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2013年1月
  • 《“一國兩制”研究》編委會名譽主任委員:何厚鏵名譽副主任委員:曹其真主任委員:李成俊、李向玉委員:米健、殷磊、郝雨凡、唐曉晴、郭華成、陳永浩、陳慶雲、許昌、楊允中、趙向陽、趙國強、駱偉建、懷效鋒(按姓氏筆劃排序)《“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主編:楊允中學術編輯:梁淑雯、陳慧丹、何曼盈、謝四德、庄真真許昌、王禹、冷鐵勛、姬朝遠、李燕萍
  • 目錄“‘一國兩制’高級論壇II”特稿論“一國兩制”理論科學定位的必要性、迫切性..........................................................................楊允中D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定位..............................................................................................................周葉中DE論“一國兩制”之“一國”的憲法體現..........................................................................................胡錦光DJ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創新發展進程──以中國共產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工作報告精神為基礎......................................................莫紀宏EJ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基礎和邏輯..................................................................................................駱偉建FH論“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目標..........................................................................................董立坤GE“一國兩制”與國家主權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評議(人物專訪一組).......................................《“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GL“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座談會紀要.................................................澳門學者同盟IE略論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王禹JD特別行政區制度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具鮮明特色..............................................................冷鐵勛JL美國立國經驗對中國統一國家建構的啟示......................................................................................姬朝遠KI港澳回歸後“一國兩制”理論的實踐、創新與發展......................................................................顧相偉LE“一國兩制”與法理研究論澳門立法技術標準..........................................................................................................................范劍虹LJ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技術反思..........................................................................................................李燕萍DCI立法技術標準與澳門立法技術之審視..............................................................................................王凌光DDF重視法學知識對立法的可能貢獻......................................................................................................張青波DDI內地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現狀及其完善思考..............................................................宋錫祥DED“一國兩制”及其實踐模式“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DFE論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科學內涵──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例...............................................朱世海DGK香港立法會罕見的“拉布”戰評析──兼談相關的幾個法律問題...............................................莊金鋒DIE
  • “一國兩制”的梯度效應及澳珠區域一體化路徑..........................................................................殷旭東DIL“港人港地”、“澳人澳地”政策表述商榷..................................................................................李嘉曾DJG從澳門地區保安處分制度看內地精神病人強制醫療體系之完善..................................................劉思佳DJK廣濶視角16-19世紀果阿與澳門的關係...........................................................................................................黃鴻釗DKJ嚴復──傳播西學的重要代表.........................................................................................................張東寶DLF學術動態.........................................................................................................................................................DLI
  • CONTENTS“OneCountry,TwoSystems”AdvancedForumIIOntheNecessityandUrgencyoftheScientificPositioning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IEONGWanChongDOnthePositioning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ZHOUYezhongDEOntheConstitutionalRealizationof“OneCountry”inthe“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HUJinguangDJOntheInnovativeDevelopment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BasedontheSpiritoftheWorkReportsoftheCPCCongress..............................................MOJihongEJOntheFoundationandLogic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LOKWaiKinFHOntheCoreContentandBasicObjectives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DONGLikunGE“OneCountry,TwoSystems”andNationalSovereigntyOnthePolicyAddressfortheFiscalYear2013(Interviews).....................................RUPDSEditorialDept.GLSummaryoftheSeminarof“TheEvaluationofthePolicyAddressfortheFiscalYear2013”................................UnionofMacaoScholarsSecretariatIEABriefDiscussionon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and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System.............................................................................WANGYuJDTheSARSystemsEnrichestheFeaturesoftheSoci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LENGTiexunJLTheEnlightenmenttotheUnityofChinafromtheExperienceoftheUnitedStates...................JIChaoyuanKIThePractice,InnovationandDevelopment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aftertheRestorationofHongKongandMacao................................................................GUXiangweiLE“OneCountry,TwoSystems”andJurisprudenceStudyOntheStandardofLegislativeTechnologyinMacao...............................................................FANJianhongLJAnObservationontheLegislativeTechnologyinMacao..............................................................LIYanpingDCIOnStandardofLegislativeTechnologyandtheLegislativeTechnologyofMacao.........WANGLingguangDDFPossibleContributionsfromJurisprudencetoLegislation....................................................ZHANGQingboDDIOntheCurrentSituationandPerfectionoftheInter-regionalServiceofCivilandCommercialLegalDocumentsintheMainland,HongKongandMacao.....SONGXixiangDED
  • “OneCountry,TwoSystems”andItsImplementationPatternsOpinionSurveyReportIVon“OneCountry,TwoSystems”CompositeIndexes.....RUPDSEditorialDept.DFEOntheScientificConnotationoftheExecutive-ledSystemintheSARs:TakingtheHongKongSARasanExample.........................................................................ZHUShihaiDGKACritiqueontheUnusualFilibusterintheHongKongLegislativeCouncil....................ZHUANGJinfengDIETheGradientEffect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andtheRegionalIntegrationofMacaoandZhuhai..................................................................YINXudongDILADiscussionontheExpressionof“HongKongPeople,HongKongLand”and“MacaoPeople,MacaoLand”..........................................................................................LIJiazengDJGTheImprovementoftheMandatoryHealthCareSystemfortheMainlandChinafromtheViewofMacao’sSecurityMeasureSystem...............................................................LIUSijiaDJKAWideAngleTheRelationshipofGoaandMacaointhe16thto19thCentury.......................................HUANGHongzhaoDKJYanFu:AnImportantRepresentativeinSpreadingWesternStudies.................................ZHANGDongbaoDLFAcademicActivities.........................................................................................................................................DLI
  • 論“一國兩制”理論科學定位的必要性、迫切性楊允中∗我們一定要毫不動搖堅持、與時俱進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斷豐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特色、理論特色、民族特色、時代特色。──胡錦濤《中共十八大報告》一、前言中國作為有自身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作為有五千年文明發展史的東方大國,過去、現在都存在大量極富開發探索價值的理論陣地,都不缺乏有突出理論建樹的大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就是一個當代最富創新價值、最具挑戰性的重大理論課題,它內涵豐富,包容量大,是幾代創造性認知的總結與昇華。由於這個全新理論體系不斷豐富和完善,已足以讓中國全面進入世界舞台的中央,已足以使海內外華人理所當然地開始成為受到尊重的平等一族。理論是人們對客觀世界與主觀世界的規律性認識的集中體現,屬於社會精神財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理論是認知的系統化、規範化、定型化。繁榮發展中國哲學社會科學,既不應盲目自大,也不應妄自菲薄;既不應貶低自己的信仰和傳統,也不應拒絕接受世界各國的文明成果。“必須以高度的理論自覺和理論自信,科學總結和概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成就和寶貴經驗,不斷深化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規律的認識。”1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國兩制”方針,經鄧小平倡導與推動,經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加以法制化具體化,經港澳兩特別行政區長逾十多年的實踐與驗證,已由“偉大構想”進入全面實踐,已由實踐的“摸石頭過河”到認知的逐步系統化、成熟化。澳門被歷史選中成為驗證“一國兩制”新理論、新思維的示範區,無論特區政府還是特區居民都是歷史的幸運者──成為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有效載體。澳門的地位、功能十分突出,澳門的價值、作用十分重要。可以講,澳門是研究“一國兩制”理論的前沿陣地,澳門居民都是實行“一國兩制”的行為主體,而澳門學者更應成為“一國兩制”理論的有效載體。在澳門所發生的一切,無論從政治、法律,還是經濟、民生,以至社會、文化方面觀察,都是特別行政區制度下依法施政的結果,都直接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構成正相關,都是實踐“一國兩制”的實際推進過程。要讓澳門特區展示出更高的驗證、示範成功率,就要進一步提升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和認知的自覺性,特別是要在一些規律性問題上及時作出回應、作出選擇。二、關於認識論的幾個核心理念知行合一、天人合一、和衷共濟的和諧世界觀,求同存異、兼容並蓄、融會貫通的互補共贏新思維,陰陽互濟、剛柔並重、內外兼及的兩手策略,這是中華智慧、東方文明在新時代、新形勢下的全面展示,這是華夏子孫源遠流長、根深蒂固的科學世界觀和辯證認識論的昇華。(一)知行合一所謂知行合一,亦即知行相統一的觀點。“知”即知識、認識的意思;“行”即行動和踐履。中國學者向來主張,知行統一觀就是關於認識和實踐相統一的理論、學說,認識和實踐的關係就是知和行的關係。傳統哲學的知行觀具有鮮明的倫理特點,哲學家討論知行問題,多從道德意識和道德行為的關係立∗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級研究員@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論,主要是指個人的道德踐履和道德修養,但其中也包含着認識論上的意義。為了鼓動人們起來推翻滿清,孫中山提出“知難行易”說,賦予“行”的概念以革命實踐的內容。毛澤東更加強調“行”即實踐的作用與意義,他的代表性理論著作《實踐論》規定了知行範疇的科學內涵,為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提供了科學指引。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強調知行統一觀。不知不行、不行不知,有時先知後行,有時先行後知,程序上都是必要的。要在20世紀末之前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這是擺在中國人民面前的“知”,要用一種嶄新思維、雙贏模式有效地解決香港、澳門的回歸,這是新時代對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要求採用的“行”。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根據對國家多年來正反經驗的總結,及時推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命題,恰到好處地解決了知與行的關係,他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一百年不爭論”、“三個有利”、“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等科學判斷充滿哲理、充滿智慧,僅僅三十多年的奮發圖強、艱苦奮鬥便徹底改變了國家“一窮二白”的落後面貌,並使之逐步走上大國俱樂部、強國俱樂部的舞台。無疑,這是知行合一科學認識論的成功。(二)求同存異這是一個大思維,一個既通俗又深奧的大道理,一個講來容易做來難的老問題。其邏輯重點是指找出共同點,保留不同點,力求以同化異、以異促同,做到互相尊重、和平相處、優勢互補。二千五百年前,孔子便倡導“和為貴”、“和而不同”,這是中華文明、東方智慧的體現。在人類社會中,由於利益、願望、興趣、愛好之不同,存在某些不同的觀點、想法不足為奇,但本着互相依存、互補優勢的理念,應在大原則、大方向、大目標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適度保留、尊重某些不同要求,既求大同又存小異。事實上,“一國兩制”理論的思想淵源與求同存異思維密不可分。不同國家之間歷史遺留的問題可以用非和平手段解決,也可以用和平手段解決;可以用激進的強硬手段解決,也可以用理性化的智取模式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總理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首創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世界上享有良好的口碑。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所體現的求同存異原則和精神是當代最佳思維判斷。惟求同方能提升共識,擴大合作面,整合競爭力;惟存異方能突顯多彩世界,也不埋沒任何獨到見解。求同存異有助於互補共贏,防止內爭內訌,促進和諧共融、取長補短,大至國家施政,小至個人關係都是一個務實選擇。進入特別行政區全新發展階段,特區政府官員也好,社會各界包括學者也好,都應學會用文明、理性同別人對話,學會用永無止境的追求與探索來拓展自身實踐“一國兩制”的偉大事業。(三)和諧包容中國千百年來世代相襲的文化傳統中,包括“和而不同”、“天人合一”、“大愛無疆”、“和諧共生”、“百家爭鳴,百花齊放”、“不戰而勝,以智取勝”等文明理念。這中間,“知行合一”與“求同存異”又是兩大核心價值,兩個孕育極大力量源泉的成熟認知,同時也是“一國兩制”理論得以最終正確形成的思想淵源。“中華文明在世界不同文明對話中,應該而且必然有所作為,有所貢獻。這是因為,中華民族向以極大地包容、注重和諧、酷愛和平著稱;我們有着保證了中華民族獨樹一幟地保持幾千年一統和穩定的文明因素和豐富經驗。”2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已成功地走向世界,全球各個板塊也爭相向中國靠攏。早在三十多年前的20世紀70年代末,鄧小平即作出和平與發展是當代世界發展主旋律的判斷,20世紀末中共十五大又作出直至21世紀前20年是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的判斷。這中間貫穿一條中華文明對和為貴、人類自身和諧以及與自然界之間保持和諧的崇高理念和科學認知。我們的願望和追求的目標是建立包括和諧包容在內的新型社會關係,也包括新型的國際關係。因為和諧體現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協商,共同推進國際關係民主化;經濟上相互合作、優勢互補,共同推進經濟全球化,朝均衡、普惠、共贏方向發展;文化上相互借鑒、求同存異,尊重世界多樣性,共同促進人類文明繁榮進步;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強合作,堅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戰爭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共同維護世界和平穩定;環保上相互幫助、協力推進,共同呵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3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一)歷史進程1979年3月20日,鄧小平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中指出:“中國式的現代化,必須從中國的特點@E@
  • 論“一國兩制”理論科學定位的必要性、迫切性出發。”41982年9月1日,他在向中共十二大致開幕詞時,明確而嚴謹地指出:“把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同我國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走自己的道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就是我們總結長期歷史經驗得出的基本結論。”51992年中共十四大把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綫寫入黨章。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簡化成鄧小平理論並確立為中共指導思想。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報告將“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概括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並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概念。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內涵,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概念及其內涵。62011年7月1日,胡錦濤在《慶祝中共成立9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與偉大旗幟、道路、制度共同並列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四大核心內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就是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在內的科學理論體系,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堅持和發展。”7這個理論體系,涉及對三大基本問題的回答和對三大基本規律的總結,即“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路綫,不斷探索和回答甚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建設甚麼樣的黨、怎樣建設黨,實現甚麼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堅持並豐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綫、基本綱領、基本經驗,不斷深化和發展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對新的歷史條件下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認識。”8(二)鄧小平理論歷史地位不容動搖中共十五大總結的鄧小平理論中用“祖國統一”來表徵“一國兩制”,兩者具有很高的一致性、互通性,而“一國兩制”所展示的求同存異等哲學機理又將可能在處理國家內部問題和國際事務中發揮其不可取代的指導、協調作用,甚至可能為學科再造提供令人信服的借鑒。鄧小平理論是在和平與發展成為時代主題的歷史條件下,在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在總結中國社會主義歷史經驗並借鑒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歷史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它“第一次比較系統地初步回答了中國社主義的發展道路、發展階段、根本任務、發展動力、外部條件、政治保證、戰略步驟、黨的領導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國統一等一系列基本問題,指導中國共產黨制定了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綫。”9它是貫通哲學、法學、政治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等領域,涵蓋經濟、政治、法律、科技、教育、文化、民族、軍事、外交、統一戰綫等方面比較完備並需要從各方面進一步豐富發展的科學體系。“這組內容豐富、涵蓋面廣、與時俱進的理論體系要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有效實施,後者主要包括: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本質體現,馬克思主義在中國意識形態領域處於指導地位;中國共產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的軍事制度。”10作為鄧小平理論九大組成部分之一的“一國兩制”理論,涉及祖國和平統一的路徑選擇和實現要求,它直接關係到對國家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綫、基本綱領、基本經驗的堅持和豐富,直接關係到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軍事制度的堅持和完善。故此,“一國兩制”理論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最具中國特色、最具創新價值、最吸引國人和世人眼球的全新型標桿性理論。四、“一國兩制”理論基本內涵與創新價值(一)“一國兩制”理論基本內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論體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實現途徑、行動指南、根本保障的內在聯繫上,特就特在這三者統一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上。”11這個判斷對觀察、分析“一國兩制”理論十分重要。“一國兩制”現已成為東方地平綫上一門顯學,它講求大寬鬆度、大包容量,倡導求同存異、互利共贏,這本身就是思維、認知上的創新。1.國家主權論,即堅持一個中國理念“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12中國是統一而完整的東方大國,中國版圖既包括作為國家主體部分的大陸,也包括海峽對岸的台灣地區,當然也包括因歷史原因一度淪為外國管治的港澳地區;既包括逾960萬平方@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公里的陸上面積,也包括逾300萬平方公里的遼濶海域;既包括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且在改革開放後綜合國力迅猛提升的國家主體部分,也包括實行資本主義且在經濟、民生領域取得較好成果的局部地區。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逐步實現國家統一是中華民族的共同願望和利益所在,國家對港澳先後恢復行使主權並令其同國家主體部分保持同步繁榮穩定,是歷史發展的必然。2.兩制共存論國家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31條)基本法規定:“澳門(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5條)這是基於歷史和現實,基於國情和區情,基於全國人民意願和港澳兩地居民意願。事實有力地證明在國家主體部分繼續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前提下在局部地區靈活實行該地區原有社會制度是有利有益的,這意味着在特定歷史時期內特區可以充分利用原有優勢,也可有效利用國家支持的“一國兩制”優勢,從而使兩種制度的優勢可以在特區得到合理整合。3.“澳人治澳”論和“港人治港”一樣,“澳人治澳”表明特別行政區公權力的行使以本地人特別是本地人中的中國公民為主體,這是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後的一個特殊要求,也是一項前所未有的尊重本地人首創精神和人格尊嚴的創新制度安排。十多年實踐“一國兩制”的歷史令人信服地證明,澳門人完全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管理好發展好建設好澳門。4.高度自治論基本法規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2條)除直接體現國家主權的外交、國防外,特區公權力幾乎在所有領域都可有效行使管轄權,在司法領域更可行使終審權。這是迄今為止實行地方自治的最新做法、最高水平。重要一點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135.政策穩定論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5條)從20世紀80年代初國家宣佈“一國兩制”政策五十年不變到兩部基本法確認的五十年不變的終結期共約七十年,相當於正常情況下的三代人成長與開拓期。經法制化的這項政策指引亦屬中外歷史所罕見。而且可以預見的發展趨勢是“一國兩制”現在是不應該變,以後是不需要變。其宗旨、目標就在於在科學地認定形勢特點前提下使“一國兩制”這一體現當代文明成果的制度創新得以不受干擾地貫徹始終,取得全面成功。6.長期示範論作為基本國策,“一國兩制”在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十多年實踐已展示出極強的生命力和優越性,它已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不可分割的重要內涵。充滿生機活力的特別行政區既有力地確保自身的繁榮穩定、寬鬆和諧,又積極促進了兩岸關係的持續改善。澳門經濟民生指標的巨變更驗證了“一國兩制”科學性、合理性與可行性。因而,可以毫不誇大地講,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存在與發展,已成為觀察當代中國發展進步,逐步走向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晴雨表和指向儀。香港和澳門,作為國家的兩顆掌上明珠必將進一步散發出奪目光彩。(二)“一國兩制”理論:在創新中發展,在實踐中完善隨着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並相繼建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正確推進“一國兩制”事業,確保兩地長期保持繁榮穩定已及時進入國家領導人的重要議事日程,也是特區居民本身的歷史使命。“一國兩制”直接關係到國家的深入改革開放和民族偉大復興。“‘一國兩制’事業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祖國內地共同發展繁榮的事業,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14因而,對“一國兩制”理論,對基本法的系統而深入的研究就成為國家和特區學術理論界一項十分突出而迫切的重大課題。早在2004年12月,胡錦濤便指出:“‘一國兩制’是一項開創性事業。在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按照‘一國兩制’方針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中央政府治@G@
  • 論“一國兩制”理論科學定位的必要性、迫切性國理政面臨的嶄新課題。”因此,“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廣大香港同胞、澳門同胞,都需要在貫徹‘一國兩制’的實踐中積極探索、不斷前進。”15要對“一國兩制”、基本法進行深入系統研究已成為國家領導人反覆強調的一個重大課題。2007年6月吳邦國針對香港特區指出:“隨着香港經濟社會的發展,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在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深入實施基本法的同時,需要本着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對基本法的研究,認真總結幾次釋法的經驗,及時解決基本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不斷豐富基本法的實踐,把基本法貫徹好實施好。”162009年12月吳邦國針對澳門特區指出:“隨着澳門社會的發展,基本法實施中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情況。我們在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同時,要加強對基本法的研究,認真總結基本法實施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研究解決基本法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豐富基本法的理論和實踐,把基本法貫徹好實施好。”17吳邦國還進一步指出:“撫今追昔,是鄧小平同志創造性地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偉大構想,親自領導制定對香港、澳門的一系列基本方針政策,開闢了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切實可行道路,指引着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前進方向;是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妥善應對各種複雜矛盾和挑戰,進行開創性的實踐,確保了香港、澳門的順利回歸和平穩過渡,使‘一國兩制’從科學構想變成生動現實;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繼往開來,與時俱進,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作為新形勢下治國理政的重大課題,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一國兩制’的理論和實踐。”18“實踐充分證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國兩制’方針,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重要組成部分的祖國和平統一道路,具有強大的生命力。”19長期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喬曉陽副秘書長指出,“‘一國兩制’是中華民族對世界和人類文明的眾多貢獻中的又一項偉大貢獻,為世界解決這類問題提供了新的思維和典型範例。”20“‘一國兩制’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典範,是原則性與靈活性高度統一的典範,充分體現了求同存異、開放包容精神,充分體現了和平和諧、合作共贏的思想。因此,‘一國兩制’不僅是一個極其豐富的政治學、法學理論寶庫,也是一個極其豐富的經濟學、哲學、文化等理論寶庫,值得我們認真挖掘。”21五、關於“一國兩制”理論學科歸屬(一)對“一國兩制”理論的基本認知1.“一國兩制”,這是業已成熟至少是基本成熟的新型理論體系。衡量理論成熟化至少有兩大標準不容忽略:一是對社會現實的指導作用,實踐上是否行得通,經濟社會發展是否穩步推進;二是公權力機關的認知與廣大民眾的理解是否達到理性化程度。“一國兩制”,它不僅涵蓋面廣,創新價值高,影響力深遠,而且自成體系,吸引越來越多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學者樂此不疲地投入奉獻,開拓完善。它產生於中國特殊社會環境,植根於體現東方文明的古老華夏認識體系與傳統文化,經國家領導人積極倡導、定位已獲國人與世人廣泛認同,而且經兩個特別行政區逾十年實踐驗證正確而可行,具有巨大生命力與優越性。2.它標誌着新型政治發展模式的初步成功。新發展模式既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又確保特區長期繁榮穩定,既令原有社會經濟制度與生活方式保持不變,又為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新政治體制、新運行機制、新施政理念得以全面啟動作出引導,現今新興特別行政區制度已全面投入運行且已展示出無比生命力、競爭力。3.這是認識論、方法論的一大突破。求同存異、互利共贏理念尤其明顯,這是千百年人善良人的熱切追求,如今得以形成制度化、規範化的發展環境和約束機制。在這一機制下,自由表達、公平競爭、主動參與逐漸成為常態。人們在現實中也進一步理解到求大同存小異、寬鬆包容、人人均有直接參與機會的大環境的重要性。特別行政區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中國人、東方人的思維定勢,而且也以活生生的事實令全球有識之士為之震驚。4.這是迄今為止人類文明史上不曾有過的記錄。正因為它是多重創新,半個世紀之前不僅沒人做過,甚至也無人敢於想過;不僅特區官員、居民沒有做過,國家領導人也未曾做過。故此,在實踐過程中即使出現一些人們不想見到的甚至是負面現象,絕對不需大驚小怪:該依法處理的就依法處理,該存在改善空間的就認真加以改善,不過如此。“‘一國兩制’不僅是對人類政治制度和政治理論、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不僅是憲法學、行政法學,而且是法理學@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等各個法學領域)提出了重大挑戰,而且也是對經濟制度和經濟學理論、哲學思想和人的思維方式等都提出了重大挑戰。”22越來越清晰的一點是,“研究‘一國兩制’就是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一國兩制’就是研究中國國情、中國特色、中國智慧、中國創新;研究‘一國兩制’就是研究中國人文社會科學體系的現代化、成熟化;研究‘一國兩制’就是研究確保特區長期繁榮穩定與實現民族偉大復興的客觀規律;研究‘一國兩制’就是研究中國學者思維體系自我完善的必要途徑。”23(二)“一國兩制”與憲法學、憲政研究課題“一國兩制”產生在當代中國,也發展在當代中國。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十多年實踐“一國兩制”已積累了初步經驗,已走上各自適用的發展路向。現在擺在港澳人士面前的突出課題,已不再是對“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理解與討論,而是對自己驗證“一國兩制”經驗、問題、教訓及時作出清醒明智反思和總結。特區的人和事都可以用“一國兩制”加以定性和分類,順暢的成功的方方面面當然是“一國兩制”科學性、生命力的驗證成果,不順不暢的,不被認定是正面成功的問題、矛盾,也宜用“一國兩制”加以驗證:或是對基本國策缺乏認知所致,或是制定已約二十年的基本法某些規定存有再認識的必要,或是善良人們不想見到的某些不測外來因素所使然。從學科範圍、研究對象觀察,“一國兩制”首先是憲法學理論的最新內涵,也是憲政發展的一個突出關注點。目前憲法已有三個條文進行指引,即第31條、第62條、第59條。實際上,“一國兩制”也是現代政治學需要重點研究的一大課題。它涉及國體、政體等政治學核心概念。當然,“一國兩制”也可理解為一個綜合性、跨學科理論課題,甚至也可界定為一個新型具大覆蓋面的交叉學科,除憲法學、法理學、國際法等法學範疇以及國體、政體、行政主導等政治學、公共行政學範疇外,它還要求歷史學、心理學、社會學、語言學、文獻學、人類學,以至傳媒學、美學、哲學等人文社會科學的基礎學科予以認真關注。從現有法律定位和發展潛質觀察,“一國兩制”業已有條件成為服務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上,集中體現中國國情、中國特色的創新型學科,故此,進一步加大研究力度,加大相關專業人才梯隊的培養力度,已構成對中國高等教育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一項嚴峻挑戰。對於這項活動的關注與重視,投入與參與,力度越大越好,時序越早越好。(三)一個呼之欲出的複合型學科無論從研究對象與範圍的廣濶性、明確性觀察,還是從形勢演進的挑戰性、風險性判斷,盡早就“一國兩制”理論的學科定位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定位做出洽如其份、符合實際的定性認知,完全必要必須,有益有建設性。提升相關使命感、責任感,對於特區學者和全國學者來講,也都是一項迫在眉睫的現實課題。“一國兩制”政治上倡導互信互諒,經濟上主張互利互補,文化上推動互通互容;總結“一國兩制”實踐與發展規律,提升“一國兩制”理論的權威性時代性價值,不僅有基本國策的保障與引導,而且有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作驗證實踐現實的示範平台;不僅事關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和民族偉大復興的莊嚴奮鬥目標,而且直接事關特區居民基本權益的實現和基本福祉的保障以及全體中國人民的殷切期盼。這是一個大理論、大學科,把它定位成“一國兩制”學(包括“一國兩制”法學、“一國兩制”政治學、“一國兩制”社會學、“一國兩制”經濟學、“一國兩制”哲學等等)完全可行,給它取個較為通俗的“共贏學”(互贏學、多贏學,poliwinology,win-winology)名稱亦未嘗不可。形勢發展將有可能證明,這個創新型學科對現有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學科結構與內涵設定帶來的是一場革命性優化與促進,並會受到越來越多學科與學者的普遍認同與支持。六、有待多學科關注並全方位支持的新興理論作為新興理論,“一國兩制”理念、理論的形成與完善源於人文社會科學基礎理論的全方位支持,其正確實踐與驗證同樣有待各傳統學科在理論導向上的密切配合。以下試舉例說明。(一)外交學、國際關係學“弱國無外交”,代表國家處理對外事務,事關國家主權、核心利益,故“外交無小事”,人人要懂外交,外交思想、理念、原則,充滿鬥爭、充滿智慧。傑出領導人、外交家可以改寫歷史,1955年在印尼萬隆舉行的首屆亞非會議上周恩來的大義凜然、大度大氣,成為現代外交史上的傳世之作。中英、中葡兩次@I@
  • 論“一國兩制”理論科學定位的必要性、迫切性具改寫歷史性質的外交談判,完完全全依據中方十二點基本方針政策進行,展示了中國的實力,同時也展示了中國領導人的堅定決心和高超智慧。基本法規定,外交權屬中央,但特區有對外交往權,在中央授權下,保持暢通國際聯繫網絡,對特區對國家都有益而無害。當然,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亦要警鐘長鳴。(二)軍事學、軍事科學或國防學軍事科學是“反映戰爭和國防的本質的規律並用於指導戰爭和國防的準備與實施的科學”24,軍事學術是“關於作戰指導和軍隊建設理論與方法的統稱”25。槍桿子是維護主權獨立的有效主體,社會主義國家武裝力量要黨指揮槍,這個原則今後還要堅持。常規戰也好、現代特種戰也好,都要講兩手:一是展示發達肌肉,而且要“船堅炮利”;二是展示謀略,以智取勝,訓練有素。《孫子兵法》是世界上影響最大的兵書之一,主張鬥勇鬥智相結合。孫子主張“不戰而屈人之兵”、“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的全勝戰略思想,對後世以及國際上產生了相當深遠的影響。香港、澳門相繼回歸,和平收回主權開真正不戰而勝的國際先河。順利回歸離不開強大國防,回歸後的繁榮穩定同樣離不開國防,離不開鬥爭藝術的完善。(三)經濟學、管理學經濟學是一個綜合性學科,它所強調的資源配置合理性、市場競爭充分性、高投入產出比,對於“一國兩制”都有現實指導意義。無論強調自主命運的微型經濟學還是主張互利共贏的區域經濟學,無論追求跨越的發展經濟學還是側重場內博弈以及社會博弈的博彩經濟學,都有眾多課題要回應要探索,都要在特區深入落實“一國兩制”過程中予以理論突破。(四)歷史學以史為鑒:人類文明進程、發展經驗對澳門十分重要,而澳門開埠近五世紀對中國近現代史、東方文明史、人類文明史均具有特殊的參照、判斷價值。澳門歷史曲折而豐富,份屬史學富礦、人文社會科學富礦,2005年UNESCO確定澳門歷史城區進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應該說這僅僅是一個良好開端,繼續發掘、開發歷史文化遺產,總結小城幾百年來歷史演進的經驗與啟示,應成為澳門學術界一項長遠奮鬥目標。(五)社會學社會關係協調、社會結構優化、社會利益共享、社會文明積累、社會生態健康,是當代社會學倡導並致力推動的目標。求同存異、寬鬆包容、公民意識與多元選擇,都應成為澳門特區政府施政和公民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與要求。(六)政治學即研究國家公權有效行使的科學或管理國家大事的科學。恢復行使主權是國家大事,確保長期繁榮穩定也是國家大事,故此,政府官員也好,普通市民也好,適當掌握政治學知識並應用於依法施政實踐,完全必要。這其中多懂一點中國國情,多關注一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應成為一個常態化課題;通過“一國兩制”實踐認真思考研究社會主義如何利用資本主義、管好資本主義,同樣具有特殊的積極性建設性。(七)法學亦可稱之為社會規範學。確保公權正當性和民權充分性,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現代法治的核心要求,也是現代法學尤其是憲法學的核心主題。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法制化最大成果,開創多項第一:長達4年5個月起草過程史上罕見,一個彈丸之地擁有一部具憲法結構的特區根本大法也極少見,正式頒佈與正式生效之間達6年8個月超長提前量,幾十萬人口的小城擁有終審權創國際之最,諸多破格優惠,不勝枚舉。(八)哲學哲學是“對宇宙作整體研究或綜合研究的學科”26,“關於自然界、社會和人類思維及其發展的最一般規律的學問”。27處理好知與行、同與異、存在與意識相互關係,總結好社會發展的根本性認知,是哲學界的研究目標。“一國兩制”理論的形成與完善,令中國哲學佔據了一個創新的制高點,佔據了一個主動有利的陣位。其中,認識論的完善是“一國兩制”理論創新重要內涵。哲學也是學問,哲學也有樸素務實即可認知性一面,我們不應敬而遠之,自我邊緣化。(九)心理學心理學是研究包括認識、情感、意志等心理過程和能力、性格等心理特徵的基本規律的科學。28預防@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心理障礙,進一步消除回歸思維滯後綜合症,當前、今後都具現實意義,保持居民健康的心理狀態,是現代社會、發達社會的一個常態化推動目標,澳門亦不應例外。(十)美學美學是研究審美關係和審美意識,美的創造、發展、美育及其規律的科學29。美育是社會文明的一項重要表徵,要抓住不放。中華文明歷來倡導“真善美”,“一國兩制”認識論的核心是求同存異,做到最大限度的互相尊重、求同存異就是真善美。真誠希望“真善美”這三個字能逐步成為澳門居民生涯規劃與自我完善的一個文明標桿,成年人要補課,青少年美育教育更應加強,政府、社團、學者、居民都應身體力行、全力以赴。七、某些非理性判斷簡評面對兩個特別行政區日新月異快速發展形勢,“一國兩制”的必然性、科學性也好,可行性、優越性也好受到越來越廣泛認同,這個新事物的生命力和創新價值已引起國內外學術界高度關注。同樣,面對特區民主訴求多元化複雜化新形勢,加大系統研究力度,確保主流價值導向,確保基本國策既定大方向不被干擾,也是一篇必要而緊迫的大文章,做好它並不容易。“一國兩制”正因為它新,所以在實踐中出現一些難以預見或不想見到的情況在所難免,關鍵在於積極面對,認真總結“摸石頭過河”經驗;“一國兩制”正因為它特別,所以對待特區一些是是非非、風風雨雨既要堅守原則底綫又要實事求是,該堅守底綫的就堅守底綫,該靈活處置的就靈活處置。不管誤解誤判還是心存疑慮,不管直接挑戰還是心有不軌,都要分清是非、堅持原則,認真對待,而不宜視而不見,充耳不聞。(一)無可奈何說有人認為三十多年前改革開放之初如果內地發展有今天這樣水平,肯定不必要搞“一國兩制”,還不是手到擒來一下子就解決問題。在當時兩地發展水平存有巨大落差情況下只好遷就讓步,甚至連終審權都下放了。歷史不存在假設,事到如今,每個正直的中國人都應該為國家日新同異快速發展感到高興,同時則應對初見成效的“一國兩制”事業充滿信心。(二)沉重包袱說有人感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至今亂象叢生,認為它是國家的一大“政治包袱”,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依賴博彩業每年截流內地的錢數以千億計,故它是國家的一大“經濟包袱”。這種觀點只看現象不看本質,只看消極一面不看積極一面,顯然屬以偏概全、以末否本。(三)權宜之計說或將計就計說有人公開講“50年不變”承諾已過去1/4-1/3,只要餘下時間不出大亂子到時就好辦;根本沒必要作甚麼系統研究。這顯然對基本國策的長期性缺乏認知,“一國兩制”存續即使只有50年,那也不容輕易放手不管,其發展規律、特定價值早已進入歷史。(四)獨毒成型說這主要是部分內地人士表達的聲音,“既然已亂到這個地步,那就叫它亂個夠,到時一起收拾。”甚至有人把港獨說成是比藏獨、疆獨更危險。警惕某些異端行為完全必要,在港澳這樣多元化社會,存在個別有反骨的人不足為奇,但不宜把一時認識模糊的人同“獨”字劃上等號,暫時事態尚未發展到失控失序地步。重要的是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保持清醒頭腦。(五)政策有誤說有人說當初對形勢判斷可能有問題,本以為回歸大關一過,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式成立,就可風平浪靜,天下太平。沒估到當下形勢比回歸前還複雜。這種有失理性的過慮和擔憂亦非屬罕見,不能不引起重視。(六)形勢失控說回歸前有人擔心港英會變成“跛腳鴨”,沒估到今天香港特區政府似乎患上軟骨病,當斷不斷,自己反而成了“跛腳鴨”。不管如何,認真總結兩個特區實踐“一國兩制”的正反經驗完全必要。(七)順其自然說排除複雜的國際因素先不討論,在特區居然有如此眾多民眾心存抗拒,並參與形形色色的抗爭,法不責眾,特區政府也好,中央政府也好,看來也只好順其自然,靜觀事態的進一步發展。顯然,這種消極認知並非少數人存在,值得重視。@K@
  • 論“一國兩制”理論科學定位的必要性、迫切性(八)啟用下一代智商說如同國家面對的東海、南海爭端恐一時半時難以得到妥善處理,只好留給下一代或下下一代,看起來,特區真正做到有效管治恐也要靠下下一代的高智商來回應。上述消極不作為心態不應認為是合理的。(九)偽科學偽命題說有人認定“一國兩制”不需浪費資源去研究,因為是偽科學,國家實行“一國兩制”也是偽命題,全國全面否定新興特別行政區的存在價值,儘管這類判斷極為罕見,但其腐蝕作用絕不容低估。(十)自喻先進說有人說甚麼香港是現代化民主化樣板,要設法使大陸居民向香港學習,走香港民主化之路。毫無疑問,香港在現代化建設上積累了一定的西方經驗,但是把近年香港民主化、多元化進程中的種種亂象用“先進”、“文明”加以表徵恐怕絕不符合實際。澳門也有那麼幾個人,無所不知無所不曉,古今中外樣樣懂事事通,甚麼都反甚麼都批,對於“一國兩制”這樣涉及國家核心利益的大事也不肯放手,到頭來只能證明其獨來獨往行為並非真正聰明。八、構建大“一國兩制”思維,培育“一國兩制”文明(一)形勢比人強鄧小平早在1982年便指出:“中國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熱愛祖國、貢獻全部力量建設社會主義祖國為最大光榮,以損害社會主義祖國利益、尊嚴和榮譽為最大耻辱。”30他還充滿激情地說:“我們有充分的根據相信,這次代表大會制定的正確的綱領,一定能夠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使我們黨興旺發達,使我們的社會主義事業興旺發達,使我們的國家和各民族興旺發展。”3130年後業已全面走向興旺發達的中國和中國人都是這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巨變的見證,13年來在鄧小平親手指定並全力推進的“一國兩制”方針指引,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樣發生着開埠460年來不曾有過的巨變。“一國兩制”社會現實的強勢存在,有力驗證了這項基本國策的必然性、科學性、可行性、優越性。但不容迴避的客觀現實是,圍繞特別行政區、圍繞“一國兩制”恐怕至今依然存在着認知上的差異。本人早在澳門回歸時便提出要認真防範“回歸思維滯後綜合症”,但13年後的今天,澳門特區恐怕不能排除這種病症的患者,至於在有人公開對抗國民教育的鄰近地區也許患者面就更大一些。在香港、澳門這樣國際化程度高的地方,居民的信仰和價值觀亦必然多元化,某種意義上講是好現象,是優勢,但任何情勢下,主流價值觀的導向都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作為有效行使管治權的政府也好,社會各界力爭順勢而行的團體、個人也好都應高度關注、理性對待、積極反應。看不到或不承認時代發展的主流大方向,逆向而行、背道而馳者,絕不應一再得計、一再得逞。當然,主導者要善於及時總結教訓,正確運用公權力,正確啟動民間智慧。(二)破解博彩悖論在澳門,圍繞博彩業存在價值以及它與產業相對多元化的關聯的爭論,也許還會長期存在。這裏,一是博彩博弈的關係。一提博彩,人們往往要抓住賭場、娛樂場不放,對其過分崇拜、依賴不妥,全面排斥、否定也不妥,其實,人類社會本身某種意義上講就是無時不在的博弈場,在社會大舞台上健康力量與非健康力量在博弈,文明行為與非文明行為在博弈。政治領域是圍繞一個“權”字在博弈,經濟領域是圍繞一個“錢”字在博弈,文化領域是圍繞是與非、對與錯,即圍繞真善美與假惡醜的判斷價值在博弈。故此,如果有朝一日出現一個叫社會博弈學的新學科,那絕不會令人意外。二是博彩業利弊關係。有人說澳門博彩靠賺大陸人錢而生存,有人說它是非文明產業,過分依賴它會後患無窮。博彩業的副作用和弊端絕對不容否定,但今天的澳門博彩業,首先是法定產業,依法經營、依法監管,即有其存在合法性;其次權衡利弊絕不是兩相等同或互為抵銷,而是利遠大於弊、功遠大於過,即具相對合理性;再次人們不應忘記,它在澳門存在已超過一個半世紀還多,它不是因特區成立而開辦,2002年的開放只是經營主體相對多元化。(三)姓資姓社對“一國兩制”造成的理論誤區,首要的恐怕還是集中在社會主義本質與資本主義本質的認知上。除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外,對當代中國認知不足恐怕主要是由於思想片面性所致,日益強大進步的祖國是客觀存在,誰也否認不了,當然,對國家某些負面現象的監督、批評也應允許並歡迎。同時,對現代資本主義@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包括港澳地區缺乏基本認知,可能主要也是由於簡單化片面性思維。應該肯定的一點是,現代資本主義至今尚未全面腐朽、更未全面沒落全面垂死。資本主義長期積累的資金、技術、管理、法制、信息等優勢繼續加以適度開發利用依然必要。建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絕不是美化、討好資本主義,而是要叫資本主義為社會主義服務,實行社會主義單一制的國家對一、二個具特殊性的局部地區在恢復行使主權後允許保留其原有資本主義。這本身就是前所未有的理念與制度創新。從管治層級來看,局部地區的資本主義置於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之下,小資本主義對大社會主義是補充、配合,不是平起平坐;局部地區的首長作為下級要對中央政府負責,要向國家領導人述職,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定位是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域,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日益強大的國家主體社會主義可以對局部地區資本主義實行優惠政策,後者則可把依然佔相對優勢一面充分發揮並參與國家的深度改革開放事業,相互間純屬一個國家內部的資源整合與互利共贏,對於特區來講,應該是集中兩大制度的優勢的積極成果,絕不宜看成是兩個大制度消極因素的組合。(四)走好文明路文明是一個民族自強復興的靈魂,文明需要長期有效積累。享有天時地利人和的特別行政區廣大居民已有不俗的文明積累,當然,提升空間也有目共睹。在實踐“一國兩制”過程中公民教育或國民教育絕對是事關政權穩定,是事關長治久安的大事。要確保“一國兩制”偉大事業正確推進,要有效面對並回應複雜而多變的形勢,要自始至終掌握住對形勢發展的主導權主動權,就要認認真真地從根本上、從基礎上繼續提升對“一國兩制”的歷史必然性、制度合理性和運作可行性的系統認知,亦即從理論上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科學判斷,從事理論研究的學者要繼續下功夫疏理、探索,擔任領導崗位的官員更應進一步作好適應、作好調整,要站在這個全面創新時代前沿,頂住歪風,作出積極判斷和正確選擇,要從事業的全局性、關聯的緊密性切入,建立大“一國兩制”思維,把國家與特區、社會與個人的關係擺好,把形勢發展要求和個人潛質開發協調好,把健康的價值觀、生涯觀、行為觀和對國家對民族光輝未來的信念進一步堅定起來,挺起胸膛,義無反顧地與文明結伴前行,共享做中國人的尊嚴和榮耀,這是時代面前的一項明智選擇。九、結語“實踐發展永無止境,認識真理永無止境,理論創新永無止境。”“理論上的成熟是政治上堅定的基礎,理論上的與時俱進是行動上銳意進取的前提。”32經過長逾30年開拓探索、總結完善,“一國兩制”作為全新社會制度、全新發展模式、全新社會生態、全新力量博弈已經逐漸走向成熟。從特別行政區活生生為社會現實,從國家領導人和全國人民的企盼祝福中,從海外以及國際社會日益調整視角的關注中,人們深深感到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內涵的“一國兩制”不僅是十分完整、十分系統、十分合乎邏輯的新型理論,而且是大包容量、大涵蓋面、高創新價值的理論;不僅為新興特別行政區的開局、運行提供全面而系統的指引,而且為國家的深入改革開放、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定型定性和日趨完善提供了寶貴的理論支撐;不僅對中國和平統一大業的最後實現和民族偉大復興的順利完成帶來一股全新的動力來源,而且也為新世紀新時代國際事務的處理和求同存異、互利共贏新型國際關係的建立帶來深刻啟示。生活在這個嶄新制度下的特區人,我們更應保持一份清醒理性的頭腦,因為作為新生事物特別行政區在其發展道路上還要面對諸多不確定性,已初見成效的經驗要堅持,有待進一步完善的事項要認真跟進,尚待探索並加以合理利用的空間要敢於面對。總之,在“一國兩制”新時代大事業面前,人人都有擴大參與的權利,人人都有成就理想的機遇,關鍵的一點是要嘗試把握實踐“一國兩制”的基本規律,要敢於在不確定性因素中捕捉具核心價值的積極因素,與時俱進,自強不息。@DC@
  • 論“一國兩制”理論科學定位的必要性、迫切性註釋:1轉引自《求是》雜誌,2012年第17期,第18頁。2許嘉璐:《做好與世界文明對話的準備》,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0年11月23日,第1版。3見《辭海》(第六版),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年,第867頁。4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4頁。5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頁。6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二十九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第29-204頁。7胡錦濤:《中共十八大報告》,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2年12月9日,第2版。8同註6,第29-205頁。9同上註,第29-208頁。10同上註。11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2年11月19日,第5版。12同註7。13同上註。14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30頁。15同上註,第226頁。16吳邦國:《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39頁。17同上註,第244-245頁。18同上註。19同上註。20喬曉陽:《深刻理解“一國兩制”的偉大意義》,載於許崇德主編:《“一國兩制”知識叢書》序,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21同上註。22同上註。23楊允中:《關於“一國兩制”理論的幾個問題》,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2011年,第19頁。24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第十二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第12-318頁。25同上註,第12-331頁。26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二十八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第28-153頁。27同註3,第2903頁。28同上註,第2537頁。29同上註,第1549頁。30同註5。31同上註,第2頁。32胡錦濤:《在紀念中共成立9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1年7月30日,第2版。@DD@
  • 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定位周葉中∗根據中共十八大報告的論述,“一國兩制”理論在實現香港、澳門順利回歸,保障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以及促進內地與港澳地區更加緊密的經濟社會合作方面,都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功。而探討“一國兩制”理論的定位,深入挖掘“一國兩制”理論的內涵,釐清堅持“一國”原則與尊重“兩制”差異的辯證關係,明確“一國兩制”與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機聯繫,對於在複雜多變的新形勢下,既維護中央政府的權力,又保障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既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又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在筆者看來,“一國兩制”理論不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中國特色大國治理結構的重大理論創新,而且是構建特別行政區憲制性制度、實現特別行政區長治久安的根本理論指南,是中國共產黨和包括港澳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對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重大貢獻。一、“一國兩制”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國兩制”理論是社會主義中國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而進行特殊安排的理論構想。這一理論的原初目的是為了解決因歷史原因而產生的國家統一問題,即為順利解決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回歸,實現中國的完全統一,允許上述三個地區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而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由於“一國兩制”理論含有資本主義的表述和內容,因而常常在理論性質上被人誤讀。然而,如果瞭解“一國兩制”理論形成的歷史過程,並把握“一國兩制”中“兩制”之間的辯證關係,就不難發現,“一國兩制”理論本身是社會主義性質的,而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根據中國共產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等重要的戰略思想。從歷史源流而言,“一國兩制”是由毛澤東、周恩來奠基,由葉劍英提出初步輪廓與構想,而由鄧小平最終定型和完成的理論。因此,“一國兩制”理論是中國共產黨幾代領導集體針對港、澳、台的特殊情況而提出的重大戰略構想,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內容。第二,“一國兩制”理論的前提是統一的“一國”,而“一國”的主體制度應當是社會主義制度,資本主義制度只能存在於台灣、香港和澳門這三個特殊地區。在這些因歷史遺留問題而具有特殊性的地區實行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並不會改變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性質。同時,“一國兩制”不具有開放性和擴展效應,國家的其他地區不可以實行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因此,“一國兩制”理論是有關國家特殊地區制度安排的理論,它並不會影響國家總體的社會制度。對此,鄧小平有着明確的論述:“‘一國兩制’除了資本主義,還有社會主義,就是中國的主體、十億人口的地區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主體是很大的主體,社會主義是在十億人口地區的社會主義,這是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不行。在這個前提下,可以容許在自己身邊,在小地區和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我們相信,在小範圍內容許資本主義存在,更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1第三,如果說鄧小平的上述論述主要是從“兩制”力量對比的角度,在量的方面對“兩制”關係進行闡述,從而揭示“一國兩制”理論的社會主義屬性,那麼在質的方面,“一國兩制”理論也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國兩∗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主任@DE@
  • 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定位制”理論是從實現國家統一、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大局出發,在全國人民利益和意志基礎上確立的理論,因此,“一國兩制”理論的核心並不是資本主義制度,而是為了實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並基於國家主權和國家宏觀管理角度,針對個別特殊區域提出的構建其管理體制的理論,而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則是為維護港澳地區繁榮穩定所採取的具體制度。因此,與“一國兩制”理論的總體構架相比,構成了原則與具體、整體與部分的關係。第四,隨着香港和澳門的順利回歸以及港澳問題的順利解決,“一國兩制”理論在實踐中的功能也在進一步拓展:在改革開放初期,“一國兩制”理論的提出為解決國家統一中的“姓資姓社”問題提供了解放思想的理論依據,隨着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建立,以及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形成,“一國兩制”理論在港澳問題的論域內,已經從解決國家統一的理論,轉變為在堅持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前提下,維護港澳地區社會穩定、推動內地與港澳地區和諧相處、共同發展的理論。隨着“一國兩制”理論在港澳地區的深入實施,以及內地與港澳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程度的不斷加深,“一國兩制”理論已經承載着更多功能,並成為推動“兩制”和諧發展的重要保障,因而從另一角度推進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二、“一國兩制”理論是實現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構建中國特色大國治理結構的重大理論創新中國有着“大一統”的歷史觀和國家觀。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核心利益。近代以來,由於歷史原因,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遭到破壞,台灣、香港和澳門等地未能與大陸(內地)形成政治統一體,但這並不意味着中國國家主權的分裂和領土的再造,而是在特殊歷史條件下的暫時現象,實現國家最終統一和領土復歸完整,一直是中國人民孜孜以求的目標。“一國兩制”理論則是中國人民在追求國家統一過程中創造性地形成的理論體系,其基本方法是通過“主權統一而治權相對分離”,謀求國家主權統一與領土完整。台灣、香港和澳門在沒有回歸前的事實是:三個地區分別由不受中國中央政府管轄的公權力機關治理,香港和澳門還存在殖民者統治的問題。因此,在實現國家統一過程中,如果既堅持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又堅持中央對這些特殊地區充分行使管轄權,則會增加解決台灣問題和港澳問題的難度,甚至導致問題根本無法解決。“一國兩制”理論的重大貢獻在於:將“主權統一而治權分離”的政治原理運用於解決國家統一問題,創造性地提出“主權統一而治權相對分離”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構造模式,這無疑是實現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構建中國特色大國治理結構的重大理論創新。“主權統一而治權分離”是論證代議制度正當性的基本政治原理,其含義是主權屬於人民,而人民通過選舉等方式產生代議機關並將治權授予代議機關。因此,“主權統一而治權分離”是國家橫向權力配置的一項基本原理,是共和制國家組織政權的基本理論依據。“一國兩制”理論為解決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將這一基本原理引入國家縱向權力的配置中,形成“主權統一而治權相對分離”的治理結構。“主權統一”是指國家主權必須統一於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因“一國兩制”而發生分裂。近代以來,主權成為國家最顯著的內在屬性,是區分國家與其他政治實體最重要的標誌。“主權統一”是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具體表現,國家統一必然包含着“主權統一”的意涵。“一國兩制”理論將追求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目標具體化為“主權統一”,“主權統一”因而成為“一國兩制”的政治底綫,也是“一國兩制”得以實施的前提條件。如前所述,在傳統政治學和憲法學原理中,“主權統一而治權分離”主要發生在人民和代議機關之間,但“一國兩制”理論將這種分離運用於國家和國家的特殊部分之間,因而在理論上有着重大創新。根據“一國兩制”理論,儘管國家主權統一,但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因特殊的歷史原因,可以在保證國家統一的前提下,實行不同於國家主體部分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依照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本地人治理,中央一般不干預這些特殊地區的內部事務,亦即台灣、香港和澳門在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前提下,各自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範圍內保留治權。根據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香港和澳門所保留的治權即基本法所稱的“高度自治權”。2當然,對香港和澳門而言,中國國家主權和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治權只是“相對分離”,而不是“完全分離”。“治權相對分離”的含義包括三個方面:其一,中央基於“主權統一”的前提,對香港和澳門保留一部分主權性權力,如外交、國防方面的職@D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權,任免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並可以將屬於主權事務的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和澳門;其二,香港和澳門的政治前途(在現階段主要是政制改革方案及其步驟)涉及國家主權統一,因而必須由中央作出最終決定;其三,排除外國勢力對香港和澳門事務的干涉。因此,香港和澳門享有的自治權只能是“高度自治權”而不是“完全自治權”。3同時,“一國兩制”理論在香港和澳門的成功實踐,對於進一步完善中國內地的治理結構也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因為一些優良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可以通過中央處理港澳問題的實踐獲得試驗機會。如通過法制化的方法配置中央和地方的權力,依靠“協商”和“法治”調整中央和地方的關係,積極推進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制性法律,通過簽署“一國內地區間協定”,推動區域合作和管轄權地區間的轉移與授予,等等。可以說,“一國兩制”理論是推動中國特色大國治理結構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推動中國從“大國治理”向“大國善治”的有機路徑,對於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創新和完善中國特色大國治理結構有着重大意義。三、“一國兩制”理論是構建特別行政區並合理定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根本指南“一國兩制”理論在制度上體現為特別行政區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將“一國兩制”理論從理論構想轉化為制度形態,而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成立及其有效運轉,又將“一國兩制”理論成功地推向實踐層面。目前,香港和澳門政治穩定、經濟繁榮、文化多元、社會和諧,儘管偶有波折,但總體說來能夠保持繁榮和穩定,特別行政區政府能夠依照基本法順利、有效施政,這些成就在理論上的根源自然就是“一國兩制”。可以說,“一國兩制”理論是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得以構建、運轉,並實現長期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的根本理論指南。可以說,不僅過去和現在治理特別行政區要靠“一國兩制”,未來治理特別行政區仍然必須堅持“一國兩制”。學術界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即認為“一國兩制”和特別行政區制度可以劃等號,亦即前者是後者的理論形態,後者是前者的制度表現。儘管從兩者的目的、功能和相互關係來看,上述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如果從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管理體制中的地位與作用而言,尤其是從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民眾的心理認同角度而言,將特別行政區制度與“一國兩制”理論完全等同的觀點,值得進一步推敲。因為這既涉及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定位,也涉及“一國兩制”理論的定位。對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定位,可以在政治和法律兩個層面展開:在政治層面,特別行政區制度已成長為中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4;而在法律層面,特別行政區制度則是中國一項憲制性制度。首先,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基本政治制度”的定位,是“一國兩制”理論在政治制度領域的集中體現。關於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關係可以有兩種角度的分析:一種可以從重要程度上加以衡量,即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政治生活中最具根本性地位、最具重要性的制度,專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基本政治制度是在中國政治生活方面具有基礎性地位的制度,如已經被明確為基本政治制度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另一種可以從“主體-補充”的結構上加以衡判,亦即根本政治制度決定的是國家主體的政治制度,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根本和主幹,而基本政治制度則依附於根本政治制度,為體現國家的民主性和多元性而對根本政治制度形成補充的政治制度。5中央政府調整與作為中國主體部分並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等一般行政區域的宏觀構架,與為解決中國歷史遺留問題而調整中央政府和特別地區關係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之間,形成的即是一種“主體-補充”結構,也就是說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中國國家主體政治制度的一種有機補充。特別行政區制度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定位及其論證,與“一國兩制”中“兩制”的辯證關係是相對應的。在“一國兩制”理論中,“兩制”並非同等重要、具有相同地位,社會主義制度無疑是主體,而資本主義制度則是在特殊地區實行的制度,是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補充。由此可見,將特別行政區制度定性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一國兩制”理論直接指導下形成的。其次,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中國的一項憲制性制度,是“一國兩制”理論在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中的明確規範。中國現行憲法第31條以“一國兩制”理論為指導方針,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兩個基本法以憲法第31條為立法依據,在首要位置確認了“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並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實行與國家主體部分不同的資本主義制度。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也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最高依據;基本法是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DG@
  • 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定位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是特別行政區各項制度的直接依據。由此可見,兩個層次的三部憲制性法律都確認了“一國兩制”理論的精神,並以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方式予以表述,從而使特別行政區制度在法律層面成為中國的一項憲制性制度。將特別行政區制度從法律層面定位為憲制性制度,有三點意義:其一,憲制性制度突出了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規範性和確定性,明晰了特別行政區制度在中國法律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從而更加全面地體現了特別行政區制度在中國國家管理體制中的地位與作用;其二,香港和澳門是法治社會,居民法治意識和法律素養較高,對於法律的認同度也較高,將特別行政區制度定位為憲制性制度,能夠更加突出地強調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屬性,尤其是其憲法屬性,從而有利於培養和提高港澳社會和民眾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制度認同;其三,既然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憲制性制度,那麼其變遷即應依循憲制性的方法和途徑,尤其是遵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結果,因而能保證香港和澳門未來的政制變化不會偏離中國現行憲法和基本法設定的軌道。總之,不論是從政治層面還是從法律層面定位特別行政區制度,都不能脫離“一國兩制”理論,“一國兩制”理論為以上兩個層面的定位提供直接依據,因而是合理定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理論指南。四、“一國兩制”理論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對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重大貢獻由於歷史和民族原因而產生的分離主義,是世界性難題。世界各國,尤其是一些大國,都或多或少地面臨解決國內分離主義、維護國家統一的問題。為此,世界各國採取了各式各樣的方法和策略,諸如給主張分離地區較多的自治權、在憲法中規定主張分離地區特殊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規定分離地區行使自決權的方式等,就是各國處理類似問題的常見方式。6但是,世界各國採取的方法和策略所產生的效果卻有不同,有的國家甚至不得不走向允許主張分離的地區獨立,或允許主張分離的地區採取特定方式謀求獨立(主要是公民投票)。分離主義運動已成為世界範圍內,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嚴峻問題,因此,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不僅困擾着世界各國政府,而且也給政治學、法學等學科的理論創新提出明確要求。“一國兩制”理論是為解決國家統一問題而提出的理論體系,不僅適應中國國情,而且對於世界各國解決本國的分離主義和國家統一問題都有重要的啟示。可以說“一國兩制”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家的樣貌和固有形態,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7,因而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對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重大貢獻。第一,“一國兩制”理論打破了意識形態的界限,將國家與意識形態一一對應的關係予以更改,從而極大地豐富了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國家採取一元的意識形態,並實行由該意識形態所決定的社會制度,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有關國家與意識形態關係的主要觀點。根據社會形態演進更替的相關理論,社會主義社會是比資本主義社會更加高級的社會形態,因而兩者並不能相容於一個國家內。“一國兩制”理論則打破了“姓資姓社”的意識形態界限,以國家統一為目的,提出了“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看上去格格不入的社會制度可以並存於一個國家,而且兩者還具有相互促進的作用,這無疑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巨大創新。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對“一國兩制”理論的實踐表明,“一國兩制”理論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是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具體國情相結合的產物,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創新和發展。第二,“一國兩制”理論所構造的“主權統一而治權相對分離”的國家縱向權力配置模式,為世界各國解決分離主義問題提供了有益借鑒。中央與地方關係在世界範圍內均是困擾各國的棘手問題,尤其是存在分離主義的國家,怎樣處理好中央與主張分離地區的關係,更是困擾各國中央政府的重大難題。“一國兩制”理論在打破意識形態界限的同時,運用治權相對分離和以高度自治權換取和保證主權統一的方法,無疑是對政治學和法學的重大理論創新。儘管世界上絕大多數存在分離主義的國家,在社會形態上都是資本主義的,但在擁有主權和政府行使治權方面都具有相同的特徵。因此,“一國兩制”理論不僅可以適用於解決中國的歷史遺留問題,而且對於國際社會解決國家統一、應對分離主義的問題,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第三,以“一國兩制”理論為指導方針建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統一的有效舉措。“一國兩制”理論對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貢獻不僅表現在理論層面,更體現在對於人類政治制度創新和發展的貢獻:特別行政區制度改變了單一制國家內@D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五、結語中央和地方關係的一般模式,也不同於聯邦制國家內聯邦與聯邦組成單位的關係模式,而是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而形成的特殊制度安排,為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統一提供了有效路徑。對此,可從三方面加以理解:其一,根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產生特點,特別行政區一般設立在因歷史遺留問題而有別於國家主體部分的特殊地區,因而是為解決分離主義地區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而專設的、有別於普通行政單位的行政區域,這對於單一制國家合理安排主張分離的地區有着參考意義;其二,儘管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在量上較單一制國家內普通行政單位享有的許可權大,但在權力的性質上又不同於聯邦制國家內聯邦組成單位所具有的“固有權力”,而是體現出“授權”的關係,且受到主權的嚴格制約,因而為單一制國家權衡授權和統一的關係,提供了足資參照的權力配置模式;其三,特別行政區制度突出法治手段和法律思維在處理中央與地方關係中的重要作用,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及其調整都基於憲法和基本法的框架,體現了從人治到法治的人類政治文明發展規律,對於單一制國家通過法治手段維護國家統一,也有着積極的引導作用。“一國兩制”理論是包含着豐富問題意識的理論體系,不僅在解決相應問題的過程中取得成功實踐,而且已逐漸成長為具有嚴密邏輯體系,並體現一般規律的重大創新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類政治文明在理論、制度和實踐上的創新性發展成果。對“一國兩制”理論進行理論定位的目的,既在於從理論上明確“一國兩制”的理論屬性,廓清“一國兩制”的理論面貌,明晰“一國兩制”的理論地位,但更重要的是,在香港、澳門總體穩定和諧,但仍面臨嚴峻挑戰的背景下,幫助人們更好地理解“一國兩制”的理論內涵,從而更加充分地發揮“一國兩制”理論在解決當前港澳地區熱點、難點問題,並保證港澳地區長治久安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為號召愛國愛港和愛國愛澳人士的理論旗幟,成為凝聚內地與港澳共識的理論平台,使港澳民眾都能通過“一國兩制”理論的實踐,共用做中國人的尊嚴和榮耀。註釋:1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3頁。2由於台灣問題更為複雜,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因而本文在討論主權和治權關係時,暫不討論台灣地區“治權”的屬性及其與中國主權的關係。3同註1,第30頁。鄧小平的原話是針對台灣問題而言的。4對此問題,已經多有學者進行過論證,代表作如童之偉:《特別行政區制度已成為我國基本政治制度》,載於《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4期,第56-65頁。5對此,不妨稍做更加詳細的說明: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無法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因而多黨合作的政治協商制度成為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構成“主體-補充”的關係;在根本政治制度的框架下,中國主要的行政區域是普通行政區域,但這並不能包括民族地區的治理問題,因而與普通行政區域這一主體相對應,中國形成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並與前者構成“主體-補充”關係;中國在鄉鎮以上是依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形成的“一府兩院”政權結構,但並未包括鄉村治理和城市居民治理的內容,因而針對後者形成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與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的政權結構構成“主體-補充”關係。這一根本政治制度與基本政治制度的關係,與在經濟制度中“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具有類似性。6陳雲林主編:《當代國家統一與分裂問題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年。7同註1,第362頁。@DI@
  • 論“一國兩制”之“一國”的憲法體現胡錦光∗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全國人大形成了憲法相關條款1,並依據憲法分別制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2,由兩部基本法確立了特別行政區制度。3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香港和澳門先後分別恢復行使主權,兩部基本法及由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獲得實施。由此,“一國兩制”的構想變成為現實。“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制”是在“一國”之內的“兩制”,因此,“一國”是“兩制”的基本前提。作為“兩制”的基本前提,“一國”顯然同時適用於“兩制”。在香港、澳門所實行的“一國兩制”的“一國”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是中國。4那麼,同時適用於“兩制”的“一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現是甚麼,是否僅限於兩部基本法中規定的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條款及中央在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條款?或者還包括兩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舉的全國性法律的範圍?關於這一點,目前的討論並不充分和明確。而關於這一問題,是解決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重要關鍵。有學者認為,在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以後,中國應當制定三部憲法:一部是關於“一國”的憲法、一部是關於社會主義制度的憲法、一部是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法。關於“一國”的憲法同時適用於“兩制”,關於社會主義制度的憲法適用於內地,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法適用於香港和澳門。而目前,關於“一國”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規定在同一部憲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中國憲法》)之中,因此:○1缺少另一部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法,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基本法實際上起着憲法的作用,甚至說基本法的性質就是憲法;○2因關於一國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規定在同一部憲法之中,而這部憲法的一部分內容即關於一國的部分要適用於香港和澳門,另一部分內容即關於社會主義制度的部分卻不適用於香港和澳門。憲法中哪些部分是關於一國的規定,哪些部分是關於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並不明確。這是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複雜化的重要因素。我認為,兩部基本法依據《中國憲法》而制定,顯然不僅僅是依據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的規定,而依據的是《中國憲法》中關於“一國”的規定。“一國兩制”的“一國”首先應當是在《中國憲法》中予以體現,然後再在兩部基本法中進行部分體現;兩部基本法的規定中有“一國”的體現,但“一國”首先並不是在兩部基本法中體現,兩部基本法中所體現的“一國”也不是“一國”的全部內容。5《中國憲法》中關於“一國”的體現,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一、關於憲法地位和效力的規定《中國憲法》序言: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國憲法》第5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憲法》修正案第1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是一個國家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和根本體現,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和表現,是一個國家的根基。在法治國家,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法、根本法,是一切國家權力的淵源,也是一切國家權力運行的最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D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規則;國家一切法律的效力均源自憲法,一切法律均須依據憲法和以憲法為基礎而制定,一切法律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一個國家之內的一切國家權力、組織和個人均在憲法之下。憲法為甚麼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根本原因在於其具有最廣泛的民意基礎。在一國之內所有的法律文件中,憲法在制定和修改時程序上是最嚴格的。6其最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保證了在人民主權原則下,在制憲權歸屬於人民的前提下,人民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得到充分體現。港澳兩部基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中,屬於基本法律的範疇,因此,也必須依據憲法而制定並符合憲法,基本法的效力源自於憲法,其效力低於憲法。《香港基本法》序言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1990年全國人大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認為,《香港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在《澳門基本法》通過的同時,全國人大也作出了同樣的決定,其原因即在於此。二、關於憲政體制的規定《中國憲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中國憲法》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政體制是實行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人民主權原則下,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自己行使國家權力。在此基礎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產生其他國家機關,監督其他國家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必須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人民監督自己選舉產生的代表甚至可以罷免不稱職的代表,人民監督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這一憲政體制下,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因此為國家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處於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之下的地位。在憲法地位上,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並不是一種平行關係,更不是一種相互制約關係,而是居於其他所有的國家機關之上。7在這一憲政體制中,全國人大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8、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其常設機關。它們決定國家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行使國家立法權;監督憲法的實施;解釋憲法和法律;選舉或者決定其他國家機關領導人;監督由其產生的國家機關;監督全國所有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是否合憲或者合法等。在這一憲政體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作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作為國家元首的各項禮儀性的權力。在這一憲政體制中,國務院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在這一憲政體制中,中央軍事委員會為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機關。在這一憲政體制中,最高人民法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在這一憲政體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法律監督機關。三、關於社會基本價值觀的規定《中國憲法》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憲法》第33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DK@
  • 論“一國兩制”之“一國”的憲法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國憲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中國憲法》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中國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人們結成社會之後,任何社會都必須有統一的秩序,任何秩序的形成和維持都依賴於統一的規則體系。選擇任何一種規則體系都能夠形成和維持統一的秩序。而人們在選擇規則體系時,並不是一種任意的主張。選擇何種規則體系取決於人們所認同的社會主流價值觀。換言之,任何一種規則體系都是社會主流價值觀的產物,任何一種規則體系都是社會主流價值觀的載體、制度化和具體化。近代以來,人類選擇憲法作為形成和維持社會秩序的規則體系的基點,賦予其最高的效力,就是因為在社會主流價值觀上形成了新的共識。依據憲法所形成的秩序,即是體現社會主流價值觀的社會秩序,社會成員所選擇的生活秩序。對於改革開放以後的當代中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已經成為社會成員的共識,並作為社會主流價值觀載入憲法。憲法中對於這些社會主流價值觀已經作了充分規定,或者說,整部憲法就是按照這些社會主流價值觀形成的。9憲法是這些社會主流價值觀的最高載體。在中國,所有的制度都是依據憲法和以憲法為基礎而形成的,因此,這些制度都必須體現憲法所確認的社會主流價值觀。換言之,凡是與憲法所確認的社會主流價值觀不一致的制度都是必須被廢止的。在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亦是如此。四、關於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中國憲法》序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國憲法》第3條第3款: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國憲法》第4條第3款: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中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中國憲法》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中國憲法》第116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家結構形式決定着國家內部整體與部分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地位。憲法根據中國的歷史、民族關係及中華傳統文化,明確規定中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國家整體與內部各部分之間的關係屬於中央與地方的關係。這一關係的基本特點是:○1國家的固有權力屬於中央,而不屬於內部各部分,中央的權力並非由內部各部分的讓渡;○2內部各部分的權力均由中央通過法律授予,中央與內部各部分之間是在法律層面的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而非憲法層面的分權關係;○3內部各部分中若有特殊情況,可實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體在中央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權處理本地方的內部事務,但不享有自決權,不具有決定自身法律地位的權力。如果不能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屬於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這一點出發,也就無法理解自治權和高度自治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為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為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中央在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監督權。正是在這一國家結構形式框架內,《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這一國家結構形式決定了特別行政區是在中央領導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是在原有的一般行政區域單位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基礎上,基於香港和澳門的特殊情況增加了一種特殊的行政區域單位,因而是豐富了中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內容。也正因為設立了特別行政區,才可以在這一特殊的行政區域單位實行特殊的制度即特別行政區制@D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度。當然,特別行政區制度並不僅僅是國家結構形式在內容上的新發展,更是對中國憲政制度上的新發展。也正是在這一國家結構形式框架內,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並在基本法中授權兩個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基本法中也明確確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條);全國人大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2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條)。基本法中關於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分配也是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框架內作出的制度安排。五、關於全國人大的規定《中國憲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國憲法》第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國憲法》第59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中國憲法》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的憲政體制為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和活動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在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前提下,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在國家權力體系的構造中,地方各級人大居於其他國家機關之上;全國人大居於全國所有的國家機關之上,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由選舉產生的最具廣泛代表性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的代表組成,代表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10中央其他國家機關均不得與全國人大平行或者在全國人大之上,而處於全國人大之下,受全國人大監督,向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監督地方各級人大及其他國家機關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合憲性;全國性的基本法律和重要事項,均由全國人大制定或者作出決定;憲法的修改權主體也僅為全國人大;全國人大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六、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中國憲法》第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國憲法》第5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國憲法》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四)解釋法律;(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根據中國的憲政體制,全國人大是中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但與西方的議會不同,它是非常設機關,每年只召開一次例會,每次會議大約10天左右。因此,國家生活的重大事項特別是日常性的重大事項完全由全國人大決定,顯然是不可能的。這樣,就有必要設立一個人數較少的常設機關作為日常性的機關,行使非由全國人大決定的極其重大的事項和制定國家的基本法律。從現行憲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的規定看,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主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19項)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居於全國人大之下而高於其他所有的國家機關。可以看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一些重要的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第一,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第二,解釋憲法的權力;第三,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權力;第四,修改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權力;第五,解釋法律的權力;第六,宣佈緊急狀態的權力等。因此,理解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和地位,也就理解了基本法中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力的規定。11@EC@
  • 論“一國兩制”之“一國”的憲法體現七、關於國家主席的規定《中國憲法》第8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現行憲法恢復了1954年憲法關於國家主席的設置(1975年憲法和1978年未設立國家主席)。關於國家主席是否是中國的國家元首,目前學術界仍然爭議。依據劉少奇在1954年憲法草案報告中的說法,中國實行的是集體元首體制,即由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家主席共同構成中國的國家元首。換言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由國家主席形式上宣佈。至此,學術界一直持劉少奇的觀點。現行憲法草案報告中未對中國在恢復國家主席設置後,國家主席是否是國家元首的問題作出解釋。在官方報道中,通常認為國家主席即是中國的國家元首。目前學術界通說認為,中國的國家主席即是國家元首。其理由主要是,國家主席實質上行使的是國家元首的職權,這一職權無論是實體性權力還是虛位性權力,只是一些國家的元首行使的是實體性權力,一些國家的元首行使的是虛位性權力,不能以是否行使實體性權力為單一標準進行判斷。現行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增加規定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因此,認為國家主席是中國的國家元首的觀點是可以成立的。國家主席作為中國的國家元首,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和象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和澳門在恢復行使主權時,國家主席出席並講話,有時新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國家主席宣誓就職,即是“一國”的體現。八、關於國務院的規定《中國憲法》第8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國憲法》第89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依據憲法的規定,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有三個方面:○1中央人民政府。作為中央人民政府,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外事交往,對內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2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作為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作出決定決議後,交由國務院執行。○3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具體管理全國性的重大行政事務。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在一般意義上當然要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但因全國人大已通過基本法授權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在基本法明確規定的高度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處理。而國務院雖然不能直接命令特別行政區政府,但作為中央人民政府仍然可以指導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故國務院在特別行政區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駐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全國性的外交事務作為國家主權的標誌,應當由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務院處理,為聯繫方便及及時溝通和處理問題,國務院在特別行政區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全國性的重大行政事務,包括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的全國性重大行政事務。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家,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體之間以法律的形式將雙方的權力作出分配。在地方自治區域範圍內,屬於中央政府的權力,中央政府或者派總督進行處理,或者委託地方自治體進行處理。依據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這一自治權與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家的地方自治體所擁有的權力要大得多。但是,中央政府在特別行政區範圍內仍然有屬於自己的事務需要處理。基本法中將一部分屬於中央政府管理的全國性的重大事務委託給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將另一部分事務由在特別行政區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駐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處理。12九、關於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中國憲法》第9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1949年《共同綱領》第2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實行統一的指揮,統一的制度,統一的編制,統一的紀律。1954年憲法設立國家主席,由其統率全國武裝力量,@E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取消國家主席的設置,由中共中央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現行憲法雖恢復設置國家主席,但此時的國家主席成為虛位國家元首,不再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故專門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由其領導全國武裝力量。1949年以來,中共中央一直設置中央軍事委員會,由其統率全國武裝力量。這樣,在1982年現行憲法通過以後,根據“黨指揮槍”的原則,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成員實際上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的成員,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統稱“軍事委員會”。在國家層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領導武裝力量;在中國共產黨層面,由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武裝力量。無論由誰領導或者統率武裝力量,均改變不了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這一根本性質。1997年全國人大制定國防法,其第2條規定,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憲法只規定全國武裝力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而未規定其具體職權,國防法第13條作出了具體化的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1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2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3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4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5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6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7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8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9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10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十、關於普通話的規定《中國憲法》第19條第5款: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憲法規定要在全國推廣通用的普通話。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意義不僅在於人們之間交流上的便利,而且正如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5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因此,該法第9條規定,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0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港澳兩部基本法第9條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葡文,英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所謂中文,即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的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這一規定,既有利於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之間的交流,也象徵着國家主權、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十一、關於國籍的規定《中國憲法》第33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國籍是在存在主權國家的背景下,確定一個人國別屬性的基本標準。而國別屬性是當今世界一個人在人類社會的基本身份。它既涉及個人的國際交往,更涉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基本關係。依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根據國籍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4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國籍是確定一個人公民身份的惟一標準。取得公民身份後,方可依據一國的憲法享有公民基本權利,履行公民的基本義務;方可依據一國的法律享有法律權利,履行法律義務;依據一國的憲法和法律,受到所在國家的保護。特別是基於憲法基本原理,一個國家的公民才可以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並通過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形成國家共同體的統一意志,選擇自己所需要的社會生活和個人生活。@EE@
  • 論“一國兩制”之“一國”的憲法體現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特別行政區居民當然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次才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因此,特別行政區居民首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受作為憲法具體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約束。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1)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3)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與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6)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職條件要求中規定,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照上述理解,這就涉及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是否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問題。兩個基本法中都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其規定與憲法的規定不盡一致,特別是關於義務部分的規定更是如此。憲法中關於公民義務的規定是否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居民?如果不適用,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國家中只享有權利而不需要履行義務,這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十二、關於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中國憲法》第127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中國憲法》第128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雖然憲法未直接規定其性質為“司法機關”,但審判權作為對訴訟案件爭議的判斷權實際上即是司法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實際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司法機關。作為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有對全國範圍內的重大複雜案件的初審權;對設置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上訴審管轄權;對全國所有法院和專門法院已生效裁判的再審程序審理的啓動權,必要時有審理權;對全國所有法院裁決的死刑案件的覆核權;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法律解釋權;制定統一審判規則權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終局性。從憲法原理上說,司法權是獨立的、全國統一的,不存在中央司法權和地方司法權的劃分,因此,也就不存在中央司法機關和地方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和指導全國範圍內所有法院的審判業務,按照管轄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範圍內的所有重大複雜案件均有終局審判權。在這一意義上,特別行政區發生的重大複雜案件,其終審權也應當屬於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最高人民法院,而不可能由特別行政區自行擁有。13在世界上所有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家,審判權均為獨立而統一的,不可能屬於地方自治體,終審權屬於國家設置的最高司法機關。十三、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中國憲法》第13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中國憲法》第133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檢察機關,即最高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能是對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對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貪污瀆職犯罪進行偵查;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等。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需要派員出庭提起公訴,並監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時,有權對已生效裁判,提起審判監督程序。@E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十四、關於政黨制度的規定《中國憲法》序言: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憲法》序言: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綫,這個統一戰綫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綫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近代以來,各國均實行政黨政治,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例外。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黨政治與其他任何國家均有不同,特別是與西方國家實行的政黨輪替制度存在着根本性的差異。中國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的政黨制度。在這一政黨制度下,中國共產黨始終居於執政黨的地位;另外八個民主黨派始終居於中國共產黨的友黨、參政黨的地位而非反對黨或者在野黨的地位。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之間的關係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領導民主黨派,民主黨派在組織上獨立、法律地位上平等、政治上自由。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形成愛國統一戰綫,其組織形式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這一政黨制度下,中國共產黨的政策無疑對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甚至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十五、關於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等國家標誌的規定《中國憲法》第1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中國憲法》第1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中國憲法》第1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國家標誌是一個主權國家的代表和象徵,主要包括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等,它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歷史傳統、民族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標誌代表和象徵着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主權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章設專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標誌作出了規定。港澳兩部基本法第10條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一國兩制”的基本前提是“一國”,這是研究“一國兩制”理論和問題的起點和原點。只有釐清“一國”的基本含義和憲法體現,才能在此基礎上展開對“兩制”的研究,特別是展開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深入研究。例如,關於基本法23條立法的爭議,在明晰了“一國”的大前提之後,特別行政區是否負有立法義務,其結論已經昭然若揭。在這一點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於2009年即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2009號法律)是非常正確的。因此,也就不會單純地將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國家結構形式範疇的問題,而是作為“一國”之下特殊的、綜合的制度進行研究。在此認識基礎上,將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國家的一項特殊的、基本的制度,也就順理成章;作為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因其具有特殊的內容,作為國家特殊的基本法律而不同於其他基本法律,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也就顯得更加清晰。@EG@
  • 論“一國兩制”之“一國”的憲法體現註釋:1憲法中直接與基本法制定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相關的條款包括:○1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2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2《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序言最後一句都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學界關於基本法的制定依據是僅為憲法第31條還是整部憲法產生爭議;但兩部基本法都明確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制定,非僅依據憲法第31條而制定。同時,依據整部憲法制定說者並未明確說明依據憲法的所有條款還是部分條款而制定。3“一國兩制”中的“一制”為社會主義制度是確定無疑的,但關於另“一制”的表述存在兩說:一說是資本主義制度,一說是特別行政區制度。顯然,資本主義制度與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存在差異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不等於資本主義制度,只是在目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一部分內容是資本主義制度。4同樣的“一國兩制”,但香港、澳門實行的“一國兩制”的“一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來台灣實行的“一國兩制”的“一國”即中國。5全國人大在通過兩部基本法的當天,通過決定:基本法依據憲法制定,是符合憲法的。由此,產生一種誤解,認為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僅為基本法,憲法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這裏,涉及到憲法在特別行政區是否適用的問題。學界通常認為,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但基本法作為憲法的特別法,已經體現了憲法的精神和規定,因此只是間接適用而不能直接適用。6關於憲法最高效力的根據,雖然不同法學派持有不同的解釋標準和依據,但根本的原因我認為仍然是因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而獲得的最廣泛的民意基礎。英國之所以不存在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根本原因在於議會按照同一程序制定憲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因而憲法性法律在效力上並不高於其他法律。在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律雖然都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但兩者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的差異,使得憲法在效力上要高於基本法律。換言之,雖為同一個全國人大,但在制定和修改憲法時,其身份為制憲機關和修憲機關,而在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時,其身份為立法機關。7西方國家依據“三權分立原則”首先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再在此基礎上,三種國家權力之間進行制約,以達到防止因國家權力高度集中而濫用的效果。因此,三種國家權力中並不存在一種國家權力絕對高於其他兩種權力的情形,至多為相對優越的地位。而在中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相比較處於絕對優越的地位。8西方國家的所有的國家機關所行使的國家權力均為國家權力,因此,所有的國家機關都是國家權力機關,而不存在其中的一個國家機關為國家權力機關。而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卻非國家權力機關。9憲法實施的過程及依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實施的過程即是彰顯、弘揚社會主流價值觀的過程。當每一項法律制度被認為違反憲法而被廢除的過程,即是向社會傳達社會主流價值觀的重要途徑和方式。102004年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構成中包括特別行政區選舉產生的代表。實際上,在國家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前及在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之前,全國人大代表中即已包括了香港和澳門居民的代表。11港澳兩部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特別行政區制度由全國人大以法律的形式規定,都體現了全國人大作為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12第13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一)續簽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協議;(二)談判簽訂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綫,以及過境和技術停降權利;(三)同沒有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外國或地區談判簽訂臨時協議。不涉及往返、經停中國內地而只往返、經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條所指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或臨時協議予以規定。第13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同其他當局商談並簽訂有關執行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指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臨時協議的各項安排;(二)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簽發執照;(三)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指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臨時協議指定航空公司;(四)對外國航空公司除往返、經停中國內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簽發許可證。第15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E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第155條: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13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機關,而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不屬於自治機關。@EI@
  • 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創新發展進程──以中國共產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工作報告精神為基礎莫紀宏∗“一國兩制”概念從1982年1月鄧小平正式提出迄今為止已經有30年。1過去的30年中,“一國兩制”從概念、思想到完整的理論形態,從執政黨的政策方針到國內法的制度實踐,從主要針對台灣問題到作為解決港澳台問題的一攬子方案,在理論上已經成為當代國家結構形式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是中國對世界的一份獨特貢獻;在實踐中,已經成功地實現了香港和澳門的回歸,並且對和平解決兩岸統一問題提供了思想基礎和制度依據。“一國兩制”理論已經成為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最顯著的特色,也是解決祖國統一問題的憲法原則和政治基礎。“一國兩制”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應當說既是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的理論貢獻,也是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一國兩制”思想的具體理論內涵和實踐要求,也經過了一個不斷實踐、認識到再實踐、再認識的過程。今天,無論是解決台灣問題,還是保持港澳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和可持續發展,都需要依據“一國兩制”理論,結合港澳台地區的具體情況,通過制定政策、修改和完善基本法的方式來不斷加以豐富和發展。認真梳理作為中國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歷次中共代表大會的報告對“一國兩制”思想的認識水準和理論闡述,可以為實現兩岸和平統一大政方針和通過基本法的修改和完善保證港澳特別行政區繁榮穩定明確發展思路和不斷前進的正確方向。一、從中共十三大報告到十八大報告看“一國兩制”理論的發展變化中國共產黨中共代表大會明確論及“一國兩制”思想和理論是從中共十三大報告開始的。經過中共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一國兩制”思想不斷豐富和完善,形成了完整的理論體系和制度實踐要求,為實現國家統一提供了明確的政策指引。(一)十三大報告中的“一國兩制”1987年10月25日,趙紫陽在《沿着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前進——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指出: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在對社會主義再認識的過程中,在哲學、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等方面,發揮和發展了一系列科學理論觀點。其中關於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來實現國家統一的觀點就是這一系列科學理論觀點的重要內容。從中共十三大報告關於“一國兩制”的論述精神來看,十三大報告着重強調了“一國兩制”理論觀點提出的目的就是要“實現國家統一”,由此可以得出結論,“一國兩制”的思想源頭來源於“實現祖國統一”的要求。2故任何時候離開了“祖國統一”這個根本目標來談論“一國兩制”都毫無例外地背離了“一國兩制”理論的出發點和宗旨。(二)中共十四大報告中的“一國兩制”1992年10月12日,江澤民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奪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更大勝利》中對“一國兩制”理論進行了詳細闡述,具體內容包括:“在祖國統一的問題上,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創造性構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個原則來推進祖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E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中國人民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共同願望。我們堅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積極促進祖國統一。我國政府將繼續加強與英國、葡萄牙兩國政府的合作,使香港和澳門平穩過渡,保持長期穩定和繁榮。台灣是中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們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一國兩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製造台灣獨立的企圖和行動。我們將繼續促進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推動兩岸人民的往來和各個領域的交流合作,特別是大力發展兩岸經濟合作,共同振興民族經濟。我們再次重申,中國共產黨願意同中國國民黨盡早接觸,以便創造條件,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在商談中,可以吸收兩岸其他政黨、團體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就兩岸正式談判的方式問題同台灣方面進行討論,找到雙方都認為合適的辦法。希望台灣當局順應民心,消除阻撓祖國統一的人為障礙,使兩岸關係有一個新的發展。”從中共十四大報告關於“一國兩制”理論的論述來看,在深化“一國兩制”理論內涵時,突出了“一國兩制”理論的兩個重要特點:一是“和平統一”3;二是“一個中國”。據此可知,中共十三大報告提出的“一國兩制”理論旨在“實現祖國統一”的目標有了進一步明確,即“一國兩制”原則是針對“和平統一”確立的大政方針,而不是針對“非和平統一”;此外,“一國兩制”概念中的“一個國家”是問題的核心,拋開了“一個國家”來談論“一國兩制”或者是“和平統一”都是不可能的。(三)中共十五大報告中的“一國兩制”1997年9月12日,江澤民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中對“一國兩制”理論的闡述又有了新的發展,既有對香港回歸祖國經驗的總結,同時又對澳門回歸以及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提出了新的期待。中共十五大報告涉及到“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的內容包括:“五年來,我們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洗雪了中華民族的百年屈辱,可以告慰無數的革命先烈和前輩。這是每個中國人都感到歡欣鼓舞的盛事,也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讚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海內外全體中國人的共同心願。中國共產黨人把完成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作為自己的歷史重任,並為此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努力。鄧小平‘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有力地推動了祖國和平統一的進程。香港回歸祖國,標誌着‘一國兩制’構想的巨大成功,標誌着中國人民在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的道路上邁出了重要一步。香港回歸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到切實貫徹執行,保持了繁榮穩定的局面。事實必將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同胞一定能夠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治理好香港。澳門將於1999年回到祖國懷抱,這是中華民族的又一盛事。澳門回歸的各項準備工作正在積極有序地進行。澳門完全可以實現平穩過渡、順利交接,並保持長期發展和穩定。‘一國兩制’構想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內容是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同時在台灣、香港、澳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這一構想,既體現了實現祖國統一、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性,又充分考慮台灣、香港、澳門的歷史和現實,體現了高度的靈活性,是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基本方針。實行‘一國兩制’,有利於祖國統一和民族振興,有利於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在‘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各項政策的推動下,海峽兩岸關係有了很大發展。香港順利回歸並保持長期繁榮穩定,必將為解決台灣問題創造有利的條件。但是,台灣島內分裂傾向的發展和某些外國反華勢力的干涉,嚴重地阻礙着和平統一的進程,理所當然地遭到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的堅決反對。要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要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反對分裂,反對‘台獨’,反對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反對外國勢力干涉,絕不允許任何勢力以任何方式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地位。要努力用和平方式實現統一,但不能承諾放棄使用武力,這決不是針對台灣同胞,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搞‘台灣獨立’圖謀的。要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加速實現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繼續加強兩岸人員往來和科@EK@
  • 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創新發展進程技、文化等各個領域的交流。我們寄希望於具有光榮愛國主義傳統的台灣同胞。除了極少數頑固堅持‘台獨’立場的人以外,歡迎台灣各黨派、各界人士同我們交換有關兩岸關係與和平統一的意見。我們再次鄭重呼籲:作為第一步,海峽兩岸可先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係的發展進行規劃。希望台灣當局認真回應我們的建議和主張,及早同我們進行政治談判。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問題都可以談。只要是有利於祖國統一的意見和建議,都可以提出來。祖國統一的問題,應當由兩岸中國人自己解決。台灣的前途繫於祖國統一,分裂是絕對沒有出路的。我們完全有決心、有能力最終解決台灣問題。不管在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道路上還有多少艱難險阻,海峽兩岸全體中國人和所有中華兒女,從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出發,攜手共進,祖國的完全統一和民族的全面振興,一定能夠實現。”中共十五大報告關於“一國兩制”的論述有兩個突出的理論貢獻:一是將“一國兩制”納入鄧小平理論的組成部分,從而使得“一國兩制”成為改革開放以來各項路綫方針政策的思想基礎和理論源頭,進一步提升了“一國兩制”的理論地位和重要性;二是對“一個國家”做了分步走的“設想”,指出“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可以說將“一國兩制”的理論性與實踐可能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將理論觀點轉化為行動方案,是對“一國兩制”理論提出的新的實施要求。(四)中共十六大報告中的“一國兩制”2002年11月8日,江澤民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中對“一國兩制”做了進一步全面和系統地表述,豐富和發展了“一國兩制”理論。具體內容包括:“祖國統一大業取得新進展。我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堅持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嚴格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和澳門社會經濟穩定。海峽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交流不斷加強。反對‘台獨’等各種分裂圖謀的鬥爭深入開展。13年來的實踐,加深了我們對甚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建設甚麼樣的黨、怎樣建設黨的認識,積累了十分寶貴的經驗。堅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不斷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的旗幟,加強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綫。加強同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做好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和僑務工作,堅持‘一國兩制’方針,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共同奮鬥。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是海內外中華兒女的共同心願。我們成功解決了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正在為早日解決台灣問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而繼續奮鬥。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豐富了‘一國兩制’的理論和實踐。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方針是正確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我們將堅定不移地實行這一方針,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的工作,廣泛團結港澳各界人士,共同維護和促進香港和澳門的繁榮、穩定和發展。我們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現階段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同台灣同胞一道,加強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堅決反對台灣分裂勢力。兩岸關係的基本格局和發展趨勢沒有改變。台灣同胞求和平、求安定、求發展的意願日益增強。台灣分裂勢力的分裂活動不得人心。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發展兩岸關係和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對任何旨在製造‘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言行,我們都堅決反對。台灣前途繫於祖國統一。開展對話,進行和平統一談判,是我們的一貫主張。我們再次呼籲,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暫時擱置某些政治爭議,盡早恢復兩岸對話和談判。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問題都可以談,可以談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問題,可以談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空間問題,也可以談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等問題。我們願與台灣各黨派和各界人士就發展兩岸關係、推進和平統一交換意見。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我們寄希望於台灣人民。台灣同胞具有光榮的愛國主義傳統,是發展兩岸關係的重要力量。我們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兩岸應該擴大交流交往,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實現兩岸直接通郵、通航和通商,是兩岸同胞的共同利益所在,完全@E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應該採取實際步驟積極推進,開創兩岸經濟合作的新局面。‘一國兩制’是兩岸統一的最佳方式。兩岸統一後,台灣可以保持原有的社會制度不變,高度自治。台灣同胞的生活方式不變,他們的切身利益將得到充分保障,永享太平。台灣經濟將真正以祖國大陸為腹地,獲得廣濶的發展空間。台灣同胞可以同大陸同胞一道,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利,共用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和榮譽。兩千三百萬台灣同胞是我們的手足兄弟,沒有人比我們更希望通過和平的方式解決台灣問題。我們將繼續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貫徹八項主張,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我們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不是針對台灣同胞的,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台灣分裂勢力搞‘台灣獨立’圖謀的。維護祖國統一事關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國人民將義無反顧地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割出去。國家要統一,民族要復興,台灣問題不能無限期地拖延下去。我們堅信,通過全體中華兒女共同努力,祖國的完全統一就一定能夠早日實現。”中共十六大報告關於“一國兩制”思想的闡述具有鮮明的特點:一是在總結“一國兩制”的理論與實踐基礎上,將“一國兩制”明確定性為“方針”,確立了指導思想的地位;二是對推動“一國兩制”實現的主體力量作了強調,指出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我們寄希望於台灣人民;三是對和平統一祖國提出了時間表的要求,即作為和平統一祖國的“方針”,“一國兩制”的適用性不可能無限制地被忽視,故十八大報告強調:國家要統一,民族要復興,台灣問題不能無限期地拖延下去,上述思想為“一國兩制”在和平解決台灣問題上提出了時效上的“要求”和“期待”。(五)中共十七大報告中的“一國兩制”2007年10月15日,胡錦濤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鬥》對“一國兩制”理論在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闡述了明確的立場,進一步深化了“一國兩制”實踐的具體要求。十七大報告就此規定:“港澳工作和對台工作進一步加強。香港、澳門保持繁榮穩定,對內地經貿關係更加緊密。兩岸政黨交流成功開啟,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交流達到新水平。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一國兩制’實踐日益豐富。‘一國兩制’是完全正確的,具有強大生命力。按照‘一國兩制’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符合中華民族根本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重大課題。我們將堅定不移地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着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鼓勵香港、澳門各界人士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和衷共濟,促進社會和睦;加強內地與香港、澳門交流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積極支持香港、澳門開展對外交往,堅決反對外部勢力干預香港、澳門事務。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完全有智慧有能力管理好、建設好香港、澳門,香港、澳門已經並將繼續為國家現代化建設發揮重要作用,偉大祖國永遠是香港、澳門繁榮穩定的堅強後盾。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全體中華兒女的共同心願。我們將遵循‘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和現階段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決不動搖,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反對‘台獨’分裂活動決不妥協,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題,真誠為兩岸同胞謀福祉、為台海地區謀和平,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儘管兩岸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中國是兩岸同胞的共同家園,兩岸同胞理應攜手維護好、建設好我們的共同家園。台灣任何政黨,只要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我們都願意同他們交流對話、協商談判,甚麼問題都可以談。我們鄭重呼籲,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定,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13億大陸同胞和2,300萬台灣同胞是血脈相連的命運共同體。凡是對台灣同胞有利的事情,凡是對維護台海和平有利的事情,凡是對促進祖國和平統一有利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努力做好。我們理解、信賴、關心台灣同胞,將繼續實施和充實惠及廣大台灣同胞的政策措施,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正當權益,支@FC@
  • 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創新發展進程持海峽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資相對集中地區經濟發展。兩岸同胞要加強交往,促進經濟文化交流拓展領域、提高層次,推動直接‘三通’,使彼此感情更融洽、合作更深化,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共同努力。當前,‘台獨’分裂勢力加緊進行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兩岸同胞要共同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我們必須由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決定。我們願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祖國分割出去。兩岸統一是中華民族走向偉大復興的歷史必然。海內外中華兒女緊密團結、共同奮鬥,祖國完全統一就一定能夠實現。”中共十七大報告在“一國兩制”方面的特點在於強調要堅持“一國兩制”的實踐,採取穩步扎實的措施來鞏固港澳特別行政區實踐“一國兩制”的成果,同時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堅守表明了堅定的立場,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視為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重大課題,上升到執政黨治國理政的“重大課題”的高度,表明了“一國兩制”理論是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執政的重大事項,與執政黨的執政方式和合法性高度結合起來,成為執政黨一項執政戰略;二是通過“一國兩制”方針在港澳特別行政區的生動實踐,明確了排除一切外來干擾,保證“一國兩制”方針的正確貫徹落實的決心和信念;三是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加強內地與香港、澳門交流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積極支持香港、澳門開展對外交往,堅決反對外部勢力干預香港、澳門事務。在對台問題,又進一步表明了盡最大努力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祖國分割出去的嚴正立場,始終不渝地堅持以“一國兩制”方針來主導兩岸和平統一問題。(六)中共十八大報告中的“一國兩制”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代表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會作了題為《堅定不移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鬥》的報告。中共十八大報告對“一國兩制”方針的貫徹落實又進一步予以深化,主要內容涉及到:“港澳台工作進一步加強。香港、澳門保持繁榮穩定,同內地交流合作提高到新水平。推動兩岸關係實現重大轉折,實現兩岸全面雙向“三通”,簽署實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形成兩岸全方位交往格局,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香港、澳門回歸以來,走上了同祖國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寬廣道路,‘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中央政府將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堅定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帶領香港、澳門各界人士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包容共濟促進和諧,深化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係,推進各領域交流合作,促進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的大團結,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我們堅信,香港同胞、澳門同胞不僅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把特別行政區管理好、建設好,也一定能在國家事務中發揮積極作用,同全國各族人民一道共用做中國人的尊嚴和榮耀。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不可阻擋的歷史進程。和平統一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實現和平統一首先要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必須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堅持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全面貫徹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重要思想,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充分的條件。我們要始終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大陸和台灣雖然尚未統一,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國家領土和主權從未分割、也不容分割。兩岸雙方應恪守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共同立場,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在此基礎上求同存異。對台灣任何政黨,只要不主張‘台獨’、認同一個中國,我們都願意同他們交往、對話、合作。我們要持續推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經濟合作,厚植共同利益。擴大文化交流,增強民族認同。密切@F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人民往來,融洽同胞感情。促進平等協商,加強制度建設。希望雙方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商談建立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穩定台海局勢;協商達成兩岸和平協議,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前景。我們要努力促進兩岸同胞團結奮鬥。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是血脈相連的命運共同體,理應相互關愛信賴,共同推進兩岸關係,共同享有發展成果。凡是有利於增進兩岸同胞共同福祉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努力做好。我們要切實保護台灣同胞權益,團結台灣同胞維護好、建設好中華民族共同家園。我們堅決反對‘台獨’分裂圖謀。中國人民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勢力以任何方式把台灣從祖國分割出去。‘台獨’分裂行徑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必然走向徹底失敗。全體中華兒女攜手努力,就一定能在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完成祖國統一大業。”中共十八大報告在“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方面又有了進一步地深入闡述,具有以下兩個“亮點”:一是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基本法制度,指出中央政府將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堅定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為基本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政策依據;二是在對台問題,拓展了“一國兩制”方針適用的範圍,指出對台灣任何政黨,只要不主張“台獨”、認同一個中國,我們都願意同他們交往、對話、合作。上述論斷對於最大限度地釋放“和平”善意,盡最大努力依據“一國兩制”方針來解決台灣問題奠定了政策基礎。二、基本法修改符合執政黨的執政理念總結和梳理中共十三大到十八大的報告關於“一國兩制”的思想、觀念、理論、實踐、方針和原則的各項論述,可以發現,從中共十三大明確肯定“一國兩制”的概念,並且確立“一國兩制”的制度目標是為了“實現祖國統一”,繼而中共十四大報告又詳細論述了“一國兩制”制度目標的特徵是“和平統一”以及制度內涵的核心是“一個中國”,中共十五大報告提出“一國兩制”構想在實踐中“分步走”的戰略,中共十六大報告對“一國兩制”方針實踐主體的重要性和特徵做了精確地闡述,同時對“一國兩制”方針的適用時效也表明了嚴正立場,中共十七大報告把“一國兩制”上升到執政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重大課題”,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要不斷發展和完善基本法制度,以更加務實的態度來推動“一國兩制”方針在解決台灣問題和實現“和平統一”中的指導作用,等等。上述各項論斷都表明,“一國兩制”理論在過去的三十年中,已經成為執政黨中國共產黨的一項執政目標以及治國理政的基本執政理念,是與執政黨執政的合法性及前途緊密相連的,是中國共產黨人在治國理政中對人類國家結構形式的治理模式做出的獨特的貢獻。它的基本價值內涵是“和平”、“統一”、“繁榮”、“發展”和“和諧”,是中華民族實行偉大復興事業的重大社會工程和國家任務。依託“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導,通過不斷總結“一國兩制”的實踐經驗,中華民族就可以充分利用當下相對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和各種科學技術發展帶來的物質和精神文明成果,以飽滿的熱情和最大的努力來推進中華民族的整體現代化,進一步發揮中華民族在人類文明發展歷史進程中的重要作用。當然,審視中國共產黨歷次黨代會的報告,可以發現,“一國兩制”理論從最初提出到不斷完善,其內容和實踐的形式都是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的,特別是“一國兩制”的實踐,始終以“一國兩制”理論為指導,和諧有序地穩步推進。在此基礎上,為了適應“一國兩制”實踐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的要求,中共代表大會報告也在不斷地調整闡述“一國兩制”理論在實踐中有效應用的視角,豐富“一國兩制”的理論內涵。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在法理上為以修改方式來完善基本法所規定的各項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這就意味着在今後一段時間內,依據“一國兩制”方針,結合港澳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法的實踐以及繼續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的具體情況,通過修改基本法的方式來完善基本法所確立的各項制度,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重大任務,以中共十八大報告關於深化“一國兩制”的實踐相關論述為依據,基本法修改的可以討論的議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要把尊重中央權力與保障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辯證關係明確地肯定下來,着重解決基本法實踐中港澳居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個中國”的認同感和歸屬感4,強化港澳居民的“中國公民意識”。中共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FE@
  • 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創新發展進程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上述論述非常明確地傳遞了一個資訊,就是中央政府要更進一步地尊重“兩制差異”,保障港澳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的“充分實現”,同時,那些漠視基本法規定的“一個中國”原則、鼓動不明真相的人宣稱“中國人滾出香港、澳門”的違法言論必須受到法律上的制裁5,脫離了“一個中國”原則,港澳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就失去了未來和方向。2.在基本法條文中要進一步明確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維護基本法在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中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中共十七大報告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視為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重大課題,而中共十五大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治國方略寫進了憲法,因此,“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是全局性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所有的領域。通過基本法修改明確特區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是執政黨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也是港澳特別行政區貫徹落實基本法的行動綱領。正如中共十八大報告指出的那樣:中央政府將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堅定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3.深化港澳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其他行政區域之間的經貿和法律合作關係,建立明確和可靠的法律合作機制是基本法的一項重要任務。雖然基本法適用於港澳特別行政區,但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同樣也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所轄範圍,因此,除了基本法明確規定的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的法律關係外,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內地行政區域之間的法律關係也需要在基本法條款加以具體化,這是已經被基本法的實踐所證明了的事實,也就是說依託基本法的規定應當建立起特別行政區與內地行政區域之間的區域法律合作機制。中共十八大報告也強調指出:深化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係,推進各領域交流合作。這為基本法的修改提供了政策依據。4.要通過基本法的修改明確堅決反對外來勢力干涉港澳特別行政區事務的主權立場,設置相應的制度措施有效防範外來勢力對港澳特別行政區貫徹落實基本法活動的干擾和破壞。中共十八大報告強調:促進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的大團結,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為了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有效地遏制“台獨”勢力,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法第2條對“一國兩制”方針的內涵做了明確的界定,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第5條又規定: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事實證明,《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很好地遏制了“台獨”勢力,維護了兩岸正常的交往,為以“一國兩制”方針來指導兩岸關係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針對目前港澳地區出現的一些外國勢力干涉基本法實施的現象,應當通過修改基本法的方式,通過設置相應的法律制度和制裁措施來有效地遏制外來勢力的干擾和破壞。6總之,“一國兩制”從理論到實踐的發展,是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的治國理政的基本國策,而非權宜之計。從中共十三大到中共十八大,“一國兩制”思想不斷豐富和完善,最終形成了系統性的理論體系和制度安排。中共十八大還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進一步拓展了基本法的制度發展和完善的空間,這些政策性的宣示,為保證通過基本法實現港澳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政策依據,是“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不斷深入和完善的行動指南。@F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註釋:11982年1月,鄧小平在接見一海外朋友時說:“九條方針(按:指葉劍英委員長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是以葉劍英委員長名義提出來的,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制是可以允許的,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制度,我們也不要破壞他那個制度”。關於“一國兩制”的概念,正是從這時開始正式使用的。1983年7月,鄧小平在會見美國新澤西州一大學教授時說:“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見《一國兩制的形成發展》,載於中國台灣網:http://www.chinataiwan.org/twzlk/lsh/1948nyh/200504/t20050414_185829.htm,2012年11月23日。2王玉川認為,中國共產黨在始終堅持祖國統一的前提下,對如何統一,用甚麼方式統一的有關政策上,有一個從武力解放台灣到提出實現第三次國共合作與和平統一祖國的方針,由“一國一制”到“一國兩制”的政策演變。見王玉川:《一國兩制:黨的和平統一祖國方針的新發展》,載於《安徽省委黨校學報》,1990年第1期。3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時談話時指出: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們希望國共兩黨共同完成民族統一,大家都對中華民族作出貢獻。4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名譽會務顧問李澤添嚴厲批評了不尊重“一國兩制”的錯誤傾向。他說:“在政制發展問題上,有些政客動不動便說中央干預香港內政,無視‘一國’原則,扭曲‘一國兩制’精神。這些人不是惡意誤導市民,便是對《基本法》無知。”“‘一國’是‘兩制’的前提,但香港極少數人,在討論政制時卻只提‘兩制’,把‘一國’原則扔進垃圾堆。”李澤添認為,在“一國兩制”的大框架下,必須明確五個大原則:一、“一國”是“兩制”的前提;二、港人治港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治港;三、高度自治是在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四、政制發展須顧及均衡參與原則;五、政制發展須循序漸進和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他說,香港的高度自治,是在中央授權下執行,這是憲制上的法律地位,這個觀點必須清晰,否則,諸如“中央干預香港內政”之類的怪論歪理便無日無之,誤導香港市民。見吳酩:《“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政制發展明確五大原則》,載於《人民日報》,2004年2月25日。52012年9月15日及16日數百香港市民連續兩天圍堵港鐵上水站,抗議內地水客嚴重影響港人生活。不過,有少數人在活動期間高舉港英時期的旗幟,並高呼“中國人滾回中國”,引起香港輿論的猛烈批評。香港《晴報》的評論說,單純的抗議水客事件變了味,反水客只是幌子,有人借港人對水客的不滿情緒,挑動香港與內地的矛盾。見《少數港人高呼“中國人滾回中國”引輿論猛批》,載於《環球時報》,2012年9月19日。6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指出:“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兩個特別行政區的事務屬於中國內政範疇,但一些外部勢力仍不時對港澳內部事務說三道四,通過多種方式培養和扶植港澳反對派力量,甚至深度介入港澳當地選舉事務,為反對派各派參選進行協調等。對此,我們要繼續堅決反對,並採取相應措施,更有效地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對港澳事務的干預。”參見《張曉明解讀港澳工作重點:把握好三對關係》,載於中國網:http://news.china.com.cn/local/2012-11/23/content_27205328.htm,2012年11月23日。@FG@
  • 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基礎和邏輯駱偉建∗一、“一國兩制”理論面臨的質疑和挑戰“一國兩制”的理論和方針政策從提出之日起就伴隨着爭論,也沒有因為“一國兩制”方針政策通過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定化而停止爭論。隨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有關爭議不僅沒有平息,反而因“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實施中出現一些新問題更趨激烈。所以,需要我們認真面對這種爭論,對“一國兩制”的理論進行深入的分析和闡述,給出有說服力的論述,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提供理論基礎。(一)對待“一國兩制”的各種態度在對待“一國兩制”的理論上,可以說態度各異,意見紛爭。按照時間順序基本上可以將對待“一國兩制”的態度構劃出如下的綫性圖。1.對“一國兩制”抱懷疑態度當“一國兩制”提出之初,首先遇到的是懷疑,懷疑論者主要有兩種。一是懷疑中央政府實行“一國兩制”的誠意,懷疑“一國兩制”政策和制度是權宜之計,懷疑“兩制”不可能保持長期不變。這種懷疑論者採用用腳表態,移民海外,找退路找保險。僅1997年前,赴加拿大移民的香港民眾就有20萬人。1二是認為“一國兩制”不可行,行不通,直接宣告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之時就是特別行政區死亡之日。美國《財富》雜誌曾刊登封面文章,標題是《香港之死》,該文宣告,1997年6月30日午夜過後,香港“一切都會改變”,香港必將喪失它作為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變成“一潭死水”,“香港未來的赤裸裸的真相可以用兩個字概括:完蛋”。22.對“一國兩制”既抱有期待又持觀望態度隨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實現了政權的順利交接和平穩過渡,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改變了一部分持懷疑論者的態度,對“一國兩制”產生信心並抱有期待。一個突出的社會現象就是出現了移民海外的人開始回流。在2007年7月9日香港回歸10週年時,美國《財富》雜誌發表了一篇與10年前截然不同並充滿挑戰性的文章,那就是《香港根本死不了》。3雖然,仍有一部分人對“一國兩制”懷有焦慮心態,但至少是持觀望態度,不再是反對態度。3.對“一國兩制”持各自表述態度當“一國兩制”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引起了對“一國兩制”下“一國”與“兩制”應該是甚麼關係,以及“兩制”之間應該是一種甚麼關係的討論,出現了各自表述的現象。一種認為,“一國”是“兩制”基礎,應該解決國家認同和以愛國者為主體的管治隊伍。另一種卻認為,“兩制”是重點,質疑愛國者的要求和標準。一種認為,為了防止內地一制對特區另一制的影響,應該構築防火牆,以防止被同化。另一種認為,防火牆妨礙了香港與內地合作,香港將有被逐漸邊緣化的危險,提出了特區應該與內地合作的主張。4.對“一國兩制”秉持合作態度由於香港出現了經濟發展中的困難,要求中央給予支持,要求與內地合作。從而,產生了三項舉措,中央政府推動了兩地緊密經貿聯繫安排,內地居民個人遊,粵港澳區域合作。其中一個實例最能說明認同合作態度的就是特區要求在國家“十二五”規劃中列入特區的發展內容。出現了特區與內地經濟融合的呼聲。當然,也出現了認為被規劃的反對意見。∗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F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5.對“一國兩制”抱否定態度對“一國兩制”的理論和政策,部分人士從懷疑逐步發展到公然否定“一國兩制”,主要是對涉及“一國”原則的堅持反對和對抗的態度。在這個過程中具標誌性的事件有,反對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鼓吹公投改變特區政治體制,反對國民教育,直至提出並推動香港自治運動。還有意見否定兩種制度和平共處,互相尊重,主張改變內地制度。無論是兩制對抗一國,還是改變兩制中的一制,實質都是否定“一國兩制”。回顧上述變化可以看到:第一,對“一國兩制”的認同度是波浪發展的,有懷疑有期待,有焦慮有希望,有合作有對抗,有肯定有否定,既不是直綫向上,也不是直綫向下。第二,各種心態在不同時期也是交雜一起,但在不同時期某種心態可能佔據主要影響的地位。第三,部分人士從懷疑“一國兩制”到各自表述“一國兩制”直至發展到挑戰、否定“一國兩制”的趨勢是非常值得注意。(二)對“一國兩制”挑戰的觀點對“一國兩制”理論挑戰的觀點主要來自兩個基本方面。1.“一國一制”論這種觀點認為,“一國兩制”行不通。但是,否定的理由卻是截然相反,南轅北轍。一是堅持“一國”原則的意見認為,如果“兩制”持續對抗“一國”,那麼,兩者不可能長期和平共處,“一國”也就不可能容忍“兩制”的存在。所以,“一國兩制”未必行得通。二是強調“兩制”意見的認為,“一國”下不會有“兩制”,因為“兩制”的價值觀不同,不是內地的一制改變特區的另一制,就是特區的一制改變內地的一制。但對現狀有兩種不同的判斷。一種意見認為“兩制下的一國化”4已經開始。另一種意見認為,香港失控是中國巨變的前奏,港制將改變內制。5所以,“一國兩制”行不通。按照上述意見,“一國”總歸要“一制”,“兩制”總歸要“兩國”。出路是“一國良制”。有了“一國良制”何需“一國兩制”。首先是解決制度之爭,其次再談國家統一是這一觀點的核心內容。2.“一國一邦”論這種觀點主張,既然不能“一國兩制”,那麼就搞變相的“兩國兩制”。具體的主張有兩個:一是“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的制度安排還不夠,應該搞地方自治運動,提出了自治運動的綱領,並確定龍獅香港旗為自治運動的徽號,變相去一國化。海外某些人主張,擺脫中央控制,就應走上獨立,廢除基本法,另起爐灶。二是弱化直至虛化或對抗、抵制中央對特區的權力。比如五區公投、反二十三條立法、反國民教育,矛頭直指中央對特區的管治權力。凡是與中央協商的事情,就連香港民主黨與中央就政制方案溝通也被認為破壞“一國兩制”,出賣高度自治。這種意見名義上沒有公然否定“一國”,實質上通過特區制度的獨立化去否定“一國”的制度。3.超越“一國兩制”論有意見主張,“香港應該跨越基本法,跨越一國兩制”;“大家來想一想,將來的香港會怎樣,整個珠江三角洲會怎樣。這不僅是講經濟發展問題,更重要的是政治、社會改革的問題。關於2047年的香港,現在的八十後應該思考,離開了基本法之後,香港會怎樣,中國會怎樣。怎樣才能對中國起到一種建設性作用。”6還有人提出,應該從“一國兩制”的驛站奔向“一國良制”的終點。“一國兩制”的終極理想就是“一國良制”。7從這種意見中可以看到,“一國”無須超越,需要超越的是現行的兩種制度,那麼,超越後的制度是甚麼呢?怎麼超越呢?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說法,留下了思考的想像。“一國兩制”理論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石,動搖了“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必然動搖特別行政區制度。所以,對這樣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必須搞清楚,深入和準確理解“一國兩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性及理論性。這些爭論涉及:“一國兩制”理論本身是否有缺陷?還是對“一國兩制”理解出問題?或是“一國兩制”實踐出問題了?具體而言,需要回答三個基本問題。第一,“一國”能否“兩制”?第二,“兩制”是否必定走向“一制”?第三,如果走向“一制”,怎麼“一制”?回答這些問題,應該從“一國兩制”的現實和趨勢兩個基本方面分析。認清當下,展望未來。@FI@
  • 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基礎和邏輯二、“一國兩制”的現實從“一國兩制”的理論和實際看,“一國”可以“兩制”。(一)“一國兩制”的歷史和現實條件“一國”為何實行“兩制”?是需要特定的歷史條件和現實條件,並不是在任何情況和條件都可以“一國兩制”的。1.歷史上曾經是領土、主權統一的國家曾經的統一國家因某種原因導致了領土分裂,主權不統一,從而,為了實現領土完整,主權統一,為了讓被外國佔領的領土回歸一國,並恢復對該領土行使主權,產生了國家統一大業的任務。所以,歷史上的統一國家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前提條件,也是先決條件。歷史上沒有領土、主權的“一國”,何來今日的“一國兩制”?“一國兩制”中的“一國”是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後的“一國”,是實現了主權有效或實際管轄的“一國”,是恢復“一國”,不是重構“一國”。因此,鄧小平說,“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82.不同地區存在不同制度由於被分裂的領土長期實行另一種社會制度,而且,居民希望保留原有的制度,所以,社會的客觀條件和居民的主觀願望兩個基本方面決定了回歸“一國”,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後,應該實行“兩制”。鄧小平說,“根據香港和台灣的歷史和實際情況,不保證香港和台灣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就不能保持它們的繁榮穩定,也不能和平解決祖國統一問題。”9“這些方針政策應該不僅是香港人民可以接受的,而且在香港的其他投資者首先是英國也能接受,因為對他們有好處。”10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上兩個條件,實行“一國兩制”才有可能。(二)“一國兩制”超越制度之爭“一國兩制”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的統一,實現國家統一的方法可以有多種選項,多種手段。歷史上的常用方法是一個國家一種制度。國家統一也就意味制度同一。然而,“一國兩制”的思維是,如果保留不同的社會制度更利於國家的統一,那麼就應該超越制度不同,通過保留不同的制度實現國家統一。1.“一國兩制”的邏輯自洽性“一國”是“兩制”的基礎,“兩制”是“一國”的條件。(1)“一國兩制”的核心和基礎是“一國”“一國兩制”的核心是解決國家的統一問題,不是解決制度的統一問題。如果不搞清楚這個核心問題,就不可能超越制度之爭,而解決制度之爭,只能導致“一國一制”,不會有“一國兩制”。“一國兩制”是和而不同,“和”代表國家統一,“不同”表現為兩種制度共存。“一國兩制”也是求同存異,求“一國”之同,存“兩制”之異。在“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中,“一國”的價值可以成為雙方的共識,“制度”的價值不同可以擱置,共同的“一國”可以超越不同的“制度”。(2)“一國”為甚麼是基礎?“一國兩制”中的“一國”與“兩制”的關係,誰是基礎?誰是目的?誰是條件?誰是方法?應該以“一國兩制”理論提出的出發點和目的來考察。鄧小平在20世紀80年代提出和平統一的國家任務。為了完成國家和平統一的任務,構想用“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來解決。所以,從和平統一問題的提出到“一國兩制”解決和平統一問題之間的關係分析,國家統一是任務,是目的,“一國兩制”是完成任務的條件和方法。“一國兩制”中的“一國”是基礎,是本元性的目的,“兩制”是實現“一國”的條件和手段。元目的只有一個,實現目的的手段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比如,可以“一國一制”的方法實現國家統一,也可以是“一國兩制”的方法實現國家的統一。不管甚麼方法,最終是為了實現國家統一的目的。那麼,在實現國家統一的目的進程中,哪一種方法最適宜呢?“一國兩制”的理論認為,在一國下保留兩種制度對實現國家統一最有利。一方面,國家統一後不影響港澳地區的穩定發展,另一方面,港澳的穩定發展又能為統一後的國家作出貢獻,兩者之間不矛盾,而且是互惠互利,共同發展。有意見認為,“‘一國兩制’的靈魂在於‘兩制’,而不是‘一國’,這是個簡單不過的邏輯,如果重點是‘一國’,為何不是實行‘一國一制’呢?如果重點是‘一國’,為何不把香港變成中國南方的一個普通城市?”11這種認識並不符合邏輯。第一,如果“一國兩制”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兩制”,“兩制”是目的的話,那麼“一國”相較“兩制”這個目的又是甚麼呢?是手段嗎?如果@F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一國”是手段,那麼,“一國”對“兩制”而言絕對是多餘的,根本沒有必要。因為沒有“一國”已經有“兩制”了,為甚麼還要“一國”呢?“一國”不就是可有可無,變得多餘了嗎?第二,如果“兩制”是“一國”的基礎?是目的?那麼,“一國”以哪一種制度為基礎?又以哪一個制度為目的呢?要解決這個問題,惟一的出路是先解決制度的同一性和一致性,否則,不可能構建“一國”的基礎。結果就是“一國一制”,不可能有“一國兩制”。所以,“兩制”是“一國”的基礎和目的在邏輯上是不通的。(3)“兩制”是必要的條件雖然“一國”是“兩制”的目的,並不意味“兩制”可有可無,也並不意味否定和改變不同的制度。在中國的特定歷史和現實的情況下,“兩制”是實現“一國”的條件。道理很簡單,實行“兩制”最有利於實現國家統一,港澳回歸的事實說明了這一點。在實現國家統一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繼續實行“兩制”,也有利於統一後的國家發展,做到港澳好、國家好,國家好、港澳好的雙贏局面。所以,手段不能離開目的,否則成為無的放矢。目的需要手段,否則永遠無法自我實現。在實現目的的過程中需要處理各種關係,從而,構成了目的和手段及其因果的關係。懂得這個道理,既要堅持“一國”,又要維護“兩制”。2.“一國兩制”的利益兼顧性“一國兩制”是為實現國家統一而提出的理論,不是為國家內部的制度統一提出的理論。所以,“一國兩制”可以允許不同的社會制度共存,可以超越制度不同,超越制度之爭。為甚麼“一國”可以“兩制”呢?最根本的原因是,“兩制”有利於國家統一,從而滿足國家的利益,“兩制”也有利於保持特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滿足居民的利益。一個能夠既滿足國家利益,也滿足地區利益,既符合整個中華民族的利益,也符合特區居民利益的政策,當然“兩制”在“一國”下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一國兩制”不僅將國家和特區的共同利益最大化,而且能夠爭取到利益的雙贏,國家好、港澳好,港澳好、國家好,說明“一國兩制”的合理性。如果強行推行“一國一制”,兩制中必有一制要被消滅,一制的利益勢必不能兼顧,相反受到損害,博弈的結果不是雙贏,而是零和結果。兩種方案比較,哪個有優勢,哪個更合理是可以分辨出來的。理論上說得通,實際上行得通。特別行政區成立和基本法實施十多年來取得的成績證明了“一國兩制”的優勢。123.“一國”與“兩制”的包容性(1)“一國”的含義“一國”的含義主要應該包含四個基本要素:第一是領土完整;第二是主權統一;第三是一個共同的國家憲法;第四是一個中央政府,領導地方並行使中央治理國家事務的權力。以上四點是任何一個被認為正常的國家都應有的要素。否則,領土分裂,主權分裂,憲法分裂,政府分裂還能是一個國家嗎?如果“一國兩制”下的國家不是統一的,是分裂的,那麼,“一國”有甚麼意義?或者還能稱為“一國”嗎?“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具體而言,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否定“一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在邏輯上是十分荒唐的。既違反事實的邏輯,也違反形式邏輯。首先,從形式邏輯分析。舉形式邏輯三段論一例,大前提:法律應該保護國家安全。小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結論:法律應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然而,反對意見的邏輯是,法律保護的是國家的安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等於國家,因為國家是抽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具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等於國家,所以,法律可以不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這種推論錯在何處?就是用抽象的國家去否定具體的國家。其實,大前提中的抽象的國家是由各個具體的、活生生的國家構成的,是包括了所有的具體的國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屬於國家的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就應該受法律保護。質疑“一國兩制”的論調,用抽象的國家代替、否定具體的國家。只接受抽象意義的“一國”,不接受具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這種邏輯能夠成立,那麼,“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就變成了抽象的國家。如果是抽象的國家,必然可以任人隨意解釋和構建。“一國”作為“一國兩制”的基礎本身就成了問題,並被動搖了。但是,“一國兩制”中的“一國”不是抽象的,是具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行使中國的主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港澳行使主權。抽象的中國並不能行使主權。事實也是如此,世界上的國家與中國打交道的不是抽象的中國,而是實實在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中國@FK@
  • 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基礎和邏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事實,不可以抹殺的,也抹殺不了。其次,從事實邏輯分析。關於香港和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英國、葡萄牙簽署。聯合聲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行使主權後設立特別行政區。從談判港澳問題到恢復對港澳行使主權再到設立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整個過程,均是看得見摸得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主體行使中國的主權。誰能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和作用?除非採取駝鳥政策,貽笑大方。所以,“一國”的內涵講的是領土、主權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國”並不要求社會制度的同一,它完全可以包容“兩制”。(2)“兩制”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個正常的國家,當然有國家制度。“一國兩制”下的“一國”不僅有主權,也有國家制度。一個國家主權只能有一個國家制度。比如,人民代表大會制是國家的政治制度,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單一制是國家結構制度。作為國家制度,不僅是內地,也是特區的國家制度。所以,“一國兩制”下的“兩制”並不排除國家制度的存在。這一點尤其要強調。那麼,“一國兩制”下的“兩制”是指甚麼意義上的制度呢?應該理解為社會層面和地域層面意義上的制度。具體而言,“兩制”是指內地與特區可以有不同的制度,特指地域層面上的社會制度的不同,不是國家層面上的國家制度的不同。如果將兩者混淆,那麼在邏輯上就會出現混亂。比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的政治制度,雖然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也不能否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因為它是國家層面的制度。如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僅僅是內地的社會制度,不是國家的制度,那麼,特別行政區就可以不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後的結果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中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也可以不承認、不接受,最終可以導致否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向特區授權。“一國兩制”在邏輯上就不通了。所以,應該將國家制度與社會制度區別,一個國家只有一個國家制度,但可以有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不能以社會制度不同而反對國家制度。同樣,接受國家制度也不等於放棄不同的社會制度,改變不同的社會制度。因此,“兩制”的內涵並不排除“一國”的原則,排除國家制度的存在。(3)“一國兩制”的可行性“一國”如何“兩制”?“一國兩制”的理論提供了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概括而言就是:和平共處,互相尊重,互利合作,共同發展。和平共處,互相尊重,就是兩種不同制度之間,應該包容彼此的不同。互利合作,共同發展,就是兩種不同制度之間,不僅共處,而且要合作,達到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具體而言:第一,和平共處是處理“兩制”的前提。不能因制度不同為由而改變對方,吃掉對方。如此這樣,又回到了制度之爭,變成你死我活的博弈,兩制共處就沒有可能。第二,互相尊重是處理“兩制”的應有態度。遇到兩制之間的問題,要理解對方,不採用對立對抗的方式,通過說理協商,解決分歧。第三,互利合作是“一國兩制”的紐帶。只有互利合作,“兩制”才能聯繫更加緊密,才能體現“一國”的好處。如果“兩制”之間互相隔絕,老死不相往來,互相猜忌,互不信任,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最終危及“一國”的基礎。第四,共同發展是處理“兩制”應該堅持的目的。通過合作,達至雙贏發展,真正體現出“一國兩制”的優越性,實現“一國兩制”的目標,既使國家統一,又讓國家強盛,特區繁榮、穩定、發展。在“一國兩制”實施中,“一國”有沒有改變了特區的另一制呢?從基本法第11條規定的社會經濟制度,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這三項分析,沒有人指責前兩項被改變,包括外國的評論。13在第三項特區的政治體制方面有意見認為改變了。對此,應該給出說明。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基本法規定的,不僅保留了原有制度中的行之有效的部分,也根據“一國兩制”的需要進行了改革。比如,原有的總督是英國、葡萄牙直接委派,沒有絲毫的選舉成份。基本法卻規定行政長官經過一個選舉委員會選舉或根據循序漸進發展的要求普選產生,中央政府任命。既有選舉又有任命的制度是“一國兩制”的體現,根據高度自治給予選舉行政長官的權利,根據中央政府領導特區行使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力,這是一種新制度,是原有制度中沒有的。至於選舉制度如何發展?不僅與特區選舉權有關,也與中央任命權有關。所以,中央對特區選舉制度發展的決定權不是干預特區的自治權,也不是改變特區的制@F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2.“一國兩制”五十年後也可以不變度,恰恰相反,是“一國兩制”下處理中央與特區關係時中央應有的權力。如果把選舉完全視作特區的事務,與中央無關,甚至要求取消中央的任命制,才是改變“一國兩制”新制度的安排。如果“一國兩制”實踐成功,那麼就沒有必要將“兩制”變成“一制”,一百年也可以不變。鄧小平說,“實際上五十年不變是一個形象的說法,五十年後也不會變,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變。”15三、“一國兩制”的未來所以,“兩制”變與不變的關鍵是取決於“一國兩制”能否成功這一條件。“兩制”長期存在或“兩制”是否走向“一制”是有條件的,不是必然的。條件就是取決於“一國兩制”下的“一國”與“兩制”關係的處理成敗。從現實中我們看到了“一國兩制”產生的矛盾,但是否就意味“一國兩制”沒有前途了呢?因而就否定“一國兩制”,或對“一國兩制”失去信心呢?其實,“兩制”有矛盾是不可避免,關鍵是“兩制”之間的矛盾如何處理?如果採取對抗的方式,當然只能激化矛盾,成為你死我活的博弈,將“兩制”變成“一制”。如果採取協商的方式,就可以緩和矛盾,調和矛盾,直至解決矛盾,“兩制”可以繼續和平共處。“兩制”能夠做到互惠互利,互相合作,共同發展,有甚麼理由變成“一制”呢?如果“一制”的優勢不如“兩制,那麼“一制”不可能取代“兩制”,“兩制”也不會走向“一制”。與其抱有擔心“兩制”變成“一制”的悲觀主義,或期待“兩制”變成“良制”的理想主義,還不如堅持現實主義,把“一國兩制”搞好更有實際意義。比如,一國一制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也存在利益矛盾和權力衝突,但是,我們不會因為有矛盾和衝突就取消地方行政設置吧。當然,沒有地方就不會有中央與地方的矛盾和衝突。然而,新的問題來了,中央能直接管理好全部的國家和地方事務嗎?顯然沒有這種可能性。所以,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均設立地方政府,想辦法處理好中央與地方關係就行了。同樣道理,雖然“一國兩制”實施中出現矛盾,因為有矛盾不搞“一國兩制”,還有甚麼樣的政策和制度能比之更好?假設搞“一國一制”取代“一國兩制”,矛盾必將集中在制度鬥爭上,對國家、特區、中華民族、特區居民的利益有害無利。“兩制”相鬥,兩敗俱傷,敗者更慘。如果搞甚麼“自治運動”對抗“一國”,用所謂的自治權去對抗中央的主權同樣沒有出路,不自量力將走進死胡同。所以,應該放下不切實際的幻想,辦好當下“一國兩制”的實事才是應該要做的事。3.變與不變關鍵在於怎麼變?如何變?鄧小平說,“問題是變好還是變壞。不要拒絕變,拒絕變化就不能進步。”16變化不可避免,關鍵是變得更好。從這個意義上說,制度之間可以取長補短,在不斷交流、合作和融合過程中可能產生一種新的制度,這種可能性不排除,潛藏着超越“一國兩制”的可能性。但條件是:第一,融合的優勢要比“兩制”的優勢更大,既能逐步消除“兩制”之間的矛盾,又能實現國家和特區利益的最大化,才具備創造了一種向好的方向轉變的條件。相信這種條件需要經過一個相當長時間才能形成。第二,融合的過程應該是自然的不是強制的。如果是強行改變“兩制”,實質是通過外在力破壞“一國兩制”,不可能是“一國兩制”的延續,相反,是中斷“一國兩制”為條件的制度轉變。只有通過制度之間的自然融合的過程,通過“一國兩制”的內生力,推動制度的變化,那才是“一國兩制”的延續和發展。1.“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五十年不變的條件是“兩制”都不變。如果總想改變內地的制度,那麼就不可能有兩制。鄧小平說,“要保持香港五十年繁榮和穩定,五十年以後也繁榮穩定,就要保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14如果試圖改變內地的一制,只能有兩個結果,要麼被內地制度改造成相同的一制,要麼內地與特區制度沒有分別,特區制度變成內地制度的一部分。總之,不論主觀上怎麼想,客觀上特區的另一制都將不復存在,這叫做事與願違。既然是一個自發的過程,所以,就不必作為一個目標來做,當然也就不需要時間的限定。如果將其作為目標,有人會擔心結果,有人會急於求成,都將打亂和中斷自然和自發的進程。不僅不能超越制度之爭,反而加劇制度之爭。我們的態度應當是,努力做好“一國兩制”的事業,坦然面對超越“一國兩制”的變化。@GC@
  • 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基礎和邏輯註釋:1薛寶生:《香港,“一國兩制”的偉大標籤》,載於《觀點中國》,2012年7月1日,。2同上註。3同註1、2。4周八駿:《淡化“一國”是錯誤評述》,載於《大公報》,2012年7月17日。5同上註。6引自史英強:《香港應跨越基本法和一國兩制》,載於《香港傳真》,見rfi華語網:http://www.chinese.rfi.fr/%E4%B8%AD%E5%9B%BD/20120317,2012年3月17日。7邱立本:《從一國兩制到一國良制》,見個人博客網址:http://www.sgwritings.com/17625/viewspace_19740.html,2008年11月29日。8鄧小平:《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6月,第1頁。9鄧小平:《我們非常關注香港的過渡時期》,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6月,第15頁。10同註8,第15頁。11吳志森:《“一國兩制”漸褪色》,載於《明報》網站:http://www.mingpaotor.com/htm/News/20120628/HK-gfp1_er.htm,2012年6月28日。12新華社:《香港回歸以來連續在“全球最自由經濟體”評選中排名第一》,2007年6月29日;新華社:《澳門回歸十週年:數字說話,見證澳門十年發展變化》,2009年12月13日。13美國傳統基金會及《亞洲華爾街日報》2007年1月16日公佈,連續第13年評選香港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以100分為滿分,香港以89.3分名列第一,較位列第二的新加坡高出3.6分。在10項個別範疇中,香港在其中4個範疇均列首位,包括貿易自由、投資自由、金融自由及產權保障。14鄧小平:《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第54頁。15鄧小平:《要吸收國際的經驗》,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第64頁。16鄧小平:《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第18頁。@GD@
  • 論“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目標董立坤∗2012年7月1日,國家主席胡錦濤出席香港回歸祖國15週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就職典禮時發表了重要講話,胡錦濤根據“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的理論與實踐,科學地概括了“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目標。胡錦濤說:“中央政府對香港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重大舉措,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這是在香港實踐‘一國兩制’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標。”中共十八大報告再次強調了胡錦濤2012年7月1日的講話精神,強調:“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胡錦濤對“一國兩制”核心內容和基本目標的科學概括和總結,是在新形勢下認識“一國兩制”,推動“一國兩制”向前發展的指路明燈,有必要加以深刻的認識和理解。一、和平統一及領土完整是“一國兩制”理論的出發點“一國兩制”理論是在20世紀80年代,由鄧小平提出的,鄧小平為甚麼在那個時候提出“一國兩制”理論呢?從鴉片戰爭以來,由於外國入侵,中國長期處於分裂狀態,1949年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趕走了外國侵略者,國民黨政權也退到了海島之一角,中國實現了大陸的完全統一,但是到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仍然沒有實現完全的統一。中國經過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國家百廢待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的新戰略,在此情況下,中國需要審視實現國家統一的方法和策略,為此,中國政府提出了以“一國兩制”方法實現大陸與台灣、大陸與香港和澳門的統一。為甚麼要實行“一國兩制”,鄧小平作了非常充分的論述:“‘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是我們根據中國自己的情況提出來的,而現在已經成為國際上注意的問題了。中國有香港、台灣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何在呢?是社會主義吞掉台灣,還是台灣宣揚的‘三民主義’吞掉大陸?誰也不好吞掉誰。如果不能和平解決,只有用武力解決,這對各方都是不利的。實現國家統一是民族的願望,一百年不統一,一千年也要統一的。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我看只有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1由此可見,“一國兩制”是根據中國現實情況,用以和平實現國家統一的和平方式。當時中國的現實情況是甚麼呢?就是中國仍處於分裂狀態,分裂各方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佔據國家主導地位的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香港和澳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且香港和澳門分別為英國和葡萄牙所佔領,同時,中國仍然受到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掣肘和干涉。從中國國內來說,中國有能力以武力實現國家的統一,但是為了民族利益,避免戰爭的發生,中國政府提出了在保留各方原有制度的基礎上,以“一國兩制”的方式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由此可見,實現國家和平統一,是實現“一國兩制”的出發點,也是實現“一國兩制”的根本目的。如果離開了國家的統一和領土主權的完整,“一國兩制”也就不存在了。二、“一國兩制”核心:國家對香港行使完全的主權和治權1840年英帝國主義通過鴉片戰爭攫取了中國香港領土。自那時以來,中國人民為實現國家的統一,∗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GE@
  • 論“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目標主權和領土的完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進行了前赴後繼的鬥爭。20世紀80年代初,中英之間開始香港問題的談判,中國政府主張以“一國兩制”的方式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是明確的,這裏主要有三個問題:一個是主權問題;再一個問題,是1997年後中國以甚麼方式來管理香港,繼續保持香港繁榮;第三個問題,是中國和英國兩國政府妥善商談如何使香港從現在到1997年的十五年中不出現大的波動。”2鄧小平特別強調:“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的餘地。坦率地講,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3但英國政府並沒有死心,仍然在主權問題上同中國糾纏,並提出了以主權換治權的荒謬主張。英國政府的一切圖謀都受到了中國政府的堅決拒絕。中國政府強調,主權和治權是不可分割的,主權問題是不可討論的,至於1997年後的中國政府以何種方式管理香港,也就是在香港實行甚麼樣的制度的問題,中國政府可以從有利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最後英國不得不接受中國政府的主張,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明確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聯合王國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是要實現國家對香港行使主權,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和保證。之後,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和中英《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更以明確法律條文保證國家對香港行使完全的主權和治權。1.基本法以非常明確的語言規定了國家性質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沒有任何主權屬性。《香港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說明了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香港是一個沒有主權屬性的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香港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說明了香港的一切權力都是中國政府授予的,而非由主權派生的權力。2.中央在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享有某些權力外,對於一些涉及國家主權的重要治權仍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由中央直接行使的治權主要有:基本法的制定權(序言第3段)、基本法修改權(第159條)、基本法的解釋權(第158條)、法律審查權(第17條和第160條)、政制發展主導權(第45條、第68條)、重要官員任免權(第15條)、國防外交權(第13條和第14條)、重大事項決定權(第48條第8項)。3.中央對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享有監督權,包括對授予香港行使的原屬於中央管理事務的治權進行監督,也包括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監督。4.中央對授予香港行使的權力有改變權,可以通過修改基本法(第159條)或進一步授權(第20條)或國家宣佈戰爭狀態或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第18條第4款)等途徑改變原有的授權範圍。由此可見,基本法有關規定,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核心內容:保證國家對香港行使完全的主權和治權。三、英國政府無奈接受“一國兩制”,與中國政府進行明爭暗鬥(一)英國政府無奈接受“一國兩制”應當看到,以“一國兩制”方式恢復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主權並非是一帆風順的,英國政府接受“一國兩制”,接受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主權是英國人的無奈之舉。英國與中國政府談判的最初目的是,讓中國政府承認19世紀英國與中國政府訂立的有關香港問題的三個不平等條約是合法有效的,在中國政府承認三個不平等條約為有效的基礎上,英國政府與中國政府達成某種安排,讓香港成為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或讓中國政府在香港享有名義的主權,實際香港仍然為英國或其政治勢力所控制。撒切爾夫人的回憶錄《唐寧街歲月》對英國人的最初的企圖有清晰的描述:“開始在香港發展民主構架,必要時實現公民投票,以便像新加坡那樣,達到短期內實現自治式獨立的目標。”1984年7月18日,港英政府公佈了《香港代議制白皮書》,也表達了英國人對香港安排的初衷,這就是要在香港發展所謂的“民主”,爭奪香港政制的主導權,其要點是:一是發展植根於香港的代議制政制體制,搞所謂的“還政於民”;二是架空行政長官,搞一個沒有英人的“英人治港”。英國人的@G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計劃受到中國政府的堅決拒絕和反對。中英之間爭論焦點並非是九七年以後,在香港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還是資本主義制度,而是香港主權完全歸屬於中國,還是中國變相享有香港的主權,香港實際上仍為英國人操控,也就是說,香港主權到底屬於誰,這是中英談判的核心問題,也是“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中國政府堅決的表明,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是以香港主權完全歸屬於中國為前提的,如果英國政府不接受中國政府的主張,中國政府將以自己的方式收回香港:如果“中英雙方根本談不攏,中國將重新考慮收回香港的時間和方式。”4很明顯,中國政府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保證中國政府在香港行使完全的主權,如果不能達到這個目的,中國政府就不能以“一國兩制”方式收回香港。英國政府在權衡各種利益之後,認為與中國政府簽訂一個協定,比不與中國政府簽訂協定,由中國政府自行收回更能保證英國人在香港的長遠利益。5由此可見,“一國兩制”核心問題是以和平的方式保證中國政府行使主權,英國政府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接受中國政府的方案。最近,在英國出版的《瑪格麗特‧撒切爾》一書編撰者在談到撒切爾夫人處理香港問題時承認:“撒切爾夫人是一個現實的政治家,雖然她個性強硬頑固,她知道,1997年中國政府肯定會收回香港,這一點她無能為力。”6以上事實告訴我們,中國政府以“一國兩制”方式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以保證中國對香港行使完全的主權為前提的,只有充分保證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的條件下,中國政府才以自己的方式授權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權,保留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由此可見,保證國家對香港行使主權是“一國兩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那種把在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說成是“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或者把香港實行兩制與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不可分離的部分相並列,是根本不瞭解“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是對“一國兩制”核心內容的一種曲解。(二)英國政府及其勢力曲解“一國兩制”,為其政治利益服務根據“一國兩制”的規定,香港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國政府對香港享有完全的主權和治權,英國政府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接受了中國政府的主張,與中國政府簽訂了《中英聯合聲明》。墨迹未乾,英國政府就利用其在香港的地位,系統地破壞《中英聯合聲明》,妄圖實現其在談判中得不到的東西。根據《中英聯合聲明》,自1997年7月1日起,英國政府將香港交還給中國。“很清楚,根據《聯合聲明》英國政府應在九七年把統治香港的權力直接交給中國政府,至於中國政府怎樣把收回的權力下放給港人組成的特別行政區政府,完全是中國內部問題”。7但是,就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的前幾天,在1984年11月21日,單方面由港英政府發表了《香港代議制白皮書》,訂出未來香港代議制發展規劃:港英政府的“代議制政制發展的最終目標是把政治權利從英國政府委任的官員轉交給香港市民選出的,代表香港市民及向香港負責的領袖。”8英國政府試圖把“還政於中”變成“還政於民”,以改變和削弱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的主權權力,這與“一國兩制”的本義,也與《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是根本相悖的。之後,英國在香港的末代港督彭定康繼續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違反中英已達成的協議,違反香港的政制安排,在香港推行所謂民主,試圖改變和削弱中國對香港行使的主權權力。為此,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取消了原商定港英政府時代選出的立法會直接過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的所謂“直通車安排”,中方另起爐灶,建立了臨時立法會,開始了香港政治過渡,保證了1997年後的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完全的主權。(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以外部勢力為主導力量的反對派試圖改變特別行政區的性質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中央頒令成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依基本法的規定,中央行使了對香港的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香港反對派逆基本法而動,鼓噪“全民公投”、“城邦自治運動”,甚至打出港英時代的旗幟,上街遊行,叫囂“香港獨立”。香港反對派一系列違反基本法衝擊“一國兩制”底綫的行為,是完全錯誤的。2011年5月10日、5月11日和5月12日,香港民主黨黨魁、反對派的代表人物何俊仁在香港《明報》上發表了《結合多元抗爭路綫》系列文章,系統地闡述了香港反對派反對“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行“一國一制”或“兩國兩制”的綱領和路綫圖,這是一篇難得的“教材”。何俊仁文章的主要觀點有:首先,何俊仁並不承認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合法性,反對派的目的是要在香港重建其理想的新秩序和新制度。何俊仁對香港現實的政治評價@GG@
  • 論“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目標是,香港是中國政府實際統治下的一座“圍城”。中國從現實的政治經濟利益出發,給反對派一個“偏安”的地方,香港反對派不能安於“圍城偏安”,而是要利用“香港這個獨特的歷史格局”,掌握時機,以便在關鍵時刻,“發揮其深遠和決定性的影響”。第二,何俊仁非常明確的指出:“香港爭取民主的對手,不是特區政府和特首……香港民主派的對手是在北京管治整個中國的中共中央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其目的是要聯合所有反對中央政府的力量,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實現其“一國一制”:“我們不要忘記,香港每一小步,都背負着全國走向前的重擔子。我們要爭取改變內地權力精英的思維架構,接受全國亦要逐漸、有序地推向民主(包括要制訂人民接受的時間表和路綫圖),從而建立有民意支持的統治認受和權威。”何俊仁特別強調:“我們打開民主的大門,表面上是屬於香港的,其實可能是全國的大門。”第三,香港反對派要改變香港“一國兩制”的架構,實現其“一國一制”,有目標和方法,這就是利用中央給香港的寬鬆政策,以所謂的“路徑依賴”,實行“持久戰的策略,便是要結合組織和群眾的力量,議會內外的壓力,亦同時爭取與當權者的退讓、妥協。節節進逼、寸土必爭、累積改變、達至不可逆轉的量變。在政治理論上,這亦可稱為‘路徑依賴’的策略(pathdependency)。其具體方法是,先是爭取在立法會奪權,以便癱瘓特區政府,再通過普選,取得香港執政地位,然後動員聯合國際、台灣和國內各種反共力量,實現中國變天。這是香港反對派改變香港“一國兩制”,動搖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改變和顛覆內地政權的一個路綫圖,這也就是為甚麼胡錦濤在中共十八大報告中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長期繁榮和穩定“是中央對香港澳門實行各項方針政策的根本宗旨,是‘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了。四、堅持“一國兩制”核心內容和基本目標,依基本法治港治澳無論何俊仁如何危言聳聽,都不可能改變香港為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的事實,他只是提醒我們,“一國兩制”並非人人承認和接受的事實,有人仍然磨刀霍霍,或是改變大陸社會主義制度,實現“一國一制”,或是搞香港獨立,圖謀實現“兩國兩制”,但無論反對派採取甚麼方法,我們都要堅持“一國兩制”,堅持基本法,維護“一國兩制”的核心價值,實現“一國兩制”的基本目標。(一)“一國兩制”最核心的內容仍是保證國家對香港行使完全的主權為了保證在香港行使主權,基本法作了許多重要的規定,凡基本法規定的中央的權力,中央要行使好、要維護好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中央和特區的關係應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軌道:凡屬中央行使的權力,無論特區哪個部門,以哪種形式,中央都不能讓步,不能形成“路徑依賴”的慣例。(二)凡是特區應行使的權力和應盡的義務,應充分保證和督促特區政府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權力與義務是對等的,要充分保證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行使高度自治權,中央不應干預屬於特區政府權力範圍內的事,同時國家也督促特區政府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例如,國家安全立法,是事關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基本法第23條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特區政府應履行的憲制義務,這個義務本來應由中央行使的,後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區行使,如香港不能履行其義務,可將全國性相應法律依基本法的程序實行於香港。(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特徵應當特別明確,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沒有任何主權特徵,現在香港許多事項,如香港的政制,司法制度和終審制度都有人以主權國家相應的權力為參照,並以此為創設新權力的依據,這是完全錯誤的。(四)應加強內地與香港的經濟融合,重視香港繁榮、穩定和發展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保證香港的穩定和繁榮,始終是“一國兩制”的一個重要的目的之一。隨着中國現代化建設的不斷發展,內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趕上甚至超過了香港的經濟發展水平,從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來,香港在內地支持下才經受了各種危機的考驗。香港是中國的香港,香港的經濟和經濟制度為內地的發展提供了支持和經驗,但現實的發展告訴我們,今天的香港更需要內地的支持,特別需要融入內地的發展,香港的經濟才不會邊緣化,香港才會有長期穩定和繁榮。中央適時的調整政策,把香港@G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的經濟發展納入到全國的經濟發展中去,着力推動香港和深圳、廣東及整個內地合作,完全是為了建設一個更加繁榮的香港。我們應該根據十八大報告的思路,進一步推動內地與香港的經濟合作和融合,推動建設一個更加穩定繁榮的香港,這也應當是“一國兩制”題中之義。(五)必須堅持基本法確立的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把維護這個體制當成維護“一國兩制”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鄧小平在談到“一國兩制”,談到香港的穩定時,除了強調要維護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這個話題外,也特別談到了九七年以後,香港的政治制度:“香港的穩定,除了經濟發展以外,還要有穩定的政治制度。我說過,現在香港的政治制度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今後也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如果硬要照搬,造成動亂,那是很不利的,這是個很實際的嚴重問題。”9遵循鄧小平的意見,由基本法設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保證愛國者為治港的主體,以行政主導為特點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十幾年的實踐證明,這個制度運行是順暢的,能夠保證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完全的主權,保障香港人民的民主和自由,也能夠推動香港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繁榮。但是這個制度不為西方和香港的反對派所接受,他們試圖改變這個制度,突破“圍城”,以從根本上破壞“一國兩制”。為了維護“一國兩制”,維護國家的主權和香港的穩定和發展,應當堅定不移的實行愛國者治港的這個基本原則,根據基本法和中央的規定,推進香港的政制發展。五、關於2047年後“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去向及未來2012年11月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香港大學發表演說指出:“‘一國兩制’50年不變這個限期於2047年屆滿,‘一國兩制’的去向及未來需要早於2047年,恐怕在2030年左右便得解決。”10香港大學法學院院長陳文敏也認為:“很多銀行按揭都是以25年作年期,並以地契為基礎……很多大型土木工程合約有20、30年……故2030年才討論‘50年不變’已算遲起步,可以更早處理。”11香港有人在評論此種急於對2047年後香港定位作出安排的主張,認為其目的在於“希望或要求以香港一千一百平方公里面積為‘界’,將‘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由50年不變伸延至‘無限期’”12,繼續可“圍城偏安”,以等待機會,突破圍城,“發揮深遠和決定性的影響”,“我們爭取打開大門,表面上是屬於香港的,其實可能會是全國的大門”。現在討論2047年後“一國兩制”在香港去向及未來,可能確實早了點,但是,無論從現實和法律層面來看,2047年,“一國兩制”在香港何去何從,都是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考慮2047年後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去向及未來,至少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一)對香港是否實現實“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目標進行認真評估我們知道,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並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目標是很清楚的:一是以和平的方式恢復國家對香港行使主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利益,二是保證中國的發展利益,保證中國改革開放方針實施和推行,並保證香港的長期穩定和繁榮。鄧小平說:“對香港的政策,我們承諾了一九九七年以後五十年不變……為甚麼說五十年不變,這是有根據的,不是為了安定香港人心,而是考慮到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同中國的發展戰略有着密切的關聯。中國的發展戰略需要的時間,除了這個世紀的十二年以外,下個世紀還要五十年。”13應當說,香港回歸以來,實踐表明,當初鄧小平設定在香港推行“一國兩制”的基本目標正在實現,香港已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已成為全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香港在內地支持下,抵禦了各種經濟和政治風暴,持續的穩定和繁榮。多年來,香港都被評為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體。從現在到2047年,我們相信中國內地與香港會更穩定更繁榮。那麼,我們已經實現了“一國兩制”設定的基本目標,屆時,我們是滿足已有的成績,在原地踏步,還是從國家主權、統一、富強、繁榮的更高目標,考慮內地與香港關係設計呢?(二)應當根據2047年前後中國社會實際決定“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去向及未來當初,中國政府為甚麼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呢?鄧小平說:“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是我們根據中國自己的情況提出來的。14當時中國的實際情況是甚麼呢?一是中國經過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百廢待興,中共十屆三中全會,中國開始了改革@GI@
  • 論“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目標開放的進程,中國需要一個國際國內的和平環境推進中國的發展;二是香港仍然為英國人統治,香港有遠高於內地的發展水平,中國既要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又要保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三是中國當時的發展水平還比較低,如鄧小平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不長的時間內將成為一個經濟大國”,中國“現在已經是一個政治大國了”。中國要靠“一國兩制”把國家“統一起來”,發展起來。15到2047年,中國完全可以實現國家發展的預定目標,達到世界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根據國際上的預計,2025年中國經濟是將超過美國,成世界第一經濟大國,到2045年,中國的經濟總量將是美國的兩倍,到2047年,中國和香港的經濟融為一體,那麼,那時我們還需要人為地把香港的制度與內地制度分開嗎?(三)應當從2047年前後,中國與香港政治發展的實際考慮“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去向及未來從“一國兩制”提出到在香港推行和實踐過程來看,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從來不是中國中央政府的一廂情願的事,是由國際、中國和英國等多方面的關係決定的。20世紀80年代初,能不能以“一國兩制”的方式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在很大程度上是英國人接受不接受這個安排。鄧小平說:“利用和平的方式解決香港問題,就必須既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也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和英國的實際情況,就是說,我們解決問題的辦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就香港問題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國兩制’。”16其實,中英談判初期,英國人是不願意接受“一國兩制”的,他們要實行事實上英國主控下的“一國一制”,但是,在談判中,中國政府反覆強調,如果以“一國兩制”收回香港的方式,“中英雙方根本談不攏,中國將主動考慮收回香港的時間和方式”。那麼,到了2047年,中國政府是否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這純粹是一個中國的內政問題。那麼,2047年以後,中國繼續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理由是甚麼呢?是為了照顧那些仍然可能存在的英國殘餘勢力;還是為了照顧那些天天想突破“圍城”的反對派;或是為了給那些反對派留下一個圍城來裝點中國的“民主”門面;還是仍然要留給台灣一個樣板?筆者認為這一切理由到那時都不存在了。按照中國的發展藍圖以及現實的發展情況,到2020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和人均收入在2010年基礎上翻一番。從2020-2047年,中國還有近30年的時間,我想以最慢的速度計算,國內生產總值和人均收入還得翻一番吧。鄧小平所希望的50年以後中國成為一個中等發達程度國家的願望應該可以實現了,中國內地和香港的經濟水平可以並駕齊驅了。至於是否為了給台灣做一個樣板,我想,如果時隔35年,台灣還沒有回歸中國,中國仍然是一個分裂的國家,那麼,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的中國夢,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豈非成了一句空話?所以我堅信,在2047年之後,香港既不需要也沒有這個可能有一個政治勢力逼迫我們在香港去實行根據中國20世紀80年代的國情制定的“一國兩制”政策了。那個時候的中國,應是一個高度統一的民主、富強、文明的偉大的國家,“一國兩制”必將成為一個可以充分表明中華民族智慧、理性、和平、文明的偉大的歷史一頁。(此文為教育部攻關項目“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管理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階段性成果。)註釋:1鄧小平:《我們非常關注香港的過渡時期》(1984年7月31日),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67頁。2鄧小平:《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1982年9月24日),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2頁。3同上註。4鄧小平:《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1984年10月22日),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85頁。5英國政府的《關於中英聯合聲明草簽白皮書》,1984年9月26日。@G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6徐琳玲:《如果談判桌上只有一個女人——〈瑪格麗特‧撒切爾〉編撰者埃丹談撒切爾夫人》,載於《南方人物週刊》,2007年7月(上)。7陳弘毅:《香港政制與基本法》,香港:廣角鏡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第133頁。8同上註。9鄧小平:《要吸收國際的經驗》(1988年6月3日),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67頁。10香港《聯合早報導讀》,2012年11月9日。11同上註。12周八駿:《香港發展須超越時空局限》,載於香港:《信報》,2012年11月17、18日,第A12版。13同註9。14鄧小平:《一個中國,兩種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9頁。15鄧小平:《振興中華民族》(1992年4月7日),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58頁。16鄧小平:《中國是信守諾言的》(1984年12月19日),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01-102頁。@GK@
  • 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評議(人物專訪一組)《“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受訪嘉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何潤生議員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郝雨凡院長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陳慶雲教授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蕭志偉理事長澳門經濟學會柳智毅理事長採訪日期:2012年12月3-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2年11月13日發表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這份施政報告中涉及多項關於法律改革、政府治理、民生扶助、公民社會發育等重要議題,與澳門特區的持續健康發展息息相關。《“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為了配合澳門政制發展的討論,就“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評議”為題進行一次學術界名人專訪。相信他們的分析、判斷有助於加深對行政長官這份施政報告的理解和認知,現將有關的內容分述後,謹供讀者參考。(本訪問稿根據現場錄音整理而成,相關觀點不表本刊立場。)一、2013年施政報告提出要構建施政長效機制。對此,您認為其意義和價值何在?您有甚麼具體建議?或者認為主要應從哪些方面進行構建?郝雨凡:我覺得這次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比前幾次更加務實。施政報告的整體內容具有前瞻性,因為過去的施政報告多是針對具體問題提出一些應對方案,而這次特別對某些問題提出長遠的制度設計和安排,前瞻性顯而易見。從這個角度看,可以說,今年的施政報告有新意,特別是在構建長效機制,共建共享經濟發展成果,建立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等方面設立了長遠發展目標。特區政府也已意識到需要投入更多資源優先處理民生工程,我比較認可這份施政報告。從施政報告中,反映了澳門當前面臨的一些問題。如果說回歸後前十年,澳門的主要問題是經濟滯後,以及處理澳葡政府遺留下來的爛攤子的話,何厚鏵主政時期主要關注的是提高經濟效率,2002年在博彩業中引入競爭機制就起到了很大作用,使澳門經濟走出低谷,充滿活力。然而,近年來,我們漸漸感受到,經濟雖然向好,但博彩業一業獨大產生的問題逐漸突顯出來,特別是民生問題,例如房價高企、交通堵塞、環境污染、物價攀升等,加上個別政府高級官員腐敗現象,這些問題的出現都是隨着經濟迅猛發展伴生出來的。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上任後,明顯回應了這些問題,提出了“陽光政府”和“科學決策”的理念,以及着重關注民生問題,都讓我們感受到特區政府積極回應澳門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急切問題:如何維護和保障澳門居民的住房、社會保障、醫療、教育、環境等方面的權益。澳門人均GDP亞洲排名第一,居民自然在心裏期待能有與亞洲人均GDP第一相符的優質生活。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雖然人均GDP排名亞洲第一,但優質生活卻遠遠低於居民的期待。從這個意義上講,特區政府必須更好地回應和解決由於博彩業一業獨大造成的各種難題。我曾在《2010-2011年度澳門藍皮書》總報告中提到,博彩業一業獨大之後,澳門民眾實際上承擔了博彩業快速發展帶來的社會成本。居民天天都在感受着博彩蓬勃興旺的社會成本,卻難以分享博彩業發展帶來的優質生活。因此,特區政府應發揮其應有功能,例如透過稅收及其他公共政策,調解社會財富分配過程中的公平問題。特區政府的目標越來越明確了,而且做法越@G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來越務實,尤其在民生方面讓居民有看得清、摸得着的改進。提到長效機制的建立,例如着力建構應對環境污染、構建人才庫、推進會展業發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等方面的長效制度已經擺上議程。事實上,經濟適度多元就是要長遠地、未雨稠繆地考慮澳門的經濟前途。博彩業繁榮發展,但不等於可以穩健地、沒有風險地一直持續下去。現時國際環境非常詭譎,因此,要考慮經濟適度多元,分散風險。經濟適度多元不是說不做博彩業,它仍然是澳門的龍頭產業,而且應該把它做大做強,特別是面臨周邊地區發展博彩業的背景下,澳門應該發揮博彩業的規模優勢,同時,應大力發展與博彩業配套的產業,特區政府着力發展旅遊休閑相關產業的思路是對的。博彩業實際上是旅遊休閑產業中的特殊產業,旅遊產業是一塊很大的蛋糕,如能把它做大做強,本身就符合經濟適度多元的含義,現時致力發展的會展業、文化創意產業都有這方面的考慮。同時,我也留意到施政報告中提到人口政策諮詢、績效管理制度、淘汰高污染車輛、電動車輛使用、落實籌建再生水廠、建設氹仔新客運碼頭及粵澳新通道等,這些都提上施政日程,我們能夠感覺到特區政府重視民生問題與長效機制建設並進,這是讓人欣慰的。總的來說,這次施政報告內容比較全面周詳,惠民政策較具體,體現出特區政府的務實進取精神。除了回顧過去一年的施政,亦實事求是地提出了澳門面臨的一些急迫問題,並提出了2013年乃至未來澳門發展的一些思路:在發展戰略方面,比較關注現實,將解決現實問題與未來發展很好地結合起來;將科學決策和政策研究作出一定程度的結合;在民生方面,也能將臨時措施和制度建設有機地結合,着重建立多重社會保障體系。在施政報告中,特區政府承認其施政還有改進空間,社會上還存在不少問題,如何優化施政並就一些重大社會問題作出回應都是政府要面臨的重大課題。何潤生:2013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很突出提及建立“長效機制”,但觀乎整份施政報告,對於澳門各項的長遠發展主要是提出了一些願景,仍然缺乏比較具體的規劃。澳門現時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是由於經濟高速發展而帶來的民困,當中主要表現在三方面:內需增加而引發的高通脹、樓價及租金過高令居民安居難、交通問題日漸嚴重。針對這些問題,2013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仍然是集中採取短期措施作為主要手段。現金分享是一項短期的紓困惠民措施,但這項措施已然進行了幾年,彷彿變成了一項長效制度。可是,社會上有很多聲音指出,澳門市民當下面對的高通脹、高樓價、高租金,以及大量旅客來澳而帶動的內部消費指數上升等問題,由一攬子因素所造成,特區政府依賴這種所謂“派糖”的方法去處理居民面對的民生困局是否一件好事?光靠“派糖”是否足以解決問題?這方面實在值得特區政府進行檢討。兩年前,行政長官崔世安意圖通過某些機制,把現金分享慢慢轉化成如社會保障制度這種長效機制,但社會保障制度現在又變相成為了另一種“派糖”的措施。在2013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在未來四年,特區政府將為社會保障基金注資澳門幣370億元。特區政府這一做法十分依賴其財政收入是否穩定,目前看來,博彩業的蓬勃發展為此提供了保障,但從長遠來看,這種情況是否能一直持續?對於一個社會來說,四年也絕非一個長的期限,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個穩定的機制,絕不是僅僅四年的事情,博彩業是否能持續發展,讓特區政府始終有足夠的財政收入來支撐這個機制的運行呢?一旦博彩業發展出現變數,特區的財政不穩,居民的社會保障也會出現問題。施政報告中提及會討論勞資雙方的供款金額,以現在的經濟狀況,勞資雙方若維持現有的供款水平,整個社會保障基金會將入不敷支,而供款必須有數倍的增幅才能長久健康運行,這個基金才能建立一個長效運作機制。由此可見,雖然這次的施政報告的確採用了“長效機制”等字眼,但卻沒有真正為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一個長期有效的運行機制。從具體的施政來看,各個範疇仍然如過去一樣只是提出了宏觀的施政方向。例如,經濟適度多元發展這一議題已經提出多年,強調要多元,但卻沒有談及如何改變現時由於博彩業一業獨大而導致的產業結構單一問題。從長遠角度觀察,澳門的整體經濟都會繼續依賴博彩業,若外圍經濟因素不明朗,特區政府的財政收入以及澳門總體經濟穩定都有可能被影響。2013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了希望博彩業有序發展,所以限制博彩業於未來十年的增長率在3%之內,這個限制對於澳門希望推動適度多元發展有甚麼作用呢?博彩業3%增長率對於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又有何意義呢?如果博彩業的發展減緩,我們如何通過提升其他行業的發展以補充這個產業及財政的缺口呢?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口號已經叫喊了很多年,但從政策上還未能看到具體的措施。此外,要制定有效的長效機制,政府的政策研究@HC@
  • 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評議(人物專訪一組)能力是非常關鍵的。近年,特區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年期較長的政策規劃諮詢,例如:《公共房屋發展策略(2011-2020)》、《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口政策框架》、《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2010-2020)》等等,這些諮詢文本都存在一個通病,文本對相關方面的未來規劃提出了願景,但沒有具體的發展方案,就算有實際情況分析也是相對簡單、不夠全面,特區居民很難就問題展開實質性討論。就以《公共房屋發展策略(2011-2020)》諮詢文本為例,這是一個從2011年開始持續至2020年的發展規劃,是一項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長遠民生問題,可是特區政府並沒有就澳門未來的公共房屋及私人樓宇的潛在需求進行預測及估計,整份諮詢文本的內容都是很空洞的,也沒有釐清私人樓宇與公共房屋政策的關係。就居民的住屋問題,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了兩個相關的部門: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及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前者給人一種沒有運作的感覺,只有在市場上出現大矛盾時,才會站出來推出一些臨時招數來應對,可見這個工作小組是被動的,並不能主動解決澳門居民的住屋問題。後者是一個純粹的諮詢機構,並沒有發揮委員會為政府出謀獻策的功能,只是單純在政府出了政策後讓委員會通過。觀乎鄰近地區香港,特區政府2012年就公共房屋未來發展成立了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負責分析社會不同階層的住屋需要、評估誰應該得到優先住房幫助、預測公共房屋與私人樓宇的需求情況、檢視土地規劃政策,其成效如何還需要拭目以待,但在制度的設計是很完整的,督導委員會中有官方機構也有民間機構,並能夠針對香港現時的住屋問題作出分析,為不同階層人士提供不同類型的房屋以解決問題。如果特區政府需要建立長效機制,政府自身的政策研究能力很重要,所推出的政策諮詢文本必須經過充分研究,不能隨便拿出一個單純概念性的東西,然後等待大家回饋的意見,因為沒有具體方案,市民不能集中討論重點問題,諮詢效果可能不會太好。總的來說,關於長效機制的問題,施政報告之中提出了很多願景,具體措施卻欠奉,我個人認為,這方面仍然存在很大改善空間。陳慶雲:儘管“民生”問題,是各地政府都需關注的大事,但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來說,有其特殊性。對其他地區而言,不論“做蛋糕”還是“分蛋糕”,都需要認真解決效率與公平問題,謀求兩者的統一,歷來是內地改革與發展中較為棘手的難題。這不是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無需關注效率問題,而是說,公平問題在某種意義上更顯突出,這是因為澳門的經濟基礎與產業結構的特殊性所決定,這可能與其他地區的實際不盡相同。正是這個因素,民生問題是澳門社會中的大事,是政府制定政策的重點。具體地說,在重大的民生問題上,如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使社會創造出的公共資源能公平地分配,而這種分配既符合澳門發展的長遠利益,又能兼顧解決民眾眼前的困難,尤其要顧及那些處於極端困難之中的群體,這是特區政府要認真面對的艱巨工作。為了解決這些帶有公平性問題,“不但積極提升短期惠民政策的成效,而且努力建設施政長效機制。”所以,構建長效機制不僅十分必要,而且應立即全面研究、全面跟進。施政報告提出:“加強建設具規範性、穩定性、長期性相配套的制度體系,結合適時的補充措施,穩步推動施政長效機制的各項建設”。我理解,實際上這句話包含了四層意思:一是不能僅靠臨時措施,要有制度保障;二是制度體系要具有規範性、穩定性、長期性;三是要把制度建設與適時的補充措施相結合;四是施政長效機制的各項建設要穩步推進。出於這種理念,施政報告不僅立足長遠發展,從社會保障、醫療、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闡述了長效機制的內容,而且具體安排了近期應對通脹壓力的臨時措施。“政府將繼續高度關注通脹對廣大居民,尤其是弱勢群體生活素質的影響”,“在促進長期性的制度有效運作的同時,強化適時應急補充措施的配合作用,以保障民生福祉。”這些措施,使特區政府少收稅16.12億元;相反,由於實施經濟補貼和成果分享,多支出97.73億元。從總的方面看,政府在全力關注弱勢群體的民生方面,所做工作顯得具體、扎實,長效機制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基本清楚。但如何統一規劃,真正全面落實,缺乏制度性的保障措施,因為一旦某些組織執行不力,將會影響施政的形象與權威。蕭志偉:在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非常強調通過長效機制去構建施政四個方面的內容:社會保障、醫療系統、教育系統、住屋保障。首先,特區政府一直都知道,要讓市民滿意,必須要妥善解決民生問題,但這需要強大的經濟基礎。博彩業開放以後,經濟條件變好,政府始有條件做好民生工程。在澳門特區第一、二屆政府打好的良好基礎之上,第三屆政府自成立以來便着手民生工作,也是在回應社會的強烈訴求。第二,有關長效機制。我認為@H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在過去幾年,特區政府一直是以短期的政策,來結合長期機制,只是沒有明確提出,這次明確提出來了就更好。比如教育方面,我們已經提出了十五年免費教育,還有一個長遠的發展目標,要把年輕一代的教育系統建設好。再比如醫療方面,制定了《完善醫療系統建設方案》,投入百億元資金,在2020年之前建立一套更有效的醫療體系,屬於一個長期目標,要把整個醫療系統提升一個等次,它起碼應該有能力面對2030年的需求。其實第三屆特區政府一直都在構建長效機制,只是今年的施政報告特別作了強調,讓社會有所瞭解,政府用短期政策解決一些社會正在面對的急迫問題,也用長遠的眼光應付將來會出現的問題。資源對於長效機制特別重要,既然是一個長遠的目標,資源投入肯定比較多,需要政府撥款支持。結合現在澳門居民對政府施政公平、公正、公開方面的訴求,政府應該增加透明度。政府可以考慮在每一年的財政撥款中,特別是中長期政策中,評估撥款數字、監測其財政支出狀況等,在制度化方面多下工夫。比如在社會保障方面,在未來四年合共注資澳門幣370億元,是一個明確的目標數字,能提高市民的認同度。此外,公佈在各個領域投放的資源量,再結合一個成熟的財政預算管理機制,能使長效制運行的更暢順、有效。柳智毅:今年施政報告中“增進民生福址,立足長遠發展”的主題具有時代意義,較貼合澳門目前社會經濟的狀況。眾所周知,澳門回歸前,其實經濟發展停滯不前,甚至出現負增長的情況,失業率曾經高達7%以上,回歸後經過調整,直到2004年下半年經濟才起動,2005年出現較快增長,2006年後進一步加速增長。回想起來,第一屆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由於當時經濟發展並不理想,所以提出“固本培元”的發展理念;第二屆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由於經濟出現較快增長,所以提出改善民生的發展理念;第三屆特區政府,經濟的快速增長已為澳門特區政府積累了較龐大的經濟基礎和財政儲備,有能力、有條件擴大社會分配,解決貧富差距問題。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今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的舉措,非常明確,十分貼近現實與發展需要,如通貨膨脹等經濟高速增長衍生的問題,同時也需要經濟實力解決。所以,增進民生福址方面,目前可以多做一些。至於立足長遠發展,簡單來說,指政府如何有效進行長遠規劃。特區政府可以利用目前財政豐裕的條件解決社會發展不平衡、居民的複雜多元訴求,這對於增進社會民生福址十分重要。從長遠來看,如何進行有效機制的規劃,尤其是民生方面,讓澳門大部分居民可以分享經濟成果,是長效機制構建的最終目的。二、施政報告提出要“共建共享發展成果”,您怎樣看澳門居民在共享發展成果方面現狀?您有甚麼具體建議?何潤生:自澳門回歸、博彩業開放之後,博彩業及與其相關的行業,如旅遊業、服務業、零售業等等,都有迅速的發展,這些行業帶動了澳門經濟增長的同時,也讓從事這些行業的居民從工資上漲,換言之,這部分的居民通過工資水平增長分享了經濟發展的成果。另外,由於經濟的高速增長,以至澳門的樓價上升,原來擁有物業的居民由於資產價格的上升而獲得了財富,原來幾十萬的房子現市值幾百萬了。可是,如果我們從另一側面看,情況可能不太一樣。澳門2011年的人均GDP是66,311美元,折合澳門幣53萬元左右,即每月約澳門幣44,000元,但2011年的澳門居民收入中位數只有澳門幣10,000元左右,當中應該存在一定的研究價值。這些數字反映了一個問題,澳門的表面是很風光的,但內裏卻存在着高通脹、高樓價、高租金的問題,這些對居民帶來的實質影響是非常明顯的。面對這些問題,政府多次表示高度關注,亦多次出手,但成效不高。人均GDP是很不錯,但居民的實際收入以及幸福感卻是下降了。此外,資產升值並不能被視為實質分享了經濟成果。對於那些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毫無受惠的、甚至被經濟發展所產生的負面效應影響到的人群,例如:非從事博彩業及其周邊行業的居民,其工資水平增長並不高;沒有物業但想結婚置業的居民現正面對高樓價。對於這些沒有受惠的人群來說,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絕對是弊多於利。他們感受不到自己有份分享經濟成果,從而對社會有怨氣,特區政府必須充分考慮並關心這一群人,才能保障社會和諧與穩定。我個人認為,特區政府首要解決的是居民住屋問題。在公共房屋方面,特區政府應該提供更多的公共房屋,當中包括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同時也應該增加土地儲備以保障未來公屋的可持續供應。在私人市場方面,樓價居高不下其中一個原因是供不應求,因此,特區政府應加快審批,增加樓宇供應量。樓房建造需要一定時間,在短期內如果未能大量增加供應,那就應該通過某種手段限制需求。我個人建議在非常@HE@
  • 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評議(人物專訪一組)時期應採用非常措施,作為一個短期措施,特區政府可推出“限購令”,限制非本地居民以及以公司名義購買房屋,以免讓現有的供應大部分都被炒家或投資者所吸納,造成樓價繼續上升。解決澳門居民的住屋問題,讓居民安居樂業,才能真正讓居民共享發展成果。另外,現階段澳門的財政儲備約有澳門幣3,000億元,除了外滙儲備部分外,其他部分可以考慮效法如新加坡等地區的做法,通過成立類似國家主權基金進行一些投資和發展,以增加回報,提升政府的財政收入,然後再讓市民分享成果。關於現金分享問題,崔世安剛上台之後的第一份施政報告曾指要將這種短期措施慢慢過渡成為長效機制。可惜,當時正值是高通脹的時候,另外也有許多民生方面重中之重的問題沒有解決,如萬九公屋問題等,在那種情況下,當時新上馬的第三屆特區政府面臨一定壓力,加上博彩業發展為政府帶來相當可觀的盈餘,當時若不再繼續實行這種短期的現金分享惠民措施,恐怕居民不滿聲音會很大。財政有盈餘,並已經在構建長效機制,暫時繼續這種短期措施可以先解決居民燃眉之急,讓居民直接地分享經濟發展成果。郝雨凡:總的來說,這個施政報告讓我眼前一亮,與過去兩年的施政報告相比有明顯改善。有一些做法我也很認同,特別是提到現金分享方式,這次提到最高12,000元退稅措施,就是亮點。退稅等於另一種現金分享,旨在鼓勵多做貢獻,工作收入多,交稅越多,退得就較多,這種方法實際上是各個發達國家一直採用的做法,以退稅方法來調解財富二次分配中的社會公正問題,比簡單地發幾千元有意義得多。在共建共享方面,牽涉到澳門居民承擔的社會成本問題,也涉及到財富二次分配,是讓普通民眾感受到經濟繁榮所帶來的實實在在的好處。現金分享計劃是其中一環,特區政府對民生問題的關切更是共建共享的一部分。我們都有這樣的體驗,澳門人均GDP亞洲第一,但普通居民的人均家庭月收入其實只有3萬左右,差距是挺大的,就如有些香港學者認為,澳門人均GDP亞洲第一實際上是一個“美麗的誤會”,居民並沒有享受到高人均GDP帶來的美好成果,政府要起到調節經濟發展過程中財富共享的功能。現在,社會上“共享”情況較常見,“共建”則略顯不足,政改實際上也涉及到“共建”,牽涉到多大程度上發揮公民社會的輿論監督、法律制度完善等問題。在我看來,“共建”是制度性建設,我們需要規範的社會管理和治理體系,需要全體居民參與一同構建,法律體系改革、政治改革、政府與社團關係等實際上都與制度建設有關。蕭志偉:要社會和諧、穩定,必須把社會資源分配好。“共享”的部分,未來一定要做好,另一方面,市民也應該瞭解到甚麼是“共享”?如今,通過二次分配,政府把資源分配給社會上有需要的群體,這個政府在過去幾年一直努力在做,當然仍然有改善空間。具體來說,在總體社會層面,醫療、教育、房屋、社會保障這四個方面,幾乎已經囊括了生、老、病、死四個方面,將社會資源公平的分配給每一個市民。這個也是每一個國家和地區都在努力的目標,投放資源,使市民享受到切實利益。澳門每一個市民所分享到的資源和福利,其實是非常多的,而問題也就在這裏,當我們每個人已經享有很多的時候,再增加一點,也沒太大感覺。我們有十五年的免費教育,亞洲地區沒幾個國家的國民能享到這種待遇;醫療方面,65歲或以上完全免費。只要冷靜的思考一下,尤其是和鄰近地區客觀比較一下,感覺就更加真切。至於通脹,目前行政長官和其他官員已經對這個問題表達過他們的看法。通脹的成因與美元、人民幣幣值的變化有關係,澳門幣和美元間接掛鈎,而物資卻大部分從中國大陸進口,當人民幣幣值相對美元升高時,就造成了輸入性通脹。在過去幾年,澳門經歷了高速的經濟發展,使企業的經營成本上漲,經營成本變化的結果已經逐步顯現,本地的租金、工資也漲得很快。此外,美國、歐洲的資金沒有出路,都投資到亞洲來,因為他們認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快,投資環境比較好,回報比較高。所以通脹的問題,目前只能用一些短期的政策來應對;但是,也有必要讓市民感覺到特區政府有一個比較長效的機制,去應對將來可能出現的問題。過去,澳門人最擔心的就是沒有退休金,退休以後生活無保障。第二擔心的就是年老的醫療問題,醫療費用高昂,無法支付。最讓人擔心的這兩個問題,特區政府都替市民解決了,所以“分享”這一點是做到了,只是還沒有退休的人在現階段可能還沒有感覺到。在我這一代年輕的時候,父母都為了我們的教育費非常發愁,兄弟姐妹多,每一個都要讀書、交學費;今天,教育是免費的,書簿費用也有津貼,讀大學也有津貼。在人生的不同階段,都能分享到政府的資@H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源。只是,現在有些市民獲得了益處,卻不覺得那是“分享”。我認為,每個人拿到社會資源的時候,都應該思考,資源是從哪裏來的?當然,每個人都從自身的角度出發,希望自己和自己的群體可以多獲得一些,這也是很正常的。但是政府作為公共資源的分配者和主導者,一定要把工作處理好,不能說有人要求多一些,就給他多一些。也是基於這個原因,必須建立長效機制,要從大局出發看待問題,通過一些不同的政策,將資源分配給不同階層有需要的人,我覺得這就足夠了。“共建共享”這一個部分,我認為做得非常好,外地人都非常羡慕我們。回歸以來,特別是博彩業開放以後,我一些外地的朋友來到澳門,都非常讚賞特區政府的工作。柳智毅:本人認為,共建共享如何透過長效機制體現出來,這種機制如何體現?長效機制並非一個長遠的福利制度,而是如何實現共建共享,這很容易理解,你建我享,我建你享,肯定大家都不同意。而派錢的做法,不能完全達到共建共享,而是屬於“你建我享”或“我建你享”,所以社會都有不同的聲意是可以理解,這在長效機制的建設過程中需要解決的。今次的施政報告較為驚喜的地方體現在貫徹性較強,一脈相承,內容和施政承諾的對接上,這從前兩份施政報告可以窺見得到特區政府是有提出和執行的。例如,第一次提出中產研究,第二份提出如何從政策上幫助中產,至今已有多份研究成果向社會公佈。所謂人無信而不立,政府無信更不能立,特區政府若要落實施政報告中的共建共享發展成果,政府必須做開誠佈公,讓市民信任政府,避免讓社會覺得政府講一套而做的是另一套。至少在本人來看,近幾份施政報告特區在“講”和“做”方面基本上得到貫徹。然而,有些媒體的報導負面的評價較多,而忽略了正面的評價,有時對政府施政方面也不公道。當然,施政報告有沒有不足的地方?答案一定有,但作為傳媒有責任平衡兩邊的報導。總的來說,我認為今次的施政報告比以前都好。三、施政報告再次提到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您如何理解“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您認為是否要有一些具體指標或目標來加以量化?何潤生:澳門的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這個定位的關鍵詞包括了“旅遊”和“休閑”。作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澳門的旅遊資源卻在很大程度上局限於博彩娛樂場,世界文化遺產景點或其他特色景點被忽視了,外地人對澳門的主觀印像只有賭博,沒有太多人會想到澳門是一個擁有世界文化遺產的城市,是一個世界歷史文化名城。這是由於博彩業發展太迅速也太龐大而造成的擠壓,同時也是主管旅遊的部門在對外宣傳澳門的重點有偏差,總是集中在澳門的博彩、娛樂、賽車、煙花滙演等方面,但對世遺及其他景點這些旅遊資源的推廣是相對忽視了。我們必須認清,博彩業只是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其中一個項目,而非全部。我們應該謹慎思考如何增加一些非博彩的旅遊元素,以吸引不同類型的旅客來澳,而非單純吸引賭客。例如美國一些有博彩業的地方,都不只是通過博彩吸引旅客,而是採用非博彩元素吸引家庭旅客。旅遊博彩的定位需要通過對博彩業規管的形式,讓其發揮更好的作用。澳門不能過分依賴博彩業吸引旅客,世界外圍經濟情況若有不明朗因素,來澳旅客數目可能會受影響。“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第二個關鍵詞是“休閑”,這關係到居民的宜居問題。世界上許多城市都把宜居納入為將來發展的一項重要方向。國際上,有一項名為“國家花園城市”的城市競賽,這個競賽有“綠色奧斯卡”之稱,是一項國際城市宜居獎項,由聯合國環境規劃處所認可,並聯同非盈利組織國際公園與康樂管理協會主辦。這是涉及城市及社會環境管理的國際競賽,目標是創建宜居的社區及城市,以提升市民生活的質量,構建和諧社會。這個評選活動是以宣導生態平衡、環境保護、宜居及可持續發展為主題,近年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國家花園城市”競賽設立的目的在於評比各個城市的永續發展和環保意識,並對當地社會及環境帶來一些比較大及較正面的影響。這是全球惟一一個涵蓋了城市景觀、社區環境管理、生態建設、資源利用、人與自然及環境永續發展等等重要議題的國際競賽。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不純粹只看發展規模,還必須要看城市的宜居指數。我們可以參考“國家花園城市”如這類的國際性競賽,引入相關的標準,作為衡量澳門城市狀況的指標,讓大眾有一些指引,否則大家可能只會以經濟發展作為單一目標,默默承受或忍受經濟發展而引起對城市及宜居狀況的破壞。有了這些指標,居民可以把澳門和其他城市進行比較,從而更清晰地瞭解澳門的宜居狀況,就一些為了促進經濟發展而對生活造成的負面影響向政府作出反映。城市規劃、文化遺產保護等等都是與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HG@
  • 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評議(人物專訪一組)閑中心”息息相關的。郝雨凡:至於如何理解“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這個問題涉及澳門長遠發展定位問題。過去我們說,要扶植澳門的中小企業或者培養重點產業從而達到經濟適度多元的目標,這個思路應該有所改變。事實上,澳門應該將現有的比較優勢進一步發揚光大。澳門的比較優勢是甚麼?博彩業。博彩業是甚麼?它是旅遊娛樂休閑的重要組成部分,抓住這一點,就意味着我們應該繼續推進旅遊娛樂休閑產業。因此,打造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是一個很有遠見的城市定位戰略,能把旅遊娛樂事業做大做強就已經很不錯,不要再考慮發展其他產業,中小企業最好也應該圍繞旅遊休閑娛樂去做文章。澳門沒有香港、深圳、上海等城市具比較優勢的傳統產業,還不如把澳門旅遊娛樂事業發展好。關於有沒有具體指標,以及如何發展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旅遊休閑在澳門應該大有可為,但現在顯然做得還不夠。我們有一些量化的指標,例如每年有逾2,800萬人次的入境旅客,但是發展旅遊休閑產業不光只有旅客,關鍵是澳門還有多少東西讓旅客再來,這不是說讓賭客再來澳門翻本,而是指澳門還能提供多少博彩以外的旅遊元素吸引他們再次光臨。事實上,澳門是一個充滿文化魅力的歷史名城,但在國際上的刻板印象就是一個賭城,與澳門作為一個有着深厚積澱的城市形象是不相稱的,應該進一步挖掘澳門的文化底蘊,讓旅客了解澳門四百多年中西文化的碰撞、發酵和融合產生出的獨具特色的澳門文化,讓旅客體驗澳門文化的震撼力,那才是世界旅遊休閑城市應該打造的。經濟適度多元的另一種含義,就是與博彩業相互閃亮的文化層面,那一定很精彩。要是說我對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有甚麼具體建議,那就是澳門要從自身獨有的文化做起。澳門是中西文化交流的活化石,不像古希臘、古意大利的石碑上刻的都是二千年前的輝煌,澳門的文化今天仍然可以從大街小巷中折射出來,是活的博物館,但如果不把它顯現出來,人們就會覺得澳門只是一個賭城。蕭志偉:我認為應該盡可能把社會問題作量化研究,可是這種研究工作量很大,需要整個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門、民間力量結合起來。研究這麼重要的問題,政府應該更主動的通過不同的部門來做,民間也應該從民間的、不同的角度來做。民間也不能僅限於一、兩個機構,要盡可能多方面吸納意見,包括學者的意見,全部總結起來為我們打造好“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言獻策。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是我們的長遠目標,是我們的方向、定位,我們就應該最大程度地結合各方力量,把事情做好。總的來說,我們的研究機構、政府部門也都在努力把這個事情研究好,可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看,甚麼叫“世界級”?甚麼叫“旅遊休閑中心”?結合不同地區發展旅遊業的經驗,我認為在過去,發展旅遊業的原因只是因為工業發展不起來,缺乏發展工業的資源、條件,只能發展旅遊業,所謂“無煙工業”。先讓周邊地區的人富起來,他們有錢了,就到我們這裏來玩,如果人家沒有錢,自己也就窮。所以過去所有地區都不重視這個產業,只有沒條件發展工業的,才走這條路。澳門過去就是這個情況,也是一直依靠旅遊業,當然其中有着博彩元素,這個發展策略就是希望香港人來消費。過去澳門的生活水平比香港低,物價便宜很多,所以香港人願意過來玩。現今的情況不同了,在9月份舉辦的“世界旅遊經濟論壇”上就可以瞭解到,現在每一個地區和國際旅遊組織,都將旅遊業視作一個非常重要的產業,可以拉動整個地區的發展。過去只有歐美等先進地區才有條件追求物質以外的感受,在旅遊中感受大自然的美,就是休閑的感覺。今天亞洲雖然不能說已經超越歐美,但已有很多國家是在逐步拉近和他們距離,很多亞洲人的生活條件都得到改善,日本人、韓國人、新加坡人,每年出國旅遊的人數越來越多,中國大陸更加明顯,即使不出國,也在國內自己開車到處玩。這就說明,我們的生活條件改善了,將來旅遊產業會變得更為重要。有關“休閑”、“世界級”這些概念的涵義,也會隨着社會的變遷而改變,我們要隨着社會的改變來調整思路。“休閑”是不是就等於來到澳門可以輕鬆走路,周圍都沒有車,沒有人?不能這樣理解。來到澳門,看到世界文化遺產,感覺很舒服,不像世界上其他大城市,如紐約、倫敦、北京、東京等,都是高樓大廈,澳門還有很多舊的平房,這就是一種“休閑”感。“休閑”,對澳門來講是一個很好、很適合的定位。澳門很像迪士尼樂園,地方很小,分成不同的區域,在一個區域玩完,坐個車去吃點東西,一到兩天就把整個地區,所有想去的地方都去完。我們去北京看故宮,在宮內遊覽兩、三個小時,加上坐車來回的時間,一天就過去了,一天只能參觀一個景點。可是在澳門,走路都可以把景點逛完,例如從葡京經噴水池到大三巴,一天的時間非常充足,這是可以感覺得到的休閑,還非常充實。現代的建築可以到離島去看,非常集中,每個大型酒店之間走路用不了十分@H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鐘。另外,澳門還有很多美食,現在很多香港年輕人來澳門就是為了美食,氹仔的官也街,就好像一個美食廣場,有豬扒包、有飲料、有甜品,一條街上不同商店,有不同美味供遊人選擇,這就是休閑。澳門地方小,要充分利用這一點去發揮它最吸引之處,別的地方有大自然美景,澳門沒有,可是澳門有的休閑,其他地方也沒有。在打造成“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過程中,我們一定要把服務水平提升,包括語言、專業水平、通關時間、交通等。有一些地方我們已經做得不錯,令很多旅客感到滿意,但仍有不少挑戰,要在現有基礎上發揮得更好。要有戰略眼光,做好區域合作。來澳門遊玩,兩天一夜足夠了。對於東南亞的客人,坐一天的飛機到香港和澳門,用上四天三夜,比較理想。從歐美等比較遠的地方來的旅客,他們坐了超過十個小時的飛機,希望玩的時間長一點,這我們就有賴於區域合作營造的綜合旅遊項目,比如香港、拱北和將來的橫琴、南沙,各有不同的旅遊資源。在“國家十二五規劃”裏也十分強調區域合作,特別是和廣東省的之間的合作關係。目前各級政府都非常努力,因為澳門是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實行不同的制度,在合作上會遇上一定的難題。有一些還需要澳門立法會通過法律,以法律的方式來解決,費時更長。在目前的情況下,先是把澳門整體服務水平提升,再結合區域合作的目標,繼續努力。“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是一個很適當的定位,需要我們用心打造,不能坐享其成。四、施政報告提出政府要審慎穩妥訂定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人口政策,對此,您有甚麼具體建議?是否要控制人口數量?是否要改進人才引進的制度規範等?何潤生:考慮一個地方的人口政策,就應考慮該地方的城市定位問題,明確了城市定位,才能決定需要多少人口以及怎樣的人口結構。現階段,澳門的定位是“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可是我們不能單純考慮旅遊發展,而忽略了澳門的宜居狀況。近年來,澳門每年接待約2,800萬旅客,一些問題慢慢浮現:口岸通關能力不足、服務質數參差、酒店類型選擇不多、交通配套欠妥當等等。這些問題不僅僅與發展旅遊業相關,如堵車、輕軌遲遲沒有完工、旅客增加而推高了內部需求造成通脹等等,也同時關係到居民的宜居問題。澳門特區居民對於大量旅客湧入的容忍度究竟有多高?澳門本身的承載能力又有多大呢?這次人口政策諮詢一個重要的切入點是經濟發展與人口補充問題。作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澳門需要考慮經濟發展之餘也要考慮澳門居民對宜居的要求。澳門的人口政策不能只以經濟發展為主,輕率地按照現時55萬的人口接待2,800萬旅客的比率,指出對將來旅客的預期從而對人口數量的作出一個簡單的增加要求。盲目增加人口、盲目承受更多的旅客,對澳門的宜居狀況會造成很大影響。反而,為了讓澳門成為一個宜居的城市,讓居民及旅客均感到澳門是一個真正休閑之地,特區政府更考慮如何優化現有的環境和條件,如提高服務質量、優化公交設施、增加酒店配套和種類等等,這些改善不是單靠增加人口數量便可以解決的。此外,人口政策除了關注人口數量之外,另一個重要方面是人口結構問題。由於博彩業一業獨大,工資較高,年輕人比較容易被博彩業吸納。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議題已經提了很多年,會展、文化創意產業、中醫藥、物流等等均是特區政府提出了很多年的經濟發展項目,可是很多年輕人仍然未能看到澳門未來的發展前景,就算大學專業上選擇了以上專業,畢業後卻未能找到相應的工作,因為這些行業並未能創造太多的工作崗位,從而造成了專業與崗位之間的錯配。年輕人大學畢業後在澳門找不到與自己所讀專業吻合的工作,但為了生活,只好被博彩業或其周邊行業吸納,造成了澳門人口的結構性問題。這是特區政府在制定人口規劃政策時應該重點關注的。眾所周知,澳門人口自然增長率每年只有幾千人,如果為了應付經濟的發展,而盲目的增加人口,惟一可能的方法就是從外地輸入人才,但這樣做是否便能解決人口的結構性問題呢?本地人才的競爭力培養及向上流動的機會又該如何保障呢?這是特區政府應該思考的問題。郝雨凡:現時澳門正在討論應該有甚麼樣的人口政策,是擴大還是維持現有的規模,抑或提升人口質量。事實上,人口政策應該如何定位,在多大程度上能設定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有活力的、能為居民帶來優質生活的人口規模,乃特區政府必須面對的一個嚴峻課題。我希望特區政府要謹慎,多徵求專家學者的意見,詳細論證,科學決策,甚至要具備一定程度的國際視野來看待澳門的人口政策,借鑒一些先進國家@HI@
  • 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評議(人物專訪一組)的成功經驗。人口政策是長綫的,制定得好就能促進本地區的持續發展,不致於有大波動。澳門比較迫切的問題是人口質量問題和人才引進機制。澳門居民有一種較強的保護意識,可能由於澳門地方比較小,如果一旦開放,本地人難免受到一定衝擊,利益受損。澳門有的學者提出澳門人有“熊貓心態”,認為“我是國寶,需要受到特殊保護”,亦要求中央有一些特殊政策來保護澳門百姓的生活,不至於變差。保護當然有必要,可是,如果過分保護勢必導致人們缺乏上進心和競爭力。澳門年輕人不上大學去做荷官,他賺的錢比大學畢業的同輩多很多。我最近在警官學校上課,學生跟我說,“十年前我們的中學同學做荷官,他們住的房子比我的還要大,讀了大學進入警官學校,我的薪水大概是他們的八成,我供房子很大壓力,而他們已經有好幾套房了。”這個感覺會使年輕人喪失了通過教育增強競爭力的動力。因此,一旦開放,澳門的年輕人是競爭不過的,於是又要透過保護政策維護他們的利益,這是一個危險信號。我認為,競爭是一件好事情,博彩業是國際性的,澳門要意識到周邊的大環境是高度流動和變化的,如果我們在人才引進方面閉門封鎖,最終將因為缺乏競爭力而沉淪。除了教育政策外,可以適度引入人才引進政策,讓澳門年輕一代增強自身的競爭力,當他們感受到生存的壓力,就會有動力去競爭,其過程中可能會有痛苦,但這種痛苦將使他們的能力、實力得到提升,在性格上變得更加堅強。陳慶雲:截止2011年底,澳門總人口數為55.7萬人,相比回歸時人口數增加了12.7萬人。人口的不斷擴張,給政府提出一個亟待研究的問題:澳門的人口發展政策應如何制定?特別是澳門人口發展的“上限”應如何確定?人口問題是個綜合研究,它涉及到土地、教育、資源、經濟、社會保障等一系列問題。所以,研究澳門人口中、長期政策這是件十分有意義的事。正如施政報告中所說:“必須增強本澳人口的綜合實力,更要注重發揮本澳人才的優勢”,“政府人口政策的整體思路是提升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增強人力資源整體實力和構建優質生活”,“已展開了人口政策框架的諮詢工作。”這裏,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口政策框架》諮詢文本談點看法。諮詢文本按照聯合國的相關文件,將人口政策的關注點置於人口素質和優質結構兩個方面。雖然文本沒有明確提到人口限度問題,但提出了在三種不同的經濟發展趨勢下,至2036年,相應的人口規模分別為75.4萬、80.2萬與85.2萬。換句話說,如果出現那三種發展趨勢,就會導致三種不同的人口規模。這種按經濟發展來預測人口規模思路是對的,問題是未來澳門的經濟發展趨勢到底如何?文本中說:“到2036年本澳經濟適度多元化應有相當進展。屆時,達至中方案(即80.2萬人)所假設的機會較大;同時,過去十年較高速度的增長是較為特殊的,而按一般推算,未來25年長期保持這樣高的增長速度會有一定難度。綜合而言,中方案所得出的預測結果相對中肯。”這段“預測”文字中,出現了“應有相當進展”、“假設的機會較大”、“增長是較為特殊的”、“一般推算”等論述,人們會問,它的科學依據是甚麼?是否有充夠的數據資料支持?這些數據與信息出自原始材料還是經過加工?是客觀資料還是主觀推斷?或許因諮詢文本宣傳的簡潔化、大眾化的要求,不便涉及這些內容,作為研究需要,筆者還是坦誠地提出這些問題。關於人口老化問題,已被澳門社會列為特別關注事項。與內地某一個地區相比較,澳門總人口的基數較小,雖老年人口的絕對數不算大,但相對比例較高,這會使人口老化問題,顯得十分嚴重;由於某些特殊原因,早期進入澳門的移民,整體文化素質偏低,多數人僅能從事重體力勞動,他們一旦喪失勞動就業能力,需要政府投入較多的社會福利保障資源,深切關注他們的基本生活。施政報告中提到的“增進居民福祉”與“構建優質生活”任務,就必須充分考慮這部分群體的實際需要。另外,澳門一直缺少很好的長期人才戰略規劃。多年來,缺甚麼人才,缺多少人才,如何引進人才等,缺乏統籌考慮與安排。這次人口政策研究中,應適當考慮這些因素。蕭志偉:政研室所推出的人口政策框架諮詢,只是一個框架,希望居民在這個框架下,多給意見,之後會進入第二個階段,把社會上的意見結合起來,繼續深化研究。所以大家不要誤以為特區政府已經有了決定,我們將來就一定會有逾80萬人。這有一點像“雞和雞蛋”的關係,如果將來真的以80萬人為目標的話,有沒有條件?土地資源怎麼分配?醫療社會服務能否承擔?沒有條件,就不能以80萬人為目標。可是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如果真的以80萬人口為目標,很多條件是可以創造出來的,我認為需要更加理性的討論。@H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人口政策非常重要,和四大方面的長效機制有密切關聯。醫院、老人院、公共房屋等社會保障系統,需要大量的資源投放,沒有長遠的人口政策,不可能作出精確的估算。人口政策就是我們整個政府、整個社會的長遠目標,有一個規劃中的合理人口結構,長效機制也才能具體落實,建多少間醫院、提供多少病牀,要有所根據。當然有很多人認為,我們不應該有那麼多人口,但是老齡化的問題將會越來越嚴重。由於人口壽命不斷延長,現在世界上很多先進地區都在面臨老齡化的問題。澳門政府要是沒有人口政策,聽之任之,人口老齡肯定會成為整個社會所面臨最大的問題。到時候一個年輕人要養兩個老人家,供款的人少,支款的人多,社保基金也將難以維持。政研室所提出的人口規模預測,是考慮到澳門長遠發展中會遇到的挑戰,作出適當平衡。如果不允許移民,按現在的趨勢,老齡化問題將越趨嚴重。當然,人都希望在政府的保護下,面對的問題越少越好,但現實中是不可能的。澳門已經是個國際化城市,內部有競爭,外部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我們應該要提升市民的競爭力。要提升年輕人的競爭力,不能過分保護和溺愛。人生一定會有挫折,有的人經歷挫折,再也站不起來,有的人克服挫折,又重新站了起來,就是因為面對不同困難的經驗。在年輕人受傷的時候,要鼓勵他們勇敢站起來,讓他們以後獨自面對挫折仍能堅強。所以我們要培養下一代,首先要注重他們能力的提升,其次要讓他們多吸收經驗,所以我非常鼓勵年輕人到內地去看看,現在全球每一個先進地區的大學生都非常願意去中國工作和學習。澳門政府也舉辦過“高等院校畢業生內地實習計劃”,讓澳門年輕畢業生先通過這個政策到內地實習,因為內地收入水平不高,政府安排工作並給予現金補貼,我覺得是一個讓年輕人學習的良好機會,讓他們到如今受全球矚目的中國工作、學習。可惜的是,澳門的年輕人興趣不大,當然,這也屬正常。去內地學習就是為了工作,既然在澳門已經有工作了,也有在工作中學習的機會了,自然興趣就不大。但毋庸置疑的是,這個計劃為學生提供的機會是很寶貴的,從中所能獲得的經驗也是很難得的。柳智毅:本人對於人口政策方面的研究也有關注,可以說,人口政策是十分複雜的問題,因為人口決定一切,影響一切。人口無論在經濟學或社會學來看,它是決定澳門未來發展藍圖的基礎因素。在國際或區域競爭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定規模的人口,因為它需要一定人口的支持。目前,澳門已進入一個較快速發展的階段,據瞭解,2013年已批准的3-5個博彩項目,估計每一個項目都需要近一萬名勞動力,而項目建成後所帶動的相關行業的人力資源需求將更加大,但澳門人口規模十分有限,未來又要建立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又要粵澳合作、橫琴開發等,對人力資源需求要有一個清晰的政策。故此,人口政策不能不制定,因為澳門迫切需要一個清晰的人口政策配合經濟社會的發展,沒有辦法不做。從經濟學理論來看,人口是生產力、也是消費者,既可以幫助經濟生產,也可以將生產所得用作消費;在這個角色下,它們既有互動也有影響。澳門地小人多,是全世界上人口最密集的地方之一,道路擠塞,樓價飊升,在這些條件下澳門能否承受人口進一步增多?但在生產方面,澳門未來的經濟發展確實又需要一定規模的人口,所以生產與消費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韓國計劃在濟州島開發休閑渡假村,佔地約80平方公里,預計動用逾2,000億美元投資;新加坡也打算增發多一個賭牌,周邊地區相繼開賭,因為它們知道澳門開放賭權之後經濟好景,它們很容易就可以學習到澳門的博彩經營模式。面對區域競爭,澳門必須要居安思危,若想保持競爭力,需要建長效機制,人口政策是競爭的必然選擇。至於澳門未來發展應朝哪個方向?這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這需要通盤考慮,例如醫療改革,當人口增加時,醫生、護士需要增加多少,一個社區人口需要多少個醫生、護士、床位,澳門有沒有條件供給。另外,人口政策關係到代際發展,如果人口政策制定不好,它將影響我們下一代的發展,所以說,它不但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以新加坡為例,2000年為403萬人,當時因為推行人口政策,2010年為508萬人,10年間增長105萬人,增長率達超過25%。這帶來甚麼問題,其中之一是社會出現一定程度的競爭、當地人的權益受損。更突出的是,2010年,新加坡國會大選,人口政策未實施前,人民行動黨的支持率為75%以上,2011年,增加了25萬人口之後,人民行動黨的支持率下跌至60%,不但外來移民,甚至本地居民對人民行動黨的支持也出現下降趨勢。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意識到人口政策產生政治上的衝擊,2012年便收緊人口政策,可見,人口政策足以使政治系統複雜化。@HK@
  • 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評議(人物專訪一組)五、施政報告提出要對政府架構重疊和職能交叉進行分析研究,並以民政總署作為突破口。有人認為澳門特區的政改和法改份屬深層次性質,您對此有何高見?何潤生:民政總署是原市政廳,這是一個歷史問題,這個部門職能上的不完善不是一個單一的問題,需要從法律入手,才能夠有效改善。近年來,特區政府公共部門架構不完善、公共行政運作不足一直被討論。以下有幾個例子。為了改善不同部門的草擬法律時各自為政的情況,2011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提出把原來的法律改革辦公室與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合併。經第22/2010號行政法規重組後的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將起到中央統籌立法的作用。當時的設想是很清晰的,該局將會負責推進各個行政部門的法規制定,以及改善各個部門各自為政起草法案的情況;同時,該局也將統籌立法計劃,以改善呈送立法會的法案鬆緊無度的情況。可是,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成立至今已有兩年,但該局實際上並不能發揮其作用。另一個例子是環境保護局。2009年中旬,特區政府以第6/2009號法律撤銷環境委員會,成立環境保護局,並以第14/2009號行政法規規限了該局的組織及運作。環境保護局接替了原來環境委員會的諮詢、評估職能,同時也負責控制污染、規劃環保方案、評估環境狀況、監察環保工作等,並就工業、商業和服務業場所對環境有所影響的進行監察,以及發出環境執照。可是,由於設立環境保持局的行政法規中沒有賦予該局執法權及處罰權,因而造成了該局的職能一直停留在研究及溝通方面。對於現在社會上不斷湧現的與環保及污染有關的事件,該局只能起到協調及跟進的功能,僅僅發揮聯絡及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沒有職權能實效地解決問題,因而導致澳門的環保工作進度緩慢。在處理大廈糾紛方面,按照第24/2005號行政法規,房屋局在樓宇管理上的職能只是協助研究、建議、調解及統籌,基於這個規定,澳門樓宇出現糾紛時,由於沒有適當的公權力部門介入,很多問題都未能有效解決,造成小業主權益受損,相關樓宇管理糾紛問題不斷出現,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非法旅館的問題也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負責打擊非法旅館的公共部門是旅遊局,但非法旅館已非簡單地提供一些非法但價格較低的住宿地方給來澳旅客,這些地點已成為很多犯罪潛藏之地,涉及到刑事犯法了,可見非法旅館問題已明顯超出了旅遊局可以管轄的範圍。以上例子均因現時特區政府架構不完善、過多職能交叉所致。有時候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特區政府會成立相應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可是這些小組造成更嚴重的職能重疊。居民要處理一件事情,可能跑了很多個部門都未能解決問題,因而怨氣很大。法律改革問題更大,特區政府在推動法律完善方面比較拖拉,未有把某些法律滯後盡快解決,以急居民之所急。例如《澳門民法典》中關於大樓分層登記制度,這關係到千家萬戶的,但發生了這麼多問題之後,法律修改仍未進行,連時間表都沒有,對於大廈管理的糾紛根本沒有辦法解決。其他幾個重要法律,如土地法、城市規劃法、文化遺產保護法、舊區重整法案等等,經過那麼多年仍然議而未決。由於法律滯後,引致官員的自由裁量權太大,以至出現很多破壞生態建設,如屏風樓的興建等等,這些都是自回歸以來就存在的。特區的法律改革跟不上發展的形勢,特區政府需要在這方面負責任,特區政府應考慮把與民生關係較大的法案盡早完成修法或立法的工作。郝雨凡:特區政府現在越來越傾向“大政府”,這的確是一個應該思考的問題。越來越多年輕人想進入公職,而公務員隊伍膨脹速度也很快,政府應該從長計議地思考,甚麼樣的政府規模最合適。澳門有一個很強的公民社會,有眾多社團。公民社會中的社團組織在回歸前起到了準政府的現實功能作用,回歸後,這些社團仍然存在並繼續發揮作用。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應認真思考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個人的關係,要不要“大政府”,還是應該穩步培養成熟的公民社會。至於政改,很多人已經提出了意見。在法改方面,延續下來的法律體系已經過時,法律體系須與時俱進。施政報告中有一個亮點,即第一次明確提出法律清理,在清理過程中發現還有712項原有法律生效,表明政府扎扎實實地進行了一件很有意義的工作。法律清理早就應該做,法律改革也應該提上日程,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必定隨時代發展而發展,有的要微調,有的要做重大調整,但總的來說是需要調整,倘若一個法律法規可以執行幾十年甚至上百年而不變,那將給民眾生活帶來不便,也會為政府執政帶來高昂成本。另外,澳門於2012年提出政改。雖然2017年香港將進行普選,我認為,港澳兩地情況不同,澳門沒有必要事事仿效香港。澳門現時的政治方案是符合澳門社會實際的,我個人比較滿意。我們在《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方面走得就比香港快。總的說來,@H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澳門政改方案體現了循序漸進而又與時俱進的精神。當然,澳門不可能生活在真空裏,或多或少會受到周邊地區的影響,但我認為,特區政府和居民應保持清醒,澳門沒有必要克隆其他地方的發展經驗,應按照自身發展情況,把整體利益置於首位,堅持愛國愛澳大原則。我想補充一點,如果說我希望在這份施政報告中看到的內容,應該是期望在構建澳門未來的時候,特別是提到經濟適度多元化和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這樣的長遠發展方面,希望看到澳門和珠海的進一步整合,這一點施政報告幾乎沒有提及。整個施政報告中就只提到與橫琴和南沙的合作。澳門一定要意識到有珠海這個近鄰,澳門經濟發展的後勁一定與珠澳整合有關,雙方互相借力才能飛得更高。雖說兩地可以獨自發展,但聯手必定更好。縱觀澳門每次規劃經濟發展時,都沒有考慮珠海,珠海也一樣,制定長遠發展規劃時從不考慮澳門。其實兩個城市如此接近,百姓聯繫如此之多,兩地政府在制定發展規劃時更要加強合作,實實在在地推動澳珠互利互贏。只要我們有這樣一個認識,雙方就會有共同的目標,兩地的發展前景也將更加美好。陳慶雲:在施政報告中,關於行政改革的內容着墨較多,其中給人印象深的是關於政府績效治理制度的建立。施政報告中有這樣一段話:“政府在推出政策後,因為執行力的問題,效果有時未能盡如人意。”所以,要“把部門的執行力和執行效果、對既定政策是否有具體且有效的行動回應、政策是否達到目標,作為評估績效的重要指標”,“目的在於從制度上提升政府的施政效能”。政策的決策與執行是有機統一體。在政策科學發展的研究中,人們不難發現,政策的執行組織與人員,他們對政策的理解度、執行熱情、利益相關性以及對環境的適應性等因素,都對政策執行產生巨大影響,甚至會產生南其轅而北其轍的結果。關注政策執行的結果,必須對結果的效率、效用進行評估。這種評估的標準基本有兩條:是否實現原設定的政策目標;是否在消耗有限資源中實現方案。一般地說,凡是執行力較差的組織與人員,考核的結果會比較差。但用決策目標與方案內容一對比,有些往往會一目了然,有些則不然。其原因是部分內容在方案與目標的設立中帶有模糊性、不可測性、以及隨機性。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績效考核的最大不同點也在此。公共組織體現出維護社會公共性特徵,不可能像企業那樣,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不少目標本身就具有不可測性,更何況政府行為中有些內容是無法量化的,是一種積累效應之結果,這就加大了績效考核的難度。為了做好績效評定工作,施政報告中指出:首先要從政府的高層領導與主管做起,才有影響力、說服力、震撼力。在政府的行政改革內容中,施政報告還提到要加大政府機構改革的力度,特別提到民政總署的職能與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能重疊問題。這是個較為棘手的問題,也是全社會比較關注的熱點與大事,有人認為這是個老大難問題。職能重疊不僅表現在上述相關部門,其他部門也有。澳門的行政改革有其特殊性,其表現是它不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而且是一個微型經濟體,人口才有55萬人左右,產業結構獨特,麻雀雖小,功能卻齊全。這種特殊要求使政府的職能的設立,出現了一些特殊問題,這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如民政總署的職能與其他相部門的職能重疊問題如此嚴重,這應該是個顯而易見的事。關於澳門行政改革的內容,每屆政府的施政報告中都會重點提及到,但實際改革結果卻不盡人意。關鍵是個落實問題,或稱為執行力不強。前面提到,決策再好,執行不力,甚至很差,其結果定會更大損害政府的形象。習近平最近指出,“空談誤國,實幹興邦”,說的也是這個道理。蕭志偉:不同的時期做不同的事情。今天有人提出大政府比較好,明天有人認為小政府比較好,可是,到底甚麼時候大政府比較好,甚麼時候小政府比較好,甚麼時候要增加人手,甚麼時候要精簡人手,沒有定論。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政府官員應該多思考,哪一種體制之下可以發揮最高的效率。我認為政府應該好好思考,哪一些部門可以統合,哪一些要更有效履行自身職能。社會上一直都有批評,指回歸以來公務員增加太多、太快,從一萬多增至近三萬,人員膨脹過快。可是一談到醫療服務,又認為要增聘人手,縮短輪候時間;各出入境口岸總是大排長龍,市民也認為有關部門應該增聘人手。民意中充斥着相反的意見,那麼政府是應該限制公務員數量,還是增聘人員呢?有一個故事,叫做“父子騎驢”:一對父子牽着一頭驢在路上走,父親騎驢,小孩走路,旁人批評;小孩騎驢,父親走路,旁人也批評;父子都不騎,旁人還是批評。我看辦法很簡單:誰累了就讓誰來騎。別人的批評應該接受,但不能輕易受旁人影響。對政府而言,有需要就擴充部門,不需要了就把它整合,不要把問題想得太複雜。出現批評的聲音不是壞@IC@
  • 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評議(人物專訪一組)事,針對市民的批評,官員要考慮自己是不是能夠改善,改善了以後能為社會帶來多少好處?可能另外一個政策可以能夠帶來更好效益,那麼就實行那個效益更好的政策。作為領導層的官員都應該有這樣的態度,應該有使命感,去制定好公共政策,不能聽到旁人的三言兩語,為了滿足他們,就不理結果。公共政策面對廣大民眾,沒有一項政策能解決所有問題,而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訴求,也會出於自身立場給予批評建議,如果官員一聽到批評就自綁手腳,那就會甚麼都做不成,這是我最擔心的。所以作為領導層,一定要有所取捨,廣納民意,再做決策,這個決策或者不能完全解決社會上所面對的所有問題,那就再制定另外的政策,一環扣一環。澳門地方小,最重要的就是提升行政效率,因為在全球一體化的過程中,瞬息萬變,一個簡單而高效的公共行政體制才能適合世界的潮流。私營企業也是這個道理,大企業的管理比較強調規範和程序,決策過程比較長,中小企業的溝通和決策就可以很靈活,澳門地方小,就應該具有靈活的優勢。另外,施政報告中提出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這個問題需要從更寬的視角去看。有時候官員所定的政策目標比較長遠,市民目前看不到政策效果,就作評價,是不合理的。從管理的角度看,領導可能會選用一個和自己有共同理念、有默契的人,而不是一個能力較強的人,那麼在能力較強的人心中,很可能就認為那是不公平的。可事實就是如此,機會未必完全按照能力來分配。但也要考慮,領導雖然任用了能力較低的人,但因為他與領導的默契更好,可能會對政策的推進更有利,社會進步更快,使整體居民獲得收益。付出可能沒有即時的回報,但努力不會白廢。在用人方面是否公平,確實很難評估,但建立評價機制是好事,讓官員通過考評,提升自己,有積極作用,可是絕對依賴評估分數來決定晉升,並不是好辦法。世界上沒有一條解決問題的完美方程式,如果有的話,誰去當官員都可以了,因此我們才要選出好的行政長官,並且希望他任用好的司長,司長任用好的局長,把施政團隊建設好。也有的時候,為了大局出發,要犧牲一小部分利益。我不是說不能批評政府官員,但是要在合理範圍內,我相信沒有一個領導,明明被下屬影響了自己的工作,仍然要照顧這名下屬的。而且現在澳門中央招聘制度已經慢慢成熟,不再允許有用人惟親的情況了。我相信,行政長官肯定希望每一個官員都把他自己的工作做好,如果社會批評某個官員,他仍然堅持用他,肯定是有原因的,因為他作為領導,也是要承擔責任的。當然對政府的批評是好事,對政府提出要求,就是政府持續改善的動力,官員也應該勇於面對批評,考慮一個更好的解決辦法。對市民來講,也要換位思考,站在政府的立場,有些事情其實是很難解決的。因為我比較瞭解政府的運行狀況,也比較關注社會的聲音,我會從社會和政府兩個角度去看事情,從政府的角度出發,政府很多事情確實做不到,但也不能忽略社會的聲音,要找尋一個合理的平衡點。柳智毅:關於政府架構重組不是本人的研究所長,不過可以就此表示一點看法。我認為,現在存在的一些問題都屬於歷史遺留問題,需要時間去論證和解決。例如,過去十年,民政總署總體上運作比較暢順,儘管與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存在一些交叉和重疊問題,但分工明確。當中有些交叉重疊,都開始重組了,如民政總署原有一些功能分出來由交通事務局負責,但如果一些大部門在專業分工,沒有民政總署功能分工,對市民服務提供未必是理想。問題取決於重組應以職能功能分工抑或以專業分工,這要權衡利弊,至於是大部門或小部門,專業分工或功能分工,一直以來成為公共行政的怪圈。特區政府只有十三年管治經驗,一方面,可以借鑒外地經驗,但不可以生搬硬套,因為澳門有自己的發展特點、歷史背景和文化;另一方面,其實澳門特區政府某些部門的運作優於其他地區,我們需給予肯定,無需自我矮化,所以有些方面澳門不一定需要學習外地。如果過分強調專業化分工,對於跨部門合作,必然會產生運作不暢順問題;如果大規模地將部門合併,一樣存在不同的問題,如溝通效率可能提高,但細致的服務質量可能受影響。所以,政府要推行架構重組,必須權衡利弊,遇上功能交叉重疊的部門,需要研究,循序漸進地進行解決。@ID@
  • “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座談會紀要澳門學者同盟秘書處主辦:澳門學者同盟時間:2012年11月15日下午5時至6時半地點: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會議室主持人:楊允中(澳門學者同盟會長、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與會者:駱偉建(澳門學者同盟執行會長、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國強(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婁勝華(澳門學者同盟常務理事、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教授)王禹(澳門學者同盟常務理事、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冷鐵勛(澳門學者同盟常務理事、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姬朝遠(澳門學者同盟理事、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鄞益奮(澳門學者同盟會員、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許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譚志強(澳門科技大學文學藝術學院助理教授)李煥江(澳門法學協進會會長)陳華強(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王秋儀(華南師範大學外語系研究生)劉熹明(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研究生)許子琪(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研究生)編者按: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已於2012年11月13日公佈,為特區政府未來一年的施政安排制定了科學規劃,其中長效機制的建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的建立、關注民生福祉特別是扶持中等收入階層等方面廣受關注,被認為是這次施政報告的一些亮點。為及時回應施政報告中關於政府施政效能、法律改革、民生扶助、公民社會與社會發育等重要議題,澳門學者同盟於2012年11月15日下午5時舉行了“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座談會,來自澳門高等院校、專業社團的多位專家學者對施政報告發表了精闢意見。現將發言要點整錄刊登與廣大讀者分享,期望透過理性交流,引起各界對新一輪特區施政改革的深入思考。(學者發言屬個人見解,不代表本刊和澳門學者同盟觀點。)構建施政長效機制楊允中:兩天前,行政長官崔世安在立法會宣讀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這兩天,新聞媒體做了大量報道,我相信施政報告內容大家都很熟悉。今天,會議時間有限,請與會者主要表達一下觀點。行政長官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比較務實親民、清醒自信,值得肯定。這也可認定是第三屆特區政府四份施政報告中最好一份,特點是開門見山、直截了當,有判斷有分析,有政策有舉措,最大限度地回應了社會訴求。報告推出之前,特區政府用了很長時間、通過各種途徑進行全面的諮詢,報告推出後社會上的回響也是比較正面的。我個人認為,2013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有以下幾個亮點。第一,全民分享歷來最高,有許多指標更是國際罕見。全年動用澳門幣97億元惠民:現金分享升至澳門幣8,000元,增加4.28%;養老金增至澳門幣3,000元,增加50%;職業稅減30%,退稅60%,等等。很多指標大幅增長,可見特區政府惠民的決心很@IE@
  • “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座談會紀要大,採取的力度也很大。第二,特區政府建立施政長效機制,有助綜合素質提升。經屋、社屋力度加大;社保將於4年內注資370億;醫療、教育投入大幅上升︰非高教52.5億,增加26%,教育發展基金7億,增加25.7%,學生福利基金4.4億,增加35.2%。這些長效機制的增長比例都很高。第三,特區政府繼續積極開拓經濟多元發展,“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綜合服務平台”兩大定位齊上。會展、文創、區合、中葡論壇等多元發展見效,人口研究上馬,交通、環保等均有舉措。第四,倡導高效廉潔、提高公民意識。施政報告中提到公職績效評核高層抓起,行政架構調整獲得重視,關於法律清理有所交代。以上這一系列舉措及數據均令人鼓舞。除了亮點,這份施政報告也存在若干不足之處。第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定位依然不清,在這次施政報告中沒有作出積極回應。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已寫進國家“十二五”規劃,澳門博彩業是否構成這個中心內涵,究竟這個定位是現在式還是將來式,很多問題本可通過施政報告進一步釐清,但是我們沒有看到相應的內容。第二,中長期發展思路和規劃存在空白。第三,在這次施政報告中,中產階級獲得的關注和實惠比較大,但對於“中產”理論認定仍然不足,“中產”的定位、功能等方面的判斷缺位。第四,關於人力資源開發方面,澳門既要補血也要造血、既要分餅也要造餅,這些關係特區政府應該通過施政報告對社會進一步引導。第五,法改、政改屬於社會深層次問題,可惜在施政報告中只是蜻蜓點水,這方面的問題值得特區政府進一步重視。第六,核心價值觀、公民社會建設屬於長綫工程,特區政府需加強指引。譚志強:關於2013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其中有一些亮點是值得肯定的。我個人認為,最大的亮點是第一大部分“構建施政長效機制,共建共享發展成果”,這一部分佔了整個施政報告約1/3的篇幅,所強調的長效機制也是首次提出。其中,社會保障、醫療系統、教育系統及住屋保障等方面都羅列出一系列的長效機制,當中尤其是關於住屋保障方面,是過去不曾提及的。過去的施政報告中,關於居民的住房問題,最多只是提及萬九公屋的興建,沒有涉及任何關於萬九公屋之後的舉措。這次的施政報告中談及了關於長期的土地儲備、新填海土地的備留問題等,這是值得肯定的。只是遺憾的是,如果這次施政報告中能把正在進行中的人口政策諮詢與住屋保障聯繫起來,效果可能會更好。人口政策與住房政策是息息相關、相互呼應的,如果未來人口規模不肯定,相關的住屋保障長效機制能否維持,是可能讓人有所懷疑的。不過總體來說,提出建立各種長效機制是比過去的施政報告有新意的地方,是很值得肯定的。至於這份報告的不足之處有以下幾點。目前,市民對特區政府的普遍想法是,政府虧欠市民很多,所以即便是向市民派錢,市民仍然不太滿意,大家希望能有一些長遠性保障。市民最關心的三大問題包括:住屋、交通和醫療。關於住屋問題的回應,市民是比較滿意的。但針對交通問題,今年的施政報告只提到新氹仔客運碼頭將於2013年落成並進行整體的試營運工作及2014年全面啟用,其他交通問題,包括捷運等交通設施的建造,前一屆特區政府的承諾仍未兌現。實際上,關於捷運問題,到目前為止也只是在氹仔有幾個車站已有設計,氹仔綫在建造中,澳門半島這邊卻沒有任何消息。交通問題只是解決了一半。第三個市民關心的問題,是醫療問題,這是最嚴重的。最近十多年,氹仔的發展迅速,大量中產階級遷到氹仔居住生活,但到目前為止,離島只有一個鏡湖醫院的分診所,大型的綜合醫院仍在建設中,本來特區政府表示這座離島醫院會在2014年建成,但後來又指出會延期至2015年,現在甚至有聽說會延到2017年。我個人認為就醫療方面的建設不能躭擱。住屋、交通和醫療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是市民認為最緊要也最緊急的事情,特區政府應該急市民所急,盡快處理這些方面的問題。鄭國強:過去,學者們常說:“風聲雨聲讀書聲聲聲入耳,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今天,我們除了回應本澳地區的施政報告,也應該看到北京那邊關於國家整體發展的大政安排。國家發展對澳門的長治久安帶來新的思考。澳門開放博彩業,到2012年已經整整十年。學術界在此刻應該回應這十年來特區政府在這方面施政的得與失。所謂得與失,在過去十年是通過博彩業的開放,特區的發展成果是通過工資提高來進行分配,可是在高通脹的情況下,特區居民其實沒有真正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現在,我們面臨第二次分配──福利分配。社會對於二次分配的呼聲很高,分錢、分田、分地、分樓房,這些均是社會上的訴求,經過過去十年的累積,特區政府有足夠的能力進行這種分配,問題只在於用何種方法,讓這種通過福利進行的再分配能更公平更有效。因此,我很同意剛才譚@I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志強教授的發言,建立長效機制,滿足長治久安、永續發展的需要,這是務實的安排,最重要的是讓澳門的青年人不至於生活在重壓之下,感覺在這個社會沒有發展,也沒有辦法承擔更重要的任務。青年人應該發展其創意,為社會貢獻智慧和力量,讓社會生產力更具活力、更具有素質,而不是為了還房貸而被迫忍辱負重,以房奴的身份生活三十載。這方面,我認為是本年度施政報告的一個亮點。長效發展要求一種科學發展觀,國家早已把科學發展觀作為重要的發展戰略。澳門作為一個歷史文化名城,承載了五百年中西文化互動,特區居民該如何建立一種世界觀和科學發展觀,讓特區能與世界接軌,這是我們應該思考的。同時,澳門作為國家整體的一部分,在很多方面可以為國家先行先試,當中如橫琴開發、港珠澳大橋的興建等,都給我們帶來很多機會,也引發起更多的思考,我們應該真正做點事情。我覺得這次的施政報告有務實的安排,我相信澳門人會充分消化施政報告的信息並作出相應的舉措。李煥江:本人對整個施政報告比較認同,尤其是對於長者作多點支撐和多重保障的社會福利政策。單憑養老金很難支持有困難長者的各方面需要,政府需要合理開發資源去支援這些長者。而在已實施多年的現金分享計劃方面,我認為現時是探討將它制度化的好時機,是否可以設計可行的計算標準?例如當政府上一年的財政盈餘達到一定數額時,作為政府可以派出盈餘其中的一定百分比作為現金分享的前提。這個公式可以方便政府衡量是否可以派以及計算出派多少,有助於市民監督政府收入和開支情況,讓市民感覺政府財政與自己密切相關。但是,按上述方式計算金額並非一成不變的,因這僅是第一步,接着,政府可同時另設一些指標,如考慮通脹率、居民工資收入中位數、財政儲備或者來年開支預算等作為考慮因素,以便具一定彈性範圍去調整按第一步計算標準所計出的金額。這様,不僅有利於確立一個現金分享的有效機制,而且可進一步驗證其可操作性和穩定性,彈性調整現金分享金額。王禹:施政報告提出在多個政策範圍建立長效機制。這就需要我們從制度化角度去看待問題,就如剛才提到現金分享問題,“一國兩制”是否成功,是不能光用現金分享金額去衡量的,而是需要我們從制度上衡量澳門社會在各個領域中有沒有取得長足性的進步。施政報告提及公共行政架構的調整,特別提到民政總署的職能與其他部門關係的研究,要理清它們之間的職能重疊問題,我認為這個問題是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問題。澳門從回歸後到現在還沒有解決,是不妥當的。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在制定有關法律和法規時,經常使用“追認”手段也是不合適的。“追認”應該是針對特例,而不是普遍,不是事事都追認,這些方面都需要法律工作者的深入研究。制度化的問題還涉及行政和立法的關係,這方面也有待進一步加強,立法會,顧名思義,應當是立法機關,應當能夠有效行使立法權。立法會應該集中精力處理立法技術問題。因此,長效機制不光看“長”,而且要看有沒有“效”,這個“效”就需要制度化建設,例如行政立法關係的加強、行政架構的調整等都需要再深入思考。冷鐵勛:今年施政報告亮點比較突出,比較着重制度建設,其實這是特區發展的最大問題。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在紀念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提到了三點希望,其中一點就是要把制度建設擺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作為一件大事來抓,因為作為制度建設它不僅管眼前,還考慮長遠。這個施政報告儘管是規劃2013年財政年度的,但着重點在制度建設,所以它管的是以後的事情,這個也比較關鍵,制度必須要好,制度制定出來以後,就不光是政府的事情,還要依賴社會的力量,涉及到執行的問題。駱偉建:今天是我參加的關於施政報告的第二場座談會,昨天我出席了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同類座談,通過這兩次座談我個人的體會是,聽到了很多有建設性的意見,非常值得政府重視,希望在以後的政府施政報告中能夠加以吸納,這其中包括如何保證長效機制的長效運行,也如李煥江律師剛才所談到的現金分享。現時澳門特區的現金分享制度尚未建立起一個模型(公式、標準),實踐中遇到的情況是,群眾呼聲壓力大時就多派發一點,壓力小就退回一點,在嚴格意義上講,確實不太符合制度的標準。他的想法頗具啟示,包括從財政結餘、通脹因素等等來考慮,以後政府可免除壓力,到了預定的標準才發預定的數額,不達預定的標準就不派發,這才是制度化。這樣的意見,非常有建設性,政府下次應該考慮。昨天座談會上還有一些建議,我也覺得非常有建設性,值得考慮包括:陽光政府、科學施政等長期制度性的理念,在政府施政報告中應該長期堅持。但是在這次施政報告中未能再見到相關提法,這類提法不@IG@
  • “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座談會紀要應該每年變換不同的新名詞,它應該是一個長期的,一以貫之的執政理念。我認為這類執政理念很好,但目前的施政報告不提了,那以後的批地過程中是否還應該“陽光”呢?毋庸置疑,當然還是要公平公正。因此,我認為像這種已經確定的並經社會廣泛認同的根本性政策和執政理念要堅持,例如中國內地提出改革開放,已經提了30年,還要提,還要貫徹,就像十八大報告中還是再提改革開放,可見,這些根本性理念不能每年變換一個提法。類似這種建議我覺得非常有建設性。一般在評議政府施政報告的過程中,我們自己也思考了很多,學到了很多,有助於我們自身的提高。建立績效治理制度鄞益奮:關於公共行政改革這一問題,特區政府在這次施政報告裏面提出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這是一個比較新穎的亮點。這次的施政報告主旨是長效機制,如果這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建立能做好,也許能成為公共行政領域未來的長效機制之一,也可能成為公共行政下一步改革的亮點。我個人認為,澳門特區要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同時也是有基礎的,在未來也是有比較好的發展空間的。所謂政府績效治理制度,其實是西方國家在上世紀70-80年代開始的公共行政改革新潮流。這個制度的基本概念是把企業管理的方法引入到公共部門管理,這種方法被證明是能夠比較有效地提升政府執行力的工具,是符合國際上公共行政改革潮流的做法。引入政府績效治理制度對澳門特區來說是必要的。回歸以來,特區政府雖然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改革措施,但是成效並不是很好,社會上也有一些不同的聲音和意見,當中主要的問題包括公營機構膨脹、人員增長率較高等情況。特區政府為了更好地提高公共部門的行政效率及執行能力,有必要尋找更好的出路,來促進公共行政改革。從這個角度來看,提出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是特區政府根據自身的問題而提出了的一個解決問題方案,以此回應社會的訴求,希望借此來提升政府的執行力及治理能力。其實,績效治理不僅僅是政府治理工具的變革,這更加是政府管治理念的變革,這種管治理念跟我們一直強調陽光政府、科學決策等,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強調以公民服務為本、以結果導向的理念,所以我們應該積極支持特區政府這種績效治理制度的引入和建立。此外,政府績效治理制度目前在澳門特區並非完全空白的,原來已經有一定制度的基礎。比如,特區政府現行有一套完整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有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各個公共部門都有服務承諾之類的制度,這些都是績效治理制度的組成部分,雖然說當中仍然存在完善的空間,但特區在這方面是有一定的制度基礎的。這次施政報告中提出的政府績效治理制度主要針對人員績效評估制度系統化來入手,其重點是建立領導官員的績效評審制度。現在,一般的公務員需要接受評核,但領導官員的評核是缺位的,建立了這個制度正好填補了人員考核中這一部分的空白,並能把整個人員考核制度體系化。人員考核制度的建立是整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的起點,以後特區政府績效治理制度的發展方向可能包括部門績效評估、政績評估、項目評估、服務評估以及跨部門績效評估等等。其中,跨部門績效評估是特區政府進行公共行政管理的一大重點和難點,跨部門的合作應該由誰負責、由誰協調、由誰管理,這都是現階段讓人感到很困惑的問題,通過建立完善的政府績效治理制度,這方面的問題便有望可以解決。總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是當前世界公共行政改革的潮流,它的引入對澳門特區政府進一步提升其政策執行能力和行政效率是有很大幫助的。同時,政府績效治理制度也合符特區政府建立陽光政府等核心施政理念,應該是澳門公共行政改革未來的亮點。婁勝華:我認為政府是站在回應市民訴求方面的立場來考慮的,這個立場是正確的。很多人認為在政府中引入公共績效治理制度,首要問題是應該如何進行,我個人認為,從施政報告中可以看到框架性的設計思路,但尚需制定配套性法規,否則就會出現誰來評、評甚麼和如何評的質疑。在施政報告中,評核的主要對象是領導官員,這是一個新制度。冷鐵勛:在政府績效治理制度方面,政府行政不作為,效能低下,而且互相推卸責任,問題比較突出,所以需要構建績效評審制度,為官員施加適當壓力,使他們在自己的崗位上努力做出成績。相配套的規定,比如評審的指標、是否公開、怎麼監督等,都需要細化。施政報告中也有一些不足之處,第一是績效評審,僅僅從領導官員開始,主管級人員並沒有包括進去,但實際上在政策執行層面上,領導和主管,包括局長和廳長、處長這幾個層次都非常關鍵。@I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認真思索社會建設婁勝華:現在的特區政府越來越像有作為的政府了。這話意味着,過去政府似乎只管做好自己的工作,其他社會主體的配合工作,也不需要管長遠的制度建設問題。我發現施政報告忽略或者基本沒有提到如何進行社會治理制度和社會建設制度的改革,我講的社會建設不是內地所說的社會建設,即社會建設等同於民生福利建設(例如醫療、衛生、教育等)。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提及政府政策往往缺乏執行力,認為政府中某些官員和某些部門存在不足,以致於不能有效貫徹執行和實施政策,所以需要引入績效治理制度。但是,反過來想想,對於政府來說,哪怕官員能力水平再高,能力再強,如果沒有社會的配合,政府的政策一樣無法得到有效執行。事實上,政府執行政策的困境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政府自身存在不足,另一方面是社會制度建設長期被忽視,即政府忽視與民眾的溝通,忽視社會基層治理制度的建設。如果沒有這些方面的建設,只憑政府“單打獨鬥”,社會是不能良性地發展的。現實中存在很多這樣的例子,譬如西灣湖夜市規劃,民政總署諮詢了那麼一段長的時間,但是大多數澳門市民不知道這件事。如果政府政策制定得很好,諮詢工作也進行了,但社會上不認可,怎麼辦呢?現在只好再重新諮詢3個月,這難道是政府一方面的問題嗎?政府不是完全沒有諮詢,可能諮詢方式也存在一些問題,但是,不可忽視的是政府再好的政策也需要與民間社會組織進行良好的溝通,透過民間組織與市民溝通,這是絶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做法。而在施政報中看到的往往是講政府內部問題,政府提出的措施是務實的,但是如果還未意識到社會治理制度的建設問題,我相信不管政府自身做得有多好,還是難以制訂良好政策,難以有效地執行政策,政策有效性還是難以達到市民的期望。總的來說,我認為這份施政報告比較注重回應市民在民生福利方面的訴求,它確實也是一個以民生福利為主調的施政報告,各界對政府在這方面的施政都表達了正面的訊息。不過,作為一個政府不能僅僅考慮自身,行政長官也不單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他還是特區的首長,所以,他被賦予一種推動整個社會向前發展的責任,而不是只帶領政府自身向前走。我在施政報告中幾乎找不到在民間社會有着舉足輕重地位的“社團”兩個字,難道我們的社團或其他民間組織不重要嗎?期望特區政府未來應該加強這方面內容,對澳門社會治理制度有一個長遠的思考與規劃。駱偉建:我非常同意婁勝華教授剛剛提到的關於政府自身建設和社會建設的觀點。所謂社會建設,就是社會跟政府應該互動,亦即居民應跟政府互動,如果只是政府單方面的改革,居民沒有相應的文化意識提升,那麼政府和居民將難以共進。這次施政報告中第一部分提到了“共建共享發展成果”,但是關於“共建共享”這個提法,政府沒有展開全面闡述,社會也沒有予以較高關注。事實上,共建不是政府單方面的事情,共建應是政府和民間一起共建,光有政府的推動,缺乏了民間的配合,社會不動,政府也難以推動建設,例如社會保障、醫療、教育、住房等問題,當中不僅有政府的責任,其實也有民間自身的責任。譬如,共建就是把蛋糕做大做好,共享就是把蛋糕分好,如果大家不去共建,就只想着分蛋糕,這個蛋糕沒人做,這就是個問題。像這樣的理念,我覺得政府應該多予以闡述,並引發社會討論,大家可以有不同看法,但是應該逐步形成共識。十八大報告裏面講到中國要有精神,我認為,澳門也要有精神,澳門過去比較典型的如社團的協作、人與人之間的協商、以包容的文化解決問題等精神都值得肯定。隨着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們都想要分享成果的呼聲很高,卻往往忽視了我們應該培養共建共享的文化,隨着時代的發展,這類問題值得重視。因為隨着經濟發展,我們也遇到了很多瓶頸。我們在共享旅遊博彩業1,300億元的發展成果或是兩位數的經濟增長的同時,也遇到相應問題,例如自由行使得人多了,澳門這個過去以休閑著稱的城市,現在不再那麼休閑了,這是肯定的。為甚麼很多人不喜歡香港的生活,認為澳門比較好,那是因為香港節奏太快、太嘈雜,壓力大。相反澳門過去則較為清閑,但是經濟發展了,旅客多了,清閑自然就受到影響了,有人就此提出要減少自由行。當有人提出這個觀點,如果真的減少自由行的話,那麼賭場的收入必將受影響,如果博彩收入減少了,那麼分享少了,大家接不接受,這個就需要大家有共識,大家都要有這方面的心理準備。不可能說人要少,錢要多分,這是行不通的。因為,共享的前提就是要共建,有付出要求回報才是公平的,但是光分享不付出則是行不通的。這樣的例子我們可以列舉很多,現在很多社團評議施政報告,從來不問自身問題,一評議都是政府有問題,那社團在整個社會發展過程中又做了甚麼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了嗎?要扭轉這類社會風氣,立場中立、沒有利益關係的學者應該作些引導。我認為制度建設本身也需要一個過程。過去大家@II@
  • “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座談會紀要在評議施政報告的亮點時並沒有提到社會福利,教育、醫療、住房要有長效機制。這次提到了要建立長效機制,表明要建立一個制度,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應從社會的整體發展中綜合考慮,需要構建一個制度,這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這是政府十多年來發展過程中總結的經驗,這次施政報告非常集中闡述制度建設問題,我想這是一個進步。從整份施政報告來看,第一部分主要闡述了要構建長效機制,第二部分則主要闡述支撐長效機制的經濟,第三部分則是關於落實長效機制的績效,縱觀之,報告是有一定連貫性,前後呼應。但是現在的問題是,一個制度在建立過程中,確實會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作為學者應該有耐心不斷提意見,希望政府在聽取各方面不同意見之後,能從無到有,從有到逐步完善各項制度。希望來年的施政報告,應該更多的在如何完善這些長效機制上下功夫,不要無限制開闢新領地。有些是大家公認的、共同關心的領域,政府要加大力度落實,更深入更長久的做下去,並建立長效機制,不要年年不同。其實天下事做不完,應該進一步完善機制,讓制度更有效。我想這是制度的一個發展過程。我個人認為,特區政府應從文化、利益、制度這三個方面進行構建,不斷推動。居安思危與關注教育許昌:我認為今年施政報告有兩個方面的突出特點:一是因應澳門經濟和社會長期發展的政策目標,就政府各方面的工作提出長遠展望和切實考慮,提上議事日程的包括法律清理事務的下一步安排、一些重要法案的繼續研究,長期人口政策和中等收入階層政策的研究等,具有實際針對性和務實操作性。二是較大程度地回應了民生訴求,立足於澳門目前財政空前富裕的現狀,理所當然可較大幅度地提高了民生福利保障。如眾所知,2011年,澳門特區政府有大約有澳門幣1,200億元的財政收入,實際財政支出掉不到1/3,就足以使得澳門居民享有很高的福利。考慮到還擁有大量盈餘,大幅度提高社會福利,應該說是必然的選擇。事實上,澳門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相當程度上照顧到澳門居民從出生到死亡的整個生命過程,整個福利水準已提高到空前的地步,因此獲得各界喝彩是可以預期的。但是同時,我也不得不注意到施政報告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對於博彩業的政策報告中論述得非常少。博彩業是澳門的支柱產業,博彩業實行經營權開放已經十年了,成績顯著,問題也多,究竟該如何作階段性的總結,原來一度聲稱的中期檢討還是否做?我們不能只滿足於通過維持國家特許權和特區批給制度獲得豐厚的財政收入,更有必要思考未來澳門博彩業的長遠發展路向問題。2013年到2016年間,澳門6家博彩承批公司中有5家將有大型基建擴張計劃,是否會繼續帶來博彩經濟的大幅度增長,面對這個新的快速增長過程特區政府該怎麼部署管控策略,將提出甚麼政策引導,構建了怎樣的規範體系去加以規制和保障?對此報告論述得比較少,至少不能說不是一個缺陷。二是對於如何將龐大的財政盈餘作為儲備加以保值增值論述不夠。報告只強調投入上百億元的財政納入與民同享,而對於上千億元的財政盈餘该如何保值、如何利用來作為長遠投資以帶來新的發展並長遠回饋社會,卻沒有任何相關政策論述,更缺乏可操作的措施。事實上,根據新制訂的澳門財政儲備法律,政府在保有依照兩年的日常支出水平所確立的常規財政儲備之外,尚有超過澳門幣600億額外儲備,在當今世界各國推行量化寬鬆政策的大環境下,現金不斷貶值,如何能夠使它充分發揮效益,該怎麼運用?確實需要通盤考慮。三是對過往年度施政報告執行情況缺乏全面總結。十多年來,每年的施政報告都提出大量的新名詞、新政策、新制度,但實行的效果怎麼樣,哪些是行之有效要不斷堅持並深化的,哪些是存在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整修改的,相關新政策產生了哪些利弊影響,極少見到在施政報告中加以系統總結。這也是個突出的問題。讓人感覺政府只是說說而已,並無真抓實幹地落實和有實際意義的績效分析。總而言之,上述問題最終歸結為一點,就是特區政府尚未建立起充分恰當的居安思危意識,這是帶根本性的問題。應該說,雖然照目前情況看,澳門特區經濟在5-10年內不會出大問題,然而究竟下一步怎麼走才能夠奠定一個可持續的發展思路和方向,現在還看不到整體的戰略籌劃,有必要強化憂患意識。鄭國強:美國面對的是財政懸崖的問題,我們卻面臨財政天梯的景象,一是垂直往下的峭壁,一是往上攀升的天梯,問題是我們的天梯通往哪裏?我留意到施政報告有關執行力的表述和有關民政總署和其他部門之間關係的研究,政府部門職能重疊交叉,科學務實策劃,公共行政組織架構的調整,重組精簡機構,都已經提出來了。但相關的司級範疇的施政方針中卻沒有直接回應,只談具體操作層面的事宜,這就@I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是問題,兩者有巨大的落差,從這個角度來看,究竟未來我們該怎麼辦呢?大家都知道,澳門政府擁有大量金錢,但該如何花錢卻是個大問題。我認為,行政長官的思考是高屋建瓴,提綱挈領,但某些司長的表述,卻是事務主義,希望當他們正式向立法會介紹施政方針的時候,會配合行政長官的方針,而有所補充,這是一個觀察點。政治上也潛藏危機,據消息透露,美國總統大選中共和黨的羅姆尼對中國並不友善,但支持者中有澳門美資賭場的老闆,以在澳門所賺到的巨款來支持他。還好奧巴馬贏了,如果奧巴馬輸了,我相信澳門可能會面對一些困擾,竟然有人將在澳門賺到錢去支持一個和中國過不去的人做總統,澳門是不是也有一些責任呢?會不會帶來某種調整呢?值得我們思考。姬朝遠:澳門“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進入了“深水區”,好像內地改革開放進入“深水區”一樣,表面上經濟繁榮,其實深層次的矛盾正在慢慢暴露出來,比如說整個社會的競爭力問題,民主與物質享受問題,民主與產出是不是一致,我們現在的經濟收入主要是來自於中央政策,受惠於自由行和博彩業,所以怎麼提高社會的競爭力?還需要發揮專業性研究團體的作用,要加大力度對澳門深層次問題作好研究。另外就是關於澳門生存空間的發展,澳門的生存空間非常重要,前不久楊允中教授提出了倡導澳門擴大資源開發的深層次思考──澳門以南的海面上來發展。澳門只是彈丸之地,上一屆中央政府講了,要建成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這個提法繼往看來,可是怎麼實現,確實難度很大,怎麼擴大生存空間,確實是個問題,值得深入研究。這份施政報告我覺得是很好的,有三個理由。第一,它是在基本法框架下的施政報告,基本法確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權力架構,政府專注於政府的事情,突出行政權力的法律執行角色,偏重於政府的政策執行,從這方面來看很好。第二,回應了社會長期以來的訴求,澳門經濟發展了以後,社會更加多元,對政府的訴求比較多,這方面很多專家學者已經提到了;第三,注重政策的連續性,回顧往屆的施政報告,民生、社會發展、公民社會的培育,基本上是主流,一直往前發展下去。最後,因為本人在高校工作,因此比較關注高校的發展。澳門最迫切的問題是要抓緊時間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它有三個方面的要求,第一是文化產業建設,文化產業的力量從哪裏來?肯定是來自大學裏面;第二個是中葡交流平台,需要高科技創新園地,因此高校就成為必需;第三,澳門經濟多元化必須是科技經濟,需要依靠科技創新平台,所以要抓緊建立世界一流大學。這個比較重要和迫切,可是施政報告裏對這方面的關注比較少。劉熹明:施政報告以比之前更長遠的目光看待整個社會的發展,還有民生方面的問題。我認為財政方面的方針政策仍有不足,財政儲備制度剛剛有了法律規定,要怎麼去建立完善的財政機構,怎麼做好資源分配,是個問題。近幾年來公共開支越來越龐大,澳門的儲備應該怎麼樣投資,才能讓儲備能充分的發揮作用,才能夠保障我們的福利能夠延續下去,值得大家考慮。王秋儀:第一,本人的意見是贊成教育分頭管理,希望澳門特區政府關注區別學校教育和社團教育,在支持社團教育、培訓、文化、體育、義務工作的同時,可否考慮為此建立一些關注委員會或者諮詢組織,做好對社團領袖的培育、問責。第二,澳門特區政府是否可以在專業認證制度方面加大成本,建議研究級別認可的可行性,以配合在方針中區域經濟、非牟利機構會計制度及財務管理、法律法規和各行業方面的合作、發展,好讓本地居民提早適應過渡的安排。推動法律改革與優化部門結構陳華強:我想談談對法務範疇的意見。我看了施政報告以後,法律方面提到的內容比較少,在附錄裏面我們可以看到今年法務工作的進展。今年施政報告中提到法律清理問題,在我看來,法律清理不是推動法律發展的主要內涵,如何完善法律應該才是法律發展的關鍵。報告中提到的中央統籌立法,到底怎麼樣展開,現在還沒有具體安排。我在施政報告中看到法務領域的一個亮點,就是繼續推動調解仲裁機制解決糾紛。在澳門,仲裁機制已實行多年,但基本上採取這種方法解決糾紛的個案很少。當我們要推動調解和仲裁機制時,不是只考慮如何制定完善的法規,問題是政府資源的投入,鼓勵市民採用這種機制,而不會每件事都尋求法院解決。現在法院案件很多,法官壓力也不少,如何分擔法院壓力,我認為與調解仲裁機制的推廣和宣傳很重要,如何讓市民相信調解仲裁能有效解決糾紛,這才是研@IK@
  • “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座談會紀要究的重點。在內地,調解仲裁已具有一定成效,我認為最重要是調解員和仲裁員的專業性、說服性問題,選任退休法官為調解員和仲裁員,使市民有信心認為糾紛能得到專業而公允的裁判。李煥江:我留意到在施政報告中有提及電子政務,但只在某部分政府部門施行,如財政局、行政公職局,且我們發現司法領域中的電子化進程還有待加強。在很多歐洲國家,司法程序電子化已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例如卷宗的電子化,其好處是有利於訴訟參與人查閱卷宗,申請各類證明書,也方便公眾查閱卷宗的內容和判決,我認為司法領域應該逐步實現電子化。電子化的另一用途是簡易和方便訴訟申請程序以及可以透過電子簽名認證方式並用電子郵件方式遞交文件,這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動司法流程效率,方便當事人。澳門現行法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超過第一審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即超過澳門幣5萬元)當事人參與訴訟須透過律師去啟動和跟進,為此,可以考慮在訴訟文件遞交時利用郵政局現時已有電子認證簽名手續和方式,即只要透過電子認證律師的簽名以確認律師身份,這些方面工作不應只停留在研究階段,現時已有條件去開展具體工作,進一步制度化。冷鐵勛:施政報告裏有一個好消息,就是法律的適應化和清理工作,應該可以在明年初完成,但這只是初步的工作,後續的工作難度更大,法律清理之後哪些適應現狀,哪些不適應,立法會要怎樣處理,政府可能還有大量工作要做;至於法律建設方面,事情就更多、需要研究的問題也更多。我很高興看到施政報告中提到要把宣傳推廣基本法作為特區政府的一項憲制責任,我印象中是第一次這樣提,將宣傳推廣基本法視作憲制責任,不是一般責任,是在憲法制度層面。貫徹落實基本法,是政府的憲制責任,這個說法常見,宣傳推廣基本法是憲制責任的提法就少見,當然,要貫徹落實基本法,也離不開宣傳推廣。施政報告提出了對政府架構重組和職能交叉進行檢討,僅僅以民政總署作為突破點,但是按學界目前的研究,民政總署到底跟基本法所規定的市政機構有甚麼關係,仍然沒有系統梳理好。除了民政總署,其他的政府部門有沒有職能重疊、交叉的呢?比如說法務局和法律改革辦公室有沒有重疊交叉?還有其他的部門,因此,更適宜作一個通盤的考慮。譚志強:民政總署的前身是澳葡時期的市政廳,在1560年已經成立了,1849年亞馬拉總督就任以前,它是澳門惟一的由選民選出來的自治機構。基本法中清楚寫明,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但不知出於甚麼緣故,十多年前立法會通過法律將它廢掉了,現在的民政總署上面並沒有一個民選的市政委員會來制定政策,造成目前民政總署很多功能跟文化局、旅遊局等部門有重覆,比如圖書館,文化局有十幾個圖書館,民政總署下面也有三個圖書館。那究竟應該怎麼安排呢?基本法規定得比較簡單,就是“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第95條)。所以這個問題,我認為很值得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作出研究,可以考慮向澳門基金會申請一個研究計劃,深入探討如何理順民政總署和相關局級部門之間的職權分工。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與中等收入階層駱偉建:綜觀整份施政報告,第一部分比較具體,第二部分相較而言較為空泛,為何如此?我覺得可能是,因為第二部分大標題“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但整個報告缺少對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研究及回答。例如內地提出要構建小康社會,它總需要有一個標準,比如小康社會應包括收入、醫療、經濟、人人有住房等。就像習近平說:人民關心的就是人要有工作,孩子要上學,老了要看病等等幾個非常實在的要求,包括教育、醫療、住房、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等都是老百姓關心的問題。如果說做到這些就是小康了,那麼我們就有很明確的目標,從今天起,為了實現小康就要採取各類措施實現這些要求。現在關於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標準是甚麼?澳門要建立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標準是甚麼?是不是僅僅以數量來判斷?正如安棟樑認為,人越多越好,就是世界旅遊中心,明顯地,他是以數量來判斷。很多居民都不認同他的觀點,表示他的標準沒被社會接受。那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是不是就是旅客的問題,是不是旅客的多元化才是世界旅遊中心,是內地旅客佔八成就可稱作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還是在內地旅客之外還要有30-50%是世界其他國家旅客,才稱得上是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如果有了這樣的標準,我們就得努力,也得給博彩公司指標了,不是光開賭場做內地旅客生意,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那就要採取措施了。博彩公司得想辦法吸引歐美、東南亞等外國旅客,從而達到指標。如果沒有這些標準,政府怎麼跟博彩公司談呢?站在賭場的角度,很簡單,有人來@I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許子琪:關於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方面,澳門政府為甚麼作出這樣的定位,要作更多考慮。應該多從澳門本身具有的優勢出發來考慮,澳門具有甚麼優勢或者機會來落實這個定位?我感覺有時政府可能希望我們往這個方向去發展,但並沒有考慮到澳門是不是真的有這方面的能力來發展。賭博就行了,不會主動實現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標準。另外,在設定這個標準的時候,也要考慮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居民的生活要達到甚麼標準?居民是不是要有舒適的生活?如果旅客多了,居民生活不舒適了,那還是不是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呢?裏面涉及的問題很多,比如交通、住房、旅客數量和構成、居民生活舒適度等等,如果這些問題都能得到我們通盤考慮並設定相應的指標,供社會大眾公開討論,徵求意見,並確定相應的指標,即使只有5-6個指標,將來施政方針圍繞這些指標,就會使得施政報告中第二部分的內容顯得比較實在和具體。目前來看,我們是有一個構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目標,但是目標不具體清晰,所以相應的措施配套還未能跟上。相反,民生問題就比較清楚,所謂民生就是要解決社會保障、醫療、教育、住房四大民生問題。相對來說,經濟問題就不是很清晰,不知道將來長遠要做甚麼,這是施政報告中第二部分出現的問題,希望政府在這方面多加強研究。鄭國強:我認為,在司長還沒公佈報告就先行將各司的施政報告印出來的這個方式很落後。這個方式不僅未能及時回應民意,也無法回應中樞的看法。因而出現了行政長官的觀點與司長的觀點有很大落差的情況。我建議,應該將有關的徵求意見稿先在網上發表,當司長做完報告後,並在聽取行政長官意見及居民意見之後再做成一個正式文本執行,才能盡快回應居民及中樞的意見。如果沒有諮詢稿,司長在兩個星期後的答問大會上,不論提甚麼樣的問題,都是照本宣科地回答,那麼這個報告將淪為官樣文章。報告應與時俱進的進行,如果各司長只做官樣文章,而無法與中樞的意見、中央的一些新提法保持一致。幾年前國家副主席習近平來澳門時講:“只要精神不滑坡,辦法總比困難多”。時至今日,這句話對我們還是有很多啟示。但澳門很多做法不是精神滑坡而是照本宣科,如何回應民意呢?連行政長官的觀點都回應不到,更妄論民眾了。由此可看到幾個問題:包括執行力與民主改革的問題。我希望,將來的施政報告,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可以先出來,但各司司長的施政報告,在未公佈之前,不宜印成文本,可以在網上提供徵求意見稿,然後待正式公佈,回應社會之後,才印出來。目前這種做法只代表特區有錢,並不代表我們有及時回應民眾、行政長官甚至中央的意見。這個是澳門特區行政效率低下的一個具體表現。從利益分配角度,我們回顧特區成立的這13年來,不難發現,特區政府成立之初,最初的關心對象是工商業者。因為發展經濟主要需要依賴工商業者,特區成立後開放賭業就是為了發展經濟,而工商業者是澳門經濟發展中,最早獲益的一群。在工商業者獲利之後,政府開始把關注度導向社會基層,所以展開一系列如派錢、社會福利等措施,開始從工商業的獲利中抽出一部分與社會基層分享。即使目前,基層還不滿意,但政府的關注度確實已經明顯轉向社會基層考慮,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發現忽略了另一群體──中等收入階層,而目前政府已經注意到了應該對中等收入階層予以關注,因此,政府又從關注社會基層轉向了關注中等收入階層。我相信政府將持續關注中等收入階層,比如這次中等收入階層首次受惠的就是施政報告中提到的退稅措施。雖然退稅額度不高,最高只能退澳門幣12,000元,但可以看出政府確實關注到了這類群體,給社會帶出一個訊號,中等收入的人在整個社會發展中也要分享利益。目前整個政策趨向於各個階層利益的兼顧。當然有很多制度要建設,很多問題應該要關注。楊允中:這次座談會共有15位發言,從中可以看出大家都經過了認真思考,這次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用了兩個詞組做主題:“增進民生福祉,立足長遠發展”,我看根據今天這個座談會的意見,可在這兩個主題詞各加兩個字予以總結:“增進民生福祉有餘,立足長遠發展不足。”我們的會開到這裏,感謝大家。@JC@
  • 略論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王禹∗一、特別行政區的概念特別行政區的概念,可以理解為兩種含義:第一個含義是泛指的,是指特別行政區域或特殊行政區域的意思。這種泛指意義上的特別行政區域,與普通行政區域或一般行政區域相對應。普通行政區域或一般行政區域,是指國家針對全國情況普遍設立的行政區劃,如中國自元代以來就設置的省這一級行政區劃,即屬於普通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域,是指國家針對某些特殊地方設置的行政區劃,如中國設立的民族區域自治區和後來設置的特別行政區。這兩種行政區域的區別在於,一般行政區域或普通行政區域是國家行政區劃體系中的主體,而特殊行政區域或特別行政區域則是例外。這個例外的行政區域在通常情況下比普通行政區域擁有更多的權力,其自主性更強。1特別行政區的另一個涵義是指一種特定名稱的特別行政區域。泛指意義上的特別行政區,正如中國當前的行政區劃,既可以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區,也可以稱為特別行政區。不同名稱的特別行政區域,反映出其性質和特點亦不同:民族區域自治是為了解決民族問題而設置的,而特別行政區是為了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國家統一問題而設置的。2值得指出的是,中國還存在着另一個特別行政區,那就是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該特別行政區位於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縣西南部。原稱“四川省汶川縣臥龍特別行政區”,於1983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同年7月改名“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隸屬於四川省人民政府,由四川省林業廳代管。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的轄區與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完全重合,並與國家林業局臥龍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合署辦公。3該特別行政區在區劃上屬於阿壩州汶川縣,由臥龍鎮和耿達鄉組成。管理上則由四川省林業廳負責,但其承擔的卻又不只是林業或大熊貓保護工作,更要負責當地兩個鄉鎮的經濟、社會發展任務,因此不少的管理工作是由其他省級機構來指揮。該特別行政區在某些功能上仍要受汶川縣、阿壩州管理,比如特區建有法庭、檢察科,都是汶川縣法院、檢察院的派出機構,但是阿壩州及汶川縣編制經濟社會規劃不再列入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4《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內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不屬於憲法第31條所指的特別行政區。考慮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以來,其實行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與“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定行政單位已經深入人心而且具有憲法依據,建議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的名稱改為其他,如特別區域,或特殊區域,或特別鄉鎮等。中國在香港和澳門設置的特別行政區,是與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構想分不開的。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1“一國兩制”;○2高度自治;○3“港人治港”、“澳人治澳”。至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已由《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條文明確訂明。這些條文包括:○1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一段和《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一段);○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基本法》第1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條);○3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基本法》第12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2條)。∗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J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根據這些條文,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從歷史上看,香港和澳門就屬於中國的領土。中國自秦漢以來就建立起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國家,這就是中國現行憲法建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歷史淵源。這種單一制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正是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根本前提。就是在這個前提下,《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就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與澳門在其回歸後,就不能稱為聯邦制下的“邦”、“州”或“加盟共和國”,而只能按照中國原有的行政區域劃分原則進行設置和編排。第二,既然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香港與澳門是中央管治下的地方,那麼,香港和澳門是哪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域呢?《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作了回答,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就說明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相當於省一級的行政區劃,是中國的第一級地方行政區域,亦是中國的國家結構單位。5第三,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特別的地方行政區域,其特別之處在於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有權發行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可以使用自己的區旗和區徽,並有一定的對外事務權,可以以“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國際社會。其高度自治權則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香港基本法》第2條和《澳門基本法》第2條),中央有關機構,如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可以繼續授予特別行政區以其他權力(《香港基本法》第21條和《澳門基本法》第21條)。因此,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是地方一級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其權力來自中央的授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和國防方面的權力,也不是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二、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範圍《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已經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所謂行政區域,是指單一制國家為了便於統一管理,根據政治、經濟、民族狀況及地理歷史條件對全國領土進行劃分並設立相應國家機關的區域。行政區域的劃分是國家管治制度裏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憲法》第3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根據1982年憲法的以上規定,中國的行政區域基本上分為三級:省級、縣級和鄉級,有的地方劃分為四級。其後,隨着中國改革開放的推進及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中國的行政區域體系逐漸變為四級:省級、地級、縣級和鄉級。《中國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大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就是說,省級行政區域的建立和設置,是由全國人大決定的。特別行政區由全國人大設立,是與憲法確立的整個區域劃分制度是一致的。就是在這樣一種憲法體制下,1990年2月14日,全國人大通過了《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1993年3月31日全國人大通過了《關於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全國人大這兩個決定,其內容如下:○1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佈。○2自1999年12月20日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佈。根據國務院另行公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其區域界綫由陸地部分和海上部分組成,其中陸地部分由以下三段組成:沙頭角鎮段、沙頭角鎮至伯公坳段、伯公坳至深圳河入海段,深圳河治理後,以新河中心綫作為區域界綫,其中海上部分由以下三段組成:深圳灣海域段、南面海域段和大鵬灣海域段。6而國務院對澳門特別行政區@JE@
  • 略論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制度行政區域圖的界綫文字表述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北部與廣東省珠海市的拱北陸路相連。關閘拱門以南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的地段維持原有管理辦法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國務院還發出通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澳”,它們在全國行政區劃序列中,澳門特別行政區列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後、台灣省之前。7這些都說明,特別行政區的設置是在中國整個國家管理體制下進行的。中國設置行政區域的原則,有諸多因素,其中一個原則就是依據歷史狀況和歷史條件。8這在兩個基本法、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有關決定裏都有充分的體現。《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序言亦指出,考慮到香港和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而設立特別行政區。第一,《香港基本法》序言規定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而《澳門基本法》序言則表示為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香港基本法》的區域範圍表述不同於澳門。這是因為《香港基本法》在起草過程中,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繼續沿用原來的“新界”地名有關討論。香港地區原來由香港島和九龍半島組成,但是在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簽訂以來,英國把其“租借”的深圳河以南的整個九龍半島及附近島嶼,稱為“新界”,以與英國按照1860年《北京條約》割讓而佔領的“舊界”相區別。“新界”意味着新佔領的領土,帶有殖民色彩,因此,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認為,不宜繼續沿用一個有殖民主義色彩的地名,來界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範圍,因此,《香港基本法》序言沒有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範圍,起草委員會建議由國務院在適當時候另行公佈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9《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就在新界上加了引號。10第二,1991年2月14日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範圍保護附近海域,而《澳門基本法》和1993年3月30日全國人大的決定都明確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範圍只有組成澳門的三個島嶼: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這是因為英國根據三個不平等條約佔領香港地區時,其所佔範圍就已包括了香港地區的附近海域。《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規定九龍半島“舊界”以外的其餘部分,即從深圳灣到大鵬灣的九龍半島地面,連同這兩個海灣的海面以及其中的兩百多個島嶼,都“租借”給英國。11因此,英國佔領下的香港,本身就包括了附近的海域。葡萄牙佔領澳門後,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裏曾指出,“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其後,中葡兩國舉行過幾次勘界談判,但最終沒有達成任何協定。這就是,澳門與中國內地的分界綫從未正式劃定,澳門地區的範圍只能以葡萄牙實際佔領的地方為準,澳門地區附近的海域,包括半島與離島之間的海面,亦應由中國政府管轄。葡萄牙1976年制定的《澳門組織章程》亦明確指出了這一點:“澳門地區包括天主聖名之城的澳門及氹仔、路環兩島。”12不過,澳門回歸前,考慮到管理的方便,有利於雙方管理澳門附近海域的治安和交通事務,澳葡政府與內地政府大致劃定了一條習慣控制綫。13國務院在其公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裏確認了這一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三、中國歷史上的特別行政區劃制度恩格斯認為,按地域劃分行政區劃,而不依氏族劃分部落,這是國家產生的重要標誌。14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了管治的方便,而對國家領土進行的行政劃分。這種劃分必須顧及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國防和歷史傳統等諸多因素。因此,在許多國家,行政區劃從來都不是整齊劃一的,而總是需要在某些特定地方設立特別行政區劃制度。中國設置特別行政區劃制度有悠久的歷史。早在秦朝一統天下,在全國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在邊遠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施“道”、“屬國”的地方政治制度建制。秦朝設立的郡縣制是與商周時期的諸侯分封制相對立的,是指在全國建郡,作為地方一級政區,郡下設縣,作為地方二級政區,郡守與縣令一律由皇帝統一直接任免,不能世襲。這是一般或普通的行政區域制度,構成了當時國家地方政治制度的骨幹,也就成為幾千年來中國政治體制的一個基本格局,並一直延續到今天。@J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不過,在這個一般行政區劃制度以外,秦朝還設立了特別行政區劃制度。一種是在邊遠少數聚居地區設立“道”,作為與縣並列的地方政區,“道”的長官不是由中央王朝直接任命流官擔任,而是由中央王朝確認邊遠少數民族原來的首領擔任,並可以世襲,即在該地域維持原有的部落領主血緣統治制度。15另一種是稱為屬邦(國)的地方政區建制。“屬邦”始於戰國時期。秦代屬邦包括邊遠少數民族舉族臣服秦朝的“臣邦”和邊遠少數民族內附秦朝的“屬邦”。16“屬國”的官員,由秦朝中央政權確認該少數民族的原有首領擔任,並可以世襲,其性質與“道”同。其不同有:一是這些內屬的少數民族在內屬之前是不屬於秦王朝的民族,二是道作為縣級政區,屬國有縣級的,亦有郡級的。17漢承秦制,道與屬國的地方政制都有較大的發展。屬國的最高長官稱為都尉,不僅為武職,而且還兼理民事,都尉多為降附或內屬的邊遠少數民族的首領擔任,都尉之下,設立丞、侯、千人、主薄等職。南朝時,全國實行州郡縣制,在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則實行左郡、左縣的地方政治制度建制。因當時稱邊地少數民族為“蠻左”(其服飾為左衽而得名),為蠻左設立的郡縣則為“左郡”、“左縣”,後來又在之上出現“左州”。到了唐宋時期,唐朝在全國實施道、郡和縣制,宋朝在全國實施路、州和縣制,它們在邊遠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施的特殊地方政治制度,稱為羈縻制度。所謂羈縻,指即如用牛鼻繩、馬籠頭束住牛馬一樣,用土官管住所屬土民。羈縻制度包括羈縻都督府、羈縻州和羈縻縣三級,習慣上統稱為羈縻州,又稱蕃州。羈縻府州的轄境是限於少數民族部落的聚居地區,是原來部落的領地,其長官,包括都督、刺史和縣令,不是朝廷直接任命委派的,而是由各部落原來的首領擔任,朝廷頒發印信,部落首領保持其原有的稱號與權力,都督、刺史和縣令則是朝廷授予他們的一個稱號。羈縻州的內政事務完全自理,朝廷不予以干涉,其傳統的制度和法律一概保留不變。大多數的羈縻州只是名義上的版圖,其版籍並不向中央王朝申報,也不承擔一定的貢賦。少數羈縻州版籍上報戶部,也有少數羈縻州願納賦稅,不過比正州要輕,且沒有固定的定額。18到了元明清時期,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劃制度繼續發展。全國實行統一的行省、路(道)、府(州)和縣制,而在邊遠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在原來唐宋羈縻制度的基礎上,實施土司制度,清代還在遊牧的蒙古民族聚居區實施盟旗制度。土司制度與羈縻制度大致相同,其長官由部落首領世襲擔任,內政自理,然而土司制的士官各有品級,納入國家官制系統,貢賦有明確規定,土官須定期入京朝覲,土司子弟補充入學習禮才能承襲。然而,隨着土司制度的發展,這種特別行政區劃制度的弊病也越來越明顯,土司勢力坐大,對內殘暴統治屬民,對中央王朝叛服無常,土司之間也不斷發生糾紛和戰爭,因此,明清兩朝的統治者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襲制度,“改土歸流”,設立與內地一樣的府、廳、州和縣,由中央王朝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不過,直到清朝末年,仍然保留着一些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劃,並設置了統轄首都附近二十四州、縣的特別行政區:順天府。這就是說,中國自古以來,“在朝廷勢力所及的範圍內,在主要制度大體一致的情況下,一些局部地區,尤其是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在具體管理制度上往往實行特殊的辦法。”19毛澤東詩曰:“百代都行秦政法。”20“秦政法”是指秦朝建立的政治法律制度,這裏不僅包括了秦朝建立的作為一般行政區劃的郡縣制,而且還應當理解為包括了秦朝建立的特別行政區劃制度。這種特別行政區劃制度,一直是與中央集權國家的建立和發展相伴隨,是中國歷朝歷代中央集權體制下的重要組成部分。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後,北洋政府曾設置過以下特別區: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並將清代順天府改為京兆,其行政長官改為京兆尹。21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曾設立過威海衛行政區、延安特區、瓊崖等直轄於中央的特別行政區域。這裏值得一提的是以下幾個特別行政區,都是收回被外國佔領的領土後所設立的:(一)東省特別區東省特別區原為東清鐵路附屬地的區域,位於黑龍江、吉林兩省裏面。俄國通過1896年《中俄密約》和1898年《旅大租地條約》,取得在中國東北境內修築與經營鐵路的權利。中華民國成立後,北洋政府逐漸收回鐵路附屬地的管轄權。1920年3月中東鐵路工人大罷工後,中國軍隊解除鐵路沿綫俄軍武裝,接管路務。10月北京政府收回司法權,頒佈《東省特別區法院編制條例》,規定中東鐵路附屬地改稱東省特別區,10月,頒佈了《東省特別區警察編制大綱》,設立東省特別區警察總管理處,收回了中東鐵路界內的司法權和警察權。1921年2月,設置了東省特別區@JG@
  • 略論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制度市政管理局,宣佈接管哈爾濱及中東鐵路沿綫的市政權。12月8日,北京政府公佈了《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辦事條例大綱》,規定行政長官為特別區最高行政首長,所有區內軍警、外交、行政、司法各機關統歸管轄。1924年,區行政長官改由大總統任命。其職權為:處理區內行政事務,發佈單行章程,監督、獎懲、任免區內官吏,遇非常事變,得諮請鄰近軍隊長宮,會同處理。221932年偽滿洲國成立後,日偽當局改稱北滿特別區。1935年3月23日,蘇聯將中東鐵路賣給日偽政權,北滿特別區遂即撤銷。(二)威海衛行政區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7月1日,清政府與英國簽訂了《訂租威海衛專條》,威海衛成為英國的租界,1900年,英國設威海衛行政長官署,屬英國殖民部。1930年10月,國民政府從英國政府手中收回威海衛軍港,定名為威海衛行政區,設威海衛管理公署直隸於行政院,相當於省級架構,准用直轄市法規,並規定在不抵觸中央法令範圍的前提下,准許制訂單行規則。23管理公署設專員一人,政務由專員召集行政會議議決執行。241938年3月,日軍侵佔威海城區。其後,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將其改為縣級特別區,隸屬煙台。1942年12月,國民政府撤銷威海衛行政區管理公署。(三)台灣清政府在1895年簽署的《馬關條約》裏,把台灣割讓給日本。抗日戰爭爆發後,中國政府宣佈廢除一切涉及中日關係的條約、協定和合同,《馬關條約》亦在廢除之列。251943年中、美和英三國發佈《開羅宣言》,明確指出,台灣必須歸還中華民國。1944年4月,重慶國民政府成立“台灣調查委員會”,並着手制定台灣接管計劃。當時對於如何接管台灣有兩派意見,一派建議完全與進駐其他“淪陷區”相同,設立“台灣省”。另一派則主張在台設立擁有軍警等特別公權力的“特別行政區”。蔣介石採納以陳儀為主任的台灣調查委員會的意見,設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負責接收台灣,全部公署行政人員初定為2,000名。1945年8月29日,國民政府任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9月1日國民政府在重慶宣佈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警備總部”,陳儀兼任台灣警備司令。9月20日,國民政府補行發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在台北舉行,台灣光復。同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1946年2月20日,行政長官公署對原台灣總督府完成全台各地的軍事交接。1947年2月28日,全台發生“二二八事件”。1947年3月22日,陳儀被撤去行政長官職務,5月16日,國民政府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成立台灣省政府。26四、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管理體制中的地位中國自秦漢時期建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國家開始,對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基於民族因素、社會經濟條件差異和國家統一因素,就實行着對特殊地方實行例外管理的制度傳統。這種特別行政區劃制度在中國源遠流長,構成了歷朝歷代中央集權體制的特色和重要組成部分。中國1949年以來就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就是這種制度的延續。香港回歸和澳門回歸後建立起來的特別行政區,也是這種制度的延續。然而,特別行政區劃的出現不是必然的,而是在一定條件下出現的;這些條件包括:社會經濟條件、政治法律條件和歷史文化條件,等等。具體來說,大致包括以下幾點:○1新添附的領土或因民族關係;○2與國家普通行政區域存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差異;○3原有的社會制度行之有效,沒有必要強行予以改變;○4強有力的中央集權,或不能對中央集權構成威脅。27這些條件同樣也適用於中國當前建立的香港與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不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還存在以下幾個不同點:第一,歷史上中央王朝管轄的大部分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對邊遠和少數民族地方要高一些,而中國提出“一國兩制”的初期,香港和台灣的經濟繁榮與中國大陸的貧窮落差構成鮮明對比。其後,隨着中國內地改革開放進程的推進,內地經濟迅猛發展,兩地的經濟差異逐漸在縮小。但是,到目前為止,香港和澳門的整體社會發展水平還處於全國前列。第二,中國在香港和澳門建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還有着深刻的國際法背景。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承諾在收回香港和澳門以後建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與“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這個國際條件是中國以前的特別行政區劃制度所沒有的。為了保證國家對國際社會作出的承諾,國家並特別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予以嚴格的法律保障。@J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第三,中國在提出“一國兩制”解決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承諾在收回香港和澳門後設立特別行政區時,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當時是以意識形態存在嚴重對立為背景的。歷史上特別行政區域沒有這種強烈的意識形態自覺。隨着中國改革開放的推進,意識形態逐漸淡化。但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許多條文都體現出這種色彩,在序言和正文第5條都明確指出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特別行政區本身就意味着區內必須有一些特別權力,國家對其的管治有其特別制度,這就必然表現為特別行政區制度。所謂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指中國在收回香港和澳門以後對香港和澳門所採取的特殊管治制度。正如中國歷史上的特別行政區劃制度一樣,這種特殊的管治制度包括:○1設立特別行政區;○2特別行政區內部實行特別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3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所轄區域社會的政治、經濟、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的權力,並實行“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的當地人治理原則。《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62條第(十三)項規定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就是必須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特別行政區制度,即1990年和1993年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序言第三段都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1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這些規定都表明,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設立,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28特別行政區的設置在中國有悠久的歷史淵源,是根據中國單一制國家行政區域劃分原則進行設置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力是根據《中國憲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內部高度自治的權力是根據《中國憲法》授予的,其內部繼續保持的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根據《中國憲法》予以確認的。特別行政區劃制度歷來是整個國家結構形式裏的一種例外和補充,但不能構成主幹。從歷史上看,如果特別行政區制度構成國家的主幹制度,中央集權的體制就難以維繼。同樣,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管治,與特別行政區內部的制度是一個整體。這兩個方面是相互相成的,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是由特別行政區內部的制度配套完成的。特別行政區內部制度的有效運作,則是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保障確立的。因此,不能離開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制度,簡單來談特別行政區內部的制度,也不能離開特別行政區內部的制度,簡單來談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制度。註釋:1有一種意見認為,這種泛指意義上的特別行政區包括以下三種:民族自治區、特殊自治區和聯邦制下的行政特區。見駱偉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概論》,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51-53頁。2有關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民族區域自治區的區別,見鄭賢君主編:《憲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06頁。3四川省汶川臥特別行政區建立的經過如下:1963年,汶川縣臥龍自然保護區建立,面積2萬公頃。1975年3月,國務院批准成立臥龍自然保護區,面積擴大到20萬公頃。1978年,汶川縣臥龍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與四川省臥龍自然保護區籌備處合併為四川省臥龍自然保護區管理處。1979年,臥龍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改為林業部臥龍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由林業部直屬。1980年,保護區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保護區網。1981年,保護區與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合作建立中國保護大熊貓研究中心。1983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將臥龍保護區內汶川縣的臥龍、耿達兩個公社劃定為汶川縣臥龍特別行政區,實行林業部、四川省雙重領導體制,由四川省林業廳代管。1983年7月,省政府、林@JI@
  • 略論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制度業部聯合決定將四川省汶川縣臥龍特別行政區改為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載於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188946.htm,及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4同上註。5有關國家結構單位的概念,見王禹:《“一國兩制”憲法精神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8、48頁。6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界綫文字表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界綫由陸地部分和海上部分組成。陸地部分由以下三段組成:(一)沙頭角鎮段:1.由沙頭角碼頭底部東角(1號點,北緯22°32′37.21′′,東經114°13′34.85′′)起至新樓街東側並行的排水溝入海口處,再沿排水溝中心綫至該綫與中英街中心綫的交點(2號點,北緯22°32′45.42′′,東經114°13′32.40′′);2.由2號點起沿中英街中心綫至步步街與中英街兩街中心綫的交點(3號點,北緯22°32′52.26′′,東經114°13′36.91′′);3.由3號點起以直綫連接沙頭角河橋西側河中心橋墩底部的西端(4號點,北緯22°32′52.83′′,東經114°13′36.86′′)。(二)沙頭角鎮至伯公坳段:由4號點起沿沙頭角河中心綫逆流而上經伯公坳東側山谷谷底至該坳鞍部中心止(5號點,北緯22°33′23.49′′,東經114°12′24.25′′)。(三)伯公坳至深圳河入海段:由伯公坳鞍部起沿該坳西側主山谷谷底至深圳河伯公坳源頭,再沿深圳河中心綫直至深圳灣(亦稱後海灣)河口處止。深圳河治理後,以新河中心綫作為區域界綫。海上部分由以下三段組成:(一)深圳灣海域段:由深圳河入海口起,沿南航道中央至84號航燈標(亦稱“B”號航燈標)(6號點,北緯22°30′36.23′′,東經113°59′42.20′′),再與以下兩點直綫連成:1.深圳灣83號航燈標(亦稱“A”號航燈標)(7號點,北緯22°28′20.49′′,東經113°56′52.10′′);2.上述7號點與內伶仃島南端的東角咀的聯綫與東經113°52′08.8′′經綫的交點(8號點,北緯22°25′43.7′′,東經113°52′08.8′′)。(二)南面海域段:由8號點起與以下13點直綫連成:1.由8號點沿東經113°52′08.8′′經綫向南延伸至北緯22°20′處(9號點,北緯22°20′,東經113°52′08.8′′);2.大澳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處(10號點,北緯22°16′23.2′′,東經113°50′50.6′′);3.大澳西面海岸綫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處(11號點,北緯22°16′03.8′′,東經113°50′20.4′′);4.雞公山西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處(12號點,北緯22°14′21.4′′,東經113°49′35.0′′);5.大嶼山雞翼角西面海岸綫最突出部向西1海里處(13號點,北緯22°13′01.4′′,東經113°49′01.6′′);6.大嶼山分流角西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向西南1海里處(14號點,北緯22°11′01.9′′,東經113°49′56.6′′);7.索罟群島大鴉洲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與大蜘洲銀角咀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間的中點(15號點,北緯22°08′33.1′′,東經113°53′47.6′′);8.索罟群島頭顱洲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向南1海里處(16號點,北緯22°08′12.2′′,東經113°55′20.6′′);9.以索罟群島頭顱洲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為中心之1海里半徑與北緯22°08′54.5′′緯綫在東面的交點(17號點,北緯22°08′54.5′′,東經113°56′22.4′′);10.以蒲台群島墨洲西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為中心之1海里半徑與北緯22°08′54.5′′,緯綫在西面的交點(18號點,北緯22°08′54.5′′,東經114°14′09.6′′);11.蒲台島南角咀正南1海里處(19號點,北緯22°08′18.8′′,東經114°15′18.6′′);12.以蒲台島大角頭東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為中心之1海里半徑與北緯22°08′54.5′′緯綫在東面的交點(20號點,北緯22°08′54.5′′,東經114°17′02.4′′);13.北緯22°08′54.5′′,東經114°30′08.8′′(21號點)。(三)大鵬灣海域段:由21號點與以下10點和1號點直綫連成:1.北緯22°21′54.5′′,東經114°30′08.8′′(22號點);2.大鹿灣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至石牛洲導航燈間的中點(23號點,北緯22°28′07.4′′,東經114°27′17.6′′);3.水頭沙西南海岸綫最突出部至平洲島更樓石間的中點(24號點,北緯22°32′41.9′′,東經114°27′18.5′′);4.秤頭角至平洲島的洲尾角間的中點(25號點,北緯22°33′43.2′′,東經114°26′02.3′′);5.背仔角海岸綫最突出部至白沙洲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間的中點(26號點,北緯22°34′06.0′′,東經114°19′58.7′′);6.正角咀海岸綫最突出部至吉澳雞公頭東面海岸綫最突出部間的中點(27號點,北緯22°34′00.0′′,東經114°18′32.7′′);7.塘元湧海岸綫最突出部至吉澳北面海岸綫最突出部間的中點(28號點,北緯22°33′55.8′′,東經114°16′33.7′′);8.恩上南小河入海口處至長排頭間的中點(29號點,北緯22°33′20.6′′,東經114°14′55.2′′);9.官路下小河入海口處至三角咀間的中點(30號點,北緯22°33′02.6′′,東經114°14′13.4′′);10.1號點正東方向至對岸間的中點(31號點,北緯22°32′37.2′′,東經114°14′01.1′′)。上述座標值採用WGS84坐標系。7國務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的排列順序》及《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8魏定仁主編:《憲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41-242頁;鄭賢君主編:《憲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04頁,等等。9楊靜輝、李祥琴:《港澳基本法比較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53頁。10不過,直到現在,新界仍然作為香港的一個地名使用。11《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1898年6月9日)及《中英香港英新租借合同》(1899年3月19日)。@J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12《澳門組織章程》(1976年2月17日)第1條。13同註9。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載於《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5秦初,全國設三十六郡,以後隨着疆域的擴展增至四十多個郡,在全國建縣和道九百到一千個,其中有多少個道,至今尚未發現確切的記載。見孫關龍、孫華:《關於中國古代兩種地方政制的初步研究》,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9期,2011年。16秦朝中央設有“典屬國”的官職。《漢書.百官公卿表》曰:“典屬國,秦官,掌蠻夷降者。”17孫關龍、孫華:《關於中國古代兩種地方政制的初步研究》,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9期,2011年。18同上註。19劉海年:《一國兩制──從科學構想到光輝實踐》,載於Leung,PrscillaM.F.andZhuGuobin(Ed.)(1998).TheBasicLawoftheHKSA:FromTheorytoPractice.HongKong:Butterworths.20毛澤東的這首詩作於1973年8月,名為《讀〈封建論〉呈郭老》,“勸君少罵秦始皇,焚坑事業要商量。祖龍魂死秦猶在,孔學名高實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讀唐人封建論,莫從子厚返文王。”郭老,是指郭沫若。21程辛超:《中國地方政府》,香港:中華書局,1987年,第216-217頁。22東省特別區的歷任行政長官為:朱慶瀾、王樹瀚、於沖漢、張煥相和張景惠。23《威海衛管理公署組織條例》(1930年)。24威海衛行政區歷任專員為:徐祖善、徐東藩、孫璽鳳和鄭維屏(代理專員)。25《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宣戰佈告》(1941年12月9日)。26首任主席為魏道明。27歷史上的特別行政區劃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都是以不威脅到中央王朝的政權穩定為前提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亦是如此。《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28有關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否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討論,見許崇德:《“一國兩制”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載於《法學》,2008年第12期;童之偉:《特別行政區制度已成為中國基本政治制度》,載於《政制發展與“一國兩制”理論探索》(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李林:《特別行政區制度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1期(總第11期),等等。在楊允中、黃來紀和李志強主編的《特別行政區制度與我國基本政治制度研究》一書裏相對集中地討論了這個問題,贊成的意見有尤俊意:《特別行政區制度應確認為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和《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基本政治制度的理論思考與實踐推進》、楊允中:《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正確實施與自我完善》、江華:《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楊允中、黃來紀、尤俊意、吳天昊:《將特別行政區制度確定為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建議》、冷鐵勛:《特別行政區制度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的地位》、吳天昊:《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發展、內涵與定位》,等等。另外,還有一些學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如莊金鋒在其《我國特別行政區的“特別”之處與重要意義》裏,指出“一國兩制”成為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條件有待成熟。見楊允中、黃來紀和李志強主編:《特別行政區制度與我國基本政治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JK@
  • 特別行政區制度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具鮮明特色冷鐵勛∗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中國對特殊地方恢復行使主權時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對特別行政區實施管理的重要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除保留體現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所必不可少的權力外,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由當地人依法自行管理。作為中國國家管理的制度創新,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制度載體,其產生於中國,實踐於中國,具有最鮮明的中國特色,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鄧小平所指出:“我們搞的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所以才制定‘一國兩制’的政策,才可以允許兩種制度並存。”1“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這個事物不是美國提出來的,不是日本提出來的,也不是蘇聯提出來的,而是中國提出來的,這就叫做中國特色。”2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行政區制度在促進國家和平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方面發揮着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一、特別行政區制度以一個中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為前提特別行政區制度就其結構內容來看,總體上可分為兩個部分,即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制度和特別行政區內部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制度。其中,特別行政區享有並行使的高度自治權並非其本身所固有,而是來源於中央的授權。具體來說,就是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正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的形式授予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並允許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而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又是以一個中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為前提的。因此,我們不能因為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就否認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其中的關鍵就在於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政策是在中國憲法框架內的一種特殊制度安排,是以一個中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為前提的。只要這個前提在,國家個別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並不會影響更不會改變國家主體所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至於國家的性質當然是由國家主體所實行的社會制度來決定的,國家個別地區所實行的社會制度並不會影響和改變國家的性質。因為“一國兩制”下的“兩制”雖然並存,但它們之間並不是等量齊觀、平起平坐的,而是有着明顯的主次之分。對此,鄧小平有過精闢的闡述。他說:“‘一國兩制’要講兩個方面。一方面,社會主義國家裏允許一些特殊地區搞資本主義……另一方面也要確定國家的主體是社會主義……這是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不行。在這個前提下,可以容許在自己身邊,在小地區和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3鄧小平的上述闡述,顯然表明了兩種制度必須有主次之分,而且,社會主義是主體。尤其重要的是,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便能從根本上決定並保證國家政權的性質和發展方向。如果中國的主體不實行社會主義或者偏離了社會主義方向,那兩種制度也不會並存,這是不言而喻的。4因此,在特別行政區制度下,除一個中國的原則外,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另一個重要前提,也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根本。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分別在紀念《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J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的座談會上,明確指出,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政策,是以堅持一個中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為前提的。這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也是基本法的根本。社會主義制度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堅實基礎,沒有了社會主義,也就不會有“一國兩制”了。我們絕不能因為在國家的個別地區,而且是小範圍的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而不去堅持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制度,甚至去改變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制度,否則的話,便完全是本末倒置,根本沒有瞭解“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宗旨及其核心內容。正是因為“兩制”有主次之分,國家的個別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既不會也不可能決定或改變國家的根本性質。一方面,兩種制度的主次之位是在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基礎上形成,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的;另一方面,誠如上文已提到的,香港和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正是以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為前提條件的,離開了這個前提條件去談保留香港和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去談兩種制度並存就喪失了基礎。因此,要正確貫徹執行“一國兩制”的方針,把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實施好,就必須首先要把握好“一國”與“兩制”之間的辯證關係,把堅持“一國”原則與尊重“兩制”差異有機地結合起來,而不能有任何的偏廢,更不能把兩者完全割裂甚至對立起來。而要做到這一點,關鍵的問題是要處理好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主體與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關係。在社會主義的國家主體與資本主義的特別行政區之間必須保持一種和諧穩定的正常關係。國家在主權範圍內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從而為正確處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奠定基礎。基於“一國”的原則,中央對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享有完全的主權。根據高度自治的原則,中央除保留體現國家主體的必要權力外,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不干預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但是,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時,必須要尊重並服從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憲制性權力,特別行政區不能變相成為相對獨立的“政治實體”,更不能成為國內外敵對勢力顛覆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的基地。兩種制度之間要相互尊重,求“一國”之大同,存“兩制”之大異。這也是內地和特別行政區長期和諧相處之道。5特別行政區制度以一個中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為前提,充分表明特別行政區制度不僅旨在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同時也為祖國內地和港澳地區的共同繁榮創造了一種獨特的有利條件。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特別行政區制度這一制度創新兼顧了中國的國情和港澳地區的區情,也適當照顧了世界有關國家在這些地區的正當利益,並且符合當今世界和平發展的趨勢。正是通過特別行政區制度這一載體,“一國兩制”方針實現了從政策到法律的轉變,從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了寶貴的戰略機遇期。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創立,非常有利於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實現中國的經濟發展戰略目標,它理所當然地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二、特別行政區制度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為根本宗旨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一國兩制”方針的制度載體,其根本宗旨就在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這是由“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標所決定了的。“一國兩制”理論是鄧小平理論的有機組成部分,因而理所當然地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組成部分,“一國兩制”的構想絕不是哪位領導人為應付一時之需而提出來的一種臨時創意,絕不是相互間暫時妥協下的權宜之計,也絕不是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策略,而是鄧小平在集中全黨智慧的基礎上,經過慎重思考而提出的一項帶有根本性的長期國策。這一長期國策的要旨就在於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如今,“一國兩制”對於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來講,已不再是構想,而是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政策依據,踐行“一國兩制”也早已成為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活生生的現實。作為一項開創性的事業,“一國兩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祖國內地共同發展繁榮的事業,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內容和基本目標就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對此,黨的十八大報告作了完整概括。黨的十八報告指出:“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國家主席胡錦濤2012年7月1@KC@
  • 特別行政區制度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具鮮明特色日出席慶祝香港回歸祖國15週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就職典禮時發表的講話,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表述為“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標,意旨與此相同。從“一國兩制”方針孕育、成熟並用於指導香港、澳門問題解決的全過程看,中國政府處理香港、澳門問題的原則立場保持了一貫性,那就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香港、澳門回歸後,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卻是永恆主題和長久任務。作為“一國兩制”方針制度載體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義不容辭地要擔當起“一國兩制”方針所肩負的歷史重任。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及維護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按照“一國兩制”方針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既是中央政府治國理政面臨的嶄新課題,同樣也是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面臨的嶄新課題。因此,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無論是內地同胞還是廣大香港同胞、澳門同胞,都需要在貫徹“一國兩制”的實踐中積極探索,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落實好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和政策,不斷豐富“一國兩制”方針的科學內涵。具體來說,就是在實施特別行政區制度時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與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强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從內地來講,對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以及與之伴生的一些現象,要有足夠的尊重和包容,不能按照內地的觀念和標準去衡量和要求,對其中某些先進的管理制度和經驗,內地仍要虛心學習和借鑒。從特別行政區來講,則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特別是尊重國家實行的政治制度,尊重內地的司法制度。特別行政區居民要深入瞭解國情,充分認識到中國共產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確立,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6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一國兩制”方針的制度載體和法律表現形式,其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宗旨,符合祖國內地和港、澳地區雙方的實際情況,符合當今世界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包括港、澳地區人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國歷史發展到現階段實現國家和平統一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的必然歸宿,因而它理所當然地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三、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代中國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以其鮮明的中國特色性和制度創新性,奠定了其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理論基礎——“一國兩制”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一國兩制”理論的產物。“一國兩制”理論理作為鄧小平理論的重要內容,理所當然地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內容。它既產生於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下,又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發揮着積極的推動作用。一方面,“一國兩制”方針完全是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而提出來的。“一國兩制”首先是針對台灣問題的解決而考慮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實現國家統一的過程中,尊重台灣人民當家作主的强烈願望,充分維護台灣同胞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正是基於這樣的實際考慮,鄧小平明確提出台灣統一於祖國後,可以繼續保留其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這一構想同樣適用於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一國兩制”方針又更有利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對於中國內地來講,隨着“一國兩制”的構想逐步變成現實,將為內地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和平穩定的環境,同時更有利於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多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有利於內地借鑒香港、澳門先進的管理經驗。不僅如此,用“一國兩制”的方式實現祖國的和平統一,香港和澳門都將獲得極大的政治和經濟利益。香港和澳門的順利回歸及其發展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將來,如果台灣當局也能接受並實踐“一國兩制”的構想,那麼,由於祖國統一的最後完成和國內和平的完全實現,中華民族的整體實力必將得到很大增强。那時,中華民族必將以新的面貌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K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政策基礎——“一國兩制”方針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港澳兩部基本法制定的政策依據是“一國兩制”的方針。通過港澳兩部基本法所形成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政策依據當然也是“一國兩制”的方針。作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方針,“一國兩制”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而決非國家一時的權宜之計。所謂基本國策是指一個國家的基本政策。與一般的政策相比,國家的基本政策有其特有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在一個國家的政策體系中,基本政策處於最高層次,其他相關的一般政策不能與基本政策相抵觸。基本政策也是國家制定其他相關具體政策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並同時還是相關領域政策協調的依據。總之,一個國家的基本政策是這個國家長期實行的根本性政策,將在較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存在並發揮作用。7事實上,“一國兩制”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將長期實行。中國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是貫穿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過程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主要矛盾。這個主要矛盾的解決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我們幾代人、十幾代人、甚至幾十代人堅持不懈地努力奮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這種客觀現實,不僅決定了我們要力爭用“一國兩制”這種和平的方式來實現國家的統一,解決歷史遺留的台灣、香港和澳門問題,以爭取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來發展經濟和社會文化各項事業,而且要求我們保證統一後的台灣、香港和澳門要繼續保持繁榮穩定。而要做到後面這一點,就要求我們將“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長期化。(三)特別行政區制度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限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表明,特別行政區制度屬於國家立法權的範疇,而且只能由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第8條也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只能由法律來作出規定。憲法和《立法法》之所以作出如此的規定,正是基於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的制度建設中所具有的重要性。這從規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也能得到充分體現和反映。港澳兩部基本法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顯然在地位和重要性上是要超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這無論從各自的內容看,還是制定、修改程序看,都能體現出來。不僅如此,就是在基本法律範疇,港澳兩部基本法的修改程序較之其他的基本法律更加嚴格。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修改。但是,港澳兩部基本法的修改權則只屬於全國人大。而且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也有嚴格的範圍限制,即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特別行政區才有權提出。港澳兩部基本法之所以要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制定,且其修改程序之所以如此嚴格,惟一合理的解釋就是由基本法所規範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性所決定的。(四)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基本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憲法相關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之下,根據法律規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不同,將所有法律規範分為七個法律部門。其中,憲法相關法居於最前列,這是由憲法相關法的重要性所決定的。憲法相關法通常是指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的國家政權運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大多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限,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二是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法律;三是有關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法律;四是有關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其中,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立法,依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港澳兩部基本法正是全國人大落實《憲法》第31條的規定而依據憲法所制定的,它既以《憲法》為立法依據,又以保障《憲法》的實施為立法目標,屬於典型的憲制性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法律門類中,理所當然地應劃入憲法相關法這一法律部門。港澳兩部基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這種地位,決定了兩部基本法都是國家制定的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制性法律,而不是一般的憲制性法律。事實上,港澳兩部基本法的體例是按照憲法的體例來制定的,除序言外,大多數規範和憲法規範一樣也是原則性的規範,而不是一般的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構成的法律規則。此外,一般的憲制性法律沒有法律準繩的功能,但港澳兩部基本法卻具有法律準繩的功能,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港澳兩部@KE@
  • 特別行政區制度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具鮮明特色基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憲法相關法地位,決定了特別行政區制度對於落實憲法所規定的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五)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法地位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的自我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使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實現了制度化、法律化。其中,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起着核心作用。根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規定宣告一個嶄新的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得到了國家憲法的確認。這種嶄新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既是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制度設計,更是世界政治文明史上的一項嶄新發展模式。8它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同時又深深地烙上了中國特色的印記。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法地位化,意味着國家以根本大法確認國家的主體部分繼續保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允許個別地區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它既突破了傳統的國家理論模式,允許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在一個國家內並存且和平共處,也豐富了國家結構理論,建構了一種全新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作為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這種高度自治權不僅超過了包括民族自治區在內的其他行政區,而且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超過了聯邦制國家的聯邦成員的權限,如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貨幣發行權等。這充分體現出特別行政區制度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創新,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的自我完善。總之,特別行政區制度以其創新的構想和完整的制度設計,成為了“一國兩制”這一基本國策的有效載體,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點和優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成功實踐,理論界不少學者呼籲不失時機地提升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將其確定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9,以更好地踐行“一國兩制”方針,豐富和發展“一國兩制”實踐。這種呼聲既以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為前提和基礎,又反映出對特別行政區制度規律性認識的進一步深化。如果說,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一項前所未有的制度創新,兩個特別行政區踐行“一國兩制”的成效需要適當的觀察和驗證,特別行政區制度因而不能很快確立為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其合理性的話,那麼,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成功實施十多年後,該是對這一制度在國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進行重大提升的時候了。誠如十八大報告指出:“香港澳門回歸以來,走上了同祖國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寬廣道路。‘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為了讓“一國兩制”這一嶄新事業越走越寬廣,我們在堅定不移地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不斷豐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特色、理論特色、民族特色、時代特色時,自然包含了要豐富和發展“一國兩制”實踐以及特別行政區制度,也包含了提升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這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發展完善的需要,也是特別行政區制度自身發展完善和不斷創新的需要,更是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優越性的需要。四、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由中央統一行使對全國的管理權。中央根據國家管理的需要依法設立地方行政區域,決定地方實行的制度,並授予地方相應的權力,這是單一制國家結構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重要內容。因此,講國家管理,必然包括地方的管理,講國家管理制度,必然包括地方實行的制度,地方實行的制度是國家管理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種法律地位決定了國家對特別行政區實施管理的制度即特別行政區制度不是一種單純的地方制度,它與國家管理制度其他部分有着密切的聯繫,是中國國家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總體結構來看,特別行政區制度包括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制度和特別行政區內部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制度兩個方面,這也決定了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國家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其有效實施離不開國家管理制度其他部分的互相協調。例如,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要對中央負責;立法會制定的法律要報@K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定條件下有權將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發回,被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需對基本法中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作出解釋,而有關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終審法院在作出終局判決前,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等等,這些都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重要內涵,其實施當然離不開《憲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的職權及其行使的制度規定。正是由於中國國家管理制度是由《憲法》規定的,而特別行政區制度又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制定基本法加以規定的,因此,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本源就是《憲法》,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內容要放在《憲法》規定的國家管理制度的大框架下來理解。例如,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全國人大行使這種權力的法律依據,就是《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在國家機構中居於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及其享有的憲法權力;基本法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其法律依據同樣是《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專司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等等。可以說,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所有內容都與《憲法》存在着內在的必然聯繫,其背後的法理就是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憲法框架之下,中國對特殊地方實施管理的制度,係國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0儘管特別行政區制度有其特殊性的一面,但作為國家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與其他部分是一種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係。在國家管理制度作為一個整體這個大前提下,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國家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與國家管理制度的其他部分存在着密切的聯繫,且集中體現出國家管理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例如,就國家結構形式而言,特別行政區制度首先堅持了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香港和澳門回歸後,儘管實行不同於國家主體的社會制度,但國家結構形式並沒有改變,中國仍然是多民族統一的單一制國家。不過,特別行政區的設立,豐富和發展了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在沒有設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前,作為單一制國家,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表現為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中央與普通行政區域的關係,即中央與各個省、直轄市之間的關係;另一種是中央與民族自治區域的關係,即中央與各自治區之間的關係。隨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中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中,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又多了一種法律關係,即中央與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既有別於中央與各省、直轄市之間的關係,也有別於中央與各自治區之間的關係,它是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新型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在這一新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中,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體現出國家管理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管理普遍性的要求,在單一制下,地方沒有固有權力,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央為實現國家管理需要而劃定的,其權力來源於中央授予。中央授予地方多少權、多大的權,地方就享有多少權、多大的權,沒有明確的,中央依法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特別行政區作為地方行政區域是由全國人大依照《憲法》決定設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也是全國人大依據《憲法》通過制定基本法規定的,這些都充分體現出了國家管理制度的普遍性要求。在體現國家管理制度的普遍性要求的同時,根據《憲法》,全國人大特制定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明確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充分體現出中國國家管理制度所允許的特殊性。基本法正是通過設計特別行政區制度這一載體,在維護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基礎上,將國家管理制度的普遍性與特殊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在特別行政區制度中,凡涉及國家管理制度普遍性的內容,均體現為中央對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憲制權力,凡涉及國家對特別行政區實施管理的特殊性的內容,均體現為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對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憲制權力與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共同構成了特別行政區制度。我們在論述特別行政區制度時,既不能只講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而不講中央的憲制權力;也不能只講中央的憲制權力,而不講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更不能將兩者對立起來。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將兩者有機統一在《憲法》和基本法的框架下,統一到特別行政區制度之中,惟有如此,才能固守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才能體現國家管理制度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除國家結構形式外,特別行政區制度與國家法律制度、經濟制度等,同樣都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例如,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作為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重要內容,與內地的法律體系同為全國法律體系的子體系。內地法律體系是由在內地實施的全部法律規範,包括全國性法律規範和內地地方性法律規範共同組成。各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則由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的自治性法律規範共同組成。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一國”決定了全國法律體系的@KG@
  • 特別行政區制度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具鮮明特色一元性,不同地方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法律制度又決定了全國法律體系子體系的多元性。全國法律體系的一元性體現為《憲法》在各法域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是國家管理制度普遍性的要求和體現。特別行政區是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域,《憲法》的效力在整體上當然適用於特別行政區。但《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又有其特殊性。由於特別行政區按“一國兩制”方針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而不實行內地所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因此,《憲法》中有關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內容不在特別行政區適用。11至於在特別行政區具體實行的制度則由基本法來予以規定,《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實際上是通過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來貫徹和實現的。上述這種安排看似互相矛盾,其實正是國家管理制度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產物。五、結語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中國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實行的一種嶄新制度,富有最鮮明的中國特色,它既有別於內地的制度,也有別於香港和澳門回歸前的制度。《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雖然都規定了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但這絕不意味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所實行的制度只是原有制度的簡單延續。相反,由於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使得在香港和澳門所實行的制度在性質上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最集中的體現便是,香港和澳門回歸後所實行的制度,直接由《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規定。其實,保持香港和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本身就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內容。香港和澳門很多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在回歸後其內容被保留下來了,但它們同時被賦予了新的涵義,並成為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總之,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國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最鮮明的中國特色性。在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按照“一國兩制”方針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中央政府治國理政面臨的嶄新課題,同時也是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面臨的嶄新課題。註釋:1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7頁。2同上註,第218頁。3陳雲林主編:《中國台灣問題》,北京:九洲圖書出版社,1998年,第71頁。4許崇德:《“一國兩制”理論助讀》,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8頁。5《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2頁。6同上註,第341-342頁。7李燕萍:《“一國兩制”基本國策論略》,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2011年,第29頁。8楊允中:《我的“一國兩制”觀》,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年,第65頁。9澳門學者楊允中、內地學者李林、周葉中、尤俊意、童之偉等都力主將特別行政區制度提升為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10李飛:《深入研究特別行政區制度,推進“一國兩制”偉大實踐——2011年12月6日在“一國兩制”高級論壇上的講話》,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1期(總第11期),第2頁。11李林:《特別行政區制度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1期(總第11期),第18頁。@KH@
  •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KI@《聯邦黨人文集》開篇指出:“時常有人指出,似乎有下面的重要問題留待我國人民用他們的行為和範例來求得解決:人類社會是否真正能夠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還是他們永遠注定要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只是近代以來,由於西方列強的侵略、內戰等原因,國家才處於分治狀態。自1905年清末預備立憲到現在,中國現代統一國家建構的思考與探索,已經百餘年的歷史。遺憾的是,目前為止,如何實現中國的完全統一?完全統一的中國應該是甚麼樣子?如何鞏固中國的完全統一?等等諸如此類的、關係國家一統之政治議題,兩岸國人尚沒有達成廣泛的共識。中國,歷經一個多世紀的風雨洗禮,在等待了百餘年後,難道還註定要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自己的政治組織嗎?美國的國家統一經驗也許能夠為中國的統一提供若干借鑒。一、美國統一實踐的歷史回眸美國1776年建國以來的二百餘年的發展歷程中,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成為其國家機器不斷完善的首要經驗。(一)從邦聯到聯邦的國家形式轉變實現了美國的統一1620年11月11日,前往北美洲新英格蘭殖民地的102名英國清教徒在上岸之前,其中的41名成年男子在五月花號船上簽訂的政治聲明,即《五月花號公約》(MayflowerCompact),同意創建並服從一個政府。從1775年起開始擔任臨時政府的大陸會議提出各州建立自己的政府與憲法。但事實情況並不容樂觀,不同州之間的憲法編寫進程大相徑庭,有些條例模糊而不規範。領導人們意識到,美利堅合眾國應該擁有一套正式、為其量身打造的憲法。民眾也發現,只有州與州團結的更加緊密,成為一個整體,國家才可以爭取更多的權利,取得更大的成就。1776年7月4日,北美洲13個英屬殖民地宣告脫離大不列顛王國,並宣告獨立的綱領性文件《獨立宣言》(UnitedStates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1776年北美宣佈獨立後不久,第二屆大陸會議就提出並着手起草全國憲法《邦聯條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按《邦聯條例》成立起來的美國國家組織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獨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機構是一院制的邦聯國會,中央不設置國家元首,只是在國會下面設立一個諸州委員會,在國會休會時管理經常性事務。第三,中央權力極小,無權干涉各州內部事務。在《邦聯條例》下各州各自為政,各州都有關稅壁壘,幣制不統一,市場不統一,以致國內貿易受到阻礙,軟弱的邦聯政府也無力在國外保護美國商人的利益。加之美國是一個新生國家,處在歐洲大國俯視眈眈之下,美國許多政治領袖也有同感,這樣,加強中央集權便成為保守派及愛國人士的一致要求。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美國制憲會議上批准了《聯邦憲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由各個擁有主權的州所組成的聯邦國家,同時也有一個聯邦政府來為聯邦的運作而服務。從此聯邦體制取代了基於邦聯條例而存在的較為鬆散的邦聯體制。為了應對批評的聲音,漢密爾頓計劃通過撰寫一系列聯邦黨人的文章,向紐約市民解釋憲法草案的宗旨,並說服市民投票支持該憲法草案。聯邦黨人先後對聯邦、外國勢力的影響、州權力、稅收、立法、司法、軍隊等51個問題進行了美國立國經驗對中國統一國家建構的啓示姬朝遠∗
  • 美國立國經驗對中國統一國家建構的啓示@KJ@深刻的論述。文章主要以《獨立時報》、《紐約郵報》、《每日廣告報》等為載體,多為專欄形式刊登,這就是今天的《聯邦黨人文集》的來源。美國歷史上關於未來聯邦國家建構的最激烈的論戰開始了。正是這一論戰,引導着美國國民對未來國家建構的深思熟慮。通過這場論戰,美國民眾充分認識到:《聯邦憲法》反映了全民族的利益,確立了一個真正的政府,用一個名副其實的國家去代替《邦聯條例》下鬆散的聯盟,有利於全國性市場的形成,有助於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使得這個國家有能力對付外來威脅,調和了保守派與民主派、中央集權派與地方自治派、大州與小州、南方與北方之間的四組矛盾。防止了暴政的出現。1789年,美國憲法正式生效。從《邦聯條例》到《聯邦憲法》的演變實際上就是美國從分散走向統一的重大歷史抉擇。(二)南北戰爭捍衛了美國的統一南北戰爭對美國國家統一的意義,從中國著名的歷史學家羅榮渠的《美國的分裂與統一》可見一斑:“南北戰爭,又稱美國內戰(AmericanCivilWar),是美國歷史上一場大規模的內戰,參戰雙方為美利堅合眾國(簡稱聯邦)和美利堅聯盟國(簡稱邦聯)。南北雙方在奴隸制問題上的衝突是美國內戰的根本起因。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一些革命領導人就已提出了廢除奴隸制的問題。由於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等地種植園奴隸主的堅決反對,革命民主派在這個問題上採取了妥協立場,1787年的制憲會議以憲法的形式肯定了南部保存奴隸制的合法性。獨立以後,一方面是黑人奴隸制的發展,另一方面,反對黑人奴隸制的運動也以不同形式在發展着。開國先賢和憲法制定者承認奴隸制的既存事實,並非說它永世長存,而是相信這種禍害能通過時間的推移而無痛苦地自行消亡。為了國家的統一,為了防止國家的分裂,對待奴隸制度問題上,開國者們表現出了極大的妥協精神。”19世紀中葉,美國南方各州實行的是種植園主控制的黑人奴隸制,北方各州實行的是工商業資本主義制度,兩種制度的對抗愈演愈烈。在南部,分裂傾向最嚴重的是南卡羅來納州,該州議員約翰.卡爾洪聲稱,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發生意見分歧時,州可以自行決定廢止或接受聯邦法律。1832年11月,南卡羅來納州宣佈美國國會通過的《關稅法》對其無效,若聯邦政府訴諸武力,南卡羅來納將脫離聯邦。1860年11月,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林肯在大選中以不到選民半數的選票當選美國總統。這一消息一傳到南卡羅來納,12月20日,州議會立即召開特別會議並宣佈該州退出聯邦。接着密西西比、亞拉巴馬、佛羅里達、佐治亞、路易斯安那、德克薩斯等南部6個州聞風而動。為了使林肯在1861年3月4日就任總統時面對既成事實,1861年2月4日,脫離聯邦的7個州派代表前往亞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召開會議,他們在那裏宣佈成立“美利堅南部邦聯同盟”。2月8日,大會制定了一部“憲法”,決定設置“總統”和“參眾兩院”。2月9日,大會選舉傑斐遜.戴維斯和亞歷山大.斯蒂芬斯為臨時“總統”和“副總統”。至此,分裂和戰爭終於提上了日程。1861年4月12日,南部邦聯的軍隊向聯邦軍隊駐守南卡羅來納州查爾斯頓港口的薩姆特要塞發射了第一批炮彈。南北戰爭的帷幕由此揭開了。在南北戰爭中,儘管南方奴隸主理直氣壯地宣稱他們是為維護自己的州權、維護自己的憲法權利即保衛奴隸制這種“特殊制度”而戰。但是,領導聯邦政府的林肯政府卻從來沒有宣佈過要為廢除奴隸制而進行戰爭,始終只認為是為維護憲法、維護聯邦的統一而戰。林肯在競選中發表了著名的“家庭分爭”演說:“‘一家自相分爭必長久不了’。我相信這個政府不能永遠維持半奴隸半自由的局面。我不期望聯邦解體──我也不期望這個家庭敗落——但我確期望分裂的局面將會終止。要麼全部變成這一種東西,要麼全部變成另一種東西。不是反對奴隸的人制止奴隸制的進一步擴展,並使公眾相信它正處於最終消滅的過程中;就是擁護奴隸制的人把它向前推進,直到它是各個州裏,不論是老州還是新州,北部還是南部,都同樣變得合法。”關於聯邦政府在這場戰爭中所奉行的政策,在林肯1862年8月22日著名的公開信中,說得相當透徹:“我在這場鬥爭中的最高目標是拯救聯邦,而不是拯救或摧毀奴隸制。如果我能拯救聯邦而不解放任何一個奴隸,我願意這樣做;如果為了拯救聯邦需要解放所有的奴隸,我願意這樣做;如果為了拯救聯邦,需要解放一部分奴隸而保留另一部分,我也願意這樣做。我在奴隸制和黑人問題上所做的工作,是因為我相信那將有助於拯救聯邦;我之所以克制不做某些事情是因為我認為那將無助於拯救聯邦。”在激進派和北部愈來愈多人民群眾的強烈要求下,為了贏得戰爭,林肯才在1862年9月24日以陸海軍司令的名義簽發了預告性的《解放宣言》(1863年1月1日頒佈了正式的《解放宣言》),作為一項軍事措施,宣佈從1863年1月1日起,凡尚在反叛的南部諸州的奴隸將永遠獲得自由(聯邦軍隊佔領區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KK@和聯邦內蓄奴州的奴隸的地位不變)。從此,聯邦大軍所到之處,大量黑人奴隸聞風來歸。到1864年底,解放了超過100萬奴隸。黑人變成了聯邦軍隊的重要的新兵源。到戰爭結束時,在聯邦陸海軍中服役的黑人將近21萬之多。他們英勇善戰,為爭取自身的解放和阻止美國的南北分裂做出了巨大的流血犧牲。在美國內戰中,雙方參戰軍隊共310萬人。其中,聯邦軍隊220萬人,死亡36萬人;南軍90萬人,死亡13萬人。全國物質損失在150億美元以上。人員傷亡超過美國參加的歷次戰爭(包括一戰、二戰、朝鮮戰爭、越南戰爭)。(三)法治秩序、經濟與軍事實力鞏固美國統一正如美國著名學者約瑟夫.耐所指出的那樣,一個國家在國際範圍內贏得尊重,不僅要具備經濟、軍事領域的硬實力,更需要具備像自由、人權、憲政等為內容的普世價值觀方面的軟實力。軟硬實力構成了美國當今世界的霸主地位。首先,以三權分立、法的統治等基本原理為指導的美國權力架構和運作機制,確保了美國憲政秩序的實現。以人權保障、自由、民主、幸福為核心,憲法保障、行政中立、司法獨立、立法民主是美國憲政秩序的基本彰顯。美國的憲政秩序不僅確保了權力有機體的健康運作和順暢更替,更為社會提供了一套系統的公平正義的規則體系。其次,近代以來,在信息不對稱和實力不對稱的前提下,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一樣,通過戰爭和市場兩種手段,加緊對第三世界國家的侵略和掠奪,快速實現了資本積累,並且在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質素建設方面,迅速躋身世界先進行列。良好的福利制度和公共服務,安全的社會環境使美國成為全球移民的嚮往之地,美國的國家統一亦因此愈加鞏固。第三,採取戰爭手段,捍衛本國利益,始終是美國的戰略取向。朝鮮戰爭、越南戰爭、伊拉克戰爭、利比亞事件、叙利亞危機。美國人除了用經濟扶持別國反對勢力,四處從事顛覆活動之外,就是耀武揚威。任何違背美國的國家核心利益,與美國的價值觀、經濟利益相衝突的國家和地區都是被武力顛覆的對象。二、憲政理論:美國國家統一與發展的邏輯《美國憲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近代以來,人權思想、人民主權思想、契約理論、權力分立理論等啓蒙思想促進了美國憲政理論的形成,美國的憲政實踐,又推動了美國現代憲政理論的發展。可以說,美國的憲政理論集近代以來啓蒙思想之大成,又以美國的實踐檢驗和發展了憲政理論,為世界各國的憲政實踐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美國著名的憲政著述中,約翰.羅爾斯(JohnRawls)的正義論就是其中的代表。他在《正義論》中有一個重要的理論:“無知之幕(veilofignorance)”。意思就是在人們商量給予一個社會或一個組織裏的不同角色的成員的正當對待時,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個幕布下,約定好每一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將會在走出這個幕布後將在社會/組織裏處於甚麼樣的角色,然後大家討論針對某一個角色大家應該如何對待他,無論是市長還是清潔工。這樣的好處是大家不會因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給出不公正的意見,即可以避免‘屁股決定腦袋’的情況。因為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將來的位置。羅爾斯所描述的原初狀態下的參加者要確定支配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所有的參加者都處在“無知之幕”背後,他們對他們的特性、能力、宗教信仰及個人的歷史一無所知。他們不知道他們所處社會的經濟條件和政治狀況,不知道他們的社會身份或階級地位。他們有對社會的一般理論知識,也只說明他們是理性的,並且不管他們的環境和生活計劃如何,都將追求基本的善。“無知之幕”意味着可以保證參加者做出的選擇不被他們的特殊利益和好處所歪曲,可以使他們公正客觀地確定原則。羅爾斯提出,只有在每個人都受到無社會差異的對待時,正義才會出現。王寶林在《自由主義語境下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論述評》一文中,對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做出了近似的闡釋:如果我們能夠設計出一種正義的程序,那麼從中選擇的任何原則都是正義的。他首先設計了一個純粹“假設的和非歷史的”、“原初狀態”,這種狀態有幾個條件:第一,在這種狀態裏,每個人都不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出身、天賦資質等自身任何情況,也不知道善惡觀念、社會的政治經濟狀況等,也就是說,人們選擇正義原則完全是在“無知之幕”中進行的;第二,在這種狀態裏,每個人都是有文明理性能力的公民,具有道德共識,這種道德共識是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礎之上的;第三,為選擇正義原則而參加訂約的社會成員都是平等的。羅爾斯認為,在上述條件下,人們最理性的就是按照“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方法來選擇,按照這種規則選擇的結果必然是這兩個正
  • 美國立國經驗對中國統一國家建構的啓示@KL@義原則。我們今天重新閱讀在美國憲政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聯邦黨人文集》,可以發現,起碼在理論上,美國的開國者們做到了。在聯邦黨人對美國聯邦制國家的建構中,根本找不到任何私利在裏面。共同的安全利益、經濟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滲透其中,貫穿於行文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公平正義的要求,亦彰顯了立憲者所達到的“無知之幕”下“忘我”的新境界。在實踐層面,正是在“無知之幕”下的《美國憲法》有效防範多數利益對少數人權的傷害,任何私利和局部利益對其他利益和共同利益形成的威脅,權力分立與制衡、司法獨立、議會制度、違憲審查制度的健全等等環節使美國的憲政秩序井然有序,從而使美國的國家統一秩序得以鞏固,國家發展得以繼續。三、中國現代統一國家建構的百年回眸鴉片戰爭後,中國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深淵。國土淪喪,主權受辱,生靈塗炭。封建的大一統中國岌岌可危。從此,救亡圖存,建設一個完全統一的現代化國家就成了國人的一個奮鬥目標。1898年,以康有為為首的改良主義者通過光緒皇帝發起資產階級性質的戊戌政變改革:學習西方,提倡科學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發展農、工、商業等;1905年清政府預備立憲;1911年11月3日(清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清政府公佈《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簡稱《十九信條》)。辛亥革命勝利,中華民國建立,兩千餘年的封建帝制被推翻,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南京)通過,3月11日公佈實施《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接下來,軍閥混戰,政權更迭頻繁,制憲活動也花樣百出。袁世凱制定的《中華民國約法》只是為其軍閥政權披上合法的外衣。袁世凱死後,直系軍閥控制了北京政權,隨即出現了“賄選總統”的鬧劇。1947年國民政府公佈了《中華民國憲法》,1948年5月10日公佈實施《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中華民國憲法》附屬條款,其效力優於《中華民國憲法》。該條款是由國民大會所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優於憲法而適用。直到1991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為避免內戰、爭取和平,中國共產黨同國民黨政府在重慶進行了為期43天的和平談判,史稱重慶談判。國民政府代表王世杰、張群、張治中、邵力子與中國共產黨代表周恩來、王若飛舉行多日會談,達成了多項共識。10月10日,會談雙方簽署協議《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又稱《雙十協定》)。雙方在協議中同意避免內戰、和平建國,共同推動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以及與其他政黨合作組建多黨制民主聯合政府。兩岸分治後,1991年3月14日獲台灣“行政院”2223次會議通過的《國家統一綱領》,確定了台灣“中華民國”內政有關大陸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1993年4月27-29日期間,第一次“汪辜會談”在新加坡進行,這是海峽兩岸自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以來,首度進行的正式官方級會晤。雙方在4月29日上午簽署兩岸公證書查證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以及汪辜會談共同協議等四項事務性協議。1996年台灣實施總統普選,之前,相繼解除“黨禁”、“報禁”。2000年台灣總統大選,政黨輪替實現。1997年、1999年,中央政府順利實現了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一國兩制”方針得以順利實施。2008年5月2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與中國國民黨主席吳伯雄會談時強調,國共兩黨和兩岸雙方應該共同努力,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共創雙贏。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與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於2010年7月12日在北京會面時,受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之託,傳遞了十六字箴言,希望未來雙方能秉持“正視現實、累積互信、求同存異、續創雙贏”原則,持續推動兩岸關係。繼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台灣問題成了國家一統的最後一道難題。從“九二共識”到“三通”實現,再到ECFA簽署,兩岸經濟交往、民間往來正在往便利化方向發展。百年思考的國人在兩岸一統的大是大非問題上,正在以其特有的方式作出全面的回應。四、美國經驗對中國統一的啓示這裏需要指出三點,第一,任何可資借鑒的東西,其本身並非完美。正因為如此,才需要我們運用馬克思主義的揚棄觀,辯證分析,取其精華,踢其糟粕,達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進入推陳出新的發展境界。對於美國的國家統一實踐,我們必須看到其醜惡的一面:長期以來,以自己的價值觀為藉口,以軍事實力和經濟實力為後盾,侵略別國、顛覆別國政權、掠奪世界資源的同時,把自己國家的安全利益放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LC@在首要的地位,損人利己。將台灣作為對付中國大陸、阻礙中國統一的不沉航母,就是一個例證;第二,各國人民有權依據本國歷史、現實需要和發展需要,選擇適合自己國情的發展道路,美國的經驗絕對不能照搬照抄;第三,任何國家的發展經驗都是人類的共同財富,都屬全人類,世界各國都有權加以借鑒和利用。把握這三點,是借鑒美國經驗的關鍵。美國國家統一和發展經驗對中國國家的完全統一具有哪些啓發呢?我認為主要有三點。(一)核心利益的廣泛認同是中國現代國家建構的首要環節美國從脫離英國殖民統治到組成較為鬆散的邦聯,再從邦聯到聯邦制的過程,與其說是立憲者的刻意之作,莫若說是美國社會共識的體現。美國的開國者們以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責任感,在正義精神的感召下,發現並論證了美國的核心利益所在,統一的美利堅合眾國對美國公民的重大價值,他們不僅發現了美國的核心利益,並通過在報紙上發表專題文章的形式,向社會廣泛傳達了這一發現及其蘊含的基本道理,通過自己的深思熟慮,最終在與邦聯主義的論戰中,不僅取得了最後的勝利,而且使聯邦主義深入人心。從新中國的誕生到改革開放已經三十餘年的今天,關於兩岸的統一模式,未來統一國家的建構與鞏固,在兩岸的學者當中已經展開了論爭。並且,這種論爭仍然在進行中。這就是中國學人對中國統一國家建構的深思熟慮過程。然而,從數以萬計的有關中國國家統一的著述中,我們始終感到存在着不少缺憾,這些缺憾在與美國《聯邦黨人文集》的對比中,似乎更加明顯:首先,這種深思熟慮的社會意義未能大力彰顯。學者的討論之中局限在學者之中,中國的人文社會科學類學術期刊文章,始終未能走進民間和社會,始終在為學者們完成科研任務、迎接評定職稱服務,難以發揮其明德新民的歷史使命。亦因其濃厚的學術味道和少有實證方面的探討而缺乏應有的說服力和感召力;其次,官方的嚴重缺位。這一點在台灣表現得更加明顯。在引導社會對於國家統一的認識方面,除了民進黨一概拒絕外,就是國民黨在統獨議題上的躲躲閃閃。更為典型的是,中國大陸在通過“一國兩制”模式,順利實現了香港、澳門的回歸,初步實現了港澳地區的繁榮穩定前提下,台灣當局仍然對“一國兩制”刻意迴避,甚至嚴加排斥。台灣方面近來提出的“一國兩區”就是明證;第三,缺乏客觀、科學的精神。政客的好惡,政治上的選項始終左右着中國知識分子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研究的科學性和客觀性。當年的美國聯邦黨人以其客觀、科學和擔綱精神,對美國國家建構展開了科學的論爭,通過論爭發現了美國政治發展的真理。今天的兩岸之間,確保學者和社會能夠就未來統一國家建構開展無障礙的論爭,是兩岸執政者的共同責任。對統一中國與國民的核心利益之間的關係,需要我們審慎地思考和積極的行動。(二)反對任何分裂勢力是中國現代國家建構的重要保障分裂勢力是國家統一的首害。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個民族在中國統一國家歷史進程中,都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歷經數千年的互通有無、安危相繫、榮辱與共,形成了我們今天為之自豪的“中華民族”。然而,在西方敵對勢力的干擾和破壞下,國內的分裂勢力始終在伺機行動。西藏的藏獨勢力、新疆的疆獨勢力的破壞,給我們帶來了深刻的一幕,他們為了恢復已經不復存在的舊制度,為了滿足一己之私、一時之利,不惜危害社會,破壞各族人民的建設成就、危害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兩岸統一過程中,兩岸的中國人必須認清分裂勢力的真面目。對於台灣而言,台獨勢力更是我們無法容忍的,他們在以美國為首的國外敵對勢力的支持下,數典忘祖,出賣國家和民族利益,撕裂族群,破壞社會的基本倫理觀念。在大選中善於搞族群對立,在國家和民族核心利益問題上,諂媚外國敵對勢力,是台獨勢力的基本表演伎倆。通過《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反國家分裂法》,確保對台獨勢力的警惕,是兩岸統一進程中必須堅持的基本底綫。窮盡和平手段之後,果斷採用武力手段,捍衛國家的統一是美國南北戰爭給我們帶來的有益的啓迪。(三)憲政秩序是中國現代統一國家建構和發展的基礎未來國家的憲政秩序是兩岸有識之士所共同關注的話題,這也是未來統一中國得以存續和發展的基礎。儘管在近代自由競爭時期的資本主義世界,理論上的完美建構與社會現實存在着巨大的落差。民主政治最終在金錢支配的政治競選中讓位於資本家政治,整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為資本家所主宰。在國際社會,至今仍然存在西方大國的霸權主義行徑。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存在着嚴重威脅。但是,大道無東西
  • 美國立國經驗對中國統一國家建構的啓示@LD@之差異,法治理論、人權理論、三權分立理論、司法獨立理論等等,近代以來西方啓蒙思想家們所提出的先進憲政觀念和治國理政思想為我們思考統一的國家建構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其中,美國學者羅爾斯提出的“無知之幕”下建構國家規則體系的理論為兩岸的最終和平統一提供了一個可資借鑒的渠道。兩岸的中國人以“無知之幕”理論為指導,在“三通”的基礎上,着眼於民族的核心利益和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長遠利益,排除一己之私,一黨之私,珍視近代中國人民所創造的政治文明和經濟成就,從法制統一入手,建構未來中國的統一憲政秩序,也許正是時候。面對中國兩岸四地交往中存在四套法律體系,法律衝突嚴重影響着兩岸四地的經濟文化交流和共同發展。如何應對?2012年8月23日,在北京出席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的兩岸法學專家表示,兩岸四地應加強私法的協調與統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柳經緯說:“兩岸四地可以分別或聯合設立私法統一的研究機構,立足於未來10年甚至20年,擬定兩岸四地私法統一研究總體規劃和分領域的項目計劃,先易後難,優先研究直接反映市場經濟要求的私法制度協調與統一問題。”中國走向完全統一,其目的就是要打破兩岸四地人為阻礙,使民眾在自由往來中受益。統一的中國不容許任何隔離政策,全中國人民必須能夠分享統一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實實在在的福祉。而這一切,取決於公平正義憲政秩序的建構。這裏需要指出的是,中國的憲政秩序靠中國人根據自己國家的歷史、現實和發展訴求作出決定,絕對不能照抄照搬別國的發展道路。如何在兩岸四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設計出更具有現實意義的統一中國的憲政制度,需要兩岸四地的學者深入探討。五、結語從清朝封建勢力對於專制權力的留戀,到民國軍閥混戰的“憲法鬧劇”,從國民政府的“戡亂時期”到兩岸的對峙階段,中國統一的現代國家建構留給整個民族太多的遺憾和心靈傷痛。今天,兩岸關係的發展中,“先經濟、後政治”成為兩岸的基本共識。但是,在經濟往來日益頻繁,市場一體化日益迫近的情勢下,政治議題亦不可能無限期的擱置,承重慶談判之精神、以美國建國經驗為借鑒,在現實兩岸交往取得重大突破的基礎上,以“無知之幕”為啓迪,超越黨爭和局部利益、自身利益的束縛,以民族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為重,思考如何建構一統的中國國家秩序,該是深思熟慮的時候了。參考文獻:1.羅榮渠:《美國的分裂與統一》,載於《社會科學論壇》,2005年第6期。2.谷宇新:《美國南北戰爭對我國統一大業的幾點啓示》,載於《學理論》,第15期,2010年。3.王寶林:《自由主義語境下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論述評》,載於《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4期。4.劉作奎:《美國靠反分裂法維護統一》,載於《報刊薈萃》,2005年第5期。5.劉晗:《林肯的時刻——憲法、分離與美國統一的根基》,載於《北大法律評論》,第12卷第2輯,2011年。
  • 港澳回歸後“一國兩制”理論的實踐、創新與發展顧相偉∗“一國兩制”是鄧小平為了實現中國統一的目標而創造的方針,是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所採用的基本制度,也是目前中國政府在台灣問題上的主要方針。這一概念是1982年1月鄧小平首先提出來的。1982年憲法第31條對特別行政區作出專門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標誌着實行“一國兩制”進入憲政保障階段。“一國兩制”理論形成已有30載。半個甲子,承載了幾代人的光榮與夢想、智慧與情感、艱辛與輝煌,委實值得我們紀念和回味。“一國兩制”是歷史上的創舉,這個創舉本身也需要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提高,持續完善,以促進港澳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台灣的早日回歸。一、繁榮與穩定:“一國兩制”理論的成功實踐早在1984年,鄧小平就說過,“中國政府為解決香港問題所採取的立場、方針、政策是堅定不移的”,中國政府在1997年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後,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國際貿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變,香港可以繼續同其他國家和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關係。其中提到的“生活方式不變”,後來被形象地描述為“股照炒、馬照跑、舞照跳”。香港回歸以來,各項事業均取得顯著成就。“一國兩制”在香港得到了認真的貫徹落實,對香港的發展帶來了積極作用和明顯成效。香港經受住了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2003年“非典”疫情和2008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的嚴峻挑戰。“一國兩制”不僅讓香港在政制方面保持了穩定與發展,在經濟方面更是香港獲得繁榮穩定的基礎。中央政府一系列“挺港”、“惠港”措施,為維護香港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香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保持了文明、自由、法治、創新、活力的傳統和特色。香港和內地的貿易合作一直呈現不斷加強的趨勢。與1996年的2,840億美元相比,在回歸後的十幾年裏,香港與內地間的貿易額飆升600%。簽署CEPA,特別是開放內地居民赴港“個人遊”,推動了香港旅遊業,刺激了消費需求,拉動了就業,並帶動整個經濟回升。香港人均地區生產總值從1997年的2.7萬美元,提升到2011年的3.4萬美元。2004年到2011年的8年間,香港地區生產總值平均增速達5%,是同期其他發達經濟體平均值的近2倍。香港失業率2011年則降至3.4%的歷史低位。另據報導,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2012年10月23日聯合發佈的2013年營商環境報告顯示,香港的營商環境居全球第二。事實永遠勝於雄辯。香港的發展令世界刮目相看。英國《金融時報》稱,15年來,香港沒有成為亞洲經濟低迷的重災區,也沒有成為腐敗的滋生地。香港以經濟飛速發展的事實擊破了美國《財富》雜誌關於“回歸後,香港經濟‘將死’”的預言。前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也有如此評價:“憑着國家對我們的支持,還有香港不屈不撓自強不息的拼搏精神,不但香港保持繁榮穩定,更鞏固了香港的政治民生基礎,也大大提升了香港在國際舞台經濟競爭的能力。”對澳門而言,回歸之後,“一國兩制”展現的成效也分外令世界矚目。回歸後第一年,澳門特區扭轉回歸前連續四年經濟負增長局面,保持連年增長勢∗上海開放大學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理事@LE@
  • 港澳回歸後“一國兩制”理論的實踐、創新與發展頭,2000-2009年本地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率接近15%,2010年經濟增長率高達27%,2011年為20.7%,成為全球經濟增長速度最快的地區之一。2008年,澳門特區人均GDP達到澳門幣31.31萬元(約39,036美元),是1999年的2.8倍,僅次於日本,位列亞洲第二。據IMF2012年4月17日發佈的數據顯示,2011年,澳門人均GDP更是以66,311美元高居亞洲首位。回歸10年間,政府財政累計盈餘由不足澳門幣130億元,增至澳門幣1,000億元,財政實力增長近7倍。2007-2008學年澳門全面落實15年免費教育,是兩岸四地中首個提供15年免費教育的地區。在文化方面,中央政府全力配合特區政府開展文化活動,幫助特區建立對外文化交流渠道,積極促進兩地的文化產業合作,並大力支持澳門特區的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澳門歷史城區在中央政府支持下,2005年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澳門和大陸文化界人士以及青少年之間的交流日益頻繁,澳門青少年的國家觀念也日益增強。澳門回歸祖國以來,兩地文化交流活動每年平均達100多項、2,000多人次,2009年更是達到200項、5,000多人次。在旅遊方面,澳門特區2001年全年入境旅客首次突破1,000萬人次。自2003年7月內地城市陸續實施赴澳門“個人遊”後,內地客源大幅增加,入境旅客總數呈現跨越式增長。2011年,入境旅客突破2,800萬人次,其中內地旅客超過1,600萬人次。失業率則出現了可喜的下降趨勢。2000年,澳門失業率達到回歸以來的峰值6.8%,以後逐年下降,至2011年已降至2.5%。澳門社會治安狀況也煥然一新,從回歸前公認的“不靖”轉變為現在交口稱讚的“良好”,為經濟穩定發展創造了必要條件。從民意調查的角度來看,據香港中通社報導,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的2006年調查顯示,60%被訪市民表示信任特區政府,77%表示對香港前途有信心,86%表示對中國前途有信心,70%表示對“一國兩制”有信心。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6月19日發佈的民意調查顯示,超過半數的澳門居民把“一國兩制”視為澳門社會核心價值。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給予“非常成功”、“成功”及“尚可”評價的受訪者近九成,對特區政府施政持正面評價的受訪者佔到了約八成。報告認為,這顯示“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已深入民心,並已在民間形成高度共識,“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符合區情。香港、澳門回歸十餘年的發展變化,一方面強有力地證明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理論的科學性、正確性以及強大生命力,另一方面,“一國兩制”在香港、澳門的成功實踐,也為最終解決台灣問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人們有更加充分的理由相信,“一國兩制”同樣可以成為解決台灣問題的最佳方式。二、堅守與開拓:“一國兩制”理論的探索創新“一國兩制”理論發展至今,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一個獨立完整的子理論體系。這個理論體系的結構簡要來說是:以祖國統一為核心,以和平發展為主題,以一個中國、兩制並存、和平談判、高度自治為要點,以主權至上、以人為本、行政主導、依法施政、繁榮穩定、民主漸進等為原則,以港、澳兩個實踐模式為範例,以形成的主客觀條件、發展歷程為背景,以突出特色、偉大意義和發展前景為價值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構成的科學理論體。1這一理論的偉大構想和成功實踐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創造性地把和平共處原則用來處理一個國家的內部問題,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歷史遺留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路徑和新的範例。“一國”和“兩制”體現了國家主權和地方治權的高度有機結合,其核心是國家的統一,這是炎黃子孫的共同心願,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港澳台地區長期穩定繁榮的重要前提條件。在“一國兩制”理論框架下,兩種社會制度在一國之內和諧共存,互利共贏,既實現了國家的統一,又尊重了歷史,立足於現實,着眼於未來,充分考慮和兼顧了各方面的利益,有利於不同地區的發展,更有利於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歷史與發展均表明“一國兩制”是我們必須堅持的正確理論。“一國兩制”在港澳的成功經驗、成熟理論和有效做法需要我們堅守、奉行和發揚光大。同時,在“一國兩制”今後的偉大實踐中,我們也需要與時俱進,不斷推動理論的創新與進步,尤其是運用“一國兩制”方針盡快解決台灣問題。“一國兩制”目前面臨的最棘手問題無疑就是台灣問題。台灣問題不同於二戰後根據國際協議而形成的德國問題和朝鮮問題,純屬中國的內政。中國政府歷來反對用處理德國問題、朝鮮問題的方式來處理台灣問題。台灣問題應該也完全能够通過兩岸的交流對話、協商談@L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判,在一個中國的架構內求得合理的解決。中國共產黨的對台政策是一脈相承的。中共第一代領導人,即毛澤東、周恩來等在新中國成立之後不久,即將武力解放調整為“和平解放”,並將對台政策歸納為“一綱四目”,是為“一國兩制”理論的前身;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創造性地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理論方針,獨具匠心;第三代領導人江澤民把這一方針推向具體化和實踐化,提出現階段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第四代領導人胡錦濤提出的“一中四不”(即一個中國、四個決不)和“三個凡是”,更是極富創意地對以上三代領導人思路的繼承和發展。台灣問題的複雜性和艱巨性可能更加需要“一國兩制”理論的創新和開拓,智慧和勇氣。在新的歷史形勢下,我們要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題,順應和平這一當今世界發展潮流,以及追求和平、繁榮、穩定、和諧、包容、發展的普世價值,為兩岸同胞謀福祉、為台海地區謀和平,爭取和平統一的燦爛前景;同時要堅決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只要有利於振興中華,有利於和平統一,有利於團結兩岸同胞共同奮鬥,有利於達成兩岸互利雙贏,學者們的思想可以更解放一些,而不必拘泥於已有的說法,特別在‘兩岸一國’模式的設計上,似不必拘泥於‘中國有單一制的傳統’而簡單地排除複合制──事實上,‘一國兩制’就是對中國政治傳統的創新,可以思考以單一制為主,兼具複合制的一些特點,或者將兩岸統一分成幾步走,先達成維持現狀若干年的中程協定,待時機成熟時再邁向統一,再或者先實行複合制再走向單一制。”2在中共十八大報告中,胡錦濤系統、完整地論述了關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意見,以及中國共產黨將盡力維護台海和平穩定和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他指出,和平統一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實現和平統一首先要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必須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堅持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全面貫徹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重要思想,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充分的條件。他強調,我們要始終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兩岸雙方應恪守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共同立場,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在此基礎上求同存異。對台灣任何政黨,只要不主張“台獨”、認同一個中國,我們都願意同他們交往、對話、合作。胡錦濤說,我們要持續推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經濟合作,厚植共同利益。擴大文化交流,增強民族認同。密切人民往來,融洽同胞感情。促進平等協商,加強制度建設。希望雙方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商談建立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穩定台海局勢;協商達成兩岸和平協議,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前景。他還說,我們要努力促進兩岸同胞團結奮鬥。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是血脈相連的命運共同體,理應相互關愛信賴,共同推進兩岸關係,共同享有發展成果。凡是有利於增進兩岸同胞共同福祉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努力做好。我們要切實保護台灣同胞權益,團結台灣同胞維護好、建設好中華民族共同家園。胡錦濤強調,我們堅決反對“台獨”分裂圖謀。中國人民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勢力以任何方式把台灣從祖國分割出去。“台獨”分裂行徑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必然走向徹底失敗。十八大報告體現了中共領導人維護國家統一的堅定信念和堅強決心,以及用和平手段實現祖國統一的最大誠意。報告提出的“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充分的條件”,以及“深化經濟合作,厚植共同利益。擴大文化交流,增強民族認同。密切人民往來,融洽同胞感情。促進平等協商,加強制度建設”、“共同推進兩岸關係,共同享有發展成果”等主張,更加務實,更加理性,更加親民,更加有效,透射出科學發展觀的世界觀與方法論以及深厚的民族情懷和人文意蘊。三、多元與包容:“一國兩制”理論的前景發展求同存異、多元融合與和諧包容是“一國兩制”理論的重要特徵之一。由於歷史原因,澳門文化與香港文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是各具特色的,它們是不同的文化成因所塑造出來的兩種不同的文化模式。多元文化、多元思想、多元歷史,包容了不同的社會制度、發展模式和生活方式,使得“一國兩制”的實踐日益豐富和精彩。香港是全球最具競爭力的地區之一,是國家實施開放戰略中的重要支點。隨着香港與內地經濟的融合,香港的發展已經融入到整個國家的發展之中。在@LG@
  • 港澳回歸後“一國兩制”理論的實踐、創新與發展未來十年香港將朝着四個方面定位發展:國家國際化橋樑、先行者、試驗田;國家現代化的推動者;珠三角發展的排頭兵;國家軟實力的示範城市。“香港是單一的城市經濟體,‘背靠祖國、面向世界’,在服務國家建設中謀求自身發展,是香港成功的秘訣。在經濟全球化、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時代,香港只有依託內地,充分利用好‘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才能提高抗風險能力;只有加強與內地的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才能不斷拓展發展空間,才能鞏固和發揮既有優勢,不斷提高自身的競爭力。”3當然,香港的多元文化和國際性是其必須保持和發揚的特色。“香港是在中國土地上國際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也是全面國際化中最有中國特性的,我們應該把這獨一無二的優勢融合,在主要產業上提升功能,特別是提升高端功能。”4澳門經濟正朝着集旅遊、休閑、娛樂、會展、餐飲、購物、文化等於一體、適度多元的方向發展,依託國家珠江三角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在加強博彩業監管的同時,淡化“賭城”形象,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推進城市人文精神建設,重點扶持會展物流業、文化創意產業和傳統產業的升級與轉型,為新興產業的發展創造條件。澳門還將加強行政管理和社會建設,重視社會諮詢和廉政建設,健全官員問責機制,建立財政儲備制度,構建高效廉潔的政府。重視人才的培養與儲備,優化人力資源,不斷改善民生,豐富居民精神生活,致力於全體澳門居民共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提升特區對外競爭能力,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薪火相傳。胡錦濤在十八大報告中強調,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港澳將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包容共濟促進和諧,深化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係,推進各領域交流合作,促進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的大團結。這是對中央和港澳關係的清晰定位,也是港澳發展的大方向、大趨勢、大格局。“一國兩制”不僅是中國解決國家統一問題的新思路,也是中國整個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大戰略的有機組成部分。其着眼點不僅是國家統一,還有更遠、更高的戰略考慮。5作為一個偉大的戰略構想和科學體系,“一國兩制”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今時的“一國兩制”與上世紀80年代的“一國兩制”肯定有不同的內涵、特徵、價值和要求。“一國兩制”理論是利益兼顧、各方共贏的公平理念。從某種意義上講,它也應當是雙向交流、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內地豐富的資源、優惠的政策等可以輸入到港澳,而港澳高效廉潔的管理、健全的法治、發達的教育制度、成功的市場經濟等自然也可以影響內地。這樣理解的理由其實很簡單:“國家整體與特區局部,‘一國’與‘兩制’具有利益、願望、追求的一致性。國家與特區,全國人民與特區居民既是命運共同體也是利益共同體。”6內地與港澳同根同源,同氣連枝,對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的期待是共同的。當初鄧小平對香港的考慮也是雙向的,“對於香港,小平發出了‘一國兩制’,允許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對於大陸,小平則發出了‘再造幾個香港’的呼籲。這些年,看到很多大陸與香港的學者研究小平改革開放的理論,卻發現他們都忽視了當時的‘香港模式’對小平提出改革開放的重大影響。包括小平宣導的特區政策,都和當時非常成功的香港分不開。在小平的整個講話折射的思想裏,‘再造幾個香港’的情結甚至要重於‘一國兩制’與‘五十年不變’。發揮香港優勢,回歸小平設計‘一國兩制’時的初衷,在大陸‘再造幾個香港’,把香港的自由、法治與經濟管理模式帶到內地。在全球化把地球變成了一個村莊的時代,要想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不能‘以守為進’甚至‘以退為進’,不是封閉香港,更不能孤立香港,而是讓香港的經驗走出來,走進大陸,造福大陸。”7理論是灰色的,而實踐之樹常青。“再造幾個香港”在最近幾年也正在逐步由夢想成為現實。2009年,珠海橫琴島開發提上議事日程。作為粵港澳更緊密合作的“橋頭堡”、並被賦予“開放度最高、體制寬鬆度最大、創新空間最廣”的“比特區還特”的政策,珠海橫琴新區的開發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未來的橫琴新區,在法律制度、社會管理體制、人口結構、交往方式、風俗習慣等方面將形成既不同於港澳、又不同於內地的獨特區域,成為“一國兩制第三地”。橫琴島的開發要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學習和借鑒港澳管理模式和自由港制度,探索橫琴新區與港澳社會管理體制的有效銜接和創新試點,着力營造銜接港澳、符合國際慣例的營商環境和法治環@L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境,發展成為珠三角製造業轉型升級提供服務的現代生產性服務業,成為港澳服務業的延伸地和進入內地的橋樑。它不僅是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新載體,更是“一國兩制”框架下粵港澳合作的示範區。2011年11月18日,國務院正式批准《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同意平潭實施全島放開,在通關模式、財稅支持、投資准入、金融保險、對台合作、土地配套等方面賦予比中國其他經濟特區更加特殊、更加優惠的政策。《規劃》明確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發展定位是:兩岸交流合作的先行區;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示範區;兩岸同胞共同生活的宜居區;海峽西岸科學發展的先導區。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為主導、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特色產業體系;基本公共服務和城市化水準顯著提高,生態文明建設走在福建省前列;基本實現與台灣地區經濟全面對接、文化深度交流、社會融合發展,兩岸同胞合作建設、先行先試、科學發展的共同家園基本建成。2012年,香港回歸祖國15週年之際,中央宣佈全面啟動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前海合作區將吸收香港的制度化建設經驗,建設金融、法治、人才新特區。根據國務院批覆的前海發展規劃,前海將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實行比經濟特區更特殊的先行先試政策,“逐步把前海建設成為粵港現代服務業創新合作示範區,打造現代服務業體制機制創新區、現代服務業發展集聚區、香港與內地緊密合作的先導區、珠三角地區產業升級的引領區”。《批覆》允許前海探索拓寬境外人民幣資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幣離岸業務發展,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支持設立在前海的銀行機構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項目;在CEPA框架下,研究香港銀行機構對設立在前海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等。當然,“一國兩制”的“雙向”内涵肯定絕不僅僅是“再造幾個香港”這般簡單。在两岸四地社會發展與社會管理的諸多領域和層面,“一國兩制”需要更多更全面更接地氣的理解、交流、互動、融合與提升。回歸後的香港、澳門和祖國內地已經成為一個命運共同體,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彼此相依、緊密相聯,利益攸關、榮辱與共。香港、澳門已經並將繼續為國家現代化建設發揮獨特的重要作用,而國家也將繼續為港澳的發展提供各種必要支持。隨着CEPA的實施,港澳與內地的經貿、科技、教育、文化等領域的合作交流更加緊密。認真挖掘“一國兩制”的內涵和價值,充分利用“一國兩制”帶來的機遇和各種好處,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培育和增強民族認同感和凝聚力,積極投身於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促進兩岸四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無疑是港澳未來的發展方向。我們有理由相信:“香港同胞、澳門同胞不僅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把特別行政區管理好、建設好,也一定能在國家事務中發揮積極作用,同全國各族人民一道共享做中國人的尊嚴和榮耀。”註釋:1榮開明:《關於“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深層次思考》,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2期,2012年。2楊立憲:《關於以“一國兩制”模式促進兩岸統一的若干思考》,載於《中國評論》,2012年1月號。3高祀仁:《香港在國家改革開放中的地位和貢獻》,載於《求是》,第1期,2009年。4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香港特區政府中央政策組:《香港在國家未來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載於《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4期。5王振民:《“一國兩制”的新發展》,載於《瞭望》,第43期,2007年。6楊允中:《憲法.憲政.“一國兩制”創新》,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1期(總第11期)。7楊恆均:《從“一國兩制”到“再造幾個香港”》,載於楊恆均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00fbb0102dyn4.html,2012年11月22日。@LI@
  • 論澳門立法技術標準范劍虹∗一、問題的由來澳門回歸逾13年了,在法律的推廣、教學及法律的適用中,常常遇到法律語句過長,且隱晦難懂,表達不清晰,抑或中文法律規則之間有潛在的衝突問題,甚至不少法規與規章還有違反基本法之嫌。雖然,這個不完全是立法技術的問題,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立法技術在解決這些問題時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有道是:拙可寡過,緩可免悔。先探究清楚立法技術的標準問題,從而制定一個《法律形式與立法技術指南》,是一個可參考的解決問題的途徑。實際上,中國人從古代起就非常重視立法技術。唐太宗謂侍臣曰:“詔令格式,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周易》稱‘渙汗其大號’,言發號施令,若汗出於體,一出而不復也。……且漢祖日不暇給,蕭何起於小吏,制法之後,猶稱劃一。今宜祥思此義,不可輕出詔令,必須審定,以為永式”。1有關立法技術的理解,近現代的中文文獻也有了不少的論述2,比如姚瑞光認為:“立法(含修正法律)技術,指立法能力與立法專門技巧(如何擬定條文,如何分條、分項,如何用‘例示’及‘概括’規定,如何用‘但書’,何種情形用‘適用’,何種情形用‘準用’,如何正確的使用法律上的慣用語,如‘不生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等)而言。”3現代,許多歐洲成文法國家均極為重視立法技術。這些國家不但有著作論述4,而且也有具體的規定與指南。比如:瑞士政府在2003年修訂了立法技術指南(GesetzestechnischeRichtliniendesBundes)5,而2008年的德國法律形式手冊(HandbuchderRechtsfoermlichkeit)6不但內容極為詳盡、豐富,而且還附有極為重要的四大附件7(包括附件一第三部分的國際條約如何轉換為國內法規的形式要件等),奧地利聯邦政府也制定了立法指南(LegistischeRichtlinien)。歐盟也制定了2008年版的參與歐盟三大機構的法律文本製作人員的共同指南(GemeinsamerLeitfadendesEuropäischenParlaments,desRatesundderKommissionfürPersonen,dieindenGemeinschaftsorganenanderAbfassungvonRechtstextenMitwirken)。8當然,本文所涉及的立法技術9,主要是指制定法規的專門技術,涉及到的內容就是如何更好地將立法意願文字化,以及如何將一個法規的內涵做出最佳的歸納的問題,不包括其他可能涉及的立法能力、立法技術程序等內容。然而,世界上有許多立法技術,而大多數立法技術是極具工具性的。正因為如此,一方面,我們在研究這個問題時,可以參考歐洲一些國家的經驗與教訓,這個在比較法和比較法解釋(rechtsvergleichendeAuslegung)角度都是有相當的論據的支持;另一方面,當立法技術被設計出不同的組合或者被運用於不同的目的時,也即當它的工具性被放置於特定的條件下時,它就體現出了某種功能與目的。問題是:怎樣的功能與目標才是我們所要追求的呢?換句話說,在澳門,我們應該追求怎樣一個立法技術的標準,以解決上述我們提及的問題呢?二、規範的清晰度是惟一的最高標準嗎?早在古羅馬時期,蓋厄斯.儒略.凱撒大帝(G.J.GaiusJuliusCaesar,公元前100-前44)從少年時期就學習修辭學和演說術,其文筆簡潔流暢早已是傳世佳話。當時的他就已將民法龐雜和冗長的法律用語簡單化了。到了近代法典編纂運動時候,這種將文字簡化的風格得到了歐洲各國的普遍重視。在編纂《法國民法典》時,因革命者希望法典能迅速普及和被接受,∗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L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建議以簡明、通俗的用語文風來起草。美國法學家梅里曼(JohnHenryMerryman)曾分析“當時的革命目標之一是要廢除法學家的作用。建立簡單通俗的法律制度。而實現的方法之一,就是清楚、明確、直接的表述法律。”10從編纂過程的角度,《法國民法典》用字簡明的原因出於鞏固革命成果的迫切需要。那時,立法者們根本無暇充分地顧及法典的技術性,他們考慮得更多的是法典的實用意義,從而留下了美中不足之處。以後,奧地利學者RobertWalter在1962年的一篇題為《立法技術學》的論文11中仍堅持提出每個法規的最高原則是法規的清晰度(erkennbarkeit)。在此之後有不少追隨者對此觀點進一步地加以發揮12,但仍然保持法規的清晰度的觀點。但是,隨着立法技術討論的深入,上世紀70年代開始,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學家在論述中開始放棄這個法規清晰度的最高標準。他們將法規的功能正義視為最高原則。13立法技術的最高目標不僅僅是讓閱讀者清楚瞭解法規的含義,而且也能使法律的適用者能夠有效地運用法律,因此法規的功能正義(fundtionsgerechtigkeit)應成為最高的原則。換句話說,這個法律是否是一個優質的法律,也包括這個法律是否能在實踐中起到它應有作用。實際上,這裏已涉及到功能正義的概念。具體而言,立法技術一方面需要滿足公民對法規理解的需求,而另一方面,法律適用的正義(anwendungsgerechtigkeit)也具有重要的意義,比如:按照法律,司法與行政在實踐中能否良好地去執行法律。當然,在贊同法規的功能正義的同時,還是有學者保留他們的觀點,比如:學者Kindermann和Ritz在比較研究德、瑞、奧的立法技術一書中,就在適用法律的主體是相關的公民還是雙方的問題發生過爭議。14如果我們原則上贊同了這個功能正義原則作為立法技術的最高原則,那麼,我們就需要探求,怎樣的立法技術標準所制定的法律才在概率上符合立法技術的最高原則呢?為此,本文簡單從規範的體系、規則的佈局、表達的標準與頒佈的要求四個方面提出相關的信息,以抛磚引玉。三、規範體系的要求大陸法系的民法法系法律規則具有具體化或抽象化、概括化的特徵,這是由於一方面為使法律規則成為司法實踐的指引,不能過分抽象和概括(如刑法),另一方面又必須使法律規則抽象化、概括化到適用於一系列同類案件中。為了制定體系化的法典,在19世紀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學上,曾出現一場“法典論爭”(Kodifikationsstreit)。15之後,法典所顯示出來的體系效率,不但給民眾帶來信息的方便與透明和成本降低的益處,而且也使法律的適用者思考脈路清晰,專業教學更為體系化,並將法官的判決分歧度控制在原則的範圍內,一定程度保證民意立法不被一些鍾情於造法的法官的肆意誤用。16據說,到目前為止,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國一直設法借鑒法典的體系效率17,解決自身的一些問題。18當然,也有人批評《德國民法典》,並建議在內地不需要民法典。實際上,法典是權威時代的產物,《德國民法典》的編纂一直有一個統一國法的政治任務。在中國內地,雖然,在社會轉型與發展中,立法者使用單行法而非法典的形式,是為了磨合與中國現實的衝擊,避免硬着陸,爭取軟着陸。但是,將來要完成中國法的真正統一,必須排除現有法的分歧。“在這個範圍內,現實需要與符合目的是決定性因素。只有在這個限制意義上,該任務才是政治任務”。19而將來,如果中國內地像日本、韓國、中國台灣那樣出現德國法意義上的法典的話,那麼除了排除現有法分歧的政治任務之外,立法的規範體系與技術就是預先需要研究的問題。而就立法技術中的規範體系而言,著名德國法理學家卡爾.恩吉施(K.Engisch)在他的《總論研究》20提出內部與外部體系化的分類:(一)內部體系化就內部體系化而言,卡爾‧恩吉施在1977年的《法律思維導論》(EinfuehrungindasJuristischeDenken)認為:一個法律要達到內部體系化,就必須消除以下的各種矛盾21:○1法規技術矛盾(GesetzestechnischeWidersprueche),比如:同一的概念,在不同的法規中作出不同的法定概念。○2規範矛盾(Normwidersprueche),同一個行為在此法律中是容許的,在彼法律中卻被禁止。○3價值上的矛盾(Wertungswidersprueche),假設:設定了侵犯財產的未遂罪,而沒有設定侵犯身體的未遂罪。○4目的矛盾(TeleologischeWidersprueche),假如,立法者試圖用特定的規範來達到特定的目的,卻通過另外的規範來放棄達到上述需要到的目的。○5原則互相衝突(Prinzipienwidersprueche)。在此,有人會認為,債的合同與無權合同的原則有衝突,並聽到中國內地和澳門的學者對德國的物權合同的質疑,實際上,對於接@LK@
  • 論澳門立法技術標準受這個抽象原則的國家而言,這不是一個問題,他們的原則之間也沒有矛盾。德國的不當得利法專家雅科布斯,曾用60頁的篇幅,論述了題為“物權合同存在嗎?”的專題,也間接證明德國法的適用與理論的正當性。22當然,在體系的安排上,法典的總則非常重要。《德國民法典》在潘德克頓體系中,創設了民法總則編。“總則”是單獨的、實質性的一編,其在法典中的作用是為了使“立法者無需為每一項法律行為都重新設定其生效的要件”23,即把其後每編的共同元素提取出來放在同一篇內,這樣可以避免重複法律條文。在前面已經提過的,在後面就不用再提了,這樣可以避免篇幅過大、結構臃腫。再者,總則好比先決條件,立法者“預先回答某類前置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將影響和擴展到法律將要訂立的各種個別規範”。24所以,總則是具有指導性的作用,也體現了《德國民法典》講究體系邏輯的特點。而現代的葡葡牙與澳門的民法典是繼受了德國的潘德克頓模式,甚至也繼受了其概念設置。25在此需要提及的是,並不只是大陸法系對體系化加以重視,美國法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但是由於英美法是判例法為主,其對法規體系化的需求不夠強烈,美國法中所作的努力也還只停留在一種法律滙編(compilation)而不是法典編纂(codification)。因此,主流觀點認為,大陸法系的體系效率目前還無法被英美法所代替。26總之,卡爾.恩吉施的體系的內部標準主要是:邏輯上不矛盾、目的確定。(二)外部體系化此外,規範的體系還需要符合一定的外部標準。比如有目錄(章節)、序言、附錄。當然,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並不是每個法規都必須需要序言與附錄。形式要件的重點在目錄。目錄一般遵循以下順序:篇、章、節、條、款、句(包括半句)。在章節上,如立法機關對某條款(§100)須有進一步補充的話,也即另立條款時,就需加§100a、§100b……。這樣以後的修改就不會破壞體系上的格局。在這方面,歐洲法制發達國家均有詳細的規定可借鑒,比如:前者提到的問題,在1979年的奧地利聯邦政府出台的立法指南(LegistischeRichtlinien)的第64-77條(Ziff.63-77)就有詳細規定。在這裏,體系正義的原則27必須獲得保證。體系的例外只容許具有充分的、實質意義上的、可信的理由的支持。比如,舊德國刑法典第220a條只容許種族謀殺無時效限制,而早期的德國第8次聯邦議會的多數代表認為:與納粹時期有關的謀殺也應無時效限制。這個就突破了德國舊刑法典中只容許種族謀殺無時效的限制,而其他犯罪有30年的時效期限(包括謀殺)。當然,在時效方面,現代的德國刑法典早已將謀殺等同於種族謀殺。比如,某組織實施了謀殺,而謀殺按照許多國家的刑法是沒有追訴時效限制的。現代《德國刑法典》第78條第(2)款就規定:按照第211條(謀殺)的罪無時效期[Verbrechennach§211(Mord)verjährennicht]。如果要突破這個界限,而無法提出具有充分的、實質意義上的、可信的理由的支持,那是絕對辦不到的。此外,法規的目錄的內容需要遵守“實質法律性原則”(GrundsatzderSachgesetzlichkeit),簡言之,就要將規範的內容按照其實質上的份量作出合符邏輯的分類。如有規則之外的情況(包括例外之例外),必須在法條中規定:比如:《德國民法典》第109條的另一方的撤銷權是規則,也即“合同未經追認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撤回”。而例外就是:如另一方知道未成年人的事實,就無撤回權(第109條第2款第1分句前半句);而例外的例外是:當未成年人違背真實情況,偽稱已經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時,始得撤回(第109條第2款第1分句後半句);而例外的例外的例外是:如果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其未取得同意,即使未成年人違背真實情況,偽稱已經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仍不能撤回(第109條第2款第1句後半分句)。此外,法規的重點必須在法規中規定,而不能移到附錄去規定。四、規則佈局的要求規則的佈局主要有憲法對法規的要求、規則結構的要求、規則密度與內涵的要求四個方面的要求28:(一)憲法對規則的要求對於澳門而言,其法規的佈局要顧及《中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的框架要求。雖然,沒有必要在具體的法規中規範憲制性的條款,但是制定的法規需要符合憲法與基本法的框架要求。問題是:憲法與基本法可對立法提出哪些具體要求呢?首先,涉及到按照憲法對法規的司法審核。我們不討論是否有憲法和基本法法院對此的審核,抑或終審法院已有這個權限的問題。至少,憲法與基本法的@L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司法審核的個案不但是事後的(expost),而且審核的個案極為少數。因而,在實體法中,估計還有為數不少的違憲的法規內容。而憲法與基本法的司法的事前審核(exante)中的很大一部分是需要通過澳門的法務行政部門進行的,並要以此建立一個具體的審核機制。其次,要禁止對憲法或者基本法的非正式的預先規範的引伸與擴展。當然,從立法的教義學的發展以及法學上的理性評估,這種預先規定的引伸與擴展並不十分不妥。但是,這種對憲法或者基本法的非正式的預先規範的引伸與擴展,並不是憲法或者基本法本身的明確規定,同時有可能漂白憲法或者基本法明確規定的界限,也有可能混淆立法者在立法技術上所期望的價值。眾所周知,由於憲法對立法的強制性要求並不多見,因此,對憲法或者基本法的非正式的預先規範的引伸與擴展,並施加於立法之中,就會偏離本地區民主社會的憲政承諾與重心。以上這些觀點,在法學上有許多支持的理由:比如,需要維護憲法與基本法上的立法權限以及法制國家的原則,包括:法律清晰與明確性原則(grundsatzdesnormklarheits-undbestimmtheitsgebots)29與實質性原則(wesentlichkeitsgrundsatz)30、法律(議會)保留原則(parlamentsvorbehalt)31等等。在這裏,人們常談及的比例原則(grundsatzderverhaeltnismaessigkeit)32要求我們制定的法律不能在不合理方式下侵犯憲法、基本法的基本權利。當然,在不少國家,立法者的評估特權在很多時候往往跨越比例原則的界限,這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再次,給立法者一個最好的方法去立法,在憲法與基本法意義上不可取,甚至有違憲之慮。立法者需要有一個一般的立法規範,來規定符合憲法與基本法的一般義務,比如,立法者至少應該遵守收集與準備相當專一的決策資料(einschlaegigeentscheidungsmaterial),應該努力去制定易理解的、邏輯一致的法規,並事先對規範的事實情況有足夠的研究,以及承擔相應的立法者的證立義務(verbundenebegruendungspflichtdesgesetzgebers)。至少在德國法上,假如違反收集與準備相當專一的決策資料的義務,那麼可視為一種違憲(verfassungswiderig)。總之,相對於憲法、基本法的規定,澳門正式的中文法律不應該出現不清楚(unklar)、不確定(unbestimmt)、易誤解(missverstaendlich)、易誤導(irrefuehrend)、自相矛盾(widerspruchsvoll)的條款,以保證憲法與基本法意義上的法律安全與透明性(rechtssicherheitundberechenbarkeit)。簡言之,這些法規不能違背憲法與基本法從禁止專斷(willkuerverbot)與禁止過渡(uebermassverbot)引伸出來的一些具體要求。(二)規則結構的要求實際上,規則的結構(包括規則的密度)就是由立法者按照法制與基本權利要求,事先為法律的適用者編制的程序。就規範行為的古典式法條,大體上會有三種結構:1.純條件預設這種結構往往使用“如果-那麼-公式”(Wenn-Dann-Shema)。簡言之,如果一個法規的事實構成要件(tatbestanddernorm)符合,那麼在規範中顯示的法律後果就實現了。33許多請求權條款,都具有這樣的結構。在此,立法者抽象並概括地預設了一種行為規範,其中的“如果”就是在立法者的利益範圍,也即:在條件式的設定中,立法者自己本身對所有情況已作出利益上的斟酌。此外,還有一種是立法者已有決定的沉默,不願司法修法的沉默,是立法的無形界限。但這些僅出現在規範漏洞(normluecke,lacunasderegulamentação)中,而往往不出現在立法者忽視的整部法律中的漏洞與法的領域漏洞。比如,在德國法上,經思考後故意不規定兄弟姐妹間的撫養義務,但是如果法院以為存在漏洞去補充或續造,那麼就會違反立法者無形的界限。342.條件預設這種結構往往使用“目的-手段-公式”(zweck-mittel-schema)。簡言之,立法者僅預設一個確定的規範目的,而放棄手段的建構(ausgestaltungdermittel)。比如規定:某區必須在維持城市建築的良好發展與規範下制定城市建築計劃。在此,你具體如何規劃建築計劃,並不在立法者的利益範圍中,但是“維持城市建築的良好發展與規範”是其立法目的,不容違反。比如,在勞工罷工法(Arbeitskampfrecht)領域,部分經濟行政法領域。在這些方面,立法者不做極為詳盡的規定35;而在上述第一點提到的純條件預設領域(包括一些傳統法律領域),法律不但已規定得很邏輯,而且理論與司法也解釋的很系統、很科學,一般而言,哪兒沒有太大的行為、決策與解釋的空間。總之,在終局條件預設的情形中,立法者就給予行政機關相應的“自由空間”。而授權法理與法官填補立法自由空間或者漏洞是放任法學與判例對這些領域的創造,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這類放任也受到憲法36與《澳門基本法》第83條後半句規定的限制。37@DCC@
  • 論澳門立法技術標準3.混合結構這個結構中的“如果”之中,包含了不確定的法律概念(unbestimmterRechtsbegriff),在這個結構的法律後果中,並不包含強制性的一種法律後果,而是提供幾種與立法目的相符的可供選擇的不同法律後果。總之,即使在純條件預設的結構中,倘若事實構成的前提符合,其法律後果也不是絕對的,可以有不同的設定。立法者也可以對結構作出修正。當然,在“必須”(ist,hat)條款中,法律後果是無迴旋餘地的。在“應該”(soll)條款中,法律後果對所有典型案例有效。當然在特殊的,非典型的情況下又有其空間。在“可以”(kann)“允許”(darf)“有權”(istbefugt)條款中,就給予了不同的選擇,或者僅規定一定的法律目的與手段,並不具體加以設定,尤其是各國均會有“具備重要原因”38,“在嚴重情況下”39等措詞。這是一種無具體設定的法律技術性概念,還必須進行具體解釋。(三)規範密度的要求規範密度指的是具體化與抽象化的關係(verhaeltniszwischenkonkretisierungundabstraktion)。假如使用總則性的規定,那麼規範密度較寬,而規則中包含許多具體的規範,那麼規範密度就窄。《澳門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經常使用“一般條款”。這類條款由不確定概念組成,其目的在於適應社會的變化,立法者沒有給該概念訂下一個準確的定義,而是留代法律適用者在具體案件中作價值的判斷,例如:誠實信用、善良風俗,這些都是極為抽象的條款(hochabtrakterechtsnorm)。這樣使法律帶有靈活性,避免立法者遺漏需要規範的法律關係。而且,如此這般還可以通過司法實踐來累積經驗、發展案例類型,來充實這些概念的內容。又比如“社會合理性”條款,法典中出現的“具備重要原因”的條款。這些條款是立法者有意為了適應複雜的法律生活的發展而設定的。並讓法官去續造或者補充,以服務於不同時期法的政策的目的。40又比如《中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中的法制、民主出現的概念都需要法律去填補,它不能規範得太具體,以便阻礙憲法、基本法的進一步的發展。相反,雖然政府可經法律授權頒佈行政法規。但是,對此,法律須規定授權內容、目的和範圍,並在頒佈的行政法規中應指明其法律授權根據。如法律規定此項授權可再予以授權的,則此項授權的再授權須由行政法規規定,因此其規範密度不能夠太寬泛。41從功能正義的角度,在具體的立法用語上,既要顧及法律對司法中的任意判決有足夠的限制,也要顧及民眾對法典的理解。因此,許多規範要表達得中等抽象(mittlereabstraktionshoehe)。總之,在法律上可確定、可預見以及有民主合意的範圍,立法者對法律的密度的干預就會強些,相反,在一些需要更進一步理解、預測,以及在法律適用中需要留有餘地與靈活性的部分,立法者對法律規則的密度干預就會弱些。(四)規範內容的要求規範內容的要求主要體現在:○1使用法律規則之外的技術用語,比如:“按照科學與技術發展的狀況”。這樣的話,立法者既不需要就立刻去確定甚麼樣的科學與技術標準,又保證了規範的實體質量(materiellequalitaet),以適應科學的發展;○2使用“某某規則在此適用”的辦法,無須重述相關條款,以保證法典的體系清晰與簡潔。但是,如果處理不好,在有些情況下往往會出現一些質疑。比如,引用某某規章在此適用,就有可能規避“法律須規定授權內容、目的和範圍”的這些前提條件,而當你引用某某行政規章在此適用時,就可能觸及立法與行政的分權的界限。42五、規則表達的要求在範圍上,要遵循節約原則,範圍要集中。當然,縮短規範與質量沒有直接關係,但是太長的規範對被適用者與適用者一定會產生不利;在陳述上,要與陳述的規範對象有關,不能多餘;在精確性上,法的定義盡量統一,要區分實際上的法的概念(如:人、時間、樓)和規範性的、需承載價值的法律概念(如:信賴、能力、善良風俗)。根據德國民法學家卡爾拉倫茨(KarlLarenz)的說法,《德國民法典》的用語滯重或許與立法者的習慣使用拉丁語有關,即使把許多術語翻譯成德語,仍未能擺脫拉丁語的表述風格。43所以,《德國民法典》對於未受過法律教育的人來說,比較難掌握。但因其嚴密性,成為許多法典仿效的對象。在起草人員方面,德國接受了薩維尼的思想,故在編纂方面任命法學家起草。其中最重要的成員溫德希特(Windschcid)認為,為了追求民法典在內容體系上的科學性與在結構形式上的嚴謹性,起草人員放棄《法國民法典》的簡明用語,而是回到日耳曼民族的@DC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七、結論邏輯和抽象的用語風格。44《法國民法典》的政治及人文價值影響,超出了法典本身的法學意義,而《德國民法典》,則以其法律科學和技術,散發出獨有的法科學的吸引力。與《法國民法典》的革命性、理性主義和輕視技術性相比較,《德國民法典》則是歷史上深具適用性、科學性和專業性的法典。《德國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也不斷地追求“短小的、容易理解的、在技術上具有一致性的法律用語”。45但是,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雖然需要獨有的專業術語,但若過度專業化和抽象,必然妨礙人民對法律與權利和義務的理解。所以,在法律語言的選擇上,要易理解,也就是簡單、規範、簡短,同時又要平衡精確性與易理解性的矛盾。經過提出問題與論述問題之後,本文最後似乎需要有一個參考結論。這個結論就是:澳門應該選擇功能正義為立法技術(不包括立法能力等)的最高標準,並配置體系、規則、表達與頒佈的相應要求,結合澳門的具體實際,翻譯並參考成文法國家(德、瑞、奧)和歐盟的立法形式與技術標準的指南47,盡快由政府與立法部門來制定一個標準的澳門立法形式與技術指南,然後參照這個指南,在符合基本法與相關立法權限的前提下,不斷地修正現有立法中出現的問題,並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立法起草部門、行政法務部門在相關的工作中遵守這個指南。然而,此時此刻,我需要申明:這個結論實際上並不是結論,它僅僅是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與標準,更是預示真正的問題的開始。正如德國法學家拉倫茨在“論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演講中所說的那樣:“在法學,就像在任何其他學科:只有初涉者才相信所有問題均已解決,而最終,人們會發現,幾乎一切都是有疑問的。而無論在哪里,問題都是科學發展的動力。如何才能公正地解決各種各樣的利益衝突呢?如何才能為共存而建立有益的秩序呢?人類一天不停止地作着這樣的追問,法學就會一台內一天地存在,就會對人類(不僅由於它對實踐的功用,而且作為人類精神的一種重要表達)不可或缺。”48六、頒佈的要求頒佈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沒有頒佈,就不是法律46,而頒佈法律本身就是實現法的安全功能(包括法律確定性、法的拘束性)。因此,法律頒佈在哪一類的政府公報、立法會是否需要同時在立法會的公報上公佈、法律生效的時間等等細節都不是無關緊要的小事。這個在一些歐洲國家的立法形式與技術指南中有更為詳細的規範。在此不一一枚舉。註釋:1吳兢:《貞觀政要》卷八,《赦令第三十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251-252頁。2“立法技術是指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技術。通常着重是指制定法律的技術而言。”見吳大英、劉瀚等:《中國社會主義立法問題》,北京:群眾出版社,1984年,第188頁。“立法技術,關於立法活動的規程和方法的總稱。具體包括:(1)由甚麼國家機關或統治者個人行使立法權;(2)行使立法權的程序;(3)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和文字表達的規格。立法技術是立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具有科學性。”見《法學詞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年,第239頁。“法典編纂則是使法律規範系統化的一種立法活動。在重新審查某一法律部門中的全部現有法律規範的基礎上編纂該部門的法典,既要整理已有的規範,添補空白,加強規範間的協調,使之形成一個基於某共同原則,有內在聯繫的統一體。法典編纂是國家重要的立法活動。”見《法學詞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年,第661頁。“法律規範性文件的編纂,是由立法機關重新審查某一類的全部法律規範性文件是否符合實際需要,然後分別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法典編纂則是使法律規範、使各個法律規範之間相互協調,並規定在一個法律規範性文件之中。因此,它是國家的立法@DCE@
  • 論澳門立法技術標準活動。”見孫琬中主編:《立法學教程》,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0年,第248頁。“在長期的立法實踐活動中,人們逐漸摸索、形成許多立法方法和技術,我們將這些方法、技巧的總和稱為立法技術,它包括制定、修改、廢止法律、法規三個方面的內容。”見孫琬中主編:《立法學教程》,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0年,第170頁。3姚瑞光:《淺論立法技術與法律常識》,載於《司法新聲》,第98期,見網站:http://ja.lawbank.com.tw/lastStage.aspx。4Kirchner,H.undD.Pannier(2008).AbkürzungsverzeichnisderRechtssprache.6.Auflage.Berlin:DeGruyterRecht.List,K.-H.(2007).Einfachgutformulieren:Kurz,klarundkorrektschreiben-fürChefsundPersonaler.1.Auflage.Nürnberg:VerlagBildungundWissen.Schäfer,A.(2008).Abkürzungen,Begriffe,Zitiervorschläge(Akronyme-internationaleEinführungundumfangreicheAbkürzungssammlung).1.Auflage.Wien:VerlagÖsterreich.Walter,T.(2009).KleineStilkundefürJuristen.2.Auflage.München:BeckVerlag.Walter,T.(2007).SpracheundStilinRechtstexteninJR.S.61-65.Wesel,U.(2007).Fastalles,wasRechtist:JurafürNichtjuristen.8.Auflage.FrankfurtamMain:EichbornVerlag.5見瑞士政府網站:http://www.bk.admin.ch/themen/gesetz/00050/index.html#sprungmarke_0_5。6BundesministeriumderJustiz(Hrsg.)(2008).HandbuchderRechtsförmlichkeit.3.Auflage.Köln:Bundesanzeiger.7附件一:RichtlinienfuerdieFassungvonVertragsgesetzenundvertragsbezogenenVerordnungen(Richtliniennach§73Absatz3Satz1GGO-RiVeVo,2007);附件二:LeitsaetzezurErforderlichkeitbußgeldrechtlicherSanktionen,insbesondereimVerhaeltniszuMaßnahmendesVerwaltungszwangsvom2.Maerz1983;附件三:PrueflistefürbessereRechtsetzung;附件四:zuRn273.8德、英、葡等文本載於:http://eur-lex.europa.eu/de/techleg/index.htm。9立法技術(technikdergesetzgebung)和法規技術(gesetzestechnik)的內涵基本上是一致的。10[美]梅里曼:《大陸法系》,願培東、祿正平譯,北京:知識出版社,1984年,第31、32頁。11WalterRobert(1963).DieLehrevonGesetzestechnik.ÖsterreichischeJuristenzeitung.S.85.12Krüger,U.(1969).DerAdressatdesRechtsgesetzes:einBeitragzurGesetzgebungslehre.Berlin:Duncker&Humblot.S.88ff.Schwacke,P.undR.Uhlig(1979).MethodendesVerwaltungshandels.Köln,Stuttgart,Berlin,Hannover:DeutscherGemeindeverlag,Kohlhammer.13Böhret,C.undP.Fricke(1980).GesetzgebungspraxisundGesetzgebungslehre:einErfahrungsaustauschüberdieVerbesserungvonRechtsnormen.Speyer:ForschungsinstitutfürÖffentlicheVerwaltung.S.124;Baden,E.(1977).GesetzgebungundGesetzesanwendungimKommunikationsprozess-Studienzurjur.Hermeneutiku.zurGesetzgebungslehre.Baden-Baden:Nomos-Verlagsgesellschaft,S.65,79,230.14Kindermann,H.(1979).MinisterielleRichtlinienderGesetzestechnik:vergleichendeUntersuchungderRegelungeninder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Berlin:Springer.S.40ff.Frank(1981).DriZ,176(181).15簡言之,即圍繞着需否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而展開的論戰。當時,德國學者蒂波特(Thibaut)在1814年發表《論制定德國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呼籲當盡快制定一部“理性法思想”的統一民法典,解決法律混亂的困局。見陳華彬:《外國物權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附錄一“十九、二十世紀的德國民法學說史”。而以薩維尼(Savigny)為首的歷史法學派對此作出評擊,薩認為“法不是立法者任意創造的,也非純理性的產物,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民法典的編纂應該在德國法的歷史上研究,當時德國法學家缺乏對歷史精神的理解,因而沒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優秀的法典。”(見王玄瑋:《法、德民法典之比較》,載於《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1年),即一方面認為制定民法典的時間尚早;另一方面,即指出立法應以理論和研究先行。這場史上有名的“法典論爭”(Kodifikationsstreit),已非僅僅是一場應否馬上立法編纂民法典的爭論,而是,法學學術上,“自然法”與“習慣法”的一場對立式爭論。16Mattei,U.(1998).ComparativeLawandEconomics.AnnArbor:UniversityofMichiganPress.207-210.17Cook,C.M.(1981).TheAmericanCodificationMovement:aStudyofAntebellumLegalReform.Westport,Conn.:GreenwoodPress.234.Gordon,R.W.(1983).BookReviewoftheAmericanCodificationMovement.InwebsiteoftheYaleLawSchool:http://digitalcommons.law.yale.edu.18Pound,C.F.(1956).Roscoe,CodificationinAnglo-AmericanWorld.InSchwartz,B.(Ed.).TheCodeNapoleonandtheCommon-LawWorld:theSesquicentennialLecturesDeliveredattheLawCenterofNewYorkUniversity,December13-15,1954.NewYork:NewYorkUniversityPress.288-290.@DC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19[德]霍爾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紀德國民法科學與立法》,王娜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26頁。20Engisch,K.(1975).StudiumGenerale.S.173ff.21Engisch,K.(1977).EinführungindasjuristischeDenken.7.Auflage.Stuttgart:Kohlhammer.S.160ff.22同註19,第160-219頁。23[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0頁。24Noll(1963).ZurGesetzestechnikdesEntwurfeseinesStrafgesetzbuches.Tübingen:MohrSiebeck.297;[葡]馬沙度:《法律及正當論題導論》,黃清薇等譯,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2007年,第89頁。25關於葡萄牙法如何借鑒《德國民法典》,見[德]茨威格、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米健、高鴻鈞、賀衛方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66-168頁。此中文版是根據1984年的第二版德文版翻譯為中文,也可參閱1996年的第三版德文版原文:ZweigertK.andH.Koetz(1966).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3.Auflage.Tuebingen:J.C.B.Mohr(PaulSiebeck).Rn.126ff。26與英國人對待法典編纂的遲疑、勉強和保守的態度相比,美國人則表現得較為肯定、開明和熱情。他們已意識到普通法和法典編纂不是從根本上對立的,普通法本身所固有的一些難以克服的弊病需要以法典編纂的形式對之加以改造和完善。在美國,除奉行民法法系傳統的路易斯安那州外,還有25個州制定了民事訴訟法典,5個州有民法典,某些州還有刑事訴訟法典,所有的州都有刑法典。但是,美國人所理解的法典和法典編纂的概念,與大陸法系意義上的法典和法典編纂的概念還是相去甚遠的。在一個普通法國家,對於不是來自判例的規定總會被看成是一種單純的滙集工作,而不是像羅馬日耳曼法系各國把法典看成是制定與發展一部新法的起點。判決不引用審判先例而單純適用法律的是極少數的例外。從美國現行的法典編纂制度來看,《美國法典》和《美國聯邦行政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相當於我們一般所認為的綜合性法律滙編。法典按照50個主題分別排列組合而成,是一種包納特定立法主體(如國會、聯邦政府)在一定時期內頒佈的所有法律或法規的相關內容,類似於“法律全書”式的綜合性法律文件。另外,美國的法典編纂也不是一個創造新法的過程,而是局限於一些純粹技術性的分類、拆解、重新組合等工作。稍微涉及到一些實質性內容的事項,就必須報經國會審議通過。承擔美國法典編纂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是立法主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專業人員,而不是大陸法系意義上的“法典起草人”。美國的法典編纂,處於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法典編纂範疇的邊緣或交叉地帶,它雖然更貼近於普通法系的做法,但在編纂法典的過程中也融入了大陸法系法典的系統性、全面性和確定性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大陸法系法典編纂所追求的精簡法律(simplify)、統一法律(unify)和法律易於理解(understandable)、法律的可預測(predictable)、便於公眾查詢和引用(accessible)的目的。但是,美國法典的產生方式、內部構成、在其法源中的真實地位以及編纂過程中所體現的指導思想和文化內涵等諸多因素決定了美國法典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拿破崙式法典”或“潘德克頓式法典”,它無非是披上了大陸法系法典形式的外衣。從其性質上看,我們贊同美國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學者卡拉倫斯.莫洛(ClarenceJ.Morrow)的觀點:美國的法典編纂是將特定領域的相關制定法收集在一起,經過一些技術處理之後成冊出版。這種做法完全忽視或是誤解了編纂法典的真正含義,它只是一種法律滙編(compilation)而不是法典編纂(codification)。載於燕南網:http://www.yannan.cn。27Noll,P.(1973).Gesetzgebungslehre.Reinbek(beiHamburg):Rowohlt.S.223.Degenhart,C.(1976).SystemgerechtigkeitundSelbstbindungdesGesetzgebersalsVerfassungspostulat.1.Auflage.München:C.H.Beck.也可參閱德國憲法法院判例對此問題的支持觀點,BVerfGE13,331(340)。28Hill,H.(1982).EinführungindieGesetzgebungslehre.Heidelber:C.F.Müller.29見德國憲法法院的判例:BVerfGE1,16(45);5,25(31);21,73(79);25,213(227);37,132(142);VGHBaden-Wuerttemberg,VBIBW1981,323(324)。30這個原則是德國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創設與發展,意謂:在子法規的規範領域(imbereichderuntergesetzlichennormsetzung),其實質的決定必須由議會作出。31法律保留原則是指對於影響人民自由權利之重要事項,沒有法律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作成行政行為。換言之,社會生活中某些重要的事項,應保留給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之,其他任何法的規範都無權規定,行政權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故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保留給法律去規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就規定10項事項只能由法律制定。@DCG@
  • 論澳門立法技術標準32范劍虹:《歐盟的比例原則及在澳門的借鑒》,載於米健、李麗如主編:《澳門論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33Noll,P.(1973).Gesetzgebungslehre.Reinbek(beiHamburg):Rowohlt.S.252;Bender,ZRP1976,132(133).34Rüethers,B.(2007).Rechtstheorie.München:C.H.Beck.Rn.838.35Rüethers,B.(2007).Rechtstheorie.München:C.H.Beck.Rn.835.36《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第3-5款。37在民主的國家秩序的問題上,《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3款也明顯地表示:司法受法律和法的拘束,也即受法律的價值決擇(gesetzlicheWertentscheidung)所拘束。38比如,《德國民法》第626條,原文見:Schöenfelder,(1997).DeutscheGesetze.Art.626BGB.München:C.H.Beck。39比如中國1997年刑法第243條。40Rüethers,B.(2007).Rechtstheorie.München:C.H.Beck.Rn.836.41見《德國基本法》第80條第1款。42Schenke(1980).NJW,743(745f).43盧諶:《德國民法專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9頁。44王玄瑋:《法、德民法典之比較》,載於《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1年第3期。45同註19,第124頁。46見外國憲法法院的陳述:BverfGE7,330(377)。47瑞士政府在2003年修訂了立法技術指南(GesetzestechnischeRichtliniendesBundes)、2008年的德國法律形式手冊(HandbuchderRechtsfoermlichkeit)、歐盟2008年版的參與歐盟三大機構的法律文本製作人員的共同指南(GemeinsamerLeitfadendesEuropäischenParlaments,desRatesundderKommissionfürPersonen,dieindenGemeinschaftsorganenanderAbfassungvonRechtstextenmitwirken)、奧地利聯邦政府的立法指南(LegistischeRichtlinien)。48卡爾.拉倫茨:《論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學會的演講》,趙陽譯,載於《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3期。@DCH@
  •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技術反思李燕萍∗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作為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別行政區獲得了充分的立法權。在過去的13年間,立法會共制定了186部法律1,內容涉及澳門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為居民生活有序進行提供基本的制度規範,發展並完善了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內容。立法作為法治社會的上游環節,是對社會影響最有力、最直接、最深遠的活動。哈耶克曾經說過“立法,即以審慎刻意的方式制定法律,已被論者確當地描述為人類所有發明中充滿了最嚴重後果的發明之一,其影響甚至比火的發現和火藥的發明還要深遠。”2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儘管人們有着追尋自生自發內部秩序的自由和絕對意志,但是組織設置的外部秩序依然是我們無法迴避的規則系統。如果這兩種秩序恰好吻合並趨於同一個方向,那麼人類社會中人與人的競技或生活就會順利和諧地進化下去,而且極有可能是幸福和成功的。3顯然,立法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扮演着極為重要的角色,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一般而言,立法是由特定的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範的活動。4從本質上說立法是意志的體現,但是從形式上看,立法更多體現為規則的表達與規範的結合方式。因而,為了使立法這種具體的法制實踐活動更好地符合社會發展需求,必須關注立法中的技術問題,以期實現法的規範化、科學化。就澳門而言,長期以來澳門法律文件的中文版本晦澀難懂,法律文本之間矛盾衝突的現象時有發生,已經成為業界習以為常的事實。5故此,有必要從立法技術角度對澳門立法過程進行梳理,從而達致良法之治的目標。一、立法技術的一般內涵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技術是人類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過程中積累起來的並在生產勞動中體現出來的經驗、知識,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的技巧。立法技術,就其基本含義而言,是指立法主體在立法過程中產生和利用的經驗、知識和操作技巧,或者說是制定和變動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技術性規則。6立法技術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理解,廣義上立法技術包括法創制過程中形成的一切知識、經驗、規則、方法與技巧等。立法技術的規則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是規定立法機關組織形式的規則,包括立法機關的產生,立法機關的組成,立法機關的職權,立法機關的任期,立法機關的會議形式等等。第二類是規定立法程序的規則,包括提出法律草案,討論法律草案,通過法律和公佈法律等規則。第三類是關於法律的內部結構和外部結構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的方法,法律的文體,法律系統化的方法等方面的規則。狹義上,只有第三類規則才算是立法技術的規則。7本文主要是從廣義上使用立法技術這一概念。理由在於:第一,法的內容表述技術是立法技術的核心,但不是全部內容。無論是按照馬克思主義法學對法律的經典表達“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還是按照法律是立法者社會價值偏好體現的觀念,任何立法都是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和立法政策通過語言和文字表達出來的。因此,立法技術就不僅是單純的遣詞造句、結構編排的問題,而是多平面、多層次的活動。8立法機關可以利用立法技術,在法律中明確地表達統治階級的意志,避免對法律規定的內容產生各種不正確的理解,保證法律的表達形式同它的內容相符合,便於對法律作出統一的解釋和適用。第二,廣義上的立法技術不僅有利於法律規範∗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DCI@
  •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技術反思的科學編排,更加有助於立法體制的完善與發展。立法是立法者對立法全局的駕馭能力和立法意圖實現狀態的體現,立法技術直接幫助立法機關及時有效地制定新法、修改或廢除舊法。同時,立法機關可以利用立法技術進行法典編纂,在編纂的過程中消除現行法律中的某些缺陷,根據制定同一類法律的經驗和材料,加以編纂,制定內容統一的新法典。通過立法技術調整,可以使得參與立法的主體更加廣泛,符合民主立法要求,立法運作機制更為透明公開,滿足民眾知情需求,間接地促使立法體制正當科學化。第三,立法技術關係到法治發展水平。在法治過程中,立法是法律實施的前提,沒有法律,談不上法的實施。但是,法律是實踐理性,立法只能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反映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才能達到預期的社會效果。通過技術角度認識立法過程,實現立法科學化,破解社會各階層利益糾葛導致的立法困局,是推進社會法治發展水平的重要手段。二、立法體制方面的技術問題立法體制是指參與立法的主體擁有的影響立法的手段、在立法過程中如何運作的制度。包括三個方面:參與立法的主體、影響立法的手段和立法的運作機制。9通常情況下,這類規則在各國憲法以及立法議事規則中有着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立法體制直接決定了參與立法活動的人員的廣泛程度、立法行為的民主程度、立法程序的公開透明程度。反過來,通過技術手段的調整,也能夠使立法體制趨於科學化與民主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體制方面的技術問題主要有:第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由立法機關行使,但是參與立法者不限於立法會,還包括政府部門與行政長官。《澳門基本法》第64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的職權。第55條規定,行政長官有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的職權。同時,行政長官還負責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此外,就立法議案的提案權,《澳門基本法》第75條特別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由此可見,各個參與者影響立法的手段主要有:政府享有立法提案權、草擬行政法規的職權;立法會享有一般意義上的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廢除法律的職權;行政長官享有簽署法案權、公佈法律權、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具體運作方面,可以看出澳門立法提案權與法律制定權分別由行政機關與立法會行使,形成某種制衡。然而,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政府享有行政法規草擬、制定、頒行的全部職權,具有普遍規範功能的行政法規未能受到立法機關的有效約束。實踐情況也表明,行政法規常常受到民眾的質疑,並受到法院就其是否符合基本法的附帶性審理。10換言之,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究竟是甚麼關係,兩者的權限範圍有何區別,如何處理兩者的矛盾與衝突,成為澳門法治順利發展必須解決的問題。這一現象引起了澳門社會的廣泛關注,並於2009年制定《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試圖回答這些問題,並從某種程度上完善澳門的立法體制。第二,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對澳門立法體制的補充內容。首先,明確了法律在澳門法律規範體系中的地位與主要規範對象。法律優於其他所有的內部規範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規在內的所有規範性文件都不能與法律相抵觸。法律應有確定、準確和充分的內容,應清楚載明私人行為應遵守的法律規範,行政活動應遵循的行為規則,以及對司法爭訟作出裁判所應依據的準則。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澳門居民資格、選舉制度、犯罪等處罰的設定、民商事法律關係、財政金融稅收和各類程序性法律規範等均由法律規範。其次,將行政法規區分為獨立行政法規與補充性行政法規,分別規定了各自的使用領域。獨立行政法規可以對法律沒有規範的事項設定初始性規範,主要包括政府組織、運作及其成員的通則,充實、貫徹和執行政府政策的規範,管理各項公共事務的制度和辦法等。補充性行政法規可以對具體執行相關法律訂定的事宜作出規定,也就是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第13/2009號法律一定程度上明晰了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的界限,釐清了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的位階關係,有利於澳門立法體制的發展與進步。但是,由於該法將行政法規區分為獨立與執行性兩類,而獨立行政法規不僅可以就法無規定的事項進行規範,而且缺乏應有的制約機制。由此,進一步的問題就是:須由法律予以規範的事項是否屬於絕對保留事項?換言之,必須由法律規範的事項出現了立法空白的話,行政長官能否通過行使行政法規制定權的方式予以補充?如果可以,考慮到絕大多數事項的立法提案權屬於政府,那麼,即使立法會有心及時@DC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填補立法空白,也會由於政府議案的遲延遞交而有心無力,間接地為獨立行政法規使用範圍的擴張提供了理由。11對策也許是通過立法明確澳門是否存在法律的絕對保留事項,然而,更重要的是從權力的配置、行使與審查等方面設立對行政法規的有效監督機制,實現督促行政法規健康運行的長效之策。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表達技術問題規範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法的形式的總稱。在法哲學領域,儘管法律建構論唯理主義的極端形式受到了嚴重的批評12,但是,當人們尋找法律時,總是首先會想到從成文法中尋求幫助,希冀獲得某種理據與支持。作為人類理性意識的闡述文本,規範性法律文件同樣存在着表達方式與表達技巧問題。結構清晰、層次分明、表述明確易懂的法律文件總是會被視為人類共同的智慧財富,得到他國的學習與效仿,例如法國的民法典和德國的民法典在今天仍然是法典化國家和地區學習的典範。從立法技術角度來看,立法主體應當使用相同的規格和標準規範各種形式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促使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成為效力等級分明、結構嚴謹、協調統一的整體,以實現法治的目的與精神。13一般而言,法律名稱、法律正文結構、以及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與系統化等是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技術關注的主要內容。下面結合澳門的實踐情況予以分析。第一,法律名稱問題。每部法律都應該有自己的名稱,以區別於其他法律文件。通常情況下,法律文件的名稱需要清晰反映調整對象和主要內容,便於公民查閱。不同時期法律文件的命名方式各有不同,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是以制定者的姓氏命名,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和古中國春秋時期的刑鼎都是以法律的外表形式命名。後來,中國的法律多以朝代或皇帝的年號命名,如《大清律》和《永徽律》等。近代以來,美國的法律經常用提出法案者的姓氏命名,如《一九五零年國內安全法》通稱為《麥卡倫法》。現代立法理論要求法律的名稱應當表明以下三種要素:○1法律的主要內容,或者說法律調整的主要社會關係類別;○2法律的效力位階。○3法律的效力範圍和屬性。14據此,澳門法律名稱存在着以下情況:○1法律法規以頒行的年份與順序號命名,不利於公民瞭解與運用法律規範。1999年回歸之際,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11條特意為法規標題做出如下規定:“法規標題依次由編號、四位數字的年份及法規種類組成(葡文標題中的順序為法規種類、編號及四位數字的年份)。編號及年份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法規按年編號,為此,應在法規編號及年份之間以斜槓分隔;各類法規應分別編號。”以年份與順序號命名的方式符合形式美要求,使整個法律規範系統看起來比較流暢。十月革命勝利後的蘇維埃政權初期頒佈的關於法院的一些法令也曾以數字順序命名,如1917年11月24日關於法院的第1號法令、1918年2月22日關於法院的第2號法令等。但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來看,以數字順序命名的方法未必是恰當的,所以蘇聯後來並沒有採取以數字順序命名的方法。15澳門特別行政區絕大多數的居民是華人,以數字順序命名的方式並不符合一般華人的閱讀習慣,人們無法通過法律名稱清晰的識別出該法所屬的法律部門和類別。因而,除了少數專業人士,澳門的大多數居民並不熟悉澳門的法律體系,不清楚澳門究竟在哪些領域有法律規範的約束。○2標題部分的立法內容歸納總結不清晰,無助於人們尋找法律。為了幫助澳門居民瞭解法律內容,第3/1999號法律第11條第2款要求,如果頒佈的是法律或行政法規,標題中還應冠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字樣,並附有簡要反映其標的的名稱。這裏的立法用意是為了彌補數字順序命名的缺陷,希望有助於居民更好地瞭解法律。然而,實踐中標題部分的總結過長或無法準確反映立法標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十二月十三日第103/99/M號法令歸納為“就葡萄牙語文書寫規則之規定作出訂明”,就是直接根據葡萄牙文法翻譯而致,不符合中文閱讀習慣。八月十五日第21/88/M號法律歸納為“法律和法院的運用”,如果按照中文文法習慣可以理解為是一部規範“法院如何運用法律”的法律,然而細看該法內容卻是關於公民有權使用法律和尋求法院救濟,獲得司法正義的規範,顯然歸納立法內容時給人造成了誤解。又如,第23/2009號法律意旨歸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因履行防務職責而享有的權利和豁免”,意思是清晰的,行文卻顯得累贅與囉嗦;第42/2011號行政法規歸納為“《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同樣不夠簡潔明確。○3法律名稱中使用意思不明確的詞滙,如“若干”、“某些”、“幾個”等,造成不應有的歧義。如第4/2002號法律“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其中“若干”一詞易使人誤解為還有其他不必依循該法遵守的國際法文書。事實上,該法是對國際法文書的一般性規範要@DCK@
  •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技術反思求,並無例外。第二,法律的正文問題。法律的正文是法律的主要內容,為了敍述明確和使用方便,法律的正文可以分為篇、章、節、條、款、項等部分。篇、章、節一般都有標題,以標明所調整的對象。澳門法律中,條也有小標題,目的是使法律的表述更加明確,保持連貫性,並便於查找。澳門法律正文部分的技術問題主要有:○1篇章結構存在正文附件化的情況。由於歷史原因,回歸前總督與立法會分享立法權,根據歐洲社會“以令施法”的傳統做法,總督以法令的形式頒佈具有普遍規範性且直接影響澳門居民生活的基本法律規範。在法令正文中處理法典的時效、廢止等內容,法典的主要內容則以該法令的附件形式附於其後,形成了“頭小尾大”的立法現象。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以及多部訴訟法典等均存在這種情況。如果說這幾部法典的結構特徵受制於回歸前後政治體制的差別而屬無奈之舉,那麼回歸後仍然保留這種做法,就只能歸於立法技術手段的不妥當了。例如第112/2010號行政命令就是以附件的形式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根據中文文法習慣,附件通常是指法律正文之後的附加部分,是用於表述法律內容的一種輔助手段。法律的附件通常包括某些圖表、文件格式、各種機關或人員名單、計算表、價目表等。這些材料對該項法律有實用意義,但是如果列入法律正文,則會使法律文件內容龐雜,因此作為法律附件使用。16可見,中文語境下正文與附件是各有不同功能的文本組成部分,不能混同。事實上,參照國務院總理令的做法,只要將行政命令中的“附件”二字刪去,即可清楚表明該項規範內容屬於行政命令題中之意,而非其附加部分。○2正文中存在“獨一條”現象。一般說來,法律正文中每篇至少包括兩章,每章至少包括兩節,每節至少包括兩條。條是基本單位,每一條應該包括一項完整的規則。條以下可以設款,款以下可以設項,項以下可以設目。整個法律以條為基本單位,按數字順序排列。如果確有必要,每章或每節只設一條,並不是絕對不可以,但是應當盡量避免。澳門法律中,章下直接設條,存在着一章只有一條的現象,如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的第四章和第五章都只有一個條文。甚至存在着整部法律只有一兩個條文的情況,如十二月十三日第103/99/M號法令、第1/2002號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員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等。○3法律文件中序數字時而採用外文“a、b、c”表示,時而採用中文“甲、乙、丙、丁”來表示。回歸前很長一段時期內澳門法律僅有葡文本,幾乎所有的中文法律都是在澳門回歸過渡期通過翻譯而成的。因而,澳門法律中文本中“項”的標識出現了外文與中文混用的現象17,無論如何,立法中要避免阿拉伯數字和其他數字混用,保持文字的統一性。在蘇聯早期的法典中,也曾經出現過有的條文中的順序以阿拉伯數字表示,有的用俄文字母表示,有的同時用阿拉伯數字和俄文字母表示的混亂現象。後來蘇聯法典統一了序數字的用法,提高了法律文件的整體素質。18第三,法律文件之間的規範化與系統化問題。法律秩序並非是由像沙灘上互不連接的散沙一樣的具體法律規範組成的,對整個法律秩序的規範進行總體性且盡可能不矛盾的梳理,就構成了體系。19法律文件之間的規範化與系統化正是對現有的各種形式的法律規範進行系統收集、分析、分類和處理,從而確定現行有效的法律,提出修改和補充法律的建議,廢止已經失效的法律的活動,也就是法規清理的過程。法律文件由不同立法主體在不同時期制定,立法者很難及時妥善地照顧到法律文件之間的聯繫,有必要在積累了一段時間之後,清理整頓法律文件,實現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法規清理有助於完善法律體系,促進司法機關正確實施法律,保障法律的權威性與嚴肅性。澳門法律文件規範化系統化的基本情況是:○1修訂法律時,以新法修改舊法,循環往復,不利於法規清理。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3/2010號行政法規20第1條的規定是:“經第3/2001號、第25/2001號、第35/2001號及第25/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第三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可見,如果要想弄清楚澳門政府部門的最新組織職權情況,無法僅從一部法律文件中清晰地查閱出來,必須要將條文中提及的至少5個法律文件全部找到,仔細對比研究才可能得出較為準確的答案。立法實踐中,澳門特別行政區存在着不斷以新法修改舊法部分條文的情況,循環往復的結果就是連立法者或政府部門自身都無法清楚知道究竟哪部法律的哪些條文被廢止或修改。有些法律經過多次修改之後,完整保留下來的條文已經所剩無幾,但是仍然不能將之棄用,因為其中可能尚有個別具法律效力的條款。○2屬於同一或相關法律關係的內容用多個法律文件規範,不利於節約立法資源。例如,關於海關的立法就包括有: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3/2003號法律《海關官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第1/2002@DC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號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員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等三部法律。其中,第1/2002號法律只有一個條文,且內容上是對第11/2001號法律第10條的補充,完全可以作為該法的增補條款加入進去,不必以另立新法形式處理。四、法律規範的表達技術問題法學大家孟德斯鳩曾經說過“法律的體裁要精簡節約、質樸平易,法律不要精微玄奧,它是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們制定。”這裏他探討的就是法律規範表達方面的一般要求了。對於法治國家和地區而言,與法律規範性文件的表達技術一樣,法律規範的表達技術也是具有共通性與普適性的領域。法治成熟國家都非常重視法律規範的表達,對法律規範形式提出了具體要求。法律規範是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從實證主義角度看,沒有法律規範,就沒有法。法學理論中通常討論法律規範的語言、法律術語與法律規範的邏輯性等問題,這些也可以作為考察澳門法律規範表達技術的切入點。語言是人們按照一定規則表達自己的意思和交流思想的工具,是人類特有的交際工具。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達,只有利用語言,法律才能為人們所理解,並影響人們的意志,從而使人們用自己的行為去實現法律所要求的各種規定。語言是表達法律內容的工具,法律規範只能在一定的語言形式中存在。一般情況下,法律語言是社會語言的一種,與社會中大多數人日常使用的語言有着須臾不可分割的關係。法律語言的產生、演變和發展均與日常語言有着內在本質聯繫,人類語言從口語到文字,書面語言的演變過程促成了法律語言的系統化與規範化。從符合系統來看,法律語言的主要構成因素與民族共同語是一致的,包括語音、詞滙、句法與形態。在語音上法律語言並無獨立性和分支性,法律語言借助詞義、語義和修辭的組合方法和規律,在不排除同它性和普遍性的同時,又形成相對特殊性。21然而,澳門長期使用少數族裔語言(指葡語)作為惟一法律語言,法律語言長期與當地大多數居民使用的日常語言脫節,既不能滿足民眾法律生活的基本對話需求,也難以從日常生活語言中汲取養分,不利於法律制度的推廣與法律文化的傳播。22由於法律是以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執行的、人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從立法技術的觀點來看,法律用語應該符合明確易懂、簡潔扼要、嚴謹一致的要求。澳門法律用語方面的表達技術問題主要有:第一,法律語言過度專業化,用詞偏僻,普通民眾難以閱讀明白。法律是為廣大民眾制定的,應當採用通用語言中確定的概念與用詞。有學者分析澳門法律之所以出現極盡專業詞滙的現象,是由於澳門的大多數法律淵源於葡萄牙古老的科英布拉學派,該學派最為洋洋自得的傳統之一就是用艱深晦澀的專業法律詞滙表達其幽微曲折的法學觀點。23任何專門語言的特點,都表現在它的詞滙中有自己獨特的術語,以說明某個領域的專門概念。所以,術語是任何專門知識領域都具有的,而且這個知識領域越有特性,它的術語問題也越突出。法律是一個專門的知識部門,法律中的術語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但是,法律專業用語不能成為民眾瞭解法律、運用法律的障礙,應當盡可能接近實際運用的語言,以直觀且易於理解為法律語言的基本要求。第二,法律表達句式中西夾雜、文白各半,冗長繁瑣。由於澳門法律中文本幾乎都是從葡文文本翻譯而言,也許是為了保持譯文的原汁原味,中文法律多採用長句式,整部法律使人無法順暢閱讀,難以明瞭立法含義。此外,多利用古漢語的“之乎者也”句型,不嫌累贅的反覆表達從屬關係,以至於達到了“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境地。有學者統計發現,澳門《刑法典》63,000字左右,一共用了2,450個“之”字,達到3.89%!24這種情況甚至出現在法律的標題之中,如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中,就出現了3個“之”字,若要明白其中含義,還須得用現代文語法分拆翻譯一遍才行。經過這種類型的中文翻譯之後,澳門法律中文版本就仿如天書一般,讓人難以明白其真實含義了。第三,法律用詞前後不一,概念紛呈。法律用語必須前後一致,不同的概念不應該用同一個詞滙來表達,同一個概念只能用同一個詞滙來表達,這樣才能避免矛盾和混亂。如果法律中使用的詞滙有幾個涵義,或不同於通常的涵義,那麼,在法律中應該指出這一詞滙的具體涵義,以便保證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在法律中如果使用模棱兩可、合混不清的詞滙或者使用多義詞而不指出其具體涵義,在適用法律時就會造成錯誤,其後果是很嚴重的,甚至是很危險的,會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並導致破壞法制。然而,澳門法律中文版本中,存在着用詞不一的情況。以澳門公務員的稱謂為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稱@DDC@
  •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技術反思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4/2009號法律稱為《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稱為《關於分配給公務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的分類》,三部規範性文件使用了不同的詞滙表達,產生了理解上的混亂。部分原因也許在於翻譯的過程中各個譯者選擇詞滙的偏好不同,但是,作為法律文本應盡量在法律文件之間保持一致的用詞,避免個人風格的體現。隨着現代化科學技術的發展,借助控制論的方法和機器,可以使大量分散的法律資料迅速地加以整理和系統化,並發現法律文件中的矛盾和重複,甚至可以使法律文件從一種文字譯成為另一種文字的過程實行機器化。對立法技術的提高將起一定的作用。第四,法律規範前後之間的邏輯關係問題。立法必須使法律文件中的各篇、章、節、條之間具有嚴格的邏輯,每項規定都應與其他規定保持緊密的聯繫,決不能自相矛盾,前後抵觸。在表達法律規範的過程中,應該用抽象方法在法律條文中表達能概括某種同類社會關係的重要特徵,而不是表達某一具體關係的個別特徵。這樣的抽象方法只能根據邏輯規則進行。在整理法律材料時,首先應採取法律分析方法,把大量的法律材料分解為一些最簡單的因素,從而在同類的法律關係中,把共同的特徵或個別的特徵區分開來。其次應採取邏輯集中的方法,從具體的、個別的法律規定中,概括出一般的規定和原則,形成明確的法律概念。最後才採取構成法律的方法,即統一整理法律材料,形成前後連貫的內容完整的法律結構。25澳門立法中對法律條文之間的邏輯關係關注不夠,常常出現前後邏輯關係不清晰的現象,使讀者發生閱讀困惑。例如,第13/2009號法律第2條規定“本法之目的尤其在於:(一)界定須由法律予以規範的事項;(二)界定由獨立行政法規予以規範的事項;(三)訂定可由補充性行政法規予以規範的情況;(四)設定行政法規的類型;……”其後第4條標題又寫為“規範性文件的類型”,顯然,規範性文件的類型與行政法規的類型,兩者並非同一層級的概念,前者範圍遠遠大於後者,卻沒有在第2條的立法目的中表達出來。就第2條本身的書寫順序而言,也應當先介紹行政法規的類型,然後說明獨立行政法規與補充性行政法規各自規範的事項。否則易讓讀者產生“獨立行政法規與補充性行政法規”從何而來的困惑。五、反思與展望澳門中文法律規範表述狀況未臻人意,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法律界人士使用中文法律文本的意欲,反過來又加劇了對中文立法的忽略。如此循環往復,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中文法治之路顯得步履艱難。隨着民主法治觀念逐漸成為澳門社會治理的基本價值,澳門居民越來越強烈地意識到法律領域、尤其是司法實踐領域使用葡文的不方便與不公正感。展望未來,從技術角度來看,澳門的法律體系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着手,促進法律中文化的科學與規範。其一,進一步提升正確理解基本法總則第9條的自覺性和堅定性。作為華人佔社會絕大多數的社會,歷史形成的中文使用包括法律領域的中文使用缺乏規範性的局面應該也有必要盡快予以改變。其二,規範中文法律文本的表述方式。中文法律文白夾雜、句式外文化是澳門中文法律難以為實務界接受進而使用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有必要增強立法人員與相關翻譯人員的中文表達能力,建立規範統一的中文立法指南,提升中文法案的整體素質,形成彼此呼應的、具有內在邏輯聯繫的中文法律體系,破除澳門中文法律體系僅為葡文譯本的陋習。其三,推廣中文法學研究。法律是具有大量專業詞滙、特定術語的規範系統,法律研究的深度與廣度直接影響到立法語言的規範科學性。回歸前,澳門由於中文法學研究滯後,中文的法律術語與專有名詞未能及時供給,制規時往往憑譯者的法治意識用詞,造成了同一含義使用不同術語表達的現象,為中文法律使用者製造了理解上的障礙。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必要加強中文法學研究,為立法實踐提供穩定的、具有充分表達力的法律術語與詞滙,為改善澳門法律的中文立法質量提供可持續的法學理論支持。應當看到從回歸過渡期開始,澳門立法經歷了葡文為惟一立法語言到中葡雙語並重的艱難轉化過程。法律本地化的初期階段主要是將大量的法律規範從葡文翻譯為中文,法律中文本的數量不斷增多,為澳門順利回歸提供基本的中文法律環境。回歸後,以中文立法的情況逐漸增加,順應了澳門社會以華人為主要居民,中文為主要語言的基本社會條件。從某種意義上說,澳門法律中文本的科學規範程度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現法治的基本條件之一,只有佔人口絕大多數的華人居民能夠熟悉法律、理解法律,並自覺運用法律,才有可能實現扎根民間社會的澳門法治。在這個過程中,特區政府和立法機關有必@DD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要對澳門中文立法技術做出清晰的規範技術指南,無論是葡文譯本還是直接使用中文的立法文本都依循統一的規範準則編排結構,遣詞造句,促進澳門特區法制的完善。在符合基本法和有關立法權限的前提下,不斷從立法技術角度調整澳門的立法體制與運行機制,為實現法之正義提供基本條件。註釋:1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資料統計:1999年立法會通過11部法律;2000年13部;2001年19部;2002年10部;2003年13部;2004年12部;2005年9部;2006年10部;2007年7部;2008年16部;2009年24部;2010年14部;2011年12部;至2012年12月31日通過了16部法律。見澳門立法會網站:http://www.al.gov.mo/lei/leis/cn/clei.htm。2[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鄧正來、張守東、李靜冰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第113頁。3[英]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謝宗林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8年,第126頁。4張文顯:《法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24頁。5《澳門基本法》第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一條款表明中文理所當然地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機構使用的語言,也是需要大力維護的語言文化系統。因此,本文所探討的問題僅針對中文版本的法律文件,不涉及葡文版本。文章引用的法律文件中文版本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網站。6同註4,第226頁。7吳大英、任允正:《比較立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207-208頁。8申華:《立法技術研究的新台階》,載於《政治與法律》,1995年第5期。9李步雲:《中國立法的基本理論和制度》,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91頁。10見澳門中級法院第223/2005號裁判,第45/2006號裁判,以及終審法院第33/2012號裁判等。11澳門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在第四屆立法會第三個會期總結時,對媒體表達了政府需加強立法統籌協調工作的願望,希望學術界和實務界的法律專家深入研究,進一步明確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圍。見《今日澳門》,2012年9月14日。這一信息表明實踐中已經出現了相應的困擾。12同註2,第36頁。13同註4,第99頁。14周旺生:《立法技術手冊》,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360頁。15吳大英、任允正:《比較立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27-28頁。16同註14,第370-371頁。17楊允中主編:《澳門特別行政區常用法律全書》,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第988-1010頁。18同註15,第200-203頁。19[德]魏德士:《法理學》,丁曉春,吳越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65頁。20這個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是“修改核准《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載於澳門印務局網站:http://bo.io.gov.mo/bo/i/2010/51/regadm23_cn.asp,2012年11月29日。21劉紅嬰:《法律語言的符號特性》,載於北大法學信息網: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335567026&db=art,2012年11月23日。22李燕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語言的特點及其發展》,載於《澳門基本法的正確理解與實施》,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08年,第136頁。23石磊:《澳門刑法中的連續犯研究──兼談澳門法律的語言》,載於《中國刑事法雜誌》,2008年第5期。24同上註。25同註15,第20-23頁。@DDE@
  • 立法技術標準與澳門立法技術之審視王凌光∗立法技術是現代國家有權機關依據一定程序,運用科學方法,為體現人民公意及國家政策所進行制定、修正或廢止具有普通性、明確性、強制性社會規範的操作技巧性規則、原則和方法的總和。1學界關於立法技術標準的討論很多,筆者認為最基本的有六條:適時性、實效性、簡潔性、易懂性、可接受性、體制統一性,下面將逐條闡述並以之審視澳門立法技術之優劣。一、適時性適時性是指立法要審時度勢,在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對立法提出需求的情況下進行。具體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無需求不立,二是有需求則立。前者主要是指無需超前立法,例如制定證券交易法的前提條件是存在發展證券交易關係的需求,否則即使制定亦無實益。十多年前,澳門政府就澳門應否設立股票市場作出可行性硏究,結論已表明澳門的市場規模不適合設立股市,如今的場外買賣模式較為適合澳門實際情況。2所以澳門至今並未有制定證券交易法之計劃。但澳門目前的情況並非超前立法,而是現有立法無法滿足社會關係發展的需要。例如,私立學校在澳門非高等教育體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據最新的統計,澳門提供正規非高等教育的75所學校中,85%是私立學校,相應的,在私立學校接受教育的學生佔到學生總數的96%。2010/2011學年,就讀於公立學校的學生有2,793人,就讀於私立學校的學生有67,926人。3在此背景下,與私立學校相關的法律問題對澳門社會影響重大,基於此,立法會通過第19/2006號法律:《澳門非高等教育綱要法》時規定,凡涉及私立學校的課程、教師、行政、財政、評鑒等二十多個方面應制定補充法規和專有法規,但六年後的今天,出台的相關法規僅限於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等少數幾個,遠未構建起完善的制度體系,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憾。二、實效性所謂實效性,是指立法要找準需要解決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最有的效方式。澳門有些立法即屬未找到最有效解決方式之立法。如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及其配套法規,較為側重有權機關之主動執法,而未給場所使用人通過舉報協助執法提供方便,因而可能有損其實效性。各國控煙立法推行之初,皆較為側重場所使用人之舉報,這是因為違規吸煙行為發生時間較短,單憑執法人員很難監控,而場所使用人往往對違規吸煙行為較為敏感,且利害相關,如能有效發動,則會大大強加執法效率。如台灣衛生部門即出台獎勵制度,凡是有民眾在法律規定的禁煙區內拍攝到有違規吸煙者,就可以獲得衛生部門至少一萬元新台幣的高額獎金。這一制度出台後,在台灣這樣一個拍照手機和相機普及的社會裏引起很大反響。相關獎勵政策出台以後,獎金發放很有效率,這也使得越來越多的市民加入進來,從而大大加強了相關法規的實施效果。4反觀澳門,儘管第5/2011號法律第7條第3款規定:“第四條所指地點的所有使用者均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並可為此召喚上款所指當局”,但根據第37/2011號行政法規,禁止吸煙標誌上並未登有舉報電話,此一疏漏可能造成的後果是,即使禁止吸煙場所的使用人意欲在有人吸煙的情況下召喚當局,也∗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DD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恐因不便而作罷。三、簡潔性所謂簡潔性,是指法條的語言表達要盡可能的簡潔,盡量做到“句中無餘字”。此外,根據語言學家和心理學家的研究,用語通俗、文字簡短且段落分明的文字,最容易使人瞭解。因此,在起草法律條文時最好遵循一條一文主義。5就一條一文主義而言,澳門回歸後的立法似無不妥,但有些法條用語不夠簡潔。如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四條,該條用概括加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禁止吸煙的特定場所6,其中所列舉的諸多地點相互重覆,如第(2)項之“為未滿十八歲人士而設的地點,尤其是幼兒院、托兒所及其他幼兒護理場所、兒童及青年院舍、休閑活動中心、度假屋、度假營及其他同類場所”與第(3)項之“小學及中學教育場所”;再如第(22)項之“體育設施”與第(24)項之“公共泳池”;而其第(8)項“工作地點”幾乎涵蓋了所列舉的所以場所,因為任何一個場所都是某些人的“工作地點”。如果說列舉意在增加法條之明確性,彌補單純概括規定之不足,本無不可,但列舉各項之間的重複則屬於欠缺簡潔的立法技術瑕疵。四、易懂性立法的目的在於使人遵守,而遵守的前提即為明白法律條文的真正含義。由於法律的大部分使用者是社會人士而非法律專業人士,所以法律條文的易懂性十分重要。澳門回歸前,由於法律語言是以葡文為主,中文處於次要地位,即使法律專業人士,如果不通葡文,也存在一定的閱讀困難,遑論普通民眾。澳門回歸後,政府採取了不同的方法致力於各方面的法制改革,包括計劃跟進法規的執行、對現行“草擬法規工作流程指引”提出了意見以供日後修訂時參考、組成“法例研究及適應工作小組”、建立“澳門法律資訊資料庫”、在葡文本中譯方面引入“中文習慣表述控制”概念、啟動法律草擬方面的專業知識的各項工作坊、開設法律草擬課程、設立中央法律改革機制、法律專家帶教新人、設立和管理法律人員資料庫等。回歸後的法律在外顯的形式由以往採用“文言文”形式逐漸過渡至接近於現代漢語式的中文表述,例如“得”改為“可以”、“之”改為“的”、“系”改為“是”等。7所以,就易懂性而言,澳門回歸後的立法技術較回歸後有了較為明顯的進步。五、可接受性就某種程度而言,法律是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博弈的結果,所以,立法不能過於理想,只有充分考慮到不同利益群體可接受性的立法才能獲得良好的執行並達到其立法目的。澳門的一些立法即充分地考慮到了立法的可接受性,如前述《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考慮到博彩業在澳門經濟中所佔的地位以及娛樂場所的特殊性,在規定了大部分室內公共場禁止吸煙的情況下,允許娛樂場通過設立吸煙區的方式加以妥協,並通過第40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了吸煙室的設置標準,可以說較好地實現了不同利益間的平衡。六、體制統一性體制統一性是指不同法規條文的表現形式應當符合一定的規則。由於現代法治國家面臨“立法爆炸”,條文數目與日俱增,法規體例的統一化和標準化即為各國所重視。如台灣立法院不僅出台《中央法規標準法》,對不同法律文件的名稱、結構、條文書寫方式等進行詳細規定,還頒佈《法律統一用字表》、《法律統一用語表》及《立法慣用語及標點符號》,對不同法律文件的文字表述進行統一規定,其精細程度令人欽佩。反觀澳門《第3/1999號法律:核准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對法規格式的規定過於簡略,從而導致澳門諸多法規,在格式及表述上均難以達到統一。總體而言,相比於法治先進國家,澳門的立法技術儘管較回歸前有所改進,但尚有許多亟待完善之處。筆者以為,最有效的途徑是借鑒先進經驗,適時擴充、完善有關法規制定的基本法律。@DDG@
  • 立法技術標準與澳門立法技術之審視註釋:1羅傳賢:《立法程序與技術》,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33頁。2澳門現時超過99%的公司屬於中小企業,有實力上市集資的公司寥寥無幾。見《澳門要設股市?澳門金管局稱“目前未是時候”》,載於安徽財經網:http://finance.anhuinews.com/system/2005/02/16/001133395.shtml,2012年11月1日。3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教育數字概覽:2010/2011教育數字,2009/2010教育概要》,第2、15頁,載於澳門教育既青年局網站:http://www.dsej.gov.mo/~webdsej/www/statisti/2011/index.html,2012年9月22日。4《台灣禁煙:創意多成效大》,載於法制網: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04/17/content_3500749.htm,2012年11月1日。5一條一文主義是日本的說法,指在每一條裏,不要規定太多項,在每一項裏,最好只有一個句子,每一句中最多只表達一個中心思想。見註1,第105頁。6第四條,在特定地點禁止吸煙,在下列地點禁止吸煙:(1)提供衛生護理的場所,尤其是醫院、診所、衛生中心、醫務所、救護站、化驗所、藥房及提供無須醫生處方的藥物的地點;(2)為未滿十八歲人士而設的地點,尤其是幼兒院、托兒所及其他幼兒護理場所、兒童及青年院舍、休閑活動中心、度假屋、度假營及其他同類場所;(3)小學及中學教育場所;(4)易燃產品銷售場所及燃料供應地點;(5)生產、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利用易燃的物料或產品的生產或工業單位;(6)高等教育場所及職業培訓中心;(7)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當局部門或機構的所在地;(8)工作地點;(9)公共及私人實體內專供其人員使用的飯堂及食堂;(10)老人院舍、殘疾人士院舍、日間中心、社區中心、庇護工場、康復中心及戒毒戒酒收容單位;(11)酒店場所;(12)餐廳、飲食場所、飲料場所及卡拉OK場所;(13)娛樂場;(14)酒吧、舞廳、蒸汽浴室及按摩院;(15)銀行機構,包括放置自動櫃員機的室內場所;(16)百貨公司、購物商場、超級市場、街市及商店;(17)港口、機場及鐵路設施;(18)設有上蓋的集體客運車輛總站;(19)集體客運車輛候車亭;(20)電影院、劇院、表演室、表演場所以及其他推廣藝術及表演的地點;(21)屬公共部門管理的公園、花園及綠化區;(22)體育設施;(23)由公共行政實體負責維持安全和監管的泳灘;(24)公共泳池;(25)博物館、藏品陳列館、文化中心、檔案室、圖書館、會議室、閱覽室及展覽室;(26)屬健康俱樂部類型的場所、健身院、健美院、理髮店、髮型屋及美容院;(27)遊戲機中心、桌球室、保齡球場及網吧;(28)升降機、扶手電梯及同類設施,行人天橋及行人隧道;(29)集體客運的車輛及船隻、電動纜車;(30)的士、救傷車及運送病人的車輛;(31)設有上蓋的停車場;(32)不屬以上各項所指的其他供集體使用的室內場所。7陳軒志:《法律改革從形式到實質》,載米健主編:《澳門法律改革與法制建設》,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93-102頁。@DDH@
  • 重視法學知識對立法的可能貢獻張青波∗從今天法學院的學科設置來看,法學院所要培育的人才主要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司法務人員,因而法學院中提供的學術訓練主要目的,是讓學生能夠瞭解現行法律的基本內容,並以之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即從一般、普遍、抽象的法律規範中,或者相關的裁判先例中,獲得決定有關案件的具體裁判,或分析、評估、預測有關案件將在法律上被如何處理,而採取相應的法律對策。因此,可以說,法學主要是法律或者判例法如何被操作適用的學問。那麼,法學知識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對立法做出貢獻?它能否以及如何讓立法變得更科學、更理性?德國民法典起草人之一溫特沙伊德曾說過,法學不可高估它相對於立法的地位,因為立法在眾多情形依賴倫理、政治、國民經濟的考量,而不是法律人的事情。1雖然如此,探討法學對於立法能夠提供何種意義上的幫助,也有其意義。下面將從法學對立法的推動、對立法的形式技術方面的支援以及幫助立法進行內容控制三個方面,來討論使得立法更為科學和理性的可能途徑。一、發起立法倡議法學還可以尋獲需要立法的具體問題,並給出法學的方案。比如中國內地著名的“荷花女”案中,被告在其所寫作的《荷花女》小說中,虛構了大量事實,並使用了原告親屬的真名作為主人公,因而侵害了原告已故親屬的名譽,原告訴請對死者名譽權的進行保護,於法無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人的名譽權應依法保護的覆函》,支持對死者名譽權進行保護,創造了新的民法規則。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後來發佈的司法解釋中2,不再承認死者的名譽權,而是通過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來保護死者名譽。法學可以搜集類似的、尚未被立法適當規整的案件,並建議出可供立法選擇的調整方案,最終讓立法者意識到而推動立法。在試圖建議立法的方案時,可以使用“反向涵攝”的技術。3所謂涵攝就是,通過判斷案件事實中是否具備了法律規範的事實構成中的所有要素,從而決定能否讓案件事實產生法律規範規定的法效果。4比如公園門口的規則是車輛不得進入公園,現在的事實是我開了一輛小轎車到公園門口,通過考察車輛的要素在於“○1機器驅動的;○2陸地;○3交通工具”,而我開的小轎車顯然具有這全部三個要素,因而規則適用於小轎車,結論是小轎車不得進入公園。可見,涵攝是從規則得出對個案的結論。而反向涵攝就是從具體個案出發,瞭解它們的解決(比如司法實踐中保護合同、保護被他人非法佔有或侵犯的所有權),尋找作為公分母的、為個案得出可取結論的規整(從司法實踐中可以綜合出保護私人權利的原則)。反向涵攝將同樣對待的案件,全面地概覽、總結並以清晰表述限定(將上述原則以立法方式表達出來),從各個個案得出對規則的結論。只有在所有相關案件已經被決定時,反向涵攝才純技術地進行。二、形式技術立法技術方面來講,在立法者做出內容決定後,法學可以在技術和形式方面,完善立法者的決定,使之更容易被貫徹落實,更有效地達成其目的。5首先,是對法律條文的表達要求,具體而言,第一,法律規整應通過盡可能少的規則;第二,表達應充分、∗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DDI@
  • 重視法學知識對立法的可能貢獻易理解和精確;第三,根據統一的分類標準,安排層次,便於概覽。其次,在用語方面,19-20世紀歐陸各國民法典顯示了兩種風格,《法國民法典》、《奧地利一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偏向於簡明平實、質樸易解;而《德國民法典》則追求體系嚴整、精確嚴謹,以致只能讓專家才能看懂。6前者的優點在於,便於人民瞭解立法的內容,使它得以在人民生活中扎根,但在法律適用和操作中,可能帶來眾多解釋的問題;後者的優點在於,受過專門訓練的法律人,容易操作這些嚴格的術語,比較不容易遇到困惑,但失之於易和一般人民大眾之間產生隔膜。所以,我們似乎可以採取一條中間路綫:將對公民直接有效的行為或授權規範(實體方面的民法、刑法、公法),區別於主要和專業人士或國家機關有關的組織或程序法(商法、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通過這一區分,可以努力讓前者的用語淺顯易懂,即使不能精確嚴格;而後者大可以盡量使用專業術語,以防止混淆和缺漏。再次,法律規則為了明確起見,應當清楚表達法定的行為構成要件,具體列舉引發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或事實,但是,由於立法者也只是能力有限的人:這就導致法律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滯後性7,他們更不可能預知未來可能發生之所有可能情況的組合8,因此,為避免掛一漏萬,立法者又不得不放棄具體列舉,而使用普遍抽象的術語,甚至一般條款和法律原則,以維持法律條款的彈性,應對可能出現的新問題,但這以喪失法的安定性為代價,這就引發了兩難處境:一方面是法的安定性要求明確的規則列舉具體的要件,另一方面是法的適應能力要求概括的條款運用籠統的用語。為了克服這一困境,可以運用示例法,即在用籠統用語做出一般規定的同時,舉出適用的案例,因此示例不同於列舉,不排除事先未預料的情況,而相對於概括條款,則有例可循,更為具體,易於操作。9還可以詳盡列舉可分級的、根據其具體實現情況而有不同法效果的事實構成要件,即以“越……,越……”的形式表述法規範,也能擺脫僵硬地列舉各個行為構成和無邊際之一般條款的兩難。比如,《澳門刑法典》第198條(加重盜竊罪)第2款第f項規定:“犯罪時攜帶顯露或暗藏之武器”,盜竊者將被處以2-10年徒刑,而一般的盜竊罪只處以3年以下徒刑或罰金。那麼甚麼是“武器”?這一概念並不容易界定:《德國刑法典》立法者曾試圖將其限定為射擊武器、刺戮武器或打擊武器,但是司法中卻對武器做了顯著擴張,以致凡事客觀上容易造成明顯傷害的都是武器或危險器具:狠踢他人的鞋、作為飲料的鹽酸、被挑唆的狗、行駛中的機動車、衣架、或雖然閉合但用於打擊的刀子。10可見,對“武器”之規定,既難以具體列舉,又不宜用一般條款而失去精確性,不妨根據被告人攜帶物品之危險性加以判斷,將上述條文中的“武器”理解為具同一條同一款第c項中的“危險性質的動產”,從而使得可能因攜帶武器而構成加重盜竊罪的被告人,攜帶的物品危險性越大,量刑越重。但是因為武器概念的相對化,起刑點則不宜從2年開始,或可降至1年,在從1年直到10年的量刑範圍之內,都可以根據物品的危險性質來確定相應的刑罰。這種想法如果合適,在未來修改刑法時,對類似武器這樣的概念,都可以從技術上做類似的表述。三、內容控制法學知識還可以對立法的內容,施加一定控制,使其更具合理性。首先,法學可以限定立法者適合干涉的範圍,確保立法者適當的謙抑性。法、道德、宗教使用了不同的技術來追求的部分相同目的:法的反應在於秩序所制定的社會有組織的強制措施;道德的反應或者不是由道德所規定,或者有規定,不是社會有組織的;宗教雖然規定了制裁,卻不是由社會所組織,而是超人先驗權威的懲罰。法律秩序壟斷了對武力的使用,作為對非法行為的反應,才能保護每個人的利益範圍,實現和平狀態。11傳統上以內心動機和外部行為來區分道德和法律義務,想要表示的可能只是,法律所求的只限於外在的遵奉,它能強制人們的行為合乎道德,但無法確保這些行為真正像有道德的人所會做的那樣被做,即使立法者強制人們當兵或上教堂,他都無法成功地造就好士兵或真正有宗教信仰的人。12因此,法律不能過多地干涉人們的內心世界,或者試圖強制人們在道德上高尚。只有立法者確信他能夠通過法律加以規整的事項,方可加以規定;否則,立法者不應遽行規定,這時可以將這些事項交由司法實踐和學說應對,以探索經驗,預作準備,待時機成熟時,根據情況再決定是否以立法規定。其次,法學可以使得立法的實質決定所做的評價,更為合理。如果要這樣的話,在立法者進行的評價工作中,法學能夠提供甚麼樣的標準?新創規範應該不僅與法秩序的其餘部分相一致:憲法、基本法、@DD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其他規範、法律目的、評價原則;而且還要符合在社會中存在的觀念和評價,尤其是消極的、關於“不能怎樣”的合意;在各種可能的立法方案中做選擇時,還可以根據它們符合上述兩種標準的程度,評選出最優者。13上述兩個方面的標準,一個在法律體系內部,另一個在法律體系外部,下面展開具體分析和說明。就法律體系內部的控制標準而言,比如,法律解釋的合憲性要求,在多數解釋中,應始終優先選用最能符合憲法原則者。14那麼在立法時,更應選取最能符合憲法、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原則的立法方案:假如一個立法方案M1,如果它不適於促進法律原則P1,但卻適於阻礙法律原則P2,那麼就P1和P2來說,就禁止這樣的立法方案;而如果一個立法方案M1,如果對它還有個立法的選項M2,後者至少同樣好地促進了P1,但較少阻礙了P2,那麼就P1和P2來說,M1就是禁止的。這兩個要求,正好對應了合比例性原則中的適合性與必要性;而合比例性原則中蘊含的權衡法則(狹義的合比例性原則),對立法的要求是:立法不實現或妨礙Pj的程度越高,它滿足Pk的重要性就必須越大。15例如,中國內地遼寧省瀋陽市於1999年曾制定《瀋陽市行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規定了多種事故情況,機動車不承擔責任,被稱為“撞了白撞”。如第9條規定:“在設有交通隔離設施和施劃人行橫道綫的路段上,行人因跨越隔離設施或不走人行橫道,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機動車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第11條規定:“行人走路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須靠路邊行走。行人在機動車道內行走,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第12條規定:“在封閉式機動車專用道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高架橋、平台橋等道路上,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第13條規定:“行人在機動車道內有招停出租車、逗留等妨礙機動車通行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該立法可以根據上面提出的權衡法則進行判斷:在一定事故情況下,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不必承擔責任,那麼,立法所未予實現或妨礙的是行人的生命權或身體健康權,其程度是相當高的,那麼,它所滿足的機動車駕駛人的通行權和財產權,其重要性就必須相當大,但是,很難說通行權和財產權的重要性會如此大,以致能夠超過行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甚至能夠正當化該立法對生命權和健康權造成的威脅。所以,該立法並不符合權衡法則的要求。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3年所頒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文,顯然更多地向行人的利益傾斜,其對行人生命權和健康權的實現,其重要性之大,足以正當化對機動車駕駛人通行權和財產權的妨礙。就法律體系之外的評價標準而言,其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在於,德國法哲學家哈貝馬斯,將判斷法律是否正當之的判准界定為人民主權原則,而構成人民主權原則之內容的是自主公共領域之保障原則、黨派競爭原則和議會原則,這使得法律不僅要通過建制化的議會來制定,更要讓來自公共領域的非建制化的意見之流發揮作用。16由此,立法就不能僅僅受法律專家和政治精英的支配──即使他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而具有一定的正當資格去立法,更應該傾聽來自市民社會中的社會運動、公民倡議、公民論壇、政治聯盟和其他社團,所表達出的來自民眾的見解,響應公共輿論的呼聲,只有這樣,立法才能盡可能地接近得到所有人理解和贊同的理想,從而具有正當性。比如轟動海內外的“孫志剛”事件:有正當職業、但卻未辦理暫住證的孫志剛,在2003年3月在廣州被警察收容,後在收容站被毆打致死,被媒體曝光。2003年5月,俞江、滕彪、許志永三位法學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國務院1982年頒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簡稱《收容遣送辦法》),授權民政和公安部門對被收容遣送人採取強制措施,剝奪其人身自由,與憲法第37條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相衝突,與《行政處罰法》第9條和《立法法》第8條、第9條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相抵觸,屬於《立法法》第87條第1款規定的“超越權限的”和該條第2款規定的“下位@DDK@
  • 重視法學知識對立法的可能貢獻四、結論法違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規,應予改變或撤銷。幾天後,賀衛方、盛洪、沈巋、蕭瀚、何海波五位學者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就孫志剛案和收容遣送制度啟動特別調查程序。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做出積極響應,但是同年6月,國務院公佈了《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際上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17通過研擬立法方案、改進立法技術、論證內容控制,法學對立法的理性化和科學化,有可能做出一定的貢獻,立法應該珍視這一份來自法學的貢獻,認真研判法學給出的立法方案和建議,努力提高立法技術,從而使新法的出台盡量符合法律體系內外的適當標準。但是這種貢獻也不能誇大:立法的實質內容和價值追求,在根本上仍由立法者做出決定。法學研擬出的立法方案,只是供立法者選擇;立法技術也只是為了更好地表達出立法者的意思內容;而法律體系內外的標準,對立法者的決定權限也只是構成了比較鬆弛的界限範圍,這種標準只能消極地限制立法者不能立出一定的法律,而不能要求立法者如何積極地立法。可見,法學對立法活動和立法者意志,只能施加有限的影響,這種影響絕不是對於根本的政治走向方面,而只是次要的內容塑造方面。過度追求由法學控制立法活動,是法學不能夠也不應該擔當的任務。《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不但和法律體系內部的憲法與法律相抵觸,而且在該行政法規引發的孫志剛事件,受到媒體密集關注,並引發輿論譁然的現象來看,它也和位於法律體系之外的社會中存在的一般觀念和評價、社會大眾對於人身自由的基本合意有所抵牾。這種標準顯然是難以界定的,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它能夠以消極的形式——“不能怎樣”——表現出來。從“孫志剛”事件來看,社會公眾大都相信,國家不能——如同《收容遣送辦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所宣稱的——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無論在立法和修法,立法者都不應罔顧這樣的基本合意和社會觀念,而應將其納入法律之中,以保證法律具有必要的正當性。註釋:1BernhardWindscheid,DieAufgabederRechtswissenschaft,inDeutschland,inGerdRoellecke(Hrsg.),RechtsphilosphieoderRechtstheorie?Darmstadt1988,S.88-89.2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5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3Vgl.FranzBydlinski,JuristischeMethodenlehreundRechtsbegriff,Wien1991,S.641f.4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152-153頁。5Vgl.Bydlinski(Fn.3),S.625-639.6茨威克特、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41、219-220、244、256-257頁。7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76-181頁。8哈特:《法律的概念》,許家馨、李冠宜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24頁。9鄭永流:《出釋入造──法律詮釋學及其與法律解釋學之間的關係》,載於《法學研究》,2002年第3期,第35頁。10魏德士:《法理學》,丁曉春、吳越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2-83頁。11漢斯‧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20-23頁。12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李日章等譯,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第111-112頁。13Bydlinski(Fn.3),S.643-645.14同註5,第217頁。15此處借鑒了德國學者提出的法原則之間的權衡要求,見羅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張青波譯,載於《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2008年第1期。@DD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16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範之間》,童世駿譯,北京:三聯書店,2003年,第209頁、第369頁以下、第445頁以下。17《孫志剛:因一人廢了一制度》,載於《南方週末》,2010年12月30日;《孫志剛事件引發三博士上書》,載於《瞭望新聞週刊》,第22期,2003年;《五位法學家提請人大啟動特別程序調查孫志剛案》,載於《中國青年報》,2003年5月28日。相關討論,見《學者、律師直面孫志剛案背後的制度問題》,載於《中國律師》,第7期,2003年;《市場經濟社會人身自由的憲法保障》,載於《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4期,2003年。@DEC@
  • 內地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現狀及其完善思考宋錫祥∗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於1998年和2001年相繼簽署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以下簡稱《內港送達安排》)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查取證的安排》(以下簡稱《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上述兩個“安排”實施了十餘年歷程,在送達司法文書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在推動三地開展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涉港澳送達規定》),針對送達司法文書難的問題做出了相比於上述兩個“安排”更為詳盡的規定,包括對於文書形式的規範與調整,受送達人主體資格的擴展等。在很大程度上彌補和充實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中存在的缺陷與不足。但是,實施中的兩個“安排”本身存在的問題,也日益顯現出來,需要我們去面對和審視。一、中國內地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中的送達制度(一)中國區際司法文書送達制度的演變歷程所謂區際司法協助是指同一主權國家內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機關之間在司法領域內進行的合作與互助,即某些地區的司法機關應另一地區的司法機關的請求,代為履行某些司法行為。司法協助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概念上的司法協助僅限於文書送達、代為詢問當事人和證人以及收集證據,英美國家、德國和日本的學者多持此觀點。而法國等國家學者多持廣義觀點,將司法協助的範圍擴展到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更廣泛地領域。中國採用廣義的概念。1其中,訴訟文書的送達制度是審判實踐活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法院、當事人來講,能否保障訴訟文書的順利送達是保證訴訟程序能否順利、有效地進行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前提,而司法文書送達也是目前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效率不高的主因之一。中國區際司法協助從無本之木到有法可依,此間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在“一國兩制”的大前提下,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以及對這兩個地區具有憲法意義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港澳特別行政區在其回歸祖國後保持原有的司法制度基本不變,其享有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而它們的原有法律與內地適用的全國性法律存在根本的差別,不同法域的相互作用,催生了法律之間的衝突與矛盾,而中國1982年《民事訴訟法》並未對區際司法協助問題做出特別規定,所有有關涉港澳台的司法協助問題都是參照民訴法涉外篇來進行,這一法律漏洞造成了區際司法協助無法可依的局面。隨着內地與香港、澳門地區之間經濟貿易往來的不斷增多,貿易糾紛也是頻頻發生,而這些糾紛文書的送達,判決的執行都有賴於三地司法機關的合作,考慮到三地政治關係的特殊性、敏感性,尊重港澳人民高度自治亦是不可輕易改變的事實,着力解決法律的空缺已是當務之急。眾所周知,香港、澳門在英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的統治期間,分別沿用英、葡兩國的法律,中國與這兩個地區的司法活動就需遵循國際公約或雙邊司法協助協議的規定。而在香港、澳門相繼回歸祖國以後,這一問題的性質發生了根本的改變,所有司法活∗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院教授@DE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動都屬於一國內部事務,故區際司法協助理應更為靈活與便捷。若以香港、澳門與內地簽訂司法協助安排為節點,三地司法文書送達主要做法有以下幾種:一是參照國際公約送達。1967年英國加入《海牙司法文書送達公約》(以下簡稱《海牙送達公約》),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隨後,1973年葡萄牙政府也加入《海牙送達公約》,而中國政府於1991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中國政府在加入公約時申明,香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後,該公約當然地適用於該地,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專門下發了法辦[1992]86號文件關於《海牙送達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通知,2該通知規定,今後香港最高法院與內地人民法院送達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發[1992]8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實踐中,依據公約的規定送達有關的司法文書取得了一定的效果。3但自中國政府加入該公約後的幾年裏,內地與澳門地區沒有利用該公約送達任何司法或司法外文書,而從1995-1998年間,內地依條約向澳門發出的送達請求也只有3件,澳門則無一起向內地司法部提出的送達申請。二是允許地方性互助協議。在內地中央機關未與香港簽訂司法協助安排前,地方性的司法互助活動已如火如荼的展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就相互委託送達民事、商事案件訴訟文書達成的七條協議(以下簡稱《粵港送達協議》)就是一例,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就相互委託送達民事、商事案件訴訟文書申請做出了批覆,同意其達成的互助協議,幫助送達相關案件的訴訟文書。這一決定增加了內地與香港最高法院開展司法送達活動的信心,也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兩地開展司法協助認可的態度。此後,1998年7月1日,廣東和香港地區實施了兩地簽訂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相互送達民事經濟糾紛訴訟文書問題協議》4,這亦是在全國首先實行的省級機關與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司法協助活動,相比之下,澳門地區與內地的司法文書送達自始按照國際公約的規定進行,據調查顯示,澳門未曾與內地任何省份簽訂過類似的送達協議。三是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雖然在國際公約和地方性互助協議的指導下,內地與香港關於司法文書送達的實踐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但在司法實踐中,以上兩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制度缺陷。與其繁瑣,低效,耗時的劣勢相比,其他送達方式顯示了其在程序上的優勢。比較常見的有通過郵寄或民間團體送達等方式。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與香港最高法院達成《粵港送達協議》後,向省內各級法院發出通知,同時規定:“民事審判方面過去已採用的方法,如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轉達,沒有代理人而有其他親屬在內地的,由親屬轉達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辦法,均可採用。的確無其他辦法的,才採取委託港方法院送達的辦法。”5這是因為,在香港適用的是普通法系,多採用當事人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只扮演消極被動的角色,其他實體問題需要當事人自己提供,法官並無義務代理為之。那麼對於內地向香港方面送達文書就沒有甚麼限制,可以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為之。而中國在《海牙送達公約》的保留中曾提出,反對外國或外法域向中國境內郵寄送達。四是根據兩個《安排》送達。根據港澳《香港基本法》第95條和《澳門基本法》第93條規定,港澳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由於回歸,原來港澳基於英國和葡萄牙管治權可以與內地共同適用的《海牙送達公約》不能再繼續使用,而內地與港澳之間需要在“一國兩制”下建立新的司法框架。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與兩地通過平等協商就訴訟和非訴訟文書的送達達成了協議,分別頒佈了《內港送達安排》和《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使得內地與港澳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文書送達制度開始有了改善,順利地進入了規範化的運作軌道,從而邁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時代。兩個送達《安排》的意義不僅在於其在內地與港澳法院之間建立了可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的渠道,使《香港基本法》第95條和《澳門基本法》第93條的規定付諸實施,而且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港澳當局直接協商,訂立協定確立了港澳回歸後內地與港澳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基本模式,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區際司法協助應以何種方式進行的爭議。內地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與港澳特別行政區簽訂司法協助協議,這一做法既尊重港澳特區的高度自治和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傳統,又可使合作機制在法域平等的基礎上具有簡單靈活、有效務實的空間。可以說,兩個送達“安排”的訂立開啟了具有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的實踐。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涉港澳司法文書送達規定》),針對送達司法文書難的問題做出了相比於兩個“安排”更為詳盡的規定,包括對於文書形式的規範與調整,受送達人主體資格的擴@DEE@
  • 內地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現狀及其完善思考展等。“造成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向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難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分析說,“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關司法文書送達方面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完備,有些送達的具體程序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6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涉港澳司法文書送達規定》,以解決在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五是參考其他相關法律及文件。一直以來,由於在涉港澳案件司法文書送達方面缺乏明確系統的規定,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在審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時,在司法文書的送達以及其他一些程序方面,法律適用上均參照適用涉外案件的有關規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主要內容是對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其中第5條明確規定:“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參照本規定處理。”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做出的調整,對於文書送達有積極的促進作用。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縱觀該規定的內容,似乎是涉港澳司法文書送達若干規定的母本,其中關於訴訟文書的類型,送達的對象,多種送達方式,轉遞手續都如出一轍,惟獨送達時限做了個別修改,筆者認為,這是最高法院為出台關於港澳的文書送達規定所做的鋪墊。(二)中國區際司法文書送達制度的主要特點1.遵循“一國兩制”的原則兩個《安排》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原則。在同一政治制度不同社會制度的條件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之間開展司法合作,始終遵循一個中國的原則,一國之內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它與國際間的司法協助有着本質的區別,因此不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這也是實現司法公正,平等的重要途徑。兩個《安排》的制定與實施必須以促進國家統一為前提,不論是內地司法機關還是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在相互提供司法協助時,都不得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正因為中國的區際司法協助是建立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之上,而其他複合法域國家的區際司法協助都是建立在同一社會制度的基礎之上的,所以,我們不能隨意嫁接其他複合法域的做法為己用,政治體制導致了中國在開展區際司法協助時必須嚴格遵守“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否則區際司法協助將是無水之源,無本之木。2.多法域送達制度並存多個法域並存是中國法律制度的一大特點。而各個法域長期並存,協調一致有賴於“一國兩制”的成功實施。不同的法域意味着某一法域的當事人、律師或者法院不能當然地在另一法域送達法律文書。從區際送達行為本身來講,它不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具有法律事務性和技術性強的特點,同時又有交通、通信、語言溝通便利的條件。7在多個法域並存的中國開展區際司法協助不僅能起到法域之間協同並進的局面,更能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起到法律制度的互補效應。由於香港沿襲英美法系的法律傳統,實行的送達制度具有強烈的當事人主義色彩,法院不參與具體的調查活動,而由當事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自己完成,而澳門實行的送達制度卻承襲了大陸法系的主要特點,法官在整個訴訟活動中起到主要的作用。司法權和終審權的相對獨立,不隸屬於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受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指導和監督,是兩個特別行政區自成法域的最基本要素,正是這一獨立的司法運作機制,使港澳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得以保持,也是“一國兩制”方針在這些法域的切實體現。8內地的社會主義法律更多地強調的是社會秩序價值,而港澳資本主義地區的法律更多地強調的是個體自由價值。前者反映的是人的社會性,而後者反映的是人的個體性。3.送達制度靈活多變隨着區際司法協助內容的不斷殷實,文書送達制度及相關配套設施也逐一出台,送達制度由安排規定的單一的送達方式轉變為多種送達方式靈活運用的局面。根據《涉港澳司法文書送達規定》第3、4、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向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訴訟代理人、代表機構直接送達,而第7、8、9條和第11條,分別規定了郵寄送達,傳真電郵送達,公告送達,留置送達,通過不同方式送達,並且明確各種方式的送達如何確認問題,在實踐中十分具有可操作性。其中,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送達,是一種充分利用現代化通訊技術的快捷且簡便的送達方式。多種送達方式各司其職,相互作用,發揮送達制度的最大效力。同時,有些法院還在實踐中總結出適用於特殊情況的送達方式,因地制宜,因人而異,發揮制度的靈活性與優越性。4.送達主體嚴格無論是《內港送達安排》還是《內澳送達和取證@DE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安排》中都明確規定送達主體為“中央機關”。這樣做的好處是避開各級法院交叉送達造成文書送達混亂的局面,同時考慮到香港、澳門法院體系有別於內地的法院體系,即使是港澳兩地之間,其法院設置機構也不盡相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在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體制由初級、中級、終審三級法院組成,法院只有審理訴訟的職能,涉及三級法院的行政、財政、司法協助等方面的事宜均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統籌。所以,港澳基本法在司法體制中出現的這種差異是兩大法系的不同所造成的。而在內地,由於地域廣濶,人口眾多,法院共設四級,採取二審終審制,且各級法院數量較多,分佈範圍廣。因此,從簡便高效原則出發,《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第2條明確規定,雙方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均須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進行。但內地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區終審法院也可以直接相互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9而《內港送達安排》第2條則有所不同,規定雙方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均須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高等法院進行。即使是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書的直接送達,也只能委託香港特區高等法院送達,而不是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三)兩個送達《安排》的實施情況近年來,強勁發展的經貿關係和民間互動為三地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提供了巨大的動力和需求,相互之間的司法協助變得不可或缺。內地與港澳的經貿交流和人員往來越來越密切,司法協助的渠道也逐漸暢通,相互之間的司法協助工作必將愈加頻繁。從眾多學者對內地與港澳之間司法協助的專門研究與調研分析來看,實施情況不容樂觀,仍然存在諸多細節上的分歧,安排的落實情況直接影響到涉港澳案件訴訟文書的送達,進而影響到案件審判效率的提高。《內港送達安排》自1999年實施以來,兩地文書送達在困境中前行,其實際效果卻不能令人滿意。最高人民法院萬鄂湘副院長在全國涉港澳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法律文書送達率低,送達難問題未得到緩解,影響港澳商事審判工作的發展,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香港高等法院送達民商事(多為合同糾紛和婚姻家庭案件)司法文書97件,成功率只有35%。101999-2003年年底,內地法院委託香港法院送達司法文書2,500件,其中2003年849件,成功送達385件,成功率為45%,送達週期最快的46天;香港高等法院委託內地送達司法文書300餘件,其中2003年為72件,成功率為51%,送達週期最快的10天。112002-2004年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香港高等法院代為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554件,成功送達173件,成功率為31.2%;香港高等法院委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為送達89件,成功送達54件12,成功率則為60.7%。雖然成功率不是很高,但相比之下,內地要比香港送達成功率略高一些,這些數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兩地民商事訴訟中“送達難”的問題。需要專門指出的是,個別法院違反《內港送達安排》的有關規定或對該《安排》採取消極的態度和做法,不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事。如在內地法院審理的朱延明訴香港文滙出版有限公司一案,香港文滙公司一審敗訴;但在上訴中提出,一審法院沒有依照《內港送達安排》進行送達,在不具備公告送達的情況下使用公告送達方式,使其不知訴訟的開始,喪失了一審答辯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雖然以一審法院亦通過郵寄方式進行了送達,在郵寄妥投的情況下,被告不到庭應訴,責任自負為由維持了原判,但同時亦承認一審法院送達方式“不妥”,“有瑕疵”,認為上訴審時通過香港高等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是比較規範的做法。13廣東省審理涉港澳案件最多的東莞市人民法院更在《內港送達安排》簽訂後不久即坦陳,在實踐中由於委託香港法院“送達率極低,同時還有手續繁瑣等種種不便,我們已經很少利用這一途徑”。14有的則自行派員到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直接送達司法文書或調查取證,造成了不良影響。經過大量的實地走訪與調查研究,筆者同樣發現一些阻礙兩地司法協助發展的問題。內地與澳門在發展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進展較快,已遠遠領先於香港特區。10年來,內地與澳門特區間司法文書送達的成功率可從表1和表2略見一斑。表內數據在相當程度上說明,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法院都依據《安排》的要求,各行其職,盡其所能,積極穩妥地為對方司法文書送達的請求提供便利和司法互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是令人可喜的。據統計,從2001年7月3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內地各法院向澳門特區終審法院請求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已達288件,加上調查取證9件,二者合計297件。其中,完成送達司法文書案件為179件,成功率達63%;未能執行送達的為109件,未成功的佔請求總數(288件)的38%。同一期間,澳門特區法院向內地@DEG@
  • 內地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現狀及其完善思考人民法院委託送達司法文書的數量也在逐年增加,收件數分別為52件。其中,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已完成23件,約佔總數的45.10%,未完成28件,佔總數54.90%,待完成的1件。15表1內地法院向澳門終審法院請求送達文書與調查取證項目年份請求數結案數未結案數成功率(%)2001-20023327681.82002-200353449832003-200467491873.12004-200578601876.92005-200650446882006-20074132978.12007-20083328584.82008-20093732586.52009-20103230293.82010-201139291074.4資料來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年度年報(2010-2011年)》整理而成。表2澳門終審法院向內地法院請求送達文書與調查取證項目年份請求數結案數未結案數成功率(%)2001-200232166.72002-2003862752003-200487187.52004-200587187.52005-2006141401002006-2007141401002007-20082721677.82008-20091715288.22009-20103124777.42010-20113428682.4資料來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年度年報(2010-2011年)》整理而成。自2001年7月3日至2011年8月31日止,內地各法院向澳門特區終審法院請求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已達463件(含少量調查取證)。其中,完成送達司法文書案件為380件,未能成功送達而結案的案件為130件,佔總數的34%。成功率達82%,未結案佔總收案數的19%;累計成功送達的有250件,約佔總數的54%。16具體來說,十餘年來,內地向澳門特區終審法院請求司法文書送達的件數總體上保持低位的平穩態勢,前5年曾出現過兩頭低中間3年高並呈現急劇增多的情形,如在2001-2002司法年度中只有33件,已處理完結的有27件,未結案的有6件。隨後3年有持續大幅度的增多,2004-2005年達到最高峰,扣除上年未結清的存案,請求數高達60件,幾乎是接近第1年和第5年的一倍,隨後的6個年度較之前幾年有明顯下降的趨勢,最少年份只有24件(2007-2008年),並在後4年徘徊於24至37件之間。其中,2008-2009和2009-2010年分別為32件和27件,2010-2011年略有上升和反彈,達到37件,比2009-2010年度足足多出了10件。17同期,澳門特區法院向內地人民法院委託送達司法文書數量也在逐年增加,2001-2011年澳門特區終審法院向內地各法院請求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共144件。其中,完成送達司法文書案件為138件,送達率為95.8%,10年來,累計未結案達26件,佔總收案數的18.1%;成功送達的有66件,佔總數的45.8%,未成功送達而結案的有72件,佔總數的50%。18比較而言,澳門特區法院向內地各法院委託調查取證數量較多,送達司法文書相對有限。調查取證每年呈遞增態勢,2008年達到7件,是同一時期內地的3倍多,遠遠高出內地眾多法院完成對澳門所請求的調查取證。19從文書送達的請求數量看,澳門起步較晚,相比之下,澳門特區法院向內地各法院委託文書送達的請求數量相對較少,僅僅是同期內地人民法院通過澳門終審法院委託澳門各法院送達司法文書的18%,即五分之一強。但從兩地人口比例上看,澳門人口基數小,按人均分攤,實際上澳門特區委託內地法院司法協助的案件比內地委託澳門特區法院的要多。20二、內地分別與港澳關於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安排的各自特點經過內地與港澳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之間的密切協商,1998年和2001年內地分別與港澳簽署了《內港送達安排》和《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從兩個“安排”為數不多的條文內容來審視,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盡相同的明顯差異。(一)《內港送達安排》的基本特徵1.送達主體明確依《安排》第2條規定:“雙方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均須通過省級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書可直接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送達。”凡是內地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港澳案件時需向香港的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司法@DE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文書時,均需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委託香港高等法院送達;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送達。相反,凡由香港高等法院或其下級法院審理的涉及內地案件需向內地送達司法文書的,均應通過高等法院向內地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委託申請。按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的規定,終審法院只負責聆訊高等法院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因此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一審法院的職能不同。這或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未以終審法院為代表簽署協議及作為主管機關的原因。212.送達文書範圍過窄依《安排》第9條的規定:“本安排中的司法文書在內地包括: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授權委託書、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送達回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傳票、狀詞、誓章、判案書、判決書、裁決書、通知書、法庭命令、送達證明。”由此不難發現,兩地通過主管機關相互送達的文書僅限於民商事領域,並未涉及刑事司法文書及其他文書,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其中民事部分的文書依然可以按照《內港送達安排》的規定執行,這也將重新擴大司法文書送達的範圍。3.送達途徑單一《安排》僅規定了一種送達途徑,即法院直接委託的途徑。這種方式與國家間文書送達的“中央機關”途徑相比符合高效務實的原則。22但長期以來,除了外交途徑的送達,很多民間組織在文書送達方面也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如海峽兩岸就曾通過台灣海基會和大陸海協會進行委託送達。若港澳特區也能參考大陸與台灣地區的做法,對通過一些民間組織進行委託送達予以認可,合理地擴大送達途徑,以減少法院系統的送達任務,也不失為一種不錯的明智選擇。4.送達期限與其他司法文件不一致在不能採用其他方式送達司法文書的時,法院往往採取公告送達,即在法院指定的一些公共場所張貼和通過報紙、電視台、網絡上登載公告,使受送達人在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受領司法文書。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後,就視為已經送達文書。對於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送達期限,內地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釋、安排、批覆、紀要等規定內容表述不一。比如,1987年最高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的送達期限為6個月;1989年最高法院頒佈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的適用國內案件公告送達期限的規定,即3個月;2001年最高法院針對上海高院請示進行答覆,認為對於涉港澳台案件的公告送達期限為6個月;2005年最高法院發佈的《第二次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又規定涉港澳台案件公告送達期限為60天。此次發佈的《涉港澳送達規定》第9條規定了公告送達期限為3個月,與涉台案件一致,比涉外案件的送達期限減少3個月。若各種送達時間不能協調一致,勢必會導致司法效率無法提高。(二)《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的主要特色過去幾年的發展見證了澳門與內地區際司法合作步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使澳門特區後來居上,成為與內地在創建區際司法協助和互動機制方面發展最快的法域,使《澳門基本法》第93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構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的規定在實踐中不斷具體化,體制化,從而得到有效落實。歸結起來,《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1.委託主體明確澳門法院體制由初級、中級、終審三級法院組成,法院只有審理訴訟的職能,涉及三級法院的行政、財政、司法協助等方面的事宜均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統籌。而在內地,由於地域廣濶,人口眾多,法院共設四級,且各級法院數量較多,因此,從簡便高效原則出發,《安排》明確規定,雙方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均須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澳門終審法院進行。23自此,兩地法院通過各自的法院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實現了兩地法院系統的融合,體現了法域平等的理念,但是這種制度的缺陷也同時應運而生,由於缺乏最高的司法機關,各個法域之間司法協助的效力就大大減弱,現階段只能依靠司法機關之間友好協商解決。2.適用範圍更廣與《內港送達安排》相比,2001年的《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適用範圍顯然更為寬泛,同時包括了民商事案件中調取證據的具體規定。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之所以沒有達成關於調查取證的內容,是因為制度的根本差異導致在調查取證這一方面還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另外,《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中明確提出了在司法文書送達和調取證據中適用社會公共秩@DEI@
  • 內地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現狀及其完善思考序或社會公共利益保留的規定。雖然內地與澳門特區同屬於大陸法系,法律制度與法律傳統差異不是很大,但在《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中確定了社會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保留的制度,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個法域並存造成了中國許多涉港澳的案件類型十分複雜,除了不涉及主權問題之外,其他衝突似乎與涉外案件相差無幾。3.排除直接向內地當時人送達的方式在起草《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時,澳門方面曾提出司法文書直接送達的問題,即“委託方的司法人員可在受託方司法人員的陪同下,在對方境內直接進行送達。”當時澳門特區涉及珠江三角洲的案件較多,如兩區域內的司法人員可以相互採取直接送達方式,會更為快捷和有效。《內澳送達與取證安排》最終沒有採納向內地當事人直接送達的方式,主要是考慮《安排》生效之後,在內地不僅限於珠江三角洲地區,而是涉及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如果內地人民法院對涉澳案件都可以到澳門特區直接送達,不僅數量多,而且將增加澳門一方的實際負擔,內地辦理赴澳手續也較為複雜和繁瑣,不能像香港那樣,簽注一次往返兩次,而只能一次簽注,往返一次。所以《安排》沒有採用直接送達方式。24三、內地與港澳民商事文書送達制度存在的不足與問題三地在文書送達司法互助上,早期中國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了制度性安排,執行初期實際效果並不理想,後期有所改觀,尤其是內地與澳門之間的司法文書的成功率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需要面對和解決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內地與香港、澳門民商事文書送達的《安排》已經實行了十多個年頭,在推動三地開展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的進展。據最新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3,333件,同比上升5.66%,其中審結一審涉港民商事案件7,972件,同比上升20.22%,審結一審涉澳民商事案件422件,同比上升28.27%25,當然,在取得喜人成績之餘,依然有人疾呼送達之難,訴訟效率之低。在司法文書送達方面,雖然內地與香港、澳門兩地簽訂了區際協議,但在執行過程中,仍然存在送達率偏低的問題,這是不爭的事實。以廣東省為例,從統計數據審視,2003年省高院委託港澳法院送達187件,成功送達的只有106件,有81件不能成功送達,送達成功率為56%;其中,委託澳門法院送達的僅2件,均出現兩個月後無音訊而不能成功送達的情況。送達不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內地委託送達的法律文書記載的地址不詳,或者雖地址無誤,但未能送達至受送達人,且經再次送達仍不成功。在上述不成功送達的81件中,就有34件屬於上述情況,佔不能送達案件的42%。涉港澳司法文書送達率低的問題,影響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也是涉港澳商事案件頻繁使用公告送達方式的一個重要原因。26筆者通過大量的數據分析與實證研究,認為制約內地與香港、澳門民商事文書送達的主要原因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點:第一,經濟因素的制約。隨着中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市場經濟地位的逐步確立,在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地港澳人口流動量增加,因為開展業務的需要,長期沒有固定住所,也沒有經常居住地可供參考,一旦涉訟難以查找其實際住所,造成了許多文書無處送達;有的當事人認為公告費太高,不願登報公告。有的地區經濟落後,交通不便,信息閉塞,不適合直接送達。第二,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有的當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素養,對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一貫持有錯誤的認識,認為一旦簽收了法院送達的材料,可能會對自己不利而拒收。有的當事人無視工作人員的解釋,對於送達的文書“一概不收”。有的當事人則認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將承擔無法估計的法律風險,因害怕敗訴,而拒絕簽字。一些當事人還認為糾紛只要到法院就能解決,在起訴時,許多原告根本不清楚被告的詳細地址或具體聯繫方式,而是寄希望於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第三,有關群眾、單位組織不配合。在留置送達中遇到的困難更是不勝枚舉,一些單位,企業或部分群眾對法院工作存在不理解或敵對情緒,不願意主動配合法院的送達工作。有時故意隱瞞受送達人的詳細地址或具體聯繫方式,有時提供錯誤信息誤導法院工作人員,有時還惡意阻攔,致使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完成任務,使得很多案件超過規定的送達時限。第四,法院自身原因。○1送達管理制度混亂,在法院內部,具體負責送達的人員不夠明確,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又未能取得較好的送達效果。○2公告送達所依賴的媒介影響力有限,版面有時缺少必要的內容,不利於普通人的理解,使受送達人或其近親@DE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屬、所在單位、組織,對案件事實、裁判情況缺乏理解及重視,有礙發揮公告送達應有的功效。27審判人員責任心不強,執業水平及職業道德不高。送達人員敷衍了事,濫用留置送達。○3內地法院與港澳地區法院系統之間還需進一步協作與配合,理順委託送達的思路,有的受託法院對委託法院委託送達的訴訟文書,未能及時送達或者推諉送達,以致委託法院怕辦理委託送達,寧願辦理郵寄送達。○4法院辦案經費緊張和地區交通落後等因素,制約訴訟文書的直接送達。作為創建中的區際司法協助體制安排本身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缺陷。一是《內港送達安排》第7條只語焉不詳地規定:“受委託方對委託方委託送達的司法文書的內容和後果不負責任”,而沒有對“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作出規定;而其後內地與澳門簽訂的《送達和取證安排》第8條中則明確允許受委託方可以“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理由拒絕執行受理事項。二是“確認收悉”和“確認送達”存在差異。《內港送達安排》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這裏僅要求能夠確認收悉的方式,而不是要求確認收悉)向受送達人送達。”其第12條規定:“受送達人未對送達履行簽收手續,但如有其他可以確認已經送達的情形,視為送達”。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參考和借鑒了2000年7月1日生效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簡稱《海訴法》)第80條之規定,即海事訴訟法律文書的送達可以採用“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這顯然是考慮到海事案件涉外因素複雜性、船舶流動性、時間緊迫性、航運企業經營方式靈活、隱蔽性、訴訟文書特別困難性等實際情況,增加了一些送達方式。28與此相適應,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12月3日發佈的《關於適用〈海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55條特別強調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送達的,應確認受送達人確已收悉。顯然,在內地與香港跨境訴訟並不具有海事訴訟特殊性的同時,《海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確認收悉”的要求正在被“確認送達”所淡化。畢竟送達和收悉並非是一回事。因為有效送達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日後涉外判決能夠域外得到認可與執行的重要前提條件。送達的實質在於使當事人知悉訴訟的開始,而不簡單地是一種程序機械的完成。29四、內地與港澳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若干完善建議無論是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還是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在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等涉及三地司法協助方面會遇到更多需要解決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客觀上也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文書送達在內的一套相對健全和便捷的司法互助制度。(一)改進公告送達制度,減少其使用頻率公告送達是一種以推定理論為基礎的擬制送達。法律審判以推定的法律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是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益相互博弈並相互妥協的結果。從經濟和效率的角度來看,公告送達不一定非要人民法院報上刊登,而應當根據具體的案情“以最有效地傳遞訴訟信息”為標準來確定方式。30根據中國內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公告送達的條件是不能採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但實踐中,大多數法官在未通過適用其他送達方式的情況下,就直接適用公告送達,造成了其他送達方式在特定案件中無法發揮作用的尷尬局面。有鑒於此,筆者建議,實踐中可以允許公告送達和其他送達方式齊頭並進或者同時進行,但應根據最先實現送達的送達方式確定送達時間,防止和減少公告送達期間長、送達方式單一和送達率低的現象發生。為了減少公告送達的次數,有必要強調在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公告送達方式,與此同時,公告送達的手段有待拓展,比如在互聯網上發佈公告,眾所周知,新浪、搜狐等知名網站比《人民法院報》更具信息傳遞功能。(二)憑藉《安排》的方式送達通過《安排》確定的方式送達,盡可能使兩個送達《安排》的內容落到實處。就福建省法院系統來說,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是辦理涉港澳案件訴訟文書送達的機構。在福建省法院系統機構改革前,涉港澳案件的審理分散在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經濟庭,當時由於各地法院受理涉港澳案件數量不均衡,有的地方受理的涉港澳案件少,可能有的根本就不知道還可以通過適用兩個安排來送達司法文書,有的法院就算有受理了一定數量的涉港澳案件,一般也樂於採用其他幾種方式送達,而沒有採用通過兩個安排的送達方式來送達。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可能是由於審判實踐中,涉港澳案件的司法文書通過向訴訟代理人、代表機構、郵寄送達都達到送達的目@DEK@
  • 內地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現狀及其完善思考的,而無需採用通過不太熟悉的兩個安排來送達,或在審判實踐中通過直接向訴訟代理人、代表機構、郵寄送達無法取得實際效果後,取而代之的是採用了公告送達的方式,從而避開了通過兩個安排來送達的做法。如果通過適用兩個安排來送達,也存在一些實際問題:一是勢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審判人員的工作量,二是通過“安排”進行送達的期限也不短,往往要耗費兩個月以上的時間。不可否認,有的地方不願意適用兩個《安排》來送達也有一種不太情願的原因和因素,通過兩個《安排》來送達,對香港、澳門的法律制度要有一定的瞭解和熟悉,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對香港、澳門的法律制度瞭解很深的審判人員並不多,同時有的地方的審判人員對兩個安排的送達程序知之甚少,瞭解有限,導致了目前適用安排來送達的情況不多就不足為奇了。31因此,在司法文書問題上,兩個《安排》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安排》的條款,沒有規定的,才可以適用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發佈的《涉港澳送達規定》,即使兩個《安排》與內地《涉港澳送達規定》存在交叉和重合之處,在具體引用時,理應以《安排》作為依據。(三)進一步簡化送達程序,提高送達效率現有的《涉港澳送達規定》對委託送達司法文書的規定比較嚴格,操作起來比較繁瑣,耗時費力,且未達到理想的效果。由於香港,澳門特區長期以來受涉外因素的影響,部分文書需要通過提供翻譯文本才能符合要求,這就要求法院內部有專員從事翻譯工作,而翻譯的版本無法求得統一,質量也參差不齊,這將降低送達的成功率。不僅如此,法院還需將這些準備好的文書逐級報送給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再將文書轉送對接法院,對接法院再轉遞給執行送達的法院。文書送達後,送達回執需按同樣的路徑回到初審法院,這個程序費時費力,因此,在今後修訂司法解釋時,是否應當考慮無須通過各自所在的高級法院進行,而應當給予需要通過委託送達司法文書的法院直接向受送達人所在地法院直接發出委託的權力,受送達人所在地法院在收到委託後,審查委託手續是否完備,如果一切手續齊全,應當及時、快捷地完成送達;如不能送達,應當及時直接退回給委託法院,並說明不能送達的原因,以便於委託法院採取其他送達方式。(四)在實踐中探索新的送達方式廈門、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建議借鑒《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規定的送達方式,即嘗試通過專業網站發佈公告送達等送達途徑和方式。《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的送達方法比《民事訴訟法》更加靈活。該條第1款第3項規定“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就包括傳真送達、電子郵件送達、協商送達等其他適當方式。實行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轄後,各級有權受理的法院基本上都具備了辦公計算機化,建構局域網絡,創設專業網站的物資條件。通過點擊專業網站,在該網站發佈公告,發送電子郵件。32其中,對於港澳特區的當事人通過傳真送達、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應當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已收到有關訴訟文書。(五)通過當事人協商,盡可能地發揮郵寄送達的作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全省推行涉外商事案件一、二審送達確認書,這就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確認在一、二審期間採用郵寄送達方式,還可以確認訴訟文書代收人,確認人,代收人如地址有變動,應事先通知受訴法院,如不通知,人民法院按已確認地址送達即可。33郵政部門的郵件回執載明所郵寄的訴訟文書種類的,可以根據郵件回執中關於郵件由受送達人簽收的記載認定所郵寄的某類訴訟文書已送達。郵件回執沒有載明所郵寄的訴訟文書種類的,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某類訴訟文書已送達的依據。對不提交送達地確認書的當事人,訴訟文書的送達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以雙掛號的方式交郵局送達。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泉州市郵電局聯辦的特快司法專遞效果不錯,送達成功率達到90%以上。34上述靈活、務實的做法,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送達成功率也逐年提高,值得中國內地和港澳司法部門參考和借鑒;同時,應將這些成功的經驗發揚光大,通過協商把這些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細化並體現在內地和港澳之間的送達安排之中。在完善和改進兩個《安排》方面,應採取如下舉措。第一,將公共秩序保留條款納入《內港送達安排》的相關條款之中,以便與《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相吻合或趨同。第二,對《內港送達安排》的文字表述作適當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強化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方式而不是確認送達。第三,由內地單方面作出改進措施轉變為兩地共同遵循的送達規則。面對跨境司法文書送達困難,兩地理應拓寬送達方式,除了通過司法機關的送達合作之@DE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外,還可以通過磋商的途徑把內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涉港澳送達規定》中新的行之有效的送達方式充實到《內港送達安排》和《內澳送達和取證安排》中去,如規定可以向企業代表人、負責人或分支機搆送達,或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除非受送達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表明其無權代為接受送達。同時,力求送達方式多樣化,包括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從而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合作機制,滿足兩地實際需要的多種送達方式,以提高司法效益。註釋:1李雙元主編:《國際民商事訴訟程序導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287頁。2《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送達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通知》,載人民網: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2/113707199201.html,2012年12月20日。3陳力:《一國兩制下的中國區際司法協助》,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60頁。4寇麗:《廣東與香港司法協助協議》,載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編:《紀念澳門基本法實施10周年文集》,第259頁。5陳斯、熊毅軍:《關於東莞市兩級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審判的調查報告》,載於《民事程序法研究》,2004年。6見涉外離婚網:http://www.lihun.net/Article/law/fagui4/200903/5108.html,2012年11月7日。7見廣東法院網:http://www.gdcourts.gov.cn/fytw/hsss/t20110418_38782.html,2012年10月15日。8徐靜琳:《論澳門法域的基本框架及其特色》,載於《上海大學學報》,2006年第2期,第15頁。9邵文虹、于曉白:《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與調取證據的安排》,載於《人民司法》,2001年第12期,第5頁。10杜以星:《廣東涉港澳民商事訴訟中送達的理論與實踐》,載於呂伯濤主編:《中國涉外商事審判熱點問題探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58-272頁。1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當前涉港澳民商事審判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載於《人民司法》,2005年第8期,第8頁。12李繼:《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司法協助面臨的障礙與對策》,載於呂伯濤主編:《中國涉港澳商事審判熱點問題探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57-258頁。13《朱延明訴香港文匯出版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上訴案》,載於陶凱元主編:《廣東知識產權案例精選》(第二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7-63頁。14陳斯、熊毅軍:《東莞法院涉外案件調查》,載於148宜春法律諮詢頻道:http://www.wen148.com/lawyer/ar.asp?id=583,2012年12月16日。15宋錫祥:《中國內地與澳門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成效、問題及其完善建議》,載於《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8期,第93頁。16《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年度年報(2010-2011年)》,澳門:澳門終審法院,2012年,第81頁。17同上註。18同上註,第82頁。19同註15。20同上註。21同註3,第69頁。22同上註,第74頁。23同註9。24同上註。25《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工作報告》,載於最高人民法院網站:http://www.court.gov.cn,2011年11月7日。@DFC@
  • 內地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現狀及其完善思考26陶凱元:《廣東法院涉港澳台商事審判的實踐、探索與展望》,載於《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年會發言代表論文集》,2005年,第49-50頁。27趙軍勝:《當前民事訴訟中訴訟文書送達問題綜合研究》,載於中外民商裁判網:http://www.zwmscp.com/a/susongchengxu/susongchengxu/2010/0709/6778.html,2011年11月7日。28陳憲民:《海商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374-375頁。29張憲初:《數點雨聲風約住──香港回歸以來與內地民商事司法協助進展回顧與檢討》,載於《人大法律評論》(第二輯),2011年,第29-30頁。30《公告送達制度有待完善》,載於江西法院網:http://j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0661,2011年11月7日。31張果、黃志江:《論涉港澳商事案件的送達問題》,載於《福建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第90-91頁。32同上註,第91頁。33同上註。34同上註。@DFD@
  •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一、目標與方法(一)調查目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已經在澳門實施了近13年。作為國家一項開創性事業,“一國兩制”已展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成為澳門經濟騰飛、民生改善、社會和諧的最有效保障。為了不失時機地瞭解廣大居民在特別行政區制度下的生活感受,適時掌握居民的意願及訴求,搜集並探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一國兩制”下的生活滿意度、對一些重大問題的評價及期許,定期開展具科學性、針對性的民意調查,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此次是本中心開展的第四次“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把本次調查結果與前三次的結果作比較對照,將有利於及時了解及檢視澳門的社會變化,以及更好地理解澳門居民對調查中各項指標的感受及評價。(二)研究方法1.調查形式是次調查以電話訪問形式進行,問卷的設計既參照國際通用慣例,又緊貼澳門社會現實,採用多選題與單選題、評分題與評價題並重的做法,選項以封閉式選項為主,評分題由0到10分,評價題基本上分5個等級。問卷包括17項必選題,涵蓋了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社會生活現狀的評價、對社會核心價值觀及國家認同感等的思考和反應。本次民調項目相對簡化,重點突出,強調主題,又便於溝通操作。2.訪問對象民調以常住人口中年滿18歲或以上的澳門各界人士為取樣目標對象,強調居民成分的代表性與取樣的隨機性。3.抽樣方法從《澳門住宅2011電話用戶名錄》中隨機抽取了6,073個電話號碼,組成第一階段的電話號碼清單,並對其中300個號碼進行隨機處理,再隨機混進第一階段的電話號碼中,最後形成6,373個電話號碼組成的預期電話號碼訪問清單。4.資料搜集調查訪問於2012年11月19-23日期間進行,全程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統籌,澳門理工學院超過30名經認真培訓的高年級學生作訪問員。調查過程中,有1,107名18歲以上居民成功完成問卷調查,合作率為29.15%。統計結果處於95%的置信水平,3%的誤差範圍內。故是次調查數據應具較高可靠性與客觀性。@DFE@
  •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二、問卷結果分析Q1.請問您認為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是否成功?表1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評價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成功16314.72比較成功26123.58尚算成功53548.33不成功635.69非常不成功70.63不知道/拒答787.05合計1,107100圖1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評價23.58%48.33%0.63%5.69%7.05%14.72%非常成功比較成功尚算成功不成功非常不成功不知道/拒答分析: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給出“非常成功”和“比較成功”評價的居民共424人,佔38.3%,連同給出“尚算成功”評價的居民共959人,佔86.63%,這與2012年中同類調查結果(86.16%)相若。這說明大多數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在澳門的實踐繼續持正面和肯定的評價,其中,給出“非常成功”和“比較成功”評價的比率,增加了3.53%,更加說明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在澳門貫徹執行的信心有所增加。此外,給出“非常不成功”和“不成功”評價的有70人,佔6.32%。與2012年中同類調查結果下降了2.04%。所得數據印證了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方針政策的評價總體上保持了朝向正面發展的態勢。Q2.請問您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是否有信心?表2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信心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有信心16314.72比較有信心33630.35尚算有信心42738.57沒有信心1079.67完全沒有信心181.63不知道/拒答565.06合計1,107100圖2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信心30.35%38.57%9.67%1.63%14.72%5.06%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沒有信心完全沒有信心不知道/拒答分析:表示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非常有信心”和“比較有信心”的居民共499人,佔45.07%,連同選擇“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共926人,佔83.64%。與2012年中的同類數據相比,上升了約2%,其中,選擇“非常有信心”和“比較有信心”的居民上升了約3%。選擇“沒有信心”和“完全沒有信心”的居民共125人,佔11.3%,與2012年中的同類數據相比,下降了3.44%。數據表明澳門居民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信心程度仍然相當高,這一高水平顯然源自澳門在回歸以後,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優勢,因勢利導,經濟快速發展,民生大幅改善,政治、社會、文化各方面都有了明顯進步的社會現實。@DF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Q3.請問您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否有信心?表3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信心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有信心26523.94比較有信心40136.22尚算有信心32629.45沒有信心635.69完全沒有信心131.17不知道/拒答393.52合計1,107100圖3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信心36.22%29.45%1.17%5.69%23.94%3.52%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沒有信心完全沒有信心不知道/拒答分析: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有超過兩成(23.94%)的居民表示“非常有信心”,表示“比較有信心”的居民為36.22%,連同表示“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合共992位,佔89.61%,即接近九成,比2012年中同類數據(89.04%)略有上升。表示“沒有信心”和“完全沒有信心”的居民合計76人,佔6.86%,比2012年中同類數據(7.46%)略有下降。這一升一降,反映出澳門居民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充滿信心。回歸後,中央始終堅持“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全力支持特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透過開放“自由行”和CEPA、橫琴加速開發、粵澳合作框架協議落實,中央政府向澳門提供了實質性的支持,令澳門可以從祖國內地的快速發展中享受到越來越多的發展機遇和源源不竭的發展動力,發展前景樂觀。不久前舉行的十八大進一步闡述“一國兩制”方針的科學內涵,明確提出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表達了堅決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的堅定立場。這些無疑十分有助於保持澳門居民對中央政府的高度信心。Q4.請問您對澳門特區政府現階段施政滿意嗎?表4對特區政府現階段施政的滿意度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滿意827.41比較滿意22520.33尚算滿意52747.61不滿意19217.34非常不滿意413.70不知道/拒答403.61合計1,107100圖4對特區政府現階段施政的滿意度20.33%47.61%17.34%3.70%3.61%7.41%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尚算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知道/拒答分析:對澳門特區政府施政表示“非常滿意”和“比較滿意”的居民共307人,佔27.74%,連同選擇“尚算滿意”的居民共834人,佔75.35%。選擇“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居民共233人,佔21.04%。超過七成五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施政持肯定態度,表明政府強調科學決策和構建“陽光政府”的依法施政方針是合理的、正確的,符合民意的。2012年即將過去,特區政府延續了過去的惠民政策,向每位永久性居民派發8,000元,非永久居民派發4,800元。萬九公屋逐步落成,順利配售,低收入家庭渴望上樓的願望得到實現。這些惠民措施得到了居民認可,因此和2012年中的數據相比,表示“非常滿意”和“比較滿意”的居民上升了5.63%,表示“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居民則下降了4.48%。這一升一降,說明特區政府現階段將民生的改善作為施政的重點是符合民意的,且取得了一定成效。超過兩成居民仍對特區政府現階段的施政給出負面評價。這表明特區政府的施政仍有很多具體工作要進一步做實做好,應採取切實的措施,有效紓緩民困,使更多的居民得到看得見的實惠。@DFG@
  •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Q5.請問您對自己作為澳門特區居民是否感到自豪?表5對自己作為澳門特區居民的自豪感結果項目人數%非常自豪18917.28比較自豪27525.14尚算自豪43739.95不自豪12411.33一點都不自豪322.93不知道/拒答373.38合計1,094100圖5對自己作為澳門特區居民的自豪感25.14%39.95%11.33%2.93%3.38%17.28%非常自豪比較自豪尚算自豪不自豪一點都不自豪不知道/拒答分析:在1,094位受訪的澳門居民中,為自己身為澳門居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共464位,佔42.42%;連同選擇“尚算自豪”的居民共901位,佔82.37%。比2012年中同類調查數據(81.9%)略有輕微上升。感覺“不自豪”和“一點都不自豪”的居民共156位,佔14.26%,比2012年中數據(15.02%)略有輕微下降。澳門特區作為中國僅有的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享有高度自治權。在國家的“十二五”發展規劃中,澳門被定位為世界級旅遊休閑中心,此舉有助於澳門國際地位的提升。此外,在全球性金融財政危機仍在延續的情況下,澳門政治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的社會現實,無疑使絕大部分居民為自己生活在澳門這個蓮花寶地而感到自豪。持反向意見的居民亦佔近一成半,數據偏高,值得政府與社會進一步重視。Q6.請問您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是否感到自豪?表6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的自豪感結果項目人數%非常自豪26324.37比較自豪27225.21尚算自豪38135.31不自豪898.25一點都不自豪353.24不知道/拒答393.61合計1,079100圖6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的自豪感25.21%35.31%8.25%3.24%24.37%3.61%非常自豪比較自豪尚算自豪不自豪一點都不自豪不知道/拒答分析:在1,079位受訪者的中國公民中,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居民共535人,49.58%,連同感覺“尚算自豪”的居民共916位,佔84.89%。與2012年中的數據(83.32%)相比,有輕微上升。選擇“不自豪”和“不點都不自豪”的居民有124位,佔11.49%,與2012年中數據(12.7%)相比,有輕微下降。這一升一降,表明澳門居民對工作生活在澳門感到自豪的同時,心繫祖國。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特別是近些年來綜合國力迅速增強。十八大提出2020年實現兩個翻番,屆時全國將正式進入小康社會。正是有了“一國”的巨大優勢和國家的強大支持,澳門特區才得以在短短十幾年間實現跨越式發展。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對自己身份認同感較高,體現了“一國兩制”下的澳門居民國家認同和當家作主的滿足感。@DF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Q7.請問您認為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是甚麼?(可多選)表7對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觀的看法結果項目人數%“一國兩制”56651.13愛國愛澳52647.52以人為本、尊重人權52147.06公正、法治37533.88民主、自由47342.73尊老、愛幼、感恩54649.32文明禮儀、多元包容49844.99自強不息、自主開拓35431.98其他504.52分析:這是一道多選題。前三位選擇依次是:“一國兩制”(566人,51.13%)、“尊老、愛幼、感恩”(546人,49.32%)、“愛國愛澳”(526人,47.52%),前三項選擇與2011年末、2012年中調查的結果完全相同,證明這三項價值觀作為主流的核心價值,其重要性持續得到澳門居民的普遍和高度認同。也表明這三項核心價值已經在澳門基本定型,固化在澳門居民的內心深處。“一國兩制”實踐在澳門至今將近13年,澳門回歸後所取得的驕人成就已經證明了它的巨大生命力和科學性,因而獲得居民認同人數最多。“尊老、愛幼、感恩”證明了澳門是一個人情味濃厚,人與人之間聯繫緊密的和諧社會。“愛國愛澳”的高認同度證明了愛祖國、愛澳門的家國情懷已經深入人心,它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在澳門居民情感領域的自然流露和必然反映。“以人為本、尊重人權”(47.06%)、“文明禮儀,多元包容”(44.99%)、“民主、自由”(42.73%)均超過4成的認同,均是澳門居民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元素。圖7對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觀的看法51.1347.5247.0633.8842.7349.3244.9931.984.52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一國兩制”愛國愛澳以人為本、尊重人權公正、法治民主、自由尊老、愛幼、感恩文明禮儀、多元包容自強不息、自主開拓其他%@DFI@
  •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Q8.請您用0-10分來表示生活在澳門的幸福程度。(10分表示非常幸福,0分表示非常不幸福)Q9.請您用0-10來表示生活在澳門的自由度。(10分表示非常自由,0分表示非常不自由)Q10.請您用0-10分來表示澳門特區的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10分表示法治與社會公平度非常高,0分表示沒有法治與社會公平)表8受訪者所感受到的幸福程度、自由度、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幸福程度6.78自由度7.38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5.67圖8受訪者所感受到的幸福程度、自由度、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6.787.385.67012345678幸福程度自由度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分析:在澳門居民對上述三個項目的評分中,自由度得分最高,為7.38分,其次幸福程度為6.78分,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為5.67分。與過往類型調查相比,分數高低順序相同,分數差異輕微。澳門居民的各項自由得到了《澳門基本法》和法律的有力保障,覆蓋面十分廣泛,涵蓋了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的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居民享有的自由程度高、範圍廣,因此獲得了7.38的較高評分。居民的幸福程度為6.78分,也屬於較高水平。2012年,特區政府延續過去惠澤民生的多項措施,包括繼續與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提高現金分享金額,提升養老金金額等,實施額外退稅措施等,有助於緩解通脹壓力,完善各項民生福利的長效機制。此外,澳門的失業率長期維持在低水平,2012年8-10月為1.9%,使澳門居民的幸福感得到提升。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的平均得分為5.67分,與2011年中和年末的數據相比,雖有輕微下降(2011年中和年末的數據分別為5.75分和5.83分),但仍屬於較佳水平。澳門的法律體系較完備,司法獨立且運作良好,法治水平相對不低。然而由於歷史和社會原因,法案諮詢、司法語言調整不夠和普法教育力度不足,居民對法律的認知還有待加強,完善的人才公平競爭機制亦欠到位。澳門的法制改革和相關的制度建設尤其是政府行政規章的健全依然存有頗大提升空間,特區政府理應予以重視。@DF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Q11.請問您澳門回歸13年來個人的生活狀況是否有改善?表9澳門回歸13年來個人生活狀況的改善情況結果項目人數%有明顯改善17515.81有改善37233.6略有改善30127.19沒有改善16114.54比以前差756.78不知道/拒答232.08合計1,107100圖9澳門回歸13年來個人生活狀況的改善情況33.60%27.19%14.54%6.78%2.08%15.81%有明顯改善有改善略有改善沒有改善比以前差不知道/拒答分析:選擇“有明顯改善”、“有改善”的居民共547位,佔49.41%,加上選擇“略有改善”的居民則共有848位,佔76.6%。這表明大部分居民認為回歸十多年來個人的生活狀況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認為“沒有改善”的有161人,14.54%,“比以前差”的則有75人,佔6.78%,兩項合計為21.32%,比2012年中數據(20.76%)略有上升。受惠於賭權開放政策,澳門的經濟保持了快速增長,2011年人均GDP超過6.6萬美元,在全球華人社會中位居前列。澳門居民已經連續多年獲得現金分享及其他福利待遇,超過七成人擁有自己的房屋,特區政府對教育、文化的投入逐步加大,這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澳門居民的精神生活。不過,仍有約兩成居民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仍然有限,通脹壓力、樓價高企等因素仍給小部分居民帶來較為沉重的壓力。故此,貧富差距問題有待特區政府和各界進一步關注,並採取短中長期措施,切實改善民生,提高澳門居民的生活幸福感。Q12.請問您認為在澳門個人的發展空間如何?表10對在澳門個人的發展空間的看法結果項目人數%非常廣濶464.16比較廣濶14613.19尚算廣濶35932.43空間較小32129沒有甚麼空間14112.74不知道/拒答948.49合計1,107100圖10對在澳門個人的發展空間的看法13.19%32.43%29.00%12.74%8.49%4.16%非常廣濶比較廣濶尚算廣濶空間較小沒有甚麼空間不知道/拒答分析:認為“非常廣濶”(46人,4.16%)和“比較廣濶”(146人,13.19%)的居民共192人,佔17.34%;連同認為“尚算廣濶”的居民則共有551人,49.77%,與2012年中數據(53.63%)相比略為下降,低了3.86%,而且還降到五成以下。認為“空間較小”(321人,29%)和“沒有甚麼空間”(141人,12.74%)的居民合計462人,41.74%,與2012年中數據(40.52%)相比,有輕微上升。且四成多居民認為欠缺發展空間,比例顯然偏高。上述數據及其升降狀況非常值得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予以高度關注,在看到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要有危機意識,要對造成澳門居民感覺發展空間小的箇中緣由認真進行分析,並思索對策。澳門產業結構過於單一,且高度依賴博彩業,已經引發了居民對澳門發展前景的擔憂,因此,推進產業適度多元化是勢在必行,迫在眉睫。@DFK@
  •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Q14.您對澳門今後經濟、社會發展有何意見?(可多選)Q13.請問您對澳門經濟今後發展前景是否有信心?表11對澳門經濟今後發展前景的信心程度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有信心12711.47比較有信心30427.46尚算有信心50445.53沒有信心1089.76完全沒有信心191.72不知道/拒答454.07合計1,107100表12對澳門今後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可多選)結果項目人數%特區政府應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59553.75加大對博彩業監管力度53848.6認真推動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63657.45加快經屋建設,認真調控樓市81273.35關注民生,提高居民綜合素質67861.25積穀防饑,作好財政儲備57051.49優化社會結構,增加市民向上流動的機會55850.41重視科學施政,提升綜合競爭力49744.9嚴防官商勾結、利益輸送67260.7關注貧富差距問題66159.71完善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51346.34盡快消滅赤貧和文盲現象48543.81其他605.42不知道/拒答867.77圖11對澳門經濟今後發展前景的信心程度27.46%45.53%1.72%9.76%11.47%4.07%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沒有信心完全沒有信心不知道/拒答分析:這是一道多選題,預設的十二個選項均有四成以上回應率。表明這些問題都是澳門居民比較關心的議題,特區政府的施政必須圍繞這些議題去展開。其中,超過七成的居民選擇“加快經屋建設,認真調控樓市”(812人,73.35%),反映住房問題仍是居民關注的首選目標。超過六成的居民選擇“關注民生,提高居民綜合素質”(678人,61.25%),這與居民關注住房問題是有聯繫的,同時表明居民希望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的同時,政府要繼續加大教育、文化領域的投入,提高人口的綜合素質,以保障澳門經濟能夠持續發展。選擇“嚴防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有672人,比率達60.7%,表明澳門居民非常高度關注政府及其公務人員的廉潔操守。超過五成居民選擇“關注貧富差距問題”(661人,59.71%)、“認真推動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636人,57.45%)、“特區政府應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595人,53.75%)、“積穀防饑,做好財政儲備”(570人,51.49%)、“優化社會結構,增加市民向上流動的機會”(558人,50.41%),表明澳門居民既關心澳門的經濟發展,同時也高度關注澳門的社會發展,尤其是社會結構的優化。分析:對澳門經濟今後的發展前景表示“非常有信心”(127人,11.47%)和“比較有信心”(304人,27.46%)的合計431人,38.93%,與2012年中相比下降了7.16%。認為“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合共935人,84.46%。表示“沒有信心”和“完全沒有信心”的居民共127人,佔11.48%。近八成半居民對澳門的經濟發展前景保持正面積極態度,這是可喜現象。澳門是微型經濟體,優勢集中,國際化程度高,業界和居民適應力較強。隨着博彩業的進一步發展,經濟適度多元化的推進,澳門經濟持續繁榮是可以期待的。不過,對澳門發展前景信心的比率較2012年中有所下降,而表示沒有信心的比率則有所上升,故此,希望特區政府須因應不明朗的外圍經濟制定應對策略,進一步加大產業適度多元發展的力度。@DF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圖12對澳門今後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可多選)53.7548.6057.4573.3561.2551.4950.4144.9060.7059.7146.3443.815.427.77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特區政府應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大對博彩業監管力度認真推動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加快經屋建設,認真調控樓市關注民生,提高居民綜合素質積穀防饑,作好財政儲備優化社會結構,增加市民向上流動的機會重視科學施政,提升綜合競爭力嚴防官商勾結、利益輸送關注貧富差距問題完善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盡快消滅赤貧和文盲現象其他不知道/拒答%Q15.請問您對澳門回歸13年來的民主發展進程是否滿意?表13對澳門回歸13年來的民主發展進程的滿意度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滿意706.32比較滿意22520.33尚算滿意54949.59不滿意16615非常不滿意373.34不知道/拒答605.42合計1,107100圖13對澳門回歸13年來的民主發展進程的滿意度20.33%49.59%15.00%3.34%5.42%6.32%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尚算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知道/拒答分析:對澳門回歸後的民主發展進程表示“非常滿意”的居民共70位,佔6.32%,表示“比較滿意”的居民有225位,佔20.33%,二者合共295人,26.65%,連同表示“尚算滿意”的居民共844位,三者共佔76.24%,比2012年中的數據上升了5.71%(2012年中的數據為70.53%)。這表明2012年兩大選舉辦法的修改受到各界人士的普通認同。給出負面評價“不滿意”的居民有166位,佔15%,“非常不滿意”的居民37位,佔3.34%,二者合計203人,佔18.34%,比2012年中的數據下降了4.93%(2012年中的數據為23.27%)。這一升一降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政制發展的相關決定在澳門是有民意基礎的,澳門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是必要的。@DGC@
  •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Q17.請問您對2013年立法會選舉有何期望?(可多選)Q16.請問您滿意剛剛發表的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嗎?表14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滿意度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滿意11210.12比較滿意22520.33尚算滿意50445.53不滿意11510.39非常不滿意121.08不知道/拒答13912.56合計1,107100表15對2013年立法會選舉的期望(可多選)結果項目人數%選出可以正確反映民意的議員71964.95增加間接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性62656.55嚴厲打擊控票、買票等非法行為63056.91規範參選人的宣傳手法45841.37使不同的政治理念得到充分表達49644.81使居民具有更多民主選舉經驗52847.7票站分佈力求更加合理化42138.03改進劃票的方式28525.75改進點票的程序30027.1其他484.34不知道/拒絕回答16815.18圖14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滿意度20.33%45.53%10.39%1.08%10.12%12.56%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尚算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知道/拒答分析:2013年將舉行立法會選擇,澳門居民對於是次選舉期望較多、較大。總體觀察,預設的九個選項回應率尚算均衡。首選的選項是“選出可以正確反映民意的議員”(719人,64.95%),其次是“嚴厲打擊控票、買票等非法行為”(630人,56.91%)和“增加間接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性”(626人,56.55%)。這三個選項的數值都過半,表明澳門居民對新一屆立法會充滿期待。此外,選擇“使居民具有更多民主選舉經驗”(528人,47.7%),“使不同的政治理念得到充分表達”(496人,44.81%),“規範參選人的宣傳手法”(458人,41.37%)也超過4成,表明這些問題都應在2013年澳門立法會選舉中引起足夠重視。分析: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表示“非常滿意”的居民共112位,佔10.12%,表示“比較滿意”的居民有225位,佔20.33%,共佔30.45%,連同表示“尚算滿意”的居民則共有841位,三者共佔75.98%;而給出負面評價“不滿意”的居民有115位,10.39%,“非常不滿意”的居民12位,1.08%,二者合計127人,佔11.47%。與2011年末調查對2012年度施政報告滿意度相比,有輕微上升,高了2.31%(2011年末的數據為73.67%)。不過,對2013年度施政報告不滿意的比率比對2012年度施政報告不滿意的比率也上升了1.67%,而且佔比超過一成。還有超過一成(12.56%)的居民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可見今年各方雖對政府施政方針十分關注,當局更以郵遞方式將施政重點小冊子派到各家各戶,但仍有部分居民對施政部分內容不夠瞭解,未能形成意見。@DG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圖15對2013年立法會選舉的期望(可多選)64.9556.5556.9141.3744.8147.7038.0325.7527.104.3415.18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選出可以正確反映民意的議員增加間接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嚴厲打擊控票、買票等非法行為規範參選人的宣傳手法使不同的政治理念得到充分表達使居民具有更多民主選舉經驗票站分佈力求更加合理化改進劃票的方式改進點票的程序其他不知道/拒絕回答%@DGE@
  •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三、接受調查居民的統計特徵(一)性別分佈表16受訪者性別分佈項目性別頻率%男42338.21女68461.79合計1,107100圖16受訪者性別分佈61.79%38.21%男女總體上性別結構比例均衡,女性多於男性,兩者相差23.58%。可能是由於女性較有耐心,在家時間較多,且易溝通之故。(二)年齡分佈表17受訪者年齡分佈項目年齡(歲)頻率%18-2521820.0926-3516415.1236-4518517.0546-5525823.7856或以上26023.96小計1,085100拒答22合計1,107圖17受訪者年齡分佈15.12%17.05%23.78%23.96%20.09%18-2526-3536-4546-5556或以上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不同年齡組的比例較為均衡,其中18-24歲、25-35歲、36-45歲、46-55歲、56歲以上的各年齡段分別佔20.09%、15.12%、17.05%、23.78%、23.96%。回應率在各年齡段分佈平均,說明各主要年齡居民均較關心社會事務。(三)教育程度分佈表18受訪者教育程度分佈項目教育程度頻率%小學或以下20819.08中學54049.54大學及專科文憑28926.51大學或以上534.86小計1,090100拒答17合計1,107圖18受訪者教育程度分佈49.54%26.51%4.86%19.08%小學或以下中學大學及專科文憑大學或以上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49.54%的人士為中學程度,“大學及專科文憑”和“大學以上”兩項合計為31.37%,而“小學或以下”為19.08%,這同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勞動人口質素大體一致。數據顯示澳門居民中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數佔31.37%,仍有較大提升空間。@DG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四)行業分佈表19受訪者行業分佈項目行業頻率%學生13812.7博彩業13112.05公務員484.42酒店、飲食業615.61教育、文藝業605.52醫療衛生232.12銀行、保險業292.67製造業161.47電腦、科技90.83機械、維修161.47建築、地產業393.59商業、零售業817.45會展、公關業60.55運輸、物流業343.13退休14913.71待業、失業444.05無業(如家庭主婦)12211.22其他817.45小計1,087100拒答20合計1,107接受調查的居民的職業分佈極為廣泛,涉及10多個行業。其中,退休人士、學生、博彩從業員,以及家庭主婦等無業人士分居前四位,分別為13.71%、12.7%、12.05%、11.22%。(五)家庭月收入分佈表20受訪者家庭月收入分佈項目收入(元)頻率%10,000或以下15817.8310,001-25,00033637.9225,001-40,00024127.240,001-55,000869.7155,001或以上657.34小計886100拒答221合計1,107接受調查的居民家庭收入方面,10,000-25,000元者為第一位,佔37.92%,25,001-40,000元者佔27.2%,10,000元以下者佔17.83%,40,001-55,000元者為9.71%,55,001元以上者為7.34%。其中,家庭收入在40,000元以上者共17.05%,而25,000元以下者共計55.75%,居民家庭收入偏低者大大高於居中等或較高者。收入結構顯示,澳門的中高收入階層不夠發達,貧富差距問題值得重視。圖19受訪者行業分佈12.70%12.05%4.42%5.61%5.52%13.71%4.05%11.22%7.45%0.55%2.12%3.59%7.45%1.47%0.83%1.47%2.67%3.13%學生博彩業公務員酒店、飲食業教育、文藝業醫療衛生銀行、保險業製造業電腦、科技機械、維修建築、地產業商業、零售業會展、公關業運輸、物流業退休待業、失業無業(如家庭主婦)其他@DGG@
  •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圖20受訪者家庭月收入分佈37.92%27.20%9.71%7.34%17.83%10,000或以下10,001-25,00025,001-40,00040,001-55,00055,001或以上(六)出生地分佈表21受訪者出生地分佈項目出生地頻率%澳門48143.69香港262.36中國大陸56951.68台灣10.09其他242.18小計1,101100拒答6合計1,107圖21受訪者出生地分佈2.36%51.68%0.09%2.18%43.69%澳門香港中國大陸台灣其他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43.69%為澳門出生,51.68%為中國內地出生。另有2.36%為香港出生,2.18%為其他地方出生。(七)身份分佈表22-1受訪者身份分佈(澳門居民)項目身份頻率%澳門永久性居民105795.48澳門非永久性居民373.34非澳門居民131.17合計1,107100圖22-1受訪者身份分佈(澳門居民)1.17%3.34%95.49%澳門永久性居民澳門非永久性居民非澳門居民表22-2受訪者身份分佈(中國公民)項目身份頻率%中國公民107997.47非中國公民282.53合計1,107100圖22-2受訪者身份分佈(中國公民)2.53%97.47%中國公民非中國公民在居民身份方面,95.48%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佔3.34%,非澳門居民只佔1.17%。97.47%為中國籍居民,佔了受訪居民的絕大部分。@DG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四、總結(一)對實踐“一國兩制”評價較高,對中央政府充分信賴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給出“非常成功”和“比較成功”評價的居民共424人,佔38.3%,連同給出“尚算成功”評價的居民共959人,佔86.63%。表示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非常有信心”和“比較有信心”的居民共499人,佔45.07%,連同選擇“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共926人,83.64%。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有超過兩成(23.94%)的居民表示“非常有信心”,表示“比較有信心”的居民為36.22%,連同表示“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合共992位,佔89.61%,即接近九成。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作為澳門堅強後盾,全方位支持澳門的政治、經濟、社會有序發展,使澳門有了大天時、大地利、大人和的宏觀有利環境,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和中央政府的充分肯定與信賴是非常合理的。(二)較為強烈的國家認同和身份認同認為自己作為中國公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居民共49.58%,連同感覺“尚算自豪”的居民共佔84.89%。在偉大祖國業已日漸和平崛起、綜合國力越發強大的今天,作為中國公民,自然感到與有榮焉。認為自己身為澳門特區居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共42.42%,連同選擇“尚算自豪”的居民共佔82.37%。澳門自回歸後,在國家的強有力支持下,特區的發展也日新月異,尤其是自2002年賭權開放以後,澳門的GDP和人均GDP屢創新高,已成為連續多年超越拉斯維加斯的世界領先博彩旅遊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加上“一國兩制”有效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人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有效保障,因而,促使澳門居民對自己身份的認同和自豪感在逐步增強。(三)“一國兩制”是第一核心價值社會核心價值觀是各種社會制度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價值原則。澳門回歸以來,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各社會團體堅持不懈推廣《澳門基本法》,推動對“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正確理解,使得“一國兩制”方針深入人心,並成為澳門社會的第一核心價值觀。“一國兩制”(566人,51.13%)、“尊老、愛幼、感恩”(546人,49.32%)、“愛國愛澳”(526人,47.52%),是澳門社會核心價值頭三位選項。與2012年中和2011年末調查結果相同。可以說,“一國兩制”作為佔核心地位的價值已經穩定下來。“愛國愛澳”與“一國兩制”是一脈相承的,“愛國愛澳”實際上是“一國兩制”方針在澳門居民情感領域的具體反映,是“愛國家,愛澳門”情懷的集中體現。“尊老、愛幼、感恩”則表明居民十分珍惜澳門人情味濃的和諧社會環境。(四)社會寬容和諧,民生逐步改善,但居民發展空間有待提升受惠於“一國兩制”的制度保障,澳門的社會環境向來比較自由、寬鬆,因此,居民對於在澳門生活的幸福程度(6.78)、自由度(7.38)、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5.67)都給出了較佳評價。選擇回歸十多年來生活狀況“有明顯改善”、“有改善”和“略有改善”的居民共848位,佔76.6%。對澳門經濟今後的發展前景表示“非常有信心”(127人,11.47%)和“比較有信心”(304人,27.46%)的合計431人,38.93%,連同認為“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共935人,84.46%。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發展模式,使一些基層居民並未完全分享到經濟快速發展的成果,合共有約兩成居民認為生活“沒有改善”、“比以前差”。四成多居民認為在澳個人發展“空間較小”(321人,29%)和“沒有甚麼空間”(141人,12.74%),“認真推動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成了57.45%居民的選項。關注民生,優化社會結構,用軟實力和綜合競爭力直接相關,宜得到應有重視。(五)對來年的政府施政和立法會選舉期望甚殷,“民生”與“民主”的關注度最高對澳門特區政府施政表示“非常滿意”和“比較滿意”的居民共307人,佔27.74%,連同選擇“尚算滿意”的居民共834人,佔75.35%。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表示“非常滿意”的居民共112位,佔10.12%,表示“比較滿意”的居民有225位,佔20.33%,共佔30.45%,連同表示“尚算滿意”的居民則共有841位,三者共佔75.97%。同時,居民對澳門今後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多樣,“加快經屋建設,認真調控樓市”成了超過七成居民的選項,其餘12個選項均有四至七成的回應率。對於2013年的立法會選舉,居民的期望也是殷切而多樣的,64.95%居民期望可以“選出可以正確反映民意的議員”,56.91%居民期望“嚴厲打擊控票、買票等非法行為”,56.55%居民期望“增加間接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澳門居民民主參與空間應該也有望進一步擴大。@DGI@
  •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六)數據基本保持穩定,有輕微上揚與本中心半年前所作的調查相比,各個項目的結果基本相若,沒有出現大幅變化。與半年前調查某些重要指標出現輕微下滑相比,是次調查數據稍為回升,但仍略遜於2011年水平。特區政府需要與社會各界加強溝通合作,慎重檢討每一個施政方針的成效,並與社會各界攜手共進,努力建設澳門、服務澳門,增強居民對於“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滿意度和信心。面對總體穩定的社會大局、良好的發展勢頭,特區政府宜時刻保持清醒,不斷完善薄弱環節,在施政能力和施政理念上繼續提升;與此同時,社會各界亦應清楚澳門特區當前的處境,積極作出配合。@DGJ@
  • 論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科學內涵──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例朱世海∗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2012年12月13日表示,已建議終審法院就外傭居留權的案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澄清1999年釋法的效力,若終院允許,可同時解決外傭和“雙非”居留權的問題。此事引起很大爭議,有人認為這會對香港特區的法治帶來非常嚴重的破壞,但也有人不以為然,認為香港特區的政體就是行政主導制,為保證基本法的實施及香港特區的良好治理,律政司司長有權做出這樣的建議。爭議問題直接關係香港特區政治體制,而關於政治體制又一直存在爭議,即三權分立與行政主導之爭。筆者也認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制,但我們對特別行政區時代的行政主導制的內涵要科學解讀,不可與三權分立對立起來,也不可與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制等同起來。“行政主導”是一個經常被泛用的概念,事實上,作為政權組織形式的行政主導與作為政權運作方式的行政主導並不完全相同。前者是一種政治體制的概念,指從憲制層面確立的行政權居於主導地位的政治體制。在這種體制設計中,行政機構擁有比其他政治機構更高的法律地位並掌握大部分決策權力,其準確稱謂應是“行政主導體制”(theexecutive-ledsystem)。後者是一種政府管理的概念,指在保持代議制政體的框架下將主導權向行政傾斜,行政機關比其他的政治機構具有更多的權力,在決策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但它只是特徵而不是體制,因而只能稱之為“行政主導”。1這種把行政主導分為政治體制和政制特徵的作法是有道理的,也是有意義的。其實,這兩方面不是割裂的,而是存在密切的關係——前者是本質,後者是表像;前者是靜態的,後者是動態的。但行政主導作為政府運作的特徵,不僅與行政主導體制發生關係,有時也與議會主導體制發生關係,即議會制下政府在政黨政治的支撐下很多時候也能主導議會的運作。一般意義上的行政主導制,是指以行政首長為核心的行政權在國家等共同體的權力體系運行中處於主導地位的政治體制。就香港特區而言,這裏的行政主導制是指以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行政機關在香港特區的權力體系運行中處於主導地位的政治體制。在司法獨立情況下,這種體制在動態上主要體現為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行政機關的權力相對於立法會的權力處於優勢地位。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是由《香港基本法》確立,其法制依據主要體現在《香港基本法》第四章。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有深厚的文化基礎,是東方集權文化與西方分權文化的結合,這決定了行政主導不是行政主宰,更不是行政專制。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制有深遠的歷史淵源,繼承了港英時期政制中的合理成分,但與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制有根本區別。一、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的法制依據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的法制依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行政長官相關法律制度、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關係的法律制度和行政長官與法院關係的法律制度,是這些具體的法律制度共同構成行政主導制。(一)關於行政長官的法律制度第一,行政長官具有崇高法律地位。為了建立行政主導制,《香港基本法》特意提升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制中的法律地位。行政長官地位顯要,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對外代表特別行政區,又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這說明行政長官作為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其法律地位比香港立法會主席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都要高。行政∗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港澳台教研室主任、副教授@DGK@
  • 論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科學內涵長官具有的崇高法律地位,是行政主導制的基石。第二,《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廣泛的職權。《香港基本法》第48條賦予行政長官在行政、人事、財政和立法等方面廣泛職權,包括: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處理請願,申訴事項。這些法定職權支撐起行政長官崇高的法律地位,並便於行政長官依照自己的意向依法施政。香港特區實行的不是議會制,行政長官的人事任命權不受立法會的影響。行政長官在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主要官員或建議中央政府免除某位官員的職務時,不必徵得立法會的同意,而且中央政府通常也會尊重行政長官的抉擇。第三,高官問責制2的確立加強了行政主導制。在高官問責制下,主要官員須承擔全部責任,甚至在其負責範疇的事宜出現嚴重失誤時要下台。他們也可能因嚴重的個人操守問題或不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而離職。這14位主要官員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全部由行政長官挑選,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其中11位政策局局長,除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必須來自公務員系統外,其餘都可由非公務員出任。在該制度下,有需要保留決策局的首長級薪級第8點(D8)公務員職位,他們會向相關的問責制主要官員負責。他們為決策局的工作所需承擔責任的方式及性質,與問責制局長不同,他們會協助局長管理政策局及部門,並會繼續出席公開場合,包括出席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會議和接受傳媒採訪,出任這些職位的官員將改稱為“常任秘書長”。主要官員都屬於政務官,雖然職務高、待遇好,但因要與行政長官共進退,面臨隨時“下崗”的危險,這也造成香港特區很多事務官不願晉升為政務官。高官問責制無疑增強了行政長官對政府的領導力度,也提高依法施政的效率,是加強行政主導制的有力舉措。此外,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對行政主導制也十分有利,行政長官不是由立法會選舉產生,而是由一套獨立於立法會議員選舉方法之外的辦法來選出。《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2款規定,行政長官由協商或選舉產生,從第一任行政長官開始,都是由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候任人,然後由中央政府任命。選舉委員會800人3,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200人;專業界20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200人;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0人。該辦法第3條規定,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因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人員與選舉立法會議員的選民不同,“所以,理論上說,行政長官在政治上無須倚賴立法會議員或他們的選民,從而也不大受到他們的掣肘。”4(二)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法律制度在司法獨立的情況下,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主要體現在以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政府的權力相對於立法會的權力處於優勢地位,主要體現在:其一,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在立法中處於主動地位。特別行政區政府擬訂並提出法案、議案,由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出,政府擁有的立法創議權是行政主導的一大體現;政府提出的法案、議案應當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體現了行政優先;立法會議員個人或聯名可提出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凡涉及政府政策,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5;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簽署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行政長官有權在必要時要求立法會主席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其二,《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還為立法會規定了一個獨特的投票機制,該機制有利於政府提出法案的通過。附件二第二部分第2款規定,政府提出的法案要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簡單多數票通過,而由立法會成員個人提出的法案包括對政府法案的修改則需要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2004年第三屆立法會取消選@DG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舉委員會選舉)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分別以簡單多數票通過。香港特區“一會兩組”的制度設計,很大程度上是應用了美國建國初期的均衡政制理論。美國當時為了防止立法機關專斷,構築各權力之間的平衡,聯邦黨人設計出了一系列具體制度,其中包括拆解立法機關,將其一分為二,建立立法機關內部制約機制。聯邦黨人認為:“在共和政體中,立法權必然處於支配地位。補救這個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機關分為不同單位,並且用不同的選舉方式和不同的行動原則使它們在共同作用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共同依賴方面所容許的範圍內彼此盡可能少發生聯繫。”6在設計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時,有人就建議採用兩院制,雖然該建議最後沒有被採納,但“一會兩組”的投票機制實現了兩院制的部分效果。在單獨表決制下,政府提出的法案明顯比個人提出的法案容易通過。而對於個人提出的法案,即使得到大多數人的投票支持,在“一會兩組”機制下也很難通過。“任何政治力量最多只要有16票就可以阻止立法會內的個人提案或動議”7。“事實上,回歸以來,只有極為少數的議員議案和對政府提案的修正案能在立法會的會議上得以通過。可以說,分組投票的機制是成功地‘捍衛’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主導。”8在行政長官認受性不足、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沒有自己政黨支持和很多直選議員持反政府立場情況下,立法會內實行分組計票的機制是必要的。這種制度設計通過強化立法會的內部制約來達到弱化立法會對行政機關制約等目的。此“一會兩組”的制度安排對政府十分有利——很容易阻止反政府法案的通過,是政府對付泛民主派議員的有效工具,比較有利於行政主導的運作,但曾也被泛民主派議員利用一把。9其三,行政長官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散立法會。《香港基本法》第50條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對解散立法會的權力必須謹慎行使,因為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3條第9項的內容,立法會可以彈劾行政長官,但立法會只是提出彈劾案並報中央政府批准,行政長官最終能否被彈劾掉是由中央政府決定。此外,立法會彈劾對象僅限於行政長官,不包括政府主要官員,根據2002年確立的高官問責制,各司司長及所有的決策局局長成為問責官員,他們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其四,《香港基本法》等法律文件對立法會及其議員權力的行使作出嚴格限制,這些受限的權力有:○1提出動議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10項,行政長官有權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有議員曾就公共開支部分申請司法覆核,但敗訴。10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8條規定,在每次會議中,政府提出的動議案,其處理上的優先次序是高於議員提出的議案。第32條規定,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對同一議題重複進行動議。因此,如果政府搶先對某議題提出動議,議員就陷於被動的位置。○2提案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4條規定,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法律草案,立法會議員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11此規定使議員的提案權受到很大限制,比港英時期的限制更進一步。因為回歸前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的惟一限制是不能增加公帑開支。○3質詢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11項規定,行政長官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三)行政與司法關係的法律制度香港自港英時期就奉行司法獨立,《香港基本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而產生的變化外,予以保留。雖然基本法明確了香港特區繼續堅持司法獨立,但這種獨立不是絕對的獨立,司法權與行政權等也發生一定的關係,其中包括行政權對司法權存在一定的制約,體現為行政長官有權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香港基本法》第88條規定,行政長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法官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職。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免,除依照上述程序以外,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二、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的文化基礎因對香港特區政體的文化基礎認識不清,長期以來關於香港特區政體的特徵一直有兩種爭論不休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香港特區政體是行政主導制,否認三權分立制12;另一種意見認為香港特區政體是三權@DHC@
  • 論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科學內涵分立制,否認行政主導制。13有關香港特區政體特徵的爭議有深層的背景,即反對“行政主導”的人是想提高和擴大立法機關的權力,因此任何行政權力的優勢都是他們不樂見的。有關方面否認香港特區政體是三權分立的體制,一定程度上是對自香港回歸以來行政部門往往處於被動和弱勢、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力和地位相對而言卻逐漸膨脹的現實,感到不滿卻又無法從根本上有效對應的一個反應。14胡錦光等學者認為,香港特區政體既屬於行政主導體制,也屬於三權分立體制。對於香港特區政體,無論是認為是行政主導制而否認三權分立制,還是認為是三權分立制而否認行政主導制,都犯了盲人摸象的錯誤。行政主導與三權分立高度統一於香港特區政體中,如果全面概括香港特區政體的特徵,就是三權分立基礎上的行政主導。15近日筆者發現王叔文曾就提過行政主導與三權分立可統一於香港特區政體的觀點,他說:“行政主導的原則是可以與行政立法互相配合和制衡及司法獨立並行不悖的,三者均為特區政制設計背後的原則。”16他這裏所說的“行政立法互相配合和制衡及司法獨立”就是三權分立。其實,香港特區政體的文化基礎,既包括東方的集權文化,又有西方的分權文化,是兩種文化的結合。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兼具集權和分權的特點,而且集權是在分權之後展開的,集權不是專制,只是權力的相對集中到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行政機關,使其處於優勢地位而形成行政主導制。(一)東方的集權文化以中華文化為代表的東方文化的內涵見仁見智,但其核心特徵是集權。根據目前掌握的史料來看,中華文化形成的原因應是華夏先民所處的地理環境以及氣候有很大的關係。華夏先民主要生活在黃河流域一帶,這一帶自然災害頻繁,華夏先民為了抵抗自然災害,不得不緊密地組織在一起共同生活與勞動。此外,為爭奪土地、糧食等資源而經常進行的戰爭也孕育出集權性的文化。中國中央集權的政制開始於秦國,秦始皇武力統一中國後,為鞏固統一,在中央建立起至高無上的皇帝制和三公制,在地方確立郡縣制,並在思想文化方面通過“焚書坑儒”等強硬手段,初步建立起中央集權制度。秦朝建立起的中央集權制為歷代皇朝所傳承,正所謂“百代多行秦政制”。“秦政制”,即集權制。為以思想上的統一加強政治上的統一,漢武帝又“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將儒家思想確立為社會上佔統治地位的理論。中國的中央集權制度具有鮮明的特徵,政治權力集中到中央,中央再集中到皇帝,而非層層分割。皇權是最高的、惟一的、絕對的。皇帝握有絕對權力,即皇帝擁有立法權、財政、執政權、司法權等,最重要的是軍權,一切權力歸於皇帝個人。皇帝通過各級官僚機構和官僚來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力。各級官僚機構和官僚對皇帝負責,地方行政制度是所謂的郡縣制,由皇帝任命官僚去統治管理,可隨時調換。當然那時也有貴族,但基本上排除在核心權力之外。如果要有權力,則要參加到官僚機構中去而起作用。他們參與權力機構有便利之處,可以掌握大權,但需作為高官,才能掌握大權。同時,皇帝還代表着道德權威、道德完人,肩負着道德教父的角色,實行的是“賢人政治”。在這種集權文化中,只有國家這樣的集體理念,沒有個人的理念,強調整體(國家)利益,忽視個體利益。中國的集權文化影響亞洲很多國家,從而形成與西方自由民主對立的“亞洲式民主”(在地域上主要指東亞,包括東南亞)。新加坡駐美大使陳慶珠曾專門撰文論證“亞洲民主模式”。她認為亞洲“確實存在一種類型的民主,即亞洲的民主”,這種民主不同於英美式民主,其特點在於:一是集體意識。即認為個人是團體的一分子,而非民主的最重要部分。在這種民主形式下,強調的往往是公共利益而非個人利益,個人權利的觀念不被看重。二是尊重和服從權威與等級制度。三是由一個強有力的優勢政黨(dominantparty)長期掌權。四是存在一個管理集權官僚和政府部門的、起干預作用的強國家。17集權文化是“亞洲式民主”的基礎,故“亞洲式民主”強調秩序的重要性,李光耀也認為秩序具有優先的價值,他說:“在東方,主要的目標是要有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以便使每個人能最大限度地享受他的自由”18。為保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在政治體制上必須採行權威體制,建立強勢的政府。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在亞洲,公眾不能容忍一個軟弱的政府。它是註定要失敗的。”19體現集權文化的“亞洲式民主”,維持了政治穩定,推進了經濟發展,適應亞洲發展中國家現代化的需要。東方的集權文化是香港特區政體的文化基礎,行政主導制的設計就鮮明體現了東方的集權文化。作為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區政府所有的權力都來自中央的授權,這些授權在香港特區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方面。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內容,行政權在三權中處於優勢地位,行政權與立法權、司法權發生了漢密爾頓所說的“局部混合”20,行政長官實質上是分享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即部分的立法權、司法權也集中行政長@DH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官。此外,行政長官不僅是行政機關的首長,還是整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整個特別行政區,其憲制地位高於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機關,這體現了東方集權文化中的等級制思想。(二)西方的分權文化21西方文明發源於東地中海的島嶼文化,即克里特-邁錫尼的愛琴文化。地中海上的克里特島(Crete,又譯克瑞提)是近代西方文明的發源地。由於是海洋性開放地域區別於中國的大陸性封閉地域,那裏的自由商業經濟出現和發展得比較早,也比較繁榮。隨着人口的大量增加及生存資料的日益匱乏,克里特人迫於生計只得進入海洋向島外謀求發展。靠着地中海上眾多的島嶼作為踏腳石、避難所與航標燈,克里特人駕着小船與周邊的歐亞非三大洲進行頻繁交往。環地中海的探險、貿易、交流抑或戰爭、掠奪,自然會凝成一種不迷信權威而崇尚個性自由發展的氣質。簡陋的海洋航行條件面對驚濤駭浪主要得靠個人(或無血緣關係、地緣聯繫的小集體)的努力而不是依賴群體和權威才能求得生存和發展(按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的分析,集權政制最早是從克里特開始崩潰的)。西方文明的精髓或底蘊在於個人本位及自由進取的精神,而島嶼的“規模適中”、“可航行”和“多元文化的衝突與混合”則是產生西方文明的至關重要的必要條件。克里特人把希臘人拖下“水”,希臘人因此承襲個人本位和自由進取的精神,從而促使古希臘能夠建立城邦國家,而與同時期其他民族所走的領土國家的道路分道揚鑣,也促使希臘人能夠較快清除對主子的奴性而突出個性。22在地理方面,古希臘這個地方由於四面環海,且多為島嶼的情況,加上氣候濕潤、四季如春,天然、獨特的自然環境條件決定了在這裏很難形成大一統的同一國家,而多為以一個城邦為中心的小城邦國家。美國當代政治學家薩拜因就古希臘城邦制度開先河之意義指出:“很多近代的政治觀念——舉例說,諸如公道、自由、立憲政體和尊重法律等——或至少是這些觀念的定義,都起源於希臘思想家對城邦制度的看法”23。在大環境相同的情況下,又由於城邦國家數量較多,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多種不同的公務、事務的處理方式,這也就為亞里士多德對政體的分類提供了現實的基礎,從而開啟對權力分立的探索。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認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作為構成的基礎,……三者之一為有關城邦一般公務的議事機能(部分);其二為行政機能部分,……其三為審判(司法)機能。24儘管亞里士多德所說的政體的三個要素並不能等同於我們現在所說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他也沒有明確提出要成立不同的機構分別執掌這三個要素,但亞氏在這裏已經認識到了國家職能可以被劃分為不同的組成部分,這一點,給後人的權力分立學說留下了寶貴的啟示。生於希臘,曾長期生活在羅馬的波里比阿通過對古羅馬政體的考察,提出了國家權力由元老院、執政官和公民會議三機關之間做適當的分配,還賦予每個機關制約另外兩個機關的權力,從而成為分權學說的鼻祖。三權分立是分權思想最廣為流行的模式,作為關於政體的一種學說、思想或理論,關於三權分立內涵有不同的觀點。中國學界主流觀點認為它包含兩個層次:一是國家權力由三個不同的機關掌握;二是三個不同機關相互制衡。25也有學者對此提出異議,認為三權分立只是分權,不包含制衡,提出“三權分立”與“制衡”是兩項原則,而不是同一項原則。2617世紀,洛克在當時流行的自然狀態和天賦人權學說基礎之上,正式提出了權力分立學說。他首先從自然狀態下人們擁有的各種權力中找到了立法權的源泉。他認為:“既然人們參加社會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們的財產,而達到這個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個社會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國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關於立法權的建立。”27洛克還認為,立法是短期的活動,維持這麼一個常設機構,既沒必要,也會增加財政負擔,因此主張,享有立法權的人定期集會行使立法權,當法律制定出來後,他們重新分散。這樣一來,就需要另外一個經常存在的權力即執行權,保證法律的執行。他說:“由於那些一時和在短期內制定的法律,具有經常和持續的效力,並且需要經常加以執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一個經常存在的權力,負責執行被制定和繼續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權和執行權往往是分立的。”28洛克的分權思想實質是把國家權力二分法,即立法權和執行權,他所說的外交權應屬於執行權。孟德斯鳩在繼承洛克分權思想的基礎上,創立現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學說。孟德斯鳩強調分權,“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29。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仍然是階層分權,他認為“如果同一個人或是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都完了”30。孟德斯鳩確信“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DHE@
  • 論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科學內涵權力”,因此“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31但孟德斯鳩堅持“立法權不應有箝制行政權的權利。”32對三權分立有重大發展的是美國聯邦黨人,他們認為“防止把某些權力逐漸集中於同一部門的最可靠辦法,就是給予各部門的主管人防止其他部門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33聯邦黨人所說的權力分立並非是三者的絕對隔離,為了達到權力的制約與平衡(checksandbalances),恰恰需要各個權力部門的“局部混合”,“這種局部混合,在某些情況下,不但並非不當,而且對於各權力部門之間的互相制約甚至還是必要的”34。總之,現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有兩個要求,其一是分權,其二是制衡。分權是前提,制衡是目的(這是分權的直接目的,間接目的是保護自由),兩者不是割裂的,而是密不可分的,統一於三權分立之中。人們通常把依照三權分立原則所構建的政體稱為三權分立體制,以區別於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建立起來的“議行合一”體制。35香港特區政體設計體現了分權的思想,分權文化是香港特區政體的文化基礎。香港雖然實行不同於中國大陸的社會制度,但它不是一個國家,也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中國主權國管轄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皆由中央任命。因此嚴格說來,香港特區不能與世界上國家或獨立政治實體的政體模式相提並論。但撇開此因素,我們仍然可研究香港特區的政體模式,通過分析其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的關係(主要是前兩者之間的關係),來探究其政體特徵。香港特區政制機構及其之間關係的設計是依據分權原則,雖然鄧小平反對利用孟德斯鳩的分權觀念來組織政府。36之所以說香港特區政體屬於三權分立體制範疇,是因為這種政體符合三權分立的分權、制衡兩項要求。香港特區的管治權來源於中央政府的授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有關規定,香港特區的管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方面,此三權分別由行政長官為首的政府、立法會和法院行使。在司法獨立的情況下37,行政與立法之間相互制衡。一方面,行政能夠制約立法。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3項的規定,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必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9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有相對否決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0條的規定,在兩種情況下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另一方面,立法也能夠制約行政。根據《香港基本法》第64條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負責38,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3條第9項的規定立法會可以彈劾行政長官。“即使是西方的政制實踐中,所謂三權分立也並不意味着三權一定是完全獨立的,體制內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只要各自能獨立行使一定的權力,那麼三者之間的一些互相制衡,如行政否決權和推翻否決權等等行政立法機關之間彼此的牽制和掣肘,並不影響三權分立的基本性質。”39其實在制定《香港基本法》的討論中,“委員們同意應原則上採用‘三權分立’的模式,使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40曾參加《香港基本法》起草工作的香港大律師譚惠珠在起草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也指出:“在第三組開始討論政治體系的時候……曾作詳細的討論、研究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應該是行政主導抑或立法主導,結果無異議後通過,就是三權分立、行政立法會相互配合、互相制約。我們對這種主流的意見,是衷心地歡迎。”41我們也看到時任港澳辦副主任的李後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兩週年之際接受《人民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政治體制問題的確較為複雜,不過……在一些問題上已經取得共同的認識……政治體制的基本模式原則上採取‘三權分立’,即司法獨立,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原則。”42由此可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關於香港特區政體設計模式就是三權分立,《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內容也鮮明體現了三權分立的特點。但“三權分立”一詞最後沒有在基本法草案說明中出現,以及中國大陸有的知名憲法學學者否認香港特區政體屬於三權分立體制,這可能與領導人的意見有關。鄧小平曾在1987年4月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43他在1988年6月會見“九十年代的中國與世界”國際會議全體與會記者時又指出:西方的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以防止專權的制度不是合適的選擇,故此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44雖然因領導人的上述主張“三權分立”一詞沒有寫入基本法,但從基本法條文所呈現政體明顯是一種強調分權制衡的民主體制,這是誰都不能否定的事實。分權文化是香港特區政體的文化基礎,這決定了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不可能是行政主宰,更不可能是@DH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行政專制。(三)香港行政主導制所體現的兩種文化之間的關係東方集權的文化和西方分權的文化在各自的地域中誕生和發展,兩者原本是不相干的、甚至是對立的,但兩者竟然統一於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這同一事物中,從而使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物化為三權分立與行政主導的統一。三權分立是相對於議行合一而言,行政主導是相對於立法主導而言,兩者是從不同角度對政體的描述。因此,同一國家(地區)的政體,可能既屬於三權分立,又屬於行政主導。在目前資本主義國家中,根據行政機關的產生方式、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在政體中的地位及相互關係不同,可將其政體主要分為三大類型:議會制(如日本)、總統制(如美國)和半總統半議會制(如法國、俄羅斯)。雖然日、美、法、俄等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各異,但其設計政權組織形式的理論基礎無疑都是三權分立(英國的議會制是最早的三權分立體制,但它是長期政治鬥爭的產物,不是通過制憲確立的)。可見,三權分立不限於為特定的政體發生關係,它既可以與議會制結合,也可與總統制結合,還可以與半總統半議會制(有學者稱之為超級總統制)結合。由於上述各國是根據自己的國情對各種權力(主要是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進行了不同的調整,從而使三權分立體現了鮮明的國別特色,並形成不同的權力分立體制。在議會制下,立法權處於優勢地位(雖然這種優勢已逐步削弱),故議會制是立法主導(就權力運行而言,實踐中往往形成行政主導)。而在總統制和超級總統制下,行政權處於優勢地位,故總統制和超級總統制是典型的行政主導。三權分立與行政主導(或立法主導)是從不同角度對一國家(地區)政體特徵的描述,兩者的關係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不可割裂的,並可高度統一於同一國家(地區)政體之中,但它們不是處於同一層面的事物。45就香港特區政體而言,香港學者戴耀廷認為,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在三個政府機關當中可以說是最龐大的,而且其組織架構也是最複雜的,因為它負責政府事務的日常運作,與市民直接接觸,所以對市民的影響也是最大的。無論是釐定政策、制定法律以及執行法律和有關政策,行政機關都是主導型的機構。故此,行政主導本身並不存在問題,也不必然與權力分立和相互制約的原則有所衝突。46西方的分權文化、東方的集權文化高度統一於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共同構成香港行政主導制的文化基礎,進一步分析兩者的關係,可以概括為“上下”的關係,這可從兩個方面來闡釋:一方面,因先分權後集權,分權更為基本,故分權在“下”,集權在“上”。行政主導是以分權為前提,沒有分權就談不上誰主導的問題。分權首先強調權力的來源和配置問題,其次才強調各權力之間的關係(制橫)問題。而行政主導主要是強調行政權相對立法權處於優勢地位,其實是探討行政權與立法權關係問題,是在分權所探討問題基礎上就行政權與立法權誰處於優勢地位展開的進一步追問,故分權是主導的前提。正如深圳大學張定淮教授所說:“當代國家的主導權力絕大多數是建立在分權的基礎上的,甚至可以說沒有分權,就也無所謂主導,有分權才有誰佔主導的問題。”47另一方面,從有關制度設計可見,為強調行政主導,這種集權文化得到強化,而分權文化被弱化,也體現了分權在“下”,集權在“上”。分權不僅包括權力的劃分,還包括權力之間的制約,香港特區政治體制關於權力的劃分是比較明確的,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當然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的權力具有複雜性,不僅包括行政權,還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但權力間的制約是不平衡的,尤其是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是比較弱的。立法會內的分組計票制度增加了立法會內部的“內耗”,立法會議員的提案權等權力受到很大的限制,這些制度設計都削弱了立法會對政府的制約。為強化行政主導,行政長官負有行政權,並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集權文化得到淋漓盡致的體現。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並非處於平衡狀態,在制度設計上,行政權處於相對優勢,但我們不能因為三權之間制約不平衡而否定香港特區政體屬於分權體制。其實,即使是以三權分立為政體設計原則的國家,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也並非是處於平衡狀態,平衡只是理想追求,現實很難實現。就是實行三權分立最典型的美國,總統的權力也相對國會的權力、聯邦法院的權力處於優勢地位,甚至還出現集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於一身的獨立管制機構。48因為香港特區政體是分權文化與集權文化的物化形態,是兩者的結合,由此決定了香港行政主導不是行政主宰,更不是行政專制。在論述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制時,有學者認為,香港特區實行的是“行政長官的權力高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機關之上的行政主導體制”。49這是對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的誤解。香港特區政體的行政主導是在司法獨立的情況下,以行@DHG@
  • 論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科學內涵政長官為首政府的權力相對立法會的權力處於優勢地位,並不是行政長官的權力高於立法權和司法權,如果是行政長官的權力高於立法權和司法權,那就是行政主宰(變相的行政專制)。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明顯高於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是不爭的事實,但不能因此說其權力高於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針對此類錯誤認識,有學者指出:“不存在當行政權與立法權、司法權發生衝突時抽象地認定由誰說了算的問題,而必須依照《基本法》的具體規定來辦。可見,行政主導原則和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相互配合原則,以及司法獨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這一點必須講清楚,否則容易引起一些反建制人士的反感,以為行政主導就是行政權力壓制立法、司法權力,甚至破壞法治、破壞司法獨立。”50為甚麼不能說香港特區的行政權高於立法權和司法權?理由有:其一,行政長官、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這三機關的權力之間沒有產生與被產生的關係,而且三種權力是不同性質的權力,不具有可比性。其二,行政長官的權力、立法會的權力都是來自中央的授予,兩種權力在位階上沒有高低之分。如果行政長官的權力是高於立法機關,那麼2005年立法會不通過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時,行政長官就可以命令立法會通過,事實上行政長官沒有這樣的權力,立法會也沒有貫徹落實行政長官意旨的義務。正如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王叔文先生所言,香港特區“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是兩個相互獨立的部門,在它們之間不是誰壓倒誰的問題,也不存在誰凌駕於誰之上的問題。”51香港學者也指出:“‘行政主導’也並不意味着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必須服從或肯定會服從。”52其三,行政長官的權力也不高於司法機關的權力。香港特區實行司法獨立,司法活動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及個人的干涉,就是在港英時期總督也不能控制司法。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8條,行政長官可以任命法官。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9條,行政長官可以免去法官職務。但這些制度設計,很多恰好是借鑒了三權分立最典型的美國的作法,而且法官的任命和免職主要是分別取決於由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和由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53如果行政長官權力高於司法機關的權力,那麼在針對如香港無證兒童案等涉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之間關係的重大案件,行政長官就可以對終審法院的審判進行“個案監督”,就不需要通過國務院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來解決。三、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的歷史溯源行政主導制原是對殖民地時代香港政制的描述,《香港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這種政制,賦予行政長官較高的地位和較大的權力,因此人們繼續用行政主導制來描述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主導制與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制有根本的區別,如前所述,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制是民主政制,而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制基本上就是總督專制。有學者對此深刻指出:“英殖時期香港的‘行政主導’實際是‘行政霸道’,將這政治體制形容為‘行政主導’,實際上是美化一個不民主的制度的一個手法,這名稱並不能較全面反映制度的基本性質及模式。”54(一)港英時期行政主導制的實質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制基本上就是總督專制,長期沒有搞民主,採取“行政吸納政治”55的方式,把部分社會精英吸收入立法局、行政局等機構。英國這種做法的初衷,則來源於北美獨立的教訓。當年正是由於北美殖民地擁有獨立的議會,不僅嚴重阻礙了總督權力的行使,而且議會對總督的監督使其變成催化獨立運動的政治中心。顯然,為了避免再次出現北美獨立這種嚴重損害英國國家利益的事件發生,才是英國堅決不在香港推行民主的根本原因。更何況,當年的北美殖民地都是由同文同種同源的英國人所建立的,尚且追求獨立,更遑論異族的香港。這正如英國殖民大臣1894年給港督的信中明確指出:在華人佔多數的情況下,英國不能放棄香港的殖民地位,也不宜採取選舉。相對應的,就是對華人實行種族隔離政策。直到第八任港督軒尼詩時代才取消了對中國人的歧視政策,並任命了第一位中國人(即伍廷芳)出任立法局的非官守議員(但由於英國殖民大臣的反對,不得不改為臨時議員)。56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制基本上就是總督專制,具體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總督具有廣泛的行政權。總督擁有組織行政局和立法局的權力,並長期擔任兩局主席。總督具有人事任免權,政府各部門的首長都先由總督提名,再由英國任命,總督的提名歷來為倫敦接受,倫敦的任命只是走法定程序而已。除了兩局議員外,總督也有權任命法官和太平紳士及其他官員。除按察司及地方法院法官外,港督若有充分理由,有權將本殖民地官員撤職、停職,或給予紀律處分。總督具有政策制定權,是政策制定的最後決定者。其二,總督享有立法權。總督是主要的立法創議@DH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者;總督以立法局主席身份控制立法局的活動(1993年前);立法局通過的法案需要總督批准,總督有否決權;總督還有緊急立法權。其三,總督擁有一定的司法權。總督有權對罪犯赦免刑罰、減刑、實施緩刑、釋放;總督有權把非英籍和非香港出生的不受歡迎人士驅逐出境。其四,總督擁有軍事權。總督兼任香港三軍總司令,實際指揮權由駐港英國三軍司令控制,但總督有權要求駐港英軍司令向他提供其部隊的兵力和香港的防務情況,有權接受香港所有陸軍、空軍軍官的服從、幫助和支持,有權要求得到海軍官員的援助。在緊急時期,總督可以事先不經請示英國政府而下令出動軍隊協助維持香港的安全。其五,總督享有英國政府授權處理某些外事權力。英國授權香港以地區身份對外從事經貿方面的談判,參加有關國際性組織,港督擁有這方面的最後決定權。57恰如有的學者指出:“港督的法定權力可以達到這樣的程度:如果他願意行使其全部權力的話,他可以使自己成為一名小小的獨裁者。”58在港英統治的大部分時間裏(1994年以前),行政局與立法局混合在一起,兩家聯合辦公,設有兩局議員辦事處。港督專制之所以被稱為行政主導制,就在於法案、議案是由總督控制的行政局提出,在立法局通過,行政局主導政策、法律的制定。學界個別人士不僅對特別行政區時代行政主導制的理解不夠科學,而且對港英時期行政主導制的解釋也需要商榷。如前所述,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制其實基本上就是總督專制,當然這種專制是有條件的,也不是絕對的,是在司法獨立前提下的相對專制,而且港督的專制自20世紀80年代起呈現逐步削弱的趨勢。英國割佔香港後,把宗主國發達的司法制度引進香港,實行司法獨立。港英時期,司法系統的頭頭按察司由總督遵照英皇經國務大臣頒發的訓令委任。其他法官,總督委任前必須聽取具有獨立性質的、以首席按察司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敘用委員會的意見。委任後,法官的罷免程序很嚴謹,甚至用憲法性文件保障法官獨立。《英皇制誥》規定,地方及最高法院的法官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才可免職:第一,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即高院65歲,地院60歲);第二,法官自行辭職;第三,疾病或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由港督任命審議庭調查後免職。建議免職後,港督還須呈交英國樞密院考慮,得到樞密院同意後,港督行使對法官的免職權。確保司法獨立的另一項制度保障是,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權。法官在審判時,如有所疏忽,做出越權判決,也不用承擔因此而引起的民事法律責任。就總督與立法機關的關係而言,在港英管治的絕大部分時間內總督是立法機關的最重要組成部分,而且總督控制着立法工作。但這種情況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港英當局玩弄“非殖民化”伎倆,在香港推行代議制民主,1985年立法局引進選舉機制,當年有12名議員由間接選舉產生;1991年立法局引進直接選舉機制,直選議員18人;1993年,總督不再任立法局主席,立法局第一次自行選舉產生了立法局主席,開始與行政局分離;1994年3月,立法局單獨設立秘書處,用以取代過去與行政局合在一起的兩局議員辦事處;1995年,立法局取消委任議席,全部議員由直選或變相直選產生,立法局與行政局徹底分開。通過這些舉措,立法局逐步擺脫總督的控制,植根於香港社會,立法局的權力也得以極大幅度擴展59,演變成一個能夠從根本上對政府進行制衡的代議機構。“因此,如果籠統地說港英時期的立法局是總督立法的諮詢機構,沒有任何權力,就沒有尊重歷史事實,不免有失偏頗。”60立法局擺脫總督的控制,並成為對政府進行制衡的機構,不僅使總督專制的資源大為減少,還對總督專制構成較大的制約。(二)兩個時期行政主導制的區別考慮到香港政制的歷史傳統,同時出於提高管制效率並便於中央對香港特區領導等因素,香港特區保持了政制中的傳統而實行行政主導制。雖然特別行政區時代的行政主導制與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制有密切的淵源關係,但兩者不可相提並論,因為兩者存在實質性區別,具體體現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制是為殖民統治服務的政制模式,而特別行政區時期的行政主導制是中國主權下港人治港的政制模式。1843年《英王制誥》頒佈,宣佈設置香港殖民地,英王是香港的最高統治者,總督則是英王的全權代表,兼任香港三軍司令。總督是殖民地時期(1841-1997年)英國派駐香港的英王代表,共歷28任,總督只需要向倫敦負責即可,香港本地沒有任何制度要求總督向港人負責。早期的港督都是由英國殖民地部官員出任,1971年以後港督大多是外交官出身(麥理浩勳爵是第一位);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則是政治家,曾任英國保守黨黨魁。港督的權力很大,主持香港的行政機關行政局和立法機關立法局,兩局的議員都是由港督任命。港府的重要官員基本上都是英國人,華人長期被排除在治港者@DHI@
  • 論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科學內涵之外。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在回歸後實行高度自治,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僅就行政管理權而言,特別行政區享有廣泛的權力,凡是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事項,都有權管理。《香港基本法》對香港特區的行政管理權規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導性方針,包括經濟、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航運、民航、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社會服務等。此外,特別行政區在對外事務方面,特別是在文化、經濟領域,還享有內地其他地方行政區無可比擬的廣泛權力。如可以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允許外國在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同時,因實行“港人治港”,從行政長官到一般公務員全是由港人擔任,中央不向香港特區政府選派官員。行政長官人選由香港本地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不僅向中央政府負責,還要對香港特區負責,他作為行政機關的負責人要向立法會負責。其二,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制是專制體制,而特別行政區時期的行政主導制是民主體制。在港英時期,除司法獨立外,行政權和立法權長期控制在總督一人手中,總督長期兼任行政局主席和立法局主席,行政權與立法權沒有明確的區分。因此,一般認為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制基本上就是總督專制。港英時期,行政權來自委任制,行政局、立法局、政府高層官員都是由委任產生,加以港督獨裁的權力,使行政主導制得以順利運作。61在特別行政區時期,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一種分權模式,來自中央的授權明確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方面,並分別由行政長官、立法會和法院三個機關行使,三種權力之間實行相互的制約。雖然行政權與立法權、司法權發生了“局部混合”:一方面,行政長官擁有簽署、公佈法律的權力,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財政預算案,需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如果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時,可將立法會通過的法案發回重議;另一方面,行政長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但這些內容恰好是借鑒分權最徹底的美國的做法。美國總統擁有對立法的控制權,美國國會通過的任何立法議案,不經總統簽署不能生效,總統可以使用否決權拒絕簽署國會通過的法律,使法律無法生效。國會雖然能夠推翻總統的否決案,但必須要參眾兩院的票數都超過2/3才能實現。總統擁有對司法人權的任免的權力,總統有權提名並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在美國歷史上,總統對法官的任命權一直被行政部門當作控制司法部門的一個重要手段。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制,無疑是借鑒了美國總統制中某些因素。雖然行政長官具有美國總統不具有的解散立法會等權力,但這恰好是借鑒了議會制的因素。香港特區時期的行政主導制是總統制與議會制的結合,是屬於超級總統制。無論是總統制,還是議會制,都是分權體制。就是超級總統制也是一種分權體制,只不過與總統制相比,超級總統制下總統的地位更超脫、權力更多。其三,港英時期行政主導制中的總督不受當地其他政制機關及香港社會的制約,而特別行政區時期行政主導制中的行政長官受到立法、司法等政制機關及香港社會的多種制約。港英時期,總督不受香港本地政制機關的制約,香港社會對總督也沒有制約。無論是《英皇制誥》,還是《皇室訓令》都沒有規定香港哪個機構對總督的權力進行制約。總督長期兼任立法局主席,並控制立法局人員構成,經委任產生的議員在政策制定等方面與總督保持高度一致,根本不敢與總督“唱反調”。在港英時期,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衡作用不包括司法機關可以對公共政策有重要的影響力,也不表示司法機關對政制的運作有明顯的左右作用。再加上一般而言司法機關比較傾向尊重殖民地政府的施政自主權,所以在整個香港殖民史中,行政機關的管治權威和能力沒有受到司法機關的挑戰。62香港社會長期只有自由,沒有民主,社會沒有實現組織化,總督的管治在香港本地基本沒有受到任何政治組織的挑戰。香港當時的《刑事罪行條例》有關於禁止危害英國王室和背叛英國行為的規定,香港居民不得對英女王及王室不敬,反對英國對香港統治行為就被視為叛國行為。因為總督是英女王的代表,故港人也不得對總督不敬,新聞媒體也不得對總督進行負面的報導。在特別行政區時期,行政長官不但受到立法會等政制機關的制約,而且還受到政黨、媒體等多方制約。僅就立法權制約行政權而言,立法會有使行政長官辭職的權力,即行政長官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DH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署時就必須辭職,以及行政長官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時,行政長官必須辭職;香港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立法會對行政長官有彈劾權,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的1/4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果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近年來立法會權力呈現膨脹趨勢,竟然對政府官員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長官施政遇到很多挑戰。有學者認為“回歸後,在港英政府時期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導管治模式沒有被削弱,反而得到了鞏固。”63其實,回歸後香港的政體是繼承了港英時期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導管治模式,但行政主導總體上說是被大大削弱了。由此可見,特別行政區時期的行政主導制是一種分權政制,“行政機關的‘主導’地位根本不能與英國殖民統治時期政府的‘主宰’地位相提並論。”64現實中“一些贊成和反對‘行政主導’的人,將《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等同於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政治體制,將‘主導’理解成近似‘主宰’的概念”65,由此導致人們對香港行政主導制產生一些誤解,對行政主導制在港人中的認同帶來消極影響。對此,必須加以說明和澄清,特別行政區時期的行政主導制根本不同於港英時期行政主導制,它不是專制體制,而是民主體制。[此文為國家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一國兩制”在香港、澳門的成功實踐及歷史經驗研究》(課題項目號:08JJD7100200)的階段性成果。]註釋:1楊建平:《香港、澳門、新加坡行政主導比較》,載於《中國行政管理》,2008年第2期,第118頁。2從2002年7月1日起,香港建立起高官問責制。在該制度下,行政長官可從公務員隊伍內外物色德才兼備的人士,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們為主要官員。香港問責制下的主要官員共14位,他們是3位司長和11位局長: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民政事務局局長、政制事務局局長、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環境及衛生福利局局長、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經濟及資訊科技廣播局局長、工商及人力資源局局長、財經及庫務局局長、保安局局長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他們由行政長官從公務員隊伍內外物色,並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合約制聘用,任期為五年,但不能超逾提名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他們並非公務員,行政長官在必要時可以終止他們的合同。香港有學者認為,高官問責制在歷史上沒有很好落實,應加大對官員的問責力度。高官問責制實行的首年,卻出現幾次高官問而不責的情況。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決定汽車首次增加登記稅前買車,其誠信受到質疑,但董建華卻挽留梁錦松的請辭。接着有在非典型肺炎造成近300港人死亡後,衛生福利局局長楊永強卻沒有如其他受非典型肺炎影響的國家或地區相關的官員般引咎辭職或被辭退。見戴耀廷:《香港的憲政之路》,香港:中華書局,2010年,第268頁。32010年6日24日,香港立法會以46票支持,13票反對,通過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決議案。自2012年起,選出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人數,由800增加至1,200人,四大界別以相同比例增加委員的名額,即每個界別增加100個議席,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人數維持在選舉委員會人數的1/8,亦即150個提名。4劉兆佳:《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設想與現實》,載於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關於“一國兩制”和香港問題的理論文集》,第283頁。5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規避了對議員的有關限制:一是對議員提案是否涉及政府政策,先由立法會主席作出判斷;二是把議員提出對政府上述法案的修正案排除在限制之外;三是對議員法案本來是要經分組表決,但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卻可以涉及政府政策,又不必分組表決。見宋小莊、陳虹:《香港特區向中央國家機構負責的研究與思考》,載於《港澳研究》(春季號),2012年,第96-97頁。6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265頁。@DHK@
  • 論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科學內涵7Cheng,JosephY.S.(2009).PoliticalDevelopmentintheHKSAR.HongKong:CityUniversityofHongKong.91.8程介南:《對基本法政治體制的探討》,載於蕭蔚雲:《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實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42-43頁。91998年,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在行政長官做完施政報告後根據傳統提出施政報告致謝動議。雖然動議獲得38票支持,但某些直選議員利用“分組”點票的機制否決了該動議。見蔡子強:《特區首個五年的選舉與政治》,香港:明報出版社,2006年,第244頁。立法會分組計票的機制對行政主導制的運作是“雙刃劍”,其有利的一面如正文所述,其不利的一面是在逆反情緒的作用下,易造成立法會中的一些議員、特別是直選議員“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故意“為了反對而反對”。10此處存在一個爭議,有人提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11項,“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是行政長官的一項職權。這是針對政府提出的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要經行政長官批准,而議員提出的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並不須要行政長官批准。見程介南:《對基本法政治體制的探討》,載蕭蔚雲:《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實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41頁。11此處也存在一個爭議,就是由誰來判斷議員的提案涉及政府政策,從立法會和議員的角度來說,應是由立法會主席來判斷,這有立法會議事規則為依據。但從政府的角度來說,應由行政長官來判斷。12如蕭蔚雲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下的新的政治體制,是歷史上沒有先例的,它不是從別處抄來的、搬來的,它不是內地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也不是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制,也不是香港原有的總督制,而是一種新的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也就是行政長官制。”見蕭蔚雲:《香港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829頁。宋小莊、孟東提出:“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而不是‘反對派’所說的‘三權分立’”。見宋小莊、孟東:《論2012年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載於《港澳研究》(春季號),2010年,第36頁。13如香港學者陳祖為認為“《基本法》的設計,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不是有的人士所認為的行政主導的制度。”載於《中國評論》,2007年7月號,第1頁,見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2008年9月12日。14邵善波:《〈基本法〉下行政與立法關係》,載於《港澳研究》(夏季號),2007年,第98頁。15胡錦光、朱世海:《三權分立抑或行政主導——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的特徵》,載於《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0年第2期。該部分內容大多引自此篇文章。此觀點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認同,但也有人反對,理由是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命,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體系不是自我封閉的,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要經中央政府任命。這其實是把香港政府官員的任命權與香港本地行政管理權相混淆,雖然以上人員最後由中央任命,但他們是自主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並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相互構成分權制衡關係。16王叔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修訂本),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7年,第207頁。17ChanHengChee(1993).Democracy:EvolutionandImplementation:AnAsianPerspective.InR.Bartley,ChanHengChee,S.P.HuntingtonandShijuroOgata(Eds.).DemocracyandCapitalism:AsianandAmericanPerspectives.Singapore:InstituteofSoutheastAsianStudies.21-25.轉引自吳輝:《“亞洲式民主”:功能及其限度》,載於《東南亞研究》,2001年第2期,第42頁。18[美]札克雷亞:《文化即命運——與李光耀一席談》,載於《現代外國哲學社會科學文摘》,1994年第12期,第2頁。19李路曲:《文化與民主:“亞洲式民主”的再討論》,載於《貴州大學學報》,2001年第2期,第25頁。20同註6,第337頁。21該部分關於三權分立的內容引自胡錦光、朱世海:《三權分立抑或行政主導——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體的特徵》,載於《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0年第2期。22馮亞東:《平等、自由與中西文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45-58頁。23[美]薩拜因:《政治學說史》(上冊),盛葵陽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2頁。24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214-215頁。25如《辭海》對三權分立的解釋,“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行使、相互制約和平衡的學說和制度。”見《辭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9年,第55頁。《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對三權分立的解釋為,“資產階層關於國家政治制度和國家機關相互關係的基本理論原則,即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內閣(或總統)和法院三個不同的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又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的制度。”見《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DH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憲法學、行政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93頁。26張定河:《制衡與三權分立是否是同一項原則辨析》,載於《世界歷史》,2005年第5期,第114頁。27[英]洛克:《政府論》(下篇),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82頁。28同上註,第90頁。29[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153頁。30同上註。31同上註,第154頁。32同上註,第162頁。33同註6,第264頁。34同上註,第337頁。35很多學者把巴黎公社、原蘇聯的蘇維埃和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稱為“議行合一”體制。其實只有巴黎公社實行的是“議行合一”,這種體制誕生於革命時期的城市共和國,而且只存在了72天。原蘇聯的蘇維埃和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都不是“議行合一”體制,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不同的機關行使,權力的行使存在分立,而不是合一。此處僅為了表述的方便,而使用“議行合一”概念。36Ghai,Y.P.(1997).HongKong’sNewConstitutionalOrder.HongKong:HongKongUniversityPress.235.37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也有一定的制約。一方面,行政長官有權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香港基本法》第88條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法官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職。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免,除依照上述程序以外,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另一方面,在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時,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調查委員會的主席。這是借鑒美國的做法。此外,雖然《基本法》沒有賦予法院對包括行政長官在內的政府行為的司法審查權,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能夠對包括行政長官在內的政府行為擁有違反《香港基本法》的審查權。立法權與司法權之間也有一定的制約。一方面,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免,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另一方面,終審法院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能夠對立法會立法擁有違反《香港基本法》的審查權。38這是落實《中英聯合聲明》有關規定的體現,《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規定:“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這句話的英文版是“Theexecutiveauthoritiesshallabidebythelawandshallbeaccountabletothelegislature”。對這裏的“負責”一詞長期以來存在爭議,在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就有人提出第64條對“負責”內容的規定不足以表明“負責”的意思,因為根據《中國憲法》和通俗字義的解釋,“負責”是指下級和上級間的關係,上級有權監察下級運作,挑選和罷免下級首長。也有意見認為,牛津英文字典對“負責”(accountable及responsible)已有清晰界定,該詞沒有從屬(上級和下級)或被領導的含義。就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而言,意指相互的義務。對此,有意見認為,《中英聯合聲明》是一法律文件,故“accountable”一詞的定義不能根據一本普通的牛津字典去解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3),1988年,第18頁。39邵善波:《〈基本法〉下行政與立法關係》,載於《港澳研究》(夏季號),2007年,第100頁。40《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文件滙編》,1986年,第35-36頁。41香港文匯報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參考資料》,1988年,第91頁。42《從聯合聲明到基本法——訪國務院訪澳辦公室副主任李後》,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1986年12月16日。43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0頁。44同上註,第267頁。45同註15,第41頁。46戴耀廷:《香港的憲政之路》,香港:中華書局,2010年,第151頁。47張定淮:《面向二ΟΟ七年的香港政治發展》,香港:大公報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第46頁。48在19世紀末,為了解決工業迅速發展而引起的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美國建立了獨立管制機構,它集行政權、準立法權和準司法權於一身。有學者認為獨立管制機構的出現否定了美國立憲之基的三權分立理論。其實,獨立管制機構的裁決不是最終的,不服從裁判者可以到法院起訴,獨立管制機構所享有的混合權力也是受到制約。獨立管制機構的出現,@DIC@
  • 論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科學內涵只是標誌着美國依法行政形成自己的特殊模式,並沒有違反憲法的三權分立原則。49姚秀雲:《香港行政主導體制的發展與變化》,載於《學習時報》,2007年6月25日。50張定淮、黃國平:《關於香港“行政主導”體制中有關問題的思考》,載於《中國政治發展報告》(V),第426頁。51同註16,第177頁。王叔文在此處還指出:“把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解釋為‘行政主導’或‘立法主導’都是不科學的。《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行政立法之間互相制衡,互相配合。”52邵善波:《基本法下行政與立法關係》,載於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編:《關於“一國兩制”和香港問題的理論文集》,第212頁。53根據《香港基本法》第90條,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54同註14,第96頁。55“行政吸納政治”是金耀基先生對港英時期香港政制的概括。“行政吸納政治”所說的“行政”就是政府管理體制,“政治”就是大眾(尤其是精英)的民主參與。見強世功:《“行政吸納政治”的反思》,載《讀書》,2007年第10期,第4頁。56[法]宋魯鄭:《香港民主化的背後》,載於聯合早報網:http://www.zaobao.com,2010年6月26日。57劉曼蓉:《港英政府政治制度論》(1841-1985),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44-47頁。58[英]諾曼‧J‧邁因納斯:《香港的政府與政治》,上海: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86年,第93頁。59港英政府在1985年6月26日制定《1985年立法局(權力及持權)條例》,賦予立法局及其議員享有比以前更大的權力。該條例的主要內容有:○1立法局議員享有的特權,即在會議上享有言論自由,辯論自由,在立法局外不受質詢,並免受刑事、民事起訴等。○2立法局享有的權力,即有傳訊權力。可以做出決議,對旁聽事項做出限制性規定。○3立法局主席的權力,如立法局在任期屆滿前被解散,主席仍持有權力。60朱世海:《香港立法機關研究》(修訂版),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7年,第3頁。61史深良:《香港政制縱橫談》,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2年,第8頁。62同註4,第286頁。63林媛:《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制與政治發展探討》,載於《行政》,2007年第3期,第732頁。64同註14,第212頁。65同上註,第211頁。@DID@
  • 香港立法會“拉布”戰評析──兼談相關的幾個法律問題莊金鋒∗自2012年5月以來,在短短的兩個月中,香港立法會發生了一幕又一幕的“拉布”戰,鬧得滿城風雨,引起全港市民及至中國內地和國際有關人士的廣泛關注。在香港回歸祖國15週年紀念日前夕,中國著名的外交家、原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周南在北京接受了香港文滙報的專訪。儘管周先生早已從“一綫”退休了15個年頭,但他仍然十分關心港事,留意“拉布”。他說:“我翻翻報刊,最近老是看到‘拉布’一詞,一開始搞不清這是甚麼意思,看多了猜想可能是不停提垃圾修正案,拖延耗費時間。跟西方議會裏,議員投票時故意鴨步鵝行估計是異曲同工。”1儘管“拉布”事件在歐美各國議會裏時有發生,但對港澳同胞和內地居民來說,可能還比較陌生。本文擬從介紹歷史上“拉布”的來龍去脈及其含義入手,然後側重闡述近期香港立法會反對派議員先後發起兩次“拉布”戰的歷史背景、手法、特點和政治目的;同時論述建制派議員在市民支持下力抗“拉布”的決心和壯觀場面、政治智慧和必勝的理念;進而揭示反對派蓄意(企圖)發動“拉布”戰的危害性及其實質,並就如何限制或杜絕反對派再玩“拉布”禍港提出相關的建議。一、“拉布”的來歷及其含義為了更好更深刻地理解目前香港社會正展開一場“拉布”與“反拉布”的激烈較量,很有必要瞭解一下歷史上(主要是西方國家)“拉布”的由來及其最初的基本含義。“拉布”作為一種拖延策略源遠流長,“遠在古羅馬時期(約公元前753年至509年),元老院(Senate)參議員小加圖就是歷史上運用拖延策略的第一人。他故意利用極長篇的發言,先延遲朱理‧凱撤加入元老院,及後迫使凱撤撒回土地改革法案。自此,‘拉布’便在政治舞台上嶄露頭角。”2“拉布”英文為Filibuster,本來指16世紀活躍在加勒比海的西班牙海盜(一說最早來源自荷蘭文的海盜),沿用於西歐幾國文字,原意都是“劫奪”,即指國會某些議員,為阻止某項議案的審議,提出過多的修訂建議,並在議案辯論期間,以冗長發言“騎劫”議案的表決程序,逼使提案者妥協或導致議會流會(癱瘓)。“香港通常以‘拉布’形容這種拖延時間的策略,‘拉布’二字音義兩譯:其音來自libu,其義源自足球賽事中,球員不斷把球從一邊踢到另一邊以拖延時間,如同把一卷布匹拉開。”3至於在台灣,“拉布”(Filibuster)用普通話音譯Fili──“費力”,buster──“把事拖”,串起來就是“費力把事拖”,連意思都包含在內,確是既明白又有趣。一般來說,採用這種拖延策略者大都屬於議會裏的少數派議員,其目的在於拖延時間,等待反對者離場或支持者趕到,以爭取法定的票數,足夠否定有關議案,但也有議員用來癱瘓會議的進行,借此加強抗議政府的效果,或喚起社會的注意。這種“拉布”策略,自19世紀中期以來,在世界議會歷史上曾多次發生,這裏僅舉幾個較為典型的事例:1953年美國國會審議種族隔離相關的民權法案時,參議員斯特羅姆‧瑟蒙德創下史上個人連續演說24小時18分鐘的紀錄。他為拖延該法案通過的時間,不僅熟悉地引述《美國獨立宣言》、《美國憲法》、《人權法》和華盛頓總統的告別演說等經典,還將美國各州的選舉法朗讀一遍。最後,他的助手以其身體健康為由,將他勸止。1964年美國國會的民主黨議員擬通過民權法∗上海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顧問,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特邀研究員@DIE@
  • 香港立法會“拉布”戰評析案,其共和黨議員發動“拉布”,以阻延該法案如期通過,結果上演了美國議會史上一場歷時57天的“拉布”戰。最終迫使當時的民主黨議員妥協,提出修訂以減少政府對私營企業的規範。這次“拉布”戰也成為歷史上最長的“拉布”戰。1992年,日本國會審議《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合作法案》時,在野黨的議員以“拉布”策略使相關法案拖延了4日3夜才通過,更使其中一項議案耗費長達13小時8分鐘才付諸表決通過。2011年,英國上議院審議國會投票制度與選區法案時,反對派工黨的上議院議員作出了冗長的辯論,終於迫使執政黨作出讓步,才結束長達17天的辯論。從上述各國議會“拉布”的情況來看,雖然其“拉布”的內容(議題)、形式和時間的長短有所不同,但具有三個共同的特點:其一是這種“拉布”策略基本上是各國議會中的少數派議員用以反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法案通過的手段;其二是這種“拉布”策略破壞性有餘而建設性不足,它往往導致議會的正常功能被削弱甚至癱瘓;其三是這種“拉布”策略雖然不斷受到當局或困擾者指摘,但經過無數論爭之後,仍有存在的一定空間,不過其發展的趨勢是把終止辯論的門檻降低,必要時議會主席可以透過簡易的程序去加以制止。二、“人民力量”議員發起的“拉布”戰(一)背景與起因眾所周知,2010年5月16日公民黨和社民連(合稱公社兩黨)所策動的所謂“五區補選、變相公投”慘敗(投票率只得17.19%)收場後,特區政府順應民意完善選舉制度,於去年中提出替補機制,經過多番諮詢後,制定了《立法會議員出缺安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議員出缺條例),其核心內容是限制辭職後的議員半年內不得再參選。原訂2012年5月2日獲立法會大多數議員支持順利通過二讀及三讀審議,但在議案審議的關鍵時刻,立法會反對派中的激進勢力“人民力量”議員黃毓民和陳偉業,對議員出缺條例草案提出了逾1,300項無聊修訂,包括在條文中分別陳列多項相關病例,以及逐一修改無損文意的中文詞滙,估計這些修訂可能耗費議會數百個小時才能逐項處理。換句話說,黃、陳兩人刻意以“拉布”的方式將會議延長至數百小時,同時鼓勵反對派盟友離開會議廳,令會議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民建聯主席、立法會議員譚耀宗批評“人民力量”妨礙議會運作,要求召開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修改有關議事規則,防止議員再“拉布”。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亦認為,議員用“拉布”戰術,影響議會的有效運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尊重議員做法,但期望議案能夠在2012年5月3日深夜前完成三讀。經過長達9個小時會議,其間單是響鐘22次(召喚議員返回會議廳)就已消耗近3小時。最終在席49名議員,29人支持,19人反對,只通過二讀審議。為此,建制派集結超過30名議員留守會議廳,準備繼續對抗“拉布”。(二)建制派迎戰反對派“拉布”態度堅決,“陰招”不斷。先是黃、陳兩人玩“拉布”,純粹是為拖延而拖延,不單對整個議會運作造成壞影響,亦令其他議案積壓;當議員出缺條例草案二讀審議通過後,反對派其他議員則玩“失蹤”(實為集體離開會場真“杯葛”);留在會議廳的黃、陳兩人和社民連議員梁國雄(“長毛”)繼續輪流玩“拉布”,他們就條例草案中個別概念“咬文嚼字”,發言內容與需要討論事宜毫不相關,信口雌黃;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公民黨黨魁梁家傑繼余若薇議員之後,再度提出臨時的“休會待續”動議,其目的絕對不是要“讓其他民生議案先行審議”,而是“為求與人民力量作表面上的切割,維護本黨的‘理性、負責任’形象”,同時“以新的‘拉布’行為,來支持人民力量的修訂拖延更長的時間。其做法損人利己,陰險狡詐”4;不久工黨主席李卓人則表示,該黨一直支持“拉布”,因此決定做“拉布”的“後備軍”,適當時間加入戰團;此外,加入“拉布”團隊的還有獨立議員鄭家富。面對反對派發動“拉布”的新政勢,建制派積極迎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議員出缺條例草案已通過二讀,距離三讀只有一步之遙,他再次呼籲各黨派顧及香港整體利益,盡量縮短“拉布”時間。為應付這場拉布持久戰,民建聯主席譚耀宗表示,該黨一定會奉陪到底,堅守議事堂防止流會。他還促請反對派懸崖勒馬,不要再浪費社會的資源和議會的時間。與此同時,負責協調建制派議員出席會議“更表”(輪替)的民建聯議員葉國謙表示,會盡力安排確保議會內有至少30名議員出席會議,以達到法定的開會人數。當時仍為候任行政長官的梁振英亦發表意見,他指出拉布長此下去會令立法會停擺,香港癱瘓,強調此風不可長。他呼籲市民@DI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一定要有主人翁意識,就“拉布”問題發聲。2012年5月16日,是立法會連續第三個審議議員出缺條例草案的重要日子,反對派繼續發動“拉布”戰。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原本打算再次提出“休會待續”議案,但不獲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批准,除了策動拉布戰術的幾個人外,大部分反對派議員即時集體離開會議廳。而建制派議員則繼續肩負支撐會議運作的責任,汲取上周流會的教訓後,在港的32名建制派議員幾乎整日都留在議會內。他們不惜通宵開會,希望盡快就條例草案作表決。“反拉布、反霸道、反破壞、反掟蕉!”包括新界青年聯會在內的多個團體及政黨代表前往立法會,聲援建制派議員通宵力抗反對派的“拉布”戰,有的支持者還送上水果、紅豆沙及甜點,以示慰問。市民怒斥:“拉布”可恥,反對派癱瘓議會,罔顧社會利益。(三)爭論的焦點立法會議員日以繼夜審議議員出缺條例草案,到了2012年5月17日凌晨4時許,戰況終於出現了新的變化,建制派商界議員黃宜弘提出外國議會有程序可即時終止議員辯論。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回應,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時,他不認為議員可“無窮無盡、沒完沒了”地延續會議,即使黃宜弘不提出有關建議,他也早計劃在差不多的時間提出終止辯說。曾鈺成強調,議員在辯論中交鋒有助大家清楚雙方對條文的意見,但辯論已花了超過30個小時,客觀來看不能達到該目的,故辯論環節應該結束。立法會在早上9時復會,至中午12時終止辯說,並按1,300多項修訂付諸表決,至下午5時休會時,有超過90項修訂被否決。估計完成所有表決需要近30小時,按正常的會議時間,約3天才能完成。曾鈺成果斷終止無聊發言的“拉布”,黃毓民等“拉布”核心成員被打個措手不及,建制派議員無不熱烈鼓掌支持,在廣大市民中同樣得到歡迎和好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在會議結束後也表示,特區政府完全尊重曾鈺成主席的裁決,也感謝三十多位度過“漫漫長夜”的議員。然而,被曾鈺成及建制派力量打昏了頭的黃毓民及反對派一夥,對“拉布”失利,不僅不知羞恥,還倒打一把,真可謂“惡人先告狀”。他們提出各種謬論,必須給予批駁:1.中共“壓力”論黃毓民竟稱,曾鈺成終止“拉布”的決定,是在“西環”(筆者註:指香港中聯辦)和“共產黨”的壓力下作出的。“此一說法,實屬無中生有,血口噴人。事實是,‘拉布’濫用程序,浪費公帑、阻撓施政,在建制派議員中早已引起強烈不滿,社會上更是一片罵聲。”在這種情況下,曾鈺成作出終止辯說的決定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是負責任的表現。如果要說有壓力,那主要是來自正義議員、市民和輿論的壓力。但與“西環”和“共產黨”毫不相關。52.違法(違憲)論公民黨梁家傑質疑曾鈺成濫用權力進行裁決,違反基本法有關規定,湯家驊亦質疑曾鈺成錯誤解讀《議事規則》第92條。這不值一駁,《香港基本法》第72條寫得清清楚楚,立法會主席行使六大職權為主持會議、決定議程、決定開會時間,召開特別會議、召開緊急會議及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這正好說明曾鈺成終止辯論的決定的憲制權力是來自基本法。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亦清楚言明:“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曾鈺成終止“拉布”的裁決,完全是依法而為。3.發“禁制令”論“長毛”梁國雄在事後馬上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對曾鈺成的決定發“禁制令”,企圖令“拉布”復活,並得到“大狀”李柱銘的支持。作為控方大律師李柱銘認為,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沒有容許主席給予自己權力去終止辯論等等。辨方(立法會秘書處)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答辯時稱,按三權分立的原則,立法會的自主權不代表削弱法治,如果法庭受理案件,是干預立法程序,會影響立法及司法獨立。律政司也派代表鮑俊龍上庭,他指出席並非協助控、辨任何一方,而是基於公眾利益。他反對法庭受理司法覆核的申請,認為司法機關不應干預立法機關,影響立法程序。他還強調,主席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裁決是合理的,並沒有違反基本法。法官林文瀚聽完各方代表陳詞後,決定法庭不介入立法會是次事件,原告梁國雄只好放棄申請“禁制令”。4.“不信任動議”論始作俑者的“人民力量”議員黃毓民、陳偉業指曾鈺成濫用主席權力,揚言要向他提出“不信任動議”案,公民黨、民主黨、工黨也表示支持,一時間以有不達目的決不罷休之勢。但是他們想聯手把曾鈺成從立法會主席位子上拉下馬,沒有那麼容易:一是曾鈺成具有較高的威信。立法會主席一職本身是這一@DIG@
  • 香港立法會“拉布”戰評析權力機關的象徵,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而近5年來,曾鈺成主持會議,處事公平公正,表達能力清晰為大家所公認。二是曾鈺成這次裁決確是出於公心,出於維護議員發言權利和整體利益,確保議會正常運作。三是曾鈺成的裁決有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根據,亦得到過半數議員的支持。四是曾鈺成的裁決得到了廣大市民及團體的擁護與支持,有堅實的群眾基礎,不是少數人可以任意擺佈的。(四)首“拉布”失敗2012年6月1日上午,立法會繼續開會,就餘下的數十項修訂作表決。對於拉布戰進入尾聲,大部分議員精神狀態顯然良好。但會議在晚上峰迴路轉,當進行三讀程序時,反對派議員幾乎全數離開,令議會內人數不足,“長毛”梁國雄順勢“偷襲”要求點人數,當時會議廳氣氛緊張,只餘下30秒的時候,工黨的李卓人返回議會,令議會有足夠的人數而得以延續。這時,建制派議員抓住有利時機,全部撒銷議員發言,議員出缺條例草案三讀未到晚上9時已獲迅速通過。黃毓民得知消息後承認首次“拉布”失敗,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但揚言未來的“不合作運動”會繼續下去。議員出缺條例草案的審議通過可謂一波三折,如果從5月2日開始恢復二讀辯論到三讀通過,整整經歷1個月時間,如果從條例草案自3月提交立法會首、二讀到通過,前後歷時2個多月,開會時間更長達一百多個小時,創下了香港議會有史以來的記錄,但是,這絕不是一個光榮的,值得高興和支持的記錄。自開始二讀辯論起,反對派議員就玩“拉布”,他們先是以不斷要求清點議員人數阻撓會議進程,在條例草案進入審議階段時,除玩“拉布”的黃毓民、陳偉業和梁國雄3人組外,民主黨、公民黨和工黨等20個反對派議員全部缺席會議,造成立法會大會在2012年5月3和11日兩度流會,癱瘓議會運作,亦令多項民生議案受阻。此後建制派議員以通宵開會審議對抗“拉布”。在2012年5月17日凌晨,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運用議會議事規則第92條賦予的權力終止辯論環節,果斷“剪布”,終令條例草案進入表決階段。但由於每次修訂表決須響鐘一分鐘,因此,直至6月1日上午1,300多項修訂才被全部否決,並耗時逾百小時,條例草案進入三讀階段,並於當晚獲得通過。立法會資料還顯示,在這冗長會議時間裏,單響鐘點人數就有58次之多,合併辯論用上44個多小時,而表決修訂則用了逾55個小時,比審議最低工資立法及截取通訊條例所花的時間還要長。民建聯議員劉江華指出,拉布的12個會議日是香港立法會史上“最無聊的時刻”。工聯會議員王國興批評,人民力量提出過千項的“垃圾修訂”,騎劫了立法會12日的會議,造成立法會歷史空前的浪費,值得全港市民深思。三、第二次“拉布”陰霾重臨立法會(一)第二次“拉布”的特點香港立法會首場“拉布”戰剛結束,但另一場針對新一屆政府架構重組撥款議案的“拉布”戰又是箭在弦上。不過,這場新的“拉布”戰具有幾個新的特點,值得思考研究:1.主角不同:在阻撓議員出缺安排條例草案如期通過的首場“拉布”戰中,反對派中的激進勢力“人民力量”擔任了主角的角色。民主黨沒有直落場地“拉布”,羞羞答答躲在後面扮演配角的角色。但是,這一次狙擊新政府架構重組撥款的議案,民主黨卻高調地站了出來,扮演主要的角色進行“拉布”。除了擔任財務委員會主席的劉慧卿要角之外,民主黨在人事編制委員會準備了超過50項修訂動議。不過,民主黨議員李永達否認有關做法是拉布,並聲稱該黨反對拉布,而民建聯直斥民主黨的做法是“不叫拉布的拉布”。2.性質不同: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2012年6月6日首次討論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提出的新政府架構中有關新設置及刪減職位的建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重申,由於時間緊迫,未有準備後備方案,希望議員支持,盡快通過政府架構重組建議。但是,民主黨議員就故意拖慢會議過程,單就議程事項的先後次序,就浪費了半小時進行討論。更必須指出的是,由民主黨張文光等議員分別提出的21項動議修改內容,都是實質的、嚴重出位,突破了立法會的權力範圍。例如包括削減司長、局長三成薪酬,取消副局長職位,以及規定行政長官處理利益衝突時,必須與公務員的指引同樣嚴格等。而且利用小組委員會可以反覆地提問和發言的規條,拖延時間,最後使基本法所規定的政府換屆、主要官員名單、對政府架構重組、財政撥款沒辦法落實,阻撓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產生的換屆程序沒有進行。“這是嚴重的違反憲制事件,也是立法會超出了本身的授權的事件。”“所以,反對派這一次‘拉布’帶有挑戰基本@DI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法、挑戰‘一國兩制’的色彩,和上次‘拉布’性質不同,不能等閒視之。”6根據基本法,凡涉及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立法會議員沒有權力可以提出議案取而代之。3.目的不同:“人民力量”策動“拉布”,只想與建制派對着幹,破壞立法會的正常運作,阻礙香港發展或帶有個人英雄主義色彩,意欲吸引世人眼球,並沒有執政的目標。而民主黨之所以走到今天這一步,其明顯的政治目的其實是:“反對派針對了5年之後的行政長官普選和9月份立法會選舉的一個選舉工程部署。工程的宗旨是全力對抗梁振英政府,不讓其有效施政,並且要‘踢走保皇黨’。”一句話,“民主黨‘拉布’意在搶票奪權。”7世界上大部分政黨成立的最終目的,是要通過執政來貫徹其政治主張,對於香港民主黨來說,從未放棄“執政”的幻想。在香港新的行政長官選舉塵埃落定後,“據民主黨消息透露,一個為數不多的‘影子內閣’名單正在積極研究與蘊釀當中,並在新一屆特區政府上任之初便可‘成形’。民主黨希望透過以此形式為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作好鋪墊……”8如果梁振英順利進行架構重組,以落實其治港新理念及施政綱領,他就可以爭取2017年連任行政長官。民主黨想登上行政長官寶座並執政的希望就會成為泡影。所以,民主黨為了一黨的私利,就處處反對梁振英,並把阻撓政府架構重組撥款,作為其未來普選工程的重大戰役。而在當前,民主黨想把梁振英在政治上置於“死”地,也是為了2012年9月“超級區議員”選舉時多搶選票及議席。(二)新政府架構重組受挫早在2012年香港新行政長官競選期間,當時作為行政長官參選人之一的梁振英,就在其競選政綱中提出未來新政府的架構要在原“三司十二局”的基礎上擴大為“三司兩副司十四局”,即增加政務司副司長和財務司副司長和兩個新局(科技及通訊局、文化局)單位及相關人選。梁振英的這一設想(方案)經2個月的討論,社會已形成廣泛的共識,包括四大公務員團體(香港高級公務員協會、政府人員協會、香港公務員總工會、香港政府華員工會),主要政黨、大小社團等,均表明支持的態度,認為這些措施有利於提升政府的施政能力。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也認為:“梁振英提出的政府架構改組案有積極意義”。“他主要是想進一步優化政府的資源,也就是他競選的時候提出的政綱,希望特別處理好房屋問題等……所以我們希望他能夠成功。”92012年5月4日,特區政府行政會議舉行特別會議,通過由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辦公室提出的政府總部架構重組建議;當局於同日向立法會提交了政府架構重組建議。在此後的1個多月裏,立法會有關部門,包括政制事務委員會、架構重組法例修訂建議小組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先後舉行多次會議進行討論或審議。2012年6月20日,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應特區政府致函提出的要求──優先討論下屆政府架構重組的動議,召開立法會討論有關動議,並經過9個多小時的辯論後,於6月21日上午以27票贊成、25票反對及一票棄權,在未獲得半數議員支持下被否決。當中,22名反對派議員一同投下反對票、其餘6名建制派議員則分別因公務或身體不適等問題未能出席會議。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投了棄權票,成為關鍵一票,金融界議員詹培忠、旅遊界議員謝偉俊早就表明會投反對票。政府動議被否決,意味着下屆政府即將落實的多項惠民措施將被迫叫“停”,但反對派卻對此沾沾自喜,在曾鈺成宣佈議案被否決時拍枱叫囂。出席會議的政府官員和多名建制派議員均對動議被否決感到大為失望。對於反對派阻撓優先處理政府架構重組方案,梁振英向傳媒表示,如果沒有拉布,政府根本不需要向立法會提出這項動議。已與當時的行政長官曾蔭權及其他官員開會商量,會緊密配合,繼續爭取立法會的支持,亦希望立法會能不失時機地審議通過該項動議。(三)重組被拖天不會塌如前所述,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提出的“三司二副司十四局”新政府架構重組方案,從整體上看是非常圓滿的,也就是說,若能在2012年7月1日,即香港回歸祖國15週年之際,讓三司、二副司、十四個局長能夠一起上任,使特區政府有一個完整的新班子,那該多好!香港民意調查中心於6月13-18日的一項最近民調調查結果清晰顯示,高達72%。受訪者不贊成立法會議員用“拉布”方式阻撓改組政府架構方案在7月1日前通過。58.2%受訪者認為政府架構改組工作應該在新一屆政府上任前完成,令整個新班子可以在2012年7月1日同時上任亮相,僅有少數人持不同意見。@DII@
  • 香港立法會“拉布”戰評析但是,嚴酷的現實並不允許有這樣的條件,反對派又在政府架構重組議案上故技重施繼續“拉布”,人民力量暗中或客觀上幫助民主黨打“拉布”戰,陳偉業提出167項修訂、黃毓民提出129項修訂,拖延辯論時間,最後與其他反對派議員一起投票否決了政府要求優先討論下屆政府架構重組的動議。政府動議被立法會否決的當天,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在北京回應在香港記者提問時表示,從目前情況看來,2012年7月1日前通過政府架構重組的機會不大,但“天不會塌下來”,將來中央可以作補充任命。即使在七一前通過不了,相信也不會影響梁振英的管治威信。10依照《香港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梁振英的提名,國務院2012年6月28日任命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主要官員,包括任命林鄭月娥(女)為政務司司長、曾俊華為財政司司長、袁國強為律政司司長,12個局的局長,以及入境處、海關、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務處等5個部門共20名主要官員。當中有新面孔,也有舊面孔,體現了政府因勢利導、靈活多變的思維,不失為一種理性現實的選擇。2012年7月1日上午,國家主席胡錦濤在香港出席香港回歸15年慶典暨特區新班子就職典禮,為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各主要官員親自監誓後發表重要講話。隨後他又會見了新一屆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以及司法和立法機關負責人。他給新班子提出16字希望,“依法治港、精誠團結、勤政為民、登高望遠”,希望新任政府努力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急市民所急,把香港建設得更加美好。四、拉布的危害及其防拉布建議(一)拉布的危害性及其實質香港回歸祖國15週年及特區新政府組成臨近之際,反對派發起的“拉布”戰讓香港政局激起一池混水,其危害性甚多,歸納起來至少有幾方面:1.嚴重浪費公帑據立法會秘書處證實,每日的“拉布”式會議耗費公帑近百萬元,當中包括電費等基本開支,以及員工和其他技術人員的費用。整整12天的首次拉布行動不僅白白浪費議會同僚一連數星期的寶貴時間,更耗用公帑(納稅人的血汗錢)1,200萬元。2.拖垮民生議案由於反對派拉布時間過長,造成不少民生議案積壓,其中包括《競爭條例草案》、《公司條例草案》、《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草案》、《僱員補償條例》動議的決議案、《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等等,這不利於香港市民民生條件的改善。3.扭曲民主本意民主本來的含義是人民的統治,有事大家討論,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反對派議員無休止的“拉布”,佔用了建制派議員發言的時間,是“一言堂”的做法,扭曲了民主的真諦。從表面看來“拉布”是一種議會民主手段,在外國議會也非罕見。但香港出現的兩次“拉布”,不僅不是民主精神的體現,而恰恰相反,是一種反民主的和不公義,不負責任的行為。4.有損立會形象少數反對派通過“拉布”,不僅牽制了立法會的運作,進而影響到政府的運作;而且損壞了立法會作為香港立法機構的良好形象。正如前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所言:首先,沒完沒了的拉布使議員“自毀形象”,而當立法會和和議員在市民的心目中的評價是向下降時,其實就是影響立法會制衡政府的能力。11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也坦言:近期議會出現的亂象,影響了市民對立法會的形象。5.不利香港發展梁振英提出的“三司兩副司十四局”方案是其施政重點。首先是要改變過去政府對發展“袖手旁觀,無所作為”的思路,增設財政司副司長,是想協助行政長官制定符合香港實際的經濟政策,解決日趨嚴重的房屋等民生問題,增設政務司副司長是想協助行政長官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按基本法規定處理複雜的政改問題,推動民主發展。其次,增設科技及通訊局、文化局,也是針對香港社會的長遠發展而採取的有力措施。反對派濫用“拉布”做法,否決該方案,顯然不利香港的長遠發展及利益。12有學者認為:香港反對派的拉布“已經失去其原來意義上‘緩衝’和‘靈活應變’的特質,成為赤裸裸的‘對抗’和‘霸道’,明目張膽地試圖將少數人的政治意願強加於多數人,將大多數市民的意願棄之不顧,破壞了香港社會‘行政主導’的憲制安排,挑戰了‘少數服從多數’的根本原則,踐踏了十多年來立法會運作的常規。”13筆者認為,這位學者深刻地指示了反對派“拉布”的實質問題,值得人們深思。另一位學者更尖銳地指出:香港反對派“拉布”的“核心是要推翻憲制,挑戰‘一國兩制’,挑戰中央@DI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人民政府的權力,使香港走向‘獨立’政治實體,把立法會的權力擴張成為‘獨立’政治實體議會的權力,可以在任命主要官員方面起決定作用。”14(二)關於防止“拉布”的幾點建議1.選民可用選票懲罰“拉布”議員筆者注意到,當梁振英還是候任行政長官時,他就意識到無聊“拉布”的危害性,並說“大家看到這些社會現象、趨勢,若以為是不合理,就要在3個月後的立法會選舉中以選票表態說‘不’。”這是一項頗具前瞻性的防止“拉布”再度在香港發生的有效措施。現在的問題是要讓各界別、各階層的選民懂得這個道理並付諸實踐。立法會的功能就是監察政府(制衡)。但由於立法會的議員是由選民投票選出,政府提交議案給立法會審議並表決的程序,就是透過議員的辯論,來決定議案的命運。如果在立法會換屆選舉中,選民不再投票選舉那些玩弄“拉布”的老手,也就可能杜絕“拉布”老手的劣根性。2.借鑒外國議會經驗完善立法會議事規則據說西方國家議會有關於中止辯論的規定,但香港媒體只有零星的報道,且說法不盡一致。例如,英國下議院沒限制議員辯論時間,若發現議員拉布,其他議員可提出中止辯論議案,但要獲至少100人的議員支持通過,議長亦有權否決,以保障少數議員發言的權利。又如美國參議院沒發言限制,若參議員不滿拉布,只要60%參議員支持就可提出終結議案辯論。另一說法是美國議會可以由3/5議員決定縮短辯論時間。究竟情況如何沒有法律文件依據,建議香港立法會聯同相關部門組織考察團赴英美法等國調研,並結合香港立法會的具體實際修訂議事規則,進一步完善終止拉布的法律制度。3.建制派議員要掌握基本法這個法寶《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最高法典,也是推進民主、維護法治的主要法寶,作為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理應盡快熟悉運用基本法來捍衛香港法治這個核心價值。遺憾的是現在建制派議員還不能完全做到這一點。例如基本法第7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府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合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這條規定的要點是:○1凡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政府運作的法案只能由政府提出。○2只有不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可由議員提出。○3涉及政府政策,但不涉及以上三類法案者,可由議員提出,但事先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根據這條規定反對派議員根本無權提出政府重組的修訂案和議員出缺安排修訂案。這是基本法早已設定的防範措施。但建制派議員不會運用,失去一次機會。希望以此作為教訓,總結經驗,好好學習基本法,牢牢掌握基本法這個銳利法寶。註釋:1《周南:“一國兩制”成功落實》,載於《文匯報》,2012年6月30日,第A14版。2謝華:《“拉布戰”凸顯議會矛盾》,載於《廣角鏡》,2012年6至7月號,第65頁。3同註2,第64頁。4耿介之:《公民黨再提“休會待續”用心險惡》,載於《大公報》,2012年5月16日,第A16版。5《曾鈺成果斷斬“拉布”大快人心》,載於《大公報》,2012年5月18日,第A2版。6李明俊:《民主黨“拉布”,意在搶票奪權》,載於《大公報》,2012年6月8日,第A11版。7同註6。8路羽翔:《民主黨欲組“影子內閣”謀執政》,載於《紫荊雜誌》,2012年4至5月號,第20頁。9見《大公報》2012年6月23日頭版有關報道。10同註9。11見《大公報》有關報道,2012年5月23日,第A16版。12黃英豪:《拉布是否有利香港長遠利益?》,載於《信報》,2012年5月25日,第A25版。13聞言:《黃毓民“拉布”絕非民主》,載於《大公報》,2012年6月4日,第A11版。14同註6。@DIK@
  • “一國兩制”的梯度效應及澳珠區域一體化路徑殷旭東∗香港、澳門相繼在“一國兩制”指導下回歸祖國以來,在中央政府的得力政策支持下獲得了持續的快速發展,無論是在經濟上還是社會文化層面,港澳兩地均呈現出繁榮昌盛的景象,顯示出“一國兩制”政策的欣欣活力。隨着回歸以後港澳地區與祖國大陸地區特別是珠三角地區的交流合作活動日益密切,“一國兩制”制度在度過了其初步的考驗期之後,正在迎來深入發展的機遇。這種機遇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隨着港澳地區與大陸地區的交往深入,“兩制”初期的那種人為控制而產生的隔閡正在逐漸消失,雙方開始尋求在不同制度下錯位發展中的緊密合作路徑,而這種路徑的發現與選擇正日益成為雙方公共政策領域的一種共識;另一方面,經濟的共同發展帶來“兩制”背景下不同社會形態的交融,這種交融則為將來港澳地區居民產生深刻的國家歸屬感創造了良好的基礎。具體到澳門而言,雖然得益於祖國內地的政策支持,保持着經濟增長的強勁勢頭,但由於與珠海社會形態的交融程度有限,造成澳珠雙方在發展理念及發展路徑等方面強烈的錯位感,這種錯位感給澳珠之間的合作帶來了溝通的困難,影響了澳珠雙方的合作深度與廣度,這也是困擾澳門與珠海兩地多年的重大問題。若能在“一國兩制”理論的指導下,實現澳珠區域一體化1,則不僅有利於澳珠兩地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而且對於國家未來處理類似高度自治區域的政策性問題,亦將產生良好的示範性效應。 一、雙向梯度效應下的“一國兩制”方針 梯度效應的形成一般是處於中心地位的城市,由於產業、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優勢地位,呈梯度向外圍區域擴散而形成的。其表現基本上可歸納為三個,第一,產業轉移。這種形式的擴散行為一般是因為產業生命循環的內在規律而產生的,生命循環理論的創立者弗農認為,任何產業都像生物一樣,有着創新、發展、成熟、衰老四個階段,而其生命力的長短,還與其所處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有關。在完全競爭市場中,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產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必然伴隨着產業佈局的空間轉移。具體的轉移方向則是由地租、工資、稅收、原料成本的高梯度地區轉向地梯度地區;第二,技術擴散。由於中心城市具有制度、人才、知識、信息等方面的優勢,因此創新活動包括新興產業部門、新技術、新產品大都產生於處於技術高梯度地區的中心城市,當創新產品進入發展階段之後,生產工藝成熟,出現規模效應。此時為實現最優的規模經濟效益,產業佈局將隨技術擴散到周邊區域,沿着梯度下降方向以蛙跳方式擴展。這一過程必然產生技術、信息、管理等的溢出效應。當然,技術擴散還會有另外一種特殊情形,中心城市的技術成果,由於現實經濟環境的門檻效應限制,不得已會在中心城市的外圍區域獲得轉化,出現所謂“牆內開花牆外香”的顯示效果;第三,資本溢出。資本積累和創新被認為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因為新的技術總是與人力或物質資本分不開的,要使用新技術,就一定會有資本積累。在梯度效應下,產業轉移和技術擴散必然伴隨着物質和人力資本的溢出。這種溢出效應使得整個梯度轉移過程得以完成。自從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方針,並在此方針的指導下實現澳門回歸以來,澳門地區與祖國內地的經濟聯繫呈現日益密切的態勢。由於澳門與內地之間社會的差異性,區域經濟在兩地之間的表現各不相同,梯度效應發揮着極為顯著的作用。與區域經濟學中提及的梯度效應所不同,澳門地區與珠三角特別是珠海特區之間的梯度效應呈現出雙向特徵。這種雙向∗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管理學博士,任教於澳門城市大學@DI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特徵是指在澳珠雙方的梯度關係中,有別於一般中心城市處於產業、技術、資本的全面高梯度,澳門與珠海兩地的中心城市特徵都不顯著。在產業、技術、資本等領域有一部分是表現出澳門處於高梯度而珠海處於低梯度的,而另一部分這表現出珠海處於高梯度而澳門處於低梯度的,具體來說,可以從產業結構梯度和人才結構梯度兩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是產業結構上的梯度效應,澳門作為外向型服務產業為主的微型經濟體2,具有較高的產業成熟度與制度供給,並且隨着近十年來澳門經濟的跨越式發展,澳門已經積累了相當的休閑旅遊產業經驗以及產業資金,困於澳門本土的資源限制,其產業發展的空間極其有限,隨着澳珠合作的升級,勢必形成休閑產業由澳門向珠海的梯度轉移;同時,澳珠之間又存在着與產業梯度方向相反的人才資源上的逆梯度效應。經過近三十年的積累與發展,珠海特區已經造就了一批全國頂尖的企業,加上珠海市作為珠三角地區較早與全國多所知名大學深度合作的城市,前瞻性的擁有了一大批頂尖的工程師和專家學者,這些人才資源正可以成為澳珠合作中的智力資源投入,從而促使澳珠兩地經濟社會的雙向互動,共同發展。 “一國兩制”在實行之初只是一個框架性質的方針,其遠景目標還是讓“兩制”雙方在經過平穩的發展之後,以“殊途同歸”的方式逐步實現融合。我們現階段面臨的問題是,澳珠兩地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決定了其緊密合作的迫切性,而其合作的複雜性又遠遠超出了簡單的“一國兩制”範疇。由於存在着雙向梯度效應,簡單地將“一國兩制”理解為在珠海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澳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是無法促進澳珠合作中雙方的分工與交流的。“一國兩制”之所以能夠在香港、澳門回歸初期起到穩定社會的巨大作用,最重要的一點就在於其體現了港澳地區與中國內地制度供給的延續性,保證了港澳雖然易幟回歸,但社會經濟發展不受影響,能夠平穩過渡。隨着港澳地區回歸之後與內地經濟社會的日益交流深化,區域合作的內容越來越深化,當初的“兩制”安排不僅不能解決所有問題,而且更多實質性的衝突接踵而至。以珠海和澳門兩地為例,在合作過程中產生的交易規則衝突、勞工制度衝突、經濟發展方向衝突、資源協調利用衝突等問題,給雙方區域合作內容造成了極大的困擾和障礙,多年以來澳珠兩地都無法突破這些束縛,造成兩地區域經濟合作的程度處於平緩甚至無法深入的境地。 學者們根據統計數據,分析了澳門產業多元化的壓力與可能性,比較一致的看法是,雖然澳門近年來經濟增長速度較快,但一業獨大的現象過於明顯,即使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其風險性也是不可忽視的,同時,由於資源缺乏與人才瓶頸的制約,決定了其需要周邊經濟的支持與配合,通過相鄰區域之間的聯合與交融,實現多元化發展。比如中山大學毛艷華教授在分析了澳門經濟面臨的問題基礎上提出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需要珠三角的一體化融合,特別強調了澳門“區域經貿平台”的作用能夠為多元化與一體化服務3;暨南大學教授楊英認為,澳門經濟多元化是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而多元化的途徑則應建立在大珠三角一體化的基礎上,以“區域楔入”和“產業融合”為基本定向,科學推進4;本澳學者柳智毅則從實踐的角度對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給出了解讀,認為澳門經濟多元化的方向在於旅遊休閑業的集群發展。5儘管人們認可澳門的經濟地位及其前景,並認為可以通過適度多元化形成與珠三角地區經濟的良性一體化發展,但從長遠來看,受制於資源約束條件,澳門經濟多元化的空間仍顯狹窄,如若不能在現有“一國兩制”條件下進行制度創新,開展與珠海之間的更高領域及更深層面的全面合作,僅僅依靠澳門自身資源是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的。   二、梯度均衡與澳珠社會融合  “一國兩制”方針的初衷是在維護區域穩定的基礎上促進國家的和平統一與平穩發展。因此在政策實施初期區域的界限比較清晰,政策的斷裂性與跳躍性在“兩制”的不同區域之間十分明顯。在一定的歷史階段,這種政策特徵既維繫了區域治理的政治穩定性,同時也不影響區域之間的粗放的經濟合作。但隨着澳珠兩地合作的緊密化,“兩制”初期政策的局限性越來越突出。這種局限性主要體現在雙方的全面深入的合作需要的資源無法如初期合作中那樣自由流動:一方面,澳門特區的初級資源要素如土地、勞務等供給不足,但一橋之隔的珠海特區無法為之提供;另一方面,珠海特區制度供給水平與服務業水平需要提升,但澳門特區則無法便捷提供。這種兩面短缺的現象不僅制約了兩地經濟的可持續快速發展,而且對澳珠兩地的社會造成了天然的隔閡,不利於區域的一體化整合與發展。有學者研究指出,澳珠關係的發展,實際上是伴隨着珠海對澳門的支持而來的。6在長期的兩地關係發展過程中,珠海被定義為“為澳門@DJC@
  • “一國兩制”的梯度效應及澳珠區域一體化路徑的穩定配套設置”的地位。與香港和深圳的關係不同,由於澳門產業的集中化度高,而且難以惠及珠海的經濟發展,再加上兩地政府發展思路及合作手段差距較大,在客觀程度上造成了珠海與澳門兩地的漸行漸遠,其經濟社會的融合度與協作水平遠遠及不上香港與深圳的關係,甚至,由於澳門與珠海之間的產業關聯度低,澳珠之間的關係還遠不及珠海與深圳、香港之間的關係。7鑒於這種現狀,澳珠兩地政府必須正視現實,攜手合作開創新局面。畢竟,澳門和珠海一衣帶水、唇齒相依,每一方的發展都與對方息息相關,且每一方的發展也離不開另一方的支持,而“一國兩制”的創新則是兩地合作的基礎。 澳珠兩地合作的思路是通過資源與制度的融通,讓兩地的產業結構、資源乃至社會能夠相互對接實現區域融合,其融合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梯度均衡的過程。從歐盟國家近年來的合作過程來看,這種梯度均衡是有可能得以實現的。歐盟國家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各國制度也各不相同,但隨着歐盟一體化的推進,各國在金融、技術、人才的能夠領域實現了較好的合作水平,給歐盟經濟帶來了諸多發展機遇。具體到澳珠關係,從澳門方面來說,處於較高梯度的是服務業水平、制度成熟度以及城市的國際化程度,通過梯度均衡,將較為發達的服務業、較為成熟的制度以及較高的城市國際化水平嫁接於珠海方面,勢必能夠大幅度提升珠海的發展平台,帶動珠海的跨越式發展;而從珠海方面來說,處於較高梯度的是土地、人力資源、自然環境及生態資源。通過梯度均衡,可以為澳門提供產業佈局的空間、產業發展需要的人才以及產業均衡需要的環境與生態資源。其中,最關鍵、最重要同時也是最困難的當屬制度均衡。 制度問題是一個影響深遠的問題,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制度均衡涉及到文化、政治、社會多個方面的全面碰撞,往往是一個長期的變遷過程。在現行的模式下,最關鍵的問題並不是在於比較澳門和珠海誰的制度最好,亦不是探索兩種制度之間的互補可能,而是在現有條件下,如何實現兩種制度的良性合作問題。事實上,現階段而言無論是珠海還是澳門實際上都無法讓自己的制度完全融入對方之中,澳珠之間的制度均衡要依靠制度創新來實現,這個創新就是“一國兩制”的創新。作為一個解決不同制度下區域社會的初級融合問題創立的“一國兩制”政策,要進一步解決區域社會經濟的深度融合,顯然需要有更進一步的智慧和勇氣進行新的創新。一旦這種智慧和勇氣能夠被有效突破,即能夠在一定範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對現有制度進行合理的取捨,從而提供“最合適的制度”,促進社會經濟的有效融合與發展。 梯度效應的結果必然是通過梯度轉移實現區域均衡,這也是澳珠社會發展的期望目標。由於存在雙向梯度效應,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澳珠雙方都有動力進行梯度的均衡運動,這種均衡運動的結果就是促進澳珠社會經濟的區域一體化的實現。   三、澳珠區域一體化的方式與途徑探析  澳門和珠海城市規模都不算大,地理上基本是“無縫對接”,而且兩地資源、要素、產業結構差異化較為明顯,在世界經濟逐漸呈現區域化融合的背景下,根據澳門和珠海目前的資源條件,獨立發展的可持續性均無法保證,面對激烈的競爭環境,澳珠經濟社會的區域一體化是必經之路。問題是,如何統一澳門、珠海兩地對“區域一體化”的認識,另外區域一體化的方式及其途徑到底如何? 區域一體化也稱作經濟一體化,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區域經濟關係的不斷深入中產生的一種趨勢。關於經濟一體化的認識,人們是經歷了一個發展階段的。最早在1949年,保羅‧霍夫曼在歐洲經濟合作大會(OEEC)上,首次闡述“經濟一體化”的含義,並鼓動西歐經濟走向一體化。後來由於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成立,引發人們對經濟一體化的研究熱潮,1961年美國經濟學家貝拉‧巴拉薩(BelaBalassa)將經濟一體化定義為既是一個過程,又是一種狀態。就過程而言,它包括採取種種措施消除各國經濟單位之間的歧視;就狀態而言,則表現為各國之間各種形式的差別的消失。8考慮到自己定義中存在有忽略了國家內一體化的瑕疵,巴拉薩在1975年對其定義又做出了修正,強調經濟一體化既包括區域性國際經濟一體化,又包括國內地區經濟一體化和全球一體化。對於巴拉薩等的定義,發展中國家考慮到自身的實際情況,對經濟一體化做出了自己的定義。1981年,拉丁美洲經濟委員會的伊薩克‧科恩‧奧蘭特斯提出了一個定義,認為經濟一體化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政府在一些共同機構的支持下,採取共同措施,增強它們之間相互儲存並由此達到互利的過程。”9具體到澳門和珠海之間,情況與人們研究的都不太一樣。首先,它們不是國家之間的一體化,澳門和珠海在政治版圖上同屬於國內地區;其次,它們也不同於一般的國內地區間一體化,澳珠之間存在制度性@DJ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非同構,這一點,它們也與歐盟的區域一體化有所區別;第三,澳珠兩地的行政級別並不平等,澳門是特別行政區,行政級別上相當於“省”一級,而珠海只是一個地區一級城市,行政級別上有相當的差距。具有這麼多獨立特徵的一體化現象在國際上是非常少見的,澳珠之間的一體化問題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地區的一體化問題都有區別。這些特徵決定了澳珠之間的一體化無法照搬任何模式,而是需要有新的解決方式與解決途徑。 巴拉薩把經濟一體化總結為五種模式:○1自由貿易區,○2共同市場,○3關稅同盟,○4經濟同盟,○5完全的經濟一體化。按照經濟一體化的相關定義與有關理論,澳珠之間的一體化既屬於國內地區之間的一體化,理應實現完全的經濟一體化。但是由於“一國兩制”以及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政策,使得澳珠之間的一體化又類似於國家之間的一體化問題,從而似乎讓我們把期望值降低到共同市場或者經濟同盟的層面。不過,澳珠一體化作為國內地區之間的一體化如果只形成共同市場的層級,毫無疑問是制度及資源配置效率的降低,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這樣的分析結果使得我們內心充滿了矛盾。但無論是完全一體化或是共同市場,似乎都有適合澳珠關係的有利條款,雖然受到多重限制,但仍然能夠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進行理論創新,換句話說,並不影響我們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結合“一國兩制”理論與“經濟一體化”理論,筆者認為有必要在澳珠一體化協作的過程中體現效益優先的原則,而對於“主權”原則則應適當加以淡化,先給出雙方合作的空間,然後在此空間內初步實現雙方的制度融合,如能取得預定效果,比如經濟社會融合度良好,並能夠穩定發展,再考慮實現進一步甚至完全的經濟一體化也不是不能考慮的。這主要是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方面,雖然澳門是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但由於自身資源制約,它沒有自我造血和自我修復的能力,如果不能依賴珠海,自身發展空間有限;另一方面,在“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導及橫琴新區開發的背景下,完全可以將澳珠一體化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有序進行,這種一體化過程並不會影響澳門與珠海的社會獨立性,進而影響到雙方的根本利益問題。澳珠之間的一體化是一個複雜過程,甚至可能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不僅涉及經濟利益的劃分,而且涉及到政治、人文、社會多方面的協作融合問題,目前並不可能迅速給出一個一攬子方案。但適逢橫琴新區開發,於是我們可以設想以橫琴新區作為澳珠合作的試驗田,進行澳珠一體化的政策創新試點,逐步成功之後再行進一步推廣。這樣不僅可以降低政治上的風險,同時也能讓合作雙方更加放開手腳,有利於將合作深入開展下去。具體的做法是這樣的:首先,在橫琴新區逐步實現澳珠經濟的完全一體化。由於橫琴新區目前經濟社會基本處於空白,同時考慮到橫琴新區面積較大,超過澳門本土三倍,有必要在開發過程中實行梯級開發的策略,將新區劃分為不同梯級層次的區域,結合澳珠經濟特點,合理規劃產業配置範圍,不能一窩蜂,只能分批分次開發。這樣做的好處是能夠在開發的過程中,保持良好的制度隊形,按照澳珠雙方的具體情況,在各個梯級區域逐步協商制度形成,從而避免制度創新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大規模失誤和混亂。第二,考慮到完全的經濟一體化需要有統一的經濟政策,參考歐洲經濟一體化的做法,可以嘗試成立一個超越澳珠兩地政府的權威管理機構,協調進行橫琴新區的社會治理以及統管橫——澳經濟一體化的實施。橫琴新區的開發一定要秉持配合澳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思路,在此基礎上,澳珠兩地政府完全可以通過協商,組成聯合管理的新區管理機構,特別是經濟管理機構。在經濟產業規劃、新區社會組織形態以及金融支持等方面提供制度供給。這個經濟管理機構雖然受制於兩地政府,但經濟問題可以適當超越兩地政府,擁有相對獨立的決策權力。第三,澳門與珠海兩地政府作為一體化的主體,應積極配合管理機構的經濟活動的開展,在制度供給與資源配置方面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考慮到橫琴新區的獨特性,在實施管理的時候應進行封閉式的管理,澳門和珠海兩地政府應對新區分別提供資金、人才、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保證新區發展的順利進行。澳珠一體化是大勢所趨,若不及早準備,未來的問題會累積更多。作為特別行政區政府來說,應及時在橫琴——澳門的一體化過程中主動出擊,充分利用中央“一國兩制”方針的政策空間,積極在橫琴開發中拓展與珠海特區政府的全面合作,力爭能夠在橫琴先期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融合。如此不僅能為澳門發展拓展資源空間,也能為澳門進一步拓展政治空間。四、結論  與一般區域經濟表徵不同,在“一國兩制”方針@DJE@
  • “一國兩制”的梯度效應及澳珠區域一體化路徑影響下,澳珠兩地存在雙向的梯度效應,由於制度化的隔絕,這種梯度效應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澳珠兩地發展的分立,從而無法取得互相支持,而一般區域經濟理論中論及的“梯度轉移”現象在澳珠兩地之間也未能順利發生。這種情形的持續存在不僅造成了澳珠兩地社會經濟資源的大量浪費,而且在極大程度上影響了兩地經濟社會的進一步合作與發展。結合“一國兩制”理論與“經濟一體化”理論,在澳珠兩地的合作中適當淡化“主權”意識,積極進行制度創新,促進澳珠經濟的協作和一體化進程,符合澳珠兩地的利益,同時,也是在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兩地政府應有的態度。   [本文為澳門城市大學研究項目“橫琴開發背景下新區的協同治理與澳珠合作新模式問題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註釋:1“一體化”的定義首見於1931年,瑞典經濟學家赫克歇爾在他的兩卷本的《重商主義》一書中,首次提到經濟一體化問題,他認為經濟一體化就是各國經濟之間的貿易融合到一個更大的區域。隨着歐洲各國經濟合作日益緊密並產生第一個正式的密切合作的一體化組織──“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一體化問題逐漸成為各國經濟合作過程中的最重要問題之一。2楊允中:《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經濟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3毛艷華:《經濟適度多元化:內涵、路徑與政策》,載於《中山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4楊英:《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與大珠三角經濟一體化研究》,載於《亞太經濟》,2012年第2期。5柳智毅:《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的實踐研究——澳門旅遊產業集群發展》,澳門:澳門經濟學會,2011年。6郝雨凡、姜姍姍:《澳門多元經濟與珠澳整合》,載於《廣東社會科學》,2009年第4期。7事實上,2007年珠海對香港出口79.74億美元,佔全市外貿出口總量的43.17%;而對澳門出口6.54億美元,僅佔全市外貿出口總量的3.54%。對此,哈佛大學教授、美日關係研究室主任埃茲拉‧沃格爾曾說:“事實上,珠海與深圳、香港的關係比與澳門更緊密。”8Balassa,B.(1962).ThetheoryofEconomicIntegration.London:Aiion&Unwin.1.9伊‧科‧奧蘭特斯:《一體化概念》,載於《世界經濟譯叢》,1983年6月。參考文獻:1.Balassa,B.(1967).TradeCreationandTradeDiversionintheEuropeanCommonMarket.TheEconomicJournal.Volume77.1-21.2.Barro,R.J.AndX.Sala-i-Martin(1992).Convergenc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ume100,Issue2.223-251.3.張宗卿:《論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的珠澳同城》,載於《蘭州學刊》,2011年第9期。4.徐現祥等:《市場一體化與區域協調發展》,載於《經濟研究》,2005年第12期。@DJF@
  • “港人港地”、“澳人澳地”政策表述商榷李嘉曾∗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以下簡稱《施政報告》)中明確表示:“在充分考慮社會上對以‘澳人澳地’概念興建房屋的意見後,我們將就其定義問題、土地供應、購買和轉售限制、法律配套等方面進行深入探討”。1可以預見,這一話題即將成為澳門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有必要進行一番認真深入的研究。由於此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亦已提出“港人港地”口號並已付諸實施,而香港與澳門兩地存在頗多相似性和關聯性,因此,本文將上述兩個同類政策作為共同的研究對象來進行分析和評論。一、“港人港地”、“澳人澳地”政策的社會意義“港人港地”、“澳人澳地”政策並不是隨意性的長官意志,其產生和發揮作用都具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因而這一政策也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一)體現施政理念“港人港地”與“澳人澳地”政策雖然是兩位行政長官在不同條件下闡明的觀點,但絕非行政長官們自己的見解或決定,而是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理念的體現。“港人港地”提出在先。早在2012年初競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過程中,梁振英就在競選政綱《包容團結,上下一心》中提出了“港人港地”的口號,認為“特區政府應規定一些新推出的土地興建住宅後,只可售予香港居民的‘港人港地’政策,以抵抗外來人士在香港炒賣住宅”。2這就是“港人港地”政策的來由。梁振英提出這一政策是基於香港區情的考慮,針對“目前香港經濟缺乏新增長動力、樓市過熱等問題,梁振英的政綱提出由特首直接設立機構刺激經濟發展、設立金融發展局,以及用‘港人港地’等新措施穩定樓市。”3後來經過民眾諮詢,梁振英又對這一政策作出補充,將“在市場過熱時”作為這一政策的前提。梁振英就職半年後,首次履行了這一政策。2012年9月6日下午,在視察了香港東九龍區發展規劃後,梁振英當即召集媒體宣佈,“明年第一季度特區政府將把兩塊位於啟德發展區的地皮用於‘港人港地’,首次出售僅限於香港永久居民,此類地塊上的房屋30年後方能轉售非香港永久居民”。4至此,“港人港地”已經從政策層面進入實施階段。“澳人澳地”的提出晚於“港人港地”。這一口號在澳門的出現源於一些社會團體對政府工作的建議。據澳門媒體報導,2012年5月初,“街總負責人在討論《澳門公共房屋發展策略(2011-2020)》諮詢文本過程中提出,仿效香港‘港人港地’做法,實行‘澳人澳地’的政策建議。隨後多位立法會議員、學者和社團人士亦先後從不同角度就‘澳人澳地’表達意見”。52012年11月6日媒體報導,“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接見聚賢同心協會代表,聽取明年度施政的意見與建議。雙方就房屋、人口政策,未來填海造地為居民提供住屋選擇的規劃、‘澳人澳地’概念、善用財政儲備等交換意見。梁玉華、關翠杏會後引述崔世安回應時指出,行政長官認同該團體提出的‘澳人澳地’建議,認為有需要增加本澳居民、特別是年輕一代的住屋信心。”6一個星期以後,我們便在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中看到了有關這一政策的論述。縱觀《施政報告》全文,可以清楚地看到,行政長官崔世安是將“澳人澳地”政策置於“加大資源∗澳門城市大學社會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DJG@
  • “港人港地”、“澳人澳地”政策表述商榷投入,優先民生工程”的框架下,在闡述住房長效機制的專題時展開討論的。這一政策顯然已經納入政府的通盤考慮之中。在此前後我們還看到了許多相關的論述,諸如“我們將建立公共房屋土地儲備制度,並在新城規劃中預留一定數量的公屋和公共設施用地,透過土地政策保障公共房屋的長遠發展”;“長遠來說,政府將會在五幅填海區預留一定的土地儲備興建面向澳門居民的房屋,提供更多置業選擇讓居民安居樂業”。7同時也表示要對“澳人澳地”進行“深入探討”。由此可見,“澳人澳地”政策足以體現澳門特區政府關顧民生的施政理念。(二)產生社會影響“港人港地”政策在香港出台以後即引起市民普遍關注,且多為好評。進入實施程序之後,民眾普遍表示贊同,還有學者向政府呼籲:“應長期堅持‘港人港地’的措施,不被短期的波動影響。”8主要原因是這一政策關乎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而“澳人澳地”政策也正因為與澳門市民的生活密切相關,所以尚未正式出台就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據媒體報導,在行政長官崔世安發佈施政報告之前(11月7日),立法會舉行全體會議,議員們在議程開始前發言,集中火力炮轟,樓市成了靶子,“澳人澳地”多次被提及。“議員陳明金說,除了各項遠景規劃,負責任的政府已回到‘澳人澳地’這一熱門話題上來。陳明金建議,應首先選擇合適的部分閑置土地,作為現階段實施‘澳人澳地’的措施。”9“澳門街坊總會(簡稱街總)青年政策小組向特首提出的書面建議,也包括‘澳人澳地’政策:在新城填海區劃80%土地為居住用途;加強干預市場,採取限價、限購或限對象等。街總副理事長何仲傳轉述稱,崔世安正面回應並認同‘澳人澳地’概念”。10在《施政報告》明確提出“澳人澳地”概念之後,更是引起輿論熱議。一些社會知名人士紛紛發表見解,許多學者圍繞這一主題撰文或發表演講,還有一些社團專門組織了探討“澳人澳地”的專題研討會。從總體趨勢來看,社會輿論對於這一政策多持有肯定的態度。(三)滿足社會需求社會輿論之所以肯定“港人港地”、“澳人澳地”政策,是由該政策出台後可望產生的作用所決定的。“港人港地”和“澳人澳地”是特定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在特定條件下(社會經濟發展受到住房問題制約)提出(或擬提出)的特殊政策,之所以引起比較廣泛的社會反響,表明這一政策符合一定的社會需求。近年澳門的經濟和人口均呈現快速增長勢頭,房價也連年急速攀升。據悉,2000年至2009年間,澳門私人物業平均售價由每平方米6,259元上升至19,008元,年均增長率達到17.2%;2012年2-6月澳門私人物業平均售價又從每平方米41,201元漲至58,976元,在4個月內竟上升了四成,創下歷史新高。11房價的飆升使許多中等以下收入的市民無力也不敢問津樓市。為了緩解廣大普通市民住房問題上的矛盾,特區政府堅持貫徹執行公屋政策。早在澳門回歸祖國之後不久,特區第二屆政府就在2005年底提出“三四五六”公共房屋政策,2007年又將興建計劃擴大到19,000個公共房屋單位。本屆政府不僅加大推進萬九公屋建設力度,而且規劃了規模為6,300個單位的後萬九公屋計劃。2011年立法會通過了《經濟房屋法》,在原有的基礎上完善了經屋定義、建造及供應方式等,政府還放寬了申請經屋人士的收入上限,使八成居民符合申請公屋和經屋的條件。2012年政府公佈《公共房屋發展策略(2011-2020)》諮詢文本,提出了“建立公共房屋土地儲備制度、設立公共房屋發展基金、優先建立社會房屋定期接受申請機制等十三項措施。這些法律和政策措施,形成了目前特區的公共房屋政策體系”。12然而,公屋政策仍不能完全滿足各階層市民的住房需求。特別是存在“中等收入夾心階層”的住房難以解決的問題,而即使住入經屋的居民也有逐步改善居住條件的需求。因此,在公共房屋供應與私人市場之間再形成一種專供澳門居民房屋產品的市場,可能是綜合解決澳門居民住房問題的較好辦法。從長遠的角度來看,社屋、經屋、“澳人澳地”和私人房屋市場形成澳門的房屋體系,有望成為完善特區房屋政策的有效選擇。由此可見,“澳人澳地”政策作為未來特區政府房屋政策的組成部分,確實是有助於滿足澳門特定階層居民的置業與住房需求的。“港人港地”政策出台前後的有關情況與“澳人澳地”大同小異。鑒於此,筆者對於“港人港地”、“澳人澳地”的政策內容持認同態度。@DJ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二、“港人港地”、“澳人澳地”表述商榷政策的制定是一回事,貫徹執行又是一回事。正確的政策需要科學地貫徹執行,而能不能為廣大民眾(政策的覆蓋對象)所理解、所接受,往往是政策能否收到應有效果的關鍵因素。毛澤東在其著名的《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曾經就文藝批評問題作出專門論述,提出了兩種標準相統一的重要觀點。他指出:“我們的要求則是政治和藝術的統一,內容和形式的統一,革命的政治內容和盡可能完美的藝術形式的統一。”13這個道理也可以供評價政策時作為借鑒。按照“內容和形式”相統一的要求,筆者認為“港人港地”和“澳人澳地”政策的表述方式值得推敲商榷。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是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也是港、澳兩地自然人與法人最基本的行為規範,因此,我們對“港人港地”、“澳人澳地”表述方式的評議,也以兩個基本法作為依據。(一)關於“港人”、“澳人”的商榷在日常生活中,“港人”和“澳人”未必有嚴格的定義,使用起來也比較靈便。但是,倘若要將這兩個概念用於特區政府的特定政策,就有必要仔細斟酌。《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的第2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如果將“香港居民”簡稱為“港人”,那麼,“港人”這個概念的外延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性久居民”兩種類型。這兩類“港人”只是在“居留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方面有差異,在其他方面的權利不應當有所差異。所以《香港基本法》第25條明確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港人港地”政策使用包含“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在內的“港人”概念,而不允許其中的一部分“港人”(非永久性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購屋、轉讓等),則容易產生與基本法相抵觸的誤解。同樣地,《澳門基本法》第24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可見“澳人”應當是一個包括兩種澳門居民的大概念。如同《香港基本法》一樣,在《澳門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中也規定了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在居留、選舉和被選舉權利方面的差異,但在第25條中鄭重指出:“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倘若“澳人澳地”政策限制一部分澳人不能享受另一部分澳人享受的權利(購屋、轉讓等),就有可能存在《澳門基本法》指出的“歧視”問題。(二)關於“港地”、“澳地”的商榷即便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隨意使用“港地”、“澳地”這兩個名詞,但作為政策用語就必須講求嚴謹。《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的第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可見從法律意義上說,香港沒有自己的土地;通俗地說,就是在香港只有“國土”,沒有“港地”。同樣地,在《澳門基本法》中也有類似的條文。《澳門基本法》總則第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所以,在澳門,除了少量“私地”以外,只有“國土”,沒有“澳地”。如果在住房政策口號中使用“港地”、“澳地”概念,有可能產生與兩個基本法相抵觸的歧義。三、結語綜上所述,“港人港地”和“澳人澳地”口號,是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民眾,為了應對房價飆升、中下層市民置業困難、住房問題難以圓滿解決的現狀,創造性地提出對策後做出的概括與提煉。制定政策的出發點無疑是善意的,其內容也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作為民間的一種說法,也許不必吹毛求疵。然而,倘若這一口號即將成為政府的政策,就必須仔細推敲,嚴格把關。用《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精神來對照,“港人港地”和“澳人澳地”兩個政@DJI@
  • “港人港地”、“澳人澳地”政策表述商榷策口號都有失偏頗,不夠完善。為了使政策口號科學、正確、準確、嚴謹,要麼選用其他概念來替代“港人”、“澳人”;要麼賦予兩地的“非永久性居民”同樣的權利。二者必居其一。註釋:1崔世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2012年11月13日。2《梁振英當選香港新任特首,政綱推港人港地穩樓市》,載於《第一財經日報》,2012年3月15日。3同上註。4《梁振英火速推“港人港地”政策》,載於《早報》,2012年9月7日。5《澳人澳地與特區長遠房策》,載於《澳門日報》,2012年11月15日,第B10版。6《聚賢同心:特首認同澳人澳地》,載於《澳門日報》,2012年11月6日,第A1版。7同註1。8《香港推“港人港地”,學者稱有助穩定樓價》,載於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ga/2012/09-06/4164990.shtml,2012年12月8日。9《各方炮轟樓價,澳人澳地受支持》,載於《南方都市報》,2012年11月8日。10同上註。11同註5。12同上註。13毛澤東:《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06/24/content_1545090.htm,2012年12月11日。@DJJ@
  • 從澳門地區保安處分制度看內地精神病人強制醫療體系之完善劉思佳∗法律乃理性之物,然而精神病人作為不能辨識自己行為之人所欠缺的恰恰是理性;在這一層面上,法律以理性之思維規範非理性之行為成為各國法律的重中之重。因此古往今來,各國法律人士針對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為制定了寬嚴不同、內容迴異的各式刑罰制度;然而嚴酷的現實擺在面前:越來越多的精神病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從2010年“福建南平精神病人行兇案”到最近2012年12月發生的河南光山縣“精神病男子連砍22名小學生案”,社會震驚之大,關注之高可想而知;但現實卻是:在中國內地,人們普遍對精神病人犯罪缺乏瞭解,普通民眾大多想“殺之而後快”但於法無據,那麼僅靠普通刑罰對遏制精神病犯罪有效嗎?是否應當在刑罰之外另覓防治精神病犯罪的良策呢?本文正是從《澳門刑法典》規定的針對精神病犯罪的保安處分入手,通過對澳門地區收容性質的保安處分分析,從而為內地建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和集中收容制度提供有益借鑒。保安處分(SafetyMeasures),是國家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制定的,對實施危害行為的無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以及其他有相關人身危險性的人所採取的,代替或者補充刑罰所適用的,旨在消除行為者危險狀態、預防犯罪、保衛社會安全的各種治療、矯正措施的簡稱。近現代以來,隨着報應刑向目的刑的轉變,刑法逐漸從嚴懲罪犯、打擊犯罪的基礎價值觀轉向保障自由、維持社會公正、實現正義的現代刑法觀,而且以傳統的報應主義和道義責任論為基礎的刑法理論越來越不能有效地解決日益嚴重的犯罪問題;保安處分制度,作為近現代刑法理論和各國立法實踐中的重要制度因素也隨之應運而生。國外保安處分制度的形成最初源於這樣一種基本的社會需求──國家需要運用公權力,對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主要是犯罪危險性的特定對象採取防範措施,以保衛社會安全。從制度層面看,這樣的規定帶有濃厚的刑事政策色彩;但從價值層面分析,現代保安處分制度注重運用國家權力對具有初犯危險性和再犯危險性者,採取預防措施,隔離和消除其人身危險性,強調了對個體的改善和保衛社會安全之效果。因此,這種價值取向完全而且有必要從刑法一般意義上的效果體系走出來,建立一個獨立的保安處分理論體系。一、澳門地區保安處分制度概述保安處分制度作為一項補充或替代刑罰的刑事法律制度,從澳門法制發跡之初便具有重要意義和典型性。澳門由於作為葡萄牙管制下一個特殊地區,長期適用葡萄牙法律。而葡萄牙作為歐洲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於保安處分在刑法典中有着詳細而系統的規定,這也使得葡屬澳門時期,一系列本澳當地法律法規深受葡萄牙影響而具有大陸法系的典型特色。但由於處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滙這種特殊地位,《澳門刑法典》中的保安處分無論從內容還是形式上都有澳門獨有的風格和色彩。早期《澳門刑法典》1由於深受《葡萄牙刑法典》影響而將保安處分分為五種:收容處分、強制工作處分、禁止執業處分、驅逐出境以及財產處分。其中,收容處分依據對象的不同又可分為監護處分、禁戒處分、矯治處分和感化處分,精神病人依據精神疾病輕重及危險性歸屬於監護處分及矯治處分;隨着澳門回歸以及澳門法制的過渡需要,從1996年1月1日起新實施的《澳門刑法典》則簡化了保安處分制度,將保安處分壓縮為了兩種:收容性質的保安處分(包括∗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DJK@
  • 從澳門地區保安處分制度看內地精神病人強制醫療體系之完善對不歸責者的收容、對可歸責者的收容),以及禁止業務的保安處分。另外,收容性質的保安處分中,還包括對違法青少年的收容,屬年齡之不可歸責2,只不過由單行刑事法規另行規定。3圖1澳門保安處分制度圖從《澳門刑法典》的編排來看,保安處分設專章規定於總則第三編第六章,下設兩節:“不可歸責者之收容”及“業務之禁止”,澳門理論界普遍認為,保安處分分兩大類:即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和非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主要是指對不可歸責者之收容;非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主要是兩種:業務禁止以及驅逐出境。4當然也有學者比如趙秉志認為,《澳門刑法典》實際上將保安處分劃分為不可歸責之收容、可歸責之收容以及業務禁止三類5;目前主流認為不可歸責之收容與可歸責之收容均可劃歸入收容性質保安處分較妥。二、澳門地區保安處分制度之思想淵源作為刑罰的一種輔助措施,澳門立法者針對保安處分的立法目的與刑法保持着相當的一致。從20世紀60年代EduardoCarreia(高寶娜)教授起草的《葡萄牙刑法典(草案)》,到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再到回歸後現行的《澳門刑法典》都充分吸收了新社會防衛思想6;而新社會防衛思想在刑罰與保安措施目的的突出反映就是:強調刑罰與保安處分的終局目標在與對整體社會法益的保護,重視對行為人危險性格的矯治並促進其快點回歸社會,徹底摒除刑法“報應論”的思想。因此保安處分連同刑罰在刑法典中有了較為清晰的體現:旨在保護法益並盡快將行為人納入社會。7與此同時,《澳門刑法典》適當地將保安處分區別於刑罰的一般判斷標準,其思想根源在於保安處分更加重視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保安處分中的人身危險性就是指行為人實施該危險行為的可能性與蓋然性,或者行為人將來可能實施的趨向。這裏的可能性判斷取決於現實生活中該行為發生的頻率、次數,行為的表現、心理狀態及舉止等一系列客觀真實為基礎,從而體現了保安處分防衛社會、預防未來的本質屬性。但這裏的人身危險性又有個度,如果過分強調人身危險性而忽視顯示真實狀況,則可能誇大保安處分的實效性,有損行為人的人格,造成破壞法制、踐踏人權的危險傾向。因此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一章第40條第3款規定:“保安處分僅在與其事實之嚴重性以及行為人之危險性相適應時,方得科處之。”保安處分實施的前提在於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事實而且該事實具有危險性。比如一持續性精神病患者雖患有精神病及進行破壞活動的潛在危險,但是如若沒有做出危害行為,法院依舊不能將其科處收容性質的保安處分,因為沒有刑法所禁止的事實發生,法院也無從判斷依據具體的事實情節才能得出結論的人身危險性及其程度,所以此時精神病人無罪。保安處分強調的是事態的嚴重性以及人身危險的可持續性,有效地、真實地體現人身危險的可持續性,才能達到保安處分預防犯罪的目的。從更深層次的角度講,《澳門刑法典》從開篇第一條便詳細區分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條文規定,同時針對保安處分還有單獨章節劃分進行細致說明,更加體現出《澳門刑法典》“二元論”思想。所謂刑罰與保安處分“二元論”指的是國家僅憑刑罰不足以達到預防犯罪、保衛社會之目的,必須有保安處分和刑罰相互為用,保安處分與刑罰在本質和形式上都存在着嚴格區別,這有別於刑事實證學派的“一元論”觀點。“二元主義”從傳統大陸法系三要素學說的角度出發,在採取道義責任論和報應責任論的古典學派的立場上加以改進和中和,從而得出責任論中主、客觀相統一說,強調責任能力(年齡條件、精神健康條件)與違法性意識(是否主觀犯罪)的一致協調。因而使保安處分不同於刑罰以單純的法律後果為責任評價要素,只是針對行為人的危險性進行評價8,這也使得對可歸責者(犯罪前失常+犯罪後失常)對不可歸責者(精神失常者)對違法少年(適用單行特別法)澳門保安處分制度收容性質的保安處分禁止業務的保安處分@DJ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保安處分在犯罪尺度的衡量上具有特殊性,從而形成刑罰與保安處分在機制上的互補性。因此,某種意義上說,澳門保安處分從處罰的目的、處罰的性質以及思想淵源上都有清晰的考量,無論是有關精神病人之歸責、還是未成年人之收容,都將事實之嚴重性與行為人之危險性結合起來考察保安處分之適用,使得保安處分與其預防衛的危險性及預期防衛目的形成比例,體現了處分的均衡。三、《澳門刑法典》中關於“精神病人保安處分”之規定評析精神病人的保安處分一直是各國安保政策中的重要部分,澳門地區亦有較大篇幅的規定。關於澳門精神病人的安保措施,可大致分為兩類:(一)一類為“精神失常”或者“患有非偶然之精神失常”。從醫學病理上分析是指:生物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共同作用和影響下,大腦功能明顯處於失調狀態,無法進行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精神活動之人,這裏的非偶然強調病變的持續性而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自控能力。《澳門刑法典》第19條認為:“因精神失常而於作出事實時,無能力評價該事實之不法性,或無能力根據該評價作出決定者,不可歸責。”同時,“患有非偶然之嚴重精神失常之人,如精神失常之後果不受其控制,且不能因此而對其加以譴責者,即使其於作出事實時有明顯低弱之能力評價該事實之不法性,或有明顯低弱之能力根據該評價作出決定,得宣告為不可歸責。”因此,該類患者如若作出觸犯刑法的不法行為,滿足行為的實害性,同時法院亦認為將來有實施同類行為的可能性,則認定為“不可歸責之收容”,處以相應的保安處分。(二)另一類為“犯罪之前的精神失常”和“犯罪之後的精神失常”。“犯罪之前的精神失常”類似於“暫時性精神失常”,意指犯罪發生前已出現精神失常、瘋癲等症狀,在危險行為實施後其神智又逐漸清醒、恢復正常的一種精神失常狀態。根據《澳門刑法典》第96條規定:“如行為人未被宣告為不可歸責而被判處徒刑,但顯示由於在犯罪時精神已失常,普通場所制度將對其有害,或顯示行為人將嚴重擾亂該制度,法院須命令將之收容於為不可歸責者而設之場所,收容時間相當於刑期。”譬如注射興奮劑過度而產生幻覺的運動員、毒癮發作的吸毒人員都可以參照該規定進行處理,針對性措施包括收容戒毒所治療、反興奮劑醫療等,而並非直接判刑入獄。在這裏我們要特別與“醉酒狀態下的精神失常”9區分開來。《澳門刑法典》單闢一節專門規定“酗酒者及其等同者”,意在強調酗酒狀態下的失常並非我們傳統意義所認為的精神失常,而是由於飲酒這一外部因素導致的精神障礙,根據《澳門刑法典》第81條規定:“如屬下列情況,須將對酗酒者或有濫用酒精飲料傾向者所科處之實際徒刑,以三年為一期,兩期為限,連續延長之:行為人以往曾犯罪,且就該犯罪亦被科處實際徒刑;各犯罪係在醉酒狀態下實施,或係與行為人有酗酒習癖或濫用酒精飲料傾向有關;及為使行為人戒除酗酒習癖,或消除濫用酒精飲料傾向而有必要延長刑罰。”由此可以肯定,在澳門刑法理論界來看,酗酒狀態下的犯罪非但不是暫時性精神失常,而是作為滿足、符合刑罰犯罪構成要件三要素的一種犯罪形態加以嚴懲;在這裏《澳門刑法典》並沒有考慮酗酒狀態下的行為人的自控能力及辨識能力,而是更加強調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和有責性,從非難的角度加大了對酗酒犯罪的處罰力度,這也有別於保安處分制度中對精神狀態的辨別,屬於強制性處罰條款。“犯罪之後的精神失常”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後出現精神失常的狀況,這包括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致使其產生精神失常的情況以及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之後的瘋癲無實質關聯的情形。根據《澳門刑法典》第97條規定:“如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後出現具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或上條所指效果之精神失常,法院須命令將之收容於為不可歸責者而設之場所,收容時間相當於刑期。”同時,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9條3款規定:“行為人意圖做出犯罪事實,而造成精神失常者,不阻卻其可歸責性。”也就是說,犯罪人之犯罪行為如係之前預謀,犯罪後造成精神失常,一樣不可阻卻其違法性。但是《澳門刑法典》在處理犯罪後之精神失常問題時,其對策又有詳細區分。如若該精神失常的可歸責者不具有危險性,那麼依據98條規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後精神失常,而該精神失常並不使之具有一種程度嚴重至假設行為人為不可歸責者時足以將之實際收容之犯罪危險性,在此情況下,須暫緩執行已判處之徒刑,直至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精神失@DKC@
  • 從澳門地區保安處分制度看內地精神病人強制醫療體系之完善常狀態終了時為止。”在所作的暫緩執行徒刑命令裁判之內,行為人應履行接受治療、遵守適當的非留院性康復制度以及在指定地方接受檢查和觀察的義務等,同時相關社會工作部門(如澳門民康精神健康促進會等)還會介入干預以幫助其恢復融入社會。惟一規定不足之處是關於間歇性精神病人10的認定和處理問題。由於間歇性精神病人有不同程度的緩解期:完全緩解時,精神症狀已完全消失的,才可以認為精神正常,此時作出的行為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雖處於緩解期,仍有殘留症狀或者性格改變的,精神狀態不完全正常,出現危害行為時,其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會明顯減弱,此時則不可歸責。《澳門刑法典》中針對此類患者並未有明確規定,而相反1997年《中國刑法》中則對此類精神病人具有詳細區分11,此為需改進之處。四、澳門地區精神病強制醫療狀況強制醫療不僅是醫學術語,同時也是一項法律制度,在《澳門刑法典》中有明確定義:“如基於其精神失常及所作事實之嚴重性,恐其將作出其他同類事實屬有依據者,法院須命令將之收容於康復場所、治療場所或保安處分場所。”其中的收容於康復場所、治療場所或保安處分場所所意指根據精神失常程度對收容場所進行判斷,最終採取針對性的強制治療。根據澳門現有醫療體系和《澳門精神衛生制度》的相關規定,澳門強制醫療主要分為以下幾類:(一)“家庭康復治療”與社工部門輔助治療結合家庭康復治療是相對於政府收容制度而言保安處分措施中最為輕緩的一種。由於家庭康復能使精神病人在家庭的環境中、熟悉的親屬陪護下進行復健,以平和的、正常的康復模式促進精神病人身心的愈合,因此較為推崇。但是《澳門刑法典》第98條明確規定:“只有不具備危險性之犯罪後精神失常時,可暫緩執行已判處徒刑,直至精神狀態失常終了為止。”因此,家庭式康復治療適合於不具有危險性的輕度精神障礙患者,以家庭康復場所代替收監徒刑。根據2011年澳門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以及澳門街坊會聯合會調查顯示:45%輕度精神障礙人士12(包括智能障礙者、精神病復康者、語言障礙者等)在家庭持續性康復治療的幫助下,同時配合社工部門(包括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澳門民康精神健康促進會)等社會機構的輔助治療,能夠恢復或大致恢復到發病前智力水平和識別水平;這說明家庭式康復治療在患者自我復健中的作用不容忽視。澳門社工部門對於街坊民眾的精神健康治療有着重要輔助作用,這其中包括澳門特區社會工作局直接下屬的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民間組織澳門民康精神健康促進會還有法務局下屬的社會重返廳等多家康復服務機構。當精神病患缺乏自理能力或者家庭內輔助治療無法達到應有的復健標準時,病患家屬可以向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13提出申請,以作評估和定期介入處理;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在評估並受理患者後會給予精神病患者治療相應的服務,包括:a)為需要服務的障礙人士提供跨專業的綜合評估,協助他們尋找適切的服務配置;b)為障礙人士提供個案諮詢與診療意見、計劃;c)為障礙人士及其家人提供相關資訊,使他們能便利地獲取復康服務的訊息;d)組織培訓復健活動,促進復康服務的專業發展和針對性訓練;e)促進社會共融的教育活動;f)推動復康服務的科研工作。與此同時,澳門民康精神健康促進會亦可聯繫家屬進行平時定期康復服務,並通過社工的介入,舉行分享會、茶聚,以及協助解決病患家屬就醫問題、保健問題等方式促進患者的康復,解決生活中的疑難問題等。(二)強制入院治療對於可歸責者並且普通場所收容(如家庭康復治療)無法阻止其人身危險性存在的,或者精神障礙之不可歸責者,都可以引致法院判令強制收容,這在上文介紹“精神病人保安處分”中有所提及;而收容場所一般為澳門特區政府指定之精神病院。可歸責者收容時間相當於刑期,收容期滿後再由法院酌情判斷是否繼續收容或者返家治療;不可歸責者收容時間不固定,但針對不可歸責的事實最高可處五年徒刑的犯罪,最低的收容年限不低於三年,但收容時間不得超過不可歸責者所實現之罪狀的最高限度。14現時澳門地區針對精神病人的收容醫院主要包括仁伯爵醫院和氹仔精神病院,其中氹仔精神病院前身是鏡湖醫院精神科,後鏡湖醫院撤銷精神科轉而將精神病人的後續護理、治療全部並入氹仔精神病院,從而使氹仔精神病院成為全澳最大的精神病患收容@DK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場所。根據澳門政府31/99/M號法令頒佈的《澳門精神衛生制度》第二章第8條規定:“得對屬下列情況之嚴重精神紊亂患者採取強制性住院措施:a)其精神紊亂之狀況危及其本身或他人之人身或財產性質之具重要價值之法益,且其拒絕接受醫療;b)其對給予同意之意義及範圍無足夠之判斷能力,且缺乏治療會嚴重損害其健康狀況。”在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度精神病患可不經過本人同意而強制入院進行治療,同時依據特定程序使患者家屬了解強制入院治療的各項權利與義務,以便清晰的了解患者被剝奪自由的原因,並可申請辯護人予以辯護,針對不合理之強制入院裁決提起上訴。由於強制入院作為保安處分亦具有剝奪自由之嚴酷性,出於充分考慮當事人的知情權和被強制人人權因素,法院賦予以下特定人士享有申請強制入院治療的正當請求權:包括被強制人之法定代理人,具有正當性宣告強制入院申請之當事人,澳門衛生局局長,檢察院以其他相關人士等。只有當強制入院治療不具備必要性,精神病患已經具備自控能力或可在自由狀態下維持治療時,強制入院可終止,依據《澳門刑法典》第85條規定,該終止要求還必須由法院重新審查,以便決定是否釋放或出院。強制入院治療是澳門保安處分措施中強制收容的重要環節,體現出《澳門刑法典》對無刑事責任或限制刑事責任人的處罰思路和社會保障,使得強制入院治療形成一種對社會和精神病人利益堅固的防衛措施,而不是對精神病人的刑罰。刑罰雖是犯罪的最終後果,但不是最終目的,精神病患由於疾病失去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一定條件下對精神病人實行強制入院治療,不是針對病患的失格行為採取的懲罰,而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普通民眾安全的特殊措施,同時也關係到精神病患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以司法化的途徑將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的病患送入醫院治療是國家和政府的需要,以使保安處分更加科學、合理。(三)強制隔離針對非常嚴重之犯罪行為而該精神病患為不可歸責者,強制入院治療亦不可消減其危險性,並可能危害其他病患安全時,澳門法院可依據具體情形和該患者人身危險性宣佈其強制隔離,並通知相關強制收容場所為其準備特別隔離室進行深切治療。根據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以及第40/94/M號法令《澳門監獄法》之相關規定:“澳門監獄經由相關權限政府成員許可後,亦可例外地執行收容保安處分。”也就是說,監獄部門針對重度危險性精神病患可以適當履行保安處分權力並由特定人員看護,但是批准權限在於政府相關部門,其單獨的隔離治療也需要特別批示方能決定,因此該種實例在澳門較為少見。還有一種情況是針對吸毒引發的強制隔離收容。由於吸毒所引發的暫時性精神失常屬於可歸責範疇15,因此其引發的犯罪行為具有違法性和可歸責性。但是對其直接判刑明顯不符合吸毒人員處理的慣例以及吸毒人員自身健康,所以此時將該行為人收容於專業的戒毒場所進行強制隔離治療更為妥當,而並非收容入院。五、內地關於精神病人保安處分的立法現狀內地並不存在澳門式的保安處分制度,《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單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中也沒有使用“保安處分”一詞。但是不少學者認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沒有保安處分之名,但卻有保安處分之實。”16而且保安處分已經默默在內地發揮了重要作用。內地關於精神病人的保安處分規定不多,散見於《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層面。《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強制治療是針對實施犯罪行為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對精神病人所適用的旨在“隔離排害”的強制醫療措施,不是對精神病人適用刑罰;然而上述兩條針對精神病人的保安性措施缺點在於:規定的概括性太強,原則性意義大於實踐操作導致適用條件的不明確、缺乏規範性。而且上述條文只是提及政府強制醫療這麼一個概念,至於如何進行治療,治療的程序,治療所針對的人群,治療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及對策,都未有詳細規定。就上述《刑法》第18條中關於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定義,我們可以從這樣幾個方面進行理解:@DKE@
  • 從澳門地區保安處分制度看內地精神病人強制醫療體系之完善(一)內地的強制醫療適用對象主要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刑法中以專門條文獨立規定了強制醫療,對於普通刑事犯罪人並不適用,而是適用於特定的精神病人。但是這裏的精神病人主要是針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人士,而對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雖然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沒有明確規定需適用強制醫療,其他地方性法規中也未見相似規定,可見區分度不明。(二)內地強制醫療是一種刑罰的替代性措施精神病人由於患特殊疾病無自控能力和辨識能力,即使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造成了相應的危害結果也不具備刑法上的可歸責性,無法對其進行刑事處罰。但是不處罰不意味着放任,精神病人造成危害性結果,也顯示了其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在精神病人家庭治療和通常性醫療無法對其進行糾治時,具有官方背景的強制醫療手段作為司法介入方式對精神病患進行強制收治,體現出司法的“二道防綫”作用,這也對刑罰之不能形成彌補。(三)內地強制醫療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刑事實體措施司法實踐中,內地的公安機關在強制醫療的實施中起着主力作用,公安機關針對病患採取強制手段,在合法的程序下將其帶入省、市、區專門設立的康復醫院接受系統治療,由於期間會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內地的強制醫療更體現出刑事實體措施的特徵。六、內地新《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保安處分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彌補《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精神病人保安處分的不足,完善強制醫療司法程序,維護公安安全的需要,也同時為了回應社會各界要求加強精神病人管制措施立法的呼聲,2012年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案》中,通過了有關“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的特別規定,並將其作為第五編“特別程序”的第四章節加以歸納立法;針對新制定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將進行詳細分析:在定性方面,新制定的《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這裏強調需強制醫療的情形有三點:一是行為的事實條件,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客觀上存在;二是責任能力條件,即該病患為經司法程序鑒定之人;三是社會危險性條件,即存在繼續危害社會公益的可能;三條缺一不可,否則不能實施強制醫療。在程序的啟動方面,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285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可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由公安機關進行移送和安保配合。但是整體的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在移送——審查起訴——審判三個環節,公檢法三機關都有自我審查能力,一旦發現符合條件精神病人都可提請強制醫療程序。在審理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6條的規定,強制醫療的審理組織為人民法院合議庭,審理期間為一個月,法庭應當通知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行為人沒有律師,法庭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幫助。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需在一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綜上可知,本次新《刑事訴訟法》修改構建了較為完整的刑事強制醫療程序,並響應了社會關於精神病人立法措施的呼聲;該特別程序的規定有利於化解目前許多家庭無力監護精神病人而導致危害共安全事件頻發的局面,同時程序上的相關規定也突破了以往公、檢、法三方“踢皮球”各不監管的尷尬境地,使精神病人的強制收容了有了程序和立法保障。但是新《刑事訴訟法》的不足也顯而易見:(一)可歸責之精神病人可否強制收容?新《刑事訴訟法》用獨立章節詳細規定了不可歸責之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並詳細說明了針對該種病患的保障措施;但是可歸責之精神病人是否也應當引入強制醫療程序呢?可歸責的精神病人在病情嚴重時期是否也需要臨時性的強制醫療措施直至其完全緩解清醒呢?可歸責的精神病人在病情平和期@DK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是否就可以放任自由而不受約束呢?還有最根本的判斷標準:如何斷定該病患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還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是否也應當出台嚴格標準以作判斷呢?這些問題,顯然是新《刑事訴訟法》沒有提及的。而且沒有做詳細區分,避開了相關程序規則。(二)強制醫療的申請當事人有哪些?是否可以允許被強制人親屬或者利益受損人提出強制請求?新《刑事訴訟法》從285-289條中,均以大篇幅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申請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對強制醫療決定的主體也有清晰的規定;然而惟獨針對個體申請沒有詳細規定:比如私人主體如病患近親屬可否主動提出申請?受到精神病人侵害而遭受損失的利益受損者可否提請強制醫療請求?針對檢察院的不予申請,病患近親屬可否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或者直接向申請強制醫療?換而言之,人民檢察院究竟是以甚麼樣角色參與強制醫療程序的呢?這些問題都有待明確。(三)強制醫療的期限應該多久?有沒有最低或最高規定?新《刑事訴訟法》中第287條只是提及強制醫療的審理期限為一個月,但是針對被強制人在康復醫院的治療期限卻沒有提及;第288條也只是規定“醫療機構要定期對強制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患者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請人民法院批准。”但是強制醫療的限度問題依舊懸而未決,是依據被強制前病患所犯的罪行衡量刑期還是強制醫療具有基本的法定醫療期限呢?強制醫療有沒有最低期限規定呢?法院在作出決定時是如何計算期限呢?無法治愈的精神病人是否永遠被強制醫療呢?這些棘手問題在新《刑事訴訟法》中都沒能得到解決。七、“他山之石”:澳門保安處分中關於精神病人收容規定之啟示縱觀內地與澳門保安處分的立法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兩地保安處分有着顯著差異和眾多不同,其中有很多規定值得內地立法者深思;澳門地區立法者針對精神病人的問題分析和思路有很多是超前的和精細的,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分析看出:(一)《澳門刑法典》規定細致精確,適用條件明晰《澳門刑法典》考慮到實際需要,首先依據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區分為可歸責之精神病人與不可歸責之精神病人,在責任能力上作出了詳細區分;其次根據主觀惡性的不同,將可歸責之精神病人分為犯罪前和犯罪後,針對精神病人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主觀罪過詳細判斷,突出了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考慮周全,事無鉅細。(二)權責分明,人性關懷澳門保安處分的適用,一直是由法官進行決定;針對精神病人的處分措施,也是由法官參考精神病患的實際情況和人身危險性決定是家庭康復治療還是強制入院治療,收容處所也會有所不同;與此同時,考慮到人性化關懷和實際需要,《澳門精神衛生制度》詳細規定了申請強制醫療的請求主體,既包括公訴機關澳門特區檢察院,也包括個人,如:患者近親屬,具有正當性宣告強制入院申請之當事人,澳門衛生局局長以其他相關人士,甚至包括精神病院院長;針對特殊病人,還會成立專門委員會以協助其入院程序、手續,充分體現了人本主義的一面。法院法官作為裁決主體,享有強制醫療決定權,屬於中立地位;而澳門特區檢察院作為檢察機關享有申請權,衛生局局長作為行政機關具有監督權,因此在權力配置中,特區法院——特區檢察院——衛生局局長形成了有效監督配合,權責分明,促成了強制入院治療的實現。(三)保安處分具有彈性和靈活度保安處分針對精神病人的收容期限具有很強的靈活性,針對可歸責之精神病患,所犯罪刑之刑期即相當於強制醫療期限,收容期滿後再由法院酌情判斷是否繼續收容或者返家治療;不可歸責者收容時間不固定,但針對不可歸責的事實最高可處五年徒刑的犯罪,最低的收容年限不低於三年,但收容時間不得超過不可歸責者所實現之罪狀的最高限度。《澳門刑法典》通過上述規定增強了保安處分期限的靈活度,而並沒有像大陸一樣基本“只進不出”,強制醫療的解除沒有期限規定可循。@DKG@
  • 從澳門地區保安處分制度看內地精神病人強制醫療體系之完善八、內地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完善之構想中國幅員遼濶,各地精神衛生立法不一,各地區精神病人所患精神疾病的種類不同、誘因不同決定了其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不同。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將具有不同人身危險性的精神病人都適用強制醫療,存在着多種弊端。因此,更科學的對策是根據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性仿照《澳門刑法典》對精神病人予以區分,建立多種層次精神病人治療體系。目前,中國對違法犯罪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的機構只有公安部門所屬的安康醫院,不僅數量有限,難以招架全國範圍內需要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而且在效果上只能收治部分危險性高的重症精神病人,其他的則無暇顧及。如果再擴大強制醫療適用對象的範圍,將強制醫療的實施全部交與安康醫院就變得不現實。筆者的設想是:(一)完善程序設置,詳細區分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對於判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5條規定:由法院判決送交醫院強制醫療。但其家屬或監護人確有治療和看管能力的除外;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予以配合。對於肇事的精神病人,一般情況下由其家屬或監護人承擔看管和醫療的責任,如無家屬或監護人看管、其家屬或監護人沒有能力看管或醫療、家屬或者監護人拒不履行看管醫療責任、或者家屬或監護人的看管不足以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的,則由公安機關送到指定醫院強制醫療。對於判定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刑法》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他有服刑能力,則正常執行刑罰,同時可在執行場所給予治療;而對於無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罪犯,根據其人身危險性的有無、大小分為三種情況處理:1.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保外就醫或者在監獄內部的醫療機構就地醫治;2.有造成社會危害一般危險的,強制在衛生部門所屬的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3.有造成社會危害嚴重危險的,送交康復醫院強制醫療。應明確的是,上述三種治療方式的治療時間計入刑期。人身危險性的有無、大小,可規定由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根據其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暴力程度,綜合評判。(二)細化程序規則,擴大強制醫療申請人主體資格強制醫療不僅是司法機關參與的程序,也是社會各個階層、主體參與的程序;因此強制醫療的履行不僅需要公檢法機關三者的配合,更需要賦予公民一定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請權和申訴權;所以強制醫療的申請主體資格也應向澳門地區立法學習,使與該精神病人利益相關的個體、社會公眾、公益人士都參與進來,以維護社會的統一性與協調性,體現社會的人文關懷。(三)加強人權保障為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中國《刑事訴訟法》應參照澳門《精神衛生制度》等相關規定,規定自相關機關決定對行為人進行精神病鑒定之日起即應為其指定辯護律師,應明確規定被強制醫療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對適用強制醫療的決定有權提起上訴,而並非申請複議這樣的行政手段,以便保護被強制人人權。註釋:1這裏指舊《澳門刑法典》,於1886年9月16日葡據時期通過,是澳門早期五大法典之一。2詳見《澳門刑法典》第18條:“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可歸責。”3詳見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該單行法律規定:對於年滿12歲尚未滿16歲的少年,一旦做出被澳門法律規定為犯罪或者輕微違反行為的,可對其採取相關的教育監管措施,其中包括收容性質的保安處分,收容場所為少年感化院。同時,該法規還就違法少年的收容制度、收容之一般細則、收容少年的探訪制度、期間的通訊、醫療、教育制度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4燕人、東山:《澳門刑法總則概論》,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DKH@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5趙天志、蕭中華:《澳門新刑法典基本原則之探討》,載於《法律科學》,第8期,1997年。6詳見安塞爾的“新社會防衛論”(NewSocietyDefenseThought),它更加強調人道主義刑事政策運動,社會防衛體現的應該是合理地組織對犯罪的反應,刑法也並非惟一的工具,甚至不是對付犯罪的首要工具,主要途徑應是預防犯罪。7詳見《澳門刑法典》第40條第1款。8[日]大塚仁:《刑罰概說》,馮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9自願醉酒者是自願降低自己評價危險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從而增加了傷害他人和實施其他社會危害行為的可能性。大陸刑法理論一般將自願醉酒後的犯罪歸因於原因上的自由行為,並據此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典型包括中國大陸、法國及澳門地區等。見馬松建:《論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載於《當代法學》,2006年第5期。10間歇性精神病是一個法律概念,而非精神醫學概念。其表現為行為人精神狀態不完全正常,出現危害行為時,其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可以明顯減弱,應評定為限制責任能力者。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12見澳門社會工作局網站:http://www.ias.gov.mo/qa/qa.jsp#q27,2012年12月10日。13見澳門社會工作局復康服務綜合評估中心網站:http://www.socialinfo.ias.gov.mo:8080/Kiosk/GeneratePageDetails.jsp?pageid=135&lang=S。2012年12月10日。14見《澳門刑法典》第84條2款。15見《澳門刑法典》第96條“犯罪前之精神失常”。16趙秉志:《中國刑法修改若干問題研究》,載於《法學研究》,第18卷第5期,2001年。參考文獻:1.王偉:《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研究》,載於《法律與醫學雜誌》,2003年第3期。2.陳鵬飛:《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問題的法律思考》,載於《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6期。3.文會龍:《試論弱勢群體權利的憲法保障》,湘潭:湘潭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4.王俊傑、曹莉萍等:《精神障礙者民事行為能力兩分法的理論依據》,載於《法律與醫學雜誌》,2002年第4期。5.韓旭:《論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訴訟程序的構建》,載於《中國刑事法雜誌》,2007年第6期。6.申明宏:《試論精神病人的法律保護──以平等人權為視角》,載於《財經界》,2006年10月。7.時延安:《中美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之比較》,載於《法學評論》,2009年第4期。8.劉卉:《精神病人非自願住院函待立法規範》,載於《檢察日報》,2006年4月28日。9.王竹青:《德國從成年人監護制度到照管制度的改革與發展》,載於《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2期。10.張學軍、張鐳:《成年監護制度綜議》,載於《江海學刊》,2005年第5期。11.謝玉美、劉為勇:《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制度探析》,載於《中共南昌市委黨校學報》,2005年第4期。12.何恬:《淺析我國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與完善》,載於《法律與醫學雜志》,2006年第13卷。13.李霞:《成年後見制度的日本法觀察──兼及我國的制度反思》,載於《法學論壇》,2003年第5期。@DKI@
  • 16-19世紀果阿與澳門的關係黃鴻釗∗一、果阿──葡萄牙東方帝國統治中心葡萄牙向東方擴張,沿着東方新航路佔領了一系列殖民地,建立起早期的東方海上殖民帝國,這個帝國的統治中心就在果阿。葡萄牙的海外擴張活動,是在國家的組織下展開的。1415年,葡萄牙國王和他的大臣一起精心策劃侵略摩洛哥北部的重要港口城市休達。並由國王率領一支遠征軍進攻這個港口城市。在世界歷史上,通常就以1415年攻佔休達這一事件標誌葡萄牙海外擴張的正式開始。在國王以外,主要是由航海家亨利王子(1394-1460)策劃和組織進行早期的擴張活動。由於葡萄牙地處西歐之角,要到達遙遠的東方,中間隔着一個非洲。因此,葡萄牙人海外擴張的第一階段,是沿非洲西部海岸南下探險搶佔若干殖民據點,並探明非洲的情況。這一階段的探險活動幾乎費了一個世紀的時間。1488年發現“好望角”(CapeofGoodHope)。1497年抵達莫桑比克港。1498年5月20日,達伽馬船隊在印度卡利卡特城的河對岸停泊。這樣至15世紀末,葡萄牙通過幾代人的航海擴張,終於繞過了非洲西部漫長的海岸綫,抵達他們夢寐以求的富庶東方。由於除了奴隸掠奪之外,貧瘠的非洲當時很少其他商機,因此葡萄牙人把重點放在建立東方海洋帝國上面。開闢了前往東方的新航路以後,隨即制定野心勃勃的稱霸東方的計劃。這個計劃的主要目標是壟斷東南亞的香料貿易,首先是在印度建立一個鞏固的基地。但是在葡萄牙人到達印度之前,阿拉伯人和埃及人已經控制了這裏的貿易。為了爭奪殖民權和商業利益,葡萄牙人與他們發生了尖銳衝突。當伽馬第一次到達印度時,就遭到當地阿拉伯人的反對。但葡萄牙人最後還是在當地居住下來。其後這些反對葡萄牙人的國家建立的一個以埃及和古吉拉特蘇丹國(在第烏)為核心的同盟,同進入印度洋貿易勢力圈的葡萄牙人鬥爭。1500年3月9日,葡王任命佩德羅‧阿爾瓦雷斯‧卡布拉爾為新的指揮官,率領由13艘船組成的大船隊遠征印度。但他未能在卡利卡特立足,轉而進入其南面的柯欽進行香料貿易。1502年,達加馬再次率領船隊前往東方。在印度海岸,達伽馬首先劫掠坎納諾爾,然後於10月底,率領船隊進攻卡利卡特城。與此同時,達伽馬船隊往返於坎納諾爾和柯欽一帶搶掠香料。原先葡萄牙人曾認為卡利卡特是香料貿易的中心,因此葡萄牙人到達印度的第一個目標便選定了卡利卡特。可是葡萄牙艦隊對該城久攻不下,在實際接觸之後又發現,卡利卡特只不過是一個重要的貿易集散地,並不是香料產地,便決定放棄佔領卡利卡特,轉向其他西海岸城市尋求立足之地。1503年佔領柯欽後,葡王任命法蘭西斯科‧德‧阿爾梅達為總督,派他到印度的安傑迪夫、坎納諾爾和柯欽等地建造炮台,以強化佔領。並使這些地方成為葡萄牙人的貿易基地,特別是作為搜集、儲存和裝運香料的基地。其中柯欽成為殖民地總督的大本營。與此同時,葡萄牙人在東方航行途中,又在非洲攻佔了基勒瓦、莫桑比克港和索法拉等城市,建造炮台。在友好的馬林迪,葡萄牙人也開設了商館,建立了貿易據點。葡萄牙人在東方勢力日益壯大。1507年葡萄牙派遣阿豐索‧德‧阿爾布克爾克接替阿爾梅達總督。他率領一支由六艘戰艦組成的艦隊前往印度,途中佔領了控制紅海入口的索科特拉群島,然後侵入波斯灣霍爾木茲海峽,洗劫了海峽的馬斯哈特,以及阿曼灣沿岸幾座城市和村莊,打死和俘虜了許多阿拉伯人和伊朗人。阿爾布克爾克下令割掉俘虜的鼻子,砍掉男人的右手和女人的耳朵。葡萄牙∗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DK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人佔領霍爾木茲島,以及南海岸的古母勃隆港(Gombroun)1,建造炮台,強制徵收貢賦。葡萄牙人在印度洋衝破了阿拉伯人、伊朗人和埃及人的貿易勢力圈,到處取而代之,引起這些國家的商人驚恐不安。他們聯合起來,締結大同盟與葡萄牙人對抗。這個同盟的主要支柱是埃及和古吉拉特蘇丹。此外,還有卡利卡特和其他幾個城市也加入了同盟。在威尼斯商人的幫助下,他們在紅海建立了一支頗為強大的艦隊,決心與葡萄牙人作殊死的鬥爭。埃及也派出艦隊抵達第烏島,與古吉拉特艦隊聯手,在第烏附近海面上全殲葡萄牙艦隊,艦隊司令小阿爾梅達當場陣亡。阿爾梅達總督聞訊大怒,發誓要報仇雪恥,以消心頭之恨。1509年,阿爾梅達集中全部兵力啟航北上,在第烏海面與埃及聯合艦隊發生一場惡戰,聯合艦隊被擊毀。古吉拉特孤立無援,被迫投降。這次戰役驅除了葡萄牙人在印度洋上的敵對勢力,奠定了它在東方長達一個世紀的霸權。1509年,阿爾布克爾克(Albuquerque)接任殖民地總督後,力求進一步擴大葡萄牙的殖民勢力,於1510年3月至10月,先後3次出兵攻打印度西海岸重鎮果阿,每次都對城內居民實行慘無人道的大屠殺,造成死亡達6,000人之多。最後葡萄牙人佔領了果阿,並將總督府移至該地。果阿從此成為葡萄牙的東方殖民總部。同一時期,葡萄牙人相繼征服馬六甲和霍爾木茲;1534年佔領巴森(Bassein);1537年佔領第烏(Diu);1518年在可倫坡建立要塞;到16世紀中葉取得對錫蘭(斯里蘭卡)的控制權。葡萄牙人在印度的着眼點是貿易,因此他們只佔領了一些沿海港口,並沒有深入到大炮射程以外的內陸地區去。他們對這些港口進行殖民統治,通過與當地人通婚以便紮根,建立炮台堡壘以鞏固佔領,還採取向當地酋長每年發放黃金津貼,使之承認葡萄牙人的霸權。葡萄牙人來到東方之後,又發現了香料貿易的秘密:“印尼群島之間及與印度支那、菲律賓之間的海運,主要掌握在爪哇人手中。他們從馬魯古把香料運往東爪哇,再從此地運往馬六甲。”2於是在攻佔馬六甲之後,葡萄牙人隨即繼續向東航行。1511年11月,阿爾布克爾克派出3艘船前往摩鹿加群島(又稱馬魯古群島,在印尼東北部)偵察。這個船隊由安東尼奧‧德‧阿佈雷烏率領。船隊先後到達安汶和班達群島,在塞蘭島登陸,繪製了松巴哇、帝汶、安汶、塞蘭等島嶼的地圖。船隊返航途中遇上了風暴,有一艘船在班達海上觸礁沉沒,船長法蘭西斯科‧塞拉奧獲救,並被帶到馬魯古群島的德那第島,擔任蘇丹顧問,在該島居住了9年。葡萄牙人通過塞拉奧的活動,與德那第蘇丹締結同盟,使其勢力滲入德那第。1521年葡萄牙人在島上修造了炮台等軍事設施。1520年葡萄牙人佔領了小巽他群島最東面盛產檀香的帝汶島;1522年葡萄牙人艦隊到達爪哇的巽他葛拉巴(雅加達);1545年在萬丹建立貿易基地。萬丹是向印度和中國輸出胡椒的主要港口。葡萄牙人又同汶萊蘇丹締約。取得通過蘇祿群島和蘇拉威西(西里伯斯)海北部航綫的航行權。1562年和1564年,安汶和德那第兩島也先後變成了葡萄牙的屬地。葡萄牙人終於控制了東方的香料產地。每當11月東北季風吹起之後,他們便把用低價買來的、或搶來的、或強迫當地納貢所得的丁香、肉豆蔻、胡椒等等,一船一船地運回歐洲牟利。據當時物價,1公斤胡椒在印度售價為2-5個紮卡特,而在里斯本則高達50個紮卡特。葡萄牙商船每年向里斯本運銷7,000噸這種香料。3高額的商業利潤使大量的財富落到商人和貴族手裏,其中葡萄牙國王得利最多。1495-1521年在位的曼努埃爾國王的“奢侈和豪華,是羅馬皇帝以來從未有過的。他的宮殿是最華麗的,他的宴會是最奢侈的,他的大使是歐洲最濶氣的。”4與此同時,葡萄牙人又向印度支那地區擴張其貿易勢力。1511年間,葡萄牙人便同暹羅建立了貿易關係。1555年又有一些傳教士和商人到柬埔寨通商,並積極參與柬埔寨國內的政治活動。以上是葡萄牙建立東方海上霸權的概況。應當指出,當時葡萄牙人所建立的是商業霸權,而不是殖民霸權。他在東方所到之處,不是企圖吞併整個國家,而是佔領一系列殖民據點和控制海上商路,在此基礎上確立貿易的壟斷地位。因此,他既同東方國家有矛盾衝突,有些時候衝突還十分尖銳,但這種衝突畢竟是局部的。同時,他的貿易也給東方國家帶來商業利益,這是他同西班牙在新大陸的殖民政策不同之處。這時葡萄牙將它的東方殖民帝國的統治中心設在果阿。果阿總督即印度總督,又稱為副王,是葡萄牙國王在東方的代理人,權力很大,代表葡萄牙國王領導莫桑比克、霍爾木茲、馬斯哈特、錫蘭、馬六甲、帝汶和澳門等地的總督。果阿又是葡萄牙人在東方的貿易中心,以及船舶製造和修理中心,擁有軍用物資儲藏庫和軍械庫;同時又於1558年成為天主教東方傳教基地。當時清朝官員也知道果阿的特殊地位,稱葡萄牙為‘大西洋’,稱果阿為‘小西洋’。葡萄牙為了牢牢控制東方商路,分別在果阿、馬@DKK@
  • 16-19世紀果阿與澳門的關係六甲和霍爾木茲建立了3個海軍基地。而果阿是最重要的海軍基地,它集中了葡萄牙在東方的大部分軍艦。每年3-4月間,從里斯本派出一支艦隊前往東非;9月從東非隨西南季候風駛往印度。艦隊包括兩類船隻:一種是貨船,在東方裝好貨物之後,第二年便由東北季候風回國;另一種是軍艦,是來補充印度洋上海軍基地的艦隊。果阿基地定期派出軍艦在其勢力範圍內巡邏。馬六甲也有一支常駐艦隊保證該海峽以東航路的暢通無阻。這樣,印度洋就從數千年來的公海,變成了葡萄牙人的禁區。葡萄牙的東方海洋霸權大約維持了一個世紀之久。二、澳葡與果阿的政治關係果阿印度總督與居澳葡萄牙人群體在政治上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葡萄牙人居留澳門後,在中國政府的默許之下,逐步建立了“自治”機構,形成所謂“自治體制”。然而澳葡“自治體制”中的官員,包括總督、大法官和議員在內,都要經過果阿總督挑選、任命、批准,或者撤換。1560年,居澳葡萄牙人自行選舉產生了駐地首領(capitodeterra)、法官和4位商人代表組成一個名為委員會的管理機構。一般認為,這就是澳門議事會的雛形。1583年,澳門葡萄牙人舉行選舉,正式產生議事會(senado),報送果阿總督批准。選舉時,由大法官或本地司法人員負責召集開會,會議地點在議事亭。選民通過秘密投票選舉各自心目中的最佳人士,然後由法官依序列出得票最多的人,分成3個組,每組挑選出3名符合擔任議員的名單,然後由大法官將這3份名單分別封好,放進票箱。這個票箱被送到果阿去,由總督選定其中一份名單,幸運被選中的人即被批准為議員。1584年,以果阿為總部的葡屬印度總督孟尼斯(DuartedeMenezes)不僅承認議事會為澳門的自治機構,而且宣佈擴大議事會的權力,除由艦隊司令執掌軍事權之外,所有居澳葡萄牙人內部的政治、經濟和司法管理權力均由議事會掌管,特殊的重大事件則召開市民大會(conselhogeral)討論和表決。1586年4月10日,孟尼斯又宣佈將澳門命名為“中國聖明之城”,給予澳門和印度的柯欽,以享有與葡萄牙自治城市埃武拉(Evora)相同的地位和優惠;並規定澳門議事會每三年一次選舉官員和普通法官。總督(capitaodeterra,又稱兵頭)、大法官(ouvidor,又稱判事官)則由葡國派人擔任。議事會一般由3名議員(vereador)、2名普通法官(juizordinario)、1名檢察官(procurador,又稱理事官)組成,任期3年,可連任1次,主席由議員輪流擔任。議員必須40歲以上、普通法官必須30歲以上方可任職。此外,這個新建立起來的葡萄牙人“自治”機構尚有主要成員總督、大法官和主教(Bishop),他們幾個通常由葡國任命,不是由選舉產生(只有幾次選舉總督)。但他們成了議事會的當然議員,參加議事會對重大事件的討論和議決。此外,尚有理事官又名司庫,負責財政稅收和貿易事務。澳葡總督(兵頭),是澳葡“自治”機構的首腦,兼掌軍政大權,由選舉產生的時候,常由文職官員擔任;由果阿總督指派時,則往往是以中日貿易艦隊司令兼任。其任期一般不超過3年。總督的年薪為4,000葡元,由澳門稅收支付。5在澳門開埠幾百年間,只有早期為數不多的幾任總督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其餘大多是指派的。即使是選舉出來的總督,因得不到葡萄牙政府認可,亦往往被罷免。如1562年,葡萄牙國王任命佩雷拉為特使,派他到北京去請求中國政府允許他們在中國傳教。但佩雷拉因為已當選為澳門總督,拒絕擔任特使。葡萄牙國王便以佩雷拉未得本國認可為由,下令免去他在澳門的任職。中國歷史文獻中也記載了一些有關果阿處置澳葡官員的史實。例如:1748年5月,澳門的中國居民李延富、簡亞二晚上到葡萄牙人亞嗎滬安哆呢家去,被兇殺致死。案發後,葡萄牙人毀屍滅迹,企圖逃避法網。香山知縣張汝霖獲悉案情,並查明殺人兇手為葡萄牙人。但是澳葡總督若些(即文東尼)窩藏兇犯,拒不交出。廣東政府警告澳葡當局,如不交出殺人兇犯,就要“停交易,出居民”。但若些仍“增兵繕械,為負隅狀”。這時,澳葡內部分化。在天主教士的支持下,一些葡萄牙人鳴鼓集合,討論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當時有三十多人對若些的做法表示反對。若些陷於孤立,迫於無奈,只得“縛送二犯”,交付審訊,最後判決永遠流放帝汶島。澳葡公眾還聯合起來,把若些對抗中國政府的行為報告給果阿葡萄牙總督。結果若些被撤職查辦,押解回國處理。6關於這一案件,澳葡議事會曾多次向里斯本政府和果阿總督報告得十分詳細。雖然其中某些情節有所出入,但與中方的記載互相印證,更足以作為中國政府行使澳門司法主權的佐證。這以後與清朝方面又發生了一次更嚴重的糾紛。那是一個夜晚,一個衛兵在城堡附近逮捕了兩個中國人。若些命令將他們交給檢察官。在押送的途@DKL@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中,這兩個中國人企圖逃跑由於他們受到兩個押送士兵的虐待,當他們被帶到檢察官處所時,其中一個已經死去,另一個也不行了。所以檢察官又把他們都送回城堡。上午,檢察官拜訪了兵頭,得知這兩個不幸者已經不在了。據說,屍體被埋入城堡的地牢中。而根據一個議員的說法,屍體是被裝進甕中而棄之於海的。卡斯特洛斷言是議事會官員慫恿士兵把這兩個中國人殺死的。根據清朝官員的命令,議事會拘留了士兵聽候審訊。清朝官員還要求得到死者屍體和兇手,未獲應允,便下令禁運糧食,要求中國居民離開澳門,並派來戰船和軍隊。若些負隅頑抗。他宣佈對事變已做好準備,如果發生饑荒,將以武力四處奪取糧食。各要塞都嚴陣以待,居民也武裝起來。清朝當局仍然強烈重申其要求。議事會對此感到手足無措,準備交出兇手。這時,若些出來從議事會手裏奪走了兇手,把他們流放到帝汶。若些還極力強調原死者已經失蹤。居民驚恐不安瀕於絕境,他們向耶穌會士呼籲,耶穌會答應進行調處。清朝當局嚷着要歸還屍體,但無效果,議事會一次次召開會議討論,亦一籌莫展,若些對死者的下落始終保持沉默。當時一個清朝官員向他指出,在這個問題上故作鎮靜是沒有用的,因為一個葡萄牙人告密者已經洩露了事情的真相。這一下若些被激怒了。據說,這個告密者叫弗蘭科,他被若些處以吊刑,他被連續從城堡上面墜到城堡下面的城壕上。這時耶穌會和商人用重金賄賂清朝官員,一個商人就拿出30個金錠。禁令在實行三個星期後,市場又重新開放。議事會和羅沙請求清朝官員向果阿總督上書控告若些。羅沙又向果阿送去‘金橘’作為厚禮,果阿便派來一個官員參加審判若些,並奉命向清朝當局徹底道歉。據卡斯特洛說,若些被罷官和逮捕,並與一些官吏一起遊街示眾,起初他們這些人被囚禁在東望洋要塞,以後又被押送果阿。”7中國地方官員有時也因處理澳葡問題而涉及果阿當局。例如:1822年,澳門葡萄牙商人騷動,把貪污枉法的兵頭趕跑,推舉商人保連玉擔任總督。翌年5月,被驅逐的總督獲得果阿當局的支援,率領軍艦1艘,水兵200人,回澳門“復任”,但遭到新當權的保連玉等人拼死反對,雙方形成僵局。這時他們向廣東政府投訴,“懇求查察”。兩廣總督阮元親自過問本案。他認為,雖然這個案件屬於葡萄牙人的內部糾紛,“惟澳門系天朝地界,不比在該國本境,可以聽其任意爭哄”,於是派了廣州知府和副將前往澳門督察處理此案。澳葡商人一致聲稱,他們已向國王報告澳門騷亂、趕走兵頭的情況,表示堅決不接受果阿總督所委任的這個總督,請求國王另行委派新的總督。於是廣東官員要求果阿當局委派的總督“回國請示國王再辦,總以國王之諭為准,毋許爭執”。爭吵的雙方都對這種裁決表示“俯首聽從”。8以上事實說明,果阿總督是澳葡的直接上級領導,澳葡在政治上聽命於果阿,服從果阿的調遣與安排。但這僅就居澳葡萄牙人事務而言,並沒有涉及改變澳門的領土主權,澳門的所有重大事務,澳葡官員仍必須聽從中國政府的管理,果阿總督並沒有發言權,也不能插手干涉。三、澳門與果阿的貿易關係印度的果阿是葡萄牙東方的貿易總樞紐,澳門則是葡萄牙人在中國的貿易基地。澳葡與果阿殖民當局之間經濟上也有極其密切的關係,貿易往來頻繁。但澳門和果阿本身是個轉運港口。因此兩地之間的貿易,只不過是各地商品的相互販運而已。葡萄牙人的大帆船隊每年從里斯本起航,先到果阿;再從果阿出發,經柯欽到馬六甲、小巽他群島(帝汶),而到澳門;再從澳門至長崎;最後船隊集中澳門,啟程到果阿,從那裏回國。葡萄牙當時尚處在資本主義萌芽時期,又是一個小國,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除葡萄酒之外,沒有別的可供出口的商品,因此主要從事轉運貿易。這種轉運貿易,與中世紀以來的東西方貿易本質上仍無多大區別。它不是基於資本主義工廠手工業的發展,向東方開闢商品市場和原料供應地,而主要是為了從東方取得香料、黃金以及其他特產。當時葡萄牙王室壟斷了歐洲和遠東的貿易,一支皇家船隊每年從里斯本啟航,通常滿載羊毛織品、大紅的布料、水晶和玻璃製品、英國造的時鐘、弗蘭德爾造的產品,還有葡國制的葡萄酒等。船隊用這些貨物在各個停靠港口換取其他產品。由果阿去阿欽,以便購買香料和寶石;從那裏駛向馬六甲,購買各種香料;再從巽他群島購買檀香木;然後到了澳門將貨物賣掉,買進絲綢;再將這些貨物連同其他剩餘的貨物,一起運到日本賣掉,換取黃金白銀,一般可獲利2-3倍。船隊在澳門停留數月後,從澳門帶着黃金、絲綢、麝香、珍珠、象牙、木雕藝術品、漆器和瓷器等運回歐洲。9葡國王是東方貿易的最大受益者,他給有功大臣@DLC@
  • 16-19世紀果阿與澳門的關係最大實惠是,准許他們用一二艘大帆船運來東方商品,賣給里斯本商人,以獲巨利。總之,葡萄牙人來到東方,主要目的是“從印度輸入,誰也沒有想到要向那裏輸出。”1016世紀90年代以後,荷蘭和英國也先後闖入東方,並陸續搶去了葡萄牙人的一系列殖民據點,取得了東西方貿易的控制權。此後,葡萄牙人經營的轉運貿易便不再以歐洲作為主要出口目標,而是在亞非地區之間往來進行轉運貿易,果阿在某種程度上便是這一貿易的中心或樞紐。澳葡購買波斯和阿拉伯各國的馬匹和飼料,運到古吉拉特和科羅曼多等國去換取印度的棉紡織品;再用印度的棉紡織品到香料群島去換取香料;或者到東非去換取黃金、象牙,再把這些商品分銷到亞非各國去。他們也用歐洲運到果阿的白銀和其他物產到澳門去換取生絲、綢緞和瓷器,運往長崎去換取白銀,再用換來的白銀購買中國的特產轉販亞洲其他地區。11澳門至果阿的航綫,途經馬六甲、暹羅、帝汶、錫蘭、緬甸等地區。澳門商船隊通常於4月或5月滿載毛織品、衣料、印度花布、棉花和棉織品、水晶和玻璃器皿、時鐘、葡萄酒等離開果阿,中途停泊馬六甲。用船上的貨物交換香料、檀香、沉香之類的貨物,以及暹羅的鯊魚皮和鹿皮。然後駛向澳門。6-8月間到達澳門後,通常停泊10-12個月。在這段時間裏,以澳門為基地,赴廣州和日本往返貿易。12澳門從果阿進口貨物運銷廣州,又從廣州進口貨物運銷果阿。葡萄牙大帆船船體過大,不能溯江直至廣州,只能停在澳門,用小艇沿珠江或西江把貨物運來裝船。從果阿運來的象牙、天鵝絨、皮貨、葡萄酒,橄欖、刺山柑等貨物,在澳門賣不出好價錢,獲利甚微。葡商的着眼點主要是從購買中國貨物出口贏利。為此,他們帶來白銀,作為購貨的資本。1585-1591年間,從果阿運到澳門的白銀達20萬兩之多。13葡萄牙大帆船從澳門運往果阿的中國貨物有:粗白絲、黑金、銅、麝香、水銀、朱砂、白糖、木材、手鐲等。澳葡在廣東貿易中納稅甚微,但從澳門到果阿的貿易綫上則關卡重重,即使不在當地貿易,也要納過境稅。馬六甲按貨運量徵收7.5%的貨稅;錫蘭則按每條船徵收2000-3000兩停泊稅。此外。澳葡商船出入果阿港口,還須各付8.5%的進口稅和出口稅。14不過澳門與果阿的貿易利潤依然十分之豐厚。如今試以1600年自澳門運往果阿的商品銷售情況加以說明。表11600年葡船自澳門運往果阿貨物銷售利潤貨物單位廣州買價數量(擔)果阿銷售利潤率(%)白絲擔80兩1000150黃金兩5.4兩3-480-90黃手鐲擔5.6兩2000100水銀擔40兩10070-80黃銅擔-500-600100朱砂擔-50070-80白糖擔1.5200-300100-150麝香擔8西元/斤6-7150茯苓擔1-1.1兩2000100-200資料來源:博克薩:《澳門來的大船》,第179-182頁。當時澳門與果阿之間的貿易,除了上述貨物之外,尚有白鉛、樟腦、床、桌、墨硯、被單、蚊帳、金鏈等。尤其是白鉛,因為不是製造軍火之物,清政府歷來不禁止出口。而它又是鼓鑄所必需,澳葡大量購買向果阿市場銷售。最多年份出口330萬斤,一般年份為100-200萬斤。15註釋:1[伊朗]阿布杜爾禮薩‧胡尚格‧馬赫德維:《伊朗外交五十年》,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8頁。2[印尼]薩努西‧巴尼:《印尼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72年,第220-221頁。3《蘇聯大百科全書》,第34卷,《西班牙‧葡萄牙》。黃鴻釗:《澳門史綱要》,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8頁.4諾埃爾:《葡萄牙史》,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86頁。5[葡]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6頁。6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上卷,《官守篇》。7同註5,第146-149頁。@DLD@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8《道光朝外交史料》,第一冊,《兩廣總督阮元等奏澳門地方之大西洋夷人已願接小西洋兵頭登岸現在夷情安靜折》。9貝里羅‧達‧西爾瓦:《葡萄牙史》,第4卷,第4章,德‧傑塞斯:《歷史上的澳門》,第53頁。10《致康拉德·施米特》(1890年10月27日),載於《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85頁。11李奇、威爾森:《劍橋歐洲經濟史》,第4卷,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第191-193頁。12博克薩:《葡萄牙紳士在遠東》,第15頁。13博克薩:《澳門來的大船》,第7頁。14同上註,第169、181、182頁。15劉芳輯:《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上冊),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108-109頁。@DLE@
  • 嚴復──傳播西學的重要代表張東寶∗一嚴復(1853-1921年),原名宗光,即崇拜東漢不事王侯的高士嚴光之意,字又陵,又字幾道,晚號愈野老人,福建省侯官縣(今閩侯縣)人。1867年考入福州船政學堂,畢業後在海軍任職。1877年被清政府選派到英國留學。1879年回國,後長期擔任北洋水師學堂總教習、總辦等職。中日“甲午戰爭”失敗後,嚴復疾呼變法維新。1897年在天津創辦《國聞報》。“戊戌變法”失敗後,思想發生轉折,逐漸轉向傳統學術。後任京師大學堂附設譯書局總辦、復旦公學校長。辛亥革命後,先後任京師大學堂校長、總統府外交法律顧問、約法會議議員、憲法起草委員、參政員等。後參與袁世凱復辟帝制活動,為“籌安會”成員。1921年病逝於福州。嚴復不僅是維新變法中的啓蒙思想家,而且也是中國近代系統介紹西學的大師級主要代表。其代表性論著有:《論世變之亟》、《原強》、《救亡決論》、《辟韓》、《嚴幾道詩文鈔》、《愈野堂詩集》、《嚴幾道文集》等。此外,嚴復還翻譯了西方的一些重要著作,如,赫胥黎的《天演論》,亞當‧斯密的《原富》,約翰‧穆勒的《群已權界論》、《名學》,甄克斯的《社會通詮》,孟德斯鳩的《法意》,斯賓塞的《群學肄言》,耶芳斯的《名學淺說》等。其著譯編為《侯官嚴氏叢刊》、《嚴譯名著叢刊》、《嚴侯官先生全集》、《嚴復集》。1877年,一艘開往英國的輪船上,一位青年伫立船頭,遙望着西方的世界,若有所思。他心裏有很多疑問:中華民族幾千年文明,今日何以淪落到受盡欺凌之境?西方國家,特別是英國,又何以如此富強?這位青年,就是傳播西學第一人的嚴復。嚴復之所以能獲得無數人夢寐以求的留學機會,不能不提及他少時所受的傳統教育和洋式學堂訓練。嚴復父親嚴振先是當時的名醫,像當時所有的士紳家庭一樣,父親希望他能通過科舉成為達濟天下的儒官,於是在嚴復7歲時,將他送入私塾學習。嚴復的老師黃少岩很有學問,“漢學與宋學並重”。在他的教導下,嚴復瞭解了宋、元、明三代傑出思想家的處世態度和思想精髓。正當嚴復沿着父親所希望的道路前進時,不幸父親病逝了!失去經濟支柱的家庭陷入困境,嚴復只好放棄通過科舉進入仕途之念,轉而考入洋式學堂——福州船政學堂。剛進入學堂的嚴復內心充滿無奈和痛苦。令嚴復沒想到的是,在這裏所接受的教育會影響他的一生。他學外語,學西方近代科學,打下很深厚的根基。1871年,嚴復以優等成績畢業,被派到“建威”練習艦上實習;一年後,他調到“揚武”兵艦。在這裏,嚴復的學識和操作才能得到“揚武”艦英籍教習托萊西的高度贊揚,在他的幫助下,嚴復獲得赴英進一步深造的機會。在英國,嚴復看到了它的繁榮發達,回顧落後貧窮的祖國,他陷入深深的反思。他認真考察着英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對英國得以崛起的思想根源也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為求得答案而熱切地探索着……資本主義的政教文明在他腦海裏扎根,君主立憲、自由平等及達爾文、斯賓塞進化論思想,更是給他留下了深刻印象。兩年後,嚴復以優異成績畢業於英國海軍大學,回國後在船政學堂擔任總教習。1890年,嚴復成為北洋水師學堂總辦。此時的嚴復,書生意氣,“往來於京津之間,朝之碩臣及錚錚以國士自期許者,咸折節爭集先生之廬”,他議論朝政,指陳時弊,往往鞭辟入裏,在封建士大夫中聲望越來越高。時人張自牧著《瀛海論》言中外情勢。嚴復指出:張自牧所論有四謬。張氏因兩江總督沈葆楨收購吳淞鐵∗福建省老子研究會顧問@DLF@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路加以拆毀,遂謂鐵路數年為之不足,一夫毀之有餘,非中國所宜造,是一謬;次謂機器代人才,日趨淫侈,是二謬;又謂機器之利,後來必轉薄而更廢,是三謬。末謂中國有各國相互牽制之勢,海防非所宜,是四謬。張自牧為當時思想開通人物,見解猶如此短淺,可見其時中國知識界之蔽塞。嚴復所云,今日視之,似亦並非特見,然在當時卻已超越一般流俗。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向西方學習不到30年的日本,竟然打敗了中國!面對此種屈辱的局面,嚴復站出來向社會提出嚴峻的問題:在生死存亡的十字路口,中華民族何去何從?五千年文明古國面臨歷史選擇,一任固步自封、坐以待斃,還是改弦易張、死裏逃生?!1895年2-5月,嚴復在天津《直報》上大聲疾呼,連續發表了5篇政論:《論世變之亟》、《原強》、《辟韓》、《原強續篇》、《教亡決論》。他把中西不同的文教、政治、道德及風俗一一對比,指出:“今日中國不變法則必亡”,“用西洋之術,而富強自可致。”此後,嚴復的活動重心由海軍界轉向思想界,開始了他人生中最重要的轉變。在此時期,他完成了一部重要的譯著《天演論》,即赫胥黎的《進化論與倫理學》。但嚴復在翻譯此書時,只取了其中“進化論”部分,用英國哲學家斯賓塞的社會達爾文主義來代替赫胥黎的倫理學主張,同時又拋棄斯賓塞“聽天由命”的消極思想。採取了赫胥黎“與天爭辯”的積極觀點。嚴復翻譯西方著作(《天演論》、《法意》、《原富》、《自由論》等)之目的,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向國人發出祖國危亡的警告,於是他按照自己的意願,對《天演論》進行了大規模的取捨和改造,在書中,嚴復自己的按語竟然有1/3之多。在書中,嚴復宣揚“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生物進化規律也適用於人類社會,闡明中國若順應天演規律,變法維新,就可“自強保種”,反之則會“亡國滅種”,為天演所淘汰。嚴復希望讓民眾認識到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激勵民眾鬥志,強調“變法必可成功”。二嚴復對中西文化進行了具體比較,認為中西文化存在着明顯差異。首先,中西文化的道德觀不同:中國人主張“愛有差異”,西方人主張人人平等。他說:“中國最重三綱,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國親親,而西人尚賢;中國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國尊主,而西人隆民。”其次,中西文化的經濟觀不同:中國人重視“勤儉持家”,西方則主張“勤勞致富”。他說:“其於財用也,中國重節流,而西人重開源。”再次,中西文化的學術思想也不同:中國人重視空談華飾,西方人注重探求新知。嚴復說:“其於為學也,中國誇多識,而西人尊新知。”再次,中西文化的政治觀念也不相同:西方是民主制度,中國是專制制度。在嚴復看來,西方“以自由為體,以民主為用”,打破了森嚴的等級制度,掃除了忌諱的思想隔閡,“人人得其意,申其言,上下之勢不相懸隔,君不甚尊,民不甚賤,而聯若一體”。中國卻恰恰相反,君尊民賤,上下等級森嚴;因為缺乏自由和民主,人人不得不噤若寒蟬。嚴復認為,概括地看,西方文化是創造的、發展的;中國文化是守舊的、停滯的(對此論,吾不敢苟同也。嚴氏在為友人杭辛齋著《學易筆談》作序時,說自己“素未學《易》”。而《易》則有“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與時偕行”之說,豈可忘乎?)。他說:“嘗謂中西事理,其最不同而斷乎不可合者,莫大於中之人好古而忽今,西之人力今以勝古;中之人以一治一亂、一盛一衰為天行人事之自然,西之人以日進無疆,既盛不可復衰,既治不可復亂,為學術政化之極則。”嚴復認為,西學的核心在“崇真”、“為公”兩個概念。他說:“敬扼要而談,不外於學術則黜偽而崇真,於刑政則屈私以為公而已。”所謂“崇真”,就是崇尚科學精神及科學方法,尤其重視經驗論的歸納法。所謂“為公”,主要指自由、平等觀念及民主制度。嚴復特別推崇西方的天賦自由觀念論,認為這恰是中學所忽略、欠缺的。他說:“夫自由一言,其中國歷古聖賢之所深畏,而從未嘗立以為教者也。彼西人之言曰:惟天生民,各具賦界,得自由者乃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國國各得自由,第務令毋相侵損而已。侵人自由者,斯為逆天理,賊人道。其殺人傷人及盜蝕人財物,皆侵人自由之極致也。故侵人自由,雖國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條,要皆為此設耳。”在嚴復看來,“崇真”與“為公”二者不是各不相干,而是相互聯繫的。他說:“且格致之事,以道眼觀一切物,物物平等,本無大小、久暫、貴賤、善惡之殊。莊生知之,故曰道在屎溺,每下愈況。”正因為如此,“格物致知”的方法不興,會阻礙天賦自由觀念之弘揚;等級之“私”未除,也會貽誤民主政治之發展。他說:“格致之事不先,偏頗之私未盡,生心害政,未有不貽誤家國者也”。@DLG@
  • 嚴復──傳播西學的重要代表在嚴復看來,造成中西文化區別的原因有兩個方面:其一,地理環境的不同影響了民族文化的差異。在嚴復看來,歐洲地形“華離破碎”,其地勢“利於為分而不利於為合”,不利於形成統一國家;中國四周環山繞水,其地勢“利於為合而不利於為分”,利於形成大一統的國家。因此,歐洲各國“各位君長,種族相矜,互相砥礪,以勝為榮,以負為辱”。長此以往,“始於相忌,終於相成,日就月將,至於近今百年,其富強之效,遂有非餘洲所可及者”。中國情況則明顯不同,其“大一統”的政治只求“禦四夷、綏百姓,而求所謂長治久安者”,且“凡其作民厲學之政,大抵皆去異尚同”。長此以往,形成了中國人只求謹守禮法、相生相養而不求富強的習性。其二,中國封建文化的影響過於深重,導致了社會發展的停滯不前。嚴復認為,長期的封建統治導致了中國社會生產力低下,人口增長過快,而且導致了中國社會的持續動亂。他說:“由於文化未開,則民之嗜欲必重而慮患必輕。嗜欲重,故亟亟於婚嫁,慮患輕,故不知予籌其家室之費而備之。……謬種流傳,代復一代。……積數百年,地不足養,循至大亂,積骸如莽,流血成渠。時暫者十餘年,久者幾百年,直殺至人數大減,其亂漸定。……二十四史之興亡治亂,以此券矣。”嚴復批判了中國幾千年來的傳統專制文化,主張以西學之長改造中學之短。他認為,歷朝歷代皇帝根本不是甚麼“天子”,其實只是“竊國大盜”而已。他說:“秦以來之為君,正所謂大盜竊國者耳。國誰竊?轉相竊之於民而已。”在他看來,惟有人民才是國家、天下的真正主人,因此,必須保障人民的主權,保障人民的自由,而民主制度則是實現這種保障的手段。他說:“苟求其故,則彼自由為體,以民主為用。”在向西方學習的問題上,嚴復不贊成“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觀點,主張“自由為體,民主為用”。他認為,體用是不可分割的,要採用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必須同時學習其民主政治制度。因此,中國要實現富強,不僅必須在政治上給人民以民主自由權利,而且在經濟上要允許自由貿易、自由競爭。不過,嚴復認為,中國立即實行民主政治的條件還不成熟,只能暫時採取君主立憲制,實行“君民共主”。為此,他提出了“鼓民力,開民智,新民德”的具體改革方案。所謂“鼓民力”,主要指反對封建陋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所謂“開民智”,是指開辦新式學堂,發展文化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所謂“新民德”,則是指設立議院,建立君主立憲的政治制度,用民主、自由、平等思想取代封建倫理道德。三在經歷了變法維新失敗、辛亥革命、袁世凱稱帝等一系列事件後,嚴復從政治活動中“撤離”。此時的他,思想上趨於保守。在文化觀上主張回歸傳統,提倡以引進西學為前提,建立以儒學為主體意識的新時代的文化體系,實現中國文化的自我更新。但嚴復的回歸並非要復古,因他始終對西學持肯定態度。他認為,任何一個民族的傳統文化都沉澱於民族心理,民族意識中,中國必須修古而更新之,以傳統文化為基點,以西方文化為參照,才具備可能性、可行性。中國在吸收西方文化的同時,不能拋棄自身特定的價值尺度和思維模式,要注意振奮民族精神,呼喚民族意識。雖然嚴復在一些主張上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他提出的這種中西文化融合觀點,對於我們建設當代中國文化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總之,嚴復是個一位在中國近代史人佔有重要地位的人物。在國家面臨危機時,他主張引進科學、民主和西方文化;他也是個堅定的愛國主義者,儘管他後來回歸傳統,趨於保守,卻依然對國家命運和中國文化前途非常關注,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他第一次建立起一個中西哲學滙合、以近代科學為理論基礎的哲學體系,從中國思想發展史的角度看,嚴復不僅是一位教育家、翻譯家,還是一位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哲學家和思想家。註釋:1.程志華:《中國近現代儒學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2.黎澤濟:《文史消閒錄》,南昌:百花州文藝出版社,2002年。@DLH@
  • 學術動態學者評議《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2012年11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發表任內第四份施政報告,即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為特區政府未來一年的施政安排制定了科學規劃,其中長效機制的建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的建立、關注民生福祉特別是扶持中等收入階層等方面廣受關注。為了更詳細瞭解不同學者對是次施政報告的評價,本編輯部於2012年12月3-12日期間組織了一組人物專訪,分別訪問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何潤生議員、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郝雨凡院長、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陳慶雲教授、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蕭志偉理事長以及澳門經濟學會柳智毅理事長,就施政報告提出要構建施政長效機制、共建共享發展成果、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訂定人口政策、分析研究政府架構重疊和職能交叉等問題進行探討。受訪者對施政報告給予肯定的同時,又對相關問題提出了各自的意見。有關訪問內容詳見本期第49-61頁《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評議(人物專訪一組)》一文。另外,澳門學者同盟於2012年11月25日下午5時舉行了“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座談會,進一步推動對這份施政報告的深入解讀及全面分析。會議由澳門學者同盟會長、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楊允中教授主持,參與會議的專家學者包括:澳門學者同盟執行會長、澳門大學法學院駱偉建教授,澳門學者同鄭國強盟副會長,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婁勝華教授,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許昌教授、王禹副教授、冷鐵勛副教授、姬朝遠副教授,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鄞益奮副教授、澳門科技大學文學藝術學院譚志強助理教授、澳門法學協進會李煥江會長,澳門法制研究會陳華強會長等十多位專家學者。座談會上,與會者對施政報告的主要重點,如建立長效機制、進一步開展惠民措施等都給予高度評價。有關座談會的相關內容詳見本期第62-70頁《“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座談會紀要》一文。“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IV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2年11月19-23日期間進行了“‘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IV,並於2012年12月7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調查成果。是次調查沿用一年前所創立的“‘一國兩制’綜合指標”問卷,是同一系列民意調查的第四次調查。問卷包括17項必選題,涵蓋了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社會生活現狀的評價、對社會核心價值觀、國家認同感的思考和反應,並關注到“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所提出的相關問題。調查對象為澳門常住人口中年滿18歲以上的各界人士,以隨機方法抽取訪問對象逾6,000個,共有1,107名居民成功回應全部問卷。澳門理工學院李向玉院長兼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冷鐵勛副教授及李燕萍副教授主持是次新聞發佈會。數據顯示,86.63%的居民認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實行得“非常成功”、“比較成功”和“尚算成功”。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表示“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和“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共佔83.64%。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表示“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和“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合共89.61%。從以上幾項數據可見,澳@DLI@
  • 學術動態門居民對“一國兩制”在澳門實踐的態度相當正面,信賴“一國兩制”方針、信任中央政府。關於核心價值觀方面的信息引人注目,“一國兩制”(51.13%)繼續雄踞榜首,與“尊老、愛幼、感恩”(49.32%)和“愛國愛澳”(47.52%)同為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表示“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和“尚算滿意”的居民共佔75.97%。對於2013年的立法會選舉,居民的期望也是殷切而多樣的,64.95%居民期望可以“選出可以正確反映民意的議員”,56.91%居民期望“嚴厲打擊控票、買票等非法行為”,56.55%居民期望“增加間接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澳門居民民主參與空間應該也有望進一步擴大。與半年前所作的調查相比,各個項目的結果基本相若,沒有出現大幅變化,某些調查數據稍為回升,但仍略遜於2011年水平。主持發佈會的冷鐵勛副教授表示特區政府需要與社會各界加強溝通合作,慎重檢討每一個施政方針的成效,並與社會各界攜手共進,努力建設澳門、服務澳門,增強居民對於“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滿意度和信心。面對總體穩定的社會大局、良好的發展勢頭,特區政府宜時刻保持清醒,不斷完善薄弱環節,在施政能力和施政理念上繼續提升;與此同時,社會各界亦應清楚澳門特區當前的處境,積極作出配合。是次調查的相關數據詳見本期第132-147頁《“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一國兩制”高級論壇2012:關於“一國兩制”理論定位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2年12月13日舉行“‘一國兩制’高級論壇2012:關於“一國兩制”理論定位”。澳門理工學院李向玉院長出席並主持了開幕儀式。李向玉院長在開幕儀式的歡迎辭中指出,“一國兩制”以戰略構想形式提出至今已三十多年,作為成功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即將迎來它成立的第13個週年。這13年來,澳門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和諧、政治穩定,充分證明了“一國兩制”的生命力和優越性。與此同時,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經過13年運行,亦漸趨成熟。在這個大好前景下,適時結合基本理論框架和特區現實,不失時機並與時俱進地把“一國兩制”理論疏理好、研究好、貫徹好,逐步提升社會各界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內涵及其在國家憲政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認知,具有不容低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是次論壇邀請了六位對“一國兩制”理論、特別行政區制度造詣極深的專家、學者作主題發言,他們分別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胡錦光副院長、武漢大學研究生院周葉中常務副院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莫紀宏研究員、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董立坤主任、澳門大學法學院駱偉建教授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楊允中教授。在是次論壇上,主題發言嘉賓和與會學者分享了各自的獨到見解,包括國家結構形式、國家管理制度與“一國兩制”、“一國兩制”理論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關係、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等重大問題。論壇將有助於深入提煉“一國兩制”理論的基本內涵和創新價值,進一步明確“一國兩制”的理論屬性,明晰“一國兩制”的理論地位以及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憲政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論壇表明,“一國兩制”是當代中國的一項重大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是業經兩個特別行政區長達13-15年實踐驗證、具巨大科學性和生命力的新型發展模式。“一國兩制”理所當然地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內涵。關注“一國兩制”、研究“一國兩制”、推動“一國兩制”正確實踐,不僅是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的莊嚴使命,而且也成為全國人民,特別是學術理論界的一項重大現實課題。六位主題嘉賓的發言稿均刊登於本期“‘一國兩制’高級論壇II”特稿之專欄內。“一國兩制”文庫六本新書出版出版“一國兩制”文庫系列學術專著是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一項常規工作,宗旨是為“一國兩制”研究成果進行系統整合,透過對“一國兩制”理論進行多視角、多學科的跟進研究,增強對“一國兩制”理論體系、對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對依據基本法依法施政的認知與理解。2012年,該中心分別出版了“一國兩制”文庫系列之28、29、30、31、32、33共六部新作。“一國兩制”文庫系列之28是宋錫祥、莊金鋒的《“一國兩制”與中國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此書為2012年“一國兩制”專題研究報告之一,主要針對內@DLJ@
  •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地與港澳台民商事活動日益頻繁,導致跨區域的民商事法律衝突日益增加,指出這是由於中國形成獨特的“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共存局面所致,報告中更以內地與港澳有關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的個案作為實證分析,得出以下結論:建立內地與港澳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是形勢發展需要,它有助於更加有效地維護內地與港澳居民的基本權益,但現行機制有待完善,並提出分三階段完善建議,第一階段為“安排模式”、第二階段為“示範法模式”、第三階段為“中央統一立法模式”。“一國兩制”文庫系列之29是楊允中主編的《政制發展與“一國兩制”理論探索(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此書為2012年6月由本中心舉辦的政制發展與“一國兩制”理論探索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發表論文的集結,共27篇,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為“一國兩制”理論與基本法,主要展述“一國兩制”理論與正確認識基本法;第二部分為特別行政區制度,主要展述將特別行政區制度納入中國基本政治制度的若干思考;第三部分為政制發展與民主化,主要展述澳門政制發展的若干思考;第四部分為法律改革與法治建設,主要展述法律改革與法治建設的關係。“一國兩制”文庫系列之30是楊允中、許昌、王禹、姬朝遠等的《“一國兩制”理論探析》,此書為2012年“一國兩制”專題研究報告之一,由該中心專家學者自主完成,“一國兩制”作為影響深遠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要求在實踐中提升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正確理解,為了進一步展現和探索“一國兩制”大思維、大事業,該書以對“一國兩制”理論的深入系統研究為主,着重探討“一國兩制”方針的內涵及其特徵、“一國兩制”理論的形式過程與基本架構,並從不同學科來解讀和闡釋“一國兩制”,進而深入討論“一國兩制”的實踐與國家權力結構的完善、“一國兩制”基本國策定位的邏輯合理性、“一國兩制”的法治解構、“一國兩制”與特別行政區制度、“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等相關判斷,期以推動“一國兩制”理論的系統化、成熟化。“一國兩制”文庫系列之31是常江、張梓軒的《“一國兩制”下澳門廣播電視業發展路徑研究》,該書是一份以較新視角觀察、分析澳門社會發展主題的研究報告,主要透過對澳門廣播事業發展的演進歷史、基本規律及現存問題進行較為系統深入的探討和推出一些必要而可行的思考和舉措建議,全面發展澳門與內地之間包括廣播電視業在內的文化交流有助於澳門廣播視業的持續發展,有利於澳門成為兩地經貿資訊的重要平台、葡語系國家的外宣平台和國際合作製片基地。“一國兩制”文庫系列之32是宋玉書、查燦長、婁勝華等的《中國國家媒體上的澳門特區形象》,此專著為2012年“一國兩制”專題研究報告之一,主要通過對《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等國家級媒體關於紀念澳門回歸暨特區成立以及相關主題週年活動的新聞報導,探討了國家媒體如何通過議程設置集中宣傳實行“一國兩制”的澳門特區,開展澳門特區形象傳播,打造澳門特區獨特的政治、經濟、文化形象,此研究不僅有助於拓展澳門特區對外形象,而且提供了通過國家媒體對澳門特區重大題材的宣傳報道加深理解國家與澳門特區之間目標與利益一致性的交流平台,因而具有與眾不同的學術價值。“一國兩制”文庫系列之33是樊建民等的《澳門與內地合作打擊賄賂犯罪問題研究》,此書為2012年“一國兩制”專題研究報告之一,旨在通過比較分析內地與澳門地區賄賂犯罪的歷史淵源及具體立法、執法、司法的異同,找出兩地在應對賄賂犯罪問題上的優劣之處,推動相互借鑒,冀使兩地賄賂犯罪立法更加完善,報告以犯罪學預防賄賂犯罪的理論為基礎,在現有刑事立法體制和司法制度下,結合一些實際案例,對兩地合作打擊賄賂犯罪問題加以綜合研究,並對建立兩地合作打擊賄賂犯罪的可行模式及輔助措施提出了建議。此外,“一國兩制”文庫系列之18楊允中的《我的“一國兩制”觀》(增訂版)亦於2012年12月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13週年時與讀者見面,本次增訂補充了13篇作者近期完成的論文。該書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探索性,作者在書中提出關於“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的多方面判斷顯然引人深思,值得關注。《“一國兩制”研究》(葡文版、英文版)第2期新書發行《“一國兩制”研究》(中文版)是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09年7月創辦的新型學術理論刊物。作為海峽兩岸首份以研究“一國兩制”為主題的學術理論刊物,它具有主題鮮明、包容量大、學術民主、成果集中等特點。自發行以來,每三個月出版一期,為澳門以及海內外相關專家學者提供了一個學術交流的平台,同時也為對“一國兩制”的深入系統研究提供一個成果展示的窗口。《“一國兩制”研究》@DLK@
  • 學術動態(葡文版、英文版)為年刊,分別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出版了第1期。2012年12月份,《“一國兩制”研究》(葡文版、英文版)第2期正式出版,分別收錄了由原中文版第9期至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中選出的19篇文章。澳門是中國實行“一國兩制”的第二個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一國兩制”的有效載體。包括專家學者在內的澳門居民是“一國兩制”這項基本國策的實踐參與者和直接受益人,對“一國兩制”的理解最實際、感受最直接,因而,對“一國兩制”也最有發言權。推動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正確而全面的理解,推動對憲政發展與進步、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理性認識與貫徹,是當代澳門學者尤其是同法制建設相關的專家學者的一項義不容辭的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澳門特色“一國兩制”實踐模式將成為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個重要品牌,因此,出版《“一國兩制”研究》(葡文版、英文版)有利向海外讀者推廣對“一國兩制”的認知。《“一國兩制”研究》(葡文版、英文版)尊重學術民主、學術自由,期望相關學術研究繼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並以自主創新、自強不息作為刊物的立足和成長風向標。@DLL@
  • 《“一國兩制”研究》稿約一、本刊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所主辦的定期學術刊物,暫定為季刊,逢1、4、7及10月出版。歡迎本澳及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二、本刊以“研究‘一國兩制’,落實‘一國兩制’”,即“推動社會各界對‘一國兩制’的深入認識,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加強對依法施政直接相關的課題研究,以維護特區憲制發展的正確方向”為宗旨,期以全方位的視野探討相關議題,理論與實務並重,建立關於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策略性資料庫。三、本刊內容包括:專題論文、重大題材研討、案例分析、調研報告、書評、學術動態等各種形式,篇幅以5,000-10,000字為宜。四、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文責自負,必須為未經其他刊物或在網絡上發表或出版者,同時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五、中文來稿請以中英文(英、葡文來稿請以中英或中葡文)標明文章名稱和作者姓名,並提供30字以內之作者簡介(最高學歷、主要職務等)及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六、文稿請以word文字檔存儲,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傳來(或以軟盤方式郵寄)稿件,手寫稿件恕不接受。七、本刊在組稿、審稿等各環節力圖做到規範透明、公平公正。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並贈送該期刊物2本。八、本刊尊重作者的原創精神,但對屬於文字表述與體例方面的相關事項保留必要的調整權。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註明,無法刊出之稿件將於收件後6個月內盡速通知作者,恕不退稿。九、文稿的著作權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享有著作財產權。日後除作者本人將其個人著作結集出版,凡任何人任何目的之翻印、轉載、翻譯等皆須事先徵得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十、作者投稿於本刊,經本刊發表後,意即授權予本刊資料庫或經本刊授權其他相關單位資料庫可以進行重製、透過網絡提供服務,並准予用戶進行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在本刊稿酬中一次性給付,本刊不再另行支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作妥善處理。附:本刊採用體例1.文字編排採横書格式,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表示。2.中文文稿採用新細明體,英、葡文文稿字型用TimesNewRoman。3.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4.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全型),即引號用“”(不用直引號「」);逗號用,(置於中位);書名號用《》等。5.引述之原文(直接引用)需加引號,並註明引文出處;間接引用可不加引號,但仍須標明出處。6.以中文完成之文章中,引文出處採用規範中文註釋方式表述,不採用西方引文習慣,即不採用“(祝建華,2004)”之表述方式。以英、葡文完成之文章可採用西方引文習慣。7.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放置文後,以1、2、3……等阿拉伯數字作為編號標示。8.引文出處要求規範表述。8.1中文文章專著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期刊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論文集文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報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網絡資源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查詢日期。8.2英葡文文章專著Author(Year).TitleoftheBook.PlaceofPublication:Publisher.Page.期刊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TitleoftheJournal.Volume.Issue.Page.論文集文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InEditor(Ed.).TitleoftheCollection.Place:Publisher.Page.報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NameoftheNewspaper.Date.Page.網絡資源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AvailableatWebsiteName:URL.Date.本刊電子郵箱為:RUPDS@ipm.edu.mo聯繫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M室,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電話:853-83998702、853-83998703圖文傳真:853-28575761
  • 進階搜尋|全站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