」的判斷標準從體系解釋上來看,關於善意保理商「善意」的認定應當與《民法典》中「善意第三人」的定義一脈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頁 211。2包曉麗:《保理項下應收賬款轉讓糾紛的裁判分歧與應然路徑》,載《當代法學》2020年第 3期,頁 49。
  • 澳門學刊34相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 14條明確規定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讓與人無處分權的,不能善意取得動產或不動產,即存在重大過失的第三人不能認為是「善意第三人」。若《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條未把重大過失排除在「善意」之外,將無法與善意取得制度相銜接,這顯然不甚合理。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一百七十二條關於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的規定,亦是以「不知或不應知」為裁判標準的,甚至更為嚴格,1若只有保理制度將重大過失第三人納入法律保護範圍未免過於突兀。上文提到《民法典》對保理商「明知轉讓的應收賬款是虛構」的規定是否僅以書面「明知」作為裁判標準,亦或是可參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認定,缺乏明確的司法裁判標準,各地法院在適用法律時理解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後果。本文認為現行法的規定對保理商過分保護,利益天平向保理商過分傾斜,對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公平,因此應當把重大過失保理商排除在「善意」範圍以外,確立過錯責任原則要求重大過失保理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目前在何為「重大過失」這個問題上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觀點,本文認為保理商應當承擔形式審查的責任,而對於何為「形式性審查」、何為「實質性審查」,現行法應當作出明確規定。只要保理商對基礎合同等各類證明檔以及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回執等檔盡到注意、審查義務,且以一般人的認識作為判斷標準能夠認定應收賬款為真實可信,即可認為保理商已經履行審慎審查義務,此為「形式性審查」。而「實質性審查」要求保理商除了要對以上證明檔及其他文本進行必要審查之外,還應當履行調查轉讓的應收賬款真實性、對債權人的經營狀況進行實地考察等義務。對於諸如隱蔽型保理風險係數較高的合同關係,應當要求保理商承擔更高的審查義務,進行實質性審查,如此可從源頭上避免糾紛。(三)保理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的確定1.明確約定管轄的適用依據在保理商單獨起訴債權人的情況下,保理商的訴訟請求一般為要求債權人回購債權或者返還融資款本息,通常不會牽涉到基礎合同,因此只要依據保理合同的約定確定管轄法院即可。如果還涉及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的真實性糾紛的,應當以基礎合同的約定為准。理由是保理商在訂立保理合同時應當對基礎合同進行審查,若基礎合同內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而保理商當時並未對此提出異議或者三方當事人另外達成約定的,應當視為保理商接受基礎合同的約束。其次,若應收賬款債權人轉讓應收賬款債權可隨意導致基礎合同的管轄協議發生實質性變更,豈非違反了債權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利益的原則。但若基礎合同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模糊或者僅僅達成口頭協定的,保理商可以此為抗辯。同理可得,保理商單獨起訴債務人時,應當以基礎合同的約定為准。保理商同時起訴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應當並案審理。首先,並案審理能夠節約司法資源。雖然保理商起訴兩方當事人是基於不同的事實基礎和法律關係,但是保理商的訴訟目的都是為了獲得自身損失的賠償,並案審理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同時也避免出現裁判結果矛盾的情況。其次,由於兩個合同具有重疊性、連續性,並案審理有助於法官更好地梳理案情,厘清法律事實,查清事實真相,作出公平的判決。在同時起訴的場合中,仍然應當依據基礎合同的管轄協議確定或者依據基礎合同適用法定管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哈爾濱風華公司與廣發天津分行的保理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時亦持此觀點。其基本立場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33條的規定,原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合1何穎來:《保理中虛假基礎交易風險的法律規制——基於<民法典>第 763條之思辨》,載《浙江社會科學》2021年第 7期,頁 30-31。
  • 澳門學刊35同受讓人只有在對管轄協議不知情或者受讓協議另有約定且經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情況下才不受原合同管轄協議的約束。有效的應收賬款轉讓屬於基礎合同轉讓,保理商在簽訂保理合同之前務必對基礎合同進行審查,因此排除保理商對基礎合同管轄協定不知情的情況。同時也未有證據證明風華公司同意基礎合同的管轄協議變更,因此應當按照基礎合同確定管轄法院。1保理商在受讓應收賬款債權後承繼了應收賬款債權人的權利與義務,應收賬款債務人在基礎合同範圍內享有的抗辯權可對應收賬款債權受讓人(即保理商)主張。2.構建法定管轄的集中管轄制度由上文可知,在法定管轄下,保理商可能會遭受維權成本過高、時間耗費嚴重的不利後果,因此建議通過立法規定在無約定管轄時,由某一類法院專門處理保理合同糾紛。如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債務人住所地、基礎合同履行地或者保理商住所地法院具有保理合同糾紛管轄權,同時還應當允許法院對基礎合同關係與保理合同關係進行合併審理。如此一來,能夠大大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還可以減少保理合同糾紛中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概率。(四)明確承認登記的對抗效力《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均未對已經辦理轉讓登記是否能夠對抗作執行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作出明確規定,但《<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卻對動產抵押、動產所有權保留買賣以及融資租賃明確承認了登記的對抗效力,也明確規定「善意第三人」的範圍。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若已經辦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保理商不能對抗執行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優先受償,這在體系上與《民法典》的其他制度不能做到一脈相承,保理商也會因此承擔更高的風險。因此《<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 67條中的「等」應該包括保理合同,而且在一般情況下,權利作為交易標的,准用動產交易規則,即保理商在已完成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登記時可以對抗執行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同樣在未進行登記時也可類推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 54條中「善意第三人」的規定。(五)正確理解基礎合同與保理合同的關係債務人能否以基礎合同存在禁止轉讓條款而對抗保理商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條關於基礎合同當事人虛構應收賬款是否對保理合同產生影響的規定。肯定說認為若禁止轉讓條款不必然否認保理合同的效力將會導致一種不公平的現象出現——即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的違約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最終導致債務人利益受損,且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難以得到遵守。但實際上在債務人對善意保理商進行清償後其債務也隨之消滅,不會發生重複清償的情況。此外,債務人還可依據基礎合同中的禁止轉讓條款要求債權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債權人的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由債權人本人所承擔,這也是對「全面履行合同」原則的維護。四、結語雖然國內保理合同已被應用多年,但保理制度仍不成熟。在《民法典》有關保理合同規定的理解和適用上,宜將保理合同定性為債權轉讓,有追索權保理相較於無追索權保理附加了特別約定,但也並未突破1參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津民轄終 137號判決書。
  • 澳門學刊36債權轉讓的範疇。可轉讓的未來應收賬款應當具有可期待性,轉讓不具有可期待性的未來應收賬款會使得保理商承擔過高的經濟風險,對此司法實務中不能認可。應當將具有重大過失的保理商排除在法律保護範疇之外,否則不利於公平原則的貫徹與執行。對保理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應當分情況來確定,當保理商單獨起訴債權人時應當以保理合同為依據,當保理商同時起訴債權人和債務人或者單獨起訴債務人時應當以基礎合同為依據。將保理商納入通知主體的範圍並未增加債務人的經濟損失;應收賬款債權已辦理轉讓登記可對抗執行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等;基礎合同中「禁止轉讓條款」不能成為債務人對抗保理商的理由。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對管轄權確定規則、轉讓的未來應收賬款的限制條件予以明確,統一諸如「明知虛構」的司法裁判標準以及擴大債權轉讓通知方式的範圍等。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on Factoring Contracts in the Civil CodeTan Xiao & Tan Zhi-RuAbstract:The Factoring Contract is a typical contract added to the Civil Code, and there are some controversialissues in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regarding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Factoring Contractrules of the Civil Code. Starting from clarifying the nature of Factoring Contracts, we should analyze thecontroversial points of understanding the rules of Factoring Contracts in the Civil Code, including the ambiguityof the scope of negotiable receivables, the ambiguity of the scope of "knowingly" in "knowingly fictitious", theambiguity of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 in factoring disputes, etc. The legal loopholes should be filled to addressthese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applying the rules on Factoring Contracts in the Civil Code, the court shouldconsider that: the factor can be the subject of notification of the assignment of claims; the assignment of claimscan be registered against the enforcement creditor, th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and other subjects; the invalidityof the underlying contract does not necessarily lead to the invalidity of the factoring contract, and the "no transfer"clause cannot be used against bona fide third parties.Keywords:the Civil Code; factoring Contract; receivables,; assignment of claims
  • 澳門學刊37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研究盧頌馨*摘要:高等教育協同發展是粵港澳大灣區教育發展規劃的應有之義。這不僅能夠促進區域的可持續發展,還能夠解決大灣區的人才需求以及促進三地的文化交流。選取大灣區的高校為例,通過剖析高等教育協同發展中固有的實踐模式,同時比較三藩市灣區的高等教育協同發展的成功案例,探尋出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所面臨的困境,如:受限於法律政策尚不完善、三地產業結構發展不平衡、三地各種制度差異較大等,導致尚未形成合力,最後提出相關的建議,從而實現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的協同發展。關鍵字: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具體路徑一、緒論(一)研究背景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其中提到了大灣區在教育領域的多層次和全方位的合作。當今,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呈現出新趨勢,與國家發展重大戰略越來越緊密,一方面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改革是國家重大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發展與改革主動回應國家重大戰略。在社會意義發生和形成的過程中,高等教育是大灣區形成的一個重要的社會屬性。研究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的發展,乃至協同發展,從而探求符合大灣區發展規律的高等教育構建和持續發展的路徑。(二)目前國內外的研究現狀追溯至上世紀,為了適應區域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的高等教育也在不斷更新調整自身的發展方式。關於高等教育發展的研究主要出現在 20世紀 90年代後,主要包括:俞克新在其主編的《高等職業教育的理論探索與教改實踐》(1999年版)中對高職教育從理論的角度進行了初步探索,討論的課程的設置與改革;劉金桂、史秋衡等在著作《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研究》(2004年版)中通過與法條的結合來闡述研究高職教育的發展歷程;陸祉亦在《粵港澳大灣區職業教育協同發展的機遇挑戰及策略研究》中提出構建適用型、創新型、應用型教育體系,擴大職業教育發展空間與提升職業教育發展成效的同時培育與輸送高品質、全面型人才;1謝愛磊、李家新等在《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融合發展:背景、基礎與路徑》中提出,粵港澳大灣區應秉持以融合統領發展、以創新驅動發展、以開放促進發展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進行制度創新、促進高等教育與產業的協同、提升國際化水準。2* 作者簡介:盧頌馨,博士,深圳職業技術大學教師,粵港澳大灣區財稅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員,深圳市法學會港澳法律研究會理事,大灣區法治建設青年研究會理事。作者感謝遼寧科技大學經濟與法律學院碩士研究生蘇夢真同學協助收集相關資料。資金項目:廣東省教育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項目”人工智能視閾下粵港澳大灣區高職教育機制創新研究——以法律職業教育為例 ”(項目編號:GDJG2021402); 中國職業技術教育學會——新時代中國職業教育研究院 2022年職業教育重點課題“新《職業教育法》下受教育權利的企業保障義務研究”(項目編號:SZ22B18);2023年度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質量工程項目“新職教理念視阈下高職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思政要素體系建構問題研究——以《以刑事訴訟法》爲例”(項目編號:7023310198);深圳市教育科學“十四五”規劃 2023年度課題“邏輯-過程-目標”三維交叉融合的跨境數據法治人才培養策略研究(項目編號:yb23036)。1陸祉亦:《粵港澳大灣區職業教育協同發展的機遇挑戰及策略研究》,載於《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03,2019,4-7。2謝愛磊,李家新,劉群群.:《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融合發展:背景、基礎與路徑》,載於《中國高教研究》,05,2019,58-69。
  • 澳門學刊38(三)研究意義本文從高等教育生態系統結構的角度出發,探尋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的方向和路徑,不僅為我國其他區域高等教育協同發展提供理論指導,同時能夠優化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生態結構,為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持續輸送高質量人才,促進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的整體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促進區域的進一步協同發展。由此可見,這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具體如下:1.緊跟社會發展趨勢,實現區域可持續發展粵港澳大灣區應當不斷適應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需求,促進經濟、教育、文化的發展,加快產業創新、產業結構轉型、提高綜合實力、儘早建成世界級城市群。1近年來,隨著各種規劃和政策落地,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進入了嶄新的時代。尤其是當今世界經濟進入了“亞太時代”,粵港澳大灣區正是位於亞太地區的中心地帶,而且香港和澳門是中外經濟交流的樞紐和多功能國際中心,承載著中外經濟合作重要通道的功能,因此區域的協同發展對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成充滿活力的世界級城市群具有重要意義。在大灣區發展的進程中,高等教育應當有所作為。高等教育屬於意識形態層面,具備上層建築的特徵,而大灣區的建設是經濟基礎。高等教育與大灣區經濟建設之間是互生互動的關係,大灣區在建設過程中需要重組的人才、技術、資訊等各方面資源,高等教育創造的技術型、創新型人才則提供了這方面的資源。反之同理,大灣區的蓬勃發展也為高等教育提供了更多條件與可能性。兩者互相促進與驅動,從而實現大灣區的區域可持續發展。22.滿足人才需求,為灣區發展提供創新動力粵港澳大灣區被稱為“世界製造業基地”,其製造業發達,但是醫療、科技資訊產業、教育等高端服務業相比其它三大灣區而言所占比重較低。目前,香港的主要產業為金融服務、旅遊、貿易、物流等,澳門以博彩旅遊、建築地產等為主要產業,內地 9市則形成了以製造業為主導的產業體系。粵港澳大灣區良好的製造業基礎能夠給予產品研發設計、資訊技術、金融保險等生產性服務業廣闊的發展空間,應該把握此機遇發展創新型經濟。3發展創新性經濟離不開人才,高等教育能提供大量創新型人才。2019年發改委發佈的《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中提到,要將粵港澳打造成國際化教育高地。高等教育是粵港澳大灣區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出了大量的科研創新型人才,人才在大灣區產業轉型和創新發展中需求巨大。值得注意的是,相較於世界其它三大灣區,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均產出水準相對較低,只有 22291 美元,是東京灣區的 50%,紐約灣區的 42%,三藩市灣區的 20%。4而這些世界一流灣區無一例外有著大量創新型人才的支撐,其周圍有多所世界一流大學聚集,為企業輸送大量創新型人才。5由此可見,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亟需人才,人才的培養離不開教育,教育為灣區發展提供創新動力。3.促進文化交流,推動灣區深度協同目前粵港澳大灣區存在“一國兩制三法域”,華夏文化、英倫文化、拉丁文化等文化共存,語言方面1許創穎:《 “一帶一路”背景下粵港澳大灣區產業創新發展路徑研究》,載於《區域經濟》,04,2022,95-97。2周春山,羅利佳,史晨怡,王玨晗.:《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時空演變特徵及其影響因素》,載於《熱帶地理》,37(6),2017,802-813。3劉毅,王雲,李宏:《世界級灣區產業發展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啟示 》,載於《中國科學院院刊》35(3),2020,312-321。4杜怡萍:《粵港澳大灣區背景下職業教育的發輾轉型》.載於《高等職業教育探索》,17(4),2018,1-5。5買琳燕.:《世界主要灣區高職教育合作經驗對粵港澳大灣區高職教育合作發展的啟示》,載於《職業技術教育》,41(36),2020,67-72。
  • 澳門學刊39也各有特色。同時,香港的官方語言為中文(粵語)和英文,澳門的官方語言為中文(粵語)和葡文,而內地則是多用中文(國語),文化和語言上的差異導致三地青年在思維和溝通上出現一定程度上的障礙。在社會制度上,中國內地實行社會主義,而在香港和澳門實行資本主義。港澳回歸之後,這種差異導致衝突更為凸顯,其本質上是對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認同出現偏差,更為深層次的是三地教育協同的深度融合。雖然地理位置鄰近,但三地在各制度上均存在差異,一直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協同。但是在大灣區建設之後,推進高等教育協同發展可以將三地各自的優勢教育資源、成果進行整合。1這無疑是一個重要的契機。追根溯源,粵港澳三地具有親厚的血緣關係,而且同屬於嶺南文化,在文化傳統、地理歷史、民族淵源上都有著不可分割的親緣關係。2借此先天優勢和基礎,通過高等教育的協同發展可以更好地實現文化交流與融合,縮小兩岸三地的距離,彼此間將更加瞭解,從而共創科技文化成果,促進灣區的深度協同。二、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的動因(一)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的發展現狀粵港澳大灣區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廣東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和肇慶市九個城市組成的城市群。截止至 2022年,粵港澳大灣區的占地面積達到 5.6098萬平方公里,常住人口達到 8662萬3,相當於每 100個中國人就有 6個生活在大灣區。同時,截止至 2021年,其經濟總量超過 1.95814萬億美元4,與紐約灣區和東京灣區等世界級灣區相當,超過三藩市灣區。相較於其它灣區而言,粵港澳大灣區具有一個較爲顯著的特徵,即該區域包含兩種制度、三個法律體系以及三個關稅區。這在國際上並沒有先例的。由此可見,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將不斷豐富“一國兩制”的實踐内涵。從以上數據可知,粵港澳大灣區要發展就必須進行適應三地發展的產業調整和轉型。這就需要大量的創新型人才,而高等院校就是“主動脈”。這與《綱要》提出的“打造教育和人才高地,推進粵港澳高等教育在招生就業、培養培訓、師生交流、技能競賽等方面的合作,創新內地與港澳合作辦學方式,建設國際教育示範區”要求是不謀而合的。近年來,粵港澳大灣區的相關部門也積極推動高等教育的合作與發展。2020年教育部、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了《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合作發展規劃》,持續推進高等教育合作發展,把大灣區打造成為國家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機制改革試驗區、教育服務“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重要樞紐以及內地與港澳教育全面合作發展的生動典範,建成世界領先水準的高等教育體系和國際教育示範區。2021年廣東省人民政府正式印發《廣東省教育發展“十四五”規劃》,提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合作發展,加快打造高水準、開放型、國際化高等教育資源聚集高地。在 2022年 QS世界大學排名中,粵港澳大灣區有 14所高校入選,其中香港 7所、澳門 2所和廣東 5所。(二)當前粵港澳大灣區高校高等教育協同發展的實踐模式1董平,李豔娥:《教育生態學視域下粵港澳大灣區職業教育生態發展探究》,載於《教育與職業》,20,2019,53-57。2陳志柔,林佳蓉,詹雪敏:《粵港澳大灣區文化融合策略 ——基於嶺南文化淵源史料研究》,載於《對外經貿》,06,2021,28-31。3數據來源於相關貿發局經貿研究官網,載於 https://research.hktdc.com/sc/article/MzYzMDE5NzQ5,2023-07-12。4同上。
  • 澳門學刊40自《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發佈以來,多所新高校的建設已納入了大灣區規劃中,例如位於廣州的黃埔大學、香港科技大學廣州校區;位於東莞的香港城市大學東莞校區、大灣區大學。此外,香港都會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大學大灣區校區等高校籌備已正式列入廣東省“十四五”規劃。在國家的戰略支持下,兩地高等教育合作交流明顯加強,深度與廣度也不斷拓展,以下面以幾個高校為例子,分析其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中的典型實踐模式。1.赴內合作辦學,聯合共建優勢學科澳門科技大學與珠海市人民政府於 2019年 5月簽署了框架合作協定,雙方將在創新教育、前沿科技、優質醫療與醫學研究、醫藥與健康產業、下一代互聯網、空間大資料、人工智慧航空航太等領域深度合作。同年 11月 14日,澳門科技大學與珠海科技學院簽署戰略合作協定。澳門科技大學支援珠海科技學院“聯合國際學院”建設,共同推進本科與研究生教育合作。該國際學院將作為一個聯結兩校、深化合作的交流平臺,結合兩校優勢學科,在更多領域賦能兩校協同向上發展。2020年 11月 30日,澳門科技大學與珠海市人民政府正式簽署合作辦學協定。1協定內容中包括,澳門科技大學將設立珠海校區,擬落戶珠海(國家)新技術產開發區,開設相關學科研究生層次(碩士及博士)的學位課程。珠海校區將沿用澳門科技大學的辦學理念和管理方法,實行獨立管理,彌補澳門校區辦學和科研空間的不足,著重在提升學習環境、產學研對接方面做好配套,解決產、學、研中澳門地區產業單一、空間不足的短板問題。2.加強校企合作,聯動社會企業單位大灣區高校與世界 500強及行業龍頭企業保持緊密合作,通過校企合作,建成特色產業學院。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穩就業”“保就業”決策部署,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動人才培養與就業有機聯動、人才供需有效對接。例如:香港中文大學(深圳)與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阿裡雲計算有限公司共同舉辦了專項人才交流、行業認知科普、職業規劃輔導、就業實習綠色通道、產學研共建等活動,充分發揮了各自的優勢,形式豐富多樣。為了更好地幫助同學們探索自己的職業需求,暢通其就業管道,香港中文大學(深圳)職業規劃與發展處積極拓展用人單位資源,發展校企合作單位,舉辦粵港澳大灣區人才推薦專場、南方金融科技專場、龍崗區機關單位及中小學實習招聘會、專場宣講會、校外導師、企業參觀訪問、行業分享講座等活動。職業規劃與發展處現已與 450餘家用人單位建立交流合作,與 20餘家企事業單位簽訂合作協定。2自 2022年 12月起,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與騰訊聯手打造行業示範的新型校企合作模式,共育符合產業互聯網發展需求的複合型、應用型創新人才實踐,並開展了一系列深度的合作,如:騰訊云聯合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共同舉辦云開發者大賽,以技術+實踐爲主題,培養高質量複合型人才,助力社會企業完成數字化轉型。3.舉辦交流活動,深化人文交流互鉴為了加強三地青年之間的文化交流、實現精神共鳴、牢固情感紐帶,大灣區高校之間會舉辦各類聯合活動。例如“第四屆粵港澳大灣區高校美術與設計作品展暨第六屆廣東省高校設計作品學院獎雙年展”,這次活動更好地突出僑鄉在粵港澳大灣區交流合作中的“橋樑”作用。同時,大灣區高校可以以該活動為平臺,培養在大灣區建設中美術與設計領域的複合型人才,傳播中華優秀的傳統文化,進一步加強三地之1《珠海澳門兩所高校正式簽約,共同推進本科與研究生教育合作》,載于澎湃網: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404206,2023-07-03。2《喜訊|香港中文大學(深圳)與騰訊、阿裡雲校企合作項目入選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第一期供需對接就業育人項目立項名單》,載於搜狐網:https://www.sohu.com/a/538435546_121124212,2023-07-03。
  • 澳門學刊41間的思想交流合作,堅定文化自信,強化文化認同和使命擔當,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化藝術交流、服務國家戰略和區域繁榮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三、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所面臨的問題剖析縱觀世界灣區的高等教育發展現狀,三藩市灣區的協同發展建設案例值得藉鑒。衆所周知,三藩市灣區由於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是美國在全球競爭中取得優勢的重要地區。通過探索三藩市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的具體案例,可為我國建設國際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提供參考。1尤其值得關注的是,三藩市灣區有一個非常明顯的優勢,即科技創新度高。這源于大學與科技發展之間的緊密聯。換言之,三藩市灣區的發展極大得益於此。這種關係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科教融合,這就不得不提到斯坦福大學這一經典案例。斯坦福大學的前身是一個農場,這個農場及其荒涼偏遠,用於培育和訓練優種賽馬,彼時斯坦福大學地處偏遠西部,教育資源落後,但是斯坦福工程學院的院長特曼想到一個好方法,即利用學校面積大,而空閒面積沒有充分得到利用,因此他將其以極其低的價格租借給畢業的校友或者工商業界。從此,斯坦福擁有了工業園區。這在首家做出如此舉措的美國大學。隨著越來越多的公司與斯坦福合作,斯坦福的工業園區日漸壯大,以至於後來硅谷的成長和塑造均與該做法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說斯坦福與三藩市灣區和硅谷之間是互相成就。二是產教融合,這就不得不以聖約瑟州立大學這一典型案例。它生動地體現了應用型大學與產業技術創新的關係。該學校的地理位置處於硅谷的核心地帶,毗鄰全美的科技中心。因為學校專業設置豐富、專業程度高,也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學生前往該學校進行學習。學生畢業后通常願意選擇留在本地工作。据了解,該學校每年向硅谷輸入大量電腦科學、商學和其他專業的畢業大學生。由於該灣區的企業不僅能夠提供豐富的崗位,而且工作的起薪點也非常高,平均可以達到 86000-114000美元,因此學生們一般可以先去蘋果、微軟等五百強企業實習,之後甚至留用,真正達到了將所學知識用於實踐,且就業率極高。2相較於世界灣區的成功經驗,我國的粵港澳大灣區存在著一些固有的特殊的情況,制約著高等教育的協同發展。綜合分析,可以歸納爲以下三點:(一)粵港澳三地的高等教育協同政策尚不完善2020年,教育部、省政府聯合印發了《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合作發展規劃》,明確到 2035年的粵港澳大灣區將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水準的高校,產出一批對世界科技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有重要影響的原創性科學成果,成為世界高等教育合作發展和創新發展先進典範。一直以來,相對於中國內地,港澳地區的自主辦學權會大一些,在制度建構上的探索也更為開放。近年來,國家開始逐步注重政府規劃引導,但是由於政策實施的時間較短,內容不夠完善、經驗不足等問題難以避免,3部分粵港澳院校之間的合作還僅限於院校個體之間的聯繫,缺乏政府部門强而有力的引導和規劃,導致合作形式可能較為隨意鬆散,難以達到令人滿意的成效。這種合作更多流於形式,無法體現院校特色,更難以“因院校制宜”地推動其與港澳地區的高等教育之間的協同發展。1安琪,沈蕾娜.:《舊金山市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分析》,載於《世界教育資訊》,02,2021,58-62。2盧曉中,卓澤林.:《灣區高等教育的形成與發展 ———基於粵港澳大灣區與舊金山灣區比較的視角》,載於《高等教育研究》,02,2020,90-98。3王志強,張海軍.:《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合作發展的實踐邏輯與未來關切》,載於《大學教育科學》,03,2021,110-117。
  • 澳門學刊42(二)粵港澳三地的產業結構發展相較不平衡一直以來,粵港澳三地的產業結構發展呈現出不平衡的態勢,主要體現為:香港地區的第三產業較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發展更為發達,其服務業占比大;澳門地區的第三產業具有較好的發展基礎;內地的 9市在各自的發展上差異較大。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重點是促進產教融合和產學研融合,高等教育的專業設置要契合區域產業結構。在香港地區的高等教育的專業設置中,第二產業占的比重更大,與其第三產業占比大的客觀情況不同,顯然這與其發展需求並不匹配。澳門地區的設置占比中第三產業最高,即專業設置則更為協調。內地 9市的專業設置結構與產業結構偏離度也較小,但是每個城市的情況也各有不同。由於三個地區各自的產業結構發展側重點與優勢有所不同,因此專業設置比重也不同,對於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鏈與產業鏈的銜接可能造成一定障礙。1(三)粵港澳三地的制度等方面的差異性較大由於粵港澳三地在制度、文化、產業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高等教育的協同發展存在一定的難度。1.制度差異粵港澳三地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存在著差異,即包含實行社會主義的中國內地和實行資本主義的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以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其它三大世界級灣區,粵港澳大灣區具有其顯著的特色,這也意味著粵港澳大灣區在協同中更加複雜。首先,在高校的管理機制方面都有很大差異,例如:撥款體系、品質控制機制、教師管理、權責機制等。其次,作為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與內地 9市之間會形成行政壁壘,導致人才、資金等資源難以流動起來,部分區域之間還存在同質化競爭和資源錯誤配置的問題,例如課題申報是否符合資格,學生的身份定性等協同問題亦存在一定的爭議,也構成一定的障礙。2.文化差異粵港澳三地本是同根生,但由於歷史原因導致三地的文化存在差異。首先是語言方面,澳門的官方語言是中文和葡文,相應的教育也有兩種模式,學校也分為中文學校和葡文學校,而香港則是以中文和英文為主。其次是文化認同感方面,雖然部分港澳青年在本地求學和工作,而內地近年來發展飛速,因此仍然有部分青年對内地的瞭解還保留在以前。文化認同通常來自于自然認同、溝通交流、民族融合、殖民活動等。值得欣喜的是,在回歸祖國後,部分港澳青年已經逐步接受中國內地的文化。最後是深度交流方面,文化認同的建構離不開三地的對話交流。2雖然內地和港澳一直在推動文化交流,但活動仍然較為淺層,缺乏深入溝通的渠道。3以上這些原因阻礙了文化差異的減小。3.產業差異如上所述,香港地區的支柱產業是金融、旅遊服務、貿易物流等。澳門地區的支柱產業是博彩業,但是單一的產業導致其抵禦風險能力較低。內地的 9市在各自的發展上差異較大,廣州市的工業尤其是製造業是其支柱產業,還包括電腦、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其服務業呈穩步上升的態勢。深圳的支柱產業則是高新技術、文化創意和金融等產業。相較而言,東莞、惠州、佛山和中山這四個城市的第二產業發1查婷俊.:《粵港澳大灣區產業結構的對比分析》,載於《城市觀察》,02,2021,21-36。2鄧志虹:《粵港澳大灣區文化認同研究》,載於《合作經濟與科技》,10,2021,24-25。3侯偉強,吳春萍.:《粵港澳大灣區高職院校創新創業教育合作發展研究》,載於《教育與職業》,12,2019,100-103。
  • 澳門學刊43展態勢比第一產業和第三產業更為發達,其支柱產業主要為紡織、電器器械等製造業。近年來珠海、肇慶和江門的第三產業比重逐年上升,並且已超過了第二產業。各地產業結構的不同意味著對人才的需求類型不同,相應的高等教育專業設置的比重也應該存在相應的差異。四、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的具體路徑結合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的特徵,並藉鑒先進的域外經驗,針對目前所面臨的困境,本文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具體路徑。(一)突破制度壁壘,推動教育政策落地行政體制的差異造成的壁壘可以由政府來進行引導打破,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制定相關的政策並推動政策的實施。1譬如,先由國家各部位牽頭,制定宏觀的頂層設計,再由廣東省教育廳、省政府等與港澳教育部門合作制定粵港澳大灣區聯合辦學機制,訂立細化的教育合作交流框架。具體而言,組織建立高等教育協同發展的管理部門或者工作組,專門就粵港澳三地之間的教育合作進行規劃;提供專項資金支持,激勵三地的高等院校建立合作項目、申請專項資金,提高參與主體的積極性;落實財稅政策,推動企業參與高等教育,通過深化產教融合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除了政府間的合作外,三地的高校也可制定體現自己區域特色的、有利於促進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的機制,例如開展更多“2+2”“3+1”聯合學位、暑期課程學分互認等開放培養項目,建立聯合培養機制、三地高校科研合作機制,以及構築創新要素集聚的環高校創新創業科研圈。2000年香港首次推出了副學士學位課程,其原因是在二十世紀 90年代中後期香港進入了知識經濟的時代,迫切地需要各類高級專門人才,而當時的高等教育制度無法滿足香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故香港特區政府推出了副學士學位課程。2該項政策成功地打通了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的通道,使得接受職業教育的中職和高職學生也能升到本科、碩士、博士,高等教育因此吸收到了更多層次和類型的實用人才。我國內地也應當加快建立專科教育層次的副學士學位制度,有效銜接與溝通高等職業院校與普通高校的學位制度,豐富高等教育人才類型,適應當前經濟社會對高技術專門人才的需要,從而協同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制度。該項制度在內地的推行應當由政府來主導,以保障能夠切實進行,同時適當引入民辦性質元素,為副學士學位課程的開展節約成本,開拓了新的發展空間,激發市場辦學的活力。(二)多方聯動,促進教育與產業適配校企合作是高等教育改革發展中的重要內容。校企合作的形式最早出現在 19 世紀末的德國,主要包括以企業為主和以學校為主的兩種模式,對世界各國的高等教育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目前,我國高等教育的校企合作模式的形態各異,從內容上來看,主要包括六種:一是“引進智力”模式,企業可以派駐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幹進校內對學生進行實訓,建設專業指導委員會,成為兼職教師等;二是“引進資金”模式,學校與企業之間達成資源互換,由學校提供場地或者生源,由企業提供資金或設備等;三是“實習基地”模式,由企業提供實習基地,對實習學生進行指導培訓;四是“訂單”模式,企業與學校簽訂協定,企業對所需人才提出要求,學校根據要求培訓對應人才,實現實習與就業同步;五是“服務企業”模式,1樊明成,買琳燕:《粵港澳大灣區高職教育合作:現狀、制約因素與對策》,載於《廣東技術師範大學學報》,05,2020,1-7。2鄔紅波.:《我國香港特區副學士學位課程建設政策分析及啟示》,載於《中國成人教育》,09,2019,73-77。
  • 澳門學刊44主要是學校為企業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科技研發、技術教學、資訊諮詢;六是“綜合”模式,即對於上述模式的兩種或多種結合應用。目前港澳的企業和資本在大灣區的流動並未與三地高等教育協同發展配套,高等教育協同發展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過程中仍存在許多發展空間。一方面,可以參考借鑒東京灣區的經驗,粵港澳大灣區將院校聯盟擴展為產學研聯盟,增強產業對接和科研成果的轉化。日本以產學結合的方式,實現了企業與學校之間的共贏。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鑒紐約灣區和三藩市灣區的校際聯盟合作,在校際校企合作中探索多種模式。例如:紐約灣區的政府非常重視創新,不僅推動應用科學的招商引資,還設立了“數位紐約”項目的支援,提供前沿完善的資訊服務,即通過行業協會、企業、社會組織等多元渠道,促進教育與產業適配,以此實現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制度的協同。依託標杆企業,比如與學校建立特色品牌專業,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企業深度參與到專業培訓中,由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實訓課程,引入企業管理模式和真實的教學情境,實現產業鏈與專業鏈的有效銜接。這不僅可以使得專業更具實用性,還能夠解決企業專業人員的用工問題,互相促進,達到良性循環的效果。同時,還可以通過建立企業的資金激勵機制的方式,根據企業接收跨境實訓的學生數量撥付經費和補貼,或者對該類企業優先放貸和提供資金支持,從而促進教育與產業更加適配。(三)跨越文化溝壑,加強教育文化交流從文化傳播的角度出發,粵港澳大灣區承載著輻射和帶動泛珠三角區域發展合作的功能。一直以來,內地的教育方式偏向課堂教學、理論教學,缺乏實踐教學、體驗式教學,而港澳地區在體驗式教學方式則更加豐富,更加注重實操層面的訓練,也會通過體驗日、開放日、校友日等活動加强溝通合作和深化學習交流。因此,聯合三地的高校組織多元化的教育交流合作活動非常重要。一方面是專業知識的學習,可以通過遊學項目、活動學術競賽、交換生項目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為大灣區高校學生提供教育文化交流的平臺,或者是内地的高校可以組織學生參加港澳高校開設的選修課和體驗課等,從而感受港澳高校的氛圍和模式。1尤其在科技創新方面,深圳的科技創新基礎是在整個粵港澳大灣區中發展最快最好的,2通過搭建合作型實驗室,分享三地的實驗創新成果,實現科研資源分享,彙集三地的科研人才進行智力成果分享,從而加強科技創新知識的交流。另一方面是文化藝術的交流,吸引粵港澳三地的青年學生廣泛切實地參與進來,瞭解中國上下五千年文化歷史傳統,產生情感共鳴,全面提升愛國情懷,3開辦“一國兩制”遊學班,4融入具有中國特色的文化特色,結合三地學校的特色,進行短期的遊學活動,例如“尋根文化之旅”“紅色之旅”“重走習近平總書記視察路線遊學團”“港澳服務業遊學團”等。港澳青年一代是“一國兩制”事業薪火相傳的生力軍,是推動港澳繁榮穩定的強大力量。通過上述方式,港澳青年認識到他們所肩負的建設港澳、振興中華的重大使命,也能走出校園,開闊眼界,豐富閱歷,還能提高身份認同感。五、結論1王榮桂:《粵港澳大灣區高校繼續教育合作模式探析》,載於《廣州廣播電視大學學報》,02,2021,10-14。2宋丁:《粵港澳大灣區:趨勢、問題及深圳對策》,載於《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報》,05,2017,10-16。3許長青,盧曉中:《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融合發展:理念、現實與制度同構》,載於《高等教育研究》,01,2019,28-36。4林芸靜,周樂平:《粵港澳大灣區繼續教育合作模式探析——以澳門城市大學繼續教育的合作為例術》,載於《廣州廣播電視大學學報》,12,2020,7-11。
  • 澳門學刊45高等教育協同發展是粵港澳大灣區教育發展規劃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為了實現區域可持續發展、滿足大灣區人才需求和促進三地文化交流,高等教育的協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雖然,目前部分高校在推動高等教育協同發展中起到了先行示範的作用,提供了許多可供借鑒的實踐模式。然而,對比其它世界級灣區,我們不難發現在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協同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政策制定不夠完善、三地產業結構發展不平衡、三地制度差異大等問題,導致無法形成發展合力。為此,本文提出突破制度壁壘,推動教育政策落地;激勵多方聯動,促進教育與產業適配;跨越文化溝壑,加強教育文化交流等途徑,從而實現粵港澳大灣區高等教育的協同發展。Research on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Greater Bay AreaLU SongxinAbstract: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ducation developmentplan of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which can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the regional economy, meet the demand for talents in the Greater Bay Area and promote cultural exchangesbetween the three places. Taking sever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 Greater Bay Area as examples, this paperdiscusses the practical model in promoting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analyzes thedifficulties in the process, such as: limited by imperfect policy formulation, unbalanced development of theindustrial structure in the three regions, and educational background in the three regions Differences and otherfactors have not yet formed a joint development force. Finally, suggestions for promoting cooperation andexchanges between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gui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policies, realizing industrial education matching, promoting educational exchanges, and overcoming backgrounddifferences.Key words:Higher education;Coordinated development;Path constructio
  • 澳門學刊46粵澳間個人數據流動法律監管的困境檢視與完善進路盧語湉*摘要: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和數字治理的不斷博新加速了全球經濟的資訊化浪潮,同時隨著數據要素市場的擴大,個人數據在國際經貿市場上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此趨勢之下個人數據跨境流動頻率大幅提升,個人數據的經濟和社會價值不斷增長。然而,個人數據的跨境流動引發公民隱私、商業機密和國家安全的隱患,這既是域內治理問題,也是國際法律問題,為了更好的解決數據跨境的治理難題,我國亟待完善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監管制度中國內地與澳門之間具有“一國兩制兩法域”的特殊性,對於數據跨境流動的限制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必須探索出粵澳協同發展個人數據跨境的有效途徑,以其為先行的試點,實現區域內的數據要素高效流動,促進我國個人數據跨境流動制度的建立。具體而言,在國內監管規則層面,應考慮專項立法實現對個人數據的規制,依據不同劃分邏輯對個人數據進行類型化區分,實現分級監管;在粵澳監管合作層面,應強調自由港先行先試,並通過雙邊協議實現監管協作,統籌內外,多元治理。關鍵字:個人數據;跨境流動;分級監管;監管合作一、問題的提出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等技術在各行各業的應用的增多,個人數據的價值逐漸凸顯。然而,個人數據在國際經濟市場中的廣泛應用範圍和頻繁流動,相關的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個人利益問題也開始浮現。針對這些問題,世界各國力圖兼平衡“良好的數據保護” “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和 “數據保護自主權”之間的關係,但由此產生了“三難選擇”的困境。1我國數據產業近年來蓬勃發展,數據相關市場的投資規模近數百億2,但我國也開始遭遇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監管困境。習近平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反復強調“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準;加強個人資訊保護;“健全國家安全體系。3而內地與澳門的數據傳輸兼具國內傳輸與跨境傳輸雙重屬性,可以作為我國個人數據跨境傳輸的法律監管制度的試點,進一步完善個人數據跨境傳輸方式。此外,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推進,內地與澳門之間的深度合作的開展,給兩地間的數據流動的監管模式帶來了更多的可能,在未來更為靈活高效的監管方式或許將隨著兩地間合作的加強而達成。面對個人數據跨境流動帶來的種種問題,內地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據安全法》)等法律對相關問題進行規制,同時出臺了“數據二十條”——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但是內地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規制體系尚未完善,尚無一部專門且體系完善的法律進行規制;同時,區域合作方面缺乏相應的實踐,若內地要促進與澳門之間的個人數據的跨境流動,內地應當建立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有效管理機制,以及類似 GDPR、TPP的區域合作方案,促進個人數據跨境流動。自 2015年內地與澳門簽署《內地與澳門 CEPA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CEPA”)以來,澳門的*作者簡介:盧語湉(1999—),女,江蘇常州人,澳門大學憲法和基本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碩士在讀,研究方向为國際商法。1李豔華.全球跨境數據流動的規制路徑與中國抉擇[J].時代法學,2019,17(05):106-116.2《中國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報告(2021-2022)》,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Q5ODg1Nw==&mid=2247510707&idx=1&sn=a321c4845e9782d49d30f640cf19de32&chksm=fe73e8b5c90461a3532d83d31d5f73fc1b868a2bed499b2c003848989fd1b48d658dcd661432&scene=27,最後訪問時間:2023年 2月 22日.3《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鬥——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http://www.gov.cn/xinwen/2022-10/25/content_5721685.htm,最後訪問時間:2023年 2月 23日.
  • 澳門學刊47企業與內地的經貿聯繫日漸緊密,但是有關兩地數據的流動方面受到的阻礙並未消減,現有的制度不足以在兩地間構建數據自由流動的平臺,是大灣區一體化建設的“攔路虎”。基於此,本文立足於個人數據跨境傳輸的內涵和法理邏輯,通過對粵澳間個人數據跨境傳輸監管的困境檢視,提出了完善個人數據跨境傳輸的頂層設計和推動區域合作的措施,以期對粵澳間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監管研究有所裨益。二、個人數據跨境數據流動的基本概述行文之初,必言其義。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監管的完善需要明確其概念內涵和現實意義,尤其是要強調規制跨境流動數據的理論依據與現實意義。(一)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概念內涵1980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關於保護隱私與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準則》中將個人跨境數據流動定義為“個人數據的跨國界流動”,再結合 1981歐洲議會公約《有關個人數據自動化處理的個人保護協定》和 1990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關於電腦的個人數據檔案保護指南》關於個人數據的定義,“個人數據跨境流動”這一概念主要涉及數據的“可識別性”和位於“不同法域”。1但僅僅是這兩個特點不足以涵蓋數據的跨境流動。隨著技術的發展,數據的流動不再局限於位於兩國伺服器之間的數據交流,更應當關注的是數據傳輸主體的所屬法域。內地的《個人資訊和重要數據出境評估辦法(徵求意見)》中對於數據出境定義也體現了這一點,“網路運營者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數據,提供給位於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將提供數據給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定義為數據出境。在內地法律中,數據被定義為“以電子或其他方式對資訊的記錄”。因此筆者認為,跨境數據流動的內涵應當是在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流動,以電子或其他方式對資訊的記錄並為不同法域的機構、組織、個人知悉或獲得的數據。基於概念的明確,當前世界各國開始對個人數據跨境流動表達了監管的迫切要求。2016 年歐盟通過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以下簡稱“GDPR”),將個人數據跨境監管的對象由本國法人擴充到外國法人。俄羅斯制定了《俄羅斯聯邦個人數據法》,美國和歐盟對於跨境數據監管則進行了兩次合作,即安全港和隱私盾。內地通過出臺《數據安全法》、“數據二十條”等予以規制跨境數據流動問題,個人數據的跨境流動監管體系逐漸成型。(二)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規制現狀1.現有數據規制立法的支撐內地主要通過現有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資訊保護法”)對個人數據跨境流動進行規制。內地根據運營數據的重要性程度將運營者分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為“CIIO”)與一般網路運營者,以此對數據跨境流動進行監管。不同的運營者在數據流動過程中的義務不同,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2,即“CIIO”只有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1相麗玲,張佳彧.中外跨境數據流動的法律監管制度研究[J].情報理論與實踐,2021,44(04):74-78+49.2《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
  • 澳門學刊48和重要數據時,在安全評估後方可提供。一般網路運營者僅需在重要和核心數據跨境流動時向有關部門申報評估。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於個人數據規制的基礎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該法案博採眾長,邏輯完備、體系嚴密,被稱作“亞太地區最強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共 9章 46條,規定了個人資訊的處理原則、個人資料的處理和性質及對其處理的正當性、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等;但澳門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不僅限於《個資法》,其對於個人數據的立法具有結構性與層次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公民的人格權,為個人資訊的保護提供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從民法層面保護個人數據;最後《個資法》對於個人資訊的保護進行更為細緻的規定。2.大數據時代個人數據管理的現實需要大數據時代,個人數據的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多樣化,利益衝突頻繁化,僅僅依靠企業的自律是遠遠不夠的,介於多方的利益介入以及高收益回報率,如果任由跨境數據流動無序發展,企業往往會為了追求利益而放棄自我約束,侵犯數據主體的利益。此外,規制個人數據跨境傳輸,不僅對於數據主體意義重大,而且與國家安全息息相關。如果對於數據跨境流動不加以限制,掌握大數據技術的國家可以輕易瞭解內地的經濟社會、公民個人、國防安全的敏感數據,嚴重威脅國家安全。此外,在大數據時代,由於數據運營者之間地位懸殊,如果沒有良好的監管制度,大企業作為數據控制者可以輕易掌控市場規律,壟斷大量的市場,阻礙經貿發展。三、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監管的困境檢視隨著大數據、區塊鏈、演算法的發展,個人數據的作用不再僅僅局限在互聯網領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個人數據跨境流動帶來了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個人隱私等方面問題,監管個人數據跨境流動勢在必行。但是,基於個人數據自身特點產生的系統性風險以及粵澳兩地相關領域的法律體系不完善,個人數據跨境的監管困難重重。(一)內地跨境數據流動立法有待細化內地現存的有關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監管的法律有數十部,但是散見於多個部門法中,尚未制定獨立的專門法律。雖然 2016年和 2021年分別出臺了《網路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但是二者對於個人數據跨境流通的規制多為宣示性的,較為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征信業管理條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又對個人數據傳遞的隱私保護、數據安全保護、基因數據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制。同時,這些法律中規定的對個人數據跨境進行的政府部門較為雜亂,各部門又往往傾向於通過政策檔來規制這類問題,但各地的政策標準不同,再次加劇了個人數據跨境傳輸規制的難度。更重要的是,有限的立法仍存在表達模糊的困境。例如《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時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一)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1,其中的“重要數據”一詞表述模糊。何者為“重要數據”,《資訊安全技術重要數據識別指南(徵人資訊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1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第四條(2022):“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時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一)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
  • 澳門學刊49求意見稿)》定義為“以電子方式存在的,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洩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數據”,這一概念依然是較為籠統的,如其中的“可能”“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詞的判斷標準模糊,使得自由裁量權急劇擴大,難以厘清。國家對於針對 CIIO擬出境的數據也進行評估分級的嘗試,就其行業、數據、運營者分三級進行評估,但依然存在問題。一方面,對於重要行業、數據、運營者的定義,立法者出於穩妥起見,在相關法條最後設定兜底條款,使得其列舉式的模式喪失意義,相關行業依舊無法確定需要評估的數據種類。另一方面,這三級評估的各種規則散見於《網路安全法》《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貫徹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家網路安全檢查操作指南》《資訊安全技術、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邊界確定方法(徵求意見稿)》中,不同法律對於三級評估的解讀不同。如《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及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包括:公共通信和資訊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洩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行業和領域”1,而《保護條例》將重要領域定義為“公共通信和資訊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洩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路設施、資訊系統等”2,這些劃分的不同會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適用混亂困境。(二)澳門與內地的法律適用衝突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限縮隱私權的範圍,難以將隱私權邊界延伸至個人資訊的保護領域,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通過對人格權制度完善來為數據主體權利的保護提供法律保障基礎,而澳門受葡萄牙影響,在澳門民法典中將個人資訊權利明確歸於人格權中進行規範。中國大陸雖非大陸法系國家,但也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對於隱私權的定義較為狹隘,內地目前存在以“人格權延伸”為法律基礎,將“個人資訊權”作為獨立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傾向。但是雖然內地與澳門對於個人資訊保護的法理基礎都是基於人格權的保護,二者間就個人數據跨境傳輸的具體法律規定依然有所不同。內地對於個人數據跨境流動規制的最新的法規是《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在《評估辦法》中, 對於普通個人數據傳輸限制較少,無需通過嚴格的行政審核;若個人資訊處理方處理數據較多或處理的是基礎數據,則需通過相關審核;同時,禁止向境外司法或執法機構傳輸個人數據。澳門對於個人數據出境的法律主要是《個資法》《個資法》的規定與歐盟的“GDPR”的規定較類似,個人數據跨境需通過充分性審查,即數據接收國是否有完善地機制對數據進行保護。若屬於公共當局法定公開的資訊或者通過公共當局同意也可以不通過充分性審查的要求而獲得個人數據。但是若是為了公共安全、刑事偵查等問題需使用跨境數據,也可以不經公共當局同意,由此可見澳門對於個人資訊的出境限制較少。介於澳門與內地對於數據出境的限制不同,若是允許澳門與內地間個人資訊自由流動,極易帶來國家安全的問題,他國可以通過澳門的數據跨境傳輸,輕鬆獲得內地的個人數據,並且憑藉大數據以及 AI技術,對大量的個人數據進行整合,得到我國經濟、文化、科技等多方面的完整社會譜系,損害國家安全。除了對於數據出境的限制不同,內地與澳門對於敏感資訊的定義也有所不同。內地的《個人資訊保護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一條:“涉及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包括:公共通信和資訊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洩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行業和領域”。2《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第二條 2021年 7月 30日國務院發佈:“公共通信和資訊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洩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路設施、資訊系統等”。
  • 澳門學刊50法》中,將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帳戶、行蹤軌跡和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數據定義為敏感數據,而澳門的《個資法》將世界觀或政治信仰、政治社團或工會關係、宗教信仰、私人生活、種族和民族本源、健康及性生活有關的個人數據定義為敏感資訊,兩地的定義有較大的不同。根據上文提及,澳門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律主要受葡萄牙相關法律的影響。作為歐盟成員,葡萄牙受歐盟制定的個人數據保護統一法律的規範。因此,歐盟相關法律也對澳門產生了影響。歐盟的資訊技術自身發展有限以及由於文化價值觀的問題,因此比較宣導隱私權,所以歐盟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較為保守,宣導數據主體對於自己的個人數據具有使用權、拒絕權、知情權。如歐盟主導的“GDPR”第七條規定“數據的處理者只能根據數據所有者的書面指示處理數據,同時應當在處理數據前告知數據所有者”。澳門的《個資法》也承繼了歐盟對於數據主體權利的保護,而內地的《個人資訊保護法》中,個人已公開信息無需經過數據主體同意即可使用,與澳門所提倡的保護個人隱私的理念有所不同。因此,由於內地與澳門對數據技術、數據經濟貿易的掌握程度和政策的差異,僅在數據出入境過程中簡單審核並不足以保障兩地間個人數據的流動符合兩地的法律制度和價值理念。為保障個人數據安全,兩地需要具有在數據出入境後對這些數據長期的追蹤監管的能力,這正是監管困境所在。(三)粵澳兩地對個人跨境數據粵澳間流動監管乏力1.統一的監管機構的缺乏在國家層面,內地缺少統一且運行有效的數據監管機構。因為個人數據的流動會涉及多個部門,因此,有統一的協調監管機構是避免監管真空的重要途徑。雖然 2022 年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頒佈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但是其第十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受理申報後,根據申報情況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網信部門、專門機構等進行安全評估”1,充分體現了國家網信部門只是一個單純的協調機構,缺乏實際的審核能力,會造成效率的低下,這一點從第十二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應當自向數據處理者發出書面受理通知書之日起 4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情況複雜或者需要補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數據處理者預計延長的時間”2可以看出,同時若是數據涉及多部門更是會造成審核時間的延長。此外,國家網信部門處罰權較低。根據《網路數據法》和《數據安全法》第六十六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處罰部門依舊較為分散。統一的監管機構的缺乏,不僅會造成監管的困難,還會影響內地與澳門的區域合作。不同於內地,澳門有獨立的數據監管機構,即“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GPDP”)。“GPDP”負責監督澳門地區的《個資法》的實行情況,協助當地企業建立數據合規體系,兼具數據保護的宣傳與研究功能,同時還具有調查和處罰的行政權利。但是“GPDP”的監督多為事後監督,缺乏主動評估。並且,“GPDP”與內地相關部門缺乏交流和聯繫,內地與澳門的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保護方面還是處於各自為政的狀態。2.監管對象類型模糊這一方面是因為粵澳兩地未建立起數據分級審核機制。如前文所述,內地對於跨境數據的相關概念定義,如“重要數據”較為模糊,澳門對於敏感數據的定義較為寬泛。內地現有的對“CIIO”擬出境的數據1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第十條(2022):“國家網信部門受理申報後,根據申報情況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網信部門、專門機構等進行安全評估”。2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第十二條(2022):“國家網信部門應當自向數據處理者發出書面受理通知書之日起 4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情況複雜或者需要補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數據處理者預計延長的時間”。
  • 澳門學刊51分級評估的嘗試也存在問題。當然,國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工業和資訊化部開始開展工業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試點,要求試點企業按照《工業數據分類分級指南(試行)》和《工業領域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識別規則(草案)》開展數據分類分級,制定重要數據清單,並向主管部門報備。但是,個人數據不僅僅在工業領域有分級審核的需要,在商業、醫療等諸多領域也需要進行分級。隨著互聯網技術在各個行業的運用以及電子商務的發展和超級電腦技術的提升,如今存在於網路之中的數據每時每刻都在以次方的方式遞增,大大增加了政府對於跨境數據的監管難度。四、粵澳兩地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應對策略行文至此,至少可以明確粵澳兩地個人數據跨境流動依然面臨著法律規制依據匱乏以及區域監管協作不暢的困境,亟待厘清。完善思路上,一方面,在監管規則層面,應考慮專門立法實現對個人數據的規制,同時依據不同劃分邏輯對個人數據進行類型化區分,實現分級監管;另一方面,區域監管合作層面,通過協議實現監管區域協作。(一)跨境數據流動的分類分級規制理念雖然內地現有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資訊安全技術重要數據識別指南(徵求意見稿)》等法律根據數據的重要性以及應用的範圍等特徵進行了劃分,但是這種數據劃分不夠明晰,難以有效監管。而澳門數據分級的理念尚未建立,為兩地協作帶來了困難。對於數據的分級,不是簡單的一元化分級,而應該是多元化分級。針對數據可以先分為傳入和傳出的兩大分類。對於傳入數據,需要監管的部分主要是符合我國的價值觀,沒有涉及黃賭毒等違法犯罪問題、損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內容,具體的細則可以參考《網路短視頻內容審核標準細則》。對於傳出的個人數據,則需要更為細緻地分類。從橫向來看,可以由不同的行業自己制定行業規則,如現行的《工業數據分類分級指南(試行)》,通過行業自我管理來更好地劃分重要數據、一般數據。正如戴雪對英國的憲法的評價“在英格蘭,所謂的憲法原則是基於法院宣佈的關於特定個人權利的特定決定的歸納或概括。”1由於行業對於自身的充分瞭解,各行業可以更好地實現數據的有效劃分,減少兜底條款的適用,在各行業完成對本行業數據分級後再進行立法,使得各個責任主體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也便於監管機構進行管理。同時,對於傳出數據還需要考慮縱向分類。一方面可以將數據分為事前許可數據和事後審查數據。事前許可數據是不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的數據,在國內網路已廣泛流通的數據2,類似微博分享的美食、旅遊風景圖片的數據,可以由相應的,擁有篩選數據能力的企業獲得監管機構的許可以後,由這些企業直接向境外傳遞。可以參考美國的隱私認證企業,企業在進行申請認證程式時,需要提供公司內部的隱私規則與政策,在通過考核後,由上述認證機構頒發認證標識,且可在網上進行公示,以提升使用者的信任。3這樣的事前審核可以提高跨境傳輸的效率,為企業創造更大的盈利空間。事後審查則是對於特別重要的數據,例如個人健康數據,個人定位數據,需要由監管機構審查以後再進行傳遞。另一方面,對於縱向分類,各小類中還應當進行等級劃分。正如前文筆者所提及的,歐盟、美國等不同主體對於跨境數據的監管要求1 A.V.Dicey, The Law of Constitution, Oxord University Press, 1162魏寧.美國數據出境管理體制及中國因應[J].國際經濟法學刊,2022(04):25-44.3李豔華.全球跨境數據流動的規制路徑與中國抉擇[J].時代法學,2019,17(05):106-116.
  • 澳門學刊52是不同的,為了更好地同這些國家展開合作,可以將小類劃分成 ABC等級,以應對不同國家的監管需求,以此來減少數據劃分的重複工作,提高傳輸效率。(二)細化跨境數據流動頂層設計1.完善現有跨境法律體系誠如前文所述,有關個人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制需要建立一部專門的法律來進行規制。現存的相關法律,如《網路數據法》《數據安全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分別就某一方面的問題進行規制,甚至同一法條內,提及的問題還需通過其他法律來進行解釋,如前文所提及的“重要數據”的界定,給相關數據產業的發展造成了極大的困難,也容易導致行政監管的標準過多,難以統一。專門法律中,應當對於重要數據的範圍進行劃分,規定行政審核的具體實行方法,以及審核後相關主體的救濟途徑,明晰個人數據主體的權利,如歐盟所規定的主體的拒絕權等,劃分數據流動全過程各個責任主體義務範圍和管理職責。只有依據這樣一部完備的法律,相關的監管才能有效運行起來。除了內地自身的立法完善,為了加強內地與澳門之間的數據跨境流動的便捷性,應當推動澳門的個人資訊出境制度的完善,構建雙方都接受的雙邊協調機制,實現兩地的制度銜接。擴大廣東方面在這一問題上的立法權先,可以先構建一個數據自由港,在自由港中先進行少量的雙方都接受的數據的自由流動,積累數據,構建個人數據安全保障平臺,再逐步擴展到內地與澳門全地區。除了數據跨境流動規制的專門法律,各行業也應該制定劃分數據重要程度的辦法,作為對專門法律的補充。除此之外,還需要制定規範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監管機構行為的法律,對機構的組織形式、審核方式、懲處手段進行規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應該有具體規定對嚴重違反專門法律的行為進行懲處。2.規範跨境數據監管機制對於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監管內地尚未有統一的監管機構,雖然《數據安全法》規定採取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統籌領導下,行業主管部門承擔數據跨境監管的機制,《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受理申報後,根據申報情況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網信部門、專門機構等進行安全評估”,但是這些法律都沒有能夠統一監管部門。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是能夠監管數據跨境流動全過程的機構,在數據分級審核機制建立後,這一機構需要能夠進行事前的許可,事中的評估以及事後的監督懲處,能夠做到一站式解決各類問題,而不是作為一個簡單的數據仲介,讓各個行業的相關部門監管,這會降低數據處理效率,造成監管的真空。同時,隨著跨境數據的體量迅速提高,相關數據要素市場的誇張,應當提高監管機構的懲處權力,否則,少量的罰款無法阻止經濟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的非理性行為。這會使得監管機構喪失權威性,從而導致監管制度的名存實亡。數據監管機構可以設立數據分級、事前審查、數據監督、違法懲處四個職能部門。首先,數據分級部門應當同各行業合作,制定屬於不同行業的數據分級標準。其次,事前審查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認證,並每年對於此類企業的跨境數據流動的網路安全部門、數據監管部門進行年檢。再次,數據監督機構對於高度敏感數據的境內外流動都應進行即時審核,保障數據安全。最後,違法懲處部門沒有處罰權,但可以和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合作,在發現企業實施違反個人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的行為時,評估行為的惡性程度擬定處罰建議,及時告知處罰部門對其進行懲處,並通過法律擴大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的權力,
  • 澳門學刊53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以違法企業的營業額或者違法獲利額度為基數,對於該企業進行罰款。同時設立數據流動的黑名單,禁止名單上企業在三到五年間進行跨境數據流動。此外,在地方上也應設立相應的機構,設立事前審查、數據監督、違法懲處部門。地方機構的審核許可權低於最高數據機構,可以按企業年跨境數據流動量以及數據的敏感性程度,將數據的審核權下放到不同級別的監督機構,提高審核的效率。按照違法的嚴重程度,由不同的級別的機構進行處罰。同時,為了提高粵澳之間的數據流通的效率,數據監管機構應當同澳門專門的數據機構合作成立專門的數據處理小組,推進兩地數據一體化流動,將數據的內地出境與澳門入境或澳門出境與內地入境一體化審核,減少審核流程,促進數據的自由流動,推動兩地相關數據產業的發展。3.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監管同樣需要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具言之,一方面,如前文所提及的,在數據分類之中,各行業可以根據本行業數據的重要性以及敏感性的程度來對數據進行等級劃分。由各行業制定數據分級,是因為各行業對於數據的應用方式較政府部門而言更為瞭解,如醫療行業,內部人士可以清晰地瞭解一項檢查數據如何體現了一個人的身體狀況,而政府部門則不能直接瞭解此方面的數據。行業劃分數據,較之法律,可以根據行業發展狀況進行調整,更為靈活。另一方面,行業自律組織可以和數據監管機構合作,設立類似“CBPR”的組織,對於行業內企業的數據監管能力進行事前審查,對合格的企業授予數據自由流動的標章,減少監管機構的審核壓力,提高審核效率。對於合格企業的定義,可以由內地和澳門兩方一同設立聯合機構進行劃分。聯合機構由合作雙方派遣的代表組成,先制定各方可以接受的標準合同條款,由兩地企業申請加入,可就部分條款保留,組織內企業間可以進行數據自由流動。在數據主體與跨境數據傳輸企業或者跨境數據傳輸企業間發生衝突時,可以先在機構的組織下進行磋商,磋商失敗,由各方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對於侵權程度進行評議,達成解決方案和補償,嚴重的可以剝奪企業的跨境數據自由傳遞的權利,爭議雙方可就結果申訴一次,重組專家小組,達成解決方案。(三)發揮試點作用,推動兩地監管合作介於粵澳間的數據流動的特殊性,除了完善頂層設計以及分級理念,還需要探索建立專門協調機制,專司數據流動中的重點問題,共同著力來促進問題的解決。一方面,可以通過打造粵澳間的個人數據平臺,協助建立兩地的個人數據分類審核制度,規範對流動性數據要素的審核要求及監管標準。依託與個人數據平臺,上文所提及的行業內的合作可以更加便捷的展開,行業內部成員間可以通過平臺溝通建立數據分級管理的業內標準,後加入平臺的同行業人員以及其他行業人員亦可以通過平臺快速瞭解個人數據傳遞的標準,政府部門也可以通過平臺收集各行業的敏感資訊的標準,完善分類分級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粵澳間可以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數字治理委員會”,來處理較為緊急棘手的問題,提升工作效率,減少制度的銜接問題對於工作進程的影響。委員會可以由粵澳兩地派遣的代表組成,先制定雙方可以接受的標準合同條款,由各企業申請加入,可就部分條款保留,組織內企業間可以進行數據自由流動。在數據主體與跨境數據傳輸企業或者跨境數據傳輸企業間發生衝突時,可以先在機構的組織下進行磋商,磋商失敗,由各方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對於侵權程度進行評議,達成解決方案和補償,嚴重的可以剝奪企業的跨境數據自由傳遞的權利,爭議雙方可就結果申訴一次,重組專家小組,達成解決方案。
  • 澳門學刊54五、結語目前世界各國個人跨境數據的流動並不充分,國家或地區間的數據流動還存在衝突和不平衡,嚴重影響了數據要素的生產價值和意義。作為我國互聯網行業發展的前沿和先鋒陣地,粵港澳大灣區互聯網行業集聚效應明顯,數字產業發展迅速,擁有國內最為完善的數字產業集群,在全球範圍內均具有突出的影響力。我國應當以粵澳兩地作為數字經濟的先行陣地,努力在國際規則的制定中搶佔先機,推動個人數據的跨境流動與監管,處理好國家安全、個人權利和經濟發展之間的管理,完善頂層法律制度,從多角度分層次構建個人數據分級管理機制,建立全過程監管機構並且加強粵澳交流與合作,構建數據平臺與治理委員會,積極構建兩地的個人數據跨境傳輸體系。本文雖試圖制定中國方式的個人數據保護規則,促進國家的經濟社會轉型創造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但具體的規則還應在實踐中不斷調整和調查,完善相關規則。The Dilemma of Legal Supervision of Personal Data Flow between Guangdong and Macao and the Way toImproveLu YutianAbstract: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and the constant innovation of digital governance haveaccelerated the information wave of the global economy. At the same time,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data factormarket, personal data has begun to play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market. Under this trend, the frequency of cross-border flow of personal data has greatly increased, and theeconomic and social value of personal data has been increasing. However, the cross-border flow of personal dataleads to the hidden dangers of citizens' privacy, business secrets and national security, which is not only a problemof internal governance, but also an international legal issue. In order to better solve the problem of cross-bordergovernance of personal data, China urgently needs to improve the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cross-border flow ofpersonal data. China Mainland and Macao have the particularity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d twojurisdictions", and the restrictions on cross-border flow of data are affected by multiple factors. We must exploreeffective ways for Guangdong and Macao to jointly develop cross-border personal data, taking it as the first pilot.Specifically, at the level of domestic regulatory rules, we should consider special legislation to regulate personaldata, classify personal data according to different division logic, and realize hierarchical supervision; At the levelof supervis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Guangdong and Macao, we should emphasize that free ports should betried first, and realize supervision and cooperation through bilateral agreements, and coordinate internal andexternal and diversified governance.Key words: personal data; cross-border flow; hierarchical supervision; regulatory cooperation
  • 澳門學刊55價值、內容、路徑: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研究張可心 宋欣*摘要:本文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粵港澳大灣區的概念論述為切入點,首先,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語言習慣、文學藝術、建築雕塑、飲食習俗、宗教文化等五個方面的影響進行討論,並從文旅、教育、傳媒、行政四個領域揭示了其影響現狀;然後,探討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建設的價值,認為其有助於深化區域文化內涵、增強區域文化自信、促進區域文旅發展、支撐區域商業發展;最後,文章再次從教育影響、藝術影響、文旅影響、媒體影響、政策影響五個方面提出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路徑。關鍵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粵港澳大灣區;影響研究;價值輸出;內容輸出;路徑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逐步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在這一地區的影響也日益凸顯。作為一個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的地域,粵港澳大灣區承載著豐富的文化遺產和傳統文化資源,這些資源不僅是文化傳承的重要基石,同時也是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動力。然而,在現代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傳統文化面臨著多重挑戰和衝擊。面對這些挑戰,如何更好地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讓其在粵港澳大灣區煥發新的生機和活力,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旨在從價值、內容和路徑三個方面探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並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措施和建議,以期為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化建設和發展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鑒。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粵港澳大灣區的概念(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概念和內涵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指在歷史長河中形成並積澱下來的具有深厚歷史文化底蘊和人文精神內涵的文化現象和價值體系。[1]這種文化包括哲學、文學、藝術、宗教、倫理道德等多個方面,是中華民族獨特的文化遺產和精神財富。[4]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概念和內涵源於中華民族悠久的歷史和文化傳統,同時也受到多種文化思想的影響。[1]其中,儒家思想是中華文化的核心,強調人的仁愛、道德、禮儀等方面;道家思想注重天人合一、自然和諧的理念;佛教則強調修行、慈悲和解脫。這些思想都構成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3]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理論依據和出處主要包括中國古代典籍、史書、詩歌、戲劇、音樂等。《尚書》《禮記》《詩經》《論語》等經典著作被視為中華文化的重要基石,其中包含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精髓和道德實踐。[2]另外,戲曲、民間傳說、節日等也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表現形式,反映了中華文化的多樣性和豐富性。(二)粵港澳大灣區的概念和內涵粵港澳大灣區是指廣東、香港和澳門三地組成的一個經濟區域。其內涵包括:創新驅動發展、高端製造、現代服務業、區域聯動等概念。粵港澳大灣區的概念主要源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中國國家發展戰略的需要。粵港澳大灣區地理位置優越,具有區位優勢和經濟合作潛力。加強這三個地區的經濟聯動和合作,可以推進全國經濟發展,提升中國在國際舞臺上的地位。另一方面是全球化的趨勢和發展。粵港澳大灣區*作者簡介:張可心(1985—),副教授,四川傳媒學院中華傳統文化學院副院長,主要研究方向為傳統文化、語言文字。宋欣(1987—),講師,四川傳媒學院中華傳統文化學院教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傳統文化、廣播電視。
  • 澳門學刊56與世界上其他主要經濟區域相連,如東亞和東南亞,其經濟發展受到全球化的影響。通過加強區域合作,可以推進全球化的進程,提高區域的國際競爭力。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內容(一)粵港澳大灣區的語言習慣中華傳統文化對於粵港澳大灣區的語言習慣有著深遠的影響。粵港澳大灣區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地區,其語言文化源遠流長,自古以來就受到了中華傳統文化的深刻影響。例如,中華傳統文化中的“禮儀之邦”“和諧共處”“孝道尊老”等價值觀念,在粵港澳地區的語言習慣中體現得淋漓盡致。比如說,南方方言中常用的“請”“對不起”等禮貌用語,在體現了人們注重禮儀之外,還反映出了中華傳統文化中注重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係。中華傳統文化對於粵港澳大灣區的語言習慣具有獨特的表徵。粵港澳大灣區地區中的一些特色語言、方言以及與之相關的傳統文化習俗,也都具有中華傳統文化的獨特表徵。例如,廣東粵劇和港澳粵語歌曲中的一些獨特表現形式,在歌詞中注重情感表達,而且常常涉及中華傳統文化中的“忠孝節義”等價值觀念。這些表現方式集中反映了其強烈的文化認同和文化自信,彰顯出中華傳統文化在粵港澳大灣區地區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以,中華傳統文化對於粵港澳大灣區的語言習慣具有重要的影響與表徵。中華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價值理念和道德準則與粵港澳地區的文化相得益彰,為其語言習慣提供了深刻的影響和獨特的表徵。(二)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學藝術中華傳統文化中的道德和倫理觀念對粵港澳大灣區的文藝創作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現代文學作品中,許多作家常常借助傳統文化的一些特定觀念來表達道德倫理上的問題。比如說,在港澳地區的文學影視作品中,作者通常借用中華傳統文化中的“因果報應”的觀念,來加強劇情的邏輯關係和價值意識。這種對中華傳統文化中道德倫理觀念的借鑒和表現,不僅展示了華人對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發揚,也增加了文藝作品的深度和內涵。中華傳統文化中藝術和文學的傳統也對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學藝術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傳統的文學、詩歌、曲藝、戲曲等具有濃厚的民族風情和獨特的藝術風格。這些傳統文藝形式在粵港澳大灣區的文藝創作中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它們的藝術表現形式和技法都受到傳統文化中的藝術思想和手法的影響。這些作品體現了傳統文化對當代文藝創作的影響和傳承,同時也對香港、澳門、廣東等地區的文藝創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所以,中華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學藝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和表徵。[7]中華傳統文化作為中國文化的精髓,通過它獨特的哲學、思想、藝術、文學等方面的元素,為粵港澳大灣區的文藝創作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內在資源。這也進一步體現了中華傳統文化在中國文化中的地位和重要性。[5](三)粵港澳大灣區的建築雕塑中華傳統文化中,建築風格注重結構和風水,強調“天人合一”和“八卦陰陽”,常用的建築元素有琉璃瓦、青磚、雕花浮雕等。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建築中,也可以看到這些元素的運用,這些建築在亞洲都具有獨特的地位,在外部表現上注重遵循傳統,因此很容易讓人想起中華傳統文化中的建築。建築和雕塑不僅是藝術,更承載了文化內涵。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建築和雕塑中,中華傳統文化的元素也非常明顯,比如延續著中華傳統文化中的龍、鳳、獅等動物和神話元素,這也表明了在建築和雕塑中,傳統文化對於灣區的影響和表徵。所以,中華傳統文化對於粵港澳大灣區的建築和雕塑有著重要的影響和表徵。這種文化的傳承和發揚不僅推動了灣區的文化建設,也有助於豐富中國乃至世界的文化遺產。
  • 澳門學刊57(四)粵港澳大灣區的飲食習俗中華傳統文化強調天人合一的思想,提倡“以食為天”,因此講究選用優質、新鮮、天然的食材。在粵港澳大灣區的飲食中,也可以看到對食材的精選與講究,比如廣東菜中使用的山珍海味和禽畜,以及港澳地區流行的海鮮食材。此外,中華傳統文化中的烹飪技巧非常豐富多樣,並注重烹飪的細節和環節。在粵港澳大灣區的飲食中,也可以看到許多傳統的烹飪技巧,比如廣東菜中的燒臘、煮湯、烤肉等,以及港澳地區流行的清蒸、燉煮、火鍋等。中華傳統文化非常注重餐桌禮儀,包括飲食順序、食用方式、音容笑貌、待客之道等。在粵港澳大灣區的飲食中,也可以看到這些傳統的餐桌禮儀的影響,比如廣東人在飲茶時常會有古箏伴奏、茶藝表演等。此外,中華傳統文化中的民俗習俗也有著深遠的影響。在粵港澳大灣區的飲食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傳統民俗元素的影響,比如廣東人在農曆年節時吃年糕、餃子等,港澳地區也有許多類似的節日食品。所以,中華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飲食習俗有著深遠的影響和表徵,不僅僅是在食材、烹飪技巧、餐桌禮儀等方面,也涉及了民俗傳統和人們的生活方式。這些傳統的元素與當代的生活融合在一起,既傳承了傳統文化的精髓又展示出了時代的進步和創新。(五)粵港澳大灣區的宗教文化中華傳統文化所宣導的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宗教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例如,儒家思想宣導仁愛、孝道、禮義等核心價值觀,與儒教有關的道德經典《大學》《中庸》等對於香港、澳門地區的儒家文化傳承和宗教信仰有著重要的影響。中華傳統文化所體現的佛教文化和道教文化也深深地影響了粵港澳大灣區的宗教文化。作為佛教的發源地,中國對佛教的傳承和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和貢獻。粵港澳大灣區的佛教文化中,尤以禪宗為重要的代表,深受中華傳統文化的影響。同時,道教也在香港、澳門分別設有全國性的道教機構,對於當地道教文化的發展和傳承起著重要的作用。中華傳統文化中所蘊含的中醫理論、易經八卦等文化元素也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宗教文化產生著影響。例如,易經八卦作為一種古代的哲學思想,已經成為中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在宗教文化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所以,中華傳統文化對於粵港澳大灣區的宗教文化具有深遠的影響和表徵,無論是在道教、佛教、儒教等方面,中華傳統文化都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現狀(一)粵港澳大灣區的文旅領域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一直以來都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歷史文化與道德價值。在廣東、香港和澳門這一地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一直得到重視並大力推廣,目的是在文化旅遊領域中加強地區的文化軟實力和經濟實力。首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這一地區的影響得到了政府和市民的廣泛認可。香港和澳門在回歸中國之後,一直致力於推廣本地及大中華地區的文化,其中就包含了傳承和弘揚傳統文化。在廣東省內,各個市縣及文化企業在文化旅遊方面也紛紛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精力,將傳統文化娓娓道來。這些舉措得到了市民的熱烈反響,大大提高了文化旅遊的知名度和地位。其次,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文旅領域中的影響,得益於當地的人文環境及資源稟賦。廣東、香港和澳門有著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資源,例如中國傳統文化藝術“嶺南畫派”“木版年畫”等。這些文化元素為文化旅遊注入了源源不斷的動力,吸引著越來越多的中外遊客前來觀賞、體驗。所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文旅領域的影響,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持續發展的空間。在未來的發展中,這一地區將繼續深入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價值,推動文化旅遊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 澳門學刊58(二)粵港澳大灣區的教育領域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國五千年文明史中的重要遺產,包含了中華民族的價值觀、思維方式、美學觀念等方面的內容,具有久遠的歷史淵源和深刻的文化內涵。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大灣區教育領域中的影響已經逐步加深。隨著粵港澳大灣區更加緊密的融合,教育體系中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體系也逐漸得到了建設,各級政府和學校逐步加強了有關傳統文化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例如,在教育領域中,粵港澳大灣區內多所大學都設立了中華文化系或文化研究中心,旨在弘揚中華文化的博大精深之美,培養學生的文化認同感和民族自信心。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人類文明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歷史淵源和文化內涵。[2]在大灣區教育領域,學校通過創新教學內容和方法,廣泛開展中華文化課程,並注重教學品質的提高,培養學生對中華文化的理解和認同感,並將這種文化理念影響到人才培養體系中,為建設大灣區輸送高素質的綜合人才。在大灣區教育領域,政府和學校宣導和帶動了一系列社會文化活動,旨在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例如,某些城市通過各種方式舉辦傳統節日慶典或文化活動,以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為目的,構建起濃厚的中華文化氛圍,加深大灣區內各族群眾之間的文化交流和相互理解。所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教育領域的影響是逐步加深的。粵港澳大灣區教育部門和學校進一步加強傳統文化課程的開設和教學,擴大文化交流的管道,積極營造中華傳統文化的氛圍和氣氛,為大灣區各族群眾的文化認同和身份認同做出了重要貢獻。(三)粵港澳大灣區的傳媒領域媒體傳播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傳媒領域影響的一大方式。廣東、香港、澳門三地的傳媒行業不僅數量眾多,而且涵蓋了電視、廣播、報紙、雜誌、互聯網等多種媒介形式。這些媒體在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例如,香港的亞洲電視及無線電視臺經常推出節目介紹中華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廣東、香港、澳門的報紙、雜誌也不斷推出相關的特刊和專題報導,使中華傳統文化的呈現範圍更加廣泛。大灣區內的民間藝術表演也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媒體領域的影響進一步加強的重要途徑之一。廣東、香港、澳門等地具有豐富的民間藝術表演資源,例如粵劇、花鼓戲、舞獅、龍舟等等。這些傳統表演形式在網上和電視臺中也呈現出了新的形態,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播、點播等方式跨越空間和時間,展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魅力。文化活動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傳媒領域影響的重要形式之一。隨著大灣區文化交流不斷深入,各種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主題的文化活動層出不窮。例如,廣州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周、香港的文化節、澳門的藝術節等等。這些文化活動不僅豐富了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化生活,也進一步推動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傳媒領域的傳播和影響。所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傳媒領域的影響是多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結果。[1]傳媒的力量、民間藝術的表現形式以及文化活動的催化作用,這些方面都在不斷強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傳媒領域的影響力,並將這一文化傳承下去。(四)粵港澳大灣區的行政領域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宣導天人合一、和諧相處的理念,這一理念在粵港澳大灣區行政管理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各級政府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注重著力解決社會穩定和諧的問題,推動各個領域的協調發展。此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講究“禮、樂、仁、智、信”等核心價值觀,在粵港澳大灣區行政管理領域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和應用。政府在制定政策、推行管理措施時,注重尊重和繼承傳統文化,讓傳統文化的核心價值觀成為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粵港澳大灣區行政管理涉及的各個領域,如教育、醫療、經濟、文化等,都需要採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管理運營。然而,在這些現代技術的背後,也需要依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循序漸進、協調發展”的方法論,在技術應用中注重文化價值的繼承。此外,粵港澳大
  • 澳門學刊59灣區文化多樣性,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文化交流和融合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文化融合的中堅力量,在文化的因素中強調了中西文化的融合,為文化差異帶來的衝突和矛盾提供瞭解決方案。所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行政管理領域的影響越來越明顯,為粵港澳大灣區的可持續發展和多元文化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四、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建設的價值(一)深化區域文化內涵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瑰寶,擁有豐富的內涵和深遠的影響。這種文化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對於這一區域的文化內涵深化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3] 首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蘊含著中華民族的智慧和精神財富,這些精神財富可以激發人們的愛國情感和文化認同感。[1]在粵港澳大灣區,由於歷史的原因和文化的差異,區域內不同地區的居民之間存在一定的文化隔閡,這種文化隔閡不利於區域的文化融合和發展。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影響可以減少文化隔閡,促進區域文化融合和協調發展。[1]其次,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深厚的人文精神和藝術魅力,這種文化的影響可以對粵港澳大灣區的藝術教育和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區域內已經湧現出了許多優秀的文化人才和文化創意企業,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的審美需求的不斷提高,需要不斷地湧現出新的文化人才和創意產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影響可以激發這些人才和企業的靈感和創新,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最後,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城市化進程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影響也可以起到促進城市生態和文化環境建設的作用。在城市化的進程中,我們很容易看到一些“城市病”的表現,比如環境污染和文化消失等。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影響可以借助這種文化的人文精神和環保意識來引導當地政府和居民建設文化環境和生態環境,加強城市品質和形象。[1](二)增強區域文化自信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歷史與文化傳承,是中華民族的精神基礎和根源。而在粵港澳大灣區,因為其地理位置和歷史背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一直以來都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有助於增強區域文化自信。粵港澳大灣區作為中國經濟發達的核心區域之一,其代表著中國現代文明的進步與發展。但是,由於受到西方文化的影響,粵港澳大灣區的年輕人可能會對中國傳統文化產生誤解或者疏遠。在這種情況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影響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對傳統文化的學習和傳承,可以讓年輕一代更好地理解和感受中華文化的魅力,從而增強區域文化的自信心和認同感。[6]另一方面,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影響還可以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化融合。粵港澳大灣區作為一個多民族、多語言的地區,傳統文化的融合是非常重要的。中華文化和廣東、香港、澳門本土文化的融合,能夠讓文化豐富多彩、充滿活力。這也能夠增強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化創新力和競爭力,成為全國文化發展的重要支撐。(三)促進區域文旅發展粵港澳大灣區是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也是中國文化的重要交流中心。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對於促進該地區的文旅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豐富內涵和獨特魅力能夠吸引更多的遊客前來參觀和遊玩。在這個旅遊景點林立的時代,僅有美麗的自然景觀已經無法滿足人們的需求,遊客們渴望更加深入的文化體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因其獨特的哲學思想和藝術表現,能夠深入人心,讓遊客們獲得更加豐富的文化體驗,從而吸引更多的遊客。其次,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
  • 澳門學刊60承和弘揚,有利於提升該地區的文化軟實力。一個地區的文化軟實力是吸引外來投資和人才的重要因素,也是區域發展和創新的重要支撐。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弘揚能夠讓該地區的文化氛圍更加濃厚,文化產業更加繁榮,進而增強該地區的文化軟實力。最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對於促進區域內的文化交流和創新具有積極的作用。孕育於這片土地上的歷史文化,是區域內各文化之間交流和融合的重要基礎,而在這個過程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獨特魅力和文化價值,能夠在區域內的文化交流和創新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助力於文化交流的深入和文化創新的推進。(四)支撐區域商業發展在粵港澳大灣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影響的趨勢日益明顯,這是區域商業發展中一個重要的支撐因素。首先,傳統文化能夠為商業活動提供文化底蘊和精神支持。大灣區地區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傳統文化是這一地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商業活動中,傳統文化可以為企業提供文化背景和深層次精神支持,使其在商業競爭中獲得更大的優勢。其次,傳統文化能夠為商業活動注入新元素和活力。中華傳統文化具有獨特的審美和思維方式,在商業活動中,可以為產品和服務注入新的元素和活力,吸引更多的消費者。比如,在廣東地區,傳統的粵劇、廣東話等文化元素被廣泛應用於餐飲、旅遊、文化娛樂等商業活動中,成為商家的亮點和競爭優勢。最後,傳統文化能夠促進商業活動的可持續發展。傳統文化具有固定的道德、倫理、價值觀念,它可以為商家提供長遠的發展策略和思路,使商業活動更加穩定和可持續。比如,在香港地區,傳統文化中的尊重禮儀、保持內心平靜等思想理念,深深地影響了商業活動中的經營理念和企業文化。所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有助於支撐區域商業發展,使商業活動在深度和廣度上得到更好的發展和完善。五、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路徑(一)對教育的影響路徑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強調的是仁愛、忠誠、謙虛、誠信等道德品質,這些品質可以跨越時空的限制,依然被人們所認可和推崇。通過在粵港澳大灣區的教育中引入傳統文化元素,可以讓學生更好地學習和領悟傳統文化的價值,進而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這對於塑造學生正確的價值觀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包含著很多有關道德、哲學和文學的內容,這些內容都可以成為培養學生創新思維能力的素材。通過在粵港澳大灣區的教育中引入這些元素,可以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和運用傳統文化的知識,進而提高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從而更好地應對未來社會的挑戰。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快速崛起和國際地位的提升,中國的文化影響力也越來越大。通過在粵港澳大灣區的教育中廣泛應用傳統文化元素,可以讓更多的學生瞭解和接觸到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從而增強他們對國家文化的認同感和自信心,為促進國家文化自信打下堅實基礎。所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教育中具有廣泛的應用價值,可以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國家文化自信等方面帶來積極的影響。(二)對藝術的影響路徑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其中包含著豐富的哲學思想、文學藝術、倫理道德等方面的精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可以為粵港澳大灣區的藝術提供深厚的思想基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蘊含著深刻的哲學思想和倫理道德,這些思想和道德可以為粵港澳大灣區的藝術家提供有力的創作指導,使他們的藝術作品更加具有思想性和深度。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可以為粵港澳大灣區的藝術提供獨特的文化元素。中
  • 澳門學刊61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豐富多彩的文藝形式,如詩歌、音樂、戲曲等,這些形式可以為粵港澳大灣區的藝術提供寶貴的文化元素,豐富和拓展藝術的表現形式。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可以為粵港澳大灣區的藝術提供良好的審美觀念和價值取向。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強調“仁義禮智信”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念可以為藝術家提供正確的審美觀念和價值取向,使他們的作品更加具有內涵和魅力。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可以為粵港澳大灣區的藝術提供重要的文化傳承和表達功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瑰寶,保護和傳承好這份文化遺產是每個中華兒女的責任。在粵港澳大灣區的藝術領域,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可以通過藝術表達,為更多人傳達中華文化精髓和價值觀念,促進珠三角地區文化的繁榮和發展。所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藝術方面可以應用路徑很多,通過運用傳統文化的元素、思想和價值觀念,可以使珠三角地區的藝術更具深度、內涵和文化底蘊,為中華文化的傳承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三)對文旅的影響路徑粵港澳大灣區擁有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其中不乏代表中華傳統文化的遺產,例如澳門媽閣廟、廣州荔枝灣、香港春圃、九龍寨城和新界的元朗油麻的等。這些遺產不僅代表了中華傳統文化的精髓,而且具有較高的文化和歷史價值。可以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尋找和挖掘更多精神文化資源,推廣中華傳統文化,豐富粵港澳大灣區文化旅遊資源。將中華傳統文化和文物融入旅遊行程中,豐富旅遊體驗,增強吸引力。例如,設置傳統文化街區、傳統手工藝文化體驗區、傳統民俗文化活動區等。將中華傳統文化節慶活動引入旅遊企業和景區之中,吸引國內外遊客前來體驗和觀賞。例如,春節廟會、中秋節賞月、端午節龍舟競渡等。此外,借助文化交流活動,加強中華傳統文化與當地文化的融合。例如,中華傳統文化展覽、文藝演出等。中華傳統文化的推廣和應用,不僅可以在文化旅遊方面滿足廣大遊客的需求,同時也可以帶動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化旅遊產業的發展。文化旅遊產業的發展可以擴大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們的文化素養和認知水準,推動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所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來說,既可以豐富文化旅遊資源,又可以帶動文化旅遊產業的發展,從而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的整體發展。(四)對媒體的影響路徑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了幾千年的歷史,留下了許多精彩的文化遺產,如詩詞、書畫、音樂、戲曲等。這些文化遺產不僅有著深厚的歷史內涵和文化底蘊,更有著極高的藝術價值,可供粵港澳大灣區傳媒借鑒、創新應用。隨著資訊技術的不斷發展,傳統文化與現代媒體的結合已成為一種新的表現形式。例如,電視臺可以製作才藝節目,讓觀眾欣賞傳統文化的表演;廣播電臺可以播放傳統音樂,讓聽眾感受傳統文化的魅力;新聞媒體可以報導傳統文化的傳承與保護,讓更多人瞭解和關注傳統文化。借助傳媒的力量,可以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廣給更多的國內外觀眾。通過文化軟實力的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可以在國際舞臺上展示自己獨特的文化魅力和吸引力,為地區和國家的形象提升作出貢獻。在現代發展的進程中,人們更加追求理性、科技、高效的生活方式,但是由於傳統文化有時與這些追求相矛盾,所以需要將傳統文化與現代生活相結合。傳媒作為文化藝術的重要載體,可以借助其直觀、易傳播的特點,將傳統文化與現代生活相融合,讓更多人喜愛和接受,從而保護和傳承優秀傳統文化。所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傳媒方面可以應用路徑,既符合地區和國家文化發展的需求,也有利於保護和傳承傳統文化,同時也為地區和國家的文化軟實力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五)對政策的影響路徑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國文化的寶貴遺產,包括儒家、道家、佛家等眾多學派和思想體系,其內涵豐富,包含著中國人民的智慧與精神追求。粵港澳大灣區作為中國文化發展重要區域,在政策制定方面可以
  • 澳門學刊62充分應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注重和諧共處和大同世界,這一理念可以應用於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化融合與和諧發展。通過弘揚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可以促進粵港澳大灣區不同文化之間的交流與互鑒,實現文化多元性的和諧共存,為大灣區的經濟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注重誠信、敬業、精益求精等價值觀念,這些理念可以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的企業文化建設中。在大灣區的企業創新發展中,注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價值觀念可以為企業帶來更高的商業道德標準、更透明地運營、更長遠的理念與思維,從而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市場競爭力。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注重和推崇人才的重要性,這一理念可以應用於粵港澳大灣區的人才引進和培養。通過注重教育和培養人才的內在品質和厚植道德素養,大灣區可以吸引更多高素質、富有擔當、有遠見和社會責任感的人才,推動大灣區建設和發展。所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國文化寶貴遺產之一,具有豐富的內涵和深遠的價值觀念。這些理念和價值觀念可以為粵港澳大灣區的政策制定和實施提供重要的參考路徑和借鑒。通過充分應用這一路徑,大灣區可以實現文化交流、企業創新、人才引進和社會和諧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六、小結文章研究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情況,又分為價值、內容、路徑三個方面探討。在價值方面,通過研究發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價值得到了廣泛認可和傳承,體現深化區域文化內涵、增強區域文化自信、促進區域文旅發展、支撐區域商業發展等具體五個方面;在內容方面,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分為了語言習慣、文學藝術、建築雕塑、飲食習俗、宗教文化五個方面進行了研究,發現這些方面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其中道德思想得到了最廣泛地傳承和發展。在路徑方面,從教育、藝術影響、文透、媒體、政策五個方面探討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影響路徑,發現各個方面都各自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共同促進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傳承和發展。綜上所述,文章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影響情況進行了系統研究和總結,為進一步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粵港澳大灣區的傳承和發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指導。參考文獻:1、高金蕊.中華傳統節日文化的時代價值研究[D].河南工業大學,2020.2、霍楷,馬飛揚.基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的設計競賽育人改革[J].文化創新比較研究,2022,6(17):152-156.3、賈林銘,張博,韓學紅.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合生態環境創意設計——評《“文化創意+”生態環境產業融合發展》[J].世界林業研究,2023,36(01):138.4、劉雲楊.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對中華傳統倫理的繼承與創新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2021.5、伍彩霞.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合漢語言專業人才培養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中國民族博覽,2023,No.246(02):236-238.6、楊娟,田洪霞.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當地經濟建設的關係研究[J].中國集體經濟,2023,No.743(15):24-27.7、葉柳.基於生命成長的大學生傳統文化教學實踐與研究[J].黑龍江教育學院學報,2016,35(05):33-35.
  • 澳門學刊63Value, content, path: a study of the impac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on the guangdong-hongKong-macao Bay AreaZhang Kexin & Song XinAbstract: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and the concept of the Guangdong-Hong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first, Discuss the influence of 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on thelanguage habits, literature and art, architectural sculpture, food customs, religion and culture of the Greater BayArea, And from the cultural tourism, education, media, administration four fields revealed its influence status;then, Exploring the value of 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the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t is believed that it is helpful to deepen the regional culturalconnotation, enhance the regional cultural confidence, promote the regional cultural and tourism development,and support the regional commercial development; last, The article once again puts forward the influence path of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o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from the fiveaspects of education influence, art influence, cultural tourism influence, media influence and policy influence.Key words: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nfluence research;value output; content output; path
  • 澳門學刊6416-20 世紀澳門教堂名稱漢譯特色及社會影響潘韓婷*摘要:本文通過考察 16至 20世紀期間澳門教堂名稱的漢譯,描寫並總結澳門教堂名稱的漢譯特色,認為澳門教堂名稱漢譯經歷了從譯語文化取向到源語文化取向再到兩種文化稱謂共存的發展歷程。在此基礎上,本文從話語與社會變遷的角度1討論了澳門教堂名稱漢譯與澳門社會文化發展之間的關係,尤其是漢譯名所折射出的社會影響。關鍵字:文化翻譯;話語;社會變遷;澳門; 教堂澳門是全亞洲教堂密度最大的城市,在僅有的 21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擁有六個堂區和兩個傳教區,建有大小教堂近 20座,被譽為“東方梵蒂岡”。其中,最為耳熟能詳的大三巴牌坊,即歷史上著名的聖保祿大教堂的遺址,已然是澳門最重要的名片之一。聖保祿大教堂曾經是十六世紀羅馬教廷在遠東地區的宗教中心。大批從歐洲來到亞洲的天主教神職人員在此輾轉,進入中國內陸、日本等地,實現了歷史上第一次大規模的中西文化交流。而在葡國統治期間,澳門的行政區域亦是以教堂劃分,選舉等公共事務均以堂區為單位。在今天,教堂依然是澳門這座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因此,澳門的教堂見證了澳門城市的歷史發展和文化發展,教堂文化在澳門城市文化身份的形成過程中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有學者指出,教堂文化是西方文化形態中符合元素最多的物化形態,中國人通過教堂文化初步領略了中西文化的異質性3。這說明,教堂文化研究對瞭解中西文化交流具有重大意義。而作為舶來品,教堂文化在澳門的生根發芽必定需要經過一個譯介過程,首要的就是教堂名稱的漢譯。我們在對相關文獻的梳理中發現,先前研究多關注教堂建築45、功能和歷史6等方面,尚未有研究關注教堂譯名。因此,本文嘗試從語言的角度出發,借用文化翻譯和批評話語分析等相關理論,考察 16世紀至 20世紀期間的澳門教堂的名稱翻譯,以及探討被譯介的教堂文化對澳門社會文化發展的影響。一、文化翻譯教堂名稱的翻譯屬於文化翻譯的範疇。根據 Shuttleworth和 Cowie7的定義,文化翻譯指的是作為跨文化研究或人類學研究工具的各類翻譯,亦可以指任何包含敏感文化因素及語言因素的翻譯。Shuttleworth和 Cowie 認為文化翻譯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透明的翻譯向目標讀者展示源語文化,另一種是在目標語中尋找可能與需要翻譯的源語文化相對等的詞彙來翻譯該源語文化(ibid.)。這種二分*作者簡介:潘韓婷,北京師範大學未來教育學院副教授,澳門大學英語語言學(翻譯研究方向)博士,中山大學外國語學院博士後。研究方向:翻譯理論與實踐、語篇分析與翻譯、批評話語分析。Email: panhanting@bnu.edu.cn1 Norman Fairclough, Discourse and Social Chang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2.2张钊:《教堂在澳门历史上的现实作用》,《前沿》(内蒙古)2013年第 20期。3邹振环:《明清之际岭南的“教堂文化”及其影响》,《学术研究》(广州)2002年第 11期。4姚晔:《从澳门宗教建筑看岭南文化和西方文化的交融》,《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内蒙古)2008年第3期。5许政:《解读澳门圣保禄教堂》,《华中建筑》(武汉)2009年第 12期。6刘芳:《清乾隆年间查禁澳门唐人庙事件》,《社会科学论坛》,(石家庄)2010年第 3期。7 Mark Shuttleworth,Moira Cowie, Dictionary of Translation Studies,Manchester, UK: St. Jerome, 1997, pp. 35.
  • 澳門學刊65另一種是在目標語中尋找可能與需要翻譯的源語文化相對等的詞彙來翻譯該源語文化(ibid.)。這種二分法與 Venuti1基於外來文化的引進或抵制現象所提出的“歸化”和“異化”概念相似。Venuti的“異化”概念來源於 Schleiermacher的理論:“譯者儘量不打擾作者,把讀者盡可能地帶近作者”2。這種策略故意打破譯入語的文化傳統,保留原作的異質性3。與之相反,“歸化”策略需要適應譯入語的文化傳統,把作者帶到讀者身邊,儘量不讓讀者產生閱讀上的文化障礙。Newmark4提出的“字面譯(semantic translation)”和“意譯(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也屬於這種基於源語文化和譯入語文化的區分的翻譯策略。在具體的文本分析中,我們參考了前人的分類,根據源語文化和譯入語文化的區分使用“源語取向翻譯”和“譯入語取向翻譯”這兩個簡便易懂的標籤來概括教堂名稱翻譯的大致分類。“源語取向翻譯”和“譯入語取向翻譯”是翻譯策略,相當於翻譯所依照的基本準則,在具體翻譯操作中,我們還需要依賴具體的翻譯方法。關於文化特定詞的翻譯,西方學者提出了一些翻譯方法5。不過這些翻譯方法一般針對歐洲語言,而澳門教堂翻譯主要涉及英文和中文這兩種語言,因此西方學者所提到的翻譯方法不能完全適用於本研究。在對文獻的回顧中,我們發現,中國學者陸殿楊曾在其《英漢翻譯理論與技巧》一書中提出五種針對英語文化名詞和術語譯入漢語文化的翻譯方法6。後來有學者在討論澳門的景點文化翻譯時將這五種翻譯方法總結如下7(Zhang, 2012: 208):(1)純音譯(例,chocolate譯為巧克力);(2)純字面譯(例,airplane譯為飛機);(3)音譯與字面譯結合(例,utopia譯為烏托邦);(4)部分音譯,在詞前或詞尾添加字面譯(例,beer譯為啤酒);(5)形譯加字面解釋(例,cross譯為十字架)。這五種翻譯方法幾乎涵蓋了我們平時在翻譯英語文化詞中遇到的所有情形。其他的情形包括,處理文化缺失時比較普遍採取的增譯法和刪減法,以及在處理文化替代時常用的語內文化替代和語際文化替代。在本研究中,我們會把所有的可能情形都考慮在內。二、社會歷史視角的批評話語分析儘管文化翻譯可以解決文化相關的問題,但仍缺乏對翻譯產品的社會影響的考察。為了更好地考察文化翻譯產品的社會影響,我們從目前和社會學研究相結合的一些語言學理論中選擇了 Fairclough的三維度批評話語分析方法,從文本、話語及社會實踐這三個維度同時考察澳門教堂名稱的翻譯。根據 Fairclough1 Lawrence Venuti, The translator's invisibility: a history of translation,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1995.2 Freidrich Schleiermacher, “On the different methods of translating (A. Lefevere, Trans.),” in Andrew Lefevere (ed.), TranslatingLiterature: The German tradition from Luther to Rosenzweig, Assen & Amsterdam: Van Gorcum, 1838/1977, pp. 66-89.3 Mark Shuttleworth,Moira Cowie, Dictionary of Translation Studies,Manchester, UK: St. Jerome, 1997, pp. 59.4 Peter Newmark,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Hemel Hempstead: Prentice Hall, 1981/1988.5 Sándor Hervey, Ian Higgins, Thinking Translation: A Course in Translation Methods: French to English, London: Routledge, 1992.6陆殿杨:《英汉翻译理论与技巧》,北京: 时代出版社,1958年,第 47-50页.7 Meifang Zhang, Reading Different Cultures through Cultural Translation. Babel 58(2): 205-219. 2012.
  • 澳門學刊66的三維度批評話語分析模型1,對文化翻譯的策略和翻譯方法的分析屬於文本維度的分析。這裡的“文本”指的是分析的物件,在此具體指澳門的教堂名稱及其翻譯。另外兩個維度,話語和社會實踐則分別指文本物件的生產及被接受的一系列過程,以及控制這些過程的社會歷史條件。簡言之,社會文化實踐限定了話語實踐,話語實踐進而限定了文本生產。反過來,文本生產和話語實踐可以反映一定時期下的社會變遷和社會關係。Fairclough2認為,話語不僅可以反映及呈現社會主體及社會關係,還可以建構或構造這些社會主體和社會關係。因此,語言使用的變化是更大語境下的社會文化變化的一部分。進一步說,語言使用所反映出來的社會文化變化亦同時受到語言變化的影響。根據這個理論模型,我們從過去 500年間澳門的教堂名稱的漢譯變化入手,描寫澳門教堂名稱漢譯的特色,探討這些翻譯上的變化反映了怎樣的社會文化變化和社會關係變化,以及這些經過翻譯的教堂文化如何影響澳門的社會文化發展。三、資料與範圍本文考察的教堂名稱及其翻譯主要來源於澳門旅遊局網站3和澳門本地學者編寫的《澳門天主教堂》一書4。前者介紹了澳門所有教堂的名稱和位址,並附有圖片,後者是第一部全面介紹澳門天主教堂的歷史的圖書。根據這兩個資料來源,我們按教堂的建築年代從早到晚的時間順序整理了澳門教堂的名稱及其漢譯,詳見表 1。在過去 5個世紀裡,澳門一共建設了 18 座教堂,其中 17座天主教堂,1座基督教(新教)教堂。其中,最古老的教堂,聖安多尼教堂(St. Anthony Church)建於 1560年;最年輕的教堂,九澳七苦聖母小堂(Our Lady of Sorrows Church)建於 1966年。如文章開頭所介紹,在這些教堂中,最著名的就是聖保祿大教堂,在經歷了 1595年和 1601年兩次大火洗禮後,其遺址大三巴牌坊成為今天澳門的象徵。表 1:澳門教堂名稱及其漢譯修建年份 教堂英文名 教堂漢譯名1560St. Anthony's Church花王堂聖安多尼教堂1560St. Lawrence's Church海神廟風順堂聖老楞佐教堂1567St. Lazarus Church瘋堂廟望德聖母堂聖拉匝祿堂1 Norman Fairclough, Discourse and Social Chang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2.2 Norman Fairclough, Discourse and Social Chang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2, pp. 3-5.3 http://en.macautourism.gov.mo/sightseeing/sightseeing.php?c=34吕志鹏、黄健威:《澳门天主教堂》,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9年。
  • 澳門學刊671587St. Dominic's Church板樟廟玫瑰堂1591St. Augustine's Church龍鬚廟聖奧斯定教堂1622Cathedral大廟大堂主教座堂1622Guia Chapel松山小堂聖母雪地殿教堂1622Chapel of Our Lady of Penha主教山小堂海崖聖母小堂聖母堂1629 Chapel of St. James 聖雅各伯小堂1640St. Paul’s Cathedral三巴寺大三巴聖保祿教堂1746St. Joseph's Church三巴仔聖若瑟聖堂1821 Protestant Chapel 馬禮遜教堂1875 Chapel of St.Michael 聖彌額爾小堂1885Our Lady of Carmel Church嘉模聖母堂嘉模教堂聖母聖衣堂1907 St. Francis Xavier Church 望廈聖方濟各小堂1928 Chapel of St. Francis Xavier 路環聖方濟各聖堂1929 Our Lady of Fátima Church 花地瑪聖母堂1966 Our Lady of Sorrows Church 九澳七苦聖母小堂
  • 澳門學刊68四、文本分析根據 Fairclough的三維度批評話語分析方法,第一個考察維度是文本維度,在本文中體現為澳門教堂的英文名稱及其漢譯的文本分析。在本小節中,我們以表 1列出的澳門教堂名稱及其漢譯為文本分析物件,考察澳門教堂名稱及其漢譯的語言特徵、漢譯的策略和方法。4.1 教堂英文名稱的語言特徵從表 1展示的 18個教堂英文名稱中我們發現,教堂名稱組成中的中心詞可以分為三類,分別是“church”、“cathedral”、“chapel”。在 18個教堂英文名稱中,“church”的引用率最高,接著是“chapel”,最後是“cathedral”。根據《牛津英文詞典》(OED)的定義,“church”指的是可供公開基督祈禱或舉行洗禮、結婚等儀式的建築。“Chapel”則定義為小教堂(Bacon, 1626: 249)。“Cathedral”定義為“教區的主教堂,建築恢弘,為主教所在地”。可見,這三個中心詞代表了教堂的不同的級別和地位。在我們採集的 18個教堂名稱中,只有兩例使用了“cathedral”作為名稱,分別是“Cathedral”和“St. Paul’s Cathedral”,顯示了它們在澳門教區的重要地位。澳門教堂英文名稱的語言特徵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主保名加中心詞“church”、“cathedral”或“chapel”。這是澳門教堂英文名稱構成的主要類型,共有 72%的教堂英文名稱屬於此類。例子包括,“St. Anthony's Church”、“Chapel of St. James”、“St. Paul’s Cathedral”等。由於傳統的澳門本土文化中不存在這些基督主保,因此,此類英文名稱體現了最大程度的基督教文化屬性。2)地理位置(加主保名)加中心詞。這種類型的名稱比較不常見。在我們收集的教堂名稱中,只有一例名稱依照以地理位置命名的規律,即“the Guia Chapel”。有兩例教堂名稱同時包括地理位置和主保名稱:“Chapel of Our Lady of Penha”和“Our Lady of Carmel Church”。“Penha”在葡語中是山崖的意思,用在這個教堂名稱裡是指這個教堂就建在山崖上,而“Carmel”是聖經裡提到的一個聖母顯靈的聖地,同時該教堂所在的街道就是以“Carmel”這個聖地命名,所以該教堂也在名字中引用了這個地理位置。3)宗教團體加中心詞。這種命名方式在澳門更為少見。這裡的宗教團體指的是不同的基督教團體,例如天主教徒和新教教徒。受葡萄牙統治者的影響,天主教徒在澳門的基督徒中佔據主要地位,新教教徒的人數很少。因為唯一一個新教教徒就根據這個少數團體命名為“the Protestant Chapel”,直譯過來就是“新教徒的小堂”。這樣的命名也暗示著在澳門這個天主教教區中新教徒的薄弱勢力和獨特存在。接下來,我們將分析這些英文教堂名稱的漢譯的語言特徵,並將它們和漢譯名稱的語言特徵做比較,從中發現原文和譯文的語言差異,以及翻譯過程中所用到的翻譯策略和翻譯方法。4.2 教堂名稱漢譯的語言特徵通過上一小節的考察,我們知道 “church”、“cathedral”和“chapel” 這三個澳門教堂英文名稱中的中心詞是基督文化特定詞。在 16世紀當基督文化第一次登陸澳門時,如何翻譯和介紹教堂這個基督教文化的重要象徵便成為傳教士宣教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表 2展示了三個教堂英文名稱中心詞的中文對應。我們把這些中文對應根據不同的文化取向進行排列,越靠近左邊的越接近源語文化,越靠近右邊的越接近譯入語文化。例如,在我們收集的澳門教堂漢譯名稱
  • 澳門學刊69中,“church”就有五種不同漢譯:教堂、小堂、堂、零翻譯、廟。在這五種漢譯裡,“教堂”的源語文化取向程度最高。根據《漢典》的定義,教堂是“基督教進行宗教儀式的建築物”1。顯然這個詞是基督教進入中國後才被創造出來特指這種舶來的宗教文化的,這也將“教堂”和中國傳統文化中已有的“廟”和“寺”區分開來。《漢典》裡沒有找到另外一個漢譯詞“小堂”的定義,從字面來理解,“小堂”應是“小的教堂”的縮寫,這也符合“chapel, a small church”的描述。同理,“大堂”則是指“大的教堂”。從這個角度來說,“小堂”、“大堂”、甚至“聖堂”都是“教堂”的語言變體,區分只在大小和功能,因此這幾個漢譯詞也是源語文化取向的。相比之下,單一個“堂”字就中性了許多。因為,“堂”在漢語中本來就是指大建築大房子,比如“祠堂”,“飯堂”等等。零翻譯則開始傾向于譯語文化取向,因為經過零翻譯,翻譯中刪除了源語文化的痕跡。“廟”和“寺”則展現出了程度更深的譯語文化取向。“廟”和“寺”是為中國受眾所熟悉的兩個文化標識。把“church”譯為“廟”或“寺”,意味著用中國宗教的文化標識來代替基督教的文化標識。這種做法在 16世紀和 17世紀基督教在澳門的早期傳播中很常見,例如,在我們收集的資料中,建於 16世紀的五座教堂就有四座以“廟”作為其漢譯名的中心詞。表 2:教堂英文名稱中心詞“church”、“cathedral”和“chapel”的漢譯原文(ST) 譯文(TTs)church 教堂 小堂 堂 零翻譯 廟chapel 教堂 小堂 聖堂 堂cathedral 教堂 大堂 零翻譯 大廟 寺取向 源語文化 譯語文化----------------------------------------------------------根據教堂英文名稱中心詞漢譯體現出來的不同文化取向,我們將澳門教堂英文名稱的漢譯大致分為三種類型。類型 I以“教堂”、“小堂”、“聖堂”和“堂”作為漢譯名的中心詞;類型 II採用中心詞零翻譯的形式;類型 III以“廟”、“寺”這兩個帶有強烈本土文化標識的建築名稱作為漢譯名的中心詞。漢譯類型 I可以再細分為以下四種不同的語言樣式:(a)主保名稱加“教堂”、“小堂”或“堂”。主要例子:聖保祿教堂、聖雅各伯小堂、聖彌額爾小堂、聖安多尼教堂、聖若瑟聖堂、聖老楞佐教堂、聖拉匝祿堂等;(b)地理位置(加主保名)加“教堂”、“小堂”或“堂”。例子包括,嘉模聖母堂、花地瑪聖母堂、望廈聖方濟各小堂、路環聖方濟各聖堂、嘉模教堂、海崖聖母小堂、松山小堂、九澳七苦聖母小堂、主教山小堂等等;(c)教堂特色加“堂”。例子包括,主教座堂、玫瑰堂、聖母聖衣堂、風順堂、大堂、花王堂等;(d)牧師名加“堂”。例如,馬禮遜教堂。從這四種樣式來看,樣式(a)與上一小節中發現的澳門教堂英文名稱語言特徵的第一種類型“主保1 http://www.zdic.net/c/9/13e/307903.htm
  • 澳門學刊70名加中心詞‘church’、‘cathedral’或‘chapel’”的匹配度最高。在翻譯方法上,主保名稱一般採用音譯的形式,如聖保祿、聖雅各伯等,少數情況下進行字面解釋,如把“St. Lazarus Church”譯為“望德聖母堂”,解釋了該教堂供奉了聖母像,對中心詞則是採用字面譯的方法,選擇了源語文化取向程度最高的中文對應詞。樣式(b)則與澳門教堂英文名稱語言特徵的第二種類型相匹配,不過相對于英文名稱,漢譯名稱更多地使用了這種類型。例如,通過增譯法將“St. Francis Xavier Church”譯為“望廈聖方濟各小堂”,將“Chapel of St. Francis Xavier”譯為“路環聖方濟各聖堂”,將“Our Lady of Sorrows Church”譯為“九澳七苦聖母小堂”,加入了地理位置作為修飾。樣式(c)和樣式(d)在英文名稱類型中沒有對應,屬於漢譯名稱獨有的語言樣式,即以教堂特色和代表人物姓名命名相應教堂。所謂教堂特色,比如“主教座堂”,得名于主教的座椅擺放在該教堂,本地華人通過這個稱呼瞭解到這個教堂在教區裡的中心地位。又比如“玫瑰堂”,對應的英文教堂名稱為“St.Dominic's Church”。這個教堂屬於天主教的多明哥教會,特色是誦唱玫瑰經,所以當地人將其譯為“玫瑰堂”。再比如“花王堂”,對應的英文教堂名稱為“St. Anthony's Church”,該教堂為葡國人舉行婚禮的地方,按照西方婚禮習俗主禮教堂會佈置大量鮮花,因此本地人將其漢譯為“花王堂”。樣式(d)則譯自教堂英文名稱中的第三種命名類型,即宗教團體加中心詞。具體例子為“Protestant Chapel”,在漢譯中不再保留同樣形式,而通過語內文化替代的翻譯方法,譯為“馬禮遜教堂”,以澳門第一個基督教新教傳教士馬禮遜牧師替代新教徒這個群體。整體來看,這四種漢譯的語言樣式都保留了源語的文化成分,或多或少地體現了“教堂”這一文化標識的基督教屬性和外來屬性,因此其翻譯策略具有源語文化取向的特點。表 3詳細地展示了漢譯類型 I的翻譯策略方法及其對應例子。表 3:漢譯類型 I的翻譯策略和翻譯方法語 言樣式翻譯方法 例子 翻譯策略(a) 音譯與字面譯結合 聖保祿教堂、聖雅各伯小堂、聖彌額爾小堂、聖安多尼教堂、聖若瑟聖堂、聖老楞佐教堂、聖拉匝祿堂源語文化取向字面解釋 望德聖母堂、聖母雪地殿教堂字面譯加刪減法 聖母堂(b) 音譯與字面譯結合 嘉模聖母堂、花地瑪聖母堂增譯法加音譯與字面譯結合 望廈聖方濟各小堂、路環聖方濟各聖堂減譯法加音譯與字面譯結合 嘉模教堂純字面譯 海崖聖母小堂、松山小堂增譯法加字面譯 九澳七苦聖母小堂語內文化替代加字面譯 主教山小堂
  • 澳門學刊71(c) 語內文化替代加字面譯 主教座堂、玫瑰堂、聖母聖衣堂、風順堂、大堂、花王堂(d) 語內文化替代加字面譯 馬禮遜教堂漢譯類型 II採用中心詞零翻譯的形式,體現為具體的語言樣式就是(e)直接採用建築物特色來指稱該建築物(教堂)。具體的例子有“大三巴”和“三巴仔”。“大三巴”是聖保祿教堂的其中一個漢譯名,也是最被廣泛傳播和使用的漢譯名。“大三巴”得名于當地華人對聖保祿大教堂牌坊上三大拱門設計的認識(見圖 1)。而冠以“大”是為了和附近的“三巴仔”區分(鄭煒明、黃啟臣 1994:33。“三巴仔”是聖若瑟教堂的另外一個漢譯名,亦是源於三拱門的設計得名(見圖 2),“仔”在粵語中是小的意思,為了和更壯觀的聖保祿大教堂區別。由此可見,這兩個漢譯名的由來是當地華人用他們對該建築物通俗易懂的直觀認識替代了原教堂英文名的文化內涵,屬於語際文化替代翻譯。圖 1:聖保祿大教堂(澳門旅遊局提供) 圖 2:聖若瑟教堂(澳門旅遊局提供)漢譯類型 III以“廟”、“寺”這兩個帶有強烈本土文化標識的建築名稱作為漢譯名的中心詞,可以再細分為以下三種不同的語言樣式:(f)主保角色加“廟”,比如,海神廟;(g)地理位置加“廟”,比如,瘋堂廟;(h)建築特色加“廟”或“寺”,比如,板樟廟、龍鬚廟、大廟、三巴寺。這三種語言樣式都是漢譯名中特有的語言樣式,最大程度地模糊了源語文化的痕跡,單從字面上看還以為是中國傳統的廟宇。比如“海神廟”,譯自“St. Lawrence’s Church”。因為主保聖勞倫斯在天主教裡被認為是大海的保護者。當地居民從傳教士口中得知這座“廟”供奉的是大海的保護者,就自然而然地將其與本土文化中存在的“海神”聯繫起來。他們不一定知道聖勞倫斯這個名字,卻知道“海神”這個角色,所以用本土文化熟悉的“海神廟”替代了“聖勞倫斯教堂”。又比如“瘋堂廟”,其英文名稱為“St.Lazarus Church”。“St. Lazarus”和瘋堂並無關係,不過因為這個教堂建在麻風院的附近,當地居民就把它們聯繫起來,把這個教堂稱為“瘋堂廟”。“瘋堂”一名保留至今,成為當地人熟悉的地理標識,比如今天澳門的文創基地“瘋堂斜巷”。再如“板樟廟”,起名於教堂所用的建材,“龍鬚廟”起名於教堂門
  • 澳門學刊72前的植物景觀,“大廟”、“三巴寺”起名於建築外觀。這些漢譯名模糊了基督文化的痕跡,又加上“廟”、“寺”作為中心詞,利用了語際文化替代的翻譯方法,體現了譯語文化取向的翻譯策略。表 4:第三種漢譯類型的翻譯策略和翻譯方法語言樣式 翻譯方法 例子 翻譯策略(f) 語際文化替代 海神廟譯語文化取向(g) 語際文化替代 瘋堂廟(h) 語際文化替代 板樟廟、龍鬚廟、大廟、三巴寺澳門教堂英文名稱的漢譯呈現出了驚人的多樣性。同一個教堂名稱不僅出現了不同文化取向的翻譯,運用的翻譯方法也種類豐富。在我們發現的三種漢譯類型中,以第一種最為傾向源語文化,第三種最為傾向譯語文化,第二種介乎源語文化和譯語文化之間,兩者皆有兼顧。在具體的語言樣式上,也是從語言樣式(a)到(h)逐漸減弱源語文化取向、同時加深譯語文化取向。從翻譯方法上看,音譯和字面譯的源語文化取向程度最高,語內文化替代也傾向于源語文化取向,而語際文化替代則偏向譯語文化,這也是 Hervey和 Higgins 所說的“文化移植”(Hervey & Higgins 1992)。本節通過文本分析回答了“如何被譯介”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將討論這些教堂名稱的漢譯名反映了澳門社會文化怎樣的變化,經過翻譯的教堂文化對澳門社會文化發展又產生了哪些影響。五、討論經過梳理,我們發現,這些不同文化取向的澳門教堂漢譯名產生於不同時期的澳門社會文化背景下。根據表 1顯示的教堂建築時間,16至 17世紀建造的教堂,大多使用過或至今仍在使用譯語文化取向的漢譯名,而在近現代建造的教堂,則幾乎只使用一個源語文化取向的漢譯名。這種在不同時代對不同的翻譯策略的運用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澳門的歷史社會文化的變化。此外,不同的社會群體對同一教堂使用不同的稱呼,如教會人士使用“教堂”,一般華人百姓喜歡用“廟”、“寺”,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當地的社會關係。16至 17世紀期間,西方傳教士一共在澳門建造了 10座教堂,分別是:聖安多尼教堂、聖老楞佐教堂、聖拉匝祿堂、聖奧斯定教堂、主教座堂、聖母雪地殿教堂、海崖聖母小堂、聖雅各伯小堂和聖保祿教堂。除了聖雅各伯堂,其他九個教堂都至少有一個譯語文化取向的漢譯名,比如“大三巴”。在 16、17世紀的澳門,基督教作為舶來文化,並不為當地居民熟悉,於是當地人從教堂的外觀特點來翻譯這個外來的文化標識。這裏的“翻譯”,我們取其更廣闊的含義,將中文取用的昵稱、外號也視爲是一種翻譯形式,這種“非官方”的翻譯形式是群衆的創造,亦能體現其出現和使用的時代的人們對該種外來文化標識的認知。由於歷史悠久,且無文獻具體記載,我們很難考證創造這些漢譯名的具體個人。這些漢譯名更像是約定俗成的叫法,因此本文認為當時的華人群體就是創造教堂漢譯名的集體譯者。除了根據外觀特點,當地人還把這個舶來文化和本地文化聯繫起來,用本地文化中熟悉的文化意象加以替代,比如“瘋堂廟”、“海神廟”、“板樟廟”、“三巴寺”等等。
  • 澳門學刊73“廟”和“寺”代表了中國傳統的儒道佛文化,這在傳教士到達澳門之前已在這片土地上根深蒂固。將教堂漢譯為寺廟體現了當地華人將這種舶來文化包容進中華文化系統的友好態度。另據文獻記載,耶穌會在進入澳門傳教初期採取了“本土化”的傳教策略1,這一策略亦解釋了當時的華人群體以“廟”“寺”代稱“教堂”的流行。而這也為後來教堂和澳門本地華人之間保持“求同存異,互助共生”的良好關係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除了傳教,澳門的教堂也熱衷於發展當地的教育和慈善事業2。教會不僅提供福利給基督教徒,還提供福利給其他沒有信教的華人居民,比如設立仁慈堂撫養華人孤兒,接濟窮人,這些舉措使教堂這一實體在移植澳門的初期就贏得了好名聲和民心。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寺廟也是接濟窮人的地方,教堂開展慈善活動讓本地居民倍感親切,覺得它們也是像寺廟一樣的機構,因此也用寺廟來稱呼教堂。更有趣的是,當地居民還把天主教“聖母”當成“觀音”。清人梁喬漢(1851-?)在詩中寫到“一年兩度出觀音,大廟迎來旅若林,扈從十分虔謹事,沿途經咒誦沉吟”,寫的就是聖母像在澳門遊行的場景。直到近現代,在幾代傳教士的努力下,基督教在澳門的傳教已相當普遍。大概在 19世紀初,“教堂”一詞開始出現,連同其變體“小堂”、“大堂”、“堂”等用來專門指稱教堂這個基督教的文化標識。如表 1所示,19至 20世紀期間建造的教堂的漢譯名均統一為“主保名加教堂、小堂或堂”這個語言形式,與其英文名的語言形式十分吻合。今天,澳門公共領域的文檔均統一使用音譯的方法翻譯基督教主保的名稱。這也暗示著這個時期的本地華人已經接受了這個文化標識的異質性和價值觀,同時也意味著當地人對教堂文化的更深一步的認識。教會學校成為很多澳門本地華人的選擇,接受洗禮的華人還會在身份證上印上自己的英文名,而基督教的節日也被政府定為法定節假日。澳門基督教的社會參與也比較活躍,經常開展社區服務,舉辦研討會、扶助會、音樂會等。“教堂”之名的確立意味著教堂這個舶來文化已成功在澳門社會生根發芽。今天的澳門擁有全世界密度最高的教堂分佈,基督教和傳統的儒道佛一起成為了澳門社會的主要宗教。時至今日,澳門教堂名稱的漢譯名仍然是華洋共存。官方的旅遊圖冊裡使用正式的英譯稱呼,而街坊則保留歷史昵稱,例如“大三巴”、“瘋堂”等等。澳門教堂名稱的漢化顯示了基督文化進入澳門之初,本地居民對這種外來文化的包容。他們通過把這種外來文化跟自己熟悉的宗教文化聯繫起來,使得這種外來文化得以和本土文化和平共生。而在認識到基督文化的異質性之後,又採用音譯等源語文化取向的形式來再現外來文化的異質性,並將這種異質性作為澳門文化特色的一部分展出,展示了澳門宗教文化“華洋共存,和平共生”的特色,亦塑造了澳門“包容”、“多樣化”的城市文化身份。六、小結通過對澳門教堂名稱漢譯的考察,我們發現,澳門的教堂名稱漢譯歷史也是一部澳門宗教文化發展史,它反映了中華文化和西方文化在這片土地上的互動,反映了教堂這個西方文化代表與本地澳門居民之間的關係,以及澳門社會中西人群體與華人群體之間的關係。通過漢譯名的使用和傳播,教堂名稱翻譯間接地塑造了澳門“包容”、“和諧”、“中西共生”的宗教文化特色和城市文化身份。澳門教堂名稱的翻譯,作為一種特殊的話語,不僅反映了澳門社會歷史的變遷,也揭示了不同教堂名稱使用者之間的社會關係。研究澳門教堂名稱翻譯,不僅可以使我們一窺翻譯在塑造澳門宗教文化乃至澳門城市文化身份中的積極作用,還可以加深我們理解翻譯對移植的異質文化的同化作用。同時,在文化翻1靳道兴:《天主教堂与澳门城市发展》,《中国宗教》(北京)2011年第 4期。2 Zhidong Hao,Macau History and Society,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Macao: University of Macau, 2011.
  • 澳門學刊74譯研究中加入批評話語分析的視角也有助於我們將文化翻譯的社會歷史語境考慮在內,使研究視野更加立體。Chinese Translations of Church Names in Macao (16-20th Centuries):Features and Social InfluencesPan HantingAbstract: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hinese translations of church names in Macao during 16th to 20thcentury, this paper has summ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cao’s church name translation, which have evolvedfrom target-culture-oriented to source-culture-oriented, and eventually to the coexistence of the two distinctcultural orientations. Based on the findings, the paper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Macao’s church nametranslation and Macao’s socio-cultural develop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scourse and social change(Fairclough 1992), in particular the social influences as reflected by the Chinese translations of the church names.Keywords: Cultural Translation; Discourse; Social Change; Macao; Church
  • 杜一鳴:銀造歷史,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23 年 7 月, ISBN:9789620453175。書評:管中窺豹不過癮——評《銀造歷史》● 柒年 自 1938 年蒋廷蔽先生所著《中國近代史》之後,很難再找到一部客觀講解中國近代歷史的著作。這也是 2017 年 10 月兩岸三地歷史學者雲集香港研討時的共同感慨。幾十年來,兩岸的各種版本無不帶著各自立場,以及共同的偏頗——尤其在中外衝突及民國肇始等方面。而即是蒋廷蔽先生也認爲是戰爭之前我們不給外國以公平,戰爭之後外國不給我們以公平,未能洞悉是中外白銀的價值差異導致了貿易的障礙與衝突。 2005 年學者茅海建先生的《天朝的崩潰》對俗稱的第一次鴉片戰爭做出了客觀且詳細的表述,開創了中國史學界幾十年來對中外衝突客觀論事的先河。近日,喜聞《銀造歷史》在三聯書店(香港)出版,作者杜一鳴先生歷時數年,以存世的白銀貨幣文物作為基本依據,寫成本書,可謂學術、史料、教育和鑒賞價值兼具。通過閱讀本書,讀者朋友們也可以藉助那些不會說話的銀子,發現更多的歷史脈絡與細節。 公眾對近代史普遍都有很多讀不懂、想不通之處,這並非學術界研究不力所致。常言道:隔代修史,只因當代歷史往往被刻意塑造。而隔代修史也不盡可靠,因為要盡可能地醜化前朝,以反襯當代之美好。恐怕只有再隔代的歷史表述才能較為客觀,而此時可能相隔年代久遠,人已故去,文物罕存,真實的歷史難以考證。如此這般,公眾就容易對歷史產生虛無化、簡單化、符號化和片面化的認知,也更容易按時代需求而修改。這樣的情形對於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本可說是有利有弊,然而中國當前的特殊情況在於:台灣有歷史遺留下來的地方政府的歷史表述與中央并不一致,兩岸三地民眾互相敵對的歷史觀帶來人們觀念的混亂,甚至隱含國家分裂的因素與危險。 如果僅僅是各表一面之詞的口舌之爭,比如大陸語系裏的解放(早已被中國大陸出版行業列為不適當詞語),與臺灣語系裏的淪陷等說法,尚容易相互讓步與和解,但具體情況遠遠複雜於此: 中華民國共有幾十個政府存在,就大致掌握中央權力的政府來說,以 1928 年為界,分為北洋和國民政府,除了國號相同,連政府、75 澳門學刊
  • 國旗、國徽、國歌都迥異,儼然更像是兩個朝代。 内地觀念沿襲了國共合作初期的說法,傳統上有貶損北洋政府的傾向,可這就從邏輯上肯定了推翻它的國民政府,從而間接抹黑了取代國民政府的自己,過猶不及。國民政府突然發動政變背叛第一次國共聯盟、走上反動邪路的說法或有道理,可是這跟臺灣同胞恐怕說不通。 臺灣同胞對民國歷史的誤解更是頗深。他們普遍以為的版本是:孫中山領導辛亥革命推翻滿清,可北洋軍閥竊國,之後孫、蔣不斷奮鬥,建立了統一且美好的中華民國,卻在抗日戰爭中耗盡能量,被中共漁翁得利。這絕對不是事實,然而在此觀念下,即便大陸經濟發展,和平統一的誠意滿滿,且給予非常優厚的條件,台灣人心却普遍不嚮往之。 史觀統一是國家真正統一的前提。實現統一史觀的前提條件是兩岸雙方民眾一致認可,而只有真實而公允的歷史,才有可能被一致認可,所以此書對於國家統一有著積極的意義。 另外,還有被人們誤傳了数百年的多次中外衝突,此書中也正本清源地做出了論述。基於資料流傳的片面以及認知的偏差,中國人們普遍認為被外國侵略與欺負了數百年,而即便是觀念中腐朽的清末朝廷,也無辜得像個小白兔。這種認知對於凝聚人心曾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中外密切合作的當今時代,很容易過火而產生嚴重的負面效果。正如作者在前言中所寫的:“抵禦外辱的鬥爭與盲目排外的行為交織糾纏,像義和團那樣洶湧澎湃的民意 , 有時甚至會挾裹國家層面的決策與命運。”近年來這種危險的苗頭越來越明顯,所以兼聽則明,弄清楚中外矛盾的缘由,才能避免矛盾的再度出現,才能互解、互諒、互助。這對於世界和平與民族興亡關係重大。 人民才是歷史的創造者。這部《銀造歷史》雖緊扣白銀這個因素,以白銀來貫穿全書,以銀鑄的文物來印證史實,然如此冠名,仍難免有幾分噱頭之感,不過倒也揶揄了當今歷史虛無主義下亂編故事的“人造歷史”之風,亦顯得有趣。 書中可見,作者試圖跳出歷史書籍按時間順序羅列的桎梏,透過現象與數據,將基於經濟學原理的歷史發展內在本質與規律梳理出來,比如前後文呼應地體現出凱恩斯主義中溫和的通脹有利於經濟發展,而過分的通脹毀掉社會運轉的内在原理。然而作者并非經濟學門裏出身,沒有把金融、貨幣、經濟與政治的關係完全厘清。 此書對於近代歷史事件的闡述也只是與物相關,以點帶面地擇要選編,未能對近代史的脈絡與事件全面講述,無奈之下以附錄中的大事記來彌補不足,卻仿佛是饕餮大餐只能淺嘗,甘醇佳釀僅有一杯。尤其對於幾乎不知曉中國近代史的海外華裔後生而言,更是如同看了一個電影的預告片般充滿好奇卻是懵懵懂懂。如將來有如此實證而有趣,又面面俱到的中國近現代史書之洋洋巨著問世,與記載古老歷史的《史記》、《資治通鑒》等遙相呼應,何其壯哉!76 澳門學刊
  • 澳門學刊澳門學人北京拜訪紀77實澳門學人發展協會是一個於 2010年在澳門特區正式註冊成立的非牟利組織,亦是一個由在澳門工作或學習的外地專才及澳門本地專才組成的青年團體。《澳門學刊》是協會旗下之會刊,國際標準期刊號“2521-4004”,以“發展學術,服務社會”為宗旨,兼具理論性、現實性、包容性和創新性,為澳門、中國、亞太乃至世界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發展搭建學術平臺。《澳門學刊》在創辦的過程中榮幸得到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辦事處北京聯絡部和北京大學港澳研究院的大力支持,它們分別擔任本刊的指導單位和學術指導單位,饒戈平教授、陳端洪教授擔任本刊的學術顧問。在相關單位的指導關懷下,《澳門學刊》成為培養澳門青年專才的重要專業平臺,得到有關部門、高校的好評,受到廣大澳門青年學生的歡迎。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聯動內地與澳門學界,共同支持澳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並加強本刊建設,培養更具專業能力的澳門青年愛國者,為港澳研究梯隊建設貢獻澳門力量,澳門學人發展協會於 2023年 5月 29日至 6月 1日,組織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及《澳門學刊》編委會主要成員一行赴北京市拜訪。5月 29日晚,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及《澳門學刊》編委會主要成員拜訪了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北京聯絡部,與奉部長交流座談,中聯辦北聯部對澳門學人發展協會一行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並進行熱情招待。5月 30日,澳門中聯辦北京聯絡部與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及《澳門學刊》編委會一行拜訪了國務院港澳辦港澳研究所。國務院港澳辦港澳研究所所長奚俊堅同志為大家介紹了研究所和《港澳研究》基本情況。澳門學人發展協會會長陳青飛介紹了此行目的以及協會、期刊基本情況。陳青飛感謝港澳研究所大力支持,並表示《澳門學刊》為兩地學界交流和澳門青年專業人才培養搭建了一個良好的平臺。接下來,澳門中聯辦北聯部交流處處長司晨同志介紹了“澳生之家”有關情況,澳門大學生們也積極分享在京學習科研情況。第二站,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團隊一行來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並舉行交流座談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秘書長楊鑫熱烈歡迎了澳門代表團,並介紹了研究所基本情況。他表示,進入後疫情時代,推進“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走深走好,還面臨不少難題和挑戰。實現澳門更好更快發展,是澳門社會各界的共同心願,也是中央的殷切希望,更是社會各界的共同責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願與澳門學人發展協會一道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5 月 30日下午,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團隊一行來到中國知網 CNKI(以下簡稱“知網”)拜訪,並與知網主要負責人展開座談交流。經過多年的發展,知網如今已經成為一個集期刊、報紙、碩博學位論文、會議論文、圖書、年鑒和多媒體教材為一體的知識服務網站。知識資源與數字出版中心副總經理龔婷向來訪團表示熱烈歡迎,並向交流團介紹知網歷史、現狀和未來發展動向。《澳門學刊》學術顧問唐士奇教授表示對知網的熱情接待表示感謝,並表示未來將繼續關注知網的發展,並將開展更多的互動合作。5月 30日晚,“澳門學人沙龍”在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成功舉辦,活動由中央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北京聯絡部指導,北京大學經濟學院與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合作主辦,北京大學港澳臺辦公室與北京大學澳門文化交流協會協辦。該場沙龍圍繞澳門經濟發展和人才培養的國際化優勢展開討論,現場彙集觀眾 50餘人,包括北大學生、澳門籍內地學生、報名觀眾等。活動現場互動踴躍,氣氛熱烈。
  • 澳門學刊5月 31日上午,團隊一行來到中關村 AAMA亞傑商會(以下簡稱“亞傑商會”)拜訪,並在庫卡咖啡交流。亞傑商會作為科技創新創業孵化平臺的開拓者,形成了“搖籃計畫”、“亞傑基金”、“亞傑匯創始人俱樂部”三駕馬車齊驅並進的發展模式及戰略佈局,成為國內創新創業服務宣導者及先行者。陳青飛表示,未來,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和亞傑商會將攜手同行,進一步強化資訊互通、資源共用,持續拓展合作的深度和廣度,共同支持各類創新平臺、科技企業和優秀人才更好地發展78。31日的第二站是極具創新思維與人道主義的經士智庫。經士智庫旨在通過國內外各領域專家的跨學科、跨國界合作,幫助國家行為體和非國家行為體解決各類國際、國內問題提供諮詢和意見建議,實現中國參與的全球治理。陳青飛表示,學人一直以來都將經士智庫作為榜樣,這次拜訪更是學到了許多政府治理方案與智慧觀點,也期待經士智庫與澳門學人智庫的進一步聯動,雙方攜手為澳門的發展建設添磚加瓦。31日下午,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團隊一行參觀了北京工人體育館和三裏屯國際青年人才會客廳。北京工人體育館是北京國安隊的主場,承載著許多人揮淚呐喊的回憶,永遠爭第一的口號,是北京隊的理想和目標,也是澳門學人發展協會不懈的追求。三裏屯國際青年人才會客廳給港澳青年帶來了家的溫暖,能夠幫助港澳青年更有品質地實現個人價值,更好地融入首都北京的發展。6月 1日上午,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團隊一行拜訪了出版界的龍頭中信出版集團,得到了社長、總編與幾個部門領導的接見。中信出版集團在過去十多年間與全球近 200家知名出版商建立了深度合作關係,成功向美國、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以及臺灣、香港地區輸出圖書版權超過 1500種,可惜中信出版社尚未與澳門達成合作,陳青飛表示,澳門學人發展協會願意幫忙牽線搭橋,助力中信在澳門落地。中午,團隊向《澳門學刊》兩位學術顧問:國際法專家、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大港澳臺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饒戈平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港澳研究院院長陳端洪教授學習請教。饒教授和陳教授幫忙分析梳理了學刊的辦刊理念,學人協會宗旨,服務對象,活動方式,發展方向等,團友們紛紛與大咖合影留念,記錄下這美好的一刻。澳門學人發展協會及《澳門學刊》編委會的所有成員通過在北京的學習交流,拓寬了自身視野,吸收了寶貴經驗,也對接下來的發展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劃,北京之行,不虛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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