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
  • 社長高明副社長陳青飛 霍可欣顧問葛軍偉、梁祺健、周錦舜、趙斐、張異和设计Alex業務電話(853)28860065業務電郵Info@adem.org.mo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8樓G-5網址http://www.adem.org.mo編輯委員會總編輯劉仁子編 委王仁宏孔祥來孔橋雨石永東范雪珂胡 坤段嘯林高振宇黃穎祚葛寧靜魏彥紅行政委員會陳青飛、霍可欣、江海濤、高長汀張任想、張菲菲、駱慧貞、符申澤王子碩、劉嘉駿、方子樂、宋粵平溫林鑒、譚 亮、高慈君2021年
  • 澳門學刊 目 錄反恐研究的範式轉型——從意識形態譜系切入/王登輝 ..................................................................... 1 21 世紀中國與全球衛生治理規範互動研究:一種規範理論為視角/李宇閎、朱章航、鄭安光 ........ 18 崛起背景下中國對區域化依賴程度之研究——以東盟與中國的關係為例/侯長坤 ........................... 34 不能用禮、法體系取代律、令體系/律璞 ......................................................................................... 55 穩定性 VS. 發展性:國際條約的演化解釋/張秀潔 .......................................................................... 70 英語交際教學法的教學平等思想研究/胡瀟譯、孫璥 ....................................................................... 81 運用漸進式決策理論方法分析澳門長者公寓政策/林榮嘉 ................................................................ 89 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 年)》的建議/劉煒華 、陳青飛、司理嘉、李丹陽、李萱、胡雪雅、夏思捷、陳姝、孫浩然、謝曉丹、龔晨霞 ...................... 103
  • 澳門學刊 1 反恐研究的範式轉型 ——從意識形態譜系切入 王登輝 * 摘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認清恐怖活動犯罪的內在邏輯和行為規律,是科學反恐的前提。認清其思想根源和社會根源,是找到正確解決方法的關鍵。分析各群體的意識形態譜系,洞察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的精神世界,有助於精准反恐。恐怖主義犯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與普通犯罪相比,恐怖主義犯罪在犯罪動機、犯意形成、犯罪預防、教育改造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以市民刑法調整效果欠佳,宜訴諸敵人刑法予以特別規制。“政治正確”觀念不是教條,不應當影響對事實的認識,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反恐措施的選擇。 關鍵詞:國家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恐怖活動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意識形態 普通人實施的故意殺人、報復洩憤殺人、隨機殺人、連環殺人、無差別殺人,與恐怖分子實施的殺人行為有什麼不同?普通人實施的爆炸罪、放火罪等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與恐怖分子實施的這些犯罪有什麼不同?例如,行為人駕駛大貨車故意衝撞人群造成群死群傷嚴重後果的,為什麼有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屬於恐怖主義犯罪?有的恐怖組織會宣佈對某次襲擊活動負責,人們容易知道這是恐怖主義犯罪。然而,有的恐怖分子是獨狼且零口供,有的恐怖分子當場死亡,人們如何確定這是恐怖主義犯罪呢?從犯罪客觀方面、主觀方面來看,二者並沒有什麼不同。如果說不同之處在於,前者的犯罪客體是被害人的生命權、主體是普通人,後者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被害人的生命權、主體是恐怖分子,有循環論證之嫌,難以令人信服。這一系列問題似易實難,下文將詳述,暫且按下不表。 一、反恐研究的基本思路及其反思 世界已經進入恐怖主義 3.0 時代。“恐怖犯罪嚴重影響人類和平與發展,當下我國的恐怖犯罪也呈頻發態勢,反恐形勢異常嚴峻。”1反恐研究的基本思路是:(1)收集資料,掌握盡可能多的研究素材;(2)分析現象,去粗取精,去偽存真;(3)尋找原因和影響因素,找出規律性特徵;(4)分析對策措施,提出建言。前三步都屬於認識問題,只涉及事實評價,第四步屬於選擇解決方案,因涉及價值衡量而需要考慮社會影響等方面。就反恐研究的具體方法而言,無法採用觀察法、入圈考察法、人類社會學方法,個別訪談法、問卷調查法的意義很有限,基本上只能運用規範分析法、文獻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然而,所得結論迥異,原因不在於基本思路、研究方法,而在於研究者的立場和認知水準,後者與知識結構是否完善存在緊密聯繫。現有關於反恐的著作汗牛充棟,往往自覺不自覺地落於這一窠臼——“現象:他們實施恐怖活動是為了表達不滿→原因:我們的工作不能讓他們滿意→對策:我們要做好工作、讓他們滿 * 基金項目:第 64 批面上資助西部地區博士後人才資助計畫的課題(項目編號:43XB3785XB)。 作者簡介:王登輝(1985-),籍貫湖北省,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重慶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研究刑法學。 1 劉豔紅:《二十年來恐怖犯罪刑事立法價值之評價與反思》,載於《中外法學》2018 年第 1 期,第 57 頁。
  • 澳門學刊 2 意,就不會有人實施恐怖活動了”,對策建議往往是“加大財政投入,提高民眾生活水準,提高受教育水準”云云。若受到質疑,則以“這是治本,攻心為上,要看長遠,需要很長時間才能見效”之類的話術來應付。如此讓利示好、釋放善意,表面上是深謀遠慮、高瞻遠矚,實踐證明只是一廂情願、南轅北轍,很難說與隔靴搔癢、抱薪救火有什麼區別。這種研究范式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已經成為思維定勢,在某種程度上形成了新的“政治正確”,又進一步束縛了研究者觀察的廣度和思考的深度。這種研究範式的立場是主觀主義的,方法是浪漫主義的,結論是投降主義的,對於反恐事業的助益為零甚至為負數。按照這種范式,研究者即使掌握了全世界每一個恐怖組織、每一起恐怖襲擊的詳細情況,進行全樣本、全方位分析,也不會得出正確結論。撇開智庫成果及其他不公開資料不談,可以說,學術界關於反恐的真知灼見比較少見。 實事求是實質上成為實現党的領導與全面依法治國相統一的理論基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理論精髓,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理論基石。1安全的需求客觀存在,作為國家目的的安全為國家的成立提供正當性,也為國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指明方向。2堅持党對國家安全工作的絕對領導,是做好國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則,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根本保證。3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加強國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範和抵禦安全風險能力。嚴密防範和堅決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4這無疑應當成為我們研究反恐的指導思想,也說明恐怖主義犯罪對國家安全的危害不容小覷。反恐研究的正確路徑是,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要實事求是而不主觀主義,要現實主義而不投機主義,要調查研究而不本本主義,要透過現象看本質而不浮於表面,要找規律而不為假像所惑,竭力找到其思想根源——為什麼要做、為什麼這樣做,和社會根源——其力量來自哪裡、組織如何運行、恐怖分子的高危人群及支持者是哪些人等問題,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理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有機結合,實現長治久安。在反恐研究中,必須堅持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國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立場,堅持底線思維,堅持“以我為主”“拿來主義”,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增強工作系統性、預見性、創造性,從而統籌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不能打著“與國際接軌”“求同存異”“相對主義”的旗號放棄原則、突破底線。 恐怖主義犯罪作為非傳統安全的一種,交織著歷史、領土、宗教、文化、民族、人口、人權、國際關係等多方面因素,異常複雜。但是,反恐研究不能有畏難情緒,也不能滿足於大而化之、似是而非的宏大敘事,而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進路,從而找到癥結,覓得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才能精准反恐。就歷史因素而言,我們需要厘清究竟是哪些歷史因素,各方如何看待這些歷史因素,歷史因素是不是藉口,為一千年前的某場戰爭/戰鬥報仇是否正常,有什麼借鑒意義等問題。就領土因素而言,我們需要厘清恐怖主義犯罪和哪些國家的哪些領土糾紛有關,領土糾紛對恐怖主義犯罪的具體影響 1 張龑:《實事求是的法理闡釋》,載於《環球法律評論》2021 年第 4 期,第 5 頁。 2 王貴松:《論法治國家的安全觀》,載于《清華法學》2021 年第 2 期,第 37 頁。 3 中共中央宣傳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綱要》,北京:學習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 年,第180 頁。 4 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 49-50頁。
  • 澳門學刊 3 是什麼,領土糾紛是不是藉口等問題。就宗教因素而言,我們需要厘清宗教可否律他,“高級宗教”是否存在,全民信教是否存在,族教捆綁有什麼危害,可否批評宗教,涉及哪些宗教因素,是哪個/些教派的因素,各教派的信奉群體是哪些人,和哪些書、哪些人的影響有關,其宣導什麼、追求什麼、討厭什麼,其短期目標、長遠目標是什麼,其目的和手段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宗教對信徒的影響機制是什麼,原教旨主義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宗教教義可否與時俱進,與社會不能適應怎麼辦,宗教組織和世俗政權的關係如何,其宗教認同和國家認同的關係是什麼,其組織如何形成、如何運行、如何壯大,其人員、資金、物資、武器來自何處等問題。就文化因素而言,我們需要厘清恐怖主義犯罪受哪些文化因素(特別是意識形態)影響,恐怖主義犯罪根植的思想觀念、文化因素是否受主流文化影響及如何影響,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實效如何,使一個人成為恐怖分子的主要因素有哪些,一個人成為恐怖分子前有哪些特點和異于常人之處,哪些人更容易成為恐怖分子,哪些人是恐怖分子的支持者、同情者,哪些言論是為恐怖分子洗地的,哪些人是反恐的堅強戰士和可靠同盟軍,有沒有恐怖主義的支持者滲透進入體制內,體制對極端主義者的約束作用如何,各群體的意識形態譜系是什麼,文化相對主義的影響是什麼等問題。就民族因素而言,我們需要厘清是哪個民族/部族/部落的因素,為什麼這個/些民族的成員更容易激進化,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分裂主義的關係及其發展趨勢是什麼,民族矛盾對反恐的影響如何,民族風俗和宗教習俗如何區分,民族風俗習慣是否都必須無條件尊重、不可更改等問題。就人口因素而言,我們需要厘清人口數量和結構對恐怖主義犯罪、反恐事業的影響是什麼等問題。此外,為什麼各國對恐怖主義、恐怖分子的界定大相徑庭?2021 年 11 月成立的“突厥國家組織”對全球恐怖主義犯罪及反恐事業有什麼影響?為什麼東歐國家的恐怖主義犯罪遠少於西歐國家的恐怖主義犯罪?以色列的反恐鬥爭有哪些經驗教訓可資借鑒?保障恐怖分子的人權與保障一般犯罪人、平民的人權是否應當有所區別?本國公民在境外參加恐怖組織後欲回國,本國是否應當無條件接納?這些對我國國家安全、集體安全及國際反恐合作有什麼影響?在對外交往中,如何防範恐怖主義勢力破壞、入侵和滲透,如何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如此條分縷析,不難找出癥結和對策。如果對這些問題沒有形成正確認識,那麼“提高風險預見、預判能力,力爭把可能帶來重大風險的隱患發現和處置于萌芽狀態”就是一句空話。限於篇幅,本文只著重分析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的意識形態譜系。 準確界定概念、避免歧義是對話的基礎。反恐研究的基礎是準確界定哪些屬於恐怖活動犯罪,藉此確定研究對象、範圍和樣本。本文所說的“恐怖主義犯罪”,是指我國《刑法》第 120 條及其之一、之二、之四、之五規定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是指《刑法》第 120 條之三、之六規定的犯罪,因為筆者認為有的人的行為雖然符合(或被認為符合)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但與恐怖主義犯罪存在重大區別,有時指這兩個選擇罪名與恐怖主義犯罪的並集;“恐怖襲擊”,是指恐怖組織成員及獨狼恐怖分子為了殺傷人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而實施的極端暴力犯罪。因國情不同,各國對恐怖主義的界定並不相同。例如,Afghanistan, Pakistan, Iran, Saudi Arab, Sudan, Mauritania, Maldives 規定,宣傳無神論思想屬於恐怖主義行為,構成犯罪,最高可判處死刑;Saudi Arab規定,通過社交媒體侮辱國家領導人、參加反政府活動的,構成恐怖主義犯罪。又如,我國公安部公佈了首批、二批、三批“東突”恐怖組織及成員名單,一些西方國家承認了相關組織是恐怖主義組織,後來認為可以利用其破壞我國安定建設局面,就否認其是恐怖組織,這種“雙重標準”充分暴露了其虛偽性。“作為西方政治極化、傳統冷戰思維和國際政治經濟格局重構下支配性大國焦慮的共同產物,當下美英等國
  • 澳門學刊 4 家的偏激型‘政治正確’觀念既是言論自由的死敵,又是全球恐怖主義的溫床。”1西方舶來的“政治正確”觀念是白左思想極端化的產物,既虛偽又雙標,對恐怖主義起著“拉偏架”、推波助瀾的作用,也與我國國情不符。如果戴著“政治正確”的眼鏡看待問題,就會犯主觀主義、教條主義的錯誤,必然被人牽著鼻子走,不能準確認識問題的根源,所提出的對策建議無助於解決問題,反而會積疴宿疾。域外這些做法和觀念與我國的主流道德觀念、道義原則不相容,對於反恐研究基本沒有助益——最多會提醒人們在國際反恐合作時不必幻想其會精誠合作。 二、從各群體的意識形態譜系分析恐怖主義的內在邏輯 恐怖主義犯罪是典型的價值性衝突犯罪,我們有必要厘清其“價值”的具體內容。“主體間性理論在現代刑事法律生活的基本面向上具有決定性作用。……主客體模式的最大困惑就是根據本體論和認識論進行體系性思考,而不是以現實問題的解決為導向。”2按“我們 VS 恐怖分子”的主客體模式分析可能忽略現實的複雜多變性,不利於透過現象看本質,有必要運用主體間性(intersubjectivity)理論、從“互動”視角來看待——瞭解恐怖分子在實施恐怖主義犯罪之前的所思所感、如何看待外部世界及行為動機。 (一)恐怖主義犯罪增多的直接原因:意欲實施恐怖主義犯罪的人多 恐怖主義犯罪為什麼會發生?學術界對此解釋不一。這一問題主要涉及恐怖主義的思想根源和社會根源。回顧歷史,新中國于 1949 年成立,72 周歲以下的人皆可謂“生在新中國,長在紅旗下”,我國中小學教育的主旋律是“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科學”,意識形態譜系應當是以“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為主,青少年的思想觀念會比較趨同,受傳統文化影響較大的人大概還具有“仁義禮智信、溫良恭儉讓”的品格——這對社會也是有益的。那麼,國內的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是如何產生的?基於一些眾所周知的事實,可以推斷:一些人所受的家庭教育、地下講經班的內容與學校教育相反,不少人受到毒教材、境外極端思想入侵的影響,完全抵消了普通學校教育的效果,並未形成對國家、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認同。 其實,在任何群體中,都有一些膽大的,也有膽小的;有易衝動的,也有不易衝動的;有執行力強的,也有瞻前顧後的;有虔誠的,也有不虔誠的;有狂熱的,也有不狂熱的;有在乎來世的,也有在乎現世的。在不同文化環境薰陶下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比例相差很大。例如,Honduras, Algeria, Tunisia, Somalia, Pakistan 的故意殺人概率遠遠大於中國、德國、法國。又如,發生在俄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典、西班牙的恐怖襲擊遠多於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可以合理推斷,一定區域內如果膽大的、易衝動、執行力強的人所占比例較大,與上一段中的反向教育因素疊加,則養成恐怖分子的土壤深厚,潛在的恐怖分子基數巨大。恐怖主義犯罪增多的直接原因是意欲實施恐怖主義犯罪的人多,而不是因為恐怖分子對某個人、某件事表達不滿——如果說其討厭的人(即後文中的 C 類、D 類人)的存在就足以讓其極度不滿可能更符合事實。人們若對“海因裡希事故法則”( Heinrich accident law)有初步瞭解,就很容易理解並接受這一點。 1 錢錦宇:《國際恐怖主義與偏激型“政治正確”:觀念批判與理念重構》,載于《人權》2020 年第 5 期,第 119 頁。 2 童德華:《主體間性理論對刑法現代化的再造》,載於《當代法學》2017 年第 3 期,第 62-63 頁。
  • 澳門學刊 5 (二)各群體的意識形態譜系分析 意識形態安全是文化安全的核心。要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就必須鞏固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和無神論思想的主體地位,深入瞭解各種意識形態的具體內容、遠近目標、道路路線和主要信奉群體。分析各群體的意識形態譜系,從中識別恐怖主義的思想根源,是反恐研究的重要內容和必經之路,也有利於維護我國意識形態安全。我國《刑法》《反恐怖主義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等國際條約關於恐怖主義的規定對反恐研究具有重要意義,不過對識別個人仍欠缺指導性。根據意識形態和外在表現的不同,不妨把社會成員分為四大群體: A 類人是恐怖分子,大多數是恐怖組織成員,少數是獨狼恐怖分子。其思想觀念決定了,越虔誠就會越激進,越激進就顯得越虔誠、越“正確”,越能鞏固地位和權力。從地位、作用來看,A 類人可以粗略分為:A1 是恐怖組織的領導層,A2 是一線炮灰(死士)。A1 類人往往刻意表現出絕不妥協的強硬立場、視死如歸的氣概,實際上非常惜命,享受著優厚的物質待遇,甚至享有較高國際知名度,A1 類人之間的鬥爭也相當激烈。這些人表面上關懷下屬,刻意營造團結的氛圍,有時打著“為某某烈士報仇”的旗號,實際上只是利用 A2 達到自己的目的,並不是真的在乎 A2 的生命。A2 類人追求上天堂或來世的幸福,往往以歷史上的某些“英雄”為模仿對象,自視為敢於反抗暴政的勇士、追求理想的烈士,相信為理想而犧牲是正確的、正義的、有利可圖的、值得的,還會為自己的高尚、純粹而感動。A2 類人對世俗成功和享受不屑一顧,甘於貧乏的物質生活,不在乎自己的生命,更不在乎別人的生命,但不是頭腦簡單的莽夫。少數 A2 類人可能對 A1 類人的享樂有所不滿,但這並不影響其虔誠信仰和執行力。這些也是其不惜千里遷徙、萬里奔襲、死不旋踵的原因。 B 類人是 A 類人的崇拜者、支持者、資助者、追隨者。B 類人總量巨大,非常複雜,有兩面性。B 類人平時表現和平民基本一樣,也享受著現代文明、世俗文明成果。其為了保持自己的特色,在飲食、服飾、風俗等方面與 C 類人、D 類人有所不同,高度推崇習慣法、民間法、變通立法,實際上欲憑此與國家法律分庭抗禮。(西歐一些城市出現大量 no-go-zones,可為例證。)B 類人對自己平時的行為感到不安,因為自己缺乏勇氣而自責,甚至怨恨自己;為了減輕這種痛苦,往往將自己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財產捐獻給 A 類人,甚至寧可過著清苦的生活。B 類人擔心有人懷疑其不夠堅定,在關鍵時刻的表現將證明心跡,這也是 B 類人的行為有“突變性”的重要原因。B 類人並不都有雄心壯志,但隨著實力增強,具有雄心壯志的人無疑會呈幾何級數增長。B 類人並不都是極端主義者,但其思想觀念與極端主義者基本無差別,是潛在的 A 類人,可能向 A 類人轉化。B 類人並不都是兩面人,其中混入體制內的人以及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較高社會地位的人大多數是兩面人。B 類人被當作人民的一部分,客觀上為其滲透進體制提供了便利條件。B 類人滲透進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甚至身居高位,並不是稀罕之事。 B 類人善於鬥爭,熟稔以小制大、以少禦多之術。B 類人深諳 C 類、D 類人的思想觀念、行為模式且非常蔑視,善於運用“文化相對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反對信仰歧視”“反對種族歧視”“反對多數人的暴政”“保護少數群體的人權”“承擔更多國際義務,當負責任的大國”等高大上的話語讓他人無話可說,善於使用“你破壞社會和諧”“你宣揚仇恨”“你破壞安定團結的大局”“你違反國家政策”“你破壞中外友好關係”等大帽子壓人,善於使用惡人先告狀、賊喊捉賊、借刀殺人等伎倆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B 類人善於利用政權的力量打擊“眼中釘”(D 類人中的吹哨人),如其以“傷害感情、破壞團結”為由,反對某些書籍出版、反對某些題材的影視作品公映,往往能遂其願。有的 B 類人滲透進體制內為少數群體謀取特殊優待,有的為外國充當戰略間諜、誤導決策,有的勾結境外反動勢力、挾洋自重,有的通過煽動群體性事件要脅政府、干預司法,有的通過串聯聚集、暴力抗法迫使國家法律打折扣,有的通過不正當手段欺行
  • 澳門學刊 6 霸市、壟斷行業,有的通過黑幫手段恐嚇普通群眾,有的通過邪教手段禁錮、壓迫群眾,有的通過歷史虛無主義、故意製造爭議、接力造謠、“以訛證訛”,極限試探無休止,開展日拱一卒式的進攻……以致 B類人很容易把 D 類人的善良寬容當作愚蠢怯懦。客觀地說,B 類人立場之堅定、謀慮之深遠、鬥爭策略之高明、分工之精細、配合之默契遠超常人,其韜略、韌勁也遠遠超過 A 類人。 B 類人最大的危害,不在於其是 A 類人的深厚土壤、暗中支持 A 類人從事破壞活動,而是其“扛著紅旗反紅旗”“加速主義”的做法能把很多初衷美好的舉措歪曲成隻對 A 類、B 類人有利且損害 D 類人的事物,極大地破壞了黨群關係、幹群關係以及軍民魚水情,削弱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從而削弱國家能力、製造混亂。其弱點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黑名單”上的“敵人”實在太多,而這些人或多或少有先知先覺的,並不都會坐以待斃;二是容易膨脹、高估自己的力量,可能因為 A 類人的提前行動而暴露。 C 類人是有犯罪記錄的人和犯罪的人,前者指因普通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即被判決有罪的人和被微罪不起訴的人,包括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詐騙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開設賭場罪、搶劫罪、受賄罪、強姦罪、故意殺人罪等的人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不包括《刑法》第 120 條及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規定的恐怖活動犯罪人;後者指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未到案的人,有的暴露了身份,有的未暴露身份。這類人享受著現代文明成果,沒有極端主義思想(其中極少數人可能有極端思想,但不是極端主義思想),大多數因為貪利、僥倖、衝動心理而犯罪,少數因為無知而犯罪。這類人又可以分為三類:C1 類人是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的犯罪分子,C2 類人是暴力犯罪分子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C3 類人是其他非暴力犯罪分子。C1 類人是 A 類人的天然盟友,為了分裂國家這一共同目標而合流,即為“三股勢力”,這一過程中很可能有境外反動勢力撮合。C2 類人中的大多數並不會加入 A 類人,可能因利益之爭而反擊 A 類人,可能良心發現而保護普通群眾,成為反恐的重要盟友;少數人被 A 類人通過利誘、洗腦等手段發展為成員,從而壯大 A 類人的力量。這些現象在西歐許多城市相當常見。C3 類人往往因有罪判決而承受一定的不利後果,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成為社會邊緣人,卻因其“無用”而不太可能被 A 類、B 類人拉走——其本來就是 B 類人除外。如果一個人既是 B 類人又是 C 類人,則其常見罪名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毒品犯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D 類人是無犯罪記錄的人,主要是守法良民,以及被宣告無罪的人、被絕對不起訴的人。D 類人若犯罪,則轉化為 C 類人。D 類人普遍信奉中庸之道、和為貴等傳統觀念,擁護世俗文明、中華文明和現代文明,享受且珍惜這些文明成果,追求世俗幸福,很少考慮死後和來世。有些人不太擁護現代文明,主要是科學素養偏低所致,並不是因為極端主義思想佔據了頭腦。因“政治正確”觀念束縛及其他原因,很多D 類人認不清自身利益,或者明知別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卻不敢維護自身權益,還會被對方的話術所欺騙。總體而言,D 類人往往過於自信而盲目自大,欠缺憂患意識,後知後覺、反應遲鈍;即使有吹哨人提出預警,其仍然堅信 B 類人不可能做對自身無好處、無勝算之事,但往往事與願違。D 類人在我國人口中絕對數和比例最大,因受教育程度、認識水準、性格千差萬別而豐富多彩。按秉性和對恐怖主義的認識水準可以分為三類:D1 類人是正直、勇敢的,對恐怖主義有正確、清晰的認識,或者雖然沒有清晰認識但也積極支援反恐事業。這類人總數比人們通常估計的要少。D2 類人是自私、狹隘的,對恐怖主義沒有清晰、正確的認識,談不上反對恐怖主義,只有發生到自己身上才會與恐怖主義作鬥爭。這類人總數相當大。D3 類人是遲鈍、膽小的,對恐怖主義沒有清醒認識,更沒有正確認識,一味逃避,不敢參與反恐事業。 D 類人長期面臨著同質化競爭,高度內卷,給人一種“不團結”的印象,但能真正破壞其普遍信任和超大規模協作關係的“大殺器”是 B 類人的滲透和進攻,有關部門對 B 類人的無原則讓步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 澳門學刊 7 有的 B 類人和 C 類人參加群體性事件、聚眾型犯罪,B 類人往往規模更浩大,反而不被追究法律責任,還“多鬧多得”。如果 B 類人和 D 類人發生矛盾,一些顢頇的主事者(大多數是 D 類人)往往不敢從事物本身的是非曲直出發,而是秉持“甯屈 D,不屈 B”的想法,片面要求 D 類人“顧全大局、維護團結、退一步海闊天空”,竭力壓服其他 D 類人,以求一夕安寢,只追求轄區內任期內的表面“和諧”,甚至將這些作為政績宣傳。如果 B 類人因 D 類人中的吹哨人的預警言論而發動群體性事件向有關部門施壓,要求處理“破壞團結”的吹哨人,有關部門往往會認為吹哨人的“不當言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會妥協退讓甚至全盤接受 B 類人的無理要求,而未認識到正是這些 B 類人的不法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也未認識到自己縱容不法者、處罰吹哨人會造成更惡劣的社會影響。這些錯誤處置行為可謂機會主義、綏靖主義,根源在於低估了思想觀念對社會治理的影響,對矛盾性質判斷錯誤,欠缺法治思維和法治精神。B 類人會把這些做法當作 D 類人愚蠢怯懦、軟弱可欺的表現,會深受鼓舞,愈加蔑視 D 類人,還可能引起中間派投向 A 類人、基本盤動搖的後果。若不改弦更張,隨著力量此消彼長,形勢逆轉,“荷花定律”作用顯現,則萬劫不復矣。對一些話題、事件祛魅、脫敏,讓愛國憂國的吹哨人能夠正常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對下情上達、暢通糾錯機制、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各群體的交互關係 A 類、B 類人的共同點是高度自尊、極度自信、異常敏感,形成了邏輯閉環,均有“強大”的精神支撐——包括宗教的、政治的和其他的,均追求精神上的終極勝利,都反對任何批評和質疑(這也是公開出版物上基本看不到研究其思想觀念、精神世界的文獻的原因)。兩類人都有很高的生育率,會運用現代文明成果(如槍彈、大炮、飛機、電腦網路等)達到自己的目的,但又對現代文明、世俗文明不屑一顧,為了實現自己目的而不顧文明社會的基本準則,與啟蒙思想格格不入,都信奉二元道德觀,把 C 類、D 類人當工具人。A 類人對世俗的成功毫不在意,B 類人不太在乎世俗的成功,但又想享受世俗之樂。表面上看,A 類人是激進派,B 類人是溫和派,實際上二者都是極端派、復古派。A 類、B 類人的國家認同感相當淡漠,如果所在國不是 A 類、B 類人主導,則更談不上國家認同。 A 類、B 類人互相認同,是“心連心、手把手、同呼吸、共命運”的關係,是一個“共同體”。A 類人比較關心愛護 B 類人,A 類人中的激進者往往把 B 類人當膽小鬼,認為其不夠虔誠、勇敢,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 B 類人證明自己“仍然立場堅定”的心理壓力。A 類人在實施恐怖襲擊活動之前,一些 B 類人知道其是恐怖分子、將要發起恐怖襲擊,卻可以把保密工作做到完美,在事後也能夠守口如瓶。C 類、D 類人與 A 類人無交集、與 B 類人交往很少,對平行世界的情狀往往渾然不知,無從知曉恐怖分子將發起襲擊。A 類人完成恐怖襲擊後,所在國為了不樹敵過多而過於謹慎、保守,往往自欺欺人地採用一些短視的懷柔政策,B 類人由此獲益。A 類人以暴恐方式得不到的東西,B 類人通過索要就可以得到。然而,A類人的恐怖襲擊(尤其是爆炸方式的恐怖襲擊)卻經常造成 B 類人傷亡,客觀原因是二者的活動區域高度重疊,主觀原因有下列三種:認為部分 B 類人與自己不是一派的,是敵人;不知道或者未注意到有 B類人在場,屬誤傷;懷著“成大事不拘小節”的心理,覺得造成盡可能多的人員傷亡後果就行了,有沒有 B類人死亡無所謂。B 類人中的極少數“影帝”級人物(往往還是體制內的成功人士),更傾向於採用“溫水煮青蛙”策略,因擔心 A 類人打打殺殺會過早暴露、影響“宏偉藍圖”實現而生氣,因此其有時也會為反恐作出一定的貢獻,很容易讓 D 類人認為其與 A 類人不同、可以信賴。 在我國,從人數來看,D>B>C>A。大體而言,A 類、B 類人在暗處,C 類、D 類人在明處。這就形成了一種奇特的局面:恐怖分子人少、力量小,卻能從容謀劃、為所欲為,掌握了主動權;國家機器和民眾人多、力量大,卻囿於條條框框的約束、知識結構缺陷,對 A 類、B 類人的思想觀念及行為規律所
  • 澳門學刊 8 知甚少,只能被動挨打,或者以極高成本反恐——這很可能加重財政負擔、惡化社會風氣,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短板。 關於 A、B、C、D 四類人的意識形態譜系,可以通過描述“四類人眼中的彼此”而列表如下: 表 1 四類人意識形態譜系表 A 類人 B 類人 C 類人 D 類人 A1 類人眼中的 他們當炮灰,我享受成果。 膽小怕事; 他們可以捐錢。 劣等人,可以從他們中發展成員,為我所用。 劣等人,愚蠢、懦弱、骯髒、易妥協,可以利用他們壯大我們的力量。 A2 類人眼中的 英雄,志同道合。 B 類人眼中的 是我的英雄,很佩服,現在還不想模仿,可以捐錢支持他們。 想享受現世的物質生活,又想以後上天堂繼續享樂;自責。 劣等人,可以從他們中發展成員,為我所用。 劣等人,愚蠢、骯髒、易妥協,可以利用他們壯大我們的力量;一部分可以發展成 B 類人。 C 類人眼中的 膽大,不怕死,強硬。 和我們有點不同。 可以一起合作、找錢,也可能有競爭。 官方、主流社會。 D1 類人眼中的 膽大,不怕死,強硬。 很團結,固執,有時不講理。 如果能改過自新,還可以。 溫良、守法,可以合作,人民內部矛盾比較複雜。 D2 類人眼中的 太遙遠,無感。 集體無意識。 無感;我不當被害人就行。 競爭者、合作者。 D3 類人眼中的 可怕。 集體無意識。 可怕。 無感。 以上分析在判定個體的類別時仍欠缺可操作性。在 A 類人實施恐怖襲擊前,人們一般不知道其是 A類人,除非其廣為人知;即使人們覺得某個人是 B 類人,在其實施恐怖襲擊後,人們才會認識到其實質上是 A 類人。如果某個區域 B 類人占多數,則其因敬佩恐怖分子而大概率不會配合偵查、提供證據和線索,依靠群眾在這裡很難行得通。D 類人基本上不會包庇恐怖分子,少數知情人因恐懼報復而謊稱不知情,仍是群眾路線的可靠基礎、反恐的可依靠力量。 研究反恐的人群主要集中在 B 類、D 類人中,頗為不同。如果犯“高級黑低級紅”的錯誤,B 類人是因為立場問題,D 類人基本上是因為知識結構和水準問題。B 類人往往宣稱“某與恐怖主義絕不相容”“恐怖分子不是真正的信徒”“不能把恐怖主義和特定信仰聯繫起來”“不能把恐怖主義和特定民族聯繫起來”“恐怖
  • 澳門學刊 9 分子的人權也要得到尊重和保護”“要以德報怨,不能以暴制暴”“強力反恐會引發新仇恨,副作用很大”“要深刻反思,讓恐怖分子滿意了就沒有恐怖襲擊了”等,不能說毫無道理,但極具迷惑性。D 類人經常誤以為這是對恐怖主義犯罪的譴責,認為“他更懂這方面的知識,他更專業,他的話有道理”,意識不到其是洗地者,也不明白其話術,或感覺奇怪卻不知道怪在何處,或不以為然卻難以發聲……。主要原因是,D類人中的反恐研究者大多數是無神論者,因認知盲區而難以理解恐怖主義犯罪的奇特邏輯,以致覺得莫名其妙,有時以“文化差異”“文明衝突”一筆帶過,經常被 B 類人誤導,做出錯誤判斷;人們被舶來的“政治正確”觀念束縛了思維,在不知不覺中放棄了實事求是的思想武器,以及畏懼 A 類人的行動力、B 類人可能要脅政府處理自己,便自我審查、主動噤聲。若有人在著作中建議一律判處毒販死刑,毒販一般不會看到這些文獻,即使看到,也不會對作者怎麼樣;若有人建議研究恐怖分子的思想根源、社會根源、行為規律、長遠影響,則 B 類人會看到這些文獻,可能把作者的資訊告訴恐怖分子,而恐怖分子得令後很可能迅速實施加害行為。在這個意義上,恐怖主義犯罪的危害遠甚於毒品犯罪。 三、恐怖活動犯罪的規律性特徵 恐怖主義犯罪具有鮮明的反人類、反文明、反社會的性質,恐怖分子具有極強的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這是一切有人類正常情感、正義感的人的共識。有的恐怖襲擊針對平民,有的針對國家機關、軍事目標,有的選擇特定時間和地點,具有鮮明的反政府、示威、反叛的特質。有的恐怖襲擊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有的沒有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有的組織會宣佈對某起恐怖襲擊負責,有的無人認領。共同點是,無論是否存在導火索,行為人均不是一時衝動、臨時起意,而是蓄謀已久的,有能力隨時發起恐怖襲擊。不難看出,恐怖主義犯罪具有暴力性、突發性、政治性和強組織性,後三個特徵與普通犯罪頗為不同。透過大量案例的外在表現分析內在邏輯,認真比較其與普通犯罪的異同,有利於找出更多規律性特徵。 從對犯罪的認識來看:普通犯罪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少數欠缺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除外),有的是不道德的,會被譴責、追究,不會大張旗鼓地宣傳。而“恐怖分子是指基於傳統本身信念並要求外界予以重視的目的,進而有系統地使用高壓、脅迫手段的個人,而恐怖活動對抗的往往是恐怖分子認為不公平的社會,包括所有不支持他們的人們,犯罪人也不認為自己是罪犯。”1恐怖分子認為自己是正義的、正確的、高尚的,根本不會產生愧疚心理,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不道德的、應受譴責的——如果說違反了劣等人的法、不符合劣等人的道德觀、會受劣等人的譴責而毫不在乎,似乎更符合事實。 從犯罪前的行為來看:普通犯罪人(C 類人)一般很注意保密,不會把計畫向外界洩露;倘若透露這些計畫,往往會被勸阻或舉報。A 類人會公佈其宏偉藍圖、路線圖,招募全球志願者為之獻身,而 D 類人往往視若無睹,當成囈語。有的恐怖分子在行動前會向“知心人”(A 類、B 類人)表白自己的真心、透露自己的計畫,往往會得到理解和鼓勵,且“知心人”幾乎不會告發,可謂“完美的保密”。 1 薑濤:《價值性衝突犯罪及其立法策略展開》,載於《中國刑事法雜誌》2013 年第 1 期,第 5 頁。
  • 澳門學刊 10 從犯罪人的動機、影響來看:普通人犯罪往往因為圖財或私仇洩憤,基本沒有執著于某個信念而犯罪的。就恐怖主義犯罪而言,行為人成功實施了恐怖襲擊犯罪,造成某種危害後果,如發生了爆炸、殺人、墜機等,即大功告成、“功德圓滿”,就會產生“劇場效應”。絕大多數恐怖分子實施恐怖襲擊的直接目的是履行某項“崇高”義務,消滅一部分“其討厭的人”,自認為是英雄,為真理或真神獻身,“預期收益”是自己上天堂;間接目的是製造社會恐慌,使得“其討厭的人”想盡辦法逃離某片區域,剩下的全是純潔的“自己人”。接下來將是政令不通、治理成本極高,如果政府未採取果斷措施,那麼其割據自立、徹底分裂出去是順理成章的。可見,恐怖主義犯罪不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分子被當場打死,或者被起訴、審判,均不影響其目的實現,社會影響也會符合其預期,談不上國家勝利了。只有暴恐活動在實施之前被及時發現並挫敗,才是國家勝利了。 從犯罪時的客觀表現來看:普通人在犯罪過程中儘量不讓他人發覺,幾乎不喊口號,煽動型犯罪除外。而在很多恐怖襲擊現場,恐怖分子往往高呼口號,將自己的動機昭告天下,唯恐世人不知。而研究者往往不認真對待,或認為恐怖分子歪曲了這些口號,或認為這些口號與其實施恐怖襲擊無甚關聯,或無視這些口號、不予置評。 從犯罪後行為來看:普通犯罪發生後,行為人幾乎不會公開宣佈自己對某犯罪負責,即使自首也不會公開宣佈,即使認罪認罰也可能對犯罪動機稍作掩飾。在恐怖襲擊發生後,往往有一些組織宣稱自己對該恐怖襲擊負責,其廣告效應是“提醒支持者打錢”。這讓 C 類、D 類人中的糊塗者以為其是“耿直豪爽、敢做敢當的好漢”,心生敬意,甚至有人把他們當朋友、認為可以聯合起來——這種主張無疑會對我國造成巨大戕害。 從到案後的表現來看:普通犯罪人到案後,或多或少有些後悔,而恐怖分子往往自視英雄,渴望成為烈士,會堅定地表示不後悔。即使表現出悔意,也可能是偽裝的,是為了東山再起。即使其內心醒悟了、後悔了,也可能不敢表露出來,在法庭上只能堅稱“我做得沒錯,一點也不後悔”。因為,如果其顯示出後悔,A 類、B 類人可能掌握這些情況,會認為其是叛徒,激進者加害其家人、待其出獄再加害於他也是大概率發生的。 從改造難度來看:普通犯罪人的改造難度遠小於恐怖分子。以張扣扣連殺三人案為例,張扣扣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確實很大,若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改造難度其實不大。A 類、B 類人的信仰是虔誠的,立場是堅定的,鬥爭經驗是豐富的,策略是靈活的——當然可以選擇不靈活。A 類、B 類人認為定罪判刑是對自己的考驗,再社會化的難度遠大于普通犯罪人,具有極強的反社會性。A 類人若改造成功,意味著其徹底否定自己的前半生,否認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教育,不再認為“完美的古聖人”“德高望重的鄉賢”的教誨是正確的。這種轉變的痛苦、覺醒的痛苦是令人窒息、絕望的,有這樣非凡的反思能力、能夠戰勝原生環境局限性的人可謂極少——若真有這樣的反思能力也不至於成為 A2 類人。有關部門可能希望通過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時間去教育感化若干頑固派,等待其悔過自新,改造成“浪子回頭”的樣板,成為宣傳“反恐成績”的標杆,大概率會落空。 從社會反響來看:普通犯罪人到案後,少數好事者喜歡採訪其犯罪動機、早年生活不幸、人生挫折,但很少洗地或者洗地效果很差。而在恐怖襲擊發生後,B 類人和對該問題認知水準較低的 D 類人往往主動為其洗地,聲稱其誤解了某些信條、不是真正的信徒,不能以偏概全。基於“政治正確”等考慮,多數 D類人往往不與洗地者爭辯,以致洗地者的話術被多數人相信,幾乎成為主流觀點。
  • 澳門學刊 11 從社會效果來看:某地發生普通犯罪,人們並不會把行為人視為英雄、榜樣,即使有人欲實施相同犯罪或模仿犯罪,也不會因此受到鼓舞。恐怖分子實施了恐怖襲擊,全球 A 類、B 類人聞訊會深受鼓舞,很多人會將其視為英雄、烈士、榜樣。可以預測,C、D 類人認可的“英雄烈士”與 A、B 類人認可的“英雄烈士”幾乎不存在交集。 四、恐怖活動犯罪與幾個相關罪名的關係 (一)關於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 如果辦案人員因工作需要、學者因研究需要存放一些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物品,一般不被認為構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若普通人持有這些物品,很可能被認為構成該罪。其實,A 類、B 類人接觸、非法持有這些物品,是為了給自己洗腦、激勵自己、學習犯罪手段以便仿效,會顯著增大其犯罪概率,具有突出的社會危害性。而 C 類、D 類人接觸、持有這些物品,往往因為好奇心強,不會增大恐怖主義犯罪的概率,反而會感到極度不適、厭惡和精神痛苦,持有上述物品的社會危害性微乎其微。若認為後者構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則明顯違反了比例原則,不符合刑法目的,並不妥當;即使定罪,也宜從輕判處。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是實質預備犯。1A 類、B 類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是有針對性的,往往是尋找同夥或慫恿他人實施恐怖主義犯罪。C 類、D 類人幾乎不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如果客觀上實施了被認為系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行為,往往因為無知或好奇所致,是盲目的、無效果的,宜結合受眾、傳播範圍、社會影響等綜合評判其社會危害性,若認定為行政違法行為似乎更合適。如果C 類、D 類人觸犯涉恐罪名,其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仍顯著弱於 A 類人,法院可以依據《刑法》第 13條但書出罪,或者在量刑時從輕處罰。 例如,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6)粵 0306 刑初 7217 號刑事判決書載明,袁某某假扮軍事工程師騙取敘利亞恐怖分子軍火款,被判決犯宣揚恐怖主義罪,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其實,恐怖分子在接觸袁某某之前就是堅定的恐怖分子,並非受袁某某言論的影響才成為恐怖分子。即使袁某某的詐騙行為的某個片段包含宣揚恐怖主義的內容,也是為了通過“談得很投機”來迎合對方、騙取信任,主觀上不存在“將他人洗腦成為恐怖分子,或者擴大恐怖主義影響”的目的。如果袁某某的談話內容被第三人獲悉,而被認為在客觀上系宣揚恐怖主義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也極小,可以忽略不計。袁某某的行為使恐怖分子遭受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可以買來的軍火更少了,危害能力削弱,則社會危害性降低。袁某某的行為無論對我國人民,還是對敘利亞人民,乃至對世界人民,都是有益無害的。既然打死恐怖分子是合法正當的,為何詐騙其錢財涉嫌犯罪?如果詐騙其錢財不構成犯罪,為何商談中不當言論涉嫌犯罪?這是說不通的。既然袁某某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極小,就不符合犯罪的本質屬性,不應當將其作為犯罪打擊。誠然,宣揚恐怖主義罪是舉動犯,而對其定罪,猶有機械司法之嫌。 1 敬力嘉:《實質預備犯語境下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的教義學重述》,載於《當代法學》2019 年第 4 期,第 126頁。
  • 澳門學刊 12 又如,某人在文章中盛讚拉登,不吝欽佩之情,寫道“被拉登那種對自己民族文化的深愛之情,渴望救國救民族的情緒深深震撼了”,被數十萬人流覽。依據我國《刑法》第 120 條之三的規定,其行為構成宣揚恐怖主義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C 類人只可能構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不會構成其他涉恐罪名;這兩個罪名雖然屬於恐怖活動犯罪,但不宜歸入恐怖主義犯罪。限於篇幅,類似分析不再展開,具體可見: 表 2 三類人實施恐怖活動犯罪的特點 刑法法條 罪名 犯罪主體 社會危害性 人身危險性 主觀惡性 是否屬於 恐怖主義 第 120 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A 類人 很大 很大 很大 是 第 120 條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 A、B類人 大 大 大 是 第 120 條之二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A 類人 大 大 大 是 第 120 條之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A、B類人 大 大 大 是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 C 類人 很小 很小 很小 否 第 120 條之四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A、B類人 大 大 大 是 第 120 條之五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 A、B類人 大 大 大 是 第 120 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A、B類人 大 大 大 是 C 類人 很小 無 很小 否
  • 澳門學刊 13 (二)關於恐怖主義融資與洗錢罪 一般來說,A 類人不事生產,實施恐怖主義犯罪並不能直接獲取經濟利益,但某組織宣佈其對某起恐怖襲擊負責,則會吸引一些支持者(主要是 B 類人和樂見其成的人和組織)捐助,該組織由此獲得經濟利益,此即恐怖主義融資,也叫反向洗錢。由於世界範圍內 A 類、B 類人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潛在的支持者很多,這些捐助的總量是相當驚人的。受害國的敵對國家(勢力)見該組織“頗有戰鬥力”,就可能一拍即合、出錢出武器,利用該組織再次從事破壞活動。A 類人佔有的資金越多,則可以購買的武器越精良、招募的人員越多、恐怖主義培訓經費也越充足,可以製造更多恐怖襲擊;其發起的恐怖襲擊越多,知名度越高,來自支持者的資金越多——這種“良性迴圈”無休無止。 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要求各國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組織與個人的行動予以刑法規制,並指出任何提供幫助籌集資金而用以資助或明知資金會被用於進行任何恐怖活動的行為均屬犯罪行為。這是合理的,在我國也得到了很好落實。依據我國《刑法》,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構成幫助恐怖活動罪;為掩飾、隱瞞恐怖活動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以轉帳等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構成洗錢罪。《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對反恐怖融資也作了禁止性規定。然而,“資助恐怖活動罪在我國審判實踐的零適用現狀,與我國面臨的恐怖融資的嚴峻態勢形成了巨大的反差。”1這可能和多數資助者處於週邊,採用少量多次、間接注資方式有關。隨著資訊技術發展,協力廠商支付(移動支付)、聚合支付、加密數位貨幣等必然被恐怖主義融資所採用,騙得開展專門銀行業務的合法身份也有可能。“我們需要將反洗錢置於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視角下進行檢視,充分認識反洗錢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中的作用,並且以我國明確承諾執行的國際反洗錢通行標準為參照系,從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刑事立法、強化打擊洗錢犯罪的司法意識、提升司法實踐效果等多個層面予以落實。”2我國將反洗錢、反資恐資訊共用的主要政務資訊納入企業註冊資訊、稅務登記資訊、公安綜合資訊、征信資訊、海關申報資訊等資料資源,積極做好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工作,3還可以做得更好。唯有多措並舉、做好反恐怖融資工作,才能“打財斷血”,削弱其經濟實力和破壞力。 (三)關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德國刑法學者雅各斯把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部分經濟犯罪納入敵人刑法,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黑社會性質組織雖然具有非法控制特徵,但幾乎不干涉群眾日常生活,在使用暴力方面較為克制。其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成員絕大多數只有經濟目的,都沒有分裂祖國的目的,沒有“彼可取而代之”的政治野心;即使極少數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頭目可能弄若干頂“紅帽子”,其政治身份仍是為經濟利益服務的。而在 A 類人控制區或 B 類人主導的地區,4普通群眾的衣食住行、吃喝拉撒、婚喪嫁娶都會受到強烈 1 王新:《零適用的審判現狀:審視資助恐怖活動罪的適用》,載於《政治與法律》2012 年第 7 期,第 101 頁。 2 王新:《總體國家安全觀下我國反洗錢的刑事法律規制》,載於《法學家》2021 年第 3 期,第 90 頁。 3 賈宇、李恒:《資助恐怖活動犯罪行為與對策考察——比較視野下的刑事立法展開》,載於《刑法論叢》2018 年第 2卷。 4 相關研究表明,A 類、B 類人能夠產生遠超人口比例的影響力。如果一个地区 B 类人占到 10%,就可以认为该地由 B类人主导;如果 B 類人占到 16%,就可以说该地几乎永远由 B 类人主导了。
  • 澳門學刊 14 干涉、嚴格管束,其攫取經濟利益是為政治目的服務的;其不僅向政府直接索取利益,還與政府爭奪青少年和其他民眾,只要正視現實就不難發現其懷有“成為秩序輸出者”的野心。鑒於原子化的平民在組織化的 A 類、B 類人面前不堪一擊的現實,在與“三股勢力”作鬥爭的過程中,部分黑社會性質組織可能成為可依靠的力量——義大利的恐怖主義犯罪較少,有這方面的原因。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對反恐事業做出貢獻的,即使不成立刑法上的“立功”,也應當酌情從輕、減輕乃至免除處罰。 五、關於反恐怖主義的幾點補充 2004 年聯合國《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小組的報告》第 145 條提出:“凡是有絕望、屈辱、貧窮、政治壓迫、極端主義和侵犯人權現象存在的地方,恐怖主義就會盛行;在區域衝突和外國佔領的局勢下,恐怖主義也會盛行;凡是國家能力虛弱,不能維持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恐怖主義便會乘虛而入。”1這一論斷過於膚淺,忽視了恐怖主義的本質,未揭示內在規律,將個人極端暴力犯罪、軍事行動、失序下的叢林狀態與恐怖主義混為一談,極大地擴展了恐怖主義的外延,是不能成立的。恐怖主義的本質是前現代文明對現代文明發起的戰爭,是對立的意識形態、生活方式之間的戰爭。發生在世俗國家的恐怖襲擊,是恐怖分子肆意大量殺傷、製造社會恐慌的惡性犯罪,長遠目標是推翻所在國合法政權,不僅危害公共安全,還危害國家安全。因其規模小於傳統的軍事入侵,D 類人往往意識不到其戰爭屬性。 治理極端主義的對策尺度很難把握,主要因為矛盾的不可調和性、政府手段的有限性共同決定了任何對策都不可能完美無缺,無論多麼審慎、如何精准把握,都會有較大的負面效應。有學者認為,“恐怖主義犯罪擴大化的過程陷入規制不能與反應過度的矛盾困境,而重刑化則可能導致恐怖犯罪的刑事立法落入刑法萬能的窠臼。”2其實,“恐怖主義犯罪擴大化”是積極因應恐怖主義犯罪層出不窮、無遠弗屆的現實而產生的,是社會防衛、保護法益的正當手段,並無過當。只要能夠減少恐怖主義犯罪且利大於弊,就堪可採納,並不表明立法者相信“刑法萬能”。反恐工作具有艱巨性、長期性,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反恐立法不能杜絕恐怖活動犯罪是正常的,不宜謂之“規制不能”。從相關恐怖活動犯罪的法定刑及公開的相關裁判來看,罪刑均衡原則得到了較好貫徹,談不上重刑化。以威懾手段打擊恐怖主義的效果不夠理想,但其他手段更是無效。以威懾手段效果欠佳為由而主張廢除威懾手段,會降低其犯罪成本,激勵更多猶豫中的 B 類人突變為 A 類人,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常規行政管理措施往往“防君子不防小人”,政府要“一碗水端平”,不得不“讓無病之人一起吃藥”,C 類、D 類人往往難以長期忍受,不少人會盡力逃離 A類、B 類人主導的地區,正中 A 類、B 類人的下懷,而 A 類、B 類人蟄伏一段時間即可。當地 A 類、B類人所占比例越來越大,會加劇當地的安全危機和財政危機,加重其他地區的經濟負擔、不利於安定和諧。當地群眾基礎改變了,則群眾路線未必能行得通,僅靠國家機器單打獨鬥難以持久。如此,客觀效果類似於“為淵驅魚,為叢驅雀”,與反恐鬥爭的目標背道而馳,此即“反應過度”帶來的弊病。 1 《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第六部分,https://www.un.org/chinese/secureworld/ch6.htm,2004 年 12月 6 日发布。 2 張磊:《我國恐怖主義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的反思與展望》,載于《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 年第 10 期,第85 頁。
  • 澳門學刊 15 從政策考量,堅持“以嚴為主”“打早打小”的反恐刑事政策,既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內在要求的體現,也是積極回應國際社會反恐協作的重要表現。恐怖主義犯罪早期化介入具有合理性。1堅持把預防性反恐放在第一位,進一步強化反恐立法的預防性,發現、解決新問題,剷除恐怖主義、極端主義賴以存在的土壤,從而對恐怖主義釜底抽薪——儘管很難,以及依靠群眾、發動群眾,密切關注“三股勢力”的動向,提高應急處突能力,頗具必要性。大力落實 2019 年《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 2021 年《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綱要(2021—2035 年)》,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腦入心,提高全民科學素養,努力實現全民思想觀念現代化,確保信奉現代文明、世俗文明、中華文明、愛國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具有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人在數量上的絕對優勢,使其中先知先覺者幫助後知後覺者丟掉幻想、認清現實,積極參與反恐事業,完整、準確、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持續肅清民族分裂、宗教極端思想流毒,讓懷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的人越來越少,從而夯實國家安全的社會基礎,方能治本。 “我國的恐怖活動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的差別只存在於犯罪的主觀要件上,恐怖活動人員意圖以非法暴力手段實現分裂國家、宗教極端思想等目標是恐怖活動的關鍵特徵,應在立法上得到確認。”2這一觀點敏銳地察覺到恐怖活動犯罪動機的特殊性,且認識到這是其與普通犯罪的關鍵差別,是正確的;而其強調恐怖分子的目標,容易讓人以為其是目的犯,會造成司法證明的困難,一些恐怖活動犯罪可能因未能證明具有特定目標而未被準確認定。其實,如果 A 類人實施了恐怖活動犯罪,無一例外具有這些目標,不宜在司法證明上提出更高要求;C 類人若實施了恐怖活動犯罪,沒有這些目標。從《刑法》第 66 條、《刑事訴訟法》第 21 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 24 條、第 290 條來看,我國法律對恐怖活動犯罪“另眼相看”,很可能因為其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只將其看作普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欠妥。有學者指出,“恐怖主義犯罪的客體應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安全,其次要客體及選擇性客體是公共安全、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社會管理秩序、國際安全等。如 1996 年《馬其頓共和國刑法典》分則第 28章、2000 年《越南刑法典》分則第 11 章將恐怖主義犯罪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罪中。”3“恐怖犯罪是典型的政治犯罪,應該將其歸類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一章。”4這一觀點甚可贊同。只有站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突出意識形態安全視角,才能認清長鏈條的因果關係,才能掌握恐怖活動犯罪的內在邏輯和行為規律,才能認識到國家安全才是主要犯罪客體。《刑法》第 120 條及其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宜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一章,而不是第二章;考慮到修法成本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可能成為外國拒絕引渡恐怖分子的藉口,將其調整到第一章欠缺緊迫性。 馬克昌教授指出,“德國現在把對待恐怖分子所採取的更嚴厲的措施,稱作敵人刑法。美國對保障人權很重視,但對恐怖活動犯罪特別嚴格,採取了一些原來認為是非法的偵查手段,如跟蹤、監聽、私拆信件,但絕不允許對普通刑事犯罪採取這類偵查手段。這種對恐怖活動犯罪採取的更為嚴厲的措施,被稱作敵人刑法”。5這些國家逐漸認識到恐怖主義犯罪的特殊性,敵人刑法作為特別法應運而生,其經驗值得借鑒。馮軍教授指出,“敵人本質上不是公民,而是公敵。敵人不應該在現實社會中享有人類尊嚴,也 1 郭虹:《恐怖主義犯罪早期化介入的正當性根據》,載於《刑法論叢》2020 年第 1 卷。 2 皮勇、張啟飛:《論恐怖活動犯罪的主觀要件》,載于《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14 年第 6 期,第 109 頁。 3 師維:《反恐刑法的基本理念及立法完善研究》,載于《河北法學》2012 年第 7 期,第 83 頁。 4 薑濤:《價值性衝突犯罪及其立法策略展開》,載於《中國刑事法雜誌》2013 年第 1 期,第 11 頁。 5 馬克昌:《如何走向市民刑法》,中國法學創新網,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xwzs/1362252.shtml,2011 年 9月 25 日發佈。
  • 澳門學刊 16 不擁有現實社會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不值得擁有生命權。……用寬容和人道對待敵人是這個社會不應享受的奢侈,因為這種奢侈會使這個社會不能存續。”1“敵人是那些根本性地嚴重違反基本法規範的人,如無差別殺人的恐怖分子,他們具有人的物理外衣,卻缺乏人的規範本質;而犯罪人只是有節制地違反法規範的人,他們的犯罪行為往往具有可以理解和原諒的原因。”2這一觀點頗有可取之處。這裡的“無差別殺人的恐怖分子”是本文所說 A2 類人;A1 類人雖然未必沖在一線殺人,卻是組織者、領導者、策劃者,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列入“敵人”是完全合適的。這裡的“犯罪人”即本文所說的 C 類人,其中大多數人未實施“違反基本法規範”的行為,是可以回歸社會的,是反恐可以依靠的力量之一,與敵人存在很大不同,故有必要將二者區別對待。市民刑法只能適用於 C 類、D 類人,若適用於 A 類、B 類人很難取得預期效果,實踐也證明調整效果不如人意,宜作為法治原則的例外。 “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下,權利限制不再僅僅是價值衝突問題,而被轉化為國家治理問題;權利限制的制度分析方法不是為個案結果提供辯護,而是為優化治理結構提供理據。”3如何合理地限制恐怖分子的權利,值得研究。長期以來,“定時炸彈假設”難題中可否對恐怖分子刑訊逼供,困擾著中外法學界。有學者認為,作為正當防衛的營救刑訊,是針對恐怖主義犯罪造成法益危險後,拒不消除該危險的不作為的防衛,目的在於阻止該危險終局性地轉化為實害的發生。員警進行營救刑訊,可以在刑法上阻卻其違法性。4這一觀點求真務實又切中肯綮,能夠有效防禦社會風險,甚可贊同。以色列依法將恐怖分子家屬居住的房屋推倒或用水泥封閉大門,對恐怖組織成員窮追不捨,美國的反恐獵人(Savant)制度也行之有效,而我國學者很少建議借鑒這些措施,可能與“政治正確”觀念有關。 六、餘論 我是誰,為了誰,依靠誰——是反恐的根本問題。誰是要錢的,誰是要命的——是反恐的基本問題。如果不認清根本問題,就不能統籌發展和安全,會經常做捨本逐末、親痛仇快之事。如果不認清基本問題,就不能提高風險預見、預判能力,會把資敵當懷柔、把綏靖當團結、把機械團結當有機團結,會寬嚴皆誤、進退失據,經常好心辦壞事。如果從“政治正確”和條條框框出發,就會犯教條主義的錯誤,不能準確認清事實,不會認清規律,所有的行為都是盲動,只會一直被動——即使能取得若干戰鬥的勝利,也會輸掉全盤戰略。只有實事求是,才能認識規律、遵循規律,才能認清矛盾的性質,才能找到標本兼治的對策、精准打擊恐怖活動犯罪。用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科學精神反對極端主義,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以消弭分裂主義,才能剷除恐怖活動犯罪的土壤,才能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才能實現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家利益至上的有機統一,才能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1 冯军:《死刑、犯罪人与敌人》,载于《中外法学》2005 年第 5 期,第 612 页。所谓“严重违反基本法规范的行为”,指在没有任何值得社会宽恕的理由下以最极端的形式实施的违反行为。 2 呂佳臻:《馮軍:我可能比“敵人刑法”首創者更激進》,載於《法律與生活》2018 年第 1 期。 3 周尚君、曹庭:《總體國家安全觀視角下的權利限制——從反恐怖主義角度切入》,載於《法制與社會發展》2018 年第 3 期,第 40 頁。不過,周尚君、曹庭認為,不能對恐怖分子刑訊逼供。 4 程龍:《恐怖主義犯罪中的營救刑訊:正當化及其限度》,載于《政法論壇》2020 年第 5 期,第 119 頁。“營救刑訊”是指在抓獲安放定時炸彈的犯罪嫌疑人且定時炸彈尚未爆炸時,可否通過刑訊的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定時炸彈安放地點以排除危險。
  • 澳門學刊 17 The Paradigm Transformation of Counter-terrorism Research --from the Ideological Pedigree Wang Deng-hui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and recognizing the inherent logic and behavioral laws of terrorist crimes are the prerequisites for scientific counter-terrorism. Recognizing its ideological and social roots is the key to finding the correct solution. Analyzing the ideological pedigree of various groups will help to gain insight into the spiritual world of terrorists and their supporters. Terrorist crimes not only seriously endanger public security, but also seriously endanger national security, especially ideological security. Compared with ordinary crimes, there are huge differences in the criminal motives, formation of criminal intentions, crime prevention, education and reformation in terrorist crimes. As the effect of civil criminal law adjustment is not good, it is necessary to resort to the enemy's criminal law for special regulation.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correctness” is not a dogma and should not affect the understanding of facts, but only to a certain extent affect the choice of counter-terrorism measures. Key words: national security;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terrorist activity crimes; crimes of terrorism; ideological pedigree
  • 澳門學刊 18 21 世紀中國與全球衛生治理規範互動研究:一種規範理論為視角 李宇閎 (南京大學國際關係研究院博士生) 朱章航 (南京大學國際關係研究院碩士生) 鄭安光 (南京大學國際關係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本文嘗試以“非典”和“新冠”兩次全球公共衛生危機為例,探討 21 世紀中國與全球衛生規範互動的後果。21 世紀中國相繼遭遇兩次全球性的衛生危機,在非典時期中國一方面學習國際社會的公共衛生規範,一方面也加強了應對公共衛生危機的能力,推進了中國在防疫規範的進化。因而在非典後,中國有能力為國際社會提供經驗與公共產品。隨著 2019 年新冠疫情爆發,中國的防疫規範更凸顯了自身的高效,並逐漸向國際社會傳播中國式公共衛生規範。然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際公共衛生規範並無有效防範疫情的擴散,卻日益打壓中國規範形成公共衛生規範間的競爭。為此,中國積極開展跨國醫療合作與新冠疫苗的輸出,使中國的公共衛生規範逐漸具備權威。從另一個角度而言,這次疫情也體現了中國在世界衛生組織恢復合法席位後,塑造以集體為中心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的成功。 關鍵詞:國際公共衛生規範;新冠疫情;規範塑造 在國際關係學界裏,規範的定義與生成缺少共識,但規範卻影響著國際社會每個國家的行為與觀念。本文將從“權威”與“需求”對國際衛生規範進行討論。尤其,本文試圖融合大衛·伊斯頓提出的政治過程輸入-輸出的政治系統和潘亞玲的國際規範生成模型對全球衛生規範的動態進行分析。首先,在國際衛生規範的“權威”方面,1948 年世界衛生組織成立後,標誌著國際公共衛生規範的形成 1。然而,在新冠疫情爆發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際規範並未有效防範疫情,反而是中國所主導的隔離制度有效地防止疫情擴散,並逐漸成為新興主流國際規範。可以說,從另一個角度而言,這次疫情也體現了中國在世界衛生組織恢復席位後,塑造以集體為中心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的成功。同時,在這次疫情爆發後,中國所宣導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能被許多國家快速接受,並與西方國家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分庭抗禮。針對這種公共衛生規範的變化現象,我們需要進一步討論規範的產生、傳播以及演變。 在“需求”方面,以往國際規範的研究中溫特可以算是其代表,溫特的建構主義希望與主流的國際關係理論相結合,強調以國家為單位以及從國際體系結構進行分析。溫特除了提出三種無政府文化外,他也指出三個行為體的文化規範,即武力、代價、合法性。同時,溫特也把規範研究的理念主義本體論與後實證主義認識論進行聯繫,即科學實在論。溫特認為這樣做一方面能保持話語解讀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能保證其本質仍是科學的 2。另外一些學者關注國際規範的起源和演化的問題;弗洛裏尼(Florini)把規範比作基因的演化,在他看來規範的演進和基因的優勝劣汰一樣,只有環境有利於規範才能使規範發展。 1 [美]勞倫斯·O·戈廷斯、翟宏麗 張立新譯:《全球衛生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 250-252 頁。 2 溫特:《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秦亞青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第 335-349 頁。
  • 澳門學刊 19 另外,規範的演化存在一種生命週期,歷經興起、達到傾斜點、普及進而內化 1。芬尼莫爾、卡贊斯坦雖然都對規範進行了討論但都偏向實證研究。芬尼莫爾主要關注的是國家利益,他認為國家利益形成受制於國際社會、體現在國際規範中,規範並非如理性主義者所說是減少交易成本、價值中立的空洞容器 2。事實上,規範在芬妮莫爾看來它是有目的的實體,從而重構國家利益。阿查亞則從建構主義出發,探討了大國國際規範和小國、地區主義的觀念互動。他認為小國、地區不會完全照搬大國主導的國際規範,相反小國、地區會配合自身的文化對規範進行調整再內化,小國和地區也可能對大國輸出國際規範,但是阿查亞認為規範生成的動力依然是觀念的力量為主 3。 國內學者聚焦於國際規範的傳播和建構,袁正清和方長平主要是引入西方國際規範研究,並對其進行梳理 4。劉豔峰則從南海安全進行分析並以規範擴散的角度切入,她認為當前南海問題主要處於美國的規範下,而中國必須在南海問題上建構屬於中國的規範才能有效應對 5。杜鵑則聚焦國際規範的傳播與本土化,對她認為本土行為體是主要的規範接受者,國際規範在傳播並本土化時,本土行為體首先會考慮其是否能以本土文化做出相應的包裝,以適應本土化的需求 6。潘亞玲則以安全化理論為基礎的框架對規範的生命週期進行了分析,她認為規範生成的理論建構不但有助於非西方國家接受規範並有更好的理解,同時還能突破過往以西方為中心的規範理論模型 7,她的理論框架本文也受益許多。然而,目前學界較缺乏規範與公共衛生危機等非傳統安全相聯系的研究。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地解釋和理解這一現象,本文將運用安全化視角,以便分析中國公共衛生規範的傳播及全球公共衛生的互動。 一、規範生成邏輯與公共衛生規範的傳播 國際規範本質上是一種社會認知結構,本文將按照這一定義進行分析。由於國際社會行為體的自有認知和共有認知處於不斷變化的過程,規範也存在一種生成到消亡的週期性路徑 8。潘亞玲的規範生成模型以巴裏·布贊的安全化理論為基礎,認為規範的生成是一個安全化的過程。所謂“安全化”是指一種“威脅” 1 Florini An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Norms”, International study Quarterly 40, 1996, pp. 363-389. 2 芬尼莫爾,袁正清譯:《國際社會中的國家利益》,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年,第 36-42 頁。 3 [加]阿米塔·阿查亞,姚遠、葉曉靜譯:《建構全球秩序 世界政治中的施動性與變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 2 月,第 15-43 頁。 4 袁正清:《國際政治理論的社會學轉向:建構主義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 109-128 頁;方長平:《國家利益的建構主義分析》,北京:當代世界出版社,2002,第 103-108 頁。 5 劉豔峰:《規範擴散視角下的南海安全秩序重塑研究》,南京大學博士論文,2018 年 8 月,第 129-134 頁。 6 杜鵑:《國際規範的傳播:社會化和本土化》,上海交通大學博士論文,2008 年 6 月,第 120-130 頁。 7 潘亞玲:《國際規範生成 理論反思與模型建構》,《歐洲研究》,2019 年第 5 期,第 63-67 頁。 8 龍菲:《國際規範的退化機制-以“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為例》,上海外國語大學碩士論文,2012 年 12 月,第 7-10 頁。
  • 澳門學刊 20 被指定和接受的過程 1。比如當一個威脅被當作“存在性威脅”提出,需要採取超出正常政治程式但不失為正當緊急措施時,安全化就發生了 2。安全化理論在解釋國際規範生成時,需要識別出四類行為體,即:安全化操作的安全化施動者、安全需要得到保護的指涉對象、威脅代理、普通聽眾。安全化的施動者類似規範宣導者;而威脅代理則類似規範反對者;指涉對象和聽眾有時會重疊,在安全化和規範生成過程中多居於被動地位。國際規範的生成往往要經歷 4 個階段。首先,在公共議程創建階段,安全化施動者或規範宣導者將提出安全化邏輯並致力於推動相關公共議程的進程,為此施動者必須集結志同道合者,組成“安全化操作同盟”。其次,進入公共辯論階段後,為塑造政治壓力需要通過辯論推廣安全化邏輯,這要求施動者利用“聚焦事件”不斷宣揚規範的道德與時間邏輯。再次,進入政治辯論階段之後,必須通過一個平臺進一步壓縮議題,確立候選規範。最後,通過正式國際談判使規範具體化,即問題解決辦法具體化、行為規定具體化、規範形式具體化,最終推動國際規範的創建 3。 然而,在潘亞玲的國際規範生成模型中,從公共議程創建到公共辯論的階段忽略了權威性與物質性的作用。簡言之,在安全化的過程中,同樣存在與大衛·伊斯頓提出的政治過程輸入-輸出的政治系統。若將國際社會等同國內社會,那麼國際社會可視為一種政治系統。政治系統要達到自己的目標,需要從各方面接受體系環境變化的資訊,這些資訊即符號化的政治支持與政治需求。政治輸出是符號轉換結果的反應和描述,並以權威性法令、決定、政策公佈並執行。4因此,本文將從“權威”與“需求”這一部分對潘亞玲的規範生成模型進行調整。由於先前的模型無法解釋從公共議程創建到公共辯論的時候,為何規範能夠有效成為辯論的議題,並在之後成為候選規範。因此我們認為事實上存在一個政治系統,該系統基於“權威”與“資源”兩項能力。 首先,“權威”是指應對安全化議題的能力,“資源”則指提供應對安全化議題公共產品的能力。這兩項能力則代表獲得政治系統中的政治支持與政治需求,即將“安全化邏輯普及”的能力。當一個規範具備這兩項能力並通過了政治系統的檢驗,這個規範將在後續的公共辯論階段得到有力支持,進而出現“安全化邏輯普及”的情況。其次,在一個政治系統裏,“權威”和“資源”可以看作國際社會與自身互動的結果。一國在獲得某一議題的“權威”後,其身份也會受國際社會的認可,隨著認可逐步擴大,國際社會也於該議題上效仿該國的做法,該國的“權威”將會成為一種規範存在,如此我們可以說國際社會在某一議題上存在規範。在“資源”方面,一國若是有能力在某一議題上提供大量的公共產品,並幫助其他國家克服難關,那麼說明該國在“資源”方面有著優勢。這種優勢會促使其他國家改善與該國的關係,進而支持該國的對外政策促進該國的“權威”。 第三,從“權威”與“資源”的關係來看,在一些特定情況國家有時候只能更偏重於某一項,從而使規範生成更具變化性。基於此,我們認為規範存在一種週期,即“安全化邏輯普及”“規範消亡”“教育型安全化邏輯確立”“合作型安全化邏輯確立”四種時期。“安全化邏輯普及”表示該規範已具備雛形,並有一定的“權 1 潘亞玲:《安全化 国际合作与国际规范动态发展》,《外交评论》,2008 年第 103 期,第 52-55 頁。 2 [英] 巴裏·布贊等、朱寧譯:《新安全論》,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 32-36 頁。 3 潘亞玲:《國際規範生成理論反思與模型建構》,《歐洲研究》,2019 年第 5 期,第 62-63 頁。 4 蘇穎:《政治傳播的系統結構、功能與困境分析-基於政治結構-功能分析方法的視角》,《東南傳播》,2009 年第 5 期,第 64-65 頁。
  • 澳門學刊 21 威”和“資源”。“規範消亡”則表示該規範並沒有獲得政治系統的認可,也不具備支持“權威”和“資源”的情況。“教育型安全化邏輯確立”則表示,一國在某一安全化議題上是具備應對能力,但卻無法對該議題向外提供公共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學習、接受國際社會的支援。“合作性安全化邏輯確立”則說明該國在應對某安全化議題時缺乏能力,然而該國卻有能力向國際社會提供自身生產的公共產品,而提供的方式大部分以國際合作進行。“權威”與“資源”若其中一項能力變弱或變強就會導致該國的規範從某一時期轉向另一時期,因而反應規範的動態。如下圖所示: 潘亞玲 國際規範生成模型 1 階段 公共議程創建 公共辯論 政治辯論 規範生成 功能 確立安全化邏輯 安全化邏輯普及 確立候選規範 規範創建 核心行為體 安全化施動者(規範宣導者) 安全化聽眾(規範追隨者) 尋找或創建平臺 規範具體化 (筆者自繪) 圖 1 1 同上。
  • 澳門學刊 22 基於上述規範模型,本文將全球衛生規範定義為國際社會對於公共衛生議題、應對公共衛生危機的社會認知結構。我們將分析進入 21 世紀後,中國經歷的非典和新冠疫情兩次重大非傳統安全危機後,如何與全球衛生規範形成互動。我們假定在非典時期中國處於“教育型安全化邏輯確立”,反應當時中國處理非典時,儘管有效控制非典的擴散,但是向國際社會提供應對非典的公共產品能力較低。隨著中國不斷提升了自身處理非傳統安全能力,也開始對全球衛生規範進行塑造,並以合作的方式推廣“中國式衛生規範”,並最終在 2019 年的疫情中形成向全球傳播的雛形,逐漸往“安全化邏輯普及”的方向前進。 二、21 世紀後中國對公共衛生規範的學習與塑造 進入 21 世紀後,中國政府第一次面臨全球性重大公共衛生危機,即“非典”。此次危機中,中國得到來自世衛組織的醫療指導,完善自身醫療體系,展現了危機治理的經驗,中國在將非典“安全化”後,開始嘗試向世界展示中國有能力參與新公共衛生規範塑造。 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改革開放以來醫療衛生改革走的是“重醫療、輕預防”的道路且長期以來在醫療衛生領域投入不足,中國的醫療體系極其脆弱。2003 年非典侵襲中國,作為一種新病毒初始階段被政府和民眾所忽視沒有採取切實有效的應對措施,從而導致非典的國際擴散。2003 年 3 月 12 日,世界衛生組織發步非典全球警告,同時提出採取隔離等防治措施,這引起中國的重視;4 月 2 日,中國政府開始與世衛開展合作;4 月 3 日,世衛專家應中國政府邀請抵達廣東,視察當地非典疫情並與中國專家討論疫情現狀。世衛對中國的考察不僅為中國提供必要的技術、還分享了國際最新防治經驗,從而為控制疫情做出了積極貢獻。2003 年 4 月世衛組織中、德、加、法、美、英等國共 13 個實驗室,於 8 天內確定非典病原體,從而邁出人類認識非典的重要一步 1。此外為進一步加強對病原體的研究,世衛還積極推進各國實驗室溝通、合作平臺的建立,以此協調各國科學研究合作,包括:一、推進全球非典研究合作;二、推進全球臨床治療合作;三、推進全球實驗室合作 2。在此基礎上,世衛組織還設立 1 億美元的特別基金,用於促進此次非典傳染地區醫療衛生設施的建設。 通過加強與世衛的合作,中國也意識到自身醫療衛生體系的缺陷並致力改善,包括啟動一系列緊急措施,積極推進立法。政府層面,由吳儀副總理任總指揮,成立非典疫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防治非典指揮部;國際合作方面,加入全球通報系統,5 天公布一次數據,及時報告疫情最新狀況,提供準確數據,借助國際社會醫療設施研製疫苗;防治方面,採取隔離措施,建立小湯山醫院,集中隔離收治非典患者;法制方面,非典被列入《傳染病防治法》,5 月 7 日國務院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機制方面,推動中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整套機制的建立,並分別設立負責資訊、醫療、技術等 8 個辦公室 3。2006 年中國制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算案》,在此基礎上以“一案三制”為核心的公共衛生治 1 丁喜剛:《世界衛生組織協助全球抗擊非典》,《瞭望新聞週刊》,2003 年第 21 期,第 57 頁。 2 黃淼:《全球治理中的國際組織——以世界衛生組織對抗 SARS 為案例》,《教學與研究》,2003 年第 9 期,第 38 頁。 3 張琳:《中國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合作實踐——從被動參與到主動建構》,北京外國語大學碩士論文,2020 年 6 月,第21 頁。
  • 澳門學刊 23 理體制建立起來 1。國際上,中國已認識到 1969 年版《國際衛生條例》的局限性、滯後性,開始積極與世衛成員國就條款修改交換意見。同時,中國更進一步推動了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關於實施 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宣言》規定所有藥品專利的強制許可、平行進口,極大改善了發展中國家的藥品及可行性問題 2。在此次抗擊非典中,世衛的制度功能得到良好體現,而中國政府也通過公開疫情、積極抗疫,展現負責任的大國形象 3。也正是通過非典,中國意識到自身公共衛生監測體系亟須改善,同時意識到國際醫療衛生合作的重要性,中國不再單純以受助者自居而開始向世衛參與者身份轉變,與世衛的衛生合作在更大的平臺上逐漸展開 4。 中國通過將“非典”這個“存在性威脅”安全化操作後在公共衛生規範上形成了自己的權威,這代表中國開始有能力對外生成新的制度觀念。然而如圖 2 所示,此時中國安全化操作所構築的“權威”並沒有被其他國家大幅圍接受,事實上“非典”只集中暴發在東南亞地區,因此未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同時中國也並未能廣泛、有效地向國際社會提供“資源”即公共產品,幫助國際社會抗擊疫情,因此此時中國位於“教育型安全化邏輯”階段。中國有能力以安全化非典這個“存在性威脅”,但卻困於“資源”無法有效對外輸出自己的衛生規範。同時由於公共衛生領域話語權被西方掌握,導致中國對威脅的有效應對即“權威”在短期內無法擴散、被認可。例如在“非典”與“後非典”時代,西方國家依然認為中國所生成、推廣的規範並不可靠,宣稱中國身為“發展中國家”,無法有效控制非典。《哈佛亞洲季刊》就發文稱中國在非典期間存在政策不透明、過分依賴隔離措施惡化中國人權狀況、可持續問題等 5。從上述情況而言,中國所提出關於公共衛生新的安全化邏輯明顯受到西方的壓制,甚至其構築的“權威”也被懷疑而遭到減損。 圖 2 1 晉繼勇:《全球公共衛生治理中的國際機制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 年 1 月,第 229-232 頁。 2 楊肖光、陳文主編:《全球衛生綠皮書 全球衛生治理視角下的中國經驗與策略》,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 年 11月,第 55-60 頁。 3 劉鐵娃:《世界衛生組織在全球衛生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及其面臨的挑戰分析》,《太平洋學報》,2021 年第 2 期,第 19-20 頁。 4 張琳:《中國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合作實踐——從被動參與到主動建構》,北京外國語大學碩士論文,2020 年 6 月,第21 頁。 5 參見:https://www.ncbi.nlm.nih.gov/books/NBK92479/#!po=66.4474.
  • 澳門學刊 24 儘管如此,中國在這次“非典”危機之後,中國對公共衛生規範話語權、建構能力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在非典後中國嘗試開始同時在“權威”與“資源”兩方面上加強自身公共衛生規範的構築能力。2007 年,溫家寶總理在第十次東盟與中日韓領導人會議上提出加大公共衛生合作力度,建立地區疾病監測網絡,增強傳染病防控和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1。在 2005 年亞太經合會上,胡錦濤主席指出傳染病對人類安全的威脅問題,並提出 2006 年在中國舉辦“APEC 新發傳染病研討會”的倡議,以促進各國在新發傳染病防控方面的合作 2。此外,中國也在金磚國家合作機制中推進衛生治理規範。中國對衛生治理規範的建構,都象徵著中國對西方衛生規範規的鬥爭,並逐漸提升自身衛生規範的影響力,中國在國際公共衛生規範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隨著中國不斷對外開放,面對 2009 年的甲型流感和 2014-2016 年埃博拉病毒在西非的爆發與跨洲際傳播,中國推進了“一帶一路”倡議下中國公共衛生規範的傳播,形成對外開放新格局。2015 年針對一帶一路衛生合作問題中國出臺《推進“一帶一路”衛生交流合作三年實施方案》,計畫在十年內提升地區性、全球性衛生多邊治理能力,促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醫療衛生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衛生領域全方位合作新格局,同時計畫加強與沿線國家的重點衛生領域合作,包括在合作機制建設、傳染病防控、衛生應急等領域加強合作 3。除此之外,中國還推動世衛一同參與“一帶一路”衛生領域的合作。2017 年 1 月,中國與世衛達成關於“一帶一路”衛生領域的合作意向並簽署備忘錄,雙方將加強合作,促進“一帶一路”重點合作夥伴在國家、區域及全球層面開展合作,發展沿線國家衛生事業,共同建設“健康絲綢之路”4。同年 8 月,30 多個國家衛生部長、世衛、經合組織、全球疫苗免疫聯盟等國際組織代表齊聚北京共同發佈《一帶一路衛生合作暨“健康絲路”北京公報》,提出建立一帶一路衛生政策研究網路、公共衛生合作網絡、健康產業、可持續發展聯盟等制度化措施 5。通過加強“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衛生交流,中國醫療衛生經驗得以加速向外傳播,由此強化中國國衛生外交,對中國在全球衛生治理領域的影響力起到重要的提升作用。因此,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的柯克·蘭卡斯特認為:中國正在利用“一帶一路”“加倍努力”將自己重塑為負責任的全球衛生領導者,並為此發起了廣泛的公共外交活動 6。迪普·帕爾、敘謝·辛格等也認為:通過持續推進“健康絲綢之路”,中國已經開始謀求全球公共衛生治理的領導地位 7。 1 中國政府網:《共建和平、繁榮的和諧東亞——在第十次東盟與中日韓領導人會議上的講話》,2007 年 1 月 14 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7/content_526979.htm。 2 中國政府網:《亞太經合組織新發傳染病研討會在京舉行》, 2006 年 04 月 4 日,http://www.gov.cn/govweb/zwjw/2006-04/04/content_244944.htm。 3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推進“一帶一路”衛生交流合作三年實施方案(2015-2017)》,http://www.nhc.gov.cn/wjw/ghjh/201510/ce634f7fed834992849e9611099bd7cc.shtml,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8 日。 4 《習近平訪問世界衛生組織並會見陳馮富珍總幹事》,《新華社》,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7-01/19/c_1120340011.htm, 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8 日。 5 王宇鵬:《一帶一路”衛生合作暨“健康絲綢之路”北京公報今日發佈》,《人民網》, http://health.people.com.cn/n1/2017/0818/c14739-29480314.html, 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8 日。 6 Kirk Lancaster, Michael Rubin, and Mira Rapp-Hooper, Mapping China’s Health Silk Road, https://www.cfr.org/blog/mapping-chinas-health-silk-road, 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8 日。 7 申鐘秀:《美國智庫對“健康絲綢之路”倡議的認知及啟示》,《情報雜誌》,2020 年 11 期,第 49 頁。
  • 澳門學刊 25 圖 3 整體而言,從非典至新冠之前這一段時間中國對國際衛生規範的影響大致符合模型中“合作型安全化邏輯”的定義。如圖 3 所示,隨著這段時期內綜合國力的上升中國也在提高周邊地區醫療衛生領域的援助,即提高應對安全化議題公共產品的能力。這段時期的所提供的“資源”是以非實體性質為特徵即醫療衛生指導、防控經驗交流等軟援助為主,並逐步擴展至公共衛生合作網絡建設、人才培養等實體性質為特徵的硬援助。而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並與世衛合作共同推進“健康絲綢之路”,中國將自身的衛生治理規範進一步推廣成國際公共衛生規範,由此擴大了在發展中國家公共衛生領域的影響力,中國進一步提高了自身對公共衛生議題的影響能力。 三、新冠疫情下中國對公共衛生危機的應對 儘管中國國際公共衛生規範建構的能力得到強化,但是西方國家大部分還是不太認同中國所宣導的公共衛生規範。然而 2019 年爆發的新冠疫情展現了由中方所宣導的公共衛生規範可以有效應對突發的公共衛生危機,並使一些西方國家接受中國所宣導的規範,在 2020 年西方一些國家開始接受中國公共衛生規範。中國的安全化操作使新冠疫情被指定和接受,這使得中國在公共衛生領域的“權威”得以確立。同時在全球疫情背景下中國對外提供醫療物資與疫苗影響了大部分國家維護本國衛生安全的行為,同時多種形式的援助影響了多國防疫進程,由此展現中國提供應對安全化議題公共產品的能力。這次的疫情改變了以往西方國家和中國在國際公共衛生規範中話語權不對等的情況。 2019 年新冠疫情爆發,中國政府火速採取措施:2020 年 1 月 3 日,開始定期向國際社會主動發佈疫情訊息;1 月 5 日,發佈《關於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情況通報》,並向世衛通報疫情訊息;1 月 12 日,
  • 澳門學刊 26 政府將“不明肺炎”改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向世衛提交病毒基因組序列,併發布在 GISAID1。中國第一時間對新冠疫情進行防控併發布疫情訊息,使中國得以有效控制疫情的傳播,並為全球疫情防控爭取重要窗口期。在抗擊疫情戰役中,中國始終堅持防控、救治兩手抓,開展大規模醫療救治,不放棄每一位病患 2。其具體舉措包括:一,建立統一高效的指揮體系;二,構建人民全面參與的疫情防控體系;三,全力救治患者、拯救生命;四,建立嚴格公開透明的資訊發佈制度;五,充分發揮科技支撐作用 3。得益於中央的統一領導、政府高效的行動能力,中國在 2020 年 4 月份即已控制疫情,進入疫情防控常態化階段,取得抗疫階段性勝利 4。在與新冠疫情的對抗中,中國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根據中國政府頒佈的抗擊新冠疫情白皮書顯示:從 2019 年 12 月至2020 年 5 月,我國共累計確診病例 83,017 例,累計治癒 78,307 例,治癒率達 94.3%,而在這場疫情中,全國各級財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資金 1,624 億元,全國共調集 4.2 萬多名醫務人員支援湖北 5。面對異常迅猛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我國最終遏制了疫情的蔓延,取得了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大戰略成果,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堅持以集體主義為中心、發揮“全國一盤棋”“集中力量辦大事”的社會主義制度優勢,通過建立相互信任關係、強有力的中央指揮中心、公眾充分知情以及合理的制度安排,克服了“全社會路徑”的實踐挑戰,取得防疫重大戰略成果 6。許多國家在學習中國的公共衛生規範後疫情得到了緩和,如英法等歐洲國家在採取中國公共衛生規範後疫情逐漸穩定。美國庫恩基金會主席羅伯特·庫恩稱在新冠疫情下,我們需要知道中國如何控制疫情 7。泰國國會下議院第一副議長素察·陳乍侖對中國防疫效率表示敬佩,並支持中國 8。這些都說明中國的公共衛生規範在全球得到了認可並被內化,這進一步強化了中國對國際公共衛生規範建構的能力,並成功挑戰了西方的公共衛生規範的權威。 如上所述,在面對“不明病毒”時中國已履行自身職責及時向國際社會通報情況、分享數據。同時面對新冠肺炎的嚴峻疫情,中國政府“全國動員、全民參與、聯防聯控、群防群治”,遏制了疫情的蔓延,取得了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大戰略成果。這表明中國成功指定和接受了新冠存在性威脅,由此最先在全球疫情背景下於公共衛生領域確立了自身“權威”,提升了對公共衛生規範的構建能力。 1 宋岩:《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國行動》,《新華社》,2020 年 6 月 7 日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6/07/content_5517737.htm,流覽日期 2021 年 5 月 5 日。 2 任 平 :《 人民 日 报 人民论 坛 : 应 收尽 收 应治 尽治 》, 中 国 共产 党 新 闻网,2020 年 2 月 26 日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226/c1003-31604375.html,浏览日期 2021 年 5 月 5 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國行動》白皮書,中國政府網,2020 年 6 月 7 日,http://www.gov.cn/zhengce/2020-06/07/content_5517737.htm,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9 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國行動》白皮書,中國政府網,2020 年 6 月 7 日,http://www.gov.cn/zhengce/2020-06/07/content_5517737.htm,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9 日。 5 同上。 6 徐大慰:《“全社會路徑”:中國防疫的制度優勢與實踐經驗》,《理論建設》,2021 年第 3 期,第 23 頁。 7 同上。 8 《 泰 國 國 會 下議 院 第 一副 議 長 : 中 國 疫情 防 控令 人 敬 佩 》,《 中 國 新 聞網 》,2020 年 2 月 24 日http://www.chinanews.com/gj/2020/02-24/9102671.shtml,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9 日。
  • 澳門學刊 27 如果對中美在疫情下安全化議題應對能力進行比較,那麼兩國的新冠感染與病亡人數對比則直接體現出二者“權威”差異。中國在 2019 年 12 月發現第一例確診新冠,在 2020 年 4 月國內疫情便已基本清零,疫情防控工作重心開始轉向“外防輸入”1,新冠感染人數超過 8 萬人還是在 20 年 9 月,死亡人數則保持4634 人不變。與此相比美國總人口 3 億,而從 2020 年 1 月 22 日報告第 1 例確診病例到確診超 1000 萬例,用時 293 天;從 1000 萬到 2000 萬,用時 53 天;而從 2000 萬至 3000 萬例,用時 82 天 2。截止 2022 年 2月 17 日,美國累計確診病例超 7980 萬例,累計死亡病例超 95 萬例,美國成為全球累計確診和累計死亡病例數最多的國家 3。《柳葉刀》直言美國公共衛生領域受到政黨政治干預,疾控中心作用被一再削弱,不積極採取檢測、隔離等防疫措施,卻寄望病毒最終會“神奇消失”4。《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指出美國政府一再忽視衛生官員和醫學專家的多次警告,同時限制專家向公眾發佈疫情資訊,甚至發佈虛假資訊誤導民眾,導致防疫“黃金窗口期”被白白浪費,最終導致美國新冠大爆發 5。兩相對比,中美在感染數與病亡數上的巨大差距實際上是兩國應對突發性公共衛生危機不同能力的直接體現,表明兩國在公共衛生實力上顯著的巨大差距,同時疫情對各自國內造成的不同影響進一步推動兩國對外防疫援助上的不同效果 6。 在重要的“資源”方面,中國也為世界防疫提供了關鍵的緊缺的防疫物資、醫療防疫經驗。首先,在硬援助方面中國所提供醫療物資對國際社會大部分國家維護本國衛生安全的行為產生了重大影響。根據白皮書顯示,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中國已向 200 個國家和地區出口防護服 3.4 億套、口罩 706億只、檢測試劑盒 2.25 億人份、呼吸機 9.67 萬臺,有力支持了他國疫情防控 7。1 月至 4 月,中國通過中歐班列發送的貨物數量同比增長 27%,其中包含 66 萬件防疫物資,為保障國際產業鏈及運送防疫物資貢獻了中國力量 8。目前中國已向世衛捐款 2,000 萬美元,並承諾 20 億美元抗疫合作專項資金,將主要用於幫助發展中國家抗擊疫情及發展社會經濟 9。隨著新冠疫苗的問世,中國也於 2020 年 10 月 8 日正式加入 1 《 海 關:疫 情 防 控 工 作 重心 轉 向“外 防 輸 入”嚴 守 國 門 第 一 防 線 》,《 人 民 網 》,2020 年 4 月 9 日 ,http://travel.people.com.cn/n1/2020/0409/c41570-31667874.html,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9 日。 2 《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美國累計新冠確診病例超 4000 萬例》,《中國新聞網》,2021 年 3 月 25 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gj/2021/03-25/9439801.shtml,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9 日。 3 參見 https://coronavirus.huh.edu/map.html。 4 王雨晴、薑潔:《新冠疫情凸顯“美式人權”危機》,《人民日報》,http://usa.people.com.cn/n1/2020/0612/c241376-31744808.html,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9 日。 5 王雨晴、薑潔:《新冠疫情凸顯“美式人權”危機》,《人民日報》,http://usa.people.com.cn/n1/2020/0612/c241376-31744808.html,流覽日期 2021 年 5 月 5 日。 6 蔣沁志、吳維旭、林岡:《新冠肺炎疫情時期中美在全球衛生安全中的權力變更》,《當代亞太》,2021 年第 3 期,第155-158 頁。 7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 抗 擊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的 中 國 行 動 》 白 皮 書 , 中 國 政 府 網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6/07/content_5517737.htm,流覽日期 2021 年 5 月 20 日。 8 同上。 9 《習近平在第 73 屆世界衛生大會視頻會議開幕式上的致辭》,《中國政府網》,2020 年 5 月 18 日,http://www.gov.cn/xinwen/2020-05/18/content_5512708.htm,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9 日。
  • 澳門學刊 28 “新冠肺炎疫苗實施計畫”,履行自身承諾推動疫苗成為全球公共產品。截止 2021 年 6 月 2 日,在自身人口基數巨大,疫苗供應十分緊張的情況下,中國已經向國際社會提供了超過 3.5 億劑疫苗,同時中方還同多個發展中國家開展合作生產,迅速推進疫苗的大規模生產 1。 其次,中國對外開展了形式多樣的以非實體性質為特徵的“軟援助”,影響了多國的防疫進程,有力支持受援國抗擊疫情能力的建設。自疫情爆發以來中國在防控交流層面,積極協調醫療機構對疫情嚴重及落後國家的開展技術指導,通過視頻會議等多方式分享自身抗疫形成的臨床診治和疫情防控方面的珍貴經驗。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中國已派出 29 支醫療組向 27 國提供援助,同時向 150 個國家和 4 個國際組織提供抗疫援助;指導援外醫療隊協助 56 個駐在國開展防控工作,向駐在國民眾和華僑華人提供技術諮詢和健康教育,舉辦線下培訓四百餘場 2。整個 2020 年中國已組織上百場跨國視頻專家會議,毫無保留地與各國分享抗疫經驗,同時開設新冠疫情防控網上知識中心,現已向全球公開發佈八版診療方案、七版防控方案 3。總體而言,中國政府的行為可以說這是建國以來規模最大的全球人道主義行動 4。 圖 4 如圖 4 所示,在全球疫情背景下,中國積極開展的對外硬性醫療物資援助和以經驗指導、分享的的軟醫療援助顯著提高了受援國的防疫能力,對即將面臨疫情衝擊的國家開展防疫工作產生了積極影響。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新加坡共和國大使館:《2021 年 6 月 2 日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記者會》,2021 年 6 月 2 日,https://www.fmprc.gov.cn/ce/cesg/chn/fyrth/t1880857.htm,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25 日。 2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 抗 擊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的 中 國 行 動 》 白 皮 書 , 中 國 政 府 網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6/07/content_5517737.htm,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9 日。 3 王毅:《百年變局與世紀疫情下的中國外交:為國家擔當 對世界盡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20 年 12 月 12 日,https://www.fmprc.gov.cn/web/wjbz_673089/zyjh_673099/202012/t20201212_7478649.shtml,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9 日。 4 王毅:《百年變局與世紀疫情下的中國外交:為國家擔當 對世界盡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20 年 12 月 12 日,https://www.fmprc.gov.cn/web/wjbz_673089/zyjh_673099/202012/t20201212_7478649.shtml,流覽日期 2021 年 6 月 19 日。
  • 澳門學刊 29 一方面,中國依託醫療物資供應上的主導權所提供的硬援助加深了各國對其的依賴,由此影響了大部分國家當下的防疫能力。另一方面,中國積極以軟援助的方式為國際社會、遭受疫情的國家展開醫療合作與技術指導,為抗擊疫情提供醫療經驗及方法。在全球疫情不斷反復、各國醫療物資生產能力下降、即有醫療規範不足以應對新冠疫情的背景下,這兩類援助對大部分國家的防疫進程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在衛生安全領域,面對新冠疫情中國通過自身的“安全化操作”建構了“權威”,又通過為國際社會提供急需的公共物品確立了“資源”的主導權,這使得中國的“合作型安全化邏輯”開始向對新冠疫情的“安全化邏輯普及”方向發展。 與此相對的,作為最有責任為國際社會提供公共物品的霸主——美國在疫情期間卻吝於為各國提供相應的援助。雖然美國國際開發署承諾了提供給多邊和非政府組織近 5 億美元的緊急醫療、經濟援助資金以幫助各地區防控疫情,但就具體舉措而言,其依然是疫情前所規劃的專案,例如資訊交流、人員培訓、實驗室管理等,在疫情肆虐背景下此類援助對受援國抗擊疫情、維護公民生命安全很難取得成效 1。與此同時美國還通過《國防生產法》限制醫療設備、防護物資甚至疫苗生產原料的出口,從而對他國防疫進程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導致落後地區人道主義災難。而在疫苗方面,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中國已為國際社會提供 2 億劑新冠疫苗,居世界首位,而同期的美國雖保有 2.6 億劑疫苗,卻只肯“借出”300 萬劑 2。考察美國在疫情暴發後的實際作為,其在協助國國際社會抗擊新冠疫情上已很難稱得上是公共衛生領域的領導者 3。 四、全球對於中國式公共衛生規範的回饋與中國應對 雖然中國已經成功控制國內疫情,並證明中國的防控模式是值得推廣學習,但掌握國際話語權的西方國家卻不願見到中國摸式的推廣。法國總統馬克龍便質疑中國對冠狀病毒的處理方式,表示相信中國的官方官方說法是“天真的”4.英國的《金融時報》以“零冠狀病毒國家已經無路可走”為題,指責中國的清零政策造成本土低疫苗接種率且不可能清除病毒,只會帶來日益增長的壓力 5。而中國衛生規範的最大反對者來自共衛生規範領域的主導者美國。中國的公共衛生規範擴散後,儘管美國也採取了“隔離”“封城”等 1 蔣沁志、吳維旭、林岡:《新冠肺炎疫情時期中美在全球衛生安全中的權力變更》,《當代亞太》,2021 年第 3 期,第149-150 頁。 2 Dave Lawler, “Biden's move to share vaccine doses could be a global game changer, Axios, April 26, 2021, https://www.axios.com/biden-share-astrazeneca-coronavirus-vaccine-doses-233bb5b2-db11-423e-9a34-0c18a4959fec.html,訪問時間:2021 年 8 月 6 日。 3 蔣沁志、吳維旭、林岡:《新冠肺炎疫情時期中美在全球衛生安全中的權力變更》,《當代亞太》,2021 年第 3 期,第149-150 頁。 4 ‘Things happened that we don’t know about’: Emmanuel Macron becomes latest world leader to question China over coronavirus, The Independent, 17, April 2020, https://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europe/coronavirus-emmanuel-macron-questions-china-outbreak-started-in-lab-a9469846.htmlo. 5 Zero-Covid countries have run out of road, The Financial Times, November 14 2021, https://www.ft.com/content/4b34e1a4-8e67-40f4-b042-4fc304b46f50.
  • 澳門學刊 30 措施,但美國特朗普政府對中國規範仍保持著一種不相信的態度,這也使中美兩國關係惡化。因此本章將對美國政府如何看待中國的公共衛生規範進行分析,從中不難看出美國政府對中國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態度的變化事實上是美方對中方軟實力上升的顧慮與敵視。 首先,美國政府面對中國建構國際公共衛生規範的壓力,開始利用自身掌握的國際話語權,操控國際輿論打壓中國,部分弱化了中國在公共衛生領域的“權威”。自中國大規模開展對外疫情援助以來,美國政府部門積極通過輿論就新冠疫情指責、抹黑中國,並建構出六點關於中國與疫情關聯的負面形象,分別是“中國隱瞞疫情”、“中國負有疫情流行責任”、“中國須賠償疫情損失”、“中國出口劣品防疫物資”、“中國正在進行口罩外交”等 6 大論調 1。此次疫情是對各國政治體制、資源調配能力、社會動員能力,應用新技術能力等的嚴峻考驗,而中國憑藉自身出色的表現,獲得國際社會的肯定 2,在全球衛生領域的話語權不斷上升,從而引起美國的疑懼。美國政界認為中國正在利用自身對抗疫情的影響力,宣揚自己的衛生、體制優勢,並借此塑造“後疫情世界”3。因此美國政府在自身抗擊疫情不利的情況下,愈發積極的借疫情抹黑中國。2021 年 5 月 26 日,拜登下令要求情報部門“加倍努力”調查新冠病毒起源,並在 90 天內作出報告 4。針對中國對外疫苗援助,美國政府在國際社會上大肆炒作中國疫苗無用論,指責中國疫苗缺乏第三期數據、未能有效預防病毒,試圖以此汙名化中國對世界抗疫的貢獻 5。 其次,針對中國的疫苗援助,美國政府也開始積極向國際社會提供疫苗,更有甚者將中國對外輸出疫苗視為與美國爭奪地緣政治影響力的“疫苗外交”而與中國展開競爭。截至 2021 年 8 月,中國首開全球最大規模的疫苗合作運動,已向全世界一百多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了約 8 億劑疫苗,真正兌現將中國疫苗作為全球公共產品的承諾 6。而美國政府將此視為中國利用疫情推動疫苗外交,以此謀求地緣政治影響力,損害美國在衛生領域的領導力。哈德遜研究所的帕特裏克·克洛寧認為:疫情對美國在亞太地區的實力與影響力構成了地緣戰略挑戰,加劇了中美各個方面的競爭 7。美國《國防雜誌》認為:中國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區所展開的疫苗外交將產生戰略影響,中國利用了該地區的需求和希望,推進其經濟和 1 範斯騰:《美國悍然發動 6 大輿論戰,直指中國》,《北京日報》,https://news.sina.com.cn//w/2020-04-21/doc-iirczymi7531897.shtml,流覽日期 2021 年 5 月 5 日。 2 趙明昊:《新冠肺炎疫情與美國對華戰略競爭的深化》,《美國研究》,2020 年第 4 期,第 40 頁。 3 China's Coronavirus Battle Is Waning. Its Propaganda Fight Is Not, New York Times, April 8, 2020, https://www.nytimes.com/2020/04/08/world/asia/coronavirus-china-narrative.html,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1 日。 4 Statement by President Joe Biden on the Investigation into the Origins of COVID-19, THE WHITE HOUSE, May 26, 2021,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1 日。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1/05/26/statement-by-president-joe-biden-on-the-investigation-into-the-origins-of-covid-19/,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1 日。 5 China Wanted to Show Off Its Vaccines. It’s Backfiring, New York Times, January 20, 2021, https://www.nytimes.com/2021/01/25/business/china-covid-19-vaccine-backlash.html,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1 日。 6 外 交 部 :《 中 國 目 前 已 向 世 界 提 供 約 8 億 劑 疫 苗 》,《 新 華 社 》,2021 年 08 月 13 日 電 ,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21-08/13/c_1127757574.htm.,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1 日。 7 Patrick M.Cronin, “Four Geostrategic Implications of the Coronavirus in the Indo-Pacific”, Eurasia Review, March 17, 2020, https://www.eurasiareview.com/17032020-four-geostrategic-implications-of-the-coronavirus-in-the-indo-pacific-analysis/, 流覽日期2021 年 8 月 1 日。
  • 澳門學刊 31 政治利益、損害美國的地區影響力 1。而在提供疫苗方面,美國政府保有大量閒置疫苗而拒絕對外援助的“疫苗民族主義”正廣受國際社會批評。正是出於對國際衛生規範話語權的考慮,美國正在加快疫苗輸出速率。2021 年 4 月 11 日,美國國務卿布林肯會見媒體時稱:美國負有重大責任,我們將成為確保全世界接種疫苗的世界領導者 2;6 月 3 日,拜登宣佈計畫向國外捐贈首批 2500 萬擠新冠疫苗 3;6 月 10 日,拜登再次宣佈計畫捐贈 5 億擠輝瑞疫苗 4;8 月 3 日,美國宣佈已向外輸出 1 億劑疫苗 5。隨著新冠病毒變異,全球疫情繼續惡化,關於新冠疫苗的應用與分配已經成為國際關係的突出問題,並且成為關於全球衛生領域主導權的重要競爭。正是出於對中國競爭全球衛生領域主導權與地緣政治影響力的考慮,美國開始積極與中國和展開疫苗競爭。 綜上所述,在新冠疫情的影響下,美國政府面對中國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傳播力的加強,採取的辦法是抹黑、指責並與之開展針鋒相對的競爭。美國政府對自身公共衛生規範的缺失,不僅沒有試圖彌補,更是將政治利益淩駕於人民的利益,導致弱勢群體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這些都導致美國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建構與競爭能力進一步弱化。 對於中國政府而言,新冠疫情是一次重新調整全球衛生規範規範的機會,也是一次輸出中國式衛生規範的實驗。中國式規範要傳播的重點是“改變全球衛生規範中的健康不平等”現象。隨著越來越多國家接受中國的醫療援助和衛生規範,中國政府的將在這方面越來越有話語權,推進中國式衛生規範往“權威高”“資源多”前進,並最終形成全球衛生規範。為此,中國更需要穩步推廣自身公共衛生規範。首先,中國仍需保持戰略定力,堅持疫情防控,全面做好外防輸入、內防反彈工作,推進高質量疫苗接種。在全球疫情反復、新冠病毒不斷變異的情況下,中國需要嚴防疫情輸入、堅持動態清零,正是中國成功地抗擊新冠疫情,才能建構公共衛生規範領域的“權威”,同時這也是中國公共衛生規範能夠在國際社會傳播、推廣的基礎。其次,夯實國內大循環主體基礎,抓住全球疫情背景下中國優先控制疫情複產復工的優勢條件,將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作為重中之重,為國際社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抗疫物資、新冠疫苗。同時,借由疫情期間與受援國的合作進一步擴大除衛生領域以外的合作,特別是在復蘇經濟的過程中,利用中國在當前全球產業鏈的優勢強化與對象國的物資輸出,強化中國的“資源”,以此擴大中國在公 1 Vaccine Diplomacy in Latin America, Caribbean a PR Coup for China, National Defense Magazine, July 12, 2021, https://www.nationaldefensemagazine.org/articles/2021/7/12/vaccine-diplomacy-in-latin-america-caribbean-a-pr-coup-for-china,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5 日。 2 Secretary Antony J. Blinken With Chuck Todd of NBC’s Meet the Press, U.S. Depatment of State, April 11, 2021, https://www.state.gov/secretary-antony-j-blinken-with-chuck-todd-of-nbcs-meet-the-press/,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3 Biden administration announces plan to share first 25 million Covid-19 doses abroad, CNN, June 4, 2021, https://edition.cnn.com/2021/06/03/politics/biden-vaccine-sharing-plan/index.html,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4 US has bought and will donate 500 million doses of Pfizer's vaccine worldwide, CNN, June 9, 2021, https://edition.cnn.com/2021/06/09/politics/us-buys-pfizer-doses-to-donate/index.html,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5 President Biden Announces Major Milestone in Administration’s Global Vaccination Efforts: More Than 100 Million U.S. COVID-19 Vaccine Doses Donated and Shipped Abroad, The white house, August 03, 2021,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1/08/03/fact-sheet-president-biden-announces-major-milestone-in-administrations-global-vaccination-efforts-more-than-100-million-u-s-covid-19-vaccine-doses-donated-and-shipped-abroad/, 流覽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 澳門學刊 32 共衛生規範領域對其他國家的影響力,從而集結志同道合者,以期組成“安全化操作同盟”。最後,重視和支持聯合國及世衛組織在全球抗疫合作中的作用,支持國際社會在聯合國系統內的多邊機制下開展對公共衛生體系薄弱國家的援助。世衛組織是聯合國系統內負責公共衛生事務的專門機構,在應對疫情中的作用至關重要,在當前嚴峻形下,世衛組織作用不可或缺,而中國對多邊合作機制的全力支持進一步擴大了其在世衛組織的話語權,這也為進入政治辯論階段後,尋找一個平臺、確立候選規範打下基礎。 結論 從規範生成的視角而言,2019 年新冠疫情爆發,中國快速且有效地“指定和接受”疫情,使中國的公共衛生規範建構能力顯著提升。因此當下關於公共衛生領域的國際規範的現狀是:美國所主導的國際公共衛生規範面對新冠疫情的衝擊毫無招架之力,而中國所構建的新興國際公共衛生規範卻成功地遏制了疫情的擴散。單從規範有效性而言,中國的公共衛生規範是足以替換美國主導的公共衛生規範。然而考慮到當下複雜的國際政治環境,即中美國際公共衛生規範之爭已嵌入中美結構性競爭的矛盾之中,美國將中國在公共衛生領域的動作視為中國意圖改變其主導下的國際秩序,因此不斷利用體系權力對中國所構築的公共衛生規範加以打壓,以期遏制中國不斷增長的國際影響力。因此在這種複雜的國際形勢下中國所宣導的公共衛生規範要想成為國際規範而被國際社會接受,仍面臨一定困難。但從另一方面來說中國抗疫的成功與西方抗疫的失敗已經清晰地反映出中國衛生規範的“權威”,同時通過提供防疫公共產品而主導“資源”,從而獲得政治系統中的政治支持與政治需求,中國的“安全化邏輯”成功推廣,使中國公共衛生規範擁有了更大影響力。 新冠疫情對中國政府而言,既是推廣自身衛生規範的機遇也是改變以往“全球健康不平等”情況的關鍵。中國政府為國際社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抗疫物資、新冠疫苗,同時,中國與受援國的合作進一步擴大除衛生領域以外的合作,這些都推進中國公共衛生規範成為主流規範的基礎。本文建議,在未來中國政府可以持續加強中國公共衛生規範與全球治理的互動,一方面中國經驗可以作為有效觀念與各國更好的交流,一方面國際社會也在學習中國式衛生規範的情況下更加平等。 Research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hina and global health norms in the 21st century: a security perspective Li Yu hong (doctoral student,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anjing University) Zhu zhang hang (Master student,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anjing University) Zheng An guang (Associate professor,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anji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paper attempts to take the two global public health crises of SARS and COVID-19 as examples to explore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hina and global health norms in the 21st century. China has
  • 澳門學刊 33 encountered two global health crises. During the SARS period, China learned the public health norm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strengthened its ability to deal with the public health crisis and promoted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epidemic prevention norms. Therefore, after SARS, China has the ability to provide experience and public good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ith the outbreak of COVID-19 in 2019, China's epidemic prevention regulations have highlighted their own efficiency and gradually spread China's norm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owever, western international public health norms led by the United States did not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spread of the epidemic, but increasingly suppressed Chinese public health norms and formed competition among public health norms. To this end, China has actively carried out transnational medical cooperation and the export of vaccine, so as to gradually make China's public health norms authoritative. From another perspective, the epidemic also reflects China's success in shaping a collective centered international public health standard after the reset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public health norms; COVID-19 ;Norm shaping
  • 澳門學刊 34 崛起背景下中國與東盟之間相互依賴關係之研究 侯長坤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研究生 摘要:本文研究了中國與東盟之間的特殊相互依賴關係,補足了崛起背景下中國與東盟關係之研究。藉助國際組織數及相關資料,本文得出中國即使在硬實力、軟實力都强於東盟這一區域組織時,仍然會因國際規範的社會化遵守國際秩序,與區域組織形成緊密的相互依賴關係。這一行爲符合中國“和平崛起”的道路以及負責任大國的身份。 關鍵詞:東盟,中國,國家崛起,區域化,依賴程度 東盟在成立之後,職能不斷提升,領域不斷擴大,在上世紀中國還未崛起之時,東盟在區域中扮演重要角色,也對中國具有影響。巨大協商式安全合作的價值取向,在西方主導的區域化安全研究中獨樹一幟,也對中國具有極大的吸引力,中國近年來也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隨著中國的崛起,中國在區域內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在推動東盟發展的同時,也建立了許多替代性的合作框架,與此同時逐漸出現了與東盟意見相左的現象。如今中國是否仍然依賴東盟,依賴的程度有多大,國家崛起與區域發展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要回答這些問題,需要結合中國崛起的歷史背景以及各階段戰略路徑加以分析。 在全球區域化背景之下,東盟於上個世紀在東亞區域內成立,直到如今仍然發揮著區域內最重要的作用。東盟從成立之初到如今與中國的關係,從國際社會學的角度來看,處於一種不斷社會化的過程,因而兩者所互構的角色也不斷變化。中國在未崛起之時,需要積極融入區域合作以促進自身發展,在不斷崛起的過程中,於區域組織內發揮的作用也不斷增強,而在進一步的崛起之後,中國對於這一區域組織的戰略選擇又將往何處去?東盟在成立之初,就帶有制衡中國的色彩,在區域化不斷發展的過程當中,看到了中國在區域化內不斷提升的貢獻,對中國態度轉變的同時,也成為了區域內最有影響力的區域化組織,形成的區域合作價值獨樹一幟,也由此為中國戰略提供了幫助,而隨著中國的崛起,中國區域化的替代性選項出現、中國與區域組織的意見相悖,東盟對於這些行為會採取什麼樣的態度? 因而,本研究問題是,在崛起過程中,中國對東盟的依賴程度變化為幾何。再將這種依賴程度的思考,置於區域化理論背景之下,探尋國家的發展對於區域化進程有怎樣不同的階段性影響。前者需要結合中國不同歷史階段的國家戰略進行考量,是現實政策性研究;後者是將這一現實置於理論背景之下的理論性研究。 然後,對於這一問題,筆者在此做出研究假設:1)中國的崛起程度越高,對於東盟這一區域組織的依賴性越小;2)國家的發展,對於區域整合的關係,是從一開始的向心,再到離心,最後又會向心的過程。第一種向心與第二種向心的行為側重點不同,第一種向心支援,傾向於積極投入、貢獻性的支持;第二種向心支援,傾向對於整個區域的領導與革新。兩者之間的區別是,因為國家的實力不斷增長,對於區域治理能力不斷增強,從一開始作為區域組織內的一員積極貢獻,到後來領導整個區域化進行革新與進化。其間的離心階段,也並非是國家行為體與區域組織的完全相悖,只是因為國家的崛起,出現了另外一些區域組織,作為國家行為體的替代性選項,也因為國家自主性隨之增強,進而出現了一些與區域組織相悖的外交行為決策。 最後,本研究的實證檢驗過程,主要是對中國與東盟之間的互動關係進行階段劃分,主要分為:1)中國與東盟之間的互構階段;2)中國與東盟之間的重構階段。第一階段是東盟建立的初衷與中國的互動,
  • 澳門學刊 35 包括從制衡中國轉變為接納中國與中國合作;第二個階段內,又可以詳細地劃分為中國尋求東盟價值,積極參與並主導的部分,以及中國將東盟作為替代性選項,兩者出現意見相悖的部分。案例選擇東盟的原因,也正是因為東盟作為東亞區域內最有影響力的區域組織,其與中國的互動,更能夠看出崛起國家與區域化之間的互動關係,因此,此案例的選擇是典型案例與關鍵案例的選擇。1自、因變項的選擇分別為中國的發展、崛起程度與中國對東盟的依賴程度。本研究主要運用的理論框架是國際社會學當中的談判理論,結合現實主義考量,將行為體聚焦於中國與東盟之間,在不同階段內進行行為體談判分析。 一、 文獻回顧 本文獻回顧主要從三個方面展開,分別為:東盟的區域合作基礎與中國的區域化參與、大國參與和區域合作、區域內合作模式。第一部分的文獻回顧主要從時間上論述其產生的背景以及變化,是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對象。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分別是研究問題相關的兩個變項。第二部分的文獻回顧主要從大國與區域化的關係著手,論述為什麼會出現大國與區域化這一對關係,以及該區域合作在區域內的重要性。第三部分的文獻回顧主要從區域內合作的運作模式方面展開,具體回顧有哪些運行過程以及是如何做的。 (一) 東盟與中國 1.東盟的合作基礎 首先是學者提出有關東盟區域合作的理論視角,淩勝利提出有關戰略能力的劃分,從而根據戰略能力的變化結合共同利益的多少,來界定國家之間的安全合作能力,他提出了兩種假設:一是“戰略能力越強,安全合作程度越高”;二是“共同利益越多,安全合作程度越高”2。他在印太戰略視角之下,討論了印度與美國的亞太盟友安全合作的五種情況,對其進行總結,這一視角帶有現實主義色彩,認為戰略能力的提升,改變了安全合作狀態。Leifer 將東盟歸為成功的區域協調者 3,但現實主義還是認為東盟是強權之間協調分工的產物,具體表現在越南入侵柬埔寨,牽涉到中美兩個大國的利益時,東盟便開始起作用,每當涉及大國利益的時候,東盟的作用就被涉及的大國所呼籲 4。對此,楊恕提出“可合作安全”5的概念, 1 運用這兩種案例選擇的研究方法,是因為中國與東盟之間是典型性案例因素,而崛起國與區域化組織之間是關鍵型案例因素,有關案例選擇的方法,請參考“Typical, Definition: Case (one or more) are typical examples of some cross-case relationship; Crucial, Definition: Cases (one or more) are most- or least-like to exhibit a given outcome” Gerring, J. (2006). Case study research: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89. 2 淩勝利. (2016). 戰略能力、共同利益與安全合作——基於印度與美國亞太盟友安全合作的分析. 南亞研究(1), 17. 3 Leifer, M. (1989) ASEAN and the Security of Southeast Asia, London: Routledge. 4 Leifer, M. (1996) The ASEAN Regional Forum Adelphi Paper 302,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mmers, R. (2003) Cooperative Security and the Balance of Power in ASEAN and the ARF, New York: Routledge Curzon. 5 楊恕, 王術森. (2018). 議題性質、威脅認知、共同利益與“可合作安全”. 國際安全研究(2), 3.
  • 澳門學刊 36 這個概念是基於議題性質、威脅認知和共同利益的一種預設的狀態。他認為,“在安全合作對象關於議題性質觀點一致的基礎上,安全合作主要受威脅認知和共同利益兩個因素的影響”1,在他的整個模型當中,最關鍵的步驟還是對議題性質的認定。 現實主義的觀點很快被建構主義者所反對,提出東盟在維持其自身優先性的同時會對強權的國家利益進行積極的重塑,因而作為一個規範的宣導者和行動者,具有一定的獨立性,2從這一點來看,東盟是一個規範性結構。閻學通在探討夥伴關係互動論失範的原因之時,認為該論斷還面臨著安全政策的主觀目的與客觀安全關係是否必然一致的問題 3,先於建構主義者,對這一理論進行回應。 以上觀點主要聚焦于傳統國際關係學主流的理論分析,而對於東盟這一區域組織而言,國際社會學派認為,在區域組織內,秩序是最重要的因素,故而國際社會學更能確切解釋東盟的發展歷程。 Mathew Davies 提出的觀點較為接近國際社會學,他在研究當中曾談到現有的國際關係理論不足以同時解釋東盟發展中的連續性和變化性 4。他指出,在東盟發展歷程中,發展的連續性是個不容忽視的特徵5,並認為,在東盟運行過程中,“實踐先於理論”6,因而需要結合領導人偏好和具體作風 7。他主要套用 1 其假設為,“如果安全合作的物件彼此威脅認知越小,且在應對安全威脅方面的共同利益越多,那麼安全合作越可能實現;如果安全合作物件彼此威脅認知越大,且在應對安全威脅方面的共同利益越少,那麼安全合作越難實現、甚至不可合作” 楊恕, 王術森. (2018). 議題性質、威脅認知、共同利益與“可合作安全”. 國際安全研究(2), 3. 2 Johnston, A. I. (2008) Social Stat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Acharya, A. (2009) Whose Ideas Matter? Agency and Power in Asian Regionalism,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Acharya, A. (2014) 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 Southeast Asia: 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 Third Edition, London: Routledge. 3 閻學通認為,“即使主觀上建立夥伴關係的宗旨是不搞對抗,但我們卻不能由此推論建立夥伴關係的客觀結果就能避免安全困境,也就是說建立夥伴關係增加協力廠商安全恐懼的可能性不能排斥。” 閻學通. (2004). 東亞和平的基礎.世界經濟與政治. (03). 然而,這一論述又與其在後文提出非均勢核威懾理論中所述——“強勢與弱勢有核國家在國際安全方面所追尋的目的不一”——相矛盾,既然追尋的目的不一致,那為雖然弱勢有核國家最終不會捲入小國間戰爭以及代理人戰爭當中,但是建立夥伴關係增加第三方安全恐懼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4 他認為國際關係學理論的三大主義,雖然能夠解釋東盟在過去幾十年裡的變化,但未能解釋發展種的連續性。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11-233. 5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28, “What I find remarkable about the post 1998 period is the complete absence of any evidence for debate about reforming ASEAN’s formal diplomatic code by engaged and active regional politicians even as aims, institutions and their own direct 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relationships evolved away from the pre-1997 norms.” 6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28, “As noted above, practices are logically prior to our theories and so my argument here underpins with equal ease any of these apparent positions.” 7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12, “Yet to understand what ASEAN decision-makers did, and did not, do post-1997 requires an appreciation of how events before 1997 fundamentally altered not only their preferences but their very approach to engaging with ASEAN level issues.”
  • 澳門學刊 37 Bourdieu 的理論,將研究背景劃分為“領域、實際操作、慣性”1,從而對合作框架以及合作模式的結果進行實證檢驗。Robert Yates 運用社會行為體的視角(the analysis of social roles),在英國學派的框架之下,理解東盟角色與其他強權的互動 2,這種互動實質上是“合法化的實踐”(the practice of legitimation),這一研究框架包括秩序、社會行為體、行為體談判三個概念 3,從而分析與美國(1954-1975)、與中國(1978-1991)的談判,以及在南海問題上與強權之間的談判,並論述在談判過後東盟所保持的優先性。 Mathew Davies 構建“實踐批判”的框架,解釋以 1997 年為界,東盟的前後發展邏輯中,雖然合作的領域不斷拓展、合作的程度不斷加深——也有學者認為東盟模式是一種“複雜且不可持續的景象”4,但外交準則沒有太大的變化 5。Yates 使用國際社會學理論,將東盟整個歷史(分為 1954-1975;1978-1991;1991 至今)串聯起來,6以論述東盟在區域內保持其優先性的過程。 2.中國的區域化參與 有關中國的區域化參與研究,主要集中於中國在經濟上進行的區域合作,也有經濟上的合作外溢到政治上的區域一體化,因此筆者將這類研究歸納出以下幾個特點。 功能視角下由經濟合作推進的區域合作。一是較多地關注於經濟方面的區域化,較多的是國家主導經濟方面的區域化合作,另有因為經濟方面的區域合作使得中國與其他國家產生行為衝突的,例如有關TPP 的研究,熊李力提出“多重 FTA 機制的戰略依託”,7二是較多關注次區域的整合,比如對於大湄公河 1 參 見 Pouliot, V. (2008). The logic of practicality: A theory of practice of security communiti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62(2), 257-288. 2 這些角色包括:美國的離岸霸權代理(‘offshore great power guarantor’)、中國的負責任區域強國(‘responsible regional great power’)、日本的地區經濟強國(‘regional economic great power’)、東盟的區域領導角色(‘regional conductor’)。相關論述,請參考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3-461. 3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3-461. 另有行為體談判的相關文獻,參見 Ba, A. (2009) [Re]Negotiating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Region, Regionalism,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4 Nischalke, T. I. (2000) ‘Insights from ASEAN’s foreign policy co-operation: the “ASEAN way”, a real spirit or a Phantom?’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22 (1): 89-112; Nischalke, T. (2002) ‘Does ASEAN measure Up? Post-cold war diplomacy and the idea of a regional community’, The Pacific Review 15(1): 89-117; Moller, K. (1998) ‘Cambodia and Burma: the ASEAN way ends here’, Asian Survey 38(12): 1087-1107. 5 雖然東盟有將協商、對話式的合作擴展到經濟領域,但在 1976 至 1996 年期間,東盟形成了一套協商和對話的固定外交準則,並且在反對泰國、越南的“靈活性干預”(Flexible Intervention)的行動中,也能體現這一準則。參見 Ramcharan, R. (2000) ‘ASEAN and non-interference: a principle maintained’,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22(1): 60-88. 6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3-461. 7 熊李力. (2015). 參與還是回避——TPP 機制的發展與中國的區域戰略應對. 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 (1), 131-136. 另有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協定以進行規避的文獻,參考劉晨陽, & 楊立娜. (2016). 中國參與國際貿易治理的區域與多邊策略統籌——
  • 澳門學刊 38 次區域經濟合作的整合,1類似的有南亞、中亞以及新疆周邊地區的區域合作,2這一類的研究多為經濟方面區域化合作的衍生研究,即是對於經濟方面的區域化合作的應對。 其次,批判視角下由中國和平崛起逐漸出現的區域合作。這方面的研究主要側重於中國崛起的過程當中出現的中國解釋,包括最早提出的包容性增長,強調和平共贏的發展,3再有中國的協商式合作以及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提出。4 以上兩個特點顯示了中國崛起過程中,從尋求經濟發展到擔負區域大國責任的過程,因而相關的研究也從尋求經濟發展方案逐漸帶有建立中國話語的色彩。中國與東盟區域的關係,也即是大國與區域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 (二) 大國參與中的區域合作 由於大國的參與,區域化進程因而受到影響,對於大國參與的預防或應對,區域化進程分為兩種形成或合作的過程,一種是為了某種目的帶有功能主義的自生性合作,另一種是因為大國的作用,被迫產生的反應,即為反應性合作。 1.自生性合作 鄭先武曾對整個亞洲的安全合作問題,提出了“亞洲安全觀”的概念,從“亞洲經驗”著手,追溯歷史上有關亞洲合作的案例,總結出,由初步形成的“亞洲區域自主意識的萌芽和不干預、協商、共識等原則”5,以及之後形成的“亞洲方式”、“東盟方式”、安全相關的泛區域或跨區域多邊合作框架等,都帶有 See Seng Tan 所提出的“亞洲經驗”內容,“包括共識性決策程式、非約束力和自願的責任、政府間主導和弱授權、不干預的強規範及軟安全議題等”6,“亞洲經驗”形成原因,與亞洲區域安全合作機制現存的困難有很大關係,包括缺乏多變安全機制平臺、應對區域熱點問題的能力不足、大國未能在現有多邊機制和熱點問題的解決中發揮集體領導作用。這三點困難,也是亞洲安全合作方式存在的必要性原因。 基於 TPP 與 WTO 差異化的視角. 南開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6), 131-138. 1 參見張錫鎮. (2007). 中國參與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的進展, 障礙與出路. 南洋問題研究, 2007(3), 1-10; 趙梅, 袁靜梅, & 譚淑娟. (2013). 中國雲南省參與大湄公河次區域貿易狀況及對策研究. 東南亞縱橫, (11), 47-51. 2 參考王海燕. (2010). 中國與中亞國家參與周邊區域經濟合作機制比較研究. 新疆師範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31(2), 54-62. 新疆區域的合作,參考李道軍, & 胡穎. (2011). 中國新疆參與中亞區域經濟合作的機制比較與啟示. 新疆社會科學, (3), 54-58; 陳繼東. (2012). 對中國參與南亞區域合作相關問題的思考. 南亞研究季刊, 1, 010. 3 參考王俊. (2012). 包容性發展視域下中國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的路徑選擇. 江海學刊, (6), 213-217. 關於人類命運共同體主要參考與一帶一路相關的研究。 4 參考李東燕. (2017). 中國參與區域組織安全合作:基本模式與前景 . 外交評論:外交學院學報(1), 64-82. 5 鄭先武. (2016). “亞洲安全觀”制度建構與“中國經驗”. 當代亞太(2), 2. 6 參見 Tan, S. S. (2015). Multilateral Asian security architecture: Non-ASEAN stakeholders. Routledge. pp. 8-12; Haggard, S. (2011). The organizational architecture of the Asia-Pacific: insights from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No. 71). ADB Working Paper Series on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pp. 196-219.
  • 澳門學刊 39 2.反應性合作 對於東盟存在的安全合作基礎,閻學通曾對整個東亞和平體系總結了三種解釋:中美地緣均勢論、夥伴關係互動論、複雜利益牽制論 1,其中包含了東盟集體安全模式在內。其中與本研究相關的是夥伴關係互動論,因為東亞大國致力於建立夥伴關係的外交活動總體呈現由少到多的不斷增加趨勢,而東亞地區的安全穩定局勢的變化卻是高低高的 N 型,兩者之間並沒有表現出相關關係 2。在不能解釋的東亞和平體系的基礎上,作者提出“非均勢核威懾”原理,認為“弱勢與強勢有核國家追尋的目的不一,分別追尋生存安全與絕對安全,進而非均勢核威懾原理與東盟集體安全、韓國和平統一政策一同構成東亞的和平”。然而,同樣是作為夥伴關係的互動,東盟成員國之間卻構成了集體安全,並與其他兩個因素共同成為的東亞和平體系的解釋因素。夥伴互動關係為什麼能夠單獨在東盟內部成立,而在其他東盟以外的東亞體系國家間不成立,這一點是探尋東盟集體安全模式的重要途徑之一。但是,即使建立夥伴關係主觀上的宗旨是不搞對抗,我們卻不能由此推論建立夥伴關係的客觀結果就能避免安全困境,3也就是說建立夥伴關係增加第三方安全恐懼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那麼反觀東盟集體安全模式,這種使得第三方安全恐懼的因素是否在模式之內減少,是一個合適的研究切入點。 牛軍主要從大國的視角出發,認為“東盟作為包含中美兩個大國的多變安全機制,因為中美兩國都是以合作安全為指導的東亞多邊安全機制的參與者和支持者,所以這些安全機制的存在,有利於用非對抗、非軍事的方式處理那些可能引起中美對抗的地區問題”。4所以,東盟在包含影響東亞安全最主要的兩個大國的情形下,使得這兩個大國參與並支援自身,這是東盟區域安全合作的關鍵原因。包含兩個大國而促成安全合作這一論斷也不能化解美國與東盟之間的軍事目的與非軍事目的之間的矛盾。究竟東盟模式能否促進安全,且促進安全的方式是什麼,這是需要回答的關鍵問題。 3.依賴理論 依賴是指受到外部力量支配或者極大影響的一種狀態。相互依賴最一般的定義是彼此相依賴。在國際政治中,相互依賴指的是國家之間或者不同國家中的行為體之間相互影響的情形。5“依賴”一詞,最典型的表現在權力的形成過程當中,約瑟夫·奈層論述權力形成的核心是“依賴性”(dependence)的形成,較弱 1 閻學通. (2004). 東亞和平的基礎.世界經濟與政治. (03), 8-14. 2 閻學通. (2004). 東亞和平的基礎.世界經濟與政治. (03), 9. 3 閻學通認為,“即使主觀上建立夥伴關係的宗旨是不搞對抗,但我們卻不能由此推論建立夥伴關係的客觀結果就能避免安全困境,也就是說建立夥伴關係增加協力廠商安全恐懼的可能性不能排斥。”然而,這一論述又與其在後文提出非均勢核威懾理論中所述——“強勢與弱勢有核國家在國際安全方面所追尋的目的不一”——相矛盾,既然追尋的目的不一致,那為雖然弱勢有核國家最終不會捲入小國間戰爭以及代理人戰爭當中,但是建立夥伴關係增加協力廠商安全恐懼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4 牛軍,藍建學,中美關係與東亞和平,閻學通, & 金德湘. (2005). 東亞和平與安全. 時事出版社,p. 70. 5 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P7.
  • 澳門學刊 40 的依賴性可以成為權力的來源,如果相互依賴的雙方中,一方對另一方的依賴較弱,那麼只要雙方都重視彼此間的相互依賴關係,依賴性較弱的一方就有了權力來源。1而理依賴的運行過程,基歐漢與約瑟夫·奈區分了敏感性和脆弱性這兩個方面,“敏感性涉及在某種政策框架內所作反應的程度,即某國發生的變化導致另一國有代價的變化有多快,所付代價有多大”,“敏感性不僅以跨國界的交往數量來衡量,而且也以交往變化所付代價對社會或政府所產生的影響來衡量”,“敏感性相互依賴產生於一個政策框架內各種政策的相互作用過程中”。“相互依賴的脆弱性程度取決於各行為體獲得可替代選擇的相對能力及其代價”,“脆弱性可以定義為行為體因外部事件所強加的代價而受損失的程度,甚至包括政策變化後的情況”。2 另有國際政治經濟學領域對於“依賴理論”的建樹,主要體現在對自由主義的經濟“起飛”理論的批判,3是在批判資本主義的發展導致第三世界依附模式的產生,4在圍繞是否要切斷第三世界與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聯繫,產生了溫和與激進的依附理論學者,5之後便在經濟分析上展開辯論,但值得注意的是,在 20世紀 70 年代依附理論開始受到攻擊,其中最重要的是“亞洲四小龍”的崛起。 然而,這種依賴關係,從“依附理論”提出開始,就是僅限於弱國對強國的依賴,小國對大組織的依賴,卻忽視了,其實相互依賴關係同時強調了強國對弱國、大組織對小國的依賴關係。 依賴主要是 Keohane 與 Nye 自由主義中探討的所有國家間因經貿建立起的依賴關係;而依附是指馬克思主義國際關係中批判資本主義殖民剝削發展中國家,使得如拉美區域中的發展中國家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形成依附。因此,本文所探討的依賴關係,擴大了既往馬克思主義國際關係理論中弱國對强國的依賴解釋,包含了強國對弱國、大組織對小國的依賴關係。 二、 理論建構與案例選擇 東亞區域的整合過程,既非單個的國家發展歷程,也非普通的國際關係進程。區域化的整合過程,應是一個建立在國際秩序之上的國際關係,是一個國際社會形成的過程,國際社會範圍的大小,也決定了其區域化的範圍。因而對於這一區域化的研究,筆者主要運用國際社會學中的理論,對區域化進行界定,國際社會理論講究的是秩序與正義,在區域內國家社會各方面的發展,要求合作的呼聲不斷加強,因此形成了區域一體化,而形成的過程之中,需要秩序對區域化建立的實體進行規範。 1 Nye, J. S. (2011). The Future of Power. Public Affairs. P. 55. 2 詳見敏感性與脆弱性的論述,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PP.9-16. 3 有關“起飛”理論,詳見 Rostow, W. W., & Rostow, W. W. (1990). The stages of economic growth: A non-communist manifesto.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eepak, L. (1983). The poverty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London.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 4 參見 Kay, C. (2010). Latin American theories of development and underdevelopment. Routledge; Hettne, B. (1995). Development Theory and the Three Worlds: Towards a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of Development (Harlow. 5 激進的依附理論學者,參見 Frank, A. G. (1969). Latin America: underdevelopment or revolution; Amin, S. (1978). Unequal development: An essay on the social formations of peripheral capitalism. 溫和的依附理論學者,參見 Cardoso Fernando, H., & Faletto, E. (1979). Dependency and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 Ber-keley.
  • 澳門學刊 41 其次,本研究著重關注的是崛起背景之下的中國與東盟這個區域性組織之間的關係,也即大國與區域化、大國與國際社會的關係研究。大國的概念體現了國際社會的思想 1,大國之所以能夠影響國際秩序,只是因為構成國際體系的國家所擁有的權力是不平等的 2。同時也因為本研究的研究議題和物件為崛起國與區域化進程,故而將研究視角聚焦於大國與區域性組織,即崛起前與崛起過程中的中國與東盟之間的關係互動。 最後,因為案例選擇的兩個階段具有明顯不同,主要體現在崛起國家在崛起之前和崛起過程之中兩個時間特徵方面,因而從這個角度上來說研究方法是案例分析的歷時比較,又將兩個階段內研究物件的行為內容進行穿插比較,因此歷時比較與空間比較相結合,屬於動態比較。因而對於兩個不同階段所應用的視角也有所不同。第一階段主要是兩個行為體的身份建構階段,從無到有的階段,借鑒 Yates3的國際社會理論視角 4,在“合法化”實踐(the practice of legitimation)的基礎上,尋求國際社會理論的“秩序”5,同時,這種合法化實踐的過程又是在行為體談判過程中進行的,這個談判過程又分為兩個部分:首先界定談判過程當中的“秩序”(the concept of order)、“社會行為體”(social roles)以及“行為體談判”(the notion of a role bargain);再來即是論述協商談判的過程是如何通過合法化實踐達成的,通過“聲張與認可”(claims and endorsement)的不斷深入,相互的關係不斷形成。6選取這個理論框架的原因是,Yates 在分析“東盟 1 Bull, H. (2012).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196. “The idea of a great power, in other words, presupposes and implies the idea of an international society as opposed to an international system, a body of independent political communities linked by common rules and institutions as well as by contact and interaction.” 2 Bull, H. (2012).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199.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great powers to international order derives from the sheer facts of inequality of power as between the states that make up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同時,也因為,如果國家在權力方面,如同在法律上一樣,完全處於平等地位,而且每個國家可以借助相同的力量提出自己的要求,那麼除非採取結盟的手段(這可能包含不平等的因素),否則國際衝突是難以獲得解決或者被加以消除的,或者說任何國家的要求都無法被加以接受或者被加以拒絕。參見 Bull, H. (2012).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199. “If states were equal in power as they are in law, and every state could assert its claims with the same degree of force as every other, then it is difficult to see how, apart from resort to alliances that may introduce a contrived element of inequality,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could ever be settled and laid to rest, or the claims of any one state definitely granted or denied.”. 3 參見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3-461. 4 Yates 在總結各學派理論後,與英國學派理論相結合。參見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6.” Some important insights emerge from the exchanges between realist, constructivist and critical approaches which can be fruitfully brought together.” 5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6. “This paper instead positions its analysis of roles within an English School conceptual framework, asserting that social roles constitute a key aspect of a broader social and purposive arrangement that the ES identifies within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order”; 參見 Bull, H. (2012).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Hurrell, A. (2007) On Global Order: Power, Value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47. “This section has two aims: (1) define the concept of order and situate social roles and the notion of a role bargain within this concept of order; (2) outline the process of role negotiation and show how it can be operationalised through
  • 澳門學刊 42 的優先性”是如何建立起來的同時,將東盟產生的歷史以及優先性的形成以其國際社會理論視角進行分析。這一過程的分析同樣可以應用於中國與東盟之間的初始身份形成,這種初始身份是第二階段的初始條件,因而在此應用這個理論框架具有一定合理性。 圖 1 聲張和認可的光譜 資料來源: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450. 在第二階段的論述過程中,筆者主要運用 Davies 的“實踐批判”(practical critique)理論 1,該理論彌補了三大主義(自由主義、現實主義和建構主義)在解釋東盟發展歷程中的變化中的不足 2,解釋緯度主要包括三個層次,即“創造”(the creation)、“社會化”(the socialization)以及“嵌入”(the embedding)3,其解釋的重點包括東盟的變化性和連續性兩個方面,從一開始的建立身份,到隨著中國的不斷崛起,中國與東盟兩者之間的身份產生了變化。對於本研究的第二階段來說,是需要解釋這種變化的。 三、 實證研究與理論檢驗 本研究將首先選用 COW 計畫( Correlates of War project ) 4 當中的政府間組織資料庫(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v2.3),5為什麼不選用物質實力指標以及外交頻次指標,因為這兩個是 analysing the practice of legitimation.” 1 參見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11-233. 2 Davis 認為三大主義的理論在解釋東盟發展歷程之中,雖然其活動領域發生了變化,但其外交辭令(formal diplomatic code)卻沒有變,也即這兩派觀點可以解釋東盟的變化的地方,但卻不能解釋其不變而連續的地方。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11-233; 另見 Davies, M. (2013) ‘ASEAN and human rights norms: constructivism, rational choice, and the action-identity gap’,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Asia Pacific 13(2): 207-231. 3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211. 該理論是建立在 Bourdieu 的理念途徑(conceptual approach)方法之上,理念途徑的方法主要包括三方面“領域、實際意義和慣性”field, practical sense and habitus),參見 Bourdieu, P. (1977) 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Bourdieu, P. (1990) The Logic of Practic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4 COW seeks to facilitate the collection, 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accurate and reliable quantitative data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Key principles of the project include a commitment to standard scientific principles of replication, data reliability, documentation, review, and the transparency of data collection procedures. 5 Although the number of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s) grew dramatically during the late 20th century, they have
  • 澳門學刊 43 相關的指標,如果以物質實力指標來衡量影響力,那中國一直處於恒強狀態,則因果推論就不會產生大國依賴現象;而且一旦國家物質實力較強,引發的問題較多,大國外交頻次也會增加,但是在外交頻次增加的同時,大國不一定能夠通過被接納的方法來提高國際影響力,與國際形象相關的國際影響力可以以參與的國際政府組織數來衡量,而且國際組織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國外交的成功程度。1同時,因該資料庫統計資料止於 2005 年,故筆者用美國中央情報局 The World Factbook 在 2018 年的截面資料做補充。2雖然 COW 數據截至 2005 年,但結合 2018 年的截面資料,其得出的結果對今天的中國研究仍具有意義。 政府間組織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的國際影響力,其中權力建立的相互依賴需要一定程度的敏感性,敏感性不僅以跨國界的交往數量來衡量,而且也以交往變化所付代價對社會或政府所產生的影響來衡量,3「跨國及跨政府關係,為了增加成功機會,政府機構試圖把其他政府中的行為體作為盟友引入自己的決策過程」,4跨政府組織也同樣可以增加這種成功的機會以提升其權力。從政府間組織數量上來看,中國在 1978 年後,政府間組織數量逐年上升,並在 1994 年超過東盟國家。 筆者根據資料庫資料,首先將中國與東盟國家同時期的國際政府組織的正式成員數進行對比,資料如下表所示。 been part of the world scene for much longer. This data set tracks the status and membership of such organizations from 1815-2005. Access information about this data here. This data set is hosted by Timothy Nordstrom, University of Mississippi, Jon Pevehous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and Megan Shannon, Colorado-Boulder. Pevehouse, J., Nordstrom, T., & Warnke, K. (2004). The Correlates of War 2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ata version 2.0.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Peace Science, 21(2), 101-119. 1 政府間組織數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的國際影響力,其中權力建立的相互依賴需要一定程度的敏感性,敏感性不僅以跨國界的交往數量來衡量,而且也以交往變化所付代價對社會或政府所產生的影響來衡量,跨國及跨政府關係,為了增加成功機會,政府機構試圖把其他政府中的行為體作為盟友引入自己的決策過程。參見 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2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Participation. The World Factbook. 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fields/317.html#CH. 存取時間:2019 年 1 月 1 日. 3 「It is measured not merely by the volume of flows across borders but also by the costly effects of changes in transactions on the societies or governments.」 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P10. 4 「To improve their chances of success, government agencies attempt to bring actors from other governments into their own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as allies.」 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P28
  • 澳門學刊 44 中國與東盟國家年度參與國際政府間組織數量(1967-1996)1 1 政府間組織數量對比,是同年度中國參與國際政府間組織數量與東盟國家參與國際政府間組織數量的中位數的對比,使用中位數的原因:一是能代表總體水準,二是成員國不可能將所有能量都傾注在一個組織內,所以需要使用中位數進行大概估計一個組織的總體水準,因此一個區域組織的影響力不可能是所有成員國參與國際政府組織數的總和。其中,中國在東盟組織內部獲得的最高身份為全面對話夥伴,與日韓共同組成東盟“10+3”合作(ASEAN Plus Three Cooperation),故探討中國與東盟之間的關係,需要對中國在區域組織內部最高層級的層次進行對比,1997 年召開東盟十加三會議後,將日韓也計入東盟國家當中。
  • 澳門學刊 45 兩者變化趨勢如下圖所示, 圖 3.1 中國與東盟國加年度參與國際政府間組織數量變化趨勢圖 資料來源:筆者根據資料庫歸納 本章節主要是對中國與東盟之間的互動關係進行階段劃分,主要分為:1)中國與東盟之間的互構階段;2)中國與東盟之間的重構階段。1第一階段是東盟建立的初衷與中國的互動,包括從制衡中國轉變為 1 筆者將中國與東盟的發展分為互構與重構兩個階段,其中對這兩個階段的劃分標準是依據行為體間的身份,由不合作到合作是一個構成的過程,由合作後的離心變化則是另一過程。對整個發展歷程的劃分,同樣可以依照國際影響力指標 0102030405060708019671968196919701971197219731974197519761977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中国与东盟国家年度参与国际政府间组织数量变化趋势中国 东盟
  • 澳門學刊 46 接納中國與中國合作;第二個階段內,又可以詳細地劃分為中國尋求東盟價值,積極參與並主導的部分,以及中國將東盟作為替代性選項,兩者出現意見相悖的部分。筆者對幾個部分內進行案例分析的動態比較,從而檢驗本研究提出的研究假設。 (一) 中國與東盟的身份建構 這一階段主要選取東盟成立之後至中國與東盟建立全面對話夥伴關係後第一次東盟“10+3”會議召開,即 1967-1996 年,在中國與東盟之間身份的建構階段中,總共分為兩個步驟,從一開始東盟建立起來制衡中國到與中國合作的步驟,需要研究兩者的互動,或者說談判過程。 根據資料,筆者將中國與東盟的發展及兩者之間的身份互構關係如下圖所示。 圖 3.2 中國與東盟身份建構(1967-1993) 資料來源:筆者歸納 步驟一:制衡中國 從東盟建立之初的時間點來看,1967 年 8 月 6 日,立場反共的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泰國五國外長在曼谷舉行會議,於 8 月 8 日發表了《東盟宣言》,正式宣告東盟恢復運作並更名為“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成立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為了應對外部的威脅,從而適應自身的發展。這一論述幾乎在東盟成立前後的相關國家首腦及外長等政要的論述中得以體現,“應對威脅、適應發展”也成了東盟成立的初始秩序。1 的變化劃分,也即分為 1967-1978 年;1978-1993 年;1994-現在,在第一階段裡中國與東盟之間的差距是一個動盪狀態,期間差距還有拉大的現象;在第二階段,中國與東盟之間的差距不斷縮小;而 1994 年之後,中國開始超過東盟,並超過的距離不斷拉大。兩種劃分方法都是解決同一個問題,即是關於中國對東盟組織的依賴程度研究。 1 相關論述參見 Arnfinn, J. D. (1982). Regional Organization and Order in South-East Asia. The Macmillan Pree. Ltd..
  • 澳門學刊 47 更具體的說,東盟的成立主要是為了應對來自所謂的中國的威脅。而中國對東盟的態度也是相當敵視的,中國政府出版的英文期刊《北京週報》批評東盟是一個由五個“反動的”國家在“美帝國主義”授意下建立的“軍事同盟”。1與此同時,東南亞區域同時面臨著冷戰背景中兩個超級大國以及背後的兩大陣營的角逐,所以當時的東盟外長就有論述:“我們不想被歐洲或美洲,莫斯科或北京,以及任何其他人所決定。”2故當時行為體角色是東盟國家與中、美、蘇等國家,但東盟與中國兩者的角色突出。 當時東南亞國家的一些領導人之所以認為中國構成主要的威脅,是因為:當時中國在對外交往方面實行革命輸出,對東南亞一些國家的共產黨領導的反政府運動提供道義上、技術上甚至物質上的支援,使東南亞國家感到威脅。3這樣的談判過程,使得東盟確立了其原則,在東盟成立宣言,以及後來 1972 年通過的《和平、自由和中立區宣言》(也成為吉隆玻宣言)都有體現。 步驟二:合作中國 20 世紀 70 年代初期中美關係開始緩和,中國國內的“文化大革命”也度過了高潮,這為中國與東盟成員國改善關係創造了有利條件。1974 年馬來西亞總理訪華並正式建立起外交關係,隨後中國與東盟成員國關係改善並陸續建立外交關係,這構成了當時的秩序。 與此同時,1978 年 12 月越南入侵柬埔寨,越南的地區擴張主義,以及從越南和柬埔寨湧出的大量難民使東盟深感不安。這一時期的行為體除了東盟和中國之外,還有越南在整個社會化過程中起到的作用。 在中國對東盟政策轉變以及與成員國陸續建交的同時,北京開始察覺到,這些國家對美蘇兩個超級大國的不滿情緒正在增加。4東盟也產生了東盟方式(ASEAN way),東盟方式呈現出的非西方式制度化的特徵,使得中國樂於提倡這種東盟價值。5同時,鄧小平在當時一再指出,中國不尋求在地區和國際事務中的領導地位,以及避免承擔超出中國能力的責任。6整個談判過程使得中國不再支持越共,東盟與中國關係正常化,中國從被東盟國家孤立開始變為被接受,這一階段中國在不斷尋求發展,在圖 3.2 中可以體現出這一過程,並且在被接受的過程中逐漸發展,其國際影響力也逐步提高,與東盟之間的差距也逐漸縮小,如圖 3.1 所示,這一發展一直延申到中國與東盟的身份重構階段。 1 Peking Review. 18 August 1967. Vol. 10. No. 34. P40. 2 Severino, C. R. (2006). Southeast Asia in search of an ASEAN community: Insights from the former ASEAN secretary-general.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3 王子昌. (2011). 東盟外交共同體主體及表現. 時事出版社. 4 Khaw Guat Hoon. (1977). An Analysis of China’s Attitudes towards ASEAN, 1967-1976.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P30. 5 Purification V. Quisumbing and Benjamin B. Domino(eds.), (1983). EEC and ASEAN: Two Regional Community Perspective. Manila: The Foreign Service Institute and University of the Phillipines Law Center. 130. 6 唐世平, & 張蘊嶺. (2004). 中國的地區戰略. 世界經濟與政治, 6(9).
  • 澳門學刊 48 從 1967 年到 1978 年,中國與東盟之間的關係經歷了從敵對到合作的轉變,在 1978 年後至 1993年,中國的合作程度不斷加強,在 1994 年至第一次東亞“10+1”會議召開時間段,雖然中國的合作程度不斷加強,但已開始有了離心的現象。 (二) 中國與東盟的身份重構 這一階段中國不僅僅是單一的尋求在東盟內部的發展,其發展戰略具有幾個不同的時期,因此使用“社會化”理論來解釋這些戰略的變化。這一階段內,又可以詳細地劃分為中國尋求東盟價值,積極參與並主導的部分,以及中國將東盟作為替代性選項,兩者出現意見相悖的部分,再到最後中國辨證發展歷程,以自身的領導力領導東盟革新。 1997 年,首屆東盟“10+3”會議召開,標誌著中國對東盟的合作關係從之前的部分合作到以“全面對話夥伴關係”的身份加入到東盟“10+3”當中,但需要注意的是,1994 年至 1997 年間,隨著中國國際影響力增強,中國對於區域組織的離心現象已經開始出現,即是圖 3.2 中的 c 到圖 3.3 中的 a的過程。如圖 3.1所示,在 1994 年中國的國際影響力指標已經超過東盟,a 到 b 以及 b 到 c 的過程,包含了中國離心和再向心的變化過程。 圖 3.3 中國與東盟身份重構 1 資料來源:筆者自繪 步驟一:大國的離心: 1 關於中國領導力衡量指標,筆者除了加入國際影響力比重外,還加入了國家物質實力進行衡量,國家物質實力資料庫來源於 COW 計畫(Correlates of War project)當中的國家物質實力資料庫(National Material Capabilities v5.0). Power is considered by many to be a central concept in explaining conflict, and six indicators - military expenditure, military personnel, energy consumption, iron and steel production, urban population, and total population - are included in this data set. It serves as the basis for the most widely used indicator of national capability, CINC (Composite Indicator of National Capability) and covers the period 1816-2012. Singer, J. D., Bremer, S., & Stuckey, J. (1972). Capability distribution, uncertainty, and major power war, 1820-1965. Peace, war, and numbers, 19, 48.
  • 澳門學刊 49 這一步驟源於中國與東盟關係正常化之後,中國與東盟之間不斷進行社會化的過程,東盟為確認其在東南亞地區的“區域管理者”(regional conductor)的身份,分別承認美國的“離岸霸權代理”(offshore great power guarantor)以及中國的“負責任區域強國”(responsible regional great power)。 其中,東盟與中國的社會化進程當中,特別是中國在面臨外交困難的時候,東盟選擇向北京施以援手,1中國為了打破因為西方國家對華制裁的外交僵局和應對冷戰後的新變化,作為東亞日益重要並且是唯一的區域組織的東盟,就自然地成為後冷戰時期中國外交的首選目標。東盟處處在外交場合對中國進行“留面子”(face saving)的外交方式,2並在台海問題上顧及中國感受。但中國與東盟之間的問題也頻頻出現,使得中國原本的角色開始有了一定程度的重塑, 3以及在南海問題上的有違東盟意願的表現,如1992 年中國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國與美國的克裡斯通能源集團簽訂了共同開發油氣資源的合同、1995 年“美濟島事件”都加深了東盟的不安情緒。這一系列行為以及後來如一帶一路、亞投行、瀾湄合作機制等行為,都被認作是中國在南海上的過分行為,與“睦鄰友好”策略不同,4以及讓東盟國家感到中國的霸權色彩,中國仿佛在挑戰東盟的忍耐程度,而在 1997 年後,東盟因為對外投資愈發依賴中國市場,東盟依賴中國,但中國沒有同等的需要依賴東盟。 由此,中國在這一時期內的這一系列舉動被社會化成了一個“強權”(great power),但是沒有在區域中“負責任”(responsible regional),由此,崛起中的中國出現了許多替代性的組織,對東盟這個區域組織表現出了“離心”的現象。 步驟二:大國的再向心 在中國“離心”狀態下,“中國威脅論”同時也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而甚囂塵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讓東盟國家感到不安的同時,東盟也使得中國於 2002 年 11 月在金邊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2003 年中國簽署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後者意味著中國同東南亞國家共用“東盟規範”。其中過程主要包括 1996 年錢其琛外長在東盟地區論壇會議上提到“新安全觀”的概念。5中國加入該條約不僅為東南亞地區穩定安裝了安全閥,也顯示了中國對《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精神的 1 Shambaugh, D. (2005). China engages Asia: reshaping the regional orde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29(3), 64-99. 2 有關於東盟的“留面子”外交,參見張雲. (2010). 國際政治中" 弱者" 的邏輯: 東盟與亞太地區大國關係.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P66-87. 3 Deng, Y. (2014). China: the post-responsible power.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 37(4), 117-132. 4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5 “新安全觀”事實上產生於 20 世紀 90 年代中國與東盟關於安全的討論中。1993 年 2 月,中國派遣代表團前往尼泊爾參加關於“在亞太地區建立國家安全和相互信任”的會議,會議上中國嗲表第一次表示有必要開展地區安全合作,並向其他國家表明了中國的安全思想。參見張雲. (2010). 國際政治中" 弱者" 的邏輯: 東盟與亞太地區大國關係.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有關“新安全觀”的內容,參見蘇浩. (2003). 從啞鈴到橄欖: 亞太合作安全模式研究. 世界知識出版社; 敏倫. (2007). 中國 “新安全觀” 與上海合作組織研究. 人民出版社.
  • 澳門學刊 50 認同,這一精神是東盟區域一體化的政治基礎。1並且,這樣的認同可以被擴大到東亞區域合作上,東盟的政治基礎也上升到東亞級別,中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是實現宏偉戰略的第一大步,中國這一示範作用也使得區外大國先後簽署該條約。2除此之外,在包容性發展、協商式合作的倡議,乃至一帶一路倡議當中“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顧及,都是中國進行地區責任擔當,同時又支持東盟的行為。 中國的國際影響力和國家物質實力已經超過了東盟,但還是需要進行合作,這說明國家崛起對於區域組織的依賴並不是單向的,隨著崛起程度從依賴到不依賴,而是一個需要辨證反復的過程,在當今中國的崛起背景下,這也是建立睦鄰友好關係乃至全球範圍友好關係的關鍵。中國的“再向心”使其獲得了負責任大國以及領導區域組織進行革新的身份。中國領導下的東盟,既尊重東盟的獨立性,同時也擔負起區域強國的責任,積極主導革新與轉型,以期能夠發揮更大作用。 四、結論 本文主要運用實證研究,探討了大國在崛起過程當中與所在區域的區域組織之間的關係,具體而言,描述了中國在崛起過程當中,經歷了對東盟“向心-離心-再向心”的過程,這一實證與傳統依附理論進行對話,試圖從中國案例,以中國角度進行論述,傳統依附理論大多描述弱國對強國的依賴、小國對大組織的依賴,而中國案例實則證明,強國對弱國、大國對小組織(相對而言),仍然有依賴關係,這種“依賴”是一個中性概念,不同於“依附”,更多的描述國家間休戚與共的關係,也即中國所提倡的“人類命運共同體”,依筆者資料歸納,1994 年中國國際影響力指標已經超過東盟,但在之後仍有與東盟進行社會化的過程,例如接受東盟規範等行為,從被動接受到主動提倡的過程,這些行為所表現的依賴與第一階段的依賴已有所區別,也即是大國的依賴。 同時,本研究也回答了“為什麼一個國家崛起強大了,還需要對區域組織有依賴程度”這個問題,事實上,這也是一個如何處理好國家睦鄰友好關係的問題,國家在崛起過程當中,隨著傳統物質實力的增長,必須要伴隨著國際影響力等非物質因素的提升,才不至於發展的不平衡,且如今中國的崛起背景與上世紀美蘇兩個超級大國不同,中國國家的崛起面臨更多也更為強烈的制衡,在這種背景之下,崛起道路也相應不同,也即中國所提倡的“和平崛起”道路,因此,在這一點上,中國需要更多的中國話語、中國道路。 A Study on the Interdependence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hina’s Rising Changkun Hou (PhD Student,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1 徐善寶, & 成雪峰. (2003). 淺談中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對亞太安全的影響. 東南亞研究, (6), 10-13. 2 日本在 2003 年 10 月、巴基斯坦在 2004 年 7 月、韓國和俄羅斯在 2005 年 7 月、澳大利亞在 2005 年 12 月分別加入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 澳門學刊 51 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s a special relationship of interdependence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the paper which complements the study of China-ASEAN relation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ising. With the help of data abou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is research concludes that China even in the hard power, soft power is stronger than the ASEAN this regional organization, China will still obey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forms a close interdependent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gional organizations due to the soci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norm. This is consistent with China's path of "peaceful rise" and its identity as a responsible regional power. Keywords: ASEAN, China, China’s rising, regionalization, interdependence 參考文獻: (一) 專著 閻學通, & 金德湘. (2005). 東亞和平與安全. 時事出版社 張潔. (2017). 中國周邊安全形勢評估(2017):構建新型大國關係與塑造和平的周邊環境.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王子昌. (2011). 東盟外交共同體主體及表現. 時事出版社. 張雲. (2010). 國際政治中" 弱者" 的邏輯: 東盟與亞太地區大國關係.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蘇浩. (2003). 從啞鈴到橄欖: 亞太合作安全模式研究. 世界知識出版社 敏倫. (2007). 中國 “新安全觀” 與上海合作組織研究. 人民出版社. Gerring, J. (2006). Case study research: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eifer, M. (1989) ASEAN and the Security of Southeast Asia, London: Routledge. Leifer, M. (1996) The ASEAN Regional Forum Adelphi Paper 302,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mmers, R. (2003) Cooperative Security and the Balance of Power in ASEAN and the ARF, New York: Routledge Curzon Johnston, A. I. (2008) Social Stat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Acharya, A. (2009) Whose Ideas Matter? Agency and Power in Asian Regionalism,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Acharya, A. (2014) 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 Southeast Asia: 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 Third Edition, London: Routledge. Ba, A. (2009) [Re]Negotiating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Region, Regionalism, and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 澳門學刊 52 Tan, S. S. (2015). Multilateral Asian security architecture: Non-ASEAN stakeholders. Routledge. Keohane, R. O., & Nye, J. S. (2012).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4th.ed. Longman Nye, J. S. (2011). The Future of Power. Public Affairs. Rostow, W. W., & Rostow, W. W. (1990). The stages of economic growth: A non-communist manifesto.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eepak, L. (1983). The poverty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London.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 Kay, C. (2010). Latin American theories of development and underdevelopment. Routledge; Hettne, B. (1995). Development Theory and the Three Worlds: Towards a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of Development (Harlow. rank, A. G. (1969). Latin America: underdevelopment or revolution; Amin, S. (1978). Unequal development: An essay on the social formations of peripheral capitalism. Cardoso Fernando, H., & Faletto, E. (1979). Dependency and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 Ber-keley. Bull, H. (2012).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Macmilla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Bourdieu, P. (1977) 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Bourdieu, P. (1990) The Logic of Practic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Arnfinn, J. D. (1982). Regional Organization and Order in South-East Asia. The Macmillan Pree. Ltd.. Severino, C. R. (2006). Southeast Asia in search of an ASEAN community: Insights from the former ASEAN secretary-general.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Khaw Guat Hoon. (1977). An Analysis of China’s Attitudes towards ASEAN, 1967-1976.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Purification V. Quisumbing and Benjamin B. Domino(eds.), (1983). EEC and ASEAN: Two Regional Community Perspective. Manila: The Foreign Service Institute and University of the Phillipines Law Center. (二) 期刊論文 淩勝利. (2016). 戰略能力、共同利益與安全合作——基於印度與美國亞太盟友安全合作的分析. 南亞研究(1) 楊恕, 王術森. (2018). 議題性質、威脅認知、共同利益與「可合作安全」. 國際安全研究(2) 韋紅, 顏欣. (2017). 東盟地區安全治理模式變遷——從抗禦力到安全共同體. 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 (5):159-168.
  • 澳門學刊 53 熊李力. (2015). 參與還是回避——TPP 機制的發展與中國的區域戰略應對. 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 (1) 劉晨陽, & 楊立娜. (2016). 中國參與國際貿易治理的區域與多邊策略統籌——基於 TPP 與 WTO 差異化的視角. 南開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6) 張錫鎮. (2007). 中國參與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的進展, 障礙與出路. 南洋問題研究, 2007(3) 趙梅, 袁靜梅, & 譚淑娟. (2013). 中國雲南省參與大湄公河次區域貿易狀況及對策研究. 東南亞縱橫, (11) 王海燕. (2010). 中國與中亞國家參與周邊區域經濟合作機制比較研究. 新疆師範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31(2) 李道軍, & 胡穎. (2011). 中國新疆參與中亞區域經濟合作的機制比較與啟示. 新疆社會科學, (3) 陳繼東. (2012). 對中國參與南亞區域合作相關問題的思考. 南亞研究季刊, 1, 010. 王俊. (2012). 包容性發展視域下中國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的路徑選擇. 江海學刊, (6). 李東燕. (2017). 中國參與區域組織安全合作:基本模式與前景 . 外交評論:外交學院學報(1). 鄭先武. (2016). 「亞洲安全觀」制度建構與「中國經驗」. 當代亞太(2) 閻學通. (2004). 東亞和平的基礎.世界經濟與政治. (03) 封帥. (2015). 亞太安全架構的未來圖景——路徑差異與模式譜系國際展望. (4) 淩勝利. (2017). 構建周邊安全共同體:挑戰與對策. 國際問題研究. (5) 劉振民. (2016). 「完善區域安全架構,攜手應對共同挑戰」. 國際問題研究. (6). 唐世平, & 張蘊嶺. (2004). 中國的地區戰略. 世界經濟與政治, 6(9). 徐善寶, & 成雪峰. (2003). 淺談中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對亞太安全的影響. 東南亞研究, (6), Davies, M. (2016). A community of practice: explaining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ASEAN's diplomatic environment. The pacific review, 29(2) Pouliot, V. (2008). The logic of practicality: A theory of practice of security communiti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62(2) Yates, R. (2017). ASEAN as the ‘regional conductor’: understanding ASEAN's role in Asia-Pacific order. The Pacific Review, 30(4) Nischalke, T. I. (2000) ‘Insights from ASEAN’s foreign policy co-operation: the 「ASEAN way」, a real spirit or a Phantom?’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22 (1) Nischalke, T. (2002) ‘Does ASEAN measure Up? Post-cold war diplomacy and the idea of a regional community’, The Pacific Review 15(1)
  • 澳門學刊 54 Moller, K. (1998) ‘Cambodia and Burma: the ASEAN way ends here’, Asian Survey 38(12) Ramcharan, R. (2000) ‘ASEAN and non-interference: a principle maintained’,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22(1) Haggard, S. (2011). The organizational architecture of the Asia-Pacific: insights from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No. 71). ADB Working Paper Series on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Davies, M. (2013) ‘ASEAN and human rights norms: constructivism, rational choice, and the action-identity gap’,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Asia Pacific 13(2) Pevehouse, J., Nordstrom, T., & Warnke, K. (2004). The Correlates of War 2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ata version 2.0.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Peace Science, 21(2), 101-119. Singer, J. D., Bremer, S., & Stuckey, J. (1972). Capability distribution, uncertainty, and major power war, 1820-1965. Peace, war, and numbers, 19, 48. Shambaugh, D. (2005). China engages Asia: reshaping the regional orde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29(3) Deng, Y. (2014). China: the post-responsible power.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 37(4) (三)專書論文 牛軍,藍建學,中美關係與東亞和平,閻學通, & 金德湘. (2005). 東亞和平與安全. 時事出版社 (四)報刊文章 Peking Review. 18 August 1967. Vol. 10. No. 34. P40. (五)網絡資訊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Participation. The World Factbook. 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fields/317.html#CH. 存取時間:2019 年 1 月 1 日.
  • 澳門學刊 55 不能用禮、法體系取代律、令體系 律璞 ∗ (西北政法大學 法治學院) 摘要:禮、法體系與律、令體系來自不同的規範體系。禮、法體系來自社會規範體系:禮是指社會規範體系中的道德規範。法是指社會規範體系中的法律規範。律、令體系來自法律規範體系。律是法律規範體系中的刑法,而令則屬於法律規範體系中的行政法規。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以律、令為核心,又稱為律、令體系。因此,禮、法體系與律、令體系來自不同的社會規範體系,不能用禮、法體系取代律令體系。 關鍵詞:禮、法;體系;律、令;體系 關於中國古代禮、法關係問題,研究性論述已經很多。學術界在禮、法關係問題上觀點分歧。大致上有幾種思路:第一種,認為“禮、法有別”。學術界馬小紅教授等持這種觀點 1。另一種觀點,認為“禮即是法律”。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往往以為,“禮與法律沒有根本區別,禮就是法律” 2。還有一種觀點,就是新近俞榮根、秦濤提出的“中國古代法是禮法”3。學術界在禮、法問題上各執已見,相持不下。筆者認為,“中國古代法是禮法”的觀點不能成立,“禮是憲法”的觀點同樣不能成立 4。筆者認為,禮、法有別,不可將兩者混為一談。另外,禮法體系(禮、法體系) 與律、令體系是不同的社會規範體系,不能用禮法體系(禮、法體系) 取代律令體系。 中國古代社會規範體系內容廣闊,主要包含了禮、法兩個層面。禮是指其中的道德規範,法是指其中的法律規範。道徳規範和法律規範的共同之處表現為兩者都是中國古代的社會規範。既然是社會規範, ∗ 律璞,女(1969—),土族,青海黃南人,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中國法律史,中國哲學。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案“法治文化的傳統資源及其創造性轉化研究”(項目編號:14ZDC023)階段性研究成果。 1 馬小紅教授在談到中國古代社會法律的類型劃分時指出:“比如從宏觀上說禮與法,從法的體系上說漢代的律令科比、唐代的律令格式等等。而這種劃分的標準應當是更符合當時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 參見:馬小紅:《禮與法:法的歷史連接》,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8 頁。在這裡,馬小紅教授指出:“禮與法是從宏觀上進行劃分,而律令則是從微觀上也即法的體系上進行劃分的” 。這個說法是非常正確的。 2 學術界一些學者持這種觀點。以張千帆為代表,認為中國古代的禮具有憲法的性質。張千帆指出:“儒家的‘禮’ 看似陳舊迂腐,繁瑣不堪,但實際上能被合適地定性為一部統治社會的‘憲法’” 。張千帆:《傳統與現代:論“禮” 的憲法學定性》,載《金陵法律評論》,春季卷,2001 年,第 119 頁。張千帆同時指出:“‘禮’不僅能夠和憲政相一致,而且正是憲政的一種形式。”參見:張千帆:《傳統與現代:論“禮” 的憲法學定性》,載《金陵法律評論》,春季卷,2001 年,第 119 頁。 3 俞榮根、秦濤:《律令體制抑或禮法體制?---重新認識中國古代法》,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第 2 期,2018 年,第 21 頁。 4 馬小紅教授批評了學術界將禮與法混同的現象,指出:“我們不能說‘禮是神權法’ 、‘禮是自然法’ 、‘禮是習慣法’ 、或‘禮是憲法’ 、‘禮是民法’ 等等。因為禮有其獨特的價值追求,有其獨特的有機體系,從這一角度來說,禮就是‘禮’ ,它是無可變更的。無論給‘禮’冠以怎樣的現代稱呼都是失真的、不科學的。”參見:馬小紅:《禮與法:法的歷史連接》,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年版,第 82 頁。
  • 澳門學刊 56 禮和法對人們的行為都具有約束力。但是,兩者也有十分顯著的區分。法律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加以推行的。所謂國家強制力就是指以員警、監獄為核心的國家暴力機關。而禮做為道德規範是以社會輿論的力量加以推行的。兩者是不同的社會規範,具有本質的區別。而律、令體系則屬於法律規範體系。從宏觀上說,禮與法同處於社會規範體系中,共同調整著人們的行為方式,且對人們的行為具有約束力。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淵源也即法律表現形式而言,每朝各異,且內容繁多。但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刑法(律)和行政法規(令)。因此,筆者認為,學界所謂律、令體系的說法是正確的,無可置疑的。不能用禮、法體系替代律、令體系。 一、禮、法問題闡釋 (一) 禮、法含義辨析 1. 禮之含義 《說文》對“禮”的解釋是:“禮,履也。 (清人段玉裁注曰:履,足所依也。引伸之凡所依皆曰履。”1“所以事神致福也。從示從豐。清人段玉裁注曰:禮有五經,莫重於祭。故禮字從示。豐者行禮之器。)”2 從《說文》對“禮” 的注釋可以看出,禮就是履行一定的儀式,主要的目的是祭祀神靈為人們帶來幸福的生活。清人段玉裁認為禮的產生有一定的依據,且與祭祀神靈的活動密不可分。清人王念孫對《廣雅•釋言》:“‘禮,體也’。注釋曰:‘禮器雲,禮也者,猶體也。大戴禮曾子大孝篇雲:禮者,體,此者也。’”3 清人王念孫認為,禮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清人王念孫對《廣雅•釋言》:“‘止,禮也。’ 一語注釋雲:‘人而無儀,人而無止,人而無禮,是止即禮也。’”4 從王念孫的注釋可以看出,禮做為行為規範,具有制止他人沒有禮節行為的作用。 《辭海》對禮的定義是:“泛指奴隸制社會或封建社會貴族等級制的社會規範和道德規範。”5《辭海》認為,禮是中國古代的社會規範,又是社會規範中的道德規範,這個定義是十分正確的。 2. 法之含義 在中國古代,法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從廣義上講,法不僅僅指法律,還指方法、規則等。《爾雅》曰:“典、彝、法、則、刑、範、矩、庸、恒、律、戛、職、秩,常也。” 6胡奇先、方環海對其譯曰:“典(常道) 、彝(常規) 、法(法則) 、則(準 1 [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 2 頁。 2 [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 2 頁。 3 [清] 王念孫:《廣雅疏證》,北京:中華書局,2004 年版,第 149 頁。 4 [清] 王念孫:《廣雅疏證》,北京:中華書局,2004 年版,第 152 頁。 5 辭海編輯委員會編:《辭海》(縮印本)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 年版,第 1576 頁。 6 [清] 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清嘉慶刊本) ,十二,《爾雅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 5585 頁。
  • 澳門學刊 57 則) 、刑(法度) 、範(典範) 、矩(準則) 、庸(經常) 、恒(長久) 、律(法律) 、戛(常禮法) 、職(正常) 、秩(常規) 等詞,都有恆久不變的意思。”1 可以看出,古代字書《爾雅》認為,法具有恆久不變的意思,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和典、彝、刑、範、矩、庸、恒、律、戛、職、秩等含義是一致的。《小爾雅•廣詁》在《爾雅》的基礎上對“法” 進行解釋曰:“幾、蔡、模、臬,法也。 清人胡承珙釋曰:‘幾為畿,猶限也……蔡,法也,受王者刑法而已。模,法也……臬者,說文雲:臬,射准的也……准,法也。’”2 清人胡承珙在對“法” 進行解釋時,擴大了其範圍,對其做了擴大性解釋。認為幾是指王畿,因為王畿範圍有限,因而稱之為法。蔡,是指適用于貴族的一種刑法。模是一種方法,臬是準則也是法。廣義的法內容廣闊,不僅僅包括法律,還指方法、規則等。《古代漢語字典》認為法有七種含義,分別為:“法律;法度。依法懲處;用法律制裁。方法。標準;規範。效法;仿效。制度;禮法。佛法,佛教的教理。” 3 從狹義上講,法是指法律。我們在狹義上使用“法” 的概念 法古字作“灋” ,《說文》對灋的解釋是:“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4 清人段玉裁注曰:“此說從廌去之意,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惡也。” 5 在段玉裁看來,法具有端正人心,去 除邪惡的功能。《釋名》對法的定義是:“法,逼也,莫不欲從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6《玉篇》曰:“法,法令也” 7《辭海》認為,作為法學用語,法是指“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總稱。”8 春秋戰國時代,伴隨法家思想的崌起。許多法家代表人物對法的概念進行了界定。著名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曰:“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9 韓非子是從立法角度對“法” 進行定義,認為法律要由國家立法機關進行編纂,以成文法的形式向百姓公佈。管子對法的定義是:“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 10 管子認為,法是衡量人們行為的準則,就如同尺寸、繩墨、規矩等一樣對人們的行為具有約束力。法家代表人物都認為法對一個國家而言,是至關重要,不可或缺的。商鞅曰:“故法者,國之權衡也。”11 管子曰:“故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12 管子 1 胡奇光、方環海:《爾雅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5 頁。 2 [清] 胡承珙撰,石雲孫校點:《小爾雅義證》,合肥:黃山書社,2011 年版,第 11 頁。 3 嚴廷德、鄭紅編:《古代漢語字典》,成都:四川出版集團,四川辭書出版社,2006 年版,第 135 頁。 4 [漢] 許慎:《說文十上馬部》,《說文解字附檢字》,北京:中華書局,1963 年版,第 202 頁。 5 [清]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 470 頁。 6 [漢] 劉熙:《釋名》,《釋典藝第二十》,北京:中華書局,2016 年版,第 92 頁。 7 [梁] 顧野王:《大廣益會玉篇》,北京:中華書局,1987 年版,第 90 頁。 8 辭海編輯委員會編:《辭海》(縮印本)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 年版,第 905 頁。 9 [戰國] 韓非子著,[宋] 闕名注,[清] 顧廣圻識誤:《韓非子》(諸子百家影印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 131 頁。 10 [戰國] 管仲著,[唐] 房玄齡注,[明] 劉績增注:《管子》(諸子百家影印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23 頁。 11 蔣鴻禮:《商君書錐指》,《例言》,《修權第十四》,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 83 頁。
  • 澳門學刊 58 認為,法律是衡量人們行為的標準。清人桂馥引用慎子曰:“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有法而行私謂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效守法者,有司也。以道變法者,君長也。”1 慎子認為,治理國家如果沒有法律就會發生混亂,執行法律如果不做變通法律就會衰落,有法不依而行私道就是不法的行為。百姓用自己的力量來保證法律的運行,司法機關依職權履行法律,君主根據道的需要來修改法律。慎子認為,一個國家首先要有法律才能得到治理,法律得到遵守和執行也是非常重要的。 中國古代的成文法律歷經了刑、法、律三個階段,包含刑、法、律三種樣態。三代時期,刑不僅指刑罰,還指法律。史料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2 因為夏朝社會有暴亂的情況,所以制定了法律,命名為禹刑。因為商朝社會有暴亂的情況,所以制定了法律,命名為湯刑。因為西周社會有暴亂的情況,所以制定了法律,命名為九刑。春秋戰國以降,伴隨儒、法 兩家對立爭鳴過程中法家思想的異軍突起,法家戰勝儒家,在思想領域中一枝獨秀,主宰著戰國時期的思想舞臺。伴隨法家主導地位的確立,宣導公平、正義理念的法治主張開始出現。成文法典的名稱也發生了重大變化。春秋戰國時代制定的成文法律多以法命名。中國古代法律的名稱實現了從“刑” 到“法” 的過渡。唐人顏師古曰:“刑,法也”3 。春秋時代,晉國制有《常法》,楚國制有《茆門法》,《僕區法》。戰國時代,魏國李悝做《法經》六法,《法經》六法包含了《盜法》、《賊法》、《捕法》、《囚法》、《雜法》、《具法》六篇。中國古代法律開始進入以“法” 命名的“法典法” 時代。而商鞅“改法為律” ,則實現了中國古代法典名稱從“法” 到“律” 的演變。使中國古代成文法律進入律典時代。中國古代法律,淵源是多元的。從以法典編纂為表見之成文法律而言則經歷了刑、法、律三個階段。我們可以把刑、法、律看作中國古代成文法律的三種樣態。 (二)禮、法有別 1.禮、法起源途徑不同 中國古代,禮和法的起源途徑是不一樣的。禮的起源與祭祀活動緊密相連,而法的起源則與戰爭與刑罰有關。“王道之本也,愛待敬而不敗,德須威而久立。故制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4 《說文》雲:“禮,履也,所以事神致富也。”5 按照《說文》的說法,禮是指履行一種儀式,履行這種儀式的目的是為了通過尊奉神靈帶來幸福的生活。王國維先生雲:“而奉神人之灑醴亦謂之醴,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謂之禮”6 王國維先生認為,禮是尊奉神靈的儀式、禮儀。可見,在古人心目中,禮是一種祭祀神靈的儀式,產生途徑和刑是有區別的,禮的產生常常與神靈或者某種神密力量有關。所以,中 12 [戰國] 管仲著,[唐] 房玄齡注,[明] 劉績增注:《管子》(諸子百家影印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193 頁。 1 [清] 桂馥:《說文解字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87 年版,第 846 頁。 2 [清] 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清嘉慶刊本),七,《春秋左傳正義》,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 3945 頁。 3 [漢] 班固撰,[唐] 顏師古注:《漢書卷二十七上》,《五行志第七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版,第 1339 頁。 4 [漢] 班固撰,[唐] 顏師古注:《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版,第 1079 頁。 5 [漢] 許慎:《說文一上示部》,《說文解字附檢字》,北京:中華書局,1963 年版,第 7 頁。 6 王國維:《觀堂集林•釋禮》,《觀堂集林附別集》,北京:中華中局,2013 年版,第 291 頁。
  • 澳門學刊 59 國古代的禮在產生過程中常常與皇這樣的神衹聯繫在一起。史料載:“尊卑之禮起於遂皇也”1“致敬鬼神,則祭祀吉禮起于神農也。”2“自伏犧以後至黃帝,吉凶賓軍嘉五禮始具。”3 古代中國,一般地認為,尊卑之禮是遂皇創立的。為了表示對鬼神的尊敬,所以神農氏創立了祭祀吉禮。歷經伏犧氏到皇帝,吉、凶、賓、軍、嘉五禮全部創制完成。可以看出,禮和刑起源的路徑是不同的,禮產生於早期的祭祀活動。刑的產生則與戰爭密不可分,《遼史•刑法志》記載:“刑也者,始於兵而終於禮者也。”4 刑,是在戰爭中產生的,始終和戰爭有著不可分割的關聯。所謂“大刑用甲兵,次刑斧鉞;中刑刀鋸,其次鑽笮;薄刑鞭撲,以威民。”5 在戰爭中產生了早期的刑罰。最嚴厲的刑罰是發動戰爭,集體殺戮。其次是用斧鉞個別殺戮。在戰爭中還產生了肉刑,其中殘損肢體的肉刑是用刀鋸掉胳膊和腿,也可用鑽笮致人肢體殘損。另外,不殘損肢體的肉刑也在戰爭中產生,用皮革制做的刑具或者木質刑具擊打受刑者。 2. 禮與法的作用不同 禮和法同為社會規範,兩者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通過調整社會關係,調整人們的行為,達到治理國家,治理社會,維護階級統治的目的。錢玄先生雲:“在階級社會裡,禮與刑作為制約行為之兩種方式,亦為治國之兩柄。”6 在錢玄先生看來,中國古代,治理國家,制約人們行為的方式有兩種:禮與刑。這個看法是非常正確的。禮與刑做為制約行為之途徑,同屬於社會規範之範疇。美國學者 E•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和道德代表著不同的規範性命令,然而它們控制的領域卻在部分上是重疊的。”7 但是禮和法是兩種不同的行為規範,兩者的作用是不同的。禮作為道德規範,起著預防犯罪的作用。而法做為法律規範,則起著打擊犯罪的作用。《大戴禮記》曰:“凡人之知,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然如曰禮雲禮雲,貴絕惡於未萌。”8 從《大戴禮記》的記載可以看出:就人的認知能力而言,能夠洞見已經發生的事,但不能預見將要發生的事情。因此,禮的作用是防患於未然,通過教育感化的功能,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而法律的作用是在犯罪行為發生時懲治犯罪,因此具有禁于已然之後的作用。在《大戴禮記》看來,法懲治犯罪的功能是顯而易見的,而禮的功能一時半會難以發生。但是禮和法的作用是不同的。就像賞賜是用來表彰善舉,刑罰用於懲罰邪惡一樣。所以禮的主要功能是預防犯罪,絕惡於未萌。清人劉寶楠在對孔子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注釋雲:‘然如曰禮雲禮雲,貴絕惡於未萌,而起敬於微眇,使人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也。’”9 在劉寶楠看來,孔子之所以宣導無訟,主要是想充分發 1 [清] 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清嘉慶刊本) ,六,《禮記正義》,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 2653 頁。 2 [清] 黃以周:《禮書通故》,北京:中華書局 2007 年版,第 21 頁。 3 [清] 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清嘉慶刊本) ,六,《禮記正義》,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 2654 頁。 4 [元] 脫脫等撰:《遼史卷六十一》,《志第三十》,《刑法志上》,北京:中華書局,1974 年版,第 935 頁。 5 [清] 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清嘉慶刊本) ,二,《尚書正義》,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 275 頁。 6 錢玄:《三禮通論》,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 年,第 431 頁。 7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 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年版,第 379 頁。 8 [清] 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版,第 22 頁。 9 [清] 劉寶楠:《論語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90 年版,第 503 頁。
  • 澳門學刊 60 揮禮的教育感化功能。禮的主要作用在於將犯罪行為消滅于萌芽狀態。通過發揮禮的教育功能,從細微處做起,使人們逐慚趨於善行,遠離邪惡,自己卻沒有發現。清人劉寶楠認為,通過發揮禮的教育感化功能,就能達到無訟的理想境界。錢玄先生指出:“禮是行為之規範,禁惡于未然;刑是消極之處罰,懲惡于已然。兩者之目的,均為解決社會矛盾,鞏固統治者之地位。”1 3.禮獨立於法存在 中國古代社會,法律的產生有深刻的社會規範基礎,而其中的禮又是法產生的重要淵源和基礎。正如馬小紅教授雲:“‘禮’在是價值體系的同時,又是治理國家的‘綱紀’、典章,並是每一個生於斯、長於斯的人的日常行為準則。”2 漢代學者劉熙對禮有一個解釋:“禮:體也,得事體也。”3 清人畢沅曰:“‘禮也者,猶體也。’王先謙補注曰:‘體不備,君子謂之不成人,設之不當,猶不備也,得事體,乃所謂當,乃所謂備也。’”4 王先謙引《漢書•藝文志》對法注釋雲;“法家者流,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5 在清人王先謙看來,禮是體,是治理國家的根本。如果設立不當就會不完備。禮不完備就會影響國家的治理。而法是輔助禮制運行的,具有信賞處罰的功能。 古代中國,禮始終是法律制定的基礎。瞿同祖先生認為:“禮既是中國封建法律的淵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6 因此,兩者的關係是密切的。很多時候,甚至難以區分,這也是許多學者將禮、法混同的原因。 古代中國,禮不斷地向法律滲透,有納禮入律的奠型傾向。瞿同祖先生指出:“以禮入法,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發生了重大的深遠的變化,禮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為禮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謂‘明刑弼教’,實質上即以法律制裁的力量來維持禮,加強禮的合法性和強制性……禮與法的關係極為密切,這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徵和基本精神。”7 那麼,禮和法是否各自獨立?禮外有沒有獨立之法的存在或者說法律外有沒有獨立之禮的存在呢?回答是肯定的。 1 錢玄:《三禮通論》,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 年版,第 431 頁。 2 馬小紅:《禮與法:法的歷史連接》,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8 頁。 3 [漢] 劉熙:《釋名》,《釋言語第十二》,北京:中華書局,2016 年版,第 47 頁。 4 [漢] 劉熙撰,[清] 畢沅疏證,王先謙補:《釋名疏證補》,北京:中華書局,2008 年版,第 110 頁。 5 [漢]劉熙撰,[清]畢沅疏證,王先謙補:《釋名疏證補》,北京:中華書局,2008 年版,第 215 頁。 6 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第 382 頁。 7 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第 387 頁。
  • 澳門學刊 61 從夏朝至西周的歷史,也就是歷史上講到的三代時期。這個時期,有沒有獨立於禮之外的公共法律,學界常常爭論不休。美國學者安守廉針對昂格爾的觀點:“通過參照禮足以指導中國的早期社會。”1“中國在此點上缺少關於運用法律將國家同社會區別開來或者運用法律富有意義地改變社會的任何觀念。”2 指出:“甚至在西周國家建立(西元前 12 世紀)之前,中國社會就有公共的法律,它們可能是成文的,並且在整個秦帝國以前歷史的記載中,這樣的法律一直是那個社會的一個特色。”3 從史料的記載可以看出,這一時期的禮和刑都是獨立存在的。從孔子對待禮與刑的態度可以反映這一點。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4 中國古代禮、樂、政、刑都是獨立存在的。“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政刑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5 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在談到禮、法關係時指出:“儒教的自然法思想也因其具體化而向實體法靠攏。另外,基於法家思想的實定法主義也不可能被全部否定,就其實質而言依然保持著生命力。”6 中國古代,禮與法有著明確的分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梁啟超先生深刻地指出:“然則禮之與法,散言則通,對言則別。儒家固非盡排斥法治,然以禮治為主點,法治為輔助。蓋謂禮治所不能施之範圍,然後以法治行之也。”7 清人皮錫瑞曰:“尚書呂刑,威儀三千,曲禮三千,見於中庸禮器,其數皆三千者。出乎禮者入于刑。故取其數相准,數至三千,不為不多。”8 可見,在早期中國,刑在制定時,是以禮為依據的。三代時期,禮數三千,因而刑法的條文也是三千條,史料中有“夏刑三千”9 的記載。唐代在“一準乎禮”的情況下,禮做為道德規範實現了向法律的全面滲透。然禮和刑仍然是治理國家的兩種手段。《唐律疏議》開篇雲:“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10《唐律疏議》認為:德禮是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罰是政治教化的輔助。二者不可或缺,就像一年有四季,一天有早晚一樣。明朝社會在統治的過程中強調:“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11 明代治國方法有兩種:明確禮的規定以引導萬民,制定法 1 [美]安守廉:《不可思議的西方?昂格爾運用與誤用中國歷史的含義》,高道蘊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年版,第 46 頁。 2 [美]安守廉:《不可思議的西方?昂格爾運用與誤用中國歷史的含義》,高道蘊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年版,第 47 頁。 3 [美]安守廉:《不可思議的西方?昂格爾運用與誤用中國歷史的含義》,高道蘊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年版,第 47 頁。 4 [清] 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清嘉慶刊本) ,十,《論語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 5346 頁。 5 [漢] 班固撰,[唐] 顏師古注:《漢書卷二十二》,《禮樂志第二》,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版,第 1028 頁。 6 [日] 仁井田陞著,牟發松譯:《中國法制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年版,第 36 頁。 7 梁啟超:《中國法理學發達史》,《飲冰室文集之十五》,《飲冰室合集》(2),北京:中華書局,1989 年版,第 82 頁。 8 [清]皮錫瑞:《經學通論》,《三》,《三禮》,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版,第 22 頁。 9 [清] 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清嘉慶刊本) ,四,《周禮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 1902 頁。 10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 年版,第 3 頁。 11 [清] 張廷玉等:《明史卷九十三》,《志第六十九》,《刑法一》,北京:中華書局,1974 年,第 2284 頁。
  • 澳門學刊 62 律以打擊犯罪。既便到了清代,禮和法的分界也很明確。清人皮錫瑞曰:“是即周時三千之禮具在,其不能盡具者,亦須臨時推補。”1 西周時期的三千之禮一直到清朝仍然存在,對於禮欠缺的內容,也會隨時補充。 二、律、令問題闡釋 俞榮根、秦濤認為,學界有一種說法是:“以‘律令說’來概括全部中國古代法,乃至整個中華法系。”2 文章列舉了池田溫、大庭脩、中田薰、仁井田陞等日本學者;列舉了清末學者沈家本、程樹德、梁啟超;列舉了中國臺灣學者桂齊遜、張文昌。列舉了現代學者張建國、鄭顯文等。基本上批評了所有持律令說的國、內外學者。筆者認為,俞榮根、秦濤得出的這個結論並不正確。實際上,國內外學者並未誤讀律令,也沒有用“律令說”概括全部中國古代法。 (一)律、令含義辨析 戰國時期,秦國商鞅改法為律,拉開了中國古代律典時代的序幕。商鞅改法為律,具體而言就是改六法為六律。也即將《盜法》改為《盜律》,《賊法》改為《賊律》,《捕法》改為《捕律》,《囚法》改為《囚律》,《雜法》改為《雜律》,《具法》改為《具律》。商鞅改法為律的價值在於實現了法典名稱從“法” 到“律” 的演變。這個演變,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意義是深遠的,後世各朝沿用了“律” 這一法典名稱,只有宋代除外。 1975 年,在湖北雲夢城關鎮出土了 1155 支竹簡。《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了秦朝的律、令制度。記載有秦律十八種。“秦律是漢代九章律的基礎,可惜久已基本上佚失無存。秦簡中的法律條文,儘管不是秦律的全部,但保留了秦律的很多內容,大大豐富了我們對秦律的理解。”3 隨後,有漢代《二年律令》的出土,漢代《二年律令》載有 28 種律和一種令。從整體上看,秦、漢時代的律儘管還涉及到一些民事、經濟領域的法律規範,但已經基本上實現了律的刑法化。 《釋名》曰“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4《釋名》曰:“令,領也。理領之使不得相犯也。”5西晉《泰始律》制定,在概念上首次區分了律和令。所謂“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6 杜預在對《晉律》也就是《泰始律》進行注釋時指出,律是用來規定罪名的法律規範即刑事法律,令是用來規定國家制度的法律,即行政法規。《唐六典》對律和令的定義是:“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7《新唐書》對 1 [清]皮錫瑞:《經學通論》,《三》,《三禮》,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版,第 22 頁。 2 俞榮根、秦濤:《律令體制抑或禮法體制?---重新認識中國古代法》,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第 2 期,2018 年,第 15 頁。 3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出版說明),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第 4 頁。 4 [漢] 劉熙:《釋名》,《釋典藝第二十》,北京:中華書局,2016 年版,第 92 頁。 5 [漢] 劉熙:《釋名》,《釋典藝第二十》,北京:中華書局,2016 年版,第 92 頁。 6 [宋] 李昉等:《太平御覽卷六百四十一》(六) ,《引杜預律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版,第 765 頁。 7 [唐] 李林甫:《唐六典》,《尚書刑部卷第六》,北京:中華書局,1992 年版,第 185 頁。
  • 澳門學刊 63 律、令的性質也進行了界定:“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1 從《新唐書》的記載可以看出,唐代有四種主要的法典:律、令、格、式。令是用來規定國家制度,規定尊卑貴賤等級的法律規範。而一切違反法律構成犯罪的行為,都要用律來裁斷,可見,律具有刑法典的性質。 《正字通》認為:“律又刑” 並且將律在中國古代的沿革做了匯總:“魏文侯師李悝著法經六篇,有囚捕,通鑑作網捕,以律始于盜賊也。蕭何次律令以三章……作律九章……”2 瞿同祖先生指出:“可見在古人心目中,法律以刑法為主。試觀唐、宋、元、明、清律,主要是刑法、訴訟法及行政法,都屬於公法的範圍,民法很少。”3 學界對律、令性質的認識也有一個發展的路線。早期學界認為:“中國古代主要法典編纂結構形式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4並在此基礎上指出:“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是中華法系的特徵之一。”5 把“民刑不分、諸法合體” 做為中華法系的主要特徵,在法律史學界影響是深遠的,以致於包括 2017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發行的《中國法制史》教材都用了這一說法。“在法典編纂方面,則實行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形式。”6 楊一凡教授早在 2002 年就對學術界流行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民刑不分、諸法合體” 的觀點提出批評。楊一凡教授指出:中國古代“民、刑有分,刑事法律與各類非刑事法律有別,這些立法原則古今一以貫之。律典是刑法典,其內容屬於刑事法律的範疇,決非是刑事、行政、軍事、民事等法律規範的諸法合編。”7 並且指出,“所謂‘諸法合體,民刑不分’ 說都不能成立。”8 這個說法非常有見地,文章一經發表,即在法律史學界產生了巨大反響。 (二) 中外學者並未誤讀律、令 筆者認為,律、令體系的創立經歷了幾代學人的努力。中、外學者並未誤讀律、令制度。 1. 中外學者對律、令的定性是準確的 1 [宋]歐陽修,[宋] 宋祁撰:《新唐書卷五十六》,《志第四十六》,北京:中華書局,1975 年版,第 1407。 2 [明] 張自烈,[清] 瘳文英:《正字通》,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1996 年版,第 348 頁。 3 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第 403 頁。 4 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史研究綜述》,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 年版,第 3 頁。 5 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史研究綜述》,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 年版,第 3 頁。 6 《中國法制史》編寫組:《中國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年版,第 2 頁。 7 楊一凡:《中華法系研究中的一個重大誤區---“諸法合體、民刑不分” 說質疑》,載《中國社會科學》,第 6 期,2002年,第 78 頁。 8 楊一凡:《中華法系研究中的一個重大誤區---“諸法合體、民刑不分” 說質疑》,載《中國社會科學》,第 6 期,2002 年,第 78 頁。
  • 澳門學刊 64 在日本“小川茂樹 1930 年發表的研究漢律令分類標準及性質的專論《漢律略考》,可視為這一時期探析律令體系的開篇之作。”1 徐世虹進一步指出:“小川茂樹的專論《漢律略考》對程樹德‘令亦可以為律’提出批評,小川茂樹指出:沈氏‘諸書所引律令往往相淆,蓋由各律中本有令’之說不能成立。”2 與俞榮根、秦濤老師認為:“小川茂樹的《漢律略考》(1930 年) 就已提出漢代的律與令之分化‘不明朗’ ” 3的看法剛好相反。 日本學者池田溫在對律令法一詞進行界定時指出:“被視為正刑定罪之法的律,在錦延二千年的帝制時代是中國成文法的支柱,是統治體制的重要保障。”4 池田溫同時指出:“與此同時,作為設範立制之法的令,在西晉《泰始令》到南宋、金的一千年間與作為基本法典的律並存。明令作于王朝初期,規模小且包含部分律的內容,已經演化為特殊的法典,清代則沒有令。”5 在池田溫看來,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典,是法律體系中的刑法。而令則是用以設範立制的法律規範,是法律體系中的行政法規。在池田溫這裡,律和令是就法律規範體系也即法典編纂的立法層面而言的。律和令是國家法律淵源中的正式淵源。儘管律、令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核心,但尚有其他法律淵源。池田溫言:“律令是基本法典,格、編敕、條例類是副法典。”6 2. 中外學者對律、令存在時代的界定是準確的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3 年出版《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二卷) ,“該卷收集了多位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古代律、令之成果。主要有:滋賀秀三:關於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再論魏律篇目----答內田智雄教授的質疑》;堀敏一:《晉泰始律令的制定》。”7 各位日本學者研究的方向是明確的,都將律、令放在具體的時代予以考察。 日本學者大庭脩在談到中國古代律令法體系時,以戰國以後的古代社會為視角,並未擴及整個中國古代,同時以法典為考察的出發點。大庭脩先生指出:“一般認為,律令體系是在唐代的律、令、格、式 1 徐世虹:《秦漢法律研究百年(二)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 6 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 年版,第81 頁。 2 徐世虹:《秦漢法律研究百年(二)》,《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 6 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 年版,第81 頁。 3 俞榮根、秦濤:《律令體制抑或禮法體制?----重新認識中國古代法》,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 5 第 2期,2018 年,第 18 頁。兩位老師所引小川茂樹之語“律與令二者所含有的法規性質的區別,二者功能的分化,漢律令都還不明朗。”在其所引出處,《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 6 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81-82 頁未找到,這句話出處不明。 4 [日] 池田溫:《律令法》,楊一凡、寺田浩明主編:《日本學者中國法制史論著選》(先秦秦漢卷) ,北京:中華書局,2016 年版,第 90 頁。 5 [日] 池田溫:《律令法》,楊一凡、寺田浩明主編:《日本學者中國法制史論著選》(先秦秦漢卷) ,北京:中華書局,2016 年版,第 90 頁。 6 [日]池田溫:《律令法》,楊一凡、寺田浩明主編:《日本學者中國法制史論著選》(先秦秦漢卷),北京:中華書局,2016 年版,第 97 頁。 7 參見:寺田浩明主編,程維榮等譯:《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二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魏晉南北朝隋唐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年版,第 252---301 頁。
  • 澳門學刊 65 中完成的,其影響則達到朝鮮、日本以及越南等東亞地區。但是,如果說象律、令、格、式這樣的法律在中國的唐代以前就都已存在,是不正確的,說它在唐以後延續下來,也是不對的。簡言之,以‘律’ 為名的法典,從秦以後到清朝為止確是一直存在的。但‘令’ 典在秦以前和清代是沒有的,而‘格’ 和‘式’ 的存在時間則更短。” 1 日本學者仁井田陞指出:“而在隋唐,律是刑罰法典,令是非刑罰法典。若律為陰的話,令則為陽。律是禁止之法,令是命令之法。律是對犯人的懲戒之法,令一般是行政法規。”2 日本學者淺井虎夫從法典編纂角度研究中國古代的律和令,也未將研究領域擴及整個中國古代法。淺井虎夫指出:“故《法經》六篇以後,曆秦、漢、魏、晉、唐、宋、明、清十餘朝,以迄現代,無不編纂新法典。”3 國內學者對律令體系的認識與日本學者基本一致,張建國先生指出:“律令法體系是一種基本由公法構成的成文法體系,歷經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到隋唐時期發展到一個高峰,此後律令體系嬗變的結果,與早期中華帝國律的地位已有所不同,而令更是逐慚消失了。”4 張建國先生同時指出:“以律令法體系作為自戰國(部分諸侯國) 至唐代的中國法律體系的一種代稱,還是比較確當的。”5 由此可見,中外學者是從法典編纂之成文法角度理解中國古代的律、令,並且將其放在具體時代,並未用律、令取代整個中國古代法。俞榮根、秦濤老師所言:“以‘律令說’認識中國古代法的歷史,不僅有‘掐頭去尾’之弊,而且存在曲解之嫌。”6該結論對研究中國古代律令的學者而言,實在是一大冤案。 三、不能用禮、法體系取代律令體系 1.禮法即法的觀點不能成立 俞榮根、秦濤老師對“《爾雅釋詁》中的‘典、彝、法、則、刑、範、矩、庸、恒、律、戛、職、秩,常也。’引用宋邢昺疏曰:‘皆謂常,禮法也’。 的疏得出:‘禮法’ 即法,確切地說‘禮法’ 是古代中國法”7的立論是不準確的。兩位老師只看到了邢昺疏的後半句,而未看見前半句。刑昺對這句話疏曰:“典彝至常也,釋曰:皆謂常禮法也。”8《說文》對“典” 釋曰:“典,五帝之書也。”9《說文》對“彝” 釋曰:“彝, 1 [日] 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 1-2 頁。 2 [日] 仁井田陞著,牟發松譯:《中國法制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年版,第 48 頁。 3 [日] 淺井虎夫著,(棗陽) 陳重民譯,李孝猛點校:《中國法典編纂沿革史》,上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年版,第 6 頁。 4 張建國:《帝制時代的中國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 3 頁。 5 張建國:《帝制時代的中國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6 頁。 6 俞榮根、秦濤:《律令體制抑或禮法體制?---重新認識中國古代法》,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第 2 期,2018 年,第 19 頁。 7 俞榮根、秦濤:《律令體制抑或禮法體制?---重新認識中國古代法》,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第 2 期,2018 年,第 21 頁。 8 [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清嘉慶刊本) ,十二,《爾雅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 5585 頁。
  • 澳門學刊 66 宗廟常器也。”1 清人郝懿行對典和彝注釋曰:“典曰禮之常也,彝者說文雲宗廟常器也。”2 清人郝懿行對“常”注釋曰:“常,說文以為裳。本字經典,習為長久字。蓋尋常俱度,長之名因訓為長。故方言雲,凡物長謂之尋,是尋亦訓長。常與長音義同,故詩文王箋,長猶常也。”3 在清人郝懿行看來,常有長久的意思,與長久同意。而典和彝都與禮有關。典是禮的外在表現。而彝是指祭祀宗廟用的器具。常具有長久的意思,因此,“常謂之禮法” ,是指禮和法都是長久存在的。從宋人邢昺的疏可以看出,在邢昺看來,典和彝是常道、常規,恒久不變。恒久不變就是一種禮法。因此宋人邢昺並未將禮法理解為法,而是將禮法理解為一種恒久不變的規律。因此,俞榮根、秦濤兩位老師只看到宋人邢昺疏的後半句,而忽略了前半句。既便僅就“常,禮法也” 做字面意思解讀,禮法也是指一種規律、秩序,“常” 沒有法律的意思。因此,將“常謂之禮法” 理解成禮法就是中國古代法是不正確的。“禮法” 即法的命題不能成立。 2.“禮法” 即禮的命題不能成立 俞榮根、秦濤兩位老師指出:“荀子是‘禮法’ 一詞的首創者。查閱《荀子》書,‘禮’ 字到處可見,‘禮法’ 僅四見。”4 俞榮根、秦濤從荀子《王霸》篇“禮法之大分也” 之語出發,得出結論認為:“在荀子那裡,‘禮法’與‘禮’並無明顯的區別。‘禮’就是‘禮法’,反過來也一樣。”5 俞榮根、秦濤老師指出:荀子最早提出禮法概念。實際上,“禮法” 一詞早在荀子之前就已出現。《周禮》中有“大祭祀讀禮法”6 的記載。清人皮錫瑞曰:“三禮皆周人之書,所記皆周時之禮。”7 筆者認為俞榮根、秦濤所言:“‘禮’ 就是‘禮法’ ,反過來也一樣。”的命題不能成立。唐人揚倞對《荀子•王霸》中的“‘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禮法之大分也。’ 注釋曰:‘禮法大分在任人各使當其職分也。’”8 唐人楊倞認為荀子所謂禮法之大分,是指劃分禮和法的目的是使每個人各司其職, 9 [漢] 許慎:《說文五上丌部》,《說文解字附檢字》,北京:中華書局,1963 年版,第 99 頁。 1 [漢] 許慎:《說文十三上系部》,《說文解字附檢字》,北京:中華書局,1963 年版,第 277 頁。 2 [清] 郝懿行:《爾雅義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 41 頁。 3 [清] 郝懿行:《爾雅義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 40 頁。 4 俞榮根、秦濤:《律令體制抑或禮法體制?---重新認識中國古代法》,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第 2 期,2018 年,第 22 頁。 5 俞榮根、秦濤:《律令體制抑或禮法體制?---重新認識中國古代法》,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第 2 期,2018 年,第 22-23 頁。 6 [清] 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清嘉慶刊本) ,四,《周禮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版,第 1767 頁。 7 [清] 皮錫瑞:《經學通論》,《三》,《三禮》,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版,第 46 頁。 8 [戰國] 荀況著,[唐]楊倞注,[清] 盧文弨、謝墉校:《荀子》(諸子百家影印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 65 頁。
  • 澳門學刊 67 能夠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中國臺灣學者熊公哲將“‘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禮法之大分也。’ 翻譯為:‘這是百王所同守,亦禮法之大分際也。’”1 可見,在荀子那裡,禮和法是兩個詞,“禮法之大分也” 是指禮和法的分際、分野。 與禮法就是禮的認識不同。在荀子那裡禮與法是有區別的,禮不同於法也不同于禮法。三者各自獨立。荀子明確指出:“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 則必以法數制之。”2 在《荀子•禮論》中,荀子探討了禮的起源、內容和作用。荀子認為禮起源於“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 的需要。3“禮的內容有‘養’ 和‘別’ 兩個方面。‘養’ 即‘養人之欲,給人之求’”4“‘別’ 即‘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5 就禮的作用而言,荀子認為禮是治國的根本,“天下從之者治,不從者亂;從之者安,不從者危;從之者存,不存者亡。”6 荀子同時談到法,荀子指出:“君人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7 在荀子看來,君主只有通過推崇禮義,尊重賢人的方法才能稱王天下。重視法制,愛護人民可以稱霸天下。這個觀念常常被學術界引用,認為荀子有“隆禮重法” 的思想。 筆者認為,俞榮根、秦濤老師僅從荀子講的幾句話加上宋人邢昺的疏就得出“‘禮法’ 是法,‘禮法’ 是中國古代法的結論”是有失偏頗的。“禮法” 既然在荀子那裡指“禮” ,在邢昺那裡指“法” 。那麼,“禮法” 到底是指“禮” 還是“法” 呢?筆者認為,在《荀子》書中,有專門的禮,也有專門的法的稱謂。在荀子那裡,禮法就是指禮和法,而不僅僅指禮。“禮法之大分” 是指禮和法的分際。在荀子那裡,“禮法” 不是一個詞,而是兩個詞,是指禮和法而言的。而邢昺所謂“禮法” 是指規律、秩序。 3.禮法體系不能取代律令體系 1 [臺灣] 熊公哲:《荀子今注今譯》,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5 年版,第 214 頁。 2 [戰國] 荀況著,[唐] 楊倞注,[清] 盧文弨、謝墉校:《荀子》(諸子百家影印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53 頁。 3 [戰國] 荀況著,[唐]楊倞注,[清] 盧文弨、謝墉校:《荀子》(諸子百家影印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 109 頁。 4 [戰國] 荀況著,[唐]楊倞注,[清] 盧文弨、謝墉校:《荀子》(諸子百家影印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 109 頁。 5[戰國] 荀況著,[唐]楊倞注,[清] 盧文弨、謝墉校:《荀子》(諸子百家影印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 110 頁。 6 [戰國] 荀況著,[唐]楊倞注,[清] 盧文弨、謝墉校:《荀子》(諸子百家影印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 112 頁。 7 [戰國] 荀況著,[唐]楊倞注,[清] 盧文弨、謝墉校:《荀子》(諸子百家影印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第 153 頁。
  • 澳門學刊 68 中國古代,如前所述,禮、法是有嚴格區分的,二者不能混用,二者來自於不同的社會規範體系。段秋關先生指出:“‘禮治’強調‘國之命在禮’,而‘法治’強調‘治之本’是‘法’。” 1因此,俞榮根、秦濤所言:“在中國古代,這種‘道德、宗教和法律’ 渾然不分的行為規範體系,名之曰‘禮’” 。2 的論點是不能成立的。 明人丘浚十分準確地描述了禮、法;律、令之別。“經者,禮義之所自出,人必違於禮義然後入於刑法。律令者,刑法之所在也。”3 禮來自於儒家的經義,違背了禮的規定,就要用法律來處罰。而律令又是法律的集中反映。美國學者 E•博登海默指出:“在立法機關或法官賦予某一習慣慣例以法律效力以前,它應被認為是一種實在的道德規則。”4E•博登海默先生認為,道德與法律的區別在於:“法律調整人們的外部關係,而道德則支配人們的內心生活和動機。”5E•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不考慮潛在的動機問題,只要求人們從外部行為上服從現行的規則和法規,而道德則訴助于人的良知。”6 筆者認為,禮和法來自於不同的規範體系。禮、法體系古已有之,是就整個的社會規範體系而言的。而律、令體系僅僅是就社會規範體系中的法律規範,特別是就法典編纂之成文法體系而言的。在這一點上,中、外法律史學界的認識是一致的。律、令體系的內涵和外延都遠遠小於“禮、法” 體系。兩者的創建標準不同,不可同日而語。禮、法體系和律令體系的關係,圖示如下: (圖表 7) 1 段秋關:《中國古代“法治”辨析》,載《人文雜誌》,第 5 期,1990 年,第 81 頁。 2 俞榮根、秦濤:《律令體制抑或禮法體制?---重新認識中國古代法》,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ISSN1647—5205,2018 年第 2 期,第 21 頁。 3 [明] 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一百三》,《治國平天下之要》,《慎刑憲》,《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713 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6 年版,第 202 頁。 4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 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年版,第 469 頁。 5 [美] 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 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北京:中國政法學大學出版社,1999 年版,第 371頁。 6 [美] 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 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年版,第 371 頁。 7 本表根據馬朱炎主編:《法學基礎理論》,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 166 頁,第 263 頁繪製。
  • 澳門學刊 69 中國古代,禮外始終有獨立之法的存在。而就成文法體系而言,律、令又是其代表。筆者認為,簡單地將禮視為法,或者用禮法一詞取代兩種不同的社會規範禮和法,都是不可取的。學術研究應當是在前人已有成果基礎上進行的。培養問題意識,開創新的視角,大膽質疑,勇於創新,提出新思想、新觀點都是非常重要的。推陳出新是必要的,但是在證據不充足,或者立論不準確的情況下,為了出新即隨意推翻學術界經過幾代人努力已成定論無爭議的學術觀點的做法是不足取的。筆者認為,對原始資料的解讀要認真、仔細。特別是需要做到全面理解,不能夠斷章取義,或者主觀猜測、臆想。這種不求甚解即得出結論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The system of lv and order cannot be replaced by the system of etiquette and law Lupu (School of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 The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and the lv and order system come from different normative systems. The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come from the social norm system: etiquette refers to the moral norms in the social norm system. Law refers to the legal norms in the social norm system. The system of lv and orders comes from the system of legal norms. The lv is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legal norm system, while the order belongs to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the legal norm system. The ancient Chinese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lv and orders, also known as the system of lv and orders. Therefore, the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and the lv and order system come from different social norm systems, and the lv and order system cannot be replaced by the etiquette and law system. Key words: etiquette,law; system; lv,orders; system
  • 澳門學刊 70 穩定性 VS. 發展性:國際條約的演化解釋 張秀潔 * 摘要:法律一經製定,便已落後於時代,國際條約也不例外,其一旦締結就趨於靜止狀態,易陷入過時或被廢棄的境地,而在實踐中,又很難及時修改或終止一項老化的條約。因此,很有必要對條約的意旨和內涵作出隨時間而變化的解釋,演化解釋應運而生。但是該解釋方法的運用有一定的局限性或風險,很可能促使被解釋的條約產生語義或範圍上的變動,出現“司法造法”的傾向,侵蝕條約法的穩定性、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並以極微妙和隱蔽的方式沖擊條約法領域中的國家同意原則。因此,演化解釋的適用應有一定的限製,不能將全新的概念或適用範圍引入到條約中而偏離條約文本可能具有的含義,不能通過解釋而產生一項一開始並沒有被條約規定的權利,也不能違背國家同意的條約目的和宗旨。 關鍵詞:條約解釋;演化解釋;適用限製 作為國際法重要淵源的國際條約在適用時,一方面由於締約各方利益訴求的差異性、條約內容的復雜性、語言表達的局限性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致使所締結的條約因用語含糊不清、條款相互沖突等存在適用性較差的問題;另一方面隨著時間的推移、經驗的積累、科技的進步、觀念的更新、政策的發展以及新信息和新環境的不斷湧現等,使得締約方對條約用語的含義產生締約時不具有的新理解。而現如今的國際爭端在很多情況下也都是由於締約方對其締結或參加的條約用語存在不同理解造成的,因此,在條約適用過程中如何對其用语进行合理准确地解释成为解决各种国际争端的关键所在,条约的解释也因此受到国际法律实践者和学者广泛的关注及研究,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议题。 雖然國際關系需要秩序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但是沒有一種法律關系可以一直不受時間的影響,只有保持一定的靈活性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因此,可以為國際關系提供可預見性的條約解釋也需要有一定的靈活性,需要不斷地在司法解釋中澄清條約用語,以便不僅能適應每個案件的特殊性,還能適應隨時間流逝帶來的國際社會之發展與變化。在這種背景下,對條約的意旨和內涵作出隨時間而變化的解釋即演化解釋便成為條約解釋的一個新趨勢。但是該解釋方法的運用又有一定的局限性或風險,在實踐中可能存在過寬解釋乃至肆意解釋等諸多問題,本文試圖從演化方法與其他傳統解釋方法的區別入手,簡要分析該方法的必要性、適用條件、局限性或風險等,以求盡可能避免演化方法被濫用的情況,使其運用回歸正軌。 一、條約解釋的方法 薩維尼曾提出法律解釋的語法、邏輯、歷史、體系四要素 1,後繼研究中目的要素被納入法律解釋的方法,並獲得普遍認可,當前學術界通常認為法律解釋的一般方法包括文本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以及體系解釋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32 條規定的條約解釋規則恰好也印證了此四種解釋方法: “第 31 條 解釋之通則 *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1 [德] 薩維尼:《當代羅馬法體系 I》,朱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第 166 頁。
  • 澳門學刊 71 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二、就解釋條約而言,上下文除指連同導言及附件在內之約文外,並應包括: (甲)全體當事國間因締結條約所訂與條約有關之任何協定; (乙)一個以上當事國因締結條約所訂並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為條約有關文書之任何文書。 三、應與上下文一並考慮者尚有: (甲)當事國嗣後所訂關於條約之解釋或其規定之適用之任何協定; (乙)嗣後在條約適用方面確定各當事國對條約解釋之協定之任何慣例; (丙)適用於當事國間關系之任何有關國際法規則。 四、倘經確定當事國有此原意,條約用語應使其具有特殊意義。 第 32 條 解釋之補充資料 為證實由適用第 31 條所得之意義起見,或遇依第 31 條作解釋而: (甲)意義仍屬不明或難解;或 (乙)所獲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為確定其意義起見,得使用解釋之補充資料,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在內。”1 文本解釋又稱為文義解釋,指以法律條文本身的語言文字作為出發點、按照其通常含義闡述條文的意義內容,是最基本、被普遍接受的一種經典法律解釋方法,法律解釋通常都是從文本解釋開始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款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所具有的通常意義”解釋即為文本解釋方法,通常含義是解釋條約時必須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存在表明其他不同結論的含義,應依據約文用語的自然意義和當下的用法而不是其派生語法上的意義來理解條約文本的含義。2 歷史解釋指通過研究法律製定時的歷史背景資料來說明法律條文的內容和含義,主要可以根據法律製定或頒布時所擁有的知識、需要、經驗以及社會對其的普遍理解等予以解釋。然而這些資料只是補充性的解釋資料,對條約解釋的價值相對有限,“無論這類資料在闡明條約各當事國在約文中的意思表示方面具有何種價值,其均不能被視為權威性的解釋因素”3,“作為補充性的條約解釋方法,締約準備資料只是與締約方意圖的其他相關證據相權衡的證據”4,其說服力取決於締約方共同理解之條文含義的證明程度 1 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 年,第 31-32 條。 2 Hugo Grotius (1964). De Jure Belli ac Pacis, Book II. New York: Oceana. p. 409. 3 李浩培:《條約法概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 352 頁。 4 Sir Humphrey Waldock (1964). Third Report on the Law of Treaties.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Vol II. p.58.
  • 澳門學刊 72 及其他談判國對證據的認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2 條規定可以使用“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作為解釋條約的補充資料即為此種解釋方法。 目的解釋指探求立法者製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其欲實現的目的,以此為依據闡釋法律的意義。格勞秀斯曾指出“恰當的條約解釋應當符合條約的目的與宗旨”1,通過考察這兩者,既可以確認締約方的真實意圖,也有助於約文之通常含義的明晰,正如加德納所說“目的和宗旨分析並非僅僅是條約解釋中要考慮的一般方法,它起到了闡明通常含義的作用”2,《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款規定“參照條約目的及宗旨”解釋即為此種解釋方法。 體系解釋又稱為系統解釋,指通過全面系統分析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與其他法律規範之間的關系等,來解釋法律規範的含義。當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存在模糊不清或締約國對條文存在不同理解時,“在不提及條約上下文的情況下,難以抽象地確定條約用語的自然和通常含義,這一原則已為國際實踐所反復證實”3,在對條文的通常含義可能存在不同解釋的情況下,相關條款的“上下文”便成為確定其通常含義的一個重要依據,在適用條約規則時必須考慮上下文及相關情況。4《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款規定“按其上下文”解釋條約以及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規定,即為此種解釋方法。 關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確立的上述幾種解釋方法,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強調條約約文是當事國真實意圖的表達,因此解釋的起點應是闡明條約約文的含義,客觀解釋條約當事國在條約中所使用的文字,並綜合考慮條約上下文、目的和宗旨等其他要素,以便能夠準確地解釋條約用語的意義。 然而,除了要維持穩定以及可預測之外,國際法也要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發展,為適應國際法發展的要求,在條約解釋實踐中,除了傳統的解釋方法外,國際司法機構也越來越傾向於考慮作為法律解釋和適用內在要求的時際因素,對條約的意旨和內涵作出隨時間而變化的解釋,為條約解釋注入當代價值和意義,“當代意義解釋法似乎顯示了當今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在條約解釋方法上 的最新趨勢”5,於是作為時際原則重要維度的演化解釋儼然成為了一種新趨勢。 但是演化解釋並不是一種全新的解釋方法,而是通過某些條款和概念始終滲透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與其他傳統條約解釋方法很難完全區分開來。如該公約第 31 條第 3 款規定的嗣後實踐恰恰佐證了解釋的演化性,為了探明嗣後行為對條約解釋的作用,國際法委員會還進行了關於“條約隨時間演進”的專題研究,指出“條約締約國之間達成的嗣後協定和嗣後慣行是可靠的解釋方法,在解釋條約時應予以考慮⋯⋯(嗣後協定和嗣後慣行)可指導對條約的演化解釋。”條約的演化解釋就是要客觀找出條約當事國通過文字表達的同意其含義可以演化、並按演化後的含義解釋條約的意圖,其起點仍然是條約約文,其任務仍然是查明當事國的意圖,其運用仍然要遵循條約解釋的基本法理。對條約的意旨和內涵作出隨時間 1 [荷] 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 230 頁。 2 Richard K. Gardiner (2008). Treaty Interpret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190. 3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4).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Vol. II. p. 56. 4 Ian Sinclair (1984).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p. 116. 5 曾令良:《從“中美出版物市場準入案”上訴機構裁決看條約解釋的新趨勢》,載於《法學》,第 8 期,2010 年,第 17頁。
  • 澳門學刊 73 而變化的解釋仍然是以文本解釋為基礎,只是賦予條約用語以當代價值。因此,筆者認為不能把演化解釋與其他幾種解釋方法割裂開來,應通過合理推理,使它們融洽結合,以明確條約約文的含義、調和締約各方的分歧並進一步促使條約平穩有效地運行和實施。 二、演化解釋的興起與適用 (一)演化解釋的興起 演化解釋源自胡伯法官在“帕爾瑪斯島仲裁案”1中確定並形成的時際法理論。在運用時際法規則闡明其裁判意見時,胡伯法官除了指出必須根據行為產生時的法律而不是爭端出現或尋求解決時有效的法律評判一項司法行為外,還指出就在連續的時期占主導地位的不同法律製度哪一個能適用於某特定案件而言,必須區分權利的創設與權利的存在:創設權利的行為應受製於權利產生時有效的法律,而權利的存在即權利的持續性表現,則應遵循法律的演變所要求的條件。因此,胡伯的時際法理論同時包括確保法律穩定性的靜態元素——強調按締約當時的意義解釋以及反映法律發展的動態元素——認為對“持續性”權利也可以按照其適用時的含義來解釋即作演化解釋。 (二)適用演化解釋的條件 在 1978 年“愛琴海大陸架案”2中,國際法院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條約演化解釋的兩個條件:一是條約用語的“一般性”,二是條約的“無期限性”。在國際司法實踐中,國際法院和 WTO 上訴機構也主要依據這兩個條件對國際條約進行當代意義解釋即演化解釋。 首先,條約用語的“一般性”。一般認為條約當事國希望一個已知法律術語的內容因時而變或其含義被認為需要與時俱進時,該法律術語通常被認為是“一般用語”,可以對其進行演化解釋。一些國際司法機構在實踐中根據條約術語的“一般性”來推定締約國有演化意圖,從而對該術語進行演化解釋。但是這種定義比較籠統,很難預測什麽術語是一般的,國際司法實踐至今在條約用語是否具有“一般性”問題上,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實際上對此具有較大的裁量權。 之所以將條約術語的“一般性”作為演化解釋的條件,是因為國際司法機構認為,當締約國在條約中使用“一般術語”時,其必然已經意識到這些術語的含義有可能與時俱進,因此就可以合理推定當事國在締約時就有讓這些術語按照發展演變後的含義進行解釋的意圖,從而使這些術語本身具有演化性,進而必須按照其發展演變後的含義進行解釋。 其次,條約的“無期限性”。一般認為如果一項條約旨在“長期有效”或者“具有連續不斷的期限”,就表明條約當事方具有意識到條約中一般術語的意義可能會隨著時間推移而發生演變的推定意圖,這樣在對條約術語進行解釋時,就應當根據發展演化後的新的含義進行解釋。 1 Island of Palmas (Netherlands v. United States), Award of 4 April 1928, RIAA, Vol. 2, p.845. 2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Judgment of 19 December 1978, ICJ para. 77.
  • 澳門學刊 74 之所以將條約的“無期限性”作為演化解釋的條件,是因為“無期限性”表明條約很可能是一種動態條約,具有一個相當長的或不確定的期限,為締約方規定了動態的權利義務。這些動態條約旨在為締約方建立長期、持續和穩定的關系,締約方之間有長期合作的預期以及保持一種持續性關系的意願,他們依據條約所承受的權利義務是動態演變的,如果在解釋時不考慮新的發展變化,勢必會與條約的此目的相違背。 此外,條約的目的和宗旨也是對條約進行演化解釋的條件。一方面條約目的的特殊性可能直接要求采用演化解釋,以保證該目的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與條約有關的相關事實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但為了保證條約目的的有效性,仍需采用演化解釋 1。根據條約的目的和宗旨進行演化解釋,既適用於條約術語的解釋,也適用於條約的整體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條約根據其目的和宗旨得到有效適用。 (三)適用演化解釋的國際司法判例 1. 國際法院的判例 在 1971 年“南非不顧安全理事會第 276(1970)號決議繼續留駐納米比亞(西南非洲)對各國的法律後果咨詢意見案”中,國際法院首次確認了演化解釋的方法。2該案中,國際法院認為,首先應根據當事國締約時的意圖來解釋協議,但是法院還必須考慮的事實是,《國際聯盟盟約》第 22 條中的概念“今世特別困難狀況”、“人民的福利和發展”和“神聖信托”等概念不是靜止不變的,定義上就具有演化性,並最終給出了注重演化的解釋。 在 1978 年“愛琴海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則首次明確提出了條約演化解釋的兩個條件。國際法院認為之所以要對 1928 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總議定書》第 17 條中的“領土地位”一詞作演化解釋,是因為該術語具有“一般性”和該條約的“持續存在”3。 在 2009 年“哥斯達黎加訴尼加拉瓜航行權案”4中,對於哥斯達黎加和尼加拉瓜之間 1858 年邊界條約中“商業”一詞的不同理解構成了案件爭議的焦點,國際法院認為“商業”是一個一般術語,當事國必然意識到其意義很可能隨著時間而改變;且該邊界條約具有無期限性,可以推定當事國意圖使該術語具有演變的含義,應根據條約適用時的意義進行解釋 5。 1 吴卡,国际条约解释:变量、方法与走向——《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第 3 款(c)项研究,载於《比较法研究》,第5 期,2015 年,第 160 页。 2 I.C.J. Reports (1971). Legal Consequences for States of the Continued Presence of South Africa in Namibia (South West Africa) Notwithstanding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76 (1970). Judgment. p. 22. 3 I.C.J. Reports (1978).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Judgment. para.77. 轉引自韓逸疇,時間流逝對條約解釋的影響——論條約演變解釋的興起、適用及其限製,載於《現代法學》,第 6 期,2015 年,第 144 頁。 4 Judgment of I.C.J. (2009). Case Concerning the Dispute Regarding Navigational and Related Rights (Costa Rica v. Nicaragua). paras. 66, 67, 71. 5 韓逸疇,時間流逝對條約解釋的影響——論條約演變解釋的興起、適用及其限製,載於《現代法學》,第 6 期,2015年,第 145 頁。
  • 澳門學刊 75 除了在上述判例中得到明確適用以外,在其他某些判例中也出現了演化解釋的概念,筆者認為作為習慣國際法內容最好代表的國際法院判例為如何運用演化解釋方法提供了一般性和相對詳細的說明,使得演化解釋成為條約解釋方法的一種新趨勢。 2.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判例 在 1997 年“美國海蝦案”1中,WTO 上訴機構認為“自然資源”是一般術語,其內容或關系並不是“靜態的”,而是“根據定義逐步發展的”,因此條約解釋者必須根據國際社會關於保護和維護環境的當代關注點來理解,演化解釋對於判決結果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在 2009 年“中美出版物市場準入案”2中,爭議的焦點之一是中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就“錄音產品分銷服務”所作的承諾只適用於物質產品,還是也可以適用於以電子方式分銷的產品。WTO 上訴機構認為,中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承諾表中使用的術語,即“錄音產品”和“分銷”具有充分的一般性,這些術語使用的情形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而且《服務貿易總協定》承諾表與《服務貿易總協定》本身和所有 WTO 協定一樣,都是 WTO 成員締結的一種無限期的、具有持續義務的多邊條約,因此對於爭議術語進行了以該協定適用時的意義為起點的演化解釋。 筆者認為雖然 WTO 已通過的報告不具有先例約束作用,但其對處理後續相關案件創造了合理預期,上述關於演化解釋的兩個判例在未來的訴訟中也可能構成具有說服力的證據。 三、對條約進行演化解釋的原因及必要性 法律根植於不斷發展的社會之中,除了為法律關系提供確定性和可預測性之外,也要適應現實的變化進行持續的更新和發展,國際法也不例外。3因此,筆者認為條約解釋應當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進步,而不能機械和生硬地進行。 首先,解釋活動本身具有發展性,這使得演化性成為其內在屬性。解釋者所處的歷史環境、條件、地位等都與條約締結時不同,這些因素必然會影響並製約其對條約文本的理解,條約解釋者對條約文本作出評價、解釋時,不可避免地受到當代價值對條約觀點的影響,於是,經解釋所獲得的條文意義中加入了解釋者的成見,而不再是締約方的原意,演化性成為法律解釋的內在屬性和要求。 其次,某些法律術語本身具有演化性。條約解釋是語義學的運用,而語言通常在其已被廣泛接受的核心含義之外還有不確定性的外圍,只要締約者未專門固定某個條約用語的意義,而是將其當成一般概念使用,就有必要推定其意義可能隨著法律的演變、時間的推移、國際關系的發展不斷發生變化,就有 1 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 1998. 2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2009). 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WT/DS363/AB/R. para. 47, 396. 3 韓逸疇,見前注[18],第 143 頁。
  • 澳門學刊 76 必要對其進行演化解釋以適應社會和政治環境的嗣後發展和變化,以便能夠顧及當事國對於解決眼前爭端的持續共識和共同期待,並維護它們保持持續性合作關系的共同意願。 再次,當事國意圖、條約本身的目的和宗旨具有演化性。當事國的自由意圖不應該也不會受條約締結時具體法律概念的妨礙,如果當事國確定隨時間的發展需要對條約用語的意義或範圍進行改變,則必須對條約進行該種解釋,而不能一味地把當事國的意圖限製在條約最初締結的時刻,以實現和尊重當事國的意圖。如果一項條約旨在當事國之間創造長久、持續和穩固的關系,而在條約解釋過程中卻沒有對新的發展加以考慮,就會違背該條約的宗旨,此時則需探尋條約本身的目的和宗旨,這種情況下對文本的解釋可能會超越當事方在文本中表達的意圖,甚至可能會改變條約締結時的目的和宗旨,以確保條約之目的和宗旨在時間流逝中的持續性,隱含了進行演化解釋的可能性。 最後,條約本身的不精確和不完全性要求條約解釋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法律概念會隨時間流逝變化,條約不可能處理所有未來的偶發事件,在因此而致使條約文本語義模糊或模棱兩可時,可以也有必要根據當前的事實情況或國際法規則的變化認為當事國具有賦予這些條約用語演變含義的意圖,需要運用演化解釋的方法來解決。 筆者認為正是上述幾個方面原因的存在,使得對條約進行演化解釋有其必要性,但是由於演化解釋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適用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是否賦予某條約術語演變的含義,應根據個案具體情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而確定,以確保演化解釋的適用不會侵蝕條約法的穩定性、確定性和可預見性。 四、演化解釋適用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現如今演化解釋已逐漸成為條約解釋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法,在國際司法機構的條約解釋實踐中被越來越多地使用,但也隨之出現了一些質疑聲,如未能充分考慮能夠真實反映當事國意圖的相關證據而貿然武斷使用該方法、依賴條約中相關術語的“一般性”和條約本身的“無期限性”等標準來機械推定當事國有演化解釋的意圖,從而得出片面的、沒有充分證據支持的結論等,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演化解釋適用的風險及適用限製進行分析,以盡可能避免演化解釋的濫用,進而公正、合理、有效地解決國際爭端。 (一)演化解釋適用的風險 1. 存在“司法造法”的傾向 國際司法機構在審理案件的實踐中將抽象的國際法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據此對案件進行審理並得出結果以解決爭端,在此過程中必須對被適用的抽象國際法規則進行理解和解析,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涉及解釋各種條約文本為何且在何種程度上適用於爭議事實的問題。1但很多時候解析條約文本本身並不能滿足解釋者對於審理具體案件的需要,此時在條約解釋的基礎上,國際司法機構往往存在通過創造性的解釋規則進而進行規範建構活動的傾向,即國際司法機構的“司法造法作用”。然而“法院不能做出超 1 丁鐸,國際法上條約解釋與司法造法之界限問題淺析——兼評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載於《南海法學》,第 2 期,2018年,第 118 頁。
  • 澳門學刊 77 越法律規定的判決,或者在立法者沒有立法的情況下增加法律規則”1,“無論是國際法院的法官,抑或是國內法院的法官,都沒有被授予創製新法的權力⋯⋯這構成司法裁判進程的基本原則⋯⋯否則法官將失去一項根本的權威來源”2,因此這種“造法作用”是不完全的和附帶條件的,必須受到在先的條約解釋活動的製約,並建立在條約解析的基礎之上。 在條約解釋的過程中,國際司法機構並不是完完全全受到條約文本用語的約束和限製,因此事實上在條約解釋方面也始終存在較大的規則創造的空間和可能。而演化解釋本身就是對條約的意旨和內涵作出隨時間而變化的解釋,在適用時國際司法機構更是很有可能自覺或不自覺地進入“司法造法”的領域,致使對條約文本所做的解釋與條約當事國締約時彼此合意的語義解釋、原初含義相矛盾。3為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筆者認為國際司法機構在適用演化解釋時應基於客觀的立場和態度,依據案件具體情況探尋適用相應條款的可能性與可行性,充分尊重被解釋文本用語通常含義、上下文以及目的與宗旨所體現的條約當事國合意,而不能逾越條約解釋與“司法造法”之間合法性與客觀性的約束界限隨意創造和曲解條約規定,突破爭端當事國對於爭端解決的規範性預期和條約當事國對於國際法治的穩定性預期,損害國際法治。 2. 沖擊國家同意原則 締約國同意是國際條約存在的基礎和重要前提,條約應具有什麽法律意義以及條約的嗣後發展方向等,也必須首先基於國家同意,若無國家同意,條約的內容對其就無法律拘束力。因此,在確定條約締約國所同意的條約用語意思時,是以條約締結時還是適用時的表示為準,換言之,是以條約締約時還是適用時的締約意圖為準便成為國家同意原則的一個關鍵問題。 對於條約用語的含義可能隨時間因素發生變化的情形,國際司法機構認為應該以演化意圖來判斷條約措辭的具體含義。4在對條約進行演化解釋的過程中,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正是締約方的演化意圖,而這種意圖是通過文本的客觀證據推斷出來的,並不一定與締約時的真實意圖相同。5筆者認為只要締約方在條約文本中采用了演化特性的措辭,使得外顯的、客觀的文本證據能夠表明締約方具有演化解釋的意圖,那麽在對特定的術語進行解釋時,就應該根據條約具體適用時或爭端發生時的環境來進行。即使締約方在締約時所同意的內容僅以締約時的情形為前提,但若未在條約中明確禁止條約的演化性,那麽條約就有可能因為使用具有通用性術語等因素而被推定具有演化意圖,條約用語的意思會被認定為以適用時的 1 I.C.J. Reports (1974). Fisheries Jurisdiction Cas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v. Iceland), Merits. Judgment. p. 53. 2 Robert Jennings (1996). The Judiciary,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3. p. 3. 3 丁鐸,見前注[22],第 120 頁。 4 劉雪紅,論條約演化解釋對國家同意原則的沖擊,載於《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第 3 期,2017 年,第 59頁。 5 同上注,第 60 頁。
  • 澳門學刊 78 新形勢環境為準,1締約方的原始意圖便被代之於一種推定的演化意圖,而這種替換正是通過演化解釋得以實現的。 (二)演化解釋的適用限製 筆者認為正是由於演化解釋在實踐運用過程中產生了上述問題,並遭到批評與質疑,才有必要對其適用進行適當的限製,以盡可能避免演化解釋的濫用。 首先,不能將全新的概念或適用範圍引入到條約中而偏離文本可能具有的含義。演化解釋的任務是在條約已有概念的基礎上,設法尋找條約文本最貼切的意義,這也是條約解釋的起點,無論采取何種條約解釋方法都不應超出條約文本可能具有的意義,2也不能對這種具有約束力的意義予以修改。約文本身是締約方共同意願的權威表述,在對條約進行解釋時,首先就應尋找這種體現在條約文本上的共同意願,考察條約文本中與爭端有關的條款,然後是整個條約,接著是一般國際法,最後是文明國家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3這樣才能根據全部國際法和國際司法的基本要求確定假定的締約方意願,對條約文本做出正確的解釋。 其次,國際司法機構不得超出職權範圍而產生一項一開始並沒有被條約規定的權利。由於演化解釋可能使締約方承擔遠超出條約用語字面意義的實質性義務,因此筆者認為國際司法機構應將條約術語的解釋作為事實問題,把確定條約術語意義的決定權和證明責任留給當事國,而不能修改原有條約的內容,超出締約方對約文理解的合理預期,增加或減少適用條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再次,不能違背國家同意的條約目的和宗旨。國家同意是條約存在的基礎,但是由於預先製定詳細規則的代價很高,締約方也不可能一覽無遺地規定所有未來可能發生的情形而對可能會引起爭端的問題存在共同的意圖。因此,當締約方原初的意圖不明確時,國際司法機構應根據條約的目的和宗旨,以假定符合理性的締約方期待的方式對既有條款給予解釋,以獲得與條約解釋標準相一致的結果,而不能超越或違背締約方訂約時明示的意圖或從國家嗣後實踐中可推定的意圖。4 五、結語 筆者認為作為一種動態解釋的方法,演化解釋將時間因素納入到條約的解釋過程中,對條約作出與時俱進的解讀,這在一定程度上很可能促使被解釋的條約產生語義或範圍上的變動,存在“司法造法”的傾向,侵蝕條約法的穩定性、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並以極微妙和隱蔽的方式沖擊條約法領域中的國家同意原則。因此,對條約進行演化解釋應有一定的限製,不能將全新的概念或適用範圍引入到條約中而偏離 1 同上注,第 60 頁。 2 韓逸疇,見前注[5],第 148 頁。 3 同上注,第 149 頁。 4 同上注,第 149 頁。
  • 澳門學刊 79 條約文本可能具有的含義,不能通過解釋而產生一項一開始並沒有被條約規定的權利,也不能違背國家同意的條約目的和宗旨。 然而,條約解釋是一個綜合、靈活的過程,僅使用演化解釋的方法可能無法得出正確的結論,因此筆者認為在進行條約解釋時應綜合考慮各種解釋要素和方法,通過合理推理,使它們融洽結合、靈活運用,以便選擇對現有利益損害較小或有利於保護較大利益的解釋方法,盡可能使對條約的解釋與條約的目的與宗旨以及締約方的意圖相符,進而使得國際爭端得以合理解決。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Stability or Expansibility Abstract: Once the law is enacted, it has fallen behind the times, and so ar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fter concluding,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end to be static, and easy to be outdated or abandoned. But it is difficult to modify or terminate an aging treaty timely in practic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erpret the intention of the treaty over time, and the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came into being. However, this interpretation method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or risks, which is likely to change the semantic or scope of the interpreted treaty, or appear a tendency that called “Judicial Law-Making”, which will erode the stability, certainty and predictability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nd impact the principle of state consent in a very subtle and concealed way. Ther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limited to some extent. We can't introduce a new concept or scope of application into the treaty in case of deviating from the possible meaning of the treaty text, and we can't create a right that wasn't stipulated in the treaty at the begining through interpretation, and we also can't violate the purpose of the treaty that agreed by the state. Keywords: Treaty interpretation,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application restrictions 參考文獻 [1] 丁鐸,國際法上條約解釋與司法造法之界限問題淺析——兼評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載於《南海法學》,第 2 期,2018 年,第 113-124 頁。 [2] 馮壽波,論條約解釋對國際法體系的維護——以 VCLT 第 31.3 條(c)項為例,載於《西南政法大學學報》,第 16 卷第 6 期,2014 年,第 32-42 頁。 [3] 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 [4] 韓逸疇,時間流逝對條約解釋的影響——論條約演變解釋的興起、適用及其限製,載於《現代法學》,第 6 期,2015 年,第 140-153 頁。 [5] 郝魯怡,論國際條約的解釋規則,載於《世界貿易組織動態與研究》,第 4 期,2009 年,第 17-21 頁。 [6] 李浩培:《條約法概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
  • 澳門學刊 80 [7] 李秀芳,試論條約解釋的體系演化性——兼就“中國原材料出口限額案”爭端裁決的一些思考,載於《法學論叢》,第 3 期,2013 年,第 97-100 頁。 [8] 劉雪紅,從嗣後行為理論看 WTO“加入議定書”性質,載於《國際法研究》,第 3 期,2015 年,第 83-100 頁。 [9] 劉雪紅,論條約演化解釋對國家同意原則的沖擊,載於《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第3 期,2017 年,第 58-68 頁。 [10] 薩維尼:《當代羅馬法體系 I》,朱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 [11] 孫南翔,論“發展的條約解釋”及其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中的適用,載於《環球法律評論》,第 5期,2015 年,第 161-178 頁。 [12] 吳卡,國際條約解釋:變量、方法與走向——《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3 款(c)項研究,載於《比較法研究》,第 5 期,2015 年,第 149-164 頁。 [13] 吳卡,條約解釋的新動向: 當代意義解釋對當時意義解釋,載於《法學評論》,第 2 期,2013 年,第 82-88 頁。 [14] 吳卡,條約解釋新視角之“前理解文本”——基於“安提瓜訴美國賭博案”展開,載於《法商研究》,第 5 期,2016 年,第 148-158 頁。 [15] 吳卡,條約演化解釋方法的最新實踐及其反思,載於《法學家》,第 1 期,2012 年,第 157-165頁。 [16] 姚瑩,島礁法律地位的解釋問題研究——以“南海仲裁案”的實體裁決為中心,載於《法商研究》,第 3 期,2017 年,第 181-192 頁。 [17] 曾令良:從“中美出版物市場準入案”上訴機構裁決看條約解釋的新趨勢,載《法學》2010 年第 8期,第 12-17 頁。 [18] Hugo Grotius (1964). De Jure Belli ac Pacis, Book II. New York: Oceana. [19] Ian Sinclair (1984).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 Richard K. Gardiner (2008). Treaty Interpret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1] Robert Jennings (1996). The Judiciary,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3.
  • 澳門學刊 81 英語交際教學法的教學平等思想研究 1 胡瀟譯 孫璥 * (1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英語語言文化學院 2 澳門城市大學,教育學院) 摘要:英語交際教學法的教學平等,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教學關係,是為實現英語學科培養學生語言運用與交際能力的教學目標和促進教學相長建構的一種教學關係。在英語交際教學過程中,師生人格平等、共同參與,以民主為教學載體實現師生權利歸位,以自主為教學方式實現教學主體歸位,以尊重為教學策略實現師生角色歸位,創新了交際教學平等、合作與信賴的師生關係。最終實現了教學相長的教學效果,在師生、生生相互參與、相互交流、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互動交際教學氛圍中,促進師生在交際教學中共同進步、共同發展、共同提高。 關鍵詞:交際教學法;教學平等;民主;自主;尊重 交際教學法( Communicative Language Teaching,以下簡稱為 CLT)是目前全世界語言教學界最流行的教學典範之一。20 世紀 70 年代初期,經過英國應用語言學家 Wilkins、Widdowson、Brunfit 和美國教育學家 Savignon 和社會語言學家 Hymes 共同努力,交際教學法得以產生。20 世紀 90 年代,美國社會語言學家巴克曼(Bachman)創立新的交際語言能力測試模式,被譽為「語言測試歷史上的里程碑」。CLT主張功能意念觀( notional- functional concepts),是以學生獲得實際溝通能力為學習目標的一種教學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 英語交際教學法遵循民主、自主與尊重的教學平等理念,在師生人格平等的前提下,實現交際教學中的權利歸位、主體歸位和角色歸位,最後實現教學相長的教學平等效果,促進師生在交際教學中共同進步、共同發展、共同提高。 一、交際教學的教學平等思想:民主、自主與尊重 民主、自主與尊重是交際教學法的教學平等理念。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平等是教學的基礎,民主是教學的保障;自主是學習的方式;尊重是一種教學策略。 平等和民主既相區別,又緊密聯繫,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平等既是民主的規範基礎,也是民主的發展動力;民主是平等基礎上的制度保障,以保障人的權利得到合理的維護,民主使平等能貫徹施行。民主作為價值,包含了平等的概念。德沃金說:「致力於平等關切的社會,必須是民主的社會。」交際英語教學強調學習者的充分參與,在課堂上多采用啓發式和討論式教學,激發學生積極思考、互動交流。「所謂教學民主, 是指在教學過程中, 師生人格平等, 共同參與, 各自發揮不同作用, 從而實現一定教學目標的一種機制。」由此可見,教學平等是教學民主的基礎與發展動力;教學民主是教學平等基礎上的制度保障。教學平等是船, 1 基金項目:2018 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項目「基礎教育‘教育優先區’政策與教育公平研究」(18YJA880025) * 作者簡介:胡瀟譯,女,博士,廣東外語外貿大學英語語言文化學院「雲山青年學者」,英國愛丁堡大學應用語言學系博士,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英語教學和英語語言學研究。電話:13580634338,郵箱:845716521@qq.com. 孫璥(通訊作者),女,博士,澳門城市大學教育學院 助理教授,美國加州大學聖巴巴拉分校教育學博士,主要從事教育教學研究。電話:13520911723,jingsun@cityu.mo
  • 澳門學刊 82 教學民主是平等之船前行的江河。致力於平等的英語教學,必須是民主的,教師的主要仼務是組織和領導學生,提供和創造特定的語言溝通情境,使學習者得以主動地、自由地運用語言。致力於平等的英語課堂教學,必須是民主的,在啓發和討論的教學方法中,在學生獨立思考、師生互動交流中共同進步與提高;致力於平等的英語教學過程,必須是民主的,學習者在人格上平等,作為主體積極參與教學過程,教師則積極主動改進教學方法,在課堂上多激發學生的積極性,發揮其主客能動性與創造性,共同建構平等的英語教學機制,從而實現提高學習者英語交際能力與水平的教學目標。總之,教學平等與教學民主在交際教學中是辨證統一的,相互聯繫、相互促進,共同提高。交際教學的教學平等是教學民主中的平等,是教學過程平等和教學結果平等的緊密結合。 不管是人本主義教育理論,還是認知學習理論和建構主義理論都有一個共同的命題就是倡導「以學生為中心」的自主學習方式。人本主義教育理論認為教育要突出人的主體地位,關注人的情感和需要,激發人的主觀能性,促進人的自主發展,培養完整意義的人。認知學習理論認為人不是被動地的接受者,而是主動的發現者、探索者,通過人的頭腦不斷地尋求、組織和加工信息。建構主義理論認為學習理念包含自律、自我、自信、自主、自擇和互動等六個方面,學習是一個積極主動的建構過程,在與他人的交際過程中產生社會互動的結果。綜上所述,在「以學生為中心」的理念下,通過人本主義教育理論、認知學習理論和建構主義理論探索,逐步形成了主體發展、主動發現和積極建構的以生為本的英語交際自主學習理論。 尊重是一種人性的內在需求。積極心理學家馬斯洛(Maslow)的需要層次理論認為人有生理、安全、愛和歸屬感、尊重和自我實現五個層次的需求,其中尊重屬於較高層次的需求,如:地位、名聲、成就等。尊重需求既包括自我價值的認可,也包括他人對自己的尊重與認可。每個人都希望個人的能力、成就得到社會的承認,擁有一定的社會地位。馬斯洛認為尊重需要得到滿足會對個人產生積極的心理影響,如對社會充滿熱情、對自己充滿信心,能體驗和感受到個人的社會價值。人本主義的教育理念是:「尊重學生的個人情感與需要,強調具有真實個人意義的學習。」交際教學的學習理論認為:「教學內容和方法都須從學生的需要出發,先分析學生對外語的使用需求,再通過需求分析選擇適合學習的語言形式和功能。」交際英語教學中尊重學生的人格與需要、情感與興趣、優勢與劣勢, 通過激勵、表揚和愛的教育,促進學生積極性、主動性的提升,真正實現語言教學的人性化;突顯學生的主體地位,激發學生的主體意識, 開發學生的學習潛能,真正實現語言教學過程的最佳化。 總之,政治學、教育學、心理學、語言學和社會語言學都對教學平等與民主、自主與尊重進行了理論闡述,具體而言就是在交際教學中教學平等與民主、自主與尊重既相區別,又緊密聯繫,並且相互促進,是辯證的統一。平等是交際教學的基礎,民主是交際教學的載體,自主是交際教學的方式,尊重是交際教學的策略,四者在交際教學中缺一不可,共同構建交際教學的理論體系,指導交際教學的高效健康發展。 二、據據交際教學平等思想,建構學生權利、主體、地位歸位的教學關係 所謂交際教學的教學平等,是指在交際教學過程中,以民主為教學載體、自主為教學方式、尊重為教學策略,師生人格平等、共同參與,從而實現一定教學目標和促進教學相長的一種教學關係。師生關係是交際教學平等的核心,而師生人格平等是交際教學平等的前提。師生既是教學關係中的人,也是社會關係中的人。因此,建立平等的師生關係是教學平等的核心,而人格平等是交際教學平等的必要條件。 (一)學生權利歸位,建構民主的交際教學關係
  • 澳門學刊 83 以民主為教學載體,實現教學中學生權利歸位,是建構民主的交際教學關係的基礎。學生權利歸位的民主的交際教學關係,這既是一個歷史與文化的問題;也是現實與觀念的問題。在古代社會的「工具人」時代,人身存在「依附關係」,使得學生成為父母、教師的附屬物,學生成為「不懂事」與「教訓和管制的對象」;教學方式必然表現為教師對學生在教育內容上的灌輸和管理上的懲罰,包括最嚴厲的體罰。正如巴西教育家保羅·弗萊雷在 《被壓迫者教育學》 中全面描述了教師控制下學生被壓迫的面貌是「學生一無所知 」「溫順地聽」「唯命是從」,學生「只純粹是客體。」等。同時,師道尊嚴及不平等的師生關係在現實社會中,在學校和家庭中,至今在一些家長和教師的觀念中依然存在。 所以,14-17 世紀的文藝復興,人文主義教育者維多利諾 、拉伯雷 、伊拉斯漠 、蒙田等人都抨擊對兒童體罰、鞭打和恫嚇等做法,提出了積極的、快樂的教育方法 。特別是近代以來,要求解放兒童成為人類教育發展的重要呼聲。以盧梭、愛倫· 凱、杜威為代表的教育家,吹響瞭解放兒童的號角,不斷推動解放兒童的步伐。社會的進步、民主運動的興起,教育家的努力呼喚,「將探求真知的權力交給學生。」使兒童的權利終於在 20 世紀被成人社會所承認,然而,歷史與文化、現實與觀念的深刻影響,將學生權利歸位於教學、歸位於課堂、歸位於學生,仍任重道遠! 英語交際教學法作為當代最有影響力的教學法以人本教育理念為引領,積極探索民主交際教學關係,在教學實踐中把學生權利歸還給學生,具體表現是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擁有學習權、需求權、表達權,乃至犯錯權等。(1)學習權。「交際教學法是因應學生以獲得實際與人溝通能力為學習目標而興起的教學法。」CLT 的目標要求學生不僅要學習字彙、語法、語音等之語言知識;而且要培養語言能力,特別是交際語言能力,即語言應用相關的社會語言能力、語用策略、篇章組織等能力,但是學習的主動權在學生,教師只是創設情境、設計教學等,學生自主學習。(2)需求權。交際教學的「因此教學內容和方法都須從學生的需要出發,先分析學生對外語的使用需求,再通過需求分析選擇適合學習的語言形式和功能。」CLT 受到人本主義心理學的影響,強調以學生為中心,教學都從學生的需要出發。(3)表達權。心理語言學的研究亦表明,人們在語言溝通中首先確定想表達的內容,然後才有表達的形式。「CLT 主張應從功能意念到表達形式的教學途徑。」 (4)犯錯權。關於學生犯錯現象,CLT 認為「學生的語言表達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溝通,只能是有缺陷而有效的溝通,因此對學習錯誤不應苛求。」 CLT 己挑戰一般語言教學注重教師權利觀點,並跨越過去語言教學法「以教師為中心的」教學範式,使語言教學進入一嶄新的階段,即民主交際教學階段,其特徵是突顯教學的民主性與學生的主體性,把學生的權利歸位,指引學生如何真正地、自然地、有意義地與他人互動溝通,民主合作,真正實現在人類教育發展中解放兒童的目標。 (二)學生主體歸位,建構自主的交際教學關係 教育活動是一種以變革學生的身心為目標的實踐活動,其目的性就在於教師要以學生為變革對象。所以,表現在意向性上,教育實踐活動在總體上表現為一種「主體一客體」的關係結構。教師作為教育活動的啓動者、調控者,構成教育活動的主體;學生作為接受教育影響的人,是教育活動的對象,因而是教育活動的承受者或客體。 然而,交往實踐是諸主體(或多極主體)之間通過改造相互聯繫的中介-客體而結成社會關係的活動,它是一種「主體一客體—主體」的實踐模式。教師和學生都是交往的主體,教育內容是他們共同作用的客體。同時,從教育活動的結構可以看出,學生在教育過程中既是教育的對象,又是教育活動的主體。
  • 澳門學刊 84 馬克思認為人類在認識和改造自然的過程中主體是人,客體是自然。在具體的教育過程中,師生之間是一種「主體 (教師)一客體(教育內容一主體(學生)」的結構。在英語交際教學中,學生主體性的歸位表現在學生是整個交際教學過程中的主體,呈現「主體一客體—主體」的教學過程。教育過程的主體性是學生在教師引導下的認識和實踐的過程,這一過程,是學生對教學內容的主動選擇、吸收和內化的活動過程,是學生對教育內容的自我生成、自主建構的過程;交往的主體性是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一種平等的交往關係,反映的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相互尊重、理解、融合的關係。 CLT 挑戰和超越過去傳授語言知識的外語教學法,就是教師通過創設交際情境,並指引學生如何真正地、自然地、有意義地與他人互動溝通,在語言運用中學習語言,從而培養學生交際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體系。CLT 的教學目標非常注重知識的選擇與內化,「教學內容和方法都須從學生的需要出發,先分析學生對外語的使用需求,再通過需求分析選擇適合學習的語言形式和功能;」更注重學習自主性和知識的生成性。學生除「能說出、寫出合乎文法的句子」,還自主的「依談話對象、時間、場合選用得體的文詞,正確的表達自己的情意,並能瞭解口語及書面文字的真正意涵。」不僅促進語言知識與能力的進步,還需提升與「語言應用相關的社會語言能力、語用策略、篇章組織等」。語言能力和語言交際能力。所實 Hymes 1972 年提出溝通能力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時就指出:判別語言掌握的好壞,不僅在於是否用出合乎語法的句子,尚須包括能否恰當地使用語言的能力,亦即人的語言能力並不在於對語言形式的掌握程度高低,而應該是在於溝通能力。 (三)學生地位歸位,構建尊重的交際教學關係 「真正的主體只有在主體間的交往關係中,即在主體與主體相互承認和尊重對方的主體身份時才可能存在 。」自古以來傳統師生地位是不平等,學生是沒有尊嚴的,師生地位呈現為支配和從屬的關係,教育的價值追求是培養一種服從、馴服、恪守本分的奴才人格,在這種關係中,學生被教師隨意地支配,學生沒有自己獨立的地位和尊嚴。交際教學交往中學生地位歸位就是交際教學過程中呈現的是人與人、主體與主體之間平等交往、相互認可和相互尊重的過程。學生是師生關係中的主體,是交際教學過程的主體,由於交際教學是在自然的,或「仿真」的情境中學習,在教學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交往地位變得比任何時候都重要。所以交際法教學中學生的地位歸位就體現在構建尊重的交際教學關係,具體就是在交際教學中突顯互動性、平等性、寬容性等方面。(1)交際互動性。哈貝馬斯認為人類的存在並不是以一個獨立的個體為基礎,而是以「雙向理解」的交往作為起點。主體與主體之間的交往在教育交往的形式和內容上,都呈現主體間交互性的特點。交際法教學在人本主義心理學的影響下,堅持以「學習者為中心」的人本教學思想,在交際情境中注重師生之間、生生之間在平等的基礎上互動、交往、協商。交際語言學家 Breen 和 Candlin 認為「所有的語言者都以自已的方式在本人、學習過程和學習目標之間進行協商。」(2)平等合作性。教師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平等合作的交往關係,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是人與人之間相互尊重、理解、融合的關係。學生是師生關係中的主體,學生是學習主體,是教學內容和教學環境的主體。教學內容和教學環境相對主體來說都是客體,主體作用於環境,並以互動環境為載體,形成主體能自主、合作、融入、互動、生成的交際教學氛圍,進一步激發學生參與交際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自主性,從而進一步提高學生學習語言的效果。所以 CLT 在交際教學中堅持以生為本,教學內容和方法都先從研究學生出發,研究學生的需要、研究學生學習外語的使用需求,在研究分析學生的基礎上選擇確定最適合學習的語言形式和功能,然後指引學生在情境中自然地、有意義地與他人互動溝通。(3)寬容性。CLT 能跨越其它外語教學法,開展語言教學一嶄新的階段,就是對學生犯錯不苛求責備,而是寬容和理解。CLT 認為學生在語言學習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錯誤,
  • 澳門學刊 85 但這是正常的現象;同時學生的語言表達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溝通,只能是有缺陷而有效的溝通,因此對學習錯誤應該理解,更應寬容。只有這樣,學生才有語言學習的勇氣與熱忱,才能激發學生在錯誤中改正、完善與進步! 三、依據交際教學平等理念,重塑師生角色 當代「人學」認為其使命是關注人、尊重人、塑造人,這樣才能走向人的生活世界,洞察人的生存體驗。只有把師生看作完整和真正意義的 「人」, 才能建構民主、自主、尊重的師生交往。在交際教學中,師生角色重塑,使學生在人與人的關係中,感受和體驗到平等信任、自由寬容、 尊嚴友善,在積極、進取、開放、民主與和諧的師生關係中實現全面發展、特色發展和個體發展。 1.教師角色的歸位 教師應當是怎樣的角色,學界有諸如「傳道者」、「授業和解惑者」、示範者、管理者、父母與朋友、研究者,或者「學習者和學者」、「知識的傳授 者」、「學生心靈的培育者」、「教學活動的設計者 、組織者和管理者」「學生學習的榜樣」、「學生的朋友」等等。CLT 學生的角色歸位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教師成為交際教學的平等組織者、指導者、促進者、參加者、研究者和學習者,乃至成為學生學習的分析者、助學者;二是學生成為交際教學平等的交際者、主動者、合作者,師生關係成相互的依賴與信任者。 語言學家 Breen&Gandlin 對交際教學法里教師角色作了精辟論述。他們認為教師角色在交際教學有三個顯著的歸位。(1)交際過程的促進者。教師的第一個角色「是課堂上促進所有參加者之間的交際過程,促進參加者與各種活動和課文之間的交際過程。」教師不僅是交際教學中人際關係的促進者,也是教學活動、教學內容的促進者。 (2)相互依賴的參加者。教師的第二個角色「是在學習教學小組中扮演一個相互依賴的參加者角色。」「對教師而言,這兩個角色意味著一組從屬的角色:首先,作為資源的組織者和資源本身。」教師作為相互依賴的參加者和交際過程的促進者在交際教學中的目標緊密相連的,第一個角色是基礎與來源,第二個角色源自第一個角色並得到了昇華;而且在這兩個角色中間,教師自身作為寶貴的資源充當了交際教學資源組織者。 (3)指導者、研究者和學習者。教師的第三個角色「作為課堂教學步驟和活動的嚮導……教師的第三個角色是研究者和學習者……。」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和教學活動中充當指導者,為學生學習指明方向,並引領前行;同時教師自身需要學習,充實提高;教師更要成為研究者,反思並解決教學中困惑,開闢新領域,在創新中發展與提升。 (4)學生學習的分析者、助學者。Canale 認為 CLT 必須基於學生經常變化的交際需要和興趣上,並對這些需要和興趣做出回應。因此,教師還要充當需要分析者,通過問卷、面談、考試等方式,調查學生想學什麼內容。此外教師的教學責任是為學生提供交際情景、場合,幫助學生自由、得體地表達、交流自己的意念,故教師在交際活動階段必須充當助學者、活動組織者和評估者。 2.學生角色的歸位 交際教學關係中,平等尊重學生,師生關係成為相互的依賴與信任的主體關係,學生在交際教學過程中應該成為情境交際者、主動參與者、信賴合作者。
  • 澳門學刊 86 (1)主動參與者。學生在交際教學過程中主動參與者角色常常通過語言溝通活動,完成 CLT 的教學任務來體現。CLT 交際教學學生主動參與的活動大體分為社會互動性和功能性活動兩大類。社會互動性活動有如會話、角色扮演、小組討論、即興表演、辯論、虛擬情境等;功能性活動包括:看圖做比較、訊息互補、自由選擇、看圖重組、找出圖中遺漏、合力完成一幅圖、按照指示做動作等。這兩類活動相當注重交際化,突顯學生參加、操練活動的主動參與者角色,由於教師的角色發生了變化,教師的教學責任是為學生提供交際情景、場合,在交際活動只充當助學者的角色,學生自由、得體地表達、交流自己的意念,提高語言運用與交際能力等,都是學生在情景中平等參與、主動完成的;即使在教師刻意創設的交際教學環境下,學生在意念、態度、情感、文化修養等方面的主動性依然會影響其語言形式的選擇和語言功能的發揮,所以學生主動參與者角色是影響所參加的語言功能的社會因素的變因之一。 (2)情境交際者。情境不僅是交際法的重要教學載體,更深刻的影響交際能力的培養。交際法的情境由人—物、人—人、人—文化(氛圍)等組成。人—物的交際就是教師要安排教學在自然真實的情境中,或創設「自然真實的」的情境中進行,這種情境要符合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具有教育意義,且安全舒適,才能產生交際意義,並為人—人的交際奠定基礎。人—人的交際是交際教學中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互動交際。師生之間的交際是教學中人—人交際的主要方面,學生是交際教學中重要交際者,影響交際法教學效果的主體。生—生交際,學習者更能自由的表達、平等的對話、寬松的融入和完成交際活動,有利於增加學習者相互學習的機會,分享學習者相互之間的觀念,領略學習者相互之間的體會,促進學習者在交際活動中的公平、充分和均衡發展。人—文化(氛圍)的交際就是通過人—人交際,形成自由、寬松、活潑的學習氛圍和平等、友愛、尊重的人際關係,師生在自由中交流,在平等中對話、在碰撞中求真、在互動中提升,不同的觀點、不同的思想、不同的個體、不同的水平都能在自由中大膽地表達,坦誠的交流,積極的詮釋相互交際,從而形成主動、互動、能動的課堂交際氛圍和積極、進取、向上的交際教學文化。 (3)信賴的合作者。Breen&Gandlin 認學「是在學習教學小組中扮演一個相互依賴的參加者角色。」信賴是合作的前提,在交際教學中師生之間只有充分信任才能合作交流,共同完成學習任務。《學記》中有一句教育古訓:「親其師、信其道」,就是要親近自己的老師,相信信賴老師,然後尊重老師,聽從老師教誨,相信老師的學問。CLT 非常注重師生在信賴中合作學習,強調學習者的充分參與,而教師的仼務是組織和領導學生,提供和創造特定的溝通情境,使學習者得以主動地、自由地運用語言。在課堂上多采用啓發式和討論式教學,激發學生積極思考、互動交流。師生之間、生生之間以相互依賴為前提提,合作學習是相互依賴的行為特徵,交際教學法在相互合作的學習環境中教師以可親可敬的合作者、參與者與指導者角色引領、感染、影響學生,促進學生合作學習;而學生既受到老師的引導與促進,又受到同伴的相伴的相互影響、啓發與鼓勵。在交際過程中師生的相互依賴與合作和「學生的互相合作和依賴」,「極大地調動了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增強了他們的信心和學習意識,」從而昇華了交際教學人文與情感,提高了交際教學的自主、高效與合作探究水平,促進交際教學的參與者成長成才。 三、結語 總之,以培養語言應用和交際能力為目標的英語交際教學法的教學平等思想,倡導民主、自主與尊重理念,建構了交際教學的教學關係體系,形成了民主基礎上的師生權利歸位、自主基礎上的師生角色歸位和尊重基礎上的師生角色歸位,創新了交際教學平等、合作與信賴的師生關係,平等是師生關係的核心,合作是平等在交際教學過程中的體現,信賴是平等在師生情感中的昇華。最終實現了教學相長的教學
  • 澳門學刊 87 平等效果,促進師生、生生在交際教學中相互參與、相互交流、相互依賴、相互促進,共同進步、共同發展、共同提高。 英語交際教學法倡導教學中建立師生平等關係,主張用民主、自主和尊重的觀點構建交際教學關係體系。在此基礎上,希望未來的研究探討適合構建這一師生關係的具體教學模式和方法,為一線教師提供可操作的教學指導。此外,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平等思想體系下的英語教學與傳統英語教學在效能、學生學習效果上的差異,以明確平等思想體系下英語教學效果。本文中還提出了學生的自主性,下一步的研究可以在英語交際教學法中探討學生自主學習的策略與方式方法。總之,英語是交流的工具,教師力求把英語課堂創設為交流平台,圍繞師生關係在英語課堂的定位都將是英語教學研究的熱點。 參考文獻: 1、德沃金,馮克利譯.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論與實踐[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185. 2、葉信成.溝 通 式 教 學 法 融 入 英 語 課 程 對 國 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表 現 之 影 響 [ D] .台 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2 0 1 2 (3 .):3 9 . 3、王萍.素質教育與課堂教學民主[J].現代大學教育, 2002, (1):55. 4、林凌.高考背景下提高中學生英語自主學習能力的研究一交際法課堂教學的視角[D].福建師範大學,2013(9):5,5.30. 5、吳惠平 .曼谷地區華語文教師對溝通交際式教學法之觀點調查分析[D].台灣國立高雄師範大學,2007(6):15,15,15,15,15,15,12,14,17. 6、柳海民.現代教育原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251,251,266. 7、[巴西]保羅·弗萊雷著,顧建新等譯.被壓迫者教育學[M].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1:25-26. 8、王萍.素質教育與課堂教學民主[J].現代大學教育,2002(1):55. 9、馮建軍等.現代教育原理[M].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21—24. 10 、 Breen, M& Candlin, C. The Essentials of a Communicative Curriculum in Language Teaching[J]Applied Linguistics 1(2): 99, 1980. 11、郭湛.主體性哲學[M].昆陽:雲南人民出版社,2002:253. 12、袁振國主編.當代教育學(修訂版)[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1999:80-81. 13、全國十二所重點師範大學聯合編寫.教育學基礎[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123 -124. 14 、 Breen, M& Candlin, C. The Essentials of a Communicative Curriculum in Language Teaching[J]Applied Linguistics 1(2): 99, 1980. 15 、 Canale,M.From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to communicative language pedag Richargs, J. Schmidt,R(eds. )Callenge and Communication. Langman,18,1983.
  • 澳門學刊 88 16、葉信成.溝 通 式 教 學 法 融 入 英 語 課 程 對 國 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表 現 之 影 響 [ D] .台 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2 0 1 2 (3):39. A Study on the Idea of Teaching Equality in Communicative Approach to English Teaching Hu Xiao yi, Jing Sun(corresponding author) 1.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Culture,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1, Guangdong 2. School of Education, 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Macau, 999078) Abstract: The essence of teaching equality in communicative teaching is a kind of teaching relationship, which is constructed to realize the teaching goal of cultivating students'language use and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and to promote teaching. In the process of communicative teaching, teachers and students are equal in personality, participate together, take democracy as the teaching carrier to realize the right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take autonomy as the teaching method to realize the teaching subject, respect as the teaching strategy to realize the role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and innovate the equal, cooperative and trus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in communicative teaching. In the end, the equal effect of teaching is achieved. The interactive communicative teaching atmosphere in which teachers and students participate, communicate, depend on each other and promote each other will promote the common progress, common development and common improvement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in communicative teaching. Key words: communicative approach; teaching equality; democracy; independence; respect.
  • 澳門學刊 89 運用漸進式決策理論方法分析澳門長者公寓政策 林榮嘉 ∗ 摘要:行政長官賀一誠於 2020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上首提長者公寓的建設,並同時宣佈澳門的房屋政策總綱為“社會房屋、經濟房屋、長者公寓、夾心階層房屋及私人房屋”,合稱“置業五階梯”。從現時特區政府公佈的資訊長者公寓首要及潛在目標為目前住在沒有電梯的唐樓的老人,不願意住在安老院舍的老人,需要專業長期護理的老人,以及獨居老人。本文嘗試以漸進式決策理論的方法分析老年公寓政策在制定規則時會受到公共利益集團的輿論影響,引致政策執行者的政策執行將會出現的偏離的分析,並推論長者公寓將預計遇上的問題困難,從而提供更合適的政府需求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長者公寓;漸進決策學分析;政策執行;利益三維度分析;澳門房屋政策 一、 特區政府提出長者公寓政策的背景 根據聯合國 2019 年對老齡化社會的議題討論指出:“人口老齡化有可能成為 21 世紀最重要的社會趨勢之一,幾乎所有社會領域都受其影響,包括勞動力和金融市場、對住房、交通和社會保障等商品和服務的需求、家庭結構和代際關係 1”,並表示到本世紀中葉,全世界人口每 6 人中就有 1 名 65 歲以上長者,老齡人口佔比超過 16%,2019 年的數值僅為 9%﹝每 11 名才有 1 名 65 以上長者﹞2。 澳門現時亦面臨老齡化社會的挑戰,據官方數字統計,2020 年 65 歲以上的長者數為 88,300 人,佔總人口 12.9%,已進入老齡社會階段(7%-14%)3;同時根據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的預測,2025 年澳門 65歲以上的長者數將超越青少年(0 歲-24 歲)4,澳門人口結構已處於人口結構不良的狀態,老齡化社會問題的政策處理迫在眉睫。 房屋自回歸後一直是特區政府亟待處理的民生議題,澳門樓價自博彩業的興起及 2007 年前外地人士移民澳門僅需根據第 3/2005 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第三條﹝購買不動產的要件﹞第一款(一)及(二)的規定,購買價值不低於一百萬澳門元不帶任何負擔的不動產或在澳存有不低於五十萬澳門元的定期即可申請澳門居留權,以吸引外來投資進入澳門,導致樓價不斷升溫,至今樓價一直居高不下。 ∗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高等學院公共政策學博士 1 聯合國:《全球議題──老齡化》,https://www.un.org/zh/global-issues/ageing,2021 年 11 月 28 日。 2 聯合國:《全球議題──老齡化》,https://www.un.org/zh/global-issues/ageing,2021 年 11 月 28 日。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人 口 統 計──按 歲 組 統 計 之 期 末 人 口 》 , https://www.dsec.gov.mo/ts/#!/step2/PredefinedReport/zh-MO/3,2021 年 11 月 28 日。 4 United Nations, DESA, Population Division (2019).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2019. https://population.un.org/wpp/Graphs/DemographicProfiles/Line/446. [Accessed 29 November 2021].
  • 澳門學刊 90 對比 2004 年未生效上述行政法規時住宅均價為每平方米 8,259 澳門元 1,至 2011 年後已增加至每平方米 41,433 澳門元 2,2021 年該數值高達每平方米 104,141 澳門元 3,以 2021 年第 2 季本地居民月工作收入中位數 20,000 澳門元的數據 4,在毫無經濟協助的情況下,購買 50 平方米的澳門住宅單位在不支出的極端情況下也至少需要存 21.6 年才能購買。 房屋價格居高不下導致社會現象出現連鎖反應,因年青階層連自身的基本居住要求也成問題,已沒有多餘的精力考慮組建家庭、養育下一代的問題,導致澳門的老齡化趨勢日益嚴峻,另外加之近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澳門賴以為生的主要經濟產業──旅遊博彩業,因其外向型的經濟特性造成嚴重的危機,各種因素問題導致住屋問題更待特區政府處理。現時澳門本地就業居民完全無法負擔澳門的樓價,對於在澳及其他地區沒有任何物業的居民,特區政府向其提供遠低於市場價格房屋的公共政策,即“公共房屋”政策。 “公共房屋”政策並非回歸後才出現的公共政策,最早可追溯至 1928 年當時澳門政府興建的 400 個公共房屋單位。目的在於應對鄰埠﹝中國內地、香港﹞社會不穩導致人口大量流入澳門,日益增加的人口以及台山木屋大火後,當時的澳門政府為解決流民及失去家園的本地居民而決定興建的應急房屋,便成為澳門公共房屋政策的起點 5。 據前澳門政府房屋司司長及特區政府前房屋局局長鄭國明對澳門公共房屋政策的分析主要分三階段時期 6:(1) 1928 年-1980 年解決台山木屋區大火及需求急增的社會現象; (2) 1980 年-1990 年為澳門公共房屋政策以法律法規確立政策階段,經濟房屋於 1980 年立法《經濟房屋法律》、社會房屋於 1988 年以第 69/88/M 號法令制定社會房屋申請方式,及後經過不斷完善及修改相關公共房屋法律法規,不過當時的實行情況未能獲得居民的認可及積極參與;(3) 1990 年-2020 年如前述澳門樓價憑借博彩業開發及外來投資驟升,公共房屋成為大部分居民購樓的首要目標 7。 1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私人建築及不動產交易(2004-2006)》,https://www.dsec.gov.mo/zh-MO/Statistic?id=601,2021 年12 月 2 日。 2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私人建築及不動產交易──2021 年第 3 季》, https://www.dsec.gov.mo/getAttachment/878059b7-4936-4775-b3ed-db46a8569e7d/C_CPTI_FR_2021_Q3.aspx,2021 年 12 月 2 日。 3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私人建築及不動產交易──2011 年第 4 季》,https://www.dsec.gov.mo/getAttachment/14c6dc6f-6202-45b4-ba44-013ea108f463/C_CPTI_FR_2011_Q4.aspx,2021 年 12 月 2 日。 4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21 年 4 月至 6 月就業調查》,https://reurl.cc/pxl4q4,2021 年 12 月 3 日。 5 鄭國明:《住房資源分配與政府行為——澳門公共房屋政策的若干分析》,澳門:《澳門研究》,1998 年第 2 期,第222-265 頁。 6 鄭國明:《住房資源分配與政府行為——澳門公共房屋政策的若干分析》,澳門:《澳門研究》,1998 年第 2 期,第222-265 頁。 7 因鄭國明的作品時期較早劃分時間段僅至 1990 年-至今,但按 2020 年新修改的公共房屋法律,澳門的公共房屋政策發生較大的階段性調整,故在鄭國明之時段劃分基礎上改為 1990 年-2020 年。
  • 澳門學刊 91 2020 年特區政府修改《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四條﹝許可書﹞第二款﹝五﹞,購買經濟房屋後如打算出售單位,只能將單位售回房屋局,令公共房屋不論是經濟房屋或社會房屋,成為特區政府的資產,務求在平衡私人樓宇及集中房屋資源管理,分配房屋予“真正需要”的本地居民。 澳門現行的第 13/2020 號法律《經濟房屋法》及第 17/2019 號法律《社會房屋法》規定的評分方式,長者一直是澳門公共房屋的優先人士,因此澳門居民如有意申請公共房屋的家庭,通常將長輩納入公共房屋申請名單以增加“上樓”成功率。但是如果長者為獨居人士,他們不得不在過度擁擠的社會房屋輪候名單上等待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即使公共房屋的申請獲得批准,澳門的長者仍難擁有高品質的生活環境。 社會房屋的配套針對所有澳門居民,並沒有對長者進行設施的調配及優化;經濟房屋更會面臨嚴峻的家庭內部問題,例如家團成員組建家庭後對房產使用權的爭奪,長者在各方面均沒有任何優勢或者主導權,基本上均淪落為“申請經濟房屋的工具人”。社會房屋無法不斷擴建,過去“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政策已不合時宜;居住經濟房屋長者擔憂其他家團成員在購樓後將其“驅趕”至安老院舍的不安定感,令特區政府審視現時的房屋政策是否能繼續滿足長者的需求。 鑑於現時澳門的公共房屋難以與長者的需求相適應,加上第 12/2018 號法律《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定》第七條﹝扶養和照顧﹞第一款規定:“對長者的扶養是指為滿足長者生活需要的一切必要供給,尤指衣、食、住、行、健康及娛樂上的一切必要供給”,特區政府有其義務及責任制定保障長者權益的制度,長者的住屋需求保證成為特區政府其中一項迫在眉睫的任務。 長者公寓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 2020 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的積極解決長者居住問題的政策,作為解決澳門房屋問題其中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自計劃公佈以後引起社會各方面的討論及發表意見。特區政府嘗試優化目前僅公共房屋的房屋政策,結合其他現存法律、私人市場的潛在供需求分析推行“置業五階梯”的政策。 澳門的長者公寓政策從公共政策制定的理論角度體現出林德布洛姆提出的漸進式決策理論的思想,沒有一項公共政策能自誕生後能達到“絕對理性”,澳門房屋政策目標價值難以與現實絕對分離,公共政策需要隨着歷史的進程不斷調整,以貼合當時社會的需求、政府應對社會的潛在公共危機,在連續比較現有及過去的經濟及資訊,及時作出調整避免該公共政策因“不合時宜”嚴重與現實脫節,導致執政者犯下嚴重失誤 1。 作為“置業五階梯”重要的一環,長者公寓相對現時的社會房屋、經濟房屋、夾心階層房屋及私人樓宇來說具實質性及明顯針對性目標人群的房屋政策,自 2020 年施政報告提及“置業五階梯”的政策後,引起社會各界人士的討論,尤其是潛在受益長者群體對政策的關注,主要願景是希望特區政府真正協助有相關需求的長者“上樓”,並提供適宜的照顧服務、安渡晚年。 另外,長者公寓是“置業五階梯”新提及兩類房屋中資訊發佈、政策規劃方向相比夾心階層房屋之脈絡來得清晰,以及已有首階段的實際性房屋建設進行興建的程序,有更多實質性行動可作相關討論分析。從特區政府現有的資訊及政策執行情況來分析“長者公寓”的前景,運用公共利益﹝社會分享性﹞、團體/ 1 Lindblom, C. E. (1959). The Science of Muddling Through,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ume19(2), pp. 79-88.
  • 澳門學刊 92 組織利益﹝組織分享性﹞及個人利益﹝個人獨享性﹞三方面角度作分析基礎模型,以深度剖析長者公寓的方向目標及其發展 1。 二、 文獻綜述與“漸進式決策理論”的原理淺析 “長者公寓”的概念在澳門於 2020 年才始現於施政報告文本中,對於澳門這一管轄地區是一種新的概念,但“長者公寓”的模式並非澳門首創,“長者公寓”一詞為養老政策中的其中一種表現,並專門賦予長者的一種聚合生活居所的表述綜合詞,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有其不同的表現形式。 在中國內地,甚至大中華地區於養老議題的迫切性遠超外國地區,受中華傳統儒家文化影響,尤以《孟子‧梁惠王上》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呼籲,體現中國人對於養老規範化深入民族思想,中國的養老服務政策始於 1996 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不過當時對於如何貫彻長者權益未有明確方向。 “長者公寓”規範化確立是以“2011 頒佈的三個里程式文件中的一個《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中設想的養老服務體系包括三個層級”2,及後頒佈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 年﹞與2013 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確立中國內地養老 90-7-3 三級養老服務體系,即“90% 的老人接受居家養老服務,7% 的老人接受社區養老服務,3% 的老人接受機構養老服務”3。 “集約化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但成本回收期長,既要求經濟回報,又要兼顧社會效益”4。中央層級的養老議題文件的頒佈,民營資本得益於國家優惠政策支持,刺激養老產業在中國內地的蓬勃發展,由過去純粹提供居所缺乏輔助設施,逐步發展成現時仿效“美國 CCRC 社區經驗──集生活照顧、醫療護理、酒店式服務、文體娛樂為一體,為入住者提供一種從休閒娛樂到臨終關懷一站式養老服務”5。 現時中國內地養老產業初見規模,中國內地較著名的養老方案有:於寧波市中心建設寧波星健蘭庭高端養老社區 6;萬科於杭州建立“高端集中型養老公寓項目”、保利地產於北京建設“以北大人民醫院退休專家團體的照護養老公寓”、遠洋將發達國家成熟的照料系原味引入中國,建立針對生活半自理、不能 1 陳慶雲:《公共政策分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年。 2 葛藹靈、馮占聯:《中國養老服務的政策選擇:建設高效可持續的中國養老服務體系》,北京: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2018 年,第 13 頁。 3 葛藹靈、馮占聯:《中國養老服務的政策選擇:建設高效可持續的中國養老服務體系》,北京: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2018 年,第 13 頁。 4 王佳、關娜:《養老地產:樹立醫養結合模式新標杆——以開封市泰邦健康長者公寓為例》,長春:《勞動保障世界》,2018 年第 21 期,第 17-18 頁。 5 王忠:《養老地產商業模式解構》,北京:《城市開發》,2011 年第 2 期,第 32-33 頁。 6 孫衛丁、張聃:《全方位的適老化設計—寧波星健蘭庭高端養老社區》,北京:《中國醫院建築與裝備》,2016 年第 12期,第 59-61 頁。
  • 澳門學刊 93 自理長者群體的“嵌入式長者中心”、九如城則於打造“養老綜合體”為目標,以解決無錫乃至長三角地區的養老服務 1; 世界各國的養老政策亦有其不同且獨特之處,而以“長者公寓”作為養老政策政府均有其獨特的表現形式。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於長者居所問題其中一解決方案為“以房養老”,即以“逆按揭”的金融手續,讓擁有居所的長者能居住原址,在百年歸老前均可穩定獲生活資助,其中美國與英國採用將“逆按揭”的居所交由保險機構為政府部門轉租予青年或其他群體;加拿大和日本則以優化原居所或增設適合養老設施以提高長者生活質素 2。 除了上述以“以房養老”居家養老模式的政策制度外,美國亦有針對 55 歲以上的公民可採取體買或承租方式到養老社區居住,而對申請長者生理健康狀態程度,分為自理型居住﹝長者居住社區﹞、助理型居住﹝老年失憶症、思維障礙、術後復健類﹞以及護理型居住﹝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三種公寓 3;德國則早於 1990 年代前期設立“失智長者之合租公寓”,與日本“團體家屋”、臺灣地區的“失智團體家屋”相類似,即向失智長者提供“小規模之共同居住型態”的集中型社區模式 4。 從上述現時主流的“長者公寓”模式以及與澳門特區政府透露的資訊分析,澳門版的“長者公寓”從形式上為提供適量的基本配套設施,但未有細分長者生理健康狀態而區分對待的基礎型“長者公寓”,不過針對的目標為有一定經濟基礎長者群體──擁有“唐樓”物業的長者優先考慮申請。 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制定由多種社會“因子”所影響,社會的高速變化令公共政策難以預測其方向表現,加上負責制定及執行的官員非如經典公共行政思想學者﹝如伍德羅‧威爾遜 5、弗蘭剋‧J‧古德諾 6、馬克思‧韋伯 7等﹞認為政務官與事務官“涇渭分明”,現時在世存在的政府只能維持西蒙主張的“有限理性”的行政行為 8。 赫伯特‧A‧西蒙的理論主張可以說是“漸進式決策理論”的雛型,及後該公共政策理論便引起學界的討論關注。查爾斯‧E‧林德布洛姆則進一步展開研究西蒙行政決策的程序,對西蒙提出的“有限理性”作深入闡釋及建立理論支撐 9。將政策決策過程以兩種相對有形的建構展示,即根型決策方法及支型決策方法模型。 1 王玉潔:《國內部分養老項目概覽》,北京:《城市開發》,2014 年第 12 期,第 65 頁。 2 城市開發編輯部:《國內養老地產借鑒》,北京:《城市開發》,2014 年第 12 期,第 38-39 頁。 3 全心:《美國養老社區及老年公寓設計新趨勢》,北京:《建築學報》,2013 年第 3 期,第 81-85 頁。 4 呂以榮:《德國模式之“團體家屋” 簡介德國“失智長者之合租公寓”》,臺北:《臺灣老人保健學刊》,2008 年第 2 期,第 124-138 頁。 5 Woodrow, W. (1887). The Science of Muddling Through,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ume11(2), pp. 1856-1924. 6 弗蘭剋‧J‧古德諾:《政治與行政:一個對政府的研究》,王元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 年。 7 馬克思‧韋伯:《經濟與社會》,閻克文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9 年。 8 赫伯特‧A‧西蒙:《管理行為》,詹正茂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年。 9 Lindblom, C. E. (1959). The Science of Muddling Through,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ume19(2), pp. 79-88.
  • 澳門學刊 94 根方法為政策制定最為理想的做法,運用根方法在於制定政策時需要將所有方案列出,並進行評估、調查計算、列出所有備選方案,以比較分析最大化實現價值標準。從理論建構的分析來看根方法極為全面理性,可實際上假如全部政策制定都運用根方法,不但需要耗費大量社會資源、時間成本外,更因在研究政策時無法定立政策主要目標而在實踐上無法運用根方法。 對於政策制定,現實社會不論是偏好上還是有限理性的限制,支方法相對於根方法較具操作性。現代政府的行政機關相對過去由政治意識“統治”穩定及相對獨立,不過社會的發展進步遠超過去專制、“民智未開放”的時代,因此政策制定者沒有充足的資源﹝時間、人力﹞以根方法全面分析制定所有議題,更大問題在於議程的目標。 沒有理性如柏拉圖描述的“哲學王”,政策制定必然會受到偏好情感的影響,以及在政策制定時選擇目標因各個體目標價值迥然不同,難以共同確立一個明確的目標,因此只能在過去的經驗及政策進行枝節式優化修改,待政策執行後再作評估修正。 政策制定始終以根方法為最終目標,縱使支方法有大量的過往經驗,雖有各範疇不同領域部門政策制定者協助補救調整,始終支方法是對政策制定棘手的程序進行妥協,但支方法應是一種動態調查的政策制定模式,目標進行粗略制定,並適時觀察民意衡量政策價值,以支方法動態調整的模式進行政策制定,以減低因未有完全涵蓋行政行為的漏洞。 哈羅德‧D‧拉斯韋爾於 20 世紀 50 年代提出研究公共政策的規範化理論模式,為公共政策學科的先驅之一,拉斯韋爾認為公共政策的制定為“分階段式、具因果關係”的政策過程,且將公共政策的制定的步驟精練為六階段:創始、預評、選擇、執行、評估、終止 1。 拉斯韋爾的理論在追求民主價值、注重情景關係、方法論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展示公共政策的階段各有其獨特的特色,初步形成“政策過程”理論的框架。拉斯韋爾確立政策分階段式研究的基本規範,定義公共政策為一種經濟與理論相結合的科學,公共政策的性質為問題取向,研究政策問題均可在“理性”的角度分析政策制定者的行動過程,以科學的因果關係方式推論公共政策制定的性質。 詹姆斯‧E‧安德森在其著作《公共決策》將公共政策分解成五個不一定按順序的行動過程:政策要求、政策決定、政策聲明、政策輸出和政策結果 2。其中政策要求為判斷是否成為公共政策的認定行為;政策決定與政策聲明作為核心的決策範疇;政策輸出則為涉及所有參與者,以決策者及執行者爭取政策對象的支持及理解的過程;政策評估則為對政策的有效性及時效性作判斷。 安德森認為並非所有的社會事件都屬公共政策的範疇,公共政策的特徵應具:社會的客觀問題、社會團體﹝組織﹞力量引起重視、政府有否重視﹝介入﹞該議題,即問題有否催促政府進行討論分析並決定是否執行相應的措施以解決成為關鍵特徵,同時顯示出利益團體在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可以說,公共政策的制定的核心就是社會利益經漸進式執行、評估後公平地進行分配的增進行為。 1 哈羅德‧D‧拉斯韋爾:《政治學:誰得到甚麼?何時和如何得到?》,楊昌裕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 年。 2 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決策》,唐亮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90 年。
  • 澳門學刊 95 公共政策方面的研究困難在於人類為非絕對理性的生物,因而牽涉越多層級偏好的影響干預,政策制定的方向及發展越難以評估計算,因此亦表明政策決策更需偏向漸進和累積多年經驗的決策模式。另外受制於時代的局限性,薩巴蒂爾認為要明確地對政策的評估需要至少 10 年的時間,對於決策科學的知識積累,更可能需要 20 至 40 年的時間才能初步構建相關決策理論體制。 隨着現代國家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公共政策並不能僅靠憲法管理國家的日常,需要通過更多與不同權力機關辯論政策以不斷完善公共政策;同時公共政策亦會因該國的國情、各階級對發展的不同願景、利益趨向多元及變得越加容易出現利益衝突區間、不同階級、機關對價值觀的理解不一致均深入地影響公共政策的推行及其成效。因此過去單靠行政決定政策方向已無法滿足及涵蓋到現代社會各階層,公共政策亟需向着多元化分析的方向前進,公共政策科學進一步規範化及理論化,並完善公共政策解決社會問題的功能。 “漸進式決策理論”經過不同角度學說主張逐步完善理論框架,現今已作為公共政策分析的重要模式。中國學者陳慶雲綜合“漸進式決策理論”的大框架,提出分析公共政策應保持靈活性及原則,即公共政策並非“非此則彼”、“亦此亦彼”的二元對立狀態,需要按照政策制定區域的社會事實;對事件價值判斷;社會模式約定俗成的規範;政治、經濟、倫理範疇的可行性分析;受損及獲利對象的利益分析,才能全方位了解制定公共政策的內涵意義 1。 陳慶雲認為的公共政策制定的核心就是對社會利益的增進如何進行公平分配,“漸進式決策理論”則提供框架予以漸進式對公共政策施行效果的評估。利益分析從漸進式決策理論”則可分三維度:公共利益﹝社會分享性﹞、團體/組織利益﹝組織分享性﹞、個人利益﹝個人獨享性﹞。該三維度的角色及其目標因矛盾轉移不定的特徵導致對象易變性、受損對象浮動及政策評估不斷變化。 本文將主要以陳慶雲“漸進式決策理論”對澳門“置業五階梯”中長者公寓作三大維度的分析,將“長者公寓”三種主要及潛在政策影響者:特區政府官員﹝政務官﹞、澳門本地社團、以及受惠者﹝長者﹞作獲益分析。關於利益三維度的潛在獲益分析,並非單純的獨立維度分析,因上述三種維度在政策目標選定、制定、執行、評估、修正不同階段的立場、矛盾不斷變化,三維度隨着時間或政策內容的修改動態變化。 本文雖獨立分成三維度分析“長者公寓”政策上潛在的利益關係,但會在其獨自的篇章內融入其他維度如何受政策內容調整或“漸進式決策理論”階段不按次序動態變化的過程中出現的轉變,特別是澳門本地社團與受惠者﹝長者﹞的維度明顯體現相互之間的“利益糾纏”,即如何運用其身份影響政策制定方向尤為明顯,更能體現陳慶雲“漸進式決策理論”中提出的公平分配需要在動態情況下分析。 對於現時政策仍未有細則規章的“長者公寓”模式體現及施行細則,運用“漸進式決策理論” 並將潛在利益者分為三維度作為政策分析框架為優解。同時借本文深入剖析澳門社會保障的背後基理,以“長者公寓”為契機展示澳門社會某一截面的現況,從中分析“長者公寓”如何有效地改善某一階層﹝長者﹞的住屋環境,並參仿其他地區的行政當局於類近範疇的政策內容,對特區政府即將推行的“長者公寓”建言獻策,盡最大程度發揮政策執行後的效益。 1 陳慶雲:《公共政策分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年。
  • 澳門學刊 96 三、 利益三維度分析“長者公寓”政策 長者公寓提出的背後基理分析如下: (一) 公共利益如何影響特區政府官員﹝政務官﹞的政策制定: 根據澳門統計暨查普局對澳門人口﹝按歲組﹞的統計數據,長者於 2018 年的數量已超越澳門青年階級(15 歲-24 歲),從純粹的數量比重角度來看,長者問題成為執政機關一大主流關注議題,甚至比青年政策更需加緊改進。長者作為人生晚期的群體,精力及競爭力遠低於青年階層,但長者在過去的澳門發展付出相當大的“汗馬功勞”,以及受中華文化傳統思想影響,特區政府有青任且有必要保障長者的晚年生活。 現時澳門的養老政策模式為“兩大方向及雙層保障”,即特區政府設立社會津貼﹝醫療券 600 澳門元、新冠肺炎疫情前每年獲注資 7,000 澳門元﹞及社會援助﹝社會工作局特別援助金﹞、並以“全民覆蓋式”的供款式社會保險﹝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提供長者每月 3,750 澳門元的養老金﹞與“全民性提供”的低額生活保障﹝敬老金每年 9,000 澳門元﹞作雙重養老保障機制 1。 誠然澳門的“全民普遍性”養老政策表面上覆蓋範疇相對完整,但現時澳門的社會基本保障難以確保養老政策的完整及持續性。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的養老金為澳門現時入門間檻低、參與性較高及對比其他養老保障制度帶有較高的“強制性”,不論是就業、自僱甚至是無須工作的居民,都可以不同形式但本質一樣的社會保障供款制度。 不過僅靠澳門現時社會保障基金一種恆常性保障機制完全無法應對晚年的長者生活,截至 2022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發佈,澳門的養老金金額﹝平均每月 4,052 澳門元﹞仍未能穩定達到特區政府每月 4,350澳門元最低維生指數的標準,縱使將所有特區政府予以的經濟支持,澳門的入息替代率於 2019 年的最高率亦僅接近 30%,遠低於經濟合作及展組織成員國(OECD)平均入息替代率 60.6%的比例 2。 儘管現時特區政府主要以官方﹝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工作局﹞對長者提供經濟援助,但隨着新冠肺炎疫情侵襲全球,難以確保特區政府能對全澳長者“兜底”,現時社會保障基金營運及保障給予資金來源為以下三點:(1) 2013-2016 年特區政府已額外注資 370 億澳門元; (2) 從 3%博彩毛收入中提取 60%至75%撥款;(3) 中央預算執行結餘撥款。受疫情影響導致支出驟增,2021 年及 2022 年兩個財政年度赤字預算近 1,000 億澳門元,財政收入未能填補現時整個特區的支出,體現澳門養老政策的脆弱性。 加之澳門老齡化已成為社會問題,如何深度調整養老政策及平衡公共利益將財政收入效益最大化成為公眾關心的議題。2021 年 10 月 29 日特區政府公佈《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審視報告,並表示於2026 年或 2028 年實施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目的在於相對於弱勢社群更有經濟能力負擔的就業居民共同構建澳門社保體系,以建立更穩定及可持續發展的保障機制。 1 賴偉良:《港澳養老保障政策比較研究》,澳門:《澳門理工學報》,2013 年第 1 期,第 41-49 頁。 2 賴偉良:《港澳養老保障政策比較研究》,澳門:《澳門理工學報》,2013 年第 1 期,第 41-49 頁。
  • 澳門學刊 97 社會保障基金保險制度的深化只是改善澳門公共支出及社會保障體制的一步,長者公寓的建設將是社會保障體制突破過去“全民性最後安全網”思維的關鍵政策 1。長者公寓的提出目標並非過去集中於最為弱勢的長者階層,按現時特區政府對公眾透露長者公寓的目標人群為“優先予現居於唐樓,而且具一定自理能力的長者,希望讓他們出租自住物業,再租住長者公寓”2。 特區政府設立長者公寓的預期目標,從根型公共政策方式分析模型中預計特區政府對社會保障系統的重構,聯通各範疇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平攤公共政策成本。現時澳門樓齡超過 30 年以上的建築大多為過去於澳門奮鬥的長者,受建築技術的落後及澳門過去較早開發地區地塊面積零碎,故當時的建築樓群主要為低層沒有樓梯的“唐樓”為主。長者相對於低年齡層人士因機能老化容易出現物理肢體上的損傷,身體機能退化行動不便,“唐樓”的居住環境及其配套設施已無法滿足長者的居住需求。但擁有“唐樓”物業的長者礙於現行法律限制無法申請公共房屋,“上樓”以安渡晚年。 長者公寓的政策完善了澳門的養老社會保障政策,進一步履行第 12/2018 號法律《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定》,該公共政策目的主要借長者公寓體現特區政府關懷長者的形象,不斷完善不同生活經歷﹝居住澳門越長則越優先輪候申請﹞、經濟狀態﹝雖有居所但不符合長者需求的唐樓擁有者﹞、家庭組成﹝主要針對獨居或沒有子嗣的長者﹞的長者需求,讓澳門長者“老有所終”,避免澳門長者為居所問題擔憂的社會慘況。 長者公寓如同所有特區政府推出的公共政策相同,最終目的是以政體機關以其在管屬地內的權力解決社會現存的問題。正如西蒙在《管理行為》中提出的論點,只要行政機關為人所控制判斷,公共政策就無法實現“完全理性”,行政機關制定政策的標準只能經綜合衡量下綜合的結果,縱使政策制定現時的行政機關有其一套將抽象概念轉為可操作性行政規則的系統 3。 (二) 團體/組織利益如何影響甚至干預政策制定的走向: 但是長者公寓的政策牽涉到眾多利益關係,令該政策能否達到預期效果抱有疑問。當特區政府於2020 年宣佈興建長者公寓後,便引起社會的激烈討論。澳門回歸後的發展及意見徵集主要是依靠社團或社會組織代表發聲,社團對於澳門公共政策制定的影響力在分析過程不可忽視 4。 當中社會民意的公共輿論主力來源於社團的形式主要從以下方面體現: 現時特區政府每年施政方針都會邀請澳門各大社團至行政長官辦公室商討並予以社團代表就來年政策制定方向,證明社團聲音對於執政者的重要性,聆聽社團代表的意見成為澳門回歸後政治方面一大文化特色。 1 賴偉良:《港澳養老保障政策比較研究》,澳門:《澳門理工學報》,2013 年第 1 期,第 41-49 頁。 2 市民日報:《擁唐樓時間愈長優先住長者公寓》, https://reurl.cc/oxkXOD,2021 年 12 月 4 日。 3 赫伯特‧A‧西蒙:《管理行為》,詹正茂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年。 4 婁勝華:《挑戰與變革:澳門社團可持續發展分析》,澳門:《行政》,2013 年第 2 期,第 245-263 頁。
  • 澳門學刊 98 從回顧澳門本地歷史的情況來看,澳門早於 1966 年因“一二‧三”事件令當時的由葡萄牙管治的前澳門政府威望頓失,加上 1974 年葡萄牙 4 月 25 日康乃馨/石竹花革命,推翻國王君主制建立共和制,澳門地理上遠離葡萄牙的海外省,葡萄牙當局沒有足夠資源管理澳門,澳門在某程度上實現回歸的政治過程,愛國社團成為澳門一直至今的“中堅力量”。 據統計澳門回歸年 1999 年當時的社團總量為 1,722 個、人口數約 43 萬、社團密度為 3.01%;回歸後19 年即 2018 年,社團總量高達 88,866 個、人口數約為 67 萬、社團密度驟增至 13.30%、133 個/萬人,即每 75 人擁有一個社團,遠高於世界其他發達西方國家 1。社團數量的爆發性增長體現社團文化對澳門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不過由於後期近乎“野蠻生長式”的社團數量,其專業性及聲音代表性遭到回歸後的未經歷過去社團對澳門社會貢獻的人群質疑其聲音的代表性,同時由於社團組成沒有嚴謹的身份認證及專業劃分,澳門社團的專業性或範疇認受性受部份居民質疑 2。 但社團對澳門的政策制定影響仍有明顯的影響力,直接到體現澳門的團體/組織對執政者的影響在於立法機關立法會的直選議員來源。回歸後的立法會直選議員選舉,七屆以來當選者均帶有明顯的團體的利益立場。澳門社會隨着社團數量的激增雖一定程度令各專業領域零碎化,但並未對上世紀便存在的傳統愛國社團造成極大的衝擊,更甚乎由於澳門居民於 20 世紀 90 年代受前澳門政府授予大量居澳權的政策影響,澳門社會出現明顯的“粵、閩主導的社群地域意識”,以祖籍裙帶意識的社團在立法會直接選舉的獲益鉅大,回歸至今立法會直接選舉出現 2 次同一候選名單獲選 3 席議員席位的歷史,均由“民眾建澳聯盟”候選名單創造,突顯鄉土情宜社團對澳門公共政策的影響 3。 自長者公寓作為“置業五階梯”的房屋政策的重要一環後,作為立法機關直選議員,代表居民對行政機關的公共政策制定發表意見的一大重要形式──書面質詢至今已有 10 議員次的書面質詢有關長者公寓的議題,而 10 份的書面質詢均來源於直接選舉議員,議員分別為參選名單來源於廣東社團的麥瑞權(2份)、鄭安庭(2 份);福建社團的宋碧琪(1 份);愛國工人團體的李靜儀(1 份);婦女團體的黃潔貞(1 份);大學教授身份林玉鳳(1 份);被稱作“民主派”的吳國昌(2 份)。 雖然 10 份的書面質詢內容主題為長者公寓這一新的公共政策,但議員身份來源的不同,在其書面質詢的質詢特區政府的方向也不盡相同。麥瑞權及鄭安庭共 4 份的書面質詢問題方向未離開長者公寓能否加快建設、審批讓合資格長者儘快入住、設備及建築圖則及入住後的安老設備措施等實際性針對長者公寓的政策;宋碧琪、林玉鳳質詢方向則為長者公寓的針對對象及周邊配套整合;黄潔貞、李靜儀的質詢方向為分配審批方案及如何與安老院舍、增建唐樓輔助設施等與長者公寓相互配套的措施;吳國昌質詢的方向為如何確保讓久居澳門的長者在長者公寓政策執行實施後能真正惠及。 上述除吳國昌自身立場及質問方向與其他社團有明顯的區別外,其餘(時任)議員針對的方向均為對長者公寓細則性的意見提議、構想,並就長者公寓如何配套現時的養老政策措施提出所屬社團會員、選民對長者公寓的意見願景,特區政府在長者公寓興建過程中於不同場合及政策報告中融入社團,尤其是 1 婁勝華:《回歸後澳門社團發展與社會角度的嬗變》,香港:《二十一世紀》,2019 年第 6 期,第 15-27 頁。 2 何曼盈:《澳門特區民間社團現狀淺析》,澳門:《「一國兩制」研究》,2019 年第 1 期,第 154-160 頁。 3 婁勝華:《回歸後澳門社團發展與社會角度的嬗變》,香港:《二十一世紀》,2019 年第 6 期,第 15-27 頁。
  • 澳門學刊 99 立法會議員的意見,以不斷調整更改長者公寓的細則審核標準及針對目標,體現澳門現時社團仍肩負轉達社會民意的功能。 (三) 個人利益如何影響並體現至公共政策的內容: 不過社會上近年來越加多的聲音表示社團已不如過往能完美作為居民、選民傳達聲音至執政者處,於網絡社群中流傳各種社團無用論的批評輿論,更有少數極端的群體表示立法會就是純粹的“橡皮圖章”,甚至更戲諷立法會為“垃圾會”,極端的言論主要集中於網絡等新興的虛擬平臺,而使用該平臺大多為相對年青的階層,間接證明社團的爆發性增長及過去過度依賴社團作用的“副作用”──傳統大型社團內部服務範圍及思想與新興一代青年階層出現脫節,令社團功用作用無法覆蓋至所有階層的問題逐步浮現。 由最為基本的選民年齡角度分析,根據官方數據統計資料 1,30 年前即 1991/1992 年選民年齡為 30歲至 39 歲的選民登記人數為 16,798 人,比例為 34.9%,為主力的選民年齡階層;30 年後的 2021 年,年齡為 30 歲至 39 歲的選民比例急跌至 18.73%、大於 59 歲的選民登記人數為 112,983 人,比例為 34.73%。年齡為 20 歲至 29 歲的青年階層選民亦出現明顯的斷裂,1991/1992 年的比例為 18.12%,至 2021 年比例亦下降至 10.39%。 上述的數據配合前述部份澳門人口狀況展示除了體現澳門的老齡化社會的現況、選民的年齡層出現“老齡化”情況外,更體現現時青年階層於澳門唯一的立法機關的代表及聲音的薄弱。從人口的結構來看,青年階級屬少數聲音,因此澳門的社會保障及養老政策多年來經濟投入大、反對的聲音相比其他範疇來得小、以及特區政府優先處理及推行協助解決澳門長者養老問題的措施政策。 現時全球政體主要關注其管輍地內人口數量最大的階層以穩定社會是合理的做法,以主流群體的個人利益來分析,長者公寓政策的推行讓長者對其在澳養老有新的選擇,對他們及社會來說是“德政”,更甚乎能紓援澳門青年需負擔更多經濟成本予年長家屬的經濟壓力,因此長者公寓的實施並未有極端反對的意見,社會的意見主要是為如何優化及擴大受益長者的討論。 根據特區政府的統計,截至 2021 年 1 月,澳門約有 5,000 至 6,000 獨居及雙老家庭,有 4 成(即 2000戶)住在唐樓的長者希望即時入住長者公寓,但首階段長者公寓的數量僅為 1,800 個,即基本針對的目標也未能完全滿足 2。因此長者對於其個人利益的爭取點在於如何要求政府建設更多長者公寓為目標,但特區政府在長者住房問題上的公共政策除了解決不同類型長者的需求,仍然與現有及將來預計的政策作相對應的動態調整。 對於獨居及雙老並擁有唐樓的長者雖然亟待解決其居住情況,但對於其他原因的長者亦需要特區政府在土地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思索相應的政策措施。過去因投資不當而丟失房產沒有養老處所的長者、現時居住的房屋為回歸前興建的社會房屋、或與家人共同購買的物業因組織家庭導致成員增加後被排擠在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1991/92 年 至 2020 年 自 然 人 選 民 數 字 的 演 變──按 年 齡 劃 分 》,https://www.re.gov.mo/files/statistics/2021_a/2_FaixaAtaria.pdf,2021 年 12 月 10 日。 2 捷 報 :《 議 員 : 長 者 公 寓 應 擴 大 申 請 對 象 有 積 蓄 沒 物 業 唐 樓 長 者 也 應 受 惠 》,https://www.click2macao.com/2021/04/23/yyzzgyyk/,2021 年 12 月 10 日。
  • 澳門學刊 100 外的長者,現時的政策措施僅有些微的經濟援助及根本無法負擔房價或租金的公積金,長者公寓的出現令長者階層更為注意其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並向長者提供一種新的晚年養老生活的保障制度。 四、 對“長者公寓”政策制度的方向目標淺析 自長者公寓作為“置業五階梯”公佈後,不論是政策制定者特區政府、主流社會意見社團/組織代表與立法會議員、長者階層人群對長者公寓的政策抱有相當大的期待。長者公寓不如公共房屋的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受眾面廣、亦不像私人房屋般只着眼於市場的需求訂價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因此將來的長者公寓組織規模及政策內涵目標為政策實行效益最大化的關鍵。過多數量的長者公寓只會造成沉重的公共財政負擔、浪費本身已極度稀缺的土地、護理方面的人力資源;數量過少則會引發分配難以保證公平、所有合資格申請長者公寓的長者得不到合理及時的“上樓”機會。 長者公寓這一公共政策的制定,體現特區政府對其社會保障體制,尤其在養老方面的一次重要的動態調整,長者公寓相比同期宣佈的“夾心階層房屋”,推行進度尤為理想。首要原因在於政策目標清晰,為現居沒有電梯唐樓,且有一定的自理生活能力,期望能改善現有的居所環境的長者;其次原因在於政策牽涉利益相對“夾心階層房屋”簡易區分並作深度分析,受社會不同聲音影響或阻礙的程度較低。雖然長者公寓的政策利益關係鏈較為明確,但並非代表長者公寓的政策能得以順利推行,澳門過去從未嘗試於公共房屋方面提供類長者公寓模式的施政經驗。 及後首批長者公寓落成後預計將會出現以下問題: (一) 2023 年建成的數量未能完全滿足目標長者人群,特區政府自 2009 年後便出現“弱特首、弱政府、強社會”的社會結構,對於長者公寓分配方法的合理性可能遭到社團/組織、目標長者的質疑不滿 1; (二) 特區政府至今仍未對長者公寓專門立法或頒佈行政法規,僅表示預計於 2022 年第四季完成草擬行政法規,未有準確的立法或頒佈行政法規的時間表以讓公眾得知更為詳細的申請方法,擔憂建成長者公寓後因法律法規未能同步跟上,導致拖延入住時間及未能及時得悉長者公寓的流轉機制 2; (三) 特區政府至今仍未有對目標長者現居的唐樓作任何輔助措施,令目標長者擔憂就現有唐樓需付出額外精力於市場尋覓買家,無法及時籌備足夠資金繳交長者公寓的費用; (四) 長者公寓如何配合其他養老政策以完善澳門的社會保障機制,並從中節約行政成本、提高澳門居民生活質素; (五) 長者公寓只能成為澳門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完善措施,無法作為養老產業發展,因此相關行政成本如何有效攤分至澳門主要經濟產業,讓相關經濟“龍頭產業”盡其社會責任。 1 楊愛平:《後回歸時代澳門特區政府的綜合管治能力》,廣州:《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 年第 5 期,第165-172 頁。 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二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https://www.policyaddress.gov.mo/data/policyAddress/2022/zh-hant/2022_policy_c.pdf,2021 年 12 月 13 日。
  • 澳門學刊 101 就上述仍存有的疑問問題,擬對上述問題作以下解決方案建議: (一) 特區政府過去的政策措施予澳門社會尤其是房屋政策方面效率低下的感覺,因此特區政府更應借長者公寓政策的推行重塑政府形象﹝現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及時處理及於公開場合果斷的發言行動已令行政長官的形象大為改善﹞,及時向公眾發佈長者公寓政策的詳細內容及規劃方向,讓公眾清晰得知長者公寓的針對對象,及早公佈及安排合資格長者輪候次序與輪候要素,展示更為清晰明確的安排方案,增加公眾對特區政府的信任,體現特區政府在汲取公眾意見後能及時作出回應; (二) 加快立法頒佈行政法規的程序,集中行政資源優先處理長者公寓的行政行為。因過去特區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規頒佈經常出現延誤現象,導致公眾對特區政府的行政執行效率印象不佳,長者公寓相對其他公共政策涉及面不大,儘早公佈長者公寓施行細則,讓目標人群及早準備申請材料,避免行政程序繁複引致入住時間一再拖延; (三) 提高居住唐樓長者申請入住長者公寓的積極性前提是特區政府需要建立足夠的協助措施,在處理申請入住長者公寓長者的原居所,特區政府可參考鄰埠地區如香港推出的“逆按揭”政策,以特區政府接收長者原居所的“唐樓”作抵押,目標長者無須自行尋找潛在買家以耗更多精力,特區政府再按照長者居所的價值作相應的生活費用補貼 1; (四) “逆按揭”轉讓的房屋,特區政府可按需及唐樓位置作不同對應的修繕,甚至將部份居住條件尚可的唐樓協同房屋政策轉作“社會房屋”、舊區重建都市更新時用作臨時“置換房”用途,減輕特區政府尋覓住房的成本;居住條件一般或難以修復的房屋特區政府可留用待日後能更容易齊集足夠份額提起重建計劃,將長者公寓政策效益最大化,紓援建設部門的行政負擔; (五) 以長者公寓政策為契機,深入鑽研現時澳門社會保障制度的不足之處,並汲取經驗完善有關政策,將澳門社保保障養老制度推進更深入的保障層級,減低行政過度支援社會保障的現況,為將來澳門進入老齡社會階段、經濟產業多元化未能取得有效進展、財政收入未如理想時仍持有相適應於市場的保險機制,未雨綢繆,避免澳門財政入不敷支時社會保障制度的迅速崩潰。 Analyse the policy of Macao Elderly Apartment by Progressive Decision Theory LAM WENG KA, PhD of Public Policy, 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Macao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rovenance of Elderly Apartment from 2020 Policy Address by chef executive Ho Iat Seng, and Macao government announced the “Five Housing Classes” included “Social Housing, Economic Housing, Elderly Apartment, Sandwich Class Housing and Private Housing”.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from Elderly Apartment Policy , the primary target is the elders who currently live at ancient tenements without elevators, the seniors who are unwilling to live in residential care homes for the elderly, the elders who need professional long-term care, as 1 陳家良、施純銘:《澳門長者公寓租金制度之探討》,澳門:《澳門經濟》,2021 年第 1 期,第 1-13 頁。
  • 澳門學刊 102 well as the elders living alone.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wishes to analyse how the public opinion to interfere the effect during the stage of policy’s implementation. Therefore, deduce the dilemma of Elderly Apartment to give the suitable policy’s advice to fulfil the public expectation. Key words: Elderly Apartment, Progressive decision theory, Policy implementation, Third beneficial dimension analyse, Macao Housing Policy
  • 澳門學刊 103 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 年)》 咨詢文本的建議 劉煒華*1 陳青飛*2 司理嘉*2 李丹陽*2 李萱*2 胡雪雅*2 夏思捷*2 陳姝*2 孫浩然*2 謝曉丹*2 龔晨霞*2 (澳門科技大學 商學院) 摘要:本文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 年)》的咨詢文本提出了十三條修改意見,希望能對澳門特區的長久繁榮發展有所裨益。 關鍵詞:澳門,五年規劃,二五規劃,咨詢文本,建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 年)》的咨詢文本後,引發了各界的熱議。為了特區更好地發展,本課題組就《“二五”規劃》共提出建議凡十三條,以期有所裨益。各建議根據相應條文在咨詢文本中的位置排序,首先列明相關位置,然後陳述具體意見,最後闡明理由。 1. 所涉章節:第二篇 第三章 第二節 《以中醫藥研發製造為切入點培育發展大健康產業》(第 8-9 頁) 意見:增加“積極發展和宣傳中醫藥養生文化。” 理由:中醫藥的發展不能只從產業和經濟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綜合性更強的事業。實話講中醫藥產業發展現在所做的工作中,澳門並不比其它地區佔太大優勢。澳門沒有多少名醫,研發尚沒有形成太大優勢,更不是中藥的原產地。不過,我們有中醫藥發展的所需要的得天獨厚的的條件,而這正是澳門的特色優勢。其一,澳門的中醫診所密度在世界範圍內可能最大,中醫藥的使用在澳門遠較祖國其它地區普及。其二,澳門人與廣東人一樣重視養生,澳門菜系裡用了很多中藥材,起到了保健的作用。其三,澳門是中國乃至世界人均壽命最長的城市之一。其四,澳門及鄰近的珠海空氣質量在全國名列前茅,冬季氣候溫暖,每年有很多北方人到珠海來過冬。其五,澳門有很多武術人才,這有助於發展養生保健事業。其六,澳門的定位是“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鄰近的珠海也是著名的旅遊城市,這為澳門發展健康旅遊和養生旅遊提供了基礎。其七,中醫藥養生文化符合現代的大健康理念。這幾項文化方面條件是澳門發展中醫藥事業的特色優勢,但尚未充分宣傳和挖掘,故建議在《規劃》中增列“積極發展和宣傳中醫藥養生文化”。 2. 所涉章節:第二篇 第三章 第三節 《加快發展現代金融》(第 9-10 頁) *1 通訊作者,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whliu@must.edu.mo 。 *2 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
  • 澳門學刊 104 意見:增加“大力發展澳門保險業。” 理由:此行業是疫情以來澳門唯一有大幅增長的行業。過往每年到香港投保的內地客戶,超過500 億港幣,這兩年因香港無法通關,客戶已大多數轉向澳門,支援和做好配套服務,把握機遇,創造優勢條件,讓客戶認準澳門作為其理財投資保障的境外安全目的地。就能夠在金融保險領域的發展上,取得一個非常好的突破口。 3. 所涉章節:第二篇 第三章 第四節 《推動科技創新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第 12-13 頁) 意見:增加“承辦東南亞科技類會議論壇,加強科技類項目的招商引資和對接。” 理由:澳門的產業較為單一,仍以博彩業為主,但該產業“看天吃飯”的成分較多,在疫情影響下受衝擊較大。但澳門博彩業的基礎建築如威尼斯人、銀河等均是舉辦大型展覽的絕佳場所。由於科技帶動產業創新,如果澳門要經濟轉型,可以依託博彩業向會展轉型的基礎路徑,多承辦一些東南亞科技類會議論壇,加強科技類項目的招商引資。一方面由於疫情的原因,全世界的大型會議活動都取消或延期,會展經濟受到重創,但澳門疫情防控嚴格穩定,可以承接臨近國家如東南亞地區的科技類會議,發展自身會展經濟的同時,聚焦於科技類項目活動的對接,也為澳門本土的產業創新帶來新的機遇。 4. 所涉章節:第二篇 第三章 第五節 《推動文化及體育產業發展》(第 13-14 頁) 意見:增加“發展圖書出版產業,鼓勵對相關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理由:發展出版業有利於促進澳門的文化發展和產業多元化。澳門目前現有高等教育院校十所,其中能達到萬人規模的有澳門大學與澳門科技大學,各高校的學者、政府和比較大的社團有持續而穩定的出版需求。另外,澳門文化較祖國大陸更加自由,較香港更加溫和包容,這為發展圖書出版業提供了較好的社會環境。然而本土圖書出版以及專業人才比較欠缺,這需要加快對本領域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5. 所涉章節:第三篇 第七章 第五節 《發展體育事業,提高居民健康素質》(第 25 頁) 意見:增加“積極發展澳門的武術事業,推動澳門申請‘武術之鄉’的稱號。” 理由:其一,武術是最好的體育項目。其二,武術在澳門有很好的民間基礎。其三,武術運動健兒在重要的國際賽事上為澳門爭了光。其四,武術在澳門有悠久而光輝的歷史,最後一次傳統擂臺賽“陳吳比武”就發生在澳門的新花園酒店。其五,澳門是世界上武術社團最密集的城市。其六,推動武術運動有利於發展中醫藥養生文化。其七,武術有很好的觀賞性和體驗性,發展武術運動有利於發展澳門的旅遊休閒產業和經濟適度多元化。其八,發展武術運動有利於增進市民對中華文化的親近感。其九,中國的“武術之鄉”有鄉級、縣級、地級不通的行政單位,但尚沒有省級的行政單位。如果特區向國家體育總局提出申請,澳門很可能成為全國級別最高的“武術之鄉”。
  • 澳門學刊 105 6. 所涉章節:第三篇 第九章 第六節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第 30-31 頁) 意見:在專欄 15 《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點工作》中增加“推出長者食堂計劃” 理由:“長者食堂”對發展澳門正在推進的居家養老模式有創新性積極作用。2016 年政府社會工作局公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 2016 年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圍繞醫社服務、權益保障、社會參與等方面制定了較詳細、具體的計劃指標,但針對解決耆老長者吃飯問題的項目計劃僅限於長期照顧服務和日間暫托計劃,服務對象更偏向於行動不便的長者或是需要特殊照顧需求的老年人,項目普適性程度較低。因此,以社區為基點,推行“長者食堂”項目,以獨居、孤寡等特殊長者的助餐需求為主,以一般適齡老人的助餐需求為輔,將安全、優質、健康、營養的“大配餐”服務盡可能惠及每一位耆老長者,有助於解決老年人“營養助餐最後一米”的問題,切實保障長者“吃飽”、“吃好”,讓長者的生活更有規律、更加健康。另外,通過為耆老長者提供配餐服務的契機來搭建老人年社交空間,發展“飯圈友誼”和“夕陽社交”,可使他們“交友樂心”,成為耆老長者聯繫社會、融入同齡人圈子的一條紐帶,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7. 所涉章節:第三篇 第十章 第二節 《促進教育協調發展》(第 32-34 頁) 意見:將“推動高等教育市場化發展”的表述修改為“推動教育與經濟的互動發展,積極發展與教育相關的服務業。” 理由:教育的產業化和市場化是很有爭議的話題,經常受到教育界和學術界的批判。很多問題是因為教育行業中引入市場和產業的管理邏輯所致。政府文件最好能避開這些有爭議的字眼。“教育與經濟的互動發展”是社會進步的應有之義。大量在澳門就讀的外地學生也的確對澳門經濟有巨大的拉動作用,政府也應該積極採取措施改善教師的待遇,使他們安心教學,積極推動高等教育的發展,為高校學生更好服務。 8. 所涉章節:第三篇 第十章 第二節 《促進教育協調發展》(第 32-34 頁) 意見:增加“採取措施,鼓勵外地大學生在本地住宿,將外地學生的生活消費留在本澳”。 理由:隨著高校的不斷擴招,學校提供的宿舍和學生數量不成正比,致使大量學生自行找房、租房。此過程中,難免存在人生地不熟而導致的受騙情況。對個人、家庭、學校以及社會都造成了負面影響。外地大學生在本澳住宿,一方面利於社會穩定,為學生提供了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將其住宿生活消費留在本澳,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 9. 所涉章節:第三篇 第十章 第五節 《創新人才引進制度》(第 36 頁) 意見:增加“積極培養和引進國際商務人才,推動國際經濟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經濟法等學科的發展”。
  • 澳門學刊 106 理由:作為一個微小型開放經濟體,國際商務人才對澳門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澳門的多元化經濟發展也面臨著人才短缺的問題。特區政府需要採取措施積極培養本土的和引進外部的國際商務人才,積極推動推動國際經濟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經濟法等學科在澳門高等教育體系中的發展。 10. 所涉章節:第四篇 第十三章 第二節 《優化交通治理》(第 41-42 頁) 意見:增加“加強電動摩托的充電樁等配套設施,推進普及電動車取代燃油車”。 理由:電動摩托取代燃油摩托的優點有兩點,一是為了節約能源,改善空氣質量,二是電動車噪音較小,澳門晚上下班的人有很多,以澳門半島為例,晚上十一二點燃油摩托車在街道上行駛的聲音較大,多少會對已經休息的人產生影響。但就目前來看,澳門的電動車占比較小,一方面是充電樁的基礎設施並不完善,二是受地理環境影響,有些路坡度較大,燃油車動力更足;且颱風天燃油車不容易報廢,電動摩托的電池更換成本較高。建議政府可從這些角度入手,如增設公立充電樁;研發、引入更多適合澳門本地環境的電動摩托等。 11. 所涉章節:第六篇 第十九章 第二節 《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新產業》(第 57-58 頁) 意見:刪除第四段“發展文旅會展商貿產業”中“爭取中央政策支持在合作區內與澳門聯合舉辦跨境會展過程中,為會展工作人員、專業參展人員和持有展會票務證明的境內外旅客依規辦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簽注”的表述。 理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總體方案》已對該項政策作出明確安排,具體表述為“允許在合作區內與澳門聯合舉辦跨境會展過程中,為會展工作人員、專業參展人員和持有展會票務證明的境內外旅客依規辦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簽證(注)”,故無需進一步爭取。 12. 所涉章節:第六篇 第十九章 第三節 《體制機制及政策創新》(第 58-59 頁) 意見:在第六篇第十九章第三節第四段“深化民生領域的政策創新”的“推動創新創業就業的澳門青年同步享受粵澳兩地扶持政策”之後,增加“推動澳門‘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專業顧問服務互換計劃’、‘中小企業援助計劃’以及澳門科技發展基金、澳門文化產業基金面向澳門青年的創業扶持政策延伸至合作區”的具體舉措。 理由:澳門青年是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生力軍,創新創業是澳門青年發揮自身所長、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重要途徑。推動澳門青年在橫琴同步享受澳門扶持政策,需要澳門方面的大力推動,讓合作區創業的澳門青年既可以享受內地的創業培訓補貼、租賃補貼、小額貼息貸款、人才房等優惠政策,也可以享受澳門扶持政策,增強到橫琴創業就業的吸引力。 13. 所涉章節:《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三個五年規劃(2026-2030 年)》 意見:在 2025 年即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三個五年規劃(2026-2030 年)》
  • 澳門學刊 107 理由:2021 年即將過去,《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 年)》尚沒有制定出來,這就意味著《“二五”規劃》涉及的時間中五分之一是規劃外的,這使得規劃的意大打折扣。因此建議四年後提前一年,即在2025 年就制定《“三五”規劃》。 Suggestions on the Second Five-Year Plan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21-2025) Weihua LIU, Qinfei CHEN, Lijia SI, Danyang LI, Xuan LI, Xueya HU, Sijie XIA, Shu CHEN, Haoran SUN, Xiaodan XIE, Chenxia GONG (Business School, 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bstract: Thirteen amendments to the consultation text of the "Second Five-Year Plan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21-2025)" are proposed in order to be beneficial to the long-term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Keywords: Macao, Five-Year Plan, Second Plan, Consultation Text, Suggestions
  • 澳門學刊 108 《澳門學刊》稿約 《澳門學刊》(Macau Academic Journal)是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刊物,其國際標準期刊號是“ISSN 2521-4004”。本刊以“發展學術,服務社會”為宗旨,兼具理論性、現實性、包容性和創新性,提倡“問題意識,理論對話,現實關懷,嚴密論證,規範寫作”,為澳門、中國、亞太乃至世界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發展搭建學術平台,為人民福祉的提升和社會的進步貢獻力量。 本刊熱誠歡迎海內外各界朋友賜稿。茲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刊遵守學術規範,稿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利益,有關作者須文責自負。 二、稿件語言不限,惟若用漢語,請用正體漢字;若用英語,請用美式英語;若用漢語和英語以外的語言,需提供漢語或英語翻譯文本進行對照以同時刊出。 三、來稿須提供漢英文標題、200 字以內的漢英文摘要和三至六個漢英文關鍵詞,置於文末。 四、作者可以提供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學位、服務單位、職稱、主要研究領域、代表性著作、通訊地址、電子信箱等信息隨文刊出,但不得超過 30 字。 五、稿件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標示。 六、漢語文稿採用新細明體,正文小四號字;西文文稿字型用 Times New Roman,正文 12 號字。 七、稿件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作者須明確註明文中出現的作者之外任何人的觀點、數據、圖表的來源。 八、關於註釋的基本格式要求: (一) 註釋放置於文章當頁頁底,以阿拉伯數字“1、2、3……”每頁按順序標註。 (二) 註釋具體格式為: 1. 漢文文獻 專著 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 期刊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 論文集文章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 報章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 網絡資源 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查詢日期。 文末參考文獻,以作者姓名之現代漢語普通話音序排列。 2. 西文文獻 專著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Book. Place of Publication: Publisher. Page.
  • 澳門學刊 109 期刊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Title of the Journal. Volume. Issue. Page. 論文集文章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In Editor (Ed.). Title of the Collection. Place: Publisher. Page. 報章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Name of the Newspaper. Date. Page. 網絡資源 Author (Year). Title of the Article. Available at Website Name: URL. Date. 文末參考文獻,按作者姓名之英文字母表順序排列。 3. 其它文字的文獻參照以上規則處理。 九、稿件需採用微軟公司的辦公系統文檔處理軟件(MS Office Word)輸入,由通訊作者將電子版以“附件”方式發送給編輯部郵箱 maj@adem.org.mo。 十、 本刊不接受一稿多投。 十一、 編輯部收到來稿後,總編輯會將稿件轉發給相關的專業編輯、特約編輯和審稿人,若多數編輯和審稿人同意發表,編輯部會將修改意見通知作者。修改稿件滿足本刊要求後,編輯部將安排適時出版。 十二、 稿件一經發表,本刊有權將之以其他形式出版。 十三、 作者和外界的任何轉載、摘要、翻譯、出版等均須註明來自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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