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2011年4月
  • 《“一國兩制”研究》編委會名譽主任委員:何厚鏵名譽副主任委員:曹其真主任委員:李成俊、李向玉委員:米健、殷磊、郝雨凡、唐曉晴、郭華成、陳永浩、陳慶雲、許昌、楊允中、趙向陽、趙國強、駱偉建、懷效鋒(按姓氏筆劃排序)《“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出版: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編:楊允中學術編輯:梁淑雯、陳慧丹、何曼盈、謝四德、庄真真許昌、王禹、冷鐵勛、姬朝遠、李燕萍封面設計:陳慧丹印刷:華輝印刷有限公司印數:1,000本出版日期:2011年4月定價:澳門幣50元ISSN2074-8124
  • 目錄專題“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人物專訪)..................《“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1“一國兩制”及國家主權“一國兩制”與“一國兩制”價值觀................................................................................................楊允中21“一國兩制”基本國策論略..............................................................................................................李燕萍28論“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特徵........................................................................................................冷鐵勛37抗日時期國共合作中的“一國兩制”................................................................................................榮開明46“一國兩制”構想的形成、發展及其實踐........................................................................................王禹53香港回歸前夕的中英外交較量............................................................................................................黃鴻釗63“一國兩制”及法理研究契約精神對“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啟示....................................................................................姬朝遠69關於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思考....................................................................................................劉德學75從《大清律例》看沙紙契的效力........................................................................................................鄭錦耀81論中國區際贓款贓物跨境的追繳與移交............................................................................................時延安85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初論................................................................................................................左權93香港與內地環境法律手段比較研究....................................................................................................謝偉100“一國兩制”及其實踐模式中葡論壇:“一國兩制”澳門模式的一大特色................................................................................莊金鋒106論港澳兩部基本法的修改....................................................................................................................寧立成112有效減少法院刑事積案的認罪協商制度初探....................................................................................鄭成昌118論香港政黨體制與政制的關係............................................................................................................朱世海122論香港立法會對附屬法規的否決權....................................................................................顧敏康、王書成127“一國兩制”與長治久安澳門博彩經營批給合同述評................................................................................................顧相偉、黃來紀133淺談“一國兩制”下澳門的語言發展................................................................................................梁淑雯138港澳養老金制度比較研究....................................................................................................陳慧丹、郭瑜147澳門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知研究....................................................................................................曾瑪莉157廣濶視角林語堂與中國傳統文化的海外傳播....................................................................................................張東寶164學術動態............................................................................................................................................................176
  • CONTENTSSpecialReportTheTwelfthFive-yearGuidelineandtheLong-termProsperityandStabilityoftheMacauSAR(Interviews)......................................................................................................RUPDSEditorialDept.1“OneCountry,TwoSystems”andNationalSovereignty“OneCountry,TwoSystems”and“OneCountry,TwoSystems”Value................................................IEONGWanChong21On“OneCountry,TwoSystems”asBasicNationalPolicy.................................................................................LIYanping28OntheFundamentalCharacteristics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LENGTiexun37Onthe“OneCountry,TwoSystems”PatternduringKMT-CPCCooperationduringthePeriodoftheSino-JapaneseWar.........................................................................................RONGKaiming46TheFormation,DevelopmentandImplement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Idea....................................WANGYu53OnSino-BritishDiplomaticBattlebeforetheRestorationofHongKong.............................................HUANGHongzhao63“OneCountry,TwoSystems”andJurisprudenceStudyTheInspirationoftheMeaningofSocialContractto“OneCountryTwoSystems,andPeacefulReunification”.........................................................................JIChaoyuan69OntheAdministration-ledSystem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s..........................................................LIUDexue75TheEffectivenessofSáChiKaiintheGreatQingLegalCode............................................................CHEANGKamYiu81OntheConfiscationandTransferoftheProceedsofCrimeattheInter-regionalLevelinChina.......................SHIYanan85APreliminaryDiscussionontheSocialistConstitution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ZUOQuan93AComparativeStudyoftheEnvironmentLegalApproachesinHongKongandtheMainland..............................XIEWei100“OneCountry,TwoSystems”andItsImplementationPatternsSino-PortugalForum:ABrilliantTraitofMacauSARunder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ZHUANGJinfeng106OntheAmendmentoftheHongKongandMacauBasicLaws.....................................................................NINGLicheng112PreliminaryStudyonPleaBargainingfortheBenefitsofReducingBacklogsofCourtCriminalCases..........................................................................CHEANGSengCheong118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PoliticalPartySystemandthePoliticalStructureofHongKong..................ZHUShihai122ExploringHongKongLegislativeCouncil’sVetoonSubsidiaryLegislation...................GUMinkang,WANGShucheng127“OneCountry,TwoSystems”andLastingPoliticalStabilityOntheConcessionContractfortheGamingIndustryinMacau.............................................GUXiangwei,HUANGLaiji133OntheLanguageDevelopmentinMacauunder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LEONGSokMan138AComparativeStudyofthePensionSystemsinMacauandHongKong....................................CHANWaiTan,GUOYu147AnEmpiricalStudyonOrganizationalJusticeofTeachersinMacau..........................................................CHANGMaLei157AWideAngleLinYutangandtheSpreadoftheTraditionalChineseCultureOverseas................................................ZHANGDongbao164AcademicActivities.................................................................................................................................................................176
  • “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人物專訪)《“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被訪嘉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賀一誠先生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劉藝良先生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李向玉先生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唐曉晴議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麥瑞權議員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郝雨凡院長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懷效鋒院長採訪日期:2011年3月17-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及十一屆全國政協四次會議在2011年3月於北京順利召開,主要焦點是討論並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十二五”規劃強調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與民生改善,進一步體現以人為本施政理念,同時對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也提出了全新的安排,包括支持澳門建設成為世界級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這對澳門特區新一輪發展有着重大意義。為及時作出回應,《“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於2011年3月17-23日就澳門特區該如何實落“十二五”規劃中所提及的區域協調發展、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營造“文化軟實力”、“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推動國家和平統一等相關主題,進行了系列人物專訪,當中包括親身參加上述會議的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以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共七位。七位受訪嘉賓的訪談深入淺出,言簡意賅,頗富啟迪。現將訪問內容摘要刊登與廣大讀者分享(本訪問稿根據現場錄音整理而成,相關觀點不表本刊立場)。加強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粵港澳合作區域協調發展是“十二五”規劃中提出的一個重要目標,而適值兩會期間,廣東省和澳門正式簽署了《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受訪嘉賓各自表達了對於澳門應當如何更好地融入粵港澳區域合作機制的看法,以及對《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的期待。賀一誠:“十二五”規劃中提出區域協調發展這個重要目標,對於澳門來說,就是粵港澳區域合作的問題。在此,首先要正確理解“一國兩制”,國家的整體發展不能缺少香港和澳門,“兩制”只是制度不同而已,“一國”才是大前提。“十二五”規劃必須體現“一國”的重要性,港澳已經回歸,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在“一國”的前提下應該把港、澳作為一個專篇,不要作為結尾詞。所以,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座談的時候,我曾經建議“十二五”規劃宜將在五年內能做到的事情集中在一個專欄裏,並為港澳另闢專欄。事實上,香港特區政府也好,香港商界也好,都多次要求發改委把香港寫進“十二五規劃”,這彰顯了其認同感;澳門的情況也一樣,大部分澳門同胞也希望國家在“一國”的前提下支持澳門長期發展,這是主流意見。2011年1月,兩會舉行之前,港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曾在深圳開會就“十二五”規劃及粵港澳合作發展發表意見,我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港澳規劃的專欄包括了七個重大項目:廣深港客運專線、港深西部快速軌道線、蓮塘/香園圍口岸和深圳前海開發、廣州南沙開發區、橫琴開發以及港珠澳大橋的興建等。當中,後三項均與澳門的未來發展直接相關。珠海橫琴開發區作為粵澳合作其中一大重點,寫∗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級研究員@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進了“十二五”規劃的第十四篇,更通過《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得以具體化。這是與澳門有密切關聯的重要課題,是澳門融入粵港澳區域合作機制的關鍵環節。橫琴現有106.46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積,如何妥善開發是一道大的思考題。我一直強調,發展橫琴的重點是人氣,我曾向多位到橫琴進行考察的中央領導人反映這個問題。澳門人口非常密集,橫琴則很稀疏,澳門與橫琴在這個方面應該互補,利用澳門帶動橫琴的人氣。我認為要提高橫琴人氣的一個有效方法是吸引一部分澳門人到橫琴居住,讓橫琴作為一個緩衝。但是,我不認為把老人院和貧困人士轉移到橫琴是一個好方向。橫琴的發展需要一個高的起點,應該吸引澳門的中產階級以及年輕一族。倘若進出方面,房價比澳門便宜,澳門人會樂意移居橫琴的。當然,這需要澳門政府制定方便市民的政策配套,比如在橫琴應設有沿用澳門師資和教材的幼兒園和小學,解決在當地居住的澳門人的需要,這樣便可以有效地提高橫琴的人氣。劉藝良:在兩會期間全國人大通過的“十二五”規劃。港澳首次正式納入國家五年規劃之中,體現了中央政府高度重視、關心、支持港澳的發展,港澳特區政府和市民也感到十分欣慰。為了制定“十二五”規劃,國家作了全方位的諮詢,並到港澳聽取社會各界的聲音,包括市民和人大政協的意見。“十二五”規劃的建議草案稿是通過廣泛諮詢眾多專家學者、權威人士、各民主黨派、人民群眾而形成的,草案是規範的、科學的。在兩會期間,港澳地區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認真地對草稿進行討論,發表相關的意見,整個會議氛圍民主科學,各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認真履行責任,並不是外界認為只是橡皮圖章。舉一個例子,“十二五”規劃中有一個粵港澳合作重大項目一覽表,其中廣州南沙新區開發是“打造服務內地,連接香港的商業服務中心,科技創新中心和教育培訓基地”,當中沒有提及澳門。如果廣州南沙新區是只面向香港,不面向澳門,這個寫法完全合理,但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就有廣州南沙新區的項目,於是澳門區代表在審議時便提出,如果國家“十二五”規劃不把廣州南沙新區合作跟澳門相連接,《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就是違背了“十二五”規劃的精神。結果在定稿時,廣州南沙新區開發中的“香港”就變成了“港澳”,把澳門納入規劃之中。我很高興國家採納了我們的意見。另一個例子是關於澳門教育服務一項。在支持港澳培育新興產業這一節,說到“支持香港醫療、教育服務”,沒有提及澳門在環保、教育服務這方面的工作。我認為澳門教育服務也很重要,澳門有超過十所大專院校,培育了很多內地學生,特別是澳門大學,國家主席親自主持橫琴新校區動土儀式,這是國家主席首次親自主禮一座大學校址的動土儀式,強調要把澳門大學建設成世界一流大學。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中也提到以後要加強教育方面的合作,包括培育內地的學生,為珠海學生的錄取分數提供優惠,最後在定稿中,就增加了“教育服務”一項。在整個文本的修訂中,我親身體會到民主精神的充分發揮。雖然澳門經濟規模比較小,但我們一直希望在粵港澳合作中也能夠同等地參與其中,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達致三贏。“十二五”規劃的內容讓特區政府和港澳市民都感到很欣慰,也感到必須要抓住這個機遇,融入區域合作的大潮。務必去掉各自為政的理念,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複建設、浪費資源。澳珠發展難免會有競爭,但是要考慮到作為一個區域整體,就需要協調發展。因為當中牽涉到利益分配的問題,要做到這點並不容易,要從思想上、理念上重視我們確實是一個整體。現在有珠江三角洲同城化、珠澳同城化、江中珠澳同城化等提法,但我認為同城化的提法是不太科學的。內地珠三角九個城市是一個制度,政策可以共用,和澳門在“一國兩制”下的制度是不同的。我們實行自由港的政策,低稅率、沒有外滙管制、人員進出自由、沒有關稅,但內地不行,所以我建議使用“緊密的合作關係”的提法。更緊密也是一個整體,所以才有了《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例如,珠海機場和澳門機場有各自的定位,因此兩個機場應該盡快達成合作共識。澳門機場自從1995年啟用以後,就有一個很特殊的而為珠海機場不可替代的功能──承辦澳台航線。台灣居民只需持護照,不用簽證就可以進出澳門,比進入香港和內地都要簡便。澳門可以很好地為台商進入珠三角服務發揮平台角色,但是珠海多年來在這個方面利用得還不如珠江三角洲其他城市,在中山的台商就比珠海多。澳門機場是國際機場,珠海機場是國內機場,大家可以協商,避免浪費資源,功能重疊。粵澳合作其中最重要就是珠澳合作,珠澳唇齒相依。通關便利化就是兩地合作的關鍵一環,《粵澳合作框架協議》裏就談到了口岸建設方面的措施。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兩地已經達成很多共識,包括硬環境、軟環境的建設,通關時間的安排等。現在珠海與澳門之間有四個口岸,拱北口岸、橫琴口岸、灣仔口岸跟@E@
  • “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跨境工業區茂盛圍口岸,如何把這四個口岸資源合理科學地調配與共享是很重要的。珠海跟澳門這幾年的客流量增長得很快,1999年拱北口岸新聯檢大樓落成的第一年,出入境人次只是3,100多萬,到了去年已達8,400多萬,將近翻了三倍。但現有的聯檢大樓在1999年落成時,設計的客流量是每天15-20萬人次,現在每天平均23-24萬,今年春節期間最高峰達29.7萬人,3月其中一天更突破了30萬,給拱北口岸造成了很大的通關壓力。而於09年擴建後的澳門關閘口岸每天通關容量可以達到50萬人次,所以要按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精神加快拱北口岸聯檢樓的擴建,計劃中擴建後的拱北口岸也能容納50萬人次,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達到每天35萬人次,再預留15萬人次空間。擴建工作在前幾年已經獲得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廣東省政府的認可,原來計劃在2009年與澳門同步擴建完畢,結果因各種原因沒有完成,現在要抓緊。拖延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資金問題,按照政策,口岸建設權是在地方政府,使用權在聯檢單位,但我們認為作為國家一類口岸,不應所有的建設資金都由地方解決,這對地方的財政造成太大壓力,也不公平,所以我與其他幾位代表曾在兩會期間提出建議,希望在資金上加大對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得到了國家發改委、廣東省政府及海關總署的認同,撥給了一部分資金,減輕了地方政府負擔,有望在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完成擴建工程。科技通關也有助於兩地的通關便利化,現在邊檢部門已經採取了很多科技通關的手段,如自助通道,給予出入境的旅客很大便利。除了港澳居民,還擴展到多次往返的內地旅客,包括在澳門的外勞。接下來我們希望改造內地通行證的證件,現在是用本式,希望改成卡式,進一步推動電子化,提高通關速度和通關效率。另外,希望口岸擴建完成以後,按粵澳達成的共識把從出口到澳門的鮮活產品移師到跨境工業區口岸,以淨化拱北口岸的通關環境。改善了通關環境以後,隨車人員的出入境檢驗廳也可以啟用。接下來是推動延長通關時間,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舉措,延長了通關時間以後,再按實際環境研究實施24小時通關的可行性,分階段執行,避免浪費資源。橫琴作為粵港澳合作先行先試的示範區,在“十二五”規劃及橫琴整體發展規劃的原則下,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簽署的基礎上,希望能盡快為橫琴制定特殊政策。我幾年前亦曾經提出希望把橫琴建設成一個特區中的特區的建議,就是有別於經濟特區,也有別於行政特區的特區。現在確實在朝這個方向推進,而且已經有一個框架方案了,包括分線管理、關稅及稅率。澳門的車輛不用“兩地牌”可以進入,關鍵就是要探討特殊政策如何落實。比如分線管理,是否在現有的橫琴口岸作為一線口岸,在橫琴橋設二線口岸,政策如何推行、便利通關的方式如何?有人提出把澳門自由港的低稅率政策推行到橫琴,比如澳門的所得補充稅率最高12%,內地一般是25%,經濟特區可以低至15%,澳門的稅率是不是適合延伸到橫琴?掛着澳門車牌的車輛到了橫琴如果發生交通意外,澳門的保險公司認不認可?實行24小時通關,還是先跟拱北口岸同步通關時間?口岸配套設施如何建設等,這些問題都要進行探討,其牽涉面非常廣。此外,如何充分利用跨境工業區口岸作為目前珠澳之間惟一的24小時通關口岸?現在口岸的使用率很低,每天的下半夜基本沒有人出入境,浪費了資源。所以我與幾位代表也曾經提議,跨境工業區口岸可以跟拱北口岸協調發展,當拱北口岸閉關後,旅客可以通過跨境工業區口岸進出。但跨境工業區口岸現在是專用口岸,在跨境工業區裏面投資企業的人員、貨物才可以進出,所以有“專用”兩個字,我們建議將“專用”兩個字去掉,變成一個珠澳跨境合作區,增加口岸功能。這些工作都要按“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的精神,進一步的推動。《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簽署以後,確定了橫琴是先行先試的試驗區,協議內容本身就是支持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拓展澳門的發展空間,希望能補充澳門發展不了的產業,澳門宜認清橫琴的發展定位,好好利用。珠海規劃在十字門商業區或者橫琴發展會展產業,建造10萬平方米的會展產業區,澳門業界對此有所擔心,恐怕橫琴發展會展業會與澳門形成競爭關係。其實,面對橫琴發展會展業,澳門應看到其中相互協調帶來的好處,通過合作達到互利共贏。澳門適度多元化發展中,比較成熟項目的就是會展業,澳門這幾年舉行大型的國際性會議、展覽不少,硬件設置齊備,但澳門畢竟是一個特別行政區,內地的參展商來澳門面臨着出入境證件的問題,珠海就沒有這個問題,也沒有貨物出入境的管制問題,在這方面澳門的人流物流便利程度不如珠海,為了避免繁複手續,內地的大型會議就可以在珠海舉辦。但從另一方面看,澳門做專業會展、舉行國際性會議則更具優勢,國際上參展商和貿易商大都希望通過澳門打入內地市場,因此國際性的會展更適合在澳門舉辦。澳門還要強調葡語系國家市場,內地很多參展商希望通過在澳門參展拓展國際市場,特別是葡語系國家的市場。澳門和珠海的會展業存在巨大合作空間,要加強合作,避免@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重疊,錯位發展。絕對不能因為澳門要發展會展業,珠海就不能發展了,不能因為要支持澳門,讓珠海放棄自身利益,因為珠海本身的資源也不是很豐富。另外兩地的旅遊業也可以謀求共同發展、加強合作,發展一程多站,聯線旅遊。澳門每年接待2,500萬遊客,第一大客源是內地,第二是香港,第三是台灣,東南亞遊客也增長得很快。可以嘗試推廣聯線旅遊,比如台灣-香港-澳門-橫琴-內地,東南亞-香港-澳門-橫琴-內地,均是一程多站的聯線旅遊,還可以把整個消費市場帶動起來。文化產業也具有廣濶的合作空間,澳門是東西方文化交融的地方,幾乎是一個天然的影視城,人造的影視城則可以在珠海、在橫琴。珠海有良好的現代化城市環境,澳門則具有歷史意義的景觀。在橫琴可以建立國際性的文化產業合作區,作為澳門的產業的延伸。另外,中醫藥產業在“十二五”規劃和《粵澳合作框架協議》都有談到,主要有關中醫藥的研究、研發。澳門和珠海均沒有天然的中醫藥的資源,但研發基地可以設於此,通過研發、開發,拓展市場,成為一種產業。現在已經有一個好的開始,廣東省和澳門已經在橫琴規劃了一個項目──中醫藥科技產業園。醫療改革是全國性最重要的難題,也是全世界的難題,內地老百姓最關心的就是這個問題。我在一次列席人大常委會議時,參加了關於醫療體制改革報告的審議,會議中提出國內對中醫的發展重視不夠,在政策上支持力度也不夠,港、澳、海外反而更重視中醫的發展,比如澳門就很支持中醫的發展,中醫和西醫的分開監管,分別發給不同的營業執照。在上述醫療體制改革報告中,就提出要借鑒港澳的經驗跟政策發展中醫藥。這就是合作的契機。粵港澳合作對於拓展澳門的發展空間很重要,加強跟內地合作,是澳門拓展發展空間的重要舉措。澳門回歸以後,粵澳建立起了高層聯席會議機制,每年分別在廣東或澳門舉行會議,達成了不少的共識。“十二五”規劃與《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的主旨均是為了推動澳門把握機遇,把區域協調發展的共識加以落實。李向玉:在改革開放初期,發展不平衡,百業待興,百物緊缺,鄧小平提出“讓一部分人富起來”,是戰略上的必須,沒有辦法之中的辦法。現在回過頭來看,這個戰略是正確的。到了今天,“十二五”規劃更提倡科學發展觀,轉變增長模式,其內容非常豐富。國家第一次在“十二五”規劃中,將港澳獨立成章,以第十四篇第57章3節之篇幅予以闡述,這是前所未有的。一方面,突顯澳門的重要性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視,通過“十二五”規劃把澳門列為國家戰略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作為國家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向澳門特區政府以及澳門居民、社會菁英提出了今後將如何看待、應對和落實,才能與國家同步發展等問題。《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已經在國家領導人批准簽署。其內容非常具體,例如,澳門將對廣東省的學生給予資助,這體現了粵澳兩地人民血濃於水的感情,也體現一種奉獻。把好鋼用在刀刃上,錢用以助人、助學、助教是最大的助人所樂。如果措施得到落實,可以使很多貧窮兒童有學習的機會,改變他們的一生。協議裏還有很多具體的措施,問題是如何落實?總的來說,要有清醒認識,要對事情的利弊,做出分析,訂出具體可行的措施,逐項加以實施。就整體而言,澳門實行的是“一國兩制”,論法律制度,內地與澳門實行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必然有碰撞,甚至有抵觸,尤其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思維定勢,內地有內地的清規戒律,澳門有澳門的成規熟習,所以,只要大家有了良好的合作願景,即便在落實時可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障礙和困難,但大家都需要本着一個莊嚴的承諾,主動去克服,而不是單方面的施捨和幫助,就能確保澳門的長遠繁榮穩定發展。唐曉晴:區域合作對於澳門而言,是一個巨大機遇,澳門地方小,產業單一,但區域合作有望帶給澳門居民,特別是年輕人未來的發展機遇。“十二五”規劃下,國家給我們製造了一個很好的機遇,澳門不能坐等規劃自動完成,而應該在規劃內主動推進地區的整合。在基本法保障下,與鄰近地區一起推動資源及環境治理的整合。當然,現在很多工作還處在政府推動的層面,需要依靠政府多做工作以及各個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展開,我相信通過我們政府首腦的全局把握和穩步積極的推進,澳門進一步融入粵港澳大都會圈的合作機制是指日可待的。《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作為國家級規劃,屬於框架性的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但在法律上不像具體的法條法規,能給予清晰的行為指引。從行政角度看,地方需服從中央規劃,但正由於它只是一個框架,不是具體細緻的規範,是否與框架內容相抵觸,需要依靠相關澳門與內地地方政府自己去領會與把握,檢驗與評價只能留待5年或10年後。總體觀察,這是粵澳兩地居民的共同期盼,也是雙方真正互利共贏的有@G@
  • “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效指引。粵港澳三地的交流密切,在民事領域的法律交往一直以來都是比較通暢的。就公證業務而言,回歸以前就已經有內地的公證員在澳門承辦與內地有關的公證業務,而澳門的一些律師和公證員也得到國內的認可。可以說,公證業務已經有其展開途徑,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加強。有了推動力後,展開會更快。而就未來橫琴會展業的行業規範和標準的制定,我認為,會展是國際性的,必須借鑒國外經驗,從行業規範的角度,學習具體操作方法,應以為與會者提供方便、快捷、高質服務為宗旨制定,不是單純立法就能解決的。麥瑞權:針對這個問題,以下幾方面是澳門需要關注並認真對待的。第一,人力資源方面。人力資源是地區發展競爭力的重要指標,而澳門面積和人口總量過小,且是一個移民城市,人力資源的素質很參差,近年更由於社會的飛躍式發展與增長,故更顯得專業人才不夠,形成產業發展的瓶頸,在區域合作中易被邊緣化。澳門在“十二五”規劃中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當有客人來澳門休閑渡假,目的是享受高服務質素,所以必須保證澳門的服務性產業從業人員擁有高素質。第二,環境保護方面。環保是地區發展競爭力的重要指標,澳門定位為國際旅遊休閑中心,必須做好環保工作才能吸引國際遊客。澳洲政府曾經因為香港的空氣污染超標而向澳洲國民發出旅遊警告,如果澳門特區因環保問題而被一些國家地區發出旅遊警告,澳門如何打造成國際休閑中心?環境保護也是需要區域協調合作的重要一環,鴨涌河的污染是一個好例子,這個問題已經成為澳門與珠海之間共同合作治理的項目。環保是澳門的新問題,澳門經濟實力雄厚,環保可以設定更高標準,法規制定更應具前瞻性。第三,防止各自為政,“各家自掃門前雪”。老祖宗之言一直流傳至今,隨着時代變化,全球經濟一體化、區域合作的發展,“各家自掃門前雪”已經不適合時代需要。如何打破這種隔膜?實行起來並不容易。《珠三角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已出台好幾年,但至今卻未見有超越式的發展。眾所周知,難以推進實質發展的原因,在於未能協調利益的合理分配,這是由於各地均抱着“各家自掃門前雪”的態度。另一方面,合作是相互的,要更好地融入粵港澳區域合作機制,首先要革新思維。區域合作不該停留在講和寫等形式上,而應該着重如何去做及如何做得更好。《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是一個實質的協議,要大家用真心去做才有實效,社團要在區域合作中多發揮橋樑角色,尤其專業社團,要發揮出謀獻策功能。“十二五”規劃不是一朝一夕,需要多方磨合才可以達致目標,特區政府要改變思維,適應新時期發展需要。本人對澳門融入粵港澳合作機制有幾項建議。第一,如何提升人力資源。建議學習周邊地區如新加坡,留學生大學畢業後留澳工作滿七年,可成為澳門永久居民。澳門有吸引專才的優勢,澳門由小漁村發展至今的國際化城市,本土人才不多,故機會很多,回歸後的急促發展對內地專才來講,會有很大的吸引力。第二,以環保為切入點。以鴨涌河污染治理為例,澳門特區政府應主動與廣東省、珠海合作,共同治理。在橫琴推動建設澳大環保校園,“無煙校園”、“垃圾不落地”運動。台灣用了八年,解決了垃圾不落地問題,其中成功的要訣是公民教育的成功,將垃圾分類及垃圾袋用者自付費用。至於鼓勵居民節約用水、用電等,亦需推行公民教育。澳門有條件帶頭做。第三,旅遊合作。國家“十二五”規劃中,明確將澳門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並且橫琴開發區被明確列入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在區域合作中,澳門應和鄰近的江門、中山、珠海一起,資源互補,打造“江、中、珠、澳聯線旅遊”。然後再擴展至整個廣東省。澳門近年來蓬勃發展的博彩旅遊業一直面向世界,國際化程度較高,但資源有限,比較適合短線旅遊,單單靠澳門自身的景點較難吸引長線客人。然而,在粵澳合作框架下,加上城際鐵路和澳門輕軌的修建,交通的便捷可以擴展澳門旅遊的腹地,通過相互合作,旅客在遊覽澳門後,還可以順道欣賞江門的僑鄉文化和中山的名人故居,享受珠海的海濱渡假風光。郝雨凡:一直以來,澳門產業結構單一,以博彩業為主要經濟支柱。這樣的經濟運作格局高度依賴遊客,存在很大風險。國際經濟稍有風吹草動,都會對澳門造成一定影響。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都充分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以提出澳門經濟需要適度多元,讓經濟在依賴博彩業的同時仍然有一定的緩衝空間,當面對經濟危機或全球經濟動盪的時候,不至於受到太大的衝擊。可是,澳門地域狹小,地方相對擁擠,若要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就必須放眼澳門以外的地方。如果說澳門經濟發展的後勁是適度多元,那麼適度多元的後勁則是區域合作。早在三年前,我就在《澳門日報》上呼籲,澳門的發展要看到珠海,要看到區域合作、粵澳合作,甚至更大的粵港澳合作,只有把澳門放在大的區域合作的框架裏面,澳門的發展才能更上一個台階。2011年3月6日,粵澳雙方在京正式@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簽署《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實際上是為兩地制定了一個比較清晰的區域協調發展路線圖。在這個大背景下,“十二五”規劃所談及的區域整合是對《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的重要推動和支持,國家希望粵澳兩地能高度重視區域整合,加強彼此之間的互補合作,實現聯動發展和區域共贏。過去,澳門和珠海的關係處理得並不理想,澳門比較關注自己的利益,珠海也有很強的保護意識,兩地談不上經濟融合,就算是經濟交流也只是停留在較低層次。為了更好地融入到區域協調發展機制之中,澳門首先應該提高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區域協調發展對於土地資源不足的澳門來說,極其重要,澳門也將在這個過程中受惠。所以,澳門必須對區域協調發展抱以高度的重視和積極的態度,加快腳步融合於區域整合中來。對於區域協調發展,珠海已經開始了一系列具體的動作,如廣珠快速軌道交通、珠港澳大橋等基建的興建,積極打造珠海成為珠江口西岸的交通樞紐。相應地,澳門也應該採取積極的態度,主動作出前瞻的規劃,考慮自身該如何參與和融合到區域發展中去。我認為,橫琴開發是粵港澳區域合作的重中之重,是粵港澳區域發展的一場大戲,若能把戲唱好唱響,將會為澳門今後幾十年的發展奠定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因此,澳門應該從戰略的高度看對橫琴開發和整個珠三角地區的合作發展,並採取一些具體的行動。例如:加長通關時間,最後達至24小時通關;建設軌道交通與區域內其他地方接駁;考慮基礎設施的對接方式;等等。總的來說,就是在做各方面的規劃時都應該考慮到鄰近的地區因素,共同規劃,共同發展,最後達到互利共贏。懷效鋒:近年粵港澳提出緊密合作,引起了法學界有關各不同法域在融合發展中達到法制統一的討論。現在大中華區實際上存在四個法域,香港受英國法影響,澳門則受葡萄牙法影響,中國大陸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台灣還是原來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從法律上看,四地的法律體系是互相獨立的,區際法律衝突在所難免。在四地的經濟發展過程中,還是採取屬地主義,在哪裏投資,在哪裏發生糾紛,都適用當地法律。如果能夠形成聯動的協調機制,加強司法合作和協助,將有利於解決糾紛。事實上各地都已經開展了相關方面的合作。回歸以後,港澳與大陸的合作應當說是很方便的,而大陸與台灣之間的合作也不斷在加強。我認為,隨着經濟的緊密發展,再加上有同文同種的紐帶,交流將會日益頻繁,通過建立協調機制去促進司法合作是十分有意義的。至於澳門應該如何推進,我認為可以通過在澳門設定一個固定的交流窗口,四個法域的有關方面定期在澳門召開研討會或工作協調會,如早前在澳門召開的世界反貪大會就是一個成功的經驗。除世界各國以外,兩岸四地的法律人士同堂論道,獲益良多。法律的交流也許需要時間融合,但法學的交流則沒有界限,大家可以探討共同關心的話題,澳門完全可以成為這樣的平台。明確角色定位,發揮自身優勢澳門特區首次被納入國家的“十二五”規劃中,被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成為國家發展戰略的其中一部分。受訪嘉賓認為澳門需要及時認清在國家整體發展中的定位,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把握機遇為促進自己的發展,同時為國家的整體進步作出貢獻。賀一誠:澳門擁有發展旅遊業的條件,當中其中一大特點是澳門的博彩業,但本來的“旅遊博彩”現在卻倒過來便成了“博彩旅遊”,主次顛倒了,以博彩業成為龍頭產業。必須承認,這些年來澳門的經濟增長離不開博彩業,但是總體來說還是應該以旅遊業為主體,把博彩視為發展旅遊業的其中一個元素。發展旅遊業需要強調多種元素,這樣才能乎合“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澳門不能僅僅是一個博彩旅遊城市,旅遊還應該包括擁有本土特色的文化旅遊。澳門要多元化發展,我認為首先要從服務業的多元着手,保障服務業的本土文化生存空間,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澳門的本地特色,才能真正把澳門打造成一個“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現在,整條新馬路和附近街道都被國際品牌壟斷,繼續發展下去,用餐只能到酒店,購物只能到賭場,這樣對澳門是不利的。我之前外訪到新加坡,以前烏節路上很多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小店,現在都是國際品牌店,這些品牌在澳門也看得到,我沒有理由要在新加坡逛這些商店。去一個地方旅遊,就是希望感受當地的本土文化,否則就失去旅遊的意義。舉一個例子,氹仔的地堡街和榕樹頭有很多小吃店及小商店,如葡國菜、泰國菜、澳門菜、手信店等等,沒有大品牌的飯店和商店,但這處卻成為澳門有名的旅遊景點,受到遊客及本地澳門人的喜愛,完全因為這些小店舖才有澳門特色。可是,大品牌、大飯店在澳門越來越多,被拉高的租金導致一些@I@
  • “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擁有本土特色的店舖倒閉,如經營多年的“龍記飯店”也關門了。澳門的本土文化正在慢慢消失,我們自己本身服務業的多元都不存在了,慢慢變成了單元,服務都由賭場來提供,對澳門是一件很悲痛的事情。澳門是市場經濟,我們不可能要求硬要業主把新馬路的店舖以低租金租給賣雲吞麵的小餐館,業主希望通過投資物業獲取最高的回報是合理的。可是,面對這個問題,政府需要認真考慮如何保護營商生態環境,我建議政府把公屋的槪念引伸到保護中小企業營商環境中,在政府建設的房屋群裏提供低租金的舖位幫助澳門的中小企業開店,並把需要配置的排污、排煙、衛生、消防、網絡、通訊等管道都按照法律條例的規定架設好,讓中小企業的店舖無論是做餐飲、服裝還是作其他生意,都能合乎規定,馬上拿到牌照進駐開業。特區政府正加緊興建19,000個公屋單位,不論是在石排灣還是青洲,應在這種大型的房屋群裏建立一個適合中小企業營商的環境,讓澳門的小店在裏面復興,以住戶作為穩定客源,再吸引遊客。以石排灣為例,媽祖文村和熊貓館就在旁邊,遊完媽祖文化村可以看熊貓,看完熊貓可以一嚐澳門的特色小吃,購買具澳門本土特色的產品,這樣一條文化旅遊路線對遊客肯定有吸引力。政府要有這種前瞻性思維,不能蓋好房子就算大功告成,地下店面的用途也應提前考慮。澳門特區政府面臨的不是財政問題,資產是政府的,訂一個低廉的租金租給澳門的中小企,不允許開大型超市和品牌商店,只允許開小店,這樣才能有效地培育和扶持中小企。營造合適的營商環境只能通過政府行為,因此,特區政府必須要全盤統籌、策劃、規劃及落實。我們要明確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先把旅遊方面的多元化做好,這是澳門多元化的出路之一。現在,澳門特區政府財政儲備充裕,應該利用這個優勢做好總體策劃,考慮未來五年的發展方向和計劃。任何一個政府都需要有中長期的規劃,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任期是五年,應該在第一年提出五年計劃,在接下來每年的施政報告裏檢討已達成目標的比例。內地減排也是這樣的,第一年減排很少,後來兩年才逐漸減得多了,因為減排需要整體改造,要經過幾年時間才能有成效,因此不能每年都用相同的標準,應採用平均量來要求。澳門應該也有這方面的規劃,特區政府對於在自己的任期內要達成的任務、目標,以及對某一具體方面的工作方針,應該有一個整體規劃。比如特區政府最近提出要投入100億元進行醫療改革,100億不是個小數目,應拿出一套完整的醫療改革的規劃和方案。從前澳門缺乏資金,在很多方面都有心無力,現在澳門資金充足,但應建立依託長期規劃的機制。劉藝良:澳門雖然地方小,作為歷史文化城區,文化產業可以作為經濟適度多元的重要方面。在“十二五”規劃、《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總理政府工作報告中都強調要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此外,要建成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既然是世界性的,就要以世界性的標準去建設,目前我們的硬件和軟件配套肯定都還沒有達標,我們要定下一個目標,務求早日達成。當中牽涉到很多方面,包括人才、硬軟件設施的建設、基礎設施建設、通關便利化、交通、服務等。澳門還有一個很特殊的優勢,一定要更好地發揮,就是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合作的平台角色,“十二五”規劃定稿時非常難得地把它列進去,確立了澳門這一優勢和地位。葡語系國家部長級高層會議論壇每三年在澳門舉辦一次,葡語系國家在澳門也設立了秘書處,每年很多葡語系國家人員來訪後,通過澳門進入內地。我們要清楚地展示澳門的獨特作用──通過澳門成效更好、更富成果。澳門具有歷史形成的環境,土生葡人在澳門生活了幾代之久,土生葡人以葡語為母語,與葡語系國家的感情很深,信任感很強,語言跟感情上具有優勢。另外澳門跟葡語系國家已經建立了長期經貿往來的基礎,互信度高,信心充足。澳門特區政府一直非常重視拓展葡語系國家市場,投入了大量資源,成立了“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葡國在澳門設有總領事館,葡語又是官方語言之一,這些都是澳門獨特優勢的所在。內地跟歐美的市場關係非常密切,但在金融海嘯期間,歐美市場萎縮得最快。葡語系國家是發展中的新興國家,雖然只有七個國家地區,但遍佈四大洲,它們周邊也有很多友好國家,輻射的範圍很廣,在經濟以外,政治、外交上也具有重大意義。澳門聯繫葡語系國家的平台作用獲得了中央政府的重視,去年溫總理親自來澳出席葡語系國家部長級論壇,發表了重要演講,設立規模為十億美元的“中葡合作發展基金”,認可了澳門的地位和作用。粵澳合作方面,澳門是一個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體,是微型的、外向型的經濟體,應該融入到粵澳合作的浪潮,拓展內地的市場。儘管在內地創業的開始階段,拓展發展空間是非常困難的,但貴在“堅持”。比如我們澳門澳新公司於2004年開始在內地江@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門設廠發展生產、銷售澳門手信業,生產澳門知名小吃蛋卷、杏仁餅等幾十種食品,面臨了被侵權、冒牌等眾多問題,市場開拓的過程非常艱難,整個創業過程充滿艱辛,後來慢慢的打開了市場,發展到現在在內地有幾千個銷售點,出口市場則整個歐美及東南亞都有我們的產品。在金融海嘯時期我們還決定擴產,擴建廠房,因為有信心要繼續發展。而且我們的產品在一年內通過了中央、省、市各級的食品安全小組的檢查,在增加消費者“買得放心、吃得安心”的同時,也提高了澳門獨特手信業的品牌知名度,因此,我深深體會到,做任何事情只要找准定位及方向就要堅持,中小企業發展一定要有克服困難的決心和信心,用心去融入區域合作。青年人有理想、有抱負,我們要給他們機會,給他們發揮的平台。年輕人有創新的能力和智慧,他們的學問是現在教育系統中學習得來的,這些知識跟得上時代的發展,但他們缺乏社會經驗、閱歷有限。經驗的積累是一個過程,行政長官崔世安一上任就強調“傳承創新”,傳承就是繼承優良的傳統。社會經驗是書本上學不到的,要在人生經歷中不斷豐富。現在很多年輕人都表示,沒有人願意給予機會,我認為要給他們發揮的空間和機會,讓他們的知識和理念得到發揮。作為前輩,也要培養他們辨別是非的能力,容許、接受他的失敗,“吃一塹,長一智”。我也是從年輕走過來的,從地級市青聯委員開始做起,再成為全國青聯委員、區、市、省政協委員至全國人大代表。我認為年輕人不要怕艱苦和失敗,“堅持”兩個字很重要,找好方向,找好定位,認定目標,不懈追求。在追求的過程中難免會有挫折,但不要氣餒,只要找準了方向就堅持走下去,哪怕再艱難都要堅持走下去,總會成功。政府、民間、社會團體,都應給年輕人多提供、創造發揮的機會。年輕人的品德最重要。年輕人和長輩在理念上會有很大的差距,作為長輩要願意聽取不同意見,虛心接受。對我而言,別人多提一些不同的意見和批評建議是好事。企業亦應培養有能力的年青人加入管理團隊,多讓年青人參與合作機會,這就需要信任他們。作為企業家必須有社會責任,取之社會,用之社會。比如食品企業,最重要是強調質量跟食品安全,兩者是食品生產的重中之重,我辦企業強調要有良好的合作團隊式合作伙伴,管理者追求股東利益、員工利益、客戶利益、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我寄語年輕人,在追求目標的過程中,除了認定方向不怕艱難困苦外,堅持理想和勇於承擔都是很重要的。李向玉:國家把澳門納入“十二五”規劃,特區領導、社會菁英、社團領袖都應該有很好的認識,配合國家“十二五”規劃戰略,當中主要有三個層面:○1區域合作層面。對澳門的地位與作用,要有清醒的認識。在粵港澳區域合作上,澳門的地位和作用正在突顯,如高等教育領域合作問題,澳門大學橫琴校園的規劃。這個藍圖已經規劃好,國家主席胡錦濤也提出“五個一流”的希望,所以特區政府要努力把它落實好,把澳門大學建設為世界一流大學。○2海峽兩岸四地層面。要處理好澳門與中國內地各省及粵港澳,尤其是與台灣的關係。一個是粵港澳關係,另一個澳台關係,如果這個層面做好,澳門就能為國家和平統一、中華民族復興而作出示範。○3從世界的角度看澳門的地位。“十二五”規劃要澳門打造一個“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國家要澳門打造的是“世界”級,不是“區域”級旅遊休閑中心。某種意義上,我們已經有了初步的基礎,但我們的眼光應當更高遠,站在世界的角度看澳門的問題,這樣的話,澳門就大有可為。澳門的歷史與現實要求我們有這樣的眼光、智慧和能力去處理好三個層面問題。實現三個層面的三個目標:○1生存。通過區域合作(粵港澳),可以解決澳門的基礎設施、經濟適度多元、環境治理、食品、供水安全、“一小時生活圈”等問題。○2發展。為國家,為民族作貢獻。如果能夠促進國家統一,民族復興,澳門就可以成為“一國兩制”實踐的典範。此外,在和台灣的交往當中,澳門也會有受惠的,發展雙方的旅遊,打造世界級旅遊休閑中心。台灣的教育、文化事業很發達,當然交流是雙向的,如果把內地結合台灣一起交流,那就是對促進國家統一、中華民族復興作出的努力和貢獻。○3面向世界。站在世界角度,為提升國家的世界地位作貢獻。雖然澳門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但它的意義深遠,一是經濟獨立自主,不吃政策飯;二是更好地為提升國家的世界地位而貢獻。澳門可以做的事很多,一是加強中國與八個葡語國家的經貿關係;二是加強中國與東亞各國的經貿往來;三是加強中國與美國、加拿大等北美地區的交流。關鍵是我們有沒有這樣的境界和胸懷,只要澳門不眼高手低,一步一個腳印,配合國家“十二五”規劃,就可以實現成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目標。雖然澳門是微型經濟,但地位重要,只要站得高、看得遠,就如小卒過河變成“車”。麥瑞權:我們要認清在“十二五”規劃中澳門的定位。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國民經濟和社@K@
  • “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會經濟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其中關於澳門的主要內容是加強內地和香港、澳門交流合作,繼續實施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深化粵港澳合作,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同時,明確澳門的戰略定位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毋庸置疑,中央政府在制訂“十二五”規劃時,對澳門的發展給予高度重視和全力支持。而社會普遍認為澳門經濟要再發展,就必須把握“十二五”規劃的大好機遇,為澳門爭取更多更有利的戰略位置,進一步提升澳門的競爭力。因此,在確立澳門將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基礎上,澳門在落實“十二五”規劃時,應將以下問題納入考慮之列。○1明確“中葡商貿服務平台”的戰略定位。多年來,“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充分發揮了其應有功能,為葡語國家與泛珠三角地區以至整個中國在金融、經貿等領域的進一步合作提供了優質中介服務,而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亦逐步獲得確認。但短期內必需增加中葡雙語翻譯人才;尤其是懂中葡語的警察;○2加快24小時通關的研究。社會基本上都認同24小時通關後,人流、物流更快捷,亦對促進粵澳合作及橫琴開發均有推動作用,並有助澳門旅遊業。其實,24小時通關的議題已在社會上已討論多年,現在粵澳雙方已有共識,以逐步延長通關時間,最終達至24小時通關。所以,有必要及早為24小時通關作充分部署。○3促進環保產業加快發展。環保是世界大勢所趨,是區域競爭力的重要指標,也是區域合作的重要切入點,考慮澳門地少人多的特點,澳門在環保節能方面大有作為,環保產業也大有發展空間。所以,應深入研究和加以扶持澳門環保產業。而且大力發展環保產業,發展綠色經濟,與澳門打造成為世界休閑度假中心的目標是一脈相承的。但到目前為止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中很多新產業都有提出扶持政策,惟獨環保產業扶持並沒有寫在施政報告上,顯示政府並沒有重視環保是區域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的事實。○4推動粵港澳優質生活圈的建設。粵港澳三地政府已達成共識,同意構建一個綠色大珠三角地區優質生活圈,將大珠三角打造為可持續發展的宜居區域,從環境生態、低碳發展、空間組織、人員往來、交通組織及文化民生等方面加強合作,從而提升珠三角地區的生活環境,為粵港澳晉身世界級綠色優質生活圈的重要推手。○5加強港澳合作。港澳兩地同屬特區,兩地各有優勢,故合作空間廣濶。因此,兩地政府應當積極爭取在“十二五”規劃裏攜手出發,進一步加強區域合作,謀求在不同領域優勢的結合,共創互補雙贏的局面。○6構建應對人民幣升值機制。隨着國家越來越強大,經濟發展更趨成熟,人民幣升值已是不爭的事實,但基於澳門現有外滙機制,人民幣升值會加重澳門地區經濟負擔,影響市民的生活水平和地區的和諧穩定發展。因此,對人民幣升值問題一定要充分考量和及早部署。回歸以來,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澳門經濟實現飛躍式的發展,而為確保澳門可持續發展,國家“十二五”規劃中對澳門經濟發展的定位,既能切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又能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因此,各界應當高度重視“十二五”規劃將澳門的發展上升至國家戰略的層面,而要積極配合和做好建設世界休閑中心這一宏偉目標。在認清澳門的定位後,就應進一步思考澳門的優勢。○1“船小好調頭”。一方面,正因為有些城市的工業發展達至一定規模,機器的設定和要求一時之間難以從環保方面全面一刀切着手處理,澳門的工業經濟發展相對規模小和單一及滯後,所謂“船小好調頭”,故更有條件做一個模範的環保城市;另一方面,澳門產業發展需要專才,如中藥研究、文化創意產業等,澳門可以採取更靈活的輸入專才計劃,以實現經濟適度多元發展。○2財政穩健。澳門特區目前財政儲備比較充裕,特區政府可以透過財政政策提升人力資源和發展環保事業。○3法規制定前瞻性。尤其環保方面,屬於新興產業,澳門剛剛起步,可以在法規制定方面,將起點訂得高一點,具有前瞻性。懷效鋒:我認為中央非常重視港澳的發展,十分尊重澳門的發展定位,從澳門的實際出發,支持澳門發展成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支持澳門經濟適當多元化,支持粵港澳區域發展,並提供了很多優惠政策,這些都有利於澳門的長期繁榮和穩定。當中關鍵是如何發揮政府職能,促進澳門的繁榮發展。政府應加大力度解決有關重大民生問題,例如舊區重整、交通完善、環保問題等。特區政府應努力提高效率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促進自身的發展。保持澳門法律體系穩定是必要的,但有些已經是明顯不利於社會穩定發展的、過時的法律,需要及時修訂,我們相信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已經意識到問題所在,但進程還要加快。法律修訂的任務很重,特區政府應當制定一個計劃,集中法律界和法學界的力量抓緊制定和修訂法律,推進法律本地化、現代化,甚至是國際化,關鍵要有積極心態,如果立法沒有時間表,恐怕最終會對政府的施政造成更多妨礙。舉例來說,舊區重整中的拆遷工作中出現那麼多衝突,有些就是因為法律本身@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滯後,導致問題久拖不決。例如有關拆遷所涉及的每一戶都要同意的條文明顯不符合社會發展的實際。在民主社會,應以多數人同意、符合公眾利益為最大原則並落實到法律中。堅持多數原則非常重要,否則社會將無法持續發展,難以長期繁榮穩定。注意可持續發展,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十二五”規劃強調發展質量、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受訪嘉賓認為澳門在這個問題上需要和國家同步發展,不能只是盲目追求經濟增長與財富累積,應該注重環境保護和民生建設,讓特區居民安居樂業。賀一誠:關於強調發展質量、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十二五”規劃中,一共有24項指標,12項是約束性的,12項是預期性的。澳門的排污工作做得比較好的,從整個環境來看,澳門的問題在於人流、車流和公共交通的規劃。“環境友好型社會”是指各項資源分配優化和協調。澳門半島人多擁擠、過度開發,兩個離島的相關配套尚未完善。在這僅有的約30平方公里土地上,資源都沒有分配妥當,很難談得上是一個“環境友好型社會”。這是一個政府需要正視的問題。為了增加土地資源,特區政府通過填海造地,但填海的區域仍然集中在澳門半島,這樣下去只會繼續增加澳門半島的人口密度,使交通問題更加嚴重。市民的安居問題,並非多蓋樓房便能解決,更重要的是針對人流、車流和交通進行總體規劃。舉個例子,北京不允許把四合院拆掉蓋高層住宅,目的就是要減低人流的密度以及保護傳統的歷史文化,如果北京一、二環內的中心城區全都建起高樓,市內的交通會更加差。澳門的情況也一樣,在黑沙環興建新住宅區,一平方公里能住進幾萬人,但一到上下班時間,幾條馬路全部堵塞,嚴重的交通問題促使市民怨聲不斷。居住問題並非有地有房就能完滿解決,計算人流和車流,對該區域的居住出行環境進行科學評估和論證,才有可能打造出一個“環境友好型社會”。內地每建一個小區,規劃部門都要準確計算人流量和車流量,某些區域為了控制人流和車流量是不允許造高密度樓房,在這方面澳門缺乏經驗,沒有周詳的考慮,交通擁堵是澳門即將面臨的嚴竣問題,一條輕軌解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不僅僅是“十二五”規劃的內容,也是城市規劃建設的基本概念,更是澳門面臨的挑戰。劉藝良:我們的經濟發展很快,年均GDP以雙位數增長,人均GDP逾四萬美元,踞亞洲前列,但整體而言,還需要加強跟粵港的合作,來提升服務素質、服務態度、交通環境、環保各方面的水平。環保要與內地,特別是廣東的協調合作,比如在鴨涌河的污染治理問題上,因為澳門沒有水域權,就必須與內地協商合作治理。為了治理鴨涌河水污染,我們在人大會議上建議了三年之久,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得到解決,就是因為它牽涉到相當複雜的問題,需要多個跨部門聯手協作。在澳門牽涉環保局、港務局、民政總署多個部門;在內地也牽涉多個部門,它還屬邊防禁區管轄範圍。因此建立聯防聯治的環保合作協調機制要具體、細化落實,與廣東有關方面良好配合、互相支持,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便指日可待。李向玉:“十二五”規劃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亮點是注意可持續發展、環境友好型發展,提升各個經濟發展的指數和技術的內涵,減少資源的浪費,減少環境污染。從某種意義上來看,澳門比較注意環境保護和城市的美化。但在經濟發展中計劃性不夠,城市規劃沒有做好。本來澳門是一個非常美的城市:世界文化遺產,中西文化交滙,歷史厚重,人文景觀多。可是,這些年,因為經濟的發展需要,想填海就填海,想移山就移山,破壞了澳門的美景,這是沒有規劃的結果。另外,近年的經濟發展引起大量汽車增長,造成了空氣污染。總言之,澳門在環保、水資源方面有很多事要做。唐曉晴:轉變發展方式,對澳門的啟示頗多,重點是同步做好產業相對多元化,強調民生改善。當然,在這點上,我認為是相對的。對比一些其他地方,澳門在這方面做得不錯。然而因為地方小,整個生態地貌自身有很大局限性,例如我們的水域與珠海是相連的,我們的食用水是內地供應的,空氣亦受珠三角大氣候的影響,那麼我們只能靠合作做好工作。對於改善澳門的環境有幫助的周邊地區,我們可以在資金上多做投入,幫助其改善環境的同時提升澳門的環境。當然澳門本土環境亦需要加大投入,澳門環保局應有更多的工作計劃,並把它做好。與此同時,立法會在制定法律時,亦應將“協議”內容作為立法指引,澳門立法會在環境立法上仍有可以改進的地方,現在歐洲、美國、日本比較先進的國@DC@
  • “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家,在環保立法方面已經比較前衛了,環境立法構成了對商業、個人活動一定的限制,例如碳排放量的交易等,但澳門目前在這方面工作還沒展開。我們政府應主動的做工作,而民間有這方面知識的人士亦可以積極反映意見,通過社會公眾的推動讓政府接收這方面的信息,推動政府在這方面做一些工作。作為立法議員,我個人也曾經為保護澳門境內候鳥作過發言,希望政府重視有關工作。最近在媒體上看到民署出版公佈了一些相關的研究材料,感覺政府還是比較重視的。麥瑞權:首先,國際旅遊休閑中心需要一個優美的環境。環境保護不單是一個地區公認的競爭力主要元素,更是構建“友好型社會”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試想,如果澳門的空氣等環境因素都很糟糕,旅客將不願光臨澳門。前年澳洲政府曾警告國民不要去香港的個案,可以警惕大家,因為香港當時的空氣污染會影響其市民的健康。所以,不管是澳門旅遊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還是建構“友好型社會”,抑或是建構澳門長遠的核心競爭力,澳門在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中都應着力於環境保護。第二,澳門地小人少,推行環保顯優勢。從現實情況來看,澳門目前也具備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的條件,並且此前提到的澳門種種劣勢,在發展環保產業中將成為澳門無可比擬的優勢。與周邊地區相比,澳門歷史較短,並非由工業城市發展過來,而是由小漁村轉化為世界都市,因此,澳門還依舊保留着不少未被污染的產業或地區,澳門並不需經歷“先污染、後治理”的路徑。澳門是彈丸之地,人口總量也相對較少,在微觀而有限的環境中投入適當資源,提升旅遊環境競爭優勢,其代價是值得的;加之,澳門GDP逐年增長以及庫房盈餘過億,澳門更具備資金充裕的優勢。此外,澳門雖小,但引進了世界最好的環保設施,有5座污水處理設施以及1個垃圾焚化中心,在區域合作中,更可以透過環境保護回饋周邊地區,因為環保沒有邊界,沒有利益衝突。通過環境保護,加大對環保的資金投入,發展周邊地區的環保事業,設立環保基金,不僅對區內市民的發展,還是對周邊地區的回饋,都意義深遠。第三,環保工作離不開與周邊地區的協調。區域合作,建構友好型社會,並非一朝一夕,需要一代甚至兩三代人的共同努力。因此,提升年輕人的環保意識,是發展環保產業的重中之重。例如,在橫琴開發校園建設中,一流大學的打造目標尚遠,但建設無煙校園,建構一流的環保型大學卻容易實現。橫琴校園的建設是從頭開始,可以突破舊有歷史的限制,較有條件達到。此外,還可以在校園中推廣垃圾分類、垃圾不落地政策。目前,在全世界華人中,垃圾不落地政策實施最好的是台灣,他們在八年時間內將中華文化的道德操守和精髓發揮到社區,目前台灣每條街巷,都有垃圾車,每棟大廈下面有義工回收垃圾,並將垃圾分類,循環使用,他們還實施用者自付政策,個人所用的垃圾袋均要購買。台灣可以做到,培養澳門下一代精英的澳門大學也可以做。郝雨凡:經過過去多年的經濟快速增長,澳門已經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我們不應該再僅僅關注經濟的增長和財富的累積,而應該更強調發展質量,建設一個“環境友好型社會”。澳門回歸以來經濟超速發展,但主要是集中在博彩行業。大量的外資引入,酒店建設和配套設施,讓澳門形成了一個圍繞博彩業迅猛發展而產生出來的表面繁榮格局。這樣的經濟發展模式在促使社會財富迅速累積的同時,也給整個澳門社會增加了很多負擔,交通、物價、房價、醫療、收入分配等均出現了不合理的情況,影響着澳門居民的日常生活。也就是說,澳門整體經濟在博彩業這個龍頭產業的帶動下取得了跳躍式增長,GDP總量自回歸以來增加三倍有餘,但社會財富過於集中於小部分群體,未能合理平衡地反饋給整個社會,而博彩業超速發展付出的社會成本,卻又未能同比例分享發展成果的社會大眾承擔。現在,民生問題已經逐漸浮上水面,似乎成為居民心中壓倒一切的問題,其重要性開始蓋過單純的經濟發展。因此,在目前財政滾存充足的情況下,特區政府應該重點考慮加大民生投入,從戰略性的高度去思考保護環境、改善民生、建設一個環境友好型社會。“十二五”規劃強調發展質量、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恰好督促特區政府把這個方面的施政列入日程。如果說過去十年特區政府關注的是經濟效率,那麼接下來就應該更注重民生,重點考慮如何發展有質量的、可持續的澳門經濟,以及如何建設一個環境友好型的、具有人文關懷的社會。重視澳門文化底蘊,提高文化軟實力“十二五”規劃提出的國家應該加強“文化軟實力”,澳門作為一個擁有深厚文化底蘊的城市,應該@D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如何利用自身的文化提高軟實力是一個迫切的課題。受訪嘉賓認為發展澳門的文化創意產業、加強澳門學的研究、以及積極發展澳門的教育事業是提升軟實力的出路。賀一誠:澳門是一個有文化的地方,文化人、專家學者也有很多。要打造“文化軟實力”,重點是要找對屬於澳門自己的路,任何一個產業,都要有正確的道路,盲目的跟風是行不通的。我認為,澳門應該利用自身四百多年中西文化交融的特點,建立獨有的文化特色,要好好利用這種特色開展文化產業,如影視產業。四百多年的“混血”歷程,澳門擁有中西文化融合的特質,也見證了歷史的變遷,著名人物、典故和事迹多不勝數,這些都能成為很好的影視拍攝題材。利馬竇是著名的傳教士,澳門是他進入中國、學習漢語的地方;鄭觀應作為中國革命的先驅,一直世居澳門;孫中山也曾在澳門行醫;康有為、葉挺等名人都在澳門生活過,他們是澳門的歷史文化的一部分。澳門可以通過這些題材拍攝出很好的影片。影片不一定全在澳門拍攝,只要背景在澳門,故事源於澳門,有一部分鏡頭在澳門取景、利用澳門的獨特景觀和文化氛圍便可以;也不一定要完全由澳門製作,在內地製作的話成本不到一千萬就拍出來,通過全國播映,拍得好的話,內地的創作人就會到澳門來尋找靈感,漸漸就能把澳門變成一個有文化底蘊的創意產業基地。其他方面的文化創意發展可遵從自由發揮、百花齊放的規律,比如通過區域合作,在橫琴建個藝術村,政府投資一些資源,讓內地年輕的藝術家在那裏發揮創意、進行創作,當年深圳的大芬村油畫也是這樣發展起來的,集中做一個行業,讓它有所產出。總而言之,目前澳門的文化創意產業的總體發展方向還沒有整合,還不清楚路要怎麼走,但我深信,澳門必須要走出自己的道路,不能只是跟着人家後面走,這樣是沒有出路的。李向玉:“文化軟實力”一般是指話語權,最早提出的是美國。相對於硬實力的軍事、經濟而言。從美國來看,其文化,如果跟中國五千年文化相比,它是幼童,沒法比。但是,美國文化不能小看、不能輕視,它的文化體現在電影、可口可樂、的士高音樂,在全球裏無處不在,深受年青一代喜歡,這就是美國的軟實力。美國另外一個突出的軟實力是高等教育。哈佛大學、耶魯大學,都是世界一流大學。正是美國有世界一流大學,才有一流人才,才有美國軍事、政治、經濟的強大發達。由此可見,教育是美國文化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文化的根基。澳門的文化歷史比美國還要長。以葡萄牙人1553年到達澳門為始,澳門已有幾百年文化史,所留下的中西方交融的文化寶藏非常豐富,加上澳門是一個長期受中國文化影響的地方,澳門人自己創造了澳門的歷史文化,如嶺南文化、閩南文化,可以說世界很多優秀的文化留在澳門後,才有了今天澳門的世界文化遺產。澳門還是世界名人薈萃之地,如利瑪竇、湯若望、賈梅士、湯顯祖、孫中山、鄭觀應、冼星海等都在澳門留下過足跡,如果把這些名人帶來寶貴的精神財富,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包裝,拍成電影、製成動畫,相信將會增強澳門的軟實力,這是大有可為的。溫總理來澳門時,提出要辦一流教育。辦一流的教育要求對澳門大學而言已經明朗化,它的藍圖已經繪制好,那麼澳門理工學院該怎麼辦?若我們不能給出我們的答案的話,我們就是麻木不仁,落後於形勢,不識時務。所以,澳門理工學院已經制定了十年發展計劃交給特區政府,我們提出的辦學理念是:成為一所“地方特色鮮明,服務澳門發展”的大學。澳門大學要發展為國際化研究型大學,而澳門理工學院就要朝着地方性大學發展。其中特色:一是葡萄牙語,我們旨在將澳門理工學院打造成為全中國、亞洲的葡語教學中心;二是博彩培訓的特色,我們要將澳門理工學院打造成博彩教學與研究中心。今天的大學要跟上世界潮流,要強大,有兩大工具不能沒有:一是英文,一是電腦。當然,澳門理工學院本質上是一所中文大學,加上學生大多數來自澳門及內地,對中文基礎的要求自然很高,再加上述兩大特色、兩大工具配合下,澳門理工學院可望成為一流大學。唐曉晴:澳門基礎教育辦學團體有不同元素,辦學文化各自不同,基礎教育的辦學比較多元,其特色之處在於無統一的評核考試,各學校自主展開招生考試,對自己的教學質量進行評核。這種多元的、沒有一個統考作為指揮棒的培養方式、培養理念對於人才的培養是有好處的,然而,它也會引起一些憂慮,例如,中國千年的科舉傳統強調通過統一評核的考試體現社會公平,這是一種教育理念。無統一標準難以判別學生在同一領域的水平等等。這對競爭非常殘酷的社會來說,會對形式上的公平構成一定的障礙,因為工作、學習機會與學習成績有一定關係。但是如果從培養人的素質,這樣一種素質教育、社會教育的角度@DE@
  • “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來說,澳門的基礎教育反而有他的特色,因為個人有自己的選擇。不同的教育途徑,都能出人才,不同的文化教育模式亦可以培養出不同人才,要看我們有甚麼價值目標追求,對於教育是基於甚麼期待。不一定從考試裏面挑成績最好的就是好的,不同的制度裏培養出不同的人,澳門應該包容,可發展有特色的多元教育模式。麥瑞權:本人建議從以下幾方面着手:○1開設中專教育、職業技術學院。現時,有言論認為,澳門要辦這類學校,不符合經濟效益和報讀人數難以確定。本人不同意這種看法,如果基於困難和效益限制而使澳門沒有工業學院,而使澳門人力資源短缺、斷層、失衡,澳門將得不償失。正如我曾經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可以購買整個課程回澳。特區政府現時庫房比較充裕,本人認為政府可以外包課程培養專才,例如醫科、工業設計、建築工程等。○2公民教育。現在學校,在新的控煙法中,沒有禁止學校公共地方吸煙,為甚麼政府不去做無煙校園、垃圾不落地?如果校園允許吸煙,垃圾通街可見,談甚麼軟實力?特區政府應該加強公民教育,多從提升人力資源、環保方面入手,透過立法,實現無煙校園和垃圾不落地。○3開設多元化課程。目前,澳門有不少大學,但課程選擇不多,例如沒有醫科,大多以工商管理、電腦和語言翻譯為主。如果開辦一個新課程因不符合經濟效益而不去做,那麼澳門的軟實力將無法提升。建議特區政府開設多元化課程,以填補社會發展需要。政府可以採用外包課程的形式去做,即使外包費用昂貴,也要去做,這方法是否可行,可先作調研評估。補充一句,何謂真正的文化軟實力?大家看看時下日本發生九級地震,引發特大海嘯,社會仍井然有序,這就是文化軟實力的表現之一。郝雨凡:“十二五”規劃提出“文化軟實力”恰逢其時。經過多年經濟高速增長,中國的硬件已經有了很明顯的改善,在這個基礎上把營造“文化軟實力”擺上日程,作為政府的主要關注方向,此舉絕對是應該的。在澳門,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也一樣。澳門在國際社會的形象是“賭城”,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形象比較單薄。無可否認,博彩業是澳門主要的經濟支柱,博彩、娛樂、購物有助於把澳門打造成國際旅遊休閑中心。但要吸引世界各地的遊客到澳門來休閑娛樂,絕不是光靠賭桌和單一的博彩業。我們必須要發掘這個城市所獨有的文化和內涵,讓世界各地的遊客覺得非來這裏看一看不可。事實上,澳門擁有豐厚的文化底蘊和內涵,只是這方面的特點一直沒有被凸顯出來。澳門是一個有歷史和文化的地方,其底蘊是幾百年來中西文化交融踫撞而形成的,是澳門所獨有的。這種特色,與香港、中國大陸或西方任何一個地方都不同。澳門應該充分利用這種特色,努力營造“文化軟實力”,只有精心挖掘、細心利用和用心發展“文化軟實力”,才能真正推動澳門成為國際旅遊休閑中心,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這是城市發展的突破口。可惜,過去我們對這方面的關注較少。讓一座城市真正偉大的,不是財富,而是文化。有些城市很有錢,但卻沒有文化沉澱,不管如何挖掘,其內涵仍然是空洞的;相反,澳門擁有能讓她偉大的歷史和文化底蘊,可是卻一直沒有好好挖掘利用,這是很大的遺憾。我一直支持要建立並推廣“澳門學”,即研究澳門歷史中所蘊藏的各種文化的包容、互動、共榮與新生,研究這種互動相生的文明形態,從而揭示出人類文明互動發展的澳門模式,又為今天世界解決各種民族衝突提供重要的啟示。澳門正在蛻變成為一座頗具知名度的國際都市,但澳門在國際社會中的賭城形象太過鋒芒而文化形象相對薄弱,這不利於澳門的長期發展。為了真正把澳門打造成一個“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我們需要提升澳門的城市品位和文化內涵,挖掘澳門文化的寶藏。但現在,我們是看着這一寶庫,卻找不到開啟它的鑰匙。可以說,“澳門學”就是這把鑰匙,引領我們尋找澳門獨有的文化,讓我們能夠打開寶庫,並把其內涵發揚光大。懷效鋒:關於“文化軟實力”的問題,我主要想從教育的角度談談自己的想法。雖然我來澳門的時間比較短,但同樣非常關注“十二五”規劃以及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等有關澳門長遠發展的政策。我認為政府高度重視高等教育,並將之視為一種產業來發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事實上,現時各地一般都將高等教育視為一種產業。“十二五”規劃中提到了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我的理解是,除了博彩業是澳門的一個主業外,其他產業也應有適度發展,絶不能單純依賴博彩業。儘管中央對於大陸居民來澳旅遊休閑的政策是穩定的,但澳門對外依賴性很大,受制於周邊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和變化狀況,如果政策放得寬或者周邊經濟狀況好,當然來的人可以很多。然而,一旦周邊相關產業狀況改變,包括一些價值取向或其他方面的變化,例如人們的心理狀態改變,又或者發生突發@D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事件,將會影響澳門博彩業,所以過分依賴博彩業有如靠天吃飯,澳門難免處於被動位置。將高等教育視為一種產業,與文化創意產業和會展業協調發展完全有可能。首先從澳門自身來看,高等教育有發展的需要。很多中學生畢業以後便開始就業。從眼前現實的角度來看,早就業當然對居民在經濟上有一定好處,但從長遠的角度看,則有礙於整體人民文化素質的提高。政府可以適當地作一些引導,例如給予教育補貼,鼓勵學生大學畢業以後才就業。澳門現時已經推行了15年免費教育,那麼大學階段是否可以考慮多給予一些補貼,鼓勵年輕學子入讀大學,提高青少年的素質,同時也可以延緩就業週期。從長遠來看,這種對高等教育的補貼更具前瞻性,對社會發展更有積極意義。其次,外埠的學生入讀澳門高校,學生及其親友在澳門的消費也很可觀。另一方面,限於澳門自身的資源和地理環境,已不太可能發展更多工業。因為有環境保護方面的要求,也有如水、電等資源方面的制約,發展大規模的工業存在困難,而高等教育發展成為一種產業是有空間的。首先,澳門是一個國際城市,作為東西方交流的平台,可以更好地吸收西方高等教育的經驗和師資;也可以作為大中華區的交流平台,吸收中國大陸、香港、台灣等地的教育資源,澳門可以辦開放性的教育。當中,澳門的高等教育面臨的主要還是師資力量薄弱的問題,無論理科、工科、文科等,師資力量都比較弱。政府需要提供更多優惠政策,如給予來澳執教的各方師資比較高的待遇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讓他們在技術移民的申請上提供方便,這些政策都可以也應該由政府主導。因為辦好教育首先要有師資,世界上著名的大學都是因為它擁有知名的教授。學校因有著名的教授任教而具知名度,吸引學生慕名而來。從澳門的情況看,不僅要是吸引有影響力的教授,同時也要吸引一些有潛力的中青年學者來澳紥根,這樣才可以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而這需要政府制定更多有吸引力的政策配套措施。這樣,大學擁有優質的師資,前來學習的人就多了,可供選擇的生源漸漸增多,大學可以從中選擇優秀的學生,名師良才形成良性互動。這個思路是先擴大量,然後提高質,那麼教育的規模就能上去了,而且文化軟實力的影響力也會逐步擴大,逐漸成為一個產業。澳門如果在高等教育上能有長遠規劃,重點扶持,使其成為產業完全是有可能的。這與“十二五”規劃的精神是一致的。我們看到澳門大學橫琴校區以及中醫藥產業園區已在興建,我認為也可以在橫琴興辦澳門高等教育的產業園區,讓更多的大學在橫琴發展。如果有優秀的師資,學校產、學、研相結合,可以相應地開辦相關的企業,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採取這種模式並有成功的經驗,澳門也可以借鑒。高等教育可以吸引高科技人才,把高等教育作為一個產業來辦,可以達到經濟適度多元化,可能比較容易見效。高等教育只要有師資這個關鍵因素,其他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高等教育成為投入最少,產出最高的一個產業,所以重點發展高等教育對於澳門的可持續發展是非常重要的。政府需要在高等教育方面加大投入。政府已經有很多的財政積累,但用於教育上的投資還遠遠不夠,有必要作出具體的財政規劃,設定每年高等教育的支出佔政府財政積累的比例,以及多少年後要達到甚麼樣的規模。不論是公立的還是私立的高等院校,政府都應當加大扶持的力度。從國外來看,私立學校的質量非常高,而且在整個教育體系中佔有重要席位。澳門也可以做到,因此我呼籲政府以及社會各界重視私立大學的發展。從目前澳門的整體狀況來看,與高等教育密切相關的人才就業問題,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引入競爭機制。澳門的博彩業已經引入了競爭機制,放開了博彩准入資格,非但沒有影響原來的澳門博彩業發展,反而對博彩行業起到了促進作用。所以人才就業方面也應該引入競爭機制。如果沒有競爭機制,對於社會的均衡發展和可持續發展都是不利的。就我所從事的領域來看,司法職業的准入制度也需要引入競爭機制。我們知道世界上主要國家基本上都有統一的司法考試。實行聯邦制的美國以州進行司法考試。德國的大學法學院學生的畢業考試就是第一次司法考試,實習後再進行第二次司法考試。中國大陸近年實行司法考試後明顯地為司法界補充了大批合格的人員,司法人員和律師的素質也有所提高。對於澳門來說,法律人才的匱乏不僅僅體現在法院和檢察院,其實律師界的缺口也非常大。澳門的律師手頭上積壓的案件很多,居民所得到的法律服務也是不足的。與其他國家相比,澳門律師隊伍佔總人口的比例來說還是偏低的,如美國平均300個人中能有1名律師。如果算上常住的非本地居民,目前澳門大約是3000人只能有1名律師。之所以不能及時作出補充的原因,主要是沒有統一的司法考試,法律職業准入缺少客觀統一的標準。目前的情況是只有澳門大學的學生比較順利地進入到律師的候選隊伍中,而在澳門科技大學以及其他院校接受法律高等教育的學生在准入條件上還存在着障礙。這當中存在有關方面對相關法律的不當解讀。澳@DG@
  • “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門《律師通則》第19條(求取職業)中規定,“報名為律師之條件為:澳門之大學法學士或受本地區認可之任何其他法學士;完成律師業實習。”該條第2款規定“非澳門之大學法學士”須根據澳門律師公會規定完成其適應澳門法律體系之先修課程。既然法律規定了“澳門之大學法學士”無須先修即可以進入律師實習,那麼只要是在澳門之大學的法學院畢業的學生就應當有准入資格。可以預見澳門的高等教育處於不斷發展的進程中,將會有更多的大學設立法學院,因此建立一個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勢在必行。這樣不但可以用來檢驗每所高校的法學院的教學質量,而且可以為更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接受過法律高等教育的澳門居民提供就業的機會。因為有了統一的司法考試,可以從命題上把關,確保在澳門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士掌握應有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我認為引入競爭機制對澳門作為一個開放型的、國際化的城市來說,是有積極意義的。今天我重點談談這兩方面的內容,第一是要高度重視高等教育並增加投入;第二是引入競爭機制,更好地吸引和儲備人才,特別是法律人才。堅持依法施政,保障民主人權“十二五”規劃要求“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當中涉及到民主與人權狀況的問題。受訪嘉賓對澳門的民主及人權狀況作出評估,並認為特區政府通過依法施政,尊重市民的聲音,比較好地保障了澳門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賀一誠:澳門人的知情權基本上比較充足,澳門居民的人權也擁有很多保障,我們也擁有遊行、罷工的權利,權利廣泛而且得到保障。比如立法會議員可以監督政府行為,讓政府有效地依法施政。但不管是直選、間選還是委任的議員,都要對自己的個人行為負責。法是從立法會來的,是立法會通過的,依法施政的前提就是立法會立好法,這是第一個前提,確保法律沒有出現太多漏洞,這才是立法會最重要的任務,法律質量好了才能作出有效監督。澳門現行生效的法律、法規數以千計。執法者永遠能在法律中找到維護自己的一條,卻看不到監督的一條。找到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就宣稱自己是依法行事、依法施政。在“一國兩制”之下,我們應該思考如何善用中央授予的、只有在兩個特別行政區才有的權利──立法權。澳門的法律獨立性很強,雖然所有立法均要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是只要與憲法、基本法不衡突,就沒有問題,因此我們必須要提高法律的質量。此外,我們要監督政府依法行政,如我在前面提出的公屋店舖規劃,政府不作考慮並不算違法,只是現在不考慮,將來可能會出現很多問題,如果在規劃階段便能精益求精,效果會更好。“法”包含了何謂違法、怎樣執法、如何理解法三個層面,這三者應有機結合,不能僅僅要求不違法。在建立和完善法律體系方面,中國內地已經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對澳門的法律改革工作有一定的啟示。內地的法律體系分為三個層次、七個部門,包括236部法律,逾690個行政法規,超過8,600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法律體系有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是法律的統一性,第二是法律的健全性,主要的法律我們都齊全了,建立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體系的任務已經完成。接下來,我們在修改法律的過程中,將會碰到很多深層次、複雜性問題。現在我們制定的都是原則性、框架性的法律,下一步則要細化。如民法典,它不僅是一部法典,還代表了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所以要先從民法典入手,這是我們立法人的方向。《中國民法典》已出了第一稿,九屆人大最後一次會議審議過了超過1,000條的第一稿法案。澳門的法律數量太多,問題也不少。第一個問題是法律的歸類不清,澳門有五大法典,支架全部齊全,但是法律如何歸類,一部法律應該歸屬哪一個系統和法律部門裏卻一直沒有嚴謹的規範。第二個問題是法律的清理不夠及時,近兩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清理了很多不合時宜的、與後來制定的法律有明顯抵觸的法律條文,不清理的話無法系統分配到法律部門。法律一天不作廢,一天都是有效的,將其法律效力廢止了,才能按照後來的立法執行,才能更有效地監督政府。回歸前澳葡政府實行雙軌立法,很多本不應該是法的,如由澳督頒佈的法令被當作是法律,這些法律都需要清理。同時要進行法律整合工作,把法律部門分清楚,以後就有法可依。不然的話,現在有幾千個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法令,單純就回歸後澳門已多了幾百個法規了,這是很危險的。事實上,法律不是越多越好,它是一個核心規範,不能面面俱到,不可能一個茶杯、一部電話都立一個法。在澳門,很多事項在民法、商法等法典裏都有清楚規定,不需要再另訂多個單行法律,互相“打架”。我感覺到法律“打架”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行政部門永遠可以在幾千件法@D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律條例中找到能為自己辯解的條文,永遠“有法可依”。我認為,澳門的法律改革,一要提高立法質量,二要做好法律清理工作,三是全面整合法律並系統地歸類到相應的法部門,這就是我們要研究的法律體系的結構問題。至於澳門的民主發展和選舉辦法的修改,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必須認真對待。它是由基本法規定的,要考慮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即使要像香港一樣逐步邁向民主發展及選舉之路,也要堅持循序漸進原則,因為澳門地方小,容易出現種票現象,這將會產生很多後遺症。一個社會的發展,不是靠全民直接選舉領導人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正如陳水扁是直接選舉出來的,最後卻被發現貪污貪得如此厲害。所以,絕對不是社會上一些意見認為的有了選舉就可以解決一切問題,重點在於需要提高政府與公務員依法施政的水平及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唐曉晴:首先,我個人覺得不宜把這類話題定為禁忌敏感話題,澳門是開放的城市,談論這種話題非常正常。事實上,澳門已有民主社會的結構,現在的問題在於如何加強公民的知情權、政務的公開以及更多的選舉參與。我認為,澳門民主的發展需要有一個秩序,社會有自身發展規律,而不同的社會也會有自身利益結構,如果僅反映出一小部分人的意見,這並不符合社會發展規律,也不符合民主的基本理念。目前澳門的經濟還可以,自然有不同的利益團體,有不同的社會階層,對本階層的利益有不同訴求。那些訴求可通過不同的渠道去磨合,在澳門渠道是有的。澳門的媒體、機構、團體文化,社團運作多年已達成並產生了一定的作用,對澳門的政治生活是非常有用的管道,多年來都是在現有框架下去發展。在居民生活穩定、經濟不錯的時候,沒有必要挑起原本就沒有的矛盾,更不要為一己私利打破運行得不錯的秩序。澳門現有社團運作糅合不同階層利益的模式,也反映了社會發展的一些價值。我相信,我們現在就已經生活在民主社會中,談民主的問題主要是如何完善的問題。民主的發展不是要完全否定現狀。我們的社會本身就是民主的社會,公民有很多渠道反映意見、追求自己的利益,至於渠道能否改善或增加,這是一個量的問題,而非有與無的問題。其次,民主的推進需要一個過程,不同的社會有自己的發展方向,政府的施政已逐步公開,施政透明度亦逐步提高。在立法方面,立法過程中很多程序業已公開,這是一個積極的方向,未來的公民參與也會進步與增加。而在司法方面,可以說目前澳門的司法制度、司法系統正處在比較好的運行狀態,司法獨立得到很好的保障,我們應該珍惜並捍衛司法獨立,而不應該干預司法獨立,然而在司法領域的公民知情權與監督權的保障方面,我認為仍存在進一步提高的空間。例如,我曾在立法會多次提出,司法機關需做到判決公開。司法權利是非常絕對的,我們要維護司法獨立,就需要捍衛司法權威,但司法權威正當性的建立,需經歷公眾判斷與認同的過程。而通過關係人、學者、公眾對這個過程進行研究,可分析司法機關是否觀察到社會的一些意見,是否對公民的價值理念有認同;以及法官通過公開判決,讓公眾看到法官說理的過程;民眾自己可以作出對比,判定司法公正是否實現,這些都要求司法機關公開判決。需知道,司法權威不能靠神秘主義來保持,判決公開更有助於維繫司法權威,進而保障司法獨立。此外,每個社會都有自己的價值和結構,民主的建構是為了符合社會的發展。澳門社會是以基本法為基礎構建的,基本法規定澳門是中國的一個部分,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如何處理中央與特區以及特區與周邊地區的關係,在民心民情上都不可逾越基本法所構建的大框架。在這個大框架內,我們還要考慮澳門自己的經濟生態、社會生態。事實上,《澳門基本法》本身就是我們社會秩序的保障。在這樣一個有序務實的社會中,民生是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而民主需按社會發展情況改變,一邊討論一邊融合。我們可以讓民眾在討論的過程中決定未來走向,我感覺這是比較容易讓民眾接受的一個改變過程。目前,澳門雖然產業單一,但就業穩定,經濟良好向前發展,在這種狀體下,澳門的社會結構優化可以穩定的步伐向前推進。麥瑞權:在我看來,目前澳門的民主與人權保障方面發展不俗。首先,澳門的經濟發展比香港好,民主與人權保障的基礎和先決條件是發展好經濟。眾所周知,澳門回歸以來的經濟都以雙位數增長,人均GDP更超越香港、日本,成為亞洲第一。西方的民主發展主要得益於工業革命,即經濟的發展,人們有工做、有飯吃、有閑餘去思考民主,所以西方的民主比東方民主較早發展起來。然而,大家要明白,這種民主的生成不是必然的,是完全基於經濟創造下產生的,沒有強大的經濟生產力,這所謂的民主與人權保障只能成為空話。第二,澳門不應該仿效香港的民主發展路。香港的民主發展路是好是壞暫不作評論,但澳門不應該仿@DI@
  • “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效香港的民主道路。任何社會制度的產生都是為了當地區的人群生活素質提升而建立的,香港以前生活環境比澳門好,多個領域都傾向學香港,但回歸後的今天,澳門比香港更加好,這說明澳門的制度上和操作上比香港好。再舉一個例子:2010年是東西德合併二十週年,有西方學者做出一個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大部分東德人認為合併前的東德社會制度及生活質素都比合併後的所謂民主生活方式好,這正好說明民主的推動若果不是為市民的生活帶來改善的話,尤其是不是循序漸進的話,市民不一定得益,不一定能接受。此外,我們要思考何謂民主。民主起源於希臘,是當時奴隸主階級的產物,主要集中於歐美地區,但民主模式皆不同,到現在也沒有一種標準模型,每一個國家都有不同的民主特徵和限制。所以澳門也應該走屬於澳門的民主路,根據自身的客觀條件和人文素質去發展民主道路,不應肆意地將民主凌駕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之上,如果是這樣,這不是民主。第三,民主應當包容。有一些自稱民主人士常批評別人不夠民主,當其他人提出一些反駁時,就認為其他人不民主,其實他們本人就是不民主,是民主獨裁的代表,打壓民主,這是民主被亂標籤現象。簡單來說,就是一些人被標籤為民主之士,他的話就是代表民主,其他人的話就不是民主。澳門歷來是一個和諧包容社會,這本身已形成了民主包容的獨特成分。應當包容社會各界不同聲音,這才叫民主。第四,澳門是民主社會。《澳門基本法》有明確表述,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遊行權利。事實上,回歸以來,澳門居民上街表達訴求越來越多,這就是澳門民主真正的體現。第五,社會上有人追求“形式民主”。民主是一項複雜而艱巨的綜合性工程,不是只靠宣傳就可以有成效的,它的主要條件是建立在社會經濟發達的基礎上,沒有生產力,就很難去推動民主。現時社會上有部分市民,盲目地要求一些不切實際的民主,甚至是一些抵觸澳門社會傳統習慣的民主訴求,這是對民主的不理解。從西方民主理論上的解釋,市民尤其是年青人要追求民主,首先,要通過學習,充實自己,發展自己,貢獻社會,成為社會棟樑,這個過程亦是推動民主,創造經濟績效的人亦是推動民主的人。如果年青人單在思想上想爭取民主,實際上對推動民主功效不大,因為如果不首先充實自己的知識,當民主之火到來時,不但沒有能力接住民主之火,甚至會把真正民主之火弄熄。故民主是要在市民普通有一定知識水平的基礎上,來認識民主談論民主才現實。另一方面講民主,首先要對別人有包容性。由此可見,民主要建基在經濟基礎上,西方民主理論指出經濟發達的地方,民智高的地方,推行民主的成功率較高,同時經濟均富的地方,大家追求民主之意向較統一。主要理由是大家都希望能在公平、公正、公義的社會下生活,目的是他們需要有安全或社會去保障他們的勞動成果。澳門並不是一個極權國家或地區,在《澳門基本法》的保障之下,我們有很大的自由空間及渠道去發揚民主,大家都可以用一個海納百川的態度去探討民主和實行民主,但不能因為一少部分人要推動他們認為的所謂民主而影響其他市民的生活秩序。這樣所謂推動民主的方式本身並不民主。郝雨凡:“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涉及到的是政府治理能力的問題,包括政府的社會治理能力、市民的政治表達權利以及政府與民間的政治溝通。澳門面積不大、人口不多,但治理的難度並不低。過去十年,澳門經濟高速增長,社會財富迅速積累,同時,民眾對社會現狀的憂慮和不滿也在逐漸上升,對政府的期待也不斷提高。民眾對政府的期待包括很多方面,如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妥善管理財政盈餘,提高財政透明度,推進各項民生規劃,加強政府的廉政建設等。博彩業飛速發展加重了各種社會成本,也使各種社會問題日漸凸顯,民間希望特區政府能有效地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這除了考驗政府解決民生問題的能力外,同時也考驗了政府是否有能力有效地與社會溝通。要解決好政府與社會的溝通問題,首先就是要“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在行政長官崔世安的帶領之下,比較重視上述問題。2010及2011年兩份施政報告的主旋律,除了圍繞處理民生問題之外,就是強調要建立“陽光政府”和實行“科學施政”。這反映出,政府一方面希望努力回應市民的各種要求,另一方面也將積極探索更有效的“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的一些方法,嘗試建設更加民主、更加親民、更加科學的治理體制,引領整個澳門社會向前發展。目前,我們看到政府已經採取的具體舉措包括,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並在各個局級單位設立公共關係協調員職務;成立政策研究室及多個委員會,加強與市民的溝通等。可見,特區政府在“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方面是有作為的。不過,有一點需要注意,現在民間對政府的期待@D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與政府真正能夠做到的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如何進一步回應居民的需求,是特區政府應該重點考慮的。不過,與鄰埠香港比較起來,澳門的大眾政治文化比較溫和,不會走極端走偏峰,也不會為一部分人的利益去妄顧大部分市民的利益。社會上有影響的團體清楚,只要他們發聲努力爭取,他們以及他們所代表的社會群體的聲音和需求比較容易會被政府照顧到。通過這一方式,特區政府能夠較好地考慮到各個社會團體的利益,反應也比較快。我認為,這一點算是澳門特色,應該繼續保持。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推動國家和平統一“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根本方針,也是基本國策,澳門作為實行“一國兩制”的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在繼續發揮這項制度優勢的同時,亦應該進一步思考在推進兩岸關係、促進國家和平統一方面可以起到的作用。受訪嘉賓認為,澳門的發展離不開“一國兩制”,同時亦表示,澳門應該發揮正確實行“一國兩制”的示範作用,推動兩岸的深度交流。賀一誠:兩岸關係方面,中央與台灣的直接對話很多,特別是國民黨重新執政以後,兩岸溝通得比較好。台灣在經濟上與內地的聯繫已十分密切了,這兩年大陸開放了赴台旅遊,對台經濟的支持力度很大,加之ECFA正式生效,兩岸經貿會進一步走向互利互補。雖然現在兩岸的關係緩和,但澳門推動兩岸交流對話的大方向是不能改變的,今天是國民黨執政,不能代表永遠是它執政,所以我們還是要做好兩手準備,澳門要繼續發揮“一國兩制”的示範作用。從政治角度看,“一國兩制”應該要給人信心,如果澳門社會每天吵吵鬧鬧,問題一直解決不了,別人就會懷疑“一國兩制”是否成功。成功的表現不只是GDP增長了多少,還應該包括澳門居民的滿意度如何。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15個專題調研報告,當中有一項講到中國的福祉指數,這個調研報告做得十分好,讓老百姓親自填寫對生活環境、交通狀況等感受,科學地計算了12個省份的GDP和福祉指數的相關性。GDP提高了,居民也快樂了,即福祉指數提高了。GDP增長、福祉指數提高,這些都是實行“一國兩制”的目的。澳門的生活環境很寬鬆,居民可以自由表達意見,基本權利得到保障。執政者通過依法施政為居民造就幸福的生活環境。所以,我認為澳門在“一國兩制”下要堅持做好自己的事情,造福澳門居民,給人以信心,繼續發揮“一國兩制”的示範作用。劉藝良:澳門“一國兩制”的優勢應該要更進一步的發揮,我們要珍惜“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在兩岸和平發展方面,發揮獨特作用。在溫總理的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到了發揮港澳在國家整體發展戰略中的獨特作用,說明中央認同、肯定港澳獨特作用和地位,我們要珍惜,不辜負中央的期望。澳門在兩岸關係確實擔當了重要角色,春節包機的共識是在澳門達成的;一機到底也是在澳門玉成其事。澳門的氛圍、社會制度、生活方式對於台灣民眾來說比較容易夠接受,歷史上澳台兩地民間的往來一直很密切,澳門在回歸前就給予台灣民眾眾多出入境優惠,如台胞通道,回歸以後還得到保留,讓台灣同胞感覺到“一國兩制”不是權宜之計,而是有強大的生命力。澳門的博彩業不僅帶來經濟收益,政治影響也很大。整個中國內地都不允許發展博彩業,澳門回歸以後,不僅沒有限制博彩業的發展,而且讓它更國際化、規範化、現代化有序的發展,這是“一國兩制”的一個成功事例。我主持舉辦多次相關會議,其中包括;2005年逾3,000人次的國際潮團年會及2006年逾1,000人出席的全球華人華僑促進中國和平統一大會。當中包括幾百位來自台灣的各界人士。他們很多是第一次到澳門,更沒有去過大陸,路氹金光大道生機勃勃,讓他們感覺澳門欣欣向榮。前些年我協助澳門的青年社團組織兩岸四地交流營,台灣南部的原住民大學生青年很多是第一次來澳門,他們進入大陸有心理壓力,感覺過關都要經過很繁瑣的手續,心情很緊張。結果他們在澳門活動完畢以後進入大陸,過程非常暢順,都表示比想象中簡單、暢通得多。到第二年報名的時候人數大量超額。兩岸開放以後,6,000萬人次台灣民眾到過大陸,但實際上到過大陸的台灣民眾只約有1/3,還有2/3的台灣民眾沒到過大陸,台灣逾2,300萬人中很多對大陸不瞭解,澳門可以成為一個緩衝地。台灣居民乘坐台澳航線來到澳門放松心情後,再入境大陸,感覺更容易接受。我們要讓台灣民眾有實際的感受,以點帶面。李向玉:凡是歷史留下好的東西要繼承,凡是世界上先進的,無論是資本主義的還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我們都要學習,這樣就能保持澳門社會的先進性。澳門有得天獨厚的歷史機緣,可以在世界上與澳門友@DK@
  • “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好的國家如葡萄牙、歐盟打交道,也可以去日本和美國學習,把先進的東西學到手。如果能把學習到的先進經驗帶回國內,就可以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內地,由於歷史、社會制度原因,它不便於隨便地出國學習。在澳門,特區政府給我們提供相當多的便利,想去哪就去哪,想甚麼時候去就甚麼時候去,這體現“一國兩制”優越性,更不用說澳門與葡語國家有好的歷史關係。通過這種“便利性”,就能夠實現“先進性”,繼而把先進經驗引入國內,這就是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關鍵是澳門要站得高一點,看得遠一點,擅用制度上的優勢性、重視人力資源發展。如果高等教育發達,孩子可以學到專業和技能,加上有好的外語能力(英語和葡語),再加上熟悉電腦操作,就不愁就業出路問題。關鍵是要把基層教育搞好,高等教育發達,澳門居民的就業自然不成問題,不見得都進入博彩業工作,可以任職酒店管理、會展業、旅遊休閑、金融師、會計師等。只要培養出高端的人才,就有廣濶的就業天地,不限於澳門,可以到國內、歐美、葡語地區等地工作。所以澳門人要立足澳門,要放眼世界,要有胸懷世界的思想和理想。唐曉晴:在兩岸關係上,澳門永遠是有作為的,在達到國家的完全統一以前,澳門的作用是很大的。孫中山在澳門有一段歷史,這是在文化上有一個很好的連接點。澳門與台灣當年一些很好的交流渠道也從來沒有斷過,現在特區政府很重視兩岸關係的推進,將來通過政府資助或民間團體自發組織,兩地居民在文化上交流以及在經濟上合作會更加緊密起來。另外,澳門社會本身就是一個很好的示範。澳門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很好,對台灣就是一個示範。如果澳門發展這麼好,而台灣在更優惠的政策下,當然可以發展得更好,由此台灣當然會更願意回歸。亞里士多德的修辭理論強調,說服是一個系統過程,不是僅憑語言。澳門自身的社會發展是說服的元素,從這個角度上,澳門每天都在發揮着其應有的作用。郝雨凡:“三通”之前,澳門曾在兩岸關係中擔當比較重要的角色,在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過程中發揮過較大作用,被稱為“澳門模式”。當時兩岸溝通存在一定的政治障礙,如涉及主權範疇的問題。而澳門作為實行“一國兩制”的地區,在中間為雙方都預留了空間,通過這種獨特的安排讓雙方進行溝通,有效推進兩岸的交流和發展。在那個階段,澳門在兩岸關係上所扮演的角色比香港還重要。隨着馬英九上台,兩岸關係開始緩和,並逐漸實現“三通”,使澳門的中間者角色功能有所減弱。從經濟上來看,“三通”也對澳門造成一定影響,但這個影響不會太大,只是短期性的衝擊,而不是結構性的影響。因為澳門經濟上的問題主要來自內部,也就是自身如何實現經濟適度多元,這與台灣關係不是很大。從深層次角度來分析,澳門在“三通”之後仍然能夠在兩岸關係中發揮橋樑作用。現階段,兩岸關係只停留在經濟互動層面,雙方都盡可能迴避高度敏感的兩大問題:政治議題和軍事互信。但是,經濟互動到了一定程度,仍然會回到這兩個最為關鍵的問題上。當兩岸不得不觸及這兩個問題時,澳門應該能夠再次利用實行“一國兩制”的身份,為雙方提供溝通便利,推進兩岸關係。我相信,中央政府應該能看到澳門在兩岸深度對話中可以發揮的作用,澳門也應該盡量配合,促進“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畢竟,維持中華民族的和諧穩定與和平發展,是兩岸四地人民所樂見的。懷效鋒:從法律交流角度,澳門在中國統一和推進兩地關係發展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現時大家更多地關注到產業方面的合作,包括中醫藥產業、經濟園區等,但在法律、文化方面的合作相對較少,然而這方面卻很重要。《澳門基本法》作為澳門的根本大法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但是具體的法律是不斷與時俱進的,必須適應社會經濟的變化而不斷地修訂,這是一個客觀規律。澳門法律也在不斷本地化,即原來以葡萄牙的制度為主的現已逐步演變成有澳門自身特點的制度。從“一國兩制”的長遠發展來看,澳門無論是從經濟、文化、地理等方面,與中國大陸的關係非常緊密。95%以上的澳門居民是華人,絶大部分居民說中文,可以說是同文同種,地理上也是緊密相連。無論如何,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是離不開與中國大陸的緊密合作,實際上兩者已是水乳交融的關係。澳門居民瞭解中國大陸的法律,將有利於到大陸投資、就業和生活;大陸居民多瞭解澳門的法律也有利於在澳門投資、就業和生活。我認為法律方面的交流,特別是法律文化的融合是長遠的發展趨勢,事實上,司法機關的合作始終是存在的,而且兩地的司法合作是相當緊密和融洽的。澳門在法學教育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例如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既為澳門居民講授大陸法律,也給大陸學生講授澳門法律,還為兩地學生提供一些共同選修的課程,這有助於人們瞭解兩地法律的不同以及促進彼此交流。澳門科技大學法@D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學院今年嘗試舉辦司法考試培訓班,通過與北京合作,利用衛星播放上課,課程質量比較高,成本比較低,希望為我們的學生創造條件,也給澳門居民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提供便利。如果澳門的律師通過了大陸司法考試,將來可以為澳門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務。我認為澳門的大學非常有必要講授中國大陸的法律,從澳門與大陸之間的緊密關係來看,大陸法律應該佔有重要的地位。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多數來自中國大陸,因此法學院開設課程相應更重視大陸法律。從我們的教育實踐來看,澳門發展高等教育一方面要面向澳門社會,另一方面也要面向大陸,尤其是研究生和博士生教育,即使澳門高等教育的生源逐漸減少,但内地的生源可以不斷增加。澳門高等院校應該可以大有作為。從長遠角度看,雖然澳門的法律制度是穩定的,而法律的修訂是要及時的。“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是一個歷史的進程,更多地瞭解大陸的法律制度對澳門居民來說是必要的;而大陸的相關人員更多地瞭解澳門的法律制度,也是有必要的。按着上述思路,澳門高等教育可以通過吸引更多域外學子,更好地發揮兩岸關係的平台作用。中國大陸對台灣學生報讀國內大學的門是敞開的,現時已經有對台灣、香港、澳門學生免試入學的提法,這有點像國外的“寬進嚴出”。在吸引境外生源方面,香港的做法值得學習。例如香港的主要院校為了吸引域外優秀學生,給予學生高額獎學金,當這些高考狀元到香港的大學學有所成並有了知名度後,就會進一步吸引其他學生到香港學習,就算申請不到獎學金的學生也願意付高額學費入讀。澳門是否可以考慮借鑒香港經驗,提供高額獎學金吸引澳門以外的優秀人才來澳就讀,甚至可以放寬這些學生特別是具研究生學歷的在澳門就業的政策。雖然現時有技術移民政策,但還應考慮其他吸引措施,未必一定要牽涉到居留權,從而活躍澳門的人才市場。澳門還是要更開放,才能夠不斷地吸引人才。現時大陸已有學生到台灣作交流訪問,但真正去念書的不多,反而來澳就讀的比較多。改革開放後,亦有一些台灣學生到中國大陸念書,但到澳門的不多。台灣學生較少來澳門就讀主要是認為澳門的教育質量不高以及特色專業不多。澳門是一個開放社會,各所大學都可以自主辦學,吸引內地及台灣學生都很方便,如果澳門積極吸引國內外的師資,其作為大中華區高等教育的平台是十分有意義的。@EC@
  • “一國兩制”與“一國兩制”價值觀楊允中∗一、前言︰與文明結伴前行關於價值與價值觀,從來都是人類高度關注的一組認知體系,在信息發達,社會結構進一步多元化的今天,更是如此。中國古代先哲先賢有着豐富的價值思想。儒學的主要內容就是價值學說,孔子把“仁”作為人們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實踐中追求的最高價值。儒家的一些主要代表人物如孟子、董仲舒、朱熹等人,都重義輕利、揚理抑欲,輕視物質方面的價值,重視精神方面的價值,倡導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價值觀。荀子主張先義後利、以義制利,表現出重視精神價值的傾向,把利國家利百姓的義,視為最高的道德價值觀。在西方蘇格拉底把追求善和美德視為人生的最高價值,認為善和美德同真正的幸福是一致的,只有理性才具有絶對的價值,才是善。亞里士多德認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目的,而目的總是趨向於至善。這樣,善就成為一切事物的最高價值。1文藝復興以後,在批判中世紀基督教神學的宗教價值觀之後,尊重理性和人權以及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全面提高了人的地位和人的價值。培根強調“知識就是力量”,肯定科學知識對於推進人類福祉的價值。19世紀末20世紀初,法國哲學家拉皮埃和德國哲學家哈特曼,德國的文德爾班和李凱爾特等認為,“諸如願望、目的、效用、善、正義、德行、道德判斷、审美判斷、美、真理等,都同價值是甚麼或應當是甚麼有關”2,因而建立包括經濟學、倫理學、法學、美學、認識論甚至神學等領域的價值在內的一般價值哲學。著名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把價值需求或自我價值實現需求列入人的需求五個層次的最高一級。它比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歸屬需求、尊重需求意義和作用都更為突出。人生在世,就要盡所能地做到“天生我才必有用”,瀟瀟灑灑走一會,力求幹出一番事業,不枉此生,實現自我價值。建立與時並進的現代價值觀、行為觀,與文明結伴前行,對於成長中的年輕一代固然重要,對其他年齡組人士亦同樣重要。在進入特別行政區發展階段,在實行“一國兩制”的澳門,更宜及時而安善地處理好這項擺在政府與社會有識之士面前的挑戰,只有在認知上取得共識才可以在行動導向上作出積極配合。二、價值、價值規律、價值觀(一)價值這是一個經濟學的常用詞,商品的基本元素之一。價值是商品的社會屬性,是勞動的一種特殊社會轉化形式,它體現了商品生產者互相交換勞動的社會關係。勞動創造價值,或者說價值來源於勞動,“勞動是價值的惟一源泉”。對價值的考察可以從質和量兩方面入手︰一是量的指標,即價值量。價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價值實體的勞動的量來計量的,勞動本身的量是用勞動的持續時間如小時、日等來計量的。二是質的指標,必須把價值的物質內容和它作為勞動的社會形式(存在形式)區別開來。“價值的物質內容或價值實體只能是人類的一般抽象勞動,是同一的人類勞動力的耗費,是存在於商品或貨幣中的物化勞動。”3(二)價值規律這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之一,“反映商品經濟過程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繫,體現着商品經濟∗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級研究員@E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49運行過程的必然趨勢。”首先在商品生產中,商品的價值是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其次,在商品交換中,價值規律要求不同種類的商品,必須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交換。等價交換的原則就表現為商品價格關係。不同商品價格之間的比例以商品價值量為基礎。只有按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交換,商品交換才是公平的,才能持久地進行下去。價值規律的最大作用一是優化資源配置,二是促進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價值規律仍然起着調節生產和流通,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勞動生產率和促使兩極分化的作用。國家在指導經濟建設,進行宏觀調節時,只有遵照價值規律,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價值規律也越來越強烈地直接影響着各類社會成員的發展思維和行為取向。(三)價值觀這是社會成員“對經濟、政治、道德、金錢等所持有的總的看法。”5也是“社會成員用來評價行為、事物以及從各種可能的目標中選擇自己合意目標的準則。”6由於人們的社會地位不同,價值觀自然地也有所不同。價值觀通過人們的行為取向及對事物的評價、態度反映出來,是世界觀的核心,是驅使人們行為的內部動力。“價值觀是人們對社會存在的反映。人們所處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包括人的社會地位和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着人們的價值觀念。處於相同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人,會產生基本相同的價值觀念,每一社會都有一些共同認可的普遍價值標準,從而發現普遍一致的或大部分一致的行為定勢,或曰社會行為模式。”7價值觀念是社會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家庭、學校等群體對個人價值觀念的形成起着關鍵的作用,個人價值觀有一個形成過程,是隨着知識增長和生活經驗的積累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傳統價值觀念會不斷地受到新價值觀的挑戰,這種價值衝突的結果,總的趨勢是前者逐步讓位於後者。價值觀念的變化是社會改革的前提,又是社會改革的必然結果。”8現實的價值觀主要有兩種存在形式︰個體價值觀和民族綜合體價值觀。前者是個人特定生活環境和社會實踐的產物,後者作為信念體系和心理結構,是主體社會文化特性的核心。“從宏觀來說,價值觀是民族文化深層的價值系統,是一定文化模式的核心,它是人們關於本民族的文化個性、文化生存的意義及其價值根據等重大、根本的價值問題的信念體系。”價值觀念通過社會成員的宗教信仰、道德意識、風俗習慣、審美情趣、政治法律理念等表現出來,成為在價值評價和選擇方面具有鮮明特點和強烈定勢的民族性特徵。“價值觀是由不同生活領域中既有區別又相互聯繫的諸多具體觀念構成的有機整體,它包括經濟價值觀、科學價值觀、宗教價值觀、道德價值觀、藝術價值觀,以及善惡觀、美醜觀、榮辱觀、功利觀等。”10人生觀的許多方面,如幸福觀、榮辱觀、生死觀、發展觀,也都構成價值觀的具體內容。價值觀從學術上還可以根據人與宇宙、社會和自身內在世界的關係加以不同的界定︰一是關於社會成員主體地位和意義的價值觀念。二是關於社會秩序和狀態的價值觀念,如是傾向利己主義還是傾向利他主義;對自由、公正、正義的信念和態度;公平與效率意識等。三是關於社會規範的價值觀念,包括關於道德規範、法律規範、宗教規範、政治規範、經濟規範等的態度、信念和取向。四是關於社會實踐過程中的價值觀念。如功利意識、效益意識、效率意識、代價意識等。五是價值本位觀念。各種價值都通過與本位價值的比較來確定自己的大小,並以此確認自己在價值體系中的等級地位。這中間,第二三兩項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尤其具有特殊的意義。價值觀支配主體的評價和選擇,其基本功能包括︰○1定向功能。在對各種社會現象判斷過程中做出“是”或“否”的不同選擇。○2規範功能。價值觀把特定的價值意向內化為一套信念體系和價值範式,給主體提供了一套評定善惡、美醜、正當與否的準則。○3導向功能。通過在主體心目中樹立起一套關於益、善、美、榮、好、正當準則,建立起一套目標價值理想體系。○4激勵功能。作為信念、信仰、理想等構成的整體,它是理性自覺和感性欲求的統一,是知、情、意的統一,激勵主體恪守他所信奉的價值,矢志不渝;追求所希冀的理想,百折不撓。○5整合功能。使得主體的理想目標、態度和傾向、價值評價、行為選擇等,成為協調、有序和連貫的整體。11在現代社會中,不能不承認在價值觀諸多特徵中相對性和多元性尤其需要關注。前者是由於不同主體的價值觀各不相同,不同的價值觀不是同質的,不能用同一種尺度去化約,也不能用一種絶對的標準去衡量。後者是由於“針對不同的價值對象、價值事實,人們有不同的價值觀;價值事實與主體發生關係的角度、層次不同,人們的價值觀也不同;人們的立場、@EE@
  • “一國兩制”與“一國兩制”價值觀12觀點和傾向不同,價值觀亦不同。”在充分肯定作為近現代文明標誌的人權、法治、民主、憲政等所謂西方普世價值的同時,有兩個認識基點是不容忽略的:一是人類文明發史不能割斷割裂,在歐洲文藝復興推動的近現代文明成果出現之前人類至少已有五千年文明積累,其中,由古代“四大發明”所代表的中華文明更直接為近現代資本主義成長奠定下重要基礎;二是人類文明的多極性應受尊重,基督教文明幾百年來貢獻良多無可否認,但東方儒家文明和伊斯蘭文明無論從人口比例還是全球影響力來講都是從來未被取代也永遠無法被取代的文明體系,近年逾330間孔子學院雨後春笋般地在全球超過80個國家出現、全球超過4,000萬人在苦學孔子語言便是一個最好註釋;三是文明體系之間的共生、嫁接、整合正在形成一股新的時代特徵,它們之間的競爭、抗衡、排斥正在受到內外兩方面越來越激烈的抵制與否定。正因為價值觀的上述動態性、可完善性,所以推動價值觀教育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助於促使人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的價值觀一經形成,就會影響其信念信仰、行為趨向及對是非正義、利害衝突等現象的判斷,甚至會伴隨其整個人生過程。三、普世價值︰界定、拓展與創新毫無疑問,文藝復興運動以來,歐洲逐步成為人類文明的一個先進地區,許多現代文明成果最早出現於歐洲,包括對物質文明的發現、發明和轉化,也包括對精神文明的指導、推動和驗證。其中,在以制度構建為核心政治文明方面,歐美近二、三百年間所作探索確確實實具有里程碑式標桿意義。這裏不僅有自由、平等、博愛,有人權、法治、民主、憲政,有黑奴解放、婦女解放、八小時工作制、男女同工同酬,有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社會契約論的現代資本主義三大經典原則,有構成與資本主義抗衡的社會主義新型制度的理論奠基人,當然,也有伴隨生產力和科技化質量突破而向全球範圍的擴張、殖民行徑,以及意識形態領域的種族優越論、宗教優越論。法國布列塔尼孔子學院法方院長蒂埃里‧布萊茲認為,“中國文化與法國文化一樣,具有很強的開發性和包容性,與其他文化兼容並蓄,互相融合,包含着許多普遍價值,很容易被外國人接受。”14文化是國家的軟實力,科學的現代發展觀也是軟實力。美國哈佛大學教授、“軟實力”理論首倡者約瑟夫‧奈說:“孔子學院是中國展示軟實力的一個重要工具,它有助於加深對中國文化的理解。中國在美國展示更多軟實力、美國在中國展示更多軟實力,將有助於加深兩國彼此吸引力,從而避免可能導致衝突的誤解。”“中美發展軟實力不是一場零和博弈。相反,雙方能夠通過減少誤解和衝突機率而獲益。我們雙方應當歡迎加強各自國家的文化外交。”直至今時今日,全球真正意義上的發達仍然主要集中歐美一些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同樣,直至今時今日,世界上流行價值仍在很大程度上受西方文明標準所左右。這是不能不承認的社會現實的一面。與此同時,人所不能不研究的另一面是,以基督教文明為代表的西方文明也越來越暴露出局限性、片面性的一面。可以毫不誇大地講,世界上任何一個文明體系都不可以講已發展得美侖美奐、無以復加,不存在完善空間的地步,全人類要繼續現代化、文明化進程,人類文明永遠不能停留在同一個水平上。每一個由不同種族民族、不同國情區情、不同發展程度組成的文明體系,都有進一步尋求突破、加速發展的需求和空間,一個更加多元、更具多樣性與特異性的文明世界,正在形成、正在出現、正在展示其嶄新的時代特徵。“人類歷史發展的過程,就是各種文明不斷交流、融合、創新的過程。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間溝通交流,在和而不同中取長補短,在求同存異中相得益彰,是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持久動力,對於增進互信與友誼、消除偏見與誤解、推動和諧世界的建設具有獨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15中華文化的智慧“就體現和滲透在處理人和人(包括個人與社會、群體與群體、國家與國家)的關係、人和天(亦即自然與環境)的關係、現實和未來的關係以及個人的身與心的關係方面。貫穿在這四大關係中的是中華文化的哲學理念,就是‘天人合一’,是‘陰陽和合’,是‘和而不同’。”16總而言之,文明是人類社會發展演進的積極成果,它不可以也不應該被分割、被壟斷。我們尊重文明的創建、培植、積累、普及規律,尊重前人創造成果,對於別人首創的文明成果要積極學習、吸納,絶不抱殘守缺,持取民族虛無主義態度,對於本民族、本文化體系的優秀特質更不可妄自菲薄,而要加以合理定位,積極拓展,充分利用,更何況當今中國亦已成為全球文明演進的一個主要源頭,民族偉大復興也正在轉化成現實。至於外界強加於民族頭上的雙重標13@E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準,我們要學會用硬軟實力兩手特別是軟實力加以因應,學會用嚴謹的理性思維和政治智慧加以化解。四、“一國兩制”價值觀:新的認知、新的超越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全面推進,隨着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穩定發展,對“一國兩制”理論的關注與研究已成為理論界以及國人與世人的一項常態觀察與思考課題。進入21世紀第二個十年,進一步強調對“一國兩制”的正確理解並相應重視對“一國兩制”的深入而系統研究,其重要性與迫切性不言而喻。“一國兩制”可以從多學科、多領域加以合理界定,其中,一些核心性概念與認知絕不容含糊,而且要進一步形成主流價值認知體系。(一)“一國兩制”理論創新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長達十餘年的實踐表明“一國兩制”理論的科學性、可行性經得起社會現實的檢驗,其創新價值十分豐富,其啟迪意義十分深刻。作為創新型價值體系,“一國兩制”理論的意義、價值、功能、作用是全面而多方位的︰○1“一國兩制”的正確實施使單一制國家憲法開始帶有特異性,使之包容性更大、適應性更強。○2它是求同存異、互利共贏的東方文明的充分展示,又是知行合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認知體系的嶄新突破。○3它是基於尊重、共生、包容理念的和平共處原則在新時代的有效驗證。○4它是此消彼長、此長彼消,化消極為積極、化被動為主動的統一戰線思維的現代演練。○5它是體現“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原則,既鬥勇更鬥智的智取方略。○6它是在擴大開放中提升認知、在鞏固實踐成果同時堅持擴大開放的明智導向。○7立足特區的實踐經驗,與時俱進地對“一國兩制”理論加以系統化和完善化,也是歷史發展的要求。○8這項建基於東方文明的新型理論體系,是百分之百的中國首創、百分之百的中國專利、百分之百的中國智慧、百分之百的東方文明。因而,中國學者特別是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學者要當仁不讓做好相應研究。(二)“一國兩制”制度創新在當今的特別行政區絕不是百分之百的資本主義,也不是百分之百的原有資本主義。作為前所未有的制度創新,“一國兩制”正在開創一種全新的政治法律制度,一種全新的文明形態,一種全新的社會發展模式。作為創新型制度框架,“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制度,其生命力、優越性是顯而易見、有目共睹的︰○1原有資本主義並非一無是處,其積極一面可獲開發利用。今日澳門並非樣樣都是資本主義,今日澳門是中國的天、中國的陽光,中國先進文化也是澳門社會主流。○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推翻專制封建帝制後百年覺醒翻身、自主奮進的歷史經驗總結,也是民族偉大復興的壯觀現實演示,當前所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並非終極目標。○3單一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開始具複合性,使之更具生命力、凝聚力、向心力;它可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民主在實踐中更成熟。○4特別行政區制度屬憲政的飛躍,屬歷史大變革中的科學選擇與先進設計。作為國情複雜的大國,在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前提下對特殊地區在制度上作靈活安排,既體現自身強大又標誌自信自強,有益而無害。○5特別行政區本地人當家實行高度自治,本身就是管治民主化的大膽嘗試。○6特別行政區採用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其前提在於特區非獨立政治實體。在特別行政區,對民主、民主化的追求必要的,但絕不宜為民主而民主,不宜只追求形式上的民主而忽視實質性的民主,不宜脫離特區現實機械地照搬西方民主。○7國家整體與特區局部,“一國”與“兩制”具有利益、願望、追求的一致性。一方面,國家相信也尊重特區高度自治,另一方面,國家對特區繁榮穩定、長治久安樂觀其成。故此,國家有利於特別行政區繁榮穩定、長治久安的積極舉措,絕不屬干預。○8體現“一國兩制”優越性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亦屬動態性發展概念,依然有自我完善諸多空間和及時完善的必要性。總之,特別行政區特就特在實行“一國兩制”,特就特在它是國際憲政與政治史上真正史無前例的創新安排,特就特在它是對兩大社會制度優越性的合理整合。毫無疑問,作為新生事物,特別行政區無論在制度框架還是理論認知方面也存在繼續完善、優化的巨大空間,但十多年來的現實表明,沿着這一條沒人走過的新路,可以迅速改變原有的面貌,可以迅速調整好相關結構,可以逐步總結出一條適用於自身的發展路徑,可以使居民生活得更加充實也更有尊嚴,也可以進一步使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科學內涵的“一國兩制”在澳門的驗證,成為當代廣受關注、充分肯定的成功範例。@EG@
  • “一國兩制”與“一國兩制”價值觀五、愛國愛澳:特別行政區一大核心價值自1999年12月20日回歸祖國至今已11年有多,繼特區第一個十年成功奠基,第二個十年起步的第一年又是一個豐收年。這11年不僅是澳門改寫歷史的11年,也是偉大祖國在和平統一進程中取得重大進展的11年。十多年來,“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和驗證取得令人信服的成功,伴隨新生政權的健康成長,澳門各個領域發生了十分深刻、十分喜人的根本性變化。“一國兩制”已不再是令人陌生、令人質疑的政治用詞,而是一個家喻戶曉、老少皆知的社會現實。作為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的積極成果,一個新興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或“一國兩制”政治制度正在特區全方位地展開。“一國兩制”是社會核心價值的展示,價值觀與科學認識論何以重要?如何建立特區核心價值體系?政府要回答,社會要回答,生活在特區的每個人都要回答。事實上,就澳門來講,回歸之後“愛國愛澳”已成為社會第一核心價值。對於現代文明有基本認知的人,其價值取向應該是:愛國→愛澳→愛家→愛己,而不宜排序倒置。四者之間具高度的目標一致性和利害關聯性。我們的民族偉大復興離開民族大覺醒,離開自尊自愛自強自立,那是萬萬不能實現的。因此,要有效落實“一國兩制”,不僅經濟民生這個基礎要抓住不放,而且持之以恆地推動廣大居民以“愛國愛澳”為核心的公民教育同樣是基礎性的課題。2009年6月,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舉行的民調顯示,48.77%的受訪居民認定“愛國愛澳”是特區居民第一核心價值,比居第二、三位選擇的“機會均等,公平競爭”、“人權保障”分別高出6.46%、7.55%。2010年12月的另一次民調顯示,澳門居民總體個人幸福度為6.18分,是同組七個選項中分數比較高的一項,80.47%的居民對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充滿信心。澳門理工學院與澳門經濟學會2011年1月公佈的2010年澳門居民主觀幸福感為7.03分,其中65.1%受訪者給出7-10分的高分值。在特區,居民幸福滿意度越高,則越加表明“一國兩制”的生命力和優越性是經得起檢驗的。國家領導人對澳門進入全新歷史發展階段的繁榮穩定大局、對各界居民日益高漲的愛國精神百般鼓勵,厚愛有加。澳門回歸五週年時胡錦濤主席說:“實踐證明,澳門人是完全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澳門的。”澳門回歸十週年時胡錦濤又說:“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為澳門發展譜寫出新的輝煌篇章,為國家發展增添了奪目光彩。”182010年11月溫家寶總理來澳視察時講:“回歸祖國以來,是澳門歷史上發展最快的時期,澳門同胞分享了祖國的尊嚴與榮耀。澳門的發展進步,是‘一國兩制’科學構想的又一次成功實踐,是中華民族邁向偉大復興的一個標誌。”19正確理解“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正確處理中央與特區間的關係,是愛國愛澳的核心要求,正如胡錦濤主席2009年12月提出“‘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和‘兩制’緊密相連。要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關鍵是要把愛國和愛澳有機統一起來。既要維護澳門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又要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安全,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既要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充分保障澳門同胞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又要尊重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權力,堅決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預澳門事務。”20澳門居民的愛國愛澳情懷經已形成薪火相傳、世代承繼的優良傳統,這既是文化傳統又是寶貴遺產,需要珍惜愛護,也需要培植固基。溫家寶總理2010年11月來澳視察時指出︰“澳門同胞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不僅從祖國內地快速發展中獲得了源源不竭的發展動力和越來越多的發展機遇,在國際上分享着偉大祖國的尊嚴和榮耀,也為國家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對澳門同胞長期以來為國家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作出的重要貢獻,全國各族人民不會忘記。”21吳邦國委員長曾在2009年12月指出︰“澳門同胞素有光榮的愛國主義傳統,始終與祖國人民血脈相連、心心相印。澳門回歸後,澳門同胞真正成為國家和澳門的主人,享有廣泛的自由和民主權利,抒發出前所未有的愛國愛澳情懷,以嶄新的面貌投身於‘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他們打心眼裏擁護我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堅持澳門是祖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高度認同澳門事務是中國的內政,自覺維護國家的核心利益和中央的權威,堅決反對和抵禦外部勢力干預。他們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澳人治澳’,堅持在愛國愛澳旗幟下的最廣泛團結,以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參與管理澳門各項事務,努力建設自己的美好家園。他們堅信社會主義祖國是澳門的堅強後盾,積極參與祖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大力支持內地抗災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衷心為祖國的發17@E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展成就感到驕傲和自豪,充分體現了心繫祖國、血濃於水的同胞親情。”22國家領導人也諄諄告誡,“愛國愛澳”這面大旗還要繼續高高舉起。“澳門同胞素來有講團結、顧大局、重協商的好傳統。隨着澳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澳門各階層利益趨向多元,訴求日益多樣,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要診惜並發揚優良傳統,包容共濟、求同存異、顧全大局、協力同心,在愛國愛澳的旗幟下實現最廣泛的團結,為澳門各項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氛圍。”23“澳門的未來寄託在年輕人身上,必須十分注重對澳門年輕一代的教育,特別是國家、民族觀念教育和基本法理論實踐教育,推動基本法課程進學校、進課堂,把年輕一代培養成‘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忠實維護者與積極踐行者,使愛國愛澳傳統薪火相傳。”24價值觀是人生觀、世界觀的認識基礎,建立共同價值體系事關特區發展成效,事關“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核心社會價值是人類文明的傳承和延續,因此,要持有理性的認同、理解心態。諸如人權、民主、法治等理念,並非某些人的專利,而是現代文明普世共享的核心價值內涵。以人權為例,它是個含義廣泛的概念,包含生命權、生存權、發展權、成就權,也包含人格權、形象權、參與權、知情權等等。人權靠制度保障也靠社會群體共同推動;既靠環境優化也靠自我維護。維護人權要從每個國家的社會現實出發。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現行憲法第四次修正案,已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憲法第33條,成為國家的憲政原則。至於民主,它是個綜合性合成概念,人們既要高度關注政治民主、民主制度化課題,也要適度關注民主傳統、民主作風的形成。因此,它既事關大局、事關特區整體利益,又事關個人權益的有效行使和公民綜合素質的穩定提升。在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理論與認知體系,體現和諧寬鬆、包容共濟、互利共贏的社會優勢,也集中展示出人格平等化、權益保障化、發展多元化、思維科學化的時代特徴,其中愛國愛澳這一核心價值理念尤其需要世代相傳,發揚光大。六、結束語在尊重、維護國際公認的一些價值觀念的同時,更應看到進入特別行政區發展階段的港澳社會,“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應該而且事實上已經成為廣大居民須臾不可離開的核心社會價值。“愛國愛澳”是現階段澳門特區居民第一核心價值,受到較高認同率值得欣慰。事實上,“一國兩制”既是制度創新的成功範例,又是現代文明的合理昇華。在全體居民特別是青少年中深入推進“一國兩制”教育,必然導致新型“一國兩制”文明觀的形成。構建同特別行政區制度相適應的新型社會價值體系,具有特殊意義,這包括:一是尊重中央、尊重國家的層級觀念;二是維護憲法、憲政的全局觀念;三是堅持以民為本的文明施政觀念;四是敢於創新的開拓探索觀念;五是“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值觀念;六是自強不息、與時俱進的奮進觀念。“‘一國兩制’是嶄新的文明體系,特區政府和居民都是‘一國兩制’文明的現實載體,也是‘一國兩制’文明的實際受益者。進一步培育、構建‘一國兩制’文明觀,確保這個載體的有效性、高效性、長效性,是特區公民社會建設的一項突出內容。”25按照通常核心價值標準判斷,“一國兩制”價值觀可以解讀為包括愛國觀、是非觀、競爭觀、發展觀、榮辱觀等等基本理念。26這個愛國觀當然包括愛澳以至愛家愛己,也可解讀為愛大家與愛小家的一致性、維護國權與民權的一致性。一般來講,中老年居民,基本上都經歷過不同時代不同際遇磨鍊,因而愛國觀、是非觀、榮辱觀等項較易解決,而生長在物質豐裕時代的年輕朋友,對強調競爭觀、發展觀、追風觀等項可能會有所偏愛,而對愛國觀、是非觀、榮辱觀等項則可能有所忽略。澳門是公認的蓮花寶地,澳門不俗的經濟發展基礎和寛鬆和諧的社會環境令人羨慕,但澳門社會的文明程度還存在頗大完善空間。為使澳門特區驗證“一國兩制”取得更大成就,制度體制建設不能放鬆,發展觀、價值觀的構建與調整同樣不容忽視。故此,通過各種教育形式令80後、90後以至00後青少年的公民意識持續得到提升,這是一項關係到優良傳統薪火相傳的基礎工程,要細水長流、長抓不怠。提升政治認同、擴大政治參與是社會轉型的需要,也是澳門居民自我完善、提升綜合素質的重要內涵。在未來的公民社會建設與公民教育領域有兩個突出熱點得關注:其一是社會多元化、個性化、民主化不可逆轉,但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十分必要;其二是和諧、寬鬆、包容是社會主旋律,但必要時基於對本地整體利益的維護也應果斷作出反應,以至軟硬兼施。這是“以人為本”依法施政理念使然,也是政治智慧集結並優化的必然選擇。@EI@
  • “一國兩制”與“一國兩制”價值觀註釋:1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二版),第十一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第224頁。2同上註,第244頁。3同上註,第241頁。4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精粹本),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2年,第688頁。5見《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年,第658頁。6同註4,第686頁。7同註1,第241頁。8同上註。9同上註,第242頁。10同上註。11同上註,第243頁。12同上註。13《中美人文交流的世界意義──全球聚焦胡主席訪美(人文篇)》,載於《新華每日電訊》,2011年1月22日,第1版。14同上註。15同上註。16許嘉璐:《共同享有中華文化的智慧》,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1年1月28日,第1版。17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五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講話》,載於楊允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8年,第225-227頁。18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講話》,載於楊允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28-231頁。19《澳門與祖國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溫家寶會見澳門各界人士代表演講全文》,載於《澳門日報》,2010年11月15日,第B05版。20同註18。21同註19。22吳邦國︰《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楊允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40-245頁。23同註19。24同註22。25楊允中:《特別行政區與特別行政區制度》,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2010年,第22頁。26楊允中:《憲政進步與“一國兩制”文明》,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2期,2009年,第5頁。@EJ@
  • “一國兩制”基本國策論略李燕萍∗“一國兩制”作為中國政治智慧的重要表現方式,可以從多個層面予以解讀。本章主要探討“一國兩制”定位於基本國策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基本國策通常是一個國家具有根本性、持續性的政策,充分體現了國家政策的核心價值追求。將“一國兩制”定位於中國的基本國策不僅具有理論價值,更有實踐的需求。在理論上,“一國兩制”對國家主權理論、國家結構理論與和平發展理論都有新的突破,將“一國兩制”基本國策有利於這些理論的發展完善。在實踐中,“一國兩制”基本國策,有助於港澳地區長期穩定發展、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更是國家和諧發展的重要保障。最後,有必要完善“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保障機制,發揮憲法作為最高層級的法律對作為基本國策的“一國兩制”的保障功能。一、基本國策的含義、功能與判斷標準(一)基本國策的含義顧名思義,基本國策就是指一個國家的基本政策。基本國策是現代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見用語,其英文表達是“basispolicyofstateornationalpolicy”,可譯為“國家的基本政策或全國性政策”。基本國策是從政策這個概念中發展出來的,因此,分析基本國策的含義,必須首先弄清楚政策的概念。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政策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政策是隨着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逐漸形成的社會政治詞滙。在西方社會,英文政策一詞policy與政治politics有着相同的詞根,意味着政策是政治生活的產物,按照《牛津英語辭典》的界定“政策就是政府、政黨、統治者和政治家等採取的或追求的一系列行動,所採取的任何有價值的行動系列。”在古代中國並無政策一詞,類似的概念有:○1政治。在古代,“政”是指國家大事,“治”是指管理國家的措施,亦即有政策之意。○2策劃。《〈文選‧晉紀總論〉註》:“每與謀策劃,多善”。意思是為國家大事善於出謀劃策。○3策略。三國時期劉劭著寫《人物誌‧接識》提到:“術謀之人,以思謨為度,故能成策略之奇,而不識遵法之良。”意思是富有計策謀略的能力。○4國策。《管子‧乘馬數》:“故修宮室台榭,非麗其樂也,以平國策也。”此處國策指國家的經濟政策。西漢劉向編《戰國策》,主要記述了戰國時期的一些謀臣策士的政治主張和鬥爭策略。19世紀以來,隨着西方政治思潮與科技思想向東方社會的蔓延,日本人首先用“政策”對譯英文policy一詞,並傳入中國。中國人中最早公開使用“政策”的是梁啟超,他在1899年寫的《戊戌政變記》中說,按中國之大患在於教育不興,人才不足,皇上政策首注重於學校教育之中可謂得其本矣。自此之後,政策一詞在中國的政治生活中逐漸流行起來。按照《辭海》的界定,政策是指國家、政黨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路線和任務而規定的行動準則。基於此,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政策可以分為國家政策與政黨政策。國家政策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國家的基本政策(即基本國策)和國家的一般政策。前者是關係到一個國家發展方向的具有穩定性與長期性的行動指南,後者則是解決特定問題的具有時空性和權宜性的行動方法。本文認為,基本國策就是指為了實現一個國家根本的、長遠的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解決涉及國家長治久安的、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問題的根本指導思想與大政方針。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政治形態與基本國情的差別,中國與西方學術界對政策概念的關注點是有所差別。在西方,隨着現代政治學與行政學轉向重視公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EK@
  • “一國兩制”基本國策論略權力的組織結構與運行方式的實證研究,出現了公共政策概念與相關的學術研究。一般認為,公共政策是公共權力機關經由政治過程所選擇和制定的為解決公共問題、達成公共目標、以實現公共利益的方案。公共政策學科運用類似於自然科學的研究程序和方法,對政策系統及其環境之間和政策過程諸環節之間,與系統內外諸因素之間進行因果和相關性研究,探索公共政策的規律,以期改進政策系統提高政策質量。在中國,儘管公共政策作為一個新興的學術概念也已經被引入行政學與政治學的研究之中,但是公共政策更多用於談論具體的公共行政事務,例如教育領域的公共政策、醫療衛生領域的公共政策等,具有微觀性、技術性的特徵。與此相對,當談論到具有更多政治意義、宏觀性的政策研究時,人們更習慣於使用基本國策這一詞滙,以表示兩者之間的區別。(二)基本國策的功能現代社會,各國政府廣泛使用政策作為社會治理工具。相較於法律等剛性管制手段,政策具有靈活性、反應迅速等特點,更易於為政府治理行動服務。但是,基本國策則由於其特有的穩定性與長期性,具有與一般政策不同的功能。主要體現在:第一,基本國策在政策體系中處於最高層次,適用範圍是中國的一切社會領域,基本國策規範和引導所有的政策規範。第二,基本國策是國家制定各項具體政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各項具體政策,不得存在與基本國策相違背和抵觸的內容。第三,基本國策是相關領域政策協調的依據。在有關資源、利益分配等政策的指定和調整中,往往涉及對一些群體或利益是否進行特殊保護的問題,這時就需要發揮基本國策的協調功能來進行政策之間的調控,按照基本國策的精神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或政策補救。第四,基本國策是國家長期實行的根本性政策,將在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存在並發揮作用。(三)基本國策的判斷標準基本國策究竟包含哪些政策,這是一個眾說紛紜的問題。有人認為中國只有計劃生育和環境保護兩項基本國策;也有人認為中國的基本國策很多,包括科教興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等。有學者分析了基本國策內容混亂的原因在於,“我國的基本國策歷來都只是一個提法,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以致公眾對此認識混亂。”並指出“必須把國家有關文件中的明文規定作為確定基本國策的實然標準。”這裏的明文規定包括法律規定、跨年度重要文件規定和工作文件規定三個層次。據此提出中國現有七個基本國策:計劃生育;男女平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對外開放;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節約資源。有學者提出基本國策的淵源形式主要有:法律、黨代會報告或文件、政府工作報告、國家計劃綱要、政府白皮書、政府規章和領導人講話等多種形式。據此,“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最早以政府白皮書形式確定下來的基本國策。1993年8月31日,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佈《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在第三部分“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中,認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政府一項長期不變的基本國策”,包括一個中國、兩制並存、高度自治、和平談判四個方面的內容。在理論上,普遍認為界定基本國策的標準是:○1戰略性。基本國策應是基本國情決定的某類具有全域性、長期性、戰略性意義的問題的系統對策。○2具體性。基本國策應針對某類特定的基本國情,並與國家的基本發展理念相適應,能更全面的反映發展質量。○3獨立性。基本國策之間應該是平等的,不應再有包含關係或指導關係。儘管按照不同標準會得出不同的基本國策內容,但是從理論與實踐兩個方面識別基本國策內容的方法依然是可行的。本文認為,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就實踐層面來看,將“一國兩制”作為基本國策的重要內容既有歷史必要性,又有現實合理性。二、“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理論基礎1984年鄧小平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文中對“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進行了全面的闡述。指出“我們的政策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具體說,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10億人口的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同時指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我們已經講了很多次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了這個政策。有人擔心這個政策會不會變,我說不會變。核心的問題,決定的因素是這個政策對不對。”在澳門回歸祖國一週年的慶祝大會上,時任國家主席的江澤民指出,“一國兩制”是個完整的概念。“一國”的意思是澳門是祖國的一部分,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兩制”就是國家的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澳門繼續實行原有的@E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資本主義制度、生活方式不變。中央政府不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這個原則要始終堅持;澳門特別行政區要切實維護中央的權威和國家的利益,絕不允許極少數人在澳門進行針對中央政府和分裂國家的活動,這個原則也要始終堅持。從這些敘述中可以看出,“一國兩制”至少涉及國家主權理論、國家結構理論與和平發展理論,並且對這些理論的發展產生深刻的影響。只有長期堅持與實踐“一國兩制”,才可能真正促進這些理論的發展與完善,發揮指導意義與功能。換言之,“一國兩制”作為基本國策具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具體包括:(一)“一國兩制”對國家主權理論的突破發展國家主權是指一個國家獨立自主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最高權力。“主權”是現代民族國家構建過程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是國家區別於其他社會集團的特殊屬性,是國家的固有權利。最早賦予主權獨立完整定義的是近代法國思想家博丹。他在1576年出版的《國家論六卷》中,首次提出“主權”概念,將其定義為“不受法律約束的、對公民和臣民進行統治的最高權力。”荷蘭法學家H‧格勞秀斯進一步指出:主權即權力的行使不受另外一種權力的限制,當一國不受任何別國控制而處理內部事務時就表現為主權。內容上,主權表現為:○1對內最高權,即國家對它領土內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有權按照自己的情況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2對外獨立權,即國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權力,排除任何外來干涉;○3自衛權,即國家為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主權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必備的條件,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確認的一條基本原則。喪失主權,就會淪為其他國家的殖民地和附屬國。主權和領土有着密切的聯繫,國家根據主權對屬於它的全部領土行使管轄權,反過來,主權也必須有領土才能存在和行使。在傳統主權理論中,主權觀念經歷了一個“主權在君主-議會-人民”的發展過程,主權所有者的形態日益抽象的過程。例如在博丹的學說中,君主是主權者,擁有全部的國家權力,亦即所謂的“君主主權論”。英國思想家洛克在博丹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議會主權”說,主張主權在議會而不是君主。盧梭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比較完整的闡述了“人民主權”學說,認為“主權的實質就是全體意志”,“人民作為整體來說就是主權者”。盧梭的思想非常深刻的體現在那個時代的立法行動之中,如1776年美國的《獨立宣言》就明顯的體現了“人民主權”的觀念,1793年《法國憲法》宣稱主權屬於人民,主權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是不可動搖和不可讓與的。之後,主權逐漸發展成為一個至高無上、不可限制、不可分割的統治權力,具有抽象而神秘的色彩。二戰後以法國和德國為核心的西歐國家部分讓渡國家主權,建立超國家主權的機構,到今天,歐盟已經擁有經濟、政治、軍事、外交等方面許多超國家主權的機構與權力。傳統主權理論已經無法對此作出充分解釋,因而有人提出了“主權過時論”,“主權消亡論”等觀點。顯然,完全擯棄主權理論的做法是不科學的,儘管今天主權的實踐形態產生了諸多變化,但是作為凝聚國家核心價值、激發民眾國家榮譽感的主權概念仍然有着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關注的重點應該是拓寬主權研究思路,尋求主權理論發展的新方法。“一國兩制”構想在處理主權問題方面的特色主要體現在:第一,“一國兩制”充分堅持了傳統主權理論中對外獨立性,強調國家主權的獨立完整與不可侵犯,通過既有靈活性又有原則性地應用主權理論破解了港澳回歸進程中遇到的主權爭議。在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談判中,如何描述1842-1997年之間香港政治狀況的問題上,中方堅決主張香港的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問題不能談判;而英方主張其擁有主權,形成針鋒相對之勢。在這個問題上,中國政府從未妥協過,甚至不惜談判破裂。1982年9月24日,鄧小平在人民大會堂會見來訪的撒切爾夫人。鄧小平對撒切爾夫人說,“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是明確的,這裏主要有三個問題。一個是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坦率地講,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現在時機已經成熟了,應該明確肯定:1997年中國將收回香港。就是說,中國要收回的不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九龍。中國和英國就是在這個前提下來進行談判,商討解決香港問題的方式和辦法。”這是因為,中國近代主權意識是在外敵入侵的背景下追求民族(國家)獨立和解放的需要而產生的,因此,主權作為一個舶來的概念,對近代中國的衝擊主要集中在主權的對外功能上。可以說,中國的主權觀念在民族國家獨立完整問題具有強烈的自主意識與不可妥協性,“一國兩制”構想堅持了這一基本原則與立場。第二,“一國兩制”發展了傳統主權理論中對內規範性功能,豐富並完善了主權實踐方式。現代民主社會,面對主權者由君主轉向人民,日益抽象化的情況,由誰如何行使主權成為主權理論繼續發展中無法@FC@
  • “一國兩制”基本國策論略迴避的問題。有學者在考察了主權發展歷史軌迹之後,提出了主權構成學說,認為“一般而言,在民主制度下,儘管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人民由於人口眾多,不可能直接經常的行使自己的主權,而只能將屬於自己的主權分離開來,將其所有權留歸自己,將其行使權委託給人民選舉產生的政府,即實行間接民主的代議制。這種分離最直接、最典型體現就是主權所有者(人民)與主權行使者(政府)之間存在着某種程度的分離。這種分離不僅不會損及主權的完整性,反過來還更有利於維護主權的完整性。”這一學說在一定程度上處理了抽象主體如何行使主權的難題,但是,主權所有權與行使權可以分離到甚麼程度,應當受到怎樣的約束並沒有清楚的答案。“一國兩制”在某種程度上對此做出了回答並予以實踐。按照兩部基本法的規定,諸如發行貨幣權、司法終審權之類傳統上屬於主權範疇的權力賦予地方政府行使,意味着諸多體現主權內涵的具體權利(力)都可以分解,並由地方政府行使。但是,這一分離並不意味着國家主權的消解,恰恰相反,這是國家主權在地方上的具體體現,是“一國兩制”構想的創舉。此外,通過主權授權理論能夠有效控制着這些權力的行使,它們並非完全不受約束,依然受制於國家主權的目標。(二)“一國兩制”對國家結構理論的推進完善如果說“主權”是一種抽象觀念,那麼國家結構則是具體的國家治理形式。通常,國家結構是指特定的國家根據甚麼原則,採取何種形式劃分國家內部組成以及調整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關係。傳統國家結構理論認為,國家結構形式一般分為單一制和複合制兩種,單一制國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的國家。複合制國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單位(如邦、州、共和國等)聯合組成的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根據成員單位獨立性的強弱,複合制又可分為聯邦制和邦聯制等形式。其中,單一制與聯邦制為現代國家結構主要表現形式。聯邦制是由若干成員國組成的聯邦國家,整個國家除聯邦設立最高權力機關和行政管理機關外,下屬每一個成員國都有單獨的權力機關和行政管理機關,有些成員國甚至還有進行外交活動的權力。單一制的國家是由若干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的一個主權國家,國家只有單一的憲法,只設立一個最高行政機關,是國際交往中單一的主體。一個主權國家,只能是一種國體。在國家結構形式上,或者是實行單一制,或者是實行聯邦制;不論是實行哪一種國家組織制度,其根本的社會制度是單一的。“一國兩制”突破了傳統的單一制國家模式,允許在一個統一的主權國家內部,在特定的地區實行不同的政權組織形式,實行兼有複合制某些特徵的單一制國家。更為複雜的是,“一國兩制”下,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某些自治立法權比單一制資本主義國家地方政權享有的立法權,不僅範圍廣,而且程度高;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司法終審權,是單一制資本主義國家沒有的;特別行政區還享有單一制國家地方行政機關不可能享有的保持財政獨立、實行獨立稅收制度、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自行制定教育、教學、文化等政策的權力。這些都顯示出“一國兩制”是一種嶄新的國家結構形式,既不同於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也不同於複合制國家結構形式,而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結構形式,這將是有史以來國家結構形式的新創造。奧斯特羅姆的複合共和制理論告訴我們,如果整個國家只創建一個單一的政府權威中心,規模原則固有的寡頭傾向就會使一個派別輕易地支配其他利益群體。在某種程度上,“一國兩制”破解了確立單一權威中心的同時如何有效保持地方自治能力的難題。一方面,較小的利益群體根據自治原則組織起來,在治理自己內部事務方面保持自主。另一方面,在全國性國家中,單一的終極權威中心仍然保持有效的支配能力。可見,“一國兩制”拓展了人類國家制度的設計能力,為人類社會公共事務治理結構的安排提供了一種新的實踐方式。(三)“一國兩制”對和平發展理論的貢獻和平與發展現代國際關係的兩大主題,和平問題講的是政治問題,經濟問題講的是發展問題,和平與發展之間的關係可以表現為:和平是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在和平的國際環境中,世界各國才能保持正常的經濟交往和順利實現本國的發展計劃。戰後世界經濟的發展就是得益於世界相對和平的國際環境,戰亂和衝突則是經濟發展的重大障礙。戰亂不僅使參戰國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導致交通運輸癱瘓,國際貿易中斷,給世界經濟的發展造成嚴重的影響。發展經濟是維護世界和平的有力保障。和平事業是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而經濟貿易往來則能增進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具體地說世界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國際分工,增進了各國間的交流和聯合,有可能抑制世界戰爭的爆發;經濟的發展有助於消除世界不穩定的因素,減少發生軍事衝突的可能性;世界經濟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有@F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利於世界和平力量的壯大。可見,和平與發展是互為條件,相互聯繫,相互影響。“一國兩制”構想適應了國際社會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拓新了國際爭端解決途徑手段和方式。“世界上一系列爭端都面臨着用和平方式來解決還是用非和平方式來解決的問題。總得找出個辦法來,新問題就得用新辦法來解決。”“解決國際爭端,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新辦法,‘一國兩制’是從我們自己的實際提出來的,但是這個思路可以延伸到某些國際問題的處理身上”1鄧小平在總結國內外形勢和社會實踐的新特點時,明確地指出:“現在進一步考慮,和平共處原則用之於解決一個國家內部的問題,恐怕也是一個好辦法。根據中國自己的實踐,我們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來解決中國統一問題,也是一種和平共處。”這是對和平共處理論的最新發展。基於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的歷史和現狀,互相之間不宜採取以大吃小或以小吞大的解決辦法,不宜訴諸武力,強行解決。用“一國兩制”的構想來解決台灣、香港、澳門問題,可以避免在亞太地區以至國際社會引起政治動盪,有利於世界和平和動員各方面力量,共同振興中華民族的現代化大業。因而,“一國兩制”為仍處分裂狀態的國家實現和平統一提供了一條途徑和嶄新的模式。“一國兩制”的和平共處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特點:第一,用和平手段而不訴諸武力解決一切爭端。第二,屬一個國家內部的和平共處,“一國兩制”的和平共處在外部是以國家間的和平共處為前提和先決條件的。第三,“一國兩制”的和平共處具有特殊的法律保證。總而言之,“一國兩制”的和平共處,是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和香港、澳門、台灣現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並存、共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域內,並存、共處在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新型和平共處體制。“一國兩制”構想,不僅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找到了最佳方式,同時還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找到了一條現實而有效的途徑。1984年7月,在中英香港問題的會談基本達成一致後,鄧小平說:“我很有信心,‘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能夠行得通的。這件事情會在國際上引起很好的反應,而且為世界各國提供國家間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一個範例。我們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也考慮到解決國際爭端應該採取甚麼辦法。因為世界上這裏那裏有很多疙瘩,很難解開。我認為有些國際爭端用這種辦法解決是可能的。我們就是要找出一個能為各方所接受的方式,使問題得到解決。過去,好多爭端爆發了,引起武力衝突。假如能夠採取合情合理的辦法,就可以消除爆發點,穩定國際局勢。”以“一國兩制”的方式實現國家統一,符合當代世界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和民主化、多元化、國際化的時代潮流,符合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是中國人民在政治文明方面的偉大創舉,對人類和平正義事業具有重大意義。綜上,“一國兩制”構想在很大程度上發展深化了傳統主權理論、國家結構理論與和平發展理論,為這些理論的發展注入了新的元素。“一國兩制”定位於基本國策,長期持續發展,有利於促進這些理論自身的完善,也有利於檢驗理論的自治能力。三、“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現實意義從國家的建設與發展來看,“一國兩制”成為國家的基本政策具有現實的必要性與可能性。事實上,“一國兩制”與國家發展戰略緊密關聯,從國家在新時期面臨的歷史任務及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上說,“一國兩制”與港澳地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國家各區域和諧發展等重要現實課題都有密切關係,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與實踐價值。具體包括:(一)“一國兩制”是港澳地區長期繁榮穩定的保障20世紀80年代,國家轉向經濟建設,實行改革開放,港澳地區如何回歸祖國的問題逐步擺上了議事日程。用“一國兩制”的方式解決港澳問題逐漸明朗化、規範化、制度化。首先,1984年5月15日,中國總理在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作《政府工作報告》,全面闡釋了中國政府解決香港問題的決策和政策即“一國兩制的香港方案”。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政府工作報告》。1984年10月15日,鄧小平發表了題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文章,進一步將“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和基本國策系統化、理論化。在這個基礎上,港澳地區逐漸邁上了回歸之路。“一國兩制”首先破除了港澳地區原宗主國英國與葡國繼續施行管制的企圖,明確了港澳地區的主權歸屬,有力維護了國家利益。其次,“一國兩制”有利於保持港澳地區的繁榮穩定。這是因為在政治哲學和憲法理論中,人們早已經證明地方自治對憲政國家的重要性,較有影響的研究如托@FE@
  • “一國兩制”基本國策論略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對北美鄉鎮自治的論述,再如中國自清末至民國時期非常發達的地方自治思潮。根據這些公認的研究成果,地方自治是實現和維持穩定的憲政體制的關鍵(甚至是根本)因素。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國家允許並豐富地方自治的內容與程度。“一國兩制”下港澳地區實行高度自治,自治程度之高,遠超過了傳統聯邦制國家下的州邦等地方單位。這就意味着港澳地區可以充分發揮地方能動性,為區域建設創造了最優條件。最後,回歸以來,港澳地區實踐“一國兩制”的情況表明,港澳地區的傳統特色得到了保留,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有了顯著變化,港澳居民的自主意識、參與能力不斷得到提升,社會保持了穩定持續發展態勢。正如原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梁振英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說,作為第一個成功實踐“一國兩制”偉大構思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的經驗對研究和發展“一國兩制”可以發揮積極作用。“以香港經驗為基礎,進一步充實‘一國兩制’理論,將會是對世界政治理論的一大貢獻。”(二)“一國兩制”對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具重要現實意義對於中國人民而言,解決國家統一進程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台灣問題,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一國兩制”構想最初就是針對和平解決台灣問題而提出來的。儘管“一國兩制”並沒有首先在台灣地區實踐,而是應用到了港澳地區的回歸問題上,但是“一國兩制”仍然對解決台灣問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第一,“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中國解決台灣問題的長期基本方針。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談話,闡明解決台灣問題的方針政策。表示“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1992年江澤民指出:“我們堅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積極促進祖國統一。”“我們再次重申,中國共產黨願意同中國國民黨盡早接觸,以便創造條件,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在商談中,可以吸收兩岸其他政黨、團體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第二,“一國兩制”能夠最大限度包容大陸與台灣地區的差別。早在1979年元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開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中就指出:“一定要考慮現實情況,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在解決統一問題時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不使台灣人民蒙受損失。”由於大陸同意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甚麼都可以談”,台灣的“一國兩制”方案不會是港澳模式的翻版。台灣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並維持現行政府構架。“一國兩制”之下,兩岸互不尋求改變對方的社會制度,台灣領導人的產生和台灣政府架構維持不變;大陸不干涉台灣內部事務,但台灣可派人參與大陸的政治和決策;台灣方面不應單獨與外國建立外交關係,但不排除由台灣方面派人擔任中國駐外大使,也不排除台灣方面參與國家外交和國防決策;中央政府以大陸政府為基本架構,台灣派人參加。“一國兩制”的內容不僅在於維持現狀,還在於傾斜台灣,使台灣在現狀基礎上有所得而無所失。“一國兩制”是中國人的巨大創造,在解決兩岸問題時,中國人可以表現出更大的創造性。對台“一國兩制”是通過制度安排保持“一個中國”的現狀,也是通過制度安排保持中國分治的現狀;只是兩岸不再兵戎相向,大陸不必面臨一個與外軍結盟的台灣島,台灣也不必面對大陸武力反獨的威脅。(三)“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和諧發展的重要手段自古以來,和諧發展是人類追求的理想狀態,和諧理念一直伴隨着人類社會發展的始終。中國傳統文化中就存在着“天人和諧”的全方位和諧精神。孔子主張“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道家與法家也強調和諧,最後都要達到一個“大家共同生活於和平與和諧之中,而不必訴諸法律之外在約束”的境地。在西方,同樣有崇尚和諧的理念,畢達哥拉斯認為,“整個天就是一個和諧”。赫拉克利特認為,和諧產生於對立的東西。古埃及人觀念中最關鍵的也是尋求和諧。指導古埃及人社會生活的手冊“教渝”中,充分表達了和諧理念所蘊涵的謹慎、精明、謙虛等。總之,追求和諧乃是人類共通的性格。在現代社會,經歷過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等觀念洗禮的人們同樣追求和諧發展,希冀各盡其能、各得其所,建設一個“和而不同”的和諧社會。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沒有磨擦、沒有利益衝突的“平靜社會”。儘管和諧社會也應該是相對“平靜”的,“穩定”的和有秩序的社會,但這種“平靜”、“穩定”、“秩序”、不是通過以國家強制力壓制和掩蓋矛盾、磨擦、利益衝突而製造出來的,也不是因社會公眾崇拜、迷信“魅力型”領袖而內心自我克制、壓制,使矛盾、磨擦、利益衝突不致激化,不形於外而@F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生化出來的,和諧社會的“平靜”、“秩序”、“穩定”是通過法治化的民主、博弈機制調節、化解矛盾、磨擦、利益衝突而形成的。在這個意義上,“一國兩制”是國家和諧發展重要手段之一。具體表現在:第一,“一國兩制”方式成功解決主權和領土問題,為國家和諧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着中國與世界各國交往日益正常化、規範化,如何解決港澳問題,既能夠實現中國人民強烈的統一願望,又不至於引發新的國際爭端,產生不必要的外交損失,成為中國政府思考的重點內容。“一國兩制”方案的提出,滿足了中國方面恢復完整獨立與不可侵犯的港澳地區主權的要求,又在法律技術層面,運用“兩制”手段,使雙方形成趨同觀念,從而達成協議。《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讓英方與葡方在治理問題上體面退場,中英、中葡關係得到良好維護。第二,“一國兩制”方式處理了一國之內的重大制度分歧問題,順利實現了不同制度之間的和平相處。眾所周知,回歸之前,港澳地區長期推行不同於大陸地區的治理模式,實踐的是建立在自由競爭基礎上現代資本主義制度。港澳地區的價值觀念、社會結構、發展狀態都與內地有着根本性的差別,如果使港澳居民勉強接受社會制度等方面的改變,即使不發生武裝衝突,也會造成混亂的局面,造成港澳地區不必要的恐慌與蕭條,最終將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一國兩制”最大限度的包容了兩種制度之間的差異性,為港澳地區繼續穩定發展提供了條件。綜上,從實踐層面上,可以看出“一國兩制”具有作為基本國策的條件。無論是港澳地區的繁榮穩定,還是國家的和諧發展,都是國家的長期目標,必須堅定不移的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對於實現這些目標都具有增益價值,作為基本國策的“一國兩制”將更有利於國家制度的健康發展與進步。四、“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主要內容“一國兩制”作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其內容通過法律、有全域意義的重大文件或工作文件等不同方式表現出來。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政府出於對整個國家民族利益與前途的考慮,本着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實事求是、照顧各方利益的原則,提出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一國兩制”理論內容的豐富與完善大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首先,“一國兩制”構想最初萌芽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後。早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鄧小平就闡述了解決台灣問題要尊重台灣現實的思想。2之後,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了《關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的談話,進一步闡明了關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政策(簡稱“葉九條”),形成了和平統一祖國的具體方針政策。3最後,1982年9月,鄧小平在會見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時,正式向英國政府闡明了中國政府對香港問題的具體立場和方針政策。1982年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國務院總理向全體人民代表說明了“一國兩制”並得到大會的贊同,同年12月,完成了對憲法的修訂。1985年3月第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式把“一國兩制”確定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至此,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用“一國兩制”解決台、港、澳問題,實現國家統一的基本方針正式確立。“一國兩制”基本國策地位確立並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內容範圍。“一國兩制”的基本內容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們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具體地說,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1.“一國兩制”的基礎是一個中國,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家的領土和主權不能分割。鄧小平說,我們承認台灣地方政府在對內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雖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區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條件是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的利益。2.“一國兩制”的核心問題是祖國統一。鄧小平說,我們都是炎黃子孫,實現真正的統一,前人沒完成的,我們完成,後人會懷念我們,不做這件事,後人寫歷史總要責備我們。這是大事,前人沒有完成,我們有條件完成,這個條件不苛刻。我們為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充分考慮台灣能接受的條件,不充分為對方着想,不考慮對方是不可能的。3.“一國兩制”的“兩制”是指在中國國內可以兩種制度長期並存,共同發展,由憲法規定設置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等方面都得到切實保障。兩制並存尊重歷史。尊重現實,@FG@
  • “一國兩制”基本國策論略充分考慮和照顧到了各方面的利益,有利於特別行政區的穩定和繁榮。4.“一國兩制”的主體是社會主義。鄧小平說,“‘一國兩制’除了資本主義,還有社會主義,就是中國的主體、十億人口的地區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主體是很大的主體,社會主義是在十億人口地區的社會主義,這是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不行。在這個前提下,可以容許在自己身邊,在小地區和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我們相信在小範圍內容許資本主義存在,更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5.實行“一國兩制”,台灣與香港有所不同,比香港更寬。作為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象徵,中央政府向香港派駐軍隊;台灣可以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派軍隊去。統一後,大陸不僅不派行政人員到台灣去,中央政府還要在全國性政權機構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名額,讓台灣各界人士參與國家管理。6.實行“一國兩制”長期不變,且有法律保證。早在1979年1月8日,鄧小平在回答美國客人提出的“你們是否要在將來某個時期激烈地改變台灣的現狀,在台灣實行共產黨制度”的提問時,明確表示,“將來台灣實行甚麼制度,可以根據台灣人民的意志決定,願意選擇甚麼就選擇甚麼。如果台灣人民感到它的現行制度要保持一百年,這個可以。我經常說一百年,一千年,意思是指長期,我們不會用強制的辦法使它改變。”1981年8月26日,鄧小平對一位海外知名人士說,如和平解決不可能,不排除用武力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即使武力方式解決,台灣的現狀也可以不變。1983年鄧小平在一次中央會議上說,“恐怕五十年要定,定五十年,更放心。五十年我們也發達起來了。這樣使人們感到我們政策的連續性、可靠性。”根據鄧小平的這一思想,“五十年不變”被正式寫入全國人大六屆二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7.用“一國兩制”辦法解決中國統一問題也是一種和平共處。鄧小平創造性地把列寧提出的和平共處原則運用到解決國家統一問題上來。他認為:“根據中國自己的實踐,我們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來解決中國的統一問題,這也是一種和平共處。”指出“和平共處的原則不僅在處理國際關係問題上,而且在一個國家處理自己內政問題上,也是一個好辦法。”用處理國際關係問題的原則來解決國內特殊問題,這是鄧小平對列寧和平共處原則的靈活運用和新發展。“一國兩制”既體現了實現祖國統一、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性,又充分考慮到台灣、香港、澳門的歷史和現實,體現了高度的靈活性,是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指導思想和最佳方案。五、“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保障機制“一國兩制”是中央為實現祖國統一而提出的基本國策,促進了中英、中葡之間達成協議。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中也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決定實行“一國兩制”,順利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促進中英、中葡友好關係,致力於世界和平的態度與信心。《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更是通過法律規範的形式將“一國兩制”內容法律化、為“一國兩制”順利實施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與法律約束。1.政治保障。“一國兩制”的政策在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將至少保持五十年不變。鄧小平反覆強調,“一國兩制”的政策將保持長期不變。針對部分人(包括外國人)擔心中國“政策多變”問題,鄧小平多次闡明相關政策:“‘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我們已經講了很多次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了這個政策。有人擔心這個政策會不會變,我說不會變。”1984年鄧小平在回答為甚麼“五十年不變”這個問題時,講了中國的發展戰略以及實現這個戰略目標所需要的時間,指出“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是與中國發展戰略緊密關聯的。他說“如果懂得了這點,知道我們的基本觀點,知道我們從甚麼出發提出這個口號、制定這個政策,就會相信我們不會變。”我們講“五十年”不變,“不是隨隨便便、感情衝動而講的,是考慮到中國的現實和發展的需要。”鄧小平用“五十年不變”這一形象化的語言,強調了大陸堅定不移地落實“一國兩制”政策的決心,同時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國將信守諾言的莊嚴承諾,這為推動“一國兩制”的實施創造了政治保障。2.經濟領域,加強雙方往來,促進繁榮穩定,保障“一國兩制”的順利實行。實行“一國兩制”有利於各方促進共同繁榮和穩定。在實現祖國統一之前,大陸與台灣地區應積極採取措施,大力加強經濟和文化的往來,彼此多接觸,多交談,創造合作與統一的氣氛與條件。對港、澳、台地區長期實行“一國兩制”政策,是由中國特定的歷史條件和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決定的。一方面,港、澳、台問題是在特定的歷史@F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條件下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只有長期採取“一國兩制”的政策才能照顧到各方面的實際利益,從而才能解決祖國的統一問題。另一方面,實行“一國兩制”政策,在港、澳、台地區長期保留資本主義制度,不但有利於中國政局的長期穩定,而且有利於中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在中國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既然中國改革開放的政策長期不變,可以利用資本主義,那麼在港、澳、台這樣的特殊地區長期保持資本主義制度的政策,就不難理解了。也正因為如此,中國政府關於實行“一國兩制”政策長期不變的允諾是完全可以信賴的。實行“一國兩制”長期不變的政策,是對依靠中國人民自己的力量有能力建設好社會主義祖國充滿信心的表現。當今世界已發生重大變化,新的科技革命促進了和平與發展這一時代主題的形成。每一個國家和民族的興衰成敗,都要依時代走向的要求,作出自己相應的努力。在這一時代條件下,中華民族要採取實際步驟,促進兩岸關係的發展,早日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以新的力量組合,去迎接時代的挑戰。兩岸關係的發展,不但要在經濟上謀取共同繁榮,而且要在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上共盡力量。江澤民說:“中華各族兒女共同創造的五千年燦爛文化,始終是維繫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也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兩岸同胞要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在兩岸關係發展的過程中,應大力做好這件事。這對當前和長遠來說,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3.法律保障。“一國兩制”政策思想在兩個基本法中已作了明確規定。1990年4月4日,《香港基本法》在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由此,確立了香港的基本政治體制。《澳門基本法》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全體會員時指出:“我們的‘一國兩制’能不能夠真正成功,要體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裏面。這個基本法還要為澳門、台灣做出一個範例。所以,這個基本法很重要。”《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是以《中國憲法》為依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澳門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它對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作出了全面的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兩部基本法是史無前例的法律。它們把鄧小平關於“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用法律形式完整地體現出來,並在香港、澳門成為現實。註釋:1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頁。21978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發表會議公報,指出“隨着中美關係正常化,我國神聖領土台灣回到祖國懷抱、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的前景已經進一步擺在我們面前。歡迎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本着愛國一家的精神,共同為祖國統一和祖國的建設做出積極貢獻。”197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鄭重宣告了中國政府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大政方針,呼籲兩岸就結束軍事對峙狀態進行商談。表示在實現國家統一時,一定“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3“葉九條”具體內容是:○1為了盡早結束中華民族陷於分裂的不幸局面,我們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雙方可先派人接觸,充分交換意見。○2海峽兩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訊、親人團聚、開展貿易、增進瞭解。我們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以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提供方便,達成有關協議。○3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4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5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6台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7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願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去自由。○8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種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9統一祖國,人人有責。我們熱誠歡迎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眾團體通過各種渠道、採取各種方式提供建議,共商國事。@FI@
  • 論“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特徵冷鐵勛∗“一國兩制”是中國政府處理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事務的基本方針。要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除必須正確把握“一國兩制”這一完整概念及其科學內涵外,還必須準確瞭解“一國兩制”這一方針的基本特徵。所謂特徵,是指一事物區別於他事物的特別顯著的徵象、標誌。1有人在論述“一國兩制”的特徵時,將其內容組成部分的“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高度自治”等作為其特徵或特點,這實際上沒有很好區分內容與特徵的關係。雖然我們在描述“一國兩制”的特徵時,離不開對其內容的準確把握,但內容和特徵還是有所不同的。內容主要是從事物自身的內在組成部分的角度來認識這一事物,特徵則主要是從事物自身所表現出來的外部特殊屬性的角度來認識這一事物。“一國兩制”作為中國政府用和平統一的方式來解決歷史遺留的台灣、香港和澳門問題的偉大構想,當然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徵,這既是它區別於其他方針政策的主要標誌,也是它外在的根本屬性的集中體現。一、鮮明的中國特色性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個從未有過的嶄新政治詞滙──“一國兩制”開始出現在中國和世界各國的媒體。2從“一國兩制”方針的形成過程和基本內容來看,其本身就是實事求是的產物,它是中國共產黨在縱觀國際形勢,根據中國的國情,從實際出發,在尊重歷史與現實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歷史遺留的台灣問題、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用和平的方式實現祖國統一的一項基本國策。它產生於中國,實踐於中國,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這正如鄧小平所指出:“我們搞的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所以才制定‘一國兩制’的政策,才可以允許兩種制度並存。”3“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這是個新事物。這個新事物不是美國提出來的,不是日本提出來的,不是歐洲提出來的,也不是蘇聯提出來的,而是中國提出來的,這就叫做中國特色。”4(一)“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要內容作為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國兩制”構想理所當然地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內容,它既產生於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下,又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發揮着積極的推動作用。一方面,“一國兩制”方針完全是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而提出來的。“一國兩制”首先是針對台灣問題的解決而考慮的,它正是鄧小平從台灣海峽兩岸的實際以及國際形勢的實際出發而提出來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實現國家統一的過程中,尊重台灣人民當家作主的強烈願望,充分維護台灣同胞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正是基於這樣的實際考慮,鄧小平明確提出台灣統一祖國後,可以繼續保留其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這一構想同樣適用於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一國兩制”方針又更有利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對於中國內地來講,隨着“一國兩制”的構想逐步變成現實,將為內地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和平穩定的環境,同時更有利於內地與香港、澳門和台灣之間的多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有利於內地借鑒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先進的管理經驗。不僅如此,用“一國兩制”的方式實現祖國的和平統一,台灣、香港和澳門都將獲得極大的政治和經濟利益。香港和澳門的順利回歸及其發展已充分證明∗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F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了這一點。將來,如果台灣當局也能接受並實踐“一國兩制”的構想,那麼,由於祖國統一的最後完成和國內和平的完全實現,中華民族的整體實力必將得到很大增強。那時,中華民族必將以新的面貌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二)“一國兩制”維護國家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內容非常豐富,但其核心是國家統一。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歷史演變,充分證明了國家的統一對於歷經苦難的中華民族是有多麼的重要。對此,鄧小平曾發出的“一百年不統一,一千年也要統一”的呼聲,道出了歷史必然性,也說出了中華兒女的心聲。國家統一之所以如此重要,並成為“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是因為:1.民族根本利益之所繫台灣問題、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是舊中國遺留給新中國的歷史問題,一天沒有得到解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就不完整。解決台灣問題、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核心就是統一。這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必然選擇。因此,台灣、香港和澳門必須統一於中國,是一個沒有任何迴旋餘地的問題。鄧小平在思考和探求解決台灣問題、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時所堅持的基本方針、所貫徹的就是國家主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2.民族感情之所繫對於中華民族的統一願望,鄧小平有着深切的體會。1986年9月2日,他在回答美國記者華萊士有關“台灣為甚麼要同大陸統一”的問題:“這首先是個民族問題,民族的感情問題。凡是中華民族子孫,都希望中國統一,分裂狀況是違背民族意志的。”5中國政府之所以要堅定地推進國家統一大業,並創造性地提出“一國兩制”構想,就是因為這是民心所向、人心所往。3.民族復興之所繫由於歷史的原因,中國神聖領土台灣、香港和澳門,在20世紀80年代仍未回歸祖國。盡快結束這種分裂局面,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和領土完整,是中國人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共同願望,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根本基礎。只有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才能徹底消除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安全隱患;只有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才能把中華民族真正凝聚成一個整體,共創民族輝煌;只有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才能真正維護國家的獨立,徹底擺脫受制於人的局面,中華民族也才能徹底洗雪百年恥辱,自豪地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一國兩制”方針的內容自始至終都表現出國家統一的原則。已經順利回歸的香港和澳門,其各自的基本法都在序言部分開宗明義地指出: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香港、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國家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至於兩部基本法的具體內容更是處處體現出維護國家主權和統一的原則。(三)“一國兩制”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本國策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國家在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主體地區的社會主義制度與港、澳地區的資本主義制度,和平共處,實現國家的統一。在這個過程中,根本不存在誰吃掉誰的問題。將來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也是如此。這一構想的實施對包括台、港、澳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利益都沒有絲毫的損害。不僅如此,國家還將這一和平統一方針確定為基本國策,並為它的實施提供了憲法和法律的保障。這在當今世界上也是絕無僅有的。“一國兩制”方針作為基本國策,意味着“一國兩制”不是權宜之計,當然不會朝令夕改、瞬息即逝的。港澳回歸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是寫進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其實,基本法規定“五十年不變”,是作為國家政策的一種形象性宣示,其主旨在於說明有關的方針政策不是一時一事上的權宜之計,而是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亦即基本國策,它將長期保持穩定,並將長期不作改變。這個不變決不是頭腦一時發熱偶爾突發奇想,而是基於對中國具體情況的正確分析,是經過深思熟慮的。這正如鄧小平所講:“實際上,五十年只是一個形象的講法,五十年後也不會變。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變。所以,這不是信口開河。”6二、理論的創新性“一國兩制”作為一種構想是一個創造性的傑作。在一個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裏允許資本主義制度的存在,並保證長期不變。這種構想,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們沒有說過,此前的人類歷史上也沒有出現過。“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是中國共產黨人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結果,它在馬克思主義發展史上@FK@
  • 論“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特徵是一個偉大的理論創新。(一)“一國兩制”突破傳統國家理論模式自民族國家形成以來,傳統的國家形態都是“一國一制”,即在一個國家內部,只實行一種類型的社會制度,並以憲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但是,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在一個統一的主權國家內,卻允許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制度長期並存,這是“史無前例的”7,是對包括經典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內的傳統國家理論的重大突破和創新。雖然在馬克思之後,列寧在探索落後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的道路時,曾經提出要對外發展同資本主義國家的聯繫,對內允許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在一定範圍內、一定程度上發展,使之成為社會主義的“幫手”。但“一國兩制”構想則把“利用資本主義”擴展到在一個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裏,允許存在幾個資本主義地區並長期不變。社會主義國家既可以為作為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也允許和保護一定地區範圍內存在的資本主義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這是對馬列主義國家學說的重要發展。8正如鄧小平所講的那樣:“以社會主義制度為主體的國家包含不同的制度,馬克思沒有講過這個問題,我們大膽地提了,如果不這樣設想,絕對不可能統一。”9“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無疑突破了傳統國家學說中關於統一國家內部,一般只能允許存在一種社會制度的觀點,是一種理論上的創新和發展。(二)“一國兩制”建立全新中央與地方關係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在沒有設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前,中央與地方表現為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中央與普通行政區域的關係,即中央與各個省、直轄市之間的關係;另一種是中央與特殊行政區域的關係,即中央與各自治區之間的關係。隨着“一國兩制”由構想到實踐,香港和澳門順利回歸,並分別成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這樣,中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中,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又多了一種法律關係,即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這種特殊國家結構單位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既有別於中央與各省、直轄市這些普通國家結構單位之間的關係,也有別於中央與各自治區這些特殊國家結構單位之間的關係,它是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全新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其內容集中體現為既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又允許特別行政區保留原有的社會制度不變,並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同時,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獨立,為單獨的關稅地區,自行發行貨幣等。這些情況說明特別行政區不僅享有比內地一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大的權力,而且享有比一些聯邦制國家的成員州更大的權力,這有利於保持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和發展。(三)“一國兩制”運用和平共處原則和平共處原則本是國際社會所普遍認同的處理國與國之間相互關係的準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能否把這一處理國際關係的原則,用於處理社會主義國家內部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種制度之間的關係,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沒有先例可循。“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則開其先河,既堅持了和平共處精神,又創造性地發揮和靈活運用了和平共處原則,把這一處理國際關係的準則拓展到處理一個國家的內政問題上,用於解決一個國家內部實行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地區之間的關係問題,以達致一國之內兩種制度之間的“和平共處。”它是和平共處思想的創造性發揮和發展,為我們重新認識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的相互關係,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思路。社會主義代替資本主義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趨勢,但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這兩種社會制度卻在以和平和發展為主題的時代條件下,呈現出兩制間並存競爭、聯繫制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借鑒揚棄等態勢。資本主義制度不僅創造了極為高度的物質文明,而且仍有一定的生存空間,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被社會主義所取代。引進部分外資可以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不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在一個國家內,主體地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小範圍內允許資本主義的存在更有利於社會主義的發展。這種對兩制關係的富有前瞻性的認識,成為“一國兩制”構想得以產生的邏輯起點和堅實的支點,使和平共處的理論在此基礎上得到了相當的深化。(四)“一國兩制”構推進統一戰線理論發展新時期愛國統一戰線包括兩個聯盟:一是全體社會主義的勞動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聯盟,這是社會主義性質和力量的聯盟;二是全體社會主義的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聯盟,這是愛國主義性質和力量的聯盟。在愛國主義性質和力量的聯盟中,只要擁護和贊成祖國統一的人,只要贊成中國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不論海內外,不管黨@F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派、信仰都可以在“愛國一家”的旗幟下,為實現祖國的統一和富強而走在一起。這正如鄧小平所指出:對於港、澳、台同胞,“只要站在民族的立場上,維護民族的大局,不管抱甚麼政治觀點,包括罵共產黨的人,都要大團結”,即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尊重自己的民族,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顯然,“一國兩制”構想適應了新時期統一戰線的這一變化,使統一戰線的愛國主義性質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突出,使統一戰線的範圍和內容有了更高、更廣和更大的包容性。“一國兩制”的構想,對不同社會制度下的愛國者提出不同的要求,賦予了愛國主義以新的理論內涵。在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地方,對每一個公民、每一個青年的愛國主義要求,當然有別於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港、澳、台地區的人民和海外華人。具體來說,前者必須“愛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新中國”,牢固樹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終實現共產主義的理想和信念,積極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貢獻力量。而對後者來說,“不能要求他們都擁護社會主義,但是至少也不能反對社會主義的新中國,否則怎麼叫愛祖國呢?”10以“港人治港”必須主要由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為例,鄧小平對這些愛國者提出了科學的標準,認為只要他們具備“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11(五)“一國兩制”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只能有一種體現無產階級意志的社會主義法律。但是,在“一國兩制”構想下,特別行政區將基本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法律。這樣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在中國便形成了內地以大陸法系為主要特徵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域、香港以英美法系為主要特徵的資本主義性質的法域、澳門以大陸法系為主要特徵的資本主義性質的法域並行存在的局面,將來台灣與祖國大陸實現統一的話,還將出現台灣以大陸法系為主要特徵的資本主義性質的法域。因此,在一個統一的國家內,將出現四種法域並行存在的情形,這無疑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的突破和發展。在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間,由於制度和具體規定內容不同,相互之間會存在一些衝突,這都是很正常的。由於都是一國之內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衝突,因此,在性質上它屬於區際法律衝突。這種衝突的存在,在一定條件下,又可能起到促進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制度相互借鑒、相互促進的作用。三、制度的創新性“一國兩制”方針的制度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一國之內兩種制度的並存是制度創新馬克思列寧主義有過很多關於社會主義的論述,但都沒有提出過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中,在一些局部地區可以長期保留資本主義制度。鄧小平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從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出發,勇敢地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以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他沒有拘泥於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中只能有一種社會制度的觀點,而是指出在局部的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不但不影響中國的社會主義的建設,而且有利於中國的社會主義的發展。這不僅是理論上的創新,同時更是制度上的創新。“一國兩制”構想下兩種不同社會制度長期並存的這種制度創新性,為世界上所有國家在和平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國際爭端上,樹立了良好的典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現在國際形勢雖然趨向緩和,未發生大的戰爭,但是很多國家仍存在着許多歷史遺留問題,邊界爭端、領土糾紛、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等仍層出不窮。不少國家的政府為解決這些問題可謂絞盡腦汁,但往往成效有限,有的甚至還將問題複雜化。“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則為解決國際爭端和歷史遺留問題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和新的範例。鄧小平多次談到可用“一國兩制”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他說:我們“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也考慮到解決國際爭端應該採取甚麼辦法。因為世界上這裏那裏有很多疙瘩,很難解開。我認為有些國際爭端用這種辦法解決是可能的。我們就是要找出一個能為各方所接受的方式,使問題得到解決。”他又說:“解決國際爭端,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新辦法。‘一國兩制’,是從我們自己的實際提出來的,但是這個思路可以延伸到某些國際問題的處理上。好多國際爭端,解決不好會成為爆發點。我說是不是有些可以採取‘一國兩制’的辦法,有些還可以用‘共同開@GC@
  • 論“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特徵發’的辦法。”“我很有信心,‘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能夠行得通的。這件事情會在國際上引起很好的反應,而且為世界各國提供國家間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一個範例。”正因為如此,“一國兩制”構想提出後,受到世界輿論的廣泛關注和讚譽,被認為是解決當今世界難題的一個很好的選擇。隨着時間的推移,“一國兩制”對於整個世界和平與穩定的價值和意義將會日益顯現出來。(二)香澳回歸實行嶄新特別行政區制度根據“一國兩制”的構想,香港和澳門設立特別行政區時所實行的制度,既有別於內地的制度,也有別於香港和澳門回歸前的制度。《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雖然都規定了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但這絕不意味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所實行的制度只是原有制度的簡單延續。相反,由於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使得在香港和澳門所實行的制度在性質上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最集中的體現便是,香港和澳門回歸後所實行的制度,直接由《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規定。其實,保持香港和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本身就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內容。香港和澳門很多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在回歸後其內容被保留下來了,但它們同時被賦予了新的涵義,並成為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僅如此,《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還從中國國情以及香港、澳門的歷史與現實出發,為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了一套有特色的嶄新制度和體制。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為例,這套制度中最重要的有兩條,一條是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既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又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的自治權。另一條是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這套政治體制既保留了澳門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適應了澳門回歸祖國後的現實需要,是實現“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作為一種嶄新的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正是“一國兩制”構想的產物,其制度創新性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又根據中央授權享有高度自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種高度自治權是全新的,新就新在它比一般的地方自治權要高,比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權要高,有的自治權甚至比聯邦制國家的成員國的權力還大,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發行澳門元、享有獨立的終審權等。不過,這種高度自治權不是澳門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從這個角度講,《澳門基本法》又是一部授權法,中央正是通過《澳門基本法》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也正是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實行高度自治的,這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構想的制度創新性。2.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在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同時,在政治、法律、文化、社會等領域將按照《澳門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發生一系列相應的調整與改變,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和《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這種調整和改變也是一種制度上的創新,它意味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除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長期不變外,還會出現其他適用的先進制度。事實上,隨着國家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基本法全面生效實施,由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自澳門回歸那一天開始便已確立,澳門便進入其歷史發展的嶄新時代,它所實行是的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特徵並體現當代文明的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這是一種全新的有中國特色的憲政制度,即由憲法及基本法所規範並建立的民主政治制度。這個新型制度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擴大了包容性,令“中國特色”增加了積極有益的新鮮內容,令祖國大家庭增添了新的特殊成員。澳門特區成立以來十多年的發展歷程,進一步證明了“一國兩制”的理論與制度的雙重創新價值,證明了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是可以融合互補,資本主義合理部分可以為社會主義所用,並為其服務。3.在保護居民基本權益制度方面,既突出對中國籍居民權益的多重保護,又強調對非中國籍居民權益的依法保護。對中國籍居民的多重保護首先體現在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及永久性居民的資格條件上。澳門居民只要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澳門)者,並符合《中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其他條件者,不論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都是中國公民;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可繼續使用該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G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證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領事保護的權利。這一處理原則既維護了國家主權,又照顧到生活在澳門的中國居民的實際情況,體現出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高度統一。對中國籍居民的多重保護還體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的資格條件上,《澳門基本法》及有關解釋規定區分中國籍居民與非中國籍居民的情況,體現出制度的創新性。中國公民取得永久性居民的條件相對簡單和寬鬆,沒有要求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這一要求。而非中國籍居民要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其中一個必備條件是要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這種安排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對中國籍居民多重保護的另一體現是有關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及有關人員的任命。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特區政府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海關主要負責人、澳門特區行政會委員、澳門特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院長、澳門特區檢察長必須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之所以要如此規定,是為了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也是為了實現“澳人治澳”。在突出保護中國籍居民的權益時,基本法也強調對非中國籍居民的權益保護。一方面,基本法列專章來規定澳門居民的權利與自由。在這一章裏,澳門居民是不分國籍的,只要是澳門居民,便可依基本法的規定享有權利與自由。另一方面,基本法還特別強調,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此外,基本法還特別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基本法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與自由。4.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特點的行政長官制度。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又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既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要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典型地體現了“一國兩制”原則,體現澳門特區的性質、地位,體現“一國”與“兩制”、國家行使主權與地方高度自治的辯證關係。為確保行政長官的雙重身份,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職權有18項之多。因應澳門回歸所產生的行政長官,同回歸前的總督有着根本性的區別。原總督代表葡萄牙對澳門實施殖民統治,而行政長官則是澳門回歸祖國後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產物,是澳門同胞當家作主的充分體現。125.擁有充分的單一立法權的特區立法會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便是澳門惟一的立法機關,行政長官不享有立法權,這與回歸前總督與立法會並行享有立法權不同。澳門回歸後,所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區性法律,都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其立法機構的法律地位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惟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還享有其他權力,如對財政預算的審核權,對稅收的決定權,對政府施政報告的辯論權,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權等。作為澳門惟一的立法機關,一方面,在立法範圍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可以制定自己的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商法等,不像內地地方立法機關雖可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卻不能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商法等;另一方面,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無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只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的生效。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也只是不作修改地將有關法律發回,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進行修改或作其他處理。此外,立法會所制定的法律成為有澳門特色、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的新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6.獨立行使審判權並享有終審權的司法制度。澳門和香港一樣,回歸祖國後,由於實行“一國兩制”,他們都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司法機關由特區法院與特區檢察院組成。所謂獨立的司法權,一是司法機關“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二是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三是澳門特區享有終審權,與內地的最高司法機關不構成從屬關係。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終審法院享有終審權,不能不說是高度自治的一個創舉。它不僅說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享的司法獨立權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司法獨立,而且也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保證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誠意及立法意圖。7.行政主導型的政治體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種新型的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它在吸收原有體制中的有效成分的基礎上,繼續採用行政主導制,同時又根據回歸後的新情況,賦予它新的內容,那就是在實行高度自治時,以行政為主導,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在政治體制@GE@
  • 論“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特徵中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機構的關係上,既做到互相獨立、互相制約、互相配合,又要保障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權主導政治體制的運作。特別行政區之所以要實行行政主導型的政治體制,既是參考世界憲政的實踐經驗,包括港、澳的經驗,也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客觀需要。“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必須以行政為主導,除了這種制度是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外,最重要的是,只有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才能做到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無論是立法主導還是三權分立的制度,都無法做到這一點。”13此外,從“兩制”原則來說,行政主導是政治體制發展的一種趨勢,特別行政區也不可能例外,行政主導要比立法主導更能保持社會政局的穩定,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14當然,我們講行政主導,也不是講一切事情都由行政機關決定,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按照法治原則,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要依法施政,在處理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時,要由法律加以規範,行政、立法機關之間既要相互制衡,又要相互配合,同時要維護司法獨立。這從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的相關規定,從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到立法會可以彈劾行政長官的有關規定等,都可看出除司法機關相對獨立外,行政與立法之間主要是合作配合、互相支持的關係,同時輔以合理制衡的關係。158.新型公務員制度。《澳門基本法》第9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同時,基本法又規定,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在澳門特區公務員中,屬於“主要官員”級的要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些人士必須是永久性居民外還必須是中國公民,這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大多數公務員任職資格只以永久性居民為限。對於葡籍和其他外籍公務人員的聘用,基本法作了寬鬆的規定。對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晉升、晉級等制度要在基本不變的前提下不斷完善,這一規定主要體現了兩點精神,一是基本不變精神,另一是逐步完善的精神。前者旨在增強原澳門公務人員對澳門前途的信心,以利於促進平穩過渡;後者則反映了科學的求實態度,以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不斷趨於合理和完善。此外,《澳門基本法》還因應澳門回歸的新情況,規定了宣誓效忠的內容。一是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宣誓擁護澳門基本法,且應當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施;二是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9.特別行政區在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方面的高度自治。《澳門基本法》全面地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私有財產的保障、財政、稅收、金融、貨幣、對外貿易等重要經濟制度和政策,以及重要產業制度和政策,同時還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教育、衛生、科技、文藝、新聞出版、體育、文物保護、宗教、專業、社會福利等各項社會事務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作出規定,且基本上都是授權性條款,確認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方面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條文中反覆出現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的政策”這一表述,以及基本法作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為單獨的關稅地區”、“澳門元為法定貨幣”等各項規定,無不體現出高度自治的精神。四、實踐的長期性“一國兩制”構想的生命力正在於它的實踐性,“一國兩制”構想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目標決定了其具有強烈的實踐性。不僅如此,“一國兩制”構想的實踐還具有長期性。“一國兩制”作為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一個開放的體系。“一國兩制”構想不是停滯不前的,它在一定的歷史背景下形成,同時又會隨着客觀實際的變化而與時俱進。香港和澳門回歸後的實踐表明,全面實現“一國兩制”是一個長期實踐的過程,而且是一個不斷解決矛盾和發展完善的實踐過程。(一)“一國兩制”作為基本國策長期實行中國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是貫穿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過程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主要矛盾。這個主要矛盾的解決,以基本實現現代化為主要標誌,而現代化具有世界性和動態性的特點,這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我們幾代人、十幾代人、甚至幾十代人堅持不懈地努力奮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這種客觀現實,不僅決定了我們要力爭用“一國兩制”這種和平的方式來實現國家的統一,解決歷史遺留的台灣、香港和澳門問題,以爭取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來發展經濟和社會文化各項事業,而且@G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要求我們保證統一後的台灣、香港和澳門要繼續保持繁榮穩定。而要做到後面這一點,就要求我們將“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長期化。從20世紀80年代初國家宣佈“一國兩制”政策五十年不變,到兩部基本法確認的五十年不變的屆滿期共約七十年,相當於正常情況下的三代人成長與開拓期。經法制化的這項政策指引亦屬中外歷史所罕見。可以預見的發展趨勢是:“一國兩制”現在不能變,以後是不需要變。其宗旨和目標就在於在科學地認定形勢特點前提下,使“一國兩制”這一體現當代文明成果的制度創新得以不受干擾地貫徹始終,並取得全面成功。(二)“一國兩制”在港、澳、台相繼全面實現香港、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形成的歷史原因不同,三地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這就要求我們在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和實現“一國兩制”的實踐中,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的前提下,依據各自不同的情況,探索和採取不同的具體政策,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保證“一國兩制”的具體實施。隨着香港1997年和澳門1999年順利回歸祖國,“一國兩制”從構想到實踐。香港特別行政區十三年多的實踐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十一年多的實踐,充分驗證了“一國兩制”的巨大生命力和科學性。兩個特別行政區都是實踐“一國兩制”的成功範例,但這並意味着“一國兩制”實踐的停止。相反,“一國兩制”的實踐是永無止境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都要繼續創造自身發展史上的新高度。一方面,“一國兩制”構想作為鄧小平理論中最富中國特色的內容之一,本身就是實事求是的產物,是運用歷史智慧進行開拓創新的典範,它自身也是需要不斷豐富和完善的。另一方面,“一國兩制”在香港和澳門的實踐,雖說總體上是成功的,但“一國兩制”作為一種科學理論,從其提出到昇華,都離不開對其實踐經驗的不斷總結。對“一國兩制”在香港和澳門這麼些年來的實踐活動進行總結,包括成功的經驗和不足的教訓,是國家和兩個特區目前一項十分突出而迫切的重大課題。我們一方面要繼續在香港和澳門落實好“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保持香港和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只有這樣,才能為台灣問題的解決樹立示範作用。另一方面,我們又要堅持並力爭以“一國兩制”的方式來實現台灣與大陸的和平統一,在堅持一個中國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兩岸關係,包括建立政治上的互信,相互尊重,求同存異;加強經貿、文化等領域的合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加強兩岸民眾間的交往,增進瞭解,融合親情;共同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堅持反對和遏制“台獨”等。即使將來台灣當局接受“一國兩制”的方式並與大陸實現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實踐仍將面臨新的挑戰,仍然需要我們不斷去豐富和完善“一國兩制”的理論。(三)“一國兩制”團結振興中華民族香港、澳門長期與祖國分離,是民族積貧積弱的結果;香港和澳門相繼回歸祖國,是祖國日益強盛、民族日益興旺的象徵。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中華民族的崇高目標。要和平、盼統一、求發展,是全體炎黃子孫的迫切願望。歷史反覆證明,戰亂、分裂總是與衰敗落後相伴,和平、統一總是與繁榮進步相隨。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實現祖國和平統一,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最高利益,是中國新世紀繁榮發展的需要。香港和澳門順利回歸祖國後,國家的統一大業進程向前邁進了一大步,目前,只剩下台灣問題尚未解決。無論我們用甚麼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都必須要取得台灣人民的支持。今後在推進台灣統一的問題上,一切的工作,可歸結為團結台灣人民,依靠台灣人民。而要取得台灣人民的信任,並讓他們相信“一國兩制”的可行性,我們一方面除了將香港和澳門的“一國兩制”實踐好,讓香港和澳門繼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外,還必須在台灣問題的解決上不斷創新“一國兩制”的理論內容及實踐活動。跨入新世紀以來,中國共產黨為此一直在進行思索,具體表現為:把兩岸關係概括成“共同家園”與“和平發展”的關係;把兩岸現狀定位於“尚未統一”,視兩岸和平統一為過程而不是日程;把兩岸統一的途徑定位於和談協商,“共議統一”;構建未來“一個中國”的方式是兩岸同胞“共同締造”;統一的目的是為了兩岸人民的福祉,為了兩岸共創雙贏、共同繁榮;統一的意義在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台灣同胞與祖國人民一起贏得作為中國人的尊嚴和自豪,等等。可以預見,在祖國統一的大道上,將來還有很多艱巨的難題擺在我們面前。只要我們堅定不移地堅持“一國兩制”方針,以堅忍無比的精神埋頭耕耘,終將會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台灣人民與大陸人民大團結,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這是任何力量都不能阻擋的歷史潮流。16@GG@
  • 論“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特徵(四)“一國兩制”需要不斷豐富和完善“一國兩制”構想突破了一個主權國家實行一種社會制度的傳統理論和模式,形成了一個國家內兩種社會制度同時存在、共同發展的新格局。“一國兩制”還突破了傳統的國家結構模式,使國家結構呈現出既不是簡單的單一制,也不是聯邦制,而是在一個統一的國家裏設置特別行政區,授予其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實行高度自治等,這一系列創舉無疑是充滿生命力的。然而,“一國兩制”構想的這種創新性並不意味着其可以停滯不前,相反,“一國兩制”構想正因為其創新性而無先例可循,其在實踐中要不斷面對和解決新情況、新問題,並通過解決問題的過程來不斷豐富和完善自身。作為“一國兩制”法律化體現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已經成功實施十多年。基本法的成功實施,並不是一帆風順的,期間不斷伴隨着法律問題的爭議,甚至挑戰。其中,在香港表現得更為明顯。如,香港就基本法第23條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問題,回歸十多年來仍未妥善解決;區際司法協助方面,關於刑事案件管轄權及刑事司法協助問題,內地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仍未達成任何協議安排;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方面,怎樣判斷基本法的有關條款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對基本法的解釋是應當採用內地解釋方法或規則,還是採用普通法的規則?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程序如何?在終審法院以下的其他法院作出終局判決的情形下,應當如何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終審法院提請時其程序和規則如何等;特別行政區法院是否享有對特區法律違反基本法的審查權;特區的政制發展如何體現循序漸進,等等。這些問題的出現,並不是對“一國兩制”構想內容科學性的否定,香港和澳門回歸以來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已充分證明了“一國兩制”構想的科學性。正是由於“一國兩制”構想是史無前例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其在實踐中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是完全正常的。關鍵是我們要深刻領會“一國兩制”的科學內涵和豐富精神,並將其運用於解決“一國兩制”的實踐中發生的爭議。香港和澳門回歸以來的實踐已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實踐“一國兩制”的過程,正如澳門學者楊允中所指,既是一場制度創新過程,又是一場觀念轉移過程;既是一場價值提升過程,又是一場命運開拓過程;既是一場能量聚合過程,又是一場知識積累過程。17它要求我們不斷深化“一國兩制”的研究,不斷豐富“一國兩制”的內涵,不斷推進“一國兩制”的實踐。註釋:1見《辭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年,第2231頁。2楊允中:《論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澳門: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2005年,第56頁。3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7頁。4同上註,第218頁。5同上註,第170頁。6同上註,第267頁。7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鄧小平思想年譜》,北京:中央文獻研究出版社,1998年,第257頁。8孫代堯:《“一國兩制”構想之創新與可創新性》,載於《行政》,第17卷,第3期(總第56期),2004年。9同註7。10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2頁。11同註3,第61頁。12楊允中:《論“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96頁。13《正確理解基本法規定的中央與特區關係》,載於《文滙報》,2004年3月13日,第A12版。14駱偉建、王禹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基本法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236頁。15同上註,第96-97頁。16王今翔:《歷史的回顧──台灣問題:1949-2008》,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5期,2010年,第1-7頁。17同註12,第32頁。@GH@
  • 抗日時期國共合作中的“一國兩制”榮開明∗鄧小平在1984年的一次談話中指出:“我們提出的‘—個國家、兩種制度’──歷史上不是沒有這樣的先例。”1這裏所說的“歷史上”,依據本人的理解,既包括中國和外國的歷史上,也包括古代、近代和現代的歷史上。歷史上的這些先例,正是鄧小平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當今中國用“一國兩制”理論,解決台灣、香港、澳門國家統一問題的重大創新。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實現的第二次合作,就在合作過程中達成了“一國兩制”的協議,促成了中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實現。當然那時的“一國兩制”和鄧小平在20世紀80年代初提出的“一國兩制”,在性質、涵義和意義上都有重大差別,不可同日而語。但認真研討抗日時期國共合作中“一國兩制”的內容、實質及其形成原因和留給我們的啟示,對我們全面深入地理解當今中國的“一國兩制”不無裨益。一、國共合作的形成及其協議的內容實質:“一國兩制”抗日戰爭時期國共兩黨的合作、全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形成,“醞釀很長,差不多從‘九一八’以後就逐漸向着這個方向發展”。這個醞釀階段一直“到西安事變,有五年多時間。”2至1937年西安事變和平解決後,國共兩黨的十年內戰才在事實上大體停止下來,國共兩黨合作的關係才取得迅速發展。西安事變,正是在國共兩黨重新合作的客觀形勢漸次成熟的時候,起到了促成這個合作的作用。正如毛澤東1936年12月27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發言所說:“西安事變成為國民黨轉變的關鍵,沒有西安事變,轉變時期也許會延長,因為一定要有一種力量來逼着他來轉變。”“十年的內戰,甚麼來結束內戰,就是西安事變。”3西安事變後經過兩黨代表近兩年的接觸、醞釀、談判,至1937年9月下旬才正式實現兩黨的第二次合作,形成全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從談判過程及其最終協議看,其內容主要體現在《中共中央為公佈國共合作宣言》上(此宣言起草於1937年7月4日,7月15日由中共中央交付國民黨,至9月22日,國民黨中央通訊社才發表)。宣言“向全國同胞提出我們奮鬥之總目標,這就是:(一)爭取中華民族之獨立自由與解放。首先須切實迅速地準備與發動民族革命抗戰,以收復失地和恢復領土主權之完整。(二)實現民權政治,召開國民大會,以制定憲法與規定救國方針。(三)實現中國人民之幸福與愉快生活。首先須切實救濟災荒,安定民生,發展國防經濟,解除人民痛苦與改善人民生活。”為了實現這三項目標,“中共中央再鄭重向全國宣言:(一)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為今日中國之必需,本黨願為其徹底的實現而奮鬥。(二)取消一切推翻國民黨政權的暴動政策及赤化運動,停止以暴力沒收地主土地政策。(三)取消現在的蘇維埃政府,實行民權政治,以期全國政權之統一。(四)取消紅軍名義及番號,改編為國民革命軍,受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之統轄,並待命出動,擔任抗日前線之職責。”49月23日,蔣介石發表對中國共產黨宣言的談話。談話雖然說是“接納”共產黨“咸使集中於本黨領導之下”,即把共產黨集中在國民黨領導之下,但也認為“此中國共產黨發表之宣言,即為民族意識勝過一切之例證。”表示國共兩黨“皆己深刻感覺存則俱存,亡則俱亡之意義,咸認整個民族之利害,終超出於一切個人一切團體利害之上也。”談話最後指出:“中國民族既已一致覺醒,絕對團結,自必堅守不偏不移之國策,集中華民族力量,自衛自助,以抵∗湖北社會科學院研究員@GI@
  • 抗日時期國共合作中的“一國兩制”暴政,挽救危亡。”5這個談話實際上承認了中國共產黨的合法地位。毛澤東曾明確指出:“共產黨的這個宣言和蔣介石氏的這個談話,宣佈了兩黨合作的成立,對於兩黨聯合救國的偉大事業,建立了必要基礎。共產黨的宣言,不但將成為兩黨團結的方針,而且將成為全國人民團結的根本方針。蔣氏的談話,承認了共產黨在全國的合法地位,指出了團結救國的必要,這是很好的;但是還沒有拋棄國民黨的自大精神,還沒有必要的自我批評,這是我們所不滿意的。但是不論如何,兩黨的統一戰線是宣告成立了。這在中國革命史上開闢了一個新紀元。這將給予中國革命以廣大深刻的影響,將對於打倒日本帝國主義發生決定的作用。”6上述中國共產黨宣言是以同年2月10日中共中央發出的《給中國國民黨三中全會電》為前提和基礎的。該電文為:“西安問題和平解決,舉國慶幸,從此和平統一團結禦侮之方針得以實現,實為國家民族之福。當此日寇猖狂,中華民族存亡千鈞一髮之際,本黨深望貴黨三中全會,本此方針,將下列各項定為國策:(一)停止一切內戰,集中國力,一致對外;(二)保障言論、集會、結社之自由,釋放一切政治犯;(三)召集各黨各派各界各軍代表會議,集中全國人材,共同救國;(四)迅速完成對日抗戰之一切準備工作;(五)改善人民的生活。如貴黨三中全會果能毅然決然確定此國策,則本黨為着表示團結禦侮之的誠意,願給貴黨三中全會以如下之保證:(一)在全國範圍內停止推翻國民政府之武裝暴動方針;(二)工農政府改名為中華民國特區政府,紅軍改名為國民革命軍,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和軍事委員會之指導;(三)在特區政府區域內,實施普選的徹底民主制度;(四)停止沒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堅決執行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之共同綱領。”7這“五項要求”和“四項保證”表明,中國共產黨為了團結抗日,對國民黨蔣氏政權的政筞作出了重大改變,由推翻國民黨政權到承認南京政府為中央政府,並將“工農政府改名為中華民國特區政府,紅軍改名為國民革命軍,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和軍事委員會之指導”;由土地革命到“停止沒收地主土地”。這是中國共產黨聯蔣抗日、共赴國難、開展國共合作的具體表現。從上述中國共產黨宣言和蔣氏談話可以看出,國共第二次合作的實質內容正是“一國兩制”。儘管當時人們並沒有如此普遍地稱呼它,但一些老同志,如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蕭勁光將軍就明確地指出:“周恩來副主席代表黨與蔣介石在廬山會談,周恩來就提出了特區的觀點,毛澤東也提出了同一國土可並存兩種制度的思維。蔣介石同意了。中華民國對共產黨和紅軍及革命根據地實行了‘—國兩制’,我是親歷者。──當時國家平民和軍隊官兵對‘一國兩制’都是家喻戶曉的。”8這裏所說的“一國”是從空間上說的,是指國共兩黨都在統一的中華民國範圍內,以“停止一切內戰,集中國力,一致對外”作前提,執行堅持抗戰、反對妥協,堅持團結、反對分裂,堅持進步、反對倒退的方針,引導全民族取得抗日鬥爭的勝利。當時,國民黨“是中國的最大的握有統治權的政黨”9,在國際舞台上代表國家的是國民黨領導下的南京中央政府。共產黨領導下的陝甘寧革命根據地和其他抗日革命根據地只是“中華民國特區政府”。這裏所說的“兩種制度”,是指國共兩黨在實際控制區域內,出於不同的理想和信念,執行兩種各不相同的社會制度及其路線、方針、政策。即在國民黨實際控制的中央政權和大部分地方政權區域內,實行國民黨的三民主義(但已不是孫中山實行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的革命三民主義),其政權性質實質上是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一黨獨裁專政,其社會性質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陝甘寧革命根據地和其他抗日革命根據地,實行的是以共產主義為最終目標,但在現階段“是對外推翻帝國主義壓迫的民族革命和對內推翻封建地主壓迫的民主革命,而最主要的任務是推翻帝國主義的民族革命。”10其政權性質是適合抗日戰爭的需要,實行幾個革命階級聯合執政的人民民主政權。這個政權的產生“實施普選的徹底民主制度”。其社會性質是新民主主義社會的雛型。把“一國”和“兩制”合起來就是在統一的中華民國境內,並存着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也就是“在國民黨政府和抗日民主政權所轄的地區內,社會性質與政權性質都是不同的,但又同時存在於在中華民國的領土上。”11“出現這種局面,主要是我們當時的首要任務在於:動員組織廣大人民群眾,團結可以團結的力量,以便打敗日本帝國主義,取得抗日戰爭的最後勝利。至於建立全國性的人民民主政權,在當時來說還尚未提到日程上來。”12國共兩黨管轄區內的兩種社會制度之不同,具體地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從政治上說,國共第一次合作分裂後,在十年內戰期間,國民黨即建立起了代表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利益的一黨獨裁政權。1928年國民黨中央通過《訓政綱@G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領》,確立了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訓政期間,由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大會閉會期間,則將政權“付託給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由國民黨訓練國民逐漸推行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督五項付託於國民政府總攬而執行之”;而國民政府重大事務則由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指導、監督、負責。131931年國民黨通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成為蔣介石集團堅持國民黨反動統治的法統依據。抗日期間,國民黨沒有順應民意開放政權,以團結全國各階層共同抗日。卻進一步強化國民黨一黨專政。1939年2月南京國民政府設立國防最高委員會,規定委員長有“對於黨政軍一切事務,得不依平時程序,以命令為便宜之措施”。14與此同時,南京國民政府在基層整理戶籍,建立保甲制度,強制民眾宣誓效忠委員長;推行新縣制,強化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各級官吏事實上都由上級任命。國民黨發動皖南事變後,南京國民政府又公佈了《國家總動員法》,規定政府“得對人民之言論、出版、著作、通訊、集會、結社加以限制”。15這就以法律形式剝奪了人民的民主權利。還強化了特務組織,建立起了由軍統、中統組成的龐大的特務機構。這時國民黨的一黨專政也就實際上變成了蔣介石一人身兼黨政軍一切重要職務的個人獨裁。而在抗日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陝甘寧特區和其他抗日根據地的政權,“是民族統一戰線的。這種政權,是一切贊成抗日又贊成民主的人們的政權,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於漢奸和反動派的民主專政。它是和地主資產階級的反革命專政區別的,也和土地革命時期的工農民主專政有區別。”16它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的新民主主義政權,其社會性質是新民主主義社會的雛形。這種政權的性質,在抗日戰爭爆發後就開始了變化,已由內戰時期的工農民主政權轉變為抗日民主政權。土地革命時期的工農民主政權“是屬於工人、農民、紅軍士兵和一切勞苦民眾的政權”,而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富農、反革命分子則是政權專政的對象。17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中國共產黨更是忠誠地履行了自己在致中國國民黨三中全會的電文中所做的承諾,將這種政權確定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權”。“在政權的人員分配上,應該是:共產黨員佔三分之一,他們代表無產階級和貧農;左派進步分子佔三分之一,他們代表小資產階級;中間分子及其他分子佔三分之一,他們代表中等資產階級和開明紳士。只有漢奸和反共分子才沒有資格參加這種政權。”18這一政權採取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無記名投票選舉制,其權力機關是各級參議會,它是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這樣做有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堅持抗戰,用鮮明的對照去促進國統區民主運動的發展。從經濟上看,十年內戰期間,國民黨在接收北洋軍閥舊有的官僚資本的基礎上,通過發行公債和壟斷公債經營,轉手攫取大量財富;用強制入官股的辦法壟斷金融業;舉辦壟斷性的商業機構和產業,從而迅速集中大量財富,完成對國民經濟的壟斷,形成了以四大家族為代表的國民黨官僚資本。抗日戰爭期間,四大家族進一步運用國家權力,以抗戰名義,從全面壟斷金融業入手,沿着從金融業壟斷到產業壟斷的道路來發展官僚資本。四大家族通過吞併、接辦、由銀行入股或直接開辦等形式實現大銀行與大工業的相結合侵入工業部分,在絞殺民族工業的基礎上建立起對工業的壟斷。四大家族還藉口抗戰訴諸國家權力,採取對重要農產品和礦產品實行統購統銷和專賣制度,濫發貨幣,實行田賦徵實和糧食徵購徵借等手段對人民實行超經濟的掠奪,發展官僚資本。迅速膨脹的官僚資本,成為國民黨政權的重要經濟基礎。而在抗日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陝甘寧特區和其他抗日根據地的經濟是多種經濟成分並存,共同發展,以私有制為主。根據地的公營經濟,是新民主主義的國營經濟,是抗日政權黨政軍人員的生活資料及事業經費的直接供應地。公營經濟屬於人民所有,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公需民用。合作經濟就是各種形式的合作社,通過合作社把分散落後的個體經濟組織起來。這種合作社建立在私有的個體經濟之上,仍屬於私有制性質,但又有合作的形式,可以開展互助、合作、公平交易、互通有無。私營經濟是根據地的主要經濟成分。根據地允許並獎勵不操縱國計民生的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的存在和發展。為了發展公營經濟、合作經濟、私營經濟,中國共產黨還制定了“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方針政策。為了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起來抗日,抗日民主政權還停止沒收地主土地,實行減租減息政策,即地主必須減租減息,農民必須交租交息。這就一方面通過減租減息削弱和限制了農村中的封建剝削,調動了廣大農民的抗日積極性;另一方面又團結了贊成抗日的地主階級,使其不成為促進生產力發展的障礙。從思想文化領域看,國民黨統治區域內,法西斯主義、封建復古主義泛濫猖獗,進步文化受到壓制和@GK@
  • 抗日時期國共合作中的“一國兩制”扼殺。十年內戰期間,國民黨大肆宣揚封建道德,鼓吹所謂的“四方八德”,還大力宣傳法西斯主義,“實行國民黨的法西斯化”,加緊對進步文化的“圍剿”,查禁進步書刊,剝奪進步期刊的出版自由,綁架、暗殺共產黨作家和進步文化人士。抗日戰爭期間,國民黨又進一步宣傳“一個主義”、“一個領袖”的個人獨裁,取締所謂“不服從國民黨及其領袖的政體、團體”,還用修正法律的形式,強化對進步書刊的查禁,強令解散進步的抗日文化團體和機構。而在抗日期間,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陝甘寧特區和其他抗日根據地的思想文化,則是按照新民主主義文化的要求,以提高民族自尊心和普及人民大眾的抗日知識為中心,促進思想文化事業的發展。抗日根據地創辦了許多進步報刊書籍,文藝戰線創作了大量的文學作品,宣傳抗日戰爭中的英雄人物和英勇事迹,謳歌抗日軍民的對敵鬥爭。還在極其艱難圍苦的條件下,大力發展教育事業,舉辦各級各類學校,提高軍民文化科學素質,使得思想文化教育事業得到蓬勃的發展。正是由於國共兩黨實行的“一國兩制”在社會制度及其方針、政策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差別,造成了兩黨的發展狀態和趨勢上的明顯不同。這些不同造成的巨大反差,使得中國共產黨日益獲得民心,進而在解放戰爭中變成了在極其艱難困苦的條件下能夠戰勝國民黨強大軍事進攻的根本性決定因素。二、“一國兩制”協議的形成是多方合力的結果談及歷史事變形成的原因時,恩格斯說過一段很重要的活。他說:“歷史是這樣創造的:最終的結果總是從許多單個的意志的相互衝突中產生出來的,而其中每一個意志,又是由於許多特殊的生活條件,才成為它所形成的那樣。這樣就有無數互相交錯的力量,有無數個平行四邊形,而由此就產生出一個總的結果,即歷史事變,這個結果又可以看作一個作為整體的、不自覺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因為任何一個人的願望都會受到任何另一個人的妨礙,而最後出現的結果就是誰都沒有希望過的事物。所以以往歷史總是象一種自然過程一樣地進行,而且實質上也是服從於同一運動規律的。但是,各個人的意志──其中每一個都希望得到他的體質和外部的、終歸是經濟的情況(或是他個人的,或是一般社會性的)使他嚮往的東西──雖然都達不到自己的願望,而是融合為一個總的平均數,一個總的合力,然而從這一事實中決不應作出結論說,這些意志等於零。相反地,每個意志都對合力有所貢獻,因而是包括在這個合力裏面的。”19西安事變後之所以能夠實現國共第二次合作,形成“一國兩制”的協議,就是當時諸多方面合力而產生的結果。這些合力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日本的全面侵華戰爭,使中華民族面臨亡國的嚴重危險。事情清楚地擺在中國人面前,在這生死存亡關頭,只有全民族團結抗戰是中國生存和發展的惟一出路。中國社會各階級、各政治派別都應該以民族利益為重,使自身的利益服從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侵略這個最高的民族利益。”20毛澤東1935年12月27日《論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策略》的報告中,對於這一點講的更明確。他說:“第一次世界大戰曾經在一個時期內給了日本帝國主義以獨霸中國的機會。但是中國人民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鬥爭,以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的干涉,使得經過那時的賣國頭子袁世凱簽了字的對日屈服投降的條約二十一條,不得不宣告失效。一九二二年美國召集的華盛頓九國會議簽訂了一個公約,又使中國回變到幾個帝國主義國家共同支配的局面。但是沒有多久,這種情況又起了變化。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的事變,開始了變中國為日本殖民地的階段。只是日本侵略的範圍暫時還限於東北四省,就使人們覺得似乎日本帝國主義不一定再前進了的樣子了。今天不同了,日本帝國主義者已經顯示他們要向中國本部前進了,他們要佔領全中國。現在是日本帝國主義要把整個中國從幾個帝國主義國家都有份的半殖民地狀況改變為日本獨佔的殖民地狀況。最近的冀東事變和外交談判,顯示了這個方向,威脅到了全國人民的生存。這種情形,就給中國一切階級和一切政治派別提出了‘怎麼辦’的問題。反抗呢?還是投降呢?或者游移於兩者之間呢?”21在上述形勢下組成的抗日合力中主要是四個方面的力量。一是中國共產黨以自己的堅定意志和模範行為,在抗日戰爭中,促成兩黨合作、實現“一國兩制”,發揮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自1931年秋至1935年,中共中央就發表了一系列關於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侵略,呼籲團結抗日的宣言。1935年長征途中的遵義會議,結束了王明“左”傾冒險主義在黨中央的統治地位,在事實上確立了以毛澤東為@G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核心的黨中央正確領導後,在人民更大規模地掀起為抗日救亡的鬥爭中,“發展了在‘九—八’後在三個條件(停止進攻革命根據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武裝人民)下和國民黨中願意同我們合作的抗日部分訂立抗日協定的政策,成立建立全民族的抗日統一戰線的政策。這就是我黨一九三五年八月宣言、十二月決議,一九三六年五月放棄‘反蔣’口號,八月致國民黨書,九月民主共和國決議,十二月堅持和解決西安事變,一九三七年二月致國民黨三中全會電等等步驟之所由來。”22以毛澤東為傑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列寧主義同中國革命具體實際相結合,創立和發展了毛澤東思想的科學理論,對抗日戰爭發揮了重要的思想和戰略指導作用。中國共產黨積極倡導、促成、維護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最大限度地動員了全國共同抗戰,成為凝聚全民族力量的傑出組織者和鼓舞者。中國共產黨人堅持全面抗戰路線,制定正確的戰略策略,實施動員人民、依靠人民的路線政策,成為堅持抗戰的中堅力量。中國共產黨人以自己最富於犧牲精神的愛國主義、不怕犧牲的模範行動,支撐起全民族救亡圖存的希望,成為奪取抗戰勝利的民族先鋒。也正由於這些扎扎實實的具體行動感動了廣大人民,以及國民黨內的支持抗日的派別和人民,使其拋棄前嫌和偏見,實現了國共合作,建立起了全民族的抗日統一戰線。二是中國人民的巨大民族覺醒、空前民族團結和英勇抗爭,是中國人民在抗日戰爭中,促成兩黨合作、實現“一國兩制”的決定性因素。在五千多年的文明發展中,中華民族形成了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崇尚正義、勤勞勇敢、自強不息。不畏強暴,不屈服於任何外來壓力的偉大民族精神。在日本帝國主義的強暴侵略面前,廣大人民群眾更從親身的感受中,激發出強烈的愛國心、團結心,救亡圖存的正義感,成為促進國共合作,實現全民族抗日統一戰線的決定性力量。三是世界所有愛好和平與正義的國家和人民、國際組織及各種反法西斯力量的同情、支持和幫助,是促進國共合作,實現全民族抗日統一戰線的重要國際力量。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帝國主義與德、意帝國主義逐步結成法西斯主義同盟,對內實行殘酷鎮壓人民的反動統治,對外瘋狂侵略擴張,在亞洲和歐洲形成了兩個戰爭策源地。他們企圖重新瓜分世界,肆無忌憚地在歐洲、亞洲、非洲及太平洋地區發動野蠻的侵略戰爭,把世界拖入血雨腥風和戰火硝煙之中,使許多民族面臨着生死威脅,使人類文明面臨着嚴峻挑戰,引起了世界各國人民,特別是蘇、美、英、法等國的仇視和反抗,以及世界上所有愛好和平與正義的國家與人民、國際組織及各種反法西斯力量對中國人民的同情和支持、幫助和協作。在這些國際力量中,蘇聯最早為我們的抗日提供了寶貴援助,美國對我們給予了很大支持,英國及法國等國家提供了經濟合作或軍事合作。朝鮮、越南、加拿大、印度、新西蘭、波蘭、丹麥以及德國、奧地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日本等國的反法西斯戰士還直接參加了我們的抗日戰爭,有的還犧牲了自己的生命。四是日本帝國主義步步加緊對中國的侵略,不僅嚴重地威脅着中華民族的生存,也嚴重地威脅着蔣介石和南京政府的統治地位。蔣介石和南京政府內許多人員都有相當強烈的民族情緒。他們原來一直希望日本的侵略能夠適可而止,並且在很大程度上期待國際社會能對日本實施制裁,使局勢不致進一步惡化,但事實證明他們的這些希望都落空了。東北事件的退讓、妥協,華北事變的發展,特別是日本導演的“華北自治運動”的出台,把南京政府逼到幾乎無路可退的地步,使其不得不開始考慮大幅度調整它的對日政策。1937年西安事變的和平解決更成為國民黨轉變對日政策,轉變對共產黨態度的關鍵。西安事變和平解決後,國共兩黨的關係取得迅速發展。西安事變顯示出在全國範圍內,包括國民黨營壘內部、實現團結抗日的要求已何等強烈。中國共產黨在這次事變中不是乘蔣之危,而是力主和平解決,也充分表明了對團結抗日的誠意。這都促成了國共兩黨的合作和全民族統一戰線的實現。但是同時也必須看到:國民黨蔣氏集團的抗日是受國內外客觀形勢的逼迫而造成的。它的本意是攘外必先安內,抗日必先剿共、滅共。它在日本全面進攻中國,人民抗日情緒異常高漲之時,被迫聯共抗日,而在抗日戰爭進入相持階段後,總的政策是“消極抗日,積極反共”。對共產黨的政策是“時軟時硬。不過軟的只是敷衍一時,決非真正好轉,同時,也是為下—步硬的做準備;在硬的做不通時,也可暫時軟一下。”23正因為如此,他們對促進國共合作,實現全民族抗日統一戰線就一直存在着積極和消極的兩面性。故而這種合作雖有政權、軍隊、甚至外交方面的若干協議,並沒有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和共同綱領。“國共第二次合作,始終無固定的統一戰線組織形式,無協商一致的共同綱領,兩黨只能採取遇事商量的特殊形式處理共同的事務。這種合作,不僅在中國近代史上絕無僅有,而且在外國歷史上亦很難找到先例。周恩來把這種不完善的合作,稱之為‘東@HC@
  • 抗日時期國共合作中的“一國兩制”方手續’。”24也正因為這一缺陷,使得國共第二次合作始終沒有制度保證,並在達到高峰後又曾多次出現矛盾、衝突和分裂。但在抗日戰爭全面勝利之前,國民黨蔣氏集團又因為受到國內外各抗日力量的逼迫和牽制,也不敢不大體上仍然勉強保持了國共合作的整體局面。三、抗日戰爭期間“一國兩制”留給我們的啟示抗日戰爭期間實行的“一國兩制”,雖在後期由於沒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和共同綱領而出現矛盾、衝突和破裂。但整體而言歷史意義十分重大。國共兩黨不計前嫌,攜手合作,共赴國難,同禦外侮,是歷史上的又一個偉大創舉。兩黨在統一的中華民國境內,在世界反法西斯戰場,各自領導着不同區域內的社會制度、不同性質的政權,團結和凝聚了一切不願意投降做漢奸的人們,共同進行了民族救亡工作,開創了全民族抗日戰爭的新局面,最終取得了抗日戰爭和世界整個反法西斯戰爭的最終勝利,並且贏得了中國人民近百年來反對外來入侵鬥爭的第一次完全勝利。這一勝利,徹底打敗了日本侵略者,捍衛了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使中華民族避免了殖民地奴役的厄運;這一勝利,促進中華民族的覺醒,為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實現徹底民主獨立和人民解放奠定了重要基礎;這一勝利,促進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團結,弘揚了中華民族的偉大精神;這一勝利,對世界人民奪取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維護世界和平的偉大事業產生了巨大影響;這一勝利,給我們當今中國的“一國兩制”留下的啟示也是諸多方面的。一是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愛國統一、反對分裂、不畏強暴、不屈服於任何外來壓力的優秀傳統,是實現“一國兩制”的強大精神動力。中華民族是一個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偉大民族,地域廣濶,民族眾多,災害頻發,內部紛爭,外侮入侵也常出現。但當內部紛爭,外侮入侵,到了威脅民族生存的緊要關頭,只要繼承和弘揚愛國統一,反對分裂的優秀傳統,把祖國的統一視為解決各種內部矛盾和紛爭的首要標準和惟一宗旨,就能拋棄前嫌,團結一致,共渡國難,維護祖國的統一和尊嚴。抗日戰爭期間國共兩黨合作的成功實踐是這一方面的例證。香港、澳門順利回歸祖國,一直保持穩定的繁榮和發展,大陸、台灣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使兩岸關係進入新的時期,也是這一方面成功的例證。二是堅定不移地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積極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決不允許任何勢力侵犯,是實現“一國兩制”的基本前提。當前尤其要按照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現階段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決不動搖,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反對“台獨”分裂活動決不妥協,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題,真誠為兩岸同胞謀福祉、為台海地區謀和平,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三是在統一祖國的基本前提下,從實際出發,求同存異,制定全國和各地區共同繁榮和發展的目標和構想,是實現“一國兩制”的關鍵。抗日期間的“一國兩制”是這樣成功的,當今中國新時期我們實行的“一國兩制”也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早在中國共產黨的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就曾明確指出:“‘一國兩制’構想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內容是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同時在台灣、香港、澳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這一構想,既體現了實現祖國統一、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性,又充分考慮台灣、香港、澳門的歷史和現實,體現了高度的靈活性,是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基本方針。實行‘一國兩制’,有利於祖國統一和民族振興,有利於世界的和平與發展。”25香港、澳門回歸十多來已經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兩岸的和平談判與協商也有了長足的進步。四是以“和為貴,和而不同”的辯證思維,採取平等協商的途徑和辦法,解決現實存在的紛爭、歧見和矛盾,是實現“一國兩制”的正確途徑和方法。抗日期間國共兩黨在艱難長期的談判中,正是採取這種途徑和方法達成了“一國兩制”的協議,實現了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兩個性質不同的政權之間的合作,使得在日本帝國主義侵略逼迫下幾乎陷於絕境的國民黨又獲得新的生命,其統治地位得到民眾的認可;使得中國共產黨成為抗擊日本帝國主義的中流砥柱和決定中國民族命運的重要力量;從而取得了抗戰日戰爭的最終勝利。這種勝利也昭示我們:中華民族的各種社會力量之間應該堅持合作,以和為貴,和而不同。和則於國於己俱利,分則於國於己俱傷。@H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註釋:1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祖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編:《鄧小平論祖國統一》,北京:團結出版社,1995年,第37頁。2見《周恩來選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90-191頁。3轉引自胡繩主編:《中國共產黨的七十年》,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1991年,第142-143頁。4《中共黨史文獻選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第273-275頁。5轉引自王功安、毛磊主編:《國共兩黨關係史》,武漢:武漢出版社,1988年,第399-400頁。6見《毛澤東選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63-364頁。7轉引自上註,第268-269頁。8梁立真:《蕭勁光將軍談一國兩制》,載於光明網:http//www.gmw.cn。9同註6,第269頁。10同上註,第637頁。11韋慶遠:《中國政治制度史》,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569頁。12同上註,第565頁。13王檜林:《中國現代史》(上),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150頁。14同上註,第350頁。15同上註,第387頁。16同註6,第741頁。17同註11,第546頁。18同註6,第750頁。19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78-479頁。20胡繩主編:《中國共產黨的七十年》,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1991年,第142-143頁。21見《毛澤東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3頁。22同上註,第253頁。23同註2,第154頁。24王功安、毛磊主編:《國共兩黨關係史》,武漢:武漢出版社,1988年,第402頁。25《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滙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1頁。@HE@
  • “一國兩制”構想的形成、發展及其實踐王禹∗一、台灣問題、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國家統一方面,還存在着台灣問題、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95年4月,日本通過侵華戰爭,強迫清朝政府簽訂《馬關條約》,霸佔台灣。1937年7月,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1941年12月,中國政府在《中國對日宣戰佈告》中昭告各國,中國廢止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一切涉及中日關係的條約、協議、合同,並將收復台灣。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政府發表《開羅宣言》,規定日本應將所竊取於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1945年,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8月,日本宣佈投降,並在《日本投降條款》中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10月25日,中國政府收復台灣、澎湖列島,重新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1然而,抗日戰爭勝利不久,中國大陸再次爆發內戰,結果國民黨戰敗。1949年10月1日,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為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國民黨集團的部分軍政人員退據台灣,兩岸從此處於分離狀態,形成了所謂的台灣問題。1949年以後台灣問題的形成與美國試圖介入東亞事務,圍堵與遏制共產主義的全球戰略是緊密相連的。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宣佈:“我已命令第七艦隊阻止對台灣的任何攻擊”。其後,美國第七艦隊侵入台灣海峽,美國第十三航空隊進駐了台灣。1954年12月,美國又與台灣當局簽訂了所謂《共同防禦條約》,將台灣置於美國的“保護”之下。美國政府繼續干預中國內政的錯誤政策,造成了台灣海峽地區長期的緊張對峙局勢,台灣問題自此亦成為中美兩國間的重大爭端。1978年12月,美國政府接受了中國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則,即:美國與台灣當局“斷交”、廢除《共同防禦條約》以及從台灣撤軍。其後,兩國於1979年1月1日正式建立外交關係。中美建交聯合公報聲明:“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聯繫”;“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自此,中美關係實現正常化。然而,中美建交不過三個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與台灣關係法》,並經總統簽署生效。這個所謂《與台灣關係法》,以美國國內法的形式,作出了許多違反中美建交公報和國際法原則的規定,嚴重損害中國人民的權益,美國政府根據這個關係法,繼續向台灣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國內政,阻撓台灣與中國大陸的統一。香港問題是在列強侵略中國的大背景下,經過兩次鴉片戰爭和列強瓜分在華勢力範圍的過程中形成的。21793年,英國全權大使馬戛爾尼會見乾隆皇帝時,要求割佔舟山附近一個小島,遭到斷然拒絕。1830年,47名旅華英商向英國平民院呈交請願書,要求“取得鄰近中國沿海的一處島嶼”。1840年6月,英國發動了侵略中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1841年1月26日,英國派兵強佔香港島。1842年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中英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1843年4月5日,該條約在香港換文,英國正式宣佈香港為其殖民地。6月26日,英國正式成立香港殖民政府,並委派璞鼎查(HenryPottinger)為首任總督兼駐港英軍司令。1856年10月,英國聯合法國向中國發動了第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H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次鴉片戰爭。1860年3月,英軍以“尋找住宿地”為藉口,進駐九龍半島尖沙咀一帶。9月,英法聯軍攻佔北京,火燒圓明園。清政府被迫在1860年10月24日簽訂《中英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司地區一區”,即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南端約11.1平方公里的地方,也即今日所說的九龍。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以後,西方列強競相在華劃分勢力範圍。1898年4月,法國強租廣州灣,英國藉口“危及香港安全”,要求租借九龍以北地區“以示抵制”,並強迫清政府在該年6月9日簽訂了《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行租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大片土地及附近島嶼235個,總面積975.1平方公里,即現在所說的“新界”,租期99年,到1997年6月30日期滿。這就是香港問題的由來。中國人民和辛亥革命後的中國歷屆政府都沒有承認過上述三個不平等條約。二戰期間,香港曾經被日本佔領,在戰爭接近勝利時,當時國民黨政府曾與英國有過交涉,試圖收回。1945年8月30日,英國太平洋艦隊搶先從日軍手中接收香港,重新佔領香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仍然面臨着香港問題。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6世紀中葉,隨着歐洲航海事業和殖民主義的發展,葡萄牙人到達中國東南沿海一帶。1553年,葡萄牙人以“借地晾曬水浸貨物”為藉口,通過行賄,獲准在澳門半島居住,並迅速聚集成村,其後擴大地盤,設立有關機構。葡萄牙視澳門為其在華的惟一居留地。但直至鴉片戰爭前,澳門半島整體上一直由清政府負責行政管理,行使主權,包括軍隊駐紮、財政、關稅、行政管理及司法權等方面。葡萄牙人則自1572年起向中國明清政府交納地租銀,直至1849年。3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後,葡萄牙緊跟西方列強,企圖完全佔領澳門。1843年夏,澳門議事會提出“九請”,要求廢除交納“地租銀”,由葡兵駐防整個澳門半島,並宣佈澳門為“自由港”、降低稅率等。41845年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頒佈《開港令》,單方面宣佈澳門為“自由港”,任命亞馬留為澳門總督,並封閉中國海關。1849年8月亞馬留被當地愛國民眾沈志亮等殺死。葡國以此為藉口,正式佔領了澳門半島,隨後於1851年和1864年分別侵佔了氹仔島和路環島。1887年簽訂的《中葡里斯本草約》規定:“定準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同年12月1日,中葡雙方在北京簽訂了《中葡北京條約》,重申上述內容,並規定以10年為限,“期滿須於6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1928年4月28日,《中葡北京條約》第四次期滿,7月6日,國民黨政府外交部照會葡方,聲明終止上述《條約》,並於11月19日與葡國另訂《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但葡萄牙繼續侵佔澳門的現實未改變。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仍然面臨着如何收回澳門的問題。二、“一國兩制”構想的形成與定型(一)“一國兩制”的提出及其主要內容1949年國民黨政府據守台灣後,兩岸即形成分離狀態,形成所謂的台灣問題。當時,中國政府對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是“解放台灣”。1949年北京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必須將人民解放戰爭進行到底,解放中國全部領土,完成統一中國的事業。”1954年8月2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為解放台灣聯合宣言》,第一句就明確指出:我們嚴正地向全世界宣告:台灣是中國的領土,中國人民一定要解放台灣。不過,中國政府在繼續準備武力解放台灣的同時,自1955年開始,就開始適時調整策略,嘗試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台灣問題。1955年7月30日,周恩來在全國人大一屆會議上明確宣佈,“中國人民解放台灣有兩種可能的方式,即戰爭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國人民願意在可能的條件下,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灣。”51956年6月,周恩來進一步“代表政府表示:我們願意同台灣當局協商和平解放台灣的具體步驟和條件,並且希望台灣當局在他們認為適當的時機,派遣代表到北京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同我們開始這種商談”。6並且再次宣佈:“我們對於一切愛國的人,不論他們參加愛國行列的先後,也不論他們過去犯了多大的罪過,都本着‘愛國一家’的原則,歡迎他們為和平解放台灣建立功勳,並將按照他們立功大小,給以應得的獎勵好適當的安置。”同年7月,周恩來與陳毅、張治中、邵力子等在會見外賓時,又提出了第三次國共合作的願望。他指出:國民黨和共產黨合作過兩次,第一次合作取得了國民革命軍北伐的成功,第二次合作取得了抗戰的勝利,這都是事實,為甚麼不能有第三次合作呢?我們對台灣決不是招@HG@
  • “一國兩制”構想的形成、發展及其實踐降,而是要彼此商談,只要政權統一,其他都是可以坐下來商量安排的。79月,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政治報告的決議明確指出,中國政府應當爭取用和平方式解放中國領土台灣。1957年4月,毛澤東主席對外國朋友說:“國共兩黨過去已經合作過兩次”,“我們還準備進行第三次國共合作”。毛澤東也在不同場合提出了“和為貴”、“愛國一家”、“愛國不分先後”等思想,並有針對性地指出:比如台灣,那裏還有一堆人,他們如果是站在愛國主義立場,如果願意來,不管個別的也好,部分的也好,集體的也好,我們都要歡迎他們為我們的共同目標奮鬥。1960年以後,毛澤東、周恩來代表黨和政府又進一步制定了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具體方針,並通過各種管道轉達給台灣當局。這就是所謂“一綱四目”。“一綱”是指台灣必須回到祖國的懷抱。這是原則問題,不容商量。“四目”則是具體的操作方案:○1台灣回歸祖國後,除外交必須統一於中央外,當地軍政大權、人事安排等“悉委於”蔣介石,由蔣介石安排;○2台灣所有軍政費用和經濟建設一切費用的不足部分,全部由中央政府撥付;○3台灣的社會改革可以從緩,等到時機成熟後,尊重蔣介石的意見協商後再進行;○4雙方互約不派特務,不做破壞對方團結的事情。可以看出,這份方案對台灣條件很寬,內容也更具體。毛澤東並一再表示,台灣當局只要一天守住台灣,不使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大陸就不改變目前的對台政策。81979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大陸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中國共產黨重新恢復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並將全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努力創造一個和平穩定的國內國際環境,為經濟發展服務。由此,中國政府開始改變了對解放台灣問題的基本政策,逐漸形成了“一國兩制”與和平統一的戰略構想。91978年12月22日發佈的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全會認為,隨着中美關係正常化,我國神聖領土台灣回到祖國懷抱、實現統一大業的前景,已經進一步擺在我們的面前。全會歡迎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本着愛國一家的精神,共同為祖國統一和祖國建設的事業繼續做出積極貢獻。”1979年元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長徐向前發表聲明,宣佈停止自1958年以來中國人民解放軍對金門等島嶼的炮擊。同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了《告台灣同胞書》,其中指出,“我們的國家領導人已經表示決心,一定要考慮現實情況,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在解決統一問題時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理的政策和辦法,不使台灣人民蒙受損失。”1979年1月30日,鄧小平在向美國參議兩院發表演說時明確指出,“我們不再用‘解放台灣’這個提法了,主要實現祖國統一,我們將尊重那裏的現實和現行制度。”關於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早在建國前,毛澤東就提出“解決香港問題可以從緩”的思想。10建國後,毛澤東與周恩來非常讚賞並接受了當時“負責對外貿易和港澳工作”潘漢年和廖承志提出的“暫時維持現狀不變”的建議。111960年中共中央根據毛澤東的指示,對港澳工作明確提出“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針,利用香港特殊地位,搭起新中國與國際社會聯繫的“橋樑”,打破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對新中國的封鎖禁運。12然而,到了1979年,隋着香港“新界”租約的日臨接近,解決香港問題開始提上歷史日程。1979年3月,香港總督麥理浩訪華,試探中國解決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鄧小平在會見時指出,香港將作為一個特殊地區和特殊問題來處理,“各國投資者可以放心”。1979年9月,全國人大委員長葉劍英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進一步闡明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即所謂的“葉九條”。這是中國政府對“一國兩制”構想的第一次全面闡述。這九條方針政策的內容主要是: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的對等談判;台灣與大陸實行通郵、通商、通航;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等。葉劍英的講話中第一次出現了“特別行政區”的概念。1982年1月10日,鄧小平指出,葉劍英委員長所說的九條方針政策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這裏,鄧小平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一國兩制”的概念。1982年9月,鄧小平在會見英國首相撤切爾夫人時對香港問題發表了談話,指出,中國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主要涉及三個問題,一個是主權問題,這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如果中國不收回香港,就意味着中國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國領導人是李鴻章。第二個問題是1997年後中國政府採取甚麼方式來管理香港,繼續保持香港繁榮;第三個問題是中國和英國政府要妥善商談如何使香港在1997年前的15年過渡期中不出現大的波動。13這是鄧小平對香港問題的@H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16全面闡述,標誌着“一國兩制”構想已經成熟。香港問題的解決正是按照鄧小平這一思想進行的。用“一國兩制”解決台灣問題以及相類似的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很快就體現於1982年重新制定的憲法。這部新憲法的序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62條第(13)項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彭真在《關於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詳細說明憲法第31條的涵義,其中重申了葉劍英的談話,指出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這種自治權,包括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等等,考慮到台灣特殊情況的需要,才有憲法第31條,“在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原則方面,我們是決不含糊的。同時,在具體政策、措施方面,我們又有很大的靈活性,充分照顧台灣地方的現實情況和台灣人民以及各方面人士的意願。這是我們處理這類問題的基本立場。”14這裏所謂的“這類問題”,除台灣問題外,還包括哪些問題?彭真的報告沒有具體說明,但是,從其基本精神來看,就是指的包括香港、澳門在內的問題。所以,廖承志在1983年就指出,“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這是雙關的,既是對台灣說的,也是對港澳說的。”15(二)《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及其主要內容1979年香港總督麥里浩訪華,揭開了解決香港問題的序幕。1982年9月,英國首相撤切爾夫人訪問中國,與鄧小平等中國領導人就香港問題進入了深入討論,並闡述了各自立場。解決香港問題的談判長達兩年之久。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82年9月到1983年6月,雙方主要就一些原則問題進行商談。談判開始時,英國堅持認為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三個不平等條約仍然有效,並提出“主權換治權”方案,即如果中國同意英國1997年繼續管治香港,則英國可以考慮中國的主權要求,因此雙方僅就會談的議程和其他程序問題達成協議,實質問題沒有取得進展。第二階段從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雙方就具體實質問題進行了22輪會談。1983年7月12-13日,中英兩國政府代表團舉行第一輪會談,英方仍然堅持1997年後英國繼續管治香港,直至第四輪會談毫無進展。1983年9月,鄧小平會見訪華的英國前首相希思時說,英國想用主權來換治權是行不通的,勸告英方改變態度,以免出現到1984年9月中國不得不單方面公佈解決香港問題方針政策的局面。10月,英國首相來信提出,雙方可在中國建議的基礎上探討香港的持久性安排。第五、六輪會談中,英方確認不再堅持英國管治,也不謀求任何形式的共管,並理解中國的計劃是建立在1997年後整個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應該歸還中國這一前提的基礎上。至此,中英會談的主要障礙得以排除。17從1983年12月第七輪會談起,談判納入了以中國政府關於解決香港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為基礎進行討論的軌道。根據中國政府的基本方針政策,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中央人民政府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派駐部隊,負責其防務。特別行政區政府將由當地人組成,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可擔任顧問或政府一些部門中最高至副司級的職務。雖然英方明確承諾過不再提出任何與中國主權原則相衝突的建議,但在討論中仍不時提出許多與其承諾相違背的主張。例如,英方一再以“最大程度的自治”來修改中方主張的“高度自治”的內涵,反對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英方一再要求中方承諾不在香港駐軍,企圖限制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並要求在香港派駐性質不同於其他國家駐港總領事的“英國專員”代表機構,試圖將未來香港特區變成一個英聯邦成員或準成員;英方還提出持有香港身份證的海外官員可以擔任“公務員系統中直至最高層官員”,並要中方承諾在1997年後原封不動地繼承香港政府的結構以及過渡時期英方可能作出的改變,等等。英方上述主張的實質是要把未來香港變成英國能夠影響的某種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直接抵觸中國主權原則。中方理所當然地堅決反對,未予採納。從1984年4月第十二輪會談後,雙方轉入討論過渡時期香港的安排和有關政權移交的事項。18中英通過談判確定,中國收回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這一點在協議中必須有明確的表述。英方不接受中方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提法,先後提出的草案都具有三個不平等條約有效的含意,中方堅決不能接受。最後雙方同意用《中英聯合聲明》的形式,採用@HI@
  • “一國兩制”構想的形成、發展及其實踐以下表述方式,即中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英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後,雙方代表團舉行了三輪會談,討論了國籍、民航、土地等幾個政策性和技術性都比較複雜的具體問題,並對協議的措辭進行了反復磋商。1984年9月18日,雙方就全部問題達成協定,並於9月26日草簽了《中英聯合聲明》和三個附件。至此,歷時兩年的中英兩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談判圓滿結束。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首腦在北京正式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兩國政府在北京互換批准書,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生效。繼香港問題後,中葡兩國政府就澳門問題進行了談判,1987年4月13日簽署了《中葡聯合聲明》,澳門問題也是中國政府用“一國兩制”的方針加以解決。與香港問題有所不同,葡萄牙自1974年發生鮮花革命後,就宣佈“葡萄牙的領土僅限於在歐洲大陸內歷史上所確定之領土,以及亞速爾群島與馬德拉群島”,澳門是“葡萄牙管治下的特殊地區”。191979年中葡建交,雙方肯定了澳門是中國的領土,中葡將在適當時候通過談判解決澳門前途問題。這就為中國和平解決澳門問題,順利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創造了基礎性前提。1984年12月,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訪問了葡萄牙,1985年5月,葡萄牙總統埃亞內斯應邀訪華。雙方就解決澳門問題進行了友好磋商,並認為解決澳門的時機已經成熟。1986年6月16日,中葡兩國外交部發表聯合公報,宣佈於1986年6月30日至7月1日在北京舉行關於澳門問題的首次會談。6月18日,中葡雙方公佈兩國政府代表團名單。201986年6月30日至7月1日,首輪會談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舉行。雙方除商定會談的全部議程外,並就一些實質性問題交換意見。9月9-10日在北京舉行第二輪會談,中方正式向葡方提出中國政府對澳門問題的基本政策(即後來《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所述的內容),並做了必要的解釋。雙方就此進行原則性討論,並取得了進展。1986年10月21-22日在北京舉行第三輪會談,繼續就各種實質性問題進行深入討論,並取得廣泛的一致意見。雙方代表團就澳門過渡期的安排,在討論的基礎上達成了一致(即後來《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中所列的內容)。雙方還決定,為了具體討論和修訂中葡雙方會談中提出的全部協定文件草案,在雙方政府代表團之下成立一個工作小組,使中葡會談進入第二階段。鑒於雙方在澳門的交還時間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1986年12月31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明確表示:在2000年前收回澳門是中國政府和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十億中國人民的不可動搖的堅定立場和強烈願望,任何超越2000年後交回澳門的主張,都是不能接受的。1987年1月6日,葡萄牙國務會議原則上同意1999年將澳門管治權交還中國。1987年3月18-23日,第四輪會談在北京舉行,集中討論聯合聲明本身及兩國政府互相交換的備忘錄。雙方審議了協定文件草案,就協定文本的內容取得了一致意見,並決定中葡兩國政府代表團團長於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草簽《中葡聯合聲明》。至此,歷經四輪的中葡關於澳門前途問題的會談圓滿結束。這是繼中英政府於1984年成功地進行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談判,並發表《中英聯合聲明》之後,中國實現和平統一大業的又一重大進展。《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針對香港和澳門的具體情況,有不同的措施和文辭表達,但其基本內容和基本精神卻是高度一致的。《中英聯合聲明》除正文外,還包括三個附件: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附件二《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中葡聯合聲明》除正文外,還包括兩個附件:附件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附件二《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項:一項是關於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一項是關於中葡土地小組。《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和平解決了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明確規定中國政府在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其中《中英聯合聲明》的表述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2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葡聯合聲明》的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H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第二,詳細和具體地闡述了中國政府在收回香港和澳門地區以後,管治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方針和政策。這些方針和政策包括:○1在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時,分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2中央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外交和國防事務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權限;○3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4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府的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來的公務人員可以繼續留用,也可以聘請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5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制度基本不變,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6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可同聯合王國或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聯合王國或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在香港或澳門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7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或澳門的旅行證件;○8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繼續發行港元和澳門幣,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9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或葡文;○10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自己的區旗和區徽;○11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治安由香港和澳門自己負責維持;○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保障以上基本方針政策的實現,並在五十年內不變。21這些方針政策並由中國政府在其聯合聲明的附件一裏作了具體說明。第三,規定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前及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前為過渡期,由英國和葡萄牙負責香港和澳門的行政管理,中國政府給予合作。為保證香港與澳門的平穩過渡,雙方設立聯合聯絡小組和土地小組。第四,規定聯合聲明及其附件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並用中文和英文、葡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是中國政府與英國、葡萄牙簽訂的外交文件。這份外交文件反映了中國政府運用“一國兩制”構想和平解決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並為後來起草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奠定了基礎。兩個聯合聲明所反映的“一國兩制”理論,是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為解決祖國統一大業,針對台灣問題而提出的基本方針政策。不過,台灣問題至今沒有解決,“一國兩制”卻被運用於解決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並得到了成功實踐。三、“一國兩制”由構想到實踐(一)《香港基本法》的誕生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成立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明確規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這就提出了制定《香港基本法》,將“一國兩制”的內容加以法制化的任務。1985年4月10日,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專門的決議:成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委員會向全國人大負責,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1985年6月18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起草委員會由59人組成,其中內地委員36人,香港委員23人。內地委員包括:有關部門負責人15人,各界知名人士10人,法律界人士11人。香港委員中,有工業、商業、金融、地產、航運、文教、法律、工會、宗教、傳播媒介等各界人士,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不過,在長達4年8個月的起草過程中,起草委員會的組成情況出現了一些變化。到1990年2月舉行第九次全體會議時,已有4名委員逝世,2名委員辭職,2名委員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停止工作,只剩下51名委員了,其中香港委員18人。221985年7月1-5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一次會議確定了起草工作的大體規劃和步驟。並決定委託香港的25位委員共同發起和籌組一個民間的、有廣泛代表性的基本法的諮詢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於1985年12月18日正式宣告成立。諮委會成員共180名,包括了工商、金融、地產、司法、法律、專業、教育、傳播媒介、勞工、@HK@
  • “一國兩制”構想的形成、發展及其實踐公務員、政見團體、學生、社會服務、街坊、社區、宗教等各界代表人士及少數外籍人士,被稱為“香港有史以來,最具規模和代表性的諮詢組織”。《香港基本法》通過和頒佈後,香港進入了後過渡期。依照《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第5款的規定,雙方在後過渡期有必要為1997年香港的順利過渡進行更密切的合作。但令人遺憾的是,英方卻改變了同中國合作的政策,在許多涉及跨越“九七”的重大事務上,單方面採取了一連串違反聯合聲明,違反同基本法相銜接原則的措施,為香港的平穩過渡設置了不應有的障礙。如居英權問題、人權法案問題、政改方案問題等等。因此,中國政府決定另起爐灶,以我為主地完成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各項準備工作。1993年3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機構的決定。簡稱預委會,預委會的任務是在籌委會成立前,為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及實現香港平穩過渡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預委會下設政務、經濟、法律、文化、社會及體育五個專題小組。這五個專題小組各自就分工領域內與平穩過渡和政權順利交接直接有關的問題進行了廣泛研究。231986年4月18-22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了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了起草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並決定設立“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包括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基本法的法律地位與解釋、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經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和宗教”五個專題小組及“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各專題小組負責對起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並就其所承擔的專題向起草委員會提出報告和方案。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組成。主要討論以下事項:○1決定全體會議的議程草案;○2審議提交全體會議討論的文件草案;○3審查委員向起草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並研究是否提請全體會議進行討論;○4確定專題小組的組成人員和向專題小組提出專題小組負責人人選;○5其他事項。考慮到實際工作的需要,起草委員會還決定設立秘書處作為其辦事機構,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處理起草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在此基礎上,1996年1月2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在北京宣告成立。籌委會由150名委員組成,其中內地委員56名,香港委員94名,香港委員佔委員總數的63%。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籌委會的職責和任務是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凡與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事務,都屬於籌委會的職責範圍。《香港基本法》的起草時間長達4年8個月,並先後舉行了9次全體會議,2次主任委員擴大會議,3次總體工作小組會議,73次專題小組會議,還先後2次就《香港基本法(草案)》在香港和全國其他地區廣泛徵求意見。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式通過了《香港基本法》,同時還通過了《香港基本法》的3個附件,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等。香港籌委會成立後的三項重要任務是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產生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及組建臨時立法會。1996年11月2日,籌委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了340名推選委員會委員,其中工商、金融界100名,專業界100名,勞工、基層、宗教等界100名,原政界人士40名,連同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26名和以協商方式產生的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34名,共計400名。至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推選委員會順利產生。《香港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並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鄧小平1990年2月17日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全體委員時,對該基本法給予了高度的評價,他說:“你們經過將近五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著作。說它具有歷史意義,不只是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只是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籌委會完成的第二項重要工作是產生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1996年10月5日,籌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11月15日,推選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籌委會主任會議成員主持下,進行了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工作,董建華等3人獲得50名以上推選委員的提名,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12月11日,推選委員會在籌委會24@H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主任會議成員主持下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董建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12月16日,國務院第十一次全體會議通過決定,任命董建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籌委會完成的第三項重要工作是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中國政府原來有一項“直通車”安排,即港英政府最末一屆立法局議員如符合有關條件,到1997年7月1日經籌委會確認即成為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由於英方單方面推行所謂“政改方案”,破瓌了“直通車”安排,因此,必須成立一個臨時立法機關。臨時立法機關的任務主要是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制定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常運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並根據需要修改、廢除法律,並工作至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為止,時間不超過1998年6月30日。1996年10月5日,籌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對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了具體規定。1996年12月21日,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在深圳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其議員組成充分體現了廣泛的代表性和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均衡參與。當時立法局議員有33人被選入臨時立法會,前任立法局議員還有8人也被選入。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儀式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香港正式回到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暨特區政府宣誓就職儀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宣佈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和第一屆政府主要官員、行政議會成員、臨時立法會議員及司法機構法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了就職宣誓。香港特區的成立,標誌着香港問題獲得圓滿解決,“一國兩制”構想變成偉大的實踐。(二)《澳門基本法》的誕生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1987年4月13日簽署的《中葡聯合聲明》明確規定,“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決定,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根據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負責,1988年8月29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名單,正式組成了包括內地和澳門的專家和各界代表共48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其中澳門委員22人,包括2名“土生葡人”),負責《澳門基本法》起草的工作。另外,為了更好地瞭解澳門社會對基本法的意見,1989年4月還成立了被稱為“澳門有史以來最具規模和廣泛代表性的民間諮詢組織”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由澳門各界代表人士共90人組成,使其成為聯繫起草委員會和澳門社會的紐帶。25《澳門基本法》是參考《香港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的。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1988年9月5日成立並正式開始工作,到1993年1月《澳門基本法(草案)》獲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為止,工作時間長達4年4個月,在此期間先後舉行了9次全體會議、70次專題小組會議、3次主任委員擴大會議和3次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會議;還先後兩次就基本法(草案)向澳門各界人士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各部門、各政黨、和人民團體廣泛徵求意見。261993年3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澳門基本法》及其三個附件,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立辦法》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在通過《澳門基本法》的同時,還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等文件。《澳門基本法》及有關文件的通過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成立及管治奠下了堅實基礎。1998年5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在北京宣告成立,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由。其負責範圍亦包括籌組由200位有代表性的澳門人士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再利用協商與提名選舉產生第一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交中央政府任命。1998年5月15日,何厚鏵以近82%的支持率在兩名候選人中勝出,並由國務院任命,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澳門立法會的組成,則按《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由澳葡政府最後一屆立法會的成員,並符合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如擁護《澳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符合《澳門基本法》規定條件@IC@
  • “一國兩制”構想的形成、發展及其實踐者,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若有議員缺額,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補充。至於司法機關方面,澳門特別行區法院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依照《澳門基本法》負責籌組。1999年12月20日凌晨時分,舉行了中葡政權交接儀式。葡萄牙國旗及澳門市政廳旗於子夜前緩緩降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於零時零分零秒徐徐上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向全世界鄭重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隨後,全部由澳門人組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宣誓就職。以此為標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在澳門正式實施,澳門進入其歷史發展的新紀元。這是繼香港問題以後,“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又一次成功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註釋:1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2000年2月。2余繩武、劉存寬:《香港問題的回歸》,載於《光明日報》,1997年6月17日。3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9頁。4有關澳門議事會“九請”及中國清朝政府答覆的內容,見王禹編:《澳門問題重要文獻滙編》,澳門:濠江法律學社,2001年,第27-28、35-36頁。5轉引自《目前國際形勢和建國外交政策》,載於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七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第54頁。6見《人民日報》,1956年6月29日。7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一九四九-一九七六》,北京:中央獻出版社,1998年,第598頁。8IeongWanChong,IeongSaoLengandetal.(2004).“OneCountry,TwoSystems”andtheMacaoSAR.Macau:CentreforMacauStudiesoftheUniversityofMacau.206-216,楊允中:《“一國兩制”理論淵源探析》,載於《澳門研究》,第17期,2003年。9鄧小平在1984年會見英國外交大臣傑佛瑞‧豪時就曾經指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不是今天形成的,而是幾年以前,主要是在我們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形成的。這個構想是從中國解決台灣問題和香港問題出發的。”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7頁。10見《毛澤東文選》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11常滸:《回溯“一國兩制”方針的政策淵源》,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1期,2009年。12齊鵬飛:《中共“暫不動香港”政策出台始末》,載於《黨史博採(紀實版)》,第7期,2007年。13鄧小平:《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1982年9月24日在會見撒切爾夫人時的談話。14彭真:《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15廖承志:《我們一定要收回香港》,1983年1月12日接見新界人士參觀訪問團談話的一部分,選自《廖承志文集》下卷,香港:三聯書店,1990年。16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88頁。17《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79頁。18同註16,第389頁。191976年《葡萄牙憲法》第5條第1款將葡萄牙的領土範圍界定為“在歐洲大陸內歷史上所確定之領土,以及亞速爾群島與馬德拉群島”,並在第292條第1款規定“澳門地區仍受葡萄牙行政管理時,由適合其特殊情況之通則拘束”。20中方代表團團長周南,團員柯正平、邵天任、柯在鑠、諸樺(女)、趙稷華;葡方代表團團長梅迪納(RuiMedina),團員加斯帕爾(CarosGaspar)、阿勝生(Ascenso)、耶蘇斯(HenriguedeJesus)、拉莫斯(JoaodeDeusRamos)、洛雷納(NunoLorena)。21王禹:《一國兩制憲法精神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8頁。@I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22藍天主編:《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78頁。23安子介:《關於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立經過的報告》,轉引自王叔文主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北京:中央黨校出版社,1990年,第9頁。24見《人民日報》,1990年2月18日。25馬萬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發起人會議工作情況滙報》,轉引自王振民:《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一種法治結構的解析》,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51頁。26具體制定過程還可參考蕭蔚雲:《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過程與結構》,載於《論澳門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第40-63頁。@IE@
  • 香港回歸前夕的中英外交較量黃鴻釗∗一、撒切爾夫人訪華與中英首腦會談自從20世紀70年代末,歷史把收回香港、澳門,消除殖民主義在中國的遺迹,提到中國政府的議事日程上以後,英國政府接連派出高級官員訪華。1979年3月,香港總督麥理浩訪問北京。接着,外交大臣卡林頓和副大臣阿特金斯分別於1981年4月和1982年1月訪華。他們的目的是想摸清中國政府的底細,以便制定對策。阿特金斯訪華期間,趙紫陽總理對他說:中國將捍衛自己對香港的主權。同時將維持香港的繁榮,香港將繼續作為自由港,以及貿易、金融中心。中國打算同香港各個階層討論香港的地位,並且在制定對港方案時,考慮他們的意見。1阿特金斯回國後,立即將這一極其重要的信息送到撒切爾首相那裏,積極為首相的訪華做好凖備。早在1979年11月華國鋒訪問英國時,曾邀請撒切爾夫人訪華。這時候英國政府獲知中國凖備同英國討論香港問題,便正式宣佈撒切爾夫人回訪中國的日期。這位首相在國際問題上一貫奉行強硬政策,有“鐵娘子”之稱。恰好這時候,發生了馬爾維納斯群島事件。3月25日,阿根廷政府出兵收回該島。撒切爾夫人立即派遣一支特混艦隊遠征拉丁美洲,打敗阿根廷,使英國對馬島的殖民統治得以繼續下去。馬島戰爭的勝利使撒切爾夫人大受鼓舞,決心在香港問題上採取強硬政策。1982年7月28日,撒切爾夫人在唐寧街首相官邸召開會議,討論香港問題決策的基調。再過8個星期,她就要飛赴北京了。參加會議的官員有駐華大使柯利達,港督尤德,以及外交部負責亞太事務的助理次官亞倫‧唐納德。這時首相手裏掌握的資料有:阿特金斯與趙紫陽會談的報告,希思關於中國對香港問題政策的詳細資料。希思於4月6日與鄧小平會談時,獲知中國將收回香港的主權,英國將停止對香港的統治。取而代之的是,香港將成立港人治港的政府,香港的社會經濟制度保持不變,以及香港仍是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等等。2應該說,英國政府這時已對中國的政策基本清楚了。問題是,在這種情況下,它凖備採取何種對策。對於英國來說,這確實是一個難題。而“鐵娘子”卻決定採取進攻性的方針。在會上,她一開始就擺明觀點。聲稱:“英國是根據三個條約而擁有香港的,其中只有一條是租約,而其它兩條則已將香港島和九龍半島永久割讓給予英國。中國譴責所有三個條約都是‘不平等的’,宣稱它們是不合法的,因為它們是用武力強加給予中國的。但是,在英國人看來,所有這三個條約都是完全合乎國際法的。據此,如果不採取任何行動,到1997年就只有新界需要回歸中國。但如果中國想要收回整個香港,就像鄧小平現在所指的,那麼,惟一的合法途徑就是要取得英國的同意,對兩個割讓條約進行修改。”3但這只是撒切爾夫人一廂情願的想法。港督尤德以及外交部官員提醒鐵娘子注意,中國的態度甚為堅決,可能會強行接管香港,而且是很可能根據比現在凖備與英國商討更為苛刻的條件予以收回。因此,如果絕對否定中國的主權,對英國來說,將是“光彩而困難的”。他們想說服鐵娘子同中國達成某種形式的妥協,即英國表示放棄對香港的主權,以換取繼續管治香港的權利。但她反對放棄主權的思想,又找不到有效的應對良策。最後,還是柯利達提出,會談時避開主權問題,而以維持香港的穩定與繁榮為雙方開始談判的目標。這一建議得到了會議的認可。41982年9月22日,撒切爾夫人到達北京。23日,她與中國政府總理趙紫陽進行了會談。會談之前,趙紫陽首先主動向記者說:“主權問題當然中國是要收回的,但是,我看主權問題並不影響香港的繁榮和穩∗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I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定。因為中國如果收回主權,一定會採取一系列保證香港繁榮和穩定的措施。”5然後,趙紫陽把中國關於解決香港問題的方案提交給這位首相。中國政府把自己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公諸於世,在外交談判中贏得了主動。24日,鄧小平又同撒切爾夫人進行了會談。他明確指出,中國必須在1997年恢復對香港地區行使主權。在恢復主權時,中國政府將充分考慮這一地區的特殊情況,並採取相應的特殊政策以確保香港的繁榮。在保持香港繁榮的問題上,中國希望能得到英國合作。然而,撒切爾夫人卻公然聲稱:香港是屬於英國的,這是根據國際法認可的三個條約,而其中有兩個是割讓條約。中國若要合法地收回香港,惟一的途徑就是通過雙方協商來修改條約。她又認為中國不能為香港的穩定與繁榮提供必要的保障。只有英國繼續對香港進行統治,才能提供這種保障。最後她說,如果能對行政管理權問題達成一個“令人滿意的協議”,她就將對香港主權問題“考慮向英國國會提出建議”。她甚至說,如果中國強行收回香港,那就會發生災難性的後果。只有當他們感到“滿意”時,才會考慮中國的主權要求。鄧小平則堅決地表示,如果同意延續英國的殖民統治,那麼他就同李鴻章之流的賣國賊毫無區別,也必定會遭到中國人民的反對。中國一定要恢復香港的主權,而主權也包括治權。英國國旗必須落下來,英國總督必須離開。中國希望英國在香港回歸問題上予以合作,中國凖備就維持香港的穩定與繁榮問題同英國進行討論。但如果兩年內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中國就將單方面宣佈收回香港的政策。中國希望和平地實現香港的回歸,但如果發生嚴重的波動,中國將被迫重新考慮收回香港的時間和方式,如果說宣佈要收回香港就會“帶來災難性的影響”,那麼中國政府要勇敢地面對這個災難,做出決策。6這些話使鐵娘子愕然不知所措。在雙方會談完畢,撒切爾夫人走出人民大會堂時,發生了因不慎而在台階上失足跌倒的戲劇性插曲。7儘管中英雙方分歧嚴重,但隨後仍發表了一個聯合公報:“今天,兩國領導人在友好的氣氛中,就香港前途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雙方領導人就此問題闡述了各自的立場。雙方本着維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的共同目的,同意在這次訪問後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商談。”8但英國女首相不甘示弱,繼續為保持英國對香港的殖民統治權而努力。9月24日,撒切爾夫人在北京舉行記者招待會上聲稱:“這三個條約(指1842、1860和1898年清政府同英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從國際法來說是有效的,我們現在的一切行動,也是以這三個條約為依據的。”她反覆指出:“我的觀點是這樣:我們遵守我們的條約,如果有人不喜歡這些條約,解決的辦法是由有關雙方進行討論,經雙方同意而生效,但不能毀約。如有一方不同意這些條約,想廢條約,則任何新的條約也沒有信心執行,任何條約都必須遵守。因此我們進行談判,共同目的是維持香港的繁榮。”她從北京到達香港後,又於9月27日對記者說:“英國在香港的地位是根據三個條約的,……英國遵守其條約。”9撒切爾夫人這些話是說給中國政府聽的,無非表明,她不同意中國的立場,而企圖固守三個不平等條約,繼續維護統治香港的權益。英國首相這些堅持殖民帝國主義立場的談話,在中國引起強烈反應。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和新華社評論員嚴正指出: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三個不平等條約是炮艦政策的產物,中國人民不能接受。“英國人民對於一個世紀以前大英帝國的侵略行為是無須負任何責任的。如果今天有人還要堅持這些不平等條約,只能引起中國人民、英國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對英帝國主義侵華歷史的回憶”,“撒切爾夫人……談到,英國對香港居民負有‘道義責任’。我們認為,香港問題是事關國家主權和10億中國人民(包括香港的中國居民)民族利益的大事,只有中國政府有權利說,對香港居民負有一個國家的責任。”10她的談話也在海內外引起很大的反響。香港一些輿論批駁所謂不平等條約繼續有效的說法。香港大學生以“侵華條約,不容肯定”的橫幅在布政司署門外示威,學生代表還向英國首相遞交了抗議信。香港《文滙報》發表社論指出:“《南京條約》、《北京條約》等不平等條約所規定的英國人可以干涉中國關稅、外貿主權的審議權、領事裁判權、外國人可以自由進入中國城市權、五口通商權,自1949年升起第一面五星紅旗起,早就被中國人民丟到太平洋去了。撒切爾夫人還想中國政府遵守這些條約,豈非重溫侵略迷夢?”11這一切表明,中國人民堅決要求盡快收回香港主權,反對延長英國對香港的殖民統治。即使在英國,撒切爾夫人關於堅持三個不平等條約有效的言論也受到了批評。倫敦國會中許多議員指責鐵娘子態度高傲和不通事理,給香港帶來了“災難性”的後果。對於國會的這些批評,撒切爾夫人沒有進行辯解,又鑒於中國理直氣壯,英國也不敢使用強硬手段,而被迫改變策略,採取了較為現實的態度同中國對話。@IG@
  • 香港回歸前夕的中英外交較量二、中英談判中的主要分歧撒切爾夫人和外交部的官員深知,英國最終不可避免地要承認中國對香港的主權。但他們不肯立即認輸,而要拚命討價還價,爭取繼續行使對香港的管治權。這種情況,使得中英談判成為一個漫長的、充滿尖銳鬥爭的歷程。英國首相訪華以後,從10月開始,中國外交部副部長章文晉(1983年1月由另一副部長姚廣繼任)與英國駐華大使柯利達,繼續就談判基礎與程序問題交換意見。中方要求英方在承認中國對香港的主權之前提下,盡快同中國討論如何維持香港穩定繁榮與移交主權等問題。而英方則要求主權問題只能作為更廣泛的一攬子交易的一部分來加以討論。由於英國不肯爽快承認中國對香港的主權,直至1983年3月,雙方仍無法就談判程序安排問題取得進展。由於中英之間分歧嚴重,開展正式談判又遙遙無期,香港便出現了股市猛跌的現象。在不到兩星期內,恆生指數從1117點下降到820點,美元與港元的兌換率也從1:6.1,上升到1:6.7。物價上漲,工商業混亂。鑒於有人以經濟手段給中國施加壓力,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廖承志宣佈:如果香港出現動亂,不排除提前收回香港的可能性。事實上,香港經濟的不穩定,中國人固然會遭到損失,但英資財團的損失更大。政治不穩定,港英當局的稅收也會減少,而保持香港的穩定與繁榮,不但對他們今天有好處,就是在1997年後也有利而無害。這期間,撒切爾夫人曾於1983年1月28日,召開談判工作會議。會上她提出如果談判不能取得進展,即中國未能滿足英國繼續統治香港的願望時,便應在香港發展民主,在短期內讓香港獨立或實行自治,就像當年新加坡那樣。或者可以考慮在聯合國主持下,就香港問題全民投票,由當地居民公決。12這充分說明,鐵娘子企圖使香港成為脫離中國的獨立政治實體,以便今後繼續進行控制。但她那些稍微有點政治現實感的同僚們都不敢對她的冒險政策予以苟同。他們認為,最重要的是防止中國一怒之下撇開英國,自行公佈治港方案,使英國陷於被動應付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英國政府首相於1983年3月寫信給中國總理,作出了有條件交換香港的保證,信中說:“只要英中兩國政府能就確保香港未來繁榮與穩定所作的行政安排達成協議,並能為英國議會、香港人民和中國政府所接受,她願向議會建議:整個香港的主權應交回中國。”13這實際上是宣佈放棄了不平等條約繼續有效的立場。4月,趙紫陽覆函表示,中國政府同意盡快舉行正式談判。中英兩國政府經過磋商於同年5月底就會談議程達成了以下協議:○1為維持1997年後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應作的安排;○2為香港由現在起到1997年的安排;○3有關政權交接事宜。這樣談判就不從收回香港主權開始,而是從1997年以後的安排入手。如果這個問題談好了,收回主權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14此後,從1983年7月12日至1984年9月18日,這一年多時間內,中英兩國政府代表團舉行了極其艱苦的22輪談判。中國政府代表團先後由外交部副部長姚廣和周南率領;英國政府代表團先後由駐華大使柯利達和伊文思率領,包括香港總督尤德。這次香港談判被人稱為起步緩慢、較量激烈、逐漸加速的馬拉松談判。1983年7月12日,中英談判開始。本來預定討論港人治港、保持香港穩定繁榮以及過渡時期的任務等實質性問題。但是,英方卻聲稱,香港的繁榮離不開英國的管理,因為香港人尚未適應民主政治體制,要有一個過渡時期。主張“以主權換治權”,即“在承認中國主權的原則下,由英國像過去一樣管治香港”,從1997年起再經過三幾十年,等到香港人具備管理能力之後,方才還政港人。這樣,英國人為談判設置了一道障礙。主權和治權是統一的,所謂主權就是國家在本國領土上充分地行使管轄權。如果相反,本國領土仍由別國管轄或管理,那還有甚麼主權可說。因此,英國的“以主權換治權”的主張,理所當然地遭到中國的反對。在談判中,中國代表詳細地闡述瞭解決香港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堅持主權和治權不可分割的立場。而在前四輪談判中,由於英方堅持這一立場,使談判一時陷入僵局。這種僵局正是英國造成的。參與談判的一個英國官員曾這樣說:“我們不能接受一下子就認輸的看法。無論我們心裏對最終會出現甚麼情況有甚麼猜想,也決不可能對中國說,‘我們認輸’,就此屈服。”15撒切爾夫人也聲稱“沒有理由在談判初期便承認英國對香港的管治權不會繼續下去”,“希望能用盡手上的每一張牌,去達到最大的效果。”16三、僵局的打破與協議的達成當1983年9月23日第4輪談判結束時,新聞公報首次沒有使用“有益的和建設性”等詞句。頓時香港謠言四起,港幣大跌,出現了拋售港幣的風潮,從@I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19日至24日幾天內,港幣與美元的兌換率從8.1:1下跌到9.5:1,恆生指數也跌至700點。同時金價暴漲,市場混亂,市民搶購物品,擠兌美元。9月24日混亂最為嚴重,被稱為“黑色星期六”。這種現象是港英政府的管理不當造成的,可是他們一面有意識地放任自流,同時又把這種現象歸咎於中國對香港的政策。港英財政司彭勵治、滙豐銀行總經理雷興悟等在港揚言,中國談判立場不改,港元弱勢還會繼續。17彭勵治甚至指責中國銀行將大量港幣兌換成美元,引發了這場危機。面對英國政府大打經濟牌,向中國施加壓力的做法,中國及時做出反應。9月間,鄧小平針對英國人在香港所搞的小動作,通過來訪的英國前首相希思轉告撒切爾夫人,英國必須改變態度,否則中國將單方面採取行動。10月6日,中國外交部長吳學謙在加拿大宣佈,中英談判的最後期限為1984年9月,屆時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中國將單方面宣佈對香港問題的政策。他又指出,中英會談的目的是商討1997年後過渡時期如何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問題。港人治港是中國人的內政問題。10月7-8日,撒切爾夫人在首相府再次召開會議,討論香港談判的對策。會上,柯利達建議做出讓步,以中方的方案為討論的基礎,爭取達成協議。他的建議遭到與會的香港行政局非官守議員的反對。但外交部長杰弗里‧豪稱,他在紐約得到吳學謙的當面保證,中國收回香港主權後,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將保持五十年不變,香港的前景己較明朗,英資財團將來仍會有所作為。因此他認為,不首先研究中國的建議就準備實行對抗是不明智的。撒切爾夫人也覺得,實行對抗就是冒關係破裂的風險。而中國畢竟不是阿根廷,她不願付出如此高昂的代價。於是,她接受了柯利達的建議。10月14日,英國首相致函中國總理,表示理解中國立場,願意合作,在中國建議的基礎上探討香港的持久性安排。18與此同時,撒切爾夫人與港英政府決定採取干預滙市、穩定港元的措施,恢復實施聯繫滙率制度,取消港元存款利息稅;10月15日,宣佈港元兌換美元的固定滙率為7.8:1,使香港的金融危機終於得以平息。由於英國政府對香港談判政策的這一轉變,接下來在10月19-20日的第5輪會談中,英方不再堅持“主權換治權”的主張,從而使談判獲得了突破。1984年1月,在新一輪會談開始之前,兩國代表團長分別換人,由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周南和英國新任駐華大使伊文思出任。三個月後,兩國談判明顯加快。4月15日,英國外交大臣杰弗里‧豪訪問北京三天,同鄧小平等中國領導人進行了會談,“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在談判期限上,雙方議定於1984年9月草簽,年底正式簽署協議文本。中方同意從目前到1997年的13年間,香港仍由英國管治;英方則承諾在此期間,“負責絕對以目前的方式去管治香港”,繼續維持其穩定與繁榮,“使1997年時的轉變,盡可能帶來最少的干擾”。屆時英方不會把一個“爛攤子”交回中國。19然而,在中英談判過程中,一些立法局議員企圖介入。1984年3月14日,香港首席非官守議員、葡萄牙人羅保(RogerioHyndManLabo)提出動議:任何有關香港前途的建議,在未達成最後協議之前,都必須在立法局進行辯論。該動議當日即為立法局通過。同日,英國外交部發言人立即表示,香港立法局議員有權提出並辯論任何他們認為是適當的問題;將來達成的協議,不僅要為中國和英國所接受,同時也要為香港人所接受。針對這一情況,18日,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許家屯指出:英國政府應該珍惜目前中英談判比較順利,香港社會經濟狀況良好這種局面;在今後13年的過渡時期中,保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是英國政府的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將在廣泛徵求香港各界意見的基礎上草擬,並再次交香港同胞討論和修改,然後,提交全國人大正式通過,頒佈執行。4月20日,杰弗里‧豪在香港發表聲明說:現在可以肯定,“要達成一份能使本港在1997年以後,仍然繼續由英國管治的協議,是不切實際的設想。”205月15日,杰弗里‧豪又在英國下院說道:“誰也不能忽視的現實是,香港的前途不可分割地同中國這個偉大的具有悠久歷史的國家聯繫在一起”。“英國在1997年後繼續治理香港是不現實的”。顯然,到了這個時候,中英談判已在一些關鍵問題上取得進展。應該說,自此以後,英國才真正表現出達成協議的願望,並持一種比較建設性的態度進行談判。此後,中英談判真正轉入討論1997年後如何保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問題。5月14日,中國總理趙紫陽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充分闡明了“一國兩制”的具體方針。至此,中英談判的前途進一步明朗化,香港人心安定,經濟穩定發展,對中英談判起着促進作用。7月27日至31日,杰弗里‧豪再次訪問北京,與中國領導人會談,在一系列問題上取得諒解,達成協議。8月1日,杰弗里‧豪從北京飛抵香港後發表聲明,宣佈中英雙方將於9月草簽協議,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這年9月5日至18日,雙方舉行最後一輪會談,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諒解精@II@
  • 香港回歸前夕的中英外交較量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在北京舉行《中英聯合聲明》的簽字儀式。趙紫陽和撒切爾夫人分別代表本國政府簽署後先後致辭,對聯合聲明給以高度評價。趙紫陽說:“《聯合聲明》的達成,是我們兩國共同努力的成果。”撒切爾夫人說:“《聯合聲明》在香港生活史上,在英中關係的歷程中以及國際外交史上都是一個里程碑。”21神,共同擬定聯合聲明的文本,中英雙方經過艱苦的22輪談判,終於取得可喜的成果。1984年9月26日,中英兩國政府代表團團長周南和伊文思在北京草簽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及三個附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事宜的若干規定》、《關於土地契約問題的規定》,還有雙方凖備交換的備忘錄各一份。兩國代表團長在簽字儀式上互致祝辭。北京、倫敦和香港三地就在草簽的當天同時發表了聲明和附件的全文。英國政府發表了關於香港問題達成協議的白皮書。中國《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具有歷史意義的大事》的社論,指出:“這個聯合聲明確認了我國將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同時,還指出了使香港保持穩定和繁榮的各種安排。這樣,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就獲得了圓滿解決,香港處於外國統治下的不幸歷史將要宣告結束。中國人民遭受的歷史恥辱將得以洗雪。”社論又說:“香港問題的圓滿解決,不僅可以醫治中英之間歷史遺留下來的創傷,而且必將使中英關係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兩國的友好合作一定會有更大的發展。”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於1985年2月27日和3月28日,分別被英國國會兩院批准。4月10日,又被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批准。5月27日,中英雙方在北京互換聯合聲明批准書,標誌着中英協議已經生效,香港從此進入過渡時期。中英兩國通過談判解決香港問題,在全世界引起了熱烈的反響,認為這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楷模。聯合國秘書長佩雷斯‧德奎利亞爾指出:“在緊張和對抗不幸地籠罩着世界的許多地區的時候,對香港未來地位的談判取得成功,將毫無疑問地被認為是在當前國際關係中有效的、靜悄悄外交的一次突出的範例。”註釋:1羅拔、郭瞳:《香港的終結──英國撤退時的秘密談判》,香港:明報出版社,1993年,第94頁。2同上註,第98頁。3同上註,第98-99頁。4同上註。5見《文匯報》,1982年9月24日。6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2-15頁。7同註1,第125-129頁。8黃鴻釗:《中英關係史》,香港:香港開明書店,1994年,第281-282頁。9元邦建編著:《香港史略》,香港:香港中流出版社,1988年,第285頁。10《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嚴正立場》,載於《人民日報》,1982年9月30日。11《收回主權依法有據》,載於《文匯報》,1982年10月6日。12瑪格麗特‧撒切爾著,李宏強譯:《唐寧街歲月──撒切爾夫人自傳》(上、下),北京: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第88頁。13同上註,第489頁。14見《鏡報》,1983年7月10日。15同註1,第142頁。16同註12,第489頁。17古星輝:《古星輝論香港》,香港:香港鏡報文化企業有限公司,1987年,第37-39頁。18同註1,第130頁。@I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19余繩武、劉蜀永主編:《20世紀的香港》,香港:麒麟書業有限公司,1995年,第273頁。20香港新聞處:《杰弗里‧豪在香港記者招待會上發表的聲明》,1984年4月20日。21同註8,第288頁。@IK@
  • 契約精神對“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啓示姬朝遠∗“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1“由於契約是商品經濟條件下一種根本的交往範式,是一種基於合意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降低了社會交易成本,體現了理性和秩序,因此,契約理念在現代社會中已經成為政治社會發展的一般理論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自由、平等、有序和誠信的精神”。2中英、中葡關於香港、澳門問題的談判;基本法創制過程中,香港社會、澳門社會廣泛的民主參與;通過兩岸民間平等協商,實現了“節日包機”、ECFA簽署、“大三通”,促進了兩岸經濟合作、文化交流,增進了兩岸民眾的福祉。契約精神的珍視和發揮也許是中國最終實現“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內在保障。一、契約精神的理論淵源和基本內涵關於契約,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如下幾種含義:○1作為經濟法律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羅馬法;○2作為宗教神學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聖經》;○3作為社會政治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中世紀末的反暴君派理論家和霍布斯、洛克、盧梭等人的著作,其更早的發展還可見之於古希臘羅馬思想家;○4作為道德哲學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羅爾斯;而康德則可以說是其先驅。3由此可見,契約精神可謂源遠流長,無處不在。經濟法律概念意義上的契約主要是對市場經濟活動中契約現象進行學理闡釋,“契約”一詞由拉丁語contractus而來,其基本含義是指交易,主要表現為選擇締約方的自由、決定締約內容的自由和選擇締約方式的自由,它強調的是交易雙方或多方的合意。4具有如下特徵:第一,主體雙方的平等性。也就是說締約雙方完全平等,一方不能凌駕於另一方;第二,目標的務實性。就是雙方擬定的行為所指向的目標具有可行性,具有實施的價值且經過雙方的互動能夠實現既定的目標;第三,行為的合意性。即締約雙方外在表達的意思與內心追求的意思完全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不存在故意掩蓋,亦不存在欺詐對方;第四,結果的雙贏性。雙贏性亦稱“互惠性”。即雙方對於契約的履行都有着各自的期待,這種結果能給雙方帶來均衡的利益和實惠;第五,過程的互動性,就是指雙方在實現既定目標的過程中,都要付出自己的努力,通過雙方的行為達成既定的目的,而不是僅僅依賴於一方的行為。“契約精神導源於商品經濟關係的內在要求,是商品交換等經濟交往關係中所蘊含的一種平等、自由和人權的民主精神。”5“契約的安排體現了一種正義,契約的原則就是作為公平的正義,它正是構成了一個組織良好的人類聯合的基本條件”。6正因為如此,“契約已不僅僅只是一個民法上的概念,而且成為一種社會觀念,一種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7在政治學領域,西方近代以來受到廣泛關注的社會契約論的論述可謂異彩紛呈。○1盧梭的民主契約論認為:人類自然狀態是一個“黃金時代”,人們在叢林中健康、瀟灑、無憂無慮地生活着,人與人之間是相對平等的,因為他們的自然能力是相當平等的,只是在文明不知不覺發生以後,平等的自然狀態才被打破,而人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由從此一去不復返。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經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身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人類要尋找一種結合的方式,向國家轉讓出其全部的權利,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I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國家所擁有的主權以人民的自願結合為基礎,是全體人民的公共意志,任何個人或部分的個體都不是主權者,而只是主權的參與者,這個人民主權是一切權力的來源。政府只是受主權者的委託行事,如果違背主權者的公共意志,就失去存在的其合法性。○2洛克的自由契約論認為:自然狀態是一個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無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在這種狀態下,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但自然狀態缺少一種確定的、規定了的、眾所周知的法律作為一種是非評判標準;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的法律來裁判一切爭執的知名公正裁判者;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使其得到執行。為了克服這些缺陷,人們才加入社會,簽訂了社會契約,交出了自衛權或執行自然法的權利,建立了國家和制定了法律,以便更好地保護和享受自然權利。如果統治者違背了基本的契約義務,違背法律,人民就取消了服從的義務,反叛統治者。綜合契約論的發展。○3羅爾斯的程序契約論認為:一個正義的社會需要某些正義的原則,用來支配其社會基本結構和基本制度;我們面對着許多原則,關鍵不在於我們“選擇了甚麼”,而在於“如何選擇”;如果我們能夠設計出一種正義的程序,那麼我們從中所選擇的任何原則都是正義的,無論它們是甚麼。通過程序正義,條件的公平轉變成為結果的公平(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程序比結果重要,正義的結果是由正義的程序建立的。甚麼是條件公平,用羅爾斯的話說就是在“原初狀態”、“無知之幕”條件下,人人平等的狀態。政治理論領域,社會契約論對“人民主權”的闡釋極大地推動了政治文明的發展。當代社會,有學者認為,主體合意的性質、範圍、層次、深度的積累值構成了一個社會的無形資產,這個無形資產是衡量任何社會成員與社會、與其他成員聯繫的程度、廣泛性、牢固性的指標,是穩定的社會行為和社會關係,是在任何社會都必須具有的要素、資源和一般等價物。一般的情况下,正在履行的契約和已經履行的契約的減少,分別導致了社會發展數量和社會穩定性數量的下降。無形資產越高,社會環境的秩序控制力越強;並且無形資產提升時,社會秩序處於良好狀態,反之處於惡化狀態。在國際領域,無形資產是社會文明的推動力,是衝突和戰爭的阻檔力。無形資產的積累越多,就越能抑制戰爭。無形資產越高,人們控制社會的能力就越強(如和平條約就越穩定有效),對戰爭就越不需要;無形資產越高,發動戰爭的阻力就越大。無形資產不可能通過戰爭手段獲得或奪取,但却因為戰爭而喪失,戰爭發動者首先將喪失自己的無形資產,所以無形資產越高,發動戰爭的成本就越高,阻力就越大。無形資產體現了主體之間的契約關係;此處指廣義的契約,包括文字契約、口頭契約、約定俗成的、意識形態的。宏觀的如制度、道德;微觀的,如紀律、法律等。8從契約精神的理論淵源中,我們可以看到契約精神的豐富內涵,除了尊重人的生命、保障人的生存這一基本前提外,還包括契約主體間的自由合意、平等互利、誠信履約等基本要求。第一,契約主體間的自由合意是契約關係的本質屬性。契約社會的契約自由首先體現在人人都有訂立契約的自由,訂約主體不是身份特殊的少數人的特權,而是人人都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契約自由還體現在締約的自由選擇上,包括締約與否的自由、選擇締約方的自由、決定締約內容的自由和選擇締約方式的自由及契約主體發出要約和做出承諾的自由等;第二,契約主體間的平等互利是契約關係的重要內容。契約平等首先是指契約主體在締結契約和履行契約過程中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締結契約是契約主體的權利的相互轉讓,履行契約是契約主體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契約主體相互轉讓的權利和相應承擔的義務是互為條件的。這反映了契約關係中契約主體間的互利性。平等互利主要體現為契約主體間的平等交換關係。第三,契約主體間誠信履約是契約關係的核心內容。契約經濟是信用經濟。契約意味着某種形式的允諾,而允諾的兌現依賴於誠信。契約主體間的共贏來自誠信,如果其中一方不講信用、不守信用,再好的契約也是一紙空文,即使訴諸法律解決,也會損失市場效率。9由此可見,契約精神已經滲透到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不僅是市場經濟的靈魂,而且有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秩序的良好狀態,維護世界和平,增進全人類的福祉,實現人類自身的自由和解放。二、推進“一國兩制、和平統一”進程中契約精神的全面展現“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理論與實踐正是契約精神在中國統一進程中的時代反映。從1982年9月英@JC@
  • 契約精神對“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啓示國首相撒切爾夫人訪華,中英揭開香港前途談判之幕開始到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簽署,從基本法的制定到十餘年來的港澳高度自治的成功實踐,近三十年“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之歷史進程中,契約精神功不可沒。首先,“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政策是契約精神在祖國統一大業進程中的集中體現。一個主權國家內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可以長期共存,而且這種共存形式可以通過民主協商來建構、循法律途徑來實現。其次,《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是契約精神在解決國際爭端方面的重要體現。兩個聯合聲明向世人展示了國際爭端完全可以通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平等協商來解決。第三,《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創制過程中廣泛的民主協商更是一次契約精神的時代彰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180人,均由香港居民組成,來自工商、專業、勞工、教育、學術、藝術、新聞、社會福利和學生等界別。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廣泛收集各界人士對基本法的各種意見和建議,各關注基本法的各界人士保持聯繫,對有關基本法內容的意見和建議,深入研究,民主協商,兼容並蓄,求同存異,不強求一致,不採取表決方式,並將各種不同意見,分列次序,向起草委員會詳實反映。秘書處定期舉辦“一國兩制”講座,由專家學者講解。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和基本法草案通過後,第一時間在香港向社會免費派發草稿文本150萬本,兩個草稿同時備有中、英文版,也有供盲人使用的錄音帶和凸字本,第一個草稿更備有日文版。諮委會秘書處不停向全社會派發有關基本法起草的背景材料,以錄像帶、單張、小册子的方式介紹,派出的背景材料總量接近50萬件。同時,為鼓勵社會各界各階層人士關心基本法,多提意見,秘書處聘用廣告公司,專門製作了海報、報章廣告、電視廣告、播音電台廣告,配以專門創作的歌曲,以不同形式,鋪天蓋地籲請民眾參與。徵求意見稿在五個月的諮詢期內,收到香港市民個人或社會團體對香港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的意見共超過73,000件。諮委會成員和秘書處除了接見市民,舉辦公聽會外,更主動走進社區,深入民眾,在各地區直接聽取意見。10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由48人組成,其中澳門委員22人。澳門基本法的起草歷時四年半,大會小會開了不下80次,爭論的問題很多,起草委員會堅持的工作方法不是簡單地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法,而是人人暢所欲言,各抒己見,遇到分歧就反覆討論,發揚民主協商、互諒互讓,甚至耐心等待的作風,使分歧不斷縮小,達成共識。起草委員會在遇到意見分歧的時候,耐心細緻地擺事實講道理,通過充分的民主協商過程,把分散的觀點集中起來,使分歧的意見歸於統一。這種方式做起來雖然精力要多付出一點,時間也許要多花費一點。但實踐表明,它畢竟是惟一能夠做到使各個方面都感到滿意的方式,因而是一條成功的經驗。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形成和使用的這條經驗,也為回歸後的特別行政區所肯定和接受。澳門特區的一系列工作,例如,2008年對三項選舉法的修訂過程、2009年《維護國家安全法》即完成《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過程中,都有意識地適用了民主協商精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11第四,兩岸間“澳門模式”的創立、“三通”、ECFA簽署的實現均是通過兩岸民間平等協商的結果。契約精神的發揚是達成今天兩岸間的雙贏局面關鍵因素。2005年春節兩岸官員以“民間白手套”在澳門協商台商包機往來事宜。2005年1月15日,以中國民航協會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副理事長浦照洲為首的祖國大陸代表團,與以時任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樂大信為首的台灣代表團,在澳門凱悅酒店,經過2個小時協商,達成了2005年春節包機以“雙向、對飛、多點、不落地”的方式展開的協議,打破了56年海峽兩岸沒有直接通航的僵局。澳門春節包機協商的成功經驗被台灣媒體稱為“澳門模式”;2008年11月4日,海協會與海基會在台北簽署《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根據協議,兩岸將開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使客運包機常態化並開通貨運包機,相互開放主要港口進行海運直航,並實現直接通郵。2008年12月15日,根據海協會與海基會11月在台北簽署的有關協議,兩岸空運直航、海運直航和直接通郵正式啓動,標誌着兩岸“三通”基本實現。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會談中就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後續商談議題等交換意見。陳雲林和江丙坤分別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和《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上簽字,然後互換文本。2010年8月17日晚間台灣立法機構二讀表決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2010年9月11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換文程序,同意《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和《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於2010年9月12日實施。@J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三、契約精神對於祖國完全統一的重要啓示祖國的完全統一具有三重含義:第一是指國家形式意義上的統一,結束歷史上的分治狀態;第二是指實質意義上的國家統一,亦稱理念上的統一,就是兩岸四地的社會形成統一的國家意識,在共享國家主權的同時,自覺維護祖國的尊嚴和榮譽,維護祖國的統一和領土完整;第三,這種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統一狀態長期保持穩定性,不因政黨輪替的變更而變更,不因執政黨政策的變更而變更。三種含義中,實質意義上的祖國統一最為重要。因為它體現了契約精神,是一種中國人“合意”基礎上的統一,只有兩岸四地的民眾真心實意地擁護國家的統一,珍視民族情誼,國家形式的統一才能最後達成,國家統一才能得到長期的保障。契約精神的理論闡釋、30年“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生動實踐說明了一個道理:契約精神的發揚是推進“一國兩制、和平統一”進程的重要法寶。如何發揚契約精神,實現和保障國家完全統一?第一,在制度設計方面,從前述社會契約論分析,除了專制契約論與當代世界政治文明水火不容外,民主契約論成為中國憲法中人民主權原則的理論淵源。《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12近代以來自由契約論在西方國家很有市場。1776年7月4日通過的美國《獨立宣言》指出: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惟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從社會主義制度推崇的民主契約論和西方資本主義制度推崇的自由契約論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窺見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差異的背後存在的互通性:在兩種制度的理論淵源上,民主契約論和自由契約論都承認公民主權原則,這一原則是檢驗公權力合法性的重要標準。這裏的公民主權原則是體現契約精神的主權原則,它強調了公民是主權的惟一擁有者和平等參與者,從而主權對於公民而言,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政治怪物;它強調主權者的平等參與,排斥等級式的區別對待;它強調主權的天職在於公民自由和福祉的保障,而不是公民意志的壓迫者、公民福祉的掠奪者或破壞者。契約精神成了當代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大制度間的共同因子。“一國兩制”方針正是兩種制度契合性的時代回應。第二,關於國家形式問題。中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歷經了五千餘年的歷史變遷和反覆印證,是中華民族文化利益、經濟利益、政治利益的集中體現。中華民族大家庭有56個民族,各地自然條件和資源分佈極不平衡,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對於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障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和居民平等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憲政意義。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與中華民族的核心利益的休戚相關,可謂中國各民族達成的歷史最為悠久、意義最為重大的國家契約。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傳統下,通過設立直轄於中央政府的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依法自治的途徑不僅實現了香港、澳門的回歸,而且保障了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回歸以來的平穩過渡、繁榮穩定。港澳回歸實踐再一次證明,單一制國家結構形態對於中國的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社會治理、民族福祉的重要意義。可以說,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自古以來,就是兩岸四地中華民族的國家契約,正是對共同利益、核心利益的普遍認同,才使國家統一成為中華民族的共同追求。第三,關於統一國家狀態的保障問題,最終取決於民族的凝聚力、創造力和統一後國家的整體實力。當然,如果兩岸間在“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進程中,能夠發揚契約精神,從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出發,通過民主協商途徑,解決好一系列國家統一與發展中的各種問題,無疑將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奠定重要的團結基礎。第四,當前問題的癥結與反思。圍繞半個世紀以來關於國家統一問題的論爭,我們不難發現儘管“兩國論”、“一邊一國論”、“一國兩府論”一度成為台獨勢力煽動分裂的口號,但真正的癥結則是台灣超過2,300萬同胞與包括港澳在內的13億大陸民眾對國家的認同與主權共享問題、主權契約的達成問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把握住契約精神,也許就掌握了兩岸關係發展的最佳路徑:○1在國際場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中國的惟一合法代表,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事實,且@JE@
  • 契約精神對“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啓示已經國際法所確認。國際法實質上就是國家之間的契約,一定意義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地位的確立是契約精神在國際政治新秩序中的彰顯。在國際場合維護國家統一、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每一個中國人義不容辭;○2對於國內而言,主權在民,主權必須提供盡可能多的社會民主參與機會,為提升社會無形資產提供保障。在國家主權面前,兩岸的關係是平等的地區間關係,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與國關係。發揮契約精神,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交流與合作的各種文件(契約),實現“三通”,促進民間交流,最終達成共享主權的社會共識是社會契約論的必然要求;○3從民間交流開啓兩岸關係新局面符合契約精神。信守人民主權,提升民眾福祉是當代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對於血脈相連的兩岸民眾而言,自由往來,互利合作,必將增加各自的無形資產,增進各自的福祉,同時也增進了友誼,累積了互信,無疑對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國家主權是社會契約的結果,而社會契約的形成,需要社會利益的整合,社會利益的整合必須以社會全面的自由的交流與合作為前提,如果社會主體之間相互隔離,互不瞭解,就很難達成任何互相諒解、凝聚共識的契約了。因此,在任何政治議題提上議程之前,實現民間、社會全方位的交流,增進瞭解是當務之急;○4在民間交流的同時,兩岸當局和政治家們不應該滿足於既有成果,而應該從中華民族的大局,從兩岸四地的長治久安出發,審視各自的所言所行。對台灣而言,不僅要認識大陸社會主義制度的缺憾,更要客觀認識大陸政治體制、社會制度的必然性和現實意義,不局限於台灣島內的政黨輪替、民主改革和一島之私利,把眼光放到兩岸四地全中國的視野中;放到國家不同地方在經濟文化與自然條件上存在巨大差異的現實國情中;放到人口多且人均資源佔有量較少的客觀實際中;放到中華民族的國家安危與共同福祉中。對於大陸而言,港澳回歸和高度自治實踐所展現出的民主協商精神完全可以延伸至兩岸問題。值得一提的是,自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三十餘年時間裏,大陸對於台灣的政策始終如一。不僅如此,中國共產黨在台灣問題的“一國兩制”解讀、“九二共識”等方面也體現了契約精神:對於解決台灣問題來說,“一國”的涵義已由“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變為“一個中國”,不再堅持“一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表述。典型的例證是,根據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中的《政府工作報告》,“一國”的涵義是三句話: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容分割。這是國家為實現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對“一國”的涵義所作的超出一般政治概念的新解釋,從而使“一國”的涵義變得更加寬泛。13“九二共識”主張“一中各表”意思是指,兩岸都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而對於“一個中國”,台灣解讀為“中華民國”,大陸解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遺憾的是,台灣因為李登輝和陳水扁倒行逆施,頑固推行台獨路綫,導致兩岸關係不僅出現倒退,甚至走向危險的邊緣。○5大陸必須加強社會法治建設,在既往的建設成就的基礎上,繼續通過改革開放提升社會的誠信度。中國傳統社會是以農業文明為基礎、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等級森嚴的身份社會,在社會結構起支撑作用的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家族共同體。由於家國一體,家庭關係與國家關係的同構同質性以及交融性,使社會整體成為一個交融着多重倫理關係的高度密合的社會倫理實體。契約關係和契約觀念一直沒有佔據突出地位,契約思想還沒有踏進倫理學的殿堂。20世紀70年代末期啓動的改革開放使中國開始了摸索市場化、契約化的進程。14如何實現台灣2,300萬人的主權共享問題是國家統一對大陸政府的最嚴峻考驗,在台灣政黨輪替、民主改革的成就面前,如何以真誠的心態開啓兩岸政治議題將考驗大陸官方的政治智慧。作為大陸的執政黨,以海納百川的情懷,吸收和借鑒西方政治文明的優秀成果,務實改革,在憲政的道路上大膽探索,突破中國數千年以來所存在的人治傳統,為中國的長治久安建構穩定而有說服力的憲政機器,不僅以六十年的執政成就,而且以具有說服力的權力機制和權力素養向台港澳人民做出交代,應該成為當務之急。總之,迄今為止,契約精神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伴隨着人類和平與發展事業,契約精神必將愈發彰顯其巨大的生命力。在“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歷史進程中,契約精神的珍視和發揮必將會使兩岸四地的中華民族盡快實現主權共享,實現共同的發展與繁榮。@J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註釋:1[英]梅因:《古代法》,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96-97頁。2王岩:《契約理念──歷史與現實的反思》,載於《哲學研究》,第4期,2004年。3何懷宏:《契約倫理與社會正義──羅爾斯正義論中的歷史和理性》,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2、10、17、25、39頁。4黃愛學:《論契約的人性基礎及和諧價值》,載於《西北第二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4期,2007年。5馬新福:《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宏揚契約精神》,載於《中國法學》,第1期,1995年。6[美]羅爾斯著,何包鋼譯:《正義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5頁。7賀衛方:《法邊餘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95-104頁。8蔣影明:《理論的重構:甚麼是社會學》,載於《江蘇行政學院學報》,第2期,2001年,第84-90頁。9朱書剛:《論契約社會與契約倫理在西方的生成和在當代中國的建構》,載於《馬克思主義與現實》,第5期,2004年,第48-52頁。10《法律起草主動聽取民意保證香港居民接受基本法》,載於新浪新聞中心:http://news.sina.com.cn/o/2007-06-06/105911969381s.shtml,2010年2月23日。11《許崇德:基本法起草的民主協商精神》,載於人民網:http://hm.people.com.cn/GB/10518700.html,2010年2月23日。12在大陸現有的許多教科書中依然把“人民”與“公民”區別開來,將“人民”視為與“敵人”相對的一個集體概念,政治概念。筆者認為,鑒於階級鬥爭已經不是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從憲政意義上理解,這裏的“人民”宜理解為“中國公民”。13王英津:《20年來的“一國兩制”研究:回顧與展望》,載於《行政》,第17卷,第2期(總第64期),2004年,第329-342頁。14同註9。@JG@
  • 關於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思考劉德學∗一、問題提出自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澳門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均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歷史性進步。特區能夠取得如此成就,固然有賴於諸多因素的協同作用,特別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廣大市民的積極參與,但《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這一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則是其中一項較為重要的基礎性因素。因為當代社會的發展越來越仰賴於一個強有力的政府調控,其中的憲政體制如何安排,各種權力如何配置運作並協同發揮作用,對一個社會的發展至關重要。十一年來,特區政府與立法會作為分別行使行政管理權和立法權的兩大機關,在依照《澳門基本法》行使各自的權限並相互配合與監督方面,已經從回歸初期的探索、磨合階段進入到一個積累了初步經驗的階段。全面系統地總結《澳門基本法》中所設計的“行政主導”這一政治體制所取得的經驗及教訓,進一步分析和研究其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對於更加全面準確地貫徹和落實《澳門基本法》,尤為重要。基於此,本文將對《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內涵進行理論上的再思考。行政主導體制深層次的內涵如何?這一體制的制度價值何在?主導的事項範圍如何?主導下的權力運行機制如何?對諸如此類的問題,在經過十一年的體制運作後,現時已經具備相比於制度設計之初更好的條件去加以重新檢視和分析。只有不斷挖掘這一政治體制的豐富內涵,才能科學指導實踐,才能達到既充分發揮行政效能,又貫徹相互監督配合,以保障權力運行的合法、合理、高效的目的。二、現行理論對行政主導體制內涵的說明對於《澳門基本法》下所確立的政治體制是一種行政主導體制,已獲得當今憲政理論和實踐幾乎一致的肯認,對此無論是從參與起草並研究《澳門基本法》的權威憲法學者,還是從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的官方行為中,均有所體現。理論上明確將之概括為“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相制約又相配合”1,蕭蔚雲認為:以行政為主導是《澳門基本法》規定政治體制的主要方向,不能因《澳門基本法》沒有用文字規範以行政為主導的原則而否定這一原則。2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既不是以立法為主導,也不是以司法為主導,而是以行政為主導,對此已無需多言。《澳門基本法》在制度上選擇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既符合當代由“議會主導”轉向“行政主導”這一憲法發展變動的趨勢3,也符合實現“一國兩制”的要求和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4,並且也根據澳門社會發展的需要,有所改革地繼承了回歸前澳門所實行的以行政為主導體制的某些特點5,因而從憲政體制的選擇上對其所具有的優越性和必要性已多無異議。而在行政主導體制的內涵上,當下理論主要有以下內容的闡釋:對“行政主導體制”作出最權威、最全面說明的當推蕭蔚雲所作的定義。他認為:“所謂行政主導,是指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要高,行政長官的職權廣泛而且要大,在政治體制中有較大的決策權,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6這種對行政主導所作的定義已經成為基本法理論上的一種通說,並在絕大多數論述特區政治體制的文章中得以體現。7其他一些從法理上對行政主導進行界定的還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顧問@J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王振民認為:“所謂‘行政主導’,就是‘行政長官主導’。‘行政主導’是相比‘立法主導’而言的,重點解決行政與立法的關係。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既是特區行政機關的首腦,又是整個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整個特別行政區。”8這種界定主要是從行政與立法相互關係的角度揭示行政主導體制的內涵。張定淮和黃國平認為:“所謂行政主導,應該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權力架構中,行政權相對於其他兩權,特別是立法權而言佔優勢,公共決策的最終結果主要取決於行政首長及其領導的政府”。9這種闡釋除從行政權相對於立法權所具有的優勢地位外,尚從權力運行的後果上揭示其內涵。劉曼容則認為:“行政主導就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在政府體制中居於主導地位,具有行為導向性”。10這種觀點從某個側面強調了行政長官及其領導下的政府在權力運行上的行為導向作用。香港學者陳弘毅認為:“‘行政主導’原是對殖民地時代香港政制的描述,《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這種政制,賦予行政長官較高的地位和較大的權力,所以特區政制也可視為行政主導的體制”。11這種立場則是從行政長官的地位以及權力的優勢地位這一角度對其內涵所作的說明。上述諸種對行政主導體制的界定,儘管不像以蕭蔚雲為代表的通說所概括的那樣全面,但都是從行政主導的最本質的特徵,或從行政長官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從行政長官在公共決策方面的重大作用等角度加以切入。從總體上而言,現行《澳門基本法》理論在論證特區的行政主導體制時,多從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所享有的職權、立法與行政相互制約關係中所具有的較大制約權以及相互配合關係中所具有的較大主導權四個方面揭示其內涵:第一,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高。12由於行政長官具有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的雙重身份,並應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雙重負責,決定了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高於行政、立法和司法。第二,行政長官職權廣泛。由於行政長官所具有的雙重身份和崇高地位,故《澳門基本法》授予行政長官廣泛而實際的職權,以體現行政長官對特區政治的主導地位。行政長官享有政治、經濟、人事、法律四方面的重要職權13,這些廣泛的職權主要體現在《澳門基本法》第50條以及其他條文的規定之中。第三,在行政與立法的相互制衡中,行政長官具有更大的制約權。14這種制約權表現為政府在立法提案上享有專屬提案權、議員的提案權受到很大的限制(《澳門基本法》第75條、《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03條、第104條)、行政長官對已經立法會審議通過的法案有發回權(《澳門基本法》第51條)、在特定條件下有解散立法會的權力(《澳門基本法》第52條)等等。與之相對,立法會對行政的制約則具有被動性。15第四,在行政與立法的相互配合中,由行政長官主導。16一方面行政長官有權委任部分立法議員17(《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7項),以實現行政與立法相互配合、以行政為主導的精神;另一方面,作為行政長官決策諮詢機構的行政會,由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以及社會人士組成,行政長官在做出重大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之前,須聽取行政會的意見。行政會的設置體現了行政與立法配合關係中的行政主導作用。對此徐顯明認為:行政會議的設立,是從盡可能“議行一致”的角度設計的行政主導機制。18三、對行政主導體制內涵的再思考應當說,當前憲政理論對行政主導體制內涵的研究,是以《澳門基本法》的原則精神和各項具體制度為基礎和出發點的,儘管不同理論在具體把握上的側重點不同,總體上較為科學地闡釋了行政主導體制的內涵。但另一方面應當承認,現行理論對行政主導體制內涵的研究,仍多偏重於對制度進行靜態的實證分析,因而如何進一步深化對行政主導體制的認識,依然是憲法理論和學者所應面對的一項重大課題。本人認為,由於行政主導體制是對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區政治體制的一種高度概括和總結,包括了多方面的內容和多種構成要素,因而任何從單一的視角和路徑解析行政主導的含義和內容,都可能無法勾勒出行政主導體制的整個樣貌和全部含義。相反,只有從多個角度對行政主導體制進行多方位的詮釋和透視,方能進一步把握和闡明其豐富的制度內涵。以下本文將從其制度價值、主導對象以及權力運行三個角度再作分析:(一)基於制度價值的視角──為何主導每一項憲政制度的選擇和安排都有其深蘊的歷史背景和所欲求的制度價值,《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行@JI@
  • 關於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思考政主導政治體制也不例外。考察行政主導體制的內涵,同樣也無法脫離其賴以建立的制度背景和立法取向而抽象地孤立地進行。《澳門基本法》之所以確立行政主導體制,有其客觀必然性。既要實現國家統一和維護國家主權,又要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實現特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必然要求在憲政層面尋求妥適的政權組織形式,行政主導體制則是實現上述雙重目標的理想制度安排,立法主導體制無法達致這一目標。因為在單一制主權國家下的特區,立法主導容易產生地方主義,無法從根本上確保維護國家主權19,而行政主導體制則有利於確保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和維護國家的主權,“保證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明確性、穩定性、長期性,使中央的直轄能得到長期有效的保證”20;另一方面,行政主導體制也符合特區的歷史和現狀,有利於實行“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因此,行政主導體制是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在政權組織形式上的一個具體體現,這種體制有利於保證“維護國家的主權和統一,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這才是澳門基本法的立法原意”。21行政主導體制所要實現的制度價值決定了在權力配置上必然向行政長官及其領導下的特區政府傾斜,並賦予其較高的法律地位和較為廣泛的職權,使其能廣泛參與特區各種政治決策活動,並保持對決策事項的主導權和決定權。行政長官作為“一國兩制”的連結點和紐帶,作為在特區範圍內負責實施《澳門基本法》的領導者和組織者,具有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的雙重權力身份,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雙重負責。22因此,無論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有多高,職權有多廣,也無論在行政與立法的制約關係中有多大的制約權,在相互配合中有多大的主導權,都必須服從並服務於行政主導體制所要實現的制度價值。作為政府首長,行政長官領導下的特區政府應對立法會負責;而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應對其職權範圍內的所有行為對中央人民政府負最終責任。考察行政主導體制的內涵,無論是從靜態的憲政體制意義上,還是從動態的權力運行意義上,都不能脫離其特有的制度價值而抽象孤立地進行。這既是憲政立法者設計行政主導體制的價值基礎,也是憲政實施者落實《澳門基本法》的指導性原則,同時也是理論研究者考察和分析行政主導體制的理論基礎。(二)基於主導對象的視角──主導甚麼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社會活動規模日趨龐大且瞬息萬變的當代社會,政府已經從所擔負的傳統“守夜人”職能轉而承擔越來越多的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並隨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而發展,以保持與外部環境條件相適應,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23在尊重社會自治和市場調節機制的基礎上,現代政府在社會-市場-國家這一多元互動格局中擔當着“公共物品供給者”的角色。政府的基礎作用應主要體現在:建立法律和產權基礎,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環境,投資於基本的社會服務與基礎設施等基本的公共物品,保護承受力差的階層以體現社會公平等方面。24而現代政府在履行其所擔負的公共職能時,對公共事務的管理主要以制定公共政策和法律並加以落實作為兩種最主要的治理機制。但無論是政府政策,還是所制定的法律,從本質上都是以獲取、鞏固權力為核心內容,以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為目標25,因而兩者具有共同的本質和利益基礎。政策指導法律,法律體現政策,但在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上政策要廣於法律,比較適合解決那些暫時的、尚未定型的社會關係,而法律比較適合調整那些較穩定的社會關係。26鑒於政府政策在公共事務管理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因而誰有權主導政策的制定,誰就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佔據着中心地位,並由此確立其在憲政體制中的主導地位。《澳門基本法》在確立行政主導體制時,明確將政府政策的制定權賦予了行政長官及其領導下的特區政府。《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4)項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有權“決定政府政策”,而第64條第(1)項則明文規定特區政府有權“制定並執行政策”。行政長官及其領導下的特區政府可以在《澳門基本法》明確授權的自主制定政策的範圍內,諸如在自由貿易、工商業發展、勞工、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充分地行使政策制定上的決定權和主導權,藉此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主導特區的未來發展路向。當然,行政長官在政策制定上的決定權和主導權,並不意味着在制定過程中排除社會公眾和組織以及其他有權限機關特別是立法會的參與。相反,政府只有在充分考慮和平衡多種利益關係和訴求、切實實行民主參與原則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政策方案,為此政府須廣泛諮詢社會公眾和組織的意見,聽取立法機關的意見和建議。在此意義上,《澳門基本法》也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在做出重要決策時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第57條),立法會有權“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第71條第(4)項],但這種@J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吸收民眾參與決策、加強政治溝通與協調的過程並沒有改變政策制定權的歸屬,最終決定權仍屬行政長官及其領導下的特區政府。除政策制定上的決定權和主導權之外,行政長官及其領導下的特區政府在很大程度上還享有立法提案方面的主導權。這種主導權主要體現在《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專屬提案權和對議員提案權的限制上(第74條)。一方面,對於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政府享有專屬提案權;另一方面,對於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如有議員提出,在提出前須獲得行政長官的書面許可。因此,政府所享有的提案權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幾乎不受限制,相反,議員行使提案權的範圍卻受到相當的限制,在涉及政府政策的事宜上受到行政長官的制約,因而可以說政府在立法提案權方面同樣處於主導地位。由於提案權的行使決定着立法程序的啟動以及隨後立法程序的進行,因而行政長官及其領導下的特區政府在法律創制方面處於相當的主導地位,而從回歸後特區所制定頒佈的法律中,政府所提出的法案數量佔了絕大的比例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27特區政府在立法提案權上所處的主導地位決定了其在推動和促進特區法律改革和現代化方面負有着重大的責任。行政長官及其領導下的特區政府在政策制定權和立法提案權均享有主導權,是由政策與法律兩者之間所具有的內在有機聯繫、共同本質等諸多方面所決定的。政策向法律的轉化以及法律相對於政策所具有的工具價值,決定了在權力配置上在將政策主導權賦予行政機關的同時,必然也應將立法提案上的主導權賦予行政機關。否則的話,如果行政機關在政策制定上享有主導權,而對於政策高級表現形式的法律不享有提案上的主導權,則隨時可能出現政策與法律之間的衝突和對立,立法機關隨時可通過制定法律的方式變更已有政策或者是為將來制定新的政策。這也正是《澳門基本法》賦予政府在立法提案上所享有廣泛的權力、而對議員提案權作出較大限制的原因所在。但現代政府應是法治政府,而法治的精義在於治國者先受治於法,即政府的行為首先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和控制,其設置與運行必須遵循法律創制原則、法律優越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對此正如美國哲學家愛因‧蘭德在論述政府的性質時所指出的那樣:“它的行為必須嚴格地加以限定、確立和界定;政府在實施決策的過程中,不允許有絲毫的奇想和任意性;它必須是非個性化的國家機器,法律是它的惟一驅動力”。28特區政府作為法治政府,負有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以及適用於特區的法律施政的憲政責任。政府在制定和實施政策的過程中儘管擁有多種工具手段──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命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等等,但及時將有關的政策上升為法律並加以落實,則應當是政府施政的首要選擇,以藉此保持政府政策的權威性、合理性、穩定性和連續性,並通過法治克服政策治理的缺陷,但有關體現政策的提案一經審議通過並頒佈為法律,特區政府必須負責執行並應對立法機關負責。總之,從體制所主導的事宜範圍上分析,行政主導意味着行政長官及其領導下的特區政府在政策制定和立法提案上的主導。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推進法律的改革和發展方面擔當着主導性的作用。(三)基於權力運行的視角──如何主導考察行政主導體制的內涵,不但要從體制意義上對其進行靜態的分析,更要從權力運行角度對其進行動態的研究。具體而言,不但應從公共權力的配置和歸屬、一種權力對他種權力的優勢和主導地位等方面出發,更應對各種公共權力的動態運行、主導權和他種權力的交互作用過程進行系統地分析,才能更準確地把握行政主導體制的內涵。相比於西方代議制下的行政主導,特區行政主導體制是一種體制上的行政主導29,此點已沒有多少疑問。目前西方主要國家,無論其行政主導的程度或強或弱,都只是代議制的流變而非否定,都只是一種權力運行意義上的主導。比如,以英國為代表的議會內閣制形式的行政主導,在憲制層面依然是議會主權,行政權力是由議會派生出來的;以美國為代表的總統制形式的行政主導,行政首腦有獨立的授權,但在憲制層面更強調三權的相互制衡。30而作為體制意義上的特區行政主導,在權力的運行上必將更深刻、更突出、更全面地反映和體現行政權的主導性作用。從動態的權力運行角度,行政權在與其他權力交互作用的過程中,始終起着牽引性的導向作用。對此,如果從行政主導在制定政府政策和行使立法提案權方面的過程即可清晰地顯示這一主導與制約和配合的動態過程。首先,從政府政策的制定過程來看,一方面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政策制定權,另一方面立法會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公共利益的問題進行辯論(第74條)、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第76條)等多項職權。制定何種政策由政府主導決定,@JK@
  • 關於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思考但在政府提出政策方案後,立法會可通過施政方針的辯論、議員行使質詢權等方式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以反映民意和多種不同的利益訴求,藉此對政府制定政策進行相應的配合和監督,政府在此基礎上綜合平衡各種不同的利益和意見並最終定案實施,然後重新開始新一輪的政策執行→調整→配合與監督這一過程,重現行政主導與有權限機關的配合與監督這一交互作用的過程。其次,從立法程序的運行來看,也呈現出與政策制定相類似的權力交互作用過程,對此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由於政府在提案權方面所具有的主導地位,政府在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方面享有專屬提案權。只有政府行使這方面的提案權,才能開始相應的立法程序,儘管在隨後的立法程序中立法會的審議通過也具有關鍵性作用,但如果離開政府提案權的行使,根本無法發動相應的立法程序,而且在立法會審議的過程中,議員對專屬提案所提出的各種修訂、替代或刪除動議,只有為政府所接受並轉化為政府提案,才會納入後續的審議表決程序,因此不但從立法過程上,而且從法案的內容上,政府都具有相當的主導權,儘管立法會可以否決政府的專屬提案,但這種極端的情形在回歸後的立法實踐中尚未發生過。此外,對於涉及到政府政策的有條件提案權,議員只有在事先獲得行政長官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而政府卻只需在符合提案的形式要件下自由提出這方面的法案。鑒於政府政策所涵蓋事宜的廣泛性,實際上議員在行使這方面的提案權時,受到行政長官非常大的制約,行政長官決定和主導着這方面法案的提案權,而且對此類法案的審議過程,如果是由政府提出,在過程和結果上也表現出對專屬提案權審議的相似情況。另一方面,即使是已經立法會審議通過的法案,不論該法案是否由政府提出,亦均須行政長官的簽署、公佈,方能成為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第78條),況且行政長官對已經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如認為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案發回(第51條),從而使法案無法完成整個立法程序。從行政長官在立法過程中的作用來看,行政長官的簽署、公佈是使法律得以成立的積極要素,同時行政長官還可以通過將法案發回,享有在消極的方面阻礙法律發生效力的權限。31因此,立法程序上的行政主導表現為政府在提案權方面所享有的主導性地位,政府既享有專屬提案權,也享有對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的提案權以及對議員行使這方面提案權的許可權和制約權,同時行政長官還享有對立法會已經審議通過的法案的簽署和公佈權以及可能的發回權,從而在立法程序的啟動以及最終完成方面主導着立法程序的進行。當然立法程序上的行政主導相比於政府在制定政策上的主導,其程度上已經有所減緩和弱化,因為立法機關在審議法案的過程中享有表決通過或否決的權力。註釋:1許崇德:《略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載於《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第6期,1997年,第55頁。2蕭蔚雲主編:《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澳門:澳門科技大學,2005年,第142頁。3許崇德、王振民:《由“議會主導”到“行政主導”──評當代憲法發展的一個趨勢》,載於《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12卷,第3期,1997年,第52頁。4蕭蔚雲:《論澳門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32頁。5王振民:《一國兩制與澳門基本法》,澳門:澳門立法會,2008年,第20頁。6蕭蔚雲:《略論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主要經驗》,載於蕭蔚雲、楊允中、饒戈平主編:《依法治澳與特區發展》,澳門:澳門法務局,2004年,第18頁;註4,第829頁;註2,第142頁。7王禹在論證特區政治體制是一種行政主導體制時也有幾乎相同的表述,見王禹:《香港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載於王禹:《授權與自治》,澳門:濠江法律學社,第97-98頁。徐顯明將行政主導表述為“行政長官較其他公共權力地位崇高;行政長官的職權廣泛;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處於主動地位;行政長官主導特別行政區政治生活”,故在實質內容上也完全相同,見徐顯明:《中外制度文明史上的創舉──對基本法所確立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幾點認識》,載於《中國人大》,2007年6月25日,第20頁。等等。@J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8同註5,第20頁。9張定淮、黃國平:《關於香港“行政主導”體制中有關問題的思考》,載於黃衛平、汪永成主編:《當代中國政治研究報告V》,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第424頁。10劉曼容:《行政主導乃香港基本法之立法原意》,載於《理論研究》,第4期,2007年,第20頁。11陳弘毅:《行政主導概念的由來》,載於《明報》,2004年4月23日,第A40版;陳弘毅:《基本法設計未保證強勢政府──從劉兆佳及佳日思專論看香港政制》,載於《明報》,2004年4月24日,第B16版;陳弘毅:《港應邁向共識民主》,載於《明報》,2004年4月26日,第A29版。12同註2,第143頁;徐顯明:《中外制度文明史上的創舉──對基本法所確立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幾點認識》,載於《中國人大》,2007年6月25日,第20頁;等。13徐顯明:《中外制度文明史上的創舉──對基本法所確立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幾點認識》,載於《中國人大》,2007年6月25日,第20頁。14同註2,第144頁。15朱孔武:《行政主導:〈基本法〉對香港政府體制的民主安排》,載於《嶺南學刊》,第1期,2008年,第118頁。16同註2,第146-148頁。17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二、三屆立法會中,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數目均為7名。18同註13,第21頁19楊建平:《論香港實行行政主導的客觀必然性》,載於《中國行政管理》,第10期,2007年,第80頁。20同註2,第29頁。21同上註,第29頁。22楊允中:《“一國兩制”與澳門成功實踐》,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4年。23宋德福:《中國政府管理與改革》,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32-33頁。24李文良:《WTO與中國政府管理》,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2、78頁。25陳振明主編:《政策科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70頁。26同註24,第71頁。27第一立法屆第一立法會期政府提案佔所通過的21個法律中的100%,第二立法會期佔所通過的19個法律中的89.4%;第二立法屆第一立法會期政府提案佔所通過的11個法律中的90.9%,第二立法會期佔所通過的14個法律中的92.6%,等。有關政府提案在所通過的全部法律中所佔比例的資料,見澳門立法會網站公佈的每一會期的活動報告:http://www.al.gov.mo/cn/cn_main.htm。28轉引自辛向陽:《政府理論》第一篇,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4頁。29楊建平:《香港、澳門、新加坡行政主導比較》,載於《中國行政管理》,第2期,2008年,第118頁。30同註19,第82頁。31對於法案經議會通過後要成為法律,總統或君主在後續過程中具有何種權限,見[日]美濃部達吉著,鄒敬芳譯:《議會制度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73頁。@KC@
  • 從《大清律例》看沙紙契的效力鄭錦耀∗一、概述澳門早在回歸前就存在着獨特的土地法問題:沙紙契問題。持有沙紙契的市民認為沙紙契問題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政府應尊重歷史,不應因為改朝換代而不承認沙紙契1,而政府的立場是不承認沙紙契有任何法律效力,連澳門的司法機關對沙紙契亦持不支持的態度,澳門終審法院亦曾透過第32/2005號終審法院裁判宣稱“特區範圍內的所有土地,除了在特區成立之前已獲依法確認屬於私人的之外,均屬國家所有。因此,在特區成立之後不能產生新的私有土地”,此判決其實無異於否定了沙紙契。既然沙紙契是清朝遺留下來到今天的土地契約,但澳門尚未見有從《大清律例》為根據去分析沙紙契問題的法學研究,為此本文從法制史角度切入,以《大清律例》為根據對沙紙契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可以得到未提出過的新觀點。二、《大清律例》下的土地買賣制度所謂沙紙契,是指昔日以沙紙塡寫的土地或房屋契據,來源可追溯至清朝時期,當時為一份清政府認可的地權契約,由於契約行文於沙紙上,故俗稱“沙紙契”。2沙紙契基本上分為兩種:第一種為“紅契”,是由清朝香山縣政府發出的契據,因上面蓋有官府紅印而得名,持契人需向政府繳稅和登記;第二種是普通私人沙紙契,是民間私下買賣土地或房屋時由一些有輩份或有社會地位的鄕紳作見證而定下的契據。3沙紙契除上述兩種外,實際上還牽涉另外兩類情況:一種是後來才出現的稟紙契,即在政府稟紙上貼有印花和有中間人簽名的私人買賣憑證,但沒有經過有效的官方認可手續;最後一種是沒有任何契據,不過和鄰近的人沒有發生過土地所有權糾紛,這類型的土地可以是各有不同的情況,有的土地是開荒地,由私人自行開墾種植或蓋房子,但有關居民與其他村民相安無事;有的則是先人祖傳遺留下來(這種土地本文統稱之為默認契)。4在分析以上各種沙紙契前,須先瞭解《大清律例》規定的土地制度,尤其是土地買賣制度的內容。根據《大清律例‧戶律‧田宅律》,在清朝時人們如要買賣土地,先由賣買雙方達成買賣意向,以私人文書寫具買賣契約,然後買賣雙方在中見人(證人)監理下當面實施交割(出讓)手續。買方需交足土地價款(地價銀),賣方需在田契上畫押(代簽章),賣方以田契交換買方款項,完成土地所有權的有償轉讓。同時還需將賣方過去所負的賦稅一併轉移到買方名下。出讓的土地今後將由業戶管業。這種民間私人買賣土地所訂立的契約文書稱之私契,或稱白契。私人土地買賣手續完成後,還需找到地方里長坊長辦理土地過戶交割的法定手續,由里坊長一人隨同業戶去州縣(澳門在清代屬廣東承宣布政使司香山縣5)辦理正式過戶手續。在印成官契紙、契尾上填寫私契已載明的內容,並繳納契稅,由州縣發給官契和契尾,一式三件聯套當面在騎縫處蓋上州縣大印,取得官方的認可始算正式完成土地買賣和地權交割法定手續。契尾前半幅給業戶收執,後半幅歸州縣存檔備案,再由州縣負責造冊登記送布政司查核。業戶必須將私契(白契)、官契(紅契)、契尾(契稅單)粘貼在一起,作為完整土地買賣的憑證。6在買主向官府辦理納稅、糧差過割手續完畢後官府方會發給契稅單並將之粘連在土地契約後。契稅單分為兩聯,一聯稱為“大尾”,粘連原契,用縣印蓋給與業戶收執;另一聯稱“坐尾”,由官府存根備查。到了光緒年間,土地契約開始啓用三聯契紙。這種契紙的第一部分是用毛筆字書寫交易雙方的契約,第二部分∗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碩士@K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是一張印出來的“地契官紙”,而最後部分則是字迹要稍顯淡些的契尾。7晚清時代,清政府為了防止舞弊,在紅契訂立辦理過割手續時尚會檢驗清田執業單據,在呈驗明白後,即在原主都圖冊內註除,並填發給推單(又稱推稅單、撥稅單或割稅票),以便現業主收入本戶。推收後,將舊除新收現管產業填入推收管冊內,付業戶執照。8所以一份正式且為《大清律例》承認法律效力的土地契約並不是“一紙文書”,而是多份文書的集合體,而且除了土地契約外地主還會擁有其他一系列由清政府開具的文書。三、審視各種沙紙契的效力各類沙紙契在《大清律例》裏的效力並不一樣。首先是稟紙契,從稟紙契的內容和性質就可知道稟紙契是根據澳葡法律簽訂,而不是根據《大清律例》簽訂,所以稟紙契不屬《大清律例》的事物,根據澳葡法律簽訂的稟紙契在《大清律例》下沒有效力的結果是不言而喻的。何況稟紙契只不過是在私人買賣憑證上貼上印花和加上中間人的簽名,澳葡當局所要求的法律程序尚未完成,根據澳葡當局的法律,稟紙契亦不具有轉移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效力。簡言之,不論是根據《大清律例》還是澳葡當局的法律,稟紙契都不足以成為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憑證。接着是默認契,默認契沒有任何契據,但根據《大清律例‧戶律‧田宅律》規定地主不但會有經由官府鈐印的土地契約,而且還必須擁有官府針對其擁有的土地而刊發填給的田稅執照,否則有關官民皆會從重治罪,在《大清律例》規定下的地主不會沒有任何清政府刊發填給的土地憑證。9這是因為中國向來以農立國,地稅是封建政權的主要財政收入,向地主徵納的稅糧是國家財政命脈所在,如果擁有土地而不納稅糧將會危及國家的財政,中國歷代皇朝厲行丈量土地和制訂周密詳盡的田宅律令就是為了防止地主隱瞞擁有的田產數量暪稅逃稅損害國家財政收入,所以《大清律例》不容許人民自行開墾土地而不作登記或者沒有官府刊發填給的土地憑證。雖然清政府亦有獎勵墾荒的政策,但墾荒取得土地後仍須取得官府刊發填給的土地憑證,在減免稅賦的優惠期過後仍須交納稅糧。而任何擁有土地的人民都須擁有由政府刊發填給的土地憑證以備繳納稅糧時查照,如果沒有或者所載的資料與官府存檔的資料不合,有關的官民都會受罰。其實不止是墾荒,單是藉着修建堤圍圈築而尚在形成中的土地已須在官府登記和領取由政府刊發填給的土地執照。10所以縱使因為種種情況沒有土地契約,至少仍會有土地執照去證明土地是清政府所認可。土地版籍是政府對平民進行地稅徵收工作的基礎,土地的物主是誰直接影響着如何辨識繳納地稅責任的承擔者和確定地稅金額多寡,是帝國的經濟核心利益所在,而且土地兼併和過度集中更是中國歷代王朝滅亡的常見原因,所以清政府十分重視土地權利的移轉和監控,自然就不會容許無須政府手續任由民間私下買賣土地。不論是買賣還是自行墾荒,只要在《大清律例》的規定下是合法擁有土地的人,手上是不會沒有任何由清政府刊發填給的土地憑證,《大清律例》不但沒有默認契制度,而且是禁止沒有土地憑證的土地,如果發現擁有土地但沒有土地憑證,不但土地所有權不會得到承認,還會被追收欠稅和杖責一百,土地更會被充公。11然後是白契。如前所述,《大清律例》規定地主必須擁有官府刊發填給的土地憑證,若是買賣土地,還須要在官府進行買賣行為和辦理繳稅過戶等法律手續。曾有論者指出,在葡萄牙控制澳門後,在澳門的華人一切土地交易仍在香山縣(即今中山市)衙門進行。12如果民間自行買賣能夠得到清政府承認,在交通不便而且治安不靖的當年,人們沒必要不遠千里攜帶巨款(為何是巨款,本文將會在後文有解說)到香山縣衙進行土地買賣交易。這段歷史亦從側面反映了清朝時土地交易不但須到官衙進行,而且這概念在當時的民間已是根深蒂固。白契是民間私人買賣土地的契據,沒有在官府辦理過割手續也沒有繳交稅款,根據《大清律例‧戶律‧田宅律》中“典買田宅”規定,“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內田宅價錢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過割之田入官”,所謂“過割”,是指“典買之後,當報官推收過戶,納糧當差也”。而“推收”就是指“由賣者推出與買者收管也”。簡言之,過割就是將土地交易資料和土地新業主的資料登記於官方記錄內,以確定徵納稅糧對象。13從中可知《大清律例》不光是禁止不符合其規定的土地買賣,而且會對不在官府進行土地買賣手續的人視為逃稅而科處重罰,涉及的土地亦會沒收入官。其實晚清時期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土地買賣契約多不完備,賣買雙方都想方設法逃稅,假契帶來的土地爭議更是層出不窮。白契在廣東的廣泛流行而且被社會認同,是封建政權的腐敗無能,土地管理和稅收制度無能的表現14,但是執法不嚴並不改變白契因為不符合《大清律例》而不被@KE@
  • 從《大清律例》看沙紙契的效力承認,相關土地按律應被沒收入官的後果。最後是紅契。根據《大清律例》紅契是清政府所承認的契據,不過仍須考慮其他因素才能判斷持契者是不是真的地主。首先清朝時的土地契約不是“一紙文書”而是多份文書的集合體,只有蓋上紅色官印的契紙不是完整的土地契約,正規且有效的紅契尚會連有契尾;然後地主除了紅契外還會擁有清政府發給的田稅執照、推單等一系列文書,清朝時的地主不會只有土地契約而無這些文書,時至今日這些文書在內地的博物館仍可找到文物原件,內容清晰可見。其次,即使齊備此等文件,還須注意澳葡政府雖於1851和1864年分別佔氹仔和路環,但澳門的華人的土地交易仍在香山縣(即今中山市)衙門進行,直到1869年1月才有首宗在澳葡政府進行房地產物業登記的土地15,因此有部分紅契是在《大清律例》因為澳葡政府控制澳門而喪失效力後方簽訂出來,所以即使是紅契,也要注意紅契的簽訂日期才能判別有關土地契約在《大清律例》下是否真的有效。再次,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亦能解釋為何人們對沙紙契感到難以置信。紅契所涉土地約為117,260平方米,涉及30戶16,平均每戶擁有5.863畝土地(1畝等於666.67平方米)。在嘉慶道光年間地價每畝超過50兩17,購買近6畝的土地需要至少300兩,然而根據《戶部則例》,清朝的官員即使是一品大員,一年俸銀亦只有180兩,亦即是兩年的年俸才有可能買得起,當年澳門因為香港的開埠而經濟急速衰落,路氹等離島的經濟一直不發達,離島的人口總數不滿一萬,單是1878年,根據當時澳葡當局所進行的人口統計,當年澳門的離島人口只得約8,00018,澳門經濟當時持續在走下坡路,人口不多、經濟不發達的小島是否真的能產生出經濟能力如此強大的富戶,經濟能力強得有能力出價約300兩去購買即使是一品高官亦需兩年年俸才買得起的田地?而且此等級數的富戶在這個經濟不發達的小島不只有一戶,而是有30戶之多,這難免令人感到難以置信。其實曾有論者指出,沙紙契的真確性經常受到質疑還有一個官方不願說明的理由:大多數出示沙紙契所涵蓋的土地,都是離島地區山地,面積極大,使人懷疑該契約的可信性。故《土地法》雖經歷年修改,但始終不願解決沙紙契問題。19四、沙紙契不獲特區政府承認的原因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知道,根據《大清律例》,在清朝時擁有土地的人必會擁有相關土地的紅契以及一系列由官府開具的文書,所以按照《大清律例》,四類沙紙契中只有部分紅契有可能獲《大清律例》承認土地所有權,其餘類別都不是《大清律例》規定下可以得到土地所有權的契據。雖然人們無法完全排除有部分沙紙契是《大清律例》規定下真實有效的可能性,但特區政府已表明不會承認沙紙契20,法院亦已判決沙紙契並非土地所有權的法定憑證,有關土地屬國家所有21,即是說不管沙紙契是真是假都一概不予承認。究其原因是因為沙紙契雖然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但《澳門基本法》第7條已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所有土地都屬於國家所有,因此沙紙契涉及的土地是否得到承認的關鍵不在於沙紙契的真假和當時的效力,而是在於該土地的所有權是否已獲回歸前的澳葡當局承認,已獲澳葡當局承認的澳門特區就承認,不獲澳葡當局承認的澳門特區就不承認,兩者掛鈎,同時《澳門基本法》沒有給予特區政府酌情處理的權限。沙紙契不獲特區政府承認的原因其實在於澳葡當局不承認其土地權利在先,所以特區政府按照《澳門基本法》第7條將一切回歸前仍未被確認為私有土地的土地一概列為國有土地──不管該土地上有沒有沙紙契,也不管沙紙契是真是假。如果單從《大清律例》的角度出發,四類沙紙契的效力如何已經相當清晰,然而本文想借此機會提出,如果澳門特區承認沙紙契的話會出現以下的風險。首先沙紙契的數量其實並不確定,雖然有論者指出過沙紙契共涉71戶22,但是沒有人知道甚麼時間會有人從祖屋故居床底下的遺物中“發現”出以前從未為人所知的沙紙契,如果澳門特區承認沙紙契,此消息一出,屆時可能會有大量以前從未曝光的沙紙契在社會上被“發現”出來,涉及沙紙契的土地所有權問題恐將會比現時更為錯綜複雜,利益牽涉面更廣更深,政府更難解決。而且這些沙紙契所涉及的土地不一定只限於現時為人所知的沙紙契土地,屆時目前已被普遍以為是國有土地的土地將會被主張為私有土地,局面更加複雜,對政府而言這會是一個比現有沙紙契問題更需要政治技巧才能解決的問題。其次,各塊涉及沙紙契的土地之間並非沒有爭議,如果有涉及沙紙契的土地是涉及一張以上的沙紙契(例如這些沙紙契所主張的土地有部分互相重疊),政府若在鑒別古物科技仍未完善的今天無法判別到底那一張沙紙契內容是虛假,此等土地所有權爭議可說是無法解決;在地產發展商購得沙紙契土地進行開發時,若有其他人@K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手持另一份沙紙契聲稱他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要求地產發展商金錢補償,或者訴至法院要求停止工程,屆時地產發展商的發展計劃何日方可完成可說是遙遙無期,而且會持着另一份“新發現”的沙紙契向地產發展商索要金錢補償的人在理論上是可以有無數個,“新發現”的沙紙契數量也可以是無數張,金錢補償金額亦難以估算,令土地開發成本無法預估,在商業角度來說這猶如財務黑洞。由此可知承認沙紙契效力將會出現很多難解的弊端,本文相信這些弊端是特區政府除了因為“《澳門基本法》已有規定”和“對沙紙契的真實性存疑”之外,另外一項不願承認沙紙契的考慮因素。註釋:1《沙紙契問題何時解決》,載於《澳門勞動報》,2007年1月16日,第15期。2《沙紙契追溯至清朝》,載於《澳門日報》,2007年5月17日,第A01版。亦有說法指沙紙契是一紙二聯,官府留底一份,居民留底一份,而蓋有官印的“沙紙契”,又俗稱為“紅紙”,見註1。3《沙紙契追溯至清朝》,載於《澳門日報》,2007年5月17日,第A01版。郭濟修:《特區土地制度改變及其影響與沙紙契合法性問題》,載於《澳門理工學報》,第2期(總第26期),2007年,第76-84頁。4同上註。5亞馬留武力入侵澳門事件發生於郭超凡擔任香山縣知縣、張裕擔任香山縣駐節澳門縣丞期間。清朝道光年間歷任香山縣知縣及香山縣駐節澳門縣丞名單,見王巨新、王欣:《明清澳門涉外法律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240-241頁。6陳學文:《清代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法制化──清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溝縣王耀田契(私契、官契、契尾)的考釋及其他》,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4期,2006年,第23-27頁。7《牛書才的地契收藏》,載於《華僑報》,2007年10月14日,第B7版。8楊國楨:《明清土地制度和契約發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1-64頁。9此等規定載於《大清律例‧戶律‧田宅律》中“欺隱田糧”:“州縣徵收糧米之時預將各里各甲花戶額數的名填定聯三版串一給納戶執照一發經承銷冊一存州縣查對按戶徵收對冊完納即行截給歸農其未經截給者即係欠戶該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糧無票有票無糧等情即係胥吏侵蝕嚴比治罪”。10譚棣華、冼劍民:《廣東土地契約文書(含海南)》,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頁,前言部分。11《大清律例‧戶律‧田宅律》中“欺隱田糧”:“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戶入冊脫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沒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脫漏之田入官所隱稅糧依畝數額數年數總約其數徵納”。12李崇汾:《澳門土地管理的特點》,載於吳志良、楊允中、馮少榮編:《澳門199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83、187頁。13(清)黃六鴻:《福惠全書》,卷九;以及(清)沈之奇:《大清律輯註》。14同註10,第9頁,前言部分。15同註12。16郭濟修:《特區土地制度改變及其影響與沙紙契合法性問題》,載於《澳門理工學報》,第2期(總第26期),2007年,第76-84頁。17(清)錢泳:《履園叢話》中“田價”。18鄭天祥、黃就順、張桂霞、鄧漢增:《澳門人口》,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第28頁。19李崇汾:《澳門公共行政中的土地政策和管理》,載於《澳門研究》,第8期,1998年,第188-221頁。20《持沙紙契土地上訴被駁回中院指沙紙契非土地所有權法定憑證》,載於《澳門日報》,2010年6月21日,第A06版。21第652/2009號中級法院裁判書。22同註16。@KG@
  • 論中國區際贓款贓物跨境的追繳與移交時延安∗一、引言:中國區際贓款贓物跨境追繳與移交的複雜性贓款贓物的追繳與移交,是國際和區際刑事司法合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與一些國家締結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中有專門的贓款贓物移交的規定,但與一些未締結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協定的國家之間,贓款贓物的移交只能通過個案協商的方式來進行。這一問題,同樣也是中國區際刑事法律合作中的一個難題。2009年4月26日,大陸海協會和台灣海基會簽訂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9條即概況性地對兩岸間“罪贓移交”問題作出了規定,2011年1月3日台灣“法務部”發佈的《海峽兩岸調查取證及罪贓移交作業要點》對罪贓移交的具體事宜作出了規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尚無刑事司法互助的規範性文件,但雙方已經通過個案合作的方式處理過贓款移交事宜。1擬議中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刑事司法協助安排》中尚無有關贓款贓物移交的規定。2此外,在沒有刑事司法協助規範性文件的情況下,充分利用現有法律資源,並根據平等、協商原則確立習慣性做法(或者先例)3,也可以為開展贓款贓物跨境移交提供必要的途徑。與犯罪嫌疑人的遣返、移交等區際刑事司法合作事項相比,區際贓款贓物的追繳與移交的重要性和爭議性要弱一些,然而這一刑事司法合作事項的複雜性卻毋庸置疑。其複雜性主要表現在九個方面:一是追繳和移交的模式選擇,即請求方如何請求贓款贓物所在地的司法機關予以追繳?二是對請求方生效裁決的承認問題,而這又涉及到請求方作出的裁決是民事性的,還是刑事性的?如果是刑事生效裁判,則又牽扯到棘手的刑事生效裁判的承認問題。三是如何確定贓款贓物的範圍,比如,用贓款贓物進行合法投資,如何計算贓款贓物的數額?如果用贓款贓物從事非法活動,是否可以進行追繳?四是被請求一方通過何種程序予以追繳並移交,是通過行政程序還是司法程序?如果選擇司法程序的話,那麼究竟應採用民事訴訟程序還是刑事訴訟程序?五是如果犯罪人被請求方羈押或者控制,而贓款贓物在被請求方,被請求方司法機構可否通過缺席審判判定,被指控贓款贓物的財產屬性並採取相應的沒收和追繳措施?六是如何解決贓款贓物追繳與維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問題?七是在追繳贓款過程中,執法機構如何與金融機構進行合作?八是被請求方為追繳和移交贓款贓物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可以從追繳的贓款贓物中予以扣除?九是對於帶有經濟內容的、同時違反行政性法律規範的犯罪案件,如果有權行政機關對違法款物予以沒收、追繳,該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同樣納入到可移交贓款贓物移交的範圍?4由於這一問題牽涉到的具體法律問題十分廣泛,兼有實體與程序問題,因而要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應首先明確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進言之,在認真研究內地、香港、澳門、台灣之間已有成功案例的同時,參酌國際社會普遍認可且較為成功的經驗做法,建立一個能夠兼顧各方法制和利益的追繳和移交模式,當然,考慮到四個法域法制上的差異,也可能存在多個模式並存的情況。以目前四個法域法制之間融通機制的現狀看,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5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6(以下簡稱“兩公約”)所確定的贓款贓物的移交模式為參考系,建立符合四個法域現狀和利益的追繳和移交模式,應該是比較理性的選擇。本文即持此觀點加以論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區際刑法學研究所所長@K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二、兩個聯合國公約所確定的模式《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對沒收事宜及相關國際合作作出規定,其第12條第1款中即規定,沒收財產的範圍包括“來自本公約所涵蓋的犯罪所得或價值與其相當的財產”;《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則設專章就資產返回問題進行規定。“兩公約”所涉及的一些沒收、追繳和移交(返還)的途徑和方法,在中國與一些國家締結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協定)中也有所體現。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贓款贓物追繳與返還的方式主要有“直接追回財產”和“通過沒收事宜的國際合作追繳贓款贓物”兩大模式:(一)直接追回贓款贓物直接追回贓款贓物,即財產受害人依照財產所在地國法律,直接向該國司法機關提出主張和請求,追回其被侵犯的合法財產。措施包括三種類型:1.提起民事訴訟追回,即受犯罪侵害國或有關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在贓款贓物所在地締約國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維護和確認自己對受到非法侵犯並被轉移的財產提出所有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3條第1款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允許另一締約國在本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確立對通過實施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而獲得的財產的產權或者所有權”。這種做法的優勢顯而易見:財產受害人可以比較容易地找到法律依據,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為優勢證據標準(preponderanceofevidence),財產受害人舉證較為方便;財產受害人可以直接且及時地請求法院提供財產保全;民事訴訟可以進行缺席判決。2.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追回。即贓款贓物所在地締約國的法院,根據財產受害國或有關財產的合法所有人的請求,判令侵犯財產權利的刑事被告人向受害國或受害人支付補償或損害賠償。《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3條第2款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允許本國法院命令實施了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人向受到這種犯罪損害的另一締約國支付補償或者損害賠償”。該規定,實際上即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追繳。這一方式也可在民事訴訟中採用。73.簡易返還。即對產生於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的贓款贓物或收益進行處理時,根據有關人員提交的合法所有權證明進行返還。其特點表現為:一是主要以請求國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為根據,而不要求請求國必須提交本國法院關於扣押、凍結或沒收財產方面的司法裁決;二是有關扣押、返還的決定可以由被請求國任何有權作出此類決定的機關(如刑事偵查機關、刑事檢控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等)作出;三是對於外國司法協助請求扣押的物品,事後均可返還給提出請求的機關。不過,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返還,對於所涉及的物品應不存在任何涉及權屬問題的爭議並需維護第三方的合法權利,而且對於有關物品的移交應不妨礙被請求國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活動或者有關案件的審理。8《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3條第3款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允許本國法院或者主管機關在必須就沒收作出決定時,承認另一締約國對通過實施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而獲得的財產所主張的合法所有權。”9(二)通過沒收事宜的國際合作追繳贓款贓物《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都規定有“沒收事宜的國際合作”條款。沒收的物件即為“犯罪所得(proceedsofcrime)”,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條第(e)項的解釋,是指“直接或間接地通過犯罪而產生或獲得的任何財產。”根據該公約第11條規定,犯罪所得又有三種轉換形式:一是替代收益,即“犯罪所得已經部分或全部轉變或轉化為其他財產”。二是混合收益,即“犯罪所得已與合法來源獲得的財產相混合”。對於這種情形,“沒收價值可達混合於其中的犯罪所得的估計價值”。三是利益所得,即“來自犯罪所得、來自由犯罪所得轉變或轉化而成的財產或已與犯罪所得相混合的財產所產生的收入或其他利益”。對於這種情形,其處理“方式和程度與處置犯罪所得相同”。通過沒收事宜的國際合作追繳贓款贓物,按照法律途徑不同可包括兩種情形:1.在財產所在地國進行刑事沒收或民事沒收《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4條第1款第2項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其本國法律,“採取必要的措施,使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能夠通過對洗錢犯罪或者對可能發生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其他犯罪作出判決,或者通過本國法律授權的其他程序,下令沒收這類外國來源的財產。”這種通過進行刑事訴訟方式進行的沒收,一般稱之為刑事沒收(criminalforfeiture),其條件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和涉案贓款贓物均在贓款贓物流入地國(即財產所在地國)。二是有關人員在向外國非法轉移贓款贓物時採用了洗錢、欺詐、走私等觸犯贓款贓物流入國法律的行為,或者在該國犯有其他導致沒收財產的犯罪或經濟違法行為。@KI@
  • 論中國區際贓款贓物跨境的追繳與移交在刑事沒收的情形下,財產所在地國主管機關完全是根據本國法律對有關人員提起刑事訴訟。《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4條第1款第3項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其本國法律,“考慮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或者其他有關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這類財產。”這種沒收方式,與刑事定罪沒有關聯,而完全針對財產而為,因而被稱為“民事沒收”(civilforfeiture)。10民事沒收制度的最大優點就是實現了人和物在處理上的分離,使得對犯罪所得的追繳不受對犯罪人的司法管轄和審判的影響。刑事沒收與民事沒收的差異是明顯的。刑事沒收是對因某一特定犯罪而被判有罪的個人而施加的懲罰,因而它的程序是對人(inpersonam)程序;而民事沒收則是一個針對“侵犯性”財產而進行的對物(inrem)程序。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1:○1沒收的根據不同。刑事沒收必須以有罪判決為根據。民事沒收不依靠對財產所有人的刑事判決,只要被沒收的財產被認為是能夠反覆用於非法用途,而且該財產被用於非法用途能夠被證明。例如,用來運輸非法麻醉品的汽車,如果這輛汽車被扣押,所有人被起訴,但對其提供毒品犯罪指控,卻被判無罪,但是這並不影響對這輛“有罪”的卡車的單獨的民事訴訟。○2證明標準的不同。刑事沒收的證明標準實際上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因為沒收是量刑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在刑事沒收前,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罪責達到這一標準。而在民事沒收案件中,採取的證據標準則是較低的證明標準,即“優勢證據”標準,顯然,出於實務考慮,控方在民事的、對物訴訟中更具優勢。○3沒收計算的時間不同。民事沒收適用“擬人化假設”(就是對該財物本身作為判斷是否合法),即該財產用於非法用途即為“有罪責”,一經用於非法,就可以進行民事沒收。而刑事沒收是針對人的,所以有罪判決是其基礎。2.承認和執行外國的沒收裁決承認和執行外國的沒收裁決,即被請求國給予請求國的沒收裁決以可在本國境內執行的法律效力,被請求國主管機關依照請求國沒收裁決中列舉的財產種類和數量實行沒收。其一般條件包括:○1以請求國主管司法機關已正式作出關於沒收的生效裁決為前提條件;○2有關協助沒收的決定均由被請求國的法院作出,其可能表現為直接採用判決形式就承認與執行外國司法裁決問題作出決定並付諸執行,也可能表現為採用判決登記程序賦予外國裁決以與被請求國司法裁決相同的效力。○3關於扣押的決定與沒收的決定相互獨立,分別依照相對獨立的程序作出,換言之,即便請求國取得有關扣押或凍結方面的協助,但如果不符合關於承認和執行沒收裁決的程序要求和法定條件,同樣不能實現取得被扣押財物的目的。對於被沒收財產的處置問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14條“沒收的犯罪所得或財產的處置”對此予以規定,其基本規則是:○1締約國依照有關“沒收和扣押”和“沒收事宜的國際合作”規定而沒收的犯罪所得或財產應由該締約國根據其本國法律和行政程序予以處置。○2應另一締約國請求採取行動的締約國,應在本國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根據請求優先考慮將沒收的犯罪所得或財產交還請求締約國,以便其對犯罪被害人進行賠償,或者將這類犯罪所得或財產歸還合法所有人。○3締約國還應考慮,將犯罪所得或財產價值相當的款項,或變賣犯罪所得或財產所獲款項的全部或部分捐給向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期國家提供技術援助的賬戶或專門從事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政府間機構,以及根據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經常地或逐案地與其他締約國分享犯罪所得或財產或變賣犯罪所得或財產所獲得款項。《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7條(贓款贓物的返還和處分)規定的內容包括四個方面:○1贓款贓物的返還和處分問題,應當由實施沒收行為的國家根據該公約和本國法律予以處置。○2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使本國主管機關在另一締約國請求採取行動時,能夠在考慮到善意第三人權利的情況下,根據該公約返還所沒收的財產。○3對於貪污公共資金或者對所貪污公共資金的洗錢行為,被請求締約國應當在實行沒收後,基於請求締約國的生效判決,將沒收的財產返還請求締約國,被請求締約國也可以放棄對生效判決的要求;對於該公約所涵蓋的其他任何犯罪的所得,被請求締約國應當在實行沒收後,基於請求締約國的生效判決,在請求締約國向被請求締約國合理證明其原來對沒收的財產擁有所有權時,或者當被請求締約國承認請求締約國受到的損害是返還所沒收財產的依據時,將沒收的財產返還請求締約國,被請求締約國也可以放棄對生效判決的要求;在其他所有情況下,優先考慮將沒收的財產返還請求締約國、返還其原合法所有人或者賠償犯罪被害人。○4在適當的情況下,除非締約國另有約定,被請求締約國可以在返還或處分沒收的財產前,扣除為此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程序而發生的合理費用。@K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三、中國區際贓款贓物跨境移交具體途徑的探索“兩公約”確定的追繳和移交贓款贓物的方式,包括兩大類五個具體途徑。如果考慮到目前內地與香港、澳門個案合作的經驗,還有第六個途徑,即通過取得犯罪人的委託,在贓款所在地取得該項贓款。12這六個途徑,基本涵蓋了目前中國不同法域之間贓款贓物跨境移交模式的可能選項。在內地與其他法域之間進行該項事宜合作時,即可以分別情形採用相應的途徑。需要強調的是,四個法域之間處理贓款贓物移交問題,是借鑒“兩公約”所確定的模式,而非直接適用“兩公約”的規定。國家間贓款贓物移交通過包括六個步驟:○1收集情報和證據以追索資產;○2取得資產:○3國際合作,包括司法協助請求、非正式協助(主要不同國家相應職能部門之間的情報和資訊合作);○4法院通過特定法律程序沒收財產;○5執行法院相關命令;○6返還資產。13就中國區際贓款贓物追繳和移交合作而言,如果合作雙方法域具有一定開展合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合作的步驟基本上也可以概括為這六個方面;在沒有開展合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情況下,根據已有法律框架,積極開展相應職能部門的合作,尤其是在有關資產情況方面情報和資訊的合作,對於解決贓款贓物跨境追繳和移交難題也具有積極意義。由於四個法域之間已有的法律合作基礎不同,大陸與台灣之間、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之間選擇的具體途徑方面會有所差異,而且各自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也有較大不同。就內地而言,在進行贓款贓物沒收和追繳方面,現有刑事法律、民事法律都存在較大缺陷,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沒有相對獨立的司法沒收程序。對於其他法域向內地請求追繳和移交贓款贓物,就現有法律資源而言,除了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規定的法律途徑以外,還可利用的途徑,就是行政沒收14,即在資產權屬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等有權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沒收以實現返還。對於內地而言,如果其認為有資產處於台灣、香港或者澳門,且該財產屬於犯罪所得和收益,則可區別情況選擇相應的途徑。(一)大陸與台灣之間贓款贓物跨境移交途徑的選擇大陸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簽訂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兩岸之間贓款贓物跨境追繳和移交提供了比較充分的規範基礎。其第9條就罪贓移交問題作出了一般性規定,即“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大陸方面目前對如何貫徹該項合作事宜尚未作出具體規定。台灣方面日前已作出相應的實施細則即《海峽兩岸調查取證及罪贓移交作業要點》,其第6條概括性規定:“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依請求所移交或變價移交之犯罪所得,如未經台灣地區法院宣告沒收,亦無從發還權利人而無留存之必要者,除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已通知無庸返還者外,應返還之。”在台灣地區,具體負責罪贓移交事務的部門為其檢察機關。其第12條第7項進一步規定了罪贓移交的要件及相應程序:台灣地區檢察機關在接到大陸地區有關罪贓移交請求後,其首先對該請求進行審查,其要件包括:○1請求書所述之犯罪事實,依台灣地區法律亦構成犯罪。○2請求移交或變價移交之犯罪所得未經台灣地區法院宣告沒收。○3對犯罪所得,在台灣地區並無得主張權利之人,或經得主張權利之人同意。經審查,認為符合上述要件,檢察官才能移交。如果檢察官認為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請求移交或變價移交方式有變更之必要,得經法務部徵詢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意見後予以變更。協助執行之檢察機關,應將執行結果報請法務部轉送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如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應將其事由報請法務部轉告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法務部就請求移交之犯罪所得,經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同意,得移交其中一部分。對於罪贓移交協助方面,該“作業要點”第7條還就不予協助事項作出規定,其情形具體包括:○1請求內容不符合台灣地區法令規定。○2請求書所述之事實,依台灣地區法律認為未涉嫌犯罪。但認有重大社會危害且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者,不在此限。15○3執行請求將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4執行請求將妨礙正在進行之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5有其他情事認有拒絕或暫緩提供協助之必要。不過,台灣地區“法務部”如認僅係因暫時之原因未提供協助,應同時告知原因消滅後可再重行提出請求。對於大陸方面認為有屬於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資產在台灣,即可以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所確定的途徑提出。此外,對於大陸居民個人或者單位認為,其合法財產被犯罪人不法所得且處於台灣地區,也可以通過提出民事訴訟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具體而言:○1如果犯罪人與受害人都在大陸一方的。受害人可以向犯罪人提起侵權之訴,通過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的方式或者刑@KK@
  • 論中國區際贓款贓物跨境的追繳與移交16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由於兩岸之間相互承認對方民事裁判的效力(《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0條17),對於上述民事生效裁判,雙方均可根據互惠原則代為執行裁判所確定之內容。○2如果受害人在大陸一方,而犯罪人在台灣一方的,則被害人可考慮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參與到附帶民事訴訟中。(二)內地與香港之間贓款贓物跨境移交途徑的選擇由於內地與香港之間尚無刑事法律合作方面的協定,因而就贓款贓物追繳和移交問題要更為複雜也更為困難。香港特別行政區《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有關於執行外地沒收令的規定,但該條例第3條規定,該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的刑事事宜協助的提供或取得。所以,依照該條例所確定之程序解決內地向香港請求資產返還事宜,目前而言是行不通的。除了上述所言第六種途徑(即溫慶巍案所採用模式)外,對於內地司法機關有證據證明贓款贓物在香港境內的,在不同情形下,內地追回該項資產的可能途徑包括:1.由被害人向香港的司法機構提出民事訴訟在犯罪人已將通過犯罪獲得資產轉移至香港後,被害人可以向香港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裏首先要解決一個管轄權上的問題。有被害人的犯罪,同時構成民事侵權,而對於侵權案件的管轄和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向來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來解決糾紛。18所以,通過這一途徑解決問題,香港地區應被視為侵權行為地(包括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被害人才能提出民事起訴並獲得法院的支持。在已解決管轄問題的前提下,對於公民個人、單位等被害人提起訴訟的,如果其缺少必要的起訴條件,可以考慮由特定的機構給予法律援助;如果犯罪人侵犯的是國有資產,則應考慮由內地特定的國家機構來提起訴訟。2.由被害人向內地司法機構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沒有條件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或者香港法院沒有管轄權的,則由被害人向內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待該民事裁判生效後,由香港主管機構承認並代為執行。不過,問題在於,目前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間只能就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進行合作,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第3條的規定,能夠開展合作的案件類型僅限於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且不包括僱傭合同以及自然人因個人消費、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業目的而作為協定的一方的合同。可見,如果被害人在內地法院提起的訴訟為侵權之訴的話,即不能根據該安排請求香港法院代為執行。所以,只有該犯罪事實,根據民商事法律判斷,既屬於違約行為又屬於侵權行為的情形下,被害人在內地法院選擇提起民事違約之訴,且在與犯罪人能夠達成協定管轄的情況下,就該案件的民商事裁判才可能被香港法院認可和執行。19由於目前內地與香港之間沒有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礎性文件及合作機制,因而對於解決兩地之間的贓款贓物的移交問題,只能考慮通過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來解決,但民事司法合作機制也不夠暢通,這就更增加了雙方在該領域合作的難度。上述兩種方式,即便實施,在實踐上也會困難重重,在這種情形下,內地司法機構也只能更多地依靠“溫慶巍案”模式來解決這個問題。(三)內地與澳門之間贓款贓物跨境移交途徑的選擇內地與澳門之間目前也無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司法互助法》對違法行為所得、物件及工具的追繳和返還問題作出了規定,其142條第3款還規定:“核實有關犯罪所得確在澳門後,澳門當局須採取措施,以執行請求方法院所作的宣告喪失犯罪所得的裁判;在此情況下,相應適用第四編20中的適當規定。”不過,根據該法第1條第1款的規定,該法並不適用於內地與澳門之間相關司法互助事宜的合作。當然,在今後兩地開展有關刑事司法互助的協商時,可以借鑒該法已有的法律框架。與和內地與香港之間開展司法合作的基礎相比,內地與澳門開展司法合作的基礎要好一些。《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中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範圍要寬泛得多,因而為雙方開展贓款贓物移交方面的合作提供了相對從容的法律基礎。當然,如果雙方之間能夠就一般性的刑事司法合作(包括贓款贓物移交)達成協議,則更有利於該問題的解決。以目前雙方已有法律文件為基礎,兩地之間開展贓款贓物移交合作的途徑,為民事訴訟方式可行。具體而言:1.被害人與犯罪人都在同一法域的,而犯罪所得在另一法域的。被害人可以向所在法域之有管轄權法@K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四、結語院提出民事訴訟。待民事判決生效後,通過民事司法互助方式實現資產返還之目的。具體而言,請求方根據本方法院所作出之民事裁判(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裁判對中國區際贓款贓物追繳模式的探索,只是為這一問題解決提出了一個大致的方向。而這一問題的複雜性,還要求對諸多具體問題予以規定,其中亦可能涉及到不同法域的一些基礎性認識。這些問題包括:贓款贓物範圍的界定,被請求方可採取的強制措施的範圍,被請求方為追繳和移交贓款贓物的花費如何償付,如何解決善意取得以及第三人如何主張權利,如何與金融系統進行合作,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不同法域之間坦誠討論並協調立場,只要彼此能夠堅持平等、務實、相互尊重的態度,針對這些問題都可以找到比較妥當的解決方式。21)向被請求方提出認可和執行該裁判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條規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該安排;該安排亦適用於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根據該條規定,內地法院作出的侵權案件的民事裁判,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都可以依照該安排所確定的程序提出請求認可和執行的請求。2.被害人與犯罪人不在同一法域,則被害人應向犯罪人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設若犯罪所得也在法院所在地,那麼,當該民事判決生效後,被害人即可申請執行該項財產。設若該項資產在被害人居住地一方,則應同樣根據上述有關安排通過相應民事司法互助形式實現資產返還的目的。以目前實際情況而言,如何充分利用現有法律資源來解決這一問題,即在個案合作模式基礎上形成一套能為各方所遵循的“先例”,對於解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意義。在這方面,內地警方、檢察機關、海關與香港、澳門相關職能部門都有着長期而有效的合作,其經驗亦可為今後的合作提供基礎。如此,通過不斷積累,促進不同法域之間的互信,尤其是司法機構的互信具有積極的建設意義,而這種互信恰恰是開展區際刑事法律合作至為重要的基礎。上述關於兩岸之間、內地與香港之間、內地與澳門之間贓款贓物跨境移交模式的初步探討,是以現有法律文件為基礎的。從上述可能路徑的探索中,核心的問題就是生效裁判的認可與執行問題,無論是刑事的還是民事的。如果這一問題得以妥善解決,那麼,解決贓款贓物跨境移交問題就會輕鬆得多。[本文寫作得到“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中央高校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資助)”項目的支持。]註釋:1參考福建三華彩印有限公司、龍岩紅七匹狼彩印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溫慶巍受賄人民幣768萬餘元一案。轉引自陳磊:《從溫慶巍受賄境外追贓取證案的辦理看“一國兩制”下的區際司法合作》,載於趙秉志主編:《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新探》,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462頁。另見曹仕旺:《港澳廉政公署協助追贓福建一國企老總判無期》,載於騰訊網:http://news.qq.com/a/20080310/002577_2.htm,2010年9月4日。2該安排草案內容主要包括:刑事司法文書相互送達、相互委託調查取證和相互提供證據。引自《陸澳刑事司法協助安排料明年下半年簽署》,載於新華澳報網:,http://www.waou.com.mo/detail.asp?id=40649,2010年9月4日。3高銘暄、馬正楠:《論香港與內地移交逃犯的先例模式》,載於《法學家》,第1期,2011年。該文提出,目前在內地與香港之間尚無刑事司法互助規範性文件,考慮到現實情況,可以在個案協助的基礎上確立先例,並在以後的實踐中予以實施。該建議對於解決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之間的贓款贓物移交合作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4以內地法律為例,對於這類犯罪,有權行政機關可以予以沒收和追繳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因為這類犯罪同時(甚至是首先)違反了行政性法律法規,因而其有權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而這類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也可能同時屬於贓款贓物。在這種情形下,作出沒收決定的,是行政機關,而非法院。5中國政府於2000年12月12日簽署該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年8月27日批准,2003年9月23日,中國政府向@LC@
  • 論中國區際贓款贓物跨境的追繳與移交聯合國秘書長交存批准書,公約於2003年10月23日對中國生效。該公約同時適用於香港。國務院於2006年9月7日作出《關於決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批覆》,同意該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6中國政府於2003年12月10日簽署該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5年10月27日批准公約,2006年1月13日遞交批准書,公約於2006年2月12日對我國生效。中國政府聲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8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公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為協助其他締約國制訂和實施具體預防腐敗措施的機關(國家預防腐敗局設立後,我國於2007年12月照會聯合國秘書長,中國指定“國家預防腐敗局為協助其他締約國制訂和實施具體預防腐敗措施的機關”),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其廉政公署為協助其他締約國制訂和實施具體預防腐敗措施的機關,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其廉政公署為協助其他締約國制訂和實施具體預防腐敗措施的機關;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為負責和接受司法協助請求等事宜的中央機關,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其律政司司長為負責和接受司法協助請求等事宜的中央機關;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其行政法務司為負責和接受司法協助請求等事宜的中央機關。7黃風等:《國際刑法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19頁。8黃風:《關於追繳犯罪所得的國際司法合作問題研究》,載於《政治與法律》,第5期,2002年。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拿大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17條第3、4款規定:“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被請求方可以根據請求方的請求將上述贓款贓物移交給請求方。但此項移交不得侵害與這些財物有關的第三者的權利。四、如果上述贓款贓物對被請求方境內其他未決刑事案件的審理是必不可少的,被請求方得暫緩移交。”。典型案例如:2001年8月,中國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走私案件時依法對一批走私物資作出沒收裁決。加拿大方面向中國主管機關通報稱,在被沒收的走私物資中有兩輛加拿大皇家騎警的失竊汽車,並向中方提供了有關所有權證明。2003年12月,中國主管機關依據中國的有關法律和兩國司法協助條約將有關汽車返還給加方。引自註7,第322頁。10在一些國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也存在不經刑事定罪的沒收制度。例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462、38條第2款規定:在已提起公訴的情況下,如果被告人死亡或逃匿,只要法官認為“某項財產無合理懷疑地屬於犯罪收益的”,則應當將該財產收為國有並根據總檢察長的指示予以處理。《德國刑法典》第76條a第1款規定:由於事實上的原因不能對特定之人進行追訴或裁判,如具備處分的條件時,法院應當或可以單獨宣告充公或沒收物或其折價款,或單獨宣告查封;第3款規定:法院宣告免除刑罰,或依法律規定,經檢察官或法院裁量或經雙方協商,決定中止訴訟程序的,也可適用第1款的規定。11Pianin,I.A.(1982).CriminalForfeiture:AttackingtheEconomicDimensionofOrganizedNarcoticsTrafficking.TheAmericanUniversityLawReview.32Am.U.L.Rev.233.12前引“溫慶巍案”即是如此。溫在澳門的房產,是在取得溫慶巍的房產處置授權後,由辦案人員先期赴澳委託澳門律師依澳門要求專門製作授權委託文書,聯繫房產代管人處置房產,通過澳門房產中介機構,對溫慶巍在澳門購置的房產變賣;溫在香港的資產,也是首先由溫慶巍向辦案人員授權,全權委託辦案人員到港澳辦理轉移資金的有關手續,然後辦案人員在內地以溫慶巍名義在銀行開設賬戶,嚴格依照港澳地區的法律規定和銀行的相關要求,由銀行處理了溫慶巍在銀行的理財投資後,將犯罪嫌疑人的贓款及時全額轉回內地。嚴格地說,溫慶巍案中,在犯罪所得返還上,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刑事司法合作。港、澳執法機關,只是為查證溫的犯罪事實以及其資產情況提供了有益的幫助。13Brun,J.-P.,L.Gray,C.ScottandK.M.Stephenson(2011).AssetRecoveryHandbook:AGuideforPractitioners.Washington:TheWorldBank.5-8.14Brun,J.-P.,L.Gray,C.ScottandK.M.Stephenson(2011).AssetRecoveryHandbook:AGuideforPractitioners.Washington:TheWorldBank.14.有關沒收的模式,除了上述已經介紹的以外,還有行政沒收(administrativeconfiscation)程序,即根據國內法,通常由警察部門或者其他指定部門對數額較少、權屬無爭議且特定類型的財產進行沒收,比如像海關打擊走私。就內地法律而言,這種沒收模式比較普遍,在很多經濟犯罪中,有權行政機關可能已經先行沒收了違法所得,然後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追訴。15該項規定意在貫徹《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4條第3款的規定。16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還屬於民事訴訟。大陸刑事訴訟法對附帶民事訴訟有詳細的規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九編也就@L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附帶民事訴訟作出規定。17該條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18關於跨境侵權案件的管轄及法律適用問題,應考慮國際私法所確認的一般管轄規則和法律適用規則。對於侵權案件的管轄,內地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內地《民法通則》第146條即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19不過,如此會形成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即如果被害人在內地提起的是違約之訴,則與該事實構成犯罪的結論形成矛盾。從程序上考量,在這種情形下,被害人即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只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20該編即是關於刑事判決執行的規定。21《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亦承認刑事附帶民事制度。其第60條規定:“以一犯罪之實施為依據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須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僅在法律規定之情況下方得透過民事訴訟獨立提出該請求。”@LE@
  •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初論左權∗憲政,已成為當下中國只能面對不能迴避的話題。放眼當今世界,憲政已經跨越了國界、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的藩籬,成為全人類美好的政治理想和價值追求。一言以蔽之,現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就是憲政。當我們面對“中國憲政”這一課題時,已經無法避免地身處這樣一種情境:一方面,憲政發源於西方,“是基於西方的文化傳統所內生的一種現象,是西方社會、文化自然演進的結果”1,只要我們用憲政話語來談論問題,就無法消除來自西方的研究成果和政治體制對我們的影響。另一方面,長久以來工具主義憲政觀,又讓我們把“西方憲政本身所提供的那些價值放在一邊,最感興趣的是:‘憲政能為國家富強做甚麼?’”2這樣一種研究進路會不自覺地對憲政理論進行裁剪,消解或者丟棄一些憲政賴以存在的機制和價值。由此,當代的憲政研究者應當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在兩者的張力之間尋求一種平衡,既要盡力還原憲政的本真,在正本清源的基礎上,讓憲政的中國之道更接近於普世的價值和理念;又要突破“西方中心觀”的思維範式,將憲政理論置於中國獨特語境和政治邏輯之下考量,建構一種在當下中國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憲政模式。於是我們就要問:社會主義中國的語境下是否可以有憲政?我們可以在現行的憲法和政治體制下營建一種怎樣的憲政?如果在當下中國客觀存在着一種憲政的秩序或運行模式,那它的價值理念和基本架構是甚麼?筆者就上述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抛磚引玉,求教於方家。一、何為憲政?憲政,如同人文學科中的其他基本概念一樣,從來都是眾說紛紜。參照美國學者路易斯‧亨金的定義:“憲政意味着政府應受制於憲法。它意味着一種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權力並只為人民同意的目的。而這一切又受制於法治。它還意味着權力的分立以避免權力集中和專制的危險。憲政還意指廣泛的私人領域的保留和每個人權利的保留。另外,憲政也許還要求一個諸如司法機構的獨立機關行使司法權,以保證政府不偏離憲法規定,尤其是保證權力不會集中以及個人權利不受侵犯。”3我們可以歸納出“憲政邏輯”,即憲法是人民同政府的契約,並扮演法律制度中最高的合法性標準;政府基於人民的同意和授權行使權力,目的在於保障人權;為了避免權力的濫用,採取分權的方式限制權力,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並存在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以便做出公正的判斷;憲政就是憲法的動態運行。儘管中國學者對於憲政的理解仍然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異,但憲政的意旨在於踐行憲法,並以憲法規範政治權力及其運行來保障人權,憲政包含法治原則、憲法(法律)至上、權力制約、人權保障等要素已經成為共識。一種比較認可的定義是:“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4此外,我們還要認識到:一方面,憲政是具有歷時性的動態過程,包含着不同的時代內容。比如,1789年的美國和2009年的美國都是憲政國家,但1789年的美國“憲政”和2009年的美國“憲政”包含着不一樣的治理狀態和具體內容;另一方面,儘管西方的憲政理念相近,但各國的憲政道路選擇多樣、憲政模式形態各異,如被認為同屬於海洋法系的英國和美國,其憲政制度大相徑庭。總之,憲政是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基督教教義與個人主義傳統相融合的思想文化、商品經濟發展和社會運動等合力推進的結果。∗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L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二、中國憲政運動的歷史回眸在中國,憲政無疑是舶來品,無論是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基礎,還是以儒學為核心的傳統文化,都不足以為憲政的存在和發展提供資源。5中國的憲政運動,作為一種救亡手段,始於中國的危急存亡之秋,在傳統和現代的衝突下展開,是外力作用下“刺激-反應”式的產物。6中國追尋憲政的歷程,若從戊戌變法起算,迄今已逾百年。清末,鴉片戰爭的炮火敲開了中國的大門。面對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知識分子敏銳地看到,西方不只是有洋槍洋炮,強大的軍事力量和雄厚的經濟實力背後是先進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中國的落後歸根結底是制度上的落後。在“師夷長技以制夷”的器物革命以甲午戰爭中北洋艦隊的全軍覆沒而告失敗之後,人們追求觀念和制度變革的心情更加迫切。“西學東漸”不僅為中國的知識分子群體考量中國問題開闢了新視角,而且提供了概念、範疇、觀點和邏輯等技術性認知工具。更多的西方思想被引入中國,其中也包括民主、代議制、法治、自由、人權。這些思想不僅影響了關心國家命運的志士仁人,也影響了大大小小的官員乃至最高統治者。清廷皇權在內憂外患的困局下,為挽救受到嚴峻挑戰的統治秩序,把“憲政”當成救命稻草。1906年9月,慈禧頒佈“仿行憲政”上諭,1908年頒佈《欽定憲法大綱》,1911年又有《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短短五年間,出台了三部憲法性文件,並分批派遣大臣出國考察西方法律與憲政。然而,這些苟延殘喘的舉措無法阻斷民族民主革命的洪流,辛亥革命的幾聲槍響,立刻讓清廷的封建統治土崩瓦解。如果說晚清政府的立憲是一場醜劇,那麼辛亥革命後,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中國理應進入憲政的實施階段。然而“人們雖然剪掉了頭上的辮子,但心中的辮子依然存在”,無論是革命派還是反革命派,還都深深地受到封建習慣和傳統文化的影響,並最終以一種特殊的形式──革命和復辟表現出來。袁世凱在篡奪了革命果實之後,公然破壞立憲體制和廢除憲法,取消共和制度。在鎮壓了因刺殺宋教仁引發的二次革命後,袁氏反動氣焰更加囂張,廢除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復辟帝制。由於此舉違背歷史潮流,袁氏最終被迫取消帝制,在眾叛親離中死去。之後張勳率辮子軍和康有為一起也曾導演了一場復辟鬧劇,不過12天就破產。在北洋軍閥的混戰中,憲法也屢次被提及,作為政治合法性的妝點,被玩弄於軍閥與政客的股掌之間。而蔣介石打着“三民主義”的旗號,以憲法和國會為幌子,給獨裁統治和軍事專制的實質披上了革命的外表,更具迷惑性和欺騙性。這些各式各樣的立憲鬧劇次第登場,憲法幾經改頭換面,從未擺脫濃重而悲涼的實用主義色彩和悲劇命運,憲政也根本無從談起。7“他們的憲政,是騙人的東西……。他們的憲法也好,總統也好,都是假東西……。他們口裏的憲政,不過是掛羊頭賣狗肉……。他們一面談憲政,一面卻不給人民絲毫自由。”8憲法與憲政,成為舊中國統治者們口惠而實不至的虛假承諾和政治手腕。回首百年的憲政運動,知識分子從未放棄在中國的語境中構建能夠實現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權保障並長久鞏固的憲政制度。一部中國近現代史,就是一部中國人民追尋憲政理想,實現民族解放、國家獨立、人民幸福的歷史。舊中國的憲政史表明,儘管“憲政”已經同“民主”、“科學”一樣,成為知識分子手中高揚的旗幟,但囿於舊中國經濟、政治、文化全面落後的歷史境遇,在內憂外患、戰火紛飛、民不聊生的政權更迭和軍閥混戰中,中國憲政難以取得長足的進展。也許我們的收穫僅是這樣一種苦澀:我們應該有一部叫做“憲法”的文件,因為這是一個政權統治合法性的宣言書。當今中國的憲政建設,一定程度上仍是近代開啟的歷史使命的延續。近代以來的中西問題、傳統與現代的問題、理論與實踐的問題,依然左右着當代中國憲政建設的問題視域。故而,對於近代憲政話語的導入與制度建設的歷史遺產,我們不僅需要審慎、耐心地分析與梳理,而且要深刻地反思與批判。三、社會主義的憲政是否可能?長久以來,關於社會主義國家是否需要憲政,是否存在憲政的爭論從未停止。新中國建立至今,經過歷史的挫折與反省,民主、法治和人權,已經獲得了國家自上而下的普遍認同與尊重,並被載入憲法。但是,與之密切相關的憲政,卻始終未能得到主流理論界的認同。這就提出了一個極有意義的課題,在社會主義制度之下,憲政的正當性何在?憲政要在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和制度下,確立其存在的“合法性”,尚有必要在作為指導思想的馬克思主義理論中找到依據,鑒於學界普遍認可憲政最根本的價值追求就是限制權力和保障人權,筆者主要就這兩方面做一論述。@LG@
  •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初論憲政是對權力濫用的設防。“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9而限權理論的一個重要來源就是基督教的人性論。休謨對憲政制度的人性基礎進行了精闢的分析:政治家們已經確立了一條準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憲法的制約控制時,應把每個人都視為無賴──在他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一己私利外,別無其他目的。10弗里德里希也認為,西方的憲政論是基督教文化一部分,憲政論根植於西方基督教信仰體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義的政治思想中。11即基督教的“性惡論”和“原罪”思想:人有原始的罪惡潛能和無限的墮落趨勢。因此,基督教文化極其重視法律制度的外在功能,不主張通過內在的完美人格去淨化權力,而是強調對危險的權力施行外部的制度約束。12同樣,馬克思、恩格斯也十分重視對人及人性的研究,主張人性可分為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反對抽象地談論人性。馬克思不僅強調“人是有意識的存在物”,而且批判舊唯物主義“對對象、現實、感性,不是從主體方面去理解。”13他在《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中寫道:“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14恩格斯也談到人的自然性:“人來源於動物界這一事實已經決定了人永遠不能完全擺脫獸性,所以問題永遠只能是在於擺脫得多些或少些,在於獸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異”15,這實際上肯定了人性有惡的一面。馬克思也十分注重利益問題,他說:“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16列寧也對利益問題十分關注,稱利益是“人民生活最敏感的神經”。17因此,人可能在利益的驅使下,讓人性中惡的一面展現出來。馬恩也充分注意到了國家權力濫用的可能。“以往國家的特徵是甚麼呢?社會起初用簡單分工的辦法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機關來保護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後來,這些機關,而其中主要的是國家政權,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從社會的公僕變成了社會的主人。”18馬克思主義理論中也有着十分豐富的人權思想,筆者不再贅述,只指出馬克思理想中的共產主義社會是一個“由社會全體成員組成的共同聯合體……,使社會全體成員的才能能得到全面的發展”19,“在那裏,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的發展的條件”。20從本質上看,社會主義與以往的一切進步運動一樣,以保障和實現人權為價值追求,並以全人類的解放為己任。以上可以看出,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絲毫不否認人性惡的一面,對掌握國家權力的人是否會濫用權力並發生由人民公僕向官老爺的蛻變,表達了深切的擔憂。馬克思主義也強調人權保障,並將“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作為無產階級的奮鬥目標。基於對資產階級人權虛偽性的洞察,主張通過無產階級暴力革命的方式,打碎資產階級的國家機器,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如果我們剝離對憲政認識中的意識形態因素,以及對資本主義國家憲政的制度偏見,“憲政”不過是一種國家治理模式和國家權力的運行方式,是人類政治文明的結晶,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可以說,憲政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中的內在要求,憲政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標。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理念與架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讓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由可能變成現實。1954年憲法作為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確立了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由此開始了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的嶄新篇章。儘管之後由於“反右”擴大化和黨內嚴重的“左傾”錯誤,直至“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使剛剛起步的憲政建設陷入了停滯甚至是倒退,但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讓中國的政治生活還是重新步入了民主和法治的軌道。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們逐漸探索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之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賦予我們的時代命題和歷史使命,它既實然地存在於當下中國的政治運行與法律生活之中,也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核心內容和目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可以從以下兩個維度進行分析,一是價值理念,二是制度架構。(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價值理念憲政建設,必然是在一定的理念指導下進行,又有着自身的價值追求。在多元的世界政治文明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既秉持憲政的普適理念,也反映了當下中國轉型社會的價值訴求。1.公平正義公平正義一直是人類社會的理想和訴求。中國正處於急劇的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經濟社會格局與利益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多元化的@L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利益階層和利益群體已經形成。人們對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生活環境等民生利益的需求持續上升。“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涉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21公平正義的憲政理念要求並促進政府(國家)將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首要位置,在深化改革、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讓社會成員都能分享到經濟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好處,解決好公共服務、收入分配、城鄉二元結構、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弱勢群體權益等問題。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的戰略任務。這必將進一步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建設。2.人民民主鄧小平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比較少。解放以後,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人民民主權力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善,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克服特權現象,要解決思想問題也要解決制度問題。”22“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23客觀地說,正是由於鄧小平對民主的強調和論述,以及隨着鄧小平理論被寫入憲法,我們才將民主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重要內容,並將其與法制結合起來。中央三代領導集體,在國家的重要文件中,多次強調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相協調,必然要求進一步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243.法治國家“依法治國”是中國領導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被載入憲法。“從人治到法治”,“從法制到法治”,“要法治不要人治”,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正在不斷提升,越來越懂得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加強民主立法、推進依法行政、改革司法體制、完善法律監督、實現公正司法、宣傳法治理念等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一是大量法律法規相繼出台,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並逐步從解決無法可依向提升立法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確保立法質量的方向轉變。二是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正從多方面開展並取得巨大成績。國家規範和監督行政權力的設置、行使,保障公民權益,不斷轉變政府職能,着力打造透明、責任、服務型的法治政府。三是司法改革逐步深化。加強司法民主建設,強化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提升司法效率。努力通過公正司法來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實現公平正義。四是法律服務不斷發展。逐步實現了專業化、正規化、市場化,多層次、多渠道的法律服務體系。4.人權保障“人權”是個偉大的名詞。從1991年中國政府發佈了第一個《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到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權”被載入憲法,到2007年中國共產黨十七大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寫入黨章,再到2009年中國政府制定第一個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這一個個顯著的進步,昭示着中國人權事業邁出的鏗鏘步伐。“黨和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原則,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人權事業發展,使廣大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得到顯著提高,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權益得到切實保障,譜寫了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新篇章。”25如今,中國已經形成了一條獨具特色的人權理論體系和人權保障之路:將生存權和發展權放在首位,在改革、發展、穩定的條件下,全面推進人權發展。一是在發展人權的基本方向上,堅持發展生產力和共同富裕的原則,立足於改善全國人民的生活和促進全國人民人權的發展;二是在促進人權的輕重緩急上,強調生存權、發展權的首要地位,兼顧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以及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的全面發展;三是在促進和保障人權的方式方法上,強調穩定是前提、發展是關鍵、改革是動力、法治是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政理念,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充滿了生機和活力。(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基本架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已經顯現雛形。它建基於中國獨特的歷史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是憲政的普遍原則和規律與社會主義中國的有機結合和辯證統一,有着與西方憲政模式不同的運作機理和具體制度。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部規範性憲法26的存在乃是憲政的必要前提。@LI@
  •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初論東方國家,由於缺乏西方的立憲主義傳統,憲法往往作為一種政治宣言,為的是確立政權的合法性。中國憲法在制定之初也是被稱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指導社會主義事業的總綱領,政治屬性強於法律屬性,宣言性成分居多。27中國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以1954年憲法為藍本,制定於改革開放不久、市場經濟體制尚未確立之時,應該說當中的指導思想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意識形態。當前,憲法仍缺乏法律的規範性屬性,不能進入訴訟程序。但不能否認的是,1982年憲法深化和開創了一系列基本制度,人民主權、人民民主、權力制約、權利保障等憲政要素得到了很好的體現,是建國以來四部憲法中最具科學性、穩定性、實效性的憲法,被譽為是“中國歷史上最好的憲法”。陸續通過的四部憲法修正案,不斷吸納憲政的價值理念。如1999年“依法治國”、“法治國家”理念入憲;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對私有財產及土地徵收、徵用必須予以補償”入憲。現行憲法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提供了基礎和前提。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具有最高的權威性。“憲法至上”是依法治國的核心理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成敗,繫於憲法權威的維護和保障。2.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歷次憲法序言中都確認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獲得了合法性基礎。中國共產黨已經實現了從革命黨到執政黨轉變的歷史方位的認知,中國共產黨能不能依法執政、以憲執政,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的關鍵。28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憲法、法律的關係,也即是“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在規範層面已經得到解決。憲法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中國共產黨黨章》也規定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法律內活動。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要求將中國共產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納入程序化、制度化和規範化的軌道,但正如有學者認識到的那樣,這個問題並沒有實際制度的解決,違憲審查機制沒有建立,政黨守憲也就沒有根本保障。政黨受監督的問題,最終還要從政治體制層面上才能解決,它不僅是一個憲法問題,還是一個政治問題。29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法制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完善黨的執政運行程序的法律制度,夯實執政權的合法性;二是完善黨的執政權運行監督的法律制度,規範執政權的運行。3.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從憲政的角度而言,政體是實現國家權力的體制框架。30它具體由以下四部分組成:政權組織形式;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國家結構形式。中國開創並形成了符合國情的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作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選舉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單一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及特別行政區制度。這一系列政治制度,構成了具有鮮明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框架,是建國六十年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取得巨大成就的制度保證。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政治基礎和制度載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作為一種憲政模式,正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生動實踐在不斷豐富和發展。毋庸諱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建設依然任重而道遠,比如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擴大選民的選舉自由、增強候選人的代表性、建立候選人和選民之間的交流機制、增加候選人之間的平等競爭、完善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實現人大代表專職化等。31進一步加強行政權、司法權和立法權的權力監督。通過法律化的制度設計有效地監督和制約國家權力,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和腐敗,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另外,憲政的基本形態就是一切法律和權力行為都是以憲法為合法性的標準,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應有之義。必須指出的是,限於篇幅,對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主要理念和基本架構,這篇短文很難給予充分的討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有待憲政學者不斷探索,深化研究。五、結語實行憲政,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中國作為一個大國對秩序和穩定的需求會使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每一步必須是慎之又慎,穩之又穩,這就意味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建設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中國的憲政建設必然是在憲法制度允許的空間內,在現有政治體制和領導基礎下穩步推進,使憲政的因素不斷得@L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以落實。儘管中國現實中的憲政建設還有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我們也有很多理由可以去指責、抱怨,但是作為法律共同體的一員,我們應懷着建設性的態度,盡可能地務實、穩健地去觀察、思考、行動。畢竟,在社會現實中,絕大多數弊端都是以違憲的形式存在的。只要執政黨堅定改革的信念,營造一個更加寬鬆的政治環境,通過言論自由和民主程序,最大限度地激發人民的創造活力,致力於進一步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和憲政文明建設,中華民族的復興偉業必將能早日實現。32我們應持守一份對憲政的追求與執着,通過自己學術上的自覺與努力,為國家、為民族也為自己賴以安身立命的憲政事業貢獻自己的智識與能量。註釋:1王人博:《憲政的中國之道》,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頁。2同上註,第244頁。3[美]路易斯‧亨金著,鄧正來譯:《憲法‧民主‧對外事務》,北京:三聯書店,1996年,第11頁。4周葉中:《憲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77頁。5康有為曾經為了實行改良維新,撰寫了《新學偽經考》和《孔子改制考》兩部驚世駭俗之作。然而,即便如此,也不可能在中國傳統文獻中找到具有近代意義的憲法、憲政的可靠理論證據。6文勇:《制度決定論的貧困:對近代中國立憲政治失敗的原因分析》,載於《浙江學刊》,第6期,1999年。7這期間,有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1923年曹錕的“賄選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有國民黨統治時期的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和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8見《毛澤東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89頁。9[法]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104頁。10陳永鴻:《論憲政與政治文明》,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2頁。11[美]卡爾‧J‧弗里德里希:《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第1頁。12汪進元、戴激濤:《西方憲政的文化底蘊》,載於《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6期,2003年,第755-760頁。13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頁。14同上註,第56頁。15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2頁。16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頁。17見《列寧全集》第十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36頁。18同註15,第334頁。19同註13,第223-224頁。20同上註,第273頁。21胡錦濤:《深刻認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扎扎實實做好工作大力促進社會和諧團結》,載於《人民日報》,2005年2月20日,第1版。22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2頁。23同上註,第146頁。24《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載於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0/27/c_12708501.htm,2010年11月10日。25胡錦濤:《致中國人權研究會的信》,載於中國人權網:http://www.humanrights.cn/cn/dt/xwtt/t20081221_396759.htm,2010年11月1日。26比較憲法學家KarlLoewenstein在考察不同國家的憲法之後,將憲法區分為三種類型:名義性的憲法(nominalconstitutions)、文字性憲法(semanticconstitutions)和規範性憲法(normativeconstitutions)。@LK@
  •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初論27陳伯達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說明》中指出:○1憲法必須記錄國家現在的實際情況,反映人民革命和建國以來社會關係的偉大變革,總結經驗,把人民革命的成果固定下來;○2憲法必須根據國家的性質和經濟關係,充分表達過渡到社會主義的根本要求和道路。見蔡定劍:《憲法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4頁。28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對國家政權體系和全社會具有不可替代的控制力和影響力,貫穿於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領域,決定着中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與變化。具體表現在:一是各級黨組織提出立法建議;二是黨組織對重要法案事先批准和審查;三是控制各級人大代表的比例和名額;四是黨組織向各級國家機構推薦重要幹部擔任公職;五是黨直接領導各級國家機關中的黨組織;六是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見秦前紅、葉海波:《社會主義憲政研究》,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第340-344頁。29蔡定劍:《憲法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86頁。30何華輝:《比較憲法學》,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144-145頁。31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選舉法修正案,“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實現了選舉權的平等。32儘管這一立論表達了憲政的工具主義價值。而在中國,工具主義憲政觀是阻礙中國憲政建設的歷史原因之一。但正如王人博所言,只有在富強的語境下,憲政才能被導入中國,也只有在富強的語境下,憲政才能繼續為我們所追求,儘管這不是我們所希望的。見王人博:《憲政的中國之道》,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33-266頁。@LL@
  • 香港與內地環境法律手段比較研究謝偉∗法律手段又稱法律調整手段或方法,一般被解釋為國家在調整社會關係時用以影響這些關係的手段和方式。1法律調整手段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自主式,以被調整關係當事人的自治性和平等性為特點;另一種是強制式,或者是權力服從式,以一些關係參與人對另一些關係參與人的並列從屬關係為基礎。自主式是民法中的,而強制式則是行政法中的主要法律手段。環境法律手段是指國家在調整保護和改善環境問題時,為達到特定的環境目標所採取的手段或方法,兼具有自主式和強制式兩種特徵而又以強制式為主。不同法系、不同國家(或地區)所採取的環境法律手段是與其法律文化、法律傳統、法律制度乃至其政治體制、市場結構等密切相關的。但由於各國(或各地區)所面臨的環境問題相同性多於差異性,環境法律手段又表現出較強的相似性。考察其他國家或地區在面臨統一環境問題時所採取的法律手段及其實效無疑對於每一個國家來說都非常重要。鑒於香港與內地公民都屬於中華民族,在法律傳統、法律文化、法律意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香港經濟起飛較早、面臨的環境問題也較早,所採取的環境法律手段比較成熟的事實,比較香港與內地環境法律手段的異同,可以從這種異同中反思內地環境法律手段的實效,這對於內地環境法律手段的改進與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環境法律手段可分為行政法律手段、民法法律手段和刑事法律手段。其中,行政法律手段為其主要手段,本文着重研究環境行政法律手段。一、香港環境法律手段香港的環境法律主要體現為成文法,以條例和規例的形式出現。香港一貫追隨英國法律,屬於典型的英美法系,“這不是表現為淺層次的法律移植,而是表現為深層次的傳統繼受。”2即便回歸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原有的法律基本保持不變,其中就包括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香港絕大部分的現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訂立並載於《香港法例》中。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稱為附屬法例。例如,某條例可轉授權力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即行政長官經諮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就條例實施的細節訂立規例。在具體的污染防治方面,香港政府頒行了一系列的環境法規,主要有:《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廢物處置條例》、《噪音管制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其他的重要條例包括《保護臭氧層條例》、《海上傾倒物料條例》、《民航飛機噪音條例》等。3鑒於香港特區的政制運作機制,主要屬行政主導模式。在行政與立法的相互關係中行政處主導地位。因此,香港在環境執法上,主要依靠行政的、技術的手段。總結起來,香港環境法中的環境法律手段可以分為行政手段、刑事手段、民事手段。行政手段依據其功能可以分為規制性手段、誘導性手段、事業性手段、綜合性手段等四種。(一)規制性手段在英美法中,實施法律(enforce)含有“強迫遵守”法律的意思,包括行政強制執行和司法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經法律授權的聯邦或州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對違法者採取的強迫其遵守法律並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律行為。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對違反環境法律者,經法律授權的聯邦或州的行政機關依法向法院提出,由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對違反者採取強迫其遵守法律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強制行為。司法強制執行分為民事執行和刑事執行兩種。其∗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DCC@
  • 香港與內地環境法律手段比較研究中民事執行包括: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對違法者發佈強制令、給予民事制裁(主要是民事罰款)、強制執行行政罰款、對拖欠行政罰款的民事罰款等。刑事執行包括:對違法者處以罰金、監禁、監禁並罰金等。規制性手段屬行政強制執行的主要手段。所謂規制性手段是指直接促使污染源主遵守環境保護義務的一切措施,通常以命令、強制、制裁等權力擔保其實效性。規制性手段主要包含排放標準、行為義務、許可證制度、以及監督制度等。排放標準是指對各種污染源施加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通過最大濃度限值與總量管制、全面許可得以實現。行為義務是指以各種環境標準為基礎,對污染源主施加的作為義務。為確保此等義務被確實履行,設有各種義務履行確保制度。行為義務通常表現為清理義務、設置義務、資源回收義務等。許可制度通常指管理當局根據污染源主對環境破壞的強度,對污染源主排污申請分別採取特許、許可、報准、申報等方式加以規範的制度。許可兼採事前許可與事後許可相結合的制度,以確保管理當局能掌握污染源的實態。監督制度是指管理當局對環境保護法中設定的義務或污染源主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監督制度通常以調查、徵收報告、採樣等調查形式表現出來。規制性手段在香港環境法中比比皆是。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10條關於空氣污染通知的規定:(1)凡監督或獲授權人員信納,從某污染工序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正導致或促成現有的或即將出現的空氣污染,則監督或獲授權人員可向有關處所的擁有人或正進行該活動的人,發出口頭或書面的空氣污染消減通知,規定他(a)停止從該處所排放空氣污染物或停止該污染工序的操作;(b)減少從該處所或從該污染工序排放空氣污染物;(c)採取其他步驟以消減從該處所或從該污染工序排放空氣污染物。再如《輻射條例》第7條──管制“管制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規定(1)除有訂明的豁免外,任何人若非根據並按照根據本條例發出的牌照,不得(a)製造或以其他方式生產任何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或(b)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經營或處理任何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或(c)管有或使用任何放射性物質或輻照儀器。(二)誘導性手段這種手段是指管理當局利用各種利益或不利益措施,間接促使污染源主遵守環境法律法規的手段。誘導性手段主要包括經濟性手段、啟發性手段、合意性手段等。經濟手段通過提供各種經濟性誘因,誘使污染源主主動遵守環境法律,它包括各種環境稅、稅捐優惠、融資等資金補助,以及排污交易許可等。啟發性手段是指管理當局通過提供資訊、技術援助等方式,誘導污染源主改善其污染的方法。一般通過各種傳媒來影響消費者購買或不購買某種產品,以促使污染源主改善其排污行為,或有關機關向各種污染源主提供各種環保技術或資訊,以協助污染源主改善其污染防治設施並提升其競爭力等表現出來。合意性手段是指私人污染源主,立於平等的地位,以契約、協定等合意方式,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法。《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III部空氣污染管制規定:“局長可發出技術備忘錄,就以下事項列出原則、程序、指引、標準及限度:(a)預測、量度、評估或測定任何污染工序的操作所導致或促成的空氣污染;(b)就該等污染發出空氣污染消減通知;及(c)決定空氣污染消減通知是否獲遵從。第VII部雜項中規定:為鼓勵減少空氣污染及更妥善管制空氣污染,局長在向環境諮詢委員會作出諮詢後,可藉工作守則形式發出一般意見,或以書面向下列人士提供個別意見:(a)操作或保養煙囪、有關裝置、機械或設備的人士;(b)進行指明工序的人士;(c)操作、保養、修理、修改或改裝汽車的人士;(d)從事任何與石棉有關活動的人士;(e)從事任何其他污染工序的人士。該等意見須與下列事項有關(i)煙囪、有關裝置、機械、設備或密封區的建造、操作及保養;(ii)任何工序或活動的進行或任何工作的執行;(iii)物料的貯存、運輸、分發、處理或使用;(iv)石棉調查報告、石棉管理計劃及石棉消減計劃的擬備;及(v)汽車的保養及使用方式。”第37A條關於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如局長根據本條例發出任何技術備忘錄,他須將該技術備忘錄一份置於其指定的政府辦事處,以供公眾人士於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再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規定的“管制計劃協議”,就某人而言,指政府與該人(不論是否與任何其他人)訂立的協議,而該協議除訂明其他事宜外,亦訂明須藉參照包括該人就有關指明牌照所關乎的指明工序而招致的經營費用在內的事宜,而計算該人的可獲利潤的金額。(三)事業性手段這種手段是指管理當局本身實施環境保護事業的方法。基於環境問題的多樣化、複雜化、規制性手段與誘導性手段無法完成環保目的,而由管理當局本身實施環境保護工作。如各有關部門對於廢棄物的清理義務,為便利娛樂、觀光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建的事@DC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業等。經過實踐證明,香港的行政主導政制非常成功,特區政府繼承了這一政制模式,政府在環境執法中的地位至關重要,因此事業性手段也是香港環境法律執行的主要手段之一。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1)為施行本條例的條文,總督可委任一名公職人員為空氣污染管制監督。(2)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須在憲報公佈。(3)監督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執行或行使本條例委予或賦予監督的所有或任何職能、職責或權力。再如香港2010-2011年施政報告中,明確規定:為進一步改善維港水質,投放約170億元,全速進行有關工程,興建部分污水消毒設施,改善維港西部及荃灣區的泳灘水質。又如《郊野公園條例》第5條規定:“現設立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第14條規定了郊野公園的範圍:“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指定在該已予批准的地圖上所示的範圍為郊野公園。”其他的事業還有設定保護林區和郊區的《林區及郊區條例》、保護海岸公園的《海岸公園條例》等等。(四)綜合性手段這種手段是指由於環境保護所涉及的問題複雜多樣,考慮各種環境影響因素,所採取的一切可能運用的手段。這一手段主要表現為各種環境事務諮詢、環境保護計劃、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和廣泛的公眾參與。香港原政制架構中,有比較完備的諮詢體系,被稱作“港式諮詢性民主”。特區在政制架構及其運作中保留了這種諮詢制度,行政議會是最高的決策諮詢機關,而行政部門都有自己的諮詢機構,在社會上還有各種專業性諮詢機構。這個龐大的諮詢網絡,使得政府機構和民間的或半官方的諮詢組織配合起來,政府的集權與民間的諮詢結合起來。這種多層次的諮詢機構與多渠道的決策諮詢保證了環境事務的執法正確和高效。環境保護計劃為各種環境保護手段的整合性運用。此類計劃表現為保護區域管制區的劃定、直接限制各種利用、開發行為等。環境影響評估是指對於各種利用、開發等影響環境的行為,事前進行各種綜合性評估調整,且與評估過程中,可由各有關機關及利害關係人參加,以調和開發行為和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是香港環境執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在香港各政府部門網站上都可以看到鼓勵公眾參與的規定,政府為公眾參與環境執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和條件。綜合性手段作為一種補充,也構成了香港環境法律的主要執行手段之一。如香港有專門的環境諮詢委員會,對影響環境的石棉的管制,設立石棉行政管理委員會等;再如香港有專門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境計劃制度在香港環境法律中運用也頗多: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6條規定了“空氣質素管制區”:“總督會同行政局在向環境諮詢委員會作出諮詢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為施行本條例而將香港任何部分宣佈為空氣質素管制區。(由1984年第165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4年第57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631號法律公告修訂)。”第7條規定了空氣質素指標:“局長在向環境諮詢委員會作出諮詢後,須為每個空氣質素管制區訂立空氣質素指標,或為管制區內的不同部分訂立不同指標。(由1984年第165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4年第57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631號法律公告修訂)。”第14A條規定了空氣污染控制計劃:“(1)監督可規定第14條所指牌照的申請人呈交一份空氣污染控制計劃;如規定呈交該計劃,則監督就批給或拒絕批給牌照而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須顧及該計劃。(2)監督可規定該申請人將以下項目包括在空氣污染控制計劃內:(a)可能放出空氣污染物的煙囪或其他裝置或設備的描述及技術詳情;(b)為遵從以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控制空氣污染的規定而建議使用的空氣污染控制設備或措施的描述及技術詳情;(c)為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而建議使用的設備或措施[(b)段所述者除外]的描述及技術詳情;(d)就可能受影響的住宅建築物、學校、醫院、診療所及其他建築物與構築物而以地圖輔助作出的描述;(e)就有關處所的附近及(d)段所規定的描述中指出的建築物及構築物內所導致的空氣質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作出的評估;(f)可支持下列各項的計算及數據(i)根據(e)段作出的評估中所列的評估結果及結論;及(ii)關於已採用或已建議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控制空氣污染的宣稱;及(g)監測空氣污染物於來源排放的情況、或監測空氣污染物於四周空氣的濃度的計劃或方案。”《郊野公園條例》第16條規定了郊野公園土地用途的管制:“(1)即使任何條例或任何租契或有關租契的協議的條款另有規定,總監如認為佔用人對郊野公園內任何已批租土地所作的用途或建議用途,會在相當程度上減損郊野公園的享用價值及宜人之處,可要求適當的最高地政監督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為鼓勵公眾參與,香港設有專門的《消費者委員會條例》,該條例旨在將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界定其職能與權力,免除該會的委員及僱員對委員會及委員會屬下各小組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該委員會的職能包括:“(1)委員會的職能,是藉@DCE@
  • 香港與內地環境法律手段比較研究以下方式保障及促進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權益,以及不動產的購買人、按揭人及承租人權益:(a)收集、接受及傳播關於貨品、服務及不動產的數據;(b)接受及審查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的投訴以及不動產的購買人、按揭人及承租人的投訴,並向他們提供意見;(c)採取其認為就所管有的數據而言乃屬正確的行動,包括向政府或任何公職人員提供意見;(d)鼓勵商業及專業組織制定實務守則,以規管屬下會員的活動;(e)承擔委員會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事先批准而採納的其他職能。”除行政手段之外,香港環境法律中還有大量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條款:前者以妨害去除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主,後者主要以違反環境條例和規例中的強制性條款為懲治對象,對違反環境法律強制性條款的制裁有強化趨勢,體現為凡是違反強制性規定的,一般都規定為犯罪,處以監禁和高額罰款。分析香港環境法律規定,可得出以下結論:一是環境法律手段的多元化。既有直接強制性的規制性手段,直接促使污染者遵守環境法律的義務,又有間接影響污染者利益的誘導性手段,誘使污染者改變企業行為;還有兼具直接強制與間接引誘相結合的綜合性手段及規範管理行為的事業性手段。這種手段的多元化根源於環境問題的多樣化及環境的保護、防治、改善等管理行為的多目標性。特定的環境問題的成因和特點及管理行為的目標的不同決定了對具有不同實效的手段的選擇,多元化手段為這種選擇創造和提供了機會與條件。二是環境法律手段的體系化。這些手段構成了一個協調配合的體系。規制性手段不僅為污染源主和利害關係人設定了基本義務,而且確立了管理當局在環境執法中的基本作用,從而成為環境執法的基本手段。誘導性手段側重於利用各種利益導向措施來影響污染源主的排污行為,為污染源主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選擇何種行為模式提供了指引作用。這是在規制性手段基礎之上的更高層次的環境執法行為。事業性手段則為當局採取更加積極的環境行為設定了義務兵提供了條件。綜合性手段強調運用各種可行的手段來保護和改善環境,它是上述各種手段的整合。從規制性手段到誘導性手段、事業性手段,再到綜合性手段,各種手段形成了從簡單到複雜的有序排列體系。這種有序排列反映了從消極防治到積極預防的思想轉變過程,也反映了管理當局和污染源主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環境保護過程中從義務到權利的發展過程,表明環境保護不再僅僅是每一個主體的義務,而其成為每一個主體的權利。三是環境法律手段的綜合化。當代環境問題的產生往往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具備多種特點。相應地,解決複雜性的環境問題僅僅依靠單一的手段所產生的單一的效果往往難以奏效,而是需要運用多種手段,發揮多種手段所產生的複合性效果。香港的環境法律注重各種手段之間的配套運用,使規制性手段、誘導性手段、事業性手段等發揮出每一種手段所特有的效果,這種手段的綜合集中體現在其環境保護計劃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環境影響評估不僅僅是對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評估,而且是根據其評估結果採取不同手段去克服與消除不利的環境影響。二、內地環境法律手段內地環境法律手段主要有命令管制手段和利益誘導手段兩種。行政指導手段也有某種程度的運用。(一)命令控制手段這種手段是指政府通過制定和實施強制性環境標準和強制性行為規則促使行為人減少環境污染、防止生態破壞、保護自然資源。命令管制手段的作用對象是直接造成環境污染或環境損害的行為者,包括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其中企業是主要對象。命令管制手段表現為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標準、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三同時制度”、企業“關停並轉”制度等。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污染源企業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最大限值。排放標準最初是濃度標準,後擴展為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排放標準。它構成環境管理的基礎性手段。“三同時”制度是指需要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4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污染嚴重的項目、行業和區域,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排污許可制度是指污染源向環境排放污染物,須向有關機關申請允許,有關機關根據其對環境污染的程度,決定是否向其發放排污許可證的制度。企業“關停並轉”制度,是指對那些行業中污染嚴重、採取限期治理仍然不能達標的排污企業,或對某些行業中的小規模生產的企業(如小造紙、小印染等),禁止這些企業存在的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DC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制度等也較多地表現出命令控制的色彩5,成為命令管制手段的表現形式。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施特點是把環境影響評價納入到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之中,並和“三同時”制度配套。它主要通過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批准來達到預防和控制污染的目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定量考核制度主要是通過強化各級政府行政首長的責任制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二)利益誘導手段這種手段是指利用經濟槓桿來影響污染源企業的經濟利益,從而抑制排污,改善環境的各種法律手段。目前,內地的利益誘導手段主要是向污染源徵收排污費,自然保護費、排污權交易、環境標誌、綠色證券、綠色產品等。徵收排污費的主要目的在於:一是為籌措環保資金開闢渠道;二是促使企業改變行為模式,減少排污。自然保護費是指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或自然環境者,應當依照自然資源或生態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其對自然資源與環境要素的利用程度向法律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繳納一定費用的行為規範。6排污權交易的目的在於利用市場規律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克服現行的命令管制手段的不足。綠色證券是利用企業融資來引導企業改變高污染的生產經營模式,在企業上市前,通過環保核查來確定企業是否能夠通過股市融資;而環境標誌和綠色產品都是採用市場供求來調節企業改變其生產高污染產品,轉而生產有利於環境的產品。但從實踐情況看,內地主要以徵收排污費和資源使用費為利益誘導的主要手段來影響企業的行為,其他經濟手段還處在開始階段,並沒有廣泛適用。而作為主要手段的排污費和資源使用費逐漸變異,成為環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增加收入的主要來源,其影響企業行為的目的和作用日益減弱。(三)行政指導手段這種手段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範圍、任務或其所管理的事務範圍內,為適應複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於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行政相對人的同意或者協助下,適時靈活地採取非強制性手段,以有效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7實踐中環保部門在推行清潔生產、無鉛汽油、機動車污染控制技術、節能減排等方面採用了行政指導手段,取得了一定成效。內地環境法律手段有以下兩個不足:一是手段的單一性。基本上是命令管制手段,政府部門主要靠發佈行政命令,進行直接管理來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不善於運用包括經濟手段在內的其他手段來間接影響企業的行為,未能為企業提供特定的指導模式。這種單一性的手段在複雜的環境問題面前因為剛性有餘而靈活性不足,調控範圍有限而難以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比如,2010年各地政府為實現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不得不採取停止居民生活用電,停止供暖等措施,造成公民的生活受到很大的不利影響。二是手段的零散性。表現為每一種手段獨自發揮其單一效果,各種、各個手段的協調性差,沒有形成一個互相配合的有序體系。不僅命令管制手段和利益誘導手段之間不能有序調和,形成一個內在統一的和諧體系,而且命令管制手段之間亦難以有效調和。這種零散性表明政府在保護環境的問題上仍然缺乏系統性認識,對於各種手段的存在基礎、作用範圍、施行阻礙等方面也沒有比較成熟的理論體系,以至於各種手段機械地堆砌在一起,不能發揮協同作戰的強大威力。三、環境法律手段的選擇與運用的條件環境法律手段的選擇與運用不是一個隨人的主觀意志而隨意變化的過程,而是一個和社會結構、所要追求和實現的價值、公民的環境意識等背景性因素密切相關的問題。在香港,由於在其社會結構中,除了管理當局之外,市場力量和公民團體的力量也十分強大,管理當局在進行手段選擇時,不僅可以依靠管理機構自上而下地發揮強制的威力,還可鼓勵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律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來保護環境,而在內地,由於行政權力在整個社會結構中處於絕對主導地位,市場力量和公民團體的力量十分弱小,政府進行手段選擇的空間就比較狹小,基本上只能依靠政府自身的行政體系發揮行政強制的作用。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內地正在逐漸完善市場機制,日益增長的市場力量,具有經濟人追求利益的自利本性。內地可以借鑒香港環境法律執法的有益經驗,利用經濟人追求利潤的目標合理性、行為投機性的特點引導其按照市場規律向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方向發展。但是與此同時,政府也應該注意到,不論是在市場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由於市場主體自利性的本性所導致的市場失靈和市場缺陷,代表@DCG@
  • 香港與內地環境法律手段比較研究公共利益的政府管制仍然將構成環境管理的基本依賴力量,經濟手段及利益誘導手段只能是在強制性手段的基礎上,為了更加有效率的、更加廣泛地實現環境法律目的和環境管制目標所採取的手段,規制性手段與誘導性手段、事業性手段、綜合性手段(香港)或強制性手段與利益誘導手段、行政指導手段(內地)的結合,必須要有一個層次,形成一種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有序體系。環境問題的產生,歸根結底是因為對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係處理不當。長期以來,經濟發展是內地最大的公共利益所在,內地始終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首要目標,表現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衝突時,總是傾向於犧牲環境以謀求經濟增長,犧牲個人利益以滿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公民的環境意識淡薄,或者說公民謀求舒適生活的強大的個人偏好被沉重的公共利益所掩蓋,其結果是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未能得到正常的發揮。基於此種現實,政府應該給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一個適當的定位,將公民追求物質生活的動機引導為保護環境的自覺行動,並使其成為一個迫使政府、企業及其他主體採取行動的強大壓力,以促使各種環境法律手段發揮其獨特的力量。註釋:1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16-24頁。2董茂雲:《論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中的主導地位》,載於《政治與法律》,第1期,1997年,第53頁。3焦艷鵬、張晶:《中國內地與港澳環保合作法律問題淺論》,載於《法制與經濟》,第1期,2009年,第26頁。4韓德培:《環境保護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2-98頁。5蔡守秋:《環境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46-56頁。6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50頁。7同註1,第86-94頁。@DCH@
  • 中葡論壇:“一國兩制”澳門模式的一大特色莊金鋒∗澳門回歸祖國十一年多來,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大力支持下,特區政府帶領澳門各界人士團結奮鬥、務實進取,增強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增強維護促進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積極應對各種危機帶來的嚴峻挑戰,平穩有序推進各項工作。澳門經濟強勁回升,市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保持和諧穩定,為澳門的長治久安和長遠發展打下更加堅實的基礎。正如國家主席胡錦濤所說:這“使澳門這座歷史悠久的商埠名城煥發出前所未有的生機活力。‘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為澳門發展譜寫出新的輝煌篇章,為國家發展增添了奪目光彩!”1澳門學者楊允中指出:“總體觀察,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走過的路是一條成功實踐‘一國兩制’之路,因而理所當然地,它應該,事實上也已成為一個正確落實‘一國兩制’的生動範例;而探索‘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或澳門特色‘一國兩制’實踐模式,應該說,已提到歷史日程,既有理論的必要性及有現實的可行性。”2在上述學術思想啟發下,近兩年來,筆者亦發表了幾篇相關論文:《“一國兩制”澳門模式的提出、意義、內涵與基本特徵》、《從基本法的設計看“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從〈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看澳門模式的基本特徵》、《從澳門社團的特殊性看“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土生葡人:“一國兩制”澳門模式的一大特色》等。2010年11月中旬在澳門召開的“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簡稱中葡論壇)第三屆部長級會議,看點頗多,引發境內外有關方面高度關注。北京《人民日報》報道稱,這是中國國務院總理首度參加中葡論壇,充分反映了中國政府進一步推動與葡語國家友好合作的積極意願。七個葡語國家中來了一位元首、三位總理。本屆論壇會議是創立七年來規格最高的一次。澳門輿論認為,本次會議不僅將中葡論壇推上了一個新的台階,展示出誘人的美好前景,而且將扮演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和文化交流平台的澳門更加隆重地推舉到世界面前,其“平台”作用和重要性空前凸顯。本文擬從“一國兩制”澳門模式的角度,探討中葡論壇產生的歷史背景與固有優勢、角色定位與主要作用、發展前景與幾點建議等重要問題,以進一步促進中葡論壇的發展,使澳門“一國兩制”的優勢得到更充分的發揮。一、中葡論壇產生的歷史背景與固有優勢(一)中葡論壇的設立及其歷史背景2003年10月,由中國國務院商務部主辦、澳門特區政府承辦的第一屆中葡論壇澳門成功舉辦,中國和七個葡語國家(葡萄牙、巴西、莫桑比克、佛得角、安哥拉、幾內亞比紹、東帝汶)的部長級經貿官員以及逾400位企業家濟濟一堂,討論並確定了雙方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的措施和方向,並且簽署了基於“互惠、互補、互信和互利”原則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論壇閉幕後,在有關政府的支持下,在澳門設立了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秘書處成員中,除了中國政府及澳門特區的相關經貿官員外,也有葡萄牙、安哥拉、莫桑比克、東帝汶國家的代表到澳門任職。秘書處陸續開展了相關的跟進工作,有利於進一步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同時進一步表明中國政府與葡語國家政府對經貿合作的高度重視。首次中葡論壇會議還決定,今後將每三年在澳門舉辦一次中葡論壇。有學者認為,中葡論壇的設立“表明了中央人民政府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認識和處理葡萄牙殖民統治歷史問題上的現實主義立場,將‘舊∗中國小城鎮發展研究院院長@DCI@
  • 中葡論壇:“一國兩制”澳門模式的一大特色澳門’與葡語國家幾個世紀以來的歷史淵源由‘包袱’轉化為‘新澳門’的政治優勢、經濟優勢和文化優勢,充分利用澳門的‘交流和服務平台’的作用,加強與總人口逾2億的葡萄牙及其前殖民地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聯繫,加強中國的‘和平崛起’在該地域的影響力”。3筆者認為,在21世紀初期,中葡論壇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進行經貿合作重要機制的建立並非偶然,而是有深刻的歷史背景,包括社會、經濟、文化與方針政策諸多因素:1.隨着人類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在新舊世紀之交,世界經濟全球化和跨區域經濟合作步伐加快,其中以歐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東盟(ASEAN)等為代表的區域經濟組織,呈現前所未有的發展態勢,使整個世界經濟更加激烈和複雜。在這種新的社會歷史背景下,作為“微型經濟體”的澳門,為了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世界經濟中尋求發展,必然“積極開展對外合作,在不斷推進與內地和鄰近地區融合的同時,亦加大了與其他國家,尤其是葡語國家合作的力度。”42.中國內地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的高速發展對世界其他經濟體及海外企業產生了強大的吸引力,中國與世界各國經濟交流和合作日益加強。進入新世紀後,面臨着國內外經濟發展形勢的新變化,尤其是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與加入世貿組織(WTO)等新問題。在這種新的經濟發展形勢下,中國對外經濟發展戰略有所調整,2002年11月召開的中共十六大明確提出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在聯合國和其他國際及區域性組織中發揮作用”,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可以說,建立中葡論壇是中國政府對外開放的戰略性選擇之一。3.澳門回歸祖國後,“雖然告別了‘葡治時代’,然而澳門並未出現任何‘去葡化’運動,反之則是越來越注重其所具有的獨特的中葡文化交滙之歷史背景”5,宣導加強與葡語國家拓展對外關係。2002年11月,行政長官何厚鏵在《200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在推進合作之中,存在一個提升自我的問題。我們希望澳門能成為區域經貿服務平台”,“當中,逐步開拓東亞、葡語系等國家的市場,是一個發揮澳門比較優勢的長遠戰略考慮。”64.設在澳門的中葡論壇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從本質上講,歸功於‘一國兩制’創造了跨體制、跨國界合作與融合的新概念和新關係準則,推進對外開放與實行‘一國兩制’構想相互關係,相互促進”。7這正是中國政府提出在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基本方針政策及制度創新,給了澳門特區充分發揮自己的獨特優勢,努力探索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的勇氣、機遇與空間,創造更多的輝煌。(二)中葡論壇的基本情況及其優勢中葡論壇現有八個正式成員國、即中國(包括澳門)和葡萄牙、巴西、莫桑比克、佛得角、安哥拉、幾內亞比紹、東帝汶七個葡語國家,故溫家寶總理稱之為“中葡論壇八個兄弟”。過去有媒體把“聖多美和普林西比”(位於非洲中西側幾內亞灣東南部島國)也列為中葡論壇的成員國之一是不正確的。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因與台灣保持着所謂的“外交關係”,所以不能成為正式成員國而只能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事實上,當年該國貿易部長因為訪問安哥拉而未能參加首屆中葡論壇,最近在澳門召開的第三屆中葡論壇,亦未見該國觀察員的身影。中葡論壇的固有優勢大致有四個方面:首先,從政治層面上看,由於中國及澳門和葡語國家不但存在着悠久的傳統友誼,而且還保持着良好的政治與外交關係。這種傳統友2010年11月上旬,國家主席胡錦濤在里斯本同葡萄牙總統席爾瓦舉行會談,兩國元首一致同意共同努力,推動中葡全面戰略夥伴關係全面深入發展就是一個例證。其次,從發展潛力層面上看,中葡論壇八個國家分佈全球四大洲,並擁有超過15億人口的消費市場,發展潛力巨大。眾所周知,亞洲有中國及澳門和東帝汶;歐洲有葡萄牙;而巴西在南美洲;安哥拉、莫桑比克、幾內亞比紹和佛得角則分佈在非洲各處。中葡論壇八個國家,除中國擁有13億人口外,據2001年出版的《新編實用世界地圖冊》提供的資料顯示:七個葡語國家擁有超過2億的人口,其中巴西有1億6千多萬人,是南美洲人口最多的國家,莫桑比克人口約1,830萬,安哥拉人口約1,160萬,葡萄牙人口約1,000萬。這些葡語國家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和處於多個不同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具有豐富的自然資源,通過它們所在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進行輻射發展,亦將產生更大的經濟能量。再次,從經濟互補層面上看,“中國和葡語國家具有很強的互補性,在包括資源開發、各類消費品貿易、農業技術、輕工業技術、基建等方面,有十分廣@DC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濶的經貿合作空間。”8例如,中國雖然地大物博,但是鐵、銅、鉻、石油等礦產資源的蘊藏量不足,森林和漁業資源也短缺,而葡萄牙的鎢、銅、黃鐵、赤鐵有豐富的儲量,森林面積360萬公頃,佔國土面積的1/3。四個葡語非洲國家有豐富的石油、天然氣、鐵、銅、漁業資源。巴西的鈮、鉭鐵、石英等儲量佔世界第一。另一方面,中國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許多商品、管理經驗及生產技術比較適合葡語國家的需要,可見雙方經濟發展具有較大的互補合作潛力,發展前景良好。最後,從澳門特區層面上看,澳門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之一和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所在地,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繼續保持國際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的地位,在區域位置、營商環境和歷史文化等方面優勢的基礎上,澳門與中國內地和葡語國家等聯繫有了進一步加強,可以充分發揮中葡合作平台機制的作用,挖掘更多經濟合作的潛力和商機,使中葡論壇越辦越好。二、中葡論壇的角色定位與主要作用(一)對中葡論壇角色定位的再認識澳門是以中西文化交融和開放包容聞名於世的蕞爾小城,回歸祖國後是一個社會穩定、經濟活躍的國際化城市,很適合舉辦國際性會議和展覽。前不久來澳門參加第三屆中葡論壇的幾內亞比紹總理戈梅斯說:“澳門與其他葡語地區有着長達幾個世紀的歷史和文化淵源,將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設在澳門,讓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濟和文化交流的平台是再恰當不過的了。”澳門有媒體認為,中葡論壇“是一個以經貿促進與發展為主題的多邊經貿合作機制,旨在加強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經貿交流,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促進中國內地、葡語國家和澳門的共同發展。”9但是,有學者認為,自2003年中葡論壇(澳門)正式誕生以來,“該論壇的性質定為官方舉辦,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為主題的非政治性國際經貿合作論壇。然而,歷經了2003年第一屆,2006年第二屆,我們不難發現中葡論壇雖在經濟合作及發展的經貿主題基礎上舉行,但是作為多邊論壇,在連接‘南南合作’與‘南北對話’,在推動國際關係民主化,提升中國‘軟實力’及‘公共外交’上,其均具有很強的政治功能及作用。”10筆者認同這位學者的觀點,所要補充的是,中葡論壇的角色定位及其功能,經過2010年11月第三屆論壇會議就更加清晰了。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中葡論壇第三屆部長級會議開幕式上發表主旨演講時明確指出:“中葡論壇是中國和葡語國家開展互利友好合作的重要平台和紐帶。它充分利用澳門聯繫中國和葡語國家的獨特優勢,以經貿合作為重點,有效地推動了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實踐證明,中葡論壇既是合作的橋樑,也是友誼的橋樑。它不但給雙方帶來了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而且拉近了中國與葡語國家的距離,加深了雙方人民的友誼,密切了國家間的友好關係。”11筆者認為,溫家寶總理強調中葡論壇“以經貿合作為重點”,“既是合作的橋樑,也是友誼的橋樑”的新提法,意味着中葡論壇以經貿合作為主,兼有經濟與政治雙重性質的角色定位,有助於人們深化對中葡論壇角色及作用的深度認識。(二)中葡論壇的主要作用自2003年中葡論壇成立七年多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在拓寬合作領域,提升合作水平等方面,成效明顯。“中葡論壇八個兄弟”代表團團長在中葡論壇(澳門)第三屆部長級會議開幕禮上發表講話,一致肯定及讚賞論壇在推動中國與葡語國家合作所發揮的多功能作用。東帝汶共和國總統奧爾塔致辭表示,中葡論壇是一個具有活力、充滿靈活性和不斷銳意進取的機制,多年來,東帝汶從論壇舉辦的活動、經貿合作洽談會、人力資源合作、政府間合作、農業合作、基礎設施建設和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中獲益良多。莫桑比克共和國總理阿里認為,中葡論壇成立以來,各項決議得以落實,並取得顯著進步。中葡論壇的作用越來越明顯,與會各國均廣泛承認論壇在推動國際發展合作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中國商務部部長陳德銘致開幕辭時表示:幾年來,在與會國政府、企業和澳門特區政府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中葡論壇已經成為中國和葡語國家對話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當前,世界各國正致力於推動經濟復甦,中葡論壇必將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全面提升經濟合作,促進全球經濟強勁、可持續、平衡增長,起到積極的作用。筆者認為,中葡論壇的主要作用可歸納為如下五個方面:1.促進雙方貿易大幅增長2003年中葡論壇成立時,中國與葡語國家的貿易額剛過100億美元。2006年2月27日,中葡論壇(澳門)第二屆部長級會議新聞發佈會在北京舉行,時任商務部副部長魏建國介紹說,論壇成立以來,取得了明@DCK@
  • 中葡論壇:“一國兩制”澳門模式的一大特色顯的效果。2004年中國與葡語國家貿易額達到182.7億美元,比論壇初創的2003年增長65.7%。2005年雙方貿易額更達到231.9億美元,同比增長26.9%,首次全年突破200億美元的規模。在第三屆中葡論壇上溫總理宣佈,2008年,中葡雙方貿易額已達770億美元,提前1年實現貿易額突破500億美元的目標。2010年前三季度,雙方的貿易額達682億美元,同比增長57%,反映出雙方貿易的巨大活力。2.推動雙向投資增長據上述新聞發佈會提供的資料,截至2005年底,中國對葡語國家累計投資額接近1億美元。又據中葡論壇(澳門)秘書處提供的報告顯示,截至2007年底,中國累計對葡語國家投資額已超過3億美元,涉及機電、紡織、輕工、農業合作、資源開發等領域。最近,有關方面透露,目前,中國對葡語國家的投資方興未艾,累計金額超過10億美元。另一方面,截至2008年7月底,中國累計實際使用葡語國家在華投資4.2億美元。截至2009年底,葡語國家已在華設立逾700家企業,對華投資累計金額超過5億美元。雙方投資的增加,帶來了各自需要的適用技術,支持了對方的經濟建設,改善了當地居民的生活。3.強化教育文化交流中葡論壇雙方的合作逐步從經貿領域向教育、文化等多個領域延伸,特別是在人力資源開發領域的合作得到極大的加強。中葡論壇自創辦以來,由中國商務部主辦、論壇常設秘書處參與協辦超過200期各類研修班,共有來自葡語國家逾2,100人次政府官員與技術人員參加培訓,其中近3年培訓了超過1,400人,超額完成中葡論壇第二屆部長級會議確定的培訓900人的目標。培訓領域涵蓋港口物流、經濟、通訊、衛生護理和雜交水稻種植等。與此同時,積極支持中國與葡語國家文化交流的有關活動,例如,為佛得角駐華使館在澳門舉行獨立34週年紀念活動;為幾內亞比紹、莫桑比克和東帝汶三國駐澳門社團獨立日紀念活動提供支持等。4.增強雙方政治互信自中葡論壇創辦以來,中國與葡語國家的高層互訪更為頻密。據統計,僅在“2009年,中國與葡語國家高層互訪逾110次,其中國家領導人訪問及多邊會見多達16次,是2006年中葡論壇第二屆部長級會議以來高層互訪最為頻繁的一年。”12這些互訪不僅推動了中國與葡語國家在各個領域的合作,也進一步增強了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友好關係與政治互信。2010年4月,國家主席胡錦濤訪問巴西,同巴西總統盧拉舉行會談,雙方一致認為,長期以來雙方建立了多個定期交流機制,經貿、科技、航天、能源、金融等領域重大合作取得長足進展,通過兩國高層密切交往,政治互信不斷加深。同年11月,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訪問安哥拉,會見安哥拉總統多斯桑托斯時強調,此訪主要是鞏固中安傳統友誼,增進雙方政治互信,深化兩國務實合作。習近平說,近年來,兩國高層互訪頻繁,政治互信不斷增強,經貿合作快速發展,雙方在金融、能源、工程和勞務承包等重點領域的合作進展順利。5.有利澳門經濟政治發展不可忽視的是,在中葡論壇的推動下,澳門自身與葡語國家間的經貿與政治關係也得到加強。澳門與多數葡語國家簽署了金融合作備忘錄,澳門的企業已活躍在所有葡語國家,澳門的商品經由葡語國家進入歐盟、南美、非洲市場。有些葡語國家企業來澳門投資辦廠,獲得了豐厚的回報。特區政府支持論壇建設,熱心為葡語國家做實事做好事,深受葡語國家的歡迎。所有這些舉措,對促進“南南合作”和“南北對話”具有重要的經濟與政治意義。葡萄牙共和國總理蘇格拉底強調,葡國將澳門視為連接中國與葡語世界、連接東西方,尤其是連接歐洲與亞洲的特殊橋樑和平台。自2003年創立論壇,賦予澳門更重要的政治與經濟意義。三、中葡論壇的發展前景與幾點建議(一)中葡論壇發展前景廣濶及其原因第三屆中葡論壇部長級會議是中國與葡語國家加強互利合作,共同應對後國際金融危機時代各種挑戰,實現共同發展的一次重要盛會。因而更有吸引力和影響力。筆者注意到,2003年首屆中葡論壇在澳門召開時,只有論壇八個兄弟國家的部長級經貿官員及超過400位企業家參加;2006年第二屆中葡論壇舉行期間,則有論壇國家的部長級經貿官員及超過700位中外企業家參加;2010年第三屆中葡論壇開幕時,出席嘉賓有來自中國和葡語國家的領導人,政府部門官員與金融家、企業家代表團,以及澳門政、商界、社團代表等逾1,500人。論壇規模的不斷擴大,意味着“人氣升、財氣大、前途好”,這是其一。其二,第三屆中葡論壇部長級會議首次有國家元首(東帝汶總統奧爾塔)、政府首腦(中國總理溫家寶、葡萄牙總理蘇格拉底、莫桑比克總理阿里、幾內亞比紹總理戈梅斯)出席,佔到八個成員國中的多數,變@DC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部長級會議”為首腦會議。這充分表明中葡論壇國家領導人對本屆論壇的高度重視,必將成為推動中國與以葡萄牙語為官方語言的國家群體間貿易和投資發展的獨特機遇,相關國家和組織以及企業家要抓住良好機遇,尋求新的發展。其三,溫家寶總理代表中國政府宣佈,為幫助發展中的葡語國家加快發展,擺脫貧困,從2010-2013年,中國政府將採取六項措施:中國內地和澳門的金融機構將發起設立規模為10億美元的中葡合作發展基金;在雙邊框架內向中葡論壇的亞非與會國提供16億人民幣的優惠貸款;對每個論壇亞非與會國的1個雙方農業合作項目,提供物資設備、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支持;為論壇亞非與會國培訓1,500名官員和技術人員;向論壇亞非與會國提供為期一年的1,000個來華留學政府獎學金名額;向論壇亞非與會國各提供價值1,000萬人民幣的醫療設備及器械等。溫家寶總理此次提出的實實在在的六項新舉措,成為本屆論壇最大的亮點,對深化中國與葡語國家關係具有積極重要意義。葡語國家領導人高度評價溫家寶總理提出的六項新舉措,期待與中方共同努力,落實這次論壇會議達成的各項共識,促進共同發展。其四,更重要的是,在第三屆中葡論壇期間,中國和七個葡語與會國代表圍繞多元合作,推動和諧發展坦誠交換了意見,並就合作領域、發展思路和具體措施等問題達成了許多共識。與會各方共同簽署了2010-2013年《經貿合作行動綱領》,與2006年的相比,“合作領域更加多元、發展目標更加明確、澳門作用更加突出、中方措施更加務實”。主要內容包括:在合作領域上,《行動綱領》增加了教育、金融、旅遊、運輸、通信、文化、廣播影視、體育、衛生、科技、土地規劃等領域合作;在貿易領域上,《行動綱領》提出到2013年,中國與葡語國家間貿易額達1,000億美元,並且更注重優化貿易結構;在投資領域上,《行動綱領》提出抓緊完善雙向投資的法律法規,盡快推動雙向投資取得實質性增長;在澳門的合作平台作用上,《行動綱領》特別強調要發揮澳門獨特優勢,使澳門成為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經貿往來和友好合作的橋樑。上述各點足以說明,在第一、二屆中葡論壇取得成績的基礎上,第三屆論壇又有不少亮點與成果,必將推動雙方經貿合作向更大規模、更寬領域、更高水平發展,未來中葡論壇發展前景非常廣濶。與會代表一致表示,要繼續堅持“平等互利、優勢互補、形式多樣、共同發展”的原則,加強交流與溝通,照顧彼此關切,開展經貿合作與對話,不斷拓展合作領域,創新合作方式,促進共同繁榮與發展。溫家寶總理指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之所以能夠蓬勃發展,除了論壇的推動外,根本在於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經濟互補性強,發展相互經貿關係符合雙方的根本利益。隨着中國和葡語國家經濟快速發展,我們之間的共同利益在擴大,相互需求也在增長,企業間取長補短、互通有無的願望十分強烈,雙方經貿合作的前景廣濶。”13(二)對充分發揮澳門的合作平台作用的建議第三屆中葡論壇落幕後,與會各方如何落實共同簽署的2010-2013年《經貿合作行動綱領》各項要求,是個面臨的重要的新課題。必須強調的幾個重點問題是:一要擴大雙邊貿易規模,二要着力推動雙向投資,三要積極開拓新的合作領域。因篇幅所限,這三大問題暫不作深入探討。在這裏筆者僅就如何充分發揮澳門的合作平台作用提出三點建議:1.要提高對中葡論壇作用的認識儘管首任行政長官何厚鏵早就說過:成功舉辦中葡論壇,“使祖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同時亦大大提高了澳門的國際地位,凸顯出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經貿合作服務平台的重要作用。”14然而,澳門有些人士似乎僅將目光集中在澳門合作服務平台的打造成本上,並直接將其與澳門企業可獲利潤來比較,認為澳門企業家未必有利有圖,甚至產生了所謂“平台無用論”,這一認識誤區必須消除。中葡論壇七年多來的實踐已經證明(也必將進一步證明),從整體上和長遠來看,中葡論壇的創立與實踐,不僅有利於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有助於澳門未來“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定位目標的實現,而且有利於推動中國對外關係的發展,進一步促進中國的和諧世界偉大戰略構想的實現。2.要強化澳門合作服務平台的功能澳門擁有東西方文化交融的獨特優勢,擁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完備的金融服務體系和自由開放的商業環境,擁有大量中葡雙語專業人才15,對促進中葡經貿合作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隨着中葡合作領域逐步從經貿、投資向教育、金融、旅遊、運輸、通信、文化、廣播影視、體育、衛生、科技、土地規劃等領域延伸,澳門合作平台的任務就更加繁重,強化多種服務功能勢在必行。例如在運輸方面,如何充分發揮澳門國際機場作為連接中國與葡語國家的交通樞紐作用就急待解決。另一方面,目前,全球使用葡語的人口@DDC@
  • 中葡論壇:“一國兩制”澳門模式的一大特色總數超過2億,其組織除中葡論壇外,還有葡語世界、葡語國家共同體、非洲葡語國家、葡語都市聯盟、葡語大學協會、葡語系奧林匹克委員會總會等組織,形成了一個以葡語為基礎的聯繫網絡。16澳門是葡語世界的一員,也參加其他組織的活動,中國可以通過澳門這個合作平台在這些組織中發揮影響力。3.要繼續加強宣傳力度與市場調研可能因為中葡論壇創立時間不長,又每隔幾年才舉辦一次論壇會議,特區政府及澳門媒體對中葡論壇重要意義的宣傳顯得不足。但通過第三屆中葡論壇的盛大活動及所取得的成效,相信澳門特區上下對中葡論壇的重要意義有了較深刻的認識,會採取切實措施,加大力度,繼續宣傳論壇的重要性以及廣濶的美好前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未來中葡論壇的發展,都離不開政府與媒體的支持。與此同時,要繼續加強市場調研,做好商情傳遞及流通。因為中國內地的葡語人才相當缺乏,因此,中國內地學術界、企業界普遍對葡語國家政治、經濟狀況的認識和研究不多。另方面,中葡論壇的四個非洲成員國和亞洲的東帝汶均被聯合國確定為“最不發達國家”,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市場需求有限。歐洲的葡萄牙屬於發達國家,南美洲的巴西是新興工業化國家。總之,中葡論壇八個兄弟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中國要發展同葡語國家的經貿關係,很有必要透過澳門和論壇秘書處進一步摸清這些國家自然資源及能源的實際狀況,瞭解這些國家的不同需求及購買能力,才能有的放矢地進行貿易,謀求共同發展。註釋:1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講話》,載於楊允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8年,第228-231頁。2楊允中主編:《“一國兩制”澳門模式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6頁。3齊鵬飛:《“新澳門”的“經濟優勢”、“政治優勢”與“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載於《行政》,第18卷,第3期(總第69期),2005年,第909-933頁。4《何厚鏵: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滙編(2000-2009)》,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95頁。5葉桂平:《再論“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台”的成效及展望》,載於《澳門經濟》,第29期,2010年,第86-94頁。6同註4,第77-78頁。7曾坤:《中葡平台:中國外交戰略不可或缺的一翼》,載於《九鼎》,2010年12月號,第13頁。8李炳康、江時學:《澳門平台發展戰略》,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198頁。9《溫總蒞澳帶來中央的和煦春風》,載於《澳門日報》,2010年11月13日,第A09版。10葉桂平:《再認識中葡論壇作用》,載於《澳門日報》,2010年11月10日,第F2版。11《2013年雙邊貿易增至1000億美元》,載於《北京日報》,2010年11月14日,第02版。12同註5,第90頁。13同註11。14同註4,第96頁15據2005年統計,在澳門特區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中,既懂中文又會葡語(口語和書寫)的約佔41%,超過7,500人。16同註8,第203頁。@DDD@
  • 論港澳兩部基本法的修改寧立成∗法律應當穩定,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其修改是不可避免的,世界上罕有永遠不變之法。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全國人大分別通過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兩部基本法的通過為香港和澳門的順利回歸鋪平了道路,也對回歸後香港澳門的政治經濟體制以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進行了較明確的規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各自的修改規則。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基本法的修改都是一個非常重要而敏感的問題,基本法修改是否有限制、修改的時機、修改的程序等等都需要我們深入思考和分析。   一、基本法的修改規範及其涵義  《香港基本法》第159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44條分別規定了各自的修改規則,兩法的規定基本相同,內容有四:修改權的歸屬;修改提案權的歸屬;修改程序;修改的限制。另外,兩部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也對基本法附件的修改有所規定。這些有關修改特區基本法的規範體現了這樣一些涵義:  (一)基本法具可修改性基本法和所有法律一樣,在適當時機做出必要修改是可能的,兩部基本法也在其專章內做出相應規定,主要在於修改甚麼、如何修改、修改條件與時機如何認定。  (二)基本法的修改非常嚴格和慎重其一,基本法的任何修改,都不得同中國對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其二,只有全國人大才有修改權,中國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在不與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前提下進行修改;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特別行政區有修改提案權,而中國其他的基本法律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以外全國人大主席團、中央軍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也享有法律案提案權。其三,規定了特別行政區提出修改議案的嚴格程序和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大議程前先由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的前置程序。其四,兩部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別對香港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以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澳門2009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和立法會的產生的修改規定了嚴格的程序。  (三)修改基本法的主導權在中央政府其一,修改權只屬於全國人大。其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兩個特別行政區享有修改提案權。其三,特區提交修改議案的程序非常嚴格,以澳門為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3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其四,香港2007年以後、澳門2009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以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等,如需修改最後必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需批准;修改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等需備案)。  (四)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修改基本法上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其一,基本法規定任何修改不得同中國對香港、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而基本方針政策中∗南昌大學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南昌大學法學院副教授@DDE@
  • 論港澳兩部基本法的修改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高度自治。其二,特別行政區享有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權。其三,修改兩部基本法附件一、二的提案權只屬於特別行政區。   二、基本法修改的限制  各國立法的實踐中,除了憲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被限制修改的現象非常少見,憲法被限制修改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第95條規定,共和政體不得修改,《意大利憲法》也有類似規定,《德國基本法》第79條第3項規定,對基本法的修正案,不得影響聯邦按州劃分之原則,各州參與立法的原則或第1條和第20條規定的基本原則,還有些國家對修改憲法的時間進行了限制。 有學者認為憲法的修改應當沒有限制:人民主權是絕對的,人民有權修改憲法;憲法所有條文的效力是相等的,應當都能修改;憲法的條文是否能修改並無標準;那些限制修改的條文本身就可以被修改。1不過,從邏輯上分析,認為憲法的修改有限制也有道理:所謂修改,就是修補和改動,基本的、核心的內容不能改變,否則就不能稱之為“修改”了,如同將一棟房子推倒重做不能稱之為修房子;憲法有其自身的原則和價值,如果把這些原則都改掉了,憲法就不存在了;如果人民修憲把“人民主權”這個原則改掉了,其實就是“自殺”,人民自己否定自己,這是不可能的。因此,說憲法的修改有限制或者沒有限制都有道理,相對來說認為有限制的說法更合理。 港澳兩部基本法雖然不是憲法,但也不是普通的法律,它是兩部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憲法性的基本法,而且比一般的基本法律更重要、更特殊。兩部基本法修改的限制可以從價值論法學、規範法學和社會法學三個層面進行分析。  (一)價值論法學層面任何法律都有其道德、政治或者正義等方面的價值追求,這些價值在法律中必然會得到體現,這些價值特別是其核心價值構成了對其修改的限制。因為一部法律的核心價值是其基石,如果被修改,這部法律的本質就發生了完全改變,就不能稱之為“修改”,修改法律畢竟不是制定法律。“保持香港、澳門的繁榮和穩定”、“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是兩部基本法的核心價值,也是基本法所規定的“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中的“基本方針政策”,這些基本法的原則和價值不得被修改,如果被修改,就不僅是顛覆了基本法的基石和核心,也會造成對中央政府誠信和聲譽的嚴重損害。  (二)規範法學層面“規範法學”,也就是實證主義法學,它既不考慮更形而上的價值傾向,也不考慮更形而下的行為事實和社會問題,而是“掐頭去尾”,側重於研究介於這兩者之間的實在法和法律規範,故而凱爾遜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被稱之為“純粹法學”,“純粹法學理論之所以被稱作‘純粹的’理論,乃是因為它僅僅描述法,試圖把嚴格說來不是法的任何東西從這種描述的對象中排除出去,以免法律科學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2從規範層面上看,兩部基本法的修改不得違背其自身對修改的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也不得違背憲法第31條的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三)社會法學層面社會法學側重於研究法在社會中的實際運行,即社會中的“活法”,法的社會目的、作用與效果是研究的重點。一部法律必有其社會目的,其社會效果是判斷其優劣的重要標準,其修改也應當受到其社會目的和效果的限制。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的社會目的主要有二,其一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門的繁榮和穩定,其二是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積累經驗,也展示中央和平統一的決心和誠意。法律要堅持一定的價值追求,但是同時也要考慮社會現實和效果,否則就會損害民眾的利益和社會的發展,例如考慮到香港的現實情況,基本法的意圖是逐步擴大香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民主化程度,最後達致普選,但是“民主派”卻提出了2012年實行雙普選的要求,其價值追求並沒有錯,只是操之過急不利於社會穩定。   三、基本法修改的時機  港澳兩部基本法是兩部重要的憲法性基本法律,鑒於其內容、地位、影響和特點,在甚麼時間、甚麼@DD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條件、甚麼時機修改是一個值得分析的問題。  (一)基本法的修改時間應當嚴格控制其一,修改不能過於頻繁,穩定性是法律權威的重要來源,朝令夕改的法律其權威性肯定會大打折扣。如果頻繁地修改基本法,必然會影響其權威,也影響中央的權威,動搖海內外人士對“一國兩制”的信心。其二,盡可能不要在基本法剛剛開始實施就進行修改,否則會產生一些消極影響。人們不禁要問:為甚麼剛開始實施就修改?是基本法存在問題,還是國家方針政策發生了變化,還是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當然如果情況緊急,不修改無法解決現實問題就另當別論了。  (二)基本法的修改條件應當充分和必要其一,修改條件應當充分,可改可不改時不改;非改不可,不修改就會出現較為嚴重的問題時才進行修改。例如基本法中有的詞語表達不準確,甚至有一些語法錯誤,但是只要這些表達不至於引起重大誤解,沒有人提出疑問,也不至於影響現實生活,就不要修改。其二,修改條件應當必要,在使用解釋等方法仍不能解決問題時才修改。如果基本法的表述不準確,存在歧義,或者隨着社會的發展基本法的一些表述不能完全滿足現實的需要,但是只要通過字面的解釋就能夠比較合理地賦予其立法者所需要的、新的含義,就只需要解釋即可。  (三)要準確把握基本法修改的時機如果不是情況非常緊急,需要馬上修改基本法,就應當選擇一個比較好的時機,主要有以下兩個要求。其一,社會局勢比較穩定。在局勢比較混亂的情況下,人心思安,希望盡快恢復社會秩序,此時提議修改基本法,很可能火上澆油,加劇社會衝突。當然如果修改基本法能直接消除社會的不穩定,那又另當別論,但是應當加倍慎重。其二,盡可能選擇社會經濟發展較好的時機,而不要選擇社會經濟發展困難的時機。2002-200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失敗也許是一個教訓。此次立法的失敗可以有很多原因,但是時機選擇的不恰當確實是其中之一。自1997年末起,受亞洲金融危機的波及,香港長期以來以“高地價、高成本”支撐的經濟泡沫開始破滅,經濟進入了一個明顯的衰退期。2002年下半年,經濟衰退幾近谷底,社會張力也近臨界點。而法案的提出,法案本身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敏感性加上一些政治人物的政治利用,便成了社會情緒的發洩口,最終釀成了2003年7月1日的大遊行,特區政府迫於社會壓力,不得不中止立法程序。筆者曾經設想,如果特區政府選擇經濟持續向好的今天,或者是在香港回歸後立即着手立法程序,法案的命運是否會不同?當然,歷史不容假設。但值得我們深思的是,歷史雖然不能倒退,但歷史是可能重複的。3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比特區制定法律的影響更大、更深遠,就更應該慎重選擇時機。  四、基本法修改的程序  (一)普通修改程序與特殊修改程序的關係港澳兩部基本法規定了對自身的修改程序,在此之前,中國除了憲法、立法法之外極少有法律規定修改程序,特別是除憲法、立法法之外沒有法律規定對自身的修改程序。 兩部基本法都規定了各自的修改程序,包括兩方面的程序:一是普通修改程序,即分別由《香港基本法》第159條、《澳門基本法》第144條規定的程序;二是特殊修改程序,也就是分別由《香港基本法》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改所做的規定。之所以說其特殊,是因為一方面只針對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另一方面不同於基本法中規定的普通修改程序,包括修改主體和提案主體都有所不同。特殊修改程序的實質是全國人大首先確立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總原則,然後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具體修改。 普通修改程序和特殊修改程序看起來好像涇渭分明,然而實際上存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殊修改程序只針對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這一點非常明確,但是普通修改程序是否包括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也就是說能否應用普通修改程序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呢?從法理上分析也許可以,原因有二:其一,普通修改程序應用於對基本法所有內容包括附件內容的修改,惟一的限制是“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澳門既定的方針政策相抵觸”,當然能夠應用於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其二,一般情況下誰立法誰有權修改,基本法包括其附件都是全國人大制定的,特殊修改程序就是全國人大在附件中設定的,但是全國人大在基本法附件中卻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修改,這實際@DDG@
  • 論港澳兩部基本法的修改上是授權立法。既是授權,授權者本身就有這項權力,當然可以親自行使。 不過,也存在普通修改程序不能應用於特殊修改程序所適用的事項的理由:套用法律適用的一個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在同一法律中“特別條款優於一般條款”,例如《中國刑法》規定了“詐騙罪”,也規定了“金融詐騙罪”,如果犯罪行為符合“金融詐騙罪”的要件,只能適用“金融詐騙罪”,而不能適用“詐騙罪”,儘管犯罪行為也完全符合“詐騙罪”的要件,據此特殊修改程序應當優於普通修改程序。 綜合正反兩方面的思考,反方的理由更充分,即不能適用普通修改程序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除了上面提到的理由,還有以下三個理由:其一,國家機關一旦將一項具體的權力授予另一國家機關,可以推定授權國家機關在授權收回之前不能行使此權力,否則就會出現兩個主體同時行使同一權力的情況,引起混亂。全國人大要行使這項權力就需要先修改基本法附件以收回授權;其二,全國人大既然在基本法中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表示全國人大認為這樣安排比較合適,而由自己修改並不合適;其三,“授權主體授出權力以後,主要的任務就是監督受權主體立法而不是自己立法”。4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之後,其主要任務就是監督,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二)特殊修改程序中的備案兩部基本法分別在附件二中規定了修改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等的程序,其最後一環是報全國人大常務會“備案”。附件二中的“備案”與港澳兩部基本法中規定特區的立法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是否同一回事?前者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程序,先由特區政府完成立法程序然後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後者是特別行政區修改全國人大在附件二中制定的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先由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和行政長官同意,然後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如此看來,兩者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特區的日常立法,後者是修改全國人大在附件二中制定的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前者與後者的程序中的最後一環都是一樣,即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是兩者的程序中前面部分的環節並不相同。既然《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中規定特區的立法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與兩部基本法附件二中規定的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修改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不是一回事,那麼對前者“備案”所做的規定不一定適用於後者。 不過,雖然前述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是筆者更傾向於認為一般立法程序中的備案與特殊修改程序中的備案是一致的。其原因一是同一部法律中的同一法律用語其含義應當是一致的;二是特殊修改程序其實也屬於特區的立法程序,只不過這個立法比較特殊,一方面這是全國人大在基本法附件中明確授權特區政府就某一具體事項立法;另一方面鑒於事項的重要性,其程序比一般立法程序嚴格,“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換言之,特殊修改程序的本質上屬於立法程序,雖然是一種特殊的、授權性的立法程序。既然如此,特殊修改程序中的備案與一般立法程序中的備案相同,也與立法法中法律備案的意思相同。  (三)基本法修改程序中需完善的地方首先,普通修改程序中未規定當提案主體是特別行政區時,特別行政區中發動修改提案的主體。特殊修改程序中發動修改提案的主體在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中已經明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然而,普通修改程序未規定當提案主體是特別行政區時,特別行政區中發動修改提案的主體。《香港基本法》第159條、《澳門基本法》第144條分別規定修改提案由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這只是規定了代表特區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提案的主體,但是沒有明確特別行政區中發動提案的主體。如果普通修改程序規定當提案主體是特別行政區時,特別行政區中發動修改提案的主體,從法理上說應當也適用於特殊修改程序;但是如果特殊修改程序中規定了特別行政區中發動修改提案的主體,從法理上說應當不能適用於普通修改程序。因此,筆者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明確普通修改程序中當提案主體是特別行政區時,特別行政區中發動修改提案的主體。 其次,普通修改程序和特殊修改程序中的備案沒有限定時間。普通修改程序和特殊修改程序都有一個不足之處就是沒有設定報請備案的期限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有異議應當在多長的時間內“發回”否則視為無異議,因為一方面設定特區政府在完成前期程@DD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序後在一定時間內報請備案很有必要,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接到報請備案後在一定時間內表明態度更是避免法律長期處於不完全確定狀態的關鍵,讓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報備的法律或者修正案無期限地可以行使“發回權”,甚至在法律已經實施十年八年以後還可以“發回”,顯然很荒唐,由於報備的目的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法律在當時是否符合基本法。值得一提的是中國《立法法》第89條規定了立法公佈後應當在多長時間報備,“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佈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但是沒有規定接受報備的機關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做出撤銷或者改變的決定,超過此期限則不得撤銷或者改變。因此,筆者建議普通修改程序和特殊修改程序都應當設定兩個期限:特區政府在完成前期程序後在一定期限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有異議應當在多長的時間內“發回”,否則視為無異議。 最後,特殊修改程序沒有設定報請批准的期限。兩部基本法的附件一規定的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程序的最後一環是“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但都沒有設定報請批准的期限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多長的時間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立法法》第63條規定: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四個月內做出決定。不過,此規定也有一點不足,就是沒有規定:如果在四個月內不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就視其已經被批准。因此,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程序應當設定兩個期限:特區政府在完成前期程序後在一定期限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有異議應當在多長的時間內做出批准與否的決定,超過此時間未做出決定則視為已經批准。   五、關於基本法修改的若干建議  (一)有關基本法修改的規範不宜修改和變動修改基本法應當謹慎,修改“基本法修改規範”就更應該特別慎重,除非存在根本性、原則性的問題,否則不要修改“基本法修改規範”。如果在並不是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對“基本法修改規範”進行修改,勢必會產生一些消極影響。雖然前文提到兩部基本法的修改規範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不明確的地方,但是都不是根本性、原則性的問題。客觀上,兩部基本法的修改規範總體上是合理的、科學的,特別是設定了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基本法修改的最終決定機關,其中基本法的一般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特殊修改則需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需批准;修改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等需備案),這種制度安排,既保證了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也保證了中央既定的“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無需對其加以修改。  (二)基本法的修改應當選擇一個好的時機應當盡可能選擇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形勢比較好的時機修改基本法。鑒於現在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還未完全消除,香港、澳門特區內各種不穩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因此現在不適宜修改基本法。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選擇修改基本法的時機的時候不應當僅僅關注香港、澳門的小環境,還應當注意整個中國,乃至整個世界的大環境,而且大環境的重要性不亞於小環境。因此,考慮到中國在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下,通貨膨脹的壓力較大,世界上經濟形勢還未根本好轉,此時修改基本法必然會增加更多的困難和變數,如果有修改的必要,應在特別行政區的小環境,中國和世界的大環境都比較好的情況下進行。  (三)特殊修改應當循序漸進,綜合考量《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分別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改做了規定。特殊修改程序的實質是全國人大首先確立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總原則,然後遵循如下具體程序:香港2007年以後,澳門2009年以後行政長官或者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這個立法的本意是隨着香港、澳門社會的發展和居民民主意識的增強,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需要更民主時,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分別在2004、2007、2010年三次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2007年的決定明確了:“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但是應依照法定程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DDI@
  • 論港澳兩部基本法的修改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已有的三次特殊修改體現了嚴格依照基本法、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的原則。以後的修改也應當堅持這些原則,直到最終達至《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四)在適當時機完善基本法的監督制度和法制衝突解決制度人的智識的有限性和社會發展的無限性,決定了人類不可能一勞永逸地制定出一部永遠正確的法律,兩部基本法將來應當如何修改,筆者也無從得知,如果在基本法制定的時候就能夠預言將來應當怎樣修改,那麼在制定的時候就會將這些情況加以考慮,何必將來修改,大多數的法律都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才認識到本以為很完美的法律有其缺點和不足,才認識到應當怎樣修改。因此,筆者也無從得知基本法將來會怎樣修改,只能就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已經發現的問題而提出一些修改的建議。 從1997年香港的回歸到現在“一國兩制”已經成功實踐13年,當然也發現兩部基本法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修改和完善,從“馬維昆案”、“居留權”系列案、“國旗、區旗案”等一系列法制衝突可以看出,最主要的問題是基本法的監督制度和法制衝突解決制度的缺失。參加過基本法起草的著名憲法學家許崇德教授也承認:“對基本法實施的監督,原先不太明確。基本法規定:特區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但是,有否抵觸應由誰來斷定?法律沒有很好解決”。5因此,如果對基本法進行修改,確立基本法的監督制度和法制衝突解決制度應當成為重要內容。不過,筆者並不主張現在馬上就啟動修改基本法的程序,應當選擇一個恰當時機;如果在實踐中能夠逐步形成一個比較合理的憲法慣例來解決基本法的監督和法制衝突,那麼基本法也就不一定需要為此而修改了。 註釋:1周葉中:《憲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402頁。2Kelson,H.1967.ThePureTheoryofLaw.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3陳友清:《1997-2007:一國兩制法治實踐的法理學觀察──以法制衝突為視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19-120頁。4周旺生:《立法學教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337頁。5許崇德:《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的法律表現》,載於《浙江社會科學》,第3期,1999年。@DDJ@
  • 有助減少法院刑事積案的認罪協商制度初探鄭成昌∗一、緒論澳門2009/2010司法年度1,初級法院新受理11,588宗案件,上一年還遺留13,100宗案件,因而,去年初級法院總共有24,700宗案件需要解決,其中15,153宗案件已審結,結案率為61.4%。初級法院結案率的上升也導致了中級法院的案件數量增加了約20%,共1,753宗上訴案待決。事實上,初級法院的案件審理排期已到了2012年,而某些中級法院的上訴案等待判決的時間也超逾了兩年之久。2檢察長在2010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中語重深長地指出,在司法領域,公正與效率是司法制度設計與運作的基本價值和目標。在實踐這一目標的過程中,某些具有普世價值的理念可以毫無障礙地被吸收。比如澳門法律規定的半公罪和私罪,對於家庭成員間的盜竊,由早前的半公罪變為私罪,目的主要是鼓勵“私了”,避免在法庭上解決紛爭,減少訴訟費用,促進社會和諧。這也契合中華儒家文化的內涵,是成功引進的範例。他質疑今天我們為甚麼就不能夠接受訴辯交易制度呢?為甚麼不能對於在偵查時自認的嫌犯提供更優惠的刑罰減免?應如何認識這種帶有商品交易色彩的制度革新成為預防犯罪的一種手段?他提出自20世紀以來,各國都推行注重司法效率的刑事政策,對於某些較輕的犯罪,普遍主張適當採取非犯罪化、輕刑化、刑罰的個別化,並給檢察官在作不控訴決定時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3由於法官人數不足,致使部分沒有羈押候審被告的刑事案件排期需時,如何有效地利用現有的司法官員去解決日漸增多的刑事案件,乃澳門社會發展及在國際間之地位的重要課題。畢竟司法官的培訓並非是一朝一夕可以解決的問題,在濫竽充數與重質不足量之間,相信絶大部分市民寧可選擇後者。如何在現時有限的資源之下,解決大量刑事案件的積壓問題,同時維持刑事訴訟的公平與公正,相信最有效的解決辦法便是進行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在此借鑒社會環境及文化與澳門較為接近,且同樣屬於大陸法系的台灣地區已採用的認罪協商制度,期望能拋磚引玉,引起更多專家、學者,以致立法者的關注,有助解決上述難題。二、認罪協商漸成趨勢認罪協商或辯訴交易,就是由被告4承認犯罪,並與檢察官協商可以接受的適當的刑罰,被告在協商程序中所說的任何不利於自己的話,都不可以拿來作證據。經過協商後的判決,原則上被告已放棄了上訴權利,所以一旦認罪之後,法院就以協議的刑罰作出判刑,並且不得提出上訴。辯訴交易與大量國內著名學者現時積極研究的刑事和解5是同一事物的兩個層次,中國著名刑事訴訟法學家卞建林和封利強稱之為“妥協型刑事和解”,是指公訴機關在指控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對被追訴人主要罪行的追訴,與被追訴人展開對話和協商,在其承諾向法庭自願認罪的前提下,決定對其部分罪行終結追訴的刑事和解模式。妥協型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形勢日益嚴峻並出現隱蔽化、智能化的趨勢,以致追訴機關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出現的。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指控犯罪的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如果公訴機關不能向法庭提交足夠充分的證據來證實犯罪,便面臨着被追訴人被法庭宣告無罪的後果。這樣一來,不僅追訴犯罪的目標不能實現,公訴機關還將因追訴失敗而面臨社會各界的責難。在此情況下,妥協型刑事和解便應運而生了。妥協型刑事和解的具體∗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DDK@
  • 有助減少法院刑事積案的認罪協商制度初探實現途徑是辯訴交易(pleabargaining)制度。不過,需要說明的是,辯訴交易的具體方式通常包括三種,即撤銷指控、降格指控和從輕量刑。從國際範圍來看,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最具有代表性。早在19世紀,辯訴交易便開始在美國的一些大城市的刑事司法程序中適用。1970年,聯邦最高法院在Bradyv.UnitedStates一案中正式確認了辯訴交易的合法性。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1條規定:“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或者沒有辯護律師的被告人可以進行討論,以期達成這麼一項協議:一旦被告人就所指控的犯罪或者更輕的或與其有關的犯罪作出有罪答辯或不予爭辯的答辯,檢察官將採取如下行動:(A)向法庭提議撤銷或其他指控……”由此,撤銷部分指控成為美國辯訴交易的方式之一。可以說,以放棄部分指控來換取被追訴人認罪是公訴機關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妥協。美國學者認為,控辯雙方通過辯訴交易交換了一種風險。“在決定交易以前,被告承擔着以最嚴厲的判決定罪的風險,檢察官相應地承擔着高成本的審理後作無罪判決的風險……由於預先難知道在風險的減少中哪一方享有優勢,當事各方減少不確定性和可能受挫造成社會損失的惟一途徑是自願交易”。6認罪協商前提是被告必須認罪,其後果是必然承擔有關刑事責任,但法院對其施予一種較能令其改過自身、重返社會的刑罰,在這方面既符合了《澳門刑法典》所蘊藏的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返社會的刑事政策和意識形態7;亦符合了《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被害人為非訴訟主體8,及力圖使法益遭到侵犯時迅速作出反應,從而讓社會感到安心的理念。9在台灣地區,關於認罪協商的要件,是所犯罪名除了“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以外的罪。也就是說,除上述重罪以外的犯罪,均可進行協商。重罪如殺人、放火、強盜、違反性自主性交等罪,不得進行認罪協商;其餘如竊盜、侵佔、詐欺,背信等,均可以進行認罪協商。台灣的認罪協商之首要前提是被告必須要認罪,在第一審的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判刑前,被告主動向檢察官提出要求。檢察官可以拒絕,也可徵詢被害人意見,經法官同意後進行協商,由檢察官召集被告、被害人進行審判以外的協商。協商範圍可包括,科處刑罰範圍或給予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向公庫或者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而進行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逾30天。法官接到協商結果後,在10天內訊問被告,把認罪的罪名、法定刑,以及將會喪失的權利告訴被告,讓被告瞭解接受認罪協議所帶來的後果。被告在訊問程序終結前,可以隨時撤銷協商的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定的內容時,檢察官也可以撤回協商程序的聲請。10三、台灣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範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在2003年為了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在證據法則方面作出重大修改,也就是對證人實施“交互詰問”,審判程序的進行因此容易受到延滯,故必須要採取一些配套措施,使進入正式審判的案件相對減少,好讓法院有充裕時間進行正式審判。認罪協商就是新增的配套措施中的一種。主要內容是參考美國的罪狀認否程序與答辯協商制度。我們知道美國的刑事案件是採取陪審團制度,而陪審團程序,不但耗費財力與人力,在審理的時間上,更是難以控制,光是挑選陪審員就要花上不少時間。答辯協商制度可以大幅減少採用陪審團案件的產生。台灣認罪協商制度並不是全盤照收美國的制度,只是吸取它的精華。11《台灣刑事訴訟法》在其第七編之一,由第455-2條至455-11條,專門對協商程序作出了系統的規範,當中規定,除了所犯的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者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等等事宜,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有關向被害人道歉及支付賠償金方面,法律規定必須取得被害人之同意,而協商期間不得超逾30天。而協商是可以撤銷的,法院在接受協商之聲請之後10天內,訊問被告並且告知其所認罪名、法定判刑及將會喪失之權利,而被告可於訊問程序終結之前,撤銷協商之合意。當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的內容時,檢察官亦可於訊問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但是認罪協商亦有一定的限制,在某些情形下,例如被告撤銷合意或檢察官撤回聲請、被告協商之意@DD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思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協商之合意顯示出不當或明顯不公平、並非法律規定可以聲請協商判決的罪行、法院所認定之事實明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相符、被告之前犯有其他較重之罪行且已作出裁判、法院認為應該宣告為免刑或免訴的情形。除了上述例外的情形之外,法院應該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作出判決。而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處之刑罰,必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而關於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賠償及向公庫、公益團體或自治團體支付金錢等等合意,應記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並且可作為執行名義。協商過程之中,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所作之陳述不得採用為針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由於協商的前提是被告必須認罪,故此原則上不可對協商的判決作出上訴,但《台灣刑事訴訟法》亦規定了一些例外的情況,例如被告撤銷合意或檢察官撤回聲請、被告協商之意思並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並非法律規定可以聲請協商判決的罪行、被告之前犯有其他較重之罪行且已作出裁判、法院認為應該宣告為免刑或免訴等等的情況,均可以提出上訴。12四、澳門刑事訴訟法的近似規範──告訴之撤回事實上,《澳門刑法典》也有與認罪協商較為近似的制度,就是告訴之撤回的制度。《澳門刑法典》第10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得在第一審之判決公佈前將告訴撤回,但前提是嫌犯須不反對該撤回。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條第2款規定,若告訴之撤回係在偵查期間作出,檢察院有權作出認可;如在預審或審判期間作出,則由預審法官或主持審判之法官作出相關認可。告訴之撤回與認罪協商兩者之間的最大分別,就是前者必須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而後者並不一定需要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換句話說,即是控辯雙方之交易。告訴之撤回結果為檢察院再沒正當性進行訴訟程序,按照不告不理及審檢分立原則,案件必須立即歸檔,嫌犯即可洗脫罪名;而認罪協議則由法官按照協議的刑罰作出判刑,被告不得提出上訴。告訴之撤回可以在訴訟程序中任何時刻,但必須在第一審之判決公佈前作出;但認罪協商是在提出控訴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作出。兩者進行的階段有所不同。而且,在實踐經驗方面,告訴之撤回協商過程之中,經常出現被害人以金錢來衡量是否撤回告訴,很容易導致該制度變質,使經濟能力較佳的行為人不受刑責,而經濟能力不足的人卻沒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破壞了刑法不因個人的經濟能力而受不同犯罪法律後果,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背道而馳。五、具體建議(一)認真考慮認罪協商制度立法與規範制定正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在文中所言,訴辯交易制度是其中一種有效減少訴訟、減少訴訟後遺症、提高效率的一種措施,藉着澳門正在對1997年4月1日開始生效的《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之修改進行深入研究之際,我們應認真考慮可否引入認罪協商或相似制度。畢竟澳門政府一直以來均努力主張和諧社會,而澳門的司法審判制度自回歸設立終審制度後已形成了一獨特的制度,各種不同文化的衝擊得到了有機的契合,成就了引進新制度的條件。所以,我們應認真考慮在英美法系國家早已採用的認罪協商制度,而沿用大陸法系的台灣地區亦已採用該制度達7年之久,從實踐上證明了該制度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應將其提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修改的議程,盡快將其作為一項正式的刑事司法制度加以確立和實施,以設立一良性互動、能即時對犯罪作出反應的雙軌刑事訴訟制度,以回應社會急速發展及實現市民安居樂業的良好制度。(二)客觀界定認罪協商制度適用的案件範圍鑒於實踐中案件的多樣性和複雜性,我們可以採取舉例列舉與盡數列舉兩種模式相結合,從立法規定與司法規則結合等立法方法,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加以規範,即根據受侵害的法益類型來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對適宜進行認罪協商的案件,例如可處以3年以下的犯罪、私罪和部分準公罪予以提倡,同時亦應建立起司法操作過程中對重罪案件13認罪協商的篩選機制,以避免重要的法益因該制度可能出現被濫用的情況而受到損害。(三)明確規定認罪協商的適用條件及前提從審判實踐來看,我們認為刑事案件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方可允許適用認罪協商,在條件方面: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進行認罪協商並不會@DEC@
  • 有助減少法院刑事積案的認罪協商制度初探(五)規範認罪協商的效力及法律後果對社會產生太大的負面影響。在前提方面:被告人自願認罪,有後悔表現;雙方意思表示沒有瑕疵且自由地作出等等諸方面。在學理上,認罪協商應該是一種特殊的刑事契約,雙方合意只是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和必要條件,而只有法院認可認罪協議並將其轉化為司法裁判時,協議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在法院作出裁判宣告前,控辯雙方應該仍然可以對協議提出反悔,即撤回認罪協議的意思表示。如果法院已經認可了認罪協議並據此作出了裁判,因為不能提出上訴,即控辯雙方不能再提出反悔。但出現以下例外情況的,應當允許作出變更或提起上訴:○1訴訟主體對認罪協議的意思表示不真實,非自願達成認罪協議;○2認罪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善良風俗;○3認罪協議未得到履行。提出反悔的一方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在滿足了舉證責任之規定後,法院可基於新的事實或證據,對認罪協議予以撤銷,按照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對准予撤訴的案件,自訴人或檢察院也可重新提出控訴。(四)完善認罪協商的程序設置完善認罪協商的程序設置,規範每一項程序過程中的操作方式,不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釋除社會公眾對認罪協商的適用會滋生腐敗現象,導致“付出金錢便不用負上刑責”現象的擔心,而且還能對被害人、被告的利益予以更為全面的保護,真正體現認罪協商有助減少對立和矛盾,及對其促進社會和諧的價值和功能。法院主持認罪協商的過程,應當製作筆錄,嫌犯的認罪及悔意、被害人的諒解寬恕以及民事賠償、補償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紀錄,經當事人簽名確認,並提交予法院存檔。認罪協商的期限計入案件審理期限中,如不能達成認罪協議或協議不能履行時,應及時進入審判聽證階段,依法對被告定罪量刑。註釋:1《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1條規定,司法年度自每年9月1日開始,並由行政長官主持莊嚴儀式昭示之;而行政長官、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及澳門律師公會會長均會在儀式中致辭。2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在2010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的致辭之中文譯本。3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何超明在2010/2011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的致辭。4學說上,嫌犯是還未被提出控訴的行為人,被告則是已被提出控訴者。5卞建林、王立主編:《刑事和解與程序分流》,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宋英輝主編:《刑事和解實證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杜宇主編:《理解刑事和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等等。6卞建林、王立主編:《刑事和解與程序分流》,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5-16頁。7見《澳門刑法典》第40條。8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一卷關於訴訟主體的規定,當中並沒將被害人納入成為訴訟主體,被害人只具有證人的身份,只有當被害人依法申請成為輔助人之後才真正成為訴訟主體。9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序言。10見台灣法律諮詢網:http://law995.twlady.com.tw。11見台灣高雄縣政府政風處網頁:http://character.kscg.gov.tw。12見2010年6月23日修正之《台灣刑事訴訟法》,載於台灣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13《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可處以3年徒刑以上案件必須由合議庭審理,按照上一部刑事訴訟法典的概念,為重罪(penamaior)。@DED@
  •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副教授@DEE@政制,在狹義上理解,就是政府體制(governmentalstructure),相當於通常所說的“政體”。廣義上的政制,是以政府體制為核心的政治體制(politicalstructure)。政黨體制,就是各政黨之間、政黨與政權之間的關係結構。1關於政黨體制的分類,最有代表性的觀點是G‧薩托利根據政黨的數目把政黨體制分為7個不同的類別,分別是:一黨制、霸權黨制、主導黨制、兩黨制、有限多黨制、極端多黨制、粉碎型體制。2筆者在此把政黨體制分為兩大類型,即“單一政黨體制”和“複合政黨體制”。其中“單一政黨體制”包括薩托利所說的一黨制、主導黨制和霸權黨制等;“複合政黨體制”包括兩黨制和多黨制。政黨體制與政制有密切關係,一國(地區)的政制決定了應選擇的政黨體制,政黨體制應與政制相適應,是公認的一般原理。香港政制是由《香港基本法》確定的,在實行資本主義自由、民主的香港,雖然政黨產生的歷史不長,但政黨發展迅速,並形成與香港政制相適應的政黨體制。一、香港的分權政制需要“複合政黨體制”關於香港政制的特徵一直有兩種爭論不休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香港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制,否認三權分立制;另一種意見認為香港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制,否認行政主導制。筆者認為,香港政制首先屬於三權分立體制。分權是現代國家政制設計的基本理念,法國在其《人權宣言》中明確提出,“權力沒有分立和人權沒有保障就沒有憲法。”現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有兩個要求,其一是分權,其二是制衡。分權是前提,制衡是目的(這是分權的直接目的,間接目的是保護自由)。人們通常把依照三權分立原則所構建的政體稱為三權分立體制,以區別於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建立起來的議行合一體制。“三權分立的體制並不意味着三權一定要完全獨立,體制內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只要能獨立行使一定的權力,三者之間的一些互動機制,如否決權和推翻否決權,並不影響三權分立這一基本性質。”3在司法獨立(中立)的情況下,三權之間的制衡主要體現為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制衡。香港雖然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但它不是一個國家,也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中國主權國管轄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皆由中央任命。因此在嚴格意義上,香港不能與世界上國家或獨立政治實體的政體模式相提並論。但撇開此因素,我們仍然可研究香港的政體模式,通過分析其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的關係(主要是前兩者之間的關係),來探究其政體特徵。之所以說香港政體屬於三權分立體制,是因為這種政體符合分權、制衡兩項要求。香港的管治權來源於中央政府的授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有關規定,香港的管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方面,此三權分別由行政長官為首的政府、立法會和法院行使。在司法獨立(中立)的情況下,行政與立法之間相互制衡。一方面,行政能夠制約立法。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3項的規定,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必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9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有相對否決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0條的規定,在兩種情況下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另一方面,立法也能夠制約行政。根據《香港基本法》第64條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根據《香港基本法》第論香港政黨體制與政制的關係朱世海∗
  • 論香港政黨體制與政制的關係@DEF@73條第9項的規定,立法會可以彈劾行政長官。其實在制定《香港基本法》的過程中,“委員們同意應原則上採用‘三權分立’的模式,使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4由此可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關於香港政體的設計模式就考慮到三權分立,《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內容也體現了三權分立的特點。但“三權分立”一詞最後沒有在基本法草案說明中出現,以及中國大陸有的知名憲法學學者否認香港政體屬於三權分立體制,這可能與領導人的意見有關。鄧小平曾在1987年4月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5他在1988年6月會見“九十年代的中國與世界”國際會議全體與會記者時又指出:西方的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以防止專權的制度不是合適的選擇,故此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6政黨體制與政制具有密切的關係。一國(或地區)的政制決定了應選擇的政黨體制,政黨體制應與之相適應,是公認的一般原理。對此原理應從有密切相聯的兩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政黨體制的形成受到政制的左右,這主要是通過選舉制度實現的。根據“杜瓦傑定律”(Duverger’sLaw),相對多數決選舉制容易產生兩黨制,因為小黨與其為“玉碎”,不如為“瓦全”,依附於更接近於自己訴求的大黨。而大黨的壓力也很大,為了增強與對手競爭的實力,傾向於吸收盡可能多的小黨;而比例代表制則傾向於產生相互獨立的多黨,易形成多黨制。因為比例代表制為小黨進入議會提供可能,鼓勵了多黨的存在。另一方面是,政黨體制必須與政制相適應,政府才能穩定運行。如法國第四共和國時期的議會制結合多黨制,使政府因為政黨的離離合合而不斷更換,局面極其不穩定。7與集權政制相適應的政黨體制是“單一政黨體制”,這時政黨體制與政制密不可分,甚至政黨體制就是集權政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集權政制下,執政黨的地位得到憲法、法律的確認。沒有其他政黨存在,或雖有其他政黨存在,但其他政黨不可以“染指”執政地位。執政黨組織與國家政權機關往往成為一體,黨政不分,執政黨甚至可以直接發號施令,執政黨控制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國家機關,甚至還控制着整個社會。與分權政制相應的政黨體制是“複合政黨體制”,19世紀末以來,實行分權政制的西方各國都出現了兩黨或多黨輪流執政的政黨政治。在“複合政黨體制”下,政黨通過聯合執政或在野反對來加強對執政黨的監督,防止因權力的集中而造成的暴政。在現代西方各國議會中反對黨都享有廣泛的批評監督權。在議會制下,反對黨可以發起對執政黨執政活動的調查委員會,甚至可以在議會中提出對政府的不信任案並最終達到代替執政黨的目的。在總統制下,最大的在野黨往往控制國會中的下院,形成“分立政府”(dividedgovernment)8,從而有力地遏制了行政權擴張對分權制衡體制所造成的威脅。分權是香港政制的基本特點,與香港分權政制相適應的政黨體制不能是“單一政黨體制”,而應是“複合政黨體制”。二、多黨制是香港行政主導制的內在要求與三權分立相比,香港政制的行政主導特徵更為顯著。“三權分立、行政主導是從不同角度對香港特區政體特徵的描述,兩者不是同一層面的事物,也不是割裂的關係,比較而言,三權分立更為基本,是行政主導的基礎。如果全面概括香港特區政體的特徵,應是三權分立基礎上的行政主導制。”9如果把香港政制的這兩個特徵分開描述,三權分立就是香港政制的最基本特徵,而行政主導就是香港的最顯著特徵。香港政制的最顯著特徵是行政主導,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行政長官權高位重。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他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對外代表特別行政區;又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廣泛的權力:行政長官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簽署法案、公佈法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執行中央政府的命令;在特定情況下解散立法會;以及代表特別行政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等。其二,行政在立法中處於主動地位。政府擬訂並提出法案、議案,由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出,政府擁有的立法創議權是行政主導的一大體現;政府提出的法案、議案應當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體現了行政優先;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議案,這方面的法案、議案只能由政府提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簽署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還為立法會規定了一個獨特的投票機制10,這種“一院兩組”的制度安排不僅有利於政府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DEG@法案的通過,而且很容易阻止反政府法案的通過。其三,《香港基本法》對立法會及其議員權力的行使作出嚴格規定,降低了立法會對政府的制約力度。這些受限的權力有:提出動議權11、提案權12、質詢權13和彈劾權14。對香港行政主導制需要正確理解,行政主導不是“行政主宰”,更不是“行政專制”。香港還沒有執政黨,香港的政黨體制的類型不能嚴格按照西方政黨體制的判斷標準,只能依據政黨在立法會獲得議席的情況來大體判斷。《香港基本法》沒有提到香港的政黨15,對香港未來政黨的產生、政黨體制的運作都無從涉及。就香港政黨與政制的產生的時間而言,香港是先有了法律確定的政制,後來才有了政黨。這有利於政府根據政制運作的需要來規劃香港的選舉制度,間接促進與政制運作相適應的政黨體制的形成。《香港基本法》所設計的香港政制保留了行政主導的傳統,確立了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制,這要求立法會不能處於強勢,立法會也不能為個別政黨所控制,議席必須分散化。這決定了香港的政黨體制不是複合政黨體制中的兩黨制,而是多黨制。經過20多年的探索,與香港政制相適應的政黨體制已初步形成,香港的政黨體制,不僅是多黨制,而且是接近於G‧薩托利所說的“極端多黨制”。香港政黨體制分化度(∑−=21isF),s表示第s個政黨在議會中議席比例)很高,根據香港2008年立法會選舉結果來計算,政黨體制分化度F約為0.9。根據賴因‧塔格佩拉公式(∑=2is1N)16,目前香港政黨體制中的有效政黨數量約為10個。三、比例代表制是香港政黨體制的制度支撐《香港基本法》確立了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制,這要求立法會不能處於強勢,立法會中不能出現超大型政黨。有學者認為為了壓抑政治化和政黨發展,地區直選在名單比例代表制和多數選舉制之間,應選擇後者。因為前者有突出和強化政治組織、突出和強化意識形態分歧的效果,而後者有方法簡單、便於計算、較能突出候選人素質的優點。17有多種因素影響一國家(或地區)的政黨體制,但除了種族、文化、宗教、地域等這些難以改變的“先天性”因素外,選舉制度應是影響政黨政治發展最重要、也是最容易操控的“後天性”因素。18香港的分區直選採用的是比例代表制,較好地適應了香港政制的特徵,概括比較代表制的長處,應有以下幾點:第一,比例代表制為小黨進入議會提供可能,鼓勵了多黨的存在,有實力的小黨在立法會中也有一席之地,甚至獨立候選人在此種選舉制度下都有理想的生存空間,這樣就有效避免立法會被個別大黨所掌控。比例代表制為能夠有效防止立法會被大政黨掌控,減少了立法會對行政主導制運作的威脅。如果實行多數選舉制,以上情況正好相反。即立法會為大黨所控制,行政長官如果不是該黨成員,就很難與立法會溝通,施政會遇到重重阻礙,更不說甚麼行政主導。第二,在比例代表制下,小黨獲得一定選票就有機會進入立法會,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均衡參與政治,各主要階級(階層)在立法會中都有自己的利益代表,從而有效克服多數制下敗者沒有任何權力易造成社會分裂的弊端。第三,在比例代表制下,大黨為獲得更多選票,拆分名單參選,比例代表制演化為多議席單票制。而在多議席單票制下,候選人的品行、個人接觸和社區關係等因素起着決定性作用。選民往往不是在“選黨”,而是在“選人”。這樣香港的比例代表制就無疑弱化了政黨在選舉中的作用,降低了政黨對香港社會的影響力。在行政長官沒有政黨背景19情況下,政黨對香港社會影響力的降低,必定削弱香港政黨對行政長官的壓力,從而有利於行政主導制的運作。在香港,不僅確定的選舉制度對大黨不利,而且確定的計票方法對大黨也不利。在比例代表制的計票方法20上,與“基本漢狄法”比較,香港採用的“最大餘額法”(thelargestremaindermethod)下的“黑爾基數”(Harequota)對大黨不利,以1998年立法會港島議員選舉採用不同計票方法導致的議席分配不同就是例證,具體內容見下表。在比例代表制下,“最大餘額法”具體包括四種計票方法:○1“黑爾基數”,以選區內的有效選票(V)除以應選名額(M)後,得出一個選舉商數(Q),其公式為Q=V/M;○2“哈根巴哈基數”(Hagenbach-Bischoffquota):選區應選名額先加一,再除有效票總數,然後計算出選舉商數,公式為Q=V/(M+1);○3“族普基數”(Droopquota):將“哈根巴哈基數”再加一,公式為Q=[V/(M+1)]+1;○4“因皮里亞立基數”(Imperialiquota),是以選區應選名額加2,即(M+2)為除數,除有效票總數,公式為Q=V/(M+2)。與其他3種方法相比,在“黑爾基數法”中因除數最小,故所得到的基數就越大,這對大黨顯然不利,對小黨相對有利(當然對實力過小的黨也不利)。這種計票方法,既能防止議會不被大黨操縱,也能避免政黨泛濫成災。
  • 論香港政黨體制與政制的關係@DEH@表11998年立法會港島議員選舉在採用不同計票方法情況下4個議席分配情況(a)“最大餘額法”──當選基數25%政黨名單得票百分比符合基數所得議席扣除基數後票數餘額透過餘額獲得議席總議席民主黨46.61121.6112民建聯29.2214.2201陸恭蕙12.72012.7211莊陳有4.2204.2200(b)“基本漢狄法”──各候選人得票順序以1/1、1/2、1/3計算政黨名單得票百分比第一候選人得票百分比第二候選人得票百分比第三候選人得票百分比總議席民主黨46.6146.6123.3015.543民建聯29.2229.2214.61-1陸恭蕙12.7212.72--0莊陳有4.224.22--0註:粗體表示當選資料來源:馬獄、蔡子強:《選舉制度的政治效果──港式比例代表制的經驗》,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33頁。選區的劃分對政黨的發展也有重要影響。一般來說小選區制對大黨特別有利。因為大黨資源比較多,可以提出更多的候選人分佈於各個選區,當選的比例就大。而小黨沒有那麼多資源,僅能參與個別選區選舉,當選的比例就小得多。故此,在小選區制下,議會容易被少數大黨所控制。在大選區制下,小黨的處境相對好一些,小黨可以集中選舉資源分得一杯羹。當然,縱使是在比例代表制下,過於小的政黨也沒有機會獲得議席。此外,大選區制“有助於打破兩個陣營對立的趨勢,令政治團體即使滋生的話,也會變得紛紜和具有多元性。對政黨的強化和發展就會產生一種拖後腿的作用”。21香港目前的立法會分區直選採用的就是大選區制,全港共分為香港島、九龍西、九龍東、新街西和新界東等五大選區。這種大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的結合,使大黨的“席位能力”22受到一定的削弱,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立法會不被個別政黨所掌控,降低政府來自立法會的壓力,適應了行政主導制的運作,有利於行政長官依法施政。[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香港的政黨演進與政治發展研究》(代碼:08BZZ01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註釋:1王長江:《政黨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30頁。2[意]薩托利著,王明進譯:《政黨與政黨體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178頁。3邵善波:《基本法下行政與立法關係》,載於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編:《關於“一國兩制”和香港問題的理論文集》,第214頁。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文件滙編》,1986年,第35-36頁。5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0頁。6同上註,第267頁。7雷競璿:《香港政治與政制初探》,香港:商務印書館,1987年,第81頁。8“分立政府”,原意指政府的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由不同政黨控制。這裏的“分立政府”是指政府的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由不同政治力量控制,“政權黨”的精英只能控制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職位,但控制不了立法會,行政與立法的僵局仍然存在。9胡錦光、朱世海:《三權分立抑或行政主導制──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體的特徵》,載於《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2期,2010年,第41-42頁。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DEI@10《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第二部分第2款規定,政府提出的法案要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簡單多數票通過,而由立法會成員個人提出的法案包括對政府法案的修改則需要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分別以簡單多數票通過。在單獨表決制下,政府提出的法案明顯比個人提出的法案容易通過。而對於一項個人提出的法案,即使得到大多數人的投票支持,也可能通不過。顯然,單獨表決制更有助於保證政府法案的通過。實際上,香港回歸後僅有極少數個人提出的法案能在立法會中獲得足夠的支持。因為一項個人提出的法案想要在這樣的制度下獲得立法會的支持,是非常困難的。11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10項,行政長官有權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12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4條,凡涉及政府政策的法律草案,立法會議員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13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11項,行政長官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14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3條第9項,立法會可以彈劾行政長官。但立法會只能提出彈劾案報中央政府批准,行政長官最終能否被彈劾掉是由中央政府決定。此外,立法會彈劾對象僅限於行政長官,不包括政府主要官員。根據2002年確立的高官問責制,各司司長及所有的決策局局長成為問責官員,從而增強了行政長官對政府的領導力度,也提高依法施政的效率。15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曾就政黨政治問題進行多次討論,且向起草委員會提交過兩份報告——“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初步報告(有關政黨部分)”及“政黨政治”專題報告,內容包括“政黨政治”的定義、政黨政治對社會的影響、贊成及反對政黨政治的理由、應否將有關規定寫入基本法等。港民在諮詢期內對此表達了不同的意見,大體可分為認同政黨政治和反對政黨政治兩種對立的意見。至於是否把政黨寫進基本法,有意見認為基本法內應有保障政黨的條文存在;有意見認為,應在基本法中寫上不允許政黨公開活動;也有意見認為,政黨的存在與否是自然現象,無須在基本法內加入有關條文加以鼓勵或禁止。因各方意見差異較大,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內就沒有對政黨問題進行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3),1988年。16[美]阿倫‧李帕特著,謝岳譯:《選舉制度與政黨制度──1945-1990年27個國家的實證研究》,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8年,第70頁。17同註7,第111頁。18王業立:《比較選舉制度》,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48頁。192001年7月香港立法會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1條(Cap569SECT31)的標題是“勝出的候選人須聲明他不是政黨的成員”,其第1款是這樣表述的:根據第28條獲宣佈在選舉中當選的人,須在該項宣佈作出後的7個工作日內:○1公開作出一項法定聲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及○2向選舉主任提交一份書面承諾,表明他如獲任命為行政長官,則在他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及不會作出具有使他受到任何政黨的黨紀約束的效果的任何作為。20比例代表制下計票方法包括“最大餘額法”、“基本漢狄法”和“改良漢狄法”。在“基本漢狄法”下,每一黨派所取得票數,除以1給第一候選人,除以2給第二候選人,除以3給第三候選人,以此類推。然後各組黨派所有候選人得票最多者(與議席數目比較)為勝。“改良漢狄法”有不同形式,如實行於北歐國家的“聖拉葛最高平均數法”(Sainte-LaguëHighestAverageSystem),把每一黨派所取得票數,除以1給第一候選人,除以3給第二候選人,除以5給第三候選人,第n個候選人的得票數為該黨總得票數除以(2×n-1)。然後各黨派所有候選人得票最多者(與議席數目比較)為勝。在澳門立法會選舉也採用改良漢狄法,但與北歐國家不同,澳門情況是一組別取得票數除以1給第一候選人,除以2給第二候選人,除以4(而非一般漢狄法的除以3)給第三候選人,以幾何級數除之分配給同組各候選人。21同註7,第112頁。22“席位能力”(strengthinseat),指選票轉換為議會議席的能力。見註2,第172頁。
  • 論香港立法會對附屬法規的否決權顧敏康、王書成∗一、一場潛在的憲法危機:由立法會廢除堆填區擴建令說起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0年5月決定修訂清水灣郊野公園範圍,把原有5公頃用地剔出郊野公園範圍,隨後由行政長官於《憲報》(GovernmentGazette)1上刊登,並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14條把新地圖存放在土地註冊處。但是這一指令卻引起了立法會的不滿,從而帶來議員提議在立法會審議中廢除該指令,這便帶來了行政與立法在附屬法規訂立及否決權限上的憲法爭議。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認為,雖然有部分指令,立法會無權廢除,如目前隧道收費條例中隧道加價條文,是由政府及隧道公司達成協議就生效的,立法會無權干預;但是對於堆填區擴建這一指令,其列明要經附屬法規形式實施,因此立法會有權通過或否決;而對不妥當的政府法(指)令,立法會當承擔一定的監督責任。2政府方卻反駁認為立法會無權廢除政府的指令。律政司司長及環境署署長均堅持,雖然立法會有修訂附屬法規的權力,但是擴建堆填區的命令以附屬法規形式交予立法會審議,立法會無權廢除有關命令。由於附屬法規在程序上必須經過立法會審議,雖然這種審議一般不影響其效力,但立法會經由議員動議,最終還是表決通過了廢除該指令的議案。這無疑給香港的行政與立法帶來了張力,甚而引發了一場潛在的憲法危機。雖然政府最終並沒有就自己的立場向法院訴諸司法審查,而在表面上暫時平息了一場憲法危機,但是危機的潛在性並沒有得以徹底消除。試想,如果行政與立法仍然堅持各自的立場,政府訴諸於司法審查,那麼又會帶來立法會決定不受法庭管轄上的法律困境,而且很可能最終將權力間的烽火延及至全國人大常委會,甚而觸動“一國兩制”及行政主導制等諸多根本性制度命題。對這種憲法危機中的諸多挑戰,學理上很難另闢蹊徑尋找到明確的方法和應對思路。雖然“一國兩制”以及基本法的實踐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由於目前的政制結構以及學理邏輯已經截然區別於英國殖民地時期,因此一些相對陳舊的法規會與香港的法治實踐產生學理與規範上的衝突,並帶來諸多挑戰性課題。立法會廢除堆填區擴建令所顯示的潛在憲法危機,已經在實踐層面展現了立法與行政在某些制度環節仍有必要基於香港特有的政制結構進行學理上的釐清,從而構建符合香港制度實際的權力制衡關係,而非那種簡單的否定或肯定關係。二、概念釐清:何謂“附屬法規”?雖然實踐中的附屬法規(subsidiarylegislation)已由來已久,但是對於其在基本法架構下所蘊含的立法與行政間的學理關係並非清晰明瞭,甚而在實踐與規範層面上存在些許不一致之處。當然,如欲釐清附屬法規中行政與立法間的法理脈絡,首先當釐清附屬法規的概念內涵。根據香港立法會的界定3,附屬法規是指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ordinance)訂立並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規則、規例、命令、決議、公告、法院規則、附例或其他文書。4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34條並結合實踐,附屬法規的立法程序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即任何須經立法會通過的附屬法規均須呈交立法會,立法會可藉決議通過或修訂有關附屬法規。另一種是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即其他的附屬法規會先在《憲報》上刊登,然後在立法會會議上提交供審議省覽。立法會可在附屬法∗前者為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後者為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研究員@DE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規提交後28天內舉行的會議上,藉決議修訂附屬法規。5這段審議及修訂附屬法規的期間為審議期限。立法會可在任何附屬法規的審議期限屆滿前,藉在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把期限延展。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規,審議期限可延展至原先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第21天後舉行的首次立法會會議。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8條規定,除有條文規定該附屬法例須在另一日生效,則在該另一日開始實施外,任何附屬法規在其刊登當日便開始生效實施。但是不管是哪種程序,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條,所有附屬法規在《憲報》刊登後均須於隨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該會省覽。由此可見,附屬法規一般而言是經由立法上的授權,由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其隸屬於行政法範疇,雖然並不排除授權其他組織制定附屬法規的可能性。當然,從《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來看,其並沒有明確界定附屬法規,雖然在其第62條提及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行使的職權包括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既然附屬法規屬於行政法的範疇,具有行政立法性質,那麼也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公民參與性、行政專業性等作為其正當性基礎。從堆填區擴建令的作出過程來看,也是如此。在附屬法規提交立法會審議省覽之前,環境保護署就已經通過行政程序完成了對擬佔用郊野公園土地的環境影響評估,並且於2008年9月11日向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簡稱“公園委員會”)提交了環境評估結果。公園委員會進而也建議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15條規定的法定程序6,從郊野公園已被批准的地圖中剔除建議的佔用部分。政府當局也相應地將新地圖於2008年11月14日起供公眾查閱,為期60天。在此期間,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共收到3,105份關於該地圖的反對意見書。公園委員會則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11條的規定7,於2009年3月就這些反對意見進行了聆聽,並在對所有的意見進行綜合考慮後否決了這些反對意見。且從環境評估的程序來看,政府當局也採用了“公眾持續參與”的方式,如西貢區議會議員、社區組織和鄉事委員會或村代表的意見被納入了評估範圍。環境保護署也曾於2004年4月及2008年11月兩次就填堆區擴建計劃諮詢西貢議會。現代行政立法基於行政效能得獨特性、行政領域的專業性、行政過程的民主性等特點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以上行政過程也體現了這些正當性因素。但是問題在於,具有行政立法性質的附屬法規在《憲報》上刊登之後,必須交由立法會審議省覽,那麼,立法會可否由此在審議省覽過程中完全廢除該附屬法規呢?這正是所爭論問題的關鍵所在。如欲消除問題背後所潛在的憲法危機,則必須從學理層面釐清附屬法規中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法治關係。三、附屬法規中的行政與立法從權力的來源看,附屬法規的訂立權來源於立法權的授予。由於其在本質上是一種授權立法,那麼當然區別於立法機關的普通立法。一方面,附屬法規的訂立必須有立法上明確的授權依據;另一方面,由於立法機關是最終的權威主體,其當然也可以通過立法或修訂定方式對附屬法規進行一定的監督和控制。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在書面裁決中指出,立法會具有審議附屬法規的憲制責任,並因此有權在適當時作出修改或廢除。任何條例中賦權訂立附屬法規的法定條文,在欠缺清晰措辭或明確立法意圖的情況下,不應詮釋為立法會已放棄其對行使該權力的控制權。若立法會對轉授權力下的立法過程作出干預的權力受到限制,而這些限制逾越基本法所容許的範圍,自然會引起議員的警惕。8從授權立法的原理來說,曾鈺成的觀點當然具有其合理之處,但是其並沒有注意到行政權的獨特功能,如處理不當則會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偏頗。從現代國家的建構來看,權力分工是不可逃脫的現代命題,一般在整體上被劃分立法、行政與司法,其中立法權行使相應的立法職能。雖然行政權行使行政職能,但是由於現代規制、行政專業性、行政效率性等諸多現代行政的內在需求,行政立法不僅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同樣也具有相對於立法權的獨立性功能,雖然其在理論上仍受制於立法。現代行政所產生的行政立法,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傳統的單純授權立法的框架,也不再完全隸屬於立法機關的立法。從規範層面來看,《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展現了現代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相互制衡及合作關係。根據其(第一章)第34條的規定,立法會可以通過決議,對附屬法規進行修訂,且修訂方式不限,但必須符合訂立附屬法規的權力;此等決議一經通過,該附屬法規須當作由《憲報》刊登該決議之日起修訂,但已根據該附屬法規而作出的任何事情,其法律效力不受影響。9結合附屬法規的特性並通過法理層面的解讀,附屬法規中行政與立法間的制衡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層面:@DEK@
  • 論香港立法會對附屬法規的否決權第一,行政機關在附屬法規中享有自主性的權力空間。首先,從附屬法規的生效來看,其一旦經由行政機關訂立並經《憲報》公告便產生法律效力,而不以立法機關的審議批准為生效要件,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表明行政機關在附屬法規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空間。其次,從附屬法規的權力層次來看,行政機關享有訂立附屬法規的權力,即訂立權,而非立法機關。由此,如該條所明確規定的,立法機關在修訂附屬法規時必須符合訂立附屬法規的權力。所謂“必須符合”當然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侵蝕行政機關的訂立權,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在一定的空間範圍內享有相對獨立的附屬法規訂立權。第二,雖然行政機關是訂立權的主體,但是由於附屬法規在法理上是一種授權性立法,因此這種訂立權自身具有一定的限制,受制於立法以及立法機關。如該條明確規定,立法會可以通過任何方式對附屬法例進行修改,而且修訂的效力在性質上等同於附屬法規本身,且視為從該附屬法規刊登決議之日起生效。這便體現了立法權在授權立法之下對附屬法規具有監督控制權。第三,立法機關在附屬法規中享有修訂權,其也具有一定的界限。附屬法規中訂立權與修訂權的分離使得立法會所享有的修訂權,基於對訂立權的尊重,也具有一定的界限,即雖然立法會可以通過修訂的方式來控制行政機關對於附屬法規的訂立,如上所闡釋的,但其並不能完全否定訂立權而侵蝕現代行政權的自主性。律政司司長黃仁龍也指出,“有關利用5公頃郊野公園用地作擴建堆填區的修訂令的制定程序在2008年展開,將未定案地圖交予公眾查閱,且亦聆訊了公眾意見,才交予行政會議詳細考慮再作決定。在行政會議批准修訂的郊野公園圖則在土地註冊處存放後,法規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在憲報刊登法令,指定以行政會議批准的地段作為郊野公園。行政長官可以修訂命令的生效日期,但無權廢除命令。”10其理也在其中,否則如果可以廢除,則將全盤否定行政權在訂立過程中的權能發揮,而不符合現代行政的內在要求。四、立法會可否廢除附屬法規?再回到“立法會可否廢除附屬法規”這一命題,可以發現從學理的角度來說,答案是否定的。第一,從語義的角度來說,法律的“廢除”意味着對法律進行徹底的全盤否定,而“修改”一般都暗含着對法律某些元素的肯定,即使是全面修改也是如此,否則毋寧是廢除後再完全重新制定。從規範語義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34條只規定立法會可以修訂,而並沒有賦予立法會具有“廢除”附屬法規的權力。第二,《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34條所暗含的訂立權與修訂權的分離,已經表明立法會須在一定空間內尊重行政機關的訂立權職能。如果其可以直接廢除行政機關訂立的附屬法規,那麼授權立法也在根本意義上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倒不如直接由立法會自行立法。第三,香港條例本身在規範層面也存在廢除與修改的語義區別,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及相關規範對條例的廢除及其效果都單獨作出了規定。11第四,“修改”既可以達到立法會對附屬法規進行控制的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訂立權,從而形成一種行政與立法間內在的有機制衡。但是如果立法可以對附屬法規進行廢除而徹底全盤否定之,則勢必破壞這種內在的有機制衡。因此,從權力制衡的學理層面以及規範語義角度進行論理可以發現,立法會可以修改附屬法規,雖然修改方式不限,但是廢除則有違法理。當然,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的規定,任何附屬法規在《憲報》上刊登後,必須交由立法會審議省覽,與此同時,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29條的規定,立法者可以擬動議議案來修訂受《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34條或任何其他條例所規限的附屬法規。當然根據此條規定,對於動議議案也僅限於對附屬法規進行修訂的情形。但是,如果立法者擬動議廢除附屬法規,那麼結合立法會審議省覽程序,則又會出現何種情形呢?當然,從理論上說,在立法會會議上可能出現三種結果,即否決、不繼續處理或者通過。無獨有偶,在立法會廢除堆填區擴建令之前,在實踐中已經存在了動議廢除附屬法規的情形。通過立法會公佈的資料(2008-2011年)來看,2008-2009年度動議修改的議案有6項,動議廢除的議案僅1項,其中對於動議廢除的議案進行表決的最終結果是被否決。2009-2010年度動議修改的議案有21項,動議廢除的議案有3項,其中對於動議廢除議案的最終表決結果為:其中2項被否決、其中1項不再繼續處理。2010-2011年度至今,目前動議修改的議案有七項,動議廢除的議案目前有兩項,其中一項被否決,另一項獲得通過。獲得通過的即為“廢除《2010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議案”。12從2009年至今對附屬法例或其他文書動議廢除的議決情況見下表:@DE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表1立法會對附屬法例或其他文書動議廢除的議決情況(2009至今)提交立法會日期附屬法例/其他文書(法律公告編號)提出動議日期動議人表決結果2009年3月4日《2009年公共收入保障令》[2009年第27號法律公告]2009年4月1日陳偉業否決(4月2日會議投票結果)2009年10月14日《2009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2009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09年12月2日吳靄儀否決(12月2日會議投票結果)2010年1月27日《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2010年第6號法律公告]2010年3月17日何秀蘭否決(3月17日會議投票結果)2010年1月27日《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2010年第6號法律公告]2010年3月17日何俊仁不繼續處理2010年6月9日《2010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2010年第72號法律公告]2010年10月13日陳淑莊通過(10月13日會議投票結果)2010年11月17日《2010年最低工資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2010年第145號法律公告]2011年1月5日梁國雄否決(1月5日會議投票結果)資料來源:香港立法會網站:http://www.legco.gov.hk/。由此可見,在此之前,實踐中對於動議廢除附屬法規的情形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一種憲法慣例,即要麼否決,要麼不繼續處理,而從未出現過通過的情形。這種憲法慣例正契合了以上所闡釋的學理,在很大程度上與基本法架構下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制衡關係相互一致。因此從憲法慣例的角度來看,立法會也不應完全地廢除行政機關所訂立的附屬法規。相反,如果經過立法會表決,最後通過了廢除議案,那麼就會導致失衡乃至引發憲法危機。可見,授權立法下附屬法規中所含的行政與立法命題,重點在於立法會如何控制行政機關所訂立的附屬法規,而不是簡單地“廢除”之。無論從學理、規範還是慣例的角度來看,“廢除”都不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五、如何看待《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關於“修訂”之解釋?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對於附屬法規,立法會不能簡單地在審議省覽過程中決議將其完全廢除,但是問題在於,《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3條中對於“修訂”的語義內涵進行了單獨的說明,即“修訂”包括廢除、增補或更改,亦指同時進行,或以同一條例或文書進行上述全部或其中任何事項,該條於1993年第89號第3條修訂。那麼,這無疑又使得以上所分析的法理再次遇到規範上的致命挑戰。如果按照第3條所解釋的“修訂”包括“廢除”,那麼結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34條的規定,立法會當然可以完全廢除附屬法規。那麼又如何來看待《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關於“修訂”之解釋呢?雖然在一般情形下,可以通過擴大解釋將“修改”的內容包含“廢除”,但其實通過分析可以發現,附屬法規中的“修改”與“廢除”截然有別,涉及到行政與立法間的權力制衡關係,而非簡單的解釋技術問題。如果機械地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3條所解釋的“修訂”包括“廢除”運用於附屬法規,那麼將會在學理上與基本法所構建的行政主導政制原理不相一致。首先,從基本法所構建的行政主導制原理來看,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長官領導參與制約立法,有附屬立法權。同時,《香港基本法》第62條規定,特區政府根據行政長官決定的政策和計劃,草擬必要的法案、議案,經行政長官審定作為政府提案向立法會提出,行政長官所擁有的立法創議權便體現了行政主導這一獨特制度。此外,第74條規定,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對議員的提案權作此限制,同樣體現了行政的主導作用。另外,根據第76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有權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此外,《香港基本法》第48、49、50、54、56、62、74及76條都很好地體現行政主導制原理。13而且,結合《香港基本法》第48條的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有權決定政府決策和發佈行政命令,同時第7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方可由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進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條也相應規定,議員所提的議案及修訂案,均不可涉@DFC@
  • 論香港立法會對附屬法規的否決權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這些都與行政主導制原理一脈相承。由此可見,從行政主導制下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以及基本法對於附屬立法以及行政政策與行政命令的授權可以看出,如果立法會在附屬法規上可以完全否定行政機關的訂立權,會在很大程度上與行政主導制原理不相符合。其次,行政主導制下行政與立法的關係是一種制衡合作關係,而非簡單的零和博弈關係。這種關係一方面體現為相互制衡,防止出現權力集中於某一機關的情形,從而區別於責任內閣制等情形,如議會可以對內閣投不信任票,內閣首相必須辭職或總理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14;另一方面也體現為行政與立法間相互配合的關係,從而有別於三權分立之下的制衡關係。行政機關訂立的附屬法規一經刊登便生效,立法會可以對附屬法規進行審議並修改等均很好地體現了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這種相互制衡及合作關係。如果可以完全廢除,則將會適得其反。再次,從《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3條的形成時間來看,其修訂於1993年,在基本法實施之前。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通過以上分析發現,雖然《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3條並沒有明確通過立法的方式將其修改或廢除,而且在法條上與基本法也不存在明顯的衝突。但是從基本法的原理來看,該條對於“修訂”的解釋,即包括“廢除”,如果仍然可以適用於附屬法規的情形,則已在很大程度上與基本法的有關原則相違背。六、結語:基本法前後的銜接基本法作為香港的“小憲法”,其他任何法例都不得與之相抵觸。但是,在基本法實施之後,原先的法例並沒有根據基本法進行過規模型的立、改、廢,從而諸多遵循殖民地時期政制邏輯的法例仍然存在於實踐之中。對於香港的現代法治而言,這些與殖民地時期政制邏輯相通但與基本法原理相衝突的在實踐中適用的法例,應當予以擯棄。以《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3條為例,因為在回歸前,香港立法及行政均隸屬於港督的管轄範圍,官員與議員也主要由英國人擔任且受控於英國殖民政府,因此立法會可以“修改”,也包括“廢除”附屬法規,並不存在法理上的問題,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也與英國的議會主權制原理相一致。但是,在《基本法》實施之後,“一國兩制”下以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行政主導政制已經截然區別於殖民地時期的政制邏輯,附屬法規的權力邏輯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對附屬法規進行“修改”包括“廢除”所根基的政治制度和法理基礎已蕩然無存,因此有必要矯正之。註釋:1香港官方立法文件將GovernmentGazette翻譯為憲報,當然實與政府公報無本質差異。2《擴建填堆區存廢,行政立法不相讓》,載於《文滙報》,2010年10月12日。3見香港立法會網站:http://www.legco.gov.hk/,2011年1月11日。4學者的界定也與此類同,即附屬法規是立法會通過條例(ordinance)授權其他機關或個人在指定的範圍內制定的法律,這些附屬法規通常稱為規例(regulation)、附例(by-laws)或規則(rules)。見陳弘毅等編:《香港法概論》,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第11頁。5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34條。6《郊野公園條例》第15條,已予批准的地圖的取代或修訂:“地圖”:(1)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將任何經其根據第13條批准的地圖交予總監,以由新地圖取代或作出修訂。(2)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1)款交予總監任何地圖後,第8至14條即適用於用以取代該份地圖的新地圖,亦適用於對該份地圖所作出的修訂,其方式猶如該等條文對被新地圖所取代或被有關修訂所修訂的該份地圖適用一樣;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交予總監的地圖是與任何修訂有關的,則第8至14條中“地圖”一詞須解釋為提述顯示該項修訂的地圖。(3)交予總監的地圖,須由已予批准的新地圖取代或連同任何已予批准的修訂一併參閱應用(視屬何情況而定)。(4)根據第13條存放的任何地圖如被取代或修訂,則土@DF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地註冊處處長須據此而在該地圖上批註,並須安排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地圖副本作同樣批註。7《郊野公園條例》第11條:反對:(1)如任何人因根據第9條供人查閱的未定案地圖而感到受屈,可於第9(3)條所提述的60日期間內,將其反對該未定案地圖的書面陳述送交總監及委員會秘書。(2)根據第(1)款送交的書面陳述:(a)須列出有關的反對的性質及理由;及(b)如該項反對會因對該未定案地圖作出改動而平息的話,須列出任何建議作出的改動。(3)如總監接獲根據第(1)款送交的反對的書面陳述,可於接獲該項反對起計的30日內,向委員會秘書送交其關於該項反對的書面申述。(4)委員會秘書接獲根據第(1)款提出的反對和接獲總監根據第(3)款送交的申述後,須定出委員會就該項反對進行聆訊的時間及地點,並須就此給予反對人14整日的通知。(5)反對人可出席委員會就該項反對進行聆訊的會議,並可親自或由其授權的代表代為陳詞。(6)委員會就反對進行聆訊後,可:(a)完全否決該項反對或否決其中部分;或(b)指示總監因應該項反對的全部或部分而修訂有關的未定案地圖。(7)如委員會根據第(6)(a)款否決反對,委員會秘書須將委員會的決定以書面通知反對人。8見《立法會主席就陳淑莊議員就廢除〈2010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提出的擬議訣議案的裁決》,載於香港立法會網站: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ress/papers/pr20101011-2-c.pdf,2011年1月12日。9同註5。10同註2。11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23條。12同註3。13如《香港基本法》第7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又如《香港基本法》第50及51條規定的,行政長官擁有解散議會和臨時撥款權。14如《香港基本法》第49、50、52、64條以及第73條第9項。@DFE@
  • 澳門博彩經營批給合同述評顧相偉、黃來紀∗在2002年之前,澳門博彩業一直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獨家專營。為打破壟斷,引進新的經營者、先進的經營思想和管理經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2年3月28日、6月24日、6月26日分別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自此,澳門博彩業進入了新的競爭時代。澳門賭權開放首先取決於“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方針,這使澳門的賭權開放變為現實。《澳門基本法》第118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這是澳門實現賭權開放最重要的法理依據。一、澳門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主要內容《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是澳門特區政府行政長官與博彩經營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法律規定在公證員面前簽訂的。綜觀三份批給合同,雖然每份計23章100餘條,但除少數條款(如合同主體、批給期限、投資計劃、撥款比例等)外,其餘內容基本相同,主要涉及四方面內容:(一)關於批給的標的、類型及期間這部分內容在整個批給合同中具有總則性質。1.標的批給合同的標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或“批給實體”)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2.類型批給的類型包括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但不包括互相博彩、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互動博彩、在船舶或航空器上進行的幸運博彩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博彩、投注或博彩業務等。3.期限批給合同的期限為20年。(二)關於承批公司的規定對承批公司的規定主要涉及資質要求和義務責任兩方面內容:1.資質要求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批給期間內保持適當資格和財力,以便有效履行義務。承批公司住所必須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並須維持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公司資本應維持不少於澳門幣2億元。如行政長官認為有需要而命令增加公司資本,承批公司必須增加。承批公司必須接受特區政府的長期監察及監管。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應按照法律規定,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承批公司發行債券,須經政府許可。承批公司或承批公司為控股股東的公司,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承批公司對其財力及融資有關的一切風險,獨立承擔責任。承批公司必須取得所需融資,以便準時及完全履行其須承擔的各項義務,必須保持法律所要求的儲備金,並須切實執行批給合同中確定的投資計劃。2.義務責任合同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和責任主要有十餘項,散見於合同各處,主要包括依法管理、提供資訊、繳納溢價金和博彩特別稅、提供擔保、訂立保∗前者為上海遠端教育集團副教授、法學博士,後者為上海市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會長@DF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險合同、保管財產及土地等自然資源、保密、設立投訴簿冊、尊重工業產權及知識產權、禁止做出限制競爭的行為等。此外,承批公司必須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編制僱員的職業培訓計劃。在從事其業務時,承批公司只能在經許可的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承批公司應以公正、誠實及不受犯罪活動影響的方式,適當經營及操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在管理及操作中,必須僱用具備適當資格且能承擔責任的人;必須維護及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稅收方面的利益。(三)關於特區政府的規定關於特區政府的規定主要涉及監察權力、合作義務及暫時行政介入等方面。1.監察權力政府對工程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對工作計劃的執行及材料、系統與設備的品質進行跟進及監察,對承批公司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察、監督和監管。政府或政府委託機構有權自由進入承批公司設施的任何部分自由查閱及查核承批公司的會計或簿記。2.合作義務政府必須與承批公司合作,以便承批公司能履行其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批給實體有義務在2009年4月1日前不作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從而使批給的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多於三個。3.暫時行政介入這項權力是在承批公司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時行使的。批給合同規定,如承批公司未經許可且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全部或部分終止或中斷經營所批給業務,或出現影響所批給業務正常經營的嚴重混亂或不足的情況,政府可直接或通過第三人代替承批公司,並確保所批給業務的正常經營及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本批給合同的標的實現。實際上,關於特區政府權力義務的規定不限於此。因為,承批公司的義務對特區政府而言,大多可視為特區政府的權力。(四)關於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合同的修訂、合同的解除、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及批給的贖回等內容。1.合同的修訂批給合同可在政府與承批公司做出磋商後依法修訂。如在關於合同規則的有效性、適用、執行、解釋或填補等事宜上出現問題或分歧,訂約雙方必須進行磋商。2.合同的解除批給合同的解除分雙方協定的解除和因不履行的單方解除兩種情況。政府與承批公司可隨時通過雙方協議解除本批給合同。在承批公司不履行法律或合同規定的基本義務的情況下,政府可單方解除批給合同,終止批給。如承批公司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導致有關娛樂場以及用於博彩的設備及用具,均立即無償歸屬批給實體。3.不履行合同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承批公司須接受法定的或合同規定的處罰,如有損害發生,承批公司必須對此負責。4.批給的贖回政府自批給的第15年起可以最少提前1年通知承批公司贖回批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批給實體因贖回而享有及承擔承批公司在上述通知日期前因有效訂立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義務。批給贖回後,承批公司有權獲得合理及公平的損害賠償。二、澳門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的特點(一)恪守澳門特區法律法規,承認及服從澳門特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澳門博彩經營批給制度由系統的法律框架組成,該法律框架包括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進行幸運博彩的施行規則,尤其是第16/2001號法律第55條所指的規則、第16/2001號法律的其他補足性法規,以及本批給合同。批給合同僅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約束。承批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區的適用法例,並放棄援引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的法例。在管轄權上,承批公司承認及服從澳門特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放棄在特區以外地方的任何法院提出訴訟。(二)兼顧博彩業發展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合同規定,承批公司必須繳納一定比例的撥款,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及發展澳門城市建設、推廣旅遊和提供社會保障。為執行投資計劃而聘用企業及工人時,特區政府須優先聘用長期在澳門從事業務的企業或本@DFG@
  • 澳門博彩經營批給合同述評地企業及本地工人。這些規定均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6/2001號法律中“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旅遊、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目的的實現,兼顧了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三)合同內容比較縝密細緻,涉及面廣,可操作性強批給合同內容主要涉及批給的標的、類型及期間;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的經營及運作地方;承批公司和管理公司的權利及義務;監察承批公司義務的履行;批給的撤銷及中止等方面。許多合同條款具體入微,程序比較規範,約束力和可操作性較強,如合同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安裝經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核准的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為此,承批公司應向該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指明擬安裝的設備,並附具有關的技術規格說明;而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尚可隨時要求提供上指設備的樣機或樣品。”“盡快將可能影響承批公司正常運作的任何情況通知政府,例如:關於承批公司的清償能力或償還能力的情況;針對承批公司、其任一董事、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任一股東及其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任一主要僱員而提起的任何司法訴訟程序;承批公司知悉的在其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實施的構成犯罪或行政違法行為的任何行為或事實”等等,都體現了這一特點。(四)權利與義務關係比較清晰、明確,偏重於義務性條款批給合同中的條款大多數是關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之規定。由於博彩經營活動的特殊性,合同更加偏重於對承批公司責任和義務的要求。在三份批給合同中,約有90%的條款是針對承批公司提出的各種具體要求和承批公司需承擔的責任和履行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管理方面的義務、納稅的義務、提供資訊的義務、擔保和保險的義務、財產方面的義務和保密的義務等。由於合同期限較長,權利義務關係比較複雜,涉及到澳門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因此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密切合作,真誠配合,以促進合同目的的實現。(五)批給合同均須以公證契約形式報財政司備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批給合同,是通過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或獲授權簽署批給合同的政府成員,與承批公司代表簽訂公證書而訂立。公證書應在財政局的記錄簿冊內載明,並由財政局的專責公證員擔任公證官員。由政府統籌,以公證契約形式簽訂博彩經營批給合同,訂立法律條文,既體現了特區政府對此事項的重視和關注,又體現了批給合同的嚴肅性,有利於批給合同標的的順利實現,同時也可使博彩業的形象得到較正面的看待。三、兩點建議(一)澳門特區政府不宜再增發新的賭牌、簽訂新的博彩合同資料顯示,以回歸前的1999年為基數,到2007年,博彩總收入8年間增長了6倍,博彩稅增長了8倍,博彩業就業人數增長了3.6倍,博彩業的經濟比重由1999年的25.38%增加到了54.59%。另外,隨着博彩產業的大發展,博彩業在整個經濟中的比重迅速提高。博彩業在GDP中所佔的比重,由回歸前1999年的25.38%提高到2008年上半年的65.53%;博彩稅收佔財政收入的比重由1999年的19.53%提高至2008年上半年的85.34%。1博彩業的開放,有助於提升澳門作為旅遊城市的形象,對於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擴大社會就業面,以至整體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正面的積極影響。因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澳門仍將繼續其以博彩業為龍頭的產業政策。但凡事有利必有弊。目前,博彩業一業過於獨大和經濟適度多元之間的矛盾已經成為澳門面臨的最主要矛盾之一,博彩業的發展顯得有些畸形,已經不符合科學發展觀“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要求。“隨着澳門更多的在建賭場投入運營,隨着世界特別是亞太地區更多的國家和地區開放賭業,澳門的博彩業,無論是貴賓廳還是中場,其利潤率水平將不可避免地趨於下降。‘開賭即賺’的神話,將在世界範圍內破滅。賭業利潤水平的下降將對澳門以賭稅為核心的現行財政體制提出嚴重挑戰”。2“博彩業並不如一般人所想的是經濟救世主。即使在50年代的極為混亂的拉斯維加斯,其吸引之處並非賭博的本身,而是這個城市本身所具有的神秘感。……博彩業是內華達州旅遊業的經濟推動力,但它並不是旅遊業的支架。這個州的經濟增長與健全的經濟有賴於其非博彩行業的吸引力,而博彩業則為相關的投資提供了所需的資金。”3鑒於此,澳門需要持之以恆地實施“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帶動其他行業@DF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協調發展”的產業政策。發達國家博彩業的發展史表明,博彩業會對其他產業產生極大的消費替代及行業吞噬效應。因此,“我們不能把目光放在GDP的增長,因其不代表一切,更談不上等同於社會的全面發展。”4在土地政策方面,近年來,澳門為了發展博彩旅遊業,對旨在發展博彩業及旅遊娛樂項目的土地批給均豁免公開競投。這間接導致遠離賭場的傳統旅遊旺點遊客流失嚴重,使旅遊業發展失衡。因此,在當前繁榮與深層矛盾的關係上,要未雨綢繆,加強防範意識,避免經濟結構的過於單一,防止澳門經濟過分依賴博彩業。要努力增強澳門經濟抵禦風險的能力和後勁,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穩定。基於此,目前澳門特區政府不宜再增發新的賭牌、簽訂新的博彩合同。土地批給不能只傾向於博彩業,而應從有利於促進產業多元化、平衡經濟發展和公共利益出發,實施土地批給制度。(二)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有待進一步完善從總體上看,澳門特區政府與三家博彩公司訂立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是詳細周密的,但在某些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其一,批給合同對承批人作了很多承諾性規定,但對這些承諾的執行,合同上並沒有寫明,政府也沒有具體的監督措施,這樣承批人對原來承諾的嚴格兌現,其能否實現和實現的程度就處於無人監管的狀態,政府應對此加強督促和監管。其二,承批公司在合同中雖然承諾“在所有項目中使用具素質的勞動力”。但在實踐中,不少博彩從業員職位對工作經驗和學歷並無特別要求。薪酬優厚的賭業不但吸引了在職及待業人士,還導致部分在讀大學生及中學生中途輟學投身博彩業。目前,博彩從業員已超過公職人員成為澳門最大的職業群體,約逾4萬人在賭場工作。當中,從事博彩業的年輕人佔澳門青年就業人口兩成。在賭場工作的年輕人中,接近一半(43%)年齡只有18-25歲。這一現象已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如果勞動力大量湧向技術含量不高的博彩業,澳門的可持續發展將大受影響。澳門博彩業急速發展帶來的人員流動劇增,結構性失業、僱員敎育程度低和技能老化等問題亟需解決。政府應重視提升澳門的競爭軟實力,在強化人力資源社會性培訓同時,應要求博彩公司堅持崗前培訓、在崗培訓,使培訓制度化,以盡可能地提升勞動力的素質。其三,儘管合同中有“禁止作出限制競爭的行為”之規定,但條文略顯簡陋,而且缺乏罰則性規定。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正當競爭是經濟發展的動力,有利於優勝劣汰,維護市場中競爭各方的利益平衡和保護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從而促進社會的不斷進步。但是有競爭就可能存在一方違背市場競爭規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即不正當競爭行為。這種行為擾亂正常社會經濟秩序,阻礙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在博彩業蓬勃發展的現狀下,通過完善法規引導博彩企業的良性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形成公平的競爭機制促進博彩業的發展和達致各方的共贏,保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發展,是十分必要的。各承批公司“均應該定位於尋找出與競爭對手不同之處,找出自己的獨特擅長的優勢加以發揮至盡。自己的獨特性的價值鏈讓對手不可模仿,從而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立於不敗之地。”5“設計澳門的競爭機制時要考慮到市場份額的競爭,還要考慮到博彩行業原材料競爭的特殊性。若競爭是圍繞着花色品種和服務品質方面的話,則能較大提升澳門整體的競爭力。”6其四,政府應加強對娛樂場的監管,消除博彩業帶來的負面社會影響。有研究表明,博彩業在帶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造成很多社會問題,如治安惡化、腐敗和有組織犯罪頻發、環境污染、傳統文化沒落、社會價值觀扭曲、問題賭徒增多等。因此應大力加強政府的導向作用。政府應充分發揮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職權,並設立由官、民、商三方組成的監管機構,以加強對娛樂場的監管,更多從社會角度出發監管博彩業,全方位加強對博彩業的管理。政府還應撥出部分博彩稅款給非政府組織,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質,支持有關問題賭徒的研究、預防和治療,消除博彩業帶來的負面社會影響。政府還應加強對青少年的輔導教育,向他們灌輸正確的就業觀念,協助他們建立正確的價値觀,預防染上賭癮。此外,政府應積極引導博彩業走向升級換代,向“綜合旅遊模式”發展,把澳門打造成集賭、玩、樂、賞、展於一身的休閑娛樂及會展中心。美國賭王史蒂夫‧溫曾指出:“拉斯維加斯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它擁有美國人所喜歡的一切,人們在這裏各取所需。”“人們永遠不會把這座獨特的城市與其他地方混同起來、浪漫、時髦,永不褪色,永在頂峰。”7據統計數位顯示,到澳門來純為賭博的只佔遊客的一成以上,大部分人是兼來渡假和消遣的。因此,澳門在繼續發展博彩業的同時,必須以本身的文化特色為基礎,增強博彩業的娛樂休閑功能,注意配套產業的協調發展,推動博彩業朝着健康化、規範化、專業化、@DFI@
  • 澳門博彩經營批給合同述評多元化及可持續方向發展,緩解澳門經濟對博彩業的過分依賴。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在特區立法會作2007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時曾表示,澳門並非朝着單純的博彩中心方向發展,博彩稅收的增加更非施政的惟一目標。博彩業只是澳門綜合旅遊的一個組成部分,特區政府宜採取更多有效而恰當的引導鼓勵措施,盡力推動博彩業和其他行業在良性互動中共同發展。這是對澳門博彩業的理性定位,也是澳門博彩業未來發展的目標和方向。註釋:1郝雨凡、吳志良:《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08-200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2同上註。3澳門研究中心:《學術論壇:“博彩競爭與社會整體利益”》,載於《澳門研究》,第23期,2004年。4同上註。5陳海權、王世偉:《賭權開放後澳門博彩業的競爭戰略探析》,載於《特區經濟》,第7期,2005年。6同註3。7張湛彬:《中國博彩業公共政策的初步分析》,載於《經濟研究參考》,第61期,2002年。@DFJ@
  • 淺談“一國兩制”下澳門的語言發展梁淑雯∗一、前言2010年11月24-25日,澳門理工學院舉行“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研究”學術研討會。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前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主任許嘉璐在會上發表主題演說,其中,他指出澳門的語言生活將會是“雙文四語”,而“四語”所指的是普通話、廣東話、英語及葡語,這個排序是按照許嘉璐所預期“四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重要性而給出的。許嘉璐的講話引起了與會學者對於“四語”在澳門社會中的重要性及地位的討論,其中,不少學者認為在港澳特區普通話才是正式的中文口頭交流用語,並提倡通過行政或立法手段進行干預,制定並頒佈相關語言政策,讓普通話成為中、小學的教學語言及行政、立法、司法的正式口頭語言。對於上述學者的觀點,本人並不完全贊同,在此僅從“一國兩制”的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並進一步思考“四語”在澳門特區未來的發展趨勢,同時,就特區語言規劃和語言政策提出一些建議。二、以普通話作為正式中文口語缺乏依據(一)國家對於特區以普通話作為正式中文口語沒有硬性規定在研討會上,有學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的第31條而產生的,《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是母法和子法的關係,由於《憲法》第19條第5款表明“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因此特區應推動普通話教育,並通過行政命令或立法讓普通話作為中、小學語文科的教育語言,只有這樣才能顯示“一國”的精神。1另外,也有學者覺得,特區的官員應使用中國的通用語言普通話,尤其是在一切正式場合如在立法會與議員就施政報告進行辯論的時候。2在之前另外一個研討會上,有學者也提出在法庭上法官和律師都不應說“小話”(廣東話),而應該使普通話。3持類似觀點的學者基本上都認為,《澳門基本法》第9條中確立了中文作為官方語言的地位,所以使用國家的通用語言普通話是理所應當的,也是維護“一國”主權尊嚴的表現。在《澳門基本法》中,“語文”及“語言”總共出現了三次:一是第9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二是第25條“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三是第121條的第1款“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承認學歷和學位等政策,推動教育的發展。”4三條之中,被納入“總則”的第9條是最為重要的,該條除了確定了中文和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地位,還表明了以中文為主、以葡文為輔的理念,從社會語言學角度看來,這是一條剛性的語言政策,也確實是維護“一國”主權槪念的條文。第25條及第121條第1款卻是維護特區居民個人語言使用及教學語言選擇的自由,這正是顯示“兩制”精神的條文。可是,無論是《澳門基本法》還是其他的澳門官方文件,均沒有給“中文”一詞作出具體定義,因此才會引發起學術界及坊間討論的“普粵之爭”。雖然《憲法》第19條第5款表明了國家推廣普通話,而且國家於2000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DFK@
  • 淺談“一國兩制”下澳門的語言發展通用語言文字法》確立了普通話作為國家通用語言的地位,但若以此作為法律依據,強行認為特區和行政長官必須通過立法或頒佈行政命令來規定以普通話作為中、小學的教學語言和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的日常中文口語,這種說法並不恰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是母法和子法的關係是不爭的事實,但《澳門基本法》第11條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5在特區範圍內,一切經濟、社會、文化等事務均應先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全國推廣普通話屬於社會文化事務,並不涉及國家主權、外交等問題,因此《憲法》第19條第5款是否能直接適用於港澳特區是一個存疑的問題。此外,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均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並不在其列,可見其對特區是沒有約束力的。鑒此,國家對於特區是否需要確立普通話的正式地位並沒有硬性規定,反之,這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如果以此作為依據強行制定相關的語言政策,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而且,這種做法表面上看似合乎所謂“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的“一國”內涵,但實踐上卻違背了國家尊重並容許特區維持原有制度的“兩制”精神。(二)強行規定以普通話作為正式語言違背語言學規律倡議通過行政立法手段把普通話作為正式語言的學者一般都認為,普通話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普遍通用語言,有助中華民族團結,澳門回歸並作為中國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理應給予普通話一個更高的社會地位。普通話在特區的地位應該被提高這一倡議是應該的,但所循舉措必須尊重語言發展的自然趨勢,語言學者普遍認為,語言政策的推行不可與客觀情況及自然發展規律有所違背,也不能急於求成,否則可能會有適得其反的效果。6社會語言學家沃德霍(R.Wardhaugh)指出:“每一個‘新’的國家[地區]都希望有自己的語言,語言成為表達民族情感的一種基本方式”。7普遍來說,政府會採用立法的方式去規定該國家或地區的語言,這就是所謂的“語言政策”。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的語言政策都不一樣,有的國家或地區除了規定了以何種或何幾種語言作為官方語文之外,還會對採用的語言進行語料庫規劃,規定了該語言的文字、詞語甚至行文表達方式;但有些國家或地區只是簡單地規定了以何種或何幾種語言作為正式語文。《澳門基本法》第9條是很典型的語言政策規定。澳門回歸,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把中文明確規定成為正式語文是為了表現作為中國人的民族情感,而“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是作為尊重澳門的歷史和現狀而存在的,在正式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層面,中文是必須被使用的語文,而與此同時,如有必要的話,也可附有葡文版本的譯文,兩種語言一主一次,地位高低明顯可見。可是,無論是《澳門基本法》還是其他的澳門官方文件,均沒有給“中文”一詞作出具體定義。中國是一個多方言多少數民族語言並存的國家,“中文”所包含的槪念很廣,就算撇開少數民族語言,“中文”(又或是“漢語”)本身就包含了七、八個方言體系。8儘管說不同方言的人如果沒有文字幫助的話可能完全溝通不了,但大家都會認為自己在說“中文”,“說廣東話的人與說普通話的人都會告訴你他們說的是同一種語言,儘管一個只會說廣東話的人和一個只會說普通話的人根本沒法溝通:因為兩者[廣東話和普通話]根本是兩種不一樣的語言,就像德語跟荷蘭語、葡萄牙語和意大利語……但他們[說廣東話的人與說普通話的人]幾乎一定會堅持他們只是在說不同的中文方言,而絕不是不同的語言……政治、社會、文化的統一形成了他們這種對語言的定義。”9因此,不管使用普通話還是廣東話,在中國人心中都沒有違背《澳門基本法》第9條“中文”的定義,都同樣能夠表達澳門回歸祖國成為中國一部分的民族情感。澳門的地理位置處於粵方言地區,和其他粵方言地區的習俗相近,同氣相連。根據2006年的中期人口統計,以廣東話──粵方言的主要分支──作為日常用語言的人有421,699人,佔85.7%。10粵方言本身就是一個強勢方言,在海內外都有其影響力。11國內許多研究均指出,就算國家以立法手段,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關於開展國家公務員普通話培訓的通知》等法律文件,普通話在粵方言地區的推廣仍然遇到很多問題12,主要是因為粵方言地區居民由於歷史及經濟等因素而對自身方言的高度自豪感所造成的排外情感。廣東話在澳門的普遍使用是一個無可爭論的現實,其社會地位也是不言而喻的。澳門人對廣東話有高度的認同感,這在一些相關的調查研究中也有顯示。13雖然自回歸以來,普通話在澳門的使用已經越來越普遍,其地位亦不斷提升,但若強行把普通話的地位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等這類@DF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剛性語言政策拉高,結果“不一定能行得通……如果[語言政策]與現實發展趨勢相違背,或嘗試過快改變現狀”14,因為人們對於該政策會出現強烈的反抗情緒,反而不利於普通話的推廣。2010年廣州亞運期間廣州市民“撐粵語”運動就是一個例子。2010年7月,廣州亞運在即,當地某政協建議廣州的電視台改用普通話,引發廣州民眾的強烈抵制,甚至出現激烈的抗議情緒。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在廣州是有效的法律文件,而政協的建議也非硬性規定,但當地使用廣東話的本地人已然有如此激烈的反應,試想想如果硬要用立法手段提高普通話在澳門特區的地位,澳門市民的反抗情緒可能會比廣州民眾更激烈。除了情感因素之外,現實的語言狀況也是需要考慮的。根據2006年的中期人口統計,以普通話作為日常用語言的居民只有15,937人,只佔3.2%16,而日常用語言非普通話的居民中,能使用普通話的居民約16.6萬人,也只是佔全體人口約35%17,可見有很多澳門市民的普通話程度其實並不高。事實上,很多澳門中小學老師、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律師的普通話都不太靈光,強行要以普通話作為中、小學的教學語言和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的日常中文口語,是漠視澳門社會現實的做法,並不可取。而且,從二語習得(secondlanguageacquisition)的角度,以非母語進行教學是否能有助學生加快學習及掌握該種語言在學界一直存在爭議,很多學者認為,這個做法只是一種非正式的學習語言模式,學習者可能會因為經常接觸該語言而使其語感增加,可是通過這種方式學習的學習者一般會犯下不少語法錯誤。18另外,利用非母語教學不一定能幫助學生有效學習第二語言,有時反而會影響相關學科的學習,因為學生要花更多的精力在語言上而導致忽略了學科本身的內容。三、“四語”在澳門特區的發展趨勢(一)“中文”主導,普粵並存澳門居民九成是華人,加上澳門回歸已逾十載,《澳門基本法》賦予“中文”無可置疑的地位,“中文”作為澳門特區的主導語言既是不爭的事實,也是順應本地區語言發展的必然方向。廣東話是澳門八成以上人口的母語,而粵方言本身就是一種強勢的中國方言,相信廣東話在澳門的社會地位不會輕易動搖。從本地區情況來看,廣東話是澳門居民日常生活、社交活動、商業運作的常用語言,澳門居民經常接觸的有聲媒體,無論是澳門本地還是香港的電台和電視台,基本上都是以廣東話作為媒介,港澳報紙雜誌也有部分以廣東話入文;從區域或國際交流角度來看,鄰近地區如香港、廣東、廣西、海南等地也以粵方言為主要交流語言,粵方言在海外華人社會也是常用的中國方言。由此可見,以廣東話為母語的澳門居民沒有任何理由放棄使用廣東話,預計廣東話仍然會是澳門特區居民普遍的使用語言。與此同時,普通話的地位將會不斷提升。澳門回歸後,與祖國的交流越來越頻繁,澳門特區政府早期的投資移民政策,吸引了一大批來自國內的新移民,促使澳門普通話人口逐步增加。另外,在“一國兩制”的優勢下,中央政府大力支持澳門特區的發展,“個人遊”政策、CEPA及《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等都是中央努力維護澳門特區繁榮穩定的舉措。在這些政策之下,從國內來澳工作、學習及旅遊交流的普通話人士也越來越多。為了迎合市場需求,普通話在澳門社會的使用將來越來越普遍,其受重視情度也會越來越高。根據“語言調適理論”(CommunicationAccommodationTheory),當社會上出現新的族群(group),與原族群接觸踫撞,兩個族群之間的語言便會產生接觸,若兩個族群之間的群際態度(intergroupattitude)是正面的,兩個族群的人都會盡可能去改變自身的說話模式,如口音、語音、語調、詞滙,甚至改變使用的語言,以達到群際交流的目的。19一直以來,澳門居民都擁有很高的愛國情操,調查也顯示,“愛國愛澳”是澳門社會的第一核心價值20,澳門居民與國內同胞的交流密切,態度正面,對普通話也沒有抗拒的態度,而且在市場及經濟利益的推動下,許多市民都相信如果能操流利的普通話有助於加強個人發展的優勢。另一方面,操普通話的國內人員既然選擇到澳門學習、工作或生活,表示他們對澳門有一定的認同感,所以也會盡可能地學習使用本地語廣東話。21雖然從純粹的語言內部結構看來,廣東話與普通話無論在語音、語調、詞滙、語法結構上都存在很大的差異,但由於中華文化一直以來的統一傳承發展,漢語方言一直共用同一書寫系統(在此暫不討論繁簡體字的問題),普粵之間的距離沒有一些外國語言學者所描述的那麼遠。韓禮德(M.A.K.Halliday)曾指出,文化類同(culturalaffinity)促使不同語言之間擁有近似的意義潛勢(meaningpotential),二語學習(secondlanguagelearning)和語碼轉換(codeswitching)也會因此而變得容易。22由此可@DGC@
  • 淺談“一國兩制”下澳門的語言發展見,單純從語言自然發展角度來看,在澳門特區,普粵並存是一個必然趨勢。其實,“普粵之爭”是不必要的。廣東話是強勢的本地語言,普通話是國家的普遍通用語言,兩者在澳門社會上都有特殊地位,而且在居民心中,兩者是同一語言“中文”之下的兩種方言,二者本身並不存在此消彼長的情況。普通話的推廣不會使廣東話被消滅,廣東話的使用也不會妨礙普通話的學習。只要不刻意把普通話和廣東話對立起來,激化不必要的矛盾,經過一定時間的自然語言發展及語言教育配合,澳門居民的語言狀況很可能與國內其他粵方言地區的語言狀況趨同──既保持以廣東話作為母語及本地日常用語,也使用普通話作為中華民族的共同交流語言。(二)需求引發葡語發展在“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研究”學術研討會上,許嘉璐對“四語”的排序是普通話、廣東話、英語、葡語,葡語排到最後,也就是說,他認為“四語”在澳門社會的地位高於其他語言及方言,但與其他三語比較起來,葡語的重要性排到最後。此外,有學者更認為,“就算葡文也是正式語文及法律語文,基於現實社會的需要,早晚都要淡出,我們尊重中葡聯合聲明,但無論怎樣,2049年‘五十年不變’之後可能會是葡文的極限。”23類似觀點的出發點主要是基於葡語在澳門的實際社會功能不大,但若把澳門的社會發展與國家的整體發展策略納入考慮範圍,上述觀點也許存在着一定商榷的餘地。澳門經過了四百多年葡萄牙人的管治,而且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之前,葡語是更澳門惟一的官方語言。但是,在回歸之前,澳門社會雖然滲雜了葡人葡語、葡風葡俗的文化成分,但一般華人小市民與葡人的接觸並不太多,加上澳葡政府並沒有大力推廣葡語,只有很少部分的葡人,尤其是擔任政府高層官員的葡人,才會以葡語作為交際用語。葡文當時雖然在行政、立法及司法層面均佔據了主導地位,但其社會功能地位一直處於弱勢。24這樣的情況一直延續到今天,根據2006年的中期人口統計,以葡語作為日常用語言的居民只有3,036人,只佔0.6%25,而日常用語言非葡語的居民中,能使用葡語的居民只有7,149人,也只是佔全體人口約1.5%26。另外,葡語在世界範圍內並不是國際通用語(linguafranca),地位無法與英語、法語及德語這些強勢的歐洲語言相提並論。這些現實情況導致大家普遍對葡語的前景沒有太大的信心,但其實,從澳門本土及國家層面來看,澳門是一塊培養中葡雙語人才的寶地,葡語非但不會淡出,其重要性反而會因為需求而不斷提高。從澳門本土情況來看,關於葡語的討論主要集中於其在澳門回歸後仍然佔據行政、立法和司法範疇中主導地位的問題。由於歷史的原因,葡語仍然是許多官方及法律文件的語言,根據《澳門基本法》第9條及法律本地化原則,這是一個急需改善的方面,也是學界不斷呼籲特區政府加強注視的問題。27對此,澳門法務局張永春局長也表示,這是一個知易行難的問題,當中有很多技術性問題需要處理,澳門缺乏中文和葡文皆精的人才是其中一項難點。由此可見,中葡雙語人才在澳門本地是有需求的,換句話說,葡語的發展也關係到澳門特區法制完善的發展,其地位並不見得會淡化。從國家發展策略來看,中央政府近年來積極加強與非洲國家以及“金磚四國”中其他三國的外交關係,葡語仍然是非洲其中一種重要的通用語28,也是“金磚四國”之一巴西的第一語言,由此可見葡語在國家外交層面的重要性已日漸提高。近年來,國家積極建立與葡語系國家的聯繫,2003年,中國與葡語國家經濟與貿易論壇的創建,其常設秘書處設在澳門特區,澳門特區因此肩負其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橋樑作用。中葡雙語人才的培養不單是為了滿足本地需要,更是為了整個國家服務。其實,早在澳葡時代,當時的澳門南光公司就已經為中國內地培養出最早幾批葡語人才,當中更包括中國的第一批葡語外交官。29澳門回歸祖國,在“一國兩制”的優勢下,中葡均為正式語文,澳門特區成為惟一一處有條件為國家培養中葡語言人才的基地,責無旁貸。因此,在國家葡語人才需要增加、葡語專業大發展的前題下,葡語在澳門的發展不但不會走下坡路,反而會變得更重要。(三)英語介入大勢所趨儘管英語在澳門社會沒有任何政治地位,但其社會地位卻是不可否認的。英語作為一個在國際交流中強勢的通用語,“無論在外交、軍事、政治、商貿、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用英文刊載的資料有量最多,涉及的範圍最廣……這樣一種語言,即使一個主權國家,只要走向世界……就都會把它作為第二語言在國民中推行”30。事實上,澳門的基礎教育大部分都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作為澳門高等教育機構之首的澳門大學也是採用英語作為媒介。強調英語重要性的目的是由於市場需要。澳門開埠四百多年,中西文化融合交滙,曾是遠東出名的商埠,早就@DG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是一個國際化城市,回歸之後,博彩業開放,大量外資湧入,在與世界的交流的過程中,英語成為很重要的工具,為配合城市的國際化發展,無論是政界、商界還是學界都需要英語人才,英語的使用必然是越來越多。這個趨勢會一直沿續,在可見的將來也不見得有太大改變。四、關於澳門特區語言規劃的幾項建議(一)進行語言狀況調查,設立專業研究機構無論任何事情,在進行規劃之前,必需先瞭解現況,才能真正制定出有針對性及成功率較高的相關政策,語言規劃的情況也是一樣的。澳門是一個多語社會,在語言學界更有“語言博物館”的稱謂,澳門本土的語言學家對澳門語言狀況的描述不少,從整體的使用語言分佈到用詞的描述都有31,但這些文獻更多從主觀印象出發,惟一的數據來源就是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五或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中關於居民語言使用一項收集的數據。可是,這些對澳門語言情況的描述以及人口普查中採得的相關數據,對於制定有效的語言政策是遠遠不夠的。正如許嘉璐所指出,語言是文化傳承最重要的載體,中國之所以一直以來都是一個相對統一的國家,中華民族使用統一語言起了一個重要的促進作用,因此,語言調查不應該作為子項目放在人口普查之中,而是應該單獨成為一項受重視的社會調查,成為社會發展的其中一項依據。32為此,澳門特區政府應考慮讓統計暨普查局為澳門語言狀況,尤其是就“四語”使用情況,進行深入的調查統計,如澳門居民中不同第一語言人口的比例,居民的普通話、葡語及英語的程度等,甚至可以調查居民對於“四語”的態度。有效的數據是制定政策的大前題。除了語言使用狀況之外,關於語言內部結構的調查也是一樣有意義的。正如語言學家韓禮德所說,在一個多語社會,每一種語言內部結構和社會功能都應該被仔細記錄及描述,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地促使語言本身的發展。33澳門作為“語言博物館”,不管是哪一種語言或方言,其語音、語調、文字、詞滙及句子結構,都有很多值得記錄及描述的語言狀況。澳門特區可以考慮成立相關的語言研究機構,或者委託現有的機構,如澳門理工學院澳門語言文化研究中心進行相關研究,為相關語言政策的制定打下理論基礎。此外,並不是所有的政策頒佈後都能順利實行,語言政策也一樣。在多語國家或地區,語言政策失敗的例子並不少。特區政府在充分瞭解澳門的語言狀況和居民對此的想法、決定了澳門語言發展的具體方向後,應該諮詢相關的專家意見,才能制定有效的政策。建議特區政府成立語言政策規劃委員會,吸納澳門本土在這方面有研究的專業人士,為政策的制定提供專業意見。(二)避免剛性語言政策,採用教育文化手段語言規劃有兩大類,第一類是語言內部結構規劃,第二類是語言的社會規劃。前者是處理語言文字本身的問題,後者是處理語言使用者的問題。34澳門的語言規劃應集中於第二類,而當中包括了政治層面、教育層面和文化層面的問題處理。就如上文所述,在政治層面上,《澳門基本法》第9條已經明確了中文和葡文的政治地位,但關於“四語”的發展,卻不適宜採用政治手段去確立其地位,相反,應該採用較溫和隱性的方式,從語言教育及文化滲透的層面入手。其中,主要應該重視除廣東話以外的“三語”──普通話、葡語及英語的規劃。1.以教育為主進行推普如上文的分析,澳門特區與國內的交流會越發頻密,普通話的使用勢在必行,特區政府若對推廣普通話採取積極的態度,相信社會的回響也是正面的。但是,在進行普通話推廣規劃之前,特區政府必須正視澳門居民的普通話程度參差不齊這個現實,因此,特區不能如國內其他粵方言區一樣,單純鼓勵大眾多用普通話,而是要從教育入手,加強居民的普通話能力,其中,中、小學的普通話教育是最為重要的環節。硬性規定以普通話作為基礎教育的媒介並不是一個很好的方法,因為學生可能為了應付語言也不能很好學習學科知識;此外,澳門的中小學老師是否能夠利用標準流暢的普通話授課也讓人質疑,所以在現階段,這個做法的成功率不高,更可能會在澳門社會引起反彈後果。特區政府可以考慮把普通話視作一門必修科目,納入基礎教育的課程設計,把普通話當作一門第二語言,由專職的普通話老師教授,並制定相關年級應有的普通話程度作為考核標準。雖然把普通話作為基礎教育的必修科目是一條硬性規定,但因為沒有把其與廣東話對立、沒有激化二者不必要的矛盾,加上普通話的重要性在不斷提高已成為澳門社會的共識,相信社會上對這項政策的回應會是正面的。至於開始普通話學習的年紀,可以考慮設在小學三、四年級。學者專家對學習二語的最佳年齡段仍然存在不少@DGE@
  • 淺談“一國兩制”下澳門的語言發展分歧,但認為小學中段──學習者約8-10歲左右──是二語學習較佳時段,是在學界裏獲得遍普認同的觀點。35小學三、四年級學生既乎合學習外語的年紀,其中文程度一般已達到一定水平,在這個時候開始學習普通話最適合不過。至於對成年大眾的普通話推廣方式應採用文化滲透的方式,如在電台或電視台多增加普通話節目等。另外,自回歸以來,澳門文化中心經常邀請國內著名的話劇劇目來澳表演,如在內地享負盛名的《天下第一樓》、《暗戀桃花園》話劇等,均受到廣大澳門居民的歡迎,而居民在欣賞話劇的同時,作為話劇語言的普通話也通過這種文化交流方式在澳門社會中滲透。2.提倡葡語重要性以吸引葡語學習者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絕對是聚集最多葡語人才的中國人地方。澳門大學及澳門理工學院均開設葡語課程,同時更與國內的一流大學如北京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等高校合辦葡語本科課程,肩負起為本地及國家培養葡語人才的責任。可是,澳門居民對於葡語的學習其實並不熱衷,常能聽見父母跟子女說要學好英語將來才有好發展,但卻少聞家長強烈鼓勵子女學習葡語。回歸前葡語作為惟一官方語言有逾百年的歷史,回歸後葡語仍然是澳門特區的正式語文,可是葡語一直只作為行政法律文書語言,沒有真正成為澳門社會的使用語言,形成了一種存在於官方與民間之間的語言斷層,以華人為主的澳門居民懂葡語的非常少。這個情況與當年澳葡政府沒有積極推廣葡語有很大關係,一土生葡人曾指出:“不在澳門的中文學校開辦葡文課,我稱為不幸;不在澳門的葡文學校開辦中文課,我認為是我們政府的愚蠢。”36因為澳葡政府的政策問題,澳門錯失了大量培養中葡雙語人才的歷史機會。澳門特區政府在這個問題上不應該再重蹈覆轍,為了發揮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地區的橋樑作用,澳門應該積極制定宣傳葡語重要性、推廣葡語認受性以及加強葡語教育的相關語言政策。對於以華人為主的特區居民,葡語是一門陌生的外語。外語學習的成功與否與學習者的動機和態度有密切關係。動機可分為整合型動機(integrativemotivation)和實際型動機(instrumentalmotivation);前者為能夠與所學語言的使用者互動而想學習,後者指為得到學習語言所帶來的實質利益而想學者。態度是指學習者對該語言、語言使用者及其國家民族所持的態度,同時也可以包括對語言老師的態度。動機越強及態度越正面的學習者越容易成功。37由於澳葡政府的腐敗,加上葡萄牙本身的國際影響力不大,澳門居民一直以來對葡語所持態度都很一般,曾有調查結果顯示,澳門的中學生認為葡語在澳門社會並不太重要。38若要引起大家學習葡語的興趣,澳門特區有必要提高居民對葡語的認知及認同感,強調葡語在本土及整個國家發展的重要性,加強葡語的正面形象。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建立的外交關係讓葡語成為了一種“有機遇的語言”(alanguageofopportunity)39,澳門葡語人才的發展已不僅僅局限於澳門的政府部門,而是暗藏無限商機,若人們能充分意識這一點,便可以增加大家的學習動機。特區政府應努力宣傳,以吸引更多本地人才投身葡語學習的行列。此外,澳門特區政府可委託澳門大學或澳門理工學院的葡語專家設計澳門基礎教育的葡語課程大綱,並編寫適合澳門本地使用的葡語教材,從語言教育規劃中提升葡語的重要性。現在特區政府財政充裕,可以考慮加強對葡語教學及學習的財政支助。例如:對於開始葡語課的基礎教育機構,政府可以給予額外的財政補貼,資助學習聘請合格的葡語老師;增加每年公派到葡萄牙學習葡語的名額,而且不僅是公務員、公職人員或法律工作者,其他有興趣學習葡語或從事葡語研究工作的人士也應有機會獲得資助。只有通過這一系列傾斜的語言宣傳及教育政策,才能盡可能改善葡語在澳門社會出現的語言斷層情況。3.統一英語教育課程標準除了在官立葡文學校及一些國際學校之外,英語幾乎是澳門所有基礎教育機構選擇教授的第一外語。市場的需求和經濟利益的推動之下,英語在澳門將繼續是強勢外語。不過,澳門英語教育的現狀並非毫無問題。一直以來,不管是回歸前的澳葡政府還是回歸後的特區政府,對於基礎教育都抱着無為而治的作風,沒有剛性的課程標準,沒有統一考試,因此,澳門的基礎教育一直處於百花齊放狀況。由於每所學校對於課程設計、學業程度都有很高的自主權,所以不同學校的學生,其英語程度都不一樣。有些學校選擇以英語作為學校的教育媒介,有些學校只視英語為一門外語科目;而且,不同學校選用的教材都不一樣,有些學校選擇使用香港的英語教材,有些學者選擇國內的教材。結果,不同學校就有不一樣的英語課程設計,學生的程度也因此而參差不齊。英文中學畢業的學生比一般中文中學學生的英文程度較好,這是澳門人的普遍共識。社會和政府可以不明文規定以何種語言為國語,讓情況順其自然發展,但對於語言教育政策,尤其是以何種語言為第一外語,其課程設計、學@DG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習者程度等都應該有所規劃40,這是關係到一個地方人材培養和人才資源發展的重要環節。由於英語是絕大多數中小學的第一外語,基於這個現實,建議特區政府可以考慮制定統一的課程標準,以改善一直以來澳門中小學生英語程度參差不齊的情況。此外,也有學者建議,特區政府應正視“四語”的發展,不能因為英語是非正式語文就存在門戶之見,澳門加設英語電台、電視台及增加更多的英文報章雜誌,創造更多的條件讓英語在澳門社會紮實發展,讓其更快、更全面地為澳門的經濟服務。41五、結語澳門回歸,特別行政區成立,在“一國兩制”的政策優勢以及中央政府強有力的支持下,一直穩健發展,繁榮興盛。澳門社會的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與中國內地的交流也越發頻繁,促使原來已經多語言多方言的狀況變得更加複雜,其中,從政治、民生、經濟等角度來看,“四語”──廣東話、普通話、葡語及英語──將成為最重要的四種語言(或方言)。為了日後的發展,澳門特區應盡快進行語言規劃、制定和諧有效的語言政策,推動“四語”的健康發展。廣東話作為澳門本土的主要日常用語,將會繼續佔據重要的社會地位。普通話作為全國的普遍通用語言,其使用“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42,澳門特區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通過加強教育積極推廣普通話在本地區的使用,提高廣大澳門居民的普通話程度既是責任也是順應時勢的做法。葡語在國家的外交地位日漸提高,澳門作為以中葡雙語作為正式語言的地方,應該發揮語言優勢,為本地區及國家培育更多的中葡雙語人才。英語作為世界性通用語,在國際化的澳門社會也將是舉足輕重的。澳門的語言規劃應該尊重澳門現在的狀況,不宜強行通過立法提高某一種語言或方言的地位,反而應該通過語言教育、文化滲透,讓“四語”自然發展,和諧共處。減少行政干預,讓教育持之以恆,澳門這座“語言博物館”將繼續發放光芒。註釋:1田小琳:《一國兩制精神與香港語言政策研究》,發表於“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研究”學術研討會,澳門,2010年11月24-25日。田教授論文主要針對香港特區,但她亦表示同樣情況適用於澳門特區。2殷國光:《關於多元文化背景下的語言政策的一點思考》,發表於“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研究”學術研討會,澳門,2010年11月24-25日。吳偉平:《從社會語言學的角度看和諧社會的語言生活》,發表於“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研究”學術研討會,澳門,2010年11月24-25日。3姬朝遠:《澳門特區中文立法語言之失範與矯正》,載於楊允中主編:《“法治建設與法制完善”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學者同盟,2010年,第121-131頁。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載於楊允中主編:《中國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38、41及53頁。5同上註,第38頁。6Halliday,M.A.K.(1972).NationalLanguageandLanguagePlanninginaMultilingualSociety.InM.A.K.Halliday(EditedbyJ.J.Webster)(2007).LanguageandEducation.London:Continuum.219-238.7Wardhaugh,R.(2010).AnIntroductiontoSociolinguistics.Chichester:Wiley-Blackwell.378.8關於中國的方言,不同語言學家有不同的意見,沃德霍認為有八種:北方方言、吳方言、湘方言、粵方言、客家方言、贛方言、南閩方言及北閩方言;孫朝奮認為有七種:北方方言、吳方言、湘方言、閩方言、粵方言、贛方言及客家方言。見Wardhaugh,R.(2010).AnIntroductiontoSociolinguistics.Chichester:Wiley-Blackwell及Sun,C.2006.Chinese:ALinguisticIntroduction.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9Wardhaugh,R.2010.AnIntroductiontoSociolinguistics.Chichester:Wiley-Blackwell.10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二零零六中期人口統計總體結果》,澳門: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7年,第54頁。11詹伯慧:《粵方言語法研究的當前課題》,載於《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6期,2005年,第96-99頁。@DGG@
  • 淺談“一國兩制”下澳門的語言發展12同上註。詹伯慧:《廣東語言文字應用調查的若干啟示》,載於《學術研究》,第8期,2001年,第121-124頁。朱城、馬顯彬:《粵方言地區的推普策略》,載於《湛江師範學院學報》,第4期,2006年,第124-129頁。13Leong,S.M.(2009).TheImpactofIntergroupAttitudeonLanguage:ASurveyStudyofMacauHighSchoolStudents.JournalofMacauStudies.Volume51.146-154.14Halliday,M.A.K.(1972).NationalLanguageandLanguagePlanninginaMultilingualSociety.InM.A.K.Halliday(EditedbyJ.J.Webster)(2007).LanguageandEducation.London:Continuum.219-238.15《廣州市政協建議電視台改用普通話遭民眾抵制》,載於鳳凰網: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7/06/1722779_0.shtml,2011年2月19日。16同註10。17由作者通過《二零零六中期人口統計總體結果》第221頁的數據計算所得。18Ellis,R.(1997).TheStudyofSecondLanguageAcquisition.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25-227.19Giles,H.,N.CouplandandJ.Coupland(1991).AccommodationTheory:Communication,ContextandConsequences.InH.Giles,N.CouplandandJ.Coupland(Eds.).ContextofAccommodation:DevelopmentsinAppliedLinguistic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68.20《“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澳門特區十年發展進步大型民意調查報告》,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2期,2009年,第111-125頁。21黃坤堯:《澳門特區的語言應對》,發表於“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研究”學術研討會,澳門,2010年11月24-25日。黃教授於文中引用了多個香港的例子,並認為澳門的情況也會一樣,筆者認同這個觀點。22Halliday,M.A.K.(1979).SomeReflectionsonLanguageEducationinMultilingualSocieties,asSeenfromtheStandpointofLinguistics.InM.A.K.Halliday(EditedbyJ.J.Webster)(2007).LanguageandEducation.London:Continuum.219-238.23同註21。24陳恩泉:《澳門回歸後葡文的地位與語言架構》,載於《學術研究》,第12期,2005年,第95-98頁。25同註10。26同註17。27徐向華:《澳門法律的葡萄牙化與本地化研究》,載於楊允中主編:《“法治建設與法制完善”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學者同盟,2010年,第67-76頁。謝耿亮:《澳門法困局與出路:葡萄牙化或本地化》,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2期,2009年,第43-55頁。28見“Linguafranca”條目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en.wikipedia.org/wiki/Lingua_franca,2011年2月20日。29崔維孝:《充分發揮澳門語言文化優勢,打造國家培養人材基地》,發表於“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研究”學術研討會,澳門,2010年11月24-25日。30同註24。31相關文獻有不少,除了一些論文外,還包括一些專著,如:黃翊、龍裕琛、邵朝陽:《澳門:語言博物館》,香港:和平圖書海峰出版社,1998年。盛炎:《澳門語言的歷史,現狀,發展趨勢與未來的語言政策》,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04年。黃翊:《澳門語言研究》,北京:商務出版社,2007年。32許嘉璐於2010年11月24日“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研究”學術研討會上發言的主題演說內容。33Halliday,M.A.K.(1979).SomeReflectionsonLanguageEducationinMultilingualSocieties,asSeenfromtheStandpointofLinguistics.InM.A.K.Halliday(EditedbyJ.J.Webster)(2007).LanguageandEducation.London:Continuum.219-238.34Ibid.35Ellis,R.(1997).TheStudyofSecondLanguageAcquisition.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484-485.36《聞雙語通則將公佈有感》,載於《市民日報》,1999年12月10日,第2版;轉引自註24。37Johnson,K.(2001).AnIntroductiontoForeignLanguageLearningandTeaching.London:Longman.129-138.38Leong,S.M.(2009).TheImpactofIntergroupAttitudeonLanguage:ASurveyStudyofMacauHighSchoolStudents.JournalofMacauStudies.Volume51.146-154.39見“Portugueselanguage”條目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en.wikipedia.org/wiki/Portuguese_language,2011年2月23日。@DG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40Halliday,M.A.K.(1979).SomeReflectionsonLanguageEducationinMultilingualSocieties,asSeenfromtheStandpointofLinguistics.InM.A.K.Halliday(EditedbyJ.J.Webster)(2007).LanguageandEducation.London:Continuum.219-238.41同註24。4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5條。@DGI@
  • 港澳養老金制度比較研究陳慧丹、郭瑜∗一、背景隨着人口老齡化的全球趨勢,以及澳門和香港兩地貧富懸殊進一步拉大,使兩地老人貧窮問題備受關注。同時,適逢澳門正加速改革養老保障體系,以及香港即將全面檢討強積金制度的運行情況,透過兩地養老金制度的比較可以提供互為借鑒的機會。港澳兩地都分別建立了符合自身社會經濟環境所需的養老金制度,兩地的體系基本以保障長者能過上滿足基本需要的晚年生活,而不至於陷入貧困之境,而且,兩地現行的養老金制度均主要以市場和家庭作主導。雖然港澳兩地受其獨特的社會、經濟、政治因素影響而構建各具特色的養老金制度,但兩地有極相近的歷史及文化背景。縱觀各國養老金制度的建立均以體現公平、效率、充足性、可持續性及穩健性為共同目標,因此,兩地養老金制度間存在很高的可比性。本文的目的除了比較兩地養老金制度的相似與不同之處,也希望以公平、效率、充足性、可持續性及穩健性來比較兩地體系的優點與不足,期望可以更清晰論述兩地養老金制度的發展路向。二、養老保障兩大核心概念(一)公平在公共財政範疇中,公平主要分為橫向公平、縱向公平和代際公平。橫向公平指社經情況相約的社會群體理應獲得相應的徵稅及福利等政策待遇,制度本身對某些群體不存在任何歧視。縱向公平指一些政策待遇因某些群體的社經情況與遭遇不同而有所改變,但最終不影響社會群體的社經狀況的排列情況。現今各地稅制多是以累進稅制為基礎,其原理就是收入越高,徵稅比例(或稅率)越高,背後原因就是來自縱向公平的概念,相反,收入越低享受政府福利卻相對較多,以改善貧富不均。代際公平指不同年代的人士都應該享有同等待遇,養老保障制度是較常引用為說明此概念的例子。上世紀中葉,不少西方國家以隨收隨支(Pay-as-you-go)方法營運養老保障制度,結果導致早期成為制度受益者享有較低的供款及較理想的保障,相反越晚加入制度的人士卻承擔較高的供款及享受較差的保障,並由此衍生出養老保障制度“可持續性”這個重要觀念。當這個制度的可持續性受到挑戰甚至破產時,人們才明白到這種制度安排忽略了對年輕一代的公平性,例如現正受金融海嘯影響極大的“歐豬五國”(PIIGS)正面臨極大財政危機,通常在處理這類危機時常用開源節流的方式,而節流常針對福利政策,特別是養老保障;另一種做法就如法國早前提高退休年齡和領取全份養老金年齡,暫緩國家養老金缺口擴大的現實,故如何處理養老金制度的可持續性,是今後一個極為重要的課題。(二)效率效率的定義最常引用帕雷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來說明。帕雷托最優狀態只是一種資源分配最優狀態,意即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再找出其他分配方法,以改善或提高某些人的效用或滿足程度,而不致其他人的利益受損。換言之,在帕雷托最優狀態上,某些人福利提高,就會造成另一些人的福利損失。在現實生活中例子很多,如香港引入強積金制度前,也曾考慮引入中央公積金制度,而香港政府之所以選擇前者,與效率息息相關。例如供款人可隨本身需要而作出合理的投資選擇,私人機構營運效率較政府高等,當然也有不少學者指出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統一投資可以帶來規模效應,也可看成是效率的一種。效率∗前者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後者為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系博士研究生@DG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本身存在多面性,故如何理順效率及社會需要的關係存在相當難度,世界各地須根據自身狀況才能制定其養老金制度。現時,港澳兩地對養老金制度的爭議多集中在效率方面,尤與投資相關的議題。在香港,有些學者建議把強積金營運機構的選擇權由僱主轉至僱員,甚至有學者倡議把強積金轉成中央公積金,原因是因為香港政府所作的投資回報遠較私營機構營運強積金的基金投資回報為高。三、多支柱的養老金體系要制定一個面面俱全的養老金制度並非易事,世界銀行建議各地政府以多層支柱保障形式構建養老金制度。不同的保障層次各具功能,現時世界各地的養老金制度無不參考世界銀行在1994年和2005年建議的三條及五(或六)條支柱模式1(圖1),後一種模式是在前一種模式的基礎上作出改良。兩個模式中,共通點都是越低層次的保障具有較高的公平性;越高層次的保障則具有較高的效率性。世界銀行提出的第一層保障主要目的是處理貧窮,以及收入再分配問題,而第二層強制性職業儲蓄及第三層自願保險和儲蓄則基於效率的考慮。世界銀行之所以提出這個多層支柱的想法,主要是20世紀80年代南美洲國家出現大規模金融危機,逼使這些國家尋求別的方法來代替隨收隨支的養老保障制度,當中較為人所關注的改革是,智利引入了強制性職業儲蓄計劃(香港的“強積金”也以此作為藍本),所以不少學者都以“智利模式”統稱強制性職業儲蓄計劃。經過學者們長時間研究及比較傳統的“隨收隨支”及“職業儲蓄”養老金制度後,使這兩種模式的功能更為清晰,然後再配合傳統自願儲蓄的做法,世界銀行就將這三種不同的處理養老問題的方法稱為“三條支柱”模式。及後,不少學者發現到“隨收隨支”及“職業儲蓄”未必可以有效解決老年貧窮問題,於是世界銀行便加上第“零”層來緩減這個問題的影響。而在第二層強制性職業儲蓄除了“智利模式”外,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也是強制性職業儲蓄一種,但兩種模式的運作大有分別。一般強制性職業儲蓄包括行政、信託和投資三個方面,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中,政府集合三種功能於一身,儘管在投資方面,新加坡政府已逐漸開放,例如容許市民利用積金戶口的資金投資於購置組屋。相反,在“智利模式”中,政府只擔當監察角色,行政、信託和投資多交由私人市場運作,這就是後來在這一層次中將職業儲蓄再細分為兩類的原因。最後一層的家庭支持可看作是另一種較為常見的養老模式。不少長者仍與其家人居住,而家庭成員可以提供一些非財務性的幫助,即非正規服務或家庭對長者支援,這都成為了養老保障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這是世界銀行再加上這一層的主因。當然,世界銀行提出的只是一個制度框架,以便各地在構建和完善養老金制度時有遵循原則,各國的政策仍需考慮融資、評估、營運、監察等問題,設計適合國情和區情的養老金制度。圖1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 三條養老保障支柱1.隨收隨支養老體系2.強制性職業儲蓄3.私人儲蓄、保險五(六)條養老保障支柱0.社會救濟1.隨收隨支養老體系2a.中央公積金計劃2b.強制性職業儲蓄3.非強制性職業儲蓄4.家庭支持 公平效率2005年,世界銀行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實際情況,提出了衡量養老金制度有效性的四個標準2:○1充足性,指整個養老體系能使市民獲得充足的保障,避免老年貧困;○2可承擔性,指在個人(個人供款)和社會經濟的負擔能力之內;○3穩健性,指整個養老體系可以承受重大的經濟、人口結構和政治的衝擊;○4可持續性,指養老體系財政穩健,在可預見將來能夠持續運營。這四個標準和公平概念關係十分密切,例如充足性就與橫向公平概念十分相近,政府應該確保在體系內,使大部分長者可免於貧窮之苦;可承擔性便和縱向公平有關,能力較高的群體可多承擔一點,相反能力較低相對少承擔一些,這樣可使不同階層不會因能力問題而未能參與社會保障計劃;穩健性和可持續性@DGK@
  • 港澳養老金制度比較研究與跨代公平有很強的聯繫性,因為養老保障體系的穩健性和可持續性越高,其所帶來的福利性就越大機會可以惠及下一代。四、港澳兩地面對老齡化挑戰根據聯合國的定義,如一個社會的老年人口佔總體人口比例達7%,或是60歲及以上老年人超過10%,該社會可被視為老齡化社會。在澳門,早在2003年老年人口佔總人口的比例為7.5%,但2008年老年人口佔總人口的比例為7.2%,這是由於澳門近年經濟發展需要大量外地勞工,致使老年人口比例稍有回落,實際上老年人人數每年都在增加3,老化指數也由2003年的39.8升至2008年的56.24,並預計2031年升至156。5在香港,由於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人口壽命的增長,截至2009年中,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人口總數的17%,65歲及以上人口高達12.7%,80歲或以上耆老(old-old)人口也達到3.4%。6這些數據顯示港澳兩地已達到聯合國規定的老齡化社會標準。同時,港澳兩地在未來5-10年間,老齡化問題將隨生於五、六十年代的人士年屆65歲而日趨嚴重。澳門老年人口將由2011年的7%升至2031年約19%。7老年人口依賴比也由2008年的9%上升至2031年的28%。8與此相應的是,到2031年,香港65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將上升至25.9%,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更高達31.1%。9近年,人口經濟學者及人口學學者提出“人口紅利期”的概念,指一個社會的生育率及幼兒扶養率下降,勞動人口比例增加,在人口老齡化達到較高水平之前的勞動力相對豐富的時期。人口學學者亦多以“人口窗口”(demographicwindow)來指出政府可準備人口老化的問題的時間,這段期間一般是指老年人口比例上升到14%之前。10澳門未來幾年整體扶養率呈下降趨勢,需到2016年或以後才升至2006年水平,之後扶養率將會再次上升。數據顯示,澳門的“人口窗口”期到2021年以後達到14%11,意味着政府仍有10年時間準備澳門人口老化問題,當中包括養老保障問題。而香港的老齡化程度則比較嚴重,資料顯示,到2013年香港的老年人口即將達到14%,也就是說,香港的“人口紅利”即將用盡。12談到人口政策,我們不可忽略移民政策,因為不少西方國家都希望透過自身優勢來吸引發展中國家的高學歷、具有特別技能或身家豐厚的家庭或人士移民,希望藉此提升國民水平,原因基於人口技術水平越高,生產力相應越高,從而可適度緩減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問題。但是,港澳兩地過去十幾年移民人口大都以家庭團聚為主,當然從某些角度來看,是可以補充兩地勞動力不足的問題,但同時兩地也因鄰近地區的競爭,而走上知識型經濟的道路,這些新補充的勞動力往往因教育水平參差,不一定能為兩地帶來新的經濟動力。目前,兩地政府正積極思考如何善用這批潛在勞動力,以紓緩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壓力。五、港澳兩地的養老金制度(一)澳門的養老金制度澳門的養老保障最早見於1938年澳葡政府成立的救濟及慈善總會(澳門社會工作局前身),主要是提供救濟性援助,保障最低生存條件。後來,為加強對澳門僱員的保障,1989年澳葡政府正式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並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福利項目及其發放標準、供款形式和責任等內容。1990年3月23日成立社會保障基金並正式投入運作,構建了主要以保障本地僱員在年老、失業、疾病時提供經濟補助的社會保障體系。現時澳門的養老金制度主要由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社會保險制度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以及社會工作局提供的經濟援助和敬老金組成。13社會保險被認為是澳門養老保障的第一度防線,不在此防線內的,由社會救助予以保障14,第二度防線是新建立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為人們提供在社會保障的基礎上較寬裕的養老生活。1.一般援助金和敬老金援助金和敬老金由社會工作局負責發放。援助金發放的主要對象為因社會、健康及其他因素導致陷入貧窮狀況的人士,目的是維持他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它提供的經濟援助是一種非供款式現金援助計劃,由政府稅收承擔財政支出,需經資產審查,發放金額為個人每月收入或家團每月收入的總和與相應的最低維生指數數值15的差額。其提供的經濟援助是社會的最基本安全網,支援缺乏經濟收入的人士。16敬老金向全體年滿65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發放,不需供款或收入審查,屬於一種福利金,按年發放,主要是體現敬老精神,而不是作為扶貧或者彌補養老金金額不足的用途17,但仍有部分老年人視其為生活的經濟來源,現時發放金額為每年澳門幣5,000元。@DG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2.養老金養老金為社會保險保障中的一個主要項目,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管理和發放。2011年1月1日生效的新《社會保障制度》18規定,供款來源自政府稅收撥款及供款款項,供款又分為強制性供款(所有受僱的永久或非永久居民強制供款)和任意性供款(其餘年滿18歲或以上的本地永久居民可選擇自願參加),正式納入家庭主婦、散工、殘疾人士等原來不被納入社會保險制度的人士,標準供款年期為30年。僱主和僱員每月分別供款為澳門幣30元和15元,共45元,自願供款人士須承擔供款全額。在新制度實施前已加入的受益人到65歲時有權領取養老金全額1,700元,年屆60歲但未滿65歲的受益人經申請可按比例提前領取養老金。19新制度實施後加入的受益人則視供款總月數(最少已供5年)獲發相應的養老金,改變了原來只要供款5年就可獲發全份養老金的條件。3.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為了讓居民退休後在最基本保障基礎上得到較寬裕的生活保障,政府從2007年開始提出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的建議,並作為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的過渡期。2010年政府已為年滿22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開設個人賬戶,並由政府向每個個人賬戶注入澳門幣1萬元作起動資金,並於今年再注入6,000元。將來主要由僱主和僱員共同供款,年滿65歲方可動用,除因嚴重傷病要負擔龐大醫療開支等情況,可酌情提前動用個人賬戶中的款項。基金管理傾向由政府集中統籌,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由基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而僱主和僱員供款比例設定,具體的基金投資策略和選擇、與私人退休金計劃涵接方式在今年作出討論。4.公務員退休計劃和私人退休金計劃《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於2007年1月1日生效,它是政府為公務人員提供的一種供款式的退休保障計劃,由退休基金會負責管理及執行。20它正式取消了長久以來的公務人員退休長俸制,但仍允許原制度人士選擇維持舊制或加入新制。新制度規定本身設有退休保障制度的部門聘任的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又或已是退休及撫恤制度受益人的退休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再獲聘擔任公職的,不得登記。而當時未受退休及撫恤制度保障的以散位及個人勞動合同等方式聘請的人員可按自己意願加入,擴大了有退休保障的公務人員範圍。公務員及政府按預設的供款率,供款人的供款計算基礎的7%,政府供款為該基礎的14%,雙方每月共同供款,透過供款的累積連同投資回報作退休之用,供款人可透過建立個人投資組合參與投資。私人退休金計劃的法例早於澳門回歸前已訂立,但因種種原因未能付諸實行。直至2002年,政府對有關法規進行了修改,通過稅務優惠,鼓勵私人企業設立退休金制度,作為僱員福利的一種補充。私人退休金自2002年開始運作以來,管理資產每年均有15%以上增幅。截至2007年3月,資產達到澳門幣29億元。參加計劃的僱員已由最初20,000多人增加至60,000多。21因應人口老齡化,私人退休金制度作為社會福利的補充角色越見重要,必須增強個人責任,分擔政府在社會保障的負擔,並彌補社會保障制度的不足。5.個人儲蓄和家庭支援因深受中國傳統文化影響,孝道觀念仍被人們所重視,子女供養父母責無旁貸。因政府在養老上承擔的責任是有限度的,個人儲蓄和家庭支援,特別是成年子女對父母的供養,構成了養老保障的重要一環。香港及澳門市民儲蓄比率其實不低,除了銀行存款及金融產品外、房地產亦是重要投資工具。華人傳統上大都養成儲蓄習慣,此舉曾被西方學者總結為導致是次金融海嘯的元凶,他們更建議東亞國家應透過擴大內需及增加自身社會福利開支,誘導國民消費,讓全球經濟取得平衡。但是回想20世紀80年代南美洲金融危機、90年代亞太金融危機,當其時大部分西方學者卻責難這些處於危機中的國家過於揮霍,而建議這些國家應該緊縮開支。這些西方學者對於儲蓄的看法此一時彼一時,故港澳不宜盲目吸納西方觀點來改革自身的養老金制度。由於港澳兩地的稅率不高,所謂“稅務寬減”措施是否適用也值得商榷。對於兩地如何透過政策鼓勵儲蓄還有思考的空間。(二)香港的養老金制度香港養老保障制度深受其經濟、政治、文化和歷史背景影響。1971年以前,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以實物救濟為主,後來轉變為以現金支付為主的援助方式,並逐漸擴大服務範圍,由最初只為貧窮者而設的公共援助發展到不計算資產的高齡津貼和傷殘津貼。目前構成香港社會保障主要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前為公共援助)和特殊津貼。22多年來,香港都採取“小政府、大市場”、低稅制和自由貿易的發展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香港連續16年被WallStreetJournal和HeritageFoundation’sIndexofEconomicFreedom評為最自由的經濟體系,人均GDP更達到229,329港元(29,514美元)。23另一方面,香港的貧富差距懸殊,堅尼系數(Gini-coefficient)高達43.424,位列發達經濟@DHC@
  • 港澳養老金制度比較研究地區之首。雖然曾經長期處於“福利國家”英國的管治之下,卻從來沒有實行過福利主義。從文化歷史層面來看,香港深受中國傳統儒家文化的影響,子女奉養父母似乎是天經地義、無可置疑。因而,香港的養老金制度是與這些經濟、政治和文化基礎息息相關的。香港現有的養老金制度可以分為三個範疇。1.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和高齡津貼兩者可歸類為養老保障的第一層保障,也就是強制性公共支柱。在香港主要是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簡稱“綜援”)和高齡津貼(俗稱“生果金”)構成。綜援計劃具有非繳費、財政稅收資助,以及資產審查的性質,目的在於以入息補助方法,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使他們的入息達到能夠應付生活基本需要的水平。高齡津貼屬於公共福利金計劃,為嚴重殘疾或年齡在65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別需要。其中高齡津貼包括普通高齡津貼和高額高齡津貼,前者是針對65-69歲之間而收入及資產並沒有超過規定限額的長者,後者的對象是所有70歲以上的長者。高齡津貼要求申領者“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7年;及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1年;而且沒有領取本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兩種津貼的金額均為每月1,000港元。25世界銀行已將養老金制度由金錢資助方面,擴展至社會救助及實物援助,政府除了生活津貼以外,亦向傷殘人士給予實物(如家居照顧服務及安老院舍服務等)或現金援助(如殘疾津貼等),而這些制度上的改良,甚至稱為改革,過去十年取得了長足發展,而且政府更就個別項目進行重點研究。2.強制性公積金和職業退休計劃這是香港的兩大資金積累型的養老金體系,共同構成了養老保障的第二層保障。強積金制度是政府於2000年12月開始推行的一項強制性退休金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任何18-65歲在職人士必須參加該計劃,以協助就業人士安度退休生活。僱員和僱主都必須定期供款,標準為包括當月薪金、傭金、紅利、津貼等“有關所得”的5%。自僱人士供款標準為其收入的5%。供款標準還依照收入水平高低有特別規定,如月收入不足4,000港元者,僱員可免供款,但僱主仍要供款;而月收入高於20,000港元者,供款額以2,000港元為上限。26強積金制度在協助就業人口享有基本退休保障方面,擔當着重要角色。首先,強積金計劃具有強制性特點,雖然僅運行了短短10年,但其參與率非常高。根據政府統計處資料,截至2010年中,全港總勞動人口約為366.7萬人,其中就業人口為350萬人;在就業人口中,其中70%獲強積金計劃保障,16%受其他退休計劃保障(公務員退休金計劃及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等),11%的就業人口無法律責任參加本地退休計劃,大部分為家務僱員及65歲以上或18歲以下的僱員,其餘3%的就業人口為應參加強積金計劃但尚未加入的人士。27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是指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之前(即2000年12月1日之前)由僱主自願為僱員設立的職業退休保障計劃。在實施強積金制度前,香港不少僱主已經自願營辦退休計劃,為僱員提供退休福利。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後,積金局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豁免若干合資格的職業退休計劃。這些自願推行的計劃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規定,至今仍有不少在繼續運作。283.個人儲蓄和家庭資助同澳門一樣,個人和家庭在香港養老保障中,仍承擔着重要的責任。有關內容此不贅言。表1港澳兩地的養老金制度 對應制度支柱形式資金來源香港澳門第四層個人儲蓄和家庭支持個人和家庭個人儲蓄和家庭資助第三層非強制性職業儲蓄僱主和僱員共同供款私人退休金計劃a.公積金計劃僱主和僱員共同承擔強制性公積金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第二層b.強制性職業儲蓄僱主和僱員共同供款公務員退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公務員退休計劃政府、僱主和僱員共同承擔養老金第一層隨收隨支養老體系稅收支付綜援計劃、高齡津貼社會救濟、敬老金@DH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六、港澳兩地養老金制度的比較養老金制度被公認為必須體現公平性,同時強調效率的價值和原則。除了在價值觀念上,也需顧及養老金制度的充足性、可承擔性、穩健性及可持續性的指標。本文將從這些角度,比較澳門和香港兩地的養老金制度。(一)公平性在澳門,主要承擔養老保障的第一層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非世界銀行倡議的模式,改革前的制度是以“所有工人”為保障對象,不過經20多年的實踐,除了出現了實際上未完全保障到“所有工人”的困境,也出現了一些新的保障問題,如家庭主婦、殘疾人士的養老問題。而新制度提出年滿22歲的永久性居民可加入,這無異於全民保障。縱使如此,現行制度的第一層保障的安排仍未解決縱向不公平的情況,而可能出現累退性問題。此層保障的融資方法主要來自參與計劃人士劃一供款,這供款方式忽略了高收入階層和低收入階層不同的特質:首先,高收入階層接受教育時間較長,較遲進入勞動市場,高收入階層相應供款年期較短;第二,高收入階層因較易獲得更好醫療服務及其相關資訊而預期壽命較長,在此退休保障模式下將收取較多退休金;第三,從精算學角度來看,其中時間成本是精算學重點考慮之一,在調整了時間成本下,即使有最高供款年期(30年),低收入階層整體供款仍較高,因低收入階層的折現率(discountrate)一般亦較高。所以,不論舊制或新制劃一供款的安排,都沒有考慮高、低收入階層的差別,這特點明顯地偏離第一層保障的原則,同時很少政府在第一層退休保障中推行此類供款模式。29在香港,普通高齡津貼的對象是針對65-69歲之間而收入及資產並沒有超過規定限額的老年人,高額高齡津貼則是所有70歲以上的老年人,但無需資產審查,兩種津貼都劃一發放1,000港元。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原想在對70歲或以上的申請高齡津貼者加設審查機制,原因是人口日趨老齡化,而財政資源有限,有需要考慮將資源分配給最有需要者。實際上,這可看成是考慮縱向公平和代際公平的做法,但各界卻一致認為此做法出現不公平情況,一方面對加入新制的年滿70歲的老年人說來可能因未符資格申請綜援,而高齡津貼將作為其經濟來源的一種,若要引入審查制度,無疑是奪取了將來的老年人其一部分的生活來源,但現時已享用高齡津貼的老年人仍可繼續享有此權利。另一方面,此舉被認為高齡津貼違反“敬老”原意,對有一定經濟能力的老年人不公平。而這兩種說法被看成有違橫向公平的理念,故此最後此計劃被擱置。此外,業界和學術界指出香港欠缺了世界銀行所提出的第一層隨收隨支的、以公營為基礎的養老金保障。30現時其養老保障主要是靠強制性公積金和職業退休計劃,由勞資雙方供款,從這個意義上說,現時的老年人、家庭主婦、失業者和殘疾人士是不受保障的。但從廣義的綜援制度看來,仍有不少措施對這批人士予以幫助,例如前述的殘疾津貼,而且一般綜援金額是以家庭為單位,老年人當然算是家庭成員之一,因此間接為他們提供緩助。近年修正後的世界銀行養老模式也包括這種社會救助,因此不能完全否定現行制度沒有照顧弱勢社群的養老需要。(二)效率性與香港相比,澳門特區政府現階段對非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傾向集中處理。這種處理雖然可使行政費及管理費隨着公積金計劃的規模加大,而使相關平均支出顯著下降,此外,還可增加買方對服務提供者的叫價能力。可是,非強制性公積金作為退休保障的第二層保障,政府只提及了覆蓋對象、資金來源和政府財政資助的分配及資金的管理等方面,至於在投資策略會否因人而異、戶口資金運用、投資工具種類、如何有效監察政府運作以防止政府在未經參與人同意下更改投資策略及金融產品等問題的討論鳳毛麟角。31在香港,強積金計劃的設計頗具有“香港特色”,它致力於“建立效益效率兼備的制度,以審慎的方式規管及監督私人託管”。僱主和僱員的供款都歸僱員本人,僱員有權選擇計劃的成分基金。這種制度安排有利有弊。其益處在於由個人進行投資選擇,將來也容許僱員的供款“半自由行”,即每年可以至少一次將強積金戶口已供的僱員供款轉至自選的受託人公司,並由強積金局進行監督監管,目前基金透明度和投資的效益效率都較為理想。其弊端則在於個人也相應承擔了過多的責任,甚至是風險。例如強積金制度經受過全球金融市況逆轉的危機。至2010年3月31日,強積金制度扣除費用後的年率化回報為30.1%,但是上一年的回報則為-25.9%。不過強積金制度的總投資回報率迄今尚可,截至2009/2010財政年度終結的淨年率化回報為4.8%。32另外,強積金採用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而不是按月發放,也就是說退休人士需要自己承擔長壽風險、通貨膨脹風險以及低回報風險。@DHE@
  • 港澳養老金制度比較研究(三)充足性關於澳門養老保障充足性的討論,主要集中在供款金額和領取金額是否充足的問題上。在供款金額方面,現時社會保障基金中每月供款由僱主和僱員共同承擔澳門幣45元。然而,當受益人退休後,卻可每月領取2,000元,其爭議在於:一是受益人的供款未必與其薪酬有直接關係,每位受益人不論收入高低均採定額供款制度,並不能體現財富再分配的社會保險精神。33二是每月供款45元微不足道,供款只佔每月收入中位數的0.005%,與發放金額2,000元的水平顯然不成比例。曾有學者計算,以供款30年算,在各種條件不變下,合共供款16,200元,並以當時養老金發放金額1,700元的水平,只需9個月即可全數取回。34在領取金額方面,不少本地學者都認為養老金和經濟援助金額都較低。參照社會工作局的最低維生指數,現時以一人家庭為例,養老金和援助金額分別佔每月收入中位數的22.2%和30.7%,國際標準一般認為援助金額應為個人每月收入中位數的1/2到2/3。35而關於中央公積金制度仍處於建立階段,在這一層保障上,澳門現時未能與香港作出比較。在香港,39%的綜援受助人是長者。到2009年中,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約為1,226,900人36,當中約15%為高齡人士,大概每6位老年人中就有1位是依靠綜援金生活。但是,綜援終歸只有社會安全網的作用,只能保障最基本的生活。綜援所能提供的資金非常有限,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根據其殘疾程度而獲發不同的金額,如殘疾程度達50%的單身人士和家庭成員分別獲2,590港元和2,445港元,殘疾程度達100%的分別為3,140港元和2,775港元,需要經常護理的分別為4,420港元和4,050港元,並不能夠提供給老年人充足體面的生活。但是有加入強積金制度也不代表高枕無憂,其替代率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一般來說,強積金是否足夠作為退休生活費,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供款年限,也就是說,儲蓄時間越長,其替代率也就越高。迄今強積金計劃運作只有10年,而一個退休金計劃的成熟通常需要30-40年,而此前香港並沒有類似的強制性退休金計劃,因此它很難保護現時的老年人和即將步入老年的就業人口。一般來說,在20,000港元月薪之內,通常所需的生活費約為其入息的70%。生活費越高,其將來所需的退休金也越高。按通貨膨脹率4%、退休年齡65歲、強積金增長率5%、所需生活費年期15年,以及無間斷供款來模擬計算,強積金儲蓄佔預計所需退休生活費的百分比也有較大不同,25歲開始供款可以達到67%,40歲則僅有39%,如果是60歲開始儲蓄就只能拿到7%。37總的來說,由於強積金的繳費比例和繳費限額等因素,作為養老金的替代率並不高,並不能保證強積金的參與者藉此就能夠獲取充足的退休保障。但是當我們在論述整體養老金制度時,往往忽略了私人儲蓄這一塊。其實最早期所談論的養老金制度只集中在私人儲蓄,後來因工業化及貧富懸殊等問題惡化,逼使政府不得不介入養老保障問題,而使政府着手建立養老金制度,私人儲蓄讓位於社會養老保障。前文也提及華人儲蓄率甚高,有些老年人面臨着一個問題──“資產甚豐,但缺乏現金流”,如果能理解這個實際情況,便應該另外針對他們考慮別的可行方案,而不應只從在第一層及第二層養老保障的角度思考,其實活化年金(annuity)市場及引入逆向房貸(reversemortgage)也可算是當中考慮方向,以增加他們的現金流。(四)、穩健性在不少中央公積金制度中,政府都有確保的回報率,因而衍生了現時較常討論的潛在性負債(contingentliability),情況有如現在“歐豬五國”,需要在經濟不景時大幅舉債以處理是次金融海嘯,以穩定經濟發展和社會不安。不少學者常用私人機構及公營機構來比較整體營運成本,往往得到的答案是公營機構最為理想,但是實況又會否忽略一些重要成本呢?例如潛在性負債、官僚運作、角色衝突等問題。在澳門,不少學者注意到香港強積金制度的情況,因而增加了對非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可持續性的關注度。與香港相比,澳門政府本身仍未有一套完善的財政儲備系統,更遑論通過一套儲備金系統來應付潛在負債風險。而且,政府現時只初步提出的投資對象只有金融產品,而這些金融產品本身波動性較大,政府如何減低因投資市場波動,從而增加制度的穩健性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其次,與其將政府收入撥入非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倒不如考慮一併撥入第一層保障,加強第一層保障的穩健性,亦可進一步清晰第一層與第二層保障的功能和作用。38在香港,嚴格來講強積金不具有社會保障性質,而是一個強制儲蓄計劃,幫助就業人口為退休後的生活進行儲蓄,具有對個人一生中的收入和支出進行調節和再分配的功能。由於該體制採用完全資金積累制,如何減少由個人承擔過多風險的情況,特別是反思強積金制度經受過全球金融海嘯造成的經濟大波動的影響,這將是香港檢討該制度時需要深思的問題。@DH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七、結語(五)可承擔性和可持續性在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的功能涵蓋了失業、養老、殘疾等範圍,受不同社會經濟狀況影響而在特定時期發揮相應功能。如在2002年,澳門博彩業在“非典”時期大受打擊,而澳門失業率急速上升,當時失業津貼的支出佔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整體發放金額的最高比例。在2003-2007年領取養老金人數逐年增加,金額也先後調升至現時澳門幣2,000元,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轉以養老金為主,佔總發放金額的7成。現時僅靠供款收入(佔社會保障基金總數入不足20%),明顯不足以支付養老金這一項長期支出。現時政府撥款已佔基金總收入8成39,並已承諾“包底”,其撥款越見舉足輕重,造成了社會保障基金極倚賴政府撥款才能運作下去的情況。40加上澳門經濟波動性較大,日後當遇上經濟不景時,政府財政收入減少,又因社會福利的不可逆性,勢影響到社會保障基金的持續性,進而有可能影響長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來源。澳門和香港都奉行“小政府、大市場”、低稅制和自由貿易的發展模式。其養老金制度主要是提供一個基本的社會安全網,目的是解決老年人貧窮問題。澳門在原有的社會保障制度擴大覆蓋對象範圍,為全體居民退休後提供基本的養老保障,並建立非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提供較寬裕的晚年生活條件。而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制度覆蓋的對象是就業人口,而且個人承擔大部分風險,學界一直提倡應建立更完善及全面的養老金制度。兩地都在努力不懈地根據各自的社會實情完善養老金制度,在這過程中,無不在建構養老金制度中體現公平、效率理念,秉持充足性、可承擔性、穩健性和可持續性原則,這就為兩地養老金制度提供了可比較的內容。本文初步比較了港澳兩地的養老金制度,在公平性上,香港主要關注體系覆蓋的對象,澳門着重是劃一供款額帶來的縱向公平性問題。在效率性上,香港採取個人進行投資選擇,私營機構營運,並由政府監管,澳門雖未有詳細實施方案,但政府傾向採用中央公積金模式。在充足性上,港澳兩地的保障金額被認為較低,同時需再度加強對私人儲蓄的關注。在穩健性上,港澳兩地意識到制定相應的措施應對經濟大波動,盡量減低對退休金計劃的負面影響,特別是澳門的經濟結構單一和現時仍未有一套完善的財政儲備制度,更顯得尤為迫切。在可承擔性和可持續性上,港澳兩地面對人口老齡化加劇的趨勢下,養老保障支出趨增,都需要制定相應措施以防出現支付風險。在香港,2004年高齡津貼支出為36億港元,2008年為41億,2009年則迅速攀升到了64億元,其中55.4億用於高額高齡津貼,8.7億用於普通高齡津貼。41截至2010年6月30日,共有498,559位老年人領取高齡津貼:其中86%為70歲以上的老年人領取高額高齡津貼,約14%領取普通高齡津貼。42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09年中,65-69歲年齡人口總數為222,100人,當中約1/3人口在領取普通高齡津貼。43隨着香港人口老齡化加劇,可以預見到高齡津貼的支出將會持續上漲。而該項支出完全是以隨收隨付模式的稅收支付,因此,政府能否長期承擔這一項支出?勿庸置疑的是,人口老齡化對於該體系的可持續性提出了挑戰。 儘管港澳兩地都可稱為富裕地區,可是經濟規模小及極受外部經濟環境影響,而養老金制度的支出卻甚為固定,甚至易放難收,具有不可逆性,使兩地政府都不敢輕易改革養老金制度。而且養老金制度並不只是一個普通社會政策,當中涉及層面遠較我們所想象的深而闊,相信仍需各方面學者共同合作,方能取得社會各方面共識。 近年來,香港特區政府用於高齡津貼的支出逐年上升,與澳門在養老金的支出情況中有相似之處,原因首先在於發放金額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實情有所調升而使支出上漲,其次因為兩地的老年人口趨增,更多長者符合領取的資格。再加上預計在5-10年後,兩地合資格領取高齡津貼或養老金的人數將因五、六十年代出生人士相繼退休而增加,而且人的預期壽命越來越長,意味着受益人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越來越長,如果沒有其他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下,可預期養老保障支出對政府財政構成負擔和壓力。   (本文作者鳴謝香港大學周永新教授及澳門大學陳建新助理教授給予之指導。) @DHG@
  • 港澳養老金制度比較研究註釋:1WorldBank.(1994).AvertingtheOldAgeCrisis:PoliciestoProtecttheOldandPromoteGrowth.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Alsoavailableat:http://www-wds.worldbank.org/external/default/WDSContentServer/WDSP/IB/1994/09/01/000009265_3970311123336/Rendered/PDF/multi_page.pdf,21stJuly2010.Holzmann,R.,R.P.Hinzandetal.(Eds).(2005).Old-ageIncomeSupportinthe21stCentury:A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onPensionSystems.Washington,D.C.:TheWorldBank.Alsoavailableat: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PENSIONS/Resources/Old_Age_Income_Support_Complete.pdf,21stJuly2010.2Holzmann,R.,R.P.Hinzandetal.(Eds).(2005).Old-ageIncomeSupportinthe21stCentury:A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onPensionSystems.Washington,D.C.:TheWorldBank.Alsoavailableat: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PENSIONS/Resources/Old_Age_Income_Support_Complete.pdf,21stJuly201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人口預測2007-2031》,載於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getAttachment/fe8bcba5-2ee7-4c33-b70d-461ec9b8f41b/C_PPRM_PUB_2007_Y.aspx,2010年11月1日。4同上註。5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人口估計(2008年)》,載於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getAttachment/845ce977-515a-48fb-b9d4-3675ee57e207/C_POP_FR_2008_Y.aspx,2010年11月1日。6香港統計處:《香港人口推算2010-2039》,香港:香港統計處,2010年。7同註3。8同註5、註3。9同註6。10AKono,S.(2002).AStudyoftheSpeedofPopulationAgeinginAsia.IUSSPRegionalPopulationConferencePaper,Bangkok.11同註3。12同註6。13鄧玉華:《澳門社會保障的演變》,載於鄧玉華、陳建新編:《澳門社會保障改革》,澳門:澳門社會保障學會,2009年,第190-191頁。14鄧玉華:《完善制度──讓勞動者都得到社會保障(澳門實況分析)》,載於鄧玉華:《澳門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澳門:澳門基金會,2007年,第60-71頁。15最低維生指數載於澳門社會工作局網站:http://www.ias.gov.mo/services/,2010年11月1日。16賴偉良:《澳門社會保障──制度與模式》,載於《行政》,第16卷,第1期(總第59期),2003年,第83-100頁。17鄧玉華:《檢討澳門的人口老化問題及相關社會福利政策》,發表於“檢討澳門的人口老化問題及相關社會福利政策”研討會,澳門,2009年5月9日。18《社會保障制度》,載於澳門印務局網站:http://bo.io.gov.mo/bo/i/2010/34/lei04_cn.asp,2011年3月2日。19同上註。20《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載於澳門印務局網站:http://bo.io.gov.mo/bo/i/2006/35/lei08_cn.asp,2010年7月20日。21《澳門保險公會20週年特刊》,載於澳門保險公會網站:http://www.mia-macau.com/news/20th_Anniversary.pdf,2010年7月20日。22周永新、趙環:《香港社會保障所需要的改革》,載於劉伯龍、鄧玉華編:《兩岸社會保障問題與改革》,澳門:澳門社會保障學會,2010年,第93-101頁。23見香港特區政府網站:http://www.gov.hk/en/about/abouthk/facts.htm,2010年8月28日。24根據UNDP的報告顯示,1992-2007香港的平均基尼係數為43.4,位列發達經濟之首位,載於UNDP網站:http://hdrstats.undp.org/en/indicators/161.html,2010年8月28日。25見香港社會福利署網站: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socsecu/sub_ssallowance/,2010年11月1日。26見香港強積金管理局網站:http://sc.mpfa.org.hk/gb/www.mpfa.org.hk/tc_chi/abt_mpfs/abt_mpfs_fms/abt_mpfs_fms.html,2010年8月28日。@DH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27《強積金計劃統計摘要》第38期(2010年6月),載於香港強積金管理局網站:http://www.mpfa.org.hk/s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sta/files/June_2010_issue.pdf,2010年8月28日。28相關數據見香港強積金管理局網站:http://sc.mpfa.org.hk/gb/www.mpfa.org.hk/tc_chi/abt_mpfs/abt_mpfs_bgd/abt_mpfs_bgd.html,2010年8月28日。29陳建新、陳慧丹:《退休保障能否達公平與效率?》,載於《澳門日報》,2008年4月30日,第F06版;陳建新、陳靜雯、陳秀霞、陳慧丹:《從預測及比較到澳門退休保障發展》,載於香港社會保障學會:《在貧富縣殊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國社會保障論壇暨2008兩岸五地圓桌會議論文集》,香港:香港社會保障學會,2009年,第74-81頁。30梁寶霖、石炳坤、莫泰基:《香港全民養老金應與中國養保險銜接》,載於劉伯龍、鄧玉華編:《兩岸社會保障問題與改革》,澳門:澳門社會保障學會,2010年,第134-141頁。31陳建新、陳慧丹:《雙層式社保方案尚待深化》,載於《澳門日報》,2008年5月7日,第E10版;陳建新、陳靜雯、陳秀霞、陳慧丹:《從預測及比較到澳門退休保障發展》,載於香港社會保障學會:《在貧富縣殊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國社會保障論壇暨2008兩岸五地圓桌會議論文集》,香港:香港社會保障學會,2009年,第74-81頁。32香港強積金管理局:《2009至2010年年報》,載於香港強積金管理局網站:http://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pub/quicklinks_pub_ar_11.html,2010年8月28日。33Rejda,G.E.(1999).SocialInsuranceandEconomicSecurity(6thEdition).UpperSaddleRiver,N.J.:PrenticeHall.Thompson,L.andM.Melinda(1997).TheSocialInsuranceApproachandSocialSecurity.InE.R.KingsonandJ.H.Schulz(Eds.).SocialSecurityinthe21stCentury.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轉引自註16。鄞益奮:《澳門社會政策中社會保險的錯位及其重構》,載於《行政》,第20卷,第3期(總第77期),2007年,第675-683頁。34《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改革方案》,載於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網站:www.fss.gov.mo/plan/download.asp?file=nplan.pdf,2009年7月27日;羅榮健、尹寶珊、王家英:《晚年生活與退休準備》,載於黃紹倫、楊汝萬、尹寶珊、鄭宏泰編:《澳門社會實錄──從指標研究看生活素質》,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2007年。35鄧玉華:《澳門社會保障制度回顧與前瞻──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載於鄧玉華:《澳門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澳門:澳門基金會,2007年,第9-26頁。36同註6。37經濟一週:《強積金超高回報新手入門》,經要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38陳建新、陳靜雯、陳秀霞、陳慧丹:《從預測及比較到澳門退休保障發展》,載於香港社會保障學會:《在貧富縣殊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國社會保障論壇暨2008兩岸五地圓桌會議論文集》,香港:香港社會保障學會,2009年,第74-81頁。39同註34。40同上註。41香港社會福利署:《社會福利服務統計數位一覽》(2009年),載於香港社會福利署網站:http://www.swd.gov.hk/doc/res_stat/2009fig.pdf,2010年8月28日。42同上註。43同註6。@DHI@
  • 澳門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知研究曾瑪莉∗一、前言作為組織績效有效發揮的重要前提,組織公平是組織文化研究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組織公平就是組織內成員對其自身及他人在組織中獲得的待遇形成的主觀感覺。組織公平是組織文化環境的核心組成部分,對企業、公共部門、社團,乃至學校組織均十分重要,提升組織公平將有助加強組織績效和促進組織成員的組織公民行為,因而組織公平已成為學術界長期關注的研究課題。構建和諧社會、營造公平環境一直是澳門教育領域施政目標之一。隨着澳門社會對民主的訴求日益提升,澳門中小學作為科層組織,同樣需要不斷提倡民主的校內行政和領導模式。若能在澳門中小學採取民主參與的行政作業及領導方式,將有利於教職員多方面參與校務及相關事務,減少教師的負面情緒,從而彰顯學校的效能。組織公平(或稱組織正義)在大中華地區的研究已相當普遍,然而,有關澳門中小學組織公平的現狀仍沒有得到充分的探討。2010年11月,國務院溫家寶總理來澳門視察,並作出了重要指示。溫家寶總理強調,“要想澳門強大,必須先強教育。一定要辦世界一流的大學、一流的中學、一流的小學、一流的學前教育。這是澳門的未來和澳門的力量。”中小學是澳門教育系統的基礎組成部分,要強教育,必先強學,要強學必先強教,因此,加強有關澳門中小學教育行政(尤其是深入瞭解教師教學現狀和行為)的研究十分必要。配合“教育興澳”的施政理念,以及推動澳門學校民主化發展,本文借助Niehoff和Moorman所編製問卷首次測量澳門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1,以及考察不同背景變項對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的影響,基於此,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改善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知,藉此推動學校民主化進程,進而提升學校效能。二、組織公平的理論基礎組織公平這個研究課題在行政學文獻中並不是一個新的課題,但在教育行政學中卻是一個長期忽略的概念。2組織公平(organizationaljustice)是指人們在組織中所體驗到的公平感受。3組織公平理論自1960年代起蓬起發展,許多研究都說明公平在組織中的重要性。4在組織行為科學中,Adams率先對公平感進行探討,並開創了“分配公平”的創新性研究。Adams的公平理論,是組織公平理論的發展基礎,而該理論認為個人除了關心自己所獲報酬外,還關注自己報酬和其他人報酬的關係,從而產生是否“公平”的認知。5具體而言,人們將自己的產出(薪酬、職位等)與投入(如學歷、智慧、能力和經驗)的比率與參照對象的這一比率進行比較,若兩個比率相等則產生公平感;反之,則會產生不公平感。6“分配公平”強調人們關注分配結果的公平性,但眾多的後續研究發現個體對分配的認知還受到分配過程中使用的程序和方法的影響。7後續的研究陸續關注程序控制的公平,逐步發展出組織公平的另一個構面──“程序公平”。“程序公平”是組織成員對獎罰過程中的規範和規則使用的公平性感知。8換言之,程序公平着重於手段(means)而不是目的(ends)。Thibaut和Walker最早在一項法律研究中關注“程序公平”的理論。9Thibaut和Walker對法庭訴訟程序的研究發現,當被告擁有充足的程序控制權利(例如法庭賦予他充足的發言權),會增強個體的公平感受(不管判決結果如何)。101980年,Leventhal提出了關於∗澳門歸源社會研究學會成員、澳門大學教育行政學碩士研究生@DH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程序公平的6項標準:○1一致性原則(consistencyrule),即資源分配的程序在任何時間對任何人是一致的;○2避免偏見原則(biassuppressionrule),強調資源分配要消除任何個人對個體利益的操控,分配過程要避免受個人偏見和私利的影響;○3準確性原則(accuracyrule),即資源分配者應依據真實正確的資訊進行決策;○4可修正原則(correctabilityrule),指不公正的決策能夠予以糾正;○5代表性原則(representativerule),指程序能代表被程序影響的所有相關人員的利益;○6道德倫理原則(ethicalityrule),指資源分配程序符合當前社會的基本倫理、道德和價值觀。11Folger和Cropanzano所定義的“程序公平”,是指在決策過程中所使用的方法、策略是否公平。12隨後,Bies和Moag認為,個人除了關心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外,也關心在組織程序制定中所受到的對待。13Bies和Moag提出了“互動公平”的概念,即在資源分配中,程序執行者對待員工的態度、方式等對個體的公平知覺的影響。從定義看出,互動公平是指組織中的個人在人際互動和資訊溝通中所感知的公平認知。14上述所指的組織公平已在現存文獻中有過廣泛的討論,並成為學術界較為接納的組織公平構面的一套劃分標準,具體包括“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動公平”。事實上,三個組織公平的構面各自有不同的側重點和研究內容,各具學術價值。“分配公平”探討的是個人與個人之間所作的產出與投入比率如何取得平衡,研究焦點在於分配結果的公平合理。“程序公平”側重資源分配的過程公平性,認為只要資源分配過程設計公平,按此程序產生的結果便會公平。“互動公平”主要從人際互動入手,指出溝通交流過程的因素對公平認知產生重要影響。Bies和Moag認為分配決策是一序列事件,程序產生互動與決策過程;再經由互動將結果分配於個人:“程序→互動→結果”。序列事件的每一個部分依循公正考量,因此組織決策(程序、互動與結果)可產生各個組織公平構面。15三、組織公平意涵及研究工具組織公平探討的是組織中的個人或團體對於組織資源分配(如薪資、升遷機會)主觀認定是否公平的知覺,以及他們對該認知所引發的後續反應與行為。16對於組織公平的內涵和劃分,學術界仍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在本文中,組織公平可以分為三個構面:分配公平(distributivejustice)、程序公平(proceduraljustice)及互動公平(interactionaljustice),這也是較多學者在實證研究所使用的劃分方法。17具體來說,“分配公平”是指,人們對報酬的滿意度是以社會比較為基礎的,並以最少的付出成本以換取最大的報酬,他們同時也關切自己的付出和報酬的比率,是否和所比較的參考對象相同。18“程序公平”是指,成員對結果確立、分配決定過程之公平性的認知19,是組織成員對獎罰過程中的規範和規則使用的公平性感知。20“互動公平”是指,人與環境互動時,人們是否覺得自己被平等地看待與重視,也會影響到他們對於組織公平的認知程度。互動公平強調溝通政策、員工對工作不滿時是否有適當的申訴渠道及配置不當之修正或補償措施。21組織公平量表採用Niehoff和Moorman量表,該量表將組織公平分為“分配公平”、“程序公平”與“互動公平”三個構面,總計有20道題目,選項從“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的五點式分佈。22與Niehoff和Moorman不同的是,本研究並沒有採用五點式的量表,而是採十分計算,0分代表“絕對不同意”,10分代表“絕對同意”(即十一點式的量表)。採十分計算的原因在於避免分數過度集中在少數選項上,增加數據變異性,便於後續的統計分析,同時十分計算容易為一般老師所理解及評價。經過試查後,本研究採用的組織公平量表最終有19題,全部題目為正向題目。23問題分數越高代表此名教師的組織公平感知越強。本研究以方便抽樣的方式發放了問卷562份,扣除無效問卷後,得到有效問卷454份,有效回收率為80.8%。在有效樣本中,152名受訪教師任教小學,227名受訪教師任教初中,177名教師任教高中。受訪的中學教師來自15間中學,小學教師來自9間小學。四、研究結果分析(一)信度及效度分析本研究採用Cronbach’sAlpha內部一致性信度係數,考驗各子量表的信度。一般而言,Cronbach’sAlpha係數高於0.700為可接受範圍。根據表1的結果,組織公平之構面的Cronbach’sAlpha值,處於0.925與0.977之間,分別是“分配公平”(0.925)、“程序公平”(0.946)和“互動公平”@DHK@
  • 澳門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知研究(0.977),顯示問卷內部一致性高。在內容效度(contentvalidity)方面,問卷有關“組織公平”的測量在參考相關研究文獻的基礎上經由作者及其他教師修訂後予以採用,因此本研究之問卷應具有一定程度的內容效度。表1組織公平問卷信度系數測量題目Cronbach’sAlpha分配公平0.925程序公平0.946互動公平0.977(二)澳門中小學教師的組織公平感知現況表2報告了澳門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總體及三個構面得分以及每條問卷問題的得分,而每條問題的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報告。每題問題的分值由0至100分不等,50分為中位數。分值越高,代表教師的組織公平感知越強。正如前述,表2指出,在計算“分配公平”的子量表中,教師對“學校給我的工作安排是公平的”一項的得分最高,平均數為63.0分,因此,澳門中小學教師對學校的工作安排感到基本公平。教師對“學校給我的工作量是合理的”的平均得分低於60.0分,反映教師承擔的學校工作量有過重的傾向。在“程序公平”方面,教師對“學校領導/行政上級在做決定前(a)會聆聽所有教師的意見”一項的得分最低,平均分值少於50.0分,顯示目前學校做決定前吸收教師意見的工作顯得不足。此外,教師對“上級會用不偏不倚的態度來做出工作決定”亦只有56.0的平均分。由於行政決策往往沒有給予充分的解釋,或行政信息透明度低,會使教師對上級的決策公正性提出疑慮。“互動公平”的得分顯示,澳門中小學行政階層和教師的互動尚算可以。受訪教師中,教師對“(a)會對我給予善意和考慮”一項同意程度最高,平均得分為60.0分。教師對“(c)會察覺我個人需要”則為56.0的平均分,顯示學校上級作出工作決定時仍會考慮個人需要。我們也要注意到,所有問題中最低的兩項題目是“學校領導/行政上級在做決定前會先收集正確和全面資訊”和“學校領導/行政上級在做決定前會聆聽所有教師的意見”,兩者平均得分分別只有50.0和49.0分,這表明澳門學校領導需要更多聽取基層教師的意見。從調查結果看,澳門中小學教師的組織公平感知屬一般。表3顯示,組織公平構面“程序公平”的平均得分最低,為52.2分(標準差為23.4分),這表明學校內部的決策沒有清晰既定的程序,很多事情的程序可能因人而導,產生程序上的不公平,這種情況需要盡快改善。“互動公平”構面的平均得分為57.6分(標準差為22.9分)。“分配公平”構面的平均得分為60.9分,僅僅超過六十分。整體而言,澳門教師組織公平的平均得分為56.6分(標準差為21.1分)。表2組織公平的敘述統計表測量題目平均數*標準差分配公平學校給我的工作安排是公平的63.025.0學校給我的薪酬是公平合理的62.024.0整體而言,我得到的報酬是合理的62.025.0學校給我的工作量是合理的58.025.0程序公平上級會用不偏不倚的態度來做出工作決定56.026.0上級會清晰解釋做出的工作決定,並在員工要求時進一步提供相關資訊54.025.0學校所做的決定會一視同仁地適用於所有相關教師53.027.0學校員工可以對上級所做的各種決定提出疑問或不同意見53.027.0學校領導/行政上級在做決定前(a)會先收集正確和全面資訊50.027.0(b)會聆聽所有教師的意見49.027.0互動公平當作出與我有關的工作決定時,學校上級會對我給予善意和考慮60.024.0會尊重我的想法60.024.0對我清楚解釋與我工作有關的決策內容59.025.0會以真誠態度和我商量58.025.0會關心我作為學校員工的權利58.025.0會對我充分說明決策理由57.025.0會察覺我個人需要56.025.0會給予我合理的解釋和說明56.026.0會和我討論決定為我帶來的影響55.026.0註:*組織公平得分的取得範圍為0至100分,平均分值越高,組織公平覺知越高。表3組織公平及其構面的敘述統計表構面平均數標準差分配公平60.922.7程序公平52.223.4互動公平57.622.9組織公平總分*56.621.1註:*組織公平得分的取得範圍為0至100分,平均分值越高,組織公平覺知越高。(三)不同背景變項的教師組織公平感知差異分析根據調查結果,性別、兼任行政職務情況、教育@DH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3.不同教育程度教師組織公平感知之差異分析程度、薪酬水平、年齡對澳門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知構成顯著的差異。由表6得知,不同教育程度,對教師組織公平整體得分(F=4.04,p<0.05),以及三個不同構面(分配公平:F=3.75,p<0.01;程序公平:F=3.15,p<0.01;互動公平:F=3.86,p<0.01)的得分存在顯著差異。1.不同性別的教師組織公平感知之差異分析表4的t檢驗結果顯示,男教師和女教師在組織公平整體得分上存在顯著差異(t=2.95,p<0.01),顯示男教師的組織公平較女教師為高。此外,組織公平構面“分配公平”(t=2.73,p<0.05)、“程序公平”(t=2.76,p<0.05)、“互動公平”(t=2.65,p<0.05)在男女教師間的得分存在顯著差異,表明男教師在“分配公平”、“程序公平”、“互動公平”的得分均較女性教師高。總之,男教師的學校組織公平感顯著較女教師為高(見表4)。表6不同教育程度教師組織公平感知之單因素變異數分析組織公平構面自由度F值顯著度事後比較分配公平2,4463.75**0.024持有碩士學位>專科/文憑/證書程序公平2,4463.15**0.044專科/文憑/證書<學士學位互動公平2,4463.86**0.022專科/文憑/證書<學士學位得分2,4464.04**0.018學士學位>專科/文憑/證書等表4不同性別教師組織公平感知t檢驗構面性別平均數標準差自由度t值差異比較男64.922.2分配公平女58.822.64512.73*男>女男56.423.0程序公平女50.023.44512.76*男>女男61.423.0互動公平女55.522.64512.65*男>女男60.621.4總分女54.520.64512.95**男>女註:*p<0.05;**p<0.01;***p<0.001Scheffe事後分析結果顯示,“擁有學士學位”的教師覺知的組織公平感顯著高於持有“專科/文憑/證書”的教師。在組織公平“分配公平”構面上,“持有碩士學位”的教師覺知的分配公平性顯著高於“專科/文憑/證書”學歷組別的教師。總括而言,較高學歷的教師覺知的組織公平感顯著更高。經過多重比較可知,教育程度為“專科/文憑/證書”的教師的“程序公平”覺知較教育程度為“學士學位”的教師顯著為低;同樣地,教育程度為“專科/文憑/證書”的教師的“互動公平”覺知較教育程度為“學士學位”的教師顯著為低。註:*p<0.05;**p<0.01;***p<0.0012.不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組織公平之差異分析表5顯示,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在組織公平總體及其構面“互動公平”的得分顯著高於沒有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組織公平:t=-1.96;p<0.05;互動公平:t=-2.29,p<0.01)。然而,構面“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的得分在不兼任和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間沒有形成顯著差異。總之,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在“互動公平”上較不兼任者具有較高的整體組織公平感知,而這種得分的優勢使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在組織公平總體上亦顯著具有更高的感知。4.不同薪酬水平的教師組織公平之差異分析從表7可知,不同薪酬水平的教師在組織公平總體得分(F=2.83,p<0.01)、“分配公平”(F=5.99,p<0.001)、“程序公平”(F=2.58,p<0.05)得分存在顯著差異。根據Scheffe事後分析結果,月薪酬水平在“20,001-25,000元”的教師所覺知的整體組織公平覺知較“10,001-13,000元”薪酬組別的教師為高。此外,薪酬水平在“20,001-25,000元”的教師對“分配公平”的覺知顯著強烈於薪酬組別為“10,001-13,000元”和“13,001-16,000元”的教師。同時,薪酬範圍在“20,001-25,000元”的教師較薪酬範圍在“10,001-13,000元”的教師更能感到“程序公平”(見表7)。總的而言,教師薪酬水平越高,教師組織公平感知越強烈,而這種關係達到非常顯著的程度。表5不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組織公平t檢驗組織公平構面職務平均數標準差自由度t值差異比較不兼任行政職務60.022.6分配公平兼任行政事務63.722.8450-1.46無顯著差異不兼任行政職務51.423.6程序公平兼任行政事務54.822.9450-1.30無顯著差異不兼任行政職務56.223.4互動公平兼任行政事務61.920.9450-2.29**兼任>不兼任不兼任行政職務55.521.4總分兼任行政事務60.020.0450-1.96*兼任>不兼任註:*p<0.05;**p<0.01;***p<0.001@DIC@
  • 澳門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知研究表7不同收入水平的教師組織公平感知之單因素變異數分析統計摘要組織公平構面自由度F值顯著度事後比較分配公平3,4375.99***0.001“20,001-25,000元”>“10,001-13,000元”和“13,001-16,000元”程序公平3,4372.58*0.053“20,001-25,000元”>“10,001-13,000元”互動公平3,4371.900.129無顯著差異組織公平得分3,4372.83**0.038“20,001-25,000元”>“10,001-13,000元”註:*p<0.05;**p<0.01;***p<0.0015.不同年齡的教師組織公平感知差異分析由表8得知,不同年齡(19-30歲、31-40歲、41-50歲、51-60歲、61歲或以上)對澳門教師組織公平總分、構面“程序公平”、“互動公平”不構成顯著差異。相反,不同年齡的教師在“分配公平”的得分上形成顯著差異(F=4.36,p<0.001)。表8不同年齡的教師組織公平單感知之單因素變異數分析統計摘要組織公平構面自由度F值顯著度事後比較分配公平4,4484.36***0.002“61歲或以上”>“19-30歲”和“31-40歲”程序公平4,4481.280.275無顯著差異互動公平4,4481.260.286無顯著差異組織公平得分4,4481.900.110無顯著差異註:*p<0.05;**p<0.01;***p<0.001根據Scheffe事後分析結果,“61歲或以上”的教師對“分配公平”的感知顯著較“19-30歲”、“31-40歲”兩組教師更加強烈(見表8)。總括而言,年齡較大的教師覺知更高的“分配公平”。值得注意的是,年齡越大的教師,可能也隨着年資增加而獲得較高的薪酬水平和優厚的福利待遇,而造成覺知更高的“分配公平”感知。五、結論與政策建議本文首次藉着實證研究,通過問卷調查瞭解澳門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知的現狀,並分析不同背景變項的教師組織公平的差異情形。本文得到以下幾個基本的研究結論:○1澳門中小學教師覺知的組織公平感屬於一般,其中以“分配公平”的覺知程度最高,其次是“互動公平”和“程序公平”;○2男性教師比女性教師所覺知的組織公平較高;○3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覺知組織公平感更強烈。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擁有更高的“互動公平”感知,對“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的覺知,則沒有顯著的差異性存在;○4擁有不同教育程度的教師,在整體組織公平、“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及“互動公平”的覺知上,均有顯著的差異性存在;○5薪酬水平在“20,001-25,000元”的教師較“10,001-13,000元”的組別感到更強烈的整體組織公平感。基於研究結論,本文就如何改善澳門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知,提出幾方面的政策建議:第一,校內組織文化是否公平會影響教師的思考方式、工作投入/產出的比例,繼而影響教師會否付出更多利他助人以及關懷學校長遠利益。因此,本文建議澳門中小學校領導塑造公平的校園組織文化,讓教師覺知更高的組織公平感,尤其是對薪資水平的計算標準、校內行政程序和上下級的互動方面,提升教師的公平認知。第二,目前,學校行政階層對組織公平缺乏系統的認識,因此,建議澳門教育暨青年局定期開設針對學校行政領導的人際溝通及專項培訓課程,提升校長對組織公平的認知,以增進教師對學校的認同感和歸屬感。第三,根據研究結果,澳門中小學教師的“程序公平”和“互動公平”感知明顯低於“分配公平”。其中,澳門教師組織公平覺知程度較低的是“學校領導/行政上級在做決定前,會聆聽所有教師的意見/會先收集正確和全面資訊”。在澳門的學校,學校領導/行政上級並沒有建立一種正式常規的諮詢機制,教師缺乏機制向行政領導反映意見,同時,學校行政信息透明度也相對較低,部分行政決策信息往往集中在少數擔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手中。這些均是造成澳門中小學教師“程序公平”和“互動公平”覺知低下的原因。此外,儘管一些學校已建立上下級溝通機制,但仍然是典型的科層機制,信息鏈過長使很多教師也不@DI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願意使用溝通渠道,溝通機制的功能大打折扣。建議學校建立正式透明的上下級溝通機制,設定跨職級溝通的手則和便捷程序,透過定期會議(網上會議)、電子問卷和設立直屬校長信箱等形式加強與基層教師溝通,縮短信息溝通鏈條;當然,溝通也是可以非正式的方式進行,如多舉辦教師聯歡活動、員工旅遊與聚餐等等。另還需在校內網和公告板上如實按時公佈學校行政內部會議記錄,讓教師緊貼學校的各項政策。第四,研究結果表明,薪酬水平在“20,001-25,000元”的教師較“10,001-13,000元”的教師感到更強烈的整體組織公平感。因此,建議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盡快出台“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切實提高教師整體的薪酬待遇。同時,對中小學教師的薪酬制定政策提供具體操作指引,包括要求學校向教師公開薪酬的制定和晉升政策、防止薪酬差距不合理擴大的措施。同時,學校行政需對薪酬相對低一些的教師給予更多的關心和溝通,瞭解他們對薪酬評定及日後晉升機制的期望。此外,校際之間的薪酬應設立一個薪酬的基準點,平衡校際之間的薪酬差距。最後,除了教學人員以外,非教學職員與工友也是學校的重要成員,建議澳門中小學建立內部規章提升這些學校成員的組織公平感。註釋:1Niehoff,B.andR.H.Moorman(1993).JusticeasaMediatoroftheRelationshipbetweenMethodsofMonitoringandOrganizationalCitizenshipBehavior.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36(3).527-556.2Greenberg,J.andE.A.Lind(2000).ThePursuitofOrganizationalJustice:FromConceptualizationtoImplicationtoApplication.InC.L.CooperandE.W.Locke(Eds.).IndustrialandOrganizationalPsychology.Malden:BlackwellPress.72-108.3Elovainio,M.,M.Kivimäki,J.Vahtera,M.VirtanenandL.Keltikangas-Jarvinen(2003).PersonalityasaModeratorintheRelationsbetweenPerceptionsofOrganizationalJusticeandSicknessAbsence.JournalofVocationalBehavior.63(3).379-395.4Adams,J.S.(1965).TowardanUnderstandingofInequity.JournalofAbnormalandSocialPsychology.67.422-436.5Ibid.6林幗兒、陳子光、鍾建安:《組織公平文獻綜述及未來的研究方向》,載於《心理科學》,第4期,2006年,第1016-1018頁。7邱麗蓉:《組織公平與組織公民行為關係之研究──以苗栗縣國民小學為例》,新北:台灣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8Yilmaz,K.andM.Tasdan(2009).OrganizationalCitizenshipandOrganizationalJusticeinTurkishPrimarySchools.Journalof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47(1).108-121.9Thibaut,J.andL.Walker(1975).ProceduralJustice:APsychologicalAnalysis.Hillsdale:Erlbaum.10Ibid.11Leventhal,G.S.(1980).WhatShouldBeDonewithEquityTheory?NewApproachestotheStudyofFairnessinSocialRelationships.InK.J.Gergen,M.S.GreenbergandR.H.Willis(Eds.).SocialExchange:AdvancesinTheoryandResearch.NewYork:Springer-Verlag.121-145.12邱麗蓉、單小琳:《國民小學組織公平與組織公民行為關係之研究》,載於《康寧學報》,第7期,2005年,第1-44頁。13Bies,R.J.andJ.F.Moag(1986).InteractionalJustice:CommunicationCriteriaofFairness.InR.J.Lewicki,B.H.SheppardandM.H.Bazerman(Eds.).ResearchonNegotiationsinOrganizations.Greenwich:JAIPress.43-55.14Ibid.15Ibid.黃小娉:《組織公平、信任與組織公民行為之研究──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為對象》,高雄: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16Jeremy,S.J.,J.A.GillentineandP.H.Barry(2004).TheInfluenceofFairness:theApplicationofOrganizationalJusticeinaTeamSportSetting.InternationalSportsJournal.8(1).139-153.@DIE@
  • 澳門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知研究17吳政達、湯家偉、羅清水:《心理契約、組織公平、組織信任與組織公民行為結構關係之驗證:以台北地區國民中學學校組織為例》,載於《教育政策論壇》,第1期,2007年,第133-159頁。Yilmaz,K.andM.Tasdan(2009).OrganizationalCitizenshipandOrganizationalJusticeinTurkishPrimarySchools.Journalof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47(1).108-121.18Chockalingam,V.andS.O.Deniz(2002).ExamingtheConstructofOrganizationalJustice:aMeta-analyticEvaluationofRelationswithWorkAttitudeandBehaviours.JournalofBusinesEthics.38(3).193-203.19吳政達、湯家偉、羅清水:《心理契約、組織公平、組織信任與組織公民行為結構關係之驗證:以台北地區國民中學學校組織為例》,載於《教育政策論壇》,第1期,2007年,第133-159頁。20Yilmaz,K.andM.Tasdan(2009).OrganizationalCitizenshipandOrganizationalJusticeinTurkishPrimarySchools.Journalof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47(1).108-121.21Chockalingam,V.andS.O.Deniz(2002).ExamingtheConstructofOrganizationalJustice:aMeta-analyticEvaluationofRelationswithWorkAttitudeandBehaviours.JournalofBusinesEthics.38(3).193-203.22Niehoff,B.andR.H.Moorman(1993).JusticeasaMediatoroftheRelationshipbetweenMethodsofMonitoringandOrganizationalCitizenshipBehavior.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36(3).527-556.23根據中學教師試查結果,用作測算分配公平的“我所承擔的工作責任是公平的”與“學校給我的工作量是合理的”的含義較為重覆、難以分清,後者則被較多教師所理解。@DIF@
  • 林語堂與中國傳統文化的海外傳播張東寶∗諸孝正在《林語堂評傳》序言中指出:“林語堂說自己是‘兩腳踏東西文化,一心評宇宙文章’,‘對外國人講中國文化,而對中國人講外國文化’。照我看,他的成就雖然兩方面都有,但以‘對外國人講中國文化’更為重要。他介紹中國文化的英文著作有二三十種之多。在國外出版這類著作種數之多、印量之大、影響之深遠,恐怕沒有第二個人可以和他相比”。1筆者以為,這個評價是準確的。一林語堂(1895-1976),又名玉堂,筆名毛驢、宰我、薩天師等,福建龍溪人。他是現代著名的學者、文學家和語言學家。林語堂出身於一個基督教家庭,他的父親林至誠是一位牧師,為人“敏銳而熱心,富於想像,幽默詼諧”。2他通過自學,有一定的國學基礎。林至誠對自己的孩子們,和藹可親,除送他們上學念書外,平時還親自教他們讀書。林語堂六歲入阪仔的銘新小學。十歲時,跟他的三哥到廈門鼓浪嶼教會小學讀書。每逢暑假,他們兄弟回到家裏,林至誠教他們讀四書、《詩經》、《聲律啟蒙》和《幼學瓊林》等書籍,還教他們對對聯。林語堂曾說:“我所有的些少經書知識乃早年由父親庭訓而得”,“我因為幼承父親的庭訓,對儒家經典根底很好,而我會把它銘記於心”,“少時常聽我父親引孟子說:‘雖存乎人者,豈無仁義之心哉’。──這句話不知如何,永遠縈繞在我心上。這樣的人生觀,不是很好的嗎?”他甚至還表示過,“行為尊孔孟,思想服老莊,這是我個人自勵的準繩。‘文章可幽默,作事須認真’,也是我律己的格言。這種態度,與我少時的家教有關”。這就表明,少年時期的家庭教育,使林語堂受到了我國傳統文化的薰陶,並對他後來的人生觀和治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另外,林語堂也從他父親那裏接受了西方文化的啟蒙教育。譬如,經常引導他學好英語,到國內外最好的大學去讀書;給他灌輸基督教義;使他從小就成了一個虔誠的基督教徒;還鼓勵他看林琴南譯的西洋小說,如《福爾摩斯》、《天方夜譚》、《茶花女》,以及史各德、狄更斯、莫泊桑等人的作品。林語堂十三歲時,進入廈門教會學校尋源書院讀書。之所以進這所學校,是因為他父親是信仰基督教的牧師,而且該校可以免交學費和膳費。在這裏讀書,林語堂感到“白費光陰”。該校校長是美國人畢牧師,無意於教育而醉心於發財,品行貪婪。他當時熱衷於做房地產生意,林語堂經常聽見他在辦公室裏不停地打算盤。尤為不合理的是,該校規定學生不准看中國的報紙,不准看中國的戲劇,不准學習中文。這顯然是別有用心的。其結果,嚴重影響了林語堂學習祖國的文化知識。林語堂後來發現自己在瞭解祖國的文化知識上有很大缺陷時,便對該校的教育有“憤恨”之情。在失望之余,林語堂只好自行閱讀一些傳統文化書籍。他曾閱讀過蘇東坡的作品,並產生了很大的興趣;也接觸過司馬遷的《史記》,袁了凡的《綱鑒易知錄》等。林語堂十七歲時,以第二名的成績畢業於尋源書院,並幸運地進入上海聖約翰大學就讀。該校是當時中國培養英語人才的基地。他先在該校的預備學校學了一年半英語。由於刻苦用功,經常鑽研一本袖珍牛津英文字典,對於任何一個英文字,或是一個英文片語的用法,如不弄清楚,決不放過,因而把英語學通了。課餘,林語堂喜歡到學校圖書館挑選書籍看。他先後借閱了張伯倫的《十九世紀的基礎》、赫克爾的《宇宙之謎》、華爾德的《社會學》、斯賓塞的《倫理學》,韋習特墨的《婚姻論》,等等。通過閱讀這些著作,使∗福建省老子研究會顧問@DIG@
  • 林語堂與中國傳統文化的海外傳播他增加了社會科學知識,增進了對西方文化和生活的瞭解。在聖約翰大學,林語堂幾乎完全停止了對中文的研讀。該校雖然開設了中文課,但校方根本不把它當作一回事。即使學生的中文成績年年不及格,也照樣可以畢業。林語堂很喜歡參加體育活動,由於愛好運動,使他具有強健的體魄。這對他後來參加某些重大的社會活動,和長期從事筆耕生活,是極為有益的。對於在聖約翰大學的學習生活,林語堂後來作了這樣的評價:“自我反觀,我相信我的頭腦是西洋的產品,而我的心卻是中國的”。1916年,林語堂畢業於聖約翰大學後,應北京清華學校(清華大學前身)校長周詒春之聘,任該校英語教員。林語堂到清華學校之初,還沒有完全擺脫基督教的羈絆,他的宗教意識畢竟根深蒂固。他認為,如果上帝不存在,整個宇宙將徹底崩潰,人類的生命自然也就不會存在。因而,他在校內自動兼帶一個星期日聖經班,並任聖經班的恭祝聖誕會主席。這自然大受同事們的非議。正當他十分苦惱之時,他問同事劉大鈞:“如果我們不信上帝是天父,便不能普愛同行,將見世界大亂了,對不對呀?”得到的答覆卻是:“為甚麼呢?我們還可以做好人,做善人呀,只因為我們是人的緣故。做好人正是人所當做的咧。”這一答話,體現了儒家人類尊嚴和西方的人文主義精神,具有很強的說服力,終於把他與基督教的精神聯繫沖塌了。他從此認識到,如果我們之所以愛人是要依賴與在天上的一位第三者發生關係,那麼,我們的愛並不是真愛,而真愛人的應該是看見人的面孔才會真心愛他。於是他感慨自己為甚麼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真是“愚不可及”。林語堂這時還有一個頗為苦惱的事情,就是缺乏扎實的國學知識。他一直在不重視中文學習的教會學校念書,儘管自學過一些國學書籍,但畢竟有限,更缺少系統,因而不僅“學問差”,連中文基礎也是“很浮泛不深”,“僅僅是半通”。而現在置身於中國文化中心的北京,且在中國最高學府的清華學校執教,他便深深感到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於是,他下決心“開始認真在中文上下功夫”,博覽國學書籍,以充實自己,“洗雪恥辱”。他最先是從看《紅樓夢》着手的。他認為,這不僅可以幫助他學習標準的北京話,而且可以提高文學語言的修養。同時,他經常跑去以賣舊書著名的琉璃廠翻看和選購國學書籍。諸如王國維的《人間詞話》、《四庫集錄》、《廣韻》、《韻府群玉》、《佩文韻府》、《駢字類編》等等。久而久之,他的國學修養不再那麼空疏了,不僅可以跟書商談論書籍,而且可以談論古本了。可見,在清華學校任教期間,他重新打好了自己的國學基礎。他後來回憶說:“蓋自任清華教席之後,我即努力於中國文學,今日之能用中文寫文章者,皆得力於此時之功也。”1917年1月2日,胡適和陳獨秀先後在《新青年》發表《文學改良芻議》和《文學革命論》等文,舉起文學革命的大旗,主張反對舊文學,提倡新文學,反對文言文,提倡白話文。林語堂對於這場文學革命運動,熱情關注,並表支持態度。林語堂於1923年12月1日《晨報五週年紀念增刊》上,發表了《科學與經書》一文。在這篇文章中,他認為胡適並沒有完全解決整理國故的諸多問題。因而,他提出:“我們可以毅然無疑說‘科學的國學’是我們此去治學的目標,是我們此去努力的趨向。因為科學的知識與方法都能幫助我們把舊有的學問整理起來做有系統的研究”。他這裏所說的“科學的知識與方法”,是指“用西洋學術的眼光、見識、方法、手段,及應憑的西洋書籍來重新整理我們的國學材料”。那麼,怎樣使國學研究具有科學性呢?他以為一要有科學的考證,二要有科學的研究,使“一字一句常因科學的知識(即比較參考的材料)而愈明白”,“拿定國學新的目的,搜集新的材料,擬定新的問題,立定新的標準,整理新的系統”。此外,他強調國學研究不能拘泥或停留於註釋或校勘工作,而應分門別類地進行系統研究,才會使“國學得了一大新運命新魄力,猶如久旱將乾的溪壑忽得秋霖大雨,沛然而下莫之能禦,此內容的革新與元氣的勃發不能不謝科學直接激動之力”。1924年11月7日,《語絲》週刊創刊。這一刊物的發起人和組織者,是魯迅的學生孫伏園。他創辦這一刊物之初,邀請了十五位支持者作為固定撰稿人。但始終堅定不移的撰稿者,即只有魯迅、周作人、林語堂等五六個人。這期間林語堂、魯迅往來較為密切,他們對一些問題的看法也比較一致。圍繞着“女師大風潮”,“語絲派”與“現代評論派”之間及反對章士釗的鬥爭等等,林語堂與魯迅並肩攜手,相互支援,共同形成了“任意而談,無所顧忌,要催促新的產生,對於有害於新的舊物,則竭力加以排擊”的“語絲文體”(《三閑集‧我和〈語絲〉的始終》)。在鬥爭中,林語堂的激烈程度不下於魯迅,他在文章中反對“倚門賣笑,雙方討好”的“學者”風度,讚揚“揭竿而起”,“少作揖讓”的“土匪”精神,抨擊腐敗政府把“中華民國”變成了“中華官國”。林語堂還對“費厄潑賴”(所謂“費厄潑賴”,乃英語FairPlay的音譯,原為體育比賽所用的術語,@DIH@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意思是光明正大的比賽,不用不正當的手段。西方曾有人提倡將這種精神用於社會生活和黨派鬥爭中,認為這是每一個開明紳士應有的涵養和品德),由贊同到受魯迅影響而擯棄。同樣是受魯迅影響,他還曾是“打落水狗運動”的急先鋒。後來,他被迫逃亡,出任廈門大學文科主任兼國學院總秘書,繼續從事語言學研究,他反對扼殺國學研究,投身加入武漢的國民政府,在中央研究院任職,在東吳大學任教和編寫英語教材,創辦《論語》雜誌,在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任“宣傳主任”,他譏評時政,提倡幽默,提倡性靈(即個性),提倡語錄體(即在認真提煉白話的基礎上吸收文言的簡煉,而寫成的雜文、隨筆)。他創辦《人間世》和《宇宙風》雜誌,暢談小品文的特性,反對文學成為“政治的附庸”,他重視古代文化遺產。魯迅曾在與美國記者斯諾談話時說,林語堂是中國現代優秀的雜文家之一。在這裏有必要提一下,魯迅和林語堂,曾經是朋友,後來有了爭論,因而在某一時期疏離,甚至絕交,但後來又重修舊好。林語堂說:“魯迅與我相得者二次,疏離者二次,其即其離,皆出自然……大凡以所見相左相同,而為離合之跡,絕無私人意氣存焉”(《魯迅研究資料》第十三集)。1934年8月13日,魯迅在致曹聚仁的信中說:“語堂是我的老朋友,我應以朋友待之……”。在魯迅與林語堂的交往過程中,最主要的矛盾,一是二十年代的“費厄潑賴”問題,二是在對中國“國民性”的探究上,三是三十年代的提倡幽默、閑適、抒寫性靈的小品文的問題。此外,還有一些彼此的謾罵與糾紛。比如,魯迅曾罵林語堂為“西崽”,這是為人們所熟悉的。故而,1988年1月15日上海的《聯合時報》上曾發表全國政協委員、新聞界知名人士徐鑄成對記者的談話,他說:“難道三十多年前魯迅的一句‘西崽’就能把林語堂的一生概括嗎?何況林語堂並不是甚麼‘西崽’,按其生平,也可以說是沒有一點媚骨的文學大師”。當然,林語堂也曾在1929年8月的日記中,罵魯迅“已成神經病”。由此可見,二人由知己至仇怨,已到劍光鋒芒的程度。縱觀林語堂的前半生,可謂豐富多彩,不乏可圈可點及自我矛盾之處,正如他自己在《八十自敍》中所說:“我只是一團矛盾而已,但是我以自我矛盾為樂”。3有人說,其實世界上沒有絕對單純的人,人人都是一團矛盾,不過有人的矛盾比較簡單、清晰,有人的矛盾則既多且亂,不容易理出頭緒來。林語堂身處政治、學術紛爭的時代,且又是個不甘寂寞的人,各種矛盾在他身上反映出來是不奇怪的。但筆者更欣賞的是林語堂的後半生,這是他人生道路上最值得稱頌的華彩樂章。二一般人大都把林語堂看作一個作家,其實他更是一個有建樹的國學家。他知識淵博,學貫中西,經歷了中西兩種不同的文化環境,以西方文化作為參照系,對我國傳統文化既有宏觀上的把握,又有微觀方面的研究,創獲不少。而五四以來,在怎樣對待我國古代文化遺產的問題上,一直未能得正確的解決。新文化運動的先驅者和激進的文化人反對封建文化,批判復古派,無疑是正確的。可是,由此卻導致了全盤否定古代文化遺產的傾向,並認為古書有毒,教導青少年應少讀甚至不讀中國書。林語堂早年也曾持此種看法。後來,林語堂對古代文化遺產的態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他在《煙屑》一文中表示最愛看佛老孔孟莊等“極上流書”4,並在《古書有毒辯》一文中對古書問題談了頗為精當的看法。5他不否認古書中有不好的東西,如“義俠小說之毒一,在提倡忠孝節義”,“言情小說之毒二,在讀者學寶玉的好吃女人胭脂”,“詩文小品之毒三,在吟風弄月”。但他並不認為凡古書都有毒,更不是只有毒,否則,“胡適之早已中毒,梁任公早已瘋癎,周樹人、周作人早已七孔流血,鄭振鐸、傅東華雖未能撰着中國小說史略,抄抄唐宋傳奇,毒雖未深,亦當呻吟床褥矣!”他還進一步指出:“古書誠不能無病,現代人也不能單看古書,這何消說,但一見古書,便視為毒品,未免有點曬不得太陽吹不得野風的嫌疑罷。現代人貴能古今,難道專看甚麼斯基譯作,讀洋書,說洋話,打洋嚏,撒洋污,史記漢書不曾寓目,詩經左傳一概不識,不也是中洋毒嗎?中國用得着這種讀書人麼?這樣讀書,不是洋書也有毒麼?所以毒不毒,在人善利用他是非鑒別的聰明,不是把古書束之高閣,便可自謂清白身體”。1934年7-8月間,在江西廬山避暑的林語堂,歷時約十個月的書稿──《吾國與吾民》完成了。此書脫稿後,林氏立即送給1938年獲諾貝爾文學獎的美國女作家賽珍珠(1892-1973)過目。賽氏讀完書稿後,驚喜異常,認為這是一部“偉大著作”,並欣然寫了序言:“與歷來的偉大著作的出世一樣,《吾國與吾民》不期而出世了……。它的筆墨是那樣的豪放瑰麗、巍巍乎、煥煥乎,幽默而優美,嚴肅而愉悅。……這一本書是歷來有關中國的著作中最忠實、最巨大、最完備、最重要的成績。尤可寶貴者,它的著者,是@DII@
  • 林語堂與中國傳統文化的海外傳播一位中國人,一個現代作家,他的根蒂鞏固地深植於往者,而豐富的鮮花開於今天”。在賽氏的支持下,《吾國與吾民》於1935年9月由美國華爾希(賽珍珠的後夫)雷諾公司出版。書出版後,很快在美國受到好評。《紐約時報》星期日書評副刊第一版上,發表了克尼迪的評論文章:“只有一個中國人才能這樣坦誠、信實而又毫不偏頗地論述他的同胞”。《星期六文學評論週刊》也發表了著名書評家伯發的書評:“林先生在歐洲美國都住過,能以慧眼評論西方的習俗。他對西方文明有豐富的認識,不僅認識而且瞭解西方文明。他的筆鋒溫和幽默。他這本書是以英文寫作以中國為題材的最佳之作,對中國有真實、靈敏的理解。凡是對中國有興趣的人,我向他們推薦這本書”。在一片好評聲中,《吾國與吾民》於1935年四個月中印了七版,成為當年美國最暢銷的書籍之一。於是林語堂在美國一舉成名,備受推崇。對於林語堂以《吾國與吾民》在美國博得很高的聲譽,國內文壇卻有不同的反響。有的人認為中國人能在國際文壇成名,這畢竟是第一次,這是中國人的光榮。因而,林語堂一時之間頗受人們的器重,許多團體請他寫文章、演講,但也有人持相反的看法。對於一些非議,林語堂置若罔聞,保持我行我素的態度。三十年後,他才在《論足赤之美》一文中表明自己寫作《吾國與吾民》的心態。6他通過記敍美國商務參贊亞諾德出於尊敬之心,想拍下一位賣燒雞的白髯老人的照片而被人誤認為污辱中國人的經歷,懇切地表示說:“知道這一點道理,才知道我《吾國與吾民》的寫法及立場。中國自有頂天立地的文化在,不必樣樣效顰西洋。看到深處,才明白中國人生哲學之偉大,固不在西裝革履間也”。《吾國與吾民》一書,是最早向西方宣傳中國和中國文化的重要作品,該書有以下五個方面值得加以肯定。其一,具有憂國憂民乃至愛國愛民的思想感情。林語堂在《自序》中說:“愛我的國家”,“坦白地直陳一切,因為我心目中的祖國,內省而不疚,無愧於人。……中國乃偉大過於她的微妙的國家,無需乎他們的粉飾。她將調整她自己,一如過去歷史上所昭示吾人者。”這是他對祖國所懷有的基本態度和看法,也是他寫作《吾國與吾民》所持的立場和方法。同時,他表示《吾國與吾民》是寫給“淳樸而忠恕的一般人”和“那些尚未喪失人類基本德性的人們”看的。也就是說,他是希望通過《吾國與吾民》一書來促進西方人民對中國的瞭解。正因為林語堂具有這樣的思想感情,因而儘管《吾國與吾民》描寫了中國人存在着種種落後、保守和愚昧的精神狀態,即詳盡地剖析了消極的“國民性”,但並不使人感到他是在有意醜化中國人,而是足以引起人們的深思,認識它的實質和弊害,設法克服它,擯棄它。他指出:“……他們是中華民族之弱點,同時亦為生存之力量。心智上穩健過當,常挫弱理想之力而減損幸福的發皇;和平可以轉化為儒怯的惡行;忍耐也可以變成容納罪惡的病態之寬容;保守主義有時可成為遲鈍怠惰之別名,而多產對於民族為美德,對於個人則為缺點。”其中所隱含的態度,應該說是嚴肅的。林語堂雖然指出中國人存在着不少的精神弱點,但認為中華民族是偉大的民族。他說:“中華民族是天生的堂堂大族……雖然在政治上他們有時不免於屈辱,但是文化上他們是廣大的人類文明的中心”,“中國人之心靈不可謂為缺乏創造力”,“久已熟習於文學之探討”,“而詩的培養尤足訓練他們養成優越的文學表現技巧和審美能力。中國的繪畫已達到西洋所未逮的藝術程度,書法則沿着獨自的路徑而徐進,達到吾所信為韻律美上變化精工之最高程度”。這樣一些看法,可謂充滿着熱愛中華民族的感情,熱情地讚頌了中國人民具有高度的智慧,尤其在文化藝術上有傑出的創造才能。其二,對傳統的社會政治生活作了評說。林語堂在《社會生活與政治生活》中,批評封建家庭制度有許多的弊害。諸如剝奪了個人自主的權利,使人喪失了訂婚權和夫妻的自由生活,失去了“事業心和發明天才”。但對孔子的“名分學說”和道德倫理卻作了一定的肯定。認為孔子是希望“倘使每個人知道自己的本分,而其行動適合自己的地位,則社會秩序更能有把握的維持”。“他也曾允許某種程度的超家庭的仁愛。他把家庭內的道德訓練作為普通道德訓練的基礎,他計劃想以普通的訓練,實現一個社會,這個社會是要很適宜於和諧幸福的共同生活的”。可是,他又認為孔子將政治與道德“混合”了,過於看重了道德的作用,其結果必然“對於國家則為危害”。在他看來,要建立和維持一個正常合理的社會,僅是講道德是遠遠不夠的。基於這樣的認識,林語堂對孔子理想的“賢能政府”持否定的態度。他認為“至於盼望德行統治的政府與仁義的統治階級之出現,那是多麼屬於幻想”,其實際情形卻是“常為舉世無雙的一大腐敗罪惡”。為甚麼呢?那是因為統治者的“道德修養,敵不住擺在眼前的引誘,因而大多數忍不住舞弊起來”。因而,他讚賞韓非子的“法治”主張,指出韓非子“始終擯棄道德之俗論”,“堅決主張設立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為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所@DI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共同遵守,上不避權貴,下不欺庶民。他信仰法律是超然的,在法律的面前,一切人是平等的,而私人的勢力與私人間的關係,應該予以打倒而代以法律”。由此,他又進一步表示,“深信吾人停止談論人民道德的感化愈早則吾人之能建立中國之廉潔政府亦將愈早”,“中國所需要者,是以非增進道德而為增加牢獄以待政客”,“中國所需要者,既不為仁,亦不為義,又非為榮譽,卻為單純的賞罰,即需要勇氣來槍決掃蕩這班不仁不義不顧廉恥的官僚。惟一保持官吏廉潔的方法即為加以逮捕而用槍彈來警戒他們”。他的這些看法,是有眼光有見地的,並切合社會實際需要的。其三,對傳統的文化思想作了評價。林語堂在《人生之理想》中,對儒、道、釋作了宏觀的評價。他認為,孔子是一個人文主義者,孔子學說是一種對待人生與宇宙的思想,以“人”為中心,以中庸之道為核心思想,要求人們為人處事合乎人情的“常軌”。孔子以禮義為教,以順俗為旨,重視人類的教育與禮法。孔子學說的人生觀是積極的,他的哲學的本質是都市哲學,過於崇尚現實而太缺乏空想的意象之成份。其四,對傳統的文化藝術作了評價。林語堂在《文學生活》、《藝術家生活》等章節中,認為唐詩長於運用塑形的擬想,繪畫技巧,象徵主義和隱喻手法。古代戲劇(主要指元曲)有獨特的藝術形式,其中有不少堪稱為偉大的詩篇,是“貧苦階級的精神食糧”。《紅樓夢》“不愧為世界偉大作品之一。足以代表中國小說寫作藝術的水準高度”。可是古代小說大都存在結構散松,冗長,自足於講述故事,缺乏歐美小說的主觀特性等弱點。對於中國的繪畫和書法,林語堂更是倍加讚美。他說,中國繪畫是“中國文化之花。它完全具有獨立的精神氣韻,純然與西洋畫不同。……顯著有某種神韻的靈活的特性,更有一種筆觸上的豪邁與活潑的情態。……它並不將一切意象繪之於畫面,卻剩下一部分須待觀者的想像”。它既具有線條上的美質,像筆力,筆趣,蘊蓄,精密,遒勁,簡潔,厚重,波磔,謹嚴,灑脫;又具有結構上的美質,如長短錯綜,左右相讓,疏密相間,矯變飛動,等等。所有這樣一些論評,表明了作為國學大師的林語堂,對於我國的文化藝術是較為熟悉的,有些看法還是頗為新穎的。其五,閃爍着針貶時弊的鋒芒。林語堂在書中,不時聯繫現實,針貶時弊,機鋒閃爍,並不乏幽默感。譬如在《社會生活與政治生活》中,他有力地抨擊統治者徇私舞弊,敲榨錢財,胡作非為,並認為官僚是“民主主義的天然敵人”,不失掉他們的“面子”,“中國將不成其為真正的民主國家”。他更是點名指斥張宗昌等現代軍閥“簡直有一顆墨黑的心”。他還指出中國的政治之所以那麼腐敗,“完全在制度(法)”,“倘官僚貪污而無刑罰為之制裁,那麼你要望他不貪污,實在是過於苛求人類的天性了”等等。《吾國與吾民》一書,除了具有上述值得肯定的方面之外,也存在着一些明顯的局限性。這首先表現在宣揚了所謂歷史循環論,把中華民族的發展歷史說成是以八百年為一週期的,甚至還說甚麼“故吾人可未卜先知此後二百年之局勢;南北之分裂,北部中國被異族所征服。真將一一重演乎?”同時,對現代中國人民的不斷覺醒缺乏認識,反而認為他們缺乏自信心,一盤散沙,畏懼帝國主義的侵略。這指少數中國人尚可,若是指大多數中國人便不符合實際,因為現代中國人民一直都在頑強地進行如火如荼的反帝反封建鬥爭。不過,儘管《吾國與吾民》一書存在着類似這樣一些嚴重的缺陷,但瑕不掩瑜,它仍然不失為有自己特色和一定價值的著作。1936年初,夏威夷大學邀請林語堂前去執教,賽珍珠夫婦也一再希望他到美國去寫作。經過再三考慮後,林語堂決定全家旅美。他作出這樣決定的原因是甚麼呢?這跟他提倡幽默、性靈時與左翼作家發生激烈論辯有一定關係,他想以赴美來擺脫一下尷尬的處境。而1935年《吾國與吾民》一書在紐約出版後受到美國讀者的熱情歡迎,使他認為去美國致力於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是一條可行之路。還有一個原因不可忽視,那就是林語堂與好友現代唯美派詩人、出版家及被譽為“文壇孟嘗君”的邵洵美,曾先後合作創辦了《論語》、《人間世》與《宇宙風》雜誌(在抗戰期間,邵氏還在極困難的情況下,主辦了抗日刊物《自由譚》和《公正評論》,並將毛澤東的《論持久戰》譯成英文而首次公開發表在自己的刊物上)。在二人交往的過程中,林語堂獲悉了邵洵美祖父邵友濂的一條警世遺訓。原來,20世紀初,湖南巡撫邵友濂臨終時,給後代留下一條遺訓:“三四十年之內,必然要發生世界大戰,中國將是被各國軍隊分割混戰的戰場,全國任何地方都不安全。不能照搬以往的‘小亂避城,大亂避鄉’的辦法。要避難,只有到美國最安全”。此言可謂“不幸而言中”。三十多年後,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德軍橫掃歐洲大陸,先後吞併波蘭、荷蘭、丹麥、挪威諸國,攻佔法國本土,逼近英倫三島,轉而又入侵蘇聯。日本在發動全面侵華戰爭之後,又偷襲珍珠港,並南下佔領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及@DIK@
  • 林語堂與中國傳統文化的海外傳播印度尼西亞,戰火遍及五大洲四大洋。相對而言,美國本土地處大洋彼岸,由於地理環境的優勢,最為安全。為何邵友濂對於世界大勢預測得如此準確呢?考察一下邵友濂的行狀,原來他懂西方語言,早年擔任“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漢章京”一職,邵友濂馳騁外交舞台數十年,折沖樽俎,眼界開闊,因而深知天下大勢。他瞻望五大洲四大洋,斷言惟有美利堅合眾國才可成為未來避大難的一方淨土。不言而喻,“邵氏預言”是其多年外交生涯洞察世界八方風雲變幻的結晶。在日寇欲發動全面侵華戰爭之時,林語堂不禁想起了邵友濂的遺訓。故而,幾個原因促使他在1936年攜帶妻女,離開故土而移居美國。林氏此番行動似乎實踐了孔子的理論:“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林語堂這一走,不僅避免了抗戰中眾多文化人跋山涉水、顛沛流離之苦,而且也無從遭遇後來發生的“反右”、“文革”等悲慘事件,這是傳統文化帶給他的幸運。1936年12月19日,林語堂應美國幾個團體的邀請,參加在哥倫比亞大學舉行的有關西安事變的公開討論會。他在會上發表了講演,認為張學良軟禁蔣介石的目的,是為了抗日救國,否定西安事變是“日本陰謀”的說法,並預言這件事的結局將是喜劇而不是悲劇,張學良不久會釋放蔣介石,還會陪同他回到南京去。他的這些見解引起了與會者的極大興趣,會場上不時發出一陣陣掌聲。林語堂旅美之目的,是為了專心寫作,向西方宣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因而,他於1937年便寫了轟動美國的《生活的藝術》一書。林語堂在《關於〈吾國與吾民〉及〈生活的藝術〉之寫作》(《語堂文集》下,台灣開明書店1978年版)中說:“因為中國之生活藝術久為西方人所見稱,而向無專書,若不知內容,到底中國人如何藝術法子,如何品茗,如何行酒令,如何觀山,如何玩水,如何看雲,如何鑒石,如何養花、蓄鳥、賞雪、聽雨、吟風、弄月。……夫雪可賞,雨可聽,風可吟,月可弄,山可觀,水可玩,雲可看,石可鑒,本來是最令西人聽來如醉如癡之題目。《吾國與吾民》出所言非此點,而大部分人注意到短短的飲食園藝的《人生的藝術》末章上去,而很多美國女人據說已奉此書為生活的法則。實在因賞花弄月之外,有中國詩人曠懷達觀、高逸退隱、陶情遣興、滌煩消愁之人生哲學在焉。因有許多讀者欲觀此中底奧及一般吟風弄月與夫家庭享樂之方法,所以書局勸我先寫此書。不說老莊,而老莊之精神在焉,不談孔孟,而孔孟之面目存焉。這是我寫此書之發端”。7可見,林語堂是為了將中國的傳統生活藝術和人生哲學介紹給西方讀者而寫作此書的。林語堂之所以能寫成這部書,跟他向來關注人生問題和熱愛生活有關。正如他說的,他喜歡“直接拿人生當作課本”,並經常愛讀中國古代文化中有關人生哲學和生活藝術的著述。而且,他把大量的這類書籍帶來了美國。除《論語》、《老子》、《莊子》這些儒道經典著作之外,還有陳眉公的《寶顏堂秘笈》,王均卿的《說庫》,開明版《廿五史》,以及《文致》、《蘇長公小品》、《蘇長公外紀》、《和陶合箋》、《群芳清玩》、《小窗幽記》、《幽夢影》等等,因而,他寫起來便能得心應手,揮灑自如。《生活的藝術》出版後,《紐約時報》書評副刊發表了吳滋的評論文章,稱讚林語堂“把許多歷史悠久的哲學思想濾清,配以現代的香料,他根據個人的獨特的創見,用機智、明快、流利動人的文筆寫出一部有骨子、有思想的著作。作者在書中討論到許多問題,見解卓越,學識淵博,對中西方思想有深刻的理解”。書評家PeterPrescott讀了這部書後,也在《紐約時報》上發表文章說:“讀完這部書之後,令我跑到唐人街,遇見一個中國人便向他深鞠躬”。享譽世界的瑞典漢學家馬悅然,就是年輕時偶然翻閱了《生活的藝術》,深為中國傳統文化的魅力所吸引,從此投身漢語學習和漢學研究,滿懷“另一種鄉愁”,不辭辛勞地在西方世界傳播中國文化。於是《生活的藝術》這部書便成為美國1938年最暢銷的書。這表明,它在美國引起了轟動,為祖國贏得了榮譽。此後,這部書接連不斷的再版,在美國先後重印到四十版以上。並被譯成十幾種文字,德、意、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等國的版本,都一樣受到讀者歡迎。可見它產生了世界性的廣泛影響。這便奠定了林語堂在國際文壇的地位。甚麼叫“軟實力”?這就是貨真價實的“軟實力”!林語堂認為,文化生活是一種更高層次的精神生活。教育和文化活動的目標,應該是發展知識上的鑒別力和良好的行為。因而必須注重培養對事物的明敏的能力,獨立的判斷力和膽力,不可捨此而片面地追求所謂的“博學”。他讚賞孔子提倡的思考精神,即所謂“思而不學則罔,學而不思則殆”,批評現代教育“偏於割捨了鑒別力以求學問。視強記事實即為教育的本身目標”。“機械式的大小考試,為害之大,遠過於我們所能想見”。這可謂切中了現代教育的弊端。他也欣賞莊子說的“我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的話,並以為尋求知識“終不過是像去發現一個新大陸,‘一個心靈的探險行為’。我們如用一種坦白的、@DIL@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好奇的、富於冒險性的心胸去維持這種探索精神,則這種尋求行為便永遠是一種快樂,而不是痛苦了,我們應該捨棄那種規定的、劃一的、被動的強記事實的方法,而將這種積極的滋長的個人快樂為理想目標”。這樣強調探索精神能使人感到快樂,是很有見地的。對於藝術創作,他則認為是作家個性的表現,是藝術家靈魂的自然表現。在藝術作品中,最富有意義的即是技巧之外的個性。如缺少這個性,便成了死的東西。這不論怎樣高明的技巧都無法彌補的。因而,他反對商業式的藝術和政治式的藝術,認為它們都會妨礙或扼殺藝術個性的表現。以上所說的,便是林語堂提倡的“閑適哲學”的主要方面。從中可以看出,他確實是從人生的實際需要出發,盡力挖掘並繼承中國傳統文化中儒家和道家等哲學的有關內涵,而且融入了他個人的見解。1937年7月7日,林語堂得悉蘆溝橋事變的消息後,心情激憤,立即用自己的筆來宣傳抗日救國鬥爭。8月29日,他在紐約《時代週刊》發表了《日本征服不了中國》一文,揭露日本帝國主義自1931年以來怎樣得寸進尺地侵略中國,表示堅信中國是不可征服的,“最後的勝利一定是中國的”。可謂表達了強烈的愛國主義精神和抗戰必勝的信念。這年《吾國與吾民》一書印第十三版,林語堂補寫了《中日戰爭之我見》一章。在這新寫的一章中,他一反該書漫論中國傳統文化的基調,改為縱談中國人民一致抗日的問題。他認為在民族生死存亡的時刻,“可救國家的,並非我們的舊文化,而是機關槍和手榴彈”,“只有當我們將日軍從我們土地上趕出去,或者強迫它撤退,我們才會再費時間,思索所有這種文化的大混亂是甚麼道理,並考慮又將如何來保存我們舊有的文化”。這表明他已把武裝抵抗並打敗侵略者,看作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正因為這樣,他為國、共兩黨自西安事變後建立了聯合戰線而由衷感到高興,並認為“聯合戰線是中國情勢合理的發展”。在這當中,他肯定了張學良發動西安事變的歷史功績,即“強迫蔣氏同意聯合戰線,答應停止無益的剿共”,“為聯合戰線鋪了一條道路”。同時,他稱讚了毛澤東、朱德以民族利益為重,不計較個人恩怨的胸懷。他說:“共產黨領袖朱德和毛澤東,他們誠摯愛國,胸襟闊大,度量豁達,蔣氏曾向朱毛血戰八年,並高懸厚賞購彼頭顱,及西安事起,蔣命實操朱毛手中,但朱毛豪俠大度,送其出險,深信中國未來抗日戰爭,萬不可無此人”。此外,他讚頌了中國人民同仇敵愾,決心抗戰到底的精神。他說:“中國抗戰的意志系來自民間,是由民眾着力迫使政府前進,擱置延長時間的政策”,“全國人民終於覺悟過來,若再妥協,當危害無窮。他們既看出日人野心永無止境,也看出日人一心想征服中國,決難中途翻改,更明白再讓予中國一寸土地,決非一個自尊自愛的民族所能容忍。全國人民已到了決心抵抗日本的一點,即使甘冒大戰之危險,亦義無返顧”。最後,他預言日本帝國主義必定失敗,而中國“將從戰爭中得救,將從戰爭中再生”。這些說法表明,在中華民族危機極為嚴重的年代裏,他是一個堅決擁護全民一致抗日的愛國者。次年,林語堂又發表了《美國與中日戰爭》和《日本必敗論》等文。前文揭露美國政府在中日戰爭中表面上持“中立”的立場,而實際上卻暗地裏給予日本經濟上的支持,成為日本的“經濟同盟”。他指出美國政府僅在1937年9、10月間,就賣給日本汽油337百萬加侖,還有大量的生鐵。這充分說明他具有強烈的愛國義憤。後文則從軍事、政治、經濟和外交等方面,論述了日本帝國主義發動的侵華戰爭一定要失敗。他認為日本的軍力不足以征服中國,日軍深入長江以後,其防線達一萬華里,處處為遊擊隊所襲擊,只好反攻為守,軍力財力消耗甚大,無法與中國打持久戰。在政治上,日軍野蠻殘暴之至,促使中國人民更加團結一致地抗日,尤其是極有組織和經驗的八路軍和民眾將使他們無法勾結土豪劣紳,沒有立足之地。在經濟上,日本軍用和商用材料都依靠外國進口,經費嚴重不足,經濟面臨破產境地。在外交上,日本將愈來愈孤立,蘇聯和英法美不可能坐視日本佔領中國,必定加以干涉。這些看法都是很有見地的,而它出自一介文人之口,確實令人敬佩。林語堂的這些抗日救國言論,在美國公眾中產生了很好的影響,起到了促使他們同情我國人民抗戰事業的作用。據說,當時日本輿論界覺得他們沒有一個林語學堂這樣的作家可以在世界上爭取同情為憾事。這就說明林氏在向世界宣傳中國人民的抗日救國鬥爭方面,確實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影響。1938年1月,應藍登書屋的約請,林語堂編寫了《孔子的智慧》一書。據說,該書屋曾出版世界哲學叢書廿冊,其中一冊為《孔子哲學》,頗為暢銷,壓倒了康德、達爾文、斯賓塞等西洋哲學家。於是,該書屋擬出版《現代叢書》時,便認為不可以沒有孔子的書,並邀請林語堂編寫。林語堂為有這機會向西方介紹中國最重要的傳統文化思想而感到十分高興。《孔子的智慧》一書,較為完整地表達了林語堂的孔子觀,@DJC@
  • 林語堂與中國傳統文化的海外傳播也較為系統地向西方介紹了儒家學說。在編寫此書之前,他雖然在不少文章中涉及到孔子及其思想,但都是零星的褒貶,缺乏總體性的評價。而在這本書中,他卻對孔子思想價值取向和特點,以及孔子的品格等等,作了較為切實的論評。在《導言》第一部分中,林語堂直截了當地提出儒家思想在現代生活中還有沒有價值的問題。他之所以提出這一問題,是因為他敏感地看到了儒家思想遇到了“更大的敵手”,那就是“整套的西方思想與生活,以及西方新的社會思潮”。可是,他也毫不猶豫地表示,那些西方思想如同中國歷史上的反儒學派一樣,不可能將儒家思想根本推翻。其原因在於,“儒家思想的中心性與其人道精神之基本吸引力,其本身即有非凡的力量”。他還說:“儒家思想,若看作是恢復封建社會的一種政治制度,在現代政治經濟的發展之前,被人目為陳舊無用,自是;若視之為人道主義文化,若視之為社會生活上基本觀點,我認為儒家思想仍不失為顛撲不破的真理”。在這裏,他否定儒家思想作為政治制度或政治形態方面有繼續存在的價值,但肯定它作為人道主義文化或社會生活上的基本觀念仍然適應現代人生需要,並具有“真理”一般的生命力。因而,他斷言“儒家思想,在中國人生活上,仍然是一股活的力量,影響我們民族的立身處世之道”。這樣的見解,顯然不同於那種對儒家思想作全盤否定的看法,也多少有別於對它作全盤肯定的觀點,而是體現了一定的分析眼光和批判繼承的膽識。這對於自新文化運動以來對儒家思想缺乏具體分析而加以全盤否定的傾向,具有一定程度的突破和超越意義,並在儒家思想研究上起到了積極的導向作用。《孔子的智慧》於1938年出版後,受到了美國廣大讀者的歡迎。而且在長時期內,它一直是西方讀者瞭解孔子及其學說的入門之作。因而,僅此而言,就可以認為林語堂為促進西方讀者瞭解我國傳統文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38年8月8日,林語堂在巴黎動筆寫作《京華煙雲》。1939年8月8日,林語堂在美國寫完了全書。《京華煙雲》由紐約約翰‧黛公司出版,並立即被美國的“每月讀書會”選中,成為12月特別推銷的書。《時代書刊》也發表書評說:“《京華煙雲》很可能是現代中國小說之經典之作”。《京華煙雲》在美國一版再版,於20世紀40年代便銷售了25萬部。因而,《京華煙雲》成為我國現代文學較早走向世界的一部重要作品。《京華煙雲》能夠產生世界性的影響,並不是吹捧出來的,它確實是林語堂的嘔心瀝血之作,並無愧為我國現代文學史上的一部優秀的長篇小說。而它的鮮明特點是,在於用小說藝術的形式,表現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和中國現代社會的歷史進程,尤為謳歌了中國人民悲壯的抗日救國鬥爭。整部小說,可以稱作為充滿傳統文化精神的民族正氣歌。它所取得的成就,奠定了林語堂在文學史上作為小說家的地位,並體現了他作為國學家的底蘊。1939年5月9日,林語堂應邀參加了在紐約舉行的國際筆會第17屆大會。這次大會由美國歷史學家盧龍擔任主席,而林語堂則是在會上發表演講的三人之一。其他兩人是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德國的托馬斯‧曼,法國著名作家洛亞。林語堂演講的題目是《希特勒與魏忠賢》。魏忠賢是我國明朝的一個異常奸佞而無恥的太監,為歷來中國人民所唾罵的千古罪人,也是林語堂最痛恨的小人。當林語堂看到希特勒給歐洲人民造成巨大的災難時,便將他與魏忠賢加以類比。其用意在於痛斥希特勒的極端殘忍和卑鄙,並預言他的下場必將跟魏忠賢一樣可悲。林語堂說:“當今有德國人以希特勒喻耶穌,就像中國有一位儒者倡議擅政獨裁的魏忠賢與孔子應當有同樣的地位。惟有這麼歌功頌德,才能保住差使,而反對他的官吏全給殘殺了。但是魏忠賢雖是聲勢顯赫,卻免不了人民的腹誹,其情形與今日之德國如同一轍。魏忠賢後來迫得只好自殺。自殺乃是獨裁暴君的惟一出路”。這不僅表明了林語堂的反法西斯立場,而且說明了他善於以魏忠賢這一中國歷史上的小丑作為一面反面鏡子,照出希特勒必然的可恥下場。頗有意思的是,五年後,果然不出林語堂所料,希特勒真的走向自殺的末路。林語堂還應邀為書評家兼編輯菲地門所編的《我的信仰》一書,寫了一篇有關他的信仰的文章。這本書一共收有十九位名人的文章,如愛因斯坦,韋爾斯(美國作家),賽珍珠、杜威(美國哲學家)、羅素(英國哲學家)、桑塔雅那(西班牙哲學家和詩人)、魏白(美國社會主義經濟學家),和胡適、林語堂等。這說明在編者心目中,林語堂是在西方有很大影響的中國學者之一。在《我的信仰》一文中,林語堂表示討厭煩瑣哲學,但喜歡對生命、生活、社會、宇宙及造物有一貫而和諧的態度,並特別推崇道家哲學。他寫道:“我們惟有走廣義的神秘主義的一途,例如老子所倡導的,以廣義言之,神秘主義乃為尊重天地之間自然的秩序,一切聽其自然,而個人融化於這大自然的秩序中是也。道教中的‘道’即是此意。它涵義之廣足以包括近代與將來最前進的宇宙論。它既神秘而且切合實際。道家對於唯物論採取寬縱的態度。以道家的說法看來,唯物主義並不邪惡,只是有點呆氣而已。而對於仇恨與妒忌則@DJD@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以狂笑沖散之,對於恣意豪華之輩道教教之以簡樸;對於度都市生活者則導之以大自然的優美。對於競爭與奮鬥則倡虛無之說柔克剛之理以救濟之。對於長生不老之妄想,則以物質不滅宇宙長存之理以開導之。對於過甚則敬之以無為寧靜。對於創造事業則以生活的藝術調和之。對於剛則以柔克之。對於近代的武力崇拜,如近代的法西斯國家,道教則謂汝並非世間惟一聰明的傢伙,汝往前直沖必一無所得,而愚者千慮必有一得,物極則必反,拗違此原則者終必得惡果。至於道教努力和平乃自培養和氣着手。我們真是處於超野蠻時代。野蠻行為加以機械化敢不是野蠻行為了麼?處於這個冷酷的時代惟有道家超然的憤世嫉俗主義是不冷酷的。然而這個世界終有一天自然而然的會變好的。目光放遠點,你就不傷心了”。這一番話表明,此時的林語堂對於道家哲學思想,比起以前的他,更掌握了其中的精髓。林語堂在這裏不僅宣揚了道家哲學,而且借道家哲學指斥法西斯的倒行逆施必將失敗。這年9月1日,歐洲戰爭終於爆發。出於對德國法西斯的憎恨,林語堂於11月12日在《紐約時報》發表了《真正的威脅不是炸彈,是概念》一文。他在文中表現了對法西斯戰爭的大蔑視,深信人類文化決不會被戰爭毀滅。他說:“戰鬥跟求生一樣,是人生本能,但二者相較,我相信求生的本能比戰鬥的本能為強,所以求生的本能絕不會喪失;求生的本能既不會喪失,那麼文化,或者說生活的藝術,當然不會毀滅了”。正當法西斯異常猖獗,不可一世之時,林語堂所表達的這樣樂觀而堅定的信念,是能起到激勵人們的作用的。林語堂在美國,一直自覺致力於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和宣傳抗戰。至1942年和1943年,他又分別出版了《中國與印度的智慧》和《啼笑皆非》兩書。《中國與印度的智慧》一書,由藍登書屋出版。這本書介紹中國和印度的文化經典,諸如老子《道德經》、《莊子》、《中庸》、《論語》及《詩經》,等等。這是林語堂繼編寫《孔子的智慧》之後,向西方介紹儒家和道家作品的又一本重要的書。《啼笑皆非》,則由紐約約翰‧黛公司出版。它是一本政論著作,曾風行一時,成為美國1943年最暢銷書之一。它不僅具有異常強烈的政論性,而且充滿着中國傳統哲學的色彩。該書的一個突出的內容,是林語堂憤激地批評美、英對華的錯誤態度。他表示,“在我國與日本作殊死戰時,誰打中國的耳光,就同有人伸手打我一樣”。因而,他一口氣訴說了它們的七大錯誤。一是中日戰爭爆發後,美國採取所謂的“中立”立場,但一直運送汽油和廢鐵去東京,使日本人轟炸中國婦孺,而羅斯福卻宣稱他們的“政策成功”。二是英國政府無意用自己的軍隊去保衛緬甸,使援華物資無法通過滇緬公路運入中國。三是英國在印度和緬甸扣留根據租借法案要交給中國的物資。四是滇緬公路被封鎖之後,美國不肯供給中國適當的空中運輸工具。五是中國軍事代表團到華盛頓提供情報和協同擬具共同作戰計劃時,受到了冷遇。六是誣衊中國為“法西斯主義”,“帝國主義”,“囤積供應物資”,不給中國軍事援助,使中國受到傷害和侮辱。七是美英蘇三國首腦在卡薩布蘭卡開會竟將作為盟國的中國排斥在外。林語堂之所以這樣直言不諱地批評美國和英國的對華錯誤態度,目的是為了“打破封鎖供應中國物資的華盛頓堅壁”,以便有利於中國的抗戰。同時,林語堂尖銳地批評了西方國家想由白種人統治世界的企圖。他指出,它們奉行“物質主義”,“強權政治”,“地緣政治”,正是為實現世界霸權服務的。“物質主義”在“控制着所有的戰後計劃”,“如果強權政治的概念一直不改變……我們的子孫必然還要流血”,而所謂地緣政治則是“征服世界及世界鬥爭的政治,有意的將政治建立在地理戰略觀念上”。可是,他斷言它們的企圖是無法實現的,因為“亞洲的出現簡直就是帝國主義時代之末日”。此外,林語堂用儒、道哲學探討了世界和平問題。他有感於第一、二次世界大戰給人類造成了巨大禍害,認為“人民需要和平”,提出了一種“和平的哲學”。他說:“和平就是一個極現實的生活條件……我們必須有一種哲學使我們相信和平是積極的,而不僅是免除衝突和戰爭”。鑒於對和平的認識,林語堂認為中國的傳統哲學是有益於世界和平的哲學原素。諸如老子的知足和不爭哲理有益於各國之間不打仗,孔子強調的禮樂治國有助於“大順”的世界和平,孟子的人類天性善良論有益於發揚人類的共同尊嚴和平等,等等。顯然,在他看來,中國的傳統哲學中有不少對人類和平大為有益的哲理,有必要加以繼承和弘揚。1943年秋,林語堂回國。1944年1月14日,他在長沙中山堂作了以《論月亮與臭蟲》為題的講演,他說:“各國文化有其利弊優劣,外國月亮也要欣賞,外國臭蟲也要防範。對本國外國文化都具真切的認識,批評的眼光。東西的優劣,應以大公無私的學者眼光見識去批評,這才可叫做東西文化之溝通,而且溝通得起來”。“要真正達到溝通東西文化境地,第一便須有自信心,立穩腳跟。要自信心,必有膽識,然後方能方寸不亂,去批評各方的優劣。東方月亮也@DJE@
  • 林語堂與中國傳統文化的海外傳播賞,西方月亮也賞。東方臭蟲要拍滅,西方臭蟲也要拍滅。若自信心不立,先自慌張,認為東方本無文化,方寸已亂,見了西洋文化,五體投地跪拜,怎能夠說得上批評”。“盲目拜外,固然不是,一味復古,也無是處。在這一點,更需要對於儒道釋有真知灼見的常識。儒家的中心思想,必須找到,始可以談到中國固有的文化。尤其要與西方比較一下,權其輕重,知其利弊,棄其糟粕,取其精華,得一哲學條理,然後可謂學者的批評態度,然後可合大國之風。我想大學修身齊家治平的話,顯而易見,其理易尋,懂得的人,十有八九。但是,中庸一書,真懂中庸至德,而能以科學原理說出來的,也許國中沒有幾人。怎麼叫做惟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及盡人性盡物性之關係,都有玄通的哲理在焉。再如莊子齊物之論,列子商丘開之喻,都可與現代科學相對證,使理益彰而意益明。這也是治學的人應用一番苦心,發明新知,使古今中外互相印證,這樣做法,然後可以融會貫通,自由自在,書為我用,我不為書用,收古今中外為我注腳”。“總之,要講東西文化的溝通,大家必須肯用頭腦,用思、學並用的功夫,然後能貫穿中外。由思而疑,由疑而悟,自然到達一種融會貫通之樂,並由融會貫通,而對吾國舊有文化起立信心。有自信心,而後中國人敢說中國話,已往文化思想得以斷續不墮”。所有這些看法,無疑都是正確的。這表明林語堂對東西文化確實作長時期的比較研究,才有這樣真切的見解。三1945年8月,抗戰勝利後,林語堂沒有回到祖國,繼續留在美國致力於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林語堂這時着手寫《蘇東坡傳》,歷時三年完成,於1947年由約翰‧黛公司出版。1947年春,林語堂前往巴黎出任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美術與文學組主任。他上班後,忙得疲倦至極。不久便提出辭職,並從巴黎搬到法國南部的坎城,繼續以寫作為業。在坎城,林語堂編寫了《老子的智慧》等書。《老子的智慧》於1948年出版。該書是林語堂向西方介紹道家乃至整個中國古代哲學思想的一部重要著作。全書除了《序論》、《序文》外,設有七章,即《道之德》、《道之訓》、《道之體》、《力量之源》、《生活的準則》、《政治論》和《箴言》。每章的具體內容,則是《道德經》的一部分和《莊子》的有關文字,並附有譯文。林語堂認為,老子《道德經》雖然在文學史上的地位不如《莊子》,但是它蓄藏着“更為精煉的俏皮智慧之精髓”。它是世界文壇上最光輝燦爛的自保哲學。它不只是教人以放任自然,消極抵抗,而且教人守愚之為智,處弱以為強。它所說的“不敢為天下先”,就是不受人注目,不受人攻擊,因而便能立於不敗之地。對於老子哲學最高範疇的“道”,他認為是宇宙的神智,萬物的根源,是賦予生命的原理;公正無私,含蓄無形,看不見摸不着。它創造了萬物,改變了萬物;它是不朽的本體。而對老子為甚麼總是強調以柔克剛,他則認為“答案是:宇宙周而復始的學說──所謂生命,乃是一種不斷地變遷,交互興旺和腐敗的現象,當一個人的生命力達到頂峰時,也正像着要開始走下坡路了,猶如潮水的消長,潮水退盡,接着漲潮”。類似這樣一些問題的闡釋,都說明了老子哲學具有樸素的唯物辯證法思想。林語堂認為,莊子是老子的弟子,是最偉大的道學家代表人物,而且“老、莊思想的基礎和性質是相同的”,“他們的觀點幾近完全一致”。如果有甚麼不同的話,只是表達方法不同而已。如:老子以箴言表達,莊子以散文描述;老子憑直覺感受,莊子靠聰穎領悟;老子微笑待人,莊子狂笑處世;老子教人,莊子嘲人;老子說給心聽,莊子直指心靈。因而,他在這書中除了收入老子《道德經》全部內容外,還選擇了《莊子》的許多篇甚,以便讀者更好地把握道家思想。可以說許多西方人都是從林語堂的有關著作中去瞭解中國傳統文化的。因而,林語堂確實是努力使中國傳統文化走向世界的重要學者。林語堂自旅美以來,一直兢兢業業地用英文寫作並出版了一本又一本介紹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著作,促進了西方讀者對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瞭解,為溝通中西文化作出了突出的貢獻。為了表彰他的努力精神和所取得的成就,先後有三所美國高等學府授予他榮譽博士學位。1940年,紐約艾邁大學率先授予林語堂榮譽文學博士學位。該校的校長讚揚他說:“林語堂──哲學家、作家、才子──是愛國者,也是世界公民,您以深具藝術技巧的筆鋒向英語世界闡釋偉大中華民族的精神,獲致前人未能取得的效果。您的英文極其美妙,使以英文為母語的人既羡慕欽佩又深自慚愧”。1942年,新澤西州若特洛斯大學授給他同樣的榮譽。1946年,林語堂又獲得威斯康辛貝路艾特大學授予的榮譽人文學博士學位。該校校長讚揚他說:“林博士,東方學者,世界文士,您具有國際思想,為中華民族揚眉吐氣,您的卓越不凡的寫作已使您在世界上成為非官方的中國大使”。@DJF@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從這些讚詞來看,美國學界是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了林語堂的才華、學問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所取得的成就的。尤為值得注意的是,他們都認為林語堂為中國贏得了莫大的榮譽。這就表明,他是博得了美國學界衷心尊重的中國學者。筆者以為,林語堂的英文作品,不但能為國外讀者親灸大師名著的原汁原味提供便利,而且能為當前國人對外弘揚中國文化、重新塑造中國形象的努力展示一個切題的、成功的範例。蓋棺論定,林氏宣傳中國文化的貢獻,要遠遠高於魯迅和胡適等人。1959年,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發表了所謂“康隆報告”,製造了所謂“兩個中國”的謬論。林語堂出於強烈民族感情,堅決反對美國政府這一企圖永遠分裂中國的圖謀。他曾在紐約自己的家裏,異常憤激地對前來看望他的陳紀瀅說:“美國的兩個中國觀念是錯誤的,不只中華民國反對,就是毛澤東也不贊成,他們不瞭解東方,更不瞭解中國人”。8據陳紀瀅回憶,林語堂當時說這番話時的情形是這樣的:“他說這段話時,是站着說的,渾身用力,雙拳並舉,兩眼要迸出火星似的。真沒想到林氏這樣快人快語。可惜那一刹那間沒留下鏡頭,否則必是一副動人的身影。雖然如此,我至今還記得這一幕景象”。此後不久,林語堂還替梁和鈞起草的《康隆報告的分析:亞洲人所見的謬妄和矛盾》作修正核定,並領銜簽名,公開表明他堅決反對美國政府製造“兩個中國”的立場。1968年6月18-20日,國際大學校長協會在韓國漢城舉行第二屆大會,出席的有五十多個國家的大學校長暨學術界人士二百多人。林語堂等八人作為台灣方面的代表,應邀參加了這次大會。他以《趨向於全人類的共同遺產》為題,發表了四十多分鐘的講演。他這次講演最主要的論點是分析東西文化的差異及兩者融和的途徑:“一、中國人的思考以直接的洞察力及對實體的全面反應為優先,西方人以分析的邏輯思考為優先。西方人多執着於抽象方法證實的,不能算是真知識。直覺或直覺的觀察力在西洋邏輯系統中是沒有地位的。西洋邏輯常將事物逐段分析研究,因而有時只見片斷現象而忽視了整體。中國人的直覺觀察力是一種明敏的瞭解方式,大部分憑藉以往的經驗,亦可稱為經驗主義,對事物易作全盤的、整體的瞭解和估量。西方哲學特別着重探討知識,尤其是自笛卡兒(1596-1650)之後,哲學方法普遍偏向於科學實證,在這種趨勢之中,往往有時只見樹木而未見森林,甚至只見樹葉而未見樹木。由於忽視了全景的觀察,對於精神方面的許多真理,例如常常談到的信仰、希望、博愛等,又如愛國情操、精神不朽、良辰美景等,便很難得到圓滿的解釋。二、中國人以感覺作為現實體不可分的部分;對於事物的看法,不像西洋人專說理由,而多兼顧感覺,有時且將感覺置於理由之上。西方哲學家常假定事物是靜止不動的,並將之分割為若干部分,以便於實驗或求證。中國哲學認為事物是變動的,經常都在或快或慢的變化中,而初次感覺或自然感受所得的印象至為重要。這種感覺狀態,很難像物質一樣將它分解開來研究,只可作些比喻。例如兩軍作戰,西方人的觀點較重視兵力、裝備、補給等因素,中國人除了這些之外,還重視軍隊的士氣。三、中國哲學的‘道’相當於西洋哲學的‘真理’,但含義比‘真理’廣闊些,因西洋的‘真理’,僅是指到達正當生活的途徑;而中國所謂‘道’,平易近人,是指人人應該走,且是人人可能走的途徑,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孔子謂‘道’不可須臾離開了人生,可以離開人生的,便不是道;但西方所謂‘真理’,縱使離開了人生,依然稱為‘真理’”。1975年9月,國際筆會第40屆大會在維也納舉行。在這次大會上,林語堂被推舉為國際筆會副會長,成為亞洲學人膺此榮譽職位的第三人(另外兩人是印度的光詩南,日本的川端康成)。而且,他的《京華煙雲》也被推薦為諾貝爾文學獎候選作品。因而,他作為國際著名學者和作家所獲得的榮譽,達到了頂峰。1976年3月26日,林語堂逝世。《中國時報》發表社論說:“林氏可能是近百年來受西方文化薰陶極深而對國際宣揚中國傳統文化貢獻最大的一位作家與學人。其《吾國與吾民》及《生活的藝術》以各種文字的版本風行於世,若干淺識的西方人知有林語堂而後知有中國,知有中國而後知有中國的燦爛文化。尤為可貴者,其一生沉潛於英語英文,而絕不成為‘西化’的俘虜,其重返於中國文化的知識勇氣及其接物處世的雍容謙和,皆不失為一典型的中國學者”。美國《紐約時報》以第一版刊出林語堂逝世的消息,以三欄的篇幅刊登林語堂的半身照片,並詳細介紹他一生的經歷及其對中西文化學術界的卓越貢獻,讚揚他“向西方人解釋他的同胞和國家的風俗、嚮往、恐懼和思想的成就,沒有人能比得上”。華盛頓大學教授吳納孫評價林語堂說:“林語堂是一位偉大的語言學家、優良的學者、富於創造力和想像力的作家。不寧惟是,他是一位通人,擇善固執,終於成為蓋世的天才。要說那一項造詣是他最大的成就,就已經錯了。他向西方和中國人證明,一個人可以超越專家這個稱謂的局限而成為一個通才”。@DJG@
  • 林語堂與中國傳統文化的海外傳播美國前總統老布甚1989年2月10日對國會兩院聯席會議講演時,也稱讚林語堂的著作說:“林語堂講的是數十年前中國的情形,但他的話今天對我們每一個美國人都仍受用”。註釋:1劉炎生:《林語堂評傳》,南昌:百花洲文藝出版社,1994年,序言。2林語堂:《林語堂自傳》,西安: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3林語堂、宋碧雲:《八十自敍》,台北:風雲時代出版公司,1989年。4林語堂:《煙屑》,載於《宇宙風》,第6期,1935年。5林語堂:《古書有毒辯》,載於《宇宙風》,第18期,1936年。6林語堂:《論足赤之美》,載於《無所不談合集》,台北:開明書店,1985年。7林語堂:《關於〈吾國與吾民〉及〈生活的藝術〉之寫作》,載於《語堂文集》下,台北:開明書店,1978年。8陳紀瀅:《我所知道的林語堂先生》,載於《傳記文學》,第31卷,第6期,1977年。@DJH@
  • 學術動態“科學決策與依法施政”座談會澳門學者同盟於2011年3月11日假萬豪軒酒家舉辦“科學決策與依法施政”座談會。座談會由澳門學者同盟會長、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楊允中教授主持,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澳門文化局顧問鄧思平博士及澳門學者同盟監事長、澳門大學科技學院王志石教授,分別就特區政府關於澳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政策及關於環境保護的科學施政作了主題發言。中聯辦研究室趙向陽副主任,學者同盟副會長楊秀玲、鄭國強、麥瑞權及近50名專家學者、會員出席座談會。鄧思平博士就有關澳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科學決策作主題發言。他認為澳門作為近代中西文化交流的重要城市,積累了豐富多樣的文化遺產,保留着獨特的人文風貌,“澳門歷史城區”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是舉世矚目的、人類所共有的財富。因此,特區政府正通過科學決策,保護這份財富。他認為特區政府從多方面著手,貫徹“重在保護,合理利用,廣泛發掘,人人參與”的文保方針。首先,應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精神,修繕文物建築,以維護其真實性及完整性。劃定緩衝區,嚴格監控緩衝區內新舊建築的興建、改建或拆除,並注意保留貫穿於文物建築與周邊環境的文化脈絡及歷史印記。為文物建築進行測繪與評估工作,以作為文物保護的科學決策基礎。加強文物保護方面的教育及研究工作,讓市民對文物保護有更深的認識。最後還應該盡快就文物保護進行相關的立法工作。鄧思平博士呼籲,文化遺產不只是澳門人的財富,更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所以當城市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發生衝突的時候,應突出並確保文化遺產保護的中心以及優先地位,其他利益必須為保護人類的共同文化遺產作出讓步。王志石教授就有關澳門環境保護政策的科學施政作主題發言。他認為特區政府今年的施政報告在環保方面較去年多了一些更為實質性的措施,包括將科學施政的理念落實在環保工作上,以及對環保產業給予傾斜政策,這些措施能有效地為澳門環保事業的長遠發展打好基礎。現階段不同政府部門都在進行不同方面的環保工作,但不同部門所採取的系統和標準都是從國內外不同的國家和地方引進,澳門本身並沒有制定一套真正適合實際情況的標準。因此,他強調澳門應該逐步建立環境質量體系,要建立標準,就需要進行科學實證研究,發揮科研人員作用,做好相關的科學研究,完善環境的法律法規。另外,特區政府應該在經濟方面作出傾斜政策,通過減免稅收、增加資助,以鼓勵及扶持環保產業及活動。最後,王教授呼籲特區政策與珠三角地區共同攜手防治污染,共同應對區域性的環境保護問題。“十二五”規劃與特區繁榮穩定人物專訪十一屆四次全國人大及政協會議於2011年3月在北京順利召開,主要焦點是討論及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十二五”規劃強調發展質量與民生改善,進一步體現以人為本施政理念,同時首次以專篇專章的形式,將香港和澳門正式納入國家發展策略之中,堅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十二五”規劃明確指出支持澳門建設成為世界級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把澳門特區的發展與國家的整體發展緊密相連起來。同時,在兩會期間,廣東省與澳門特區正式簽署《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無論是“十二五”規劃的通過還是《粵澳合作框架協議》@DJI@
  • 學術動態的簽署,都與澳門特區的發展息息相關。為了配合兩會的焦點,《“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於2011年17-23日就相關議題進行了系列人物專訪,受訪者包括親身參加兩會的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澳門立法會議員及相關方面有研究的專家學者。受訪者均表示,國家以專篇專章把澳門納入“十二五”規劃之中是對澳門的高度重視,澳門應該把握機遇,努力配合到區域協調發展,尤其是粵港澳發展之中,以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保持特區長期繁榮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相關內容詳見本期第1-20頁《“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人物專訪)》。“國家‘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區的發展”──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18週年學術研討會在《澳門基本法》頒佈18週年之際,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北京大學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法務局、民政總署與教育暨青年局聯合主辦,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協辦,於2010年3月30日在世界貿易中心蓮花廳舉行“國家‘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區的發展”學術研討會,推動對國家“十二五”規劃的認識,以及其澳門特區未來發展的關係。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先生、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陳啟明副主任、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盧樹民特派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室張榮順主任、北京大學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饒戈平主任、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賀定一副會長及崔世昌理事長等出席研討會並擔任主禮嘉賓。賀定一副會長作開幕辭後,陳啟明副主任與崔世安行政長官相繼發表講話。陳啟明副主任指出國家把澳門納入發展策略之中,顯示了澳門在國家發展中的地位及作用,他強調澳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推進科學發展、加強法制建設、發揮澳門人作為建設主體的作用。崔世安行政長官強調,“十二五”規劃和《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是澳門特區未來發展的寶貴機遇,澳門要堅定決心、增強信心、積極落實,並要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結合施政重點,認真做好科學規劃,建立和健全跟進機制,大力推動企業、市民參與,加強經濟適度多元,共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來自兩岸四地逾40位著名專家學者以及逾200名官員、學者、研究生、各界人士出席本次高規格研討會。近20位學者宣讀了論文,包括駱偉建:《鞏固特區政治體制,把握民主選舉發展的條件》、趙國強:《對澳門法律改革工作的反思》、徐靜琳:《試論國家管轄豁免權在港澳特區的適用──評香港法院的剛果(金)案有關爭議》、吳漢:《“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區發展的思路》、楊允中:《“一國兩制”再認識》、林文程:《美國、中國、台灣對台海兩岸政治定位之立場》、曲兆祥:《“十二五規劃”對兩岸關係的影響及其對澳門發展的影響》、饒戈平:《人權公約與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鄒平學:《“一國兩制”的新發展,港澳繁榮的優勢──對國家“十二五”規劃專篇專章規定港澳特區發展的三點思考》、李酉潭:《一國兩制在港澳實施經驗及其在台灣的適用性》、蔣朝陽:《略論澳門基本法中行政組織原則》、王禹:《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地位、權利與義務》、王磊:《權利和秩序的平衡》、魏丹:《淺議如何彰顯澳門中葡平台的角色:從“物理平台”到“信息平台”和“智力平台”》、林碧雲:《從中國大陸“十二五規劃”看台澳經貿關係》、胡堅:《關於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問題的探討》、張漢林:《“十二五”期間內地經濟發展轉型與澳門發展的機會》、陳欣新:《完善澳門博彩業監管法律制度的初步思考》等。這些文章從不同側面深入探討了“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發展、“一國兩制”與基本法落實、澳門特區法律建設等熱門主題。稍後,主辦單位還會將論文結集出版。“創新粵港澳合作機制”研討會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主導、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舉辦的“創新粵港澳合作機制”研討會於2011年3月31日在廣州舉行。是次研討會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提高廣東與港澳合作的機制化水平,全面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提出創新粵港澳合作方式的要求,不斷完善和創新粵港澳合作機制,深化粵港澳合作。會議上,廣東省招玉芳副省長發表講話,多位出席會議的學者嘉賓均就深化三地之協調合作發展發表演說。主辦單位藉此次會議的機會,成立了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諮詢委員會,邀請三地知名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楊允中主任應邀出席是次會議,並就相關議題發表演說,他指出,澳門可借鑒上海開發洋山港模式,由珠海和澳門通過共@DJJ@
  • 《“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新編委會於2011年3月18日召開了第一次工作會議,會上主編楊允中向各編委做工作滙報。他指出:自創刊開始,《“一國兩制”研究》本着新事新辦、特事特辦原則和精神,力求五個堅持:一是高設計定位,要辦成具公信力和影響力的高檔理論期刊,二是要盡量體現學術自由、學術民主,三是要集中力量對“一國兩制”理論的核心課題進行論證,四是要突出澳門特區成功實踐“一國兩制”的規律性認識,五是要體現在求同存異、互利共贏思維導向下自強不息、自由創新。兩年來,本刊得到了特區政府部門、中央有關領導機關、重點院校、研究學府的充分肯定及鼓勵。期刊編輯部將繼續抓好刊物質量,力求使《“一國兩制”研究》進一步成為澳門特區一個品牌。各委員均對期刊的方向及發展提供了寶貴的意見。建、租賃或代管等形式,共同開發珠海萬山群島,建立一個比肩洋山港的澳門深水國際大港,一改澳門自由港政策無實際港口的歷史,並改變粵西沒有中心城市的落後局面。此外,楊允中主任更被聘請為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諮詢委員會顧問,是澳門特區獲聘的兩位專家學者之一。《“一國兩制”研究》編委會組織架構調整《“一國兩制”研究》自2009年7月創刊至今已出版八期,藉着出版兩週年之際,期刊編輯委員會進行重組。全國政協副主席何厚鏵先生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曹其真副主任應邀擔任名譽正副主任委員,表示了對本刊的肯定與支持。此外,編委會成員由之前的13人增加至17人,代表性更強、層次更高。另外,為了擴大《“一國兩制”研究》對外影響,編輯部正計劃由前八期中抽出有代表性文章翻譯成英、葡文,分別另出專刊。@DJK@
  • 《“一國兩制”研究》稿約一、本刊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所主辦的定期學術刊物,暫定為季刊,逢1、4、7及10月出版。歡迎本澳及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二、本刊以“研究‘一國兩制’,落實‘一國兩制’”,即“推動社會各界對‘一國兩制’的深入認識,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加強對依法施政直接相關的課題研究,以維護特區憲制發展的正確方向”為宗旨,期以全方位的視野探討相關議題,理論與實務並重,建立關於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策略性資料庫。三、本刊內容包括:專題論文、重大題材研討、案例分析、調研報告、書評、學術動態等各種形式,篇幅以5,000-10,000字為宜。四、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文責自負,必須為未經其他刊物或在網絡上發表或出版者,同時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五、中文來稿請以中英文(英、葡文來稿請以中英或中葡文)標明文章名稱和作者姓名,並提供30字以內之作者簡介(最高學歷、主要職務等)及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六、文稿請以word文字檔存儲,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傳來(或以軟盤方式郵寄)稿件,手寫稿件恕不接受。七、本刊在組稿、審稿等各環節力圖做到規範透明、公平公正。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並贈送該期刊物2本。八、本刊尊重作者的原創精神,但對屬於文字表述與體例方面的相關事項保留必要的調整權。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註明,無法刊出之稿件將於收件後6個月內盡速通知作者,恕不退稿。九、文稿的著作權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享有著作財產權。日後除作者本人將其個人著作結集出版,凡任何人任何目的之翻印、轉載、翻譯等皆須事先徵得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十、作者投稿於本刊,經本刊發表後,意即授權予本刊資料庫或經本刊授權其他相關單位資料庫可以進行重製、透過網絡提供服務,並准予用戶進行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在本刊稿酬中一次性給付,本刊不再另行支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作妥善處理。附:本刊採用體例1.文字編排採横書格式,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表示。2.中文文稿採用新細明體,英、葡文文稿字型用TimesNewRoman。3.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4.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全型),即引號用“”(不用直引號「」);逗號用,(置於中位);書名號用《》等。5.引述之原文(直接引用)需加引號,並註明引文出處;間接引用可不加引號,但仍須標明出處。6.以中文完成之文章中,引文出處採用規範中文註釋方式表述,不採用西方引文習慣,即不採用“(祝建華,2004)”之表述方式。以英、葡文完成之文章可採用西方引文習慣。7.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放置文後,以1、2、3……等阿拉伯數字作為編號標示。8.引文出處要求規範表述。8.1中文文章專著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期刊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論文集文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報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網絡資源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查詢日期。8.2英葡文文章專著Author(Year).TitleoftheBook.PlaceofPublication:Publisher.Page.期刊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TitleoftheJournal.Volume.Issue.Page.論文集文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InEditor(Ed.).TitleoftheCollection.Place:Publisher.Page.報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NameoftheNewspaper.Date.Page.網絡資源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AvailableatWebsiteName:URL.Date.本刊電子郵箱為:RUPDS@ipm.edu.mo聯繫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M室,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電話:+853-83998702、+853-83998703圖文傳真:+853-2857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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