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cao J our nal of Linguist icsRevista da Cie ncia Linguí stica de Macau·澳門語言學會主辦·澳 門 語言學刊2011年第1期·總第37期定價:人民幣26元 港幣/澳門幣30元
  • 【目錄︼程祥徽教授澳門從事高等教育30年紀念專號從依山到面海⋯⋯⋯⋯⋯⋯⋯⋯⋯⋯⋯⋯⋯⋯⋯⋯⋯⋯⋯⋯⋯⋯⋯⋯⋯⋯王 寧(4)濠江程子兩彰宜⋯⋯⋯⋯⋯⋯⋯⋯⋯⋯⋯⋯⋯⋯⋯⋯⋯⋯⋯⋯⋯⋯⋯⋯⋯陳耀南(5)祝長壽長寫、健康健筆再攀高峰⋯⋯⋯⋯⋯⋯⋯⋯⋯⋯⋯⋯⋯⋯⋯⋯⋯⋯劉羨冰(6)程祥徽教授訪談錄:澳門的華語生活⋯⋯⋯⋯⋯⋯⋯⋯⋯⋯⋯⋯⋯⋯⋯⋯梁滬東(8)澳門法律條文的用詞⋯⋯⋯⋯⋯⋯⋯⋯⋯⋯⋯⋯⋯⋯⋯⋯⋯⋯⋯⋯⋯⋯⋯龍裕琛(11 )海峽兩岸尊稱異同述略⋯⋯⋯⋯⋯⋯⋯⋯⋯⋯⋯⋯⋯⋯⋯⋯⋯⋯⋯⋯⋯⋯汪化雲(26 )淺論北京話的“吃文斷字”現象⋯⋯⋯⋯⋯⋯⋯⋯⋯⋯⋯⋯⋯⋯⋯⋯⋯⋯孔慶東(33 )說左右,道四方⋯⋯⋯⋯⋯⋯⋯⋯⋯⋯⋯⋯⋯⋯⋯⋯⋯⋯⋯⋯⋯⋯⋯⋯⋯思 放(36 )再說“開合等呼”⋯⋯⋯⋯⋯⋯⋯⋯⋯⋯⋯⋯⋯⋯⋯⋯⋯⋯⋯⋯⋯⋯⋯⋯張振興(40 )涪陵話表假設義的“是”及相關問題⋯⋯⋯⋯⋯⋯⋯⋯⋯⋯⋯⋯⋯⋯⋯⋯王 燕(46 )違反約束理論C原則的漢語現象及相關解釋 ——以“他父親害了小張”為例⋯⋯⋯⋯⋯⋯⋯⋯⋯⋯⋯⋯⋯⋯⋯⋯田 源(53 )移位元性特徵、句法限制與句首名詞的話題和/或主語屬性 ——以漢語領主句和及物句為例⋯⋯⋯⋯⋯⋯⋯⋯⋯⋯⋯⋯⋯⋯⋯⋯馬志剛(63 )輕動詞問題的來龍去脈⋯⋯⋯⋯⋯⋯⋯⋯⋯⋯⋯⋯⋯⋯⋯⋯⋯⋯⋯⋯⋯⋯王 娟(73 )一部研究新加坡語言及華語教學的力作 ——評吳英成的《漢語國際傳播——新加坡視角》⋯⋯⋯⋯⋯⋯⋯⋯趙永新(83 )漢語應用文研究的新起點 ——《全球視野下的漢語應用文研究》評介⋯⋯⋯⋯⋯⋯⋯⋯⋯⋯⋯李 靜(90 )會訊三則⋯⋯⋯⋯⋯⋯⋯⋯⋯⋯⋯⋯⋯⋯⋯⋯⋯⋯⋯⋯⋯⋯⋯⋯⋯⋯⋯ ( 89/ 95/ 96 )
  • 主辦2011年1期總第37期 定價 編審委員會主委 委員澳門語言學會2011年5月出版人民幣26元/港幣30元/澳門幣30元程祥徽/澳門語言學會曹先擢/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曹志耘/北京語言大學戴慶廈/中央民族大學鄧景濱/澳門大學馮勝利/香港中文大學黃坤堯/香港中文大學黃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江藍生/中國社會科學院李如龍/廈門大學李宇明/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劉丹青/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劉叔新/南開大學魯國堯/南京大學陸儉明/北京大學馬慶株/南開大學馬秋武/ 同濟大學高田時雄/ (日本)京都大學裘錫圭/復旦大學邵敬敏/暨南大學邵朝陽/澳門大學沈國威/ (日本)関西大學沈家煊/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孫茂松/清華大學田小琳/香港嶺南大學王寧/ 北京師範大學邢福義/華中師範大學徐大明/南京大學徐傑/澳門大學張洪明/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張振興/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章宜華/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鄭錦全/ 台灣師範大學鄭遠漢/武漢大學周洪波/商務印書館周荐/澳門理工學院周清海/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竺家寧/台灣政治大學鄒嘉彥/香港城市大學吳志良周 荐徐 傑 鄧景濱 邵朝陽程祥徽+853- 8599 6817aomenyuyan@163.com名譽主編 主編 副主編刊名題簽 電話投稿信籍
  • ︻稿約︼ 《澳門語言學刊》係澳門語言學會主辦的專業學術期刊,創辦於1995年。 自2008年12月出版的第31/32期始,本刊新成立編審委員會負責學術指導。本刊實行編審委員會指導下的主編責任制,日常工作由主編、副主編負責。本刊新版為16開本,每期約10萬字,半年刊,由澳門盈河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製作出版,一般情況下,於每年的6月上旬和12月上旬出版。 本刊刊登有關語言學與應用語言學、現代漢語、漢語史、漢語方言和文字學方面的學術論文以及相關的學術評論。限於人力,本刊目前僅接受中、英、葡三種文字的論文。本刊竭誠歡迎海内外專家學者賜稿。 本刊提倡漢語研究與理論探索相結合,本體研究與應用研究相結合,共時研究與歷時研究相結合,普通話研究與漢語方言研究相結合以及漢語研究與少數民族語言相結合。本刊尤其歡迎以海峽兩岸四地語言現象為視角的研究論文,以期推進中國語言研究的發展。 本刊恪守學術自由的原則,鼓勵學術爭鳴。所有稿件,文責自負。凡投給本刊的文稿,請註明作者真實姓名、工作單位等聯絡方式。文章發表時署名聽便。 中文來稿篇幅以不超過一萬漢字,英文和葡文來稿篇幅以不超過本刊10面為宜。逾五千漢字及相應英文、葡文篇幅的稿件需附論文提要和關鍵詞,中文稿請附英文提要和關鍵詞,英文、葡文稿請附中文提要和關鍵詞。 凡投給本刊的文稿,體例請參照《中國語文》,不另說明。 本刊實行雙向匿名審稿制度。投稿請寄aomenyuyan@163.com,勿寄他人他處,以免延誤。投稿者半年内未收到本刊的採用通知,可自行處理,恕本刊不能一一退稿。請勿一稿兩投。大稿一經投給本刊,本刊即對尊稿自動擁有決定是否刊用之權利,擁有對擬刊論文進行删改、轉載等權利。凡不同意對其文章進行删改、出版、轉載者,請賜函示知,否則即視同同意。文章一經發表,編輯部即寄贈當期樣刊2冊,並付薄酬,以申謝忱。
  • 從依山到面海◎王寧/ 北京師範大學 程祥徽教授《面海三十年》文集就要出版,這是他此生又一個里程碑。 30年是一世,一世比之萬世雖短暫如彗星忽過,但人生又有幾個一世?想起來,這30年還是很漫長的。是長還是短?不在如何測量時間,而在如何測量心情。人在悲愁中總感到度日如年,而在快樂中却覺得日日飛過。 讀《面海三十年》很開心,那十個標題的每一個都告訴我們,這30年,祥徽教授是在緊張、忙碌但却快樂、充實的心情裹度過的。時間如白駒過隙,一晃就是一世。 祥徽教授上世紀中葉身居高原,算是依山;這30年從香港移居澳門,轉向面海。從依山到面海,地方一轉,運氣也一轉。這一轉當然首先是中國轉了,但有一點也不能否認——看來澳門雖小,還是養人的。 澳門雖養人,也不是在澳門的人都很快樂,要快樂,還得自養。 這30年,濠江的雙橋、氹仔的潮聲、南灣的燈影、沙灘的雲月,都連接著那片波濤起伏的海,成為祥徽教授又一個親切故鄉的美景。這30年,他從東亞大學到澳門大學,走在澳門高校建設的隊伍中,參與了也見證了澳門回歸前後教育的轉變與發展。這30年,在澳門的最高學府,他用自己語言學的學識,開闢了為澳門“中文回歸”設立的學壇,從“繁簡由之”的提出,到對“澳門華語生活”的關注。這30年,他擬文賦詩,著書立說,為世間留下了多種可念可想的精神財富。這30年,他參政議政、組織會議、創辦刊物,立足澳門,放眼全國,發表了許多犀利但不失熱情的政論。這30年,他結交新友而不忘故交,更沒有忘記恩重如山的老師,他面對半島的碧藍大海却沒有忘記賜給過自己豐富人生體驗的高寒青海,心裹裝著的是兩個“海”⋯⋯那十個標題告訴我們,生活的無憂固然是快樂的基礎,如果沒有精神的富饒,真正的快樂也很難達到。 在《面海三十年》的文集裹,我們品出了祥徽教授滿足的微笑——滿意於自己的付出,也滿足於自己的獲得。盡力就是付出的最高尺度;不貪就是獲得的最好心態。看起來,這兩點,祥徽教授都做到了。知足者常樂,所以他有的是快樂。說他快樂,并不是說他沒有煩惱,而是說,一切煩惱最終會化為快樂。 美好的人生希望長久,作為祥徽和黃翊的老友,我衷心地祝願他們還能再擁有30年,并擁有再一個30年的快樂。
  • 濠江程子兩彰宜◎陳耀南/ 澳洲 足足三十年了! 1980年5月28日,拙製《次韻奉答程祥徽先生》一首可說是識荊訂交的初期之作: 癲飙狂霈幾時終,此日荊州慶我逢; 廿載西寧藏霧豹,一朝南島出雲龍。 牆無薜荔遮秦雨,術有師承播漢風; 真學漫嗟無雅賞,且看邃密沉潛功!後序云: 程君武漢人,嘗從王了一唐作藩諸語言專家 遊。客青海西寧二十載。本當受聘某校中文系, 阻於飄風雲霓,聞者惜之。 在下那時年將四十,寄食於另處中文系,對臭播青史的趙高“指鹿為馬”、 “偷龍轉鳳”等古人劣風之再現眼前,不幸並非陌生,不過深愧自救早疲,閒天有心而回天無力,唯有惋惜憤慨,兼而有之而已。 蛟龍終非池中之物。南島香江沒福,益了南島濠江。祥徽教授以此為新基地,過化存神,一樣澤及遐邇。黃鐘是毀不掉、棄不了的;仍然大聲鏜鎝,程愈遠而益颺,徽有節而彌響。 反觀原來某處,輾輾轉轉,竟弄出如今人所共歎的一個蕭條局面——或者也不好用上“沐猴”一類字眼了,況且也“雷鳴”不起。識者只是慨歎:誰為為之?孰令致之? “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惡於眾也”,孟老夫子的話真不我欺! 祥徽教授在大陸、在香港、在澳門,讀書、教學、研究、著述、創作,數十年如一日,業績輝煌,有目共親,四海同欽。在下上世紀末隱遁南洲,承蒙不遺在遠,時通音閒,實在欣慰!此澳彼澳,聲應氣求,謹此拜撰小文,以誌忝列交末之榮,並為程子與濠江人地相得而賀! ( 2011年中山先生逝世紀念日後於南洲雪市蓮田之鎮)
  • 祝長壽長寫、健康健筆再攀高峰◎劉羨冰/ 澳門中華教育會 我對語言稍有興趣,但直至退休,都極少機會教中國語文,因而缺乏教學相長的動力和機會,自然與學科沾不上邊。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卻有機會多次參與語言學的研討會,發表了多篇有關的論文,其中兩篇還獲全國性刊物《中國語文》刊出,得到多位語言學家的鼓勵,也得到同輩的羨慕。我一直引為幸遇。 當然,天上是不會掉下餡餅的,幸遇總有一定的内因。我不否認自己平日對語言現象的興趣和關注,在撰寫論文期間也作出努力,以補學術根柢的單薄,但是,如果缺乏一個並非必然的機緣,幸遇是不會到來的。那偶然的機緣是什麼呢? 1985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確定1999年12月20日要把澳門璧還中國,葡國政府希望在澳門社會留下葡語的長遠影響,澳葡政府企圖在推行免費教育的同時,把葡語作為基礎教育的必修科寫進教育法,強迫全澳學生從幼稚園開始學習葡語。這一夕陽政策引起教育界強烈的反對和民間廣泛的爭議。這個過程中,我作為中華教育會的一員始終參與;作為澳門大學代表,程祥徽教授也是政府“語言委員會”成員之一,也是直接參與者。於是程教授寫了一篇澳門的語言狀況的論文,邀請我合寫政府推行葡語教育的部分。我感到總結這一重大教育政策的時機還未成熟,因而婉拒了;但是,經過拜讀教授論文初稿,我向這位語言學專家學了不少東西,聯繫自己長期對本地葡語在英語和漢語中形成的 與程祥徽教授合作成文的《澳門的三語流通與中文的健康發展》,被《中國語文》刊於1991年第一期。有趣現象,我向教授提議:“我可以沿著您的寫作脈絡,試寫與葡語有關的部分。 ”於是1990年《澳門的三語流通與中文的健康發展》合作成文,發表於“北京第三屆國際漢語教學討論會”,並被《中國語文》刊於1991年第一期。這既是我們首次合作,也是學術界首次以三語為内容的論文。當年的我——作為該文的半個作者,卻名副其實是語言學的門外漢,只因有語言學家拉了一把,當然是百份百的幸遇了。 這幸遇還賜我信心和路向。 1992年程教授邀請我參加 “澳門過渡期語言發展路向國際學術研討
  • 會”,我在會上發表了《澳門開埠前後的語言狀況與中外溝通》 ,提出“澳門小半島是一個語言大拼盤”的論點; 1994年在《澳門三化問題》研討會上,發表了《澳門雙語社會的特點與確立中文官方地位的最後衝線》 ,梳理了澳門四百多年官方語言的更迭,考證了澳葡政府在澳門推行葡語的實況;同年我又寫了《利瑪竇的漢語觀》 ,論證澳門是中西字典的故鄉,再次強調雙語精英的文化貢獻。其中《澳門開埠前後的語言狀況與中外溝通》一文,蒙《中國語文》編委賞識,刊於該刊1994年第一期。我第二次以非語言專業人土擠進了作者行列。沒有程教授的指導和示範,可以說我是跨不進語言專業的門檻的。 除了感激之外,我對程教授還是十分佩服的。2004年,把半個世紀寫作積累的二百多萬字文稿拜託程教授,請他代選三十萬字結集,以了一樁心事。在一個很短的時間内,他不但遍讀了二百萬字,還給我條分縷析,分成三大類,認為其中不少是特定年代的集體記憶,回歸大事,建議我出版《劉羨冰系列》 ,以求紀錄完整;他還按内容再為每冊歸成若干專題,一下子三冊書的雛型畢露。這樣縱橫捭闔的編纂思維和處理百萬文字的神速,已令我大吃一驚,佩服不已。待我沒法不接受這建設性提議的時候,他已經為我擬好三冊書名:《讀史鑑史》 、 《從教議教》 、《學藝遊藝》⋯⋯真是妙思獨運!這三本書名既語意相關、結構相同而第一和第三字又是巧妙地重複的四個字,真為拙作平添了華彩,令我喜出望外。後來我再把在《澳門日報》的專欄《圖文配》 ,也一並結集,卻搞盡腦汁,才配上《獵影繪影》的書名。可以肯定:沒有程祥徽教授,就沒有我個人一口氣出四本專著的澳門紀錄。 程教授兩次賜序,匠心獨運,妙語如珠,也羨煞友儕;而程教授惠賜的手迹,更巧妙得教人無法想像。那天,他夫妻倆請我夫婦倆到聯邦酒家吃早點,突然亮出剛毅而瀟灑的行草對聯:“羨爾百鳥有毛羽,冰雪滿山猶解飛”。原來教授錄得宋人鄭獬《道旁童子》 ,該詩尾聯兩首字恰好是我的名字!讓我四分三個世紀的老懷充盈了少年狂喜! 不知不覺中,在程教授的引領下,我竟寫了語言方面的論文一束,積累了幾萬字;不知不覺中,在程教授的倡議下,我竟有信心把半世紀的心路歷程,結集成系列,呈獻社會;更意想不到,程教授贈我如此獨一無二的墨寶。 不知不覺中,大教授既為澳門小城耕耘三十載,桃李滿門;又恭逢回歸機遇,為語言政策的過渡和創建,獻出專業意見和獨到的識見;更意想不到,程教授在退休之後,還在編輯領域再露了一手。這三十年碩果,足以自豪。謹此與同樣獲得程教授教益的澳門人士一起,以感恩之情,慶賀程教授長壽長寫,永葆學藝青春;健康健筆,再創專業高峰! ( 2011/3/8 )
  • 程祥徽教授訪談錄:澳門的華語生活◎梁滬東 / 廣州大學 程祥徽教授,澳門語言學會會長,中國社會語言學會名譽會長,澳門大學原中文學院院長, 2010年12月6- 9日應邀來廣州出席第五屆海峽兩岸現代漢語問題學術研討會,會議期間接受了我們的專訪。 梁滬東:程教授,您能向我們介紹一下澳門的語言使用情況嗎? 程教授:澳門是多言多語社會,概括起來就是 “兩字三文四語”。 “兩字”指的是繁、簡字,澳門對簡體字的態度正在轉變中,原來認為繁體字是正統,所有書報都以繁體字印刷,簡化字算錯字,考試卷出現簡化字扣分,現在書刊仍以繁體字編排,但開始趨向於認可簡化字了。有位官員以西班牙語和葡萄牙語不可混淆為依據,認為應當嚴格分開繁體和簡體,遭到反對。有人問我的意見,我認為西班牙語和葡萄牙語差別再小也是兩種不同的語文,繁簡字差別再大也是一種文字,是一個文字體系下的兩種書寫形式,而且造字方法也相通,都可用“六書”說明,如“擁護”二字的繁簡體都是形聲法,只是用了不同的聲符。再者,只是一部分漢字有繁簡之分,數量不大。我有個提法是 “繁簡由之”,寫過一本《繁簡由之》專門講這個問題, 1984年由香港三聯書店出版,台灣買了版權,印刷了幾萬冊,在港台算是一本銷量很大的書吧。上星期澳門理工學院召開語言研討會,許嘉璐先生說 “繁簡有溝,有溝而不鴻”,我覺得概括得很好。 “三文四語”在文字上是三文,指中文、葡文、英文;在口語上是四語,指普通話、粵語、英語、葡萄牙語。這樣看來澳門語言資源比香港的“兩文三語”更豐富。 四種語言在澳門排位也很有講究:澳門回歸前葡語獨尊,是唯一的官方語言,立法、司法只用葡語;回歸後基本法規定“中文是正式語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除了兩種官方語文,就是大多數本地居民使用的粵方言和英語。英語適用於金融、旅遊、高等教育等範疇,雖然不具備官方地位,但適用面很廣。在香港、 台灣等地出版的《繁簡由之》不同版本。
  • 梁滬東:怎樣理解葡語在澳門享有官方語言的地位? “葡式中文”是怎麼回事? 程教授:剛才說到,在澳門,“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是基本法規定的。葡語在澳門的地位和影響不可輕視。作為官方語言,葡語在澳門有150年歷史,在法律的翻譯文本和政府公文中,這種影響特別明顯,也特別嚴重。我國政府在澳門閒題上制定了回歸後“50年不變”的政策,社會制度不變,公務員隊伍不變,法律也不變,語言更沒有改變的理由。法律不變,原有的法律要翻譯成中文,但葡萄牙文、中文的法律翻譯很難對應,再加上法律翻譯不同於一般生活用語的翻譯,法律翻譯不能搞“風格對應”的轉換,講究的是“詞對詞”的硬譯;加上漢語與葡萄牙語屬於完全不同的語言體系,因此在翻譯過程中出現了所謂“葡式中文”,更糟的是,按照這種文體寫公文,即使直接用中文寫,也會寫出“葡式中文”來。你閒什麼是“葡式中文”?葡式中文就像喜劇演員趙麗蓉說的“就是不讓人好好說話”,看字面,沒有不認識的字,但就是彆扭。 梁滬東:您能舉例說明嗎? 程教授:比如政府規定公務員在接待上訪者時應當佩帶用中葡兩種文字書寫的名牌,很簡單的一件事,它要分幾層來說,先說“在執行接待職務時必須識別其身份”,再說“這種識別應至少透過工作人員的姓名為之,且為以兩種正式語文登載其姓名”。這還算好,畢竟看懂了,更多的是不知說了些什麽,完全失去寫作公文的目的。例如報紙上刊登一則政府部門的“通傳告示”,全文是這樣的: 勞工事務稽查廳廳長XX,指令按照四月三日第二四/八九/M號法令第五十條二款,結合十月十一日第五七/九九/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二款,通傳以下人士: 通傳人XXX是XX建築公司之持有人,公司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 E室;由本告示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之八天之期限内, 為個案編號為1865/98, 1870/98, 79/99, 156/99及232/99之勞資糾紛進行自願更正違例,該個案由稽查廳提起,及起源於工人XXX 、 XXX 、 於本公司之投訴,為有關被通傳人欠付薪金及停工等事項。有關不執行罰則之付款之存款憑單及所欠工人三拾陸萬玖仟零捌拾捌元款項之計算表,應於正常辦公時間内於稽查廳提取,及可於本局查閱有關之個案。 在終止上述期限,如被通傳人沒有出席本廳,則將進行訴訟。 廳長XX你看懂了它說了些什麽嗎?估計似懂非懂。它說的是:一個公司的老闆欠付工人們薪金,還停止工人們的工作,工人們向勞動事務稽查廳投訴,勞動事務稽查廳接受投訴並向這家公司老闆罰款36萬9千零88元。現在通知公司老闆前來領取罰單;並可以查詢有關資料。接此通知必須在8天之内自動承認觸犯了法例,否則將提出告訴。 看看葡式中文把這件事說得何等糾纏不休!首先是“通傳人”和“被通傳人”,其實是一個人;還有 “本廳”與“本局”,廳指勞動事務稽查廳,局指什麽局? “本公司”指的是哪個公司?什麽叫“正常辦公時間”?是不是另有“不正常辦公時間”?最要命的是“自動更正違例”,這六個字是全篇主題,可是誰看得明白呢?我曾經叫學生把它改寫成市民能看懂的文字,結果,沒有一份滿意的答卷。後來我請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的專家操刀,改寫成這個樣子: 勞工暨就業局 通傳告示 (第XXX/XXXX號) 自行更正違例 玆按照四月三日第二四/八九/M號法令第五十⋯⋯
  • 條二款,結合十月十一日第五七/九九/M號法今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二款,通傳以下人士: 被通傳人XXX為XX建築公司之所有人,公司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 E室; 自本告示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之八日期限内, 為檔案編號1865/98, 1870/98, 79/99, 156/99及232/99之勞資糾紛進行自行更正違例情況。 有關個案事源於工人XXX 、 XXX 向本局投訴被通傳人欠付薪金及停工等事宜,由本廳立案。 被通傳人應於辦公時間内在本廳領取有關不執行罰則之付款存款憑單及所欠工人澳門幣三拾陸萬玖仟零捌拾捌元款項之計算表,並可查閱有關檔案。 如被通傳人未於上述期限前來本廳報到,則將被起訴。 勞工事務稽查廳廳長 X X XXXX年XX月XX日澳門把這種中文叫做“葡式中文”,葡式中文充斥法律文本和政府公文中,嚴重性到了“澳門回歸了,澳門的中文還沒有回歸”的地步。解決辦法是應該加強中文教育,儘早實行中葡雙語立法,進而到達中文立法的階段。 梁滬東:多言多語並存, 自然會產生排位先後的問題和語言規劃的問題,您能簡單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嗎? 程教授:毫無疑問,澳門是中國的一個特區,實行 “一國兩制”的政策。 一國兩制,首先是 “一國”,普通話作為中國的“國語”自然排位最前。澳門又是“兩制”的地方,本地民眾使用廣東話,廣東話是當地民眾日常交際使用的語言,擁有城市人口的最大多數,當然排位在普通話之後。澳門又是個袖珍型的國際城市,旅遊業發達,博彩業規模宏大,英文流通廣泛。英語雖不是澳門的官方語文,但適用價值很高,排位會逐步攀升,估計會排在葡語的前面。許嘉璐先生對“四語”的排位做出這樣的預測:普通話、粵語、英語、葡語。我覺得他的預測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在中文內部,澳門流通多種方言,從使用人數上看,廣東話最多,其次是福建話、上海話、客家話等等,使用普通話的人數增長很快,特別是回歸後,澳門作為國家的一個特區,沒有理由不強化與中央的溝通,因此普通話發展趨勢是越來越“看漲”。 在澳門,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語文政策十分重要。澳門地方小、人口多、語言種類豐富,又是一個國際性的旅遊城市,還是聯繫葡語國家的重要紐帶。多語環境應有相應的語言政策,首先應確立各種語言一律平等的原則。雙語人才、多語人才的培訓要有計劃地開展,例如要培養能夠勝任立法工作的高水準的雙語人;要有計劃地培訓不同語種的旅遊業導遊人才等。 梁滬東:請問您對海峽兩岸的華語發展怎麼看? 程教授:兩岸的關係大發展的形勢很好,經濟的發展尤其好,台灣農產品進大陸,大陸遊客進台灣。經濟問題得到長足發展,其他議題會接踵而來,逐步解決。所有問題的解決,基礎應當是文化的認同與溝通。文化的認同是最重要的認同。語言學家在這方面應當承擔起歷史的重任。我常說,兩岸三通未通,但語言文化早已通了。海峽兩岸現代漢語問題研討會連續開了四屆:第一屆在天津,第二屆在澳門,第三屆在香港,第四屆在台灣。走完了第一圈,如今第二圈輪到廣州,明年又到澳門,貴校廣州大學成功承辦了本屆研討會。這個研討會系列已經形成品牌,四地學者有責任把它越辦越好。現在兩岸的溝通在很多領域都取得了很大成績,我們語言學界更不甘落後,在兩岸的文化交流上做出新的成績。人心的溝通才是最牢固的溝通,因此我們從事的事業是很有意義的。 梁滬東:非常感謝程教授接受我們的專訪!⋯⋯
  • 澳門法律條文的用詞Vocabular y Used in Ar t icles of Law in Macau◎龍裕琛 / 澳門法務局提 要:本文主要介紹澳門法律詞語的體系、 特點,論述了澳門法律條文的用詞問題,並就通常適用於法律條文句子結構的詞類援引實例,對澳門法律用詞的規律及其風格作了理論闡釋。 現代漢語中一些詞,含義相近或類似,但實質有別, 易使讀者產生混淆,引起誤解。 論文就此話題舉出若干法律上常見的類似詞語,供大家參閱。 在 “詞語搭配的問題”上,說明了詞語搭配恰當,句子才能通順,並列舉若干詞的搭配關係。 在結語中,指出法律語言的特徵,說明法律的重要性,寄望法律工作者、文字工作者為完善澳門的立法語言作出貢獻。關鍵詞:澳門法律條文;法律用詞;法律語言;詞語選用;專業術語Keywords: Articles of Law in Macau, Law vocabulary, Language of law, Choice ofwords, Professional jargons一澳門法律詞語的體系及其特點 法律語言與民族共同語有聯繫也有區別,所謂區別,主要是它擁有獨特的法律專業術語和法律工作常用詞語。同時,由於法律具有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的功能,這就決定了法律語言既需要專業術語和法律工作常用詞語,又離不開普通詞語。因此,法律專業術語、法律工作常用詞語和普通詞語構成了澳門法律中譯語體的詞語體系,這個詞語體系的構成及其特點都與其他語體有所不同。
  • (一)法律專業術語 法律專業術語是指表示法律專用概念的詞語,它專門用於法律領域,最突出的特點是含義固定,解釋單一。 比如“無因管理”(gest?o de negócios) ;“法人”(pessoa colectiva) ;“自然人”(pessoa singular)“法律人格”(personalidade ju■dica) ;“法律行為標的”(objecto negocial) ;“廢止”(revoga??o) ;“查封”(penhora) ;“推定死亡”(morte presumida)“扣押”(apreens?o) ;“未遂犯”(tentativa) ;“刑事”(maté ria criminal) ;“民事”(matéria civil)“罰金” / “罰款” (multa) ; “證人”(testemunha)等等。每一個法律專業術語都有特定的含義,其他詞語是無法替代的。另一部分法律專業術語亦同時應用於其他領域,如它們應用於其他領域,其含義與法律的含義就不一樣。 比如 “第三人”(ter?eiro) ;“執行”(execus?o) ;“風險”(risco) “行為”(acto) ;“欺詐”/ “故意”(dolo) ;“消滅”(extin??o) ; “遺失”(extravio) ; “許可”(autoriza??o) ;“證明”/ “證據”(prova) ;“核准”/ “通過”(aprova??o);“中止”(suspens?o) “期限”(termo) ;“告訴”(queixa)等是。 上述此類法律專業術語在法律語言的詞彙體系中雖然數量不多,但使用率極高,尤其前一部分不可缺少,而且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由於它的存在,才使法律語言具有有別於一般交際語言的色彩。因此,它們屬於法律語言的詞語系統中的基本詞。 前述“無因管理”一詞出現於澳門《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條“概念”( No??o )中: (1)一人未經許可而管理他人事務,且此管理係為事務本人之利益,並本於為該人管理之意思為之者, 即屬無因管理。 ( Dá- se a gest?o de negócios,quando uma pessoa assume a direcçao de neg ó cioalheio no interesse e por conta do respectivo dono, sempara tal estar autorizada. ) 例(1)中 “他人”乃指其事務受到別人管理者,法律上稱為“本人”;而該管理他人事務之人在法律上則稱為“無因管理人”。例如甲未經乙同意而為乙做了某些事情,這樣便構成無因管理。乙為“本人”,甲則為“無因管理人”。 如“消滅”一詞,用於法律專業術語上是一抽象概念,指法律人格的消滅,並不是指物理上的、具體的對標的物摧毀。這一法律術語屢見於法條中。如: (2 )刑事責任因死亡、 大赦、普遍性赦免及特赦而消滅。 ( A responsabilidade penal extingue- se pelamorte, amnistia, perd?o genérico e indulto. )(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死亡、大赦、赦免及特赦”) 又如“告訴”( queixa )一詞,用於一般詞語與用於法律術語有截然不同的概念。 《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說給人,使人知道。 《刑事法學詞典》則為:控告的一種。被害人或其他法定有告訴權的人,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向司法機關揭發犯罪人或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的行為。 澳門《刑法典》條文多處出現“告訴”一詞。例如: ( 3 ) 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Oprocedimento penal depende de queixa. )(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信任之濫用”第三款) 如葡語“multa”這個法律術語,漢語按情況區分為“罰金”和“罰款”兩個詞。在日常生活中, “罰金”和“罰款”只有語體色彩的不同,沒有本質
  • 的分別,故在使用中可互相代替。但當這兩個詞用於法律語言,便有本質的區別了。 “罰金”是刑法中的一種刑罰,適用於犯了罪的人,必須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才能適用;而“罰款”則是行政法或民法中的一種處罰,適用於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由法院、也可以由有關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就可以生效執行。可見“罰金”和“罰款”在法律語言中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是不能互相代替、混同使用的。 (二)法律工作常用詞語 法律工作常用詞語是指在法律工作中,經常使用的、沒有明文規定為法律概念的詞語,由於這些詞語所表示的意義不具有單一固定的特點,所以其使用範圍比法律專業術語廣泛,亦屢見使用於日常生活中。例: “過錯” / “罪過”(culpa) 、 “棄權”(absten??o) 、 “ 濫用” (abuso) 、 “轉讓”(aliena??o) 、“協議”(acordo)、“行為”(acto) 、“收養”(adop??o) 、“虧空”(alcance) 、“爭辯”(argui??o) 、 “證明”(atestado) 、 “福利”(bemestar) “資產”(bem) 、“利益”(beneficio) 、“失效”(caducidade) 、“取消”(cancelamento) 、“能力”(capacidade) 、“終止”(cessa??o)、“中止”(suspens?o) 、“義務”(dever) 、“權利”(direito) 、“決議”(delibera??o) 、 “遵守” / “履行”(cumprimento) 、“聲明”/ “宣告”/ “申請”(declara??o) 、“同意”(consentimento)等等。上述這類詞語常見於澳門法律條文中,它們幾乎和法律專業術語一樣是不可缺少的,亦是澳門法律語言詞語系統中的基本詞。 法律語言在選用工作常用詞語時,一般選用書面詞語,避免用口語詞,戒用方言詞,不用形象性和帶強烈感情色彩的生動詞語。 例如“死”的近義詞語過百,由於描述的對象、年齡、身分、原因等的不同,所產生的感情色彩和語體色彩就大不一樣。例如,從語體上看,有的是書面語體的,如 “辭世、逝世”;有的是口頭語體的,如 “斷氣、過身”;從感情色彩上看,有褒義的,如 “成仁、殉國”,有貶義的,如 “完蛋、見閻王”;宗教上對死亡稱為“仙遊、安息、蒙主寵召”等等。 “樸實”,是法律語體特色之一,法律語言選用中性、質樸的詞語,排除帶有感情色彩和褒貶義的詞語。上述描繪有關“死”的詞語中,法律條文及文書只選用“死亡”一詞。例如: (4 )如因剝奪自由引致被害人死亡,行為人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 Se da priva??o da liberdaderesulter a morte da vítima, o agente é punido com Penade pris?o de 5 a 15 anos. )(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第三款) (三)其他詞語 在澳門法律語言的詞語體系中,除了法律專業詞語和工作常用詞語以外,數量更多的是來自民族共同語的其他基本詞和非基本詞。如:“母”(m?e) ;“殺”(matar) ;“生產”/ “分娩”(parto) ;“精神紊亂”(perturbadora) ;“影響” (infl uência) ;“嬰”(filho) ;“墮胎”(aborto) ;“方法”(meio) ;“死亡”(morte) ;“傷害”(ofensa) ; “限度”(limite) ;“保安”(seguran?a) ;“期間”(prazo) ;“剝奪”(privativa) ; “自由”(liberdade) ; “採用”(empregar) ;“引致”(resultar) ;“孕婦”(mulhergrávida) ; “身體” (física) ; “完整性”(integridade) ; “嚴重” (grave) ; “提高”(aumentar)等等。例如:
  • (5)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受生產對其造成之精神紊亂所影響而殺其嬰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A m?e que matar o filho durante o parto ou logo apóseste, estando sob a sua infl uência perturbadora, e punidacom pena de pris?o de 1 a 5 anos. )(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條“殺嬰”) 法律的對象是全社會成員,法律事務所涉及的範圍遍及各個層次、各個領域,這就決定了法律工作既有專業性,又有普遍性,因而法律語言除需要法律專業術語、法律工作常用詞語外,更需要大量採用民族共同語的其他詞彙,這三者共同構成了法律語言的詞語體系。上述例子中,普通詞語(黑體附底線)在法律條文中所佔的比重較法律專業術語(黑斜體)為大,這說明法律語彙必須以民族共同語彙為基礎,唯其如此,它才能為全民所理解,也才能一視同仁地為全社會成員服務。由於法律語言擁有獨具的法律專業術語及法律工作常用詞語,而且又獨具特點,因此它便擁有具相對獨立的詞語體系。 二 澳門法律語言用詞的規律 澳門法律語言用詞的規律是指法律條文對詞類的選擇和使用的規律。澳門法律語言對以下幾類詞的選擇和使用情況是有規律的: (一)對名詞性詞語選用方面 由於澳門法律所規範的對象涵蓋了整個澳門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法律語言中必然要大量選用指稱名詞以及一些具體或抽象的、反映各種法律關係的人物、事物、時間、地點、行為方式、行為目的、行為結果等的名詞性詞語。例如: 1. 指稱特定人物身分的名詞性詞語:行為人(agente)、債權人(credor)債務人(devedor)、原告(autor)、被告(réu)、受託人(comissário)、利害關係人(interessado)、被害人(ofendido)、 善意第三人(terceiro da boa fé)、 未遂犯(tentativa)、 當事人(parte)、證人(tesemunha)等。 2. 指稱具體事物的名詞性詞語:卷宗(processo)、 證據(prova)、 法院(tribunal)、 民法(direito civil)、刑法(direito penal)、犯罪工具(objectodo crime)、物(coisa)、財產(património)等。 3. 表示抽象事物的名詞性詞語:權利(direito)、義務(dever)、法律關係(rela??o jurídica)意思表示(declara??o de vontade)、 罪狀(tipo decrime)、 法定期間 (prazo legal)、 情節(circunstancias)、 同意 (cons en ti men to)、 作為(comiss?o)、不作為(omiss?o)、事實(facto)、利益(vantagem)等。 4. 表示時間的名詞性詞語:年(ano)、 月(mês)、 日(dia)、 翌年(ano seguinte)、 翌月(mêsseguinte)、翌日(dia seguinte)、本月(mês corrente)上午(manh?)、下午(tarde)、晚上(noite)等。 5. 表示地點的名詞性詞語:澳門(Macau)、本地區(Território)、 澳門特別行政區(Regi?oAdmini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葡萄牙(Portugal)等。 (註: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附件四第二點的規定:“任何‘澳門’、 ‘澳門地區’、 ‘本地區’、 ‘澳門法區’等名稱應解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此, “本地區”一詞自澳門回歸後,在新的法律文件上不再採用。 ) 6. 表示行為方式、行為目的、行為結果的名詞性詞語:暴力(violência)、意圖(inten??o)、犯罪未遂
  • (tentativa)等。 名詞性詞語在法律語言中使用率極高,是構成法律條文的重要元素。例如: (6)行為人透過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直接取得之物、權利或利益,不論係為其本人或為他人取得,亦歸本地區所有,但不影響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之權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A Regi?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eve利。 ( Sao também perdidos a favor do Território, semprejuízo dos direitos do ofendido ou de terceiro de boa-fé, as coisas, direitos ou vantagens que, através do factoilícito típico, tiverem sido directamente adquiridos, parasi ou para outrem, pelos agentes. ) (澳門《刑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物、權利或利益之喪失”第二款) 法律語言中,立法語言和司法語言對名詞性詞語的選用略有不同。立法語言多使用表類屬的、概括性的、較為抽象的名詞;而司法語言則多採用表確定的、具體的名詞。如指稱人物的名詞性詞語,立法語言多用類屬名詞泛指,比如:原告、被告、自然人、法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第三人等;而司法語言多以法定稱謂和姓名組成的同位詞組或僅用姓名來指定某一特定的人,比如“被害人陳xx、被告李xx、罪犯父親張xx”等。其他語體多以職稱和姓名的組合、本人姓名或姓名加尊稱來指定某人,比如“總理王xx、趙主任、何xx、周伯父”等。 (二)對動詞性詞語選用方面 法律是公民行為的規範,它規定人們享有哪些權利和承擔甚麼義務,而任何違法侵權行為的發生都是由行為人所引起的,所以法律語言中大量使用精密的、表示各種行為的動詞性詞語。例如: (7 )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produzir, por si própria, leis que proíbam qualquer actode traiçao a Pátria, de secessao, de sediçao, de subversaocontra o Governo Popular Central e de subtracçao desegredos do Estado, leis que proíbam organizaçoes ouassociaçoes políticas estrangeiras de exerceremactividades políticas n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de Macau, e leis que proíbam organizaçoes ouassociaçoes políticas da Regiao de estabelecerem laçoscom organizaçoes ou associaçoes políticas estrangeiras.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動詞主要表示動作、行為、存現、變化,心理活動等。在澳門法律語言中除了大量使用表示各種動作行為、心理活動等的動詞外,還經常選用如下幾類特殊的動詞: 1. 判斷詞:為了對一些法律概念進行解釋、判斷或範圍的限定,也經常使用判斷動詞,例如選用 “係、為、是”等,但須符合整體文本的行文風格,即注意是採用淺近文言體或是語體。比如: (8 ) 行為時明知事實符合一罪狀,而有意使該事實發生者, 為故意。 ( Age com dolo quem,representand。- se um facto que preenche um tipo decrime, actuar com inten??o de o realizar. )(澳門《刑法典》第十三條“故意”第一款) (9 )商品化是指黃金、黃金合金或鍍金貨品之
  • 出售、提供出售、展示及存倉。 ( Comercializa??o: a 保障及合法性。 ( Os actos ou diligências e em geralvenda, oferta para venda, exposiçao e armazenamento deartigos de ouro, em ligas de ouro ou resvestidos atoda a tramitaçao processual ajustar- se- ao aoindispensável para a descoberta da verdade, sem prejuízoouro. )〔黃金商品化法律第二條(一)項〕 2. 使令動詞:法律條文經常會促使、命令或禁止公民行事,因而常常選用含有使令、促動意義的動詞,但只選用“禁止、使、命令”,不用“叫、讓、請”。比如: (10 )未經孕婦同意, 以任何方法使之墮胎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 quem, por qualquer meio esem consetimento da mulher grávida, a fizer abortar épunido com pena de pris?o de 2 a 8 anos. )(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墮胎”第一款) ( 1t )經被判刑者事先明示同意,法院亦得命令被判刑者在適當機構接受醫治或康復。 ( Odas garantias individuais e da legalidade. ) (《律師紀律守則》第十二條“程序及行為之方式”第四款) (三)對形容詞性詞語選用方面 形容詞性詞語表示人或事物的形狀、性質,或表示動作、行為的狀態、程度等。澳門法律語言對形容詞性詞語的選擇十分審慎嚴格,極少使用具描繪色彩的形容詞,多選用限定性的形容詞。有些形容詞與某些另外的形容詞和程度副詞組合,構成具有相對固定的法定的程度内涵,而這種程度内涵具有一定的約束性,這一約束性對執法人員準確實施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例如:tribunal pode ainda, obtido o consentimento previo eexpresso do condenado, determinar a sujeiçao deste atratamento médico ou a cura em instituiçao adequada. ) (13 )使用虛假之證明或證明書, 目的為欺騙公共當局、損害他人利益,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 Quem fizer uso de atestado ou certificado falsos,(澳門《刑法典》第五十條“行為規則”第三款) 3. 能願動詞:法律條文為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並對合法行為予以認可和保護,對非法和犯罪行為予以否定和打擊,常常選用能願動詞,但只選用 “得、應、可”,不用“應該、該、要、願意、能夠、會、可以”等。 在法律語言中, “得、可”表示權利,即有權,有⋯⋯權利; “應”表示有“義務”。能願動詞在法律條文的使用率非常高。比如: ( 12 )一切行為或措施以及所有程序上之步驟均應屬為發現真相而必須作出者,且不得損害個人之com o fim de enganar autoridade pública, prejudicarinteresses de outra pessoa ou obter para si ou para outrapessoa benefício ilegítimo, é punido com pena de prisaoaté ano ou com pena de multa até 120 dias. )(澳門《刑法典》第二百五十條“使用虛假證明”) 法律語言中形容詞性詞語的使用率比名詞性詞語和動詞性詞語為少,但它在法條中具有特殊意義和起重要作用,絕不能以其他近義詞替代的,尤其在刑事審判上,法官往往把它作為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因此,立法語言必須慎重選擇形容詞,因為它與量刑有極密切的關係。
  • (四)對代詞選用方面 法律語言使用人稱代詞和指示代詞,排除使用疑問代詞,這是法律語言使用代詞有別於其他語言的特點和規律之一。泛指時,與所指代的詞相同,它反映了法律調整社會關係時涉及主體的範圍,而在特指時,又往往決定了前文已出現的法律關係主體之法律責任的承擔。代詞中,較多使用不定代詞,它表示一定的範圍,而不表示特定的對象,對人、事、物的限定範圍是極廣泛的,這正是立法條文的概括性及周遍性所必需的。比如:aplicá vel se aquele t iver cu m prido p risá o n o m í n im o de 1ano. )(澳門《刑法典》 第七十九條 “限制”第一款) (14 )對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實, 故意以任 何方式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者, 以從犯處罰之。( é pu n í vel co m o cú m plice q uem , dolo sam ente e po rq ualquer fo rm a , prestar auxí lio m aterial o u m o ral ap rát ica p o r o u trem d e u m fact o d o lo so . ) ( 澳 門 《 刑 法典 》 第 二 十 六 條 “從 犯 ” 第 一 款 ) 法律語言中,人、事、物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表述必須客觀、準確,指代必須明確。因此,選用代詞必須認真推敲,不能濫用,任意指代。 (五)對數詞、量詞選用方面 數詞和量詞在法律語言中使用率也很高,不論立法或是司法工作,總要與數字打交道。法律語言中的數詞、量詞同普通用語一樣,往往組合成數量短語來使用,主要用作表示法定年齡、法定刑期、法定期限、法定人數等。比如: ( 15 )如各犯罪係在行為人滿二十五歲前實施,則僅在行為人已服至少一年徒刑之情況下,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方適用之。 ( Se os 數詞、量詞在法律語言上有重要作用,它使法律條文變得具體,提供了司法人員執法的法定準則及依據。如在執法時不按這些數量上的規定辦事,就構成違法。 澳門法律中文本對數詞的表達方式是有規律的: 1. 法規編號採用阿拉伯數字。例如: ( 16 )第1/2011號法律 Lei n.o 1/2011 ( 17 )第10/2011號行政法規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o 10/2011 2. 年份、月份、日期及法規條款,均用漢字表示。例如: ( 1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今。U sando da faculdade co n ferida pela alí nea ( 4 ) doartigo 5 0 . o da Lei Bá sica da R egia o Adm inistrativaEspecial de M acau e nos term os do n . o 2 do artigo 1 . o daLei n . o 1 4 / 9 6 / M , de 1 2 de Agosto , o C h efe doExecu tivo m an da publicar a presen te o rdem execu tiva :crim es fo rem praticados an tes de o agen te t er co m pletado2 5 an os de idade , o disposto nos artigo s 7 7 . o e 7 8 . o só é 3. 金額的表達法。 (以“澳門幣”加上漢字的方式表述)例如: (19 )澳門幣五萬四千三百一十二元 54 312 patacas ( pataca為澳門貨幣單位)
  • ( 20 ) ⋯⋯科澳門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 punido com multa de 2 000 a 10 000patacas. 4. 關於倍數的表達法。 倍數,通常是在數目字之後加“倍”字來表示。例如“一倍”、 “兩倍”、 “二十倍”。倍數只能用來表示數量的增加,不能用來表示數量的減少(對於“減少”,只可寫作X分之X)。倍數前面常用“增加、增長、提高、上升”等詞語,而該等詞語後面又經常帶“了、至、到、為”等詞。例如,從二增加到四,可說是“增加了一倍”“增加至兩倍”或“增加為兩倍”,而不是 “增加兩倍”。 一般來說,帶 “了”表示增加的倍數,底數不包括在内;帶“至、到、為”表示增加的倍數,底數包括在内。 5. 期日時限的表示 例如遞交文件最後的限期為五月一日,可採用以下表達法: 1) ⋯⋯最遲於五月一日⋯⋯ 2) ⋯⋯截至五月一日(為止)⋯⋯ 3) ⋯⋯於五月一日截止⋯⋯ 4) ⋯⋯截止日期為五月一日⋯⋯ 5) ⋯⋯最後期限為五月一日⋯⋯ 註:不宜寫作“於五月一日前遞交”,避免因含意模糊(當天是否計算),引起爭議。 (六)對副詞選用方面 副詞主要用作狀語,修飾動詞、形容詞,以及其他副詞。副詞在漢語的詞彙系統中佔有相當數量,但用於法律語言卻為數不多,且選擇也較為嚴格。澳門法律條文中常見的副詞計有: 1. 表示程度:特別、尤其、儘量、儘可能。 2. 表示範圍:僅、只、方、各、均、凡、儘管。 3. 表示重複、連續:尚、亦、重新。 4. 表示肯定:必、必須。 5. 表示否定:不、非、未、無須。 6. 表示時間:將、已、即、立即。 7. 表示情勢:公然。 法律語言中不用語氣、情貌等副詞。法律條文中適當選用表述狀態、範圍、程度、頻率、時間以及肯定、否定的副詞,準確地對動詞進行修飾和限制,對於認定法律行為的性質,明確法律行為的範圍、程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例如: ( 21)出於故意作出之事實,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 出於過失作出之事實,方予處罰。 (Só épunível o facto praticado com dolo ou, nos casosespecialmente previstos na lei, com negligência. )(澳門《刑法典》第十二條“故意及過失”) 這裹的“特別”為程度副詞,使用 “特別規定”,以示有別於“一般規定”,成為處罰的必要條件。 “方”屬表示範圍的副詞,在法條中說明在甚麼情況下作甚麼事,才承擔法律責任。 ( 22 )顧及相應之需要,尤 其為人力資源方面之需要,儘量發揮本地區現有之培訓能力,並為此促進對培訓員之培訓。 ( Contribuir para a optimiza??oda capacidade formativa existente no Território, tendoem atençao as correspondentes necessidades,designadamente no que se refere a recursos humanos, epromover, para o efeito, a formaçao de formadores. )(第51/96/M號法今:訂定融入就業市場之職業培訓之法律框架第十六條“本地區行政當局”b項) 這裹的“尤其”與“儘量”均為程度副詞。 “尤
  • 其”強調 “重點在哪方面”; “儘量”即 “儘可能”,表示竭盡其最大能力。 ( 23 )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Oprocedimento penal depende de queixa. )(澳門《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更改標記”第二款) 例中的“非”與“不”均屬否定副詞,在法條中經常連用,以示因果:“沒有作出⋯⋯法律行為”,便不能享有行使⋯⋯的權利。 ( 26 ) ⅰ. 須讓被判刑者知悉其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並儘可能與其達成協議。 ⅱ. 法院得命令履行及遵守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所指之義務及行為規則,亦得命令履行對重新適應社會之計劃及對加強被判刑者之社會責任感有利之其他義務,尤其係下列義務: ( 24 )在確認為緊急之情況下, 囚犯應立 即被送到醫療部就診,若醫生不在,應立即召其到場。( Nos casos de reconhecida urgencia, o recluso deve serprontamente presente ao serviço cl í nico e chamado om é dico, se este n?o se encontrar presente. ) (《路環監獄規章》第四十條“衛生護理之獲得”第二款) 例中的“立即”為時間副詞,表示時間上的急切性,須即時⋯⋯; “不”為否定副詞。( ⅰ . O plano individual de readaptaçao social édado a conhecer ao condenado, obtendo- se, sempre quepossível, o acordo deste.ⅱ . O tribunal pode impor os deveres e regras deconduta referidos nos artigos 49.o e 50.o e ainda outrosdeveres que interessem ao plano de readaptaçao e aoaperfeiçoamento do sentimento de responsabilidade ( 25 )以上各款所指人員的轉入,係透過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 A transi??o dopessoal referido nos números anteriores faz- se por listanominativa, aprovada por despacho do Chefe doExecutivo, independentemente de quaisquerformalidades, salvo publicaçao no Boletim Oficial dasocial do condenado, nomeadamente: )(澳門《刑法典》第五十二條“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第一款及第二款) 上例中的副詞“重新”表示重複,有繼續⋯⋯之意,在該條文中明示須讓被判刑的人有權知道他的 “再次投入”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 “亦”為副詞,與“重新”同屬表示重複、連續。 “尤其”屬程度副詞,指出“特別在哪方面”,有強調作用。RAEM.) (《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十一條“人員的轉入”第六款) 這裹的“無須”,意謂“不必”,為否定副詞。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某些程序、手續、規則可豁免遵守。 ( 27) 凡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控訴之人或被聲請進行預審之人,均具有嫌犯身分。 ( Assume aqualidade de arguido todo aquele contra quem fordeduzida acusa??o ou requerida instru?? o num processopenal.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四十六條“嫌犯身分”第一款) 這裹的“凡、均”屬於表示無一例外的最大範圍
  • 的副詞,意思非常明確。 (28)公 及直接煽動滅絕種族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 Quem, pública e directamente, incitar aogenocídio é punido com pena de pris?o de 2 a 8 anos. )(澳門《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條 “煽動滅絕種族”) 例(28 )的副詞“公然”表示行為人的一種肆無忌憚的態度,由於他的煽動行為是公開的,便構成了犯罪行為。 (七)對介詞選用方面 介詞用於名詞和名詞性詞組前,與它們合起來成為介詞詞組。介詞詞組通常作動詞、形容詞的修飾、限制成分,表示時間、處所、方向、方式、方法、手段、目的、對象、範圍、關聯、比較、排除等。 法律語言中介詞使用的範圍頗廣,它為法律文書提供了周密、嚴謹的描述,有助司法人員準確認定法律行為的性質,正確實施法律。澳門法律條文中常用的介詞計有: 1. 表示時間:自、至、於、在。 2. 表示方式、方法、手段:以、將、按、依、根據、依據、按照、透過、藉、經。 3. 表示原因、目的:因、由於、鑑於、為。 4. 表示對象:對。 5. 表示範圍:對於、關於。 6. 表示比較:比。 7. 表示排除:除⋯⋯(外)。 ( 29 )如因剝奪自由引致被害人死亡,行為人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 Se da priva??o da liberdaderesultar a morte da vítima, o agente é punido com Penade pris?o de 5 a 15 anos. )(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第三款) 這裹的介詞“因”引介被害人死亡是由於“剝奪自由所致”;介詞“至”用於表示時間,明確指出行為人觸犯該法規,可判處“最高”十五年徒刑。 (30)對於 止假釋後再服之徒刑,得依據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再給予假釋。( Relativamente à pris?o que vieraser cumprida podeter lugar a concess?o de nova liberdade condicional, nostermos dos artigos 56.o e 57.o )(澳門《刑法典》第五十九條“假釋之廢止及刑罰之消滅”第二款) 例(30 )介詞“對於”表示範圍,它在條文中指“徒刑”方面; “在”屬時間介詞,指出在⋯⋯後; “依據”屬表示手段的介詞,法律工作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無論是立法或司法,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秉公執行有關法律工作。而“再給予假釋”的權限是“依據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行使的,所謂“有法可依”,不是隨意作出的。 ( 31) 除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外,嫌犯在訴訟程序中任何階段内特別享有下列權利:( O arguidogoza, em especial, em qualquer fase do processo e salvasas excep??es da lei dos direitos de: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條“訴訟上之權利及義務”第一款) 例(31 )“除⋯⋯(外)”屬相反規定,法條說明“嫌犯在訴訟程序中任何階段内特別享有⋯⋯權利”,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換言之,它指出存在限定條件。 内地法律條文多以“⋯⋯除外”或 “除非⋯⋯”以表達相反規定之意。 “除⋯⋯(外)”, 日學者稱為“除書”,與在廢然
  • “但書”相對稱,台灣學者稱“除外規定”,謂法條中,以“除”字開端,而以“外”字結尾的文句。它在法律條中的主要作用有兩方面:(一)擴充内容:擴充法條所包括的内容,並非排除,而是擴充⋯⋯按法條内容包括很多事項時,本可並列,但並列在敍述上未免平凡,為使文勢加強,於是採用除外規定方式表述; (二)相反規定:法條中,擬用相反或例外規定時,可用“除⋯⋯(外)”表達。 在澳門葡文法律中, “excep??o de ”和“além de ”都有“除此之外”的意思,但為了作較細微區分,易於理解,法律中文本將前者用於“除⋯⋯外”,表示相反規定;後者寫作“除⋯⋯外,尚(亦)⋯⋯”,表示擴充内容。 (32)除特別法賦予權利成為輔助人之人 ,下列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亦得成為輔助人:( Podem constituir- se assistentes no processo penal,além das pessoas a quem leis especiais conferirem essedireito: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七條“正當性”第一款) 例(32 )中的“除⋯⋯外⋯⋯亦⋯⋯”,表示擴充内容,說明“除特別法賦予權利成為輔助人之人外”,另外條文還列出符合法定要件的其他人士“亦得成為輔助人”。這是台灣和澳門法律條文常見的表達法。 (八)對連詞選用方面 連詞就是把兩個詞或詞組、分句、句子甚至段落連接起來的詞。 法律語言必須合乎法理與邏輯,這一特點決定它對使用連詞是非常嚴格的。在澳門法律條文中,常用的連詞不多,主要的計有: 1. 表示並列:及、以及、與、和、而。 2. 表示承接:而。 3. 表示遞進:並、並且、且、而且、從而、不僅、不但。 4. 表示選擇:或。 5. 表示轉折:雖、雖然、但、然而、則、儘管。 6. 表示因果:因、由於、因此、因而、以至、以致。 7. 表示條件:只要、只有、除非、不論、無論、不管、 凡。 8. 表示假設:如、如果、倘、即使、若、儘管。 9. 表示目的:為、為了、為□、以、以便、以使、以免。 關於連詞“及”、 “以及”、 “和”、 “與”的使用法,根據學者的理論及有關“連詞”的使用規範專著: ( ⅰ )“及”、 “以及” “及”、 “以及”都可連接名詞性成分,表示並列關係,但連接力不同:“及”一般不連接動詞性成分和分句, “以及”有時可連接動詞性詞語或句子。 “及”所連接的名詞中間沒有停頓,不能用逗號,即在“及”之前不能用逗號; “以及”之前可以停頓,有逗號。 “及”、 “以及”所連接的各項往往有主次、先後之分,不能顛倒。 ( ⅱ )“和”、 “與” “和”、 “與”都可作連詞、介詞。它們作連詞時,是連接名詞或以名詞為中心的詞組,而且還可連接動詞、形容詞、動賓詞組;它們作介詞時,是引出比較或動作行為涉及的對象,又或動作行為的另一施事者。 以往在法律翻譯的過程中,我們可能忽略了漢語方面對詞語使用規範的要求,不大重視其詞性與搭配外
  • 關係,以及所起的修辭作用,以致在某法規的一款中曾出現十個連詞“及”的現象。其實,我們若按上述( ⅰ )、 (ⅱ)項的理論,加上合理運用頓號和在同一句子中儘量不重複使用相同的連詞,便可符合語法與修辭的要求,而句子讀來也通順。現列舉若干使用連詞的例子如下: ( 33 )凡故意和不合理地不遵守第一款所指義務者,處最高兩年徒刑,並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Quem, intencional e injustificadamente, n o cumprira obrigaçao referida no n.o 1 é punido com pena depris?o até 2 anos e multa até 240 dias. ) 《財產申報》第三十條“配偶的合作義務”第三款) ( 34) 如嫌犯在訴訟程序中被判刑,則在該訴訟程序中被拘留及羈押之時間,於服對其科處之徒刑時全部扣除。 ( A deten??o e a pris?o preventivasofri das pelo arguido no processo em que vier a sercondenado sao descontadas por inteiro no cumprimentoda Pena de pris?o que lhe for aplicada. )(澳門《刑法典》第七十四條“訴訟措施”第一款) (35) 然 ,債權人得要求部分給付;即 使債權人提出該要求,債務人仍可履行全部給付。 (Ocredor tem, porém, a faculdade de exigir uma parte daprestaçao; a exigencia dessa parte n o priva o devedor dapossibilidade de oferecer a presta? o por inteiro. )(澳門《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條“作出全部給付”第二款) ( 3 6 ) 使無任何人可因該事實 受處罰,上款之規定, 亦適用之。 ( O disposto no númeroanterior tem lugar ainda que nenhuma pessoa possa serpunida pelo facto. )(澳門《刑法典》 第一百零一條 “物件之喪失”第二款) (37) 適用上款的規定,公共職位據位人為:( Para o efeito do disposto no número anterior,consideram- se titulares de cargos públicos: ) (《財產申報》第一條“標的及適用範圍”第二款) ( 38 )被拘禁、拘留或收容之人騷亂,且在協同彼此之力量下作出下列行為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 Os presos, detidos ou internados que seamotinarem e, concertando as suas for?as, )(澳門《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條“被拘禁之人之騷亂”前部分) (九)對助詞選用方面 助詞附着在詞、詞組或句子後(只有“所”字附着在詞的前面),起輔助作用,表示某些附加意義。助詞主要有三類,即結構助詞、時態助詞及語氣助詞。澳門法律語言只採用前兩類。常見的助詞計有: 1. 結構助詞:之、的、地、所、得。 2. 時態助詞:了、過。 澳門中文法律為配合文言體的需要,一向選用文言助詞“之”,近年澳門中文法律條文的行文趨向語體化,多選用現代漢語結構助詞“的”、 “地”、 “得”,以及時態助詞“了”、 “過”。結構助詞 “所”,常用在動詞的前面,組成名詞性的結構,表示動作的範圍和内容。 總之,法律條文的表述不論是採用淺白文言體也好,書面語體也好,必須顧及整體風格。比如: ( 39 )根據第一條規定所指負有提交申報書義務的人,其本人或藉居中人所擁有的財產,異常地超過所申報的財產,且對如何和何時擁有不作具體解釋或不能合理顯示其合法來源者,處最高三年徒刑,並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 Os obrigados à declara?onos termos do artigo 1.o que, por si ou por interposta為
  • pessoa, estejam na posse de património ou rendimentosanormalmente superiores aos indicados nas declaraçoesanteriores prestadas e n o justifiquem, concretamente,como e quando vieram a sua posse ou n o demonstremsatisfatoriamente a sua origem lícita, sao punidos compena de prisao até tres anos e mu lta até 360 dias. )( 《財產申報》 第二十八條“財產來源不明”第一款) ( 40 )在判決中須明確指出量刑之根據。 (Nasentença sao expressamente referidos os fundamentos dadetermina??o de pena. )(澳門《刑法典》 第六十五條“刑罰分量之確定”第三款) ( 41)為一切法律效力,本條所指人員以往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位、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 O tempo de servi?o anteriormenteprestado pelo pessoal que transitar nos termos do presenteartigo conta, para todos os efeitos legais, como prestadona carreira, posto, categoria e escalao resultante datransi?ao. ) (《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十一條“人員的轉入”第九款) 三 法律用詞辨異 構成法律内容和適用於法律範疇的詞語,每見有類似,但實質含義有別。其概念往往使讀者產生混淆,易引起誤解。 現略舉若干法律上常見的類似詞語,供諸君參閱,期能融會貫通,有助於日後閱讀法律文書。 (一)出席. 列席 出席:指會議的構成分子參與會議,以出席者是否足夠法定人數,來認定會議是否合法。已足夠法定人數,始得開會,出席者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列席:指非會議的構成分子參與會議,與會議的法定人數無關。列席者僅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二)人證. 證人 人證:謂以生存的人作證據。 證人:謂為法院或檢察院所命,對自己過去所經歷的事實予以陳述的第三人。 (三)公務員. 公務人員 公務員:狹義上,謂依法從事於公務的編制内(實位)的人員。 公務人員:狹義上,謂依法從事於公務的非編制内的人員,包括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受聘的人員,又稱公務人員,但與公共行政當局的聯繫沒有編制内公務員那麼強。廣義上,公務人員泛指從事公職的包括以編制内、編制外、散位等合同依法受聘的人員。 (四)行為. 作為 行為:謂人類有意的動作,其中,犯罪行為為刑法處罰的對象。 作為:謂人的積極動作,與此相對者為不作為,即缺乏積極動作。故“作為”,被稱為積極行為; “不作為”,被稱為消極行為。 (五)住所. 居所 住所:謂作為生活根據地而所居住的場所。其設定的要件,必須依一定事實,有久住的意思而住於一定的地域者,方認其設定住所於該地。 居所:指居住的埸所雖仍為生活中心地,但與當事人的密度不如住所,無久住的意思而居住於一定地域者。居所通常有補充住所的效力。
  • (六)原本. 正本 原本:謂原來或最初作成的文書。 正本:謂為代替原本而被賦予與原本同一效力的文書。 (七)繕本. 抄本 繕本:又名謄本,謂為證明原本的存在及其内容,而照錄原本的全部内容的文書。 抄本:又名節本,謂節錄原本内容一部分的文書。 (八)副本. 複本 副本:指對應於正本,為本來之目的以外使用而作成的文書。 複本:指與原本無甚不同,在效力上亦無差異,在各份相互間並無正副主從的關係的文書。 (九)副署. 連署 副署:指在主要人員署名之旁,附帶簽名以示負責,其地位有主從之別。 連署:指連合簽名於同一文書上,以示共同負責,其地位彼此相等。 (十)許可. 認可 許可:謂有權機關對於原所禁止事件的解除,其效果在恢復固有的自由,因而,有稱之為解除禁止的處分。 認可:謂有權機關對於他人所作法律行為的同意,其效果在完成法律行為的效力,因而,有稱之為同意的處分。 (十一)以下. 以上. 以内 以下:刑法規定的數字範圍。 内地刑法稱“以下”者連本數在内。例如内地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 “三年以下”,其中“三年”的本數包括在内。 “以下”與“不滿”不同,後者的本數排除在外。例如内地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不滿十六周歲”,其中“十六周歲”不包括在内,故不能理解為“十六周歲以下”。 本人建議:如刑期定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一、三”在内,則寫作:“處一年至三年徒刑”,意思會較為清晰。 以上:刑法規定的數字範圍。 内地刑法稱“以上”者連本數在内。例如内地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二人以上”,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有期徒刑以上”,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其本數均包括在内。 以内:刑法規定的數字範圍。 内地刑法稱“以内”者連本數在内。例如内地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 “五年以内”, 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追訴期限以内”,其中“五年”和“追訴期限”的本數均包括在内。 (十二)以前. 以後 “以前”和“以後”用在數目字後面,一般理解為“X以前”排除X, “X以後”也排除X。就以五月二十日為例:在該日以前,即自五月十九日往前起算;在該日以後,即自五月二十一日往後起算。 (十三) 罰金. 罰款 罰金:是刑法中的一種刑罰。司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強制被判刑人在一定期限内繳付一定款項的刑罰。 罰款:是行政法或民法中的一種處罰,適用於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由法院、也可以由有關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就可以生效執行。
  • (十四)審查. 審議 兩者均為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公務的方法或程序,或依法律規定,或以裁量行之。其分別在於: 審查:並非嚴謹的有其法定人數,亦有由個別或少數人為之者。 審議:必為合議制,須有法定人數的出席以及法定人數的決議,方產生法律效力。 (十五)撫養. 扶養. 贍養 撫養:長輩對晚輩在物質上的養育和生活上的照顧,即長輩對幼輩的供養責任。 扶養:家庭關係中,夫妻雙方或同輩之間在物質上、生活上的相互幫助。 贍養:供給生活所需,特指晚輩對長輩的物質、生活幫助。 四 詞語搭配的問題 所謂搭配,就是組合,即句子當中詞與詞的組合方式。句子的内容,須兼及語法和語義。詞語搭配恰當,句子才能通順,否則,便成為病句。例如用到 “水平”這個名詞時,便要選擇一個恰當的、能與之搭配的動詞或形容詞跟它組合在一起。比如“提高水平”、 “水平不高”等都可以,但若組成“水平有限”,則屬搭配不當。法律條文句子表達是否通順、合理、符合規範,往往與詞語搭配是否恰當有關。 現列舉若干詞的搭配關係如下: 擔任——工作、職務、領導、導師。 擔負——責任、任務、使命、費用。 履行——條約、義務、諾言、職責。 執行——任務、計劃、命令、協定、職務。 維持——秩序、生活、現狀、狀態、原職務、原狀、公理、名譽、銷路。 保持——樣式、式樣、優勢、身分、風格、衛生、尊嚴、節奏、速度、友誼、幹勁、清潔、紀錄、健康、傳統、平衡、信念、信譽、榮譽、五十年不變。 改進——工作、方法、技術、管理。 改善——生活、關係、條件、環境。 交流——思想、經驗、文化、物資。 交換——意見、資料、產品、禮物。 符合——方針、原則、規定、願望、要求。 適合——特點、需要、情況、環境、國情。 發揚——傳統、精神、優點、作風、風格。 發揮——作用、效能、特長、力量、創造性、積極性。 保障——生命、財產、安全、供應、權利、發展、主權、健康、服務、制度、成果。 保證——質量、時間、書面、保險、真實性、社會秩序。 六 結語 法律語言,是一門專業而又非易為人易了解的課題,它由專業術語、工作常用語及富抽象的概念所構成,有一套本身用詞、用語的規律。如未經法律專業培訓、沒有接受相當教育文化的培育,是難以掌握法律條文内容的。 法律是人們行為的規範,它對維護正常社會關係秩序和社會生活、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有極其重要作用。因此,向市民大眾推廣法律知識,使其明白本身的權利與義務,是立法的主旨之一。
  • 海峽兩岸尊稱異同述略[1]Discussion on the Similar it ies and Differ ences of Respect ful Addr ess For ms Between Two Sides of the Taiwan St r ait◎汪化雲 / 浙江財經學院中文系提 要:海峽兩岸的尊稱與漢民族尊崇“君、親、師”的傳統密切相關,多共同之處但也存在一些差異:臺灣的尊稱顯得傳統、穩定、客觀,大陸的尊稱顯得簡潔,且泛化、拔高對方、燮易等現象較多。 受有關制度和方言差異的影響,兩岸尊稱使用的詞語也有些不同。關鍵詞:海峽兩岸;尊稱;異同Keywords: Two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respectful address form; similarities anddifferences 尊稱,即對人尊敬的稱謂。漢民族素來講究文明禮儀,尊稱的使用極為頻繁,用於尊稱的通名也很多:“處長、先生、老師、兄、大爺”等稱謂,都可以用作尊稱通名。最集中地反映出漢民族的尊崇對象的,是至今仍存在於民間神龕上的“天地君親師”牌位。尊“天、地”與日常的人際尊稱無涉,而“君、親、師”則與人的社會地位、年齡輩分、技藝傳授有關,對這三類對象的稱謂構成了漢民族尊稱的主要類型。但是,海峽兩岸60年來交往阻隔,處於一種不完全分化的狀態,其社會狀況各不相同,尊稱也各自分別發展。雖然兩岸有很多基於傳統的尊稱相同,但是其差異也是客觀存在的。對兩岸尊稱的異同,少數著述偶有涉及,但尚無系統的專題研究。本文不揣淺陋,擬對這一現象進行初步的探討。以下先列舉三類常用的尊稱通名,略述其在兩岸使用的異同,然後討論其尊稱專化的方式。
  • 一 與社會地位相關的尊稱通名 所謂社會地位,指的是人在社會關係中所處的位置,這反映在個人的職務、職稱、等級稱號等方面。與社會地位相關的尊稱,其主體是官本位的。漢民族向來尊崇最高統治者及其任命的官吏,因此古代最高統治者的稱謂和官職名稱如“皇上、王爺、大學士、太守”之類,都是常用的尊稱通名。現代的官職名稱改變甚多,但以之作尊稱的現象並沒有改變。聽人交談,往往是“市長、局長、校長、會長”之類不絕於耳。這類尊稱大體上可以歸入“君親師”中的“君”類。與之相關,反映一個人學術、技術成就和資歷的職稱和軍銜,也是常見的涉及社會地位的尊稱通名,如 “教授、高工、上校”等。與社會地位相關的尊稱,在海峽兩岸的使用都很廣泛;但是,兩岸的這類尊稱也存在差異。 大陸:與社會地位相關的尊稱使用極為廣泛,且習慣於簡潔、拔高地使用尊稱通名。廣泛:官本位稱謂滲透到了社會的幾乎每一個角落,連學生中的班組長名稱也被用作尊稱(例1);這類尊稱使用的頻繁,導致有些人糊裹糊塗地將其用作自稱(汪化雲2008 )。簡潔:尊稱一些部門首長可用“姓氏+官職通名的第一個字”,構成雙音節音步,顯得簡潔、威嚴,如“張局、胡處、劉隊”之類省去了“長”的尊稱。這種稱謂產生於公安等部門,一般不用於科長、股長等低級職務;現在則有普及之勢,並且產生了親切的色彩(例2)。 “×工程師”被稱為“×工”也可以歸入此類。拔高:去掉“副、助理”,如“副處長、副教授、校長助理”分別被稱作“處長、教授、校長”,這樣的稱謂有明顯的拔高對方之意。而且,對方曾經擔任過的官職名稱也常常用作尊稱。 (例3 )例如: (1)眼下的大學校園裹,越來越多的學生開始稱呼有行政職務的教師為“主任”、 “處長”、 “書記”等。 即使是同學之間, “班長”、 “主席”、“部長”也取代了“同學”、 “師兄”、 “師姐”⋯⋯。 (金羊網2008- 9- 27,黃守洲文) (2 )他很普通,就像一棵小草、一朵浪花,他就是我身邊的共產黨員、縣房管處處長張偉平。我們大夥都叫他“張處”。 ( 《平凡的張處》寧海縣檔案局網站, 2005- 5- 10) (3 )主持人:委員長好。 (引者注:聽話人本為副委員長) 成思危:小莉你好。⋯⋯ 主持人:那時候據說您上書給朱鎔基總理,說應該暫緩創業板,當時您是怎麼寫的,朱總理又是怎麼批的? ( 2010- 10- 24,鳳凰衛視)拔高對象的稱謂沒有在最高領導層和軍隊中流行:如文革中“林副主席”不能稱為“林主席”,軍隊中副團長不能稱為團長。此外,在一些文學作品裹,出於影射的需要,受貶斥的人物也可以稱其副職名稱,如電影《火紅的年代》 、 《決裂》中的“白副廠長、趙副專員”等。 台灣:也大量使用與社會地位相關的尊稱,但大都比較客觀地使用被稱呼者實際具有的官職、職稱作尊稱通名,如“×市長、 ×副會長、 ×前主任、 ×副教授”之類。這類尊稱準確地反映了對方的職務、職稱狀況——是現實的還是歷史的(例4),是正的還是副的(例5)。如: (4 )眾所矚目的馬英九和陳雲林的會面確定將於11月7日在台北賓館進行。對於外界關心的稱謂問題,馬英九將會先以“陳會長您好!”來歡迎客人,隨後陳雲林將回稱“馬前主席您好!”來展開會談。 (台海網2008- 10- 28 )
  • (5 )台灣金融體系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李述德與李紀珠接受質詢。李紀珠被藍委稱為“主委”,有人會心一笑。 ( 《美女副主委要升官? 李紀珠備詢變主委》 ,台海網2008- 10- 2)例(4)是按台灣習俗來揣測馬、陳二人將使用的尊稱。例(5 )中的副主委李紀珠被稱為主委,竟然引起“立委”的注意,產生“會心一笑”,認為該副主委要升官,這在大陸是不可能發生的。 與社會地位相關的尊稱在兩岸的具體名稱、指稱範圍、使用頻率等也有些不同。 由於台灣的這類稱謂比較客觀,所以連“助教”這個大學基層的行政職務(與大陸用作教師職稱不同)也可以被用作尊稱。在大陸,由於習慣於“高看”對方,所以“助教、講師”這樣的初、中級職稱一般不用作尊稱(中級職稱 “工程師”用作尊稱,則是因為其人數相對較少,在工人中的地位相對較高)。 “老總”本來用於尊稱軍人、董事長、總經理、總編輯等,但大陸還一度專門用於尊稱朱德等老資格的元帥,台灣則沒有這樣的用法。相反,尊稱“君”在大陸極少使用,而在台灣的書面語中並不少見,例如台灣移民當局辦理赴台手續,回復申請者的信封上就是使用“某某君”的稱謂。台灣還相對多地用軍銜尊稱軍人,如: (6 )池上校上任,國防部首見女發言人。 (台灣東森新聞報記者林弘展, 2008- 3- 6)而大陸軍隊中一般尊稱職務,尊稱軍銜較少,這可能與其建軍後長期沒有實行軍銜制以及1960- 1980年代曾取消軍銜有關。此外,兩岸有關制度不同,導致官銜名稱也存在差異,如大陸沒有“次長”官名、台灣沒有“大校”軍銜等,這裹就不展開討論了。 二 與傳道授業相關的尊稱通名 掌握技藝、知識是人們生存的基礎。漢民族向有尊師重道的傳統,因此海峽兩岸都使用“老師、師傅、先生”作尊稱通名。這些與傳道授業相關的尊稱,可以歸人“君親師”中的“師”類尊稱。在台灣,這三個詞保持著1949年以前的用法;而在大陸, “老師、師傅”的使用泛化極為嚴重, “先生”的使用則經歷了“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演變。 先說“老師”。這個詞很早就用於指稱教師,如金·元好閒《示侄孫伯安》:“伯安入小學,穎悟非凡兒, 屬句有夙性, 說字驚老師。 ”在大陸,1980年代以前的“老師”一般是尊稱教師的。改革開放以後,這個尊稱泛化了,在文化、藝術、技術等領域稍有造詣的人士都被稱作“老師”了。不難看到,一些年輕的歌手、演員甚至民間藝人出現在電視螢幕上,常常被主持人或觀眾尊稱作“×老師”;聽者也習以為常地應答,雖然他們連一天的“老師”也沒有當過。如電影明星周迅捐款十萬救災,就被瀘沽湖師生稱為“周老師”(網易娛樂, 2008年5月13日)。因此,一些固守傳統的人士常常指責這種現象(汪化雲2008 ),如: (7 )本文是看到中央電視台50多歲的著名節目主持人,稱年僅30左右的某女歌手為“老師”,感到肉麻而發,權且當笑料,不當之處,敬請斧正!( 《 “老師”——是隨隨便便可以稱呼的嗎? 》王修慧的博客,科學網, 2009年9月13日)“老師”的泛化與去掉 “副/助理”來稱人官職一樣,多少有點拔高對方之意。顯然,大陸的“老師”不再只是“年老輩尊的傳授學術的人”、 “傳授文化、技藝的人”、 “對教師的尊稱”了,這個詞已經泛化為使用範圍較廣的尊稱。這種現象由來已久。明
  • 清兩代,生員、舉子就稱座主和學官為“老師”,如《儒林外史》第十七回:“這學裹老師是朝廷制下的,專管秀才。你就中了狀元,這老師也要認的。”這裹的“老師”顯然開始泛化了,正如清人黃宗羲《廣師說》所云:“自科舉之學興,而師道亡矣。今 ‘老師、門生’之名遍於天下,豈無師哉!”這種現象在台灣不多見,其“老師”主要用於尊稱教師(用例詳下)。 “師傅”本來是老師的通稱。 《穀梁傳·昭公十九年》:“羈貫成童,不就師傅,父之罪也。”其中的“師傅”就是指老師。但是,這個詞後來演變為對有專門技藝的工匠的尊稱。台灣繼承了這一用法,下面例子中的“師傅”與“老師”是不能混淆的: (8)“北美地區台灣傳統周”成員日前自洛杉磯飛抵紐約市,作最後一站介紹和展示活動⋯⋯在校内禮堂擺設了七個攤位,坐鎮了捏面人師傅巫俊德、剪影扇面繪畫師傅黃鴻時、樹皮吸管編織師傅李永謨、布袋戲師傅林銘文、吹糖師傅吳秋榮、瓢刻美濃傘葫蘆雕師傅龔一舫及彩繪獅頭師傅張敏書。學生們在老師帶領下,輪著到場欣賞藝術家的表演和講解。(美國中文網,僑報記者葉永康2010年5月27日紐約報導) “師傅”泛化為一般尊稱,是大陸特有的現象。當年 “工人階級領導一切”,因此當上工人被稱作“師傅”是無比榮耀的事。於是, “師傅”作為一般尊稱就在1970年代到1980年代廣泛流行。包括知識份子在内的人,都可以這樣尊稱,筆者就多次在大街上被稱為“師傅”。雖然“師傅”後來在很多場合為“先生、老闆”之類所取代,但至今在城市仍可以聽到。1950到1970年代,大陸的官民人等,除 “地富反壞右”外,提倡互稱“同志”,尊稱、謙稱被人為地淡化了。 “師傅”泛化用作尊稱通名,算是打破了“同志”的一統天下,讓尊稱重回生活,多少體現了一點兒對熟練勞動者的尊重,也多少有一點尊師之意。 “先生”本義是第一胎生的, 《詩》云:先生如達。這個詞在海峽兩岸從前都可以用於尊稱教師,所以歸入本節討論。漢民族常用“先生”尊稱一般男性,也用之尊稱德高望重的知識女性,如 “魯迅先生、宋慶齡先生”;還用於指稱丈夫。在大陸,由於 “先生”在1949年以前主要是用來尊稱文化人的,所以在文化人不那麼吃香的1950- 1970年代,稱人為“先生”在日常交往中有疏遠的意味,在正式埸合有客套或禮貌的色彩,不用於尊稱一般人。其時常常有小學生問老師“為什麼不稱魯迅為‘同志’,卻稱為‘先生’ ” ,正是“先生”一詞產生了負面色彩義的反映。 “先生”重回尊稱系統用於尊稱一般男性和高層次的知識女性,是在1980年之後,但用於尊稱教師的仍不多見。而在台灣則一直用作尊稱,且常用於尊稱教師,例如: (9 )只怕那先生罵我懶,沒有學問無臉見爹娘。 (台灣校園歌曲) 三 與年齡輩分相關的尊稱通名 自然年齡、輩分的長幼有序,是漢民族非常重視的。與之相關,產生了一些與年齡、輩分相關的尊稱通名。這類尊稱很多都表現出濃厚的倫理色彩,這大多可以看作是“君親師”中的“親”類尊稱。 先說同輩的尊稱通名。 “哥”本是對同父母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長的稱呼,兩岸都引申為尊稱與自己年齡相近其中主要是年長於自已的男子,如 “胡哥、小馬哥”等。又如: ( 10 )胡富國聽著聽著他的冤情訴說, 同情得竟也眼眶裹噙滿了眼淚,說:“算起來,你比我大
  • 9個月,我 叫你大哥⋯⋯” (大陸:1994年報刊精選) “兄”本義為“哥”,但使用範圍與“哥”略異。兩岸都以之尊稱同輩男子,年紀比自己小的也可以稱作 “X兄、兄台”;甚至長輩稱晚輩學者為“X兄、學兄”的也不少見,其自謙之意非常明顯。這種尊稱至遲在南北朝就存在,如《南史·韋叡傳》 :“此事大,非兄不可。”在大陸,這個尊稱只在文化人當中用得較多。在台灣則使用普遍,連上層政治人物也常常公開地如此稱呼——這在大陸是不大可能見到的。如: ( 11)謝謝你, 劍銘兄,你幫了我很大一個忙。 (台·高陽《魚的喜劇》 ,華夏出版社2006 ) (12 )陳水扁擺出一副很謙順的樣子,欠身坐在沙發椅上,與馬英九交談時, 多次稱呼馬英九為 “英九兄”。 ( 《陳水扁態度謙順,稱馬為“英九兄”》 ,台海網2004- 4- 1)尊稱年長者,漢民族可以用“公、老”。尊稱“公”在漢代就出現了,如應劭《風俗通》 :“公忠於社稷,惠恤萬民。”尊稱“老”出現於東晉,如謝靈運《廬陵王墓下作》:“延州協心許,楚老惜蘭芳。”兩個尊稱適用的對象不一。 “公”是傳統的男性尊稱,同家族中輩尊而年長者往往被稱為“某某公”,這在家譜中比比皆是。在家族外,這個尊稱可以用於尊長,如《漢書·溝洫志》 :“太始二年,趙中大夫白公複奏穿渠。”也可以用於平輩,如《史記·平原君虞卿列傳》中毛遂說:“公等碌碌,所謂因人成事者也。”還可以用於屬下,如《史記·陳涉世家》中陳勝召其徒屬說:“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在現代,海峽兩岸“公”的使用不同:大陸的 “公”是對德高望重官職極高者的稱謂,如稱周恩來為“周公”、稱鄧小平為“鄧公”等,其他人極少稱“公”。這大概與“公”也是封建社會的最高爵位有關,即“公”是一個既跟年齡輩分也跟官職相關的尊稱通名。台灣使用“公”跟傳統相近, “對年紀較大的長者或學有專精稍有年紀的,有時會稱呼 ‘某公’ ” (高德爾先生電子郵件告知),例如: ( 13 )吳伯公(吳伯雄)老來紅,地位不可取代。 ( 2008年5月29日,華夏經緯網) “老”在海峽兩岸一般用於男性,也可用於女性,其尊稱的對象大都是有一定身份的人物,極少用於一般工人農民。 如例 ( 14 )就分別以之尊稱胡愈之(男)和沈茲九(女)兩位著名的民主人士: ( 14 )不料胡愈老竟於1986年1月作古,沈茲老相繼於1990年1月逝世,我深感悲痛。 (葉帆風《在新加坡的一段經歷》 , 《群言》 1990年第9期) “老爺、少爺、小姐、太太、少奶奶”是1949年前使用的尊稱,既與年齡輩分也與社會地位有關。無論大陸、台灣,現在都不使用“老爺、少爺、少奶奶”作尊稱,因為這是從前小民對權勢者或僕人對主子的尊稱,而兩岸至少在名義上都不尊崇權勢者和主子了。 “太太、小姐”仍有一定使用面,是因為其有尊稱婦女的義項。 在大陸, 這兩個稱謂從1950到1980年代都有貶義,是用以稱呼女性剝削者、統治者的,大多表現出對被稱呼者的輕蔑。但是,隨著改革開放而與台港澳交流的頻繁, “太太、小姐”從1980年代起又在交際中用於尊稱女性。從1990年代起, “小姐”的使用減少了,因為性工作者往往自稱或被稱作“小姐”,所以除非在正式場合,大陸女性對其避之唯恐不及。在台灣, “小姐”則無此色彩。作為尊稱,其使用比大陸廣泛得多,諸如“著名台灣
  • 影視明星吳佩慈小姐下榻國貿景瀾大飯店”之類說法比比皆是。而在大陸,這種現象少得多;如前所述,作為女影視明星,在大陸是常被稱作“老師”的。 此外,很多親屬稱謂如“爺爺、奶奶、伯伯、阿姨、叔叔”等,在海峽兩岸也泛化用作尊稱。不過,受方言影響, “大爺、大娘、大叔”在大陸尤其是大陸的北方使用較多;而“姓氏+爸爸/媽媽”用於尊稱他人的父母,則多見於台灣: ( 15 )據張媽媽稱,兩年前張爸爸身無分文從加拿大回到台灣,因為不能做正常的工作,只能在老家中壢的夜市擺攤賣涼麵和花生糖。 ( 2009年9月17日,哈爾濱新聞網) 四尊稱的專化:姓名字號的使用 為增強尊稱的明確性,在使用尊稱通名的同時並用姓名字號是常見的現象。上述尊稱通名前面加姓名字號的方式,在海峽兩岸基本相同,即大都採取“姓/名/姓名/字/號+尊稱通名”的形式。其中主要是 “姓+尊稱通名”的形式,上述第三類尊稱更以這種構成方式為常。如“張科長、李小姐、趙叔叔、張媽媽”等。也有並用表示排行、年紀的“老、大”之類來構成尊稱的,如“張大哥、吳老伯、劉大爺、趙四小姐”等。 但是, “老、公”等尊稱通名前加姓名字號的方式比較複雜, 這裹以 “老”為例說明。 晉家泉 ( 1994 )認為, “X老”的構成有四種方式:姓+老、姓+名的第一字+老、姓+字或號的第一字+老、名的第一字+老,如:張老、吳伯老、張表老、伯老。汪化雲(1996 )指出還存在“名(包括單字名和雙字名)+老”的形式,如武漢大學文學院已故周大璞(字匪石)教授,人皆尊稱為“大璞老”。此外,書面上還有“姓十名/字/號的第一字+(名/字/號的第二字)+老”的形式,如: ( 16 )他有機會跑遍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以上的數十家公館,感到張表老、陳叔(通)老兩位的公館十分樸素。 ( 《群言》 1990年第8期, 呂光光《纖塵不染的張瀾先生》 )文中第一次出現陳叔通時,書之為 “陳叔(通)老”,即是其例。 上述六種類型的“X+老”中,較早出現的當是 “姓氏+老”。至遲在唐代就出現了這種格式的尊稱,如張祜《偶題》詩:惟恨世間無賀老,謫仙長在沒人知。當時的人們稱杜甫為“杜老”也是其例。其他幾種形式的“某老、某某老”,當是在此基礎上的發展。至少有兩個因素促進了這種發展: 第一,避同以求專指。據人口普查資料,漢民族同姓者往往數以百萬、千萬計;而由於敬老的緣故,被稱為“老”的人越來越多。這就使得“姓+老”的指稱難免因雷同而難以專指。加進名、字、號與 “老”組合,可供選擇的字兒便多一些,在一定範圍中的尊稱對象就相對明確一些。比如“張老”可能不止一個, “張表老”在一定範圍内就可以只指張瀾先生。而以“陳叔(通)老”之類的形式指稱文章中第一次出現的人物,就非常明顯地體現了尊稱前提下的專指要求。 第二,避免不好的諧音聯想。有些“名/字/號的第一字+老”有不好的諧音,例如“大/小/匪/闊/赤+老”的組合就帶有貶義,當然不能用作尊稱。於是就乾脆來個“雙字名+老”或其他形式, “大璞老”這類尊稱的產生,大概就是這個原因。 雖然尊稱專化的上述構成方式在海峽兩岸大都相同,但是台灣使用“雙音名字+尊稱通名”的現象比較突出,如:化雲教授。這種稱謂比“姓氏+尊稱通名”顯得親切。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兩個。第一,
  • 應該與古人以“字”為尊稱有關。 “字”大多是雙音節的,現代漢族人一般沒有“字”,於是人們不自覺地把雙音節人名當“字”使用了。第二,應該是受了方言的影響。閩南方言直呼人名顯得親切(王愛萍老師提供),而台灣以閩南方言為母語者居多;受其影響, “英九兄”之類的尊稱就多了起來。大陸除文化人喜歡用“雙音名字+兄”(起應兄)外,其他情況下較少使用這類尊稱。 五 結語 如前所述,尊稱是動態的,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從共時的角度看,不同的人、不同的場合使用的尊稱也有差異,例如學生一般稱教師為“老師”而不稱“教授”。這些在海峽兩岸是相同的。而從上文的討論來看, 60年來兩岸尊稱分別發展,也產生了一些明顯的差異:台灣的尊稱顯得比較客觀(如 “蔣副主席”一般不稱為“蔣主席”)、傳統(如 “師傅”只尊稱有專門技藝的工匠)、穩定(如“老師、公”尊稱的對象一直未變)。大陸的尊稱則顯得比較簡潔(如稱“張處長”為“張處”),多拔高對方(如稱副縣長為“縣長”) ,部分尊稱泛化嚴重(如不是工匠和教師的很多人可以被稱為“師傅、老師”),因受政治因素影響而變易較多(如“小姐、太太、先生”的退出和重返尊稱系統)。受有關制度和方言的影響,兩岸的尊稱詞還有一些差異(如“大校、次長”和“大爺”之類)。不難發現,兩岸尊稱的差異是其社會發展狀況的反映,是其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的投影。 由於尊稱中這種差異的存在,因此在兩岸的交流中有時也會因為稱謂閒題產生一些困惑。例如2009年6月在台灣師範大學召開的第四屆“海峽兩岸現代漢語問題學術研討會”上,台灣的同行曾經為在會上如何稱呼發言人頗費斟酌:教授?副教授?博士? ×長?最後跟大陸有關學者商量統一使用最為常用的“老師”[2]。不過,從上面的討論可以看出,兩岸尊稱同源,其共同點遠多於差異。而且,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而帶來的社會政治環境的進一步穩定,大陸的某些尊稱變動不居的現象將會消失;隨著海峽兩岸交流接觸的頻繁,二者的尊稱勢必互相影響而逐步趨同。因此,海峽兩岸尊稱的共同點將會越來越多。註 釋:[1]本文曾在 “第四屆海峽兩岸現代漢語問題學術研討會” (台 灣師範大學?2009年6月)和 “第七屆中國社會語言學國際學 術研討會” (西寧·2010年7月) 宣讀, 來自海峽兩岸和日 本國的蘇寶榮、 蘇金智、 胡松柏、 盧濤、 李佩容、 王愛平等 老師多所教正,謹此致謝! 本文引用的台灣尊稱的資料除注 明出處的以外, 主要來自:中央電視台四套 “海峽兩岸”節 目和深圳電視台直播港澳台節目, 台北高德爾、 陳雅芳、 蔡 喬育等先生為筆者提供的材料, 台灣 《歷史語言研究所集 刊》 、 《語言暨語言學》 、 《漢學研究》 等刊物給筆者的信 件。[2]蘇金智先生告知。參考文獻:晉家泉 1994 漢語中的敬稱 “X老” “X 老”, 《漢語學習》 第2期。汪化雲 1996 也說 “X老” “XX老” , 《黃 岡師專學報 》 第 4期。汪化雲2008 別拿尊稱用作 自我介紹, 《漢字文化》 第 1期。X
  • 淺論北京話的“吃文斷字”現象◎孔慶東 / 北京大學 北京乃文化古都,首善之區,此地的人民識文斷字者比較多,這大概是沒有什麼人反對的。不過,筆者20多年前就發現,北京的文化優勢不僅體現在識文斷字,其首要秘訣乃在於吃文斷字也。 說到飯量,北京人是沒多少優勢可誇的,無論東北人民西北人民華北人民西南人民中南人民,都比北京人能吃。全國八大軍區,有六大或者七大軍區的飯量都超過北京。北京人在這方面也就有資格看不起上海人而已,說去上海吃飯,剛夠塞牙縫的。東北人同意北京人對上海的看法,但要加上一句,到北京吃飯,也就夠開胃的,剛剛把饞蟲勾上來,飯已經吃完啦。不過根據健康養生理論,北京上海的吃法倒是合乎科學的。特別是北京人,將一個“吃”字發揚光大, “吃”的賓語已經不限於普通食品,而是嘴大吃八方,天地萬物,無所不吃。像魯迅說的“吃人”,周作人說的“吃烈士”,百姓們說的“吃瓦片”,幹部們說的“吃老本”,還有電視裹常說的“吃透中央精神”之類,咱自且不論,今天單說說這個“吃文斷字”。 咱自們由淺入深,從吃的東西開始說。您注意過沒有? 北京人把 “番茄”叫做 “兇事”,或者 “星勢”。 “喂,侯大媽,幹嘛去您哪?” “喲,他齊嬸兒呀?這不,我買點兇事去!晌午要吃兇事雞蛋面。” “噢,您買星勢去啊?您瞅我這剛買了一大堆,您早言語一聲,我給您順便帶回來不就齊了?您瞅這星勢,個頂個小包子似的,多俊哪!” 聽出來了吧?番茄還沒做成雞蛋面呢,就已經被吃了一大口。被吃的部分並不一定是個完整的字,更多的可能是某一字的韻母和另一個字的聲母。被破壞掉的家庭再重新組合,就形成了一種新的音節。例如 “番茄”, “西”的韻母吃不吃掉沒關係,但要把 “紅”的聲母吃掉,這樣一組合,就出來了“兇”,但聲調卻由“西”來決定, “紅”沒有發言權,仿佛孩子要隨父親的姓一般。如果把“紅”的韻母也吃掉一點,就剩下一個後鼻音,那就出來了“星”。北京人從小就習慣了這種“多吃多佔”,千萬不要以為北京人的普通話是最好的。上小學的時候,他們看見課本中的“番茄”,還會一個字一個字地念,那是“識文斷字”的需要;等到一長大,他們看見“番茄”的時候,不再是三個字,而是一個完整的詞兒,這個詞
  • 兒的發音也是現成的,兇事,或者星勢。這時候,就進化到“吃文斷字”的階段啦。 您學會了怎麽吃“番茄”之後,基本可以舉一反三。比如涮羊肉,就叫“霜肉”;花生豆,就叫“歡豆”;口香糖,就叫“烤恩糖”;攝像頭,就叫“上頭”;洗衣粉,就叫“洗粉”;北京大學,就叫“本大學”;您家電話如果是82924171,就可以說成是 “班兒,卷兒,消,敲”⋯⋯ 所以不論您的普通話多麼好,只要不懂“吃文”的秘訣,一到北京,就被發現是外地人。而且您的普通話越好,您就越進入不了北京人民的圈子。當年台灣要派幾個特務來炸天安門,知道他們的港台式國語不正規,就命他們每天跟著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刻苦學習了一年多的普通話,幾乎達到夏青、方明的水準了,然後空投到北京郊區。不料剛進永定門,就被逮了。為什麼? 因為他們閒路時,問的是:“天、安、門,怎麼走? ”而北京人從來不說“天安門”,北京人把“天安門”叫“天門”!您要是自作聰明以此類推,准以為北京人把“地安門”叫“地門”吧? 錯啦, “地安門”不叫“地門”,而叫“電門”!您跟著電台學,哪天才能學到這麼高的水準啊?就算您天安門、地安門都學會了,那個“怎麽走”也必定露餡,因為北京人說“怎麼”的時候,那個“麼”只做一個口型,很像廣東話裹 “五”的發音,相當於“怎”字發出之後,閉嘴呼氣,擺一個面部pose,顯得瀟灑、有範兒。特務要是能學到這個程度,就不吃特務那碗飯了,改行當語言學家啦。 北京人說話,注重的是整個句子的音樂性,注重的是音節的起伏、平仄、變化,為此就要調整句中字詞的具體發音,有時甚至要犧牲一些音節。這本來是文化中心地區的高階語言現象,說話的意義超越了一般的“傳遞資訊”,進入了“藝術表現”。所以用北京話寫的小說,語言精彩,適合朗誦,傳播範圍最廣,北京人也每每以此自豪。但萬事萬物都過猶不及,北京人在自己的圈子裹約定俗成,不會誤解彼此的語意,一旦與外地人口頭交流,則容易造成資訊傳遞障礙。除了抓間諜抓逃犯這種場合,只會增加與外地同胞之間的隔閡。特別是很多公車的售票員,按照北京人的習慣報站名,外地人往往聽不懂,意見很大。這是嚴重影響首都形象的問題之一,而我發現,多年來沒有一位北京市領導注意過這個問題,大概他們從來不乘坐公車或者大多不是北京人吧。奧運會期間,很多外地人和外國朋友問路,熱情的北京市民指點得很詳細,可人家經常聽不懂,反而是很多大學生志願者中的外地人,表達得更清楚。 舉幾個北京售票員報站的例子。比如“廣安門”叫“關門”, “玉淵潭”叫“冤潭”,多麼順溜! “白石橋”叫“白r橋兒”, “燈市口”叫“燈r口兒”,中間那個“石”和“市”只擺一個捲舌的舌位,但不發出聲來,多麽優雅! “八王墳”,叫做 “邦墳兒”,八王聯合成立了一個邦,墳裹還生出個兒子來,外地人真是聽不懂啊、那叫一個自卑啊,學了20年普通話,看了30年的央視,還是沒文化呀。 北京話辭彙的重音一般在最後那個字上,講究的是尾韻悠揚,為了突出這個尾韻,前邊就要弱化,甚至尾部也要改造。普通話中的“小營”如果兒化,應該是“小營兒”,可北京人卻叫“小爺兒”。北京人有時候把“小姨”都叫“小爺兒”,過分貪圖省事,多發個鼻音都不肯。改革開放以來,這個趨勢更加明顯。老北京人說“醋皮兒”和“醋瓶兒”還是有區別的,而現在北京胡同裹的孩子, “瓶”和“皮”經過兒化以後的發音居然是一樣的了。很多語言學家雖然注意到了這個語音問題,寫了若干論文,畫了若干曲線,統計了若干數位,但因為專業劃分太狹窄,不能打通語音和語意,不能從文化上加以闡釋,科研成果也就不可能轉化為促進社會發展的具體方針政策也。北大林燾和沈炯教授的《北京話兒化韻的語音分歧》( 《中國語文》 1995年第三期)是一篇很好的參考
  • 論文,經過北大中文系對北京市25個點, 449人的調查分析, 80%的北京人對“把兒”和“瓣兒”的發音是一樣的, “小褂兒”和“小罐兒”的發音也是一樣的。還有很多人把“小車兒”說成“小吃兒”, “娘兒倆”說成 “泥兒倆”,把 “跳繩兒”說成“跳神兒”,這樣說的本來多是文化低的普通市民,但近年來很多缺乏語言學知識的文化名人也這樣說,企圖表示自己是正宗的北京人,因此頗有擴大化的趨向也。 有的語言學家說,北京人把太陽叫“老爺兒”,是為了表示對太陽的崇拜,像尊重爺爺一樣尊重太陽,這恐怕是望文生義的魯莽推理。其實北京人說的是“老陽兒”,表示親切隨便而已,至今一些郊區的老人還這麼叫。但由於貪圖發音省事,逐漸把韻腹a給省略掉了,就變成了“爺兒”的音。這麽發音,北京人自己覺得很俏皮,很機靈,而外地人聽起來,未免感覺有些輕佻,有些夜郎自大。更主要的,是資訊無法溝通。比如一個外地人要到“霍營”去,售票員報出“火爺兒”時,乘客怎麼能知道這就是自己要到達的那一站呢? 所以筆者曾經說,全國省會以上的大城市中,報站最好的是廣州,最差的是北京。廣州人知道自己普通話不好,所以非常認真,一個字一個字清清楚楚, “下一見,系廣究火切見啦。”即使發音差到這種地步,你仍然明白到了什麼站。北京人絕大多數都認為自己天生說的就是“標準普通話”,所以最不認真。有一條公交線路上有三個站:竹園、菊園、植物園,北京的售票員報出來都差不多是“竹園兒到啦”,要說差別,用北京話講,仔細聽也略微有那麼“一星半點兒的”,但外地乘客十有八九要“崴泥”。這種 “報站文化”,能聽懂的承認那是俏皮的藝術,聽不懂的感覺那就是嘴裹含著個鞋墊兒,想吐又吐不出來,難受死了。 有一次筆者去北京音樂廳,上車後就閒年青的女售票員該到哪站下。售票員揚起秀氣的面孔,清脆地說:“就到稀了糊通。”我奇怪地問:“到哪兒?”她說:“稀了糊通!”我追問:“麻煩您再說一遍,什麽站?”她睜著水靈靈的大眼睛,奇怪地看著我: “就到稀了糊通啊!”我不好意思再問了,開動俺這北大博士的腦袋,把腦漿子晃了七八個周天,終於恍然大悟,原來她說的是“西絨線胡同東”!天哪,把“毛主席”說成“毛r席”,把“孫悟空”說成“松空”,這都可以理解,好傢夥,您把“西絨線胡同東”六個字愣給合併成“稀了糊通”,這是得多少語言學家聯合攻關才能解決的高科技難題啊。 既然話說到這兒,筆者順便給外地朋友再提供若干北京話的常用站名兒吧。西二旗——線兒旗,西三旗——仙旗,珠市口——珠兒口兒,體育大學——頹大學,清華西門——蛆娃修門,永安里——冤里,平安里— —駢里,大望路——肚昂路,大北窯— —大比獒,木樨地——墓地,五棵松——武松,圓明園——圓蜜庵兒,動物園——動員兒,藍旗營——蘭情兒,長安街——饞街,南長街——南城斤兒,北小街——表雞兒⋯⋯以上僅是筆者經常去的並且當場認真記錄的,此外還有很多,您就舉一反八,活學活用吧。 語言交際實踐中,適當的“吃文斷字”是合理的,普通話和其他方言都存在這種現象。例如巴蜀方言把“作啥子”急讀就成了“zua子”,東北方言把 “幹啥去”急讀就成了“尬蛤氣”,港台國語把“這樣子”急讀成“醬紫”。台灣把某個粗口詞,音轉成 “哇塞”,北京話把“丫頭養的”簡化成“丫挺的”再簡化成“丫的”和“丫”,淡化了不文明的意味。只要不影響資訊傳遞,都應順其自然。但筆者既然居住在據說很偉大的北京,就希望北京人帶頭說一口標準的、全國人民都聽得懂的普通話,不要自以為天生標準,實際上人家聽了很侉,結果搞得彼此都“稀了糊通”,隔閡越來越深,那可就早晚要出“兇事”了。
  • 說左右,道四方◎思放 / 澳門 一 談 “左”說 “右” 有朋友間:“中國傳統左大還是右大?左好還是右好? ”這個問題提得好,值得認真談一談。 按照中國傳統,左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表示不好的。左有“不當、偏頗”, “相違、相反”, “偏邪、不正”, “疏遠、貶抑”等意義,由此構成的詞或成語大都是不吉利的。 “左退”“左除”“左遷”“左降”“左黜”和 “左宦”,都表示降官、貶職; “左削”更是削去官職、勳階。 “左次”表示較差; “左計”是不得當的計劃; “左言”“左語”是指異族語言,在古代有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排他思想; “左袵”,衣襟向左,是我國古代某些少數民族的服裝——孔子曾讚賞管仲抵禦異族入侵:“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袵矣”( 《論語·憲閒》 ); “左性子”指個性固執; “左脾氣”指偏執怪僻的脾氣; “左道旁門”指非正統的宗教、會道派別,亦用以比喻不合正統的學術趨向或見解; “左道術”指邪法,妖術; “意見相左”表示持反對意見。 元代的科舉考試放榜,中舉人、中進士均分為兩榜,蒙古人、色目人為一榜,稱右榜;漢人、南人為另一榜,稱左榜。元代統治者本身是少數民族,故重用右榜的人士。 當然,事物不是絕對的, “左”也不一定不好,也有例外。 “左席”表示上坐、尊位。明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史書占畢一》:“孟堅、武仲有伯仲之稱,而班以《漢書》崛然與司馬爭雄,晉唐之際,幾左席焉。” 古代契約分為左右兩片,左片稱為“左券”或 “左契”,由債權人收執,作為索償的憑證。 《老子》 :“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 回過頭來談談“右”。古代崇右,故以右為上,為貴,為高。 《史記·亷頗藺相如列傳》:“既罷歸國,以相如功大,拜為上卿,位在亷頗之右。”司馬貞索隱:“王劭按:董勳答禮曰‘職高者名錄在上,於人為右;職卑者名錄在下,於人為左,是以謂下遷為左。’”以“右”構成的詞也多有美好之意。 “右手”除表示右邊的手之外,也比喻為得力的助手; “右列”“右賢”指先賢,有德才的前輩; “右姓”指豪族大姓; “右客”是尊貴的客人; “右戚”指皇
  • 家貴戚; “右族”指豪門大族; “右移”“右遷”都表示升職;尊重鬼神稱為“右鬼”— — 《淮南子·氾神論》:“兼愛尚賢,右鬼非命,墨子所立也。”人大多用右臂做事,故以“右臂”比喻事物的要害部分。當然以“右”構成的詞也有表示不好的。 “右券”、 “右契”都表示債務人所執的那部分券、契。 “右仗”謂好私鬥,這當然不好。 前面說過古人崇右,故以右為上、為貴、為高。所謂古代,是不是中國歷代都這樣呢?這不一定,要具體談一談。 夏、商、西周、春秋時期,一般以右為尊。戰國時,逐漸形成以右為尊為長的制度,前面提及的亷頗和藺相如故事,就是最好的例證。同是春秋戰國的時期,中原諸國尚右,而南方楚人卻尚左。楚國的官職,有左司馬和右司馬、左尹和右尹、左領和右領、左史和右史等,均以左為上。屈原就曾當過左徒。秦漢時亦以右為尊。據《漢書》記載,孝文帝時,右丞相陳平以大局為重,考慮到太尉周勃在平定呂氏之亂時功高,提出讓周勃當右丞相,這一建議為孝文帝接納,結果, “周勃為右丞相,位第一;平徒為左丞相目,位第二。”但是,當年乘車的方位卻相反,而以左為尊,以右為卑。 東漢以後,逐漸形成以左為尊,以右為卑的制度。魏、晉南北朝時代,官職次序均以左為大,如 “左僕射”大於 “右僕射”, “左丞”大於 “右丞”。隋、唐、兩宋時,亦崇尚左,如六郎中的侍郎,左侍郎大於右侍郎。 《新唐書·百官志》規定:尚書左丞為正四品上,而尚書右丞則為從四品下。但是到了元朝,又來一個大變化,從新以“右”為大,右丞相位於左丞相之上。明朝推翻了元朝的統治,又改為以左為尊,此後一直沿襲了五百多年。 當今世界上通行的外交禮儀,規定主要的貴賓在主人的右側,這又是以右為尊了。 二 談 “東、 南、 西、 北” 東、南、西、北是表示方位的詞,這是小學生也知道的常識。甲骨文的東、南、西、北,它們的本義是什麽,除非是攻讀古文字專業的大學生明白之外,相信一般大學生也不甚了了。 東 東,甲骨文作“”。 《說文解字》:“東,動也。從木。官溥說,從日在木中。” 首先考釋甲骨文東字的是羅振玉,但他沒有考釋 “東”字的本義。 徐中舒認為:甲骨文的“東”是古橐字。埤倉曰:無底曰橐,有底曰囊。 甲骨文的“東”字,正像實物囊中,括其兩端。 丁山也贊同徐中舒的意見。 唐蘭認為徐中舒、丁山推翻《說文》從木從日之說,厥功甚偉,但他不同意他們謂東字為古橐字。他認為金文偏旁束、東二字每通用,東即束之異文。 《甲骨文字詁林》的編者,在列舉各位古文字專家的意見之後,作了總結性的按語:“《說文》 : ‘東,動也,從日在木中。’ ” (小徐本)此乃據小篆立說,東南西北表方位之字,實皆無形可象,假借為之。徐中舒謂東乃古橐字,其說是正確的。字本像實物囊中,束其兩端之形。既不從木,亦不從日。 唐蘭以為“金文偏旁東束二字每通用,東即束之異文”,其說本於林義光《文源》 。古文字偏旁相混者比比皆是,不得據以論述正字。金文東與束判然有別,從不相混,甲骨文亦然。林義光之說非是。 囊橐之別,其說各異。桂馥《說文義證》論之甚詳。實則對言則殊,混言則一。漢簡囊橐二字,有時且難以區分,不必拘泥。 甲骨文“束”、 “■”、 “橐”、 “東”已分化,形義皆判然有別。
  • 南 《說文》:“南,草木至南方有枝任也。從■,■聲。 ,古文。” 南,甲骨文作“ ”。 甲骨文的“南”字在古文字專家中爭論最大。 吳其昌根據甲骨卜辭“卯三南”,又“南”與 “牛、羊、鹿”相等類,認為南是牲畜之類。他反對郭沫若的意見。郭氏認為“南”是鐘鎛之類。吳氏認為殷代根本沒有鐘鎛。 唐蘭認為甲骨文“南”字即穀字。 于省吾不同意郭沫若釋“南”為鐘、為鈴。亦不同意唐蘭釋為穀。因“八南、九南”,穀不應如此之少。于省吾從考證有關的卜辭,認為甲骨文“南”字實即“豰”字。 “豰者《說文》云小豚也。從豕,■聲。■則從殳■聲,故■可假為豰也。”他又認為甲骨文“南”字是畜子的通稱,不僅小豕也。 郭沫若後來更正他以前的說法,同意于省吾的意見。 平心力排眾議,認為甲骨文的“南”字是俘虜,故可殺,可供祭祀。 李孝定在《甲骨文字集釋》中說:“郭唐兩氏之說交相修正,最後唐氏謂■之與■卜辭均有用為祭牲之名者,當讀為豰,有乳子之義,其說確不可易也。此字為■之本字,讀為方名之南乃假借字,依例應於■下詳之。” 《甲骨文字詁林》的編者在總結時的按語說: “字在卜辭多用為方位詞之 ‘南’。方位詞 ‘東南西北’皆假借為之。其作為祭牲名當是 ‘豰’。 《說文》訓 ‘豰’為 ‘小豚’。 引申為一切畜子之稱, ‘豰’為其孳乳字。 卜辭用為祭牲者,或言 ‘卯’或言‘■’,其不能是‘穀’甚明。” 西 《說文》 :“西,鳥在巢上,象形。 日在西方而鳥棲也。” 甲骨文“西”作“ ”等形。 羅振玉認為上述甲骨文諸形,王國維謂即西字,驗之諸文,其說甚確。許君謂日在西方而鳥棲,象眾鳥在巢上形。今諸文正象鳥巢形。 唐蘭認為上列第一形, 卜辭用為西方之義,王說誠是。但逕釋之為西,則非也。以字形言之,當以孫詒讓釋甾為是。作上述第三形的甲骨文,本即囟字,囟西聲近,原止一字。 于省吾認為,囟字作 ,即《說文》囟,頭會腦蓋也之囟, 卜辭以為東西之西。于氏同意唐蘭囟西聲近,原止一字的意見。 余永梁認為上述甲骨文諸形, 是由字。 《說文》 :“東楚名缶日甾。”甾乃由之形譌。 李孝定在《甲骨文字集釋》中說:“羅王囿於許說謂字象鳥巢,不知字不從鳥不足以會‘日在西方而鳥棲’之意。 則巢之與西聲韻懸遠。丁氏謂字象網形,與西方之音義亦渺不相涉。諸說並非也。惟唐氏釋甾為西,其說確不可易。契文異字象人首戴甾之形,其上所從正與此同,可證也。字或作 ,唐于二氏均謂是許訓 ‘頭會腦蓋’之囟,音假為西,則有可商。” 何金松認為甲骨文“西”字是席子的象形,中間橫畫和直畫交叉表示交紋。橫畫由多到少,是為了刺寫方便省力。最後省成一橫一直交叉,再不能簡了。 《甲骨文字詁林》的按語總結說:“《說文》: ‘西,鳥在巢上也,象形日在西方而鳥棲,故以為東西之西。凡西之屬皆從西。棲,或從木妻。 古文西, 籀文西。 ’小篆形體已譌,許說不可據。羅振玉、王國維謂契文‘西’象鳥巢形亦非是。 西作 形者,乃“甾”字。 為“東楚名缶曰甾,象形。 ”徐灝《段注箋》謂“當從《玉篇》作击,戴氏侗曰: 竹器也。畚、■、■皆從击,以是知為竹器也。灝按: 正象編竹之形,仲達說是也。
  • 許云東楚名缶曰擊,疑有誤。” 王國維則釋“由”,即象卣之形,其說非是。 訓“鬼頭”之“ ”與訓 ‘頭會腦蓋之“ ”本屬同源分化,故均可假作西。然則卜辭“西”字來源有二:一為“甾”,一為“囟”。所有方位字均無本字,皆假借為之。 北 《說文》:“北,乖也。從二人相背。” 甲骨文“北”字作 。 唐蘭認為對於北字,許慎未嘗牽合北方之義,他以為實一義之引申。 甲骨文北字正象兩人相背。由相背之義,引申而有乖背及背面之義。由背面之義更引申之,乃有二義:一為人體之背,其後更從肉而為背字;又一則為北方。蓋古代建屋皆南向,則南方為前,北方為後, “安得蘐草,言樹之背”,屋之背為北堂也。人恒向南而背北,北方之名以是起也。 李孝定說:“《說文》 ‘北,乖也,從二人相背。 ’契文亦從二人相背,此其本義,至方名,北則係假借,唐氏謂為引申,似有可商。方名之字皆係假借,與其本義無涉也。” 《甲骨文字詁林》的編者按語總結道:“ 即象兩人相背形。 《漢書·高帝紀》:‘項羽追北’,韋昭注:‘北,古背字也,背去而走也’。 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謂 ‘人坐立多面明背闇,故以背為南北之北’;徐灝《說文解字注箋》謂 ‘古者宮殿皆南嚮,因以所背為北’,此為唐蘭‘南方受陽光,而北方則背陽光’說之所本。四方之名,與本義無涉,純屬音假,李孝定已辨之。”
  • 再 說 “開 合 等 呼 ”◎張振興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李榮先生在《語文論衡》 ( 1985 )裹有一篇很重要的文章,題目是《關於方言研究的幾點意見》 ,其中第壹小節是討論“等、呼、介音”的,其實也說到“開合”的問題。那篇文章主要講方言研究,開宗明義先講音韻,先講等韻,有兩點意思:一是說明方言音韻關係密切;二是很多人還是不太明白方言音韻到底是什麽關係。 本文順著李榮先生題目的意旨,進一步討論開合等呼的問題。 已經過去二十多年了,為什麽還要討論老問題?這是因為這個問題對方言學,對音韻學都很重要。 可是, 1988年出版的《中國大百科全書》“語言文字”卷“等韻”條下說這個問題,內容不錯,概念却是不對的,沒見人出來糾正。也經常看到一些音韻、方言論著少不了涉及這個問題,錯的也很多。這個錯誤是由於把音韻學和方言學混淆起來造成的。所以這個題目還是可以說一說。 先說 “開合” “開合”說全了是“開口、合口”。 後來的等韻學家研究《切韻》 ,把《切韻》音系的十六攝分為開口和合口兩類。有的攝具有開合口,有的攝只有開口,有的攝只有合口。例如: 開合口都有:果、假、 蟹、止、咸、 山、臻、宕、 曾、梗,共10攝; 只有開口:效、流、深、江,共4攝; 只有合口:遇、通,只有2攝。 可見,十六攝開合口的分布是不平衡的。其實,開合口都有的10個攝裹,開口與合口的分配也是不平衡的。例如咸攝開口見於一二三四等,合口只見於三等。另外,由於等的搭配關係,討論方言古今對比的時候,往往可以把一些攝合併起來。例如果攝主要見於開合口一等,開合口三等的常用字只有“茄,瘸、靴”幾個字,而假攝開合口恰好分配在二三等,可以把果假兩攝合併為一二三等。宕攝是開合口一三等,江攝只有開口二等,也可以把宕江攝合併為一二三等。如果只是討論音韻,最好不要這麽合併。 人們很自然會問:開口和合口是什麽?舊時的音韻家說得很朦朧,例如明代的呂維祺說:“張口呼之則為開,合口呼之則為合。”清代江永提出“吻聚和
  • 不聚”的說法, “吻聚”就是合口, “不聚”就是開口。到底怎麽讀還是不清楚。因為音韻學只講音的分類,不講音的音值,就是不講音的具體讀法。不過,我們從《韻鏡》等韻圖的分佈上,比照今天多數方言的讀法,大致可以說出所謂“開口”是韻母沒有u類介音, “合口”是有u類介音。但是,開合口跟聲母是有關係的,碰到《切韻》系統的唇音字,有時候就說不清楚到底是否有u類介音。北京話 “波、坡、摸、佛”從拼寫上說, [po 、 p‘o 、 mo 、 fo]和[puo 、p‘uo、 muo、 fuo]者是可以的。 《四聲等子》把止攝重唇歸開口,輕唇歸合口,但重唇在合口中又重出。《切韻指掌圖》把全部重唇輕唇都歸合口。李榮先生的《切韻音系》主張唇音字無所謂開合口。 《方言調查字表》重唇開合口兩見,輕唇只有合口,只見於三等字,是另一種處理辦法。這種處理辦法比較接近現代漢語方言的實際情况。 次說 “等” 《切韻》系統有一二三四等。討論現代漢語方言演變的時候,也常常使用一二三四等的概念。 “等”是什麽?等韻學家的回答也是模糊的。有人說一二等聲粗而洪,三四等聲細而斂;還有人說上二等開發相近,下二等收閉相近。這些見解是把四等分為兩類,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最有名的是清代學者江永在《音學辨微·八辨等列》裹說的一段話:“音韻有四等:一等洪大。二等次大。三四皆細,而四尤細。”很多研究音韻學的學者就據此討論一二三四等的擬音,通常認為一二等的主要元音低而後,一等更低更後,三四等的主要元音高而前,四等更高更前。我們不能說這些意見都不對,但不一定全對。因為江永的這段話是根據一定範圍的方言的語音實際情况來討論 “等”的,要看看另外的很多方言就對不上了。李榮( 1985 )根據北京音的實際,有另外的解釋。李先生說:在北京音裹頭,古代一等字一般不讀細音,所以叫“一等洪大”;所謂“二等次大”,就是二等字多數讀洪音,少數讀細音(例如很多古見系字);三四等都有很多字讀細音,所以叫“三四皆細”,但三等字還有很多字讀洪音(如非組字、知系字),而四等字讀洪音的就很少了,所以說“而四尤細”。這個解釋把江永的話限制在北京這一類官話方言的範圍裹,同時把“等”跟古音聲類聯繫起來,不拘泥於具體的擬音,對於理解音韻學的“類別”差異是恰到好處的。 把“等”跟古聲類聯繫起來,也符合江永的本意。江永在說了四等分別之後,又說“辯等之法,須於字母辯之。”陳澧《切韻考·外篇》說:“等之云者,當主乎韻,不當主乎聲。”陳澧的意思是主要從韻母來看等,實際上跟江永的主張並不衝突。下面進一步說說“等”跟古聲類的關係。可以整理出如下等位圖(據李榮1985 ) : 一等 見溪●疑 端透定泥 幫滂並明精清從心●曉匣影●來● 二等 見溪●疑 知徹澄孃 幫滂並明照穿床審●曉匣影●來● 二等正齒 照穿床審● 三等 見溪群疑 知徹澄孃 幫滂並明非敷奉微照穿床審禪曉●影喻來日 四等 見溪群疑 端透定泥 幫滂並明精清從心邪曉匣影喻來● 《方言調查字表》的古音系統跟這個等位圖略有差別。泥孃合併見於一二三四等;三等云母,四等以母,把喻母分為兩類;四等沒有群母;三等也有精組。這是從“等”的角度看聲類,可以說一等有什麽什麽聲母,二等有什麽什麽聲母⋯⋯。研究方言的人
  • 往往也從聲類的角度看“等”,可以說非組、日母、群母只見於三等,端組見於一四等,知組見於二三等。這種稱呼實質上沒有差別,只是研究角度不同而已,有的是習慣。 再說 “呼” 音韻學上其實很晚才有“呼”的說法。上文所引明代呂維祺“張口呼之則為開,合口呼之則為合”的 “呼”是動詞,是 “呼之則為開”, “呼之則為合”。有的論著說後代音韻學者把開口合口總稱為 “呼”,從古至今學者只認開、合兩呼,這些說法其實是誤解,以今之說法套到音韻學的開合口上去了。 “呼”是近現代漢語語音學上的名稱,即開口呼、合口呼、齊齒呼、撮口呼。在這之前叫開、齊、合、撮,或叫開口、齊齒、合口、撮口,可以通稱叫 “四呼”,但並不分別加“呼”。據考證,這個叫名所得之確切年代不可考,但一般認為至少是明初以後的事情。趙蘟棠《等韻源流》說:“確切給呼類起名稱的,依現在所得見的材料,則當一此《直圖》為始。這是韻學史上的一件大事。因為舊等韻的四等說的骸骨,到此時才完全埋葬;新等韻的四呼的生命,自此時才算開始。” ( 1957:162 )《直圖》就是《韻法直圖》 ,作者及年代不詳,大概是明後期的作品。唐作藩《中原音韻新論》說: “[y]音的產生才標誌四呼的形成。十五世紀的《韻略易通》將《中原音韻》的魚模部析焉居魚與呼模二部,表明居魚的韻母已不是《中原音韻》那樣讀iu,而已演變為y了⋯⋯《等韻圖經》雖只分開口篇與合口篇,實際上已有四呼⋯⋯”( 1991:174 )。寧忌浮《洪武正韻研究》說:“前輩把[y]韻母產生時間定在16世紀,例證有《字母切韻要法》 《西儒耳目資》 《類音》 。今依《正韻》可將[y]韻母出現的時間提前至14世紀”,並認為“其中,魚模分韻,是《正韻》對語音史的一個重要貢獻。” ( 2003: 159- 160 )。胡安順《音韻學通論》進一步說:“關於四呼形成的時間,大體可以確定在明代初年。 明初蘭茂 《韻略易通》( 1442 )將 《中原音韻》的 ‘魚模’部分為 ‘居魚’與 ‘呼模’兩部,可見其時[y]韻母和[y]介音已經出現。 [y]韻母和[y]介音的出現,意味著開齊合撮四呼已經形成。” ( 2003:167 )胡安順又說,正式給 “開齊合撮”定名,最早見於清代學者潘耒的《類音》 。這個說法似乎可信。 《類音》成書於康熙五十一年 ( 1712年) ,共八卷。 其中卷二有 “四呼圖說”。潘耒說:“凡音皆自內而外,初出於喉,平舌舒唇,謂之開口;舉舌對齒,聲在舌顎之間,謂之齊齒;斂唇而蓄之,聲滿頤輔之間,謂之合口;蹙唇而成聲,謂之撮口。”漢語語言學“四呼”說正式形成了,跟現代語音學或音系學理論比較起來,潘耒的這個解釋言簡意賅,深入淺出,一點兒都不差! 我們要知道, “四呼”說是建立在官話一類方言撮口韻出現的語言事實基礎之上的。 “四呼”出現以後,音韻學上“開合口”、 “等”的概念開始弱化,最後讓位於現代漢語語音學的“呼”。 那麽 “開合口”、 “四等”跟“四呼”是什麽關係呢?很簡單:開合口分別有一二三四等;一二三四等跟開齊合撮四呼是不對稱的;從方言看開合等呼,有對應也有不對應。 最後說說現代漢語方言與 “開合等呼” “開合等呼”事實上是非常複雜的,光是歷史上各種韻書、韻圖所反映出來的“開合等呼”的演變與差異,就足以讓人眼花繚亂。上文的解釋是望最簡單的意思來說的。不過,我們從這裹已經可以看出“開合等呼”的基本關係。王力先生(1985 )說:“照傳統的說法,開口一二等是開口呼,開口三四等是齊
  • 齒呼,合口一二等是合口呼,合口三四等是撮口呼。”反過來說,就是今開口呼和齊齒呼主要是從古開口來的,今合口呼和撮口呼主要是從古合口來的。有意思的是,這個話說明瞭我們平常說“開齊合撮”不能說成“開合齊撮”,一說“開合齊撮”就看不出 “開合口”跟“四呼”的關係了。 這個傳統的說法大致符合北京一類官話方言語音演變的情况,但是還是有很多例外。下面是北京話與開合等呼之間關係的最主要條例: 1,開口一二等北京話主要還讀開口呼。但有讀為合口呼的,如果開一“多托馱,挪羅鑼,搓左佐”等字,江開口二“撞窗雙,桌卓戳濁”等字都讀合口呼。二等很多見系字讀為齊齒呼,如效開二“交教巧”、江開二“江講腔”等字。江開二見系的入聲字 “覺確岳學”等字還讀為撮口呼。一等個別字也有讀為齊齒呼的,如蟹開一的“瀣”。 2,開口三四等北京話主要讀齊齒呼。但很多也讀為開口呼。一部分讀為合口呼。 少數字讀為撮口呼,如止開三的“履”,宕開三的入聲的“略爵雀却虐”等字。 3,合口一二等北京話主要還讀合口呼。但合口一等有讀為開口呼的,如蟹合一“杯配枚妹”等字,臻合一的“本奔門悶”等字,山合一的“般潘盤滿”等字都讀開口呼。 4,合口三四等北京話主要讀撮口呼。合口三等很多也讀為合口呼。合口三等部分字讀為開口呼,如止合三的“非費肥”等字,山合三的“藩反飯發”等字。個別字有讀為齊齒呼的,如山合三的“戀”,山合四的“縣”等字。 其他方言開合等呼的情况比北京話複雜得多。很多方言今讀就沒有撮口呼,古開合等的讀法也呈現多樣化。這裹舉一些例子說說。 孫宜志(2006: 54- 57 )說到江淮官話一些方言,多數開合等呼的情况跟切韻系統比較相近或一致。但也有古今開合等呼不一致的地方。例如蟹攝合口一等字今讀開口齊齒呼:堆合一端 雷合一來 腿合一透 罪合一從桐城 ■ti, ■ tei ■ ni, ■ nei ■t‘i, ■t‘ei t‘■i■樅陽 ■ti, ■tεi ■ni 平田昌司(1998 )說到安徽南部很多方言,古流攝一等字今多數讀作齊齒呼。 例如歙縣方言( 53頁):頭t‘io44|豆t■io33|樓lio44|溝kio31 |狗kio35 猴xio44|後xio33。 這是古一等字讀如三等字。而江西婺源古流攝一等字今多數也讀作齊齒呼,三等字很多却讀作開口呼 ( 148頁):流la11|愁ts‘a1 1|手sa2|丢ta44。這是古三等字讀如一等字。 很多方言古三四等字今讀如一二等的開口呼。湘、粵、桂交界一帶的土話、平話這種現象尤其多見。李冬香、莊初升(2009 )指出,廣東韶關土話很多地點,古四等齊韻字今讀開口呼(41- 42頁),例如:米 體 梯 弟 濟大村 mA44 t‘Ai24 t‘A13 t‘A4?i ts?e44向陽 bε33 t‘ε24 t‘ε12 t‘ai22 tsai44周田 ma53 t‘ai214 t‘a33 t‘a12 tsai53 許多方言都部分保留著古一二等的區別。例如陳暉(2006 )非常詳細地討論過一二等字在湘語方言裹的分混情况,研究音韻和方言的人值得一讀。謝留文(2003:41)指出客家話古蟹攝普遍能分別一二等, 很多地方也能區分效攝一二等。 孫宜志( 2007 )提到江西一些贛語方言蟹攝一二等今讀不同韻,例如“灾一等■tsoi ≠齋二等■tsai,開一等■koi ≠揩二等■kai,凱一等■k‘oi 揩二等■kai,孩一等■hoi ≠鞋二等≠
  • ■hai” ( 48頁) ;但止攝開口三等精組字今讀[u]韻,却跟遇攝一等字合流了,例如 “紫止=祖遇■tsu,次止=醋遇■ts‘u,絲止=蘇遇■su” ( 49頁)。謝留文、沈明(2008 )記錄安徽黟縣宏村方言效攝一等讀[■:■],二等讀[au] ( 34頁)。張雙慶(2004 )說到連州地區土話蟹、咸、山的一二等在口語詞的白讀層中仍保留對立,但很多古開口一等字今讀是合口呼(20- 21頁)。例如:話則讀作合口呼韻母,例如宕攝開口一等字梅籙白話“當t?η55 |湯t‘?η55 |桑■?η55|糖t‘?η31 ”,而吳陽白話是“當duaη55|湯t‘uaη55 桑■uaη55|糖t‘uaη33 ”等(201頁)。 以上只是略微舉幾個例子說說,已經足以說明開合等呼與現代方言之間的複雜關係。該蟹開一 開蟹開一 含咸開一 幹山開一星子 ku33 hu33 huη24 kuη33保安 kΛu33 hΛu33 hu25 ku33連州 ku22 hu22 h?η55 k?η22類似的現象,也見於廣東雷州半島一帶的方言。張振興(1992 )記錄廣東吳川方言,指出吳川境內梅籙白話和吳陽白話逢古開口一二等字往往有別,見系字尤其分得清楚。但表現方式不同:梅籙白話是以韻母主要元音不同來區別, 古開口一等字主要元音是[?],二等字主要元音是[a]。吳陽白話是以韻母的開合口的不同來區別,古開口一等字今讀合口呼韻母,二等字今讀開口呼韻母,但主要元音或韻尾相同:該蟹開一街蟹開二 保效開一飽效開二梅籙 k?i55 ≠ kai55 p?u13≠ pau13吳陽 kuai55 ≠ kai55 buau13 ≠ bau13 感咸開一减咸開二 寒山開一閒山開二梅 k?m13 ≠ kam13 h?η31 ≠ haη31吳陽 kuam13 ≠ kam13 huaη33 ≠ haη33 切韻系統有的攝只有一等,沒有二等,梅籙白話也往往把古開口一等的主要元音讀作[?],而吳陽白 小 結 本文只是簡單再說“開合等呼”而已。開口合口總稱為“開合口”,這是音韻學上的概念,切韻系統,早期的韻圖只講開合。 “等”也是音韻學上的概念,先有開合而後才分有“等”。隨著實際語音的演變和發展,開合等而演化為“呼”而有“四呼”,這是晚期等韻學甚至是近現代語音學上的概念。研究音韻說開口、合口,一二三四等;研究現代方言,現代漢語語音學說開口呼、合口呼、齊齒呼、撮口呼;開口、合口不等於開口呼、合口呼,一二三四等不等於開齊合撮。又有“洪音”和“細音”的說法,既用於音韻學,一二等為“洪音”,三四等為“細音”。但現在主要用於指“四呼”, “洪音”相當於開口呼和合口呼,“細音”相當於齊齒呼和撮口呼。研究音韻和方言要注意區別這幾個重要概念。有的僅是一字之差,就考驗你的音韻學水平。 從名稱上的變化,可以看出音韻學和方言學的關係。在漢語語言學裹,大概很難找出有比音韻學和方言學更密切的其他兩個學科來。音韻學的發展演變是建立在實際語言基礎上的,包括了不同時代不同方言的發展和演變。所以音韻學上的很多現象,需要或只有用方言學的事實才能加以證明和檢驗;方言學上的很多事實絕對依賴於音韻學的歸納和解釋。但是,我們一定要清楚,音韻學和方言學不是等同的。即使從語音的平面來說,音韻學研究的是語音的歷史演變,是從歷史的角度討論語音演變的規律和語音結構的規籙
  • 律;方言學研究的是語音的現實表現,是從現實語言的角度討論語音演變的規律和語音結構的規律。除此之外,方言學還要描寫和研究完整的詞彙和語法的平面。一部方言學史幾乎就是一部語言學史。有人說音韻方言是一家,沒有大錯;又有人說音韻方言是不分的,那麽他可能就都錯了。 從開合等呼與方言的關係上來說,有的對應了,有的不能對應,有的還有例外。這不是音韻學上的語音系統錯了,也不是現在的方言錯了。可能是某個音韻系統跟要比較的方言不是一回事,但更重要的是漢語語音發展了,變化了,說明古今語音演變了。有一個音韻學家叫吳棫(約1100- 1155年)的,他寫了一部《韻補》 ,就講古音的變化。清代顧炎武(1613-1682 ),他生於明代卒於清代,他研究音變的歷史,就著重研究每一種音韻現象最早出現的時期。明代末年太原人傅山說:“太原人語多不正,最鄙陋腦(月旁換女旁)人。 吾少時聽人語,不過百人中一二人耳。今盡爾矣。如 ‘酒為九,九為酒;見為箭,箭為見’之類,不可勝與辨。”說明傅山年輕時,太原人少數不分尖團,後來漸漸都不分了。可見古人就知道語音是演變的。這種演變是有規律的,是受到語音結構規律的制約的,是有條件的。例如古合口一、三等字逢唇音聲母今北京音都讀開口呼,古江攝知系聲母,今逢[t - ]組聲母的也讀合口呼。研究音韻學和方言學都要研究這些規律,研究這些規律的例外。 引申的話題 現在回過頭來再為音韻學說幾句公道話。從古音學開始,歷經一千多年,音韻學逐步發展成為中國語言學最重要的學科之一。有人說音韻學是玄學,是絕學,這是因為這個學科非常嚴謹,非常系統,非常講究語言事實。討論語音結構和語音演變的事實,沒有一個人敢說這是容易的。但是,平心而論,一千多年以前的一個《切韻》系統,至今還能管住絕大多數方言,不由得你不佩服。 《指掌圖》等等韻圖表,那麽早的年代就能把漢語語音條分縷析,分類精而不亂,我們歷來的音韻學家實在太有才了。有人從西方歷史比較語言學說起,認為現代語言學的歷史不過200年,而中國現代語言學的歷史不過百年。可是,為什麽不看看揚雄的《方言》 ,不看看我們極其嚴密而科學的音韻學?尋找中國語言學的祖宗還需要從歷史比較語言學說起嗎?我們說音位學很好,對音位學的解釋洋洋灑灑,其實就是“對立”和“互補”四個字,概括起來就是李榮先生 ( 1985 )所說的四句話: “對立”指在相同的語音環境下出現, “互補”指在不同的語音環境下出現,對立的音屬於不同的音位,互補的音有可能歸併為同一個音位。研究漢語方言的時候,還可以加上兩句話:不同音位的音類一定要分開,相同音位的音類不一定必要歸併。一共就是六句話,這些意思在我們的音韻學裹其實早就有了呀!主要參考文獻:陳暉2006 《湘方言語音研究》 , 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胡安順2003 《音韻學通諭》 , 中華書局。寧忌浮2003 《洪武正韻研究》 , 上海辭書出版社。李冬香、 莊初升2009 《韶關土話調查研究》 , 暨南大學出版 社。李榮1985 《語文論衡》 , (北京)商務印書館。平田昌司主編1998 《徽州方言研究》 , (日本)好文出版社。孫宜志2006 《安徽江淮官話語音研究》 , 黃山書社。孫宜志2007 《江西贛方言語音研究》 ,語文出版社。唐作藩1991 《中原音韻新諭》 , 北京大學出版社。王力1985 《漢語語音史》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謝留文2003 《客家方言語音研究》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謝留文、沈明2008 《黟縣宏村方言》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張雙慶主編2004 《違州土話研究》 , 厦門大學出版社。張振興1992廣東省吳川方言紀略, 《方言》 3:195- 313。趙蔭棠1957 《等韻源流》 , (北京)商務印書館。
  • 涪陵話表假設義的“是”及相關問題Shi for Hypothetical Condition in Fuling Dialect◎王燕 / 四川大學提 要:在涪陵話口語裹表假設義的 “是”可以在句首單獨作連詞,也可以與助詞 “的話、 瑟”搭配構成 “是⋯⋯的話、 是⋯⋯瑟”格式;還可以重疊在假設連詞前面,構成假設連詞的雙用或多用式。 本文在描寫的基礎上, 對 “是”表假設義的來源進行了探討,並論證了單用的 “是”與 “假如是、 如果是”中的 “是”不同,前者是一個詞,後者是一個詞內成分。關鍵詞:涪陵話;是;假設複句Keywords: Fuling dialect, shi, hypothetical condition sentences 一 引言 現代漢語中的假設複句與條件複句、讓步複句及轉折複句之間存在著這樣那樣的聯係,由於研究者的視角不同,他們給假設複句的定位和冠名也有所不同。儘管如此,各家對假設複句内部的分類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將“如果、要是、假如、萬一”等所表示的關係分為一類,將“即使、就算、哪怕、就是”等表示的關係分為另一類。為行文的方便,本文將前者稱之為“如果類”,將後者稱之為“即使類”。 涪陵地處長江和烏江兩江交匯處,行政區劃隸屬於重慶市,是重慶主城區連接萬州、黔江的水陸交通樞紐。涪陵話屬西南官話區成渝片區,與重慶主城區的方言區別不大。在涪陵話裹,表示“如果類”假設關係的關聯詞語除了普通話中常見的“就、便、那就、那麽、那、則、的話”和“如果(假設、假使、假若、假如、倘若、倘使、要是、若是、萬一、若)⋯⋯就(那就、那麽、那、則、便)⋯⋯”以外,口語中十分活躍的還有“是”。 “是”在涪陵話口語裹的用法比較多,表示假設義是其中的一種。本
  • 文在考察“是”表示假設義的用法及使用範圍的同時,也對它的來源进行了探討。 本文使用的例句大部分來自平時的說話記錄,一部分為自造,還有一部分摘自互聯網。 二 “是”的用法 2.1在涪陵話裹, “是”可以單獨用在假設複句句首,引出假設的條件。 “是”後面的成分可以是體詞性詞語,也可以是謂詞性詞語或小句。如: (1)是 肯定不會同意。 (2 )實在是你咯[ke0],是彭小毛 我看老人家是沒得恁個痛快的。 (3) 是平常他早都喊起來了,今天是忍倒起的。 (4) 是仔細看還是看得出來。 (5) 楚我早都說了,現在就是說不清楚囉嘛。 (6 )這個石頭兒是光生點兒就好看了。 (7) 是痛狠了就吃點止痛的藥。 (太疼了就吃點止疼藥。 ) (8)是不同意就算了。 (9 )大意不得,是檢查了沒得啥子問題再說嘛。 ( 10) 是進球後30秒才看到球員慶祝,那肯定是CCTV在轉播。 ( 1 1 ) 是 你 哥哥來照 看 倒,其他人就可以不來了。 (如果有你哥哥來照看,其他人就可以不來了。 ) 上述由單獨的“是”構成的句子大多是含有 “才、都、就、還、再”等的緊縮複句,有些句子中沒有出現這些詞語,但可以補出,如例(1)是我就肯定不會同意。 2.2除單獨使用外, “是”還可以與假設語氣詞 “的話”合用,構成“是⋯⋯的話”表示假設關係。與單用的“是”相比, “是⋯⋯的話”的使用範圍要大得多,一般來說,凡是能用“是”的句子,都可以用 “是⋯⋯的話”替換, 但反過來, 一些能用 “是⋯⋯的話”的句子卻不能單用“是”來說。試比較下面各句: (12)是他不走 的 話,我就走。 ★是他不走, 我就走。 (13) 是 你 喜歡 我 的 話, 那我們就在一起。 ★是你也喜歡我,那我們就在一起。 ( 14 )是非要說張強有哪點兒好的話,那就是他長得比李平帥。 ★是非要說張強有哪點兒好,那就是他長得比李平帥。 ( 15 )是眉開眼笑代表心生愉悅的話,那麽雙目緊閉則代表無可奈何。 ★是眉開眼笑代表心生愉悅,那麽雙目緊閉則代表無可奈何。至於為什麽會有這樣的限制,詳見下面3.1裹的討論。 2.3在涪陵話中, “是”還可以與假設語氣詞“瑟”[se0]合用,構成“是⋯⋯瑟”格式表示假設意義。 “瑟”前面的成分可以是體詞性詞語,也可以是謂詞性詞語,還可以是小句。如: ( 16 )你不成問題,是他瑟 , 恐怕難得說的咯。 ( 17 )你要一個兩個可以,是多的瑟,我是拿我得清是說也
  • 不出來的。 (18 )我就是拿不動喲嘛,是拿得動瑟又不喊你了。 (19) 是 坐 飛機 瑟,早都到了。 (20) 是把 那身衣 服穿起瑟,效果要好得多。 ( 21) 是運氣好瑟,就不是今天這個樣子了。 ( 22 )二天你 是 跟 了 我 ,你就不愁吃不愁穿囉。 “瑟”也可以單獨用在前一分句的句末表示假設語氣,上列各句均可省去“是”,且基本句義不變。 “瑟”表示假設語氣時,大多有背景句出現,這些背景句表示的意義通常跟 “瑟”句相反。 上面的例( 19 )—例(22 )沒有出現背景句,但在實際的語境中是隱含著的:(坐火車要慢得多) ,是坐飛機瑟,早都到了| (啷個穿這件衣服耶? )是把那件衣服穿起瑟,效果要好得多| (運氣是不好噻[sε0] , )是好瑟,就不是今天這個樣子了 | (現在你還沒跟我, )二天你是跟了我瑟,你就不愁吃不愁穿囉。 2.4 普通話的假設複句中有一個現象,即 “如果、假如、假若、倘若、萬一、要、若”等連詞的後面常常可以後附“是”,有時句末還可以再用上“的話”與之合用,構成“如果是⋯⋯的話、假使是⋯⋯的話、假如是⋯⋯的話、倘若是⋯⋯的話、萬一是⋯⋯的話、 要是⋯⋯的話、若是⋯⋯的話”格式,幾個成分合起來表示多重的假設義。涪陵話也可以這樣用。不過除此之外,在涪陵話裹, “是”還可以疊加在這些格式的前面,構成如下三種形式: A是如果、是萬一、是假如、是假使; B是如果是、是要是、是萬一是、是假如是、是假使是; C是如果是⋯⋯的話、是假使是⋯⋯的話、是假如是⋯⋯的話、是倘若是⋯⋯的話、是萬一是⋯⋯的話、是要是⋯⋯的話。也就是說,涪陵話表示假設義的“是”除了有上述2.1、 2.2 、 2.3中的用法外,還可以疊加在其他假設連詞的前面, 構成雙重或多重的假設關聯形式,加強假設的語氣。如: ( 23 )快去把藥吃起,是萬一感冒 了,啷個辦嘛? ( 24 )把細(仔細)點喲,是如果搞錯了就麻煩了。 ( 25 ) 是要是這些損失今天挽不回來,你打算啷個辦? (26) ,就不要亂說。 (27) ,今天就早點休息算了,明天再接到來。 ( 28 )是假如是他們回來不到的話,那我們今天就只有在這裹等到起了。 (如果他們回不來的話,那我們今天就只有在這裹等著了。 ) ( 29 )還是小心點兒好,是要是遭小偷偷了的話,找都找不回來。 ( 30 )是萬一是我睡著了的話,你千萬要把我喊一下兒,謹防坐過站了。 以上B和C中的連詞前後都有一個“是”,這兩個“是”表現出來的特征有所不同:在話語中,前面的“是”與後面的連詞之間可以有語音停頓:“是’如果是”、 “是’萬一是”, 而出現在後面的 “是”與前面的連詞之間不能有停頓:“是如果’是”、 “如果’是”都不能成立。要是將“是如果是”後面的三個字“如果是”去掉,前面的“是”仍然能夠獨立存在表示假設義。這說明“是如果是”前面的“是”是自由的,可以獨立運用,而後面的 “是”是不自由的,不能獨立運用。兩個“是”在用法上的比較,還將在後面的論述中談到。瑟是如果是沒搞清楚是如果是我說的話
  • 三 “是”句在使用上的特點 3.1通過上面的描寫可以看出,涪陵話裹“是”可以構成假設複句的多種表達方式,這些表達方式在使用的條件和範圍上都不大一樣。前面2.2中已有一些交代和比較,下面再舉例做幾點說明。一是“如果”或“(是)⋯⋯的話”格式的使用範圍要大,而單用的“是”使用範圍要小。一般來說,使用“如果”或“(是)⋯⋯的話”格式時不會受到句法結構的限制,而使用“是”則不然。如:( 31 )如果資金不到位, 工程咋個開展呢? (是)資金不到位的話, 工程咋個開展呢? ★是資金不到位 , 工程咋個開展呢?( 32 )如果我沒記錯, 你應該是劉姐。 是我沒記錯的話, 你應該是劉姐。 ★是我沒記錯, 你應該是劉姐。( 33 )如果不是萬不得已,他不會這樣做。 (是)不是萬不得已的話, 他不會這樣做。 ★是不是萬不得已, 他不會這樣做。果、假使、要是、萬一、假如、倘若”等連詞。如: ( 34 )如果你走了,我就等你回來,如果你不再回來,我就忘記你。 ( 35 )倘若不注意用眼衛生和科學用眼,那麽近視度數是會繼續加深的。 ( 36 )如果你有夢想又能不迷失自我,你就是一個真正的男子漢。 以上三個句子的使用場合都比較正式,說話者的語氣也都比較鄭重、嚴肅,如果用“是⋯⋯的話”的格式來說,不僅失去了那份鄭重和嚴肅的味道,而且感覺也十分的彆扭、不自然。可以說,這種區別是由語用原則決定的。另外,上述“是”及含“是”的假設連詞都不用於“即使類”假設複句, 只用於“如果類”假設複句。 上面加★號的句子都不能成立。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句法結構的限制。 句子有 “如果”或者 “(是)⋯⋯的話”這樣一些結構框架作為支撐時,語義上不會造成混淆不清的情況,而一旦離開了這些句法框架的支撐, 單用“是”,有時就會造成語義上的混淆。如上述帶★號的句子,其中例(31 )、例( 32 )中的“是”就與表強調義的“是”產生了混淆,例(33 )中的“是不是”與動詞詞組的“是不是”產生了混淆。其次,由於“是”有較強的口語色彩,上述單用的“是”和由“是”加其他假設連詞構成的格式都主要用於口語和非正式的場合,而書面語和正式場合下則更多使用書面語色彩較強的諸如“如 四 “是”的意義及其演變 4.1綜上所述,涪陵話表示假設意義的關聯詞有三種形式: A單用式:只由一個表示假設意義的單位(包括詞和詞的組合,下同)構成,如 “是如果、 如果是、的話、瑟”等; B雙用式:由兩個表示假設意義的單位構成,如 “是如果、是如果是、是⋯⋯的話、如果⋯⋯的話”、 “是⋯⋯的瑟、如果⋯⋯瑟”等; C多用式:由三個或三個以上表示假設意義的單位構成,如“是如果⋯⋯的話、是如果是⋯⋯的話”等。這三種格式中都含有“是”,為敘述方便,下文把單用的“是”和其他連詞前面的“是”記為“是1 ”,把連詞後面的“是”記為“是2” 關於漢語“是”的發展演變,已往的研究證明它原本是一個指示代詞,後演變為表示判斷、聯繫的動
  • 詞,再後又演變出表示確認、強調義的副詞。至於 “是2”,一般學者認為“要是、若是、可是、但是、於是”中的“是”是詞綴,而“假如是、無論是”等的“是”的身份目前學術界的看法還不統一。有的說是詞綴,有的說是類詞綴,有的則把它稱為詞内成分。由於這個“是”所具有的語義虛化程度不一致,本文暫將它看作“詞内成分”,總的說來,本文把雙音節連詞後附“是”的組合看作是一個詞,而不是詞組。 涪陵話表示假設義的“是”顯然不是一個詞内成分,因為雖然其句法位置總是前置於其他詞語,但其搭配關係完全自由,並不固定;它的意義和功能跟典型的假設連詞完全相同,既可以與假設語氣詞“的話”或“瑟”同現,共同構成假設分句,又可單獨與其後面的詞語構成假設分句,也就是說,這個 “是”完全可以代替典型的假設連詞。所以本文認為 “是”不是詞内成分,而是獨立的虛詞,是一個表假設義的連詞。當然, “是”和“假如、如果”等還有一些區別,一是在話語中“假如、如果”等連詞不會造成語義上的混淆不清,使用時基本不受什麽限制;二是 “假如、如果”後面允許有短暫的停頓,而 “是”卻不行;三是“如果”類連詞後面常常接謂詞性詞語,而“是”的後面不僅可以接謂詞性詞語,也可以連接體詞性詞語。如: ( 39 )如果是有用的資料,一定要保存好。 ( 40 )如果是甜的他邏吃一點,是酸的瑟他才不得吃吔。 (41) 如果是 隻 貓兒, 恐怕沒得這麽大的力氣,是個大點兒的動物還差不多。 ( 37 )是我就不去。 ★如果我就不去。 4.2問題是“是1”的演變機制到底是什麽? 它是怎麽由表判斷義演變出表假設義的? 本文認為 “是”的演變過程比較複雜,促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下面做具體的分析說明: ( 38 )這些東西是他私人的,如果是公家的,他根本不會去動。以上各句“如果是”後面的詞語均為體詞性成分,為 “是”的賓語,例(38 )“是”的主語出現在前一分句中。 例(39 )一例(41)的主語雖然沒出現,但可以補出;句中的“是”不可省去; “如果”跟“是”之間可以有停頓。 以上幾點都充分說明這個 “是”是判斷詞,不是後綴。 由於這裡的“是”總是與假設連詞一同出現,處在與假設連詞相同的句法位置上;同時,由於“詞義霑染”的原則, “如果”的假設義很容易被“是”轉借過來,這樣, “是”便具備了作假設連詞的條件。當環境允許時, “是”就獨立承擔起表假設義的功能。如例(40 )、例(41 )後一分句中的“是”就取代了“如果”+“是”的意義,兼有判斷詞和連詞的功能。 判斷詞“是”的賓語也可以是謂詞性的。如: ( 42 ) A如果碰到的問題是錢不夠,麻煩就大了。該句可以有以下幾種變換式: B碰到的問題如果是錢不夠,麻煩就大了。 C如果是碰到錢不夠的問題,麻煩就大了。 D 如果是 碰到 不夠,麻煩就大了。 E如 果碰 到 錢不夠,麻煩就大了。 F 是碰到 不夠,麻煩就大了。 以上A句的 “如果”前置於主語,判斷詞“是”後置於主語,前置於賓語。 B句“如果”移位錢錢
  • 後置於主語,與“是”貼近。 C句“如果是”整個前置於句首,判斷詞“是”的前面沒有主語,後面有體詞性成分做賓語, “是”仍有判斷詞的功能,但因它據於假設連詞的位置,也兼有了假設連詞的功能。 D句“如果是”緊接一個謂詞性成分,前面也沒有主語, “是”在句中可有可無,已經失去了判斷詞的功能,與 “如果”合為一個單位,共同表示假設的意義。不過這種結合是臨時性的,非凝固性的,不僅“如果”可以單獨表假設的意義, “是”在受到詞義霑染後也獲得了表假設的功能,因此F句幹脆可以不用“如果”,單用“是”來表假設。至此,可以說“是”已經完全過渡為一個地道的假設連詞了。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是”由判斷詞演變為假設連詞經過了這樣一個過程:“如果”的位置由主語前移至主語後,使“是”有機會與之貼近; “如果是”作為一個整體前移至句首, “是”獲得假設連詞的位置,但仍保留了判斷詞的功能; “是”與“如果”合二為一,共同充任假設連詞; “是”最終成為一個地道的假設連詞。 就C、 D句的演化過程來看,雖然 “是”在句中的判斷詞功能逐漸弱化,最後變得無足輕重,但是作為一種語法形式,它的痕迹還沒有完全消失。 4.3但問題並沒有就此完全解決。因為在“是”的位置上, “是”還可以被分析為其他連詞或焦點標記。如果回過頭去看一下前面2.1中的11個例句,不難發現,其中例(3)一例(8 )中的“是”都可以省去不用,這是否意味著“是”可能是一個焦點標記, 而不是假設連詞呢? 同樣, 例 ( 40 )、例( 41)中單用的“是”是否只是判斷詞,而並沒有兼任假設連詞呢? 回答是否定的。因為,一、漢語中的複句大多都以連詞為零的形式出現,分句之間的邏輯意義主要的不是靠偏句中的關聯詞,更多的是靠主句中的“就、才、都、也、還、再”等副詞體現出來。我們不能說由於偏句中的連詞“如果”可以省略,則 “如果”作連詞的地位就靠不住了。 二、 “是”作假設連詞的功能,還可以從例(1)、例(9)、例(10)、例(11)和例(37 )中得到充分的展現。涪陵話這幾個句子中的“是”都不能省去,如果省去,句子的意思就會發生變化,假設義也會隨之消失,這說明“是”不是焦點標記,而是假設連詞。 在語言使用中,經濟原則總是被考慮的重要因素。涪陵話口語中選擇“是”作假設連詞的一個重要原因正是經濟原則在起作用。 從音節數目上講, “是、如果、如果是”這三個詞中,自然用“是”來表達是最經濟、最簡便的。在普通話裹也可以看到含 “是”的三音節和雙音節連詞,為經濟方便起見只用 “是”來表示的例子,如表示讓步義的“雖然是”(好是好,就是太貴);表任指義的“凡是”(是人都會死);表示原因義的“是因為”(字寫成這樣是鋼筆不好使)等等。 至於例(25 )一例(32)各句裹有兩個“是”,即 “是如果是、是萬一是、是假如是、是要是”等,本文認為,這種用法是口語使用中的羨余現象,其作用同表示假設義的關聯詞語的雙用一樣。說話人為了極力強調假設義,就在 “如果是、萬一是、要是、假如是”前面再加一個“是”,這個“是”正是獨立的連詞“是”,而“如果是、萬一是、要是、假如是”後面的“是”則是上面提到的詞内成分“是2” 4.4涪陵話表假設義的“是”主要活躍在口語中。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雖然“是”的其他義項功能很多,但這個表假設義的連詞“是”在句法框架的支撐下,既可以有單用式,也可以有雙用式、多用式,這樣就使得它既符合語言使用的經濟原則,又不失表達的明晰,久而久之,即使只用“是”而不用 “如果”“的話”之類的詞語,語義也很清楚明白。
  • 參考文獻: (上接72頁)馮春田2004 《聊齋俚曲裹的假設助詞 “著”及相關問題》 , 《中國語文》 第3期。陸儉明、 馬真1999 《現代虛詞散論》 , 語文出版社。江藍生2004 《跨層非短語結構 “的話”的詞彙化》 , 《中國語 文》 第5期。艾浩德1991 《近代漢語以 “時”煞尾的從句》 , 《中國語文》 第6期。吳福祥2003 《關於語法化的單向問題》 , 《當代語言學》 第 4期。王燦龍2005 《詞彙化二例- 兼談詞彙化和語法化的關係》 , 《當代語言學》 第3期。郭德潤1981 《漢語常見句型的用法》 , 新華出版社。董秀芳2003 《漢語的詞庫與詞法》 , 北京大學出版社。Li, Charles N. and Sandra A. Thompson 1976 Subject and topic: anew typology of language. In Li, Charles N. (ed.). Subject andTopic. New York: Academic Press.Marantz, A 1984 On the Nature of Grammatical Relations. MITPress, Cambridge, MA.Radford, A. 2004 . Minimalist Syntax: Exploring the Structureof English.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Radford, A 2009 Analyzing English Sentences.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Trask, R. L 1995 A Dictionary of Grammatical Terms in Linguistics.London: Routeledge.Travis, L 1984 Parameters of Features in Syntax. Doctoral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Irvine.
  • 違反約束理論C原則的漢語現象及相關解釋[1]——以 “他父親害了小張”為例Pr incip le C — Violat ions in Chinese and Relevant Explanations◎田源/ 華中師範大學、香港城市大學提 要: “他父親害了小張 “這類句子中表現出了約束理論無法解釋的語言現象:即理論上同指與否自由的 “他”和 “小張”在實際語言運用中並不能同指。 我們認為:這類句子其實是個話題結構, “他”佔據的是話題短語(TopicP)的指示語位置, 與IP中賓語位置的 “小張”構成了成分統制 (c-command)關係,根據約束理論C原則,句中指稱語 “小張”必須自由,不能與 “他”同指。 另外話題與述題中論元之間語義上的領屬關係及語義空缺也為其話題化分析提供了語義允准和許可。 這就合理地解釋了實際語言運用中二者不能同指的原因, 二者的指稱關係在邏輯表達式中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 這個話題結構的生成有成分移位和原位基礎生成兩種方式, 後者更為經濟。 可見,針對理論許可與實際語言運用之間的偏差,立足語言現象本身,從句法結構、 語義等多方面入手也許可以找到解釋的突破口。關鍵詞:話題化;語義允准;約束理論Keywords: Topicalization, semantic licensing, binding principles
  • 一 引言 生成語法中的約束理論規定:照應成分在它的管制範圍内必須受到約束,指代成分在它的管制範圍内必須自由,指稱成分在整個句子中都必須自由。但在實際語言運用中,我們常常會發現一些約束理論無法解釋的現象,很多學者們針對這些現象提出了很多原則和規則去解釋不同語言中句子成分之間的指稱關係問題。 如Reinhart (1976 、 2006) 、 Huang (19821993) 、 Biskup (2006)等等。 (1)他i父親害了小張*,。(2 ) 根據約束原則理論,上例中代詞“他”和指稱成分“小張”二者之間不具有成分統制關係,在理論上二者同指與否是自由的。但在實際語言運用中,二者肯定是不能同指的。 ( 3 ) ★ Hei lovesJohni ( 4 ) His mother lovesMax (he=Max) (Reinhart2006:186) Reinhart(1976)對代詞和先行語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規定:代詞不能成分統制(c- command)其先行語。 Huang (1982)在此基礎上提出指稱依存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ference Denpendency),即指稱性的依附成分不能成分統制(c- command)它的先行語。換句話說,如果指稱性的依附成分如代詞不成分統制一個NP, 那麼這個NP就可以做代詞的先行語。這個原則合理地解釋了(3 )和(4)。 (3 )中代詞 “he”和 “John”是成分統制關係,因此 “John”不能做“he”的先行語,二者不能同指。 (3 )是不合法的。 (4 )中 “his”和 “Max”不是成分統制關係, “ Max”根據指稱依存原則可以做“his”的先行語,與其同指。 (4 )中二者的同指是合法的。 Reinhart (2006)針對約束理論無法解釋某些語言現象的問題,提出Rule I來規定句中兩個成分之間能否同指:α和β在派生結構中不能同指,當: (a)α在一個主目語約束β的構型中,且 (b)α在派生結構中不能主目語約束β,且 (c)同指的解釋不能區別於α主目語約束β時所得到的解釋 Reinhart (2006)運用Rule I分析了很多約束理論能解釋及不能解釋的語言現象,其中就包括(4): ( 4 ) His mother lovesMax (he = Max) 根據Rule I , Max和代詞都不在一個能夠主目語約束對方的構型中,不滿足Rule I中的a要求,那麼b和c兩個要求就不需要繼續核查了,因此在這樣的結構中,二者的同指是自由的。這與根據約束理論得出的結論一致。 (1)他i父親害了小張*i。 ( 4 ) His mother loves Max 。 (1)與 (4 )在句法結構上是一致的,根據Rule I進行分析也得出了完全一致的結論:“他”和 “小張”都不在一個可以約束對方的構型中,因此,不滿足a要求, b和c兩個要求條件也不必繼續核查,這就意味著在這個句子中二者的同指是自由的。 綜上,根據約束理論和Reinhart (2006)針對約束理論存在的問題而提出的Rule I這兩種理論得出的分析結果是一致的,漢語和英語中句子結構一致的(1) ( 4 )中代詞和指稱語從理論上來講都是可以同指的。 但在實際語言運用中,兩種語言卻體現出了差
  • 異,漢語中二者是不能同指的,英語中則可以同指。可見,約束理論和其他一些有關句子成分之間指稱關係的原則體現出了語言之間的參數差異。其中漢語具有較為明顯的特殊性。 Huang (1982)針對漢語中這類句子,提出了一系列規則進行解釋。首先, Huang (1982)提出了cyclic-c- command概念: 即A循環成分統制(cyclic- c- command) B, 當 a.當A成分統制(c- command) B,或者 b.如果C是支配A但不被另一個cyclic node直接支配的最小cyclic node的話,那麼C就成分統制B。 根據循環統制原則(cyclic- c- command), (1 )中,代詞“他”雖然不滿足a條件,即“他”不成分統制“小張”,但滿足b條件, “他父親”是支配 “他”但不被另一個cyclic node直接支配的最小cyclic node,即“他父親”成分統制“小張”,因此 “他”循環成分統制“小張”。 其次, Huang根據漢語相比英語要遵循更強的層級條件的特點,用更能體現層級概念的循環成分統制概念取代指稱依存原則中成分統制的要求,對其進行修正,為漢語代詞複指問題專設了“漢語代詞複指條件”: 代詞不能循環成份統制其先行語。 換句話說也就是代詞所循環成分統制的NP不是其先行語。 (1)他i父親害了小張*i。 上面我們根據循環成分統制概念的要求已經得出代詞 “他”循環成分統制“小張”,再依照這裡的 “漢語代詞複指條件”,代詞“他”因此不能以它循環成分統制的“小張”為其先行語。這就與實際語言運用相符了。 至此,我們看到,針對語言運用中這些與約束理論出現偏差的語言現象,學者們紛紛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提出了各種各樣五花八門的規則,目的就是為這些與某些理論許可偏離的語言現象提供存在的理由,將其框人合法合理的語言現象的隊伍中去,這些規則解釋了一系列的語言現象,但同時不可避免地使語言“規則”的隊伍越來越龐雜。下面我們試圖從另外的角度對(1)“他i父親害了小張*i。 ”這一句子進行分析,為其合理合法的存在尋找另外的證據。 二 理論背景 2.1分裂標句詞假說(Split-CP Hypothesis) Rizzi (1997)在最簡方案主張動詞短語分裂與句子分裂的基礎上提出了分裂標句詞假說(Split- CPHypothesis), 將標句詞短語 (complementizerphrase)進一步分為語勢短語 (ForceP)、話題短語(TopicP)、焦點短語(FocusP)和限定短語(FinitenessP)四個部分的投射,其中話題短語和焦點短語是標句詞短語CP分裂的直接原因, IP之内的話題成分、焦點成分受標句詞的邊緣性特徵影響和驅動而移位到CP中的合適位置。 “特徵核查理論要求含有話題的語素促使IP中話題成分移至話題短語的指示語位置上,與中心語形成(spec- head)一致關係,來滿足中心語的特徵核查(Haegeman 1994,轉引自朱樂紅、彭智勇2009 )。分裂標句詞假說為漢語話題位置提供了句法依據,即CP分裂後構成的話題短語(TopicP)的指示語位置。 2.2特徵核查理論 Chomsky的特徵核查理論是“最簡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最簡方案”認為詞組都有中心語特徵(head features)、補語特徵(complement features)和指示語特徵(specifier- features) “為了使詞組的語法特徵得到相應的匹配, ‘最簡方案’提出了特徵核查理論,即保證語音表達式(Phonetic Form)和邏輯表達式(Logic Form)獲得成功的重要理論,即進入邏輯式
  • 之前,應在語音式去掉所有在邏輯式上不能得到解釋的成分,對不可解特徵核查並刪除,並引發移位。因此核查是移位的驅動力。 ” (朱樂紅、彭智勇2009 ) 2.3話 構 Trask (1995)指出話題是句子裹表示語境中已知的成分,是句子其餘部分的陳述對象。漢語被認為是話題優先語言(Li and Thompson 1976),其獨特的話題結構成為各個學派語言學家們研究的熱點。 Tsao(1977)和沈家煊(1999:221) 為漢語話題具有居於句首、後加停頓或語氣詞、總是有定表示已知信息和是話語概念具有延續性等特點。就話題結構的句法生成問題來說,主要有兩種分析方法:一種是移位分析法,以Huang(黃正德)和Shi (石定栩)為代表,持話題是述題小句的組成部分,其是通過移位到句首得來的;另一種分析方法是Xu(徐烈炯)所代表的認為話題是基礎生成的觀點。除了從句法角度進行研究之外,很多學者紛紛從語義、語用和功能角度對話題結構進行分析,如Huang(黃衍 1994 ) 、 Tsao(1987) 、 Pan&Hu (2008)等。 上文所提出的“他父親害了小張”中實際語言運用與理論許可之間的不一致現象並不是約束理論的反例,反而是嚴格遵守了約束理論三原則。我們認為: “他父親害了小張”這句話中, “他”佔據的位置不是主語NP中的領有位置,而是全句的話題位置,在話題位置上的“他”成分統制(c- command)賓語“小張”,根據約束理論三原則中的C原則(規定指稱成分在整個句子中必須自由,不能受其他成分約束),因此“他”和“小張”不能同指,這就合理地解釋了語言運用中二者不能同指的原因。 漢語中話題的生成有成分移位和原位基礎生成(based- generated)兩種方式。 (潘海華、 韓景泉2005 )下面我們分別從成分移位和基礎生成兩個角度來分析(1)的話題結構的生成、語義允准及相關問題,從而對比具體到(1)來說,哪種生成方式更具優勢。三話題生成的移位分析法 及相關問題的解釋3.1移位生成過程(5) 從線性位置上看, “他”和“父親”相鄰,前者是後者的領有成分,二者共同作句子的主語,但實際上, “他”和“父親”所處的結構位置並不相鄰,前者位於話題短語TopicP的指示語位置,後者則單獨佔據IP的主語位置。從上面的樹形圖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領有成分“他”從IP内的主語位置移位到話題短語(TopicP)的指示語位置,從而形成了話題。移位的動因並不是因為格的原因, “他”在主語NP中已經得到了中心語指派的領有格,領有成分“他”的移位是由特徵核查所驅動的,進行移位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全句形成一個話題。 Bo?kovi■ (2007)將移位成分的不可解釋性特徵作為移位的激發機制。話題成分“他”具有不可解釋的[- Topic]特徵,這個特徵驅使它進行移位,直至最後將此特徵核查刪除,當“他”移位到話題短語(TopicP)的指示語位置時,具有[+Topic]特題結認
  • 徵的話題短語的中心語TOP就可以對“他”所具有的[- Topic]特徵進行核查並且最終刪除。從而,位於話題短語指示語位置的“他”與賓語位置的指稱語 “小張”構成了成分統制(c- command)關係,根據約束理論C原則(指稱語在全句範圍内必須自由),二者不能同指。這就合理地解釋了實際語言運用中 “他”和“小張”不能同指的原因。 3.2語義允准與許可 除了從句法上對話題結構進行研究之外,很多學者對話題結構的語義語用特徵進行了發掘,其中被廣為接受的觀點是話題和述語之間具有相關性(aboutness) : Li&Thomphson (1976)認為漢語中話題不必跟述題中的動詞有任何聯繫,只要述語和話題有聯繫即可; Huang(黃衍 ) 根據Li&Thomphson(1976、 1981)和Tsao (1987)等將話題結構的特徵歸納為述題小句中的某個成分或者述題小句作為一個整體必須提供與話題相關的信息。 Xu and Langendoen(1985)也從相關性(Aboutness)上對話題結構内部的語義關係進行了限定。 Pan&Hu (2008)從形式語義學的角度進一步對相關性條件進行了嚴格界定,指出話題只有在下列情況中得以允准:評述部分中的某個變量X引發一個集合Z,且Z與由話題代表的T集合的交集不能為空。胡旭輝(2009 )在Langacker (1990 、2007)的基礎上將漢語話題結構的總體許可條件界定為“話題必須與述題小句中的某個論元存在領屬關係,從而確定話題與述題小句的參照點關係”,並歸納出了三個具體條件即“話題與述題小句中的某個論元之間是原型領屬關係或自我領屬關係或方位領屬關係”,只要滿足其中一種領屬關係,就可以獲得符合語法的話題結構。 “他父親害了小張”中,話題“他”就是從主語位置名詞短語中的領有成分移出的,因此,話題 “他”與述語中的論元“父親”之間具有相關性,具體來說二者具有胡旭輝(2009 )所提出的三種領屬關係中的原型領屬關係,從而使話題和述題產生了參照點關係並從語義上使話題結構得到允准。可見,將 “他父親害了小張”分析為話題結構具有語義上的許可條件。 另外,當領有成分“他”從句中移出去之後,剩下的部分依然能夠作為合法的句子存在,其句子結構並沒有發生變化,但在語義上卻發生了變化。 “父親”一詞是一個關係型名詞,其語義特徵決定著“父親”一詞單獨出現時,包含著一個語義上的空缺,即 “誰的父親”。因此,當領有者“他”移出至話題位置之後,剩下的述題部分中的論元“父親”存在著語義空缺,根據Pan&Hu (2002、 2008), “述題中所包含的語義空缺起著變量(variable)的作用,句首位置的話題正是因為語義變量的存在才得以允准(licensed) ”。因此, “他父親害了小張”這一句子結構的話題化分析在語義上也得到了許可。 3.3有關問 的解釋 3.3.1左向分支條件的違反 Ross (1967)提出了左向分支條件 (Left BranchPrinciple),指出領有名詞的移位違反了左向分支條件,英語中主語位置和賓語位置的領有名詞都不能進行移位,但漢語中有大量的違反左向分支條件的語言現象存在, Huang (1984)就提出,漢語中位於主語位置的NP允許其中的領有成分移出,但賓語位置NP中的領有成分不能移出。可見,左向分支條件在漢語中並不像英語一樣要嚴格遵守, “他父親害了小張”中“他”也是從作主語的NP中移出的,這在漢語中並不是罕見現象。 3.3.2是否造成格衝突 移位之後沒有格的衝突, 因為表達領有義的 “他”在原來的名詞短語中得到了中心語指派的所有格,如果它移位到另一個具有格的句法位置,就會造題
  • 成格的衝突,但話題位置本身就是一個無格的位置,因此領有成分的移位不會造成格衝突。四 話題結構的基礎生成分析法及語義允准4.1原位基礎生成過程(6) 除了成分移位之外,漢語中的話題還可以原位基礎生成。具體到(1)來說,位於句首的代詞“他”是原位生成於話題短語(TopicP)的指示語位置的話題, “父親”一詞單獨佔據著IP中的主語位置, “他”和“父親”雖然表面看來在線性位置上好像是構成了一個共同的成分,其實二者所佔據的位置並不相同,前者是在話題位置上,後者則在主語位置上。位於話題位置上的代詞“他”和位於IP内賓語位置上的指稱語“小張”也構成了成分統制關係,根據約束理論C原則,二者不能同指,與實際語言運用情況相符。 4.2語義允准 上文中我們提到,話題結構中的話題和述語之間都具有某種語義關係。在用移位分析法對(1)的話題結構進行分析中, “他”是從“父親”的領有位置移出的,二者因而具有明顯的領屬關係,滿足胡旭輝( 2009 )所提出的話題結構總體許可條件中的原型領屬關係,因此,移位的話題化分析在語義上也得到了允准。 這裹我們所採用的原位生成話題的分析方法中,雖然“他”並不是由領有位置移出的,而是由話題位置原位生成的,但“他”和“父親”之間固有的領屬關係並沒有改變,依然滿足原型領屬關係,且關聯式名詞“父親”之前隱性的語義空缺依然起著變量的作用,導致述題部分語義上不充足從而成為語義開放性謂語(semantic open predicate )(潘海華、韓景泉2005 )。這些都為原位生成的話題“他”的存在提供了語義允准。 可見,雖然對於話題結構的生成我們採取了兩種不同的生成方式,但是話題和述語之間語義上的關係是一致的,語義許可與允准的條件也是一致的。 五 兩種分析方法的優劣 上述成分移位和原位生成的方法都合理地推導出了(1)的話題結構,合理地解釋了約束理論與實際語言運用之間表面上的偏離現象。兩種話題生成方式的具體推導過程雖然不同,但語義允准與許可的條件是一致的,兩種分析方法唯一的區別就是話題的生成過程,一個是通過領有成分的移位,一個則是在話題短語的指示語位置基礎生成。大致看來,移位與原位生成這兩種分析方法在有關於(1)的閒題上似乎沒有高低上下之分,但具體來看,原位生成的分析方法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閒題。 Chomsky (1995)提出,移位是最後的不得已的手段。移位必須要有動因,要受到諸多的限制,如島效應、左分支條件等等,話題的移位分析法也會受到這些條件和約束的限制。如上述移位分析法中就涉及到了領有成分的移位,雖然這在漢語中並不是罕見現象,但畢竟還是違反了左分支條件,就需要進行另外的解釋。相比之下,話題的原位生成沒有太多需要遵守的約束條件和限制,更加自由,從而具備更強的解
  • 釋力。 可見,對(1)而言,成分移位和原位生成兩種話題分析法都合理地對其進行了解釋,即二者都達到了同樣的目標,但在達成目標的過程中,前者需要 “披荊斬棘”克服更多的問題,而後者卻很輕鬆地實現了目標。因此,原位生成的話題分析法相對來說更為經濟。 六 相關結構的生成解釋 與“他父親害了小張”關係非常密切的一個句子就是“他的父親害了小張”,後者中代詞“他”和指稱語“小張”之間的指稱關係與前者是一致的:即理論上二者同指與否是自由的,但在語言實際運用中是不能同指的。很明顯這兩個句子在句法上是存在差異的,但為何句中詞語的指稱卻又具有一致性呢? 我們認為“他的父親害了小張”這句話,是在 “他父親害了小張”的基礎上進一步生成的。前面提到, “他父親害了小張”是一個話題結構, “他”佔據的是全句的話題位置,而“父親”則佔據的是IP的主語位置。 “他”和“父親”在句法結構上並不是定中關係,而是話題和主語的關係,做話題的“他”與主語位置的“父親”在線性位置上是相鄰的,二者語義上具有潛在的領屬關係,語義不衝突,因此相連的這兩個名詞在語義的驅動下,經過重新分析,在拼讀階段在二者之間添加上了漢語中標示領屬關係的典型標記“的”,將二者語義上潛在的領屬關係凸顯了出來(因為定中結構是最便於凸顯領屬關係的句法結構(任鷹[2009] )。而這種語音層面的操作並不會影響在深層結構和邏輯式中已經決定了的句中名詞的所指關係,因此, “他的父親害了小張”中“他”和“父親”依然是不能同指的。 我們進一步假設當漢語中兩個名詞一起出現時,如果二者之間沒有語義衝突,具有領屬關係的話,那麼就可以在二者之間添加結構助詞“的”。 這個假設也可以在漢語雙主語結構(即一般所謂的主謂謂語句(丁聲樹[1980] )中找到旁證。下面來驗證雙主語句中句首的兩個主語名詞之間如果具有領屬關係,那麼是否就可以在兩個主語名詞之間加“的”。 徐傑(2001)通過IP遞歸對漢語中的雙主語句進行了分析,將句首的兩個名詞分別分析為大主語和小主語。在這些雙主語句中,大主語和小主語之間具有領屬關係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現象,在徐文的分析中,大主語和小主語分別佔據的是不同IP的標誌語位置,二者之間在句法上並不體現為定中關係,但如果二者在語義上具有潛在的領屬關係的話,大主語和小主語這兩個名詞可以經過重新分析,在二者之間添加領屬關係標記“的”。 (7) a.那棵樹葉子大。 (徐傑[2001] ) b.水果我喜歡蘋果。 c.張三女朋友多。 d.電腦我是外行。 上面四個句子是徐文中所列的幾個雙主語句,a句中句首的兩個名詞“那棵樹”和“葉子”之間語義和諧,具有領屬關係,因此二者之間可以很自然地加上“的”; c句中“張三”和“女朋友”都是表人的名詞,二者之間具有語義和諧性並具有領屬關係,也可以很自然地加“的”;而b句和d句中句首的兩個主語名詞之間在語義上都不具有領屬關係,語義不和諧,二者之間不能添加上領屬關係標記“的”。 漢語中,兩個詞語之間語義上的領屬關係,在形式上可以在二者之間用“的”表示,也可以不加 “的”而直接組合,語義上的關係不等同於結構上的關係。 (壽永明,朱邵秦2002 )因此領屬關係不管是在短語層面還是句子層面都具有較為靈活的表現形式,並且在一定的情況下這兩種表現形式可以相互轉化[2]。
  • 另外,文旭(2008 )假設雙主語構式最初來源於非雙主語構式,並提出“漢語雙主語構式來源於領屬結構,是經過領屬格標記 ‘的’的刪除和重新分析得到的”。 我們這裡並不打算討論雙主語構式與非雙主語構式之間是誰來源於誰,至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語義上的領屬關係的兩種表達形式(帶“的“”與不帶 “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由轉化。因此,將“他的父親害了小張”看做是“他父親害了小張”經過重新分析,在拼讀階段將“他”和“父親”之間語義上潛在的領屬關係用結構助詞“的”凸顯出來的生成過程假設,在理論上和語言事實中都是能找到旁證的。這就合理地解釋了這一部分開頭提出的問題:句法結構不同的兩個句子, “他的父親害了小張”和“他父親害了小張”中“他”和“小張”在指稱關係上具有一致性的原因。 七 邏輯式解讀 邏輯式(logical form)是決定句子語義的解讀的關鍵層面,而句法形式則在語義解釋之前就已經完成了派生過程,也就是說,句法生成語義,但語義則對句法並沒有太大的決定意義。從表層結構映射到邏輯式最重要的規則就是量化詞提升(quantifier raising,簡稱QR)規則, 即通過將包含一個或多個量化詞(quantifier)的句子中的量化詞通過附接 (adjoin)在IP上的方式來生成句子的邏輯表達式。從某種意義上說,量化詞提升(QR)的具體操作影響著句子語義的實現。 (1)他i父親害了小張*i。 從前文的分析中我們知道, (1)中代詞“他”做全句的話題,與指稱語“小張”雖然根據約束理論二者能否同指是自由的,但二者在實際語言運用中並不能同指。這種理論許可與語言事實之間的差異可以在邏輯式的解讀中找到合理的解釋。 ( 8 ) a. [IP[NP[Q他]父親]害了小張] b. [CP[Q他]t[IP[NP[ t]父親]害了小張]] ( 8b)是(8a)的邏輯表達式,量化詞“他”雖然在句法結構上出現在名詞“父親”的定語位置,但“他”其實是全句的話題,在邏輯式中, “他”通過量化詞提升,附接在IP之上,具體來說是句首的話題位置。由此,附接在IP之上的“他”和指稱語“小張”在邏輯表達式中構成了成份統制關係,根據約束理論的規定,二者是無法同指的。 另外,前文中我們已經提到, “他的父親害了小張”這句話中“他”和“小張”也不能同指,這在邏輯式中也能找到合理的解釋。 Chomsky (1986 : 98)提出了充分解讀原則(principle of full interpretation),要求作為句法和語言其他系統的接口——語音層和邏輯式層次中的每一個成份都必須得到合適的解讀,都必須得到某种意义上的允准。語音層最一般的要求是每一個語音片段都必須在特定的語言和語法之外,通過一些不變的原則而得到語音上的解釋Chomsky (1986 :100- 101);就邏輯表達式來說,每一個出現在邏輯表達式中的成份都必須具有獨立的語義解釋,邏輯式中所有的冗餘成份都必須刪除 (Chomsky 1995 : 27-28) 。 具體到“他的父親害了小張”來說, “他”和 “父親”之間具有領屬關係, “的”則是漢語中最為典型的領屬關係標記,其並沒有實質上的語義内涵,這從漢語中表達領屬關係時帶“的”與否相對較為自由的現象就可以得到證實。沒有實在語義的“的”在邏輯式中就會面臨被刪除的命運。因此,帶領屬關係標記的“他的父親害了小張”這句話在邏輯式中的解讀與不帶領屬關係標記的“他父親害了小張”是一致的,即“他”和“小張”構成了成份統制關係,二者不能同指。 另外,標句詞短語(complementizer phrase)是功
  • 能性語類,其是句子結構的最外層,是表達句子命題内容與表達話語信息之間的界面,具有承載對内信息和對外信息兩大功能(Rizzi 1997,徐烈炯2009:310 )。位於句首話題位置的“他”,即處於命題與話語的接口位置,很大程度上能夠從之前的話語中得到“值”,那麽它就不能再與居后的“小張”同指了。可見,話題的句法位置也是影響二者不能同指的原因之一。 在類似的英語句法結構中,代詞和指稱語之間卻與約束理論的規定一致,即二者同指與否自由,漢英兩種語言之間表現出了明顯的不一致,如: (1)他i父親害了小張*i ( 4 ) His mother loves Max (he=Max) ( Reinhart2006:186 ) 這與漢英兩種語言在語言類型上的差異有關,如英語中句法移位相當豐富,相比之下就不太允許在邏輯式中再進行移位,上例中代詞與指稱語之間就無法構成成份統制關係。另外,英語中領屬關係的表示與漢語也不盡相同,這些都有可能影響(1) ( 4 )兩例在指稱問題上的差異,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八 結論 “他父親害了小張”這句話中表示領有的代詞 “他”和作賓語的指稱語“小張”之間的指稱關係在理論許可和實際語言運用中產生了矛盾,二者不具有成分統制(c- command)關係,理論上可以同指,但在實際語言運用中,二者並不能同指。但是、這並不是約束理論的反例。具體到這個例子來說,理論和實際運用之間不一致的現象歸根結底還得從結構入手尋找原因。從表面上看, “他父親害了小張”中“他”做“父親”的定語,二者共同充當句子的主語,但這樣的分析方法造成了約束理論無法合理解釋句中成分的指稱問題。我們認為,這其實是一個話題結構, “他”佔據著話題短語中的指示語位置,與IP中賓語位置的“小張”構成了成分統制關係,根據約束理論C原則(規定指稱語在全句範圍内必須自由),指稱語“小張”必須不受約束, “他”和“小張”不能同指,這就與實際語言運用相一致了,並且合理地解釋了二者不能同指的原因。有關這句話中話題結構的生成,有成分移位和原位基礎生成兩種分析方法,但後者相對來說更為經濟。 “他”和句中論元“父親”之間所具有的領屬關係、以及“他”移出後句中論元的語義空缺為話題結構提供了語義上的允准和許可。另外,二者之間的指稱閒題在邏輯表達式中也得到了合理的解釋。可見,針對理論許可與實際語言運用之間的偏差,立足語言現象本身,從結構、語義等多方面入手也許可以找到解釋的突破口。註 釋 :[1]本文的相關研究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 大項目資助。 項目名稱 “語法原則與漢語特殊句式”, 項目 批准號:2009JJD740011。 特此申謝! 本文曾在香港城市大 學 “漢語話題、 焦點與信息結構學術討論會 (Workshop on Topic, Focus and Information Structure in Chinese ) ( 2010年7月) 宣讀, 會上承蒙潘海華教授、 胡建華教授、 韓景泉教授和楊寧副教授等多位學者的指點。 另外在本文寫 作過程中徐傑教授多次提出了寶責意見, 在此向各位學者謹 致謝忱。 文中錯誤概由本人負責。[2]具有領屬關係的兩個名詞或代詞和名詞之間 “的”的隱現也 是有條件的, 並不是可以自由轉換的, 具體受限因素可參見 劉永生 (2004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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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位元性特徵、句法限制與句首名詞的話題和/或主語屬性——以漢語領主句[1]和及物句為例 Movement Features, Syntactic Const r aints and the Proper ty of the Init ial NP: Topic and / or Subj ect— Taking Chinese UCPP and Tr ansit ive Const r uctions as Examples◎馬志剛/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提 要:他漢語領主句和及物句的語義蘊含、句法結構、資訊安排都不相同。三方面的差別分別體現在句首名詞所承載的題元角色、合併位置以及句首名詞的話題和/或主語屬性。基於拷貝理論和同時並行探測理論的分析,漢語領主句具有顯性話題+隱性主語的內部結構,而基於語段標示語不可見限制條件的分析,漢語及物句屬於無話題拷貝的主語句。針對及物性可轉換類動詞兩種義項的句法分析能更清晰地顯現漢語和英語中表達狀態變化類的動詞和表達使狀態變化類的動詞在句法語義以及資訊安排上的差異。關鍵詞:漢語領主句;移位元性特徵;話題突出;主語突出;探針——目標—致關係Keywords: UCPP in Chinese, Movement Features, Topic-Prominence, SubjectProminence, Probe-goal Agreement Relationship
  • 0 研究問題 郭繼懋(1990:27 )在比較領主句(獵人死了一隻狗)和及物句(獵人殺了一隻狗)的異同時指出,這兩類句子語義結構不同,其句法性質也不同:“領主句裹述語動詞和主語沒有直接關係,是單系於賓語的,而在及物句中,述語動詞和主語、賓語都有直接關係,是雙系的”。郭繼懋(1990:26 )同時認為,領主句以領有部分為話題,其資訊結構圍繞領有部分來組織。那麽,及物句的句首名詞是否也是話題,其資訊結構是否也是圍繞句首名詞來組織的呢? 在目前的研究中,話題已被視為具有獨立的句法性, 在結構位置上可以與主語有分界 (劉丹青2008:217 ),但把領主句和及物句的句首名詞都視為話題(或者都視為主語)並不恰當,畢竟領主句和及物句表達不同的語義内容,其資訊組織方式也應該有所不同 (郭繼懋 1990:27 )。 況且, 劉丹青( 2008:218 )指出,漢語的主語有時候確實不做話題。如果領主句和及物句具有完全相同的句法結構,那麼就不能顯現二者在語義蘊含和資訊地位方面的不同。我們認為,領主句和及物句都具有主述賓結構的觀點(郭繼懋1990:27 )局限於句子的線性順序,忽略了自然語言的層級性本質。本文要研究的具體問題是:1)漢語領主句和及物句不同的語義内容在句法推導過程中是如何實現的; 2 )就資訊結構而言,兩類句型的句首名詞到底是話題還是主語。 1 文獻簡析 徐烈炯(2002:400 )指出, “不論在哪一種語言中,都是有些句子有話題,有些句子沒有話題”,因為“從語義- 邏輯的角度看,這兩類句子總是不一樣的”。據此,如果領主句(1) a和及物句(1) b具有不同的語義-邏輯蘊含,就應該具有不同的資訊結構,其句法結構也應該有所不同。通常認為,領主句表達非自主性語義,及物句既可表達自主性語義,也可表達非自主性語義,而(1)中c和d之間的對比顯示, “某些表明確自主性意義的詞可以為自主的及物句所接受, 但卻為領主句所排斥” (郭繼懋1990:27 ) (1) a他來了精神 b他回答了這個問題 c★他主動來了精神 d他主動回答了這個問題 我們可以依據(1) c和(1) d之間的對比認為領主句(1) a和及物句(1) b的語義蘊含的確不同。但僅從線性順序看,二者的句法結構卻非常接近,都是“主述賓”結構。考慮到二者的資訊組織方式可能並不相同,因此值得研究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漢語中的領主句(1) a屬於話題句,而及物句(1)b屬於非話題句呢?畢竟“從語法角度看,有些語言用一種結構表現有話題的句子,而用另外一種結構來表現沒有話題的句子”(徐烈炯2002:400- 401 )我們認為,具有不同邏輯語義的句子必然具有不同的句法構造,而具有不同句法構造的句子必然以不同的方式組織其資訊結構。顯然,僅憑線性順序,既看不出(1) a和(1) b在句法結構上有所區別,也看不出二者是否是以不同的方式來組織資訊内容的。 2 領主句和及物句的句法結構 我們認為,要瞭解領主句和及物句之間的本質區別,必須擺脫線性序列的束縛,從自然語言的層級性本質入手,並結合各論元被指派的不同題元角色,來分析領主句和及物句的句法結構和資訊安排。郭繼懋( 1990:27 )在對比領主句和及物句時還指出,及物句的述語動詞大多數是雙向的,而領主句的述語動詞
  • 基本上是單向的,但他同時著眼於線性順序認為領主句和及物句的句法結構相近(郭繼懋 1990:26 )。事實上,句法學家們很早就注意到,可以通過性質不同的副詞與動詞的語義匹配與否來顯現不同句型在句法結構上的差異 (Gruber 1976; Cinque 1999 )。 如下,我們通過(2 )中所示的領主句和及物句的句法結構來說明兩種句型的不同:(2 )a.領主句b.及物句句法學家們一貫認為,儘管動詞直接給内論元指派題元角色,但是給外論元指派題元角色的是動詞與内論元合併而成的中間投射 (Marantz 1984:23;Chomsky 1986:59- 60 )。 據此 , John在 Johndeliberately broke his arm和John accidentally broke hisarm中分別具有施事和經驗者[2],就是因為這兩個句子中給John指派題元角色的中間投射的語義性質具有本質區別,而這種語義區別可以通過二者中所用的副詞體現出來(詳見下文)。基於這個觀點,我們對(2) a和(2) b中的題元角色指派以及兩種句型的推導生成分三個方面加以說明[3]。 首先,從題元角度看,領主句(2) a中的“一隻狗”在與動詞“死”合併時被指派客體題元角色,而及物句中的“一隻狗”與“殺”合併時被指派受事題元角色,二者結構上都符合題元指派的姐妹關係要求(Grimshaw 1990 )。雖然“一隻狗”在領主句和及物句中都是在動詞後的補語位置上合併的,但“獵人”在領主句的spec- VP位置合併,而在及物句中卻合併在spec- v★P位置,這是由兩種句型中的實義動詞及其輕動詞的語義屬性所決定的。具體而言,具有非賓格屬性的“死”要求其投射的標示語必須承擔蒙事或歷事 (黃正德 2007:10- 15 ), 而及物性的 “殺”要求其投射的標示語必須承擔施事(Burzio1986 )。這兩種題元角色分別是由非賓格性的中間投射V’和及物性的中間投射v★’在姐妹關係下指派給 “獵人”的。可以這樣認為,非賓格動詞“死”本質上屬於單向述語動詞,其内論元是必選的,但由於 “死”和内論元“一隻狗”的語義組合能夠給某個外論元指派特定的題元角色,因此要求在spec- VP合併一個外論元與中間投射V’形成姐妹關係。 也就是說,在通過外合併形成完整論元結構時(Chomsky2007a ) ,“死”+“一隻狗”要求合併一個外論元以承載蒙事。而及物動詞本質上就是雙向述語動詞,在通過外合併形成論元結構時,其受事内論元和施事外論元都是必不可少的。由於實義動詞具有及物性,
  • 因此其輕動詞的中間投射能夠給“獵人”指派施事,因為實義動詞語義内容的不同決定著其輕動詞也具有不同的語義屬性。據此,領主句中的輕動詞表達出現/消失義(occurrence ),而及物句中的輕動詞具有施事義(agentive )(因而使得外論元具有主動施為的能力) ,我們分別用v和v★標記非賓格性輕動詞和及物性輕動詞。輕動詞吸引實義動詞“死”和“殺”提升移位後形成複雜動詞形式(死+¢、殺+¢),並在原位上留下拷貝(用刪除線標記)。我們對上述兩種句型中論元被指派的題元角色的分析符合傳統的題元層級要求(Jackendoff 1972 ):施事>地點、來源、目標、經驗者>客體或受事,儘管這種題元層級性是針對主動句和相應的被動句中的論元的題元角色而提出的。 其次,依據Chomsky ( 1998 )的觀點,附加語通常都嫁接在最大投射上,因此領主句和及物句中修飾動詞的副詞成分應該分別嫁接在緊接TP之下的vP或v★P的標示語位置。由於vP和v★P投射的性質本質上是由核心動詞的語義屬性決定的,因此在此位置上能夠嫁接的副詞應該與核心動詞、輕動詞、以及整個最大投射具有語義匹配關係(Cinque 1999 ) 據此,與施事相關聯的副詞“主動(地)”可以嫁接在及物輕動詞外層的spec- v★P位置,形成合法句“獵人主動殺了一隻狗”,而不能嫁接在非賓格性輕動詞外層的spec- vP位置,否則形成不合法句“獵人主動死了一隻狗”。 就副詞與動詞的語義匹配而言,Fillmore ( 1972:10 )就曾指出,與曆事[4]論元匹配的副詞通常不具有施事性,因此(3 ) a- (3) b、 (3) c- (3) d之間在合法性方面的對比差異(郭繼懋1990 : 24 、 27 )都是由修飾成分(斜體)與動詞的語義匹配與否所致:(3) a、 c中修飾成分與動詞的語義不匹配,因而其合法性受到質疑,而(3)b、 d中,二者的語義匹配使得其句法和意義完美接洽,從而形成合法句: (3) a.?他只好掉了兩個牙 b.他不小心掉了兩個牙 c.?他有意犯了關節炎d.他有意隱瞞了這個細節 再者,功能語類T與動詞投射(vP和v★P)合併後,其所承載的一致性特徵(人稱和數特徵)可以探測到結構位置上最高的“獵人”,二者建立一致關係相互賦值並刪除後,獲得主格指派的“獵人”在T的EPP特徵的吸引下移動到spec- TP成為句子的主語。由此生成的TP結構與表陳述語氣的功能語類C合併後生成陳述性領主句和及物句5。至此,可以說明漢語領主句和及物句為何具有不同的語義内容以及這種語義差別在句法推導過程中是如何實現的。然而,要確定兩類句型的句首名詞到底是話題還是主語,還需要借助於句法理論的最新進展以求得更為確切的答案。3 最簡方案的近期觀點 3.1 語段理論 Chomsky ( 1999:9 )提出,句法操作的局部性限制實際上是由人類大腦即時線上處理能力的有限性所決定的。在句法推導中,為了減輕推導負擔,運算式EXP的推導應該基於語段進行。 Chomsky( 2000:106 )把語段定義為“最接近命題的句法對應物:要麼是題元角色完整的及物動詞短語,要麼是帶有時態和語力的完整句子”,因此具有施事外論元的及物性v★P和代表完整句子複合體的CP結構被定義為語段。 Chomsky ( 2005b:12 )進而提出,語段一旦形成,其語域(補語)TP或VP就當即被移交給語音和語義部門獲得語音拼讀和語義解讀。 針對T探針必定先於C探針執行操作的傳統句法推導方式, Chomsky ( 2005b:13 )主張不同探針不僅
  • 可以分先後順序探測,而且還可以同時並行探測[6],並把功能語類C稱為主導探針 ( superordinateprobe , 而把功能語類T稱為從屬探針( subordinate probe )。在論及探針與特徵之間的關聯時, Chomsky ( 2007a:15 )提出,真正作為探針的實際上是功能語類上不可解讀的移位元性特徵[7]:T上的EPP特徵和C上的EF特徵,前者與論元建立一致關係並觸發其移位到spec- TP作主語,後者無需基於一致關係就可觸發非論元移位元到spec- CP作話題。另外, Chomsky ( 2007a)還主張,句法結構中同一成分的不同拷貝在語音實現時,只有結構位置最高的拷具得到顯性拼讀。據此,如果一個句子中既有話題拷貝又有主語拷貝,那麼只有前者得到拼讀。 3.2句法操作限制條件 在試圖把探針——目標一致關係確立為句法推導的核心操作的最簡框架内,為了保證句法推導能夠生成所有合法句並排除所有非法句,Chomsky ( 2005b,2007a)基於實證語料提出自然語言中存在句法操作方面的兩個限制條件:完整TP標示語不可見限制條件和語段v★P標示語不可見限制條件。具體而言,Chomsky ( 2005b)主張同一語段内的不同探針可以以任意順序探測(包括同時並行探測),但探針C的移位元性特徵EF在句法推導中還必須遵守兩個具有普遍性的限制條件。如下,我們結合圖示(4) a和(4) b來說明完整TP標示語不可見限制條件和及物性v★P 段標示語不可見限制條件 (Chomsky2007a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在近期句法理論中,如果TP被C選擇並形成CP投射, 則被稱為完整TP ( complete TP ),而如果TP不被C選擇,則被稱為缺損 TP ( defective TP)[8] ( Chomsky 2001,2005h)。(4 )a. 完整TP標示語不可見限制條件b. V★P語段標示語不可見限制條件 (4) a中,動詞投射v★P的標示語DP從spec.-v★P向spec- TP的移位是由T的EPP特徵觸發而形成的合法移位(基於二者之間的一致關係) ,但是該DP隨後在EF特徵的觸發下從spec- TP向spec- CP的移位違反了完整TP的標示語對於上層探針(即 C的EF特徵)不可見限制條件,因為EPP觸發的移位屬於論元移位(主語移位) ,而EF觸發的移位屬於非論元移位元(話題移位元),而自然語言中移位元所形成的語鏈要麼只能是論元語鏈,要麼只能是非論元語鏈,不能具有混合性質 (Chomsky 2007a)。(4) b中,儘管T探針可以探測到v★P投射的標示語語
  • DP, 並且T上的EPP特徵可以觸發其參與論元移位,但C上的EF特徵探測不到語段標示語位置上的DP, 因為v★P語段的標示語對於上層C探針上的EF特徵是不可見的。可見,對於動詞投射而言,是否具有施事外論元至關重要,施事外論元位於語段中心語的標示語位置,不能夠參與非論元移位,也形不成話題句。而在非賓格動詞的不及物投射内,位於spec- VP的外論元不可能具有施事題元角色,因此可以直接參與非論元移位元,形成話題句(如下文圖(5) a所示)。 上述最簡方案的近期觀點 (Chomsky 2005b,2007a)表明,話題和主語到達移入位置 (landingsite)的動因和操作機理基本相同:功能語類T的移位元性特徵EPP可以觸發論元移位形成主語,而功能語類C的移位元性特徵EF則可以觸發非論元移位元形成話題。就漢語領主句和及物句而言,我們認為,漢語領主句屬於話題句是因為EF特徵可以觸發非賓格動詞投射的標示語位置上的名詞直接移位元到spec- CP作話題,但是漢語及物句不能形成話題句,因為EF特徵不能觸發及物性語段的標示語參與非論元移位(語段標示語不可見限制條件)。據此,漢語領主句本質上屬於顯性拼讀的話題拷貝+隱性拼讀的主語拷貝的非賓格句,而漢語及物句只有主語拷貝而無話題拷貝。如下,我們在最簡方案探針- 目標一致關係理論的框架内,通過對兩類句型推導生成的詳盡描述來闡釋其句首名詞的話題和/或主語屬性。 4 領主句和及物句的資訊結構 我們認為,漢語領主句和及物句中句首名詞是否具有話題屬性與上述兩個句法限制條件密切相關。我們用如下的推導樹狀圖(5 )a和(5) b來說明我們的觀點。(5 )a.漢語領主句 (話題+主語)b.漢語及物句 (主語) 郭繼懋(1990:25 )指出,領主句通常由單向動詞構成,表達非自主的變化或狀態,大致可分為表 “從有到無”的“死”、 “掉”類和表“從無到有”的“來”、 “動”類等不同類別。就動詞本身以及整個句式的語義而言,漢語領主句表達的基本上是某種存現的語義, 而存現句的歷時性研究 (石毓智2007 )和共時性研究(李鑽娘1987 )也都把領主句歸於存現句的研究範疇。這說明,領主句的動詞隸屬存現類動詞,本質上屬於不及物性質,因此其動詞投射形不成語段(Chomsky 2001 ),這就意味著領主句(5) a中的功能語類C和T可以同時在其非語段的
  • vP内並行探測。由於只有結構位置較高的“獵人”因為無格而處於活躍狀態,因此可以作為兩種探針的共用目標。依據前述拷貝理論, T探針的EPP特徵觸發“獵人”的一份拷貝移動到spec- TP作句子主語,而與此同時, C探針的EF特徵觸發“獵人”的另外一份拷貝移動到spec- CP作句子話題,而兩種移位元性特徵也都因相關成分的移位而刪除。 然而與存現語義不同的是, (5) b中的動詞、輕動詞以及整個v★P投射都具有及物性,而依據Chomsky ( 2001, 2005b ),及物性v★P和CP都可以形成語段。儘管T探針和C探針可以同時並行探測,但是只有T探針可以探測到合併在spec- v★P的施事外論元(因為無格而處於非活躍狀態的目標),二者基於一致關係可以實現賦值和刪除(包括T的一致性特徵和“獵人”的主格特徵)。在EPP特徵的觸發下, “獵人”移動到spec- TP作主語。 由於“獵人”合併于及物語段的標示語位置,因此依據v★P語段標示語不可見限制條件, “獵人”不可能被C探針探測到,因此其EF特徵也無法觸發 “獵人”參與非論元移位。 據此,我們可以對文首的研究閒題2 )作出回答:漢語領主句的内部結構為顯性話題+隱性主語,其句首的名詞短語是話題拷貝的拼讀形式,而漢語及物句的内部結構中缺乏話題拷貝,因此其句首的名詞短語只能是主語拷貝的拼讀形式。b和(7) a- b來進一步說明我們的觀點。 (6) a.漢語領主句(話題+主語)b.漢語及物句(主語) 5 轉換類動詞——兩類句型的英漢對比 郭繼懋(1990:28 )曾指出, “憑藉不同義項兼表變化和表使變化兩種意義的動詞,可以使一個領主句和一個及物句重合在一起,產生歧義句”[9]。 我們認為,如果僅僅著眼于領主句和及物句的線性順序,二者的確可以重合,但如果能夠辨識二者句首名詞的題元角色,以及兩種句型的内部層級結構,我們完全可以把兩種句型區分開來。如下,我們以(6 ) a- ( 6) a表達的語義是“我們處於(與某人)不再有聯繫的狀態”,其中的“我們”具有曆事或蒙事題元角色,並且可以同時作為C探針和T探針的目標,其兩個拷貝在EF特徵和EPP特徵的觸發下分別移動到spec- CP和spec- TP,作為話題和主語,但只有前者可以得到語音實現。而(6) b表達的是“我們(主動採取措施)斷絕了(與某人的)聯繫”,其中的“我們”是具有施事的及物性語段v★P的標示語,因此只能作為T探針的目標,而不能作為C探針的目標。也就是說, “我們”只能參與論元移位形成
  • 主語而不能參與非論元移位元形成話題,最終導致及物句只具有主語拷貝而無話題拷貝。依據不同性質的副詞的嫁接位置,我們能更清楚地辨識出與漢語領主句和及物句對應的兩種英語句型之間的句法語義差別。 比如, 前述John deliberately/accidentally brokehis arm中的John具有蒙事題元角色時,與之匹配的副詞是accidentally,只能嫁接到spec- vP(如(7) a所示),而John具有施事題元角色時,與之匹配的副詞是deliberately,只能嫁接到spec- v★P(如 (7) b所示)。英語中表變化和表使變化的這兩種句型可以通過(7 )a- b的結構圖示加以說明:(7 ) [10]a.英語表變化的話題+主語句b.英語表使變化的及物性主語句 就語義表達而言, (7) a表達一種不能由行動者控制的不自主狀態,其中合併在spec- VP的John在姐妹關係下由broke+his arm形成的中間投射V’指派蒙事。 由於John還因缺乏格位元而處於活躍狀態,因此可以同時作為C探針和T探針的目標,而John與T探針的一致關係使得其獲得主格賦值。 John的兩份拷貝在EPP特徵和EF特徵的觸發下分別移動到spec-CP和spec- TP作話題和主語,前者因為結構位置高而得到語音實現。如果忽略内部結構的層級性,僅線性序列來看,可以顯現John為蒙事且整個句子具有表變化語義的就是嫁接在spec- vP的副詞accidentally 而(7) b所表達的行為完全可以由行動者加以控制(具有自主性),其中的John在句法層面上作為及物性語段v★P的施事性標示語,只能作為上層T探針的目標並獲得主格賦值,而不能作為C探針的目標,因此只有EPP可以觸發John的一份拷貝移動到spec- TP作為主語並得到主格拼讀。 由於普遍語法中語段標示語對於C探針不可見條件的限制, EF特徵不能觸發John的另一份拷貝參與非論元移位,因此(7) b屬於無話題拷貝的主語句。如果不考慮句子内部的結構層次, (7) b中John的施事性、整個句子表使變化的語義都可以通過線性序列中的副詞deliberately得到顯現。可見,我們在(6 ) a- b中對表變化的漢語領主句和表使變化的及物句的分析基本上適用於對應的英語句型(7) a- b。 我們的分析可以解釋兩種語言中及物性可轉換 ( transitivieyalternation)的兼類動詞的兩種義項在句法層面上是如何得到實現的 (比如 “斷”[break] 沉”[sink]等)。 郭繼懋(1990:24 、 29 )曾指出,領主句中的一部分是具有習語性質的,而及物句通常不具有習語性質。我們認為,二者之間在習語化程度上的差異本質上源於句首名詞的題元角色和話題屬性。限於篇幅,我們如下僅僅作簡要分析。我們認為,英語習語句
  • John threw a fit和及物句John threw a ball之間的根本區別就是threw a fit在合併時必須作為語義不可再分解的整體,因此可以給John指派經驗者題元角色,而threw a ball可以替換其中的成分,其語義可以分解也可以再組合,但John始終被指派施事題元角色。據此,漢語中經典的領主句“王冕死了父親”本質上屬於習語性領主句,其中的“父親”不能隨意替換,因此類似於“王冕死了哥哥”這樣的句子的接受程度很低可據此得到解釋(沈家煊2006 )。 同理,如果用其他辭彙代替上述英語習語句中的fit或者threw,那麼就不再能表達其習語意義。這種分析本質上與領主句是話題句的分析是一致的,因為話題句的語用潛勢往往比及物句更強,其使用頻率也更高,因此其習語化程度也相應地會更高一些。 6 結語 劉丹青(2008:217 )指出, “套用非話題優先語言的處理法,只在語用平面處理話題而無視話題在漢語中的句法性,將無法面對漢語中大量的共時和歷時現象,無法構建具有廣泛的事實覆蓋面和⋯⋯解釋力的漢語句法理論”。但傳統觀點並不探究話題和主語是否具有結構上的分界,話題成分是否具有獨立的句法結構位置,只是籠統地認為漢語的主語就是話題 (趙元任 1968:69 )、漢語的話題和主語往往一致 (霍凱特 1958/ 1986 對持有傳統觀點的學者來說,話題和主語可以是同一個成分,主語被附加某種語用功能即為話題,所以話題本身不具有句法屬性。本文基於相關的漢語文獻和句法理論的最新進展試圖說明漢語的主語不一定就是話題。事實上,有語料顯示漢語句首的名詞有時候的確不是話題,比如,用來回答“誰走了”的“小張走了”中的“小張”只能是主語或焦點,決不是話題,因為“小張麼,走了”不能用來回答“誰走了”(劉丹青2008:218 )。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認為,話題和主語理應在任何語言中都具有相對獨立性,二者在某些語言中的一致是一種表像,二者實質上是源於同一成分的不同拷貝,都是受移位元性特徵的驅動移位元到固定的句法位置上的,但語音部分的隱性拼讀掩蓋了二者在結構上的分界。註 釋 :[1] 本文把 漢語領 主 句譯為Unaccusative Construction of Possessive- subject and Possessum- 。bject (UCPP)。 郭繼 懋 (1990: 25- 27)把及物句稱為B型句, 並且認為領主句和及物 句都是主述賓結構。[2]我們基於黃正德(2007)認為, 經驗者包含曆事和蒙事兩種情 形。 這裹的John遭受不幸,應該為蒙事。[3]本文暫時不討諭由非作格動詞形成的相慮句型, 因為非作格 動詞形成的投射vP能否形成語段在目前的文獻中尚不明確, 而非賓格投射形不成語段, 及物投射形成語段的觀點是明確 的(Chomsky 1999, 2005b)[4] Fillmore在原文中採用的是EXPERIENCER。 們採納黃正 德(2007: 12- 13)把中間論元的題元角色稱為曆事或蒙事的 觀點。 因此, 本文中並不嚴格區分兩種題元稱謂之間的差 別。[5]我們認為,(2)a中的 “獵人”和 “一隻狗”可分別在TP和 VP投射內被指派主格和部分格。 需要說明的是, 由於漢語中 是否存在抽象的句法格位元系統歷來富有爭議, 因此本文在 推導過程中論及一致關係時儘量不涉及名詞短語的格位。[6] Chomsky(2005b: 12- 15)針對合法句Of which car was the driver arrested?和非法句★Of which car has the driver caused a scandal?的推導生成提出, 從屬探針的操作不必一定要晚於主 導探針的操作, 二者可以以任意順序探測, 目的是能夠生成 所有合法句, 並排除所有非法句。 另外, v★P投射內的v★和 V也被視為主導探針和從屬探針, 其操作與C和T的操作一 致。 本文不涉及v★P內部的操作。[7]移位元性特徵應該包括功能語類T上的EPP特徵, 功能語類 C上的EF(edge feature)特徵, 以及C上觸發助 動詞或詞綴 (af fix)從T移動到C的Tns特徵, 後者在英語中體現為助動詞 倒裝, 而漢語中則無Tns特徵。 功能語類T上的一致性特徵 也可以作為探針, 但本文盡可能不涉及一致性特徵的賦值、 刪除等操作。[8] 比如, 提升動詞、 ECM動詞、 被動動詞後的不定式補語句 就屬於缺損TP, 但本文只論及完整TP。我)。
  • [9]郭繼懋(1990: 28)以“我們開船了”為例說明其觀點: “開”表達“駕駛,使行駛”時形成及物句“我們駕駛著船 走了”,而“開”表達“行駛”時形成領主句“我們乘坐的 船走了”。我們選用郭繼懋(1990: 28- 29)所提及的“斷” 為例, 目的是為了達到英漢對比的目的, 因為英語的 break也屬於及物性可轉換類動詞。[10] (7)a和(7)b中的Top (topic)指代話題,而Sub (subject)指代主 語。參考文獻:范曉2007 《關於漢語存在句的界定和分類》 , 《語言研究集 刊》第4期。郭繼懋1990 《領主屬賓句》 , 《中國語文》第1期。黃正德2007 《漢語動詞題元角色的句法實現》 , 《語言科學》 第4期。霍凱特(Charles Hockett 1958/1986)索振羽,葉蜚聲譯《現代語 言學教程》 ,北京大學出版社。 劉丹青2008 《話題理論與 漢語句法研究》 , 《當代語言學理論和漢語研究》 ,商務印 書館。陸儉明2003 《現代漢語語法研究教程》 ,北京大學出版社。劉月華等2005 《實用現代漢語語法》 ,商務印書館。馬志剛2008a《局域非對稱成分統制結構,題元角色和領主屬賓 句的跨語言差異》 , 《語言科學》第5期。馬志剛2008b《局部非對稱成分統制結構與領有名詞提升》 , 《暨南大學華文學報》第2期。馬志剛2009 《題元準則,非賓格假設與領主屬賓句》 , 《漢語 學報》第1期。馬志剛2010 《局域非對稱成分統制,辭彙特徵與漢語保留賓語 句的統一解釋》 , 《現代外語》第1期。潘海華,韓景泉2005 《顯性非賓格動詞結構的句法研究》 , 《語言研究》第3期。沈家煊2006 “王冕死了父親”的生威方式——兼說漢語“糅 合”造句》 , 《中國語文》第4期。石毓智2007 《語言學家設中的證據問題——論“王冕死了父 親”之類句子產生的歷史條件》 , 《語言科學》第4期。徐烈炯1999 《名詞性成份的指稱用法[],徐烈炯主編《共性與 個性》 ,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出版社。徐烈炯2002 《漢語是話語概念結構化語言嗎 ? 》 ,《中國語 文》第5期。徐烈炯,劉丹青1998 《話題的結構和功能》 ,上海教育出版 社。徐烈炯,劉丹青2003 《話題和焦點新論》 ,上海教育出版社。趙元任1968/1980 《中國話的文法》 ,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朱德熙1982 《語法講義》 ,商務印書館。14 .Burzio , L 19 8 6 Italian Syntax . Reodel, Dordrecht . Chomsky, N19 8 1 Lectures on Government and Binding . Foris , Dordrecht.Chomsky, N 19 8 6 Knowledge of language : Its na ture, or ig in anduse . New York , NY: Praeger.Chomsky, N 19 9 5 The Minimalist Program. Cambridge , Mass :MITPress .Chomsky, N 19 9 8 Minimalist Inquir ies : The Framework . In R.Martin , D. Michaels and J . Uriagereka ( eds . ) . Step by Step :Essays on Minimalism in Honor of Howard Lasnik. MIT Press ,Cambridge Mass . 8 9 - 15 5 .Chomsky, N 19 9 9 Derivation by Phase . MIT Occasiona l P apers inLinguistics 1 8 . Cambr idge , Mass . MIT.Chomsky, N 2 0 0 1/ 2 0 0 4 Beyond explanatory adequacy. In A .Belletti ( ed . ) . Structures and beyond : The cartography ofsyntactic structures .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0 4 - 13 1 .Chomsky, N 2 0 0 5 a Three factors in language design . LinguisticInquiry 19 : 1 - 2 2 .Chomsky, N 2 0 0 5 b On Phases . Unpublished paper, MIT.Chomsky, N 2 0 0 6 Approaching UG from below. Unpublished paper,MIT.Chomsky, N 2 0 0 7 a Approaching UG from below. In S . Uli& H . M .Gartner ( ed . ) . Interf aces + Recursion = Language? 1 - 2 9 . NewYork : Mouton de Gruyter.Chomsky, N . 2 0 0 7 b . B io l inguist ic Exp lorat ions : Design ,Development, Evolution . Interna tiona l J ourna l of Philosop hica lStudies 15 ( 1 ) 1 - 2 0 .Cinque , G 19 9 9 Adverbs and Functional Heads . Oxford UniversityPress .Fillmore , C . J 19 7 2 Subj ects, speakers and roles . In D. Davidsonand G . Harman ( eds . ) . Semantics of Natura l Language . Reidel,Dordrecht .Diesing , M 19 9 2 Indef inites . MIT Press , Cambridge Mass .Grimshaw, J 1 9 9 0 Argument Structure . Cambridge , Mass : MITpress .Gruber, J . S 1 9 7 6 Lexical Structures in Syntax and Semantics .North- Holland , Amsterdam .Haegeman, L 19 9 4 An Introduction to Government and BindingTheory . Blackwell: Oxford .Hale , K. & Keyser, S . J 19 9 3 ( eds . ) . The View f rom Buildi ng 2 0 .MIT Press, Cambridge Mass .Jackendoff, R .S 19 7 7 X- bar Syntax : A Study of Phrase Structure .MIT Press , Cambrdige , MA .Belletii, A 19 8 8 The case of unaccusatives . Linguistic Inquiry 1 : 1 - (下轉52頁)
  • 輕動詞問題的來龍去脈[1]Some Obser vat ions about t he Studies on Light Ver bs◎王娟/ 華中師範大學提 要:本文對輕動詞理論發展的來龍去脈進行了梳理,並對其是非曲直進行了評述。輕動詞已從一個與語義相關的概念發展成為一個重要的句法概念。喬姆斯基等學者在句法範圍內引申了輕動詞理論,用以解決跟雙賓句等一些特殊句式相關的問題。黃正德和林宗宏等學者基於漢語的語言事實重新定義了輕動詞的內涵,進一步擴大了其外延,並運用輕動詞理論解決了漢語中許多“形義錯配”的句式,還概括了漢語中存在的輕動詞類型。輕動詞理論是句法學中的重要理論,能幫助我們發現和解釋許多語言現象。關鍵詞:輕動詞;核心功能語類;事件性謂詞Keywords: Light verbs, core functional category, eventuality predicate 一 輕動詞的提出 “輕動詞”( light verb)這一術語的來源可以追溯至葉斯伯森(1965 )。他首次創造了這一概念用來指代英語中的諸如下類“V+NP”結構: (1) have a rest, a read, a cry, a thinktake a sneak, a drive, a walk, a plungegive a sigh , a shout, a shiver, a pull, a ring 在這類短語結構中,語義主要是由緊跟在動詞之後的名詞表達的,相比之下,動詞的語義變輕,對整個短語的語義幾乎沒有什麽貢獻。類似這樣的語義輕化的動詞就被稱為“輕動詞”。
  • 二輕動詞的句法界定 Grimshaw&Mester在利用生成語法理論分析日語中的suru(意為“做、幹”,相當於英語的do)結構時,首次將輕動詞這一概念引入句法分析中。從句法特徵上看,動詞suru對主語的題元角色沒有任何的限制,其主語可以是生命體也可以是非生命體;並且它對句中主目語的數量和類型沒有任何影響。由此可見, suru並不承擔題元角色分配的任務,它唯一的作用是給其直接賓語賦格。類似suru這樣的動詞被看作是輕動詞[2],即是指那些主目結構不完整的動詞。 Grimshaw & Mester還觀察到, suru結構中的主目語的題元角色似乎與充當suru直接賓語的名詞短語(也稱為動名詞, verbal noun)有很大的關係,如下例(2 ) (P206) :(2 )John- wa Bill- to AISEKI- o shita.[3]約翰 - 話題標記 比爾 - 和 桌子 - 分享 - 賓格標記 幹 - 過去時態“約翰和比爾共用過一張桌子。 ” 如果說是充當suru賓語的名詞短語aiseki分別給主目語John和Bill分配題目角色,或者說對它們進行題元標記(θ- marking)的話,這就違背了喬姆斯基所提出的題元標記的局域性條件(locality condition)即題元標記必須在其題元角色分配者的最大投射之内完成。而上例中的主目語John和Bill都不在名詞短語aiseki的最大投射之内[4]。為了解決這一問題, Grimshaw & Mester提出了“主目語轉移”( argument transfer)理論,即動名詞將分配題元角色的能力轉移給了輕動詞,自身就喪失了這一能力,輕動詞獲得了題元角色分配的能力之後,轉而給句中的主目語分配題元角色。以(2 )為例,這一過程可以表示如下:( 3 )a . suru “ do ” ( )〈賓 格 〉b . Aisek i “tab le - sharing ” (施 事 , 受 事 )c . Aiseki “tab le - sh aring ” (施 事 , 受 事 )+su ru “ d o ” (施 事 , 受 事 )〈 賓 格 〉 例(3a) (3b)代表的是“主目語轉移”這一過程發生之前的輕動詞和動名詞各自的句法表現,方括號代表題元角色的分配,尖括弧代表的是賦格; ( 3c)表示的是“主目語轉移”的過程。 Grimshaw & Mester指出, “主目語轉移”這一過程只出現在題元結構不完整的輕動詞結構中,因為只有這樣的結構才能給轉移的論元提供位置。 Miyagawa用語言事實進一步支持了Grimshaw & Mester的“主目語轉移”這一假設。 Miyagawa觀察到日語有一類輕動詞結構中包含了非賓格動名詞,這類非賓格動名詞必須和輕動詞suru合併,而不能和suru形成動賓結構( “o”為賓格標記),否則句子就不合法,例如:
  • (5 ) [nP John [[NP Bill- to aiseki (4 )a. TANZYOO “生 日” TANZYOO- suru/?★TANZYOO o surub. KAITOO “融化” KAITOO- suru/?★KAITOO o suruc. ZYOOHATU “蒸發” ZYOOHATU- suru/?★ZYOOHATU o surud. TOOTYAKU “到達” TOOTYAKU- suru/?★TOOTYAKU o surue. RYUUKOO “有名” RYUUKOO- suru/?★RYUUKOO o suru 這是因為如果非賓格動名詞不和輕動詞合併的話, 輕動詞給非賓格動名詞賦賓格, 那麽根據Burzio假設,輕動詞也一定要分配外題元角色,但是由於非賓語動名詞不分配外題元角色,它也就無法向輕動詞傳遞題元角色,這就導致了輕動詞沒有題元角色可以分配,句子便不合法。相反如果二者合併的話,輕動詞不派格,也就不用分配外題元角色了,這樣的句子便是合法的。 也有許多學者試圖利用其他的理論假設來解決日語輕動詞結構中的題元分配的間題。 Hasagawa ,Kageyama和 Saito & Hoshi就提出了融合( incorporation)的假設。以Saito & Hoshi為例,他們從最簡方案的一些基本假設出發,認為題元理論應用在邏輯式中,輕動詞和充當其賓語的名詞短語在邏輯式中進行了融合,然後給句中主目語分配題元角色。 Ishii也在最簡方案的框架下重新分析了日語中的輕動詞結構。他認為日語的輕動詞結構中包含了功能性語類輕名詞n構成的輕名詞短語nP,以(2 )為例,這一短語結構為:輕名詞n以NP作為其補足語,外主目語John出現在nP的標誌語位置上,而内主目語Bill則出現在NP之内。John和Bill都是通過動名詞aiseki來獲得題元角色的,這也就滿足了喬姆斯基的題元分配的局域性條件。 在Grimshaw&Mester之後,輕動詞理論被廣泛應用到其他語言中的一些特殊句法結構的分析中。Rosen分析了羅馬語中的“V+V”形式的致使動詞結構; Ahn詳細分析了韓語中由hata ( “ do”)構成的三種輕動詞結構,並在比較了日語和韓語的輕動詞結構後,指出真正的輕動詞不僅不分配題元角色,也不具備賦格的能力; Mohanan討論了印地語中的由 “N+V”構成的複雜謂語形式結構; Butt也分析了烏爾都語中的“V+V”的複雜謂語結構。但是與此同時,也有不少的學者否認輕動詞結構的存在。Matsumoto就認為日語中許多的提升動詞和控制動詞也表現出了和輕動詞suru相同的句法特徵,因此所謂的輕動詞結構實質上是一種提升和控制結構。 Kuo也提出沒有輕動詞和重動詞之分,所謂的輕動詞是可以分配題元角色的,輕動詞結構實質上是由内部話題化(internal topicalization)引起的殘餘成分移位(remnantmovement)而形成的結構。 Grimshaw & Mester所觀察到的輕動詞結構中的一些特徵如名詞短語不能話題化,被動化和在分裂結構中進行易位,實質是違反了殘餘成分移位的限制而引起的句法現象。 三 喬姆斯基的輕動詞理論 九十年代中期,喬姆斯基在提出的最簡方案中吸
  • 收了輕動詞這一概念,輕動詞的内涵也相應地發生了改變。喬姆斯基將輕動詞標記為v,它既不表達語義,也沒有語音形式。在句法結構裹,輕動詞是和標句詞C一樣被看做 “核心功能性語類”( corefunctional categories ),作為語段 (phase)的中心語,它是從詞彙矩陣(lexical array)中直接輸出進入運算過程中的。它自身帶有不可解釋性?-特徵(即人稱和數的特徵),這一特徵可強可弱。喬姆斯基的輕動詞在結構圖上表示為:b .(6) 喬姆斯基對於輕動詞的這一定義主要是建立在Larson提出的“VP-殼”假設和Hale & Keyser對於題元關係和事件結構的構造(configuration)理論的基礎之上的。 Larson的“VP-殼”假設主要是針對解決英語中的雙賓句的句法生成。這一假設規定了一個謂詞的句法結構只能有一個VP投射,並且一個謂詞只能帶一個補語,這就維持了短語結構投射的雙分支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從“VP-殼”假設出發,下列雙賓句的結構圖在句法投射上增加了一個VP的投射: (7) a. John sent a letter to Mary. 在Larson的這一VP套嵌結構中,上層中心語V如同一個空語類,並沒有實質性的語音和語義内容,它只是給動詞中心語的移位提供一個位置罷了。 Larson的這一假設被Hale & Keyser用來分析一些詞彙項的句法生成。 Hale & Keyser在他們一系列的文章中提出,謂詞的事件結構和名詞短語的題元地位都是由它們所進入的句法構造決定的。他們利用句法手段分析了一些派生動詞的生成機制,為這類動詞的題元結構和句法屬性提供了一個純句法的解釋。他們設想這類派生動詞首先在詞彙——句法層面 ( l-syntax)裹投射生成一個詞彙關係結構 ( lexicalrelational structure, LRS ),在這個關係裹進行句法演算生成主目語結構,然後再投射到句子——句法層面(s- syntax ) [5]。在派生動詞的關係結構中,涉及由詞根和沒有語音形式的空動詞融合(conflation ) [6]的過程。詞根是由動詞的語義特徵所允准的,二者之間建立了一種約束依存關係。在辭彙-句法中,由於中心語空動詞沒有語音形式,在語音式(PF)中無法解讀,因此便引發了融合的過程。詞根是空動詞的補足語,二者併合後,空動詞不再空了,因為它享有了詞根的語音形式。例如下列例句(8 )中的派生動詞的LRS的結構圖分別為(9): (8) a. The cow calved.
  • b . T h e screen cleared .c . She sh elved th e b o ok .( 9 )動詞表達了事件性, 被稱作 “事件性謂詞”( eventuality predicate )。 事件性謂詞也稱體謂詞( aspectual predicates ),是沒有語音形式的空語類,也即是輕動詞。在句子表達的事件結構中,動詞充當事件性謂詞的補足語。在他的這一假設下,所有的動作動詞(包括非作格動詞和及物動詞)都是輕動詞DO的補足語, 起始動詞是輕動詞BECOME或OCCUR的補足語。 狀態動詞是輕動詞BE或HOLD的補足語,致使動詞則是輕動詞CAUSE的補足語。例如: ( 8a)句中由名詞派生過來的動詞calve是由名詞詞根calf和空動詞融合而形成的。根據這類派生動詞的句法表現,在LRS中,空動詞中心語只投射包含補足語的結構,而不投射標誌語的位置。處於標誌語位置上的主語屬於外主目語,因而排除在主目結構的構造之外。而在(8b)中由形容詞派生過來的動詞clear的LRS中,空動詞V與形容詞詞根融合以後,再投射一個標誌語的位置,即是其内主目語的位置,這符合非賓格動詞的句法特徵。 由名詞派生過來的動詞shelve的LRS首先是名詞詞根shelf和它的語音形式為空的介詞中心語的融合,接著再與空動詞融合得到派生動詞。 喬姆斯基對於輕動詞内涵的界定,在形式上繼承了Larson提出的“VP-套嵌”結構,而在其句法作用上,他摒棄了Hale & Keyser的詞彙-句法和句子-句法之分,將輕動詞的運作從詞法中挪到了詞庫中。 四 輕動詞是事件性謂詞 Huang [23]從生成語義學的“詞彙分解”( lexicaldecomposition)出發,對輕動詞作出了新的詮釋。他認為Hale & Keyser關注的只是一些派生動詞的詞彙關係結構。事實上,所有的動詞類型都應該假設有類似的結構,它們都是某個抽象動詞的補足語。這個抽象(10)a.哭(動作動詞) [x DO [x哭]]b.看書(動作動詞) [x DO [x看書]]c.胖(起始動詞) [BECOME [x胖]]d.胖(狀態動詞) [HOLD [x胖]]e.喜歡(狀態動詞) [HOLD [x喜歡y]]f.氣死 (致使動詞) [x DO [x CAUSE [BECOME [y氣死]]] 事件性結構是直接投射到D-結構中的,並且動詞中心語移位作為一種常規句法操作作用於從D-結構到S-結構的投射中。黃正德先生具體分析了漢語中的四種構式,作為語言事實來支援這種事件結構。 1.使役構式 ( 11 ) a.那件事激動得張三流出了眼淚。 b.那件事[VP CAUSE [VP張三激動得流出了眼淚]
  • (14 ) 動詞“激動”在深層結構中處於雙重VP結構中的輕動詞CAUSE之下,當動詞提升並佔據輕動詞CAUSE的位置時,就獲得了表層形式。句子的表層結構是經歷動詞中心語移位至輕動詞的位置而得到。由此可見,漢語中的一些動詞如“激動”“醉”等具備的使役義是從句法層面推導實現的,這與英語中的使役動詞如“break” “ excite”不同,它們在詞庫中就具備了使役義。2 . 領 屬 賓 語 結 構 (possessive obj ect constr uction)(12 )a.他們綁了我的票。b.他們[VP DO [VP我[綁票]] 這類句式中的底層結構是一個“VP-套嵌”結構。 上層VP中的輕動詞是表示行為的DO, 下層VP中的核心動詞“綁”提升到了DO的位置,便形成了表層結構。 3.涉及事件量化的構式 (13 )他看了三天的書。 在這類句式中,一般包含表達持續態(或頻率)的短語。從語義上來講,它們表達的是動作或事件的量化,但是從句法上來看,它們卻和不表達事件的具體名詞組成一個成分結構,因而被稱為“形義錯配”( syntax- semantics mismatch) 的句式 。 根據Huang的分析,在底層結構中, “看書”首先經過動名化(gerundive nominalization ),然後動作“看”再經歷中心語移位至更高的事件性謂詞DO的位置,其結構圖如下: 在這一結構中,量化短語“三天”修飾動名化短語“看書”。 4.屬格施事結構(genitive agent construction ) (15 ) a.你好好的教你的英文吧。 b.你好好[VP DO [VP你的英文吧]] 内嵌於輕動詞DO下面的VP同樣是一個名物化結構,下層VP中的核心動詞“教”移動到DO的位置,便形成表層結構。 黃正德在文中進一步指出, 日語中的動詞suru就是輕動詞的語音實現形式。事件性謂詞或輕動詞是一個二元謂詞,以(2 )為例,它選擇施事“John”作為其主語,動名化短語“Bill- to aiseki”作為其補足語。輕動詞和其補足語結合形成一個抽象的複合謂詞( composite predicate )。這一抽象的複合謂詞就負責給主目語John和Bill分配題元角色。 從黃正德對於輕動詞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輕動詞的語義不再空洞,他表達了不同的事件性,並對事
  • 件性的構成起著重要的作用。同時,輕動詞的語音形式為空,也可以得到實現。 林宗宏繼承了黃正德關於“輕動詞即是事件性謂詞”的說法,並將輕動詞的内涵進一步擴大和具體化。他認為輕動詞是表達不同面的事件性的謂詞。從句法上看,它們是有或沒有語音實現形式的動詞;從語義上看,它們則是組成不同面的事件性謂詞。事件性有不同的面,可以表示動作、致使、體驗、被影響;同樣地,事件性也可以處在某個位置,某個時間點,可以以某種方式來執行,或以某種工具來完成。事件性可以是正在進行,狀態的變化或僅僅是存在,所有的這些都可以組成事件性。它們都是潛在的輕動詞。林宗宏主要利用輕動詞理論來研究漢語動詞的主目語結構和主賓語選擇的閒題。 ( 16 ) a.老王開了一輛寶馬。 b.高速公路上開著一輛寶馬。 c.這輛寶馬開得我全身冒汗。 (17) a.開那輛寶馬 b.開左手 c.開左邊 d.開好玩 如上例所示,動詞“開”對於主語和賓語的題元角色都沒有選擇性,它可以帶上表示施事、方位和致使者的主語主目語,也可以帶上表達受事、工具、方位和理由的賓語主目語。因此,林宗宏認為在漢語句法中,主語和賓語的題元角色都不是由主要動詞選擇的,而是通過輕動詞引人句法中的。輕動詞在短語結構的建構和主目語的允准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漢語句法是輕動詞句法。他具體總結了漢語中的輕動詞,其中選擇主語的輕動詞除了黃正德提出的DO,CAUSE以外 , 還包括 EXIST, PROCEED,INCLUDE和OCCUR;選擇賓語的輕動詞有USE,AT和FOR。除此之外,體標記“著,了,過“和補語標記“得”也是輕動詞。 林宗宏還指出,語言中短語結構的事件性決定了句子中主目語得到允准的方式。短語結構的事件性是通過輕動詞建立起來的,因此主目語是通過輕動詞得到允准的。在漢語中,輕動詞存在在句法層面,因此主目語是在句法層面通過輕動詞得到允准的。英語中的輕動詞存在在下層句法(sub- syntactic level ) [7]主目語也是在這個層面得到允准的。英語和漢語的輕動詞代表了兩個極端, 日語則處在兩種語言中間。 日語中的選擇主語的輕動詞存在於句法層面,而選擇賓語的輕動詞則存在於句法下層,因此,主語主目語是在句法層面得到允准,賓語卻是在下層句法得到允准。 Tsai指出漢語由於其分析性(analyticity)的關係,許多詞項和語法關係均呈離散式的漸層分佈。他利用Rizzi ( 1997 )對於句法結構的三分法,即將句法結構分為“標句詞層-屈折層-詞彙層”來測量包括輕動詞在内的一些詞項和句式,目的在於希望構建出一套合理可行的語法理論模型,作為以後田野工作的檢驗標。他認為漢語的輕動詞至少應該分成内輕動詞 ( inner light verbs) 和外輕動詞 (outer lightverbs)兩類。 兩類輕動詞可以沒有語音上的實現形式,稱為隱性内/外輕動詞;也可以在語音上得到實現,稱為顯性内/外輕動詞。其中外輕動詞即是黃正德提出的輕動詞CAUSE,它主要是表達事件的致使關係(event causation )。例如: (18) a.那把刀切得我直冒汗。 b.那把刀CAUSE我切得直冒汗。 (隱性外輕動詞)
  • ( 19 ) 那把刀讓我切得直冒汗。 (顯性外輕動詞) 另一類是跟動態動詞和對比焦點連用的内輕動詞,其語義詮釋的範圍較廣,包括工具、地點、受益者等等,以(20 )為例,其中很可能有一個隱性的輕動詞USE,並吸引主要動詞“切”向上移位。 ( 20 ) a.你切那把刀,我切這把刀。 b.你USE那把刀切,我 USE這把刀切。 (隱性内輕動詞) (21) 你用那把刀切,我用這把刀切。 (顯性内輕動詞) Tsai認為内外輕動詞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外輕動詞投射在句法結構的補語層,而内輕動詞則投射在句法結構的辭彙層,二者的這一區分也在語言事實上得到了證實。首先,動詞複製句中的動詞複製只會作用在内輕動詞之上,而與外輕動詞無關,如下例: ( 22 ) a.★那把刀切我切得直冒汗。 (★外輕動詞+動詞重複) b.我切那把刀切得直冒汗。 (内輕動詞+動詞重複)其次,只有隱性外輕動詞其後結構可以帶結果補語或期間補語;隱性内輕動詞則無法做同樣的動作,無論是帶結果補語還是帶期間補語,例如: ( 23 ) a.那把到切得我直冒汗。 (隱性外輕動詞+結果補語) b.這本書看了我一下午。 (隱性外輕動詞+期間補語) (24 ) a.我用那把刀切得很累。 (顯性内輕動詞+結果補語) b. ★我切得那把刀很累。 (★隱性内輕動詞+結果補語) ( 25 ) a.你用那把刀切得五分鐘。 (顯性内輕動詞+期間補語) b.★你切那把到五分鐘。 (★隱性内輕動詞+期間補語) 五 結論 由以上討論可以看出,隨著研究的深入和研究角度的變化,輕動詞的内涵一直在發生質的變化。尤其是因為句法學家對其的關注,重視和研究,它已經從一般的語義虛化的動詞發展到對句法結構的構造起著關鍵作用的一類語類。輕動詞理論的發展也對揭示語言表面現象掩蓋下的一些句法機制,解釋一些以往研究中糾結的語言事實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它是語言理論研究園地中盛開的一朵奇葩。註 釋 :[1]本文的相關研究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 大項目資助。 項目名稱 “語法原則與漢語特殊句式”, 項目 批准號:2009JJD74001 1。 特此申謝![2] suru除了有輕動詞的用法以外, 還有重動詞 ( heavy verb) 即 是實義動詞的用法。 這一點與英語中的d。很像, do就有實 義動詞和助動詞的用法。 Ishii認為輕動詞和實義動詞suru的 區分在於: A.輕動詞和其賓語可以合併成為一個複雜的動詞短語, 而實
  • 義動詞不行,例如: a. John- ga Bill- to aiseki- site- iru. 約翰-主格 比爾-和 桌子-分享-幹-進行時態 “約翰和比爾在共用桌子。 ” b. *John- ga Bill- ni syukun- o adauti-sita. 約翰-主格標記 比爾-受事標記主人-賓格標記報復-幹 “約翰替他的主人報復了比爾” B.實義動詞suru可以被其他的及物動詞如okonau “ do”和zissisuru “ carry out”所替代,輕動詞卻不能被其他的動詞所替代 [7](P632) : a. *?John- ga Bill- to- no aiseki- o okonatte/zissisite- iru. 約翰-主格標記 比爾-和-屬格標記 桌子-分享-賓格標記 幹-進行時態/執行-進行時態 “約翰和比爾在共用桌子。 ” b. John- ga Bill- ni syukun- no adauti- o okonatta/zissisita. 約翰-主格標記 比爾-受事標記 主人-屬格標記 報復-賓格標記 幹-過去時態/執行-過去時態 “約翰替他的主人報復了比爾。”[3]在日語的輕動詞結構中,動名詞還可以和輕動詞合併成為一個複雜的謂語結構體,因此例(2)還可以寫成:“John-wa Bill- to aiseki- shita”[4]這是因為在日語中,如果是名詞短語分配題元角色的話,得到題元角色的名詞的後面就會相應地帶上屬格標記- no(見下例), 而(2)例中沒有這一標記,也就說明名詞短語分配題元角色的能力被抑制了,這樣的名詞被稱為“題元非透明性”(θ- opaque)名詞。 Grimshaw & Mester認為,也只有這樣的名 才可以用於輕動詞結構中[2](P207)。 例:John- no Mary- e- no HANASHI 約翰-屬格標記 瑪麗-跟-屬格標記 講話 “約翰同瑪麗的對話”[5] Hale & Kayser用“l-syntax”來表示表徵詞彙的句法結構層面, “s-syntax”則用來表示將D-結構和S-結構聯繫起來的層面。[6]為了與喬姆斯基在最簡方案中用到的術語“合併”(merger)區分開,我們將“conflation”翻譯為“融合”。[7]林宗宏這裹所說的“下層句法”( sub-syntactic level)即是Hale & Keyser所說到的詞彙- 句法(l- syntax參考文獻:Jespersen, Otto. 1965. A Modern English Grammar on HistoricalPrinciples, Part Ⅵ, Morpholog [M]. London: Geroge Allen andUnwin Ltd.Grimshaw, Jane & Armin Mester. 1988. Light Verbs and θ-marking[J]. Linguistic Inquiry, 19:205-232.Miyagawa, Shigeru. 1989 . Light Verbs and the ErgativeHypothesis[J]. Linguistic Inquiry, 20 :659-668.Hasagawa, Nobuko. 199 1. On Head Movement in Japanese: thecase of verbal nouns[C] . Proceedings of Sophia UniversityLinguistic Society. Tokyo: Sophia University Linguistic Society.Kageyama, Taro. 199 1. Light verb constructions and the syntax-morphology interface. Current English Linguistics in Japan[M],ed. by Heizo Nakajima. Berlin & New York: Mouton de Gruyter.Saito, Mamoru & Hiroto Hoshi. 2000 . The Japanese light verbconstruction and the minimalist program[C]. Step by Step:Essays on Minimalist Syntax in Honor of Howard Lasnik, ed . byRoger Martin , David Michaels & Juan Uriagereka . Cambridge :MIT Press .Ishii, Toru. 2 0 0 9 . On PF- LF Mismatch in the Japanese Light VerbConstruction[J] . Language and Linguistics , 10 :6 2 9 - 6 6 7 .Rosen , Sara . 19 8 9 . Argument Structure and Complex Predicate[ D] .Brandeis University.Ahn, Hee- Don . 1 9 9 0 . On Light Verb Constructions in Korean andJapanese [J] . J ap anese/ Koren Linguistics , ed . by Haj ime Hoj i.Standford : CSLI Publications .Mohanan, Tara . 19 9 4 . Argument Structure in Hindi [ M] . Standford :CSLI Publications .Butt, Miriam . 1 9 9 5 . The Structure of Comp lex Predica tes inUrdu [ M] . Standford : CSLI publications .Matsumoto , Yo . 19 9 6 . A Syntactic Account of Light Ve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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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部研究新加坡語言及華語教學的力作——評吳英成的《漢語國際傳播——新加坡視角》◎趙永新 / 北京語言大學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的對外漢語教學已經走過了50多年的艱苦歷程, 70年代對外漢語成為一門新興的的學科。 80年代是這一學科蓬勃發展的時期,無論是學科宏觀方面的發展,還是學科微觀方面的發展,諸如總體設計、教材編寫、課堂教學、教學法研究、師資培養、測試和評估等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這是碩果累累的十年。這些成果的取得,凝聚了新老兩代對外漢語教學工作者辛勤耕耘的心血。 90年代後,尤其是進入新紀元,由於中國經濟的發展,對外漢語教學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使漢語逐步走向世界。在對外漢語教學發展過程中,國內出版了不少專著,但境外專門論述某個國家的漢語教學的專著並不多見。最近我讀到了新加坡學者、國立教育學院亞洲語言文化學部主任吳英成先生的學術專著《國際漢語傳播——新加坡視角》 (下稱《新加坡視角》 ) [1]感到十分高興。 對外漢語教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因此基礎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都很重要。吳英成先生有著豐富的研究和教學的經驗。在他的著作中既有基礎理論研究的內容,又有應用研究的內容。有學者提出,對外漢語教學要有國際視野,要有歷史視野,要有時代精神。吳著既有國際視野,又從新加坡的視角出發,論述新加坡的華語教學,能抓住教學和研究中的根本閒題予以闡述,自有其獨到之處。 20多年來,他潛心於語言學的理論研究,語言教學領域的研究,能將理論研究應用於實踐,他為新加坡研發了適合兒童學習華語的教學法,從中可以看到作者對語言的敏銳性以及他分析新加坡華語教學中的問題時的精細。 “他對新加坡華語的精妙分析,顯示著東西兼通的學者的成熟;對國際漢語傳播中新加坡地位的闡發,對新加坡華語教學策略的新思考,透露出一位華人語言學家勃勃的學術雄心。” [2]他長期執教於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國立教育學院,曾以訪問學者身份赴美國哈佛大學費正清東亞研究中心進行學術研究,他來過中國大陸、台灣、香港,他目前的學術網路遍及亞太、北美、歐洲及非洲等地,與學者、國際漢語教學單位建立廣泛的聯繫。因此,他的學術視野十分廣闊,加上他又有扎實的語言學功底,無論是在漢語本體方面的研究,還是在漢語教學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不少成果。這部著作就是他20多年來的大膽實踐,刻苦鑽
  • 研,用心血鑄就的學術精品,是境外研究華語教學不多見的著作。 正如作者所言, 這本書 “是我自1987年至2007年這20年學術歷程的回顧,也是對自己已有研究成就的系統化整理。每一個醉心於學術研究的人都應該知道,文章不僅是心血的結晶,也是一段人生經歷的體會。”他的這些成果值得世界各地國際漢語專家學者、教學工作者學習借鑒。 一 吳著開篇,從社會語言學的角度,分析了新加坡的語言狀況,闡述了新加坡華語作為漢語的一個重要變體的形成、發展和演變的歷史,及其主要特色以及政府所採取的語言政策。從中使我們瞭解了新加坡語言的複雜性和華語的特殊性。 新加坡是一個語言環境十分複雜的地區,其人口由華人、馬來人、印度人及其他種族(歐亞混血兒、日本人、泰國人、菲律賓人、緬甸人、猶太人、阿拉伯人等)四大種族組成。各族人口比例以華人最多,佔76.2%,馬來族人次之,佔13.8%、印度族人最少,佔8%。新加坡的官方語言有四種:英語、華語、馬來語、淡米爾語,實際上,作為官方的主導語言是英語,華語、馬來語、淡米爾語既不是政府部門的行政工作語言,也不是政治、經濟活動的主要交流語言,它們的主要功能是傳承族群文化和促進族群之間的交流。華族人口雖然佔大多數,但華語始終沒有成為新加坡的強勢語言。這是因為,華人來自祖籍南方的不同方言地,有閩南話、潮州話、廣東話、客家話、閩北話、海南話等。這些祖籍方言隸屬於中國南方方言的閩方言、粵方言和客方言(客家話)。其中以操閩南話居首,潮州話次之,廣東話居三。 社會語言學要研究的是社會不同層次人群的語言生活,從普遍性中歸納出其規律從而推動理論語言學的發展;是要研究語言狀況,描寫和調查語言的社會變體。語言變體的出現和當地的語言政策和語言教育環境有著緊密的聯繫。新加坡政府積極倡導多元種族政策,平等對待本國各族人民,允許他們保留本族語言文化和宗教,使國家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社會和諧。 《新加坡視角》作者分析了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對語言的影響,以及由此語言所產生的變化。他指出,漢語和其他世界上的語言一樣,都不是單質性的語言,它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衍生出各種變體。以屬於同文同種的中國、台灣地區、香港、新加坡為例,由於各地近百年來各自不同的歷史命運,加上漢語與當地的方言以及外族語言的融合等因素出現了富有地方色彩的漢語變體,而在19世紀下半葉,許多中國南方的勞工南下來到新加坡和馬來西亞,新馬兩地有今日的文明和成就,華人立下了汗馬功勞,隨著時代的變遷,各種漢語方言相互間頻繁接觸,在與當地語言文化接觸的過程中,經歷不同的適應階段,從開始的調適、進而逐漸融合,發展到完全本土化。華人為了與當地土著居民互相交流,就應運而生地出現了一種與北方方言有別的漢語——“新加坡華語”。 《新加坡視角》對新加坡華語語音、辭彙以及語法等進行了細緻描寫,讀了以後,使我們眼界大開。新加坡華語在語音方面深受南方方言群的影響,新加坡華人學習華語時常常分不清卷舌音和非卷舌音,將舌尖鼻音韻尾與舌根鼻音韻尾相混。南方方言都有短促的人聲調,經常把古入聲字讀成短促下降調,並且有時還帶有喉塞韻尾,也就是所謂的“第五聲”。書中具體描述了“第五聲”音韻特徵並進行了調查。調查以結構訪談形式進行:讀數字、讀詞語、讀詞對並從造成本土華語“第五聲”變異的社會因素(包括受調查者的年齡、華語與閩南語水平、性別、住屋類型、學歷、語體類型)與語言制約因素(包括本土華語“第五聲”與北京標準漢語的聲調與韻母以及閩南話入聲字韻的關係)的調查結果進行分析。調查結果顯示,新加坡華語“第五聲”的讀音頻率隨年齡的遞
  • 減而相對地減少,同時也與自我祖籍方言能力評估成正比。換言之,由於操祖籍方言的老一輩華人在說華語時,仍然無法擺脫閩南話的“干擾”,常把祖籍方言的入聲字讀成其聲調變體,即本土華語 “第五聲”,年齡愈大,誤讀率愈高。年輕華人無法自如地說祖籍方言,不會受到方言的干擾。 因此,年齡愈輕,把祖籍方言的入聲字讀成本土華語“第五聲”的頻率相對偏低。 “祖籍方言終將在新加坡成為有名無實的歷史名詞,而帶有 ‘鄉音’的本土華語 ‘第五聲’終成絕響。 (18頁) 在新加坡由於移民的時間先後、職業類型不同、語言能力的退化程度、在居留地的文化融合情況等,出現了三大類型華人:土生華人、新客及新新移民。這三大類型的華人反映了移民進程的三個階段:新新移民(初始調適) 、新客(逐漸融合) 、土生華人(本土化)。 “新客”群體是新加坡最大的華人群體,是晚清時才開始移居新加坡的,他們對新加坡華語的形成,尤其是特色辭彙貢獻最大。當他們進入新加坡時,本地已經出現具有文化優勢和通用的語言。 “新客”群體需要通過各種方法來調整自己的語言以適應當地社會環境。其中,最直接的途徑就是承用或類比在文化上佔優勢或通用的當地語言,因此出現了大量的“移借詞”。 “移借詞”是一種語言(或方言)的某些辭彙被借到另一種語言(或方言),並加以使用,借此產生音譯外來語借詞,如英語移借詞、馬來語移借詞、祖籍方言移借詞等,以表達新的概念與事物。 “移借詞”是新加坡華語辭彙發展演變最突出的特點。新加坡華語由於方言的干擾,移借詞的衝擊,也形成一套有特色的新加坡華語句法。 《新加坡視角》從全球語言視角論述漢語的國際傳播,並探討新加坡在全球漢語圈中的定位。作者運用語言的三圈理論,將世界漢語教學形象地劃分為三個同心圈:內圈、中圈、外圈(內圈為中國第一語言學習者,中、外圈為第二語言學習者,中圈為海外華人,外圈為外國人)新加坡學習華語者位於中圈。 什麽是全球語言,怎樣才能成全球語言?作者指出:要成為全球語言必須符合兩個條件,首先要得到世界各國的官方認可,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得到這種認可,即將該語言設定為正式的官方語言,或列為學校優先教授的第二語言。其次,需要有不斷壯大的非母語使用者人數。這種語言在非母語社群傳播要有廣度和深度,才能真正體現語言的全球性地位。中國經濟為全球經濟的增長或復蘇提供動力的同時,也為漢語、漢文化的傳播奠定堅實的基礎。漢語衝破地理屏障,對世界語言板塊分佈產生重大影響;它逐漸由國家、區域語言成長為國際語言。即將壯大成為繼英語之後又一個全球語言。 ( 79頁)作者預言:以目前世界經濟、政治、人口的發展狀況來說,漢語將取代英語的重要性或許為時過早。但可以肯定,漢語絕對有潛力發展成為繼英語之後,另一個國際強勢語言。 “全球漢語的崛起對全世界漢語工作者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他們不僅要努力熟知各圈漢語使用者的特點,而且要為不同類型的學習者擬定不同的教學策略,以加速漢語全球化的進程。” (93頁) 對於新加坡華語的定位,作者從兩個方面進行探討。一方面,新加坡本土華語有其存在的必要。從心理角度講,它是新加坡華人增強本土認同感的重要基石。從使用價值來看,新加坡本土華語是華人之間進行交流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新加坡華語必須在漢語全球化的浪潮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新加坡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它在東西方交流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決定了新加坡華語不應也不會僅僅限於本土交流。 “身處中圈的新加坡,特別能體會推廣全球華語過程中的種種語言屏障與學習者面臨的難題。因此,新加坡應利用二
  • 這一優勢,積極擔任內圈與外圈的溝通橋梁,主動整合全球漢語圈。” (109頁)成為國際漢語中轉站。新加坡要憑藉自身特殊的語言環境,研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漢語作為第二語言的教學法;要開發出真正適合外圈學習者的漢語教材;成為為全球培訓雙語師資的重要基地。為了保證在國際間有效、順暢的交流,新加坡華語必須規範化。作者建議:源自本土的新加坡華語變體和外來的北京標準漢語應該同時並存於新加坡的使用環境中,使各個變體得以在各自的使用領域裹發揮不同的語言功能。如此一來,規範化的準則是分層次地把多種標準並存於社會中,這才是合乎新加坡華語使用環境的適當處理方法。 ( 103頁)。在漢語教學越來越國際化的今天,作者對一些閒題的思考顯得更加重要,從中我們也得到很多啓示。 新加坡的華語教學是在不斷改革,不斷反思的過程中發展的。 1979年全面檢討華文教學,提出“分流制度”,奠定了新加坡華文教學的基本框架。在1992年到2004年在這12年裹,新加坡先後進行了三次重大的華文教學檢討和改革。 1992年的改革目的是要提升新加坡學生的華文科整體水平,彌補因分流制度所造成學生學習高級華文的困難。但是在幫助以華語為家庭用於的學生提高華文能力的同時,沒有足夠重視以英語為家庭用語的學生在學習華語時所面臨的困難和障礙,以致造成這類學生的學習負擔過重。1999年新加坡華族學生的家庭常用語發生重大變化,1988年華族小學一年級新生大約只有20%在家講英語,而到1998年上升到40%,在短短的10年裹增加了一倍。在這種情況下,要維持普遍高水準的華語教學目的困難很大,許多華文教材的內容和語言能力要求超出學生可理解和掌握的程度。 因此1999年的改革提出應該採取務實可行的教學策略,為不同家庭用語的學生“量身訂制”適合他們語言能力水平的華文教學目標和內容。 2004年華文教學改革是1999年華文教學改革的延續和補充。其特點是將因材施教的政策向下延伸到小學階段,同時完成華文B課程框架的建構。至此,新加坡小學、中學和初級學院都有了完備的差異性課程。主流課程、附加配套課程與三級華文教育體系相輔相成,初見端倪。 ( 209頁)由此可見,新加坡的華語教學獨樹一幟,具有很強的區域特徵,改革是卓有成效的。關注新加坡的華語教學改革和經驗,使我們獲益良多。 吳先生的研究工作始終聯繫新加坡的華語教學實際, 《新加坡視角》從應用語言學的角度,闡述了新加坡的華語教學,分析了漢字、辭彙和語法教學及其存在的閒題,因此能抓住問題的本質,對改進教學大有裨益。 作者借鑒偏誤分析解釋新加坡漢語教學常遇到的閒題,認為學習者在第二語言習得方面所產生偏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母語干擾目的語外,教學方法的缺失、學習策略的偏差,學習動機不強都是產生偏誤的原因。 “過去以華語偏誤為研究課題的文獻,多為研究者平日把學生所犯的偏誤日積月累地記錄下來,並加以整理,再依據偏誤的性質分別列入不同的語言層次:漢字、語音、辭彙、句法等,進一步提出改正後的句子及簡要地分析;對文字偏誤也是系統地羅列說明或者製成各類的錯字表以資使用者參考。” “但是他們並沒有具體提出偏誤的類型和來源,無法給偏誤的現象提出學理上的解說。”( 122頁)本書對漢字偏誤的研究,以偏誤分析為基本的理論依據,從漢字本身的結構出發,以華族學生(修讀英語為學校第一語文,華語為學校第二語文)為調查物件,首先通過兩次實驗測試,分析學生在漢字學習過程中,所產生的偏誤原因、特點和規律,然後以學生華文作文中的偏誤為物件,根據不同的語言層次分門別類,進一步論述各層次偏誤與學習策略的關係,尋求漢字三
  • 偏誤的來源,為漢字教學提供改進的依據。 作者提出在漢字教學中“善用電腦漢字識別技術為輔助工具,其互動式的學習過程不只有利於學習者書寫漢字,而且還可以有效彌補傳統強記死背式的識字教學的不足。 ” ( 144頁)新加坡教育部為了減少學生們在閱讀和書寫漢字時的困難,並加強他們學習華文的信心, 1969年開始在學校推行簡體字,但是“新加坡是個國際大都會,自然會有個地區繁簡體華文資料流通,這有助於新加坡華文世界擴展多元性的視野。”,為此,如何對待和處理漢字簡體字與繁體字的關係, 作者主張寫簡體字,認讀繁體字,即 “寫簡識繁”的原則。 新加坡的華語辭彙教學中一直存在兩個重要的落差:辭彙教學與實際應用之間的落差;詞典編撰與詞典使用之間的落差。 出現這兩個落差的原因比較複雜。作者沒有就辭彙而辭彙談論辭彙教學,而是通過 “克漏字測試”,發現學生的辭彙十分貧乏,來檢討 “中小學華文字表”存在的問題及華語教師教學上的偏差。認為,編選華語教材不應依照字表所規定的常用字,而應以詞為編寫原則。 由於華語教師教學的偏差,使學生的語言知識只停留在片斷零星的文字和詞義的表面語言層次,沒有接觸詞的範疇、語境,這種 “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教學很難提高學生的語文水平。 新加坡華語語法教學教學不夠細緻,教材、師資、課時存在某些不足。新加坡華語語法和中國大陸的普通話的語法結構大致相同,但是新加坡華語由於受中國南方漢語方言的影響,形成一些特殊的語法結構。因此,作者認為:語法教學應以講語法規律和應用為主,以介紹語法術語和語法系統為輔;通過中英語法對比分析糾正英語式的華語句子。由於新加坡特殊的語言環境,新加坡華語語法研究比較薄弱,教師的語法理論基礎不夠扎實,作者建議應在培養本國語法人才的同時,聘請國外專家,共同把本來大家覺得枯燥無用的語法,扭轉成一種克服語病,提高語文水平的利器。同時還建議將“新加坡華語”的特徵、華英對比研究的成果編入教材。 四 吳著的特點是文章有論有敘,論中有敘,敘中有論,敘論結合;資料十分豐富並有作者自己的見解。闡述問題時,又將自己的教學經驗和體會融彙進去,讀起來感到十分親切。 調查和掌握第一手資料是研究的前提,書中大量的圖表和統計數位,絕大部分都是作者自己親自調查的。在談到四種語言技能的訓練時,作者根據自己在美國訪學期間前往北美華人移民聚居地區進行實地考察當地多元的華語教學體系,發現有許多與新加坡華族學生背景雷同的中圈學習者,而當地華語教學界針對美籍華裔學生所採取的“先聽說,再讀後寫”的教學方法適合新加坡英語家庭學生學習華語,這種語言學習策略值得新加坡借鑒。談到這個問題時,作者結合自己擔任李光耀資政華語教師的體驗,以及李光耀的學習經驗,以李光耀學習動機和個人興趣為考慮,為李光耀自編教材方面,以當時的新聞熱點來選擇教材,力求教材資料來源多元化,提高學習者的接受性閱讀能力,並擴大他個人的被動性辭彙量(說寫技能),力求教材內容廣泛化,語言風格多樣化,間接地增加他的主動性辭彙量(聽讀技能)。 ( 223頁) 關於在第二語言教學中能否使用學習者的母語 (第一語言)一直存在爭議。吳著從心理語言學、對比語言學角度考慮和實驗證明,認為雙語並用是一種在華語學習初級階段使用的過渡性教學策略。 “期望學生在學習第二語言時‘關閉’自己的第一語言,是違背自然習慣的。對於華語為第二語言初學者來說,如果強制禁止他們的第一語言的介入,無疑是叫第一語言學習者停止第一語言思考。這無異於否定學生過
  • 去在第一語言學習及實際生活中取得的有益經驗,從而剝奪了他們學習第二語言的兩個好幫手。能充分應用已知(第一語言)提取未知(第二語言)本身就是正確的教學原則,其實正可協助以英語為第一語言的學生本身所不熟悉的華語。因此,在第二語言課堂上完全禁止第一語言遷移是不可能的,但是只要謹慎合理地使用第一語,就將大大減低語言負遷移的發生。 ” “從情感方面而言,允許學生講自己的第一語言是富有人文關懷精神的。”“因此,在第二語言課堂審慎且有原則地使用第一語言可以使學生的語言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 229- 230頁) 《新加坡視角》對詞典編撰與教材的編寫都有作者自己的思考,並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頗有新意的看法。作者認為,現有的漢語詞典編寫的側重點不同,也形成不同詞典的‘風格“,但是都不能滿足以漢語作為第二語言學習者的特殊要求。在以三部漢語詞典和三部漢英雙語詞典中的“生氣”詞條為例,逐一進行分析對比後,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從學習者視角出發,結合新加坡現有雙語教育的學生的語文程度與生活經驗,應編出適合他們使用的詞典,並對漢語詞典微觀結構的改革進行了嘗試,同樣以“生氣”詞條為例,加以說明,這對漢語詞典編撰者頗有啓發。 對華語教材,作者認為,華語文教學界目前面對的挑戰在於如何為語言背景差異越來越大的學習者設計其學習進度的華語教材。傳統華語教材主要是以中國青少年為物件的教材,這些以漢語作為第一語言的學習者,其語言背景同質性很高,第一語言學習者和第二語言學習者的學習目標、學習過程,所具備的潛存知識都不盡相同。如何為第二語言學習者編寫適合他們的教材,為當務之急。在資訊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電腦、多媒體以及網路等現代化教學設備和技術的發展逐步改變外語教學的環境和手段,為第二語言學習者提供了良好的學習環境與硬體的保障。作者提出,語言教學應與資訊科技進行整合,編寫數位(數位)教材。數位教材與現在通行的紙本教材有諸多好處:同一套教材中針對第一語言學生和第二語言學生的不同特點,搭配各種不同的附加內容,就可以量身訂制不同教學語言的教材,讓第二語言學習者有更靈活的選擇;數位教材的內容和形式可以通過互聯網不斷更新,供不同物件使用和滿足不同需要;數位教材可以編寫不同的版本,可以有單語版和華英雙語版,也可以有教師版和學生版;數位教材還可以根據需要不斷升級。對使用者來說只要購買基礎版教材,再花不多的錢,就能通過互聯網得到附加在基礎版上的更新內容;數位教材還可呈現手段的豐富性,具有視覺功能、聽覺功能以及資訊分級呈現、查詢與使用的便捷性。作者對新加坡雙語小學華文數位教材的定位及編寫原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讀了吳著並寫下以上的文字以後,使我回想起在澳門幾年的教學。澳門和新加坡有許多類似的地方。地域小,人口不多,新加坡曾經被英國殖民統治了100多年,澳門回歸前,由葡萄牙管治了四五百年。就語言而言,新加坡官方語言是四種,澳門法定的官方語言是中文和葡萄牙文。澳門有三文四語,即葡文、中文和英文,四語是漢語、葡語、英語和粵語。兩地社會用語都呈現複雜的狀況。這裹我想給新加坡同仁推薦澳門理工學院黃翊副教授的著作《澳門語言研究》 [3]。《澳門語言研究》和吳英成的《國際漢語傳播——新加坡視角》兩本書有異曲同工之妙。各自都對澳門和新加坡的語言狀況進行了精闢的描述,都談到兩地的語言規劃和語言政策。黃著著重分析了澳門的語言狀況,沒有涉及澳門的語言教學;吳著分析了新加坡的語言狀況是為了論述新加坡的華語教學作鋪墊。他們的語言研究及華語教學的成果值得兩地的學者、教師互相交流,互相學習借鑒。對新加坡的華語教學和澳門的普通話教學以及漢語國際推廣大有裨
  • 益。 吳先生說:“總是希望對自己做過的事情進行一個總結,借此作為向更遠處出發的新起點。”,我們期待吳英成先生有更多的學術精品問世,以饗國內外的漢語研究者和教學工作者。註 釋:[1]商務印書館, 北京, 2010年1月。[2]見序2。[3] 《澳門語言研究》 , 商務印書館, 北京, 2007年9月。會訊 (一):第五届海峽兩岸現代漢語問題 學術研討會在廣州大學舉行 2010年12月6日至8日, 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南開大學、廣州大學共同主辦的第五届海峽兩岸現代漢語問題學術研討會在廣州大學召開,來自大陸、香港、澳門、 台灣兩岸四地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四十餘位專家學者齊聚羊城,以海峽兩岸的語言協調為主題, 圍繞中華文化與海峽兩岸的語言生活、普通話/國語推廣運動與海峽兩岸語文政策研究、海峽兩岸漢語國際傳播的歷史現狀與發展協作等基本議題進行廣泛而深入的探討和交流。 開幕式由廣州大學副校長屈哨兵教授主持,廣州大學校長庾建設教授致辭歡迎,兩岸四地代表分別對本系列研討會的舉辦歷史及現階段任務與發展方向進行評價和展望。 國家語委副主任、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長李宇明教授,北京大學陸儉明教授,香港中國語文學會會長姚德懷先生, 台灣師範大學信世昌教授分別以《中國語言生活的基本狀况》 《兩岸携手推進漢語走向世界》 《世界人民是否可以自由運用漢字》 《漢語國際化的概念及推展思維》為題發表了主旨演講。 閉幕式上,澳門語言學會會長程祥徽教授、香港大學單周堯教授、澳門大學徐傑教授從語言本體和語言應用研究的不同視角,分別以《澳門語言生活三題》 、 《漢語字詞研析三則》 《民族共同語的標準與漢語國際化的進程》為題發表了主旨演講。 與會的專家學者以兩岸四地豐富多彩的語言生活及漢語走向世界的過程為大背景,在語音、 詞彙、語法、文字等各個層面及其相關規範和標準的建立,各地新的語言現象考察與分析、漢語教材編寫等諸多方面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并形成諸多熱點問題,其中有:中國語言生活與國家語言能力建設問題、普通話的標準與世界漢語推展問題、世界人民自由使用漢字問題、 兩岸四地社區詞使用與協調問題。研討會取得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共識是,在兩岸交流日益頻繁的今天,語言文化的溝通顯得尤為重要,海峽兩岸現代漢語問題系列研討會已經為此搭建了一個平等溝通的平台,據此,與會專家學者進一步提出希望能够在既成基礎上成立海峽兩岸語文生活協調聯絡會,為推動兩岸四地語言協作研究更上一層樓做出新的貢獻。 本屆研討會上同時確定,第六屆海峽兩岸現代漢語問題學術研討會將於2011年秋在澳門理工學院舉行。 (汪磊供稿)
  • 漢語應用文研究的新起點—— 《全球視野下的漢語應用文研究》 評介◎李靜/ 澳門大學 由鄧景濱主編的《全球視野下的漢語應用文研究》一書,於2010年11月由澳門大學出版中心出版發行。該書是國際漢語應用寫作研討會暨中國應用寫作研究會第十三屆學術年會會議論文的結集。與會學者來自五湖四海,包括內地、香港、澳門、臺灣、新加坡,他們之中有好些是漢語應用寫作研究領域的領軍人物,代表著漢語應用寫作研究的最高水準,其參會論文也毋庸置疑展現了漢語應用寫作最前沿的研究成果。該書共收錄論文57篇,每一篇文章都可圈可點。筆者參加了多屆國際漢語應用寫作研討會,也研讀了多本應用寫作論文集。相比之下, 《全球視野下的漢語應用文研究》一書在應用文的研究理論、研究方法、研究角度、研究範圍等多個方面提出了新的見解,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把應用文研究工作推向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本文即從七個方面對該論文集多個創新性觀點展開論述。 第一, 倡導以 “應用文”而不只是 “應用寫作”為對象的研究理念 論文集《全球視野下的漢語應用文研究》 ,強調了 “應用文研究”的概念,而不僅僅是“應用寫作”。該書的書名在理念上強調區分了“應用文”、 “應用文研究”和“應用寫作”三個概念。 “應用文”是客觀存在的文本對象,比如 “通告”、 “請柬”、 “求職信”等。 “應用文研究”是研究者以客觀存在的應用文為對象進行描寫說明、解釋論證的活動。 由於研究者對材料的掌握程度不同、研究目的不同、研究方法不同等,往往面對應用文,會有不同的關注點。 “應用寫作”是“應用文研究”的下位概念,屬於寫作學的範疇,即從寫作學的角度探討“應用文”。對應用文的研究是可以而且應該從多方位全面展開的,不僅僅是“應用寫作”。長期以來,應用寫作學在應用文研究中佔據主導地位,在人們的潛意識中,應用寫作學已經與應用文研究劃上了等號。這是非常不恰當的。主編者在《編後》中,有意識地強調是次研討會的議題是“全球化視野下的漢語應用文發展方向”、 “漢語應用文基本理論的建構”等等,體現了主編者為深化“應用文研究”而作的鋪墊。事實上, “應用文研究”也能比“應用寫作”更好地概括這五十七篇論文。例如鄧景濱、李靜的《澳門應用文研究》就不只是對澳門地區的“應用寫作”進行研
  • 究,而是對澳門地區的“應用文研究”的研究,是對澳門地區“應用文研究”情況的全面評述。洪威雷、徐梅芳的《行政公文處理評估制度的現狀和對策》也是超越“應用寫作”過程之外,對“應用文”的成品進行品質評估的研究。高軍青的《從禮貌原則看中國的廣告語言》是以語用學理論為指導來分析廣告的語言特色。 陳騫的《澳門葡文法律中的譯本的“硬譯”》則是探討澳門葡文法律文本翻譯成中文文本的問題。等等。 第二, 提出新概念, 對應用文提出新的 要求,促使應用文朝著更健康的方向發展 時代的進步,不斷對應用文提出新的要求。應用文要隨著時代的脈動,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持續調整和改善自己,以保證各種功用有效發揮。作為應用文的研究者,應該細緻地觀察影響應用文的各種變數,敏銳地捕捉應用文的各種潛在趨勢,更新與深化自己的認識,以說明調節應用文,促使應用文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例如趙映誠《試論應用文生態寫作》一文就提出了“生態寫作”的新概念。 “生態寫作”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關注自然、關注人與環境關係的寫作。二是指旨在提倡反映生活的“原態原貌”,“原汁原味”寫作,以及強調作者的“在埸”和作品的“臨場感”。三是指一種反映質樸自然、清新、真實的寫作思想與寫作方法。與之相應,給應用文的生態寫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在題材上要更多地反映生態文明,關注人與生態環境的關係,以反映時代的要求。二在寫作理念上,要“全息”地反映生活真實,以保持社會生活實踐的“原態原貌”、 “原汁原味”。三在寫作風格上,要弘揚質樸、清新的文風,使之在應用的同時給人以“美”的享受。 又如胡勝強《論應用文創新管理觀念開發管理潛能的作用》一文提出了應用文的“創新管理理念”和“開發管理潛能”功能。文章指出,應用文的 “工具”職能只是應用文的一般作用,應用文的最終作用是“創新管理理念”和“開發管理潛能”。倡導研究者應該著力於這方面的研究,從更高的層面去探討應用文的作用和特性,只有這樣,應用文才能在學術殿堂裡爭得應有的地位,才能更有效地推動應用文的研究,更有效地規範應用文的實踐。 第三,提出新方法, 力求解決應用文 研究中存在的弱點與難點 專門以“應用文”為對象的研究工作,起步比較晚,至今只走過了三十幾個春秋。雖然發展速度比較快,但是仍有很多難題沒有解決,仍存在許多弊端需要發現並改善。因此,我們進行應用文研究不能守株待兔,應該迎困難而上,努力攻克弱點、破解難點。該書中的多篇論文就是針對應用文研究中的難題、弊端進行的探討。比如,應用文的分類一直是存在爭議的難題。馬正平《公文混沌分類學:對公文寫作基本原理的揭示》一文中就對公文的分類閒題,提出了一種新的混沌分類法或者說樹型分類法。這種分類法首先把所有公文問題分成前決策、決策和後決策三個階段,然後,對每個階段的公文再進行多個層次上的邏輯分類,從而呈現出了當代複雜性混沌系統的公文類型的程式。按照這種混沌分類法分出的公文行為與文種的分形秩序,人們便可以非常直觀地理解公文文種的行文方向的本質以及寫作的思維方法與寫作策略。公文分類學包含如下處於不同層面的分類標準:決策階段(不同決策階段類型決定行文方向的不同)、寫作思維(不同的行文方向決定了公文寫作思維特徵和寫作智慧)、管理關係(不同的管理關係決定行文方向的不同)、運行範圍(公文運行的空間性特徵對公文行文方向的影響)、製作意圖(公文閒題的類型差異的本質)、效力程度(公文文種差異的本質與類型
  • 區分依據)。 另外,應用文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此重要的應用文卻長期不被重視!很多人都熱衷於暢談文學之文,而把應用文丢棄在角落之中,老師不愛教,學生不愛學。我們應該如何改善這種局面?這是應用文研究者長期探討,力爭解決的重要閒題。該書中有多篇文章涉及此點,並提出了自己的新見解。例如謝世洋在《論應用寫作的功能與高等學校之使命》一文中就分析了造成高校應用寫作邊緣化的歷史淵源:首先是教育部“學科目錄”中“寫作學”缺位的原因。不算“學科”的學科,老師們自然就不會很好地光顧了,老師不好好光顧,學生自然就不會好好去重視了。再次是文人自身的原因。歷史上有“文學史”,但沒有“文章史”;有“文學作品選”,但沒有“應用文作品選”。在此基礎上,文章強調應該暫時拋開應用寫作的“學科性”,抓住應用寫作的“實踐性”和“社會性”,開設應用寫作公共課,加大應用寫作的學時比重,強化應用寫作實踐訓練,加強應用寫作的社會培訓。 筆者非常贊同謝世洋教授的觀點,同時認為這個問題還可以進一步探討。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提高應用文的地位,關鍵是給予應用文正確的、應有的定位。 “應用文”是作為與“文學之文”相區別的概念提出來的,本應與“文學之文”“分庭抗禮”,但是由於歷史上一直不被重視的原因,一直落後於“文學之文”。但是我們必須明確, “應用文”本身一直在積極發展,與“文學之文”無異。 “應用文”的“落後”是在於對其研究的“落後”。長期以來,應用文研究領域都是以“應用寫作學”為主導。 “應用寫作學”的確為應用文研究做出了最大的貢獻,推動了應用文研究的繁榮。但是正因為如此,我們是否也走入了一個誤區——“應用文研究=應用寫作學”, “應用文”也幾乎與“應用寫作”等同起來。我們反觀 “文學之文”研究,常看到“文學理論”、 “古代文學”、 “現代文學”等,卻幾乎看不到以“文學寫作”為標題的專著。這是值得我們研究者深思的。我們要從真正意義上把“應用文”放到與“文學之文”平等的地位上,就不應該只是從“寫作”的角度來研究應用文,對應用文的研究可以而且應該是全方位的。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提高應用文的學科地位。第四, 突破從 “寫作者”、 “應用文本體” 出發的常規研究角度,從接受、 評估的 新視角透視應用文 應用文交際包括“主體”——“文本”——“受體”三個基本要素。傳統的應用文研究通常以寫作主體或應用文文本為主要切人點,往往忽視了應用文接受者在整個交際過程中所起的能動作用。該書中的一些文章就打破了常規研究角度,從接受者的新視角透視應用文。例如袁士祥在《應用寫作客體論》一文指出,應用寫作學的研究傳統是以應用文為中心的,但是一個完整的寫作過程還必須突進到讀者群中,把讀者放到應用寫作學的研究範疇中去。讀者是應用寫作的客體,但卻是閱讀接受的主體,應用寫作實踐活動的最佳社會效益最終是靠讀者去實現的。文章提倡將接受美學移植於應用寫作學中,並指出其現實意義:一是“學會”閱讀,有利於促進應用寫作水準的提高。二是“拿來”接受美學,有利於拓展應用寫作研究的領域。三是對讀者進行重點研究,有利於更好實現應用寫作社會實踐活動的目的。文章對讀者的閱讀心理準備進行了剖析,比如粗略瀏覽“文件”概要;對文中的內容產生興趣;試圖破解工作中的難題;縱情欣賞應用文“精品”。文章還介紹了幾種常見的有效地閱讀方法和技巧,比如略讀、精讀。 又如范增友、路明在《行政公文寫作受體接受心理特徵探析》一文中指出,行政公文的寫作活動,是由諸多要素構
  • 成的一個完整系統。寫作受體是制約寫作活動的重要要素之一。行政公文寫作受體直接影響著公文的寫作效果和社會價值的實現。文章以行政公文寫作受體接受心理特徵為研究對象,總結出求實心理、求尊心理、求新心理、求近心理、求簡心理、求知心理等幾個行政公文寫作受體接受心理特徵。並以此為根據論述寫作受體對行政公文寫作活動的制約和影響。 同時,一直以來,我們都在探討應用文應該如何寫,但是為什麽這樣寫出來的應用文就是對的?我們該如何評判應用文的好壞優劣呢?筆者認為這是與應用文交際功能的實現與否、交際效果的好壞與否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很明顯,當前的應用文研究還缺乏一個客觀、健全的評估體系。該書中有些文章就以整個應用文交際為對象,採取評估的新視角來進行審視和評判。例如洪威雷、徐梅芳在《行政公文處理評估制度的現狀和對策》一文中指出,建立行政公文處理的評估機制對促進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推動政府行政工作高效、協調、有序運轉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從總體上來說,公文處理評估的意義在於:首先,公文處理評估是檢驗公文制定程式是否合法、科學的重要途徑。其次,公文處理評估是規範公文運行的重要手段。再次,公文處理評估是檢驗公文效益和效率的重要環節。最後,公文處理評估是修改完善政策內容的必要途徑。 目前,我國行政公文處理評估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對行政公文的品質缺少評估;對行政公文制定程式缺少評估;對行政公文運行過程缺少評估;對行政公文政策效果缺少評估;缺乏正式權威的公文處理評估機構;漠視群眾對公文處理評估的重要作用等。正是基於此,文章對公文處理評估的改進提出了對策,首先應提高對公文處理評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其次應完善公文處理評估程式,公文出臺前,應有機關內部評估、專家評估、人民群眾新聞媒體評估,在公文出臺後,還應有持續的跟蹤評估。再次,建立獨立的公文評估機構以保證評估制度得以落實;最後應建立健全公文處理評估的資訊系統,為公文評估提供充分的資訊支撐,以期從整體上推進公文評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發揮公文對政府部門和社會事務的領導、管理、調控、指揮、指導作用,維護行政公文的權威。第五, 首次全面總結澳門應用文研究情況, 恰當評析澳門應用文寫作現象 此次會議在澳門召開,吸引了澳門各界關注應用文的人士參與盛會,包括澳門各高校的教授、博士生、碩士生,澳門政府公務員等,發表了多篇文章,共同探討澳門地區的應用文研究與寫作情況。這也成為此次會議的一大特色。例如鄧景濱、李靜在《澳門應用文研究》一文中詳細總結了澳門應用文研究的成果、研究隊伍、研究特色。澳門應用文研究的成果體現於四個方面:研討會論文集、專著教材手冊、雜誌報紙、學位論文。澳門應用文研究的隊伍包括四個部分:澳門公務員及語文工作者、澳門高等院校教師、澳門研究生、澳門以外的學者。澳門應用文研究的特色包括五個方面:重微觀研究、重語料分析、重實踐應用、重四地對比、重語言學理論。文章還詳細列舉了澳門應用文研究論著目錄。又如龍裕琛在《澳門中文公文弊端分析》一文指出,目前澳門行政當局,無論是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各大報章的具法律性公文,或是流通於公共部門之間具公務性的公文,都存有不少謬誤之處,有待我們探討、改善。文章以實例就當中涉及的行文規格、用詞、中譯、金額表述等,提出修改意見,以期有助於改善政府公文的草擬工作。作者認為,現時用於行政、司法及立法的中文公文,仍未能完全解脫譯文的枷鎖,屢見有譯本的痕跡,不似由中文撰寫。為改善乃至提升公文的寫作水準,公文撰寫人必須培養紮實語文基本功,多參考應用文的寫作理論並勤加練習,解除受外
  • 文影響的心結,靈活掌握詞語的運用,才收成效。第六, 注重應用文語言研究,借鑒西方語言 學理論來分析應用文的語言使用問題 應用文是一種書面語言文本。語言是應用文形成和發揮功用的前提與基礎。從本質上說,我們研究應用文就是要探討應用文如何有效地安排語言以完成交際功能,實現交際目的。因此,對應用文的語言研究應該是重中之重。任何研究應用文的文章、著述都不可能避開語言不論,只是探討的詳略有別,深淺有分。該書中收錄了多篇以語言為主要切入點的文章。例如焦幸安《應用文語言出新的幾點看法》一文指出,語言是寫作的第一要素,而應用文的表達效果,是依賴於語言的出新,故此,古今應用文的寫作,都很注意吸收新鮮的語言。文章從語言的表達方式、語言的時代感以及語言的群眾性等三個方面探討了語言的出新問題。 論文集中還有多篇文章借鑒西方的語言學理論,從動態的角度探討應用文的語言使用問題。例如楊軍《應用文語用指瑕和匡正》一文以言語行為理論和功能語言學為指導,找出應用文寫作在語用方面存在的失誤,進而分析探討匡正的方法和策略。文章總結應用寫作的語用瑕疵包括:範圍欠明確;功能欠突出;話語方式欠合理;禮貌欠分寸。語用失誤匡正策略包括:以語境為本,培養匹配意識;以任務為本,訓練匹配技能。又如高軍青《從禮貌原則看中國的廣告語言》一文以語用學中的“禮貌原則”理論為切入點,從正、反兩個方面探討當代中國廣告語言的特點。並在“禮貌原則”的各條準則和次準則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廣告語言的特點以及漢民族文化的獨特個性,歸納出適合中國廣告語言的“禮貌原則”的五條主要準則:真誠準則、一致準則、同情準則、恰當的稱呼準則、文化認同準則。 第七, 以新視角、 新觀點持續深入地 探討應用文教學工作 應用文教學一直是應用文研究的焦點問題。在本論文集中,此類主題的文章佔據了幾乎四分之一的比重,大家積極探討,廣泛提出新觀點、新技術、新教法等,體現出應用文研究者對應用文教學的重視,以及他們在教學研究上的不懈努力。例如覃可霖《面向21世紀:揚起應用寫作教學改革的風帆》一文提出要改變傳統的“講解.練習”的單一教學程式,充分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探索新的教學模式。 劉海濤《 “新寫作”的理論設計和模擬訓練》提出了“新寫作”的概念,闡述了“新寫作”特定的教育目標、教育載體、教學理念、訓練系統和實踐教學的內涵。李小玲《寫作創新與創新寫作教學之思考》一文將“陌生化”概念引入大學寫作的訓練與實踐之中,通過對教學內容視角的轉換,寫作思維的轉變與寫作訓練本身,以及教學形式的靈活多變等三方面的探討,予以實現大學寫作教學的“陌生化”,從而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梁錦霞《運用系統功能語言學理論設計量表進行互評和自評的研究——大專中文應用寫作課程個案研究》一文借鑒系統功能語言學理論,以如何使用促進學習的評核方法,以增強大專中文應用寫作教學的成效為主題,以深入訪談和文本分析為研究方法,專注於同儕互評、學生自評、自擬評量標準和量表使用等方面的探索。還有如王麗華《淺談大學應用寫作教學改革的新觀點》 、宋雯《淺論大學寫作課教學改革》 、饒曉明《利用校園環境,創設教學情景——實施“應用寫作一體化教學模式”的新思考》 、王俊彥《應用文教學與對聯寫作》 、朱丹《應用性書面交際:應用寫作課程開發的著力點》 、陳志誠《應用文的規範與教學》 、王源《淺談高等教育中的涉外應用寫作教學》 、徐小英《項目教學法在〈應用文寫作
  • 〉課程教學中的應用》 、嚴文君《 “任務引領型”教學法在應用文教學中的探索與實踐》 、楊海兵《對技工院校應用寫作課程改革的思考》等。 王景科《全球化視野下的中國應用文寫作》一文,對三十年來的應用文研究發展進行了總結,王教授說道:“三十年的應用文寫作,無論是教材的編寫、教學的研究、論文的交流、專著的出版,可謂是碩果累累,成績斐然。但那都已成為過去。讓我們以這次會議為起點,為中國應用文寫作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這句話不僅代表了王教授,也代表了所有與會者,以及所有應用文研究者們共同的期盼。鄧景濱教授主編的《全球視野下的漢語應用文研究》這本著作的出版,是用實際行動回應了王教授的倡議,用實際行動證明了研究者們共同的努力。會訊(二):第十五屆國際粵方言研討會 在澳門理工學院舉行 由澳門中國語文學會、澳門粵方言學會主辦,澳門理工學院協辦的第十五屆國際粵方言學術研討會,於2010年12月13日至15日在澳門理工學院召開。 本次會議收到論文84篇, 來自中國內地、港澳臺以及日本、 新加坡、 美國等地區和國家的93名專家學者濟濟一堂,深入探討粵方言研究的理論與應用問題。 國際粵方言學術研討會原訂每兩年一屆,隨着研究隊伍的日益壯大及研究範圍的日漸廣泛深入,目前已轉為每年一屆。 澳門自1987年首屆國際粵方言研討會召開以來, 已成功舉辦了三屆,今年第十五屆國際粵方言研討會是澳門有史以來同類會議中規模最大的一屆。本次研討會由澳門基金會、文化局和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贊助。 13日上午, 開幕儀式由澳門粵方言學會理事長、澳門理工學院湯翠蘭副教授主持,澳門中國語文學會會長胡培周先生致開幕辭,廣東省中國語言學會名譽會長、 暨南大學中文系詹伯慧教授於開幕式上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 開幕式後, 由澳門粵方言學會會長、澳門大學鄧景濱教授主持,大會特邀暨南大學詹伯慧教授、香港大學單周堯教授、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所張振興、 張惠英研究員、廣西師範大學劉村漢教授做大會發言。 14日下午, 閉幕儀式由澳門理工學院謝建猷教授主持,張振興教授做總結發言。 閉幕式上香港語言學會副會長鄧思穎教授宣佈與本次研討會同時進行的第三屆“香港語言學學會粵語語言學傑出學生論文獎”授予暨南大學博士生單韻鳴同學,且香港語言學會將負責日後每兩年一次在香港舉辦“國際粵方言研討會”的統籌工作。香港理工大學張群顯教授代表香港理工大學“北京大學——香港理工大學漢語語言學研究中心”介紹了第十六屆國際粵方言研討會的籌備情況,第十六屆國際粵方言研討會暫定於2011年12月15日至16日於香港理工大學舉行。 (董月凱供稿)
  • 會訊(三):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學術研討會在澳門理工學院舉行 由澳門語言文化研究中心舉辦的“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學術研究”學術研討會2010年11月24日- 25日在澳門理工學院舉行。 第十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許嘉璐先生作了主題演講,教育部副部長兼國家語委主任李衛紅、 國務院港澳辦巡視員謝偉民、北京語言大學書記王路江、教育部語用所所長姚喜雙、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以及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副特派員毛四維、澳門中聯辦文化教育部副部長張曉光、澳門中華教育會會長李沛霖等一衆嘉賓出席主禮。 來自祖國大陸、本澳、香港和日本的近30位專家學者携帶論文出席了本次研討會。 李向玉院長首先致歡迎詞。他表示,在國家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澳門理工、北京語言大學、教育部語用所聯合組建的澳門語言文化研究中心於2009年11月宣告成立,一年後有關單位再聚首澳門,以“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研究”為題展開更為務實的學術研討。 文化的碰撞造就了澳門,語言的交流成就了澳門,正因如此,如何對澳門的語言問題,尤其是中葡英三種語言間的關係及由此引發的文化現象進行研究,是重要的課題。 李衛紅副部長致詞表示,語言文字是民族文化的根基、是民族發展的銳器,每個人終身受用的交際、思維工具和精神家園。 國家必須有科學的語言規劃,制定科學的語言政策,構建和諧的語言生活,保證國家處理國內外各種事務的語言能力,提高國民的語言應用水平。她認為澳門特區的發展,需要有合適的語言規劃。 澳門有豐富的語言資源,除中文、葡文外,還有許多方言和外語,有必要處理好各種語言和方言的關係,科學制定澳門的語言規劃,充分開發利用澳門的語言資源。 一連兩日的研討會上,學者們就如何為澳門這個“雙文”(繁體字、 簡化字) “四語”(漢語普通話、粵語、英語、 葡萄牙語)交融的複雜的語言社會做好語言規劃建言獻策,對如何更妥善地處理好澳門的語文關係,構建澳門的和諧社會,以及如何在澳門這個多語社會實現良性的語文互動等論題展開了熱烈討論,尤其針對澳門一區多語環境下,司法及行政範疇的語言翻譯不到位的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更有學者建議澳門特區政府設立語言委員會,制定符合澳門情况的語言政策。 呼籲加强中葡翻譯人員培訓,建立測試及評估機制,提高翻譯人員質素,使澳門更好地發揮中國和葡語系國家間溝通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 ZJ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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