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2012年4月
  • 《“一國兩制”研究》編委會名譽主任委員:何厚鏵名譽副主任委員:曹其真主任委員:李成俊、李向玉委員:米健、殷磊、郝雨凡、唐曉晴、郭華成、陳永浩、陳慶雲、許昌、楊允中、趙向陽、趙國強、駱偉建、懷效鋒(按姓氏筆劃排序)《“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主編:楊允中學術編輯:梁淑雯、陳慧丹、何曼盈、謝四德、庄真真許昌、王禹、冷鐵勛、姬朝遠、李燕萍
  • 目錄“一國兩制”與國家主權展現當代東方智慧的“一國兩制”理論與特別行政區制度..........................................................楊允中D主權的概念及其在中國政府收回香港和澳門過程中的運用..........................................................王禹DD關於“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深層次思考......................................................................................榮開明EH在“一國”基礎上正確處理“兩制”之間的關係..........................................................................江華FE“一國兩制”邏輯起點研究..............................................................................................................周挺FK“一國兩制”與政制發展“澳門政制發展與社會進步”學術座談會(紀要)....................................《“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GE《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探析...........................................冷鐵勛HF對澳門特區立法會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思考......................................................................姬朝遠IC從細節做起:澳門民主政制發展路向分析......................................................................................李燕萍IJ淺議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改進..............................................................................庄真真、陳慧丹JE2012年兩會精神與澳門政制發展(人物專訪)...........................................《“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JL“一國兩制”與兩岸關係2012年台灣大選簡評.........................................................................................................................許昌LE“一國兩制”之“台灣模式”的建構:概念與框架......................................................................孫代堯DCD論兩岸區域合作中的“共同管理”──以平潭綜合實驗區為例..................................................杜力夫DCL“一國兩制”及其實踐模式澳門法治水準綜合評估......................................................................................................................趙琳琳DDH授權與限權的複調變奏: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憲法解讀..............................................................汪江連DEF《澳門刑法典》及其犯罪評價體系..................................................................................................潘星丞DFC中國內地與澳門緩刑制度比較研究..................................................................................................張亞平DFJ論絕對豁免原則在香港特區的適用──基於FG訴剛果(金)案的分析...........................................廖濟貞DGH香港政黨發展開始步入第三個催生期..............................................................................................莊金鋒DHF
  • “一國兩制”與長治久安產業結構優化的理論框架構建.........................................................................................................謝四德DHL對“一國兩制”下澳門社會特徵的幾點思考..................................................................................何曼盈DIK澳門公共退休金制度經濟安全問題之探討......................................................................................朱順和DJI在粵澳資企業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政策分析及建議..............................................................王愛民DKG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及師生互動研究..........................................................................................曾瑪莉DLE學術動態.........................................................................................................................................................DLL
  • CONTENTS“OneCountry,TwoSystems”andNationalSovereigntyThe“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and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System,theExpressionsoftheContemporaryOrientalWisdom..........................................IEONGWanChongDTheConceptofSovereignty,anditsApplicationduringtheProcessoftheReturnsofHongKongandMacao...................................................................................WANGYuDDIn-depthThoughtsoftheTheoreticSystemof“OneCountry,TwoSystems”......................RONGKaimingEHCorrectlyHandling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TwoSystems”ontheBasisof“OneCountry”.............................................................................................JIANGHuaFETheLogicStartingPoint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Principle.....................................ZHOUTingFK“OneCountry,TwoSystems”andPoliticalDevelopmentSummaryoftheAcademicSeminarof“PoliticalDevelopmentofMacaoanditsSocialProgress”......................................................................................RUPDSEditorialDept.GEOntheFundamentalInstitutionalArrangementoftheMethodfortheSelectionoftheChiefExecutiveinAnnexIoftheMacaoBasicLaw........................LENGTiexunHFSomeThoughtsontheAmendmentsoftheMethodsfortheFormationoftheLegislativeCouncilandtheSelectionoftheChiefExecutiveoftheMacaoSAR.....................................................................................................................JIChaoyuanICStartingfromDetails:AnAnalysisoftheDemocraticPoliticalDevelopmentofMacao..............LIYanpingIJOntheImprovementstotheIndirectElectoralSystem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theMacaoSAR.................................CHONGChanChan,CHANWaiTanJETheSpiritsoftheNPCandtheCPPCCin2012andthePoliticalDevelopmentofMacao(Interviews)..............................................RUPDSEditorialDept.JL“OneCountry,TwoSystems”andCross-straitRelationOnthePresidentialElectionofTaiwanin2012.............................................................................XUChangLEATheoreticalConstructionofthe“TaiwanModel”underthe“OneCountry,TwoSystems”Principle.........................................................................SUNDaiyaoDCDAnAnalysisonthe“JointManagement”oftheCross-straitRegionalCooperation:TakingtheComprehensiveExperimentalZoneofPintanasanExample..................................DULifuDCL
  • “OneCountry,TwoSystems”andItsImplementationPatternsAssessmentontheStandardofRuleofLawinMacao..............................................................ZHAOLinlinDDHBetweentheAuthorizedandLimitedPower:theConstitutionalInterpretationabouttheHeqingCampusoftheUniversityofMacau.................................................................................................WANGJianglinDEFTheCrimeEvaluationSystemoftheMacaoCriminalCode................................................PANXingchengDFCAComparativeStudyoftheProbationSystemsintheMainlandandinMacao...................ZHANGYapingDFJTheApplicationofAbsoluteImmunityDoctrineintheHongKongSAR:AnAnalysisoftheCaseFGv.Congo.................................................................................LIAOJizhenDGHTheThirdPeriodofDevelopmentoftheHongKongPoliticalParties..............................ZHUANGJinfengDHF“OneCountry,TwoSystems”andLastingPoliticalStabilityTheConstructionoftheTheoreticalFrameworkofIndustrialStructureOptimization..............CHESeiTakDHLSomeThoughtsontheSocietyoftheMacaoSARunder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HOManIengDIKAStudyontheEconomicSecurityProblemsofthePublicPensionSchemesinMacao.........CHUShunHoDJIAnAnalysisandAdviceonthePolicyofGuangdongFamousTrademarkApplicationbyMacaoCapitalEnterprisesinGuangdongProvince...............................WONGOiManDKGAStudyonPersonalityTraitandTeacher-StudentInteractionforPrimaryandSecondaryStudentsinMacao...................................................................CHANGMaLeiDLEAcademicActivities.........................................................................................................................................DLL
  • 展現當代東方智慧的“一國兩制”理論與特別行政區制度楊允中∗3胡錦濤主席兩年前在澳門指出:“‘一國兩制’事業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祖國內地共同發展繁榮的事業,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1“一國兩制”事業誕生於當代中國,成長於當代中國,也必然發展壯大於當代中國。這項壯麗事業包括理論上的創新,也包括制度上的創新,兩個領域都是中國特色的具體化、形象化,都充分展現當代東方智慧。深入論證這兩大現實課題,正迫切地擺在中國學術界特別是特區學術界面前。一、歷史的回顧1982年9月1日,鄧小平在中共十二大開幕詞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命題:“把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同我國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走自己的道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就是我們總結長期歷史經驗得出的基本結論。”2伴隨國家進入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產生的“一國兩制”理論及貫徹這項理論而建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中國首創的新思維、新理論、新制度,正在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順利實踐與驗證,並已經取得令人信服的成功示範。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一項標誌性創新成果。在胡錦濤2011年七一講話總結的四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命題中,理論體系與制度是尤其值得深入領會、認真思考、堅決擁護的兩大版塊。從改革開放以來的國家實際和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的現實出發,無論觀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還是觀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一國兩制”都是不容忽視、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理論是行動的指南,它是人們“由實踐概括出來的關於自然界和社會的知識的有系統的結論。”亦即對主觀世界與客觀世界的規律性認識,理論具有總結性、規範性、前導性等特點。迄今之前中國也好,國際上也好,尚無人就“一國兩制”從法學、政治學或社會學、心理學、哲學以至任何一個學科作過探索,“一國兩制”無疑也開創了一個嶄新的綜合性學科。研究理論的重大意義,就在於總結過去和指導未來,即總結過去的發展規律和開拓未來成長空間。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運行規範體系。在過去的一百年間隨着社會主義思潮的廣泛傳播,特別是1917年十月革命成功,在全球範圍內逐漸形成兩種針鋒相對的社會制度︰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其實,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最本質的區別不外乎兩條:一是社會財富由誰佔有如何分配,二是國家公權力由誰來行使。社會主義強調一公二共,即在社會財富的佔有和分配上強調公有制,強調共同富裕,而國家公權力掌握在以工人階級為首的勞動人民及共產黨手裏;資本主義則強調一私二資,即私有制天經地義,神聖不可侵犯,而國家公權力由資產階級及其政黨來掌握。這本是常識性問題,但卻往往被人淡忘。實行甚麼制度由誰掌權從來是思想家和學術界爭論的一個最核心的問題,更是不同政治勢力及其政治家志在必得的奮鬥目標,但古往今來凡是不能把人民大眾的權和利放在首位的制度都不能被看成是好制度。二戰之後更形成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陣營和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兩者之間的競爭和不同陣營內部矛盾的激化,導致擁有74年建國歷史的蘇聯解體和東歐的變天,20年前所發生事件的歷史經驗與教訓恐怕至今仍未及全面總結。值得慶幸的是,建國之後走過一些彎路的中國,基於五千年古老東方文明的積澱和民族智慧的昇華,在鄧小平理論引導下走上了改革開放的成功之∗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級研究員@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路。三十多年的探索奮進,不僅逐步改變了國家落後面貌,而且也令國際社會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有了一個不斷加深的全面認識。中國“入世”後的第一個十年(2001-2011),尤其是2008全球金融危機以來,中國實力、中國形象、中國影響、中國智慧正呈井噴式擴張。在這新一輪和平競賽中,以“一國兩制”模式建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集成兩種原有社會制度優越性的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通過國家憲政和特區憲政加以全面而有效保障,是人類文明史上的一次巨大突破和成功創新。二、“一國兩制”理論的成熟化理論創新或新型理論的產生是科學認識論的引導結果,是現有認識體系自我完善的結果,是長期社會實踐正反經驗的積累,也是關鍵性人物在關鍵性問題上大膽決策,即政治家思想家順勢利導、不失時機、與時俱進的決斷智慧展示。作為東方大國的中國,近一二百年來成為世界風雲變幻的晴雨表,成為國際列強角鬥的主戰場,也成為先進政治家思想家大展拳腳的綜合舞台、一切創新元素的生根發芽、茁壯成長的富氧空間。中國覺醒奮進百年史是世代相襲、積極傳承的富有成效也不缺教訓的一百年。在中華文明史上從來不缺變法求變、救亡圖存、叱咤風雲的政治家思想家,從來不缺改天換日、改寫歷史的政治判斷和超群智慧。在20世紀以來的當代中國更是如此。這中間孫中山無疑是一個重要時代標桿,孫中山的學說、理論、實踐、奮鬥均堪稱國人的傑出代表。中共創建共和國的第一代領導人群星璀璨,可惜建國後一度走入探索的迷宮。在關鍵性歷史時刻,鄧小平力挽狂瀾,開創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也同時建立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即鄧小平理論。鄧小平理論是新中國建國六十多年來最全面、最實際、最理性、最開放的理論體系,來源於改革開放總設計師倡導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民間廣泛議論中的“貓論”、“摸論”、“硬論”、“闖論”、“變論”都是一語道破、一矢中的。“貓論”,即形象化地借用“不管白貓、黑貓,抓住老鼠的是好貓”的民間認知;“摸論”,即“摸着石頭過河”,倡導大膽探索大膽實踐;“硬論”,即“發展是硬道理”,不動搖地堅持“三個有利”;“闖論”指“膽子要大一些,看準了後,就大膽地試、大膽地闖”;“變論”,即促進事物向好的方向變,“‘一國兩制’就是大變”4,變就是事物的轉化,改革開放就是全方位、深層次的事物轉化。“一國兩制”的果斷推出和積極堅持是人類認識客觀世界與主觀世界的制高點,也是東方文明、中國智慧的有效昇華。鄧小平理論的核心內容是他的社會主義觀,亦即破解在經濟文化落後國家“甚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議社會主義”的世紀性難題。關於甚麼是社會主義,鄧小平指出:○1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發展太慢也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2平均主義不是社會主義,兩極分化也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的最終目標是共同富裕。○3計劃經濟不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4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的重要政治特徵。○5沒有精神文明就不可能建設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社會主義的重要思想文化特徵。關於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鄧小平指出:○1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社會的全面進步,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集中力量發展生產力,這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2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出發有步驟分階段地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3以改革為基本動力建設社會主義,建設社會主義必須解決社會主義發展的動力問題。○4在對外開放中建設社會主義,實現四個現代化必須有一個正確的開放的對外政策。○5依靠廣大的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依靠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6在黨的領導下建設社會主義。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證。5鄧小平理論不僅指導國內複雜問題取得史無前例的成功,而且也指導處理涉外以及歷史遺留問題取得完滿解決或提供最佳解決思路。“沒有鄧小平理論的正確指引,就沒有改革開放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道路的開闢”。6認定“一國兩制”是鄧小平理論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主要組成部分,順理成章、實事求是,一點都不誇張。在當代中國,講中國特色離不開“一國兩制”,講“一國兩制”,其價值、意義令中國特色更加多元化、具體化、現實化。“實踐充分證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國兩制’方針,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重要組成部分的祖國和平統一道路,具有強大的生命力。”7正確認識“一國兩制”,提升對貫徹“一國兩制”的自覺性主動性,已成為一項擺在全國人民面前一件大事。“一國兩制”不是僅存在於兩個特區,不是僅僅事關兩個特區的繁榮穩定,它是當代全@E@
  • 展現當代東方智慧的“一國兩制”理論與特別行政區制度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性事業,是關係國家和平統一目標和民族偉大復興的大方向、大目標、大政治、大智慧。“一國兩制”從構思到現實,從理論到實踐,已經走過了三十餘年的歷史進程。通過基本法加以法制化、規範化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已在香港、澳門分別實施15年、12年之久,理論的科學性,制度的生命力受到特區現實考驗,也得到國際社會的充分肯定。堅定不移地把這場實踐進行下去並不斷提升實踐水平,這項新的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正擺在全國人民面前。把業已規範化、成熟化的運行規律加以總結、提升,以求特區未來的長治久安更有保障,更高水平的“一國兩制”實踐成為可能,這是新的時代、新的形勢、新的要求、新的期許。回歸業已12年有多,即實踐“一國兩制”已有一個生肖周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該說對“一國兩制”的理解與實施已達到了較為成熟化的新階段。衡量一種制度的實施是否進入成熟化的重要標誌有兩點是不容忽略的︰一是在這項新制度下經濟與社會發展是否有明顯起色,居民基本權益是否有全面保障,二是從政府到民間作為推行新制度的行為主體其行動是否自覺化,其思考是否理性化。大量事實無可爭議地表明,澳門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已進入開埠以來最好時期,反覆進行的民意問調顯示,居民對“一國兩制”的認知和對現實生活滿意度居於較高層次。三、“一國兩制”事關中國人民兩大長遠奮鬥目標(一)最有競爭力也最有說服力的“中國特色”改革開放是當代最具震憾力的思想大解放,在改革開放中建立並逐步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指導全黨和全中國人民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正確理論。早在20年前,中共十四大報告便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主要內容歸納為九個問題:社會主義發展道路、發展階段、根本任務、發展動力、建設的外部條件、政治保證、戰略步驟、領導力量和依靠力量、祖國統一,在九大核心要素中“一國兩制”成為不可或缺的一個。有的學者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歸納為“八論”,即社會主義時代條件論、社會主義以人為本論、社會主義本質特徵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社會主義改革開放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論、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論、社會主義全面文明論。核心問題是社會主義的理論創新,同時又具有普適的內容與價值,是世界發展理論的“中國共識”、“東方見解”。8五年前,中共十七大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就是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科學理論體系”。這個理論體系,是堅持科學社會主義基本原則與中國實際和時代特徵相結合的歷史性成果。應該說,鄧小平理論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這個理論體系的基礎與主體構架,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科學發展觀則是鄧小平理論在新時代新形勢下的繼續發展和與時俱進,三者承前啟後,首尾相接,俱有邏輯合理性和思維延伸性。胡錦濤七一講話進一步概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科學理論體系,體系回答了在中國這樣一個十幾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建設甚麼樣的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建設甚麼樣的黨、怎樣建設黨,實現甚麼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是對毛澤東思想的繼承和發展。”9這表明對社會主義、執政黨的建設和如何發展的理解和認知,都要從中國國情出發,都要堅持中國特色。而最突出的中國國情正是“一國兩制”,最突出的中國特色也正是“一國兩制”。它直接涉及國家和平統一目標和民族偉大復興目標的最後實現,它也同正確解決分歧、矛盾、對抗等各類複雜社會問題,以及科學認識論的普及化息息相關。(二)“一國兩制”理論的要素結構“一國兩制”理論博大精深,極具深度開發、充分利用價值,既是多學科的思考、論證、研究的產物,又是業經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十多年活生生現實的檢驗的結論。1.國家主權論鄧小平說︰“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坦率地講,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現在時機已經成熟了,應該明確肯定︰1997年中國將收回香港。就是說,中國要收回的不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島、九龍。”10又說︰“主權問題是不能談判的,中國一九九七年要收回整個香港。至於用甚麼方式收回,我們決定談判。我說談判要兩年,太短了不行,但是不遲於兩年必須解決這個問題,到時候中國要正式宣佈一九九七年收回香港。結果真是談了兩年。”“如果在十五年的過渡期間香港發生意外的事情,發生動亂,中英雙方根本談不@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11攏,中國將重新考慮收回香港的時間和方式。”對主權的執着並非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的行為偏好,更說不上是中方的一項專利。直至當前21世紀,當人類文明在物質和精神領域一再取得重大突破前提下,某些獨立國家被超級大國肆意顛覆的現象還一再發生。人們也不會忘記,在過去的一個半世紀左右,中國因主權淪喪而任人牢割,所交學費最多,悲慘命運永遠不容淡忘。現在中國正在繼續和平崛起之中,中國無意侵犯別國主權,即使再強大也要堅持和平發展,而列強過去強加在中國頭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現象才剛剛告一段落,留給當代中國人的不僅有台灣的複雜社會現實,而且還有釣魚島、南海諸島、中印邊界等大量考驗智慧的難題有待破解。即使就現有兩個特別行政區來講,回歸經已十多年之久,而極個別的人可能至今仍保持着一種莫名其妙的媚外崇洋心態,惟西方價值觀馬首是瞻。故此,我們沒有理由不認真關注國家主權相關的一些事務,沒有理由不繼續倡導全面建立主權意識和國家觀念。2.和平統一論鄧小平說︰“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們希望國共兩黨共同完成民族統一,大家都對中華民族作出貢獻。”“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雖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區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條件是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的利益。”“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12他還說︰“‘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是我們根據中國自己的情況提出來的,而現在已經成為國際上注意的問題了。中國有香港、台灣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何在呢﹖是社會主義吞掉台灣,還是台灣宣揚的“三民主義”吞掉大陸﹖誰也不好吞掉誰。如果不能和平解決,只有用武力解決,這對各方都是不利的。”“實現國家統一是民族的願望,一百年不統一,一千年也要統一的。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我看只有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13由於各種內部和外部原因,兩岸之間至今未能走上和平統一之路,但2008年國民黨重新掌權以來兩岸關係的迅速改善則是有目共睹的。“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目標何時才能最後實現,如果排除外來因素,基礎還是兩岸實力特別是東南沿海各省與台灣之間的實力競爭,但關鍵仍在於核心理念的競爭。值得慶幸的是,用和平統一的思維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取得了空前成功,不僅政權交接、平穩過渡的目標依期實現,而且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把“一國兩制”變成活生生的現實,其科學性、生命力經受住全面驗證。3.“港人治港”、“澳人治澳”論鄧小平說︰“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這個自信心。香港過去的繁榮,主要是以中國人為主體的香港人幹出來的。中國人的智力不比外國人差,中國人不是低能的,不要總以為只有外國人才幹得好。要相信我們中國人自己是能幹得好的。”14“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15“由香港人推選出來管理香港的人,由中央政府委任,而不是由北京派出。選擇這種人,左翼的當然要有,盡量少些,也要有點右的人,最好多選些中間的人。這樣,各方面人的心情會舒暢一些。”16中國共產黨的建黨宗旨是︰建立沒有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社會主義制度,而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服務,則始終是自身一切活動的主軸和基本原則。在“一國兩制”理論形成之前,鄧小平便明確作出香港中國人一定能治理好香港的判斷,並進而把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作為“一國兩制”理論的核心內涵之一。實踐已充分證明,香港和澳門的中國人“完全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17自己的家園。4.長期不變論鄧小平說︰“香港繼續保持繁榮,根本上取決於中國收回香港後,在中國的管轄之下,實行適合於香港的政策。香港現行的政治、經濟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當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將實行資本主義,現行的許多適合的制度要保持。”“我們多次講過,我國政府在1997年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後,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國際貿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變,香港可以繼續同其他國家和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關係。”“再說變也並不都是壞事,有的變是好事,問題是變甚麼。中國收回香港不就一種變嗎?所以不要籠統地說怕變。如果有@G@
  • 展現當代東方智慧的“一國兩制”理論與特別行政區制度甚麼要變,一定是變得更好,更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發展,而不會損害香港人的利益。”“實際上,五十年只是一個形象的講法,五十年後也不會變。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變。所以,這不是信口開河。”“今天我想講不變的問題。就是說,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到祖國以後五十年政策不變,包括我們寫的基本法,至少要管五十年。我還要說,五十年以後更沒有變的必要。香港的地位不變,對香港的政策不變,對澳門的政策也不變,對台灣的政策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解決統一問題後五十年也不變,我們對內開放和對外開放政策也不變。”18鄧小平強調,“試想,中國要是改變了社會主義制度,改變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會是怎樣?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也會吹的。要真正能做到五十年不變,五十年以後也不變,就要大陸這個社會主義制度不變。”19“一國兩制”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具有很高穩定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基本法的保障基本上作到了。說“五十年不變”也好,說長期不變也好,都是旨在強調其一以貫之長期堅持的要求。其內涵一是“四個不變”,即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生活方式不變,自由港地位和國際貿易金融地位不變;二是特區“不變”要以大陸這個主體社會主義制度不變為前提;三是“不變”的目的在於確保長期繁榮穩定、政通人和、長治久安;四是不能把“五十年”絕對化,前五十年是不能變,後五十年是不需要變。5.繁榮穩定論鄧小平說:“我們有了一個共同的大前提,一個共同的目標,就是愛祖國,愛香港,在今後13年和13年以後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大家共同努力,這個目標肯定可以實現。”“香港要穩定。在過渡時期要穩定,中國恢復行使主權以後,香港人執政,香港也應該穩定。這是個關鍵。香港的穩定,除了經濟的發展以外,還要有個穩定的政治制度。”“對香港的政策,我們承諾了一九九七年以後五十年不變,這個承諾是鄭重的。為甚麼說五十年不變?這是有根據的,不只是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而是考慮到香港繁榮和穩定同中國的發展戰略有着密切的關聯。”20繁榮穩定是香港、澳門的發展優勢,繼續保持港澳繁榮穩定是正確驗證“一國兩制”生命力與優越性的需要,也是維繫特區居民信心指標的前提和條件。由於“一國兩制”本身正是兼容並蓄、求同存異、互利共贏思維的產物,實行“一國兩制”意味着特區可享有背靠祖國大陸的水漲船高效應,同時意味着在特區兩種制度的優勢可以得到合理嫁接與整合,形成更具競爭力的組合效應,故確保長期繁榮便成為最基本的發展要求。6.思維創新論鄧小平說:“世界上一系列爭端都面臨着用和平方式來解決還是用非和平方式來解決的問題。總得找出個辦法來,新問題就得用新辦法來解決。香港問題的成功解決,這個事例可能為國際上許多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有益的線索。”“您們經過將近五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說它具有歷史意義,不只對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只對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21他還說:“‘一國兩制’是從中國的實際提出的,中國面臨一個香港問題,一個台灣問題。解決問題只有兩個方式:一個是談判方式,一個是武力方式。用和平談判的方式來解決,總要各方都能接受,香港問題就要中國和英國,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我很有信心,‘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能夠行得通的。這件事情會在國際上引起很好的反應,而且為世界各國提供國家間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一個範例。”“我們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也考慮到解決國際爭端應該採取甚麼辦法。因為世界上這裏那裏有很多疙瘩,很難解開。我認為有些國際爭端用這種辦法解決是可能的。我們就是要找出一個能為各方所接受的方式,使問題得到解決。”22三十多年改革開放是中國歷史上不曾有過的思維創新和制度創新,也是世界文明史上一次波瀾壯濶的思想大革命,把它比喻成發生在五百多年前、對歐洲以至全球文明帶來深遠影響的文藝復興運動現代版,絕不過份。因為中國不僅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也是國情最複雜的東方大國。毫無疑問,無論內部問題的解決還是涉外問題的解決,都具有不容低估的國際影響和全球意義,“一國兩制”理論正是其中一項典型的中國特色理論。四、“一國兩制”亦需要動態完善“實踐發展永無止境,認識真理永無止境,理論創新永無止境。”23理論必須在實踐中檢驗,通過檢驗形成廣大居民基本共識和行動指南,這是人類文明進程中得出的一項成熟經驗,也是自覺開發自身資源的有效途徑。@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理論的價值、意義在於其實踐性、應用性、服務性。近三十多年來,鄧小平的“一國兩制”偉大構想一經形成並定型化便發揮着巨大的威力,歷史遺留的一些懸而未決事項如香港問題、澳門問題一下子便找到了一個令相關雙方互不傷害的最佳解決方案,開創了求同存異、互利共贏的當代政治決策的嶄新成功範例。得益於這項全新理論的指引,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政治穩定、經濟繁榮、權益有效保障,其樣板示範效應全面展示,這樣不僅營造出一種全新發展模式,而且也為真正意義上的思想解放和深入推動的改革開放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判斷參考。“一國兩制”經過制定基本法的法制化和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具體運作,現已不再是構想、不再是嘗試,而是活生生的現實存在,是Expo一樣的國際化、現代化、先進指標的展示平台和新思維、新理念孵化基地。當前,既要堅持已被實踐驗證的“一國兩制”基本原則、基本要求,又要用開放開明、務實理性的心態來推動現實生活中新問題、新矛盾的及早防範和合理解決。尤其不能把某些理論成果絕對化、簡單化、表面化,而要繼續走出一條探索、求實、創新的明智之路。澳門空間狹小,微型社會特徵明顯,但“一國兩制”正令澳門喚發再生機制,小舞台大劇目、小市場大流通、小空間大作為的傳統優勢,可以也應該再上一層樓。憑借兩大優勢體系:原有私有制保護、自由港、低稅制、民主法治、兼容寬鬆優勢,加上“一國兩制”體現的回歸效應、祖國堅強後盾、“世界工廠”與世界市場等水漲船高效應,澳門十多年來一再創造歷史、改寫歷史,正有效地發揮多重樣板、平台作用。澳門發展之路未必適宜令人全面效仿,但澳門的示範、啟示是多重的、具體的、有現實說服力的。澳門因“一國兩制”而繁榮穩定,國家因澳門成功而高度放心。故此,無論站在澳門之內看澳門還是跳出澳門看澳門,它都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東方寶石”、“蓮花寶地”,為了它的長治久安,無論政府還是居民,都要有居安思危意識,都要牢記自己是澳人治澳的行為主體,都要永葆新政權、新社會的生機活力並主動同保守思維和依賴思維邊緣化。五、特區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組成部分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是依憲法規範成立的,特區位階最高的根本大法基本法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憲制定的。故此,現階段已受到全面驗證的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當代憲政發展的產物,是中國當代憲政創新的典範。而特區賴以維持正常運作的法律制度是根據基本法形成的,組成特區法律體系的核心和骨幹除基本法外,還有在特區適用的十多部全國性法律以及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現行法律,當然也包括經特區籌委會審定並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名義確認的原有法律體系中不抵觸基本法的法律。基本法和十多部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屬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毫無疑義,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宏觀上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殊成分,亦順理成章。而原有法律得以保留的前提一是不抵觸基本法,不抵觸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二是符合當代法治原則和理念,符合現代法治文明的共同性規律。而且應清楚的一點是任何法律體系都需要自身的動態完善,都不可能一成不變、一勞永逸。此消彼長、此長彼消的特點在特區法律體系完善過程中尤其明顯。根據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首季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常用法律全書》,在其所選178部常用法律中原有法律共40部,所佔比重為22.47%24,其比重繼續下降是可以預期的。這類變動不僅勢在必行,而且極具建設性、積極性。從上述分析中不難斷定:○1澳門特區當前法律體系仍屬沿襲歐陸法系傳統的成文法系,如此小的微型社會存在一套較為完整的有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殊不簡單;○2澳門特區成立十二年來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的現實,證明政府依法施政中所依的法律體系是有效而可靠的;○3澳門法律結構中,居主導地位的是基本法和特區自行制定的法律,原有法律均有其合理存在價值且不抵觸基本法,同時所佔比重還在進一步降低中;○4在澳門法律體系中有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根本大法和全國性法律及特區立法機關自行制定的法律,也有體現原有資本主義合理性的適用法律,故可以講,集中了東西兩大不同法系原有的優越性;把有“一國兩制”特色的特區法律納入宏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好事不是壞事,它有助於彰顯“中國特色”的時代特徵和理論跨度與深度。由此可見,對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的理性認知,對其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的認知,是正確評估“一國兩制”、正確評估特別行政區、正確評估特區法律、正確評估特區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的一個核心課題。在國家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並在各領域取得翻@I@
  • 展現當代東方智慧的“一國兩制”理論與特別行政區制度天覆地變化,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其理論體系已經日益系統化、科學化的今天,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多年並且取得宏偉巨大奠基性成果的今天,人們沒有理由把特區的事物樣樣都同資本主義的消極一面掛上鉤,否則,不僅不公平不理性,而且對特區對國家都有弊而無利,不僅同日漸成熟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科學定位背道而馳,而且也同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實事求是、尊重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的科學認知相違背。六、特別行政區制度:定位高端化與運作完善化“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1982年制定的現行憲法的預見性規定。1996年,本人在《“一國兩制”與現代憲法學》一書中即曾主張對特別行政區制度進行論證:“為了實現大陸與台灣的和平統一,為了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根據‘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中國政府提出了建立特別行政區制度,這是對單一制國家地方政府傳統權力範圍的一種突破,使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帶有複合制的某些特徵”。25我們國家正式文件使用特別行政區制度一詞,發端於2000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在其第8條第(3)項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繼憲法第31條、第62條第(13)項規定後直接而具體地正式採用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提法,而且把它放在另外兩項基本政治制度的中間,不僅體現1997年香港回歸和1999年澳門回歸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港澳的共同願望,而且標誌着我們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創新。這是當代中國色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進步,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自我完善和進步。特別行政區制度,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26,已由《香港基本法》九章160個條文和《澳門基本法》九章145個條文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和指引。“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我國國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結構和國家體制存在密切的聯繫。特別行政區是我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不是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這種法律地位決定了特別行政區制度與我國國家管理制度其他部分有着密切的聯繫,是我國國家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總體來看,特別行政區制度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即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制度和特區內部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制度,當然,採用不同的標準,也可以作其他細分,例如,可將其分為行政管理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等。27本人近年多次呼籲,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中國憲政發展的一項獨特制度創新且至今已有兩個特區長逾十年實踐驗證,理所當然地應被認定為中國原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共領導下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之後另一個基本政治制度。“已經被定型為基本國策的這項‘一國兩制’基本政治制度,絕不是消極應對而是積極創新;絕不是無可奈何、無原則讓步,而是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的主動安排;絕不是損害國家核心利益,而是有效維護國家核心利益。這是具有理論、價值、制度等多重創新意義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大發展、大進步。”28人們不難得出的基本判斷是:隨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澳門已進入其歷史發展的嶄新時代;隨着基本法的正式生效實施,澳門正在實行的是具“一國兩制”特徵並體現當代文明的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這是一種新型的有中國特色的憲政制度,即由憲法及其特別法和配套法──基本法所規範並建立的民主政治制度,這個新型制度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擴大了包容性,令‘中國特色’增加了積極有益的新鮮內容,令祖國大家庭增添了新的特殊成員。”29十多年來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特區健康成長,更進一步證明了“一國兩制”的理論與制度的雙重創新價值,證明了兩種不同社會制度也可以融合互補,資本主義合理部分可以為社會主義所用、為其服務。著名憲法學家、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所長李林極力主張:“我們認為,應當在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基礎上,增列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中國的第五項基本政治制度。”30他的主要理據有四:第一,“一國兩制”是執政黨和國家長期奉行的基本方針,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實施“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制度形式,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第二,一項政治制度能否成為基本政治制度,首先要看其政治重要性︰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實現祖國統一,保證國家主權與領土的完整。有利於運用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保持@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33台、港、澳地區的穩定與繁榮,促進國家的現代化建設;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了範例,具有世界歷史意義;在憲法史上創造了先例,豐富和發展了傳統的政治學理論和憲法學原理。第三,一項政治制度能否成為基本政治制度,要看其憲法地位如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職權。第四,一項政治制度能否成為基本政治制度,要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否為其制定了配套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否具有基本法律制度。全國人大專門制定了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從效力等級的位階來看,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其效力等級僅次於憲法而高於一般法律;從法律名稱來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在法律文本的名稱中即使用“基本法”幾個字的,絕無僅有。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08年完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研究報告》,將“一國兩制”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各民族一律平等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自治制度並列為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五個基本要素。31該報告也指出:“關於‘一國兩制’實踐下特別行政區法律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我們認為在立法當局關於法律體系構建的藍圖中幾乎沒有體現。”“這在法律體系構建的技術表述上不能不說是一個重大的缺欠。”322011年12月17日,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共同主辦特別行政區制度專題研討會,這是近年“一國兩制”研究向縱深發展的一個新標誌。會上絕大多數學者認為進一步提升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定位、進一步拓展“一國兩制”研究的資源投入和人力支撐,是完全必要、勢在必行的。同特別行政區制度相關的理論命題很多,如有關特別行政區制度內涵的合理界定、特別行政區制度同現有國家根本政治制度與基本政治制度的關係、“一國兩制”與中國憲政實踐的關係、提升特別行政區制度合理定位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等等。事實上,由憲法和基本法作出全面指引與保障的新興特別行政區制度,已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內容,它是全方位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的嶄新成果。這種嶄新社會制度“具管治形式的垂直從屬性、權力來源的授予性和權力行使的自主性、思維與制度的雙重創新性、既定目標與實際利益的高度一致性、示範效應全方位性等特點。”上述這些認識和努力足以證明特別行政區制度已成為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可或缺、獨具優越性的組成部分。因此,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盡早以適當方式,宣佈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國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憲制地位,應該說是有多利而無一害的科學決策。七、結束語“一國兩制”是以鄧小平為首的中國領導人30年前推出的一項大理論、大智慧,如今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得到令人信服的驗證。鄧小平說:“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這是個新事物。這個新事物不是美國提出來的,不是日本提出來的,不是歐洲提出來的,也不是蘇聯提出來的,而是中國提出來的,這就叫做中國特色。”34這表明“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的重要內涵,是地地道道的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是中國對世界文明的一大貢獻。鄧小平還說︰“‘一國兩制’也要講兩個方面。一方面,社會主義國家裏允許一些特殊地區搞資本主義,不是搞一段時間,而是搞幾十年、幾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確定整個國家的主體是社會主義。否則怎麼說是‘兩制’呢﹖那就變成‘一制’了。”35這表明推行“一國兩制”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國家主體保持社會主義不變顏色,那麼其地位特殊的局部地區是可以長期地實行“一國兩制”的。人們經過認真觀察與深入思考,不難得出的一項基本認知是,體現“一國兩制”基本國策原則與精神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現已有條件列為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其主要理由有:○1建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是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的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2經過港澳兩部基本法的制定,“一國兩制”與特別行政區制度已具有完整的法制框架與保障體系;○3經過香港特別行政區15年實踐與澳門特別行政區12年實踐驗證,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生命力、優越性得到全面展示;○4“一國兩制”事業既是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特區政府和居民的莊嚴事業,也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事業;○5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直接同祖國和平統一和民族偉大復興息息相關,是有待多代人為之奮鬥的長遠目標;○6特別行政區制度絕不是@K@
  • 展現當代東方智慧的“一國兩制”理論與特別行政區制度資本主義的代名詞,也不應被視為消極的負面現象。把特別行政區制度列為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好處很多,擇其要者有:○1標誌着中國特色憲政創新進入成熟階段;○2有助於豐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3有助於港澳居民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意識的增強和自主建港、自主建澳意識的提升;○4有助於台灣同胞增進對“一國兩制”的正確理解;○5有助於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良性互動和全國人民與特別行政區居民間相互關係的持久改善。“一國兩制”是我們偉大中華民族充滿智慧的一大創造,它使我們民族的自尊自信得到提振,它使我們的奮鬥前景更加寬闊、更加光明。面對業已開啟的新時代,進一步提升“一國兩制”的價值認同,進一步提升實踐“一國兩制”的自覺性和務實性,進一步提升“一國兩制”的科學實踐水平,就是一項帶有全局性意義的追求目標和行動基點。註釋:1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28-231頁。2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頁。3見《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835、836頁。4同註2,第206頁。5榮開明:《鄧小平理論新探》,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第64-70頁。6胡錦濤:《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03年7月2日,第01、02版。7吳邦國︰《深入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把“一國兩制”偉大實踐推向前進──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楊允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32-239頁。8李恆瑞:《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整體性研究的若干問題》,載於《學術研究》,第10期,2008年,第10頁。9胡錦濤:《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1年7月2日,第02版。10同註2,第12頁。11同上註,第85頁。12同上註,第199頁。13同上註,第203頁。14同上註。15同上註,第204頁。16同上註,第206頁。17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五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25-227頁。18同註2,第195、202、205、215、266頁。19同上註,第218頁。20同上註,第205、267頁。21同上註,第203頁。22同上註,第68、84頁。23同註9。24楊允中主編:《澳門特別行政區常用法律全書》,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第3頁。@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25楊允中:《“一國兩制”與現代憲法學》,澳門:澳門大學出版中心,1996年,第82頁。26見《澳門基本法》第11條。27李飛:《深入研究特別行政區制度,推進“一國兩制”偉大實踐──2011年12月6日在“一國兩制”高級論壇上的講話》,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1期(總第11期),第1-3頁。28楊允中:《關於“一國兩制”理論的幾個問題》,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2011年,第15-23頁。29楊允中:《特別行政區與特別行政區制度》,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2010年,第16-24頁。30李林:《特別行政區制度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1期(總第11期),第15-20頁。31朱景文、韓大元主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研究報告》,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72頁。32同上註,第48頁。33同註29。34同註2,第218頁。35同上註,第219頁。@DC@
  • 主權的概念及其在中國政府收回香港和澳門過程中的運用王禹∗一、主權的概念及其內涵主權是我們理解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邏輯起點,也是中國以和平方式收回香港和澳門建立特別行政區後,準確理解“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與“澳人治澳”的邏輯起點。因此,首先必須討論主權的概念及其內涵。我們通常將主權的概念與國家的最高權力相等同。古希臘的帕拉圖(Plato,約公元前427-347)、亞里士多德,以及後來的托瑪斯‧阿奎那對最高權力(suremitas)都有過論述。如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裏認為城邦是由家庭集合發展起來的政治共同體,最高權力可以由一個人、少數人或者多數人行使,從而形成不同的政體。然而,我們今天所使用的“主權”(Sovereignty)概念,不僅有最高權力的意思,而且還遠遠超出了這個內涵。這就不能不提到近代法國的讓‧博丹(JeanBodin,1530-1596),是他首先提出並討論了我們今天的“主權”概念。博丹在其著名的《共和六書》(SixBooksConcerningtheState)裏,提出了對後世影響深遠的主權概念:“主權是凌駕於公民和臣民之上的共同體(commonwealth)所有的最高和絕對的權力。”1這裏說的“共同體”,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國家”。博丹認為,“在保留上帝的終極權威的情況下,臣民只能服從於他的擁有主權的君主,而不能再服從於任何人”2,也就是說,公民的身份職責是對主權者的服從,主權的存在,是國家得以構成的根本要素。博丹反對法國當時封建領主的割據狀態,認為“君主是上帝的影子”3,這不僅為法國君主實行中央集權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而且在邏輯上把國家置於一切之上,為近代國家的建立和發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其後,荷蘭的格勞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進一步指出,“凡行為不從屬於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從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無效的權力,稱為主權”。4因此,當一個國家不受其他國家控制而處理內部事務時就表現為主權。就在格勞秀斯時代,歐洲爆發了一場由全歐參與的大規模國際戰爭歐洲三十年戰爭(1618-1648),戰爭結束後簽訂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thePeaceTreatyofWestphalia)重新劃分了歐洲各國的邊界,創立了以國際會議解決國際爭端的先例,承認國王在自己的領地內不臣服於任何更高的政治權威,所有與會國具有獨立和平等的地位。5這個和約標誌着近代以來國家主權至上的國際法原則。到了17和18世紀,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洛克(JohnLocke,1632-1704)與盧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等影響深遠的啟蒙思想家,根據社會契約論的思想,亦相繼討論了國家與主權問題。他們認為,國家建立在與其訂立的契約基礎上,通過此種契約,人民讓渡或者授出自己的權力,從而使得國家有權管治社會,而國家則有義務保護人民;他們還認為,國家的主權既可以屬於君主,也可以屬於人民。尤其是盧梭提出的人民主權論,使得作為專制君主最高權力的主權概念發展成人民主權的概念。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和1791年憲法都明確規定了人民主權原則,並指出主權是統一的、不可分割、不可剝奪和不可動移的整體。6這樣就逐漸奠定了主權概念在當代憲法學與政治學、國際政治與國際法上的重要地位。我們今天所理解的“主權”,是國家存在的法律基礎,是國家行使一切權力的源泉,既不可分割,也不可轉讓。這些權力包括國家獨立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以及對其管轄範圍內所行使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權力。主權是國∗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D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條件,主權的喪失就意味着國家在國際法意義上的解體或滅亡。西方法學理論傳入中國是在鴉片戰爭以後。中文“主權”一詞最早可能出現在丁韙良在1864年所翻譯的《萬國公法》。該書指出,“治國之上權,謂之主權。此上權或行於內,或行於外。行於內,則依各國之法度,或寓於民,或歸於君”,“主權行於外者,即本國自主,而不聽命於他國也。各國平戰、交際,皆憑此權。”並指出,在“外公法”(即國際法)上,主權未失國未亡,如果“內亂既甚,或外敵征服,而致其主權全滅,始視其國為亡矣。”7我們通常認為,主權的概念回答了國家何以成為國家的問題。然而,自主權的概念產生以來,憲法學、政治學、國際政治與國際法等學者往往是在不同的內涵上去使用這個概念,以至主權成為一個多義乃至混亂的辭彙。首先就是絕對主權觀和相對主權觀的爭辯。絕對主權觀,以霍布斯、盧梭和黑格爾(GeorgWilhelmFriedrichHegel,1770-1831)為代表,認為主權是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的,而且是絕對和神聖不可侵犯的。主權者除受到自己的意志限制以外,不受其他限制,而與其他國家的關係中,主權者享有完全的行動自由。而相對主權觀,以普芬道夫(BaronSamuelvonPufendorf,1632-1694)、奧斯丁(JohnAustin,1790-1859)、洛克和狄驥(DuguitLéon,1859-1928)為代表,認為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但不是絕對的權力。主權是可分和相對的,主權必須依賴於其他國家的承認,主權必須受到國際法的約束。8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回到博丹提出主權概念的時代。這是一個混亂的時代,博丹發表《共和六書》是指在著名宗教動亂聖巴托羅繆屠殺以後的四年,該書的宗旨是要求國家承擔起維護法律、安全、和平與秩序的責任,而國家承擔起這個責任必須具有一個最高權力中心,以體現和實施國家主權。因此,沒有國家的主權就沒有社會的安定。主權的出現是國家的標誌。9這樣,博丹提出的主權概念,把國家同其他一切組織,如家庭、社團、村落、教會、民族與種族等,區別開來。一個國家之內,公民可以沒有共同的語言、宗教與信仰,但都必須服從一個共同的主權。所以,從這個意義上,博丹提出的主權概念是抽象的和絕對的。他說:“在這兒我沒有對只有一兩個國家的君主所堅持主張的一些細瑣的權力進行詳細的闡述,但這些權力決不能看成是主權的標誌。因為主權的標誌僅歸主權者排他性地享有,而其他擁有審判權的領主、法官和所有臣民是不能享有的;在這種意義上,我們依據其本質才能說: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消滅的。”10根據博丹的這個定義,主權是國家永恆的權力,主權是國家本身所固有的內在權力,主權是一種非授予的權力,它有別於國家在特定時間內所授予其他個人或者組織的任何有限的權力;主權既不能分割,也不能轉讓;主權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權本身就是法律的源泉。正是這個經典的定義,奠定了我們今天所認知的國家與國際社會。然而,博丹在研究主權概念的時候,是從主權者絕對擁有而與其他主體不可分享的權力中歸納出來的。這就是他所說的主權性的權力(Sovereignpower)。這些主權性的權力包括制定法律,宣佈戰爭和媾和,設置罷免最高官員,終審權、赦免、定稅與免稅,宣誓效忠、鑄幣和度量衡等。這些權力是主權者所必須享有和行使的,是排他性和絕對的,不過,這些權力也是具體的、相對的和可以限制的。因此,主權的概念首先是指國家統治其國民本身的權力。這個權力本身是絕對的、抽象的和排他的,是不可分割和不可放棄的。而國家在統治其國民的過程中,所行使的具體權力,則是由這個抽象的主權所派生的,是可以限制和可以讓渡的。這就是主權的總體不受限制,而主權的局部卻是受到限制的緣故。這樣我們就可以區分出主權的第一個內涵,即主權和主權性權力。第一個主權的概念是指國家賴以存在的須臾不可分離的統治權力本身。這個權力是國家本身所固有的。這是國家的特有屬性,主權在,即有國家,主權無,即無國家。當我們說香港和澳門沒有主權時,就是說香港和澳門不是國家,其權力並非本身所固有,而是必須來自中國政府的授權。主權性權力,是指主權者所行使的具體權力,是指主權者在統治國家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管治權力。所以,當我們說中央有主權,而香港和澳門無主權時,這裏包含着兩個意思:一方面是指中央代表國家行使整體意義上的抽象主權,香港和澳門作為地方,是沒有主權的,另一方面是指中央國家機構享有主權性的權力,這些主權性的權力,是香港和澳門作為地方所不能享有的。11主權的第二個內涵是主權的“所有”與主權的“行使”問題。主權的所有問題,是指主權的概念如同民法上的所有權概念,所有權是指民法上的物的歸屬問題,而主權是指國家的歸屬問題,即這個國家是@DE@
  • 主權的概念及其在中國政府收回香港和澳門過程中的運用誰的?這裏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就是主權在君,或者稱為君主主權,另一種就是主權在民,或者稱為人民主權。還有少數國家例外。一種例外的情況是宣佈主權屬於君主和人民共有。12另一種例外是規定主權屬於上帝或者真主,上帝或者真主將主權交給人民行使。13最早提出主權概念的博丹,就認同主權在君。他認為“國家只有通過主權才能達到真正的穩定、統一或安寧,沒有特定個人發揮作用,主權也難以達到上述目的。”14這個特定的“個人”就是君主,君主就是主權者,君主政體是最好的政體形式。其後的霍布斯與黑格爾亦認同君主主權,霍布斯認為君主政體能夠達到公私利益的最緊密結合。15黑格爾認為,國家作為政治有機體,其生命的自由意志只能由一位君主來體現,國家主權即為王權。另一種觀點反對君主主權,提出主權屬於人民的思想。首先是17世紀的英國約翰‧彌爾頓(1608-1674),他認為所有的國王都是人民“根據一定的條件託付給他權力的”,“一旦國王不遵守這些條件,權力就必須交還給人民”,“一切權力的源泉一向是來自人民”。16其後,法國盧梭根據社會契約論與自然權利說,提出國家是人民訂立契約的產物,國家權力來自人民訂立契約對其自然權利的轉讓,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盧梭提出的人民主權學說,直接推動了法國大革命的爆發和發展,對後世產生了巨大影響。這裏所說的“主權”是指國家的歸屬問題,即國家是誰的,君主或抑人民?我在這裏稱為主權的“所有權”問題。然而,即使在人民主權的原則下,人民只是主權的所有者,其本身不能直接行使統治的具體權力,只能通過選舉產生議會或總統代表人民行使主權,這就產生了主權的名義歸屬與主權的實際行使的關係問題。17格勞秀斯認為,主權的存在有一般主體(subjectumcommune)與特殊主體(subjectumproprium)之分,主權的一般主體,也就是政治體(bodypolitic),或者稱為國家,主權的特殊主體,亦即組成政府的人或人們。18洛克認為,在一系列主權者中,國王是形式上的或法律上的主權者,只要在法律範圍內就是最高的。其次是立法機關,是政府權力中的主權者,並且在其權力範圍內是不受限制的,這是政府主權者。在立法機關後面是另外一個組織,最終它才是真正的主權者。這就是建立立法機關的市民社會或者政治社會,或者可以稱為政治上的主權者。19在博丹的時代,主權的名義與主權的行使才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只有在絕對主義的君主專制制度下,主權的概念才是名副其實的。在那個時代,奉行“朕即國家”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信條,君主代表國家,獨自決定國家意思,並且強調自己的權力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立憲政治與共和制度的產生,使得國家不再由一人掌控,主權的名義與主權的行使才出現了分化。20主權的名義問題是指國家機構以誰的名義進行運作,國家權力以誰的名義予以行使:在君主主權的情況下,國家以君主的名義行使權力,在人民主權的情況下,國家以人民的名義行使權力。21主權的行使問題,則是指國家機構對最高權力的具體運行。在這個意義上,主權的“所有權”問題主要是針對國家內部而言的,這就是萬國公法所說的,主權行於內者,“或寓於民,或歸於君”。而對外而言,在國際法上,主權的“所有權”是指屬於國家整體的。主權概念的第三個內涵是指對內主權和對外主權。對內主權是指國家在其國家內部的最高管治權力,這就是指國家在其內部的政治統治權力,從管轄的概念看,即國家對它領土內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這種對內主權的管轄主要可以分為兩類:領土管轄和國籍管轄。22領土管轄,也可以稱為“屬地管轄”或“屬地優越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及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管轄的權利。國籍管轄,也可以稱為“屬人管轄”或“屬人優越權”,是指國家對於具有其國籍的人,具有管轄的權利,而無論他們在國內還是國外。除自然人外,國家行使國籍管轄權的對象在不同程度上還包括具有該國國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更廣義而言,主權的對內方面,不僅僅是指管轄的權力,而且還包括着以何種方式進行管轄的權力,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管治”。主權的對內管治,即表現在國家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政治、經濟、法律、社會和文化制度及其生活方式。這是指國家有權決定自己的發展模式和發展道路:主權有權決定自己的存在和表現形式。主權對國家內部的管轄與管治的權力,不僅在國內是至高無上的,不受任何法律上的質疑與反對,而且在國家的外部,亦完全是獨立自主的,不受其他國家的干涉,甚至包括自衛的權力,即國家為維護其內部的最高的和排他性的權力,包括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D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對外主權是指國家有權獨立開展外交交往和處理國際事務,既包括訂立條約、締結政治或軍事同盟、派遣和接受外國使節,參加國際組織,進行國際交涉和提出國家求償,也包括國家進行自衛的權力。也就是說,國家的對外主權,是指國家在國際法上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受其他國家的干涉和控制。主權的對內方面和對外方面,即對內管治和對外獨立,是相互關聯且密不可分。如果國家對外不是獨立的,國家就不可能自主地處理其對內事務,進行管治。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主權的根本標誌在於國家的獨立。而且,以獨立作為根本屬性的國家主權在國際法上是不可分割、不可轉讓和不可動移的整體。也就是說,國家或者是獨立的,即主權國家,或者是非獨立的,即非主權國家。國家在國際法上只有一個主權,國家的任何部分,包括其內部的任何區域、民族或者利益集團,都不能將作為國家整體意義上的主權據為己有。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政府代表國家行使主權。23正因為主權是對內最高管治和對外獨立自主的國家固有的絕對權力,因此,就必然要求在國際政治與國際法上,各國在其相互關係中要尊重對方的主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這就是國家主權的平等原則:國家是獨立的、平等的,各國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的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各國有權自行決定自己的命運、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和國家形式的權利,其他國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1970年10月24日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簡稱《國際法原則宣言》)詳盡闡述了主權平等原則,包括:○1各國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3每一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4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5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6每一國均有責任充分並一秉誠意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其他國家和平共處。24在國際法上有一種國家責任,稱為主權限制,就是從這個意義上去講的。這是指國家承擔國家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而且是其中最為嚴重的一種形式。主權限制往往是一國對其他國家進行武裝侵略,侵犯他國主權和領土完整,或者嚴重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而犯有國際罪行的情況下,為了懲罰加害國,而由國際社會對其主權進行限制。限制主權分為全面限制主權和局部限制主權。全面限制主權,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由他國對責任國實行軍事佔領或軍事控制並代行國家的最高權力。如二戰以後,同盟國對戰敗國德國和日本實行軍事管制並由同盟國組成的管制委員會代行其國家的最高權力。局部限制主權,是指通過制定條約的形式對責任國在某些方面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如1947年的對意大利合約規定,意大利所擁有的武裝力量數量不得超過自衛所必需的限度。25在理解國際法上的主權原則時,有必要提及“領土主權”。領土是國家的構成要素,是國家在國際社會裏的生存空間,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特定空間和特定客體。所以,尊重國家主權原則,首先要求尊重領土主權,具體表現在尊重該國領土的完整性,包括不能對其領土進行蠶食、佔領或肢解,否則就是侵犯該國的主權。但是,尊重國家主權原則的內容比尊重領土完整的含義要廣泛得多,譬如,未經許可在他國境內捉拿罪犯,雖然沒有破壞該國領土的完整性,同樣是侵犯國家主權的行為。26因此,尊重國家主權原則和尊重領土主權,既有密切的聯繫,又有所不同,所以,中國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合併為第一項原則。27主權概念的第四種內涵是指聯邦制下的雙重主權問題。聯邦制國家,顧名思義,是指由各邦聯合組成的國家。邦就是國的意思,既然是國,本身就具有主權。這樣,聯邦是“國上之國”,屬邦是“國中之國”。如美國,是典型的聯邦制國家,其全稱為美利堅合眾國,是指許多國家即眾國合成的國家。美國的五十個州,即是五十個國家。聯邦憲法必須明確承認屬邦的主權,才能構成聯邦制。屬邦的主權受到聯邦的保護。28屬邦在組成或加入聯邦以前,本身就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後,屬邦就把自己的部分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管理內部事務的部分權力。這些被保留的權力就構成了屬邦的主權。屬邦的主權表現在屬邦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有自己的獨立政權機構體系,和聯邦的政權機構體系不存在隸屬關係。譬如聯邦可以有自己自成體系的法院系統,並設立聯邦最高法院,而屬邦亦有自己自成體系的法院系統,並設立屬邦最高法院,這在單一制國家裏絕對是不允許的。單一制國家只允許設立一個最高法院。聯邦制國家的國民享有聯邦和屬邦的雙重國籍,而單一制國家只能有一個國籍。在聯邦制下,聯邦與屬邦都具有主權。然而,聯邦主權與屬邦主權的內涵是有所不同的。屬邦的主權往往缺乏對外主權的內涵,屬邦不享有國防與外交的@DG@
  • 主權的概念及其在中國政府收回香港和澳門過程中的運用權力。對外主權是由聯邦代表國家在國際社會統一行使。但是,有些聯邦制國家也允許屬邦在聯邦憲法允許的範圍內享有一定的外交獨立性,可以與其他外交主體簽訂一些協定,有些聯邦國家成員單位也可以參加國際組織。29這就使得聯邦制國家裏的雙重主權,即聯邦主權與屬邦主權,與單一制國家裏的主權是不同的。單一制國家的主權無論在對內主權與對外主權方面都是完全的,而聯邦的主權在對外方面往往是完全的,而在對內主權方面,與屬邦是分享的,有些事務只能是聯邦所不能管轄的,有些事務則是屬邦必須管轄的。屬邦的主權雖然不同於聯邦主權,然而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權力。在這個意義上,屬邦向聯邦讓渡的主權並非抽象的主權本身,而是一些具體的主權性權力。但是,許多聯邦制國家的憲法理論又有很大的不同。譬如,屬邦是否可以退出聯邦,在前蘇聯的聯邦憲法裏是允許的,而根據現在俄羅斯的聯邦憲法,刪去了前蘇聯的退出條款,並規定俄羅斯聯邦保證自己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這通常被理解屬邦不能退出俄羅斯聯邦。30還有許多國家的聯邦憲法,對其語焉不詳。這就說明,在不同的聯邦制憲法裏,屬邦所擁有的主權,其內涵亦不盡相同。我們現在可以對有關主權的概念及其內涵作一個小結。主權是近代社會以來出現的用以指稱國家最高統治權力的概念。然而,早在盧梭時代,盧梭就在名著《社會契約論》裏就批評過主權混亂使用的情況,“我們的政論家們既不能從原則上區分主權,於是便從對象上區分主權:他們把主權分為強力意志,分為立法權力與政治權力,分為稅收權、司法權與戰爭權,分為內政權與外交權。他們時而把這些混為一談,時而分開。”31在很多情況下,主權被指責為是一個過多濫用的詞語(muchabusedword)。32西方的一些思想家和學者還提出了廢除主權概念的想法,如L‧狄驥提出主權是一種“主觀權利”,不能為實證科學所證實,並對外導致戰爭,對內導致紛爭,J‧馬里旦則提出政治哲學一定要擺脫主權這個詞和主權這個概念,他認為主權在上帝手中,上帝是最高統治者,一切個人和國家的權力都不是至高無上的。33最新還有一種想法,是把主權和國家的概念進行切割,即我們欲要澄清主權的概念,就必須把主權和國家分離開來,“在國家和主權兩個概念之間的聯繫必須切斷”,主權應當理解為是多層和多元的,“它既是個體的又是集體的,既是個人的又是社會的,既是國家的,又是地方和全球的。它不能限定在或是奠基於特定的組織之中”。34然而,在我們可以預見的將來時間內,這些廢除主權的觀點未必行得通,主權仍然是我們理解國家及其法律體系的法律基石,也是國際法、國際政治和國際社會得以運作的基石。這種“基石”的作用,表現在我們通常是在以下三種意義上使用主權的概念,第一,主權是指國家權力本身,即國家本身所行使的統治權力,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諸種主權性權力,第二,主權是指國家權力的特有屬性,即對內最高和對外獨立,第三,主權是指國家本身權力的最終歸屬,即國家意志形成的最高權力和最終權威,如人民主權是指人民是國家意志形成的最高權力和最終權威,君主主權是指君主是國家意志形成的最高權力和最終權威。35這就是說,近代以來,國家的權力表現形式是圍繞着主權概念展開的,在中世紀,則是君權(imperium)和教權(sacerdotium)的概念。36博丹以前,“主權”一詞是指稱在自己之上沒有其他權威的政治或其他權威,博丹提出了以專制君主為核心的主權概念,用以反對其他可能與其並列的權力。37這時的主權首先是指君主在國家內部的最高統治權力。到了格勞秀斯時代及其以後,主權延伸為指國家本身的最高統治權力,以及這種最高統治權力不受國家以外其他權力干預的權力,即國家本身獨立自主的權力。主權的概念保障了國家本身的最高統治權力具有強制性、合法性、最高性和排他性的特點,從而在法律上保障了權力為國家所壟斷,從而使得國家有可能成為國際法主體。當我們說國家的這種最高統治權力本身來源問題時,便是主權在君和主權在民,或君主主權和人民主權的原則問題,這就構成了國家在其內部實行管治和統治的法律基礎。當我們說國家的這種最高統治權力在空間範圍的行使問題時,便是國際法上的領土主權問題,即某地區屬於某國領土,由該國行使主權。中國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就是建立在上述有關主權的概念及其內涵上的。二、不平等條約問題香港問題主要是英國強迫清朝政府簽訂三個不平等條約形成的。這三個不平等條約就是1842年的《南京條約》、1860年的《北京條約》和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D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南京條約》第3條規定:“因英國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主掌,任便立法治理。”《北京條約》第6款規定:“前據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兩廣總督勞崇光,將粵東九龍司地方一品,交與大英駐紮粵省暫充英法總局正使功賜三等寶星巴夏禮代國立批永租在案,茲大清大皇帝定即將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歷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以期該港埠面管轄所及庶保無事。其批作為廢紙外,其有該地華民自稱業戶,應由彼此兩國各派委員會勘查明,果為該戶本業,嗣後倘遇勢必令遷別地,大英國無不公當賠補。”1898年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規定:“溯查多年以來,素悉香港一處非展拓界址不足以資保衛,今中、英兩國政府議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圖,展擴英界,作為新租之地。其所定詳細界線,應俟兩國派員勘明後,再行畫定。以九十九年為限期。又議定,所有現在九龍城內駐紮之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事,惟不得與保衛香港之武備有所妨礙。其餘新租之地,專歸英國管轄。至九龍向通新安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又議定,仍留附近九龍城原舊碼頭一區,以便中國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來停泊,且便城內官民任便行走。將來中國建造鐵路至九龍英國管轄之界,臨時商辦。又議定,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自開辦後,遇有兩國交犯之事,仍照中、英原約香港章程辦理。查按照粘附地圖所租與英國之地,內有大鵬灣、深圳灣水面,惟議定,該兩灣,中國兵船無論在局內、局外,仍可享用。”根據這三份條約,香港的兩個地方,即現在的香港島和九龍,是清朝政府割讓給英國政府,另一個地方,即現在的九龍,是租借給英國政府管治的,租期99年,到1997年6月30日期限屆滿。所以,到了上個世紀70年代,隨着新界租期1997年6月30日的期滿,從香港本身法律上去看,香港政府無權批出超越1997年6月30日的新界土地契約,更無權在1997年7月1日後繼續管治新界。因此,1979年香港總督麥里浩訪問北京,提出了要求續約新界的問題,結果遭到中國政府的拒絕。7月5日,英國向中國遞交了《關於香港新界土地契約的問題的備忘錄》,並說中國可以不作答覆。這是想讓中國默認英國取消“新界”管治權的期限。1982年9月23日,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訪問北京,與中國總理趙紫陽會談時,就強調“有關香港的三個條約在國際法上仍然有效”,只可以通過協商加以修訂,不可以單方面廢除。她在會見鄧小平時說,“在英國看來,香港是屬於英國的,這是國際法認可的三個條約,而其中有兩個是割讓條約。中國若要合法收回香港,惟一的途徑就是通過雙方協商來修改條約。”38北京會見結束後,戴卓爾夫人回到香港,仍然堅持說,“英國是根據這些條約來管治香港的,條約是有效的,合法的”,應該“繼續遵守”。391983年11月17日,戴卓爾夫人在英國下議院談到與中國進行的關於香港前途的會談時說:“根據條約,95%的地方要在1997年交還中國,正是這個租約的存在,引起很大問題”,“無論如何,這個條約的確存在”。40這就是英國在談判的初期堅持三個條約有效論的立場。中國政府堅持認為,這三個條約是不平等條約,其效力本身是無效的,中英雙方的談判不可能建立在這三個不平等條約的基礎上。澳門是被葡萄牙逐步佔領的。英國鴉片戰爭佔領香港以後,在澳門的葡萄牙人一反以往的“恭順”常態,加緊侵略擴張,逐步在事實上佔領了今日澳門全境。1887年3月26日簽訂的《中葡里斯本草約》有關澳門的規定如下:“定準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定準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該草約第1條並規定,“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因此,同年12月1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葡友好通商條約》確認了上述有關內容:“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允准,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異。”這樣的條約是西方殖民主義者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迫中國政府並以損害中國主權為代價,使其逐步淪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產物和體現。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當然有權予以否認。1923年發表的《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就明確提出了“不平等條約”的概念:“清朝持其‘寧贈朋@DI@
  • 主權的概念及其在中國政府收回香港和澳門過程中的運用友,不與家奴’之政策,屢犧牲我民族之權利,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朝雖倒,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故當速圖改正條約以脫離束縛,而恢復中國國際上自由平等之地位。”41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的政綱,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1924年8月,中國共產黨發表《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提出了“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主張,1924年9月18日,中國國民黨發表《北伐宣言》,其中就有“要求重新審訂一切不平等條約”。1925年6月24日,北京政府正式向各國政府發出修改不平等條約的照會。1927年5月11日,南京國民政府發表了《採取正當手續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之宣言》。中國共產黨取得政權後,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規定,“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不平等條約是中國在1920年代提出的用來指稱帝國主義國家與滿清及北洋政府所簽署的一系列條約。不平等條約是針對平等條約而言的。平等條約是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不平等條约通常是在武力或武力威脅下所簽訂的條約,其目的在於“為外國人及其國家勒索權利和特權,公然侵犯中國的主權和獨立,而完全否定了平等概念”。42正如1963年的人民日報社論所指出的那樣:“在中國革命勝利以前的一百多年期間,美國、英國、法國、沙皇俄國、德國、日本、義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帝國主義和殖民國家,曾經倡狂地侵略中國。它們強迫舊中國政府同它們簽訂了許多不平等條約,諸如一八四二年南京條約、一八五八年璦琿條約、一八五八年天津條約、一八六○年北京條約、一八八一年伊犁條約、一八八七年中葡條約、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一八九八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一九○一年辛丑條約,等等。根據這些不平等條約,它們從中國的東南西北四方侵奪中國的領土,從中國的沿海和內地租借中國的土地。它們有的攫取台灣、澎湖,有的侵佔香港、強租九龍,有的永佔香港和澳門,等等。”43這裏明確指出有關香港問題的三個條約,即1842年南京條約、1860年北京條約及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有關香港和澳門問題的1887年中葡條約,都屬於不平等條約,中國政府有權不予以承認。不平等條約(unequaltreaty)的概念後來在國際上亦被其他國家使用,用來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18世紀及19世紀與亞洲、非洲等國家間簽署的帶有帝國主義、殖民主義色彩的條約。有一種觀點認為,不平等條約的概念是中國提出的,西方國際法理論並不承認不平等條約的概念。這種看法與事實並不相符。44格勞秀斯在其著名的《戰爭與和平法》裏就討論到平等條約與不平等條約的情形,並以羅馬人與迦太基人在第二次布匿戰爭結束後締結條約為例子,指出,“如果商定同盟一方不經另一方同意或許可不能發動戰爭,這就是不平等條約”。45他並認為布西條約中規定要拆毀堡壘、退出某些地方或交付人質等條款,都屬於不平等條約。普芬道夫也提出類似的概念,認為不平等條約是指“條約中雙方所允諾的事不平等或使一方低於另一方”。其後,瑞士的瓦特爾也將條約分為平等條約和不平等條約。46不過,格勞秀斯和普芬道夫對不平等條約的效力未加評論,瓦特爾則認為不平等條約的效力亦是有效。他們只是僅僅指出條約應當盡可能是平等的。到了18-19世紀,西方的國際法理論提出了“強加條約(imposedtreaty)”的概念。這是指國際上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下簽署的條約,其中一方締約國的意志,因為受武力恐嚇等原因而未能被完全表達。一戰以後,在理論上出現了對強加條約效力的質疑。二戰以後,各國普遍認同使用武力強迫對方簽署條約的行為應被禁止。《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規定:“會員國在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之後,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2條更明文規定:“條約係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至此國際法中確定了強加條約無效的法理基礎。香港是英國殖民者使用戰爭手段,強迫清政府簽訂“城下之盟”,先後通過《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行割讓和租借去的。澳門是在16世紀中葉,隨着西方世界“航海大發現”,葡萄牙殖民者到達中國東南沿海一帶,並通過行賄,以“借地晾曬水浸貨物”為藉口,獲准在澳門半島居留,並迅速聚集成村,擴大地盤,設立自治機構。但直至鴉片戰爭前,澳門半島整體上一直由明清政府負責行政管理,行使主權。英國佔領香港後,葡萄牙乘着中國政府戰敗,尾隨西方列強,圖謀佔領澳門。1887年葡萄牙政府與清朝政府簽訂《中葡里斯本草約》和《中葡北京條約》,規定“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與@D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葡國治理他處無異”,確認了葡萄牙對澳門的佔領。清朝政府與英國、葡萄牙簽訂的《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葡北京條約》,從表面上看,好像是雙方經過交涉談判及由雙方共同宣佈,實際上是以一場已經打敗對方的戰爭或者即將對對方展開打擊的戰爭為前提的。這些戰爭只能證明已經腐朽沒落的大清王朝在軍事與經濟等各方面早已經不是近代西方列強的對手,條約的文本早已經由英國和葡萄牙已經擬好,中國只能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而根本沒有與對方“討價還價”的能力。這樣的條約不可能是中國政府真實意志的表達。因此,從合約的角度看,其效力應該是無效的,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有權不予以承認。47三、主權不能談判原則中國既然不承認英國和葡萄牙強加於中國政府的有關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一系列條約,那麼,香港和澳門就是中國自古以來的領土,即使在英國和葡萄牙佔領期間,也是中國固有領土,清朝政府有關“割讓”香港給英國和允許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的行為是無效的。中國對香港和澳門擁有無可置疑的領土主權。這就是我們與英國、葡萄牙探究解決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前提。我在這裏將其稱為主權不能談判原則。這個原則是指中國與英國、葡萄牙談判的內容不是中國是否或者能否收回香港與澳門,而是談判如何收回香港和澳門。這就是說,中國收回香港與澳門,這是確定無疑的,是不能談判的,並且構成談判的前提,兩國談判的內容是與英國、葡萄牙政府商討解決香港問題、澳門問題的方式和辦法。這是中國在收回香港與澳門時,與英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談判的基本原則。1982年,在中英正式談判解決香港問題前,鄧小平在會見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時明確指出了這個原則:“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坦率地講,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現在時機已經成熟了,應該明確肯定:一九九七年中國將收回香港。就是說,中國要收回的不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島、九龍。中國和英國就是在這個前提下來進行談判,商討解決香港問題的方式和辦法。”“我們建議達成這樣一個協議,即雙方同意通過外交途徑開始進行香港問題的磋商。前提是一九九七年中國收回香港,在這個基礎上磋商解決今後十五年怎樣過渡得好以及十五年以後香港怎麼辦的問題。”48主權問題不能談判,是建立在香港與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這一歷史事實上。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序言第一句話就開宗明義地指出了這一點,而且特別強調了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既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當然由中國收回,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所以,鄧小平說,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中國對香港和澳門自古以來就擁有無可爭辯的領土主權。所謂領土,是指處於國家主權支配之下的地球表層的特定部分,包括陸地、水域以及陸地和水域的地下及上空。49領土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和客體。國家不僅可以自由佔有和使用其領土,而且可以任意處分和支配其領土。50所謂領土主權,從國際法的角度看,是指一國對其領土享有最高的和排他的權力,具體包括兩種主權內容:一種是領土領有權,即國家對其領土享有最高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一種是領土管轄權,即國家對其領土享有排他的管治、管理和管轄的權力。這兩種權力本是統一的,然而,自從英國和葡萄牙殖民者佔領中國的固有領土香港和澳門以後,這兩種權力背離了。一方面中國政府擁有香港和澳門的主權,香港和澳門作為國家領土的“所有權”屬於中國,而另一方面,中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喪失了其領土管轄權。這種管轄權包括兩個源於古老的羅馬法律格言的國際法規則:“領土上的一切均視為屬於領土”,及“所有在我領土上的人均系我之臣民”,也就是說,在領土上或進入領土內的任何人或物,以及在領土內發生的事件,均隸屬於該國的屬地最高權之下,由該國對其行使排他的管轄。51國家對其領土的管轄權是源於國家對其領土的領有基礎上的。中國既然不承認有關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也就是說,香港和澳門自始至終都是中國的領土,中國對香港和澳門自始至終享有領土的領有權,即對香港和澳門的佔有、使用與處分的權力。中國只是在事實上喪失了對香港和澳門的領土管轄權,從法律的角度看,英國和葡萄牙對香港和澳門的“領土管轄權”是非法的和無效的。它們的佔領是非法的,這種佔領只是一種事實上的佔領,而非法律上的佔領。這種事實上的佔領之所能夠維持,取決於中國政府對港澳的政策,而非英國和葡萄牙本身的任何主權@DK@
  • 主權的概念及其在中國政府收回香港和澳門過程中的運用或者其他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其1949年建國以後沒有收回香港和澳門,並非其沒有政治能力和軍事能力解決,而是基於其本身的利益考慮。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長期打算,充分利用”政策。1949年解放軍南下深圳時,本來就可以一舉拿下香港,香港的港英政府也作好了撤退的準備。所以,中國對收回香港和澳門,既非沒有“權利能力”,也非沒有“行為能力”,1955年中國政府在針對澳葡政府舉辦的“澳門開埠四百年紀念事件”發表的《人民日報》社論裏就指出了這一點:“澳門是中國領土,中國人民從來沒有忘記澳門,也從來沒有忘記他們有權利要求從葡萄牙手中收回自己的這塊領土。”“澳門至今還沒有歸還中國,並不等於說中國人民容忍澳門遭受侵佔的情況長期繼續下去。”“我們要警告澳門的葡萄牙當局,現在的中國已經不是6年前的中國,更不是400年前的中國。如果葡萄牙當局以為可以利用中國的和平政策,向偉大的中國人民進行挑釁,那就錯了。中國人民從來不容許挑釁得逞,挑釁者必將自食其果。”521963年印度用武力收回了葡萄牙佔領的果阿地區53後,為了回應中國是否收回澳門時,1963年3月8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重申了中國政府對香港與澳門問題的立場:“香港、澳門這些問題,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問題。事實上,歷史上的許多條約,有的已經失效,有的已經廢除,有的則被新的條約所替代。還有一些歷史遺留下來懸而未決的問題,我們一貫主張,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經過談判和平解決。在未解決以前維持現狀。例如香港、九龍、澳門問題,以及一切未經雙方正式商定的邊界問題。”主權不能談判的原則,包括着以下幾個內容:第一,中國收回香港與澳門,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任何國家,包括佔領香港的英國及佔領澳門的葡萄牙都無權阻止或者干涉。第二,中國有權決定收回香港和澳門的時間與方式。所以,鄧小平在會見戴卓爾夫人時,甚至說,中國可以在當天下午就收回香港。54第三,中國在決定以和平的方式收回香港與澳門時,有權亦可以與英國與葡萄牙政府談判,實行平穩過渡。第四,中國在雙方談判不成的時候,有權單獨採取行動,甚至包括使用武力解決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所以,鄧小平在會見戴卓爾夫人時還說,“我們還考慮了我們不願意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如果在15年的過渡期內香港發生嚴重的波動,怎麼辦?那時,中國政府將被迫不得不對收回的時間和方式另作考慮。”55在中英談判香港問題的過程中,英國初期堅持三個條約有效論,因此使得雙方的談判毫無進展。1983年9月,鄧小平在會見英國前首相希思時說,“如果英方不改變態度,中國就不得不到1984年9月單方面地公佈解決香港問題的方針政策。”這樣就才迫使英國改變了立場,中英談判的主要障礙得以排除,談判納入了以中國政府關於解決香港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為基礎進行討論的軌道。56在中葡談判澳門問題的過程中,葡萄牙最初沒有明確表示何時歸還澳門,並表示“應由兩國商定,不能單方面地由一方指定”,後來提出將歸還日期延至21世紀初。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鄭重聲明:“在2000年前收回澳門是中國政府和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十億中國人民的不可動搖的堅定立場和強烈願望,任何超越2000年後交回澳門的主張,都是不能接受的。”1987年1月6日,葡萄牙國務會議經過4個多小時的討論,原則上同意在1999年將澳門歸還中國。這是中國政府對主權問題不能談判原則的另一運用。四、殖民地問題香港和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分別被英國和葡萄牙佔領,實行殖民統治,然而我們在許多材料裏看到說香港和澳門並不是英國和葡萄牙的殖民地。這種不是殖民地的說法是否可以成立,卻是值得探討的。57構成這種不是殖民地說法的理據,大致有以下幾點:第一,1972年3月8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聯合國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主席的信函及3月10日黃華在聯合國大會上發言,指出香港和澳門不屬於通常的殖民地範疇,應當從反殖名單上予以刪除。第二,1972年6月15日聯合國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接納了中國政府的立場,11月8日,聯合國大會批准了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的報告,從殖民地名單上刪除了香港和澳門;第三,1974年葡萄牙國內發生鮮花革命後,隨後制定的1976年憲法規定澳門是葡萄牙管轄下的特殊地區,改變了澳門是葡萄牙殖民地的提法。@D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所謂殖民地,其英文為“Colony”,源於古羅馬的“colonia",原意是指羅馬公民及其家屬組成的守衛亞平寧半島海岸的村社。後來,羅馬統治地域擴大,村社制度逐漸推及到新征服地區,羅馬公民享受公民一切權利,而被征服地區的當地居民不能享受公民權利。因此,殖民地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在國外所侵佔並大批移民的地區,在這個地區,在殖民地,當地居民受到外來殖民者的異族統治,與外來殖民者在政治上處於不平等。近代西方國家的殖民主義是資本主義興起後,隨着地理大發現,興起並日益猖獗的。葡萄牙和西班牙是近代殖民主義的先鋒,1415年葡萄牙佔領的今日摩洛哥的休達被視為近代第一塊殖民地。1494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在全球內劃分了殖民拓展的勢力範圍。581763-1875年,英國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殖民國家。它們主要通過武裝佔領、海外移民、海盜式掠奪、欺詐性貿易和血腥的奴隸買賣等活動,佔領、奴役和剝削弱小國家、民族和落後地區。至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英國、美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西班牙與葡萄牙等國的殖民體系基本上覆蓋了全球。1914年世界上有近67%的土地和60%的人口處於殖民國家的統治之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獨立運動高漲,大批亞洲與非洲國家獲得獨立,摧毀了帝國主義的殖民體系。60年代是非殖民化的高潮時期,僅在1960年一年內,就有17個非洲國家相繼宣告獨立,國際上把這一年稱為“非洲獨立年”。59該年第25屆聯大上,在蘇聯部長會議主席赫魯曉夫的倡議下60,43個亞非國家聯合提出了《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決議草案,在12月14日以89票對零票、9票棄權獲得通過,即著名的第1514號決議。61這個宣言的目的在於宣佈要迅速及無條件“消滅一切表現的殖民主義”,承認“民族自決權”,使殖民地地區人民有權通過自決獲得獨立。其中第2條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第4條規定:“必須制止各種對付殖民地人民的一切武裝行動和鎮壓措施,以使他們能夠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們實現完全獨立的權利;尊重他們國家領土的完整。”這個宣言還號召在所有尚未取得獨立的領土內立即採取步驟,依照這些領土的人民自由表示的意志和願望,不分種族、信仰和膚色,無條件與無保留地將所有權力移交給他們,使他們享受完全的獨立和自由,並強調不得藉口條件不足而拖延這種獨立。1961年,聯合國成立了殖民地國家和民族獲得獨立的宣言執行情況特設委員會(即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並宣佈了殖民地名單。香港和澳門一開始就列入了這個殖民地名單內。這就意味着香港和澳門有權進行民族自決,其將來的前途是獲得獨立,而非回歸中國。針對這種情況,中國明確提出香港與澳門不具有民族自決的權力,不屬於這種有權獲得獨立的殖民地。1965年12月5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指出:“據外交部領事司(65)領一發字第913號函略稱:陳瓊贊和陳夢華的英文本公證文件上有香港‘殖民地’字樣,考慮當前國際局勢,應當將‘殖民地’字樣刪去,方可以辦理認證。為此,現將陳瓊贊等原英文本轉去,請你院通知廣州市公證處,將該英文本上‘殖民地’字樣刪掉,重新打字,重辦公證後,再寄外交部領事司認證。”這裏要求有關香港公證文件上將其中的“殖民地”字樣刪除,並明確指出,作這樣的改動,是考慮到國際局勢。這裏的國際局勢,就是指聯合國將香港和澳門列入殖民地名單,這就增加了中國政府解決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難度。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返聯合國後,就要求把香港和澳門從殖民地名單裏刪除。1972年3月8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聯合國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主席的信函如下:“香港、澳門是屬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1972年3月10日黃華在聯合國大會上發言如下:“香港和澳門係英國與葡萄牙所佔領的中國領土;香港與澳門問題的解決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而不能等同於其他殖民地。中國政府一貫認為,關於港澳問題,應在時機成熟時,以適當方法解決。聯合國無權討論此問題。”這裏指出了香港和澳門並不是“通常的殖民地”,不能等同於“其他殖民地”。信函與發言的核心是香港和澳門不能列入反殖宣言所適用的殖民地地區,而不是說香港和澳門根本不屬於殖民地。中國政府的立場在於強調聯合國無權討論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解決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務。這就為中國政府在1997年和1999年收回香港和澳門奠定了堅實的國際法基礎。@EC@
  • 主權的概念及其在中國政府收回香港和澳門過程中的運用因此,殖民地的概念應當從實質意義上去理解。如果僅僅停留在對反殖名單的表面理解,認為聯合國將香港和澳門從反殖名單裏刪除,香港和澳門因此就不是殖民地了。這是對殖民地概念的一種淺層理解,而且,還會得出“葡萄牙對非殖民地澳門進行了殖民統治”的結論,這個結論不符合常情,不僅不利於普通民眾正確認識香港和澳門的歷史,也不大可能被普通民眾廣泛接受。還有一種理據認為,葡萄牙在其1974年鮮花革命以後不再將澳門稱為殖民地,1976年憲法將澳門規定為葡萄牙管治下的澳門地區,因此不能將澳門稱為葡萄牙的殖民地。這種理據是建立在葡萄牙憲法的變化基礎上,不足為憑。葡萄牙的態度發生變化,主要原因是在於國際形勢發生了變化。聯合國已經將澳門從殖民地名單裏刪除,澳門的前途只能是回歸中國。更有必要指出的是,1972年11月聯合國大會以99票對5票通過決議從反殖名單上刪去了香港和澳門,美國、英國、法國、葡萄牙和南非投了反對票。其後,葡萄牙雖然不再稱澳門為葡萄牙的殖民地,葡萄牙有些政要仍然將澳門視為由葡萄牙行使主權的地方。62英國則一直將香港稱為其皇家殖民地,直至香港回歸為止。英國的法律將殖民地定義為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土地:○1或是由英國臣民移居而被承認為英國領土;○2或是通過武力征服而成為英王陛下的領土的一部分:○3或是由另一國、部落酋長、或當地居民所割讓的土地。63香港就屬於第三種情況。英國制定的《英王制誥》和《皇室訓令》明確指出香港為“皇家殖民地”,直至香港回歸前夕都沒有修改。所以,是不是殖民地,應當從實質上去判斷,而不應該僅僅從是否列入殖民地名單內判斷。列入殖民地名單上的地方誠然屬於殖民地範疇,然而未列入者,亦不等於就不是殖民地了。香港和澳門就屬於後面這種情況。那應當怎麼看待香港和澳門是殖民地,又不是“通常所謂殖民地”呢?我認為,根據1960年反殖名單,殖民地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列於反殖名單上的殖民地,這種殖民地有權自決,進而走向獨立,可以稱為殖民地自決,另一種是殖民地收回。香港和澳門屬於後一類型的殖民地。《奧本海國際法》在論述到殖民地時,指出殖民地通常是以取得獨立從而終止它們的附屬地位,但是作為殖民地的香港和澳門,卻不是屬於這種情況:“殖民地通常不論是由於和平演變的結果,還是經過對其母國的交戰行為,而取得獨立從而終止它們的附屬地位。然而,它們作為殖民地的地位也可以依照其他方式而終止,包括將它們轉屬到其他國家,如香港和澳門將分別於1997年和1999年轉屬中國時將發生的情形。”64註釋:1博丹的《共和六書》出版於1576年,用法文發表,十年之後,即1586年,自己翻譯成拉丁文發表。在1576年的法文版裏,博丹指出“主權是共同體所有的絕對且永久的權力”,在其拉丁文版裏,博丹還補充說,“主權是凌駕於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的和絕對的權力。”見[法]讓‧博丹,[美]朱利安‧H‧富蘭克林編:《主權論》,李衛海、錢俊文譯,邱曉磊校,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6頁及其註2。博丹的《共和六書》有的中譯本也譯為《國家論》或《共和六論》、《論共和國》。2[法]讓‧博丹,[美]朱利安‧H‧富蘭克林編:《主權論》,李衛海、錢俊文譯,邱曉磊校,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77頁。3同上註,第91頁。4[荷]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美]A‧C‧坎貝爾英譯,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8頁。5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是在德國明斯特市和奧斯納布呂克市簽定的一系列和約,一方是統治西班牙王國、神聖羅馬帝國、奧地利大公國的哈布斯堡王朝以及神聖羅馬帝國境內巴伐利亞公國,另一方是法蘭西王國的波旁王朝、瑞典王國以及神聖羅馬帝國境內布蘭登堡、薩克森公國等諸侯國。1648年10月24日簽定的西荷和約,正式確認了威斯特伐利亞這一系列和約,並標誌着歐洲三十年戰爭的結束。我們通常將該條約的簽訂視為民族國家的開始。6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第3條規定,“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未明白授予的權力。”1791年法國憲法第三篇國家權力第1條規定,“主權是統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剝奪的和不可動@E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移的:主權屬於國民;任何一部分或任何個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7[美]惠頓:《萬國公法》,[美]丁韙良譯,何勤華點校,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7-28頁。8蕭澤晟:《憲法學》,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78頁。9《何新:讓‧博丹的國家主權至高無上論》,轉引自豆瓣讀書網: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133331/discussion/21975089/,2012年3月25日。10同註2,第146頁。11我這裏所說的“主權性權力”不同於國際海洋法上所說的“主權權利”(sovereigntyright)。這主要是指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放其自然資源所必需的一切權利。這個權利是專屬性的,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均不得從事這種活動,然而,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1953年國際法委員會擬訂大陸架條款草案時提出的“主權權利”概念,後來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其內涵。還可以參考中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如其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勘查大陸架和開發大陸架的自然資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121921年的列支敦士登公國憲法第2條規定:“公國實行在民主和議會制基礎上的世襲君主立憲制。國家權力屬於和來自國君(大公)和人民,並由國君和人民依照本憲法的規定共同行使之。”13如1973年的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序言規定,“鑒於全宇宙的主權僅屬於全能的真主,而巴基斯坦人民在真主規定的限度內所行使的權力是神聖的委託。”14[英]大衛‧米勒等主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修訂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779頁。15“既然擁有統治權的人總是最關心他們的個人利益。所以在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密切統一的地方,公共利益就會被最大限度地增進:這種情況存在於君主制,因而君主制是最好的形式的政體。”轉引自[美]列奧‧施特勞斯等主編:《政治哲學史》(上),李天然等譯,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66頁。16[英]約翰‧彌爾頓:《為英國人民申辯》,何寧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年,第141、165頁。17如厄瓜多爾憲法第3條規定,“國家主權由依本憲法規定所成立之公權機關行使之。”18格勞秀斯認為,比如視力,就其廣義而言,屬於身體,就其狹義而言,屬於眼睛。主權亦然。見註4。亦可見[美]小查爾斯‧愛德華‧梅里亞姆:《盧梭以來的主權學說史》,畢洪海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1-12頁。19轉引自[美]小查爾斯‧愛德華‧梅里亞姆:《盧梭以來的主權學說史》,畢洪海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9-21頁。20[日]蘆部信喜:《憲法》,李鴻禧譯,台北:元照出版,2001年,第62-63頁;許志雄等:《現代憲法論》,台北:元照出版,1999年,第56頁;等等。21在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下,為了解決主權名義與主權行使的分化問題,戴雪(Dicey)提出了法律主權和政治主權的區分。法律上的主權屬於君主,而政治上的主權屬於議會。這就是指在英國,在法律上看,所有的權力都淵源於君主,然而,君主行使的權力僅僅限於程序上和禮儀上,最高權力已經被議會掌握和行使了,稱為議會主權。戴雪提出的法律主權與政治主權相分離的現象,實際上也可以運用於其他許多國家,如在古代君主體制下,君主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約和控制,而成為傀儡;共和制憲法規定議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但在事實上卻不能行使真正的最高權力,都出現了法律主權和政治主權的分化。22國家的管轄權除了領土管轄和國籍管轄外,還包括保護性管轄和普遍性管轄。所謂保護性管轄,是指為保護一國及其國民的更大利益而實行的管轄,所謂普遍性管轄,是指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和人類共同利益而實行的管轄,有關國家管轄權的概念可參考我國各種國際法教材,如王鐵崖主編:《國際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25-130頁;曹建明等主編:《國際公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81頁;梁西主編:《國際法》,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72頁;等等。23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2年,第610頁;楊允中主編:《一國兩制百科大辭典》,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年,第471-472頁。24王鐵崖、田如萱編:《國際法資料選編》,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第8頁。25曹建明等主編:《國際公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78頁。26同上註,第45頁。27中國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規定:“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EE@
  • 主權的概念及其在中國政府收回香港和澳門過程中的運用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28如瑞士憲法規定,各州在聯邦憲法的限度內享有主權;凡未委交聯邦政府的權利,概由各州行使。各州須請求聯邦保障其憲法。見其第3條和第6條。29孫關宏:《政治學概論》,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19-120頁。30蘇聯1924年憲法第4條、1936年憲法第36條及1977年憲法第72條都明確規定,“每一加盟共和國都保留自由退出蘇聯的權利。”31[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33頁。32BryanA.Garner編:《牛津現代法律用語辭典》(ADictionaryofModernLegalUsage),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20頁。有關討論還可參考JensBartelson.1995.AGenealogyofSovereignt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及StanleyBenn.1995.TheUsesofSovereignty.PoliticalStudies.Vol.3,No.2及[英]約翰‧霍夫曼:《主權》,陸彬譯,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33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2年,第610頁。34[英]約翰‧霍夫曼:《主權》,陸彬譯,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35可參考[日]美濃部達吉:《憲法學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13-216頁;[日]蘆部信喜:《憲法》,李鴻禧譯,台北:元照出版,2001年,第62-63頁;[日]阿部照哉、[日]池田政章、[日]初宿正典、[日]戶松秀典編著:《憲法》(上),周宗憲譯,許志雄審訂,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56-57頁;許志雄等:《現代憲法論》,台北:元照出版,1999年,第55-56頁;BryanA.Garner編:《牛津現代法律用語辭典》(ADictionaryofModernLegalUsage),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20頁及[日]蘆部信喜:《憲法》,東京:岩波書店,1999年,第39頁;等等。36霍布斯認為權威在教會和君主之間,是兩把劍的統治。37法國當時的最高法院就被稱為“主權的法院”。見[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王鐵崖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第202頁。38[英]羅撥‧郭瞳:《香港的終結:英國撤退的秘密談判》,岳經綸譯,香港:香港明報出版社,1993年,第125-126頁。391982年9月27日戴卓爾夫人在香港立法局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40轉引自藍天主編:《“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研究》(總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65頁。41汪大燮在1926年出版的《分類編輯不平等條約》序說,“中外互市,繇來久矣。往往於懷柔之中,隱寓防閑之意。清道光間,兵釁即開,海禁漸馳,名為自我開港,實已由彼要約。降及咸同,國勢益弱,門戶洞開,其時我國當局訂約,議款不諳外情,凡屬外人事項,強半諉諸外人處理,外人得乘此時會,威脅利誘,擴張特殊勢力,於是種種不平等條約遂以發生。”42王鐵崖:《國際法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392頁。43《評美國共產黨的聲明》,載於《人民日報》,1963年3月8日。44丘宏達:《關於中國領土的國際法問題論集》,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211-212頁。45同註4,第236-237、246頁等。46同註44。丘宏達認為,直到俄國革命以後,1918年多次宣佈廢除沙皇政府強加於亞洲國家的條約,以及中國正式提出及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後,才引起西方少數學者的重視。不過,他們的討論只是在中國的廢約問題,對不平等條約概念本身並沒有作原則性的探討。47領土管轄權和領土領有權的分離在1887年中葡里斯本草約有深刻的體現,即該草約一方面規定葡萄牙永駐管治澳門,另一方面規定葡萄牙非經中國首肯,不得將澳門讓與其他第三國。領土管轄權和領土領有權分離的另一種表現是租借地,如英國對“新界”的租借,其期限是99年。48鄧小平:《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1982年9月24日會見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時的談話,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12、14-15頁。49[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二分冊,王鐵崖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第1頁。@E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50饒戈平主編:《國際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64頁。51同上註。52《警告葡萄牙當局》,載於《人民日報》,1955年10月26日。53果阿(Goa)位於印度西岸,歷史上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現是印度面積最小的一個邦,首府位於帕納吉(Panaji),最大的鎮是達‧伽馬城。葡萄牙商人於16世紀抵達果阿,不久即佔據該地,殖民統治延續約450年,印度於1947年獨立後,對葡萄牙提出將以果阿為主的葡屬印度移交予印度政府,葡萄牙沒有答應。1961年12月12日,印度部隊開入果阿及另外兩個葡屬印度地區達曼和第烏,經過26小時小規模的戰鬥後佔領果阿。1974年葡萄牙“鮮花革命”後,以正式文書和聲明承認印度對果阿的主權。54宗道一:《周南口述:遙想當年羽扇綸巾》,濟南:齊魯書社,2007年,第256頁。55同註48,第12頁。56有關談判的詳細過程,可參考註40,第61-71頁。57此處可參考王禹:《在法言法與法外言法──給“澳門大學一法律學生”的回覆》,載於《澳門日報》,2007年3月7日;王禹:《學術問題不應當政治化──關於三權分立、殖民地和雙普選的討論》,載於《訊報》,2009年5月14日。581494年6月7日,西班牙和葡萄牙在羅馬教皇亞歷山大六世的協調下,在西班牙卡斯蒂利亞的托爾德西里亞斯小鎮簽訂的一份旨在瓜分新世界的協定,協定規定兩國共同壟斷歐洲之外的世界,並特別將位於佛德角群島以西300里格(約合1,770公里或1,100英里),大約位於西經46°37'的南北經線,為兩國的勢力分界線:分界線以西歸西班牙,以東歸葡萄牙。兩國分別於該年的7月2日和9月5日批准了該條約。該協議被稱為托爾德西里亞斯條約(TreatyofTordesillas)。這條分割線,就是著名的“教皇子午線”。59這17個國家分別是多哥、喀麥隆、塞內加爾、馬達加斯加、剛果(薩伊)、索馬里、達荷美(貝寧)、尼日爾、上沃爾特(伯基納法索)、科特迪瓦(象牙海岸)、乍得、中非、剛果人民共和國、加蓬、馬里、尼日利亞和茅利塔尼亞。60赫魯曉夫是非殖民化宣言的發起者,在1960年的聯大會議上,他作了長達兩個小時的發言,提出制訂結束殖民統治新宣言的倡議,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對“所有殖民地領土、國家和非自治領土必須立即給予完全獨立,並根據自己人民的願望建立自己的民族國家”,殖民主義體制必須徹底剷除;第二,所有在別國租借地和佔領地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殖民主義必須徹底剷除;第三,所有成員國必須嚴格遵守憲章,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見亞森‧葉爾-奧圖:《聯合國與非殖民化》,紐約,1971年,第209頁,轉引自李鐵城主編:《聯合國的歷程》,北京:北京語言學院出版社,1993年,第229-230頁。61澳大利亞、比利時、多明尼加共和國、法國、葡萄牙、南非、西班牙、英國和美國投了棄權票。62如蘇亞雷斯(MárioSoares)在1974年9月說,“準確地說,不應將澳門看成葡萄牙的殖民地,那只不過是葡萄牙當局駐守並行使主權的一個城市。”63DavidM.Walker:《牛津法律大辭典》,李雙元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24頁。64[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二章第八節第84目,王鐵崖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第174頁。@EG@
  • 關於“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深層次思考榮開明∗今年1月11日是鄧小平首次正式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30週年。最好的紀念是繼承鄧小平的遺志和精神,高舉鄧小平理論的旗幟,用他的理論和實踐指導我們的行動,更好地解決當今中國面臨的諸多問題,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奮勇前進。鄧小平理論中的“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簡稱“一國兩制”),作為一個“科學構想”、“治國方略”、“對祖國統一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經深入人心,形成共識,並在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十多年的實踐中取得了巨大成效,得到了國際國內有識之士的讚揚,產生了越來越廣泛深刻的影響。但對於它究竟是不是一個理論?是不是構成了一個科學的理論體系?它的理論體系結構究竟是怎樣的?卻至今仍有人存在着否定的看法。本人和劉寶三撰寫的《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新探》1中,對此提出了異議,並對其理論體系作了較為系統的探討。本文擬就其中的三個深層問題再作些探討,以就教於同仁。一、“一國兩制”是否科學的理論體系回答這一問題首先要明確甚麼是真正的理論、和一種理論是否成為科學體系的依據與標準。對於甚麼是真正的理論,20世紀30-40年代中國共產黨內由於受教條主義的嚴重影響,出現了激烈的爭論。針對這些爭論中的問題,毛澤東在遭受教條主義領導者壓抑和迫害的情況下,寫作了《反對本本主義》一文。明確地指出:“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馬克思主義的‘本本’是要學習的,但是必須同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我們需要‘本本’,但是一定要糾正脫離實際情況的本本主義。”“共產黨的正確而不動搖的鬥爭策略,決不是少數人坐在房子裏能夠產生的,它是要在群眾的鬥爭過程中才能產生的,這就是說要在實際經驗中才能產生。”2遵義會議後毛澤東成為中國共產黨正確路線的領導人,為了肅清主觀主義(其表現形式是教條主義和經驗主義)的惡劣影響,在延安發起了整風運動,發表了《改造我們的學習》、《整頓黨的作風》、《反對黨八股》等光輝著作,告訴人們:“不應當把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當作教條。對於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要能夠精通它、應用它,精通的目的全在於應用。如果你能應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觀點,說明一個兩個實際問題,那就要受到稱讚,就算有了幾分成績。被你說明的東西越多,越普遍,越深刻,你的成績就越大。”3還針對教條主義在甚麼是理論,甚麼是理論家,甚麼是知識等問題上散佈的糊塗觀念明確指出:“真正的理論世界上只有一種,就是從客觀實際抽出來又在客觀實際中得到了證明的理論,沒有任何別的東西可以稱得起我們所講的理論。”“馬克思列寧主義是從客觀實際產生出來又在客觀實際中獲得了證明的最正確最科學最革命的真理;但是許多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的人卻把它看成是死的教條,這樣就阻礙了理論的發展,害了自己,也害了同志。”4毛澤東的這些論述,既指出了主觀主義特別是教條主義的危害,又揭示了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實質和內涵,為我們區分是不是真正的理論提供了判斷的標準和尺度。對於一種理論是否成為科學體系,通過多年的反覆總結,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工作者也提出了是否構成科學理論體系的一些主要依據。多數人認為:構成科學理論新體系的依據和標準“主要是兩條:一條是理論是系統的還是沒有形成系統:另一條是,它對所研究的領域是回答了一系列基本問題還是沒有做出這種回答。屬於前者,就構成了理論的科學體系。”5依據前述甚麼是理論,甚麼是科學理論體系的論∗湖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E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述,我曾將是否構成科學理論體系的衡量標準形象地概括為三條6,這三條就是:第一條,看這一理論的“源”,即這一理論有無深厚的理論來源(特別是有無馬克思主義的科學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實踐來源,群眾來源。第二條,看這一理論的“理”,即這一理論有無鮮明的主題,有無圍繞主題而展開的一系列首尾一貫的基本觀點和內在邏輯結構,即這一理論是否回答了圍繞主題而展開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並構成了理論的系統性。第三條,看這一理論的“果”,即這一理論是不是“從客觀實際抽象出來又在客觀實際中得到了證明”,是隨着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發展的、動態的、開放的。用上述標準去衡量“一國兩制”理論,應該說它是完全符合科學理論體系的要求的。首先,從這一理論的“源”看,它有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一脈相承的理論來源,如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共同的理想信念、人生觀、價值觀等;有當代世界政治、經濟、文化、科技,中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古今中外實現祖國統一的經驗教訓的實踐來源;有包括大陸、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全世界華僑在內絕大多數同胞的支持和認同,具有深刻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群眾來源。其次,從這一理論的“理”看,它以“一國兩制、祖國統一”為目標,對甚麼是祖國統一、為甚麼要實現祖國統一、能不能實現祖國統一、怎樣實現祖國統一、已實現統一的港澳怎樣保持穩定繁榮等基本問題作出了系統的科學回答;提出了在祖國統一問題上一系列的創新理論觀點;闡明了這一理論形成的主客觀依據、發展歷程、基本內容、實踐模式、突出特色、重大意義,發展前景;表明了這一理論體系是當代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主義的重大創新,是大智慧、大決策、大戰略、大創新的光輝體現,有其內在的邏輯性和系統性;也顯示出這一理論體系具有鮮明的時代性、顯著的實踐性、科學的創新性、論斷的前瞻性、智慧的集體性、體系的開放性等突出特色。總起來說,“一國兩制”理論回答了與祖國統一相關的一系列基本問題,構成了科學理論的系統性。再次,從這一理論的“果”看,這一理論是從改革開放、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和祖國統一的實踐中抽象出來又在實踐中得到了證明、證明其正確的。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十多年保持繁榮穩定的實踐充分地說明了這一理論及其體系是完全正確的。正如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所指出的:“澳門回歸祖國十年來,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大力支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和特區政府帶領澳門各界人士團結奮鬥、務實進取,積極應對亞洲金融危機、非典疫情、國際金融危機等帶來的嚴峻挑戰,努力克服澳門發展進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保持澳門繁榮穩定,各項事業取得長足進步,使澳門這座歷史悠久的商埠名域煥發出前所未有的生機活力。‘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為澳門發展譜寫出新的輝煌篇章,為國家發展增添了奪目光彩!”“澳門回歸祖國以來的十年,是‘一國兩制’在澳門成功實踐的十年,是澳門基本法順利實施的十年,也是澳門各界人士積極探索符合澳門實際的發展道路、不斷取得進步的十年。”7香港回歸祖國十多年的實踐也是這樣。台灣在香港、澳門和國內外條件的影響下,也在兩岸通商、交流、協商、互助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正是基於上述理由,我們認為在“一國兩制”提出三十年後的今天,仍然將其僅僅視為一個“科學構想”、“治國方略”、“對祖國統一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而不同時承認它已經從一般的科學構想、方針、政策經過實踐中的具體化、系統化、法制化轉化為一個理論、一個完整科學的理論體系,顯然是不對的。更何況從中國共產黨的十三大報告以來的歷次黨代表大會報告,凡論及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輪廓和理論體系的主要內容時,均將“關於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觀點來實現祖國統一的觀點”作為其基本方面和基本內涵呢?還必須看到:“科學構想”、“治國方略”、方針、政策的提出和制定,其背後都是以科學理論為依據、為支撐的。沒有科學理論依據和支撐的構想、方略、方針、政策,只能是主觀設想,談不上有甚麼正效果。同時,構想、方略、方針、政策制定後,要人們正確地理解和執行,也必須從理論上加以闡述,並在實踐中給以指導、檢驗、總結和修訂。這樣,構想、方略、方針、政策和理論、理論體系,就在實踐中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轉化的發展鏈,良性循環體。故而以“一國兩制”是構想、是方略、方針、政策來否認它同時是理論,是理論體系,顯然是對構想、方略、方針、政策和理論、理論體系之間關係的認識陷入誤區,將原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轉化的關係,視之為相互對立、相互分割的了。@EI@
  • 關於“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深層次思考二、“一國兩制”是甚麼樣的科學理論體系那麼,“一國兩制”理論究竟是一個甚麼樣的科學理論體系呢?對此可以從多種不同角度去作分析。從“一國兩制”理論體系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關係上看,“一國兩制”理論體系是從屬於並服務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子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就是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科學理論體系。這個理論體系,堅持和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凝結了幾代中國共產黨人帶領人民不懈探索實踐的智慧和心血,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黨最可寶貴的政治和精神財富,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8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第一次比較系統地回答了中國社會主義的發展道路、發展階段、根本任務、發展動力、外部條件、政治保證、戰略步驟、領導力量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國統一等一系列基本問題,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並在這一基本理論的指導下,制定了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總結了基本經驗。它內涵豐富,思想深邃,邏輯嚴謹,博大精深,貫通哲學、政治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等領域,涵蓋經濟、政治、科技、教育、文化、社會、民族、宗教、軍事、外交、統一戰線、祖國統一、黨的建設等方面,是由一系列關於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緊密聯繫、相互貫通的新思想、新觀念、新論斷及其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所構成的系統的科學理論體系。它反映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規律、社會主義發展的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自始至終貫穿着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其精髓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主線是改革開放,主題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關鍵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建設。它將在與本國國情相結合、與時代發展同進步、與人民群眾共命運中不斷地得到豐富和發展。這也說明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管總的宏觀理論體系,而在這一理論體系中的經濟、政治、科技、教育、文化、社會、民族、宗教、軍事、外交、統一戰線、祖國統一、黨的建設等方面的理論子體系,都從屬並服務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故而“一國兩制”理論體系,也只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子體系。這個子系統是從屬於並服務於它的母體系、並伴隨着母體系的形成和發展的而不斷成熟和發展的。但子體系的理論體系也是十分重要並不可或缺的。因為子母體系之間存在着個性和共性、局部和全局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個性、局部雖不能離開共性、全局的統率,但共性、全局也不能離開個性、局部這個基礎。從理論的表現形式上看,“一國兩制”理論體系是實踐型即應用型的理論體系。世界上的理論表現形式,從來是多種多樣的。大體說來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學理型即純理論型的理論,也叫學院式的書齋理論。這種理論是從概念、判斷到推理,到分析論證,有嚴密邏輯性的系統知識,有內在的邏輯體系,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自圓其說。其特點是着重於基本概念、範疇、原理的研究,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思辨性。一種是應踐型即應用型的理論。這種理論是將理論的基本概念、範疇、原理應用於各門具體科學或實際工作,解決其中帶有普遍性的實踐問題,並將實踐中的經驗和認識概括上升為理論,用之於指導新的實踐。它突出強調的是從實際出發,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在實踐中去檢驗並豐富和發展認識。其特點是既堅持基本理論的原理和原則及其立場、觀點和方法,又不受原有理論認識、思維方式、行為方式的束縛,從客觀實際出發,依照時間空間和條件的變化,去辦事情,去作設想,從而取得創新性的突破。“一國兩制”理論體系就屬後一種類型的理論。有些人只承認前一類型的理論而不承認後一類型的理論,那是片面的、不恰當的。從中華民族復興的角度看,“一國兩制”理論體系是實現祖國統一、中華民族復興的又一個十分重要的理論體系。中華民族是世界上古老民族之一,其文明發展從未間斷過,在長達近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很多階段燦爛輝煌,對世界文明的發展作出過突出貢獻。但在工業文明的發展中卻由於閉關自守,盲目自大而落後挨打。1840年鴉片戰爭的失敗,成了中國近代歷史上的一個重大轉折。從此,西方侵略者紛至遝來,窮兇極惡地發動一次又一次對中國的戰爭,迫使清政府妥協就範,把中國一步一步地推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深淵。先進的中國人為了求得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繁榮富強和人民共同富裕,逐步走上了尋求真理、追求復興的道路。20世紀是中華民族歷史發生偉大轉變的世紀。“一個世紀以來,中國人民在前進道路上經歷了三次歷史性的巨大變化,產生了三位站在時代前列的偉大人物:孫中山、毛澤東、鄧小平。”9這三個偉人,實現了三次偉大革命,產生了三個理論成果。10第一個偉人孫中山是在20世紀前夜走上中國歷@E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史舞台的。面對“府視鷹瞵”“瓜分豆剖”的民族危亡局勢,他把建立的革命團體叫做“興中會”。從此,“振興中華”的口號在整個二十世紀成為喚起、激勵、凝聚中華民族的一個中心口號。孫中山創立的理論成果是三民主義。他把三民主義稱之為“救國主義”。他說:“甚麼是主義呢?主義就是一種思想、一種信仰、一種力量。”要用這種思想、信仰、力量來救中國於危亡,興中華於世界。在孫中山三民主義的指導下,中華民族開創了中國完全意義上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實行了辛亥革命,推翻了統治中國幾千年的君主專制制度。“辛亥革命未能改變舊中國的社會性質和人民的悲慘境遇,但為中國的進步打開了閘門,使反動統治秩序再也無法穩定下來。”11孫中山晚年實行了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被稱為新三民主主義。中國共產黨人歷來把孫中山先生稱為“偉大的革命先行者”,把自己稱為“孫中山革命事業的繼承者”。毛澤東在延安講《如何研究中共黨史》時指出:“研究中國共產黨的歷史,還應該把黨成立以前的辛亥革命和五四運動研究一下。不然,就不能明瞭歷史的發展。”“說到革命的準備,一九二一年開始的第一個階段,實際上是由辛亥革命、五四運動準備的。”12在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的口頭政治報告中,毛澤東專門講了共產黨人應該如何對待孫中山。他說:“孫中山的確做過些好事,說過些好話,我在報告裏盡量把這些好東西抓出來了。這是我們應該抓住死也不放的,就是我們死了,還要交給我們的兒子、孫子。”“我們應該有清醒的頭腦來高舉孫中山這面旗幟。”13第二個偉人毛澤東是在辛亥革命十年之後作為中國共產黨的創立者之一而走上中國的政治舞台的。他的最大貢獻是創立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普遍原理同中國革命具體實踐之統一的思想”──毛澤東思想,實現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第一次歷史性飛躍,實現了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向社會主義新中國的第一次偉大革命。這次偉大革命,“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並且從新民主主義走上社會主義道路,取得建設社會主義的巨大成就。這是中國從古未有的人民革命的大勝利,也是社會主義和民族解放的具有世界意義的大勝利。”14第三個偉人鄧小平是在中國革命向何處去的歷史關鍵時刻走到中國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上的。鄧小平是毛澤東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的重要成員,但在“文化大革命”初期被第二次打倒。1975年毛澤東支持鄧小平復出,主持中央日常工作,實行全面整頓,取得巨大成效,但是因“這些整頓實際上是同‘文化大革命’唱反調,觸怒了‘四人幫’”15,他又第三次被打倒。被打倒後,毛澤東逝世,“四人幫”被粉碎,“文化大革命”宣佈結束,鄧小平再次復出後,針對“兩個凡是”的思想束縛,大力支持真理標準的討論,並在1978年中共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發表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講話。這篇講話為隨即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作了充分準備,實際上成為三中全會的主題報告。“這篇講話,是‘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後,中國面臨向何處去的重大歷史關頭,衝破‘兩個凡是’的禁錮,開闢新時期新道路、開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理論的宣言書。”16也表明鄧小平從此已成為中國共產黨第二代領導集體的實際核心,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國內“文化大革命”嚴重曲折之後的形勢和蘇聯解體、東歐諸社會主義國家的劇變,迫使鄧小平和中國共產黨重新思考中國社會主義的發展道路,總結建國以來的我們自己經驗教訓,借鑒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興衰成敗的教訓,開闢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路,創立了包括“一國兩制”理論在內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即鄧小平理論。在鄧小平理論和其理論子體系:“一國兩制”理論的指導下,中國共產黨和全國各族人民取得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三十多年來舉世矚目的成就,已將香港、澳門回歸到祖國,保持了十多年的持續繁榮穩定,並在台灣問題的解決上取得了巨大的進展,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呈現出良好的趨向和嶄新的局面。三、“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層次結構任何一個理論體系都有自身領域的核心和主題,以及圍繞這一核心和主題而展開的邏輯結構層次。“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層次結構是怎樣的呢?對此中國理論界探討的尚不充分,我們認為它的層次結構如下:第一個層次:理論的核心和主題。“一國兩制”理論體系有一個核心,這個核心就是祖國的統一。鄧小平在談台灣問題時指出:“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17胡錦濤也認為:“解決台灣問題的核心是實現祖國統一,目的是維護和確保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追求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華兒女的幸福,@EK@
  • 關於“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深層次思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18鄧小平和胡錦濤雖然都是在談台灣問題時講“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但其基本精神同樣是實用於香港、澳門的,實際上是整個“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核心。這裏所說的祖國統一主要包括四層意思:一是領土的統一。包括領陸、領海、領空統一於一國之內。二是主權的統一。主權作為一個國家處理其國內外事務而不受別國干涉的最高權力,應該是統一的。在一國之內,不容許有一個以上的主權存在。在一個中國之內,大陸及台灣、香港、澳門的主權,統統歸屬於中國。三是中央政府的統一。在統一的中國內,只能有一個中央人民政府,或者如毛澤東在《論聯合政府》中提出的包括各黨各派和無黨無派代表人物在內的聯合性質的民主的正式的政府。不管是中央人民政府還是中央聯合政府,都應是統一管轄全國的惟一政府。四是國際法主體的統一。祖國統一後,在國際上代表祖國的只能有一個中國。台灣、香港和澳門是中國的組成部分,它們可以“中國台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名義參加某些國際事務活動,但都不能代表中國。這是國際上公認的,任何人都無法否認和改變的鐵的事實。與“一國兩制”核心相並列的還有一個“主題”,這個主題就是和平發展。胡錦濤在2006年4月會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時,提出“和平發展理念應成為兩岸關係發展的主題”。十七大報告中在談到海峽兩岸關係時,正式提出“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題”。19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胡錦濤又指出:“我們一定要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祖國和平統一。首先要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我們要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題,積極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現全民族的團結、和諧、昌盛。”20這都告訴我們和平發展不僅是兩岸關係的主題,也是內地和香港、內地和澳門關係的主題,是“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主題。第二個層次:理論基礎和哲學基礎。“一國兩制”理論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哲學基礎,是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特別是其思想靈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它是支撐理論基礎的哲理部分,是更高更深層次的內容,能夠幫助人們在觀察問題時具有一種穿透力。對於“一國兩制”的理論基礎和哲學基礎我們的認識一直是十分明確的。鄧小平就曾多次反覆指出:“如果‘一國兩制’的構想是一個對國際上有意義的想法的話,那要歸功於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用毛澤東主席的話來講就是實事求是。”21“實事求是,是無產階級世界觀的基礎,是馬克思主義的思想基礎。過去我們搞革命所取得的一切勝利,是靠實事求是;現在要實現四個現代化,同樣要實事求是。”22“實事求是是馬克思主義的精髓,要提倡這個,不要提倡本本。我們的改革開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實踐,靠實事求是。”23第三個層次:核心內容和基本觀點。“一國兩制”理論的體系的核心內容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環繞這個核心內容還提出了一系列基本觀點。這裏所說的“一個中國”,是說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一度被英國侵佔的香港和被葡萄牙佔領的澳門,從來都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必須收回;一度被台灣當局佔據的台灣省,也從來是中國的神聖領土,必須回歸中國。這就是說,“一個中國”是指包括台灣、香港、澳門以及大陸在內的整個中國,都是中國主權所管轄的時空領域。“一個中國”是實現祖國統一的基礎和前提。離開“一個中國”,一切無從談起。我們同港英當局的爭論、同葡萄牙當局的爭論、同台灣當局的爭論,焦點就是“一個中國”,就是要承認香港、澳門、台灣從來就是中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這些地方處於分離狀態,是歷史造成的。現在中國把它們收回來,是理所當然的,也是任何力量擋阻不住的。堅持“一個中國”,就要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以及“香港聯合國託管”、“香港搞新加坡式自治模式”、“中英共管”等等。這些言論雖然花樣翻新,實質卻一致,就是反對台灣、香港、澳門回歸中國,實現中國的大統一。這是同中華民族求統一、反分裂的願望背道而馳的,也是同台灣、香港、澳門自身利益相違背的。目前,在“一個中國”的認識上,台灣和大陸當局都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但在“一個中國”的代表權上,兩岸存在很大分歧。台灣當局認為,台灣的“中華民國”代表中國,“中華民國”過去是、現在也是中國(包括大陸、台灣和港、澳在內)的代表。大陸則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中國”的惟一合法代表。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都是中國神聖領土的組成部分。這是國際上公認的無庸置疑的事實。看來,在“一個中國”的代表權上,兩岸要統一認識,還需要一個艱難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兩岸雙方都應本着尊重現實、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大膽的理論和觀念創新,採取一些雙方都能接受的必要步驟和措施。@E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這裏所說的“兩種制度”,即鄧小平所說的:“‘一國兩制’除了資本主義,還有社會主義,就是中國的主體、十億人口的地區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在這個前提下,可以容許在自己身邊,在小地區和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24也就是說,在“一個中國”的基礎上,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台灣、香港、澳門實行資本主義,長期共存,共同發展。誰也不吃掉誰,誰也不侵犯誰。這種兩制並存共處,有其獨特之處:其一是異質的共存共處。大陸實行的社會主義,台灣、香港、澳門實行的資本主義,這是兩種社會性質不同的制度,從性質上說是對立的,從生存上說是共存共處的。兩者既對立、又統一,組成一個矛盾統一體。這種對立的矛盾雙方,之所以能共存共處於一個統一體內,是因為兩者除了矛盾對立的方面外,還有不少統一之處。如兩者都贊同統一,贊同一個中國;兩者都認同以儒家文化為主體的中華文化;兩者在經濟上互有需求,台灣、香港、澳門需要大陸的市場和資源,大陸需要台、港、澳的資金、技術以及廣泛的國際聯繫等。其二是主輔的結合。大陸社會主義是主體,處於主導地位。相對於大陸來說,台灣、香港、澳門處於輔助地位,受大陸主體的引導,同時又給大陸主體以重要影響。這種主輔結合,決定着“一國兩制”的發展方向和發展前景。“兩制”不是你擠我呑我,我擠你呑你,而是相互學習、相互幫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相對獨立,又相互融合,形成優勢互補、良性互動態勢,達到互利雙贏。其三是大小結合。大陸面積大,人口多,資源豐富,經濟總量大,軍事力量強,國際聲望高。它的一舉一動,不僅對台灣、香港、澳門的影響大,對全球的影響也大。相比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雖然各有所長,各有其優,但從總體上看,是小個頭、小夥伴。在人類歷史上從來是大侮小、強凌弱、眾暴寡。但大陸和台、灣、澳的關係是大幫小,小也幫大,強護弱,弱也護強,是一種團結友愛合作的關係,一種攜手共進互利雙贏的關係。其四是單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在單一制結構中又其有某些複合制特徵。實行“一國兩制”後,代表整個國家主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台灣、香港、澳門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賦予的高度自治權,組成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自治權利。這正是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一個主要特徵。但是,一個中國之內的“兩制並存”,又對單一制下地方政府的權力有重大突破。同民族區域自治區相比,特別行政區有更大更多的自治權:○1擁有民族自治沒有的某些外事權。如可以“中國台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名義,同外國簽訂雙邊的經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的國際組織,當然外事權不同於外交權,外交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2擁有獨立的地方財政權,保持各自地方財政金融體系的獨立性。○3擁有獨立的立法權和終審權。特區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法律,這種法律可以與大陸法律不同。同時,法院獨立審判,終審不到北京。○4擁有獨立治安權,各自負責維護本地社會秩序。○5台灣還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在不威脅大陸安全的前提下,允許直接向外國購買武器。上述這些權力,是單一制下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區不能享有的,帶有某些複合制的特點,是一種單複結合的國家結構形式。兩制並存,並非人為的強行扭合,而是人們在正確認識客觀實際的基礎上,主動地自覺地進行的科學組合。從歷史上看,台灣、香港、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部分;從現實看,兩岸四地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交流頻繁,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從地理上看,山水相連,河海相通,雞犬之聲相聞,舟車之路相接;從人際關係看,彼此相知,兄弟手足,雖有歷史恩怨,更多現實需要。因此,兩制並存,不僅需要,也有可能。圍繞“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核心內容,“一國兩制”理論體系還提出了相關的一系列基本觀點。如:○1“一個中國”是實現祖國統一的基礎和前提的。○2“兩種制度”在“一個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均衡對等的。國家的主體是社會主義,同時允許一些特殊地區搞資本主義,不是搞一段時間,而是搞幾十年,成百年,長期共存共處。○3和平統一,但不承諾放棄武力的。○4祖國和平統一後,依法在香港、澳門、台灣設立特別行政區的。特別行政區,享有“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台人治台”,高度自治的權利和義務,台灣與香港、澳門有所不同,自治權可以更寬。○5“一國兩制”是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長期堅持的基本方針政策的。○6“一國兩制”要成功體現於基本法的。○7香港、澳門、台灣回歸祖國過渡時期內不要出現大波動要平穩過渡的。○8香港、澳門、台灣回歸祖國後,要和大陸一道同心同德,協商合作,揚長避短,互利共贏,共同長期保持祖國的繁榮穩定以及各自的繁榮穩定的。如此等等,還可舉出不少。隨着“一國兩制”實踐進一步擴展和深化,認識的創新和昇華,肯定還會提出一系列的新論斷、新提法和新觀點。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一國兩制”理論發展至今,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一個@FC@
  • 關於“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深層次思考獨立完整的子理論體系。這個理論體系從總體上說,是由甚麼是祖國統一?為甚麼要實現祖國統一?能不能實現祖國統一?怎樣實現祖國統一等基本問題的回答而構建起來的。其理論體系的結構簡要說來是:以祖國統一為核心,以和平發展為主題,以一個中國、兩制並存、和平談判、高度自治為要點,以主權至上、以人為本、行政主導、依法施政、繁榮穩定、民主漸進等為原則,以港、澳兩個實踐模式為範例,以形成的主客觀條件、發展歷程為背景,以突出特色、偉大意義和發展前景為價值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構成的科學理論體。這個理論體系的各個部分各個層次,既相互區別又緊密聯繫,共同構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開放的整體。註釋:1榮開明、劉寶三:《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新探》,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年。2見《毛澤東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9、111、115頁。3見《毛澤東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15頁。4同上註,第817頁。5趙曜:《全面系統地把握鄧小平理論的科學體系》,載於《鄧小平週年紀念──全國鄧小平生平和思想研討會論文集(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218頁。6榮開明:《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鄧小平理論關係的幾點認識》,載於《鄂州大學學報》,第1期,2004年,人大複印資料《鄧小平理論》第4期轉載。7《十七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320頁。8《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滙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頁。9《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滙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頁。10龔育之:《從毛澤東到鄧小平》,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4年,第24-29頁。11同註9,第3頁。12見《毛澤東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04、402頁。13《毛譯東在七大的報告和講話集》,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5年,第124-125頁。14同註3,第81頁。15同註9,第10-11頁。16同註3,第30頁。17同上註,第30頁。18《十七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843頁。19同上註,第34頁。20同上註,第843、844頁。21同註3,第101頁。22同註12,第143頁。23同註3,第382頁。24同上註,第103頁。@FD@
  • 在“一國”基礎上正確處理“兩制”之間的關係江華∗《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二段明確指出“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在特別行政區制度已在澳門成功實踐十餘年的今天,正確理解“一國兩制”理論這一制定基本法的理論基礎,理順“一國兩制”理論體系下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之間的關係,對於澳門基本法的正確實施和特別行政區的良好治理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統一的國家是實行“兩制”的基礎  “一國兩制”是中國為了實現國家統一大業,根據世界的現實、歷史情況和中國的實際提出來的科學構想,中國《憲法》序言部分明確指出“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一國兩制”的提出就是為了實現國家的統一。 首先,國家的統一是中華民族的共同願望。鄧小平指出“實現國家統一是民族的願望,一百年不統一,一千年也要統一的。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我看只有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1,“凡是中華民族子孫,都希望中國統一,分裂狀況是違背民族意志的”。2其次,國家的統一與主權的完整是任何一個國家最根本利益之所在,是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條件,如果一個國家領土四分五裂,領土和主權受到嚴重威脅和侵犯,國家最基本的安全都沒有保障,就談不上甚麼繁榮與發展。因此國家的統一關係到中華民族的核心利益,是中華民族實現復興的關鍵所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逐步實現國家統一是中華民族的共同願望和利益所在,國家對港澳先後恢復行使主權是歷史發展的必然”。3同時,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也是港、澳回歸祖國以後,中國實行“一國兩制”的目的之一,國家之所以授予特區高度自治權,根本上也是希望特區能維護國家的統一。《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二段明確指出了設立特別行政區的目的,即“為了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兩制”是“一國”基礎上的“兩制”,“一國”原則凌駕於“兩制”之上,任何試圖挑戰一個國家原則的行為,對“一國兩制”事業和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利益都是十分危險而有害的。 《澳門基本法》第1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說明“一國兩制”中的“一國”不是虛構的,不是人們想像中的國家,而是實際存在的國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無論大陸或特區居民在心理上或道德上對國家的認同如何,從法理上說,一個國家都是明確而肯定的。而《澳門基本法》第1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特區雖然享有廣泛的高度自治權,實行不同於大陸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但仍然是中國的一部分,是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 國家的主權由中央統一行使,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的領導、管轄和監督,特區必須服從中央的領導,服從大局,不得與中央對抗,不能將特區的特殊利益凌駕於全國利益之上。在國際上代表國家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而是來自於中央的授權,《澳門基本法》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特區沒有“剩餘權力”4,國家的主∗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FE@
  • 在“一國”基礎上正確處理“兩制”之間的關係權高於特區的自治權,自治權要服從於主權,不能挑戰主權行為,不能限制主權行為,更不能凌駕於主權行為之上。   二、“兩制”有利於維護和鞏固 “一國”  統一的國家是“兩制”存在的基礎,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兩制”的存在及其必要性,“兩制”的存在有利於進一步維護和鞏固國家的統一。鄧小平指出“‘一國兩制’也要講兩個方面。一方面,社會主義國家裏允許一些特殊地區搞資本主義,不是搞一段時間,而是搞幾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確定整個國家的主體是社會主義”5,這就是說,“一國”和“兩制”是不可分離的整體,離開“一國”只講“兩制”,那將是“兩國兩制”;離開“兩制”只講“一國”,那將是“一國一制”,忽視“一國”與“兩制”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正確理解和落實“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 “兩制”意味着在一個統一的國家中,允許在不同的地區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允許存在不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制度。“制度”一詞,在中國古代思想史上久已有之,戰國時期的《商君書》第八篇“壹言”中就曾有過這樣的表述:“凡將立國,制度不可不察也……制度時,則國俗可化而民從制……”。根據《中國大百科全書》的解釋,社會制度是指“為了滿足人類基本的社會需要,在各個社會中具有普遍性、在相當一個歷史時期裏具有穩定性的社會規範體系。人類社會活動的規範體系。它是由一組相關的社會規範構成的,也是相對持久的社會關係的定型化”。而建立“制度變遷理論”的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C.North)則認為“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6,主要分為三種類型,即政府、國家或統治者有意創造的法律法規等正式規則,人們在長期實踐中無意識形成的價值信念、倫理規範、道德觀念、風俗習慣及意識形態等非正式規則以及確保上述規則得以執行的相關執行機制。 不同社會制度的形成多受到意識形態、價值觀念等可變因素的影響,不同的民族國家基於相同的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可以實行相同的社會制度,例如當今世界數量眾多、民族各異的主權國家主要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基於不同的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可以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例如奴隸制度、封建制度、資本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而同一個國家在同一歷史階段也可以存在不同社會制度的思想和實踐在古今中外也並不鮮見,例如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元朝,南方採用租庸調制,北方採用兩稅制;南北戰爭前的美國北方禁止奴隸買賣,南方則不禁止;16-17世紀的荷蘭,由7個國家組成邦聯;17世紀的英國,衡平法體系和普通法體系並存7,都是“一國兩制”的表現。也有學者認為新中國和平解放西藏後,在中國廣大地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而在西藏地區保留了農奴制度,也是“一國兩制”的體現8。而隨着鄧小平系統地提出“一國兩制”的理論以及港、澳基本法的順利頒佈實施和港、澳特別行政區的相繼建立,這種允許一個國家內的特殊地區實行與國家主體不同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殊治理形式更是得到理論化、系統化、法律化、制度化並長期堅持推行。 “一國兩制”理論作為“根植於中華文明的一項理論突破”9,“已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不可分割的重要內涵”10,正如鄧小平所說“建設社會主義就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這是個新事物,這個新事物不是美國提出來的,不是日本提出來的,不是歐洲提出來的,也不是蘇聯提出來的,而是中國提出來的,這就叫做中國特色。”11“一國兩制”理論在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成功實踐也證明了“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國兩制’方針,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重要組成部分的祖國和平統一道路,具有強大的生命力”。12在一個國家的範圍內存在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體現了國家博大的胸懷和包容的心態。“兩制”雖然以“一國”為前提和基礎,但並不能因此而否定“兩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只要符合“一國”的原則,“兩制”就將在“一國”內長期共存。“兩制”雖然有主次之分,但並不存在依附關係,依附關係論可能危害“一國”,“依附關係既可表現為一種無可奈何的心態,寄人籬下;更可隱含分離的心態,伺機出走。如果是這樣的心態,不可能同心同德搞‘一國兩制’”。13社會主義制度雖然是主體,但並不意味着資本主義制度可以被隨意改變或消滅,“兩制”中的任何一制都是缺一不可的,二者將長期共存,“兩制”中任何一制的不存在,都將導致“一國@F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兩制”的失敗。 “一國”雖然是“兩制”的基礎,但“一國兩制”是一個整體,離開“一國”講“兩制”和離開“兩制”談“一國”都是不行的。   三、和平共處,互相尊重, 理性對待“兩制”的差異  既然是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之間存在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面對這種差異,如果採用改造的方式消除差異,亦即一種制度以自己的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改變另一種制度,那就容易產生矛盾,爆發衝突,最終導致通過非和平的方式以力量的強弱決定不同制度的命運。而“一國兩制”理論則希望通過求同存異的方式處理“兩制”之間的差異,在一個國家的基礎上,兩種制度和平共處,互相尊重。 “一國兩制”理論提出和實踐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在一個國家的基礎上和諧共處,共同發展,“一國兩制”不僅保障特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不變,同時也保障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不變。鄧小平多次在不同場合指出“和平統一不是大陸把台灣吃掉,當然也不能是台灣把大陸吃掉”14,“是社會主義吞掉台灣,還是台灣宣揚的‘三民主義’吞掉大陸?誰也不好吞掉誰”15,“要搞一個你不吃掉我,我也不吃掉你的辦法”16“一國兩制”不是一個制度吃掉另一個制度,如果都抱着吃掉對方的心態,那對於歷史遺留問題大概也只能通過非和平方式解決了,而“一國兩制”理論也就無法應運而生並付諸實踐了。  (一)社會主義制度不能試圖改造資本主義制度,中央要保障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國家既然選擇了“一國兩制”的方式,那就選擇了尊重特區的歷史和實際情況,尊重特區人民的感情,尊重特區因歷史原因而形成的特殊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如果不能尊重特區的特殊性,那就是實行“一國一制”,就與“一國兩制”理論和平解決國家統一問題並保障特區穩定、繁榮和發展的初衷背道而馳。鄧小平指出“只能採取我上面講的這類的方式。這樣能向人民交代,局勢可以穩定,並且是長期穩定,也不傷害哪一方”17,“甚麼方案各方都能接受呢?就香港來說用,社會主義去改變香港,就不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所以要提出‘一國兩制’”18,“而採用和平方式解決香港問題,就必須既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也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和英國的實際情況,就是說,我們解決問題的辦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會主義來統一,就做不到三方面都接受。勉強接受了,也會造成混亂局面。即使不發生武力衝突,香港也將成為一個蕭條的香港,後遺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們所希望的香港”。19《澳門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特區享有範圍廣泛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財政自主權及相對獨立的外事權等等。同時,《澳門基本法》也為保障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受非法侵犯和干預規定了一系列保障條款,在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中央不予干涉並給予支持。《澳門基本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中央人民政府在行使某些權力時先要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屬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共10人,澳門和內地各5人)或特區政府的意見,例如,《澳門基本法》第1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第1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第1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4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此外,從《澳門基本法》第17條的表述中我們還可以看出,對於澳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其不符合《澳門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將其發回,言下之意也就是說,對於澳門立法機關制定的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即使發現其與基本法的規定不符,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上也不將該法律發回,而讓其繼續發生效力。 另外,由於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授予的,而根據中國憲法第62條的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特區若認為自己的高度@FG@
  • 在“一國”基礎上正確處理“兩制”之間的關係自治權受到中央不適當的干預,從法理上說,還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申訴,由全國人大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中央人民政府不適當行使權力的行為加以改變或撤銷。 當然,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20  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還要受到“一國”原則的約束,要服從於國家主權,“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21,鄧小平指出,如果香港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或是出現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中央就不得不過問,“如果中央把甚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22 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外的事務,例如有關國防、外交等中央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務,中央當然有權力參與;此外,對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如果國家宣佈戰爭狀態或者特區發生政府無法控制的情況而進入緊急狀態,亦或是特區主動提請中央干預,作為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授予者,中央當然也有權參與。  (二) 資本主義制度也不能試圖“演變”社會主義制度,特區有義務維護國家的統一與安全 “兩制”的主體是內地實行社會主義,“‘一國兩制’除了資本主義,還有社會主義,就是中國的主體、十億人口的地區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主體是很大的主體,社會主義是在十億人口地區的社會主義,這是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不行。在這個前提下,可以容許在自己身邊,在小地區和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23  特區是回歸祖國,是在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礎上,使原來分離於國家整體之外的地區回歸國家的整體,特區不是與內地重新整合形成一個新的國家。《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一段就明確指出“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中央政府是恢復行使主權,不是取得主權,內地的社會主義主體地位不會因為特區的回歸而改變。特區不能試圖“和平演變”中國,“一國兩制”不是“一國良制”,不是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之爭,不是哪個制度好就吃掉另一個制度。 “兩制”之間也沒有孰優孰劣的問題,對社會制度優劣的評價很難形成共識,應該留由歷史和實踐去證明,特區不能成為“顛覆社會主義制度的和平演變基地”。相反,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以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 實際上,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下,允許在一個國家內存在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對任何政府來說都是具有挑戰性的。無論哪一個政黨執政,要作出“一國兩制”的決定並長期維持“一國兩制”的政策,沒有人民的擁護和極高的膽識及威望是很難實現的。如果沒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是內地不實行社會主義,“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和特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肯定是要受到影響的。正如鄧小平所說“我們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老早就確定了的,寫在憲法上的。我們對香港、澳門、台灣的政策,也是在國家主體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制定的,沒有中國共產黨,沒有中國的社會主義,誰能夠制定這樣的政策?沒有哪個人有這個膽識,哪一個黨派都不行……我們搞的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所以才制定‘一國兩制’的政策,才可以允許兩種制度存在……要保持香港五十年繁榮和穩定,五十年以後也繁榮和穩定,就要保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試想,中國要是改變了社會主義制度,改變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會是怎樣?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也會吹的。”24 四、互利雙贏,共同發展, 加強“兩制”的交流合作  既然在“一國”的基礎上存在“兩制”,那就意味着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可以在一個國家的框架內共同發展,“兩制”之間不是孤立存在的,是不斷發生聯繫的。“兩制”之間不是相互孤立、老死不相往來的關係,不能因為“兩制”之間存在差異,在交往過程中可能產生衝突和矛盾就相互隔絕,拒絕交往。“兩制”之間也不能僅僅停留於表面上的客客氣氣、“相敬如賓”,應該看到,積極的、在彼此尊重@F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基礎上的交流合作帶來的優勢互補的效益遠勝於消極的、彼此不信任的封閉防範。而且,“兩制”的相互隔絕不僅對內地和特區的發展不利,更可能損害“一國”,使得“一國”之下的“兩制”缺乏對國家整體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兩制”之間也不能片面強調一方的局部利益,不顧及對方和國家的整體利益。中國實行“一國兩制”並不是希望從港、澳獲得甚麼好處,鄧小平指出“如果中國把四化建設能否實現放在香港是否繁榮上,那麼這個決策本身就是不正確的”25,《澳門基本法》第104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收入全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支配,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特區也不能僅僅希望利用“一國兩制”單方面為自身謀取利益,一味希望從國家得到優惠的政策,而不考慮對國家應當承擔的責任及對國家的回報。片面地理解“一國兩制”,只從經濟上講“一國”,只想從“一國兩制”得到好處,必然會導致好處的最終消失。 “兩制”之間更不能相互拆台、惡性競爭,“兩制”鬥爭的結果只能是導致整體的崩潰和“一國兩制”的失敗。 “兩制”共處於“一國”之中,儘管存在差異,但仍然可以憑藉“一國”的平台各自發揮自己的所長,優勢互補,共同發展。“我們相信,在小範圍內容許資本主義存在,更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26 “一國兩制”有利於調動“兩制”的各種積極因素,拓寬內地同國際社會直接接軌的交流與合作平台,充分利用港、澳廣泛的國際網絡、良好的國際美譽度、靈活開放的市場機制等優勢以及引進港、澳和西方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人才和先進的管理經驗,推動內地的現代化建設。同時,特別行政區也能依靠內地的廣濶市場、利用大陸豐富的勞動力和自然資源、享受國家提供的多項優惠安排,增強國際競爭力,拓展發展的新空間。隨着中國內地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內地與特區的經濟貿易聯繫也不斷增強,內地已成為澳門特區最大的貿易夥伴和最主要的旅客來源地。隨着《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即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簡稱CEPA)、《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以及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逐步建成和橫琴島開發的持續深入,內地與澳門特區的區域經濟合作將獲得更大發展。 從十多年的成功經驗可以看出,國家一直是特區克服困難和挑戰、保持穩定、繁榮和發展的堅強後盾;特區也利用自身的獨特優勢在國家改革發展和現代化進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國兩制”是對“兩制”優勢的整合和優化,不是限制特區發展的“緊箍咒”,只要雙方能加強交流與合作,充分依靠和利用“一國”的平台,對於促進內地與特區的互利雙贏、共同發展以及“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長期穩定施行都是很有好處的。 “一國”和“兩制”是一個相互聯繫的統一整體,不能相互割裂。“一國”意味着在一個統一的國家內可以長期存在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兩制”意味着兩個不同的社會制度可以在一個國家的框架內共同發展。所以,不能離開“一國”講“兩制”,也不能離開“兩制”談“一國”。“一國”的平台為“兩制”的發展提供交流合作的機會與條件,有利於內地及特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而“兩制”的和平共處,互惠互利,又維護和鞏固了國家的統一,使得作為整體的國家更加強盛。如果失去任何一個方面,也就沒有了“一國兩制”的整體。檢驗“一國兩制”是否成功的標準就是看其能否保障國家的統一與內地及特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如果不能實現國家統一,那“一國兩制”就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基礎;如果不能保障內地和特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那“一國兩制”也是失敗的,只有內地和特區各自都得到了發展,國家整體也得到發展,“一國兩制”才算成功,才有長期堅持的價值。註釋:1鄧小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12頁。2鄧小平:《答美國記者邁克‧華萊士問》,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44頁。3楊允中:《我的“一國兩制”觀》,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年,第9頁。@FI@
  • 在“一國”基礎上正確處理“兩制”之間的關係4在聯邦制國家中,聯邦各成員國通過聯邦憲法向聯邦授予權力,而未被列舉於聯邦憲法中的權力稱為“剩餘權力”,因此需要推定剩餘權力歸誰所有,美國憲法推定“本憲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存之”。5鄧小平:《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55頁。6[美]道格拉斯‧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第3頁。7黃仁宇:《放寬歷史的視界》,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419-437頁。8黃嘉樹:《兩岸風雲冷眼觀》,北京:中國言實出版社,1997年,第3頁。9同註3,第18頁。10同上註,第10頁。11同註5,第54頁。12吳邦國︰《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楊允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40-245頁。13駱偉建:《“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4頁。14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6頁。15同註1,第11頁。16鄧小平:《和平共處原則具有強大生命力》,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36頁。17鄧小平:《穩定世界局勢的新辦法》,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9頁。18鄧小平:《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24-25頁。19鄧小平:《中國是信守諾言的》,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37-38頁。20同註14,第5頁。21同註5,第57頁。22同上註,第57-58頁。23同註19,第39頁。24同註5,第53-54頁。25同註19,第39頁。26同上註,第39-40頁。@FJ@
  • “一國兩制”邏輯起點研究周挺∗“一國兩制”是30年前由鄧小平先生構想,中國憲法規定的,用以解決台灣問題、香港問題以及澳門問題的基本國策。它的直接法律體現──《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分別已在香港和澳門實施達14年和12年。但是,在實施基本法的過程中,確實產生了一些反對的聲音。在香港,有人認為內地制度不是民主制度,自己無法認同,認為世界上只有“一國兩制”才是合理的;有人認為“一國兩制”至多只能是經濟上強調一國,政治上必須強調“兩制”;更有人認為“一國”是一個需要重新構建的國家,不是已經有的國家;甚至還有人認為如果不能改變內地的制度,那麼“香港”離家出走也未嘗不可。在反駁這些錯誤觀點的時候,筆者發現目前我們的知識界似乎缺乏一套嚴密的邏輯體系。大家知道,“一國兩制”構想本質上是一種建立在和平基礎上用以解決國家統一以及統一後港澳地區穩定發展問題的方法。這種方法奏效與否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港澳人民能否對之產生一種共鳴。可是,我們的知識界如果不能用一套邏輯體系去回應反對意見的話,這就很難避免給港澳老百姓留下這樣的印象:今天“一國兩制”下的港澳僅僅是中央人民政府政治實力包裝下的“一廂情願”使然,“一國兩制”並非實現兩岸四地統一的絕佳選擇。鑒於理論界的現狀,本文旨在從“一國兩制”邏輯起點出發,以求夯實整個理論體系的邏輯基礎。一、“一國兩制”邏輯起點的研究現狀其實,這些年來,有不少學者已經發現:對於“一國兩制”,我們缺少一套完整的邏輯體系,並且最關鍵的問題在於“一國兩制”裏那個最簡單、最根本的邏輯起點我們沒有講清楚。顯然,“一國兩制”的邏輯起點是“一國”。因為,“兩制”的目的是為了保持港澳的穩定;為甚麼突然要用一個“兩制”來保持穩定呢?因為為了“一國”我們打破了港澳地區原先的狀態。然而,就在“一國”這個邏輯起點的理解上內地與香港出現了分歧。在內地人看來,完成從“一國”到“一個具體的、實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思維遞進是一個再自然不過的事情。可是,在一部分香港人看來,“一國”至多只能是一個能夠寄託自己民族情感的、符合自己倫理標準的、又能給自己帶來經濟利益的但是卻沒有政治的國家。他們認為要讓自己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件很不情願的事情。正如一份香港大學跨時13年的“民意研究計劃”1所顯示的那樣,自香港回歸以來,能夠肯定“自己是中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香港人比例僅僅是在17.5-38.6%這個區間內徘徊。其實,這種現象背後的實質是一部分香港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正當性的質疑以及對“港澳統一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來”之正當性的質疑。之前,提到一些學者發現了這個分歧。其中,黎曉平教授的《“一個國家”的正當理由》就試圖在邏輯起點上重新審視“一國兩制”。可是黎老師只是闡述了“一個中國”對於中國人的意義,即所謂“中國是中國人的命脈,中國是中國人的信仰,中國是中國人的夢想”2,但他並沒有完成從“一個中國”向“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理論論證。筆者認為要在法理上論證“一國兩制”理論中之“一國”就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歸納起來即要回答三個問題:第一、實現中國統一的正當性何在?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既有中國的正當性何在?第三、港澳回歸前後國家本體不變之正當性何在?∗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FK@
  • “一國兩制”邏輯起點研究二、實現中國統一的正當性無論在東方,還是在西方,早期人類文明都發現了:人只有生活在政治實體中,才可能完善人性、創造成就並且實現價值。因此,大概最遲在西元前16世紀,漢民族的祖先就已在黃河流域建立起了一個有一定疆域、人口、政權組織機構以及大王的政治實體──商。大概在一千多年之後,當時華夏民族已經進入到了東周時期。這時,政治共同體暴露出來了一些現實的問題,正所謂“禮崩樂壞”。於是,一批古聖先賢就開始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我們究竟需要甚麼樣的共同體?其中,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孔子通過探尋維繫血緣家庭之團結的倫理基礎,從中發現了有關齊家的一些根本道理,其中就包括“祖先崇拜”3。於是,他最早將齊家之道嫁接到了政治上,從而提出了有關惟有天下統一方能造福黎民的思想。《論語》中明確記載,孔子曾對管仲輔佐齊桓公稱霸天下,使得百姓受益的行為大家讚揚。其後的大儒孟子繼續發揚這種思想,他在回答梁襄王“天下要怎樣才能安定”的問題時,給出了“天下安定在於統一”的回答。西元前221年,在當時的“天下”範圍內,秦始皇終於建立起了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幾十年後,漢景帝時期文人公羊壽通過為《春秋》作註解的方式,第一次系統地闡釋了孔子有關“大一統”的思想。西元前134年,漢武帝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從此,儒家“大一統”思想不僅成了政治國家實踐着的思想,更是中華文化的主流思想。在之後的歲月裏,漢民族在經濟、文化、倫理、科技等各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都遠遠地超過了周邊的異族。於是,民族血緣再也無法阻隔華夏文明對周邊民族的向心力,最後,在共同文化信仰的基礎上,漢民族與周邊民族融和成了一個中華民族,大家生活在一個中國之中,這時的中國在空間上已經涵蓋了今天的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在過去的兩千多年裏,這種共同文化的信仰已經築就了這樣一種普遍的共識:我們都是中國人,世界上只有一個獨立的完整的統一的文明的中國。事實上,統一的祖國已經作為自尊心與自信心的一部分熔鑄在了每一個中國人的人格之中。中國人對這種人格的維護,我們不僅可以從1840年之後中國人民在爭取國家統一、民族獨立中的英勇表現中看出,甚至也能從今天的香港所謂的“逢中必反”的激進人士的言論中感受到些許。正如鄧小平先生所說“凡是中華民族子孫,都希望中國能統一,分裂狀況是違背民族意志的。”4既然存在着這種普遍的意志,那麼這就意味着在國家尚未完全統一的情況下促成國家統一的正當性。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既有中國的正當性明確了實現中國統一的正當性以後,緊接着在理論上就要回答怎樣實現國家統一才是正當的之問題。但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還有一個先決問題必須解決,那就是是否存在着一個具有正當性的既有中國。如果不存在,那也就不會存在通過“回歸”實現國家統一的正當性。根據傳統憲法學的國家學說,一個具有正當性的國家不僅須要滿足國家存在的形式要件,即領土、主權、人民、政府以及國際法上必要的承認,而且還須要在實質意義上滿足政府權力來源的正當性與政權組織形式的正當性。從形式要件意義上來說,目前,無論是在事實上還是在國際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是代表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這一點是不存在任何爭議的。現在在統一問題上質疑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既有中國之正當性的理由其實都是在國家實質正當性的層面上來談的。因此,只要我們證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具有政治合法性,也就證明了其作為既有中國的正當性。通過歸納政治哲學之政治正當性的理論。筆者發現,判斷一個政府是否具有政治正當性的根據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古希臘大哲柏拉圖發明的建立在人類美學偏好上的倫理學根據,具體來說,社會領域最基本的倫理信念無疑就是正義。因此這種學說認為只有在一種政治制度符合正義標準的時候,這個政府才具有了合法性;第二種根據是西方近代啟蒙運動中產生的建立在一般人自然理性偏好上的“民眾一致認同”標準,也就是說一個政權只要它在人民公決過程中獲得了民眾的一致同意,它就具有了政治正當性;而最後一種則是中國傳統文化中建立在人類實用理性偏好上的“治亂”標準。中國古人認為只要一個政府、一個制度能擺平各種事情,讓我們這個共同體得到治理,得到安寧,那麼它就是好的,就是正當的。那麼,當我們用這三種標準去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時,我們就會發現中央人民政府的正當性首先在前兩種標準面前似乎就出現了爭議。但是,只要我們仔細審視一下這兩種標@F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準,就會發現其實問題並不出在中央人民政府上,而是出在根據本身:對於第一種根據,它必然引出“甚麼是正義的國家制度”的問題。可是這有定論嗎?答案明顯是否定的。我們看到,不僅眼前的香港社會存在所謂左派與右派的爭論,而且全世界範圍內更是存在着對不同政治制度、國家類型孰優孰劣的不同看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一定要給出一個結論的話,那只能是所有的國家制度都是正當的並且也都是不正當的。然後對於第二種標準,很明顯,它是一個不可能被實際操作的標準,這一點是已經被歷史與事實證明了的。因為人類是擁有自由意志的動物,自由意志就意味着即使某一時某一刻一個共同體中的所有人都同意了一個政府的合法性,可是在下一時下一刻極有可能出現一部分人改變自己的立場以及新生人類不認同該政府的情形。因此,如若我們真的使用了這個標準,那就意味着一切政治實體時時刻刻都會處在統一與分裂的無序變化之中。正是看到了這兩種標準的不可操作性,智慧實在的中國古人從組建國家的終極目的——“大家在一起過更安寧更美好的生活”出發,一方面在信仰上肯定了“天道民心”、“立國之正”的價值,但另一方面又在理論上給出了判斷政權合法性的“治亂”標準。我不敢說這個標準就一定是真理,但它至少是有利於穩定社會、有利於發展經濟、有利於改善民生、有利於實現人類這些最根本的社會訴求的。於是,既然它是三者中惟一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那麼下面只要我們證明中央人民政府符合了這一根據,那麼其政治合法性也就被證明了。眾所周知,1840年以後,中華民族經歷了災難深重的一個多世紀。在這一時期,為了國家統一、民族獨立與復興中華,各路英雄紛紛投入到了救國運動當中,但都沒有取得完全的成功。直到1949年,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使得中國人民從此站了起來。在這之後的六十多年的歲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領導中國人民在國家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個又一個舉世矚目的重大成就。昔日夢境中的盛世景象如今已依稀可見。這一切都足以證明中央人民政府是完全符合“天下治世”的標準的。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惟一合法的既有中國是具有正當性的。四、國家本體不變之正當性(一)“一國兩制”不是1+1=2的數學等式在已經證明了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人的普遍願望以及目前存在着一個具有正當性的既有中國之情況下,最後我們只要證明在港澳問題上的“統一”就應當是港澳“回歸”到既有中國中去,且既有國家之本體不變,那麼在港澳實行之“一國兩制”裏的“一國”就無疑是具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了。而要證明上述命題,其實只要證偽兩個錯誤的命題就可以了。第一個錯誤的命題認為內地與港澳的這種“一國兩制”式的統一應當是一種“1+1=2”的“統一”,其實質就應當是“兩制”,兩個政治實體,而“一國”只是在有需要的時候讓大家寄託寄託民族情感,給大家帶來點經濟利益而已。正如有一些香港人說的那樣“‘一國兩制’至多只能是經濟上強調‘一國’,政治上必須強調‘兩制’”。然而,我們知道,在理論上,這種“1+1=2”的“統一”只可能在兩種情況下具有正當性:第一種情況是兩個主權國家形成了國家聯盟或者國家聯合。比如1778年出現的美國邦聯、1815年荷蘭與盧森堡形成的君合國、1867年奧地利與匈牙利基於條約所聯合成立的奧匈帝國等等。而第二種情況則是一個主權國家與在其主權下具有“固有權力”的政治實體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統一”。比如雖然在法律上,台灣地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享有主權。但是,台灣當局對台灣地區的治權並非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授予,而是從前中華民國政府那裏承襲獲得,因此台灣當局也是享有固有治權的政治實體。正是基於這一歷史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當局之間達成的有關“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識才具有了正當性。明確了上述理論之後,讓我們再來看港澳問題。首先,在國際法上,香港與澳門自古以來一直就沒有獲得過主權國家的地位,因此在分析港澳問題時,根本無需考慮上述第一種情況。於是,就剩下第二種情況了,那麼,港人(澳人)對香港(澳門)是否享有“固有權力”呢?換句話說,英國人(葡國人)可不可能因為侵佔行為獲得對香港(澳門)的主權,並在自己結束統治時將這些權力作為“固有權力”留給港人(澳人)呢?有一部分人認為可能,因為在國際法上,自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訂立起,才出現所謂“不得用戰爭取得領土”的規則,那麼,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英國佔據香港和葡萄牙佔據澳門是否就@GC@
  • “一國兩制”邏輯起點研究(三)“港澳回歸”是W+p=W的哲學公式具備合法性呢?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法律的核心內涵是正義,國際法自然亦內涵正義。那麼,眾所周知,世間有一個樸素而永恆的正義原則:任何主體都不能因其犯罪行為而獲利。犯罪行為有很多,但沒有人會否認通過暴力去搶奪別人的東西不是一種犯罪。具體到英國人(葡國人),他們通過侵佔的方式搶奪中國領土顯然就是非正義。於是就不存在享有主權,並將之留於港人(澳人)的可能性。基於上面的論述,港澳問題上的這種“一國兩制”式的“統一”無疑只能是一種香港人(澳門人)與香港地(澳門地)徹徹底底地、完完整整地向既有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回歸”。我將這種“回歸”用公式表達為“W+p=W”,這裏的“W”代表“整體(Whole)”,“p”代表“部分(part)”。因此,這其實是一種哲學上部分向整體的回歸,這種回歸雖然完善了整體,但並沒有改變整體的本質。換句話說,港澳的回歸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變得更加完整,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本體並沒有因此發生變化。也正是因為這個,在港澳實行之“一國兩制”裏的“一國”必然還是原來的那個實實在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綜上,在港澳實行的“一國兩制”絕不應是“1+1=2”的數學等式。(二)“一國兩制”也非1+1=1的化學方程式證偽了第一個錯誤命題,那就只剩下第二個錯誤命題了,即內地與港澳的這種“一國兩制”式的統一應當是一種“1+1=1”的化學反應式的“統一”。這種觀點認為“一國兩制”裏的“一國”不是既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一個新的中國。正如一些香港人所說,“‘一國’”是一個需要重新構建的國家”。五、結語當然有人會說:從基於幾千年歷史文化傳統而形成的希望祖國統一的普遍願望中推出實現中國統一的正當性,這其實只是一個直覺;從建立在人類實用理性偏好上的標準來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既有中國的正當性,這其實也是一個直覺;而根據港澳的國際法身份來推出其只能是統一到既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來,這其實還是一個直覺。對此,筆者承認上述正當性得以建立的理論基礎都是人們的一種直覺選擇。但是,沒有一個中國人可以否認一個事實,那就是除了遵循這些理論,我們別無選擇。因為假如我們否定這些理論或是改變這些理論,那就意味着實現願望是非法的、國家穩定是非法的,而無中生有確是合法的;那就意味着我們整個生活世界、所有道義倫理都可能是沒有意義的,這顯然是不能接受的。事實上,大家之所以遵循這些直覺,是因為大家都相信生活是有意義的,人們有關生活世界的那些理論創造都是有價值的。之所以說這是一個錯誤的觀點,是因為在理論上,這種“1+1=1”的化學反應式的“統一”也只能在兩種情況下具有正當性:一、兩個主權國家組成為一個統一主權國家;二、一個主權國家與在其主權下具有“固有權力”的政治實體重新組成為一個新的統一主權國家。很顯然,根據上文論證,中國對於香港(澳門)的主權,從清朝政府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法理上從來就沒有間斷過,香港(澳門)從來就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香港人(澳門人)也從來沒有獲得過對這片中國地的獨立的“固有權力”。因此,在港澳實行的“一國兩制”也絕不應是“1+1=1”的化學方程式。註釋:1庄真真:《關於破解香港“一國兩制”實踐中若干問題的思考》,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9期,2011年,第84頁。2黎曉平:《“一個國家”的正當理由》,載於《行政》,第15卷,第3期(總第57期),2002年,第749-757頁。3張剛:《從祖靈意識談儒家思想的邏輯起點》,載於《齊魯學刊》,第6期,2002年,第104頁。4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0頁。@GD@
  • “澳門政制發展與社會進步”學術座談會(紀要)《“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主辦: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時間:2012年1月6日下午3時至5時地點:澳門理工學院滙智樓6樓1號會議室主持人:楊允中(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與會者:唐曉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王立功(中央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研究室副處長)劉忠鋒(中央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研究室副處長)葉桂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研究員)林淑源(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委員)劉丁己(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伍向豪(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助理教授)李嘉曾(澳門城市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教授)李莉娜(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教授)婁勝華(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教授)李略(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黃兆輝(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許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王禹(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李燕萍(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冷鐵勛(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姬朝遠(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賀越明(《商訊》雜誌總編輯)魏美昌(澳門中華拉丁基金會會長)黃永謙(中華民族團結促進會會長)孫仁達(澳門新視角學會總幹事)陳華強(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梁永本(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委員)李淑冰(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主席辦公室經理)彭小燕(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秘書處主任)秦勵常(澳門經濟學會副監事長)記錄整理:梁淑雯、陳慧丹、何曼盈、庄真真、謝四德編者按: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這是最高國力權力機關首次對《澳門基本法》作出解釋及啟動政改“五步走”,表明澳門有必要有條件走出一條符合自己區情的民主發展之路。2012年伊始,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項目正式啟動。為回應特區政改議題,廣泛吸收澳門學界及社會各界人士對於澳門政制發展的想法和意見,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2年1月6日下午3時至5時舉行了“澳門政制發展與社會進步”學術座談會,來自本澳高等院校、專業社團的多位專家學者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議題提出了不少新穎獨到的觀點。現將與會者發言要點整錄刊登與廣大讀者分享,並期望透過交流討論,進一步引起各界對澳門政制發展的理性思考與關注。(所有發言純係爭鳴之見,不代表本刊立場。)∗員@GE@
  • “澳門政制發展與社會進步”學術座談會(紀要)澳門政改“五部曲”正式展開楊允中:首先,我代表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向各位祝賀2012新年,預祝各位在這個新的不平凡的年份裏學業有成,家庭幸福,事業長進,萬事勝意!澳門的政制改革業已經陸續展開,即將進入高峰期。隨着2011年12月31日之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以全票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特區政府即展開全面的諮詢。由行政長官主持的座談會預計安排八場。這件事絕對是2012年澳門特區的一大亮點,也可以說是2012年特區依法施政的一個重要舉措。澳門特區已經正式成立12個年頭,12年按照中國傳統習慣就是一個生肖,一個循環。應該說我們這12年的努力給特區未來的發展奠定了一個非常紮實的基礎,無論從物質領域還是公民社會的建設,都有長足的發展和進步,所以這次政改的意義非常重大,非常深遠。這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首次對《澳門基本法》作出解釋,那麼隨之而來的政改五步曲就表明澳門特區完全有必要也完全有條件走出符合澳門特區自己區情的民主發展之路。通過發動全面、認真的諮詢,不僅可以確保兩個選舉辦法能夠順利修改,而且也是廣大居民一次生動的政治參與和自我教育的過程。圍繞今年的政改,可以講澳門現在已經具有很高的共識,已經有相當成熟的民意基礎,當然在未來的諮詢過程中,還可能出現一些多元化的聲音,這在一個發達的社會,或者倡導法治、民主的社會是正常的現象。相信經過一個時期的全面諮詢,會順利形成一個符合廣大市民基本意願和要求的共識,在這基礎上,按照初步透露的日程表,預計在是次全面諮詢結束之後,二月份行政長官會向中央政府提交一個報告書,中央政府會作出相應的決定,這個決定就會成為這一次修改附件一、附件二兩個選舉辦法的依據了。前一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李飛副主任已經透露,希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份的會議之前,能夠收到澳門正式提交的修改建議書,所以2012年上半年澳門政改任務相當繁重、相當緊張,所以新年伊始,特區政府就馬不停蹄地開始全面諮詢。作為有高公民意識的澳門學者、澳門居民,在這方面也不應該消極等待,應該展示出積極參與的心態。至於具體怎麼做,請各位發表高見。政制發展的原則與細節唐曉晴:非常感謝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今天舉辦這個座談會,讓澳門學界的同仁對於澳門政制發展有一個表達的機會。像剛才楊主任所說,澳門是一個有高度共識的地方,對於政制發展的聲音也是比較清楚。回歸十多年以來,澳門居民人口增長了,社會、文化各方面也在不斷的進步和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市民要求參與政治的聲音和訴求都更大,尤其是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決議,明確了政制發展五部曲以後,我們也應不失時機展開政制發展的討論。目前,總的原則和方向已經形成了高度共識,就是要擴大市民政治參與的機會。我參加過一場諮詢活動,聽到了各方面的意見,比如有意見認為應該把原有的間選議席減少,增加直選,整體的議員數不變,對於這樣的意見立刻有人指出,對於澳門的整個社會和政治結構來講,這是一個比較大的變動,可能會造成一些不穩定的狀況,我個人也認為這種意見是不應該採納的。至於直選議員應該增加多少,間選議員應該增加多少,委任議員是保留還是增加,仍然有討論的空間。另一個基本沒有任何爭議的議題就是:應該增加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數目。至於具體增加幾名委員,則仍然有一個開放的討論空間。我個人也會在適當的時候,在法律界多聽一些不同的聲音,在適當的時候表達意見。婁勝華:自從去年11月份行政長官在2012年施政報告中提出要進行政制發展以後,這個議題就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討論。2011年底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程序進行解釋以後,社會上的討論就更加熱烈了。據我觀察,目前社會上的討論有一種傾向,就是大家都在提出各種各樣的方案,比如在立法會議員現有結構上“加三減三”、“雙加”(“加二加二”)等。對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也提出了很多方案,比如說增加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組成人數。我認為這樣提出方案是可以的,但是在提方案的同時,應該要明確提出的依據是甚麼,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純粹提方案,但不清楚背後的依據,就不知道方案的可行性何在。那麼依據應該是甚麼呢?就是政改的原則。政改的原則在基本法中可以找到幾條,比如循序漸進的原則、均衡參與的原則,但作為原則,它們是抽象的。實際上,從學術的角度來講選舉制度的改革或者選舉制度的發展,先要弄清楚選舉制@G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度究竟是甚麼?實際上,選舉制度的根本意義或者實際性意義就是一種代表制度。澳門現行的選舉制度不是今天才有的,我們今天討論選舉制度改革也並不是在構思、設計一個全新的制度,而是在原有的、已經執行了12年的制度上來進行討論,因此完全可以立足於這12年的實踐過程中的實際情況來討論。回顧現行選舉制度在這12年來的實踐,就可以看出一些優缺點。至於如何判斷一個選舉制度的好壞?既然選舉制度是以產生代表為結果的制度,看看它所產生的代表是好還是不好,就可以作為衡量制度好壞的標準。具體說,在這個選舉制度下所產生的代表是否具有○1廣泛的代表性,○2公平的代表性,○3均衡的代表性,○4準確的代表性。按照這4個標準來觀察澳門這12年來選舉制度的實踐,就可以看到現行選舉制度確實是存在着一些問題。第一,公平性方面。同樣是公民,同樣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選民,有的人有兩票,有的人只有一票,這不是不公平嗎?第二,廣泛性方面。廣泛性是有,但是不夠。某些社會界別中的人員、新的團體無法通過現行的選舉方式進入立法會。第三,均衡性方面。通過現行選舉辦法產生的議員所組成的立法會,在結構上並不均衡,商人身份佔得比較多,達5-6成,甚至有“商人議會”的說法;有的社會群體在立法會中沒有代表,說明目前立法會中的結構不夠均衡。第四,準確代表性方面。所謂準確代表性就是社會各個階層、各個界別都應該有代表在立法會裏。如果一個選舉制度能把社會各種群體的代表都送進立法會,那麼這個選舉制度就是好的,但通過澳門現行立法會選舉制度選出的議員準確代表性是不夠的。特別是通過間接選舉制度產生的議員,比如說從專業界、文化界、體育界所產生的立法會議員,他們的身份好像不是專業人士、文化人士或體育界人士,所以有人就提出,某些間選議員的身份和他們所代表的群體並不一致,這就說明現行選舉制度存在一些問題。根據以上四個標準來檢驗,都說明現行選舉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那麼如何改進呢?首先是廣泛的代表性,現在29個議員夠不夠呢?廣泛不廣泛呢?現在社會上就出現了要求增加議員名額的聲音。增加議員名額就是出於透過擴大代表性來改善現行選舉制度,其一是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參與到立法會中,其二是使得通過某個界別產生的議員能真正代表該界別。比如說我本人所在的教育界,在間接選舉中雖然設有教育界別,目前在立法會中也有代表,如中華教育會的何少金理事長,但她不是通過間接選舉選出來的,而是通過委任而產生的。澳門的中、小學教師近6,000人,直選議員超過7,000票就能當選,那麼全澳的大、中、小學老師加上教育界其他人士,應該夠一張票了。然而,在目前的選舉制度下,雖然有一個界別分組為“教育界”,而實際上教育界無法通過間接選舉產生代表,非得通過委任才能產生,所以,我們的選舉制度是有問題的。第二,選舉要有廣泛代表性。香港有28個功能界別,有的界別是分得很細的,澳門的間接選舉制度只設置了4個大的界別,應該把界別分得更清楚一點。只有通過該界別選舉產生的人士才是這個界別的真正代表,比如我剛才所舉教育界的例子,此外還有很多新的社會群體,他們目前還沒有代表能進立法會。第三,均衡性。要使透過選舉制度選舉出來的代表在立法會中更加均衡,而避免各界別之間名額不均衡的情況。在目前的立法會中,商界是超額代表的,而有的界別的代表名額卻不足,因此,在目前選舉制度下均衡代表性是不足夠的。接下來我談一下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改革。大家在討論行政長官選舉制度時總會提到一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要從現在的300人往上加。那麼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有甚麼問題呢?我認為現行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存在兩大問題。第一,競爭性不夠。大家都知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有兩位候選人參與,到了第二屆、第三屆就只有一位,有人就認為:只有一位候選人還叫選舉嗎?這就說明了競爭性不夠。競爭性不夠所造成的後果是甚麼?就是認受性不高。沒有人競爭,認受性就不是很高了,所以行政長官選舉要增加競爭性。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為甚麼限制了競爭性呢?提名的門檻過高。50名選委才能提名一名候選人,實際上只要有一位有意競選行政長官職位的人在時間上搶了先,就可以把其他人封殺了,使得別人沒有辦法取得提名了。那麼我們能不能在這上面改革呢?將提名門檻降低一點?第二,廣泛性方面,目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是由300人組成的,現在有人提出希望擴展到400、450人,也就是擴展了廣泛性。在現在普選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就應該擴展廣泛性。廣泛性擴展了以後,要討論的問題就是選舉制度能不能準確代表的問題。選舉委員會即使人數再擴展100人、150人,如果這100人、150人還都是商人,擴展了以後的同質性依然太高,同樣不能反映社會群體的分佈狀況。所以,行政長官的選舉制度就要進行適當的改革,使得產生行政長官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代@GG@
  • “澳門政制發展與社會進步”學術座談會(紀要)表具有廣泛性、均衡性、準確性。如果能做到的話,澳門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作為一種間接選舉方式,同樣能夠達到直接選舉的效果。所以,我認為澳門的選舉制度應該朝着我剛才講的四個方向邁進。至於社會上正在討論的政制改革的原則,當然也可以討論,但原則畢竟是比較抽象的。無論是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改革還是立法會選舉制度的改革,如果是朝向這四個方向──廣泛性、均衡性、準確性和公平性去邁進,我認為就是選舉制度的發展和進步。如果不是向這四個方向邁進,跑到其他方向去了,那可能就需要重新考慮。黃永謙:首先,近日在不同的政制發展諮詢會議中有意見提到,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的組成方面,都需要適當考慮優化界別的劃分。剛才有與會者提到界別可以更加細分,本人是同意的。至於有意見提到要照顧青年人的參與,我認為青年不是獨立的界別。當然,培育政治人才、鼓勵年青人參政議政是應該的,但沒有必要設立專屬界別讓青年人參與。要成為參政議政的立法會議員,應該直接透過選舉競爭而體現其參與和代表性。如為了青年而有專屬界別,則涉及選舉的公平性、均衡性問題,莫非還需要婦女或中壯年的“界別”?此外,有關立法會議席比例問題。剛才與會者介紹到教育界在立法會有一個議席,但目前直選和間選都未有體現,換言之,在這方面,尤其是間選的界別名額分配有調整的空間。委任議員的比例應該縮小,但不一定要減少議席,而可以增加直選或間選議席,保留委任席位數量不變,則從而將委任議員的比例降低。本人認為委任制度需要保留,但要更科學性和廣泛性,藉以更好地填補直選產生議員未能涵蓋的方面,令立法會有更廣泛和全局的代表性。最後,關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數目,本人認為有必要增加,社會上各界別都有不同的聲音和訴求。本人認為,澳門有近300人擔任內地省級政協委員,作為澳門愛國愛澳的中堅力量和參政議政代表,需要適量地在選委會體現其參與,正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有相關名額的設置。李淑冰:澳門特區政府舉行一系列有關政制發展座談會,聽取社會各界就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意見,這顯示中央和特區政府重視這次的政制發展,重視市民的意見。而政制發展關係澳門的長治久安,所以必須嚴謹,有序地做好有關工作,不要為加而加,為改而改,必須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兩個選舉辦法(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和2014年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及組成,都應該因應澳門的社會迅速發展而作出適當調整,但過去兩個選舉的產生和組成,都受到不少澳門居民批評,相對來看,居民對立法會選舉的批評較少一些,因為澳門居民覺得他們有份參與和投票。至於議席的分配、產生,因欠缺透明度而遭市民大眾質疑。個人認為,直選可以相應增加,這可以增加議會的認受性;間選和委任一直受到坊間批評,政府委任可以理解為政府維穩的要素。間選的產生、透明度需要作出調整,因為界別分佈太多很難作出平衡,本人認為應避免太多集團利益代表,變相將立法會變成集團議會。在這種議會架構下,何以為政府、居民服務?相反,到關鍵時刻,政府很難作出利益平衡,甚至將寸步難行。早前,有人在研討會中曾提出基層、社福界的議席要增加,本人重申並不支持這種觀點。本人認為議會要以科學、理性判斷通過各項議案,才能獲得居民的認同。立法會選舉制度與立法會職能李莉娜:有輿論認為相較兩岸四地而言澳門社會居民對政治較為冷感。但我認為,沒有哪個社會的民眾天生具有極高的政治熱情,或者政治特別冷感。關鍵在於制度設計,在於制度能否鼓勵大家提高政治參與熱情。目前,澳門居民主要通過直接選舉形式參與政治。而澳門29名立法會議員中,直選議員佔12人,間選和委任議員佔17人,從比例上看,直選議員份量相對偏少。因此,就算合資格的民眾都參與選舉,其對議會的影響還是相對有限的。議會結構的代表性,能否反映普遍代表性,從議會的結構可知。為甚麼澳門人政治冷感?這個問題是不言自明的。目前澳門政制發展的主要問題是議員的代表性不足,如何從議員的人數及結構上作出改變的問題。我認為其中一個方法是增加直選議員的人數。但只是增加議會上議員的數量,有沒有這個必要性呢?香港的立法議員從60人增加到70人,而如果按照香港700多萬人的人口比例,是70個議員的話,澳門有55萬人,有29個議員的比例已經不小。如果我們只單純着眼於增加議員數量的話,只會增加民眾及財政負擔。我認為,在不改變目前議員數量的情況下,可以在結構上做一些調整。議員是民意的代表,如何實現民意,通過直接選舉選出議員是一個非常好的方法。@G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如果可將直選議員人數佔一半或者相對多數,即至少15人,我認為相對來說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穩定可行的方法,可以考慮。在此,我也想談談議會的職能問題。一般認為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立法,事實上立法會除了立法職能外,還有一個更大的職能──監督職能,從這個角度上講可以說立法會是為監督權力、制衡權力而存在的,尤其是對司法及行政權利的制衡。而從“歐文龍案”可知,目前,議會對行政的制衡是較弱的,非有效的制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強化議會的制衡作用,我相信貪腐問題、濫權問題及行政不作為等問題相對會好很多。有位委任議員曾說“雖然我是委任議員,但我也代表民眾”。然而問題是,你說你代表民眾,但你的認受性是誰承認的,很清楚的是,你的權力來自誰,你就會向誰負責。如果你的權力不是來自於直選,不是來自於民眾的話,你怎麼可能去代表民眾。就算是你心裏想,但民眾會不會信任你呢?而如果你的權力不是來自於民眾的話,那你究竟會站在甚麼位置,我覺得這個答案也是不言自明,大家心知肚明的。我個人認為,在立法會的選舉中,應強調選舉制度改革的作用及目的,如果純粹只是為了增加而增加,卻不能保證達到立法會有效制衡其他權力的作用的話,那我們就要考慮政改到底有沒有必要性了。澳門政制發展與基本法的修改李嘉曾:自2011年11月,行政長官崔世安公佈2012年施政報告以來,引發了廣泛的社會討論和深刻的社會思考,我覺得這個施政報告產生了以往任何一次施政報告都未能達到的效果,應當說是一件好事。如果一個施政報告不能引起社會關注,那麼這個報告僅僅是一個公文式的執行計劃而已,難以引起民眾的共鳴。今天的座談會給了我一些啟示:不是就事論事地談如何修改基本法的附件或者基本法附件中某個條文的座談會,而是涉及澳門政制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座談會。我想,要確保澳門政制發展和社會進步,關鍵在於貫徹執行和發展完善《澳門基本法》,這是我的一個核心觀點。引起我們市民關注的澳門政制發展問題是官方術語,許多澳門市民,包括我們許多學者都傾向於使用“政制改革”這個術語。我們覺得“政制改革”的提法比“政制發展”更恰當。其實,政制發展與政制改革的內涵一樣,就是必須深入發展,不斷進步。我認為關鍵在於修改完善《澳門基本法》。行政長官崔世安在施政報告中明確指出,《澳門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的政治體制。澳門的政制體制的發展與改革則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正如我們這兩個月以來通過討論所逐步明確的,澳門政制發展、政制改革必須遵循《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法律程序,這正是大家逐漸取得共識的表現。我今天發言的具體題目是:《澳門基本法》的變與不變。打算分兩個問題來闡述自己的觀點。第一,《澳門基本法》的不變。因為《澳門基本法》的形成是經歷了非常詳盡的研究討論過程,可謂字斟句酌。而基本法自頒佈以來,已經被實踐證明是完全正確的,是非常了不起的法律。因此,基本法中基本精神是不能變的。我認為《澳門基本法》的精神實質不容絲毫變更。我把在未來較長的歲月中《澳門基本法》不變的要點,歸納為六個方面:○1澳門的治理原則不變,即“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治理原則不變。○2《澳門基本法》中關於澳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不變。一方面,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澳門對中央的從屬關係,這都是不能變的。○3澳門的社會制度不變,即我們所說的50年不變,要繼續實行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及生活方式。○4澳門的經濟制度不變,以法律保護自由財產權等自由經濟制度是不能變的。○5澳門行政管理和立法、司法制度不變。○6居民的基本權利和保障制度不變。這是我學習基本法以後得到的體會。總之,我認為這六條根本原則是不會改變,也不能改變。我的第二個觀點是:《澳門基本法》的具體內容應當與時俱進。這是建立在我的前一個觀點,即《澳門基本法》的精神實質不能絲毫改變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我談五個方面的看法。第一,關於50年不變。這是《澳門基本法》第5條規定的,但是50年之後變不變,現行的港澳的基本法都沒有解答。但是常識告訴我們,50年之後肯定有兩種情況,一是變,二是不變。如果變,如何變?如果不變,那麼繼續再等50年,或者再等幾個50年,將來還是要變的。常識告訴我們世上沒有永遠一成不變的法律。所以我覺得,與其再等38年(即《澳門基本法》實施的第一個五十年結束時)再談變與不變的問題,不如早點提出要不要變及如何變。這是我的第一觀點,即在修改基本法的時候,必須考慮50年後變與不變的問題。可以考慮在適當的時候把基本法中“50年不變”這個包含時間狀語的限制性短語刪@GI@
  • “澳門政制發展與社會進步”學術座談會(紀要)除,只要規定澳門實行甚麼社會制度就行了。歷史發展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變與不變也不是由法律條文可以規定得了的,這是我的第一個看法。第二,關於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問題。現行《澳門基本法》第二章的標題就是“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這個提法,我認為有概念不清之嫌。因為中央這個詞滙涉及面特別廣,可以有方位的、結構的、地理的和政治的各方面的含義。從我們當代中國流行的政治術語來說,中央至少還有黨和政府兩種慣用情況。所以《澳門基本法》籠統的說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我認為這個概念不怎麼清楚。需明確這裏所指的是中央政府而不是黨中央。這是有關第二個變的考慮。第三,關於澳門與內地行政區的關係。《澳門基本法》第22條中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但沒有進一步規定,假如此類干預行為發生後要如何處理,依據甚麼法律法規來規範這些行為,所以我覺得這個規定是一個比較虛的提法。此外,第22條還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機構,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但沒有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能否在內地有關行政區劃設立行政機構。因為隨着形勢的發展,特別是《珠三角地區的發展規劃綱要》頒佈以及《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簽署以後,粵澳關係,港澳、珠澳、穗澳的關係越來越重要了,澳門與廣東及臨近地區的交往越來越密切,能不能去設立辦事機構呢?基本法沒有規定,我認為基本法應該予以考慮並加以補充完善。這是第三個我認為需要變的地方。第四,澳門與香港、台灣的關係。《澳門基本法》第二章中闡述了澳門與內地省級行政區劃的關係,在第七章對外關係中,闡述了澳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關係,惟獨沒有討論澳門與香港及台灣的關係。這是一個缺陷,因為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澳門外的另一個特別行政區,而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它們都不屬於外國,不能把港澳關係、澳台關係歸為對外關係。但是,基本法在對內關係中也沒有涉及這兩組關係。而隨着形勢的發展,這些關係越來越密切了,那麼在修訂《澳門基本法》的過程中,就應該適當加以規範。第五,關於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要不要變。我們都應該與時俱進,在《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中也已經體現了逐步發展的內容。包括界別的擴大,人數的增加等等,剛剛大家都有談及,我也很贊同。但是我在這裏想補充兩點,其一,《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修改的條文存有疏漏的地方。《澳門基本法》第4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個條文意味着,選舉和協商是產生行政長官的兩種同樣合法的、有效的方法。可是在基本法的下文和附件一,即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當中,均只規範了選舉一種方法,絲毫沒有提及如何協商產生行政長官,即根據現行的《澳門基本法》,協商產生行政長官的途徑是沒有辦法執行的。所以,我認為,既然提出了兩種等效的方法,那麼就必須規範,應該補充協商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法。其二,現行《澳門基本法》未能提出逐步向擴大民主化的普選方向過渡的努力目標。隨着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以及民眾綜合素質的提升,民眾政治積極性的提高,發動更廣大的民眾參與本地事務,是時代進步的大勢所趨。在制定時間早於《澳門基本法》的《香港基本法》中,已經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到由一個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目標”。澳門的經濟成就,如人均地區生產總值早已超過香港,澳門社會狀況的和諧穩定也明顯優於香港,澳門民眾的綜合素質也不會比香港低。為甚麼不能在探索澳門選舉民主化的道路上跨出比香港更大的步伐呢?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些部門的有關負責人,曾經再三強調澳門與香港不同。澳門和香港確實不同,這是我們有目共睹的。澳門的發展道路未必就應該是與香港相同的道路。但是反過來講,澳門和香港既然都是特別行政區,必然有共性。不能說香港實行的澳門就一定不能實行。不能說為了要與香港不同,我們就刻意迴避香港的一些成功的進步的做法。香港有行政長官,澳門也有行政長官,《香港基本法》有第23條,《澳門基本法》也有第23條。同與不同是根據實踐的需要和理性的分析作出的結論。所以我覺得,將來對《澳門基本法》作出適當的修訂,是理所當然的事。而在這個過程中,應當適當考慮民眾意見,把修訂基本法的問題適時地提上議事日程。政制發展需符合澳門實際陳華強:本人是從事法律工作的。首先,說說基本法的修改程序,修改兩個選舉辦法的條件之一就是@G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由立法會2/3多數通過。社會上為甚麼一直在強調共識,如果沒有共識,意見再多也沒有用。我們要平衡各方的意見,最後達致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方案。看看香港修改基本法附件的情況,香港民主黨一直堅持到一定時間就要進行普選,堅持了幾年,最後只能作出讓步,有些人批評他們出賣了香港的民主。雖然現在香港還沒有時間表,但是如果他們不讓步,香港的民主進程就會停滯不前。這件事說明了事情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是我們要平衡每個人的意見。有些人認為減少某些議席,將間選議席的比例減少,以求達到平衡,在理論上是加強了代表性,但實際上這方案能獲立法會通過嗎?如果沒有通過,怎麼發展呢,就是沒有發展,停滯不前。好像香港一樣不斷在叫喊普選,不見得就能成功。如果我們協商不成功,政改無法通過,產生辦法沒有改變,澳門2013年立法會選舉,2014年行政長官選舉,只能跟現在一樣。我們必須考慮,你的意見我們要尊重,別人的意見也要尊重,每一個人提出的意見,特別是多數人的意見都是修法要考慮的問題,並不是考慮甚麼是最好,而是考慮甚麼最符合澳門的實際。日本、泰國,它們的政府由民主選舉產生,但是,日本基本上不到一年就換首相,這對政府施政、改善民生有利嗎?泰國,雖然有民主,但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緩慢。所以,我們在談政制發展時,不能僅考慮最優化。要使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都由直選產生,從澳門現行法律規定所設置的機制來看,不太現實,最可行的辦法是循序漸進地增加直選議席。另外,如果減少委任議席,政府內部統一協調一下意見就可以解決;但間選方面,絕對不可能輕易地減少議席。所以,我們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協商出一個均衡發展的方案。如果大家各持己見,互不妥協,最後政改方案不能在立法會通過,到2013年立法會選舉、2014年行政長官選舉還是原地踏步,再繼續下去,就不會有突破。從目前來看,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增加一部分,立法會直選議席增加2席,至於間選也要增加,這基本上是主流意見,如果有意見不贊成,也需妥協,否則政制發展就會停滯不前。政制發展與新生文化黃兆輝:我十分認同剛才大家所提出的意見,今天的澳門需要作出一些改變。我認為當前是澳門政制改革的黃金時期,如果機會把握得好,整個社會都會進步。政制改革的關鍵除了是為社會服務之外,更重要的是藉着新的政制發展促進社會進步。澳門需要進步與經濟轉型,這已形成社會共識。我本人是研究香港殖民地時期的管治歷史的,我發現,香港在殖民地時代的轉型,民主所扮演角色重要性不大,反而間選或功能組別在促使社會進步方面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以上觀點並不代表本人反對直選和民主,而是基於剛才所談及兩種功能,直選和民主可以為促進社會發展服務,而社會進步和轉型則需要依靠功能組別。在港英時期,港督喜歡利用其話語權,製造高級文化,使香港本地居民認為這些文化很高級而跟隨,於是香港得以快速轉型,這與民主無關。香港回歸之後英國文化漸漸消失,但回歸15年來,都沒有產生一種新的香港文化,所以,香港要推動直選、民主,但還是沒法改變,也沒法進步,就是因為缺少新的中心文化。同樣,澳門也需要一種新文化。談及澳門文化,目前還很難說澳門有甚麼文化,難以形容澳門有甚麼好的文化,所以,澳門需要藉着新的政制發展來培育新文化。本人淺見是,不反對直選,直選中也可以透過功能界別,給一些有新文化、使社會進步的界別進入議會,如教育界、設計、旅遊、歷史、服務、甚至黃永謙會長提及的年青人,當然年青人不是永久的名詞,但在他們身上可以找到新的文化氣息,如果能夠給一些新的界別予法定的參與政制的名額,澳門在一些政策制定和執行上都會滲透新的文化、高級文化,澳門才得以進步和轉型。循序漸進,邁上政制發展之路李略:關於澳門的政治發展,第一個問題是:要不要改?我個人認為,澳門現階段沒有迫切改變的需求。從目前來看,澳門的社會矛盾還算不上很尖銳,相對比較和諧,所以不進行改變也是可以的。第二個問題是:既然可改可不改,那麼究竟是改的好處大還是不改的好處大呢?我個人認為,改的話會讓政府比較主動,在港澳兩地,民主的需求是一個趨勢,如果政府總是被動的,要民眾推着去做,這樣對其施政等各方面都會有影響。若政府在社會壓力並不是很大的情況下,主動提出進行政改,這種做法可能對政府各方面的施政都更有利。第三個問題:改變應向哪個方向?以澳門立法會而言,其組成有直選、間選和委任三種,每一種都有@GK@
  • “澳門政制發展與社會進步”學術座談會(紀要)其特定的作用。現在立法會共29個議席,其數量也不算太多。從現實角度出發,若要政改方案容易通過,最好的任何一種議席數量都不要減少。為了擴大民主參與,直選議席增加是應該的。間選議席是否增加不是重點,重要的是改善間選議員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間選議席似乎沒有達到其原先設計的作用,如其廣泛的代表性、各個界別均衡參與等,同時澳門所希望的發展方向,如產業適度多元化的要求,也未能夠通過間選反映到立法會中。為間選進行改革,是推動澳門政制發展的一個有效方法。在間選的界別之中,是否可以考慮增加一些新的界別呢?如文化創作、教育等,這是社會發展的方向之一,讓這些界別的代表進入議會,會讓議會更有代表性。梁永本:我個人贊成立法會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進行適當調整。澳門回歸已12年,我們不能一成不變、原地踏步,我們應該循序漸進地進行政制改革。我認同這樣的判斷,在大家有共識的情況下,進行一定程度的改變。這次我們進行的政改,主要是針對2013年的立法會選舉及2014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對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我有一個具體的意見,我們是否可以在修改時,於兩個附件中列明相隔一定的年數之後再檢討兩個產生辦法,以及時掌握修改的主動權。賀越明:大家談了很多對於澳門政制發展的具體想法,有些提議很好,也有些想法很超前。對於這次政制發展的啟動,楊允中主任評價為“是一個大舉措”,我認為還可以補充說它也是一個很好的開端。面對政制發展,在改與不改之間大家都偏向於改,但在改的前提下,我們必須遵守基本法所確立的原則。根據基本法,澳門特區不能搞“三權分立”,而且應以行政為主導。這兩點雖然沒有明確寫出來,但基本法通過各項條文,表達和貫穿了這個精神。在這個主要的框架之下,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一些修改,哪怕只是微調,我認為也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從總體上看,澳門社會在政制發展方面是有良好的條件,也有比較大的空間,這次只是一個初步的嘗試。這次的微調如能成功,不排除在若干年後還可能有更大的改動。隨着社會進步、公民意識提高、經濟繁榮、生活穩定,澳門特區在實踐基本法的過程中很可能有更多的空間。到了適當的時候,可能不僅是基本法的附件可以進行修改,基本法本身的章節條款也可能有所改動。就如剛才李嘉曾教授所說,基本法本身也應該與時俱進,根據未來若干年以後的情況變化,還可能會有其他重大的修訂。對於這一點,我們完全可以有美好的期待。關鍵是在現階段,我們應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在中央認可的前提下,能夠有效地完成這次政制發展任務,改善立法會的議席、議員的構成及代表性,擴大行政長官選委會代表的人數及代表性,讓這次政制發展工作成為一個好的開端,為將來進一步修改基本法做好鋪墊。在穩步推進民主進程方面,澳門也可以走在香港的前面,從而成為整個中國的一個樣版。林淑源:政制發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及民生穩定。政制發展,最重要的一點是不能影響民生、不能對社會造成衝擊、不能對經濟造成不利的影響。自從澳門回歸以來,由基本法所確立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一直讓澳門社會穩定發展;此外,澳門市民的政治敏感度相對較低。在這種情況下,我個人認為,政制發展應該在現有這個較穩定的基礎上進行調整,穩中求進,而不應該尋求翻天覆地的變動,否則社會一旦承受不了,就可能會產生不利民生的不穩定因素。具體來說,現階段我們並不適宜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立法會組成架構上進行大的改動,而是應該先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名額及立法會各部分議席入手,考慮對人員進行調整,這樣才是循序漸進、穩中求進的舉措。近日聽到坊間許多意見,認為立法會的直選和間選議席都應該增加。關於間選議席的增加,很多人都認為應該對專業界別進行細分。澳門近年來發展很快,產業結構有所改變,我認為在思考專業界別細分的同時,是否可以考慮在間選中加入旅遊博彩業的代表呢?在目前及可預見的將來,旅遊博彩業無可否認地會是支撐澳門經濟、帶動其他產業的支柱產業,就連國家的“十二五”規劃,也已經把澳門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旅遊博彩業作為整個澳門特區的龍頭產業,肩負起帶動澳門整體經濟適度多元的責任。因此,在考慮間選界別組成的時候,是否可以考慮把旅遊博彩業作為一個單獨的專業界別,讓議會真正吸納不同行業、不同層面的代表。在討論澳門政制發展的過程中,大家均有權利提出意見,這些意見或者不盡相同,但大家應該充分討論、相互尊重,最後在廣大市民之間達成共識,這是我們對待政制發展應有的態度。@G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政制發展須充分尊重民意劉丁己:從企業管理的角度來說,一個企業的最大目的就是為了盈利。從中央政府和國家戰略發展的角度,澳門這次政制發展的主要目的,就是國家主權的鞏固和國家利益的維護,其次才會考慮到政治制度本身有沒有代表性、需不需要改等問題。從2012年初的資料顯示,2011年澳門的博彩稅收超過了澳門幣2,600億元,又是一次創歷史新高,可在這個稅收中有很大一部分,甚至是將近一半,是由永利(Wynn)和金沙/威尼斯人(Sands/Venetian)這兩家美資公司所佔,而美國對於中國的改革發展過程,一直有着微妙且複雜的聯繫,並持續關注,其中包括香港和澳門,也是美國在亞太戰略佈局的重要考慮因素。因此,國家主權的維護和地區的穩定發展其實很重要。怎樣才能讓國家主權不產生變化呢?就是盡量減少社會內部的矛盾,加強民眾認同的基礎,在這個基礎上就是要獲得大部分的民意,或者也就是許多專家所提到,澳門主流民意的支持。如果國家擁有大部分澳門民眾的支持,就不會讓外界勢力或一些有心人士找到可乘之機,在澳門進行對中國主權有影響的不恰當行為,也不會造成國家中央主權的流失。只有在國家主權鞏固,且國家和澳門利益得到確保和維護的情形下,才能確保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發展,並讓澳門人民和下一代過上更好的日子。從市場營銷的角度來看,這次政治發展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從政治營銷的角度,去提升政府形象,並做好政府公關工作。這次政制發展完全可以讓澳門的民眾感覺到中央政府有一個非常開明的態度,讓澳門民眾自己好好作主。不管是剛才各位講到的溫和改革、循序漸進、擴大多元參與等等,重點是這是一個很好的政治宣傳機會,政府真應該好好把握。再次從企業管理的角度出發,服務型導向的企業,應該要比顧客想到的更多一點,也就是“Alwaysdomorebeyondcustomers’expectation”。如果今天民眾期待的是1,結果我們做到了1.5,民眾就會覺得很高興。比如很多觀光客來到澳門,很多穿梭巴士都能來回坐而且免費,就會感覺澳門真好;又如現在天氣冷,到澳門酒店的洗手間洗手,發現水是溫的,就會感覺好貼心;又如澳門人去台灣,到了7-11便利店,發現裏面能寄快遞、能複印、能買咖啡,感覺很方便;又或是到了台灣的誠品書店,發現人們都在靜悄悄地讀書,很有氣質,感覺很好。總結來說,這就是一種“幸福”的貼心感覺。這一切所謂“幸福”的感覺其實很抽象,但卻很真實、深刻。執政當局或領導如何通過這次澳門的政改,讓澳門群眾感覺中央政府和澳門政府是相信澳門民眾的智慧,給澳門民眾一個政治發展的空間,讓人感覺到“一國兩制”的好處和幸福,那麼,不管是增加一席還是兩席,甚至三席,或是全部開放,其實都不見得是最重要的議題,最重要的是要聽到澳門民眾真正的聲音,並通過具體的措施加以落實,讓澳門民眾明白到,政府是有心要為大家謀福祉,真心讓澳門政治發展更好,這才是政制發展應該達到的最重要目標。伍向豪:首先,我認為這次關於澳門政制發展的提議是很好的。澳門社會的特性是共識程度很高。我個人認為,我們必須在基本法的框架內做事情,若能盡量地提高民眾的參與度當然是最好不過的。每一種政治制度的精神都是重在參與。即使是採取直選,如果民眾參與程度低造成投票率低的情況,議員的代表性還是會受到質疑的。關於這次的政改,我個人傾向增加議席,擴大政治參與度。我認為,增加的方向應該考慮照顧青年朋友或是弱勢群體,以擴大這些群體的政治參與度,這才會讓政制發展更有意義。政制發展應注重操作性孫仁達:我認為有幾個問題應該要注意:第一,要實事求是地評估關於澳門政制發展的民意,因為意見紛紜。在2011年時,我聽到有關人士說澳門政制發展沒有推進,沒有共識,現在卻突然說有高度共識,為甚麼會從“沒有共識”突然轉變為“高度共識”?說法上要實事求是,提法要為民眾所接受。提出這個問題的原因是,新視角學會在2011年7月24日進行過一項政制發展的問意調查,當時的民調結果顯示,受訪者只對部分問題有一定共識,但是對很多問題仍沒有共識。這裏有幾個數據,例如“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您是否滿意?”當時訪問了1,200多位市民,各有1/3的受訪者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表示“沒有意見”、“滿意”和“不滿意”,至於問到是否滿意現時立法會的組成辦法,受訪者的回應也大致相同。而關於是否應該推進澳門政制發展方面,有五成受訪者認同應往前推進。可以說,在推進澳門政制向前發展這個問題上民眾的共識比較高,但是對某些問題的共識仍不高。對民意的評估涉及到政府政策@HC@
  • “澳門政制發展與社會進步”學術座談會(紀要)決定及執行的準確性,如果有些提法過於牽強附會,在操作過程中將不利於政制發展的推進。第二,不應僅僅關心第一層面的問題,還要關注更深層面的問題,我很認同婁勝華教授的觀點。現在大家過度關注議席應該增加或減少,或者增加多少、減少多少的問題,政制發展實際上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例如剛才有與會者提到,是否應該增加青年界別,現在的問題是,假如增加該界別,在間接選舉中是如何產生的?總不能由十多萬個青年選出吧?有些界別如教育界、專業界等,因為身份比較鮮明,或者可由專業認證確定身份,就比較容易界定,在選舉中亦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但有些界別沒有這個基礎,那麼要產生該界別的間選議員,在操作上就有很大的難度了,與其這樣,倒不如將此意見先放放。實際上很多人對立法會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意見不在於人數多少上,而在於如何產生,因此,如果政治改革只滿足於表面,而不關注更深層次,考慮如何具體操作的問題,始終沒法得到解決,甚至造成意見更加分歧。第三,我想回應剛才林女士關於是否應在間選議席中再增加博彩業界別議席的問題,對此我有不同看法。在29個議席中博彩業界別人士不算少,如考慮均衡性的話,不能僅僅從間接選舉的角度出發,而應從立法會整體結構作思考。在間選議席分配上,其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要彌補直接選舉的某種缺陷。在設計間選制度時要充分考慮到澳門社會已經逐步邁向中產社會這樣一個特點,在考慮專業人士及其他界別發展的時候,應同時考慮中產階級的發展。林淑源:我想回應孫仁達先生關於不需在間選中再增加博彩業界別的觀點。雖然立法會中的多位議員都具有博彩業背景,但他們從來都沒有為博彩業界發言,也沒有表示代表博彩業界,當中只有少數幾位曾為博彩從業員爭取過權益。所以,我對於在立法會中有很多代表博彩業界議員的看法,並不十分認同。政制發展與青年政治人才黃永謙:今天這個座談會的討論很多元化,有不同方面的建議和意見,內容更加詳實,讓我獲益良多。我想再談一談關於社會有意見要增加青年“界別”的問題。回歸前澳門有市議會和立法會兩個選舉。因為基本法條文所規定,市議會及相關的選舉在回歸後不再存在。在政治選舉制度而言是倒退了,對於有志投身於政治事業的年青人亦缺少了一個鍛鍊的訓練場,只能直接參與立法會選舉。要使澳門政制沿健康的道路前進,更好地培育政治人才,我認為現在正是對在基本法的規定下的兩個選舉辦法進行修改的適當時機,鼓勵青年人有更多機會爭取席位。雖然現時政府已設立了分區諮詢組織,但當中的委員仍然由政府委任,委員組成中有一部分是年青人,明顯地是希望年青人更多地參與政府事務,但是,在過程中卻缺少競爭性機制。承着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可考慮將來在分區諮詢組織適當地引入直接或間接選舉渠道,先在這樣一個較小的場所培育年青人的競爭上崗的歷練和參政議政能力,將更好地實踐參與立法會選舉的目標。提高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制度的認受性王禹:我贊同孫仁達教授的觀點,應該思考現在提出政治發展的目的是甚麼?我認為目的在於解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制度中認受性不強的問題。如果從法律結構的角度去分析兩個產生辦法,應包括幾個問題:第一,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內容,屬於基本法的組成部分。所以說,中央對政制發展有決定權。即使在附件一和附件二不作出變動的情況下,《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也是可以就本地的選舉制度作出改進,增加這兩個選舉的競爭性,例如行政長官選委會組成問題不在於由300人增加到多少人,而在於如何有競爭性的當選,又如立法會間選制度中有關自動當選的規定,因缺少競爭性導致認受性不強。第二,在選舉技術上還有待改進,譬如提名制度,過往第二屆和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很多人認為這是一種沒有競爭性的選舉,關鍵在於現時的提名方法採取公開提名方法,選舉委員會委員在提名時,須在提名票上簽名,並進行公證認定。這個提名制度值得深入研究。第三,在行政長官選舉中,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有實質任命權,但是一旦選出的行政長官沒有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現行制度缺乏後續動作。第四,關於選民登記,澳門現時有約40萬具有選民資格的居民,但是登記成為選民只有約20萬,有必要進一步擴大選民@H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廣泛諮詢,凝聚共識登記的基礎,並在法律上創造條件方便選民登記。所以,在討論兩個產生辦法的時候應該從更宏觀的視角考慮。還要特別提出的是,有一些概念必須釐清,例如是否不直選、不普選就代表不民主,還有一種意見將普選等同於民主,認為只有這種形式才是社會的發展方向。面對這些觀點,必須具體分析,普選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會進步,但不能太絕對化,應該對民主的概念及其內涵有一個全面的理解。楊允中:今天與會的專家學者都發表了各自的高見,主題和意見都比較集中,與當前政制改革緊密掛鈎,關鍵的問題如選舉應該堅持的原則,以及應該注意的事項都被提到了,也提出了一些微觀建議,某些建議更具有前曕性和積極性。會後我們盡快將今天會議內容整理好,供特區政府和各界人士參考。最後,再次感謝各位對本中心這次活動的大力支持,預祝各位在新的一年裏事業、健康雙豐收!相信政改的討論還持續一段時間,稍後將因應不同時段、不同主題再安排各類活動,希望能與各位保持良好互動。謝謝各位。婁勝華:關於行政長官選舉是否應將公開提名改為秘密提名,我認為秘密提名不符合選舉慣例,提名應該是公開的,公開真實身份。王禹教授提到的競爭性問題,可以採取另一種辦法,就是限制提名人數,例如選委50人或以上就可以提名,但可以考慮設上限,即限制到一定要能產生第二名候選人的最高提名選委人數。@HE@
  •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探析冷鐵勛∗2012年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其中,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維持《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不變,並認為這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在遵循這一基本制度安排的前提下,2014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作出適當修改。正確理解《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是一項基本制度安排,對於澳門全社會進行的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諮詢活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規定成為一項基本制度安排的原因(一)基本制度安排的涵義所謂制度安排,簡單講,就是指通過確立一套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以實現某一目標。制度安排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往往起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作用。制度安排中,既有具體制度安排,又有基本制度安排。其中,基本制度安排是指處理重大問題時符合實際情況且應長期堅持的行為規則;具體制度安排則是指處理一般問題或個別問題時作出的具體規範。基本制度安排對具體制度安排有指導作用,也有約束效力。具體制度安排不能違反基本制度安排,必須在基本制度安排的範圍內來制訂。當然,基本制度安排與具體制度安排的劃分是相對的,某一制度安排在這一領域是具體制度安排,但在另一領域可能又是基本制度安排。例如,相對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制度而言,“罪刑法定”就是只適用於犯罪與刑罰領域的具體制度;但是,如把討論問題的範圍限定在刑法領域,則“罪刑法定”就成為刑法的基本制度了。1(二)行政長官的產生在行政長官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行中處於核心地位。為了確保行政長官的這種核心地位,《澳門基本法》從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資格、產生、職權行使等方面作出規範,這些內容構成了行政長官法律制度,它屬於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制度安排。其中,行政長官的產生又是行政長官法律制度中的重大問題。因為,行政長官的資格是為行政長官的產生服務的,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及職權的行使,也只有產生了行政長官才有實際意義。此外,就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而言,行政長官的地位同樣是十分重要的,行政長官是中央和特別行政區之間的一個關鍵連接點,中央通過對行政長官的任命等對特別行政區實施管轄,特別行政區則通過行政長官承擔對中央的責任。2因此,行政長官的產生,同樣是中央十分關心和重視的問題。可以說,《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的系統規定中,行政長官的產生既是基礎性問題,又是重大性問題。《澳門基本法》在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這一重大問題時,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要確定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即通過甚麼樣的方法來產生行政長官。對於這樣一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以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必然要透過制度安排來實現,即要制訂相應的行為規則。∗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H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三)《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規定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澳門基本法》在其正文第47條和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中作了全面的規定。除此之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對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也作了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最初設計的基本法結構草案中並沒有附件一,由於考慮到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內容比較多,很難在一個條文中加以規定,而且在一個條文中內容寫得太多,與其他條文的寫法不一致,會顯得這一條文特別臃腫,加上澳門有些人士希望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隨着澳門社會的發展也要有些變化,《澳門基本法》應反映這種情況。最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決定在《澳門基本法》中增寫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正文第47條一樣,同屬《澳門基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第47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毫無疑問,這一規定是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原則性規定,屬於《澳門基本法》就行政長官的產生在整體上的基本制度安排。該條第2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上述規定表明,附件二是落實《澳門基本法》第47條第1款的規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可以把整個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為一項具體制度安排。即它是落實《澳門基本法》第47條第1款的規定而制定的規則,其內容必須遵守第47條第1款的規定,而不能違反第47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這一點,《香港基本法》的寫法可能更明顯些。《香港基本法》第45條前兩款在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出原則性規定後,其第3款規定:“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其實,《澳門基本法》的草案文本中,第47條第2款最初的寫法也是“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後來有委員提出,附件一不包括第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因此,不宜用“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這樣的表述,後來改為現在“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表述。(四)《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1條的規定屬於基本制度安排《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在整體上雖為落實《澳門基本法》第47條第1款的具體制度,但其自身內容又可看成是一個自成體系的法律規範。附件一共有7條,從附件一與正文的關係以及附件一的條文所反映的內容來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這一制度層面而言,附件一第1條的規定又屬於基本制度安排,其餘條文則是落實附件一第1條規定的具體執行的方法,屬於具體制度安排。之所以這樣認為,是因為:第一,附件一第1條的規定與《澳門基本法》正文第47條第1款的規定密不可分,構成一個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附件一第1條的內容正是對正文第47條第1款中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產生”這一規定內容的進一步規定。如前所述,《澳門基本法》第47條第1款的內容本身就是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一項原則性規定,屬於基本制度安排。與此相適應,附件一第1條的規定屬於基本制度安排範疇,應是順理成章。第二,附件一第1條的內容本身也是一項原則性規定。“原則”一詞,按照字面含義來理解的話,是指說話或行事在總的方面所依據的法則或準則。法律規範中的原則性規定通常只是從總體上訂出相關的準則,具體的落實則有賴有關的細則性規定,而且細則性規定必須遵從原則性的規定。附件一第1條的內容正是從整體上對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作出一個總的規則,它本身並不包括如何落實這一細則性規定的內容。附件一第1條明確的只是行政長官必須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至於如何組成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怎樣才能體現出廣泛代表性、選舉委員會如何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等,則屬於具體落實的範疇了。第三,從附件一各條文之間的關係看,第1條與其他各條之間具有明顯的原則規定與具體規則的特徵。附件一第2條關於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人數和界別組成及任期的規定、第3條關於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及委員以何種身份投票的規定、第4條關於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的規定、第5條關於選舉委員會投票方式的規定,均是直接落實第1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這一原則性規定的的具體規則。第四,從附件一的不同內容所處的條文位置看,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HG@
  •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探析選舉產生的規定,置於附件一的第1條。在一個法律規範中,不同的規則所處的位置不同,也能說明該規則在這個法律規範中的地位和作用。通常,法律規範中的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總是置於該法律規範的前面甚至最前面。例如,內地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基本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便將民事活動中的基本原則列專章系統規定,並將其置於該法律的最前面。附件一的7條規定,其中,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選舉產生的規定,是置於附件一的最前面,即第1條,這也從一個方面印證了這一條所規定的內容並非一般的內容,而是十分重要的內容,屬於原則性規定。第五,從附件一第1條制定及實踐的情況看,它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澳門基本法》包括三個附件在內,其起草過程充分體現出了民主協商的精神,尤其是澳門委員發揮了其瞭解澳門實際情況的優勢,加上起草過程中的相關諮詢活動安排得當,使得《澳門基本法》被認為是一部極具澳門特色、完全體現“一國兩制”方針和政策、符合澳門實際和充分反映了廣大澳人意願的具有澳門社會和文化特點的基本法,這其中就包括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安排,《澳門基本法》沒有完全照搬《香港基本法》的模式,而是結合自身的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實踐證明,這種制度安排是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並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對於這一制度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其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中,認為應當長期保持不變,這也充分體現出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屬於一種基本制度安排。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中只提及了《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是一項基本制度安排,但我們在理解時,還要把它與《澳門基本法》正文第47條第1款的規定,以及附件一第1條的其他內容結合起來,即由一個具有廣泛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基本法的規定選出行政長官人選後,還要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樣才是《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一個完整的基本制度安排。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規定作為一項基本制度安排的功能(一)法律規範中的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及其功能任何一種法律規範,從整體上來講,一般包括了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其中,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較為常見,容易得到人們的關注,關於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的討論甚至爭議也時常發生。然而,對於法律原則,人們卻往往疏於認識,尤其是對於法律規範中所體現出的原則性規定更是如此。法律原則是指可以作為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與法律規則相比,法律原則的特點是,它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的、具體的事實狀態,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更沒有規定確定的法律後果。3但是,任何一種法律規範體系中,法律原則卻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調整某個國家或地區的全部社會關係或某一領域的社會關係的基本法律,更是如此。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原則具有使法律規則保持連續性、穩定性、協調性的作用;第二,原則作為法律規範體系的“神經中樞”,是正確進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第三,原則可以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總之,法律規則固然有確定性、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等優點,但立法不能僅限於規則,不能沒有法律原則,否則,所制訂的法律規範就不能適應千變萬化的、紛繁複雜的實際情況。4而且,任何一種法律規範,如果缺乏有關法律原則的規定,其本身的理解和適用也會受到影響,進而會影響到該法律規範的有效執行。正是基於法律原則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法律規範在其本身內容中專門集中規定有關的法律原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的內容,很多便是關於國家實行的國體、政體、社會制度等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澳門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的內容,很多便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範中的法律原則,除法律規範中直接表明其為法律原則的規定外,還包括那些雖未冠以“原則”的字樣,但卻起着法律原則作用的規定,這便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原則性規定。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在法律規範體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律規範運行過程中更是發揮着獨特功能,這集中體現為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所具有的適用準則性、宏觀指導性和相對穩定性@H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上。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的適用準則性,是指一種法律規範體系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在該法律規範體系中具有準則性的作用,在對該法律規範體系中的法律規則進行理解和適用時,不得與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不一致,更不得與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直接相抵觸,否則,便是不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的宏觀指導性,是指一種法律規範體系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在該法律規範體系中,在較大的範圍和較長的過程中,對人們的行為有方向性指導作用,包括對法律規則的理解與適用。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的相對穩定性,是指一種法律規範體系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在該法律規範體系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中,具有維護這種社會關係及社會生活相對穩定的作用。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在法律規範運行過程中所具有的上述功能,與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所具有的較寬覆蓋面特性密不可分。可以說,每一種法律規範體系中確立的每一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都是在廣泛的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中抽象出來的標準,它所涵蓋的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比一個規則要豐富得多。因此,無論是規則所確立的行為模式,還是人們對規則的理解和適用,都要符合相關的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規定作為一項基本制度安排的功能法律規範中的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是從法律規範的要素這一角度而言的。如果將法律規範看成是一種制度或制度安排的話,法律規範中的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實際上就是屬於制度安排中的基本制度安排範疇了。因此,法律原則或原則性規定在法律規範運行過程中所具有的功能,實際上也就是法律規範中的基本制度安排在法律規範運行中的功能。如前所述,《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1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是一項原則性規定,那它當然就是一項基本制度安排。作為一項基本制度安排,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在有關行政長官產生的制度安排及其運行中,其功能如何?筆者認為,這一基本制度安排的功能集中體現為:直接決定了行政長官產生的制度安排的基本內容和基本準則,並對行政長官產生的制度安排的發展具有導向作用。法律規範中的基本制度安排或者說法律原則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因而構成了整個法律規範的理論基礎。可以說,基本制度安排也就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機理,它體現着立法者及其代表的社會群體對社會關係和歷史發展規律的基本認識,體現着他們所追求的社會理想的總體圖景,體現着他們對各種相互重疊和衝突着的利益要求的基本態度,體現着他們判斷是非的根本準則,而所有這一切,都以高度凝縮的方式集中在一個法律制度的原則之內,即基本制度安排之內。因此,確立了甚麼樣的基本制度安排,也就有甚麼樣的法律制度。對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法律制度加以比較就可以發現,具體制度或規則間的眾多差別不一定構成實質性的差別,具體制度或規則間的眾多一致也不一定構成實質性的一致,然而,當一些為數不多的基本制度安排或法律原則之間存在着重要的差別或一致時,兩種法律制度間的深刻差別或者一致性就會作為一種不容爭議的事實而凸顯在人們眼前。《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便是很好的說明。比較《澳門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安排,可以發現,兩部基本法在很多具體條文的規定上非常相似,甚至有的條文寫法完全一致。但我們不能據此就認為兩部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制度安排構成實質性的一致。是否構成實質性的一致,關鍵是要看兩部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基本制度安排即原則性規定是否一致。通過比較,不難發現,兩部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基本制度安排並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重大差異,這集中體現在兩部基本法相關正文在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時基本制度安排方面的差別上。《澳門基本法》正文第47條僅用了兩款來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而《香港基本法》正文第45條是用了三款來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在內容上和《澳門基本法》第47條的兩款幾乎一致,但兩部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基本制度安排卻不完全一致。《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同時還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而《澳門基本法》第47條及其他條文中並沒有這樣的內容@HI@
  •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探析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澳門基本法》是在《香港基本法》之後制訂的,由於港、澳兩部基本法在大的結構及制訂的主要政策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澳門基本法》的不少內容在很多方面借鑒了《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但《澳門基本法》仍被認為是極具澳門特色的一部基本法。這樣一部贏得澳門居民高度信任和支持,並以其崇高的法律地位和特殊功能引領、團結澳人順利實現平穩過渡並保持長期穩定和繁榮的基本法,在事關澳門政治體制的設計及其發展的根本大事上,不可能沒有注意到《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也不可能沒有注意到基本法起草諮詢時有人要求普選行政長官的意見,更不可能隨意作出與《香港基本法》不一致的規定。對此,前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何厚鏵在2008年擔任特區行政長官時曾講到,《澳門基本法》關於兩個產生辦法的規定與香港有所不同之處,不是忘記、漏寫,是中央從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出發,對澳門政制發展所作的戰略性決定。前行政長官何厚鏵所講的上述內容,反映了《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沒有作出“最終達至普選”的安排所體現的深刻意涵。或許有人會問,為甚麼《香港基本法》有對未來政制發展的目標性規定,《澳門基本法》卻沒有這方面的安排。《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的規定上的差異,本身就是一種安排。這一安排的基本點就是,考慮到兩地情況的差異,在政制發展的具體安排上也有差異,澳門在政制發展上不能簡單照搬香港的模式,要走自己的路。因此,《澳門基本法》第47條在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時,沒有“最終達至普選”的表述,並不是漏寫,也不是寫與不寫都一樣,而是中央從澳門實際情況出發所做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1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是一項基本制度安排,應當長期保持不變。我們在理解《澳門基本法》第47條及附件一的規定內容時,必須注意到這一點。雖然《澳門基本法》第47條第1款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的規定,並未排除將來澳門選擇普選行政長官的制度,但在《澳門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的情況下,《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1條規定的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便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在實踐中便應嚴格予以貫徹執行。在現行《澳門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普選的目標的情況下,我們不能隨便在《澳門基本法》之外設定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至於長遠來看,行政長官是否普選產生以及何時普選產生,這要看澳門未來形勢的發展和廣大居民有否共識等。由此看來,《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在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基本制度安排方面表現出不一致性,決定了兩地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制度安排並不完全一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制發展,包括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不能簡單套用香港的模式,而應嚴格遵守《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尤其是要在堅持和完善《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的基本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按照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序向前推進。三、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規定作為一項基本制度安排的發展制度建設是法治社會賴以成功的關鍵因素。澳門回歸以來十二年多的實踐證明,《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包括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內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是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的,發揮了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作用。正如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時認為的那樣,在《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下,澳門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有效地行使了《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對於這樣一種富有成效,並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的嶄新政治體制,應當繼續維護不變。正是基於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規定,《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1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而且認為作為一項基本制度安排應當長期保持不變。然而,實踐永無止境,探索和創新也永無止境。@H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雖然已被實踐證明不僅可行,而且行之有效,但它同樣有一個不斷探索和創新的發展需求,更何況它作為“一國兩制”這樣一項前無古人的開創性事業的組成部分,更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不斷前進,甚至要勇敢地面對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和矛盾。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其有關的基本制度安排雖然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的前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但它仍然要隨着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適時向前推進發展。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明確規定:“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這一規定體現的就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的基本制度安排向前發展的需要。《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基本制度安排需要向前發展,是指要通過不斷完善和豐富基本制度安排的內容,從而更好地發揮它的積極作用,尤其是基本制度安排所具有的指引和準則作用。因此,在《澳門基本法》的現有框架下,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進行修改時,應當堅決維護《澳門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產生的基本制度安排的核心內容,而不能通過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改變甚至否定相關的基本制度安排。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2012年3月1日在澳門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所指出的那樣,隨着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應當是使之能夠保持有廣泛代表性,而不是改弦更張,另起爐灶。雖然《澳門基本法》第47條第1款中有關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產生的規定,並未排除澳門將來選擇普選行政長官的制度,但在《澳門基本法》沒有設置普選行政長官這一目標的情況下,如前所述,《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1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就是一項必須嚴格執行的基本制度安排,不得擅自改變。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其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中所規定的那樣,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修改2014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時,《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1條規定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不僅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認為應當長期保持不變。在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這一基本制度安排不變的前提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可以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適時作出相應的修改。而且,隨着澳門各項社會事業的不斷進步,尤其是澳門民主政治進程的日漸推進,及時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相關規定,適時推進澳門的政制向前發展,也是十分必要和應該的。這項工作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決定後,顯得更加迫切和緊要。這既是為了回應全體澳門居民的強烈政治訴求,更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廣大澳門居民應該積極投身這場直接關係到自身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去,按照《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獻計獻策,廣開言路,理性務實地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具體來說,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主要方向應當是適當擴大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合理劃分相關界別,完善本地的有關選舉法律,最大限度地體現《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1條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使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不僅僅只是停留在文字上面的一種法定要求,而且還是社會生活中真正存在的名符其實的一種現實。這就要求在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數量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委員名額的增加及分配和產生方式要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真正體現均衡參與和包容性。尤其在澳門這樣一個多元化的資本主義社會,政治體制的設立及其修改,應該確保各階層各界別都有相應的代表,哪怕他們的利益和訴求不同,也應該盡量讓他們有代表透過正式渠道來表達。澳門地方細小、社群和諧相處,比較適宜通過制度安排使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有廣泛代表性,做到各方面都心情舒暢,實現社會和諧。當然,這既有賴於特區政府做好相關諮詢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合理、便民、利民,同時又更有賴於澳門居民的熱心參與和全心投入。可以說,對於澳門時下進行的政制發展工作,澳門居民參與的範圍越廣泛、討論的內容越充分、闡述的理據越深刻,政府制訂出來的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其認受性就越高。總之,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要堅持《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1條@HK@
  •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探析所確立的基本制度安排維持不變,這既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的直接法律要求,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處理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時必須遵循的原則。不僅如此,《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1條規定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還應當長期保持不變。在此基礎上,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就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廣泛、充分吸收民意,通過修改和完善有關具體制度安排,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主政治體制向前發展。註釋:1張文顯主編:《法理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60頁。2駱偉建:《“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0頁。3本書編寫組:《法理學》,北京: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43頁。4同註1,第47頁。@HL@
  • 對澳門特區立法會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思考姬朝遠∗2011年11月15日下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在特區立法會發表的特區政府201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把“推進政制發展”作為2012年施政的一項重要內容。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是當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首要內容。2011年11月17日,行政長官崔世安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明確有關修改《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具體程序。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下稱《解釋》)。依據《解釋》,2012年2月7日,行政長官崔世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2012年2月29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依據《解釋》所闡釋的澳門特區政改“五步曲”,如今已經跨過第二步。圍繞《決定》,澳門特區政府已經公佈了《政制發展諮詢文件》,澳門特區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應該做怎樣的修改,成了澳門特區廣泛關注的話題。本文提出三點建議:第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應當擴充至400人,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人數應維持不變;第二,立法會宜將直選議席增至14人,間接選舉人數不變;第三,參照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修改有關選舉法律,訂定居民增加與議員人數增加同步的標準和辦法;完善間接選舉辦法,在間接選舉中對法人的規模作出一定的限制。一、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法律依據《解釋》和《決定》規範了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程序、原則和路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法律。依據法學基本原理,法的解釋和修改構成法律文本的有機組成部分,與被解釋和修改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由此可以斷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和決定,具有與《澳門基本法》同等的效力,因此,《澳門基本法》、《解釋》和《決定》,為澳門特區一定時期內政制發展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據,澳門特區公權力機關和社會各界必須遵守。(一)澳門特區政改“五步曲”程序《解釋》指出,《澳門基本法》兩個附件中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是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澳門基本法》第47條和第68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據此,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須採用法定程序。依據《解釋》,澳門特區政治體制改革有五步程序,即通∗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IC@
  • 對澳門特區立法會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思考常所謂的“五步曲”:第一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第三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二)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原則和路徑《決定》指出,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應當長期保持不變。同時,為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據《澳門基本法》作出適當的修改。二、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須堅持的原則澳門特區政制的發展對於保障廣大居民政治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為澳門社會廣泛關注。同時,改革亦牽扯到政府的運作和居民政治權利的實施,對特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各方面必然會產生一定影響,處理不當,就會事與願違。因此,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綜合《澳門基本法》、《解釋》、《決定》,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一)澳門特區政制發展決定權在中央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區域,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尤其是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態下,依據《澳門基本法》,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決定權在中央理所當然。首先,決定權在中央,不等於中央獨斷專行,必須尊重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和社會訴求。事實上,回歸以來,正是中央人民政府以實事求是的精神,科學決策,制定扶持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好政策,才使澳門特區的經濟社會持續保持發展。一個重要的表現就是,國家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國務院港澳辦、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等機構,對澳門特區的情況進行日常化的研究,從而為國家關於澳門特區的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解釋》徵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決定》徵詢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而且,中央作出關於澳門特區政治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是在《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總體目標在於澳門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是依法進行,是有目標的進行,而不是盲目作為。其次,是否需要修改,由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通常的理解是,如果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認為不需要修改,亦無必要提出報告。只有行政長官認為需要修改的情況下,才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其實,行政長官認為需要修改,亦建基於特區積極社會的實際發展狀況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反應。在澳門特區,既有諸如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等機構專門從事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研究,源源不斷地為行政長官提供研究成果,更有朝氣蓬勃的年青一代在議員的引導和鼓勵下,不斷提出民主發展的訴求,更有包括澳門特區各路社會精英的行政會議對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予以高度關注。此外,還有各個社會團體千姿百態的諮詢意見,所有這一切,為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審時度勢,及時把握澳門特區民主訴求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具有深刻的含義,它既是澳門特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必然,亦是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權力良性互動的結果,不可片面理解。(二)從澳門特區實際情況出發澳門雖然具有數百年的商業外貿史,但由於葡人管治時期主要是把其當做一個撈錢的商埠對待,並沒有把其發展成為名副其實的省級行政區劃,政制發展相對滯後,再加上長期“華洋二分”的治理形態,直到回歸以後,在《澳門基本法》的保障下,民主政治才得以全面實施,整個社會的民主法治意識、憲政意識才開始逐漸培育。回歸以來,“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澳門經濟社會取得了全面進步,但屈指數來,亦只有十餘個年頭,與諸如美國、@I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英國這些老牌資本主義國家民主政治發展經過長時期的探索比起來,僅僅是起步,社會民主政治意識的形成需要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只可以循序漸進,因勢利導。另一方面,按照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基本原理,澳門特區的經濟結構單一的現狀,是澳門特區政制發展不得不考量的一個因素。西方國家的選舉,幕後往往是不同財團的實力較量,為了自身的利益,通過培養政客、出資資助等方式將自己滿意的候選人送入議會、推上總統寶座,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一大本質特點。因此,必須依據澳門特區情況,設計出自身發展需要的政制發展進路。此外,《決定》是關於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也就是說以後歷次產生辦法的規範,今後需不需要修改,怎樣修改,需要由澳門特區的實際發展狀況所決定。(三)有利於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依據《澳門基本法》,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立法會選舉制度是澳門特區的基本政治制度。一個社會憲政秩序的形成取決於其制度的穩定性,特別是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性,如果朝令夕改,勢必破壞法治的基礎,進而影響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澳門特區成立以來,三任行政長官的依法產生、四屆立法會議員的依法選出,使澳門特區經濟社會得以平穩發展。這個事實說明了《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設計的正確性。同時,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一勞永逸、一成不變,隨着形勢的發展,作出時代的改革是政制發展的必然趨向,但時,一定時期內,總體上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相對穩定是澳門特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基礎。在世界範圍內,許多國家的政局不穩乃至動亂,都與其基本政治制度不穩有關,基本政治制度的不穩定必然帶來社會生活的急劇變化乃至動盪不安,這是澳門居民不願意看到的。(四)有利於澳門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要理解這一原則,首先,我們必須承認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政治體制的必然性。這一政治體制由三個因素決定:傳統因素、國際因素和現實因素。○1傳統因素方面:任何政治體制的變遷都必須建基於一定社會的歷史傳統,這是由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繼承性所決定,任何過往的做法針對現實和未來的訴求,都存在一定的缺憾,但亦有其可取之處,回歸前澳門傳統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是我們設計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架構無法迴避的因素。回歸前澳門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是一個具有“行政主導”特色的三權分立政治體制,即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行政權的代表是澳門總督,立法權的代表是立法會,司法權的代表是澳門法院及檢察官公署。澳門總督是澳門地區最高行政長官,直屬葡萄牙總統。總督具有領導本地區一般性政治事務,統籌整個公共行政、財政及治安的權力;有權為在當地實施有必要的法例及其他法律文件而制訂規章;總督行使立法權係通過立法會,當立法會已授予立法許可或立法會已解散時,立法權也屬總督。澳督甄選澳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組成諮詢會,諮詢會由10名委員組成,委員任期4年,其中5名選任、5名委任,總督為當然主席。諮詢會提出的意見,對總督沒有約束力。澳門立法會由23名議員組成,其中7名由總督委任,8名由直選產生,8名由間選產生。回歸前最後一屆立法會採取“直通車”辦法,立法會議員成為澳門特區新一屆立法會組成人員。澳督不必在政治上向立法會負責,有權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令,必要時,還可以公共利益為理由,向葡萄牙總統建議下令解散立法會。澳門的司法機構包括澳門法院和檢察院公署。澳門司法機構可以獨立地根據立法會制定的法律行使司法權。總督委任各級法院院長、法官和各級檢察官,需徵求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及澳門司法委員會的建議,如未經上述兩個委員會建議,總督無權單方面任命司法官。○2國際因素方面:現代資本主義發展需要決策及時、效率較高、運作平穩的公權力運作機制,以便面對快速發展變化的形勢和錯綜複雜的關係,由行政部門迅速作出反應,實行有效管治。在確保權力分立與制約的同時,擴大行政權,是當今世界範圍內政治體制發展的基本趨勢。例如,法國1958年憲法即《第五共和國憲法》大大削弱了議會的權力,擴大了總統的權力。○3現實因素方面:行政主導體制有利於確保特區自治權與中央管轄權的相得益彰。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不能脫離中央政府的管轄。只有中央對澳門的權力和澳門的自治權力相協調,才能確保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不斷提升澳門居民的福祉。如何協調澳門特區自治權力與中央管轄權的關係?這需要從權力的分類說起。公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首先,澳門特區具有不同於中國內地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自身法律體系,實施司法獨立,享有司法終審權,司法權與中國最高司法機關不發生隸屬關係。其次,澳門特區的民意機關是立法會,它是澳門居民廣泛參與,行使民主@IE@
  • 對澳門特區立法會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思考管理權利的重要機關,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亦不發生直接隸屬關係。第三,行政權作為執行權,具有層級隸屬性質。從法理上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隸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在遵守權力分立與制約之憲政原則的前提下,顧及國家主權這一憲法原則,適當擴大行政權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種權力的配置比例,適當擴大行政權力對於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權運作與中央政府的管轄權相協調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行政主導體制有利於確保澳門順利回歸和特區的平穩過渡。回歸前的澳門社會狀況,大家並不陌生,經濟連年下滑、民生不保;槍戰四起、晝夜不安;黃賭毒泛濫,藏污納垢。整個社會期盼這種情況盡快過去,盡早過上好日子。而要盡快結束這種局面,步入民主法治的發展大道,沒有一個強勢政府,是不可能實現的。澳門順利回歸,第一屆政府在行政長官何厚鏵的領導下,社會秩序很快恢復,經濟得到發展,民生得到很大改善,對比回歸前後的澳門民生,用“今非昔比”來形容,一點也不為過。如果不是決策快、實施快、效率高的行政主導這樣的一個公權力運作機制,仿照西方國家那種議會制、委員會制來設計澳門特區政治架構,澳門居民就不可能享受到今天的好生活。此外,行政主導體制有利於確保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主導體制,不是簡單地對行政機關或行政長官權力的隨意擴大,而是通過基本法進行系統的規定,是在尊重現代憲政原理前提下的科學設計。行政權力必須在《澳門基本法》範圍內運作,一是必須堅持科學決策。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科學決策是有體制做保障的。澳門特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澳門特區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也就是說,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的時候,可以集中澳門時社會的各路精英,群策群力,為澳門特區的依法施政、高效施政出謀劃策。二是服從中央的管轄權,不僅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要尊重《澳門基本法》,按照基本法辦事。行政長官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權力運作中違反《澳門基本法》的行為亦有監督權力。作為特區的首長和代表,行政長官不僅要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亦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三是接受立法會的依法監督,行政長官向立法會做施政報告、接受立法會質詢,行政機關執行立法會通過的規範性文件等就是主要體現。四是尊重特區的司法獨立。這種政治體制及確保了行政效率又符合現代憲政權力分立與制約的基本精神,對於確保澳門特區社會的長期穩定和經濟發展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澳門特區行政主導政制架構不能改變,理應成為澳門特區當前政制改革的一項基本原則。2014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2013年立法會選舉辦法構成了行政主導政治架構的基本內容,行政長官通過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立法會由委任、間選、直選三部分議員構成,這個格局在基本法沒有修改前不得打破。否則,勢必影響到現有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五)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界別的利益廣泛和均衡的參與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現代民主政治在強調多數決定的同時,必須依據憲政精神,兼顧少數的利益,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亦不例外。澳門特區回歸以來的民主政治實踐充分體現了這一點。在行政長官推選委員會、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上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依據1993年3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由200人組成,其中工商、金融界6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5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50人;原政界人士、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40人。依據《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二任、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300人組成,其中工商、金融界10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8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80人;立法會議員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40人。在單一經濟結構的情勢下,保障社會各界均衡參與,極大地激發了澳門居民的參與熱情,提升了整個社會的民主意識,2001年,立法會直接選舉的投票率達52.34%、2005年達58.39%、2009年達59.9%就說明了這一點。相比之下,香港1998年第一屆立法會直選投票率53.29%、2000年第二屆立法會直選投票率43.57%、2004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直選投票率55.64%、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地區直選投票率為45.2%,總體上低於澳門特區歷屆立法會直選的投票率。通過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中的科學設計,保障均衡參與是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民主政治實踐的成功經驗,應繼續保持。(六)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澳門特區是一個國際商業都會,廣泛的國際商貿@I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往來、多元的文化、日益增多的遊客與狹小的地域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社會的任何動盪都會極大地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全面直接普選所導致的社會情緒化活動給社會穩定和經濟秩序造成的不良影響並不鮮見,而且即使全面直接選舉,亦非民主政治的靈丹妙藥,台灣直選的陳水扁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政制發展中,普遍且直接的選舉固然重要,但澳門特區整個社會的繁榮穩定和發展更為重要,政制改革的目標之一就在於確保澳門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忽視這一訴求的改革,就等於本末倒置。《澳門基本法》建構了澳門特區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和立法相互配合的憲政架構實現了澳門特區社會的平穩過渡和繁榮穩定,這是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因此,在《澳門基本法》的範圍內設計政制發展路徑是正確的。三、關於澳門特區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若干建議及理由澳門特區回歸以來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成功實踐有目共睹,行政主導政制架構的良好運作功不可沒,但隨着形勢的發展,時間的推移,《澳門基本法》所設計的行政主導體制存在與時俱進的問題:行政效率亟待提高、立法會監督職能需要充分發揮、司法公正性需要提升。正是基於澳門特區的發展需要,《決定》指出:《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應當長期保持不變。同時,為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據《澳門基本法》作出適當的修改。如何依據《決定》修改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筆者認為應該以前述的原則為指導,依據《決定》,從以下方面入手。(一)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人數增加至400人並完善相關立法建議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提升至400人。並妥善做好各界別的分配和相應的立法工作。具體理由是:1.在人數上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擴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根據澳門特區統計暨普查局的數據,1999年12月31日澳門居住人口估計的臨時性數據為43.8萬人。2011年12月31日估計的澳門人口為55.74萬人。回歸以來,澳門人口增長了近12萬人。此外,回歸十餘年來,澳門居民積極行使《澳門基本法》賦予的民主權利,積極參政議政,一改回歸前無緣參與政治的面貌,在歷經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和四屆立法會的選舉後,民主訴求日益強烈,愛國愛澳力量不斷壯大。根據澳門特區人口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照顧到各界別的不同利益,在居民人數增加的情況下,相應增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是客觀需要。2.澳門自回歸以來,1999年澳門的GDP規模僅約澳門幣470億元,2009年已達到近澳門幣1,700億元,是1999年的3.6倍,年均複合增長高達14%。經濟的高速增長使澳門人均GDP迅速提高。1999年澳門人均GDP僅為13,830美元,到2009年,澳門的人均GDP已達38,891美元。2010年,澳門的人均GDP已達50,000美元。根據聯合國統計處的資料,2008年澳門已成為亞洲人均GDP最高的地區(國家)。從人均GDP看,澳門早已進入了發達經濟體的行列。而且,回歸十餘年來,澳門特區高等教育發展突飛猛進,澳門居民特別是年輕一代的文化質素有較大提高,參政議政熱情和能力也有較大提高,通過回歸以來歷次選舉活動,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有較高的認同度且積累了一定的民主實踐經驗。3.《澳門基本法》、《政府組織綱要法》(第1/1999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12/2000號法律)、《立法會選舉制度》(第3/2001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2004號法律)等澳門特區選舉制度初步完善,回歸以來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的有效運作標誌着澳門特區政制已經步入法治軌道。對於民眾不斷提升的民主參與訴求,循法治途徑,不斷擴大民眾參與,既能保證民主發展的法治秩序,又能通過民主的廣泛參與,促進法治的不斷完善、社會的持續穩定和繁榮。4.回歸後的澳門特區通過成功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依然保持着國際自由港的地位,國際化的發展使澳門居民通過境內外各個地區政制發展的對比中,日益感到與時俱進,擴大社會參與,推動特區民主進程,營造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憲政環境,提升澳門特區國際政治聲譽,增強澳門特區國際吸引力的必要性。台灣地區的政黨輪替和普選、香港特區的雙普選進程,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憲政實踐都對澳門社會產生了重要的啓發。5.從發展的角度講,直選行政首長是民主政治的@IG@
  • 對澳門特區立法會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思考發展大趨勢,無法迴避,在現實澳門特區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愛國愛澳力量強大的情勢下,通過大幅度地擴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人數的方式,鼓勵社會的廣泛參與,對於增強澳門居民的民主參與積極性,提升對澳門特區“一國兩制”實踐的信心具有重要的現實和長遠意義。(二)立法會直選議員增至14人並完善立法代議制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特點之一。公民通過民主選舉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現代世界各國比較一致的做法是,議員分別由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產生,而委任議員的做法,已不多見。眾所周知,直接選舉更能發揮民主的民意表達功效,因為通過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是代表的代表選出的代表,不一定體現選民本人的意願。因此,不斷提高直選代表的名額是澳門特區政制的基本發展方向。建議將直接選舉的代表的名額增加至14人,委任議員和間接選舉的議員數量維持不變,並在此基礎上隨着澳門特區人口的增加不斷增加,理由是:1.委任議員7人,間接選舉10人,直接選舉的人數增加至14人後,仍然低於委任和間接選舉的議員的總數17,達不到議員總數的一半。這樣既增加了立法會組成的民主質素,擴大了社會參與,又不會對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運作產生太大影響。2.隨着人口的增加,適當增加議員數量,特別是地方議會的議員數量,是比較普遍的做法。例如,日本是亞洲最先建立起議會的國家,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日本憲法和地方自治法第89條規定,都、道、府、縣、市、町、村必須設議會,以代表民主制為原則。都道府縣議會議員定員以人口比例限度遞增,人口不滿70萬的都道府縣議會定員為40人,人口70萬以上不滿100萬的都道府縣人口每增加5萬增加議員1人,人口100萬以上的都道府縣人口每增7萬增加議員1人,以120人為最高限度,但東京都特例,可增至130人。市、町、村也按人口定議員數額。1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1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區每十五萬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轄市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千名;(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六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二十名;(四)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名。”這些做法,澳門特區完全可以借鑒。建議在是次修改的基礎上,澳門特區人口每增加3萬人,增加一名立法會直選議員,並通過立法予以完善。3.立法會29人的人數,與澳門特區官方網站上顯示的公共單位數量、立法會履行其法定職能時的工作量存在較大懸殊,相比之下,立法會顯得力量淡薄,這在一定意義上削弱了立法會職能的正常發揮。4.間接選舉制度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亦保持一定時期的穩定,待相關制度完善後再作調整。首先,澳門特區的政黨政治尚沒有登上舞台,政黨政治的缺失與當代政治文明是格格不入的,而且,現在澳門特區4,446個社團中,尚沒有一個社團以政治社團的身份參與選舉;其次,在法人選民的資格方面,尚需要依據社團社會職能的發揮、社會利益代表的總量、議事決策能力等方面情況予以限定,使間接選舉的憲政意義與直接選舉區別開來。5.委任議員的存在雖然是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特有的安排,回歸前亦存在,但從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律看,應當待時機成熟予以取消。考慮到澳門特區回歸只有十餘年、政治經濟社會尚處於初級發展階段,為了確保行政效率、為了便於中央各項對特區優惠措施的盡快實施,為了中央和澳門的關係順暢等目的,亦維持現狀。(三)完善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政黨政治是當代政治的一大特點。世界範圍內幾乎所有的國家或地區的政治活動都實行政黨政治。如日本上院242,下院480議席中,政黨議員數為97.36%,眾議院政黨議員比例佔97.29%,參議院政黨議員比例佔97.52%。加拿大安大略省人口800萬,一院制議會130個議席,保守黨82席,自由黨30席,新民主黨16席,獨立黨2席,100%政黨議員。台灣第十三任領導人選舉,國民黨馬吳得票數6,891,139票,得票率51.6%;民主進步黨候選人蔡英文及蘇嘉全,得票數為6,093,578票,得票率45.63%;@I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親民黨候選人宋楚瑜、林瑞雄得票數369,588票,得票率2.76%。香港第四屆立法會中,親建制派37個議席,32個議席被政黨所佔。泛民主派所佔的23個議席,21個議席為政黨所佔,政黨佔香港第四屆立法會議席88.33%。政黨通過明確的黨章吸收黨員,滙集民意,在現代政治活動中通過展示政見、發佈政綱,公開接受其他參選政黨和社會質疑,從而更能體現現代民主政治的意蘊。澳門特區需不需要政黨政治?從政制發展的角度看,這是大勢所趨,無法永遠迴避。如何培育澳門特區的政黨政治,建議從完善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入手。依據澳門特區政府官方網站,澳門特區登記的社團有4,446個,除《結社權規範》規定,政治社團的登記,最低限度須由200名常居澳門而完全享有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年齡超過18歲的居民簽署的聲明作出,任何人不得同時參加多於一個政治社團,亦不得因加入或放棄加入某些政治社團而被剝奪任何權利。對於非政治性社團,《民法典》第154條規定,社團係指以人為基礎、且非以社員之經濟利益為宗旨之法人。第157條規定,社團之設立行為、章程及章程之修改,僅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對於非政治性社團並沒有做出成員數量和禁止參加其他社團的規定。一人可以參加多個社團,絕大多數社團組織性不強,一些社團過於鬆散,甚至只在選舉時起作用。《選民登記法》第28條對社團法人選民的登記作出規定,“凡屬代表獲確認的社會利益的社團或組織,只要其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三年,並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均得為間接選舉而作選民登記”。這樣的立法規定與法人參與間接選舉的法理基礎不太符合。一般而言,直接選舉在於保證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平等性和政治選擇的公平性,關注的公民個人利益的平等和機會的均等。而立法規定社會團體參加選舉,主要考慮到社會團體社會職能的承擔,藉以平衡多元化的社會利益。因此,社會團體的職能和規模理應成為間接選舉法人選民資格的重要考量。有必要借鑒德國5%條款2的做法,限制法人參選的規格,比如,超過200名以上成員的法人可以單獨參選,不足的法人團體可以聯合達200人以上參選等。通過這種方式循序漸進地促進政治性社團的發展。四、結語澳門特區十餘年的“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行政主導政治架構功不可沒。這種政治架構保障了澳門的順利回歸,保障了澳門居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實現了澳門特區的穩定和繁榮,促進了澳門特區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澳門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開啓了澳門特區民主政治發展的新紀元。然而,任何制度的發展都存在與時俱進的課題。時代在發展,情勢在變化。現有的政治體制與過去的政治體制相比存在着必然的歷史繼承性和顯著的優越性,同時,與發展着的情勢和社會訴求又存在着一定的距離,十餘年前,中央政府以憲政的勇氣,設立了澳門特區並實施“一國兩制”,開啓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新紀元,在十餘年實踐的基礎上,探索新一輪的澳門特區政制發展是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一國兩制”實踐面臨的新課題:如何回應澳門特區社會的民主訴求,如何塑造澳門特區憲政國際形象、如何推進“一國兩制”澳門實踐、如何以澳門特區政制的發展促進和平統一大業,已經引起廣泛和持續的期待。註釋:1董璠輿:《日本地方議會的組織情況》,載於《吉林人大工作》,第1期,1998年。2所謂5%條款原是西德的一項選舉法規定,意思是只有獲得佔總票數5%以上選票的黨才能進入議會。在議會現有的過半數決的普遍做法背景下,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議會由於派系眾多、力量過於分散且各執一詞而陷入無法有效決策。1953年西德大選,此前1949年西德大選時有10個政黨和3名獨立人士進入了聯邦議院。為了阻止小黨進入聯邦議院,從1953年第二屆聯邦議院大選起開始實行5%的條款,規定得票佔總票數不足5%的政黨不得進入聯邦議院。此後州議會選舉也採用了這一條款。這一條款採用後,原西德聯邦議院的小黨急劇減少。從1961年到1983年的22年間西德政壇只有聯盟黨、社民黨和自民黨了。@II@
  • 從細節做起:澳門民主政制發展路向分析李燕萍∗一、引言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2012年最重要的關鍵詞之一應該是——政制發展。自從行政長官崔世安在2011-2012年度的施政報告中正式提出政制發展問題,政府與社會各界均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研究和討論之中。這個過程激發了人們對甚麼是民主、何謂民主政制、如何推進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等問題的關注和研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討論基本上集中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是否需要修改、如何修改等問題,也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如何增強民主性的問題。從政府組織的諮詢活動中收集到的意見顯示,“絕大多數居民認為應當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適當修改”,並提出了不同的修改意見。1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對前述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並將引導相關的澳門本地立法的內容與發展方向。《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人們對中央政府態度的揣測和澳門政制發展方向的迷思,但是卻未必完全消弭了人們對發展民主政制的困惑和不確定感。為此,本文對民主意蘊進行梳理,指出民主可從多個層面進行分析解讀,在人類的政治思想史中已經形成了多種多樣的民主理論。在政治體制領域,對於民主政制的考量不僅僅是選舉制度一項指標,儘管它是民主最重要的核心因子。發展澳門民主政制應當從多處細節入手,包括增加行政民主性、完善立法會監督制度、提升公民民主能力、明確選舉制度的發展方向等方面。只有不斷完善各項制度規範,引導民眾熟悉民主運行方式,理性處理民主激情和偏頗可能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才有可能真正實現民主善治的社會治理模式。二、當代民主理論的多重意蘊民主是甚麼?這是探討民主政制無法迴避的問題,讓我們先從民主的詞義開始。民主這個詞在中文裏很早就出現了,如“天惟時求民主,乃大降顯休命於成湯,刑殄有夏。(《書‧多方》)”這裏民主的意思是指“民之主”,也就是“君王”,和現在使用的民主含義完全相反。我們現在使用的“民主”一詞對應於英文中的Democracy,來源於古希臘文demokratia。這個詞由兩部分組成:“demos”意指“人民”,“kratia”的原意是“力量”或“權力”,後被用來代表“政府”與“統治”。合在一起就是指由人民“當家作主”的政府或統治。更準確的說,由全體人民(而不是他們選出的代表)平等地、無差別地參與決策和進行管理,這是民主最原始、最簡單的含義。2顯然,對於民主的理解,僅僅停留在字面含義是不夠,如果秉持一種更為寬容的態度,會發現更多不同的描述與分析。事實上,人們通常是從政治體制,或者政治結構的民主性的角度來理解民主內涵。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民主思想和理論:第一,直接民主理論。這是一種從民主的本義出發追求理想化的純粹民主思想,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看都一直有着不可忽視的影響。純粹民主理論強調人民享有主權的完整性、行使權力的直接性、人民對政治的廣泛參與和自治,以及多數統治和權力的絕對性。不同的純粹民主論者或各有側重,但對民主的追求始終不會放棄這些基本主張。推行民主,特別是直接民主,是人們熱切追求的目標。從邏輯上講,直接民主必須要滿足至少五個前提條件才能行得通3:第一,公民的利益相差不大。如果貧富差距較大,社會矛盾尖銳,社會成員根本無法通過談判取得一致意見,幾乎沒有實行直接民主的可能性。∗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I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第二,公民在種族、語言、宗教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同質性。如果彼此之間無法溝通,顯然無法實行直接民主。第三,公民的總數不能太大。那麼上限是多少呢?有學者研究認為,大概六萬人是上限,否則就找不到開會的地方,即使有地方開會,彼此也沒辦法討論。第四,公民具有表達自己利益、意願、偏好的能力,能夠聚集在一起決定法律和政策,否則很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第五,政體必須獨立自主,在政治、經濟、軍事上獨立於外部勢力的干涉,否則,民眾無法自己做主。顯然,現代社會要實行直接民主確實是太不容易了,當一個國家的規模越來越大時,採用直接民主的方式,開全體公民大會將會變得非常困難。第二,代議民主理論。代議民主又稱為間接民主,或簡單多數民主制。簡單地說,代議民主就是通過使用選舉權、代表的委任和免職以及議會來迫使統治者反映人民的利益。第一位將“代表”與“民主”聯繫起來,組成新詞“代議民主”的人大概是美國國父之一漢密爾頓,他在1774年首次使用了這個詞。麥迪遜則把漢密爾頓稱為“代議民主”的體制叫做“共和政體”。著名的民主理論家熊彼特認為“民主不是、也不能意味着任何明顯意義上的‘人民的統治’,民主僅僅意味着人民有機會接受或拒絕將統治他們的人,但由於人民也可以用完全不民主的方式來決定誰做領導人,我們必須再加上另一個標準以收窄我們對民主的定義,即候選人自由競爭人民的選票。”換言之,在熊彼特的眼中,民主就是“一些個人通過競爭人民選票來獲得(公共)決策權的制度安排。”4由此,代議民主不再是參與式民主,人民直接、廣泛參與國家管理的理念被放棄,參與變成了一種間歇性行動,每隔四年或五年選舉時參與一下,其他時間就沒有人民甚麼事情了。此外,在直接民主中根本不需要中間媒介,但在代議民主中需要政黨充當利益整合的中介。選舉成為代議民主中最重要的內容,有沒有競爭性的選舉成為判斷一個政體是否民主的最重要甚至惟一標準,至於人民是否真正能當家作主則顯得並不重要了。第三,協商(共識)民主理論。協商(共識)民主是作為對代議民主模式一種修正而出現的。20世紀後期西方學術界開始關注的新領域,協商民主理論源自並超越了自由民主理論,它強調在多元社會現實的背景下,通過普通的公民參與,就決策和立法達成共識。核心要素是協商與共識,協商民主有助於矯正自由主義的不足,同時也有助於不同層面的政治共同體的政治實踐。(協商)共識民主雖然也承認多數人的統治優於少數人的統治,但僅僅把多數原則視為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的核心在於讓盡可能多的人參與到政府中來,努力使多數的規模最大化,而不是滿足於獲得做出決策所需的狹隘多數,是一種以包容、交易和妥協為總體特徵的民主形態。美國著名的政治哲學家羅爾斯認為,從16世紀以來,西方世界再也沒有統一的宗教、倫理信仰,現代社會的基本事實是各種信念價值繽紛多彩。在這種多元主義基礎上建立的社會若想確保體系穩定,就必須找到各種整全性信念重疊部分的主張,或是各種信念都可以接受的共識。羅爾斯稱之為“重疊共識”,這種共識在自由民主社會中是存在的——就是“政治上的正義概念”,包括人人擁有平等的公民自由、機會均等、相互尊重、經濟互利、尊重公共理性等。5羅爾斯強調“重疊共識”並不是一般民主社會的“妥協”,因為“妥協”是一方必須放棄某些堅持,以他方對自己另一些主張的接納,“重疊共識”則是各方就其理念涵蓋的範圍內,尋找可以同時被所有人接受的部分作為共同協議的內容,因而是雙贏式結局。德國著名的法哲學家哈貝馬斯認真而詳細地規定了協商民主的過程。哈貝馬斯指出,在判斷正義問題時,“我們努力尋求一種公平的解決辦法,而這樣的解決辦法必須得到所有參與者(以及相關者)深思熟慮的贊同。只有在互相承認的對等條件下,通過非強制性的對話,我們才能獲得這樣的贊成。”他認為,“商議和決策過程必須以這樣的方式進行:話語和商討的作用猶如一個過濾裝置,只有那些有助於形成決策的話題和意見才能夠通過‘篩選’”。在協商(共識)民主中,“相對於各自的自我解釋和世界觀,每一方都參照一個共同接受的道德視角,在話語的均衡狀態(和互相學習)的條件下,這種道德視角要求各種視角不斷地消解自己的中心地位。”6綜上,作為一種政治觀念,民主理論已經極大地擴張了其最初的意蘊——簡單的多數決定的直接民主形態,儘管直接民主仍然是一種值得我們期待的民主政治形式。現代國家在經過了大規模的人口增長與國土擴大之後,確實很難再回到“小國寡民”的年代。面對變化了自然環境和社會經濟條件,人們沒有閑暇哀歎直接民主時代的凋零,只能重新振作勇氣探索新的民主治理模式。代議民主制突破了人口規模對直接民主模式的限制,極大地適應了現代社會實行的自由主義經濟條件、重視個人自由獨立的文化心理、以及社會專業化分工明顯的客觀趨勢,成為了民主發展的重要內容。但是,代議民主可能存在的“多數暴政”、“未必真實的多數”等現象,促使着人們不斷的探索民主制度發展與完善。協商(共識)民主作為對@IK@
  • 從細節做起:澳門民主政制發展路向分析代議民主制度的修正,試圖在保留代議民主制度基本功能的基礎上,獲得更廣範圍內的民眾共識,以期實現即合理又有效的民主制度。三、從細節做起:澳門民主政制的發展方式如前所述,民主理論發展到現代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直接民主形式所能涵蓋,隨着國家規模的擴張,民主的政治理念需要通過一整套的系統工程來實行,而實行民主的關鍵就是要處理好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係,既要有效地控制國家權力的合法行使,又要保障公民權利和利益。民主政制體現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中,制度的完善和民主化同樣是發展民主政制的方法。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回歸後的澳門政制是根據基本法規定,遵循民主原則發展起來的。十餘年來,澳門社會的政治、經濟條件得到了發展,社會情況發生了變化,民主政制的成長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隨着社會的變化而不斷調適,以期用最匹配的方式適應着變化了社會生活。因而,澳門的民主政制發展應當從制度完善入手,從細節做起,真正使民主成為澳門居民的一種生活方式。第一,增強公共行政的民主性。民主行政理論是美國著名的政治學與行政學理論家奧斯特羅姆創立的。他在對美國聯邦體制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公共行政範式必須從官僚行政轉向民主行政,在公共政策與行政中貫徹民主治理與多元共治。在民主行政理論中,公共利益的實現和公民多樣化的需求處於決定性地位,但是,甚麼是公共利益、甚麼是公民需求絕不是依靠官僚系統的主觀臆測來決定,而是通過公民的制度化表達來體現。公民不僅能夠有效表達意願,而且可以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治理和績效評價。在任何政府中,多中心的權力結構設計、多樣化的治理結構、切實可行的民主參與制度,是增進人類福祉的必要條件。7由此觀之,澳門特區的行政民主性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着手:○1行政組織系統的多中心運行。從現有的行政結構來看,澳門既有直接行政、又有間接行政,以及相對獨立的公法人制度,具有行政組織多中心運行的可能性。但是,值得討論的是澳門的行政授權制度,按照現行做法,無論直接行政還是間接行政,甚至公法人機關,其職能職權除了部分來源於法律的授權之外,大部分職權都來自於上級部門或監督實體的授權。這種授權制度沿襲自葡治時代,其目的是方便總督的集權管理,顯然不利於行政民主化發展,變相削弱了多中心行政組織可能具有的活力與民主性質。○2切實可行的公眾參與和諮詢議政制度。目前,特區政府的各級機構中設置有名目繁多的諮詢委員會。但是,這些委員會或者定位不清,或者流於形式,對實際改善施政與制定政策時提供貼近民意的幫助不大。這種諮詢形式同樣源於回歸前澳葡政府的諮詢議政模式,不過當時的諮詢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澳門華人社會抗衡澳葡政府管治的一種方式,消極抵抗有餘民主參與不足。因此,探索符合澳門實際、能夠提升民眾民主參與的諮詢議政制度仍然是澳門民主政制有待發展之處。第二,完善立法會監督制度。在操作層面,民主和法治一樣是一種“他律”,也就是人民在選拔官員過程中對政府的一種直接決定與控制。其中,立法會監督是人民通過選舉產生的代表行使法定監督權的重要方式。事實上,現代議會制度就是民眾與王權的鬥爭過程中彼此不斷分權形成的,因而,議會對行政活動的監督是其重要職能之一。行使監督權可以採用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議會成員對其他部門官員的質詢、聽證、調查與彈劾。在這幾種形式中,以質詢、聽證和調查最為常見,以彈劾效果最為顯著、社會影響最大。在穩定的民主體制下,議會監督一般通過前三種形式就能解決問題,它們通常能通過對行政官員施加壓力以端正其行為。《澳門基本法》第71條明確賦予澳門立法會各項職權,其中就包括有質詢、聽證、調查、彈劾等各項監督權力。回歸十餘年來,澳門立法會雖然堅持履行各項職能,但是仍然出現了“立法行政配合有餘,監督不足”的社會輿論。有議員認為,議會監督工作存在困難,主要是因為政府在行政處理上欠缺透明度,甚至採取迴避態度,令議會監督困難。可見,完善立法會監督職能仍然是澳門民主法治需要面對的課題。通過本地立法制定更多細緻的監督法律,是立法會較好履行監督職能的保障,例如《行政監督法》、《預算決算監督法》等。第三,提升公民民主能力。談到民主能力問題,會讓人們產生一種不忿的情緒,認為民主是人類天生就有的情緒,不需要學習,討論民主能力是拖延民主到來的藉口與託辭。在一個人數相對有限,公共事務相對簡單的社會中,前述觀點也許有一定道理,人們可以在有限的人數中自然地實踐民主。但是,現代社會的民主政制已經發展成為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姑且不論選區劃分、投票規則這些頗具技術性的問題並非人人皆明,就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制度、議會制、總統制等這些看似熟悉的詞滙,@I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其背後也蘊含着各種可能影響民主素質的元素,有待人們慧眼識別揀選。因此,民主能力的訓練是追求民主社會的現代人類無法迴避的課題。著名的民主理論家科恩曾經說過“不能充分認識民主的智力條件常常是民主政府鑄成災難性錯誤的根源。”8一般而言,公民的民主能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合作習慣和公共精神。民主國家的公民樂於以妥協解決分歧,但是,妥協不是無條件投降,而是將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從思想上、感情上、實際上調動起來的一種方式,賦予民主內容。○2互信互惠、溫和妥協、諒解寬容的品性。民主社會需要人們超越狹隘的自我,逐步認識到合作互助的必要,養成不走極端、妥協包容的習慣。○3與人交往共事的交流技能。民主社會是一個講話的社會,人們通過交流與對話溝通思想、明確分歧、達成妥協。因此,培養交流思想的技巧是民主國家公民應視為自己必須完成的一項不容鬆懈的要求。反之,這些習慣與技巧又強化了人們參與政治的積極性和能力,增強了政治效果和競爭意識。對於公民社會正在發展中的澳門而言,這些民主能力同樣是不可或缺,需要人們花功夫、有毅力的去實踐和體會。第四,明確選舉制度的發展方向。民主是通過普遍參與進行管理,代表制則有助於實現這一參與。在一個大型的民主社會中,首先需要一個公正的其目的在於充分且準確反映人民意志的代表制度。在所有的代議民主國家中,合法而公正的選舉都是體現民意的首要過程。選舉可以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所謂直接選舉就是政策制定者直接由選民選舉產生;間接選舉就是由人民選舉的代表進一步選擇最終決策者。相對而言,直接選舉的成本雖然可能比間接選舉高,卻更為民主,對執政者構成更有效的監督。因而,就選舉制度的最終目的而言,實現直接選舉應當是澳門民主政制發展不變的目標。但是,選舉過程看似簡單,卻涉及許多複雜的細節,幾乎在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出問題。選前的造謠中傷、選舉時的弄虛作假、選舉後的錯誤計票等不一而足。這些情況即使在選舉和法治比較成熟的國家也不例外,例如,美國聯邦法院的判例中,胡亂投票、重複投票、假冒他人投票、賄賂選民、偽造選舉資格、競選工作人員知法犯法的情況比比皆是。9這些不當選舉行為極大的損害了民主的素質,因為民主只有在合法且公正的情況下才有意義,否則任何人都有權質疑違規選舉和民主的價值何在?回歸後澳門的數次選舉活動中亦出現了各種選舉舞弊行為,在新一輪選舉即將拉開序幕之際,細緻完善現有的選舉制度,提升民主素質是澳門民主政制發展應循之道。四、對澳門民主政制最新發展的一些思考隨着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2014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日漸臨近,《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的問題成為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焦點問題。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2012年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兩個法律文件可以視為澳門民主政制最新發展狀態的規範性依據,在一段時間內影響着澳門民主政制發展,對此,本文略作論述一二。其一,《解釋》的內容主要屬於程序性規範。古語有云“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說的是不論做甚麼事,事先有準備,就能得到成功,不然就會失敗。澳門民主政制發展過程中,之所以會出現2013年立法會選舉和2014年行政長官選舉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是因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分別就2009年及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提供了修改的空間,需要得到有關權力機關的進一步明確。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對相應條款進行了解釋,進而明確了澳門民主政制的發展步驟。基本上分為兩個問題: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何修改。對是否需要修改的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根據澳門實際情況確定。對如何修改的問題,應由澳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法案,該法案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解釋》明晰了《澳門基本法》中有關條款的內涵,為澳門推進民主政制指明了路徑,有助於澳門發展民主政制的制度建設和保障。其二,《決定》主要對實體內容進行了處理。根據前述《解釋》指明的路徑,行政長官於2012年2月7日提交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與2012年2月29日作出了《決定》,提出了在“維持兩個不變”的前提下,適當修改《澳門基本法》有關條款的意見。所謂“維持兩個不變”是指,“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以及“立法會由直接選@JC@
  • 從細節做起:澳門民主政制發展路向分析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這就意味着在2013年立法會選舉和2014年行政長官選舉的產生辦法的設計上,澳門地區提交的修改意見應當遵循這兩個原則進行,在此基礎上逐步推進澳門的民主政治。由此,在行政長官選舉問題上,必須堅持的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但是選舉委員會如何產生是可以討論的地方,是否一定需要按照目前的四個界別方式形成選舉委員會?如果能夠增強選舉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性質,將直接有助於增加行政長官選舉的認受性。在立法會選舉問題上,必須堅持的是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但是如何分配三部分議員名額是可以討論的地方,有待澳門居民發揮民主智慧,做出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理解和判斷。其三,中央與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關係。顯然,在澳門特區的民主政制發展過程中,中央政府扮演着極其重要的角色,不僅在程序上引導,更在實體上作出決定。那麼,如何理解中央與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關係,如何看待中央政府的各項決策行為呢?首先,毫無疑問,澳門的民主政制屬於地方民主問題,環顧世界各個國家,地方民主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應有之義。例如,《德國基本法》要求,一州的憲政秩序必須符合基於法治的民主國體,聯邦政府保障各州的憲政秩序與此政治秩序相一致。美國的聯邦主義也認為,作為聯邦的成員州並不自主或獨立,而是聯邦秩序的一部分,在某種程度上,就組成聯邦秩序的成員州而言,民主和聯邦主義原則相衝突。10為此,世界各國紛紛發展出了符合自身特點的中央地方監督機制,共同之處是充分利用獨立的司法機構,通過法治程序,監督地方民主政制的發展,以保障民主應有的公平與正義。其次,“一國兩制”條件下,澳門與中央的互動更多的通過某種事先機制完成。如果說許多民主國家主要通過事後的司法審查來實現中央對地方民主的監督與控制的話,“一國兩制”條件下,由於地方獲得極大的司法自治能力,被賦予了司法終審權,中央司法機關難以對地方民主展開監督,因而,事先監督機制應運而生。中央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監督、中央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協調、行政指導的方式與特別行政區發展着各個領域的中央地方關係。最後,澳門必須看到作為地方,民主政制離不開中央政府的支持,否則難有發展的空間。同時也有理由相信,中央政府支持澳門發展民主的信心和決心,事實上,只有中央地方共同努力,才可能找到適合澳門社會發展要求的治理模式和管治之道。五、結語在人類歷史上,民主激起了世界人民的想像,鼓舞了他們的希望。但民主並沒有外在的神奇力量,它只能依靠已有的社會條件和社會成員的智慧能力,民主的命運主要掌握在社會成員自己的手中,這既是民主的光榮,也是民主的危險。追求全面高度的民主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但是,直接選舉的實現並不必然意味着全面的民主化,直選和民主化的進程不可簡單等同起來。重要的是在細節中完善民主制度,為有效而公正的選舉創造條件,保證選舉公正是所有自由民主社會的基石,也是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任務之一。註釋:1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發展專題網頁:http://www.gcs.gov.mo。2王紹光:《民主四講》,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第1-2頁。3同上註,第39-40頁。4[美]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吳良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395-396頁5[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45-46頁。6[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範之間》,童世駿譯,北京:三聯書店,2003年,第375-376頁。7竺乾威主編:《公共行政理論》,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87-288頁。8[美]科恩:《論民主》,聶崇信、朱秀賢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158-159頁。9張千帆:《選舉公正的司法保障──負面競選的審查標準》,載於《憲政時代》,第32卷,第4期,2007年。10張千帆:《憲法學導論》(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15-216頁。@JD@
  • 淺議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改進庄真真、陳慧丹∗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決定後,特區政府就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法案面向社會展開全面的諮詢,其中,間接選舉議席及其選舉制度的調整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本文認為,澳門特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在運行中確實存在一些不足,但其制度設計原意仍有支撐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本文擬從間接選舉制度的理論基礎、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存在的歷史原因及其作用、主要法律內容及存在的具體問題等維度切入,通過分析並提出關於完善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一些粗淺思考,以供參考。一、間接選舉制度的理論基礎(一)民主選舉制度發展需具備一定條件,不能一蹴而就民主,按照通常解釋即人民當家作主,掌握自己和國家的命運。1民主分為直接民主和代議民主。直接民主中,政治決定由全體公民作出,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代議民主中,政治決定由選舉出的代表作出,代表向全體公民負責。2選舉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選舉制度的產生使得政府之外的民意代表者或“造反者”不需要通過武裝衝突或革命的形式實現政權的更替,可以通過和平方式更換當權者、權力轉移,選舉制度為政府聽從民意,對人民負責提供了制度保障,人民主權原則的重要體現之一就是人民通過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從世界範圍看,民主選舉制度必須符合特定社會的實際情況,必須與特定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相適應,只有這樣,民主選舉制度才能有利於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穩定和發展。因此,民主選舉制度的發展必須循序漸進,不能一蹴而就。從各國選舉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民主選舉制度的發展也是逐步完善的。在英國,從1688年光榮革命建立君主立憲制開始便有了選舉制度,但到了1831年選民數量只有25萬,享有選舉權的人數僅佔總人口的1/35,對選民資格規定了財產限制和居住年限限制。直到1948年才真正落實男女平等、一人一票的選舉。3在美國,從1787年《美國憲法》誕生便確立了平等原則,但人頭稅、文化測試、祖父條款、白人預選會、個人財產等因素對選民資格的限制卻長期存在,婦女選舉權、印第安人和黑人選舉權長期沒有得到保障,直到20世紀下半葉才實現男女平等、一人一票選舉。4同時,民主選舉的實現也並非是無條件,選民素質的提升對民主選舉有重要影響。美國制憲會議的代表喬治‧梅森說,如果讓人民來“挑選一個適合的人作他們的首席行政官,與讓一個盲人做色彩實驗一樣,是不正常的。”5這種說法固然有些偏激,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選民素質對民主選舉制度的影響。對此,首先必須改善社會民生,提高選民的經濟水平,同時加強公民教育,提高選民的參政熱情,增強選民的參政、議政能力,從而保障選民有足夠的能力和水平,明辨是非,作出對選民個人及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都有利的選擇。當然,選民個人素質的提高又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整體素質密不可分。因此,建立一個運轉良好的社會秩序,形成社會的主流價值,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樣是民主選舉制度發揮積極作用必不可少的基本條件。∗二位作者均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研究生@JE@
  • 淺議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改進二、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存在的(二)間接選舉制度有利於均衡參與,能夠補充直接選舉制度的不足歷史原因及其作用民主選舉可以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都是民主選舉的形式。直接選舉是指由選民直接投票產生公職人員或代表機關,間接選舉是指公職人員或代表機關不通過選民直接投票產生,而是由一個選舉產生的選民團體選舉產生。(一)澳葡時期,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形成及其作用1974年葡萄牙共和國在“四‧二五”革命中推翻了獨裁統治,建立代議民主制,推行非殖民化政策。《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於1974年4月25日生效,承認澳門不屬於葡萄牙的領土,明確規定葡萄牙因應澳門的特殊情況制定適合的通則,以實現葡萄牙對澳門的行政管理。1976年2月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總督與立法會成為澳門兩個平行的管治機關,總督與立法會都具有立法權限。通過直接選舉,能夠使每個選民都有機會選擇自己心中最值得信賴的代表,加強選民與代表之間的聯繫,使代表置於選民的監督之下,保證代表對選民負責,能夠更直接地反映民意,實現選民的利益和訴求。但直接選舉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點和不足,例如選舉程序複雜,組織難度大,佔用大量社會資源;選民容易受社會片面情緒的衝擊,易為政治強人或野心家創造煽動群眾非理性激情的機會,以假民主的名義行獨裁之實;直接選舉所遵循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可能導致“多數人的暴政”,忽視或侵犯少數人的正當權利。7從1976年澳門首屆立法會產生開始,立法會的組成就包括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此後,立法會議員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組成的結構一直延續到回歸前的最後一屆。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設立與葡萄牙在澳門的管治特點和社團在澳門社會中的獨特作用有很大關係。澳門社會主要由華人組成,澳葡政府為了鞏固其在澳門的管治,解決華人社會的糾紛,排解華人社會的怨氣,客觀上需要由華人組成的社團來處理華人之間的利益衝突,維護社會治安。“四‧二五”革命後,1976年葡萄牙制定新憲法,全面向歐洲民主體制接軌。為此,1976年澳門總督頒佈的第3/76/M號法令明確規定了澳門居民的結社自由。在這樣的背景下,華人社團得到良好發展,其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的功能日益完善,各界社團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各界社團不僅在各自領域起到團結各階層群眾、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而且越來越多得參與到社會事務的管理中,成為市民與政府間的溝通渠道,代表市民向政府表達利益和訴求,同時,許多社會服務都由社團提供,許多社會重大問題都在政府和相關社團的協調中得到解決。而間接選舉的制度設計恰恰能補充直接選舉的不足,減少程序,節省時間和社會資源;在選民和政府之間形成緩衝地帶,緩和選民和政府的直接衝突,防止社會對立和族群分立;在尊重多數人利益的同時,防止力量強大的階層“一家獨大”、“贏家通吃”,兼顧和保護少數人的正當利益,保證不同社會階層,特別是少數階層在國家事務管理中的均衡參與,使少數階層在政府部門或代表機關中也有一定代表,表達少數階層的利益和訴求。實際上,民主價值雖然是社會治理和社會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價值,但不是惟一的價值。民主精神最可貴的地方在於尊重和包容不同的意見,民主價值不排斥其他社會價值。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民主價值必須與法治原則相結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必須與保障基本人權的原則相結合。以美國為例,美國總統是由各州代表組成的選舉人團通過間接選舉產生的,在這種選舉辦法下,哪怕出現“少數票總統”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相矛盾也在所不惜。究其原因就在於《美國憲法》的制定者認為,在選舉中,聯邦的穩定、各州的平等和防止“多數人暴政”的共和價值是不低於民主價值的價值考量,理應通過對民主選舉的限制來保障社會的穩定和公共利益。澳門社團組織的發展,為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確立提供了基礎,尤其是華人社團組織的興起和壯大,更為澳門居民中的中國人通過間接選舉制度而晉升立法會提供了條件。此外,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賦予澳門有限度的自治後,澳葡政府為了強化其對澳門的管治,避免澳門本地土生葡人的力量過大,尤其是避免土生葡人在立法會中勢力過大,客觀上也需要借助澳門本地中國人的力量加以制衡。以上兩個方面的因素,都使得以社團為基礎的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在澳門得以確立,並一直得到了保留。6@J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間接選舉制度的設立雖然有葡萄牙維護其管治澳門的成分,但它確實是社會治理的一個有效手段。間接選舉的設立包含了均衡參與的立法精神。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第21條第4款明確指出:“間接投票選舉的目的系為着保證道德、文化、救濟及經濟利益能有代表”。1990年修改《澳門組織章程》時,雖然刪除了這一條文,但從其繼續保留間接選舉制度來看,仍然體現了兼顧不同階層不同界別利益,有利於實現均衡參與的立法精神。(二)回歸後,間接選舉制度同樣有利於澳門社會的多元利益表達,實現均衡參與現代選舉制度中一般都結合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目的在於緩和多數與理性的緊張關係。8均衡參與是澳門政制發展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特別是隨着澳門社會文化和利益的日益多元化,立法會的組成更應該體現不同階層、不同界別、不同利益團體的均衡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該遵循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利益的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澳門各界人士座談會上談及《決定》所遵循的原則時指出“決定強調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即遵循包容性原則”,這主要是因為:第一,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實際上就是一個城市,一個城市的管理與一個國家的管理有着根本的區別,一個城市的管理,更要強調市民的廣泛參與,體現均衡參與。第二,與澳門的多元化社會相適應。一個多元的社會,需要包容的精神,需要保證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立法會中有其代表,有正式的途徑和渠道來表達他們的利益和訴求。第三,與澳門的政治文化特點相適應。澳門地方小,社群和諧相處,不宜搞對抗性選舉政治,通過直接選舉議員、間接選舉議員、委任議員三部分共同組成立法會的設計,能夠實現各方面的利益和訴求,實現社會和諧。直接選舉的議員能夠直接反映民意,間接選舉的議員能夠保證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同時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作,多元利益的代表在立法會中求得平衡,有利於政治體制的穩定和不同階層不同界別居民利益的平衡。(三)間接選舉制度有利於政治人才的培養社團政治是澳門政治生活的一大特色,社團政治為澳門政治人才的成長提供了一個廣濶空間。在澳門,政治人才通過社團工作,積累政治經驗,擴大政治視野,提升個人綜合素質,社團生活是大多數居民獲取信息,表達意見的重要渠道,是居民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下,“一國兩制”政制的實施為澳門特區政治人才的培養提供了社會土壤;“高度自治”方針擴大了政治人才發掘和培養的基礎,社團更成為了“澳人治澳”政治參與的基本組織形式。由於澳門社會沒有政治社團,想要躋身立法會的居民,便有必要借助其所屬或與其有密切聯繫的事務性、專業界別等非政治性社團建立其個人的議政形象,其競選政綱的宣傳、推廣等活動的展開亦往往都以社團為陣地,社團實際上就是居民行使參政權的核心組織。澳門居民依靠社團為平台,通過民主參與、提供服務、自我管理,培養、鍛煉和提高自己的社會管理能力和參政議政水平,並通過立法會的間接選舉制度這一渠道,以社團、界別代表身份成為澳門立法會議員,參與澳門公共事務、公共財政、重大事項以及法律的討論及制定,為本界別的群體爭取利益。澳門許多優秀的政治人才,如兩任行政長官,均經過長時間的社團生活歷練,也有不少直接選舉的議員亦是先通過間接選舉成為立法會議員,之後通過自己的努力和能力,得到更廣泛居民的認可而成為直接選舉的議員。由此可見,澳門立法會的間接選舉制度為居民民主參與,提高參政議政的能力提供了平台,有利於政治人才的培養。三、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主要法律內容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由《澳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澳門選民登記法》(第12/2000號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3/2001號法律)的相關規定規範。(一)《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基本法》第68條第2款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澳門基本法》附件二規定,除首屆立法會外,第二屆立法會由27人組成,其中直選議員10人,間選議員10人,委任議員7人。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29人組成,其中直選議員12@JG@
  • 淺議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改進(四)《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3/2001號法律)人,間選議員10人,委任議員7人。議員的具體選舉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2009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法律文件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間接選舉制度為“透過間接、不記名及定期的選舉,選出代表下條所指選舉組別的議員十人。”在間接選舉中,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4年且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7年的法具有投票資格,由公共實體主動設立的法人,不具有投票資格,但專業公共社團除外(第7條)。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11票投票權,由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11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第22條第2款)。間選議席由4個選舉組別組成:○1工商、金融界選舉組別產生4名議員;○2勞工界選舉組別產生2名議員;○3專業界選舉組別產生2名議員;○4社會服務、文化、教育及體育界選舉組別產生2名議員(第22條第1款),各投票人只能代表一個法人行使投票權(第22條第4款第2項)。參加間接選舉的候選名單所載的候選人數目,應相等於分配予有關選舉組別的議席數目(第23條)。在議席分配規則方面,第17條規定,首先分別核算每一候選名單的得票數目,然後將每一候選名單的得票數目順次除以1、2、4、8及續後的2的乘冪,所除次數為供分配議席的數目,再將所有商數由大至小排成一序列,而組成該序列的商數數目相等於議席的數目,議席歸於按上述規則排成的序列中的商數所屬的候選名單,每一候選名單取得本身在序列中所佔商數數目的議席。如尚有一議席須作分配,而出現屬於不同候選名單但數值相同的商數,該議席歸於尚未取得任何議席的候選名單;如無任何候選名單未取得議席,則該議席歸於得票較多的候選名單,如兩份或以上的候選名單得票相同,議席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被確定接納為某選舉組別的候選人的總數如等於或少於相關選舉組別獲分配的議席名額,則該等候選人自動當選,而相關選舉組別無須進行投票。第18條規定,在每一候選名單內,議席是按各候選人在該名單內的排名次序分配。如名單內某一候任議員未能依法宣誓就職,應由同一名單其他候選人依序補上。如出現出缺情況,第19條規定,必須在出缺發生後180日內進行補選;如立法會立法屆最後一個會期在該期限內屆滿,則無需填補有關空缺。在提名委員會及候選名單方面,第43條規定,在有關選舉組別範圍內,只有法人透過其領導機關以適當方法指定的代表,方可代表所屬法人在組成提名委員會及指定有關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的文件上簽署。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選舉日(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決定》規定:“一、……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根據上述規定,2013年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任何超出這個範圍的修改,特區政府均未獲授權處理。只能在不違反該前提下,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68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同時還規定了澳門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應當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三)《澳門選民登記法》(第12/2000號法律)此法律文件規定了凡兼具以下條件的社團和組織,均可以作法人選民登記:○1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2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4年;○3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7年(第26條)。分7個界別:○1工商、金融界;○2勞工界;○3專業界;○4社會服務界;○5文化界;○6教育界;○7體育界(第27條)。凡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3年的法人可申請確認,但每一法人僅得申請確認第27條所指的其中一個界別,“確認”是由行政長官就不同個案並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社會工作委員會、文化諮詢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及體育委員會分別就相關界別的法人確認提供意見後作出(第29條)。確認的有效期為5年,但已獲確認屬於某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9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相關的年度總結報告送交上述相關負責實體(第30、31條)。@J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25%組成。四、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改進建議從澳門社會對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討論來看,澳門社會雖認同間接選舉制度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必要性,但也意識到現行的間選制度同樣存在着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間選的競爭性和代表性不足等問題,下文主要圍繞這幾方面進行探討並提出一些改進建議。(一)降低提名門檻,加強間接選舉的競爭性根據2009年12月7日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的民意調查,有42.01%的受訪者認為立法會的間選應體現民主9,反映了立法會間接選舉民主化程度不高。在提命候選人方面,在歷屆的間接選舉中,通過事先協商確定參選人,並取得75%或以上的已作選民登記的社團或機構支持,造成等額參選而取得議席的情況很普遍。10這種情況進而演變成間接選舉候選人的提名在很多情況下被大社團壟斷的現象。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除了大社團確實具有較為廣泛的社會基礎外,還在於間接選舉提名候選人的門檻過高。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在有關的選舉組別範圍內,法人選民可分別組織提名委員會並在間接選舉中提出候選名單,而每一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錄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相關界別的選民登記冊內的法人選民總數中的25%組成。筆者認為25%的提名門檻過高,大社團有可能壟斷超過75%的提名票,將阻礙了可能獲得25%提名票的潛在候選人的提名,導致最終僅有1名候選人參選的情況。如果能將提名候選人的門檻降低,或者為提名委員會制定組成人數的下限及上限,就能使得大社團較難獲得壟斷性多數的提名票,那麼就可能增加小社團代表參與間接選舉的競爭的機會。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被確定接納為某選舉組別的候選人的總數如等於或少於相關選舉組別獲分配的議席名額,則該等候選人自動當選,而相關選舉組別無須進行投票。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澳門立法會間選制度的“自動當選”機制,目的是希望將資源更多地投入到直接選舉的投票工作中。筆者認為,這種“自動當選”的機制應當取消,即使在候選人的總數等於或少於相關選舉組別獲分配的議席名額的情況下也應該進行投票,原因是,一方面是為了維護程序公正,體現間接選舉程序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間選議員為了取得議席而鼓勵其發表政綱、表達政治理念,提高知名度及認受性。(二)提高間接選舉的代表性1.法人選民界別的劃分應更加科學要成為法人選民的社團,必須由行政當局確認其所屬界別,當中的確認條件為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7年外,由行政長官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社會工作委員會、文化諮詢委員會、體育委員會及教育委員會分別就相關界別的法人確認提供意見後作出確認或不確認。然而,在公證署關於社團的公告中,則通過審定社團會章而分為勞工、基金會、宗教、專業、工商及服務、教育及青年、文娛活動、業主會、法律、環境保護、社會服務、科學及科技、藝術文化、衛生、體育及其他等類別,與法人選民界別劃分標準有所不同,那麼問題就在於有些社團不屬法人選民界別在申請成為法人選民時將如何被歸類和確認。如果認定標準只是以法人本身的宗旨及實際開展的活動等因素作考慮,而法律並沒有其他明文規定的確認標準,如社團是否須要在某界別具有代表性和認受性,則劃分的主觀性就顯得比較強。12因此,對於法人選民界別的確認,除了考慮該社團申報的章程外,還應考慮其成立時關於界別歸屬的聲明以及成立以來的主要活動類型和性質。同時還需防止有些財雄勢大的社團人士在某一界別預計無法取得足夠票數時,透過跨社團、跨界別等方式,在另一能夠取得足夠票數的界別中參選等情況的發生。另外,某一界別的候選人能否代表該界別也存在爭議,只看候選人的出身背景及其原屬社團是不足以客觀地評價,而應更重視該候選人提出的政綱及其過往的表現,如在社會中的參政議政的能力和積極程度,又或在立法會的出席率、質詢和發言次數等,建議在間接選舉制度中,法律應規定候選人制訂政綱,既可充分闡述其參選理念和主張及當選後貫徹的方針,又能使投票人與候選人之間的關係更為密切。2.嚴格審查法人選民的資格現行關於間接選舉的法律規定沒有要求作為間接選舉的法人選民,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具選民資格的成員,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沒有要求參與社團的成員必須是永久性居民,也不要求社團成員必須具有行使11@JI@
  • 淺議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改進政治權利的資格,當具有法人選民資格的社團領導中非澳門永久性居民多於永久性居民的情況時,而現行法律也沒有限制個人只能參加一個社團,導致在各個具間接選舉選民資格的社團中,互相之間的社團成員有可能重疊13,在社團領導機關選出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就存在一定問題。對此,可以考慮規定法人社團中必須達到一定數量的永久性居民成員,才能登記成為法人選民。同時,已經登記成為法人選民的成員,不能重複登記為其他法人選民。因而避免在間接選舉中可能出現社團少數人影響投票意向的情況。143.修改法人選民投票人的產生辦法為增強間接選舉的代表性及民主參與的成分,有意見指出應當適當擴大法人選民的投票人人數,將其增加一倍至22人。筆者認為,擴大法人選民投票人人數的方法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間選制度的代表性,但增強代表性的效果不明顯,因為投票權仍然由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行使。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實際上僅是負責社團的日常管理運作,並不能當然代表社團的成員行使投票權。這種設計容易縱容腐敗現象出現,廉政公署曾經接到舉報,指有個別人士直接給予巨額款項予社團或社團領導層,從而影響社團在間接選舉中參與提名委員會或投票予特定人士。15雖然個案不多,但為使間接選舉同樣體現公平性、競爭性和代表性,應該考慮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全體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成員選舉產生投票人,以增加選舉投票的代表性及認受性。4.間選議席的分配應與時俱進間選制度作為對直接選舉制度的補充,主要起到調節和平衡立法會議員的組成,達到均衡參與的功能,建議在間選議席分配上,與時俱進,根據社會不同發展情況,適當增減或調整不同界別議席的數量。根據澳門特區行政暨公職局2009年法人登記的數字顯示,代表工商、金融界法人選民有108個;代表勞工界法人選民有68個;代表專業界的法人選民有63個;而代表社會服務、文化、教育及體育界法人選民則高達734個16,當中單是體育界別已有316個法人,佔該選舉組別近一半。而各組別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法人的最少數目分別是,工商、金融界27個,勞工界17個,專業界15個,社文教體183個。顯然,競爭最激烈莫過於社文教體組別,往往在體育界別獲得最少提名票數即可當選,但其能否充分代表社會服務、文化和教育界別卻存在疑問,除非該人士有橫跨四個界別並具有被四個界別認可的能力,否則將很難取得最低門檻的提名資格。所以,可考慮將這個組別分拆,從而使各界別中的候選人更有代表性。此外,就目前來看,隨着澳門社會經濟發展,居民教育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政治價值觀發生了相應變化。近年中產階級、青年、婦女都不斷發出訴求,要求更多地參與到政策制定中,也促使了代表這些新的政治訴求的利益團體出現。未來立法會間選議席的分配應當適當考慮中產階級、青年人和婦女的訴求。5.法人選民的投票權數量不應平均分配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不論大社團或小社團都擁有相等數量的投票權,這容易給人造成不夠公平的感覺,這可能導致出現在選舉年前期眾多小社團成立以參加選舉的現象。17不論大小社團,也不論社團是否長期地經常性地運作,都擁有最多11張選票,這會直接鼓勵某些大社團成立更小社團,導致選舉時出現很多“影子社團”,從而有利於獲取更多選票,確保其提名的候選人取得大多數選票當選,但是具法人選民資格的社團在該界別的代表性和認受性卻被受質疑的。因此,在考慮擴大法人選民的投票人人數的同時,亦可考慮按照社團中永久性居民的數量來分配法人選民的投票權數量。(三)加強對間選議員行使權力的考核間接選舉的議員是由本界別的社團通過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本界別群體的利益,因此,界別成員有權力對間選議員的表現進行監督和評價。因此,可以考慮建立一個機制,讓間選議員在任期內每年一定期限內向本界別的成員做工作報告,使其有機會全面展現其過去一段時間為本界別群體爭取利益所做的工作和努力,以充分證明其真正代表本界別的成員行使權力及為本界別所爭取到的權益。與此同時,還可以通過一定的表決程序,就其工作報告作出評價,當其評價不被一定比例的成員認可時,可紀錄在案,在今後一段時間內通過界別內協議機制不再提名其為間選議員候選人,以此來加強本界別成員對間接選舉議員日常工作的監督及對其行使權力的考核,促使間接選舉議員能更有效的利用手中的職權,完成其代表行使本界別團體成員權力的使命。五、結語作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立法會是澳門公權力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關係到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一國兩@J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落實和對《澳門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特區內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關係到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澳門社會的長期穩定和繁榮發展。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能夠補充直接選舉制度的不足,有利於兼顧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和訴求,不僅在澳門歷史上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在現在澳門社會的治理中也仍然具有重要的價值。我們應當揚其長處,改其短處,努力增強間選制度的競爭性和代表性,使間接選舉制度能夠真正體現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和訴求,真正實現不同社會階層的均衡參與。註釋:1王振民:《關於民主與憲政關係的再思考》,載於《港澳研究》,2010年,第107頁。2大衛‧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李雙元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17-318頁。3駱偉建:《“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6頁。4同上註。5張定河:《美國政治制度的起源與演變》,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219頁。6同註3,第216頁。7李炳時:《澳門總督與立法會》,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第130頁。8楊雲彪:《公民的選舉──一個公共選擇話題》,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8年,第15頁。9《“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個10年發展路向選擇大型民意調查報告》,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3期,2009年,第105-117頁。10見《有關完善立法會選舉制度的分析研究》,第31-32頁,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網站:http://www.ccac.org.mo/om/cn/pdf/rpt071025.pdf,2012年2月12日。11見第11/2008號法律《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理由陳述,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http://www.al.gov.mo/lei/leis/2008/11-2008/nota_justificativa_cn.pdf,2012年2月15日。12安德魯‧海伍德編:《政治理論教程》,李智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75頁。13同註10,第17頁。14同上註,第19頁。15同上註,第28頁。16相關數據載於行政暨公職局選民登記網站:http://www.re.gov.mo/files/download/III_Parte_Rec1991-2010297-317298blank.pdf,2012年3月15日。17同註10,第29頁。@JK@
  • 2012年兩會精神與澳門政制發展(人物專訪)《“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被訪嘉賓: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李沛霖先生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梁維特先生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梁慶庭先生澳門大學法學院莫世健院長澳門科技大學張曙光副校長採訪日期:2012年3月16-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及十一屆全國政協會議五次會議在2012年3月於北京順利召開,政府工作報告進一步體現以人為本施政理念,國家繼續支持澳門建設成為世界級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並強調支持澳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兩會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更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標誌着中央對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高度重視並寄予厚望。為及時作出回應,《“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於2012年3月16-23日就“2012年兩會精神與澳門政制發展”為題進行了系列人物專訪,當中包括親身參加上述會議的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共五位。五位受訪嘉賓的訪談深入淺出,言簡意賅,頗富啟迪。現將訪問內容摘要刊登與廣大讀者分享(本訪問稿根據現場錄音整理而成,相關觀點不代表本刊立場)。強調推進民主,支持政制發展問:政府工作報告強調支持澳門推進民主,您認為這對澳門目前進行的政制發展工作有甚麼啟示和意義?李沛霖:在溫家寶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關於港澳部分着墨比以往多。他一開始就很強調港澳地區與國家之間的榮辱休戚關係,這不僅拉近了兩個特別行政區與中央的關係,而且提出了一個根本性問題,即兩個特區都是“一國”之下的特區,同根同源,不論是港澳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其他社會人士都應該對這個問題作更深入的思考。報告中也提到要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以及推進民主,我認為這不單單是指澳門要關心這些問題,而是港澳兩個特區都應注重並解決這三方面的問題。過去中央政府一直都提及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至於這次有推進民主的提法,是針對港澳兩個特區的整個社會發展而特別提出來的。如香港已經有具體的雙普選日程,而澳門立法會則沒有這種普選目標,但是無可否認,整個政制發展或整個社會發展都需朝民主方向前進,這一點既是兩個特區在推進民主過程中的共性,同時也是整個世界的發展潮流,實際上包括我們國家在內都應朝民主方向前進。就澳門而言,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推進民主這個問題,正是針對澳門正在進行的政制發展“五步曲”而言的。推進民主向前發展,澳門這次政制發展正是回應了溫總理提到的問題。行政長官在施政答問大會上強調了政制發展是2012年施政重點之一,正是為了回應社會訴求,回應澳門整個政治發展的訴求。畢竟澳門回歸已經12年了,究竟除了社會、經濟方面要發展外,在政治制度方面如何進行檢討及推進呢?顯然,行政長官已注意到這個問題,所以提出了政制發展的目標。通過人大釋法及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更好地規範這次政制發展的方向和原則,這點使我們明白到必須順應社會發展規律、順應政制發展規律,才能提出適合的政制發展方案,對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適當修改,使澳門政制能夠向前邁出一步。在此過程中,我們應以有利於政治制度的穩定,∗員@J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第2期(總第12期)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利益,有利於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作為基本原則。遵循這四個“有利於”原則思考,從而制定一個最適合澳門現階段整體發展的方案,才是推進澳門民主發展,符合溫總理在工作報告中提出的要求,以及符合現實性和有效性的一種表現。在推進民主方面,我認為民主既是一個追求目標,也是一種手段。從社會整體發展角度來看,我們要朝這個方向發展,同時在處理任何問題中,也要運用民主手段,例如在整體決策中是否能夠體現和發揚民主,在整個諮詢過程是否採取開放民主的態度,等等。更重要的是,要明白民主發展是一個過程,不可能一步登天,必須因應澳門客觀實際情況“量體裁衣”,因為民主在不同地方、不同社會制度有不同的表現方式,在同一地方也會因應不同時期有不同的進程,因此,我們需要對民主有正確的理解,才能使推進民主更加到位。我認為民主應該具備廣度、深度、精度和準度四個元素。廣度要考慮民主本身的覆蓋面,究竟是立體化、全方位還是局部化?我認為應該是立體化。深度主要指民主的推進應貫穿於整個過程,而不僅局限於某一時段要民主,某一時段則不要。精度需要專業化,民主不單是要靠口說,更重要的是要提升到在理論的指導下按照專業要求來推進。準度指民主推進是否具備有效性,如果亂推一通,根本不可能達到目標,變成一種無效的推進。只有具備廣度、深度、精度和準度,才能更全面地推進民主。在這次澳門政制發展中,應運用這些標尺去量度澳門做得是否完善。我認為到目前為止,澳門在政制發展的諮詢方式、場次安排等方面都做得比較好,可以看到政府是從善如流,接納各方意見。政府在提交給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既反映了主流意見,也收納了個別意見,甚至一些不同的意見,我認為都能夠保持客觀性,既符合整個諮詢過程的要求,也符合推進民主的要求。梁維特:政府工作報告中寫到支持港澳推進民主,大家看到後好像是一個新發現一樣。其實,就算是在國家層面,推進民主並非一項潮流,也非新的東西。“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在近幾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都有清晰表述,同時,從政府的每一項工作以至今年全國人大會議議決通過的《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等都可以看到,推進民主從來都是國家一項常規的工作。大家不要因為今年寫出來了,就認為現在才開始啟動民主進程。這種想法和態度漠視了國家過往在民主方面的工作與進步。同樣地,國家在今年的工作報告中寫明了支持澳門推進民主,這也不代表只有今年才支持澳門推進民主。回歸之後,無論是立法會選舉還是行政長官選舉,其實內容都是充滿民主的元素。民主是動態的,必須乎合社會及經濟條件進行演變,這個演變需要等待一個好的時機,這個時機就是當大家在對某一個選舉進行準備時,對某一個選舉法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允許之下,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進行改變。今年,剛好就是這樣的一個時間表,因此國家特別希望澳門在推進民主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所以才會在工作報告中提出這樣的要求。國家一直推進民主,澳門一直推進民主。今年這麼亮眼地把這個要求寫出來,就是希望澳門能在這個適合的時機把這項工作做得更紮實,同時也表現了國家在這一方面的態度,而這個態度並非一個新的態度,國家一向都是這個態度。看政府工作報告,不能簡單地理解成中央給了澳門甚麼。剛剛回歸時,澳門沒有甚麼能力,澳人建澳的力量沒有儲備好,澳門在很多方面都需要中央支持,所以看政府工作報告的時候就很自然在看中央給了澳門甚麼,如CEPA、過去的跨境工業區、今天的橫琴開發。但是,今天的澳門已經發展到一定階段,現在看政府工作報告,就要把它理解成中央對特區政府以及全澳市民在今年應該完成甚麼工作的要求、特區政府以及全體居民能怎樣更好地配合國家的發展。工作報告談的就是國家的發展,澳門在這個過程中如何發揮自身的作用、如何做好工作報告中提及澳門的工作要求,這才是澳門應該在報告中尋找的啟示。例如,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推進橫琴新區建設,以服務於澳門產業適度多元;搭建中葡商貿服務平台;推進民主發展,這些都是近年來國家對澳門的工作要求。把這些要求落實做好是很重要的,這樣才能配合整個國家的發展。在國家的支持下,澳門在回歸後這十幾年來,一點一點地累積了行政和社會管理經驗,逐步解決了資源有限的問題。現在的澳門不應該再被動等待,而應該以積極配合,來反饋國家多年來的支持。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澳門不應該只向中央要政策,反過來,在國家發展過程中,我們要有能力參與其中,作出貢獻。澳門這次的政制發展,實際上也是澳門需要在國家的同意下,根據國家的要求而做好的一項施政任務。政制發展本身就是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因此,主導權和決定權均在中央。澳門做好這次的政制@KC@
  • 2012年兩會精神與澳門政制發展(人物專訪)發展,將有利於特區的長治久安,保持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增加民主參政。澳門做好這個本份不僅是為自己帶來光彩,同樣地也為國家帶來光彩。若做不好的話,便是失職了。因此,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這個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中提出的兩個維持不變、四個有利於,以及喬曉陽副秘書長於2012年3月1日澳門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提出的五個遵從原則,按照澳門的現實條件,紮實地做好特區的政制發展工作,就是特區政府必須在今年完成的任務。中央已經清晰列明了不能逾越的底綫及原則,特區政府就應當着力做到符合中央的要求。特區政府透過諮詢方案瞭解民意,同時確保將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建議及決定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這樣才是負責任的態度。很多人不理解,為甚麼政府推出來的諮詢方案好像與某些市民預期的不一樣,並可能會懷疑特區政府究竟有沒有聽取民意。特區政府當然有廣泛聽取市民的意見,但聽取意見之後制定的方案必須要實事求是,一些與《決定》中提出的兩個維持不變有抵觸的建議是不應該被納入考慮範圍的,作為特區政府當然有責任要把關。有人認為,澳門今天已非昨日的小漁村,作為國際舞台上的一顆新星,澳門要有國際視野(globalvision),因此而認為澳門的政制發展也應該“與國際接軌”。這個問題其實很容易辯證。有一本書名叫《世界是平的》(TheWorldisFlat),裏面有一個詞我很喜歡叫“全球在地化”(glocalization)。“全球在地化”一詞源自於日本,因為日本有其獨特的文化和經濟,國際企業進入日本時要懂得如何全球在地化。文字語言總在不斷演變,演變是源於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以前有“本地化”(localization),後來又出現“全球化”(globalization),今天大家談的是進化了的槪念“全球在地化”。世界上無論是經濟制度還是政治制度,沒有一套可以完美無缺地採用於不同社會、經濟、文化環境之中的所謂普世價值或國際標準。所以,澳門進行政制發展必須要符合本地的實際情況,不能盲目地追求與其他國家或地區趨同。梁慶庭:溫家寶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之中,提及支持澳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我認為這三點是有機結合的。沒有經濟基礎,人民生活未能安穩,推進政治制度的發展是很困難的。我國內地一直奉行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需要相互配合的理念,兩者之間是互惠促進的。如果沒有經濟發展作為基礎,上層建築就沒有根基;相反,包括政治制度、法律等上層建築如果不能適應時勢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會妨礙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國家正在採用的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的機制正在逐步成熟,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由以前被喻為是舉手機器、政策花瓶,到今天他們在整個國家的決策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以本年兩會為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明確把保障人權寫進去《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另外亦在《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規定了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由此可見,國家正在努力推動上層建築建設或是制度建設的發展,而這種國家意志正通過全國人大這個權力機關表現出來。全國政協委員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儘管全國政協並非一個權力機關,但政協委員作出的提案及建議,在國家許多重大的社會、經濟、法律、民生政策之中都廣被採納。各民主黨派的政協委員、港澳政協委員的提案層次也越來越深入。國家對於推進民主的理念一直都很清晰。推進民主是每一個國家或地區所追求的,我們國家也不例外,也許,我們與其他國家發展的步伐未必一樣,在程度上也有一定差異,但大家必須明白,每一個國家和地區的發展都需要適應自己國情或區情,不能盲目跟隨別人的方法。建國初期國家出現過很多政治運動,如三反五反、文化大革命等,造成了很多內耗。直至1978年改革開放後,國家主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這三十多年來,國家綜合實力增長很快,社會保障制度、養老保障制度、醫療保障制度、工資改革等等漸漸建立起來,並日趨成熟,然後國家再實事求是地根據國情和社情逐步推進民主和整個政治制度的發展,這樣才是有利於老百姓。由此可見,在經濟發展後,民生提高了,人民的公民意識也增加了,這樣才有利於推進民主。從以上角度分析,國家對澳門目前推進政制發展的工作是很支持的,政府工作報告給澳門的啟示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和推進民主必須同時關注,有機結合。澳門回歸十多年來,世界風雲變幻,許多地方都出現經濟衰退,但是特區經濟發展迅速,居民生活得到很大的改善,收入和存款都增加了,政府累積了豐厚的財政收入,教育、房屋、養老等福利又得到落實。這一切難道只是因為澳門這片蓮花寶地有運氣?我認為這與特區現有的制度建設有關。澳門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這個政治安排給予澳門很大的優@K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第2期(總第12期)勢,保證了社會的穩定發展,也營造了澳門居民和諧包容、實事求是的氛圍。由於澳門的經濟發展已到了一定程度,居民的生活比起回歸之前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在這個時候提出推進民主的理念是恰當的,但特區仍然需要應該根據社會的實際需要去逐步前行,不宜操之過急。我一直從事街坊方面的工作,最近與普通市民談到政制發展,大部分人並不瞭解所謂幾加幾、甚麼方案A方案B,他們關心的是政制的發展是否能夠保障澳門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澳門的街坊們有豐富的生活體驗,經歷過沒有工作、不夠米糧的艱難日子,他們很清楚回歸之後大家生活改善了,因此珍惜現在得來不易的成果,所以他們希望穩定發展,不希望有動亂。在這次政制發展的過程中,特區政府應該廣泛聽取社會不同層面的意見,凝聚社會共識。不同的意見的出現是正常的,衝突的觀點可能會引起一定程度上的踫撞也是在所難免的。但不同意見彼此之間應該互相尊重,以事實說明道理,尋求共識,不宜激化矛盾,造成內耗。澳門特區應該通過政制發展推動整個社會的進步,鼓勵社會文化的建設。澳門是一個社團社會,社團眾多的現象有其產生的歷史原因,也有其存在的客觀價值。回歸之前,民間只能自求多福,無論是街坊也好、工商界也好、勞工界也好,都只能靠自己處理各種問題,久而久之,人們開始結社合作,為自己謀福利。結社是一種公民教育和公民素質培育的方式。社團的建立以及日常事務的運作過程中,不同的意見的出現和踫撞是經常的事,居民一起討論、相互讓步、形成共識,這是基層民主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有組織的社會是重要的,澳門社團社會長久以來形成的這種和諧包容傳統,有利於推進民主。因此,推進民主、推進政制發展必須實事求是,這個發展必須有利於“一國兩制”的正確實施和有利於澳門特區的長治久安和有利於老百姓安居樂業。這是政府工作報告對澳門政制發展最重要的啟示。莫世健:每一個政制發展方案的優劣都是一個價值觀的問題,本人就不作評論。澳門的民主進程,包括今天政制發展所提到內容,本人認為進程十分好,無論從過去的一種過渡性安排,走向一個相對穩定性的安排,創新也要符合基本法安排,最初也須考慮平穩過渡。如果政府穩定、經濟穩定,人民生活就好,就是政制發展的道理。按照穩定框架來講,澳門近幾年,澳門經濟發展很好基本上起到穩定作用,不管說這是經濟單一或是中央照顧問題,反正現在經濟是不錯的。往下的問題是如何擴大民主,公眾參政的權利以及公眾意識,這個發展方向是很好的,但如何去改,這是一種價值判斷問題,總的來說,這種發展趨勢是很好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在談及政改的時候,本人留意到駱偉建教授所說,“首先民眾要清楚自己要甚麼”,這樣說也有一定道理。換個說法,就是政改的目的和最後達到目的是甚麼。從政治、法律角度來講,長期目的是加大民主,使政權的管理優化、合理,鼓勵公眾參政,等等,方向是正確的。同時也有逐步摸索、試探性的經驗問題,如何在一個體制下,使澳門的經濟繁榮,同時增加公眾的參政權利等。若要達到這個目的,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增加大眾的權利意識、公民權利的參政意識。談及權利意識,澳門的法律與澳門的政治與澳門大眾生活有點不太銜接,這需要做法律推廣工作,讓法律貼近民眾生活,這才可能增加權利意識。我們不能強制公眾接受理念,起碼要給公眾選擇理念的機會,如有哪些制度比原來的好,要告訴公眾,大家才有一個選擇的機會。要做這個工作,需要從普法入手,包括基本法、理念等,這一些普及教育很重要,有利於澳門長期健康的民主發展。張曙光:對於這個問題我沒有系統研究過,只是有些觀察。首先,中央政府對“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施是有信心的;第二,中央對澳門這幾年的經濟快速增長與社會穩定繁榮,也是充分肯定的(雖然也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產業適度多元化)。第三,關於政治改革的問題,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人大關於修改基本法兩個附件的決定,都是在鼓勵澳門特區政府根據澳門現時社會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與時俱進,適度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實際上是正面回應了澳門關於民主方面的訴求。澳門的政制改革正在走出第三步,目前需要充分討論和設計具體方案。至少有兩個原則是肯定的,一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下來的“兩個不變”原則,二是針對2013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2014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作適當修改,也就是對基本法兩個附件可以作出適當修改。這是一個總的框架,我們的理解和處理不能超越這個框架。目前看來,“兩個不變”是很明確的。《澳門基本法》第47條規定得很清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通過選舉產生,也可以通過協商產生,並且通過附件一和附件二明確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KE@
  • 2012年兩會精神與澳門政制發展(人物專訪)的產生辦法,因此這次的修改還是有着明確的界綫的。現在社會上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立法會議員中,直選議員和間選議員的名額增加多少問題,二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數目是不是可以擴大一點。對於聚焦於這些議題的討論是合理的,是理性的,這是一種漸進性的選擇。第一,世界上任何地區或國家政治制度改革都必然有一個過程。任何躍進式的政治改革,都會走彎路,甚至走回頭路,即所謂的“欲速則不達”。第二,即便是實行立法會全部議員直選、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僅僅是一種形式上的民主,而實質上的民主並非一蹴而就,歷史上這也是有例證的。第三,即使實行了普選、直選,是不是就達到了澳門民主化的最終目標呢?這實際上是一個“民主到底是目標還是路徑”的政治哲學難題。迄今,答案是不確切的。第四,假如澳門在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實行普選、直選,恐怕難以避免出現混亂局面,影響澳門的繁榮穩定。就我本人在美國生活二十多年的體驗和對西方民主制度的觀察,民主絕對不應是一個目的,不是一個社會發展的終極目標。普林斯頓大學教授FrancisFukuyama曾經斷言,上個世紀90年代初冷戰結束了,於是歷史終結了,因為以美國為代表的民主制度已成為了一個普世的價值觀,人類最終的目標也就實現了。我認為他錯了。民主實現了,人類還在進步,民主只是多種選擇之中的一種,多種政治體制之中的一種而已。對於這個問題,我想我們還要進行更深入的探討。冷戰結束後近二十年的國際政治進程,充分說明了“歷史沒有終結”。事實上,這位普林斯頓教授前不久也承認自己過於武斷。此外,我認為,適合民主生存與健康發展的政治文化遠比民主在機制和制度安排上要重要的多,難得多,前者也更需要耐心。首先,西方民主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方面為政黨政治,而政黨政治並非僅僅是為了選舉,需要通過政黨甚或政治性社團作為長期存在的institution,不僅反映政治訴求,也必須回應社會福利和民生訴求。第二,任何一種完善的選舉制度,需要有一個獨立的、成熟的大眾媒體和輿論監督,即所謂的“社會機制”,並非簡單意義上的選舉“文宣”。特別當今的傳播手段如此普遍、成熟,澳門本身又這麼小,大家的居住和生活距離很近,一般不超過1-2公里的生活圈,最多就是5公里生活圈。如果選舉中出現較為普遍的“mis-information”和“dis-information”現象,選舉的公正性就會大打折扣了,其目的也就難以實現。第三,民主選舉的一個目的是希望通過公平公開公正的競選,選出來一個有威望的、能幹、又肯幹的領導人。西方民主的現實是,第一流的領導人才很難從民主選舉中脫穎而出,往往具有較強執政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相應的選舉能力,或者口才不夠好,或者容貌不夠帥,或者表現力不夠爆。任何一個地區,總是要經歷不同的發展階段,需要拼經濟、改民生時,應該根據需要產生適應這種需求的領導人。要民主,也要理性,兩者不應相悖。第四,民主選舉能否即刻實行是要有文化做支撐的,而選舉的文化是不能一夜產生的。比如說,何謂制度上的公平?何謂代表性?這些文化價值觀似乎應該先於選舉體系、機制和規定的產生。一部成熟的選舉法應該不僅接納成熟的經驗,也要反映當地的政治現實和傳統。本世紀以來國際上對“橙色革命”的反思,也體現了關於“硬性嫁接”與“有機融合”路徑之爭的結果。澳門有着其獨特的政治現實和傳統。文化的多元性,造就了澳門社會的包容性。此外,澳門有將近5,000個社團,它們無時無刻不在為維護和發展澳門民眾的社會福祉、民生民權和公平正義做努力。它們不僅為了民眾大聲疾呼,也實實在在地服務於澳門公眾。這已經形成了現代國家與地區政治社會經濟發展的一道獨特的風景綫。無論是用歐洲崇尚的“公民社會(civilsociety)”模式,還是運用美國盛行的“communitarianism”理論,都難以透徹確切地解釋澳門“社團社會”的強大生命力和存在之理性。如果說為了推行民主,而無視澳門社團社會的存在現實與運作傳統,其潛在的風險是可想而知的。對此,目前在輿論中似乎還存在一些誤解。社團,無論大小,若要成為政黨或具有政黨功能的政治團體,則需要時間和空間。我舉一個例子。1945年,美國佔領了南韓以後,開始推行民主,於是把在李承晚(一位在美國接受教育的法學博士、反日本殖民主義的鬥士)請回南韓,帶領當地的民主發展。當時就提出,要實行民主政治就必須要有政黨,要有政黨必須先有個政黨登記法,於是就連夜起草了政黨法。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起草好了,於是公佈,開始作政黨登記,十天之內就有240多個所謂政黨登記了,可是後來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這些政黨基本無法按照政黨政治的規則行事,依然沒有辦法實行民主選舉。更有甚者,社會上由於少數政黨走向極端(包括@K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第2期(總第12期)威脅利誘甚至恐怖活動)而出現極大混亂。無奈之下,美國佔領者們只能請出已經準備受遣返的原日本警務人員參加維護社會治安!由此可見,進入政黨政治也必須要有一個過程。我完全理解澳門居民對於民主和政制改革的訴求。在目前情況下,不少的人認為民主政治就是一個好的政治制度。這樣認為無可厚非。但是,也有必要深究“為甚麼民主制度好?”這就需要在澳門普遍開展關於民主的普及教育,讓大家理解甚麼叫民主,認真研究一下甚麼是民主?民主的價值觀在哪裏?西方的民主有些甚麼樣的經驗和教訓?非西方國家採用西方民主制度又有過甚麼經驗和教訓?很多人以為西方、非西方採用的民主都一樣,這是不確切的。民主制度中最核心的是甚麼?民主政治保障些甚麼?澳門公眾應該對這些與民主相關的議題作出充份的討論,以達到較為一致的共識。直選與社會政治發展還是有關係,政治文化有一個培養的過程。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台灣為例。在兩岸四地,台灣是率先實行西方民主選舉制度的地區,但也非瞬間形成。從國民黨在蔣經國時代開放黨禁、報禁開始,台灣的民主政治就開始發育了,但經過了很長的時間。解除黨禁、報禁,這兩件事是台灣很關鍵的轉折,讓台灣多元政治力量真正開始發育,公民社會也隨之開始發育了,繼而與之相適應的政治文化得以培養。即便在這樣的條件下,選舉政治仍然經歷了波波折折。至於今年的大選是否就標誌着台灣選舉政治的成熟,還有待時間的檢驗。台灣的社會政治發展是與其政治文化的發育息息相關。現在有很多人質疑,說行政長官選委會的人數只有已登記選民的1%多一點,不能代表99%的人口,我覺得不能這樣看。關鍵不在於數字,而在於這些人是怎樣產生出來的。將“1%”與“99%”分隔起來、對立起來考察,是不確切的。代表性與比例相關,更與產生的方法相關。選舉制度在美國算是成熟的了,但美國的選舉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直選,選舉人也是按照人口比例,通過一定的機制產生的。我相信澳門人的政治智慧,也堅信澳門的明天會更加美好。着力培養政治人才問:結合這次澳門政制發展,您認為特區應該如何着力培養政治人才?李沛霖:培養人才問題是一個很重要的任務。培養人才是全方位的,各方面的人才都要培養,國家領導人到訪澳門時在不同場合的講話都強調了這一點──着力培養愛國愛澳的年青人。澳門的政制發展明顯是一個政治問題,很多意見認為,政制發展正是培養政治人才的一個契機,那麼,應該如何認識政治人才培養這個問題呢?政治人才作為人才其中一個組成部分,但又有其本身的獨特性。政治人才至少應具備政治理念、政治知識、政治道德、政治本領四個要素。評價一個人才本身是否政治人才,首先應看政治理念,我認為最基本的理念應是愛國愛澳,如果連自己國家和民族都不認同的話,對澳門發生的任何事都置身度外,缺乏歸屬感和認同感,老實說已不符合資格了,因此,愛國愛澳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任何政治人才應以德為先,如果一個人的操守不符合道德標準,即使他能力再強,知識再淵博,也不可能對社會有益,甚至危害性更大,所以對於一個人的政治道德、政治立場及誠信問題等是重要的衡量標準。第三,是否具備相應知識也是衡量一個人能否成為人才的重要標準,例如他對憲法、基本法等方面完全不了解,將難以發揮政治人才的應有作用。第四,政治本領是一種複合性、綜合性的能力,包括人際溝通能力、應變能力、應對能力、宣傳推廣能力以及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等。我認為應充分利用政制發展的機會,廣泛培養人才,從中發現人才、挑選人才、鍛煉人才。政治人才並不能在溫室中培養,必須置於大風大浪的政治環境中經歷考驗和磨練,這樣才能逐步成長。在培養人才的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客觀、科學的態度,必須持有“人人都可能是人才”的觀點,而不是按照個人喜好,指定某人是人才,其他人則不是的態度。我們應該創造公平開放,公平競爭的機制,只有如此,才可以在數量中選擇,最終達至人才質量的提升,同時要避免過早地憑主觀意念圈定哪些人是人才。此外,要讓年青人明白到其中的一個辯證關係,就是有為才能“有位”,“有位”更加要有為。因為評價一個人是否人才要經過各種鍛煉和考驗,當他有所成就時,我們應給予他更高的位置從而接受更多的磨練,只有經過不斷打拼,才能夠逐步成長;踏實處事,才能在政治競爭中脫穎而出。當處於更高位置時,不應該就此停步,而是更應努力向前發展,追求更多作為,此時對於個人名譽和地位一定要有正確態度。過去澳門在政治人才培養方面尚沒有系統長遠的培養計劃,也沒有總結出有效的培養方式,沒有形成@KG@
  • 2012年兩會精神與澳門政制發展(人物專訪)合力,所以有些人有所成就主要靠個人不斷努力,而不是培養機制作用的發揮,所以我認為應藉着這次政制發展的契機,更全面思考這個問題,用系統的、長遠的目光培養人才、發現人才、鍛煉人才。我相信,澳門政治人才的培養會更有成效。我們必須明白到這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經過長期觀察、長期培養、長期鍛煉,才能培養出紮實的人才。至於何時開始進行培養,基於“人人都可能成為人才”的觀點,我認為應該從最初時便要作出引導。就以政制發展為例,我們充分進行宣傳、教育和推動,每個年青人都有機會接觸,在這個過程中,有些人願意參與其中,有些人則沒有興趣,我們不可能等待那些沒有興趣的人,只能夠在總體中去選擇積極參與的人,多給他們機會,並進行適當指導,為他們創造學習和成長的平台。更重要的是,年青人要發揮主體性作用,假如個人內因不能調動,即使有強大的外力推動,也是徒勞的,所以我認為應充分調動其內因,灌輸政制發展的意義和作用,激發個人內因的發揮,讓他明白到參與政制發展相關工作是澳門年青人對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當內因化為自己的責任時,他就能更積極、主動地參與。在這個過程中,要進行系統的、長期的培訓,對那些願意參與、有承擔的年青人給予更多機會,給予一定的指導,幫助他們掌握更多理論知識和方法,並且在實踐中進行鍛煉。例如,可以鼓勵年青人參加座談研討,充分發表意見;也可以參與具體工作,並給予總結,使年青人從中得益,這就是從量變到質變的培養過程。人才的進步和成長肯定要有一個過程,這次政制發展可以作為一個契機,一個開始,但並不是終極。緊接下來澳門還有很多政治大事,例如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和2014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可以讓年青人參與相關的活動和工作,樹立正確的政治理念,培養高尚的政治道德,不斷豐富政治知識,學好各種政治本領。梁維特:每一次政治時間表的推出都讓大家感到培育政治人才的迫切性。但是,培育政治人才的工作不能因為每一次的迫切性才考慮。培育政治人才是一項長遠的工程,這個工程需要持續、科學、民主地進行。每一次中央領導人接見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及政府重要官員、澳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重要的訪京團體、澳門重要的社會領袖等,都會提出培養澳門發展所需人才的要求。這次兩會,習近平副主席在接見澳門的人大代表時也有提及培育澳門政治人才一事。政治人才需要有機培育,特別是青年政治人才。所謂“有機培育”,就如種植蔬菜一樣,刻意地用各種化學材料和手段培育出來的蔬菜,遠遠不及在自然環境下生長、經歷與大自然搏鬥的過程的有機蔬菜。種植有機蔬菜先要找到了可栽培的種子,然後為種子提供良好、合適的土壤,再為其加添天然的養份,讓其慢慢茁壯成長,經歷和大自然搏鬥的過程,當然,如果遇上天氣惡劣的情況,栽培者也需要適當給予保護,以免浪費了有潛力的種子。培育人才重於“育”字,先要挑選出有可栽培條件的年青人,這些條件包括較強的思維理解能力、正確的意識形態等,然後幫助他們武裝起來,讓他們瞭解國情區情,潛移默化地將其意識形態轉化成具有作戰能力的愛國愛澳力量,然後再為這些年青人提供上政治戰場的機會,讓他們根據每個不同的政治時間表,進行每一個政治搏鬥,慢慢地把政治戰場變成為自己表演及表現的舞台,只有經過這些鍛鍊,他們才會有強大的政治生命力。每一個政治人才都需要有“師傅”,這位師傅就如父親般對他們用心教導培育,讓他們在明白江湖險惡,對於他們的不足或錯處要時刻提點,並且要讓他們武裝好自己再上戰場,否則只會是浪費了可栽培的人才。特區政府在宣傳澳門旅遊時用了一個口號:“澳門就是與別不同。”其實我們追求的不是不同(difference),而是一個屬於自己的身份認同(identity)。作為在澳門生活的中國人,我們需要有一個相對特別的身份認同,這種身份認同有別於內地人,也有別於香港人,但是仍然是一個徹徹底底的中國人。鄧小平通過“一國兩制”這個偉大構思,給予港澳獨特的身份,這種身份使澳門有別於國家的其他城市,也有別於香港。雖然港澳都是國家的特別行政區,都是國家發展的兩個試驗區,但兩地在“一國兩制”下扮演着不一樣的角色。港澳兩地之間有不同的價值判斷,這是正常的。“一國兩制”是澳門的制度優勢,也讓澳門人得到了屬於自己的獨特角色,在國家的發展中,發揮自己獨特的功能。作為澳門的政治人才,就必須要懂得利用這種優勢,把自己與澳門的發展置於國家發展的高度去看,需要有國際視野和國際思維,同時也必須充分瞭解國情和區情,明白國家與澳門的關係。對這一方面的正確認知是成為澳門政治人才的必然要素,因為澳門的有機發育和科學發展,離不開與國家的關係。梁慶庭:政治是一門藝術,要盡可能包含最多的@K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第2期(總第12期)觀點,再尋求最大的公約數。在這個過程中,不能沒有原則地讓步,必須要有自己鮮明的觀點,但同時,又須要考慮自己觀點的可操作性。所謂“政治人才”,就是懂得這門藝術的人。政治人才不能單靠理論辯證,也不單純地依靠學校培養。我個人認為,社團的運作是培育澳門政治人才其中一個較好的方法。澳門的社團以服務性社團、事務性社團和專業性社團為主,政治性社團並不多,但兩者之間並沒有鴻溝,因為若要談政治必須要先瞭解社會的現實情況。我本人一直以來在街坊總會工作,很信奉“過程-目標”這一種社區工作理論,過程是可以訓練人才的。以街坊總會一項日常工作──幫助大廈業主成立業主會處理大廈公共事務為例,別以為只有一百多個單位的大廈成立業主會很容易,要召開會議其實很困難,就算開會了,簡單地要商討要加10元的管理費,大家都可能爭得臉紅耳赤,但在這個過程之中,大家進行討論,發表自己意見的同時又尊重別人的意見,最後形成共識,這就是學習民主,學習尋找最大公約數的過程。在為服務性社團工作過的過程中,大家可以實地瞭解澳門的現實情況,政治不僅僅是理論,不能只靠讀幾本政治書籍,知道幾個政治理論,就認為自己學會了政治,很多理論都必須結合實踐才能完善。同時,通過結社,可以學習理性討論,不要激化矛盾,提倡互相尊重的民主精神,培養的公民素質,提升主人翁意識,這樣才能在政治層面上有所作為。莫世健:法學教育是培養政治接班人的關鍵。關於法律語言問題,澳門98%的人講中文,只有2%講葡文,這是事實,這也是歷來要平衡的問題。本人的一點粗淺看法,澳門的法律傳統是葡國的法律傳統,這是其歷史淵源。在澳門回歸中國主權之前,特別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的法律中文化之前,法律與民眾是嚴重脫節的,因為當時的法律只有葡文,而絕大多數人不懂葡文。我也感到很驚訝,澳門講葡語的人不多,當時也沒有中文法律,我想大家怎樣去生活?從90年代開始,因為澳門要回歸,要落實“一國兩制”,要有效的延續法律制度,實現葡國法律本土化,就產生了雙語法律。按照雙語法律正常發展狀態,應該是中葡文雙語並存,共同為澳門社會服務。但後來的發展出現由葡文翻譯的中文法律質量實在太差,有些不準確,有些中文不通順,這導致中文法律不太好用的局面。特區政府也知道問題所在,只是沒有人才或人力去解決問題,如果可能的話,現在需要解決幾個問題:第一,翻譯不準確;第二,澳門法律是葡國法律的延續,屬於大陸法系,大陸法系一般不用判例,如果不用判例,所有的法律體系都面臨同一個問題,即法律條文的白紙黑字,你怎麼知道如何解讀?英美法系的判例是對法律的解讀方式,每個判例都有法律解釋。大陸法是沒有判例的,所以逐步發展了法律的注釋解讀方法,即通過專家和權威觀點,或立法背景資料等作為解釋法律文字的工具或方法。這是一種力求法律的適用合理、理性和一致的努力。澳門法律翻譯成中文以後會出現技術問題,中文沒有成體系的法律解讀理論、學說或資料説明中文法律的適用。加上中文法律文本翻譯得不很成功。所以在適用法律時不可避免地回歸到葡語法律文本,且必須援用葡語的專家觀點、法律註釋、學說或立法背景等資料。作為法律傳統組成的一部分,以葡文學說來註釋澳門法律,是符合法律的內在邏輯的。但如果總使用葡語資料和學說,又會導致另一個問題,《澳門基本法》第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因此,存在僅講中文的公民是否能夠有效公平地保護自己權利的問題,或是否因為不講葡語其權利受到歧視問題。另一個是法律移植是否能夠成功問題。澳門法律是由葡國法律移植的,但移植後的澳門法是獨立的,不再是葡國法律。它的理念和體系來自葡國,而生命力卻來自澳門本土。如何能夠使移植的法律獲得自己的生命變成澳門法本土法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否則澳門法不能獲得自己的生命,不能適應澳門社會發展和需求。如果真的出現此結果的話,就是法律移植的失敗。法律移植是一種人類社會法律發展的基本模式。回顧歷史,以普通法移植來講,美國、加拿大的法律都是移植的、主要來自英國。歐洲大陸法系的發展也有法律移植。雖然很多歐洲大陸那些大陸法系國家發展進程大致相似,但在大陸法系法律傳統發展過程中,某國先進的法律制度確實強有力地影響了很多國家,例如,法國,德國和意大利的法律理論對葡國法律發展都有重要影響。這就是說葡國法律也有移植因素。回到澳門法律,法律最初移植是來自葡國,但必須有自己的本土生命力。澳門和葡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結構方面都很多不同,有些葡國法律的條款和解讀不一定適合澳門社會。所以,澳門法律必須能夠在雙語的基礎上獨立發展,按照澳門社會需求發展,真正為澳門社會服務。這樣才能獲得生命活力。雙語的問題實質上是如何把移植的法律變為自己真正的法律?@KI@
  • 2012年兩會精神與澳門政制發展(人物專訪)但這又產生一個操作層面的問題,即這到底由誰來做?目前有沒有足夠雙語專家?“雙語”與“專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會雙語不一定是法律專家。道理很簡單,語言和法律是兩種學科,而語言能力和法律理解研究能力或法律的悟性也是不同的兩種能力。例如,大陸每年30萬人參加司法資格考試,僅10%的人能夠通過。這裡不是語言問題,是法律的理解、運用和掌握能力問題。澳門雙語法律人才缺乏與澳門特區歷史,澳門法律制度史和法學教育歷史有關,澳門回歸才只有十多年,澳門法學院才有二十餘年歷史,而法學教育歷來是精英教育,能真正成為法律專家者就已經是少中之少。現在看來要將法律精英教育普及化,最好能教出一些能用雙語工作的人,但能掌握中葡雙語的人能不能把澳門法律昇華到更高層次才是重要,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了,澳門移植法律本土化一定失敗,它永遠是葡萄牙法律。發揮自身優勢,加強國際區域合作問:政府工作報告強調支持澳門參與國際合作和區域合作,您認為澳門如何利用自身的優勢,來參與國際合作和區域合作?李沛霖:習近平副主席在參加這次人大澳門代表團會議時的講話中提到“四點希望”,其中一個就是要加強與內地的溝通和交流,我認為作為人大代表,的確要履行自己在這方面的職責。澳門與內地的交流不論廣度和深度都有不錯的成效,既有官方合作,又有民間合作,也有官民合作,值得充分肯定。現在要思考的問題是如何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合作,作為人大代表在這方面有其獨特的作用。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一員,有時候可以透過相關渠道,反映民間意見,也可以推動某些問題的實現,我認為今後在澳門與內地交往的問題應該更加深入地研究如何推進。溫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澳門應該更多地參與到國際合作和區域合作中,如何借助內地這個強大的後盾,從而發揮特區本身的特性,大家都有共識。由於澳門在歷史上同葡語系國家和地區有較強聯繫的優勢,特別是語言上的優勢,如何搭建和拓展商貿平台,從國家和區域的層面進行更多的溝通,發揮中介聯繫的角色,也是值得進一步思考。人大代表固然要思考,政府也要思考,建議由中央統籌,政府與民間合作,形成一種合力。澳門沒有特大企業,過去博彩業獨大的產業結構某程度上擠壓了其他行業的發展空間,這是澳門的先天不足。雖然現在服務業發展情況良好,但仍然是中小微企居多,沒有太多財雄勢大的企業,所以澳門的經濟發展不可能跟香港一樣。我們更要思考如何調動中小微企的積極性,政府如何制定政策,例如通過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創新科技政策的制定向中小企傾斜,鼓勵它們在生產方式、融資方式、技術發展等方面有所提升,增加競爭力。當然,中小企業存在資金不足、生意有限、技術力量不足、目光相對短淺等自身限制,但只要具備自強不息的精神和危機意識,居安思危,衝破障礙,我相信中小企總會走出一條屬於自己的成長成功道路。梁維特:作為澳門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我在今年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建議書,大膽地建議通過澳門現在作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定位,進一步擴大平台的幅射範圍,促進國家企業與歐盟企業之間的合作。一直以來,澳門作為中葡平台,多次組織國內的企業去不同的葡語國家,與當地企業建立良好的經貿關係,工作非常到位。在這個基礎上,澳門應該考慮把平台的幅射面擴大到葡語系國家的周邊地區,比如通過葡萄牙,促成中國與歐盟的合作。以前,港澳把一些企業帶到國內進行投資,今天同樣通過港澳把國內的企業帶到世界。在這方面,香港和澳門的定位是不一樣的。香港最強的網絡是美加和英國,與歐盟的關係並不是那麼密切。相反,澳門與歐盟的關係就密切得多了。葡萄牙是澳門以往惟一一個外資,葡萄牙近年的經濟雖然衰退,但其在歐盟的參與度是很高的,在歐盟體制組織中有一定的影響力。澳門利用與葡萄牙的關係以及語言優勢打開與葡語系國家的交往,今天澳門應該考慮通過葡萄牙建立起與歐盟的商貿合作關係。國家三峽集團最近收購了葡萄牙最大電力公司的股份,類似這樣的情況正在一步一步落實,一步一步做好。歐盟經濟衰退,中國的企業通過這個歷史性機會進入歐洲市場,這個做法不能簡單理解成是中國企業去佔有歐洲企業的股份和資源。以三峽集團一事為例,通過購買葡萄牙電力公司的股份,中國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和發展,若能把葡萄牙電力發展得比原來更好,就可以向其他歐盟成員國展示中國企業的經營能力,同時也以實際行動讓歐盟成員國看到,讓中資注入不但沒有對葡萄牙造成不良影響,反而有更好的發展,就能減低歐盟成員國對中國的憂慮,讓@K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第2期(總第12期)歐盟放心與中國合作。這不僅僅是一項經貿合作,也是具有一定政治意義的行動。在這個過程之中,澳門要從整個國家的發展策略方面來考慮問題,思考如何去做好中間的橋樑,發揮好平台作用。大家都知道,這些注資外國企業的全是中國的國營企業,它們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下富裕起來的,當它們面向世界,與西方經濟制度之下發展的企業合作,在管理、經營的過程中免不了會出現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澳門可以利用長期積累的國際合作經驗,讓澳門的人才和澳門的企業,以及澳門的現代服務業、法律顧問等等扮演溝通橋樑的角色。澳門在回歸之前,葡資企業在澳門參與的項目包括發展能源、大型建築、電子通訊等,這些不正是中國企業希望進入在歐盟市場的項目嗎?澳門絕對有能力做好中國與歐盟的商貿平台。這項提議是為了給澳門找出路。以前大部分澳門人忙碌工作都是為了維持生計,今天我們已經脫離隔代貧窮,澳門的年青人大部分都上過大學,具備一定的國際競爭能力,特區政府及中央都希望澳門人能有更大的發展機會,作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的商貿合作服務平台或是中國與歐盟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就是這樣一個發展機會。可是,人性有弱點,怕辛苦、怕冒險,沒有迫切性的事情就不願意做,而且發展這樣的平台作用是一條很遙遠的路,推動起來並不容易。不過,假若現在不提出來,良機錯過後,就時不我待了。澳門仍是一種舊有思維,中央讓我們做甚麼便做甚麼,我們很順從,但順從得只懂接受命令,不懂得認真思考如何能在國家發展過程中扮演更多能力所及的角色。澳門不應該靜待國家給予的工作任務,而是積極去尋找符合自己長處而又能配合國家發展道路的事情去做,這才是積極回應。澳門必須要在一個國家層面去考慮問題。回歸之後,整個國際社會對澳門的看法是有所調整的。國家對澳門的希望,並不僅僅是作為一個小漁村,國家透過政府工作報告給予澳門的定位是世界旅遊休閑中心與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商貿服務平台,這是把澳門置於一個國際舞台,讓澳門扮演一定的國際角色。澳門今年設有世界旅遊經濟論壇。國家讓澳門做這項工作是因為考慮到澳門的制度優勢、澳門現有的國際網絡、以及澳門比國內任何一個地方更有潛力和基礎成為世界級旅遊休閑城市。辦好這個論壇,不僅僅服務於澳門本地,更是為國家發展作出貢獻,提高國家發展旅遊休閑事業的軟實力。因此,澳門看問題不能再像以前一樣,狹窄地只看到澳門自己的問題。今天,不僅僅是澳門走向世界,同時也是世界走向澳門。既然這是現實情況,我們就應做好準備迎接這種新時代的挑戰。梁慶庭:“十二五”規劃把澳門納入整個國家的發展之中,並且有專章論述,澳門在整個國家的定位很清楚: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這兩個定位並不是國家隨便定出來的,而是經過長時間的深入調查研究及徵詢澳門的意見,再進行深入分析才確定的。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是面向國際的,但同時這是與其他珠三角地區進行旅遊區域合作的平台。在旅遊發展方面,澳門周邊的地區已經慢慢開發出來了,粵澳合作框架亦趨成熟,現在已經進入實施的階段。澳門只有三十多平方公里,五十多萬人口,這是一個小城市,但我們的最大作用是服務平台。早在何厚鏵當行政長官的年代,澳門已經擔當作為華商合作平台,促進國際合作。澳門與其他國家建立的關係是不錯的,近些年澳門的國際知名度較高,很多國家地區願意到澳門進行會議旅遊。澳門實在應該發揮好人脈優勢,做好公共外交。推動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建設是讓澳門開展國際性的合作,這是國家很重視澳門這方面的發展,溫家寶總理到訪澳門的時候也專門提及了這一點。澳門的全國政協委員在調查研究後進行深入討論,在這次兩會中建議把澳門建立成“中國葡萄牙語中心”。雖然國家已把澳門定位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並把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的常設秘書處設在澳門,但根據我們的瞭解,這一方面的認知以及發揮的作用仍然有待完善。在調查報告之中,我們指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葡語人才的不足。葡語人才不僅僅指中葡語法律人才。真正的葡語人才,不只要懂葡語,還需要擁有葡語系國家的文化、商貿、法律等方面的知識。這絕對是澳門的發展優勢,因為我們與葡語系國家的關係非常良好,葡語系國家第一屆運動會就是在澳門舉辦的。這種良好的關係使澳門有優勢成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交流的平台。國際合作和區域合作除了經濟方面的合作還包括政治合作,中國作為一個大國,在國際舞台上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澳門的社會穩定,近年經濟發展讓我們有足夠的經濟能量和條件去開展相關的國際交往,在國家的外交工作承擔更大的責任。葡語系的國家共有超過二億人口,總面積過千萬平方公里,葡語屬第四大語系,其貿易發展很快,把澳門建設成中國葡萄牙語中心,既有利於國家也有利於澳@KK@
  • 2012年兩會精神與澳門政制發展(人物專訪)門。澳門的葡語教育在整個國家中是最早的。最近這幾十年,國家與澳門在葡語教育方面的合作更是日趨緊密。培養葡語人才不應該僅僅局限於對澳門人的培育。高等教育培養的對象可以是面向祖國的,我們要與國家教育部門合作,為國家培育發展所需要的中葡雙語人才。國內學習葡語的人並不少,但國內葡語的教育質量仍有待提高,如果澳門可以與國內教育部門合作,加大力度,就可以進一步發揮我們的優勢。發展與葡語系國家的經濟、文化與政治交往是國家既定的策略,也是未來的一個發展重點,中國在葡語系國家的投資、基建已經越來越多,必將形成對中葡雙語人才的需求。雖然澳門本地人學習葡語的不多,但是,當國家與葡語系國家的發展到達某個階段,大家都能有學習葡語開發葡語的發展空間,我相信澳門本地人也會作出相應的選擇。莫世健: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因為澳門不是主權國家,所以有很多國際組織不能參加,而國際組織一般分為兩類:一類以主權國家名義參加;一類以經濟體名義參加。比較典型的例子是聯合國或聯合國下面的公約,如海洋法公約,是以國家名義簽署的,澳門不能參加。但關於經濟的,類似WTO的組織合作,澳門是可以參加的。本人認為,溫總理所講的支持澳門要參加更多的國際合作,應理解為澳門以獨立的經濟體名義參加,發揮更大的作用。比如,去年,行政長官崔世安率領代表團訪問歐盟,他就以澳門的身份擴大與歐洲的聯繫,以後還會有比較廣義或特殊的區域經濟體,如澳門與東盟的經濟合作、還有大中國的概念,它包括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是否可以建立經濟組織?另外,中國政府不是一直在推動中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如果以澳門的名義來做,以澳門為主導,中國與葡語國家共同參加的經濟組織,主要目的是經濟活動,由澳門牽綫,把中國、葡國、巴西等國家拉進來,搞一個特殊的中葡經濟區,我想澳門作為經濟體身份參加這樣的國際組織這是有可能的。至於在區域合作方面,它到底是一個政治概念,還是一個法律概念?如果是一個政治概念,用它來談區域合作比較鬆散,比如,作為一個特區政府,它要參加國際條約很難,因為它不是一個國家主體,但可以通過區域合作促進科技交流,以澳門大學為例,已連同台大、北大、港大一起進行中藥開發。澳門參加的主要是這一類的經濟區域合作。但還可以參加更廣義的區域合作,如海域的環保、一般環境活動等,但這些活動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即使參加了,也沒有法律主體的概念,更不分這是國家性行為抑或非國家性活動?或者以一個獨立經濟體的一種鬆散參與?有些國際合作不需要從法律角度確定身份,例如,是以獨立身份參與還是以中國一個大的計劃安排的一部分來參加,或者以一個地方政府身份談澳門參加區域合作。如果澳門更多參加國際合作和區域合作,應當有更大作為。問題是能不能做得更多?特區政府至少在區際合作或部分國際領域,還有很大的發揮空間。儘管它不是國家主體,但作獨立經濟體名義的參加部分活動是可能的,特別現代經濟這麼發達,引起的問題都需要地區合作來解決,一般來說,犯罪的控制、環境的保護等,尤其環境的保護,政治性會低一點,大家可以就環境的標準來尋求合作,對於政治敏感的問題,如人權方面,它也可以做,但最重要還是在經濟上動腦筋。然而,澳門要參加區域合作,也面臨一定挑戰,第一,經濟結構單一,澳門主要以博彩業為主,賭場不需要搞一個區域聯盟,如果澳門搞貿易買賣的才需要區域聯盟,因為有利出入口。關於澳門建立金融中心,本人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想法,澳門作為一個國際自由港,香港能做得成功,為甚麼澳門就不能做?澳門作為亞洲博彩業中心,已據有資金形成和流動條件,是可以發展的,但澳門特區政府也得動腦筋,怎樣才可以建立一個符合金融法律體系的金融中心?比如,有一套與國際接軌的法律體系,才能吸引國內外企業在這裏融資。首先,澳門應該把握橫琴計劃發展金融中心機會,盡快把金融法梳理一下,但最重要的還是與國際接軌的法律,其次,學習別人的經驗,如香港、歐洲等。最後,金融對經濟的效益、生產力提升都很重要,特區政府要在這方面多動腦筋。當然,除此之外,只要可能,澳門政府總可以派代表參加中國的政府代表團,以有更多地參加國際活動空間。在經濟方面,中央不是在要求澳門特區要進行經濟適度多元發展,這需要澳門特區政府考慮考慮。那天,澳門大學開了一個橫琴討論會,澳門大學將搬進橫琴,所以需要討論法律問題。我個人提出,澳門特區政府可以利用橫琴發展的機會把一些多元化的問題解決,而廣東、珠海的政府願意把橫琴土地劃給澳門,如果澳門能夠提出一些政策和一些談判條件,很可能利用橫琴島發展多元化,因為澳門土地太少,很難發展多元化,可以到橫琴去發展。在社會方面,政府應當關注社會大眾的一些需求,這是政府的責任部分,都必須去做的。不管大的需求或小的需求,這也@K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第2期(總第12期)跟以後的選舉制度有關,為甚麼有人提出要搞比例、直選,就是原因所在。如果直選比例大,那麼代表社會的議員在議會的聲音就會增大,政府聽到社會聲音也感到有壓力而認真去做。從政府的義務角度來看,應關注社會需求,在國內,中央政府也在開拓一些管道讓大眾聲音發出來。澳門立法會議員也要適當的關注社會大眾的基本問題,如果一些基本問題沒有解決好,它就會影響社會穩定。如果要說解決方向在哪裏?答案就是政府身上。特區政府如何把資源配置好,對社會進行一次、二次分配,關鍵還是看政府政策。從法律角度來看,作為一個負責任政府,要多聽社會意見,同時在政策上多考慮這些需求。張曙光:第一,澳門雖然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它的主權在中央,但是澳門具有一個特殊的國際地位,這個是毋庸置疑的,這是歷史形成的。澳門這麼小的一個地方,能吸引這麼多的國際遊客,人員的國際流動性如此之高,在世界上恐怕是很少有的。第二,澳門擁有始於、根植於澳門的獨特文化,這種文化的價值是在於多元性(diversity),這種多元性目前在世界範圍內是非常少見的。中葡文化,中西文化,甚至於東方的道教、佛教都能夠並存。在澳門,同一個街口可以看到幾種不同的、爭執了一兩千年的教派生活在一起,這個情況在世界範圍內都很少見。多種價值觀、多種文化傳統和背景能夠共生共存,非常和睦的生活在一起,我認為這個是澳門獨有的。這種多元文化的融合性在世界上是個典範。這是我們澳門人應該感到驕傲的地方,是澳門響噹噹的軟實力。澳門是一個榜樣,可以告訴大家,中國的傳統文化是能和所有的不同文化共生共存、和睦相處的。第二,和葡語世界之間的關係。葡語世界很重要,不僅僅是對中國很重要,對世界的未來都很重要。葡萄牙語系是目前世界上幾個大的語系板塊之一,它非常重要,主要是三條,一是人力資源,二是自然資源,三是人文資源。這三條決定了葡語國家在世界上舉足輕重的地位。到目前為止,大概在亞洲或在中國也只有澳門能夠真正和葡語世界之間建立這種關係。澳門科大今年準備開設葡語學士學位課程,和澳大、理工不一樣,我們是加重葡語和英語的“雙外語”教學,並且加上了國際商務、司法和溝通方面的實務性課程。我們的目標是培養能夠適應澳門與葡語世界進行深度交往的國際型管理人才,而非技術層面上的傳譯人員。假以時日,此類人才必將為澳門在國際社會——特別在葡語世界——發揮獨特的作用。第三、和國際組織的關係。我們也正在研究,澳門這樣一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它如何能夠在不違反主權原則的前提下,在全球治理體系中(如屬於技術層面的國際間政府組織甚至非政府組織)擁有屬於它的一個特別位置,並發揮相應的作用。我們科大學者的一些初步研究表明,在這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可以為國家、為澳門做些大事。澳門在國際上和區域間具有特殊的地位。澳門的國際合作和區域合作主要集中於大力推廣澳門作為旅遊休閑目的地。為此,澳門通過大型賽事、文化活動進行“品牌宣傳”,把人引到澳門來。來自國際上和本地區的遊客多了,外部世界對澳門的認知度就高了,澳門與世界的交流、合作和融合也就提升了。當然,澳門在推動更加寬泛、更有深度的國際與地區交流和合作方面,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澳門不僅要成為世界級的休閑和旅遊中心與首選目的地,也要通過其產業的“適度多元”,讓澳門與外部世界的溝通更趨多面和完善。我期待澳門能抓住橫琴發展的機遇,在諸如文化創意產業、中醫藥業和高等教育產業等方面發展自己的拳頭產品,至少進一步拓展區域合作的空間。另外,我希望我們澳門能更加重視教育,對教育的重視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我有點擔心澳門目前教育的狀況。這不是我們澳門人造成的,是葡萄牙殖民時期遺留下來的問題。在澳門,葡萄牙殖民政府有兩件事沒有做,一是教育,二是醫療。當廖澤雲先生為首的幾位澳門知名人士創辦澳門科技大學這所私立、非牟利大學時,他們是有情懷的,他們就是要通過辦高等教育提升社會人口素質,提升醫學研究和醫療水準。回歸至今,澳門的教育狀況得到極大改善,但還有比較大的提升空間。比如,大量的中學畢業生一畢業就去當荷官了,這批人當中有的很可能可以成為非常好的醫生、教育家、科學家、政治家和企業家。特區政府已經注意到這些問題,已經在鼓勵澳門年輕人,在高等教育方面出台了相當多的利好政策。我希望讓年輕人真正認識到,選擇接受高等教育是能為澳門做出更大貢獻的。從青年抓起,薪火相傳問:關於基本法的宣傳推廣,有意見認為要進學校,要從年青人開始。您認為澳門在宣傳和推廣基本法的現狀如何,有哪些地方需要改善?@LC@
  • 2012年兩會精神與澳門政制發展(人物專訪)李沛霖:自從1993年3月31日基本法頒佈以來,我們已經開始着力基本法的宣傳推廣工作。基本法推廣協會和中華教育會曾合作編寫教材,當然這套教材相對比較粗糙。回歸後,我們作了修訂,添加了教師輔導用書,教育暨青年局後來也推出了相關教材和輔導資料。我們的用意是,希望最初是由各學校自發推廣,逐步到回歸後成為政府課程整體結構中的具體安排,現在也正在朝這個方向推進。在過去十餘年,已經有小學開始設置基本法課程,並採用漫畫書作教材,即對一些枯燥複雜的條文進行簡化並用漫畫的形式表達出來,生動地向小學生灌輸基本法最基本的知識。在中學方面,主要在高中階段採用基本法課本,將相關條文作初步簡介,各間中學按學校本身的課程要求設置,做法多樣,有些開設了基本法課,有些則將其納入到公民教育課中,不過基本法課程仍未覆蓋到全澳學校。近年,教青局亦積極推動基本法作為其中一部分的教學內容,為此,這兩年已經安排負責公民教育的老師參加基本法的培訓課程。我相信澳門在這方面的工作應該做得比香港好。除了在學校推廣基本法課程外,基本法推廣協會以至其他社團舉辦的各種活動對促進基本法的普及亦起到了相當的積極作用。我認為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最重要是要以平常心讓大家明白政制發展是社會發展進程中遇到的其中一個問題,明白政制發展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也符合澳門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作為澳門居民的一分子,有責任去關心和參與其中。既然有公開的諮詢機會,每個人都可以去參與、去討論,並提出個人意見和理解,但是有些原則需要時刻堅守,不管如何討論,都要堅持大局觀念,我們支持爭取界別利益,但界別利益不能夠凌駕於特區以至國家的整體利益,如何顧全大局是值得深思的問題。只有以大局利益作為出發點,才能心平氣和地發表個人意見,同時也要明白個人意見並不能成為終極意見,還要考慮社會主流意見和社會共識,實際上,這是對民主的演練,民主的核心就是尊重和包容。雖然有所謂真理掌握在少數人手上的說法,但這句話未必總是正確的,少數人本身認知的程度和政治立場是很重要的問題,所以不是自己永遠都是對的。我相信大家都能夠理性對待各種意見時,諮詢就能健康地進行,民主也能健康地推進。我們應該更多地關心年青人,更多地給予他們機會。任何一個人都年青過,有一定資歷人士的成長過程,大體都是由渾渾噩噩到開始有少許開竅,然後感覺需要承擔責任,從而增進自己的知識,不斷接受鍛煉,到了一定位置時感受到承擔的責任更多,才逐步成長起來。每一個人的成長過程,都是經過不斷學習,不斷拼搏,當中可能遭遇到不少挫折和困難,從中作出總結,漸漸成長。有些人或許看起來有較高成就、地位和知名度,但是,畢竟社會是有所分工的,更多的人是在平凡的崗位上發揮作用,我始終認為任何年青人都應該堅持這樣一種態度:只要對得起自己,對得起國家和民族,不論從事任何工作,都可以有一種愉快的心情,都有一種成就感。一個人的成就並不取決於他在社會中所處的重要位置,而是看他本身的作用能否有充分發揮。年青人應該要有一種正確的態度,具備上進心,嚴格要求自己,才能在平凡的崗位中創造不平凡的成就,對社會有所貢獻,這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自豪的事情。如果能夠更上一層樓,承擔更重要的職位和工作,對年青人的要求自然就更高。我祝願年青人能夠健康成長,為澳門和國家的建設事業發揮積極作用。@LD@
  • 2012年台灣大選簡評許昌∗2012年1月14日,台灣“總統”和“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這是今年中國國內和國際社會一連串政府換屆選舉的開端之舉,也是影響台海兩岸局勢乃至國家統一大業進程的關鍵節點。筆者有幸作為澳門中華民族團結促進會赴台觀選團的成員,於1月12-15日奔走於台北和新北兩市,觀摩參與到藍、綠、菊三方的選舉活動中,拜訪請教了一些政治人物和學界先進,集中接觸和思考與台灣大選相關的各類政治議題。   一、首次赴台印象深刻  此番赴台,是筆者平生第一次踏足寶島。人常說,百聞不如一見,第一印象最為刻骨銘心,筆者的感受恰正如此。 第一,台北市中華文化背景深厚,令人感覺非常熟悉親切。 台北具有很濃郁的中國文化色彩。台北老城區內幾乎所有底層都是鋪面房子,每個街區都有相對集中的街市和夜市,路旁的店鋪往往鋪面不大,大多在20-50平米之間,但氣氛溫馨、服務周到,鄰里關係緊密,服務業普及且發達程度顯而易見,生活很是方便。走不遠就見到位於街角的7-11便利店和自助洗衣店,前者可以買到日常用品、複印資料,甚至有設置桌椅可以吃便當;後者只要投入硬幣,就可以啟動洗衣機洗滌和烘乾衣服。內地和港澳似少見類似方便周到的社會化服務。 百姓禮貌周到,問路時所遇到的總是熱心指點,甚至有人專程折返帶路,非常熱情。街區內時常見到的警務派出所是最接近百姓的公務機關,看來發揮作用不少,連選務外圍秩序維持也主要是警察的責任。但顯然權力相對有限,因而警察多相當怕事,遇到麻煩只要無大越界,較少主動干預,人情味道比較濃厚。筆者親眼所見,馬英九在街市拜票時,設立的臨時派出所竟是一個窩棚。馬前腳離開,後腳就有一些舞刀做肌肉按摩者,佔據街市檔口,有人投訴,人高馬大的警察竟然不敢管。 久已仰慕的台北各類書店,倒沒有引起筆者過度的驚喜。筆者先後去了重慶北路的三民書店、幾處誠品書店等,發現所售的各類圖書出版物並沒有想像中多,至少筆者所關注的法律專業類、政治歷史類的書並沒有許多新版搶眼球者,倒是有不少大陸作者的專業著作堂而皇之在台北書店有售,顯示出文化交流的穿透力。書店中似乎未見到很多各類應考書佔據位置,當然更少見政治議題的文宣類內容了,這使得那裏減少了許多市儈的俗敝。和北京一些書店一樣,書香薰陶中自然讀書氣氛濃郁,每至誠品書店都見到至少有上百人在梯間、地板上坐臥看書,即便是在凌晨一點多的深夜亦是如此,讓人很為感動。 第二,社會氣氛平和樸實,一反原有浮誇躁動的印象,未見炫富、奢華表現。 從街頭看百姓衣食住行,甚少人西裝革履或名牌時裝打扮,仔細端詳普遍是夾克衫甚至運動裝束,參與競選的人士和所接觸的官學人員莫不如此。 從建築的情況看,當局的“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等重要機構,都是清一色的舊式建築,甚少高台階、大屋頂的設計,與其重要地位相比可以用非常古樸、簡陋來形容。台北和新北兩市的中心,高樓大廈總體數目相信不及內地的東部地區的任何城市。 從交通的情況看,街頭並無高檔轎車充斥的現象,來回穿梭的多是日本、韓國和當地產的轎車和各類車輛,甚至還有內地產的旅行車。即便是“總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級研究員@LE@
  • 2012年台灣大選簡評府”內停放的黑色轎車,也並不見特別豪華,更基本上未見名牌跑車、奢侈房車在路面上跑。老百姓主要搭乘公交、捷運(地鐵)和高鐵,騎電單車、自行車也相當普遍。 從商業的情況看,我去了交通樞紐下的商業中心、誠品商廈和號稱台北最大超市的家樂福店,所見商品並不如想像中豐富,種類也不是很多,面積比北京的大商場遜色許多,估計是島內物產相對沒有內地多的緣故。高檔奢侈品商店有,但顯然比北京、上海、深圳的數量少、面積小,光顧的人也不多,跟香港、澳門的大型購物商場相比更是有天壤之別。西門町商業區也多是小門臉的一店一鋪式經營,規模都不很大;原來想像“新東陽”系列的美食會有很多,去了才發現竟只是間帶有快餐服務的連鎖便利店;小說、散文中讀到的士林夜市美食,帶來多少嚮往和憧憬,真正嘗試過卻發現亦不過爾爾,似乎比粵港澳流行的早茶內容單調得多、食材也多是肉和海產,只是廚藝稍有特點。 由於選舉場所多設於週末停課的學校內,因而到了幾家學校參觀。校園整潔方正,操場上還設有傳統的指揮台統率學生操練,隱秘處還保留有孫中山和蔣介石的石頭雕像,顯然是“去中國化”狂潮並未完全滌蕩掉所有國民教育的遺跡傳統。教室所裝修簡單,有關修身、社會責任的警語提示隨處可見。參訪的各公共機關和政黨活動場所陳設都不奢華,整潔明快中透着秩序。民進黨總部在一座商業大廈的8、9、10樓三個樓層,樓下的“民主進步黨中央委員會”匾牌原來曾經懸掛,筆者前往時竟未曾見到。樓上9層外標有新境界文教基金會,據說是為了更方便與各界不同背景的人士接觸。內裏的辦公條件一如公私機構的普通寫字樓,開放的玻璃幕牆和輕型隔斷分割成的一間間辦公室,很難想像這些年那麼多讓人眼花繚亂的政治爭議竟由此產生。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在台北八德路的自有黨產總部,雖是座獨立的大樓,但樓內外並無太大排場,禮堂也僅有簡單裝飾。首層大廳內設展的黨史陳列和辛亥百年展覽,展出有毛澤東1926年支領國民黨中央薪水的親筆簽名、1945年周恩來等抗議國民黨製造校場口慘案的正式呈文等珍貴資料。整個大樓並無太多保安警衛,所以當一眾看客目睹香港公民陣線的黃毓民與民主黨有關人等在該樓門廳內發生衝突而相互拉扯時,筆者甚至沒有見到相關保安管理人員強力阻擋。隔壁邊廂國民黨婦女會正組織支援競選的活動,不少參與者都在樓下食堂自助午餐,靠牆的桌子上僅擺有幾樣面線、米飯和簡單的湯、菜而已,完全不見任何美味佳餚,快餐顯然是僅能治餓而已,顯然和吃飯賄選沾不上邊。 第三,競選和接待工作務實有序,專注於做事而非排場。 總統和立法院大選,毋庸諱言是一時間島內首屈一指的大事。未入島前,因早已被東森、TVBS、中天、三立、民視等電視新聞灌輸到競選的熱烈氛圍,以為一定是全社會整體動員投身選戰。實際深入一看,除了少數大型造勢活動群情激昂,街頭時不時走過的競選人拜票車帶來大量噪音外,整個台北市秩序井然、平靜得很。這種氣氛在1月13日晚22點競選活動結束後,更是突出,剛剛結束國民黨競選造勢大會的凱達格蘭大道上,官方公佈有八萬民眾聚集數小時所遺留的器具和垃圾迅速被清理走,一切在短時間內歸於寂靜,靜謐中所帶來的緊張不是出於恐懼治安不靖,而是在於對選舉勝負結果的擔心。 深入到各黨造勢活動和競選活動中去觀察,所見義工和積極參與者大多是50歲以上一把年紀的人,30歲以下者不足20%。就此現象詢問知情者,被告知年輕人關心政治的熱情相對確實較低。國民黨競選發言人表示,民進黨標榜重視首投族,做了大量有針對性的文宣工作,為此國民黨也不甘人後做了不少功夫。但倘若選舉日天氣不好,很可能會較少年輕人去投票;而此番選舉日安排在週六,許多年輕人週五晚上外出活動,折騰到大半夜次日會一睡到中午,很大可能又會放棄投票的機會。不少人對於兩代人的嚴重代溝表示擔憂,但也有不少參加投票的首投族,完全聽命於父母的選擇,相對內地孩子們的反叛性,台灣年輕人似乎盡孝道的意識更重。 參觀各競選總部所見,無論是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台聯黨,還是個別立法院議席的競爭者,所設立的競選處所大多是臨時租用,往往位於街頭當眼處。接待的房間裏堆滿各種宣傳物資,擺上桌椅、糖果和利是封等小禮品接待市民。所坐的是簡陋的塑膠折凳,所用的是破舊的麥克風等。筆者有幸平生第一次獲安排吃了一頓選舉餐,是在新北市汐止車站附近一處居民區內,選舉餐是競選人為準備參加其花車遊行的支持民眾提供的,三個大盆內分別盛着糯米飯、炒麵線和燉肥豬肉,一個大桶是加了胡椒的貢丸湯,味道倒是還不錯,就是看相不怎麼樣,站在馬路邊的屋簷下了進食,實在不很斯文。 政府設置的公眾投票站設施也並非講究,學校教室裏將桌椅搬開,挑起布簾形成獨立劃票處和投票處@L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就可以了,算是很將就,沒有刻意營造任何虛假的氣氛。但這中間的管理水平相當高,單就老百姓而言,14日當日入場後,要憑身份證和個人印章領取三張選票,並將身份證和個人印章封存在一個小袋子裏寄存在選務人員處,換取一個統一印章,入劃票處分別戳蓋選舉“總統”票、選舉“立法院”分區議員票和選舉“立法院”不分區黨團票,在投票後再取回寄存在選務人員處的個人物品離開。整個程序相當複雜,但逾1,600萬人投票井井有條,說明公民素質相當有水準。就選務人員而言,在下午四點選舉結束後,立即依照法定程序開箱驗票,分組逐張唱票計票,到下午五點多開始中央選舉委員會已經開始第一批統計得票,晚上八點即已經大致統計到接近宣佈初步結果,不可謂效率不高。 1月14日晚8時,大選點票進入尾聲,團友們決定去國民黨總部參加當選感恩晚會,我則如約前往新生南路的中國統一聯盟總部。紀欣主席正與三、四十位盟友圍坐電視機前等待最終的結果,他們不僅關注馬英九勝選的最終得票,而且緊盯國民黨在“立法院”過半和親民黨及台聯黨政黨票超過總選票5%的可能結果。王曉波前主席以他特有的風格發表了感染力極強的評述,一句“終於贏了,我真的為此昨晚擔心得夜不成寐”,道出了這場選戰的艱險和曲折;一瓶茅台酒在這群白髮老人的手中傳遞着很快成了空瓶,他們真的非常感覺興奮莫名。幾位老人輪流站起來,充滿激情地分析局勢,美國因素、兩岸關係、經貿安排和政治前景等,儘管觀點有爭論,分析有折衝,但國際政治的視野、民族情懷的湧動,慷慨激昂中顯露出人生閱歷的豐厚和滄桑。筆者不由得注意到在此歷史時刻一個細節,就是老人們從下午4點後陸續前來,連續近5個小時高談濶論,儘管如此興高采烈,並無大吃大喝加以慶祝的打算。統盟紀欣主席安排要外賣送來了若干個便當,不過是烤魷魚絲、炸花生米等小食。由此折射出這個政治傾向鮮明、充滿理想激情的政團,務實風氣可贊可頌。 筆者一行往台觀選,與當局陸委會有背景聯繫的中華港澳之友協會出面接待。但接待內容相對簡單,一是安排了一名主修大陸經濟剛畢業的研究生作為義工隨團聯絡照顧,二是緊鑼密鼓全程組織了各類參訪活動,三是組織了專場選舉結果分析報告會。所有的座談都是開門見山,沒有太多客套話,主講者觀點無論相近還是對立都大膽直言,顯示出公開爭辯、理性闡述的能力。令人驚訝的是,整個行程,接待方沒有組織任何形式的專門宴請活動,也沒有計劃安排任何觀光遊覽項目,但對於日程以外團友的自由活動,全無任何干涉。 第四,兩岸大量社會現象具有很高的相似度。 國父紀念堂和中正紀念堂是格致完全相同的建築和安排,高大、寬敞、方正、宏偉的建築中,孫中山和蔣中正正襟危坐於高堂之上,守衛的士兵行禮如儀彷如玩偶機械,配之以高台階、大廣場等周邊格局,讓參觀者顯得渺小和自卑,平添所謂敬仰之心,是中國禮儀規制的典型體現。這種相對傳統政治化的標本模式,湮沒在整體市民化的社會氛圍中,卻也在相得益彰中別顯出特別的印記。 筆者還發現,台灣與大陸所實行的一些公共管理制度有很高的相似性。如“總統府”的警衛工作,除了前後左右門崗系軍人站哨外,還安排大批便衣警衛分散在周圍流動,裝束和配置的通訊工具等,都與大陸相像;再如街頭汽車牌照除標誌地域區分之外,還專門標分出軍、警、外(駐台外國使領館)和政府部門等,作為特殊車輛加以區別。公益捐贈事業開展較為普遍,街頭就設立捐贈舊衣服的收集點,垃圾分類收集和定時定點收集的制度已然普及,說明環保概念深入人心,慈善事業的發達程度比內地高。讓筆者最為欽佩的是台灣的商業發票覆蓋普及程度,在台北無論是在甚麼規模的商店,購買怎樣的細微服務,顧客支付報酬後,商家都提供電腦機打的全台灣統一零售發票,不僅列明消費的時間地點,而且列明購買的內容,連購買超市內的小商品、書店的書名等無一不清楚打出。難怪陳水扁“國務機要費”中可以清楚查出報銷內容與實際活動不相符合,這樣全台灣統一聯網的發票系統,令稅收、政府採購、陽光交易等制度建立於公平控制之下,實在值得宣傳推廣。 筆者早就對台灣同行忽而從政、忽而成為名嘴的現象困惑不已,此番上島實地考察,才對原因略知一二。原來島內大學公立、私立體制有別,但普遍面臨着收生不足等財務困難。教授、講師的薪資收入普遍相較於港澳的大學低了許多,試想月薪5-8萬台幣能有多少科研教學的積極性,為了多渠道掙錢養家,因而兼職參與各類社會公務活動較為積極,並願意通過上電視、辦演講會建立公眾形象和知名度。所以政黨很方便地從中選擢人才,而一旦從政生涯觸礁,政治家們也比較容易轉行去教書。 筆者還特別注意到,飯店內電視系統收放的逾120個電視節目中,除了不多的外國電視如HBO轉播外,比較熱鬧的當屬本土新聞節目,各種時政、訪談和辯論節目不僅造就了大量名嘴,而且主導着全城@LG@
  • 2012年台灣大選簡評關注的話題,可看性、知識性相對最高。另外除了專業性的財經節目外,比較多的是相當俗套的娛樂節目,拿人開心的低級噱頭,無聊八卦的藝人花邊,似乎怎麼也和所見所接觸的生活平實的同胞們扯不上關係。但非常突出的是,在如此眾多的電視節目中,除播映個別大陸電視劇外,竟沒有一個頻道轉播完整的大陸節目,新聞報道內所涉的大陸新聞多為負面,這說明某種程度上的文宣控制事實上仍存在。   二、大選過程的記錄與分析 (一)選舉決戰期內的所見所聞 筆者參加過的室外露天公眾集會活動不可謂少,但政治選舉性質的群眾場面卻很有限。此番所見各方造勢活動激情無限,尤其以民進黨板橋體育場臨選召集動員大會為甚。在體育場內,大約10萬人參加,前後歷時數小時,接連不斷地由各地趕來打着旗幟的助選者演講、遊行、表態,期間沒有廣告、沒有遊移節目,主題鮮明,政治明星閃耀,最終李登輝、蔡英文、葉菊蘭和民進黨大佬逐個上台拜票,講話非常煽情,與台下互動頻繁,口號聲此起彼伏,群情激昂、一片旗海。國民黨的最終造勢晚會,場地相對逼仄一些,但秩序井然,煽情的口號聲只是在馬英九、吳伯雄的講話中,而貫穿全場的主要是一些文藝節目,因此相對沉悶。但數萬人高呼着“凍蒜”的聚集,本身就是個令人迷失於激情、失去理智的情緒亢奮。一聲聲“請出來投票支持”的拜託,一句句“就靠你手上一票”的動員,情真意切,打動人心,對於固住支持者票、催出中間選民票、爭取“棄保效應”票,都非常有效。這種激情在內地和港澳都非常罕有,從中積累出來的熱情和釋放出的民間各種不滿,對於克服社會消極情緒而激揚新的動力,有莫大好處。 輿論在選舉動員中起最大作用。民主是萬民多數取決的政治遊戲,民眾的大多數對於政治決策的參與,是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下投票的,因此深受具有各自鮮明立場的輿論引導。無論是平面媒體的評論和選情報道,各類民調對於選情的預測和分析,還是參選人的電視辯論和訪談節目,各派名嘴的激烈辯論和真情作秀,對於選民情緒產生重要的影響。在不同場合都有人提到特定人的特定說法,說明輿論的穿透力之強、影響力之大,非任何其他方式所可及。因此,到了最後關頭,所有支持者最擔心的莫過於候選人說錯話,任何處理不當、表態失誤都可能被有既定立場的傳媒抓住大做文章,造成可怕甚至翻盤的效果。 政治人物親自向選民拜票,大範圍與選民直接見面甚至握手寒暄,親耳傾聽,說一兩句得體中聽的話,這是台灣選舉拉票中目前非常有效的高招。因此候選人即便再有名望、再口才了得,也不能脫離選區的一般民眾,邱毅、李敖和國民黨若干文宣官員失利的原因恐與此有關。  (二)全民警惕意外,制度理性使得各方平靜接受選舉結果 以往印象中,台灣政治活動的亂象首先是“三一九”那神秘的“兩個子彈”,其次是立法院乃至早期國民大會議場內濫用民意代表的表達權和免責權而大打出手的場面。這次選舉,先前的各種民調都昭示藍綠雙方在對決中勢均力敵,勝負差距在幾十萬張選票之間,因此整個選情更加氣氛緊張,各方都擔心暴力襲擊、鄉間買票等突發事件,以至於雙方造勢晚會的煽情演講中,許多講者都提到對選舉對手出茅招的擔心,號召支持者冷靜應對,警惕意外。 從選舉結果反觀其選舉進程,雖然社會上普遍警惕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但最終沒有任何事情發生,符合各方對台灣已經進入相對成熟的選舉政治心態的預期,理性成為民眾最值得稱道的心理特質。不僅是執政政府竭力營造出行政中立的形象,在野的競爭者也僅僅是利用現成的制度工具在選舉中言辭攻譴;不僅是馬英九、蔡英文兩名候選人都刻意保持清廉正派的文官形象,政策上的對立分歧絲毫不影響為人厚道謙讓的禮數,而且普通民眾在經歷了近20年選舉程序的演練熟悉和多次類似心跳之後,特別是兩次政黨輪替的洗禮後,心態上較為坦然地接受這樣的過程。“終於贏了”的勝利者要照顧到落敗者的情緒,而滿含淚水的落敗者又開始了“又要等4年”的期待,“願者服輸”的程序正義至上觀念已經比較牢固的紮根,這是建立競爭性民主選舉不可或缺的精神信條。 發掘形成這種精神和秩序的根本原因,或許筆者確實力有不逮。但無論怎樣也該數出一二。一是競爭的雙方儘管巧言力辯,但真正的政策差距並非想像般鴻溝巨大。翬翬大者莫過於對“九二共識”的態度:馬陣營肯定“一中各表”,擺在明處的條件是“不統、不獨、不武”;民進黨否定“九二共識”,堅持台獨黨綱,但也不敢全盤否認ECFA帶來的好處與兩岸交流合作的前景。兩者的實質對立在爭奪執政權,@L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誰掌權也不會謀求改變兩岸和平發展的長遠趨勢。二是在有上述全民共識的基礎上,兩黨制穩定結構通過立法規範導引、政治生態培養和制度體系成熟最終相對固定化,人們可以預期和控制未來演進能力逐漸增強,自信乃至信任制度的情緒強化,也有助於民主精神和秩序的鞏固。三是現行台灣“總統”和立委選舉制度是1990年代以來一系列修憲和修改選舉與罷免法所形成的,“總統”選舉的5%得票才能收取公帑資助,“立委”選舉的5%得票才能取得不分區“立委”席位分配。相關制度有利於確立兩黨制的競爭格局,絞殺小黨的生存空間,同時造成兩黨“分以爭權、合以拒統”的局面,在爭權中,導致族群、統獨對決撕裂,藉以集中民眾對島內問題的注意力,消弭百姓的國家觀和統一思考。同時,一方面是單一選區、贏者通吃,形成絕對的對立局面,台上台下形成穩固的基本盤;另一方面強化獨立國家的意識,強化民眾授權的觀念,形成對大陸統一相對抗的戰時應急機制。四是上述選舉制度和相應罷免制度一同確立,以一部統一的“選罷法”來規範相關制度,從制度設計的邏輯起點上就體現防範壞人上台辦壞事的治“惡”思維,而非中國傳統人治觀念下的以“人性善”為理想假定,自覺不自覺的把充分信任當做經驗理性,加上曾經出現過的罷免陳水扁“紅衫軍”等社會運動,令老百姓對選罷制度有所理解和體任,從而建立起一定的制度依賴情節。 應該承認,在短短20年內如此順利而不走彎路推行一套全新的民主體制,徑直引入立意高遠的典型頂層設計模式,相應的核心目標和根本原則顯然並非於試錯體驗中摸索形成的,而是參考借鑒了許多民主理論和政治模式後、摒棄了制度選擇暈眩而做的高智商選擇。筆者很渴望瞭解這樣制度設計的過程,從中發現本土精英和外來教師爺對中國特色文化和政制轉型機制特點的理解,從而為更大規模的社會轉型積累有益的經驗和思想基礎。  (三)為甚麼馬英九獲勝且國民黨在“立法院”議席過半 國民黨在2008年重獲政權後,儘管有批評指馬英九過於在意“不粘鍋”的形象,施政成效不彰。但仔細觀察,馬英九的政績還是相當突出的,這表現在:一是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李登輝、陳水扁掌權近20年來台灣逐步背離一統思想逐步走向“台獨”或“獨台”的政策傾向,在國共兩黨對談的基礎上,重啟海基會與海協會之間在“九二共識”框架基礎上的事務性談判,這具有扭轉乾坤的重要意義。二是逐步實現兩岸“三通”,簽訂ECFA經濟合作協議,開放大陸遊客自由行和大陸企業上島開業,推動台灣農產品直銷大陸等,給兩岸經濟發展奠定了新的平台,為兩岸人民交往形成了廣濶的渠道。三是提出兩岸和解,給台灣人民營造一個安定和平生活的口號,取消官方文書中原來“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一邊一國”下種種荒謬的說法,將兩岸關係定位為“獨特的兩岸模式”,進而呼籲“外交休兵”、“不追求雙重承認”等政策,甚至改全民義務兵役制為募兵制,有利於化解台獨意識,善意回應了北京方面“既寄希望於台灣政府,又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和平發展政策,對促進祖國統一大業有歷史性意義。四是在國民黨內部進行了大刀濶斧的改革,中常委選舉開放給中委會全體搞內部競選,地方選舉中清掃派系和各種控制勢力的力量而引入民選,使國民黨百年老店很大程度上出現了與民眾的新的結合,起碼在兩岸政策上得到了企業界的普遍支持。這是勝選的大背景。1馬英九在選戰中提出的競選綱領也有其正確之處,他拒絕糾纏於蔡英文等民進黨人反覆挑動的族群、統獨話題,反而一再表示:台灣人民關注的主要議題,一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二是建立和鞏固廉潔有效能的政府,三是處理好兩岸關係和國際關係。2這樣的議題順序是得人心的,是和多數台灣民眾的切身關注相一致的。這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兩岸政策議題,因為這已經與台灣民眾的就業、經濟收入和社會安定等各種日常生活的事項息息相關。儘管台灣泛藍陣營內部有不少人對於馬英九所實行的部分政策有所非議,但都肯於“含淚、含血、含恨”投票支持。企業界力挺馬英九的兩岸政策,就是擔心和平發展的大趨勢再出現逆轉,因此集體站台為馬英九助選,在台灣社會中形成“倘蔡英文上台則大陸惠台措施將全面停頓”的恐慌,這是選舉結果80萬票差距遠比原來預測拉大的重要原因。所以外界普遍認為,馬英九的勝利,其實是“九二共識”的勝利,是對馬英九兩岸政策的全民投票支持,這個意義是非同尋常的。 此外,馬英九利用執政優勢安排選舉制度對己有利。這次選舉在選務安排上有兩個特點:一是距“總統”就職提前5個月進行選舉,前所未見,顯然是馬利用自己聲望處於優勢時搞選舉,對自己比較有利。同時,選舉在春節前一周舉行,有利於返鄉的台資企業順道過年投票,選舉結束後很快通過過年,消減了不滿者的憤懣情緒,有利於年後工作的順利開展。二是將“總統”選舉和“立法院”選舉同時進行,最大@LI@
  • 2012年台灣大選簡評限度地抑制了將兩者結果掛鈎配票的可能。倘若分開投票,不僅形成對投票行政安排的浪費,而且可能引發選民制衡心理,在票選馬英九做總統後,反過來不投票給國民黨的“立法委員”,從而導致後者議席不過半的情況,這都不利於馬英九的未來管治。現在雙勝選的結局對馬未來執政最有好處。  (四)透過藍綠對決所見紅(北京方面)和黑(美國方面)的決定作用 在台灣選舉現場,看到的往往是國民黨和民進黨藍綠兩個陣營的短兵相接,實際上,決定台灣大局的還有並不在現場的北京和美國的政策,這在很大程度上更是決定台灣選情乃至未來發展的決定因素。 北京方面自胡錦濤2004年發表一連串政策性表態,倡導在“一個中國”的基礎上推動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在大量具體事務性問題解決上不斷釋出善意,採取“向南向下”的群眾工作戰略,具體引導兩岸經濟合作的方向和趨勢,用各種經濟利益拉住了台灣企業界乃至各界群眾。這是此舉馬英九勝選背後的最關鍵因素,難怪有報紙評論說是此番不僅使馬英九得到超過半數民眾的支持,也是大陸對台政策的勝利。 應該看到,美國在伊拉克戰爭、應對金融危機、處理韓朝爭端等一系列國際大格局的變動中,進一步鞏固了和中國的戰略合作關係。相對於美台關係,美中關係的重要性和戰略地位空前提高,因而很大程度上,台灣的原有牽制中國的作用相對弱化,以至於外界看到除了售賣台灣武器的收入外,美國在台利益日蹙減少,甚至導致美國華爾街日報等主流媒體都有人刊登文章,鄭重建議美國以放棄台灣換取中國免除對美債權。3在此次選舉中,美國以包道格為代表的一系列人馬親自出面,用各種辦法表達華盛頓的關切,公開支持馬英九繼續與大陸緩和氣氛的政策,某種程度上也拉抬了支持馬英九的選票。   三、台灣大選的深遠影響 2012年台灣大選,是世界華人地區成功完成的一次具有標誌意義的重要選舉,表明民主制度在台灣不再是夢魘,不再是混亂,而是有生命力的政治現實。因此,這次選舉必將引起巨大的漣漪,對周邊地區政治體制發展乃至中國統一大業進程帶來深刻影響。  (一)對台灣地區內部的刺激 1.鞏固了台灣當局維持政策現狀的自信和決心。台灣當局經過近20年的經濟下滑和停頓,原有的經濟優勢和社會發展優勢不再明顯,人心相對虛怯。此番民主選舉制度成功落實,又使得當局多了些自信和誇耀的本錢。有關政治人物包括馬英九本人都再三宣稱,這次選舉的順利進行,表明台灣是華人社會乃至東亞民族國家民主化水平最高的地方,其經驗將值得內地和港澳地區借鑒,已引發內地知識階層的關注和嚮往。一些學者還在各種場合,表示專門收集過內地民眾為台灣經驗歡欣鼓舞的信息,顯然是有意將制度民主塑造為台灣新的制度優勢,與中國大陸體制形成對比和拉開距離。 2.也正是基於這種判斷,馬英九在選後一改在選舉中曾經提出的“兩岸磋商簽訂和平協議”的議題,由陸委會主委賴幸媛率先提出“台灣對政治協商沒有緊迫性”、“兩岸政治談判條件不成熟”,“有責任鞏固制度化協商,把兩岸‘不武’加以制度化,打造不可逆轉的兩岸和平局勢”。4這種論調是與海峽對岸及島內部分民眾對於馬英九繼續推進兩岸和平發展趨勢的期待有所差距的。本來,馬英九在獲選勝利後表示,他的第二任期雖然沒有爭取連任的壓力,但還面臨着歷史評價的壓力。這句話令人振奮並使統派學者產生強烈期待,他們在票投馬英九的過程中,清楚期許馬要利用好其第二任期,進一步多做些有利於中華民族統一大業的工作,因而樂觀預見馬在第二任期條件成熟時,有可能在國家統一問題上邁出一定步伐。台灣《聯合報》1月16日和美國多維評論不約而同指出,北京在未來4年內將希望將“九二共識”強化為正式協議,為此有可能邀請馬英九訪問北京。馬英九連任後,兩岸有可能由淺入深開啟政治協商。但至少在目前,這種樂觀情緒恐怕無助於問題的實質解決。  (二)對港澳地區民眾情緒的影響 台灣選舉的平和順利完成勢必形成對港澳民眾的思想衝擊。這從港澳報道此番選舉的消息和有關評論中就可清楚觀察出來。 香港十多位立法會議員包括民主黨、公民黨的核心人物,率領大批年輕志工、議員辦事處人員數百人,分幾十個團組蜂擁前往台灣觀選取經。他們不僅關注台灣選舉中參選人的活動組織、議題設置、選戰戰法和致勝經驗,而且從根本上認同肯定台灣的民主制度構建,並與香港的所謂“小圈子選舉”對比討@L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論,思想衝擊自然相當劇烈。澳門也組成了5-6個觀選團組,包括議員和學者等共約50-60人,態度相對較為平和,但內在深入討論之下也有不少思想波瀾。 部分評論者,不甚理解港澳選舉制度作為中國地方行政區域的選舉制度,在體制安排上和制度設計理念上,與台灣作為自稱的“主權國家”層面政治制度上的根本不同,盲目設問“為甚麼台灣能做到,而香港做不到”,從而產生對現行制度的不滿和對立情緒,這是最需要各方面正視和面對的。台灣部分研究者和香港民主派都有意識地演繹出一些評論,認為港澳實行的中等選區、多議席比例代表制度,有利於弱小黨派的均衡參與,形不成大黨控制性或顛覆性的格局,是中央政府有意識為控制地方政治體制發展而做的佈局,這種探討會否演變為帶有傾向性的制度變革的提議,尚須拭目以待。  (三)大陸須面對台灣的現實情況大陸方面必須面對現實,無論怎樣要將台灣民主選舉制度納入“一國兩制”“原有制度保持不變”的涵蓋範疇。台灣選舉的成功舉行,已經使得民主決定政治執政力量的秩序理想變成為活生生的制度現實,無論背後決定因素有多麼複雜,老百姓已然嘗到了民主體制的甜頭,不可能在任何條件下走回頭路,這是本身缺乏民主經驗的大陸方面必須嚴肅面對、深入研究的嶄新課題。今後設計解決台灣問題的道路,不僅要考慮到台灣民眾在經濟、社會方面的既得權利,保持經濟制度、社會制度和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變,而且要考慮到台灣民眾在政治民主方面的既得權利,在多黨制、競爭性選舉的條件下去解決國家統一的制度設計問題,複雜程度和困難程度無疑是大大加大了。   四、當前需要急迫研究的幾個問題  在觀選過程中,筆者赫然發現若干對形成和鞏固兩岸和平發展關係有重要意義的概念,目前兩岸使用同一詞句卻具有不同詮釋問題,值得學界推動加以廓清。 首先是關於“九二共識”,兩岸都同時宣稱其構成目前兩岸關係的基礎。但大陸方面將之詮釋為“一個中國原則”,至少是不直接肯定“各自表述”;而台灣方面則明確其就是“一中各表”。兩者確有一定程度的交集,但相異之處亦不可視而不見,更重要的是它僅是兩岸授權談判的公法團體在解決事務性會商之前,相互約定不觸及政治議題的一個談判前提,不是解決兩岸問題的最終定論。 筆者不欲再重新回溯有關形成“九二共識”的雙方談判和換文的歷史、贅述有關肯定和否認“九二共識”的各類表態聲明。但一個事實情況不得不引起注意:北京方面儘管口頭上非常着重原則的堅定性,但實際上對於各方面議論“國名”和國家標誌都可以改變的說法大度容忍,目前絕少在內國法的語境內明確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惟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的法律立場,反而在具體政策上變通較多,頗有“漢軍不打漢旗”的怪現象。而台灣方面,每每在各種正式場合,宣稱中華民國的法統立場,馬英九在選舉中莊嚴宣告“將用生命捍衛中華民國的主權”,以至於香港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在選後總結會上專門就此追問要求就此詮釋馬的國家觀立場。 台灣海峽兩岸骨肉兄弟分離對峙的問題,本質是國共內戰遺留的歷史問題。國共雙方採取“漢賊不兩立”但同屬一個中國的時代,本身並無來往,事實上的“互相否認”尚能行得通,連“金門炮擊”也昭示着內戰延續的特殊意義。一旦以任何方式實現了統一,則同祖同宗、多民族大家庭的內部安排也將創造新的國家結構和秩序。難就難在現階段,處於兩個實體膠着狀態,“互不否認”又不能讓對方否認自己,“互相承認”又勢必在自己宣稱的主權管轄上大打折扣,以至於搞不清是承認政府還是交戰團體。兩岸的許多表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自己所宣稱的憲政規範中求得自圓其說的說辭,在政治上有所矯情,在法律上與通行理解有所偏差。而由是產生的歷史觀、世界觀、價值觀、國家認同觀上的衝突,影響非常深遠,確有其理論解釋上和實際執行上需要非常謹慎研究之處。 “九二共識”作為一個階段性的成果,不能過度拔高其內涵和適用範圍,否則會引起自欺欺人的反效果。尤其是在適時展開政治議題磋商的過程中,大陸方面需要有勇氣超越和深化“九二共識”,在顧及台灣民眾接受情感的前提下,正面闡述作為國家中央政府的地位和立場,以大事小的策略不能以矮化自身為前提,否則不但不會感化對方,反而在戰略上失卻政治較量中的主動。要以大國風範和大國治理的謀略,敢講“漢話”,高舉“漢旗”,這是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就大陸方面而言,要堅持原則底線,不能急於求成超越時代賦予的條件,要有時間對@LK@
  • 2012年台灣大選簡評大陸有利、確可以時間換取空間的自信,要真正樹立成就大業不必在我任期的豪邁,擺脫部門利益束縛和名利思想羈絆,讓歷史見證一切。 其次是關於和平協議。早在1980年代,“葉九條”和“鄧六條”時代,就傳聞有中共號召國共談判簽署和平協議結束內戰一說,胡錦濤2005年 4月29日與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在北京共同發佈了5條“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時,第二條明確提出“促進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的目標5,成為相關政界、學界和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和議論的話題。據筆者理解,這裏所說的和平協議,在法律上與兩岸現有憲政架構該如何銜接或聯繫,尚待政治上、學術上繼續深入研究,但究其內容,至少應當是結束國共內戰,實現國家統一的整體安排,是統一後的中國實現對包括台灣在內的所有地方實行主權治理的憲政工具。因此,就大陸立場而言,和平協議似應作為一國範圍內實行兩制的法律基礎,它難以代替現行憲法的作用,成為兩岸聯邦體制下“一中大屋頂”;更不可作為階段性協議,肯定“不獨、不統、不武”的兩岸現狀,所以這與在兩岸統一問題最終解決前有可能達致的其他政治安排,應該不能混為一談。 而馬政府在大選中倡議的兩岸和平協議,主要目的是結束軍事對峙,是在目前“和平發展”道路上走一小步;在大選後則進一步拋出“廣義和平協議論”,馬宣稱:現在的16個協議6,每一個協議都是廣義的和平協議,簽訂這些協議,台灣方面的條件一定是要國家支持、民意支持和國會監督,而民意的支持具體說要透過公投來表達。7這個趨勢可以充分看出,台灣方面很希望憑藉先手爭奪話語權,造成某種程度的社會壓力,偷換“和平協議”概念去營造“固化現狀”的事實狀態,這也是大陸方面必須盡早接招、嚴肅揭露並加以處置的議題。 第三是拓展國際空間的法律性質問題。大陸方面善意地通過各種渠道和辦法,安排台灣有條件加入WHO等國際組織,允許台灣與130多個國家建立互免簽證安排,極大地滿足了台灣老百姓希望拓展國際空間的要求。但必須注意到以下情況:一是台灣國際空間的拓展,客觀上加大了台灣參與國際事務的欲望,這對於最終解決台灣是個雙刃劍,搞不好會傷害到大陸方面的核心利益。二是台灣參與到國際社會中,肯定按照其自己的一套說辭去向國際社會和島內民眾解釋,會形成很難消除的誤解,儘管大力宣傳中央政府的立場也未必能有效抵消。三是中國體制內有“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按照基本法處理相關的對外事務,現在的“ChineseTaiwan”儘管在概念上與其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不同,連自己內部也未必全部明瞭作出解釋,更何況外國人很難理解其中的分野,客觀上加大了台灣當局衝撞北京方面底線的威脅,一旦處理不好,將形成許多難以挽回的影響,有礙於兩岸統一的進程。 筆者認為,既然台灣方面拓展國際空間,本質上取決於作為國際社會絕大多數所承認的代表中國合法地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意和認可,並局限於經貿、文化和社會的適當領域。因此,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名稱、法律地位乃至參與方式,都是由主權國與共同接受相關條件的其他主權國家所共同決定和認可的。對此,北京方面必須堅持原則,廣為宣傳,將之納入中央政府對台灣地方行使主權管轄和代表權限的具體事例來加以解釋,務必不能留有允許台灣方面鑽空子說三道四的空間,否則將帶來更多貽害無窮的後果。 馬英九在勝選感言中首次提出,他已然沒有求取連任的壓力,所面對的是歷史評價的壓力,筆者就此頗受觸動。千真萬確,作為一個有承擔的歷史人物,一時一事上的榮辱是非都是浮雲煙雨,惟有國家民族大業的成就才是真正的考驗。應該說,馬英九是此時此刻寄託着海峽兩岸重負期待的人,何去何從,該面對怎樣的歷史評價,確實是值得中國人拋棄意識形態和歷史沉屙去勇敢回答的。註釋:1此段主要內容,轉述於王曉波教授在中國統一聯盟2012年1月14日晚座談會發言的內容,特此致謝。2上述內容在2012年1月13日馬英九在台北市和台中市國民黨選舉造勢大會上多次重申。3ParulV.Kane:《讓我們把台灣扔進溝裏吧!》,載於多維新聞網站:http://opinion.dwnews.com/news/2012-01-15/58517402.html,2012年1月20日。文章建議奧巴馬與中國領導人進行閉門磋商,以勾銷中國現在持有的1.14萬億美元@L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的美國債務,交易條件是結束美國對台灣的軍援和軍售,並在2015年之前終止現行的美台防務協議。4《馬英九拋廣義和平協議論避政治談判》,載於多維新聞網站:http://taiwan.dwnews.com/news/2012-02-09/58584241.html,2012年2月9日。5《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與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會談新聞公報》,載於《人民日報》,2005年4月30日,第01版。後調整為“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的表述。6指兩岸自2005年以來以海協會和海基會名義簽署的有關人員往來、經貿關係、交流合作的16項事務性雙邊協議。7《馬英九:兩岸每個協議都是廣義的和平協議》,載於多維新聞網站:http://taiwan.dwnews.com/news/2012-02-08/58581712.html,2012年2月10日。@DCC@
  • “一國兩制”之“台灣模式”的建構:概念與框架孫代堯∗一、模式與“一國兩制”模式“模式”的本質是一種方法論,對解決某一類問題的方法進行系統性、理論性地歸納總結,即為模式。首先,“模式”是為解決問題而存在,且更為重要的是它在具體實踐中已經解決或能夠為問題的解決提供可預見的前景;其次,“模式”來源於在解決具體問題時的經驗總結或理論上邏輯推理,作為方法論,“模式”不是純粹解決具體個別問題的“辦法”,而是對可以解決類似問題的“辦法”的抽象;最後,“模式”必須具有系統性。因此,“模式”的形成至少需具備三個條件:成功、可借鑒和具有系統的周密規劃。“一國兩制”之所以可以被稱作“模式”,一是它得到了香港和澳門回歸、政權順利交接以及回歸後十餘年的實驗過程之檢驗,被實踐證明是成功的。二是香港、澳門問題的解決,創造了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範例,對其他國家類似問題的解決有示範意義。鄧小平說:世界上一系列爭端都面臨着用和平方式來解決還是用非和平方式來解決的問題,“香港問題的成功解決,這個事例可能為國際上許多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有益的綫索。”1“使用同樣的模式,也可解決很多熱點問題。……不僅一個國家一分為二的問題可以用和平方式解決,還有很多國際爭議問題也可用和平方式解決。”2“我很有信心,‘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能夠行得通的。這件事情會在國際上引起很好的反應,而且為世界各國提供國家間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一個範例。”3鄧小平所說的“綫索”、“模式”和“範例”,都是指“一國兩制”是具有可借鑒性或可複製性的模式。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國兩制”的模式既是中國的,又不僅僅是中國的。“一國兩制”模式不僅對其他國家解決類似問題提供了範例,同樣提供了解決大陸和台灣統一的範例,“一國兩制”本來就是為解決台灣問題而設計出來的。三是在解決港澳台問題的方式上,既有循序實施的計劃和步驟,更體現了綜合考慮相關各方利益的實事求是之精神。鄧小平說:“我們考慮用何種方式解決香港、澳門和台灣問題的立足點是,解決香港問題不僅要符合中國的利益,還要符合英國和香港的利益;解決澳門問題不僅要符合中國的利益,還要符合葡萄牙和澳門的利益;而解決台灣問題,則既要符合大陸的利益,也要符合台灣的利益。”4這正是“一國兩制”之國家統一模式優於已有的各種統一模式或理論設計的關鍵。“一國兩制”的“港澳模式”和“台灣模式”的區別,主要在前者已經是現實確定的存在,既有建立在兩份聯合聲明和兩部基本法框架上的制度設計(可細分為“香港模式”和“澳門模式”,二者同中有異,但大同小異),也是被導入實踐過程中並接受檢驗的模式;而台灣問題由於至今尚未進入解決的實踐層面,故所謂“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還只是一種“理念型”或理論建構型模式,目前更多的是在與“一國兩制”之港澳模式的比較中去探討和論證,或者說其特徵還處於被揭示的過程中。需要指出的是,現有的“一國兩制”模式之探討,多是一種靜態層面的研究,即把“一國兩制”模式僅僅看作是一種事前的既定制度安排,從中概括“一國兩制”的靜態模式。這種研究的不足在於忽略了這一模式的動態發展過程。事實上,“一國兩制”的制度安排有些是在進入實踐層面之前已經設定的,有些則是在解決香港澳門問題過程中形成的,即進入實踐層面之後才提出的。因此,即使在靜態層面,也還需做進一步的理論概括,不斷把在實踐中形成的新經驗和理論成果補充到“一國兩制”模式框∗北京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副主任@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架中,逐步增大其理論的容量和系統性。台灣學者楊開煌在《縱論兩岸尋雙贏》中曾提出了這樣的疑問,“‘一國兩制’的設計最大的缺憾是欠缺一個過渡時期的設計,因為‘一國兩制’是統一後的設計,那麼統一前的台海兩岸之間,相對關係為何?”5楊開煌的提問雖然反映了台灣學界對“一國兩制”缺乏準確認識,因為“一國兩制”在香港和澳門都有一個過渡時期的設計,但他提出的問題是值得我們思考的。關於“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探討,除了需要從作為模式構建基礎的靜態層面來概括其基本內涵外,還應有一個動態的分析架構。按“一國兩制”實踐的內在邏輯,“一國兩制”的港澳模式可分為“回歸模式”和“實踐模式”;未來“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則可分為“統一(進程)模式”和“實踐模式”。“統一模式”是統一過程中的方式、方法、步驟及組織形式。依統一進程的邏輯順序,兩岸統一模式又可具體分為若干階段,至少有三個階段,即和平發展階段、政治談判階段、統一前的過渡階段。作出這樣的劃分,既便於與港澳模式比較印證及借鑒,也有助於描述台灣模式的階段性特徵。至於“一國兩制”的台灣實踐模式,則是兩岸統一後“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實施方式、狀態和在實踐中創造的新經驗。就實施方式來說,有些可以在此前的制度設計中作原則性規定,但更主要的是要在統一後由兩岸共同進行。二、靜態的“台灣模式”“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應當是一個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的模式。“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構建,除了“一國兩制”理論和已處於實踐之中的港澳模式外,還可以合理吸收海內外有關國家統一和兩岸關係的理論。基本上,“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基本內涵同香港模式、澳門模式原則上是基本一致,或大同小異,主要包括四點:一個中國、兩制並存、高度自治、和平談判。這些基本內涵構成了靜態層面的“台灣模式”。首先是一個中國。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這是“一國兩制”的基礎和前提。兩岸同屬中華民族,血脈相通,命運與共。兩岸統一“首先是個民族問題,民族的感情問題。凡是中華民族子孫,都希望中國統一,分裂狀況是違背民族意志的。”6“中國的統一是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中華民族的共同願望,不是哪個黨哪個派,而是整個民族的願望。”7兩岸統一後,“台灣經濟將真正以祖國大陸為腹地,獲得廣濶的發展空間。台灣同胞可以同大陸同胞一道,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利,共享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和榮譽。”8兩岸可以並肩承擔振興中華的大業,這是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當然,在“一國兩制”的港澳模式中,“一個中國”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在“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中,必須強調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內涵,則須要留出彈性解釋和實踐的空間。其次是兩制並存。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大陸地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地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兩種制度長期共存,和平共處,互鑒互補,吸收優長,共同發展。兩制並存的制度設計體現了中華“和合”政治文化所具有的相容性或包容性的精要。費孝通和李亦園在講到中國文化的本質及其對當今世界的貢獻時說: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是對立面,可是在中國它們可以並存,不同的制度有和平共處的可能性,可以出現對立面的統一,可以把不同的東西合在一起。因此“‘一國兩制’不光具有政治上的意義,它本身是一個不同的東西能不能相容相處的問題,所以它還有文化上的意義。這個試驗很重要的,很有意義,在人類整個歷史裏邊,是一個很重要的創新。”9“一國兩制”其實就是“和而不同”。“一國”可謂“和”,“兩制”可謂“不同”;既要追求國家統一之“和”,又要承認和尊重內地與港澳台地區在制度上實際存在的差異和不同;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在一國內同時並存,“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10,誰也不以自己的制度代替對方的制度。兩制並存,意味着“台灣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不會改變,台灣人民沒有損失。”11沒有損失就是不必付出任何成本和代價,台灣人民既可以保留目前己有的一切成果,包括民主成果,還可以從統一中得到更大更多的好處和便利。如果說台灣民眾大部分追求維持目前現狀的話,“一國兩制”其實就是維持現狀的最好方法,即在不改變目前現狀情況下實現國家統一。12第三是高度自治。即統一後,台灣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政區域,依法享有高度自治的權力。台灣將和港澳一樣,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自行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政策、保持財政獨立;人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和自由,外國在這裏的經貿@DCE@
  • “一國兩制”之“台灣模式”的建構:概念與框架活動和投資利益等都依法受到保護。而且,台灣的高度自治權比港澳更寬,“所謂更寬,就是除了解決香港問題的這些政策可以用於台灣外,還允許台灣保留軍隊。”13台灣仍然保持其已有的政治運作架構,台灣各界的代表還可以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也就是說,台灣將獲得比港澳特別行政區更高的位階和更大的自治空間。第四是和平談判。即兩岸中國人以平等的政治談判和民主協商的方式解決與統一相關的問題。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兩岸之間甚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台灣方面關心的一切問題和在實現和平統一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所有問題。與港澳問題一樣,和平談判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手段。靜態,不是指教條式的一成不變,而是指堅持總的基本原則不變。靜態層面的“一國兩制”理論本身就包含了妥善處理港澳台三地差異性的要求。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港澳問題和台灣問題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因此“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與港澳模式在基本內涵上大體一致但又必然體現出差異性,如此才有在自治權上台灣比港澳“更寬鬆”的設計。“一國兩制”港澳模式的基本精神主要體現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中,“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框架,也可以體現在將來兩岸共同協商制定的法律性協定文本中。三、“台灣模式”的動態架構“一國兩制”台灣模式在動態層面上,包括“統一模式”和“實踐模式”。前者是統一前的動態安排,具有鮮明的階段性特點;後者是統一後模式的具體實踐方式。(一)統一模式1.和平發展階段在統一目標實現之前,兩岸需要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經歷一個“和平發展”的長程階段。這也是胡錦濤兩岸關係“新思維”的核心。胡錦濤指出,從戰略高度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順應了時代潮流和歷史趨勢,把握了民族根本利益和國家核心利益,體現了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人民願望的實事求是精神,反映了對兩岸關係發展規律的深刻認識”。14和平發展階段是“統一模式”的一大特色,是港澳“回歸模式”所不具有的。相對於港澳而言,台灣問題更為複雜,實現兩岸統一需要有長期的心理準備並付出長期艱苦的努力。因此,需要有一段相當長的和平發展階段,讓兩岸耐心、全面、深入地開展經濟文化交流,為未來的政治談判爭取難得的戰略機遇期和過渡期。在和平發展階段,首要任務是實現兩岸間的經濟交流和互惠,通暢兩岸民間往來;增信釋疑,重塑中國觀念,培養民族情懷,鋪厚和平的經濟基礎和民意基礎。和平發展階段作為一個歷史過程,無法確定時間表,只能由兩岸互動的實踐來決定。從戰後部分國家實現統一的經驗來看,實現統一的首要條件是雙方的人民都抱有強烈的統一意願。當統一願望和民族凝聚力強大到足以超越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鴻溝時,統一也就水到渠成。統一之感召力,一是源於對民族對國家的認同;二是對統一將帶來更大利益的預期。由於多種原因,目前台灣民眾對中華民族和中國的認同有進一步弱化的趨勢,重新喚醒他們的民族自豪感及對中國的認同是當務之急,但這需要付出長期的努力。在台灣民眾不認同統一的價值,主流民意希望“維持現狀”的情況下,應以長遠的眼光,首先建立一個和平發展的兩岸關係框架,通過兩岸的良性互動和共同發展,使台灣人民得到切實的利益,進而獲得對統一後的良好預期。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對台政策新思維正是以兩岸和平發展為架構逐步展開的。1995年江澤民的“八項主張”可以看作是這一架構的一個“序篇”,其中提出,不以政治分歧去影響、干擾兩岸經濟合作;在互惠互利基礎上,商談並簽訂保護台商投資權益的民間性協議,切實維護台商的一切正當權益;加速實現兩岸“三通”,促進事務性談判,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以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造福整個中華民族。這些都是有利於台灣同胞的實質性措施。胡錦濤提出,“為兩岸同胞謀福祉,是實現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根本歸宿”15,對廣大台灣同胞,“無論在甚麼情況下,我們都尊重他們、信賴他們、依靠他們,並且設身處地地為他們着想,千方百計照顧和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16,“要堅持以人為本,把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貫徹到各項對台工作中去,理解、信賴、關心台灣同胞,體察他們的意願,瞭解他們的訴求,為他們排憂解難,滿腔熱情為台灣同胞多辦好事、多辦實事,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正當權益,最廣泛地團結台灣同胞一道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17本着這一宗旨,自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海協會和海基會領導人舉行了7次會談,簽署了16項協議,涉@DC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及旅遊、通航、通郵、投資、金融、司法、食品安全、農業、漁業、產業與產品標準、陸資赴台投資、知識產權保護、醫藥衛生、核電安全等領域。透過這些協議,兩岸和平發展的成果得以實質性地惠及台灣人民。其中,2010年6月簽署的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FA),既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指標,對於提振台灣經濟、避免台灣在東亞經濟整合中被邊緣化也具有重大意義。中國共產黨在新形勢下提出構建和平發展的兩岸關係架構,實質上即是構建和諧發展的兩岸關係。自2003年以來,中共領導集體相繼提出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與“和諧世界”的重大論題,對內追求和諧社會,對外追求和諧世界。而追求兩岸和解及和諧,構建和諧的兩岸關係,是營造兩岸中國人“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意,可以看作是大陸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或延伸,因為兩岸四地都是中國人社會;而中國要走和平發展道路,需要有一個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和內部環境,既需要“世界”和諧,也需要兩岸中國人“內部社會”和諧。也就是說,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和諧價值體系是“世界的和平”、“社會的和諧”和“兩岸的和解”的統一體。這為兩岸關係制度創新提供了新的契機,開闢了新的思路。兩岸中國人應發揮政治智慧,以和諧的理念共同構建符合兩岸人民根本利益的、更為和諧的“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總體而言,構建科學發展、和平發展、和諧發展的兩岸關係,推動兩岸關係進入和平和諧發展新階段的新思維,使“一國兩制”的政治哲學內涵獲得了新的提升,“一國兩制”台灣模式同時也被賦予了更為深刻的和平、發展與和諧內涵。如何以新的思維理念,促進兩岸在和平和諧中共同發展,為政治談判與和平統一創造條件,是兩岸人民需要思考的。2.政治談判階段經過長期的和平發展,兩岸之間和平的經濟基礎和民意基礎奠定、互信累積後,即可進入兩岸形成共同的“統一願景”的攻堅階段——政治談判階段。在這一階段,兩岸以“九二共識”為基礎,通過政治談判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商簽和平協定,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這一階段有雙重屬性的特徵,一方面兩岸雙方要進行政治談判,勾勒較為清晰的統一願景,最終達成統一的共識;另一方面,政治談判能否進展順利,和平協定能否得以簽署,還需要更加堅實的經濟和民意基礎,因此,在這一階段,還需繼續推進兩岸的經濟交往、人員往來、文化交流、感情融合。香港澳門問題是通過外交談判和平解決的,談判的雙方是中英、中葡政府,談判的主要內容是中國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問題以及行使主權後中國管理港澳的方式等問題。而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不存在外交談判的問題,只能是兩岸中國人內部的政治談判。關於兩岸政治談判主體的界定,有一個逐步變化的過程。在1950年代中期,中國共產黨提出願意同國民黨當局協商和平解放台灣的具體步驟和條件,但將兩岸談判界定為中央與地方的談判。在鄧小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構想提出後,中國共產黨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把兩岸的政治談判界定為兩岸執政黨之間的平等談判。1983年6月,鄧小平在會見參加北京科學技術政策討論會的外籍專家時說:“國共第三次合作的道路就是首先考慮台灣能接受。國共合作,首先是平等的討論、商量。不是由北京的中央政府和台灣的地方政府討論,而是平等的兩黨商談。我們為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充分考慮台灣能接受的條件。”18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中鄧小平又提出,“要實現統一,就要有個適當方式,所以我們建議舉行兩黨平等會談,實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與地方談判。”在談判方式和參與問題上,鄧小平提出“雙方達成協議後,可以正式宣佈。但萬萬不可讓外國插手,那樣只能意味着中國還未獨立,後患無窮。”19對於談判的內容,鄧小平也有考慮,並且在一些重大問題上顯示了他的戰略眼光。據擔任鄧小平翻譯的施燕華回憶,有一次,鄧小平在同美國談起台灣問題時說,“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甚麼都可以談,連國號都能談。”20江澤民的“八項主張”對談判的主體、談判的內容、談判的程序進一步提出具體的建議:在談判主體上,主張“在和平統一談判的過程中,可以吸收兩岸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在談判的內容上,提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問題都可以談”,為兩岸預留了很大的談判空間。關於談判的程序,“八項主張”提出了和平談判“分步走”的思路。建議第一步,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第二步,在此基礎上,雙方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係的發展作出規劃。21總體上看,“八項主張”把政策的重心從“一國兩制”後調整到“一國兩制”前,雖然沒有提到“過渡期”三個字,但是已經有了這方面的思想。在“八項主張”提出之前,1992年中共十四大已@DCG@
  • “一國兩制”之“台灣模式”的建構:概念與框架提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就兩岸正式談判的方式問題同台灣方面進行討論”。1997年十五大又提出“只要是有利於祖國統一的意見和建議,都可以提出來”。2001年10月29日,江澤民在北京接見台灣“中國統一聯盟”代表團成員時,針對兩岸關係中的一個主要難點即“國號”之爭,提出在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基礎上,兩岸可以共議雙方都能接受的具體“國名”,統一後可以考慮以“中國”為涵蓋兩岸的國名。222002年中共十六大把“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問題都可以談”具體化為“可以談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問題,可以談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空間問題,也可以談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等問題”。胡錦濤在2005年3月提出的“四點意見”中,對談判對象又作了重新界定,即“只要台灣當局承認‘九二共識’,兩岸對話和談判即可恢復”,“只要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承認‘九二共識’,不管是甚麼人、甚麼政黨,也不管他們過去說過甚麼、做過甚麼,我們都願意同他們談發展兩岸關係、促進和平統一的問題。”關於談判內容,“四點意見”中“甚麼問題都可以談”的內涵更加豐富:“不僅可以談我們已經提出的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和建立軍事互信、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框架等議題,也可以談在實現和平統一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所有問題。”23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提出對台工作的“六點意見”,在今後的時期裏,“兩岸可以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並且提出“對於那些曾經主張過、從事過、追隨過‘台獨’的人,我們也熱誠歡迎他們回到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正確方向上來。”“只要民進黨改變‘台獨’分裂立場,我們願意作出正面回應。”24即如果民進黨放棄台獨,中共不拒絕與民進黨的接觸,不拒絕與民進黨構建兩黨的政治新關係,不拒絕與民進黨共議兩岸大事。2009年5月胡錦濤的“六點意見”,對兩岸協商與談判的內容議題、步驟、方式等提出了更加務實的意見,“兩岸協商總體上還是要先易後難、先經後政、把握節奏、循序漸進,但雙方要為解決這些問題進行準備、創造條件。雙方可以先由初級形式開始接觸,積累經驗,以逐步破解難題。”25政治談判是和平統一的必由之路。兩岸政治談判的一個難以迴避的難題就是兩岸定位問題。這與港澳問題不同,港澳回歸後的政治定位很清楚,即香港和澳門是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但是台灣當局一直藉口同大陸談判,將使台灣“矮化、地方化、邊緣化”。“這套似是而非的邏輯,經由主流媒體宣傳日夜宣導,早已成為台灣的全民共識,任何挑戰此共識者不是被消音,就是被扣帽子。”26如果以港澳的定位來定位台灣,兩岸談判就很難啟動。鑒於台灣模式具有不同於港澳模式的特殊性,在定位問題上應有更新的思路,在堅持“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相互尊重現狀,平等定位。3.統一前的過渡階段進入統一前的過渡時期,兩岸可就未來的政治架構等進行協商,由於台灣民眾大都不接受“一國兩制”香港澳門模式的制度安排,可能需要創新出更符合兩岸實際的制度安排,然後簽署憲制性法律,進行統一前的磨合。港澳回歸過程中關於過渡期的設計,對“台灣模式”的構建有很大的借鑒意義。港澳回歸前的過渡期主要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從中英、中葡政府外交談判達成協議、共同發表聯合聲明開始,進入“前過渡期”;二是基本法通過,進入“後過渡期”。這種安排保障了港澳的平穩過渡,具有鮮明的歷史進程層次感和歷史內容的展開感。當然,香港和澳門在過渡期所要解決的問題也各有自身的特點,例如香港在後過渡期主要解決政制上的磨合,而澳門在後過渡期主要解決的是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和中文的官方地位等問題。與港澳相比,台灣問題涉及的因素眾多,其過渡期所需時間必然更長,涉及面更廣。其中,“台獨”勢力的干擾將是這一時期所面臨的最主要的難題之一。當然,越是複雜的問題,越為人們提供了更為豐富的發揮空間。設置兩岸統一前的過渡時期,着實需要發揮兩岸人民的智慧和想像力。過渡期實質上是兩岸消除彼此隔閡逐步磨合的過程,在過渡期內通過兩岸的良性互動,求同存異,解決分歧,找到雙方的交集點,為統一奠定基礎。如果作階段性劃分,兩岸在政治談判達成和平協議後即進入“前過渡期”,在這一時期,雙方在政治上以“一個中國”為基礎,共同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在經濟上加速整合。其後在兩岸共同研究制定的憲制性法律基礎上,進入“後過渡期”。該法律類似於港澳回歸前制訂的基本法,而把兩岸統一後的治理模式制度化。當然,根據兩岸關係的特殊性,除了考慮法律形式外,還可以考慮採取“統一綱領”的形式,以之確立兩岸政經關係新秩序,最終在兩岸自願基礎上實現自主統一。@DC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二)實踐模式實踐模式是指統一後,“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踐措施,包括權力配置、制度安排和結構形式等。它主要描述的是“一國兩制”在台灣實施的狀態。從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構想至今,中共幾代領導人都有關於兩岸統一後在台實施“一國兩制”的闡述,但是由於兩岸政治談判尚未啟動,“一國兩制”在台灣並未付諸實踐,因此“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實踐模式”只能停留在理論論證和政策表述上。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與港澳相比,未來在台灣實施的“一國兩制”將比港澳更寬鬆。這個“更寬鬆”主要指兩岸統一後,台灣除享有港澳擁有的所有高度自治權外,還可以在不構成對大陸威脅的情況下保留自己的軍隊,台灣仍然保持其已有的政治運作架構,不改變它已經實行自由選舉的現實。從“一國兩制”的角度看,香港、澳門主權回歸後,“一國”已不是問題,人們更多的是關注“兩制”的規定性;台灣問題的關鍵則在於“一國”,只要台灣執政者認同“一中”原則,在“兩制”下作出更寬鬆的制度安排對於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是有益無害的。從根本上說,“一國兩制”的台灣實踐模式就是對統一後“兩制”的具體安排,這種安排並非是一方強加着另一方的,而是兩岸共同商議的結果。由於“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現在還只是一種“理念型”,它的包容性和可塑性應當更強,可以依照兩岸關係的實踐進程來確定其理論容量。新的實踐必將給台灣模式更多、更豐富的內容,我們現在尚且無法預估清楚,但是無疑台灣模式的構造會是一個十分具有創造性和開拓性的過程。從政治學來講,“一國兩制”的港澳實踐模式是在堅持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前提下展開的,吸收了複合制的一些功能和特點,但並沒有改變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從港澳兩部基本法看,兩個特別行政區獲得的高度自治權力不僅大大超過了傳統單一制下地方自治的權限範疇,在很多方面也超過了聯邦制下各成員國的權力。參與起草了港澳兩部基本法的蕭蔚雲教授指出:特別行政區“這種高度自治權比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權要高,比一般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的地方自治的權限要高,甚至比聯邦制國家中的成員國的某些權限也要高。”它“是具有新的特點的地方自治,是‘一國兩制’下的新型的地方自治。”27但是,港澳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這些權力都是中央授予的,因此,再怎麼特別也是單一制國家下的特別行政區。有人認為港澳的高度自治所享有的權力與聯邦制成員國享有權力的性質是相同的,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從形式上來講,聯邦制成員國所享有的權力是固有的,而聯邦政府的權力則是成員國讓渡的結果;從內容上來講,聯邦制成員國享有一定的國家主權。28而“一國兩制”下的港澳特區所享有的權力是中央授予的,特區享有很大的自治權,但是不享有國家主權。也就是說,從權利關係的角度,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一種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29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是授權性自治權,特區與中央的關係不是平起平坐的關係,而仍然是單一制下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政府的關係,這明確體現在兩部基本法文本及港澳回歸以來的實踐之中。對於台灣,大陸台灣研究學界關於統一後兩地的權力配置和結構形式有不少設想,但基本上都沒有跳出港澳實踐模式的框架,僅僅是台灣享有的自治權更多或行政地位更高而已。如李家泉教授借用新中國初期曾實行的“大行政區”架構,建議在台灣設置大行政區,權力次於中央、高於所管轄的省市。30儘管大行政區構想強調統一後台灣的行政地位高於普通行政區和港澳特別行政區,但仍然是在單一制的結構形式中定位台灣。也有學者提出了一些更具開濶性的思路,如王麗萍提出,“‘一國兩制’中的兩制還可指單一制和聯邦制。只要存在現實和理論上的可能性,‘一國兩制’和‘一個中國’的原則是不排斥以聯邦制實現國家統一的。國家結構形式並無優劣之分,單一制國家為實現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吸收聯邦制國家的某些特徵,雖然模糊了國家結構的兩種基本形式之間的界限,但其價值在於有利於實現國家的統一和主權的完整。”31這裏的聯邦制模式,是在堅持國家主體單一制基礎上,用聯邦原則來實現大陸與台灣的統一。在這種原則下,台灣所享有的自治權並非如港澳那樣的“授權性自治權”,而是貫徹了聯邦精神的“分權性自治權”。王英津也描述兩岸統一後的國家結構形式32:與由中央授權給特別行政區自治權力的港澳模式不同,承認台灣目前已經擁有的治權,在此基礎上兩岸通過協商,台灣方面向中央政府讓渡體現國家主權的權力,例如外交權,其餘未交還部分由台灣作為“剩餘權力”予以保留。也就是說,通過某種法律讓台灣享有分權性自治權,而不是像港澳樣享有授權性自治權。在中央與台灣的關係上,由於實行的是在單一制國家吸收聯邦主義原理的做法,中央和台灣的關係並非一般意義上的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也@DCI@
  • “一國兩制”之“台灣模式”的建構:概念與框架並非聯邦制模式中權限範圍不同的中央和中央之間的關係,而是一種中央和準中央的關係。在這裏並沒有實行聯邦制,而貫徹的是聯邦原則或聯邦精神。如果說“一國兩制”的港澳模式是在單一制基礎上帶有複合制的特徵的話,那麼依此模式構建的台灣模式則是在堅持國家主體單一制的情況下貫徹了聯邦原則。王英津認為,這樣一種讓台灣讓渡某些權力而保留剩餘權力的做法,既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又能照顧到台灣方面的政治訴求。四、兩岸共同構建國家統一和國家發展模式“一國兩制”源於對國家統一的思考,但又超越了統一本身。換言之,“一國兩制”構想首先是基於中國國家統一需要而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但同時更是對涵蓋兩岸四地的中國現代化新發展模式的一種宏大構思,即在一個大中國內,在兩種制度下,通過三種不同的政經發展模式(港澳的資本主義發展模式、台灣的三民主義發展模式和大陸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模式),港澳台和大陸四地相互策應、有序競爭,共同走向現代化。在這個意義上說,“一國兩制”模式即是在實驗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全新的國家現代化發展模式。鄧小平在提出以“一國兩制”解決國家統一時,就同時把港澳台的發展與中國的現代化聯繫在一起。面對戰後亞太地區的繁榮和東亞崛起帶來的巨大機遇和挑戰,鄧小平從“四小龍”的發展模式和經驗中受到啟發,及時地作出在鄰近港澳台的地區實行對外開放、率先進行市場經濟實驗的決策,而且創造性地勾劃了“一國兩制”下的未來中國的發展圖式。1979年鄧小平在同香港總督麥里浩的談話中特別講到為甚麼要在港澳台採取特殊政策,他說:“道理很簡單,我們需要。我們保持這樣的政策,採取這樣的立場,有利於中國本身的社會主義建設和實現四個現代化。”33鄧小平在談到為甚麼要堅持“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時多次強調,“我們講‘五十年’,不是隨隨便便、感情衝動而講的,是考慮到中國的現實和發展的需要。……如果懂得了這點,知道我們的基本觀點,知道我們從甚麼出發提出這個口號、制定這個政策,就會相信我們不會變。”34“為甚麼說五十年不變?這是有根據的,不只是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而是考慮到香港的穩定和繁榮同中國的發展戰略有密切的關聯。”35因為港澳台地區在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着獨特的作用,繼續發揮這種作用的前提是保持這幾個地區的繁榮和穩定,為此需要保持其制度和發展模式長期不變。在這個意義上說,“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既是需要兩岸共同締造的統一模式,也是需要兩岸共同建構的國家治理和國家發展模式。海峽兩岸在審視現狀和思考解決台灣問題時,應從更開濶的視界出發,“順歷史潮流而動,應人民要求而行”,“與時俱進,勇於放棄不符合時代發展的陳舊觀念,摒棄不符合兩岸同胞根本利益的一己私見”36,共同繪製海峽兩岸共贏的發展圖式。當前的兩岸和平發展制度架構、未來的統一模式和新的國家現代化模式,應由兩岸共同來構建,不應當是某一方的責任和義務。中共十七大報告指出,“凡是對維護台海和平有利的事情,凡是對促進祖國和平統一有利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努力做好。”故凡是有利於增進兩岸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發展,實現兩岸互利共贏的制度安排,都可以納入“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制度設計之中。對台灣來說,應以主動的姿態來應對,參與到構建“一國兩制”的國家統一和國家發展模式中來。如果兩岸能夠共同構建一個“一國兩制”的新模式,那麼,不僅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調協和兩種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和複合制)的功能性融和,而且鄧小平勾劃出來的新現代化藍圖的實現,都是可以預期的。註釋:1鄧小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9-60頁。2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鄧小平年譜(1975-1997)》,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1122頁。3鄧小平:《我們非常關注香港的過渡時期》,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8頁。4同註2,第1176頁。@DC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5楊開煌:《縱論兩岸尋雙贏》,台北:歷史智庫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第62頁。6鄧小平:《答美國記者邁克‧華萊士問》,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0頁。7鄧小平:《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9頁。8江澤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載於《江澤民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65頁。9費孝通、李亦園:《中國文化與新世紀的社會學人類學──費孝通、李亦園對話錄》,載於《北京大學學報》,第6期,1998年,第85-86頁。10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頁。11同註6,第170頁。12王振民:《“一國兩制”下國家統一觀念的新變化》,載於《環球法律評論》,第5期,2007年,第47頁。13鄧小平:《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86頁。14胡錦濤:《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載於《人民日報》,2009年1月1日。15《胡錦濤會見連戰和參加兩岸經貿論壇的台灣人士》,載於《人民日報》,2006年4月17日。16胡錦濤:《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促進祖國統一大業》(2005年3月4日),載於《黨的文獻》,第2期,2006年,第4頁。17同註14。18蔣永清、周錕、王達陽:《鄧小平思想精華的集中展現》,載於《黨的文獻》,第1期,2012年。19同註10,第31頁。20施燕華:《外交翻譯一字千金》,載於《北京青年報》,2010年10月8日。21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載於《江澤民文選》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21-422頁。22李家泉:《關於對台實行“一國兩制”及相關問題探討》,載於《現代台灣研究》,第2期,2002年。23同註16,第4頁。24同註14。25《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同中國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舉行會談》,載於《人民日報》,2009年5月27日。26紀欣:《一國兩制在台灣》,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3年,第283頁。27蕭蔚雲:《論澳門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69頁。蕭蔚雲:《論香港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94-296頁。28蕭蔚雲:《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18-220頁。29蕭蔚雲:《論香港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96頁。30李家泉:《“錢八條”與“一國兩制”》,載於《重慶社會主義學院學報》,第1期,2002年,第21頁。31王麗萍:《聯邦制與世界秩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16-217頁。32王英津:《國家統一模式研究》,台北:博揚文化事業出版公司,2004年,第308頁。33《1979年3月鄧小平副總理會見香港總督麥里浩的談話》,載於齊鵬飛:《鄧小平與香港回歸》,北京:華夏出版社,2004年,第61頁。34鄧小平:《中國是信守諾言的》,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3頁。35鄧小平:《要吸收國際的經驗》,載於《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67頁。36《胡錦濤就改善和發展兩岸關係再提出四點看法》,載於《人民日報》,2005年5月13日。@DCK@
  • 論兩岸區域合作中的“共同管理”──以平潭綜合實驗區為例杜力夫∗一、前言平潭作為“兩岸區域合作”的試點,其主旨是探索由兩岸同胞“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兩岸區域合作新模式。“共同管理”,作為一種一定區域的管理模式,超出了私法意義上的企業治理範疇,進入了公法意義上的區域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範疇,屬於“兩岸治理”的內容之一,具有政治因素。平潭實驗區兩岸共同管理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其價值和主要功能在於通過共同管理,為兩岸同胞對這片土地的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和共同受益提供保障和服務。兩岸共同管理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和平發展原則、科學決策原則、統一執行原則和程序正當原則。平潭實驗區共同管理的模式主要有“諮詢顧問型”和“聯合管委會型”等。二、從“兩岸領域合作”到平潭實驗區的“兩岸區域合作”2009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正式下發了《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提出“在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在福建沿海有條件的島嶼設立兩岸合作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並指出要“探索進行兩岸區域合作試點”。根據這一精神,福建省委省政府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在2009年7月底召開的中共福建省委八屆六次全會上正式作出了設立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平潭實驗區)的決定。平潭是大陸距台灣最近的島縣,距台灣新竹僅68海里(125公里)。長期以來,兩地民眾交流交往十分密切,兩地宗教具有信仰趨同、商貿文化往來密切的文緣、法緣、商緣等優勢。兩地既有同名的蘇澳鎮,又有同名的北厝村(街),目前平潭在台鄉親有數萬人,台北、基隆等地平潭同鄉會在台灣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平潭歷史上就是東南沿海對台貿易和海上通商的中轉站,清咸豐年間被辟為福建省五個對台貿易的港口之一。平潭主島海壇島可建設用地面積約160平方公里(其中中部平原可建設用地約100平方公里),加上12座具備開發建設條件的小島,總計可開發面積達255平方公里,具有充分開發空間。全縣海域面積6,064平方公里,海岸綫長408公里,島上擁有眾多避風條件良好的港灣和深水岸綫資源。海上運輸便捷,距福州馬尾港50海里、台灣新竹港68海里、基隆港100海里、廈門港130海里。1平潭從美國引進的雙體飛翼客滾船“海峽號”,時速48節,從平潭到台北只需3小時左右,至新竹只需1.5小時。2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定位是:順應兩岸人民加強交流合作的共同心願,充分發揮平潭連結兩岸的區位優勢,實施特殊靈活的對台政策措施,探索兩岸同胞“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合作新模式,逐步把平潭綜合實驗區建設成為“兩岸人民合作建設、先行先試、科學發展的共同家園”。3平潭實驗區的兩岸“共同規劃”已經實施,據報道,實驗區管委會於2010年3月中旬正式啟動概念性總體規劃的國際邀標工作。四家國際知名設計機構參與設計。經過評委會的評選,最後台灣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皓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體、英國合樂集團有限公司、德國ISA意廈國際設計集團與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聯合體分別獲得一、二、三等獎。4台灣規劃機構提出把平潭打造成“海峽兩岸幸福宜居島”的方案最受各界認同,使該方案脫穎而出。5∗福建師範大學閩台區域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DC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平潭實驗區不是一般的經濟特區,它是“兩岸區域合作”探索性實驗區。多年來,兩岸在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合作,也形成了由一系列“兩岸協議”固化的不同領域合作的成果。但是,必須指出,這一系列合作及其成果,均是一定“領域”的合作,而不是中國領土上某一區域內的“區域合作”。“領域合作”與“區域合作”性質不同。兩岸的“領域合作”實行多年,成果豐碩,但兩岸的“區域合作”由於過去沒有找到合適的區域,一直止步不前。而現在,由大陸方面拿出一個島嶼——平潭,作為“兩岸區域合作”的試點,其主旨,是探索由兩岸同胞“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兩岸區域合作新模式,建設兩岸人民的共同家園。在上述兩岸區域合作的“五個共同”中,“共同管理”,作為一種一定區域的管理模式,超出了私法意義上的企業治理範疇,進入了公法意義上的區域治理範疇。它已經不是經濟組織的內部治理問題,也不是經濟合作中的治理問題,而是區域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的問題。從大的方面看,屬於“兩岸治理”的範疇,具有政治因素。在兩岸均倡導實行“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它又與兩岸相關的立法、執法相聯繫。因此有必要單獨進行研究。“兩岸區域合作”必然會給我們提出“兩岸就某一特定區域如何進行共同管理或治理”這樣一個問題。三、平潭實驗區兩岸“共同管理”的法理基礎和主要功能平潭實驗區實行兩岸共同管理的法理基礎就在於:它是中國境內第一個由兩岸同胞共同規劃、共同投資、共同開發、共同建設、共同經營、共同生活、共同受益的一個島嶼,對這片區域的治理,理應由兩岸同胞共同進行;兩岸同胞對平潭實驗區實行共同管理的價值和主要功能就在於:通過共同管理,為兩岸同胞對這片土地的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和共同受益提供保障和服務。福建省決定設立平潭實驗區,是順應兩岸人民加強交流合作的共同心願,充分發揮平潭連結兩岸的區位優勢,實施特殊靈活的對台政策措施,探索兩岸同胞“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合作新模式的重要舉措。通過平潭實驗區的建設和探索,努力走出一條兩岸同胞進行區域合作的新路,逐步把平潭實驗區建設成為“兩岸人民合作建設、先行先試、科學發展的共同家園”。這樣一個全新的兩岸同胞的“共同家園”,既是“兩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試的示範區”,又是“海峽西岸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先行區”,同時也是“海峽西岸生態宜居的新興海島城市”。平潭實驗區主要任務就是構建“兩岸區域合作前沿平台”、“兩岸直接往來新的便捷通道”、“具有競爭力的特色產業支撐體系”、“兩岸合作的低碳科技示範區”、“國際旅遊度假休閑目的地”。6這樣一個以先行先試為動力,以兩岸同胞為主體,以合作融合為目標,集聚兩岸人才、資源優勢,試行最靈活、最開放、最包容的兩岸交流合作措施開展兩岸經濟、文化及社會等領域全方位交流合作的綜合實驗區,是兩岸同胞共同的事業,需要兩岸同胞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建設、共同經營、共同納稅、共同受益。投身於實驗區建設的兩岸同胞,是實驗區的建設者和受益者,他們把自己的資金、時間、精力甚至全部身家性命投入到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上來,他們的利益就與實驗區的各項事務息息相關,成為實驗區最主要的利益相關者。實驗區的管理決策,必須有他們的參與和參加;實驗區的重大決定和政策,應當得到他們的同意和授權,他們有資格成為這片土地的主人。換言之,按現代政治學的原理,他們擁有通過一定形式參與實驗區管理決策的權利和資格,實驗區應當由兩岸同胞共同管理。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和共同受益,客觀上和邏輯上必然要求實行共同管理。兩岸同胞對實驗區實行“共同管理”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如果說,在平潭實驗區的“五個共同”之中,“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受益”,是“共同管理”的客觀基礎和主要內容,那麼,“共同管理”的價值和主要功能則是為其他四個“共同”提供保障和服務。這也是管理行為作為政治上層建築所應當具有的價值功能。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受益是其他經濟特區和實驗區(如天津濱海新區)建設過程中的常見的一項方針政策,旨在吸引本區域之外的資金、技術和人才共同加入到本區域開發建設的隊伍中來。通過共同投資建立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集團公司等),可以使區域外的投資者依公司法、中外合資企業法等,獲得對相關公司和經濟組織的管理權。在以往建立的經濟特區和各類實驗區中,共同規劃、共同開發的對象通常是具體的建設項目,共同經營的通常是具體的企業和公司。這樣的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可以以相關的商事法律為基礎單獨@DDC@
  • 論兩岸區域合作中的“共同管理”實施,並按相關的商事法律規範共同受益。一個項目或公司,以共同投資為基礎進行的共同規劃、共同開發,依法不僅可以共同受益,而且還可以進行共同經營和共同管理。如: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共同投資人作為公司股東有權進入股東大會甚至董事會,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但是,這種以“共同經營”為基礎的“共同管理”的對象,僅限於投資者所投資的項目或企業,而不涉及經濟特區或實驗區的公共事務。對經濟特區或實驗區內公共事務的管理和公共產品的提供,仍然屬於該區內政府機構的職權。7私法範疇的基於股權的經營管理權,從性質上說,是一項針對私法組織(公司)管理的私權,而不是對一定區域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公權。它無法從外部對其共同開發的項目或共同經營的企業提供保障和服務。如,股東們共同擁有的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無論多麼強大和完整,也無法為公司提供良好的治安秩序、經營環境和金融支持。而平潭實驗區的“共同管理”則是一種公權力意義的共同管理權。它是參與平潭實驗區建設的兩岸同胞通過一定法律形式形成和運用的對平潭實驗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它具有從外部為全體參與平潭實驗區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受益的企業和個人提供保障和服務的功能。按照現代管理學的理論,管理的功能或職能就是對管理對象提供保障和服務,這種保障和服務主要體現在計劃、組織、領導(激勵、溝通)、控制、創新這五個方面。8平潭實驗區“共同管理”的保障服務功能,同樣主要體現在這五個方面。1.通過共同管理,使兩岸在平潭投資建設的組織和個人參與到整個實驗區的中長期規劃和各個功能區建設的計劃中來,並使全體建設者明確各項規劃、計劃的內容和進程,從而確定自身的定位和投資重點。2.通過共同管理,將兩岸參與平潭實驗區建設的各個企業和個人有效組織起來,發揮市場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合理配置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和其他生產要素,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從而使實驗區建設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3.通過共同管理,建立相應的溝通激勵機制,引導兩岸參與平潭實驗區建設的所有企業和個人發揮平潭的後發優勢,培育發展高端產業,將平潭打造成為台灣居民和產品貨物進入大陸的海上便捷快速客運通道和物流綜合通道,成為台灣產品進入大陸及轉口境外地區的保稅加工基地和貿易物流中轉基地。積極承接台灣產業轉移,發展節能、節水、低排、高附加值產業,重點發展高新技術、商貿加工、海洋產業、旅遊養生和現代服務業,完善公共服務體系,積極發展兩岸科技教育文化合作,建設兩岸合作的教育文化園區。4.通過共同管理,控制實驗區經濟社會的發展方向和發展路徑,保護海島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資源,走出一條低碳環保的發展之路。注重處理好開發建設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關係,適度發展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適應、具有比較優勢的特色產業,優化人居環境,創造生活舒適、環保生態、功能完善、生活便捷的外部條件,使平潭成為“開放活力島”、“國際旅遊島”、“科技智慧島”和“生態宜居島”。高起點規劃、高標準開發建設國際旅遊休閑養生的精品項目和精品旅遊路綫,努力將平潭打造成山海融合、自然與人文景觀和諧共存,具有特色及競爭力的國際旅遊休閑目的地。5.通過共同管理,吸引和培養兩岸優秀創新人才,以低碳科技創新為核心,重視低碳技術研發,推廣綠色低碳節能節水技術,發展綠色低碳建築,努力建設依託台灣、面向大陸的兩岸合作低碳經濟示範區,成為自主創新和科技轉化能力強的綠色低碳技術研發基地。積極發展綠色交通及“智慧”住宅、節能、觀光為主的智慧經濟,建設低碳智慧的科技示範新區。為兩岸創新人才提供寬鬆良好的人文環境,大力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為兩岸及華文世界提供優秀的文化產品。四、平潭實驗區兩岸“共同管理”的立法模式及其基本原則按照現代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平潭實驗區開展兩岸區域合作實驗,應當立法先行,依法建設。即先由有權為平潭實驗區制定相應法律法規的立法機關,制定出《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或其他名稱的法規,在平潭實驗區全面實施,使平潭實驗區開展這項前所未有的兩岸區域合作實驗,能夠在相應法律法規的規範下,穩步進行。實驗區的建設過程,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過程,因而也是一個依法行政的過程。最大限度地避免實驗區建設中的隨意性,努力減少失誤,少走彎路,提高效率。平潭隸屬於福建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福建省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均擁有地方@DD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性法規的制定權,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均擁有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權。隨着平潭實驗區管理委員會被提升為福建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並被確定為正廳級單位,有關平潭實驗區地方立法的立法機關,應當確定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就有關平潭實驗區的建設、發展和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予以規範。省級地方立法機關,專門為省內某一特定區域進行專門立法,制定出僅僅適用於該特定區域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稱之為“區域性地方立法”,其立法成果,可以稱之為“區域性地方法規”和“區域性地方政府規章”。這是在地方立法的過程中,隨着社會進步和改革開放不斷發展必然出現的現象。“區域性立法”各地早有,福建省制定的《福建省長樂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武夷山文化與自然保護條例》就是很好的範例。9上海市制定的《上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上海市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上海市鼓勵外商投資浦東新區的若干規定》、《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上海市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發展的若干規定》,天津市制定的《天津濱海新區條例》,湖南省制定的《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條例》,以及湖北省制定的《武漢城市圈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促進條例》,海南省制定的《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均屬於這類“區域性地方立法”。這些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對於加快該特定區域的制度創新和改革開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平潭實驗區要建設成為探索兩岸區域合作新模式的示範區,也需要通過“區域地方立法”來實現。如前所述,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先制定一部全面規定平潭實驗區兩岸區域合作基本原則和基本框架的《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將平潭實驗區的開發建設納入法治軌道。平潭實驗區建設的立法,涉及大量原則和規則的確定,本文僅就平潭實驗區相關立法中涉及“共同管理”的基本原則做初步探討,就教於方家。作為兩岸區域合作的實驗區,平潭實驗區管理層在進行管理活動時,應當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1.和平發展原則自2005年4月29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胡錦濤和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在北京舉行會談,共同發佈“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以來,“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和平發展新局面”這一命題,在海峽兩岸日益深入人心。2008年台灣地區國民黨執政以來,海峽兩岸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共識日益增強。和平發展符合兩岸人民的最大利益,符合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兩岸的共同追求。以兩岸和平發展的進程去化解兩岸的政治對立,符合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平潭實驗區作為兩岸區域合作的實驗區,也是在兩岸和平發展這一大背景下展開的,實驗區建設和管理中的每項工作也都離不開和平發展原則的指導,和平發展理應成為平潭實驗區在共同管理中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則。2.科學決策原則誠如管理學大師赫伯特‧A‧西蒙所說:“管理過程就是決策過程。”10科學決策是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正確決策,科學決策才能少走彎路,實現科學發展。平潭實驗區的開發建設中,管理層所承擔的決策任務十分緊要和繁重,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主要體現為決策的能力和水平。一項重大決策的失誤,會給實驗區建設以及相關的企業和人個造成巨大的甚至是不可挽回的損失。“科學決策”必須成為實驗區“共同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決策失誤。為此,要確立決策過程中的協商民主機制,廣開言路,集思廣益、及時反饋、擇優採納,以民主之程序保障決策之科學。杜絕長官意志至上,不允許領導人個人隨意“拍腦袋”決策。3.統一執行原則如果說,平潭實驗區的管理在決策過程中,需要各方民主協商,共同參與,慎重決定,務求穩妥,那麼,在決策的執行過程中,則要求集中統一,雷厲風行,責任明確,令行禁止。要強調管理者對決策的執行力,把嚴格執法,統一執行作為對管理機構的明確要求和考核指標。所謂共同管理,體現為共同參與決策,共同齊心協力執行這一決策。決策過程是協商過程,共同管理的參與各方都應當暢所欲言,和而不同,求同存異,通過協商形成決策;決策一旦形成,參與共同管理的各方就必須對外口徑一致,同心協力,嚴格統一執行。執行階段不允許各自為政,自行其是,更不允許消極抵制,相互拆台。4.程序正當原則平潭實驗區的依法管理,必須強調管理過程的程序正當,通過管理過程的程序正義實現管理內容的實質正義。沒有合法、公開、公正、科學的管理程序,就無法保證管理內容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平潭實驗區@DDE@
  • 論兩岸區域合作中的“共同管理”由兩岸同胞共同管理,兩岸同胞在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和思想境界等方面,畢竟存在一定的差異和不同,在共同管理過程中對同一件事情產生不同的看法也是人之常情。如前所述,在共同管理的決策階段必須求同存異,相互妥協,而在執行階段則必須同心協力,步調一致。這些都要靠管理中正當的程序來保證。按照預定的程序、順序和步驟進行決策和執行,並在管理過程中貫徹程序正當所要求的一系列制度和做法,如:信息公開制度,聽證制度、諮詢制度、迴避制度、告知制度、職能分離制度、時效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執行制度、救濟制度等等。管理中只有堅持程序正當原則,才能控制和化解管理層的內部矛盾,保證共同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五、平潭實驗區兩岸“共同管理”的模式選擇兩岸同胞對中國領土上的某一個區域實行“共同管理”,是前所未有的新生事物,如何設計和組建這種共同管理的機構,以何種模式將共同管理的設想落在實處,需要兩岸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共同研究探索。具體到對平潭實驗區的共同管理,必須有一套有形的組織機構作為平台,兩岸同胞通過這一平台實現共同管理。筆者認為,目前可以在平潭實驗區設立的“管理委員會”體制的基礎上,探討對平潭實驗區進行共同管理的組織機構的設計和選擇。按照兩岸共同管理的緊密性程度,可以將平潭實驗區共同管理的機構設置分為四種模式:1.諮詢顧問型即由大陸方面按照現有的組織程序,設立管委會對平潭實驗區進行全面管理,同時,由台灣各界同胞組成“諮詢顧問團”,為管委會的規劃決策提供諮詢意見。管委會在重大決策之前,充分聽取諮詢顧問團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平潭實驗區建設的台灣同胞通過諮詢顧問組織參與到實驗區的管理之中。平潭實驗區目前已經採用了這一模式,組建了由兩岸產業團體、研究機構、文教社團的代表和知名企業家、專家學者等組成的“促進平潭開放開發顧問團”,參與平潭實驗區開發建設的管理決策。11這種共同管理的模式,充分吸收大陸長期以來在政權建設方面進行政治協商的經驗和做法,透過協商民主的方式,實現實驗區內利益相關的各方共同參與決策和管理,具有穩定、有序、高效、便於實行的優點。但是,這種模式中,台灣同胞及其代表並沒有從實體上進入公共事務管理的決策層,對實驗區決策的參與程度較低。諮詢顧問團體提出的諮詢意見和建議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諮詢顧問團體與管委會之間也缺乏正式的制度化監督制約機制。在實驗區建設的初期和共同管理的起步階段,可以採用這種模式。2.聘任錄用型即由目前的平潭實驗區管委會依法通過考任、招聘等方式,正式聘任錄用在平潭投資、居住或工作的台商、學者、知名人士或在平潭開展活動的台灣產業團體、文教社團推薦的人士,擔任平潭實驗區管委會相關的職務,作為管委會的正式工作人員,參與管委會的日常運作及行政事務管理。在大陸就學的台生,可以通過參加平潭實驗區公務員考試進入管委會及其下屬各個管理部門從事管理工作。管委會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任其他有專長並有意在當地從事管理工作的台灣同胞進入管委會及其下屬各管理部門和單位擔任相關職務。3.聯合管委會型即由大陸同胞和台灣同胞聯合組成平潭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使對實驗區的行政管理權。進入管委會的大陸同胞,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委派,其人選可以由委派機關選擇,也可以由平潭實驗區基層政權和參加平潭實驗區建設的組織和團體推薦;進入管委會的台灣同胞,由台灣有關部門依其相關規定委派,其人選可以由委派機關確定,也可以由參與平潭實驗區投資開發或在平潭實驗區創業生活的台灣同胞及其相關團體推薦。管委會除主任外,委員可以確定為8到16人,兩岸同胞各佔一半。管委會主任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任命,副主任2名由主任在委員中提名,福建省人民政府任命。管委會按照《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和有關地方組織法規定的行使職權並具有一定任期。這種由兩岸同胞聯合組成管委會的模式,使對平潭實驗區的共同管理真正落到了實處,使台灣同胞在兩岸合作開發、建設、管理的特定區域,有了實實在在的參政議政權,可以由其代表通過在管委會的工作,與大陸同胞的代表一道對實驗區開展共同管理的各項工作。4.直接選舉型這是“兩岸共同管理”的最高形式。兩岸同胞共同努力,創造出一種適合平潭實驗區的直接選舉模式,在時機成熟時,由居住在平潭實驗區的兩岸同胞直接選舉產生實驗區的管理機構,並明確各機關之間的權限分工、職權職責以及任職期限,共同把平潭實@DD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驗區建設好,管理好,為兩岸區域合作的治理模式探索出一條新路。六、小結兩岸和平發展需要兩岸全方位的合作。兩岸目前已經從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合作,逐步擴展到在中國境內特定區域的合作,即“兩岸區域合作”。平潭實驗區在探索兩岸合作新模式方面走在前列。兩岸合作的新模式,新就新在它是“區域合作模式”,這種新的合作模式,當然需要解決對合作區域進行共同管理的問題。平潭實驗區的創新和實踐,將為建立起兩岸區域合作的共同管理體制提供新的經驗和思路。註釋:1見平潭綜合試驗區管委會網:http://www.pingtan.gov.cn/syqgkList.aspx?ctlgid=253026。2《嵐台快捷線,指日可待》,載於《福建日報》,2011年5月9日,第9版。3同註1。4袁文通、林姿:《新平潭概念性規劃出爐》,載於《海峽都市報》,2010年5月29日,第Y01版。5《兩岸共同規劃平潭島台專家指兩岸將共同受益》,載於華夏經緯網http://www.huaxia.com/tslj/rdqy/fj/2010/06/1927582.html,2010年6月10日。6同註1。7如上海市制定的《上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上海市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天津市制定的《天津濱海新區條例》,均有關於區內管理機構行使相關職權的規定。8張鈴棗主編:《管理學概論》,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6頁。9陳美華:《開拓地方立法空間》,載於《人民政壇》,第4期,2004年,第26頁。10赫伯特‧A‧西蒙:《管理行為》,詹正茂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第6頁。11王鳳山:《“五個共同”形成磁場效應台資台“智”踴躍融入平潭開放開發》,載於《福建日報》,2011年5月9日,第1版。@DDG@
  • 澳門法治水準綜合評估趙琳琳∗世界正義工程法治指數(TheWJPRuleofLawIndex)是由美國非政府組織“世界正義工程”(WorldJusticeProject)所設計的一套新穎的法治量化評估工具,其旨在向國家和地區提供實踐中遵循法治可達程度的詳盡而全面的藍圖。迄今為止,來自66個國家和地區的逾2,000位專家為此套指數的形成作出了貢獻。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十年有餘,此時此刻,參考這套指數來綜合評估特區的法治水準是十分有意義的,有益於全面審視特區十餘年來法治事業的成就和不足,進而明確將來發展和完善的方向。最新版2011年法治指數(WJPRuleofLawIndex1)包含九大因素,下面又進一步劃分為52個子因素,本文將參照這九大因素逐一分析澳門特區的法治發展狀況。一、有限政府權力該項下包括7個子因素。總的來看,澳門特區基本符合該因素的有關要求,但也存在有待完善之處。(一)政府權力規定於《澳門基本法》中《澳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其在澳門地區內具有根本性,是一種具有憲法性地位的基本法律。它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中央和澳門特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對外事務,該法的解釋和修改等內容,其他法律均不得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二)政府權力受到立法有效限制《澳門基本法》對特區政府權力進行了明確的限制。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該法第6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三)政府權力受到司法有效限制澳門第一審法院下設專門的行政法院,其有管轄權解決行政、稅務及海關方面的法律關係所生的爭議。《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4條(訴諸司法機關原則)規定:“保障私人得訴諸具有行政審判權之法院,藉此在依據規範行政上之司法爭訟之法例下,得到對行政當局之行為之司法監察,以及維護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居民針對行政權行使的司法救濟途徑為:司法上訴和訴。司法上訴是指正當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針對一個確定及具有執行力的行政行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該行為存有瑕疵或無效的爭議。根據《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在司法上訴中僅審理行為之合法性,其目的在於撤銷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或宣告其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但另有規定者除外。”根據第97條規定,訴之目的尤其在於就涉及確認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行政合同等內容之問題作出審判。(四)政府權力受獨立審計和審查的有效限制《澳門基本法》第60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審計署的職權主要包括:對特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進行審計監督,對特∗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DD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區總賬目撰寫審計報告等。總之,審計署通過不同種類的審計工作,就不符合法規及缺乏效益的操作,提出具有針對性及可行性的審計建議,以更有效地調配公共資源,提高運作效率和管治成效;同時,藉審計報告讓市民知道審計對象是否合法、合理、妥善地運用公帑。需要指出的是,澳葡政府時期的審計法院擁有事前監督功能,如公務員招錄和公共工程開標要經審計法院事前審核,審計法院可以行使否決權。目前的審計署已經沒有事前監督功能,因此,對於人事方面的信用問題和經濟領域的腐敗問題,審計署無法做到防微杜漸。2“歐文龍案”3的出現就是一個例證,充分暴露出監管缺位的問題。因此,審計法院撤銷以後,其原有的功能由何部門繼續行使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五)政府官員因不當行為而受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0及281條等條文規定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紀律責任。第28/91/M號法令《公共管理行為民事責任法》填補了澳門立法在行政賠償領域的空白。特區政府在2010年施政報告中也特別提到:擬定“特區賠償制度”草案文本,使有關機制更趨完善。這一規劃無疑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和需要。此外,2009年11月13-22日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開展的調查訪問結果顯示:居民對貪腐行為和涉及反貪的施政範疇不滿程度依然十分高,對過去10年最不滿意的機構是“運輸工務司”(非常不滿意和不滿意佔29.89%),超過6成(65.51%)居民認為“肅貪倡廉、打造陽光政府”是下一屆特區政府上任以後最需要優先處理的事務。4這一結果與歐文龍案不無關係,為了提高居民滿意度,對於政府官員的貪腐行為必須加以嚴懲。(六)政府權力受到非政府制衡在某種程度上,澳門是一個社團社會,各類社團在特區的政治性、經濟性和社會性公共事務方面均發揮了較大的積極作用,同時也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形成了一種獨特的社會現象。“截止2010年6月,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公佈章程的社團就有3,341個。……澳門社團的發展狀況,確實給社團的利益整合功能帶來危險。在地域狹小、人口稠密的澳門,就是同一個性質的社團都有很多,利益不但沒有整合,而且分化更加明顯。”5(七)權力依法變更特區政府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權力的變更必須依據法律。例如,2011年初,為加強立法統籌及全力推進立法規劃,特區政府將“法律改革辦公室”及“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合併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第22/2010號行政法規就規範了有關“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問題。二、腐敗缺席該項下包含4個子因素:執行官員不利用公共職權獲取私利;司法官不利用公共職權獲取私利;警察和軍隊官員不利用公共職權獲取私利;立法部門官員不利用公共職權獲取私利。官員如果接受賄賂將觸犯刑法,澳門的賄賂罪類罪中一共有3個罪名,即《刑法典》第337條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第338條的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罪以及第339條的行賄罪(行賄作不法行為罪和行賄作合規範行為罪)。然而,澳門官員的貪腐案件仍時有發生。2006年被揭露的“歐文龍案”可以說是“澳門開埠最大貪污案”。透明國際的年報也曾提到:“澳門過去幾年經濟有較大發展,2008年更達到15%,但其清廉指數得分卻顯示出下降的趨勢。伴隨着澳門建設項目的增多,管理公共採購和建設項目招投標的法制無疑亟待完善,以堵塞任何可能的漏洞,杜絕以權謀私現象,促進經濟的進一步健康發展。”6三、秩序和安全“秩序和安全”因素下包含3個子因素:犯罪得到有效控制;民間衝突得到有效限制;人們不訴諸暴力發洩個人怨恨。澳門社會治安狀況尚可。根據澳門檢察院的統計報告,2009年整體犯罪12,406宗;2010年整體犯罪11,648宗,減少758宗;2011年整體犯罪共錄得12,512宗,同比增加864宗(7.4%)。2011年整體罪案增加,主要反映在盜竊案及暴力罪案如勒索、搶劫案。針對部分罪案如盜竊、搶劫等增加,警方表示將在治安黑點及旅遊點重點部署警力,並繼續加強宣傳及強化警民關係,推動社區合作及強化居民和旅客的防罪、滅罪意識。隨着各項大型基建陸續開展及落成,來澳旅客也不斷增加,警隊將透過招聘增加警力,應付日益@DDI@
  • 澳門法治水準綜合評估繁重的工作。7遊行是現代民主國家或地區人民表達訴求的一種正常方式。根據澳門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的規定,所有居民有權在公眾的、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攜有武器集會;集會和示威採取“預告”制度。近年來,澳門發生不少起遊行事件,社會意見一致認為,和平表達訴求可以,訴諸暴力不能接受。有中產人士稱,“五.一”遊行變了質,“已由表達訴求變成政治鬥爭,憂心部分人士被利用,成為別人的政治籌碼。政府必須在具體執行上下功夫,在公屋、就業等問題上,必須有清晰、透明、合理、公平的處理辦法。更高層次的解決方法是加快社會制度民主化,增加立法會、行政會議中不同階層的代表數目,尤其是基層,讓民眾聲音透過辯論等和平、民主、文明的方式進行良性的政治角力,解決社會矛盾、利益衝突,比用水炮、石頭的政治角力要好。”8四、基本權利這一因素包含8個方面:平等保護和非歧視得到有效保障;生命權和個人安全得到有效保護;法律正當程序和被追訴者權利得到有效保護;觀點和表達自由得到有效保護;宗教和信仰自由得到有效保護;隱私權得到有效保護;集會和結社自由得到有效保護;基本勞動權得到有效保護。澳門的法律提供了比較完善的基本權利保障制度,這部分的內容比較集中地體現在《澳門基本法》第4、25、27及34條的規定。此外,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明確規定:“個人資料的處理應以透明的方式進行,並應尊重私人生活的隱私和《澳門基本法》、國際法文書和現行法律訂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和保障。”第2/99/M號法律《設立結社權之一般制度》第2條(結社權)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四章“勞動關係”則規定了工作時間、夜間工作及輪班工作、每周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年假、缺勤、產假等細節,以保護勞動者權利。五、開放政府該因素下包含6個子因素,側重要求法律的公開透明以及公民對有關程序的有效參與。(一)法律可被公眾理解《澳門基本法》第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以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然而,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6年中期人口統計總體結果》,以葡語為家中常用語言的居住人口佔0.6%;按常用語言及其他可使用語言合計,3歲及以上居住人口中懂得葡語的僅佔2.4%。9因此,絕大多數的澳門居民只可能看法律的中文版本,而由於翻譯的原因,中文版本的法律條文晦澀難解,有時背離葡文版本的原意,以至於“有些懂葡文的澳門本地法律專家寧願看葡文而不願看中文”。10(二)法律公開且可廣泛地獲得印務局是特區的局級政府部門,負責製作、印刷以及出版行政當局、公共機關及其他公法人之刊物或其具專屬出版權之刊物。印務局官方網站提供法律最新版本,包括中文版和葡文版,可方便地閱覽和下載。此外,澳門法務局下設法律推廣廳,專門負責法律推廣活動,推廣地點包括中小學、社區等,推廣形式有分發印刷品、開展講座、知識競賽、通過電視台或電台宣傳,等等。(三)法律穩定法律的穩定對於社會得以有效且順利地運行來講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義,但過於穩定也不見得是一件好事。回歸十餘年來,澳門特區的主體法律制度並沒根據社會發展作出相應的調整,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無論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仍是十多年前所制訂生效的法典,世所罕見。11(四)請願權和公眾參與權得到有效保障澳門特區政府通過網站、政府公報、電視台、電台等媒介公開政務,政府活動的相關程序一般向公眾公開,公眾可以通過不同的形式參與其中發表見解。曾有學者指出,澳門公共政策諮詢中公眾參與面臨困境:缺乏制度規範,影響諮詢意見的質量;缺乏規劃統籌,影響諮詢活動的成效;公眾意見的收集整理缺乏公開性,影響公眾對諮詢的信任度;缺乏利益綜合和協調機制,影響諮詢結果的認同度;缺乏回應機制,削弱政策諮詢的溝通作用;缺乏評估監督機制,影響諮詢工作的經驗總結及提升;公眾參與的被動@DD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性,影響政策諮詢涵蓋面;公眾參與的功利性,增加政策諮詢的難度。12不過,2011年8月《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頒佈,為促進和保障公民參與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效果還不明顯。(五)法律的官方草案可被公眾獲得《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三編第六章規定:立法會的全體會議公開進行,但為維護公共利益,由主席提議或任何議員提出有理由的建議,經主席決定,會議得不公開進行。委員會會議閉門進行,但有相反議決者除外。全體會議的工作得經電台、電視台或互聯網傳播。會議室設有專門席位,供持有適當證件的社會傳媒代表執行職務時使用。執行委員會應盡可能將討論事項及發言的文本,分發給社會傳播機構的代表。同時,市民可在政府部門、圖書館等處免費領取、查閱法律官方草案的紙質文本;電子版本也會登載於立法會、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官方網站上,市民可方便地下載。(六)官方信息可被公眾獲得特區政府網站設有中文、葡文和英文版本,點擊進入可瞭解政府的最新資訊;各部門也都設有自己的網站,更新比較及時,不僅有利於普通市民瞭解政府資訊,也有利於各部門之間的資訊共用。《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三部分第二章“資訊權”專門規範相關主體獲知或查閱行政當局資訊之各事項。“歐文龍案”之後,特區政府更加重視廉政建設的意義,2008年11月設立了政府資訊中心,以逐步提升施政的透明度。該中心集公眾諮詢、接收投訴、建議及銷售政府出版物於一身,除為居民提供“一站式”的政府資訊服務外,亦優化特區政府各部門現正使用的文字及口頭兩種資訊發放形式,使資訊發放更集中、完整和準確,標誌着特區政府在優化“一站式”政府服務,及集中發放訊息的工作跨進另一台階。132010年政府施政報告曾明確提出:“政務公開是提高政府效能、防腐倡廉的有效措施,也是開展行政問責的重要途徑和保證。為了更有效地提高整個政府的施政透明度,已建立政府發言人機制,並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協調各政府部門以有效及統一的方式,從各個層面加強政策解說力度,提升對突發事件的應變水準,提高政府的快速回應能力,與公眾保持良好的溝通。”不過,新聞發言人制度實施以來卻頗受質疑,主要原因在於:一是該制度的運作一直未見制度化,而且有關制度的名稱與社會“循名責實”有很大落差;二是該制度並沒有得到司級官員的充分配合;三是現任政府發言人的精力及專長是否勝任其職,存在爭議。14六、執法有效而規範該因素包含5個子因素,主要是針對行政執法提出的若干具體要求。(一)政府規範得到有效執行澳門現有法律體系和相關制度還是比較完善的,但是由於其特殊的文化和環境,有些法律目前還只停留在紙面上,並未有效地運用於實踐。比如,《廉政公署組織法》、《有組織犯罪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污點證人制度、《刑事訴訟法典》中的最簡易訴訟程序,等等。此外,從實踐情況來看,部分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還有待提高。(二)政府規範不受不當影響地適用和執行《行政程序法典》第3條規定了合法性原則;第5條則規定了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第7條規定的是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該法典第二部分第一章第六節“無私之保障”中,還具體規定了公共行政當局之機關據位人或人員,不得參與行政程序,亦不得參與行政當局之公法上或私法上之行為或合同的若干情形,符合這些情形的應當依法迴避。上述規定從制度上確保了政府公正地適用和執行法律規範,不受到不當的影響。(三)行政程序的進行沒有不合理的拖延《行政程序法典》第71條(通知之期間)規定:“未有特別定出期間時,行政行為之通知應在八日期間內作出。”不過,由於社會環境、歷史文化、居民性格、生活習慣等因素的共同影響,澳門社會給人的整體感覺是節奏比較慢,行政工作有時也難免帶有這樣的色彩。(四)行政程序中正當程序受到尊重《行政程序法典》第68條規定了通知義務:“應將下列行政行為通知利害關係人:a)對利害關係人提出之任何要求作出決定之行政行為;b)課予義務、拘束或處罰,又或造成損失之行政行為;c)創設、消滅、增加或減少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之行政行為,又或損害行使該等權利或利益之條件之行政行為。”總@DDK@
  • 澳門法治水準綜合評估的來看,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受到尊重,政府實施行政行為遵循正當程序。(五)政府未適當賠償不徵用私人財產《澳門基本法》第10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使用、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七、可獲得的民事司法該因素包括9個子因素,主要衡量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眾所周知,目前澳門司法效率不高,替代性的糾紛解決機制還很不完善,需要進一步努力。(一)人們瞭解可獲得的救濟《澳門基本法》第36、43條保障了澳門居民及澳門境內的非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法務局等部門也製作了相關宣傳資料向市民免費提供,使其能夠瞭解發生糾紛後應如何尋求救濟。(二)人們可獲得和負擔法律諮詢和代理由第1/2009號法律補充的第21/88/M號法律對法律和法院運用制度作出了規定;法律運用包括法律諮詢、受法律保護、法律問訊及法律輔導。根據第41/94/M號法令等,所有居住在澳門包括暫時性居住的人士,只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都可申請司法援助。對於經濟困難人士來說,其必須填寫申請的事實及理由,說明工作收入、個人及家庭負擔、所需要繳納的稅款,提交一些證明自己經濟狀況較差的文件,例如由社工局發出的經濟狀況證明,或者任何可以證明申請人目前正在接受公共救濟的文件等。“澳門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在於其應用範圍較廣,援助方式靈活,設置了嚴格的法定條件、標準和程序,並具有較為充分的財政保障。它的實施,為維護澳門居民訴諸法律、尋求司法救濟及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現行制度下,距離提供真正‘有效率’、‘有質素’(第21/88/M號法律第4條)的法律援助服務,尚存在一定的距離。因此,無論是司法援助制度,還是非訴訟的法律服務制度,均有檢討的需要與空間。”15澳門律師制度的規範則主要由政府頒布的《律師通則》,以及由律師公會頒佈的《律師入職規章》、《澳門律師公會章程》、《律師職業道德守則》、《律師紀律守則》等組成。直至2010年10月19日,澳門律師公會的註册律師有189名,其中59名會說中文及當中的44名母語為中文。這些律師開設了60個律師事務所,當中還收納了125名實習律師,當中93名以中文為母語,其他32名以葡語為母語。16然而,澳門現有人口約56萬,律師的數量顯然談不上充足,再加上語言不通,人們尋求律師幫助受到了一定限制。(三)人們可獲得和負擔民事法庭第63/99/M號法令規定了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一編是關於民事訴訟程序訴訟費用的規定:訴訟費用包括司法費及各項負擔;負責本地區外交事務之國家、本地區、檢察院、市政機構、行政公益法人、由檢察院代表之無行為能力人或等同之人、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而引致之案件中遭不幸之人、司法人員等實體豁免訴訟費用;一般來說,對於無明文規定之情況,訴訟費用按各訴訟法得出之利益值予以確定。第13及14條還分別規定了司法費減半、司法費減至1/4的情況;第54條第1款則是分期支付訴訟費用的規定。總的來看,澳門訴訟費用不算低,但有些特別規定有利於解決居民繳納訴訟費用的困難。(四)民事司法無偏倚為了確保審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澳門的各類訴訟中實行迴避制度。《司法官通則》第23條規定:“除關於迴避的法律規定外,司法官亦不得介入或參與與其有婚姻、事實婚、任何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又或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的關係之法院司法官、檢察院司法官或司法輔助人員所介入和參與的訴訟程序。”由於相關制度的保障,法官在民事司法中基本可以做到無偏倚。(五)民事司法無腐敗如前所述,澳門法官辦案基本能做到獨立、中立、公正,回歸以來未曾發生法官腐敗案件。@DD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六)民事司法免受不當的政府影響除了《澳門基本法》第2條以外,《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條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些規定為司法獨立提供了制度保障。(七)民事司法不會不合理拖延從整體上看,澳門司法機關承受着非常大的辦案壓力,訴訟效率低下已經成為澳門司法領域的頑疾。各級法院所受理的案件由2000年的約8,000宗大幅增加至2009年的超過18,000宗。17其結果是,案件大量積壓。在2009-2010司法年度除了初級法院的待決案件減少了約28%,其他法院的待決案件數量繼續上升:終審法院的待決案件數量增加了10%,中級法院的待決案件數量增加了40%。18(八)民事司法得到有效實現《司法官通則》第13條規定了出任法院和檢察院司法官的人士必須符合的要件。該通則第16條針對出任第一審法院的法官和檢察院的各級檢察官設定了任職的特別條件。值得注意的是,規範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的第13/2001號法律實際上收緊了報考上述課程的條件,增加要求報考人具備公認的公民品德及在澳門居住至少7年。這樣的資格條件是近乎苛刻的,以至於出現了嚴重的司法官短缺現象,進而也影響了民事司法的有效實現。(九)ADR制度可獲得、無偏倚且有效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概念來源於美國,即通常所說的替代的糾紛解決方式,這裏“替代”的是訴訟方式,因此,ADR就是訴訟外的若干糾紛解決方式的總稱,其基本方式包括仲裁、談判、調解等。如今,ADR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已成為與訴訟並駕齊驅、功能互補的重要糾紛解決機制。目前,澳門共有5個仲裁機構: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世界貿易中心自願仲裁中心、金融管理局有關保險以及私人退休基金的民事或商事仲裁中心以及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然而,從實踐情況來看,澳門居民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並不多見,這也客觀上加重了法院的辦案負擔。澳門在2005年成立了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以專門審理5萬元以下的金錢債務及消費權益方面的訴訟,程序非常簡單。澳門的仲裁機構中有兩個是專門處理小額爭端的,利益值上限也是5萬元,範圍還限制在消費爭端和有關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的民事或商事爭議,因而難以取得競爭優勢。此外,仲裁法律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還需要加強。調解的非官方組織也十分有限,不利於發揮調解便民的優勢。在人員配備上,由於擔任仲裁員的門檻很高,仲裁員在澳門也是比較缺乏的,於是出現了一個特別的現象,那就是仲裁員有的由法官兼任。法官直接介入仲裁事務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仲裁機構的民間性和獨立性,也削弱了仲裁方式的特色。按照國際慣例,仲裁員應當是兼職的,這有兩大好處:一是,民商事交往尤其是複雜的國際經濟貿易往往涉及專業、複雜的問題,法官難以精通所有行業的知識,處理這類糾紛時難免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較大困難,而兼職仲裁員來自不同領域,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不同專業特長的仲裁員來解決自己的糾紛;二是,兼職仲裁員有利於避免內外干擾。因此,為了保證仲裁的公正性,澳門應當改變現有的模式,法官不宜繼續充當仲裁員,可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仲裁員的資格條件,培養和挑選合適的仲裁員,建立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八、有效的刑事司法這一指標由8個子因素構成:犯罪得到有效偵查;犯罪得到有效而及時的裁判;矯正制度在減少犯罪行為方面有效;刑事司法制度無偏倚;刑事司法制度無腐敗;刑事司法制度免於不當的政府影響;刑事司法制度賦予被追訴者正當的法律程序。其中,部分內容與前文有所重複,由於篇幅所限,這裡不再贅述。總的來說,澳門回歸以來,犯罪率明顯下降。警方的刑偵能力基本合格,但由於被害人沒有即時報案、缺乏錄影系統或錄影系統質素欠佳、無法確認嫌疑人外貌等情況,尤其是盜竊案歸檔比例很高。以2011年為例,全年檢察院盜竊案立案數目3,382宗,約佔刑事總立案30%,但當中約9成需歸檔處理,只有250宗具有刑事檢控條件。19在矯正制度方面,《刑法典》第51條第1款開宗明義地規定:“如法院認為暫緩執行徒刑而附隨考驗制度對便利被判刑者重新納入社會為合宜及適當者,得作出該命令。”法務局社會重返廳的主要職能包括兩項:○1更生服務,即協助法院執行假釋、緩刑附隨考驗制度等各種非剝奪自由刑罰;○2青少年服@DEC@
  • 澳門法治水準綜合評估務,即協助法院執行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各項措施,旨在協助曾違法者重新融入社會,建立健康、守法的新生活。據法務局少年感化院透露,以自2001年至2009年共有247個離院生,當中只有10個在離院後一年內再犯案,重犯率約佔4.05%,這同國際上的標準20-40%相較,屬偏低。20《刑事訴訟法典》第50條第1款則規定了嫌犯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一系列權利:“(一)在作出直接與其有關之訴訟行為時在場;(二)在法官應作出裁判而裁判系對其本人造成影響時,由法官聽取陳述;(三)不回答由任何實體就對其歸責之事實所提出之問題,以及就其所作、與該等事實有關之聲明之內容所提出之問題;(四)選任辯護人,或向法官請求為其指定辯護人;(五)在一切有其參與之訴訟行為中由辯護人援助;如已被拘留,則有權與辯護人聯絡,即使屬私下之聯絡;(六)介入偵查及預審,並提供證據及聲請採取其認為必需之措施;(七)獲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告知其享有之權利,而該等機關係嫌犯必須向其報到者;(八)依法就對其不利之裁判提起上訴。21可見,被追訴者在澳門刑事司法活動中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九、非正式司法非正式司法是指在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或非正式法律制度,包括傳統部落、宗教法庭和以社區為基礎的糾紛解決制度。這些制度在正式法律機構未能提供有效救濟的文化環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衡量標準包括以下三個:非正式司法及時而有效;非正式司法無偏倚和免於不當影響;非正式司法尊重和保障基本權利。但該因素基本不適用於澳門的情況,儘管目前訴訟效率低下,人們對司法的權威性還是比較信賴的。澳門現在也沒有所謂的傳統部落和宗教法庭,至於以社區為基礎的糾紛解決制度在澳門尚未形成氣候。十、結語總的來看,澳門特區十餘年來的法治狀況還是值得肯定的,屬於中等偏上水準。不過,結合法治指數的各項要求,還存在很多改進的空間:第一,在居民基本權利保障方面,相關法律還是比較完善的。不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絕大多數澳門居民看不懂法律的葡文版本,中文版本的翻譯又晦澀難解,違反了法治指數中“可理解的法律”這一基本要求,難免影響居民學法、知法、守法的效果。第二,在政府權力行使方面,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具有比較充分的保障,但是效率略顯不足。各類社團在社會生活各領域發揮着積極作用,和政府間形成了較好的互動關係。但是,回歸後審計法院被撤銷,其原有的職能未能充分保留並由審計署繼續承擔,使得政府在受到獨立審計方面仍有缺憾。因此,為了提高特區政府的廉潔性,應當更充分地發揮審計署對政府的獨立審計功能,在審計的時間、方式、內容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研究,當然,這也需要配套的法律制度和相關部門的支持。第三,在社會糾紛解決機制方面,澳門的司法獨立情況總體不錯,司法官素質也比較高,但仍然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案件積壓現象一直飽受詬病。對此,有關部門應盡快採取有效措施扭轉這一局面。此外,可緩解訴訟壓力的ADR制度在澳門卻沒有得到充分的發展,調解、仲裁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選拔與培訓等方面都存在諸多問題。但是,這也意味着未來ADR在澳門還有進一步發展、繁榮的可能。註釋:1RuleofLawIndex.2011.InthewebsiteofTheWorldJusticeProject:http://www.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index-2011.,18thFebruary2012.2陳瑞蓮、林瑞光:《澳門回歸十年公共行政的改革與展望》,載於《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5期第49卷,總221期,2009年,第163頁。32006年12月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因涉嫌巨額貪污案被廉政公署拘捕。2009年,終審法院裁定其濫用職權、受賄、@DE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洗錢等81項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8年半,成為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因貪腐而下台的最高級別官員。4《“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澳門特區第二個十年發展路向選擇大型民意調查報告》,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3期,2010年,第117頁。5姬朝遠:《“一國兩制”下澳門社團演進之憲政解析》,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5期,2010年,第92頁。6《報告指經濟有較大發展,清廉度反下滑,澳門清廉指數降至本區第八》,載於《華僑報》,2008年9月24日。7陳文戈、黃永光:《去年罪案逾萬二宗》,載於《澳門日報》,2012年2月15日。8《抗爭冇彎轉?社會反響:和平訴求,暴力不接受》,載於《澳門日報》,2010年5月3日。9《2006年中期人口統計總體結果》,載於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Statistic/Demographic/GlobalResultsOfBy-Census2006/GlobalResultsOfBy-Census20062006Y.aspx,2012年2月18日。10趙國強:《關於發展與完善澳門法律的幾點思考》,載於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2000》,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98頁。11《岑浩輝冀特區法制適時革新》,載於《澳門日報》,2009年10月22日。12冷鐵勛:《澳門公共政策諮詢中公眾參與的困境及對策分析》,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2011年,第60-61頁。13《政府資訊中心啓用服務提升》,載於《澳門日報》,2008年11月4日。14陳訥言:《淺議新聞發言人制度》,載於《九鼎》,總第36期,2010年,第19-20頁。15劉高龍、趙國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中),澳門:澳門基金會,2005年,第438-439頁。16見澳門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在2010至2011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的講話(2010年10月20日)。17見澳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2010至2011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的講話(2010年10月20日)。18同註16。19《檢院盜竊立案九成歸檔》,載於《澳門日報》,2012年2月10日。20王春芳:《監管、教育、協助違法青少年重犯社會》,載於《澳門月刊》,2011年8月號。2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0條提交審議的初次報告》,2011年5月12日,第64頁。@DEE@
  • 授權與限權的複調變奏: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憲法解讀汪江連∗一、問題的提出澳門位於珠江和西江三角洲南端,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三部分,面積29.5平方公里;而橫琴島與澳門隔江相對,可開發面積達58平方公里,足以彌補澳門土地資源匱乏的發展瓶頸;1999年前後,澳門與珠海、廣東就橫琴島的合作開發就展開過討論,關於該島的管轄權限和開發主體,澳珠各有打算,雙方一直委決不下。隨着2009年“橫琴新區”作為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設立,粵港澳合作的深入發展,澳門謀求內地協作發展的思路得到了中央的支持。最終,該問題有了一個階段性的解決,即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授權澳門按照澳門法律管理所租賃的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區域,租期至2049年12月19日,期滿可續租。該《決定》是“一國兩制”的創舉,通過“土地租賃”的方式實現了“珠地澳管”的“澳人治校、隔離管理”新法治架構,結合橫琴新區的定位,有人將其看作是“一國兩制第三地”的新事物,即橫琴新區尤其是澳大橫琴校區和類似的珠澳合作開發區域在“一個國家”的前提下將實行既不同於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也不同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制度的治理模式,即“第三地”的治理模式。這一模式對“一國兩制”的理論及其實踐具有極大的衝擊和創新意蘊,本文試圖對澳大橫琴校區所涉及的憲法問題予以理論闡述,以圖引起學術上的深入討論。二、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引致的憲法理論新問題(一)“一國兩制”的理論限度和新解通過考察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結合國務院批准的《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和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的《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三個規範性文件,不難看出,對於澳門大學“租賃”橫琴的1.0926平方公里所要擬建設的澳大橫琴校區,人大常委會明確以規範性文件的方式“授權”澳門大學對該校區按照《澳門基本法》來進行管理,並明確了四個限制:第一,澳門大學以澳門幣12億元“租賃”了該幅土地的“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的讓渡。第二,澳大橫琴校區與橫琴島其他區域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即隔離管理的方式。換句話說,澳大橫琴校區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管理,另外的橫琴島區域暫不按照澳門法律治理。第三,澳大橫琴校區的土地用途在租賃期限內不得變更,即只能作為教育用地性質所用。第四,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即到2049年12月19日,屆時可續期。顯然,這個期限和鄧小平所言的“五十年不變”是契合的。有學者認為,該《決定》在傳統的“一國兩制”的理論上是存在問題的。“一國兩制”的核心內涵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和台灣等地區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從地域空間上,“一國兩制”的適用範圍是明確的,因此,作為內地組成部分的橫琴島顯然是不能適用“一國兩制”的、尤其是不適用“一國兩制”的資本主義制度。以《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澳門地區為例,澳門包括了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三部分,顯然在行政區劃上不包含橫琴島的澳大新校區地塊。因∗中國計量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此,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從經典的“一國兩制”的理論內涵上無法說通。同時,該學者還進一步指出,“橫琴決定”所產生的“橫琴模式”與“一國兩制”提出的初衷也不符合,因為20世紀80年代,小平最初提出“一國兩制”本意為解決祖國“統一”的問題,即台灣問題,後來延伸到解決香港、澳門因歷史原因而遠離祖國的“回歸”問題,是為了“統一”和“回歸”這三個地方的一種政治妥協,並最終上升為法律方案。讓這三個地方實行資本主義是對歷史事實的尊重,實屬不得已而為之。如果按照橫琴模式,中央主動拿出一塊地,通過一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將其治權歸屬於實行資本主義的澳門,這顯然是違反“一國兩制”的初衷的。1對於澳大橫琴校區的性質,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說是“租賃式割讓”;有人認為是“劃撥式租賃”,因為租金是象徵性的;有人認為是土地統治權的保留、治理權的讓渡,有點類似於原來英國政府一度提出的“回歸香港主權、保留香港治權”方案;有人則認為這就是“租借”,可以比照國際法上的“有期限的租借”,是平等協商的結果,其經濟社會意味更濃、政治意味不可放大,它是內地招商引資、改革開放、深入發展的新做法。我們認為,從形式上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定》的方式主動做出了對中國內地行政區劃的地理區域“授權”澳門地區以特定目的使用並授予法律上的管轄權,一則是可比照國際經貿交往的“土地租借”規則,再則的確可比照准用國際關係的實踐有將主權範圍內的土地之“治權”讓渡的性質;前者,在國際經貿往來的協議和條約方面可以找到依據,屬商業類事務;後則,則明顯是一種法律管轄權的讓渡,帶有非商業的政治事務的色彩。應該說,這種做法在傳統的“一國兩制”理論內涵中很難找到有力的理據支撐。珠海市委書記甘霖的“一國兩制第三地”之提法應該說有一定的道理和智慧。然而,我們理解“一國兩制”應該從發展的眼光去理解。當初,提出該構想本身就是一個創舉,也是一種為了實現祖國統一的妥協。其設計的動因為“一國”是根本目的,而“兩制”是實施策略。其實,保留香港、澳門的資本主義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除了立足於該地區的繁榮穩定,還有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制度相互學習和相互借鑒的設想、也是開放與西方國家溝通的窗口。鄧小平主張“解放思想”和衝破“姓社姓資”的僵化觀念,更深層次的意涵在於還有承認資本主義的有些做法、有些制度有一定的地域、時空的優越性之考慮。因此,“一國兩制”是可以發展的,比如在有些做法上內地可以在某些領域、某些部門、某些地方以試點、試驗等方式來適用資本主義的部分制度和成功做法。因此,“橫琴模式”在更抽象的層次是符合“一國兩制”的核心精神的。從現實的角度看,“一國兩制”實踐的效果要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的是否良好,香港、澳門的居民生活水平是否提高。港澳兩地土地匱乏,尤其澳門是彈丸之地,回歸以來靠博彩業單一產業發展將無以為繼,土地是最大瓶頸。爾,橫琴島恰可以補其缺。海島本身有天然成為試驗區的地理優勢,加之毗鄰澳門、原生態濃厚,實在可以利用澳門的國際地位、發展經驗和財力實力來跨越式發展。因此,這是雙贏的決策。正如楊允中教授指出的:“就算再撥10平方公里,澳門能弄出甚麼亂子來?”主動權在內地手上,只要把控住完全有悖於中國內地憲法法律的底線,比如“不能開設賭場”等,在經貿、社會、教育等方面引入澳門的治理機制也沒甚麼大不了的。2況且,這只是一個試驗區的試驗,總要看看效果再說。(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之授權與限權的“合憲性”解讀1.授權與限權“合憲性”問題的學界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採用“授權”的方式賦予了澳門大學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理澳大橫琴新校區,這必然導致內地的法律除了《澳門基本法》確認的法律以外被排除於適用澳門橫琴新校區的行政區域之外。因而,勢必產生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有權將中國內地的某些地域通過無論是劃撥還是租賃等方式“讓渡”其法律管轄權給港澳等地區或者甚至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一步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其憲法法律依據何在?如果有憲法法律依據,這種授權是否應該滿足一定的條件並受到一定的限制?總之,授權主體的“授權行為”是否合法?就該問題的學術研究,目前國內鮮見有力之學說。有學者認為,關於特區租賃內地土地建設並管轄的問題由來已久,比如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授權珠海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珠海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書》,授予澳門特區政府對新邊檢大樓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及相關地段的管轄權;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授予香港特區政府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DEG@
  • 授權與限權的複調變奏: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憲法解讀的管轄權,即深圳要實行“一地兩檢”,包括此次的《決定》之頒行顯然是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實施的“授權行為”。但是遍查《憲法》第67條和第89條,沒有明確規定上述機構有權授予特區政府管轄內地土地的權力,根據“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公法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的做法是沒有《憲法》直接依據的。3此外,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內施行的法律包括澳門特區自行制定的法律和在《澳門基本法》中特別列出的全國性法律;澳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只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劃範圍內施行。被租賃土地的所有權屬於租賃方,特別行政區享有的只是“橫琴地塊”的使用權,其所有權仍屬於廣東。因此“橫琴地塊”自然應當屬於“特別行政區外”的土地,也就是應當適用內地的法律,遵照內地的教育方針政策來管理澳門大學橫琴校區。該學者進而認為,從“橫琴決定”看,澳大擁有新校區的管理權期限是2049年底,但可續期,有鑒於鄧小平當年的表態,即港澳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五十年後沒必要變”,可推定大體上2049年後澳大依然可以續租並按照澳門法律管理該地區。因此,該地區事實上以“租賃”方式劃給了澳門特區。42.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合憲性解讀從如下三個方面可以推知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作出關於澳大橫琴校區“土地租賃”的《決定》:首先,根據《憲法》第62條全國人大有權:(12)“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和(1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顯然全國人大依據《憲法》是可做出上述授權的;然而,考慮到全國人大每年只有一次會議、議題繁多、會期短暫且會議成本極高,同時根據《憲法》第67條(21)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上述授權可通過憲法或者法律的方式由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實施,在憲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前,我們可依規範的目的、歷史、體系等法規範解釋方法,並從憲法學理上、憲法慣例上推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根據該款規定行使上述授權的。其次,《憲法》第67條(3)的規定進一步補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合憲性,即“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如果說前述所列兩項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授權能力之規範依據過於模糊或者間接的話,則該款的規定則較為清楚和直接,對《決定》的合憲性大體可做如下理解:第一,《決定》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澳門基本法》的補充,或者也可視為部分修改,其補充或修改的內容就是將“澳大橫琴校區”納入到澳門法律進行管治,從而擴大了《澳門基本法》和澳門法律適用的地域範圍;第二,關鍵要解決的是,這一規定是否違反了全國人大法律的基本原則?我們認為,從前文分析並結合學者的觀點可見,《決定》並未違背《澳門基本法》的基本原則,即“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5“一國兩制”原則是堅持“一個中國”的大前提下,內地和澳門實行不同的制度,但是,該理論的基本精神不排斥,同時《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中也沒有明確禁止大陸主動在某些區域以試點的方式借鑒甚至適用澳門的法律制度和生活方式。我們推知,這一補充是符合《澳門基本法》基本原則的。最後,從理論上,我們可依據比例原則來做法理解讀,即既然在香港、澳門、台灣實行特別行政區的制度需要且僅需要全國人大來立法(而非制憲權主體來立法),那麼,將中國內地的市級行政區劃內的一個類似於鎮或區建置的區域設定為歸屬於特別行政區且按照其法律進行管理的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行使,是符合立法比例原則的。3.《決定》適用於澳門特區的規範分析進一步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該《決定》的授權除了約束包括橫琴島在內的地區外,為甚麼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也有適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根據中國《立法法》第42條的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規定兩種情況下可解釋:一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是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我們可以將該《決定》理解成《澳門基本法》制定和實施後出現了新的情況,即澳門的發展尤其是澳門大學的發展因土地匱乏嚴重受挫。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明確將《澳門基本法》擴大適用到澳大橫琴新校區,進而言之,《澳門基本法》規定了除了該法列舉的全國性法律可適用外,其他的地域和問題一律適用《澳門基本法》及澳門地區的法律,從而推知,澳門法律制度適用於澳大橫琴校區是合適且必要的。與此同時,根據《憲法》第31條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及精神,也能從規範憲法學的角度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行為找出合理解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DE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大會以法律規定。”而《澳門基本法》即是根據該條規定制定的憲法性文件,二者類似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同時,《憲法》涉及特別行政區的原則規定又應該優於《澳門基本法》。同時,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7條關於澳門立法的備案規則;第19條關於澳門特區對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規則,如果全國人大制定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法律,那麼,毫無疑問其效力會及於該地方的,特別行政區亦同。三、澳大橫琴校區土地“租賃”關係的法律解讀應該說,正是為了確保澳大橫琴校區能實現“澳人治澳”的《澳門基本法》、或者更直接的原因是為了保證澳門大學的“學校自治”、“學術自治”以及“澳門大學是澳門人的大學、澳門大學是澳門的大學”目標之實現,確保澳門大學是“一國兩制的學校”,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出台了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澳大新校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進行管轄的《決定》。但是,這種法律管轄權的“讓渡”並非沒有限度,換句話說,澳大橫琴校區是“一國兩制第三區”,卻不是等同於或變成了澳門的組成部分或與澳門本土三島一模一樣受制於《澳門基本法》和澳門地區法律。有權授權之限權的問題,我們擬從如下幾個限度談起:(一)“土地租賃”本身的特定制度含義之限度根據內地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會讓渡給私人或者其他主體的,讓渡的只是土地使用權,自然要遵守中國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公法限制之規定,尤其是香港、澳門與大陸的法律關係一般都比照國際法律關係來處理,這自然產生了主權性質的土地權和治權性質的土地權之區分,因此,澳門特區對澳大橫琴校區所屬土地無法行使和它的本土同樣的法律管轄權。這勢必出現《決定》與《澳門基本法》相衝突的情形,也間接導致與《澳大章程》相衝突的情形。比如,《澳門基本法》第7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者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該條顯然與《決定》不一致,澳大橫琴校區的土地澳門政府是無法再次出租的,也無權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租金也不歸澳門,更遑論該幅土地上的自然資源,顯然應該由內地政府所有並利用。根據《澳門大學法律制度》和《澳門大學章程》的規定,該《決定》有關土地以“租賃”方式讓渡使用權與澳大的規定也有衝突。比如,《澳門大學章程》第48條規定了“澳大的收入”包括“(二)自由財產和享有收益權財產的收入”和“(四)出售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收入”,這是澳大對其名下的財產可行駛自由處分權的規定,但對澳大橫琴校區的土地及其收益,則根據《決定》的規定及內地土地相關法規未必擁有足夠的處分權。(二)租賃土地用途的限制與衝突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規定在租賃期限內“不得改變該校區的土地用途”,即澳大橫琴校區的土地只能用於高等教育目的之用地,而不可改變為其他的工業用地或者商業用地。根據中國內地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制度規定,國有土地通過劃撥、轉讓、出租等方式可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企業事業單位使用,對於土地的用途有嚴格的限定,一般的土地包括了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等,而教育用地通常納入公共設施用地的範疇,教育用地帶有公益性質,所以國家對其限制沒有工礦企業用地和商業開發用地嚴格、甚至政策有所傾斜。從這個意義上,澳大橫琴校區的土地用途屬於公共事業用地的範疇,其禁止改變的規定無非是指不得將該幅土地變更為工業用地或者商業用地。但是,依據《澳門基本法》第7條、第120條6以及《澳門大學章程》的相關規定,如果土地所有權屬於私人所有,則其用途悉皆由私人決定;如果土地系批租而來,則使用權的類型也無明確用途之限制,要看具體的約定和批租性質7,這與《決定》的規定顯有衝突。(三)租賃土地使用期限限制與衝突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規定了澳大橫琴校區租賃土地期限為2049年12月19日止,可續租。此點規定既不同於內地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或者轉讓期限制度,也不同於澳門的土地批租期限制度。內地的土地租賃或者轉讓期限一般是商業用地40年、工業建設用地或者教育設施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公共事業設施用地如採用劃撥的方式則通常無期限限制。澳門的批租土地使用期限比較複雜,在回歸前後有所差別的前提下,有長期租賃的、無期限限制,有臨時租賃的、有時候僅五年時間,有定期租賃的、@DEI@
  • 授權與限權的複調變奏: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憲法解讀比如25年時間,對於公益法人用地有時候會無償批出,事實上沒有明確的期限。8這導致《決定》之土地使用期限與內地和澳門的土地使用期限有所衝突。(四)土地租賃三大衝突的一體解決上述三個方面的衝突,貌似相異、實則相似,無非是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性規範文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的衝突問題。如果從私法角度看,土地租賃應該由雙方協商按照市場規則解決,通過訂立土地租賃合同、就土地租金、用途、期限等達成一致,一旦發生衝突按照雙方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和選擇的民商法來解決即可,雙方的糾紛毫無疑問在未選擇仲裁的方式下,橫琴或者珠海市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該土地的租賃顯然不是私法意義上的行為,一則無論澳門特區政府是否與中央協商、最終的決定皆係中央政府單方行為,且通過租金的設定可以看出,該土地租賃明為租賃、實為劃撥,屬於國家的公權力行為,也就是公法行為,又通過對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的讓渡之規定可見,該決定事實上是國家行為,所以,不存在所謂對等協商、討價還價的餘地。換句話說,這是中央政府對“一國兩制”的憲法原則和憲法規範的“退卻”,是國家公權力甚至準主權的部分讓渡。因此,是主動的、積極的將原本僅限於香港、澳門等特別行政區特定區域的資本主義制度、不同於大陸法域的法律體系延伸到內地、到大陸,是法律主權的向內地、向大陸延伸,這種讓渡是主權行為或國家行為、讓渡多少即多少、限制多少即多少。所以,《決定》中一切關於這種法律主權讓渡的限定性規定在適用上都具有優越性。在這一前提下,《決定》可作為憲法性的法律,適用於讓渡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取得法律管轄權的澳門橫琴校區的行政區域內,且比《澳門基本法》還要基本,是基本法的基本法,可准用“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規則來處理土地租賃上述三大問題的衝突問題,當然,上述三大問題所涉及到的內地土地相關法律也被《決定》“帶入”,部分具有了對澳門法律的優位性。9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含義變遷與《澳門基本法》在澳大橫琴校區的適用(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含義變遷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一個政治概念、法律概念,也是一個歷史概念、時間概念,地域概念、空間概念。作為《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所明確法定化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歷史原因而具有在國家統一上的國際政治意義,同時也因這種歷史原因而在政體上、政治制度上有了“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政治意涵。進而言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更是在《澳門基本法》所規制下的一個法律概念,《澳門基本法》序言明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範圍,即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為此該法第1條即明確了“一國”的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一規定既有主權的惟一政府宣告的色彩,也有主權的領土統一不可分割宣告的色彩。從歷史和時間概念上看,澳門作為一個中國的領土組成部分,自始自終都沒有改變;而從地域和空間概念看,澳門作為一個中國領土組成部分,從古到今也未有大的改變。澳門是被葡萄牙逐步“侵佔”的中國領土,澳門的主權一直處於懸隔狀態,1999年12月20日,是主權的恢復行使、是中國人民收回澳門。從上述論述看,澳門作為一個歷史概念、地域概念和領土概念,古往今來變化不大,充其量有微小的島嶼面積的自然或人為的擴大或者縮小而已。但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卻是一個更嚴格意義上的政治概念、法律概念,在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之前,它是一個未啟動的學術概念,之後才有了法律上的實效意義。它包括地域但不限於地域,它表彰主權但不限於主權,它相對穩定但非一成不變。比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於填海而擴大了轄域面積、基於水域國際規則和國內規則的變遷而擴大或縮小的海權,這是地域的變遷;再比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澳門基本法》而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所出現的政制變遷;再比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於處理與中央的關係而發生的變換,如2003年10月29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英文為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簡稱CEPA)等,以及《決定》的頒行,使澳門大學擁有了一個在內地橫琴島上一個新校區,且實行“珠地澳治”、“澳人辦學”,這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含義或者概念的實質變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地域在以無形和有形的方式向大陸延伸,也就意味着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權的延伸、特區政府的延伸。雖然,延伸的地區依然未被“劃入”澳門的行政區劃以內,但卻實現了名義上歸屬於大陸的珠海、實質上適用澳門的法制來治理的效果。這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以變化的、發展的眼光@DE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來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含義,就好比當初我們適用“一國兩制”的方針實現了香港、澳門回歸並創造了“一國兩制三法域”的局面從而對單一制、大一統的中國含義注入新變化一樣。(二)《澳門基本法》在澳大橫琴校區的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賦予澳門根據澳門地區的法律管理澳大橫琴新校區,有學者指出,這是“一國兩制”的制度創新,即“一島兩制”的新試驗。《決定》規定了兩個涉及到《澳門基本法》的方面:第一,明確授權澳門在租賃期限內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澳大橫琴新校區,所以,《澳門基本法》當然適用於該地;第二,同時明確了澳大橫琴新校區與橫琴島的其他區域實行“區域分開管理”,換句話說,《澳門基本法》適用且僅適用於澳大橫琴新校區這片1.0926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有人指出,從根本上講,在橫琴校區適用澳門法律是違反《澳門基本法》的。理由是:第一,《澳門基本法》序言開頭規定:“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組成部分不包括這三個島以外的區域;第二,《澳門基本法》第三段序言也規定了全國人大制定的《澳門基本法》,規定了適用於澳門地區的制度,這個制度顯然無法適用於“澳門地區”之外的地區。第三,《澳門基本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以該法為準。總之,根據法律的屬地原則,《澳門基本法》僅適用於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10實質上,我們理解:《澳門基本法》適用的地區要完全與橫琴島其他地域分開,採用物理分開的方式使《澳門基本法》延伸到該地域。這裏有一些問題需要思考:第一,《澳門基本法》是否原原本本、一模一樣的在澳門地區和澳大橫琴新校區兩地“一體適用、同樣適用、同等適用”呢?第二,如果回答是“否”,那麼,是否有不適於該地的規則呢?我想,法律授權、法律擬制、法律類推、法律比照等理論實在只能解決理論的問題,即理論上應該是都適用的。但是,我們認為,這裏暗含着因為歷史、地域、風土人情等客觀原因導致的《澳門基本法》部分規則從“情理”或者客觀實然上無法適用或無法作為描述性規則而適用的可能性。比如,《澳門基本法》關於“序言”的規定,儘管其效力學界爭議很大,但是,毫無疑問,如果有效的話,它就在很多內容上無法適用於澳大橫琴新校區。《澳門基本法》關於“土地”的規定,也將因《決定》而在適用上受到了實質性的限制等等。諸如此類,《澳門基本法》理論上的適用會因為歷史的原因、地域的“租賃”原因以及《決定》的限制等原因,部分規則實質上不能適用、部分規則會休眠。這裏必須對甘霖書記的“一國兩制第三地”進行一個解釋,我們必須明確兩個層次的制度創新之差別:第一個層次,在整個橫琴新區的範圍內,實行的是“類自由港”的“特區、新區”試驗區體制機制,這是“一國一制”前提下的對澳門等地資本主義體制機制、做法經驗等有所選擇的借鑒,而非“一國兩制化”;第二個層次,基於更高層面的“授權”,澳大橫琴新校區作為橫琴新區的組成部分,被租賃給澳門,而實行有所限制的“一國兩制”,這只是刪節版的“兩制”,其刪節有的是基於《決定》的授權限制、有的則基於歷史域情的客觀使然。所以,無論是橫琴新區還是澳大橫琴新校區,本質上都並非真正意義上的“一國兩制”之地,而是“第三地”,是橫琴新區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個別地域實行“有限”的資本主義制度的地域。五、結語澳大橫琴校區是“一國兩制”的制度創新,也是探索內地與澳門、香港建立更緊密的經貿、社會、文化甚至政治合作關係的全新嘗試。這種嘗試經歷了澳門填海的土地歸屬、海關前移的土地租賃等前期鋪墊,從口岸設施等“極為特殊、極為必要”的公共管理職能之實現的土地租賃到為了澳門等地的更快、更好發展的公共事業發展之擴大用地的土地租賃轉變,也從無償提供土地到象徵性收取租金再到將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主權行為與市場行為相結合的較為靈活、雙贏的租賃機制轉變。應該說,澳大橫琴校區任何一個法律問題的理論論證和實際做法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將豐富和發展“一國兩制”的理論構想和制度實踐,這將對中國憲政的發展尤其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發展,這將對中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法治化進程,都有巨大的制度機制創新的貢獻。更為深遠的意義在於,這些試驗、探索會對“粵港澳一體化”甚至“泛珠三角洲一體化”的實現有巨大的促進作用。@DEK@
  • 授權與限權的複調變奏: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憲法解讀註釋:1程立:《“橫琴模式”的憲法學思考》,載於《法制與社會》,第10(上)期,2010年,第169-170頁。2此觀點來自於2009年4月12日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中國特區立法研究所召開的“珠海橫琴開發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南方週末》2009年7月1日《珠澳橫琴島:一國兩制“新邊界”》一文。3王衛民:《從路環-橫琴經濟協作區的可行性說開去:與〈路環橫琴經濟協作區之不可行說開去〉一文作者商榷》,載於《港澳經濟》,第5期,1996年,第24-27頁4同註2。5郭潞:《淺議香港基本法的基本原則》,載於《政府法制》,第9期,1997年,第54頁。6《澳門基本法》第120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新批或續批土地,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7如教育等屬於公益法人用地,澳門政府可能會採用“無償批出”的方式批租給學校使用,一般此類批租第用途有所限制;但也不排除學校以其他有償方式長期或不定期批租土地,此類土地的用途限制較少,甚至可以在批租期限內轉讓。韓旭至:《澳門土地批給制度研究──以“兩種土地批出方式”為視角》,載於《湖北第二師範學院學報》,第10期,2010年,第55-58頁。8余慧華、張繼紅:《內地與澳門土地法律制度比較研究》,載於《福建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4期,2000年,第32-36頁。9學者于風政也有類似觀點,見《于風政:特別行政區租賃內地土地並授權管轄的有關問題》,載於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法律與行政學院網站:http://sgl.bnuep.com/Academic-Communication/original/2009-12-30/2038.html,2012年3月2日。但,我們也不贊同于教授的部分觀點,比如過於考量所謂歷史感受而主張中央和各省市對香港、澳門沒有促其繁榮的義務之類的觀點。10鄧偉平、王曉波:《橫琴“一島兩制之法律問題探析”》,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5期,2010年,第49-55頁。@DEL@
  • 《澳門刑法典》及其犯罪評價體系潘星丞∗一、前言犯罪評價體系作為法官的思維工具,既應符合理論邏輯,又須與刑法典一致。就《澳門刑法典》而言,應注意主觀解釋與客觀解釋的差異。其體系為:行為-不法-罪過。行為是構成要件前的獨立階層,而非構成要件要素;構成要件合致性與違法性合併為不法階層,更適合澳門刑法立法現狀;在罪過(罪責)階層,可歸責性(責任能力)是責任基礎,修改歸責制度時應注意與原立法協調。《澳門刑法典》一些用語並不科學,在分析犯罪評價體系時應加以甄別。從犯罪評價體系入手,正確把握《澳門刑法典》,是正誰認識澳門原有法律以至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要求。二、研究的目標與價值(一)此項研究具現實意義所謂犯罪評價體系,就是“試圖把可受刑事懲罰的舉止行為的條件,在一個邏輯順序中,作出適用於所有犯罪的說明。”1如果沒有這樣一套體系,那麼案件的結論就是“不可靠的,也是完全向感覺投降的”,犯罪評價體系在本質上保證了法的安全性。2犯罪評價體系因此成為刑法理論的“軸心”。大陸法系最具影響的犯罪評價體系是“三階層”,即“構成要件合致性(或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另外,中國內地及俄羅斯則多主張“四要件”體系,即“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要件之間是平行契合關係,與“三階層”的層層遞進關係顯著不同。有學者指出,《澳門刑法典》的犯罪論評價系是“三階層”體系,並指出該體系比內地的“四要件”體系更為科學。3這從法比較的角度介紹了澳門犯罪評價體系的框架,但對其具體內容仍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因為“三階層”經歷了古典主義、新古典主義、目的主義、目的理性主義等的演變,雖然總體框架仍是“構成要件或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4,但各階層的相互關係、內部的要素與定位不斷調整。那麼,澳門刑法的“三階層”的具體樣態如何?這是深入研究澳門刑法學的第一課。犯罪評價體系不是純理論的構造物,而是法官的思維工具,其“主要功效是整理法官的思考方法,其作為統制法官判斷的手段而存在”5,因此,“一般犯罪論必須從法律中推導或至少與法律相一致”。6一部刑法典對犯罪論體系規定越“粗”,則留下的理論空間越大,犯罪評價體系的爭議也越多,例如,刑法理論最發達的德、日皆是如此;反之,如刑法規定越“細”,則犯罪評價體系可供選擇的餘地越少。現行《澳門刑法典》制定於1996年,是較年輕的一部刑法典,是葡萄牙古老科英布拉學派的傑作,幾乎是“照搬”同樣年輕的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由於“後發優勢”,詳細規定了行為、故意、過失、不法、罪責等犯罪論體系的要素,這使得其犯罪論體系的輪廓趨於明晰,理論彈性不大,為使司法判案的思維邏輯符合立法規定,從刑法典推導出其犯罪評價體系,更有必要。(二)研究需堅持主觀解釋與客觀解釋相結合從刑法典出發探討犯罪論體系,是刑法解釋問題。其中,主觀解釋論強調探詢立法者的主觀意思,即“立法原意”;而客觀解釋論則重視法律文本的客觀意思。一般認為,應盡量主觀解釋以探求立法原意。7《澳門刑法典》完全由葡萄牙法律專家所起草,∗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DFC@
  • 《澳門刑法典》及其犯罪評價體系譯為中文後交中葡雙方磋商,最後才形成目前的文本。8由於起草者多使用法律學說中的專業術語,翻譯時為求“原汁原味”,使得譯成的中文文本晦澀難明9,這時不可避免地要從葡文文本中參考起草者的原意,甚至參考其“母版”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此即主觀解釋,旨在明確中文文本的涵義。有時中文文本涵義明確,但與葡文文本矛盾,這主要出現在“錯譯”場合,譯為中文的法律術語原本就有着不同的特定意涵。對此,若客觀解釋違背理論邏輯,則應主觀解釋;若不違背理論邏輯,則應依中文用語習慣理解,尤其是澳門回歸後,更要依中文的用語習慣來理解和適用法律。因為按照《澳門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中文和葡文雖同為澳門的正式語文,但它們之間仍有主次之分,當中、葡文的意思不一致時,原則上應以中文為準,這也是為了尊重中文法律術語的原有意義,以保持整體法秩序的一致性。以下,本文以傳統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各個階層為研究框架,順次對《澳門刑法典》進行考察,挖掘其特殊規定,並最終推導出其犯罪評價體系。三、行為階層(一)從行為開始,還是從構成要件開始?行為是犯罪概念的核心,但“行為”是否一個獨立的階層,素有行為說與構成要件說的爭議。行為說主張,“行為”乃先於構成要件之獨立的犯罪成立要件;構成要件說認為,犯罪論體系應當由“構成要件合致性”開始,“行為”並不是一個獨立階層,而是構成要件內部的要素。但二者所理解的“行為”不同:行為說所指的是超越個別犯罪行為的一般犯罪行為,不是從刑法的規範性角度來把握的,而是前刑法的事實性行為,不是“殺人行為”,而是“行為”;構成要件說所指的“行為”是符合具體構成要件的、加入了刑法判斷的個別犯罪行為,如殺人行為、竊盜行為等。即前者是事實性行為(“裸的行為”),後者是法律性行為。構成要件說並非否認行為的重要性,而是認為,作為構成要件性判斷對象的事實行為應作為“犯罪概念的基底”,而非“犯罪成立的要素”。10實際上,二者是從不同角度來看待犯罪的。在行為論中,“犯罪”被視為一種事實,即“犯罪行為”,是“刑罰”的前提,其犯罪論體系以“行為”為起點,以“犯罪”為終點:評價對象“行為”經過構成要件合致性等層層評價才能轉化為“犯罪”,才能承受“刑罰”。而在構成要件論中,“犯罪”被視為一種評價,即“犯罪成立”,犯罪論體系是一個評價體系,根據價值不能從存在中產生的新康德哲學,評價體系只能由不同評價即“犯罪成立的要素”11組成,而不包括作為評價對象的事實“行為”,該當構成要件是評價的起點,納入評價體系後,滿足層層評價後到達終點“犯罪成立”。在哲學上,構成要件論源於新康德哲學的事實與價值二分思維12,而行為論則受現象學存在論影響較深。當然,究竟採取何種學說還受到刑法典的影響。例如,《德國刑法典》總則第二章“行為”規定了犯罪論體系的主要內容(其中,第1節為“可罰性之基礎”;第2、3節分別為“未遂”、“正犯與共犯”;第4、5節分別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議會言論及報導不受處罰”),相應的,第三章為“行為的法律後果”,這種立法模式下,“犯罪”處於“刑罰”的對立面,強調的是作為刑罰對象的存在物“犯罪行為”,因此,行為說是佔據優勢的學說,無論主張存在論的Welzel,還是支持規範論的Roxin,都同意行為說的見解。相反,《日本刑法典》先規定“刑罰”(第二章至第六章),後規定“犯罪不成立”(第七章),不把犯罪作為“處罰的前提”或“事實”來規定,重視的是“犯罪成立”與“犯罪不成立”的規範評價,在這種立法模式下,日本刑法學者多數支持構成要件論也是可以理解的。(二)《澳門刑法典》的立場:行為說從《澳門刑法典》的規定看,應採行為說的立場。1.從《澳門刑法典》的體系結構看第二編為“事實”,第三編為“事實之法律後果”;第二編“事實”詳細規定了犯罪論體系的內容:第一章“處罰之前提”、第二章“犯罪的形式”、第三章“阻卻不法性及罪過之事由”。顯然,這裏的“事實”是與“處罰”、“法律後果”相對應的,是存在論的“犯罪”(事實),而不是規範論的“犯罪成立”(評價)。不難發現,上述篇章結構甚至其內部條文的順序、內容,與《德國刑法典》如出一轍,這是德國作為最大刑法理論輸出國將其影響經由葡萄牙輻射至澳門刑法,而行為說在德國佔壓倒性優勢。2.從《澳門刑法典》的具體規定看從犯罪論體系的第一個條文(第9條)看,該條標題為“作為犯與不作為犯”,而不是“作為與不作@DF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為”,前者是行為主體,是構成要件的內容,後者是行為,是行為論的議題。13但這並不意味着《澳門刑法典》應以構成要件該當性為犯罪論體系的第一階層。從客觀解釋看,第9條規定的並不是行為主體,而是行為本身,不是“作為犯與不作為犯”,而是“作為與不作為”。從主觀解釋看,如前所述,《澳門刑法典》基本上是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的翻版,該第9條源自《葡萄牙刑法典》第10條“作為與不作為”,從內容看,二者完全一致;從標題看,“作為犯與不作為犯”顯然是“作為與不作為”的誤譯,在理解時不應受此誤譯影響。因此,澳門犯罪論體系是由“行為”開始。從其他條文的規定看亦是如此,例如,從第13條“故意”、第14條“過失”的規定看,作為“明知”或“預見”內容“事實”並非一定該當某一構成要件(“符合一罪狀”),換言之,作為邏輯起點的行為,就不能只是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而只能是事實行為。四、構成要件合致性階層(一)《澳門刑法典》的構成要件要素對於構成要件之要素,《澳門刑法典》主要規定了:行為之主體,包括自然人(第10條)、機關之據位人或他人之代理人(第11條);故意及過失(第12、13、14條)。因之,其構成要件可依通說之理論分為:○1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因果關係、結果、特別行為情狀;○2客觀構成要件:故意、過失、構成不法類型之意圖等。在構成要件論中,學說上素有爭議的是故意的地位。20世紀30年代中期,隨着目的行為論取代因果行為論,原本被定義為罪責要素的故意被移到構成要件階層,成為主觀構成要件。與此相適應,故意的內涵也發生了變化:原來的罪責故意包括對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和對法規範的認識(違法性意識),當罪責故意轉化為構成要件故意後,對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也隨之轉移到構成要件階層,而違法性意識被留在了罪責階層,成為獨立的罪責要素。由於故意的認識內容被一分為二、隸屬兩個階層,有學說因而認為故意有雙重地位。14日本刑法界至今仍保留構成要件故意與責任故意兩種稱謂。15由於責任故意與違法性意識具有大致相同的涵義,而違法性意識能直接表明非難性,因此,學界更多地直接將它作為罪責要素,而不再以責任故意稱之,故意則僅指構成要件故意。《澳門刑法典》顯然採納了這一立場:○1從故意的認識因素看,“事實符合一罪狀”、“行為之後果符合一罪狀”(第13條)僅指對事實的認識,不含違法性意識。○2從錯誤論看,錯誤可分為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前者大致相當於構成要件性錯誤(tatbestandsirrtum),後者大致相當於違法性錯誤,或稱禁止的錯誤(verbotsirrtum)。構成要件錯誤可以阻卻故意,而禁止錯誤阻卻責任。《澳門刑法典》規定對事實之錯誤阻卻故意(第15條)、對不法性之錯誤阻卻罪責(第16條)。應注意的是,從《澳門刑法典》第15條“對事實情節之錯誤”的具體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關於犯罪論體系的更多綫索。其第1款規定:“一、對一罪狀之事實要素或法律要素之錯誤,阻卻故意;如行為人必須對禁止有所認識方能合理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則對該禁止之錯誤,亦阻卻故意。”第2款規定:“二、上款之規定包括對事物狀況之錯誤,如該事物狀況系阻卻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者。”由此,故意的認識內容包括以下4類:○1“罪狀之事實要素”;○2“罪狀之法律要素”;○3禁止事實(“禁止”);○4正當化事由(“事物狀況”)。其中,前兩項分別是對記述性和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事實的認識,理論上無爭議地認為屬於構成要件故意的認識內容16,此不贅述。但對於後兩項,如何界定其內涵與屬性,一直是理論上的熱點與難題,各種紛爭與犯罪論體系(尤其是故意與責任、違法與不法的界分)直接相關。(二)禁止事實錯誤與禁止錯誤之界限──與故意的體系地位相關第15條“如行為人必須對禁止有所認識方能合理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則對該禁止之錯誤,亦阻卻故意”的規定,其中的“禁止之錯誤”,極易與阻卻責任之禁止錯誤相混淆,但由於該錯誤亦屬“對事實情節之錯誤”,其效果是“阻卻故意”,而阻卻責任之禁止錯誤被規定在第16條“對不法性之錯誤”中,並非故意的認識內容。對於“禁止事實的認識錯誤”,有學者指出,“是指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中的被禁止的事實產生了錯誤認識。比如,法律規定‘七月’為禁獵期,這樣,‘七月’作為一種時間事實,就成了‘非法狩獵罪’的構成要件事實。甲知道這一在特定時間內禁止的狩獵的規定,但把被禁止的時間‘七月’記成了‘八@DFE@
  • 《澳門刑法典》及其犯罪評價體系月’,故在‘七月’上山打獵。在這種情況下,甲因對構成要件中被禁止事實即時間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所以阻卻非法狩獵罪的故意。”17德國稱此類錯誤為“空白刑法中的構成要件錯誤”,認為這種錯誤與禁止性錯誤的區別是“特別困難和有爭論的”。18日本稱為“法律性事實的錯誤”,或“法令的錯誤”,並認為,“誤解法令的結果,而錯誤地認識了構成要件要素的意義時,認為它是事實的錯誤而阻卻故意,可以說是判例的基本立場。”19(三)正當化事由的錯誤是事實錯誤還是禁止錯誤──與故意的內涵相關“對事物狀況之錯誤,如該事物狀況系阻卻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者。”這一錯誤,理論上稱為正當化事由的認識錯誤,或違法性的事實的錯誤(erlaubnistatbestandsirrtum),例如,假想防衛、假想避險等,雖然不存在作為違法性阻卻事實的前提的事實,但行為人卻誤信其存在而實施行為。關於這一類認識錯誤的性質,嚴格責任說認為是禁止錯誤,該錯誤與故意的成立與否無關,只是責任問題(Welzel);限制責任說則認為是構成要件錯誤,該錯誤產生時阻卻故意(Roxin),這是德國判例的立場。而日本刑法基於故意說的立場,認為此類錯誤屬構成要件錯誤與違法性錯誤以外的“第三類錯誤”,阻卻責任故意。20由於《澳門刑法典》規定此類錯誤阻卻構成要件故意,顯然採取了限制責任說的立場。這一立場,不僅關係到故意與責任的內涵,還影響到後文所說的違法性與不法的界分。五、違法性階層(一)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的關係:是違法性,還是不法?關於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的關係,有兩種不同見解:○1分離說,即區別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性的認識根據,當行為該當構成要件時,原則上具有違法性,如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則例外阻卻違法性。○2一體說,即將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視為一體,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性之存在根據,二者是一體的,兩個階層被合併到“不法unrecht”概念中。21《澳門刑法典》第15、16、19、27條等與犯罪論體系相關的內容均採用了“不法性”的措詞,第三章標題亦為“阻卻不法性及罪過之事由”,但是,這裏的“不法性”究竟是“不法”,還是“違法性”呢?主觀解釋與客觀解釋的結論截然不同。1.違法性——主觀解釋的結論《澳門刑法典》的“不法性”譯自葡語ilicitude,與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相同,而葡萄牙刑法此處在中文多被譯為“違法性”。22葡文ilicitude相當於英文wrongfulness或wrongdoing,與德語“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的英譯一致,而“不法unrecht”英譯則為unlawfulness,二者截然不同。23因此,將《澳門刑法典》的“不法性”理解為違法性。這樣,《澳門刑法典》將採取“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體系。2.不法——客觀解釋的結論違法與不法在日常生活中似乎區別不大,但在刑法學中卻涇渭分明,例如,Roxin指出,不法是刑法特有的範疇,只有符合行為構成的行為才是不法;而違法性是整個法律制度的範疇,可以是民事上的或者公法上的違法性,非專屬刑法。24而《澳門刑法典》中的“違法”與“不法”的界分也正好與此相符:除了在犯罪論體系的規定中用“不法性”外,其他部分則有“違法行為”(譯自另一葡文辭滙infracções),而且,其“違法”的涵義顯然不限於刑法範疇,例如,第126條“違法行為之競合”中規定“如一事實同時構成犯罪及輕微違反……”,同樣的,第234條“刑事上之違法行為”、第333條“以違法方式”均是如此。既然《澳門刑法典》同時有“不法”與“違法”,而且“違法”的涵義與刑法理論通說一致,在與犯罪論體系相關的論述中均用“不法”,對於“不法”,也應按理論的通說理解,視為與“違法性”不同的一個檢驗階層。就此可認為,《澳門刑法典》是採用了將構成要件與違法性合一的“不法”體系,即“行為-不法-有責性”。(二)《澳門刑法典》的立場:不法本文認為,客觀解釋的立場是妥當的。理由如下:1.即使將“不法性”理解為“違法性”,也不妨礙採用“不法”概念,只不過,“違法性”不再是一個獨立階層,而是“不法”階層中的內容,即“不法(構成要件-違法性)”。但是,直接採用客觀解釋的結論,就可省卻“不法”與“違法性”何者更具理論優勢的繁雜爭論。而且,由於中文文本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中文文本進行客觀解釋亦符合理論邏輯。@DF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2.“不法”觀念適合澳門刑法的立法現狀。構成要件的功能在於指示(或推定)違法性,從而作為國民的行為規範,將其與違法性分開的實益在於: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即其違法性被阻卻,仍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雖“利大於害”,仍應特別謹慎。但《澳門刑法典》之外的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很多,有將近一半的罪名不是規定在法典之中,而是規定在特別刑法之中,而且罪名存在重複交叉現象25,“可以說,不瞭解澳門的特別刑法,就不能說瞭解澳門刑法。”26要求人們瞭解澳門刑法(包括特別刑法)的各種構成要件是不切實際的,人們行為時,只能基於其所具有的社會一般人的平均價值觀念,來判斷某一行為是否為法所不容許;在做出防衛等行為時,也是基於價值上的利害衡量來做出反應。因而,“不法”的概念更適合澳門特區的立法和社會現狀。3.如前所述,《澳門刑法典》明文將故意視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同時將正當化事由作為故意的認識內容,這樣,正當化事由就必須是構成要件的客觀事實(構成要件的故意規制機能)27,從而,違法性與構成要件就統一為不法構成要件。而德日刑法典對正當化事由的錯誤並未定性,使得其理論選擇多樣化,但主張“不法”者仍佔多數。其優勢:在正當化事由錯誤時,因阻卻故意,在“不法”階層即可出罪;若不阻卻故意,構成要件該當,亦不能阻卻違法(因為客觀上並非正當事由),只有到罪責階層才能出罪。28六、有責性階層(一)“罪過”與“罪責”《澳門刑法典》沒有使用“罪責”,而是在與“不法性”對稱的場合使用了“罪過(culpa)”一詞,如第二編“事實”下第三章“阻卻不過性及罪過之事由”,另外,第27條“共同犯罪中之不法性”、第28條“共同犯罪中之罪過”。這是讓人困惑的。因為,在中國內地刑法學中,罪過指主觀的故意、過失,是兩種責任形式。而《澳門刑法典》故意、過失去不能稱為罪過,因其只是構成要件要素,是主觀心理事實,與責任非難無關。《澳門刑法典》將阻卻故意(第15條)與阻卻罪過(第16條)分開,也表明其罪過不含故意。作為與“不法”相對稱的“罪過”概念,顯然相當於“罪責”。從主觀解釋看,作為“母版”的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的相應內容就被譯為“責任”,如“第三章阻卻違法與責任的事由”。《澳門刑法典》不用“責任”一語,概因“責任”在中文多指法律後果,是“罪責”評價後才考慮的。如,《澳門刑法典》第10條“責任之個人性”中的“責任responsabilidade”,就是指“刑事責任”,與作為犯罪評價階層之一的“罪責”不同。從客觀解釋看,就《澳門刑法典》第65條中規定:“刑罰份量之確定須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第40條中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刑罰均不得超逾罪過之程度。”這些規定足以表明,“罪過”並非僅是主觀要素,而是相當於罪責。因此,它就包括了“罪責”的全部內容:(1)責任能力;(2)期待可能性,如第34條“按照案件之情節,期待作出其他行為屬不合理者,其行為無罪過”;(3)違法性意識可能性,如第16條“行為時並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而就該錯誤系不可譴責行為人者,其行為無罪過”。上述第(2)、(3)項是責任要素均無異議,而第(1)項雖屬責任範疇,但其體系地位則有待進一步探討。(二)責任能力的體系地位:責任前提還是責任要素?對於責任能力,《澳門刑法典》用“可歸責性”來指代,第18條規定了“因年齡之不可歸責性”、第19條規定了“因精神失常之不可歸責性”。關於責任能力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地位,存在兩種對立觀點:○1責任前提說,即責任能力是行為人之屬性,與各個具體行為無關,是本身能夠獨立地判斷的人格能力,即“能負擔責任之行為人的一般能力”。○2責任要素說,即責任能力乃行為之屬性,應依各個行為而被個別判斷的,是“作為各該當犯罪行為非難基礎的能力”,行為人可能對某種刺激反應異常而無責任能力,但對其他犯罪卻可能有責任能力,此即部分責任能力。而責任前提說認為責任能力與具體行為無關,故不承認部分責任能力。29從《澳門刑法典》看,宜認為其採取了責任前提說的立場。理由如下:○1《澳門刑法典》並未規定部分責任能力制度。○2《澳門刑法典》將“阻卻罪過”與“阻卻可歸責性”分列於不同章中,表明二者具有不同性質。然而,如前所述,《澳門刑法典》與《德國刑法典》相似,但在責任能力地位的問題上,德國刑法是兩種立場兼而有之,而且,自從新古典暨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產生後,責任能力更多地被視為責任要素,@DFG@
  • 《澳門刑法典》及其犯罪評價體系而非責任前提,這是為甚麼呢?乃是因為,在《澳門刑法典》中,“阻卻不法性及罪過之事由”為獨立一章,應當把所有阻卻罪過之事由規定在這一章中,而阻卻可歸責性的事由卻被規定在另一章中,從體系解釋來看,可歸責性(責任能力)就不應是罪過(罪責)的要素。而《德國刑法典》的對應章節標題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議會言論及報導不受處罰”,未統稱為“阻卻罪責事由”,因之,可解釋為:這只是對個別的、特殊的阻卻事由的列舉,而不包括所有阻卻事由。阻卻可歸責性既可視為阻卻罪責事由,也可在阻卻罪責事由之外討論,從而為責任能力是責任要素還是責任前提留下理論空間。但應注意,綜合考慮澳門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與違法現況等因素,澳門特區政府於2009年向立法會提交了《修改刑事歸責制度》法案,提出了規定部分責任能力的建議,雖最終因不同意見較多、社會反響太大而撤回了該法案。30然而,該法案的觀點是合理的,也是值得重視的。但從立法技術上看,設立部分責任能力制度將使得責任能力由責任前提變為責任要素,如何與現行立法協調,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七、結語綜上所述,《澳門刑法典》所提示的犯罪評價體系為:○1行為;○2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3罪過:(基礎:可歸責性)、違法性意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由於《澳門刑法典》深受《葡萄牙刑法典》的影響,並間接受到《德國刑法典》的影響,規定較完備,犯罪評價體系的框架也較顯明。但《澳門刑法典》的一些用語卻仍有欠嚴謹,如以“可歸責性”代替責任能力,以“罪過”代替“罪責”,會讓人產生混淆。甚至,有些用語的涵義前後並不統一,如第17條“因結果之加重刑罰”中的“歸責”顯然就不是指責任能力,等等。在分析犯罪論體系時,應注意加以甄別。註釋:1[德]克勞斯‧羅克辛:《德國犯罪原理的發展與現代趨勢》,王世洲譯,載於梁根林主編:《犯罪論體系》,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頁。2[德]克勞斯‧羅克辛:《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蔡桂生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6頁。3趙國強:《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關於犯罪構成理論之比較研究》,載於《政治與法律》,第6期,2004年。4許玉秀:《當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09頁。5[日]平野龍一:《刑法總論I》,東京:有斐閣,1972年,第90頁。6[德]漢斯‧海因里希‧耶賽克、湯瑪斯‧魏根特:《德國刑法教科書》,徐久生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243頁。7同上註,第194頁。8趙國強:《澳門刑法》,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6頁。9石磊:《澳門刑法中的連續犯研究──兼談澳門法律的語言》,載於《中國刑事法雜誌》,第9期,2008年。10[日]大塚仁:《犯罪論的基本問題》,馮軍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25頁。11同上註。12馬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第231-232頁。13陳子平:《刑法總論》,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第113頁。14同註4,第81頁。15[日]大塚仁:《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78-179、389-390頁。16同上註,第182頁。17同註8,第47頁。18Roxin,C.1997.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Bd.1:Grundlagen,AufbauderVerbrechenslehre,3.Aufl.,München:Beck.§12Rn.99.@DF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19同註15,第186-187頁。20同註19,第395-396頁。21同註13,第126頁。22陳志軍:《葡萄牙刑法典》,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9-13頁。23Fletcher,G.P.2000.RethinkingCriminalLaw.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576.24Roxin,C.1997.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Bd.1:Grundlagen,AufbauderVerbrechenslehre,3.Aufl.,München:Beck.§12Rn.58.25趙國強:《澳門特別刑法概論》,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2004年,第31頁。26同註8,第14頁。27[日]大谷實:《刑法總論》,黎宏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4頁。28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3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第450頁。29同註19,第384頁。30趙秉志:《論澳門刑法典中犯罪構成規範的完善》,載於《中國刑事法雜誌》,第9期,2010年。@DFI@
  • 中國內地與澳門緩刑制度比較研究張亞平∗緩刑起源甚久,在13世紀的英國便有“教士恩赦”之實踐。1但是作為一種司法制度,緩刑則可追溯至19世紀。在教育刑理論的推動下,緩刑制度在各國被普遍接受,惟在具體的制度構造和運行程序上,存有一定差異。《澳門刑法典》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承葡萄牙之制度,規定了較為完備的緩刑制度及其運行程序。2011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雖對緩刑制度進行重要修改,但是與澳門地區緩刑制度相比,仍有一些基本理念及具體制度上的不足之處。鑒於此,本文在比較中國內地及澳門兩法域緩刑制度的基礎上,重在探尋內地緩刑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之路徑。一、緩刑的適用條件(一)對象條件兩法域關於緩刑適用的對象條件方面,僅限定刑之條件,而沒有限定罪之條件,即不論犯罪人所犯何罪,只要其刑罰滿足一定條件的,均得以適用緩刑。在澳門地區,緩刑適用於被判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的犯罪人。而在內地,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緩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基本維持了這一規定,不過在確認上述對象在滿足一定實質條件時,“可以宣告緩刑”,同時還增加規定,“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緩刑的刑之條件方面,兩法域均限定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內地所規定的拘役,實質上可視為特殊徒刑),這一點同其他國家和地區有所不同。雖然緩刑的目的之一在於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然而短期自由刑之“短期”的標準,理論上頗有爭議。外國刑法學界對短期自由刑之“短期”的界定主要有30日說、6周說、3個月說、四個月說、6個月說、1年說等主張,中國大陸學者對短期自由刑之“短期”的界定,主要有6個月說、3年說、5年說、10年說等主張。2由此決定,緩刑適用對象刑之條件的限定期限也有一定差別。例如在德國,通常情況下,只能是被判處1年以下自由刑的人,如果犯罪及犯罪人的人格具有特殊情況,可以將適用緩刑的自由刑刑期提高到2年。在法國,這一期限則為5年以下監禁刑。而在日本,只有被判處3年以下懲役的,才可以適用緩刑。對於被判處多長刑期的自由刑方可適用緩刑,受制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刑罰觀念。德國雖然是新派刑法學重要發源地,但是在刑罰上始終比較保守,自1953年刑法修改法首次引入緩刑以來,緩刑的適用對象限定為9個月以下的自由刑。並且,如果根絕罪責報應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刑罰的執行,那麼這時候的刑罰就是不允許緩刑的。31962年刑法草案雖然擴大了緩刑的適用條件,但是由於其總體基調仍然是“正義地彌補人的罪責”,與報應理論緊密相連,“贖罪思想和一般預防優先於重新社會化思想和特殊預防”4,因此,這一草案也僅是將緩刑的適用擴大到1年,特殊情況下為2年。這一規定一直延續到現在。在意大利,情況和在德國相似,緩刑的適用條件是:判決的刑罰不得超過2年(對未滿18歲、未滿21歲或已滿70歲的人,刑期不得超過3年)。意大利學者認為,這一規定的主要意義在於強調一般預防功能:對於罪行嚴重的犯罪,法要求一律必須執行刑罰,不管從特殊預防的角度看是否必要。5而在法國,二戰以來,社會防衛思想支配着其刑事政策的基∗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DF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調,刑罰人道主義和犯罪人的再社會化一直是刑事立法的重要考量,刑法理論和刑法立法一直努力尋找監禁刑的替代措施6,因此,緩刑的適用條件也較寬,因犯重罪或者輕罪而被判處5年以下監禁刑的,皆可宣告適用緩刑。在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緩刑均適用於被判處3年以下自由刑的犯罪人,筆者認為這一期限是合適的。這並非基於中國人慣有的“中庸之道”,並不是簡單地取最高5年和最低1年的平均數,也不願執有學者所持之理由,“3年以下太短,3年以上過長”7,而是基於刑法典規定的法定刑的“暗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3年有期徒刑是絕大多數犯罪法定刑輕重的分界綫,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犯罪性質決定該犯罪不可能危害太重的,則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二是犯罪性質決定該犯罪一般比較重的,則法定最低刑為3年有期徒刑;三是犯罪有多個法定刑檔次的,3年有期徒刑則是不同檔次法定刑的分界綫。這樣的罪名總共佔有近280個。比較而言,將2年有期徒刑作為法定刑分界綫的則有22個罪名;將5年有期徒刑作為法定刑分界綫的有75個罪名;也有極少數為1年有期徒刑,僅一個罪名的法定刑僅為拘役(危險駕駛罪)。可見,立法者在立法時實際上是將3年有期徒刑作為一般情況下犯罪輕重的分界綫。在《澳門刑法典》中,3年徒刑也是多數罪名輕重的分界綫。這表明澳門立法者在立法時,也傾向於認為,當行為應當判處不超逾3年徒刑時,應屬危害較輕之犯罪。另外,《刑法修正案(八)》特別增加規定,符合緩刑的一般條件,且系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8這一點應當說是值得肯定的。儘管此三類人更有可能符合緩刑的實質條件,因而實際上適用緩刑的幾率更大,然而立法上特別地強調“應當”宣告緩刑,司法人員就不得作相反的選擇,因而更有利於緩刑的實際適用。同時,這一規定也更有利於體現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二)實質條件對象條件是緩刑的前提,實質條件才是緩刑的關鍵。對此,兩地刑法之規定本質基本相同,但是可能導致之結果則或許迥異。《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對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如此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這一抽象規定受到學界普遍批評,因而《刑法修正案(八)》努力細化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1)犯罪情節較輕;(2)有悔罪表現;(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應當說,新的規定較為詳細而具體,也因具有較強的規範性而對司法更具指導性。但是和《澳門刑法典》關於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緩刑適用實質條件的規定仍有不足之處。《澳門刑法典》第48條規定:“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以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法院得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比較而言,兩地刑法典均強調犯罪情節,犯罪後行為(悔罪表現),這當然無可非議。但在其他方面,兩地之規定則相異其趣。首先,內地刑法強調“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而澳門刑法則重於“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換言之,內地強調社會防衛,而澳門側重刑罰目的的實現。就這一點,可以說內地刑法的規定與緩刑的本來精神背道而馳。“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最初設置緩刑的直接緣由;藉以鼓勵犯罪人自新,使緩刑成為改善犯人的手段,是現代刑事政策實現的積極目的。”9另外,“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是對將來情勢的預測,但是卻沒有明確的標準,容易導致法官在宣告緩刑時,顧慮重重,因而限制緩刑的實際適用。內地緩刑的實際適用普遍偏低,與這一規定不無關係。10其次,內地刑法還要求宣告緩刑時,“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如上,這一點也重在考慮社會防衛的要求,而忽視了刑罰目的的實現,與刑法設置緩刑制度的目的相背離。同樣,是否“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也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因而容易使司法官在決定是否宣告緩刑時,縮手縮腳。再次,《澳門刑法典》中要求宣告緩刑時,要“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這一點內地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不能不說是一缺憾。宣告緩刑的根據,不能僅看犯罪性質,犯罪的危害後果,刑罰目的的實現,而且還必須考慮犯罪人之人格及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等因素。如果說緩刑宣告時,需要顧及到社會保護的話,則犯罪前的人格調查是較為可取的方式,而不應明確地要求“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或者“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DFK@
  • 中國內地與澳門緩刑制度比較研究遺憾的是,內地刑法僅要求“有悔罪表現”,這相當於《澳門刑法典》中“犯罪後之行為”。不過,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內地開始重視判決前的人格調查,但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的做法還不統一,調查甚麼,誰來調查,都不明確。(三)例外情形內地刑法規定了特殊對象不得適用緩刑,原刑法限定於累犯,《刑法修正案(八)》擴大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即“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而澳門刑法中並沒有特別限定某些犯罪人不適用緩刑,只要符合上述刑度條件和實質條件的,原則上均可以適用緩刑。綜觀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有不少類似的限制規定,如《法國刑法典》第132-30條規定:“只有被告人在其犯罪行為前5年內未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輕罪被判處徒刑或監禁刑者,方可命令緩期執行刑罰。”《韓國刑法典》第62條規定:“曾被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免除後未滿五年的”,不得適用緩刑。《日本刑法典》第25條規定,以前曾被判處過監禁以上刑罰,執行完畢或者獲得免除執行之日起5年內又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的,原則上不得緩刑。《意大利刑法典》第164條規定,犯罪人只要以前因重罪受過監禁刑處罰的,即使已經被宣告復權,也不得適用緩刑。儘管有不少限制緩刑適用的立法例,但是筆者認為,這種對特定犯罪人僵硬地限制緩刑的做法並不足取。應當肯定,立法將某些犯罪人排除於緩刑的範圍,能夠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這一領域的濫用。但是以立法的形式完全排除某些犯罪人的緩刑,又有可能與緩刑的本來意圖相矛盾,有違現代刑罰的目的。當然,這並非表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適用緩刑上不受任何限制,實際上,只要嚴格堅持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般不可能符合緩刑條件,也不會被宣告緩刑。累犯,甚至其他國家規定的再犯,都是多次犯罪者,其表現出的人身危險性較大,因而在人格矯正上也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應當將其置於正式的監禁機構中進行正式的監獄矯正,並予以嚴厲的懲罰。但是,這也不是說任何累犯都不能適用緩刑,在個別情況下,即使是累犯,其犯罪屬情節較輕,且情有可原,其人格危險性不大者,也不應徹底排除緩刑的適用。因此,只要嚴格堅持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完全可以將那些不該適用緩刑的累犯排除於緩刑之外。同樣,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可以根據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原則上都可以排除於緩刑的適用之外。二、緩刑的適用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緩刑適用的程序,這不能不說是一重要缺陷。法律的實施賴於嚴格的程序,透明的程序可以限制法官判決的隨意性,杜絕徇私舞弊及枉法裁判現象。這一點,內地顯然沒有做到,其結果是隨意宣告緩刑的案例屢見不鮮。例如,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被宣告緩刑的比例遠高於一般犯罪。具統計,在1998-2005年間,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率高達70%以上,甚至接近80%。11另有學者統計,2008年,全國(指內地,不含港、澳、台地區)因職務犯罪被判刑罰的總人數中,適用緩刑的比例超過40%,而該年因盜竊罪被判刑的適用緩刑的比例僅為15%左右。12而澳門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中卻規定了較為完備具體的緩刑適用的程序,這對內地的緩刑程序具有重要借鑒意義。緩刑的程序包括三方面內容,即判決宣告程序、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澳門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對這三方面均有相應規定。(一)判決宣告程序緩刑是在案件審理判決過程中一併決定的,因此緩刑的判決宣告程序一般是與案件的審判程序一致。然而,緩刑畢竟是特殊的判決,也應當遵循特殊的宣告程序。筆者認為,緩刑審判程序應當特別強調兩方面內容,判決前的人格調查程序和判決中的特別說理程序。澳門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中對這兩點均有涉及,而在內地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中卻無明確規定。緩刑適用的重要依據在於犯罪人人格的危險性程度,因此,在宣告緩刑之前,應當進行人格調查。當然,人格調查是綜合性調查,主要是為刑罰裁量提供依據,但也是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重要依據。儘管澳門刑事訴訟法在緩刑程序中沒有特別提及人格調查程序,但是兩方面決定這一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刑法典明確規定,在宣告緩刑時,首先要“考慮行為人之人格”。二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判決前的人格調查程序。《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5條第2款規定:法官在確定可科處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前,就@DF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關於嫌犯人格、性格、個人狀況、以往行為等事實作出詢問。尤其是在第146條特別明確規定了人格鑒定的程序:一、為評定嫌犯之人格危險性,得對其非由疾病原因引致之精神特徵,以及其適應社會之程度進行鑒定。二、上款所指之鑒定尤其可對廢止羈押之裁判、行為人之罪過及制裁之確定具有重要性。三、此種鑒定應交由社會重返部門及專門機構進行;如此為不可能或不適宜,則交由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或精神病學之專家進行。判決中的特別說理程序是指在判決中宣告緩刑時,要特別說明緩刑的根據和理由。《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8條明確規定:在有罪裁判內必須詳細列明暫緩執行徒刑之依據,以及就暫緩執行徒刑所定條件之依據。這方面,內定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不僅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尚未付諸實踐。近些年內地學者強烈呼籲司法判決要釋法說理,這當然也包括緩刑判決中的說理。應當說,這些建議是有積極意義的。(二)緩刑的執行程序內地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沒有特別規定緩刑的執行程序,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簡單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直到目前,內地尚未有統一的社區矯正法,在實踐探索中,各地形成了自己的社區矯正執行程序,但制定統一的社區矯正法尚需時日。《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對緩刑的執行程序規定較為完備,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第一,緩刑執行過程中義務或行為規則之變更程序。第473條規定:“一、宣告暫緩執行徒刑之判決中命令被判刑者履行之義務或行為規則,其變更系以批示決定,但作出批示前須先收集證據,證明嗣後出現重要情事或法官其後始知悉某些重要情事。二、作出該批示前,須先取得檢察院之意見及先聽取輔助人與被判刑人之意見;如屬暫緩執行而附隨考驗制度之情況,則還須先聽取社會重返部門之意見。”第二,定期報到及接受醫療或康復程序。第473條規定:“一、如決定須定期到法院報到,則將各次報到注錄於有關卷宗。二、如決定須向其他實體報到,則向有關實體作必需之告知,而該實體應通知法官各次報到是否依期;如被判刑者不依期報到,則該實體還須指出其所知悉之理由。三、如被判刑者在刑罰暫緩執行期間須於適當機構接受醫治或康復,則其執行系透過法官為此目的而發出之命令狀為之。四、有關機構之負責人須就醫治或康復之進度及其終結通知法官,同時亦得向其建議有助醫治或康復成功之適當措施。”第三,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之制定程序。第475條規定:“一、如作出暫緩執行徒刑而附隨考驗制度之裁判時,法官已具備條件編制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則該裁判須載明該計劃。二、該裁判一經確定,須告知社會重返部門。三、如該裁判並未載明重新適應社會之計劃,或該計劃應加以完備,則社會重返部門在三十日期間內,經聽取被判刑者意見後,編制或重新編制該計劃,並將之提交法官認可。”(三)緩刑的撤銷(廢止)程序內地刑法僅規定了兩種撤銷緩刑的理由,但是卻沒有相應的程序規定。這一點也可從澳門相關規定中尋求借鑒。《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76條明確規定:“一、任何被要求在被判刑者履行被命令之義務或行為規則方面給予輔助之當局及部門,均須將被判刑者不履行義務或行為規則之情況告知法官。二,因在暫緩執行刑罰期間實施任何犯罪而被判刑時,須立即將該判罪告知具執行權限之法官,並向其送交該有罪裁判之副本。三、在收集證據且取得檢察院之意見及聽取輔助人與被判刑者之意見後,法官以批示決定因以上兩款所指之不履行或判罪而產生之後果。”從上述規定可知,在澳門,緩刑的撤銷(廢止)由法院最終決定,但法院作出撤銷(廢止)的根據卻在於“任何被要求在被判刑者履行被命令之義務或行為規則方面給予輔助之當局及部門”所提供的被判刑者不履行義務或行為規則之情況,或者是在緩刑期間實施任何犯罪而被判刑。法院在決定撤銷緩刑時,須“收集證據”,“取得檢察院之意見”,並且“聽取輔助人與被判刑者之意見”,最後以“批示”的形式決定是否撤銷(廢止)緩刑。這一過程強調證據的收集、檢察院的監督、輔助人與被判刑人的參與,較好地實現了程序的司法化,體現了多方參與的程序原則,有利於對被判刑人權利的充分保障,值得內地借鑒。三、緩刑的監督考驗罪犯被宣告緩刑後,必須接受一定期限的監督考驗,這是實現緩刑之矯正功能的關鍵環節。對此,《中@DGC@
  • 中國內地與澳門緩刑制度比較研究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有相應規定,但是總體上看較為簡單。儘管《刑法修正案(八)》有所涉及,規定“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但是社區矯正法出台以前,尚未有統一的法律法規。而《澳門刑法典》中對緩刑的監督考驗規定得較為完備,可以為內地制定社區矯正法提供借鑒。具體說,《澳門刑法典》中的緩刑監督考驗包括三方面內容:特定義務、行為規則和附隨考驗制度。(一)特定義務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9條之規定,被判刑者得履行某些旨在彌補犯罪惡害之義務,尤其系下列義務:(1)在一定期間內向受害人支付全部須付之損害賠償或支付法院認為有可能支付之部分損害賠償,或通過提供適當之擔保以保證支付損害賠償;(2)給予受害人適當之精神上滿足;(3)捐款予社會互助機構或本地區,或作同等價值之特定給付。另外,該條同時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所命令履行之義務不得屬要求被判刑者履行為不合理之義務。如嗣後發生重要情節,或法院其後始知悉某些重要情節,得在假釋期間屆滿前更改所命令履行之義務。澳門刑法的上述規定總體上值得肯定,反映了刑法保護犯罪被害人利益的價值追求,與澳門刑法總體上注重保護社會利益,務求實效的精神一以貫之。當前,刑法在懲罰犯罪,追求基本社會正義的同時,越來越重視被害人利益的保護,澳門刑法在這方面早已走在了前面,進行了積極的實踐嘗試。在內地,最近幾年比較重視審判前犯罪人與被害人的和解,如果犯罪人能積極賠償犯罪被害人損失,並進行精神撫慰的,在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考慮的因素。然而,一旦判刑後,犯罪人能否積極履行其民事賠償義務,卻沒有得到足夠重視。這一點上,澳門刑法的規定值得內地立法的重視。另一方面,如果犯罪人能積極履行民事賠償義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其危險性的降低,因而符合緩刑的精神本質。不過,澳門刑法將捐款作為緩刑犯的義務,似有不妥。捐款是一個人的自願行為,與其犯罪無關,將捐款作為緩刑的義務,是赤裸裸的以錢易刑,有違社會的基本正義觀念。捐款多少也並不能反映一個人是否真誠悔悟,反而會導致個別犯罪人投機鑽營,不利於其重返社會。(二)行為規則緩刑是社會化行刑的一種方式,因而被宣告緩刑的被判刑人依然要受到一定的行為規則的約束,對此,內地及澳門刑法均有相關規定。但總體上看,內地刑法的規定過於概括,且內容空洞,難以操作,而澳門刑法的規定詳細具體,針對性強,便於操作。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0條第2項規定,被宣告緩刑的服刑犯須遵守下列行為規則:(1)不得從事某些職業;(2)不得常至某些場合或地方;(3)不得在某些地方居住;(4)不得與某些人為伍,或收留或接待某些人;(5)不得常至某些團體或參加某些集會;(6)不得持有能便利實施犯罪之對象;(7)定期向法院、社會重返技術員或非警察之實體報到。另外,經被判刑者事先明示同意,法院亦得命令被判刑者在適當機構接受醫治或康復。上述行為規則多為禁止性之規定,目的在於通過禁止服刑犯的特定行為,從犯罪情景預防的角度,使其更難於獲取犯罪機會,因而更有利於其重返社會,並且也有利於對相關人員的保護。同時,澳門設有社會重返部門,專門負責對上述行為規則的監督執行,使這些行為規則不至於僅成為空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5條也對緩刑犯的行為規則進行相應規定,根據該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這些規定過於概括,更重要的是並沒有多少實際意義,且難以操作。《刑法修正案(八)》試圖改變這種狀況,在第72條增加規定了一些禁止性的行為規則:“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這一規定無疑具有一定現實意義,但總體上還比較抽象。為此,內地最高司法機關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對禁制令的具體適用進行了細化。13該司法解釋對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應當禁止從事哪些活動,禁止從事何種場所,禁止接觸甚麼樣的人,都予以較為詳細地列舉規定,也對禁制令的期限,違反禁制令的後果等相關內容進行規定。該解釋儘管還有一些不足之處,但總體上看,內容明確具體,規範性強,值得充分肯定。(三)附隨考驗制度澳門刑法的目的之一在於使犯罪人重返社會。“現行《澳門刑法典》以預防與遏止犯罪,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安全,以及使犯人重返社會為要旨,藉此@DG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防衛社會。”14為實現這一目的,《澳門刑法典》對緩刑犯規定了附隨考驗制度。《澳門刑法典》第51條第1款開宗明義地規定:“如法院認為暫緩執行徒刑而附隨考驗制度對便利被判刑者重新納入社會為合宜及適當者,得作出該命令。”同時,該條第3款還明確規定,“考驗制度之命令一般應在科處超逾一年徒刑而暫緩執行,且被判刑者犯罪時尚未滿二十五歲之情況下作出。”對緩刑犯的附隨考驗制度,實際上就是由法院參考社會重返部門的意見,為服刑犯制定一份重返社會計劃。該計劃須在緩刑宣告時,讓被判刑者知悉,並盡可能與其達成協議。該計劃在社會重返部門之看管及輔助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得命令被判刑人遵守前述的特定義務和行為規則,亦得命令履行對重新適應社會之計劃及對加強被判刑者之社會責任感有利之其他義務,尤其系下列義務:(1)對負責執行該計劃之司法官之傳召及社會重返技術員之傳召作出回應;(2)接待到訪之社會重返技術員,並將其維持生活之方法之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該技術員傳達或隨時向其提供;(3)將有關其居住所受僱工作之更改通知社會重返技術員;(4)離開澳門須事先獲負責執行該計劃之司法官許可。應當說,內地近些年逐漸重視服刑犯的回歸社會,在實踐中開始探索實行社區矯正制度。無疑,社區矯正的實施對於包括緩刑犯在內的各種社會內服刑的罪犯的人格矯正,順利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然而,令人憂慮的是,社區矯正的機制構建還有很多問題尚未真正解決,例如,由誰來牽頭承擔社區矯正尚未最終確定,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由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公安行政部門牽頭似乎都存在不少問題,有不少學者建議另建一家社區矯正局,負責社區矯正的組織管理工作。筆者認為,這一建議是恰當的。實際上,澳門的社會重返部門對內地社區矯正負責機構的設立也有值得借鑒之處。另外,澳門緩刑附隨考驗制度為每一個犯罪人制定一份重返社會計劃,由於這一計劃是單獨為每個人設計的,因而必將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一點也值得內地在構建社區矯正制度時借鑒與效仿。四、緩刑的法律後果(一)緩刑的積極後果緩刑的積極後果,是指緩刑犯在緩刑期間能夠遵守特定義務和行為規則,不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因而所產生的後果。刑法規定緩刑制度,目的在於對危害輕微、危險性不大的犯罪人,以個別化和社會化的行刑方式,避免短期監禁的不利影響,並促使其反思自己的過錯,積極悔改,以重返社會。如果服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能夠履行特定義務,遵守行為規則,甚至能很好地接受附隨考驗,就足以表明他已經基本消除再犯罪的危險,具備重返社會的能力,也表明刑罰的目的已經達到,刑法也應當對其良好表現給予肯定。對此,兩地刑法均有相關規定,但是內容略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6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而《澳門刑法典》第55條第1款規定:“如無可導致廢止徒刑暫緩執行之原因,則在暫緩期屆滿時,宣告刑罰消滅。”另外,該條第2款規定了延遲宣告刑罰消滅的情形。內地規定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和澳門刑法規定的“宣告刑罰消滅”,二者的含義明顯不同,對服刑犯的意義也不相同。“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意為“免除原判刑罰的執行,但定罪與判刑的客觀事實依然存在,因此,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僅意味着刑罰執行權的消滅。”15而所謂“刑罰消滅”,是指由於特定事由的出現,對犯罪人刑罰權歸於消滅。16換言之,國家不再享有緩刑期間的刑罰權,不得再對犯罪人執行任何刑罰。因此,服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導致撤銷緩刑的原因的,則原判決就視為不再存在。綜觀當今世界立法例,這兩種立法方式均有存在,立法方式如內地刑法者,如《德國刑法典》第56條g第1款:“法院未撤銷緩刑的,考驗期滿後免除刑罰。”但更多的立法方式採取澳門之“刑罰消滅”制,如《法國刑法典》第132-35條:“……其因前科重罪或輕罪被判處的緩期執行的判刑視同不曾發生(nonavenue)。”對這兩種緩刑積極後果的立法方式,學界普遍肯定澳門的“刑罰消滅”制,而對內地的“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制持否定態度。如有學者認為:“僅免其刑之執行,而其宣告刑之前科不良記錄仍然存在,使犯罪者所留下之污點永遠無法消滅,有失緩刑之立法本旨。”17筆者深以為然。本來,能適用緩刑的都是所犯罪行危害較輕,人格危險性也不大,其中多數是因過失犯罪而被宣告緩刑的18,其人格矯正也較為容易,這種犯罪人經過一定時間的社區矯正後,一般都@DGE@
  • 中國內地與澳門緩刑制度比較研究能悔過自新,但是如果繼續保留其有罪判決的話,實不利於其進一步融入社會而營正常生活,徒增刑罰之不利影響而有違緩刑之本來旨趣。故筆者認為,內定刑法有必要效仿澳門地區刑法立法,改緩刑之積極後果為“刑罰消滅”制。(二)緩刑的消極後果緩刑的消極後果,是指緩刑犯在緩刑期間疏於履行特定義務,或者未能遵守行為規則,甚至又再次犯罪,因而所導致的對緩刑犯不利的後果。這方面,兩地規定有較大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都將撤銷緩刑,重新收監執行原判剝奪自由刑。而在澳門,則分別兩種情況,分別處理。一種情況是輕微違反緩刑考驗之規定。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3條之規定,在暫緩執行徒刑期間,被判刑者因其過錯而放棄履行被命令履行之義務,或放棄遵守被命令遵守之行為規則,或不依從重新適應社會之計劃者,法院得:a)作出嚴正警告;b)要求就履行作為暫緩執行徒刑條件制義務作出保證;c)命令履行新義務或遵守新行為規則,或在重新適應社會之計劃內加入新要求;或d)將暫緩執行徒刑之期間延長,以原定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但不得少於一年,亦不得延長至超逾第48條第5款所規定之暫緩執行徒刑之最高期間。另一種情況是嚴重違反緩刑考驗之規定。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9條及第54條之規定,在假釋期間,如被判刑者作出下列行為,且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者,須廢止徒刑暫緩執行:a)明顯或重複違反所命令履行之義務或所命令遵守之行為規則,或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或b)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顯然,澳門的規定更顯合理。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般都不因緩刑犯偶有輕微過錯就撤銷緩刑,而是區別情況分別對待。例如,《德國刑法典》規定,緩刑犯雖具備撤銷緩刑的事由,但是採取以下措施予以彌補的,法院可不撤銷緩刑:(1)給予進一步的義務或指示,尤其是將被緩刑人置於考驗幫助人的監督之下,或(2)延長緩刑考驗期或監督期。有的國家和地區規定,只有在緩刑期間故意犯罪的,才能撤銷緩刑。如中國台灣地區刑法。實際上,刑法設置緩刑制度的目的之一就在於為犯罪人重新回歸社會盡量創造條件,那些因偶然過錯而違反監管規定的,並不必然表明其危險性就大,對於這種情況,刑法應當充分利用緩刑制度的優勢,給緩刑犯以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方面,澳門刑法也可以為內地立法借鑒。註釋:1[美]大衛‧杜菲:《美國矯正政策與實踐》,吳宗憲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249頁。2陳志軍:《短期自由刑若干問題比較研究》,載於高銘暄、趙秉志主編:《刑法論叢》(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3[德]克勞斯‧羅克辛:《德國刑法學‧總論》,王世洲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71頁。4同上註,第64頁。5[意]杜里奧‧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學原理》,陳忠林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59頁。6Desportes,F.andF.leGunehec.2009.DroitPenalGénéral.Paris:Economica.760.7陳志軍:《緩刑制度比較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06頁。8對其中年齡或懷孕狀況的計算點,即“犯罪時”還是“判決時”未滿18周歲、懷孕和已滿75周歲,刑法典規定不明確。筆者認為,既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司法上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解釋,未滿18周歲和懷孕的認定以判決時為準,而已滿75周歲的認定以犯罪時為準。9喻偉:《緩刑制度與刑事政策》,載於《法學評論》,第3期,1992年。10據統計,中國內地2002-2005年間,全國法院判決宣告緩刑的人數分別佔同期給予刑事處罰總人數的16.98%、18.47%、20.53%及22.43%。在嚴打期間的1983-1984年間,這一比例甚至降到5%左右。見劉延和:《緩刑適用實證研究》,載於@DG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中國刑事法雜誌》,第3期,2007年。而同期美國的緩刑率則高達60%左右。見吳宗憲:《社區矯正比較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48頁。11劉延和:《緩刑適用實證研究》,載於《中國刑事法雜誌》,第3期,2007年。12薛淑蘭等:《緩刑適用實證研究》,載於《人民司法》,第9期,2010年。13具體內容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2011年4月28日通過。14沈振耀:《〈澳門刑法典〉序》,載於趙秉志主編:《澳門刑法典‧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頁。15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589頁。16趙秉志主編:《刑法總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552頁。17柯慶賢:《刑法專題研究》,台北:三民書局,1998年,第594頁。18同註11。@DGG@
  • 論絕對豁免原則在香港特區的適用──基於FG訴剛果(金)案的分析廖濟貞∗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都是十分重要的一個問題,“在國家關係中,國家及其財產享有的豁免權,既是來源於國家主權原則,又是為了維護和鞏固國家主權原則”。1它的核心意義是指“一個國家及其財產免受其他國家國內法院的司法管轄”。2從國家交往的歷程來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得到了普遍的尊重。但是近現代以來,隨着國家直接參與商事活動,傳統的國家及其財產豁免規則也發生了重大的改變,出現了絕對豁免與限制豁免的分立。新中國自1949年成立以來,雖然沒有關於國家豁免問題的綜合性立法,但是中國政府在理論和實踐上一直堅持國家行為絕對豁免原則,認為國家豁免既包括管轄的豁免,也包含執行的豁免。1997年和1999年,中國分別設立了兩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的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政策何如在這兩個特區適用,引發各方關注。最近在中國香港特區法院審理的FGHemisphereAssociatesLLC3v.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案4(以下簡稱“FG案”),就直接反映出特別行政區中國家豁免問題上的諸多爭議。FG案歷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原訴法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的審理,最後由終審法院作出了最終的判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稱“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依香港法院申請,對《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款的作出解釋。這一案件集中反映了香港法律中“一國”的內容與“兩制”內容的衝突與協調問題。國家豁免政策是否作為“一國”的當然內容在香港特區得到適用及其法律依據,都是值得研究的焦點。本文擬結合該案的一些關鍵點,對中國國家豁免政策在香港的可適用性及適用效果展開討論。一、案情原委(一)訴訟起因美國FG公司訴剛果(金)案5的首要起因是兩份生效的國際商會仲裁院(ICC)的裁決書。裁決書主體內容都是剛果(金)政府所欠一家南斯拉夫公司(EnergoinvestJNA)的金錢債務。在1980及1986年,這家南斯拉夫公司與扎伊爾(1997年政變後扎伊爾才改稱為剛果民主共和國,亦即“剛果(金)”)及其國家電力公司(SociétéNationaled'Electricité)分兩次簽訂了總額為37,705,000美元的貸款。這兩份貸款協議都訂有在國際商會仲裁院(ICC)進行仲裁的協定。由於借款方拖欠還款,南斯拉夫公司提請仲裁並獲得勝訴,剛果(金)政府合計欠款為30,155,000美元(利息另計)。案件的另一起因是中資公司與剛果(金)公司的投融資協定。自2001年開始,根據中國政府和剛果(金)政府的合作協定,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ChinaRailwayGroupLimited,即“中國中鐵”)和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SinohydroCorporationLimited,即“中水集團”)與一家剛果(金)國企和一位剛果(金)自然人簽訂補充協議,該協議約定由中國公司在符合一定先決條件下支付大約3.5億美元“入門費”(“EntryFees”)給剛果(金)政府及其下屬國企。6因為中國中鐵是香港上市公司,因此它對該支付事項進行了公告。72004年11月16日,本案一方當事人FGHemisphereAssociatesLLC(以下簡稱為“FG公司”)從Energoinvest公司處購得後者所持仲裁決定中的債權,FG公司便依據仲裁決定在世界各地尋求對剛果金任何公開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在FG公司知曉中國公司與剛果金政府的入門費事項後,即開始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依據“紐約公約”和香港仲裁條例的規定強制執行該入門費,以實現其購入的兩份仲裁裁決債權。∗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DG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二)訴訟進程2008年5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訴法庭法官邵德煒作出了多項單方面命令,禁止中鐵公司向剛果(金)及其下屬國企支付這筆入門費的部分金額(計1.04億美元),並擬委任接管人收取有關的入門費,用以履行前述FG公司轉入的仲裁裁決。FG公司隨即提起針對剛果(金)政府的民事訴訟,並將中國四家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人。8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申請作為“介入人”參與訴訟並獲准。2008年12月12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訴法庭芮安牟法官審理後作出判決,認為剛果(金)政府與中國公司之間的聯合開發行為不屬於商業交易行為例外,而是主權行為,法院對FG公司訴剛果的事項沒有管轄權,撤銷了原訴法庭邵德煒法官的各項命令。FG公司不服判決並上訴至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法庭以二比一的多數作出判決,推翻了原訴法庭芮安牟法官的判決,認為香港法院應當適用普通法上的限制豁免原則,故剛果(金)在本案中的財產不享有豁免權,恢復了邵德煒法官的命令,依據目的測試標準,裁定執行部分入門費(約為1-1.5億美元)給FG公司。五名被告不服上訴判決,隨即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五位法官經過審理後,以三比二的多數票作出了臨時命令,決定就《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內容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在不違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該條文的可能解釋意見的情況下,臨時判決香港特區的法院應當適用中央人民政府秉持國家及其財產的絕對豁免原則,法院對剛果(金)政府無司法管轄權,恢復了原訴法庭芮安牟法官的判決;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後,再恢復案件後續處理。9在案件的審理期間,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下簡稱“外交部駐港公署”)於2008年11月20日、2009年5月21日、2010年8月25日三次通過香港律政司向法院遞交了正式函件10,闡明了中央人民政府對國家豁免原則的立場和做法,並指出香港法院若適用限制豁免原則,將損害國家的利益。2011年6月8日,香港終審法院就該案作出的初步裁決中,多數法官意見決定將該案涉及到的基本法的解釋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該解釋草案。在隨後的公告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終審法院提出的四個問題,一一作出了解答。該解釋的核心內容是兩個方面:第一是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中國的國家豁免政策,並決定該豁免政策在香港統一實施,香港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行為無管轄權。香港原有的豁免法律和政策,在回歸之後,必須在適用時,須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11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該解釋,香港終審法院在2011年9月8日作出了最終的判決,認為香港法院對涉及剛果金政府的國家財產豁免案件無管轄權。12二、香港終審法院法官對豁免原則主要爭議該案的案情本身其實並不太複雜,但是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卻異常複雜。這既歸因於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本身的複雜性,也同“一國兩制”的大背景下,香港原有法律的本地化過程中的不完善之處密切相關。就FG訴剛果(金)案來看,焦點在於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香港回歸之後,在沒有明確立法的情況下,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家豁免政策對香港特區法院有無拘束力,特區法院應當遵從國家政策還是延續香港普通法的限制豁免;第二,如果香港法院按照絕對豁免原則進行裁判,則與香港之前的限制豁免判例發生衝突,這是否構成對香港原有法律中普通法的修正或廢止。第三,中國的國家豁免立場是否屬於《香港基本法》第19條3款所指的“國家行為”,答案若是肯定的,則香港法院無管轄權。最終香港終審法院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申請。在FG案中,處於多數意見的常任法官陳兆愷、李義和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認為:“中國沒有頒佈關於國家豁免的全國性法律,是因為中國正如許多其他國家一樣,視國家豁免為一項由行政部門決定後由法院遵行的國家政策”13,“商業例外由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奉行的原則不一致而不能保留,現適用於香港的是絕對豁免原則。”14因此法院對第一被告[剛果(金)政府]沒有管轄權;而處於少數意見的馬天敏和包致金法官則認為,中國沒有相關的豁免立法,香港也沒有就此的專門條例,至於外交部駐港公署的三份公函並不表示存有任何在國家豁免方面的內地法律,更不能說明內地的國家豁免方面的規定是適用於香港的。15就行政機關對法院的影響來看,“(英國)案例顯示,絕對豁免和限制性豁免一直被視為法律問@DGI@
  • 論絕對豁免原則在香港特區的適用題,由法院定奪,而不是由行政機關的意見或政策定奪的事宜。”16“由於沒有法律規定法院與行政部門應‘口徑一致’,這個原則並不適用於有關主權國豁免的法律。”17因此香港應當適用長期以來確立的普通法中的限制豁免原則。可以看出,FG案多數意見與少數意見可謂涇渭分明,除對中國的絕對豁免政策一致認同外,其餘論斷完全相反。實質性的分歧在於對中國政府的國家豁免政策在香港地區可適用性有不同認識。多數意見認為既然原來的香港普通法限制豁免規則不能適用,則應該遵從中央人民政府的絕對豁免原則;而少數意見則認為,英國1978年國家豁免法的在香港失效,不代表普通法的先例在香港失效,況且中國也沒有將全國性的國家豁免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因此,香港法院應當遵從普通法中的豁免規則。要解決這種分歧,我們須從中國國家豁免制度本身談起。三、中國國家豁免原則的確立與立法的缺位(一)通過宣示方式確立的中國國家豁免政策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政策,是一項典型的國家外交政策。“事實上,國家豁免的制度是國家間交往以及一國處理其對外關係的重要方面,是國家外交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國家均按照本國國情的需要和外交政策,採取符合本國利益的國家豁免制度。”18《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8項規定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中央人民政府由此獲得了對外交事務的管理權。但是同許多堅持絕對豁免主義的國家一樣,中國的國家豁免原則立場“主要是通過政府聲明或評論等形式來表明對絕對豁免主義的支持態度”19,正如FG案進程中,外交部駐港公署所遞交的公函(一)20所闡述的,“我國的一貫原則立場是,一國國家及其財產在外國法院享有絕對豁免,包括絕對的管轄豁免和執行豁免,從未適用所謂的‘限制豁免’原則或理論。我國法院不能管轄、在實踐中也從未受理過以外國國家及政府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及政府財產的案件,不論該外國國家及政府的相關行為的性質和目的如何,也不論該外國國家及政府財產的性質、目的和用途如何。同時,我國也不接受外國法院對以我國國家及政府為被告或針對我國國家及政府的案件享有管轄權。我國政府的這一原則立場是明確和一貫的。”21這一表述既闡明了中國的國家豁免原則立場的內容,同時也反映了宣告或聲明這種方式在中國國家豁免立場中的重要作用。(二)缺位的中國國家豁免法律制度雖然中國對於外國國家及其財產所採取的絕對豁免原則一貫而清晰,但是中國國家豁免政策與立法之間卻存在脫節的情況,一直以來中國卻沒有一部綜合性的國家豁免立法。22我們姑且不去討論為何沒有出台法律的原因,但正是因為沒有專門性的豁免立法,所以中國的國家豁免制度屢遭外國誤解。雖然中國憲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外交事務的管理權,但是就國家豁免的實際執行而言,行政機關的這種政策宣示對法院的法律拘束力,還迫切地需要從其他部門法中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對本國政府國家行為的起訴,已被中國行政訴訟法所拒絕。對外國及其財產的訴訟,則一般涉及到跨國民事侵權訴訟,因此,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實踐成為分析的起點。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裏,規定了“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不同規定”以及“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兩個例外,這兩種例外需要依照相應條約規定的方式進行處理,或通過外交方式或通過司法途徑。但是民訴法沒有指明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既沒有禁止提起民事訟訴,也沒有明示允許提起民事訴訟。按照一般法理,既然法律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就應當允許提起訴訟。其次,在實踐中中國法院沒有受理過以外國國家或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因此從司法案例角度來總結中國豁免法律制度也無從着手。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中國政府被一些外國法人或自然人起訴,通過提交外交備忘錄等方式,發表了自己主張的國家豁免政策。23但是這些主張在國內法上的效力到底如何,也沒有確切的法律規定。香港特區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和《香港基本法》設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一方面,按照“兩制”的承諾,香港繼續實行普通法制度,甚至於《香港基本法》第84條還特別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判例,實踐中也確有援引。另一方面,為了保證“一國”的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香港實行的全國性法律的目錄。這些法律被列明在基本法附件三,而中國豁免法律本就沒有,自然也不會列明其中24,這也導@DG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致國家豁免原則在香港的適用,顯得異常複雜,為FG案中的法律適用難題埋下伏筆。四、香港特區適用絕對豁免原則的法律依據雖然有法律上的缺位現象,但是這並不表示我們無法從《香港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香港原有的“決定”中,找到解決爭議的辦法。實際上,《香港基本法》對香港的定位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原有法律的處理決定,正是我們解決本案法律適用問題的基本法律依據。而這些法律和決定要求香港特區必須適用全國統一的絕對豁免原則。(一)適用絕對豁免原則源於基本法對中央與香港事權的劃分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3條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排他性管理特區的外交和國防事務。國家豁免問題明顯涉及中國國際交往的政策,是典型的對外交往事務。香港的行政、司法機關對此無管轄權,立法會也無此事項的立法權。因此,香港遵從中央人民政府對豁免問題的原則立場便是應有之義。如果香港地區在這一問題上的立場與中央人民政府不一致,就會損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國家外交事務的能力,是違反基本法的行為。憲法和基本法都明確規定了香港在國家體制中的地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依照憲法設立的地方行政區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實行高度自治,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一國兩制”。“在‘一國兩制’中,‘一國’是前提和基礎,首先要看到‘一國’。‘一國’和‘兩制’不是平分秋色,不是半斤八兩。”25何謂一國為基礎,就是指任何法律規定和活動,都不能損害作為一個整體的中國主權和利益。特別是在涉及到國家主權和國家責任的領域,更要注重作為整體的一個中國的利益;從國際法上看,就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是不可分的,主權的代表者只能有一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與我國立場不一致的國家豁免原則將明顯對我國主權造成損害。”26因此,香港特區不能適用與中央不一致的豁免原則。所以我們同意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法官多數意見對此案的論斷:“由於中央人民政府全權負責外交事務,只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第13條第3款所規定的例外情況把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轉授予香港特區,因此,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主權國的外交事務有關的事宜上,香港特區的機構(包括法院)必須尊重中央人民政府的決定和遵照其決定行事。我們認為這是一項必須遵守的憲法規定。”27(二)適用普通法的限制豁免原則違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原有法律的處理決定,也排除適用由英國法發展而來的限制豁免原則的合法性。香港回歸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7年2月23日作出決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法律,如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不一致,應以全國性法律為準,並符合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國際權利和承擔的國際義務。”28該決定的附件還明確廢止了《英國法律應用條例》(ApplicationofEnglishLawOrdinance,香港法例第八十八章)29,“換句話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借此作了隱含的聲明,即回歸後再通過英國海外屬地法令的方式,將任何英國法例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行為都是違反基本法的,當然包括1978年的《國家豁免法》及1979年的《國家豁免(海外屬地)令》”。30也就是說,香港回歸前依據1978年英國《國家豁免法》作出的國家豁免案例,不能作為先例繼續在香港適用。FG案中的少數意見,繼續援引基於英國法發展而來的限制豁免原則,不管是否是普通法中的先例,都有悖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五、香港特區適用絕對豁免原則的立法解釋依據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作出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的立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主要是基於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所提請需要解答的四個問題而作出的回應。由於程序上的問題並非本文關注的重點,因此下面主要就該解釋的實體內容進行分析。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屬於國家對外事務中的外交事務範疇,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統一實施。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權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香港特別行@DGK@
  • 論絕對豁免原則在香港特區的適用政區法院,有責任適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得偏離上述規則或政策,也不得採取與上述規則或政策不同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必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國家豁免的規則必須符合上述規定才能在1997年7月1日後繼續適用。”31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對國家豁免問題的解釋,主要解決了三個問題,其一是國家豁免政策的決定權在哪個機關;其二是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國家豁免政策的行為屬於國家行為;其三是香港原有的關於國家豁免政策的普通法規定,再適用的時候,應當按照香港特區基本法的要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進行修正。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針對性的立法解釋,直接回答了香港終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理論價值。首先,全國人大的解釋非常符合其立法機關的地位,沒有就法院所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有所牽涉,只是從解釋法律的角度作出了決定,避免了立法機關對具體案件審理的直接干涉之虞。其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中還注意區分了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對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決定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但是具體案件的管轄權在於法院。解釋只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行為無管轄權”,並沒有說香港特區法院對涉及到國家豁免政策的案件,沒有管轄權。再次,決定的第三點就決定國家豁免政策的行為是否是香港特區基本法“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作出解釋時,指出“決定國家豁免政策是一種涉及外交的行為”,因而是《香港基本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在這裏,全國人大常委會實際上不僅僅是在解釋《香港基本法》,同時也順帶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本身的條文,並沒有關於“國家行為”的精確的定義。通觀憲法全文,甚至找不到“國家行為”的用語。1990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將“國家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32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時候,沒有詳盡分析為何決定國家豁免政策屬於國家行為,僅僅以其影響到國家間外交關係和國際權利義務關係為由,似乎是不夠的。因為能夠影響國家間外交關係和國際權利義務關係的事情,不止國家行為這一類。這裏將一個必要條件當作了一個充分必要條件,顯得在邏輯上的說服力不強。最後,解釋還言及了一個自香港回歸以來兩地間爭議不斷的一個話題,即1997年7月1日回歸前的香港原有普通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問題。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從“馬維錕”案33再到“吳嘉玲”案34,雖然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盡量回避直接的衝突,但是在初審和上訴法院中,徑直適用既有香港普通法案例及後續英國及英聯邦國家普通法判例的情況,並非沒有發生。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在不違背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原有的法律才能在香港繼續適用。在199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對這些法律已有規定。香港的法律體系,不同於大陸法系的制定法,體系完整清晰明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可能將其完全列明。對於那些未列入其中,而香港特區法院已受理的案件,這些原有的法律或判例的效力,仍沒有定論。香港特區法院自身能否有權宣佈某項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基本法,因而決定適用或不適用該規定?在本次釋法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特區原有的那些調整國家豁免政策的法律規定,“在適用時,須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六、香港地區適用絕對豁免原則的後續影響分析不可否認,回歸前的香港地區是適用限制豁免原則的。香港法院適用限制豁免原則可以追溯到20世紀前期的一系列案件。著名的判例有英國上院1975年的菲律賓上將號案35;英國1978年《國家豁免法》通過之後,1979年的《國家豁免(海外屬地)令》將其適用於香港。但是在本案中,香港特區法院依法(立法解釋)適用了絕對豁免原則。引起的爭議自然非同尋常,正如眾多評論者所言,這的確是一個具有轉折意義的重大案例,我們應當關注和研究此案例給香港帶來的影響。不可否認,適用絕對豁免在法律上維護了中國統一的國家豁免政策,維護了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但@DG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就實際情況看,香港自身正處於一個兩難的境地:堅持絕對豁免原則,可能會損害在香港進行跨國交易的安全性,不利於維護其一直以來的國際金融和仲裁中心的地位,因為絕對豁免同市場經濟體制並不是那麼合拍36;若想堅持限制豁免原則,但在基本法中找不到依據,更因與中央人民政府做法不同,損害國家的整體利益。這確實是一個艱難的處境。當然,我們也無須將事情想像得會如FG公司代理律師帕尼克勳爵(LordPannick)所評論的那樣,適用絕對豁免原則就會“回到‘黑暗的法律年代’,從而破壞《基本法》所保障的重要利益和根本價值。”37但是評論家們所作出的評論,也不是毫無根據。其一,這種豁免原則前後不一,可能對香港仲裁中心的建設產生影響。香港在2011年剛剛通過了新的仲裁條例38,以致力於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本案的審理結果,對那些同國家進行交易的公司來說,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它們可能不會將香港作為仲裁首選地。其二,由於同外國國家或政府的交易行為在香港地區的法院得不到有效的救濟,許多以香港為財務中轉基地的公司,可能會選擇離開香港,轉移至適用限制豁免原則的地區進行交易。若任由這種狀況持續,將帶來很多不確定的因素。由於大批的中資國有公司在香港設有對外投資平台,這些公司與外國國家和政府及其下屬國企交易的時候,因為絕對豁免的原因,無法通過司法途徑索賠的風險也大大增加,換句話說,此案對中資國有公司也是一把雙刃劍。如何平衡維護法制統一和促進香港經濟發展和法制穩定,需要我們作進一步的思考。七、結論與啟示中國政府一貫而明確的國家豁免政策是絕對豁免原則。FG案必須適用中央人民政府的絕對豁免則,是基於基本法和相關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得出的必然結論,也是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只能有一種豁免原則”的必然要求。雖然中國的國家豁免政策一貫且明確,但是畢竟沒有使之上升為國家法律,無法帶來法律所具有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的優點,因此我們盡早應當制定綜合性的國家豁免法,將中國的國家豁免政策法制化,“一部明確完善的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法,在維護我國自然人或法人與其他國家進行民商事交往時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時,還能使外國的企業在我國的投資有一個明確預期,即我國能夠保證它們在與我國政府在經濟領域發生爭端時能夠順利地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39沒有一部專門的豁免立法,容易使我們在國際交往中處於被動的地位,如中資公司在對外經營中,外方一直堅決要求中方完全放棄國家豁免,導致中方無所適從的境遇。中國在2005年已經簽署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雖然說中國只是簽署還未加入豁免公約,公約對中國並無法律約束力。但這種簽署行為本身,確實很容易被外界理解為中國的豁免政策已經發生了改變,至少有改變的傾向。中國是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公約第18條規定,簽署國負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及宗旨的行動,並且不能久拖而不批准。盡快確定符合實際需要的豁免原則,是進行豁免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們跳出豁免的視角來審視本案,應當關注那些“一中”的各方對法律“兩制”之間的潛在衝突。“《基本法》在立法時或是由於當時的局限,對回歸後的情況缺乏足夠的認識,或是由於立法傳統的局限和法系的差別,導致了一些立法遺漏或適用困難。回歸以來香港和內地法律界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幾次大的爭論和震盪,充分說明了這一點。”40這些爭論大多集中於基本法的解釋上。香港法院在進行法律解釋的時候,秉承普通法的司法至上主義傳統,而內地法律體系中,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是居於塔尖的,這種“雙軌政治”下的司法權41和解釋權之間的爭論,自吳嘉玲案以來,屢有發生。不管怎樣,這些問題最終都必須通過基本法所規定的方式解決。《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2和3款的規定,由全國人大通過增減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使全國性法律在香港適用,是解決基本法和全國性法律之間關係的法定途徑。全國性的國家豁免立法也應當通過這種方式解決。即以後中國制定的國家豁免法,也將會以列明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在香港施行。隨着綜合國力的增強和外貿盈餘的增加,中國逐步推進“走出去”戰略。隨着對外投資的擴大,跨國糾紛也會隨之而起。特別是近些年來,中資公司在非洲進行了大量的投資,合作方大多是所在國的政府及其下屬公司,一旦產生糾紛,國家豁免問題就無法回避。以本案的起因為例,中鐵公司便是與剛果(金)政府下屬企業進行的交易,引發後續的訴訟。當然本案有其特殊性,主要是禿鷹公司的投機行為導致。但是也提醒中資公司在海外的合作開發,既要誠信合作,也需要時刻注意風險防範。因為歷史和現實都證明,@DHC@
  • 論絕對豁免原則在香港特區的適用對國家違約和侵權行為的索賠通常都是異常艱難,中資公司必須認真擬訂對外投資或貿易協議中的豁免條款,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利益。而國家也應在這種從內向外的轉換過程中,完成豁免理念的更新。註釋:1黃進:《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第1頁。2龔刃韌:《國家豁免問題的比較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頁。3FGHemisphereAssociatesLLC是一家設立於美國特拉華的公司,總部設於紐約,依靠經營不良資產交易謀利(DistressedDebtFund),也被稱為禿鷹公司或禿鷹基金(VultureFund)。4DemocraticRepublicoftheCongo&OrsvFGHemisphereAssociatesLLC,FACV5/2010,unreported.該判案書全文上載在香港終審法院網站。5需要指出的是,FG公司對剛果(金)政府的起訴並非只有在香港特區這一個案,實際上,FG公司在世界上多個地區起訴了剛果金政府,如英國澤西島法院、百慕大法院,本文專指在香港特區的案件。6中國中鐵須付2.21億美元,中水集團須付1.29億美元。7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在上海和香港上市。在實際執行中,中國中鐵集團公司的三家全資子公司也加入了與剛果(金)公司的合資協議,這三家子公司是中國中鐵(香港)有限公司、中國中鐵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中鐵華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均在香港註冊成立。8第一至第五被告分別是:剛果民主共和國即剛果(金)、中國中鐵(香港)有限公司、中國中鐵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中鐵華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9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國家豁免”屬於《香港基本法》第19條3款規定的“國家行為”的立法解釋,那麼香港特區法院將不能對此案行使管轄權。10外交部截至目前共發出三份公函,為便於閱讀起見,行文中按時間先後稱之為公函(一)、公函(二)和公函(三),三份公函均轉引自香港終審法院FG案判決書,FACV5/2010,unreported,paras.197-211。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2011年8月26日。12FACVNos5,6&7of2010.13FACVNos5,para.370.14Ibid.,para.336.15FACVNos5,6&7of2010,para.466.16Ibid.,para.485.17Ibid.,para.523.18外交部駐港公署公函(三),轉引自香港終審法院FG案判決書,FACV5/2010,unreported,para.211.19同註2,第108頁。20外交部駐港公署公函(一),轉引自香港終審法院FG案判決書,FACV5/2010,unreported,para.197.21FACVNos5,6&7of2010,para.197.22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不能作為綜合性的豁免法律。23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新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11頁。242005年,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25蕭蔚雲:《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幾個問題》,載於《法學雜誌》,第3期,2005年,第4頁。26FACVNos5,6&7of2010,para.211.@DH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27FACVNos5,6&7of2010,para.324.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第四段第1項。29同上註,附件一。30Jones,O.2011.LettheMainlandSpeak:APositivistTakeontheCongoCase.HongKongLawJournal.Volume41,No.177.177-202.31同註11。3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二條闡述了甚麼是行政法上的國家行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佈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33HKSARv.MaWaiKwan,David&Other,CAQL1/1997.34NgKaLing&OthersV.DirectorofImmigration,FACV14/1998.35ThePhilippineAdmiral[1977]AC373.36Ip,C.2011.CongoDebtCaseSeenasLitmusTestforJudiciary.SouthChinaMorningPost.21stMarch2011.A6.37FACVNos5,6&7of2010,para.300.38即香港法例第609章,它取代了原有的仲裁條例(第341章),香港立法會2011年第38號法律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39黃進、杜煥芳:《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立法的新發展》,載於《法學家》,第5期,2005年,第7-14頁。40陳友清:《香港原有法律適應化及幾個理論問題》,載於《現代法學》,第3期,1999年,第19頁。41程潔:《論雙軌政治下的香港司法權──憲政緯度下的再思考》,載於《中國法學》,第5期,2006年,第47-59頁。@DHE@
  • 香港政黨發展開始步入第三個催生期莊金鋒∗最近兩年是香港的選舉年。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香港五項重要選舉(區議會、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行政長官、立法會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將接踵而至。有學者形容,香港的政治生態將隨着選舉陸續到來而進入一個動盪的多變期。除了原有建制派與反對派中的各政黨、政團,都面臨前所未有的衝擊和挑戰外,近期紛紛湧現的一些新的政黨、政團和即將問世的新的政黨、政團也必將加入選戰,從而使未來香港的政治形勢變得更加複雜。較早前香港出現“組黨潮”,可以說標誌着香港政黨發展開始步入第三個催生期。一般認為,香港政黨發展的催生期相對集中在兩個時期:第一個政黨催生期是20世紀80年代中至90年代中,當時香港回歸大局已經確定,加上代議政治開始興起,政壇遂風起雲湧,政黨紛立,大家都在競選日後的話語權。在香港政壇上有重要影響的民建聯、自由黨、民主黨、前綫、民協、職工盟等老牌政黨、政團,大多都是這個時期的產物。第二個政黨催生期是2006-2008年,因為香港社會經歷了2005年政改方案爭拗,政制發展再次成為主要政治議題引起社會關注,加上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公佈香港普選路綫圖及時間表,組黨進軍一時成為政治潮流。現在的公民黨、社民連、經濟動力和專業會議等政黨、政團,就是在當時歷史背景誕生的。1下面着重就第三個政黨催生期講兩個問題。一、近期成立新的政黨、政團主要情況(一)言明走“中間偏右路綫”的“新民黨”“新民黨”已於2010年12月首次召開會員大會,正式選出中央委員會,確立該黨“一正兩副”的領導架構,即黨主席為前保安局局長、現任立法會議員、滙賢智庫主席葉劉淑儀,副主席分別為滙賢智庫副主席、著名皮膚科醫生史泰祖與前自由黨中常委、縱橫2000集團主席田北辰,行政總裁則由余衍深出任。2011年1月9日,新民黨在柴灣青年廣場舉行成立典禮,成為近期政壇熱話,令香港的政治版圖再起變化。新民黨以“親近民心,革故求新”為口號,代表親民和革除弊病。其公佈的《政綱》內容廣泛,涉及政制及管治、經濟、民主三大範疇。宗旨(核心思想)包括香港要建設健全的民主制度;推動科技創新,藉以促進經濟轉型及產業多元化;以及縮窄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建立更公平的社會。其中建議日後普選可採“一人兩票”模式,並建議由執政聯盟組成政府,同時增設副政務司司長輔助協調政策局等。葉劉淑儀當時表示,自己暫無參選行政長官的想法,將來則有意成為執政黨,並望可促成執政聯盟,拉近行政和立法的關係。不過,後來葉劉淑儀多次表示正考慮參選下屆行政長官。新民黨明言走“中間偏右路綫”。葉劉淑儀強調,新民黨與其他政黨最大不同,是推動現任及前任公務員參政。“該黨以基本支持者為主,包括退休公務員、紀律部隊、中小企業及年輕人等,希望新民黨作為平台,長遠目標是成為跨階層政黨。”2新民黨亦刻意不邀請中聯辦官員出席成立典禮,以示走獨立和中間路綫。新民黨的顧問團共有18名成員,擁有各方面的專才,可謂“陣容鼎盛”,其中包括前布政司鍾逸傑、前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長鄺其志、前廉政專員羅范椒芬等高官,亞洲金融集團總裁陳智思、蘭桂坊控股有限公司主席盛智文等經濟猛人。截至2月15日止,新民黨的黨員已由成立時的266人增加到310人。∗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顧問@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典禮當日,冠蓋雲集,不少政府官員及議員出席,包括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等,一同見證這項政壇盛事。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於當日早上致電道賀,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也到場祝賀。香港《大公報》社評指出:由葉劉淑儀發起的新民黨的成立,“政黨標榜走中間務實路綫,以中產階層和公務員為主要對象,看來未來本港政壇將會增添一份熱鬧。”有政治評論人士也稱,新民黨以其獨特的建黨宗旨和走中間專業路綫的跨階層黨派方針,將會給香港社會帶來一股新風。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僅10個月的新民黨,迎來創黨以來第一場選舉。該黨派出12人參加2011年11月6日第四屆區議會選舉,最終取得4席,較參選前增加3席。副主席田北辰參選荃灣愉景選區,擊敗民主黨現任議員王銳德;在灣仔大坑選區競逐連任的黃楚峰,亦擊敗空降的民主黨副主席單仲偕。田北辰形容說,該黨的勝利是“優質民主發展的第一步”,反映該黨的理性務實路綫,能吸引新選民,有能力開拓新票源。(二)搭好平台為社區服務的“社區十八”由工業界立法會議員林大輝牽頭統籌,把31位區議員聚攏起來組成以地區力量為骨幹的“社區十八”(C18),成立於2010年6月29日。其成員大部分來自各區、不同黨派背景的區議員,包括民建黨、自由黨、公民力量等成員,還有獨立議員。現有成員已增加至36人。林大輝表示,當初成立C18的目的,是希望籌組一班志同道合的地區人士,主張由下而上地跨區協作,然後向特區政府官員轉達地區意見。被問及C18會否轉化成政黨時,林大輝說,完全沒有這個構思,因為組織C18是想提供一個平台,讓志同道合的有心人士服務社區,亦不會局限對方來自哪一個黨派。“有些人熱衷政治,但不想加入黨派,因為他們不想有任何包袱,想輕裝上路,以自由身服務市民,亦不用左右逢源。”面對本港政治生態的轉變,林大輝認為回歸後民主逐步開放,選民人數增多,對香港來說是好事。C18將輕裝上路戰區選。3不過,外界早前揣測C18是為2012年行政長官參選人唐英年組班。對此,林大輝予於否認,他說:“我無可能為一個人成立組織,然後孤注一擲,這是膚淺的想法……你可以說C18同特首有關,因為如果未來特首做得好,我們會支持,但你不可以說我和某一個特首有關,這是鐵一般的事實。”(三)與民主黨切割的“新民主同盟”民主黨以新界東支部成員為核心的“少壯派”(改革派)於2010年10月高調“另起爐灶”,宣佈成立“新民主同盟”時,揚言他們雖然與黨內高層就政改方案問題上有理念分歧,但堅持不退黨,以便繼續“監察黨務”,但兩個多月後,即2010年12月19日,在民主黨舉行會員大會之際,26人卻選擇集體退黨“贈興”,並正式註冊成立新政團“新民主同盟”,事件在反對派陣營中引起一陣哄動。實際上,這場退黨行動,外界不感意外,惟一令人吃驚的,是這批人對原黨友嚴厲斥責的態度。退黨的西貢區議員、新民主同盟發言人范國威聲稱“少壯派”與民主黨的主流立場出現嚴重分歧,尤其是政改方案公佈本地立法後,“魔鬼細節”逐步浮現,令人質疑民主黨有“政治分髒”之嫌,故“忍痛分手”。他又說,民主黨領導層對少壯派改革意見置若罔聞,民主黨已經變成溫馴民主派,他擔心最後會變為建制派,因此選擇退黨。據報道,宣佈退黨的26人中有4名創黨成員、7名區議員(包括民主黨前副主席、中文大學生化系副教授陳競明在內),半數人的黨齡超過10年以上,以新界東支部的退黨情況最嚴重。這對民主黨來說,無疑是個打擊。但連任民主黨主席的何俊仁表示,黨員退黨影響不大,民主黨稍後會加強地區工作,為未來兩個大型選舉做好準備。豈料事隔不足一個月,民主黨再有創黨成員何淑萍等12名成員宣佈退黨,部分成員已表明會“過檔”到新民主同盟,令民主黨在新界東的元氣大傷。核心成員陳競明表示,新民主同盟有“三不做”,包括不就民主黨內務公開發表意見,不拉攏其他民主黨員離黨,以及不組織新政黨。他強調,“新民主同盟不是政黨,只是我們一眾志同道合人士結盟而成的社運組織,但我們會參選2011年區議員選舉,所以新同盟將是社運參政組織。”4據傳媒報道,在是次區議會選舉中,新民主同盟得了7個席位。(四)不滿民主黨支持政府政改方案的“選民力量”2010年9月,因不滿民主黨支持特區政府政改方案而針對其成立的“選民力量”,外界一直傳說這其實是社民連前主席黃毓民背後操控的“外圍組織”。這批人開宗明義地講,他們成立該組織的目的就是要狙擊曾經支持政府政改方案的民主黨,尤其是@DHG@
  • 香港政黨發展開始步入第三個催生期2011年底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其所採取的策略是:在所有民主黨候選人參選的地區,都派人加入競選,讓民主黨候選人以些微票數落選,實現他們一再強調的“票債票償”的報復目的,令正受退黨潮困擾的民主黨腹背受敵。選民力量有6名核心成員,包括外號為“星屑醫生”的歐陽英傑,“快必”譚得志,“慢必”陳志全、林雨陽,前港姐袁彌明及“劉嗡”劉嘉鴻。這6人都是網上電台的“紅人”,靠長年在網上罵特區政府而出名。除此之外,基本上沒有別的政治能量,但其專門針對民主黨的策略、卻使民主黨高層感到惴惴不安。5有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坦言,選民力量的做法有如“落井下石”。民主黨內部分析,諸如選民力量的團體,表面上是報復民主黨,讓民主黨選舉失利,暗中是在替社民連、公民黨服務。通過打擊民主黨來為公、社兩黨獲利。選民力量希望其成員能夠奏足210名“死士”,如果成事的話,就可以很壯觀,遍地開花。但事與願違,夢想落空。(五)激進的非理性的“人民力量”聯盟社民連創黨主席黃毓民、成員陳偉業1月23日在荔枝角社區會堂舉行“非當權派”集思會,有逾600名會員及支持者出席。會上,黃毓民向支持者道歉,聲稱當初信錯了人,交錯了棒給陶君行,是自己有眼無珠。然後宣佈“我們在此分手”,正式與社民連一刀兩斷。退出社民連的黃毓民,已火速聯同多個組織,包括選民力量、前綫和香港神州青年服務社等組成“人民力量”聯盟,呼籲市民支持,在區議會選舉中追擊“偽民主黨”。6社民連另一個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則仍在考慮去留問題。不過,梁國雄強調,即使退黨亦不會加入人民力量,但他仍然把黃毓民、陳偉業視為朋友。黃毓民宣佈,今年4月將舉行造勢大會,正式成立“人民力量”聯盟。該聯盟發言人之一甄燊港表示,組織目前約有600名成員,他們計劃派出200人大軍參加區選,務求做到“一對一”狙擊民主黨與民協所有區選候選人,至今已有近70人表示有意加入。至於會否組織新黨,黃毓民說,組黨需要從長計議,要特別小心。也就是說。短期內黃毓民暫無組織新政黨的計劃。(六)強調非“航空母艦”的“工商專業聯盟”包括自由黨、經濟動力、專業會議及獨立議員黃宜弘共12名立法會議員,於8月21日正式宣佈組成“工商專業聯盟”,成為香港立法會第一大黨。聯盟召集人林健鋒表示,組成工商專業聯盟是基於多項因素,例如近年民粹主義抬頭、歐美市場不穩等,加上工商界政團分散,他們覺得有需要重組工商力量,加強代議聲音。他又表示,不排除將來組黨等可能性。林健鋒還強調,聯盟會與特區政府“定期和非定期緊密溝通”,但強調聯盟並非“航空母艦”,處處為政府護航。7聯盟將互相協調,11月的區議會選舉,計劃派出不少於50人出選,並會盡快復建居屋、競爭法和遞補機制等議題討論,謀求達成聯合政綱,但將不會在議會內捆綁式投票。據悉,是次成立的工商專業聯盟,其牽頭人是當年離開自由黨另起爐灶的經濟動力議員林健鋒。自由黨主席劉健儀表示,自由黨於上屆立法會選舉分裂後,林健鋒、梁君彥、梁劉柔芬與劉皇發退黨另組經濟動力,兩營關係緊張。不過,劉健儀表明該黨願摒棄“榮辱”加入聯盟,冀能借此團結“各據山頭”的工商政團,增加與政府議價籌碼。為捍衛香港經濟核心價值,為香港做事,與個人榮辱無關。“團結為重,無關面子”。因此,她又認同作為總商會立法會代表的林健鋒是擔任聯盟召集人的合適代表。至於合作模式,作為聯盟副召集人劉健儀表示,各黨派以個人身份參與聯盟,由於須顧及各自的政團和業界,將不會在議會內捆綁式投票,萬一出現衝突,會盡量謀求共識,並視乎情況豁免,她強調“聯盟手握12票是很大的聲音,政府不容忽視,也不應期望聯盟為政府護航”。但學者蔡子強認為,工商專業聯盟除了專業會議梁美勞外,全為功能界別議員,直選壓力較民建聯和工聯會小,聯盟勢將成為政府的“頭號盟友”,在議會內提供更可靠和更穩定的票源。僅工商專業聯盟中的自由黨2011年區選一共派出24人參選,連自動當選的3人,該黨共有9名候選人當選,當選比率為37.5%,較上屆25%高。該黨中西區山頂選區候選人陳浩濂以大比數擊敗了反對派的明星,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南區海灣選區候選人馮仕耕亦以大比數擊敗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自由黨主席劉健儀表示,該黨在是次選舉中所採取的“精兵制”和“服務地區為本”的策略成功,更反映自由黨的溫和務實路綫得到中產的支持。(七)遲到的“工黨”實職工盟借屍還魂之術2011年初,香港職工會聯盟(簡稱職工盟)秘書@DH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長、身兼支聯會代主席李卓人透露,計劃半年內籌組新工黨,並淡出職工盟領導層。並與街工梁耀忠、社工總會張國柱、公民起動何秀蘭及退出公民黨的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張超雄等,商討組黨各項具體事宜。有消息稱,當時李卓人之所以主動對外提及組黨之事,可能是想暫時緩和職工盟內要求他退位的壓力。李卓人控制職工盟多年,近年內部要求新人上場的聲音愈來愈大。據悉,在香港,新工黨概念最早由張超雄提出,希望在2012年選戰中打着維護工人權益、維護長者福利、維護新移民、少數族裔利益和環保等議題參選。不過,知情人士透露,背後扯綫的主導者,其實是李卓人。李卓人四處奔走拉綫籌組新工黨,第一個目標自然是立法會議席。其實,“香港需要一個工黨,不是始於今天,在過渡期之前就已經大談要搞工黨,不知為甚麼一直沒有成果。1995年最後一屆立法局時,4名親勞工的議員劉千石、李卓人、梁耀忠和曾建成就曾經搞了個聯合辦事處,為工黨的成立工作準備,結果還是不了了之。”經過近一年的醞釀,由職工盟,公民起動及個別工會組成的新政黨工黨,2011年12月18日舉行創黨大會,職工盟屬下的新巴公司職工會、九巴員工協會和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以及公民起動則以團體形式加入新的工黨。由131名創黨成員選出20名執行委員會成員。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在無競爭下當選主席;副主席由公民起動何秀蘭(政策)、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張超雄(外務)、從事慈善基金工作的“80後”楊可欣(黨務)分別擔任。另一退出民協的立法會議員張國柱(社福界)則出任紀律委員會主席。秘書長是譚駿賢。工黨黨徽以橙色玫圖案及呈L狀的綠色花萼組成,橙色象徵左翼政治思想,希望及活力,綠色則代表“永續”,突顯工黨着重的城規及保育等環保議題。據悉漢字“工黨”兩字,出自香港“工運元老”劉千石手筆。但劉目前暫無意加入工黨,會維持獨立身分。工黨的口號是“全民起動,天下為工”。李卓人直言,現時社會的資源被1%的財團壟斷,工黨成立旨在團結其餘的99%市民,打破壟斷制度,改變社會。他強調,工黨不止代表打工基層,亦代表弱勢、青年、婦女及中小企業等受制度壓迫的群組,希望工黨能成為民間團體發聲的平台,未來將努力落區宣傳理念。筆者認為,工黨這個“口號”雖然很動聽,幾乎叫得無所不能,無所不包,但要爭取“99%市民支持”,只不過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幻想,眾所周知,今年數次民調顯示,李卓人民望逐步下降,在不久前舉行的區議會選中,以“政治明星”身份空降天水圍,卻被年輕幹實事的工聯會“小花”劉桂容打敗,當眾落淚。何秀蘭以孤身一人就稱“全民起動”更是不真不實,嘩眾取寵。至於“天下為工”既蹈襲孫中山“天下為公”的名言,又有“絕對的平均主義”之嫌,英國工黨也曾提出“致力消除不平等,將社會資源重新分配,讓人民當家作主”的絕對平均主義極“左”綱領。工黨的路綫是“崇尚社會民主主義,走抗爭路綫,但不用暴力。”李卓人表示,只要能動員群眾,並結合議會內外力量,爭取公義、民主、政府都要“跪低”。張超雄也承認,工黨與社民連的路綫相對接近,但強調該黨會採取溫和與非暴力的社運模式抗爭,“我們不是要革誰的命”。針對下屆行政長官選舉,工黨的選委成員將提名泛民候選人入局,但在選舉時會投下廢票,以示對“小圈子選舉”不滿。總之,工黨雖然主張溫和路綫,不會使用暴力,但也會作街頭抗爭。因此有些人擔心,工黨今後必將走“天下圍攻”激進路綫。工黨的政策總綱共有超過3萬字,包括四大主張和七大綱領。四大主張是:民主、公義、永續和團結。七大政綱如下:“政治: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平反六四,反對就23條立法經濟:設立股息稅、豪宅物業稅及累進利得稅;制訂《競爭法》勞工:確立工人集體談判制;立法規管標準工時;設立失業保障制度福利:落實全民退休保障制度及滅貧政策;增建復康及長者院舍和宿位房屋:增建公屋;恢復租務管制教育:推行15年免費教育;提倡平等教育機會;增加資助大學學位發展與生態資源:應對氣候變化、規管空氣質素;重整市區交通網絡。”為了進一步認清工黨的廬山真面目,有兩個問題必須指出:一是職工盟借工黨還魂。有評論指出,李卓人之所以將自己一手經營多年職工盟改名工黨,實乃借屍還魂之術,李自己也感覺到職工盟這塊招牌再不能騙到勞工大眾,再也騙不到多少勞工階層的選票和支持,如果要奪取下屆立法會議席,惟有改招牌。這大概是李卓人成立工黨的由來(目的)。8因為職工@DHI@
  • 香港政黨發展開始步入第三個催生期盟近10年來的發展,似乎原地踏步,其人數和10年前差不多,只有3萬多人。而工聯會10年前的會員人數25萬人,如今會員人數發展到35萬人之多。實際上職工盟已被勞工拋棄,現在成立的工黨是換湯不換藥。二是工黨是個雜燴黨和烏托邦黨。金劍先生深刻指出:首先,工黨的湊合是政治沉渣泛起的苟合集結。主要人物是一批叛離反對派原政團的成員。李卓人、何秀蘭、梁耀宗是前“前綫”成員,前綫解體,劉慧卿投靠民主黨甘屈副職,何秀蘭1人另立山頭為“公民起動”,梁耀宗則滄為“街工”以博街坊同情。至於另一主要成員張超雄,乃公民黨稅黨者,張國柱也從民協轉投至此。其次,觀以李卓人為首的工黨,冠以“工”字,其主要成員卻沒有一個與“工”字沾得上邊。工者,指從事各種手工技藝的勞動者,如工人、技工、紡織工、清潔工、車工、銑工等等。但李卓人、何秀蘭等人是工人嗎?憑三寸不爛之舌到處鼓吹與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對抗,煽動勞資對立,月領政府薪津近10萬,他們是“工人”嗎?不,這是一些冒充工人階級、不從事做工的小資產階級極左的狂熱人物而被推入立法會領取高薪的新貴。9(八)其他政黨、政團1.梁美芬等擬組新的政黨據可靠消息說,“西九新動力”立法會議員、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與立法會內3位專業界別議員何鐘泰(工程界)、劉秀成(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石禮謙(地產及建造界),4人一起早以鬆散合作模式組成“專業會議”。前些時候,循九龍西選區直選入局的梁美芬透露,目前,西九新動力內部正探討與“專業會議”合組新的政黨的可行性。此事在政界被傳得十分逼真。港人拭目以待。2.陳偉業擬組新的聯盟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陳偉業不理會社民連前任主席陶君行的多次反對,謀劃另起爐灶組織新的“聯盟”,其主要目的是在年底區議會選舉中狙擊民主黨。陳聲稱組織聯盟初步已有架構,名稱待定,中委會轄下有5個部門,包括宣傳和秘書處等。聯盟預計維持一年,待區議會選舉後視情況再決定是否延續至2012年立法會選舉。據說,陳偉業組織聯盟是其“老戰友”、社民連原主席黃毓民剷除“新幫主”陶君行的手段把戲,企圖使陶君行執掌的社民連逐漸走向泡沫化,最後玩完。二、近期香港出現“組黨潮”的原因與特點從上可以看出,我們在本文所講的“組黨潮”,不僅包括已經成立的新民黨、新工黨等,還包括近年來新成立的各種各樣的新的政治團體,還應包括今後幾年內可能出現的新政黨或新政團。近期香港之所以出現新的“組黨潮”,其主要原因,從根本上說,是2010年6月特區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在立法會獲得通過,令2012年香港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增加民主因素。從而導致香港政治版圖的新變化,一些政黨出現“退黨潮”和隨之而來的重組。有觀察家指出:“近期香港政黨的湧現,相信與今年11月第四屆區議會選舉和明年9月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有很大關係。香港政制發展所產生的影響,對征戰選舉的政黨來說,有兩點很重要:第一、今年11月進行的區議會選舉,將會是各新老政黨、政團‘兵家必爭之地’。在政改方案框架下,區議員議席的‘含金量’大增。2012年9月立法會將新增5席由全港220萬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的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這個議席的意義,是它產生辦法接近普選,充分顯示了當選人在香港社會受支持擁戴的程度;2012年3月行政長官選舉,在1,200名選舉委員會中,區議員佔了117人,任何一個參選人都不敢小視這支力量。第二、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有利於小黨勝出。2012年立法會地區直選名額由原來的30名增加到35名。其中新增5個地區直選議席,據傳議席分配方案,有可能是新界東、新界西選區各加1席至9席,九龍東、九龍西選區各增1席至5席,港島選區加1席至7席。在比例代表制下,議席愈多,候選人當選所需的得票數門檻愈低。這樣的選舉安排,有利動員力量薄弱的小黨、小政團爆冷勝出。”與上述主要原因密切相關,在這次“組黨潮”中湧現的政黨、政團有如下幾個特點:其一、各政黨、政團第一個目標是爭奪第四屆區議會選舉的議席或增加2012年立法會席位。首先最受矚目的是建制派三支新生力量正密鑼緊鼓籌備加入選戰。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新民黨計劃派8-10人出戰今年的區議會選舉,主要是九龍東及港島區,而在港島區當選立法會議員的她,2012年將再披戰甲參選;田北辰副主席則出戰新界區選區,希望能夠在立法會內打破目前“一人黨”的局限,增加新議席(如前所述,新民黨實際上派出12人@DH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參選區議會,最終取得4席,成績不錯)。C18將派出逾30人出戰來屆區選。林大輝說,以前的區議員被認為是“大打雜”,現在的區議員比政府官員更前綫,地位、形象都有所提升,預料選舉將競爭激烈(最終C18在區選中得2席)。擬組新政黨的西九新動力擬派20人首仗戰區會。坊間盛傳,“新民主同盟”這班缺乏財力的散兵游勇,竟然甘於冒險,脫離民主黨而自立門戶,背後是李柱銘透過前民主黨議員鄭家富穿針引綫促成的,目的是削弱民主黨的政治實力,讓公民黨有機可趁。如果日後能安排“新民主同盟”轉移到公民黨麾下更好,公民黨更有資本從民主黨手中奪回主導地位。在反對派陣營中,原社民連“太上黃”黃毓民退黨後另組人民力量,是次派出63名成員參選區議會,僅得競逐連任的麥業成1人當選。曾聲言要在今年區選以至明年立法會選舉派員狙擊民主黨及民協。其中黃毓民似乎和民協立法會議員馮檢基有“不共戴天之仇”,不但計劃在對方“地盤”開設辦事處,更安排自己的愛將錢偉洛等作為“狙擊手”,還揚言自己會與對方“單挑”。馮檢基則用“三無”(無悔、無怕,無謂)來應對此等行為。李卓人等人擬組新工黨也把第一個目標鎖定在2011年區選和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其三、反對派中有些人拆舊黨組新黨,和過去的“戰友”過不去,耐人尋味。如上所述,在反對派中另立山頭的選民力量公開表明,成立的目的就是要狙擊支持政府政改方案的民主黨。他們擬派至少20人參加區議會選舉,並相信在20個選區中,最少能讓5-10名民主黨候選人“墜馬”,足以讓民主黨吃到支持政改的苦果。從民主黨分裂出來的新民主同盟,雖然口頭上表示“三不做”,實際上經常批評指斥民主黨。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另組聯盟,目的亦是在區議會選舉中狙擊民主黨。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擬組新工黨,也並非為職工盟服務,相反,他是想離開職工盟領導層。所有這些舉動,不能不說是這次“組黨潮”中出現的怪現象。說怪也不怪,它再次證明,反對派內部矛盾多多,四分五裂,社民連瀕臨瓦解。它從一個側面說明,香港政黨政治的確還不成熟。其二,各政黨、政團大部分缺少較為完整的政綱,規模小、數目多,情況又複雜。除了新民黨提出一個較為完整的政綱外,其他各政黨、政團都沒有提出一個說得過去的政綱。八個政黨、政團的會員(黨員)人數較少,新民黨及人民力量有幾百個人,其他組織一般只有幾十個人,甚至不到10人,而且情況較為複雜。註釋:1海泰:《香港出現組黨潮》,載於《紫荊》,2011年2月號。2曉希:《新民黨創黨成政壇新話題》,載於《鏡報》,2011年2月號。3宋佩瑜:《“C18”輕裝上路戰區選》,載於《大公報》,2011年2月11日,第A10版。4陸秀青:《香港政黨的分分合合》,載於《廣角鏡》,2011年2月號。5谷風:《反對派內“三面夾擊”民主黨》,載於《紫荊》,2011年1月號。6《黃毓民、陳偉業退出社民連》,載於《大公報》,2011年1月24日,第A2版。7《商專聯成立三議題謀一致》,載於《明報》,2011年8月22日,第A13版。8文滿林:《成立“工黨”乃職工盟借屍還魂之局》,載於《文滙報》,2011年12月21日,第A18版。9金劍:《香港工黨實是大雜燴》,載於《大公報》,2011年12月21日,第B6版。@DHK@
  • 產業結構優化的理論框架構建謝四德∗國際社會日漸認同產業結構優化是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模式,並逐步推進和實踐。但“產業結構優化”始終是一個相當新的概念,在實踐過程中遇到困難也是不爭的事實,主要是因為研究方法側重於政策層面,局限於政策作用和效益分析,卻忽視理論框架的構建。基於產業結構優化對經濟發展有實質幫助,所以本文嘗試“以優勢理論來構建產業結構優化理論框架”。在構建邏輯方面,參照了薩繆爾森的《經濟學》中提出的生產過程中面臨的三個經濟基本問題:“生產甚麼”、“如何生產”、“為誰生產”。同理可得,在生產過程中,產業結構調整的過程同樣面臨着三大優化問題:“優化甚麼”、“如何優化”、“為誰優化”。透過植入相關理論,形成一個產業結構優化理論框架,從而對推進產業結構優化研究帶來實質的意義。一、產業結構優化的內涵、機理與基本原則(一)內涵產業結構優化是指政府主動採取各種措施、政策,調整和改善各行各業之間資源優化配置,部門之間的結構關係與比例關係,推動產業結構高度化和合理化的過程。產業結構合理化、高度化屬於產業結構優化的兩個方面,兩者相互依存又相互作用,產業結構沒有合理化的基礎,便失去高級化的基本條件,反過來,產業結構的高級化會促使產業結構更合理化。(二)優勢與優化的機理從中國的邏輯思維來看,與優化有直接關聯的字眼,自然聯想到優勢、優秀等。如果單從字面解釋,優化的機理來自優勢更易成立。中國的文字都藏有一定的哲理性。“優”字由“人”和“憂”組成,引伸出一種憂患之舉;而“化”字本義改變,優化一詞意為人因患而優。優勢中的“勢”字由“埶”和“力”組成,“埶”本義逮捕,加上“力”即強行逮捕之意,“優勢”可引伸為創造強行逮捕的有利條件。從字義來看,優化與優勢都有改變之意,但不同的是優化屬於“思想”舉動;而“優勢”則屬於“環境”造就。故,優化與優勢的關聯,可以看作個人在特定環境下求變的思想舉動,屬於客觀(優勢)決定主觀(優化),即環境決定人的想法與舉動的唯物主義觀。中國的成語中,不乏有關“勢”與“化”的描述:例如“蓄勢待發”、“勢如破竹”、“因勢利導”等,很大程度刻劃出“勢”的潛在作用。“化險為夷”、“化腐朽為神奇”等,很大程度刻劃出“化”的現實作用。所以,“勢”與“化”之間的機理是“潛在”與“現實”的關係,而“優勢”與“優化”,則是將“潛在”與“現實”充分有效地融滙貫穿,兩者之間發揮轉化與鞏固的作用(圖1)。可見,“潛在”的優勢可以轉化成“現實”的優化條件,一旦條件成熟,優化目標實現,反過來,鞏固了優勢,成為發展基礎。又可見,以“勢”促“化”,可以成為產業結構的優化機理。然而,這種機理如何操作?主要圍繞三大問題去解決:一是優化甚麼。二是如何優化。三是為誰優化。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優化產業結構──使之合理化和高度化。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理論優化。經濟上主要有三大優勢理論:○1比較優勢。主要由市場主導,取決於資源禀賦的豐裕程度。○2後發優勢。主要由權力主導,取決於政策傾斜程度。○3制度優勢。主要由法例規則主導,取決於其約束與激勵程度∗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華南師範大學政治經濟系博士研究生@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是否符合公平與效率原則。第三個問題的答案是為經濟可持續發展而優化,這是較籠統講法,具體而言,是為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而優化。圖1優化與優勢的機理(三)基本原則1.以市場為導向市場與產業結構調整關係密切,有怎麼樣的市場就有怎麼樣的產業結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了創造規模經濟,定會根據相對價格信號的變化,調整產業和技術結構。所以,產業結構優化要以市場為導向:○1需求創造供給。市場需要甚麼產品以及需要多少產品,企業就要極大地創造供給條件以滿足市場需求。○2資源禀賦比較。企業要因應資源禀賦比較優勢,豐裕程度進行生產,例如市場具有資本優勢,應從事資本密集型生產;市場具有勞動力優勢,應從事勞動密集型生產。○3掌握市場動向。產業部門要因應市場變化和發展規律,對消費者偏好、消費預期、消費模式做好分析,及時作出調整以適應之。○4開拓新市場。企業可以超越以市場為導向,通過研究與開發(R&D)的投入,創造新的產品,開拓新的市場。2.以制度為基點制度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重要的決定因素。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一是約束個人行為同時激勵個人心智發展;二是明晰產權,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競爭和專業化發展。但制度的剛性容易滯後,變成制度僵化,從而增加成本約束,減少企業家精神,又變成另一個產業結構性問題。所以,制度是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優化的基點。一個有效率的制度,最根本是產權制度和信息機制的確立。有了產權、信息的機制,企業可以預期風險與回報,同時激勵企業家精神勇於創新,從而改變技術與經濟結構。3.以優勢為支點任何一個經濟體都有它們獨特的發展優勢,這取決於它們的歷史文化、資源禀賦、地理位置和人文價值的不同。理論界普遍認為,產業結構優化應強調自身獨特的發展優勢,即發揮自身優勢(揚長棄短),是符合發展的路徑依賴和產業升級原則。而在固有的優勢上進行優化改革,它更容易獲得社會共識,減少阻力,有利政策的推行,改革起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增加改革成功的機會。而要起到以優勢為支點的作用,有研究強調比較優勢,利用資源禀賦的豐裕程度作為優化產業結構的支點;也有研究強調後發優勢,通過政府政策傾斜,將僅有的資源集中調配,扶植重點產業,使產業升級換代。不同國家的獨特發展優勢決定了產業結構優化的支點。例如,有的國家具有資源優勢,則以比較優勢為支點;有的國家則具有政策優勢,則以後發優勢為支點。優勢(潛在)優化(現實)轉化鞏固二、優勢理論有關產業結構調整的優勢理論,論述頗多,但系統性較強的有以下幾方面:(一)比較優勢比較優勢的概念最早在1985年於Torrens的著作《關於玉米對外貿易的論文》中出現,發展至今,形成以下理論體系。該體系主要圍繞幾個較核心的概念展開。1.成本古典比較優勢理論提出了絶對成本和比較成本。絶對成本由斯密提出,透過專業化分工、生產而獲得,不同的國家生產同一產品,誰的生產成本低,它就具出口優勢。比較成本由李嘉圖提出,他假設在不同國家只有一種生產要素前提下,一國生產哪一種產品由生產機會成本的高低決定,若生產機會成本比較高,他應放棄該生產,改為進口,再另行選擇和生產機會成本較低的產品。2.資源禀賦要素豐富、要素密集是要素禀賦理論的兩個重要概念。新古典貿易理論認為,假設國與國之間生產技術上不存在差異和固定規模收益下,主張一國應根據自身的資源禀賦1豐裕程度、要素密集進行比較優勢生產。不同的商品生產需要不同的生產要素比例,而不同國家的資源禀賦差異,決定了其實體經濟的最優產業結構是不同的。當資本稀缺時,應以勞動力、自然資源密集程度進行勞動密集型生產;反之,當資本相對豐富時,應進行資本密集型生產。不同的發展階段,其資源禀賦結構有所不同,經濟結構內生決定於要素禀賦結構,決定着要素相對價格和最優產業結構,並進一步決定企業大小、水平和風險性質的分佈。2@DIC@
  • 產業結構優化的理論框架構建3.規模經濟新貿易理論主要引入規模經濟核心概念。假定在規模經濟可變、技術獲得性不同的大前提下,以收益遞增、技術獲得性差異進行分析研究。在規模經濟可變的大前提下,赫爾普曼和克魯格曼認為,古典比較優勢理論強調比較優勢是外生給定的;而在許多情況下,它是後天的規模經濟和外部經濟帶來的,規模經濟和外部經濟是這種內生比較優勢的來源。梯伯特進一步總結和集中論述了遞增性內部規模收益是比較優勢的泉源。迪克西特-斯蒂格利(Dixit-Stiglitz)建立的D-S比較優勢模型認為,“一國的企業或者行業可能僅僅由於歷史或者偶然的原因而較早地進入某個產業,從而可以較早地擴大生產的規模並利用規模經濟來形成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成本優勢。”3另假設技術獲得性不同的大前提下,赫爾普曼和克魯格曼從研究與開發(R&D)的角度出發,構建了產品創新與國際貿易的多國動態一般均衡模型,使比較優勢的靜態分析擴展到動態分析。一國某一產業在國際貿易上的比較優勢是與合理的國內產業結構保持一致的。弗農提出產業週期理論,認為比較優勢會從技術力量雄厚的創新國轉移到其他發達國家,最後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從動態的角度揭示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比較優勢不斷轉化的過程。巴拉薩提出比較優勢階段論,不同生產階段的資源禀賦會相應發生變化,透過不斷提高物質資本、人力資本的相對密集使用程度來獲取比較優勢。阿羅認為“幹中學”可以獲得比較優勢。多勒爾認為,即使開發技術能力相同,但開發出的技術也存在差異,比較優勢因而不同。4.分工、專業化新古典貿易理論摒棄新古典貿易理論,採用現代數學分析方法,在古典比較優勢中關於分工與內生專業化的思想變成決策和均衡模型。該理論認為,內生比較優勢會隨着分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基於分工和專業化的內生比較優勢的演進就成為一國貿易發展和經濟增長的持續不斷的源泉。5.例證1978年往後的中國改革,中國鄉鎮企業異軍突起,成為支撐中國經濟持續增長的重要經濟力量。中國農村工業化的成功根源在於鄉鎮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勞動力豐裕的比較優勢。中國改革開放26年,以每年經濟增長速度9.4%使經濟規模提高了10.3倍,資本擁有量和技術擁有量和上世紀50年代相比改善非常多,這些改革帶動自生能力和比較優勢發展,以重慶為例,它是老工業基地,世界摩托車生產之都,產量超過400萬輛,主要遵循了一直以來的產業集群優勢;義烏,原是農區,後變成輕工業生產基地,其成功也是遵循了勞動力密集、技術相對比較傳統型的產品生產。4日本和亞洲四小龍的經濟奇迹,並非由於實行了自由市場或政府干預又或出口戰略所致,其真正發展的背後原因是這些國家地區都較少地違反比較優勢,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各自遵循了要素禀賦結構所決定的比較優勢,形成相應的主導產業,而不是脫離自己的比較優勢進行趕超;隨着經濟增長,資本積累、人均資本擁有量的提高,主導產業從勞動密集型轉向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從而實現經濟的快速發展。5(二)後發優勢後發優勢由格申克龍在《歷史視角下的經濟後發性》一書中最早提出,該理論發展至今,主要圍繞以下幾個較重要的概念發展。1.關稅保護由德國經濟學家李斯特提出,他一方面反對斯密、李嘉圖的自由貿易學說;另一方面認為自由貿易僅是一種理想狀態,強調落後國家應該通過禁運、關稅、補貼等措施,限制從較先進國入口商品,以保護本國製造業發展。更指出德國與英國的經濟實力不在同一起跑線,只有通過關稅保護實現工業化,當幼稚的工業發展成熟時,才能在國際貿易中展開自由競爭。他更強調,實行關稅保護不應妨礙國內工業的發展,尤其工業所需的新式機器和生產要素在進口時不該受阻。2.“後進性”(Backwardness)和“後發國”(Backward)由格申克龍提出。強調“後起國家在推動工業化方面擁有的,由後起國家地位所致的特殊益處。”6並提出後發優勢理論:○1發展相對落後,形成一種要求工業化發展的社會壓力,促使後進國以本地適當的替代物填補先決條件的缺乏,推動工業化發展;○2在缺乏工業化的前提下,後進國家通過選擇和創造,尋找相應的工業化發展替代物,達致符合自身發展的本地工業化結果;○3後進國可以選擇高起點推進工業化,這取決於技術設備和資本的引進。3.追趕假設由阿伯拉莫維茨在ThinkingAboutGrowth一書中提出。7第一個結論:生產水平的相對落後,使經濟的高速發展成為可能;這取決於內在的社會能力和外在的技術差距之間合力因素,構成經濟追趕由潛在轉@DI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變為現實的總因素。第二個結論:對一般性的落後國家而言,實際上處於一種技術落後但社會進步的狀態,才使落後國具有經濟高速增長的強大潛力。他又進一步論述技術差距和社會能力的四種組合方式:○1一個國家技術差距大,但社會能力強,則增長潛力最大;○2一個國家技術差距大,但社會能力低,則增長潛力最小;○3一個國家技術差距小,但社會能力強,則正處於追趕先進國的狀態;○4一個國家技術差距小,但社會能力低,則正處於技術與制度的惰性,經濟走向衰退。第三個結論:在一個特殊階段,經濟追趕依賴一些歷史因素,它們限制或促進了知識的傳播、結構的調整、資本的積累以及需求的擴張。4.政府干預指一國發揮後發優勢追趕過程中,政府作用舉足輕重,政府角色的轉換與經濟發展轉型密切相關,在計劃和市場之間作出相適應的調節,制定工業化目標,推動現代化發展。保羅‧羅森斯坦‧羅丹在其“大推進”模型中主張後發國在國民經濟各部門時進行大規模投資,以克服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不可分性,從而實現工業化和經濟發展。但由於後發國家市場機制不完善,價格機制無法提供市場經濟趨向最優位置的信號,而需要由政府計劃提供。8羅斯托認為經濟起飛的初始條件要求有最低限度的社會基礎資本的先行建設,政府在起飛中的基本作用主要是動員社會先行資本。9查默斯‧約翰遜在《通產省與日本奇迹》一書中提出“資本主義發展型國家”,指出政府干預經濟必須根據市場規律來規劃進行,才能將政府推動經濟發展力量與民間的市場體系相結合,既可滿足政府的目標而又不會破壞市場調節的功能。韋伯提出的“駕駛市場理論”,並指出政府在生產要素的組織上應發揮主導作用,利用政策刺激工業投資,並將其引入到國家支柱產業上。青木昌彥等提出的“市場增進論”,指出“政府政策的職能在於促進或補充民間部門的協調功能,通過這種機制,將政府政策的目標被定位於改善民間部門解決協調問題及克服其他市場缺陷的能力。”105.例證二戰後的日本,經濟出現騰飛,這與日本政府大力推進“趕超”政策有關。○1制定戰後產業合理化計劃。由1950-1965年15年間,制定多項產業合理化計劃,如鋼鐵、煤炭、電源開發、硫酸銨、石油化學、合成樹脂、機械工業、造船等。以鋼鐵計劃為例,1951-1955年,投資1,282億日圓;1956-1960年,投資5,459億日圓;1961-1965年,投資8,592億日圓;到了1960年前後,日本的鋼鐵產業成為支柱產業之一,其設備水平和生產成本均接近或達到發達國家標準,年鋼鐵產量僅次於美蘇,居世界第三位。11作為資源貧乏的島國,日本竟連續多年佔據世界經濟排名第二高位,這與日本政府的產業政策息息相關。(三)制度優勢1.明晰產權馬克思最先提出產權理論,強調產權可以通過預見的方式影響人類行為。奈特、戈登和ArmenAlchian等繼承馬克思的遺產,強調了產權的經濟作用。1937年,科斯的《企業的性質》一文,首次使用“交易費用”;1960年又發表《社會成本問題》,通過交易費用明晰產權(制度)的起源,從而創立現代產權理論(科斯定理):在零交易費用下,不管產權的初始配置如何進行,交易雙方之間的談判都會達成最有利的安排;在非零交易費用下,不同的產權配置界定產生不同的資源配置;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權利界定和分配的差異,資源配置的效益也不同,而產權制度的設置成為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同時指出,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兩個最優手段前提,一是權利界定明確;二是交易成本降至最小。政府的作用是通過有效的制度供給來明晰產權,降低交易費用,促進經濟發展。12在諾思看來,“產權是管理人們的法律規則”13,並提出“樸素產權理論”:○1產權排他性和可轉讓性對市場經濟運作暢順具有重要的意義,強調私有產權是經濟增長的充分條件。認為“當基本制度安排不是私人產權的制度安排時,對新的契約形式的參數改變可能不是‘理想的’,也就是說,只有存在私有產權,經濟學家才發現一個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14○2產權產生的基本前提是稀缺性,潛在收益是產權產生的基本動力,制度變遷具效率的。諾思也認為,產權用作成本和收益簡單計算的函數,當界定資產和資源的產權成本值的時候,相對價格和任何形式的相對稀缺性的變化都會導致產權的創立。及後諾思又提出現代產權理論,說明產權的界定、保護和實施,引入國家和意識形態理論,產生“三位一體”的制度變遷理論。North和Thomas、North、Rosenberg和Birdzell一致認為西方世界的興起在於產權制度漸進的根本性變化。Torstensen指出產權(結構)作用於經濟增長的兩種方式:一是效應,保護產權通過更有效地使用人力資本而影響增長;二是效應與投資效率相關。赫爾南多‧德‧索托等實證研究證明產權影響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的投資和交易,進而影響經濟績效。Acemoglu@DIE@
  • 產業結構優化的理論框架構建和Johnson表明產權制度似乎是產出和投資的基本決定因素。2.增進秩序沒有制度約束,市場容易失控和造成秩序混亂。制度的出發點就是要發揮市場競爭之餘,確保有秩序地進行。但市場往往因利益追逐而不循規蹈矩,制度就要因應市場環境的變化而變遷。制度本身就是一種遊戲規則,規範着人群之間的各種行為,使複雜的人際交往過程變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預見,使生產活動有秩序地進行。簡而言之,制度具有協調功能:增進秩序、風險規避和風險減免,即在眾多人努力設法克服資源稀缺問題而產生的行為模式。在良好秩序下,激勵着人與人之間的信賴和信心,減少着合作的成本和交易成本和風險不確定性。15布坎南提出憲法主義秩序觀,指出要從秩序出現的過程來說明秩序,秩序本身被認為是產生秩序的過程的結果。沒有這個過程,就沒有也不可能有秩序。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體現在任何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霍布斯認為無政府狀態的自發秩序不能使個人價值實現最大化,反而可能會趨向價值最小化。在任何交易或交往中,個人參加者有一種作偽、欺詐、騙取和違約的自私自利的動機。法律、習慣、傳統、道德教訓,這些都是設計出來或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只有這些制度限制成功地運用,從市場過程形成的自發秩序才能使個別想像的個人價值最大化。16歐肯從競爭秩序角度出發,認為政府提供政策的最終目標就是通過保障個人經濟活動的自由,來盡可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強調要把個人遵照經濟原則作出的各個經濟計劃和行動相互協調起來,以使整個社會在總體上都按經濟原則行事,而有關制度的確立在於建立能實現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和諧的經濟秩序形式。諾思認為,外部性引起的“搭便車”和公共物品生產不足等問題,國家可以通過“暴力”手段,制定新的規則,提供社會所需公共物品,降低生產中的不確定性,從而產生了穩定和秩序。之後諾思提出共享心智模型(sharedmentalmodel),該模型來源於理念、意識形態和規範。從靜態看,人們相互交流會導致共享心智模式的形成,進而形成集體認知和行為;從動態看,在社會交往過程中,異質心智模式的當事人相互交流和學習,形成新的知識,促使新的共享心智模式發生,又在相互認同的過程中,該模式會穩定下來,並固化成共同的行動規範,這就是制度。柯武剛、史漫飛認為,一個複雜的現代經濟演化系統,在人的有限認識能力下,有可能造成秩序混亂,強調只有當各種各樣的規則形成一個恰當的和諧整體時,它們才能有效地造就秩序,同時抑制侵蝕可預見性和信心的任意性機會主義行為。這取決於規則系統的形成從一般規則到具體規則的層級結構(hierarchy),只有這樣,它才能引導人的行為上更好地發揮作用。但有些情況下,規則之間發生衝突,只有細致的道德選擇才能化解矛盾。這時,政府的作用是提供相互兼容的秩序政策。173.激勵技術創新制度是否有激勵作用主要取決於它是否做到明晰產權、保護產權,尤其是私有產權的確立。有了產權制度的保障,人們在制度限制他人的行為中,排除了不確定因素或不可預知的事件,因而減少了“遠期無知”(forwardignorance)的交易成本,從而提供了社會整體意義上的創新條件和活力源泉。新制度經濟學代表諾思在分析西方世界興起的原因時強調“西方世界興起的關鍵因素取決於有效率的經濟組織”。一個有效率的制度,能為人們創造一種積極性,能通過自身努力改變生活和創造命運,這不是在碰運氣,而是一切在掌握之中。所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消除了人們對生活的不能駕馭所產生的原生焦慮(primordialfear),它限定了指向未來的行動、決策風險,激發出“革新精神”,更重要的是制度所支撐的信心,激勵人們探索複雜而混亂的世界,勇於試錯,提出新的思想,從而產生創造性和企業家精神。而制度的優勢在於不斷變遷或創新以持續獲得激勵。其後,諾思等借助精緻的制度三段論推理得出以下結論,其假設:○1技術進步都是在社會控制,任何社會通過投資遲早都會發現新技術;○2為了發現新技術,私人預期到未來收益超過成本時將會投資資源;○3私人投資收益取決於社會制度,只有社會存在保證私人的知識產權的機制時,私人才有收益。而結論是:如果技術進步沒有發生,那必定是因為鼓勵投資的社會制度沒有建立,制度是影響發明的關鍵因素,因此也是影響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184.例證中國經歷了30年的改革開放,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全球生產基地,成績矚目,是制度改革經驗取得的成功。主要有三階段:○1行政性分權(1958-1978年)。又稱體制下放。措施包括:下放計劃管理權、下放企業管轄權、下放物資分配權、下放基建審批權、投資管理和信貸管理權、下放財政和稅收權、下放勞動管理權。但改革績效強差人意,1959年全國糧食生產1,700億公斤,較1958年實際產量2,000億公@DI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斤減少了300億公斤,1960年的糧食產量降到1,435億公斤,比1951年的1,437億公斤還低。○2增量改革(1979-1993年)。改革重點從城市的國有經濟轉向農村的非國有經濟,解除對“包幹到戶”、“包產到戶”禁令,允許民營企業發展,建立經濟體制綜合試驗區等。改革績效突出,1990年國內生產總值為18,547.9億,較1978年的3,624.1億,增長5.1倍。○3整體推進(1994至今)。中共第十二屆三中全會作出《決定》和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制定第七個五年計劃法(1986-1990)》提出的通過企業、市場體系和宏觀調控體系等三方面關聯改革,改革包括財稅稅收體制、金融-銀行體系、外滙管理體制、國有企業、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績效矚目,2001年民營部門的產值佔GDP的47.5%,較1990年的18.5%,增長40%,所佔比例更超過國有部門。19到2010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為39.8萬億,按13億人口計算,人均達4,480美元,中國民營經濟將佔全國GDP的3/4左右,達29.8萬億。表1比較優勢、後發優勢、制度優勢的比較特點比較優勢後發優勢制度優勢如何優化資源禀賦政府政策規則制定導向市場效益追趕約束/激勵資源配置市場權力法律優點成本低;競爭強;規模經濟追趕發展規範交易秩序;明晰產權缺點低利潤;依賴國際分工(荷蘭病)成本高;競爭弱;規模不經濟成本剛性;改革滯後三、產業結構優化理論框架的機理基於“優勢”與“優化”的機理分析,利用中國文字具有獨特的哲理性,嵌入經濟相關的優勢理論,形成產業結構優化理論框架(圖2)。接下來,要梳理的是該理論框架的機理,從而解決產業結構優化過程中面臨的三大問題:優化甚麼、如何優化、為誰優化。(一)內生於優勢理論這是理論框架機理生成的重要條件之一。比較優勢、後發優勢、制度優勢三大理論在經濟發展史上都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無論發達國或發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將這些理論貫徹在發展政策上,並取得一定的改革績效。將三大理論內生於產業結構優化理論框架,有助強化優化功能:第一,它們理論根基雄厚,對產業結構優化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且經過實證的檢驗,如比較優勢強調市場優勢論;後發優勢卻強調政策優勢論;制度優勢則強調產權論。發展經驗顯示,市場、政策、產權是構成生產的必要條件,尤其在產業結構優化方面,缺一不可。第二,可以平衡各自功能缺陷。如市場可以克服權力造成政府失靈、而權力則可以克服市場失靈,制度同時可以對市場、權力進行約束和激勵,為實現帕累托改良提供夯實的理論系統分析。如果三大優勢理論缺少其中一個,都有可能不利產業結構帕累托改良。第三,容易構建符合自身發展的優化理論。三大優勢理論的研究對象都具有普遍適用性,然而,不同國家優勢存在差異,照搬套用未必能夠可以解決真正的問題。所以,通過內生於優勢理論,取長補短,加以改良,以普遍性理論解決特殊性問題,構建理論時相對較容易。(二)發揮轉化作用由上所述,“優勢”與“優化”的機理在因果邏輯上較易理解,但應用到現實層面,尤其針對產業結構優化方面,如何發揮轉化作用?主要透過轉化機制發揮作用。那麼,轉化機制如何運作?簡單地說,就是一個“投入-產出”的轉化過程。在市場機制下,投入資源禀賦,就能產出“競爭力”,投入政策,就能產出“推動力”,投入制度,就能產出“創新力”。投入的優勢越多,產出的力量越大,經過市場調節和博弈,轉化為產業結構優化的動力,反之亦然。這和水壩發電原理一樣。(三)優化理論的構建不同國家存在優勢差異,通過三大優勢理論(比較優勢、後發優勢、制度優勢)分析,得出一國的優勢組合,再利用優勢組合構建符合自身發展的產業結構優化理論。該優化理論假設在其他因素不變下,通過有效發揮優勢組合,就可以通過市場競爭或政策作用又或制度激勵優化該國的產業結構。例如,A國分析所得,具有勞動力、政策兩項優勢,那麼,A國應構建“勞動力-政策”混合優勢理論。該理論假設在其他因素不變下,通過勞動力、政策的有效供給,可以優化A國的產業結構。(四)政策的相機抉擇所謂相機抉擇是指政府制定政策要審時度勢、靈敏地作出最優選擇。政策目標是使產業結構合理化和高度化。理論上有均衡發展論和非均衡發展論。@DIG@
  • 產業結構優化的理論框架構建2.非均衡發展論1.均衡發展論由拉格納‧納克斯提出,指對整個產業(尤其是在基礎產業部門和一般加工制造部門之間)同時進行大規模的投資,使產業間按同一比率或不同比率全面地得到發展,並保持一個適當的比例,達致結構合理化。該理論的代表人物納克斯、羅森斯坦‧羅丹和劉易斯認為,發展中國家要保持經濟持續增長,必須使整個經濟的一切產業部門並駕齊軀、協調發展,簡單來講,強調產業間“同時”發展。由赫希曼提出。20及後,阿爾伯特‧赫希曼、保羅‧斯特里頓和漢斯‧辛格爵士主張發展中國家應集中力量首先發展那些關聯效應比較大的產業部門,成為支柱產業,並以它們為動力帶動其他產業部門的投資,才能實現經濟持續增長。在作出相機抉擇時,除了考慮均衡和非均衡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考慮自身獨特的優勢問題。圖2產業結構優化理論框架的機理鞏固作用高度化轉化作用合理化比較優勢後發優勢制度優勢資源禀賦政策扶持市場秩序均衡發展非均衡發展優勢理論優化理論政策相機抉擇整合\互補四、對澳門的啟示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理念在澳門醞釀多年,前任或現任行政長官在不同場合或施政報告中均指出,澳門要優化產業結構,但至今仍未成功落實。當中,涉及問題及原因可能相當複雜,但有一點可以肯定,與特區政府沒有制定好產業政策有關,造成政策沒有制訂好的原因很有可能與理論研究不足相關,因欠缺一個理論分析框架,致使政府在制定產業政策時無從入手。本文認為,優化理論架構引入優勢理論和機理分析,有助把優化問題梳理清楚。首先,要弄清楚澳門自身有甚麼優勢?其次,澳門如何構建優化理論?最後,澳門產業結構的優化方向?(一)澳門有甚麼優勢?從比較優勢的角度來看,資源禀賦是指自然資源、勞動力和資本,澳門只有資本一項優勢,而且不是人力資本,而是物質資本(金錢)。21從後發優勢的角度來看,澳門在工業化過程中沒有制定出成功的趕超政策,因此,澳門歷史上沒有走完工業化道路,大部分時間都是依賴發達國的配額優惠制而走過工業化的初級階段──勞動密集型生產,但優惠制消失後,工業化也跟着衰落。回歸後,特區政府推動賭權改革,配合土地、人力資源政策傾斜,使博彩業收益在短短5年間超越美國拉斯維加斯,表面上看有後發優勢的影子,實際上政府行為不具有“趕超”戰略。原因在於澳門博彩業的發展並不落後,一直有東方拉斯維加斯之稱,而這種超越只是收益方面,而不是世界市場份額的擴大,所以不能看作是競爭力的一種趕超,另外,後發優勢一般指工業化的技術趕超。所以澳門不具有後發優勢。從制度優勢來看,澳門奉行自由市場機制,有嚴格的法例保護私有產權,加上自由港地位,資金、商品、信息等自由流通,但市場仍存在個別壟斷行為(博彩、電信、批發等),導致企業家精神和創新不足。幸而,澳門屬於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下,可以較易獲得國家政策的支持,以解決市場狹小、土地不足、勞動力不足、技術滯後、貨物出口等,某程度看它足以彌補了澳門內在制度缺陷。同時,澳門特區享有自行立法權,而目前立法會組成結構,對政府有利,能提高制度變遷績效。所以,澳門的制度@DI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具有優勢。可見,根據三大優勢理論的粗略分析,現階段澳門暫時具有資本、制度優勢。(二)澳門如何構建優化理論?根據以上對澳門的優勢分析,澳門應構建“資本-制度”混合優化理論。假設其他因素不變下,通過資本、制度的有效供給,會使產權更加明晰,信息更加對稱,交易成本減低,預期投資風險低,直接刺激投資需求;加上資金充裕,借貸成本低,會激勵企業家精神,增加投產和技術創新,從而可以促使產業結構優化。(三)澳門產業結構的優化方向?有關經濟適度多元化問題,社會上有兩種意見爭持不下:一是經濟垂直多元發展;一是經濟橫向多元發展,主流意見傾向垂直多元發展,其理據:垂直多元發展更易帶動垂直分工和相關產業鏈發展(關聯效應)。但如果按照澳門構建的“資本-制度”混合優化理論,不存在優化方向,只存在優化對象──資本和制度。這種理論只強調資本、制度的優勢發揮,並沒有政策干預成分。它的做法只考慮制度與資本市場的協作關係,從而刺激生產需求,而不考慮垂直或橫向問題,但不排除市場導向下,資本會流入垂直或橫向領域。而具體做法:○1制定外來投資、誘發資金投入實體經濟政策;○2優化金融監管制度,防止不明來歷的資本滲入金融市場;○3優化中小企融資制度;○4優化人力資本;○5優化資本市場,等等。因此,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問題,要遵從優勢理論和原則,否則,就有可能變優勢為劣勢。事實上,特區政府近年制定的會展業、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結果和發展未如理想,主要原因是政策的制定依靠社會諮詢而不是優勢理論。五、小結本文將經濟學上三大優勢理論納入產業結構優化理論框架和進行機理分析。同時指出,不同的國家具有不同的優勢,論述了“優勢”與“優化”之間機理和存在轉化作用,一國應根據自身優勢構建符合自身發展的產業結構優化理論。更以澳門作為一個分析例子,而分析結果顯示:澳門可以構建“資本-制度”混合優化理論。根據優化理論原則,澳門的產業結構優化對象是資本和制度,與主流意見垂直多元發展有所不同。不能否認,理論構建是一項複雜而龐大的工程,而文章所指的產業結構優化理論僅是一種框架性質,假設也相對粗疏,它的意義僅在於對傳統理論所需的機理和優化思路,作一次大膽思考,並嘗試作出有限度的分析。註釋:1資源禀賦包括自然資源、勞動力、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2林毅夫:《新結構經濟學──重構發展經濟學的框架》,載於《經濟學》(季刊),第10卷第1期,2010年,第11頁。3林毅夫、李永軍:《比較優勢、競爭優勢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載於《管理世界》,第7期,2003年,第22-23、25-27頁。4林毅夫:《比較優勢與中國經濟發展》,載於《中國脈博》,2005年,第6頁。5林毅夫、孫希芳:《經濟發展的比較優勢戰略理論》,載於《國際經濟評論》,2003年,第14頁。6Gerschenkron.1962.EconomicBackwardnessinHistoricalRespective.NewYork:HarvardUniversityPress.7Abramovitz,M.1989.ThinkingaboutGrowth.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8史東輝:《後起國工業化引論──關於工業化史與工業化理論的一種考察》,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9郭熙保、張進銘:《論發展中國國家的後發障礙與後發優勢》,載於《經濟評論》,第5期,2000年。10青木昌彥:《比較制度分析》,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01年。11楊棟梁:《日本後發型資本主義經濟政策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276-284頁。12Seth.Norton指出,大量的關於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實證研究表明,明晰產權界定或減少殘缺產權和法治與經濟增長率相@DII@
  • 產業結構優化的理論框架構建聯繫。13North,D.C.andR.P.Thomas.1970.AnEconomicTheoryoftheGrowthoftheWesternWorld.TheEconomicHistoryReview.Volume23,Number1.1-17.14North,D.C.andR.P.Thomas.1971.TheRiseandFalloftheManorialSystem:AThereticalModel.JournalofEconomicHistory.Volume31,Number4.777-803.15吳群剛:《變革與繁榮──中國經濟崛起的制度視角》,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62頁。16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吳健良等譯,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第89頁。17[德]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164、167、387頁。18劉和旺:《諾思的制度與經濟績效理論研究》,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年,第332頁。19吳敬璉:《當代中國經濟改革教程》,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11年,第44-73頁。20赫希曼在1958年出版的《經濟發展戰略》中提出。212011年2月,澳門特區公共財政滾存達1,400億澳門元,2011年10月,外滙儲備資產達2,534億澳門元。@DIJ@
  • 對“一國兩制”下澳門社會特徵的幾點思考何曼盈∗一、前言1999年,澳門回歸祖國,正式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從19世紀40-60年代葡萄牙對澳門逐步佔領,特別是總督亞馬勒於1846-1849年間強行推行殖民管治起,一百多年後,澳門居民終於迎來了由澳門人當家作主的日子。何厚鏵先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任內十年,他堅持“一國兩制”,堅持基本法所設計的發展模式,積極開拓。在他領導下的特區政府,鑒於專營制度經營幸運博彩的批給合同期限即將屆滿,對有關法律進行修訂,最終於2001年獲立法會通過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為澳門開放博彩業經營提供了法律依據。2004年,金沙賭場開張,是澳門博彩業開放後首家開張的新博彩公司,自此以後,另外四家新博企永利、威尼斯人、銀河、美高梅旗下賭場及酒店陸續開幕,澳門博彩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氣象。2006年底,澳門的博彩收入超越了拉斯維加斯,換言之,在博彩業開放不過5年之後,澳門業已成為世界第一賭城。1有學者指出,在澳門回歸第一個十年,可以用“兩大”(經濟領域:總量大擴張、民生大改善),“兩新”(政治領域:新政治體制、新施政理念),“兩高”(社會領域:高穩定度、高和諧度),“兩有”(綜合競爭力有所提升、核心價值觀有所調整)來概括。2時至今日,澳門回歸已經進入第13個年頭,澳門在“一國兩制”下所取得的成就得到了國家的支持和肯定,2011年,澳門特區首次被納入國家的“十二五”規劃中,被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體現中央十分重視港澳的發展,這有利於澳門長期繁榮和穩定。特區政府對於成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這一宏偉藍圖決心很大,由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發表的201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明確表示要“堅決落實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發展定位”,澳門特區政府正全力以赴,務求在“一國兩制”的保障下,盡快將澳門的發展提升至一個新的水平,以世界級的旅遊休閑中心的面貌活躍在世界舞台上。在澳門經濟迅速發展,博彩業持續騰飛的同時,澳門政府提出了科學施政的理念,並且重視以調查研究襄助施政。2010年,特區政府成立了專職的智囊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為行政長官提供有關社會結構性問題及發展趨勢的分析性參考資料,逐步加強對本澳多方面的調研工作,並且多次在施政報告中提出了將對人口政策、中產階層等社會現象作出研究。在澳門社會事務越見繁多、複雜的今天,產業結構、人口結構、社會階層結構優化等宏觀議題紛紛被提上議事日程的今天,對於社會面貌、人際關係形態作出較為深入、具體的論述與研究,具有現實性、必要性。下文將從“熟人社會”-“陌生人社會”這一對概念出發,結合澳門目前的實際狀況,論證澳門並不是一個典型“熟人社會”,而更類似於一個“陌生人社會”,並就與之相關的一些社會特徵提出幾點思考。二、“熟人社會”與“陌生人社會”(一)“熟人社會”的含義及其特徵作為一個日常用語,“熟人”的意思就是“熟識的人(跟‘生人’相對)”3,按照字面意義理解,“熟人社會”就是“由熟識的人所組成的社會”。而社會學意義上的“熟人社會”,中國社會學家費孝通曾作出過專門的歸納和描述,他認為中國社會的基層是鄉∗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DIK@
  • 對“一國兩制”下澳門社會特徵的幾點思考土性的,而鄉土社會則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4而中國的基層社會之所以成為具有鄉土本色的熟人社會,是由中國傳統農業生產方式所導致的。中國的大多數農民是聚村而居的,不像美國的鄉下大多是一戶人家自成一個單位,究其原因,費孝通歸納了以下四點:一是在中國農村,每家耕種的面積小,聚居在一起,住宅和農場不會距離過分遠;二是為了興修水利的需要;三是人多更有利於保衛家園安全;四是在土地平等繼承原則下,兄弟分別繼承祖上的遺業,都不會搬到別處;基於以上等等的原因,村落成為了中國鄉土社區單位的主要形式。5聚居在一起的農民還會在農忙的時候互相幫工,彼此合作。6在中國傳統農業生產形式下,農民聚居生活是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的。其次,中國的農民是不流動的,“直接靠農業來謀生的人是粘着在土地上的。”7靠耕種為生的農民終其一生依附着他們的土地,離了土地就沒有生計,土地是固定的,因此農民在地理位置上是不流動的。在諸子平均繼承制下,不僅僅是一代人不流動,世世代代的人都是不流動的。當然,農村的人口並不是絕對固定的,由於人口的自然增長,在土地的產出達到飽和的時候,過剩的人口就要出去另辟新地;戰爭和災害也會使農民拋離家園;但是在大體上來講,以農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態,遷移則是變態。8世代定居的聚居村落就為“熟人社會”的形成創造了條件。“熟人”之所以“熟”,就是因為在鄉土社會的地方性限制下,農民自身、他們的祖宗、他們的後代均是不流動的。因此他們之間的熟悉程度極其深入,農民與農民之間互相知曉對方的個人成長經歷、家庭成員結構乃至經濟、社會生活狀況。“鄉土社會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於斯、死於斯的社會。常態的生活是終老是鄉。假如在一個村子裏的都是這樣的話,在人和人的關係上也就發生了一種特色,每個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長大的,在孩子眼裏周圍的人也是從小就看慣的。”9總而言之,熟人社會中的人們是互相知根知底的。(二)陌生人社會的含義及其特徵社會學經典作家齊美爾於1908年寫作了《陌生人》一文,提出了後來被廣為引用的“陌生人”概念:“如果說作為脫離任何既定的地域空間的漫游是與固定在一個地域空間點在概念上的對立,那麼‘陌生人’的社會學的形式在某種程度上是這兩種界定的統一。”10脫離任何既定空間而漫遊的人,由於不和任何人發生社會關係,他就不成其為“陌生人”,正如“天狼星的居民對我們來說並非是真正陌生的。”11一個停止游移、固定在一個地域空間點的人,落在一個熟人圈中,他要不是因為其敵意或者危害性被消滅,要不就是融入了社區成為熟人,因此,也不是陌生人。齊美爾接着論述道,陌生人“不是指今天來、明天走的流浪者,而是指今天來、明天留下來的漫游者──可以說潛在的流浪人,他雖然沒有繼續游移,但是沒有完全克服來和去的脫離。”12他們是來自於其他地方的,雖然是留了下來,但僅僅是暫時留下來而已,他們依然可以繼續游移。當代社會學家鮑曼指出:“陌生人不僅僅是一個不熟悉的人,而是指我們沒有很好地瞭解的任何人,我們對他根本不瞭解,或是不知道。”13所謂的不瞭解,肯定就不是知根知底的,就包括了那些我們知道、認識,但不知其底細的人。(三)熟人社會的內在涵義熟人社會實際上是農業社會的人際關係形態。14那是由於農業社會所特有的生產方式與社會交往形式所決定的。在生產方式方面,依靠種植為生的農民,生活就是順應四時變化以及植物的生長特性而勞作,年復一年,依照四時變化周而復始。作物的生長具有周期性,相應地,在他們的世界裏萬事萬物就按照亙古不變的規律在運行,因此生活是規律的。“不但對人,他們對物也是‘熟悉’”的。15將中國鄉土社會定性為“熟人社會”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它自有一套獨特的社會交往方式。“規矩不是法律,規矩是‘習’出來的禮俗。從俗即是從心。……鄉土社會裏從熟悉得到信任……鄉土社會的信用並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於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時的可靠性。”16在中國鄉土社會裏,居民世世代代定居,人與人之間在長時間、多方面的親密接觸之下發展出了熟悉和信賴。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的演變是緩慢乃至停滯的,每個人按照類似的軌迹生長、勞作、衰老、死亡,沿習着一套經久不衰的禮俗,它長時間、多方面地陶冶着人們,並內化成了人們心目中的自我道德要求,個人從而獲得了“從心所欲而不逾規矩的自由”。“相對於傳統的熟人社會,商品經濟成為陌生人社會主要的經濟形態”。17“城市就是一個陌生人(stranger)可能在此相遇的居民聚居地。”18隨着現代工業的不斷發展,人們離土、離鄉,進入城市居住,@DI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依靠自己的雙手打工謀生,與土地的天然聯繫大幅減弱乃至消失。隨着商品經濟的不斷成熟,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緻,城市逐漸聚集了大量的人口,他們來自四方八面,從事着各不相同的職業。我們的日常社會生活之所以能順利、安穩的開展,也全賴素不相識的人們在各自崗位上的努力,美國法學家弗里德曼曾經說道:“當我們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護我們,如警察;或陌生人威脅我們,如罪犯。陌生人撲滅我們火災,陌生人教育我們的孩子,建築我們的房子,用我們的錢投資。陌生人在收音機、電視機或報紙上告訴我們世界上的新聞……”19“我們所生活的世界幾乎被陌生人充斥……我們生活在陌生人之中,而我們本身也是陌生人。”20居住在城市中的我們,每一天的社會生活是由陌生人建構起來的,我們和各種各樣的陌生人打交道,對於對方而言,我們也是陌生人。在現代的生活世界裏,我們每天和大廈的管理員互道早安,但可能連對方姓甚麼都不知道。我們一同長大、一同學習的學校同學,畢業過後可能再沒有交談過。我們工作上的同事、伙伴,雖然關係密切,緊密合作,但是一旦離開了工作崗位,相互之間的情誼便趨於淡薄。當代英國社會學家指出,在傳統社會,與朋友相對的人是陌生人或者敵人。而在現代社會中,與朋友相對的是點頭之交(acquaintance)、同事(colleague)和不認識的人(someoneIdon’tknow)。21我們今天所講的“熟人”很可能是點頭之交、是同事,因着學業、職業的聯繫而存在於同一個時空之中。如果把“點頭之交”這一類既不信任、又不親密的人也歸類為“熟人”,“熟人”這個概念就失去意義了。“熟悉是從長時間裏、多方面、經常的接觸中所發生的親密感覺”22。在現代社會,“熟人”的熟悉程度和數量都大大降低,而“熟人”的涵義再怎麼擴展,互相之間不能沒有親密和信任,而這種信任是基於長時間的、多方面的交往而產生的。雙方在較長時間內緊密互動,因而熟悉、親密,並且相互信任、願意提供實際支援,可以對對方的社會生活起一定的影響作用。從這個概念出發,在澳門日常生活中碰上的幾乎都是不信任的陌生人。到商店買東西要索取發票,有發票才能退換貨物;購買數額較大的商品或服務時要先交訂金,交付訂金要索取收據。以上這些訂金、票據等信物的出現就是因為交易雙方根本不信任對方,他們只信任票據、文件,並且信任憑藉有效證據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申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沒有法律追究的威脅,違規的一方是沒有損失的──沒有“信任”可以損失。在“熟人社會”中,人與人之間是互相信任的,雙方的交易可以不以票據作證,只講相互之間因熟悉而生的信任,若有一方違規,他將賠上對方乃至居住地所有人的信任,而他又無法離開自己的土地。因此,面對如此高的成本,熟人之間鮮有違規的發生,因此,“法律是無從發生的”23。齊美爾對於陌生人的定義,給我們最大的啟迪就是,陌生人是昨天來,今天留下來,但以後仍然保有離開的自由的人。今天我們的生活不再受土地的束縛,可以自由地選擇職業、居住地甚至是居住國。在流動的人口結構中,人與人之間無法形成鄉土社會中的規矩和信任,只能依靠法律來維持社會關係的穩定。三、“一國兩制”下的澳門:既不是典型的熟人社會也不是簡單的陌生人社會(一)“一國兩制”下不斷成熟的資本主義社會澳門自16世紀中葉已經成為了中國一個對外貿易的港口,各地商人頻繁往來。為了流通有無、賺取利潤,商人總是頻繁進出於不同的地域,因此商人具有着最典型的“陌生人”形態。一百多年來作為實際管治者的葡萄牙人,更是擁有不同種族、外貌、語言、生活習慣的“外族”、外國人,陌生人早就進入甚至充斥了澳門居民的生活。因此,即便是回歸前,澳門的生活相對寧靜、簡單,但已經不是十分典型的“熟人社會”了。《澳門基本法》第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回歸前的澳門資本主義尚未健全,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在“一國兩制”的制度保障下,在多個領域打破了回歸前的多個壟斷專營制度,使澳門的資本主義制度更完善、更健全,使“一國兩制”的“兩制”中的資本主義制度發展得更成熟、完備。24特別是開放博彩業的舉措,帶來了一路攀升的來澳旅客數量、賭場收入和本地生產總值。澳門資本主義的勃興可以以一系列的數字來說明:一是2010-2011年人均本地生產總值達52,214美元,二是2012年1月外滙儲備達2,833億澳門幣25,換言之,人均外滙儲備超過了60,000萬澳門元,同時達到這兩個高指標的地區在世界範圍內是不多見的。誠然,澳門的資本主義也存在不少隱患。澳門屬@DJC@
  • 對“一國兩制”下澳門社會特徵的幾點思考於傳統的微型經濟體,雖然GDP和外滙儲備已具全球一流水平,但同時也引起了人們對其發展上限和隱患的擔心,微型經濟的劣勢主要集中在對外部的強烈依賴。26也是意識到了以上的限制,目前的澳門政府力圖透過加大教育投入、提升人口素質、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等途徑,優化產業結構,使澳門發展為一個“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從而達到經濟結構與社會結構優化的目標。隨着澳門回歸後資本主義不斷發展、成熟,距離以血緣和地緣維繫的熟人社會就更加遠了。2011年,澳門的第三產業佔本地生產總值的比重達92.58%,漁業、農業等已經式微,在統計數據中不佔份額,澳門的經濟完全由第三產業所支撐。一方面,政府職能擴張,公共行政人員隊伍不斷壯大;另一方面,博彩業高速發展,導致博彩業及相關服務業人員持續膨脹;高新產業人員也在不斷增加。業緣已經成為了主要的社會聯繫形式,由於職業可以隨意轉換,相對於“熟人社會”以血緣和地緣為主的連結,業緣是比較鬆散的社會聯繫形式,更接近“陌生人社會”形態。(二)開放的社會與動態的人口結構2010年,澳門的人口密度達到每平方公里18,600人27,人口密度居世界前列。在人與人之間距離這麼緊密的聚居區,人們頻繁地與他人交往。“社會越開放,人們之間的交往越是頻繁,陌生感就越強……陌生人與熟人的區別並不取決於人們之間的交往頻率與次數,而是由社會整體上的開放程度決定的。”28頻密的交往並不是成為熟人的充分條件,在經常交往的兩個人之間,他們之間的關係可能一直停留淺層的交往,只是“點頭之交”,雙方其實並不瞭解。在一個“熟人社會”之中,之所以能夠廣泛地存在熟人,和一個相對穩定的人口結構是分不開的。在“熟人社會”中,人們基本上是不遷移的,也鮮有陌生人會遷移進來,一旦出現了陌生人,“熟人社會”可以馬上將他消化,成為熟人,或者將之驅逐,維持原有的“熟人社會”。在一個開放的現代社會中,人們不再由於血緣、地緣而受到時間和空間的束縛,人們可以自由地選擇職業以及居住地點,連居住的城市和國家都有眾多的合法途徑可以轉換;擁有了來和去的自由,人們可以隨意的開展新的社會關係,中斷或者結束舊的社會關係。作為一個資本主義有了相當發展的社會,澳門社會的開放程度也非常高。澳門的人口結構呈現動態特性。查現有記錄,從1999年開始,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人士獲准在澳門居留或持“單程證”的中國大陸移民移居澳門。在賭牌開放帶來博彩業蓬勃發展下,在澳門工作的外地僱員數字更是大幅攀升。以2010年澳門人口552,300人為例,當年的獲准居留人士(淨值)、外地僱員(進入)和持“單程證”的中國大陸移民合共47,899人,是總人口的8.67%。如果計算外地僱員(期末結餘)數字,則人數合共88,204人,是總人口的15.97%。29在他們當中,有一些是通過技術移民,視澳門為大展拳腳之地;有的是為了一家團聚,將澳門作為安身立命之地;而有一些純粹前來打工謀生;他們不同程度地進入澳門的社會生活、融入澳門的社區。無論如何,如此大量的外來人進入澳門,已經說明澳門的人口結構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他們為澳門社會帶來了異質性。(三)澳門社會結構調整在加速中綜合以上幾點來看,澳門社會並不具有形成熟人社會的客觀條件,就社會的交往形式而言,更接近於一個陌生人社會。澳門是一個高度城市化的地方,特別是在實行“一國兩制”以後,特區政府透過開放博彩業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驕人的成就,澳門正在努力謀求發展,力圖在“一國兩制”的制度保障下發展成國際旅遊休閑中心,每年接待逾2,000萬旅客。在資本主義的進一步成熟和發展下,人員和信息史無前例地迅速地流動着,一個外來人數如此龐大,與珠三角、大中華地區以至世界各地關係日益密切的城市,有着動態的人口結構、複雜的社會關係、瞬息萬變的社會事態,她早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熟人社會”,而具有眾多“陌生人社會”的特質。四、幾點思考(一)發揮社會資本的作用社會資本作為繼物質資本、人力資本後被提出的概念,近年來進入了社會學家、經濟學家的視野,它具有跨學科的理論背景,目前尚未形成一個權威性的定義。社會學家普特南將社會資本視為“水平協會集”,包括“能夠通過推動協調的行動來提高社會效率的信任、民間承諾網絡和社會規範”。30經濟學家邁耶指出:“當社會相互交往產生外部效應和促進為獲取市場之外的共同利益而採取集體行動時,社會資本就會產生經濟效益。信任、互惠、人際網絡、合作和協調可以被看作是調節人們的交往和產生外部性@DJ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的‘民間社會資本’”。31國內則有學者將社會資本對於經濟發展的作用,歸結為四個方面:○1減少信息搜尋成本;○2減少交易成本,○3產生溢出效應,○4節約正規制度實施成本。32筆者看來,在澳門這個既不是典型的簡單的熟人社會,也不是簡單的陌生人社會的獨特形態中,社會資本在減少信息搜尋成本方面的作用最值得關注。在市場經濟中信息是不對稱的,比如在勞動力市場中,正在尋覓人員的僱主對於職位空缺擁有確定的、豐足的信息,但並不能獲得有關求職者的全部信息;求職者不能有得到關職位空缺的可靠和充分的信息,也不能將個人的全部情況告訴未來的僱主;社會關係網絡便可以從中發揮作用。20世紀70年代,美國學者格蘭諾維特在對個人尋職行為和結果進行考察時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通過相識(弱關係)得到信息的人往往流動到一個地位較高、收入較豐的職位,而通過親屬和朋友(強關係)得到信息的人向上流動的機會則大大減少了。格氏將這一現象解釋為“弱關係的強度”,提出了著名的“弱關係假設”。在格氏看來,強關係是群體內部的紐帶,因此獲得的信息重複性高,而弱關係是群體之間的紐帶,它提供的信息重複性低,充當着信息橋的角色。使用弱關係謀求職業流動的人,正是由於瞭解到新鮮的、更有價值的信息,才獲得了向上流動的機會。33結合上文的分析,在澳門的社會生活裏,對於行動者而言,雖然真正的“熟人”數量已經大大減少,但由於人口密度大,人們緊密地聚居在一起,頻繁地互動,人和人之間即使不能成為高度信賴的、關係親密的“熟人”(強關係),與認識的、有着普通交情的人長期維持弱關係則比較容易。何況,不管是官方還是民間,大家都十分珍惜澳門具有人情味的和諧社會環境,這更有利於弱關係的形成和維持。不管是在工作上、生活上,維持着弱關係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均可以為行動者提供大量有用的信息。在一個信息不對稱的現代市場經濟中,生產者和消費者為着搜尋有效準確的信息需要花費時間和金錢,在澳門,由於弱關係十分便利,透過弱關係獲取的信息也較為真實可靠,信息搜尋的成本因而能夠大大降低。(二)“一國兩制”彰顯和諧價值“和諧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一種境界,一種狀態,體現了人們對理想社會的一種理念和追求。”34澳門具有得天獨厚的優秀環境,雖然長期受到葡萄牙的管治,但人口以華人為主體,傳承的也是中華文化,歷史洪流中多次的戰亂、革命均沒有直接波及澳門,悠久的中華文化得以傳承,其中就包括中華傳統文化中愛好和平、追求和諧精神。2004年,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五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就提出,“希望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安定,努力建設包容共濟的和諧社會。”35澳門從幾百年前起就一直發揮着兼容並蓄的精神,是中西文化交融之地,直到澳門回歸祖國,以《澳門基本法》確保“一國兩制”的落實,其和諧秩序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澳門是中國與西方社會接觸的第一面窗口。一方面,澳門地區的社會價值觀從制度化層次到知識化層次及民眾生活化層次,都與中國內地相一致,民眾敬拜祖先,多神崇拜盛行,只是在知識化層次多出了西方天主教文化所宣導的社會價值觀。36在抗日戰爭時期,澳門由於其特殊的政治環境,沒有被日本正式佔領。新中國成立後,從五四運動直至“文化大革命”,中國傳統文化遭受了一波又一波的批判與顛覆,卻均沒有直接衝擊到澳門。幾百年來,東、西方的新、舊文明在這裏不斷交流、融合,雜揉而成獨特的“多元文化”。2010年,國務院總理溫家寶首次到訪澳門,對澳門中西文化交融的現狀印象很深,他表示:“今天的澳門,中文葡文雜糅並用、中西建築相映成趣、中西宗教和諧共存,讓人感受到中西文化交滙融合、和諧共生的獨特韻味。”37澳門作為中國最早對外經營商貿活動的港口之一,來自世界各地的商人絡繹不絕,後來更由完全陌生的葡萄牙人取得了管治權。由於地方小、人口少,本地居民之間容易結成緊密的社區,成為熟人。由於中國文化的靭力、中華文化的包容精神,一方面澳門本土居民的中華文化沒有被破壞,另一方面葡萄牙人的外來文化也能落地生根,兩者和諧並存。直至總督亞馬勒強行推行殖民管治,漠視中國人敬奉祖先的傳統,搗毀中國人祖墳,才發生了苦主沈志亮等人起而刺殺亞馬勒的激烈事件。由此可見,只有充分的尊重、包容和體諒,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傳統和習慣才能共生共存,在歷史的長河中相互促進,提升民族智慧與文化。“一國兩制”概念本身就具有和諧價值,在一個中國之下,設立特別行制區,允許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包容相濟、和諧並存,是中華民族兼容並包、和諧並蓄精神的一大體現,是一種大智慧、大創新。“一國兩制”所體現的和諧精神,由澳門特區的基本大法──《澳門基本法》所體現。雖然基本法在制訂之時,和諧社會的口號還沒有提出,但是藉着調整基本的社@DJE@
  • 對“一國兩制”下澳門社會特徵的幾點思考會關係──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特區內部行政與立法的和諧關係、特區政府與居民的和諧關係38,基本法不僅確保了“一國兩制”的有效實施,而且確保了“一國兩制”的精神核心之一──和諧秩序的構建。在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年12月所作的大型民意調查中顯示,“一國兩制”獲53.69%(7月時則為59.26%)居民認為是社會核心價值觀,表示居民對“一國兩制”所彰顯的和諧精神是肯定的,其次,“一國兩制”作為中央政府收回澳門、確保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政策,獲得居民高度一致的認同,顯示居民對於“一國兩制”在維護國家和平統一、維持澳門長治久安的作用是肯定的。另一個與和諧社會、“一國兩制”高度相關的概念便是“愛國愛澳”,它是“一國”和“兩制”之間的辯證關係在民族理念領域的折射和縮影。39在上述調查中,愛國愛澳同樣是居民心中的核心社會價值觀,46.78%(7月時則為61.11%)居民認為愛國愛澳是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愛國愛澳的價值觀意味着認同“一國兩制”、熱愛中華民族、愛護澳門,由這樣的價值觀主導下的澳門社會,居民定能全心全意服務於澳門社會、建設和諧安樂的社會環境。(三)對法制建設的要求如上文所述,在一個真正的熟人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以規範、習俗調節,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是無從發生的。因此,過分強調澳門“熟人社會”的特性,對澳門目前正在進行的法制建設、法律改革工作未必有益。充分肯定澳門是一個富有人情味的社會之餘,我們必須正視澳門是一個向全世界開放的市場,2011年,全年接待來自世界各地的旅客達2,800萬人次40,平均每天接待70,000多人。加上為數眾多的外地僱員、新移民,澳門無疑是一個充斥着陌生人的城市,為了維持陌生人之間的信任和秩序,必須建立以法律為支撐的制度和契約。“能夠使陌生人之間避免敵對關係,能夠使每一個陌生人可以追逐並維護自身的利益,只有由國家強制力量所支撐的法律,才能承擔起這一重任。”41如此一來,就為法治社會的建設提出了要求。在“一國兩制”構想落實在香港、澳門身上之前,中央政府及港澳社會各界便已經充分認識到“一國兩制”實際上就是個法律問題,法律在保證港澳順利回歸祖國以及“一國兩制”有效落實具有至高無上的重要性,也正是在這個認識基礎上,國家於1982對憲法第31條進行修改,為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提供了憲法依據,並且於90年代分別制訂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正式將“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上升為法律,使“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具有了相對的穩定性和較強的規範性。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堅持依法施政,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事,致力完善本地法律體系,這是特區開局十多年來取得巨大成就至關重要的因素,也是在“一國兩制”繼續有效落實,保持澳門長期繁榮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中國法制建設的過程中,“熟人社會”的行動邏輯曾經備受批評,主要的原因就是“熟人社會”中的“人情”和“關係”弱化了法制的功能,以“關係”代替“契約”,“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嚴42,這是在中國從傳統到現代的轉型期裏,社會結構經歷着重大變化過程中所出現的非正常現象。它提醒着我們,一方面要珍惜、愛護澳門和諧、昇平的社會環境,它有利於人與人之間發展、維繫友好關係,增進、善用社會資本;另一方面必須強調法治建設,透過構建完善的正式制度為民眾提供一個公平、穩定的社會環境。讓非正式制度充分發揮調節社會關係作用的同時,重視正式制度規制社會秩序的作用,尊重法律和法治,完善本地法律體系,使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均共同發揮作用,將更有利於維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註釋:1《澳門超過美國拉斯維加斯成世界第一賭城》,載於新華網: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tai_gang_ao/2006-12/26/content_5531139.htm,2012年3月8日。2楊允中:《“一國兩制”與“一國兩制”理論體系》,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6期,2010年,第5頁。3見《現代漢語詞典》,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第1266頁。4費孝通:《鄉土中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6、9頁。@DJ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5同上註,第8-9頁。6林耀華:《金翼:中國家族制度的社會學研究》,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第17頁。7同註4,第7頁。8同上註,第7頁。9同上註,第9頁。10齊美爾:《社會是如何可能的》,林榮遠編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341頁。11同上註。12同上註。13齊爾格特‧鮑曼:《通過社會學去思考》,高華、呂東、徐慶、韓曉源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41頁。14張康之:《在歷史的坐標中看信任──論信任的三種歷史類型》,載於《社會科學研究》,第1期,2005年。15同註4,第11頁。16同上註,第10頁。17龔長宇、鄭杭生:《陌生人社會秩序的價值基礎》,載於《科學社會主義》,第1期,2011年。18SharonZukin.1995.TheCultureofCities.Oxford:Blackwell.38-39.轉引自齊格蒙特‧鮑曼:《流動的現代性》,歐陽景根譯,上海:三聯書店,第147頁。19轉引自《從“熟人社會”走向“生人社會”》,載於《人民論壇‧政論雙周刊》,總第266期,2009/09/下。20同註13。21Craib,I.1992.AnthonyGiddens.London:Routledge.70.22同註4。23同上註,第10頁。24王五一:《“一國兩制”與賭權開放》,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1期,2009年。25《2012年1月份外滙儲備數字及澳滙指數》,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新聞局網站:http://www.gcs.gov.mo/showNews.php?DataUcn=59249&PageLang=C,2012年2月24日。26楊允中:《體現多重創新的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載於《“科學施政與制度化建設”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年。27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11人口普查初步結果》,澳門: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第9頁。28同註14。29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時間序列資料庫。30Putnam,R.D.1993.MakingDemocracyWork:CivicTraditionsinModernItaly.Princeton,NJ:PrincetonUniversityPress.轉引自張克中、郭熙保:《社會資本與經濟發展:理論及展望》,載於《當代財經》,第9期,2004年。31Meier,G.andJ.Stiglitz.2001.FrontiersofDevelopmentEconomics:TheFutureinPerspective.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轉引自張克中、郭熙保:《社會資本與經濟發展:理論及展望》,載於《當代財經》,第9期,2004年。32郭熙保:《社會資本理論的興起:發展經濟學研究的一個新思路》,載於《江西社會科學》,第12期,2006年。33Granovetter,M.1973.TheStrengthofWeakTies.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Volume78,Number6.1360-1380.邊燕杰、張文宏:《經濟體制、社會網絡與職業流動》,載於《中國社會科學》,第2期,2001年。34饒戈平:《基本法與澳門和諧社會的建設》,載於楊允中、饒戈平主編:《基本法: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13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06年。35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五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25-227頁。36王處輝:《論澳門回歸後之社會價值觀格局的重建》,載於《騰飛的澳門:回歸十年的回顧與展望──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III(社會卷)》,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09年。37溫家寶:《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在會見澳門各界人士代表時的演講》,載於人民網:ht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13208509.html,2012年2月10日。@DJG@
  • 對“一國兩制”下澳門社會特徵的幾點思考38駱偉建:《論構建澳門和諧社會的若干問題──從基本法的視角談社會和諧》,載於楊允中、饒戈平主編:《基本法: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13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06年。39趙國強:《“愛國愛澳”是確保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政治基礎》,載於楊允中、饒戈平主編:《基本法: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13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06年。40《澳門去年迎客二千八百萬》,載於《澳門日報》,2012年1月11日,第A02版。41龔長宇、鄭杭生:《陌生人社會的價值基礎》,載於《科學社會主義》,第1期,2011年。42夏學鑾:《轉型期後門生態》,載於《人民論壇》,總第312期,2010年。@DJH@
  • 澳門公共退休金制度經濟安全問題之探討朱順和∗一、引言世界銀行在1994年的《扭轉老年危機》(AvertingtheOldAgeCrisis)研究報告中指出,各國已遭受到人口老年化與養老財政負擔等兩大問題,即世界人口面臨老年化危機及對提供老年經濟安全的現有退休金制度已無法克服的問題。1政府對老年經濟安全計劃的規劃應強調儲蓄(saving)、重分配(redistribution)及保險(insurance)功能的重要性,以及在每一項功能上應扮演的角色。2目前澳門已成為老年型人口結構的地區,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有關的社會福利、醫療服務、社會保障及住房等方面需求增大,財政負擔也日益增加,引起了澳門特區政府和社會的廣泛關注。為此,澳門特區政府近年來推出了多項養老措施及政策,例如現金分享計劃、醫療券計劃、經濟房屋政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中央儲蓄制度以及強制性與任意性之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等,期望能進一步完善養老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此一人口老年化與養老財政負擔問題,為澳門特區政府及養老管理機構首要重視的問題。本文參考台灣最大公共退休基金(台灣勞工退休基金)實際作法,提出對澳門公共退休金管理機構具體可行之政策建議:在退休金制度方面,持續推動確定提撥制的企業養老金制度、國民年金及個人商業年金保險之養老政策;在退休基金運用方面,應訂定投資政策書及規劃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並結合澳門特區政府的經濟政策與措施,持續發展當地金融市場業務。二、人口老年化與社會養老的問題(一)人口老年化問題依據美國人口統計局資料顯示,澳門老年人口比例由2000年的7.6%及2025年的16.7%,增長至2050年的33.7%,即1/3人口屬於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依賴比例(dependenceratio)由2000年的12.37%及2025年的25.32%,增長至2050年的62.81%,即1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需要1.6個20-64歲工作人口的扶養。聯合國於1956年所發表《人口老齡化及其經濟社會含義》界定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過7%者,為老年型人口結構的國家或地區。依據2006年《澳門統計年鑒》顯示,澳門0-14歲人口比例由2007年的13.49%下降到2009年的12.74%,此表現出澳門的出生率處在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且呈下降趨勢;65歲以上人口比例為7.02%,雖較2004年與2005年的7.43%及7.28%略有下降,但卻仍高於7%以上。面對着高齡與少子的人口問題,及偏高的老年人口比例依賴比例率,使得澳門已成為老年型人口結構的地區。(二)社會養老問題隨着人的年老,人的工作、生產及所得逐漸減少,政府必須發展養老機制,以提供老年所得的保障,作為其社會安全的一部分,以減少貧窮。3James指出大多數的國家採用隨收隨付(payasyougo)之退休金制度,即從現職勞工薪資中提撥一定金額,用來支付已退休勞工的退休金,此一制度已產生下列一些問題:○1高漲的薪資所得稅導致失業率增加。○2侵入或逃離生產力低的非正式部門。○3通過提前退休降低有經驗勞工的供給。○4公共資源的不當配置,如將有限的稅收用在退休金,而不是教育、醫療或公共基礎∗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助理教授@DJI@
  • 澳門公共退休金制度經濟安全問題之探討建設。○5失去增加長期儲蓄的機會。○6錯失重分配予低所得者。○7不願世代間互相移轉。○8龐大隱藏性退休金負債的增長,導致現有退休金制度財務上的不平衡。4依據澳門特區政府報告,2010年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收入為澳門幣1.7億元,但僅養老金給付金額已高達澳門幣6.4億元;若以目前養老金給付金額上限為每月澳門幣2,000元,供款收入每月澳門幣45元(其中僱主提撥30元,僱員提撥15元),預計2020年社會保障基金將徹底耗盡。5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屬於確定給付制,其財務來源為供款收入,約佔7-9%,澳門特區政府總預算及博彩撥款合計則約佔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源的90%,亦即供款與給付之差額主要仍是由政府負擔。三、退休金理論退休金係指受僱者在工作一定時間後,因殘廢或年邁自職場退出不再工作,由政府或僱主依一定的標準所給予的給付,其可能是一次給付,亦可能是採定期給付方式,因此又有人將退休金稱為養老金。6有關退休金理論大致可歸納為賞金理論、人力折舊理論、遞延工資理論、永久收入假說理論、商業權宜理論、激勵理論、適當生活維持理論、人事機能理論、社會保險理論、依賴理論、生命週期理論及勞資合作論等理論(表1)。表1退休金理論滙總理論名稱主要概念賞金理論僱主對於退休金的發放係其自主性的施恩措施,本質上只是一種賞金的合約。人力折舊理論企業僱主必須像廠房及機器設備逐年提列折舊準備一樣,每年為勞工提撥退休金,將退休金視為營業費用的一部分,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遞延工資理論企業對退休金給付視為員工實際工資的一部分,企業在給付工資時,保留一部分逐漸累積而於勞工退休時給付。永久收入假說理論只有永久的收入來源,才能維持人們的消費,以保障人們的生活。商業權宜理論基於馬斯洛的需求五層次理論,退休金可以達成員工生理需求及安全需求保障,企業承諾員工於一定服務年資或年老力衰退休離開工作時即有退休金,可以激勵員工提升生產力。激勵理論企業對退休金給予的水平,完全視員工對企業貢獻經濟利益多寡而定。適當生活維持理論勞工必須在其勞動期間提供適度的必需儲蓄率,以保障勞工退休後的晚年生活。人事機能理論企業基於道義責任,對於年老體衰之員工,因退休後賺取所得的能力減弱,故給與相當的退休金,以維持其老年生活。社會保險理論基於互助與保險原理,退休金制度應與社會安全制度相互結合,應採取社會保險的方式,以加強社會安全保障之功能。依賴理論社會制度與規定形成老人依賴的條件所製造的問題。生命週期理論個人所得隨其生涯變動,青少年及老年階段所得較低,中壯年階段所得則較高,但一生的消費卻相當平均,即在不同生命階段的消費大致相同。勞資合作論企業僱主與員工共同按期繳付作為退休金,並共同參與管理運用及分擔風險。四、退休金制度的基本框架(一)世界銀行的三個支柱退休金制度為解決全球人口老齡化的退休養老問題,世界銀行於1994年提出《扭轉老年危機》研究報告,建議各國應建立至少三個支柱的退休金制度,包括政府負責的支柱(publiclymanagedpillar)、僱主負責的支柱(privatelymanagedpillar)及個人自願的支柱(voluntarypillar);同時,建議應採取確定提撥制度。一般而言,退休金制度的三個支柱即指社會保險制度、企業退休金制度與個人儲蓄等三個支柱,包括:為重分配功能之強制性公共管理且財源來自稅收的支柱;為儲蓄功能之強制性私人管理且財源來自完全提撥的支柱;為老年更多保護之自願性的支柱。71.第一支柱(TheFirstPillar)第一支柱為強制性公共管理的支柱,主要目的是要減緩老年貧窮。8本支柱財源來自政府稅收,用已給付年老者、重分配所得給貧窮者及共同保障免於低投資報酬、經濟衰退、通貨膨脹與私人市場崩潰。9如澳門社會保障制度及澳門中央儲蓄制度。2.第二支柱(TheSecondPillar)第二支柱為強制性私人管理的支柱,本支柱財源來自企業及勞工的提撥,將勞工部分所得由其工作期間移轉至老年期間。10在確定給付制下,退休金在退@DJ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休時依法律規定每月給付。如澳門退休與撫恤制度。在確定提撥制下,退休金的累積及其投資的報酬應足夠支付未來勞工退休時退休金給付的負債。11如澳門退休與撫恤制度及澳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3.第三支柱(TheThirdPillar)第三支柱為個人自願性儲蓄的支柱,勞工期望個人退休時有更多的退休金。12政府為鼓勵第三支柱的發展,會採行創造穩定而無通貨膨脹的環境,制訂嚴謹法規架構以激進財務專家的信任,促進對高儲蓄率才可舒服退休的認知,提出稅負獎勵措施等。13如個人自願性投保儲蓄型商業年金保險。(二)世界銀行的多層次退休金制度為紓解貧窮及順暢消費問題,世界銀行於2005年提出《21世紀老年所得資助》(Old-AgeIncomeSupportinthe21stCentury)研究報告,建議各國在三個支柱退休保障制度的基礎上,應建立多層次退休保障制度。14此一制度改革具有兩大特色,一是將被保障對象從正式部門的勞工(formalsectorworkers),擴大到終身貧窮者(lifetimepoor)與非正式部門的勞工(informalsectorworkers);另一是擴大現有三層式退休保障制度為五層式退休保障制度的架構。151.第零層或基層保障(ZeroorBasicPillar)第零層或基層保障為基本年金(basicpension)或社會年金(socialpension),主要係在有效保障終身貧窮者以及資源不足或不適用任何法定年金制度的非正式部門和正式部門的年老勞工,其目的在提供貧窮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2.第一層保障(TheFirstPillar)第一層保障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年金制度,以社會保障保險費作為其主要的財源,依隨收隨付式的確定給付制度型態來運作,其主要特色係透過社會連帶責任的再分配功能發揮,藉世代間所得移轉作用來提供老年退休者最低生活水平的終身保障。3.第二層保障(TheSecondPillar):第二層保障為任意性的員工退休金制度如職業年金(occupationalannuity)或個人年金(personalpension),其主要採確定提撥制為主的完全提存處理方式運作。惟仍有部分採確定給付制方式來辦理。4.第三層保障(TheThirdPillar)第三層保障為自願性的個人商業保險儲蓄制度,其目的在確保一個明確的退休目標。至於,退休金給付型態均透過私部門的保險機構來承保,用以提供長期的保障。5.第四層保障(TheForthPillar)第四層保障為倫理性的家庭供養制度(familyandinter-generationalsupportforelderly),對無工作的家庭成員提供其晚年生活照顧。退休資源及其消費支出所需,除部分來自正規制度的年金給付外,亦有部分來自子女的供養、自有住宅、家庭間移轉或個人儲蓄等方面。表2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之比較項目確定給付制確定提撥制特色由僱主承諾在勞工退休時,保證給付確定退休金由僱主定期提撥確定金額到勞工退休金賬戶以籌措退休金投資風險由僱主承擔,投資方式通常由僱主主導由勞工承擔給付風險僱主負擔全部給付風險僱主不負擔全部給付風險,沒有給付不足問題違約風險有屆時僱主不能或不願給付之風險無提撥責任給付不足或有剩餘時應調整提撥率屬於完全或足額提撥給付金額有明確給付計算公式有明確提撥公式,但無法預知退休後所得水平,退休金多寡視該基金投資績效而定優點○1退休給付沒有保障○2勞工沒有投資風險○3由專職投資人經營投資○1攜帶性佳○2勞工有機會得到較高的投資報酬○1平均退休給付之投資報酬率偏低○1退休金額不確定缺點○2攜帶性不佳○2勞工有投資風險(三)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退休金制度按退休金的提撥與給付方式,可區分為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二類型之退休金制度。16所謂確定給付制,係指企業依法律規定之退休金準備比例,提列退休金準備於企業的賬戶內或政府指定的銀行專戶內,如企業勞工退休時再依規定支領退休金,如未符合退休規定而離退,則企業勞工不能支領退休金。澳門社會保障制度及澳門退休與撫恤制度屬@DJK@
  • 澳門公共退休金制度經濟安全問題之探討五、澳門四大公共退休金制度於確定給付制。所謂確定提撥制,係指企業依法律規定之退休金比例,提撥退休金於政府指定之銀行專戶內,如未達退休規定而離退,可隨企業勞工攜帶移轉,企業勞工退休時再依規定支領退休金。澳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與中央儲蓄制度。目前澳門公共退休金制度包括:社會保障制度、中央儲蓄制度、退休與撫恤制度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等四大公共退休金制度。本文就法律依據、支柱方式、確定給付制(DB)或確定提撥制(DC)、管理機構、供款人或受益人、供款金額、退休年齡、養老金給付、供款運用及盈虧責任等項目,滙總整理上述退休金制度(表3)。有關退休金制度的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之內容,本文依據投資風險、給付風險、違約風險、提撥責任及給付金額等五個項目,比較分析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的差異(表2)。表3澳門公共退休金制度滙總表項目社會保障制度中央儲蓄制度退休與撫恤制度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律依據《社會保障制度》《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支柱方式第一支柱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第二支柱DB或DC確定給付制確定提撥制確定給付制確定提撥制管理機構社會保障基金會社會保障基金會退休基金會退休基金會供款人或勞工年滿22歲的永久性居民公務人員公務人員受益人強制性:每月45元,其中僱主提撥30元,僱員提撥15元。政府提撥:○1啓動款項金額10,000元;○22010年撥款6,000元;○32011年撥款6,000元公務人員提撥政府提撥月薪14%;供款金額月薪9%公務人員提撥月薪7%任意性:僱員提撥45元。65歲;居住至少7年;供款至少60個月55歲,最少具有30年退休工齡退休年齡65歲65歲養老金金額上限×實際供款月數/360一次領取個人供款賬戶的全部結餘及澳門特區政府供款賬戶按法定比率的結餘。參與人每年只可申請提取一次其個人賬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終生每月領取退休當時獨一薪俸。養老金給付養老金金額上限為每月2,000元供款運用政府政府政府公務人員盈虧責任政府政府政府公務人員資料來源: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及澳門退休基金會六、澳門公共退休基金運用概況澳門四大公共退休金制度的退休基金實際運用情形,除澳門公務人員公積金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澳門退休基金會所提供投資項目外,社會保障制度、中央儲蓄制度及退休與撫恤制度等三大公共退休基金都是由政府管理機構負責投資。本文將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及澳門公務人員公積金運用概況,分述如下:(一)社會保障基金運用情形依據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會財務報表顯示:2009年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金額為澳門幣52.07億元,資產配置比例:銀行存款澳門幣35.97億元(佔69%);投資管理合同澳門幣16.10億元(佔31%)。整體而言,社會保障基金之資產配置屬於保守型投資策略。2008年及2009年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報酬率-5.14%及4.76%,通貨膨脹率分別為8.61%及1.17%。其最近5年(2005-2009)投資報酬率為3.69%。相對地,最近5年通貨膨脹率為4.98%。(二)澳門公務人員公積金運用情形依據澳門退休基金會財務報表顯示:2009年公務人員公積金的資產金額為澳門幣22.24億元,資產配置比例:環球股票基金為澳門幣11.21億元(佔50%);環球債券基金為澳門幣5.03億元(佔23%);銀行存款組合為澳門幣6.00億元(佔27%)。2010年公務人員公積金的資產金額為澳門幣30.99億元,資產配置比例:環球股票基金為澳門幣16.65億元(佔50%);環球債券基金為澳門幣6.70億元(佔23%);銀行存款組合為澳門幣7.64億元(佔27%),則與2009年資產配置比例相當。整體而言,公務人員公積金的資產配置屬於穩健平衡型投資策略。2009年及2010年公務人@DJ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員公積金的已實現及未實現投資收益/虧損分別為澳門幣3.14億元(投資報酬率14.13%)及澳門幣2.41億元(投資報酬率7.78%),通貨膨脹率分別為1.17%及2.81%。七、借鑒台灣勞工退休基金的經驗(一)台灣勞工退休基金簡介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依據1984年《勞動基準法》規定實施的退休金制度,稱為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接着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及加強勞僱關係,進行退休金制度改革,於2004年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於2005年7月正式實施,稱為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前者屬於確定給付制的退休金制度,後者屬於確定提撥制的可攜式退休金制度(表4)。目前台灣新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並行實施,原有參加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的勞工,自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實施日起5年內有一次選擇權利,可以選擇繼續參加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或改參加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但原有參加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的勞工離職再就業,及自2005年7月1日起勞工第一次新就業者,僅能參加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表4台灣新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的差異比較項目舊制勞工退休制度新制勞工退休制度不一定可以領到退休金;若企業倒閉結束營業或員工自行離職時,即無法領取一定可以領到退休金;不論企業倒閉結束營業或員工自行離職,均可領取退休金領退休金資遣費用每滿一年給予1個基數每滿一年給予0.5個基數提撥方式僱主在2-15%內提撥;員工不必自行提撥僱主提撥6%;員工可在6%之內自行提撥○1年資滿15年者,採月退休金制退休給付退休金一次給付;但亦可根據協議採分期給付○2年資未滿15年者,採一次付清○1工作年資滿25年○1需年滿60歲年資限制○2工作年滿15年,年齡已達55歲者○2未滿60歲而死亡者,由遺屬一次領完增加年金保險制選擇條件無(但需事業單位人數達200人,且經過半數員工同意者始可實施)八、對澳門公共退休基金之政策建議(二)台灣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情形台灣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成立於2007年7月,負責管理與運用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截至2011年6月底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資產規模分別為227億美元及172億美元,合計399億美元,為台灣最大的公共退休基金。台灣新制勞工退休基金的資產配置:國內部位佔57%、國外部位佔43%。其中,國內權益證券及債務證券配置分別為27%及18%,銀行存款配置比重,因收益性最低,為達基金有效率運用以創造穩健收益,在保留資金調度之流動性下,配置為12%;國外權益證券及債務證券配置則分別為23%及20%。至於,台灣舊制勞工退休基金的資產配置:國內部位佔72%、國外部位佔28%。其中,國內權益證券及債務證券配置分別為35%及20.8%,銀行存款為16%,另放款依現況部位配置0.2%;國外權益證券及債務證券則為分別16%及12%。由於退休基金是廣大公務人員及勞工的退休生活保命錢,各國退休基金管理機構對於基金的管理與運用,應遵循安全性原則1718、收益性原則、流動性原則19、福利性原則、社會性原則、風險分散原則等各項原則;尤其首重安全性原則。20Brinson、Singer和Beebower研究美國82個大型退休基金在1977-1987年間績效表現優異的驅動因素:91.5%為資產配置因素(assetallocation)、4.6%為有價證券選擇因素(securityselection)、1.8%為市場時機因素(markettiming)、2.1%為其他因素;其中,影響投資報酬的最大因素就是資產配置。21符寶玲指出影響退休基金投資績效的重要因子為通貨膨脹,為提升退休基金實質投資報酬率,股票是退休基金投資一項工具。大多數的人瞭解股票市場價格波動度較大,而債券雖有利率敏感性,但債券價格波動度相對較小;至於銀行存款具安全性,且可衍生出利息。整體而言,台灣勞工退休基金的資產配置屬於穩健平衡型投資策略。台灣新制勞工退休基金2009年及2010年的投資報酬率分別為11.84%及1.54%,通貨膨脹率分別為-0.87%及0.96%。台灣舊制勞工退休基金2009年及2010年的投資報酬率分別為13.40%及2.11%,通貨膨脹率分別為-0.87%及0.96%。22但如考量通貨膨脹風險,股票仍是一項必要的投資工具。23據此,本文提出對澳門公共退休基金管理與運用的具體政策建議:@DKC@
  • 澳門公共退休金制度經濟安全問題之探討(一)明確訂定投資政策書成功的退休基金管理,有賴於一個明確且公開的投資政策書(InvestmentPolicyStatement),其具有達成退休基金使命及目標的原則、長期均衡的概念、一致性或持續性的概念、選擇投資標的與資產配置的依據、反應基金報酬要求與風險承受度等特性。24參考台灣勞工退休基金的投資政策書,澳門公共退休基金管理機構應明確訂定投資政策書,其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1.使命:主要提供澳門公共退休基金管理的基本架構,並說明其投資目標、基準指標報酬、投資限制及責任,讓公共退休基金管理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投資顧問、供款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清楚地瞭解公共退休基金投資計劃之目的與政策。2.目標報酬與投資策略:澳門公共退休基金管理機構應規劃及執行退休基金資產配置與管理之中長期投資計劃,並制定投資策略,於確保退休基金安全下,達成所承擔風險水準下的最大目標報酬。3.資產配置及投資決策程序:澳門公共退休基金的資產配置應以多元化及分散風險為原則,建立有效率的投資組合,並依據全球經濟情勢,及考量投資目標與資金流動狀況等因素訂定。4.風險管理:澳門公共退休基金應考量市場、信用、流動性、作業及法律等風險,訂定風險限額、授權額度及風險控管計劃,運用資訊控管系統工具,採取適當管控措施,建立風險管理基機制。5.資訊揭露:澳門公共退休基金應定期(每日、每月、每季、每半年及每年)公開公佈退休基金運用情形,如資產淨值、收支、投資項目與比例、投資盈虧等資訊。(二)規劃中長期資產配置澳門公共退休基金管理機構應規劃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據之以為監督各共同基金公司是否遵循在其投資組合與資產配置之經營理念與投資策略,並應關注國內外貨幣政策及經濟情勢之變化,機動調整資產配置,以獲取退休基金長期穩定之報酬。OECD指出偏低的長期利率的持續期間將形成退休基金的中期風險(medium-termrisk),尤其是對於擔負長期給付責任的退休基金。25展望2012年全球經濟成長情形,國際貨幣基金(IMF)、環球透視(globalinsight)、經濟學人(EIU)等機構,預測2012年全球經濟增長趨緩,增長率低於3%。澳門公共退休基金管理機構的中長期資產配置,應加強固定收益商品之投資,將外在環境可能帶來之風險影響降至最低。近年來爆發葡萄牙、愛爾蘭、希臘、西班牙及意大利等歐盟國家債務危機及美國債務負擔問題,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出現流動性危機,引發全球股市大幅重挫。茲參考台灣勞工退休基金所運用多空投資策略,澳門公共退休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規規範可將部分資產配置於絕對報酬(absolutereturn)、商品(commodity)、不動產(realestate)與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等實質資產(realassets)的非傳統股債投資商品,運用絕對報酬投資策略,藉由其與傳統股債相關性較低甚或負相關的特性,降低整體資產波動度與資產風險。(三)適足的退休金所得替代率Imrohoroglu、Imrohoroglu和Joines指出企業退休金制度所得替代率約為30-40%,而個人退休後所得替代率至少應維持60%以上,才能擁有適足的退休生活維持。26一般在OECD國家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都在70%以上。27Leibowitz、Durham、Hammond和Heller認為風險管理為退休基金財務規劃的重要課題。28退休金的給付除根據個人的薪資水準與其在職工作年資所提撥的退休金來計算外29,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好退休基金投資組合資產配置規劃,以提高其未來的所得替代率。朱順和研究澳門公務人員公積金之所得替代率,根據澳門實際的經濟環境條件,假設薪資增長率為4%、通貨膨脹率為3%、投資報酬率為5%,公務人員從25歲開始工作,到36歲即可依此一退休金財務計劃達到30%所得替代率的目標;到54歲可達到70%所得替代率的目標。30(四)重視退休基金風險管理Clark和Mitchell探討退休基金風險管理問題時,認為面對全球金融危機帶來全球經濟衰退,影響各國退休安全保障。研究認為應教育職工對退休基金運用風險的重要性,及退休金提供者必須扮演財務顧問角色,協助解決不確定性的問題。31因此,可利用Markowitz平均數-變異數為基礎的效率前緣模型(EfficientFrontierModel)等技術,規劃其退休基金資產配置,以有效達到目標所得替代率,滿足個人退休後的退休生活水平。32胡世源研究澳門公務人員公積金之投資績效表現,以夏普比率、崔納比率、詹森比率、信息比率及風險值之夏普比率等五種常用投資績效衡量工具進行評估分析,研究結論認為高風險不一定帶來高收益,公務人員應將環球股票基金投資比重減降@DKD@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33至40%以下。(五)澳門公共退休金供款人的購屋貸款政策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推動《經濟房屋政策》,以解決高房屋價格及經濟房屋不足的問題,澳門公共退休金可將儲存於銀行的退休基金與銀行合作辦理優惠利率房屋貸款政策,由澳門公共退休金提供原儲存於銀行的部分退休基金作為銀行辦理購屋貸款資金來源,並收取一定存款利率;銀行負責審查辦理購屋貸款手續,收取約定優惠利率,但應負擔全部貸款風險。(六)澳門當地的經濟建設項目貸款政策配合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之相關政策,如《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定位澳門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發展計劃、《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由粵澳合作於橫琴島建立中醫藥科技產業園計劃及《橫琴總體發展規劃》的澳門大學遷校計劃、《“十二五”規劃》等,澳門公共退休金可將儲存於銀行的退休基金與銀行合作辦理優惠利率經濟建設項目貸款政策,由澳門公共退休金提供原儲存於銀行的一部分退休基金作為銀行辦理經濟項目建設貸款資金來源,並收取一定存款利率;銀行負責審查辦理貸款手續,收取約定優惠利率,但應負擔全部貸款風險。九、結語人口老年化問題因應重點在於退休金制度的改革,政府應以私人管理運用、充分提撥、可鼓勵個人儲蓄、對其個人退休養老多負責任的退休金制度,取代由政府管理、隨收隨付、個人退休養老依賴政府的退休金制度。34澳門特區政府於2007年實施確定提撥制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以保障公務人員退休生活;2010年推動任意性社會保障制度,提供未受聘於他人之澳門居民退休生活保障。但是,面對非公務人員養老問題所衍生之財政負擔的壓力及所得替代率的不足,澳門特區政府更應因應中央儲蓄制度的實施,進一步推動第二支柱的企業養老金制度及全民養老年金制度,全面地完善澳門退休金制度。另外,澳門特區政府應積極鼓勵個人退休儲蓄等相關措施,如商業年金保險等人壽保險商品或生命週期型共同基金等共同基金商品,以強化個人退休生活的保障。註釋:1TheWorldBank.1994.AvertingtheOldAgeCrisi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Inc..2Reynaud,E.1996.TheWorldBankandOldAgeSecuritySystem:AThree-PillarSystem,LaLettredeL'ObservatoiredesRetraites.3同註1。4James,E.1998.NewSystemforOldAgeSecurity:Experiment,EvidenceandUnansweredQuestions.TheWorldBankResearchObserver.5李振宇:《養老金適度調升合理漫天要價無度》,載於《澳門日報》,2011年8月17日,第F02版。6符寶玲:《退休基金制度與管理》,台北︰華泰書局,2005年。7林慧芬:《由英國德國及瑞典年金制度實施經驗省思我國政策方向》,台北:國家政策論壇,2003年。8同註2。9同註1。10同註2。11同註1。12同註4。13同註2。st14Holzmann,R.andR.Hinz.2005.Old-AgeIncomeSupportinthe21Century:A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onPensionSystemsandReform.WashingtonD.C.:TheWorldBank.15柯木興、林建成:《淺談世界銀行多層次“老年經濟保障模式”》,載於《國政分析》,2005年。@DKE@
  • 澳門公共退休金制度經濟安全問題之探討16王儷玲:《勞退新制對勞工退休所得與未來退休市場之影響》,載於《退休基金年刊》,2004年,第28-51頁。17Guerard,Y.andG.P.Jenkins.1993.BuildingPrivatePensionSystem:AHandbook.SanFrancisco:ICSPress.18Hirt,G.A.andS.B.Block.1993.FundamentalofInvestmentManagement.NewYork:McGraw-HillIrwin.19Radcliffe,R.C.1987.WorkbooktoAccompanyInvestment:Concepts,AnalysisandStrategy.Glenview,Ill:Scott,ForesmanandCompany.20賴勁麟:《台灣退休基金監理之研究》,台北: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21Brinson,G.P.,B.D.SingerandG.P.Beebower.1991.DeterminantsofPortfolioPerformanceII:AnUpdate.FinancialAnalystsJournal.Volume47,No.3.40-48.22同註6。23張士傑、林妙珊:《確定提撥方式下退休所得的風險評估》,載於《風險管理學報》,第1期,1999年,第35-62頁。24陳登源:《退休基金之投資政策──兼論投資政策說明書的重要性》,載於《退休基金年刊》,2003年,第7-22頁。25OECD.2011.PensionMarketsinFocus.Paris:OECD.26Imrohoroglu,A.,S.ImrohorogluandD.Joines.1995.ALifeCycleAnalysisofSocialSecurity.EconomicTheory.Volume6.83-114.27同註16。28Leibowitz,M.L.,J.B.Durham,P.B.HammondandM.Heller.2002.RetirementPlanningandtheAsset/SalaryRatio.Philadelphia:UniversityofPennsylvaniaPress.29宋効剛:《退休金給付制度及強制退休時點與勞工互動之探討》,中壢: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30朱順和:《澳門公務人員公積金所得替代率研究》,2011年知識服務國際學術研討會,南京:南京信息工程大學,2011年。31Clark,R.L.andO.S.Mitchell.2009.TheEvolutionofRetirementRiskManagement.PensionResearchCouncilWorkingPaper.Philadelphia,PA:UniversityofPennsylvania.32Markowitz,H.1952.PortfolioSelection.TheJournalofFinance.Volume7,No.1.77-91.33胡世源:《澳門公務人員公積金投資績效評比之研究》,澳門: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論文,2011年。34余雪明:《比較退休基金法》,台北:元熙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6-28頁。@DKF@
  • 在粵澳資企業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政策分析及建議王愛民∗給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乃粵澳更緊密經貿合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落實有關加工貿易產品內銷便利化措施,支援澳資企業拓展國內市場,建立國內行銷和物流體系,形成內銷品牌,今年3月頒行的《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下稱《粵澳框架協議》)提出了“加強對廣東澳資企業的品質幫扶,允許有產品內銷的廣東澳資企業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優惠政策。為此,本文就在粵澳資企業涉及此項政策要旨加以分析解讀,提出推進政策落實的建議,為在粵澳資企業適時獲得並充分利用此項政策性優惠待遇提供意見。一、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前世今生內地著名商標乃是通過某一行政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省會所在地等較大城市商標認定管理機關審核認定,授予“著名商標”稱號的,並在該相應行政區域內享有超過普通商標、低於馳名商標權利保護的國內註冊商標。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下稱《規定》)1,並沒有對何謂“廣東省著名商標”做出具體定義。根據現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第40條的界定2,廣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具有較高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照《規定》及《實施細則》予以認定的國內有效註冊商標。明顯地,此定義缺少了定義廣東省著名商標的一些要素,因此,本文認為,所謂廣東省著名商標,是指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擁有的,在市場上具有較高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並依照相關認定和管理程序予以政府背書的、享有特權的國內註冊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培育和認定是廣東品牌建設重要抓手。3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確立了馳名商標制度,由此,中國省一級地方立法機關乃至許多省級地方政府紛紛制定“著名商標保護條例”4,廣東省也不例外。為促進企業增創核心競爭優勢,推進廣東自主創新與自主品牌建設,1997年,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開始“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2003年3月17日,廣東省政府公佈《廣東省名牌帶動戰略實施方案》5,提出以提高廣東省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為目標,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通過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市場等手段,集中力量培育、保護、扶持和發展一大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名牌商標、名牌產品,帶動全省企業品質水準、技術創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促進產品結構、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優化,與實施大企業集團帶動戰略、名牌化帶動戰略和“走出去”戰略結合起來,提高廣東省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推動由經濟大省向經濟強省轉變。力爭經過5-10年的努力,在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形成一大批在國內具有明顯市場競爭優勢的廣東名牌和著名商標,以及一批能衝刺世界名牌的廣東品牌和商標。這批名牌和著名商標在全省各支柱產業、傳統產業和優勢行業佔主導地位,成為這些產業和行業的重要支撐。廣東擁有的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的數量,以及廣東省著名商標和廣東名牌的總體水準都位居全國前列──到2010年,普遍形成一批具有行業主導能力的廣東名牌(著名商標),依託廣東名牌(著名商標)生產企業的規模和市場佔有率迅速擴大,形成一批擁有國際和國家級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的企業群體的戰略目標。同日,《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施行,標誌着廣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DKG@
  • 在粵澳資企業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政策分析及建議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工作,經過5、6個年頭的不斷探索與總結,終於踏上了規範化管理新台階。2008年4月《廣東省知識產權權戰略綱要(2007-2020年)》公佈施行,2009年1月《規定》頒佈執行,以及此後2009年7月和2010年8月兩度修訂的《實施細則》推行,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也已從工商管理系統內的工作,轉變為政府部門、行業管理組織的協同合作。目前,經濟貿易、勞動保障、農業、稅務、環境保護、品質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政府管理部門,以及一百多家行業協會共同參與,構築與凝聚建設廣東品牌的合力。6歷經14年的努力,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工作已成為引領廣東企業提升產品品質,推動自主創新,促進誠信服務,加強社會責任,發展企業文化,帶動地區和行業進步的重要手段,得到了社會公眾、廣大企業和各級政府的認可。截至2010年12月底,廣東省工商局已先後認定了14批廣東省著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2,487件(有效數達2,381件)。廣州、深圳、佛山3個城市被批准成為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範城市,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兩家企業被批准成為首批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範企業;汕頭“澄海玩具”區域國際品牌效應明顯,在深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情況下,連續3年助推地區產業增長超過10%。7《廣東省名牌帶動戰略實施方案》(2003版)提出爭創廣東省名牌、著名商標的各項任務目標,均圓滿完成或超額預期。二、廣東省著名商標的申請認定根據《規定》和《實施細則》,凡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戶籍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擬將其註冊商標申請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應當具備下述條件:其一,註冊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並繼續有效。申請認定商標應當是國內有效的註冊商標,該商標核准註冊時間及連續使用時間屆滿3年;申請認定商標有過辦理變更的,應當取得商標局的《核准變更證明》;申請認定商標是轉讓、移轉的,應當取得商標局的《核准轉讓證明》;申請認定的商標、實際使用的商標應當與《商標註冊證》核准的商標一致。其二,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人及申請認定商標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申請人注重對申請認定商標的廣告宣傳,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三,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品質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包括申請人應當確保商品品質,近3年使用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在國家或者廣東省級品質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其四,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淨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廣東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銷售區域較為廣泛。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營業收入原則上應當逐年增長,在廣東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且最後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前3年認定的同類商品的平均值──取前3年已認定的同類商品商標的經濟指標,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後再計算平均值;對於涉及農、林、牧、副、漁的商品、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商品,依據行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的評價意見及其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進行綜合評價,可認定單項特色商品;對以往未認定過的行業所涉及的商品,依據行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的意見,應當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區域應當涉及5個以上地級市或者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於涉及農、林、牧、副、漁的商品、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商品,考慮其商品的特殊性,銷售區域可以適當降低為2個以上地級市或者1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申請認定的服務項目中,涉及不動產出租及管理、房地產、餐飲、旅行安排、商業連鎖經營等服務項目的,其服務區域應當達到2個以上地級市。其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註冊,並有廣泛的銷售區域。其六,申請人近3年未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沒有不良記錄。其七,申請人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申請人為了規範自身企業的商標管理,使企業商標的無形資產的不斷保值、增值,業已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制訂和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制度,商標管理的目標及策略明確,相關職責分明,對商標的申請註冊、續展、轉讓、使用、印刷、價值評估和保護等方面形成規範化常態。其八,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實際產品應當在《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範圍內保持一致,應當符合國家@DK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有關產業政策的規定,應當獲得生產國家許可或者強制性管理的,需持有相應的批准證書。以上所列各項條件,除“其五”為或然性選擇適用條件外,其餘為一般必要性滿足條件。申請人滿足了以上條件,便可自行或者委託商標代理服務機構向所在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並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申請復議、聽證;決定予以受理的,自做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轉送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轉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經濟貿易、農業、環境保護、品質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省消費者委員會和廣東商標協會、省品質檢驗協會等專業協會的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期間,應當徵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委員會或者有關專家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調查。經不少於25人組成的評審委員會中4/5以上委員評審、表決,獲得2/3以上出席評審的委員表決同意的為通過評審,擬認定為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佈認定前15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申請人至此獲得了廣東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獲准延續的有效期也為3年,延續申請期次不限。三、企業擁有廣東省著名商標的積極效應對於一個在粵境內設立的企業來說,擁有廣東省著名商標的積極意義當屬企業管理營銷的微言大義,企業擁有廣東省著名商標的積極效應十分明顯。(一)著名商標是企業商標戰略一個戰術高地“世界創意產業之父”霍金斯斷言,未來國際競爭,不是美元與人民幣之間的較量,而是國與國之間的商標和版權之間的較量。8的確,當今世界的經濟競爭,以商標、專利和版權為內核的品牌創建、品牌經營和品牌享有業已成為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的關鍵,更是一個企業生存發展的命脈。企業間的競爭,撩開了價格優惠、行銷手段的面紗,實質上是核心技術和品質的競爭,更是以商標、著名商標與馳名商標為標誌的品牌較量。商標作為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識,既是企業的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品質象徵,又是企業自身經營理念、文化品位、商業信譽等要素的綜合載體。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在消費者心中享有盛譽和信任度,對於企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影響極大。以培育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商標戰略顯得十分重要。企業商標戰略,就是企業作為一個市場主體,運用商標資源實現經營目標而制定的中長期的知識產權戰略發展規劃的一部分,具體是以企業商標資源的發掘、推廣、整合、提升為手段,以充分發揮企業產品、產量、品牌及資源優勢,提升企業在區域或同行中的綜合競爭優勢和整體形象,達到增強做大的動態過程。獲得著名商標,使產品的品質,市場佔有率、市場覆蓋率,企業文化、企業形象、企業信譽和售後服務等,均有了全方位的提升,在同行業中脫穎而出,為企業獲得更為寬廣生存和發展空間。可以說,在企業整個商標戰略中,擁有著名商標,就意味着企業佔領了商標戰略上的一塊戰術高地。(二)著名商標是企業培育知名品牌“四輪驅動之一”知名品牌和名牌產品在公眾中享有穩定正面的聲譽,能夠為企業帶來源源不斷的豐厚利潤,成為企業在於今近乎殘酷的市場經濟中立於不敗之法寶。於是,企業致力於培育知名品牌和名牌產品便有了品牌經濟學的要義。在企業品牌戰略戰術中,商標、品質、標準和管理是四項不可替代,不能或缺基礎性工作,需要“四輪驅動”。對於搭建創建企業品牌平台來說,著名商標則是一個企業培育和擁有知名品牌的“四輪驅動之一”。商標、企業知名度、市場競爭力、企業規模與企業效益有一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繫,它們之間的關係動態相輔相成。培育一個好的商標——著名商標與馳名商標,擴大了企業的知名度,提高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企業上規模,企業效益不斷增大,形成了一種良性循環的發展鏈條。(三)著名商標帶來企業無形資產增值和優惠政策待遇商標權屬於知識產權,她是有價值的。培育一個好的商標,不但能證明該企業在同行業中的地位,還@DKI@
  • 在粵澳資企業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政策分析及建議可以增加產品的附加值,與此同時,更能夠變成企業資產。一個普通商標的價值從幾萬元到幾千萬元不等,而一個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價值往往能夠達到幾億、十幾個億甚至上百億,是普通商標的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甚至於有的企業其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的價值遠遠超過企業有形資產的價值。所以說,對商標的培育,雖然需要大量的經濟投入和長期管理經營,但是,一旦商標著名、馳名了,它給予投資者的是高額回報,是無形資產加倍收益盈溢,是企業永久的財富。企業擁有廣東省著名商標,還享有與國家馳名商標相同的主動保護模式和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知名商品直接對接等商標權益的特別保護,以及享有粵地方三級政府扶助獎勵措施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待遇。(四)著名商標成了構築企業文化的厚重載體每一個知名的品牌,每一個成功的品牌都代表着高品質、可靠性、優雅以及便捷等優勢。這樣,企業就會不斷地在原有知名品牌基礎上拓展其覆蓋範圍,向縱深發展,壯大發揚。此過程中,會自覺或不自覺形成代表該企業精神的企業文化。換句話說,企業文化是企業精神與企業靈魂的外在表現,那麼商標則是企業文化的載體之一,著名商標、馳名商標更是一個企業文化之厚重載體。品牌映襯出企業的實力,代表着產品的品質,同時也是企業文化的縮影。企業選定商標,培育商標,實施商標戰略,擁有著名商標、馳名商標,自然形成了以商標為中心的獨特的企業文化,從而使企業在發展中不僅增強了其自身的軟硬實力,還不斷彰顯着她的無限文化魅力。四、在粵澳資企業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政策分析《粵澳框架協議》第6條第3項確認,加強對廣東澳資企業的品質幫扶,允許有產品內銷的廣東澳資企業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根據該項政策,意味着在粵澳資企業有權依照《規定》及《實施細則》,適時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享有廣東省著名商標之商標權益的特別保護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待遇。(一)採用與國家馳名商標相同的保護模式商標往往只是涉及私益,一般在個案中產生衝突時才涉及到商標權利保護問題。立法上也是採用消極保護模式,只是在商標權人提出請求時,才進入商標是否馳名或著名的認定程序。9然而,對於省級著名商標問題,各省地方立法或政府行政規章均採取了主動保護模式,廣東省著名商標也是如此,行政機關主動擔當起保護企業著名商標的工作。《規定》第21條規定,自廣東省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作為企業名稱的字型大小登記,足以引起公眾誤認並可能對廣東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登記;已經核准登記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核發執照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該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的請求。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理。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下稱《商標法》)第13條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5條11,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相關內容,不難發現,對廣東省著名商標權利保護,實質上是按照國家馳名商標保護標準對待,遠遠超越了《商標法》上對註冊商標的一般性保護措施。(二)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知名商品直接對接目前,各省無論是作為地方政府規章的“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還是身為地方性法規的“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幾乎都將其“著名商標”的商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所規定的“知名商品”直接對接12,廣東省的也如出一轍。《規定》第22條確認,未經廣東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種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標認定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著名商標認定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顯然,在知識產權範疇上的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平衡問題上,《規定》突破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知名商品”的適用範圍,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商品在粵境內享有“知名商品”對抗不正當競爭的“特別保護”,儘管這種“特別保護”存在與國家法制統一原則衝突問題的學理爭議。(三)廣東省著名商標權益保護超出了粵行政區域《規定》第23條明確,廣東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在粵行政區域以外遭受嚴重侵害的,可以向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另外,隨着《珠三角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納入“十二五”國家戰略,推進與港澳更緊密經貿合作,深化泛珠江三角閩、贛、@DK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湘、桂、粵、瓊、川、黔、雲、港、澳“9+2”區區域合作,開展知識財產權保護協助,省級著名商標互認互保協調工作機制呼之欲出,廣東省著名商標即將華麗轉身,成為環珠三角的區域性著名商標,含金量水漲船高,品牌推廣行銷更是事半功倍,效益可見自不在話下。(四)享有粵地方三級政府扶助獎勵優惠措施作為廣東省名牌帶動戰略、廣東省知識產權戰略的一個重要部分,廣東省、市、區(縣)三級政府都極其重視爭創廣東省著名商標工作,紛紛採取一系列措施鼓勵當地企業積極開展相關申請認定事項,對於年度獲得廣東省著名商標的企業予以褒揚表彰,給予豐厚的物質獎勵。據統計,截止至2011年4月30日,在粵設立的企業爭創一個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可獲得廣東省政府獎勵人民幣10萬元的同時13,企業所在地級市政府又獎勵人民幣10-30萬元,企業所在區縣(東莞的建制鎮)政府再獎勵人民幣5-100萬元不等。14以深圳、佛山和東莞三市為例:一家設立於深圳市寶安區的企業取得一個廣東省著名商標,根據《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可獲得人民幣30萬元獎勵,又援引《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辦法》(深寶府[2006]98號)條款可獲得人民幣30萬元獎勵;一家設立於佛山市南海區的企業取得一個廣東省著名商標,可獲得佛山政府獎勵人民幣50萬元,又依照《佛山市南海區扶大扶優扶強獎勵辦法》規定獲得人民幣10萬元獎勵15;一家設立於東莞市虎門鎮的企業申認一個廣東省著名商標,依據《東莞市創建名牌獎勵實施辦法》(東府辦[2008]119號)規定可獲得人民幣30萬元獎勵,又可受到所在地鎮政府《關於發展自有品牌的措施和獎勵辦法》的巨額獎勵,最高獎項高達人民幣100萬元。16除了對取得廣東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給以現金獎勵外,在國家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層面,粵三級政府鼓勵和扶持擁有廣東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發展和爭創名牌,壯大品牌,允許企業名稱加掛“廣東省”字眼,分享“廣貨”、“廣東名牌”的廣東省政府統一推廣計劃,跨出省門國門、走向世界,在國家稅收、財政、出口退稅等多方面也享有特別優惠。企業遇到經營瓶頸,資金不足,或者擴大生產規模需要資金等,可優先得到相關優惠政策項下的財政補貼、補助或者長期銀行無息貸款等扶助,以及利用廣東省著名商標質押融資貸款的便利。(五)行政執法與司法救濟全方位權益保護於今,廣東省建立了良好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與司法救濟的協調運作機制,對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知名品牌等法律保護是執法的重點。粵三級政府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規定,不斷加大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力度,大力查處假冒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的不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強化部門間的定期溝通和重大案件會商、通報制度,形成聯合執法協調機制和糾紛快速解決機制。質監、工商、藥監、衛生、農業、經濟和信息化、知識產權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能分工,有完善統一的打假協調機制,嚴厲打擊各種假冒行為和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增強對馳名、著名商標和名牌的全方位保護力度。廣東省保護商標專用權的行政執法辦案連續多年位居全國前列,包括廣東省著名商標在內的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維護。僅2010年,全省各級工商部門共查處各類商標違法案件5,448件,比2009年增加了18.77%;案值30,725.65萬元,比2009年增加了333%。其中查處侵犯涉外商標註冊人權益案件2,971件,比2009年增加了10.08%。有50件案件37個涉嫌商標犯罪當事人被移送司法機關,比2009年分別增加了456%和517%。17粵有權管轄商標權糾紛的中、高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加強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力量,完善相關司法保護體系,構建知識產權案件陪審員制度和專家顧問制度,提高案件審理品質,改進複雜疑難案件和新類型案件的審理方法。公安、檢察和法院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打擊假冒著名商標等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徑,加大對惡意侵權、重複侵權等案件的打擊力度,集中力量查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侵權案件。粵海關也在包括廣東省著名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監控體系的建設上不遺餘力,有效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外貿秩序,合力維護與營造保護知名品牌、著名商標等良好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五、落實《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第6條第3項的幾點建議(一)兩地共建粵澳資企業品質幫扶品牌培育溝通協調機制組建知識產權工作小組、完善“粵澳知識產權資料庫”和開展粵澳知識產權交流研討活動等,這是《實@DKK@
  • 在粵澳資企業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政策分析及建議施〈粵澳合作框架協議〉2011年重點工作》在產業協同發展方面的計劃安排。為落實《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第6條第3項的內容,建議粵澳把幫扶在粵澳資企業爭創廣東省著名商標事宜,作為本年度雙方在知識財產權方面協調跟進和機制溝通的一個重點,透過廣東省信息與經濟發展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關機構,與澳門特區經濟局雙邊磋商,及時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盡快達成切實可行的具體方案,推行實施。(二)兩地政府簽署合作協議,出台相關資助措施及獎勵措施知識產權資助政策是一個國家與地區政府,積極利用其財政政策的調控能力,以政府財政專項費用的形式補貼專利、商標和版權之申請、審查和維護費用,獎勵企業或個人對知識產權的特別貢獻,以促進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戰略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從各國和地區的實際運行效果來看,知識產權資助政策最直觀的效果表現為知識產權的快速增長,刺激的積極效應明顯。因此,澳門應該通過落實與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簽署的《全面戰略合作協議》和《幫助澳資企業開拓國內市場戰略合作協議》相配套18,出台或修訂相關資助措施,對粵澳資企業質量幫扶,對於申報廣東省著名商標、廣東省名牌產品、國家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等支出費用負擔、成功認定的著名商標給予獎勵等內容納入澳門政府鼓勵支持計劃政策,具體建議如下:1.將粵澳資企業申請廣東省著名商標納入澳門政府中小企業援助計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提出,要協助澳門中小企業把握粵澳更緊密經貿合作的機遇,開拓內地市場,加強內地與澳門在產業、中小企業和品牌等多個領域的合作,重點協助和鼓勵企業開發和推廣澳門品牌的產品和服務,充分發揮澳門經濟局產業發展廳(中小企業輔助計劃辦事處)的作用,更好地為到內地投資的中小企業提供行政支援、財政鼓勵諮詢和宣傳推廣,推出更多更優惠援助措施,修訂完善中小企業援助和貸款信用保證計劃與落實財稅金融鼓勵等一系列優惠政策。為落實《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第六條第6項的“質量幫扶”內容,建議對於粵澳資企業在為進行品牌的研發及塑造而解決技術難題、產品更新換代、提高產品質量、推動節能降耗、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時,或訂立商業特許合同或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技術專用權或知識產權、進行宣傳及推廣活動、提升經營能力及競爭力等情況下,可獲得免息的財務援助,援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幣50萬元,援助款項最長可分8年攤還。申請廣東省著名商標當屬於澳門企業品牌開發推廣鼓勵政策獎勵的對象,為此,建議澳門政府經濟局加強相關政策宣傳,積極跟進。2.澳門政府對澳資企業申請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成本負擔給以必要的資助知識產權資助政策是一個國家與地區政府,積極利用其財政政策的調控能力,以政府財政專項費用的形式補貼專利、商標和版權之申請、審查和維護費用,獎勵企業或個人對知識產權的特別貢獻,以促進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戰略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從各國和地區的實際運行效果來看,知識產權資助政策最直觀的效果表現為知識產權的快速增長,刺激的積極效應明顯。因此,澳門應該通過落實與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簽署的《全面戰略合作協議》和《幫助澳資企業開拓國內市場戰略合作協議》相配套19,建議出台或修訂相關資助措施,對粵澳資企業申報廣東省著名商標、廣東省名牌產品、國家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等支出費用負擔納入澳門政府鼓勵支持計劃政策;具體事宜可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轄下的澳門商務促進中心及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落實推進,具體措施可參照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現在已在推行的“電子商務(E-commerce)推廣鼓勵措施”的模式20,以資助粵澳資企業支出費用負擔一定比例、一定的上限方式,在商標申請的成本方面予以資助。3.澳門政府對粵澳資企業成功申請廣東省著名商標予以適當獎勵品牌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級的產物,在近代和現代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的條件下,其給商品的生產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品牌效應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受到世界各國企業重視的。雖然品牌不等於商標,品牌的外延大過商標,但品牌不經註冊得不到法律保護或使維權成本太高,故品牌的核心仍是商標。品牌的塑造花費巨大,為了激勵企業積極塑造品牌,首先要鼓勵其註冊商標,特別是爭創著名商標、馳名商標。故建議對在粵澳資企業成功取得廣東省著名商標等知識產權項目的,對其可參照廣東省轄區三級政府獎勵模式,採用深圳、佛山、東莞和珠海的獎勵累加除權標準,予以獎勵表彰,從而啟動激勵效應,提高澳資企業品牌創新推廣的積極性。@DK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三)粵澳資企業增強爭創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商標戰略意識商標戰略是以提升企業商標註冊、運用、保護、管理能力為目的,以培育企業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為目標,及以商標價值提高自有品牌核心含金量為主旨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爭創廣東省著名商標,是粵澳資企業培育商標、拓展品牌戰略的題中要義,也是擴大企業知名度和商業影響力的重要進路,更是構築企業文化的必要載體。擁有一件廣東省著名商標,不僅能夠為粵澳資企業帶來無形資產增益,增加產品和品牌的附加值、含金量,而且讓澳門品牌和“廣貨”知名度美譽度的結合,為晉級國家馳名商標搭好階梯,並且能夠比其他企業獲得更多的、更大力度的政府優惠政策扶持和獎勵。因此,粵澳資企業要增強爭創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商標戰略意識,注意瞭解和掌握相關的法律政策規定,強化企業內部對商標管理的規範化,在商標註冊使用、管理維護、戰略性開發利用、自我保護等方面工作常態化,企業負責人和高管適時聽取商標諮詢顧問專家意見建議,參加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題宣傳培訓會和高端論壇,落實企業法務部和行政部等為目標責任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行動計劃,為順利通過廣東省著名商標申請認定積極創造條件。(四)申請過程重視遴選商標註冊服務代理中介機構商標註冊服務代理機構是知識產權專業支援服務的主體,直接向企業等服務需求者提供專業的資訊諮詢、價值評估、戰略策劃、侵權調查、權利追索、註冊代理、訴訟代理等中介服務,多以律師事務所或商標代理事務所的形式出現。由於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為避免申請認定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延誤、挫折和不節約,除非企業自身有完備的知識產權管理架構,通常情況下都會通過委託商標註冊服務代理機構運作,這就會面臨遴選服務代理中介機構問題。因此,粵澳資企業在委託代理中介機構時要注意在服務提供者準入資格沒有瑕疵,專業操守與信譽良好,以及服務收費相對合理等情況綜合考察,做出恰當選擇,避免陷入因中介代理機構惡性競爭、良莠混雜而導致委託代理後果不堪,貽誤企業的工作計劃。2005年1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服務業務暫行辦法》開始生效,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獨資的形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2009年5月11日,《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簽署施行。其中,在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同意採取措施以進一步加強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隨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澳門經濟局建立了聯絡機制,加強兩地在商標領域的資訊交流、對雙方商標註冊制度的宣傳和兩地專業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合作。期間,澳門經濟局等也在包括商標代理等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提供者跨境開展業務問題及時跟進管理。已有澳門的商標代理機構,申請了商標代理服務提供者資格證書21,乘着澳門CEPA補充協議六的東風,在粵境內依法設立了商標代理公司,並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作拓展商標維權法律業務。基於地緣和對專業服務習慣文化的認同,這為粵澳資企業委託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選擇代理機構提供了一個便利。註釋:1即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4號,2008年7月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九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佈。22010年8月18日,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粵工商標字[2010]460號頒行。3《加強商標工作服務廣東經濟轉型》,載於廣東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http://www.gdgs.gov.cn/business/htmlfiles/gdgsj/s39/201104/36966.html,2011年5月2日。4王坤:《品牌創新與地方知識產權制度關係研究──以〈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為例》,載於《中國杭州市委黨校學報》,第5期,2010年,第29-33頁。5即粵府辦[2003]18號(2003年版),2008年、2010年又歷經兩次修訂,故有《廣東省名牌帶動戰略實施方案》2008版、2010版之說。@DLC@
  • 在粵澳資企業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政策分析及建議6同註3。7李克:《為建設“幸福廣東”營造良好市場環境──訪廣東省工商局局長盧炳輝》,載於《南方日報》,2011年1月24日,第A05版。8陳道林、陳勇:《知識產權將是新世紀的貨幣:“世界創意產業之父”來漢侃創意》,載於《楚天都市報》,2008年4月25日,第A02版。9同註4。10《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1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毀。12吳漢東、周俊強:《地方商標戰略及其制度完善──以〈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與促進條例〉的制定為例》,載於《江漢論壇》,第8期,2008年,第130-132頁。13企業捆綁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與廣東省著名商標的獎勵超過人民幣110萬元。14本文作者根據廣東省三級政府政務公開公佈的相關專題文件資料統計。15廖麗麗、陳海龍:《佛山南海開展商標培訓,重金獎勵獲獎企業》,載於廣東新聞網:http://www.gd.chinanews.com/2011/2011-01-01/2/80052.shtml,2011年5月01日。16趙麗萍:《品牌應對經濟危機的“護身符”》,載於《東莞日報》,2009年4月27日,第T02版。17同註3。18崔世安:《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0年11月16日。19同上註。20《電子商務鼓勵措施》,載於澳門商易站:http://ecom.ipim.gov.mo/encourage.php,2012年3月21日。21《經濟局首發〈安排〉項下商標代理服務提供者證明書》,載於《緊貿安排快訊》:http://www.economia.gov.mo/servlet/ShowContent/cms/EI_P_CEPA_N/no_37?locale=zh_CN,2012年3月21日。@DLD@
  • 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及師生互動研究曾瑪莉∗一、前言教師與學生是學校教學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兩者共同協作完成教學的目標。在教與學過程中,教師與學生雙方經由語言、符號、非口語等溝通方式互相影響、改變,“師生互動”由此產生。1在一個積極的學習氣氛裏,師生互動關係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互動過程對教學效能具有相當的影響。2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師生互動”一直備受關注。以Wubbels等人為代表的學者已取得多項研究成果。3然而,從華人學生角度展開的師生互動關係研究成果仍然偏少。 影響“師生互動”的因素複雜多樣。師生互動關係要良好,除了教師要具較豐富的溝通技巧外,學生具有健全的人格同樣重要。這裏所說的“人格特質”是指個體內部心理及物理系統的動態組織,對人、對事、對己以至對整個環境的適應時,決定個體在思想、行為及感受上的獨特性,且這些特質具有相當的統整性、持久性、複雜性與一致性。常言道“一樣米養百樣人”。不同人格類型的人,其對環境也有不同反應及互動。既有的研究結果已證明了這一點,“人格特質”對於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溝通產生重要的影響4,因此可以預期,學生的人格特質對師生互動關係也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回歸12年以來,澳門特區政府致力促進教學效能的提升。2009年度社會文化範疇的施政方針強調,“促進學生的課堂參與和師生溝通,以提升教學的素質。”此外,長期關注澳門教育發展的何少金議員曾在議程前發言中提及,“構建心理彼此相容、心靈互相接納、和諧融洽的新型師生關係則成為現時本澳教育改革中的一個重要課題。”可見,改善中小學師生互動的關係是提高本澳教學質素的重要施政方向。特區政府和學校乃至教師個人都要科學制訂政策措施促進本澳師生互動,這就需要在感性認識以外,首先對澳門中小學的師生互動實際現況的瞭解。然而,現階段仍沒有研究對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的現狀、學生個人背景如何影響師生互動,以及對學生人格特質與師生互動兩者如何互動進行探討。為此,本文旨在瞭解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關係的現況,具體的研究目標有:○1瞭解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的現況;○2探討澳門中小學生背景變項對師生互動的影響;○3學生人格特質對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的影響。 二、學生人格特質、師生互動關係的內涵(一)人格特質內涵人格沒有統一的定義。Allport最早認為人格是個人生理與心理系統之動態組織,持久的特質、性格或特徵,使得這個人的行為顯示前後的一致性。5人格特質在人生中應是穩定的,且為重要的組成因素。6概括而言,人格特質是指個人在對己、對人、對環境事務適應時,於行為上所顯示的獨特風格,這決定了個人與他人之間的溝通與互動關係的行為方式及思維方式的特性。最為典型的人格五因素(BigFive)理論是經過數十年的研究討論形成的共識,較為完整地描述個人的性格特徵,從“聰穎開放性”、“嚴謹自律性”、“和善性”、“神經質”、“外傾支配性”五個方面層面反映個人性格特徵。因此,本研究沿用五大性格因素模型。石文宜對人格特質的五個構面之定義如下7:○1聰穎開放性(Openness):指對新經驗的想像與開放程度,性格特徴是創造的、想像的、喜歡多變化的;○2嚴謹自律性(Conscientiousness):個人自我節制的程度,性格特徵是自律的、堅忍的、小心的;∗澳門勞工子弟學校中學部教師、澳門中華教育會社會事務關注組成員@DLE@
  • 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及師生互動研究○3和善性(Agreeableness):個體的親和程度,說明個體是否為可信任或願意幫助別人的人,性格特徴是心腸好的、助人的;○4神經質(Neuroticism):不安全感與緊張的程度,性格特徵是焦慮的、不安的、緊張的、擔心的;○5外傾支配性(Extraversion):個體的活動性與社交性,性格特徴是樂觀的、社交性的、主動的。大量研究表明這五大因素成功描述人格的重要維度。  (二)師生互動內涵對於何謂師生互動關係,學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概括而言,師生互動關係是指發生在教師與學生之間,雙方經由語言、符號、非口語等溝通方式,互相影響、改變。而較為廣泛引用的是潘正德1993年所出的定義,在他看來,師生互動是一動態的過程,在這過程中,教師或學生將所欲傳送的種種信息,藉由各種媒介,傳達至對方,並發生預期的反應結果。潘正德1993年的研究指出,“師生互動”具有五項特點:○1師生互動過程是動態、連續的;○2教師與學生的互動,必需借助有效的媒介(如語言);○3教師與學生的互動內容比單純的課本教材為廣,除了認知層面外,還包含情感、態度與行為層面的內容;○4教師與學生互動的結果通常可以達到某種程度的預期效果;○5接收者將預期效果做正確而系統化的回饋後有助於師生間建立良性的回饋循環系統。8此外,劉明松研究指出,師生互動並不是孤立的和理想化的師生對偶關係,而是與師生所處整個環境聯繫在一起。9另外,還有學者以社會學的觀點提出對師生互動的理解。依社會學的觀點,教師在班級中有其地位與權威,而學生也有屬於他們自己的次級文化,兩者對於事物的處理方式與需求並不一定具有一致性的觀點,於是師生之間將產生衝突與不平衡的關係,而在這樣的關係中教師與學生所感受到的“師生互動”不一定相同。10Hamre和Pianta則認為,“師生互動”是一種重要的社會進步/漸進的過程(socialprogress),這個過程對學生成長可以帶來不少好處。11在調查研究中,師生互動關係按Leary的溝通模式分為“影響力”(influence)和“接近性”(proximity)兩個層面。師生互動中的“影響力”是指誰控制了溝通和互動的方向,而“接近性”指師生溝通時,表現出合作的多少程度。Leary的溝通模型如圖1所示。如果按“影響力”和“接近性”的中位數為分界點,師生互動關係可細分為四種類型(表1),分述如下:“高影響低接近型”:師生互動的“影響力”高、“接近性”低,這表示教師主導互動的進行,師生之間呈現對立疏遠的關係。“高影響高接近型”:師生互動的“影響力”高、“接近性”高,這表示教師主導互動過程,師生之間有緊密且接近的合作。“低影響低接近型”:師生互動的“影響力”低、“接近性”低,這表示學生主導互動過程,師生之間具對立疏遠的關係。“低影響高接近型”:師生互動的“影響力”低、“接近性”高,這表示學生主導互動過程,師生之間仍維持合作且相向的關係。 圖1Leary的溝通模式示意圖 支配(Dominance)  影響力 (Influence)  對立(Opposition) 接近性(Proximity) 合作(Cooperation) 順從(Submission)   表1師生互動關係的類型 力度高←影響力→低↑高高影響高接近型低影響高接近型接近性↓低高影響低接近型低影響低接近型  三、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的評估方法 (一)調查實施概況本文依據孫旻儀、石文宜和王鍾和的“師生互動量表”為工具進行量化測評12,並以2010/2011學年的澳門中小學生為研究對象,在澳門12間中學(包括1間公立中學)和3間小學進行施測,以方便抽樣的方式發放了問卷560份,並得有效問卷460份,有效率約82.14%。數據採用SPSS17.0進行分析。正式問卷於2011年4月至5月期間發放及回收。問卷總計有55道題目,題目採十分計算,0分代表“絕對不同意”,10分代表“絕對同意”。採十分@DLF@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計算的原因在於避免分數過度集中在少數選項上,增加數據變異性,便於後續的統計分析,同時十分制容易為一般中小學生所理解及評價。問卷的測量在參考相關研究文獻的基礎上經由作者及受試者意見修訂後予以採用,問卷具有相當的內容效度。根據過去研究,學生的背景變項(最常見是性別和社經地位)及班主任性別均對“師生互動”的品質有所影響。為此,本文將交互分析澳門中小學生個人背景變項與師生互動的關係,並設定個人背景特徵變項包括學生性別、就讀年級、班主任性別、父親學歷、母親學歷以及學生每天上網時間。(二)受訪學生基本資料此次樣本基本特性分別有:學生性別、就讀年報、班主任性別、父親學歷、母親學歷、每天上網時間。1.性別分佈樣本中以男性中小學生居多。在460位的受訪學生中,男性所佔比例為60.4%;女性所佔比例為39.6%(表2)。表2男女學生分佈性別頻數(人)百分比(%)男27860.4女18239.6總計460100.02.就讀年級受訪學生的就讀年級尚算均勻,以“初一”最多,佔19.8%,其次為“初三”,佔18.7%。就讀“高一”的學生只佔7.8%(表3)。表3學生就讀年級的分佈就讀年級頻數(人)百分比(%)小學7416.1初一9119.8初二7315.9初三8618.7高一367.8高二4810.4高三5211.3總計460100.03.班主任性別受訪學生的班主任性別以“女性”較多,班主任為女性的學生佔88.5%,班主任為男性的學生佔11.5%(表4)。表4受訪學生的班主任性別分佈情況班主任性別頻數(人)百分比(%)男5311.5女40788.5總計460100.0(三)信度分析學生“性格自評量表”的信度總係數值是0.866。各構面之信度係數值介於0.679-0.834之間,分別是“聰穎開放性”(0.799)、“嚴謹自律性”(0.687)、“和善性”(0.834)、“神經質”(0.787)、“外傾支配性”(0.679),顯示問卷內部一致性較高(表5)。表5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的信度分析項目Cronbach’s聰穎開放性0.799嚴謹自律性0.687和善性0.834神經質0.787外傾支配性0.679學生性格自評量表0.866此外,師生互動關係量表的信度總係數值是0.937,高於0.7的通用標準。兩個構面之信度係數值介於0.889-0.913之間,分別是“影響力”(0.913)和“接近性”(0.889),顯示問卷內部一致性高(表6)。表6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的信度分析項目Cronbach’s影響力0.913接近性0.889師生互動關係量表0.937四、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和師生互動評估結果(一)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的分佈情況表7報告了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的總體情況。每題問題的分值由0至10分不等。分值越高,代表學生某類性格特質越強。表7指出,在計算“聰穎開放性”人格特質得分方面,學生在“隨機應變的”的性格特徴之得分最高,其次是“有創造力的”。在計算“嚴謹自律性”人格特質得分方面,學生在“做事有計劃的”的性格特徴之得分最高,其次是“有恆心的”。在計算“和@DLG@
  • 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及師生互動研究表8學生“人格特質”及其五個特質善性”人格特質得分方面,學生在“好相處的”的性格特徴之得分最高,其次是“友善的”。在計算“神經質”人格特質得分方面,學生在“容易緊張的”的性格特徴之得分最高,其次是“易擔心的”。在計算“外傾支配性”人格特質得分方面,學生對“活力充沛的”的性格特徴之得分最高,其次是“文靜的”。特質平均數*和善性6.50神經質5.40聰明開放性5.26嚴謹自律性4.95外傾支配性4.56註:*分值由0至10分不等。分值越高代表學生某類性格特徴越明顯。表7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項目平均數*聰穎開放性會隨機應變的5.98有創造力的5.28愛動腦筋的5.13聰明的5.11知識豐富的4.81嚴謹自律性做事有計劃的5.81有恆心的5.54細心的5.16自動自覺的4.87用功的4.86貪玩的3.49和善性好相處的6.97友善的6.73關心別人的6.47有愛心的6.32會感恩的5.98神經質容易緊張的5.97易擔心的5.73易煩惱的5.60易傷心的5.25悶悶不樂的4.44外傾支配性活力充沛的6.65文靜的5.52害羞的5.02易生氣的4.63外向的4.59愛指使別人的4.19愛炫耀自己的3.69愛批評別人的3.49霸道的3.22(二)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的現況表9報告了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中的“影響力”及“接近性”的得分情況,而每條問題的得分由高至低排列。由表9可知,澳門師生互動中的“影響力”平均得到5.69分。當中,“對於我不會的問題,老師會盡力教導我”的得分最高,這表明當學生遇到不會的問題時,老師能夠盡力教導學生,這對學生產生明顯的影響力(表9)。相反,“當我犯錯時,老師會瞭解原因,做出正確的判斷與處理”的得分最低,這表明教師對學生問題做出處理時未必徹底瞭解背後原因。此外,澳門師生互動關係的“接近性”平均得分為4.99分。當中,“老師上課時,會說一些有趣的事或分享他的經驗”得分超過6分,這說明,教師能夠在課堂講述自身有趣的事或經歷,最能增進與中小學生的接近程度(表9)。相反,“當我心情不好時,老師會聽我講心事,給我安慰”的得分最低,這表明教師未有充分時間因應學生心情給予安慰,這一點與澳門中小學教師的工作量過大有關。表10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關係得分構面平均數標準差影響力5.692.197接近性4.992.114註:*每題問題的分值由0至10分不等。分值越高代表師生互動越明顯。表11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關係的四種類型分佈師生互動關係人數(人)百分比(%)高影響低接近型4910.7高影響高接近型17337.6低影響低接近型17037.0低影響高接近型6814.8總計460100.0註:*每題問題的分值由0至10分不等。分值越高代表學生某類性格特徴越明顯。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五個特質的得分分別為:“和善性”(6.50分)、“神經質”(5.40分)、“聰明開放性”(5.26分)、“嚴謹自律性”(4.95分)、“外傾支配性”(4.56分)(表8)。@DLH@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表9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關係項目平均數*影響力對於我不會的問題,老師會盡力教導我。6.56當我有困難或需要幫助時,老師會盡力幫我。5.79老師會藉一些機會鼓勵我向上,克服困難。5.74老師會試用講道理的方式與我溝通,而不是責駡我。5.67老師很關心我的上課情形。5.65遇到一些事情時,老師會很公正地處理。5.53遇到有關我權益的事,老師會盡力幫我爭取。5.48遇到問題時,老師會與我討論,一起解決問題。5.45當我犯錯時,老師會瞭解原因,做出正確的判斷與處理。5.32接近性老師上課時,會說一些有趣的事或分享他的經驗。6.39如果我表現良好,老師會讚美我。6.13老師會參加我班上的活動(例如:班遊或課外活動)。5.44老師上課很有趣,能吸引我的注意。5.20當我表現得很好或比賽得獎時,老師會請我喝飲料或獎勵我。5.15老師會像朋友一樣與我聊天。5.10老師會和我打成一片(如:陪我們打球……等)4.78我考試不好或遇到挫折時,老師會安慰並鼓勵我。4.55我可以跟老師講想講的話。3.70當我心情不好時,老師會聽我講心事,給我安慰。3.48註:*每題問題的分值由0至10分不等。分值越高代表師生互動越明顯。本文之師生互動關係類型可根據“影響力”和“接近性”平均數之中位數13將其細分為“高影響低接近型”、“高影響高接近型”、“低影響低接近型”和“低影響高接近型”等四種類型。經過樣本劃分,覺知師生互動關係屬於“高影響低接近型”的學生人數比例為10.7%。覺知師生互動關係屬於“高影響高接近型”的學生人數比例為37.6%。同時,覺知師生互動關係屬於“低影響低接近型”的學生人數比例為37.0%。覺知師生互動關係屬於“低影響高接近型”的學生人數比例為14.8%(表11)。從比例來看,澳門師生互動主要是“高影響高接近型”和“低影響低接近型”兩種類型。前者表示在互動過程中以教師為主,由教師指導控制互動的進行,不過師生之間仍維持合作且緊密的關係,後者表示在互動過程中以學生為主,主要是由學生負起引導互動的責任,不過師生之間具對立疏遠的關係。(三)學生背景變項對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的影響根據過去研究,學生的背景變項(最常見是性別和社經地位)及班主任性別均對“師生互動”的品質有所影響。調查結果顯示,只有學生就讀年級對中小學師生互動為構成明顯影響。相反,澳門中小學生性別、班主任性別、父母學歷以及學生上網時間長短對師生互動不形成顯著差異,正正符合師生互動公平性和教育機會公平的要求。從表12可知,就讀不同年級的學生在師生互動關係的得分上存在顯著差異。其中構面“影響力”和“接近性”在得分上存在顯著差異。根據Scheffe事後分析結果,就讀高三、高二、小學的本澳學生之師生互動“影響力”明顯高於就讀初三級的學生,也就是說,澳門高三、高二和小學生更容易主導師生互動的過程。就讀初二、高二的學生之師生互動“接近性”明顯高於就讀初三級的學生,這表明,初二、高二的學生與教師的距離更小,相互間默契更深。究其原因,初三學生仍處反叛年齡時期,加上畢業班課業較重,而部分學生一心初三畢業後便進入博企工作,這都令初三畢業班學生不太容易接受教師的引導。由此看來,初三級的師生互動頻率和品質相對其他年級差一些,更需要學校領導改善和行政當局關注。表12學生就讀年級與中小學師生互動的關係師生互動關係自由度F值P值事後比較影響力6,4538.236***0.000高三、高二、小學>初三接近性6,45310.724***0.000初二、高二>初三註:*p<0.05;**p<0.01;***p<0.001@DLI@
  • 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及師生互動研究(四)中小學生人格特質對師生互動的影響影響力(Influence)指師生互動中是誰控制了溝通和互動的方向。統計結果顯示,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和“師生互動”中的“影響力”存在顯著的相關關係。具體而言,學生人格特質構面“嚴謹自律性”、“和善性”與師生互動關係“影響力”顯著正相關,相關程度屬於低度。可見,人格特質“和善性”與師生互動關係的相關程度最強,這表明,心地善良、信任他人、樂於助人的中小學生,較容易主導師生互動的頻率與方向。另外,“聰穎開放性”、“外傾支配性”、“神經質”與師生互動關係中的“影響力”無顯著的相關關係。接近性(proximity)是師生溝通時,表現出多少合作的接近程度。表13顯示,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和師生互動關係的“接近性”存在顯著的相關關係。學生人格特質構面“聰穎開放性”、“嚴謹自律性”、“和善性”與師生互動關係“接近性”正相關,相關程度屬於低度相關。比較而言,人格特質“和善性”與師生互動關係的相關程度最強,這表明,心地善良、信任他人、樂於助人的中小學學生,與其學校的教師互動之距離更短,師生之間的合作程度更高。此外,喜歡想像、對變化感興趣的中小學生與其教師互動表現出更高的合作程度。此外,構面“外傾支配性”、“神經質”與師生互動關係“接近性”並無相關關係。表13中小學生人格特質與師生互動的相關關係變量構面聰穎開放性嚴謹自律性和善性神經質外傾支配性影響力0.0840.099*0.223**0.023-0.087接近性0.155**0.216**0.265**0.012-0.024註:*p<0.05;**p<0.01;***p<0.001五、結語與建議本文有四個方面的基本結論:○1澳門中小學生性格特質較為差異。在五大性格特質中,和善性是澳門中小學生最突顯的性格特質,其次是神經質、聰明開放、嚴謹自律性、外傾支配性;○2澳門中小學師生互動的質量屬於一般,互動中的“影響力”較“接近性”更為明顯。從比例來看,澳門師生互動主要表現為“高影響高接近型”和“低影響低接近型”兩種類型;○3澳門中小學生就讀年級對“師生互動”構成顯著影響,而學生性別、班主任性別、父母學歷以及學生上網時間長短對“師生互動”不形成顯著影響;○4越具有好相處、友善、關心別人、有愛心、會感恩等特質,學生便會與其學校的教師互動之距離更短,師生之間的合作程度更高。基於以上研究發現,建議如下:○1要建立良好的師生互動關係,一定要尊重學生的尊嚴,給其予下台階。教師時時審視自己的口語表達和肢體語言,從尊重學生的立場出發,發掘每位學生的優點或智慧,多強調這些優點鼓勵學生;○2教師善用政府5,000元的持續進修發展補貼,進修有關情緒管理方面的課程,充實專業知識並把所學的情緒管理知識運用於班級經營,這樣有助師生之間在遇上衝突時或者在語言表達時保持適當的情緒,改善師生互動;○3教師可善用明白自己、尊重自己的好學生傳達一些信息,例如讓他們分享個人學習心得,以感染其他互動程度差一些的學生,提升師生互動的質量;○4本澳中小學生在聽取教師分享有趣的事或親身經驗時,也是學生最期望的,這有助增進師生之間的接近性。教師在課堂上或課外多和學生分享一些自己的成功或失敗經驗,以輕鬆的方式接近學生,拉近雙方距離;○5初三級學生在師生互動過程中的“影響力”和“接近性”較其他數個年級差一些。因此,學校多舉辦一些分享會,讓教師能夠利用親身的事例和初三級學生分享,包括向他們提供更多生涯規劃的資訊,加強教師與初三級學生的互動;○6學校要逐步增加經費支持師生的班級活動,並可邀請學校領導參加或多舉辦學生重視的班級活動。註釋:1曾心怡:《性別、班級組成型式、師生互動與學習動機:以高三自然組物理科為例》,花蓮:國立花蓮師範教育學院國民教育所碩士論文,1999年。2賴鑫城:《國中學生自我概念學業成就師生關係對學校態度之研究》,高雄: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DLJ@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1992年。3例如,楊琬如:《人格特質、性別及學習成就對國小學童師生互動關係滿意度之研究》,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碩士論文,2011年;莊耀嘉、李雯娣:《兒童性格結構:五大模型的本土化檢驗》,載於《中華心理學刊》,2001年,第1期,第65-82頁;Wubbels,T.,H.A.CretonandH.P.Hooymayer.1985.DisciplineProblemsofBeginningTeachers,InteractionalTeacherBehaviorMappedOut.ERICDocumentReproductionServiceNo.ED260040.4Diane,S.andS.H.Jane.1996.PositiveAffect,NegativeAffectandSocialInteraction.JournalofPersonalityandSocialPsychology.Volume71,Number4.796-809;陳嬿竹:《網路與真實人際關係、人格特質及幸福感之相關研究》,屏東: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5Allport,G.W.1937.Personality:APsychologicalInterpretation.NewYork:Holt.6Costa,P.T.,Jr.andR.R.McCrae.1992.NormalPersonalityAssessmentinClinicalPractice:TheNEOPersonalityInventory.PsychologicalAssessment.Volume4.5-13.7石文宜:《國中生人格特質、師生互動關係與偏差行為之關係》,台北: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教育心理與輔導組碩士論文,2006年。8潘正德:《如何建立良好的師生互動關係》,載於《學生輔導通訊》,1993年,第25期,第24-31頁。9劉明松:《師生互動模式探討及其對突破現階段國中班級經營困境之啟示》,載於《教育資料文摘》,1997年,總第239期,第136-152頁。10洪雅雯:《學童之人格特質、同儕接納程度與班級氣氛知覺關係之研究》,屏東: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11Hamre,B.K.andR.C.Pianta.2007.LearningOpportunitiesinPreschoolandEarlyElementaryClassrooms.InR.C.Pianta,M.J.CoxandK.Snow(Eds.).SchoolReadinessandtheTransitiontoKindergartenintheEraofAccountability.Baltimore,MD:PaulH.Brookes.49-83.12孫旻儀、石文宜、王鍾和:《學生背景及人格特質與師生互動關係之研究》,載於《輔導與諮商學報》,2007年,第29(2)期,第51-72頁。13“影響力”中位數為5.67,“接近性”中位數為5.00。參考文獻: 1.江光榮、林孟平:《教師之師生互動行為研究述評》,載於《亞洲輔導學報》,2001年,第8(2)期,第233-261頁。2.林倫偉:《一雙五彩斑孄的翅膀:談師生和諧共融關係》,載於《教師雜誌》,2008年,第22期,第31-33頁。3.李立新:《教師的多重角色》,載於《教師雜誌》,2008年,第23期,第70-72頁。4.方明:《淺談師生關係》,載於《澳門教育》,2011年,第2期,第65頁。5.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教育調查》,2010年。6.McRae,R.R.2001.TraitPsychologyandCulture:ExploringInterculturalComparison.JournalofPersonality,Volume69,819-846.@DLK@
  • 學術動態“一國兩制”文庫六本新書發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2年2月16日於澳門理工學院滙智樓一樓二號演講廳舉行“一國兩制”文庫新書發行儀式。發行儀式邀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張素梅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研究室候鴻副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公共外交和新聞部張武專主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劉本立主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公職局馮若儀副局長、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區榮智委員、澳門理工學院李向玉院長出席並主持發行儀式。是次發行的六部新書為“一國兩制”文庫系列之22-27,分別是:梁文慧、梁官漢等的《澳門居民基本權益保障研究》,此書為一項研究報告,考察了在“一國兩制”的制度保障下,澳門居民基本權益受到實際而有效保障的一些經驗和存在問題,並通過對現有研究成果的歸納分析,對基本權益的概念作出理論性解讀。祝捷等的《澳珠區域一體化法律障礙及其解決機制》,主要論述澳珠區域一體化存在的一些法律障礙,以及如何透過建立機制解決澳珠之間區域合作發展問題,並結合理論與案例分析,提出澳珠應從區際私法方法解決彼此之間的法律衝突。葉麗琴、丘杉等的《“一國兩制”港澳實踐對比研究》,主要透過比較的方法,集中、細緻地考察了港澳兩地的“一國兩制”實踐情況,並分別在政治體制與政制發展、經濟發展與區域合作、社會民生與文化教育等不同領域,展開深入的對比與分析,並提出一些值得進一步關注與思考的問題。李曉兵等的《“一國兩制”下兩岸憲政秩序的和諧建構》,主要從憲政角度對台灣問題的性質、兩岸統一的路徑進行了較為系統的理論探索,提出了如何認識兩岸憲政秩序,並如何在兩岸憲政秩序差異的基礎上實現和諧建構的獨到見解,通過重新解讀和詮釋“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的涵義,進一步對其憲法價值進行挖掘,並將兩岸憲政秩序納入到“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之中思考台灣問題的解決之道。林園丁、容錦龍等的《“一國兩制”文化與澳門和諧社會研究》,主要從“一國兩制”構想的歷史背景與文化底蘊出發,對和諧社會概念、“一國兩制”文化與和諧社會的相關關係、制度與社會的相互影響和改變、澳門公共房屋政策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影響、澳門的經濟發展與財富分配、澳門和諧社會的其他制度建設等幾個方面予以論述並提出相應建議。榮開明、劉寶三的《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新探》,主要論述了“一國兩制”理論體系形成的依據,“一國兩制”理論的歷史發展,“一國兩制”理論的基本內容,“一國兩制”理論在港、澳、台應用的三個實踐模式,“一國兩制”理論的突出特色、重大意義和發展前景。楊允中主任在介紹新書時指出,出版“一國兩制”文庫系列學術專著是該中心一項常規工作,宗旨是為“一國兩制”研究成果進行系統整合,透過對“一國兩制”理論進行多視角、多學科的跟進研究,增強對“一國兩制”理論體系、對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對依據基本法依法施政的認知與理解。面對全新形勢,人們不能不清醒地看到,一方面澳門特區進步神速,並初步打下了較為鞏固的基礎,另一方面還存在許多難題和挑戰有待面對。建立居安思危、趨利避害意識,充分發揮全體居民的潛能,科學地把握發展機遇,不斷提升“一國兩制”實踐水平,這是一篇做不完的大文章。有鑒於此,進一步提升對“一國兩制”基本認知,提升正確實踐“一國兩制”的自覺性主動性,就應成為全社會的一項基本共識和關注要點。@DLL@
  • 《“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一國兩制”研究》(葡文版、英文版)第1期新書發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2月29日於澳門理工學院滙智樓一樓二號演講廳舉行了《“一國兩制”研究》(葡文版、英文版)第1期新書發行儀式。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研究室侯鴻副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公共外交和新聞部張武專主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公職局朱偉幹局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黎建恩主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區榮智委員、澳門理工學院李向玉院長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楊允中主任出席並主持發行儀式。《“一國兩制”研究》(中文版)是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09年7月創辦的新型學術理論刊物。作為海峽兩岸首份以研究“一國兩制”為主題的學術刊物,它具有主題鮮明、包容量大、學術民主、成果集中等特點。自發行以來,每三個月出版一期,為本澳以及海內外相關專家學者提供了一個學術交流的平台,同時也為對“一國兩制”的深入系統研究提供一個成果展示的窗口。《“一國兩制”研究》(葡文版、英文版)暫定為年刊,第1期收錄了由原中文版第1-8期中選出的17篇文章。楊允中主任在介紹《“一國兩制”研究》(葡文版、英文版)時指出,澳門是中國實行“一國兩制”的第二個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一國兩制”的有效載體。包括專家學者在內的澳門居民是“一國兩制”這項基本國策的實踐參與者和直接受益人,對“一國兩制”的理解最實際、感受最直接,因而,對“一國兩制”也最有發言權。推動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正確而全面的理解,推動對憲政發展與進步、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理性認識與貫徹,是當代澳門學者尤其是同法制建設相關的專家學者的一項義不容辭的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澳門號稱“蓮花寶地”和“東方寶石”,如今它更因“一國兩制”的有效實行而增輝,更因基本法的保障與指引而使實力與信心同步倍增。澳門特色“一國兩制”實踐模式將成為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個品牌,因此,及時推出《“一國兩制”研究》(葡文版、英文版)有利向海外讀者推廣對“一國兩制”的認知。他期盼本地以及海內外專家學者,尤其是葡文及英文讀者及作者不吝賜稿,同時強調,與中文版一樣,《“一國兩制”研究》(葡文版、英文版)尊重學術民主、學術自由,期望相關學術研究繼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並以自主創新、自強不息作為刊物的立足和成長風向標。《澳門特別行政區常用法律全書》正式發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3月29日於澳門理工學院滙智樓一樓一號演講廳舉行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常用法律全書》新書發行儀式。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李本鈞副主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張裕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代表張武專主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吳志良主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劉本立主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鄧寶國主任及澳門理工學院李向玉院長出席並主持發行儀式。楊允中主任在介紹新書時指出,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迄今僅有的兩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之一。十二年來澳門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都有長足發展,因而也順理成章地成為驗證“一國兩制”生命力與科學性的一個獨具說服力與感召力的示範樣板。作為典型的微型社會,澳門擁有自成體系的完整法律制度。在“一國兩制”基本國策保障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有法律體系,仍處於動態完善過程中,隨着年復一年新法律法規的出台,原有法律比重會越來越小,此長彼消、此消彼長,既展示了國家對“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承諾,又與時俱進地豐富、完善了現行法律體系。隨着基本法的深入推介以及對“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的全面關注,澳門各界居民的公民意識與法治意識已得到穩步提升,堅持愛國愛澳、澳人治澳理念已成社會共識,學法用法、習法研法也已形成普遍風氣。在現代發展進程中,法制建構與完善是一項重中之重。在新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雖已形成體系,甚至有其自身特色,但人們對法制完善的訴求與期盼,仍是有待政府優先回應的一項重大現實課題。一方面,仍屬法律真空的領域盡早在深入論證與廣泛諮詢基礎上推出一些必備法律法規,實屬必要;另一方面,對原有法律包括五大法典以及原具法律地位的法令,盡快作出全面的清理清查,並作出有針對性的修改,亦同樣具迫切性。這事關澳門特區綜合競爭力和軟實力的持續提升,也事關“一國兩制”事業的全面有序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常用法律全書》共分六大部分:○1憲法、基本法和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ECC@
  • 學術動態○2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法律;○3政府公權力機關法;○4民商刑及行政法;○5程序法及登記法;○6國際法及特區適用的國際公約、雙邊協定、區域協議;以及附錄。這部全書具有四個基本特點:一是容量較大、整體性強。共收錄178部現行法律法規,全文約220萬字,涵蓋各法律部門比較重要的常用法律法規。二是結構合理、主次分明。突出憲制性法律與居民基本權利保障法律,實體法與程序法並舉,特區新制定法律與原有法律兼顧。三是推陳出新、不墨守常規。從編目到體例均大膽引進一些新鮮嘗試。對部分原有法律已按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刪除其序言、簽署,亦對部分法律法規的體例做出一些必要的規範化工作。四是針對性強、服務面寛。相信這部工具書的出版,當能為本澳各級官員、法律界人士、專家學者、法學院系師生及廣大讀者提供一部案頭必備書。“‘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區的善治之路”──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19週年學術研討會在《澳門基本法》頒佈19週年之際,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北京大學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法務局、民政總署與教育暨青年局聯合主辦,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協辦,於2012年3月30日在世界貿易中心蓮花廳舉行“‘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區的善治之路”學術研討會。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先生、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徐澤副主任、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胡正躍特派員、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廖澤雲副會長及崔世昌理事長等出席研討會並擔任主禮嘉賓。廖澤雲副會長作開幕辭後,徐澤副主任與崔世安行政長官相繼發表講話。廖澤雲副會長致詞表示,在基本法框架下,從澳門實際出發,以促進民主進步和社會穩定為宗旨,積極穩妥推進澳門政制發展諮詢,定能形成符合澳門實際、均衡參與、有廣泛民意基礎的修改法案,為2013年立法會、2014年行政長官選舉奠定可靠基礎。徐澤副主任的發言圍繞着“一國兩制”的方針、制度、體制與事業分析澳門回歸十二年以來的社會發展與民生建設。他指出,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是保障和落實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在政制發展工作上,保持兩個產生辦法的基本框架穩定並長期實行十分必要,任何削足適履或過猶不及對澳門都有害。崔世安行政長官強調,特區政府正努力加大政制發展諮詢的宣傳,更主動、深入聽取各界意見,積極凝聚社會共識。廣大居民發揮主人翁精神,積極組織不同活動,主動配合諮詢工作,使未來的政制發展方案更能反映廣大居民的意見和願望,特區政府深受鼓舞。落實基本法,逐步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改善民生、政制穩步發展,是特區政府和廣大居民的共同願望。相信政制發展的順利推進,將展現“一國兩制”的科學性、正確性及強大生命力。來自兩岸四地逾20位著名專家學者以及逾200名官員、學者、研究生、各界人士出席本次高規格研討會。會議上宣讀的論文包括:饒戈平:《人大常委會決定與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駱偉建:《論澳門民主選舉的限度》,胡錦光:《香港特區行政與立法關係的協調思路及其對澳門的啟示》,鄒平學:《“普選”定義之淺析》,冷鐵勛:《關於澳門政制發展中公眾參與的若干思考》,王禹:《論中央對澳門政制發展的決定權》,江華:《關於澳門通過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幾點思考》,葉青、吳天昊:《關於澳門政制穩步發展的若干思考》,楊允中:《“一國兩制”理論與特別行政區制度──有待深入論證的兩大現實課題》,郝志東:《“發展”還是“改革”:澳門政治面臨的重大問題》,周葉中、黃振:《我國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屬性初探》,姬朝遠:《澳門基本法原則體系初探》、周挺:《2012政改,我們該說些甚麼》,任倩:《試論現階段澳門立法會組成結構的合理性》,王磊:《澳門政治發展的民主進程》,孫代堯:《構建澳門協商民主模式》,蔣朝陽:《論特區政制發展的內在邏輯》,陳華強:《符合澳門現況的政制發展》,曲兆祥:《2012年台灣大選後台澳關係發展願景》等。這些文章從不同側面深入探討了“一國兩制”與基本法落實以及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議題。稍後,主辦單位還會將論文結集出版。@ECD@
  • 《“一國兩制”研究》稿約一、本刊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所主辦的定期學術刊物,暫定為季刊,逢1、4、7及10月出版。歡迎本澳及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二、本刊以“研究‘一國兩制’,落實‘一國兩制’”,即“推動社會各界對‘一國兩制’的深入認識,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加強對依法施政直接相關的課題研究,以維護特區憲制發展的正確方向”為宗旨,期以全方位的視野探討相關議題,理論與實務並重,建立關於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策略性資料庫。三、本刊內容包括:專題論文、重大題材研討、案例分析、調研報告、書評、學術動態等各種形式,篇幅以5,000-10,000字為宜。四、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文責自負,必須為未經其他刊物或在網絡上發表或出版者,同時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五、中文來稿請以中英文(英、葡文來稿請以中英或中葡文)標明文章名稱和作者姓名,並提供30字以內之作者簡介(最高學歷、主要職務等)及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六、文稿請以word文字檔存儲,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傳來(或以軟盤方式郵寄)稿件,手寫稿件恕不接受。七、本刊在組稿、審稿等各環節力圖做到規範透明、公平公正。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並贈送該期刊物2本。八、本刊尊重作者的原創精神,但對屬於文字表述與體例方面的相關事項保留必要的調整權。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註明,無法刊出之稿件將於收件後6個月內盡速通知作者,恕不退稿。九、文稿的著作權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享有著作財產權。日後除作者本人將其個人著作結集出版,凡任何人任何目的之翻印、轉載、翻譯等皆須事先徵得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十、作者投稿於本刊,經本刊發表後,意即授權予本刊資料庫或經本刊授權其他相關單位資料庫可以進行重製、透過網絡提供服務,並准予用戶進行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在本刊稿酬中一次性給付,本刊不再另行支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作妥善處理。附:本刊採用體例1.文字編排採横書格式,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表示。2.中文文稿採用新細明體,英、葡文文稿字型用TimesNewRoman。3.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4.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全型),即引號用“”(不用直引號「」);逗號用,(置於中位);書名號用《》等。5.引述之原文(直接引用)需加引號,並註明引文出處;間接引用可不加引號,但仍須標明出處。6.以中文完成之文章中,引文出處採用規範中文註釋方式表述,不採用西方引文習慣,即不採用“(祝建華,2004)”之表述方式。以英、葡文完成之文章可採用西方引文習慣。7.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放置文後,以1、2、3……等阿拉伯數字作為編號標示。8.引文出處要求規範表述。8.1中文文章專著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期刊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論文集文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報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網絡資源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查詢日期。8.2英葡文文章專著Author(Year).TitleoftheBook.PlaceofPublication:Publisher.Page.期刊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TitleoftheJournal.Volume.Issue.Page.論文集文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InEditor(Ed.).TitleoftheCollection.Place:Publisher.Page.報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NameoftheNewspaper.Date.Page.網絡資源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AvailableatWebsiteName:URL.Date.本刊電子郵箱為:RUPDS@ipm.edu.mo聯繫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M室,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電話:853-83998702、853-83998703圖文傳真:853-2857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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