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2016年7月
《“一國兩制”研究》編委會名譽主任委員:何厚鏵名譽副主任委員:曹其真主任委員:李向玉、楊允中委員:王禹、米健、冷鐵勛、郝雨凡、唐曉晴、莫世健、婁勝華、郭華成、陳慶雲、許昌、曾華群、趙向陽、趙國強、駱偉建、劉斌(按姓氏筆劃排序)《“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主編:楊允中、冷鐵勛審稿小組:許昌、王禹、姬朝遠、李燕萍責任編輯:梁淑雯、陳慧丹編輯:何曼盈、謝四德、庄真真
目錄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一國兩制”與國家主權在“兩個正確”軌道上濶步前行──淺議新形勢下澳門“一國兩制”實踐...............................楊允中D論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理內涵與構建方向..........................................周葉中、段磊DC試論民主集中制原則對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姬朝遠DL“一國兩制”的正確演繹──評香港特區政府《2016年施政報告》..........................................莊金鋒EH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研究:近期回顧與未來展望..........................................................................陳雲云FE“一國兩制”與法治建設“《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與澳門的民主實踐”學術座談會紀要..........................澳門學者同盟秘書處GD善用法治思維,不斷提高澳門特區政府依法管治水平──新加坡法治社會建設的有益啟示......................................................................................冷鐵勛HC法律實用主義視野下的澳門法治建設問題......................................................................................李燕萍HJ葡萄牙商法在澳門的延伸適用及其影響..........................................................................................何志輝IE“一國兩制”與法理研究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尤樂JH論中央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與履職的合基本法監督..............................................................張小帥LK中央對行政長官免職權的行使及其界限..........................................................................苗泳、邢玲DCL淺析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何曼盈DDI香港“普選”與保留功能組別的政治視角......................................................................................陳咏華DEE“一國兩制”與長治久安“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6年5月)...................................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民調小組DEL澳門與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對接及路徑選擇..................................................................蔡建敏DGH“一帶一路”助力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顧相偉、莊金鋒DHG澳門發展歷史文化旅遊的思考..........................................................................................................李嘉曾DID
廣濶視角LegalAnalysisofWynnv.Okada............................................................................WesleyJiankangkaiWEIDIJ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問題研究..............................................................................................鍾小凱DJF當代兩岸利益集團比較分析──基於阿爾蒙德結構功能主義的視角..........................................黃繼朝DKH學術動態.........................................................................................................................................................DLF
CONTENTSIssue2016-3“OneCountry,TwoSystems”andNationalSovereigntyOntheCorrectUnderstandingandImplementationoftheBasicLaw:EvaluatingthePractice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intheMacaoSARundertheNewSituation.............................................................IEONGWanChongDOntheJudicialConnotationandConstructionDirectionoftheInstitutionalFrameworkofMaintainingthePeacefulDevelopmentoftheCross-StraitsRelationship................................................................ZHOUYezhong,DUANLeiDCABriefDiscussionontheEffectofDemocraticCentralismintheMacaoSAR.........................JIChaoyuanDLInterpreting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Correctly:CommentingOnthe2016PolicyAddressoftheHongKongSAR...........................ZHUANGJinfengEHRecentReviewandFutureProspectonXiJinping’sGovernanceThoughts..........................CHANYunyunFE“OneCountry,TwoSystems”andLegalEstablishmentSummaryoftheSeminaron“AmendmentofLegislativeAssemblyElectionLawandDemocraticDevelopmentinMacao”...............UnionofMacaoScholarsSecretariatGDOntheExperienceofRuleofLawPracticeinSingaporeanditsInspirationtoMacao...........LENGTiexunHCOntheIssuesofLegalEstablishmentinMacaofromthePerspectiveofLegalPragmatism......LIYanpingHJAnExtensionofPortugalCommercialLawinMacaoanditsInfluence........................................HEZhihuiIE“OneCountry,TwoSystems”andJurisprudenceStudyOntheImplementationoftheNomination-confirmationSchemeofChiefExecutiveCandidatesintheHongKongSARunderConstitutionalism......................YOULeJHConstitutionalSupervisionoftheCentralGovernmentontheSelectingMethodandDischargingDutyMechanismoftheHongKongSARChiefExecutive...........ZHANGXiaoshuaiLK
RemovalPoweroftheCentralGovernmenttowardstheChiefExecutive:ProceedingsandLimitations..........................................................................MIAOYong,XINGLingDCLOntheSupremePositionoftheChiefExecutiveoftheSARs..................................................HOManIengDDIPoliticalAnalysisonUniversalSuffrageandRetentionofFunctionalConstituenciesintheHongKongSAR..................................................................................................CHENYonghuaDEE“OneCountry,TwoSystems”andLastingPoliticalStabilityOpinionSurveyReporton“OneCountry,TwoSystems”CompositeIndexes(May2016)..........................CEUPDSSurveyTeamDELOnthePathfortheCoordinationof“OneBeltandOneRoad”PolicyandMacao’sStrategicDevelopment....................................................................................CAIJianminDGHThePromotionofthe“OneBeltandOneRoad”PolicyandtheConstructionofWorldTourismandLeisureCenterinMacao.................................GUXiangwei,ZHUANGJinfengDHGSomeThoughtsonDevelopmentofHistoricalandCulturalTourisminMacao.............................LIJiazengDIDAWideAngleLegalAnalysisofWynnv.Okada............................................................................WesleyJiankangkaiWEIDIJIssuesontheQualityofAuthorizedLegislationinZhuhaiSpecialEconomicZone...........ZHONGXiaokaiDJFComparativeAnalysisofContemporaryCross-StraitsInterestGroupsfromthePerspectiveofAlmond’sStructuralFunctionalism..........................................HUANGJizhaoDKHAcademicActivities.........................................................................................................................................DLF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顧問、教授@D@一、基本法實踐的“兩個正確”觀“兩個正確”觀係指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與正確實施。根據當前特別行政區現實,對“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正確理解已是一種常態化要求,因為它是確保這項基本國策正確實施的前提。在高度自由化、多元化的香港、澳門,要求做到一元化正確理解實不容易,但在一些原則問題上力求保持認知大方向的一致或接近一致,又是不容放鬆的追求目標。其實,完善基本法實施機制就包括認知的全面準確和執行力的有效到位。通常提及的機制“泛指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1,即對某系統生存與發展的保障、協調、執行、約束行為。無論自然現象還是社會現象,在其存在與發展過程中都依一定規律或條件互相適應,力求保持穩態與強勢。在人類文明進入全面信息化時代的今天,強調對基本發展規律的認知應成為社會文明進步一項基本要求。中共十八大五中全會推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具有不同凡響的理論創新價值和普遍意義。因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協調是持續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綠色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人民對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體現”,“開放是國家繁榮發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2這些體現發展規律的新理念不僅對進入發展常態的經濟領域,而且對社會領域的提速改革亦具相當重要的指導作用。不管屬於任何一種社會制度,不管處於任何發展階段,強調生存與發展規律都是不可須臾離開、不容有認知偏離與行動失控的掌控主題。在進入全面驗證“一國兩制”科學性與生命力的特別行政區發展階段,人們不應滿足於認知的表面化、簡單化、初端化。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當“一國兩制”基本定型並成為一項基本國策時,“馬照跑、舞照跳”曾成為理解“一國兩制”一個十分時髦而普遍流行的界定用詞和期望用詞。隨後投入巨大人力物力進行起草的兩部基本法,對於甚麼是“一國兩制”、如何全面實施“一國兩制”及時作出了明確的規範和指引。基本法作為特別行政區根本大法,其序言開誠佈公、開門見山地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法方針政策的實施。”(《澳門基本法》序言)這表明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是基本法的母法,憲法的尊嚴和權威在特別行政區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維護;基本法作為國家的一部憲制性基本法律既是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又是當代全中國人民意志和願望的集中體現,對基本法不走樣的正確理解事關“一國兩制”的正確實踐,也是包括特區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共同願望和根本利益所在。二、幾個重要關係的合理界定(一)變與不變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與生活方式50年不變,在“兩個正確”軌道上濶步前行──淺議新形勢下澳門“一國兩制”實踐楊允中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E@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承諾和《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5條的莊嚴規定,亦即憲制性規範所作出的指引。這是特別行政區最大最根本的“不變”,但理解“一國兩制”與觀察當前特別行政區現實又不宜停留在簡單化、片面化的認知層面。首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業已恢復行使主權的香港、澳門兩特別行政區,原港英、澳葡長期以來實行的殖民管治形態已成歷史,代之以具“一國兩制”特徵的嶄新特別行政區制度,亦可稱之為新型發展模式或新型社會生態。當下,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是直屬實行單一制社會主義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特別行政區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特別行政區。因此,可以講特區政權性質已完成了脫胎換骨的轉變。其次,特區的管治架構其核心已發生了質變,特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已按基本法實行了全面本地化並依法進行效忠宣誓,而且產生方式也最大限度地體現了現代民主政治,比之回歸前總督由宗主國越洋委任是歷史性的超越;特區三大管治機構之一的立法機關全部或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也是一項歷史性進步。再次,基本法所設計的民主參與進程體現循序漸進、均衡發展原則,特區居民的主人翁地位及權利保障的充分性已有實質性加強。他們不僅直接參與特區的改革與發展,而且還通過特別設計的模式間接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如依法選舉產生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全國人大的工作。再再次,特區在中央政府授權下可以在某些適當領域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名義參加國際組織與國際會議,而且在制定基本法同時還為特區單獨制定了區旗區徽。最後,在特別行政區廣大居民的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意識已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觀,這不僅因為他們身上存有與生俱來的民族血緣基因,而且也由於國家日益強大,他們的國家認同、民族認同、文化認同越來越強烈,他們與國家主體部分居民構成無法擺脫的命運共同體和利益共同體。綜上,可以直觀地認定,保留原有資本主義社會制度與生活方式是最大的不變,而在政治體制及社會價值觀的調整上出現的改變又是歷史上最為深刻的,這是社會文明的巨大進步。孕育這類變化的特區社情既有別於回歸之前,也不同於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家主體部分;這類變化不僅是具特定積極性、建設性的正向變化,而且也屬於認知領域與制度體系的突破性探索與創新。(二)被保留的原有資本主義制度與特別行政區制度資本主義的核心價值是保護私有制及此前提下的生活方式,基本法強調的是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即本地資本主義,而非泛泛的西方資本主義。本地資本主義某種意義上是中國人、中國文化、中國傳統發展的現代資本主義,它除了要遵循市場經濟價值規律力求經營效益最大化外,還有一個帶普遍性的特點就是不忘自己是中國人和堅守中國文化傳統。在這個優秀傳統中有幾個核心價值認定:一是愛國、為中國人爭氣;二是堅持勤儉、艱苦創業;三是回報社會、反饋大眾。正因為如此,以華人資本為主體的原有資本主義就是一種有競爭力、有潛質、既有國際聯繫網絡又熟悉祖國內地發展環境的資本主義,當然,在特區也同時存在非華人資本主義,但它們必須在基本法和特區法律規範下運行,不得同特區整體利益相違背。所以,把原有資本主義等同於西方資本主義、把特別行政區有意無意納入西方經濟體系和價值觀體系,是不妥、不符合特區現實的。特別行政區所以特就在於它不僅不實行國家主體部分的社會主義制度,也在於它不是實行百分之百的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不是百分之百的原有發展環境;原有的資本主義的優勢一面當然要保持並充分利用,而背靠祖國、依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富饒資源和廣大市場同樣是一種天然傳統優勢,更要充分利用。故此,從制度層面觀察,特別行政區儘管保留原有資本主義,但不等於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全面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準確地講,從回歸那一天起因基本法全面生效有“一國兩制”特徵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已正式進入其實施階段,並逐漸展示出其生命力、科學性與創新價值。這也表明,原有資本主義與特別行政區制度不是兩個對立的概念,但資本主義制度與特別行政區制度卻是完全不同的政治概念。不錯,現行特別行政區制度包含了原有資本主義並為其繼續發展壯大提供了充足合理空間,但這不等於原有
在“兩個正確”軌道上濶步前行@F@資本主義主宰一切,更不可以把特別行政區說成是西方資本主義世界一部分。這本身也是“一國兩制”理論需要及時加以澄清的一個原則性問題。(三)國際化與大陸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信息化時代,國際化無疑是個重要衡量指標。國際化內涵應包括參與國際性活動的廣度與深度、自身成長與發展的對外依存度、形象與傳統的輻射張力等方面,這就要在人財物三個維度進行觀察。香港、澳門都是傳統國際自由港,區位優越、交通便捷、法治良好、官員訓練有素都是有利條件。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與特別行政區制度,其優勢進一步疊加,國際影響力持續提升。但這不表明國際化就是西方化或美國化,不管過去參與國際性活動的深度如何,在第21世紀進入第二個十年的當下,國際化的新內涵應引起人們足夠重視,由於歷經三十多年改革開放的奮進中國和平崛起已成為全球公認的事實,中國現擁有逾10萬億美元的經濟存量且每年仍以高出世界平均值二倍以上的速度提升,對世界經濟增長貢獻率仍高達26%以上,作為全球經濟的重要發動機和牽引車之一,中國和平崛起就是當今最大的國際化,中國就是當代世界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故當今國際化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同中國接觸面的邊界效益。港澳兩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而且直接背靠國家第一強省廣東,所以特區加大對內地發展的參與度、合作度天經地義,無可厚非,不能也不容動不動就指責是脫離國際化或依賴大陸化。改革開放之前之初,中國經濟相對落後,同國際社會脫節,這是事實。但和平崛起後的今天,中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不僅要繼續改寫自己的民族發展史,盡快全面實現“兩個一百年”的中國夢,而且也要通過對外合作全面影響、拉動周邊地區以至全球進入具新內涵的全球一體化進程。簡言之,當代中國已越來越深地同全球發展融為一體,中國因素已越來越成為當代國際化的核心內涵,背靠祖國這一天然優勢一定要開發好利用好。(四)現代化與傳統化現代化即科技與信息主導的現代基本發展模式,它不僅導致資源配置的合理化、生產效益的集成化,而且也推動生產與社會管理以及發展理念的轉換和升級。推動現代化既是面對競爭的需要也是完善發展思維的需要。中共“十三五”規劃建議把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並列為新形勢下五大發展理念,其中創新更被列為五大發展理念之首。正如習近平所講:“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實現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必須依靠創新驅動”,“企業持續發展之基、市場制勝之道在於創新”。3現代化的關鍵在於走出一條獨立創新之路,而實踐“一國兩制”正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制度創新,這是人類文明史上不曾有過的最具震撼力的制度創新。試問把人類社會近二、三百年來誓不兩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大基本社會制度對立統一在特別行政區社會實踐,其創新價值與意義絕對無與倫比,同時也把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方法論翻開了嶄新一頁。當然,作為新生事物在其成長過程中難免遇到一些阻力和挑戰,新制度本身也有待進一步充實與完善,這是順理成章、符合規律的事態發展。與此同時,人們也應及時調整關注點與面、深度與亮點,尤其要從特別行政區現實中總結基本規律與經驗,令其前進征途上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盡可能在發展目標與大方向上不走彎路或少走彎路,亦即力求做到有備而戰、戰而能勝,把發展主動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在關注現代化、關注創新開拓的同時,還應時時刻刻不忘我們強大的民族文化傳統,像天下大同、和為貴、上善若水、求同存異、福禍相依、大智若愚等符合歷史唯物主義與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原則,早在二千多年之前就已成形並不斷完善。先祖不僅教喻我們要立志報國、矢志不渝,所謂實踐“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而且也要“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要修煉成“大德不官、大道不器、大信不約、大時不齊”4,意指德化高尚的人不應志在追求一官半職,志存高遠的人不應滿足於一時一事成就,誠信正直的人不需靠誓約來約束,與時俱進的人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G@不宜隨波逐流、輕易跟風。我們中華民族豐富的文化傳統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智慧聚寶盆,當代人和未來的世世代代要懂得珍惜,不能因虛無主義無知而數典忘祖、不知所以。(五)共同願景與殊途同歸“一國兩制”是作為基本國策推出來的,而基本國策的基本特徵是科學性、法制性、可行性以及穩定性、長期性、不動搖性。“一國兩制”產生於改革開放新政推出的歷史時代,它也伴隨不可阻擋的改革開放大潮迅速成型並進入以基本法制定為代表的制度化導向發展階段。在香港、澳門於20世紀末正式回歸之前“一國兩制”仍處偉大構想階段,儘管它具有極高的多重創新價值,無論特別行政區當事方還是國際社會依然期待與觀望同在、信任與持疑並存,茲因為還未正式進入實踐。自從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這兩個具里程碑意義的日子起,迄今香港、澳門兩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分別有四個五年期的實踐歷程。應該說,隨着兩個特區的開拓探索,“一國兩制”作為史無前例的憲政創新、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其無與倫比的驗證與示範價值與效應已有目共睹並得到日益廣泛的肯定與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總綱中對財產權明文規定“兩個不可侵犯”,一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第12條),為此,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二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13條),為此,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在這兩項列為憲法總綱的重要憲法規範指引與保護下,國家經濟領域發生的巨變特別是居民實際收入和可支配財產的快速增長已把中國推向全球最大中產階層社會的邊緣,大部分中國人業已過上體面的、受人尊重的好日子,“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已逐步變成大多數人共同富裕的社會現實。在《2016胡潤全球富豪榜》中,全球坐擁十億美元以上的2,188名富豪中,中國有兩大超越:一是大中華地區共568位富豪,首超美國535位,二是北京擁有100位富豪,首超紐約,成為全球超級財富創造者最密集的城市,號稱“十億美金富豪之都”。5中國的王健林、馬雲、宗慶後、馬化騰等超大富豪身家都在150億美元以上。《新財富》公佈的2016新財富500富人榜涉財富總額人民幣8萬億元,佔2015年全國GDP的12%,王健林仍踞榜首,上榜門檻人民幣65億起計的中國富豪已達302人。6應該說,世界級富豪如此密集而快速出現,本身就是“中國特色”的具體化,因為他們都是順應改革開放新形勢依法佔有財富並擴大財富,他們為國家逐步實現富強發達並走向世界做出了一份不可或缺的積極貢獻,甚至國企辦不到的他們也能辦到,外國人辦不到的他們同樣能辦到。從理論上界定,說當代中國的富家現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道獨特風景綫,或者被認定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環境中具正能量的“中國特色資本主義”,也許應該成立。兩個特別行政區現有實踐已令人信服地表明,“一國兩制”作為一項文明史上不存先例的創新事業,雖然表面上觀察有些特殊,同國家主體部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存在不協調甚至矛盾,但實質上它非但未能同國家主體部分脫鈎或背離,反而是其在新歷史條件下的有益補充。在實行單一制社會主義的國家內局部歷史背景與社會現實特殊的地區保留其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不僅可行而且具有優越性;不僅無損於國家主體地區原有社會主義制度,而且對其構成特殊形式的優勢互補、共同獲益;不僅對國家堅守的傳統馬克思主義、傳統科學社會主義的理論體系絲毫沒有背離與傷害,反而成為其全新歷史條件下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與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一種殊途同歸、異曲同工。實行“一國兩制”,是一場真正改天換地的社會大變革與歷史大超越,更是人類文明史上認識論方法論領域的一次標誌性升華。三、政治領域挑戰及其應對面對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實踐出現了某些人們不想見到的脫軌行為和扭曲現象,2015年12月,習近平在接見赴京述職的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時代表國家適時提出了“四不”主張,他說:“我想強調的是,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持兩點,一是
在“兩個正確”軌道上濶步前行@H@堅定不移,不會變、不動搖;二是全面準確,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始終沿着正確的方向前進。”7其中,前“兩個不”強調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不移和不會變、不動搖,明顯是從中央立場出發、向港人社會以至全世界說的。後“兩個不”則是對特別行政區的要求與希望。而要確保“不走樣、不變形”就要首先弄清“一國”與“兩制”、大我與小我、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合理界定;不顧國家、民族利益,少數極端民主派人士一味對抗特區政府並進一步挑戰中央政府管治權威甚至公開鼓吹“港獨”的行徑已經構成違法違憲,不應任其自由瘋長、繼續危害社會,而特區政府某些核心環節認知與行動雙不到位、姑息養奸以及部分居民判斷思辨能力偏低,隨風飄擺甚至袖手旁觀、幸災樂禍的心態,都是與時代大潮脫節的非常態現象,要想“一國兩制”、基本法正確實施,建立正當正常的是非觀,依然是特區高端與廣大居民需認真關注、認真補課的一環。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有各自的成功經驗和各自需要面對的問題,繼續總結好各自“一國兩制”實踐的基本規律,走好未來實踐新征程不容有誤有失。為了確保新形勢下“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做到以下“五個堅持”恐怕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堅持維護好國家利益與特區利益兩本賬,且有必要把國家核心利益擺在特區利益之上。其道理很簡單:○1國家利益包括特區利益,不肯愛國的人難求其真正愛港愛澳;○2認定中央與特區關係是互利共贏關係,確保其健康發展,特區尊重中央、中央關受特區是“一國兩制”的題中之意;○3不能違背中國國情與世界潮流,中國是成功實現和平崛起的發展中大國,提升自身發展的中國因素、搭中國快車業已成當今最時髦的世界潮流,作為中國自己的特別行政區當然不容怠慢,特區享有憲法和基本法共同設計與規範的高度自治權,享有實行“一國兩制”的合憲性、合法性、合理性,對於特區政府與居民來說,任何時候也不能忘本,不能淡忘作為當代中國人的神聖使命,要時時刻刻心裏裝着祖國和人民。二是堅持依法施政、依法治港、依法治澳大方向。制度貴在實施,有效實施的前提是對其正確理解,正確理解要求人們思維理性化,並進行必要而深入探索研究。“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8。這是中央十八大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國的精髓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依法治吏,這是質的改變。”9確保高效依法施政還要強調參與意識,要積極參與就有必要適度關注政治發展。政治事關大局、事關方向,政治是公權力的正常行使,是民主、人權的保障,政治體現大學問、大智慧;人們可以不參政不從政,但對政治與政治理論關注一下絕對有益無害。三是堅持對特別行政區制度正確理解,亦即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澳門基本法》序言開宗明義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基本法係根據憲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的任務與職能就是對特別行政區制度作出規定,以確保基本國策的落實。《澳門基本法》進一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第11條)這表明特別行政區制度由三大版塊組成,三大版塊互為依存,共同構築了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架構,實際上《澳門基本法》九章145條就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具體化。四是堅持官民雙強雙輪驅動。當今特別行政區不僅政府要保持強勢,包括執政能力與執政理念雙強,社會也要保持強勢,包括愛國愛區意識與開拓創新意識達到雙強。政府依法施政的堅定性與社會各界遵法守法的自覺性,要持之以恆、警鐘長鳴。要做命運、利益主人,做“一國兩制”事業開拓者、特區第一代建設者,做新事新辦、特事特辦行為主體;愛國愛澳、愛社愛家,特區居民要和時代一起進步,極少數人對國家現行制度即使有所保留也應做到遵紀守法。“一國兩制”事業要發展,後繼有人十分重要,故關注青少年培育與公民意識提升是當前強化認知、加大推進力度的一大首要課題。歷史把天時地利人和這歷史性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I@機遇帶給澳門,肩負驗證嶄新社會制度與政治制度使命的當代澳門人沒有理由猶豫、遲疑,澳門地方不大,卻可以成就一翻大業。五是堅持自我完善、循序漸進。“一國兩制”實踐與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全面實施,它不可能一出現就十全十美、完善有加,它必然要在未來實踐中繼續接受新問題、新矛盾挑戰,故堅持自我完善、堅持在實踐中提升實踐水平、堅持對發展規律的認真探索,就十分之重要迫切,力求使“一國兩制”示範價值逐步受到認同,使這項中國幾代人創造的新興政治制度進一步成熟、嚴謹、適用、可行,是特區政府和各界居民的共同使命,不容遲疑延誤、不容錯失發展良機。四、經濟、民生是社會穩定和諧的基礎(一)怎麼看進入調整期的澳門經濟發展自2014年6月以來由於澳門主體經濟博彩業毛收入持續下滑,人們對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前景似乎產生一定疑慮甚至動搖。毫無疑問,2015年是澳門回歸以來首次出現指標大幅下調的負增長年。也可以講,澳門已進入一個結構性調整的經濟過渡期,這是內外諸多因素疊加的必然結果,既有結構性因素又有周期性因素,既有內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在一定意義上講,這也是對前些年經濟超高增長的及時反彈。澳門是個超小微型經濟體,其發展規律的獨特性、獨創性向來受到內外遠近高度關注。一方面,澳門是個優勢十分集中的、不容被取代的經濟體,無論從自身發展還是從粵港澳一體化進程以至在國家長遠發展戰略中的地位與功能,澳門均具有罕見的潛質、罕見的優勢、罕見的前景,不容低估、不容忽略;另一方面,澳門又是一個典型的對外依賴型地區,依賴特殊的產業結構、依賴特種服務業、依賴境外客源拉動、依賴周邊和國際經濟旺景拉動,故難以在中國經濟增速下調與國際經濟不景中偏安自保,這就要求在調整期看準站穩,既不被錯誤信號誤導也不發出誤導的錯誤信號。澳門2014年經濟總量達到澳門幣4,434.68億元,人均GDP為澳門幣713,143元,即89,287美元,同年人均GNI為澳門幣611,719元,即76,589美元。這不僅是澳門歷史上最高水平,而且在亞太以至國際上都可列為領先指標之一。2014年2月博彩毛收入為澳門幣380億元,這是一項歷史上的峰值。然而自2014年6月起連續下滑,其中2015年11月僅為澳門幣165億元,但大多數月份仍保持在澳門幣180億或以上。這表明現階段博彩業月毛收入保持在澳門幣180億元或以上即澳門幣6億元/日或以上的平均值是可能的。根據政府公佈數字,澳門2015年是一個緊縮年,全年財政結餘仍有澳門幣292億元。特區政府201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重點是“促經濟、重民生、穩發展”,政府預算總收入為澳門幣1,032.5億元,總支出為澳門幣850.38億元,全年仍可結餘澳門幣147.44億元。這也表明,即使2016年經濟運行依然弱勢,不僅民生福祉不致受到影響,而且仍是一個自給有餘的微型經濟體。根據各方面包括專業人士研究預測,澳門經濟2016年上半年很可能仍受下調趨勢的負面影響,而下半年則可能穩住陣勢進入低幅恢復期。對形勢分析認定不宜簡單化、片面化、絕對化。建立正確的形勢觀,站穩腳跟、積足底氣,不為表面現象所惑、不受亂相干擾,善於借力借勢發展,這是居安思危、開源節流,積極面對調整期波動的需要,更是堅定信心、確保進入新時期新階段“一國兩制”正確實踐的需要。(二)有待加大關注力度、及時做出正確認定的幾個問題1.博彩業調整已逐步見底經過長逾20個月的漫長調整期,澳門博彩業調整開始觸底反彈,毛收入基本可保持在180-200億/月的趨穩態勢。這裏,進一步強調若干基本認識仍有必要:○1博彩是現代服務業中的特種門類或特種服務業,是社會收入二次分配的低理性化選擇形式,它在特殊社會環境下的存在價值不容輕易否定;○2博彩業是澳門合法產業,也是惟一主導產業,開放十多年來總體走勢正常、貢獻不菲;○3當前的調整有其內部與外部影響因素疊加的複雜性、多元性、難以迴避性;○42014年6月至今近兩年來調整已基本見底,政府做
在“兩個正確”軌道上濶步前行@J@法的澳門幣200億元/月毛收入底綫有望在2016年內達致,在其他產業暫難突破情況下博彩業繼續扮演主導產業角色不容懷疑,即使保持澳門幣180億元/月的水位,澳門平衡預算仍可實現。當然,對博彩業監管的法制化、科學化亦應成為政府施政的一個長效重點,相信2016年即將推出的博彩業中期檢討有望打開依法與科學監管新的一頁。2.國家“十三五”規劃,澳門不能缺席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沒有變,中國經濟長期向好基本面沒有改變。中共中央關於“十三五”規劃的建議有關時代主題和發展態勢所作這兩個“沒有變”的判斷,十分準確與客觀。當下澳門特區的發展已同國家發展已同國家發展構成正相關,國家好澳門一定好,因而上述判斷也是認定澳門發展大環境的基本依據。“中國經濟發展已經進入新常態,向形式更高級、分工更複雜、結構更合理階段演化,這也是我們做好經濟工作的出發點。在新常態下,要實現新發展、新突破,制勝法寶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10習近平的“四個全面”理論,特別是其中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更是經濟與政治領域的兩大突破口,或兩大抓手。顯然,這些判斷對於發展進入調整期的澳門,也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深化內地和港澳合作發展被列入“十三五”規劃第六部分“堅持開放發展,着力實現合作共贏”中。為此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發揮港澳獨特優勢,提升港澳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和功能,支持港澳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11“十三五”規劃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做好“一個中心,一個平台”既是澳門未來發展方向,也是國家對澳門的發展要求。要不失時機地配合並跟上國家發展大向,澳門恐怕要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作好發展定位,進一步提出切合實際的發展規劃。2016年4月修正提出的《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草案文本)已有比較完善的框架,在澳門特區發展史上將留下重要一頁。3.參與“一帶一路”不能停留在口頭上“一帶一路”是國家未來發展的一項長遠戰略,也是進入經濟發展新常態後把和平發展、互利共贏理念在境內外適度拓展的必然選擇。絲路起程國與相關聯繫國互通、實現共商共建共享、構成當今時代跨國間平等合作、互利共贏的最佳發展模式,其中互聯互通不僅是基礎設施方面,在發展理念方面亦要通過雙邊與多邊之間消除誤解誤判、提高對現代發展觀的認知與理解。這正是成功推進“一國兩制”實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統優勢與競爭力所在。澳門歷史上早期曾是海上絲綢之路重要節點,不僅地理位置重要,聯繫對象特殊,開放包容已成傳統,而且擁有國際自由港的制度優勢和聯繫葡語國家的文化優勢,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扮演一個積極可靠的海上樞紐是可以寄以厚望的。推進“一帶一路”發展戰略,澳門不能缺席,而且大有可為,但盡早作好相關論證加以引導,迫在眉睫、時不我待。4.澳門管轄水域的合理利用2015年12月20日國務院在澳門回歸16週年紀念日正式頒佈明確澳門水域管理範圍和陸地界綫的第655號國務院令。澳門從此擁有自行管理的85平方公里海域。這是中央政府為支持澳門特區可持續發展的採取了一項有力措施。正確規劃海域、合理利用海域成為澳門特區一項嶄新課題。明確水域管理範圍為擴大合理利用發展空間提供了十分有利條件。理論上不僅有利於澳門在轄區內實行有效管理,而且也可規劃適度填海造地以至拓展一些可能的海洋經濟類產業。但實事求是地講,如果簡單化地把85平方公里視為增加陸地面積2.8倍,可開發多種海洋產業中心,填出不同功能的海上新區甚至發展成“東方迪拜”,這類善良願望可以理解,但實際可行性、可操作性卻難以被認同。因為澳門北、西兩側無法拓展,東側隨港珠澳大橋通車也將不存大幅開發可能,惟一南側又距國際深水航道很近,開發難度不容低估。到底這85平方公里水域的最大開發利用率幾何,恐有待進一步做出嚴謹周密的論證、研究後方可明朗化。總之,依法管海、科學用海的大方向大原則要長期堅守,不容被簡單化、理想化判斷所誤導。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K@五、有關幾個具體問題的思考(一)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推介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在推動基本法宣傳上作了大量切實工作,對鞏固居民愛國愛澳傳統、落實“一國兩制”具有實實在在的指引作用。有關憲法地位、效能的宣傳近來已得到加強,但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宣傳、推介仍顯不足,以致有些官員和社團高層人士至今不瞭解甚麼是特別行政區制度。可見對“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持續宣傳與系統培訓,不能一蹴而就而要常態化、系統化。特別行政區站在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最前沿。實行“一國兩制”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非但不是傷害,反而是新時代新形勢下的求同存異、優勢互補;非但沒有同傳統馬克思主義和科學社會主義脫軌,反而是對經典理論獨具創新價值的成功探索與大膽突破。因而,可以充滿信心地認定,全面體現“一國兩制”實質與精神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同國家原有基本制度是殊途同歸、異曲同工,目的都在於確保國家和平統一與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實現。(二)關於青少年成長與全民愛國教育青少年是社會未來,確保他們健康成長成才是政府與社會的共同責任。但強調青少年教育不等於成年人個個合格與優秀。澳門當前不低的犯罪率,2014年各類刑事犯罪已達1.4萬件12,其肇因絕大多數都是成年人行為失範失控。香港一再出現亂局,參與其事大都為當代青年,但同某些極端民主派的言行舉止有直接關聯。故此,抓緊青少年教育事關“一國兩制”事業的成敗,但成年人公民意識的持續提升也一時一刻不容放鬆。(三)關於前瞻性思維與危機意識澳門特區16年來全民貫徹實施基本法、維護“一國兩制”新型法治取得不俗發展,成為驗證“一國兩制”的展示樣板,因而受到中央領導和全國人民的基本肯定。作為第一代澳門特區官員與居民,大家都應引以為榮並對未來充滿自信。考慮到澳門內外環境複雜多變,同港、台存在天然聯繫渠道,故政府與官員似不應放低警覺,力求普遍建立居安思危、開源節流等理念十分重要,而必要的前瞻思維與危機意識以及嚴謹可控的防範機制,恐同等重要。(四)關於澳門人口規模澳門是傳統的微型經濟體,當前面積為30平方公里、人口為65萬,人口密度為22,166人/平方公里,明確自行管轄海域為未來發展增加了潛在資源,但不等於可開發面積無限擴大。鑒於人力資源的重要性,適度擴大人口規模如未來20年內面積擴大量為20-30%,而人口增長量上限宜控制在85-90萬以下,應是有利的,但如果不顧現實環境一味地企求靠人口數量擴大模式來拉動經濟,顯然是不明智的、難以為繼的。(五)關於五大發展理念“十三五”規劃十分強調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這五大新型發展理念,堅持這幾方面要求對於澳門迅速走出經濟調整期恐同等重要。“十三五”期間,國家要提升港澳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交往中的地位和功能,對於澳門,重要一步棋是做好“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加速建設。五大理念中創新是龍頭,而實踐“一國兩制”就是國家級的憲政創新,澳門本身則是驗證“一國兩制”科學性、生命力的實踐前沿。由何厚鏵、崔世安兩位行政長官決策成立的“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八年來對於“一國兩制”實踐規律作了一些初步探索,但未來路還長,實際上關注對“一國兩制”實踐規律的思考與總結亦應成為澳門特區官員與社會各界持之以恆堅持的一項共同性發展要求。
在“兩個正確”軌道上濶步前行@L@註釋:1見《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628頁。2《中共中央關於十三五規劃的建議》,載於《求是》,2015年第22期,第6頁。3《習近平國內考察,凸顯治國理政新思路》,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6年1月14日,第05版。4見《禮記‧凡學之道》。5《王健林1700億膺華人首富》、《京首超紐約成富豪集中地》,載於《大公報》,2016年2月25日,第A17版。6《王健林重登中國首富》,載於《大公報》,2016年5月5日,第A02版。7《習近平會見梁振英強調,“一國兩制”不會變、不動搖、不走樣、不變形》,載於《大公報》,2015年12月24日,第A01版。8《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42頁。9喬曉陽:《學習宣傳憲法,加強憲法實施》,載於《中國人大》,2015年第24期,第19頁。10《擊楫勇進在中流──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深改關鍵之年工作評述》,載於《新華澳報》,2016年1月8日,第3版。11同註2,第14頁。12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資料2014》,澳門: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15年,第7頁。
前者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後者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DC@自2014年以來,台灣地區內部政治格局發生重大變化,島內發生以反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為目的的所謂“太陽花運動”,承認“九二共識”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國民黨陸續在島內地方性選舉、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和民意代表選舉遭遇重大失敗。隨着台灣地區政黨輪替的發生,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前景再次變得不可預期,不少學者對兩岸關係的發展方向做出了“冷和平”1、“冷內戰”2的判斷。面對台灣島內“政黨輪替”常態化的局面,只有通過具有穩定性、可持續性特點的制度約束,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才能有效框限台灣地區各派政治力量的兩岸政策,確認、保障和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既有成果,力爭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因台灣地區政治局勢的改變而改變,不因台灣地區領導人政治立場的改變而改變。基於這一目的,本文在釐清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法理意涵的基礎上,對這一框架的構成現狀做出歸納,最終對新形勢下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構建方向做出宏觀展望。一、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理意涵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核心,在於建立一套規範、調整和保障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的制度體系。從制度的表現形式來看,制度往往表現為一種規範,而法律規範則是制度最高層次的表現形式。因此,要促進兩岸關係的長期穩定發展,就必須運用法治思維,強化制度建設,實現兩岸關係從對個別政治人物和個別政黨的依賴,向對制度依賴的階段性轉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其本質在於,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事實與成果轉化為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過程,通過貫徹相應的法律制度,形成一套具有一致性、明確性、穩定性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法律秩序,使法律成為保障和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既有成果的有力手段。基於這一認識,應首先釐清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理意涵。從描述的角度而言,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可以被概括為:能夠維護、促進和保障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各項成果得以持續發展,使之不因台灣地區政治局勢的改變而改變,不因台灣地區領導人政治立場的改變而改變的各項制度安排的總稱。然而,這一描述性定義遠遠不能滿足我們深刻理解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理內涵,以及促進對台工作理論與實踐發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從制度的一般特點出發,尋求對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這一概念更為精準的分析。具體說來,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在目的、內容、功能上均體現出鮮明的特點:第一,在目的上,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旨在使兩岸能堅持以制度體系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穩定性,以制度保證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成果不會因政治原因“得而復失”。以“九二共識”為主要表現形式的“一個中國”框架構成兩岸論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理內涵與構建方向周葉中、段磊
論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理內涵與構建方向@DD@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前提和政治基礎。現階段,兩岸在政治層面就“一個中國”框架形成的共識構成這一框架的核心,其主要表現形式依然是兩岸之間的政治共識和兩岸政治人物的政治承諾。由於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一個中國”框架依然停留在政治共識層面,其有效性嚴重依賴於台灣當局、島內主要政黨和政治人物的政治操守和政治態度,而缺少規範意義上的約束力。受台灣島內“鬥爭性”政黨政治3的影響,使台灣地區政治人物關於兩岸關係的主張與承諾,往往會受到各種政治因素的影響。隨着民進黨籍候選人蔡英文當選新一屆台灣地區領導人,兩岸透過政治共識形成的“一個中國”框架,極可能再次遭到挑戰。在這種形勢下,兩岸僅從政治層面形成關於“一個中國”框架的共識,已不能滿足兩岸關係深入發展和台灣地區政治局勢變化的需求。因此,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目的在於,從制度層面尋求兩岸對“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基礎,借助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第二,在內容上,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主要體現為以(法律)規範為表現形式的兩岸“制度獨白”和“制度共識”。法律規範是制度框架的重要表現形式,也是眾多具有制度特徵的規範中最具權威性、穩定性和外部保障性的一種表現形式。要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保障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正確方向,就必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建構這一制度框架。因此,(法律)規範構成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最重要的法理依據,也構成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主要內容。目前,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主要體現為大陸和台灣各自涉對方事務規定和兩岸協議兩種表現形態。其中,前者由兩岸各自制定,在兩岸各自領域內生效和實施,體現出大陸和台灣各自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獨白”。儘管兩岸涉對方事務立法,本質上仍然是兩岸各自域內的法律,其體現的也並非兩岸共識,但這些法律規範卻構成兩岸關係法治化的基礎,對兩岸交往和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法律機制的構建,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礎性作用。4後者由兩岸以協商方式共同制定,在兩岸範圍內生效和實施,體現出大陸和台灣共同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共識”。可以說,作為惟一能夠在兩岸同時發生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兩岸協議在處理涉及兩岸共同利益的事務性議題中發揮着重要作用。第三,在功能上,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既要承擔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既有成果的功能,也要發揮保障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可持續性的功能。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首先要立足兩岸關係發展的現實。目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現實表現為,通過大陸和台灣八年的共同努力,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然而,不得不正視的是,兩岸關係之所以能取得今天這樣的成果,與支持和承認“九二共識”的國民黨在台灣地區執政,有着重要關聯。在台灣地區“政黨輪替”已成常態的今天,沒有哪一個政黨能夠在台灣地區永久執政,因而將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成果的希望,寄託於某一特定政黨顯然是不明智的。因此,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首要功能,就是以具有穩定性特徵的制度體系取代缺乏足夠穩定性的兩岸政治共識。通過制度框架內含的以(法律)規範為表現形式的制度體系,確認、鞏固和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既有成果。此外,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還應在立足現實基礎上,着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未來,通過制度推動兩岸關係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應對兩岸關係未來發展的方向做出一些預期性安排,將兩岸對雙方關係發展方向的政策主張,以法律制度形式表述出來,為兩岸以階段化、議題化方式解決雙方政治分歧提供制度保障。二、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現時構成如前所述,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主要體現為以(法律)規範為表現形式的兩岸“制度獨白”和“制度共識”。目前,學界尚未形成對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構成進行系統歸納與分析的研究成果。基於上文對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E@度框架法理意涵的認知,現階段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主要由兩岸根本法、兩岸事務性規定和兩岸協議三部分構成。(一)兩岸根本法的“暗合”構成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憲制基礎大陸和台灣的根本法5分別處於各自法律體系的最高地位,構成大陸和台灣各自兩岸政策的根本依據。如上所述,當前,兩岸就“一個中國”框架形成的共識,依然屬一種政治共識,雙方並未在規範層面,形成一種制度共識。考察兩岸各自根本法的基本內容可見,雙方關於“一個中國”的規定體現出一種“暗合”態勢,即兩岸雙方制定的根本法,在並未事先進行協商,也不可能協商的情況下,在“一個中國”問題上表現出某種契合。具體說來,這種“暗合”態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兩岸各自根本法對兩岸主權統一和國家主權範圍的界定呈現一致態勢,為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主權意涵奠定了憲制基礎。“一個中國”框架的內涵極其豐富,但其主權意涵構成了這一框架的核心,即兩岸在主權層面上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沒有因為兩岸政治對立而分裂,世界上既不存在兩個名為“中國”的主權國家,也不存在一個名為“台灣”的獨立於中國的主權國家。考察兩岸各自根本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大陸方面1982年憲法,還是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二者對國家主權統一性的界定呈現出契合形態,而雙方所主張的國家領土主權範圍亦相一致,即均認為各自根本法的主權效力應當涵蓋包括大陸和台灣在內的全中國。兩岸各自根本法對國家主權的相關規定,能夠為我們積極應對台灣方面執政者統“獨”立場發生變化後帶來的負面影響提供有力的規範資源和憲制基礎。第二,兩岸各自根本法均以“謀求國家統一”為處理兩岸關係的最高準則,從而為兩岸實現和平統一的最高目標提供憲制依據。長期以來,儘管兩岸存在激烈地意識形態之爭,對國家未來統一的具體方式存在爭議,但雙方對“謀求國家統一”這一目標卻保持一致立場。因此,“謀求國家統一”亦成為兩岸雙方在達成“九二共識”時,形成的一種存在於雙方表述之中的共同話語。與此相類似的是,兩岸雙方在各自根本法之中,均表露出較為明顯地“謀求國家統一”的“憲法目標”。1982年憲法序言第九自然段明確規定“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民眾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將國家統一大業界定為全中國人民應當完成的法律義務;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序言亦明確規定該“條文”的“立法目的”係“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因而亦將“國家統一”界定為一種憲法目標。第三,兩岸各自根本法在處理涉對方事務時均預留了特殊的制度安排空間,從而為在統一前和統一後處理兩岸事務提供了制度基礎。儘管自1949年以來,兩岸處於長期隔絕對峙狀態,但雙方均在各自根本法之中,為處理兩岸關係,解決雙方統一前的事務性安排和解決雙方統一後的制度設計,預留了專項條文。如,1982年憲法第31條為解決台灣問題預留了特別行政區制度這一憲法上的制度安排,而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則明確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為處理兩岸關係預留了立法空間。兩岸雙方的這種制度安排上的共有預設,體現出在國家尚未統一的情況下,兩岸事務在大陸和台灣各自根本法之中的特殊地位。總之,兩岸根本法上對“一個中國”框架表現出的“暗合”態勢,為兩岸以求同存異的方式,就“一個中國”框架形成共同認知奠定了憲制基礎,也為以“一個中國”原則為核心的“九二共識”提供了規範依據。因而,兩岸在根本法層面就“一個中國”框架形成的“暗合”,構成現階段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憲制基礎和根本效力來源。(二)兩岸事務規定體系構成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獨白”形態作為中國內戰的延續,兩岸保留了兩套互不隸屬的法律體系,在事實上形成了“一個中國”框架下的兩個平行法域。大陸涉台事務性立法和台灣涉陸事務性立法(以下合稱“兩岸事務規定”),即是兩岸各自制定的,在兩岸各自法域內實施的,以兩岸交往過程中出現的事務性問題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的總
論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理內涵與構建方向@DF@稱。6自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隨着兩岸恢復接觸,雙方人員交往和經貿往來日益密切,為維護兩岸交往秩序,兩岸各自陸續制定了一批涉對方事務的立法。這些立法大多以對方居民在己方領域內的權利義務為調整對象,並初步形成兩岸交往過程中的法秩序淵源。由於兩岸事務規定均為兩岸依據各自政策制定的立法,雙方在立法前缺乏溝通與協調,因而雙方兩岸事務規定體現的並非兩岸共識,而是雙方各自兩岸政策的“獨白”。因此,兩岸事務規定體系構成現階段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獨白”形態。大陸方面在兩岸關係發展的過程中,陸續制定了《台灣民眾投資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一套涉台事務性法律體系。大陸的涉台立法散見於一百餘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中,體現出一種分散的單行立法模式。7大陸涉台事務性立法對兩岸事務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1確立了台灣民眾在大陸地區投資保護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相關程序;○2確立了台灣民眾在大陸地區接受行政管理的有關實體和程序性規定;○3確立了兩岸民眾之間發生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大陸方面的單行立法模式不同,台灣方面的涉陸立法採取的是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核心的綜合性立法模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台灣當局於1992年制定的一部規定兩岸事務性問題的立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是兩岸範圍內制定最早、內容最為豐富的一部綜合性立法。這部立法的主要內容涵蓋三個方面:○1明確了兩岸事務性協商機制的法律地位,為兩岸有關機構授權簽署相關協議提供了法律依據;○2確定了大陸赴台居民的法律地位,對大陸赴台居民的基本權利做出了大量限制性規定;○3規範了兩岸民間交往的規範秩序,為兩岸人員往來確立了制度框架。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外,台灣當局還根據兩岸關係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些有關兩岸事務的實施性立法,對兩岸交往活動走向法制化奠定了基礎。(三)兩岸協議體系構成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共識”形態兩岸協議是“兩岸跨越政治對立達成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是兩岸直接接觸達成共識後對未來雙方行為規則的約定”8。由於兩岸間存在的政治分歧和對立,兩岸協議的創制無法基於“多數決”的方式進行,即無法由兩岸民眾以民主投票的形式完成決策,而只能由兩岸當局出面代表兩岸民眾達成共識,完成協議的創制和實施。具體說來,兩岸協議的“共識”特徵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兩岸協議這一兩岸共識決策的產生原因在於兩岸各層次交往的日益密切和隨之產生的大量涉及兩岸共同利益的共同事務。在兩岸處於政治對立、軍事對峙的時代,兩岸之間並不存在交往,更不會產生涉及雙方共同利益的事務,因而在當時雙方並不存在形成共識決策的需要。然而,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兩岸交往日益密切,呈現出多元化、複雜化和雙向化的態勢,隨着兩岸在經濟、文化和社會問題層面利益格局的日趨複雜,兩岸之間已經衍生出越來越多的共同事務。因此,兩岸公權力機關不得不在雙方尚處於政治對立的情況下,以尋求共識的方式解決涉及兩岸共同利益的事務,進而透過各種渠道形成了一系列的共同決策。考察兩岸雙方簽署事務性協議的過程與內容可知,大陸和台灣簽署事務性協議的初衷和主要目的,即是通過規範化的兩岸共同決策,處理兩岸交往過程中產生的共同事務,規制兩岸交往活動,維護兩岸民眾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兩岸協議的調整對象、創制方式、生效和實施方式均體現出“共識決策”的基本特點。具體說來:○1兩岸協議的調整對象是涉及兩岸共同利益的事務性問題,涵蓋兩岸交通運輸合作、經濟合作、司法合作等諸多領域。○2兩岸協議的創制,必須由大陸和台灣基於平等協商,以“共識決”方式方能實現。考察兩岸關係發展現狀,兩岸創制協議的惟一方式便是由雙方協商談判,並簽署協議。○3兩岸協議的生效和實施,亦須由大陸和台灣共同協作,方可實現。考察各項兩岸協議的文本,協議的解釋、修改等實施程序,均需兩岸以協商方式共同做出。因此,在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G@兩岸協議完成創制程序後,仍需兩岸協作,方可使之生效和實施。總之,兩岸協議的調整對象與創制、實施過程,均體現出強烈的“兩岸共識”特徵,因而作為雙方共識規範化體現形式的兩岸協議,也只能依賴兩岸共同協作方可有效實施。作為一種“兩岸共同政策”9,兩岸協議體系構成了當前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共識”形態,為兩岸處理涉及雙方共同利益的事務性問題,提供了規範保障。三、新形勢下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構建方向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法理內涵出發,考察上述三種制度體系的基本特點,無論是從兩岸各自憲制性規定對“一個中國”框架的確認情況,還是兩岸各自事務性規定的發展狀況,抑或是兩岸協議的體系化程度來看,其制度化和系統化程度依然偏低,尚不能稱之為完整意義上的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因此,當前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仍然處於一種初級狀態。一方面,這種初級的制度框架依然存在着很多制度缺陷,亟待做出合乎兩岸關係發展實際的完善;另一方面,這種初級的制度框架體現出的是以政治促進法治的內在邏輯,法律制度的作用只是確認和鞏固兩岸各自政策主張,因而難以發揮自身的能動性。10可以說,這種初級制度框架,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處於“順境”時,尚能發揮其保障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秩序的基礎性作用,而一旦兩岸關係面臨重大挑戰,處於“逆境”時,這一框架將可能因政治力的影響而面臨無法發揮其作用的危險。因此,在台灣地區再次發生政黨輪替的形勢下,應更為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一步推動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使之真正成為能夠支撑和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大局的重要支柱。如上所述,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是一個內容極為複雜的制度體系,因而本文僅能從宏觀視角觀察和審視這一框架,基於兩岸關係發展的新情況,提出若干有益於建構與完善這一制度框架的若干發展方向。(一)推動形成兩岸關於“一個中國”框架的“法理共識”和制度性保障如上所述,當前兩岸就“一個中國”框架在根本法層面呈現出“暗合”態勢,能夠為兩岸以求同存異方式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提供憲制基礎。然而,不得不承認的是,這種基礎本身卻“建立在脆弱的平衡基礎上”,無法為兩岸關係實現可持續發展,最終化解兩岸政治對立提供有力支持。在當前形勢下,這種“暗合”強烈依賴於雙方各自的意志,一旦台灣方面以“制憲”、“修憲”或“釋憲”等方式背棄這種“暗合”,那麼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憲制基礎將不復存在。因此,在進一步構建和完善這一制度框架過程中,兩岸必須在現有的雙方憲制性規定的“暗合”基礎上,強化對雙方“暗合”的外在約束,推動兩岸形成關於“一個中國”框架的法理共識,將兩岸對“一個中國”框架的“暗合”升級為兩岸對“一個中國”框架的“共識”。對話必須承認相異主體的存在,即在互為“他者”的情境下,互相理解,在主體間的相互承認中,不斷擴大交往共同體的範圍。11因此,要形成兩岸有關雙方法理關係的共識,以“法理共識”取代憲制性規定的“暗合”,其中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必須解決作為台灣當局法理標誌的“中華民國憲法”之定位問題,務實看待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對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作用。台灣地區現行“憲法”是國民黨敗逃台灣前,於大陸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及其通過七次“憲政改革”制定的“增修條文”。實事求是地看,這部“憲法”在台灣地區依然發揮着根本法的實際作用,既構成台灣地區公權力機關的規範基礎,又發揮了保障台灣民眾基本權利的現實作用,更為維護“一個中國”框架提供了法理支撑。廢除國民黨政府“偽法統”、“偽憲法”的過程,是為中國革命歷史所確認的事實,這一過程也構成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礎,這是不容否認的。12然而,六十餘年來,隨着時空環境的改變,兩岸關係的主要矛盾已從兩岸爭奪中國代表權的“正統”之爭,轉變為雙方就兩岸是否同屬一個中國的統“獨”之爭。在這種背景下,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的政治角色與功能正在發生微妙的變化,這部“憲法”已從國民黨反動統治的
論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理內涵與構建方向@DH@“合法性”依據,轉變為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重要依據。同時,台灣多數民眾對這部“憲法”亦有其政治感情,他們認同這部“憲法”在台灣地區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對此應當在“一個中國”框架下予以尊重和包容。因此,應在深入分析台灣地區現行“憲法”“一中性”因素的基礎上,肯定台灣地區法律制度,尤其是其“憲法”對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重要意義,繼而在區分正當權威和實際權力的前提下,給予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的法理定位作出合情合理安排。亦即是說,在否認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完全正當權威屬性的前提下,務實認可其在台灣地區的實際權力屬性,從而賦予台灣地區有關規定以恰當的主體性地位。在務實看待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的基礎上,兩岸可在憲制性規定層面,共同推動“九二共識”從一個表現在兩岸各自政策話語之中的政治性共識,向表現在兩岸“憲制性規定”之中的、具有更強權威性和規範性的“制度共識”發展。這種兩岸在“憲制性規定”層面形成“法理共識”的表現形式,即是大陸和台灣基於“一個中國”框架,經平等協商簽署的《海峽兩岸和平協議》。具體說來:○1和平協議是兩岸在“憲制性規定”層面形成的“法理共識”,它建基於兩岸各自規定中“一中性”的“暗合”之上,是兩岸合意的產物,也是兩岸民眾共同做出的一種政治決斷;○2和平協議是大陸和台灣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共識的一種制度化表現形式,它能夠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制度化、常態化的保障;○3和平協議是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憲制性基礎,它是兩岸進一步完善制度框架的前提。(二)形成規制兩岸各層次交往的法規範體系法律秩序是一個規範體系。13在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規範體系中,以“一個中國”框架為核心的兩岸“法理共識”構成這一體系的基礎性規範。以規制兩岸各層次交往行為的兩岸事務性規定體系,則構成這一體系的主幹之一。兩岸已初步形成各自的兩岸事務規定體系。這種存在於兩岸各自法域和法律體系之內的規範體系,已為兩岸交往的正常開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隨着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不斷深入,兩岸既有的兩岸事務規定體系,已經顯現出一定的滯後性。要克服這種滯後性,使兩岸各自兩岸事務立法能夠符合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時代特徵,就應當積極推動兩岸各層次交往秩序的建構與完善,使兩岸各自領域內的部門立法,能夠為鞏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既有成果、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深入的制度支持。大陸方面,應積極檢視當前對台工作立法體系的不足,緊跟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步伐,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取得的成果,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和保障。自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頒佈實施以來,大陸已初步建立一套對台立法體系。但這套立法體系的體系化程度依然較低,缺少一部處於統率地位的綜合性基本立法。同時,大陸涉台立法仍存在着“政冷經熱”的問題,即現行的立法主要調整的是經貿領域,尤其強調對台商的投資保護,而缺乏一些涉及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總體框架的法律規範。14大陸方面完善對台立法體系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1應積極強化對台立法體系的體系化建設,在完善對台立法體系過程中,適當借鑒台灣方面採取的綜合性立法模式,及時制定一部合乎新形勢下兩岸關係發展特點的綜合性立法,以實現對台立法體系的整合;○2應在現有對台立法的基礎上,結合兩岸關係發展的最新形勢,通過積極完善涉及兩岸兩會事務性協商機制的法律地位、台灣居民在大陸的權利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將國家最新對台大政方針以法律方式固定下來。台灣方面,有必要檢視其涉陸立法中出現的諸種問題,尤其是其法律規定中普遍出現的對兩岸人民的“區別對待”情形,積極推動相關立法的修改活動,保障兩岸交往過程中雙方居民的基本權利得到平等保護。由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於20世紀90年代。彼時兩岸關係仍處於一種對立情緒較為嚴重的狀態,故該“條例”的許多條文秉持“冷戰”思維,體現出嚴格限制兩岸交往的基本精神。儘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歷經多次修改,但其仍然在“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15的前提下,堅持對大陸人民和台灣人民的“區別對待”態度。近年來,台灣島內眾多學者和民間團體針對台灣方面有關規定對於“陸生”、“陸配”群體的“區別對待”態度,多次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I@呼籲台灣當局貫徹平等權的基本要求,積極改善“陸生”、“陸配”的權利保障狀況。可以說,在台灣地區建立普遍性的“平等對待”準則,消除因政治因素造成的人為區隔,是兩岸建立更加全面交往關係之所需,也是增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民意基礎之所需。16因此,在兩岸交往日益密切的今天,台灣當局應遵循平等權的基本要求,以“同等對待”為原則,積極檢視其涉陸立法中存在的歧視性規則,使參與兩岸交往的大陸居民之基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保障。(三)構建和完善兩岸協議實施機制法的生命在於嚴格執行,作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法治化的形式,兩岸協議的生命也在於嚴格執行。17構建一套高效、務實的協議實施機制,對構建和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有重要意義。自“太陽花運動”以來,受島內政治氣氛和民粹主義的影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遲遲無法獲通過,兩岸協議在台灣地區的接受與適用,成為制約兩岸協議在兩岸發揮法律效力的關鍵性問題。從這個意義上看,當前兩岸協議的實施難度已經超過其談判難度。因此,在完善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過程中,構建和完善兩岸協議事實機制,促使兩岸制度共識的執行能夠獲得有效保障,成為當務之急和現實之需。一是要構建兩岸兩會事務性協商的公民參與機制,增強兩岸協議的民意正當性基礎。近年來,兩岸和平發展的速度和範圍不斷提升和擴展,兩岸協議的實施對兩岸普通民眾,尤其是台灣民眾日常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因而民眾對協議協商過程的關注程度也隨之增強。然而他們知悉和參與協議商簽過程的程度卻並未隨之提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兩岸協議可能觸及島內部分民眾的切身利益,就容易引起他們的抵制,從而引發兩岸協議的民意正當性危機。要預防和緩解這種危機,補強兩岸事務性協商機制的民意正當性,就應通過引入公民參與理論,構建兩會事務性協商的公民參與機制,以跨海峽的“公民參與”消解兩岸關係發展中“精英政治”和“秘密政治”的迷霧,讓兩岸普通民眾能夠切實瞭解和參與到兩岸“制度共識”的構建過程中來。具體說來,可嘗試建構以下兩種類型的公民參與機制:○1建構以定期發佈協商公報、允許兩岸普通民眾代表旁聽協商過程等方式為制度形態的兩岸事務性協商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兩岸民眾能夠及時瞭解到兩岸協商的內容、過程、進度等;○2建立兩岸事務性協商的民意徵詢制度,在區分普通民主和協議所涉特殊利益群體的基礎上,廣泛徵求兩岸民眾對兩岸事務性協議的具體意見建議;○3建立兩岸事務性協商的民意反饋制度,通過兩岸各自協商機構,定期向廣大民眾和協議所涉特殊利益群體報告民眾相關建議在協商中的採納情況。二是要構建和完善兩岸協議的接受制度,實現兩岸協議與兩岸各自法律體系之間有效銜接。兩岸協議的接受是指兩岸依照各自規定,通過一定方式,使本屬民間私協議的兩岸協議具有規範意義上的法律效力的過程。18當前,在兩岸協議的實施過程中,兩岸均未在各自規定中明確界定兩岸協議的法理屬性,大陸方面更是缺乏與兩岸協議相關的正式制度安排,因而引起兩岸協議在大陸地區適用的混亂局面。台灣方面則因其內部鬥爭性政黨政治的影響,使兩岸協議在接受其立法機構審議監督的過程中不斷遭遇困境。若兩岸不能積極構建和完善兩岸協議的接受制度,則兩岸協議這種當前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中惟一的兩岸“制度共識”將可能遭遇極為嚴重的實施困境。要避免這種困境的出現,就應當通過以下三條路徑,完善兩岸協議的接受制度:○1簽署明確兩岸協議法理屬性及其與兩岸各自規定之間關係的“兩岸基礎性協議”,明確兩岸協議在兩岸間的法律效力,強化兩岸協議的權威性;○2制定和修改兩岸各自法律規定中涉及兩岸協議效力轉換的條款,大陸方面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兩岸協議接受規範,將兩岸協議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有機結合起來,使之能夠有效發揮實際作用;○3密切關注台灣地區《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進程,通過制定相應立法等方式,積極做好該“條例”通過後的應對準備。三是構建和完善兩岸協議的解釋制度,使兩岸能通過法律解釋技術化解兩岸協議適用中諸種問題。兩岸協議作為一種成文規範,在適用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內容缺失、表意不明、結構矛盾等問題,更會因為協議文本的模糊性,使雙方在協議實施中出現種種爭
論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理內涵與構建方向@DJ@議。19法律解釋的功能,正是通過探求法律文本的意義,解決因成文法固有缺陷而出現的諸種問題,消解社會成員對法律實施的爭議。因此,兩岸協議解釋機制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緩解這些問題和爭議,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兩岸協議在適用中出現的諸種問題提供一種制度路徑。當前,儘管在各項兩岸協議的文本中,都以各種形式規定了兩岸協議的解釋機制,但現行的兩岸協議解釋機制的設計較為簡單,可操作性較低。同時,受到某些思維定式的影響,兩岸均未啟動過協議解釋機制,更未能生成規範意義上的兩岸協議解釋規範。在當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存在一定隱憂的情況下,兩岸應當積極完善兩岸協議解釋機制的相關制度安排。通過確定兩岸協議解釋權歸屬主體、建構雙方各自解釋衝突的協調機制和完善兩岸協議解釋的技術性規定等具體措施,使這一機制能夠發揮其在兩岸協議實施過程中應有的制度作用。四、結語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是中國實現完全統一的正確道路,也是兩岸各方均能接受的最大共識。然而,當前兩岸關係正處於新的重要節點上,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成果在未來可能面臨得而復失的風險和挑戰。因此,如何維護兩岸這一最大共識,成為擺在面前最為重要的一項命題。為此,應當深刻把握台灣問題的法律屬性,充分認識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中的重要作用。通過構建和完善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為維護台海地區和平、增進兩岸民眾福祉、促進兩岸民眾心靈契合、不斷增強兩岸政治互信,最終實現中國完全統一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如上所述,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是一個內容極為複雜的制度體系,因而本文只能從宏觀視角觀察和審視這一框架。至於構建和完善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中的細節性問題,本文限於篇幅,尚不能一一展開論證,作者將另文詳述。[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台灣地區政黨輪替常態化趨勢研究”(15CZZ013)的階段性成果]註釋:1《倪永杰答中評:兩岸將走向冷和平!》,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rntt.com/doc/1040/9/1/7/104091780.html?coluid=136&kindid=4711&docid=104091780&mdate=0119095236,2016年1月19日。2《張亞中:蔡英文贏,兩岸進入冷內戰?》,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rntt.com/doc/1040/8/9/4/104089429.html?coluid=136&kindid=4711&docid=104089429&mdate=0117003600,2016年1月17日。3陳星:《論台灣政黨體制的制度化問題》,載於《台灣研究集刊》,2013年第4期。4周葉中、段磊:《論“法治型”兩岸關係的構建》,載於《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5本文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台灣地區現行“憲法”併稱爲“兩岸根本法”,這種表述,僅是從功能角度對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做出的一種描述性界定,並不意味着本文認可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的正當性。6段磊:《海峽兩岸涉對方事務立法體系的構成、比較與啟示》,載於《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期。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K@7根據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編輯的《台灣事務法律文件選編》,目前大陸涉台立法共107件,其類別涵蓋憲法、經濟法、行政法、民商法、社會法、訴訟法等法律部門。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編:《台灣事務法律文件選編》,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年。8杜力夫:《論兩岸和平發展的法治化形式》,載於《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5期。9周葉中、段磊:《論兩岸協議的法理定位》,載於《江漢論壇》,2014年第8期。10祝捷:《鞏固“一個中國”原則的法治思維析論》,載於《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2期。11唐樺:《兩岸關係中的交往理性初探》,載於《台灣研究集刊》,2010年第3期。12周葉中:《關於兩岸法理關係定位的思考》,載於周葉中、祝捷:《兩岸關係的法學思考》(增訂版),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13[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173頁。14王書娟:《對完善涉台立法的若干思考》,載於《海峽法學》,2010年第3期。15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16祝捷:《平等原則檢視下的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權利保障問題──以台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對象》,載於《法學評論》,2015年第3期。17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海峽兩岸協議藍皮書(2008-2014)》,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第98頁。18周葉中、段磊:《論兩岸協議的接受》,載於《法學評論》,2014年第4期。19段磊:《論兩岸協議解釋機制的構建與完善》,載於《海峽法學》,2015年第1期。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DL@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憲法秩序的一項特殊設計,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實踐,猶如中國法治畫卷中的“奇葩”,正彰顯着時代風采。與此同時,國家的憲法秩序是特別行政區賴以生存的政治基礎,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秩序需要依賴於國家憲法秩序之沃土,離開了國家憲法秩序的支撐,特別行政區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國家憲法秩序的首要內容。這一原則鮮明體現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色彩:單一制下的中國憲法秩序是民主與集中的邏輯統一,在政治生活中既堅持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又反對絕對自由主義,主張循法治路徑滙集民意,協調不同民主訴求,據以治國理政。“一國兩制”方針的出台、港澳回歸、基本法的制定等等,離不開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貫徹執行。不能正確理解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從而在實踐中對基本法條文隨意挑揀,可能是導致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殘缺畫面的重要原因。一、憲法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及實施策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3條明確了中國國體、政體即國家權力組織和運作之民主機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1條解釋了“人民”的階級性,這裏“人民”與“公民”有根本的區別;第2條闡釋了國家的權力架構和權力內容;第3條闡釋了權力的組織。其中第3條亦解釋了國家權力組織和運作的基本要求:民主和集中的有機統一,既要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又要講統一、顧全局、着眼長遠,防止地方勢力、團體主義、防止一切分裂、破壞和顛覆勢力。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於確保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具有重大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早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夕,中國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就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試論民主集中制原則對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姬朝遠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EC@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1經過逾三十年的努力,2011年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建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法律部門已經建立且得到不斷完善,國家的法治進程取得了巨大成就。國家法治的建設不僅全面實現了民主集中制原則,循民主程序立法和修法、實施法律,而且法律制度的完善使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實施有法可依,更具有生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每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港澳全國人大代表產生辦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規範的出台豐富了憲法民主集中原則的法制內容。歷屆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均依據有關選舉法產生人大代表,組成代表團,民主有序地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特別行政區的效力體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組成代表團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國家行使宏觀調控之權力出台惠及港澳政策、港澳對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中國內地協調發展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對特別行政區的效力表現。(一)港澳的全國人大代表團集中表達特別行政區的民意訴求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後,依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產生12名全國人大代表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團出席全國人大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36名全國人大代表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團出席全國人大會議。港澳的全國人大代表全部依據法律民主產生,且依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代表法等法律制度行使民主權力。把港澳居民的訴求和根本利益向最高權力機關進行表達。例如,2012年兩會期間,澳門全國人大代表梁維特先生在接受新華網記者採訪時表示:“澳門的確很小,但‘一國兩制’卻賦予了澳門極大的優勢。特別是國家‘十二五規劃’將澳門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及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更為澳門發揮自身優勢,開拓新的經濟增長極,進而融入中國和平發展歷史進程提供了紥實的着力點。”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實踐中面臨的具體問題,不少就是通過全國人大代表的政治參與予以解決的。例如,2015年兩會期間,10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和23名政協委員分別作出聯合提案,建議中央明確澳門習慣水域,讓澳門有更長遠的可持續發展。國務院在2015年12月明確劃分澳門85平方公里水域,面積接近3個澳門。2016年兩會期間,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在澳門的水域發展、經濟區域合作以及國家“十三五”規劃上澳門可以如何配合等建議。(二)惠港惠澳政策得益於民主集中制原則國家的發展是一個整體,各個地方的發展必須處理好局部與全域,眼前和長遠之利益關係。為了處理好發展中遇到的區域資源整合、產業佈局與分工,國家層面的適度干預必不可少,因為只靠地方之間的協調難以促成全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理想目標。隨着內地改革開放的持續進展,國內市場經濟發展已經初具規模並積累了不少經驗,由最初通過深圳和珠海等經濟特區,利用港澳窗口、借鑒港澳經驗、引進港澳資本到目前借鑒全球經驗、吸收國際資本,全面對外開放,國家經濟戰略發生了巨大的時代變遷。與此同時,隨着港澳“一國兩制”實踐的開展,傳統優勢減弱,亟待需要祖國在政策上予以大力支持。對港澳的政策支持意味着甚麼呢?意味着國家在決策的時候,必須考慮到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利益,在國家規劃和區域規劃中,對特別行政區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予以及時解決。支持港澳發展策略中,有些策略就是要內地相關城市讓利,這個時候如果沒有中央
試論民主集中制原則對特別行政區的效力@ED@的集中領導,就難以及時解決問題。回歸以來,澳門的土地面積通過填海不斷增加、澳門海關北上擴展土地、澳門海域的確定,澳門淡水供應都是得益於珠海市的慷慨讓利。對港澳推出的“自由行”政策、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粵港澳合作框架協定、橫琴總體開發規劃、珠三角發展規劃綱要,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生動反映。(三)支持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大業是民主集中制實施的嶄新內容法治意味着在全國樹立起法律的權威,一切依法辦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港澳回歸祖國,“一國兩制”的實施,國家憲法秩序增添了嶄新的內容,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更具中國氣派、中國風采。在中央和地方關係方面,地方的民意上升到國家層面,形成法律和國家政策,這是民主集中。與此同時,在實施法律和落實政策過程中,亦允許地方因地制宜,做好謀篇佈局。這是集中前提下的民主。在特別行政區的建設中,國家一直依據基本法辦事,大力支持特別行政區依據基本法,實踐“一國兩制”。這在“十二五”規劃和“十三五”規劃中體現在最為明顯。“十二五”規劃第57章“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明確指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香港、澳門充分發揮優勢,在國家整體發展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十三五”規劃第54章“支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指出: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發揮港澳獨特優勢,提升港澳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和功能,支持港澳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與之相適應,具體內容之涉及支援港澳提升經濟競爭力、深化內地與港澳合作。言外之意,對於特別行政區不用貫徹規劃對內地各級政府提出的要求。至於特別行政區如何落實規劃的發展定位,完全由特別行政區依據基本法規定和“一國兩制”精神因地制宜作出安排。事實上亦是如此,“十二五”規劃將澳門發展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中葡商貿服務平台、將澳門的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定位為休閑旅遊、會展商務、中醫藥、教育服務、文化創意產業之後,行政長官的施政就開始貫徹實施,2011-2016年施政報告就是緊緊圍繞中央對澳門的發展定位展開依法施政的,依據國家發展規劃確定施政路向,通過立法會程序,變為每一年政府的施政依據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中央關於澳門規劃的基本經驗。例如,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發展定位,2011年的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就指出:特區政府將積極展開相關範疇的研究,廣泛聽取居民和專業團體的意見,逐步制訂相關的公共政策和發展規劃,致力保持經濟復甦的良好勢頭,發掘旅遊資源,完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化,深化區域合作,把澳門建設成為擁有中西文化獨特韻味、能吸引多樣化國際客源、讓遊客感覺和諧友善的城市。再如,這對“十二五”規劃涉及澳門的內容,2012年施政報告指出,特區政府堅決落實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發展定位,加強區域商貿服務平台的功能。在鞏固和深化旅遊博彩業穩定發展的同時,適度調控博彩業增長規模,加強對博彩業監管,積極促進綜合旅遊關聯產業的成長和升級換代,帶動經濟適度多元。重點推動會展業、文化創意產業、中醫藥產業、商貿服務業的成長,持續扶助傳統工業的轉型和升級,努力形成符合本地實際的適度多元化的經濟結構。全力支持和鼓勵各產業創新技術和提升管理水平,以增強競爭力。國家規劃從全國層面,集中統一地對包括港澳在內的全國經濟社會發展,循民主集中制原則統籌規劃,同時根據港澳“一國兩制”實踐的需要,對港澳具體實施策略之釐定不做規定,由港澳自主決定。這一過程體現了國家憲法秩序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三、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我們把民主集中制原則放到更為廣泛的領域內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EE@進行考察,就會發現這一原則揭示了當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徵。沒有民主就沒有集中,沒有集中就沒有民主,二者是確保民主法治健康運作的、必不可少的兩個方面。香港和澳門的政府諮詢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原則的體現。《香港基本法》第65條,原由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民政事務局公佈的資料顯示,有意參加的人士可下載履歷表格,填妥後寄交政府。政府會把收到的資料存入中央資料庫,該資料庫儲存這些組織的非官方成員以及有意加入組織的市民資料,讓各局和部門在考慮轄下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成員人選時,從資料庫提取資料參考。諮詢及法定組織的工作範圍甚廣,有些諮詢組織如漁農業諮詢委員會,負責處理特定行業的事務;部分如交通諮詢委員會則負責就政府的某個政策範疇提供意見。另一方面,法定組織則根據有關法例的規定執行職務,其中部分例如醫院管理局,更負責執行工作。這些組織的成員包括政府人員和市民。現時約4,100名社會人士獲委任在約480個組織服務,部分成員更為多於一個組織服務。諮詢制度的具體運行方面一直秉持公開透明、公正公平原則,努力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政府堅持將諮詢文件在政府網站公開,方便市民查詢。例如2015年10月29日政府網站公佈《更有效使用八位號碼計劃諮詢文件》,2015年11月27日公開就《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實施情況的公眾諮詢文件等。標準工時委員會(委員會)在2016年4月25日至7月24日期間,就探討中的工時政策方向進行第二階段諮詢,收集公眾及相關團體的意見,供委員會隨後在擬定向政府提交的報告時作參考。委員會於2014年1-7月進行廣泛的第一階段諮詢,期間共舉行及參與40場諮詢活動及收到約4,800份書面意見;以及透過“2014年工時制度意見調查”從商會及工會會員收回1,507份意見調查表。《澳門基本法》第66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現時設立的諮詢組織共47個,包括科技委員會、經濟發展委員會、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人才發展委員會、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退休基金會諮詢會、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統計諮詢委員會、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會展業發展委員會、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精神衛生委員會、文化諮詢委員會、體育委員會、青年事務委員會、社會工作委員會、婦女事務委員會、防治愛滋病委員會、長者事務委員會、禁毒委員會、復康事務委員會、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文化產業委員會、非高等教育委員會、旅遊發展委員會、醫務委員會、文化遺產委員會、漁業諮詢委員會、燃料安全委員會、認可技術委員會、環境諮詢委員會、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物流業發展委員會、交通諮詢委員會、城市規劃委員會、都市更新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諮詢制度亦是政府施政之民主集中的重要體現。例如,就人口政策,特區政府自2012年11月3日至2013年2月3日展開為期三個月的人口政策框架公眾諮詢,共收集了527份共2,102條意見,議題涉及人口政策宗旨和目標、人口基本特徵與主要挑戰、提升人口素質、應對老齡化、優化人口移入機制、未來人口規模、人口承載力等不同範疇。這些意見對於特區政府人口政策的推出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展開諮詢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發揚民主的過程,亦是落實基本法“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重要策略,更是保障居民基本權利的重要表現。在諮詢的基礎上,政府通過論爭和取捨,推出相關政策並依法實施,由於政策的推出是建立在充分諮詢的基礎上,政策的實施就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社會親和力。當然,政府不能隨意展開諮詢行為,只有那些涉及到居民切身利益,特區發展重要規劃、政府政策形成需要集思廣益的情況下,才可以展開。因為政府展開政策諮詢畢竟伴隨着行政資源的支出。而且,政府諮詢亦只能限於行政權的權能,而不能僭越立法權的民意滙集權能。
試論民主集中制原則對特別行政區的效力@EF@四、尊重國家憲法秩序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必然要求國家通過基本法建構了特別行政區制度,授權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這是國家憲法生活中發揚民主的時代體現,也是國家憲法秩序的時代創新。回歸十多年來,在不違背基本法的前提下,港澳不僅延續了回歸前諸多法律制度,享有廣泛的自治權,而且居民的民主自治權利得到切實體現。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管理國家事務中亦有廣泛的發言權,每一年北京兩會,港澳都有代表團參與,且港澳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所佔選民或者人口的比例遠遠高於中國內地。無論是常態化建設中,還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願景規劃中,中央和內地都持之以恆地支持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發展。與此同時,在民主的基礎上亦要有集中。對於特別行政區而言,所謂的“集中”,重要的要堅持三點:第一,尊重國家憲法秩序;第二,尊重中央的權力;第三,全面貫徹基本法。這三點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於地方權力運作的基本要求,而且只有做到這三點,才能使自身的發展與祖國全域的發展做到和諧統一,從而確保港澳經濟社會的常態化發展。關於尊重國家憲法秩序方面,就是不要動輒對國家的憲法秩序指手畫腳,說三道四,甚至惡語相向。基本法確認了港澳居民最廣泛的基本權利,港澳社會因此也是中國憲法秩序內言論最為自由的地區。回歸以來,中央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從沒有對特別行政區的言論自由橫加干涉。一些所謂的“民主派”人士言論自由權是不是存在着違憲?是不是被反動勢力利用了?一些人總愛打着“愛國不愛黨”的標語混淆視聽,如果沒有中國共產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中國何以保持今天繁榮穩定的局面?13億之眾的國家何以開展正常的經濟建設?如果沒有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沒有中國內地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何來“一國兩制”?總而言之,在充分享受民主權力的同時,要從民主集中制原則出發,維護國家的憲法秩序。關於尊重中央權力,就是要在充分行使高度自治權的時候,不能目無中央,搞獨立王國。民主在本源上屬於公民,這是憲法之人民主權原則的精神內核。但是,在權力的組織中,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層級分配關係,無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的層級存在是政治規律。根據民主機制原則,中央權力的形成是全民民主機制運作的結果,因此,不能說上級權力距離基層社會較遠就違背了憲法原則。在中國,沒有明確授予地方的權力屬於中央,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應有之義。因為,全國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中國民意的滙集之地。只有在中央權力的統籌安排、宏觀保障之下,祖國各地的權力運作才能避免和解決衝突、保持和諧統一。對中央權力的尊重,既有實體性權力內容的,例如,涉及到外交、國防等重大事項,就屬於中央權力。亦包含程序性權力內容,例如,在基本法沒有明確的授權領域,可以啟動基本法解釋程序,予以明確。此外,還有本身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但是超出特別行政區自治能力需要中央決策的。比如,蔬菜糧油等生活必需品的優質供應保障、關於經濟危機的處理與應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等問題,本身就屬於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然而單單依據自身條件,根本無法解決,必須求助於中央權力的運作。因此,尊重中央權力對於特別行政區不是一件不便的事情,而是一項憲法義務,一項兩全其美的義務。全面貫徹基本法是“一國兩制”全面實踐的標誌。只有全面實施基本法,才能使特別行政區的民主自治權利得到全面展現,才能為中央涉及港澳的集中決策提供實踐依據。香港一些人總是對基本法說三道四,國家安全立法的擱置使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展現出殘缺不全的畫面,更給反動勢力反中亂港、惡意抹黑以可趁之機。這裏依《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實施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12個罪名: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EG@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為甚麼在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維護國家安全的要求在立法上網開一面?結合民主集中制原則來理解,道理顯而易見:為了確保“一國兩制”下特別行政區的民主政治生活,允許特別行政區特別立法基本法的這方面規定旨在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下的民主政治生活,是中央通過基本法的一項集中安排。特別行政區制度設計及其相關制度安排,不僅是民主與集中的產物,而且對於更好地發揮中央宏觀規劃、全面統籌之領導權力,從而更有效地確保特別行政區民主政治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五、結語正如正義、公平、法治等憲法價值一樣,任何民主國家的憲法都不可能將民主集中制拒之門外。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一是現代國家組織公權力和運行公權力的基本規律。作為特別行政區,在依據基本法,展開“一國兩制”實踐的過程中,不僅在民主自治方面堅守這一重要憲法原則,亦應在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方面認真貫徹,處理好服從中央統一領導和展開民主自治的關係,確保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生態健康發展。註釋:1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46頁。
上海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顧問@EH@新年伊始,萬象更新。2016年1月1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在立法會上發表了題為“創新經濟、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繁榮共用”的《2016年施政報告》。這是梁振英自2012年就職履新以來的第四份施政報告,也是本屆香港特區政府的最後一份施政報告,加上該報告內容豐富、新穎,因此,該報告發表後立即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紛紛發表評論,各抒己見。本文擬從介紹香港特區政府《2016年施政報告》入手,進而對相關評論進行梳理,包括客觀、公正的評論和善意的批評,同時對某些惡意攻擊的所謂“評論”進行反駁。然後,筆者想着重從“一國兩制”的學術角度,並結合《“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的某些觀點,對梁振英任內的第四份施政報告作一評述,供讀者研究時參考,不妥之處請指教。一、施政報告的主題及其要點要對《2016年施政報告》進行恰如其分的評論,首先要對該報告的內容有所瞭解,鑒於外界未必都讀過該報告,故先簡要介紹該報告的內容是有必要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最新的《2016年施政報告》是以“創新經濟、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繁榮共用”這16字為主題,報告包括“引言”、“經濟”、“一帶一路”、“創新及科技”、“房屋土地與交通運輸”、“扶貧安老助弱”、“應對人口老化”、“教育和青少年發展”、“環保和保育”、“醫療衛生”、“文康及市政”、“地區行政及管治”、“結語”13個部分,共261小節。中文版共26,628字,比2015年多8%。這份施政報告的要點大致可以歸納為如下八個方面1:1.“十三五”規劃和“一帶一路”建設:○1成立“一帶一路”督導委員會及辦公室;○2發展成為融資、商貿及專業服務,以及教育、文化及青年交流平台;○3擴大駐內地辦事處的網絡,在印尼及韓國各設立一個經濟貿易辦事處;○4撥款港幣2億元支持香港的專業服務界與“一帶一路”沿綫國家合作;○5加強調研、建立資料庫、推出“一帶一路”資訊網站;○6注資港幣10億元,增加“特定地區獎學金”的名額,吸引“一帶一路”地區的學生來港升學。2.經濟方面:○1成立“香港海運港口局”;○2發展文化創意等高增值旅遊,舉辦大型盛事;○3推行“時裝創業培育計劃”;○4注資港幣1億元推行保險資產財富管理業人才培訓計劃;○5設立農業園及成立港幣5億元的“農業持續發展基金”。3.創新及科技方面:○1支持“再工業化”和高增值產業;○2在蓮塘/香園圍口岸附近發展科學園及工業村;○3預留港幣20億元成立創科創投基金;○4三年內擴大免費Wifi覆蓋率一倍;○5成立港幣5億元的創科生活基金。4.房屋土地與交通運輸方面:○1未來5年興建76,700個公屋單位及20,400個資助出售單位;○2全速推進新發展區和擴展新市鎮;○3成立“大嶼山拓展處”;○4發展九龍東成優質商業區;○5資助專管巴士“一國兩制”的正確演繹──評香港特區政府《2016年施政報告》莊金鋒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EI@公司在巴士站安裝座椅及即時到站資訊顯示幕。5.環保與保育方面:○1盡快立法禁止象牙的進口和逐步淘汰本地象牙貿易,並嚴厲打擊象牙走私及非法貿易;○2推出《戶外燈光約章》計劃;○3成立港幣5億元的基金保育歷史建築。6.醫療衛生及安老助弱方面:○1在未來10年動用港幣2,000億元,增加逾5,000張公立醫院病床及超過90個手術室,並增加日間醫療服務;○2邀請“關愛基金”考慮以先導計劃,為由經濟需要的青少年女性提供免費子宮頸癌疫苗注射;○3試行擴大“政府防疫注射計劃及“疫苗資助計劃”至所有智障人士及65歲或以上長者;○4預留土地興建中醫醫院;○5優化“傷殘津貼”的醫療評估安排;○6為輸候特殊幼兒中心的兒童提供更多訓練時數;○7探討為智障人士成立公共信託機構的可行性,及檢視相關監護制度;○8增加宿位及資源,加強支援家庭暴力受害人和有需要的家庭;○9在兩年內新增約240個安老服務名額和約450個津助康復服務名額;○10建設長者友善的環境。7.教育和青少年發展方面:○1由2017/18學年起落實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政策;○22016/17學年起,把“高中課程支援津貼”及“生涯規劃津貼”轉為常額教席;○3成立港幣8億元的“資優教育基金”;○4檢討如何擴大“內地大學升學資助計劃”的資助範圍。8.文康、市政及地區行政方面:○1投放港幣3億元推行“藝術發展配對資助試驗計劃”;○2免費開放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制定的博物館常設展覽;○3委派“體育專員”統籌及協調跨局或跨部門的體育工作。必須指出,梁振英在整份施政報告中,在醫療和安老措施方面展示最大手筆。他宣佈未來10年整體醫院發展計劃及安老扶貧的投入高達港幣2,111億元;同時投入創新及科研港幣48億元、參與“一帶一路”發展港幣12億元、教育和青少年發展港幣34億元、環保和保育港幣5.5億元,推動經濟發展及文康、運輸等港幣13.8億元,共計港幣2,224.3億元。他強調,特區政府有決心與社會各界共同掌握機遇,“為香港再創高峰、再創輝煌”。二、香港主流社會對施政報告的中肯評論主流社會一般包括主流媒體、進步商會組織、建制政黨政團和其他健康力量等。由於他們各自的立場、理念和利益驅動有所不同,因此,往往對事物的看法也不盡相同,但大部分都是比較客觀、公正的。香港是個多元社會,更是如此。(一)主流媒體對施政報告的評論《大公報》社評指出:《2016年施政報告》“從名字看很‘大路’,然而從內容來看,‘報告’不僅不‘大路’,而且恰恰相反,是梁振英上任以來最好、最扎實、最‘有料’到的一份施政報告,梁振英個人的政治理念和能力在‘報告’中都得到充分的發揮和清晰展現,其中既有務實解決問題的一面,更有富於前瞻性和突破意義的新政策和新措施,的確可以說得上是一份能給市民和社會帶來方向和憧憬的好報告。”2《香港商報》時評指出:《2016年施政報告》“全面關顧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就房屋、土地、青年、安老、醫療等當前全社會關注的議題,提出長短兼顧的務實措施,有效回應社會的訴求,為香港長遠發展指明方向。施政報告重點突出,細節具體,措施得當,亮點頻現……最引人關注的,莫過於提出要用好‘十三五規劃’、‘一帶一路’和創新科技等全新機遇,以此作為振興香港經濟的主軸。”3《星島日報》社論指出:“環球經濟疲弱,已令到本港增長放緩,行政長官梁振英在最新一份施政報告中,重點勾勒一帶一路和創新科技兩個增長引擎,希望作出突破,當中有提升本港競爭力,以及利用本港獨特條件搭國策順風車的盤算,同時針對部分弱項保底。”“避免本港落後於形勢而失之交臂。”4《明報》社評指出:梁振英“這份施政報告環繞創新及科技政策措施,有望打造創科產業,成為經濟新增長點。另外,梁振英宣示本港從多個方面參與國家‘一帶一路’策略,關乎拓展經貿、金融等領域,也屬於拓展經濟範疇。因此,這份施政報告發展經濟是亮點,關乎打工仔利益則乏善足陳。”對“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退休保障和標準工時”,“報告未強
“一國兩制”的正確演繹@EJ@力推動解決。”5《信報》社評指出:“縱觀昨天發表的施政報告,字數固然不少,條目亦相當多,但最主要着墨的是配合‘一帶一路’發展的計劃,以及協助創新科技的舉措,對於香港眼前必須理順的諸多問題,明顯是為了‘促進和諧’而輕輕帶過或者略而不談,避免像去年‘警惕港獨’那樣激起政治爭搶力。”“梁振英任期尚餘一年半,利用大大小小的民生項目促進和諧就能夠安然過渡,甚至贏來連任嗎?”6《東方日報》指出:“今次施政報告提出的政策措施達到200多項,堪稱歷年最多,可惜這些政策措施不是過分瑣碎,就是過分高大。報告花了不少篇幅討論香港利用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帶來的商機,也提出一些構想,甚至計劃成立相關的督導委員會及辦公室,可謂隆而重之……但是必須知道,一帶一路戰略是遠景目標,即使搭上順風車,沒有十年八年都難見成效,對解決現實經濟問題幫助不大。”7還有《鏡報月刊》、《紫荊雜誌》等也發表重要文章認為,梁振英所作的施政報告亮點多多,核心是“創新”二字。(二)五大商會紛紛表示歡迎施政報告香港是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而五大商會是這個社會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對施政報告的取態對香港未來的發展有着重要的影響。本文綜合有關報導,整理如下:香港總商會認為,有關“一帶一路”戰略及推動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尤其令人鼓舞,有助實踐港人共同願景,以維護和鞏固香港成為世人稱羨,安居樂業城市。本會將全力支持政府就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承諾及行動。同時期望政府可遊說亞投行於本港設立財資中心。香港中華總商會表示,欣見施政報告就深化香港與“一帶一路”沿綫國家合作,加強區域合作,發揮香港獨特優勢所提出的統籌安排,相信將為香港長遠經濟發展增添新動力,提升香港整體優勢,以至國家的文化軟實力,加速香港成為“一帶一路”人才培訓基地。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認同,香港配合“一帶一路”戰略,不但可以擔當新形勢下內地與世界經濟互聯互動的“超級連絡人”,更可以發揮固有優勢,成為支持“一帶一路”項目的“全能樞組”。香港當前正迎來“再工業化”的有利時機,在國家努力打造世界級工業體系過程中搭上時代順風車。香港工業總會則稱,施政報告有關工業發展措施,政府接納了工總就“再工業化”、創新科技發展、推動香港工業轉型升級等方面建議,推出了務實的政策和措施,表示讚賞。期望梁振英提出的政策措施能夠盡快落實,增加香港工業資源,重建香港製造能力。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提出,香港要配合國家“一帶一路”發展,希望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日後能夠加強與世界溝通,定期與業界保持聯絡,特別是向業界提供不同國家的營商資訊讓業界對有關政策,投資環境、法規、發展前景等有更深入的瞭解。(三)建制各黨派對施政報告的回應對梁振英在立法會發表任內第四份施政報告,多個建制派政黨政團表示歡迎和認同,同時也提出一些批評意見。民建聯:報告提出本港發展經濟的長期方向,包括本港如何在國家“一帶一路”建設和“十三五”規劃下找到自身定位和發展機遇,推動經濟向前發展,亦有就醫療、環保、教育等重要民生工作提出具體而細緻的回應。對政府提出在由2017/2018學年起落實,免費幼稚園教育感到高興。但擔心十年建屋目標未能“埋單”。工聯會:報告對勞工界和打工仔關注的幾個主要訴求,包括訂立標準工時,逐步減低強積金對衝,劃一勞工及公眾假期等,均未有回應,報告中提及建造業有必要輸入外地勞工,對此工聯會表示反對,在這之前工聯會幾個立法會議員已對輸入外地勞工表示不滿。經民聯:報告務實平穩、把握機遇、關注社群以及惠及民生。歡迎行政長官採納經民聯多項改善經濟建議,尤其是“一帶一路”及智慧城市。歡迎政府成立“一帶一路”督導委員會及辦公室,認為這樣能加強香港與內地的溝通。歡迎政府有關房屋的措施,但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EK@擔心在現時立法會的氛圍下政府提出的措施,包括覓地建房及輸入外勞等,未必能夠實現。新民黨:對報告中有關“一帶一路”的政策及創新科技着墨甚多,同時展示政府在增加房屋土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本黨表示歡迎。但報告沒有處理香港核心管理問題,如落實“一國兩制”、改善中港關係以及行政立法關係等,反而提及瑣碎事情如加床位、巴士加位等,令人感到失望,行政長官作為領導人,應該聚焦未來發展,他卻迴避爭議性問題。自由黨:幼稚園教育及輸入外勞方面做得好,行政長官用許多篇幅提及“一帶一路”整體方向正確。但未有處理香港現今水深火熱的問題,田北俊直指報告似梁振英競選下屆行政長官的“連任政綱”,他以個人身份表示不支持梁振英連任,除非對方能改善與泛民合作關係。其他愛國愛港的政界知名人士、社團負責人和學者也用各種方式表示支持施政報告,提出新的希望。三、反對派對施政報告的惡意攻擊(一)反對派政黨對報告的大肆抨擊民主黨主席稱,施政報告多次提及“一帶一路”並非以香港市民福祉為依歸,而是梁振英競選連任的報告,對市民最關心的事項如政制及民生等均乏善可陳,亦未提及保障港人免受內地跨境執法,看不到行政長官能夠維護港人利益。公民黨黨魁直斥報告“零分都唔值”,報告反映梁振英管治意識薄弱,並無處理許多迫在眉睫的問題,反而多次提及虛無縹緲的“一帶一路”,為“擦鞋”而忽視港人需要,卻鮮有提及“一國兩制”,是迴避港人需要,欠缺管治意志。8筆者認為,民主黨和公民黨負責人對施政報告的惡意攻擊,從整體上說不值得一駁,但對鮮有提及“一國兩制”的說法,本文將在第四部分進行反駁,以深化對施政報告和“一國兩制”的認識。還必須指出的是,當梁振英在立法會宣讀施政報告期間,反對派政黨幾個議員繼續大搞其“倒牌”的鬧劇,高聲喧嘩、大叫口號。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數次提醒這些議員要尊重在場官員,勸喻不果後,社民連、工黨、人民力量幾個經常鬧事的議員相繼被逐出會議廳。(二)《蘋果日報》反對報告鬼話連篇作為香港反對派政黨“喉舌”的《蘋果日報》更肆無忌憚地攻擊施政報告,在報告發表之前,《蘋果日報》在未明確瞭解報告實質內容的情況下,就發表了社論來唱衰抹黑政府施政,毫無根據地污蔑新一份施政報告為“騙人的鬼話而已”。這說明《蘋果日報》和反對派能閉目塞聽而未卜先知,完全是盲目反對,為反對而反對,以主觀臆想來當眾造謠,全然不顧客觀事實和嚴重惡果。《蘋果日報》還煽動青年對梁振英的施政“沒有期待”,“凡是香港特區都反”,更說要走“港獨”的道路,尋找新的出路。有學者指出:“最不能容忍的是《蘋果日報》竟然還煽動香港青年走‘港獨’道路,鼓吹極端分離和排他主義,這是將青年推上邪路,用心極度險惡。”9施政報告發表後的第二天,《蘋果日報》的評論刊登文章說:“聽完報告後,你有可能認為這不是香港特首的施政報告,而是北京任命的‘一帶一路辦公室主任’的就職演說。”“可惜,所謂‘一帶一路’是建立在浮沙上的概念,到目前為止除了中國官方大吹一擂……看不到有甚麼實質的進展。……拿這樣接近空想的東西作為香港的發展重心不是把香港的前途建立在浮沙上嗎?”10《蘋果日報》如此挖苦梁振英的施政報告,反對“一帶一路”,是違背國家和港人利益的,也是違背客觀事實的,報告只用1/10的篇幅談及“一帶一路”,其餘篇幅主要論及經濟發展、創新科技、民生等問題,怎能說是辦公室主任的就職演說呢?又怎能說“一帶一路”沒有實質進展呢?前不久,外交部長王毅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會上說:“‘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以來,已經取得顯著進展”。一是參與夥伴越來越多。目前已經有超過70個國家和國際組織表達了合作意願,逾30個國家與中國簽署了共建“一帶一路”合作協定。二是金融支撐基本到位。三是互聯互動網路逐步形成。四是產能合作全面推進。11
“一國兩制”的正確演繹@EL@《蘋果日報》文章又說:“不過,施政報告最關鍵、最致命的缺失還不是做‘一帶一路’的白日夢,而是完全離地,而是忽略了比‘一帶一路’重要得多的四個字──‘一國兩制’……當前香港最大的危機不是經濟放緩,也不是房屋供應短缺或科技發展落後,而是作為特區基石的‘一國兩制’受到無情的踐踏,受到粗暴的破壞。”12本文僅對施政報告忽略“一國兩制”的指控作出回應。四、施政報告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在加深“一國兩制”作為一項新生事物,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開拓前進,香港回歸以來,在特別行政區各項事業取得全面進步的同時,“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也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香港社會還有一些人沒有完全適應這一重大歷史轉折,特別是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例如,對《2016年施政報告》的評論,往往只注重其新亮點、新政策、新舉措,這無疑是正確,但還不習慣從“一國兩制”的角度去評論施政報告。這可能給香港反對派鑽了空子,抨擊施政報告忽略“一國兩制”大政方針政策。其實不然,只要人們認真閱讀施政報告,就不難發現,整份施政報告從頭到尾都貫穿着“一國兩制”的原則(精神),其中有直接的表述或間接的表達,更多的則是分散的說明,既講香港的一制,也講內地的一制,兩者結合起來就是“一國”原則下的“兩制”。按照這個思路,本文從全面準確把握“一國兩制”的含義;繼續推動內地與香港交流合作兩個層面,對施政報告作一簡要的剖析。(一)施政報告演繹“一國兩制”的含義2014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13,明確指出“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兩制”是指在“一國”之內,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等某些區域實行資本主義制。“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白皮書還強調:在“一國”之內,“兩種制度”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借鑒,才能和諧並存,共同發展。《2016年施政報告》充分體現了白皮書這些觀點和理念。這裏舉例說明:在引言部分第4節寫道:“今年是國家第十三個五年規劃(‘十三五’規劃)、‘一帶一路’建設和創新及科技的開局年,因此是香港重要的機遇年。特區政府各部門的工作將尤其繁重。政府有決心與社會各界共同掌握好這些難得的機遇,為長遠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添加新動力。”第30節寫道:“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政府十分重視並積極參與國家‘十三五’規劃的準備工作。政務司司長主持的‘與內地合作督導委員會’一直負責督導及統籌各部門進行有關工作。”第52節寫道:“在政府與政府層面,香港將充分利用‘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的優勢,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綫主要交易夥伴的經貿聯繫,推動高層互訪,並締結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投資協定)。”在結語部分第258節也寫道:“政府並將繼續維護人權、自由、民主、法治和廉潔等核心價值,並全面準確按照《基本法》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二)施政報告促進內地和香港交流合作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14還明確指出,香港與內地日益緊密的交流合作,拓寬了香港與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道路。因此,中央政府將繼續支持香港在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發揮獨特作用,推動香港與內地開展更加廣泛,深入的交流合作,齊心協力建設中華民族共同家園。可以說,整份施政報告充分體現了白皮書這一戰略思想和發展理念,為建設中華民族共同家園繪製了未來10年發展的初步藍圖,因而得到香港各界的普遍支持。首先,《2016年施政報告》論及了“一國”和“兩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FC@制”的雙重優勢。現舉例說明:第7節指出:“香港的大小產業,都可以憑藉‘一國’和‘兩制’的雙重優勢,發揮‘超級連絡人’的作用,既引進外國的技術和資金,也可以成為內地企業走出去的平台和夥伴。”第31節指出:“去年11月,中央公佈的‘十三五’規劃建議,明確表示發揮香港獨特優勢,提升香港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和功能……。同時建議亦指出,加大內地對港澳開放力度,加快前海、南沙、橫琴等港澳合作平台建設……並深化泛珠三角區域等合作。”第70節指出:“香港發展創科事業,有‘一國’和‘兩制’的雙重優勢,除吸引國際頂尖的研究機構外,香港可以更積極地在國家和地方層面與內地合作。”第255節指出:“過去一年,本屆政府繼續本着穩中求變的理念,為香港的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與全社會共同努力,取得一定成績。未來一年,我們要用好‘十三五規劃’、‘一帶一路’和創新科技的全新機遇,就更需要全社會同心協力,為香港的短、中、長期發展打拼。”其次,報告重點講香港一制,為港人謀福祉。翻閱梁振英的施政報告全文,在逾260節中,只有第38節專門論述國家的“一帶一路”建設(即內地一制),這一節是這樣寫的:“2015年3月底,國家發佈了‘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文件,勾劃‘一帶一路’的發展構想及藍圖,借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和民心相通這‘五通’,促進沿綫國家的共同發展,加強各國在政經人文領域的合作。”這是很有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其餘篇幅都是論述“一國兩制”、“一國”和“兩制”的雙重優勢,其重點是講香港一制的經濟發展規劃及改善民生將採取的具體政策及措施,為香港市民謀求福祉,這本身就是最有力的反駁了反對派和《蘋果日報》所散佈的謊言:梁振英的施政報告變成“一帶一路”的報告,是給北京“擦鞋”,不為港人謀福祉等等。《2016年施政報告》在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方面,給人們留下較為深刻印象的金句至少有:“目前全球經濟仍然充滿挑戰,香港社會更需要和諧團結,共同克服困難,為市民爭取更好的生活,為青年提供更多的就業選擇和上流機會,為香港再闖高峰、再創輝煌。”“香港已經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未來仍有巨大的發展潛質。金融業亦是香港經濟的重要支柱,人均產值高於所有主要產業……政府將繼續把握國家改革開放的機遇,推動金融業多元發展。”“‘再工業化’有潛力成為香港新的經濟增長點。……生產力促進局亦將協助工業升級轉型,使相關企業‘再工業化’轉向高增值生產。”“住屋仍然是香港最大的民生問題……我們必須有堅定和堅持解決房屋問題的決心。”“扶貧、安老、助弱是本屆政府的施政重點。”“政府將積極推動在新界和大嶼山的新發展和擴建,供應房屋單位和發展地區經濟。”“香港的經濟發展有獨特優勢,我們要堅定信心,掌握機遇,奮發進取……我們的經濟發展將會有新的和更大的動力,民生會繼續改善、社會也將更加和諧、各階層市民都可以共用繁榮。”綜上所述,梁振英最新發表的施政報告“體現了習近平主席在梁振英北京述職提出的‘謀發展、保穩定、促和諧’的工作要求。施政報告全面論述經濟、房屋、人口老化與扶貧、醫療、環保、教育等範疇的政策措施,其中一個突出的亮點,就是專門開闢一章,對香港參與國家的‘一帶一路’戰略作出全面部署,不僅內容豐富,措施具體,而且由特首親自主持‘一帶一路’督導委員會,負責制定香港參與‘一帶一路’的策略和政策,具體而全面地演繹了梁振英所說的‘超級聯絡人’角色。”15更準確地說,施政報告巧妙地演繹了“一國兩制”原則,因為特區政府對推動實施“一帶一路”戰略高度重視,既體現了對中央的尊重和要求,又是香港發展經濟千載難逢的機遇,這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利於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繼續推動“一國兩制”實踐沿着正確的軌道向前發展。
“一國兩制”的正確演繹@FD@註釋:1資料來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刊物與香港《大公報》有關報導。2《梁振英最好的一份施政報告》,載於《大公報》,2016年1月14日,第A04版。3周武輝:《顧民生振經濟解難題有承擔》,載於《香港商報》,2016年1月14日,第A02版。4《擴國際視野、迎國策機遇》,載於《星島日報》,2016年1月14日,第A04版。5《涉打工仔利益或走數創科再工業化惹憧憬》,載於《明報》,2016年1月14日,第A04版。6《施政報告太客觀太宏觀太微觀》,載於《信報》,2016年1月14日,第A02版。7《施政一味高大空,望梅止渴最難堪》,載於《東方日報》,2016年1月15日,第A27版。8《特首推海外交流劉鳴煒:助拓視野》,載於《星島日報》,2016年1月14日,第A10版。9徐庶:《〈蘋果日報〉以“港獨”反對施政報告鬼話連篇》,載於《文滙報》,2016年1月14日,第A20版。10盧峰:《把香港未來建立在浮沙上的施政報告》,載於《蘋果日報》,2016年1月14日,第A11版。11《王毅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會上就中國外交政策和對外關係答中外記者問》,載於《人民日報》,2016年3月9日,第3版。12同註10。13《“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1頁。14同上註,第38-39頁。15盧文端:《抓住“一帶一路”機遇,施政報告演繹“超級連絡人”》,載於《文滙報》,2016年1月14日,第A19版。
南京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浙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後@FE@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作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深刻地回答了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中共十八大以來,國內學界對該思想的形成發展、基本內涵、鮮明特徵、內在邏輯、現實啟示等問題進行了廣泛而又深入地研究和探討。梳理、歸納和簡評其中的主要觀點,並且提出研究展望,以期對今後深化研究能有所裨益。一、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形成釐清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形成發展的基礎和條件,是該課題研究的邏輯起點。綜觀現有成果,研究者們一致認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並非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是國際與國內、理論與實踐、歷史與邏輯、內因與外因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優良的理論品質、深邃的思想內涵源於國內外環境的應激要求、中共執政經驗的積累、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積澱及獨特的個人風格。(一)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形成的時代背景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應該從國際和國內兩方面把握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形成發展的時代環境。改革開放的複雜形勢是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發軔最大的時代背景。李君如指出,該思想不僅是解決當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提出的時代課題,而且也是改革發展穩定的實踐提出的時代課題,更是信息化迅猛發展過程中提出的時代課題。1韓慶祥從大歷史的視野將當前所處階段的特徵概括為“表達訴求-矛盾多發-攻堅克難-治理現代-建構秩序”,認為十八大以後中國真正進入了“發展起來以後”的歷史階段,中國式現代化發展也進入了表達訴求期,民眾的利益訴求在增強。2丁威、陳劍用辯證的眼光分析了習近平在治國理政過程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即幹部不正之“四風”、社會道德滑坡、誠信缺失、社會矛盾凸顯、改革積累問題龐雜、利益格局調整艱難等,阻礙着改革發展的進程。3劉剛將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形成發展面臨的形勢概括為: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平穩,但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加大;二是全面深化改革在頂層設計的指引下穩步展開,但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仍顯不足;三是法治建設和黨自身建設取得新突破,但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任重而道遠。4當今中國已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意味着中國已接近世界舞台中心,接近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的目標,已初步具備實現這一目標的能力,這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治國理政面臨的最大“世情”。韓慶祥將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遭遇”的國際因素概括為:民族復興-力量博弈-圍堵打壓。5李玉貴、李婧重點論析了國際環境給習近平治國理政帶來之“危”,即層出不窮的金融危機、生態危機、恐怖主義、核危機等國際性問題,客觀地要求中國積極參與多邊事務,加強國際合作,承擔大國責任。6(二)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理論淵源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產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研究:近期回顧與未來展望陳雲云
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研究:近期回顧與未來展望@FF@物,具有深厚的理論淵源。宇文利認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在現時代的具體運用和發展,中國化馬克思主義不是別的而恰恰是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思想材料”和最直接的思想來源。7孫景民撰文研究了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理論源頭,認為該思想有四個方面的來源:一是科學社會主義中關於歷史發展規律的思想;二是中國共產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思想;三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無產階級政黨建設的思想;四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根本方法。8習近平傳統文化底蘊深厚,對傳統哲理、詩詞歌賦、群眾語言運用自如,並且在治國理政實踐中注重對傳統思想文化的學習、運用和推廣。有學者認為,博大精深、源遠流長的中華文化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形成與發展提供了豐厚的思想滋養。唐寧、蕭寒認為,習近平熱衷於傳統文化,高度認同傳統文化,喜歡閱讀傳統文化典籍,因此在其治國理政思想發軔過程中,必定會吸取其精華。9戴連渠在文章中指出,習近平對傳統思想文化的吸收和運用體現在:一是熟用傳統經典哲理;二是巧用傳統詩詞歌賦;三是妙用傳統群眾語言;四是重視對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10也有學者提及,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是對中華歷史文化和世界優秀文明成果的積極弘揚和借鑒。11(三)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實踐基礎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是在實踐中逐漸形成發展起來的,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實踐關懷。唐寧、蕭寒強調,中國及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建設的實踐經驗和教訓是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重要借鑒。12韓慶祥提出比較有新意的觀點,認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是從當代中國發展的“現實邏輯”中產生出來的,是從對“中國問題”的解答中產生出來的,是書寫當代中國發展“現實邏輯”的典型範例。13習近平長期扎根基層,急人民之急,念人民之苦,從而培養了其深厚的人民情懷。有學者重點研究了習近平個人的實踐經歷、人生閱歷與其治國理政思想生成之間的內在勾連。唐寧、蕭寒認為,習近平與基層幹部群眾的深情厚誼是其治國理政思想形成和發展的邏輯起點;豐富的從政閱歷和施政實踐錘煉了其治國理政科學的思維方式;家教甚嚴的家庭環境對其治國理政思想的形成和發展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14李玉貴、李婧通過對大量史實的分析認為,習近平成長與從政經歷有三個情結,即“紅色情結、知青情結和基層情結”,這對其治國理政思想形成起到積極作用。15二、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內涵用“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來概括和表述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實踐創新和理論創新成果,是對“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進一步深化和提升,這種表述會更全面、更準確、更科學、更規範,更符合實際和實踐走向,更易於國際社會對話交流。釐清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科學內涵,是該課題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研究者重點着墨之處。“一維說”。學界對於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基本內涵的探討主要集中於治黨與治國,側重於內政層面。有學者側重從某個方面對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內涵展開研究。制度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靈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治理具有統領性和指導性,這種制度治理正是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重要特質。宇文利認為,健全和完善制度、保持制度自信、嚴格制度執行是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中關於制度治理的主要內容。16賈月成提出新穎觀點,認為全面深化改革思想是習近平對“中國走甚麼路、向何處去”這個帶有方向性、戰略性問題旗幟鮮明的回答,是實現中國夢之學說,是其治國理政思想之核心。17也有學者結合“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五大發展理念”來闡述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豐富內涵。例如,王鈺鑫認為“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科學地回答了黨治國理政中方向與路徑、目標與舉措、全域與重點、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之間的關係18;黃書進則認為,“五大發展理念”集中體現了習近平治國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戰略。19“四維說”。吳傳毅將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基本框架與核心內容歸納為“四個一”,即一條主綫: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個目標:為中國夢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FG@而奮鬥;一個中心: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一個動力:全面深化改革。20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內涵豐富、思維創新、思路清晰、科學嚴謹,體現了習近平高屋建瓴的戰略眼光和腳踏實地的務實精神。彭麗花也將該思想概括為四個“一”,但與上述所論略有差異,即一個主題──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動搖;一條主綫──推動科學發展不停頓;一個環境──內政外交互動建立法治中國和國際新秩序不鬆懈;一個保障──加強執政黨自身建設不含糊。21榮開明從習近平講話的文本出發,認為應從四個維度對其治國理政思想進行綜合解讀:一是反思歷史: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注入新內涵,為治國理政提供基本遵循;二是謀劃未來:提出並系統闡述中國夢,為治國理政確立奮鬥目標;三是立足現實:提出“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形成治國理政總方略;四是面向全球:適應形勢新變化,提出建立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係。22陳步偉認為,求真務實的基本原則、辯證思維的運思模式、系統實踐的重要環節以及人民導向的價值遵循,構成了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核心內容和內在邏輯。23“多維說”。大部分學者從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各個方面、多種視角對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內涵進行挖掘。李君如認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是一個有着豐富思想內涵和內在邏輯的科學體系,包括國家發展的根本方向、奮鬥目標、發展動力、工作中心和總佈局、國防和祖國統一、外交、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等主要內容。24有學者將該思想形象化地表述為:“夢”論──民族復興;“鞋”論──中國道路;“啃”論──改革開放;“鐵”論──黨的建設;“籠”論──反腐倡廉;“鈣”論──理想信念。25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還涵蓋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治國理政的戰略目標、歷史任務、核心本質、發展階段、發展道路、發展理念、發展戰略、依靠力量、國際關係、領導核心和根本保證等內容。佘雙好強調,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主要包括“五用”,即用中國夢描繪當代中國人的精神追求,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構築當代中國人的精神世界,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滋養當代中國人的精神家園,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聚當代中國人的精神力量。26韓慶祥認為應該從十大方面去把握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內涵: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和自信思想;二是實現中國夢思想;三是全面深化改革思想;四是國家治理現代化思想;五是市場與政府關係思想;六是“打鐵還需自身硬”思想;七是全面依法治國思想;八是文化軟實力與意識形態話語權思想;九是進行偉大鬥爭思想;十是分析解決問題的哲學方法論。27韓振峰不僅研究了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基本內容,而且進一步闡述了該思想的內在邏輯。認為該思想包含的“一條主綫”、“兩個百年目標”、“三個價值引領”、“‘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五大發展理念”,五個方面一環套一環、一扣連一扣。28以上觀點的差異是建立在對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內涵的不同理解基礎之上,雖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都是以實現中國夢和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為根本旨歸。三、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特徵研究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特徵,對於凝聚改革共識,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習近平系列重要講話的精神實質,具有重要意義。學界對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特徵的看法眾說紛紜,主要觀點如下:一是“問題導向說”。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所要回答的“時代性課題”是:在中國整體轉型升級中實現甚麼樣的現代化和民族復興?如何實現現代化和民族復興?前者是治國理政的目標問題,後者是治國理政的戰略佈局、總體方略和行動綱領。同時,面臨的根本問題主要有兩類:一是過去發展進程中積累起來的問題,主要是體制機制弊端和利益固化藩籬;二是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需要關注並致力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實現現代化和民族復興問題。因此,有學者提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鮮明特徵在於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29二是“價值目標說”。宋福范在文章中指出,習近平從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性質出發,從價值目標和實踐目標兩個角度闡述了實現民族復興的根本目
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研究:近期回顧與未來展望@FH@標,形成了鮮明特點:一是明確強調“為了誰”的價值目標;二是明確將“幹成甚麼樣”的實踐目標定位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人民幸福。30不少學者將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特徵歸納為“人民性”。筆者認為,該思想凝聚了民心、滙集了民智、維護了民利,是堅持真理標準與價值尺度相統一的典範;實現人民利益,既是中國共產黨高度的政治清醒和堅決的責任擔當,也是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鮮明特徵。31三是“四特徵說”。宇文利將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特徵概括為“四性”:一是全面而齊整,具有綜合性;二是堅守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綫,具有路綫的正確性;三是對人民主體地位的執信與篤行,具有信念的堅定性;四是源於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最終還要指導實踐,具有理論的指導性。32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來源與內涵,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其特徵。熊傑將該思想的特點概括為:一是以民本思維心繫人民利益,始終將以民為本理念貫穿於治國理政的全程,始終把人民利益作為執政思想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二是以實踐思維解決發展中的一切問題;三是以戰略思維謀劃社會發展的全域,從整體上思考中國的現在和未來;四是以系統思維協同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注重在整體的前提下研究解決局部問題。33鄒安樂認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特點體現在:一是戰略取向上的人民性,即堅持把人民根本利益作為治國理政的最高標準;二是戰略目標上的發展性,即對民族利益有着清醒的認識;三是戰略道路上的堅定性,即對中國發展理念、發展道路、內外政策、改革路徑等重大問題作了新的闡釋;四是戰略方法上的科學性,即堅持運用馬克思主義方法論探索治國理政的新方略。34李君如對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進行了較為系統地闡述,認為該思想具有八個顯著特點:一是以人民為主體;二是實幹興邦;三是戰略目標和戰略舉措相協調;四是經濟新常態和創新驅動相互促進;五是制度現代化和人的能力現代化相結合;六是治國、治黨、治軍相輔相成;七是在優秀傳統文化和現代化思想相融合中培育全社會核心價值觀;八是剛柔相濟參與全球治理。35此外,涂小雨從群眾路綫的角度論述了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特點:一是相信群眾,堅持中國共產黨的政治本色;二是依靠群眾,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鬥爭;三是發動群眾,着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建構,把群眾路綫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綫索和抓手。36也有學者從習近平的獨特氣質和特殊經歷入手,認為他的政治氣質使其治國理政思想具有鮮明的人格力量,直面問題、勇於擔當則賦予該思想求真務實的風格。37四、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與馬克思主義哲學的關係習近平在治國理政實踐中,注重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世界觀和方法論,尤其是辯證思維、歷史思維、戰略思維、創新思維和底綫思維,分析和解決問題。學界重點研究了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之中蘊含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思維和方法論問題。(一)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哲學思維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使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取得突破性進展。王立民指出,該思想閃爍着馬克思主義哲學思維的光輝,即體現了戰略與境界、膽識與胸襟、視野與策略、智慧與情懷的辯證統一。38有學者將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中的哲學思維概括為“戰略辯證法”,並認為該思想運用了歷史思維重邏輯和必然、辯證思維重本質和規律、戰略思維重全域和長遠、創新思維重大勢和變革、底綫思維重主動和應對這五大哲學思維。39朱書剛將該思想的思維特點概括為:以“民本思維”定目標;以“實踐思維”探路徑;以“戰略思維”謀大局;以“創新思維”增活力;以“底綫思維”防風險;以“法治思維”求善治。40習近平的系列重要講話,貫徹了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體現了戰略思維、辯證思維和系統思維,為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指明了方向。41陶文昭重點研究了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歷史思維,認為習近平在闡發中國夢、中國道路、國家治理、核心價值觀、和平發展等重大戰略時都融入了歷史思維,並且要求黨員幹部學習歷史,培育歷史思維,科學地運用歷史思維。42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FI@(二)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哲學方法論十八大以來,習近平注重學習和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並將哲學方法論靈活運用於治國理政實踐中,不僅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哲學與時俱進的優秀品格,而且豐富了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國化的理論成果。善於運用唯物辯證法分析和解決問題是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鮮明特徵。有學者認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用發展的觀點堅持馬克思主義,用系統思維和整體思維推進改革開放,用兩點論觀察和處理問題,體現了對辯證法的靈活運用。43黃書進在《習近平治國理政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一文中認為,真摯為民的執政情懷、志存高遠的堅定信念、求真務實的科學態度、不負重託的使命擔當、統攬全域的戰略智慧,是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反映出其治國理政的根本立場、奮鬥目標、思想路綫、精神動力和科學方法。44陶文昭從馬克思主義哲學視角出發,分析了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之中蘊含的方法論:一是高瞻遠矚、統攬全域,善於把握事物發展總趨勢和方向;二是承認矛盾、分析矛盾、解決矛盾,善於抓住關鍵、找準重點、洞察事物發展規律;三是從系統與要素、要素與要素及系統與環境的相互聯繫、作用中把握社會發展;四是破除迷信、超越過時的陳規,善於因時制宜、知難而進、開拓創新;五是以風險意識和危機意識估計可能出現的最壞情況,防患於未然。45習近平從哲學的高度思考中國的現實問題,宣導全黨認真學習、不斷接受馬克思主義哲學智慧的滋養,自覺堅持和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解決實際問題。秦繼茂明確指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蘊含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精髓,既堅持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又賦予其鮮明的時代特色,是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和改造世界的光輝典範。具體而言:一是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統一,蘊涵了辯證唯物主義的本質要求;二是堅持“兩點論”與“重點論”相統一,體現了唯物辯證法的思想精髓;三是堅持質的規定性與量的規定性相統一,對唯物辯證法靈活運用;四是堅持尊重人民主體性與實現人民利益相統一,豐富了唯物史觀的內涵。46五、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價值認定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注入了新活力,為中國發展提供了理論指導,也為構建合作共贏的國際關係提供了方向引導。研究者們主要從理論和現實兩個維度闡釋了該思想的價值。(一)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理論價值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彰顯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在實踐基礎上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詮釋了黨追求共產主義理想與社會主義實踐的高度統一。許多學者從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角度研究了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理論貢獻。其中嚴書翰認為,該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在三個層面上發展了馬克思主義:一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規律的深刻揭示;二是提出並回答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個重大課題;三是高揚以人為本理念,重視並切實加強民生建設。47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在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發展脈絡上的延續。孫景民認為,該思想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科學內涵,揭示了當代中國的發展走向,為黨在更高層次上認識社會主義,開闢一條發展更好、人民享受成果更多、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發展道路指明了方向。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產生和形成是思想邏輯和歷史邏輯的辯證統一,是科學社會主義歷史規律思想起點依據學說、思想形式內容學說在中國共產黨理論創新中的具體體現,是對馬克思主義哲學和執政黨建設規律的深刻詮釋。48(二)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現實意義理論的目的和價值在於指導實踐。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不僅開拓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新境界,而且必將對世界社會主義和人類進步事業產生深遠影響。諸多學者深入研究了該思想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及世界其他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價值。其中熊傑指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是實現中國夢的行動指南,是凝聚力量、攻堅克難的思想武器,
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研究:近期回顧與未來展望@FJ@是建立合作共贏國際關係的助推器。49馬向榮認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涉及的範圍已由“點面”突破創新到“全方位、配套性”階段;涉及的層次由“經驗性、實驗性、零散性”摸索突破創新到模式“頂層設計性”階段;涉及的分配格局與規則已由“動新增”突破創新到“清特權”階段;涉及的領域與方式已由“社會改革先行”突破創新到“政府改革與社會改革同步推進”階段;涉及的對外政策與國家形象已由“韜光養晦”突破創新到“自信有為、主動擔當”階段。50孫景民研究強調,該思想將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理念作為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擺在突出位置,中國將義不容辭地以大國形象承擔起維護世界和平的責任,一個充滿活力和不斷發展的中國必將給世界人民帶來更多的發展機遇和福祉。51六、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拓展性研究習近平多次巧妙地引用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經典名句、歷史典故,表達治國理政的新思想、新思路,闡述大國外交新思維,升華講話內涵與時代精神,新人耳目,振奮精神,成為古為今用的典範。52傳統文化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發端與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營養,諸多學者探究了兩者的內在關係。如劉東超認為,習近平全面深入地闡述了傳統文化在其治國理政中的資源意義:一是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及國家文化軟實力建設中,強調要繼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二是在經濟發展戰略構想中,注重借鑒傳統文化的積極精神和歷史經驗;三是在對外交往中,注重運用傳統文化的智慧;四是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強調借鑒歷史上反腐倡廉的寶貴遺產。53此外,孔根紅研究了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對外傳播問題,認為要實現政治話語傳播的戰略轉型,破除當前流行的唐吉訶德式、自娛自樂式、零和博弈式、政治口號式、旁徵博引式的傳播方式,宣導林語堂式(經典散文)、愛德格.斯諾式(中國故事)和戴秉國式(辯論式)傳播方式。54葉自成、李定華也認為,應該借助政府外交場合、官方對外平台和公共外交渠道加強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對外傳播。55劉希良研究了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與群眾路綫的內在勾連問題,認為兩者是有機統一的,這種統一既體現在其執政理論的創新方面,也體現在執政實踐的開拓之中。56王喜成則研究了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五大發展理念與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關係。57陳蘭芝還研究了如何將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融入高校思政理論課教學的實踐理路。58七、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研究展望學界已對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形成、內涵、特徵、價值等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不僅深化了對習近平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研究,而且也為該課題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但是毋庸諱言,當前研究仍存在若干不足,這正是今後研究亟需注意和加強的。第一,有些觀點和提法需進一步商榷。比如,有學者認為,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理論體系,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其理論分量可以和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相提並論。筆者認為,一方面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雖為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提出的重大戰略思想,但是目前仍處於理論闡釋階段,還在實踐之中,其理論體系尚未構建;另一方面這涉及到對該思想的科學定位問題,屬於黨和國家的重大理論問題,需慎重待之。第二,研究領域和視域需進一步拓展。從近期研究成果來看,一是側重單一層面、單一學科和定性研究的成果較多,還鮮見有從多維視角、多學科融入、定量分析的成果問世;二是宣傳性、闡釋性的研究成果較多,系統性、學理性的成果相對較少。因此,一方面應加強對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進行整體性研究和多學科綜合探究,另一方面應從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軍事、國際關係等角度進行跨學科研究。同時,還應加強對該課題的域外研究,增強學術研究的國際話語權。雖然目前已有研究者從國際比較的角度對該問題進行研究,但是無論是從文獻量還是研究的側重點來看,研究力度還有待加強。第三,研究方法和範式需進一步創新。現有研究大多致力於從宏觀層面對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進行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FK@理論闡釋,鮮有從微觀角度運用比較研究、計量分析等方法進行研究的成果問世。因此,一方面需加強比較研究,特別是應將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置於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宏大視野之中,比較其與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和胡錦濤等人治國理政思想之間的繼發關係;另一方面鼓勵運用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學、管理學等多學科的方法,對該課題進行交叉研究,並有意識地將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結合起來,建立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方法體系。第四,研究思維和理念需進一步更新。綜觀已有研究成果,研究視野還不夠開濶,選題也比較集中。如關於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內涵、特徵、意義等問題,研究成果已蔚為壯觀,但遺憾的是,由於各種原因,不少論著從內容到風格都如出一轍,基礎性和原創性的研究成果偏少。在未來研究中,只有積極拓寬研究視界,善用歷史思維、世界眼光,多層次、多角度、多學科地深入推進,才能避免雷同,湧現出更多兼具理論深度和現實價值的精品力作。註釋:1李君如:《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顯著特點》,載於《北京日報》,2016年1月18日,第13版。2韓慶祥:《論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載於《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2016年第1期,第4-14頁。3丁威、陳劍:《基於大國視角的中國治理問題與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價值示範》,載於《寧夏社會科學》,2014年第5期,第4-9頁。4劉剛:《試論習近平“四個全面”治國理政思想及其重要意義》,載於《廣西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5年第2期,第15-19頁。5韓慶祥:《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新飛躍──學習習近平治國理政論述》,載於《光明日報》,2015年5月27日,第13版。6李玉貴、李婧:《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探析》,載於《理論研究》,2015年第5期,第39-46頁。7宇文利:《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理論品質》,載於《人民論壇》,2015年第6期,第23-25頁。8孫景民:《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探析》,載於《人民論壇》,2014年第32期,第194-198頁。9唐寧、蕭寒:《習近平治國理政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思想淵源》,載於《學術論壇》,2015年第10期,第47-50頁。10戴連渠:《習近平治國理政中的傳統文化》,載於《達州新論》,2015年第2期,第11-13頁。11李洪峰:《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新境界》,載於《光明日報》,2015年10月26日,第1版。12同註9。13韓慶祥:《現實邏輯──中國問題──治國理政》,載於《學習時報》,2015年9月7日,第3版。14同註9。15同註6。16宇文利:《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治理──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總體特色》,載於《新疆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1期,第62-66頁。17賈月成:《全面深化改革學說:習近平治國理政之核心》,載於《毛澤東思想研究》,2014年第3期,第18-23頁。18王鈺鑫:《“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內在邏輯的再認識》,載於《廣西社會科學》,2015年第11期,第17-22頁。19黃書進:《習近平治國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載於《觀察與思考》,2016年第2期,第10-16頁。
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研究:近期回顧與未來展望@FL@20吳傳毅:《習近平治國理政的基本框架與核心思想》,載於《求索》,2014年第9期,第4-8頁。21彭麗花:《淺析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的治國理政觀》,載於《學術評論》,2014年第5期,第68-74頁。22榮開明:《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四維解讀》,載於《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15年第3期,第93-100頁。23陳步偉:《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內在邏輯》,載於《寧夏黨校學報》,2015年第6期,第9-13頁。24同註1。25康偉:《習近平治國理政戰略思想的六個形象化表達──基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話語體系的梳理》,載於《湖北行政學院學報》,2014年第6期,第31-36頁。26佘雙好:《用新理念凝心聚力,以新思想引領時代──習近平治國理政新思想研究》,載於《黨建》,2016年第2期,第14-15頁。27韓慶祥:《全面深入把握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十個重要方面》,載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4年第6期,第24-28頁。28韓振峰:《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基本內容及內在邏輯》,載於《光明日報》,2015年12月7日,第16版。29同註5。30宋福范:《習近平思考治國理政目標的鮮明特點》,載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4年第6期,第28-30頁。31陳雲云:《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價值旨歸》,載於《廣西社會科學》,2015年第12期,第19-23頁。32同註7。33熊傑:《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特點及意義》,載於《河北青年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5年第5期,第45-48頁。34鄒安樂:《習總書記治國理政戰略思維的主要特徵》,載於《軍隊政工理論研究》,2014年第6期,第12-15頁。35同註1。36涂小雨:《從群眾路綫論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治國理政的新特點》,載於《桂海論叢》,2014年第3期,第72-75頁。37同註6。38王立民:《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的哲學思想》,載於《世界哲學》,2016年第1期,第5-28頁。39韓慶祥:《治國理政需方法──學習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的哲學方法論》,載於《求是》,2015年第5期,第17-20頁。40朱書剛:《習近平治國理政方法的思維特點》,載於《長江日報》,2015年2月13日,第7版。41張碩、高九江:《習近平治國理政大思維解析》,載於《大連幹部學刊》,2015年第11期,第28-30頁。42陶文昭:《治國理政的歷史思維》,載於《科學社會主義》,2015年第3期,第72-76頁。43樓陽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重要思想要把握好“六個重點”》,載於《黨政幹部論壇》,2014年第1期,第4-7頁。44黃書進:《習近平治國理政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載於《中國井岡山幹部學院學報》,2015年第3期,第35-46頁。45陶文昭:《習近平治國理政的科學思維》,載於《理論探索》,2015年第4期,第5-11頁。46秦繼茂:《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的哲學意蘊》,載於《學習與實踐》,2015年第9期,第5-10頁。47嚴書翰:《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的新發展──學習習近平治國理政論述》,載於《經濟日報》,2015年11月26日,第14版。48同註8。49同註33。50馬向榮:《脈絡品質境界──學習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思想應明確的三個要點》,載於《發展》,2015年第8期,第10-11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GC@51同註8。52張蘭:《妙用經典賦新意──習近平談治國理政所用古典詩文論析》,載於《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第116-119頁。53劉東超:《優秀傳統文化為治國理政提供豐厚思想營養》,載於《學習月刊》,2014年第19期,第21-22頁。54孔根紅:《關於對外傳播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治國理政新理念的幾點思考》,載於《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2014年第1期,第70-74頁。55葉自成、李定華:《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及其國際傳播路徑初探》,載於《對外傳播》,2016年第3期,第10-12頁。56劉希良:《習近平治國理政與創新發展群眾路綫》,載於《桂海論叢》,2015年第5期,第93-96頁。57王喜成:《突出頂層設計凸顯治國理政新理念──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學習體會》,載於《領導科學》,2015年第33期,第4-5頁。58陳蘭芝:《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融入“概論課”教學的實踐理路》,載於《南昌師範學院學報》,2016年第1期,第75-78頁。
@GD@主辦:澳門學者同盟時間:2016年5月20日地點:富豪海鮮酒家主持:王禹(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發言者:駱偉建(澳門學者同盟會長、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嘉曾(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澳門城市大學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麥瑞權(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蔣朝陽(澳門學者同盟常務理事、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邱庭彪(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明健(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世海(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琳琳(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姬朝遠(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翟小波(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陳華強(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曾新智(澳門法學協進會理事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就《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方案進行公開諮詢,期以瞭解社會各界對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加強打擊選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改善選舉組織工作,從而加強立法會的民主性、競爭性和公正性,建立一個公平、規範、廉潔的選舉制度,以保障居民的民主權利,保障有志於從政的社會優秀人士脫穎而出,體現民主應有之義。澳門學者同盟希望透過是次學術座談會就政府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中提出的各項完善構想互動交流,以期為澳門特區的民主發展提供可資參照的意見和建議。現將各專家學者發言擇要附後,以饗讀者。(學者發言純屬爭鳴之見,不代表主辦單位及本刊立場)王禹: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推出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立法會選舉是澳門的重要政治事件,也是居民政治生活的重要表現,各位專家可以重點圍繞諮詢文本提出的“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加強打擊選定違法活動”、“改善選舉組織工作”、“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四方面內容討論,提出寶貴意見。加強規範競選宣傳活動蔣朝陽:從諮詢文本來看,這次對《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都是針對過往立法會選舉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近日來出現某些立法會議員雙重效忠的問“《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與澳門的民主實踐”學術座談會紀要澳門學者同盟秘書處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GE@題,反映出現時《立法會選舉法》確實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2017年就要舉行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政府有必要抓緊時間修訂好《立法會選舉法》,無論從澳門特區的發展或規範立法會選舉來說,都是十分迫切的。我從法律技術角度談幾個問題:第一,在競選宣傳活動的規定中,在社會中大家經常提到“偷步”和“違規”宣傳兩個概念。“偷步”宣傳實際上是發生在法律規定的期限之外的競選宣傳期,無論以甚麼方式都構成違法,而“違規”宣傳是法律允許在競選宣傳期內作出不合符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特定方式進行的競選宣傳活動。如果將這兩個概念界定清楚,就很難出現“擦邊球”的情況了。但是,當中有一個法律問題需要研究,相對於“違規”宣傳是以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引的事實來追究責任,是一個單純的事實違反,“偷步”宣傳則還要考慮參選人或助選團的動機和目的,否則追責時有一定難度,因為社團還是可以在靠近競選宣傳期或在競選宣傳期內進行正常活動。因此,為了清晰界定“偷步”宣傳,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中提出了增加“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定義。“偷步”宣傳並不是一個法律述語,將來有需要在具體法律條文的措詞方面準確表達。第二,“違規”宣傳應該明確規定網絡的利用。在《立法會選舉法》中,法律規定在法定競選宣傳期內,在自由競選原則下參選人及其助選團只能運用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平台和設定的宣傳工具,但在法律中並沒有詳細列出宣傳工具的範圍,所以就容易造成偷步宣傳的現象,所以在以往經驗中,選舉管理委員會只能約談而不能追責,指引始終沒有法律效力。現時法律中並沒有將流動網絡和互聯網納入特定宣傳工具的範圍,就出現了“偷步”,而且也很難查證,假如互聯網把服務器設在美國,根本無法取證。雖然諮詢文本中提到參選人及其助選團要利用網絡宣傳時要申報,首先,法律上應首先將網絡規定為宣傳工具,然後制定申報的程序。第三,假如法律已將網絡規定為宣傳工具,但出現違規情況,如何處理?在《立法會選舉法》中有刑事制裁、輕微違反和行政處罰三種制度。違規宣傳沒有與之相關的刑事處罰條文,所以要作法律技術上的分析。第四,我同意要追究法人犯罪的責任,但如何設定法人責任處罰的主刑和輔加刑?例如,法人犯罪後解散法人,法院也要對助選團或者助選團中某些人在其社團中相關職位作裁定和處分,這跟其他法律中的輔加刑不同,有需要參考相關地區關於在選舉中法人犯罪的主刑和輔加刑的一些經驗和做法。姬朝遠:針對立法會選舉出現的問題,結合澳門實際情況展開立法會選舉制度的立法完善是特別行政區實踐“一國兩制”、落實“澳人治澳”的重要內容。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在禁止選舉期外競選宣傳活動方面提出包括區分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規定不被視為競選宣傳或選舉活動的情況,明確選舉廣告的形式,以及建立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等方面的具體建議。從字面表述和具體問題看,這些意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對於一部完整的競選法典而言,任何一條規範的出台、任何一項制度的誕生,都必須接受立法精神的審核、相關制度的配合。是否將這些意見上升為法律,納入選舉法尚需要做全面的考量。第一,既有定義界定的意見存在嚴重邏輯錯誤。何謂競選宣傳?何謂選舉活動?諮詢意見提出了具體建議。選舉活動包括競選宣傳,同時由於立法禁止非選期的競選宣傳,所以諮詢意見刻意對二者進行區分。這裏犯下的邏輯錯誤是:混淆了競選與一般政治活動的界限,競選是明確的參選主體在特定時間內,以特定的議席為目標的政治活動。競選活動和競選宣傳均應該存在於選舉活動中。意見所指“競選期外競選宣傳”應該定義為“促成未來競選目的之政治宣傳”,而不是“競選宣傳”,二者含義存在明顯區分。如何明確選舉廣告的形式、不被視為競選宣傳或選舉活動的情況?諮詢意見的內容是可取的,但是需要明確時間限制,在前面加一句“自行政長官宣佈選舉日期開始。”如果沒有時間限制,這樣的法律規制就要在全部非選期有效,不僅會妨礙基本權利的行使,而且因此產生的監管機構會使競選制度產生不必要的行政負擔。第二,對於非選期宣傳的補充立法應該看對已經出現的非法行為是否窮盡現有的法律救濟。《立法會
“《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與澳門的民主實踐”學術座談會紀要@GF@選舉法》第26條規定,行政長官應最少提前180日以行政命令訂定立法會選舉的日期,而選舉程序由選舉日期公佈之日開始。如屬補選,應在發生第19條所指出缺情況後70日內訂定補選的日期。如屬提前選舉,應在解散立法會後7日內訂定提前選舉的日期。選舉只可在星期日或公眾假期進行,且須於同一日內進行。第80條規定,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第192條規定,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在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後進行政治宣傳者,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金。現時有關規定足以回應諮詢文本中對非選期宣傳行為的擔心:○1禁止宣傳期為行政長官宣佈競選日期之時,止於競選活動之開始。○2禁止的內容是開展與競選有關的商業宣傳。○3規定了懲罰措施。第三,對於非選期宣傳的補充立法需要考慮對相關法益的影響。非選期宣傳的禁止適用現時《立法會選舉法》第80條即可,沒有必要再進行更為繁瑣的規制。理由如下:首先,現實非選期宣傳之禁止始於競選宣告至於競選之開始,具有合理性。全部非選期的宣傳禁止可能與潛在競選者競選預備行為產生衝突。預備競選行為就是合資格居民在理解居民政治權利和社會責任的基礎上,奉獻社會,獲得社會成員認可的一種正當行為。潛在競選者親民行為是立法會的生命,也是潛在競選者預備競選行為的主要內容,更是社會政治人才發展的主要路徑。除了補選程序外,從上一次競選結束至下一次競選開始的4年時間裏,任何符合資格的澳門永久性居民都有權啟動預備競選行為。這種行為是不可能以列明條款的方式予以明示規範的,例如一名預期符合資格的年輕人為了能夠得到社會的承認做義工的行為;社團領袖有意識競選下一屆議員的惠及社團成員利益的行為;現有立法會議員履行職務的勤勉行為等等。刻意對競選期間之外的行為是否是競選宣傳的行為作出立法學上的判斷,是不可能的,亦存在與競選預備行為的強烈衝突。其次,過分限制有關宣傳行為可能對居民基本權利的影響。《澳門基本法》明確了居民廣泛的基本權利,其中包括言論自由權、結社權等。如果在全部的非選期,潛在競選者或者預期合資格選民就未來參選立法會議員作出政治決策或者舉辦研討會、社會考察、開展社會慈善等活動,或者一個社團的成員表示將來支持社團的某位成員參選立法會議員,是否均需要申報呢?這樣一來,選舉管理委員會就有機會以選舉之名,干預居民基本權利,從而使選舉制度違背民主自由精神。而且,如果這樣的意見一旦入法,就要配合以專門的機構接受申報、跟蹤檢查,澳門的社團社會的結社自由精神恐怕會遭受滅頂之災。再次,賄選是破壞自由公正競選的重要行為,已經有法律禁止。針對為了獲得選票之利益輸送,《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賄選”已經做了明確的規定:親自或透過他人提供、承諾提供或給予公共或私人職位、其他物品或利益者,以使自然人或法人按某意向作出下列任一行為:“(一)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二)遞交、不遞交或擅自修改候選名單;(三)指定、不指定或替換投票人;(四)成為或不成為投票人;(五)投票或不投票;如屬(一)項、(二)項、(三)項或(四)項的情況,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如屬(五)項的情況,處一年至八年徒刑。二、凡索取或接受上款所指利益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最後,競選日期宣告之前的政治宣傳行為無損未來自由公正的競選。競選活動是各路競選人和選民同時舉行的活動,這項政治活動是由三方主體構成:政府管理機構、競選者、選民。競選期外的宣傳活動是不受專門法律保障的,《立法會選舉法》是一部確保競選各方利益的、完備的法律。通訊保障、宣傳媒介的使用、政府保障措施等一系列規定都是由政府以強大的財力和武力做後盾的。在競選期外的宣傳活動距離投票時間最長是4年、最短是14日。距離競選日期180日之外,沒有競選機構組織起來的競選氛圍,面臨未來一段時期選民態度可能因應形勢之變遷,作為預期競選者,誰會以這麼大的社會成本搞政治宣傳呢?即便存在這樣的宣傳,對於自由公正的競選秩序損害也是微不足道的。第四,餐飲等利益輸送備案制度亦屬不妥。澳門是一個民主社會,如果此項制度一旦推行,面臨澳門社團林立的現狀,選舉期間派出監管的人員可能人數眾多,面臨各種場合、豐富多彩的競選活動,再多的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GG@管理委員會也難於應對。有了這項規定就應該嚴格貫徹,必須確保競選活動的廉潔性。翟小波:我簡單談一點看法。關於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問題。諮詢文本中建議“《立法會選舉法》對何者屬於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作出清晰的規定”,並說“原則上,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佈的任何通知或公告,都可被視為競選宣傳或選舉廣告;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舉行的任何聚會,可被視為選舉活動。”我不知道將來的具體條文會怎麼表述,但諮詢文本本身對“競選宣傳或選舉廣告”及“選舉活動”的界定,是純粹以動機和目的為標準的,並未提及任何的行為形式。因為動機和目的是內在的心理狀態,是很難證明的,這樣的表述很難為選舉實踐提供明確而具體的指引。所以,我的建議是,將來的《立法會選舉法》應該具體列明屬於或不屬於競選宣傳、選舉廣告及選舉活動的行為類型或模式,以便為選舉實踐提供客觀、明確而具體的指引。麥瑞權:關於競選宣傳我有幾個問題,我在立法會上也曾提出過,但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第一個問題,比如有專門搞網絡宣傳的台灣人,在台灣專門抹黑澳門立法會選舉的某位參選人,出現這種情況有甚麼辦法可以處理?通過台灣陸基會,還是誰處理?當找到他,處罰他的時候,可能選舉已經結束,本來是那位參選人當選的,因為被他污衊、抹黑,而不能成功當選,現行的法律能規範得了嗎?另外,台灣方面願意跟澳門配合嗎?第二個問題,如果某天我不是以參選人的身份而是以個人身份去參加某個社團活動或私人活動。比如我今天是給主人家祝壽,我封了紅包後就離開,之後假如主人家或賓客很高興,喝醉酒後主人家或賓客說我這個人不好或者是很好,但我並沒有要求他支持我,當然他也可能是污衊我,那算不算競選經費,這個經費算在誰頭上呢?第三問題,一個社團可以支持多位候選人,有沒有法律不允許它支持。比如,有一個社團擁有十萬名會員,而這次選舉中如果有十個團體都曾經對這個團體有恩,為了公平公正答謝他們對團體的支持,答應做這十個候選人的助選團,假設經費用了500萬,那是每個候選人算500萬,還是500萬除以十個候選人,但我覺得這個條文如果要修訂,這些都在現實中可能被人利用的。再談一個植入式廣告的問題,現在澳門不是鼓勵年青人拍電影嗎?假設我有錢,我就拍一個澳門影視風雲,我的參選海報就在電影出現,假設電影製作費500萬,那經費算在誰的賬上?另外,假如我是一個模特或明星,參與了一個商業電影、廣告或海報的拍攝,如果正好趕上選舉期前後的檔期上映或發佈,但政府不讓上映,出現的損失怎麼解決?如果可以上映,因為這是之前投資方拍的電影或海報,我的肖像權賣給他了,而我也拿了報酬。在這種情況下,版權是投資方的,我並不知道何時放映,假如他在選舉期前上映又怎麼辦?是算我偷步宣傳嗎?另外,還有一個極端的例子,假設我本身就是一個演員、一個歌手,我就故意在選舉期上映我的電影或開音樂會,那是否又算競選宣傳,經費又怎麼計算?我的這幾個問題,各位專家學者在法律上如何看待?李嘉曾:我發現諮詢文本中有很多關於競選宣傳的規定,有一點我不太認同,“原則上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佈的任何通知或公告,都可被視為競選宣傳或選舉廣告”,可以中性地理解為可以通過競選宣傳或選舉廣告去阻礙其他參選人當選。我考察了歷屆立法會參選的組別,澳門不像香港有政黨,有政治綱領,澳門都是社團,它們關心的都是民生福祉、防止貪腐等問題,大同小異,沒有根本區別,一個參選人如何阻礙其他參選人當選?這套競選模式在澳門行不通,應該從法律上一開始就不允許任何妨礙或阻礙其他參選人的社團的存在。而在競選經費的計算方面,政府以2009年和2013年立法會選舉法定經費上限和實際競選開支的金額為基礎,結合2017年選民增加和物價增長的因素,從而訂定了新的450萬左右的競選開支限額,並認為比2013年低。如何認定這個數額的訂定就是科學的、合理的,其中,隱含了只要沒有達到數額上限,就代表先進的意向,我是不太同意。我認為只要各參選組別能夠認真講出自己想法和政見就行了,該選誰就選誰,不用浪費那麼多金錢。
“《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與澳門的民主實踐”學術座談會紀要@GH@王禹:立法會經費的限制問題主要是考慮到現時直選的金錢競選現象,這是西方的普遍做法。在諮詢文本中,也提到立法會議員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擔任議員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據位人”,“其他國家”比較容易理解,但在實行單一制的中國,如果澳門某人已在台灣擔任立法會委員,那麼他在澳門能不能擔任議員呢?那麼香港的情況是否又可以呢?我們必須小心處理這個情況。朱世海:諮詢文件提出了一些規範選舉的新舉措,我覺得這些都是很有意義的,這對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我想都會起到促進作用。諮詢文本中所涉及的內容都是規範選舉的,關於規範選舉的制度安排,我想澳門是否可以多借鑒香港的作法,香港從1985年立法局就開始選舉。立法局選舉等選舉事務一直受《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制。正如大家所說的關於選舉爭議的處理問題,香港不是向終審法院起訴,而是向高等法院的原訴法庭起訴,這與澳門的訴訟制度很不一樣。大力打撃選舉活動違法行為蔣朝陽:現時《刑法典》第7條有規定關於境外事實的問題,第5條規定了澳門以外作出的事實,當中已包含了第252-261條,即涉及到偽造貨幣、債權證券及印花票證,偽造壓印、法碼及相類物件的犯罪,還有一些關於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貶賣人口、綁架、人質、三種戰爭、危害和平及違反人道罪;第297-305條,主要是妨礙本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罪。在考慮法會選舉中境外犯罪的問題時,主要有兩方面:○1這裏不是指澳門刑法的延伸適用到境外,根據《刑法典》規定,一個人的犯罪事實發生在境外,他到了澳門才能被追責,對部分事實有域外效力,在理論上是成立的。但適用境外犯罪時要加倍注意,因為《刑法典》有關規定並沒有規定選舉方面的境外犯罪,當中就出現互相協調的問題。○2這個事實如何認定,涉及到證據的合法性。有一個案例,某人在珠海吸毒後回澳,過境關閘大堂時,警察發現他神色有異,還沒有檢查其身份證前着令他驗尿,他的律師指出因當事人還未過關到達澳門,澳門警察無權管轄,但警察則認為只要踏入澳門關閘大堂就等於在澳門了,是可以追責的。對於其他的參選人在境外網絡上發動一些抹黑參選人的言論的追責問題,首先,要看他的抹黑行為在哪個期間。如果是在禁止競選宣傳期內作出,那當然是違法的。如果在法定競選宣傳期內作出,這裏就需要考慮有沒有構成其他犯罪,《刑法典》也有規定侵犯名譽罪,只要事實結果地在澳門,當然可以在澳門提起訴訟。因為競選拉票而作出的抹黑行為,選舉管理委員會應該要管,但有幾種情況:如果涉及到輕微違反,案件會交給檢察院,只有涉及行政違法,該委員會才有權處理。陳華強:首先,關於法人犯罪的問題,在諮詢文本中提到社團領導機關成員或據位人以社團名義犯罪將會構成法人犯罪,由於具體法律條文還未擬定,本人就不太清楚如何規定法人犯罪和法人之間的關係,例如,社團領導職務據位人所作的行為是否得到了社團其他成員的同意,該領導職務據位人是否獲得了甚麼樣的利益才作出犯罪行為,等等。因為涉及到構成犯罪的要件,對法人犯罪的認定非常重要,領導職務據位人所作的行為不一定可以全權代表一個社團。法人犯罪的法律後果可能是解散,必須在刑法上明確規定。第二,我認為必須在澳門刑事訴訟法中作配套規定,法人犯罪在這方面仍然存在法律空白,到底在審理程序上如何處理,是將來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時增加相關規定,還是在這次《立法會選舉法》修改時特別規定,都是需要仔細考慮的問題。第三,我必須要強調,境外犯罪沒有要提犯罪延伸到境外的傾向,按照《刑法典》第7條規範得比較模糊,其實透過法律解釋後,只要犯罪結果在澳門產生,可以視為行為作出的犯罪地,就有可能受到澳門刑法的處罰。所以這次修改提到的境外犯罪不是把犯罪延伸到境外,只是把有關選舉的境外犯罪作出更為清楚、更為規範的規定,以減少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第四,關於選舉管理委員會在網站或報章上發佈的指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指引是否屬於立法會的授權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GI@性立法?按《澳門基本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能否授權一個委員會作出具約束力的指引?這方面我還未進行深入的研究,但希望澳門法律界各位專家學者能夠認真思考這個法律問題。另外,針對境外犯罪的追責外,還涉及到是否可以對被抹黑的參選人的受損選票作出補救,能否把作出抹黑行為的參選人的選票扣出來,是否有可能在將來《立法會選舉法》中增加扣除作出抹黑行為的參選人的選票的相關定,但我不建議用這種方式追究責任,即使將作出抹黑行為的參選人的選票扣除,不足以保證被抹黑的參選人能夠當選,結果有可能是讓其他參選人當選,而且被抹黑的參選人其本身的選票不大可能恢復過來,因為缺乏由此導致損失的票數的證據,在程序上也可能很難進行,最終他自己可能沒有任何得益。曾新智:關於法人犯罪的問題,剛才陳華強大律師也提到過,我們法學協進會的意見大致上跟他的意見差不多,但我們認為將來在法人犯罪那部分,應把沒有法律人格的社團或類似的團體也包含在內,以便於將來執行法律時有一個明確的範圍。在實務上我也處理過境外抹黑的案件,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倘涉及抺黑參選人之人士為澳門居民,即使在境外犯罪,澳門當局具有管轄權。倘涉及抺黑參選人之人士非為澳門居民,當該等人士進入澳門時,澳門當局亦得向其作出歸責。當然,在現時《立法會選舉法》中關於抹黑或誣告犯罪的規定也有相應規定。趙琳琳:我是研究訴訟法的,我想從我專業的角度談談對這份諮詢文本中與訴訟程序較為相關的幾個問題。這份諮詢文本主要分為四個方面來談如何去規範選舉,當中包括法人犯罪及境外管轄的問題,剛剛幾位的觀點我也是認同的。我要談的第一個問題是關於怎樣去打擊選舉違法活動。我認為,如果要完善的話,這不僅是刑事實體法方面的完善,還可能涉及刑事程序法及程序法的實施問題。比如,《立法會選舉法》中有一個條文與打擊犯罪有很大關係,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污點證人”條款。即《立法會選舉法》第142條中規定的關於減刑或不處罰的情況。條文大致說的是,對於一個證人如果能協助辦案機關提供一些關鍵性證據,他是可以得到減刑或不處罰的優惠處理,這種情況其實在澳門的《立法會選舉法》中早有規定,但據我瞭解的情況,這個條文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所以,如果只是法律立得很好,但這麼多年來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怎麼能很好的打擊這類犯罪呢?所以我看到這次文本中主要是對於實體法的修改,在程序法方面並沒有作出特別完善。當然,污點證人這個制度未得到很好的落實也是有很多的原因的,這與《刑事訴訟法典》的一些規定和澳門傳統的刑事司法習慣是有很大聯繫的,我建議這方面可以去加強一下具操作性的規定。比如,可以考慮對這些污點證人在起訴方面進行一些放寬的處理。因為澳門在起訴方面還是非常嚴格的。另外,還有對於污點證人如何去保護的問題,與香港比起來,澳門的證人保護也是非常不完善的。第二個問題是諮詢文本第19頁提到要在選舉管理委員會中加入檢察院的代表,這個我覺得是非常有必要的,這與檢察院的職能和定位密切相關。但是,如果增加了檢察院的代表,那是否需要增加廉政公署的代表呢?文件中並沒有增加檢察院代表的理由說明,如果僅增加檢察院的代表而不增加廉政公署的代表,那麼立法者就需要給出能說服公眾的理由。此外,這裏提到了要增加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人數,那麼目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人數是5人,那麼增加人數後,選舉管理委員會可能增加到7或9個人,到底增加哪些人?為何只是增加檢察院的代表?這方面我覺得是需要進一步論證的。第三個問題是關於組織提名委員會的上訴處理機制。文本中提到如果大家對有關的決定有爭議可以不經聲明異議直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這個修改的意圖是甚麼,取消聲明異議的理由如果僅是為了求快,我覺得這個理由不是很充分,不能為了追求效率就直接跳過先行處理程序,很多國家在這個問題上都是要經過先行處理程序再到法院去訴訟的。所以,現在等於取消了訴前的程序直接到終審法院去提起上訴,這會帶來另一個問題,因為澳門終審法院作出的裁判就是生效裁判,沒有再上訴的機制。因為在內地,雖然沒有類似澳門的選舉管理委員會,但關於選
“《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與澳門的民主實踐”學術座談會紀要@GJ@民資格也有類似的規定,但並沒有在級別上定為最高級。當然,對於行政法我並沒有太多研究,但從程序法上來看,為何要取消訴前的一個聲明異議的程序以及直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會不會有剝奪上訴權的可能性,這還需要立法機關去進一步加強論證。改善選舉工作安排蔣朝陽:關於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引這個問題,在澳門的《立法會選舉法》中,早就已經明確授權選舉管理委員會有制定指引的權力,這個指引在法律上是甚麼性質呢?當然,我不是說它是獨立性行政法規或者是補充性行政法規,但是根據《行政程序法》以及澳門延續下來的做法,選舉管理委員會是一個對選舉進行管理的一個行政管理機關,但它又不同於其他的合議制機關,它是根據選舉法設立的一個機構,我們把它稱為法定機關,這個法定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有了制定指引的權力,並且法律寫得很清楚,指引是有約束力的指引。根據第13/2009號法律,從法律位階的角度來說,這個指引不能與澳門的立法會選舉法相抵觸,它只能補充一些細則性或具體性的規定,這是可以的,但不能增加一些選舉法沒有規定的東西。從我的研究分析來看,五屆立法會選舉中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所有指引,其實一點也不具體。在發生了有社團或有參選人做出一些違規宣傳的情況,選舉管理委員會只能是通過約談社團領導或參選人以講道理的方式來解決。實際上就是兩點,不是說指引的法律地位問題,其實指引的法律地位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了,在某種意義上,指引相當於行政規章。現在的問題在於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權太少了,只有涉及到犯罪或者輕微違反才能交給檢察院,而法律規定檢察院的介入又不太清楚,造成實務中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檢察院是不能介入的,所以一直以來追究起訴的人很少,就是這個原因。邱庭彪:關於選舉管理委員會為何不能常設的問題,蔣朝陽副教授剛剛已經講到了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引是具有約束性的,但目前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存續期只有一年,這使得在準備選舉的過程中出現的很多“擦邊球”情況,該委員會無法立刻做出一個指引去規範和控制。關於這點,我覺得比較遺憾。因為目前即使通過選舉輔助廳的權力是不足夠的,它純粹開展一些選舉輔助工作的部門,其作出的指引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另外,即使有廉政公署介入,也只能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執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這種情況屬於違法、輕微違法或犯罪的情況,廉政公署是沒有正當性介入的。如果要確保選舉的公平性,需要清晰界定這個行為是否屬於“擦邊球”。選舉管理委員會進行的不是一年半載的工作,而是長期的工作,所以我覺得選舉管理委員會應該是常設的。當然,如果真的不能成立一個常設的選舉管理委員會,就應該給選舉管理委員會更多的資源去做宣傳,讓更多的市民知悉甚麼是選舉,但需要強調這不是一個有約束力的意見。另外,在選舉宣傳期方面,我個人覺得只有兩個星期的宣傳期有點太短了,戰綫越拉長,對誰越有利,這些都是我們需要分析的。至於賄選,人人都知道要打擊,但是否真的這麼容易打呢?這也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一個問題。立法會選舉與澳門民主發展李嘉曾:我從老百姓的角度談談自己的想法。我認為即使修訂了《立法會選舉法》也不可能使立法會產生辦法合法化、規範化和科學化。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中看出,立法會的產生不完全是選舉的,還有委任的議員,即使把《立法會選舉法》制定得非常周密和科學,但委任議員如何規範?因此政府應該制定更廣泛的法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法,把現時的《立法會選舉法》都涵蓋進來。王禹: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議員組成的問題,直選和間選議員的產生肯定需要一部立法會選舉法來規範,至於委任立法會部分議員是行政長官的專屬權力,但社會已經有意見質疑委任議員的選擇標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GK@準,如何保證他們代表澳門居民的利益。我之前做過一個關於如何使委任程序更為透明化的研究,我提出了一些建議,例如,可以公開介紹即將擔任委任議員的人士的專業背景,還可以將委任程序細化,有需要參考新加坡國會議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方法和篩選經驗,在確定好議員名單後向總統滙報。這有待澳門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將來進一步探討。邱庭彪:諮詢文本對間選制度並沒有太多着墨。其實,間接選舉制度沒有甚麼大問題,只是大家不瞭解間選制度,覺得很神秘。事實上,若某人要參與間接選舉,不管是參與投票還是參選也好,都需要經過長期的社會工作才有機會參加。對於參與間接選舉時才出現的新面孔,而擠佔了長期從事社會工作的人沒有機會參加間接選舉,這些新人是如何被選出來的,由於不瞭解就出現了居民對那些參與間選的新人是否能夠代表該界別利益的疑問。我個人認為應加強宣傳教育,讓公眾知悉哪些渠道可以參與到間接選舉,成為間接選舉的選民,參與到間接選舉的投票或直接參與間接選舉的競選。當然,這些渠道得體現出均衡參與,政府應該讓公眾知悉,大家都有機會參與到間接選舉。其實,間選中有份參與投票中代表每個社團的22個人,都需要經過社團內部投票才能產生,我覺得應該更多地向公眾宣傳間接選舉的程序,使得間選的認受性增強。關於委任議員方面,我個人覺得目前立法會議席分為直選議席、間選議席和委任議席,這樣的制度設計應該被保留,就澳門目前的情況來看,這方面暫時不需要改變。其實,澳門的直選比香港發展得更早,但在澳門的民主發展過程中,為何仍保留直選、間選及委任議席,這與澳門的實際情況有關,我覺得這方面不需要改,是適合澳門自身情況的。黃明健:澳門的選舉情況還是比較複雜的,所以必須完善選舉制度。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中提到了對選舉宣傳的規範問題非常重要,尤其是不要喇叭、唱台等等,這些對選舉作用不大。從經歷的選舉活動中,我發現選舉時,經常會出現有些選民並不認同某一候選人,但為了某些蠅頭小利,還是會選擇該候選人,這反映出我們選民的素質還是比較差的,特別是近幾年從內地來的一些“假”投資移民和年紀比較大的老人。他們原來在內地,為了幾塊錢就可以投票,不知道選舉權的神聖。澳門有些票數很高的候選人,就是採取這種小恩小惠的利益刺激來吸引選舉權意識弱的本澳居民投他們一票。因此,應該通過宣傳教育來提高選民質素、培養選舉意識。朱世海:關於澳門的民主問題,這個選舉諮詢文件,沒有我想看到的,比如說直選、間選、委任這個名額的變化,這就表明,這次選舉還是按照上屆那樣的標準。我們講特別行政區的政制發展要循序漸進,希望在下次澳門的《立法會選舉法》修改中能有所變化,比如說適當增加一些直選議員議席、減少委任議員議席。駱偉建:今天我們發表的意見,我相信政府還是會去考慮的。對於這次的諮詢文本我有幾個看法。首先,諮詢文本本身提到的問題確實是這幾年來選舉中出現的問題,也是大家希望解決的問題,從文本中來看,他提及的問題還是有一定的現實性,不是憑空臆想的,而是大家發現的並需要解決的問題。當然,這些問題沒有回應選舉中出現的所有問題,它只是選擇了一部分問題提出了修改,可能有些問題更複雜一點,不一定放在這次選舉法修改的諮詢文本上。第二,既然它是要解決問題的,我也很同意剛剛很多學者講的,希望修改的條文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否則就難以解決好問題。如果通過修改後的條文未能切實解決這些問題,那還是沒有達到修改的目的,我覺得政府將來在聽了意見之後,在修改文本的時候就要考慮提出的方案能切實解決到問題,不要提出不具操作性而且未能解決好問題的修改方案,這一點確實應該注意。目前包括《澳門基本法》中也有些規定是無法落實的,或者根據法律的規定落實不下去的,這就會產生問題,這是有經驗教訓的。比如說這次諮詢文本中講到的“不得兼任”外國的政治職位,如果從《澳門基本法》的角度來看,從邏輯上是可以推論出立法會議員不應該兼任的,但《澳門基本法》條文中並沒有白紙黑字作出相關規定,所以將來也是有可能會引起爭議的,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解釋,這都不利於《澳
“《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與澳門的民主實踐”學術座談會紀要@GL@門基本法》的準確理解。如果像這些問題在《立法會選舉法》能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把《澳門基本法》的原則轉化為具體的規範是有好處的。因此,我覺得這次修改也應該朝着這個方向去努力,把能規範化的盡量規範化,切實解決問題,這是我對這次修改的建議和希望,同時我也希望有參與過和有心參與選舉的人士多提意見和問題,讓這部選舉法修改得更加完善。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HC@一、厲行法治是新加坡保持經濟與社會健康協調發展的一項主因(一)經濟發展成就顯著作為一個城市島國,新加坡沒有腹地,缺乏自然資源。國土面積719平方公里,人口554萬。1965年獨立之初,新加坡政府面臨一連串內憂外患。對此,新加坡政府審時度勢,採取了走“工業化道路”的正確經濟發展路綫。其經濟發展經歷了由獨立初期的勞動密集型工業,逐步過渡到具有高附加價值的資本、技術密集型工業和高科技產業,進而發展到目前的信息產業等知識密集型經濟。從20世紀70年代,新加坡開始逐步擺脫了僅僅依靠轉口貿易維持生計的局面,國家日益走向富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上升。經過多年的努力,新加坡經濟保持了較好的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全國生產總值由1965年30億新加坡元,增長至2015年4,025億新加坡元。人均全國生產總值由1965年1,580新加坡元,增長至2015年72,711新加坡元。失業率由1965年8-9%降到2015年1.9%。如今的新加坡是一個頗具創新力和競爭力的城市與國家,不僅是東南亞最大的海港、重要商業城市和轉口貿易中心,也是國際金融中心和重要航空中心,還是世界電子產品重要製造中心和第三大煉油中心。對於新加坡所取得的經濟發展成就,早在2005年,新加坡總理李顯龍便有一個精闢的評價:“我們已經在一代時間內從第三世界越升至第一世界……幾乎在一無所有的基礎上,我們的成就獨一無二。在各個層面上,我們取得了出人意表的成功。”1(二)社會和諧有序安寧新加坡是一個多元種族、多元文化的國家。1965年獨立前後,新加坡曾經歷數次種族暴動,這促使新加坡政府深切地意識到,若要社會穩定、經濟取得增長,除了政府政策得當、管理到位外,各種族之間目標一致,和諧相處,是至關重要的。鑒此,新加坡政府從建國開始就致力於促進各種族人們之間和諧共處,實行民族平等的多元文化政策:不給任何種族特殊的地位和權利,也不進行權利和地域分配;實行尊重各民族及其文化的多元文化的民族平等政策。新加坡從1965年獨立建國起,為培養國民的新加坡意識,提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多元文化”的口號。一個國家即新加坡;一個民族即由華人、馬來人、印度人以及其他歐亞人組成的一個“複合民族”,有時也使用族稱,但不強調民族特性,只是人種區分而已。新加坡強調保持和發揚各民族的傳統文化,但要服從於新加坡統一發展的需要,以創造更加豐富多彩的新加坡文化體系。新加坡政府還通過大力發展組屋,實現“居者有其屋”來培養新加坡人的國家意識。新加坡的住屋擁有率由1965年9%升至2015年90.8%。為了構建多元種族、多元文化特色的和諧社會,新加坡在政治、經濟、貿易、文化等各個領域,實行的都是民族平等的“用人惟賢”的人才政策,大力推進社會事業的建設。2經過五十多年的實幹,新加坡的和諧社會建設結出了豐碩之果。如今的新加坡不僅乾淨整潔,綠色葱善用法治思維,不斷提高澳門特區政府依法管治水平──新加坡法治社會建設的有益啟示冷鐵勛
善用法治思維,不斷提高澳門特區政府依法管治水平@HD@葱,是名副其實的花園城市和國家,而且社會穩定,秩序良好。生活在新加坡的不同種族的人民友好相處,守望互助,社會祥和安寧。(三)厲行法治既促進又保障經濟與社會保持健康協調發展新加坡經濟與社會的健康協調發展,除了新加坡政府的領導有力以及全體新加坡人民的共同努力外,與新加坡政府和國家重視法治社會建設,實行依法治理、依法治國密切相關,這也是新加坡整個國家的發展與進步中所取得的一項重要成就。法治是新加坡的建國基石之一,建國後的新加坡逐步建立了自身的法律體系,獨立的司法機關以及廉潔高效的執法機關,通過嚴格執法,使得法制觀念在全社會逐漸深入人心,守法已成為絕大多數新加坡人的一種生活方式。新加坡建國總理李光耀本人是英國劍橋大學法律專業的高材生,對於修讀法律的人所熟悉的“法律與秩序”這一短語的意義,李光耀有着自己的理解。在常人看來,法律是秩序的先鋒,有好的法律,才會有良好的秩序。李光耀卻認為,如果把這個短語改為“秩序與法律”,就更能準確描述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國家之間維持和平安寧的嚴酷現實,因為沒有秩序,法律便不可能運作。李光耀認為在一個穩定的社會,只有在秩序已經確立,條規能夠施行的時候,才有可能依照預先確定的法律條規,制訂國民與國民之間、以及國民與國家之間的人際關係原則。當先行條規不能制止日益混亂和違抗政府的情況發生時,就有必要制訂嚴厲的新條規,以便維護秩序,使法律能夠繼續治理人際關係。因此,自由只存在於一個有秩序的社會。3為此,新加坡人民行動黨上台執政後強調法律體系必須給予大多數奉公守法的人最大的保護,給予犯罪分子嚴厲的法律懲罰。新加坡曾經有一位律政部長賈古瑪教授對此有一個精闢的評價,他說政府不會因為法律傾向於維護大多數奉公守法的人而感到抱歉,因為政府不容許一小撮罪犯、流氓和少年罪犯危害這大多數人。4政府在嚴格執法以樹立並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自身也注重依法施政。法治意味着任何人包括管治者自己在內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人民行動黨在新加坡上台執政後處於長期執政的地位,並佔據國會絕大多數議席。因此,新加坡政府特別擅長運用法律手段來進行國家的治理。政府重大政策的實施必須立法,依法推行,盡可能用法律的手段來推進經濟社會的發展。例如,公積金制度的運作、個人所得稅的呈報、物業管理費的徵收等,政府都通過先立法再依法推行,讓相關政策或措施都在法治的軌道內得到很好的執行。實踐證明,這種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僅政府想做的事都做成了,而且通過政府自己依法施政的行動在全社會培育出了善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思考並處理問題的氛圍。二、從實際出發構建自身的法律體系,為新加坡厲行法治打下了良好基礎(一)法律體系的建構不盲從他國由於歷史的原因,新加坡不僅政治體制深受英國的影響,而且法律制度同樣深受英國法律的影響。然而,新加坡從建國開始就強調法律規範的制定必須從新加坡的國情出發,注意法律規範的內容必須適合新加坡的實際情況,並能取得實效。因此,新加坡在建構自身的法律體系時,並不盲從他國的法律制度。除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重並保護人權等法治基本原則外,新加坡在進行立法時堅持依據本國歷史、文化、種族、宗教等實際情況來制定法律規範,既體現法律規範的保護作用,又彰顯法律規範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制定出來的法律規範不僅在行為規則的要求上比較嚴格,而且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也是很嚴厲。例如,新加坡的法律中便規定有鞭刑這種獨特的刑罰。對於法律要從實際出發來制定,並符合社會需要,新加坡的建國總理李光耀曾有過精闢論述。他說,從19世紀一片祥和的英國背景中凝煉出來的法律原則,實際應用在今天英國的,已經有段差距。同樣的原則移植到社會、經濟條件都遠不如英國的馬來亞,鴻溝更加擴大。人們必須設法在既有的社會與經濟條件下,跨越理想與現實的鴻溝。如果不順應人們自己的環境修訂條款、調整原則,只是一味蠻幹、盲目施行,不啻自取滅亡。為此,作為英國曾經的殖民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HE@地,新加坡並沒有採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給新加坡留下來的陪審制度。1959年,李光耀出任新加坡總理後不久,即廢除謀殺以外一切刑事案的陪審制度。當時保留謀殺案的陪審制度是為了配合馬來西亞當年的司法制度。新馬分家後的1969年,李光耀又請律政部長在國會提出動議,把謀殺案審訊的陪審制度也廢除了。有人要求李光耀用一句話來說明新加坡廢除陪審制度的理由,李光耀回答說,你不能審訊那些要把證人幹掉的人,如果證人知道即使是清堂審訊他也大有可能被幹掉的話,那就不會有人出來作證了。在李光耀看來,司法的任務是依法仗義,如果依法行事而正義不伸張,那麼立法機關就應該改弦易轍。5(二)及時評估法律適用的效果並適時修訂完善法律新加坡不僅制定法律時強調要講求實際,在法律制定施行後還特別重視法律適用的效果、評估,以不斷改進完善相關法律規定。例如,針對個人所得稅呈報中出現的漏洞,新加坡修改了所得稅法。有人以外出經商或其他原因為延遲報稅行為進行辯解,政府便對遲報稅的行為,在原有的法定期限後再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在這個寬限期內繳納的,不視為違法,但要額外支付相應的罰息,促使人們自覺按原先法定的期限守法報稅。還有,有人以自己沒有收到要報稅的通知為由為延遲報稅進行辯解。政府為此也修訂法律,要求有義務報稅的人在法定報稅的期限屆滿之前仍未收到報稅通知的,應自行到政府稅務部門去領取報稅單。這些規定都有力地保障了國家稅收的收取。(三)立法能結合本國實際,權衡輕重緩急,行之有效1.為保護少數民族利益,國會通過的法律經總統批准時,須依法聽取總統少數民族權利理事會的意見。這是新加坡基於其國內的特殊情況而對立法作出的一項特別安排。在新加坡,種族、宗教問題是非常敏感的話題,即使是國會議員在國會上的發言也不能隨意就種族、宗教問題發表意見。對於新制定的法律,凡涉及種族、宗教問題的,更是非常謹慎,甚至可以說是慎之又慎。由於新加坡國會通過的法案要經總統批准公佈才能生效,為處理好法案中涉及少數民族或宗教的內容,協助總統執行職務的理事會中就有總統少數民族權利理事會和總統宗教和諧理事會,總統批准相關法案時會先聽取相關理事會提出的意見。例如,新加坡在批准有關人體器官捐獻的法案時,有關內容便尊重並採納了總統少數民族權利理事會的意見,使制定出來的法案不會存在不符合一些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情形。此外,針對馬來族人信仰,新加坡專門制定了回教法來管理回教社群的宗教、婚姻和相關事務,有關的法案也是經總統聽取了總統宗教和諧理事會的意見才批准的。2.為治理髒亂現象,通過較為嚴厲的罰款制度和勞改法令來強化環境衛生的治理,改變人們不講衛生的不良行為習慣。如今展現在世人面前的新加坡是環境優美、乾淨整潔的國家,但新加坡在獨立建國之初,其環境卻是另一番景象,可以用髒亂來形容,人們隨地吐痰、隨手亂丟垃圾的現象較為嚴重。新加坡自身條件有限,要更好地吸引外國投資者和遊客,首先必須要有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此,新加坡運用法律手段來治理髒亂現象,制定了較為嚴厲的罰款制度及勞改法令來規範、約束人們的行為,以創造一個優美的衛生環境。實踐證明,用較為嚴厲的法律手段來治理衛生環境取得了明顯成效,人們特別注重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久而久之,在新加坡便形成了人人講衛生的良好習慣。3.為打擊和防止貪污賄賂行為,制定了嚴密、詳盡、具體、嚴厲的反貪污法令。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在通過選舉執政之前,新加坡的貪污情況比較嚴重。人民行動黨上台執政後通過立法來嚴懲貪污行為。新加坡制定了反貪污法令,法令不僅適用於官方機構,也適用於公共團體和私人企業機構;新加坡人在國外貪污也要受到法令處置。反貪污法令還對貪污罪中的“賄金或報酬”作出具體界定,並規定法庭不接受以風俗習慣作為送禮的理由。在新加坡,任何貪污案件均被視為重大案件。新加坡反貪污法令不僅規定公務員有責任逮捕向其提供賄賂的人,而且賦予執法機關更大權限以查處貪污賄賂行為。貪污調查局作為反貪污的執法機關,其調查人員在持有總檢察署發出的指
善用法治思維,不斷提高澳門特區政府依法管治水平@HF@令後有權進入各政府部門和機構(包括銀行、企業等),要求官員和僱員提供任何有關資料。貪污調查局還有權追查嫌犯親屬的一切財產來源。對於貪污嫌犯,控方無需證明受賄者是否有能力、權力、機會或者有沒有去實行受人所託的事項。受賄者即使沒有為行賄者達致目的,也同樣會觸犯貪污罪。同時,政府還不斷完善、簡化其內部工作流程,有效防止貪污賄賂行為的發生。64.為解決住屋問題,合理使用有限土地發展租屋,新加坡制定了土地徵用法令,以法律的手段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並確保政府徵用土地的工作有序推進。新加坡國土面積非常有限,人民行動黨上台後,為了培育新加坡人的國家意識,決心改善新加坡人的住房條件,實現居者有其屋。鑒於土地面積有限,為充分利用有限土地,不可避免地要拆遷土地上的原有建築。新加坡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土地徵用法令,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依法有權強行徵用土地,供開發之用。為更好地保護徵用土地上建築物業主的利益,土地徵用法令就如何計算賠償款的數量規定了相應的機制。例如,土地徵用法令規定成立專家團,協助計算賠償款項。不服專家團計算出來賠款數,可依法上訴至高等法院的上訴庭。專家團在計算賠款時,以發徵用通告之時的市價或三年前市價中兩者較低者為準。為防止業主偷步,法令規定徵用通告前兩年,業主在預料土地會被徵用後而作的裝修不計入賠償範圍。此外,徵用通告作出後業主所作的裝修,除必須要裝修的以外,其他的裝修也不計入賠償範圍。還有,法令規定徵用通告發佈前七年,源於周圍公共設施發展而使需徵用的建築物的增值也不計入賠償範圍。7由於法令較好地照顧到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在新加坡不會存在拒絕搬遷的“釘子戶”。因為政府有一套計算賠償的機制和方法來保護業主的利益,業主拒絕合作的話,政府便會運用法律手段來推進土地徵用工作。這樣一來,政府徵用土地的工作便在法制的軌道內有序推進,從而保證了建造組屋所需的大量土地,既滿足了人們的住房需求,又改善並優化了居住環境。三、嚴格執法是法治社會建設取得成功的關鍵因素(一)法治的實現有賴於嚴格執法有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並不意味着法治就會自動實現。法治的實現還有賴於嚴格執法。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新加坡建國51年來,法治社會建設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除了有符合本國國情的完備法律體系外,嚴格執法是其中的關鍵因素。不論任何人觸犯法律,執法機關及其人員都會不講情面,嚴格地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例如,部長醉酒駕車和公眾一樣依法處理;交通警察局長違規停車與公眾一樣依法扣分罰款等,這樣的案例都是新加坡執法機關嚴格執法的生動寫照。至於司法機關,則奉行獨立原則,依法辦案。新加坡的法律不僅很嚴厲,有時還顯得較為瑣碎。在開始執行時人們甚至會難以接受,但由於做到了人人平等,嚴格執行,最終法律的尊嚴就樹立起來了,新加坡也很快就成了法律社會的典型。以較嚴厲又細緻的治理環境衛生的罰款制度為例,起初人們懷疑是否會得到好好的執行,後來的事實證明這種擔憂是多餘的,至於不相信法律會真正執行而以身試法的人則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例如,按法律規定,在廚房是不准吸煙的,一位專為副總理做飯的廚師在燒菜時吸煙,照樣被依法罰款40新加坡元;一對戀人在植物園相會後將報紙遺留在草地上,第二天執法人員想方設法找到這對戀人並給予30新加坡元罰款。由於執法嚴實,新加坡真正做到了執法必嚴。早在1990年代,瑞士國際管理與發展研究院出版的《世界競爭力》每年在“社會人士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一欄便把新加坡列為亞洲之首。8(二)培養一批高效執法人員為確保執法機關嚴格執法,新加坡法律在賦予執法機關及其人員更大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責任,以防止法定權力的不正確使用。一方面,根據新加坡反貪污法令的規定,該法令當然適用於新加坡一切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另一方面,作為新加坡專職肅貪的機構,法律賦予貪污調查局及其工作人員比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HG@較大的權力,為防止貪污調查局的工作人員濫用權力甚至發生貪污行為,貪污調查局在其內部專門設立一個組織負責監察貪污調查局其他人員的行為。(三)倡導全民守法通過嚴格執法,打擊一切違法犯罪行為,提高違法犯罪行為的機會成本,使得全社會每個人都牢牢樹立法制觀念,從而養成遵法守法的好習慣。新加坡雖然不進行專門的法律推行活動,但卻十分注重通過嚴格執法,並善用新聞媒體報道嚴格執法的典型案例,進而向人們進行實實在在又生動具體的法律推廣,使得人人都知曉違法犯罪的嚴重後果,從內心敬畏法律、信仰法律,並自覺遵守維護法律。這樣一來,人與人之間就容易建立起互信的關係,社會管理的成本就會降低,也就容易增進社會的穩定和諧。四、新加坡的成功經驗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益啓示(一)法律適應化工作應從本地實際出發澳門法律本地化的任務雖已完成,但法律適應化仍任重道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前,澳門長期受葡萄牙管治,澳門的法律制度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響。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適用於澳門的包括《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在內的五大法典,實際上就是延伸適用至澳門的葡萄牙的相應法典。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安排,澳葡政府於20世紀90年代進行了法律本地化的工作,即將包括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五大法典在內的相應法典翻譯成中文並作一定的修改,經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磋商同意後,由澳門本地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轉化成澳門本地法律。澳門回歸之前適用的法律中,只有澳門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才屬於澳門原有法律,才能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經本地化後的澳門原有法律,雖經過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的磋商,但當時中方主要是對磋商的法案內容是否與《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相銜接,是否與澳門回歸中國後的法律地位相符合進行審查。至於法案的內容是否與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相適應,則因時間緊迫而未能作深入審查。因此,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澳門原有法律一直在進行法律適應化的處理。新加坡從本國國情出發來制定法律規範並完善法律體系的做法,值得澳門特區學習借鑒。例如,新加坡土地徵用法令的推行,便值得澳門特區修訂完善舊區重整的法律制度時借鑒參考。只要平衡好業主的利益與澳門特區的整體利益,政府就應該努力推動相關法案的制訂,使得舊區重整的工作在法制的框架內加以推進。凡是不利於依法推進舊區重整工作的一些相關法律規定,包括《澳門民法典》在內,有需要檢討修訂完善的應及時加以檢討修訂完善。(二)注重法律適用效果評估並不斷完善法律新加坡在這方面的經驗也很值得澳門進行法律適應化工作時合理借鑒。法律制定出來以後,它的實施效果如何,需要通過做立法後評估來判明。如果不進行立法後評估,人們難以客觀、準確地加以把握法律的實際功效,這其實也會影響法律實施的效果。因為法律畢竟是人們基於自身的判斷而制定出來的,它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要通過實施後的評估才能作出判斷。而且,即使法律制定時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也不代表以後甚麼時候都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生活條件都是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若這種變化導致日後的經濟生活條件與法律制定時的經濟生活條件存在比較大的差異,以致法律無法或難以滿足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則要考慮通過修改法律甚至制定新的法律來加以代替等。而要實現上述這些目的,科學的態度就是以對法律的實施作出評估為前提。從立法後評估的實踐來看,由於有了立法後評估,人們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所取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有了一本明白賬,這就促使立法者或者其他機構進一步加強責任心,改進工作方法,努力增強立法實效。同時,公眾也可以通過參與立法後評估對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機構進行社會資源尤其是立
善用法治思維,不斷提高澳門特區政府依法管治水平@HH@法資源分配的正當性進行拷問,因而對這些機關的公信力、基本責任能力等作出合理評判,這無疑有助於加強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機構的責任約束。澳門目前正在進行法律適應化的工作,其實離不開立法後的跟進評估。新加坡通過法律適用評估的方法來不斷完善法律的有益做法,對澳門特區法律適應化工作中如何開展立法後評估,包括對澳門特區制定的法律進行立法後評估都有啟發借鑒意義:首先,要從整體上把握對澳門原有法律進行評估的標準。關於澳門原有法律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澳門基本法》第8條和第145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均作了相應的規定。特區政府在進行法律適應化工作時,有關的評估工作必須遵循上述法律所規定的原則,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和《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評估中,發現原有法律中有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的,應及時提出處理建議,依法妥善處理。其次,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適應化工作起步較晚,加上澳門原有法律數量多、效力狀況複雜、本地法律人才尤其是懂中葡雙語法律人才的匱乏,要對所有清理出的原有法律作仔細深入的評估,既不現實,也不可能,惟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才是可行的做法。目前來看,應將重點放在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原有法律的評估上。特別是要配合澳門特區政府《2014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所提出的教育、社會保障系統、醫療衛生、住屋保障方面的施政要求,對原有法律中涉及上述相關領域的法律、法令,認真評估,發現在內容上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和廣大市民的期望的,要及時提出處理建議,並與立法會保持溝通,依法解決好存在的問題,為政府科學施政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再次,要區分情況,分類處理。對在法律適應化過程中發現的原有法律所存在的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廢止、修改或重新立法取代等方式分類解決。有些原有法律的許多條文被多次廢止,法律原先的基本內容不復存在,而且法律當初制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的,可考慮予以廢止;有些原有法律的內容雖有些被廢止,但仍有存在必要的,可考慮修改或者以新的法律取代;有些原有法律的內容雖較完整,也仍有保留價值,但與變化後的社會經濟條件不相符的,則要考慮通過修改的方式來加以完善。至於最終的具體解決方式,政府要從立法程序、立法技術、立法效率等方面,與立法會進行協調。最後,要注意廣納民意。澳門原有法律的適應化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僅僅依靠特區政府某一部門的力量是難以甚至不可能完成的,需要協同推進。鑒此,在對原有法律進行相關評估工作時,要運用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澳門特區政府法務局在這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利用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這個平台,充分發揮本地法律專業人才的作用,廣泛聽取包括司法官、律師、高等院校的專家學者以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同時,法務局還請來自中國內地、香港以及葡萄牙方面的專家學者或法律工作者,介紹各自有關法律清理、法律簡化以及法律適應化工作方面的經驗,這對於更好地完成澳門原有法律的適應化工作是有促進作用的。(三)應不斷提升學法用法技巧與智慧澳門回歸後,由於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特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但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以及廣大澳門居民的新期待,對特區政府的管治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澳門特區政府可借鑒新加坡政府依法治理的經驗,重大的政策推行既要做好諮詢工作,又要善用法律手段。在充分發揮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來實施相關政策的作用的同時,適當的也要善用透過立法會的立法工作來推行重大政策,不斷提高特區政府依法管治水平。(四)全面倡導全民守法法治是澳門特區的核心價值之一。澳門特區有自身獨立的司法系統,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擁有自身的執法機關。新加坡嚴格執法,並善用新聞媒體報道嚴格執法的典型案例的做法,值得澳門特區參考。要通過具體案例的處理和報道,讓社會大眾明白:在法治社會,權利和自由都是在法律範圍內的權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HI@利和自由,任何人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自由的同時,負有必須遵守法律的義務和責任。居民要想擁有美好的生活,就必須從尊重和維護法律做起,共同維護法治秩序。總之,新加坡法治社會建設所取得的成就,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益啟示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建構在符合《澳門基本法》的前提下,一定要從澳門本身的實際情況出發,特別是要適應澳門回歸祖國後的這一重大歷史轉折,盡快制定完善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的具體法律法規,以確保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從規範內容到表現形式都科學化、系統化、民本化、大眾化,即優化、簡化、通俗化、實用化9;特區政府要善用法治思維和方式來進行治理,重大公共政策在充分做好諮詢工作的基礎上,要善用包括立法在內的法律手段加以推進,真正做到嚴格依法施政;對於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要嚴格執行,對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要依法予以追究,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要善用新聞媒體曝光那些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件,告訴人們以身試法的嚴重後果,培育人們對法律的敬畏和信仰的文化氛圍,共同弘揚法治精神,維護法律秩序,促進社會穩定和諧。註釋:1陳賢然:《新加坡治國理念與政府結構》,新加坡公共服務學院2016年5月新加坡法律和政治制度專題研修班之學習材料。2蔡朗佳:《感受新加坡多元文化和民族社會如何謀求共存──新加坡和諧社會學習之旅》,新加坡公共服務學院2016年5月新加坡法律和政治制度專題研修班之學習材料。3呂元禮:《新加坡為甚麼能:和諧社會是怎樣建成的》(下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2-133頁。4同上註,第138頁。5同上註,第134-135頁。6萬華:《新加坡法治社會建設和治理環境》,新加坡公共服務學院2016年5月新加坡法律和政治制度專題研修班之學習材料。7同上註。8同註3,第145-147頁。9楊允中:《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科學認定》,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第1-11頁。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HJ@一、引言談論澳門法律問題,人們往往會想到葡萄牙法律,毫無疑問,這種聯想是有一定道理的,近代以來資本主義世界發展出來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觀念確實是葡萄牙人引入到澳門的社會治理之中。然而,澳門回歸祖國,“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這一歷史事件的出現,卻使得澳門法律發生了方向性的轉變。其一,回歸之後,澳門與內地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交流逐漸增多,法律制度之間互相學習、銜接、彌合的情況將不斷增加,因而澳門法律不再是葡萄牙法律的延伸適用,澳門法律必須瞭解並適應中國內地法律,與之共同保障與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健康發展。其二,“一國兩制”條件下,澳門法治必須走自己的路。1999年12月20日,澳門順利回歸祖國,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基本國策,從此澳門法治開始了新的歷程。“一國兩制”是指“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個國家強調的是國家主權的完整與不可分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實踐中,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往往體現在具體法律制度規定的不同,因此,兩種制度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理解為具體法律制度的差別。根據《澳門基本法》,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只能從澳門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社會發展具體情況,運用相關的科學發展規律,尋求切實解決問題的立法途經。在立法過程中,立法者應當樹立起以社會實踐為檢驗法律優劣的觀念。可見,回歸以來澳門法治建設與法學研究都進入了獨立自主發展的黃金時期,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澳門法治建設究竟應該如何發展,向何處發展。是遵循已經日益遙遠的葡萄牙舊制,還是皈依尚待熟悉的祖國大陸,坊間各種聲音迭起,實有必要予以澄清。本文認為,如果說法治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社會更好的生活,那麼實用主義應該成為澳門法學發展即使不是惟一的也是重要的研究方法,應當予以重視並善用,以期開創真正具有澳門特色的法治新局面。二、法律實用主義探源在哲學上,實用主義存在着三種形式,形而上學的或哲學的實用主義是一種相對主義立場,它拒絕將知識建立在一些絕對概念的基礎上。方法論的實用主義的立場是賦予科學、人文藝術中的生動辯論、思想開放和靈活性以重大意義。政治實用主義則是一種賦予公民自由、寬容以及那些將影響人類交往配置的討論和制度中的靈活實驗以重大意義的立場。1在法律領域,這三種形式的實用主義都不同程度的有所體現,然而更重要是後兩者,也就是說法律實用主義同法律實用主義視野下的澳門法治建設問題李燕萍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HK@時包含兩方面的命題,即法律應追求的價值目標和法學研究的方法論。2前者是個價值或規範問題,後者是實證或事實問題。價值問題總是因個性或文化差異而眾說紛紜,具有較強的多樣性,而實用主義者並不打算在這裏花費太多的功夫論證,事實上有時候也是說不清楚的。他們只是給出一個盡可能涵蓋面廣而又簡單的答案。相對而言,價值中立的事實問題顯得更為清楚明確,然而實用主義者卻不打算簡單了事,他們積極探索各種經驗事實,不輕易否定具體的可通過觀察而被證實或證偽的命題,例如澄清一個法律事實或驗證法律與社會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在自由且寬容的氛圍下實現人類自己更好的生活。對於這兩個命題,法律實用主義都有明確的立場。第一,現代民主社會中,法學研究或法律的基本目標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法學研究的對象是法律,法律是為人類生活而服務的,不同社會性質之下的法律與法學研究目標與服務對象是不同的。3在專制社會中,由於國家被認為是國王的所有物,因此國王的利益是國家最高目標,經常借用“王命即是天意”之類的表達成為制定法律的基本出發點。4進入現代民主社會之後,國家政策才開始成為名副其實的“公共”政策。因為公民通過某種方式控制了國家政策的制定,使得任何法律或國家政策開始真正面對人民的需求與渴望。因此,最大程度的實現公共利益成為法律與法學研究的目標所在,這種轉變需要現代民主政治作為制度基礎。但是公共利益究竟是甚麼?簡單的說,民主國家的公共利益就是社會功利主義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個人功利之和的最大化。5按照社會功利主義,社會總體利益可以是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的簡單綫形疊加,儘管這種理解過於簡單,但至少清楚表明個體利益是總體利益的平等組成部分,既清除了“公共利益”概念經常具有的虛妄性,又消除了個體利益之間人為的不平等對待。第二,在明確了法律的基本目標之後,法學研究就轉化為純粹實證分析。實證主義分為經驗實證主義和邏輯實證主義。前者以可觀察和描述的事實來概括或檢驗命題和概念,主要方法有社會調查、資料統計和定量分析、歷史考察等。經驗實證主義認為直接經驗提供一切科學的內容,邏輯提供形式語言以聯結對經驗的描述,從而建構規律和理論。後者是以感覺經驗為基礎,以可操作的邏輯形式來檢驗或推導出概念和命題。6分析法學中的語義結構與法律概念,凱爾森關於不同法律規範之間的邏輯關係就屬於邏輯實證主義。儘管這兩種實證主義方法並不絕對對立,在這裏還是將重點放在對經驗實證主義的考察。一般而言,在確定了法律的目標之後,經驗實證主義首先需要瞭解法律制度的現狀,對現狀的說明不能局限於模糊的定性描述,應盡可能定量化。然後分析不同的法律或政策對社會中不同人群產生的後果,驗證法律與社會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最後討論利用怎樣的社會機制去克服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這些步驟彼此之間是互相牽連、互相推進的,最為重要的是對現狀的定性定量分析。因為這部分內容有着承上啟下的功能,既可能將我們帶回去反思法律的目標是否可行,又引導我們得出科學的而非猜測性的結論。所以努力建立盡可能精確的分析工具是經驗實證主義的關鍵所在。三、法律實用主義對澳門法治發展的意義實用主義最大的特徵在於,並不為了追求形式上的完美性而忽略具體客觀情況。對於任何概念化的觀念都有懷疑精神。對於澳門法學而言,這種懷疑精神有利於袪除“親葡論”或“惟中論”的意識形態禁錮,面對澳門社會現實,以開放實用的態度處理特別行政區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與爭議。首先,實用主義能夠將回歸前後澳門的法學研究有機的貫通起來,有助於形成澳門特色的法學研究。從歷史上看,澳門的法學研究無論在研究主體、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上回歸前後顯然形成了兩個完全不同的階段。直到回歸前的相當長的時期內,澳門的法學研究主要由葡萄牙人以葡語方式進行,研究對象是葡萄牙法律及其延伸至澳門的相關法律規範。研究方法更是局限於文本,對於以華人為主的廣大澳門社會主體的需求並沒有深入的實證研究。回歸之後,大量以中文為母語的法學工作者進入澳門的法學研究隊伍,他們關注的是以《澳門基本法》為框架的澳門現
法律實用主義視野下的澳門法治建設問題@HL@有法律及其未來發展,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祖國大陸的法治關係、法治互動情況是焦點所在。如果任由這兩類群體各自發展,其結果很可能是雙方越走越遠,從而使得澳門法學研究更為散亂而缺乏核心內容,失去競爭力。但是,如果雙方都秉持着實用主義態度,從澳門社會現狀出發,拋開狹隘的意識形態約束,真正以澳門社會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立足點思考澳門法律問題,應該具有廣濶的合作空間與可能。有利於整合澳門的法學研究力量,促進澳門法學的成長與成熟。其次,對於立法實踐而言,從規範上明確法學研究或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使某種公共利益最大化。換言之,根據具體立法內容與領域不同,考慮所有相關利益,分析成本與收益,只有能夠帶來更多的淨效益的立法,才是最終符合實用主義標準的法律。以澳門勞工立法為例,究竟如何界定“非法工作”等字詞實在是要仔細斟酌的事情。這裏涉及到的不僅有本地工人利益、非本地工人利益、更關涉澳門社會發展速度和社會成員素質提升問題。如果不顧澳門勞動力嚴重不足的事實,因嚴厲“打擊黑工”而降低澳門社會吸引力與社會發展,以功利主義觀點來看是不符合澳門居民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例如將“非法工作”的定義延伸至高等教育機構中接受學校資助的學生以課餘服務圖書館或餐廳的形式予以返還的非酬勞工作,顯得過於寬泛,既不利於高校學生完成學業的需求,也無助於社會打擊“非法工作”的訴求,因此,這種類型的立法措施從實用主義角度來看,因不具備提升公共利益的特點而應予以修正或廢止。最後,作為一種方法實用主義有利於推進澳門司法審判的深入發展。實用主義對審判,即法官如何斷案、應該如何斷案問題具有多種意義。一方面,雖然法律職業話語的主流始終是形式邏輯主義,絕大多數法官在實踐中都可能是實用主義者,部分是因為用於判決的材料是如此多樣化和相互衝突,以至於形式邏輯往往是無法實現的理想。另一方面,實用主義者的工具意識能夠引導法官進行有效裁判。這是因為法官們或多或少的偏好對未來的社會引導應與過去保持一致,對發展迅速的社會變革保持警惕。儘管實用主義者也有謹慎的習慣,但是他們知道,告訴法官在解決疑難時反對變革、將法律凝固於它現在所處的狀態不會有甚麼用處,更不用說回到過去的某個法律時代。隨着社會的變化,法官在立法者設定的範圍內,必須調整法律以適應變化了的環境。為了做到這一點,他們需要認識到社會變化對人們法律生活產生的影響,例如,電子媒體的傳播如何改變了規制合同的條件。7因此,具備實用主義觀念的法官不會長久的沉溺於葡治時代的舊傳統,而會根據已經變化了時代需要努力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貢獻自己的法治智慧。四、以實用主義觀察澳門法律改革問題經過回歸初期的調整與適應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與社會迅速發展。但是,社會矛盾與糾紛也日益增多,如何保持澳門社會和諧發展成為重要課題。為此,澳門特區政府展開了較為系統的法律改革,試圖對變化了的社會關係予以有效規範,促進社會持續發展。顯然政府的工作思路中已經蘊涵實用主義理念。具體而言,用法律實用主義來觀察澳門法律改革,應該包括以下幾個層面的問題:法律改革的基本目標是否符合實用主義的標準,即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澳門法律的現狀是甚麼?與改革目標之間存在哪些差距?造成差距的原因是甚麼?澳門社會能夠利用何種社會機制與資源化解阻力,克服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首先,澳門法律界普遍認同法律當地語系化與現代化應該是法律改革的目標。8所謂當地語系化體現在兩個方面,就形式而言,法律當地語系化包含着法律中文化的要求,從內容上看,更多要求法律滿足澳門社會的實際需求。所謂現代化,主要是指自由、平等、民主等現代法治精神的體現,也意味着法律體系應當更加符合社會發展要求。這個目標顯然符合功利主義價值標準。事實上,這是任何一個獲得法治自治的國家或地區都會選擇的目標。理由在於:其一,任何法律體系都應該使用當地主要言語表達才是符合成本收益規則的法律制度體系,也是當地居民擁有的正當權利要求;其二,“一國兩制”下的澳門社會已經走上了自主發展的道路,只有充分運用制度優勢,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IC@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將自由、平等、民主等價值觀念制度化,才是符合澳門社會最大利益的發展方向。其次,在確定了法律改革的目標之後,就可以進入實證考察了。也就是作為目標的應變數與相關引數之間的關係。這裏主要以司法工作中的法律中文化為剖析對象。法律中文化要求在法律領域運用當地居民主要語言表達,包括立法機關、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以滿足人們充分利用法律解決社會爭議的基本需求。其中尤以司法程序與司法文書中的語言為典型。事實上,語言問題正在成為阻礙澳門司法隊伍成長的瓶頸問題。正如澳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指出在法官人數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從其他國家招聘是增加法官的途徑之一,然而這種方式卻由於整個社會具素質的中葡翻譯力量嚴重不足,不但影響到這些外聘法官的工作效率和對案情的把握,而且中文的使用會出現倒退的局面。9情況似乎陷入了僵局,但是從實用主義者的角度觀察,依然是可以成本收益的權衡做出選擇的。面對司法官員嚴重不足的現實,盡快補充合格的司法人員成為當務之急。關鍵在於錄用條件的設定。如果袪除會使用葡語者具有優先性的條件,一方面極大拓寬了選擇對象的範圍,有助於紓緩人手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滿足法律中文化目標,符合《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10因袪除這個條件而受損的人群與受益人群是可以計算出來的,通過利益比較如果受益人群遠遠大於受損人群,那麼就沒有任何堅持這個錄用條件的正當理由了。此外,還需要考察司法官員,尤其是外籍司法官員有無足夠理性動機選擇使用中文。首要條件是司法官員本人能夠使用中文,那麼有無理由對外籍司法官員提出這種要求呢?事實上,《澳門基本法》已經給出了答案。根據《澳門基本法》第99條第2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還可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這就意味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在全球範圍內聘請專業人士,不局限於葡籍人士,司法官員亦然。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在作為專業人士的司法官員與訴訟當事人的普羅大眾之間,我們是要求司法官員俯就當事人的語言類型,還是將翻譯負擔轉嫁給當事人或社會承擔呢?顯然,要求具有較強學習能力的專業人士(無論是否葡籍)掌握中文是成本較低的方案,符合功利主義要求。換言之,前述困局並非無解,相反卻有可能誤解了《澳門基本法》有關立法精神與意旨。總之,一個運行良好的司法體制應當公正且有效率。應該承認以《澳門基本法》為基礎的澳門司法機構比較好的從制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從法官的工作條件、社會地位、工資福利等各方面都給予了優於一般公務人員的待遇,使司法官員有理性動機維護司法正義。但由於司法人手不足等原因導致的效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因為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的。11所以司法體制的重點在於提高司法效率。運用實證主義方法可以證明通過各種方式便捷司法程序,提升司法人員數量與素質與法律當地語系化目標並不矛盾,應當受到社會重視與實踐。五、結語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如何強調“一國兩制”的重要意義都不為過,“新時代新形勢下澳門顯而易見地成為‘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的現實載體,成為集多種優勢於一體的特別行政區及其制度的驗證、示範基地,成為一個創新型發展模式的首發的。儘管當前的澳門依然處於‘一國兩制’的初級階段,它的稚嫩和不成熟性還有多方面表現,但低估其歷史進步性和制度創新性絕對是不適宜的。”12楊允中博士的這一段話同樣適用於描述澳門法治建設。只要踏踏實實地從澳門實踐出發,根據社會發展需求,不斷修正法律工作者的法律觀念,立足本地,解放思想,以新思維應對時代的挑戰,一定能使澳門法律不斷走向成熟,形成一個符合澳門社會需要的法治環境,整體上提升澳門居民的社會生活素質,從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為現代法治的示範基地。
法律實用主義視野下的澳門法治建設問題@ID@註釋:1Kramer,MatthewH.(1996).ThePhilosopher-Judge:SomeFriendlyCriticismsofRichardPosner’sJurisprudence.ModernLawReview.Volume59,Issue3.465,475-478.2“實用主義”(pragmatism)因為其名稱上的功利主義色彩,使得人們諱莫如深避而不談。尤其是在對待發源於霍姆斯大法官的實用主義法哲學上,像“法律的虛無主義”或者“純粹目的論的法律工具主義”這樣的誤解紛紛而來,而忽略了實用主義本着“實效”出發而應有的價值追求。3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的“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這句話本身並沒有錯,甚至可以說具有相當程度的合理性。關鍵問題不是法律的統治工具性,而在於法律究竟是為了誰的利益而統治,或者說誰應該是社會的統治者。進而,如果我們同意人民是國家的統治者,人民利益是國家的最大利益所在的話,問題就推進到了如何保障人民根據理性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制度。4當然,國王利益並不一定總是和臣民的基本利益相矛盾的,例如,英國對擾亂社會治安罪名進行懲罰的依據就是犯罪者“打攪了國王的安寧”。轉引自張千帆:《法學研究的“新範式”?建立嚴密的新實用-實證主義法學體系》,載於《法學文稿》,2001年第2期。5張千帆:《“公共利益”的構成──對行政法目標以及“平衡”的意義探討》,載於《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5期。6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65-66頁。7波斯納:《實用主義,能為法律提供甚麼?》,許楊勇譯,載於《法學文稿》,2001年第2期。8王禹:《論澳門基本法對澳門法律改革的重要意義》,發表於“公共行政建設與法制完善”研討會,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2007年10月11-12日;謝桂生:《澳門法律制度的創新──兼對澳門法律改革的思考》,載於《首屆澳門人文社會科學大會論文集》,2006年12月7-8日。9岑浩輝:《在2007至2008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的講話》,2007年10月17日,第6頁。10《澳門基本法》第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11駱偉建:《澳門基本法與澳門法律制度的發展》,載於楊允中、饒戈平主編:《基本法與澳門特區可持續發展──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14周年及〈中葡聯合聲明〉簽署20周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07年,第35-42頁。12楊允中:《“一國兩制”理論縱橫》,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4年,第219頁。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IE@一、引言依據現代商法理論,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涉及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係,藉此規範商業活動及由此產生的各種商業關係。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體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據此可見,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係,商事關係是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係,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係和商事交易關係,所謂商人則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並以此為常業的商行為主體。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律例體系以刑為主,商事法制在整體上相對薄弱,但在不同地區表現有所差異。在商業繁盛的都市或商埠,商事法制發展顯得活躍,在律例體系之外不僅繁衍出本地商事習慣法,亦會適度吸收國際性的商事習慣法。因緣際會而成國際貿易重鎮的澳門,便是國際化的商業異常活躍、不同文化淵源的商事習慣及商事法制彼此交滙的地方,在中國乃至世界商業法制發展歷程中具有十分獨特的地位。就整體法律秩序而言,自明季開埠至鴉片戰爭時期的澳門,雖長期處於華洋共處狀態,卻一直置於中華法系之下,治理格局則是中國政府主導治理,澳門葡人有限自治。1但因這彈丸之地率先發展為中國與西方接觸的世界性貿易港口城市,並在活躍的跨國商業貿易基礎上形成獨特的國際地位,往來世界的各國商人尤其是獲允居留的葡萄牙商人,以及來自中國內地尤其是粵、閩、浙等地的華商,在此頻頻發生商業貿易往來,各自既帶來不同文化背景的商事行為習慣或者商業習慣法,亦在整體上最低限度地共同遵循其時中華法系主導下的律例體系。職是之故,葡萄牙商法文化在澳門的傳播與影響,在澳門法制史與法律文化諸領域,均有值得深究的理論意義與實踐意義。但迄今所見學界研究成果,對此皆未展開深度考察。筆者嘗試從以下方面予以展開:首先簡介早期澳門商貿活動與商事法的存在,意在鋪墊近代葡萄牙商法文化對澳門商業社會勢必構成的衝擊及影響;進而圍繞19世紀葡萄牙編纂商法典並將其延伸至澳門適用的歷程,概述從1833年商法典到1888年商法典出台背景、編纂理念、立法技術與基本原則的變遷;進而分析葡萄牙商法典在20世紀澳門遭遇的文化困境及由此衍生的“法律本地化”問題,概述澳門在過渡期所肩負的商法本地化使命,以及由此展開的《澳門商法典》編纂工作,兼及在此進程中備受矚目的種種論爭及問題;最後概述《澳門商法典》作為法律本地化的產物,究竟在何種程度上傳承了葡萄牙商法典及歐陸其他國家之商法的法律文化,以及在此傳承中如何作出適度的創新,並對《澳門商法典》在傳承與創新過程中的得失問題略作評述。囿於資料及能力,本文只是初步探索。二、早期澳門商貿活動與商事法的多元存在早期澳門雖然是華洋共處之地,且是以中華法系為主導治理,但往來澳門與華人貿易的葡萄牙商人,在熙熙攘攘為利來往之際,也同樣留給華人社會以異葡萄牙商法在澳門的延伸適用及其影響何志輝
葡萄牙商法在澳門的延伸適用及其影響@IF@質的商事文化。這些遠涉重洋棲居於此的商人,通過在葡萄牙國王那邊獲得王室代理權,在中國政府這邊獲得廣州交易權,把歐洲商人熟悉的各種商業活動一併帶來,諸如海損分攤、貿易代理、公司、會計及其他商業服務事業,從而逐步變成職業化的貿易商。鑒於澳門葡人大多數是往來貿易的商人(僅有一部分葡人是基於純粹的傳教使命,還有少數來自葡萄牙的無產者、被放逐者或冒險家)2,在葡人社區內部享有地位的也以事業有成的葡商為主,他們作為整體而與教會神職人員、王室力量代表分庭抗禮,成為有限自治機構(以議事會主導)的中堅力量。就此而言,澳門葡人的有限自治實際上也正是商人自治。當然,澳門葡人內部自治權限並不堅實,既要受制於明清中國政府的主導治理,亦受制於代表葡萄牙王室的葡印總督支配。至於主要由商人構成的澳葡議事會,其本地自治權限也動輒被內耗,受到總督與王室法官試圖分權的衝擊。儘管如此,澳門葡人在有限自治的空間內,彼此共同遵循葡萄牙的法律傳統,並通過議事會普通法官與王室法官的司法適用,維繫和強化葡萄牙早期法律在遠東的存續。來自葡萄牙的商事法制及習慣,則構成其法律傳統的重要內容之一。在澳門葡人有限自治之際,作為主導治理的明清律例體系,並未針對澳門的商業貿易作出特別立法。因為重農抑商的治理導向,原本稀薄的國家商事法制,也不是旨在推進商業文明,而是旨在調控和壓制商業文明的。至於直接負責管轄澳門的廣東官府,亦不可能逾越普天之下的“王法”精神,而只會基於地方治理成效的考慮,更為嚴格地管束着作為早期國際商業重鎮的澳門。在稅收管理、海關管理及海上商貿管理等方面,中國官府往往都是以約束或彈壓方式進行管理。立基於此,有研究認為明清政府對澳門實施的商貿管理,更多的是中央政府對地方的管制手段,理應被界定為“公法”領域。3雖然這些舉措針對往來澳門的各類商人及其商業活動,但由此所涉的國家法或派生出來的地方法,在性質上不同於葡萄牙商人帶來的商事法及商事習慣,也不同於各地華人在澳門商貿活動中所遵循的各地商事習慣。隨着澳門商業貿易活動的發展,由澳門葡商帶來的歐洲商事法制及習慣,也逐步衍生出多種多樣的商事規則,涉及商事組織、商業合夥、商業代理、商業擔保、轉口貿易、海上商貿、海事救助等內容,成為後來《葡萄牙商法典》得以在澳門適用的基礎。商事組織是商法規範的主體,商事組織規則亦是商法體系的重要內容。在16世紀以來的航海貿易事業中,商事組織主要包括特許公司和股份公司。4葡萄牙王室在澳門商業政策上目光短淺,早期澳門葡商的商事組織沒有股份公司,而是通常以同業行會形式出現的特許公司(或稱規約公司)。在明末尤其是1610年代,活躍於澳門與日本長崎的貿易組織Amação(阿爾瑪薩),便是以同業行會形式出現的聯合體。該聯合體由澳門葡商按照契約關係組成,跟加比丹末(貿易航行艦隊司令)簽訂特許經營合約,從葡萄牙國王那裏取得貿易許可權。如果沒有國王的貿易特許,他們不能展開相關貿易。澳門葡商支付船費作為佣金,將待售商品運載上船,往返日本進行貿易。加比丹末的一項義務是,嚴密監視並防範其他船隻運送貨物至日本,以免他們的定期船運載的商品受到競爭而貶值。澳門與日本貿易被迫中斷後,澳門葡商亦以其他形式組建過其他公司,從事海上商貿活動。這些商事組織的存在與運作,既是早期商法對商事主體進行規範的產物,反過來亦進一步推動了近代商事組織法。早期澳門的商業合夥,除了基於商事貿易習慣的自由合夥形式外,還有基於法律規避而形成的隱名合夥關係。明清時期澳門葡商為壟斷海上商貿事業,對外國人在澳門從事商事活動作出了種種限制,對中國人的限制措施則是以澳門市民資格為據,惟有入教受洗成為基督徒的華人,才有資格成為所謂澳門市民,才可以參與同業行會的交易份額分配等貿易活動。但隨着澳門日趨成為國際性的商貿重鎮,澳門葡商自己卻在商海浮沉中逐漸衰落。在清政府針對澳門商業作出法律規制(例如頒行《民夷交易章程》等地方章程)後,外國人與中國人的貿易事業受到很大挫傷,僅有澳門葡商繼續保持與華人的貿易關係。一些葡萄牙代理商為了撈取利益,允許外國人借用葡商的名義進行投資貿易,藉助他們賺取的利潤進行分成。5這實際蘊含着近代商法上的隱名合夥制的文化因數。早期澳門的商業代理,也通過明末澳門葡商與日本貿易活動而獲得發育。早期耶穌會士來到遠東地區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IG@傳教,除了在中國發展出龐大的傳教事業外,也使天主教在日本生根發芽以至極盛,直至幕府發佈“禁教令”為止。6這些傳教士大多關注當地的語言、文化及制度,在語言交流方面往往具有代理的優勢,在品格方面亦受各方的共同信賴,因此在明末澳門與日本的貿易關係上,他們是中、日商人與澳門葡商共同爭取的座上賓,是貿易關係得以展開和維繫的仲介人或輔助人。經歷了新教倫理催化的思想革命後,耶穌會士們相信商業活動可以與基督徒生活保持一致,相信追求金錢和財富同樣是對上帝信仰的體現。7事實上,傳教士們除了充當中間代理人之外,亦有不少人親自投入海上商貿活動,從中獲得的巨大利益用於進一步開展傳教事業。8在傳教事業之外亦積極參與商貿活動,載有這些傳教士的貿易船隻在當時亦被稱為“神父之船”。9由這些早期跨國商業貿易活動發展出來的若干代理制度,在某種程度上正是近代商事代理法的雛形。早期澳門的商事簿記與商事擔保,則與早期商業活動大多圍繞轉口貿易展開緊密相關。轉口貿易的規制主要涉及貨物交付與資金支付的規則。如前所述,同業行會隨船派遣的商務代理人,負責商品採購和貨物交付,在面對面的交易模式下,無需明確商品交易價格談判、查驗貨物及商品質量等方面的規則;但為有效制約這些商務代理人的交易行為,隨船亦設立了書記官和情報官之類輔助人員,書記官負責對商務代理人從事的商務活動進行文字記載,尤其需要負責經營貨物進行簿記。這類慣例實際上是近代商事簿記制度的雛形。交易過程所涉的商事信用問題,衍生出由十三行行商負責提供擔保的制度。澳門葡商在與華人進行商事交往時,往往須尋找一位擔保人;合符資格的保商通常是具有官商背景的廣東十三商行充任,保商須確保葡商攜帶的物品進入廣州時已經合法完稅,否則一經查獲視為走私,保商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由此發展出來的一些商事擔保規則,亦為近代商事擔保法律的制訂提供了基礎。10至於早期澳門葡人在海難救助方面的做法,譬如某艘商船不幸遭遇海難,船東因該損失而無力還債,議事會往往豁免債務人的債務,必要時還動用公共資金代為清償私人債務,由此形成的便是早期海上救助制度,為近代商事法制中的海商法制提供了基礎。如是種種商業活動中的商事習慣及規則,從不同層面及角度孵化或者催化了近代商法體系的形成。然而,鴉片戰爭的爆發,在改變中國近代歷程之際,同樣改寫了澳門華洋共處分治的既有格局。從1846年澳督亞馬留強悍推行殖民管治措施及其事後被清政府默許開始,至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行而重新界定澳門之政治地位為止,這130年間的近代澳門法制發展歷程,步步印證着葡萄牙對澳門進行殖民管治的展開和強化。不過,因葡萄牙殖民管治而延伸適用過來的近代澳門商事法,並未在此形成一個獨立和純粹的法律領域。這套來自伊比利亞半島的葡萄牙商事法體系,遵循大陸法系商事法制的傳統理論,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和破產法等,在澳門逐步形成為由多個法律領域共同構成的綜合法律部門;其外在表現形態,則是以《葡萄牙商法典》(1888年)為核心、囊括《有限公司法》(1901年)及其他各種商事法律和法令的商事成文法體系。三、葡萄牙商法典的形成及其在澳門的延伸適用雖然葡萄牙率先開啟大航海時代的海外拓殖事業,並在早期全球化進程中扮演着殖民探險者和世界貿易者的多重角色,且在跨國商貿活動中承襲、發展和演繹出與商事活動相應的商事習慣及習慣法,但制訂具有理性主義精神的近代性質的成文法典,則是遲至19世紀後期才真正起步的。(一)起步:1833年《葡萄牙商法典》1807年誕生於拿破崙時代的《法國商法典》,是人類文明史上資本主義商事法制發展的里程碑。這部法典基於法國大革命的影響,摒棄了傳統商法以身份(商人及與商業相關之人)立法的思路,不再採行主觀主義的立法模式,而是採行客觀主義的立法模式11,即商法是作為調整商事法律行為的規範,而不論實行該行為者身份如何。以商事行為進行立法是19世紀早期自由主義理
葡萄牙商法在澳門的延伸適用及其影響@IH@念的體現,這種理念不再把商法當作特定階層(商人階層)的專屬規範,而是通過規範包攬一切自由競爭性質的商事活動,使法典成為所有人(而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商人)的法律行為指引。受其影響的近代歐洲國家,在商事立法方面大多採擇客觀主義的法國模式。葡萄牙作為歐洲小國之一,在商事法制發展方面同樣追隨法國,在民法與商法關係上奉行“民商分立”的立法體例,把商法典作為民法典的特別法。1820年葡萄牙國內革命後,政體上選擇了英式君主立憲制,但法律體系方面追隨法國。其時葡萄牙的海外擴張事業日趨衰落,國內經濟建設也因政局動盪而受阻。在商事法律方面,由於商事立法陳舊和混亂與司法見解不統一,商人們在處理商事糾紛時往往各循其是。其時,《法國商法典》及受其影響的歐洲其他國家(例如意大利、西班牙)的商事立法活動,給了葡萄牙立法者以極大的刺激和啟發。如何走出“律令時代”的消極影響,通過法典編纂方式將以往散漫不堪的法律規則系統化,便是擺在君主立憲時期葡萄牙主權機關面前的政治任務,商事立法即是其中之一。1833年9月18日,葡萄牙通過訓令頒行《葡萄牙商法典》,規定於1834年1月14日生效。法典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陸上商法規則,共三卷,第一卷商人,第二卷商業業務,第三卷商行為、商業法庭的構成和破產規則;第二部分是海上商法規則。12這部法典是葡萄牙法律史上第一部近代性質的商法典,是商事法從律令體系轉向法典編纂的關鍵一步,是葡萄牙法學家通過比較法充分汲取近代歐洲商事經驗的立法產物13,標誌着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在葡萄牙的近代生長。但其時政局的動盪並不利於商事法制建設,立法者本身的立法經驗也顯然還不夠成熟。因此,無論是結構、內容還是表達方面,這部法典都存在較明顯的問題,不是一部讓人滿意的作品,對未來商事法制發展也匱乏足夠的預見性和指引性,難以真正契合葡萄牙近代商業發展的時代需求。(二)發展: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隨着近代葡萄牙商業活動的不斷發展,為補救1833年《葡萄牙商法典》的不足,為數可觀的單行立法也陸續湧現,其中尤為重要的是隱名公司及股份公司(1867年6月22日法律)和工商業商標(1883年10月23日訓令)等新興部門法。制訂更新的統一商法典,成為19世紀後期葡萄牙立法者和法律家的新任務。1859年,葡萄牙政府為此目的,任命了一個專門委員會。但這個委員會以及後來的委員會,均未能真正做好這份工作。為此作出實質貢獻的,是葡萄牙法學家貝羅(VeigaBeirão)。貝羅負責起草的商法典,擯棄1833年商法典的編纂模式,分為卷、編、章、節、分節、條款,對商事法律規則進行更為理性的系統化。1888年6月28日,《葡萄牙商法典》被正式核准。同年8月23日,法典公佈於《政府公報》。1889年1月1日,法典在葡萄牙生效實施。法典最初有四編共749條,基本結構如下:第一編,商事活動的一般規定。這是商法概論部分,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事能力與商人、商業名稱、商業賬簿等方面。14第二編,各種商業合同。這是商法典的重心內容,涉及公司法、票據法、銀行法、保險法等內容。15第三編,海商制度。16第四編,破產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四編制結構後來發生了調整。在1899年《破產法》取代法典第四編之後,於葡萄牙繼續生效且延伸至澳門的這部法典只剩三編,共691條。而後續作出的各類單行法律,廣泛涉及商事合夥、票據(滙票、支票和本票)、銀行組織、工業產權、保險、海商合同、債券發行、動產有價物等內容17,其他方面的補充和修訂也在持續進行,且延續至20世紀80年代仍未斷絕。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的基本特徵,包括如下方面:其一,編纂模式上以商事行為進行立法,兼採主觀主義模式。在貝羅着手商事立法之際,《意大利商法典》已於1882年頒行,為其提供新的商事立法思路。《意大利商法典》同樣承襲《法國商法典》的客觀主義模式,不是從商人主體角度立法,而是從商事行為角度立法,但又結合19世紀後期歐洲商事活動的新形勢,尤其是基於對商業活動主體的利益保護,開始對商人作出相應的法律規範,甚至推定商人所作出的與其職業活動有關的所有行為均具有商行為的性質,顯示出一種兼採主觀主義的混合立法趨勢18,從而帶動了近代商事法律體系的新發展。在此之後,於1897年頒行的《德國商法典》,更是重返主觀主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II@義之路,以商人主體作為法律規範對象,並影響着20世紀前期歐洲國家的商事立法。基於《意大利商法典》的啟發,尤其是客觀主義立法思潮暗湧的影響,《葡萄牙商法典》一面承襲《法國商法典》以商事行為進行立法的模式,一面也適度添加了對於商事主體的規範19,體現出19世紀以來自由競爭資本主義上升階段的時代風貌,對歐洲乃至世界範圍的商品經濟之發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其二,基本內容上,作出了若干革命性的創制。法典除了在結構上作出革命性的改造外,還在內容方面作出重大的調整,幾乎剔除了所有舊式的商業立法,僅在商業訴訟規則以及港口之間商業關係方面作出適當保留。通過這種當時歐洲最新的法典編纂方式,葡萄牙近代商事法制發展獲得了新的契機。其三,調整對象上,注重商業組織運作,匱乏對工業組織、企業組織及營業資產方面內容。這是對19世紀後期葡萄牙倚重商業、忽視工業之政策的客觀反映。由於海上擴張事業受到17世紀以來歐洲新興國家的打擊,所謂“葡萄牙海外帝國”脆弱不堪,在歐洲國際舞台上的地位也日趨沒落,外交方面甚至淪為殖民主義新帝國英國的被保護國,近代葡萄牙的工業也沒能如期實現近代化,國內仍然是以農業立國,在農業之外關注商業。正如葡萄牙經濟史學家的分析,近代葡萄牙在資本、技術與勞動力方面都有缺失,政府和社會各界對工業發展興趣不大,人們對工業立國的意義也沒有預期判斷力。事實上,長期以來政府財政赤字和國內通貨膨脹,也在不斷地加速資本的外逃,削弱了國內的投資。而國內有限的工業,也被掌握在與官僚有密切關係的私人之手,國家權力實質決定着私人投資水平。例如,在工業許可證制度之下,工業企業的設立、變更、投資(例如增加機械設備)均須獲得國家特許,這與商法崇尚的自由主義精神理念是不相契合的。20因此,當別的歐洲國家通過商法典着手規範工業組織、企業組織時,葡萄牙仍然擺脫不了對商業組織的過分倚重,沒有工業企業方面的規範,至多是在小手工業方面作出了一些回應性調整。其四,適用旨趣上,期望通過法典囊括所有商事行為。法典開宗名義就指出:“商法目的在於規範商行為,不論是商人之間的還是非商人之間”21,進而據此構建一套封閉性的法典體系,涵蓋了當時葡萄牙所涉及的所有商事行為,包括公司、票據、保險、信用證、銀行業務、擔保、租賃、互易、貨物交付、倉管、船舶、海上保險、共同海損、海上救助、破產等內容。這套體系不僅在葡萄牙國內適用,還被葡萄牙政府延伸適用於一切海外屬地:“在聽取管治機構的意見及根據各海外省的特殊情形作出修改之後,政府有權將商法典延伸至海外省。”22當然,這種試圖囊括一切商事規範的理念,不可能真正囊括現實社會中的一切商事行為。商法領域不同於公法性質的法律部門,它必須因應瞬息萬變、一日千里的現代商業貿易發展形勢。在20世紀以來啟動的更大規模的全球化浪潮中,試圖通過一部總體而言屬於書齋立法的法典“以不變應萬變”,無異於一種立法者基於理性主義而心態膨脹的癡人說夢。因此,也正是鑒於法典在體系化之後的封閉性,需要通過大量單行立法進行修訂和補充,藉此回應社會發展帶來的法律需求。於是,《葡萄牙商法典》頒行後不久,即受到源源不斷的單行立法的衝擊。先是1899年7月26日核准的《破產法》取代了法典原來的第四編破產制度,再有1901年4月11日核准的《有限公司法》補充着法典原來的公司制度。(三)在澳門的延伸適用《葡萄牙商法典》在海外屬地的延伸,根源於1888年6月28日核准《葡萄牙商法典》的法律。該項核准之第7條指出:“法律授權政府在聽取海外省管治機構的意見後,根據各海外省的實質需要,作適當修改後延伸適用於各海外省。”1894年2月20日,着手統一司法改革的葡萄牙通過《海外司法管轄條例》,其中規定“1888年商法典被延伸適用至海外”23。該項改革的意義十分重要,涉及葡萄牙海外屬地的司法組織、有關實體法適用等方面的統一化。澳門正是在此改革之後,依據統一司法管理體系的要求,將澳門地區設定為葡萄牙司法體系中的“法區”,據此而改造了華政衙門的職能體系,創設了近代性質的澳門法區法院。24同年4月27日,《海外司法管轄條例》公佈於《澳門憲報》25,意味着《葡萄牙商法典》亦在澳門延伸適用,其效力
葡萄牙商法在澳門的延伸適用及其影響@IJ@延至1999年11月1日《澳門商法典》頒行為止。自1894年至1976年,針對《葡萄牙商法典》作出的後續補充或修訂,以及相關單行法律,亦源源不斷通過《澳門憲報》延伸適用於澳門。其中較為重要的法律包括1901年《有限公司法》、1959年《商事登記法典》及其他相關的修正案;較為重要的法令,包括1940年關於公司召集大會股東選舉權利解釋的第12251號法令、1971年關於海商法修正案的第679/73號法令、1972年關於股東大會股東之表決及訂定有同等表決權之股東歧見處理的第154/72號法令、1973年規範公司合併及分裂事項的第598/73號法令,等等26。這些法律及法令在澳門的直接強制植入,並未考慮澳門本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條件而予調整,在帶給澳門社會以近代歐洲商法體系的同時,也使澳門原有的商事習慣及律例體系失去地位。四、邁向回歸:本地化使命與《澳門商法典》的誕生(一)本地化使命:制訂商法典的必要性如前所述,近代澳門商事法制淵源於葡萄牙,雖對鄰近地區及固有法制及習慣法作出若干汲取和發揚,但在整體上是與澳門華人社會大相隔膜的。然而,近代澳門商業活動舞台上,最活躍且佔據最大份額和數量的也正是澳門華人。近代澳門華商的崛起,在澳門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諸領域都產生了難以估量的影響。27因此,源於葡萄牙的商事法制,在澳門華人社會所發揮的影響實際上相當有限;反之,澳門華商的商事行為及商業活動,也頻頻因這套異質性的規則體系而受掣肘。《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澳門政治步入新的發展階段,法律本地化遂成為中葡雙方與澳門政府通力協作的重要政治任務。商事法制的本地化,不僅需要將葡萄牙商事法移轉過戶為澳門法制,更需要藉此契機進行現代化。其中,首當其衝需要改造的便是《葡萄牙商法典》和《有限公司法》。首先,就時間因素而言,這兩部源於葡萄牙的成文法典,都已歷時久遠,日趨落伍時代。20世紀是人類文明史上科技創新最繁盛的時期,伴隨新的技術革命和全球經濟體一體化,商業領域也隨社會文明而急遽擴展規模,且湧現出層出不窮的新型商事活動類型。澳門雖小,卻始終鑲嵌在這一商貿事業全球化的進程中,尤因社會流動的加劇而更顯複雜,對於新型商事法制的需求也更為迫切。然而,原有的法典對澳門商業社會的急遽變化匱乏積極的回應。僅以商事合同制度為例,如航空運輸合同、代辦商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等方面,均暴露出其嚴重的滯後性和僵化性。其次,就精神因素而言,這兩部法典都是工業革命完成以來19世紀自由競爭資本主義的歷史產物,立基於其時盛行歐洲的自由主義和個人本位,在價值取向上有着鮮明的時代烙印。但法典先後完成以來,世界範圍的資本主義急遽轉向壟斷資本主義,原來的自由主義和個人本位的價值取向,皆被稍後興起的社會本位所扭曲或逆轉。雖然商法領域較之民事法制更具有國際性,但隨着20世紀以來澳門商事活動的日趨複雜化,法典仍立足原初的價值取向顯然越來越難以應對挑戰。不僅如此,法典頒行之後陸續增補或修訂的單行法和補充法,因時間先後及時代背景不同,在價值取向及立法宗旨上參差不一,使近代葡萄牙商事法制在精神層面蕪雜不堪,其延伸適用於澳門時同樣難免、甚至更形混亂。再者,就內容因素而言,這兩部法典都契合19世紀伊比利亞半島的商事貿易,卻難契合以華人為主體的澳門社會。在近代歐洲頻頻出現而需要規制的商業活動,在近代澳門卻未必如此;反之亦然。因此,將大陸法系性質的葡萄牙商事法制強行延伸過來,雖然滿足了葡萄牙對澳門進行殖民管治的政治需求,卻不可能真正滿足澳門社會尤其是華人商業社會對於商事法制的實際需求。實踐也一再表明,源自葡萄牙的這套商事成文法制,在澳門華人社會中的適用範圍相當有限,如同其他源自葡萄牙的法典或附屬法律一樣,往往在社會生活中被中國固有商事法制或商事習慣、以及來自鄰近地區如香港商事法制所架空。澳葡政府亦對這些分散化的內容匱乏系統清理,以至於在法典及單行法或補充法的效力上懵懂不辨,怎麼還能指望澳門社會廣大市民尤其是華人對此加以認同。鑒於上述原因,將僵化而分散的葡萄牙商事法律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IK@體系予以現代化和系統化,並在此基礎上制訂真正契合澳門社會實際的本地商事法制,遂成為邁入過渡期的商事法律本地化的重任之一。(二)本地化進程:《澳門商法典》的誕生從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行以來,澳門在不抵觸《葡萄牙憲法》與該章程原則的前提下,獲得一定的立法權。這使澳門的商法體系開始走向多元化,除了《葡萄牙商法典》的延伸適用,還有澳門立法機關創制的本地商事法內容。至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時,澳門立法機關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和商事活動的特點,特別是針對有關社會經濟、對外貿易以及勞工等方面,制訂了大量的單行商事法律,以適應澳門商事活動的需要。至於源自葡萄牙的商事成文法,也陸續被納入法律本地化的工作議程。1.“重構”或者“死亡”鑒於《葡萄牙商法典》過於陳舊,難以適應現代澳門商業法制的發展需求,對商事法制進行本地化,勢必需要先從這裏入手。進入過渡期以來,商法典的本地化一直是法律本地化的重點和難點。經過中葡雙方的共同努力,最終在1999年11月1日頒行《澳門商法典》,在澳門適用長達一個多世紀的《葡萄牙商法典》遂告失效。《澳門商法典》的出台,標誌着澳門商法制度正式割斷與葡萄牙商法體系的聯繫,開始在自身社會實際基礎上建立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作為近代澳門五大法典之一的《葡萄牙商法典》,雖然早已受到澳門各界的詬病,但真正起意對其進行本地化,是遲至《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之後才有的。由於商事法制本身內容的龐雜,其本地化進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幾經輾轉周折之後,於澳門回歸前夕才匆忙完成使命。在此期間,關於《葡萄牙商法典》在澳門商法本地化進程中,究竟是應對其“重構”還是任其“死亡”,曾經引發社會各界矚目的論爭。這場論爭之所以受人矚目,根源即在此時《葡萄牙商法典》在澳門社會已形同空殼,受種種因素之影響變得“形不散”而“神已散”。法典內在的立法精神一旦耗散,則只有寄望於源源不斷的單行法和補充法。澳門立法會於1976年成立後,在澳門商事法制建設方面作出了大量的單行立法或補充立法。澳督頒行的商事法令更為龐雜,涉及公司制度、保險業務、對外貿易制度等方面內容。如此龐雜而零散的法律及法令,在澳門商業社會中實際發揮着作用,使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基本只剩一具空殼。究竟該在現有法律及法令基礎上“重構”《澳門商法典》,還是通過併入統一的《澳門民法典》而讓其“死亡”,最初也頗讓立法者躊躇。考慮到盡量保持葡萄牙商事法制的特色及影響力,以及德國、日本、韓國實行民商分立的編纂經驗,立法者最終選擇了前者,即以“商業企業”為編纂法典的出發點,通過剔除原有法典之陳舊內容,添加後續的單行法及補充法,使《澳門商法典》繼續承載葡萄牙商事法制的基本面貌。2.起草與頒行回顧商事法制本地化歷程,可知先期工作是公司法典草案的編纂;至於商法典草案的編纂,遲至1997年初才正式啟動。是年2月3日,澳門立法會一批議員(劉焯華、華年達、歐若堅、羅立文等人)建議,立法會遵照《立法會章程》第42條規定,設立一個旨在跟進及參與制訂民法、民事訴訟法和商法典草案的“臨時委員會”,以配合此前不久澳葡政府授予3位葡籍法律專家的工作。在隨後極為緊迫的法典起草過程中,澳門政府對此保持高度重視。28經過中葡澳三地官員、專家、學者及業內人士的多方努力,《澳門商法典》終於完成草案並交付審議。該草案共1,268條,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體現了立法思想的變化,即從客觀主義轉向主觀主義,構成規範核心的是商事主體而不再是商業行為。就其整體特點而言,基本沿用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的體例,對《葡萄牙商法典》內容作了適當修改,也汲取了英美法系商法典的一些經驗,並採納不少國際商務慣例,如《統一滙票本票法》和《統一支票法》兩個日內瓦國際公約納入其中。需要指出的是,法典草案的制訂十分倉促,相關的中文翻譯未能跟進,澳門華人社會參與程度不高。雖然該臨時委員會於1999年7月15日發表第1/99號意見書,認為草案在該委員會的一般審議中得到好評,但也不得不承認法典起草的條件並不理想,草案的中文文本與葡文文本並未同時提交,亦未能對草案
葡萄牙商法在澳門的延伸適用及其影響@IL@作出深入的分析。29《澳門商法典》定稿後,交付審議並獲順利通過。1999年8月2日,澳門總督韋奇立簽署法令。同年8月3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40/99/M號法令,核准《澳門商法典》,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生效。後因《澳門民事訴訟法典》難於在同日一併生效,《澳門政府公報》又於9月27日刊登第48/99/M號法令,將該法典與《澳門民法典》的生效日期推遲至1999年11月1日。為配合同日生效的三部法典,經本地化的《澳門物業登記法典》、《澳門商業登記法典》、《澳門公證法典》和《法院訴訟費用制度》及經修訂的《澳門民事登記法典》亦於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生效。五、《澳門商法典》:對葡萄牙商法的傳承與創新《澳門商法典》作為近代以來澳門商事法制本地化的結晶,一面對既有的葡萄牙商法傳統之合理成分予以繼受和發揚,一面充分汲取當今世界先進立法的經驗和成果,整體上具有後來居上的後發優勢。茲就其基本結構與主要特點兩方面略加闡述。(一)《澳門商法典》的基本結構倉促完成本地化的《澳門商法典》分四卷,共1,268條,規模龐大,內容詳盡,篇章結構如下:第一卷,經營商業企業之一般規則。下分十編:第一編,商業企業主、商業企業及商行為。主要有一般規定、商事能力、經營商業企業之障礙和抵觸,已婚商業企業主之正當性及商業企業主之義務。第二編,商業名稱。主要包括對商業企業的一般規定、特殊規定、商業記載及商業名稱之取消。第三編,商業記載。第四編,登記。第五編,賬目之提交。第六編,經營企業之代理。第七編,因經營企業而承擔之責任。第八編,商業企業主之民事責任。第九編,商業企業。第十編,競爭規則。本卷不僅對商業企業設立經營等作了詳盡的規定,而且對企業主及營業行為及法律責任也予以規制。第二卷,合營企業之經營及企業經營之合作。具體規定各類企業形式,包括公司、經濟利益集團合作經營合同及隱名合夥。下分四編:第一編,公司。設總則,對各種公司所共同具備的事項予以規定。公司的形式,包括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類。因股份兩合公司形式在實際生活中並未發展,故未作規定。第二編,經濟利益集團。對其性質機關、成員之權利與義務、解散及清算以及成員的出入作了詳盡規定。第三編,合作經營合同。規定該合同的性質,對內合作、對外合作及該類合同的終止。第四編,隱名合夥。由三章組成,分別為一般規定、合同之履行、合同之終止。第三卷,企業外部活動。下分十八編:第一編,各種商業債務,對其共同點予以規定。第二編至第十八編,規定了十七類合同,分別為寄售合同、供應合同、行紀合同、承攬運送合同、代辦商合同、商業特許合同、特許經營合同、居間合同廣告合同、運送合同、一般倉儲寄託及旅舍住宿合同、交互計算合同、回購合同、銀行合同、擔保合同和保險合同。其中,對商事活動中日益增多的廣告合同、銀行合同及保險合同規定尤其詳盡。第四卷,債權證券。這一卷為法典之首創。第一篇,一般債權證券,規定了無記名式證券、指示式證券和記名式證券。第二編,特別債權證券,包括滙票、本票及支票三種最普遍的有價證券。(二)《澳門商法典》的兩面性《澳門商法典》對葡萄牙商法的傳承與創新,使這部跨時代的商法典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呈現葡萄牙商法的傳統架構及基本特質,一方面又具備法律本地化和現代化的時代特徵。就前一方面而言,該法典對葡萄牙商法傳統最顯著的傳承,表現為立法宗旨仍採商人法主義,並以民商分立的立法形式進行並列立法。在大陸法系國家,有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差異。在民商分立的國家,又有商人法主義、商行為法主義以及折中主義的差異。前者先規定商人概念,再由此推導商行為;次者反之;後者通常採取商行為主義,但在許多方面亦接近商人法主義。30不過,鑒於傳統的“商人法主義”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JC@難以應對現代商業社會的泛商化事實,亦難以調整現代科技發展帶來的各種新型商行為,而澳門商業社會也改由企業居於主體地位。企業這一概念揭示了商事關係兩個要件(商事主體與商行為)的本質特徵,用以規範這類具有計劃和持續意圖從事營利行為的獨立經濟單位的法律構成了企業法,並在實際上佔據着現代商法的核心內容。31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最先使用“企業”概念,先確定企業主,再從財產角度確定企業的法律屬性,將其界定為企業主為企業經營而組成的全部財產,包括所有用於其活動的財產和相關法律關係。這一思路意味着現代商法的重心開始移轉32,且開啟了歐洲其他國家關於企業規制的商事立法新思路,葡萄牙即是其中之一。澳門受葡萄牙商事法制影響,奉行民商分立,採用商人法主義。但與《意大利民法典》從財產角度界定企業不同,它首先規定商業企業主,將企業分為兩類,一是以自己的名義自行或通過第三人經營商業企業的一切自然人或法人,二是公司33;再規定商業企業,即以持續及盈利為生產目的而從事經濟活動之生產要素的組織34;最後規定商行為,即法律視於商業企業之需要而特別規範的行為(尤其本法典所規定之行為以及類似行為),以及因經營商業企業而作出的行為。35法典在後續的規定中,亦遵循同樣的思路,先規定商主體,後規定商行為。基於法典對企業法律性質的界定,葡萄牙學者將其概括出四個特徵:外向性,即企業生產的目的是將產品或服務投放於市場;自我再生產,即保證企業的延續性和穩定性,以便企業在市場上存在;合理性,即遵循經濟理性原則,尋求適當方法以符合企業目的,實行嚴格的會計和記賬制度,並進行債務與財產監管;非主觀化,即企業可以成為法律行為的客體,成為獨立所有權的財產。36就後一方面而言,這部經歷本地化改造的商法典,相比同期完成本地化的其他幾部法典,在實質內容方面更具本地化性質。商法作為調整商事活動的基本規範,必須因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形勢。隨着澳門本地立法機構開始自主立法,商事領域的立法活動也日漸活躍,在數量上也漸次增加,它們被納入法典之後,理所當然使之更契合本地商事發展的實際。至於對該法典產生影響的《葡萄牙商法典》,也因為通過長期的運行,將諸多制度及其精神充分融入澳門的商業社會,以致難以再行將其剝離。因此,《澳門商法典》既保留了葡萄牙商法的模式及框架,也結合本地實際及未來發展而進行必要的創新37,藉此適應澳門地區商事活動的法律需要。不僅如此,該法典還特別注重立足時代需要,作出適度的制度創新。立足文化交融的基礎,文化創新才有可能。同理可知,立足博採眾長的基礎,制度創新亦有可能。這方面的顯著例證,便是法典關於“債券證券”制度。法典第四卷第一編以概括性規範,制定了債權證券規則,並將債權證券確定為一個基本的法律概念,這是其他國家商事法制之所不存的。至於對商業企業及以商業企業作為標的之法律行為,法典加以特別規範,且訂立了對企業的所有權等制度,亦是難能可貴的制度創新。諸如此類,印證着澳門作為中外文明融滙之地的活力和魅力。最後尤其要指出的是,該法典博採眾長,風格更趨多元。如立法者在核准《澳門商法典》第40/99/M號法令之序言所言:“制定《商法典》時,並無忽略延續現時法律所定之解決方案,亦尊重由學說及司法見解形成之法律傳統。本法典從羅馬日爾曼模式之最現代之商業法例,尤其從與本地區之法律體系較為接近之法例中,吸取了啟示及經驗;鑒於澳門處於亞太地區,《商法典》亦必然吸收了盎格魯撒克遜模式法律體系之經驗。此外,商法之規定在國際層面上亦日趨統一,甚至有人提倡新商事慣例,而《商法典》正試圖根據本地區之利益及特殊情況體現此趨勢。”38這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承襲葡萄牙的商事法制。該法典在考慮本地實際情況及未來發展的基礎上,沿襲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有關規定所確立的法典編纂模式,同樣設置卷、編、章、節、分節、條、款、項,每條設置標題並加括弧註明。在具體條款上,該法典對原有《葡萄牙商法典》援引甚多。據1997年3月18日一份備忘錄記載,稱“在數量的結果方面,最終法典可以保留大約340至380條”。39至於後續各類補充法和單行法,亦有大量內容被該法典吸收。除了在公司法制方面汲取《葡萄牙公司法典》的最新內容外,還汲取了一些被葡萄牙改革卻未能延伸適用於澳門的商事
葡萄牙商法在澳門的延伸適用及其影響@JD@制度,例如代辦商合同、合作經營合同與隱名合夥合同等內容。正是通過法典對葡萄牙商事法律體系的承襲,並繼續發揮葡萄牙法律學說和判決在澳門的影響力,使葡萄牙商事法律在澳門得以繼續維繫其文化影響。二是借鑒歐洲國家的商事制度。該法典在某些內容上適當汲取了意大利、法國、德國、西班牙等商事或民事立法的經驗。以對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仿效為例。40該法典仿效其商業企業和商業企業主制度,在相關條文中以“商業企業主”概念替代陳舊的“商人”概念;仿效其商業賬簿制度,同樣規定認證可由公證員進行,並擴大有權認證賬簿人員的範圍及編制年度賬目等事宜;還仿效其設置的銀行寄存合同、保管箱租賃合同、銀行信貸開立合同、銀行預付合同、銀行賬戶往來合同、銀行貼現合同等新型商事合同制度,並增加只能由信用機構作出的融資租賃合同與保理合同。至於仿效法國的地方,主要表現在滙票、本票、支票統一法的有關制度,避免涉及此類活動的主要制度過於分散。對於德國、西班牙等歐洲國家的經驗,亦有個別地方進行了靈活的吸收。至於歐洲共同體的指令,除了在公司制度方面有遵循外,在特許經營合同之企業主年度賬目等制度上亦有遵循。三是吸收周邊國家及地區的商事制度。該法典既借鑒亞洲地區(如新加坡、日本和韓國)的相關法制,兼採鄰近地區如普通法系性質的香港公司法例、大陸法系性質的台灣地區法律,以及社會主義性質的中國內地的商事法制。因同屬於大中華區,兩岸四地的商業往來日趨密切,彼此之間的制度參照及學說流播也日見頻繁,使《澳門商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或顯或隱的影響。以普通法系商事法制的影響而言,該法典在公司治理機構方面,模仿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亞及英美等地區或國家的“公司秘書”制度,將其設定為公司機關的組成要件,並在各類公司章節內容予以規定;在商事擔保方面,引進了普通法系的浮動押記,該類擔保包含保證企業正常經營的一切動產,但在增強擔保時鬚根據擔保財產之性質、且針對當時構成企業的財產及將成為企業的財產,賦予債權人質權或抵押權,據此而引入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相關制度並調整為浮動擔保制度41;還對其中一些影響性判例進行分析或移植,並對澳門本地一些判例予以繼承,使之也成為法典的有機部分。42六、結語:未完的使命《澳門商法典》的頒行標誌着澳門商事法制的本地化,法典本身也承載着規制商事行為、保障商事秩序的使命。但正如《澳門民法典》的本地化並不徹底,《澳門商法典》也未能徹底實現本地化。要言之,法典主要起草人來自葡萄牙,他們對澳門商業環境、特徵、文化等方面的認識失之膚淺。在緊迫形勢下急速展開的法律本地化,立法者雖竭力關注澳門商業發展,有意從本地實際出發,但終究只能依賴表層且片面的觀感去閉門造車。雖然草案譯為中文後向社會各界進行諮詢,但澳門本地華商的意見在溝通方面存有障礙,許多真正契合本地社會需求的內容未被採納。商法與社會經濟生活的關係密切,其相對穩定性不如其他領域(如基本法、刑法或勞動法等),在法典化後決不能一勞永逸。至於理想化地引入學理層面更先進的各類制度,或採行在葡萄牙行之有效的歐洲經驗,也因為缺乏時間和機會通過實踐加以檢驗。43正如立法會議員批判法典在公司資訊披露制度方面的問題時所言:“《澳門商法典》所規定的會計制度跟歐盟接軌,但無法與世界接軌”。44過度追隨葡萄牙商法制度所帶來的積弊,事實上遠非這一兩處個別地方;在公司設立方面、公司法律制度競爭機制方面、公司治理方面及其他方面,亦有着程度不一的問題。基於此,《澳門商法典》同樣不可避免地存在尷尬:一面是被澳門商業實踐最終證明屬於冗餘或虛置的制度大量存在,一面是隨澳門商業發展而亟待需要的制度仍然稀缺。像大陸法系國家那樣立足於學說解釋與判例基礎以適用法典,在時間倉促而與澳門華人社會溝通不足的情況下幾無可能,可替代的做法便是一些葡萄牙學者所期望的:適用《澳門商法典》必須引用葡萄牙法學家的著述及葡萄牙的相關判例。45這種做法在澳門五大法典的司法實踐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尤其表現在法院的相關判決動輒採行葡萄牙的法律學說和判例以進行論證。此外還須指出的是,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JE@法典試圖以高度抽象的規則去約束最期望立法明晰、簡潔、方便的商業企業主,且主要內容涉及的是強制性規則,但對更應當通過法律確保交易公平、快捷與安全的規範卻很少觸及,以至於實踐中仍然由商業企業主依循商人之間的慣例進行。由此帶來的消極影響之一,便是不僅廣大民眾尤其是中小商業企業主抱怨《澳門商法典》過分強調商事登記對交易安全的作用,忽略中小企業之降低成本和靈活經營的訴求,亦有特區立法會議員抨擊這部法典是亟需政府在經濟發展中加以改革的“惡法”。46這一切,都決定了澳門特區步入“一國兩制”新時期後,《澳門商法典》仍然需要特區政府相關部門集思廣益,着手進行後續的修訂和改革。也正是在社會各界的訴求之下,特區立法會在回歸後不久迅速成立“跟進《商法典》適用情況關注委員會”,以負責跟進和展開法典修訂工作。其初步成果便是2000年4月26日立法會表決通過的第6/2000號法律,針對法典關於商業登記制度遵循的標準和原則而作出了一系列調整。47最新成果則是2009年通過的第16/2009號法律,對法典“經營商業企業之一般規定”和“公司”等內容作出最新修訂。48通過如此規模的最新修訂,藉此使《澳門商法典》配合商業社會的發展,通過優化投資及營商環境,為澳門特區商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使之真正跟進澳門商業社會的發展,為澳門商業活動的規範化提供保障。註釋:1何志輝:《治理與秩序:全球化進程中的澳門法(1553-199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2有研究者在分析全球化進程時,認為正是商人、傳教士、冒險家和武夫“綁在一起”,促成了15世紀以來世界範圍第一波“全球化”。澳門從小漁村躍為國際商貿重鎮的歷史,在某種程度上亦正是這一歷史現象的註解。見[美]納揚‧昌達:《綁在一起──商人、傳教士、冒險家、武夫是如何促成全球化的》,劉波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3黎曉平、汪清陽:《望洋法雨:全球化與澳門民商法的變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109頁。4關於歐洲商法史的研究,見T.G.Williams(1926).TheHistoryofCommerce.London:IsaacPitman&Sons.5[葡]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等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91頁。6趙宇德:《試析十六、十七世紀天主教風行日本的原因》,載於《日本研究》,1996年第3期。7新教改革帶來的變化是教徒們的宗教信仰與工作倫理不再背離,勤勉工作和追求財富也是為信仰上帝,由此帶來的便是資本主義精神的急遽發育。見[德]馬克斯.韋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于曉等譯,北京:三聯書店,1987年。由此影響到近代資本主義法律之成長的研究,見[美]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賀衛方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第418頁。8有研究文章指出,在早期澳門與日本的貿易史上,一些耶穌會士就以股東身份置身其間而獲取巨大利潤。見戚印平:《關於日本耶穌會士商業活動的若干問題》,載於《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3期。另一份研究文章指出,范里安神父在1578年與澳門葡商行會達成的正式協議中,規定澳門商人共同為日本輸出生絲而成立公司,要求該公司每年對耶穌會提供一定的經濟幫助,作為他們的傳教經費。見湯開建:《明清之際中國天主教會傳教經費之來源》,載於《世界宗教研究》,2001年第4期。9劉然玲:《文明的博弈──16至19世紀澳門文化長波段的歷史考察》,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10同註3,第118-119頁。11[葡]MárioJúliodeAlmeidaCosta:《葡萄牙法律史》,唐曉晴譯,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2004年,第308頁,註釋859。12同上註,第308頁。
葡萄牙商法在澳門的延伸適用及其影響@JF@13葡萄牙法律史家指出,這部法典之主要起草者費雷拉.博日茲(PerreiraBorges)是葡萄牙近代著名的法學家、政治家和經濟學者,曾經當過律師,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早年被流放於倫敦和巴黎,亦對英國、法國及歐洲其他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的商事法律有過比較法上的觀察和學習。在負責制訂商法典時,他有意糅合了英國商事習慣法和歐洲大陸國家商事成文法制,亦將自身作為律師所得的司法實踐經驗充分融和。但編纂工作主要任務在於將既往的商事律令統一化和近代化,因此法典內容仍然以葡萄牙既有的商事法制為重心。見註11。14該編下分八篇,依次分別為:第一篇,一般規定;第二篇,商事能力與商人;第三篇,商業名稱;第四篇,商業記賬;第五篇,商業登記;第六篇,商業賬目的平衡與支出;第七篇,居間;第八篇,商業活動地。15該編下分二十篇,依次分別為:第一篇,一般規定;第二篇,合夥;第三篇,隱名合夥;第四篇,承攬;第五篇,委託;第六篇,滙票、本票和支票;第七篇,交互清算賬目;第八篇,交易所的運作;第九篇,銀行的運作;第十篇,運輸;第十一篇,借貸;第十二篇,質押;第十三篇,寄託;第十四篇,一般倉儲性種類物寄託和商品寄託;第十五篇,保險;第十六篇,買賣;第十七篇,買回;第十八篇,兌換或找換;第十九篇,租賃;第二十篇,商業票據的轉移與再造。16該編共分八篇,依次為:第一篇,海運;第二篇,海上風險保險;第三篇,棄船;第四篇,風險合同;第五篇,海損;第六篇,被迫進港;第七篇,船舶碰撞;第八篇,海上救助與援助。17同註11,第310頁。18同上註,第310頁。19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商事行為能力方面,該法典規定任何人(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皆可自由從事商業營業,除非本法典作出特別限制。在此之後,法典進而確認商人組織體(公司)的商事能力,從而明確了兩類商人:一是具有商事行為能力、且以商為職業之人,二是商業公司。這一規範的意義在於,通過賦予任何具有商事行為能力者的法律資格,打破了律令時代葡萄牙王室進行商業壟斷的做法。20PedroLainseAlvaroFerreiradaSilva(2005).HistoriaEconomicadePortugal,1700-2000(《葡萄牙經濟史1700-2000》).Vol.III.OseculoXX,Lisboa.235.21見《葡萄牙商法典》第1條。22見《葡萄牙商法典》第7條。23見《海外司法管轄條例》第2條。24何志輝:《近代澳門司法:制度與實踐》,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106-108頁。25《澳門憲報》,1894年第16期,副刊。26同註3,第155頁。27關於近代澳門華商之崛起及其影響,見林廣志:《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新近出版的澳門近代華商家族之個案研究,見林廣志:《盧九家族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28如1998年1月,澳門政府於1998年度施政方針的司法政策部分提出,該年度在法律本地化及現代化方面,待立法會參與並經聯合聯絡小組磋商後,將通過及公佈商法典和另兩部法典(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1999年1月,澳門政府於1999年度施政方針的司法政策部分,再度提出有關法律本地化的措施,稱將在法例本地化及現代化方面通過並公佈包括《澳門商法典》在內的三部法典,其時僅欠缺在聯合聯絡小組完成磋商的程序,預計該磋商於1999年首數星期內完成。為配合包括該法典在內的法律架構,尚需通過若干法規,諸如民事登記、物業登記、商業登記、公證及在法院的訴訟費用作出規範的法規等。見華荔:《澳門法律本地化歷程》,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04、113頁。29《第1/99號意見書》,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http://www.al.gov.mo,2013年8月30日。30王書江:《外國商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第2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JG@31王保樹:《中國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67頁。32李江敏:《現代商法重心之轉移》,載於《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3期。33見《澳門商法典》第1條。34依據法典規定,商業企業係指以持續及營利交易為生產目的而從事經濟活動之生產要素之組織,尤其從事以下活動:a.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之產業活動;b.產品流通之仲介活動;c.運送活動;d.銀行及保險活動;e.上指活動之輔助活動。從事不能與活動主體分開之經濟活動之生產要素之組織,不視為商業企業。見《澳門商法典》第2條。35依據法典規定,所謂商行為係指:a.法律視乎商業企業之需要而特別規範之行為,尤其本法典所規範之行為,以及類似行為;b.因經營商業企業而作出之行為。商業企業主所作之行為,視為因經營企業而作出之行為,但該等行為及作出行為之情況顯示出有關行為並非因經營企業而作出者除外。見《澳門商法典》第3條。36[葡]朱塞‧科思達:《澳門商法典中的商業企業》,載於《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2000年第9期。37米也天:《澳門法制與大陸法系》,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07頁。38見第40/99/M號法令序言。39簡天龍:《商法典的備忘錄》,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http://www.al.gov.mo,1997年3月18日。40[葡]AugustoTeixeiraGarcia:《新〈澳門商法典〉》,載於《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2000年第9期。41同上註。42宋天志、武玉紅:《澳門公司法律制度初探》,載於《外國經濟與管理》,1999年第12期。43冷鐵勛:《澳門公司法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38-39頁。44見唐志堅議員在澳門特區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2000年4月26日。45同註3,第210頁。46吳國昌:《在2000年4月26日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http://www.al.gov.mo,2013年8月30日。472000年通過的第6/2000號法律廢止了第40/99/M號法令第16條,修改了該法令第11、17、20、24條,廢止了《澳門商法典》第67、68、186條,修改了《澳門商法典》共19個條文;同時修訂了葡文版《澳門商法典》第1181、1182、1256、1257條,使之與中文版內容保持一致。482009年通過的第16/2009號法律於2009年9月29日生效,依據該法律以及“附件一經修改的《商法典》規定的新行文”,此次共修改《澳門商法典》50個條文。此次修改還在《澳門商法典》內增加了第4-A條、第323-A條、第432-A條,新增條文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廢止了第43條、第46條第3款及第4款、第103條第2款、第179條第3款g項、第366條第2款。相關內容亦有不少調整,例如在商業名稱是否新穎方面,刪除了“住所”要素及“將從事的業務”要素;在商業記賬方面,規定商業企業主可遵循2005年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會計準則》,或其他適合該企業的方式記賬;在企業租賃合同方面,縮短了出租人須負連帶責任的期間;在一人有限公司之持有、董事會人數、公司存續期間、公司墊付盈餘方面,擴大了公司的自主權;在股東資訊權、監事會監察職能方面,完善了公司監管制度;在電子文書及電子簽名、商業記賬及企業管理之電子載體、電子通訊、簿冊及股東會所需文件之放置、以及虛擬會議方面,則體現出對高新科技的接納與規範。見註3,第233-239頁。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研究員@JH@一、引言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作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8.31決定”)。根據政改方案,參選人必須在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中取得半數以上的支持方能在2-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中佔有一席之地,“支持”以投票形式為表現,以下簡稱“提名-許可制”1。對於該決定,香港各界反應不一、爭論不止並引發“佔中”運動。劉兆佳認為“8.31決定”下的2017行政長官普選是中央對民主訴求的最大誠意回應2,戴耀庭則提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的方式是一種“篩選機制”3,同時亦有將“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與提名制形成“三軌提名”4的意見討論,被指意圖廢置或稀釋提名委員會的作用。2015年6月18日,立法會未能通過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議案,即“由提名委員會進行候選人提名”的核心政改方案被否決,由此正如“8.31決定”之規定,2017年仍將沿用2012年《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即由1,2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行政長官,逾350萬選民5仍不能直接行使選舉權利。雖然未來一段時間內“政改無機會重啟”6,但鑒於“時間屬於民主一邊”7,香港終究要以“‘雙普選’從商界和專業界聯合管治模式朝着成熟的民主制度前行。”8只有“竭誠接納法律與法律權利……確保一種公民之間的平等,使得公民社會因政治權利的實現而證明具有真誠和道義”9的“行政長官候選人產生的具體辦法”(以下簡稱“具體辦法”)方能凝聚港人共識和取得立法會通過,以提名委員會依法行政為核心重新構造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才能滿足港人的民主訴求並得到順利實施。“窮則變,變通盡利”10,欲致此目標,必須在立憲主義,即“對政治權力的行使施加限制的一種政治制度”11下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框架,確定提名委員會作為具有獨立性的特別行政機關(性質),是候選人產生的惟一權力主體(法律地位),既明確和充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B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規定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涵義和內容,又結合地方自治理念釐清“具體辦法”中,中央與地方各自的權力範疇,顯現普選推進中立法會應有的憲制性地位和立法權限;在分析現行一般理解下提名委員會的權力構造“提名-許可制”的局限性之基礎上,論證“提名-確認制”方才是順應民主潮流、實現真實普選、符合提名委員會法制地位的“具體辦法”。二、提名委員會是候選人產生的惟一法定路徑現代文明國家應該遵循“民主制是實現政治上的道德合理化的惟一方法,因為民主制是以法律為基礎的種種自由的一個合理組織”12而建立,使選舉作為政治民主主義制度的核心成為人民行使對國家的控制權的基本的和主要的手段;同時,現代法治國家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尤樂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JI@亦要求權利不僅為法律尊重且具有法律上的實現路徑。一方面,選舉程序的開展需要某種物質載體主持和辦理選舉事務,如從參加選舉者中依法擇取因已具有足夠能力表現而可被預期勝選者作為候選人,故而專業化的並具有政治中立性的選舉組織是“一個公平的競爭性選舉”13制度的核心;另一方面,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選舉權具有國家權力和權力組織體的源生性特質,選舉組織是形成國家不同政治權力層級組織的過程性出發點,雖然不同國家和層級的選舉組織具有不同規模和形式,但共同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故應依法組織或成立。其所依據者因涉及基本權利的保障和國家機關的設立和權力配置而具有國家的根本性,故在成文法國家中,其內容應具有憲法淵源並為憲法附屬性的專門性法律所規定,如提名委員會是規定於《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的、惟一擁有候選人產生法定權力的選舉機關。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作為組織規範為提名委員會設立的根本依據。雖然提名委員會的存在並未直接顯示於憲法文本中,但作為選舉制度的表徵,它規定於《香港基本法》當中,而《香港基本法》正是全國人大根據特別行政區內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的法律。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具有開放性。該條始成於1982年,早於中英開啟就香港問題的正式談判(1983年7月),制憲者尚不能就香港實行制度的具體方面形成清楚的認識,政治現實的不確定性與法的可能性相生相伴,故除“設立特別行政區”能夠明確顯示當時制憲者的意志外,“以法律定之”的寬泛用語表明“制憲者有意開放給立法者的空間。”14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具有原則性。1982年首次提出的“一國兩制”構想作為鄧小平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亦係1982年憲法序言中具有的內容15,體現制憲過程中的政治權力結構和憲法體制的選擇;但是在下位的《香港基本法》的適用和立法會制定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過程中,對於該條的“憲法的解釋是將憲法文本轉換為有用的具體準則,使之適合於既定的事實情形”16,從而對特別行政區解釋“一國兩制”的闡釋發揮法律上的限制意義,即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之“制”必須有國家法律的依據,即提名委員會必須成為開創普選這一政治實踐上的控制性因素。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具有規範性。提名委員會由《香港基本法》規定,雖然立法會制定選舉法律是“被憲法授予創造規範權力的那些人的宣告才是有拘束力的規範”17,但是,立法會作為權力機關的合法存在取決於《香港基本法》,故其制定選舉法律時必須受到授權的內在和明確的限制,來自制憲者的間接授權和國家層面立法者的直接授權。因此,提名委員會條款對於立法會制定普選法律的權力行為具有拘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是提名委員會存在的基礎規範。第二,“8.31決定”作為組織規範為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及提名人數提供合法性依據,即由各個界別選舉產生的1,200名委員提名2-3候選人。其一,“8.31決定”是法律解釋。《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項僅為關於提名委員會的概括性規定,其組成、運作和功能以及“具體辦法”等內容均有待充實,鑒於“憲法規範通常是模糊、具有彈性的,立法者通過實施法賦予其確定的涵義”18,“8.31決定”不但描繪提名委員會的外觀──“具有廣泛代表性”和目的──“落實普選”,而且勾勒出其程序──“半數以上的支持”和任務──“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故而“8.31決定”應被認為具有對憲法性法律進行解釋的內核,是對提名委員會的具體描述。作為憲法性實踐,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第4項對提名委員會作出的法律解釋,是一種避免或者彌補漏洞的機制,更在於通過其本質上的法律性將憲法文本轉換為有用的具體內容,使之適合於既定的事實情形或政策目標。其二,“8.31決定”不僅因《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19,而且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第50條適用於香港。雖然《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未將《立法法》列為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的法律”,但上述所列者為專門性的憲法性法律,《立法法》屬於一般性的憲法性法律。一方面,《立法法》所直接規制者包括法律,當然包括《香港基本法》和其他涉及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一方面,特區制定的法律不等同於地方性法規,故而《立法法》對於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只具備間接性的和原則性的作用,如特區立法通過“對《香港基本法》的迎合”
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JJ@而間接地不得違反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20,以及《香港基本法》中,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諸多授權均須符合《立法法》第10條第1項21,故而“8.31決定”作為法律解釋應適用《立法法》第50條,具有法律效力;其三,“8.31決定”的內容,就提名委員會的具體事項規定已可被視作法律。一方面,《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將《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歸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由於《香港基本法》係全國人大制定,故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提名委員會的決定權應被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第21項的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22;另一方面,在全國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以對提名委員會──特區的選舉制度進行宏觀性的規定後,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等微觀性的問題屬於政權組織的任務及目的實現,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的“制定和修改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其具體的操作性內容屬於“‘措施法律’(Massnahmegesetz),又稱‘權宜法律’,是就應付、解決某種特殊狀態或問題為目的,而採行特定之權宜性、因應性的措施立法”23,故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定形式制定的提名委員會規則能夠起到法律規制作用。因此,“8.31決定”具有多樣性,可以被視為具有授權性質的法律解釋和具有一般性法律效力的規則體系,從而應該具有“用以提升自治和民主參與的理念的,實踐、概念和制度性的‘法的整體性’。”24綜上所述,提名委員會由《香港基本法》規定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淵源,“8.31”決定則不僅僅是解決“一個法律的適用範圍總是一個對其解釋的問題”25,更重要的是以類法律形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普選實施方案,為提名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形成完整的法秩序及彼此相連接的法律依據。正如王振民指出,政改不應改變提名委員會的功能,提名機制要在基本法範圍內討論,不能允許《香港基本法》沒有寫明的“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出現26,一方面,“政府必須根據公認的、限制自由裁量權的一整套規則和原則辦事”27,即使民主政治強調政治參與,且部分民意因為某些政治因素對現行選舉機制不抱有信任,立法會和政府亦不應因屈從而允許凌駕《香港基本法》之上的選舉體制出現,因為憲政精神亦同樣防範“民主赤字”現象28;另一方面,公民之於法治社會亦應“嚴守同政府的約束,服從國法”29,否則法制不彰,立法會和政府亦可隨意因公共利益和社會控制而行不法之事,故候選人只能經由提名委員會而出,提名委員會之外的候選人產生方式,如“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等,皆與法治精神相悖,但如以立憲主義為進路進行合法和適合的具體制度設計,卻可以使後者為既有法秩序尊重和吸納。三、提名委員會“提名-許可制”及其缺陷民主非僅為一種觀念,而且是一種獨特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安排的複合體。民主實踐必然為各種富有想像的訴求和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激情所充斥並在選舉過程中大加展示。一方面,歷史證明“民主僅僅在政治秩序內才是可能的”30,雖然選舉制度不是民主的惟一所需,但又是其實現的必需因素;另一方面,選舉制度並不必然性地創造穩定的民主,但能創造穩定民主的選舉制度必然具有某種可以為不同的人分享的公共理性,即任何制度的構造應該符合“立憲民主主義社會應該能夠聯合和規範自由和公平兩種基本價值”31,逆向於法治精神的不恰當、不適宜的選舉制度對香港正在趨於成熟、尚未穩固的多元政黨體制會產生高度不穩定的影響,也會對其民主化過程具有干擾或阻滯作用。因此,通過法律對普選作出制度性的安排是建立法治化政治秩序的必要前提,而預先明確在選舉過程中處於承上啟下、建立公信的提名委員會及其提名制度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以及對其是否能夠契合民主性作出評價或判斷,才能據以修正並使選舉過程和結果得到社會信任,使選舉制度具有正當性,使選舉法律受到普遍尊重和共同遵守。(一)提名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國家作為公法上的權力及其組織體,具有法律行為能力並被認可處於法律主體的範疇之內。當國家作為擬制法人並擁有法律上的人格時,表現為“法律主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JK@體就是機構化的,通過其機關據以行為的真實的團體本身”32,則不同的機關成為國家意思能力的物質載體。伴隨着國家出於統治目的而不得不將各種意思表示根據不同功能區域和建制層級進行分層整合,各種國家機關就必須在憲制體系內尋找準確的定位,即提名委員會作為選舉機關,必須在確定權力歸屬之後,方能由專門性法律賦予組織規則和特定功能並承擔法律後果。第一,組織功能方面。一方面,《香港基本法》未賦予提名委員會以選舉爭議的處置權,既不具備行政裁決權,亦非“一個主題就是恢復正義”33,故不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另一方面,根據“8.31決定”第3條,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的政改方案係由特區政府提交立法會審議,提名委員會無權使普選辦法具有法律效力,其非立法機關;則提名委員會的立法和司法性質被功能性地排除。第二,組織結構方面。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行政長官的選舉過程由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管理委員會共同完成。選舉委員會由功能組別產生(《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8條),負責候選人的議決;選舉管理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的1名主席和其他2名人士組成,負責具體組織選舉(提名)並由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對外代表提名委員會並公佈提名委員會的議決結果34,則《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被香港法律體現為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管理委員會,二者互為表裏,應為實現“民主主要體現在權力的產生過程”中而共同完成候選人的提名,體現出管理與執行的組織結構。第三,組織形態方面。根據“8.31決定”第2條第2項“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意味着提名會議的召開必須以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1,200名)出席並合議(見後文)方為合法有效,否則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可以“應經合議未經合議、委員會之組成不合法定要件、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開議、不足法定議決人數而為決議等,其所為決策即不免遭人質疑,有違‘公正作為’之義務”35而不予承認結果,則提名委員會在遵循組織適法的正當程序性要求而運作,“組織適法”非首長制機關之程序性標準,故而在功能組別的背景下,提名委員會係典型的有利於各利益團體進行橫向協作的旨在“努力集中並利用不同的資源,建立支持基礎”36的合議制的機關。第四,組織地位方面。如前述《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被香港法律反映為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管理委員會,並由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安排提名之行政過程。其一,選舉委員會具有判斷上的獨立性。各個委員並非由行政長官或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的任命,處於為其工作或者提供專業諮詢的地位,2-3名候選人的產生並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主任或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的作用發揮所致,而是各個委員獨立判斷之下的選擇,以投票形式共同作出決定的合議制亦使選舉委員會的獨立性特徵為法律制度所反映;其二,選舉管理委員會向行政長官負責。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3條,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由行政長官任命的高等法院法官擔任,選舉管理委員會是法人團體。高等法院法官具有政治委任官員的身份,必須就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安排提名之行政過程的公正性向行政長官擔負政治責任;其三,為保證“行政權不能合法地假設法庭所不知的權力”37,選舉管理委員會可以法人團體的名義應訴,為其宣佈的決定經受可能的司法審查。可見提名委員會是以選舉管理委員作為公法人,從事選舉的公共事務,是由法律賦予的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體。綜上所述,作為選舉組織,《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是由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管理委員會所組成的委員會制行政機關。38雖然“作為特殊情況,憲法和法律有時在國家中央範圍內創設了某些獨立機關,它們在行使其行政職責時不服從任何人”39,但是提名委員會的獨立性並非絕對,因各個委員所具判斷上的獨立性,受三點限制:其一,選舉委員會應遵守組織適法的程序規則以合議制對參選人作出處理結果(候選人決定);其二,委員的判斷因涉及“選擇的自由”(選舉)而不應趨於主觀,宜以法律(法定標準)羈束其裁量;其三,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政務官員應就提名過程的組織有序和結果公正向行政長官負有政治責任,同時選舉管理委員會因其具有的法人地位作為提名委員會承擔法律後果的載體。
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JL@(二)提名委員會以合議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提名委員會運用行政權,執行選舉法律以為國家產生配置於各級行政建制的政治權力,並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限範圍內表現為國家,為使國家成為規則對象,其意思表達必“依其性質而具有約束力”40,即進一步考察行政機關所形成的意志的內容和程序上的典型特徵,將其歸入具體的模式化行政行為41。首先,國家禁止參選人自我實現被選舉。被選舉權作為基本權利,即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利,“只是一種被選舉的資格,而非主張被選舉的權利”42,即個人的被選舉權是參選意義上的基本權利,參選人對國家有平等保護參選機會的請求權,同時得請求國家賦予被選舉的權能,使被選舉權的相應內容(具體作用或實現方式)得以取得或確定。其次,未經行政機關處分,被選舉權的權能不得賦予。參選是參與公共事務的願望表達,一方面,提名制度使參選人具有不得進入競選領域的義務,成為候選人則意味着某個特定參選人不再負擔上述義務而擁有較其他未取得提名的參選人的特權;另一方面,特權──能夠為公共利益躋身政治決斷權力的競爭,來自於提名委員會代表國家對擁有被選舉權且未被選舉法律限制的參選人作出賦予其特定能力的意思表達,該意思以“批准與許可”(leaveandlicense)為內容。當“‘許可’……表達創設某具體特權所必須的一系列構成性事實”43時,參選人才能因取得權能而完成候選人的角色轉換,如2012年2月何俊仁、唐英年和梁振英取得有效提名而成為當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再次,權能賦予的許可決定經由行政程序作成。其一,參選人必須先行向提名委員會提出申請;其二,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對參選人提出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即依據《香港基本法》第44條等對申請材料的完備和真實性進行審查;其三,選舉委員會以“愛國愛港”為標準進行裁量性審查,最終通過合議,以“多數決”作出批准賦予被選舉權能的決定,該階段的存在並不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法定的旨趣(見本文的第三部分)。經由申請-審查-決定的程序,該權能始“作為被認可即被保護之利益的衡量標準”44,候選人不但取得專屬於自身(無可轉移性)的政治參與性權利,而且能夠使憲法上已認定的自由權(如在選舉過程中的言論自由等)在現實中可以合法地行使,如在公共場所張貼宣稱畫冊及其他進行競選宣傳活動的權利或取得一定的競選資助。因此,“提名”是就公法上的具體事件、針對參選人的申請,對其(參選人)作出的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該行政決定符合“在特定情況下解除一般性禁止的許可”45的特徵,其意思表示不僅使參選人經由許可而成為候選人──實現被選舉權的權能、得以參加競爭性選舉,也經由許可得到其他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故而“8.31決定”下,“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只是經由委員會合議而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即“提名-許可制”。(三)“提名-許可制”的結構性缺陷香港是舉世公認的國際金融中心、貿易中心和航運中心,同時也是努力追求和恪守“維護人權、法治、廉潔、自由、民主等核心價值,包容各種立場和意見,並尊重新聞自由”46的日趨現代化的城市,一旦香港市民接觸到政黨組織、政治競爭等現代事務後,必然增加政治參與感,政治需求隨之提高,鑒於“理想的民主政治體系必須要做到政治參與的擴大和政治競爭的開放”47,提名委員會的制度設計亦應隨之相匹配於民主化的要求。目前,“8.31決定”下的普選制度的確能夠形式上實現香港選民的一人一票,但是“提名-許可制”是否符合民主的原義,是否能夠充分實現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否置提名委員會於越權之尷尬,應予以深究。首先,“提名-許可制”不能體現人民主權原則。孫中山指出“蓋國民為一國之主,為統治權之所出;而實行其權者,則發端於選舉。”48為組織選舉並賦予被選舉權之權能而設立的提名委員會自不得妨礙選舉本身目的之實現,一旦其成為實現民主政治的障礙,法治發展就會陷入“自由一旦確定就無法帶走,但法學理論必須讓步於政治現實”49的窘境。一方面,選舉應以直接為主旨。人民主權精神在於惟有人民才是國家權力之來源,也惟有來自人民授權,國家權力始具正當性,是故選舉制度中,除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具有普遍性外,還有直接、平等、秘密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KC@和自由原則。其中直接原則指“由選民直接選舉各該公職人員,而非選民選出‘選舉人’後,再由這些‘選舉人’選出各該公職人員。”50提名委員循例職業代表制產生,功能組別為其代表提供明確的責任界限,即不會關注社會整體利益的他們只會本能地代表產生他的專業界別,其對候選人的投票不僅使其代表作用互相逾越於其他的專業界別,而且由功能組別所形成的間接選舉51,並非“間接民主”,而係“把投票權利同時賦予公司組織和非法人團體及自然個人投票者”52的做法;另一方面,由功能組別產生的提名委員會非可類比於美國的選舉人團制度。雖然二者均由選舉產生,但是根據《美國憲法》第12修正案53,各州之選舉人均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以保證其公共利益的代表性,且選舉人參選時須向選民清楚表明當選後的投票意向,雖然法律不禁止其當選後更改投票方向,但絕少出現此種情況。更重要的是,選舉人團制度的設計不僅在於防止雅典式民主中屢屢出現的公眾感情或者社會輿論的膨脹,造成理性失去對決策的權威的情況,也有着“總統由人民為此目的而選出的選舉人選舉,這樣就沒有甚麼可能會有一種共同利益把這些不同部分結合起來,偏袒任何一個階級的選舉人”54的目的。隨着民主政治的發展,選舉人團制度本身更加不完全依賴選舉人,實際上已轉變為直接選舉制。故而“提名-許可制”下,人為劃分而成的功能組別使得職業代表制的委員只能“廣泛”代表其產生的界別,利益代表的局限性使之與民主的應有之義(廣泛性)不符,畢竟出於利益代表性的信任和個人選擇政治權威的委託並非同義。相較於美國的選舉人團制度,其一,提名委員非美國式選舉人因其直接來源於選民而具有的政治選擇的公共性;其二,提名委員非同美國選舉人預先公佈投票意向,使得選舉人與選民的選擇取向事先達成委託或者合意,從而與公共選擇產生重合作用,其所沿用的秘密投票機制,使投票因“小眾”決定而難以期望公平公開55,有損於選民參與機會之均等。即使提名委員在功能組別選舉中已表達投票意向,他仍然不能替非產生其的功能組別群體進行準政治權威的選擇;其三,提名委員較美國選舉人而在實質審查第二階段具有不應有的裁量性判斷權,難以阻卻推選過程中極可能發生的“黨工操縱總統候選人之弊端”56。因此,“提名-許可制”無法發揮人民主權的作用。其次,“提名-許可制”不能充分保障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達爾曾指出,“‘政治平等和人民主權的關鍵性先決條件’是投票的權利,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出版自由。”57投票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如果從廣義理解,選舉權亦包括被選舉權,“被選舉人就是所為被選舉權的人們,而被選舉權通常是對待選舉權而言的。”58一方面,選舉權的內容(自由)被克減。當行政長官是由職業代表制進行預選,再由選民在前者劃定的已知範圍內投票,使權利主體不能直接面對行使對象時,該選舉是形式變異的間接選舉(indirectelection)。其一,不同職業及其所屬階級的劃分盡由人為,分割之人基於自身認識的有限性和利益取向不能使各個專業團體的劃分、重要性及代表人數得到準確評價,由人為的主觀性而成,“不可能做到公平及令社會上不同利益團體滿意”59,且讓某些利益集團在提名委員會內有當然代表(該集團內部如何產生代表不論),實際上能夠使特定利益集團對未來的行政政策或決策具有前置性的影響力,會出現小眾利益借助提名權凌駕公共利益的現象;其二,鑒於社會之公共汽車現象,佔優勢的職業團體為保持其自身的利益往往趨於保守,敵視有可能侵犯其利益的參選人及其背景職業團體,成為擠佔其他職業團體利益和阻止社會進步的障礙;如若干委員互相勾連,則會壓迫其他職業團體,通過利益兼併、聯合或收買出現提名委員會內殘酷的多數專制;其三,各個專業界別代表人數不同,但工商界、金融界委員的同質性和密度最高,也最為“有份量和在社會上有重要性”60,故此他們在提名政制內有較大的影響力,使得提名委員會與立法會都沾染“功能組別制度正是保障‘交稅的少數’的制度”61,提名委員會必將出現影響力和權力逐漸集中的現象。由此,“提名-許可制”產生的候選人只能是一個或幾個職業團體共同認可的人選,即這些委員為他們不能代表的選民群體作出決定,而部分選民將因其選擇範圍被另一些不能代表他們的人縮減而失去選擇的自由或機會,這樣的候選人在選舉中不能達
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KD@到使“每個人在政治生活中都能有所作為,如在大選中投票等等”62的民主作用或願景。另一方面,被選舉權的權能亦不完整。一方面,國家的不同層級建制均為巨大的包容不同意見和利益的共同體,參選人勝選的關鍵在於憑藉個人對公共利益的判斷,並以之制定的執政綱要或政策能否以利益照顧的寬廣和深遠爭取不特定個體的選票,促使各種利益群體接受、妥協和結合,從而取得各個階層的聯合支持,故而被選舉權的權能集中體現在選舉策略的自我決定和政治言論的自由表達;另一方面,職業代表制下的參選人必須刻意地討好在提名委員會中佔有優勢(“有份量和重要性”)的委員及其利益群體,那麼本應自選舉始就希望“討好”所有選民的他,制定執政政策時的受眾目標的自我決定權就被人為劃分的階層或群體所限制而不具普遍性,即參選人本應盡可能展現的、超越特定階層或群體範圍的執政主張因功能組別的劃分而變得特定、具體和明確,直至接受提名委員對其道德進行的主觀性的政治標準審查。鑒於“思想自由,最基本的條件是不因觀點的表達而遭受法律制裁”63,參選人本應得到保障的自我決定和自由言論的動能因提名委員在實質審查第二階段的道德和政治性裁量而被限縮。因此,“提名-許可制”使選民的選擇範圍和參選人的自我決定和言論自由(權能)陷於特定委員的意志之中,也使選舉喪失對公共利益進行公平和公正整合的功能,使提名委員超越選民和參選人,擁有“運用他的自由做任何事而不被認為是錯誤的特權。”64再次,“提名-許可制”不能消除間接選舉的流弊。以職業代表制產生提名委員確有與現實社會中業已存在的主要社會組織形態或結構相適應或吻合的優點,通過吸納專門人才間接起到“將特定的利益團體納入法定的決策機構之中,就有關政策範疇共同決策”65的作用,如以之向政府發揮諮詢之事實行為功能亦無不可66,但若以職業代表行行政許可模式產生候選人,除忽視那些看起來對社會不具有“有份量和在社會上有重要性”的職業群體外,流弊有二。第一,未經授權,提名委員僭越他人作出決定。“既含有各種職業不同的選民,則選民的目的亦自不同;不同目的選民是無法代表的。”67其一,職業代表制下的提名委員,對候選人的選擇未必與本職業群體內選民對候選人人選的期盼相融合,在事先不知道提名委員提名意向的情況下的籠統授權有違“禁止空白委託”的法理;其二,即使參選人得到委員的全部提名,亦非全部功能組別下選民的選擇,總有選民因為他未加以授權的其他功能組別委員的決定,使其喪失給予另外心儀之人勝選的機會;其三,參選人若只得部分提名時,未提名他的委員所屬功能組別內的選民未必不會支持他,即他因職業劃分而有可能喪失部分選票。選舉使選民個人能夠作出他人無法替代的決斷,若提名委員會可以為選民預先作出似乎於公共秩序而言更可預期的更具有確定性的選擇,那麼“權力不知不覺中就分化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利益,我們需要某種力量去阻止這種可能性成真。”68第二,候選人以提名委員的“醞釀和協商”而出。一方面,感情狀態是人類靈魂具有的因素之一,如“欲望、怒氣、恐懼、信心、妒忌、愉悅、愛、恨、願望、嫉妒、憐憫,總之,伴隨着快樂與痛苦的那些情感”69,個人終會把感情通過人際交往帶入諸如立法會、提名委員會等各種人合組織中;另一方面,人天生又是政治動物,會在集會、議事和決策時將前述與生俱來的特質帶入權力行使過程中。即使只有1,200名的職數,也不可能阻斷提名委員之間的互相溝通和影響,故而提名委員會在實質性審查的第二階段(裁量審查)出現類似情形──“議會就像所有其他的主權者一樣,都有特殊的感情、特殊的偏見、特殊的喜好;而它可能違背全國人民的願望、甚至違背全國人民的福利來追求這些東西。它除了反覆無常和黨派性之外還具有自私性”70,同質於中國內地基層人大代表選舉中所謂的“醞釀與協商”程序及其現象。對此,內地學者早就根據實際運作情況提出“不要醞釀,不要討論,不搞協商,沒有組織干預,使整個確定正式候選人的過程變得公開透明和便於監督,大大減少或避免‘黑箱操作’的現象。”71故而“提名-許可制”下,提名委員會必然被建立成綜合各個被認可的功能組別的壟斷性社團,固然少數人的專制會達成公共秩序所需要的對不可控制的競爭的排斥和抑制,但是提名委員會也會漸趨封閉。取得國家授權的它以強制性方法統合諸多利益團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KE@體(功能組別)的結構關係的同時,擁有安排被它認可的組織和個人進入國家公權力的獨佔性能力。當代表性不如合法性重要時,基於權力的層級性組合和集中的特點,提名委員會及其所反映的各個職業群體上層精英的意志將可以左右或者成為選民選擇的前提,那麼“公民社會的核心部分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主張”72也就蕩然無存。綜上所述,提名委員會是為普選而根據《香港基本法》和“8.31決定”設立的具有獨立性的行政機關,現實中它所計劃採取的以委員合議作出“提名-許可制”決定的候選人產生機制不僅使其本身褪去獨立行政機關的法律定位,演變為國家控制(排他性授權)的組織化控制手段和壟斷性的社會組織,使得《香港基本法》第26條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範圍被1,200名代表性並不充分的委員限縮,更使普選徒具形式意義。由於自由選舉73是選舉的基本原則,即選舉權應自主決定而非由他人預先擇取範圍,被選舉權的行使應自由選擇受眾或者票源而非刻意迎合特定的他人,避免出現“在大多數情況下,公民對獨立自主的喜愛不是抽象地不喜歡外來的干涉,而是厭惡政府認為可取的某種形式上的管制”74的情況發生。四、提名委員會應改進為“提名-確認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6條、第44條和第45條以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3條和第44條的規定,參選人必須經過兩個步驟才能成為候選人。第一,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法”(第26條)羈束性地甄別參選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包括年滿40周歲、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和無外國居留權(第44條)和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3條和第14條規定的參選時擔任公共職務和刑罰的排除性的條件,該階段中選舉管理委員會不具法律上選擇的餘地(自由);第二,經過選舉委員會的“民主程序”(第45條第2款)方獲提名。在“提名-許可制”下,該階段乃提名委員(選舉委員會)憑藉內心意識對參選人進行裁度推量的過程。其一,該裁量缺乏準據和目標,有違許可條件法定的公論。雖然《香港基本法》第47條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但該義務成立於候選人當選之後,提名委員無法事先基於對參選人的內心推論而證明其是否有履行上述義務的主客觀之能力;其二,雖然提名委員的積極裁量應以追求正確判斷為目的,但是“這種‘正確性’不是能以客觀加以確定的,而是純以主觀斟酌的‘正確性’。”75故而在缺乏法律準據的情況下,實不應該在該階段賦予提名委員以裁量權,以隱性方式使制度設計摻雜主觀性的政治標準,否則提名委員既擁有超越其代表性和應有的決斷空間,又毫無規範所依,容易陷入行政恣意。但是每名參選人的能力、責任心、態度、策略、方法等相有差異,獲勝的機率亦可能有天壤之別,如基於“有份量和有重要性”的職業群體代表的成熟經驗可預先判斷出某參選人缺乏能力或誠意以及社會支持,明顯不具有勝選的可能性,如任由其成為候選人,則會因較低的社會價值而造成選舉成本(選舉秩序的維護需要使用公共財政,造成納稅人的負擔加重)的無謂浪費。“提名-許可制”頗有行政恣意,雖然參選行為對社會產生的價值和作用因人而異,但參選人之間具有平等的政治參與價值,所意圖代表的選民訴求的價值不因人數多寡而產生價值差異,用一些委員的偏好對參選人的命運加以決定是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兩相矛盾之下,既然“‘合情理’的行動就是從他人的立場也能夠得到證立的行動”76,且如果承認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斷者,那麼合乎法治的選舉法律所構建的應該是促使參選人能夠對自身能力有着較為理性和清楚的認識的制度,是能夠使委員與參選人的判斷互相契合的制度,更是使委員從對參選人的能力、德性主觀性評價改變為對參選人的法律上的權能加以客觀性判斷的制度,即提名委員會在決定候選人的行政過程中不再進行許可式的形成性行為,即“不能設定新的法律關係,而是運用權力將既存的實施或法律關係加以確定的行為。”77轉而根據法律所規定的準據性指標及其所反映的參選人的能力(法律事實),確認候選人之法律地位,以回應被選舉權──請求權。法定指標為法律規定的一定的選民簽名支持數量,此為“提名-確認制”。
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KF@(一)採取“提名-確認制”屬於香港的自治範圍候選人的產生是提名委員會作出某種具體行政決定的過程,無論採取行政許可抑或行政確認等行政行為模式,均應是一種保障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並追尋民主浪潮的立憲主義實踐。在這一實踐中,提名制度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即“要求法律的實施者要審慎忠誠於法律的制定者,或者至少是忠誠於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78,即只要特別行政區對於候選人產生辦法的立法權能夠恪守《香港基本法》和“8.31決定”規定和授予的自治範圍,滿足“提名委員會產生”、“按民主程序”和“全體之半數以上支持”等“三個前提(要件)”,則對具體行政行為模式(“具體辦法”)的採取應由立法會選擇或規定。首先,單一制國家亦承認和尊重地方自治體的固有權力。雖然《香港基本法》第2條認為單一制國家的典型特徵為“高度自治”皆來自於中央授權,但是“高度自治”一方面意味着國家借助作為憲法性法律的《香港基本法》承認香港作為地方自治體的存在。既為地方自治體,則《香港基本法》的正當性存在於其本身應內在地蘊含或肯定地方自治體擁有自然即有的固有事務的自我決定權;另一方面,“高度”者,國家作用之領域、條件和強度之意涵,非國家(中央)一方可獨斷,必須相較於由法律所衍生的在特定方面國家不應觸及的地方權力維度而確定。雖然自治必處於國家監督之下方可行動,但是“假使國家監督太甚,事事束縛而操縱之,……何自治觀念之足雲?因此,監督權限必當有一定之範圍”79,如地方自治體自行決定人民參政權利的運用和保障模式,當屬地方分權制的民主功能顯現。只有在地方自治體不能符合“只有充分證明新組織也將接受憲法原則的基礎上,政治自治才能被賦予該組織”80的原則時,即在候選人產生辦法不具有《香港基本法》第26條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有的保障以及不符合“8.31決定”之“三個前提”的情況下,中央人民政府當然可以依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1款對勝選的候選人不予任命,以體現國家作為公民權利保護者的監督權;反之,若國家不能尊重次級自治實體的處理固有事務方面的權力,作出有礙“區域自治應服務於自治區域內公民之民主參與”(《葡萄牙憲法》第二章第225條)的決策時,整個國家的憲制體系也就失去存在的正當性。其次,對“具體辦法”的立法屬特別行政區自治權力範疇之內。其一,“只有分權國家才授予次級國家組織自治權”81,故而由“高度自治”看出中國並非集權的單一制國家,分權意味着在對“普選”的具體化和政策實施過程中,特別行政區擁有就其內部因素充分考量的法律解釋權;其二,有鑒於“國即為眾多之人以維護和‘器化’若干基本權利為目的,並以構成法為主要依據的政治生活之總稱”82,若欲行基本權利保障之能事,國家必然尋找履行職責的技術手段並建立相應的權力結構,故而不同級別的地方建制均須承擔權利保障的技術功能。為此,只有以最能體現民主和充分保障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方式,具體地構建地方自治組織權力體系,才能使該地方自治體的存在和正當性得以自我證成;其三,地方公共秩序的規制和地方人民需求的滿足只能依靠地方性立法和地方行政機關加以供給,其成本亦由地方人民共同承擔,則地方人民自然有權利以自己認為適合的“具體辦法”來選擇距離他們最近的政治權威。故而國家雖然有權決定地方行政區域的地理方位、疆域和制度,但“具體辦法”(制度建設)仍是地方自治體內部依上位法律實施的公共事務。只要不觸及《香港基本法》和“8.31決定”中的“三個前提”等限制性規定,“具體辦法”中的行政行為模式採納為憲制性法律留給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空間,香港有權決定採用何種能夠體現民主精神的“具體辦法”建立普選機制。第三,“提名-確認制”是能夠滿足“三個前提”的“具體辦法”。其一,候選人必經由提名委員會而產生;其二,“提名-許可制”下選民只能在具有雙重特定性的候選人範圍內選擇,即2-3名候選人由特定職業代表制產生的委員限劃,“倘若官員只從某些特定的人選中產生,就更能體現寡頭政體的特徵”83;“提名-確認制”雖仍由特定的人群作出行政決定,但是由職業代表制產生的提名委員只能且必須依據選舉法律所規定的準據對參選人的被選舉權的權能加以肯定,而非以自己的主觀意志進行選擇。若能尊重參選人的自我決定和行為動能以及選民的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KG@判斷能力,則“提名-確認制”顯然較“提名-許可制”更符合民主的應有之義;其三,一旦參選人達到或者超過法定的選民簽名數量,則全體提名委員將毫無選擇地支持其成為候選人,候選人自然得到“全體之半數以上支持”。所謂“支持”應取“贊同或鼓勵”之意,“8.31決定”未明確規定提名委員表達“支持”的形式,則提名委員會既可以簽字確認參選人已具有被選舉人的權能,也可以一般理解的“投票”形式表達此意。因此,鑒於《香港基本法》中關於“高度自治”的規定,一方面,使單一制國家存在的地方自治具有法律意義;另一方面,“高度”的程度取決是地方自治制度成功的條件,為“各級政府大體上具有法治的習慣”所決定。84既然“地方自治是導源於人類的自尊意識和地域觀念而繁衍出來的”85,雖然國家和中央政府均為人民所必需,但是國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均距離地方人民甚遠,不能完全滿足地方人民的需求,地方在國家法律和監督之下實現自我管理並補強國家行政,不但有助於國家政治清明、人民幸福,更能夠培養次級地方的國家忠誠;反之,則易形成專制;同時,既然普選使地方政府事務更緊密地與可能受到的政策措施影響的人民聯繫在一起,那麼地方自治的思想基礎仍是自治和民主。目前設計的“提名-許可制”確然不能擺脫功能組別時代“特區政府非由普選產生,令特區政府‘先天不足’地缺乏選舉產生的認受性”86的痼疾,但是“提名-確認制”可以作出彌補。它不但符合《香港基本法》和“8.31決定”的“三個前提”,更因其為落實普選的“具體辦法”而處於二者留給特別行政區的裁量空間內。因此,基於此“留白”,特別行政區至少擁有“具體辦法”的自我決定權,摒棄基於一般理解而“8.31決定”未明確規定的“提名-許可制”,轉而採取“提名-確認制”是未來值得思考的政改解決方案。(二)“提名-確認制”能夠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普選是實現民主轉型的社會化和系統化的巨大工程,提名過程中濃縮的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以及相關的平等權和言論自由的充分和完整的保障,由《香港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建立的人權保護機制的作用體現。一方面,基本權利先於國家和法律而存在,國家和法律只是賦予基本權利以法律上的意義,使之擺脫事實狀態,從而尊重和保障之;另一方面,民主主義意識形態必然要求作為行政機關的提名委員會依據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提名候選人,但是如果法律內容本身突破基本權利保障的防波堤,仍將造成行政違法,即被授予許可決定權的提名委員會取得其所不應具有的主觀性裁量權,使其只着眼於公權力自身所理解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或只為滿足構建國家政治秩序的目的或者要求,那麼法的支配將“在該限度內,曾經只是形式性的(形式上的法治國家)。”87首先,“提名-確認制”能夠完整保護港人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由於受到多元主義的影響,民主社會中任何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都只能無限接近於理想,為此法律所設計的制度應該適合所處社會、地域和文化的情況。為此,圍繞普選的爭議一方提出“普選要跟從國際標準的要求是混亂及似是而非”88,另一方則提出“愛國愛港是候選人最起碼的政治標準”89,兩方的所謂標準者,無非將自由權利保障或政治審查要求的正當性寄希望於科學方法或評價。但是科學不是人類思維的全部,且“科學知識不能提供生活的目標、價值或者方向”90,對於後者的思考恰恰在普選中既紛繁複雜,又為社會所不可或缺,何況爭議雙方各自提出標準之本質仍是披着科學外衣的文字性的政治表述而已。其一,人文主義所揭示的人性選擇不是完全可以邏輯貫穿的、進而以推理和概念的方式取得的清楚理解,否則人將不再是科學的目的,而成其手段;其二,科學造就的技術進步既提高國家監管社會和強制個人的能力,又使個人抵禦國家的能力隨前者的進步而減弱,故科學於人類的推動作用具有局限性;其三,由於人的多樣化,各人內心設定的標準相互衝突,加之任何以政策語言表述的標準均只是“意在把我們帶向一種可能性,讓我們在語言上取得一種經驗”91,即使以“廉潔奉公、盡忠職守”(《香港基本法》第47條)作為參選人的評價標準,它仍非單義性的表述,而是抽象和不確定的概念。故而普選的“標準”實在於立憲主義的主旨,“不單在於為國民而行的政治,而在於國民自己參與
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KH@國家的政治,國政從國民的意思而行。”92參與國家政治就應使國家的組織過程適法,所適之法當尊重、保障和實現“自由選擇”(《B公約》第25條乙項),即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具有自由選擇和表現的權利內容。一方面,“提名-許可制”中,選民的職業身份未必處於作出候選人選擇的提名委員的職業代表範圍之內,該提名委員的選擇往往超越功能組別的範圍,即使某個功能組別內的選民,也未必同意該組別職業代表的選擇,故選民所面對的未必是他所預料或期待的候選人;另一方面,“提名-許可制”中,提名委員以《香港基本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中沒有規定的條件(政治要求)對參選人的請求權進行裁量性審查。雖然這一能夠支配提名委員意志的非法律指向的政治標準可能具有整體公共利益的目標背景,但是基於“主政者較一般人民理解甚麼才是對人民最好的這個前提,很有可能將獨裁體制正當化”93的前車之鑒,“提名-確認制”較之“提名-許可制”能夠通過數位化的科學統計結果,在選民的選舉權和參選人的被選舉權權能之間形成完整的對接關係,對候選人的能力賦予機制使兩造之自由不再被人為地限制和錯列,為選民與候選人的權利實現和對接提供跨越個人身份的選擇自由。其次,“提名-確認制”能夠切實保障港人的政治平等權。選舉原理和《B公約》第25條(乙)項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均反映選舉的平等原則,要求每個人通過投票行為表達的選擇及其價值和效力平等。其一,保障選民個人地位的平等。功能組別是事實上掌握權力的人以經濟基礎為要素進行的人群組合,是建築於職業或專業團體差別的人為分類,其政治性沒有自己的實際範圍,“只標誌了人與人之間組合或解組的最終緊張度,……從……‘純粹’經濟的及其他‘純粹’的起點來看,則是充滿矛盾且‘非理性’”94,故而功能組別本身就將選民置於被甄別的對象。“提名-確認制”將選民個體作為政治存在,使選民的意願表達無須借助職業身份或團體成員完成,避免選民以職業成員的利益視角而非公民的身份進行選擇以及由特殊專業團體身份帶來的權利優越感;其二,保障選民群體地位平等。現代市民社會提供多元環境,利益群體類型交叉和分散,一個階層或者行業中可能出現多個競爭代表性地位的利益群體。為控制群體競爭並進行秩序規制,國家會限定利益群體的總數,使選民在規定組別外沒有選擇餘地,出現人造的壟斷性代表組織,即國家能夠使用政治權力操控利益團體體系,特定利益群體可以通過政治交換取得國家授予的合法性,再通過由合法性帶來的社會信任去把不同的利益團體“吸納”到既有的代表結構中,不通過政治市場的較量而人為營造和維持廣泛的代表性範圍。“提名-確認制”打破“國家的授權,奠定了利益團體的優越地位,它使得利益團體的地位更多地依賴公共權威,而不是成員的自願協議”95,使選民所處群體的政治地位趨於平等,亦使結社自由權不再受制於公權力而趨於流動和自由,更使功能組別下社會組織內部必然出現的封閉性和強制性演化為與法治精神下相符的開放性和自由性;其三,保障選民投票次數和效力的平等。“提名-許可制”下,在行政長官最終產生之前,相較一般選民只對候選人擁有的一次投票權,提名委員擁有三次投票權,功能組別中的選民擁有兩次投票權(表1)。表1“提名-許可制”下的選民投票次數過程選民提名委員選舉候選人產生正式選舉合計提名委員*1113功能組別選民1012一般選民0011註:*可以為他人劃定選擇範圍可見,對於參選人而言,提名委員投票效力均高於一般選民和功能組別選民,他不僅可以為他人劃定選擇範圍,而且提名委員在正式選舉時的投票對於特定候選人的當選更具有預先性的加固作用,使提名委員會在社會結構中能夠形成相對流動(小範圍內)的和可以為選民劃定選擇的範圍的特權階層。“提名-確認制”中,不僅提名委員、功能組別選民和一般選民的投票次數均為兩次(表2),而且提名委員對候選人不再具有實質的影像力;對功能組別選民,亦可以實現“市民社會的精髓,是個人有自由去決定自己的身份”96,而不再基於職業考慮進行選擇;最重要的是,提名委員和功能組別選民都被還原為一般選民,使普選真實地實現“‘一人一票’這個口號已成為人人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KI@享有同等代表權這一民主理想的代用語──每個人享有同等發言權。”97表2“提名-確認制”下的選民投票次數過程選民提名委員選舉候選人產生正式選舉合計提名委員*1012功能組別選民1012一般選民1012註:*羈束性裁量下,提名委員以投票形式的支持徒具形式意義再次,“提名-確認制”能充分尊重港人言論自由。民主選舉是政治性的競爭過程,是向人民求得信任以完成權力委託的活動,正如熊彼特將競爭領導權比作思想的市場行銷,“表現出與經濟領域的競爭概念有同樣的困難,拿它與經濟競爭概念做比較也許是有用的。在經濟生活中,競爭從不完全停止,但很少是完全的。同樣,在政治生活中,總有某種爭取人民忠誠的競爭,雖然也許只是潛在的競爭。”98參選人的競選準備過程並不止於成為候選人之後,為求政權輪替,自漫長的準備階段參選人開始發表於公權力執掌者價值觀不同的言論必然是競選中的現象,且無論何種言論主體,每一種思想都是一種煽動,每一個表達都是言論主體為各自信仰所抱持的態度的外化。一方面,“提名-許可制”下,提名委員在以投票形式作出決定之前的“內心確認”,必然以法外之政治標準對參選人進行的思想審查過程,將使提名委員會演化成對他人言論自由作出限制的“展現他們的神聖教條的政治法庭。”99“提名-確認制”中,提名委員會無權對參選人設定以競選主張能否被現實公權力接受之條件,沒有以單方利益向度而決定限制參選人能否表達或者表達的界限的機會,維繫民主政治的基礎──不受限制地表達和傳播思想,保存選舉中應有的競爭性──鼓吹、爭執和辯論過程,避免對本無且不應有界限的人類思想設限和對人類智慧的侮辱;另一方面,“提名-許可制”下,參選人為取得提名必須迎合提名委員個人信仰或偏好,不僅造成參選人的自我審查,也使選民思想被禁錮,因為“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主體包括言論接收者。”100“提名-確認制”中,參選人取得簽名支持、贏得多數或部分選票的能力來自於多元意識形態的競選觀點、綱領設計和自由表達,皆在於“文化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人民的選擇。”101故而提名委員會只有以法定數字標準而行參選人權能的確認,方可避免進行思想審查,保證參選人或候選人意志的自由展現,從而充分尊重《B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規定的為人所享有的言論自由。(三)“提名-確認制”具有採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普選作為“國家法意義上的選舉是通過自然人的意志對國家機關或任何廣義上的共同體的機關進行的任命”102,個人具有要求國家不得作出有可能妨礙其實現法律規定的使之得以參與形成國家機關的行為的請求權。提名委員會作為國家法人下的行政機關,不僅專司實現選舉公正,而且扮演着以特定方式承認或者賦予候選人資格的角色。之所以採取“提名-確認制”,不僅僅在於其符合“三個前提”並回應“政治上的公正,也就是民主,……一直被人們所追求”103,也基於“為使法律能夠漸次完善,法律自身的改革應該依據對法律是甚麼和它如何變化的準確描述”104,亦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評價應該獨立於其政治意義和道德價值,它的測量是法律改革的前提,但應以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為前瞻性參照。首先,必要性在於避免司法審查的法律風險。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香港法院沿襲普通法傳統,慣於並恪守“在行政案件中,法院的角色是對行政機關的濫權、越權起到監察者的角色。”105尤其在民主轉型時期,經過普通法長期浸染的社會文化使港人習慣於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涉及人權保護、爭論不休的政治問題,如保護海港案和吳嘉玲案等。在“提名-許可制”下,若未得提名的參選人提起選舉訴訟,且其能夠“證明他有‘足夠權益’挑戰有關事項”106,法院司法覆核中,不僅會對不予許可成為候選人的行政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而且可能會依據《香港基本法》、“8.31決定”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對立法會制定的“具體辦法”中有關“提名-許可制”的條款進行是否援引的合憲性審查。第一,對於不予候選之許可,司法覆核將在實體
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KJ@方面面臨“違法”(illegality)和“非理性”(irrationality)審查不能的尷尬。“違法”者即越權,行政機關超越或濫用職權的應被糾正的違法行為。其一,“超越”職權者之不存。一方面,提名委員會議決候選人乃《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授權,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據《香港基本法》第26條、第44條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3條和第14條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並無超越權限之違法存在;基於“民主程序”的規定,選舉委員會成員(提名委員)得到“內心確認”的審查裁量權限,亦非超越權限;另一方面,提名委員據“廉潔奉公、盡忠職守”以形成預測性的內心確認,為確保候選人未來能做到“盡忠職守”而盡擇達到特定政治標準的人士充任2-3名候選人,並非不良之政治目的,故難以界定“目的不正當”的濫用權力現象;其二,“非理性”運用職權者的不存提名委員審視參選人的歷來政治主張或表現並行測評,恰行“相關考慮”,並無不妥。在行政機關目的正當和綜合考量的情況下,法院對倫理或情感問題的確力有不逮。即使候選人的提名結果具有政治決定的性質,對此法院不能以客觀司法理由加以判斷。畢竟“法官不是政治家”107,很難想像未來普選推進過程中,會出現迫使法院干預的提名結果極端地(超越“韋伯內斯伯原則”)不合理或違背基本的政治邏輯和道德的情況;同時,“如果政府不能表現出相應的尊重,司法獨立將很難堅持”108,而取得政府的尊重的前提之一,是法官的判斷不能取代行政官員在適用法律過程必然包含的內心確認作出的決策。但是,在公法上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裁量權,使用正當程序用於對抗那些剝奪個人政治權利的行政決策,不失為一種比較明智的辦法。第二,對於不予候選之許可,司法覆核可借“程序不當”為理由進行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出現嚴重的程序錯誤可以構成程序越權,候選人決定的程序合法要素中,由於提名委員在實質審查的第二階段中存在的裁量權具有對個人權利明顯侵害的可能性,說明決定的理由作為強制性要求,其作用至關重要,即行政正當程序要求,作出不予候選許可之行政決定時必須向相對人──參選人提供決定的理由,行政決定作出過程中的具體形式(如以投票形成合議)在所不論。“提名-許可制”下,其一,若提名委員會不說明理由,或者僅僅以內部性的得票數額──不能直接反映“關於所有事實、法律或記錄所載的、通過自由裁量對實質問題的調查和結論”109作為理由,均會成就“香港行政法中審查理由……程序不當。”110其二,若提名委員會說明理由,應使被淘汰的參選人知其所以然。說明內容除第一階段甄別的結論之外,絕應包括具有外部性的對參選人全部陳述與事實及證據加以斟酌後的分析及結果,必然涉及提名委員以“內心確認”對參選人進行道德和政治審查的內容。一方面,法官必然發現道德和政治審查固然為“民主程序”賦予之裁量權,但道德和政治標準已形成法外增設的許可條件;另一方面,對參選人的道德水平和政治理念(傾向)加以針砭的內容,均出自提名委員的個人主觀性的自由心證。這種摻雜於提名委員內心的強化某種單向度的道德或政治要求必然遭到法官的抵觸。首先,判斷行政長官是否具有“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政治道德素質,只能自其履任之後、任期之內,即《香港基本法》沒有對候選人提出任何道德條件,而是將對參選人的政治道德水平的評判權交由社會自治下的決斷,即以選票的表達方式顯示公眾認同或支持;其次,“美德僅僅與思想意識有關;與此相反,法律儘管也觀察人的思想意識,但僅把它看作外部行為的可能根源”111,若所構建的制度給提名委員以自己的政治的態度和情感偏好去衡量參選人的政治主張和認同取向的機會,則其造成的“雖無顯跡,意有之”112的狀況,將與普選所具有的將最後的委託決定權交由選民的精神相悖,是典型的“人治”。故而通過說明理由的程序,不僅可以發現實體性審查中難以發現的許可條件增設之違法,亦可挖掘迎合政治標準之理由既無《香港基本法》的依據支持,亦與“法不誅心”的基本法理相悖。第三,司法覆核無需請求“釋法”。時至今日,除因不滿立法行為或行政行為而維護自身權利以外,“司法覆核……更演變成社會中不同的利益群體進行社會運動爭取權益的鬥爭工具”113,若一意孤行於“提名-許可制”,在必然興起的選舉(候選人)訴訟浪潮中,法院通過裁判過程會意識到“三個前提”之下,“具體辦法”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權限範圍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KK@內。既然作出候選人產生機制不涉及《香港基本法》第158條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務的判斷,香港法院一則無須申請“釋法”114,二則若發現“提名-許可制”對基本權利的侵犯和提名第二階段(裁量審查)中存在的實體性和程序性瑕疵,可以徑行將案件發回決定者(選舉管理委員會)或並附有具有強制拘束力的適當指示115;三則若立法會不自行治癒“具體辦法”中“提名-許可制”的弊端,即使《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明列政治標準,但只要堅持“法院行使權力和實施法律時不應受政治的影響”116,該政治標準自不會在裁判中得到適用,“提名-許可制”及由其產生的候選人的合法性終不會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反觀“提名-確認制”,恰恰是由於緊密連接公民的自由(選舉),提名過程得到應有的嚴格法律依據的羈束,則在正當程序方面,“根據公共機構所提供的理由,當事人和法院應能知道它考慮了哪些因素,以及就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所形成的觀點”117,也正於此司法審查可使候選人的產生過程得以避免陷入因各個提名委員之間的多元思想缺乏客觀性的評價標準而難以作成理性決策(reasoneddecision-making)的困境,避免跨越思想自由、良知自由和表達自由的防禦綫而超越提名委員會應有的判斷權限,避免因不說明理由或不得不說明之政治或道德評判而毀於程序不當。“所謂政治問題法律化”,若以“提名-確認制”而行立法,則提名委員會依據法定科學標準對參選人競選權能加以確認,則可尊重政治權利的充分、完整和平等,使行政機關可以進行客觀和理性的理由說明而無實體和程序瑕疵,以不引選舉爭訟而“免除事後行政救濟之花費”118,提高行政效能、達致依法行政。其次,可行性在於港人(反對派)的接受、域內外立法與實踐之改進和借鑒。就港人(反對派)的接受可能性而言,一方面,法治精神雖不能允許“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與提名制並行,但二者均可在“提名-確認制”中得到吸納或者體現;另一方面,制度建立的確面臨反覆試錯的問題,若超過立法會規定的公民支持數量標準的參選人多於2-3名,則可以進一步規定取其前2名或前3名為候選人即可,如此則既不逾越高度自治之範圍,亦能堅持“‘民主社會自身組織化’的特質”119。一個能夠制約行政機關(提名委員會)、防止其權力濫用並體現“保護少數人的法治架構中,和平共存,和平競爭”120的制度,應為具有政治理性的團體所接受,從而公眾有理由期待由再一次的政治“破冰”之旅帶動政改的重啟。就域內立法而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第31條,中國內地的選舉制度中對於提名委員會、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以及類似“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的“醞釀與協商”(包括“討論與協商”和“醞釀和討論”)程序均有規定。其一,基層選舉(由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中成立選舉委員會,並由選民小組“討論與協商”,產生正式候選人;縣級以上間接選舉時由該級人大主席團提名,由全體代表“醞釀和討論”,此時主席團兼有選舉委員會的功能,但選舉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無本質區別,均為作出候選人決定的主體;其二,根據《選舉法》第29條和第31條,一方面,在基層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中,擁有十名以上選民聯名者或由政黨聯合或單獨推薦者為參選人,經過“討論與協商”之“提名”過程而成為候選人,此為法律規定之“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其三,“提名-許可制”的第二階段與“醞釀與協商”同質如前述。雖然選舉的客體不同,但選舉均在於“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121,不受行政建制不同的影響;雖然香港諸多政黨仍以公司法人進行登記,區別僅在於不能得到社團法人登記之政黨的基本權利保護,但嚴格意義的“政黨提名”122可以促使政黨轉而登記社團法人,從而代表部分人集束性地行使基本權利。兩相對比,在中國內地行之有效且符合民主特徵的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反而因“提名-許可制”在社會文明程度極高的香港不得推行;在中國內地廣受詬病的“在直接選舉候選人的提名過程中,尊重選民意願、充分發揚民主還不夠”123的“醞釀與協商”卻以“提名-許可制”下的形式意圖在香港被複製。就域外實踐而言,以俄羅斯和韓國為例。俄羅斯《聯邦選舉法》第28條的規定,選舉聯合組織、選
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KL@舉聯盟或者100名以上選民組成倡議小組有權提名俄羅斯聯邦總統候選人,提名俄羅斯聯邦總統候選人的上述單位或選民,必須為總統候選人徵集到100萬名以上選民的簽名支持;韓國《總統選舉法》第26條規定總統候選人由政黨推薦者應遵循民主程序而產生(《政黨法》第31條)並應檢附政黨推薦書,非政黨推薦者應檢附五千人以上七千人以下的推薦書。故而域外立法和實踐承認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存在的正當性,但不具有“醞釀與協商”的陋習,更證明“提名-確認制”不僅體現出“民治的命運,就靠每個人能從自由討論的火光裏面,去試驗他自己徹底判斷的能力”124,而且是民主發展的潮流。域內外的對比恰恰證明“提名-確認制”可取長於內地──“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而迴避內地之短──“醞釀與協商”不應被移植到民主化水平超過內地的香港。公民提名或者政黨提名無非體現“社會的集體活動不一定要靠強制或限制來進行。社會越是牢固地建立在自由和自願同意的基礎上,就越是能自由地取得一切成就,在這些成就中,個人是軟弱或無能為力的,聯合行動則是強有力的。”125為此,候選人產生辦法亦應以圍繞“保障人民選舉權,候選人公平競爭之機會,確保社會正義”126的主旨而制定,使得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在多元社會裏擁有一席之地。綜上所述,未獲通過的政改方案的核心──“提名-許可制”,固然符合目前香港各界對於《香港基本法》和“8.31決定”的一般理解,但是與參選人有“要求國家不得妨礙其實現法律規定的各人參與形成機關活動之可能性的請求權”127相衝突。正如陳弘毅指出,“法律的存在,本身仍未能確保平等與公義的實踐。如果實踐這些價值,就要在立法工作方面,盡量制定具有公義和公平內容的法律,並把法律平等地執行”128,“提名-確認制”不僅僅可以保護參政權和平等權,更可以加之自由權(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而促進社會權的保障;同時,《香港基本法》和“8.31決定”未將“提名-許可制”作為實現普選的具體措施的惟一解釋,從而將候選人產生機制的採納留給立法會;“三個前提”之下,“提名-確認制”不但可以避免候選人決定在司法覆核中被撤銷的風險,而且可以體現立憲主義的多元質地,容納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從而加大政改通過的可能性;在域外多有成功實例的情況下,“提名-確認制”符合《B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自由與平等精神。因此,立法會不僅有權以充分保障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和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促進平等為目的對“提名-確認制”進行立法,更重要的是,在“具體辦法”方面體現“高度自治”對落實“一國兩制”亦有積極意義,“正如同其他已開發民主國家之實施地方自治,旨在落實地方自主性,以展現因地制宜的地方特色,從而建立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協力發展之政治關係。”129五、結語正如亞里士斯多德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前者,普選行政長官必須遵循《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由提名委員會產生候選人,這是理性和規範的選舉的前提。基於法律適用必須“在某個語言範圍內──談說某特定事務領域或生活領域的特殊方式”130,只要在提名委員會的框架內,為適應社會發展中和民主化潮流,可以尋求容納各種制度設計或政治需求的“具體辦法”(制度)及其法律解釋空間;後者,特別行政區對“具體辦法”的立法必須秉承“政府的職能不是將別的信仰和活動強加給它的國民……不是用另一種方式使他們更好或更幸福……,不是去指引他們……”131,無論現實政治權力對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的理解為何,並指摘“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有多麼地荒謬,它都必須認識到“‘A公約’和‘B公約’均作為基本原則而加以承認的自我決定權,即人可以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身份,自由地追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進步”132。故而即使通過立法會的審議而被置於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現實政治權力寄望執行的“提名-許可制”也只是形式法治的表現而已。若求治癒它所具有的背離人民主權精神、克減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和侵害平等的不因立法而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LC@改變的痼疾,應該不使提名委員會在法定資格甄別和科學標準以外,擁有以內心確認對參選人的請求權進行最終的政治性審查的裁量權和決定權。故而“提名-確認制”因在提名的第二階段借助科學統計而使依法行政得以實現。首先,“提名-確認制”是體現法治化的國家與地方關係的不二選擇。“以前中國不大習慣把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法律化,往往根據長官意志而經常隨意變化……必須嚴格遵循法治的原則”133,《香港基本法》和“8.31決定”已在候選人產生方面確定對國家與地方均有拘束力的“自治高度”。一方面,未滿足“三個前提”而產生的候選人,即使勝選,也不會得到國家的任命;另一方面,在“三個前提”下,以更具民主性的“提名-確認制”“具體辦法”屬於特別行政區的立法空間之內,但是“具體辦法”若使提名委員會在“三個前提”之外擁有以道德和政治標準對參選人進行審查的裁量權,如以一般理解“提名-許可制”產生候選人,即陷國家與特別行政區以違法境地。其次,“提名-確認制”是平衡民主與精英政治的惟一途徑。社會發展的確需要透過政治精英們的理性思考和民主主義與民粹主義之間難以界清的情緒化和隨意性,貫徹政治民主主義的目的之一是通過合理有效的方式選拔能夠充實領導崗位的社會精英分子。其一,人類歷史進入立憲主義發展階段後,作為社會真實存在,“人們有一種幻覺,似乎人民居統治階級之首。實際上,佔據這個位置的是未來新精英的一部分,這是一批依靠人民的精英”134,精英不是由政治權力方的意願人為選擇而出,而是透過“民主的競爭方式”135將政治精英與人民的願望和利益聯繫起來。其二,憲政應防止精英統治的反民主政治主義危險──走向專制,更何況徒具有限民主的職業代表制下,必須通過立法對提名委員會藉自身判斷壟斷人民的政治選擇的傾向或可能施以制度化的防範,避免“令到政黨的全港性政策立場,反而要向個別界別利益妥協……作成‘尾巴搖狗’(thetailwaggingthedog)的現象。”136故只有從提名階段落實民主政治主義和依法行政,才能賦予精英政治的正當性,則提名的第二階段不能使功能組別產生的提名委員通過“醞釀與協商”、內心確認和政治審查將提名過程演繹為精英政治的小眾化、繼承化和封閉化,立法會應以參選人的個人能力為本位制定“具體辦法”,使提名委員會能確認而回應參選人的請求權。再次,“提名-確認制”是功能組別下保障基本權利的獨有路徑。雖然中國內地尚不是《B公約》的簽約國,但是香港是《B公約》的簽約方(地區);儘管“行使人民主權的權利的具體確立方式取決於有關締約國的政治制度。《B公約》並沒有要求締約國採取某種具體的民主模式”137,但是基本權利仍然施與“具體辦法”以內在的限制。“人有恆言,皆曰,‘天下國家。’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138每個人作為不可被忽視的權利主體性存在,使得部分社會成員的“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的要求應得到制度性的容納或者吸納,何況中國內地法制中已有成法規定,而且域外的立法和實踐亦有可借鑒的案例。“具體辦法”只有選擇“提名-確認制”,才能夠充分保障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以及平等權和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能夠使《香港基本法》清楚表明它的實施不會對那些權利受到保護的人不利。總之,“提名-許可制”即使能夠通過“具體辦法”而得立法會之批准,它也不具有正當性並能夠經得起司法覆核的考驗,因為法律秩序的存在“不意味着某個集團必須佔有永久的統治地位或者擁有天然和固有的統治權。”139同時,作為獨立行政機關,提名委員會應以保持政治中立為圭臬,但功能組別存在的利益代表性痼疾和“內心確認”的許可模式使得決策者難以避免因道德和政治考慮造成的偏見(bias),與“當任何人在所涉及的爭端中具有任何直接的經濟利益,不管是如何小,他都不具有資格對所涉及的爭端作出判決或決定”140相悖。對於“提名-確認制”,一方面,普通法雖有“許可”而無“確認”的概念,但是引入大陸法系的行政確認,有助於解決在提名的第二階段(實質審查)出現的提名委員許可裁量無法可控、公民平等權和政治權利遭受侵害的窘境,只要承認“所謂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是可能的,而‘法治’則要求這些權利和自由受到保護”141,那麼羈束提名委員的裁量是法系之間共通的涵義;另一方面,它契合“發展
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LD@民主必須有一個科學的路徑選擇。”142根據香港人口和適格選民數量的統計變化,逐屆制定參選人應取得的簽名支持的數量標準,並將該數位化的標準經由立法會審議作為附件置於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主文之後;若“提名-確認制”得到立法會的認可,則今後提名委員只具有公證的角色或功能;同時,既然提名委員會具有的“廣泛代表性”並非普遍意義的代表性,而是特定群體的代表性,並且有限代表性是功能組別制與生俱來的特徵,則可行“瘦身”之改革,即借鑒韓國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成例143,摒棄1,200人規模和“越權”之疾,轉而由法定主體(如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大法官等)任命少量行政官員、法官和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會人士即可,明確提名委員具有政治委任官員之身份。對於未來的政改,國家、特區和泛民派、建制派政黨都必須認識到“繁榮取決於政治”144,而政治上的進步取決於“必須使中國傳統文化注入新的元素。”145國家,應該尊重港人對民主的理解和選擇,否則國家的意志反而會遭遇地方自治體在意識形態方面的抵抗,如“香港自主、香港優先”146,絕不能重蹈中國歷史的覆轍──“法是管理、統治人民的手段,對於人民來說,施加給他們的法不過是從上面來的,並且是從別的地方來的,因而人民不把它當作是保衛自己的東西,而且統治者也視自己需要而逾越法的界限,人民對法的輕蔑自然會永久持續下去。”147香港,應該堅持“強大的社會是普世的;弱小的社會是狹隘的”148的理念,以開明的態度實現以“真普選”為起點的現代民主的同時,明晰“具體辦法”為香港自治許可權範圍之內,恰是立法會為遵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維護基本權利,而應對“提名-確認制”加以立法;泛民政黨,應該知曉“第三波的教訓是明白無誤的:那些想要繼續掌權的威權領袖們不該舉行選舉;那些民主的反對派團體不該抵制威權領袖們所發起的選舉。”149遵從法律的抵抗具有正當性,但抵抗更應以參與政治的活動加以完成。為尋求改變的渠道和取得價值觀和政治理念的共用,泛民政黨應重視“最關鍵的問題並不是這些改變能否符合西方標準,而是這些改變是不是能滿足國內的主張和需求。”150對於“具體辦法”的改革,它是推動普選、走向立憲主義的必由路徑。只要在“三個前提”下,香港大可不必自縛手腳而採用一般理解的“提名-許可制”,而在其自治範圍內採用以法定標準為核心而賦權的“提名-確認制”。如今港人已意識到“拼經濟”結合“拼民主”的重要性,在爭取“行政長官普選”方面已形成一股激情澎湃的政治運動,為中華民族的民主轉型、從而進入現代文明社會而率先實踐。香港政改必然重啟,“需要一個選舉機制,使得明顯分歧的政治傾向得以有一個相對公平的代表”151,故而“具體辦法”仍然是持續政改中被關注的重點,但糾結於計票方式的討論並無出路可言,如陳弘毅教授提出的“白票守尾門”方案。該方案雖然不與“三個前提”相衝突,但仍不能擺脫提名委員在第二階段的“內心確認”之痼疾;更重要的是,有拖累建制派順利“入閘”、使泛民派入圍候選的可能,必然因與規則制定者的目的相衝突而“不能接受”152。與其如此,不如回到權利本身的視角來構造制度。普選所弘揚的人類自由不僅本身就是目的,而且也是人類進一步發展的手段,那麼“人的權利和義務不依賴於最高統治者制定的法律,法律與其……,還不如說內在於與人性本身。”153為解決“提名-許可制”帶來的“是先‘舉’後‘選’,是‘選舉’還是‘舉選’”的問題,使普選具備“民主必須以平等的參與權為前提”154,且“議會立法是政府合法化的基礎”155,未來政改方案應該以“提名-確認制”取代“提名-許可制”,在提名委員會的框架內容納“政黨提名”和“公民提名”,以科學統計方式變提名委員在提名第二階段的裁量性審查為羈束性確認,則更能體現“民主程序”和彌補功能組別產生的提名委員的“廣泛代表性”不足。只有如此,“具體辦法”才能取得立法會的支持,提名委員會才能夠保持行政機關應有的政治中立性,作出的候選人決定才能夠具有合法性;摒棄專制轉而依法行政,行政確認的決定方能夠取得社會的廣泛認同,方才符合“憲法的作用不再是政治的題目,而是政治的先決條件”156的理念,香港的民主化轉型才能因秉承法治而有持續進步並徹底完成之希望。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LE@註釋:1英國法中亦有行政許可的概念。英國沒有統一的行政許可法,但存在行政許可制度,在各單行法中分別規定,如規劃、消防、娛樂場所、酒類銷售、公共運輸、電視廣播等。2劉兆佳:《普選“決定”顯中央最大誠意》,載於《文滙報》,2015年3月9日,第A05版。3戴耀庭:《回應張德江》,載於《蘋果日報》,2014年3月18日,第A19版。4《“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為甚麼不可以》,載於《大公報》,第A15版。52014年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選民人數為3,507,786人。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選民登記網站:http://www.voterregistration.gov.hk/chi/statistic20141.html。6《泛民若“否一世”堅持公民提名,政改無機會重啟》,載於《大公報》網站:http://news.takungpao.com/hkol/topnews/2015-07/3037937.html,2015年7月2日。7[美]亨廷頓:《第三波:20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劉軍寧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8年,第380頁。8尤樂:《日韓台港橫向權力結構的比較和借鑒──以立憲主義為視角》,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5第2期。9Dowkin,R.(1987).Law’sEmpire.London:FontanaPaperbacks.239.10見張之洞:《勸學篇‧變法第七》。11[美]斯科特‧戈登‧應奇:《控制國家──從古代雅典到今天的憲政史》,陳麗薇等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98頁。12[法]馬里旦:《人和國家》,沈宗靈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51頁。13Loveland,I.(2014).ConstitutionalLawandAdministrativeLaw,andHumanRightsaCriticalIntroduction.Lo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204.14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第19頁。1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7自然段規定鄧小平理論為中國各族人民的重要指引,而“一國兩制”構想屬於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16[美]基斯‧E‧惠廷頓:《憲法解釋:文本含義、原初意圖與司法審查》,杜強強、劉國、柳建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5頁。17[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131頁。18[德]格奧爾格.耶利內克:《憲法修改與憲法變遷論》,柳建龍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4頁。19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莊豐源案”後香港立法會修改《出入境條例》,使得中國內地的計劃生育法律和政策落空,事關香港與中央所轄內地的關係,如此修改已屬於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違憲行為,此處不加詳述。21《立法法》規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範圍。”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和政府得到有關提名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立法及其執行的授權,其權限或內容包括,目的為“舉行香港特首普選”,事項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雖然該決定未明確期限,但是從第1條的“從2017年開始……普選”和第4條的“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可以看出,在政改方案未獲通過的情況下,特別行政區至少可以在2017年按照《第四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進行行政長官選舉。香港法院亦可依據“8.31決定”進行司法覆核。故而“8.31決定”是對提名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的具體授權。2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明確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大事項決定權只有9項,即第9、10、13、14、17、18、19、20和21項,不含對特區事務的決定權。23陳新民:《憲法學釋論》(第5版),台北:三民書局,2006年,第548頁。
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LF@24Wacks,R.(2000).LawMoralityandthePrivateDomain.HongKong:HongKongUniversityPress.27.25Hart,H.L.A.(2012).TheConceptofLaw.Lo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42.26《王振民:政改不應改變提委會功能》,載於《大公報》網站: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politics/2014-01/2189706.html,2014年1月18日。27[英]威廉‧韋德:《行政法》,徐炳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第25頁。28此處借用美國學者AlfredC.Aman,Jr.在其著作《民主赤字》中的概念。見Aman,A.C.,Jr.(2004).TheDemocracyDeficit:TamingGlobalizationthroughLawReform.NewYorkandLondon:NewYorkUniversityPress.29[日]福澤諭吉:《勸學篇》,群力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8年,第33頁。30[匈牙利]喬治‧盧卡奇:《民主化的進程》,寇鴻順譯,廣州:廣州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93頁。31Rawls,J.(1999).TheLawofPeoples.London:HarvardUniversityPress.49.32[德]齊佩利烏斯:《德國國家學》,趙宏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25頁。33Darbyshire,P.(2013).EnglishLegalSystem.London:SweetandMaxwell/ThomsonReuters.29.34如2012年,由潘兆初法官擔任選舉委員會主任並宣佈梁振英勝選,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梁振英勝出》,載於人民網:http://hm.people.com.cn/GB/17480651.html,2012年3月25日。35[台]湯德宗:《行政程序法》(增訂二版),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第16頁。36[美]羅伯特‧阿格拉諾夫、麥克爾‧麥圭爾:《協作性公共管理:地方政府新戰略》,李玲玲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74頁。37Spencer,M.andJ.Spencer(2012).ConstitutionandAdministrativeLaw.London:SweetandMaxwell.5.38若對提名委員會作狹義理解,則其僅指選舉委員會,若對其作廣義理解,則另外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39[葡萄牙]DiogoFreitasdoAmaral:《行政法教程》(1994年第二版第八次重印),黃顯輝、王西安譯,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2009年,第239頁。40[德]G‧平特納:《德國普通行政法》,朱林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24頁。41林明鏘:《論型式化之具體行政行為與未型式化之具體行政行為》,載於《當代公法理論》,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第341頁。42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憲法學專題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402頁。43[英]霍菲爾德:《基本法律的概念》,張書友譯,北京:中國法制史,2009年,第51頁。.44[美]羅斯科‧龐德:《法理學》(第三卷),廖德宇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6頁。45[日]南博方:《行政法》(第6版),楊建順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39頁。46《梁振英:堅定不移維護香港核心價值》,載於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gangao/2013-01/16/c_114390919.htm,2013年1月16日。47吳文程:《政治發展與民主轉型:比較政治理論的檢視與批判》,台北:五南圖書,2007年,第59頁。48見孫中山:《建國方略之三‧民權初步(社會建設)序》。49Glancey,R.,E.SpainandR.Smith(2014).ConstitutionandAdministrativeLaw.London:SweatandMaxwell.4.50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6頁。51由1,200人在參選人中通過提名選出2-3人,再交由人民在2-3人之間選出1人,是人為地為公民劃定選擇的範圍,雖其後為直接選舉,但仍不掩其間接選舉的本質。52陸恭蕙、思滙政策研究所主編:《功能界別:香港立法會的一個特性》,張定淮等譯,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內部資料,2010年,第97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LG@53選舉人應在選票上寫明被選總統者的姓名,並於另一選票上寫明被選為副總統者之姓名。54[美]漢密爾頓、傑伊、麥迪森:《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305頁。55提名委員個人在投票上具有說明理由之義務豁免,其個人投票亦因秘密而不為選民所知。56廖正勝:《美國憲法導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37頁。57[美]達爾:《民主理論的前言》,顧昕、朱丹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9年,第80頁。58[日]森口繁治:《選舉制度論》,劉光華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07頁。59馬嶽、蔡子強:《選舉制度的政治效果──港式比例代表制的經驗》,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48頁。60見1987年港英政府的《綠皮書》。61《吳光正:稅你照交,立法代表再無份》,載於《星島日報》,2000年2月24日,第A19頁。62同註30,第120頁。63[英]伯特蘭‧羅素:《自由之路》,李國山等譯,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05年,第150頁。64[英]安德魯‧比爾(AndrewBeale):《憲法基礎(EssentialConstitutionalLaw)》(影印版),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81頁。65Schmitter,P.(1974).StilltheCenturyofCorporatism?ReviewofPolitics.Volume36,Number1.85-131.66現代國家為滿足行政的專業化與民主化之需求,以委員會為間接作用,發揮諮詢功能應付日趨繁複的現代行政,如攬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於行政機關內部設置的各種委員會參與決策,委員會所為決定一般皆為行政機關首長所尊重,而此等諮詢功能已為《香港基本法》第54條設立的行政會議承擔。若就選舉事項的政策擬制或決定,行政長官可以聘請熟悉有關選舉事務的“社會人士”(《香港基本法》第55條)列席會議。67王世傑、錢端升:《比較憲法》,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166頁。68[美]約翰‧哈特‧伊利:《民主與不信任──美國司法違憲審查理論》,劉靜怡等譯,台北:商周出版,2005年,第116頁。69[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廖申白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42頁。70[英]沃爾特‧白哲特:《英國憲制》,李國慶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70頁。71鄒平學:《中國代表制度改革的實證研究》,重慶:重慶出版社,2005年,第100頁。72張靜:《法團主義》(修訂版),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15頁。73[日]蘆部信喜:《憲法》(第三版),林來梵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28頁。74[英]伯特蘭‧羅素:《權力論》,吳友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186頁。75翁岳生:《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台北:三民書局,2015年,第33頁。76[美]勞倫斯‧索倫:《法理詞滙》,王凌皞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4日。77[韓]金東熙:《行政法》(第9版),趙峰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14頁。.78同註16,第202頁。79[日]吉村原太郎:《地方自治》,朱德權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0頁。80[美]羅伯特‧達爾:《多元主義民主的困境──自治與控制》,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0頁。81[瑞士]J‧布萊澤:《地方分權──比較的視角》,蕭豔輝、袁朝暉譯,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43頁。82張佛泉:《自由與權利──憲政的中國言說》,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577頁。83[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顏一、秦典華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27頁。84蕭公權:《憲政與民主》,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8頁。85張明貴:《地方自治概要》,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94頁。
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LH@86馬嶽:《香港政治發展歷程與核心課題》,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2010年,第113頁。87[日]鹽也宏:《行政法》,楊建順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0頁。88《李飛:普選須跟從國際標準似是而非》,載於《大公報》:http://news.takungpao.com/hkol/politics/2014-08/2705589.html,2014年8月31日。89《饒戈平:行政長官候選人愛國愛起碼政治標準》,載於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ga/2014/03-22/5982366.shtml,2014年3月22日。90[德]卡爾‧雅斯貝爾斯:《大學之理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5頁。91[德]海德格爾:《在通向語言的途中》,孫周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146頁。92[日]美濃部達吉:《憲法學原理》,歐宗祐、何作霖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308頁。93[日]長谷部恭男:《法律是甚麼?法哲學的思辨歷程》,郭怡青譯,台北:商周出版,2012年,第193頁。94[德]卡爾‧施密特:《政治性的概念》,姚朝森譯,台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37頁。95同註72,第117頁。96陳弘毅:《法理學的世界》,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47頁。97[美]科恩:《論民主》,聶崇信、朱秀賢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90頁。98[美]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吳良健譯,北京:商務印刷館,2000年,第397頁。99Colby,J.F.(2005).ASketchofEnglishLegalHistory.Boston:AdamantMediaCorporation.118.100許育典:《人民、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台北:元照圖書出版公司,2009年,第81頁。101[美]羅奈爾得‧德沃金等:《認真對待人權》,南寧: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5頁。102[德]格奧格‧耶利內克:《主觀公法權利體系》,曾濤、趙天書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42頁。103[英]伯特蘭‧羅素:《權威與個人》,儲智勇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73頁。104Veitch,S.,E.ChristodoulidisandL.Farmer(2013).JurisprudenceThemesandConcepts.NewYork:Routledge.33.105陳弘毅:《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治探索》,香港:中華書局,2014年,第61頁。106見《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7)條規則。該規則在2005年莫泰基對香港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和選舉管理委員會及選舉署一案中被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援引。107[美]傑佛瑞‧圖賓:《九人:美國最高法院風雲》,何帆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10年,第299頁。108Chan,J.M.M.(2009).JudicialIndependence:AReplytotheCommentsoftheMainlandLegalExpertsontheConstitutionalJurisdictionoftheCountofFinalAppeal.InJohannesM.M.Chan,H.L.FuandYashGhai(Eds.).HongKong’sConstitutionalDebate:ConflictoverInterpretation.HongKong:HongKongUniversityPress.68.109[美]恩斯特‧蓋爾霍因(ErnestGellhorn)、[美]羅納德‧M‧萊文(RonaldM.Levin):《行政法(AdministrativeLawandProcess)》(影印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30頁。110陳弘毅:《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民主憲政》,香港: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217頁。111[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121頁。112見《明史‧卷一百七十一.徐有貞傳》。113戴耀庭:《司法覆核與良好管治》,香港:中華書局,2012年,第171頁。114此時,終審法院若申請“釋法”,亦違反《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115相當於中國內地行政訴訟中的撤銷決定、責令重做之判決。116[英]羅伯特‧霍克特:《法律》,王凡、祖利軍譯,香港: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54頁。117Dykes,P.(2011).AdministrativeLaw.InHalsbury’sLawsofHongKong.Volume1,Number1.HongKong:LexisNexis.Para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LI@10,78.118黃俊傑:《行政程序法》,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第5頁。119葉陽明:《德國憲政秩序》,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49頁。.120陳弘毅:《法治:啟蒙與現代法的精神》(第2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13年,第91頁。121見孫中山:《建國大綱》第9條。122即只有進行社團法人登記的政黨可以進行“政黨提名”。123蔡定劍主編:《中國選舉狀況考察報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32頁。124[美]保羅‧S‧芮恩施:《平民政治的基本原理》,羅家倫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93頁。125[英]霍布豪斯:《自由主義》,朱增汶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67頁。126林秋山:《韓國憲政與總統選舉》,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2009年,第159頁。127同註102,第144頁。128同註100,第23頁。129紀俊臣:《地方政府與地方制度法》,台北:時英出版社,2005年,第91頁。130[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84頁。131[英]邁克爾‧歐克蕭特:《政治中的理性主義》,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4年,第144頁。132Ghai,Y.(1999).HongKong’sNewConstitutionalOrder(SecondEdition).HongKong:HongKongUniversityPress.406.133王振民:《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一種法治結構的解析》,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119頁。134[意]維爾弗雷多‧帕累托:《精英的興衰》,劉北城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8頁。135[英]巴特摩爾:《平等還是精英》,尤衛軍譯,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89頁。136馬嶽:《港式法團主義功能界別25年》,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75頁。137[奧]曼弗雷德‧諾瓦克:《民權公約評註(上)》,畢小青、孫世彥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第435頁。138見《孟子‧離婁上》。139Lloyad(2014).IntroductiontoJurisprudence(NinthEdition).London:ThomsonReuters(Legal)Limited.731.140林峰:《香港地區行政訴訟:制度、立法與案例》,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51頁。141[英]湯姆‧賓漢:《法治:英國首席大法官如是說》,陳雅晴譯,香港: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83頁。142王振民:《關於民主與憲政關係的再思考》,載於《中國法學》,2009年第5期。143韓國憲法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由總統任命的3人、國會選出的3人及大法院長指名的3人組成。委員長在委員當中進行互選。144隨紅俠:《政治制度如何決定國家成敗:一種對權力、富裕與貧窮根源的新解釋》,載於《世界與中國事務》,2014年第1期。145[英]伯特蘭‧羅素:《中國問題》,秦悅譯,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3年,第164頁。146陳雲:《香港城邦論2:光復本土》,香港:天窗出版社有限公司,2014年,第131頁。147[日]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牟發松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9頁。148[美]撒母耳‧亨廷頓:《文明的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劉菲等譯,北京:新華出版社,2002年,第110頁。149同註7,第231頁。150林若雲:《東南亞政治與發展》,台北:韋伯文化事業出版社,1999年,第167頁。151ArendLijphart.CarlosH.Waisman:《新興民主國家的憲政選擇》,蔡熊山、陳俊德等譯,台北:韋伯文化事業出版社,
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LJ@1999年,第94期。152《張榮順否定“白票守尾門”、“公司票改個人票”》,載於星島環球網:http://news.stnn.cc/hongkong/2015/0521/209214.shtml,2015年5月21日。153同註116,第65頁。154[英]約翰‧鄧恩:《民主的歷程》,林猛等譯,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155[英]彼得‧萊蘭、戈登‧安東尼:《英國行政法教科書》,楊偉東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58頁。156[德]埃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德國行政法讀本》,于安等譯,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8頁。
中國浦東幹部學院講師@LK@2017年行政長官的普選方案已經被香港特區立法會否決。但在這場圍繞行政長官普選產生的政改之爭中,街頭運動充斥於香港社會,“香港本土意識”、“香港民主化”、“香港民族”甚至“香港獨立”等意識形態色彩濃厚的話語逐次浮現。1這說明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實行必將會給香港政治局勢的發展帶來較大影響。普選條件下行政長官制度(包括行政長官產生制度、施政制度和去職制度)的設計如果缺乏科學性與合理性,則必將影響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維護,也將影響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因此,在普選條件下,必須加強對行政長官制度(包括行政長官產生制度、施政制度和去職制度)的合基本法監督。一、“合基本法監督”與合憲性監督“合基本法監督”一詞涉及兩方面內容:第一,甚麼是“合基本法監督”?第二,中央為甚麼需要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一)“合基本法監督”所謂合基本法監督,是指中央依照《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所作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香港基本法》及其解釋所作決定的規定,對香港特區憲制發展以及影響其憲制發展的因素所進行的監督。由於基本法是中國憲制性法律,故合基本法監督亦可理解為合憲監督。合基本法監督是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在該監督中,監督主體是中央,主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對象是香港特區,包括行政長官、政府、立法會、法院等;監督客體是香港特區的憲制發展及影響香港特區憲制發展的因素,例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選舉制度的改革、法院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等;監督的目的則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必須於法有據。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合基本法監督必須借助《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所作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香港基本法》及其解釋所作決定賦予中央的權力來實現。作為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香港基本法》無疑是中央依法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的最重要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其對《香港基本法》所作解釋是對《香港基本法》條文含義的具體化,屬於《香港基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香港基本法》及其解釋作出的決定,香港特區亦應當遵守。(二)中央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的必要性中共十八大報告指出:“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2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條件下,中央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的目的亦在於上述兩個方面。首先,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是維護國家論中央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與履職的合基本法監督張小帥
論中央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與履職的合基本法監督@LL@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在“一國兩制”方針中,“一國”是“兩制”存在的前提,只有認可“一國”之大同,才能存“兩制”之差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正是“一國兩制”方針中“一國”的體現。因此,就必須維護中央的權力,包括維護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和對香港特區憲制發展的主導權,以及中央依照《香港基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力;香港特區在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同時,必須尊重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特別是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政治體制和制度;香港特區政府必須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香港社會出現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團體、組織及其活動等等。由於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區政治體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既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亦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作為香港特區的首長,行政長官要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作為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要對香港社會秩序的穩定負責,要密切注意和防止香港社會出現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團體或組織等。而普選的實行將會給反華勢力介入香港政治提供機會,他們極可能借此干涉行政長官的普選,以及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施政活動。如果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不是“愛國”人士,其在施政過程中很可能會對抗中央,並在外國勢力支持下破壞“一國兩制”方針的實施,作出有損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因此,為保證正確實施“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就必須加強對行政長官的合基本法監督。其次,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是維護香港社會秩序,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必然要求。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目的。在“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特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繼續維護其國際性大都市地位。這就要求內地一方面不要干涉香港特區資本主義的發展,另一方面作為國家主體,要為香港特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後盾。作為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負責香港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對維護香港特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發展有着重要職責;作為香港特區的首長,行政長官有責任爭取中央的支持,以更好促進香港特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發展。因此,中央加強對行政長官的合基本法監督,對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作用。二、中央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的途徑根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機制和履職情況,可將行政長官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原任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後,通過法定途徑產生的新任行政長官;第二類是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或者行政長官缺位時產生的署理行政長官;第三類是行政長官在任期內突然缺位而依照法定途徑產生的繼任行政長官。普選會給上述三類行政長官帶來不同的合基本法監督問題。第一類行政長官屬於通過正常途徑產生的行政長官,對其進行的合基本法監督屬於一般監督。就第二類行政長官來說,由於香港特區政治分化比較嚴重,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可能會由於各種原因而出現任期中間缺位,或者短期內不能履行職務的現象,從而導致署理行政長官的產生。可以預見的是,署理行政長官的合基本法監督問題在實行普選後可能會更加突出,這就需要明確《香港基本法》第53條第1款“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中“短期”的具體期間,明確署理行政長官有哪些具體職權,是否可以行使行政長官的所有職權等等。就第三類行政長官來說,普選可能引發的問題是其任期問題,即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是一屆新的任期,還是去職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中央可以從行政長官的產生、施政和去職三種途徑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一)對行政長官產生機制的合基本法監督對行政長官產生機制的合基本法監督主要包括兩方面:○1對行政長官需滿足的條件進行合基本法監督;○2對行政長官的普選程序進行合基本法監督。1.對行政長官需滿足條件的合基本法監督“落實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回歸以來最重大的政治問題。說它是最重大的政治問題,是因為這個問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CC@題關係到‘港人治港’的根本方向,關係到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關係到‘一國兩制’的正確實施。”3愛國者治港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前提。要不要堅持“愛國者治港”的界限和標準是行政長官普選的是非問題。4鄧小平在1984年6月會見香港人士時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5在香港特區成立、《香港基本法》開始實施後,上述抽象標準即轉化為制度化的具體標準,包括:第一,必須擁護和遵守《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在第二章規定了中央對香港特區享有的權力;在第八章規定了《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在其他章節和附則中規定了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內容和中央享有的其他權力。行政長官必須忠實地擁護和遵守《香港基本法》,維護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和權威。第二,必須擁護“一國兩制”方針。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認同自己的中國人身份,並承諾盡心盡力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在當選後,行政長官必須盡心盡力地為香港居民服務,維護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保持香港社會的繁榮和穩定。同時,行政長官必須代表香港特區,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與行政長官必須是愛國者相關聯的一個問題是,行政長官是否可以具有政黨身份?香港回歸後,關於行政長官是否可以具有政黨身份的問題,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第4條規定:“具有政黨或政治團體身份的人在表明參選意願前必須退出政治團體。”這說明,要參選行政長官的人,在參選之前必須退出政治團體。2001年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1條規定,在選舉中當選的人,須在該項宣佈作出後的7個工作日內,公開作出一項法定聲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還要向選舉委員會主任提交一份書面承諾,表明他如獲任命為行政長官,則在他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並且不會作出具有使他受到任何政黨黨紀約束效果的任何作為。這就放寬了行政長官選舉的條件,使不得具有政黨身份的條件,由原來的參選行政長官之人延後到當選行政長官之人。那麼,在行政長官通過普選產生時,其是否可以具有政黨身份?對此,本文認為在普選條件下,行政長官同樣不得具有政黨身份。原因正如一些學者所總結6:第一,從歷史和現實政治環境來看,香港的民主政治發展時間較短,政黨政治尚不成熟,特別是特殊的殖民歷史和港英政府在過渡期間推動的代議制改革,使香港產生一些“反中抗共”人士。由這些人士組成的政黨,起初反對“一國兩制”方針,後來則反對《香港基本法》。在這種政黨林立、魚龍混雜的情況下,規定行政長官不得具有政黨或政治團體身份,可以有力地排除那些“逢中必反”的政黨或者政治團體攫取香港特區的最高行政權。第二,從規範依據來看,《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9)項的規定,行政長官要代表香港特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政長官具有政黨或者政治團體身份,就很容易導致行政長官所在的政黨或者政治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第三,從行政長官的地位來看,行政長官具有雙重地位,既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亦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這就決定了行政長官的雙重負責性,既要代表香港特區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也要代表香港特區政府向香港居民負責,並且在普選條件下,行政長官向香港居民負責的特性將會更加突顯。因此,行政長官的這種超脫性地位決定了其不宜具有政黨或者政治團體身份,否則容易受到其他政治勢力的掣肘。《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必須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因此,必須設計科學合理的普選制度,確保產生的行政長官符合上述條件,確保產生的行政長官是一個愛國者。
論中央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與履職的合基本法監督@DCD@2.對行政長官普選程序的合基本法監督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長官普選的程序是:首先,產生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次,由該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再次,由香港選民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候任者;最後,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候任者予以任命。由於第45條第2款的規定比較概括、抽象,因而在進行普選制度的具體設計時,除須遵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解釋及決定。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設計涉及如下問題:第一,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如何保證?該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與目前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有何不同?第二,該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時,是按絕對多數原則還是按相對多數原則?應該提名產生幾位行政長官候選人?第三,在香港選民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候任者時,是採取絕對多數原則還是相對多數原則?第四,如何協調中央人民政府的政治任命權和香港選民的普選權,即由香港選民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候任者,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必須予以任命?關於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7(以下簡稱“8.31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與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相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8.31決定”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合理性8,亦直接否定了反對派提出的一些脫離《香港基本法》框架的方案。反對派曾提出,為了保證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委員應由香港選民普選產生,然後由該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再把行政長官候選人交由香港選民普選產生。9然而,行政長官普選程序中任何環節的設計和執行,都必須嚴格遵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所作的解釋及決定的規定。《香港基本法》在兩處提到“廣泛代表性”一詞:○1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2第45條第2款規定的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除非存在特別理由,否則應當對同一法律文本中的同一用詞作出相同涵義的解釋,這是一條重要的解釋原則。10因此,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和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具有相同的含義。提名委員會在行政長官普選制度中佔據重要位置。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的敘述,提名委員會的目的在於從三個方面降低普選的風險,即降低政治對抗的風險、降低憲制危機的風險、降低民粹主義的風險。要發揮上述三個方面的作用,提名委員會亦須按照四大功能界別等比例組成。11正如有學者所言,提名委員會“有社會各界別代表、各地區代表、各政治力量代表”,因此是個“超黨派、超地域、超界別的政治機構”,其設計體現了政治多元主義理念,“發揮着現代政治中政黨提名的功能”,同時又“超越了政黨的偏狹性,代表了香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乃至於代表了香港的整體利益”。12但提名委員會與選舉委員會存在重要區別: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性質是機構提名,而選舉委員會的提名性質則是委員個人提名。實際上,選舉委員會的作用是先由一定數量的委員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由全體委員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行政長官候任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也就是說,選舉委員會身兼提名和選舉兩項重任。但提名委員會則不同,提名委員會的重要且惟一的職責就是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由香港選民從這些行政長官候選人中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候任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作為一個機構,提名委員會在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時,應當按照民主程序進行提名,以體現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而要確定具體依照何種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首先則須明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一些反對派人士提出,他們接受按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組成提名委員會,亦同意提名委員會採取機構提名的方式進行提名,但條件是保證獲得提名委員會投票的前5位都能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13對此,本文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不能過少(例如1位),亦不能過多。普選內在地要求競選,若只有1位行政長官候選人,競選將不存在,普選也就失去意義;若行政長官候選人過多,例如反對派說的5位,那麼勢必造成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CE@行政長官選舉中選票的分散(假如有5位行政長官候選人,選民的選票肯定會分散成5部分),導致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的認同度相對較低(假如香港選民的選票較為平均地分配給5位候選人,那位所獲選票只比選票總數1/5多一點點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即能獲勝,但實際上有接近4/5的香港選民都不支持,該行政長官候任者的認同度就很低),最終香港社會可能會不斷出現衝突,甚至導致社會撕裂。因此,本文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以2-3名為宜。這樣一方面保證了競選的存在,另一方面也保證了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有較高的認同度(有2名候選人的情況下是大於50%的認同度,3名候選人的情況下是大於1/3的認同度)。在確定了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名額後,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民主程序,就較為容易地解決了。該民主程序實際包含兩個要素:第一是提名委員會每名委員可投的票數;第二是參選人要獲得提名必須獲得的票數。(表1)表1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可行性方案得票數投票數絕對多數(>50%選票總額)相對多數(獲得選票排名前2-3名)可投1票可產生1名候選人(A方案)可產生2-3名候選人(B方案)可投多票(例如可投2票或者3票)不確定產生候選人數目(C方案)可產生2-3名候選人(D方案)為使提名委員會體現集體意志,香港特區有多名人士提出,只有獲得半數以上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才能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這樣更能體現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和機構提名的性質。14根據上表所示,要保證行政長官候選人獲得半數以上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並能產生2-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只能選擇C方案和D方案的綜合方案,即提名委員會每名委員至少可投2票,獲得半數以上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的行政長官參選人中前2-3名可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而香港特區政府在2015年4月22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附件一修正案(草案)》),即作出了如此規定:“提名委員會每名委員最少須投票支持兩名參選人,最多可投票支持全部參選人”。15根據上述分析,“8.31決定”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與合理性,為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構建奠定了重要基礎。儘管2017年行政長官的普選方案被立法會否決,使得“8.31決定”在2017年無法實施,但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一項決定,“8.31決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經修改則一直有效。因此,未來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構建亦必須遵循“8.31決定”的規定。就第三個問題來說,正如前文分析,在有2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情況下,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具有大於50%的認同度;在有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情況下,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至少具有大於1/3的認同度。因此,不論提名委員會最終提名產生2名還是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都能獲得較高的認同度。在這種情況下,香港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時,採用相對多數原則即可。香港特區政府在2015年4月22日公佈的《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及方案》,即規定香港選民“一人一票”通過相對多數原則來普選產生行政長官。16就第四個問題來說,如前所述,中央對香港特區所採取政策的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因此,首先必須明確,中央人民政府對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候任者享有實質性的任命權17,即中央人民政府可以不任命對抗中央的人成為行政長官,即便該人是由香港選民普選產生的。中央無疑必須明確這一底綫,即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18只有中央亮明底綫,香港特區政府和建制派才會擺脫畏首畏尾的狀態,才會在政改諮詢和普選過程中堅定地支持中央,中央與香港特區政府、建制派才會形成合力,並在不同層面、不同階段、不同陣地掌握政改主導權,從而穩步有效地推進政改。19也只有這樣,香港居民才能認識和把握中央的立場,在普選投票時進行理性選擇,真正選出愛國者作為行政長官。
論中央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與履職的合基本法監督@DCF@(二)對行政長官施政機制的合基本法監督對行政長官施政機制的合基本法監督包括兩個面向:一個是制度面向的合基本法監督,即對行政長官的施政環境,包括立法會、政黨等能對行政長官施政產生影響的因素進行合基本法監督;另一個是實踐面向的合基本法監督,即對行政長官的施政行為,包括行政長官面向香港社會的施政行為、行政長官對立法會和法院的相關權力等進行合基本法監督,以確保行政長官正確、有效地行使《香港基本法》所賦予的職權。1.制度面向的監督制度可以是正式的,如憲法、法律等,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價值、意識形態和習慣等。20對行政長官進行的制度面向的合基本法監督主要是指形成相關政治慣例和制定相關法律規範。民主政治的重要環節即是選舉政治,而選舉政治通常又主要以政黨政治為媒介。儘管可以從規範角度切斷行政長官與政黨或者政治團體的聯繫,但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方式決定了其與政黨或者政治團體之間必然存在着種種聯繫。然而,在行政長官選舉缺少政黨參與的情況下,不但行政長官的選舉不能充分動員香港選民參與投票,從而降低行政長官的民主性,而且行政長官在施政過程中也可能缺少立法會的有力支持,造成行政長官“有權無票”、而立法會“有票無權”的現象。由於立法會早已有具備政黨背景的議員存在,並已佔據立法會絕大多數議席,因而可以肯定地說,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後,立法會中的政黨因素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此情況下,為使行政長官順利施政,就必須協調行政長官“有權無票”和立法會“有票無權”的現象。通過構建“執政聯盟”的政治慣例以協調行政與立法關係,同時制定《政黨法》從而實現對香港政黨及其活動的規範,是從制度層面對行政長官施政機制進行合基本法監督的重要環節。所謂“執政聯盟”,即當選的行政長官可以通過政治委任制把政治觀點或者態度和自己相同或者相近的政黨人士吸收進香港特區政府任職,以擴大自己的執政聯盟,使行政長官的施政政策在立法會得到較大程度的支持。21可以想見的是,在普選條件下,特別是雙普選條件下,香港特區的政黨將更加活躍,其不僅會參與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而且會對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產生重要影響。例如,反對派在2014年國慶日前後發動的“佔中”運動已嚴重影響香港社會秩序的穩定、影響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22因此,對行政長官施政機制進行合基本法監督,就需要對香港特區的政黨進行合基本法監督。《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香港特區任何政黨或政治團體都必須在《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範圍內活動。然而,由於香港目前還沒有《政黨法》,香港現存的諸多政黨均是按照《社團條例》或者《公司條例》進行登記。這就造成香港政黨有實無名,使其不能享有作為一個政黨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作為一個政黨應當承擔的義務。例如,在普選條件下,政黨投入選舉的資金來源、政黨的日常開銷花費、政黨事務的公開等等,都需要香港特區制定專門的政黨法律予以規範。實際上,香港社會早已存在制定《政黨法》的現實需求。在“民主黨訴律政司司長”23一案中,一些非民主黨黨員的香港居民要求民主黨公開其黨員名冊,雖然高等法院最後判定《公司條例》第98條強制以有限公司名義登記成立的香港政黨必須向公眾公開其成員名冊的規定符合比例原則,但實際上《社團條例》並沒有對依據其成立的政黨有此方面公開事項的規定。另外,反對派政黨社民連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曾被爆出,其於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兩次接受壹傳媒集團黎智英共計100萬元的捐款,而根據梁國雄自己所言,第一筆捐款用作社民連及梁國雄自己訴訟之用,沒有轉至社民連賬戶上;並且至今尚未承認收受第二筆捐款及其去向和用途。24作為選舉依賴型組織,政黨應當將其資金用來服務於選舉及與選舉相關的其他用途,而非濫用,並且政黨資金來源和用途的無規範化,必然會給外國勢力的干涉提供渠道。因此,在實行普選制度時,制定專門的《政黨法》對政黨的運作機制、政黨進入立法會的最低門檻、政黨的公開機制、政黨的資金來源等進行專門規定,就顯得尤為必要。2.實踐面向的監督行政長官的施政行為最能體現其是否擁護和遵守《香港基本法》、是否擁護“一國兩制”方針,例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CG@如行政長官對香港特區政府的領導、對立法會和法院的監督與制衡等,無不體現出其對《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的態度。在這一過程中,如果行政長官的施政行為超出高度自治權的範圍,侵犯中央的權限,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應當及時、適當地運用《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作出決定,以保證中央和香港特區各自在《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如果立法會濫用權力阻撓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行政長官就要依法行使《香港基本法》賦予的解散立法會等權力,必要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給予行政長官相應支持,以保證香港特區政府的施政行為在立法會獲得通過;如果香港特區法院濫用司法權,侵犯中央的權限和阻撓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行政長官可以根據已形成的政治慣例25,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作出解釋,以解決相關爭議。(三)對行政長官去職機制的合基本法監督行政長官的去職包括正常去職和非正常去職。正常去職就是行政長官的一屆任期結束,離開工作崗位,屬於正常情況。本文主要討論如何對行政長官的非正常去職進行合基本法監督,包括對非正常去職原因的合基本法監督,以及行政長官非正常去職後,對繼任行政長官的合基本法監督。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2條和第73條第(9)項的規定,行政長官非正常去職的原因主要是辭職和彈劾。其中辭職是行政長官在特定情形下主動提出請求,要求離職;彈劾則是行政長官在特定情形下,被迫離職。此處主要討論在普選條件下是否需要增加對行政長官的罷免制度。在普選條件下,行政長官將由香港選民普選產生,其民主性將會得到空前提高。但與此同時,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即當其不再得到香港居民的支持和信任時,香港選民應當享有罷免行政長官的權利。對此,有學者提出了相應的制度設計,即:行政長官的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會議員1/3提議,全體立法會議員2/3同意後提出,並經全體香港選民一半以上參與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罷免案經由香港選民通過後,須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罷免案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被罷免人應於公告之日起解除行政長官職務,並自解除職務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被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同時,為了避免罷免權被濫用,可以對罷免權作出適當限制,即對就職未滿一年的行政長官不得提出罷免案;罷免案如經否決,對同一行政長官,原提案人不得再對其提出罷免案。26行政長官非正常去職後,其繼任者的產生機制和任期問題隨之產生。就產生機制而言,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3條和第45條的規定,在普選條件下,行政長官非正常去職後,其繼任者也應當由普選產生,即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然後交由香港選民普選產生。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提名繼任行政長官的提名委員會是否與當初提名已經非正常去職的行政長官的提名委員會相同呢?換句話說,提名委員會是否有一定的任期,是常設的還是臨時的?對此問題的回答需要參考選舉委員會制度。在行政長官由任期5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制度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27,選舉委員會的法定職責和任務就是選舉行政長官,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便於在5年期間中當行政長官缺位時,能夠及時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因而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其前任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基於同樣道理,提名委員會的法定職責和任務就是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便於在5年期間中當行政長官缺位時,能夠及時提名新的行政長官候選人,以供香港選民從中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因此,本文認為提名委員會應當是常設的,每屆任期5年。在提名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的情況下,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是一屆新的任期還是非正常去職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根據前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28,在選舉委員會制度下,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是非正常去職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而香港特區政府在2015年4月22日公佈的《附件一修正案(草案)》29規定:“在提名委員會五年任期內,如因行政長官缺位而依法進行補選,新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這意味着在普選條件下,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同樣是非正常去職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本文不贊同該規定。因為無論是非正常去職的行
論中央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與履職的合基本法監督@DCH@政長官,還是繼任行政長官,雖然兩者都是由任期5年的同一屆提名委員會提名,但兩者最終卻是由沒有固定任期、只是在選舉時臨時參與投票的香港選民在兩次不同的普選中選舉產生的。出於對香港選民民意的尊重,本文認為,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當是一屆新的五年任期。三、中央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的可行方法為了對行政長官進行有效的合基本法監督,中央必須採取適當的方法。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要善於行使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及時運用法律解釋方法解釋《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要適時運用法律修改方法修改《香港基本法》,以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一)中央人民政府要善於行使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經過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侯任者,必須經過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性而非形式性的。30根據一些學者的總結,該任命權的行使包含三個標準,即:第一,行政長官應當尊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承認香港特區與國家不可分離的地位;第二,行政長官應當尊重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享有的權力;第三,行政長官應當忠實於“一國兩制”方針。31在普選條件下,中央人民政府要善於通過行使任命權來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善於行使任命權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要善於行使實質性的任命權來任命愛國者、排除非愛國者擔任行政長官。正如前文所述,愛國者治港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前提。如果說中央人民政府通過闡明自己的態度使香港選民選出愛國者作為行政長官候任者,是保證愛國者治港的軟性監督的話,那麼通過行使任命權來任命愛國者、排除非愛國者擔任行政長官,則是保證愛國者治港的硬性監督。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行政長官在施政過程中的愛國表現,通過行使實質性的任命權對辭職或者被彈劾的行政長官予以免職或者留任。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不論是主動辭職還是被彈劾的行政長官,都必須經過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之後才能去職。在普選條件下,中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行使任命權,使在施政過程中始終表現出愛國情懷的行政長官繼續留任,也可以使在施政過程中作出有損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或者有損香港特區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發展行為的行政長官去職。(二)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香港基本法》進行解釋所謂法律解釋方法,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運用其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享有最終的解釋權,其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構成《香港基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儘管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香港基本法》的所有條款進行解釋,但出於維護“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目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不會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在普選條件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充分運用其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行政長官的產生、施政和去職等進行監督。就行政長官的產生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以解釋方式明確表明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者擔任是“一國兩制”的題中之意,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前提。在香港特區政府就行政長官的普選方案向香港居民進行諮詢時,一些反對派人士曾表示,“愛國者治港”在《香港基本法》上並無明確依據,因此反對“愛國者治港”的提法。32對此,內地和香港特區諸多學者從理論上論證了“愛國者治港”的正當性和合法性33,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官員也在一些發言中多次重申“愛國者治港”的重要性34,國務院也以白皮書的形式闡述了“愛國者治港”的涵義和重要性。35但作為《香港基本法》法定解釋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卻沒有對此作出一個官方的權威表述。本文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運用歷史解釋方法,對“愛國者治港”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作出權威解釋。根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CI@據歷史解釋的方法,在“一國兩制”方針提出之初和中英談判期間,“一國兩制”方針的創始人鄧小平就說過,“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36因此,“愛國者治港”具有明確的歷史依據,是《香港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當選人政治態度的應有之義。在《香港基本法》制定之後,“愛國者”的標準就主要體現為擁護和遵守《香港基本法》,包括擁護和遵守《香港基本法》中所體現的“一國兩制”方針和所規定的中央享有的權力。就行政長官的施政而言,在行政長官施政過程中,如果行政長官行使的是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職權,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充分尊重。但如果行政長官行使的是非自治範圍內的職權,並且該職權的行使會有損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有損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則應適時作出解釋,明確該職權的正確行使方式。就行政長官的去職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利用其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有效解決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等問題。此外,前述署理行政長官的合基本法監督問題,即《香港基本法》第53條第1款“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中“短期”的具體期間,以及署理行政長官享有哪些職權等問題,都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來解決。(三)全國人大要適時運用法律修改方法修改《香港基本法》所謂法律修改方法,是指全國人大運用其對《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來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法律修改方法是中央在無法運用任命權和法律解釋方法解決問題時才能運用的方法。適時修改《香港基本法》是為了更好地保持《香港基本法》的穩定性,更好地堅持《香港基本法》。如上所述,普選會給行政長官帶來空前的民主性,但也可能給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之間的關係造成一定影響,還可能影響行政長官的去職等情形。因此,在必要的時候,全國人大可以對《香港基本法》作出適當修改,以理順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之間的關係、明確行政長官在普選條件下的去職情形等。四、結語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必須建立和加強中央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合基本法監督。對行政長官的合基本法監督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既需要理論支撐,亦需要制度支撐,但最重要的是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對行政長官進行合基本法監督的經驗和教訓。註釋:1祝捷:《“民主獨立”的台灣故事與香港前路》,載於《港澳研究》,2015年第2期。2《胡錦濤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於中央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gov.cn/ldhd/2012-11/17/content_2268826_6.htm,2014年8月27日。3《李飛:處理特首普選要分清是非堅持原則》,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rntt.com/doc/1033/4/8/9/103348978.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3348978,2014年8月27日。4同上註。5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1頁。
論中央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與履職的合基本法監督@DCJ@6朱世海:《試析“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載於《中央社會主义學院學报》,2006年第2期。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載於中央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gov.cn/xinwen/2014-08/31/content_2742923.htm,2014年10月9日。8胡榮榮、黃樹卿:《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核心要素理據的綜述》,載於《港澳研究》,2014年第4期。9劉乃強:《香港政治或有四輪交鋒,需理性聲音》,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rntt.com/doc/1025/4/0/3/102540368.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2540368,2014年8月29日。10白斌:《憲法教義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98頁。11同上註。12強世功:《香港特首普選提名機制之争──政治与法理》,載於《經濟導刊》,2014年第8期。13同註8。14《譚耀宗:提委會不可取代》,載於大公網:http://news.takungpao.com/hkol/politics/2014-05/2470772.html;《過半提名體現集體意志》,載於大公網:http://news.takungpao.com/paper/q/2014/0825/2691577.html,2014年8月31日。15《港府公佈基本法附件一特首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載於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ga/2015/04-22/7226570.shtml,2015年8月10日。16《香港特區政府發表行政長官普選方案》,載於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ga/2015/04-22/7225713.shtml,2015年8月10日。17韓大元、黄明濤:《論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任命權》,載於《港澳研究》,2014年第1期。18李飛:《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rntt.com/doc/1028/8/1/4/102881447.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2881447,2016年5月27日。19劉乃強:《香港決戰之後將如何管治?》,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rntt.com/doc/1027/4/2/3/102742354.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2742354,2016年5月27日。20楊光斌:《制度變遷與國家治理──中國政治發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9頁。21朱世海:《比較視野下的香港政黨政治》,載於《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11年第5期。22《反佔中:過去香港全世界最穩定,現亂成這樣》,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rntt.com/doc/1034/2/6/2/103426283.html?coluid=1&kindid=0&docid=103426283&mdate=1014002204,2016年5月27日。23葉海波:《香港特區政黨的法律規範》,載於《法学評論》,2011年第6期。24《香港社團社民連疑“換殼”吸“黑金”》,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rntt.com/doc/1033/2/6/7/103326735.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3326735,2016年5月27日。25例如,2005年4月6日,香港特區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向國務院提出報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第53条第2款作出解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5年第4期;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已成為《香港基本法》三種解釋模式中之一。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載於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6/10/c_1111067166.htm,2016年5月27日。26王英津:《“雙普選”對香港政治發展的影響與應對》,載於《探索與争鳴》,2012年第6期。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草案)的說明》,載於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5-05/27/content_5341715.htm,2016年5月27日。28同上註。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CK@29同註14。30同註16。31同上註。32《“愛國者治港”具有充分法律依據》,載於法制網: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4-06/26/content_5628407.htm?node=5955,2016年5月27日。33《白皮書起草專家:鄧公談話適用於解決普選爭議》,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rntt.com/doc/1032/5/0/8/103250847.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3250847,2016年5月27日。34《人大官員:“一國兩制”並非中央不能管香港》,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rntt.com/doc/1033/5/8/2/103358206.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3358206,2016年5月27日。35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載於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6/10/c_1111067166.htm,2016年5月27日。36同註5。
前者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後者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教師、法學碩士@DCL@一、引言香港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源於對原有港督制度的繼承和改造。1在香港原有政制的實際運作中,英國國務大臣任免港督,港督領導行政立法兩局,立法局無權彈劾港督,三者之間實際存在着一種微妙的制衡關係,任何兩方面的同意通常將取代第三方的意見。港督的主張如獲得兩局非官守議員的支持,就會為國務大臣所接受;相反,港督如不顧兩局的反對而堅持己見,就會逐漸失去國務大臣的信任,從而影響其以後的政治生涯。2現行行政主導政治體制之下,中央政府任免行政長官,行政長官領導行政機關,立法會監督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立法會有權彈劾行政長官但無權免除其職務。與原有的體制相比,香港最高長官的地位及其與立法機關的關係發生了較大變化,但中央、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三者之間那種微妙的制衡關係,似乎沒有改變:行政長官與行政、立法機關達成共識的意見,往往能夠為中央所接受;中央在免除行政長官職務的時候,除了要考慮香港選民的意見,還要與立法會達成共識。因此,中央行使免職權不僅要滿足一定條件、遵守一定程序,還要受到香港方面的一定限制。二、中央免職權行使的條件從《香港基本法》的內容來看,中央免除行政長官職務主要有三種情形:其一,行政長官具有第52條規定的辭職條件之一3,中央批准行政長官辭職而免除其職務4;其二,行政長官具有第52條規定的辭職條件之一而未辭職,並不符合第73條第9項規定情形,立法會不能啟動彈劾程序,但中央認為行政長官已經不適合擔任該職務,有權決定予以免職。第52條只規定了行政長官辭職的條件,而且除了該法第73條第9項規定的中央有權根據立法會的彈劾案決定是否免除行政長官的情形之外,《香港基本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中央在其他應辭職而未辭職的情形下有權免除行政長官職務。但任命權中本身即隱含了免職權,第73條也已經規定了行政長官應辭職而未辭職的兩種情形,中央擁有免職權力,而且《香港基本法》沒有做出相反的規定。因此,從整體解釋的角度看,在行政長官具有第52條規定的事由之一而未辭職的情況下,中央擁有最終決定是否免除其職務的權力。其三,行政長官具有第73條第9項規定的事由,即其行為構成“嚴重違法或瀆職”,立法會成功通過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中央有權決定是否免除其職務。可見,中央行使對行政長官免職權的法定條件是《香港基本法》第52條和第73條第9項規定的事由,包括:第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依法應辭職而未辭職;第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依法應辭職而未辭職;第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依法應辭職而未辭職;第四,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中央對行政長官免職權的行使及其界限苗泳、邢玲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DC@依法應辭職而不辭職,且立法會成功通過彈劾案。這裏有一個疑問:《香港基本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的“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其他原因指的是甚麼原因?與第73條規定的“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是甚麼關係?有學者認為,“其他原因”就是指的“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5筆者認為這是一種誤解。原因在於,該學者沒有區分立法會彈劾與中央免職權,或者沒有注意辭職與彈劾的區別。中央免職或行政長官辭職的原因,主要是政治原因或缺乏施政能力,比如與立法會的權力衝突難以協調,或個人身體無法繼續履職,或者像西方國家所規定的行為不檢,不適合繼續享受尊榮,等等;而立法會彈劾的原因是個人行為構成違法犯罪,彈劾帶有一定的司法性質,強調有法律依據和充分證據。再者,如果“其他原因”只是指“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則無法與“無力履行職務”相符合。果如此,《香港基本法》第52條第1項即應表述為:“因疾病無力履行職務;或因嚴重違法或瀆職,不適於繼續履行職務”。因此,所謂“其他原因”是除《香港基本法》已經列明的事由之外,導致行政長官“無力履行職務”的其他事由。這些事由具體包括哪些,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在行使免職權的過程中,或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涉及到該條款,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三、中央行使免職權的程序中央行使對行政長官的免職權應當遵循甚麼樣的程序、步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是否應當有其他主體參與、參與的範圍和程度怎樣?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研究。第一,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3條第9項行使中央免職權的程序。第73條第9項規定:“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香港2008年《防止賄賂條例》增補條款第31AA條增加規定:“(1)儘管第30條另有規定,凡專員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可能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專員可將該事宜提交律政司司長,讓律政司司長考慮是否行使他在第(2)款下的權力。(2)儘管第30條另有規定,凡律政司司長因根據第(1)款作出的提交而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可能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他可將該事宜提交立法會議員,讓他們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採取任何行動”。據此,行政長官的行為構成嚴重違法或瀆職罪行的情況下,中央行使免職權的程序是:立法會全體議員的1/4聯合動議,或者律政司司長向立法會提交動議;後立法會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後立法會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指控,向立法會提交報告;立法會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免除行政長官職務。由此可見,在這種情形下,中央行使免職權受到了香港特區方面的拘束,即必須在香港相關政府機構的參與下,完成了香港特區階段的程序之後,才能進入到中央決定的階段。中央階段的具體程序怎樣?中央可否否決香港立法會的彈劾案,決定不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呢?從邏輯上來說,中央政府是可以作出不同意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的決定的。但王振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想像中央人民政府會不同意罷免行政長官”。6一般情況下,他的判斷和意見是沒問題的,在香港各界已經對行政長官的去留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中央堅持否決彈劾案的可能性會很小。但也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立法會一些議員基於不良目的並通過不當手段使彈劾案獲得通過,如果不否決將不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香港的穩定繁榮,中央也可能做出不免職的決定。這裏有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行政長官具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立法會沒有啟動彈劾,或者彈劾案沒有獲得通過,中央人民政府能否主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王振民持否定態度,他認為,“中央任命特別行政長官,必須首先在特別行政區完成有關民主和
中央對行政長官免職權的行使及其界限@DDD@法律手續,然後才可以提交中央任命,因此,對於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的罷免,也應該首先在特別行政區完成《基本法》的有關法律手續,然後在提交中央決定罷免”,“罷免是‘實質性’的,但是,‘實質性’是指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提交的任命或彈劾、免職名單有否決權,並不是說中央政府可以不等特別行政區在本地完成法定的任命、免職程序,自行徑直任命或罷免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2001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其中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權罷免行政長官的職務,也應該是這個意思。”7但宋小莊則持肯定態度,他認為:“鑒於罷免權是伴隨任命權而來的實質性權力,即使立法會沒有彈劾,……中央政府還是可以直接罷免行政長官的。”8之所以出現這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其原因仍在於沒有注意到彈劾制度與罷免(免職)制度的區別。從彈劾角度看,因為行政長官個人行為“嚴重違法或瀆職”屬於司法管轄問題,理應進行刑事檢控和審判,但基於行政長官的尊榮,法律做特殊安排,由立法會啟動“準司法性”的彈劾程序,待免除行政長官職務後,再對其犯罪行為進行檢控。這主要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立法機關對行政長官監督的問題,也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對立法會“負責”的體現,中央一般不干預,只待彈劾案通過之後,立法會報請中央批准,中央才決定是否免除行政長官職務,體現中央對地方的管治與監督。從中央免職權角度看,免職權與任命權相伴而生,中央任命行政長官之後,發現不符合資格、不稱職,可以隨時免職,這符合法理。而且免職權的行使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政治監督,是中央基於主權者身份對地方高級領導的一種監督,當發現行政長官的任職不符合主權利益,即不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香港繁榮穩定時,有權主動免除其職務,而不必假人之手。宋小莊所言“主權者應當具備治國必備的這一權力”9,就是這個意思。因此,王振民和宋小莊的觀點都各有道理,但又都不夠全面。筆者認為,在《香港基本法》第73條第9項規定的情形下,中央一般不宜主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但如果行政長官的嚴重犯罪行為導致其繼續履行職務將不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香港穩定繁榮,損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而立法會沒有啟動彈劾或彈劾案沒有獲得通過,中央應有權酌情行使免職權,免除行政長官職務。此種情況下行使免職權,適用第73條第9項不太適當,中央可根據第52條第1項,按“其他原因”對待,依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第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2條行使中央免職權的程序。第52條沒有規定中央行使免職權的程序,《香港基本法》其他條款亦未明示。從法理和實際考慮,也無法適用第73條第9項規定的程序。這種情況下需要考慮幾個重要問題:其一,中央是否可以不經香港地方程序而直接免除行政長官職務?如前所述,從法理上講,中央政府有權主動免除其任命的官員,但香港是一個特殊的高度自治地方,即便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方面,在確保中央的直接主導權和決策權前提下,也要體現香港特區的參與權和建議權。10不求得香港方面的共識,中央行使權力勢必會受到阻礙。其二,若允許香港方面參與及建議,有誰來參與,以甚麼方式參與?第52條規定了三種情形,其中有兩條是涉及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關係,即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或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此二種情形下,立法與行政長官的關係高度緊張,如果再有立法會參與並提供建議免除行政長官職務,勢必會加劇立法與行政長官之間的緊張關係,不利於香港政局穩定。法院的角色只適合於居中而裁,不宜捲入政治,也不適合參與到中央免除行政長官職務的過程中來。如此,由誰來參與便成為一個難題。需要拓展視野,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中獲得啟發。四、其他國家或地區免職權或罷免權行使的經驗(一)美國的經驗與啟示美國在建國之初就遇到了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免問題。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77篇就提到了總統的免職權問題,但只是一筆帶過,沒有進行深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DE@入的分析。他寫道:“總統在任命官員中取得參議院合作的優點之一是有助於政府的穩定。取得該院同意不僅限於任命,而且包括撤換。因此,總統的更換將不致如總統單獨行使任命權時勢將造成政府官員的大量變動。”11可見,漢密爾頓主張總統行使政府官員的免職權,但應取得參議院的同意。《美國憲法》部分體現了聯邦黨人的主張,為國會和總統的人事控制權提供了制衡機制──憲法第二章把任命高級官員的權力置於總統,並要求任命得到參議院的同意。但憲法卻沒有明確把免職權授予任何機構,因而從制憲會議到今天,在歷史上引起了反覆爭論。12實際上,免職權的行使問題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解決的,但在歷史上,最高法院的態度也一直在變化,法官們圍繞總統免職權的行使是否要由參議院參與反覆爭論。其中最重要的兩個判例是邁爾斯訴合眾國案(Myersv.UnitedStates,1926年)和漢弗萊執行人訴合眾國案(Humphrey’sExecutorv.UnitedStates)。在邁爾斯訴合眾國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總統的免職行為和任命行為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在總統任命高級官員時,可以假定參議院對於被提名人是否勝任具有和總統同樣的判斷能力。而一旦這些行政官員被任命並投入工作之後,其工作能力和品質的缺陷以及是否忠實的執行法律,只有總統和總統所信賴的下屬最為清楚。參議院不可能像總統那樣具備判斷能力,因此,應該由總統決定官員的免職,即認為總統必須擁有無限制的免除隸屬於他的高級官員的權力。這是在解釋憲法時必須考慮到的,否則總統就無法正常地履行憲法賦予他的監督法律忠實執行的義務。13在1935年的漢弗萊執行人訴合眾國案中,則認為總統免職的這名官員屬於“準立法”或“準司法”權的範圍,按照權力分立的原則,總統就不能享有“無限的免職權”,必須取得參議會同意。14由上可知,在美國,總統有權免除政府高級官員的職務,但要考慮官員所行使權力的性質,如果屬於行政權,則總統得享有“無限免職權”,不受參議院約束;如果帶有立法權或司法權性質,屬於“準立法權”或“準司法權”,總統免除官員職務,必須徵得參議院的同意。這種制約安排的要義在於維持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之間的平衡。美國區分被免職官員行使的職權的性質而做出不同制度安排,是一種頗有價值的經驗。香港行政長官具有多重身份,其職權也具有多重性質。有學者認為行政長官具有行政官員、特區首長、特區代表三重身份,並敏銳的注意到了行政長官的不同身份對行政長官彈劾與免職的重要影響。15根據美國的經驗分析,若行政長官被視為直屬中央的地方行政機關負責人,其職權主要為行政權性質,中央政府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對行政長官的免職應享有“無限免職權”;當行政長官被視為特別行政區的代表,由於特別行政區擁有高度自治權,中央政府作為主權者對行政長官有最終免職權,但應當允許自治地方人民或民意機關參與其中並能夠提供意見或建議。行政長官的三重身份是重疊在一起並且虛實兼有的,很難截然分開。16因此,只能在具體制度中,根據行政長官的身份傾向,設定具體規則。(二)台灣地區罷免總統的制度經驗及啟示台灣地區的罷免程序和彈劾程序是明確區分的,罷免是政治問責、民意檢驗,彈劾是權力制約、法律問責。因此,儘管兩者都可能引起總統免職,但理論基礎、權力性質、發動事由、提案門檻、裁決主體、對“副總統”的處置、去職效果等方面均有着重大的區別。首先,罷免程序。台灣地區對“總統”的罷免,是基於人民主權的理論,對“總統”政治責任的追究,所以“總統”不必有具體違法的事由,即可對其提出罷免案。為此,“憲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均未規定提起罷免案的原因,而只規定了提起罷免案的機關與程序。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的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作出罷免案成立的宣告。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應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並且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的4
中央對行政長官免職權的行使及其界限@DDF@年內不得再為“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17其次,彈劾程序。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這表明,過去係由“監察院”行使“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權,如今改由作為民意代表機關的“立法院”行使此項職權,只是“立法院”通過此項彈劾案,仍須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以判決是否成立及解職“總統”。彈劾的事由應限於“違反憲法”與“未盡忠職守”兩項。如果“總統”行為與“憲法”無關,或與其職務無關,例如職務外發生緋聞事件,則不應提出彈劾案,而係屬罷免的問題。18綜上,台灣地區免除“總統”職務的經驗有幾點啟發:其一,區分政治問責和法律問責並分別適用免職程序。其二,政治問責程序要有公民行使罷免權的制度安排;法律問責程序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其三,免職程序的啟動和運行要發揮民意機關的作用。根據台灣地區的經驗,《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是有缺陷的:彈劾與免職(罷免)沒有做明確的區分;政治問責與法律問責在程序、事由、實施後果等各方面的區別,也沒有體現在《香港基本法》之中;公民罷免權利也沒有納入到制度框架中。這些都可能給《香港基本法》的實施帶來困難。(三)經驗借鑒及建議比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香港現有制度的主要問題在於:沒有明確規定中央免除行政長官職務的權力和具體程序;沒有明確區分政治問責與法律問責並做不同的制度安排;沒有將香港居民罷免權的內容納入到中央免職權的程序中;沒有處理好行政長官不同身份之間的關係,並基於行政長官的不同身規定不同的免職程序;等等。這些問題可能無法在短時間之內完全解決,需要分階段、逐步修改完善。在“雙普選”實現前後,最需要解決的有三個問題:一是明確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免職權,設定相關程序。香港社會對中央免除行政長官職務的權力還存在相當程度的質疑,尤其是反對派,打着“民主問責”、爭取“人民罷免權”的旗號,迷惑了不少民眾。因此,有必要通過人大釋法或修改《香港基本法》,明確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免職權,並對免職事由、程序、後果等做補充規定。二是將中央免職權和香港立法會的彈劾權區別開來。香港立法會反對派議員頻繁動用彈劾程序,不僅試圖打擊行政長官的威望削消弱行政長官對中央的忠誠度,也試圖借此掌握免除行政長官的實質權力,侵蝕中央的免職權。為此,有必要通過人大釋法,將香港立法會的彈劾權做限縮解釋,只作為中央免職權的前期程序,但並非必經程序。三是香港居民對行政長官的罷免權,以一定的方式,納入到中央免職權的程序中。這將是最需要處理但卻是最麻煩的問題。“普選”後,行政長官由香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那些崇尚西方理論並將西方理論作為武器攻擊中央和香港政府的反對派,必將祭出“公民罷免權”旗幟,“為民請命”,鼓動民眾抗議。從法理上講,公民既然有權選舉行政長官,就很難完全否定公民的罷免權。免除行政長官職務既然是對政治責任的追究,交由全體香港居民表決也合乎民主法理。當然,由於香港只是中國的一個地方區域,香港選民的選舉權和罷免權的行使方式,必然與主權國家有所不同。故此,《香港基本法》應當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在保障中央免職權的前提下,適當安排公民參與行政長官的免職過程。已經有學者關注到了這些問題,並建議:在《香港基本法》中增設罷免條款:“行政長官的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會議員1/3提議,全體立法會議員2/3同意後提出,並經香港特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的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罷免案經由香港居民通過後,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罷免案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被罷免人應於公告之日起,解除行政長官職務;並且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的5年內,不得再提名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為了防止罷免權的濫用,基本法在賦予罷免主體罷免權的同時,也可對罷免案的提出進行限制,主要內容可設計為:“對就職未滿1年的行政長官,不得提起罷免案;罷免案如經否決,對於同一行政長官,原提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DG@案人不得再為此對其提出罷免案”。換言之,對於行政長官的罷免案,在其任期內只有一次。19實際上這是以台灣地區彈劾“總統”的制度為參照,結合中央的免職權而提出的建議,似乎面面俱到,但細細探究,卻有不少問題。首先,該建議將香港立法會的彈劾權、香港居民的罷免權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免職權嫁接在一起,卻沒有注意三者之間的重大區別。以啟動程序的事由為例,彈劾要求構成犯罪,即“嚴重違法或瀆職”;中央免職的理由是符合辭職情形而不辭職或彈劾案在立法會通過;公民罷免的理由則比較寬泛,只要香港市民認為行政長官不合格就可以提出罷免要求。但該建議沒有提及免職事由,似乎彈劾、罷免和中央免職可以基於同樣的事由,這注定是行不通的。其次,如果依此程序,在立法會絕對多數通過、公民投票同意罷免的情況下,中央政府能否決定不予免職?理論上可以,實際上極難。因此,這種程序可能在實際上架空中央免職權,或者使其虛化。五、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建議這就涉及基本法兩個條文的修改,即:第一,對於《香港基本法》第73條第9項規定的免職程序,增加規定:香港選民聯名向立法會提出罷免議案,由立法會決定是否啟動彈劾程序;增加規定:如立法會沒有提出彈劾案或彈劾案未在立法會通過,中央人民政府認為必須免除行政長官職務,可依據《香港基本法》第52條第1項的規定,決定免除行政長官職務。第二,對於《香港基本法》第52條,增加規定:行政長官應當辭職而未辭職的,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免除行政長官職務;增加規定:香港選民可依據本條,聯名向立法會提交罷免案,由立法會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修改後的條文表述為:第5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行政長官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向中央人民政府辭職的,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免除其行政長官職務的決定;行政長官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未向中央人民政府辭職的,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免除其行政長官職務。香港一定數量的合格選民聯名,依本條之規定向立法會提交罷免行政長官議案的,由立法會決定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香港選民聯名提交罷免案的辦法,由香港立法會具體規定。第7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香港合格選民聯名,認為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向立法會提交彈劾行政長官議案的,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立法會議員未提出動議,香港合格選民未提出罷免案,或上述指控未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中央人民政府認為行政長官不適合繼續履行職務的,可以根據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免除行政長官職務。香港選民聯名提交罷免案的辦法,由香港立法會具體規定。
中央對行政長官免職權的行使及其界限@DDH@註釋:1郝鐵川:《港非美式三權分立下的行政主導》,載於大公網:http://news.takungpao.com/hkol/politics/2013-11/2007753.html,2014年12月1日。2楊奇主編:《香港概論.續篇》,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1993年,第20頁。3《香港基本法》第5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4如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職務免除,就是董建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辭職,國務院召開全體會議,審議並批准了董建華辭去行政長官職務。《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全體會議,批准董建華先生辭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職務》,載於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3/12/content_2688569.htm,2014年12月4日。5徐斌:《香港行政長官憲制地位研究──以〈基本法〉彈劾條款切入》,載於《政治與法律》,2014年第6期,第74頁。6王振民:《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一種法治結構的解析》,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61頁。7同上註,第162頁。8宋小莊:《特區行政長官缺位與中央的任免權》,載於《鏡報月刊》,2001年7月號,第8頁。9宋小莊、孟東:《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若干重要問題》,載於《港澳研究》,2014年3月,第206頁。10宋小莊:《“一國兩制”下中央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的依據》,載於《港澳研究》,2014年3月,第368頁。11[美]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9年,第386頁。12張千帆:《西方憲政體系》(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95頁。13李樹忠主編:《憲法學案例教程》,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第298頁。14同上註,第310頁。15同註5。16徐斌建議在“中央在合適的時機明確《基本法》中行政長官的行政官員、特區首長、特區代表三重身份的關係”。見註5。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過於理性化,行政長官的身份是兼而有之的,很難截然分開。中央也無法通過法律文件,抽象地做出區分或排列。只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17王英津:《台灣地區罷免與彈劾“總統”制度的法制分析》,載於《國際關係學院學報》,2011年第4期,第89頁。18同上註,第90-91頁。19王英津:《“雙普選”對香港政治發展的影響與應對》,載於《探索與爭鳴》,2012年第6期,第70頁。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DDI@一、行政主導制與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一)處於通說地位的行政主導說行政主導說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幾位權威憲法學者根據對基本法的理解而提出的特區政權組織形式,隨着兩個特區成立、對基本法研究的進一步深入,行政主導說得到不斷的發展和完善。1992年,蕭蔚雲在《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文章《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及其銜接》,其中就有“行政主導”的說法。11995年,王叔文主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從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來看,是一種“行政主導”。2許崇德在1997年發表《略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指出“香港政治制度的特點之一是行政主導”,“行政主導是理論分析,也可說是一種原則精神。”3所謂行政主導,就是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比立法機關的法律地位高一些,行政長官的職權廣泛而大一些,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4,以行政主導制來概括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的觀點也被寫進了官方法律文件和領導講話中。5駱偉建指出,行政主導是適應“一國兩制”,具有澳門特點,根植於澳門社會實際的創造性產物6,曹旭東認為基本法的制度配置鮮明地體現了行政主導的特徵和要求。7林媛指出,在基本法中體現的行政主導,有歷史淵源、理論依據,更是一種原則精神。8在新中國第一代憲法學者、基本法草委所奠定的基礎上,結合特區成立後的實際狀況,基本法所確立的政治體制是一種行政主導體制,已獲得幾乎一致的肯定與認同9,對行政主導制的論述已形成固定且獲廣泛共識的結構與話語。10(二)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的確立2014年6月10日中國國務院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它是中央政府總結“一國兩制”實踐經驗的重要文本,是為了迎接可能會到來的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時代所推出的重要文件。作為被學界倡導多年、甚至被吸收進國家領導人講話中的重要概念,“行政主導”在香港白皮書中不再出現,改而將行政長官確立為“第一責任人”。香港白皮書中值得特別注意的有兩點。第一,提出中央在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第二,重點強調了行政長官在落實“一國兩制”的關鍵地位,提出行政長官是“第一責任人”:“作為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行政長官是香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2015年9月,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香港紀念基本法頒佈25週年的研討會上提出了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張曉明指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起着聯結樞紐的作用。“行政長官的權力不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他所具有的雙首長身份、雙負責制的責任,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淺析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何曼盈
淺析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DDJ@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11在同一場合中,作為香港白皮書的主要執筆者之一12,法律學者強世功再次提到了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他說:“基本法作為中國憲法的組成部分,其法律精神就在於明確中央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明確中央對香港的最終管治權。”13在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未明朗的2014年,國務院白皮書中提出的全面管治權、行政長官為“一國兩制”“第一責任人”的概念,與行政長官普選方案被香港立法會否決後,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所提出的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正式確立了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的理論。與此同時,在白皮書和張曉明講話中,均不再明確強調行政主導,顯示中央在論述特區政權組織形式時強調的重點出現了變化。二、行政主導事關中央在特區的權力(一)行政主導是“一國兩制”的必然要求2004年,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陳佐洱在北京舉行的基本法座談會中指出:“特區政治體制必須以行政為主導,除了這種制度是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外,最重要的是,只有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才能做到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無論是立法主導還是三權分立的制度,都無法做到這一點。”學者陳弘毅也指出,行政主導是與肯定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權力相關的。142005年,基本法草委蕭蔚雲基於在澳門特區親身生活的經驗以及對基本法進一步深入研究,在澳門出版了題為《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的專著,論證了“行政長官制”是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行政長官制是以具有較高法律地位和較大決策權的行政長官為核心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權形式”15。在“行政長官制”中,行政長官在特區政治體制中地位已經非常突出了,但是,出於在“一國兩制”方針下中央對行使全面管治權力的高度克制,同時為了增強特區居民對“一國兩制”的信心及表達國家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維護,官方及學界一直沒有過多地強調中央在特區的各項權力。(二)行政主導說局限於特區內部的權力運作雖然說行政主導是實踐“一國兩制”、中央權力在特區得到貫徹的必然要求,但過往所強調的行政主導制集中論述特區內部的權力運作,不足以描述中央-特區間的憲政結構。現實中,香港立法會一直試圖掣肘政府施政,學界則借行政主導說予以批評,使論述局限在特區內部──行政機關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中享有優勢地位;在這裏,確立行政主導說的目的是在理論上抗衡三權分立、立法主導、司法主導。特區政府的權力範圍以及其權力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自由運用,立法機關是否願意配合、監督權力的大小與運用,司法機關在普通法框架下的判決對行政機關工作造成的負擔等,均屬於特區內部權力運作和配置的事宜,並未直接涉及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雖然香港的政治生活肯定離不開與中央間的關係,但行政主導的論述範圍限於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一個地方組織形在地方內部的權力運作,則並未直接涉及特區與中央的關係。隨着特區成立的時間越來越長,特區實施“一國兩制”的問題繼續浮現,行政主導說論述的不全面也越來越明顯。香港、澳門特區並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中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說的論述範圍集中在特區內部的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配置和運行方式,是國內學界對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予以絕對的尊重,是中央權力行使高度克制的表現。但是,將特區的政治體制歸納為行政主導,而行政主導又作為特區內部權力分立模式,忽略了行政主導安排在“一國兩制”方針下的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特殊意義──行政長官是特區實踐“一國兩制”的第一責任人,為了完成這個責任、體現聯繫的效果,他必須能統領整個特區,擁有在特區內部順利執行管治,落實政綱的能力,始能向有效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特區的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表示,回歸以來歷任行政長官都難以實施回歸前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導。16行政主導在學界被強調了二十多年,在實踐中卻未發揮效用,除了香港居民受西方學說影響較深、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DK@嚮往三權分立制度之外,與行政主導說自身的缺陷也不無關係──學界將特區政權組識形式歸納為行政主導,而行政主導說則局限在特區內部的權力運作,並無涉及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香港特區的設立當然是為了謀求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但香港特區的設立本身更說明了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是中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政府首長,更是中央委任的特區行政長官,是在尊重一國、維護一國的前提之下對特區進行管理的行政長官。因此,從行政主導到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的轉變,表露了中央建立“一國兩制”下中央與特區之間良好的、正常的憲制結構的決心。三、中央-特區憲制結構與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一)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與中央-特區憲制結構擁有超然地位的行政長官“在央港之間是憲制上的‘超級聯繫人’,地位與作用超越特區內常規的任何一個管治機構。”17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清晰地表達了在“一國兩制”下正確的中央-特區憲制結構:行政長官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起着聯結樞紐的作用。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的鋪陳,是掙脫了行政主導制局限的理論創新,重點強調在香港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長官的憲制性地位、連結上下的角色與功能。行政長官在特區由選舉產生,其任命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因此,他的認受性既來自中央,也來自特區。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離不開中央的支持,他必須廣納香港各界民意,並及時轉達中央;他必須堅守“一國”的原則,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因此,行政長官必須既愛國、又愛港,同時兼顧中央和特區的利益,制定對中央和特區都有利的政策。就中央-特區憲制關係而言,行政長官在“一國兩制”政策中起着關鍵作用,甚至可以說,“一國兩制”的成敗、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繫於他一人,他是第一責任人,既然行政長官需要負起這一責任,他就必須要擁有相應的能力和權力,在特區內部的表現是行政主導,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要比立法機關高一些,權力要廣泛而大一些,這是行政主導說所強調的部分。就中央和特區的垂直關係而言,行政長官處於特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行政長官是連結中央和特區的關鍵人物,這是超然地位論所提出的。至此,對於行政長官權力和地位的描述,不再限於特區內部的權力分配,而是處於中央-特區垂直憲制結構中的一個向中央直接負責、超然於特區內部三權的地區領導人身份。(二)尊重中央權威是成功實踐“一國兩制”的基礎以特區成立以來的經驗而言,尤其是香港特區過去十幾年來實踐“一國兩制”的經驗,強調行政長官在中央-特區憲制結構中的樞紐角色,並借此加深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中國的一個特區的形象,具有深厚意義。行政主導制一說在學界被努力宣揚了十多年、受國家領導人肯定,但在香港的政治實踐中從來沒有得到確立,其中存在居民觀念上的原因,但特區對中央權威重視不夠恐怕也是重要因素。近年來香港的政治實踐,尤其是立法會的生態說明,一部分人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出現偏差,尤其是對“一國兩制”中“一國”的決定性、必然性認識不足,是導致行政長官施政困難的重要原因。2015年國務院澳港辦主任王光亞在談及香港普選議題時便明確指出,香港回歸以來之所以“出現如此多的政治分歧和矛盾,很重要的原因是香港有一小部分政團和人士,不以香港和國家的利益為依歸,不以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為依歸。具體表現為:無論誰擔任行政長官,都要反對;反對特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政策”。18如果我們認真分析過往香港特區的政治運作狀況,確實可以發現香港的亂局與香港一些人士不重視“一國”、不願意承認中央在特區的權威確實是分不開的。近年,香港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實行拉布,並以之作為拖垮法案審議進程、影響政府施政的反抗模式,表露了掣肘政府施政、違反特區制度的野心。2012年,反對派首次在立法會中嘗試拉布,是為了拖延《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的審議,此條
淺析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DDL@例的修訂是為了修補議員出缺時補選的漏洞,而這個漏洞正是在由反對派議員所發動“五區總辭,變相公投”中體現出來的,“五區總辭,變相公投”本身就是對特別行政區制度、“一國兩制”的一次公然挑戰。以香港反對派議員為首的一些人士,常常表現出對特區政府的高度不配合、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不服從、“一國兩制”的不尊重和國家利益的漠不關心。“一國兩制”是國家保持特別行政區的方針政策,國家利益、特區利益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在不顧國家利益、無視中國在特區的主權的語境下,任意妄為地為了爭取地區利益而反對,最終必將損害“一國兩制”和特區的利益。在這樣的認識之下,要糾正香港特區管治困難的狀況,不能再依賴勉強宣導行政主導,要通過“一國兩制”的理論創新,彰顯國家權威,強調中央權威、全面管治權,建立中央-特區之間正常的憲制秩序,確保行政長官強而有力的領導,能對中央、特區居民負起確保特區繁榮穩定的責任。以行政長官為樞紐的中央-特區憲政結構關係,應該是特別行政區日常政治運作的模式,中央和特區之間形成的正常的憲制結構、恆常友好的意見交換,是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在後政改時代保持繁榮穩定的制度依靠。由此看來,此時提出的中央全面管治權、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具有重大的、歷史性的意義。四、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的局限(一)理論創新有待居民逐步接受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在法學和政治學的論證上有一定難度,研究有待深入,而且,與行政主導制一樣,即使有了理論基礎,要在現實中為廣大居民接受並得到確立,存在一定困難。中央全面管治權、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涉及“一國兩制”的制度設計,中央-特區的憲制關係,學者們從不同角度說明全面管治權、行政長官超然地位均是尊重“一國兩制”、忠於基本法的理論解釋,身為白皮書執筆者之一的強世功反覆重申,白皮書中所提到的全面管治權並不會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19王禹指出全面管治權僅是中央權力在憲法理論上的抽象表達,全面管治權和高度自治權的關係並不矛盾,反而恰恰說明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全面管治權。20田飛龍指行政長官處於特區管治的核心地位,其全部權力都來自基本法,因此其超然於立法機關的性質並不意味着行政長官可以超然法外,而是在基本法之內,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約束。21全面管治權和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是在中央政府及學界面對香港普選行政長官以及後政改時代的來臨而提出的,是尊重“一國兩制”、符合基本法的,是在後政改時代裏確保中央-特區憲制關係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完整、特區和平發展理論創新。在現實中,香港特區居民多年來對“一國兩制”中的“兩制”比較強調,對高度自治非常珍視,對他們而言,“一國兩制”下的中央全面管治權、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在短時間內並不容易接受。香港很多居民受到西方政治實踐的影響,堅持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行政權和立法權相互制衡的觀點,難以接受行政主導說。22中央全面管治權、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涉及“一國兩制”下的中央-特區權力格局,容易引起香港居民的抗斥心理,縱使官員和學界們從法理學、政治學角度一再保證全面管治權不損害高度自治權、行政長官的權力始終被限定在法內,這套論述需要一定時日才能得到特區居民接受。中央在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並透過享有超然地位的行政長官予以貫徹,這是中央在面臨特區後政改時代提出的“一國兩制”理論創新中最有意義的部分,但同時由於它強調中央-特區之間的垂直憲制關係,觸及了“一國兩制”、“一國”與“兩制”之間的關係的本質,也是最難點的所在。(二)區情不同的香港、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的效果未能確立的情況不同,澳門同為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區,自回歸以來便確立了行政主導,充分體現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的行政主導現象。23從基本法的具體規定看,《香港基本法》第73條規定立法會有權“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而《澳門基本法》沒有這項規定,使澳門立法會對政府的制約能力要比較弱一些。在立法會人員結構中,澳門立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EC@法會中有7名委任議員,由行政長官任命,間接選舉則是競爭性相對低的利益界別選舉,一般由與行政長官和政府關係友好的社團人士擔任,有着這樣的人員結構,政府的法案比較容易獲得過半數的認可,一些意在制約政府施政的動議並不容易通過。祝捷將澳門立法會的現狀歸納為行政長官對立法會立法權的架空、立法會監督權能的空轉、委任議員對行政長官的扈從24,就澳門特區立法會成立至今的表現看來,這幾點總結是準確的。與香港反對派議員以拉布方式強行拖垮法案表決的極端方式不同,澳門立法會議員日常的監督方式是以在立法會內提出質詢為主要形式,更高一級的形式則是提出辯論動議。澳門立法會的辯論只是議員的觀點交鋒,辨明政府政策的是與非、利與弊,作為立法會對政府監督權的行使,辯論結果對政府的決策並沒有任何約束力,即便如此,立法會中的辯論動議仍然常常被否決。除了立法會對辯論動議的反應可以作為例子以外,2014年引起居民強烈反對的“離補法案”,也反映了議員對民意瞭解不足、對政府盲目支持;有委任議員在就爭議性話題表示身為官委議員不方便多說。25總而言之,澳門立法會對政府重配合而輕監督的運作方式,使一些社會上的重要矛盾在立法會中並沒有出現,也並沒有解決,等到這些矛盾在政府外、議會外顯露時,已經錯過了彌合分歧、處理問題的最佳時機。港澳兩部基本法中對於中央-香港憲制結構的規定基本上相同,港澳行政長官同樣每年赴北京述職,適用於香港的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在澳門自然也適用。澳門特區成立以來行政主導便順利運行,澳門民眾對國家認同度高、對中央政府的信心大,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在澳門可能更容易得到居民接受,甚至業已成為現實。澳門的“一國兩制”實踐經驗是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以配合為主,那麼強調行政長官的超然地位應該會延續目前立法機會重在配合行政機關的相處方式,這當然有利於政府施政的開展,但一些有爭議性的政策難以完整的大範圍開展的辯論,可能會影響政府政策的質量。五、小結2016年5月,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視察香港特別行政區,他的講話中提到了他對“一國兩制”的看法:勿忘初心,保持耐心,堅定信心,“‘一國兩制’實踐沒有先例可循,各方面的制度和體制機制尚需完善。一些深層次矛盾總是經過一段時間才會逐漸顯現出來,這有其客觀必然性。”26面對港澳實踐“一國兩制”過程中面對方方面面的問題,要保持耐心,收納各方意見,增強地區經濟競爭力。要堅定信心,在“一國兩制”的框架內、基本法所提供的制度保障中,基於港澳特區十幾年來的實際情況,加強對基本法研究,尋求理論創新,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便是這樣的理論創新。2014年白皮書中提出的中央全面管治權,以及在特區貫徹中央全面管治權、擁有超然地位的行政長官,正是中央基於過往港澳事務的經驗所作的理論創新。港澳回歸後,中央恢復了在香港行使主權,白皮書從權力的性質入手,提出全面管治權的概念,並由擁有超然地位的行政長官則統領特區,在特區確保國家主權得到維護、國家利益得到貫徹,落實全面管治權。中央政府和港澳人民未來在追求特區的繁榮和穩定過程中,還會面臨很多挑戰,必須堅定對“一國兩制”的信心,尤其是堅持“一國”的前提,尊重國家在特區的主權,形成正常中央-特區憲制結構下的互動,在良好、健康的中央-特區憲制結構的制度保障下,共同謀求國家的長治久安、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註釋:1王禹:《港澳特區政治體制特點──〈蕭蔚雲論港澳政治體制〉編者前言摘要》,載於《澳門日報》,2015年10月21
淺析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DED@日,第E06版。2王叔文主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0年,第176頁。3許崇德:《略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載於許崇德:《許崇德自選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538頁。4同註1。5曹旭東:《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載於《政治與法律》,2014年第1期,第11-21頁。6駱偉建:《論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主導》,載於《行政》,2003年第2期(總第60期),第397-405頁。7同註5。8林媛:《香港特區行政主導體制與政治發展探討》,載於《行政》,2007年第3期(總第77期),第731-743頁。9劉德學:《關於特區行政主導體制的思考》,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2011年。10祝捷:《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檢討與再論──基於政權組織形式的詮釋》,載於楊允中、鄒平學主編:《“一國兩制”實踐與基本法實施的澳門模式(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6年。11《香港舉辦紀念基本法頒佈25週年研討會》,載於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gangao/2015-09/12/c_1116543358.htm,2016年4月29日。12《觀點:香港白皮書──被誤讀的“全面管治權”》,載於BBC中文網: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4/06/140613_qiangshigong_hk_white_paper,2016年4月29日。13《香港舉辦紀念基本法頒布25週年研討會》,載於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gangao/2015-09/12/c_1116543358.htm,2016年4月29日。14陳弘毅:《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治探索》,香港:中華書局,2014年,第101頁。15同註11。16《董建華籲港人團結讓管治重回正軌促“剪布”紆困》,載於大公資訊網: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topnews/2016-06/3332903.html,2016年6月17日。17《田飛龍:特首在基本法秩序內之“超然”地位》,載於大公資訊網: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politics/2015-09/3167996.html,2016年6月8日。18《王光亞:與“死硬派”鬥爭絕不含糊》,載於大公資訊網: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topnews/2015-06/3015675.html,2016年6月6日。19同註12。20王禹:《論全面管治權的概念、內涵及其理論指導意義》,載於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網站:http://www.basiclaw.org.mo/index.php?p=5_1&art_id=1714,2016年6月6日。21同註17。22《劉兆佳:“行政主導”或“三權分立”?》,載於端傳媒網站: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50915-opinion-lausiukai-separationofpowers/,2016年6月6日。23蕭蔚雲:《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澳門: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2005年,第138頁。24同註10。25《澳門“失億”錯不在政府,議員:這是市民的問題》,載於論盡澳門街網站:http://home.macau.ctm.net/~sonpou/1305/Chiu.htm,2016年6月6日。26《張:“一國兩制”勿忘初心》,載於《澳門日報》,2016年5月19日,第A01版。
中國政法大學在站博士後、中國法學會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DEE@落實“普選”與保留功能組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發展進程中備受爭議的焦點和難題。由於牽涉到歷史、法律、政治等多個層面問題,情況非常複雜,尤其是在當前香港錯綜複雜的政治生態環境下,如何在實現“普選”的情況下保留功能組別,就不僅需要法律智慧,更需要政治智慧。本文試圖從政治考量層面,深入分析當前保留功能組別所面臨的政治認受性問題,同時從《香港基本法》框架視角出發,對近年來香港社會各界針對如何保留功能組別提出的幾種主要改革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一、功能組別選舉制度的政治問題:香港社會的認受性從政治角度分析保留功能組別選舉制度,首要探討的就是功能組別的政治認受性,這是當前香港社會各界最為關注的問題。1無需贅言,功能組別選舉制度能否與“普選”相容,最根本還是要落實到整個香港社會是否接受這樣的制度安排。換言之,如果香港社會認可功能組別選舉制度,它即可以在《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普選”最終目標下繼續存在,否則將會有非常大的難度去維持功能組別選舉制度。因此,要說服香港社會認同功能組別選舉制度與“普選”不矛盾,除了在法理上解決功能組別選舉制度與《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普選”定義相容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要令香港公眾信服:功能組別選舉制度具有存在價值,是可以接受的。(一)為功能組别選舉制度進行辯護的理據所存在的問題為功能組別選舉制度進行辯護的觀點主要有如下兩點。第一,功能團體所代表的利益對香港的繁榮穩定至關重要。功能組別制度設立的初衷是,使對維持香港在經濟上的國際領先地位有重大意義的那些利益得以在立法機關中體現。為保障平穩過渡,《香港基本法》對功能組別選舉制度的繼承,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和2007年對立法會組成辦法中保留功能組別選舉制度的決定,也均體現了這種政治考量。例如,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時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在香港表示,功能組別業界,對本地生產總值貢獻達90%,功能組別設立了22年,對維持各階層的均衡參與及繁榮穩定,是功不可沒的。2不過,以經濟貢獻重要性巨大為理由作為保留功能組別選舉制度論證的政治合法性(legitimacy,香港通常譯為“認受性”),卻在香港學界受到不少質疑。從已有梳理文獻的相關觀點看,主要有:○1是否28個界別的功能團體所貢獻的本地生產總值均等,否則為甚麼會平均分配議席(勞工界或分配3個席位)?○2為甚麼那些根本不會有產出的界別如區議會和鄉議局也會獲分配議席?○3再進一步,為甚麼有些團體本身對經濟有貢獻,卻不能獲分配議席(如回歸後一直主張單獨設立界別的中醫藥界)?此外,這一理由成立的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功能團體的利益得到確保,自然而然會給香港帶來繁榮穩定,並且這種聯繫要清晰可見,但目前香港學界香港“普選”與保留功能組别的政治視角陳咏華
香港“普選”與保留功能組别的政治視角@DEF@卻有一些人認為當前香港的功能議員並不能服務於香港整體利益。例如,港大學者楊艾文認為在當前情況下,如果希望在香港社會中建立一種印象,即功能界別議員是為香港整體利益為依託,服務於整個香港社會,而非各自團體的偏狹利益,難度非常大。3第二,功能界別議員可以將專業知識帶入立法機關,增強立法機關對政策之討論的質量。不可否認,功能界別的議員均是在經濟、金融、管理、專業等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和卓越成就的人士,這些人士加入立法機關,在一般意義上會加強立法機關議政的質量。但是,這一結論需要的前提是,這些議員會全力以赴地投入立法機關的工作。然而,香港有一些研究機構指出,從已有研究資料來看,功能界別議員在立法會中的表現普遍落後於地區直選議員。4其實,如果進一步分析當前這些質疑功能組別選舉制度的觀點,都可以發現它們並未能直接否定功能組別選舉制度具有在經濟和專業方面的存在價值。這些質疑更多是指出了當前功能組別選舉制度在具體運作方面所存在的不足,未來可以加以完善。不過,在當前香港複雜的政治生態下,由於香港反對派對香港的傳媒和社會氛圍不斷地全面灌輸反對功能組別言論,以上的對功能組別辯護的兩種理由都容易受到過度的攻擊和質疑,也就在說服香港社會方面存在較大難度。(二)逆向思路:完全廢除功能組别選舉制度理據存在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目前主張要全面廢除功能組別選舉制度的觀點更不現實,且會對《香港基本法》所確立的“行政主導”體制帶來毀滅性的衝擊。第一,根據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解釋,對立法會組成辦法的修改,需要經過的程序之一是全體立法會議員2/3以上多數通過,以現在立法會議員70名計,需要47位議員通過法案,換言之,如果有24位議員投票反對,該法案就無法通過。現有功能界別議員共35位,多數功能界別議員肯定會反對廢除功能界別制度的法案,因此現時全面廢除該制度會有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困難。第二,功能組別選舉制度對於特區政府在財政撥款方面維持“行政主導”至關重要,對於政府通過財政撥款維持正常的運作亦是絕對重要,貿然廢除,會對《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立法關係造成破壞。第三,換一種思路來看,雖然,反功能組別選舉制度的政治勢力主張“沒有證據證明功能界別的存在對香港經濟繁榮社會穩定帶來正面的影響”。但是從他們的這一主張,並不能自然而然地推論出,如果廢除功能組別,全面直選的立法會就肯定比現時組成的立法會能更好地維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只是在現時香港的政治生態和傳媒環境下,反駁這種主張的聲音已經沒有了話語權,任何主張保留功能組別的聲音都被認為是“政治原罪”。因此,反功能組別勢力才可以極其容易地動員香港公眾遊行示威,甚至衝擊政府總部和香港中聯辦等單位。由此可見,在這種背景下,對功能組別選舉制度作出一定的改進,並配之相關的政治策略,可能是目前看來最有利的選擇。二、香港社會各界保留功能組別的方案評析《香港基本法》規定了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最終目標,而現時的具體的功能組別選舉制度(包括2012年9月9日即將進行的香港特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其實質已經是“一人兩票”)並非是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模式,因此在制度設計上,如何從現行的模式過渡到最終目標的普選模式就是改革香港政制的關鍵一步。近年來,香港社會各界針對如何保留功能組別選舉制度提出了各種改革方案,這些方案在香港社會上引起了一些討論。下文對幾種主要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一)“兩院制”方案的利弊分析“兩院制”立法機關的建議並非是一個新提出的方案。早在《香港基本法》起草時期,就有香港人士提出設立一個“兩院制”的立法機關,不過該項建議最終未被草委會採納。2004年4月27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香港出席一個座談會時發言指出,目前香港保證各個階層、各個界別、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EG@各個方面均衡參與的主要途徑,一是由各大界別產生的800人組成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一是功能團體選舉制度,拿後者來說,如果在既沒有兩院制又沒有能夠代表他們界別的政黨來保證均衡參與的情況下,就貿然取消功能團體選舉制度,勢必使均衡參與原則得不到體現,使賴以支撐資本主義的這部分人的利益、意見和要求得不到應有反映,那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又如何來保持呢?工商界的利益如果失去憲制上的保護,最終也不利於香港經濟的發展,如此,也就脫離了《香港基本法》保障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的立法原意。5由此,開啟了香港社會重新討論“兩院制”改革方案的大門。“兩院制”方案主要涉及兩院的組成、兩院的權力分配等問題,下面一一述及。兩院的組成方面,第一,不同人士的建議方案普遍主張立法會由直選院(或稱第一議院、地區院)和功能院(或稱第二議院)組成,其中直選院由分區直選產生。第二,關於功能院,有的建議認為功能院由目前的功能組別選舉制度產生6,有的建議認為,功能院可以接受部分委任議員7,有的建議認為功能院除功能議員和委任議員外也包括普選議員。8兩院之間的權力分配方面,第一,所有“兩院制”方案的建議者都認為功能院的權力要小於直選院的權力,換句話說,現行功能議員和地區直選議員權力平等的格局將會改變,分組點票機制將不再起到作用。第二,兩院的權力分配重點集中在立法權上,建議者普遍認為功能院不能否決直選院通過的法案,但是可以阻延其生效,有的建議者認為可以具體細化規則,例如阻延立法的冷涷期是半年,可以阻延三次等。值得注意的是,梁美芬等學者也提出了類似的“一會兩組”的改革建議。這種建議用“一會兩組”的概念代替“兩院制”,避免修改《香港基本法》。該建議主張暫時保留功能組別和分組點票機制,由兩組分享立法權,遇有矛盾則交由全體議員決定。這是該建議與“兩院制”原理基本重合之處。不過,該建議並不主張功能組別固定化,而是要經不同階段改革之,逐步轉變為“普選”模式。具體而言,先經由擴大選民基礎、取消公司董事票、擴大功能組別覆蓋範圍以容納更多選民;隨後實行“一人多票”,增強功能組別議員的代表性;最後逐步過渡到全面取消功能組別議席。9“兩院制”可令立法會一步到位達到《香港基本法》所訂立的全面普選目標,而毋須全面廢棄功能組別,減少廢除功能組別主張的政治阻力。10但同時可能面對一些挑戰,第一,雖然表面上看功能院的阻延立法權力有分組點票的效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兩院制”實行,政府在立法上需要面對的不是一個功能議員和直選議員各佔一半的立法會,而是一個全體議員由地區直選產生的直選院。在現在的政治生態下,政府在立法上可能需要對直選院作出重大讓步,而在財政上,政府有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聽命於直選院。11這很可能會極大地損害到“行政主導”原則。第二,功能院的設計原意非基於“普選”,對於反對派質疑的功能組別選舉制度違反《香港基本法》關於“選舉權普及和平等”這個“普選”定義,如果不從根本上釐清“普選”的真正含義,則“兩院制”方案最終還是會受到有違反《香港基本法》的質疑。因此,有關“兩院制”的改革方案的可行性,需要結合香港的政治生態進行考量,並在制度方面進行更為深入和細緻的設計。值得注意的事,香港特區政府在2007年的《政制發展綠皮書》中,明確表示,不將“兩院制”方案作為繼續討論的對象。(二)幾種改良方案的利弊分析從目前香港各界所提出的具體改良方案來看,主要有三種:“一人兩票”、“一人多票”和“新功能界別”方案。121.“一人兩票”方案2012年香港特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已經在事實上達到了“一人兩票”的效果,換句話說,即是符合了“普選”定義中選舉權“普及”的標準。但是,因為各個功能組別的選民基礎差別巨大,現行的“一人兩票”模式無法符合選舉權“平等”的要求。因此,如果以“一人兩票”模式作為終極普選模式的話,其顯然還需要進行改革。有建議認為可以繼續擴大選民基礎,包括:一是繼續擴大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基
香港“普選”與保留功能組别的政治視角@DEH@礎,把“公司/團體票”變為“董事/行政人員/屬會/個人票”;二是同時新加一些功能界別,把所有未包括在原有功能組別中的合資格選民涵蓋在內。在這個基礎上,力爭各個功能組別的選民大致平均,這樣就可以符合選舉權“平等”的要求。“一人兩票”模式的優勢在於,可以達致普選的目標,同時也保留了功能組別選舉制度。如果各個功能組別的選民基礎大致平均,而又能覆蓋所有合資格選民的話,公眾在心理上不會抵觸。但面對着以下問題:第一,如果選擇“一人兩票”模式作為終極方案,可能會帶來技術上規避中央決定權的後果。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第1條第2款的規定:“……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選舉辦法及選舉委員會選舉議員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可見,單純擴大選民基礎或是改變功能界別的劃分,只需要特區本地立法即可,而沒有中央的參與。從過往經驗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4年和2007年作出的針對2008年和2012年的決定中,只是規定了功能界別議員和地區直選議員的比例,允許在此基礎上進行“循序漸進”的修改,均沒有觸及具體功能界別如何劃分。而從特區政府於2005年和2010年提交的改革方案來看,對傳統功能界別也不做任何改變(只是對選民基礎進行技術性修改),只是在新增功能界別中討論選民基礎的劃定。13因此,在理論上,如果不改變功能組別議員和地區直選議員比例,而僅僅擴大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的話,特區可以規避中央在政制發展問題上的決定權。第二,即使不考慮上一個問題,在如何劃分功能組別和如何確保各個功能組別的選民數量大致相當上,會產生無休止的爭論。事實上,要保證每個界別選民數量大致相當,而又讓所有界別能夠覆蓋全體選民,是不可能的。傳統上功能界別是以職業為標準進行劃分,而社會上每個行業的從業者數量怎麼會大致相當呢?這是不現實的。結果是,針對政制問題的紛爭會繼續下去,過分聚焦政改的現狀仍然無法改變。第三,即使第二個問題得到解決,每個界別選民數量大致相當。那麼需要考慮的是,這樣的功能界別選舉還能不能起到它最初聲稱的保護職業團體的利益。一旦選民基礎擴大到接近直選的在這種變相直選的情況下,“一人兩票”中所謂的功能界別那一票只是概念上的,而非實質的。而功能界別在設計之初,其目的就不是起到與地區直選同樣的作用,而是專門保障某些職業、某些團體的聲音可以在立法機關中得到表達。因此,“一人兩票”帶來的最終效果與該項目所希望達到的結果是矛盾的。2.“一人多票”方案“一人多票”即由功能組別提名各自界別的候選人,然後交由全港選民選出議員。屆時,全港選民每人一票選出一名地區直選議員,多票(根據功能界別的數量)選出多名功能界別議員。在2007年政制發展諮詢中,有不少建議者支持這種方案。需要注意的是,這裏進行的描述是2007年針對2012年政制發展做出的諮詢和建議,這些建議在事實上並沒有被採納,但是這些建議所包含的原則考量值得注意。方案的主要內容有:第一,由功能界別各自提名自己界別的候選人,然後由全港選民選舉產生功能議員。至於提名門檻,建議者普遍認為應該設定在30%至33.3%。第二,有的建議主張可以分階段進行,具體的細節仍有差別。有的建議並未主張實現這一方案的進程,換言之,也可以一次過實行。該方案可以達到選舉權“平等”的要求。在理論上和實踐上,一人多票就是普選。但是,可能面對以下問題:第一,會帶來如何劃分功能組別的爭議,仍然會不斷有團體要求加入功能組別。第二,選民未必對所有功能組別的選舉都感興趣,因為一個人的社會聯繫不會太多,一個選民對30種職業都感興趣,都去投票的可能性並不大。結果是不同的功能組別的投票率可能大大不同。選舉的效果未必會好過現時的制度。第三,第二點的問題可以通過強制投票制度予以解決,但是這樣一來,選民負擔過重。即使按照2007年的設想,一人多票其實是一人31票。一個人要記住31個界別中所有候選人是一項很辛苦的事,結果是,即使有強制投票,選民對於自己不感興趣的界別,可能會投白票或是廢票。這會變相地破壞選舉效果。第四,組織選舉的成本會大大提升,除了印製選票的成本大增外,因為投票數量激增,需要延長投票時間,增加票站和票站工作人員,增加點票人員等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EI@等。這樣大的成本增加是否值得需要深思。3.“新功能界別”方案“新功能界別”方案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戴耀廷於2010年2月和3月陸續提出,他對這一方案的詳細分析與解釋在《信報財經新聞》連載了6篇文章。按照他的介紹,這一方案的具體內容如下:○1各選民在地區普選及功能界別選舉都有一票。那即是說每一選民都是一人兩票,故能符合選民票數相等的要求。○2在現有功能界別及各政策局的政策範圍的基礎上,設定20-30個新功能界別。○3選民可在選民登記時自行選擇所屬的功能界別,選民可選擇多於一個功能界別,但得顯示選擇的優先序。選民可在下一屆選舉前改變登記的功能界別及優先序。○4若一個功能界別登記的選民達一個基數,在立法會就可以有一個席位。以現在香港有大概300萬名選民,若有約30個功能界別,那麼約十萬名選民就可以有一個立法會議席,基數可以定在約十萬名選民。若登記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未達此基數,那麼這功能界別在這一屆就未能產生立法會的代表。○5若選民選取作為第一選擇的功能界別因登記選民不達基數而未能產生立法會代表,該選民的功能界別登記就會轉至他的第二、三……選擇,直至他選擇的功能界別有足夠選民登記以產生代表,那他就會成為那一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6若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數目達基數的倍數,該功能界別的議席就會倍增。上述第○3至○6項的安排雖比較複雜,但目的是要達至選民的選票票值大體是一樣。這雖不可做到完全一樣,但相差的程度應是可以接受。○7任何一名功能界別的選民在取得該功能界別一定數目的選民提名,都可在該功能界別參選。這安排就可確保公民參選的權利不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不平等的對待。該方案是“一人兩票”方案的變種,但是客觀上避免了“一人兩票”方案中不符合選舉權“平等”的弊端。該方案面對的問題較大:一是將“均衡參與”偷換成了“平均參與”。特區政治制度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工商界的“均衡參與”,因為這對特區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發展至關重要。而“新功能界別”方案無法確保這一點。二是某一界別的重要意義並非是“數人頭”得來的。而“新功能組別”方案會形成這樣的效果。事實上,按照新功能組別方案的設計,選民在選擇自己屬於哪一個界別之前,仍然需要政府先劃定固定的界別,這與根據人口多寡按地域劃分選區不同。功能界別的多寡直接影響議席數量,會帶來不斷的爭議。三是這一方案的設計其實是在選舉前先進行一場預選,只不過不是選人而是選界別。按照他的設想,選界別實際是按照選擇次序進行淘汰,考慮到全港300萬合資格選民,這一工程工作量龐大。同時需要為正式選舉預留出競選時間。根據粗略的估計,每四年一屆的立法會選舉將會有差不多一年的時間在進行選舉準備工作。是否需要付出這樣的成本值得考慮。按照這一方案,改革後的功能組別選舉是全港單一選區的選舉,選舉開支將會激增。三、基本結論綜上可知,從政治層面來看,在當前的政治生態下,香港社會對於未來“普選”與保留功能組別選舉制度問題還存在較大爭議。由於香港反對派不斷向媒體和社會灌輸反對功能組別言論,導致目前功能組別選舉制度的政治認受性面對較大的挑戰。儘管如此,全面廢除功能組別選舉制度的主張並不現實,其也會對《香港基本法》所確立的行政主導體制帶來毀滅性的衝擊。因此,改良之路可能是未來功能組別選舉制度發展的主要方向。至於有關功能組別終極方案的設計,當前已有的幾種主要改革方案各有利弊,學界和政治界尚未有一套獲得較多共識終極方案,亟需引起更為深入的討論,凝聚更多的智慧。[本研究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的支持(課題項目名稱為《香港立法會普選與功能組別》,項目號JBF201105),作為課題主持人,作者在此謹對香港大學法學院牛悅博士對此文的貢獻表示感謝]
香港“普選”與保留功能組别的政治視角@DEJ@註釋:1筆者通過收集和整理當前香港社會有關於功能組別選舉制度的多種資料,包括報刊、學術著作及政府和社會組織的相關研究報告等,發現當前香港社會各界對功能組別選舉制度在政治方面所存在的主要問題的關注點即是功能組別的政治認受性。2《普選無絕對標準,功能組別可並存》,載於《大公網》: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3/1113/2035866.html,2016年4月13日。據報導,2007年12月29日,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曾在座談會上全面論述了功能組別與普選的關係,並傳達了4個重要訊息,表明功能組別不可輕言廢除,並且可與普選並存。這次講話是中央主管港澳事務的官員第一次全面論述了功能組別與普選的關係,亦被外界認為表達了中央希望立會實行普選時保留功能組別的意向。3在立法會由功能議員和直選議員(前兩屆還包括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分別組成的情況下,公眾很容易比較兩類議員在為香港整體利益服務這一任務上的表現。而從已有相關社會組織的實證研究來看,香港學界有不少人都指出功能界別議員並不能服務於香港整體利益的結論。其中比較典型和在香港具有一定影響的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楊艾文(SimonYoung)副教授的觀點。他以第二屆特區立法會(2000-2004年)中的功能議員的表現為樣本,得出以下的分析結論:“3.在公眾問責上表現糟糕的功能界別是那些小的、擁有更多公司選民的、反映商業和經濟利益的界別,而非是那些專業界別。這些界別擁有集中的公司利益,特別與贏利相關。因此,這些議員通過選舉獲得的授權就是狹窄的,即推動他們所在團體的公司選民的贏利目標。他們從事任何與其所在團體利益不相關的政治、文化、社會或法律議題的動機就是微弱的。4.在最終極的意義上,功能界別議員向他們的公司選民問責,而不是對普羅大眾問責。這解釋了他們為甚麼沒有感受到有需要運行一個網站並時刻更新以向公眾報告他們的表現和成績。這也解釋了,他們為甚麼沒有感受到有需要加入立法會的各個委員會、競爭委員會主席職位、出席會議、深入探討政府管治問題、以及提出議案,如果這些活動無法推進他們公司選民的狹隘利益。……6.在其本質上,功能選舉制度與公共服務承諾矛盾。功能界別議員通常是各個專門領域、行業和經濟部門的卓越領導者。期望他們在當選議員後放棄過去的職業和商業工作是不現實的。事實上,功能界別議員在當選議員後繼續從事他們的職業生涯,僅僅貢獻部分時間給立法會工作。見Young,SimonN.M.(2005).HongKong’sFunctionalConstituencies:LegislatorsandElections.FunctionalConstituencyResearchProject2004,aresearchprojectcommissionedbyCivicExchange.4如香港本地一家智庫研究機構新力量網路長期跟蹤調查立法會議員表現。該智庫出了一些資料統計和報告,包括:○12004-2005年度特區立法會議員表現評估報告;○22004-2008年度特區立法會議員表現評估報告;○32008-2009年度香港特區立法會議決分析報告;○42009-2010年度香港特區立法會評估報告。單從資料上顯示,功能界別議員在立法會中的表現普遍落後於地區直選議員。5《求真務實發展政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發言全文》,載於《星島日報》,2004年4月27日,第A15版。6《工商專聯倡兩院制推動普選》,載於《明報》,2005年3月5日,第A06版。7劉乃強:《兩院制時間表和路綫圖》,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5年8月16日,第P10版。8成名:《兩院制與香港民主發展──國際經驗的反思》,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5年10月1日,第P07版。9梁美芬、鄭赤琰、王貴國、鄭國漢:《香港政改獻議(之二)》,載於《政制發展綠皮書》(2007年7月),附錄一:公眾意見,GPA209。10應該注意到的是,目前學術界對上議院的存在有不少批評,比較立法學中探討較多的也是如何改革或取消。典型的例子如英國上議院。2012年自由民主黨曾推動改革方案,這個方案要求上議院減少至300人,且80%的上議院議員由選舉產生。雖然這個方案在2012年8月最後關頭由於得不到保守黨的全面支持而擱淺,但上議院的改革已經提上議事日程,英國學術界也對此進行了不少探討。因此,英國的上議院本身也面臨着改革的緊迫性。因此,可以估計的是,以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EK@後香港如果實行“兩院制”,可能也會受到質疑,很難做到一步到位。11例如,在西方大多民主國家的下議院成員,主要由“一人一票”、公平公開的選舉產生,有關財政法案便通常由具備較高人民認受性的下議院單獨決定。12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戴耀廷將改良方案再作更為細緻的區分,認為保留功能界別可能存在的模式至少有6種:○1現有的功能界別,部分主要以界別內的公司及團體為選民,部分以界別內個人成員為選民的“傳統模式”。○2擴大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把“公司/團體票”改變為“董事/行政人員/屬會/個人票”的“擴大選民基礎模式”。○3保留現有功能界別,但新加一些功能界別,把所有其他合資格選民包括在其中一個新的功能界別內的“新功能界別模式”。○4由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為其功能界別提名,再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該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提名模式”,即“一人多票”。○5以現在由區議員互選的區議會功能界別逐步擴大至取代所有其他功能界別的“區議會模式”。○6合併上述的“擴大選民基礎模式”及“新功能界別模式”,令所有選民屬於一個功能界別,每一功能界別所包含的選民人數大體是差不多的“平均功能界別模式”。見戴耀廷:《功能界別與普選的憲法解釋》,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9年12月16日。132005年政府方案因新增的區議會功能界別選民基礎仍然狹窄──只包括區議員,所以被立法會否決;2010年政府方案因新增的區議會功能界別覆蓋了在傳統功能界別中沒有投票權的其他合資格選民,因此被社會主流意見接受,在立法會也獲得2/3多數通過。
@DEL@一、目標與方法(一)調查目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已經在澳門實施了16年。作為國家一項開創性事業,“一國兩制”已展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成為澳門經濟騰飛、民生改善、社會和諧的最有效保障。為了不失時機地瞭解廣大居民在特別行政區制度下的生活感受,適時掌握居民的意願及訴求,搜集並探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一國兩制”下的生活滿意度、對一些重大問題的評價及期許,定期開展具科學性、針對性的民意調查,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研究方法1.調查形式是次調查以電話訪問形式進行。問卷的設計既參照國際通用慣例,又緊貼澳門社會現實,採用多選題與單選題、評分題與評價題並重的做法,選項以封閉式選項為主,評分題由0到10分,評價題基本上分5個等級。問卷包括18項必選題,涵蓋了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社會生活現狀的評價、對社會核心價值觀及國家認同感等的思考和反應。本次民調項目相對簡化,重點突出,強調主題,又便於溝通操作。2.訪問對象民調以常住人口中年滿18歲或以上的澳門各界居民為取樣目標對象,強調居民成分的代表性與取樣的隨機性。3.抽樣方法從《澳門住宅2015電話用戶名錄》中隨機抽取了10,622個電話號碼,組成第一階段的電話號碼清單,並對其中300個號碼進行隨機處理,再隨機混進第一階段的電話號碼中,最後形成10,922個電話號碼組成的預期訪問電話號碼清單。4.資料搜集調查訪問於2016年5月9-13、17-20日進行,全程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統籌,澳門理工學院逾20名經認真培訓的學生作訪問員。調查過程中,有1,160名18歲以上居民成功完成問卷調查,合作率為22.65%。統計結果處於95%的置信水平,3%的誤差範圍內。故是次調查數據應具較高可靠性與客觀性,是可信的。“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6年5月)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民調小組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FC@二、問卷結果分析Q1.請問您認為澳門回歸16年來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否成功?表1對澳門回歸16年來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評價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成功12210.52比較成功22319.22尚算成功60051.72不成功1069.14非常不成功242.07不知道/拒絕回答857.33合計1,160100圖1對澳門回歸16年來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評價19.22%51.72%2.07%9.14%7.33%10.52%非常成功比較成功尚算成功不成功非常不成功不知道/拒絕回答分析: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給出“非常成功”和“比較成功”評價的居民共345人,佔29.74%,連同給出“尚算成功”評價的居民共945人,佔81.47%(2015年中為86.75%,減少5.28%)。這說明大多數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在澳門的實踐繼續保持正面和肯定的評價。給出“非常不成功”和“不成功”評價的有130人,佔11.21%(2015年中為7.61%,增加3.6%)。數據表明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總體評價正面。與2015年中相比,持正面態度的居民減少5.28%,持負面態度的居民則增加了3.6%,這一降一升,值得繼續關注。Q2.請問您對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否有信心?表2對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信心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成功13411.55比較成功27523.71尚算成功47841.21不成功17815.34非常不成功322.76不知道/拒絕回答635.43合計1,160100圖2對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信心23.71%41.21%15.34%2.76%11.55%5.43%非常成功比較成功尚算成功不成功非常不成功不知道/拒絕回答分析:表示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非常有信心”和“比較有信心”的居民共409人,佔35.26%(2015年中為46.56%,減少了11.3%),連同選擇“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共887人,佔76.47%(2015年中為81.2%,減少了4.73%)。選擇“沒有信心”和“完全沒有信心”的居民共210人,佔18.1%(2015年中為14.32%,增加了3.78%)。這一結果與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在澳門實踐的評價結果大體持平,表明澳門居民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信心程度頗高,相信是源自澳門在回歸以後,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優勢,因勢利導,經濟快速發展,民生大幅改善,政治、社會、文化各方面都有了明顯進步。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6年5月)@DFD@Q3.請問您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否有信心?表3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的信心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有信心20217.41比較有信心33428.79尚算有信心42736.81沒有信心13011.21完全沒有信心221.90不知道/拒答453.88合計1,160100圖3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信心28.79%36.81%1.90%11.21%17.41%3.88%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沒有信心完全沒有信心不知道/拒答分析: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有17.41%居民表示“非常有信心”(2015年中為28.83%,減少了11.42%),連同表示“比較有信心”和“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合共963位,佔83.02%(2015年中為88.09%,減少了5.07%)。表示“沒有信心”和“完全沒有信心”的居民合計152人,佔13.1%(2015年中為8.95%,增加了4.15%)。回歸後,中央始終堅持“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定,成為澳門健康發展新的利好因素,無疑十分有助於保持澳門居民對中央政府的高度信心。與一年前的調查相比,持正面態度的居民減少了5.07%,持負面態度的居民則增加了4.15%,暫時未知與中央政策調整、澳門賭收下降是否有關,值得關注。Q4.請問您對第四屆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是否滿意?表4對本屆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滿意度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滿意443.79比較滿意14412.41尚算滿意49542.67不滿意28424.48非常不滿意927.93不知道/拒答1018.71合計1,160100圖4對第四屆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滿意度12.41%42.67%24.48%7.93%8.71%3.79%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尚算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知道/拒答分析:對澳門特區政府施政表示“非常滿意”、“比較滿意”的居民共188人,佔16.2%(2015年中為22.74%,減少了6.54),連同選擇“尚算滿意”的居民共683人,佔58.88%(2015年中為65.62%,減少了6.74%)。選擇“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居民共376人,佔32.41%(2015年中為25.87%,增加了6.54%)。在賭收連跌兩年的陰影之下,雖然政府一再保證民生福利預算不減少,但新的經濟增長點缺乏,經濟多元化未見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居民對政府施政水平的評價。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FE@Q5.請問您對自己作為澳門特區居民是否感到自豪?表5對自己作為澳門特區居民的自豪感結果項目人數%非常自豪17014.86比較自豪25922.64尚算自豪46340.47不自豪15513.55一點都不自豪635.51不知道/拒答342.97合計1,144100圖5對自己作為澳門特區居民的自豪感22.64%40.47%13.55%5.51%2.97%14.86%非常自豪比較自豪尚算自豪不自豪一點都不自豪不知道/拒答分析:在1,144位受訪的澳門居民中,為自己身為澳門居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共429位,佔37.5%(2015年中為43.26%,減少了5.76%);連同選擇“尚算自豪”的居民共892位,佔77.97%(2015年中為80.6%,減少了2.63%)。感覺“不自豪”和“一點都不自豪”的居民共218位,佔19.06%(2015年中為16.2%,增加了2.86%)。澳門特區作為中國僅有的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享有高度自治權。澳門政治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的社會現實,無疑使絕大部分居民為自己生活在澳門這個蓮花寶地而感到自豪。Q6.請問您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是否感到自豪?表6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的自豪感結果項目人數%非常自豪19219.34比較自豪21421.55尚算自豪40340.58不自豪12712.79一點都不自豪191.91不知道/拒答383.83合計993100圖6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的自豪感21.55%40.58%12.79%1.91%19.34%3.83%非常自豪比較自豪尚算自豪不自豪一點都不自豪不知道/拒答分析:在993位受訪者的中國公民中,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居民共406人,佔40.89%(2015年中為47.13%,減少了6.24%),連同感覺“尚算自豪”的居民共809位,佔81.47%(2015年中為83.2%,減少了1.73%)。選擇“不自豪”和“一點都不自豪”的居民有146位,佔14.7%(2015年中為12.7%,增加了2%)。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特別是近些年來綜合國力迅速增強,民族偉大復興正逐步實現中。十八大提出2020年實現兩個翻番,屆時全國將全面步入小康社會。正是有了“一國”的巨大優勢,澳門特區才得以在短短十幾年間實現跨越式發展。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對自己身份認同感較高,體現了“一國兩制”下的澳門居民國家認同和當家作主的滿足感。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6年5月)@DFF@Q7.請問您認為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是甚麼?(可多選)表7對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的看法(可多選)結果項目人數%“一國兩制”78867.93愛國愛澳75064.66以人為本、尊重人權67157.84公正、法治53946.47民主、自由62253.62尊老、愛幼、感恩77466.72文明禮儀、多元包容71161.29自強不息、自主開拓48741.98活到老學到老69159.57關心社會,守望相助71861.9其他312.67分析:這是一道多選題。前三位選擇依次是:“一國兩制”(788人,67.93%)“尊老、愛幼、感恩”(774人,66.72%)、“愛國愛澳”(750人,64.66%)。“一國兩制”作為中央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基本國策,深受居民肯定,與愛國愛澳的高認同度證明了愛祖國、愛澳門的家國情懷已經深入人心,兩者共同構築了澳門的核心價值。“關心社會,守望相助”(61.9%)、“文明禮儀,多元包容”(61.29%)說明在居民心目中,澳門是一個人情味濃厚,人與人之間聯繫緊密的和諧社會。“活到老學到老”(59.57%)、“以人為本、尊重人權”(57.84%)、“民主、自由”(53.62%)也獲得了超過五成認同。“公正、法治”(46.47%),“自強不息、自主開拓”(41.98%)有超過四成的認同。澳門的核心價值內容豐富而多元,作為中西文化交融之地,各種價值和理念在澳門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和尊重。圖7對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的看法(可多選)67.9364.6657.8446.4753.6266.7261.2941.9859.5761.902.67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一國兩制”愛國愛澳以人為本、尊重人權公正、法治民主、自由尊老、愛幼、感恩文明禮儀、多元包容自強不息、自主開拓活到老學到老關心社會,守望相助其他%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FG@Q8.請您用0-10分來表示生活在澳門的幸福程度。(10分表示非常幸福,0分表示非常不幸福)Q9.請您用0-10來表示生活在澳門的自由度。(10分表示非常自由,0分表示非常不自由)Q10.請您用0-10分來表示澳門特區的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10分表示法治與社會公平度非常高,0分表示沒有法治與社會公平)表8受訪者所感受到的幸福程度、自由度、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幸福程度6.49自由度7.08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5.60圖8受訪者所感受到的幸福程度、自由度、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6.497.085.6012345678幸福程度自由度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分析:在澳門居民對上述三個項目的評分中,自由度得分最高,為7.08分(2015年中為7.23分,下跌0.15分),其次幸福程度為6.49分(2015年中為6.64分,下跌0.15分),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為5.6分(2015年中為5.7分,下跌0.1分),三項數據基本穩定。澳門居民的各項自由得到了《澳門基本法》和法律的有力保障,覆蓋面十分廣泛,涵蓋了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的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居民享有的自由程度高、範圍廣,因此獲得了7.08的較高評分。居民的幸福程度為6.49分。多年來,特區政府延續過去惠澤民生的多項措施,包括繼續與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加大現金分享金額等多項關注民生福祉的措施力度,冀為居民緩解通漲壓力,完善各項民生福利制度。此外,澳門的失業率長期維持較低水平,達到全面充分就業狀態,使澳門居民的幸福感得到提升。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的平均得分為5.6分。澳門的法律體系較完備,司法獨立且運作良好,因此澳門法治水平相對不低。然而由於歷史的原因,法案諮詢、司法語言調整不夠和普法教育力度不足,居民對法律的認知還有待加強,完善的公平競爭機制亦欠到位。澳門的法制改革和相關的制度建設尤其是政府行政規章的健全依然存有頗大提升空間,特區政府理應予以重視。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6年5月)@DFH@Q11.請問澳門回歸16年以來您個人的生活狀況是否有改善?表9澳門回歸16年來個人生活狀況的改善情況結果項目人數%有明顯改善17515.09有改善30626.38略有改善35130.26沒有改善20017.24比以前差1018.71不知道/拒答272.33合計1,160100圖9澳門回歸16年來個人生活狀況的改善情況26.38%30.26%17.24%8.71%15.09%2.33%有明顯改善有改善略有改善沒有改善比以前差不知道/拒答分析:選擇“有明顯改善”、“有改善”的居民共481位,佔41.47%(2015年中為47.9%,減少6.43%),加上選擇“略有改善”的居民則共有832位,佔71.72%(2015年中為76.28%,減少4.56%),即七成多居民認為回歸十多年來個人的生活狀況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認為“沒有改善”的有200人,佔17.24%,“比以前差”的則有101人,佔8.71%,兩項合計為25.95%(2015年中為20.05%,增加5.9%)。受惠於賭權開放政策,澳門的經濟保持了快速增長,2015年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為574,790澳門元,世界上排名屬前列。澳門居民已經連續多年分享現金派發及其他福利待遇。失業率長期維持在2%以下,勞動人口就業率居國際高水平。特區政府對教育、文化的投入逐步加大,這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澳門居民的精神生活。Q12.請問您個人在澳門的發展空間如何?表10對個人在澳門的發展空間的看法結果項目人數%非常廣濶373.19比較廣濶1028.79尚算廣濶36531.47空間較小32027.59沒有甚麼空間23620.34不知道/拒答1008.62合計1,160100圖10對個人在澳門的發展空間的看法8.79%31.47%27.59%20.34%3.19%8.62%非常廣濶比較廣濶尚算廣濶空間較小沒有甚麼空間不知道/拒答分析:認為“非常廣濶”和“比較廣濶”的居民共139人,佔11.98%(2015年中為16.29%,減少了4.31%);連同認為“尚算廣濶”的居民則共有504人,佔43.45%(2015年中為47.54%,減少了4.09%)。認為“空間較小”和“沒有甚麼空間”的居民合計556人,佔47.93%(2015年中為44.23%,增加了3.7%)。認為空間有限的居民(47.93%)經已超過了認為空間廣濶的居民(43.45%),前者比後者多4.48%。說明澳門居民在本地經濟由博彩業一業獨大、產業相對多元化未見成效的今天,所受心理壓力有增大的趨勢。新一屆政府正積極部署,力圖藉助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東風拓展經濟機遇,推進與橫琴、南沙兩個自貿試驗區對接,鼓勵企業家和年青人到橫琴創業,實現經濟多元化發展,擴大澳門經濟基本面、拓寬澳門發展空間。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FI@Q13.請問您對澳門經濟今後發展前景是否有信心?表11對澳門經濟今後發展前景的信心程度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有信心776.64比較有信心23520.26尚算有信心52345.09沒有信心23019.83完全沒有信心342.93不知道/拒答615.26合計1,160100圖11對澳門經濟今後發展前景的信心程度20.26%45.09%19.83%2.93%5.26%6.64%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沒有信心完全沒有信心不知道/拒答分析:對澳門經濟今後的發展前景表示“非常有信心”和“比較有信心”的合計312人,26.9%(2015年中為33.04%,減少6.14%)。認為“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合共835人,71.98%(2015年中為76.37%,減少4.39%)。表示“沒有信心”和“完全沒有信心”的居民共264人,佔22.76%(2015年中為19.25%,增加3.51%)。從數據上可見,居民對澳門經濟前景的信心有所下跌,這與澳門賭收下跌的客觀因素是分不開的。2014年中以來,澳門經濟進入調整期,至2016年5月,賭收連續24個月錄得跌幅,博彩收入出現負增長,博彩收入的下滑使澳門居民對經濟前景的信心有所下跌。特區政府多次表示,依靠國家堅強後盾,透過開展區域合作;加快“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建設,盡力做到調速不轉勢,對博彩業的未來發展仍可持審慎樂觀態度。Q14.您對澳門今後經濟、社會發展有何意見?(可多選)表12對澳門今後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可多選)結果項目人數%制訂並完善中長期發展規劃,加速“一個中心,一個平台”建設64355.43積極有序推動經屋(政府房屋)建設,確保居者有屋86774.74關注民生、擴大民主,提高居民綜合素質85473.62積穀防饑,確保財政儲備不縮水76165.60優化社會結構,增加各領域優秀人才向上流動的機會78667.76嚴防官商勾結、利益輸送85773.88關注貧富差距,提升居民幸福指數81370.09認真關注青少年教育,優先培養澳人治澳高端人才91078.45其他504.31分析:這是一道多選題,共有8個項目。“認真關注青少年教育,優先培養澳人治澳高端人才”(78.45%),“積極有序推動經屋(政府房屋)建設,確保居者有屋”(74.74%),“嚴防官商勾結、利益輸送”(73.88%),“關注民生、擴大民主,提高居民綜合素質”(73.62%),“關注貧富差距,提升居民幸福指數”(70.09%)五個選項均獲得超過7成居民認同,在住屋難、搭車難、看病難等民政薄弱環節遲遲未得改善的今天,民生議題備受居民關注。“優化社會結構,增加各領域優秀人才向上流動的機會”(67.76%),“積穀防饑,確保財政儲備不縮水”(65.6%)這兩個選項則獲得超過6成居民關注。“制訂並完善中長期發展規劃,加速‘一個中心,一個平台’建設”有約五成半居民關注,是所有選項中最低的,作為澳門未來發展的大方向,需爭取更多居民認同。綜合而言,居民對教育、民生、房屋事務最為關注,是對一個更美好、和諧、昌盛的澳門,從而改善自身生活狀況的殷切期望。第四屆政府面對博彩業進入調整期,需要在穩定本地經濟之餘,維持社會福利、完善民生工作,並繼續支持教育和文化領域的發展,提高人口的綜合素質,為澳人治澳培養合格人才,以確保澳門整體的和諧穩定。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6年5月)@DFJ@圖12對澳門今後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可多選)55.4374.7473.6265.6067.7673.8870.0978.454.31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制訂並完善中長期發展規劃,加速“一個中心,一個平台”建設積極有序推動經屋(政府房屋)建設,確保居者有屋關注民生、擴大民主,提高居民綜合素質積穀防饑,確保財政儲備不縮水優化社會結構,增加各領域優秀人才向上流動的機會嚴防官商勾結、利益輸送關注貧富差距,提升居民幸福指數認真關注青少年教育,優先培養澳人治澳高端人才其他%Q15.請問您對澳門回歸16年來的民主發展進程是否滿意?表13對澳門回歸16年來的民主發展進程的滿意度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滿意585.00比較滿意19116.47尚算滿意58850.69不滿意19817.07非常不滿意595.09不知道/拒答665.69合計1,160100分析:對澳門回歸後的民主發展進程表示“非常滿意”和“比較滿意”的居民有249位,佔21.47%,連同表示“尚算滿意”的居民共837位,三者共佔72.16%(2015年中為74.13%,減少1.97%)。給出負面評價“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居民共257位,佔22.16%(2015年中為20.05%,增加2.11%)。2016年,特區政府決心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為立法會競選活動提供更完善、合理的規範,為有意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提供一個更公平、友善的選舉活動,澳門選民的投票權有望得到更良好的保障。圖13對澳門回歸16年來的民主發展進程的滿意度16.47%50.69%17.07%5.09%5.00%5.69%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尚算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知道/拒答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FK@Q16.您認為特區政府應如何應對博彩業不穩的形勢?(可多選)表14對特區政府應對博彩業不穩形勢的看法結果項目人數%嚴格對貴賓廳的監管,擴大對中場博彩的積極引導62453.79增建大型文化休閑設施,發展家庭式旅遊82571.12積極建立財政儲備,擴大多元投資82170.78利用橫琴自貿區新政策,拓展澳珠、澳粵合作62153.53減少對社團文娛體育活動的資助48741.98全面落實精兵簡政,力爭三年內政府不擴編52044.83堅定對“一國兩制”信心,不被暫時不景所迷惑64655.69積極拓展海外客源,必要時提請中央適度放寬內地客源68959.4其他685.86分析:這是一道多選題,共有8個項目。其中,“增建大型文化休閑設施,發展家庭式旅遊”(71.12%)、“積極建立財政儲備,擴大多元投資”(70.78%)獲居民最高認同,可見隨着一年多來賭收連續下降,居民開始反思博彩業一業獨大的遠慮和近憂。“積極拓展海外客源,必要時提請中央適度放寬內地客源”(59.4%),“堅定對‘一國兩制’信心,不被暫時不景所迷惑”(55.69%),“嚴格對貴賓廳的監管,擴大對中場博彩的積極引導”(53.79%),“利用橫琴自貿區新政策,拓展澳珠、澳粵合作”(53.53%),這四個選項獲得超過5成居民認同,澳門各界居民對博彩業不穩的對策認識比較全面。“全面落實精兵簡政,力爭三年內政府不擴編”(44.83%),“減少對社團文娛體育活動的資助”(41.98%)的認同度為四成多,說明澳門對政府開源節流措施的認識仍然比較理智,不支持盲目削滅人手、減少資助。第四屆政府面臨博彩業進入調整期的局面,居民對民生和社會福利的訴求卻有增無減,政府在博彩收入下滑之際似不宜削減民生開支,要認真研究積極對策,找到新的經濟增長點。圖14對特區政府應對博彩業不穩形勢的看法(可多選)53.7971.1270.7853.5341.9844.8355.6959.405.86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嚴格對貴賓廳的監管,擴大對中場博彩的積極引導增建大型文化休閑設施,發展家庭式旅遊積極建立財政儲備,擴大多元投資利用橫琴自貿區新政策,拓展澳珠、澳粵合作減少對社團文娛體育活動的資助全面落實精兵簡政,力爭三年內政府不擴編堅定對“一國兩制”信心,不被暫時不景所迷惑積極拓展海外客源,必要時提請中央適度放寬內地客源其他%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6年5月)@DFL@Q17.您如何評價國務院正式明確澳門自行管理海域?(可多選)表15對國務院正式明確澳門自行管理海域的評價結果項目人數%有利於澳門特區正確行使水域自主管轄權79268.28有利於在必要時填海造地,擴大發展空間76065.52有利於綜合開發海洋類產業52144.91有利於提升澳門特區國際知名度67958.53要務實管海,不可有不切實際的過高期望67758.36要法制管海,確保大環境穩定與安全76365.78要科學管海,確保生態長效平衡73763.53要合作用海,力求擴大澳珠在涉海領域的深度合作71561.64其他615.26分析:這是一道多選題,共有8個項目。其中,“有利於澳門特區正確行使水域自主管轄權”(68.28%),“要法制管海,確保大環境穩定與安全”(65.78%),“有利於在必要時填海造地,擴大發展空間”(65.52%),“要科學管海,確保生態長效平衡”(63.53%),“要合作用海,力求擴大澳珠在涉海領域的深度合作”(61.64%),這五個選項均獲得超過六成居民同意。“有利於提升澳門特區國際知名度”(58.53%),“要務實管海,不可有不切實際的過高期望”(58.36%)有超過五成居民認同;“有利於綜合開發海洋類產業”(44.91%)則有超過四成居民認同。圖15對國務院正式明確澳門自行管理海域的評價(可多選)68.2865.5244.9158.5358.3665.7863.5361.645.26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有利於澳門特區正確行使水域自主管轄權有利於在必要時填海造地,擴大發展空間有利於綜合開發海洋類產業有利於提升澳門特區國際知名度要務實管海,不可有不切實際的過高期望要法制管海,確保大環境穩定與安全要科學管海,確保生態長效平衡要合作用海,力求擴大澳珠在涉海領域的深度合作其他%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GC@Q18.請問您認為總結“一國兩制”實踐經驗的重要性如何?表16對總結“一國兩制”實踐經驗重要性的看法結果項目人數%非常重要46440比較重要32327.84尚算重要23820.52不重要353.02完全不重要90.78不知道/拒答917.84合計1,160100圖16對總結“一國兩制”實踐經驗重要性的看法27.84%20.52%3.02%0.78%7.84%40.00%非常重要比較重要尚算重要不重要完全不重要不知道/拒答分析:對總結“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經驗,居民普遍認為頗具重要性。認為“非常重要”的居民為464人,佔40%,連同選擇“比較重要”和“尚算重要”的居民合共1,025人,88.36%(2015年中為86.04%,增加了2.32%)。而認為“不重要”和“完全不重要”的居民則只有44人,3.79%(2015年中為4.47%,減少了0.68%)。“一國兩制”在澳門實施已逾16年,澳門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大量有益經驗有待總結,居民對總結“一國兩制”經驗的高認同度表明了對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期望很高。三、接受調查居民的統計特徵(一)性別分佈表17受訪者性別分佈項目性別頻率%男49042.24女67057.76合計1,160100圖17受訪者性別分佈57.76%42.24%男女總體上性別結構比例均衡,但女性高於男性。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6年5月)@DGD@(二)年齡分佈表18受訪者年齡分佈項目年齡(歲)頻率%18-2419016.7325-3521118.5736-4517215.1446-5520618.1356或以上35731.43小計1,136100拒答24合計1,160圖18受訪者年齡分佈18.57%15.14%18.13%31.43%16.73%18-2425-3536-4546-5556或以上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不同年齡組的比例較為均衡,其中18-24、25-35、36-45、46-55、56或以上的各年齡段分別佔16.73%、18.57%、15.14%、18.13%、31.43%。回應率在各年齡段分佈平均,說明各主要年居民均較關心社會事務。(三)教育程度分佈表19受訪者教育程度分佈項目教育程度頻率%小學或以下24021.9中學47443.25大專及專科文憑32729.84大學或以上555.02小計1,096100拒答64合計1,160圖19受訪者教育程度分佈43.25%29.84%5.02%21.90%小學或以下中學大專及專科文憑大學或以上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43.25%的人士為中學程度,“大專及專科文憑”和“大學或以上”兩項合計為34.86%,而“小學或以下”為21.9%,這同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勞動人口質素大體一致。數據顯示澳門居民進一步提升受教育程度仍有較大空間。(四)行業分佈表20受訪者行業分佈項目行業頻率%學生14012.58博彩業998.89公務員494.40酒店、飲食業625.57教育、文藝界383.41醫療衛生211.89銀行、保險、金融332.96製造業60.54旅遊業110.99電腦、科技211.89機械、維修、工程383.41建築、地產業393.50商業、零售業655.84會展、公關、傳播、廣告、設計110.99運輸、物流業343.05退休23320.93待業、失業423.77無業(如家庭主婦)978.72其他746.65小計1,113100拒答47合計1,160接受調查的居民的職業分佈極為廣泛,涉及10多個行業。其中,退休人士、學生、博彩從業員、無業人士分居前四位,比例為20.93%、12.58%、8.89%、8.72%。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GE@圖20受訪者行業分佈12.58%8.89%4.40%20.93%3.77%8.72%6.65%0.99%2.96%0.54%0.99%1.89%3.50%3.41%1.89%5.84%5.57%3.41%3.05%學生博彩業公務員酒店、飲食業教育、文藝界醫療衛生銀行、保險、金融製造業旅遊業電腦、科技機械、維修、工程建築、地產業商業、零售業會展、公關、傳播、廣告、設計運輸、物流業退休待業、失業無業(如家庭主婦)其他(五)家庭月收入分佈表21受訪者家庭月收入分佈項目收入(元)頻率%15,000或以下16224.3215,001-25,00013920.8725,001-40,00016725.0840,001-60,00012018.0260,001或以上7811.71小計666100拒答494合計1,160接受調查的居民家庭收入方面,25,001-40,000元者為第一位,佔25.08%,15,000元以下者佔24.32%,15,001-25,000元者佔20.87%,40,001-60,000元者為18.02%,60,001元以上者為11.71%。其中,家庭收入在40,000元以上者共29.73%,而25,000元以下者共計45.2%,居民家庭收入偏低者高於居中等或較高者。收入結構顯示,澳門的中高收入階層不夠發達,貧富差距問題值得重視。圖21受訪者家庭月收入分佈20.87%25.08%18.02%11.71%24.32%15,000或以下15,001-25,00025,001-40,00040,001-60,00060,001或以上(六)出生地分佈表22受訪者出生地分佈項目出生地頻率%澳門51745.23香港302.62中國大陸56149.08台灣30.26其他322.8小計1,143100拒答17合計1,160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6年5月)@DGF@圖22受訪者出生地分佈2.62%49.08%0.26%2.80%45.23%澳門香港中國大陸台灣其他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45.23%為本澳出生,49.08%為中國內地出生。另有2.62%為香港出生,3.06%為其他地方出生。(七)身份分佈表23-1受訪者身份分佈(澳門居民)項目身份頻率%澳門永久性居民1,12196.64澳門非永久性居民231.98非澳門居民161.38合計1,160100表23-2受訪者身份分佈(中國公民)項目身份頻率%中國公民99385.60非中國公民16714.40合計1,160100圖23-1受訪者身份分佈(澳門居民)1.38%1.98%96.64%澳門永久性居民澳門非永久性居民非澳門居民圖23-2受訪者身份分佈(中國公民)14.40%85.60%中國公民非中國公民在居民身份方面,96.64%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佔1.98%,非澳門居民只佔1.38%。85.6%為中國籍居民,佔了受訪居民的絕大部分。四、總結(一)對實踐“一國兩制”評價較高,對中央政府充分信賴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給出“非常成功”和“比較成功”評價的居民共345人,佔29.74%,連同給出“尚算成功”評價的居民共945人,佔81.47%。表示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非常有信心”和“比較有信心”的居民共409人,佔35.26%,連同選擇“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共887人,76.47%。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17.41%居民表示“非常有信心”,連同表示“比較有信心”和“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合共963位,佔83.02%。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作為澳門堅強後盾,全方位支持澳門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有序發展,使澳門有了大天時、大地利、大人和的宏觀有利環境,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和中央政府的充分肯定與信賴是非常合理的。(二)較為強烈的國家認同和身份認同認為自己作為中國公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居民共40.89%,連同感覺“尚算自豪”的居民共佔81.47%。在偉大祖國業已日漸和平崛起、綜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GG@合國力空前強大的今天,作為中國公民,自然感到與有榮焉。認為自己身為澳門特區居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共37.5%,連同選擇“尚算自豪”的居民共佔77.97%。澳門回歸後,在國家的強有力支持下,發展日新月異,尤其是自2002年賭權開放以後,GDP和人均GDP等經濟指標屢創新高,居民的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加上“一國兩制”有效保障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基本權利和自由保障到位,因而,促使澳門居民對自己身份的認同和自豪感在逐步增強。(三)“一國兩制”是第一核心價值社會核心價值觀是各種社會制度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價值原則。“一國兩制”(788人,67.93%)“尊老、愛幼、感恩”(774人,66.72%)、“愛國愛澳”(750人,64.66%)三個選項位列前三位,這三個選項在多次調查中均穩佔前列,說明他們作為居民心中澳門核心價值非常穩定。“一國兩制”、“愛國愛澳”,二者一脈相承,是“一國兩制”方針在澳門居民情感領域的具體反映,是“愛國家,愛澳門”情懷的集中體現。“尊老、愛幼、感恩”高認同度,說明澳門居民普遍認同澳門和諧、包容、人情味濃的社會,並且非常珍惜。(四)民生議題最受關注選擇對澳門經濟今後的發展前景表示“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和“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共835人,71.98%。民生問題一直是居民極高關注的選項,尤其是在樓價不斷上升的今天,樓價高、住房難成為了居民共同的心結,因此,“積極有序推動經屋(政府房屋)建設,確保居者有屋”(74.74%)、“關注民生、擴大民主,提高居民綜合素質”(73.62%)均獲得了七成以上的高支持率。自2014年中以來澳門博彩業收益下跌、政府收入減少,為應對賭收繼續下跌的形勢,居民殷切期盼澳門經濟多元化能有所成,“增建大型文化休閑設施,發展家庭式旅遊”(71.12%)、“積極建立財政儲備,擴大多元投資”(70.78%)均獲得超過七成居民認同。此外,兩成半(25.95%)居民認為生活“沒有改善”、“比以前差”;四成多居民認為在澳個人發展“空間較小”和“沒有甚麼空間”(47.93%)。兩年來賭收不斷下跌的現象,使澳門民生狀況受到一定波及,居民對本已享有的實惠和福利的期盼更加殷切,政府需要在收入下跌的同時,維持民生福利開支、加快興建公屋,推出積極有效的經濟多元的措施更形迫切。(五)對政府施政評價總體正面,但指標受經濟下滑影響對澳門特區政府施政表示“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和“尚算滿意”的居民共683人,佔58.88%,選擇“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居民共376人,佔32.41%,與此同時,居民的幸福感為6.49分,數字基本穩定。然而,2014-2016連續兩年的賭收下跌,表示澳門已經進入經濟深度調整期,民生受到一定影響,並反映在本指標體系中。連續兩年的經濟調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居民對基本指標的信心,從本次民調結果可以發現,在幾個重要題目中都有持正面態度居民人數下跌、同持負面態度人數上升的情況。加上外部形勢日漸複雜多變,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受到新的考驗,“港獨”活動表面化、公開化已是不爭事實,台灣有台獨傾向的民進黨全面上台執政,也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市民心態平衡。香港進入後政改時代、台灣進入民進黨時代,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澳門“一國兩制”實踐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總體而言,澳門仍然是穩定和諧大局,基本指標略有下滑不足為奇,關鍵在於走好澳門正確實踐之路,用自身努力開拓完善“一國兩制”實踐的機制、體制,看準方向、總結好規律、增強自信都十分重要。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DGH@2013年9月和10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出訪中亞和東南亞國家期間提出了“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一帶一路”)的倡議,該倡議是在世界經濟進入新常態、國際經貿、投資、金融格局發生新震盪的形勢下中國做出了新一輪改革開放的重大戰略,預示着未來十年中國走向世界吹響了衝鋒號角。倡議發出後的兩年內,2015年3月發改委、外交部和商務部三部委隨後推出了《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以下簡稱《願景與行動》)。《願景與行動》是戰略細化的路綫圖,它意味着中國巨大的政經能量正式啟動,有關省市地區的人財物金融資源將源源不斷地注入《願景與行動》所指向的行業和項目,據估算“一帶一路”每年需要的基礎設施資金約8,000億美元,中國的投資額平均每年約300-400億美元,如此投資規模對亞太地區和絲路沿綫國家和地區將帶來巨大的影響。對於澳門來說,這次機會是自1999年回歸後難得的歷史性契機。澳門應該如何看待“一帶一路”戰略?應該如何從該戰略的視角發現自身的優勢?應該如何選擇與戰略願景與行動相吻合的行業發展路徑?是非常值得探討和研究的。一、絲路戰略的重要意義、作用和澳門發展戰略與其的對接澳門若要考慮與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對接,就必須要明確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目的和舉措,以便選擇相關的路徑。(一)絲路戰略的重要意義:中國經濟發展戰略中的戰略中央“一帶一路”戰略(以下簡稱“絲路戰略”)的提出和實施是基於國內外經濟基礎的根本性變化,即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資訊化浪潮推動下,全球以及中國經濟被迫拖進經濟“新常態”的大背景和嚴峻挑戰:世界經濟復甦緩慢,國際金融危機深層次影響顯現,國際投資和貿易格局和多邊貿易規則深刻調整。雖然經濟舊常態的動力體量很大,新的增長點發力還不穩定,但全球經濟的這種基礎性轉變不可逆轉。中央審時度勢,主動應對天下大趨勢,及時推出絲路戰略,加速推動中國經濟結構升級轉型,為中國中長期的發展撥正方向和注入動力。絲路戰略兩翼五綫即“絲帶”(一帶)三綫和“海上絲路”(一路)兩綫,內連全國10省市,南北呼應,東西貫通,覆蓋半個中國;外連亞太,延至歐洲,串起南太平洋、南海、印度洋和地中海,攜手65個國家,44億人口,擁有全球GDP的1/3。這項戰略是中國向世界發出的意欲協建全球最大的經濟、文化和人心三大工程之要約。面臨世界經濟新常態的巨浪衝刷,胸懷對人類做出貢獻的民族理想,絲路戰略在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轉捩點點燃了新經濟發展的新希望。絲路戰略的全域性實意義非同一般,可謂是中國當前眾多經濟發展戰略中的戰略,將為中國構建對外開放的全方位新格局,為今後十年中國對外投資指明澳門與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對接及路徑選擇蔡建敏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GI@方向。近年來,中央和地方陸續出台一系列不同層次和發展重點的經濟戰略。每一個戰略在不同時地都具有不同的重要意義。如能源戰略、糧食戰略、環保戰略、城鎮化戰略、中西部發展戰略、東北發展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中國製造2025、海洋發展戰略、“互聯網+”引領全國信息化戰略;還有上百個地方性發展戰略,如建設上海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創中心。另一方面,着眼於對外開放的戰略也有若干,例如上海自貿區戰略,和隨後的更大範圍的擴園上海天津、廣東、福建的更大的自貿區戰略;不久,中國又進一步放大了自貿區戰略的幅度,從國內的自貿區擴及到亞太自貿區。不僅如此,在2014年11月在APEC會議上,中國宣導提出了“亞太區域經濟一體化戰略”(RCEP),意圖把亞太的十多個自貿區、五十多個雙邊貿易協定進行一體化構建,創造出更大開放格局。儘管如此,但還沒有任何一個經濟發展戰略能夠像絲路戰略那樣具備全球視角,旨在動員全國之力與世界互動,戰略目標如此具體明確且後續舉措,步步扎實,急促推進;也沒有任何一個戰略能夠喚起世界各國廣泛回應,竟然提出要把本國本地區的發展與絲路戰略對接。絲路戰略的視角比它以前的任何戰略都更宏濶,它高瞻遠矚着眼於把中國對外合作的水平提升到國際合作的高度;它為實現沿綫各國基礎設施、貿易和資金的互聯互通更加追求有關國家在經濟發展水平和政策的協調;它為了達到文明互鑒、合作共贏的目標,更加關注與沿綫國家的政策溝通、民心互通和世界對該戰略的理解和支持。它不僅僅是中國經濟發展之路同樣也是世界經濟發展之路。當然,中國的戰略雄心並沒有由此止步,而是又進一步從亞太區域經濟一體化投向更大的半個地球。如果絲路戰略實施成功,中國一定會推出終極性的全球性經濟戰略。絲路戰略的實施步伐可以映照中國和平崛起的時間。按照中央的戰略安排,中國崛起的時間在本世紀中葉,因此絲路戰略的實現也應該基本上與它同步,中國崛起的時間為絲路戰略的實現框定了大概的時間,絲路戰略《願景和行動》的出台和具體目標有力地說明了絲路戰略絕不是寬泛務虛的空談。澳門正處於“一帶一路”對外大發展格局的“海上絲路”的端點。澳門在中國的政治地位和經濟產業形態特殊,但這絕不意味着澳門可以無視絲路戰略蘊含的巨大商機,更不意味着澳門自身的經濟發展可以置身於大陸經濟發展的主流之外。澳門的經濟發展戰略方向應該充分看到絲路戰略的前景和影響力,要借勢出海,順流而動。事實上,自絲路戰略公佈以來,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在許多場合都表示澳門經濟發展戰略要與國家戰略相結合的願望,表示澳門要配合和利用國家政策部署,發揮自身優勢,促進澳門發展成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中葡商貿合作平台。從經濟戰略的視角分析澳門的戰略定位和實施方向可以看出:澳門所確定的經濟戰略內涵是“一個中心”(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一個平台”(中葡商貿合作平台)。對“中心”的謀劃非常高大上。正如澳門特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委員會對“中心”的規劃描述:澳門不僅僅要成為旅遊城市、休閑城市、世界城市還要綜合體現宜居、宜業、宜行、宜遊、宜樂五大特點,中心更要成為澳門發展的支撐點、出發點和落腳點。1而對“平台”的規劃則較低調,對商貿平台的打造僅僅是限於對葡萄牙一國,而非對世界各國。這一高一低的選擇準確地反映了澳門的地理、經濟和文化特點和現實。與此同時,還應看到國家的“十三五”規劃對澳門經濟戰略新的期待,即希望澳門“積極發展會展商貿等產業,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2澳門同樣也認識到這一點,在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委員會編制的下一個五年規劃中也確定“優化產業結構”列為澳門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七大目標之一。3但從澳門經濟戰略與國家戰略的關係而言,中央在劃定海上絲路綫路時,當然考慮到要鼓勵澳門參與絲路戰略,但至於如何參與則存在兩種方向性的選擇:第一,澳門僅僅是配合國家絲路戰略的實施,在配合中現自身的發展;第二,澳門完全融入到國家戰略中。前者的發展模式是澳門在保持自身發展獨立性的前提下發展;後者則是把澳門的發展完全納入到國家計劃中,由國家來規劃和推動澳門的經濟戰略。鑒於澳門的自身特點和特殊性,前者的選擇應該成為澳門戰略路徑的首選,“澳人治澳”的原則同時為此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保障。
澳門與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對接及路徑選擇@DGJ@(二)絲路戰略實施的作用絲路戰略的作用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於分析,僅僅從對外開放和中國企業“走出去”的視角,不難感受到絲路戰略謀劃的高度,它關乎到目前中國國內過剩產能到海外市場釋放;也意圖如何以更大的對外開放突破國內改革的瓶頸;更有意義的是絲路戰略的實施似乎可以被看作將是中國和平崛起的一次預演。1.“絲路戰略”高屋建瓴,統領中國對外投資與海外市場的對接絲路戰略的現實目標是積極推動中國資本走出去,進軍海外市場,不僅要落地開花,更要深根立足,實現“五通”目標。絲路戰略下的對外投資與以往的海外投資不同,它是着眼長遠目標的、有計劃的、大規模的舉措。可以這樣說,“一帶一路”設想第一次確立了中國海外投資的戰略,將奏響在本世紀實現兩個百年夢想的序曲。自從2013年絲路戰略倡議提出以來國內沿綫省市政府,甚至是中國中部非沿綫中國腹地省市看到它對克服新常態下經濟不景氣和產業調整帶來的商機,積極地調整本地發展戰略,全國各地也都紛紛提出了對接思路戰略的設想,據不完全統計,新疆、陝西、甘肅、寧夏、青海、重慶、雲南、四川、山西、浙江、江蘇、山東、湖北、福建、河南、貴州和西藏等17個省市區把絲路戰略列入進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17個省市區經濟規模之和佔全國比重達55%。各地還競相出台了迎合絲路戰略的地方戰略,例如廣西要打造成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新門戶和新樞紐;寧波和湛江則要成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始發港和戰略支點;泉州向中央提議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現行區;海南省省政府批准設立中國海南研究院和海上絲綢之路研究所;西安市正式出台《關於加快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新起點的實施方案》;蘭州市審議通過《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蘭州市實施方案》4;上海在2015年6月出台了《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條例(草案)》,旨在落實上海四個中心之一的“航運中心”,體現出上海意在把上海打造成為全國經濟、貿易、航運和金融“四個中心”的地方戰略與絲路戰略對接的思路。5上海還提出要利用與新疆喀什長期合作的有利條件,發揮上海與喀什“一帶”和“一路”東西最前沿門戶窗口和樞紐城市的地理優勢,深化“滬喀合作”,打造“一帶一路”的戰略支點。上海帶領長江經濟帶,推動沿長江流域由東向西開放,銜接“一帶”同時,由西向東,聯手東南亞、南亞和中亞的合作;喀什西出外部世界13億,東引國內13億。兩地創造“一帶”與“一路”雙子星座南北呼應,東西迴響大開放格局,上海自貿區的改革和上海全球科創中心的建設也將為此增添新的亮色。而事實上,有些政府部門和省市的對接設想已經付諸實施,例如:江蘇自絲路戰略公佈以來有近1,100家企業到沿綫國家和地區投資,中方協定資金額達到48.4億美元,其中千萬美元以上的項目達到70%。62013年11月,絲路戰略倡議提出後僅僅2個月,陝西首趟國際貨運班列“長安號”正式開通,它往返於中亞和歐洲國家,被譽為絲綢之路經濟帶上的“黃金通道”。2015年新版的全國鐵路運行圖已關照絲路戰略沿綫7;中國北斗全球衛星巡航和定位系統將為沿綫國家提供服務,目前中國正在為沿綫國家培訓空間聯絡技術。總之,目前,在中央的統一部署之下,中國沿綫省份和有關部門按照“非均衡、突出重點、逐步遞進”的原則策略,相互協作優勢互補,避免單打獨鬥,爭取與絲路戰略無縫對接,開好局起好步。8有鑒於經濟新常態下的世界經濟不景氣,“絲路戰略”着力於發動幾乎半個地球的經濟體量,構建大國際合作,沿綫國家受到鼓舞,紛紛提出把本國或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與中國對接的設想,例如:俄羅斯提出要將其主導的歐亞經濟聯盟(theEurasianEconomicUnion)要與絲綢之路對接。再如,2014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和10月李克強總理訪德時,德國總理默克爾多次明確都表示對絲路戰略建設的積極態度,不久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與德意志交易所集團共同建設離岸人民幣金融交易平台達成戰略合作協定,成立一家中德合作金融的公司。2015年6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匈牙利政府關於共同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諒解備忘錄》簽訂,這是中國與歐洲國家簽署的第一個類似合作文件。92014年10月陝西省政府與俄羅斯簽署合作備忘錄,啟動“中俄絲路創新園”,有2,000家中俄企業來諮詢,目前中國首個俄羅斯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GK@SSJ-100商用飛機運營中心已落戶園區,這是俄羅斯商業飛機首次進入中國航空市場。同月,在李克強總理和俄羅斯總理梅德韋傑夫的見證下,陝西省政府還與俄羅斯科爾科沃創新中心、俄羅斯直接投資基金、俄中投資基金代表共同簽署了《關於合作開發建設中的中俄絲路創新園的合作備忘錄》。10在6月19日召開的第19屆聖彼德堡國際經濟論壇上俄羅斯總統普金說歐亞經濟聯盟同絲路戰略構想的對接正在落實中。兩大發展戰略的對接同時還將給亞洲、歐洲地區乃至歐洲帶來發展機遇。11對於外國要與中國對接的呼聲,中國也不失時機地做出回應,例如中國正與中東歐16國結合絲路戰略和《中歐合作2020戰略規劃》制定《中國-中東歐國家中期合作規劃》。在絲路戰略規劃中中東歐16國均為沿綫國家,數量佔總數的1/4,並且對絲路倡議反響熱烈。中國企業在這些國家的投資已經超過50億美元,涉及基建、機械、化工、農業和IT行業。12澳門在經濟上作為海外市場的一部分,自然應該成為內地資本投資目標地,但同時在政治上澳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同樣也成為對外對接的主體。《願景和行動》在第六章“中國各地方開放態勢”中希望澳門發揮特別行政區獨特優勢和作用,積極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的建設。由此,澳門在中國資本與海外市場的對接中就可以扮演雙重角色,獲得雙份利益。2.絲路戰略有助於消化國內過剩產能,為轉型升級騰出空間着眼於全球經濟新常態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國際市場萎縮國內產能過剩,GDP增速減緩,絲路戰略可起到消化過剩產能的效果。但是由於全球經濟新常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絲路戰略的實施也要耗費時日,隨着經濟新常態戰勝舊常態,最終穩定下來後,絲路戰略的實施漸成雛形,中國將獲得十年後全球經濟發展新模式下經濟增長的先手。這種因時制宜的戰略佈局對中國經濟戰略格局謀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全球經濟新常態是一種在經濟全球化和資訊化基礎條件下的發展模式,與中國原有的耗能、低效,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發展模式是格格不入的,經濟新常態倒逼着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在絲路戰略為經濟轉型贏得了寶貴的空間,盡可能減少關廠歇店,降低失業率,減輕社會震盪。但有一個問題隨之產生即伴隨中國資金出國的過剩產能多半能高污染低效能的,在國內本屬於被壓產或淘汰的。如果絲路戰略的實施,無視這類產能的轉移出國,將會對引起東道國的不滿,同時也會在整體上破壞絲路戰略的形象。上世紀中國改革開放之初,同樣的問題就出現在日本產品上,如“一流產品去美,二流產品赴歐,三流產品賣到中國”。鑒於當時中國的經濟發展落後,社會對同類產品比較度不高,日本產品一直受到廣泛歡迎,一直到日本切諾基轎車安全事故事件,國人對日本產品的歧視性出口政策有了深刻的認識,還出現過全國要抵制日貨的社會騷動。此外,在引進的外資中,也出現過污染轉移的問題。今天中國絲路戰略下的大型機器設備的出口和資本輸出同樣會出現這樣的問題,還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及早注意,採取防範措施,規定全國統一的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因為絲路的戰略是中國走向世界,參與世界,還要引領世界的世紀工程,而不僅僅是要轉移若干過剩產能,降低失業率的問題,不可短視。令人感到欣慰的是絲路戰略辦公室有關領導已經認識到戰略實施的步驟和風險問題,提出了相應的策略,使整個“走出去”步伐在中央的全面部署下有序進行,不出亂子。絲路戰略可消化一定的國內過剩產能的作用不可高估,第一,絲路戰略帶動出口的貿易和投資主要是與基礎設施有關的產能,不是全行業;第二,絲路戰略的實施需要相當時間,一般認為長達十多年。基礎設施的投資是長期投資,與基礎建設配套的產業也不需全行業,故遠水不解近渴,不可寄予近望。澳門也同樣面臨着產能過剩和產業升級的問題。當世界經濟進入新常態後,特別是中央的“八條規定”出台後澳門的博彩業日漸頹勢。澳門應該借絲路戰略之機,吸收內地產業資本,特別是民營資本,開拓產業發展空間。同時澳門博彩在內地的形象很高端,澳門博彩業也應該借絲路戰略實施之機會,轉型升級,放下身段,擴大博彩者群體,在困境中求發展。3.第三次開放,以更大的開放加速國內改革的重要舉措有鑒於中國以外促內,以對外開放促進國內改革的基本思路,絲路戰略可以調動和深化國內諸多改革
澳門與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對接及路徑選擇@DGL@戰略,例如中國機械設備的大出口勢必要伴隨人民幣國際化的支持;又如,中國的海外投資就不可能沒有人民幣資本項下自由兌換的政策的落實;再如,如果中國四大自貿區都不可能實現一體化管理,又如何去實現沿綫國家經濟政策的互通?因此從這一個意義上說,絲路戰略的實施同時也會促進國內區域經濟融合,政策對接、合作共贏,它將成為國內經濟發展戰略的風向標。絲路戰略擬定的目標是沿綫國家間政策、設施、貿易、資金和民心的互聯互通,目標協調、政策溝通、多元開放的合作。可是反觀中國國內的有關方面的互聯互通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障礙,這種“己不正,而要正人”現像是不可思議的。有些省市出於地方保護主義短視,人為地造成與外界人、財、物、等方面的阻礙。近幾年雖經改革有所改進,但還是存在相當程度的“腸梗阻”,例如高速公路的過境和收費和人才的自由流動。進入新常態後,“互聯網+”的大潮正在日趨衝破各種“腸梗阻”,沒有行政邊界的電子信息將毫無拘束地推動中國經濟要素順暢流動起來。絲路戰略的戰略目標在海外的實施,將更加有力地敦促國內市場的開放,經濟要素的互聯互通。從這個意義上,絲路戰略具有以更大的對外開放,倒逼國內加速開放的推動力,故有人認為它是中國繼深圳、浦東之後的第三次開放就不足為奇了。不過較之前兩次開放,第三次對外開放在性質上是“走出去”的對外開放,而非步前兩次開放的後塵的“請進來”的開放;在資金方式上,也非引進外資和管理經驗,而是輸出資本和機器設備;在開放規模上,前兩次開放最多只是打開幾扇窗,第三次開放則是洞開大門,昂首濶步走向世界。中國改革開放40年間的三次開放,從“吸收”資本到“輸出”資本;從“學習”經驗到“傳受”經驗;“城市”開放到“國家”開放;從“請進來”到“走出去”;中國經濟實力不但擠進了大國之列,而且通過絲路戰略的實施,中國經濟將正在醞釀着更大的飛躍,實現引領世界經濟發展的雄心。但眼前的當務之急還是要打破國內漸漸彌漫的固步自封,不死改革,不思進取的迨政惰氣,以前所未有的泰山壓頂般對外開放之勢振奮國內經濟的精氣神,倒逼國內的進一步開放。以更大、更深、更全面、更宏濶的改革開放,跳出“中等收入陷阱”,建立和積蓄在新常態下中國經濟不斷前進的新發展模式和動力。4.中國和平崛起的預演,借此獲得世界經貿規則和秩序更大的話語權正如《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所闡述的,絲路戰略的目標旨在推動沿綫國家的五大互聯互通。但西方觀察家從中國政治、經濟、外交等思想理念和行為、舉措中卻做出不同的解讀。13中國的戰略雄心絕不會止步於絲路戰略,絲路戰略只是中國建立中國化的世界經貿規則和秩序的一個試探性步驟而已。不論國外如何猜測中國和平崛起的方式,在事實上,絲路戰略的實施確實為中國以令人敬畏的真正的世界大國的身份高調地治理全球經濟提供了巨大的世界舞台。中國以重體量身份在世界舞台上表演在共和國的歷史上是非常鮮見的,同時,伴隨着全球經濟進入新常態,美國經濟復甦緩慢、歐洲經濟不景氣,日本經濟活力不再,世界各個經濟體表現平平,惟有中國經濟元氣尚存,世界自然對中國給予了更大的期待。在這種情形下,中國在立足於本國國情的基點上應如何迎合世界的期待?絲路戰略推出的時機正逢其時。中國迴避了世界領導的政治身份,也沒有擺出經濟大亨姿態,而是以資本輸出的姿態積極地回應世界對中國2.8萬億外滙儲備的期待,低調地提出與各國共建共用戰略實施思路。國際上曾有人建議中美共治國際事務,中國不予認可,但在國際事務實踐中,中國正日益發揮一個大國的責任,一個大國對世界事務所應有的擔當。絲路戰略就真實地反映了中國的這種擔當,並且是第一次在世界舞台上大規模的展現中國全球治理能力、中國的領導力和中國的領導方式。中國進行世界事務的參與和全球經濟事務治理的理念是先易後難,先硬體再軟體,以貿易帶動投資,以經濟促政治,以成果凝聚人心,帶動制度融合,打破橫亙在各國之間貿易和投資的政策、法律等障礙,漸漸進入全方位的統一化和一體化規制環境。按照這個思路,中國全球治理的做法首先就是各國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當然即便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也存在着建設容易,聯通難的問題,因為聯通,例如高鐵的聯通關乎國家安全,例如20世紀50-60年代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HC@中蘇鐵路聯通建設時,由於同樣的原因導致鐵路無法同軌。由此,絲路戰略中的互聯互通的問題,其國內基礎設施建設的意義要大於建設後的聯通意義,一切要取決於沿綫國家的政治關係和國際和平的大環境。因此為了實現絲路戰略互聯互通的早期成就,各項相關制度的一體化就成為“大軍未動糧草先行”的糧草。APEC所宣導的使亞洲碎片化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統一起來的RCEP就成為了互聯互通的糧草。處於深度整合的世界經濟正在發酵和醞釀更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以應對世界經濟新常態。澳門身處世界旅遊和博彩業的前沿,理應積極參與絲路戰略的實施,在推動新行業規則的制定做出特殊的貢獻。總之,絲路戰略實施的作用具多層次性和多元目標性,它既包括改革與開放的內外相合;又兼顧解決眼前的過剩產能和將來的經濟轉型和新常態調整,同時把中國崛起的更為深遠的目標也預設期間。絲路戰略設計目標巨集濶,舉措穩健,思維縝密,堪稱國之良策。(三)澳門在21世紀海上絲路戰略實施中的地位和優勢澳門在絲路戰略中的地位是難於忽視的,對此,中央已經明確表示把澳門納入“一帶一路”戰略。早在2015年,澳門特區政府在向中央提交了有關澳門特區參與國家“十三五”規劃的建議文本當中就明確表達了希望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意願,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在出席了博鼇亞洲論壇2015年年會開幕式後再次表示,澳門將以積極的態度,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為國家發展作出最大努力,並藉此推動特區新一輪的發展。澳門的主動表態受到了中央有關部委的積極回應,負責實施絲路戰略的國家發改委秘書長李樸民在澳門進行公開講座時表示,國家高度重視澳門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的獨特作用,希望澳門抓住機遇,善用在區位、環境、產業、人文等方面的獨特優勢,融入國家戰略,進一步提升國際競爭力。澳門參與國家絲路戰略的優勢可有如下幾點:第一,澳門政治地位特殊。和香港一樣澳門同屬於特別行政區域,在中國的政治架構中處於地位特殊。自1999年回歸後一直受到中央政府的特別關照和享受待遇,全國人大制定了《澳門基本法》,澳門特區實行高度自治,司法高度獨立,在經濟上享受眾多優惠,如CEPA關稅優惠,等等。在參與國家絲路戰略的過程中澳門特殊的政治地位將為其獲得得天獨厚的政治資源,這不是其他內陸省市地區可比的。第二,澳門的地利之便。澳門地處國境之內關境之外,身置於國際資金、專業人才和貨物流通的通達之地,內陸省市難於攀比。此外,若較之香港,由於澳門人口不多、經濟規模體量不大、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力有限,故它在享受香港般自由港和自由貿易之便的同時,卻無其之贅,故而澳門行業轉型易轍,較為便利和容易,船小好調頭。第三,澳門的西語文化和歷史與西方的骨肉聯繫。由於受到西方文化的百年薰陶,澳門人在語言、婚姻、生活習慣和價值觀認同等文化心理上與西方人心理距離較短,同時也較容易為西方人接納。因此,澳門在實現與絲路戰略歐洲段沿綫國家以及在與葡語國家如巴西等國家的感情上的互聯互通上應該具有特別優勢和特殊的作用,這種優勢和作用同樣不是內陸省市地區可比擬的,也是難於取代的。第四,澳門具有經濟、政治、法律等社會制度特殊性方面的優勢。中國絲路戰略“互聯互通”的實施絕不是僅僅是機器設備的出口,設施的聯通;或資本的異地輸出,資金的融通;貨物的你來我往,貿易的暢通。更為困難的是“政策的溝通”和“民心的相通”。它們意味着有關沿綫國家政治、經濟、金融、法律和人才流動制度的重塑,以及文化理念和價值觀的理解和融合。例如在近期的世界旅遊組織召開的會議上,沿綫國家的旅遊部長們決心要重整沿綫超過500個旅遊資源和機制包括旅遊簽證政策。14再如,橫穿三國的兩洋鐵路的運行管理同樣需要有關國家的統一鐵路操作管理標準和法律監管制度。15如果把設備、資金和貨物的物理性流動是“硬體的互聯互通”,那麼制度和民心的互聯互通就是“軟體的互聯互通”。較之硬體的互聯互通,軟體的互聯互通要困難得多,其最大的障礙在於中國社會制度的中國特色,即基於中國特色基礎上的經濟、政治等社
澳門與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對接及路徑選擇@DHD@會制度和價值理念。改革開放近40年來中國的經濟改革取得了驕人的成就,世人認可,但取得成就的中國式的發展道路卻受到了許多批評和異議,例如,以犧牲環境品質為代價的發展方式;再如忽視勞工工作條件和時間的做法就常常為人詬病。由此滋生出對中國海外投政策政治動機和資源掠奪動機的懷疑、對中國人“過度勤奮”的勞動方式的厭惡等。由於上述猜疑、不信任外加上各個民族商業文化異質性,軟體的互聯互通難度是很大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說,絲路戰略的互聯互通實施週期,有的專家推測為十年,該判斷僅僅適用於硬體方面,而軟體方面絕不是十年可期的。要在根本上實現絲路戰略所追求的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責任、命運共同體的目標“軟體的互聯互通”任務更艱巨。在中國各個省市地區,能夠在該方面向世界展現中國特色的發展道路高瞻遠囑高屋建瓴引領人類未來,博大宏濶海納百川容納天下,把中國夢演繹為世界之夢的先行者和排頭兵,澳門當仁不讓,被寄予厚望。2016年是中國“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李克強總理在年度政府報告中提到今年的重點工作是要推進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實現合作共贏。工作的抓手包括“打造海上合作支點”、“邊境經濟合作區”和“境外經濟合作區”。中央政府的工作重點與澳門的“中心”和“平台”可謂不謀而合。如此天賜良機,料想澳門經濟定會借風楊帆,多行一程,今年將有不俗的表現。二、在內地絲路戰略實施的視野下澳門對接的路徑選擇澳門對接路徑的選擇可以參照內地省市的做法從對接的行業、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等方面逐一考量,再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揚長避短,發揮優勢。(一)內地與絲路戰略實施的對接絲路戰略不僅僅是中國政府對國際社會發出的未來理想,而是實實在在的世紀工程的要約。從其後續出台的《願景和行動》、亞投行章程簽字及成立,以及其他措施行動來看,絲路戰略的實施可謂是緊鑼密鼓,聲聲踩着步點上。對絲路戰略沿綫的政府做出反應本在情理之中,而國際社會紛紛提出把本國經濟發展與其對接則使人另眼相看;鐵道部火車時刻表為此將做出調整;沿綫國家北斗全球定位通訊系統技術人員的培訓已經開始,等等。在國內外爭相與絲路戰略對接的大潮面前,中國有關企業更認真看待該戰略的真情實意和現實意義,考慮謀劃,盡早把它納入到企業發展的藍圖中。在《願景和行動》指引下,在亞投行的支持下,有理由認為在未來5-10年,中國將編織五條主軸綫網狀的“絲路”,建造5-10個驛站,打造中國在海外的工業園、產業園和合作園。如盧森堡為金融驛站,巴基斯坦是起點、新加坡是分撥中心,有中巴經濟走廊、緬中印經濟圈,需要安排的重點專案起碼300-400個,其他項目5,000個,沿綫每一個國家1-3個項目。1.對接的行業絲路戰略當前的目標是政策、基礎設施、貿易和資金的協調與互聯互通。具體地說,除了政府方面的政策、金融措施的協調外和貿易投資的便利化外,對上海企業來說,可以對接的方向主要是基礎設施的出口和投資,即鐵路、通訊、建材、工程機械;使用在港口、機場、公路和風電等基礎設施以及配套行業和產品,不是所有行業,也不是所有產品。上海在製造業鋼鐵、石化、造船、電子、工程機械裝備具有比較優勢,可以先走出去。除此之外,隨着海上絲綢之路戰略的實現,各類貨物將通過貿易向上海港集聚,在上海進行交割、中轉或就地消化;必然也有大量的跨國企業和國際資金隨着貨物交割而來,銀行保險、融資等各類金融機構將集聚上海。國家將會依託自貿區改革,給予上海更多的創新空間。首先,突破金融領域的瓶頸,上海成為名副其實的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地、交貨地、資金交割地。上海將望成為和新加坡一樣的國際中轉樞紐港,在船舶經營、登記、航運金融、仲介等航運服務業將隨之跟進。三角地區的經濟是中國經濟總量最大、最具競爭力和最有活力的區域,也是絲綢之路經濟帶和長江經濟帶的起點。絲路戰略將毫無疑問地推動長三角地區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HE@的經濟的發展。2.投資的對接方式“國企搭台民企唱戲”,“國”“民”共進。國有企業和國資企業由於其實力雄厚,抗風險能力強,應成為走出的先頭兵,中小企業可搭順風船,拾遺補缺。換句話來說,國企大型基建項目為先導,民企製造業項目隨後跟進。目前大家對絲路的主流投資模式還在摸索當中,沒有公認的方式,先行一步的小微企業借東風則可以獲得鼓勵性的國家資金和政策支持。3.資金來源據統計絲路沿綫國家的基礎設施的建設每年約需要8,000億美元的投入,亞開行和世界銀行每年僅僅可提供不到250億美元,絲路基金、亞投行和中國國開行每年可提供2,200億美元,每年還缺5,600億美元。剩餘的部分需要從社會資金、國際金融資金和政府資金三個渠道籌措。對中國企業投資所需的資金來源一般認為由亞投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和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牽頭運作,中國數十萬億的民間資本是一股強大的資金力量。(二)澳門與絲路戰略實施對接的路徑選擇鑒於澳門佔有政治地位、地利之便、與西方文化和歷史聯繫以及在社會制度方面的優勢,因此在絲路戰略的實施的路徑選擇上應該揚長避短,擇善從之。首先在路徑選擇的基本方向上正如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曾說的:特區政府十分重視並將全力配合中央三部委在《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也就是說,澳門參與絲路戰略的基本座標就是中央確定的《願景和行動》,在此基礎上,結合澳門的優勢進行謀劃。1.區位和環境優勢路徑根據《願景和行動》和澳門的臨海地理環境,澳門自然應列入進“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項下,參與共同建設“安全高效的海上運輸大通道”。但澳門的產業、人才等優勢卻不與此高度契合,如果澳門的參與重心僅僅投在配合香港建立海上運輸大通道,就不能很好地發揮澳門的長處。按照《願景和行動》所設定的具體行動計劃澳門應積極投身於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和福建平潭自貿區片區的改革,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就具體的行動路徑則是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和金融便利化的進程。關於這一點國家發改委似乎看得更準確,寄予厚望。16由此,澳門應該並把人民幣國際化和金融便利化作為主攻方向,間接地參與絲路戰略的實施。此外,澳門的人均GDP已經超過了9萬美元,位居世界前茅,內地西部地區一些省份的人均GDP還不到5,000美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就意味着澳門與內地合作的潛力。澳門通過加強同中西部省區的合作,將國際商貿、高端服務和人才等方面的專業優勢,與中西部地區的區位優勢、資源優勢和後發優勢結合起來,形成更加緊密的利益共同體。2.產業優勢路徑選擇澳門的產業優勢比較單一但優勢明顯,概括起來有三個方面:○1休閑旅遊業、○2博彩業、○3教育產業,近年來日漸呈現出來,其中最有優勢和特色的還是博彩業。澳門的博彩業在東南亞地位顯著,1999年回歸後又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近年來澳門提出要打造“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目標,博彩業的形象多少被遮蔽,但是博彩業的本身優勢是不應該被忽視的,“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目標也不應該淡化博彩業的魅力。博彩是一種生活和娛樂方式,是文化多樣的表徵,絲路戰略無意追求各地人民文化生活方式的“中國化”和產業發展模式的“統一化”,而是在大家彼此從裏到外的溝通、聯通、融通。“通”是絲路戰略的主題和旗幟。因此,澳門的博彩業可以高舉東南亞博彩的亮點,借絲路戰略推進之勢,圍繞澳門打造“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串聯起各國旅遊休閑業與內地旅遊休閑業,成為溝通和融合東西方、國內外、絲綢之路的旅遊和休閑的資訊中心、集散中心、國際運作中心。作為推進“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重要步驟,近期的抓手應該聚焦於在2016年5-6月正式開業的上海迪士尼樂園,它將以每年吸引遊客1,000萬人次,成為令世人矚目的全球娛樂夜嘉年華。上海迪士尼遊樂項目創新連連,目不暇接獨缺博彩的刺激和光芒。作為全球博彩業龍頭老大之一的澳門如何不予上海迪士尼聯手共舞,“娛樂+博彩”一站兩點,同時點亮上海和澳門的雙子星座,相互映照,彼此增輝?
澳門與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對接及路徑選擇@DHF@3.人文優勢路徑選擇澳門擁有來自60個國家和地區的歸僑僑眷,具有廣泛社會網絡關係,歸僑從事行業多元;近年來澳門的高等教育和科學研究發展迅速,已經進入了內地學子和研究機構的視綫;澳門與葡語系國家的密切聯繫更凸顯了澳門的人文優勢。澳門通過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可以進一步強化和發揮澳門人才和文化優勢,擴大與內地各省市地區合作空間,有利於聚集新興產業,形成新的競爭優勢。總之,澳門與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對接方式與內地省市有很大不同,正如《願景與行動》所規劃的中國裝備設施等硬體要走出去到海外互聯互通,而澳門的產業結構則不具備硬體互聯互通的條件,澳門的互聯互通條件在於軟體的互聯互通,即在於旅遊、休閑、教育、文化、人脈資源的互聯互通。只要澳門認清對接的方向和領域,堅定的沿着既定的對接路徑,順勢而為,相信澳門一定能夠抓住歷史機遇,在經濟、社會發展躍上個新台階。註釋:1《世旅中心編制五年規劃》,載於《澳門日報》,2015年11月4日,第A02版。2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第54條第二節。3同註2。4見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所“絲綢之路經濟帶”課題組的統計。所列省市並未包括涉及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省市,如廣東、海南、廣西。5《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將有建設發展資金》,載於《解放日報》,2015年6月25日,第5版。6《江蘇八大領域對接“一帶一路”擬打造數個境外產業基地》,載於每經網: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5-12/915156.html,2015年5月12日。7《全國鐵路調圖關照“一帶一路”》,載於《每日經濟新聞》,2015年5月25日,第01版。8朱堅真:《一帶一路建設的無縫對接與腹地經濟建設關係問題的研究》,載於《上海盟訊》,2015年5月30日。9《匈牙利成首個歐洲參與“一帶一路”計劃國家》,載於《環球時報》,2015年6月8日,第11版。10《中俄絲路合作“提擋增速”企業搶灘入駐中俄絲路創新園》,載於《每日經濟新聞》,2015年6月2日。“俄羅斯具有完備的科學體系,堅實的科學基礎,具有世界一流的設備,在許多領域集聚着一流的專家學者,有一大批世界一流的研究成果和新技術新工藝。科爾科沃創新中心地處莫斯科郊外,是一個現代化的科學中心。”11《普金:對接絲路經濟帶帶來機遇》,載於《解放日報》,2015年6月21日,第3版。12《中企50億美元投東歐,基建佔大頭》,載於每經網: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06-04/920803.html,2015年6月4日。13對於中國絲路戰略在國際政治層面的意圖和作用國際上有不同的解讀,其中比較極端的說法是“中國化的世界經貿規則和秩序”。西方是如何看待中國的絲路戰略,《金融時報》(FinancialTimes)副主編PhilipStephen的說法比較有代表性,他認為:Chinaisnotseekingtoupendtheexistingglobalorder.Notyet,anyway,butthegeo-strategicmessagecouldscarcelyclearer:Beijingintendstobearulemakerasmuchasruletaker,evenasitcompeteswiththeUSinEastAsia,itlookssetonbecomingpre-eminentinEurasia.14SuZhou(2015).SilkRoadCountryMinistersTeamupinTourismPush.ChinaDaily,20-21June2015.
前者為上海開放大學副教授、上海市港澳台法律研究會理事,後者為上海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顧問@DHG@一、“一帶一路”的時代背景和深遠意義“一帶一路”是“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簡稱。這一戰略構想是在2013年9月和10月由國家主席習近平先後提出來的。2013年9月7日,習近平在哈薩克斯坦納扎爾巴耶夫大學發表演講時表示:“為了使各國經濟聯繫更加緊密、相互合作更加深入、發展空間更加廣濶,我們可以用創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以點帶面,從綫到片,逐步形成區域大合作。”2013年10月3日,習近平在印尼國會發表演講時表示:“中國願同東盟國家加強海上合作,使用好中國政府設立的中國-東盟海上合作基金,發展好海洋合作夥伴關係,共同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2013年12月,習近平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再次強調:“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抓緊制定戰略規劃,加強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建設。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加強海上通道互聯互通建設,拉緊相互利益紐帶。”之後,習近平在多次國際會議和國事訪問中對“一帶一路”倡議進行了宣講和推介。當今世界,和平與發展是時代的主題,開放與合作是時代的潮流。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成為當代世界經濟的主要特徵之一,也成了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趨勢。經濟全球化使不同國情、不同制度、不同文化的國家之間更加相互依賴、相互制約而又利益攸關、榮枯與共,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運共同體,也使“一帶一路”戰略成為了可能和現實。《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對“一帶一路”的時代背景是這樣描述的:“當今世界正發生複雜深刻的變化,國際金融危機深層次影響繼續顯現,世界經濟緩慢復甦、發展分化,國際投資貿易格局和多邊投資貿易規則醞釀深刻調整,各國面臨的發展問題依然嚴峻。共建‘一帶一路’順應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文化多樣化、社會資訊化的潮流,秉持開放的區域合作精神,致力於維護全球自由貿易體系和開放型世界經濟。共建‘一帶一路’旨在促進經濟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和市場深度融合,推動沿綫各國實現經濟政策協調,開展更大範圍、更高水平、更深層次的區域合作,共同打造開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區域經濟合作架構。共建‘一帶一路’符合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彰顯人類社會共同理想和美好追求,是國際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積極探索,將為世界和平發展增添新的正能量。共建‘一帶一路’致力於亞歐非大陸及附近海洋的互聯互通,建立和加強沿綫各國互聯互通夥伴關係,構建全方位、多層次、複合型的互聯互通網路,實現沿綫各國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續的發展。‘一帶一路’的互聯互通項目將推動沿綫各國發展戰略的對接與耦合,發掘區域內市場的潛力,促進投資和消費,創造需求和就業,增進沿綫各國人民的人文交流與文明互鑒,讓各國人民相逢相知、互信互敬,共用和諧、安寧、富裕的生活。當前,中國經濟和世界經濟高度關聯。中國將一以貫之地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構建全方位開放新格局,深度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既是中國擴大和深化對外開放的需要,也是“一帶一路”助力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顧相偉、莊金鋒
“一帶一路”助力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DHH@加強和亞歐非及世界各國互利合作的需要。”“一帶一路”發端於中國,貫通中亞、東南亞、南亞、西亞乃至歐洲部分區域,東牽亞太經濟圈,西繫歐洲經濟圈,是世界上跨度最長的經濟大走廊,也是最具發展潛力的經濟帶。“一帶一路”是國家戰略性決策,是合作發展的理念和構想,是依靠中國與有關國家既有的雙多邊機制,借助實踐基礎良好的區域合作平台,旨在借用和啟動古代“絲綢之路”的歷史文化符號,堅持和平發展道路,主動地發展與沿綫國家的經濟合作夥伴關係,增進彼此的理解和信任,加強全方位交流,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這一跨越時空和邊界的宏偉構想,順應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文化多樣化、社會資訊化的歷史潮流,秉持和平合作、開放包容、互學互鑒、互利共贏的理念和精神,融通古今、連接中外,承載着沿綫各國發展繁榮的夢想,致力於維護全球自由貿易體系和開放型世界經濟,賦予古老絲綢之路以嶄新的時代內涵和光榮使命。“一帶一路”構想旨在促進經濟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和市場深度融合,推動沿綫各國實現經濟政策協調,開展更大範圍、更高水平、更深層次的區域合作,共同打造開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區域經濟合作架構。因此,此戰略契合沿綫國家的共同需求,符合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彰顯人類社會共同理想和美好追求,是國際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積極探索,將為世界和平發展增添新的正能量。“一帶一路”戰略有助於為中國全面深化改革和轉型發展創造前提條件,在區域合作新格局中尋找未來發展的着力點和突破口,有助於解決中國長期以來受地理環境、資源稟賦、發展基礎、政策措施等因素影響而形成的東快西慢、海強陸弱的經濟發展格局,有助於中國從更宏觀的視野考慮價值鏈、供應鏈、產業鏈和生態鏈發展,構建面向全球、戰略對接、海陸統籌、東西互濟、優勢互補的開放新格局,更有助於中國與周邊國家的友好合作、和平發展和互利共贏。“一帶一路”建設將開展更大範圍、更高水平、更深層次的區域合作,共同打造開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區域合作架構。“從國內段而言,這是一個引領未來中國西部大開發、實施向西開放戰略的升級版。從國際段的中國緊鄰區域而言,這一構想符合上海合作組織框架下區域經濟合作發展的新方向。從整個國際段而言,這一構想展現了中國發展區域共贏合作的新理念、新藍圖、新途徑和新模式。”1二、“一帶一路”帶給澳門的機遇和澳門的角色(一)澳門面臨的重大機遇近年來,澳門經濟對博彩業的依賴性愈發增強,風險越來越大,澳門經濟急需尋找新的引擎,以推動其調整轉型和適度多元化,打開和拓展新格局。“一帶一路”戰略的推出,無疑為澳門提供了非常寶貴的重大發展機遇,為澳門提供了一條解決經濟發展矛盾、破解發展難題、探索發展新方向的路徑。海上絲綢之路不僅是一條商業通路,也是思想和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徑,澳門作為近代中西文化的交滙點,作為古代海上絲綢之路的重鎮,作為歐亞海路開通後中國最早對外開放的港口城市之一,發展空間巨大,正積極構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合作的服務平台和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可以預見的是,“隨之而來的貿易往來、基建互通和文化互通,對本澳新興產業也是開發新市場的重要契機。……往後日子,社會各界要多從自身專業角度思考澳門在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可扮演的角色,群策群力助力澳門把握好這千載難逢的機遇。”2澳門各界對“一帶一路”戰略表現出極大的熱忱和濃厚的興趣,並圍繞如何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廣泛討論,積極建言獻策,充分體現了澳門居民、愛國僑胞對中央重大決策、祖國前途命運和澳門未來發展的高度關注。澳門應借“一帶一路”之機,加強區域合作,拓展發展空間,創新發展理念。澳門特區《2015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指出:目前,區域合作進入新一輪發展,跨地域、多元化的合作模式逐步呈現。政府順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時代潮流,致力把區域合作推進新的階段。充分發揮澳門與葡語系國家獨特的人文交融優勢,運用大文化、大格局的概念,延伸構建中國與葡語國家多元合作服務大平台,容納文化、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HI@藝術、教育、體育、醫療、法律、人才培養等多個領域,以互聯互通為起點,擴散多方合作資訊,滙聚多元合作形式。連結國家“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打造12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方向,加強與東盟國家的經貿往來和文化交流,把多元合作服務大平台打造得更豐滿、更具活力。澳門應切實推進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建設,重點推動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一個平台、三個中心”的建設。一個平台,即中葡雙語人才、企業合作與交流互動資訊共用平台;三個中心,即葡語國家食品集散中心、中葡經貿合作會展中心和中葡中小企業商貿服務中心。澳門應與內地省份向縱深合作。與澳門鄰近的廣東省是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排頭兵,具有政策優勢和創新優勢。當前,自貿區建設起步良好,廣州南沙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都已經成為改革創新的新高地和“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區域。而與澳門淵源深厚的福建省,是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也是著名的僑鄉。粵澳、閩粵合作具有很大的潛力與空間。通過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可以進一步強化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職能,進一步發揮澳門的文化優勢和資源優勢,聚集新興產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核心競爭力。據《澳門日報》報導,行政長官崔世安2015年8月表示,“一帶一路”戰略自探討及公佈以來,澳門向中央提出希望可積極參與,配合國家政策部署,發揮自身優勢及“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利用契機促進澳門發展成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在推動旅客方面,首要鞏固大中華市場,並就“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推廣國際市場,以及開展新興潛力市場。一程多站方面,目前粵港澳、廣東、福建都有,希望未來可深化區域旅遊合作,拓展海上絲綢之路沿綫地區市場。澳門作為海上絲綢之路最後一段,具深厚歷史和文化價值,以及豐富的旅遊資源,未來會訂定一系列旅遊經濟論壇以推廣。(二)澳門在“一帶一路”中的角色作用2015年3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聯合發佈了《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以下簡稱《願景與行動》)。《願景與行動》對澳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表述是:“充分發揮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福建平潭等開放合作區作用,深化與港澳台合作,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發揮海外僑胞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獨特優勢作用,積極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這裏的關鍵字是“合作”,合則兩利,合則雙贏。“一帶一路”的核心理念其實就是合作共贏。只有合作共贏才能辦大事、辦長久之事、辦各國人民喜聞樂見、普遍受益的好事。“獨行快,眾行遠”。對沿綫各國來講,只有合作才能發展,也只有合作才能共贏,對澳門來講,同樣如此。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廣泛合作,澳門可以發揮出其比較優勢,創造新的競爭優勢,形成互補互利互惠。澳門的特色和優勢決定了在“一帶一路”戰略中,澳門一定能夠作出獨特的貢獻。儘管在地理面積、城市規模、產業結構、經濟總量、貿易總額、人力資源等方面,澳門並不佔甚麼優勢,但是在地理位置、歷史傳統、多元文化、對外交流、國際合作等方面,澳門有着很多內地城市並不具備的明顯優勢,是向世界展示中華文化的重要窗口和多元文化薈萃的舞台。16世紀中葉至17世紀中期澳門至印度尼亞、菲律賓馬尼拉和日本長崎的三大航綫,貫通東西南北,不僅是澳門的經濟貿易生命綫,更為重要的是,擔負起全球經貿往來和文化交流的中樞責任。在幾個世紀的對外經貿和文化交流中,澳門積累了非常豐富且寶貴的經驗。澳門還是國際自由港,是與歐盟、東南亞和葡語國家和地區相互往來的橋樑和通道。商品、資訊、資金、人流、物流都可以通過澳門完善的通訊和交通系統自由流通,並受法律保障。自由港對一個地區甚至一個國家外向型經濟的發展起着重要作用,能夠最大限度地適應國際貿易靈活性的要求,提高貿易中各方的經濟效益,又能促進自由港及毗鄰地區的就業和第三產業的繁榮等。值得注意的是,現今的自由港大多已脫離了傳統自由港的形態,其功能不單是純商業的行為,作業範圍逐漸從商品儲存和轉運,擴展到包括工業、貿易、運輸、金融及旅遊等多方面的綜合目標。
“一帶一路”助力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DHJ@澳門的國際自由港地位能夠將中國與歐盟、東南亞和葡語國家緊密聯繫起來,實現貿易互通和更廣泛合作。葡語系國家遍佈全球四大洲,擁有超過2億5千萬人口,面積超過歐洲的總和,自然資源豐富,是一個巨大的潛在市場。澳門由於被葡萄牙管治四百多年這一歷史原因,使得回歸後的澳門一直與葡語系國家在經貿、文化、旅遊等多方面保持着廣泛和密切的聯繫,越來越凸顯出其作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之間的仲介作用以及人民幣清算中心的角色。澳門在促進內地與葡語國家之間的經貿合作方面,在協助中國企業開拓拉美、非洲等地葡語系國家市場方面,扮演着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金融和商業方面,澳門可以規避主流競爭,考慮並調研大西洋銀行在歷史上葡語國家間的商業金融平台的作用,以及如今可能仍然保有的優勢,發展特色金融和交易平台,甚至逐漸確立遊戲規則。”3在文化創意產業方面,特區政府已經制定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政策框架和初步規劃。澳門的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肩負着推動經濟多元進程、促進經濟轉型、減輕對博彩業的過度依賴、拓寬青年人就業空間等的重任。澳門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關鍵和重心在於做好文化與旅遊的結合,切實形成文化創意與旅遊的融合發展,借助休閑旅遊中心這個大平台,生產更多的文化產品,帶動更多的文化消費。澳門的經濟表現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由布魯金斯研究所和摩根大通聯合發佈的2014年全球300個最大城市經濟體的經濟表現排名報告顯示,在全球300個主要城市經濟體中,澳門以人均GDP增長8.0%、就業增長4.2%的最佳經濟表現名列榜首。澳門近年來旅遊業繁榮,以博彩業聞名世界。包括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在內的三十多家博彩娛樂場吸引着大批遊客。另外,根據美國傳統基金會發佈的2015年度《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澳門連續7年被評價為“較自由”的經濟體。澳門的總體經濟自由度評分為70.3,在亞太地區排名第9,在全球178個經濟體中排名第34位。在10項經濟自由度指標中,澳門的政府開支、貿易自由度、投資自由度、貨幣自由度及財政自由度等指標排名較高。報告還指出,澳門作為一個歷史悠久的自由港,其開放的國際貿易及投資環境,為經濟自由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澳門歸僑、僑眷人口佔澳門總人口的1/10,可發揮作為其僑居國與中國的溝通橋樑和紐帶作用。華人華僑為中國經濟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是中國現代化建設和多邊國際關係發展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一帶一路”沿綫國家和地區均有大量華人華僑居住,並且從事多種行業,在當地社會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中國也有來自“一帶一路”沿綫國家的大量歸僑、僑眷,他們與僑居國有着緊密的聯繫,並且對僑居國的經濟社會環境較為熟悉,是發展中國與有關國家商貿、文化、教育等領域交流交往的重要資源。在澳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過程中,同樣需要充分發揮澳門僑界的作用。4總而言之,澳門具備區位、環境、文化、產業、資金等多方面的條件和優勢,若能進行有效集聚和整合,必將在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實施過程中發揮積極而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促進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制度的交流、融合、溝通、理解和合作方面發揮自身的優勢而大有作為,在減少“一帶一路”戰略各方合作中的政治差異、法律風險和文化衝突方面大有建樹,盡可能地彰顯澳門的特色、價值和魅力。三、澳門可借“一帶一路”之機加快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據報導,在過去的30年裏,城市旅遊是旅遊業中增值最快的區域,可成為城市可持續發展最重要增值。“一帶一路”為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帶來的機會和動力是顯而易見的。澳門政府應當抓住機遇,順勢而為,科學決策,加快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實現可持續發展。(一)澳門特區政府施政報告對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的關注和謀劃2008年12月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珠三角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首次提出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澳門特區政府《2009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還沒有來得及有所回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HK@應,因為2009年施政報告已於2008年11月11日公佈。但此份施政報告提出了“促進旅遊業向客源多元化、產品多元化和服務優質化方向發展”的目標和“利用博彩業發展所取得的資源,扶助和反哺休閑、度假、文化旅遊等相關行業的發展”的策略。《2010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開始關注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並對粵港澳合作的重要作用有了清醒的認識。報告指出:“特區將進一步加強粵港澳,尤其是粵澳和珠澳的合作,大力宣傳並充分利用中央政府批准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的服務業在廣東省的先行先試政策措施,發揮區域合作對特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促進作用。不斷推進已有一定基礎的旅遊、經貿等服務業的合作,確保澳門成為名符其實的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區域商貿服務平台。”《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指出:“隨着國際社會形勢不斷轉變,內在與外在的發展模式持續變化,有必要進行適當的定位調整和持續的制度完善,以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為發展藍圖,保障特區得以持續發展、居民的生活素質得以不斷提升。根據我們的發展藍圖,構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需要不斷優化環境,建立低碳、便捷、舒適、宜人的生活與活動空間。當然,我們也明白到自身的制約因素,例如土地資源有限,自然旅遊資源不多,城巿發展條件受到一定局限,人力資源亦有待優化。因此,可以透過區域合作,以互補協調方式,聯合區域城巿群,突破澳門自身的地理局限。”“為了實現以上的發展藍圖,除了物質條件之外,我們還要全力和全面地推動人文建設,深化澳門的人文素養,讓澳門作為宜居城市,充滿更多健康的社會風尚,更多安居樂業的生活氣息,使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吸引更多世界各地的遊客。”《201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對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規劃和設計得最細緻、最具體,報告提出了“建設旅遊休閑中心,優化人居環境”的任務,報告指出,特區政府高度重視旅遊業的發展,並形成一套現代化程度較高的配套設施。特區政府將致力結合澳門獨有的南歐文化風格及深厚的文化積澱,塑造澳門旅遊休閑城市的形象。同時,也將休閑融入廣大居民的日常生活中,進一步提升居民的生活素質。為了配合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建設,澳門將鞏固現有的客源,拓展國際客源市場;鼓勵興建經濟型的酒店,積極推廣優質旅遊、會議展覽活動與綜合性旅遊;透過區域合作,發展“一程多站”旅遊綫路,推動旅遊產品的多元化。為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特區政府將嚴格實施與國家旅遊局共同達成的《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進一步對市場作出規範指引,保障來澳旅客的權益,建立誠信與優質的旅遊。持續完善旅遊行業的法律法規,加強旅遊從業員的培訓;採取各項必要措施,確保《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有效實施。特區政府將遵循“科學規劃、合理佈局、集約利用”的原則,研究新城填海區的規劃如何配合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提升民生綜合素質,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為澳門未來二、三十年的發展提供土地儲備。《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指出,澳門正努力朝着構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目標進發。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發展定位符合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特區政府將鞏固現有客源,積極發展有潛質的市場,繼續推動“一程多站”旅遊路綫和旅遊產品的多元化。豐富文化旅遊的內涵,進一步發掘及推廣更多具本地特色的旅遊元素,並致力建設休閑設施和營造休閑生活氛圍。《2014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指出,在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發展定位引領下,2015年將啟動本澳旅遊業中長期發展計劃的研究。繼續鞏固現有客源,開拓新的市場,推廣綜合旅遊。豐富文化旅遊內涵,增強行業綜合實力。借助區域旅遊合作優勢,推廣“一程多站”旅遊,努力把澳門發展為世界著名旅遊休閑目的地。為配合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建設,政府將持續完善各口岸軟硬體設施的管理,提升本澳的接待能力和服務素質。強化資訊預報系統,為旅客拓展更多便利的措施。《2015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指出,宜居城市是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重要標誌。政府將強化統籌規劃,重視頂層設計,加快宜居城市的建設。旅遊部門將密切關注澳門旅遊業發展的新形勢,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並推動跨部門協作,配合澳門成為世
“一帶一路”助力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DHL@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發展定位。《201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指出,澳門正進入加快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重要階段,長遠目標是,到本世紀30年代中期,建成具有國際先進水準的宜居、宜業、宜行、宜遊、宜樂的城市;中期目標是,取得實質性的、階段性的成果,為實現長遠目標奠定堅實的基礎。(二)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發展規劃儘管近年的澳門特區政府施政報告都有談到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問題,但是從總體上看,報告對如何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仍缺乏宏觀的中長期規劃,具體的落實措施也不夠系統全面。澳門特區政府應成立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專門機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更好地服務和推動世界旅遊中心建設。“澳門經濟的實質是一個綜合旅遊經濟體,這個定位既是澳門多年歷史發展累積的比較優勢,也是澳門這個微型經濟體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專業化分工中,創造競爭優勢的結果。確定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目標,澳門的長期發展策略應當依循實施大旅遊經濟的佈局。大旅遊經濟的含義不僅意味着旅遊產業的多元化,同時更重要的是政府管理、系統經濟協同發展的概念。即通過產業之間、經濟部門之間,以及經濟與社會、城市規劃、城市建設、文化教育、生態環境保護等系列的協調發展,達到旅遊效益的最大化和整體社會的和諧。”5要實現這一目標顯然不是短期內能夠一蹴而就的,因此澳門需要高瞻遠矚,做好頂層設計。澳門特區也應立足自身的實際,以區域共同發展為目標,以提升本地居民的生活品質為前提,與經濟適度多元化目標相統一,從拓展旅遊休閑產業、豐富旅遊產品、加強城市建設和人文建設、完善內外交通體系、構建綠色環保城市等方面不斷優化國際性旅遊休閑城市的管理與建設。(三)澳門應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綫城市和國家的交流合作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雖然有很多可圈可點的建樹和發展,但是不可否認也不可避免的是,問題和矛盾仍然存在,一些瓶頸問題仍待解決,國際遊客不多、國際味不濃即為其中之一。據相關報導,澳門近年國際遊客的數量僅佔遊客總數的1/10左右。儘管國際遊客的數量並不是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惟一標準,但是讓更多的國際遊客瞭解澳門,關注澳門,分享澳門的文化、資源和作為人類智慧結晶的世界文化遺產,提高澳門的國際影響力和旅遊競爭力,無疑應當是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重要使命。而且,從另一方面來看,國際遊客不多本身就說明澳門離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目標尚有一定距離,澳門在某些方面還有較大的改進和提升空間。2014年和2015年,第三屆和第四屆世界旅遊經濟論壇在澳門舉行。第三屆論壇是以“海上絲綢之路──由澳門出發”為主題,吸引了海上絲綢之路相關國家及地區的積極參與,探討了海上絲綢之路沿綫各國及國內省市的策略性洲際旅遊合作和商機,探討了以旅遊促進建設新海上絲綢之路,為全球經濟新一輪增長探索新路徑,把旅遊經濟的影響力延伸至不同地域和範疇,達到互惠共贏,還探討了進一步利用澳門東西融滙獨特優勢,以發掘廣泛及創新的合作機遇。論壇還展示了絲綢之路沿綫各國的資源及投資機會。第四屆論壇的主題是“一帶一路——釋放文化旅遊經濟新動力”。圍繞“一帶一路”框架下如何推動文化旅遊及經濟合作、全面促進區域及國際合作等議題展開討論。論壇在促進建設跨地區的可持續合作夥伴關係,共同推進區域及國際旅遊業發展,並以此為契機發揮澳門在“海上絲綢之路”的節點作用,推動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旅遊業是構建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的重要元素。“一帶一路”戰略為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提供了絕好的發展機遇。澳門應抓住機遇,積極參與到“一帶一路”中,將“一帶一路”戰略與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有機結合起來,通過與“一帶一路”沿綫國家和地區建立更密切更廣泛更深層次的聯繫,加快與“一帶一路”沿綫國家的旅遊投資合作,聯合推出具有絲綢之路特色的精品旅遊綫路或產品,吸引更多國際遊客來澳門旅遊休閑。同時,旅遊產品不夠豐富、旅遊空間局促、休閑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IC@資源有限是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不可忽視的一個短板,而國際旅客也往往不滿足於只參觀香港、澳門或者廣東的一個地方。這就為粵港澳旅遊合作提供了無限的空間和可能。澳門要建成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必須和香港、深圳、珠海、廣州等鄰近城市攜手合作,發揮粵港澳區域旅遊一體化優勢,聯合開發系列旅遊產品,打造精品旅遊綫路。澳門以博彩之都和多元文化為特色,香港以國際都市文化和旅遊購物為特色,深圳以特區文化和主題公園為特色,珠海以海洋、海濱、海島為特色,而廣州則以現代與古典美兼具以及各色美食為特色。幾個相鄰城市各具特色,各有所長,市場互動,資源互補,因此很有必要統籌規劃、錯位發展、差異競爭、相互配合,實現合作共贏。註釋:1馮宗憲:《“一帶一路”構想的戰略意義》,載於《光明日報》,2014年10月20日,第11版。2曾悠:《澳門如何搭上“一帶一路”快車》,載於《澳門日報》,2015年6月7日,第A11版。3林震宇:《淺論澳門在新海絲路的作用》,載於《澳門日報》,2015年5月27日,第D5版。4楊冠傑、吳惠珊:《澳參建海絲路僑界舉足輕重》,載於《澳門日報》,2015年2月28日,第A2版。5楊道匡:《澳門:乘海上絲路之勢,建休閑旅遊中心》,載於《經濟日報》,2015年9月5日,第7版。
澳門城市大學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DID@《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草案文本》(以下簡稱《五年規劃草案》)已於2016年4月26日公佈,其發展篇第四章着重探討“推動經濟適度多元”這一主題,其中第二節首次提出了“形成旅遊休閑大業態”的建議,強調“全力推進文化旅遊新發展”,包括“着力塑造澳門文化旅遊新形象”,“全力開拓文化旅遊新市場”,“積極整合、活化文化旅遊資源”等措施。1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任重道遠,十分關鍵的環節在於選擇正確的旅遊業發展方針。《五年規劃草案》對於“旅遊休閑大業態”有所思考並提出了推進“文化旅遊”的構想,無疑是一件好事。筆者認為,從澳門的歷史淵源和社會現狀出發,採用“歷史文化旅遊”的概念似乎更為貼切。一、歷史文化旅遊的定義與本質20世紀中期以來,旅遊業蓬勃發展,旅遊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逐漸增長,旅遊的種類也在不斷增加。歷史文化旅遊堪稱其中的佼佼者。然而,人們對於歷史文化旅遊的瞭解還比較模糊,對它的重要作用和內在價值還認識不足。因此,有必要進行深入思考,以便達成共識,更好地推進這一大有潛力的旅遊類型在澳門健康發展。(一)從起源看,旅遊與歷史密不可分旅遊是在人類社會形成的早期即產生的現象。歷史資料表明,從新石器時代晚期開始,第三次社會大分工(商業從農業、手工業中分離出來)深入發展,經商活動揭開序幕,隨之伴生的文化交流、宗教傳播等活動等也日漸頻繁,於是有別於遷徙(至異地定居)的“旅遊”便應運而生。從英語詞滙“Tour”(旅遊)的拉丁語和希臘語詞根來看,“旅遊指一種往復的行程,即指離開後再回到起點的活動;完成這個行程的人也就被稱為旅遊者(Tourist)”;而“旅遊的先驅是商人,最早旅遊的人是海上民族腓尼基人”。2在奴隸制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的漫長歲月中,世界各民族、各個國家和地區都在不同程度上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旅遊業正是伴隨着人類的生產與生活逐步發展起來的。隨着工業革命之後社會生產力的大幅提升和民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旅遊活動日漸頻繁。以19世紀中期英國人托馬斯.庫克創辦第一家旅行社、組織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火車團體旅遊活動為標誌,近代旅遊業正式誕生。3由此可見,旅遊實際上是一個歷史範疇,“旅遊”與“歷史”密切相關。(二)從定義看,“歷史文化旅遊”是“文化旅遊”中的佼佼者為了搞清楚歷史文化旅遊的定義,有必要先明確旅遊的概念。不同的研究者曾經給出過許多種不盡相同的旅遊定義,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推薦過一個技術性的統計定義:旅遊是指“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人們的慣常環境,到某些地方並停留在那裏,但連續不超過一年的活動。”4按照目澳門發展歷史文化旅遊的思考李嘉曾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IE@的來劃分,旅遊主要包括六大類型:休閑、娛樂、度假,探親訪友,商務、專業訪問,健康醫療,宗教文化活動,以及其他。這個定義給出了一個“大旅遊”的概念,既拓展了旅遊的外延,又深化了旅遊的内涵。旅遊概念的寬泛外延為歷史文化旅遊提供了立足之地。因為根據上述定義,從事“文化活動”也是一種旅遊。網上已經建立了有關文化旅遊的條目,給出了文化旅遊的多種定義。如:文化旅遊是指“以旅遊經營者創造的觀賞對象和休閑娛樂方式為消費內容,是旅遊者獲得富有文化內涵和深度參與旅遊體驗的旅遊活動的集合”5;是“以人文資源為主要內容的旅遊活動,包括歷史遺跡、建築、民族藝術和民俗、宗教等方面”6;“是以旅遊文化的地域性為誘因,以文化的碰撞與互動為過程,以文化的相互融洽為結果”7的旅遊;是“通過旅遊實現感知、瞭解、體察人類文化具體內容之目的的行為過程”。8眾說紛紜,但萬變不離其宗:文化旅遊的核心是文化內涵。“所謂文化旅遊,關鍵在文化,旅遊只是形式。文化旅遊之‘文化’應解釋為對旅遊之效用及旅遊之目的所作的定性”。9上述名稱雖然沒有直接包括“歷史”這個詞滙,但是其定義中已經包含了歷史的含義。換言之,歷史因素將是文化中的重要組成。“歷史”無論是作為過去的事實以及關於過去事實的記載,還是指“自然界和社會的發展進程,沿革或來歷”10,都屬於“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11,亦即是一種文化。許多歷史學家說過類似的話:歷史是一面鏡子。其實早在一千三百多年前,唐太宗李世民對此就深有感觸,他在悼念諫臣魏征時說:“夫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12由此可見,無論是世事、國事還是家事、私事,歷史都能夠給予後人很多啟發。如果人們在旅遊的過程中不僅愉悅身心,而且也能夠從歷史的經驗和教訓中汲取精神養料,那又何樂而不為呢?基於這種認識,應當倡導和推廣“歷史文化旅遊”。這種旅遊的定義可以概括為:以歷史文化資源為依託,以再現歷史情景為手段,達到傳播歷史文化知識、總結歷史經驗的目的,從而啟迪心智、愉悅身心的旅遊活動。正是其特有的內涵與外延,使歷史文化旅遊尤其適合於澳門這塊獨特的土地。二、歷史文化旅遊的基本特徵歷史文化旅遊作為旅遊活動中的一個特定類型或品種,既具有一般旅遊產品的普遍共性,又具有一些獨特的個性。概括起來其獨特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人文資源歷史文化旅遊不是一般的參觀遊覽或休閑娛樂,它所依託的,不僅僅是湖海山川等自然資源或亭台樓閣等人工建築,更重要的是人文資源。即在特定的地點或環境之中,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人物,經歷過的事件,以及由此發生的種種故事和產生的種種影響。換言之,“人”與“事”是開展歷史文化旅遊的基礎,捨此便不成其為歷史文化旅遊。例如,安徽壽縣(古壽春)城郊的八公山,山石險峻,草木蔥蘢,引人入勝。然而,那裏還發生過重要的歷史事件,留下了發人深省的傳聞。東晉時期,前秦國王苻堅控制了北部中國,率90萬大軍進攻地處江南的東晉。晉軍大將謝石、謝玄領兵8萬前去抵抗。苻堅得知晉軍兵力不足而輕敵。結果其25萬先鋒部隊在壽春一帶被晉軍擊敗,死傷萬餘,損失慘重。秦軍士兵驚恐萬狀,紛紛逃跑。此即軍事史上著名的淝水之戰。當時苻堅在壽春城上望見晉軍隊伍巖整,再北望八公山上一草一木,覺得都像晉軍士兵一樣威嚴。不免感歎道:“此亦勁敵也,何謂少乎?”13後人根據這個故事總結出“草木皆兵”的成語。倘若遊覽八公山、觀賞沿途美景是一種自然風光旅遊,那麼,結合八公山區的人文資源,現場介紹淝水之戰的來龍去脈,闡釋“草木皆兵”的深刻哲理,那就是歷史文化旅遊了。(二)時空異位歷史文化旅遊有一個顯著的特徵,那就是時空異位。具體地說,歷史文化旅遊直接接觸的是現存的自
澳門發展歷史文化旅遊的思考@DIF@然景觀或人文景觀(如城樓、宮殿、寺廟、寶塔、橋樑等),這些客觀存在的資源以其物質形態留存至今,供遊客直接觀賞。然而,這些現存的物質形態還是已經消逝的精神財富的載體,留下了早已作古的前人足跡,記錄着早已成為歷史的過往事件。俗話說“物是人非”,這裏大致也體現着歷史文化旅遊時空異位的這一基本特徵。正因為時間和空間有差異而錯位,才給歷史文化旅遊留下了很大的餘地,可以滙集在無限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積累下來的厚重人文資源,有目的地加以開發利用。例如,江蘇省鎮江市近年開發的西津渡古街旅遊景點就具有這一特色。西津渡古街位於鎮江城西的雲台山麓,是依附破山棧道建造的古建築遺跡。據歷史文獻記載,這裏的渡口早在三國時代即已啟用。西晉時期永嘉之亂以後,北方漢人為逃避戰亂和民族衝突,紛紛舉族南遷,大批人口從中原遷往長江中下游(史稱“永嘉南渡”),其中大部分正是從西津渡登陸江南的。此後,從南北朝到唐、宋、元、明、清,這裏作為交通樞紐長盛不衰。許多歷史名人曾在此留下不可磨滅的足跡,“李白、孟浩然、張祜、王安石、蘇軾、米芾、陸游、馬可.波羅等都曾在此候船或登岸,並留下了許多為後人傳誦的詩篇”。14古街上有一處景觀特別有意思,是在街邊的某個地點挖出一個地層剖面,自下而上顯露出從兩晉南北朝到唐宋元明清不同朝代的各層不同路基,充分展現出滄海桑田的歷史變遷,也讓人感悟“往事越千年”,彈指一揮間的文化積澱。身臨其境者無不感受到時空異位的神奇,進而收穫歷史文化旅遊的精神享受。(三)創意策劃歷史遺跡及其蘊含的歷史文化積澱都是歷史文化旅遊賴以開發的資源。但是,資源能否做到物盡其用,是大有講究的。“資源作為客觀存在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要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於人為的策劃。具體言之,倘若能在整合資源的基礎上,科學、合理而又創意地進行策劃,則有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15成功的歷史文化旅遊項目,無不經過創造性的策劃。所謂資源策劃的創造性,“是指策劃過程中不拘一格,大膽創意,力求與別人不同,力爭超越前人的水平,標新立異而出奇制勝”。16中國文化創意產業的著名學者厲無畏曾經精闢地指出:“當人的創造力成為主體資源,資源的內涵和外延就得到了更深刻更廣泛的拓展,一些具有歷史積澱的物質載體(如哥德堡號沉船、上海的石庫門建築等)、民間傳說(如南海觀音、牛郎織女等)、民俗風尚(如節慶祭祀、對歌等)、小說故事(如三國西遊、聊齋志異等),均可納入資源的範疇,加以開發和利用,成為對促進經濟增長有用的資源。這種開發和利用的成功與效果則取決於人們創意的發揮。”17專家列舉的案例形象地為歷史文化資源的創意策劃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四)參與體驗上文已述及,歷史文化旅遊具有時空異位的特點,往往是空間猶在而時光已逝。如僅僅對參觀訪問者講述過去曾經發生的故事,固然能使人瞭解歷史,增長知識,但畢竟“耳聽為虛”,難以留下深刻的印象。所以,成功的歷史文化旅遊重在引導旅遊者參與和體驗。人們通過耳聞目睹,親身“經歷”,才能感同身受甚至永遠銘記。世界各國都有成功的案例。20世紀90年代中期首先倡導文化創意產業的英國,在這方面是比較成功的。倫敦橋西側停放着一艘巨大的西班牙式帆船,叫“金色至愛”號(TheGoldenHinde)。這是1577年佛朗西斯.德雷克啟航進行環球探險時乘坐船隻的模型。德雷克的探險涉及伊莉莎白女王一世、私掠船、政治陰謀、海難等驚險曲折的故事,也最終使他成為完成環球航海大業的首位英國人。“倫敦人圍繞這艘帆船大做文章,不僅讓遊客參觀,而且精心設計了一系列有趣的項目,包括隱私工作坊、都鐸王朝戰爭工作坊、家庭探險、家庭徹夜歷史體驗等,無不跌宕起伏,引人入勝。經營者還設置了相關的教育項目,講授與‘金色至愛號’有關的歷史、社會、政治、文化知識。每年有來自全國各地的100多所小學、中學或社團參加這些教育項目。”18同“金色至愛號”類似的項目在倫敦和英國各地還有許多,往往能激發遊客的興趣與愛好,體現歷史文化旅遊的吸引力與凝聚力。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IG@三、澳門發展歷史文化旅遊的努力方向在對歷史文化旅遊的定義、本質和特徵取得共識的基礎上,不妨聯繫澳門的實際情況,探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歷史文化旅遊的努力方向。(一)澳門發展歷史文化旅遊的迫切需要從澳門社會經濟的實際狀況出發,發展歷史文化旅遊是當務之急。自2014年年中以來,澳門博彩業收入接連下滑,導致當年本地生產總值出現回歸以來的首次負增長。這一現象又一次敲響了警鐘:經濟適度多元化刻不容緩。一方面,包括歷史文化旅遊在內的旅遊產業將是澳門的發展重點之一。按照中央政府的戰略部署,澳門正在朝着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努力邁進,特別是致力於“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建設。發展文化創意、旅遊會展等新興產業是當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使命。歷史文化旅遊作為旅遊產業中的新興門類,有助於完成產業結構調整的任務。另一方面,澳門旅遊業自身也具有深入改革的必要。目前澳門旅遊產業儘管規模較大,效益也不錯;但現有的許多旅遊項目和活動往往只停留在參觀遊覽和購物餐飲的較淺層面,也引發了一些問題和矛盾。“輿論普遍認為,澳門作為旅遊城市,笑迎八方來客是自然而然的事。現在澳門要思考的是,如何加強和改善相關軟硬件的建設,讓旅客來得順暢,玩得高興,走得愉快,同時又不對當地居民的生活造成大的影響和衝擊。”19可見發展歷史文化旅遊將是明智的選擇。《五年規劃草案》中對於這一點已有足夠的認識。文本中指出,要“力爭經濟復甦,促進本地生產總值回復正增長,失業率保持在較低水平”;而“旅遊業是澳門的支柱產業之一,對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貢獻,起着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拉動經濟增長,助力關聯行業發展的重要作用”。20(二)澳門發展歷史文化旅遊的有利條件在澳門這塊袖珍的土地上,“積澱着五千年中華文化的深厚內涵。從新石器時代晚期的石英岩工具,到秦代的陶片、漢代的錢幣、宋元的瓷器,無不閃耀着歷史文明的光華。”21自從明清時期澳門開埠以來,在近五個世紀的漫長歲月中,澳門尤其忠實地繼承了中華文化的歷史傳統。“以閩文化和粵文化為代表的中華文化始終在澳門發揮着主導作用,無論是語言文字、宗教信仰、民風民俗還是衣、食、住、行,澳門與祖國大陸一脈相承。至今仍遍佈全區各個角落的中式民居、街巷、寺廟、商鋪,無不凝聚着中華文化的精髓。在列入世界遺產的澳門歷史城區古老建築中,就包括媽閣廟、鄭家大屋、三街會館(關帝廟)、盧家大屋、哪吒廟、舊城牆、大炮台等許多中式經典。媽祖誕、浴佛節、賽龍舟、舞醉龍等飽含民族風情的節慶與民俗活動更是長盛不衰。”22只要有機會親臨澳門,就一定能領略古老中華文化的風采。這些厚重的人文資源無疑是澳門歷史文化旅遊開發的堅實基礎。《五年規劃草案》對此亦有詳盡描述:“澳門文化特色充分體現了深厚的歷史底蘊,豐富的文化內涵,多彩的文化樣貌,休閑包容的文化特質,構成了城市的靈魂。同時,中西文化滙聚的優勢是澳門與世界連接的重要紐帶。我們要以城市為依託,背靠內地,面向國際,促進文化旅遊,建設具有特色的世界級旅遊城市”。23(三)澳門歷史文化旅遊的優勢項目從澳門發展歷史化旅遊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出發,結合澳門歷史文化資源的實際情況,特此提出一些值得開發並且體現澳門優勢的歷史文化旅遊項目如下:1.區域文化旅遊項目澳門是一個移民社會。宋代以來,福建、廣東的移民就相繼移居澳門。“早在宋元兩代,許多閩南人陸續落戶香山縣”,“福建人既然已移居香山,按常理也必然來到澳門”,“據澳門民間相傳,在明憲宗成化年間(1465-1487年),即有閩潮商賈來此興建媽祖廟”。24閩、粵兩地的移民在留居澳門的同時,必然也帶來各自家鄉的區域文化:閩文化(特別是其中的閩南文化)和粵文化(特別是其中的嶺南文化或廣府文化)。閩南文化中的媽祖崇拜、廣府文化中的飲食、粵劇等習俗等都傳承着深厚的文化積澱,也成為當今澳門民眾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依託這些文化內涵開發體現區域文化的旅遊項目,有望對來自世界和全國
澳門發展歷史文化旅遊的思考@DIH@各地的旅遊者產生較強的吸引力。近年來已經提出並付諸實施的澳門與周邊地區聯合開發的“一程多站”式旅遊產品,正是此類區域文化旅遊的基礎。倘能在觀賞景點的同時,挖掘其歷史傳統,深化其文化內涵,那麼一般的觀賞遊覽式旅遊便能昇華為區域性的歷史文化旅遊。2.遺產文化旅遊項目2005年7月15日,在第29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上,澳門歷史城區獲得21個成員國一致通過,被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澳門歷史城區或稱澳門歷史古城區,是由22座位於澳門澳門半島的建築物和相鄰的8塊前地所組成,以舊城區為核心的歷史街區。是中國獲得批准的第31處世界遺產。在這批遺產系列中,包括媽閣廟、港務局大樓、鄭家大屋、聖老楞佐教堂、大三巴牌坊、東望洋炮台等著名建築,幾乎每一處都與澳門悠久的歷史有關,提示着澳門開埠四百七十餘年來中西文化在這塊土地上接觸、碰撞、交流、融合的不凡歷史。希望不只是帶領旅遊者參觀建築,觀賞風景,而要介紹與之有關的歷史人物和歷史事件,設置重現歷史的場景和環境,開發相應的歷史文化旅遊項目,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澳門歷史文化遺產的獨特作用。《五年規劃草案》中對於澳門發展遺產文化旅遊項目已經有了比較具體的考慮,提出了“積極整合、活化文化旅遊資源”的構想:“統籌規劃文化資源,將分佈於街巷間、社區中的澳門歷史城區資源、博物館資源、名人故居古蹟資源、多元宗教並存資源,從點到面,從遠到近連成一片”25,勾畫出未來澳門發展遺產類歷史文化旅遊的美好前景。3.民俗文化旅遊項目澳門的民俗是很有特色的。僅以春節為例,澳門人在大年初一互相拜年,派發“利市”;大年初二吃“開年飯”;年初三稱為“赤口”,以家人團聚為主;正月十五元宵節觀燈、吃湯圓、猜燈謎,舞獅、舞醉龍、跳土風舞等等,熱鬧非凡而受到民眾歡迎。“澳門民間歡慶春節的習俗,既同內地大部分地區相似,又與許多地方不同,頗具自身特色”。26還有一些與宗教、與種族有關的習俗在澳門也相當流行。依託老百姓喜聞樂見的風俗習慣,追溯這些民風民俗的來龍去脈,開發可以讓旅遊者廣泛參與的民俗文化旅遊項目,必能吸引更多的人選擇澳門作為旅遊目的地而常來常往。《五年規劃草案》中在列舉文化旅遊重點工作時,提到“幫助特色美食小店、特色老鋪強化經營能力”;“持續於旅遊景點舉辦文化表演和展現本地民間風貌的產品項目,如‘廟宇及教堂推廣計劃’、‘三輪車推廣計劃’等”,正是開發民俗文化旅遊的切實舉措。4.產業文化旅遊項目澳門博彩業一業獨大的局面一直難以改變,甚至受到不少人詬病。其實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待這個問題。一方面,博彩業作為一種產業類型,它在澳門的存在與發展是特定歷史產物,是偶然中的必然。多年來澳門的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離不開博彩業的貢獻。另一方面,博彩本無好壞,關鍵在於參與博彩者的目的動機、心態、素質和道德水平。其實,博彩及其相關方法、規則等反映了一定的價值觀念、思維方法與哲學原理,體現了一定的文化。如果深入挖掘博彩業中蘊含的文化因素,開發出健康、科學、合理的博彩旅遊項目,一定能揚長避短,為澳門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作出應有的貢獻。註釋:1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草案文本》,2016年4月。2“旅遊”詞條,載於百度百科網站:http://baike.baidu.com/view/9103.htm。3洪帥主編:《旅遊學概論》,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版。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II@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詞條,載於百度百科網站:http://baike.baidu.com/view/9282809.htm。5“文化旅遊”詞條,載於百度百科網站:http://baike.baidu.com/view/347895.htm。6同上註。7同上註。8同上註。9同上註。10“歷史”詞條,載於百度百科網站:http://baike.baidu.com/view/8081.htm。11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本)》(修訂第3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1318頁。12轉引自《魏徵列傳》,載於《舊唐書》卷七十一。13出自《晉書•苻堅載記》。14“西津渡古街”詞條,載於百度百科網站:http://baike.baidu.com/view/180655.htm。15李嘉曾:《“世界旅遊休閑中心”資源策劃重在創意》,載於《九鼎》,2012年3月號(總第53期),第35-38頁。16同上註。17厲無畏:《歷史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在上海“海上文化論壇”上的演講》,載於《文匯報》,2010年6月26日,第4版。18徐凌志、李嘉曾:《休閑產業要滿足精神與物質的雙重需求──倫敦泰晤士河濱旅遊休閑業對澳門的啟示》,載於《九鼎》,2012年7月號(總第57期),第33-37頁。19《澳門迎逾百萬遊客,社會思考完善旅遊中心建設》,載於新華網:http://news.cnfol.com/130216/101,1280,14401224,00.shtml。20同註1。21李嘉曾:《中華文化走向世界與澳門的獨特作用》,載於《澳門月刊》,2011年第11期(總第178期),第16-19頁。22同上註。23同註1。24黃鴻釗:《澳門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0-41頁。25同註1。26李嘉曾:《澳門春節習俗與中華傳統文化傳承》,載於《澳門月刊》,2012年1月號(總第180期),第40-42頁。
MasterofInternationalBusinessLaw,FacultyofLaw,UniversityofMacau@DIJ@I.IntroductionWynnResortsisaworld-classdeveloperofdestinationresortcasinos,andownsresortcasinosthroughitswhollyownedsubsidiary,WynnLasVegas,LLCandthroughWynnMacau,Limited.Mr.OkadaisacitizenofJapan,andadirectorofWynnResorts.HewasmemberoftheBoardofDirectorsofbothWynnResortsandWynnMacau.FromOctober2002uptoanduntilOctober2011,OkadaalsoservedasViceChairmanofWynnResorts.OkadaapproachedMr.WynnwithanideaofcreatingacasinoresortinthePhilippines,butMr.WynnandtheBoardofDirectorsdidnotagree.OkadacreatedacasinointhePhilippinesthroughhiscompanyUniversalin2008.InMay2011,Mr.Wynn,thechairmanofWynnResorts,andalmostalltheBoardofDirectorsapproveda$135milliondonationtoUniversityofMacau1,butOkadaopposeditandcommencedligationonJanuary2012.Therefore,theconflictbetweenbothsidesarose.II.TheConflictbetweenMr.WynnandMr.OkadaWynnMacaumadeacommitmenttotheUniversityofMacauDevelopmentFoundation(UMDF)insupportofthenewAsian-PacificAcademyofEconomicsandManagement.ThepledgewasconsideredbytheBoardsofDirectorsofbothWynnResortsandWynnMacauandapprovedby15ofthe16directorswhoserveonthoseboards.ThesoledissentingvotewasMr.Okadawhosestatedobjectionwastothelengthoftimeoverwhichthedonationwouldoccur,notitspropriety.HecommencedlitigationinNevadaallegingfactswhichcouldimplicatedthe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of1977(FCPA)2.FollowingMr.Okada’slawsuit,thecompanyreceivedaletterfromthe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requestingthatinconnectionwithaninformalinquirybytheSEC,theCompanypreserveinformationrelatingtothedonationtotheUniversityofMacau,anydonationsbytheCompanytoanyothereducationalcharitableinstitutions,includingtheUMDF,andtheCompany’scasinoorconcessiongaminglicensesorrenewalsinMacau.TheCompanyintendstofullycomplywiththeSEC’srequest.AsOkadaallegedinhiscomplaint“WynnMacau’sgamingconcessionexpiresinJune2022”–thelastyearofWynn’sdonationcommitment.3AccordingtoOkada’scomplaint,heobjectedtothisdonation,calleditunprecedentedinUniversityhistory”4,andheallegedtheuniversitysitsonlandownedbytheChinesegovernment.NevadagamingofficialshaveendedtheirinvestigationintoallegationsbyOkada,anddeterminedthe“allegationsareunfounded”.5LegalAnalysisofWynnv.OkadaWesleyJiankangkaiWEI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IK@Shortlythereafter,WynnaccusedOkadaofseparateanddistinctconductthatcouldimplicatetheFCPA.6Accordingtotheabove-mentionedreportbytheformerFBIdirector,Mr.OkadaandhisassociatesengagedinmakingpaymentsandgiftstotwochiefgamingregulatorsinPhilippinesforgainingcasinolicense,whichviolatedofU.Santi-corruptionlawsandtheCompany’scodeofconduct.7Mr.WynnclaimedthatMr.Okadawas“unsuitableperson”8inthecompany.ThefriendshipandpartnershipbetweenMr.WynnandMr.Okadabrokeup,actuallytheirrancorhadaccumulatedtosomeextent.WynnResortsremovedOkadafromtheBoardofDirectorsbasedonareportbyaformerFBIdirectorFreehandforciblyredeemedhisnearly20%stakeata30%discountfor$1.9billionpromissorynotepayablein10years.9Bothsideshavetradedaccusationsofunethicalorillegalconductduringabitterlegalandpersonaldisputeformorethanayear,andseparatelysuedeachotherinJapanandAmerica,thecaseisstillpendingatpresent.Bothsides’accusationsandallegationswillbeanalyzedinthefollowingchapters.III.AnalysisofWynn’sDonationtoUMIwillstatemyhumbleopinionsastowhetherthedonationtouniversitywasagainstthenatureandobjectiveofcompany,whetherthedonationbreachedtheFCPAandotherlawsandregulations.TheconceptofcompanyisstatedinArticle184-1ofMacauCivilCode,“apeople-basedlegalpersonwhosemembersbindthemselvestocontribute,withgoodsorservices,totheexerciseincommonofacertaineconomicactivity,notmerelyofenjoyment,withthepurposeofsharingtheresultingprofitorofgeneratinganeconomy”10,andtheconceptofcommercialenterpriseisalsostatedinArticle2-1ofMacauCommercialCode,“anyorganizationofproductivefactorsfortheexerciseofaneconomicactivityaimedatproductionforsystematicandlucrativeexchange”.11Fromthestatutelaw,wecanseethenatureandobjectiveofcompanyistoseekingforprofit.Nevertheless,thecompanyastheentityofsocietyhasitssocialaccountabilitiesandobligationsforsociety.Acompanycannotonlyseekforprofitfromsociety;itshouldburdenitsresponsibilityforsocietyandfeedbacktosocietybymakingcontribution,especiallyforthoselarge-scalecompanies.Thebiggerthecompanyis,theheavierresponsibilitythecompanycarries.InMacau,therehaslawofoperationofluckygamingincasino(LawNo.16/2001),whichstipulatesthatconcessionaries(thosecompanieswhohaverighttocreateandoperatecasinos)mustmakecontributions(notexceeding2%ofgrossoperatingrevenuesofgaming)toapublicfoundationthathasthepurposeofpromotion,developmentandstudyofculture,society,economy,education,science,academicresearchandcharityactivities.12FromwhereIstand,IabsolutelyobjecttheopinionthatthedonationtoUniversityofMacaubreachesthenatureandpurposeofcompany,becausethedonationwasonekindofobviousandgoodmanifestationsofcompany’sfulfillingitsobligations.Asaseparatelegalperson,companymustburdenitsresponsibilityandfulfillitsobligationstoexistandmakeprofitinsocietyinthelongrun.CharitabledonationsarenotinandofthemselvesprohibitedbytheFCPA’santi-briberyprovisions,seeingfrom2009FCPAOpinionProcedureRelease.Yet,suchdonationsdocarryFCPArisk,andbestpracticesaretohaveadequatecontrolsastocharitabledonations.Hereisacaseaboutcharitabledonationsin2004.Intheenforcementaction,theSECallegedthatSchering-PloughviolatedtheFCPAwhenitswholly-ownedPolishsubsidiary(S-PPoland)improperlyrecordedabonafidecharitabledonationtoa
LegalAnalysisofWynnv.Okada@DIL@Polishfoundationthatrestoredcastleswherethefounder/presidentofthefoundationwasalsoadirectorofagovernmenthealthfundthatprovidedmoneytohospitalsthroughoutPolandforthepurchaseofpharmaceuticalproducts.AlthoughtheSECandSchering-PloughultimatelyresolvedthematterbasedonlyonviolationsoftheFCPAbooksandrecordsandinternalcontrolprovisions,theenforcementactioniscommonlyviewedasstandingforthepropositionthat“paymentstoabonafidecharitycouldviolatetheFCPAifmadetoinfluencetheactionsofagovernmentofficial”.13WynnMacaumadeacommitmenttoUMDFinsupportofthenewAsia-PacificAcademyofEconomicsandManagement.ThepledgewasconsistentwiththeCompany’slongstandingpracticeofprovidingphilanthropicsupportfordeservinginstitutionsinthemarketsinwhichitoperates.Thepledgewasmadefollowinganextensiveanalysiswhichconcludedthatthegiftwasmadeinaccordancewithallapplicablelaws.Thefounderandpresidentofthefoundation(thedonationwasmadeto)wasagovernmentofficialwhomhadpowerrelatedtothecompany,andthedonationwouldinfluencetheactionsofthegovernmentofficial,benefitingthecompany.InWynnMacau’sdonation,therewasnoevidencethatoneofmembersofthefoundationwasagovernmentofficialwhohadpowertodecidethecompany’scasinoorconcessiongaminglicensesorrenewalsinMacau.Eveniftherehadsuchofficials,itisdifficulttoprovethattheintentionofthedonationwastoinfluencetheofficialstotakeactionsbeneficialtothecompany.Additionally,itisnoteasytodefineandprovethat“influence”,becauseitisblurred.Inmyhumbleopinion,WynnMacau’sdonationdidnotviolateFCPA,andtherewasnoproofthatitviolatedanylawsandregulations,becauseWynncasedidnotmeetthecharacteristicsoftheabovecase.Onthecontrary,Ithinkthisdecisionwasafullofwisdombusinessstrategythatdidnotinfringeanylaws.IV.AnalysisoftheOkada’sBriberyBribery,itmeansthatpayingmoneytosomegovernmentofficialsforprofit.Fromtheangleoftheoperationofacompany,itmeansthatgivingmoneytothegovernmentofficialandthecompanymayhaveanormalorbetteroperation.Nomatterwhatisthepurposeofbribery,itisalwaysillegalwhichisknownbyeverybody.OfcourseitisknownbyOkadainWynnv.Okadacase,butitisnotasimplequestionofviolatinglaw.Peoplearealwaystheonewhocandoanything,includingbribingsomeone.Andpeoplehavetheirintentionsandtargetsofdoinganythingwhicharealwaysrelevanttotheprofitandbenefit.AsadirectorofWynnResort,heshouldbeloyaltoWynnResorts.Buthowtoshowone’sloyalty?Weshouldknow,allshareholdersoradministratorswantthecompanytogetbenefitbecausetheycangetmoneyatthesametime,whichisthereasonofcompanywouldbecreated.Companyshouldhaveagoodoperationtofulfillitsobjective.However,inmanycountries,foreigncompanies’creationandoperationarerestrictedorlimitedbythegovernment.Thereasonofthatsituationisthatthereisaconflictbetweenthegovernments’interestandthecompanies’interest.Solvingthisconflict,indevelopedcountries,isnotabigproblembecausetheyhavealreadymadeamaturesystemoflaws.ButinsomedevelopingcountriessuchasPhilippines,theydonothavethoseperfectlaws,whichmeanthattheirgovernmentshaveaverypowerfulauthority.Theymaymakeoperationsofcompanieshardthroughsomeofficialactionsjustfortheirbenefit.Accordingtolaw,yes,itisforbidden.However,itcannotstopallgovernmentsfromexploitingforeigncompaniesevenitisviolatinglaw.Forthecompany,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JC@therearetwochoices.Oneistoaskforhelpafterthegovernmentdoessomethingharmfulforthecompanies,anotherchoiceisthatdoingsomethingthatwouldmakethegovernmenthappy.Whatkindofchoiceacompanyshouldmakedependsontheinterestofacompany.Inthiscase,Okadamadehischoice,andhebelieved,whendoingbusinessinAsia,heispermittedtodirectlyorindirectlyprovidegiftsorothervaluablethingsforgovernmentofficials.Fromwherehestands,bribingthegovernmentofficialsisbetterthanfollowinglaw.TheMacauCommercialCodehasdefinitelyforbiddenthiskindofaction.Nonetheless,whattheyconsiderisnotwhethertheywillbreachlawintheoperationofacompanybutwhetherthecostoffollowinglawwillexceedthecostofviolationoflaw.Andtheywillalsoconsiderwhetherthebenefittheycangetiftheyfollowlawwillexceedthebenefittheycangetiftheyviolatelaw.Inthiscase,wecannotjustfocusonthefactthatOkadaviolateslaw.Thequestionishowlawandthecompanies’profitaffectthecompany.OkadathinksthatprovidinggiftstothePhilippinesofficialsisgoodforthecompany,ofcourse,alsogoodforhispersonalbenefit.Wemaytrytoanalyzeinthatway.Iftheydonotbribethegovernmentofficials,whatkindofsituationdotheymayface?Thecompanymaynotbeinnormaloperation,theymaybeharassedbythegovernment,andtheymaynotgetthesupportfromthegovernment.Weallknow,ifthecompaniescannotcooperatewiththegovernment,theymaybeforcedtogetoutofthiscountrybecauseofpowerrent-seeking.14SowecanseethatOkadaknowhehavetodosomethingthatcanmakethembesupportedbythegovernmentevenillegal.Whataboutanotherchoice?Ifthiscompanychoosestofollowlaw,cantheyoperatethatgoodinthiscase?Wecannotimaginethat,butthePhilippinesgovernmentmaydosomethingnotsogoodforthecompany’soperation.Therewillbeonlytwochoicesforthecompanyinthissituation.Oneistomakeanegotiationwithgovernment.Thisisapeacefulwayforthecompanybuthardtohaveagoodconsequence.Theotherwayistoasklawforhelp,suethePhilippinesgovernmentatlaw,butitisalsoahardway.Thehostcountrywillalwayssubmittheobjectionofjurisdiction.Thustheproceedingscanlastformosttwoyears,andthetimeofotherproceedingmayexceedseveralyears.Thiswaywillnotonlyconsumemoneyandtime,butalsoleaveabadreputationtothecompany.Whatisofmostsignificance,thedisputewilldistractthenormaloperationofacompany.Followingandusinglawforaforeigncompanycoststoomuchinthiscountry,andbribingthegovernmentofficialsmayevadetheinvestigationandmakeabetteroperation.Thesequestionsoccurredtous:whyshouldOkadafollowlaw,andwhyshouldheriskthecompanyoflosingmanychances?Idonotmeanthatbribingthegovernmentofficialsisright.Itiscriminal,andbreachesthefaircompetition.Itmustbeforbidden.Butitisimpossibletoforbidthisjustthroughconsideringbriberyasacrime.JustlikeIhavediscussedabove,itactuallyhassomethingtodowiththebalanceoftheprofit.Governmenthastheirprofit,aswellascompanies.Hence,itisnecessarytobalancetheprofitbetweengovernmentandcompany.Thiscanbecompletedbylaw.Thepointisthat,ifthebenefitofgovernment’sfollowinglawwillexceedthebenefitofthegiftsorsomethingvaluablefromcompany,thereisnoneedforgovernmenttogetbenefitfrombribery.Bribery,ofcourse,isillegal,butinsomecountries,itisnecessaryforforeigncompaniestosurvive.Simplybystipulatedforbiddinginstatutelawitcannotbeabestwaytostopthis.Theradicalmethodistofindawaytosolvetheconflictbetweentheprofitofcompanyandtheprofitofhostcountrygovernment.Toconclude,allofthemmeanonething:companywilldoeverythingfortheiroperation,inotherwords,fortheirbenefitandsodogovernment.Ifweunderstandthissense,wecan
LegalAnalysisofWynnv.Okada@DJD@understandthebriberyinthiscaseandwillknowhowtosolvethisproblemandwillknowhowtomakeaproperandbetterlawtoregulatecompany.V.ConclusionFromthiscase,wecanseethegameandgamblingofbothsides.Oncethefriendshipandpartnershipbrokenup,thepartieswilltrytheirbesttogetmostprofitandbenefitattheend,throughsomanyways,say,politicalorlegalways.Mr.OkadaaccusedMr.WynnofthedonationtoUMonbasisofFCPA,andMr.WynnaccusedMr.OkadaofbriberyinthePhilippinesonthesamebasis.InChina,thereisanoldsaying,“dealwithamanashedealswithyou”,thiscaseisjustagoodexampleofthisoldsaying.Actually,whetherWynn’sconductorOkada’sconductisgoodforthecompanies,aswellastheirprofitandbenefitofcompaniesandthemselves.Thereisnoneedtocriticizeandblamethemsomuchinthepurposeandintentionoftheirconducts.TheonlydifferenceisthatMr.Wynn’sconductisnotillegal,butMr.Okada’sis.Fromthisstory,wecanseethatMr.Wynnisgoodattakingadvantageoflegallimbo,insteadofbreachinglaw.Andheisalsogoodatdefeatinghisopponentswithlaw,whereas,Mr.Okada’sfaultandmistakemayleadtofailureinthiscase.Howtobalancethebenefitofgovernmentandcompany,howtobalancethebenefitofcompanyandshareholders,andhowtobalancethebenefitofshareholderseachother,areofmostimportanceforcompanies,governments,scholarsandbusinessmenlikeMr.OkadaandMr.Wynntothinkdeeply.Onlyifthegovernmentprovidesafaircompetitionenvironmentforlocalcompaniesandnon-localcompanies,onlyiftherehaveperfectlegalsystemordisputeresolutionmechanism,onlyifthecostofviolationoflawistoohighandthereisnoneedtobribegovernment,cancompaniesdevelopfastandhealthily.Notes:1UMDFReceivesaDonationofMOP200MillionfromWynnResorts(Macau)S.A..AvailableatthewebsiteofUniversityofMacau:http://news.umac.mo/nrs/faces/pub/viewItem.jspx?id=16647&locale=en_US.16thMay2011.2Koehler,M.(2014).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Ripples.AmericanUniversityBusinessLawReview,Volume3,Number3.AvailableatthewebsiteofSouthernIllinoisUniversity:http://www.law.siu.edu/_common/documents/publications/koehler/koehler-fcpa-ripples-2014.pdf.30thMarch2016.3Okadav.WynnResorts(Complaint).AvailableatthewebsiteofScribd:http://zh.scribd.com/doc/81530108/Okada-v-Wynn-Resorts-Complaint.14thFebruary2012.4WynnResorts$135MillionUniversityofMacauDonationtheSubjectofSECScrutiny.AvailableatthewebsiteofFaceProfessor:http://www.fcpaprofessor.com/wynn-resorts-whopping-135-million-university-of-macau-donation-the-subject-of-sec-scrutiny.14thFebruary2012.5OkadaclaimsagainstWynnResortsruledbaseless.AvailableatthewebsiteofLasVegasReview-Journal:http://www.reviewjournal.com/business/casinos-gaming/okada-claims-against-wynn-resorts-ruled-baseless.4thFebruary2012.6WynnResorts,LTD.v.KazuoOkadaetal.(complaint).Availableatthewebsiteof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174922/000119312512071603/d304177dex991.htm.30thMarch,2016.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JE@7Wynn’sBoardroomBattleRoyale.AvailableatthewebsiteofFaceProfessor:http://www.fcpaprofessor.com/wynns-boardroom-battle-royale.20thFebruary2012.8Koehler,M.(2014).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Ripples.AmericanUniversityBusinessLawReview,Volume3,Number3.AvailableatthewebsiteofSouthernIllinoisUniversity:http://www.law.siu.edu/_common/documents/publications/koehler/koehler-fcpa-ripples-2014.pdf.30thMarch2016.9KazuoOkadaResignsfromWynnResortsBoardofDirectors.AvailableatthewebsiteofBusinessWire:http://www.businesswire.com/news/home/20130221006475/en/Kazuo-Okada-Resigns-Wynn-Resorts-Board-Directors#.VfqZHrTMZyU.21stFebruary2013.10MacauCivilCode.AvailableatthewebsiteofMacauSARGovernmentPrintingBureau.11MacauCommercialCode.AvailableatthewebsiteofMacauSARGovernmentPrintingBureau.12LawofOperationofLuckyGaminginMacauCasinos(LawNo.16/2001),merelyChineseandPortugueseeditionsareavailableatthewebsiteofMacauSARGovernmentPrintingBureau,thisarticlewastranslatedbytheauthor.13WynnResorts$135MillionUniversityofMacauDonationtheSubjectofSECScrutiny.AvailableatthewebsiteofFaceProfessor:http://www.fcpaprofessor.com/wynn-resorts-whopping-135-million-university-of-macau-donation-the-subject-of-sec-scrutiny.14thFebruary2012.14SeemoreinformationaboutRent-seekingatthewebsiteofWikipedia: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nt-seeking.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DJF@一、引言中共十八屆四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將提高立法質量明確為立法的一項基本要求,在開篇第1條就明確提出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提高立法質量是永無止境的,對地方立法質量開展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目前也逐步開展了一些關於地方立法質量的研究,如中國法學會發佈《中國法治評估報告2015》,對包括地方立法規範體系的法律規範體系進行評估研究;河北經貿大學成立河北省地方立法評估中心,專門對地方立法進行立法評估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佈《中國地方人大立法指數報告(2015)》,對2015年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進行指數評估,內容包括立法工作資訊公開、立法活動、立法公開和參與、立法優化等;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撰寫《地方立法藍皮書(2014)》,該報告緊密結合地方立法實踐,積極整合資源,組織了一批校內外專兼職研究員通過網路、媒體、實地調研等多種途徑收集各地的立法文獻,開展對中國地方立法質量的追蹤分析、研究,探尋各地地方立法的經驗與不足,明晰地方立法的改進方向。中國的經濟特區從成立至今,已有逾30年的光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成就,成為中國改革開放成功政策的縮影。總結這段歷史,就會發現經濟特區立法在其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以珠海為例,一是經濟特區立法在圍繞改革發展大局上發揮了立法引領和保障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領域,制定商事登記、私營企業權益保護、企業技術秘密保護、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技術成果入股與提成、民營經濟促進、科技創新促進等條例,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自主創新。例如,自商事登記條例2013年3月施行以來至2015年12月,全市新增商事主體33,698戶,新設立“一照一碼”商事主體10,225戶,同比增長16.64%,日均新登記註冊商事主體201戶,每1,000人商事主體數量突破144戶。1在政府管理體制改革領域,制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等條例,加強依法行政,規範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投資和執法行為。近幾年,珠海在廣東省法治政府績效滿意度報告中得分穩居全省前三,在《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的全國百城法治政府評估中排名位列前十。在社會建設領域,制定社會建設、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志願服務、暫住人口管理等條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2015年2月,珠海獲“全國文明城市”稱號。2016年1月,珠海獲“首批全國社會治理創新優秀城市”稱號。在民主法治建設領域,制定珠海市制定法規條例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議事規則、代表建議辦理規定、審計監督、人民調解等條例,加強民主法治建設。二是經濟特區立法突出城市發展定位,重點開展生態文明立法,制定的規劃、環保、土地、人口、道路交通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問題研究鍾小凱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JG@五個基礎性法規,將珠海土地管理“五個統一”、環境保護“八個不准”等城市管理經驗法定化,把全市人民“不以犧牲環境獲得一時發展”、“留住青山綠水、藍天白雲”等共識及時體現到法規條文中,此外,還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條例、服務業環境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等多部環保法規,成為珠海全面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制度基礎。2015年5月,珠海榮獲全國生態環境法治保障制度創新最佳事例獎。三是經濟特區立法注重先行先試,充分發揮“立法試驗田”作用。房地產登記條例在物權法頒行前十年確立了房產證與地產證“兩證合一”的登記制度,技術成果入股與提成條例在公司法作出相應修改前已突破無形財產的入股比例。四是經濟特區立法對照國際準則,深化粵港澳合作內涵。有着橫琴“基本法”之稱的橫琴新區條例借鑒港澳經驗全方位創新體制機制,國內首創決委會、管委會和諮委會“三位一體”的管理運作機制,將橫琴與港澳在交通、資金、人才、商務、旅遊、科教研發、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合作內容法定化。商事登記條例借鑒香港等域外地區商事登記國際通行做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建立商事主體年報備案制度。人才開發促進條例探索與港澳職業資格的雙向或多向互認制度,促進了與港澳之間的人才交流。由於中央對經濟特區的特殊安排,經濟特區擁有本身的優勢地位,加上經濟特區毗鄰港澳台等對外開放的區位優勢,經濟特區在與外部的交流過程中,在立法理念、立法技術上能夠吸收到更多的法治較為發達地區的先進成熟的制度經驗和做法。從實際情況來看,各個經濟特區均在本地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有效借鑒域外經驗,制定了較為全面細緻的制定法規規定或立法綜合條例,從立法權的配置、立法理念、立法流程到立法技術,經濟特區立法在國內均保持一定的先進性,進而確保經濟特區的立法質量總體是較高的。具體來說,經濟特區立法在立法機制上能夠較好的遵守相關的程序規定,在立法技術上能夠遵循立法的規律,也能夠較好的論證相關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但是,在立法實踐中,經濟特區立法受立法理念、立法技術、立法程序、立法人員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加上立法本身的複雜性,經濟特區立法在質量上也還是存在一些問題,還是存在一些可以改進的地方。經濟特區立法應該轉向對立法質量的重視,在總體上保持立法數量的同時,把提高立法質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升立法質量。本文即圍繞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問題展開研究,以期對進一步提高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有所裨益。二、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回顧經濟特區充分發揮特區立法權優勢,以立法引領保障改革發展。2以珠海為例,截至2016年4月,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共通過法規及有關法規問題的決定120件,其中法規89件,包括特區法規56件、設區的市法規33件;廢止29件,現行有效60件。現行有效法規中,特區法規36件、設區的市法規24件;按調整事項分類,經濟類法規12件、城市建設和資源環境類法規14件、社會建設類法規17件、政治類法規14件、文化類法規3件。3制定的56件特區法規中,屬於先行先試及創制性立法的共47件,約有1/3是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出台的情況下先行先試的;約有1/3是根據特區經濟體制和對外開放的實際需要,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變通、補充和細化;另約有1/3是為加強行政法制、環境保護、特區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設需要而制定的。概括來說,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歷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授權立法之初──2000年立法法頒佈實施前。鄧小平於1979年4月首次提出要開辦“出口特區”,中共中央、國務院即在1979年7月批覆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按其開辦初衷,經濟特區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到促進中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但是,深圳、珠海等經濟特區在與港商、外
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問題研究@DJH@商的交流過程中發現,港商、外商對發佈的關於對外合資、優惠政策的紅頭文件不信任,他們更相信法律條文。據第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回憶,“改革開放剛開始,一切都是摸着石頭過河。深圳、珠海等地雖然被中央批准為試驗田,擁有特區優惠政策。可外國人到了深圳,對政策是不那麼太放心的,比較相信法律。”但當時,深圳、珠海等經濟特區沒有立法權。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深圳、珠海等經濟特區開始尋求立法權。終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2年作出了對深圳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決定,1994年作出了對廈門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決定,1996年作出了對珠海、汕頭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決定。從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產生之初的情況來看,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的目標主要是中央放權給經濟特區去改革,支持經濟特區發揮試驗田作用,用來突破、打頭陣。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只有授予經濟特區立法權,借鑒、移植香港等境外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健全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才能發揮試驗田的作用。同時,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授權決定規定經濟特區法規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授予深圳立法權的議案表決通過後,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萬里的講話反映了授權立法之初所處的時代背景:“希望深圳珍惜和運用好授予的立法權,在發展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方面走在前面,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要成為高度民主、高度法制的市。深圳要研究憲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經制定的法律,注意在制定法規、規章時不能同憲法相衝突,注意上下左右的關係,注意內外的關係,要吸收香港和其他國家立法方面的成功經驗。總之,我認為授予深圳立法權是正確的,對於推動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建設,會產生重大作用。”4應該說,授權立法的初衷主要在於國家太大,需要在立法方面的“試驗田”,經濟特區地處沿海,毗鄰港澳台等地區,地理位置優越,加上船小好調頭的優勢,國家想做一時又不好做的,可以在經濟特區先行先試,成功了可以在全國推廣。改革需要實驗與探索,經濟特區政府更瞭解經濟特區的情況,具備更可能制定出符合當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的優勢。因此,授權立法實質是中央“放權讓利”,賦予經濟特區政府立法權其實就是一種最實質、最重要的“放權讓利”。珠海於1996年獲得全國人大授予的經濟特區立法權,這一階段只有單一的經濟特區立法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適用於該市行政區域內問題的覆函》,特區法規實際適用於全市範圍。在這一階段,珠海共制定經濟特區法規26件,在立法上創造了國內數十個“第一”、填補了國家多項法律空白,為國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經驗,推動了整個國家的改革開放和法制建設。房地產登記條例、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技術成果入股與提成條例、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等先行性立法早於法律、行政法規出台,為國家立法提供了經驗,很多內容被國家立法吸收。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試驗性立法勇於探索,為珠海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城市規劃條例、環保條例、土地管理條例、人口規劃管理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五個基礎性法規,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促進了珠海資源、人口、環境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第二階段:2000年立法法實施──2010年特區擴容前。2000年《立法法》實施後,深圳、珠海等經濟特區獲得較大的市立法權在全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適用,之前的特區立法權予以保留,但嚴格限制在經濟特區範圍內適用。雙重立法權的存在,造成經濟特區內外立法的不一致,產生“一市兩法”問題。珠海囿於特區範圍121平方公里的限制,為解決“一市兩法”問題,這一階段制定的法規以較大的市法規為主,共制定法規40件,但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依然在先行性立法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在全國率先出台了人民調解條例、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同時針對珠海本地特點進行創制性規定,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審計監督條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這些先行性、試驗性立法既為珠海的改革開放提供了法制保障,也為國家立法積累了經驗,較好地發揮了“立法試驗田”作用。第三階段:2010年特區擴容至今。2010年,經國務院批准,深圳、珠海等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全市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JI@行政區域。經濟特區立法權由此覆蓋全市行政區域,為充分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創造了條件。擴容並非僅僅是特區在地理範圍上的簡單擴張,而是為這些昔日的改革開放前沿陣地注入新的發展動力,要求經濟特區繼續在改革探索上先行先試。經濟特區作為國家改革開放“試驗田”的功能和使命沒有變,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對授權立法的變通功能及其法律效力的規定沒有變。2015年《立法法》修改賦予逾200個設區的市立法權,也是中央“放權讓利“,鼓勵全國更多城市擁有這樣的立法權,讓地方政府能夠擁有更多改革開放的探索機會。自珠海經濟特區擴容至今,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背景下,珠海立法注重提高立法質量,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同時繼續發揮經濟特區立法的先行先試作用,大膽突破束縛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2015年《立法法》修改,將較大的市立法權變更為設區的市立法權,珠海繼續行使兩項立法權,這一時期共制定法規23件。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於2010年9月17日通過了《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擴大後的經濟特區適用的決定》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珠海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明確《珠海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等10部法規於2010年10月1日起適用於擴大後的經濟特區,決定廢止《珠海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等7件經濟特區法規。商事登記條例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開展商事登記改革,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是十八大以後全國首部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綜合管廊管理條例是國內首部專門規範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條例是全國首部規範“兩法銜接”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人才開發促進條例、預防腐敗條例等等,都是在全省乃至全國範圍內的先行先試類法規,為改革做出了有益探索,為國家立法積累了經驗。三、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存在的問題立法質量評價標準主要包括合法性標準、必要性標準、可行性標準。合法性標準主要是指在經濟特區立法過程中,授權立法制定的法規內容要處理好兩個方面的關係:一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關係。法治的核心是規範公權力、保障私權利,這既是指要授予國家機關國家權力以充分發揮國家權力保障法律實施的作用,並對公權力的運行進行必要的約束和規制,也是指公權力以保障人民的權利為目的。5二是要依法協調好各種複雜的利益關係,依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律的框架內衡平各方利益。必要性標準主要是指立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有沒有其他的解決方法,如果有,一般情況下就沒有必要通過制定法規來解決。同時,要衡量制定法規來解決該問題的效益問題。立法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需要通過制定法規來解決的問題應該是具有足夠的社會重要性。可行性標準主要是判斷法規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否適合通過法規手段來解決,制定法規解決該問題是否實際可行,法規本身能夠在社會生活中付諸實踐,得以實施。對照起來,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制定的法規的立法質量問題評析可以從立法程序和法規內容兩個方面展開。(一)立法程序立法首先是一項程序性活動,立法只有在科學的立法程序中規範運行,制定的法規的質量才能得到保障。6深圳制定的第一個授權立法法規就是制定法規規定。珠海也非常重視立法程序,不斷完善立法程序,2015年又對制定法規規定做了進一步修訂。這就充分說明,立法首先必須從立法程序入手,科學規範的立法程序是制定高質量法規的前提。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程序存在的問題可以從立法規劃、起草、審議、表決四個階段進行分析。1.立法規劃立法規劃是指法規制定機關根據本地中長期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按照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對法律的需求,提出立法設想和部署。7作為立法準備階段,立法規劃對確保立法質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助於明確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提高立
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問題研究@DJJ@法效率;有助於法規制定機關統籌立法進程,抓住立法重點;還有利於法規制定機關保持立法的系統性,避免重複立法。所有經濟特區所制定的關於立法程序的法規,都明確規定了立法規劃。但是,在實踐中,現行的經濟特區立法規劃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首先是現行的行政主導模式導致立法部門利益傾向明顯,立法統籌協調性不夠,立法規劃論證不充分。其次是當前立法提案建議渠道過窄,導致立法提案建議數量非常少,制定法規機關可選擇的範圍非常有限,基本上處於“有甚麼菜就做甚麼飯”的境地,亟需參照法治發達地區的做法,拓寬立法提案建議渠道,積極培育立法提案建議。8雖然立法規劃編制時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但實踐當中獲得的群眾意見非常有限。最後是立法規劃審批不規範。立法規劃是一項立法準備工作,從性質上看,屬於立法活動的範疇,因此立法規劃的審議批准應該由有立法權的機關來進行。現行立法規劃審批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與立法規劃作為立法活動的性質是不相符合的。2.法規起草法規起草是立法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實際着手立法的階段。9法規起草需要紥實的法學理論功底,需要遵循立法的規律,遵循特定的立法技術,符合特定的法規形式要求,法規起草對一部法規的質量具有直接決定性。實踐中,法規起草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首先是起草渠道相對較為單一,部門立法色彩依然濃厚,科學立法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實。政府部門起草法規有熟悉實際情況、經費保障等優勢,但部門立法消極後果明顯。如對處罰的措施規定的越來越多、越來越詳細,且處罰的力度越來越大,存在“借法牟利”的問題。近幾年政府部門越來越多的委託高校、科研機構等協力廠商機構起草法規草案,拓寬了法規起草渠道,但是由於協力廠商機構對實際情況不瞭解,起草法規主要依據的還是有關政府部門提供的立法背景材料,加上經費上受制於政府部門進而獨立性不夠等現實制約,部門立法存在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政府委託起草的法規草案部門立法色彩依然存在。同時,近年來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有些政府部門在法規起草中當“甩手掌櫃”,法規委託給高校、科研機構等協力廠商機構後不跟進瞭解相關情況和提供相關實際問題的資料,導致協力廠商起草的法規脫離實際,不能針對性解決實際問題,影響了法規的科學性。其次是法規起草程序的民主化程度低下,民主立法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實。政府部門起草法規時,未能有效落實立法聽證制度,尤其是有些政府部門起草法規時委託高校、科研機構作為協力廠商機構起草的法規草案,在法規草案的過程中都是閉門造車,關起門來就完成了,然後再公開徵求意見。起草過程中民眾參與不足,直接影響法規草案質量。最後是法規起草論證不足。在經濟特區立法起草工作中存在調研、論證程序缺失的問題,在立法理由的闡釋上不充分,也不能對立法的實質進步性和功能作出全面合理的解釋,難以準確把握並正確處理起草過程中出現的難點、重點問題,對於一些具有爭議的問題要麼根據主觀判斷做出選擇,要麼就直接迴避,嚴重影響了所起草的法案的質量。3.法規審議經濟特區規定的立法程序中對審議一般都規定了最低的審議次數,一般情況下為三次,即所謂的“三讀”,這樣可以保證審議的全面性、謹慎性,既體現了立法的民主性,也可以提高立法的質量。10但是,經濟特區法規審議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首先是審議法案所需時間較多而會議會期較短之間的衝突帶來的問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每年的開會次數非常有限,而經濟特區法規立法較多,有較多的法規草案需要進行審議,二者之間產生矛盾。實踐中,為了提高法規草案的審議效率,一般會縮短審議時間。而對法規草案的審議工作是一項複雜的工作,時間保障不了直接影響審議的質量。其次是審議意見處理回饋機制不規範。在經濟特區立法的現實中,由於現行規定缺少對審議意見的處理機制,法規草案的修改人員對審議時提出的意見處理回饋機制尚未建立規範,導致實踐中對領導的意見高度重視,而對作為立法的實際主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重視不夠。4.法案表決表決法案是立法程序的“出口”,決定着法規草案的命運,只有在表決中獲得通過才能成為正式的法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JK@律,所以表決程序的設置對整個立法過程具有決定性影響。11法案表決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個別條款單獨表決制度還未落地。經濟特區都規定了可以在對整個法案進行表決之前,對存在爭議的個別條款先進行表決,通過之後再進行整個法案的表決,但實踐中由於相應的規定具體細化不夠,缺乏可操作性,使得這一規定難以落地。至今在珠海尚未有一例法案表決採取個別條款單獨表決的做法。(二)法規內容法規內容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文本規範和體系和諧12,文本規範標準包含用語規範、條文明確、結構完備等準則,用語規範是要求採用準確、明確、嚴謹的法言法語保證法規的準確表達,條文明確要求法規用語應力爭讓大多數人能夠準確把握條文的含義,結構完備是要求一部法規在邏輯上保持完整性;體系和諧包括內部體系和諧、外部體系和諧等準則,內部體系和諧要求法律文件內部條文之間保持和諧一致、所堅持的原則理念保持一致,外部體系和諧表現為法規文件與上位法之間和諧一致、法規文件與同級其他法律文件之間保持和諧一致。對照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制定的法規來說,存在的主要問題具體包括:1.創新性不足,立法重點不明確創新性是特區授權立法的主要特徵,但在部分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制定的法規裡存在抄襲、略作修改後進行複製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國家機關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現象,也存在照抄照搬其他地方的法規規定的做法;部分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貪大求全、面面俱到,看不出立法重心何在,在內容上空洞、過於原則,嚴重影響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2.規範性不高,立法技術還有待提高在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制定的法規中,語言表述的規範、專業術語的規範性上存在改進的空間;在一部法規文件內部,法規的整體結構不合理,各個章節之間的內容不勻稱、不協調;有的法規條文表述不簡潔,用詞不嚴謹;有的法規原則性、口號性、宣導性條款較多,缺乏針對性;甚至有些法規與上級的法律法規存在衝突或者與本特區內的其他立法存在衝突。3.可操作性不強,存在籠統立法的現象有的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制定的法規難以適用,導致法規實施部門對如何執法無所適從。4.整體上缺乏統一性,部門利益傾向較明顯政府部門在立法過程的參與中是各自表達,導致法規與法規之間不能有效相容,使得整個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在整體上缺乏統一性。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存在明顯的部門立法的痕跡,在權利義務分配上表現出“管理型立法”的痕跡,而不是突出“維權型立法”。有些政府部門力圖通過地方立法不適當的強化部門權力和利益,在起草法規過程中熱衷於規定提高罰款標準,甚至將授權立法變通的權限狹義地理解為就是加大處罰力度。5.適應性不強,立法存在一些滯後性一是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不能有效適應經濟特區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的需求。經濟特區產業發展非常快,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相對於產業發展來說在很多方面都是滯後的,未能起到保障和促進產業發展的作用。二是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與改革開放的要求不完全適應。隨着國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經濟特區要將體制優勢和法制優勢相結合,促進經濟特區的全面發展,但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特區經濟社會改革發展變化,在質量上還有待提升。四、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問題形成的原因立法質量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在質量上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三方面。(一)立法觀念不夠開放,跟不上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在當前的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中,創造性立法不多,重複立法大量存在,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立法觀念保守,思想不夠解放,缺乏創新勇氣。根據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的初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應該在中國的法律體系建設過程中發揮“立法試驗田”的作用,一些創新性立法在全國尚不宜制定的,經濟特區授權立法
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問題研究@DJL@應該先行先試,這就需要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突破一些舊的立法觀念的束縛,比如跨過“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觀念。13要大力解放思想,強化特區之特的意識,樹立開放、積極的立法觀念,不拘泥于現有的條條框框,大膽創新,制定一些符合實際需要、國內尚未制定的制度。(二)立法技術水平較低在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制定的法規中存在語言表述不專業,使用一些非法言法語;法規結構不合理,章節之間銜接不暢;條文設計囉嗦、冗長,表意不明確等等問題,這主要是由於立法技術低下而導致的。在經濟特區立法中,立法預測、立法規劃方面的技術相對低下,直接影響整個立法質量。法規內部結構設計技術低下導致法規結構設計不合理,甚至內部結構上出現一些矛盾。概念、術語及語言上的技術對法規質量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為法規要求法言法語,又要求具有一定的通俗性,能夠為人民群眾理解。如果這方面的技術較差,就會出現表意不明、不嚴謹等情況,直接降低法規質量。(三)立法資源缺乏,立法能力不高在經濟特區立法實踐中,立法人員的數量相對較少,與大量的立法需求矛盾突出,立法人員長期處於超負荷工作的狀態。如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僅有6名編制人員,由於工作任務繁重,立法人員長期處於超負荷的狀態,帶來了精神狀態的疲憊、知識更新落後、理論研究薄弱等一系列問題,直接影響立法人員立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五、提高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的對策建議立足於經濟特區的實際,參照影響立法質量的主要因素,本文對提高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提出如下建議:(一)創新立法觀念隨着經濟特區改革的深入、開放的擴大,在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觀念上必須要有所轉變。首先,要轉變以往權力本位的思想,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在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宗旨上,必須實現由加強政府管理、約束行政相對人向權利本位、規範政府行為的立法指向轉變。其次,要從經濟立法中心轉向側重社會立法,保障和促進民生。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之初強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立法重心在經濟立法,通過立法來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隨着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的深入,改善民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因此,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應該轉變觀念,堅持人文關懷的原則,合理調整各種利益關係,讓改革發展成果由人民共用,側重社會立法,為民生改善提供法規依據。最後,要從構建國家標準立法到向對標國際準則立法轉變。在立法視野上要向國際標準看齊,加強深化與港澳台地區立法機構的交流,積極借鑒港澳台地區先進經驗以及在市場經濟運行規則方面的國際慣例,以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推動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二)提升立法技術首先,要加強對立法技術的理論研究,積極總結古今中外立法實踐中的先進技術經驗,立足現代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構建科學的立法技術體系。其次,要強化立法人員對立法技術的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立法人員立法技術的培訓學習,讓他們在立法實踐中實際運用各種立法技術,做好立法調研,加強立法預測,科學規劃立法。再次,要重視專家學者在立法過程中的作用,重視專家學者在立法過程中的參與。最後,要制定統一的規範立法技術的法規,將科學化、系統化了的立法技術標準強制性的運用到立法過程當中,統一和規範立法技術。(三)完善立法程序一是推進立法過程的民主化、公開化,擴大公眾有序參與。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佈的《中國地方人大立法指數報告(2015)》,經濟特區所在的廣東、廈門、海南在立法工作資訊公開、立法公開和參與等方面得分並不很高,除廣東外在國內排名也不是很靠前。14民主化、公開化是立法程序的基本原則,也是立法質量保證的基礎。立法的民主性主要體現在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KC@立法程序上,即在立法程序的設計時,設置各種具體的環節和步驟,廣泛收集各方意見,讓民眾的意見得到充分的表達,從而使立法真正體現民意,確保立法的民主性。立法的公開性不僅要求立法結果公開,還包括立法程序中的各個環節的公開,整個立法過程都應該是公開透明的。立法過程的公開,既是立法程序民主化的要求,也是立法程序民主化的保障。在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民主化手段就是建立立法聽證制度,讓立法機關在立法的過程中,通過組織相關的公民來進行聽證,收集、獲取可靠的立法資訊和資料,為立法決策提供參考依據。二是推進立法程序的科學化,根據立法工作的一般規律和改革的基本原則開展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保持立法一定的前瞻性,科學合理移植、借鑒域外立法經驗,並注意增強立法程序的適應性和可操作性。(四)立法內容上要突出改革創新和本地特色國家對經濟特區由賦予“特殊政策”到“特別立法”,目的在於鼓勵經濟特區在制度創新方面積極探索,以立法創新為特區發展注入強大動力。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要體現改革創新精神,符合改革方向和社會發展規律,應根據改革開放的實際需要,充分運用創制性立法、變通上位法規定等手段,率先制定一些新的法律規範,或突破現行的不適應特區發展的法律規範,使經濟特區獲得更大發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繼續發展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要用經濟特區法規確定改革路徑、規範改革措施,推動改革發展,肯定改革成果,在更高層次上創新立法,更有作為。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通過創制性立法解決本地方所特有的問題,要突出法規內容的針對性,體現改革創新精神和地方特色,這是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的靈魂和生命,也是衡量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和價值的一個基本標準。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的重點,應是有針對性的通過立法程序,規範和調整關係到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地方性事務,真正制定出富有地方特色,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法規。面對中國當前處於深化改革的攻堅期,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早已不能只局限於經濟領域的立法,而應對社會轉型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社會問題應予以立法回應,在公共服務管理、政府職能轉換、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為空間。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改革發展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創新立法,充分發揮立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五)推動立法體制機制創新,增強立法的科學民主化一是要強化人大在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中的主導作用。經濟特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立法權,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需求制定經濟特區法規,而且在制定法規的整個過程中都應該發揮主導作用,從立法規劃到起草、審議、表決的各個環節,都應該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佔主導地位,而不能讓行政機關等非立法機關主導立法。要解決當前立法中存在的部門利益保護的傾向即“部門立法”的現象,提高立法質量,必須使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整個立法活動中發揮主導作用。具體地說,立法規劃階段,立法規劃的論證、制定、最終審定都應該由立法機關來進行,各個部門的參與只能處於立法機關的統領之下,而且需要服從立法機關的協調安排。在立法起草階段,立法機關應該積極指導起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協調各方利益和分歧,妥善處理利益衝突。在立法過程中盡量自己組織起草,可以委託獨立的起草機構、專家小組等主體來起草法規草案,以避免部門利益保護的現象。二是要逐步完善立法調研及相關論證機制。第一,立法調研應主要瞭解把握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要對立法的社會背景進行深入調研,對立法所處的社會經濟、政治以及文化背景進行充分的調查分析,科學地預見社會經濟、政治與文化等的發展規律,以使立法能夠真實地反映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對立法的社會需求、立法與其他領域的關係進行調研。任何社會的立法都不是獨立發生作用的,立法需要與之配套的其他領域跟上。因此,要對立法實現的相關環節進行調查瞭解,要調研社會的接受能力,要調研某項法律文件的預期的社會效果以及影響立法預期社會效果的因素。第二,要充分發揮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法規實施評價制度,對專業性或者實操性強的法規在審議前、審議中組織常委會委員實地立法調研,聽取行內專家的解釋和說明。第
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問題研究@DKD@三,要健全立法專題調研、立法項目論證、法規徵求意見回饋、立法出台前評估、立法後評估、立法聽證等工作機制,組織專家論證會、基層調查、上門走訪、實地考察和專家諮詢等立法調研活動。三是要推進經濟特區立法的科學化。第一,要科學編制立法規劃,使立法工作突出重點,避免立法的重複、分散或遺漏現象,避免重複的立法活動,同時有助於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有準備地參加立法活動,克服立法工作的草率現象,提高立法質量。第二,要規範法規起草工作,探索健全完善的法規起草機制,建立既能瞭解把握法規所要解決問題的實際情況,又能保持立法客觀中立性的協力廠商法規起草平台,並給予起草平台足夠的財政保障及其他立法資源支持。第三,在法規草案內容的設置上,上位法的規定明確具體的盡可能不重複,上位法的規定比較原則且根據本地實際需要細化的盡可能根據本地實際作出實施性規定或補充性規定,不片面追求大而全,剔除沒有實際意義的常設性條款,保留特色內容,真正需要通過立法來調整的內容有多少條就制定多少條,做到明確具體,切實管用。第四,對經濟特區的法規要及時清理,確定它們是否繼續適用或是否需要加以修改、補充或廢止,做好立、改、廢工作。四是要推進經濟特區立法的民主化。第一,要注重以科學理性精神和規範嚴謹的程序保障立法質量,擴大立法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在立項到實施的全過程吸納民意,力爭各項法規得到市民的廣泛擁護和自覺遵守。進一步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加強民主立法,擴大立法工作透明度,重視網絡民意表達,形成人大代表參加立法活動的規範化機制。第二,要充分貫徹立法公開的原則,杜絕閉門立法,利用“互聯網+”模式拓寬渠道和途徑及時向公眾公開經濟特區立法規劃、立法事項、立法進程、立法草案等內容,讓經濟特區立法權在陽光下行使,保障公民的立法監督權,提高立法的質量。隨着當前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推廣運用,“互聯網+”模式的興起,以微信、微博領銜的多種資訊交流溝通方式逐步普及,社會民眾對於包括立法領域在內的廣泛社會公共領域有更高的參與熱情和更為便利條件。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應順應互聯網發展的浪潮,加快立法民主化進程,切實回應民眾參與立法的強烈訴求。如深圳已經開通微信公眾號,將經濟特區授權立法過程全流程公開,並定期更新立法情況介紹,較好的滿足了社會民眾對立法的知情權需求。第三,要建立公眾意見交流回饋機制,保障公眾有效參與立法,提升公眾意見對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工作的影響力。逐步擴大立法基層聯繫點,增加立法基層聯繫點數量,爭取實現轄區全覆蓋。深圳已經將立法基層聯繫點增加到上百個,進而使得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更加接地氣,更加管用有效。第四,還應重視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等在立法中的作用,建立與他們參與立法工作的規範化交流聯絡機制,每部立法都傾聽他們的意見,充分發掘和集中民主意見,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六)積極借鑒港澳台等域外先進立法經驗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工作取得了較突出的成績,一個重要原因是注意借鑒、吸收港澳台等域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如深圳利用毗鄰香港的優勢,借鑒、移值香港立法的成功作法和經驗,包括房地產、物業管理等法規直接吸收香港立法經驗,加快了法制進步。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不僅要立足自身實際,更應當積極主動地學習港澳台等域外的一些較為先進、成熟的立法理念、立法技術,同時應注意相容性和本土化的問題。(七)增強立法能力,推進立法人才隊伍建設一是進一步提高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法規的能力,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同時,注重發揮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專業優勢和法律業務優勢以及高校法學專業學者、律師的作用。健全立法顧問制度、立法諮詢專家庫制度,建立高校立法基地,增強立法能力。二是設立立法助理。“立法助理是協助立法機關及人大代表履行立法職責、完成立法工作的具有立法專門知識的人員”15。隨着立法工作的日益專業化,在立法活動中對專業知識的需求也與日俱增,亟需建立立法助理制度,保障立法的規範性要求。三是加強立法培訓,提高立法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完善立法機構建設,充實立法專業力量。如可以試點人大常委會立法研究中心建設,加強立法專門研究力量,壯大立法人才隊伍。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KE@六、餘論二十多年來,經濟特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和《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探索制定先行先試類法規及體現經濟特區特色的法規,不斷創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方式,為國家法治建設的快速發展積累了豐富而有益的經驗。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作為中國改革和發展經驗的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獨具特色的組成部分。在當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時代大背景下,隨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應當繼續順應經濟特區社會的進步和時代的發展趨勢,以經濟特區實際情況為基礎,不斷適應新事物、解決新問題,豐富和發展國家立法體系。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制度的建立,有其深刻的時代背景。中國處於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過程中,制定統一立法的條件尚不成熟,只能採取授權的辦法,需要地方先行立法,條件成熟之後,再制定法律。國家先後在廣東、福建和海南設立經濟特區,授予其一定立法權,就是要讓經濟特區發揮立法試驗田的作用。16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對經濟特區的經濟發展,乃至對整個國家的改革開放都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實踐充分證明,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是完全正確的。另一方面,應當承認的是,隨着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國家法治建設不斷走向成熟,尤其是法律體系已宣告形成,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初始授權時的形勢已經發生了根本性地變化。如何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新形勢,重塑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礎,構建適應新形勢的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存續的必要性和正當性理由,是經濟特區授權立法面臨的新的挑戰。中國法律體系宣告形成,但法律體系本身仍有不少須待進一步完善之處,而且法律體系形成後也並非就是固定不變的,其仍需保持必要的開放性,需要適應社會發展實際不斷完善和調整。在當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一切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改革發展對法律法規的需求更加迫切。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立足國家改革和經濟發展前沿,其獨特的創新和實驗功能,對於引領和保障改革發展、完善和發展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重要價值。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要遵循憲法的規定及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嚴守國家專屬立法事項的界限,對涉及中央事權事項嚴禁觸碰,對不屬基本原則的內容作出的變通性規定,須按照法律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維護法制統一。同時,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要在遵循憲法的規定及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對不適應經濟特區實行市場經濟、面向國際市場要求的規定作適當變通,進行立法創新,保持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的張力。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要擺正立法位置,以解決經濟特區的實際問題、特殊問題為立足點,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對國家立法作出變通和補充,而不是代替國家法律,要注意避免與國家立法的重複,減少立法的浪費。首先,要在立法規劃和立法事項上與國家立法相協調。經濟特區立法的規劃和立法項目應着重於國家一時難於出台,而特區發展又急需的立法項目上,着重於對國家立法補充,這樣才能使經濟特區立法和國家立法協調起來,既保持國家法制的統一,又體現經濟特區立法的特色,提高立法效益和針對性,減少立法的盲目性和浪費。其次,要在立法內容上與國家立法相協調。經濟特區立法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變通或補充限於法律、行政法規的非原則性的具體規定,不能對憲法,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進行變通或補充。最後,對國家立法的變通或補充限於國家專屬立法權以外的其他立法。
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問題研究@DKF@註釋:1見珠海市工商局於2016年2月29日提供的《〈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和商事登記改革基本情況、問題及對策》報告。2在中國人大網也有對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情況進行整理,見秦蓁:《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有關情況綜述》,載於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zt/qt/dfrd30year/2009-04/14/content_1497664.htm,2016年4月29日。3見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4月20日召開的經濟特區授權立法20週年座談會上發佈的《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二十週年工作報告》。4中國新聞週刊網於2013年6月8日刊載揭秘深圳獲立法權細節的文章,見《揭秘深圳獲立法權細節》,載於中國新聞週刊網:http://politics.inewsweek.cn/20130608/detail-44808-1.html,2016年4月29日。5李桂林認為良法的標準不能僅以道德價值作為評判標準,應全面理解良法的標準,良法是符合法的內容、形式和價值的內在性質、特點和規律,包括三個方面的標準,即合規律性、符合正義和公眾利益、形式科學。見李桂林:《論良法的標準》,載於《法學評論》,2000年第2期,第13-22頁。6專門開展關於地方立法的程序保障的研究極少,關於立法程序問題的研究比較有代表性的包括:孫潮、徐向華:《論我國立法程序的完善》,載於《中國法學》,2003年第5期;苗連營:《論立法過程中的程序公開原則》,載於《人大研究》,1999年第7期;吳展:《論立法民主的程序保障──以地方立法為視角》,載於《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2期;汪全勝:《論立法的正當程序》,載於《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7周旺生認為立法規劃是有權主體編制的關於立法工作的設想和部署,具有法的性質,是立法者所應遵循的準則。見周旺生:《關於立法規劃的幾個理論問題》,載於《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3期,第49-57頁。8張振國、汪全勝:《〈立法法〉與立法提案制度的完善》,載於《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樊安、樊文苑:《構建科學的立法提案權配置機制——基於對省級地方性法規立法程序的分析》,載於《學術探索》,2015年第6期。9張友漁:《關於我國法律的立法程序和起草工作》,載於《政治學研究》,1985年第3期;馮亮明:《建立多元化的地方法規起草機制》,載於《人民代表報》,2006年2月28日,第3版;顧萍:《關於改進法規起草工作的思考》,載於《上海人大》,2003年第1期;蕭萍、周娟、辛振宇:《論地方立法起草主體法律規制的完善》,載於《江西社會科學》,2013年第12期;張峰振:《論委託協力廠商起草法律草案制度》,載於《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6年第1期;楊斐:《從加拿大法律起草的特點看法律全球化》,載於《週末文匯學術導刊》,2006年第2期。10“三讀”程序是從現代主要法治國家引進的一項法律草案的審議程序,是立法程序中的主要環節,指每個法案在表決之前都要宣讀三次,故稱“三讀”。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後推廣到主要法治國家。見尹中卿:《我國法律草案的審議程序》,載於《吉林人大》,2002年第5期;李伯鈞:《英國議會是如何對政府法案進行審議的》,載於《人民政壇》,1996年第6期;蔣勁松:《德國議會全院大會對法案的二讀、三讀》,載於《人大研究》,1998年第9期,第37-39頁;周偉:《美國國會委員會對法案的審查》,載於《人民政壇》,2000年第8期。11許佩華:《經濟特區立法研究》,吉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12李步雲對良法的形式標準作出了獨到的研究,提出良法之美論題,主要從法的語言、邏輯、結構、體系等方面進行歸納概括,認為結構嚴謹合理、體系和諧協調、語言規範統一是良法的形式標準。見李步雲、趙迅:《甚麼是良法》,載於《法學研究》,2005年第6期,第132-134頁。對法的形式良性化的探討主要是分析法學關注的焦點,如哈特特別強調法的概念清楚、內涵明確,語言表達要規整、法律條文規範化等。13張子勝:《略論立法規劃──從“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立法狀態談起》,載於《法學》,1995年第7期,第44-47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KG@1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於2016年3月18日發佈《中國地方人大立法指數報告(2015)》,對2015年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進行指數評估。見《2015年31個省級地方立法指數發佈》,載於新華網:http://www.sh.xinhuanet.com/2016-04/13/c_135273170.htm,2016年4月25日。15李林:《立法助理制——強化立法專門化的保障》,載於《法學》,1990年第5期,第5頁。16喬曉陽:《立法法講話》,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92-93頁。
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政治學理論博士研究生@DKH@近一個多世紀以來,由於現代化的快速發展,社會迅速走向高度分化和利益多元化,利益多元化推動了全球利益集團的興起和發展,並直接導致了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範圍內利益集團政治的興起”。1作為現代政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利益集團的興起和發展也為比較政治的研究開拓了新的視野,因此關於兩岸利益集團政治的比較分析,就很值得進行深入研究。本文首先是從利益集團的分析出發,概略介紹了利益集團的概念和類型,然後以阿爾蒙德(GabrielAbrahamAlmond)的結構-功能主義理論為視角,分別對兩岸利益集團在各自政治過程中的結構(或角色)和功能進行具體的分析,最後對兩岸利益集團政治的異同進行一定的比較分析,並希望能提出一些有利於促進兩岸利益集團成熟和發展的建議。一、利益集團的概念和類型分析在現代社會生活中,人都離不開特定的政治、經濟關係,而人們在各種社會關係中總離不開利益的紛爭,實踐證明,為了維護和實現自身的利益要求,群體組織的力量比個人力量要大得多,效果也好得多。這種為實現共同利益而聚合的團體就是利益集團。根據美國政治學者阿爾蒙德的分析,“所謂利益集團,我們僅僅是指因興趣或利益而聯繫在一起,並意識到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組合。”2長期以來,關於中國大陸是否存在利益集團的問題直頗有爭議,部分西方學者指出大陸社會主義經濟一體化下的利益集中導致難以衍生出利益集團。但事實上更多的學者則認為,“利益集團是一種普遍現象,哪怕是在專制政體之下,只不過,在不同政治體系中,利益集團的運作方式也有所不同罷了。”3改革開放之前,由於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強調人民內部利益的一致性,利益集團確實不甚明確或者缺乏自主性,應該說在當時僅存在自在的利益群體,而不存在自為的利益集團。1978年隨着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利益多元化逐漸成為一種客觀趨勢,多元化的經濟結構和廣泛的利益分化直接推動了中國大陸利益集團的興起和發展。依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利益集團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中國大陸的利益集團導源於社會主義的一元政治構架,在此環境下發展而來的利益集團與西方社會資本主義政治、經濟條件下的利益集團明顯有所區別。由於中國大陸利益集團的獨特性,關於大陸利益集團的分類也多種多樣。根據其組織目標,可以把大陸現有利益集團分為經濟性利益集團和非經濟性利益集團;根據存在時間的長短,大陸利益集團又可以分為常設性利益集團與臨時性利益集團,還有學者根據中國社會的階層分類來區分利益集團,清華大學孫立平把中國的利益集團分成兩大類,一種是強勢群體,一種是弱勢群體。中國人民大學楊光斌綜合考慮組織因素和利益集團的政經關係,提出了一種頗具代表性的分類,他根據中國大陸利益集團的組織狀況及其在政治經濟過程中的作用大小,把大陸的利益集團劃分為:機構性利益集團、公司型利益集團、社團型利益集團和無組織型利益集團。台灣方面來看,在“戒嚴”時期,國民黨專制獨裁統治下造就的嚴酷封當代兩岸利益集團比較分析──基於阿爾蒙德結構功能主義的視角黃繼朝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KI@閉的政治社會環境,嚴重束縛了利益集團衍生的觸角,所以在那時台灣社會所謂的利益集團也異常罕見,更多是由國民黨政府控制的利益團體。1980年代以來,隨着台灣政治、經濟轉型的快速推進,台灣社會利益集團如同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並迅速發展成帶有台灣特色的西方利益集團類型,依據阿爾蒙德的分類理論主要可分成四類:一是以遊行、示威等社會運動為表現形式的非正規性利益集團;二是建立在族群、宗教、地區利益等基礎之上的非社團性利益集團;三是存在於正式機構之中的機構性利益集團;四是專門從事利益表達的社團性利益集團。二、兩岸利益集團的結構分析在現代社會中,一個政治體系的良好運行,往往離不開利益集團的成熟發展,利益集團已成為社會多元化利益群體與政府之間溝通的重要紐帶。作為一類重要的政治結構,利益集團已逐漸成為行政機構、政黨之外影響政府決策過程的關鍵力量。參照阿爾蒙德關於利益集團的分類理論,結合兩岸利益集團的各自特徵,本文主要是根據組織目標指向與受益的對象把兩岸利益集團劃分成三種類型:非社團性利益集團、機構性利益集團以及社團性利益集團,同時並基於此來比較分析兩岸利益集團在政治過程中的結構特徵及其功能。首先,需要對兩岸利益集團的結構進行分析。“政治結構的基本單位是個人角色。”4利益集團結構是由各種相互關聯而又相互作用的角色例如集團領導人、積極分子和成員等所組成。對每一個結構而言,角色數量(結構規模)、角色間相互關係以及角色與結構間的作用構成結構的主要特徵。非社團性利益集團的特點是沒有一個專門的組織。這種集團是“建立在共同意識到的種族、語言、宗派、地區和職業利益基礎之上的,或是建立在家族關係和血統的基礎上的”。5這種集團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共同的切身利益,但還沒有照社團或機構方式有效地組織起來的大型集團。”6從大陸來看,農民群體、工人群體7都屬此類利益集團的典型實例。據第六次人口普查統計顯示,目前中國大陸農民有6億7千多萬,佔總人口50.32%。但是整體來看,目前尚缺乏較為完善的農民組織來有效整合與表達農民的利益,有待成立更多專業的農會、漁會等組織。另外,據統計,包含農民工在內當前中國大陸藍領工人已經接近3億,廣大工人群體建立了一些工會組織,工會成員間彼此維持一種平等互助的關係,也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工人群體的利益。但當下工會的實際動員能力不高,其專業性和組織性有待提高。整體來看,大陸的農民群體和工人群體,雖然擁有共同的利益,但其組織程度仍需不斷增強,從而確保利益表達的連貫性和有效性。台灣由於利益集團發育較為成熟,利益分化突出,此類尚未有效組織起來的大型集團存在並不多,有如人數眾多的消費者基金會。這類集團其成員間也基本維持一種平等互助的關係,但由於集團成員眾多,每個成員在參與組織上所花的時間和精力比較大,而自身所能分享的組織利益又太小,於是大家都不想建立規範化的組織。非社團性利益集團的另一類是較小的、面對面的宗族關係、血統、經濟或種族集團。這類利益集團中還存在長期連續性以及只是間斷性的專業化利益表達。由於台灣是一個從中國大陸過來的移民社會,積澱着濃重的中國傳統的血緣、宗教情結和集團傾向,所以這類利益集團在台灣表現頗為突出,譬如地方派系、地域群體以及黑社會集團等,其內部成員通常按照血緣、年齡、能力等論資排輩、分配資源,具有較為明顯的等級尊卑特徵。在等級模式下台灣這類集團的組織動員能力強,通常使用強制型或酬報型手段使得角色成員服從。1990年代以前,台灣地方派系勢力相當龐大,幾乎遍佈台灣各縣市,之後受到政黨政治發展的衝擊和影響,地方派系逐漸走向衰弱,但在漢人移墾較早的西海岸地區及南部縣市仍有很大影響力,各派系的勢力範圍一般局限在本縣市甚至本鄉鎮範圍之內。家族勢力是地方派系的主要表現形式,台灣有最著名的五大家族:基隆顏家、霧峰林家、糖業先驅的高雄陳家、政商兩栖的板橋林家及政通人和的鹿港辜家。這些家族都形成了重要的地方派系。另外,來自同一個地區的地域群體也容易形成利益集團,如客家人同鄉會、嘉義同鄉會等。最後,黑社會
當代兩岸利益集團比較分析@DKJ@集團(組織嚴密的可歸入社團性利益集團)也是台灣非社團性利益集團中的重要一種。“政治革新”後,雖然台灣當局有組織過多次“掃黑”行動,但成效不彰,只要風頭一過,黑道勢力又捲土重來。據不完全統計,台灣黑社會大小幫派有近千個之多,主要活動於台灣西部、北部非都市地區,少數也活躍於都市地區,常常直接介入社會政治資源的再分配過程。從大陸來看,這類利益集團多體現為一種基於姻親、地緣、學校等聯結而成的私人團體派別,有如地方宗親會、同學會等,這類利益集團內部通常存在一定的等級關係,主要通過強制與人情關係結合的手段來協調角色成員間相互關係。值得注意的是,這類組織大部分組織關係都較為鬆散或者隱秘,以致常常被人忽略,但其實它們遍佈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由於大陸利益集團政治的不成熟,這種私人團體派別所塑造的人情關係網絡常常會帶來官商勾結、官官相護等非制度化的潛規則政治,從而妨礙政府政策執行的各個階段。“機構性利益集團存在於諸如政黨、公司、立法部門、軍隊、政府行政機構和教會組織之中。”8機構性利益集團有時可能包括整個機構性結構,但更多時候則專指機構性結構下的次級集團,如軍事機構中專門的派別等。又因機構性利益集團的組織基礎為其提供了許多資源和接近權力的機會,所以它們在政治過程中進行利益表達可能是強有力的。這類集團同面對面的親屬關係和血統集團有一定相似,只是表現出較高的正式組織程度。台灣社會的機構性利益集團主要體現為政黨內部派系以及“國會”次級團體。台灣的政黨派系和“國會”團體規模一般都不大,主要由政治精英組成。大體來看,政黨內部派系較“國會”團體更具等級色彩和嚴密性,而相比於國民黨,民進黨的黨內派系和“國會”團體在連貫性和組織性上都要更為突出。目前,台灣有影響力的政黨主要還是國民黨和民進黨,它們各自內部又分成不同的派系。就國民黨而言,早期有“主流派”與“非主流派”的劃分,後來又有“李家班”與“宋家班”的對抗,再加上2013年的“馬王政爭”以及近期朱王等人的“總統”候選人之爭,這些都反映了國民黨內部的派系爭鬥雖然並非十分突出,但亦始終存在。相對國民黨而言,民進黨的黨內派系更加鮮明,自1990年代以來基本維持着五大派系共治的局面:“美麗島系”、“新潮流系”、“正義連綫”、“福利國戰綫”和“台獨連盟”。就近期發展來看,人員最多的“美麗島系”日益分化,“新潮流系”仍然最具戰鬥力,“福利國戰綫”有進一步做大的趨勢,“正義連綫”在陳水扁落馬後逐漸衰落,而立場極端的“台獨聯盟”更是江河日下。1986年“政治革新”以後,台灣“國會”的次級團體大量出現,其中以國民黨籍“立法院”次級團體最多,如“創新會”、“新政會”、“建研會”、“協和會”、“國會功能委員會”、“厚生會”等。“國會”次級團體大多以具體的政經利益為取向結合在一起,國民黨的“立院”派系很少與黨內派系分野有關聯,大多數只是局限在“立法院”的範圍內活動,而民進黨的“立院”派系則基本是黨內派系的延伸,派系結構相對穩定。“國會”次級團體中有一些是跨黨派的次級團體,如1990年代初的“華隆幫”,1990年代中後期的“老農派”等,其成員往往包括各黨派和無黨籍人士。相對而言,大陸的機構性利益集團具有其特殊性。一般而言,利益集團是特指國家權力機構之外的政治社會力量,維持政府正常運轉的機構性部門如司法部、商務部、外交部、國防部等是任何政府所必需的,不能因為它們或許存在部門利益而把它們看成為利益集團,但是一些不必要的機構設置所帶來的“特殊利益集團”卻難以忽視其利益集團特性。大陸正處在經濟轉型時期,“目前的政府部門設置依然具有計劃經濟的特徵,在國務院下屬的行政管理部門中,還有各種以行業和產品為基礎的主管部門。9例如,有主管工業與資訊產業的工信部、主管電力、石油、煤炭等能源行業的國家能源局,等等。”在市場經濟的利益導向下,加上中央決策機制的不健全,這些主管部門很容易就演變成該行業或產業的“壟斷利益集團”。本文便把那些建立在產品和行業基礎上的所謂經濟主管部門歸類為機構型利益集團。在行政機構改革的過程中,這些主管部門有些已“功成身退”,但有些仍代表着特殊的行業和利益,已發展成為強大頑固的利益集團。另外,在大陸另一種有代表性的機構性利益集團是大型國企,主要集中在兩類行業:一是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KK@壟斷行業,例如石油行業的中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電訊產業的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二是暴利行業,一般指的是礦業和房地產業,例如寶鋼集團、萬達集團等。這些特殊的企業與普通公司明顯不同,它們與政府關聯密切,相對於組織成“協會”即社團性利益集團的形式,它們對政府的影響比“協會”更直接、更有效。不論是那些產品和行業的經濟主管部門,還是那些大型壟斷國企和暴利企業,都已經成為當前妨礙深化改革、梗阻公共政策施行的“特殊利益集團”。這些“特殊利益集團”通常都規模龐大,等級鮮明,而且常常部門與企業間互相勾結,在行業或產業內構建成一個龐大的壟斷勢力,在壟斷利益的支配過程中尋求私人或私人團體獲取巨額利益,完全罔顧公共利益。當前國企反腐的重要目標中石油、南方電網等能源企業就屬於這類“特殊利益集團”的典型代表。“社團性利益集團是從事利益表達的專門機構,它們是為了表達某些特定集團的目標而專門建立起來的。”10這類利益集團中有一批專職工作人員致力於利益表達,並且有制定利益和要求的有條理的程式。工會、種族性集團、為某些商業或工業服務的組織、宗教派別組織的團體,以及為推進某項政治事業而建立的協會都是社團性利益集團的典型例子。在台灣,1987年“解嚴”之後,尤其是1989年通過“人民團體法”之後,台灣的社團性利益集團獲得了飛速發展,數量不斷增加,目前已成為台灣利益集團的主要力量。台灣現有的社團性利益集團主要可分為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和農漁民團體三大類,其中社會團體包括各種學術文化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宗教團體、社會服務慈善團體、各種基金會、經濟業務團體等,有如佛光山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職業團體包括: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和自由職業團體,有如“全國商業總會”、“全國工業總會”;農漁民團體則包括各級農會和漁會。這些團體通常是由一定數量的相同階層、行業或職業的人員所組成,少則幾人,多則成千上萬人,團體內成員角色之間屬於平等型的關係,一般情況下每個團體都會有少數活躍成員建立的常設辦事機構來處理集團的日常運作事務,而大多數成員只是在集團需要參與的時候才承擔起集團結構的角色,平常則還是服務自己的本職工作。另外,這些團體內部為了確保角色參與者的服從而採用的手段主要是酬報型以及規範型,一般不採用強制手段,通過多元化的管制手段集團能夠確保維持組織的動員活動能力,保證利益集團的生機活力,進而更好地維護集團成員的利益。大陸方面,結合特殊的國情來分析,社團性利益集團大致可包括兩類:一類是黨政下屬的人民群眾團體和官辦行業協會,比如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科技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等等。這類利益集團大多都具有明顯的政府機構特徵,組織嚴密,等級鮮明,主要依靠強制型手段來確保成員角色的參與。另外,它們通常與黨政機構聯繫密切,因此很難避免一定程度上要受到黨政部門影響,從而常常難以實現充分有效的利益表達。不過隨着社會的利益分化不斷加快,其中有些團體也在努力尋求代表特定群體的利益,以解決制度化合理性與社會合法性之間的矛盾與困境,體現利益集團的功能。二是自治性民間社團。改革開放以來,隨着經濟體制的快速轉型和社會利益的不斷分化,再加上政府的放權改革,反映社會生活中產業、行業、職業特點以及利益特殊性的各類民間社團也逐漸發展起來。這些民間社團大部分規模都不是很大,主要由同一階層、行業以及職業領域的精英組成,但近年來也發展出了一些跨地區、跨部門、大型社團。與台灣社團性利益集團相似,大陸的自治性民間社團一般也都組織結構鬆散,成員角色間的關係是平等的,組織主要通過規範型與酬報型手段來讓成員服從。中國社科院發佈的《中國民間組織報告2013》表明,近十幾年來,民間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發展迅速,1996年中國民間組織數量為18.4萬個,截止2012年底,全國共有民間組織49.9萬個,其中社會團體數27.1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總數達到22.5萬個,全國基金會數量發展到3,029個。11這些民間社團雖然大多數還有待完善和發展,不能像西方的社團性利益集團那樣發揮那麼大的政治作用,但也或多或少在政治過程中展現着不同程度的功能。
當代兩岸利益集團比較分析@DKL@三、兩岸利益集團的功能分析在現代政治體系運作過程中,利益集團作為利益表達和利益綜合的重要角色在其中起到非常關鍵的功能作用。政黨之外,利益集團常常成為代表某一特定群體的利益,試圖去參與政治過程,影響公共政策實現的關鍵政治結構。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人們可以列舉出利益集團功能的方方面面,根據阿爾蒙德的結構—功能主義理論,可以從體系、過程以及政策三個層次來考察兩岸利益集團的功能。首先是利益集團的體系功能,即利益集團在維持和變革政治體系的過程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為利益集團的政治社會化作用以及其對政治錄用的影響。公民通過參加利益集團參與到政治生活中,學習政治技能,並逐漸形成一套固定的態度傾向,這些態度傾向有些可能是正面的,比如對政治體系的忠誠和支持,有些則是負面的,比如對政治體系的反對。早在白色恐怖時期,台灣就有一批非正式的民間團體或組織例如“自由中國”在宣揚反當局獨裁的政治理念,但在高壓控制下其影響很小。進入1970年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了社會的多元化,民眾參與政治過程維護自身利益的呼聲不斷高漲,一些私下成立的利益集團組織蠢蠢欲動,發起所謂的“黨外運動”。1987年“解嚴”之後,短時期內就有幾百個政黨和社團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它們廣泛介入到台灣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通過投票參選、組織遊行示威活動、民主宣講等方式積極參與政治過程。利益集團的發展就意味着公民參與的廣泛性,而政治參與是政治社會化的重要途徑。廣泛的公民參與帶來了政治文化的變遷,在參與政治活動學習政治知識的過程中,台灣人們開始打破“三民主義”的思想禁錮,民主自由觀念在台灣社會逐漸深入人心。政治文化的變遷,再加上政黨、社團直接輸入的革新要求,直接推動了台灣的政治轉型,台灣從過去一黨獨裁的專制體制迅速轉變成現今多党競爭的民主自由體制。從大陸角度來看,由於利益集團的發育尚不成熟,其政治社會化功能彰顯得還不是十分明晰,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民眾政治參與的廣泛發展。人們為了維護自身群體利益,組織起工會、婦聯、大的工業集團以及研究會或學會等學術的和社會團體,通過積極參與集團活動和社會政治生活,學習瞭解政治生活的規則和技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伴隨着社會利益分化的加速,政府通過鼓勵利益集團發展來擴大民眾的政治參與,有助於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主義政治體系的穩定發展,而由政府控制的某些團體更是積極扮演着塑造社會主義政治人格的角色。每種政治體系為了維持自身的正常運轉,都必須通過某種方式選用人員在政治結構中擔任各種角色,利益集團在這個過程中就起到重要作用。在台灣,選舉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政治錄用方式,每到選舉之際,各個利益集團便綜合其實力,廣泛動員,或者支持親近候選人或者直接派出代表參選,力爭將自己利益集團的代表推進政治圈或是政治層峰。台灣的選舉離不開利益集團,省籍族群、地方派系、黑社會組織、宗教團體、工商職業團體、農漁會組織、基金會等各種類型的利益集團,都是影響選舉結果的重要因素。大陸方面,有些利益集團直接隸屬於黨政機構,天然就是政府精英甄補的重要媒介,如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這些黨政機構的下屬團體雖然也有其自身的利益導向,但其主要功能之一即是為組織培養、輸送優秀人才。另外,依據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因此,選舉在大陸也是政治錄用的重要路徑,越來越多的利益集團開始通過行使選舉權選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方式,使他們成為本集團的利益代言人。其次是利益集團的過程功能,主要是利益綜合和利益表達的功能。“利益綜合”也稱“利益聚集”,指的是“兩個或更多的政治人物的要求結合起來追求共同的政治目標的過程”。12利益表達則是某個集團或個人向系統提出政治要求的過程。“在實際政治過程中,個人政治角色的影響力是十分渺小的,只有與利益相近、政策目標相同的其他政治角色結合成團體,並由這一團體表達集體意志,才有可能有效地使自己的利益要求成為公共政策。13基於利益集團的本質屬性,利益綜合和利益表達是大多數利益集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功能。政治轉型以來,台灣利益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LC@集團的利益綜合和利益表達呈現一種多元化的發展趨勢。自1989年“人民團體法”確定公民有權組織各類“人民團體”去表達自身的利益需求後,台灣利益集團整合、表達利益的方式就不斷趨於多樣化,各式各樣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積極運作動員,整合各自成員的利益,再通過投票選舉、遊行示威、大眾傳媒宣傳或是直接接觸政府官員等方式充分表達本群體的利益要求,意圖去影響決策過程。例如2008年“總統”選舉中星雲大師為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號召大家投票支援馬英九;“318反服貿運動”中學生團體通過發動“佔領立法院”活動要求“立法院”重新審議“服貿協定”。大陸方面來看,由於導源於一元政治構架,其利益集團的利益表達方式和渠道與台灣多元政治架構下的利益表達有明顯區別。一方面,計劃經濟體制及其改革背景下發展起來的利益集團大多與政府聯繫密切甚至隸屬於黨政系統,各集團和組織難以有效地集中本集團的特殊利益,也沒有完全的自身特殊利益的表達機會,其利益表達主要是通過利益集團的意見上達來實現的。另一方面,隨着中國大陸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以行業、職業或階層等為聯結基礎而發展起來的自為性利益集團不斷增多,它們的利益實現,越來越依靠自覺、自主性的努力,其利益表達方式也趨於多樣性和複雜性,例如通過行使選舉權選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方式,使他們成為本集團的利益代言人;通過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表達利益要求。最後是利益集團的政策功能。影響公共政策是利益集團的成立的主要目標,也是利益集團最顯着的政治功能之一,因為它直接關係到集團利益能否順利實現。“利益集團的存在為公共政策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貢獻,它們履行着特定的政策制定功能,澄清和明確表達了部分公民的需求。利益集團的同時存在和相互制衡,事實上起到了有效的糾偏作用。”14另外,也應該認識到,利益集團影響公共政策的造成的後果,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台灣的利益集團種類繁多,其利益表達方式和渠道也多種多樣,因此它們在公共政策中發揮着特別重要的作用。機構性利益集團例如“立法院創新會”、民進黨“新潮流系”等先天就是決策過程的重要角色,其對政策的影響力可見一斑;非社團性利益集團雖然組織鬆散但也會對政策產生影響,例如,1990年代台灣原住民族群維護自身權益的大遊行活動促成了台灣“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出台;社團性利益集團在台灣數量最多,其對政策過程的影響也最大,例如“慈濟功德會”等佛教團體促成台“動物保護法”的通過。另外,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台灣大型財團例如長榮集團、台塑集團對台灣政策的突出影響,他們不僅直接干預經濟政策的制定過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政治政策的出台。大陸的利益集團雖然發育尚不十分完善,但也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婦聯、共青團、國企等機構性集團是公共政策制定的主要諮詢者,一些產業、行業主管機構本身就執行一定的政策制定功能。值得強調的是,近年來以經濟主管部門與大型國企為代表的“特殊利益集團”已經妨礙深化改革、梗阻公共政策施行的重要障礙,而基於姻親、地緣等關係聯結起來的私人官商團體則經常會帶來官商勾結、貪污腐敗等問題,從而導致政策的扭曲與失效。另外,近年來快速發展的私營企業主聯盟、中國律師協會等基於階層、行業的共同利益而聚集起來的社會團體也在努力就政策意見的性質和可能出現的後果,尤其是技術方面的事務,向政府決策者提供眾多資訊,在維護團體利益的基礎上亦力圖促進更多合理公共政策的產出。四、結語由於兩岸的政治價值、政治制度、政治運作等具有質的不同,因而兩岸的利益集團從產生、發展、結構、功能到對政府和社會的作用上都體現出明顯的區別。一方面,台灣的利益集團大部分屬於社團性利益集團,機構性集團主要是存在於政黨和“國會”中,非社團性利益集團則表現不十分明顯。首先,從結構來看,台灣利益集團通常規模都不大,主要由同一階層、行業或職業範圍內的社會精英所組成,其成員角色間的相互關係多屬於平等模式,內部管制手段一般是非強制的,主要通過酬報和固定規範來使成員服從,一般而言組織動員能力都較為突出。其次,從功
當代兩岸利益集團比較分析@DLD@能來看,台灣政治革新以來快速發展的利益集團是推動台灣公民政治參與擴大的重要力量,也是確保台灣政治民主轉型成功的關鍵因素,同時台灣利益集團多元化的利益表達方式與渠道也充分反映了台灣社會各階層、群體的利益需求,有利於推動政府民主科學決策,促進優秀公共政策的出台。但是,由於缺乏利益運作的法制約束和利益協調的制度化環境,台灣肆意的利益欲求、過度的利益表達也常常會帶來政策的扭曲、政治的波折以及社會的無序,進而引發政治動盪與社會亂象。另一方面,由於導源於一元政治構架,大陸利益組織的整體發育尚不十分完善,利益集團的主要成分還是以組織性不高的非社團性集團以及機構色彩濃厚的機構性集團,社團性利益集團還有待進一步推動發展。首先,在組織結構上,非社團性團體雖然很多都人員眾多,規模龐大,但大都還未充分有效地組織起來,雖然一部分平等互助型的工會組織已經逐漸建立起來,但其動員活動能力仍然有待大幅提高。當前,缺乏有效組織的非社團性利益集團如農民群體、農民工群體等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社會問題。機構性利益集團則大多表現出明顯的官辦性質,甚至有些直接是產業、行業的主管部門,其內部組織嚴密,一般施行等級模式,利用強制與規範手段來使得成員服從,確保組織的活動能力,但關鍵在於這些機構性團體大都與黨政聯繫密切,難免要受到政府機構的影響,難以保持完全的自主性和獨立性。但是也可以看到,在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發展和改革深入的背景下,反映同一階層、行業以及職業利益需求的新興自為性社團性不斷湧現出來,隨着社會利益的不斷分化與凸顯,機構性利益集團慢慢走向分解,非社團性利益集團開始組織起來,社團性利益集團逐步成長和發展起來。從功能角度來分析,大陸的利益集團在維護體系運轉方面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是確保社會穩定、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但為了適應不斷推進的市場經濟改革以及政治民主化進程,大陸利益集團需要在政治過程與政策方面承擔與發揮更多作用,努力整合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需求,實行充分、獨立、有效地利益表達,從而促進優秀公共政策的產出。當然,這還需要政府建立一個開放自由的利益表達的社會環境,以及一個良好規範的利益協調的法制環境。註釋:1[日]達中豐:《利益集團》,香港:經濟日報出版社,1989年,第3頁。2[美]加布里埃爾‧A‧阿爾蒙德、小G‧賓厄姆‧鮑威爾:《比較政治學──體系、過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2007年,第180頁。3[美]邁克爾‧羅斯金:《政治科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99-204頁。4同註2,第56頁。5同上註,第183頁。6同上註。7有學者認為農民與工人群體只能算是利益群體,本文主要是根據阿爾蒙德關於利益集團的分類分析把它們視為利益集團,而阿爾蒙德關於利益集團的定義相當廣泛,僅僅指“因興趣或利益而聯繫在一起,並意識到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組合”,一定程度上涵蓋利益群體的概念。8同註2,第184頁。9楊光斌、李月軍:《中國政治過程中的利益集團及其治理》,載於《學海》,2008年第2期,第58頁。10同註2,第185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LE@11黃曉勇主編:《中國民間組織報告2013》,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12傑克.普拉諾等:《政治學分析辭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第1頁。13劉國深:《利益集團在政治過程中的角色與功能》,載於《學術月刊》,2000年第5期,第20頁。14陳振明、陳炳輝等:《政治學──概念、理論和方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第255頁。
@DLF@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舉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草案文本》內部座談會《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草案文本》關係着澳門未來的全局性、前瞻性的中長期總體規劃藍圖,對澳門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為此,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6年5月4日召開了內部座談會,共同關注和討論“五年發展規劃”的戰略部署和實施方案。中心研究人員長期關注澳門社會經濟發展各方面的問題,在座談會上積極發言,並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1“五年發展規劃”應有明確實施時間表,同時應指出規劃重點及優先完成的項目;○2文本中應提供更多支持數據和充分論證,以及列出預期達到的發展指標及其執行率;○3“五年發展規劃”詳列了社會經濟各方面的發展方向,但對澳門的深層次問題着墨不多,也缺少了達成發展目標所需的具體實施方案及具可操作性的政策工具;○4隨着“五年發展規劃”的具體實施,政府將在公共產品供給、法律規制等方面發揮必不可少的作用,故在篇幅上可以適當補充法治政府和法律改革的方向及其內容;○5有必要釐清“五年發展規劃”的法律效力問題,以及其與施政報告的銜接關係。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已將整理好的意見和建議遞交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5年5月9-13、17-20日期間進行了“‘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是次調查包括18項必選題,涵蓋了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社會生活現狀的評價、對社會核心價值觀及國家認同感等方面的思考和反應。調查對象為本澳常住人口中年滿18歲以上的各界人士,有1,160名居民成功回應問卷全部選項。數據顯示,81.47%的居民認為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非常成功”、“比較成功”和“尚算成功”。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和“尚算有信心”的居民佔76.47%。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表示“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和“尚算有信心”的居民佔83.02%。從以上幾項數據可見,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在澳門實踐的態度相當正面,信賴“一國兩制”方針、信任中央政府。關於核心價值觀方面的信息,“一國兩制”(67.93%)、“尊老、愛幼、感恩”(66.72%)、“愛國愛澳”(64.66%),這三個選項在多次調查中均位居澳門社會核心價值的前列,可以說,它們作為核心價值地位已經穩定下來。81.47%和77.97%的居民分別認為自己作為中國公民和澳門特區居民感到“非常自豪”、“比較自豪”和“尚算自豪”。在祖國業已日漸和平崛起、綜合國力空前強大的今天,並且得到“一國兩制”有效保障,自然對作為中國公民和特區居民感到自豪。學術動態
《“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3期(總第29期)@DLG@民生問題一直是得到居民極高關注的選項,“積極有序推動經屋(政府房屋)建設,確保居者有屋”(74.74%)、“關注民生、擴大民主,提高居民綜合素質”(73.62%)均獲得了七成以上的高支持率。自2014年中以來澳門博彩業收益下跌、政府收入減少,為應對賭收繼續下跌的形勢,居民殷切期盼澳門經濟多元化能有所成,“增建大型文化休閑設施,發展家庭式旅遊”(71.12%)、“積極建立財政儲備,擴大多元投資”(70.78%)均獲得超過七成居民認同。在施政滿意度方面,對澳門特區政府施政表示“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和“尚算滿意”的居民佔58.88%,選擇“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佔32.41%。賭收下跌的趨勢可能構成居民對特區政府評價下滑的直接因素。居民認為政府應“增建大型文化休閑設施,發展家庭式旅遊”(71.12%)、“積極建立財政儲備,擴大多元投資”(70.78%)獲居民最高認同,有必要着力優化產業結構,解決博彩業一業獨大。居民對於國務院正式明確澳門自行管理海域十分關注,期望政府能夠以“有利於澳門特區正確行使水域自主管轄權”(68.28%),“要法制管海,確保大環境穩定與安全”(65.78%),“有利於在必要時填海造地,擴大發展空間”(65.52%),“要科學管海,確保生態長效平衡”(63.53%),“要合作用海,力求擴大澳珠在涉海領域的深度合作”(61.64%)。特區政府宜盡快通過深入論證出台實際海域管理和發展方案,以增加居民對澳門下一階段發展的認識和信心。是次民意調查報告詳見本期第129-144頁《“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6年5月)》。澳門學者同盟舉辦“《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與澳門的民主實踐”學術研討會澳門學者同盟在2016年5月20日舉辦了“《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與澳門的民主實踐”,近20位澳門法律的專家學者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方案發表意見,探討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加強打擊選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改善選舉組織工作、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等問題,期望新修訂的法會選舉法能夠進一步加強立法會的民主性、競爭性和公正性,建立一個公平、規範、廉潔的選舉制度,以保障居民的民主權利,保障有志於從政的社會優秀人士脫穎而出,進入立法會,體現民主應有之義。與會學者認為,是次立法會選舉法修訂十分有必要,政府的諮詢文本提出了一些規範選舉的新舉措具有現實性和針對性。學者們期望修訂後的立法會選舉法應該更具操作性,並提出了以下建議:○1有必要清晰界定“偷步宣傳”和“違規宣傳”,以法律術語作出規範,並明確兩者的特定內涵,以便日後執法;○2境外作出有關選舉的違法事實如何被認定,如何與澳門刑法典有關條文規定協調,並落實執行;○3檢討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組織安排,明晰其制定的指引的法律效力及具體執行;○4改善方案不應只提出修改意向,而應提出具可行性的擬定規範。有關各專家學者的發言要點詳見本期期刊第41-49頁。“完善基本法實施機制”學術研討會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6年6月16日舉辦“完善基本法實施機制”學術研討會,為內地和澳門地區的學者、政府官員及相關人士提供一個探討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的學術交流平台,以更好維護基本法的權威,推動基本法的順利實施,使特別行政區繼續沿着“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軌道穩步前進。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分別有近19年和17年的時間。隨着“一國兩制”實踐的不斷發展以及基本法實施的不斷深入,必然要求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已有制度和機制,建立健全新的相關制度和機制,這是中央對新時期港澳工作的一項具體要求。這次研討會議題的特點兼具理論深化與實踐應用,既探討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法制化規範化,如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內地與港澳區際司法協助、基本法的解釋等問題,也分析了當前基本法實施如澳門水域的依法管理與使用、完善澳門博彩業監管等熱點問題。來自內地來自北京、上海、杭州、廣州等地的專
學術動態@DLH@家學者與澳門本地學者共發表20篇論文,如國家行政學院任進教授的《略論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產生方式》、華南師範大學陳永鴻教授的《憲法視角下的國家認同與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治理》、浙江工商大學駱梅英教授的《論澳門博彩監管中的“暫時行政介入”》、澳門大學駱偉建教授的《論中央的管理權及其制度的建構》、澳門理工學院楊允中教授的《憲制意識與“一國兩制”正確實踐》,等等,集中圍繞着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權力行使以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的制度建設與完善等話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期以共同努力,為基本法的順利實施,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作出有意義、有價值的推動。同名論文集稍後將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結集出版。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訪澳團到訪2016年6月21日上午,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楊兆業主任以及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林來梵副會長兼秘書長一行到訪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並與學術人員進行了座談。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冷鐵勛主任對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香港澳門基本法研究會人員的到訪表示歡迎,並就中心近年來開展的日常工作及研究成果作了介紹。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自成立以來積極推動《澳門基本法》的宣傳推廣及普及化,其中一項重要工作便是為澳門特區政府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開辦基本法高級研討班,並為高級技術員、為新入職及晉升的公務員開辦基本法培訓課程。此外,中心還配合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與澳門基本法實施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完善方面的研究工作。座談中,中心學術人員就《澳門基本法》實施中的憲法與基本法關係、澳門法律體系的完善、“一國兩制”的未來發展、基本法研究面臨的問題等內容交換了意見。楊允中教授還特別就如何看待澳門回歸以來“一國兩制”的實踐以及如何確保正確理解、正確實施澳門基本法提出了相關判斷。大家在座談中都深深感到,“一國兩制”是東方文明的亮麗結晶,所構建的新型憲政體系可以對世界政經秩序作出有益借鑒,未來希望鼓勵更多年輕人投身到基本法的研究隊伍當中。嘉賓特別希望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繼續做好基本法研究與推廣工作,利用好身處“一國兩制”實踐前沿、時刻感受基本法實施現狀、瞭解特區民意的便利,從理論上把涉及基本法的一些法理問題梳理好。雙方還表達了將來加強合作舉辦學術活動等願望。座談結束後,中心向香港澳門基本法研究會贈送了中心編輯出版的《“一國兩制”百科大辭典》、《澳門特別行政區常用法律滙編》以及部分相關專著。
《“一國兩制”研究》稿約一、本刊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所主辦的定期學術刊物,定為季刊,逢1、4、7及10月出版。歡迎本澳及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二、本刊以“研究‘一國兩制’,落實‘一國兩制’”,即“推動社會各界對‘一國兩制’的深入認識,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加強對依法施政直接相關的課題研究,以維護特區憲制發展的正確方向”為宗旨,期以全方位的視野探討相關議題,理論與實務並重,建立關於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策略性資料庫。三、本刊內容包括:專題論文、重大題材研討、案例分析、調研報告、書評、學術動態等各種形式,篇幅以5,000-10,000字為宜。四、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文責自負,必須為未經其他刊物或在網絡上發表或出版者,同時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五、中文來稿請以中英文(英、葡文來稿請以中英或中葡文)標明文章名稱和作者姓名,並提供30字以內之作者簡介(最高學歷、主要職務等)及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六、文稿請以word文字檔存儲,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傳來(或以軟盤方式郵寄)稿件,手寫稿件恕不接受。七、本刊採用匿名審稿制,在組稿、審稿等各環節力圖做到規範透明、公平公正。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並贈送該期刊物2本。八、本刊尊重作者的原創精神,但對屬於文字表述與體例方面的相關事項保留必要的調整權。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註明,無法刊出之稿件將於收件後6個月內盡速通知作者,恕不退稿。九、文稿的著作權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享有著作財產權。日後除作者本人將其個人著作結集出版,凡任何人任何目的之翻印、轉載、翻譯等皆須事先徵得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十、作者投稿於本刊,經本刊發表後,意即授權予本刊資料庫或經本刊授權其他相關單位資料庫可以進行重製、透過網絡提供服務,並准予用戶進行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在本刊稿酬中一次性給付,本刊不再另行支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作妥善處理。附:本刊採用體例1.文字編排採横書格式,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表示。2.中文文稿採用新細明體,英、葡文文稿字型用TimesNewRoman。3.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4.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全型),即引號用“”(不用直引號「」);逗號用,(置於中位);書名號用《》等。5.引述之原文(直接引用)需加引號,並註明引文出處;間接引用可不加引號,但仍須標明出處。6.以中文完成之文章中,引文出處採用規範中文註釋方式表述,不採用西方引文習慣,即不採用“(祝建華,2004)”之表述方式。以英、葡文完成之文章可採用西方引文習慣。7.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放置文後,以1、2、3……等阿拉伯數字作為編號標示。8.引文出處要求規範表述。8.1中文文章專著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期刊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論文集文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報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網絡資源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查詢日期。8.2英葡文文章專著Author(Year).TitleoftheBook.PlaceofPublication:Publisher.Page.期刊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TitleoftheJournal.Volume.Issue.Page.論文集文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InEditor(Ed.).TitleoftheCollection.Place:Publisher.Page.報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NameoftheNewspaper.Date.Page.網絡資源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AvailableatWebsiteName:URL.Date.本刊電子郵箱為:RUPDS@ipm.edu.mo聯繫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M室,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電話:853-83998702、853-83998703圖文傳真:853-2857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