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學刊 5 (二)各群體的意識形態譜系分析 意識形態安全是文化安全的核心。要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就必須鞏固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和無神論思想的主體地位,深入瞭解各種意識形態的具體內容、遠近目標、道路路線和主要信奉群體。分析各群體的意識形態譜系,從中識別恐怖主義的思想根源,是反恐研究的重要內容和必經之路,也有利於維護我國意識形態安全。我國《刑法》《反恐怖主義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等國際條約關於恐怖主義的規定對反恐研究具有重要意義,不過對識別個人仍欠缺指導性。根據意識形態和外在表現的不同,不妨把社會成員分為四大群體: A 類人是恐怖分子,大多數是恐怖組織成員,少數是獨狼恐怖分子。其思想觀念決定了,越虔誠就會越激進,越激進就顯得越虔誠、越“正確”,越能鞏固地位和權力。從地位、作用來看,A 類人可以粗略分為:A1 是恐怖組織的領導層,A2 是一線炮灰(死士)。A1 類人往往刻意表現出絕不妥協的強硬立場、視死如歸的氣概,實際上非常惜命,享受著優厚的物質待遇,甚至享有較高國際知名度,A1 類人之間的鬥爭也相當激烈。這些人表面上關懷下屬,刻意營造團結的氛圍,有時打著“為某某烈士報仇”的旗號,實際上只是利用 A2 達到自己的目的,並不是真的在乎 A2 的生命。A2 類人追求上天堂或來世的幸福,往往以歷史上的某些“英雄”為模仿對象,自視為敢於反抗暴政的勇士、追求理想的烈士,相信為理想而犧牲是正確的、正義的、有利可圖的、值得的,還會為自己的高尚、純粹而感動。A2 類人對世俗成功和享受不屑一顧,甘於貧乏的物質生活,不在乎自己的生命,更不在乎別人的生命,但不是頭腦簡單的莽夫。少數 A2 類人可能對 A1 類人的享樂有所不滿,但這並不影響其虔誠信仰和執行力。這些也是其不惜千里遷徙、萬里奔襲、死不旋踵的原因。 B 類人是 A 類人的崇拜者、支持者、資助者、追隨者。B 類人總量巨大,非常複雜,有兩面性。B 類人平時表現和平民基本一樣,也享受著現代文明、世俗文明成果。其為了保持自己的特色,在飲食、服飾、風俗等方面與 C 類人、D 類人有所不同,高度推崇習慣法、民間法、變通立法,實際上欲憑此與國家法律分庭抗禮。(西歐一些城市出現大量 no-go-zones,可為例證。)B 類人對自己平時的行為感到不安,因為自己缺乏勇氣而自責,甚至怨恨自己;為了減輕這種痛苦,往往將自己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財產捐獻給 A 類人,甚至寧可過著清苦的生活。B 類人擔心有人懷疑其不夠堅定,在關鍵時刻的表現將證明心跡,這也是 B 類人的行為有“突變性”的重要原因。B 類人並不都有雄心壯志,但隨著實力增強,具有雄心壯志的人無疑會呈幾何級數增長。B 類人並不都是極端主義者,但其思想觀念與極端主義者基本無差別,是潛在的 A 類人,可能向 A 類人轉化。B 類人並不都是兩面人,其中混入體制內的人以及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較高社會地位的人大多數是兩面人。B 類人被當作人民的一部分,客觀上為其滲透進體制提供了便利條件。B 類人滲透進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甚至身居高位,並不是稀罕之事。 B 類人善於鬥爭,熟稔以小制大、以少禦多之術。B 類人深諳 C 類、D 類人的思想觀念、行為模式且非常蔑視,善於運用“文化相對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反對信仰歧視”“反對種族歧視”“反對多數人的暴政”“保護少數群體的人權”“承擔更多國際義務,當負責任的大國”等高大上的話語讓他人無話可說,善於使用“你破壞社會和諧”“你宣揚仇恨”“你破壞安定團結的大局”“你違反國家政策”“你破壞中外友好關係”等大帽子壓人,善於使用惡人先告狀、賊喊捉賊、借刀殺人等伎倆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B 類人善於利用政權的力量打擊“眼中釘”(D 類人中的吹哨人),如其以“傷害感情、破壞團結”為由,反對某些書籍出版、反對某些題材的影視作品公映,往往能遂其願。有的 B 類人滲透進體制內為少數群體謀取特殊優待,有的為外國充當戰略間諜、誤導決策,有的勾結境外反動勢力、挾洋自重,有的通過煽動群體性事件要脅政府、干預司法,有的通過串聯聚集、暴力抗法迫使國家法律打折扣,有的通過不正當手段欺行
澳門學刊 6 霸市、壟斷行業,有的通過黑幫手段恐嚇普通群眾,有的通過邪教手段禁錮、壓迫群眾,有的通過歷史虛無主義、故意製造爭議、接力造謠、“以訛證訛”,極限試探無休止,開展日拱一卒式的進攻……以致 B類人很容易把 D 類人的善良寬容當作愚蠢怯懦。客觀地說,B 類人立場之堅定、謀慮之深遠、鬥爭策略之高明、分工之精細、配合之默契遠超常人,其韜略、韌勁也遠遠超過 A 類人。 B 類人最大的危害,不在於其是 A 類人的深厚土壤、暗中支持 A 類人從事破壞活動,而是其“扛著紅旗反紅旗”“加速主義”的做法能把很多初衷美好的舉措歪曲成隻對 A 類、B 類人有利且損害 D 類人的事物,極大地破壞了黨群關係、幹群關係以及軍民魚水情,削弱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從而削弱國家能力、製造混亂。其弱點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黑名單”上的“敵人”實在太多,而這些人或多或少有先知先覺的,並不都會坐以待斃;二是容易膨脹、高估自己的力量,可能因為 A 類人的提前行動而暴露。 C 類人是有犯罪記錄的人和犯罪的人,前者指因普通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即被判決有罪的人和被微罪不起訴的人,包括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詐騙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開設賭場罪、搶劫罪、受賄罪、強姦罪、故意殺人罪等的人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不包括《刑法》第 120 條及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規定的恐怖活動犯罪人;後者指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未到案的人,有的暴露了身份,有的未暴露身份。這類人享受著現代文明成果,沒有極端主義思想(其中極少數人可能有極端思想,但不是極端主義思想),大多數因為貪利、僥倖、衝動心理而犯罪,少數因為無知而犯罪。這類人又可以分為三類:C1 類人是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的犯罪分子,C2 類人是暴力犯罪分子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C3 類人是其他非暴力犯罪分子。C1 類人是 A 類人的天然盟友,為了分裂國家這一共同目標而合流,即為“三股勢力”,這一過程中很可能有境外反動勢力撮合。C2 類人中的大多數並不會加入 A 類人,可能因利益之爭而反擊 A 類人,可能良心發現而保護普通群眾,成為反恐的重要盟友;少數人被 A 類人通過利誘、洗腦等手段發展為成員,從而壯大 A 類人的力量。這些現象在西歐許多城市相當常見。C3 類人往往因有罪判決而承受一定的不利後果,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成為社會邊緣人,卻因其“無用”而不太可能被 A 類、B 類人拉走——其本來就是 B 類人除外。如果一個人既是 B 類人又是 C 類人,則其常見罪名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毒品犯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D 類人是無犯罪記錄的人,主要是守法良民,以及被宣告無罪的人、被絕對不起訴的人。D 類人若犯罪,則轉化為 C 類人。D 類人普遍信奉中庸之道、和為貴等傳統觀念,擁護世俗文明、中華文明和現代文明,享受且珍惜這些文明成果,追求世俗幸福,很少考慮死後和來世。有些人不太擁護現代文明,主要是科學素養偏低所致,並不是因為極端主義思想佔據了頭腦。因“政治正確”觀念束縛及其他原因,很多D 類人認不清自身利益,或者明知別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卻不敢維護自身權益,還會被對方的話術所欺騙。總體而言,D 類人往往過於自信而盲目自大,欠缺憂患意識,後知後覺、反應遲鈍;即使有吹哨人提出預警,其仍然堅信 B 類人不可能做對自身無好處、無勝算之事,但往往事與願違。D 類人在我國人口中絕對數和比例最大,因受教育程度、認識水準、性格千差萬別而豐富多彩。按秉性和對恐怖主義的認識水準可以分為三類:D1 類人是正直、勇敢的,對恐怖主義有正確、清晰的認識,或者雖然沒有清晰認識但也積極支援反恐事業。這類人總數比人們通常估計的要少。D2 類人是自私、狹隘的,對恐怖主義沒有清晰、正確的認識,談不上反對恐怖主義,只有發生到自己身上才會與恐怖主義作鬥爭。這類人總數相當大。D3 類人是遲鈍、膽小的,對恐怖主義沒有清醒認識,更沒有正確認識,一味逃避,不敢參與反恐事業。 D 類人長期面臨著同質化競爭,高度內卷,給人一種“不團結”的印象,但能真正破壞其普遍信任和超大規模協作關係的“大殺器”是 B 類人的滲透和進攻,有關部門對 B 類人的無原則讓步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澳門學刊 7 有的 B 類人和 C 類人參加群體性事件、聚眾型犯罪,B 類人往往規模更浩大,反而不被追究法律責任,還“多鬧多得”。如果 B 類人和 D 類人發生矛盾,一些顢頇的主事者(大多數是 D 類人)往往不敢從事物本身的是非曲直出發,而是秉持“甯屈 D,不屈 B”的想法,片面要求 D 類人“顧全大局、維護團結、退一步海闊天空”,竭力壓服其他 D 類人,以求一夕安寢,只追求轄區內任期內的表面“和諧”,甚至將這些作為政績宣傳。如果 B 類人因 D 類人中的吹哨人的預警言論而發動群體性事件向有關部門施壓,要求處理“破壞團結”的吹哨人,有關部門往往會認為吹哨人的“不當言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會妥協退讓甚至全盤接受 B 類人的無理要求,而未認識到正是這些 B 類人的不法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也未認識到自己縱容不法者、處罰吹哨人會造成更惡劣的社會影響。這些錯誤處置行為可謂機會主義、綏靖主義,根源在於低估了思想觀念對社會治理的影響,對矛盾性質判斷錯誤,欠缺法治思維和法治精神。B 類人會把這些做法當作 D 類人愚蠢怯懦、軟弱可欺的表現,會深受鼓舞,愈加蔑視 D 類人,還可能引起中間派投向 A 類人、基本盤動搖的後果。若不改弦更張,隨著力量此消彼長,形勢逆轉,“荷花定律”作用顯現,則萬劫不復矣。對一些話題、事件祛魅、脫敏,讓愛國憂國的吹哨人能夠正常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對下情上達、暢通糾錯機制、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各群體的交互關係 A 類、B 類人的共同點是高度自尊、極度自信、異常敏感,形成了邏輯閉環,均有“強大”的精神支撐——包括宗教的、政治的和其他的,均追求精神上的終極勝利,都反對任何批評和質疑(這也是公開出版物上基本看不到研究其思想觀念、精神世界的文獻的原因)。兩類人都有很高的生育率,會運用現代文明成果(如槍彈、大炮、飛機、電腦網路等)達到自己的目的,但又對現代文明、世俗文明不屑一顧,為了實現自己目的而不顧文明社會的基本準則,與啟蒙思想格格不入,都信奉二元道德觀,把 C 類、D 類人當工具人。A 類人對世俗的成功毫不在意,B 類人不太在乎世俗的成功,但又想享受世俗之樂。表面上看,A 類人是激進派,B 類人是溫和派,實際上二者都是極端派、復古派。A 類、B 類人的國家認同感相當淡漠,如果所在國不是 A 類、B 類人主導,則更談不上國家認同。 A 類、B 類人互相認同,是“心連心、手把手、同呼吸、共命運”的關係,是一個“共同體”。A 類人比較關心愛護 B 類人,A 類人中的激進者往往把 B 類人當膽小鬼,認為其不夠虔誠、勇敢,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 B 類人證明自己“仍然立場堅定”的心理壓力。A 類人在實施恐怖襲擊活動之前,一些 B 類人知道其是恐怖分子、將要發起恐怖襲擊,卻可以把保密工作做到完美,在事後也能夠守口如瓶。C 類、D 類人與 A 類人無交集、與 B 類人交往很少,對平行世界的情狀往往渾然不知,無從知曉恐怖分子將發起襲擊。A 類人完成恐怖襲擊後,所在國為了不樹敵過多而過於謹慎、保守,往往自欺欺人地採用一些短視的懷柔政策,B 類人由此獲益。A 類人以暴恐方式得不到的東西,B 類人通過索要就可以得到。然而,A類人的恐怖襲擊(尤其是爆炸方式的恐怖襲擊)卻經常造成 B 類人傷亡,客觀原因是二者的活動區域高度重疊,主觀原因有下列三種:認為部分 B 類人與自己不是一派的,是敵人;不知道或者未注意到有 B類人在場,屬誤傷;懷著“成大事不拘小節”的心理,覺得造成盡可能多的人員傷亡後果就行了,有沒有 B類人死亡無所謂。B 類人中的極少數“影帝”級人物(往往還是體制內的成功人士),更傾向於採用“溫水煮青蛙”策略,因擔心 A 類人打打殺殺會過早暴露、影響“宏偉藍圖”實現而生氣,因此其有時也會為反恐作出一定的貢獻,很容易讓 D 類人認為其與 A 類人不同、可以信賴。 在我國,從人數來看,D>B>C>A。大體而言,A 類、B 類人在暗處,C 類、D 類人在明處。這就形成了一種奇特的局面:恐怖分子人少、力量小,卻能從容謀劃、為所欲為,掌握了主動權;國家機器和民眾人多、力量大,卻囿於條條框框的約束、知識結構缺陷,對 A 類、B 類人的思想觀念及行為規律所
澳門學刊 8 知甚少,只能被動挨打,或者以極高成本反恐——這很可能加重財政負擔、惡化社會風氣,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短板。 關於 A、B、C、D 四類人的意識形態譜系,可以通過描述“四類人眼中的彼此”而列表如下: 表 1 四類人意識形態譜系表 A 類人 B 類人 C 類人 D 類人 A1 類人眼中的 他們當炮灰,我享受成果。 膽小怕事; 他們可以捐錢。 劣等人,可以從他們中發展成員,為我所用。 劣等人,愚蠢、懦弱、骯髒、易妥協,可以利用他們壯大我們的力量。 A2 類人眼中的 英雄,志同道合。 B 類人眼中的 是我的英雄,很佩服,現在還不想模仿,可以捐錢支持他們。 想享受現世的物質生活,又想以後上天堂繼續享樂;自責。 劣等人,可以從他們中發展成員,為我所用。 劣等人,愚蠢、骯髒、易妥協,可以利用他們壯大我們的力量;一部分可以發展成 B 類人。 C 類人眼中的 膽大,不怕死,強硬。 和我們有點不同。 可以一起合作、找錢,也可能有競爭。 官方、主流社會。 D1 類人眼中的 膽大,不怕死,強硬。 很團結,固執,有時不講理。 如果能改過自新,還可以。 溫良、守法,可以合作,人民內部矛盾比較複雜。 D2 類人眼中的 太遙遠,無感。 集體無意識。 無感;我不當被害人就行。 競爭者、合作者。 D3 類人眼中的 可怕。 集體無意識。 可怕。 無感。 以上分析在判定個體的類別時仍欠缺可操作性。在 A 類人實施恐怖襲擊前,人們一般不知道其是 A類人,除非其廣為人知;即使人們覺得某個人是 B 類人,在其實施恐怖襲擊後,人們才會認識到其實質上是 A 類人。如果某個區域 B 類人占多數,則其因敬佩恐怖分子而大概率不會配合偵查、提供證據和線索,依靠群眾在這裡很難行得通。D 類人基本上不會包庇恐怖分子,少數知情人因恐懼報復而謊稱不知情,仍是群眾路線的可靠基礎、反恐的可依靠力量。 研究反恐的人群主要集中在 B 類、D 類人中,頗為不同。如果犯“高級黑低級紅”的錯誤,B 類人是因為立場問題,D 類人基本上是因為知識結構和水準問題。B 類人往往宣稱“某與恐怖主義絕不相容”“恐怖分子不是真正的信徒”“不能把恐怖主義和特定信仰聯繫起來”“不能把恐怖主義和特定民族聯繫起來”“恐怖
澳門學刊 9 分子的人權也要得到尊重和保護”“要以德報怨,不能以暴制暴”“強力反恐會引發新仇恨,副作用很大”“要深刻反思,讓恐怖分子滿意了就沒有恐怖襲擊了”等,不能說毫無道理,但極具迷惑性。D 類人經常誤以為這是對恐怖主義犯罪的譴責,認為“他更懂這方面的知識,他更專業,他的話有道理”,意識不到其是洗地者,也不明白其話術,或感覺奇怪卻不知道怪在何處,或不以為然卻難以發聲……。主要原因是,D類人中的反恐研究者大多數是無神論者,因認知盲區而難以理解恐怖主義犯罪的奇特邏輯,以致覺得莫名其妙,有時以“文化差異”“文明衝突”一筆帶過,經常被 B 類人誤導,做出錯誤判斷;人們被舶來的“政治正確”觀念束縛了思維,在不知不覺中放棄了實事求是的思想武器,以及畏懼 A 類人的行動力、B 類人可能要脅政府處理自己,便自我審查、主動噤聲。若有人在著作中建議一律判處毒販死刑,毒販一般不會看到這些文獻,即使看到,也不會對作者怎麼樣;若有人建議研究恐怖分子的思想根源、社會根源、行為規律、長遠影響,則 B 類人會看到這些文獻,可能把作者的資訊告訴恐怖分子,而恐怖分子得令後很可能迅速實施加害行為。在這個意義上,恐怖主義犯罪的危害遠甚於毒品犯罪。 三、恐怖活動犯罪的規律性特徵 恐怖主義犯罪具有鮮明的反人類、反文明、反社會的性質,恐怖分子具有極強的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這是一切有人類正常情感、正義感的人的共識。有的恐怖襲擊針對平民,有的針對國家機關、軍事目標,有的選擇特定時間和地點,具有鮮明的反政府、示威、反叛的特質。有的恐怖襲擊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有的沒有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有的組織會宣佈對某起恐怖襲擊負責,有的無人認領。共同點是,無論是否存在導火索,行為人均不是一時衝動、臨時起意,而是蓄謀已久的,有能力隨時發起恐怖襲擊。不難看出,恐怖主義犯罪具有暴力性、突發性、政治性和強組織性,後三個特徵與普通犯罪頗為不同。透過大量案例的外在表現分析內在邏輯,認真比較其與普通犯罪的異同,有利於找出更多規律性特徵。 從對犯罪的認識來看:普通犯罪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少數欠缺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除外),有的是不道德的,會被譴責、追究,不會大張旗鼓地宣傳。而“恐怖分子是指基於傳統本身信念並要求外界予以重視的目的,進而有系統地使用高壓、脅迫手段的個人,而恐怖活動對抗的往往是恐怖分子認為不公平的社會,包括所有不支持他們的人們,犯罪人也不認為自己是罪犯。”1恐怖分子認為自己是正義的、正確的、高尚的,根本不會產生愧疚心理,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不道德的、應受譴責的——如果說違反了劣等人的法、不符合劣等人的道德觀、會受劣等人的譴責而毫不在乎,似乎更符合事實。 從犯罪前的行為來看:普通犯罪人(C 類人)一般很注意保密,不會把計畫向外界洩露;倘若透露這些計畫,往往會被勸阻或舉報。A 類人會公佈其宏偉藍圖、路線圖,招募全球志願者為之獻身,而 D 類人往往視若無睹,當成囈語。有的恐怖分子在行動前會向“知心人”(A 類、B 類人)表白自己的真心、透露自己的計畫,往往會得到理解和鼓勵,且“知心人”幾乎不會告發,可謂“完美的保密”。 1 薑濤:《價值性衝突犯罪及其立法策略展開》,載於《中國刑事法雜誌》2013 年第 1 期,第 5 頁。
澳門學刊 13 (二)關於恐怖主義融資與洗錢罪 一般來說,A 類人不事生產,實施恐怖主義犯罪並不能直接獲取經濟利益,但某組織宣佈其對某起恐怖襲擊負責,則會吸引一些支持者(主要是 B 類人和樂見其成的人和組織)捐助,該組織由此獲得經濟利益,此即恐怖主義融資,也叫反向洗錢。由於世界範圍內 A 類、B 類人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潛在的支持者很多,這些捐助的總量是相當驚人的。受害國的敵對國家(勢力)見該組織“頗有戰鬥力”,就可能一拍即合、出錢出武器,利用該組織再次從事破壞活動。A 類人佔有的資金越多,則可以購買的武器越精良、招募的人員越多、恐怖主義培訓經費也越充足,可以製造更多恐怖襲擊;其發起的恐怖襲擊越多,知名度越高,來自支持者的資金越多——這種“良性迴圈”無休無止。 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要求各國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組織與個人的行動予以刑法規制,並指出任何提供幫助籌集資金而用以資助或明知資金會被用於進行任何恐怖活動的行為均屬犯罪行為。這是合理的,在我國也得到了很好落實。依據我國《刑法》,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構成幫助恐怖活動罪;為掩飾、隱瞞恐怖活動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以轉帳等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構成洗錢罪。《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對反恐怖融資也作了禁止性規定。然而,“資助恐怖活動罪在我國審判實踐的零適用現狀,與我國面臨的恐怖融資的嚴峻態勢形成了巨大的反差。”1這可能和多數資助者處於週邊,採用少量多次、間接注資方式有關。隨著資訊技術發展,協力廠商支付(移動支付)、聚合支付、加密數位貨幣等必然被恐怖主義融資所採用,騙得開展專門銀行業務的合法身份也有可能。“我們需要將反洗錢置於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視角下進行檢視,充分認識反洗錢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中的作用,並且以我國明確承諾執行的國際反洗錢通行標準為參照系,從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刑事立法、強化打擊洗錢犯罪的司法意識、提升司法實踐效果等多個層面予以落實。”2我國將反洗錢、反資恐資訊共用的主要政務資訊納入企業註冊資訊、稅務登記資訊、公安綜合資訊、征信資訊、海關申報資訊等資料資源,積極做好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工作,3還可以做得更好。唯有多措並舉、做好反恐怖融資工作,才能“打財斷血”,削弱其經濟實力和破壞力。 (三)關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德國刑法學者雅各斯把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部分經濟犯罪納入敵人刑法,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黑社會性質組織雖然具有非法控制特徵,但幾乎不干涉群眾日常生活,在使用暴力方面較為克制。其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成員絕大多數只有經濟目的,都沒有分裂祖國的目的,沒有“彼可取而代之”的政治野心;即使極少數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頭目可能弄若干頂“紅帽子”,其政治身份仍是為經濟利益服務的。而在 A 類人控制區或 B 類人主導的地區,4普通群眾的衣食住行、吃喝拉撒、婚喪嫁娶都會受到強烈 1 王新:《零適用的審判現狀:審視資助恐怖活動罪的適用》,載於《政治與法律》2012 年第 7 期,第 101 頁。 2 王新:《總體國家安全觀下我國反洗錢的刑事法律規制》,載於《法學家》2021 年第 3 期,第 90 頁。 3 賈宇、李恒:《資助恐怖活動犯罪行為與對策考察——比較視野下的刑事立法展開》,載於《刑法論叢》2018 年第 2卷。 4 相關研究表明,A 類、B 類人能夠產生遠超人口比例的影響力。如果一个地区 B 类人占到 10%,就可以认为该地由 B类人主导;如果 B 類人占到 16%,就可以说该地几乎永远由 B 类人主导了。
澳門學刊 14 干涉、嚴格管束,其攫取經濟利益是為政治目的服務的;其不僅向政府直接索取利益,還與政府爭奪青少年和其他民眾,只要正視現實就不難發現其懷有“成為秩序輸出者”的野心。鑒於原子化的平民在組織化的 A 類、B 類人面前不堪一擊的現實,在與“三股勢力”作鬥爭的過程中,部分黑社會性質組織可能成為可依靠的力量——義大利的恐怖主義犯罪較少,有這方面的原因。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對反恐事業做出貢獻的,即使不成立刑法上的“立功”,也應當酌情從輕、減輕乃至免除處罰。 五、關於反恐怖主義的幾點補充 2004 年聯合國《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小組的報告》第 145 條提出:“凡是有絕望、屈辱、貧窮、政治壓迫、極端主義和侵犯人權現象存在的地方,恐怖主義就會盛行;在區域衝突和外國佔領的局勢下,恐怖主義也會盛行;凡是國家能力虛弱,不能維持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恐怖主義便會乘虛而入。”1這一論斷過於膚淺,忽視了恐怖主義的本質,未揭示內在規律,將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軍事行動、失序下的叢林狀態與恐怖主義混為一談,極大地擴展了恐怖主義的外延,是不能成立的。恐怖主義的本質是前現代文明對現代文明發起的戰爭,是對立的意識形態、生活方式之間的戰爭。發生在世俗國家的恐怖襲擊,是恐怖分子肆意大量殺傷、製造社會恐慌的惡性犯罪,長遠目標是推翻所在國合法政權,不僅危害公共安全,還危害國家安全。因其規模小於傳統的軍事入侵,D 類人往往意識不到其戰爭屬性。 治理極端主義的對策尺度很難把握,主要因為矛盾的不可調和性、政府手段的有限性共同決定了任何對策都不可能完美無缺,無論多麼審慎、如何精准把握,都會有較大的負面效應。有學者認為,“恐怖主義犯罪擴大化的過程陷入規制不能與反應過度的矛盾困境,而重刑化則可能導致恐怖犯罪的刑事立法落入刑法萬能的窠臼。”2其實,“恐怖主義犯罪擴大化”是積極因應恐怖主義犯罪層出不窮、無遠弗屆的現實而產生的,是社會防衛、保護法益的正當手段,並無過當。只要能夠減少恐怖主義犯罪且利大於弊,就堪可採納,並不表明立法者相信“刑法萬能”。反恐工作具有艱巨性、長期性,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反恐立法不能杜絕恐怖活動犯罪是正常的,不宜謂之“規制不能”。從相關恐怖活動犯罪的法定刑及公開的相關裁判來看,罪刑均衡原則得到了較好貫徹,談不上重刑化。以威懾手段打擊恐怖主義的效果不夠理想,但其他手段更是無效。以威懾手段效果欠佳為由而主張廢除威懾手段,會降低其犯罪成本,激勵更多猶豫中的 B 類人突變為 A 類人,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常規行政管理措施往往“防君子不防小人”,政府要“一碗水端平”,不得不“讓無病之人一起吃藥”,C 類、D 類人往往難以長期忍受,不少人會盡力逃離 A類、B 類人主導的地區,正中 A 類、B 類人的下懷,而 A 類、B 類人蟄伏一段時間即可。當地 A 類、B類人所占比例越來越大,會加劇當地的安全危機和財政危機,加重其他地區的經濟負擔、不利於安定和諧。當地群眾基礎改變了,則群眾路線未必能行得通,僅靠國家機器單打獨鬥難以持久。如此,客觀效果類似於“為淵驅魚,為叢驅雀”,與反恐鬥爭的目標背道而馳,此即“反應過度”帶來的弊病。 1 《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第六部分,https://www.un.org/chinese/secureworld/ch6.htm,2004 年 12月 6 日发布。 2 張磊:《我國恐怖主義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的反思與展望》,載于《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 年第 10 期,第85 頁。
澳門學刊 17 The Paradigm Transformation of Counter-terrorism Research --from the Ideological Pedigree Wang Deng-hui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and recognizing the inherent logic and behavioral laws of terrorist crimes are the prerequisites for scientific counter-terrorism. Recognizing its ideological and social roots is the key to finding the correct solution. Analyzing the ideological pedigree of various groups will help to gain insight into the spiritual world of terrorists and their supporters. Terrorist crimes not only seriously endanger public security, but also seriously endanger national security, especially ideological security. Compared with ordinary crimes, there are huge differences in the criminal motives, formation of criminal intentions, crime prevention, education and reformation in terrorist crimes. As the effect of civil criminal law adjustment is not good, it is necessary to resort to the enemy's criminal law for special regulation.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correctness” is not a dogma and should not affect the understanding of facts, but only to a certain extent affect the choice of counter-terrorism measures. Key words: national security;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terrorist activity crimes; crimes of terrorism; ideological pedigree
澳門學刊 29 一方面,中國依託醫療物資供應上的主導權所提供的硬援助加深了各國對其的依賴,由此影響了大部分國家當下的防疫能力。另一方面,中國積極以軟援助的方式為國際社會、遭受疫情的國家展開醫療合作與技術指導,為抗擊疫情提供醫療經驗及方法。在全球疫情不斷反復、各國醫療物資生產能力下降、即有醫療規範不足以應對新冠疫情的背景下,這兩類援助對大部分國家的防疫進程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在衛生安全領域,面對新冠疫情中國通過自身的“安全化操作”建構了“權威”,又通過為國際社會提供急需的公共物品確立了“資源”的主導權,這使得中國的“合作型安全化邏輯”開始向對新冠疫情的“安全化邏輯普及”方向發展。 與此相對的,作為最有責任為國際社會提供公共物品的霸主——美國在疫情期間卻吝於為各國提供相應的援助。雖然美國國際開發署承諾了提供給多邊和非政府組織近 5 億美元的緊急醫療、經濟援助資金以幫助各地區防控疫情,但就具體舉措而言,其依然是疫情前所規劃的專案,例如資訊交流、人員培訓、實驗室管理等,在疫情肆虐背景下此類援助對受援國抗擊疫情、維護公民生命安全很難取得成效 1。與此同時美國還通過《國防生產法》限制醫療設備、防護物資甚至疫苗生產原料的出口,從而對他國防疫進程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導致落後地區人道主義災難。而在疫苗方面,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中國已為國際社會提供 2 億劑新冠疫苗,居世界首位,而同期的美國雖保有 2.6 億劑疫苗,卻只肯“借出”300 萬劑 2。考察美國在疫情暴發後的實際作為,其在協助國國際社會抗擊新冠疫情上已很難稱得上是公共衛生領域的領導者 3。 四、全球對於中國式公共衛生規範的回饋與中國應對 雖然中國已經成功控制國內疫情,並證明中國的防控模式是值得推廣學習,但掌握國際話語權的西方國家卻不願見到中國摸式的推廣。法國總統馬克龍便質疑中國對冠狀病毒的處理方式,表示相信中國的官方官方說法是“天真的”4.英國的《金融時報》以“零冠狀病毒國家已經無路可走”為題,指責中國的清零政策造成本土低疫苗接種率且不可能清除病毒,只會帶來日益增長的壓力 5。而中國衛生規範的最大反對者來自共衛生規範領域的主導者美國。中國的公共衛生規範擴散後,儘管美國也採取了“隔離”“封城”等 1 蔣沁志、吳維旭、林岡:《新冠肺炎疫情時期中美在全球衛生安全中的權力變更》,《當代亞太》,2021 年第 3 期,第149-150 頁。 2 Dave Lawler, “Biden's move to share vaccine doses could be a global game changer, Axios, April 26, 2021, https://www.axios.com/biden-share-astrazeneca-coronavirus-vaccine-doses-233bb5b2-db11-423e-9a34-0c18a4959fec.html,訪問時間:2021 年 8 月 6 日。 3 蔣沁志、吳維旭、林岡:《新冠肺炎疫情時期中美在全球衛生安全中的權力變更》,《當代亞太》,2021 年第 3 期,第149-150 頁。 4 ‘Things happened that we don’t know about’: Emmanuel Macron becomes latest world leader to question China over coronavirus, The Independent, 17, April 2020, https://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europe/coronavirus-emmanuel-macron-questions-china-outbreak-started-in-lab-a9469846.htmlo. 5 Zero-Covid countries have run out of road, The Financial Times, November 14 2021, https://www.ft.com/content/4b34e1a4-8e67-40f4-b042-4fc304b46f50.
澳門學刊 30 措施,但美國特朗普政府對中國規範仍保持著一種不相信的態度,這也使中美兩國關係惡化。因此本章將對美國政府如何看待中國的公共衛生規範進行分析,從中不難看出美國政府對中國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態度的變化事實上是美方對中方軟實力上升的顧慮與敵視。 首先,美國政府面對中國建構國際公共衛生規範的壓力,開始利用自身掌握的國際話語權,操控國際輿論打壓中國,部分弱化了中國在公共衛生領域的“權威”。自中國大規模開展對外疫情援助以來,美國政府部門積極通過輿論就新冠疫情指責、抹黑中國,並建構出六點關於中國與疫情關聯的負面形象,分別是“中國隱瞞疫情”、“中國負有疫情流行責任”、“中國須賠償疫情損失”、“中國出口劣品防疫物資”、“中國正在進行口罩外交”等 6 大論調 1。此次疫情是對各國政治體制、資源調配能力、社會動員能力,應用新技術能力等的嚴峻考驗,而中國憑藉自身出色的表現,獲得國際社會的肯定 2,在全球衛生領域的話語權不斷上升,從而引起美國的疑懼。美國政界認為中國正在利用自身對抗疫情的影響力,宣揚自己的衛生、體制優勢,並借此塑造“後疫情世界”3。因此美國政府在自身抗擊疫情不利的情況下,愈發積極的借疫情抹黑中國。2021 年 5 月 26 日,拜登下令要求情報部門“加倍努力”調查新冠病毒起源,並在 90 天內作出報告 4。針對中國對外疫苗援助,美國政府在國際社會上大肆炒作中國疫苗無用論,指責中國疫苗缺乏第三期數據、未能有效預防病毒,試圖以此汙名化中國對世界抗疫的貢獻 5。 其次,針對中國的疫苗援助,美國政府也開始積極向國際社會提供疫苗,更有甚者將中國對外輸出疫苗視為與美國爭奪地緣政治影響力的“疫苗外交”而與中國展開競爭。截至 2021 年 8 月,中國首開全球最大規模的疫苗合作運動,已向全世界一百多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了約 8 億劑疫苗,真正兌現將中國疫苗作為全球公共產品的承諾 6。而美國政府將此視為中國利用疫情推動疫苗外交,以此謀求地緣政治影響力,損害美國在衛生領域的領導力。哈德遜研究所的帕特裏克·克洛寧認為:疫情對美國在亞太地區的實力與影響力構成了地緣戰略挑戰,加劇了中美各個方面的競爭 7。美國《國防雜誌》認為:中國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區所展開的疫苗外交將產生戰略影響,中國利用了該地區的需求和希望,推進其經濟和 1 範斯騰:《美國悍然發動 6 大輿論戰,直指中國》,《北京日報》,https://news.sina.com.cn//w/2020-04-21/doc-iirczymi7531897.shtml,流覽日期 2021 年 5 月 5 日。 2 趙明昊:《新冠肺炎疫情與美國對華戰略競爭的深化》,《美國研究》,2020 年第 4 期,第 40 頁。 3 China's Coronavirus Battle Is Waning. Its Propaganda Fight Is Not, New York Times, April 8, 2020, https://www.nytimes.com/2020/04/08/world/asia/coronavirus-china-narrative.html,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1 日。 4 Statement by President Joe Biden on the Investigation into the Origins of COVID-19, THE WHITE HOUSE, May 26, 2021,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1 日。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1/05/26/statement-by-president-joe-biden-on-the-investigation-into-the-origins-of-covid-19/,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1 日。 5 China Wanted to Show Off Its Vaccines. It’s Backfiring, New York Times, January 20, 2021, https://www.nytimes.com/2021/01/25/business/china-covid-19-vaccine-backlash.html,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1 日。 6 外 交 部 :《 中 國 目 前 已 向 世 界 提 供 約 8 億 劑 疫 苗 》,《 新 華 社 》,2021 年 08 月 13 日 電 ,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21-08/13/c_1127757574.htm.,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1 日。 7 Patrick M.Cronin, “Four Geostrategic Implications of the Coronavirus in the Indo-Pacific”, Eurasia Review, March 17, 2020, https://www.eurasiareview.com/17032020-four-geostrategic-implications-of-the-coronavirus-in-the-indo-pacific-analysis/, 流覽日期2021 年 8 月 1 日。
澳門學刊 31 政治利益、損害美國的地區影響力 1。而在提供疫苗方面,美國政府保有大量閒置疫苗而拒絕對外援助的“疫苗民族主義”正廣受國際社會批評。正是出於對國際衛生規範話語權的考慮,美國正在加快疫苗輸出速率。2021 年 4 月 11 日,美國國務卿布林肯會見媒體時稱:美國負有重大責任,我們將成為確保全世界接種疫苗的世界領導者 2;6 月 3 日,拜登宣佈計畫向國外捐贈首批 2500 萬擠新冠疫苗 3;6 月 10 日,拜登再次宣佈計畫捐贈 5 億擠輝瑞疫苗 4;8 月 3 日,美國宣佈已向外輸出 1 億劑疫苗 5。隨著新冠病毒變異,全球疫情繼續惡化,關於新冠疫苗的應用與分配已經成為國際關係的突出問題,並且成為關於全球衛生領域主導權的重要競爭。正是出於對中國競爭全球衛生領域主導權與地緣政治影響力的考慮,美國開始積極與中國和展開疫苗競爭。 綜上所述,在新冠疫情的影響下,美國政府面對中國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傳播力的加強,採取的辦法是抹黑、指責並與之開展針鋒相對的競爭。美國政府對自身公共衛生規範的缺失,不僅沒有試圖彌補,更是將政治利益淩駕於人民的利益,導致弱勢群體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這些都導致美國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建構與競爭能力進一步弱化。 對於中國政府而言,新冠疫情是一次重新調整全球衛生規範規範的機會,也是一次輸出中國式衛生規範的實驗。中國式規範要傳播的重點是“改變全球衛生規範中的健康不平等”現象。隨著越來越多國家接受中國的醫療援助和衛生規範,中國政府的將在這方面越來越有話語權,推進中國式衛生規範往“權威高”“資源多”前進,並最終形成全球衛生規範。為此,中國更需要穩步推廣自身公共衛生規範。首先,中國仍需保持戰略定力,堅持疫情防控,全面做好外防輸入、內防反彈工作,推進高質量疫苗接種。在全球疫情反復、新冠病毒不斷變異的情況下,中國需要嚴防疫情輸入、堅持動態清零,正是中國成功地抗擊新冠疫情,才能建構公共衛生規範領域的“權威”,同時這也是中國公共衛生規範能夠在國際社會傳播、推廣的基礎。其次,夯實國內大循環主體基礎,抓住全球疫情背景下中國優先控制疫情複產復工的優勢條件,將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作為重中之重,為國際社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抗疫物資、新冠疫苗。同時,借由疫情期間與受援國的合作進一步擴大除衛生領域以外的合作,特別是在復蘇經濟的過程中,利用中國在當前全球產業鏈的優勢強化與對象國的物資輸出,強化中國的“資源”,以此擴大中國在公 1 Vaccine Diplomacy in Latin America, Caribbean a PR Coup for China, National Defense Magazine, July 12, 2021, https://www.nationaldefensemagazine.org/articles/2021/7/12/vaccine-diplomacy-in-latin-america-caribbean-a-pr-coup-for-china,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5 日。 2 Secretary Antony J. Blinken With Chuck Todd of NBC’s Meet the Press, U.S. Depatment of State, April 11, 2021, https://www.state.gov/secretary-antony-j-blinken-with-chuck-todd-of-nbcs-meet-the-press/,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3 Biden administration announces plan to share first 25 million Covid-19 doses abroad, CNN, June 4, 2021, https://edition.cnn.com/2021/06/03/politics/biden-vaccine-sharing-plan/index.html,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4 US has bought and will donate 500 million doses of Pfizer's vaccine worldwide, CNN, June 9, 2021, https://edition.cnn.com/2021/06/09/politics/us-buys-pfizer-doses-to-donate/index.html,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5 President Biden Announces Major Milestone in Administration’s Global Vaccination Efforts: More Than 100 Million U.S. COVID-19 Vaccine Doses Donated and Shipped Abroad, The white house, August 03, 2021,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1/08/03/fact-sheet-president-biden-announces-major-milestone-in-administrations-global-vaccination-efforts-more-than-100-million-u-s-covid-19-vaccine-doses-donated-and-shipped-abroad/,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澳門學刊 32 共衛生規範領域對其他國家的影響力,從而集結志同道合者,以期組成“安全化操作同盟”。最後,重視和支持聯合國及世衛組織在全球抗疫合作中的作用,支持國際社會在聯合國系統內的多邊機制下開展對公共衛生體系薄弱國家的援助。世衛組織是聯合國系統內負責公共衛生事務的專門機構,在應對疫情中的作用至關重要,在當前嚴峻形下,世衛組織作用不可或缺,而中國對多邊合作機制的全力支持進一步擴大了其在世衛組織的話語權,這也為進入政治辯論階段後,尋找一個平臺、確立候選規範打下基礎。 結論 從規範生成的視角而言,2019 年新冠疫情爆發,中國快速且有效地“指定和接受”疫情,使中國的公共衛生規範建構能力顯著提升。因此當下關於公共衛生領域的國際規範的現狀是:美國所主導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面對新冠疫情的衝擊毫無招架之力,而中國所構建的新興國際公共衛生規範卻成功地遏制了疫情的擴散。單從規範有效性而言,中國的公共衛生規範是足以替換美國主導的公共衛生規範。然而考慮到當下複雜的國際政治環境,即中美國際公共衛生規範之爭已嵌入中美結構性競爭的矛盾之中,美國將中國在公共衛生領域的動作視為中國意圖改變其主導下的國際秩序,因此不斷利用體系權力對中國所構築的公共衛生規範加以打壓,以期遏制中國不斷增長的國際影響力。因此在這種複雜的國際形勢下中國所宣導的公共衛生規範要想成為國際規範而被國際社會接受,仍面臨一定困難。但從另一方面來說中國抗疫的成功與西方抗疫的失敗已經清晰地反映出中國衛生規範的“權威”,同時通過提供防疫公共產品而主導“資源”,從而獲得政治系統中的政治支持與政治需求,中國的“安全化邏輯”成功推廣,使中國公共衛生規範擁有了更大影響力。 新冠疫情對中國政府而言,既是推廣自身衛生規範的機遇也是改變以往“全球健康不平等”情況的關鍵。中國政府為國際社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抗疫物資、新冠疫苗,同時,中國與受援國的合作進一步擴大除衛生領域以外的合作,這些都推進中國公共衛生規範成為主流規範的基礎。本文建議,在未來中國政府可以持續加強中國公共衛生規範與全球治理的互動,一方面中國經驗可以作為有效觀念與各國更好的交流,一方面國際社會也在學習中國式衛生規範的情況下更加平等。 Research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hina and global health norms in the 21st century: a security perspective Li Yu hong (doctoral student,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anjing University) Zhu zhang hang (Master student,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anjing University) Zheng An guang (Associate professor,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anji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paper attempts to take the two global public health crises of SARS and COVID-19 as examples to explore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hina and global health norms in the 21st century. China has
澳門學刊 33 encountered two global health crises. During the SARS period, China learned the public health norm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strengthened its ability to deal with the public health crisis and promoted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epidemic prevention norms. Therefore, after SARS, China has the ability to provide experience and public good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ith the outbreak of COVID-19 in 2019, China's epidemic prevention regulations have highlighted their own efficiency and gradually spread China's norm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owever, western international public health norms led by the United States did not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spread of the epidemic, but increasingly suppressed Chinese public health norms and formed competition among public health norms. To this end, China has actively carried out transnational medical cooperation and the export of vaccine, so as to gradually make China's public health norms authoritative. From another perspective, the epidemic also reflects China's success in shaping a collective centered international public health standard after the reset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public health norms; COVID-19 ;Norm shaping
澳門學刊 35 包括從制衡中國轉變為接納中國與中國合作;第二個階段內,又可以詳細地劃分為中國尋求東盟價值,積極參與並主導的部分,以及中國將東盟作為替代性選項,兩者出現意見相悖的部分。案例選擇東盟的原因,也正是因為東盟作為東亞區域內最有影響力的區域組織,其與中國的互動,更能夠看出崛起國家與區域化之間的互動關係,因此,此案例的選擇是典型案例與關鍵案例的選擇。1自、因變項的選擇分別為中國的發展、崛起程度與中國對東盟的依賴程度。本研究主要運用的理論框架是國際社會學當中的談判理論,結合現實主義考量,將行為體聚焦於中國與東盟之間,在不同階段內進行行為體談判分析。 一、 文獻回顧 本文獻回顧主要從三個方面展開,分別為:東盟的區域合作基礎與中國的區域化參與、大國參與和區域合作、區域內合作模式。第一部分的文獻回顧主要從時間上論述其產生的背景以及變化,是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對象。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分別是研究問題相關的兩個變項。第二部分的文獻回顧主要從大國與區域化的關係著手,論述為什麼會出現大國與區域化這一對關係,以及該區域合作在區域內的重要性。第三部分的文獻回顧主要從區域內合作的運作模式方面展開,具體回顧有哪些運行過程以及是如何做的。 (一) 東盟與中國 1.東盟的合作基礎 首先是學者提出有關東盟區域合作的理論視角,淩勝利提出有關戰略能力的劃分,從而根據戰略能力的變化結合共同利益的多少,來界定國家之間的安全合作能力,他提出了兩種假設:一是“戰略能力越強,安全合作程度越高”;二是“共同利益越多,安全合作程度越高”2。他在印太戰略視角之下,討論了印度與美國的亞太盟友安全合作的五種情況,對其進行總結,這一視角帶有現實主義色彩,認為戰略能力的提升,改變了安全合作狀態。Leifer 將東盟歸為成功的區域協調者 3,但現實主義還是認為東盟是強權之間協調分工的產物,具體表現在越南入侵柬埔寨,牽涉到中美兩個大國的利益時,東盟便開始起作用,每當涉及大國利益的時候,東盟的作用就被涉及的大國所呼籲 4。對此,楊恕提出“可合作安全”5的概念, 1 運用這兩種案例選擇的研究方法,是因為中國與東盟之間是典型性案例因素,而崛起國與區域化組織之間是關鍵型案例因素,有關案例選擇的方法,請參考“Typical, Definition: Case (one or more) are typical examples of some cross-case relationship; Crucial, Definition: Cases (one or more) are most- or least-like to exhibit a given outcome” Gerring, J. (2006). Case study research: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89. 2 淩勝利. (2016). 戰略能力、共同利益與安全合作——基於印度與美國亞太盟友安全合作的分析. 南亞研究(1), 17. 3 Leifer, M. (1989) ASEAN and the Security of Southeast Asia, London: Routledge. 4 Leifer, M. (1996) The ASEAN Regional Forum Adelphi Paper 302,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mmers, R. (2003) Cooperative Security and the Balance of Power in ASEAN and the ARF, New York: Routledge Curzon. 5 楊恕, 王術森. (2018). 議題性質、威脅認知、共同利益與“可合作安全”. 國際安全研究(2), 3.
澳門學刊 36 這個概念是基於議題性質、威脅認知和共同利益的一種預設的狀態。他認為,“在安全合作對象關於議題性質觀點一致的基礎上,安全合作主要受威脅認知和共同利益兩個因素的影響”1,在他的整個模型當中,最關鍵的步驟還是對議題性質的認定。 現實主義的觀點很快被建構主義者所反對,提出東盟在維持其自身優先性的同時會對強權的國家利益進行積極的重塑,因而作為一個規範的宣導者和行動者,具有一定的獨立性,2從這一點來看,東盟是一個規範性結構。閻學通在探討夥伴關係互動論失範的原因之時,認為該論斷還面臨著安全政策的主觀目的與客觀安全關係是否必然一致的問題 3,先於建構主義者,對這一理論進行回應。 以上觀點主要聚焦于傳統國際關係學主流的理論分析,而對於東盟這一區域組織而言,國際社會學派認為,在區域組織內,秩序是最重要的因素,故而國際社會學更能確切解釋東盟的發展歷程。 Mathew Davies 提出的觀點較為接近國際社會學,他在研究當中曾談到現有的國際關係理論不足以同時解釋東盟發展中的連續性和變化性 4。他指出,在東盟發展歷程中,發展的連續性是個不容忽視的特徵5,並認為,在東盟運行過程中,“實踐先於理論”6,因而需要結合領導人偏好和具體作風 7。他主要套用 1 其假設為,“如果安全合作的物件彼此威脅認知越小,且在應對安全威脅方面的共同利益越多,那麼安全合作越可能實現;如果安全合作物件彼此威脅認知越大,且在應對安全威脅方面的共同利益越少,那麼安全合作越難實現、甚至不可合作” 楊恕, 王術森. (2018). 議題性質、威脅認知、共同利益與“可合作安全”. 國際安全研究(2), 3. 2 Johnston, A. I. (2008) Social Stat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Acharya, A. (2009) Whose Ideas Matter? Agency and Power in Asian Regionalism,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Acharya, A. (2014) 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 Southeast Asia: 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 Third Edition, London: Routledge. 3 閻學通認為,“即使主觀上建立夥伴關係的宗旨是不搞對抗,但我們卻不能由此推論建立夥伴關係的客觀結果就能避免安全困境,也就是說建立夥伴關係增加協力廠商安全恐懼的可能性不能排斥。” 閻學通. (2004). 東亞和平的基礎.世界經濟與政治. (03). 然而,這一論述又與其在後文提出非均勢核威懾理論中所述——“強勢與弱勢有核國家在國際安全方面所追尋的目的不一”——相矛盾,既然追尋的目的不一致,那為雖然弱勢有核國家最終不會捲入小國間戰爭以及代理人戰爭當中,但是建立夥伴關係增加第三方安全恐懼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4 他認為國際關係學理論的三大主義,雖然能夠解釋東盟在過去幾十年裡的變化,但未能解釋發展種的連續性。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11-233. 5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28, “What I find remarkable about the post 1998 period is the complete absence of any evidence for debate about reforming ASEAN’s formal diplomatic code by engaged and active regional politicians even as aims, institutions and their own direct 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relationships evolved away from the pre-1997 norms.” 6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28, “As noted above, practices are logically prior to our theories and so my argument here underpins with equal ease any of these apparent positions.” 7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12, “Yet to understand what ASEAN decision-makers did, and did not, do post-1997 requires an appreciation of how events before 1997 fundamentally altered not only their preferences but their very approach to engaging with ASEAN level issues.”
澳門學刊 37 Bourdieu 的理論,將研究背景劃分為“領域、實際操作、慣性”1,從而對合作框架以及合作模式的結果進行實證檢驗。Robert Yates 運用社會行為體的視角(the analysis of social roles),在英國學派的框架之下,理解東盟角色與其他強權的互動 2,這種互動實質上是“合法化的實踐”(the practice of legitimation),這一研究框架包括秩序、社會行為體、行為體談判三個概念 3,從而分析與美國(1954-1975)、與中國(1978-1991)的談判,以及在南海問題上與強權之間的談判,並論述在談判過後東盟所保持的優先性。 Mathew Davies 構建“實踐批判”的框架,解釋以 1997 年為界,東盟的前後發展邏輯中,雖然合作的領域不斷拓展、合作的程度不斷加深——也有學者認為東盟模式是一種“複雜且不可持續的景象”4,但外交準則沒有太大的變化 5。Yates 使用國際社會學理論,將東盟整個歷史(分為 1954-1975;1978-1991;1991 至今)串聯起來,6以論述東盟在區域內保持其優先性的過程。 2.中國的區域化參與 有關中國的區域化參與研究,主要集中於中國在經濟上進行的區域合作,也有經濟上的合作外溢到政治上的區域一體化,因此筆者將這類研究歸納出以下幾個特點。 功能視角下由經濟合作推進的區域合作。一是較多地關注於經濟方面的區域化,較多的是國家主導經濟方面的區域化合作,另有因為經濟方面的區域合作使得中國與其他國家產生行為衝突的,例如有關TPP 的研究,熊李力提出“多重 FTA 機制的戰略依託”,7二是較多關注次區域的整合,比如對於大湄公河 1 參 見 Pouliot, V. (2008). The logic of practicality: A theory of practice of security communiti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62(2), 257-288. 2 這些角色包括:美國的離岸霸權代理(‘offshore great power guarantor’)、中國的負責任區域強國(‘responsible regional great power’)、日本的地區經濟強國(‘regional economic great power’)、東盟的區域領導角色(‘regional conductor’)。相關論述,請參考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3-461. 3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3-461. 另有行為體談判的相關文獻,參見 Ba, A. (2009) [Re]Negotiating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Region, Regionalism,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4 Nischalke, T. I. (2000) ‘Insights from ASEAN’s foreign policy co-operation: the “ASEAN way”, a real spirit or a Phantom?’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22 (1): 89-112; Nischalke, T. (2002) ‘Does ASEAN measure Up? Post-cold war diplomacy and the idea of a regional community’, The Pacific Review 15(1): 89-117; Moller, K. (1998) ‘Cambodia and Burma: the ASEAN way ends here’, Asian Survey 38(12): 1087-1107. 5 雖然東盟有將協商、對話式的合作擴展到經濟領域,但在 1976 至 1996 年期間,東盟形成了一套協商和對話的固定外交準則,並且在反對泰國、越南的“靈活性干預”(Flexible Intervention)的行動中,也能體現這一準則。參見 Ramcharan, R. (2000) ‘ASEAN and non-interference: a principle maintained’,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22(1): 60-88. 6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3-461. 7 熊李力. (2015). 參與還是回避——TPP 機制的發展與中國的區域戰略應對. 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 (1), 131-136. 另有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協定以進行規避的文獻,參考劉晨陽, & 楊立娜. (2016). 中國參與國際貿易治理的區域與多邊策略統籌——
澳門學刊 38 次區域經濟合作的整合,1類似的有南亞、中亞以及新疆周邊地區的區域合作,2這一類的研究多為經濟方面區域化合作的衍生研究,即是對於經濟方面的區域化合作的應對。 其次,批判視角下由中國和平崛起逐漸出現的區域合作。這方面的研究主要側重於中國崛起的過程當中出現的中國解釋,包括最早提出的包容性增長,強調和平共贏的發展,3再有中國的協商式合作以及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提出。4 以上兩個特點顯示了中國崛起過程中,從尋求經濟發展到擔負區域大國責任的過程,因而相關的研究也從尋求經濟發展方案逐漸帶有建立中國話語的色彩。中國與東盟區域的關係,也即是大國與區域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 (二) 大國參與中的區域合作 由於大國的參與,區域化進程因而受到影響,對於大國參與的預防或應對,區域化進程分為兩種形成或合作的過程,一種是為了某種目的帶有功能主義的自生性合作,另一種是因為大國的作用,被迫產生的反應,即為反應性合作。 1.自生性合作 鄭先武曾對整個亞洲的安全合作問題,提出了“亞洲安全觀”的概念,從“亞洲經驗”著手,追溯歷史上有關亞洲合作的案例,總結出,由初步形成的“亞洲區域自主意識的萌芽和不干預、協商、共識等原則”5,以及之後形成的“亞洲方式”、“東盟方式”、安全相關的泛區域或跨區域多邊合作框架等,都帶有 See Seng Tan 所提出的“亞洲經驗”內容,“包括共識性決策程式、非約束力和自願的責任、政府間主導和弱授權、不干預的強規範及軟安全議題等”6,“亞洲經驗”形成原因,與亞洲區域安全合作機制現存的困難有很大關係,包括缺乏多變安全機制平臺、應對區域熱點問題的能力不足、大國未能在現有多邊機制和熱點問題的解決中發揮集體領導作用。這三點困難,也是亞洲安全合作方式存在的必要性原因。 基於 TPP 與 WTO 差異化的視角. 南開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6), 131-138. 1 參見張錫鎮. (2007). 中國參與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的進展, 障礙與出路. 南洋問題研究, 2007(3), 1-10; 趙梅, 袁靜梅, & 譚淑娟. (2013). 中國雲南省參與大湄公河次區域貿易狀況及對策研究. 東南亞縱橫, (11), 47-51. 2 參考王海燕. (2010). 中國與中亞國家參與周邊區域經濟合作機制比較研究. 新疆師範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31(2), 54-62. 新疆區域的合作,參考李道軍, & 胡穎. (2011). 中國新疆參與中亞區域經濟合作的機制比較與啟示. 新疆社會科學, (3), 54-58; 陳繼東. (2012). 對中國參與南亞區域合作相關問題的思考. 南亞研究季刊, 1, 010. 3 參考王俊. (2012). 包容性發展視域下中國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的路徑選擇. 江海學刊, (6), 213-217. 關於人類命運共同體主要參考與一帶一路相關的研究。 4 參考李東燕. (2017). 中國參與區域組織安全合作:基本模式與前景 . 外交評論:外交學院學報(1), 64-82. 5 鄭先武. (2016). “亞洲安全觀”制度建構與“中國經驗”. 當代亞太(2), 2. 6 參見 Tan, S. S. (2015). Multilateral Asian security architecture: Non-ASEAN stakeholders. Routledge. pp. 8-12; Haggard, S. (2011). The organizational architecture of the Asia-Pacific: insights from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No. 71). ADB Working Paper Series on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pp. 196-219.
澳門學刊 39 2.反應性合作 對於東盟存在的安全合作基礎,閻學通曾對整個東亞和平體系總結了三種解釋:中美地緣均勢論、夥伴關係互動論、複雜利益牽制論 1,其中包含了東盟集體安全模式在內。其中與本研究相關的是夥伴關係互動論,因為東亞大國致力於建立夥伴關係的外交活動總體呈現由少到多的不斷增加趨勢,而東亞地區的安全穩定局勢的變化卻是高低高的 N 型,兩者之間並沒有表現出相關關係 2。在不能解釋的東亞和平體系的基礎上,作者提出“非均勢核威懾”原理,認為“弱勢與強勢有核國家追尋的目的不一,分別追尋生存安全與絕對安全,進而非均勢核威懾原理與東盟集體安全、韓國和平統一政策一同構成東亞的和平”。然而,同樣是作為夥伴關係的互動,東盟成員國之間卻構成了集體安全,並與其他兩個因素共同成為的東亞和平體系的解釋因素。夥伴互動關係為什麼能夠單獨在東盟內部成立,而在其他東盟以外的東亞體系國家間不成立,這一點是探尋東盟集體安全模式的重要途徑之一。但是,即使建立夥伴關係主觀上的宗旨是不搞對抗,我們卻不能由此推論建立夥伴關係的客觀結果就能避免安全困境,3也就是說建立夥伴關係增加第三方安全恐懼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那麼反觀東盟集體安全模式,這種使得第三方安全恐懼的因素是否在模式之內減少,是一個合適的研究切入點。 牛軍主要從大國的視角出發,認為“東盟作為包含中美兩個大國的多變安全機制,因為中美兩國都是以合作安全為指導的東亞多邊安全機制的參與者和支持者,所以這些安全機制的存在,有利於用非對抗、非軍事的方式處理那些可能引起中美對抗的地區問題”。4所以,東盟在包含影響東亞安全最主要的兩個大國的情形下,使得這兩個大國參與並支援自身,這是東盟區域安全合作的關鍵原因。包含兩個大國而促成安全合作這一論斷也不能化解美國與東盟之間的軍事目的與非軍事目的之間的矛盾。究竟東盟模式能否促進安全,且促進安全的方式是什麼,這是需要回答的關鍵問題。 3.依賴理論 依賴是指受到外部力量支配或者極大影響的一種狀態。相互依賴最一般的定義是彼此相依賴。在國際政治中,相互依賴指的是國家之間或者不同國家中的行為體之間相互影響的情形。5“依賴”一詞,最典型的表現在權力的形成過程當中,約瑟夫·奈層論述權力形成的核心是“依賴性”(dependence)的形成,較弱 1 閻學通. (2004). 東亞和平的基礎.世界經濟與政治. (03), 8-14. 2 閻學通. (2004). 東亞和平的基礎.世界經濟與政治. (03), 9. 3 閻學通認為,“即使主觀上建立夥伴關係的宗旨是不搞對抗,但我們卻不能由此推論建立夥伴關係的客觀結果就能避免安全困境,也就是說建立夥伴關係增加協力廠商安全恐懼的可能性不能排斥。”然而,這一論述又與其在後文提出非均勢核威懾理論中所述——“強勢與弱勢有核國家在國際安全方面所追尋的目的不一”——相矛盾,既然追尋的目的不一致,那為雖然弱勢有核國家最終不會捲入小國間戰爭以及代理人戰爭當中,但是建立夥伴關係增加協力廠商安全恐懼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4 牛軍,藍建學,中美關係與東亞和平,閻學通, & 金德湘. (2005). 東亞和平與安全. 時事出版社,p. 70. 5 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P7.
澳門學刊 40 的依賴性可以成為權力的來源,如果相互依賴的雙方中,一方對另一方的依賴較弱,那麼只要雙方都重視彼此間的相互依賴關係,依賴性較弱的一方就有了權力來源。1而理依賴的運行過程,基歐漢與約瑟夫·奈區分了敏感性和脆弱性這兩個方面,“敏感性涉及在某種政策框架內所作反應的程度,即某國發生的變化導致另一國有代價的變化有多快,所付代價有多大”,“敏感性不僅以跨國界的交往數量來衡量,而且也以交往變化所付代價對社會或政府所產生的影響來衡量”,“敏感性相互依賴產生於一個政策框架內各種政策的相互作用過程中”。“相互依賴的脆弱性程度取決於各行為體獲得可替代選擇的相對能力及其代價”,“脆弱性可以定義為行為體因外部事件所強加的代價而受損失的程度,甚至包括政策變化後的情況”。2 另有國際政治經濟學領域對於“依賴理論”的建樹,主要體現在對自由主義的經濟“起飛”理論的批判,3是在批判資本主義的發展導致第三世界依附模式的產生,4在圍繞是否要切斷第三世界與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聯繫,產生了溫和與激進的依附理論學者,5之後便在經濟分析上展開辯論,但值得注意的是,在 20世紀 70 年代依附理論開始受到攻擊,其中最重要的是“亞洲四小龍”的崛起。 然而,這種依賴關係,從“依附理論”提出開始,就是僅限於弱國對強國的依賴,小國對大組織的依賴,卻忽視了,其實相互依賴關係同時強調了強國對弱國、大組織對小國的依賴關係。 依賴主要是 Keohane 與 Nye 自由主義中探討的所有國家間因經貿建立起的依賴關係;而依附是指馬克思主義國際關係中批判資本主義殖民剝削發展中國家,使得如拉美區域中的發展中國家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形成依附。因此,本文所探討的依賴關係,擴大了既往馬克思主義國際關係理論中弱國對强國的依賴解釋,包含了強國對弱國、大組織對小國的依賴關係。 二、 理論建構與案例選擇 東亞區域的整合過程,既非單個的國家發展歷程,也非普通的國際關係進程。區域化的整合過程,應是一個建立在國際秩序之上的國際關係,是一個國際社會形成的過程,國際社會範圍的大小,也決定了其區域化的範圍。因而對於這一區域化的研究,筆者主要運用國際社會學中的理論,對區域化進行界定,國際社會理論講究的是秩序與正義,在區域內國家社會各方面的發展,要求合作的呼聲不斷加強,因此形成了區域一體化,而形成的過程之中,需要秩序對區域化建立的實體進行規範。 1 Nye, J. S. (2011). The Future of Power. Public Affairs. P. 55. 2 詳見敏感性與脆弱性的論述,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PP.9-16. 3 有關“起飛”理論,詳見 Rostow, W. W., & Rostow, W. W. (1990). The stages of economic growth: A non-communist manifesto.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eepak, L. (1983). The poverty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London.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 4 參見 Kay, C. (2010). Latin American theories of development and underdevelopment. Routledge; Hettne, B. (1995). Development Theory and the Three Worlds: Towards a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of Development (Harlow. 5 激進的依附理論學者,參見 Frank, A. G. (1969). Latin America: underdevelopment or revolution; Amin, S. (1978). Unequal development: An essay on the social formations of peripheral capitalism. 溫和的依附理論學者,參見 Cardoso Fernando, H., & Faletto, E. (1979). Dependency and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 Ber-keley.
澳門學刊 41 其次,本研究著重關注的是崛起背景之下的中國與東盟這個區域性組織之間的關係,也即大國與區域化、大國與國際社會的關係研究。大國的概念體現了國際社會的思想 1,大國之所以能夠影響國際秩序,只是因為構成國際體系的國家所擁有的權力是不平等的 2。同時也因為本研究的研究議題和物件為崛起國與區域化進程,故而將研究視角聚焦於大國與區域性組織,即崛起前與崛起過程中的中國與東盟之間的關係互動。 最後,因為案例選擇的兩個階段具有明顯不同,主要體現在崛起國家在崛起之前和崛起過程之中兩個時間特徵方面,因而從這個角度上來說研究方法是案例分析的歷時比較,又將兩個階段內研究物件的行為內容進行穿插比較,因此歷時比較與空間比較相結合,屬於動態比較。因而對於兩個不同階段所應用的視角也有所不同。第一階段主要是兩個行為體的身份建構階段,從無到有的階段,借鑒 Yates3的國際社會理論視角 4,在“合法化”實踐(the practice of legitimation)的基礎上,尋求國際社會理論的“秩序”5,同時,這種合法化實踐的過程又是在行為體談判過程中進行的,這個談判過程又分為兩個部分:首先界定談判過程當中的“秩序”(the concept of order)、“社會行為體”(social roles)以及“行為體談判”(the notion of a role bargain);再來即是論述協商談判的過程是如何通過合法化實踐達成的,通過“聲張與認可”(claims and endorsement)的不斷深入,相互的關係不斷形成。6選取這個理論框架的原因是,Yates 在分析“東盟 1 Bull, H. (2012).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196. “The idea of a great power, in other words, presupposes and implies the idea of an international society as opposed to an international system, a body of independent political communities linked by common rules and institutions as well as by contact and interaction.” 2 Bull, H. (2012).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199.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great powers to international order derives from the sheer facts of inequality of power as between the states that make up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同時,也因為,如果國家在權力方面,如同在法律上一樣,完全處於平等地位,而且每個國家可以借助相同的力量提出自己的要求,那麼除非採取結盟的手段(這可能包含不平等的因素),否則國際衝突是難以獲得解決或者被加以消除的,或者說任何國家的要求都無法被加以接受或者被加以拒絕。參見 Bull, H. (2012).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199. “If states were equal in power as they are in law, and every state could assert its claims with the same degree of force as every other, then it is difficult to see how, apart from resort to alliances that may introduce a contrived element of inequality,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could ever be settled and laid to rest, or the claims of any one state definitely granted or denied.”. 3 參見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3-461. 4 Yates 在總結各學派理論後,與英國學派理論相結合。參見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6.” Some important insights emerge from the exchanges between realist, constructivist and critical approaches which can be fruitfully brought together.” 5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6. “This paper instead positions its analysis of roles within an English School conceptual framework, asserting that social roles constitute a key aspect of a broader social and purposive arrangement that the ES identifies within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order”; 參見 Bull, H. (2012).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Hurrell, A. (2007) On Global Order: Power, Value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7. “This section has two aims: (1) define the concept of order and situate social roles and the notion of a role bargain within this concept of order; (2) outline the process of role negotiation and show how it can be operationalised through
澳門學刊 42 的優先性”是如何建立起來的同時,將東盟產生的歷史以及優先性的形成以其國際社會理論視角進行分析。這一過程的分析同樣可以應用於中國與東盟之間的初始身份形成,這種初始身份是第二階段的初始條件,因而在此應用這個理論框架具有一定合理性。 圖 1 聲張和認可的光譜 資料來源: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50. 在第二階段的論述過程中,筆者主要運用 Davies 的“實踐批判”(practical critique)理論 1,該理論彌補了三大主義(自由主義、現實主義和建構主義)在解釋東盟發展歷程中的變化中的不足 2,解釋緯度主要包括三個層次,即“創造”(the creation)、“社會化”(the socialization)以及“嵌入”(the embedding)3,其解釋的重點包括東盟的變化性和連續性兩個方面,從一開始的建立身份,到隨著中國的不斷崛起,中國與東盟兩者之間的身份產生了變化。對於本研究的第二階段來說,是需要解釋這種變化的。 三、 實證研究與理論檢驗 本研究將首先選用 COW 計畫( Correlates of War project ) 4 當中的政府間組織資料庫(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v2.3),5為什麼不選用物質實力指標以及外交頻次指標,因為這兩個是 analysing the practice of legitimation.” 1 參見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11-233. 2 Davis 認為三大主義的理論在解釋東盟發展歷程之中,雖然其活動領域發生了變化,但其外交辭令(formal diplomatic code)卻沒有變,也即這兩派觀點可以解釋東盟的變化的地方,但卻不能解釋其不變而連續的地方。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11-233; 另見 Davies, M. (2013) ‘ASEAN and human rights norms: constructivism, rational choice, and the action-identity gap’,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Asia Pacific 13(2): 207-231. 3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11. 該理論是建立在 Bourdieu 的理念途徑(conceptual approach)方法之上,理念途徑的方法主要包括三方面“領域、實際意義和慣性”field, practical sense and habitus),參見 Bourdieu, P. (1977) 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Bourdieu, P. (1990) The Logic of Practic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4 COW seeks to facilitate the collection, 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accurate and reliable quantitative data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Key principles of the project include a commitment to standard scientific principles of replication, data reliability, documentation, review, and the transparency of data collection procedures. 5 Although the number of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s) grew dramatically during the late 20th century, they have
澳門學刊 43 相關的指標,如果以物質實力指標來衡量影響力,那中國一直處於恒強狀態,則因果推論就不會產生大國依賴現象;而且一旦國家物質實力較強,引發的問題較多,大國外交頻次也會增加,但是在外交頻次增加的同時,大國不一定能夠通過被接納的方法來提高國際影響力,與國際形象相關的國際影響力可以以參與的國際政府組織數來衡量,而且國際組織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國外交的成功程度。1同時,因該資料庫統計資料止於 2005 年,故筆者用美國中央情報局 The World Factbook 在 2018 年的截面資料做補充。2雖然 COW 數據截至 2005 年,但結合 2018 年的截面資料,其得出的結果對今天的中國研究仍具有意義。 政府間組織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的國際影響力,其中權力建立的相互依賴需要一定程度的敏感性,敏感性不僅以跨國界的交往數量來衡量,而且也以交往變化所付代價對社會或政府所產生的影響來衡量,3「跨國及跨政府關係,為了增加成功機會,政府機構試圖把其他政府中的行為體作為盟友引入自己的決策過程」,4跨政府組織也同樣可以增加這種成功的機會以提升其權力。從政府間組織數量上來看,中國在 1978 年後,政府間組織數量逐年上升,並在 1994 年超過東盟國家。 筆者根據資料庫資料,首先將中國與東盟國家同時期的國際政府組織的正式成員數進行對比,資料如下表所示。 been part of the world scene for much longer. This data set tracks the status and membership of such organizations from 1815-2005. Access information about this data here. This data set is hosted by Timothy Nordstrom, University of Mississippi, Jon Pevehous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and Megan Shannon, Colorado-Boulder. Pevehouse, J., Nordstrom, T., & Warnke, K. (2004). The Correlates of War 2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ata version 2.0.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Peace Science, 21(2), 101-119. 1 政府間組織數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的國際影響力,其中權力建立的相互依賴需要一定程度的敏感性,敏感性不僅以跨國界的交往數量來衡量,而且也以交往變化所付代價對社會或政府所產生的影響來衡量,跨國及跨政府關係,為了增加成功機會,政府機構試圖把其他政府中的行為體作為盟友引入自己的決策過程。參見 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2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Participation. The World Factbook. 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fields/317.html#CH. 存取時間:2019 年 1 月 1 日. 3 「It is measured not merely by the volume of flows across borders but also by the costly effects of changes in transactions on the societies or governments.」 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P10. 4 「To improve their chances of success, government agencies attempt to bring actors from other governments into their own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as allies.」 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P28
澳門學刊 44 中國與東盟國家年度參與國際政府間組織數量(1967-1996)1 1 政府間組織數量對比,是同年度中國參與國際政府間組織數量與東盟國家參與國際政府間組織數量的中位數的對比,使用中位數的原因:一是能代表總體水準,二是成員國不可能將所有能量都傾注在一個組織內,所以需要使用中位數進行大概估計一個組織的總體水準,因此一個區域組織的影響力不可能是所有成員國參與國際政府組織數的總和。其中,中國在東盟組織內部獲得的最高身份為全面對話夥伴,與日韓共同組成東盟“10+3”合作(ASEAN Plus Three Cooperation),故探討中國與東盟之間的關係,需要對中國在區域組織內部最高層級的層次進行對比,1997 年召開東盟十加三會議後,將日韓也計入東盟國家當中。
澳門學刊 46 接納中國與中國合作;第二個階段內,又可以詳細地劃分為中國尋求東盟價值,積極參與並主導的部分,以及中國將東盟作為替代性選項,兩者出現意見相悖的部分。筆者對幾個部分內進行案例分析的動態比較,從而檢驗本研究提出的研究假設。 (一) 中國與東盟的身份建構 這一階段主要選取東盟成立之後至中國與東盟建立全面對話夥伴關係後第一次東盟“10+3”會議召開,即 1967-1996 年,在中國與東盟之間身份的建構階段中,總共分為兩個步驟,從一開始東盟建立起來制衡中國到與中國合作的步驟,需要研究兩者的互動,或者說談判過程。 根據資料,筆者將中國與東盟的發展及兩者之間的身份互構關係如下圖所示。 圖 3.2 中國與東盟身份建構(1967-1993) 資料來源:筆者歸納 步驟一:制衡中國 從東盟建立之初的時間點來看,1967 年 8 月 6 日,立場反共的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泰國五國外長在曼谷舉行會議,於 8 月 8 日發表了《東盟宣言》,正式宣告東盟恢復運作並更名為“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成立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為了應對外部的威脅,從而適應自身的發展。這一論述幾乎在東盟成立前後的相關國家首腦及外長等政要的論述中得以體現,“應對威脅、適應發展”也成了東盟成立的初始秩序。1 的變化劃分,也即分為 1967-1978 年;1978-1993 年;1994-現在,在第一階段裡中國與東盟之間的差距是一個動盪狀態,期間差距還有拉大的現象;在第二階段,中國與東盟之間的差距不斷縮小;而 1994 年之後,中國開始超過東盟,並超過的距離不斷拉大。兩種劃分方法都是解決同一個問題,即是關於中國對東盟組織的依賴程度研究。 1 相關論述參見 Arnfinn, J. D. (1982). Regional Organization and Order in South-East Asia. The Macmillan Pree. Ltd..
澳門學刊 47 更具體的說,東盟的成立主要是為了應對來自所謂的中國的威脅。而中國對東盟的態度也是相當敵視的,中國政府出版的英文期刊《北京週報》批評東盟是一個由五個“反動的”國家在“美帝國主義”授意下建立的“軍事同盟”。1與此同時,東南亞區域同時面臨著冷戰背景中兩個超級大國以及背後的兩大陣營的角逐,所以當時的東盟外長就有論述:“我們不想被歐洲或美洲,莫斯科或北京,以及任何其他人所決定。”2故當時行為體角色是東盟國家與中、美、蘇等國家,但東盟與中國兩者的角色突出。 當時東南亞國家的一些領導人之所以認為中國構成主要的威脅,是因為:當時中國在對外交往方面實行革命輸出,對東南亞一些國家的共產黨領導的反政府運動提供道義上、技術上甚至物質上的支援,使東南亞國家感到威脅。3這樣的談判過程,使得東盟確立了其原則,在東盟成立宣言,以及後來 1972 年通過的《和平、自由和中立區宣言》(也成為吉隆玻宣言)都有體現。 步驟二:合作中國 20 世紀 70 年代初期中美關係開始緩和,中國國內的“文化大革命”也度過了高潮,這為中國與東盟成員國改善關係創造了有利條件。1974 年馬來西亞總理訪華並正式建立起外交關係,隨後中國與東盟成員國關係改善並陸續建立外交關係,這構成了當時的秩序。 與此同時,1978 年 12 月越南入侵柬埔寨,越南的地區擴張主義,以及從越南和柬埔寨湧出的大量難民使東盟深感不安。這一時期的行為體除了東盟和中國之外,還有越南在整個社會化過程中起到的作用。 在中國對東盟政策轉變以及與成員國陸續建交的同時,北京開始察覺到,這些國家對美蘇兩個超級大國的不滿情緒正在增加。4東盟也產生了東盟方式(ASEAN way),東盟方式呈現出的非西方式制度化的特徵,使得中國樂於提倡這種東盟價值。5同時,鄧小平在當時一再指出,中國不尋求在地區和國際事務中的領導地位,以及避免承擔超出中國能力的責任。6整個談判過程使得中國不再支持越共,東盟與中國關係正常化,中國從被東盟國家孤立開始變為被接受,這一階段中國在不斷尋求發展,在圖 3.2 中可以體現出這一過程,並且在被接受的過程中逐漸發展,其國際影響力也逐步提高,與東盟之間的差距也逐漸縮小,如圖 3.1 所示,這一發展一直延申到中國與東盟的身份重構階段。 1 Peking Review. 18 August 1967. Vol. 10. No. 34. P40. 2 Severino, C. R. (2006). Southeast Asia in search of an ASEAN community: Insights from the former ASEAN secretary-general.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3 王子昌. (2011). 東盟外交共同體主體及表現. 時事出版社. 4 Khaw Guat Hoon. (1977). An Analysis of China’s Attitudes towards ASEAN, 1967-1976.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P30. 5 Purification V. Quisumbing and Benjamin B. Domino(eds.), (1983). EEC and ASEAN: Two Regional Community Perspective. Manila: The Foreign Service Institute and University of the Phillipines Law Center. 130. 6 唐世平, & 張蘊嶺. (2004). 中國的地區戰略. 世界經濟與政治, 6(9).
澳門學刊 48 從 1967 年到 1978 年,中國與東盟之間的關係經歷了從敵對到合作的轉變,在 1978 年後至 1993年,中國的合作程度不斷加強,在 1994 年至第一次東亞“10+1”會議召開時間段,雖然中國的合作程度不斷加強,但已開始有了離心的現象。 (二) 中國與東盟的身份重構 這一階段中國不僅僅是單一的尋求在東盟內部的發展,其發展戰略具有幾個不同的時期,因此使用“社會化”理論來解釋這些戰略的變化。這一階段內,又可以詳細地劃分為中國尋求東盟價值,積極參與並主導的部分,以及中國將東盟作為替代性選項,兩者出現意見相悖的部分,再到最後中國辨證發展歷程,以自身的領導力領導東盟革新。 1997 年,首屆東盟“10+3”會議召開,標誌著中國對東盟的合作關係從之前的部分合作到以“全面對話夥伴關係”的身份加入到東盟“10+3”當中,但需要注意的是,1994 年至 1997 年間,隨著中國國際影響力增強,中國對於區域組織的離心現象已經開始出現,即是圖 3.2 中的 c 到圖 3.3 中的 a的過程。如圖 3.1所示,在 1994 年中國的國際影響力指標已經超過東盟,a 到 b 以及 b 到 c 的過程,包含了中國離心和再向心的變化過程。 圖 3.3 中國與東盟身份重構 1 資料來源:筆者自繪 步驟一:大國的離心: 1 關於中國領導力衡量指標,筆者除了加入國際影響力比重外,還加入了國家物質實力進行衡量,國家物質實力資料庫來源於 COW 計畫(Correlates of War project)當中的國家物質實力資料庫(National Material Capabilities v5.0). Power is considered by many to be a central concept in explaining conflict, and six indicators - military expenditure, military personnel, energy consumption, iron and steel production, urban population, and total population - are included in this data set. It serves as the basis for the most widely used indicator of national capability, CINC (Composite Indicator of National Capability) and covers the period 1816-2012. Singer, J. D., Bremer, S., & Stuckey, J. (1972). Capability distribution, uncertainty, and major power war, 1820-1965. Peace, war, and numbers, 19, 48.
澳門學刊 49 這一步驟源於中國與東盟關係正常化之後,中國與東盟之間不斷進行社會化的過程,東盟為確認其在東南亞地區的“區域管理者”(regional conductor)的身份,分別承認美國的“離岸霸權代理”(offshore great power guarantor)以及中國的“負責任區域強國”(responsible regional great power)。 其中,東盟與中國的社會化進程當中,特別是中國在面臨外交困難的時候,東盟選擇向北京施以援手,1中國為了打破因為西方國家對華制裁的外交僵局和應對冷戰後的新變化,作為東亞日益重要並且是唯一的區域組織的東盟,就自然地成為後冷戰時期中國外交的首選目標。東盟處處在外交場合對中國進行“留面子”(face saving)的外交方式,2並在台海問題上顧及中國感受。但中國與東盟之間的問題也頻頻出現,使得中國原本的角色開始有了一定程度的重塑, 3以及在南海問題上的有違東盟意願的表現,如1992 年中國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國與美國的克裡斯通能源集團簽訂了共同開發油氣資源的合同、1995 年“美濟島事件”都加深了東盟的不安情緒。這一系列行為以及後來如一帶一路、亞投行、瀾湄合作機制等行為,都被認作是中國在南海上的過分行為,與“睦鄰友好”策略不同,4以及讓東盟國家感到中國的霸權色彩,中國仿佛在挑戰東盟的忍耐程度,而在 1997 年後,東盟因為對外投資愈發依賴中國市場,東盟依賴中國,但中國沒有同等的需要依賴東盟。 由此,中國在這一時期內的這一系列舉動被社會化成了一個“強權”(great power),但是沒有在區域中“負責任”(responsible regional),由此,崛起中的中國出現了許多替代性的組織,對東盟這個區域組織表現出了“離心”的現象。 步驟二:大國的再向心 在中國“離心”狀態下,“中國威脅論”同時也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而甚囂塵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讓東盟國家感到不安的同時,東盟也使得中國於 2002 年 11 月在金邊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2003 年中國簽署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後者意味著中國同東南亞國家共用“東盟規範”。其中過程主要包括 1996 年錢其琛外長在東盟地區論壇會議上提到“新安全觀”的概念。5中國加入該條約不僅為東南亞地區穩定安裝了安全閥,也顯示了中國對《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精神的 1 Shambaugh, D. (2005). China engages Asia: reshaping the regional orde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29(3), 64-99. 2 有關於東盟的“留面子”外交,參見張雲. (2010). 國際政治中" 弱者" 的邏輯: 東盟與亞太地區大國關係.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P66-87. 3 Deng, Y. (2014). China: the post-responsible power.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 37(4), 117-132. 4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5 “新安全觀”事實上產生於 20 世紀 90 年代中國與東盟關於安全的討論中。1993 年 2 月,中國派遣代表團前往尼泊爾參加關於“在亞太地區建立國家安全和相互信任”的會議,會議上中國嗲表第一次表示有必要開展地區安全合作,並向其他國家表明了中國的安全思想。參見張雲. (2010). 國際政治中" 弱者" 的邏輯: 東盟與亞太地區大國關係.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有關“新安全觀”的內容,參見蘇浩. (2003). 從啞鈴到橄欖: 亞太合作安全模式研究. 世界知識出版社; 敏倫. (2007). 中國 “新安全觀” 與上海合作組織研究. 人民出版社.
澳門學刊 50 認同,這一精神是東盟區域一體化的政治基礎。1並且,這樣的認同可以被擴大到東亞區域合作上,東盟的政治基礎也上升到東亞級別,中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是實現宏偉戰略的第一大步,中國這一示範作用也使得區外大國先後簽署該條約。2除此之外,在包容性發展、協商式合作的倡議,乃至一帶一路倡議當中“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顧及,都是中國進行地區責任擔當,同時又支持東盟的行為。 中國的國際影響力和國家物質實力已經超過了東盟,但還是需要進行合作,這說明國家崛起對於區域組織的依賴並不是單向的,隨著崛起程度從依賴到不依賴,而是一個需要辨證反復的過程,在當今中國的崛起背景下,這也是建立睦鄰友好關係乃至全球範圍友好關係的關鍵。中國的“再向心”使其獲得了負責任大國以及領導區域組織進行革新的身份。中國領導下的東盟,既尊重東盟的獨立性,同時也擔負起區域強國的責任,積極主導革新與轉型,以期能夠發揮更大作用。 四、結論 本文主要運用實證研究,探討了大國在崛起過程當中與所在區域的區域組織之間的關係,具體而言,描述了中國在崛起過程當中,經歷了對東盟“向心-離心-再向心”的過程,這一實證與傳統依附理論進行對話,試圖從中國案例,以中國角度進行論述,傳統依附理論大多描述弱國對強國的依賴、小國對大組織的依賴,而中國案例實則證明,強國對弱國、大國對小組織(相對而言),仍然有依賴關係,這種“依賴”是一個中性概念,不同於“依附”,更多的描述國家間休戚與共的關係,也即中國所提倡的“人類命運共同體”,依筆者資料歸納,1994 年中國國際影響力指標已經超過東盟,但在之後仍有與東盟進行社會化的過程,例如接受東盟規範等行為,從被動接受到主動提倡的過程,這些行為所表現的依賴與第一階段的依賴已有所區別,也即是大國的依賴。 同時,本研究也回答了“為什麼一個國家崛起強大了,還需要對區域組織有依賴程度”這個問題,事實上,這也是一個如何處理好國家睦鄰友好關係的問題,國家在崛起過程當中,隨著傳統物質實力的增長,必須要伴隨著國際影響力等非物質因素的提升,才不至於發展的不平衡,且如今中國的崛起背景與上世紀美蘇兩個超級大國不同,中國國家的崛起面臨更多也更為強烈的制衡,在這種背景之下,崛起道路也相應不同,也即中國所提倡的“和平崛起”道路,因此,在這一點上,中國需要更多的中國話語、中國道路。 A Study on the Interdependence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hina’s Rising Changkun Hou (PhD Student,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1 徐善寶, & 成雪峰. (2003). 淺談中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對亞太安全的影響. 東南亞研究, (6), 10-13. 2 日本在 2003 年 10 月、巴基斯坦在 2004 年 7 月、韓國和俄羅斯在 2005 年 7 月、澳大利亞在 2005 年 12 月分別加入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澳門學刊 51 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s a special relationship of interdependence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the paper which complements the study of China-ASEAN relation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ising. With the help of data abou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is research concludes that China even in the hard power, soft power is stronger than the ASEAN this regional organization, China will still obey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forms a close interdependent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gional organizations due to the soci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norm. This is consistent with China's path of "peaceful rise" and its identity as a responsible regional power. Keywords: ASEAN, China, China’s rising, regionalization, interdependence 參考文獻: (一) 專著 閻學通, & 金德湘. (2005). 東亞和平與安全. 時事出版社 張潔. (2017). 中國周邊安全形勢評估(2017):構建新型大國關係與塑造和平的周邊環境.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王子昌. (2011). 東盟外交共同體主體及表現. 時事出版社. 張雲. (2010). 國際政治中" 弱者" 的邏輯: 東盟與亞太地區大國關係.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蘇浩. (2003). 從啞鈴到橄欖: 亞太合作安全模式研究. 世界知識出版社 敏倫. (2007). 中國 “新安全觀” 與上海合作組織研究. 人民出版社. Gerring, J. (2006). Case study research: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eifer, M. (1989) ASEAN and the Security of Southeast Asia, London: Routledge. Leifer, M. (1996) The ASEAN Regional Forum Adelphi Paper 302,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mmers, R. (2003) Cooperative Security and the Balance of Power in ASEAN and the ARF, New York: Routledge Curzon Johnston, A. I. (2008) Social Stat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Acharya, A. (2009) Whose Ideas Matter? Agency and Power in Asian Regionalism,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Acharya, A. (2014) 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 Southeast Asia: 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 Third Edition, London: Routledge. Ba, A. (2009) [Re]Negotiating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Region, Regionalism,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澳門學刊 52 Tan, S. S. (2015). Multilateral Asian security architecture: Non-ASEAN stakeholders. Routledge. 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Nye, J. S. (2011). The Future of Power. Public Affairs. Rostow, W. W., & Rostow, W. W. (1990). The stages of economic growth: A non-communist manifesto.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eepak, L. (1983). The poverty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London.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 Kay, C. (2010). Latin American theories of development and underdevelopment. Routledge; Hettne, B. (1995). Development Theory and the Three Worlds: Towards a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of Development (Harlow. rank, A. G. (1969). Latin America: underdevelopment or revolution; Amin, S. (1978). Unequal development: An essay on the social formations of peripheral capitalism. Cardoso Fernando, H., & Faletto, E. (1979). Dependency and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 Ber-keley. Bull, H. (2012).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Bourdieu, P. (1977) 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Bourdieu, P. (1990) The Logic of Practic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Arnfinn, J. D. (1982). Regional Organization and Order in South-East Asia. The Macmillan Pree. Ltd.. Severino, C. R. (2006). Southeast Asia in search of an ASEAN community: Insights from the former ASEAN secretary-general.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Khaw Guat Hoon. (1977). An Analysis of China’s Attitudes towards ASEAN, 1967-1976.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Purification V. Quisumbing and Benjamin B. Domino(eds.), (1983). EEC and ASEAN: Two Regional Community Perspective. Manila: The Foreign Service Institute and University of the Phillipines Law Center. (二) 期刊論文 淩勝利. (2016). 戰略能力、共同利益與安全合作——基於印度與美國亞太盟友安全合作的分析. 南亞研究(1) 楊恕, 王術森. (2018). 議題性質、威脅認知、共同利益與「可合作安全」. 國際安全研究(2) 韋紅, 顏欣. (2017). 東盟地區安全治理模式變遷——從抗禦力到安全共同體. 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 (5):159-168.
澳門學刊 53 熊李力. (2015). 參與還是回避——TPP 機制的發展與中國的區域戰略應對. 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 (1) 劉晨陽, & 楊立娜. (2016). 中國參與國際貿易治理的區域與多邊策略統籌——基於 TPP 與 WTO 差異化的視角. 南開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6) 張錫鎮. (2007). 中國參與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的進展, 障礙與出路. 南洋問題研究, 2007(3) 趙梅, 袁靜梅, & 譚淑娟. (2013). 中國雲南省參與大湄公河次區域貿易狀況及對策研究. 東南亞縱橫, (11) 王海燕. (2010). 中國與中亞國家參與周邊區域經濟合作機制比較研究. 新疆師範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31(2) 李道軍, & 胡穎. (2011). 中國新疆參與中亞區域經濟合作的機制比較與啟示. 新疆社會科學, (3) 陳繼東. (2012). 對中國參與南亞區域合作相關問題的思考. 南亞研究季刊, 1, 010. 王俊. (2012). 包容性發展視域下中國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的路徑選擇. 江海學刊, (6). 李東燕. (2017). 中國參與區域組織安全合作:基本模式與前景 . 外交評論:外交學院學報(1). 鄭先武. (2016). 「亞洲安全觀」制度建構與「中國經驗」. 當代亞太(2) 閻學通. (2004). 東亞和平的基礎.世界經濟與政治. (03) 封帥. (2015). 亞太安全架構的未來圖景——路徑差異與模式譜系國際展望. (4) 淩勝利. (2017). 構建周邊安全共同體:挑戰與對策. 國際問題研究. (5) 劉振民. (2016). 「完善區域安全架構,攜手應對共同挑戰」. 國際問題研究. (6). 唐世平, & 張蘊嶺. (2004). 中國的地區戰略. 世界經濟與政治, 6(9). 徐善寶, & 成雪峰. (2003). 淺談中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對亞太安全的影響. 東南亞研究, (6),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Pouliot, V. (2008). The logic of practicality: A theory of practice of security communiti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62(2)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Nischalke, T. I. (2000) ‘Insights from ASEAN’s foreign policy co-operation: the 「ASEAN way」, a real spirit or a Phantom?’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22 (1) Nischalke, T. (2002) ‘Does ASEAN measure Up? Post-cold war diplomacy and the idea of a regional community’, The Pacific Review 15(1)
澳門學刊 54 Moller, K. (1998) ‘Cambodia and Burma: the ASEAN way ends here’, Asian Survey 38(12) Ramcharan, R. (2000) ‘ASEAN and non-interference: a principle maintained’,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22(1) Haggard, S. (2011). The organizational architecture of the Asia-Pacific: insights from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No. 71). ADB Working Paper Series on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Davies, M. (2013) ‘ASEAN and human rights norms: constructivism, rational choice, and the action-identity gap’,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Asia Pacific 13(2) Pevehouse, J., Nordstrom, T., & Warnke, K. (2004). The Correlates of War 2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ata version 2.0.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Peace Science, 21(2), 101-119. Singer, J. D., Bremer, S., & Stuckey, J. (1972). Capability distribution, uncertainty, and major power war, 1820-1965. Peace, war, and numbers, 19, 48. Shambaugh, D. (2005). China engages Asia: reshaping the regional orde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29(3) Deng, Y. (2014). China: the post-responsible power.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 37(4) (三)專書論文 牛軍,藍建學,中美關係與東亞和平,閻學通, & 金德湘. (2005). 東亞和平與安全. 時事出版社 (四)報刊文章 Peking Review. 18 August 1967. Vol. 10. No. 34. P40. (五)網絡資訊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Participation. The World Factbook. 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fields/317.html#CH. 存取時間:2019 年 1 月 1 日.
澳門學刊 69 中國古代,禮外始終有獨立之法的存在。而就成文法體系而言,律、令又是其代表。筆者認為,簡單地將禮視為法,或者用禮法一詞取代兩種不同的社會規範禮和法,都是不可取的。學術研究應當是在前人已有成果基礎上進行的。培養問題意識,開創新的視角,大膽質疑,勇於創新,提出新思想、新觀點都是非常重要的。推陳出新是必要的,但是在證據不充足,或者立論不準確的情況下,為了出新即隨意推翻學術界經過幾代人努力已成定論無爭議的學術觀點的做法是不足取的。筆者認為,對原始資料的解讀要認真、仔細。特別是需要做到全面理解,不能夠斷章取義,或者主觀猜測、臆想。這種不求甚解即得出結論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The system of lv and order cannot be replaced by the system of etiquette and law Lupu (School of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 The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and the lv and order system come from different normative systems. The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come from the social norm system: etiquette refers to the moral norms in the social norm system. Law refers to the legal norms in the social norm system. The system of lv and orders comes from the system of legal norms. The lv is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legal norm system, while the order belongs to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the legal norm system. The ancient Chinese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lv and orders, also known as the system of lv and orders. Therefore, the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and the lv and order system come from different social norm systems, and the lv and order system cannot be replaced by the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Key words: etiquette,law; system; lv,orders; system
澳門學刊 71 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二、就解釋條約而言,上下文除指連同導言及附件在內之約文外,並應包括: (甲)全體當事國間因締結條約所訂與條約有關之任何協定; (乙)一個以上當事國因締結條約所訂並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為條約有關文書之任何文書。 三、應與上下文一並考慮者尚有: (甲)當事國嗣後所訂關於條約之解釋或其規定之適用之任何協定; (乙)嗣後在條約適用方面確定各當事國對條約解釋之協定之任何慣例; (丙)適用於當事國間關系之任何有關國際法規則。 四、倘經確定當事國有此原意,條約用語應使其具有特殊意義。 第 32 條 解釋之補充資料 為證實由適用第 31 條所得之意義起見,或遇依第 31 條作解釋而: (甲)意義仍屬不明或難解;或 (乙)所獲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為確定其意義起見,得使用解釋之補充資料,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在內。”1 文本解釋又稱為文義解釋,指以法律條文本身的語言文字作為出發點、按照其通常含義闡述條文的意義內容,是最基本、被普遍接受的一種經典法律解釋方法,法律解釋通常都是從文本解釋開始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款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所具有的通常意義”解釋即為文本解釋方法,通常含義是解釋條約時必須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存在表明其他不同結論的含義,應依據約文用語的自然意義和當下的用法而不是其派生語法上的意義來理解條約文本的含義。2 歷史解釋指通過研究法律製定時的歷史背景資料來說明法律條文的內容和含義,主要可以根據法律製定或頒布時所擁有的知識、需要、經驗以及社會對其的普遍理解等予以解釋。然而這些資料只是補充性的解釋資料,對條約解釋的價值相對有限,“無論這類資料在闡明條約各當事國在約文中的意思表示方面具有何種價值,其均不能被視為權威性的解釋因素”3,“作為補充性的條約解釋方法,締約準備資料只是與締約方意圖的其他相關證據相權衡的證據”4,其說服力取決於締約方共同理解之條文含義的證明程度 1 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 年,第 31-32 條。 2 Hugo Grotius (1964). De Jure Belli ac Pacis, Book II. New York: Oceana. p. 409. 3 李浩培:《條約法概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 352 頁。 4 Sir Humphrey Waldock (1964). Third Report on the Law of Treatie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Vol II. p.58.
澳門學刊 72 及其他談判國對證據的認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2 條規定可以使用“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作為解釋條約的補充資料即為此種解釋方法。 目的解釋指探求立法者製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其欲實現的目的,以此為依據闡釋法律的意義。格勞秀斯曾指出“恰當的條約解釋應當符合條約的目的與宗旨”1,通過考察這兩者,既可以確認締約方的真實意圖,也有助於約文之通常含義的明晰,正如加德納所說“目的和宗旨分析並非僅僅是條約解釋中要考慮的一般方法,它起到了闡明通常含義的作用”2,《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款規定“參照條約目的及宗旨”解釋即為此種解釋方法。 體系解釋又稱為系統解釋,指通過全面系統分析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與其他法律規範之間的關系等,來解釋法律規範的含義。當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存在模糊不清或締約國對條文存在不同理解時,“在不提及條約上下文的情況下,難以抽象地確定條約用語的自然和通常含義,這一原則已為國際實踐所反復證實”3,在對條文的通常含義可能存在不同解釋的情況下,相關條款的“上下文”便成為確定其通常含義的一個重要依據,在適用條約規則時必須考慮上下文及相關情況。4《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款規定“按其上下文”解釋條約以及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規定,即為此種解釋方法。 關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確立的上述幾種解釋方法,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強調條約約文是當事國真實意圖的表達,因此解釋的起點應是闡明條約約文的含義,客觀解釋條約當事國在條約中所使用的文字,並綜合考慮條約上下文、目的和宗旨等其他要素,以便能夠準確地解釋條約用語的意義。 然而,除了要維持穩定以及可預測之外,國際法也要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發展,為適應國際法發展的要求,在條約解釋實踐中,除了傳統的解釋方法外,國際司法機構也越來越傾向於考慮作為法律解釋和適用內在要求的時際因素,對條約的意旨和內涵作出隨時間而變化的解釋,為條約解釋注入當代價值和意義,“當代意義解釋法似乎顯示了當今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在條約解釋方法上 的最新趨勢”5,於是作為時際原則重要維度的演化解釋儼然成為了一種新趨勢。 但是演化解釋並不是一種全新的解釋方法,而是通過某些條款和概念始終滲透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與其他傳統條約解釋方法很難完全區分開來。如該公約第 31 條第 3 款規定的嗣後實踐恰恰佐證了解釋的演化性,為了探明嗣後行為對條約解釋的作用,國際法委員會還進行了關於“條約隨時間演進”的專題研究,指出“條約締約國之間達成的嗣後協定和嗣後慣行是可靠的解釋方法,在解釋條約時應予以考慮⋯⋯(嗣後協定和嗣後慣行)可指導對條約的演化解釋。”條約的演化解釋就是要客觀找出條約當事國通過文字表達的同意其含義可以演化、並按演化後的含義解釋條約的意圖,其起點仍然是條約約文,其任務仍然是查明當事國的意圖,其運用仍然要遵循條約解釋的基本法理。對條約的意旨和內涵作出隨時間 1 [荷] 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 230 頁。 2 Richard K. Gardiner (2008). Treaty Interpret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190. 3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4).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Vol. II. p. 56. 4 Ian Sinclair (1984).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p. 116. 5 曾令良:《從“中美出版物市場準入案”上訴機構裁決看條約解釋的新趨勢》,載於《法學》,第 8 期,2010 年,第 17頁。
澳門學刊 73 而變化的解釋仍然是以文本解釋為基礎,只是賦予條約用語以當代價值。因此,筆者認為不能把演化解釋與其他幾種解釋方法割裂開來,應通過合理推理,使它們融洽結合,以明確條約約文的含義、調和締約各方的分歧並進一步促使條約平穩有效地運行和實施。 二、演化解釋的興起與適用 (一)演化解釋的興起 演化解釋源自胡伯法官在“帕爾瑪斯島仲裁案”1中確定並形成的時際法理論。在運用時際法規則闡明其裁判意見時,胡伯法官除了指出必須根據行為產生時的法律而不是爭端出現或尋求解決時有效的法律評判一項司法行為外,還指出就在連續的時期占主導地位的不同法律製度哪一個能適用於某特定案件而言,必須區分權利的創設與權利的存在:創設權利的行為應受製於權利產生時有效的法律,而權利的存在即權利的持續性表現,則應遵循法律的演變所要求的條件。因此,胡伯的時際法理論同時包括確保法律穩定性的靜態元素——強調按締約當時的意義解釋以及反映法律發展的動態元素——認為對“持續性”權利也可以按照其適用時的含義來解釋即作演化解釋。 (二)適用演化解釋的條件 在 1978 年“愛琴海大陸架案”2中,國際法院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條約演化解釋的兩個條件:一是條約用語的“一般性”,二是條約的“無期限性”。在國際司法實踐中,國際法院和 WTO 上訴機構也主要依據這兩個條件對國際條約進行當代意義解釋即演化解釋。 首先,條約用語的“一般性”。一般認為條約當事國希望一個已知法律術語的內容因時而變或其含義被認為需要與時俱進時,該法律術語通常被認為是“一般用語”,可以對其進行演化解釋。一些國際司法機構在實踐中根據條約術語的“一般性”來推定締約國有演化意圖,從而對該術語進行演化解釋。但是這種定義比較籠統,很難預測什麽術語是一般的,國際司法實踐至今在條約用語是否具有“一般性”問題上,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實際上對此具有較大的裁量權。 之所以將條約術語的“一般性”作為演化解釋的條件,是因為國際司法機構認為,當締約國在條約中使用“一般術語”時,其必然已經意識到這些術語的含義有可能與時俱進,因此就可以合理推定當事國在締約時就有讓這些術語按照發展演變後的含義進行解釋的意圖,從而使這些術語本身具有演化性,進而必須按照其發展演變後的含義進行解釋。 其次,條約的“無期限性”。一般認為如果一項條約旨在“長期有效”或者“具有連續不斷的期限”,就表明條約當事方具有意識到條約中一般術語的意義可能會隨著時間推移而發生演變的推定意圖,這樣在對條約術語進行解釋時,就應當根據發展演化後的新的含義進行解釋。 1 Island of Palmas (Netherlands v. United States), Award of 4 April 1928, RIAA, Vol. 2, p.845. 2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Judgment of 19 December 1978, ICJ para. 77.
澳門學刊 74 之所以將條約的“無期限性”作為演化解釋的條件,是因為“無期限性”表明條約很可能是一種動態條約,具有一個相當長的或不確定的期限,為締約方規定了動態的權利義務。這些動態條約旨在為締約方建立長期、持續和穩定的關系,締約方之間有長期合作的預期以及保持一種持續性關系的意願,他們依據條約所承受的權利義務是動態演變的,如果在解釋時不考慮新的發展變化,勢必會與條約的此目的相違背。 此外,條約的目的和宗旨也是對條約進行演化解釋的條件。一方面條約目的的特殊性可能直接要求采用演化解釋,以保證該目的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與條約有關的相關事實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但為了保證條約目的的有效性,仍需采用演化解釋 1。根據條約的目的和宗旨進行演化解釋,既適用於條約術語的解釋,也適用於條約的整體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條約根據其目的和宗旨得到有效適用。 (三)適用演化解釋的國際司法判例 1. 國際法院的判例 在 1971 年“南非不顧安全理事會第 276(1970)號決議繼續留駐納米比亞(西南非洲)對各國的法律後果咨詢意見案”中,國際法院首次確認了演化解釋的方法。2該案中,國際法院認為,首先應根據當事國締約時的意圖來解釋協議,但是法院還必須考慮的事實是,《國際聯盟盟約》第 22 條中的概念“今世特別困難狀況”、“人民的福利和發展”和“神聖信托”等概念不是靜止不變的,定義上就具有演化性,並最終給出了注重演化的解釋。 在 1978 年“愛琴海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則首次明確提出了條約演化解釋的兩個條件。國際法院認為之所以要對 1928 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總議定書》第 17 條中的“領土地位”一詞作演化解釋,是因為該術語具有“一般性”和該條約的“持續存在”3。 在 2009 年“哥斯達黎加訴尼加拉瓜航行權案”4中,對於哥斯達黎加和尼加拉瓜之間 1858 年邊界條約中“商業”一詞的不同理解構成了案件爭議的焦點,國際法院認為“商業”是一個一般術語,當事國必然意識到其意義很可能隨著時間而改變;且該邊界條約具有無期限性,可以推定當事國意圖使該術語具有演變的含義,應根據條約適用時的意義進行解釋 5。 1 吴卡,国际条约解释:变量、方法与走向——《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第 3 款(c)项研究,载於《比较法研究》,第5 期,2015 年,第 160 页。 2 I.C.J. Reports (1971). Legal Consequences for States of the Continued Presence of South Africa in Namibia (South West Africa) Notwithstanding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76 (1970). Judgment. p. 22. 3 I.C.J. Reports (1978).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Judgment. para.77. 轉引自韓逸疇,時間流逝對條約解釋的影響——論條約演變解釋的興起、適用及其限製,載於《現代法學》,第 6 期,2015 年,第 144 頁。 4 Judgment of I.C.J. (2009). Case Concerning the Dispute Regarding Navigational and Related Rights (Costa Rica v. Nicaragua). paras. 66, 67, 71. 5 韓逸疇,時間流逝對條約解釋的影響——論條約演變解釋的興起、適用及其限製,載於《現代法學》,第 6 期,2015年,第 145 頁。
澳門學刊 75 除了在上述判例中得到明確適用以外,在其他某些判例中也出現了演化解釋的概念,筆者認為作為習慣國際法內容最好代表的國際法院判例為如何運用演化解釋方法提供了一般性和相對詳細的說明,使得演化解釋成為條約解釋方法的一種新趨勢。 2.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判例 在 1997 年“美國海蝦案”1中,WTO 上訴機構認為“自然資源”是一般術語,其內容或關系並不是“靜態的”,而是“根據定義逐步發展的”,因此條約解釋者必須根據國際社會關於保護和維護環境的當代關注點來理解,演化解釋對於判決結果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在 2009 年“中美出版物市場準入案”2中,爭議的焦點之一是中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就“錄音產品分銷服務”所作的承諾只適用於物質產品,還是也可以適用於以電子方式分銷的產品。WTO 上訴機構認為,中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承諾表中使用的術語,即“錄音產品”和“分銷”具有充分的一般性,這些術語使用的情形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而且《服務貿易總協定》承諾表與《服務貿易總協定》本身和所有 WTO 協定一樣,都是 WTO 成員締結的一種無限期的、具有持續義務的多邊條約,因此對於爭議術語進行了以該協定適用時的意義為起點的演化解釋。 筆者認為雖然 WTO 已通過的報告不具有先例約束作用,但其對處理後續相關案件創造了合理預期,上述關於演化解釋的兩個判例在未來的訴訟中也可能構成具有說服力的證據。 三、對條約進行演化解釋的原因及必要性 法律根植於不斷發展的社會之中,除了為法律關系提供確定性和可預測性之外,也要適應現實的變化進行持續的更新和發展,國際法也不例外。3因此,筆者認為條約解釋應當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進步,而不能機械和生硬地進行。 首先,解釋活動本身具有發展性,這使得演化性成為其內在屬性。解釋者所處的歷史環境、條件、地位等都與條約締結時不同,這些因素必然會影響並製約其對條約文本的理解,條約解釋者對條約文本作出評價、解釋時,不可避免地受到當代價值對條約觀點的影響,於是,經解釋所獲得的條文意義中加入了解釋者的成見,而不再是締約方的原意,演化性成為法律解釋的內在屬性和要求。 其次,某些法律術語本身具有演化性。條約解釋是語義學的運用,而語言通常在其已被廣泛接受的核心含義之外還有不確定性的外圍,只要締約者未專門固定某個條約用語的意義,而是將其當成一般概念使用,就有必要推定其意義可能隨著法律的演變、時間的推移、國際關系的發展不斷發生變化,就有 1 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 1998. 2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2009). 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WT/DS363/AB/R. para. 47, 396. 3 韓逸疇,見前注[18],第 143 頁。
澳門學刊 77 越法律規定的判決,或者在立法者沒有立法的情況下增加法律規則”1,“無論是國際法院的法官,抑或是國內法院的法官,都沒有被授予創製新法的權力⋯⋯這構成司法裁判進程的基本原則⋯⋯否則法官將失去一項根本的權威來源”2,因此這種“造法作用”是不完全的和附帶條件的,必須受到在先的條約解釋活動的製約,並建立在條約解析的基礎之上。 在條約解釋的過程中,國際司法機構並不是完完全全受到條約文本用語的約束和限製,因此事實上在條約解釋方面也始終存在較大的規則創造的空間和可能。而演化解釋本身就是對條約的意旨和內涵作出隨時間而變化的解釋,在適用時國際司法機構更是很有可能自覺或不自覺地進入“司法造法”的領域,致使對條約文本所做的解釋與條約當事國締約時彼此合意的語義解釋、原初含義相矛盾。3為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筆者認為國際司法機構在適用演化解釋時應基於客觀的立場和態度,依據案件具體情況探尋適用相應條款的可能性與可行性,充分尊重被解釋文本用語通常含義、上下文以及目的與宗旨所體現的條約當事國合意,而不能逾越條約解釋與“司法造法”之間合法性與客觀性的約束界限隨意創造和曲解條約規定,突破爭端當事國對於爭端解決的規範性預期和條約當事國對於國際法治的穩定性預期,損害國際法治。 2. 沖擊國家同意原則 締約國同意是國際條約存在的基礎和重要前提,條約應具有什麽法律意義以及條約的嗣後發展方向等,也必須首先基於國家同意,若無國家同意,條約的內容對其就無法律拘束力。因此,在確定條約締約國所同意的條約用語意思時,是以條約締結時還是適用時的表示為準,換言之,是以條約締約時還是適用時的締約意圖為準便成為國家同意原則的一個關鍵問題。 對於條約用語的含義可能隨時間因素發生變化的情形,國際司法機構認為應該以演化意圖來判斷條約措辭的具體含義。4在對條約進行演化解釋的過程中,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正是締約方的演化意圖,而這種意圖是通過文本的客觀證據推斷出來的,並不一定與締約時的真實意圖相同。5筆者認為只要締約方在條約文本中采用了演化特性的措辭,使得外顯的、客觀的文本證據能夠表明締約方具有演化解釋的意圖,那麽在對特定的術語進行解釋時,就應該根據條約具體適用時或爭端發生時的環境來進行。即使締約方在締約時所同意的內容僅以締約時的情形為前提,但若未在條約中明確禁止條約的演化性,那麽條約就有可能因為使用具有通用性術語等因素而被推定具有演化意圖,條約用語的意思會被認定為以適用時的 1 I.C.J. Reports (1974). Fisheries Jurisdiction Cas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v. Iceland), Merits. Judgment. p. 53. 2 Robert Jennings (1996). The Judiciary,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3. p. 3. 3 丁鐸,見前注[22],第 120 頁。 4 劉雪紅,論條約演化解釋對國家同意原則的沖擊,載於《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第 3 期,2017 年,第 59頁。 5 同上注,第 60 頁。
澳門學刊 79 條約文本可能具有的含義,不能通過解釋而產生一項一開始並沒有被條約規定的權利,也不能違背國家同意的條約目的和宗旨。 然而,條約解釋是一個綜合、靈活的過程,僅使用演化解釋的方法可能無法得出正確的結論,因此筆者認為在進行條約解釋時應綜合考慮各種解釋要素和方法,通過合理推理,使它們融洽結合、靈活運用,以便選擇對現有利益損害較小或有利於保護較大利益的解釋方法,盡可能使對條約的解釋與條約的目的與宗旨以及締約方的意圖相符,進而使得國際爭端得以合理解決。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Stability or Expansibility Abstract: Once the law is enacted, it has fallen behind the times, and so ar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fter concluding,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end to be static, and easy to be outdated or abandoned. But it is difficult to modify or terminate an aging treaty timely in practic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erpret the intention of the treaty over time, and the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came into being. However, this interpretation method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or risks, which is likely to change the semantic or scope of the interpreted treaty, or appear a tendency that called “Judicial Law-Making”, which will erode the stability, certainty and predictability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nd impact the principle of state consent in a very subtle and concealed way. Ther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limited to some extent. We can't introduce a new concept or scope of application into the treaty in case of deviating from the possible meaning of the treaty text, and we can't create a right that wasn't stipulated in the treaty at the begining through interpretation, and we also can't violate the purpose of the treaty that agreed by the state. Keywords: Treaty interpretation,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application restrictions 參考文獻 [1] 丁鐸,國際法上條約解釋與司法造法之界限問題淺析——兼評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載於《南海法學》,第 2 期,2018 年,第 113-124 頁。 [2] 馮壽波,論條約解釋對國際法體系的維護——以 VCLT 第 31.3 條(c)項為例,載於《西南政法大學學報》,第 16 卷第 6 期,2014 年,第 32-42 頁。 [3] 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 [4] 韓逸疇,時間流逝對條約解釋的影響——論條約演變解釋的興起、適用及其限製,載於《現代法學》,第 6 期,2015 年,第 140-153 頁。 [5] 郝魯怡,論國際條約的解釋規則,載於《世界貿易組織動態與研究》,第 4 期,2009 年,第 17-21 頁。 [6] 李浩培:《條約法概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
澳門學刊 80 [7] 李秀芳,試論條約解釋的體系演化性——兼就“中國原材料出口限額案”爭端裁決的一些思考,載於《法學論叢》,第 3 期,2013 年,第 97-100 頁。 [8] 劉雪紅,從嗣後行為理論看 WTO“加入議定書”性質,載於《國際法研究》,第 3 期,2015 年,第 83-100 頁。 [9] 劉雪紅,論條約演化解釋對國家同意原則的沖擊,載於《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第3 期,2017 年,第 58-68 頁。 [10] 薩維尼:《當代羅馬法體系 I》,朱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 [11] 孫南翔,論“發展的條約解釋”及其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中的適用,載於《環球法律評論》,第 5期,2015 年,第 161-178 頁。 [12] 吳卡,國際條約解釋:變量、方法與走向——《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3 款(c)項研究,載於《比較法研究》,第 5 期,2015 年,第 149-164 頁。 [13] 吳卡,條約解釋的新動向: 當代意義解釋對當時意義解釋,載於《法學評論》,第 2 期,2013 年,第 82-88 頁。 [14] 吳卡,條約解釋新視角之“前理解文本”——基於“安提瓜訴美國賭博案”展開,載於《法商研究》,第 5 期,2016 年,第 148-158 頁。 [15] 吳卡,條約演化解釋方法的最新實踐及其反思,載於《法學家》,第 1 期,2012 年,第 157-165頁。 [16] 姚瑩,島礁法律地位的解釋問題研究——以“南海仲裁案”的實體裁決為中心,載於《法商研究》,第 3 期,2017 年,第 181-192 頁。 [17] 曾令良:從“中美出版物市場準入案”上訴機構裁決看條約解釋的新趨勢,載《法學》2010 年第 8期,第 12-17 頁。 [18] Hugo Grotius (1964). De Jure Belli ac Pacis, Book II. New York: Oceana. [19] Ian Sinclair (1984).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 Richard K. Gardiner (2008). Treaty Interpret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1] Robert Jennings (1996). The Judiciary,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3.
澳門學刊 87 平等效果,促進師生、生生在交際教學中相互參與、相互交流、相互依賴、相互促進,共同進步、共同發展、共同提高。 英語交際教學法倡導教學中建立師生平等關係,主張用民主、自主和尊重的觀點構建交際教學關係體系。在此基礎上,希望未來的研究探討適合構建這一師生關係的具體教學模式和方法,為一線教師提供可操作的教學指導。此外,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平等思想體系下的英語教學與傳統英語教學在效能、學生學習效果上的差異,以明確平等思想體系下英語教學效果。本文中還提出了學生的自主性,下一步的研究可以在英語交際教學法中探討學生自主學習的策略與方式方法。總之,英語是交流的工具,教師力求把英語課堂創設為交流平台,圍繞師生關係在英語課堂的定位都將是英語教學研究的熱點。 參考文獻: 1、德沃金,馮克利譯.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論與實踐[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185. 2、葉信成.溝 通 式 教 學 法 融 入 英 語 課 程 對 國 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表 現 之 影 響 [ D] .台 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2 0 1 2 (3 .):3 9 . 3、王萍.素質教育與課堂教學民主[J].現代大學教育, 2002, (1):55. 4、林凌.高考背景下提高中學生英語自主學習能力的研究一交際法課堂教學的視角[D].福建師範大學,2013(9):5,5.30. 5、吳惠平 .曼谷地區華語文教師對溝通交際式教學法之觀點調查分析[D].台灣國立高雄師範大學,2007(6):15,15,15,15,15,15,12,14,17. 6、柳海民.現代教育原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251,251,266. 7、[巴西]保羅·弗萊雷著,顧建新等譯.被壓迫者教育學[M].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1:25-26. 8、王萍.素質教育與課堂教學民主[J].現代大學教育,2002(1):55. 9、馮建軍等.現代教育原理[M].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21—24. 10 、 Breen, M& Candlin, C. The Essentials of a Communicative Curriculum in Language Teaching[J]Applied Linguistics 1(2): 99, 1980. 11、郭湛.主體性哲學[M].昆陽:雲南人民出版社,2002:253. 12、袁振國主編.當代教育學(修訂版)[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1999:80-81. 13、全國十二所重點師範大學聯合編寫.教育學基礎[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123 -124. 14 、 Breen, M& Candlin, C. The Essentials of a Communicative Curriculum in Language Teaching[J]Applied Linguistics 1(2): 99, 1980. 15 、 Canale,M.From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to communicative language pedag Richargs, J. Schmidt,R(eds. )Callenge and Communication. Langman,18,1983.
澳門學刊 88 16、葉信成.溝 通 式 教 學 法 融 入 英 語 課 程 對 國 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表 現 之 影 響 [ D] .台 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2 0 1 2 (3):39. A Study on the Idea of Teaching Equality in Communicative Approach to English Teaching Hu Xiao yi, Jing Sun(corresponding author) 1.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Culture,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1, Guangdong 2. School of Education, 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Macau, 999078) Abstract: The essence of teaching equality in communicative teaching is a kind of teaching relationship, which is constructed to realize the teaching goal of cultivating students'language use and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and to promote teaching. In the process of communicative teaching, teachers and students are equal in personality, participate together, take democracy as the teaching carrier to realize the right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take autonomy as the teaching method to realize the teaching subject, respect as the teaching strategy to realize the role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and innovate the equal, cooperative and trus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in communicative teaching. In the end, the equal effect of teaching is achieved. The interactive communicative teaching atmosphere in which teachers and students participate, communicate, depend on each other and promote each other will promote the common progress, common development and common improvement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in communicative teaching. Key words: communicative approach; teaching equality; democracy; independence; respect.
澳門學刊 101 就上述仍存有的疑問問題,擬對上述問題作以下解決方案建議: (一) 特區政府過去的政策措施予澳門社會尤其是房屋政策方面效率低下的感覺,因此特區政府更應借長者公寓政策的推行重塑政府形象﹝現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及時處理及於公開場合果斷的發言行動已令行政長官的形象大為改善﹞,及時向公眾發佈長者公寓政策的詳細內容及規劃方向,讓公眾清晰得知長者公寓的針對對象,及早公佈及安排合資格長者輪候次序與輪候要素,展示更為清晰明確的安排方案,增加公眾對特區政府的信任,體現特區政府在汲取公眾意見後能及時作出回應; (二) 加快立法頒佈行政法規的程序,集中行政資源優先處理長者公寓的行政行為。因過去特區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規頒佈經常出現延誤現象,導致公眾對特區政府的行政執行效率印象不佳,長者公寓相對其他公共政策涉及面不大,儘早公佈長者公寓施行細則,讓目標人群及早準備申請材料,避免行政程序繁複引致入住時間一再拖延; (三) 提高居住唐樓長者申請入住長者公寓的積極性前提是特區政府需要建立足夠的協助措施,在處理申請入住長者公寓長者的原居所,特區政府可參考鄰埠地區如香港推出的“逆按揭”政策,以特區政府接收長者原居所的“唐樓”作抵押,目標長者無須自行尋找潛在買家以耗更多精力,特區政府再按照長者居所的價值作相應的生活費用補貼 1; (四) “逆按揭”轉讓的房屋,特區政府可按需及唐樓位置作不同對應的修繕,甚至將部份居住條件尚可的唐樓協同房屋政策轉作“社會房屋”、舊區重建都市更新時用作臨時“置換房”用途,減輕特區政府尋覓住房的成本;居住條件一般或難以修復的房屋特區政府可留用待日後能更容易齊集足夠份額提起重建計劃,將長者公寓政策效益最大化,紓援建設部門的行政負擔; (五) 以長者公寓政策為契機,深入鑽研現時澳門社會保障制度的不足之處,並汲取經驗完善有關政策,將澳門社保保障養老制度推進更深入的保障層級,減低行政過度支援社會保障的現況,為將來澳門進入老齡社會階段、經濟產業多元化未能取得有效進展、財政收入未如理想時仍持有相適應於市場的保險機制,未雨綢繆,避免澳門財政入不敷支時社會保障制度的迅速崩潰。 Analyse the policy of Macao Elderly Apartment by Progressive Decision Theory LAM WENG KA, PhD of Public Policy, 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Macao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rovenance of Elderly Apartment from 2020 Policy Address by chef executive Ho Iat Seng, and Macao government announced the “Five Housing Classes” included “Social Housing, Economic Housing, Elderly Apartment, Sandwich Class Housing and Private Housing”.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from Elderly Apartment Policy , the primary target is the elders who currently live at ancient tenements without elevators, the seniors who are unwilling to live in residential care homes for the elderly, the elders who need professional long-term care, as 1 陳家良、施純銘:《澳門長者公寓租金制度之探討》,澳門:《澳門經濟》,2021 年第 1 期,第 1-13 頁。
澳門學刊 102 well as the elders living alone.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wishes to analyse how the public opinion to interfere the effect during the stage of policy’s implementation. Therefore, deduce the dilemma of Elderly Apartment to give the suitable policy’s advice to fulfil the public expectation. Key words: Elderly Apartment, Progressive decision theory, Policy implementation, Third beneficial dimension analyse, Macao Housing Policy
澳門學刊 107 理由:2021 年即將過去,《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 年)》尚沒有制定出來,這就意味著《“二五”規劃》涉及的時間中五分之一是規劃外的,這使得規劃的意大打折扣。因此建議四年後提前一年,即在2025 年就制定《“三五”規劃》。 Suggestions on the Second Five-Year Plan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21-2025) Weihua LIU, Qinfei CHEN, Lijia SI, Danyang LI, Xuan LI, Xueya HU, Sijie XIA, Shu CHEN, Haoran SUN, Xiaodan XIE, Chenxia GONG (Business School, 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bstract: Thirteen amendments to the consultation text of the "Second Five-Year Plan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21-2025)" are proposed in order to be beneficial to the long-term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Keywords: Macao, Five-Year Plan, Second Plan, Consultation Text, Suggestions
澳門學刊 108 《澳門學刊》稿約 《澳門學刊》(Macau Academic Journal)是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刊物,其國際標準期刊號是“ISSN 2521-4004”。本刊以“發展學術,服務社會”為宗旨,兼具理論性、現實性、包容性和創新性,提倡“問題意識,理論對話,現實關懷,嚴密論證,規範寫作”,為澳門、中國、亞太乃至世界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發展搭建學術平台,為人民福祉的提升和社會的進步貢獻力量。 本刊熱誠歡迎海內外各界朋友賜稿。茲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刊遵守學術規範,稿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利益,有關作者須文責自負。 二、稿件語言不限,惟若用漢語,請用正體漢字;若用英語,請用美式英語;若用漢語和英語以外的語言,需提供漢語或英語翻譯文本進行對照以同時刊出。 三、來稿須提供漢英文標題、200 字以內的漢英文摘要和三至六個漢英文關鍵詞,置於文末。 四、作者可以提供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學位、服務單位、職稱、主要研究領域、代表性著作、通訊地址、電子信箱等信息隨文刊出,但不得超過 30 字。 五、稿件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標示。 六、漢語文稿採用新細明體,正文小四號字;西文文稿字型用 Times New Roman,正文 12 號字。 七、稿件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作者須明確註明文中出現的作者之外任何人的觀點、數據、圖表的來源。 八、關於註釋的基本格式要求: (一) 註釋放置於文章當頁頁底,以阿拉伯數字“1、2、3……”每頁按順序標註。 (二) 註釋具體格式為: 1. 漢文文獻 專著 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 期刊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 論文集文章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 報章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 網絡資源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查詢日期。 文末參考文獻,以作者姓名之現代漢語普通話音序排列。 2. 西文文獻 專著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Book. Place of Publication: Publisher. Page.
澳門學刊 109 期刊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Title of the Journal. Volume. Issue. Page. 論文集文章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In Editor (Ed.). Title of the Collection. Place: Publisher. Page. 報章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Name of the Newspaper. Date. Page. 網絡資源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Available at Website Name: URL. Date. 文末參考文獻,按作者姓名之英文字母表順序排列。 3. 其它文字的文獻參照以上規則處理。 九、稿件需採用微軟公司的辦公系統文檔處理軟件(MS Office Word)輸入,由通訊作者將電子版以“附件”方式發送給編輯部郵箱 maj@adem.org.mo。 十、 本刊不接受一稿多投。 十一、 編輯部收到來稿後,總編輯會將稿件轉發給相關的專業編輯、特約編輯和審稿人,若多數編輯和審稿人同意發表,編輯部會將修改意見通知作者。修改稿件滿足本刊要求後,編輯部將安排適時出版。 十二、 稿件一經發表,本刊有權將之以其他形式出版。 十三、 作者和外界的任何轉載、摘要、翻譯、出版等均須註明來自本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