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2011年1月
《“一國兩制”研究》編委會主任委員:李成俊、李向玉委員:米健、吳新平、殷磊、郝雨凡、郭華成、陳慶雲、曾令良、楊允中、趙向陽、趙國強、駱偉建(按姓氏筆劃排序)《“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出版: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編:楊允中學術編輯:梁淑雯、陳慧丹、何曼盈、謝四德、庄真真王禹、冷鐵勛、姬朝遠、李燕萍封面設計:陳慧丹印刷:華輝印刷有限公司印數:1,000本出版日期:2011年1月定價:澳門幣50元ISSN2074-8124
目錄“一國兩制”及國家主權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同名學術座談會紀要)..........................................................................《“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1關於“一國兩制”理論的幾個問題....................................................................................................楊允中15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性問題再探討................................................................................................莊金鋒24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祝捷32“一國兩制”及其實踐模式“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41澳門公共政策諮詢中公眾參與的困境及對策分析.............................................................................冷鐵勛58“一國兩制”澳門模式下的行政立法關係........................................................................宋小莊、何曼盈65試論“一國兩制”下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建構.............................................................................劉京蓮76後危機時期的特區政府作用與政策選擇............................................................................................謝四德82ConsultativeGovernance,LegitimacyProblemandDemocracyDeficitinMacau.........SonnyShui-HingLO90“一國兩制”與法理研究建構澳門特色法律文化探析──澳門正站在一個新的起點上.........................................鄧偉平、王曉波97中國內地與澳門資格刑比較研究........................................................................................................詹紅星107論《澳門民法典》中的隱私權及其對內地相關立法的啟示.............................................................汪琴112澳門與內地飲用水法律制度比較研究................................................................................................謝偉120“一國兩制”與區際合作中國政府勞動與地方風險分攤............................................................................................................連信森127權力距離、道德信念與容忍不道德行為的實證研究──以內地國企為研究對象.........................田青134論台灣地區“民法典”上的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周友軍141粵港澳緊密合作中爭端解決機制設立及程序問題探析.....................................................慕亞平、陳嘯147試論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構建──以港珠澳大橋區域為視點.........................................彭小明153珠澳合作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關係研究........................................................................................綦佳158廣濶視角澳門海洋文化的若干問題....................................................................................................................黃鴻釗164華僑支持辛亥革命原因的多維透視──紀念辛亥革命100週年.....................................................陳雲云170學術動態............................................................................................................................................................176
CONTENTS“OneCountry,TwoSystems”andNationalSovereigntyPragmaticandProgressive:CommentsonthePolicyAddressfortheFiscalYear2011(SummaryoftheTitledAcademicSeminar)..............................................................................RUPDSEditorialDept.1SomeIssuesonthe“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IEONGWanChong15Re-discussionontheApplicabilityoftheConstitutionintheSARs.........................................................ZHUANGJinfeng24OntheFundamentalPrinciplesoftheCross-straitPeaceAgreement.......................................................................ZHUJie32“OneCountry,TwoSystems”andItsImplementationPatternsOpinionSurveyReporton“SunshineGovernmentandBrightSociety”..........................................RUPDSEditorialDept.41OntheDifficultiesofandtheCountermeasuresforPublicParticipationinthePolicyConsultationinMacau....................................................................................................................................................LENGTiexun58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ExecutiveandLegislativeBranchesoftheMSARunder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SONGSioChong,HOManIeng65ConstructingChina’sRegionalJudicialCooperationSystemunder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LIUJinglian76OntheRoleoftheSARGovernmentanditsPolicyOptionsduringthePost-CrisisPeriod............................CHESeiTak82ConsultativeGovernance,LegitimacyProblemandDemocracyDeficitinMacau.............................SonnyShui-HingLO90“OneCountry,TwoSystems”andJurisprudenceStudyAnalyzingtheConstructionofLegalCulturewithMacauCharacteristics:AFreshStartforMacau..............................................................................................DENGWeiping,WANGXiaobo97AComparativeStudyontheQualificationPenaltyinMacauandthatintheMainland............................ZHANHongxing107TheRightofPrivacyintheMacauCivilCodeanditsImplicationfortheRelevantLegislationintheMainland...............................................................................................WANGQin112AComparativeStudyontheDrinkingWaterLegalSysteminMacauandthatintheMainland.............................XIEWei120“OneCountry,TwoSystems”andRegionalCooperationChineseGovernmentEmploymentandRegionalRiskSharing.......................................................................LINSonSam127PowerDistance,EthicalBeliefandToleranceofUnethicalBehaviors:StatisticsfromStated-ownedCompaniesintheMainland...........................................................................TIANQing134OntheLiabilityforDangerousWorksorActivitiesinthe“CivilCode”ofTaiwan.......................................ZHOUYoujun141AStudyontheInstitutionandProcedureofTradeDisputeSettlementintheCloserCooperationbetweenGuangdong,HongKongandMacau..............................MUYaping,CHENXiao147OntheConstructionofJudicialAssistanceSystemforCriminalCasesinSpecialRegions:FromthePerspectiveoftheHongkong-Zhuhai-MacauBridgeArea..................................................PENGXiaoming153RelationshipbetweenZhuhai-MacauCooperationandtheEconomicDiversificationinMacau................................QIJia158AWideAngleSomeIssuesontheOceanicCultureofMacau.......................................................................................HUANGHongzhao164Multi-dimensionalPerspectivesoftheCauseofOverseasChineseSupportingthe1911Revolution:Commemoratingthe100thAnniversaryofthe1911Revolution............................................................CHENYunyun170AcademicActivities.................................................................................................................................................................176
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同名學術座談會紀要)《“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主辦: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日期:2010年11月23日時間:下午3時至6時地點:澳門理工學院綜合樓6樓1號會議室主持人:楊允中(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與會者:駱偉建(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伯龍(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政府與行政學系教授)馮家超(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所長)朱顯龍(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鄞益奮(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曾忠祿(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教授)黃貴海(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副教授)王長斌(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副教授)李燕萍(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冷鐵勛(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姬朝遠(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黎曉平(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在成(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何偉添(澳門政法學會會長)陳華強(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彭小燕(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秘書處主任秘書)記錄:庄真真、何曼盈、梁秀娟、陳慧丹、梁淑雯編者按:2011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已於2010年11月16日公佈,特區政府未來一年落實科學施政與規劃發展藍圖的政策設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配合政府依法施政,在“一國兩制”的實踐中更好地推動公民社會建設,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0年11月23日下午3時舉行了“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學術座談會,來自本澳高等院校、專業社團的多位專家學者對是次施政報告言簡意賅地作了評議。現將各專家學者發言要點整錄刊登與廣大讀者分享,並期望透過交流討論,進一步引起各界對新形勢下澳門持續發展的理性思考。(所有發言純係爭鳴之見,不代表本刊立場。)楊允中:首先,對各位在百忙之中出席本次座談會表示熱烈歡迎和衷心感謝。眾所周知,行政長官向立法會作一年一度的施政報告是基本法的要求,也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一個具體體現。這是第三任特區政府的第二次施政報告,即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這份報告發表一週以來,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紛紛發表了各自的理解和評估。總體而言,如果我們細心觀察,不難發現這次報告有眾多亮點和可取之處。當然,因為民間對特區政府要求越來越高,希望施政報告在某些方面步子邁得更大一點,對於政府是否方方面面都能滿足民眾要求,也可以作出不同的評估。但總的來看,這份報告是值得肯定的。當然,如果大家有甚麼希望、建議或批評都可以進一步提出。現在行政長官做完報告並完成答辯,今天開始,司長開始在立法會作例行答辯,相信司長或主要官員可能就政府的一些施政理念、施政安排作進一步闡述,也可能引發新的火花,所以我們可以進一步地關注。∗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級研究員@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法改要圍繞政府施政重點駱偉建:在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中,他提出了一個比較重要的觀點,即未來澳門法律體系的完善一定要注意一個標準,即法律的制定和規劃一定要圍繞政府的施政重點。這個提法非常好,這不僅是對過去十年施政經驗的總結,亦為未來法律改革的發展提出了一個努力的方向。我們一直在反思一個問題,十年來特區政府在法律改革上並非無所作為,因為從法律的數量上看,十年來立法會本身大大小小的法律差不多就通過了150多個,通過的行政法規差不多有300多個。不能說澳門的法律不在改革、不在完善,因為從數字上很清楚地反映出變化和進步。但為甚麼作了這麼多的法律變革,社會仍認為法改停頓、滯後,未能讓大家滿意?原因在哪裏?從行政長官報告中提出的這個要求來看,我找到了一個原因,即普通市民關注的一些社會熱點問題,本身也是這幾年特區政府施政的重點,比如大家可能較多關心民生、經濟、行政效率等問題。政府在法律改革過程中卻沒有及時跟上這些既是社會熱點也是政府施政重點的問題。換言之,立法會所審議的一些法案可能跟這些熱點問題有點脫節:市民所希望的,政府沒有提出;而市民可能還沒有關注到的,政府某些部門認為已經成熟,就提出來了。結果導致與社會的期望存在落差。在我的印象中,這是十年來首次在施政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求政府法律部門在改革過程中,一定要配合政府的施政重點。這大概是十年中,行政長官第一次提出此項要求,這要求提得非常好。若有關法律部門能按行政長官的要求,在未來的三年甚至更長時間裏做規劃時能注意到這項要求,我相信法律改革會有所改善,市民也會踴躍參加法律改革的諮詢工作,這樣就能產生積極的效果。如果實現了以上這點,便可起到很好的法律統籌作用。如何統籌以及各個部門以甚麼標準去統籌?實際上仍要以這個標準,即圍繞着施政重點進行統籌,互相配合。所以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一點,希望市民來年給予更多的關注。以後若要對政府進行這方面的監督,也應以這個標準做監督。我們要有共同語言,政府有一個標準,市民也有一個判斷和評價的標準,這樣方能相互配合,包括立法會與政府的合作,也要按政府的施政重點去合作。所謂行政和立法的配合就是要配合政府的施政,那麼雙方就都能找到共同點,政府、立法會和社會都能找到一個共同點,相信這個法律改革就會比較順利,這一點我想提出來,希望各方面關注。關鍵是提升勞動素質馮家超:剛才駱教授說了一些關於法律的問題,我不是法律專家所以沒法介入。我從另幾個方面談一下今年的施政重點。首先,整個施政報告的佈局分為兩個重點部分:一是致力優化民生素質,共同建設美好家園;二是推動區域合作發展及實現經濟適度多元。從這個角度來看施政報告是有創新的。特區政府成立十年多來,經濟已經發展到一個比較高的位置,也是令其他周邊地區比較羡慕的一個位置。從這個角度來說,如果過去十年是經濟快速發展的一個成果,未來十年則應把焦點放在居民的綜合生活素質及怎樣共同建設美好家園的方向上。因此,大的方向是對了,如果說經濟發展的最後目的是安居樂業,那在第一部分已有大篇幅描述;而安居樂業,最重要還是人的問題,澳門發展的瓶頸主要還是人才。人才,有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數目,二是人的素質。關於人的數目,大家知道非本地工人自博彩經營權開放以來不斷在增加,但金融海嘯後,政府為了保障本地工人就業,非本地工人從2008年9月的超過10.4萬減至2010年7月的7.2萬人左右。由於經濟復甦,今年下半年後又開始慢慢增加。質量上看,仍嚴重不夠,因為從一個大的範圍比較,澳門現在勞動人口擁有大專畢業或以上的比例大概有22-23%,與一些發達的國家和鄰近地區相比,這個比例依然不足,仍是以後發展的瓶頸。所以行政長官在新的施政報告中放了很大篇幅在人文建設上。人文建設,即居民如何在經濟高增長的時期裏,找到自己的位置,共同提高自身素質,這很重要。因為經濟發展後引來的是一個公開競爭過程,即人力資源和人力資本的競爭過程。不僅是澳門,包括鄰近地區也同樣要有競爭力。未來澳門如果想走到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這樣一個高度,沒有世界級人才是做不到的。所以施政報告在人才方面作了重點闡述。此外,致力深化人文建設的提出這也值得大家深思。這是牽涉到澳門未來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中之重,即人才的素質的問題。從素質上看,今年的一個亮點是關於怎樣輔助居民可持續培訓,包括政府資助5,000元。有人說5,000元不是很足夠,這個有待探討。這5,000元是進修的補助,有人說可能不夠,但在我看來,還是一個好的起點,但未來還是要不斷提高,因為要完成一個本科或碩士課程,5,000元一年還是遠遠不夠,尤其是現在教育經費緊張的情況下,若朝着這個方向適當增加,不僅減輕居民學習負擔,最重要的是鼓勵中產階級不斷增值、終身學習。另一觀點是,@E@
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政府有意引進一些國際評鑒機構對現在的高等教育機構素質進行評估,這個非常好。澳門地方雖小,高等教育機構卻不少,如果有一個質量上的標準來不斷地往上調,對澳門未來的人力資源培訓及人才培養是一個保證。所以這次的施政重點把高等教育、人才培訓及中產階級如何持續保持競爭力作為一個重點進行闡述,值得大家思考。廉政與財政收入多元化黎曉平:這些年來,我一直關注政府工作報告後面部分提到的制度建設問題,尤其是政府建設問題。回歸以來,這個問題在歷屆的施政報告中都沒有被很好地強調。我之所以談這個問題,是因為我覺得我們中國社會現在有四個政府。第一個是大陸政府。大陸政府是一個非常高效的政府,效能非常高,在四個政府中,它是首屈一指的,也可能是全世界最高效的政府。但這個政府至少有兩個很大的問題,一是腐敗問題,另一個是政府和老百姓的官民關係問題,這些問題非常嚴重,如果不解決可能影響整個社會的發展。第二個是台灣政府。台灣政府是民選的,其根本問題是一個低效的政府,同時也是官民矛盾或社會分裂的一個政府。在中國社會推行這樣一種所謂民主實踐的政治模式必然有問題。第三個是香港政府。它不太高效,但很廉潔。它的制度有其好的值得肯定的地方。第四個是澳門政府。這些年來它的運作較有效能,但不是高效,它與香港的情況有所不同。香港政府的效能、廉潔,與社會的關係就目前而言可能無法向好的方向發展,我甚至估計會向很不好的方向發展,因為他們在進行一種所謂的民主化方向。而澳門政府建設問題,實際上也存在類似內地政府的兩個問題,即腐敗問題及政府和老百姓的關係問題。大家可共同關注兩岸四地政府的制度建設,並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來改善澳門政府。我認為澳門政府是最容易改善的,是這幾個政府中最平穩、最可以搞出新的、較適合華人社會發展的一種政府發展模式。具體怎麼改我仍沒有想好,但我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此次施政報告對這一點的談論不夠充分,而這個又是非常必要的,這是我的一個基本看法。曾忠祿:施政報告發表後,我仔細看了下,發現今年的施政報告與往年的幾點不同。首先,它把優化民生素質放到最重要的位置。以前的重點是以發展經濟為中心,今年的重點則強調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包括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各個方面。在改善民生方面,特別注重完善生活環境。此外,對改善民生素質也提出了許多具體措施,這些都是很好的。另外,在多元化方面,也提出了很多具體措施,包括發展創意產業、會展業、商業服務產業等。尤其強調了餐飲業,包括把西灣湖廣場下層作為發展餐飲區,給餐飲業更多優惠條件等,這些都比往年更具體。這些措施對促進澳門的產業多元化有較大幫助。當然,產業多元化具體而言是較難的一項工作。我最近比較了一個多元化的指數,澳門跟盧森堡、冰島、馬耳他這些國家比,如果從人均GDP角度看,澳門的多元化程度跟這些國家差不多,但澳門的主要缺點是對博彩的財政收入比這些國家都高,這些國家財政收入方面依靠單一產業的情況不像澳門這麼嚴重。因此,澳門未來的多元化發展,重點要多考慮在財政收入方面的多元化。如果發展很多產業,但財政收入仍像目前對博彩業的依賴程度大過80%,澳門的風險還是不能消除。多元化目的主要是消除在就業和財政收入方面的風險,但就目前情況看,如果不推動財政收入來源的多元化,對消除風險的幫助不大,這方面以後有必要給予更多地關注。總體而言,今年的施政報告比往年更具體,具體措施更多,且有可行性。謹防批給制度引發貪腐王長斌:這份施政報告有個非常突出的特點是,把澳門的定位表達清楚了。首先,它非常注重民生,其次,它把澳門定位於一個世界級旅遊休閑中心。從經濟上看,澳門目前是博彩業一業獨大,但這樣下去,是不可持續的。目前能一業獨大是因為在大中國地區及東南亞地區,澳門的博彩業幾乎是壟斷性的。雖然博彩業肯定還會發展,但長期來看,假如將來台灣開賭、中國大陸再開賭,這種僅僅靠博彩業的發展模式肯定是不可持續的。所以把它轉型為一個世界級旅遊休閑中心,長遠來看,非常符合澳門的定位。從政治上看,這份施政報告提議要打造一個陽光政府,這一點非常必要。一個政府如果是一個黑箱政府、貪腐政府,是不可能持續發展的,所以打造陽光政府這一點也非常重要。但這份施政報告在打造陽光政府的措施方面提得不夠具體。從我的角度來看,政府應在以下幾方面做工作。第一,政府應盡量退出經濟領域。澳門的很多領域實@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行批給制度,即由政府批給執照,且一個行業只有一、兩個公司在運作,這樣政府就過深過多地干預了經濟,勢必引起官商勾結的問題,即商人或投資者一定要和政府搞好關係才能做好它的經營,而如果政府涉入經濟領域太多,必然引起貪腐問題。所以政府應當盡量地退出經濟領域。大家可能說澳門是一個較小的市場,政府退出後可能沒人來投資,我認為應相信商人的力量和理智判斷,不掙錢他不會來投資,只要掙錢他肯定會來投資。也可能個別行業確實是太小了,商人不願意來投資。我們還可以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跟珠海、香港合作發展。第二,制度制定要清晰。目前立法的原則性條文仍太多,具體的條文卻太少。譬如博彩領域,大量的需要政府批准;譬如股份轉讓,亦都需要政府批准以後才能轉讓。在這樣的情況下,投資者必須要跟政府協商,要獲得政府的批准,但具體怎樣協商又沒有任何清楚的規定。我看到新加坡的一個規定就非常清楚,新加坡規定,企業可以轉讓股份,但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能低於股份的20%。這就非常清楚,沒有可協商的餘地。你可以轉讓,但是不能低於20%。類似這樣清楚明確的條文,澳門應當多寫。還有備受爭議的土地批給問題,可以公開拍賣,也可以批給。我覺得把“可以批給”完全排除,不要有這樣的一個選擇,就只有公開拍賣,這樣就可以杜絕很多的貪腐問題。第三,責任一定要分明。是誰的責任誰就應當負這樣的法律責任。舉個例子,美國的尼克森總統在出事時,他的司法部長及同僚同時都受到了處罰,並沒有因為尼克森是總統,總統要求他們這樣做,他們就沒有受處罰。誰做的事情,不管誰交代下來的,只要你違法,就應當受到處罰,這個責任應當分明。第四,處罰應當嚴厲。澳門的刑罰較為溫和,沒有死刑也沒有無期徒刑,但對於公務員隊伍,對於公職人員的處罰一定要嚴厲,一定要用重典來治理公務員隊伍,才能治理得好。否則,如果違法成本很低,貪很多錢才被判三、五年,那他就會選擇貪,因為後面一輩子都可以享受了,所以處罰一定要嚴厲。第五,要加強廉政建設。這一點香港和新加坡都有非常好的例子,學起來應該不難。澳門現在的廉政建設方面可能不如香港。香港的廉政在全世界倍受稱道,而澳門的廉署工作仍未達到那個高度,所以應加強該方面的建設。甚至可以在職權劃分上進行調整,例如讓檢察院參與進來,賦予檢察院處理貪污的功能,讓兩個機構有所競爭,這樣它們才會積極。最後一方面,行政長官一定要全力支持。澳門是一個行政主導的體制,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制約有限,如果行政長官不全力支持,那麼治理貪腐、建立陽光政府是不可能徹底的。如香港在剛開始搞廉政公署時,當時的總督麥里浩發揮了很大作用,後來大家評論香港廉政建設的勝利實際上是麥里浩一個人的勝利。因此,澳門抓廉政開始的時候,行政長官要全力地支持,然後慢慢形成制度固定下來後就好辦了,從這一方面加強陽光政府的建設可能會收到一定的效果。這是我的一些粗淺認識。粵港澳合作更上層樓黃貴海:此次施政報告很多方案實際上從設想到落實,已作了很大的進步。比如財政儲備制度,談了很久,現在已經納入2011年的施政方案中落實。財政儲備制度對澳門是非常重要的,經濟多元化是我們一直以來的追求,但它非常困難。所幸過去十年經濟發展良好(尤其博彩業的發展),財政盈餘1,000多億,但這筆高額資金如何管理?目前而言,由於它要以流動性為主進行管理,其投資收益非常低,其購買力甚至是下降的。因此,落實財政儲備制度,使這筆錢能夠在穩妥、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提高收益率,同時不做風險太高的投資,這是科學施政的內在要求。報告中亦談及經濟多元化。澳門一直想把經濟適度多元化,早在回歸前,設立聯生工業村的一個重要原因即要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化,但多年來每年都談,成績卻不盡如意。可能的原因是澳門的博彩業發展得太好,因為相對大中華地區而言,澳門博彩業具有壟斷地位。此外,包括社會治安各個方面都很好。但不能因此而指責博彩業發展太快,因為它是市場化的,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不可能全面地發展,適度多元也存在較大困難。換言之,在澳門追求適度多元實際上非常困難。因此,我認為在此次2011年的施政報告第二部分特別強調通過區域合作推進適度多元,是一重要策略。譬如把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列為澳門的整體發展方向,從世界角度看,要實現客源多元化,單靠澳門的吸引力恐怕不夠,若通過加強區域合作,與香港、廣州這些重點城市聯合起來推廣,可能會讓旅客來源多元化有所進步。此外,休閑方面從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博彩尤其是貴賓廳的重要性,但由於澳門財政對博彩業的過於依賴,這方面的推進仍較困難,需要穩步推進。@G@
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另一方面,橫琴開發有重要進展。澳門和廣東已開始投資設立粵澳中醫藥科技產業園,通過合作開發高科技產業園來推進澳門經濟多元化,這是非常重要的嘗試。澳門的土地、人力資源和市場都有限,但財力方面較好,且有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廣東省的合作,把它納入2011年施政報告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策略。但在參與橫琴開發工作中如何創新合作模式才能真正實現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化,仍面臨較大挑戰,需要進一步研究。比如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化,最重要的一點是希望能減少若支柱產業出現危機對本地經濟可能造成的影響。投資橫琴開發或有投資收益,但特區政府是否亦可獲得稅收收益?澳門特區的市民如何獲得就業收益?任何一個地區追求經濟增長,能提高稅收和就業是很重要的考量。如果在橫琴開發中僅獲得投資收益,沒有稅收,沒有更多元化的就業機會,可能無法達到澳門“通過區域合作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的理想目標,或者需要進一步探討。區際公約協調有待加強易在成:我簡單談一些看法。在施政報告中,尤其法務這一部分,提出完善與國際法相關的一些事務,首先在機構上會作一個較大改動,即重組法律改革辦公室和國際法事務辦公室。這種機構的重組容易達到,但機構重組後幹甚麼?這個才是關鍵。以我個人對國際法專業的理解,重組之後,在國際法事務方面應側重在兩個方面開展工作:首先,縱觀澳門現在與其他法域或國家所展開的一些司法合作,惟獨缺少一個領域,即澳門與台灣之間缺少一些司法協助的協議。因為現在澳門與內地、香港之間的司法協助協議較多,而與台灣是否也應有一些司法協助的協議?因為隨着經濟合作的加深,日後澳門與台灣之間的法律糾紛,無論是民、商事都可能日益突顯。在此基礎上,澳門政府有一個法律方面的改革,即一直在起草區際刑法司法合作協議的法案,個人認為,除了區際刑法方面,區際司法方面──民、商事領域中這些方面的法案更為迫切,並且它也有基礎,這是我對國際法事務的第一個關注點。第二個關注點,是在實務中遇到的一個問題。內地、香港及澳門都是一些國際公約的成員國或成員方,作為一個國家中的不同政府,參加到國際公約中會產生一些相應的問題。例如WTO中一個國家四個席位,如果四個成員方之間產生爭議如何協調的問題。又如中國內地和澳門都是《巴黎公約》的成員方,《巴黎公約》提出了一個馳名商標保護的問題。但在實踐中發現,澳門在該公約的適用過程中存在一些需要協調的問題,內地許多馳名商標在澳門很容易被懷有不良企圖的人搶註,根本上來說這實際上是違背了《巴黎公約》原則的。因此,本人認為國際法事務辦公室進行重組後,對國際法事務完善的第二個側重點是一個國家四個法域都是某一個公約的成員方,其相互間法律協調的問題,即國際公約協調問題,這是一個重點。建立回饋內地機制朱顯龍:這份報告分為民生、發展、政府廉潔三部分內容。第一部分內容最多,它顯示澳門特區政府對民生議題的高度重視,澳門回歸後11年的經濟發展較為理想,現在政府有條件重視民生議題,因此提出許多設想和具體做法。這一部分看來是說給普通大眾聽的,特別是給基層的普通大眾聽的,提得很細,非常好,令老百姓會感受到自己可以得到哪些好處。但我認為仍有改善空間。例如,第一,有些好處增加了,老百姓很高興,如過去免稅10%,現在免稅到25%,老百姓已經感受到好處。但另一個問題,有些好處減少了,比如現金分享問題,老百姓怎麼可能沒有意見?如果一定要減少就應增加其他的內容,讓老百姓覺得跟過去相比沒有吃虧,生活不是越過越苦,或者政府不是派的糖越來越少。在我個人看來,老百姓更關心的議題是隨着經濟增長,政府的收入增多後,是否能分享到更多成果,這才是核心。比如,去年博彩收益或者政府稅收增加200個億,這200個億,在明年分配時,能否按照比例分配到其中某一個部分,我相信這是老百姓最關注的議題。因此,我建議特區政府未來在稅收分配和收入分配上提出一個比例的方案,讓老百姓確實感受到收得多就分得多,收得少就分得少,不會按1,000或2,000元錢看,而是按比例分配,百姓就會滿足,這是我的第一個觀點。而第二部分是給專家學者聽的。因為澳門的發展問題非常重要,普通老百姓可能不關注這個議題,而需要一些學者和社會人士關注澳門根本性、長遠性的發展問題。這問題我認為較有新意,它強調澳門要適度多元,而怎樣是適度多元,又提出了兩點:第一點,加強博彩業的監管;第二點,也是最重要的,把適度多元放在區域整合的過程之中,這確實很有必要。但仍有補充和深化的空間。因為澳門所謂的經濟適度多@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元,一般的理解是博彩業太強大,風險太大,要發展其他產業,這是一般的看法。我認為,適度多元不僅僅是指產業多元,亦包括跟區域經濟的整合或“綁架”策略,即“綁架”博彩的來源。對整個中國大陸而言,澳門政治上是“一國兩制”,我認為要有一個機制回饋內地,如澳門政府每年拿出適當的比例,建立一個回饋內地的基金,包括救災、慈善都可以,讓內地確實感受到錢給了澳門並不是白給,給了澳門又回到内地了,中央給澳門越多,回饋得更多,這就是一個“綁架”。第二是“綁架”周邊地區,現在有一個開發橫琴島的機會,尤其中央政府提出要24小時橫琴通關,未來澳門老百姓可以24小時開車到橫琴島消費,這對澳門是一個非常好的政策。我認為澳門可以抓住這個機遇做大做強。其一是與珠海或橫琴島協調,把休閑基地、遊客過夜消費與澳門的博彩形成配套,這樣就可“綁架”橫琴島,一旦澳門的旅客少了,橫琴島的旅遊休閑就垮了。其二是對珠海、中山甚至更大的廣東地區一定的勞務優惠。若不給勞務優惠,他們會覺得錢給了,但其老百姓沒有就業。因此,能否單獨給珠海或更大的廣東地區一定的勞務優惠,便能“綁架”住整個珠海和珠江三角洲,一旦澳門經濟有波動,也會聯動到整個廣東和珠江三角洲,這樣一來,我相信內地的任何人、任何機構,不敢輕言調控澳門產業,因為調控就會造成疲軟,橫琴島會變成荒蕪,廣東勞工會失業。這樣,內地老百姓會覺得澳門的博彩業得到發展,他們也得到好處,因此要支持澳門的博彩業。第三個部分,既是說給普羅大眾聽,也給專業人士聽的,這一部分很好。用了1/3的篇幅談陽光政策,確實是一個重點。我相信第三屆特區政府也感受到了廉潔的重要性,因此涉及較多,確實很有必要。但只談了體制內的建設,如某個部門應該怎樣,經費應如何運作,這就是陽光政策。但就專業學者看來,陽光建設不僅僅是指內部建設、行政部門和行政部門之間要相互監督而已。是否還應談體制外的陽光政策?包括立法部門的、老百姓的、媒體對政府的監督等,這些更能體現政府是陽光的,這是我個人的一些看法。優先訂定民生立法陳華強:這次的施政報告與過往相比,在法律改革方面確實提出了很清楚的措施,我想提兩點關於法律改革的問題。第一點,統籌中央諮詢機制並未具體落實如何諮詢。諮詢的執行方式非常重要,因其涉及將來法律的質量,並關係到保障法律不與社會脫節。過往的法律諮詢只把法條搬出來給市民看,但一般市民基本上都看不懂,因為他們不是法律專家,他們看完以後給的意見,可能跟法律根本沒有關係,只是提出了一些觀點,嚴重影響法律的起草工作。將來的法律諮詢機制應是怎樣的?我個人的意見是,第一,法律未出台前,向一般市民諮詢,收集意見;第二,出現了法條後,要對法條作出解釋,解釋制定法律的理由,每一條都說清楚,市民才能看懂。這個過程工作量很龐大。過往一些法律只有十多條,工作也簡單些,但像《民法典》這麼大的一部法典,修改的時候可能諮詢文本會很巨大,但這又是必要的,要讓一般市民瞭解到底它是甚麼、制定的理由等他們都想參加討論,而不僅由法律專家來討論。第二點,本年施政報告的施政重點以民生為主,在法律改革部分中特意設了一條優先訂定與民生有關的法律制度。但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法律草案中,目前爭議最大的是《分層所有權的管理制度》。這個管理制度現在在澳門非常混亂,明年交給立法會審議的議案中,完全沒有這個法律制度的檢討,似乎與政府提出的民生法律優先修改有衝突,這值得我們思考。當然,制訂一個如此大的法律,差不多有150條的法條,分層所有權的管理制度能否一、兩年內修好?要諮詢、草擬、交給立法會討論、通過,可能要用兩到三年時間,這兩到三年的時間中,澳門的分層所有權如何處理?能否先制訂一些不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訂下臨時措施,比如管理機關的確認制度。我認為政府應該檢討這一點。鄞益奮:我簡單談談對陽光政府的一些理解和看法。陽光政府這部分內容特區政府從兩個層面分別給予了體現,第一個層面體現在高級官員或公務人員的財產公開制度上,今年政府主要在財產公開方面做文章。之前媒體報導副局級以上的公務人員的財產會公開,但具體細節尚未出台。今年的施政報告則在財產申報方面表述較多,但具體會如何運作仍不得而知。陽光政府方面就這一點而言,它具體推進的力度相對會走一種比較漸進的路線。陽光政府另一個層面體現在新聞或政府發言人制度方面。它基本還是按照去年的模式,但增加了透過傳媒跟公眾進行的交流、加強人員培訓、提升專業性、更加即時主動回應公眾、公開政府訊息等方面內容。這些去年也有,但是從國外@I@
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陽光政府的經驗看,政府發言人是比較重要的一種推動機制和制度,在國外的經驗中,它較多強調首先要有一個內地所謂的“政府訊息公開條例”這一法律的出台。其實陽光政府的邏輯前提就是政府應該公開甚麼樣的訊息,即:甚麼樣的訊息能夠公開、必須公開,甚麼樣的訊息不能公開。提到陽光,從真正學術角度看,政府某種程度上一些本質的東西需要黑箱運作,“陽光”它更多的是一種價值倡導的理念,實際上政府的一些運行規定是很難完全公開的,公開始終有一個邊界問題。所以,甚麼樣的訊息能公開或不能公開,它的制度有一個法律規範。而民主化比較發達的國家,則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所以,特區政府有必要就出台這方面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做一些思考,這些可能是以後陽光政府需要面對的問題。此外,這次在強調政府發言人制度方面,更多是強調政府通過傳媒跟公眾發佈訊息。而如果從政府公共關係看,事實上忽略了一個反饋機制的問題。現在政府發言人更重要的不是政府跟公眾或者媒體傳達訊息,而是媒體提一個問題,然後政府根據這個問題進行互動。從這一點看,現在的實際運作可能少了這種互動、交流的環節。所以,在陽光政府發言人制度這方面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以上是關於陽光政府的一些看法。科學決策方面,今年的施政報告也提到了兩個方面,一是政研室,明年元旦成立後會做一些調研,提供一些科學的意見;另一個是新出台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即以後政府需要完善公共諮詢這一部分的工作。科學決策的一個重要着眼點,比較集中地體現在這兩個方面。本人認為,科學決策根本的、重要的依託,是政策諮詢體系的完善。政策諮詢體系一般包括三部分的內容:專家諮詢、社會利益集團諮詢及公眾諮詢。因此,要實現科學決策,首先需要分別完善這三大諮詢體系,然後再對三大諮詢體進行整合。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強調的有兩點,第一是整合政府體制內、民間、高校的專家智庫,比如專家學者力量如何通過類似合同外包等合作機制進一步聯繫和溝通的問題。第二是三大諮詢體系如何整合的問題,譬如專家諮詢如何與公眾諮詢、諮詢委員會需要進一步做較好的銜接整合工作,這一方面可能是以後的一個發展方向。事實上,特區政府一直在講科學決策,但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不可否認會出現一些摩擦或緊張的情況。所以,提倡科學決策,在加強專家諮詢、社團諮詢、民意諮詢的同時,也要着眼於三種諮詢的協調,使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統一起來。環保政策也有亮點何偉添:這份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有一個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亮點,就是環保。還記得11月13至14日國家總理溫家寶巡視澳門,在登旅遊塔放眼澳門美景時,向特區政府提出了要注意科學規劃和注重生態管理這兩個工作重點。在16日行政長官公佈的2011年的施政報告中,我們很高興的看到他把致力優化民生素質、共同建設美好家園放在首要地位,更把構建綠色低碳城市放在重中之重。可以看出,第三屆政府行政長官的施政理念是傳承與創新,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首次大篇幅把環保工作列入了施政的重點之中,在首段11段的文字中有關城市規劃與環境保護內容就佔了一半篇幅以上,可以看出特區政府對溫總理視察澳門時所提出的工作指示不僅非常重視,同時也予以了回應。我認為這次的施政報告的理念較清晰,主要的亮點有兩個。第一個亮點是,提議成立環保節能基金來支持大氣、水、能源方面的建設。這也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創新,因為民間一直以來都有呼聲要求落實對環境保護的支持。今年的施政報告中,特別提出了兩項對澳門的環境改善產生巨大影響的措施,其中一項是環保節能基金。但它有一些表述不周詳的方面需要以後慢慢計劃:首先,此項基金評審產品質量的標準必須制定;其次,專家評審機制如何設立必須明確;第三,這項基金資助後成效如何驗收和評估。這三方面的內容希望在往後司長的簡述中能描述得更具體些。第二個亮點是,環保汽車的稅務優惠60,000元。但其表述得不太清楚,第一,為甚麼只限環保汽車?環保電單車就不需要嗎?這方面是否有遺漏?第二,澳門現在的電動車是免稅的,只剩混能車及天然氣車這些環保汽車仍有這項稅務。基於公平性而言,如果該項稅務最終只落到混能車上,而電動車沒有,則這個政策的公平性值得關注,也可能引起業界人士的不滿,這也需注意。第三,在施政報告中,在制度化建設中提出了關於修訂環保法律法規這一施政重點。雖然去年也有提及這方面內容,但該項法律修訂的工作進展較為緩慢,這不僅是法務部門的職責,我們也一直向政府提出可否把現在分散在澳門各處的政法人才資源有效整合起來,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參與性,如果把這些力量統一使用,相信對於澳門的法改工作可起到更好的促進作用。總括而言,行政長官傳承與創新這個理念始終貫徹在整份施政報告中,個人認為這是回歸以來一份最重視環境保護的施政報告。@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設時間表增施政透明度冷鐵勛:我認為這份施政報告給人的整體感覺很好,既有嚴謹的規劃,又有具體的目標;既有工作計劃,又有時間表;既有整個政府總的施政安排,又有各個司長管轄範圍內工作的具體項目,看起來較簡單明瞭。下面從我法律專業角度,就施政報告中法務工作談幾點看法。剛才駱偉建教授提到,法務領域工作的一個亮點是,法務工作的推進圍繞着整個政府的施政進行,施政報告中亦提出要優先推動有關民政、民生方面的法規項目,這點從政府公佈的明年提交立法會的法律提案中也體現出來了,這符合施政報告關於優化民生、體現“以人為本”服務的施政理念。第二個亮點是,施政報告在立法與行政的關係改善方面,有一個突出的地方,是政府提出了有序提交法案、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這一理念。之前立法會議員對政府提交法案沒有一個總體規劃也有過一些意見,有時候緊,有時候鬆,鬆的時候幾個月都沒有法案提交,緊的時候一次七、八個或八、九個,以致立法會的議員倍感審議時間不充分,影響法案質量。這一次的施政報告在法務領域工作中則明確提出,在做立法規劃的時候,要有序的提交法律提案以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第三個亮點是,政府對於明年各項法規的草擬、修訂工作有一個總的進度安排,同時也有具體的時間表。這既是陽光政府增加透明度的體現,同時也是擴大澳門居民知情權的一個好方式,有利於社會對政府工作,特別是對法務工作形成一個監督。對政府工作人員而言,也會形成一種壓力。第四個亮點,我認為是最重要的,是提出了法律清理和法律適應化的具體目標、任務和措施。剛才楊允中主任提到,法律清理和法律適應化的工作本是回歸前法律本地化就應該進行並完成的工作,但由於客觀原因,法律本地化的工作只完成了一部分,對1976-1999年期間澳門政府頒佈的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澳門實際情況、能否在澳門發揮真實效用這些方面的清理和適應化工作在回歸前來不及做,在回歸後也拖了一段時間。法律清理和法律適應化的工作,今年施政報告增加了力度,目標很明確,就是在2013年完成整個工作,措施也提出來了。現在的工作是對法律現行狀況進行確認、公佈清單、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發揮公眾參與立法的積極作用,對法律適應化的立法提出可行性方案。相比歷屆施政報告,這次的施政報告對法律的清理和適應化形成了總的路線圖,包括目標、措施都較為清晰。還有一點,我認為報告中仍有可以改進的地方,是對澳門本地法律人才的培養和使用,特別是使用,施政報告在這方面提及不多。而進行法律清理和適應化工作的量很大,需要大量法律方面的專業人才。回歸后,在本地高等院校及內地高等院校中培養了不少本地法律人才。澳門政府法改辦也在搜集這方面的資料,特區政府應對澳門本地的法律人才狀況進行摸底和統籌,特別應對既熟悉澳門情況、有法律素養且文字功底較好的法律人才進行統計,以集中發揮他們的效用,推進澳門法律的清理和適應化工作。基本法宣傳推介長效化姬朝遠:我談三點。第一,看了2011年的施政報告後,在回顧2010年及回歸後十幾年的施政報告,一條主綫已經建設起來,就是民生、“以民為本”。一個政府的施政,不能因人而變,調子定得好也傳承得好。不僅是這一屆政府,即使行政長官換屆了,政府工作仍是這條主綫,這是最大的一個亮點。第二,2011年的這份施政報告,我概括為六個字:全面、具體、務實。首先是全面,提及到社會方方面面對政府的期待;第二個是具體,將一些制度措施具體到行政法務各個範疇中,包括時間表都已制訂;第三個是務實,提出的這些方案基本上都能做得到而不是在唱高調。第三,談談報告的幾個亮點:第一個亮點是,基本法的普及和宣傳問題。首先,基本法的地位問題還是要普及。沒有一個國家會把公民的基本權利、政府的架構、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生活全部寫入一般普通法律中,基本法在澳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特區依法施政的最高依據,是憲法性法律,不僅是現在,可能是牽涉到50年及以後的問題,需長期普及。其次,澳門法律普及問題要以基本法為首,宣傳普及整個澳門的法律體系,直至澳門的法律體系達到一般公民都能認識、理解的程度才叫理想。最後,理念問題。澳門十幾年來的依法施政在法治理念、法的理念、憲政理念方面有很大提升,但仍不夠,真正達到國際化水準的國際都市,必須全民都有法治理念。歷史上葡語是官方語言,一般老百姓對法律不認識,往往靠傳統的社團糾紛解决辦法替代司法機制。所以法治理念仍較缺乏,有待隨基本法的普及得到深入。第二個亮點是,舊區重整問題。澳門現在已經定@K@
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位旅遊休閑中心,但澳門的整個基礎建設除了賭場、有限的世界文化遺產、景點之外,旅遊資源在哪?舊區重整要重新考慮到澳門的基本因素:第一,降低博彩業負面影響問題。這涉及到社會建設。澳門現在的博彩業跟市民的生活攪和在一起,所以舊區重整首先要考慮能否採取措施把博彩業的負面影響降低;其次,要考量旅遊資源的開發問題。現在港珠澳大橋已經開始建設,橫琴開發、粵港澳合作,這些都是澳門開發旅遊資源的利好因素,但近幾年澳門的旅遊資源欠缺一份長遠的規劃;第三,是生存空間的拓展問題。澳門現在人口多了、人口流動量大了,在新一輪大開發中如何改善空間是需要探討的問題。所以舊區重整要考慮到這三個因素。新的填海又增加了一點土地,但這幾年澳門的開發建設給人一個七零八落的印象。所以對舊區重整可考慮採用“海島一體”的規劃戰略。海島一體,島是我們的,近島水域也應納入規劃,這當然需要爭取中央政府的支持。海島一體規劃是比較重要的,因為這才能推動世界級旅遊中心發展,也能與粵港澳合作、珠澳合作、橫琴開發相統一。試想,珠港澳大橋一修,珠三角地區的經濟帶動,大量的人口跑到澳門來旅遊渡假,但澳門的發展空間還局限在今天的規模,這樣將難以承受。第三個亮點是,關於澳門的科技教育、科技創新問題。從行政長官這份施政報告,已體現出對科技教育的重視,但科技教育重視的目的是甚麼?是要培養澳門的核心競爭力,而澳門的核心競爭力靠甚麼檢驗?就是靠科技創新、科技研發。而科技創新、科技研發靠甚麼手段?我想這些政府還需要進一步思考。第四個亮點是,區域合作。關於橫琴開發的問題,現在的橫琴開發區已經有完整的總體規劃,如國際商貿區等,它給人的印象是築巢引鳳,但澳門應如何配合還需要一個具體可行的措施。報告總體上務實進取楊允中:這份施政報告基本上能夠滿足社會大眾的期望,說它一定程度上是一份務實進取的施政報告應該不算過分。大家基本上認為這份施政報告由三大部分組成,重要程度相當。一是重點優化民生,體現了“以人為本”服務型政府的基本理念。二是把經濟適度多元化和區域合作放在一起,應該說,在當前形勢下是相當必要的,也可以說沒有其他選擇,因為澳門地方小,如果能把手腳伸到境外,觸角伸得越長越好,把周邊的優勢合理地借用和開發。三是“陽光政府”和科學決策,實際上兩者是同一回事,“陽光政府”要有科學決策作為導向,科學決策也是“陽光政府”的核心要求。當然“陽光政府”不僅僅局限於廉政建設,它只是“陽光政府”的其中一個關注點,即增加政府透明度。“陽光政府”是對特區政府一個多元化、綜合性的要求,所以我們可以通過這份新的施政報告進一步瞭解“陽光政府”,並提升理解的寬度和深度。這份施政報告的亮點較多,譬如,施政報告中的附表,特區政府明年796億預算,意味着比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之初的預算擴大了四倍有多,當時只有150多億,應該說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增長幅度,與2010年相比有51.9%的增長,特區的餅越做越大。這是一個前提條件,如果經濟搞不上去,而奢談民生事業、監督政府等訴求都是空話。澳門有少數那麼幾個人說施政報告一無事處,似乎不希望澳門向好的方向發展,心態恐怕有點問題。澳門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地方,應互相尊重不同人士表達不同觀點,但前提是必須要以事實為依據,如果妄顧事實,一味向特區政府施壓,意圖完全改變現狀,老實講這也是做不到的。澳門回歸十幾年來,已經走上了一條新的發展道路,驗證着一個新的發展模式,中國已經恢復行使主權,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方針,這是最根本的理念,一點都不能動搖。有些人總是會表達與自己身份不相稱的言論,我認為倒不如好好把精力發揮在正事上。這也是事關澳門當前發展的一個問題。另外,在民生工程上,我初步統計了有18項的回應舉措,累計總支出約74.8億,佔整個特區政府財政預算的比例應該算相當之高了,而在教育興澳、培養人才、建立全方面的人才儲備等方面的闡述亦更加到位,這是告別人口素質偏低、提升軟實力的一個關鍵。中央政府已經向澳門提出了一個要求──建立一流大學的指標。這次溫總理來澳進一步提出,不僅澳門的大學,中學、小學甚至學前教育都要以一流為目標,在澳門具有競爭力。這是寄語全社會,凡有條件的學校,特別是公立學校都要向世界一流的目標靠攏。澳門發展很快,大家都感到很有壓力,現時澳門勞動人口中還有22%是小學以下的文化程度,要搞發達社會,人口結構一定要盡快改革和調整,否則怎能與發達指標相適應?有甚麼樣社會就有甚麼樣官員。如果社會的人才儲備不能快速提升,政府官員就會後繼無人,所以把教育盡快辦好絶對是特區政府今後一個非常大的關注點。@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人文建設的討論很多,因為牽涉到人口綜合素質問題,愛國愛澳與基本法教育需要常抓不放。我們不是光靠搞文化創業產業,多賺幾個錢,關鍵是要提高澳們人口綜合素質,所謂幸福指數也好,生活優質化也好,不僅數字和指標亮麗,而是讓澳門人實實在在地、親身地感受到在澳門生活是幸福的,這就是“一國兩制”的成果,在這方面應該要有更具體、更實在的感受。這次特別強調中產階級或中產階層這樣一個提法,而且要加緊進行這方面的研究。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及時,或者不容再拖的事情,因為我們已經花很大力量來扶持關照弱勢群體,但是澳門中產階級人口數量和質量都有問題。澳門現在的社會結構遠未達到國際發達國家和地區橄欖球型,以中產階級為主體的結構,這是一個很不正常的現象,也可以說,這充分證明澳門還不是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與現代發達資本主義還有相當的落差,只能說是現代資本主義的初級階段。我們有機會在明年的施政報告中看到有關的發展,這是一件喜事。還有很多方面,包括法制建設提出16部法律修改的計劃,一年16部可以說是很宏偉的指標了。法制完善是一個很大的工程,不僅是法案的推出,還要做大量的調研工作,因為法律是剛性文件,一旦公佈大家就要去做,如果任何一件事情辦不好,後果將非常嚴重。施政報告中還有很多的新鮮提法,包括城市規劃要人性化,敬老尊賢,老年人是應該要得到社會的關愛,但也不能倚老賣老,不能成為社會的負擔,為社會增添麻煩。還有一個是“居有其所”、“學有所長”,在我看來這兩個目標要實現比較難。房屋在澳門是一個難題,樓價居高不下,中國大陸從去年年底開始推出抑壓房價的措施,但實情是房屋價格仍向上漲,澳門面對這種情況也是無能為力。另外“學有所長”關鍵是人才,所學非所用這種情況應該盡快改變,澳門的人才儲備應該進入一個新的層次,問題是要看準,真正把有潛力的人才充分調動起來,重新組合;不應該只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應真正體現社會的公平競爭,誰有能力就應充分發揮,這樣才是一個真正的公平社會。當然,市民對於現金分享似乎有一點不太滿意,少了一截,但相信問題不太大,至少還有其他辦法和措施幫助弱勢社群,將來如果政府的盈餘充足,很有可能再度調升或者推出其他更具體的措施。此外,還有關於政府架構的調整,看起來現在已下了一定功夫,但似乎力度還不是很大。老實說澳門特區政府架構重疊,人浮於事,部門間互相干擾或者不幹事情的現象,是絶對不正常的。關於親民舉措方面,我認為還可以做得更好一點,除了增加政務透明度和增設新聞發言人制度外,譬如說主要官員能不能定期輪流,如每個週六或週日,直接與市民零距離對話。我認為澳門是個小地方,絕對有條件做,問題是特區政府有沒有決心,這方面還有很多空間可以去討論,有待進一步改善。通貨膨脹需認真關注劉伯龍:我很同意楊允中主任的一些觀點,從整體來看,這份施政報告的優點是比較全面,基本上很多事情都擺在桌面上,而且還有很多數據和圖表,反映了特區政府向透明施政方面的發展。說句實話,特區政府的日子還是挺好過的,每年的預算都有大幅增長,明年預算還有200多億盈餘,所以有錢心裏就不慌,可以推出很多措施,特別是可以投入更多資源照顧中下階層。至於提到現金分享比2010年低一點,少了1/3,這個我倒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現金分享是一種特殊的、短期的措施,不應該永遠都有,或只能多不能少。相對地,施政報告未能突出重點,提出那麼多政策,應先從哪裏着手呢?讓老百姓實實在在看到特區政府真正解決問題,有決心和有辦法能夠改變現實情況。現金分享措施正反映了澳門通貨膨脹的嚴重性,其實香港的情況不相伯仲。這兩個地方由於歷史原因,澳門幣與港元掛鈎,港元與美元掛鈎,但是美元不爭氣,現在它往下沉了,還跟着它?美國不負責任的行為,把全球的熱錢全都流進亞洲,引發亞洲通貨膨脹。中國雖然有很大決心解決問題,但還是壓不住通貨膨脹,而港澳日常生活的物資大部分都是從國內來的,人民幣一漲,港澳必然會受影響,而且澳門的情況比香港還厲害,原因在於澳門規模較小。最近我去買菜,問豬肉多少錢一擔,在中國大陸要人民幣600元一擔,在香港賣到港元800元一擔,但到澳門要多少錢?澳門是澳門幣1,300元一擔,差得太厲害了。我親眼看到中產階級的主婦為10元錢的肉猶豫不決。我想不光影響到中下階層,也影響到中產階級。過去澳門還可以採取自救的方法,可以到珠海去消費,但是珠海的通貨膨脹也很嚴重,澳門人也沒地方去了。特區政府對通貨膨脹的問題要有一個全面的解決方案,這正是考驗政府施政能力的時候,當然這是一個不容易解決的問題,但最起碼要從貨幣方面下手,從扶助中下階層着手,還要有房屋政策的配合,@DC@
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這是不簡單的,也是核心的經濟問題。其次,是澳門的房屋問題,施政報告裏面提到2012年以前興建1.9萬公屋。這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中國人最要緊是“頭上有一片瓦”,甚麼是“富”?“富”字頭上有個寶蓋頭,而且有一塊田,有房子有田地就是“富”,所以特區政府應踏踏實實地搞好房屋政策,得想個辦法,不能含糊。誰能相信2012年以前能落實1.9萬公屋單位,難以令人相信。土地從哪裏來?不可能在填海的土地上,也不能把所有公屋都建到路環,這樣澳門同樣會垮掉,到時候澳門連一塊綠地都沒有了,整個城市一點規劃都沒有,怎樣建設一個宜人宜居的特區呢?所以土地政策非常重要,我非常贊成澳門經濟學會提出的建議,要向中央政府商量在橫琴劃出一、兩平方公里來興建公屋。大家都知道橫琴空氣好,現在很多人都等着在橫琴買樓,澳門大學都過去了。問題是,要大家集合起來跟中央政府商量這件事情,這才能落實;如果土地不落實,光講空話,沒有人相信。這種城市規劃、房屋政策對澳門太重要了,要實實在在地落實。至於其他經濟多元化,有些舉措,但看不到有甚麼大的改變。經濟多元化最緊要有一個產值比例,第二是人口結構,這些都需要有具體數據。經濟多元化弄了半天,原來澳門稅收中有九成是來自於博彩業,何來多元化!當然可以考慮幫助橫琴發展,但還是要以澳門經濟多元化為主,通過橫琴的發展來促進澳門的就業,促進澳門的產業多元化,這才是最關鍵的,做不到這一點,我認為特區政府的執政能力將會受到影響。總之,我認為特區政府應該多想些具體解決方法。當然這份施政報告還不錯,特區政府財政資源充足,可以對弱勢社群多照顧,也都有一定的進步,但是要讓人眼前一亮,要有好的措施才行,經濟多元化也是中央非常強調的事情,也是特區政府的施政重點,房屋政策是老百姓呼聲最大的,總要有個可行辦法。交通問題只聽樓梯響,老是下不來,人家都建好了幾條地鐵了,澳門連一條地鐵都建不好,那麼澳門大學兩年後搬到橫琴怎麼辦呢?學生一大早上學,用甚麼交通工具載學生過去,不就亂套了嗎?這些都是實實在在有待解決的問題。我都同意大家的看法,其中重中之重是民生問題,政治問題是後一步,須要讓老百姓覺得特區政府有執政能力,“一國兩制”事業在澳門辦得有聲有色,這個很重要。黃貴海:雖然澳門很小,但是“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施政報告因此要涉及方方面面,肯定要全面,牽涉整個社會的發展。但為甚麼社會上還是有認為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可能的原因是我們很多對最切身的問題最關注,就如朱顯龍教授提到的,第一感覺是現金分享今年發6,000元,明年只發4,000元,這是感受最深的;第二是房屋政策不夠清晰。實際上,政府提到很多決策,不管是監獄、醫療還是教育,我覺得都提出了很多方向性、現實性的中長期政策措施,很全面,但是老百姓最關切的是現金分享和房屋政策,結果可能造成大家忽略了當中的科學決策,這是我的一個初步印象。公眾諮詢應雙向互動駱偉建:我要補充一點關於政策向公眾進行諮詢中出現的問題。在準備這一次施政報告的過程中,行政長官改變了往過的做法,他深入社區,與社會各個階層進行座談、走訪。這個改變讓大家有一個期盼:既然行政長官走訪了社會各個階層,也聽到了那麼多的意見,大家都期望在他的施政報告中會回應市民向他反映的各種訴求。可是,當施政報告出來後,有人卻覺得行政長官根本沒有回應大家的意見和訴求,出來的結果和過去沒有走訪一樣。本來,政府願意和市民溝通、聽取市民的意見是一件好事,但這次聽完意見後推出的報告卻有適得其反的效果,惹來不少批評之聲,指責之前的走訪只是走過場作秀。造成這個反效果的原因,是特區政府在諮詢的過程中犯了一個錯誤。特區官員到社區中進行諮詢活動時,是以一種片面的、單向的方式進行,官員到社區中面對群眾,純聽取意見或批評,把市民的想法都記錄下來,然後回去把諮詢得到的意見分析、加工,可是在面對面諮詢的過程中,官員沒有就政府的做法或方案作出解釋。諮詢活動應該是一個雙向的交流溝通機會。諮詢不應該是只聽意見,有時候官員們會誤以為,如果諮詢的時候為政府的做法進行解釋就是一種不民主的做法。其實這種想法有偏差,市民提出來的某些意見,和政府既定的立場或方案是有偏差的,或是政府具體操作上根本不可能做到,在這種情況下,向市民進行諮詢的官員就應該馬上面對面地回應,向公眾解釋施政的困難點。這樣,傳媒在報導的時候也不會一面倒只講市民的訴求,政府的相關做法和原因也會被報導出來,這樣才能真正達到諮詢工作的目的。大家回想一下,這次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前進行的每一次諮詢活動,他都是細心聽取意見,但基本上@D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沒有作出任何回應。其實,有些市民提出的意見是有偏差的,他們對政府提出的某些要求是政府辦不到的,行政長官或有關官員大可直接回應解釋,讓公眾瞭解情況。不回應不解釋就讓大家認為他們的意見是可行的,並且被政府接納了,但當施政報告出台後卻發現自己的意見根本沒有反映在報告之中,大家當然會覺得政府在做假諮詢。政府的難處公眾不知道,反而因此而被誤解為通過諮詢活動作秀,明明是一個很好的相互溝通過程,讓大家對政府工作加深瞭解,最後卻把政府放在了一個很被動的位置,這完全是因為政府進行諮詢的方法不對所致。我個人認為,這是政府將來需要修正的地方。楊允中:不解釋有時候是為了顯示政府虛心聽取意見的誠意,但其實官員們是走進了一個誤區。就如駱偉建教授所言,進行公眾諮詢,首先是為了把政府的施政計劃和相關方面的考慮,通過這樣的場合、利用這樣的時機,向廣大市民或諮詢的對象進行推介,再讓市民在這個基礎上提出一定的修正意見。這個過程中,政府一方面要聽意見,另一方面也是回應一些過激的意見和解釋一些模糊不清的情況,以減少分歧,最後讓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的認知都有提升。諮詢過後,政府吸納市民意見,讓施政工作更為完善;市民聽了政府的介紹和解釋後,對施政工作也更為瞭解,對一些基本理念有更深層的認知。我留意到,在諮詢過程中,很多官員拿着筆記本在記錄,或用錄音筆錄音,其工作就是單純的聽意見。其實,除了行政長官及司長有聽意見和回應意見的責任之外,其他的官員,包括顧問隊團,在必要時也需要回應市民或向主要官員提出回應市民的想法。可是,大部分官員都有言多必失的顧慮,都不敢作聲。這既是理念問題,也是執政能力的問題。執政能力高,看問題準確,就不會害怕講多講錯,也就自自然然在看到問題時當仁不讓地站出來回應;相反,執政能力不到位,看不到問題,或是看到問題卻拿不準答案,所以只好光聽不說,結果就完全達不到公眾諮詢應有的效果。由此可見,“陽光政府”建設、“公民社會”建設是一個長期的目標,是一個需要一直堅持的方向。劉伯龍:說到公眾諮詢的問題,我是公共政策諮詢委員會的一員。我發現,駱偉建教授所說的是一個極端,就像楊允中主任說的,官員們不吱聲,也不解釋,只是單純地在聽,聽完了卻又不太能搞清楚狀況,回去後沒有執行。但其實還有另一種極端,就是甚麼事情都與市民對着幹的極端,有些官員進行諮詢實質上就是向公眾解釋政策,市民的意見根本不聽。如果市民提出的意見有不合理的地方,官員們當然可以也應該進行解釋;如果市民的意見是合理的,官員們就應該以謙虛的態度接納,或至少應該虛心表示會回去好好研究,而不能是不管好壞,一律駁回。特區官員進行諮詢的態度容易走向這兩極端,這樣就達不到諮詢的真正目的。澳門的諮詢架構一直存在,早在回歸之前,澳門的諮詢架構已經很成熟了,當然,其作用大不大是另一回事,但整體架構是早就建立好的,有這樣一個形式存在。可是,如果能把諮詢的效力提升,真正達至執政為民的目標,這才是特區政府應該關注的問題。民生關懷考驗執政能力黎曉平:政府最重要的事業就是民生問題,《離騷》中也有謂:“哀民生之多艱。”政府最應考慮的是如何體貼民生的需求,如何顧料這些需求,如何安頓整個社會、安頓民心、安頓人身。政府在談其施政理念時,一個最基本點就是對民生的關懷,而在這一點上,不管是中央政府還是特區政府都應很好地表現出來。在這次的施政報告中,“以人為本”的理念很清晰,但要把整個社會方方面面都安排得當確實很難做到。就如剛才劉伯龍教授說的通貨膨脹問題,這不是澳門地區自身的內部問題,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是全球化帶來的一個結果。另外,現在不管在澳門,還是在香港或內地,面臨最大的問題是房價高企。內地房價高是由於國家政策出現了問題。相比起香港還有內地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澳門的房價還不至於飆升得很瘋狂,但對澳門社會造成的問題已經很大。我曾經陪朋友去看過房子,我問他澳門還有沒有一手房,他說都沒有了,房子還沒有建好,在文件上已經買賣過好幾次了,建好之後買到的雖然是新房子,但已經是四、五手的房了。在這種情況下,房價怎麼可能會不高?面對這個問題,政府究竟有沒有作為?為甚麼會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就像東北的大白菜本來是八毛錢一斤,經過中間的轉折之後,最後賣15元一斤,而在這個過程中增加的成本最終全轉嫁在普通老百姓身上。澳門房子炒賣轉手而導致房價高企,受害的同樣是老百姓。這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民生問題,特區政府需要正視,並應該想出對策去防止炒買,當中有很多事情政府可以做,也有很多事情只有政府能@DE@
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做。一個願意去體貼、護衛、悲憫、照料和安頓社會的政府,才會被認為是一個好的政府。另外,我一開始也談到政府建設的問題。有人提議可以仿效台灣模式,可是我認為不行,台灣模式既不能解決政府的貪腐問題,又未能解決政府的效率問題、更沒有解決政府與人民對立的關係問題。香港若要以台灣模式為學習對象,我認為這是香港政府變壞的開始,而不是變好的開始。因此,我不提倡澳門政府也走這樣的路。澳門政府的執政能力主要體現在執政者、官員們對社會和民生的關懷。鄞益奮:關於諮詢的問題,我很認同駱偉建教授剛才說的,諮詢是一個雙向溝通模式,而不是單向的。但是,溝通不好是兩方面的責任。政府的諮詢理念有問題,或是不作聲、不解釋,或是不接受、不理會,這都是問題所在;但同時,公眾這一方也有一些問題。第一,澳門公眾是否擁有足夠的素質和能力參與到政策討論的諮詢活動中呢?第二,參與公眾諮詢的時候,市民能不能夠不單純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而是從公眾利益為出發點去參與政策的討論呢?第三,澳門的公眾諮詢的氛圍也有問題,人們總感覺如果要站出來和政府對話,我們就必須批評政府,若站出來表示贊同政府的某些做法,其他人就會喝倒彩,因為大家會覺得他在拍馬屁擦鞋。若要改善諮詢的效果,除了政府要作出修正努力之外,參與的公眾也應該積極提升自身的能力、責任和文化。政府架構重疊需重整朱顯龍:在施政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央政府報告的影子,首先是全面──把甚麼都包括進去了,然後是回顧歷史,把過去做的肯定一下。我個人有一個意見,我們可不可以模仿美國每一年總統國情諮文的模式──提出現階段面臨的問題,也列出對應的解決方法。這樣的編排才能有煽動性,能讓老百姓直接看得見、摸得着。否則的話,就像內地的政府工作報告,洋洋幾萬言結果沒有人看,也不知道政府實際上做了甚麼事。單看我們的施政報告,可以看出有內地學者的參與,寫得非常全面,整體套路也與內地一樣。我認為,我們應該體現澳門“一國兩制”的特性,在我們的報告之中,只需要交代有甚麼問題、怎樣去解決、有甚麼行動就可以了。香港的情況也類似,說到底,就是特區政府在制定報告時受到國內的官員和學者的影響,最後的報告就帶有內地報告的影子了。我認為真的不必要長篇大論,只要有煽動性就好,直接提出問題,並給予解決方案及時間表,讓老百姓感受到了就夠了。黎曉平:就算內地的模式不完全合適,也不見得非要跟隨美國的模式吧?施政報告還是需要全面的,因為它是作為整個社會發展的綱領。在剛開始研究澳門法律的時候我就驚訝,只有40幾萬人、20幾平方公里的土地,卻有那麼龐大複雜的法律體系,有必要嗎?澳門的地方雖小,但情況還是很複雜的。今年的政府開支是500多億,這麼龐大的一個數字。劉伯龍教授說有錢好辦事,那是因為現在有錢,但若有一天這個錢沒有了該怎樣辦呢?澳門的政府架構、公務員體系,一天一天在膨脹。這其實從另一個側面指出了政府建設的問題。大家都提倡“小政府大社會”,這是中國古代很偉大的政治傳統,過去管治澳門的官員只有幾個,現在整個公務員體系已經有二萬多人了,而且還在不停擴充,這個現象究竟對不對?是不是還要這樣繼續下去呢?我一直在思考,中國的政府,包括我們特區政府,應該朝一個甚麼方向走?是不是繼續建設這樣一個“大政府”呢?我明白,社會的發展促使很多事情和過去不一樣,但不見得必須要這樣擴大政府架構吧?政府的龐大實際上就是老百姓的負擔,我剛才計算了一下,澳門市民每人要湊10萬來供養政府、支付公共行政開支,老百姓的負擔其實很重。政府發給大家4,000元或6,000元,其實根本沒有起到甚麼差別性作用。我建議這個現金分享可以停止,讓政府把錢集中起來做一些大事情,因為把錢分發到每個人手裏,解決不了任何實際問題。楊允中:政府架構中若出現功能重疊,重整是必須的。例如,政府發言人制度被喻為是實行陽光政府的一個有效舉措,既然是這樣,行政會發言人制度為甚麼不能與政府發言人制度合二為一呢?尤其是行政會,實際上不是一個需要直接與市民溝通的部門,行政會作出的決定並非政府最後的決策,還需要經過立法會一關。過去沒有政府發言人制度,為了讓政府與市民進行溝通,所以建立了行政會發言人制度,現在前者已經建立起來了,後者大可不必再存在。劉伯龍:其實與回歸前相比較,澳門特區政府已經做了很多事情,並且有不俗的成績。回歸之初,澳門經濟負增長,政府的財政結餘只有20多個億,收入@D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中位數約澳門幣4,000元,而且治安很差,槍聲不絕、燒車打鬥事件不斷發生。現在,澳門特區經濟一直快速增長,政府的財政結餘已超過1,000個億,收入中位數翻了一倍超過澳門幣8,000元,人均GDP已經是亞洲第一名,約39,000美元,而且現在大家不會覺得在澳門會有人身安全問題,治安大大改善了。因此,我們絕對應該肯定特區政府在這11年來作出的努力。“小政府”的理念是好,但事實上現在每個國家每個地區都不約而同地表示要縮減政府架構讓其變成“小政府”,這恰恰表明了每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架構都不小,都不是“小政府”。中國政府是“大政府”,美國政府也是“大政府”,因為社會上每一件事情每一個決策都由政府負責,其架構不可能小。就是彈丸之地如澳門,實際也是麻雀雖小,但五臟俱全,特區政府需要關注的事情是方方面面的,架構稍大不是迫切的問題,最關鍵的問題是效率的高低。“陽光政府”是特區政府今後任務的重中之重。正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收入低不是最難忍受的,分配不均才是引起社會反感的主因。澳門現在問題不是財富的多寡,而是小部分人佔有了社會上大部分的財富,而且市民總感覺這小部分人不是以正確正常途徑獲取這些財富的。這樣下來會直接影響政府的威信。溫家寶總理到澳門勉勵特區政府官員也引經據典說:“公生明,廉生威”,而且對特區政府提出的三點希望是:“以人為本;廉潔;忠於職守”。可見溫總理很清楚澳門的狀況,他很強調特區的官員需要把廉政看成是重中之重。如果溫總理這一點的要求我們政府都做不到,那再做任何其他的事情也是白費功夫。另外,溫總理同時也指出澳門“住房貴、物價高”等民生問題,可見中央政府要求特區政府認真處理澳門的民生問題,以保持澳門社會的和諧穩定。特區政府必須努力做好中央政府的要求,建立“陽光政府”,努力改善民生。楊允中:今天的會議上大家就2011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從專業角度進行了評議,同時也激發了不少火花,可以說是相當精彩的。今年的施政報告重點列出了三大主題:“致力優化民生素質,共同建設美好家園”、“推動區域合作發展,實現經濟適度多元”、“逐步落實科學決策、積極構建陽光政府”。可以看出,首先報告將重點放在優化民生上,符合“以人為本”的服務型政府理念;其次,冀通過區域合作實現適度多元發展,亦是當前的必然選擇;最後,陽光政府要有科學決策導向,科學決策是陽光政府的核心要求,這一點在這份報告中亦作了重點闡述。這份報告不僅關注民生及推出相應舉措,並對陽光政府與和科學決策理念有進一步展示,基本上體現了務實、進取的態度,因而,可以說這是一份得民心、合民意的不錯報告。@DG@
關於“一國兩制”理論的幾個問題楊允中∗一、理論與理論的形成理論是人們對客觀世界與主觀世界的規律性認識的集中體現,屬於社會精神財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所謂理論,通俗的解釋是“人們由實踐概括出來的關於自然界和社會的知識的有系統的結論。”1“系統化了的理論認識,具全面性、邏輯性、系統性的特徵。理論必須與實踐相結合,離開實踐的理論是空洞的理論。科學的理論是在社會實踐基礎上產生並經過社會實踐的檢驗和證明的理論,是客觀事物的本質、規律性的正確反映。”2人類社會經幾千年文明演進,對於社會發展的一些基本性規律已有比較豐富的寶貴積累,同時也依然存在一些急需認識但暫無結論性認知的探索空間。正因為如此,對於一些成熟的社會發展規律一定要加深必要的認知,對於一些似乎習以為常但卻需要進一步思考、探索的領域,則宣倡導敢為人先的創新之風。理論是用來指導實踐的,理論的價值在於使人們對客觀事物具有更加科學準確的認知和判斷,因而可以順藤摸瓜、順手牽羊、順理成章地少走彎路、少受干擾;以盡可能少的投入獲取盡可能多的產出,以維護公正造福社會大眾,以滿足社會各界日益增長的發展要求。因此,在可能條件下,要設法加大探索力度,擴大理論的客觀性、科學性、系統性、前瞻性,不失時機地調整好觀察、思索、判斷能力,使自身的行為有所遵循、有所規範、有所選擇。這在一定意義上也可理解為社會領域的節能增效過程。“認識的前提是外部世界不依賴於人的意識而存在的客觀實在性和外部世界可知性。外部世界的客觀存在是認識的最終源泉,外部世界的可知性是認識的可能性的根據。”3人類的認識過程永遠不會終結,永遠不會停留在同一水平上。“在實踐的基礎上,由生動的直觀到抽象的思維,再到實踐,這是一個具體的認識過程。而整個人類的認識發展過程,則是在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循環往復的運動中實現的。”4所謂認識論,係指“探討人類認識的本質、結構,認識與客觀實際的關係,認識的前提和基礎,認識發生、發展的過程及其規律,檢驗認識的真理標準等問題的哲學學說。”5“人作為認識的主體首先在於他是社會實踐的主體。認識不是離開實踐而在主體的頭腦中憑空地產生的,而是在社會實踐的客觀需要和實踐活動的基礎上發生、發展起來的主體對客體的一種觀念的或理論的關係。”6“認識是以客觀的社會實踐為基礎的,認識的內容來自客觀世界,認識的目的和任務是要正確地反映客體,獲得關於外部現實的精確的知識,從而有效地指導實踐,並通過實踐轉化為客觀現實,達到主觀和客觀、主體和客體的一致,這就是認識的客觀性。”7作為有自身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作為有五千年文明發展史的東方大國,作為經過改革開放後綜合國力空前增強的最大發展中國家,我們中國過去、現在都存在大量極富開發探索價值的理論陣地,都不缺乏有理論建樹的大師。中共十五大總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就是一個當代最富創新價值、最具挑戰性的重大理論課題,它內涵豐富,包容量大,也應該看成是幾代人的認識總結的昇華。儘管“中國特色”在某些方面還有舊社會遺留的痕跡,儘管在評估國家巨大變化和進步時不能不繼續保持足夠清醒與理性,但改革開放過程中逐步形成的這個全新理論體系,已足以讓國家全面進入世界舞台的中央,已足以使海內外華人理所當然地開始成為受到尊重的平等一族。有國方有家,港澳兩地得以順利回歸正是祖國日益強大和認知體系日益完善的必然結果。理論是認知的系統化、規範化、定型化。作為中∗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級研究員@D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國兩制”方針,經鄧小平倡導與推動,經兩部基本法加以法制化具體化,如今已由“偉大構想”進入到正確實踐的歷史新階段。這是百分之百的中國首創,百分之百的中國思維,百分之百的中國智慧。澳門被歷史選中成為驗證“一國兩制”新理論、新思維的示範區,無論特區政府還是特區居民都是歷史的幸運者──成為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有效載體。澳門的地位、功能十分突出,澳門的價值、作用十分重要。可以講,澳門是“一國兩制”理論的前沿陣地,澳門居民都是實行“一國兩制”的行為主體,而澳門學者更應成為“一國兩制”理論的有效載體。在澳門所發生的一切,無論從政治、法律,還是經濟、民生,以至社會、文化方面觀察,都是特別行政區制度下依法施政的結果,都直接和國家的發展進步構成正相關,都是實踐“一國兩制”的實際推進過程,也都同政府、社會的同步開拓努力分不開。所有成功都可歸結為“一國兩制”方針正確,所有不足都可理解為新生制度尚待完善。故此,要讓澳門特區展示出更高的驗證、示範成功率,就要進一步提升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和認知的自覺性,特別是要在一些規律性問題上及時作出回應、作出配合、作出選擇。這是歷史“降大任於斯民”。二、關於認識論的兩大核心理念知行合一、天人合一、和衷共濟的和諧世界觀,求同存異、兼容並蓄、融會貫通的互補共贏新思維,陰陽互濟、剛柔並重、內外兼及和兩手策略,這是中華智慧、東方文明在新時代、新形勢下的全面展示,這是華夏子孫淵遠流長、根深蒂固的科學世界觀和辯證認識論的升華。(一)知行合一所謂知行合一,亦即知行相統一的觀點。“知”即知識、認識的意思;“行”即行動和踐履。中國學者向來主張,知行統一觀就是關於認識和實踐相統一的理論、學說,認識和實踐的關係就是知和行的關係。傳統哲學的知行觀具有鮮明的倫理特點,哲學家討論知行問題,多從道德意識和道德行為的關係立論,主要是指個人的道德踐履和道德修養,但其中也包含着認識論上的意義。近代,知行問題逐漸擺脫了古代的樸素性,具有了一般認識論的意義。為了鼓動人們起來推翻滿清,孫中山提出“知難行易”說,賦予“行”的概念以革命實踐的內容。毛澤東更加強調“行”即實踐的作用與意義,規定了知行範疇的科學內涵,根據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經驗,批判地繼承了中國哲學史上關於知行關係問題的有價值的成果,採用中國哲學的傳統術語,把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概括成知行統一觀。其實,不知不行、不行不知,有時先知後行,有時先行後知,程序上都是必要的。因此,從整個中國哲學傳統來講,辯證唯物主義的知行統一觀,既是中國樸素唯物主義知行統一觀發展的一個新階段,也是中國哲學史上關於知行問題的科學概括和總結。要在20世紀末之前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這是擺在中國人民面前的“知”,要用一種嶄新思維、雙贏模式有效地解決香港、澳門的回歸,這是新時代對中國人民要求的“行”。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根據國家多年來正反經驗的總結,及時推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歷史命題,恰到好處地解決了知與行的關係,他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一百年不爭論”、“三個有利”、“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等科學判斷充滿哲理、充滿智慧,僅僅30多年的奮發圖強、艱苦奮鬥便徹底改變了國家“一窮二白”的落後面貌,並使之逐步步入大國俱樂部、強國俱樂部的舞台。這是知行合一科學認識論的成功,這是中國自身發展經驗的成功,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導向的成功。(二)求同存異這是一個大思維,一個既通俗又深奧的大道理,一個講來容易做來難的老問題。其邏輯重點是指找出共同點,保留不同點,力求以同化異、以異促同,做到和平相處、優勢互補。二千五百年前,孔子便倡導“和為貴”、“和而不同”,這是中華文明、東方智慧的體現。在人類社會中,由於利益、願望、興趣、愛好之不同,存在某些不同的觀點、想法不足為奇,但本着互相依存、互補優勢的理念,應在大原則、大方向、大目標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適度保留、尊重某些不同要求,既求大同又存小異,這種做法是有益而有利的。事實上,“一國兩制”理論的思想淵源與求同存異思維密不可分。不同國家之間歷史遺留的問題可以用非和平手段解決,也可以用和平手段解決;可以用激進的強硬手段解決,也可以用理性化的智取模式解決。惟求同方能提升共識,擴大合作面,整合競爭力;惟存異方能突顯多彩世界,也不埋沒任何獨到見解。一方面,這種做法有利於團結大多數,另一方@DI@
關於“一國兩制”理論的幾個問題面,這種做法也有利於尊重少數,因為有時少數可能是正確一方。求同存異有助於互補共贏,防止內訌和外鬥,促進和諧共融、取長補短,大至國家施政,小至個人關係都是一個務實選擇。進入特別行政區全新發展階段,特區政府官員也好,社會各界包括學者也好,都應學會用文明、理性同別人對話,學會用永無止境的追求與探索來拓展自身的“一國兩制”事業。(三)和諧主題中國千百年來世代相襲的文化傳統中,包括“和而不同”、“天人合一”、“大愛無疆”、“和諧共生”、“百家爭鳴,百花齊放”、“不戰而勝,以智取勝”等文明理念。這中間,“知行合一”與“求同求異”又是兩大核心價值觀,兩個蘊育極大力量源泉的成熟認知體系,同時也是“一國兩制”理論得以最終正確形成的思想淵源。面對新形勢、新時代,進一步做好認知與心理調整,對於國人以及特區居民都是不容放鬆的一項發展要求。“中華文明在世界不同文明對話中,應該而且必然有所作為,有所貢獻。這是因為,中華民族向以極大地包容、注重和諧、酷愛和平著稱;我們有着保證了中華民族獨樹一幟地保持幾千年一統和穩定的文明因素和豐富經驗。”8“中華文明的內涵,的確有許多可以作為其他文明的參考,用來補充、糾正、制衡現在統治着全人類的西方文明,以便人類在未來共同創造出能夠真正促進自身進步、保障地球安寧與和諧的新文明。”9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已成功地走向世界,世界各個板塊也爭相向中國靠攏。在中國與世界互動過程中,以廉價勞動力維持的產品出口優勢即將淡化,以知識、技術、專利逐步形成的新競爭優勢將大放異彩。這是兩個不同發展階段的主要特點。早在三十多年前的20世紀70年代末,鄧小平即作出和平與發展是當代世界發展主旋律的判斷,20世紀90年代末中共十五大又作出直至21世紀前20年是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的判斷。這中間貫穿一條中華文明對和為貴、人類自身和諧以及與自然界之間保持和諧的崇高理念和科學認知。“第三個階段是智慧的貢獻,就是把我們五千年文化的精華──世界觀或者叫宇宙觀、倫理觀、審美觀等等,讓世界人民知道,供他們參考。”10我們的願望和追求的目標是建立包括和諧在內的新型社會關係,也包括新型的國際關係。因為和諧體現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協商,共同推進國際關係民主化;經濟上相互合作、優勢互補,共同推進經濟全球化,朝均衡、普惠、共贏方向發展;文化上相互借鑒、求同存異,尊重世界多樣性,共同促進人類文明繁榮進步;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強合作,堅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戰爭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共同維護世界和平穩定;環保上相互幫助、協力推進,共同呵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11三、“一國兩制”理論基本內涵與學科歸屬(一)“一國兩制”理論基本內涵1.國家主權觀,即一個中國理念我們的國家是統一而完整的東方大國,中國版圖既包括作為國家主體部分的大陸,也包括台灣海峽對岸的台灣地區,當然也包括因歷史原因一度淪為外國管治的港澳地區;既包括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且在改革開放後綜合國力迅猛提升的國家主體部分,也包括實行資本主義且在經濟、民生領域取得較好成果的局部地區。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逐步實現國家統一是中華民族的共同願望和利益所在,國家對港澳先後恢復行使主權是歷史發展的必然。2.兩種制度共存觀國家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是基於歷史和現實,基於國情和區情,基於全國人民意願和港澳兩地居民意願。事實有力地證明在國家主體部分繼續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前提下在局部地區靈活實行該地區原有社會制度是有利有益的,這意味着特區可以充分利用原有優勢,也可有效利用國家支持的“一國兩制”優勢,從而使兩種制度的優勢可以在特區得到整合。3.“澳人治澳”觀和“港人治港”一樣,“澳人治澳”表明特別行政區公權力的行使以本地人特別是本地人中的中國公民為主體,這是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後的一個特殊要求,也是一項前所未有的具創新價值的制度安排。十多年實踐“一國兩制”的歷史證明,澳門人完全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管理好發展好建設好澳門。4.高度自治觀基本法規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D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除直接體現國家主權的外交、國防外,特區幾乎在所有領域都可有效行使管轄權,在司法領域更可行使終審權。這是迄今為止實行地方自治的最新做法、最高水平。5.政策穩定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從20世紀80年代初國家宣佈“一國兩制”政策五十年不變到兩部基本法確認的五十年不變的終結期共約七十年,相當於正常情況下的三代人成長與開拓期。經法制化的這項政策指引亦屬中外歷史所罕見。而且可以預見的發展趨勢是“一國兩制”現在是不應該變,以後是不需要變。其宗旨、目標就在於在科學地認定形勢特點前提下使“一國兩制”這一體現當代文明成果的制度創新得以不受干擾地貫徹始終,取得全面成功。6.長期示範觀作為基本國策,“一國兩制”在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十多年實踐已展示出極強的生命力和優越性,它已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不可分割的重要內涵。充滿生機活力的特別行政區既有力地確保自身的繁榮穩定、寬鬆和諧,又積極促進了兩岸關係的持續改善。澳門經濟民生指標的巨變更驗證了“一國兩制”科學性、合理性與可行性。因而,可以毫不誇大地講,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存在與發展,已成為觀察整個國家發展進步、逐步走向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晴雨表和指向儀。香港和澳門,作為國家的兩顆掌上明珠必將進一步散發出奪目光彩。(二)“一國兩制”理論:在實踐中發展隨着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並相繼建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正確推進“一國兩制”事業,確保兩地長期保持繁榮穩定已及時進入國家領導人的重要議事日程,也是特區居民本身的歷史使命。“一國兩制”直接關係到國家的深入改革開放和民族偉大復興。“‘一國兩制’事業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祖國內地共同發展繁榮的事業,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12因而,對“一國兩制”理論,對基本法的系統而深入的研究就成為國家和特區一項十分突出而迫切的重大課題。早在2004年12月,胡錦濤首次前來澳門特區視察時便指出:“‘一國兩制’是一項開創性事業。在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按照‘一國兩制’方針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中央政府治國理政面臨的嶄新課題,同樣也是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面臨的嶄新課題。”因此,“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廣大香港同胞、澳門同胞,都需要在貫徹‘一國兩制’的實踐中積極探索、不斷前進。”13要對“一國兩制”、基本法進行深入系統研究已成為國家領導人反覆強調的一個重大課題。2007年6月吳邦國指出:“隨着香港經濟社會的發展,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在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深入實施基本法的同時,需要本着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對基本法的研究,認真總結幾次釋法的經驗,及時解決基本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不斷豐富基本法的實踐,把基本法貫徹好實施好。”142009年12月吳邦國再次指出:“隨着澳門社會的發展,基本法實施中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情況。我們在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同時,要加強對基本法的研究,認真總結基本法實施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研究解決基本法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豐富基本法的理論和實踐,把基本法貫徹好實施好。”15吳邦國還進一步指出:“撫今追昔,是鄧小平同志創造性地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偉大構想,親自領導制定對香港、澳門的一系列基本方針政策,開闢了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切實可行道路,指引着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前進方向;是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妥善應對各種複雜矛盾和挑戰,進行開創性的實踐,確保了香港、澳門的順利回歸和平穩過渡,使‘一國兩制’從科學構想變成生動現實;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繼往開來,與時俱進,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作為新形勢下治國理政的重大課題,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一國兩制’的理論和實踐。”16“實踐充分證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國兩制’方針,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重要組成部分的祖國和平統一道路,具有強大的生命力。”17長期主持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喬曉陽副秘書長指出,“‘一國兩制’是中華民族對世界和人類文明的眾多貢獻中的又一項偉大貢獻,為世界解決這類問題提供了新的思維和典型範例。”18“‘一國兩制’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典範,是原則性與靈活性高度統一的典範,充分體現了求同存異、開放包容精神,充分體現了和平和諧、合作共贏@DK@
關於“一國兩制”理論的幾個問題的思想。因此,‘一國兩制’不僅是一個極其豐富的政治學、法學理論寶庫,也是一個極其豐富的經濟學、哲學、文化等理論寶庫,值得我們認真挖掘。”19(三)“一國兩制”首先屬於憲法學、憲政研究課題“一國兩制”產生在當代中國,也發展在當代中國。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十多年實踐“一國兩制”已積累了初步經驗,已走上各自適用的發展路向。現在擺在港澳人士面前的突出課題,已不再是對“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理解與討論,而是對自己驗證“一國兩制”經驗、問題、教訓及時作出清醒明智反思和總結。特區的人和事都可以用“一國兩制”加以定性和分類,順暢的成功的方方面面當然是“一國兩制”科學性、生命力的驗證成果,不順不暢的,不被認定是正面成功的問題、矛盾,也宜用“一國兩制”加以驗證:或是對基本國策缺乏認知所致,或是制定已約二十年的基本法某些規定存有再認識的必要,或是善良人們不想見到的某些不測因素所使然。從學科範圍、研究對象觀察,“一國兩制”首先是憲法學理論的最新內涵,也是憲政發展的一個突出關注點。目前憲法已有三個條文進行指引,即第31條、第62條、第59條。實際上,“一國兩制”也是現代政治學需要重點研究的一大課題。它涉及國體、政體等政治學核心概念。當然,“一國兩制”也可理解為一個綜合性、跨學科理論課題,甚至也可界定為一個新型具大覆蓋面的交叉學科,除憲法學、法理學、國際法等法學範疇以及國體、政體、行政主導等政治學、公共行政學範疇外,它還要求歷史學、心理學、社會學、語言學、文獻學、人類學,以至媒體學、美學、哲學等人文社會科學的基礎學科予以認真關注。(四)對“一國兩制”理論的基本認知首先,這是業已成熟的新型理論體系。它不僅涵蓋面廣,創新價值高,影響力深遠,而且自成體系,吸引越來越多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學者樂此不疲地投入奉獻,開拓完善。它產生於中國特殊社會環境,植根於體現東方文明的古老華夏認識體系與傳統文化,經國家領導人積極倡導、定位已獲國人與世人廣泛認同,而且經兩個特別行政區逾十年實踐驗證正確而可行,具有巨大生命力與優越性。其次,它標誌着新型政治發展模式的初步成功,既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又確保特區長期繁榮穩定,既令原有社會經濟制度與生活方式保持不變,又為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新政治體制、新運行機制、新施政理念得以全面啟動作出引導,現新興特別行政區制度已全面投入運行且已展示出無比生命力、競爭力。再次,這是認識論、方法論的一大突破。求同存異、互利共贏,這是千百年人善良人的熱切追求,如今得以形成制度化、規範化的發展環境和約束機制。在這一機制下,自由表達、公平競爭、主動參與逐漸成為常態。人們在現實中也進一步理解到求大同存小異、寬鬆包容、人人均有直接參與機會的大環境的重要性。特別行政區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中國人、東方人的思維定勢,而且也以活生生的事實令全球有識之士為之震驚。總之,這是迄今為止人類文明史上不曾有過的記錄,正因為它是多重創新,半個世紀之前不僅沒人做過,甚至也無人敢於想過;不僅特區官員、居民沒有做過,國家領導人也未曾做過。故此,在實踐過程中即使出現一些人們不想見到的甚至是負面現象,絕對不需大驚小怪:該依法處理的就依法處理,該存在改善空間的就認真加以改善,不過如此。儘管“一國”的優勢與“兩制”的優勢相加,足以抵禦任何風險與挑戰,人們還是不宜助長依賴心態,不能不保持足夠的防微杜漸、未雨綢繆的良好心理素質,未來要做的事着實不少。“‘一國兩制’不僅是對人類政治制度和政治理論、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不僅是憲法學、行政法學,而且是法理學等各個法學領域)提出了重大挑戰,而且也是對經濟制度和經濟學理論、哲學思想和人的思維方式等都提出了重大挑戰。”20作為具備一定思考與判斷能力的官員、專業人士,都要作出承諾、作出回應,越來越清晰的一點是,研究“一國兩制”就是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一國兩制”就是研究中國國情、中國特色、中國智慧、中國創新;研究“一國兩制”就是研究中國人文社會科學體系的現代化、成熟化;研究“一國兩制”就是研究確保特區長期繁榮穩定與實現民族偉大復興的客觀規律;研究“一國兩制”就是研究中國學者思維體系自我完善的必要途徑。四、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20世紀末在中國版圖上出現的兩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不同於一般行政區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D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度。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主體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為解決台灣、香港和澳門問題,容許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表明了特別行政區是國家原有建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之外新建立的新型地方行政區域,實行不同於單一制國家原有的制度。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62條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些規定為設立特別行政區提供了憲法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這表明特別行政區制度包括:○1社會經濟制度;○2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3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制度。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構想的具體化,作為特區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根本大法,全面規範了特別行政區制度,已就特別行政區的性質、法律定位、權力來源、特別行政區與中央的關係、居民基本權益的保障、政治制度、經濟與文化制度、對外交往制度等領域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與指引。在中央與地方關係上,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割的領土,直接成為社會主義國家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在權力來源上,特別行政區享有法律賦予的高度自治權,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確立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的可稱為“行政長官制”的政治體制;在權力分工上,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防、外交等事務統一由中央政府管理,其他方面屬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在權力行使上,特別行政區由當地人管理,必須以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中國恢復行使港澳的主權,不損害港澳的繁榮和穩定的愛國者為主體;在自治程度上,特別行政區享有包括終審權在內的高度自治權,不僅比回歸前大大地超越,而且比中國一般地方行政區域和民族自治區域享有的權利廣泛得多;在自主管理上,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制定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政策,保持財政稅收獨立,保持國際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區地位,可以特別行政區的名義保持和發展對外的經濟和文化關係網絡,繼續發行自身的貨幣,負責維持本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這裏需要特別強調的一點是,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中國憲政發展的一項獨特制度創新且至今已有兩個特區長逾十年實踐驗證,理所當然地應被認定為中國原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共領導下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之後另一個基本政治制度。已經被定型為基本國策的這項“一國兩制”基本政治制度,絕不是消極應對而是積極創新;絕不是無可奈何、無原則讓步,而是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的主動安排;絕不是損害國家核心利益,而是有效維護國家核心利益。中國現有的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是1997年7月1日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1999年12月20日成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它們是根據鄧小平“一國兩制”方針而創設的,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社會主義國家中允許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外交、國防事務,並按上述兩部基本法規定任命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主要官員。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即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政府以行政長官為中心,實施由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組成的全新政治體制,並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政策。特別行政區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實現祖國統一。設立的法律依據有兩個方面的法律淵源:一是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和第62條第13項規定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二是中英、中葡關於香港和澳門問題的兩個聯合聲明。但無論以哪一種法律淵源表現出來,都以“一國兩制”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和政治基礎。而港澳兩部基本法是憲法第31條的具體化、規範化,也是特別行政區長治久安、繁榮穩定的根本保障。特別行政區制度無疑是一個既體現“一國兩制”方針又體現中國悠久文化傳統的全新基本政治制度。也正因為它新,是制度創新成果,就要求人們在實踐中加深對其正確理解,在實踐中提升實踐水平。五、關於“一國兩制”文明這是一個大課題,但又是一個十分現實的課題。如果是非特別行政區居民,站在特區之外進行觀察、@EC@
關於“一國兩制”理論的幾個問題進行思考,那麼還可以原則性一些、抽象化一些。但特區內部人士,包括官員、學者、居民,整天生活在特區,整天接觸的都是特區現實。特區發展進步,我們都有份參與推動;特區發展成效,我們也都有份分享。或者講,特區好的地方我們都樂見其成;特區現存問題,我們也期待及時得到解決。2006年,本人曾以《全面開創“一國兩制”文明──時代的召喚》為題寫過一篇文章,談及“富強、民主、文明,這是人類進步的共同性目標,社會均富化、民主法治化、文明時代化,尚需不同國度、不同發展水平的人士繼續奮鬥爭取、探索開拓。作為袖珍型社會的澳門特區,絶對有條件成為展示‘一國兩制’文明的示範基地,成為綜合素質持續提升的先進地區。重要一點是,要進一步營造開放法治、民主平等、公平競爭的寬鬆兼愛社會環境,進一步提升尊重人才、尊重知識、尊重科學、尊重勞動創造的社會共識,令以民為本、民主法治等基本理念和原則,在各級執政者的頭腦裏真正佔有一席之地,也令一切有志者樂於無怨無悔地去開拓追求,令社會資源得以有效地開發利用,令對富強、民主、文明這三大發展目標的追求變成廣大居民的自覺行動,這樣的社會就充滿活力,就大有希望。”21其實,“一國兩制”文明理應屬於政治文明範疇。政治文明係指“人們改造社會所獲得政治成果的總和。一般表現為人們在一定的社會形態中關於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實現程度。”22政治文明的內容包括國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等多方面。政治、法律、民主制度三者彼此聯繫,相互溝通,協調發展,構成了政治文明的統一體,其中,國家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通過社會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民主制度的推進,人們的民主、自由、平等權利實現的程度相應獲得新的提高,這就是政治文明的進步。政治文明是個動態性概念,它既可以意會又可以言傳,因為制度和制度可以對比,人與人也可以對比,一經對比就可發現彼此間的差距,孰優孰劣、孰先孰後,一清二楚,一目了然。政治文明事關領導人治國理政的成效,也事關廣大居民的基本權益。故此,倡導政治文明,是社會進步、民族成熟的標誌。“我們必須在基本法指引下,有策略、有步驟地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首先實現現有條件下的民主因素最大化,並用機制民主促進體制民主,從機制民主培養出初步民主生態,最終實現全面的體制民主化。”23人們追求的文明社會,首先應該是個國富民強的發達型社會,這是保持居民綜合生活素質不斷提升的前提和基礎。文明社會也應該是個民主型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裏,既有完善的法制保障體系,又有普遍建立的健全的法治意識;既有很高的政治認同又有強烈的政治參與意願。文明社會更應是個和諧型社會,既有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和諧又有社會成員之間的和諧;既有政治理念的和諧又有經濟利益的和諧;既有高效運行的和諧又有生態環境的和諧。“一國兩制”作為一個根本性的政治理念和最基本的法制理念,已成為特別行政區活生生的現實。人們所以沒有保留地接受它、支持它、擁護它,是因為它反映了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代表了廣有居民的共同願望和要求,體現了極大的包容性和寬鬆度,也展示了前所未有的優越性。“一國兩制”是特別行政區政治發展模式,也是新時代特區發展與建設的總體要求,它涉及物質領域建設,更涉及精神領域進步;涉及政權的穩定,也涉及居民綜合素質的提升。特別行政區,特就特在它是根據“一國兩制”原則、根據憲法的特別授權而建立,特就特在它是按照全面體現“一國兩制”原則與精神的基本法進行自我管理,即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特就特在它不實行國家主體部分的社會主義制度,而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這意味着它可以把國家優勢和自身的優勢合理地組合成更具生命力與競爭力的“一國兩制”優勢。作為東方地平線上出現的兩個“一國兩制”有效載體之一,澳門這些年來,政通人和、百業興旺、和諧寬鬆、生機盎然,變得更美更強,更和諧更進步,因而理所當然地受到全國人民以至國際社會的熱切關注和普遍肯定。“‘一國兩制’是當代最高政治思維的體現,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和東方智慧的結晶。它既是特區依法施政的理論基礎,又是全面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最佳模式,它既是特區以至全國人民都要堅持的基本理念,又是有待學術理論界深入系統探索研究的一大綜合性課題。”24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是特區政府和廣大居民的一項莊嚴歷史使命,而“正確實踐”顯然是有其客觀標準的,“儘管由於所處的地位不同、觀察判斷的角度不同,對於‘一國兩制’、基本法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但重要的是:○1任何理解都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創構想,亦即必須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2必須同國家恢復行使主權的需要相一致,也不可同澳門社會實際相脫節,亦即要符合社會前進的需要和廣大居民的整體意願;○3不可違背改革開放以及國家和平統一和民族偉大復興的遠景目標。”25因此,提升政治認同度、擴大政治參與面、@E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普及政治道德、建立正確的政治價值觀、堅持政治行為理性化、培育高公民意識的現代文明載體等方面,自然成為當前理論界的重要關注點。六、幾句小結“一國兩制”制度化既是祖國強大的必然結果,又是認識論在新形勢下昇華的產物,這是新型制度文明、政治文明的成功,是知行合一、求同存異、辯證統一認識論的成功。“一國兩制”的正確實踐,已為澳門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方面的巨大變化,已令廣大居民嘗到了甜頭,收到了實惠。“一國兩制”的理論正確性和現實可行性,經過澳門特區初步實踐已得到了全面的、富有說服力的驗證。“一國兩制”作為嶄新理論與發展模式,本身也需要在實踐中提升實踐水平。可以充滿信心地說,通過“一國兩制”文明建設和居民公民教育的普及,澳門特區這個新生的政權形式必將不斷得到完善,其驗證、示範效應必將不斷擴大並受到廣泛認同。如今,“一國兩制”理論經港澳兩部基本法的法制化規範化,經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長逾十年的實踐積累,已經成為現代憲法學、政治學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份。這是植根於中華文明的一項理論突破,這也是令國人引以為榮、令世人為之震驚的一大制度創新。雖然前行航程上還會有風有雨、有波有浪,但相信承載“一國兩制”驗證成效的特區大船定能繼續滿帆前行,特別行政區制度及其優越性定能得到進一步展現。故此,深入而系統地研究“一國兩制”理論及其實踐規律,便是當前有待全面加強的一大活動領域,願大家共勉。註釋:1見《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835-836頁。2見《辭海》(第五版),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年,第1349頁。3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精粹本),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2年,第1186頁。4同上註。5同上註。6同上註。7同上註。8許嘉璐:《做好與世界文明對話的準備》,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0年11月23日,第1版。9同上註。10同上註。11見《辭海》(第五版),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年,第867頁。12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28-231頁。13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五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25-227頁。14吳邦國:《深入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把“一國兩制”偉大實踐推向前進──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32-239頁。15吳邦國:《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40-245頁。16同上註。17同上註。18喬曉陽:《深刻理解“一國兩制”的偉大意義》,載於許崇德主編:《“一國兩制”知識叢書》之序,北京:中國民主法@EE@
關於“一國兩制”理論的幾個問題制出版社,2009年。19同上註。20同上註。21楊允中:《全面開創“一國兩制”文明──時代的召喚》,載於楊允中:《論“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154頁。22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2年,第504頁。23何厚鏵:《200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2005年11月15日,第28頁。24楊允中:《論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澳門:澳門研究中心,2005年,自序。25同上註。@EF@
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性問題再探討莊金鋒∗一、再探討問題的提出及其意義早在1992年,筆者曾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分別發表兩篇題目不同,內容相近的論文1,主要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是絕對的,但不宜直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而是通過《香港基本法》這一特定的法律形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因此,保證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施,也就是維護和保障了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效力。當時筆者之所以撰寫這兩篇文章,主要是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為《香港基本法》於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施作好思想(理論)準備。然而,香港、澳門回歸10多年來,憲法在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和適用問題一直眾說紛紜。在香港,有人認為憲法在特區沒有效力,不能在特區適用;有人認為憲法只有第31條對香港特區有效力,其他條文都不適用於香港特區;有人則認為憲法部分條文適用於香港特區,故憲法於特區只有部分效力;還有人認為憲法整體上適用於香港特區,具體條文不完全都適用於香港特區。“理論上的爭論尚且如此,遑論實踐。香港回歸以來的種種事實表明,憲法尚未在香港特區樹立其作為一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權威地位。”2在澳門,“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不僅帶來了中國憲政體制的創新,也隨之出現了對憲法在澳門特區是否生效和適用的疑問。這種疑問一方面是針對憲法規定本身提出的,例如有人認為,現行憲法第31條規定與憲法其他部分,尤其是序言、第1條及第5條是相抵觸的,因而憲法不能在特別行政區適用,也有人認為整部憲法中只有第31條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其他條文都不適用;另一方面則往往是源於《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本身,尤其是其中實行的法律的規定。最為明顯的有兩條:一是第11條第2款明確規定,澳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而並非“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正是因為這樣的規定,在一些人看來,基本法才是澳門位階最高的法律。二是第18條第2款明確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然而,附件三所列8項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並沒有隻字片語提及憲法。於是有人質疑說,主張憲法在澳門特區生效和適用,其依據何在呢?因此“在澳門法律問題的研究中,人們所提到規範性文件往往也只是基本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等,而作為‘一國’基礎的憲法的效力和適用問題卻往往被忽視,甚至被有意無意地迴避了。這種現象淡化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割斷了澳門法律體系與憲法的聯繫,因而需要在理論上予以澄清。”3正確理解憲法在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和適用問題,既是“一國兩制”下憲政理論一個帶全局性的法律問題,也是繼續實施基本法的現實政治問題。這不僅對於維護憲法的權威、尊嚴和法制的統一,而且對於更好地認識、推動和實現“一國兩制”的方針,都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尤其是對於理順中央和兩個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以及特區政制發展主導權等問題更具有指導意義。本文擬在筆者原有兩篇論文基本觀點的基礎上,結合回歸以來,香港、澳門特區有些人對憲法效力在兩個特區適用性存在疑慮和不同理解,進一步闡述憲法的崇高地位、最高效力及其在兩個特區的適用性,分析幾種認識誤區的錯誤所在。然後着重指出,在“一國兩制”下憲法不能直接在兩個特區適用(實施),但不能因此否認憲法在兩個特區的最高法律效力及其對兩個特區的適用性,因為憲法在兩個特區的效力及其適用具有特殊性,即憲法是通過第31條這一“中介”∗中國小城鎮發展研究院院長@EG@
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性問題再探討條款制定基本法適用於兩個特區的。一旦基本法在兩個特區實施,就意味着憲法的效力對兩個特區是適用的。最後強調,“四項基本原則”與兩個特區並非毫無關係。二、憲法效力及其對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通常包括法律在時間、地域、對象、事項四個維度中所具有的國家強制作用力。憲法效力是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在時間、地域、對象和事項諸維度中的國家強制作用力或約束力。憲法效力一個最為明顯的特徵,是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對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進行調整時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即具有權威性。“‘權威’一詞,在中國古籍中……意指執掌權力者施加於統治對象或征服對象使之絕對臣服的威力態勢……這是絕對權力的一種效應顯示。”4中國現行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權威性),理所當然適用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這是毋庸置疑的。現從四個不同角度進行闡述。(一)憲法自身規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由於憲政價值的普遍化,憲法的權威性越來越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因此,在近現代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明文規定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例如,200多年前制定的《美國憲法》第6條規定:“憲法是全國的最高法律,即使與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相抵觸,各州法官均應遵守。”1946年修訂的《日本憲法》第58條規定:“本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違反本憲法條款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關於國家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屬無效。”可見,無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全國範圍內適用,為世界各國憲法所公認。《中國憲法》也不例外。憲法序言最後一段載明:“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由此可見,憲法的效力是及於包括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區在內的全中國的領土範圍內的。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區作為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然處於憲法效力範圍之內。(二)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中國迄今為止,雖然沒有建立起嚴格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制,但憲法第5條規定已為違憲審查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礎。該條規定寫道:“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條規定從另一個角度表明憲法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是中國法律體系的核心或統帥,包括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在內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都必須基於憲法產生,符合憲法要求,並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即使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和黨中央總書記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三)憲法是國家主權在法律上最高表現形式國家主權通常是指國家固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國內事務和國際事務而不受他國干預或限制的最高權力,因此,中國主權在其領土內擁有制定、適用和解釋憲法等等的最高權力。國家主權的最高性(權威性)決定了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從近現代國家主權與憲法的一般關係而言,只要國家主權及於全部領土,憲法效力也必然及於全部領土。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各自在序言中,分別寫明“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既然中國已經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憲法效力也就一定到達港澳地區。(四)憲法是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的母法眾所周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或總章程,而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都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其和全國人大制定的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一樣,與憲法的關係是子法和母法的關係。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都是憲法的特別法、下位法,其制定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和基礎,並不得與憲法相抵觸。《香港基本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根據憲法,全國人大特制定香港@E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全國人大關於《香港基本法》的決定,進一步指出《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基本法》在序言、全國人大關於《澳門基本法》的決定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由此可見,憲法高於基本法,憲法是包括基本法在內的全國性法律的效力淵源。弄明白這些道理(法理)十分重要,有助於我們提高憲法意識,正確認識和處理在實踐“一國兩制”過程中已經遇到或今後可能遇到的一些憲政難題。三、對憲法適用性幾種認識誤區的分析港澳地區與內地有些人對憲法在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持有異議並不奇怪。憲法的效力及其適用性在理論和實踐上本來沒有爭議,只是隨着“一國兩制”的實踐和基本法的實施而產生憲法在兩個特區是否生效和適用的疑問。這些異議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三種觀點:(一)“憲法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論持有這種觀點的人主要基於兩種“理由”:其一是認為憲法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而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仍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且50年不變。所以,憲法在特別行政區不能發生任何法律效力。這是政治上的一種糊塗觀點。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並不因憲法的性質而改變,更不因地方行政區域的特殊性而消失。如前所述,這是由國家主權所決定的,國家主權的最高權,決定了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並在其主權領土範圍內統一生效和適用。被西方法學界奉為權威的法學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認為:“主權是最高權威,即一個獨立於世界上任何其他權威之外的權威。因此,依照最嚴格和最狹隘的意義,主權含有全面獨立的意思,無論在國土以內或國土以外都是獨立的。”5那種認為由於港澳地區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與內地不同而否認憲法在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的看法,顯然是錯誤的。因為這種看法從法律上說是否認憲法在國家主權領土範圍內的最高的法律效力,有損於憲法的崇高地位和至上權威;在政治上可能導致否認中國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並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適用,這是維護國家主權的重要標誌。如果憲法不在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區生效和適用,那麼,中國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將寸步難行,甚至無從談起。其二是認為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都在附件三分別列舉了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基本法》只列舉了六項法律,而《澳門基本法》則列舉了八項法律,但兩部基本法都沒有把憲法列入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範圍之內,因此,在一些人看來,憲法不可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筆者認為,兩部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憲法要在兩個特區實施,立法機關(全國人大)是有自己的考慮的。首先,從法律位階和立法技術來看,憲法的位階和效力都高於基本法,就立法技術而言,基本法不宜(不能)規定憲法是否在兩個特區實施。其次,更重要的是憲法在兩個特區的實施要遵循“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由於憲法明確規定了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序言);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1條);規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5條)等,因此,憲法不宜直接在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實施,但這絕不意味着憲法的效力已在兩個特區失效了,憲法的效力可以通過變通的辦法,即通過憲法第31條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分別制定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適用於兩個特區的。這是憲法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上的特點,也是立法機關的創新,體現了中國人民高度的政治智慧及其創造力。關於這個創新,筆者將在下文進一步深入分析。(二)“憲法只有一條適用於特別行政區”論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憲法除了第31條關於設立特別行政區及實施的制度特殊規定適用於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之外,其他的憲法條文在特別行政區均無效。這是一種極其片面的觀點。這種觀點既違背憲法作為一個整體在國家主權範圍內統一適用的原理,也不符合憲法條文的實際情況。事實上憲法的許多條文都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尤其是憲法關於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條文更明顯地適用於特別行政區。例如,憲法關於中央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產生、組成、職權和任期等的有關條文規定,對特別行政區當然是有效的和適用的。中國是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由這些中央國家機構代表國家在特別行政區@EI@
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性問題再探討行使主權。因此,這些機構都會直接與特別行政區發生各種國家事務關係。又如,憲法關於外交和國防的許多原則性規定,也同樣適用於特別行政區。這些規定在外交方面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等。在國防方面:國家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全國人大有權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等。再如,憲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國旗、國徽、首都的規定等,也應該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可見,所謂“只有一條適用論”既違背憲法原理,又嚴重脫離憲法條文的實際。(三)“憲法部分條文適用於特別行政區”論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憲法序言有關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內容,第1條關於中國國家性質和根本制度的規定,第5條關於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規定等條款,因與憲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和原則(設立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相抵觸,不能適用於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但憲法其他條款則可以適用於兩個特別行政區。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觀點。首先,這種觀點把憲法的一些條文和另外一些條文對立起來,實際上是將原則性與靈活性對立起來,是不妥當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是馬克思主義的一條基本原則,也是中國社會主義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憲法的許多規定,都體現了這條基本原則。例如,憲法第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憲法第11條則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憲法修正案又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其憲法也是社會主義憲法。因此,就有了憲法序言關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規定,以及第1條、第5條的規定,在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統一的法制。但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澳門、台灣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才作出了憲法第31條的規定,允許在香港、澳門、台灣這些局部地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這並不影響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又如,憲法序言確立了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地位,第36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第4條又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這些憲法條文看起來似乎相互矛盾,實際上是憲法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允許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可以有特殊的例外。應該說,上述憲法這些規定並不互相矛盾或抵觸,而是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又一範例。其次,這種觀點把憲法的完整性及其最高法律效力的單一性割裂開來了。憲法是一部不可分割的完整的社會主義憲法,它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都適用於中國主權範圍的全部領土。如果認為憲法只有部分條文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其他部分條文則不適用於同一地區,這就把憲法的完整性破壞了,也影響了憲法的效力,有損於憲法的尊嚴,不利於維護中國法制的統一性原則。還應當指出,那種主張在實際上也是難以做到的,因為憲法的有些條文可以明顯地看出是否適用於特別行政區,而有些條文則不然,要複雜得多。例如,憲法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你說這一條整體上適用還是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呢?很難作簡單的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依我看,前半條適用,後半條就不適用。所以,那種主張憲法的部分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觀點,既不科學,也不符合憲法條文規定的實際情況。四、憲法不宜直接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些人(包括個別高級幹部)認為,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都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因此,體現國家主權的憲法,在該地方行政區域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適用(實施)。這種願望是好的,但這種觀點過於簡單化。既不瞭解香港、澳門的歷史,也不瞭解香港、澳門同胞的心態,更不悖於“一國兩制”方針,脫離社會實際。誠然,按照傳統的觀點,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普遍適用性,它意味着憲法可以在國家主權範圍內完全的直接的適用(實施)。但是,由於香港和澳門問題的特殊性以及中國政府為解決香港、澳門問題而提@E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出的一系列方針和政策,出現了新的情況,因此,不能完全套用傳統的憲法理論,而應當從實際出發,對傳統的憲法理論有所創新。筆者認為,憲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普遍適用性,一方面為憲法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的實施提供了前提條件和法理根據;另方面並不意味着憲法全部條文都可以直接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那麼,為甚麼憲法不宜直接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呢?其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這是考慮到香港和澳門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與大陸地區不同。張友漁生前有段話說得很簡單明瞭:“香港居民長期生活在經濟繁榮的資本主義社會中,習慣了資本主義的生活方式。政治體制比較獨特。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英國的體制。適用的法律,除以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為基礎外,還有香港立法局制定、經總督同意的一部分條例和附屬立法,以及原有的習慣法。經濟制度和教育、科學、文化、社會服務以及對外業務方面,也都有與其他地區不同的特點。加以香港的一部分居民,受敵視社會主義和誇大中國缺點的惡意宣傳的影響,對中國現行社會主義制度有所疑慮、有所恐懼,甚至根本反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勢必引起政治動亂,損害香港的穩定和繁榮,就是說,會脫離實際,事與願違。”6這段話雖然是對中國在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如果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勢必引起不良後果而言,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直接實施社會主義憲法同樣是適用的。澳門與香港的情況有所不同:香港是發達資本主義社會的縮影,澳門則處於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初級階段,澳門居民不恐共恐社會主義,但是澳門原有的政治體制和司法制度也比較獨特,以葡萄牙法律為基礎。總督是澳門的政治權力核心,擁有全部的行政權和部分立法權,他由葡萄牙總統任命,只向總統負責。澳門的法院獨立於總督和立法會,對澳門地區具有審判權。澳門居民長期處於澳葡政府的管治下,其時間比香港居民在港英政府的殖民統治下要長二、三倍,習慣了包括“博彩”在內的資本主義生活方式。因此,中國社會主義憲法也不宜直接在澳門特區實施。其次,這是由中國政府為解決香港和澳門問題,實現國家統一的基本國策所決定的。“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中國政府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提出的基本國策。按照這一些基本國策,為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和澳門問題,中國政府制定了對香港、澳門的一系列方針和政策,主要是國家在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除國防、外交由中央負責管理外,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在兩個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並照顧英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保持澳門自由港地位,允許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並照顧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中國政府將上述方針和政策載入了中英兩國政府共同簽署的《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同時載入中葡兩國政府共同簽署的《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並宣佈國家對香港和澳門的各項方針、政策50年不變,以基本法加以規定。這是歷史上和世界上均無先例的偉大創舉。是符合中國人民,特別是香港、澳門同胞的根本利益的。可見,由於“一國兩制”的構想及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特殊性,憲法不宜直接在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五、憲法通過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如上所述,既然憲法對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是絕對的,但憲法又不宜直接在港澳特區實施,那麼,憲法對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究竟如何付諸實施呢?筆者認為,憲法的法律效力是通過特定的法律形式,即被鄧小平稱之為“創造性的傑作”──基本法來實現的。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法律條文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憲法允許國家在必要時可以建立特別行政區;二是憲法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制度。這裏所講的“法律”,主要是指基本法這一全國性的基本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憲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制定基本法這項立法權時,並沒有任何限制,這就意味着所制定的基本法的全部內容不但要符合憲法規定的要求,而且對特別行政區可直接適用。從憲法第31條的規定中,我們還不難看出,通過憲法這一“中介”條款把憲法和基本法以及特別行政區三者有機地連接起來,即基本法的合法效力來自於憲法,憲法的法律效力體現在基本法之中,並通過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發生法律效力。這就是我們正確理解憲法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性問題的關@EK@
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性問題再探討鍵所在。必須強調,基本法制定的惟一法律依據是憲法(不只是憲法第31條),它是憲法對特別行政區發生法律效力的“中間站”和必要橋樑。如同深圳的羅湖橋,一頭連接中國主體大陸社會主義,另一頭通往資本主義的香港特區;如同珠海的蓮花大橋,一頭緊靠中國主體大陸社會主義,另一頭通向資本主義的澳門特區。憲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就意味着制定一般法律必須以憲法為根據和基礎。憲法在總綱中還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基本法既然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它同其他法律一樣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並且不得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在中英兩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也明確了這個問題,例如,該聯合聲明附件的第一部分就清楚地寫着:依據憲法第31條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本身對這個問題的規定則更加明顯,它在序言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在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附件和《澳門基本法》的序言中也作了類似的明確規定。這些規定至少說明兩個問題:○1基本法是根據憲法,按照香港、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其內容和形式都是符合憲法要求的,憲法的法律效力在制定基本法的過程中起了決定性的、直接的作用。○2基本法是以憲法為依據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國內基本法律,因而在特別行政區和全國其他任何行政區都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基本法。六、基本法體現和維護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效力基本法是根據憲法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基本法律,又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典,它的結構不僅與憲法結構類似,更重要的是體現了憲法的一些重要原則,因此,保證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施,也就是維護和保障了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效力。現以《香港基本法》為例加以闡述。《香港基本法》第1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這一條規定說明了兩項重要內容:○1概括了《香港基本法》的基本內容,即三個方面的制度及有關政策,但基本法對這些內容都是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在規定香港的具體制度和政策時,需要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日常立法以基本法為依據是符合憲法第31條的規定的。○2表明了依據憲法制定的《香港基本法》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基本法精神和內容,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充分體現了憲法的一些重要原則或精神。首先,從整體上說,憲法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專門設立了第31條來解決香港、澳門和台灣的問題,可見,“一國兩制”就是憲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和一大特色,而基本法則是從法律上對“一國兩制”的內容具體化,也就是說,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具體表現形式。其次,從條文上看,《香港基本法》的許多條文都體現了憲法的有關原則的規定。例如,《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的規定(第1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規定(第12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的規定(第10條)等,就體現了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原則;《香港基本法》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的規定(第2條)、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實行監督的規定(第17條)、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分別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的規定(第158條、第159條)等,體現了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的原則;《香港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防務的規定(第13條、第14條)、關於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主要官員的規定(第15條)等,體現了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統一管理對外事務的原則。又如,《香港基本法》關於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第@E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24-42條),體現了權利與義務一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維護人權等原則。《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一樣也作了類似的規定,雖然兩部基本法規定的條文數目或順序有所不同,例如《香港基本法》關於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第24-42條,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則是第24-44條,但這不影響兩部基本法同樣體現了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一些重要原則,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權利與義務一致等(第33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39條);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第43條)等。可見,香港和澳門兩部基本法不僅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方針,是“一國兩制”的法律化、規範化,而且充分體現了憲法的重要原則,是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生效的重要途徑和有力保證。維護憲法的尊嚴及其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效力,最好的辦法就是認真學習基本法,確保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施,並及時糾正一切違反或偏離基本法的錯誤言行。七、“四項基本原則”與特別行政區並非毫無關係這個問題單獨列為一大標題,是要引起讀者的重視與關注。包括筆者在內的有些學者最初認為,憲法清楚寫明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因此憲法不可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直接實施。這樣說並沒有甚麼原則性的錯誤,也沒有人提出過質疑。但經過認真思考,筆者覺得上述關於“四項基本原則”這段話說得不夠完整,欠周密,可能會給人造成一種錯覺,即“四項基本原則”與特別行政區毫無關係;與憲法不直接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也沒有關係。事實上並非如此,“四項基本原則”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密切的,又是多方面的。關鍵問題在於如何理解。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同志在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全體委員時曾說:“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老早確定了,寫在憲法上面的。我們對香港、澳門、台灣的政策也是在國家主體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制定的。沒有中國共產黨,沒有中國的社會主義,誰能夠搞這樣的政策?制定這樣的政策是需要膽略的。這個膽略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中國。”7顯而易見,只有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才能制定“一國兩制”的方針,恢復中國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根據憲法第31條規定,設立港澳特區,並由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在兩個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包括“四項基本原則”,以保障國家對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方針和一系列特殊政策的實施,維護香港和澳門的長期穩定和繁榮。《香港基本法》序言一開頭就指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一句也寫明:“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長期以來,中國人民為恢復在香港、澳門行使主權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但是由於清王朝的腐敗無能,以及清王朝被推翻後的連年軍閥混戰,談不上恢復行使主權。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期,雖曾希望憑藉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勝利而收回港澳,但由於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壓力,國家貧弱,這個願望終究未能實現。”8新中國成立後,隨着國家的建設和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綜合國力日漸強大,國際地位不斷提升,恢復行使港澳主權的條件日益成熟。1972年3月,中國政府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地特別委員會表明立場,嚴肅指出:香港、澳門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中英兩國政府經過尖銳的較量,終於在1984年12月19日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行使主權;中葡兩國政府也經過反覆的外交磋商,在1987年4月13日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義。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和澳門的共同願望。註釋:1莊金鋒:《憲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性問題的探討》,載於《中南政法學院學報》,第4期,1992年。莊金鋒:《香港@FC@
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性問題再探討特區成立中國憲法如何實施?》,載於《星島日報》,1992年11月11、13、17日(三天連載)。2宋小莊、潘亞鵬:《論憲法在香港特區的效力和適用》,載於《港澳研究》,2009年12月冬季號,第104頁。3孫同鵬:《關於憲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和適用問題的思考》,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1期,2009年,第16頁。4黃稻主編:《社會主義法治意識》,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1頁。5[英]勞特派特修訂:《奧本海國際法》(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97頁。6見《法學研究》,第3期,1990年。7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7頁。8衛平、冬萌:《話說澳門》,北京:長春出版社,1999年,第16頁。@FD@
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祝捷∗一、和平協議基本原則的釋出2007年,中共《十七大報告》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簽訂海峽兩岸和平協議(以下簡稱“和平協議”)的主張,和平協議因而成為兩岸矚目的議題之一。對此,台灣地區領導人和台灣地區有關政黨也給予了積極回應。然而,就目前形勢而言,和平協議仍然處於設想狀態,距離着手簽訂尚存在相當距離。兩岸關係複雜和敏感,其中不僅有歷史遺留的問題與情結,也有現實所帶來的衝突與糾葛。1在簽訂和平協議之意義已為兩岸所公知的情況下,探討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建構起理論的框架,借助理論的解釋力與預測力,對和平協議的若干細部問題作出合適安排,提出兩岸均可接受的理論方案,是和平協議問題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實施和平協議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和平協議制定和實施的基本精神。確定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是對兩岸關係的一種“總梳理”,其要點主要有三:第一,界定和平協議的主體,明確大陸和台灣階段性的政治關係定位,為兩岸商簽和平協議奠定政治基礎。和平協議的主體,即兩岸究竟應當以何名義簽訂和平協議,關涉到大陸和台灣的政治關係定位。後者構成困擾兩岸關係的癥結,也是兩岸間最為敏感的政治議題之一。如果囿於大陸和台灣的政治關係定位,和平協議可能將淪為兩岸各種政治術語的“概念之爭”。一個可取的定位策略,是將大陸與台灣的政治關係定位予以“議題化”和“階段化”。議題化,是指將大陸和台灣的政治關係定位作為一項兩岸談判的議題,由兩岸通過協商來加以解決,任何一方都應當避免單方面確定政治關係定位的模式和表述。階段化,是指大陸和台灣可以採取分階段、分步驟的方式,根據兩岸關係發展的狀況,在不同階段確定不同的政治關係定位,使政治關係定位與兩岸關係的發展相適應。“議題化”與“階段化”的定位策略可以降低兩岸因政治關係定位問題的敏感性而激化政治對立的可能。沿着“議題化”和“階段化”的思路,和平協議應當為兩岸提供一個均可接受的最大公約數,一方面解決和平協議的主體問題,為兩岸商簽和平協議奠定政治基礎,另一方面也為和平協議簽訂後兩岸關係提供廣濶的發展空間。第二,明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重心,強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發展路徑。根據中共《十七大報告》,和平協議和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被放置在一個表述結構中2,表現出和平協議與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直接關聯性。兩岸關係依其屬性被分為事務性關係和政治性關係兩類,前者是包括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事務的總稱,而後者則是指與政治、安全、軍事、“國際空間”等有關的事務。當前兩岸關係發展重在事務性關係,兩岸透過兩會框架所進行的也主要進行事務性商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應當是包括事務性框架和政治性框架在內的總體框架,發展政治性關係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題中應有之義。儘管事務性關係的發展可以推動政治性關係的發展,但這一推動作用並不是自然而然的,甚至有着很大的外在壓力和潛在危險。因此,和平協議雖被定位為政治性協議,但亦不應切斷與事務性關係的聯繫,而宜繼續延續兩岸事務性關係的軌跡,關注到兩岸關係在事務性關係和政治性關係上的區別,合理確定和平協議的側重點,強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先經後政、先易後難”的發展路徑。第三,明確和平協議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為兩岸根據和平協議發展兩岸關係提供載體和渠道。和平協議應當包括哪些內容,是兩岸商簽和平協議時的核心∗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FE@
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問題。就目前兩岸公開的資料來看,多有學者對和平協議的內容進行了設計,典型性代表如:其一,張亞中在《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一文中,基於“整個中國”和“兩岸關係思想體系”的觀點,認為和平協議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建立兩岸基礎關係和兩岸共同體3;其二,邱進益在《提出“兩岸和平合作協議”的心路歷程》一文中,對兩岸三通、共同市場、停止軍事對抗、台灣“國際空間”等問題進行了設計4;其三,陳孔立認為,和平協議應被定位於“在擱置爭議時期簽訂的協議”,因此,凡是屬於“終極目標”的問題,超出和平發展而涉及必須“擱置”的爭議問題,以及並非基礎性的問題,理應不在和平協議內容的範圍之內。5儘管以上學者的觀點有所不同,但都認為和平協議應當規定某些實體性的內容。這一點,與兩岸民眾對和平協議的期待也有着相契合之處。然而,客觀觀察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軌跡可以發現,兩岸關係仍然有着較強的“人治”特徵,容易受到政治人物更替或者政治人物態度更替的影響,尤其是受到台灣地區領導人態度的影響至為明顯。因此,和平協議最為關鍵的作用,並非是急於確定某些實體性的內容,而是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實現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化、法治化與規範化。基於以上三點的考量,本文認為,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兩岸原則、功能原則和制度原則:兩岸原則用“兩岸”這樣一個地理概念替代“兩國”、“兩府”、“兩區”、“兩制”、“兩黨”等政治概念,為大陸和台灣的政治關係定位提供最大、最廣義、最具發展可能性和最易接受的表述;功能原則延續兩岸事務性商談的傳統,緩和兩岸從事務性商談向政治性商談的壓力,使得和平協議能夠在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中起到基礎性規範的作用;制度原則解決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外在政治壓力,使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得以納入到制度和法治的軌道內,借助法律的確定性、規範性克服兩岸關係發展中的種種困境,運用制度的力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對於各個原則的生成、含義及功能,本文將在以下部分詳述之。二、兩岸原則:“中華民族認同”的邏輯結果大陸雖然一再通過對“一個中國”政治含義的擴充,來包容其兩岸政策的發展與變化,但由於兩岸在“主權”、“國家”上的根本性爭議,大陸方面對“一個中國”政治含義的不斷擴充反而被認為是大陸對台灣的一種“統戰策略”。為了消除這種不必要的誤解,形成兩岸都能接受的和平協議文本,促進和平協議的簽訂與實施,可以超越國家層次的認同,在“中華民族”層次建構兩岸的認同基礎。6按照“中華民族認同”的要求,意識形態、政權和國家等各個層次的議題都應暫時予以擱置,因此,用“兩岸”這一從地理概念轉化而來的政治概念來指稱大陸和台灣,成為和平協議的必然選擇。和平協議“兩岸原則”的確立,體現了“中華民族認同”,反映了和平協議對大陸和台灣政治關係定位的基本態度,構成和平協議的基礎。(一)“兩岸”的釋出當兩岸關係的重心從對“誰是中國”的“正統爭議”轉向“一個中國”的“統獨爭議”後,大陸和台灣政治關係定位成為兩岸關係中最為敏感和棘手的問題。台灣方面先後提出“一國兩府”、“一國兩體”、“一國兩區”、“特殊的國與國”、“一邊一國”、“憲法一中”等定位模式,而大陸方面也以“一國兩制”為核心,通過不斷擴大“一個中國”的含義,以包容台灣方面的現實需要。除在政治層面的爭議外,大陸和台灣在1987年恢復接觸後,也需要一個合適的名義進行交流,以達到既為兩岸交流提供方便,又不涉及任何政治議題的目的,在此背景下,“兩岸”在大陸和台灣的交往中具有了特定的含義和特殊的作用。著名的歐洲學者法布里斯‧拉哈(FabriceLarat)描述“歐洲”一詞時,曾指出:“語言的演變就像一面鏡子,透過它,我們可以洞察政治秩序的變化。”7“兩岸”一詞的出現,本身就表徵着兩岸關係從不接觸狀態向接觸狀態的轉變。1987年前,在大陸和台灣因政治對立而互不接觸的情況下,台灣問題的論域內只有“兩黨”、“雙方”而沒有“兩岸”。這時的“兩岸”甚至不是一個地理概念,大陸和台灣的重要文告和領導人講話中都沒有出現“兩岸”一詞。這是因為,“大陸”與“台灣”在兩岸互不接觸的狀態下,已經被高度意識形態化,政治性極強的“兩黨”、“雙方”等詞語,已經足以概括大陸和台灣的關係,“兩岸”自然也沒有出現的必要和可能。直到1987年兩岸恢復接觸後,“兩岸”才作為一個地理概念出現,成為大陸和台灣的代稱。隨着兩岸關係的深入發展,“兩岸”一詞逐漸從一個地理概念,向政治概念轉變。“兩岸”本是一個@F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地理概念,用於描述分處台灣海峽兩邊的大陸和台灣。但是,人們在使用“兩岸”時,往往又不是將其作為地理概念使用,而是多用於指涉一種政治現實,不僅僅表明分處台灣海峽的大陸和台灣,而且也表明暫時尚未統一,但同屬於“一個中國”的“大陸”和“台灣”。這時,“兩岸”轉變為一個政治概念。作為政治概念的“兩岸”通常有兩種用法:第一,“兩岸”在作為政治概念使用時,並不是嚴格地指稱地理上的“台灣海峽兩岸”,因為台灣地區並非僅包括台灣海峽一側的台灣島,還包括澎湖、金門和馬祖三個外島,而這三個外島雖在地理上屬於大陸一側,但在政治上屬於台灣一側;第二,使用“兩岸”的場合,往往是那些不便表達“一國”的場合,地理上的“兩岸”儼然是政治上的“一國”的替代品。“兩岸”亦被載入大陸和台灣的有關法律,成為一個法律概念。當然,作為法律概念的“兩岸”顯然只能按照政治概念的“兩岸”來理解。但是,作為法律概念的“兩岸”又與作為政治概念的“兩岸”有所不同。法律雖然是政策的規範表述,但法律本身具有相對穩定性,因而作為法律概念的“兩岸”在含義上通常落後於作為政治概念的“兩岸”。根據大陸和台灣都認可的法治原則,只有法律上對“兩岸”的規定,才是兩岸公權力機關對“兩岸”正式認可的含義。因此,作為法律概念的“兩岸”對於大陸和台灣的政治關係定位更加具有參考意義。根據大陸和台灣的有關法律,“兩岸”是指兩個依據不同根本法(暫不考慮該根本法的合法性)所產生的公權力機關進行有效管轄的區域。由此可見,“兩岸”在台灣問題的論域內,已逐漸成為一個具有特殊意涵的概念:作為一個地理概念,“兩岸”承載着人們對兩岸關係過去的認知;作為一個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兩岸”體現了人們對兩岸關係現狀的無奈和對未來的期許。在這看似矛盾的話語背後,體現了兩岸關係在過去60年的深刻變化。台灣學者邵宗海認為“兩岸”的確是個中性而且抽象、甚至具有“對等”意味的名詞,台北接受的程度也高。8當然,邵宗海將“兩岸”理解為“兩岸對等”有其偏頗之處,但這也進一步地證明了“兩岸”在兩岸之間可解釋的空間之大、包容性之高。“兩岸”的釋出,並不是要以“兩岸”替代“一國”,相反,“一國”是正確理解“兩岸”的框架。9本文所稱的“兩岸”,是“一個中國”框架下的“兩岸”,對“兩岸”的正確解釋,應是在“一國”框架內的解釋。用“兩岸”來描述大陸和台灣在現階段的政治關係定位,原意是借助“兩岸”在含義上的模糊性,用以迴避可能激化兩岸關係的其他用語。因此,“兩岸”乃是兩岸關係中的一種策略性考量,而非是要用“兩岸”來替代“一國”。(二)兩岸原則的含義兩岸原則是和平協議的基礎原則,也是和平協議對政治關係定位的基本態度。中共《十七大報告》提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構想,將政治上的“一國”置換為地理上的“兩岸”,既在原則上堅持了“一國”,又在實踐中對“一國”作了策略性的迴避,體現了大陸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誠意。在此背景下,兩岸原則將承擔起重要的歷史意義。作為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兩岸原則的含義主要有:“兩岸”最為策略地描述了大陸和台灣當前的政治關係,是“中華民族共識”下最為合適的選擇。在和平協議中確立兩岸原則,是“中華民族認同”的邏輯結果。作為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兩岸原則的含義主要有:第一,兩岸原則提出的前提是大陸和台灣對“一個中國”政治含義的認知不同。目前,兩岸(至少在形式上)都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是,大陸和台灣對“一個中國”政治含義的認識有所不同。這種不同是兩岸關係現狀的反映,也為“九二共識”所包容。然而,問題不僅僅在於兩岸對“一個中國”政治含義理解有所不同,在台灣地區內部,各群體間對“中華民國”的認知也是各不相同。台灣地區相當一部分人持這樣一種觀點:“我們”(或者直接說“台灣”)是一個“國家”,依據“憲法”,它的名字是“中華民國”。10持這一被稱為“B型台獨”觀點的人,未必都是“台獨”分子,這其中也包括一部分支持統一的民眾。之所以會出現同一句式為“統”、“獨”兩方面所共同使用的情況,是因為這裏的“中華民國”,已經不再是“中國”的一個政權符號,而是已經淪為“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的生存策略。存在於台灣地區現行“憲法”上的“中華民國”透過“憲法”的建構作用,成為台灣作為“國家”的一種“存在方式”。有台灣學者更為透徹地指出,“中華民國”已死,只有“中華民國憲法”一息尚存。11考慮到兩岸在“國家”層次認同的現狀,和平協議應暫時將“一國”置換為“兩岸”,用地理上的概念模糊、淡化政治上的“國家”概念。從此意義而言,兩岸原則是和平協議用於轉化“一個中國”原則表現形式的策略性原則。第二,兩岸原則的基礎是兩岸承認當前的狀態,@FG@
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尊重對方在其管轄領域的管轄權。由於歷史原因,兩岸尚未統一的狀態具體表現為:其一,兩岸均依據至少自認為具有“正當性”的根本法成立,並組成公權力機關;其二,兩岸的公權力僅及於各自管轄的領域,而無法對對方實際控制的範圍行使管轄權;其三,兩岸各自管轄領域內的民眾,絕大多數對各自的根本法及其由此產生的公權力機關在心理上、情感上和文化上產生認同。對於此情況,兩岸原則要求兩岸承認當前的尚未統一狀態,並尊重對方在其管轄領域的管轄權。惟其如此,兩岸原則方有存在的根基。否則,兩岸必將陷入政治議題的紛爭,徒增彼此間的不信任感,並因此阻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第三,兩岸原則的實質是大陸和台灣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內,暫時擱置“國家”、“主權”等爭議,甚至暫時不談“一個中國”原則,只要不出現將台灣從中國分離出去的事實,對兩岸現狀應保持尊重。和平協議的認同基礎是“中華民族認同”,意識形態、政權和國家等層次的議題要麼被擱置,要麼被轉化為一項“可以談”的議題。因此,和平協議不宜對兩岸關係的實體性問題作出判斷,而應在現狀的基礎上,為兩岸關係的實體發展提供相應的制度平台。為此,和平協議應暫時擱置“國家”、“主權”等爭議,在具體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為了爭取更多台灣民眾的認同和支持,甚至可以暫時不出現“一個中國”的表述。但是,兩岸原則不同於“一國兩府/一國兩體/一國兩區”,更不是“兩國論”、“一邊一國”,它毋寧是對現狀的摹寫,而不是對未來的承諾。因此,兩岸原則的底線是尊重兩岸現狀,如果出現將台灣從中國分離出去的事實,既破壞了兩岸均認可的兩岸結構,也是為和平協議所不容許的行為。反之,只要不出現上述事實,大陸和台灣基於兩岸原則,都應對現狀予以尊重。“兩岸原則”是一個事實性原則,也是一項策略性原則。兩岸原則的確立,可以使兩岸迴避無謂的“概念之爭”,從而將為大陸和台灣達成和平協議提供寬鬆的政治環境。三、功能原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必然要求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遵循的是一條“先經後政、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路徑,其實質是通過經濟、文化、社會等事務性議題的推動,實現政治性議題的突破。通過推動事務性議題,兩岸可以培養信任、積累共識,從而通過事務性議題的帶動作用,使兩岸間的信任和共識從事務性領域向政治性領域“外溢”(Spillover)。這種新功能主義的思路,決定了和平協議的功能原則。(一)新功能主義思路下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新功能主義脫胎於功能主義,兩者均認為整合應以經濟利益和社會需要為基礎,從各方共同利益出發,通過積極合作建立共同的認知,並通過國家間經濟資源和社會資源的自由流動來實現。12功能主義認為國家間的整合應迴避高度爭議性的主權問題,將各國中相同的功能整合起來,交由一個技術化的國際組織去管理,而非簡單謀求建立統一的世界政府。功能主義者認為,由於功能之間的高度關聯性,這種基於功能的整合會自動滲透至政治領域,從而引起人民對國家的忠誠度向一個功能性的組織體轉移,功能主義所期待的整合即可實現。功能主義的社會基礎是各國在科技發展和經濟高度互聯背景下的合作壓力,試圖通過“從經到政”的路徑,將國家的功能從一個主權國家轉移到一個功能性組織,從而實現各國之間的整合。曾有學者質疑功能主義將經濟與政治嚴格區分的理論前提,認為大多數功能化的服務最終將會涉及資源的配置,而對這些資源配置的決定必然是政治性的。13這一質疑也是新功能主義的出發點之一。在思考路徑上,新功能主義沿襲功能主義,認為整合一旦發動便會自動維持。但是,新功能主義認為,整合的擴展並不是一個自發的過程,而是一個自覺的過程,因而需要政治領導人和社會精英在其中扮演積極的角色。新功能主義的核心概念是“外溢”,包括功能性溢出(functionalspillover)和政治性外溢(politicalspillover)。前者是指整合不可能局限在特定的經濟部門,一定領域的合作活動會“外溢”到其他部門;後者是指由於政治領導人和社會精英將注意力轉向超國家的層面,從而使整合從經濟領域外溢到政治、社會領域。14由此可見,新功能主義的實質仍是迴避主權等高度爭議性問題,而在政治性較弱的領域作功能性整合,在面對由此類功能性整合產生的政治性壓力時,充分發揮政治領導人和社會精英的作用,通過超國家的制度安排,引導“外溢”的方向。功能主義與新功能主義是歐洲整合過程中出現的理論,儘管兩岸關係不能與歐洲整合類比,但是去除掉理論的“國家”因素,功能主義和新功能主義可以@F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被運用到對兩岸關係的分析中。兩岸因長期的對立和隔絕,缺乏最基本的互信,在“主權”、“國家”和“國際空間”等問題上幾乎沒有對話的空間。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對此問題的解決思路是通過推動經濟、文化和社會等事務性議題,使兩岸有積累互信和共識的實踐渠道,進而通過兩岸領導人和政治精英的推動,實現兩岸在政治性議題上的突破。因此,按照整合理論的解讀,“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基本上遵循着新功能主義的思路,亦即先在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推動功能性整合,再通過兩岸領導人和政治精英的推動,使經濟、文化和社會等領域的整合向“國家”、“安全”和“主權”等政治領域“外溢”,從而促進兩岸在政治層面的交流與對話,累積兩岸的共識與信任,為兩岸最終統一奠定基礎。按照新功能主義的思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既保證了“一國兩制”的精髓,即在台灣高度自治的條件下實現中國完全統一,又從現實主義立場,確保“一國兩制”可以通過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在兩岸充分交流和融合的基礎上得以實現。15(二)功能原則的含義推動事務性議題的深入發展,對於兩岸關係政治性議題的破局有着極為重要的意義。基於新功能主義思路下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功能原則得以成為和平協議的核心原則,和平協議就是要按照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要求,沿着新功能主義的路徑,通過經濟、文化、社會等事務性關係的發展與推動,實現政治性關係的突破。功能原則正是循着這一思路提出來的。對於功能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第一,功能原則的主要內容是加強兩岸在經濟、文化和社會等事務性議題的合作。功能原則的確定,一方面是吸取了兩岸20年交流史的經驗與教訓,通過迴避敏感的政治議題,只談兩岸事務性議題,從而使兩岸交流能夠得以初步建立和正常開展,另一方面,也是借鑒了包括兩德模式、中美洲共同市場和東南亞國家聯盟等整合模式的有益經驗,在傳統政治模式無法適用時,以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環保為優先議題,暫不以敏感的政治、軍事為議題,從而在功能層面實現整合。16根據新功能主義的思路,功能原則切合了新功能主義中事務性議題向政治性議題“外溢”的特徵,因而可以促進兩岸在經濟、文化和社會等事務性議題的合作,從而為兩岸在政治性議題上的對話和協商,創造了有利的氛圍和條件。第二,功能原則的實質是緩解政治性議題對事務性議題的壓力。功能原則的提出,是為了消解兩岸政治與經濟的矛盾。根據米特蘭尼的觀點,只要討論主權與領土同時存在,事務性議題和政治性議題之間的矛盾就不會得到解決。17兩岸的現實是對米特蘭尼觀點的最佳註釋。眾所周知,大陸和台灣恢復協商後,政治議題對經濟議題的壓迫一直是兩岸關係得不到深入發展的癥結所在。儘管大陸和台灣都刻意將政治議題與經濟議題分開,但是,由於政治對經濟的滲透以及政治局勢不穩所造成的經濟恐慌,仍是困擾兩岸的重大問題之一。對於此,米特蘭尼開出的藥方是將主權從地域單位轉移到功能單位,以功能性的國際組織代替主權國家。如果拋開米特蘭尼觀點中比較激烈的成分,我們不妨認為,米特蘭尼的觀點實際上是通過功能的轉移來緩解主權的壓力,從而貼合“由經到政”的思考路徑。從此意義而言,功能原則既是一項原則,也是一種處理兩岸關係的策略,它通過將兩岸經濟、文化和社會等事務性議題的功能化,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內將其與政治性議題的聯繫切斷、虛化或擱置,從而緩解政治性議題對事務性議題的壓力。因此,在功能原則的作用下,兩岸經濟、文化和社會等議題,可以實現全面開放,而暫時不考慮政治議題對其可能產生的影響。第三,功能原則同時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議題的重要分析工具。借助功能主義的分析工具,可以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議題功能化,分別形成經濟議題、政治議題、文化議題和社會議題,其中又以經濟議題和政治議題為主。功能原則對經濟議題和政治議題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對於經濟議題,由於各項經濟議題之間的高度關聯性和低政治敏感性,功能原則的處理方式是整體功能化,即將經濟議題作為一個功能整體進行考量,促進兩岸經濟層面的率先整合。對於政治議題,功能原則的處理方法則是再功能化,即將政治議題再次分解為次政治議題,形成次功能整體,並以功能隔離的方式對之進行安排,使一個次政治議題的解決,在沒有政治精英引導的情況下,不產生外溢效果。在功能原則作用下,和平協議產生了另一種可能選擇,即功能化(分支化)的和平協議。依據米特蘭尼的觀點,通過功能的整合,國家主權將被功能化,即國家的功能將從主權國家向功能組織轉移。在米特蘭尼看來,作為一個整體的國家主權,將在功能主義的作用下,逐漸分支化。18米特蘭尼的觀點可能比較偏激,但是,如果考慮到功能原則的實質是通過將議題的層層分解,並重視其中的經濟、文化、社會,而擱@FI@
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置政治議題,從而緩解事務性議題對政治性議題的壓力,那麼,米特蘭尼的觀點便產生以下的思考:和平協議是否可以分支化,即和平協議並不是一份協議,而是由一系列協議構成的協議集。在功能原則的作用下,這一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當然,功能原則只是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之一。作為一項法理共識,和平協議的主要內容尚包括對若干優先性內容的確認,因此,和平協議在促進兩岸功能性整合之外,還承載着與前者同等重要的宣示功能。基於此認識,本文的觀點是,和平協議最好不以分支化的形式出現,以防削弱了和平協議的宣示意義,然而,和平協議的內容,是可以考慮採取分支的形式進行安排的。和平協議雖主要是兩岸間的政治性協議,但和平協議中的政治性主要體現為以法律形式確認兩岸能夠形成共識的政治性內容,目的是為兩岸在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事務性合作掃清政治障礙。但兩岸的政治共識不能僅僅停留在和平協議所載內容的階段,而必須進一步加以深化。功能原則確立,有助於緩解政治性議題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壓力,落實由經濟到政治、由事務性議題到政治性議題的發展路徑。四、制度原則:法理共識的外在形態筆者曾在另一篇文章中將和平協議定性為“中華民族共識基礎上的法理共識”19,其中“中華民族共識”已經體現為“兩岸原則”,法理共識則體現為“制度原則”,亦即和平協議可以理解為兩岸在某種共同認同基礎(即“中華民族認同”)上形成的制度安排。根據“法理共識”的特徵,除確認優先性內容外,和平協議應主要體現為制度。因此,制度原則得以作為法理共識的外在形態,而成為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之一。制度原則的目的是通過和平協議的制度安排,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制度化、常態化的管道,同時克服新功能主義思路所帶來的“環溢”和“溢回”等弊端,從而使兩岸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產生制度依賴。(一)法理共識定位下的和平協議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認為,各種關於自由主義的完備性理論(comprehensivedoctrines)之間都存在對立或衝突,因而相互之間無法完全認可,“在這樣的社會裏,一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無法確保社會統一的基礎,也無法提供有關根本政治問題的公共理性內容”。20為此,羅爾斯提出了“各種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達成重疊共識(overlappingconsensus)的理念”21,並提出了實現重疊共識的兩個步驟:第一步是從臨時協議(modusvivendi)到憲法共識(constitutionalconsensus),第二步是從憲法共識到重疊共識。羅爾斯的理論是為了解決各種完備性理論之間的對立與衝突,由此可類比兩岸關係中大陸和台灣所持的各種觀點和政策之間的對立與衝突。在類比過程中,羅爾斯所謂“憲法共識”概念為“法理共識”,以迴避“憲法”一詞可能引起的政治誤解。22參考羅爾斯對憲法共識的論述,法理共識“既不深刻,也不廣泛,它範圍狹窄,不包括基本結構,而只包括制度和程序”23,因此,法理共識主要是兩岸在某種共同認同基礎上形成的制度安排。大陸和台灣形成法理共識的目的是為了在兩岸間形成常態化、制度化的穩定狀態,並為兩岸達成重疊共識進行制度上的準備。和平協議就是兩岸間所形成的一項法理共識。法理共識的特徵決定了和平協議在內容上的特徵,因而也就確立了和平協議上的制度原則。除體現法理共識的特徵外,在和平協議中確立制度原則,還有利於兩岸經由制度安排克服新功能主義的弊端。歐洲問題學者施密特在修正新功能主義時,提出了四個值得借鑒的概念:其一,環溢(spill-around),是指增加整合過程的功能範圍,但不增加其相對的權力;其二,強化(build-up),是指整合組織決策的自治性及權威加強,但並不擴張整合的領域;其三,緊縮(retrenchment),是指整合組織的權威減少;其四,溢回(spill-back),是指整合組織的功能範圍及權力收縮到外溢前的狀況。24從這四個概念出發,當前兩岸關係發展中,將出現以下兩種可能。第一種可能,兩岸關係因台灣當局態度的改變而迅速“緊縮”,直到“溢回”。目前的兩岸關係充滿偶然性,其前提與其說是台灣對大陸在經濟上的依賴性,不如說是台灣當局目前積極的兩岸政策。25如果台灣當局的態度發生改變,那麼,目前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局面,可能出現“溢回”的狀況。這一點,已經為1995年前後的兩岸關係發展史所證明。從今天的眼光來看,1995年前兩岸關係的發展不可謂不順利,雖然大陸和台灣間存在種種爭議,但兩岸能從互不接觸到開展事務性商談,並簽訂一系列協議,已經是一個不小的進步,而且兩岸還規劃了包括政治性談判在內的一系列重大議題。但是,1995年李登輝態度急轉後,兩岸關係迅速“緊縮”,並很快跌入低谷,直到2005年後才有所緩和。@F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第二種可能,兩岸關係長期出現“環溢”、“強化”等狀態。即便台灣當局不改變當前積極的兩岸政策,也很難保證兩岸關係會沿着新功能主義的路徑發展。因為如果台灣當局僅僅想通過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獲得現實利益,而並不想使兩岸關係有更加深入的發展,那麼,兩岸關係將只有量的擴大,而無質的提高。馬英九在就職演說上提出的“不統、不獨、不武”就體現了台灣當局只想從兩岸關係發展中獲取經濟利益,而無更深一步發展的意圖。如果出現兩岸關係“環溢”和“強化”的狀況,那麼,兩岸關係將最終淪為“永久性地維持現狀”。這顯然與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目的相違背。和平協議中制度原則的確立,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化、常態化,利用制度的穩定性,提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穩定性,從而可以削弱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偶然性,最終通過制度的有效性使兩岸形成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制度依賴。(二)制度原則的含義制度原則,是指和平協議除規定若干優先性內容外,應只包括制度和程序,而避免對實質問題的判斷。從此意義而言,作為“法理共識”的和平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制度和程序的集合,目的是通過制度的安排,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制度平台。因此,制度原則構成了和平協議的主幹。對制度原則的理解,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第一,制度原則是一個開放的空間,目的在於通過制度安排,為兩岸關係發展提供各種不違背優先性內容可能性,核心就是避免對實質性問題的判斷。羅爾斯提出憲法共識的精義,在於為各種完備性學說的重疊提供必要的空間和程序,從而避免對特定完備性學說的選擇。法理共識脫胎於憲法共識理論,自然承繼了憲法共識的精義。將制度原則作為和平協議的主幹性原則,因而也體現了憲法共識精義。對於和平協議而言,制度原則意味着兩岸之間除了某些優先性內容的其他議題,具有各種可能的發展空間。對於這些可能的發展空間,和平協議應不作任何實質性判斷,而是給予平等的發展機會。至於最終兩岸關係的走向如何,將由大陸和台灣根據和平協議所規定的制度所共同決定。從此意義而言,制度原則又是一個形式原則。第二,制度原則並非絕然不對實質性問題作出判斷,對於若干優先性內容,和平協議應作出確認。和平協議雖然以制度原則為主幹,但是,確定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讓實質性問題的深入協商提供平台,因此,制度原則並不排除對若干重大實質性問題(優先性內容)的確認。按“臨時協議-法理共識-重疊共識”的次序,和平協議屬於第二階段的共識,其意指在和平協議之前,必然形成了一定前置協議(即“臨時協議”),否則,無“第二階段的共識”可言。對於和平協議而言,前置協議的成果是被默認成立的,即便沒有被明確地載入和平協議,也不能否定其有效性。同時,作為一項兩岸共識,和平協議的簽訂又必然以一定認同為基礎,如在本文看來,和平協議的認同基礎是“中華民族認同”。對於此認同,和平協議也是必須載明的。第三,和平協議中制度原則的“制度”,應指向以協商機制為主的制度,而非其他。對於“制度”一詞,本身包含着各種可能選擇,但其目的是為了配合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建立。周葉中認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最終在形式上都體現為一致性、明確性和穩定性的法律機制26,和平協議所構建的制度,將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主幹之一,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也因而對和平協議所構建的制度具有直接影響。立基於此認識,和平協議所謂的“制度”,主要是指兩岸協商機制,而非其他。協商機制,是指兩岸以各種形式,就有關問題進行會談、交流和磋商,並簽訂協議的制度和程序的總稱。由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在大陸和台灣沒有形成“超兩岸”的結構前,兩岸形成任何協議,都必須建立在共識的基礎上,而不可能通過任何形式的多數決和決斷。釐清制度原則中的制度,對於確定和平協議的主幹,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功能原則與制度原則相結合可能產生一個問題:和平協議能不能預先設定發展目標,進而通過制度落實?舉例而言,和平協議可以先行確定兩岸建立共同市場的目標,然後建立相應的協商機制,通過兩岸之間的協商,確定兩岸共同市場的具體制度安排。27本文認為,這樣的做法並不違反制度原則。上述作法不違反制度原則的原因是:制度原則中的制度,其指向的對象,是兩岸在形成這些制度時,尚不能達成共識的議題,而對於能夠載入和平協議的發展目標,一定是兩岸已經獲得共識的議題,對此,和平協議不應拘泥於制度原則,因而阻卻共識的表達。由此可見,制度原則並不是一個純粹的形式原則,除了優先性內容對其的指導和限制作用外,一些已經形成的其他共識,也將對制度產生影響。@FK@
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四、結語海峽兩岸和平協議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基礎性規範,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中起着“小憲法”的作用。根據理論推演,確立和平協議的原則,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提供原則性指引。兩岸關係敏感而複雜,如何借助理論的解釋力和預測力,通過迂迴、迴避、擱置的辦法,將兩岸之間敏感的政治議題轉化為法律議題、技術議題,是和平協議研究所需關注的重點。本文只是藉由原則的確立,做了一些初步地嘗試。至於本文所提出的原則是否妥當,只有留待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實踐檢驗了。[本文為作者主持之國家社科基金“兩岸政治關係定位與台灣參與國際活動問題研究”(10CZZ034)的階段性成果。]註釋:1邵宗海、蘇厚宇:《兩岸關係研究的理論運用》,載於國立政治大學網站:www3.nccu.edu.tw/~chshaw/xmu_cor_th.doc,2008年9月24日。2中共《十七大報告》對和平協議和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表述是:“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3張亞中:《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載於《中國評論》,第10期,2008年。4邱進益:《提出“兩岸和平合作協議”的心路歷程》,載於《中國評論》,第11期,2008年。5陳孔立:《和平協議可能出現的爭議》,載於《鳳凰週刊》,第34期,2008年。6周葉中、祝捷:《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性質》,載於《法學評論》,第2期,2009年。7[德]法布拉斯‧拉哈:《歐洲一體化如何運作?──分析框架之設想》,載於《歐洲研究》,第3期,2003年。8邵宗海:《兩岸關係》,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第374頁。9周葉中、祝捷:《關於大陸和台灣政治關係定位的思考》,載於《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3期,2009年。10該觀點首見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1999年),後也為一些泛藍人士所主張。見顏厥安:《憲政體制與語言的困境》,載於顏厥安:《憲邦異式》,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152頁。11顏厥安:《憲政體制與語言的困境》,載於顏厥安:《憲邦異式》,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155頁。12Hass,E.B.andP.Schmitter(1964).EconomicsandDifferentialPatternsofPoliticalIntegration.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Volume18,No.4.707-719.13Harrison,R.I.(1974).EuropeinQuestion:TheoriesofRegionalInternationalIntegration.London:Allen&Unwin.32-36.轉引自高華:《地區一體化的若干理論闡釋》,載於李慎明、王逸舟主編:《2003年:全球政治與安全報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14高華:《地區一體化的若干理論闡釋》,載於李慎明、王逸舟主編:《2003年:全球政治與安全報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15周葉中、祝捷:《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內涵》,載於《時代法學》,第1期,2009年。16林若雩:《東協整合發展與兩岸關係》,載於《新世紀智庫論壇》,第13期,2001年。17王英津:《歐洲統合模式與兩岸統一》,載於《太平洋學報》,第3期,2003年。18Mitrany,D.(1943).AWorkingPeaceSystem:AnArgumentfortheFunctional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London:RoyalInstituteofInternationalAffairs.19同註6。20[美]羅爾斯著,萬俊人譯:《政治自由主義》,北京:譯林出版社,2000年,第141頁。21同上註。22周葉中、祝捷:《中華民族認同基礎上的法理共識》,載於《法學評論》,第2期,2009年。@F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23同註20,第169頁。24同註14。25多位兩岸高層人士說過,馬英九當政的四年,是兩岸難得的機遇期。這些高層人士的言下之意就是四年後怎麼辦,如果民進黨重新執政,是否意味着兩岸關係將迅速“緊縮”?恐怕在說這些話的時候,兩岸高層人士都有着這樣的隱憂。26周葉中:《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法律機制》,載於《法學評論》,第3期,2008年。27如台灣地區著名政治人物邱進益所擬的“兩岸和平合作協議草案”對兩岸商談中的多項議題制定了時間表。見註4。@GC@
“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一、目標與方法(一)調查目的澳門回歸祖國已經10年有餘,澳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有效保障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持續發展,居民生活質量顯著改善。澳門特區已經邁入第二個十年,第三屆政府第一年運作順利,所提出“陽光政府”與科學決策的理念正逐步落實中。這種積極進取、銳意革新的努力,使澳門居民和全國人民對澳門特區的良好發展前景寄予厚望。同時,澳門的就業機會、生活素質大大提高,居民的文化水平及素養也在不斷提升,公民社會持續發育。在第三屆政府施政即將一年之際,不失時機地全面瞭解一下廣大居民的意願和要求,對過去一年的陽光政府與公民社會建設作出評估,有着特殊重要性和必要性。(二)研究方法1.調查形式是次調查以電話訪問形式進行,問卷的設計既參照國際通用慣例,又緊貼澳門社會現實,採用多選題與單選題、評分題與評價題並重的做法,選項以封閉式選項為主,評分題由0到10分,評價題分5個等級。問卷包括19項必選題,涵蓋了澳門居民對政府施政報告、社會現狀的評價、對政治改革走向的意願以及對過去一年來依法施政的總體印象和感受。本次問調重點突出,強調主題,又便於具體溝通和實際操作。2.訪問對象常住人口中年滿18歲或以上的各界人士,強調居民成分的代表性與取樣的隨機性。3.抽樣方法首先,從《澳門住宅2009電話用戶名錄》中隨機抽取了5,790個電話號碼,組成第一階段的電話訪問清單。為了確保調查目標覆蓋到電話號碼未登錄的住戶,於第一階段的號碼中首300個號碼隨機加減一個實數形成300個隨機號碼,再隨機混進第一階段的電話號碼中,最後形成由5,790個電話號碼組成的預期電話號碼訪問清單。4.資料搜集調查訪問於2010年11月22日至12月2日期間進行,全程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統籌,澳門理工學院30多名經認真培訓的高年級學生作訪問員。調查過程中,有1,100名18歲以上居民成功完成問卷調查,合作率為26.1%。統計結果處於95%的置信水平,±3%的誤差範圍內。二、問卷結果分析Q1.請問您如何評價第三屆特區政府第一年施政的總體情況?表1對第三屆特區政府第一年施政的總體評價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成功40.36成功1069.64一般61355.73不成功16214.73非常不成功474.27不知道/拒答16815.27合計1,100100分析:對第三屆特區政府給出正面評價,即“非常成功”,“成功”,“一般”的居民共723人,65.73%,超過了一半,約佔總數2/3。第三屆特區政∗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級研究員@G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府提出了包括陽光政府、科學決策等多項積極措施,使特區依法施政局面穩步改進、氣象一新,均是居民回應比較正面的原因。選擇“非常不成功”和“不成功”的居民則有209人,19%,還有168位(15.27%)居民沒有給出明確回答,相信是因為居民對新的一屆特區政府的施政尚持有進一步觀察的心態。圖1對第三屆特區政府第一年施政的總體評價0.36%9.64%55.73%14.73%4.27%15.27%非常成功成功一般不成功非常不成功不知道/拒答Q2.請問您對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最滿意的地方是:(可多選)表2對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最滿意的方面(可多選)結果項目人數%行政長官信守施政承諾14313落實公共房屋的興建29727現金分享與中央儲蓄制度40036.36落實興建輕軌35532.27設立政策研究室20618.73打擊黑工與非法旅館37434推出調控房地產的措施(劉十招)23421.27提升公務員隊伍素質31228.36不知道/拒答23621.45圖2對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最滿意的方面(可多選)13.0027.0036.3632.2718.7334.0021.2728.3621.450.0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行政長官信守施政承諾落實公共房屋的興建現金分享與中央儲蓄制度落實興建輕軌設立政策研究室打擊黑工與非法旅館推出調控房地產的措施(劉十招)提升公務員隊伍素質不知道/拒答%分析:選擇“現金分享與中央儲蓄制度”、“打擊黑工與非法旅館”、“落實興建輕軌”、“提升公務員隊伍素質”、“落實公共房屋興建”的人數都比較突出,分別達到36.36%,34%,32.27%,28.36%,27%。其中,選擇“現金分享與中央儲蓄制度”、“打擊黑工與非法旅館”的民居人數為最多(36.36%和34%)。前者是上一屆特區政府惠民政策的延續,有效為居民紓緩生活壓力,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後者是特區政府立法與執法水平提升的一個證明,此二問題作為困擾澳門居民的民生問題,在特區政府強力執法下都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緩解,因此得到了居民的好評。“落實興建輕軌”則是為了紓緩道路交通壓力、改善交通的重大工程,也得到了32.27%的支持率。“提升公務員隊伍素質”與“落實公共房屋的興建”分別獲28.36%,27%的支持,既表明居民對服務能力與理念不斷提升的公職人員予以肯定,也表達了居民對當前房價居高不下的憂慮。@GE@
“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Q3.請問您對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以下方面的施政是否滿意?表3對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以下方面施政的滿意度滿意度項目非常滿意滿意一般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知道/拒答合計人數7152573215321211,100政治方面%0.6413.8252.0919.552.9111.00100.00人數3138462336561051,100施政透明度%0.2712.5542.0030.555.099.55100.00人數5135408223602691,100法律方面%0.4512.2737.0920.275.4524.45100.00人數321440035987371,100經濟方面%0.2719.4536.3632.647.913.36100.00人數716243639180241,100民生方面%0.6414.7339.6435.557.272.18100.00人數1029851223032181,100環境方面%0.9127.0946.5520.912.911.64100.00人數931951116421761,100文化方面%0.8229.0046.4514.911.916.91100.00圖3對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以下方面施政的滿意度0%20%40%60%80%100%政治方面施政透明度法律方面經濟方面民生方面環境方面文化方面非常滿意滿意一般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知道/拒答分析:最滿意文化方面,最不滿意民生方面在澳門政府施政的七個範疇中,對文化方面感到“非常滿意”和“滿意”的居民合共328人,佔29.82%,連同選擇“一般”的居民則有76.27%,是一個較高的水平,高出選擇“非常不滿意”和“不滿意”的比例(16.82%)不少。澳門特區政府貫徹落實15年免費教育,積極提高澳門居民的文化水平,對基礎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職業教育的資源投放不斷加大,因此令各界居民普遍感到滿意。在“一國兩制”方針的保障下,澳門各方面健康發展,居民的公民意識持續提升,社會道德水準處於高位,也是居民對文化方面的施政感到滿意的原因。對澳門政府在民生方面的施政表示“非常不滿意”和“不滿意”的居民合共471人,佔42.82%,為七個範疇中最高。究其原因,是市民在如今樓價飆升、物價上漲的情況下,難以改善自身的居住等生活條件;此外,在交通出行方面也感到不便,因此傾向於給出負面評價。在對特區政府的施政透明度進行評價時,141位居民(12.82%)居民感到“非常滿意”和“滿意”,連同選擇“一般”的居民則為54.82%;有392位(35.64%)的居民認為“非常不滿意”和“不滿意”。為了貫徹陽光政府的理念,政府在進行政策諮詢時仍然需要作出改善。居民對特區政府在法律方面施政的評價,140位居民(12.72%)居民感到“非常滿意”和“滿意”,連同選擇“一般”的居民共49.81%。並有283位(25.72%)的居民認為“非常不滿意”和“不滿意”,還有269位(24.45%)的居民表示“不知道/拒答”。法律改革關乎澳門的民生改善、社會和諧以及未來的總體發展。@G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政府未來有必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改革,並做好法律改革的諮詢工作。居民對特區政府在經濟方面施政的評價,217位(19.72%)的居民認為“非常滿意”和“滿意”,連同選擇“一般”的居民則有56.08%;446位(40.55%)居民認為“非常不滿意”和“不滿意”,是一個比較高的比例。澳門自賭權開放以來,經濟穩步發展,大量居民因而受惠,但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通脹持續,不少居民依然承受巨大的經濟壓力,因而此項的評價分佈較為平均。居民對特區政府在環境方面的施政評價較為正面,308位(28%)的居民認為“非常滿意”和“滿意”,連同選擇“一般”的居民則有74.55%,是一個相當高的數字;262位(23.82%)居民認為“非常不滿意”和“不滿意”。特區政府於2009年成立環境保護局,環保關係到居民實際生活質量,也是國際性的一個關注重點。在政治方面,選擇“非常滿意”,“滿意”及“一般”的居民共732人,66.55%,達到總數2/3,比例頗高,而“非常不滿意”和“不滿意”的居民仍有(247人,22.46%),亦需重視。2009年底,澳門迎來了回歸祖國的第十個年頭,兩屆政府順利交接,新任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順利就職,在行政長官崔世安帶領下,第三屆政府強化民本服務理念,重點關注民生,是形成居民較高滿意度的原因。Q4.請問您認為澳門政府當前應着重處理的問題是:(可多選)表4澳門特區政府當前應着重處理的問題(多選題)結果項目人數%廣泛、誠意地吸納民意民智,推動科學決策56050.91建立高官問責制,落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倡廉防貪65459.45加快法律改革的進度51847.09推動政制改革與民主發展47943.55為博彩業的長遠發展制訂政策51646.91改善陸路交通運輸63657.82調控樓市,壓低樓價86678.73打擊黑工,最低工資立法67961.73促進區域經濟合作50846.18推進產業結構適度多元49044.55不知道/拒答343.09圖4澳門特區政府當前應着重處理的問題(多選題)50.9159.4547.0943.5546.9157.8278.7361.7346.1844.553.09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廣泛、誠意地吸納民意民智,推動科學決策建立高官問責制,落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倡廉防貪加快法律改革的進度推動政制改革與民主發展為博彩業的長遠發展制訂政策改善陸路交通運輸調控樓市,壓低樓價打擊黑工,最低工資立法促進區域經濟合作推進產業結構適度多元不知道/拒答%分析:樓價問題是居民最為關注的問題,866人,78.73%居民認為“調控樓市,壓低樓價”是澳門政府當前應着重處理的問題。走出金融海嘯帶來的低谷以來,澳門的樓價大幅飆升,已遠遠拋離薪酬的上漲幅度,不少居民“望樓興嘆”,居民普遍認為樓價已超出可負擔的水平。此外,“打擊黑工,最低工資立法”(61.73%),“建立高官問責制,落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倡廉防貪”(59.45%),“改善陸路交通運輸”(57.82%),“廣泛、誠意地吸納民意民智,推動科學決策”(50.91%)均有過半數居民認為是當前要務。@GG@
“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加快法律改革的進度”(47.09%),“為博彩業的長遠發展制訂政策”(46.91%),“促進區域經濟合作”(46.18%),“推進產業結構適度多元”(44.55%),“推動政制改革與民主發展”(43.55%)均有超過4成居民選擇。擺在政府眼前的挑戰與任務不少,特區政府官員、全體公務人員必須同心協力,急民之所急,為澳門的持續繁榮穩定努力不懈。Q5.請問你滿意行政長官崔世安剛發表的施政報告嗎?表5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滿意度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滿意80.73滿意13212.00一般49144.64不滿意23020.91非常不滿意615.55不知道/拒答17816.18合計1,100100.00分析:對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0年11月發表的第二份施政報告的評價較為平均,給正面評價的居民,即選擇“非常滿意”,“滿意”和“一般”的居民共有631人,佔57.37%,而同時認為“非常不滿意”和“不滿意”的居民則有291位,佔26.46%,另外,有178位(16.18%)居民表示“不知道/拒答”,如兩項合計則有42.64%。今年的施政報告總體來看受到正面肯定,但可能由於某些具體舉措如現金分享計劃略有下調而影響了部分居民心態。圖5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滿意度0.73%12.00%44.64%20.91%5.55%16.18%非常滿意滿意一般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知道/拒答Q6.請問您對以下範疇是否感到滿意(10分代表非常滿意,0分代表非常不滿意):表6對以下範疇滿意度之評分(0-10分)項目平均得分就業及收入狀況5.40居住環境5.42家庭生活狀況5.90人際交往狀況6.27社會地位5.28未來的發展預期5.35總體個人幸福度6.18圖6對以下範疇滿意度之評分(0-10分)5.45.425.96.275.285.356.184.604.805.005.205.405.605.806.006.206.40就業及收入狀況居住環境家庭生活狀況人際交往狀況社會地位未來的發展預期總體個人幸福度@G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分析:在各項指標當中,澳門居民對個人的人際交往狀況滿意度最高,為6.27分。社會地位分數最低,為5.28分。此外,在評價個人的總體幸福度時,不少居民給出了6-10分的高分。居民對就業和收入狀況、居住環境、家庭生活狀況、社會地位、未來的發展預期的評分都屬中間較高的層次。澳門回歸至今十年有餘,經濟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為居民帶來了更多的就業機會,政府還進一步加大了在教育、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上的投放,使居民生活持續改善。今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了眾多改善民生的措施,若能全力貫徹,相信會讓居民的幸福感進一步提升。Q7.澳門近年財政盈餘較多,請問您認為應當怎樣處理?(可多選)表7財政盈餘處理方法(多選題)結果選項人數%增加社會福利、改善醫療86478.55增加教育資源73566.82興建公共房屋83175.55美化環境,完善公共設施63858.00設立投資基金39235.64建立財政儲備制度62356.64節約開支,擴大儲備52848.00其他696.27不知道/拒答191.73圖7財政盈餘處理方法(多選題)78.5566.8275.5558.0035.6456.6448.006.271.73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增加社會福利、改善醫療增加教育資源興建公共房屋美化環境,完善公共設施設立投資基金建立財政儲備制度節約開支,擴大儲備其他不知道/拒答%分析:在運用特區政府財政盈餘的問題上,最多居民認為應當投放資源的項目為“增加社會福利、改善醫療”(864人,78.55%),其次是“興建公共房屋”(831人,75.55%),前者是與居民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的民生問題,後者則是應對近年房價飛漲的急迫需求。此外,較多居民認為需要“增加教育資源”(735人,66.82%),“美化環境,完善公共設施”(638人,58%)“建立財政儲備制度”(623人,56.64%),三者分別關係到澳門的人才培養以及長遠發展、公共物品的充分提供,政府完善財政收支管理的科學手段。澳門的經濟發展速度較快,財政盈餘不斷擴大積累,加強制度化的財富管理、積穀防饑的同時,必須謹慎而有效地盡量照顧好有迫切需要的弱勢人群。Q8.請問您如何看待特區政府提出的“建設陽光政府”理念?表8如何看待“建設陽光政府”的理念結果項目人數%陽光政府建設很必要很及時13512.27略有所知,不過政府只是做做姿態而已37033.64聽說過,但不知道其具體內涵26824.36沒有聽說過陽光政府的口號32729.73合計1,100100.00分析:作為第三屆特區政府的一大施政方針,建設“陽光政府”將成為特區政府自身建設的一個長期目標。考察居民對它的觀感,只有135位居民(12.27%)@GI@
“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認為“陽光政府建設很必要很及時”。370位(33.64%)是“略有所知,不過政府只是做做姿態而已”,對政府貫徹落實的信心不大。還有268位(24.36%)的居民是“聽說過,但不知道其具體內涵”,327位(29.73%)的居民“沒有聽說過陽光政府的口號”。由此看來,建設“陽光政府”的理念暫時還僅在上層人士達成共識,還沒有獲得廣大基層居民足夠的理解與支持,需要政府進一步加強落實、推動。圖8如何看待“建設陽光政府”的理念12.27%33.64%24.36%29.73%陽光政府建設很必要很及時略有所知,不過政府只是做做姿態而已聽說過,但不知道其具體內涵沒有聽說過陽光政府的口號Q9.請問您是否熱心參與以下活動?表9參與各項社會活動的熱心程度熱心一般不熱心合計結果選項人數%人數%人數%人數%利用傳媒表達意見18216.5535031.8256851.641,100100.00參加政府諮詢活動16615.0937434.0056050.911,100100.00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請願12411.2728926.2768762.451,100100.00向立法會議員投訴13111.9122020.0074968.091,100100.00參與遊行示威686.1817616.0085677.821,100100.00參加社團23621.4528926.2757552.271,100100.00圖9參與各項社會活動的熱心程度0%20%40%60%80%100%利用傳媒表達意見參加政府諮詢活動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請願向立法會議員投訴參與遊行示威參加社團熱心一般不熱心分析:澳門居民表達意見、參與社會事務方面,大部分居民表示不太熱心,而且居民更為傾向選擇溫和的手段表達訴求。在“利用傳媒表達意見”一項,182人(16.55%),表示自己熱心參與其中,568人(51.64%)表示不熱心,媒體作為公共溝通的平台,其反映社會意見的功能有待加強。“參加政府諮詢活動”一項,166人(15.09%)熱心參與,560人(50.91%)表示不熱心參與,對照居民認為政府的施政透明度不足的評價,政府應該盡量便利居民參與政府諮詢活動,以提高其影響面以及代表性,充分凝聚民意。“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請願”一項的熱心參與人數為124人(11.27%),不熱心人數為687人(62.45%),一般居民與政府官員之間依然存在着間隔。“向立法會議員投訴”,表示熱心參與的居民有131人(11.91%),表示不熱心參與的居民為749人(68.09%),目前澳門直選議員的競爭愈發激烈,各議員紛紛設立議員辦事處,接待公眾,聆聽民意,但居民對向立法會中的民意代表投訴、提意見的傾向依然不夠均衡。表示熱心“參與遊行示威”的居民人數為68人(6.18%),不熱心者為856人(77.82%)。遊行示威作為較為激烈的意見表達方式,熱心參與的比例為各項中最低。“參加社團”一項,表示熱心者為236人(21.45%),為各項中最高。澳門素有“社團社會”之稱,居民大多數有參與社團,甚至是多於一個社團。因此,在各項事務中,參與社團是居民最為熱心,也是最能寄予厚望的事項。@G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Q10.請問您平時對以下事項的關注程度為:表10對各項社會事項的關注程度關注一般不關注合計結果選項人數%人數%人數%人數%澳門公共行政改革和法律改革工作44140.0937233.8228726.091,100100.00澳門經濟政策與惠民措施69363.0025523.1815213.821,100100.00立法會立法工作34030.9139736.0936333.001,100100.00立法會議員質詢、議程前發言37133.7339135.5533830.731,100100.00澳門政府的新聞發佈60154.6433930.8216014.551,100100.00中國內地新聞63057.2733730.6413312.091,100100.00國際重大新聞75368.4525923.55888.001,100100.00就業與通脹情況85777.9118116.45625.641,100100.00圖10對各項社會事項的關注程度0%20%40%60%80%100%澳門公共行政改革和法律改革工作澳門經濟政策與惠民措施立法會立法工作立法會議員質詢、議程前發言澳門政府的新聞發佈中國內地新聞國際重大新聞就業與通脹情況關注一般不關注分析:此題考察澳門居民對周圍事物的關注度。澳門居民對與自身利益關係密切的項目關注度最高,其中,關注“就業與通脹情況”的人數為857人(77.91%),關注“澳門經濟政策與惠民措施”的人數為693人(63%)。澳門居民對澳門政府的新聞發佈、內地新聞以及國際重大新聞的關注度也甚高,關注人數分別為601人(54.64%),630人(57.27%),753人(68.45%),表示不關注的人數只有160人(14.55%),133人(12.09%)及88人(8%)。對“澳門公共行政改革和法改革工作”、“立法會立法工作”、“立法會議員質詢、議程前發言”的關注人數稍低,但也處於較高水平,分別為441人(40.09%),340人(30.91%),371人(33.73%)。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及參與是建設公民社會的必要條件,觀乎此次的調查結果,雖然不少居民表示自己平時忙於工作,但對於密切相關的事項及社會時事的關注度都較高,這是澳門公民社會發育良好的其中一個表現。Q11.您如何看“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表11對“一國兩制”在澳門實踐的評價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成功777.00成功55750.64一般29426.73不成功312.82非常不成功80.73沒有意見898.09不知道/拒答444.00合計1,100100.00分析:居民對“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給予了高度評價,共634人(57.64%)認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非常成功”和“成功”,連同選擇“一般”的居民共928人,84.37%。認為“不非常成功”和“不成功”的只有39位居民,僅佔3.55%。小部分居民(4%)沒有明確表示態度。“一國兩制”在澳門的@GK@
“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成功實踐已經在居民中間得到了較高認同,“一國兩制”的合理性、科學性不容置疑。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經穩步踏入成立以來的第二個十年,新的一屆政府成功啟動並順利運作,“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得到了有效的貫徹,澳門特區受到中央領導人以及全國人民的全面支持,社會和諧穩定,均促使居民對“一國兩制”給予較佳評價。圖11對“一國兩制”在澳門實踐的評價7.00%50.63%26.73%4.00%2.82%0.73%8.09%非常成功成功一般不成功非常不成功沒有意見不知道/拒答Q12.請用0-10分來對澳門社會現狀作出評價(10分最高,0分最低)。表12對以下澳門社會狀況的評分(0-10分)項目平均得分人權狀況5.71自由狀況6.44民主狀況5.53法治狀況5.71繁榮狀況6.83安定狀況6.66圖12對以下澳門社會狀況的評分(0-10分)5.716.445.535.716.836.660.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人權狀況自由狀況民主狀況法治狀況繁榮狀況安定狀況分析:居民對澳門社會的繁榮狀況最為滿意,平均分數6.83分,民主狀況的評價最低,為5.53分。澳門自博彩業開放以後,遊客和博彩業稅收都屢創新高,經濟欣欣向榮,就業機會增多,居民對繁榮的狀況也頗感滿意。民主狀況的評價雖然為最低,但仍然高於中間水平,屬於一個較為良好的分數。在香港的政制發展取得重大進展後,澳門也有需要對政制的未來走向盡早作出評估並加以積極導向。在人權狀況、自由狀況、法治狀況和安定狀況四個方面,分數都處於較佳水平,分別是5.71、6.44、5.71和6.66分。澳門特區由於有了基本法的保障、“一國兩制”的有效實施,居民對人權、自由、法治和安定方面的狀況都感到比較滿意。在人權和自由方面,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有《澳門基本法》的全面保障,保障力度和範圍都非常充分;在法治方面,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法律的地位受到尊重,法治的精神得到貫徹;在安定方面,治安人員執法力度有所加強,整體治安良好。Q13.請您用0-10分表示您對行政長官崔世安去年上任以來施政的滿意程度(10分代表非常滿意,0分代表非常不滿意)。表13對行政長官崔世安施政滿意度之評分(0-10分)結果項目人數%0100.911171.552201.823494.454847.64524121.91626524.09717315.738877.919353.1810262.36不知道/拒答938.45合計1,100100.00平均分5.78分析:澳門居民對行政長官崔世安的滿意度處於中位偏高水平。最多人選擇中間偏高的6分(24.09%),其次是5分(21.91%)和7分(15.73%),選正面評價,給分5-10的居民共有827人,佔75.18%。崔世安行政長官上任近一年來,澳門各方面都保持了原來良好的發展態勢,提出了“陽光政府”、“科學決策”的理念,推出了新聞發言人、政策研究室的舉措,銳意進取。因此,總的說來,居民對行政長官崔世安的評價是肯定的。不過由於第三屆政府成立時間不長,居民還處於進一步的觀察期、適應期,總體評價仍有較大提升的空間。@G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圖13對行政長官崔世安施政滿意度之評分(0-10分)0.911.551.824.457.6421.9124.0915.737.913.182.368.450.005.0010.0015.0020.0025.0030.00012345678910不知道/拒答%Q14.請您用0-10分表示您對政府各司、廉政公署、審計署、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工作的滿意程度(10分代表非常滿意,0分代表非常不滿意):表14-1對五司施政滿意度之評分(0-10分)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項目滿意度人數%人數%人數%人數%人數%0222.00232.09302.73171.55312.82180.7390.8250.4540.3690.822393.55151.36171.5590.82242.183524.73524.73534.82413.73605.454827.45686.18736.64444.00706.36523721.5524922.6424222.0019117.3624522.27616815.2719717.9119317.5520919.0018717.00711410.3617115.5516314.8220018.1814613.278867.82716.45968.7312811.64726.559191.73121.09171.55242.1850.4510222.00131.18282.55282.55181.64不知道/拒答25122.8222020.0018316.6420518.6423321.18合計1,100100.001,100100.001,100100.001,100100.001,100100.00平均分5.475.565.676.095.41圖14-1對五司施政滿意度之評分(0-10分)0%20%40%60%80%100%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012345678910不知道/拒答@HC@
“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表14-2對廉政公署、審計署、立法會、法院及檢察院滿意度之評分(0-10分)廉政公署審計署立法會法院檢察院項目滿意度人數%人數%人數%人數%人數%0312.82161.45272.45201.82161.451161.4580.73100.9190.8250.452242.18151.36222.00222.00242.183565.09433.91312.82423.82363.274716.45514.64777.00666.00605.45521619.6420018.1825323.0022820.7320518.64619517.7315013.6419017.2715113.7316314.82714413.0914012.7316615.0912511.3613812.558827.45948.55766.91746.73746.739232.09211.91161.45171.55181.6410282.55201.82181.64171.55181.64不知道/拒答21419.4534231.0921419.4532929.9134331.18合計1,100100.001,100100.001,100100.001,100100.001,100100.00平均分5.555.795.595.555.69圖14-2對廉政公署、審計署、立法會、法院及檢察院滿意度之評分(0-10分)0%20%40%60%80%100%廉政公署審計署立法會法院檢察院012345678910不知道/拒答分析:市民最滿意社會文化方面的施政,而最不滿意是運輸工務方面的施政。在對澳門政府各司的評價中,社會文化司獲評最高分數,為6.09分,運輸工務司的分數則為幾個司中最低,為5.41分。前者可能與特區投入資源相對充裕有關,後者可能與居屋等民生領域現況有關。經濟財政司、保安司、行政法務司則分別取得了5.56、5.67、5.47的較佳分數。廉政公署和審計署也分別獲得了5.55和5.79分的較佳分數。對審計署作出“不知道/拒答”答案的居民有342位,佔幾乎1/3。這反映出:審計署作為政府內部重要的監察機構,居民對其認識不足。立法會獲得了5.59分的較佳分數。作為一個具有民意代表的機構,居民給予立法會評價良好。法院和檢察院分別獲得了5.55和5.69分的較高分數。然而,兩個機構分別有329位(29.91%)和343位(31.18%)居民表示對此機構的評價是“不知道/拒答”,表明居民對法院和檢察院的認識和關注程度仍然較低。Q15.香港已經推出了政改時間表,請問您對此有何看法?表15對香港已訂下政改時間表的看法結果項目人數%香港的事情與澳門無關,沒有必要予以關注746.73澳門應當參考香港的做法,提出政改時間表28726.09《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不同,不能對照14012.73澳門推行政改時間表可以較香港晚一些,但應當大致同步11010.00澳門特區前25年應抓經濟民生,後25年應抓政改13512.27不知道/拒答35432.18合計1,100100.00@H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圖15對香港已訂下政改時間表的看法6.73%26.09%12.73%10.00%12.27%32.18%香港的事情與澳門無關,沒有必要予以關注澳門應當參考香港的做法,提出政改時間表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不同,不能對照澳門推行政改時間表可以較香港晚一些,但應當大致同步澳門特區前25年應抓經濟民生,後25年應抓政改不知道/拒答分析:香港已經推出了政改時間表,澳門居民對此的看法是:287人(26.09%)認為澳門應當參考香港的做法,提出政改時間表;140人(12.73%)認為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不同,不能對照;110人(10%)認為澳門推行政改時間表可以較香港晚一些,但應當大致同步;135人(12.27%)認為澳門特區前25年應抓經濟民生,後25年應抓政改;74人(6.73%)認為香港的事情與澳門無關,沒有必要予以關注。此外,還有354人(32.18%)的居民沒有給出確切意見。香港的政制改革已經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澳門的政制改革一方面要堅持基本法的原則性規定,另一方面則宜從自己的區情社情出發,走自己的路,但也可以在充分凝聚共識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穩步求進。Q16.請問您認為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的(直選/間選/委任)結構比例是否有必要改變?表16對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組成比例是否需要改變的看法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有必要28325.73有一定必要32029.09沒有必要978.82無所謂16014.55不知道/拒答24021.82合計1,100100.00分析: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目前立法會的結構比例為直選議員12名,間選議員10名,委任議員7名。在被問及此比例是否有必要改變時,過半數(603人,54.82%)認為有必要,其中,283位(25.73%)居民認為“非常有必要”,320位(29.09%)居民認為“有一定必要”,只有97位(8.82%)居民認為“沒有必要”。此外,有160位(14.55%)的居民認為“無所謂”,還有240位(21.82%)的居民沒有給出明確答案,說明在澳門公民社會加速建設的今天已經對立法會的職能提出新的要求,居民認為議員組成結構有適度改變的必要,但依然有一部分的居民對於這個重大的政治問題關注不夠。圖16對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組成比例是否需要改變的看法25.73%29.09%8.82%14.55%21.82%非常有必要有一定必要沒有必要無所謂不知道/拒答Q17.請問您認為目前由300人組成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是否有必要擴大?表17對澳門特區300人組成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是否有擴大必要的看法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有必要26223.82有一定必要29526.82沒有必要21819.82無所謂14913.55不知道/拒答17616.00合計1,100100.00圖17對澳門特區300人組成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是否有擴大必要的看法23.82%26.82%19.82%13.55%16.00%非常有必要有一定必要沒有必要無所謂不知道/拒答分析: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目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人數為300人。居民對此人員數字是否要擴大的意見是;過半數(557人,50.64%)認為有必要,其中,262位(23.82%)居民認為“非常有必要”;295位(26.82%)居民認為“有一定必要”,218位(19.82%)居民認為“沒有必要”。此外,有149位(13.55%)的居民認為“無所謂”,還有176位(16%)的居民沒有給出明確答案。由此可見,目前的選舉制度能為居民所接受,但大部分居民希望選舉委員會的人數能有所擴大,以擴大其民意基礎。@HE@
“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Q18.請您用0-10分表示您對澳門特區今後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信心程度。表18對澳門特區日後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信心程度(0-10分)結果項目人數%0222.00150.452141.273363.274484.36519717.91618516.82721719.73817515.919393.5510726.55不知道/拒答908.18合計1,100100.00平均分635分析:平均分為6.35分,屬於較佳水平。最多居民選擇的分數是較高分的7分,共217位居民,佔19.73%,選5-10分表示正面肯定的居民合共885人,80.47%。“一國兩制”是國家的基本方針,是成功實現港、澳平穩回歸及回歸後保持繁榮穩定的根本保障。2010年11月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到訪澳門時也強調過,中央政府將繼續堅定不移地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因此,居民對澳門特區今後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信心程度處於較高水平。Q19.請您用0-10分表示您對今後中央政府支持澳門特區的信心程度(10分代表非常有信心,0分代表完全沒信心)。表19對中央政府今後支持澳門特區的信心程度(0-10分)結果項目人數%070.64120.18240.363141.274161.45511210.18614413.09720018.18825923.559908.181017515.91不知道/拒答777.00合計1,100100.00平均分7.40分析:平均分為7.4分,是一個較高的分數。最多人選偏高分的8分(23.55%),還有175位居民給了滿分10分(15.91%)。給出5-10分的居民達980人,佔89.09%,佔了絕大部分。2009年胡錦濤主席來澳主持回歸十週年慶典,2010年11月溫家寶總理來澳參加中葡論壇第三屆部長級會議,並對澳門進行視察,國家領導人的來訪給予澳門居民極大的信心。溫總理更強調“將全力支持澳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把澳門各項建設事業向前推進”,為澳門人帶來極大的信心和鼓舞,再加上中央對澳門長期以來的扶持及支援,令澳門居民對中央支持澳門的程度信心較高。圖18對澳門特區日後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信心程度(0-10分)20.451.273.274.3617.9116.8219.7315.913.556.558.180.005.0010.0015.0020.0025.00012345678910不知道/拒答%@H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圖19對中央政府今後支持澳門特區的信心程度(0-10分)0.640.180.361.271.4510.1813.0918.1823.558.1815.9170.005.0010.0015.0020.0025.00012345678910不知道/拒答%三、接受調查居民的統計特徵(一)性別分佈表20受訪者性別分佈項目性別人數%男50946.27女59153.73合計1,100100總體上性別結構比較均衡,女性多於男性,兩者相差7.46%。與2006年人口統計結果(男48.8%,女51.2%)比較接近。(二)年齡分佈表21受訪者年齡分佈項目年齡(歲)人數%18-2523221.5226-3517816.5136-4524222.4546-5522721.0656或以上19918.46小計1,078100.00拒答22合計1,100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不同年齡組的比例較為均衡,其中18-25、26-35、36-45、46-55、56以上的各年齡段分別佔21.52%、16.51%、22.45%、21.06%及18.46%。回應率在各年齡段分佈平均,說明各年齡段的澳門居民均普遍較關心社會事務。(三)教育程度分佈表22受訪者教育程度分佈項目教育程度人數%小學或以下18817.39中學53249.21大學及專科文憑26024.05大學或以上1019.34小計1.081100.00拒答19合計1,100圖22受訪者教育程度分佈17.39%49.21%24.05%9.34%小學或以下中學大學及專科文憑大學或以上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49.21%的人士為中學程度,“大學及專科文憑”和“大學以上”兩項合計為33.39%,而“小學或以下”為17.39%。數據顯示澳門居民中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口約為1/3,仍有提升空間,需要政府與社會各界進一步關注,努力構建學習型社會。@HG@
“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四)行業分佈表23受訪者行業分佈項目行業人數%學生13312.59博彩業13012.31公務員666.25酒店、飲食業656.16教育、文藝業444.17醫療衛生272.56銀行、保險業242.27製造業100.95電腦、科技131.23機械、維修252.37建築、地產業686.44商業、零售業908.52會展、公關業111.04運輸、物流業252.37退休1019.56待業、失業807.58無業373.50其他10710.13小計1,056100.00拒答44合計1,100圖23受訪者行業分佈12.59%12.31%6.25%6.16%4.17%2.56%1.04%2.37%9.56%7.58%3.50%10.13%6.44%8.52%2.37%1.23%0.95%2.27%學生博彩業公務員酒店、飲食業教育、文藝業醫療衛生銀行、保險業製造業電腦、科技機械、維修建築、地產業商業、零售業會展、公關業運輸、物流業退休待業、失業無業其他從接受調查居民的職業分佈來看,學生、博彩業人員分居前二位,分別為12.59%、12.31%。另外,從事商業、零售業人士佔8.52%,退休人士佔9.56%。(五)家庭月收入分佈表24受訪者家庭月收入分佈項目收入(元)人數%10,000或以下21623.2510,001-20,00032935.4120,001-30,00018519.9130,001-40,00010511.1940,001或以上9510.23小計929100.00拒答171合計1,100圖24受訪者家庭月收入分佈23.25%35.41%19.91%11.19%10.23%10,000或以下10,001-20,00020,001-30,00030,001-40,00040,001或以上接受調查的居民家庭收入方面,10,001-20,000元者為第一位,佔35.41%,10,000元以下者佔23.25%,20,001-30,000元者佔19.91%,30,001-40,000元者為11.19%,40,001元以上者為10.23%,家庭收入在30,000元以上者共21.42%,而20,000元以下者共計58.66%,居民家庭收入偏低者大大高於收入居中等或較高者。收入結構顯示,澳門至今仍難以被認定是一個中產階級為主的發達社會,貧富差距比較嚴重。(六)出生地分佈表25受訪者出生地分佈項目出生地人數%澳門47743.84香港242.21中國大陸55450.92其他333.03小計1,088100.00拒答12合計1,100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43.84%為澳門出生,50.92%為中國內地出生,前兩項基本持平,另有2.21%為香港出生,3.03%為其他地方出生。@H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七)身份分佈表26受訪者身份分佈項目身份人數%澳門永久性居民1,03894.36澳門非永久性居民575.18非澳門居民50.45合計1,100100.00在居民身份界定方面,94.36%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佔5.18%,非澳門居民只佔0.45%。四、總結(一)政治方面1.對中央政府支持的信心程度高,對“一國兩制”評價高本次民調結果顯示,對中央政府支持澳門的信心程度為各項評分題中最高,達7.4分。對澳門特區今後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信心程度也達到了6.35的較高分。認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非常成功”及“成功”的人數高達634人,佔57.64%,連同選擇“一般”的正面態度者則合計達928人,84.37%,而有所保留的只佔3.55%。自澳門回歸以來,中央政府一直支持澳門的發展,為澳門的繁榮穩定作出重大努力,多位中央領導人都曾視察澳門,多次重申中央堅持“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決心,對保證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作出莊重承諾,是居民對此普遍抱有較大信心的原因。2.循序漸進推動政制改革在政制改革的重要議題上,不少居民表現得比較熱心。603位居民(54.82%)認為立法會議員的直選、間選、委任比例有必要改變,當中283位市民(25.73%)更認為是“非常有必要”。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目前300人的組成是否有必要擴大的問題上,557位居民(50.64%)認為有必要,其中262人(23.82%)更認為是“非常有必要”。在對澳門社會各方面現狀評分時,六個方面中民主狀況(5.53分)的得分落後於其他幾個方面。《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對2009年以後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都留下了足夠的修改空間。是次民意調查結果表明,在堅持基本法原則性規定大體前提下,有關澳門特區的政制改革的討論與研究有必要予以更多關注,在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選舉中適當增加民主成分,促進澳門政制和平有序向前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3.對政府施政較為滿意行政長官崔世安的施政滿意度為5.78分,其中給5-10分的827人(75.18%),屬於相當正面的評價,表明特區居民對行政長官崔世安首年的施政給予充分肯定。對第三屆特區政府施政總體情況給出正面評價的居民達65.73%,對剛發表的施政報告滿意予評價正面的也達57.37%。以上均是居民對以崔世安行政長官為首的第三屆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銳意革新、勵精圖治的積極回應。政府各司的施政滿意度均處於較佳水平,大都處於中間偏高的分數段。在各司及其他主要官員的評價中,社會文化司得分最高,其他依次是保安司、經濟財政司、行政法務司、運輸工務司。司法及同廉政相關的機構大體保持在5.55-5.79的區間。對立法會也給予5.59的評分。4.政府施政力度仍有待加強居民對新政府仍然處於適應及觀察狀態,對行政長官的滿意度尚存在提升的空間,未來政府當致力提升管治水平,在加強依法施政同時進一步提升科學施政、民主施政。對政府在施政透明度,以及經濟方面、民生方面的施政感到不滿意的居民比例仍佔30%以上。第三屆政府於2010年3月年所提出的第一份施政報告中便提出了“陽光政府”的口號,但大半年之後的今天依然有327位(29.73%)的居民“沒有聽說過陽光政府的口號”,268位(24.36%)居民表示“聽說過,但不知其具體內涵”,也就是說過半居民(54.09%)對“陽光政府”的提法仍較生疏。這一方面顯示居民對政府施政情況和施政報告內容關心程度不足,另一方面也表現出政府在貫徹落實“陽光政府”的力度上仍有待加強,這個結果應引起特區政府的決策層和執行機構的高度重視。(二)經濟方面1.民生問題亟待關注在澳門政府當前應着重處理的問題中,居民首選“調控樓市,壓低樓價”(866人,78.73%)。此外,對政府民生方面(住房、衛生、交通)的施政不滿意人數較多(“非常不滿意”和“不滿意”合共471人,佔42.82%),居民對於自身居住環境的評價為居中的5.42分,處於較合理水平。近年來澳門的樓價不斷飆升,已遠遠超過居民收入的增長程度,公共房屋的提供又無法滿足年青人的置業需求。澳門政府雖然出台了調控房地產的措施(劉十招),但對此措施感到滿意者只@HI@
“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有234人,佔受訪居民的21.27%,不少居民認為該措施對壓抑樓價、協助居民置業並無實際幫助。絕大多數受訪居民認為政府需要“增加社會福利,改善醫療”(864人,78.55%),“興建公共房屋”(831人,75.55%)。為紓解民困,政府需要在增加社會福利、調控樓價、增加公共房屋供給上作出更大努力。2.優化就業條件679位,61.73%居民認為“打擊黑工,最低工資立法”是澳門政府當應着重處理的問題,居民對自身的就業和收入狀況評分為5.4分,是一個較高分數,但依然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對照關注就業和通脹情況的人數(857人,77.91%),居民對於關乎自身切身利益的就業問題最為關注。政府應在打擊黑工、最低工資立法等保障本地居民權益方面多加關注,以確保在澳門本地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本地居民能分享到發展成果。(三)社會方面1.公民社會進一步發育,仍有待推動調查顯示,澳門居民的社會參與率仍屬偏低。不熱心參與社會事務的居民依然佔大多數。熱心利用傳媒表達意見,參加政府諮詢活動,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請願,向立法會議員投訴的人數分別只有11.27-16.55%,比例並不算高,參與遊行示威的人數最少,為6.18%,只有參加社團一項達到了21.45%的比例,但依然不高。此外,對於立法會議員的結構比例是否有必要改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是否有必要擴大的關鍵政治問題時,分別有160位(14.55%)及149位(13.55%)認為“無所謂”,還有分別240位(21.82%)及176位(16%)沒有給出明確回答。對政府各司、立法會、法院、檢察院的評分項目中,有183-343位居民給出了“不知道/拒答”的答案。可見澳門的公民社會發育程度仍然未算成熟,但處於持續的發育當中──居民對社會事務的關注程度在提高。對澳門經濟政策與惠民措施,澳門政府的新聞發佈,中國內地新聞,國際重大新聞以及就業與通脹情況的關注人數均超過半數,分別為54.64-77.91%,對澳門公共行政改革和法律改革工作,立法會立法工作,立法會議員質詢、議程前發言的關注人數稍低,但也達到30.91-40.09%,達1/3水平,總體人數並不算少。2.社會總體局面和諧居民對於澳門社會狀況的評分都處於較高水平,分別達到5.53-6.83分,得分比較平均。澳門回歸以來,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和《澳門基本法》的有效保障下,人權、自由、民主權利都得到了較為充分的保障,法治狀況獲得良好發展,社會維持安定、繁榮。在社會急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社會問題,比如住房、就業、通脹、交通等,仍令各界居民感到困擾。在政府應着重處理的問題中,十個選項都有超過40%的回應率,其中五項有超過50%的居民回應,這說明澳門特區政府當前應着重處理的問題頗多。調查同時顯示,居民也較多地對此類問題予以關注,而且都傾向以理性和平的手段表達訴求,選擇參加遊行示威的激烈手段表達意見的居民較少(68人,6.18%)。@HJ@
澳門公共政策諮詢中公眾參與的困境及對策分析冷鐵勛∗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在進行公共政策的規劃及決策時都必須重視社會公眾的意見,而且必須要將社會公眾的意見融入政策的制定及執行過程之中,確保公共政策的質量,以提高政府施政的認受性、合理性。1而要將社會公眾意見完整地加以收集並合理地融入到公共決策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諮詢機制便顯得尤為必要和重要。澳門特區政府自成立以來,十分重視民意的聽取,歷年的施政報告中,幾乎每年都會提及完善政府諮詢機制,推動公眾對公共事務的民主參與,目的就在於要將公眾的意見納入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2010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於施政報告中更是明確指出,要“推進公眾諮詢的制度化,提升公眾諮詢的成效,在政府與公眾的雙向溝通中真正能夠吸納民意”。鑒此,就澳門公共政策諮詢的現狀進行分析,尤其對公眾參與的困境進行剖析,並有針對性地加以完善,這對於特區政府打造“陽光政府”,推行科學決策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一、公共政策制定中公眾參與的價值 公共政策諮詢作為公眾參與的一種重要形式,要充分發揮其作用,首先必須要對公眾參與政府公共決策的價值或意義有一個正確的認識。解決了認識問題,才有可能在行動上對公眾參與公共決策予以應有的重視並加以落實,否則的話,所謂重視公共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只會是僅僅停留在口號上,無法體現在具體的行動上。公共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又稱公共決策中的公民參與、公共參與等,是指公眾直接參與到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過程中,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形成合意,對公共決策產生積極而有效的影響。公眾參與到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過程,既是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客觀需要。從政府公共決策的實踐來看,公眾參與公共決策的價值及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公眾參與是政府公共政策整個運行過程的基礎首先,公眾或公眾團體是公共政策制定的信息來源。2任何一項公共政策的實際需求總是來自社會的實際需要,代表公眾實際利益和要求的政策也總是從社會上首先萌發。其次,公眾也是公共政策執行中的重要主體之一,公共政策的執行需要施政者與影響對象之間的密切合作。此外,任何一項政策又必須回到社會中被檢驗,沒有現實的需要和檢驗,公共政策的優劣是無法判斷的。因此,公共政策的整個運行過程包括政策的制定、執行及評估等,都離不開公眾的參與,也必然要求公眾的參與。(二)公眾參與有利於實現政府公共決策的公共利益價值取向政府公共決策,其本質上就是公共利益和價值的權威性分配,因而公共利益是政府公共決策的本質所在和制定依據。3政府公共決策是否能夠獲得社會公眾的認同,關鍵也就在於制定時的公共利益價值取向,即政策的制定要最大限度地體現公共利益。所謂公共利益,是指具有社會分享性的、為人們生存、享受和發展所需的資源和條件。但是,現實生活中,政策制定人員並非個個都是道德完善、一心為公的,政府部門在制定公共政策時,不能排除其利用便利條件來謀取本部門利益最大化,或者服從於某些個體和利益集團的尋租活動,從而導致公共政策的目標取向背離公共利益。要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最好的辦法莫∗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HK@
澳門公共政策諮詢中公眾參與的困境及對策分析過於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引入公眾參與。因為公眾參與公共決策時,其基本動機都是為了維護和擴大自身的利益,在參與公共決策的過程中,他們必然要求政府的公共政策是為了解決社會公共問題、實現公共利益,並通過“權利分享、權力監督和博弈制衡”等市場機制來實現和保證公共決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具體來講,公眾參與使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透明化,公眾獲得了更多的知情權,對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權力的運行監督更加有效,各種權錢交易和尋租行為就會減少;公眾通過合法的途徑普遍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有益於形成各種利益力量和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制衡局面,促使政府在決策過程中不得不考慮多方面的利益訴求,形成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避免個別利益集團用非法形式對政策制定施加單方面影響從而扭曲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價值取向。(三)公眾參與有助於促進政府公共決策的科學性一方面,公眾參與有助於政策問題的及時發現和確認。政策問題的發現和確認是制定政策過程的第一步,同時也是關鍵的一步。對政府來說,在複雜的社會問題中發現和確認一項政策問題並非易事,其中難度最大的莫過於發現並確認政策問題時所必需的充分準確的信息,因為信息在傳遞的過程中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很容易失真。要有效改善這種狀況,強化政府公共決策中的公眾參與是一種很好的選擇。由於政策的需求信息來自於社會公眾的需要,代表公眾實際利益和需求的政策總是首先從民間社會萌發。公眾最瞭解情況,傳達的信息最廣泛、最真實,公眾參與可以使有關社會問題加快提交政府並使之進入正式議程,從而使政策問題得到確認。另一方面,公眾參與有助於避免決策失誤。一般來講,一項科學的公共決策應該具備四個要素:決策意圖、決策帶來的好處、決策風險以及應對風險的措施。實踐中,決策部門容易偏重決策意圖和優點,對決策風險和應對措施則往往着墨較少,有的甚至一帶而過,結果可能導致決策失誤,給社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有甚者,決策主體利用機制上的缺陷,與某些利益集團進行勾結而作出錯誤的決策,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要避免決策失誤,就離不開充分的民主討論和評估。尤其是那些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決策,在頒佈前一定要慎之又慎,不僅決策部門要科學審議,社會公眾也有必要對政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的論證,防止政府決策失誤。如果缺乏了公眾的參與,政府的重大公共決策必然是不透明的,不透明的決策又必然會增大決策失誤的機率。因此,凡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決策,更加需要公眾的參與,要讓社會各種力量進行協調,形成互動,並提出不同的政策方案以供政府選擇。可以說,公眾參與越充分,就越有助於減少決策過程中的政策信息失真和扭曲,越能幫助政府快速、理性地做出決策,從而盡可能地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四)公眾參與有助於推動政府公共決策的順利實施公眾參與政府公共決策,不僅可以加深他們對政策制定意圖的理解,而且會增加他們配合政策實施的自覺性。公眾參與提高了公共政策的社會認可度,公眾親自參與的公共政策容易得到公眾的廣泛認同和支持,使政策在執行中不會遭遇到普遍的抵制。從社會心理上分析,公眾參與公共決策,滿足了社會公眾參政議政的心理需要,增強了他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可以使政府公共決策更容易被社會公眾所認可和接受。公眾參與使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信任感大大增強,從而以積極、正面的態度推動政策的順利實施。這在客觀上對於提高政府的執政能力,促進社會的和諧公正是有積極意義的。(五)公眾參與有助於社會矛盾的緩和與化解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益格局處於不斷調整之中,利益的多元化也日益明顯。政府每推出一項公共政策時,對不同人群的影響是不同的,人們從政策中獲益的多少及程度也是存在差異的。因此,每當一項公共政策推出時,必將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人們爭相從不同的角度去解讀,並發表自己的意見。這些意見不可能相同,有些甚至可能完全相反。對這些意見處理不好的話,不僅難以制定出有民意基礎的政策,而且可能造成社會的分化,加深矛盾的尖銳度。要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就離不開政策制定中的公眾參與。通過公眾的參與,一方面可以給政府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幫助政府有效地決策,另一方面,政府可通過公眾參與,向參與的公眾尤其是持反對意見的公眾多做解釋說明工作。只要雙方坦誠相待,充分溝通,注意聽取並吸納對方的合理意見,總能找到平衡利益的解決方法,從而緩和直到化解雙方的矛盾。(六)有助於培養、增強公民意識公民意識是公民對於公民角色及其價值理想的自@H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覺反映,它集中體現了公民對於社會政治系統以及各種政治問題的態度、傾向、情感和價值觀。在結構上,公民意識包括了公民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和參與意識。其中,公民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是公民的參與意識存在的邏輯前提。個人一旦明白自己作為公民的政治地位及其權利,就會外化為自覺的參與活動,對公共政策的制定試圖產生影響。反過來,個人的參與活動,又會有助於公民意識的培養和增強。即使個人參與沒有達到其預定的目的,也不能說參與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在民主政治條件下,公眾的參與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它可以喚醒個人的權利意識和民主意識,可以培養個人的公共合作精神,可以增進公眾的政治認同,可以使個人學會適應公共生活,提高參與的技巧,積累參與的經驗,發展參與的能力。4二、澳門公共政策諮詢中公眾參與的困境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後,在制定公共政策尤其是比較重大的公共政策時,為保證決策的民意基礎,做了許多相關的諮詢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不過,諮詢工作中公眾的參與仍面臨不少的困境,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諮詢的效果,進而又影響到公眾的參與。概括起來,公共政策諮詢中公眾參與面臨的困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缺乏制度規範,影響諮詢意見的質量政策諮詢要充分發揮作用的話,首先是政府開展政策諮詢活動要規範化,要就諮詢活動的範圍界定、諮詢活動應遵循的原則以及諮詢活動的準備、推行和總結等制定相應的規範性文件,以指引並約束政府部門的政策諮詢活動。特區政府自成立以來,開展的政策諮詢活動並不少,但卻未有制訂專門的規範公共政策諮詢的規範性文件。目前,特區政府開始着手解決這一問題,開展了《公共政策諮詢規範化指引》的諮詢、制訂工作。一旦政府的政策諮詢活動有章可循,就能為公眾的參與提供極大的便利,而且能確保公眾的參與也能做到規範有序。否則的話,不同的政府部門在向公眾進行諮詢時做法各異,沒有一套統一遵循的共同準則,公眾參與時首先要花不少時間和精力去瞭解和適應諮詢的相關程序性等事項,這不僅不利於公眾對諮詢內容的深入瞭解,而且會影響公眾發表意見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而影響諮詢意見的質量。(二)缺乏規劃統籌,影響諮詢活動的成效政策諮詢要有序開展的話,首先是政府要做好規劃工作。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首要的任務就是要決定是否需要公眾的參與,因為並非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都一定要公眾的廣泛參與。即使需要公眾的參與,那也有一個參與程度、範圍和方式的問題。5在澳門,由於沒有專門統一的規範,政府的政策諮詢活動缺乏短、中、長期的整體規劃。不僅如此,政府各部門或組織在推行政策諮詢時,也只是在其組織職權範圍內,因應政策項目的特點及需要,各自進行諮詢工作,缺乏統籌協調機制,結果形成諮詢項目分佈不均。有時多項諮詢重疊進行,甚至內容也有所重疊,令公眾感到“諮詢疲勞”,參與的意願大減,甚至打消參與的念頭,這無疑會影響諮詢工作的成效。(三)公眾意見的收集整理缺乏公開性,影響公眾對諮詢的信任度由於公共政策的制定關乎普羅大眾的切身利益,公眾參與有關的諮詢活動一般都會廣開言路,暢所欲言。由於受自身條件和諮詢問題所涉專業等限制,公眾所表達意見的內容可能不盡規範或專業,負責諮詢的政府部門在收集到這些意見進行整理歸納時,既要做到原汁原味,又要做到符合規範、專業的要求。這就要求政府部門一方面在開展諮詢前一定要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將需要諮詢的問題找準、找全,並設計好,尤其對有關的重點問題要特別標示,並加以說明;另一方面要組織精通專業的人士認真歸納和總結公眾提出的意見,分門別類地加以整理,盡可能地將公眾所提問題中的關鍵性內容客觀地反映出來。不僅如此,負責諮詢的政府部門最好能將整理出的意見形成書面材料,以適當的形式加以公開,這既是滿足參與諮詢的公眾知情權的需要,也是確保諮詢結果能夠盡量貼近民意的需要。否則的話,政府在制定政策時進行諮詢的結果因整理諮詢意見不客觀、不全面而不符合民意時,會給人有“假諮詢”的印象,影響公眾對諮詢的信任度。(四)缺乏利益綜合和協調機制,影響諮詢結果的認同度公眾參與政策諮詢的直接動力來源於其關注自身的利益。參與的公眾由於各自的物質生活條件及知識、文化等各方面的差異,其利益是不盡相同的,呈現出多元化的格局,這其中便不乏可能處於對立狀態的利益訴求。對於他們所表達出來的利益訴求,政府@IC@
澳門公共政策諮詢中公眾參與的困境及對策分析在制定政策時不可能全部採納,必然會有所取捨。如何進行取捨?這便要求負責諮詢的政府部門要有一套準則和機制去進行綜合和協調。具體來說,就是要建立一套規則,拓寬利益表達的渠道,為各種利益群體搭建表達意願、主張訴求的平台,形成政策諮詢中的博弈,讓各種利益群體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通過利益博弈,實現利益平衡,最終形成大家或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方案。澳門目前由於沒有對政策諮詢的統一規範,對於政策諮詢中如何綜合和協調公眾的利益訴求還缺乏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諮詢結果的認同度。因為不同的利益訴求沒有經過充分的表達和碰撞的話,很難去判斷哪一種意見就是主流民意或大多數的意見。同時,僅有公眾意見表達平台而缺乏對這種表達如何予以考慮甚至在決策中採納的機制,會導致公眾參與所發表的意見對決策結果難以甚至不能產生機制性的影響6,而這又勢必會影響到公眾對政策諮詢的看法和態度,降低公眾對諮詢作用的認同度。(五)缺乏回應機制,削弱政策諮詢的溝通作用公眾參與政策諮詢活動,最希望的當然是他所反映的問題或主張被政府採納,因此,每一個參與政策諮詢的公眾最關心的問題便是他所提的意見是否引起了政府的重視?是否被政府採納了?如果沒有採納,理由是甚麼?對於這些問題,負責政府諮詢工作的部門有必要及時主動作出回應,並通過適當的方式將回應的內容加以公佈。尤其對於那些沒有採納的意見,政府部門更有必要進行解釋和說明,甚至有時候有必要與提出意見的公眾進行個別接觸,專門進行解釋和說明工作。目前,澳門的政策諮詢工作仍未建立起這樣的回應機制。政策諮詢中的上述回應工作做與不做,效果差別很大。政府做了上述這些回應工作,參與的公眾起碼會覺得政府是真正在諮詢民意,即便意見未被採納,也可能會被政府的這種真誠態度所感染,並有可能會站在政府的角度去理解甚至支持政府的決策,這樣,政策諮詢的溝通作用就得到了充分的發揮。相反,如果政府沒有做這些回應工作,參與的公眾也不知道其所反映的意見是否進入了政府決策考慮的範圍,在其意見沒有得到政府採納的情況下,他們很容易地認為政府根本就沒有真正在向他們進行諮詢,只是在走形式而已,由此會導致他們以後可能不再參與諮詢。鑒此,對公眾意見處理情況的回應機制決不是可有可無的,它直接關係到公眾瞭解諮詢進展以及他們參與諮詢的成效,也事關政策諮詢溝通作用的有效發揮。(六)缺乏評估監督機制,影響諮詢工作的經驗總結及提升政府諮詢活動的成效如何,直接關係到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凡是諮詢活動開展得有成效,制定出的政策就越能貼近和反映民意,越能得到順利實施。反之,諮詢活動沒有取得預定的成效,會嚴重影響決策的質量,進而會影響到政策的實施。因此,不同國家或地區都務求完善政策諮詢的整個過程,以提高諮詢的成效。而要達到完善政策諮詢的整個過程,其中一個好的辦法就是對每次所舉行的諮詢活動事後進行評估和總結,找出成功的經驗,以便作為日後的參與,同時也要找出做得不好的地方,以便作為日後的改進和完善。在進行評估和總結的時候,主要的參考依據就是諮詢的對象是否具有廣泛性和針對性、諮詢的時間是具有充足性、意見的收集和整理是否具有完整性和客觀性、不同意見的討論和博弈是否具有充分性、制訂出的政策是否具有認同性等。評估工作不僅是一種總結和提高,同時也是對諮詢工作的一種監督。有了評估機制,諮詢工作就得考慮成效如何,這本身對從事諮詢工作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就是一種要求和監督。(七)公眾參與的被動性,影響政策諮詢涵蓋面澳門的人口以中國人為主,而中國傳統文化的深層結構追求“安身立命”、“天下太平”。中國人比較重視根據血緣關係所形成的“家族”或“宗族”觀念,並以此為生活中心,對於超出此範圍以外的政治或公共事務向來敬而遠之。國人常秉持“莫管他人瓦上霜”的自保心理,缺乏“公共性”的價值追求,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普通大眾的興趣仍然有限,有的甚至缺乏這樣的興趣。雖然與內地相比,澳門居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意識要好得多,但作為國人的澳門民眾還是會或多或少地受到中國傳統文化中自我封閉觀念的影響,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表現出一定的被動性。他們參與公共事務並非完全出於自願或自覺,而是受到他人或外力的勸說、動員甚至引誘等,真正出於自主意識參與公共事務的居民比例還不是很高,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參與政策諮詢的公眾在人數上有限,從而影響了政策諮詢的涵蓋面。(八)公眾參與的功利性,增加政策諮詢的難度公眾基於對自身利益的關注而參與公共政策的諮詢活動,這本身無可厚非。不過,對利益的關心在調動了公眾參與政策諮詢的熱情同時,也使公眾意見的@I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收集整理工作複雜化,尤其是當參與的公眾對私利過度追求時,各種利益訴求可能發生矛盾甚至尖銳對立,這無疑會增加政策諮詢的難度。7政府在諮詢過程中如何把握民意基礎,並確定哪種意見是主流或多數意見會顯得比較艱難。因為公共決策不可能甚麼意見都會採納,而是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將整體利益與個體或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短期或眼前利益結合起來,而參與的公眾可能更多考慮的是自身利益、眼前利益。更為嚴重的是,現實生活中的公眾參與,代表不同利益訴求的力量不盡平衡,其中,弱勢群體的聲音和利益容易被忽視。這就要求政府在進行政策諮詢時要確保公共決策的公共利益價值取向。三、公眾參與視角下公共政策諮詢機制的完善澳門特區政府自成立以來,進行過不少公共政策的諮詢活動,取得過一些成效,也積累了一些經驗。當然,其中也有一些問題存在,主要體現在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廣泛性以及諮詢活動的成效上有時還不能令人滿意。從公眾參與視角加緊完善公共政策諮詢機制,以便全面、準確瞭解社會問題及訴求,把握社情,促進政府與社會公眾進行良性互動與溝通,藉此制訂切實可行的政策並貫徹執行,從而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推動社會和公眾共同發展,是澳門目前一項緊迫而艱巨的任務。針對澳門公共政策諮詢中所面臨的上述困境,當前主要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抓緊制訂《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從制度上規範政策諮詢活動“制度化”是澳門當前公眾參與機制建設的突出問題。能否實現公眾對公共政策諮詢的有效參與,制度是關鍵,如果沒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支持,所謂的參與作用有限,甚至可能只會浮於表面。遺憾的是,時至今日,澳門並沒有專門規範公共政策諮詢的指引性文件,以致形成特區政府各項的諮詢工作模式、內容各不相同,影響了諮詢工作的成效。針對這一現狀,特區政府已着手開始制訂《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的工作,目前已完成了有關諮詢意見的收集。根據公開的諮詢文件看,未來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在內容上還是比較全面的,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部分:公共政策諮詢的標的及適用條件;公共政策諮詢的規劃及統籌;公共政策諮詢的前期準備;公共政策諮詢的公開推行;公共政策諮詢的回饋總結;回饋資料的用途及個人資料的保護等。有了規範性文件的指引,將來特區政府各部門在進行政策諮詢時將有章可循,一方面,政府部門在進行公共政策諮詢時必須嚴格按照指引的要求去做,另一方面,公眾也可從中獲取更多有關政策諮詢方面的知識和規定,這既規範了政策諮詢活動,又便利了公眾的參與。(二)建立公共政策諮詢的統籌機制,保障各項諮詢工作的有序推進誠如政府發佈的諮詢文件指出,為了有效統籌及協調特區政府公共政策諮詢項目的推行及其時序安排,並合理分配資源的運用,有必要設一專責組織,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司長辦公室緊密合作,從整體角度對公共行政諮詢的推行作統一的統籌及跟進。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剛成立的政策研究室應該是擔任公共政策諮詢統籌機制的理想選擇,因為政策研究室本來就是為了實現政府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和高效決策而設立的,加上其直屬行政長官的機構屬性和地位,讓其擔負決策諮詢的統籌職能是自然不過的事情。(三)完善參與合作型文化建設機制,塑造良好的公民形象政策諮詢要取得良好的成效,離不開公眾的主動積極和有序參與,更離不開公民與政府之間的相互合作。為此,要大力在社會上營造及完善參與合作型文化的建設。一方面,政府要塑造參與合作型政治文化氛圍,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政策諮詢活動,摒棄“裝飾性”的公眾參與。必要時,可以考慮設立有關的獎勵基金,對凡積極參與諮詢活動並對政策制訂有所突出貢獻者予以褒獎。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加強對居民的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等公民意識的教育和培養,提高居民的參與能力。8此外,居民也要積極樹立勇氣和信心,鍛煉自己的參與技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對與自己利益直接相關的公共政策諮詢要積極參與,對與自己利益間接相關的諮詢活動也要積極參與,並獻計獻策。總之,政府與公眾共同努力構建一個相互信任和支持的參與合作型的和諧社會,這本身就是開展公共政策諮詢的應有之義。9(四)完善公眾的意見表達機制建設,為公眾參與提供便利條件一方面,政府部門要適時提供與諮詢相關的政策@IE@
澳門公共政策諮詢中公眾參與的困境及對策分析資訊給社會公眾,以便公眾有準備地參與諮詢。另一方面,政府部門要不斷拓寬公眾參與的渠道,增加參與的有效形式,並充分利用新科技,不斷創新參與形式,提高公眾參與的興趣和能力,保證公眾參與的數量和質量。誠如諮詢文件所講,要綜合應用多元方式的運用,包括講解會、座談會、研討會、小冊子、互聯網、多媒體及其他有助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同時,還可因應環境及資源條件的許可,採用其他互動形式,如遊戲活動、落區探訪、民意調查、電台與電視台節目、市民論壇等。有時候甚至可以考慮讓不同意見的公眾分成正反兩方進行辯論與台下公眾問答相結合的形式來展開政策諮詢活動。總之,只要有需要和必要,都可因時因地制宜地開展形式多樣的諮詢活動,以便最廣泛和深入地收集民意。(五)制訂意見收集整理及公開的規則,保證諮詢結果盡量貼近民意公共政策諮詢結果要準確、全面地反映公眾的意見,首先就必須做到參與諮詢的公眾有代表性和廣泛性。為此,政府部門在進行政策諮詢時必須確保與所要制訂的政策相關的社會公眾,尤其是相關利害關係人,或將受影響的群體參與到諮詢活動中來。在這一基礎上,還要廣泛徵求其他公眾或社團組織特別是專業性的社團組織等單位的意見。此外,對收集到的意見,要有一套規則去加以分類和整理、歸納,以方便決策者清楚瞭解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是甚麼?公眾意見中的多數或主流意見是甚麼?這些意見與政府的諮詢文本差距在哪裏等。不僅如此,對整理後的綜合材料,還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確保公眾在諮詢活動中反映出的意見能夠在綜合材料中體現出來。(六)構建公眾諮詢與專家、社團諮詢相結合的機制,提高決策的科學成分在大多數情況下,由公眾中的個體滙集而成的公眾的意見,能夠反映他們的真實需要和利益取向。但是,現代社會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公眾的意見和態度有時很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和誤導,加之公眾參與的功利性及參與個體素質的參差各異,有時候大多數人所認同和接受的方案並不一定就是最佳和最好的方案,是否合符理性和科學專業的需要同樣重要,尤其是具有重大深遠的公共決策更是如此。因為公眾參與公共決策不僅是一種民主政治價值問題,同時又是民主技術問題。政府決策行為兼具科學管理和民主政治的雙重屬性,政府必須在決策的科學性與民主性之間妥善地加以協調和平衡。如果絕對肯定地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一定是正確和科學的話,就很有可能產生“多數人的暴政”,這決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主。10因此,政府在進行政策諮詢時,對通過向公眾諮詢所獲得的結果,一定要結合專家諮詢和社團諮詢的結果一起進行綜合分析,以科學務實的態度去判斷和決策。這就要求政府建立公共政策的公眾諮詢與專家諮詢、社團諮詢相結合的機制,充分發揮公眾、專家和社團各自的優勢,最大限度地提高決策中的科學成分。(七)建立諮詢結果處理回應機制,增加政府公共決策的透明度政府對諮詢所獲取的結果是否真正重視?決策時是否充分予以考慮?相信這是每一個參與諮詢的公眾非常關心的問題。要使參與的公眾認為政府是真諮詢,而不是走走形式而已的假諮詢,建立諮詢結果處理的回應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以來,雖進行了不少公共政策諮詢,但卻沒有建立起諮詢結果處理的回應機制,以致在有關的政策制定並公佈後,有市民甚至立法議員都懷疑政府是“假諮詢”,還是諮詢的調查研究質量出現問題。出現這種狀況,缺乏諮詢結果處理的回應機制是重要因素之一。假如將諮詢結果及其處理情況予以公開,是諮詢工作不到位以致未能反映民意還是諮詢的調查研究報告出了偏差,人們通過公開的材料一看就一目了然。此外,由於缺乏諮詢結果處理回應機制,弱化了人們對公共政策諮詢的態度,尤其是那些意見未能得到採納的市民,可能會失去對公共政策諮詢的信心,因為他覺得說了也白說,政府還是你說你的意見,我訂我的政策。長此以往的話,政策諮詢也就徒具形式了。如果政府對此進行了回應,說明決策時為甚麼沒有採納諮詢中提出的有關意見,有關的人員在獲悉政府的回應後,起碼他會覺得政府是真正重視他所提的意見,並在決策時注意到了有關意見。此時,意見的採納與否實際上已變得並不是十分重要的了,重要的是公眾參與的價值已體現出來了,意見未被採納的公眾往後還會繼續積極參與其他的政策諮詢活動。因此,建立諮詢結果處理的回應機制,不僅是一個增加政府決策透明度的問題,還事關市民對政策諮詢的認識和取捨問題,事關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主政治建設和發展的問題。@I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八)建立政府公共決策問責機制,促進公眾積極參與公共政策諮詢政府公共決策問責機制是指在政府公共決策過程中,要求決策部門和決策者權責一致,對於因決策失誤造成對公共利益和市民合法權益的損害,應依法追究責任的制度。建立政府公共決策問責機制是責任政府建設的核心和保障,它對於促進公眾參與政府公共政策諮詢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由於要對決策失誤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無疑會激勵和督促決策部門和決策者重視政策制訂前的諮詢工作,積極主動地推進決策民主化進程。另一方面,在政府公共決策責任的認定、評判及追究責任過程中,公眾也同樣可以參與,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發表意見,就如參與政策制訂的諮詢工作中參與一樣。實際上,由公眾對政府公共決策的效果作出評判是最有價值的,也是最重要的衡量標準。此外,政府公共決策問責機制當然也包括對政府部門或其工作人員在政策諮詢工作中的失誤追究責任。因此,建立政府公共決策問責機制,對政府決策權力進行一定的監督和制約,既是保證決策公正性和科學性的前提,也是保障和推進公眾參與的重要手段。11(九)建立公共政策諮詢評估機制,不斷提升公共政策諮詢工作水平政府進行公共政策諮詢活動的成效如何?諮詢活動所獲得的結果是否真正反映了民意?對這些問題,不僅參與的公眾會關心,進行決策的政府部門或工作人員同樣應該重視。而要獲得對這些問題的答案,政府事後對公共政策諮詢活動進行總結評估便必不可少,而且這種評估工作要形成制度化,要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出評估方面的具體要求。這既是檢驗諮詢活動成效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政府不斷提高政策諮詢工作水平的一種重要途徑。政府通過對公共政策諮詢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其中好的經驗,檢討當中做得不夠完善的地方,可作為下一次政策諮詢活動的參考。註釋:1劉丹等:《法治政府:基本理念與框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237頁。2李功林、余洋:《我國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探微》,載於《長江師範學院學報》,第2期,2009年。3石路:《政府公共決策與公民參與》,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118頁。4賈西津主編:《中國公民參與案例與模式》,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92頁。5潘俊、羅依平:《我國公共決策中公民參與的困境分析及優化途徑》,載於《山西青年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2期,2009年。6蕭北庚:《行政決策聽證制度之民主性困境及突圍》,載於《廣東社會科學》,第5期,2010年。7曾國平、王福波:《論公民參與視角下我國公共決策機制的完善》,載於《雲南社會科學》,第3期,2008年。8郝麗:《公民參與:誤區與對策》,載於《濟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5期,2008年。9何霜梅:《善治視野下的公民參與》,載於《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第2期,2009年。10同註3,第123頁。11李軍鵬:《責任政府與政府問責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6頁。@IG@
“一國兩制”澳門模式下的行政立法關係宋小莊、何曼盈∗一、研究目的1999年12月20日,澳門順利回歸祖國,成為了繼香港之後第二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是一項嶄新事物,按《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行政、立法體制以及二者之間的關係也是一項嶄新事物。為了澳門特區第二個十年依法施政的繼續有所提升,對行政立法之間的互動模式進行回顧反思,總結其經驗,改善其不足,開創新思路,少走些彎路,是有必要的。2004年,正值澳門回歸五週年,時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楊允中便提出要“認真探索實踐‘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還特別提到“實踐‘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要處理好‘行政主導與合理制衡關係’。”12009年,澳門回歸十週年前夕,楊允中在《總結“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的必要性》一文中再一次呼籲:“探索‘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或澳門特色‘一國兩制’實踐模式,應該說,已提到歷史日程,既有理論的必要性及有現實的可行性。”2澳門的政治體制設置並不是閉門造車的產物,但也不是完全抄襲澳葡時期沿用多年的政治制度。它是為澳門的長治久安與和諧發展而量身訂制的,它既是繼承的、穩健的,又是嶄新的、獨創的。澳門政治體制其中的一大特點──“行政主導”便是脫胎於澳門回歸前的總督制,吸收了總督制行之有效的做法,又參考了《香港基本法》的政治體制為維持香港繁榮穩定所作的有關規定,是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實際情況的制度設置。1987年3月27日,鄧小平會見喀麥隆總統比亞時說:“我們評價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政治結構和政策是否正確,關鍵有三條:第一是看國家的政局是否穩定;第二是看能否增進人民的團結,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產力能否得到持續發展。”3按以上三點標準來衡量澳門回歸以來的總體情況,可以看出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的設計是合理的,其貫徹落實是基本恰當的,是符合澳門發展需要的。可以說,澳門特區獨特的行政立法關係是維持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關鍵,屬於“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的有機組成部分。二、澳門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法理框架(一)澳門行政主導的特點1.確立行政主導體制的原則《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政治體制並不是四權分立制4,不是四權均衡制,也不是以立法或司法為主導,而是以行政為主導。“行政主導,是指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要高,行政長官的職權廣泛而且要大,在政治體制中有較大的決策權,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5為了落實行政主導,行政機關對立法會有相當的制衡權。這種制度設置有利於特區政府最大限度地發揮行政效率,握有主導權的行政長官及其強有力的行政系統可迅速將政府的決策下達,避免由於社會中各利益團體或勢力集團的利益爭奪,而窒礙社會發展。同時,為了防止行政長官及其政府權力過大,立法會擁有一定制衡的權力,符合權力制衡的原則。2.行政主導體制還是行政主導現象對行政主導,學術界有行政主導體制和行政主導現象兩種說法。到底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運行,是其行政主導體制的體現,還是只體現行政主導現象,有需要回顧西方政治體制的運行。早在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國家主權就從國王轉移到議會,英國實行的是∗前者為北京大學憲法和行政法學博士、香港學者,後者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I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議會至上、立法主導的體制。從1787年《美國憲法》的制定來看,立法權也大於行政權和司法權,不體現行政主導。當時,英美既不實行行政主導體制,也不體現行政主導現象。在整個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三權之中立法權處於優勢地位是沒有疑問的。自20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次大戰後,出於政府管理社會、經濟事務的需要,國家行政權力不斷擴張,立法機關的作用有所下降。英國的權力重心發生了從上院到下院、再由下院向內閣轉移的歷史過程。美國三權的重心也發生了從立法向行政的轉移。由於《美國憲》法大體依舊,美國的行政擴權只能說體現了行政主導現象,不能說體現了行政主導體制。英國雖有體制上的變更,如上院的權力向下院轉移,但下院權力向內閣轉移卻大都通過憲法慣例(Convention)6來實現,因此也只能說是行政主導的體現。然而,港澳特區的情況卻有所不同。在回歸前,港澳實行的就是總督主導制。在香港,立法局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立法機關,而是港督的立法諮詢機關。在澳門,澳督和立法會都有立法權,稱為“雙軌立法”,澳督的權力遠大於立法會。在回歸後,雖然港澳特區的立法會都是真正的立法機關,但行政長官的職權仍然遠遠大於立法會。港澳回歸後,澳門特區不但確立了行政主導體制,其政治體制的運行也是行政主導體制的體現,而不只體現英美式的行政主導現象。而《香港基本法》雖然也確立了行政主導體制,但其政治體制的運行卻連行政主導現象都體現不了,只能說明孟子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鄧小平所說“有法不依”的情況是存在的。3.行政主導下的四權配置,還是四權配置下的行政主導香港特區有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配置,和澳門特區有行政、立法、司法、檢察的四權配置,分別是港澳兩部基本法的安排,港澳特區所有權力都來自中央的授權。表面上看來,香港的三權和澳門的四權是平行的,因此,將香港的行政主導當作是三權配置下的行政主導、將澳門的行政主導說成是四權配置下的行政主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完全正確,理由是:(1)兩部基本法第12條均明確規定,港澳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就地方國家政權機關的設置而論,實際上就是港澳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香港的立法和司法機關、澳門的立法、司法和檢察機關並不像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那樣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2)根據蕭蔚雲教授的意見,行政主導就是行政長官主導。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長官是港澳特區縱向和橫向政治體制的結合點。就特區政府重要人事而言,行政長官有主要官員的任免建議權[《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5)項,《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6)項],有立法會解散權[《香港基本法》第50條,《澳門基本法》第52條]、有法官的任免權[《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6)項,《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9)項],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還有檢察官的任免權[第50條第(9)項]和檢察長的任免建議權[第50條第(10)項,第90條第2款]。可見,缺少了行政長官這一紐帶,香港的三權、澳門的四權都無法正常配置和運作。(3)強調三權或四權配置下的行政主導實際上就是西方三權分立或議會至上體制下的行政主導現象。港澳特區不能採用這種說法,因為一旦採用這種說法,就等於否認港澳特區存在縱向政治體制,否認中央政府直接管轄港澳特區的法律地位,同時肯定了港澳特區政治體制的運行只是行政主導現象的體現。這是理論上的誤區,須予闡明。(二)澳門行政與立法關係的特點1.相互制約,相互配合,重在配合《澳門基本法》規定的行政和立法雙方都有配合對方的責任,又有制衡對方的權力,然而配合與制衡不具有同等地位,而是配合為主,制衡為輔,“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7在行政立法的互動中,制衡只是避免被制衡者失誤出錯的手段,配合才是目的。配合既是為了促進澳門的繁榮與穩定,制衡也是為了保障澳門的繁榮與穩定,二者殊途同歸。“重在配合”,不是忽略監督,而是把監督融入到配合當中,二者融為一體。由於澳門不實行政黨政治,沒有執政黨和在野黨之分,也就沒有了朝野之間的權力爭奪。立法會和立法會議員對政府政策的批評、對政府權力的制衡,其目的皆不是使政府無所措手足乃至下台,而是通過監督政府,使政府合理施政;通過防範公權力的濫用,確保澳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受到保障。因此,立法會對政府的制約,其實也是配合的一種,通過制衡給予壓力,確保政府實行善治提供必要的制度約束。2.配合與制約是一體兩面《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與立法要互相配合,以利澳門特區的穩定;同時也規定了行政要受到立法一定的制約,以限制行政越權,並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II@
“一國兩制”澳門模式下的行政立法關係監督既是制約,也是配合。在法理上,“相互配合與相互監督之間並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天然鴻溝和障礙,而是渾然有機地統一於一體”8,強調制衡是為了防止權力的過度伸張或偏差,強調配合則是為了避免行政與立法之間陷入僵局或無休止的爭論之中,二者都是為了提高特區政府的管治水平,推動經濟的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有效保障居民權利。從辯證法的觀點看問題,世間事物都體現了對立統一規律,行政立法的配合與制約關係也不例外。制約與配合不是兩條軌道,而是一體兩面。通過制約,在新的、更高的基礎上的配合。3.重在制衡的例外情況通過制約,實現新的合作,這是重在配合的一般情況,但在政治體制的運行過程中,也有不能實現新的合作的可能,這種特殊情況是不能完全排除的,屬於重在制衡,是重在配合的例外。(1)行政對立法的制約○1行政長官有權簽署法案、公佈法律。《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3)項規定,行政長官的職權包括“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回歸以後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都必須由澳門特區的最高地方長官即行政長官簽署,並在政府公報上公佈,才能成其為法律。澳門特區立法會作為特區的議事與立法機關,它所訂定的法案得到立法會議員多數同意仍不能生效,還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簽署公佈。《澳門基本法》第51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九十日內提出書面理由並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為了保證特區的法律與特區政府的施政理念乃至特區的整體利益相一致,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簽署立法會所通過的法案,並提出書面理由,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可根據行政長官的理據,在重議階段予以修正或完善。○2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澳門基本法》第5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解散立法會:(一)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二)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解散立法會,第一種是由行政長官發回重議的法案,經立法會重新審議並通過的法案中,如未考慮行政長官在書面理由中所申明的論點與立場,則行政長官可以拒絕簽署;第二種是由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澳門特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立法會拒絕通過,經協商依然無效。為了確保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穩定,行政長官在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第52條),在解散立法會前還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並向公眾說明理由。(2)立法對行政的制約○1使行政長官辭職。《澳門基本法》第54條規定:“(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在三十日內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需辭職的情況有三種,除了第一種是由於行政長官本身無力繼續履行職務外,其餘兩種都與立法會的權力相關,體現了立法會對行政機關的制約。○2彈劾行政長官。《澳門基本法》第71條第(7)項規定:“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託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嚴重違法是指嚴重違反國家和特區的法律,甚至涉及犯罪;瀆職是行政長官對立法會或中央政府應負的政治責任。9在彈劾行政長官的整個過程中,立法會所扮演的角色是:a)由1/3全體議員聯合提出動議;b)全體議員表決;c)委託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d)如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指控,立法會須以全體議員2/3多數提出彈劾案;e)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為了確保行政權不能過大,立法會享有彈劾行政長官的權力,體現了對行政長官的制約。(三)澳門行政與立法具體制度的安排為了使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就“需要設計一項制度來加強行政與立法之間的聯繫與配合,使他們互相間能經常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消除分歧,達到一致,使澳門特區政治體制能正常運作,有利於工作的順利進行、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10《澳門基本法》設置的獨特機制,使行政與立法既是分開的,又能在某程度上互相融合,並向對方施加影響,其中以行政會中的立法會議員與立法會中的委任議員的制度設計最具代表性。@I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1.行政會的設置《澳門基本法》第56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第57條第1款中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行政會內須有立法會議員出任委員,其目的便是讓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11通過人員的設置達致行政與立法內部的充分交流與溝通。“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第58條)。行政會作為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最高機構,行政長官在作出重大決策和特定事項前均須經行政會討論。其中,作出重要決策關係到澳門的整體發展、向立法會提交法案涉及澳門的法治社會建設、制定行政法規則是行政長官對特區實行管治的重要手段,行政會委員中既然有立法會議員,就可以提前於行政會中對政府的施政方針實行監督。《澳門基本法》規定了“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為七至十一人”(第57條第3款),但沒有進一步規定行政會中立法會議員在全體委員中的比例,而是由行政長官自行決定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的集體人數和比例。12過往三屆行政會的委員總數都是10人,在第一屆行政會中,兼任行政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有2人(唐志堅、梁慶庭),第二屆行政會中有4人(唐志堅、梁慶庭、歐安利、鄭志強),第三屆行政會中有3人(歐安利、陳明金、鄭志強)。2.委任議員的設置根據《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7)項的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附件二又規定,行政長官委任立法會議員的人數為7名。政府可以通過委任的立法會議員獲得立法會配合。這7名委任議員,加上兼任行政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2-4名,政府在立法會可以說擁有9-11張“鐵票”,約佔全體議員的1/3,為行政與立法的相互配合、以行政為主導創造了條件。自特區成立以來,立法會制定的法律90%都屬政府提案。政府提案的高通過率主要是因為法案本身的重要性、合理性,以及立法會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配合,委任立法會議員和兼任行政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的支持也不可或缺。而這種作用在大多數情況下都具有積極意義。例如,《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就是由於得到委任議員的強力支持,才得以在立法會內有代表僱主、商家利益議員的反對下順利通過,使政府反貪工作從公營部門擴大到私營部門,邁進了建設廉潔社會的新階段。3.行政與立法職權配置的特點澳門特區的行政與立法關係是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以行政為主導。其職權的行使具有以下特點:(1)分權和制權相結合行政與立法有較為明確的分權,但任一方又受到另一方的制約。例如,立法會有一定的調查權[第71條第(8)項],但受到行政長官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人員是否作證和提供證據的制約[第50條第(15)項];特區政府有權編制施政報告、提出財政預算、決算[第64條第(4)項],但受到立法會辯論施政報告[第71條第(4)項]、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和審議預算執行情況[第71條第(2)項]的制約。(2)分權和合權相結合特區某些重要職能的實現需要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配合始能成事。例如,立法會有權制定和修改法律[第71條第(1)項],但有關法案的提出者卻是政府(第75條),而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第78條)。行政長官和政府的工作要得到立法會的認同,才能順利進行,也體現了合權的原理。(3)權力的配置不對稱行政長官的職權遠比立法會大,行政長官所擁有的權力也並不是每一項都受到立法會的制約。例如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第50條第(5)項]就不容易由立法會監督,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最終要由中央決定[第71條第(7)項],都說明行政與立法權力的不對稱性。但不論如何不對稱,澳門特區不存在任何不受制約和監督的權力。三、澳門行政與立法關係的具體實踐“一國兩制”澳門模式下的行政與立法關係脫胎於澳葡時期的總督制,並添加了符合澳門區情要素而確立的行政主導要素。澳門回歸的十一年,使這一嶄新政治體制得以動態呈現。澳門回歸以來,政局穩定和諧、經濟長足發展,足以證明當初的制度設置是合理的、行政主導是行之有效的。但“一國兩制”畢竟是一項嶄新事物,應當容許澳門特區“摸着石頭過河”,逐步形成適合自身發展的獨特政治體制以及行政立法互動模式。以下通過實例,對“一國兩制”澳門模式下的行政與立法關係進行簡要回顧。@IK@
“一國兩制”澳門模式下的行政立法關係(一)行政長官有行政法規制定權的積極作用《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5)項和第64條第(5)項規定了行政長官具有“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的職權,行政機關則具有“草擬行政法規”的職權。在一般情況下,行政法規是由行政長官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低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13,它是“為執行法律而將法律的原則性條款具體化”14,它是政府應對複雜多變社會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能有效地回應社會需求、滿足政府管治的效率。15行政長官還可以在不超出法律規定的框架下,以行政法規對法律加以完善。16由於行政法規的頒佈、修改與廢止均屬於行政機關的權限,具有較高的靈活性。澳門的行政法規相當於《香港基本法》第8條提到的附屬立法、第56條第2款和第62條第(5)項提到的附屬法規,與世界發達民主國家順應管理社會經濟需要而推行授權(行政)立法的潮流相一致。由於行政法規的頒佈和修改比法律的通過與修改程序簡單,一些非原則性問題就可以通過行政法規予以規定,並有助於避免立法會對相關細節的不必要爭論。例如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在2009年10月10日第三屆立法會最後一次會議的中通過,該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由“行政長官制訂旨在執行法律所需的補充性行政法規,尤其是關於下列事宜的補充性行政法規:○1給予本地僱主聘用許可所需的行政程序;○2給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所需的行政程序;○3聘用費的繳付方式、繳付時間,以及徵收聘用費所得金額的用途。”該法自公佈後滿180日起生效。2010年4月19日,特區政府公佈了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具體規範下列事宜:○1外地僱員聘用許可的發給;○2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的發給;○3外地僱員聘用費的繳付;○4徵收聘用費所得的用途。該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於4月26日與其授權法《聘用外地僱員法》同時生效。在立法階段,將部分不必以法律條文形式規範的事項留給行政法規來規範,在立法後必要的時間內行政機關又頒佈相應的行政法規,對預留事項作出規定,是行政與立法成功合作的一個範例。由於行政長官在制定行政法規前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兼任行政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本着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與立場,把立法會中討論的結果、對預留事項的態度以及法案的辯論結果介紹給行政會,確保後來的行政法規不偏離立法原意。(二)立法對行政的配合《澳門基本法》第75條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由此可見,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在立法提案權方面有比立法會議員更優越的地位,足以避免政策與法律之間出現衝突與對立。這種做法結合了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優點,而排除了其缺點。在過去十一年的施政實踐中,政府不僅能有效行使提案權,並享有對提案的內容的主導權以及修訂提案的決定權。從功能主義的角度看,政府在提案權上的主導角色,使政策目的與法律手段所尋求目標蘊含的價值如出一轍,確保實現法律的目的性、適用性、有效性。在仿效美式總統制政府與國(議)會分流產生的同時,不考慮立法由國(議)會提出的做法;在強調英式議會制法案由政府主導的同時,排除了責任內閣制時有組閣困難、隨時有倒閣危機的弊端。與香港特區不敢維持行政主導、老在爭論行政主導是否存在相比較,澳門特區政府才開局便敢以運用其主導立法提案權的優勢,為經濟復甦而採取一系列變革。回歸以後,特區政府開放博彩及電訊市場、加強同內地及葡語國家的經濟合作交流等措施,其相關立法均得到了立法會的積極配合,及時完成了必要的立法工作17,提供了澳門經濟從衰敗邊緣起飛的法律保障,使澳門得以更充分發揮“一國兩制”下特別行政區和單獨關稅區的制度優勢。2001年,鑒於專營制度經營幸運博彩的批給合同期限即將屆滿,政府出於特區總體利益的考慮,對有關法律進行修訂,增設保障未來博彩業穩健發展的條文,提交立法會審議。立法會當月便成立負責細則性審議該法案的臨時委員會,一個月內開了11次會議,政府代表列席其中4次會議對有關問題作出解答。在審議過程中,立法會積極諮詢公眾意見,最終通過了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雖然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批評政府提交審議時間與務必出台時間太接近,但雙方對該法案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都有充分認識,終能如期完成。這是政府積極運用其行政主導權力,立法會也全力以赴履行配合責任的又一範例。(三)立法對行政的制約1.質詢和議程前發言(1)質詢《澳門基本法》第6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I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第76條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澳門立法會議員質詢的方式有兩種:書面質詢和口頭質詢,其中以書面質詢的啟動程序較為靈活和簡單,遂逐漸成為了議員們對政府監督的主要方式。18(2)議程前發言根據《澳門特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2條第1款的規定,澳門立法會全體會議的第二階段是議程前階段,用於議員處理與澳門特區或其居民有關的事宜,及發表政治聲明。隨着澳門居民國(公)民意識日漸提高,居民漸漸熱衷於參政議政,對立法會議員的工作期望和要求越來越高;也有更多有志之士參加立法會議員選舉,使立法會議員的競選情況日趨激烈。在位的立法會議員面臨着更大的工作壓力,爭取連任的議員也面臨着更大的競選壓力,他們要更積極通過各種渠道發出聲音、督促政府,議員提出的議程前發言和質詢的數量均有明顯上升。2.辯論和聽證(1)辯論《澳門特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議員在行使立法會的監察權限時,有權要求召集專為辯論公共利益問題的全體會議[第2條(b)項]。辯論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如有政府代表出席,則由其回答議員的問題;第二部分議員互相進行辯論,但不妨礙政府代表發言。通過政府代表與立法會議員的辯論,一些重大的社會議題得到充分的討論,行政和立法各方都更瞭解對方的立場及其理由,成為市民得知政府和立法議員對某些重大議題的立場的正式渠道。1999-2008年間,立法會共進行過4次辯論會議,所涉議題與社會民生有密切關係,也有政府官員出席辯論會議。辯論為議員提供充分表達、討論社會重大議題的平台,也提供了議員與政府相互交換意見的機會。(2)聽證《澳門特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為達到《澳門基本法》第71條第(8)項所規定目的,以及為澄清公共利益的問題,建議在常設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內進行聽證[第2條(c)項]。過去的11年,立法會議員曾提出過4次聽證動議,試圖啟動聽證程序,但均沒有獲得立法會通過,其監察效力目前尚待觀察。(四)行政對立法的制約1.提案權《澳門基本法》第75條規定,“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由於政府享有提案權,涉及澳門宏觀政策的法案只能由政府提案,加上政府較之立法會擁有的更多人力與財力資源,使特區政府在實際上主導了立法提案工作,因此立法會所審議的法案大都是由政府提出,法案進入立法會後,如需作出修改,立法會一般都會詢問政府的意見,並跟從政府的意向作出修改。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共通過了156項法律,其中14部由立法會議員所提出,不到10%,其中約半數純屬立法會事務,只有《科學技術綱要法》為需經政府同意的議員提案。政府享有提案權的其中一個優點是,政府提案時,可知會有關部門提前做好準備,協調好政府各部門的職責。比如為解決困擾多時的“非法旅館”問題,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2010年8月13日正式生效,其中第3條第1款規定“旅遊局負責監察本法律的遵守情況,並就本法律所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但不影響其他公共實體的職權。”在法案討論的過程中,旅遊局的執法水平備受議員與市民質疑,然而法律生效後,旅遊局卻能雷厲風行,至10月2日已檢查了568個單位、封印了72個懷疑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單位19,“非法旅館”問題可望解決。其實旅遊局在法律審議期間已開展招聘程序,為將來執法增聘足夠人手,又與警察當局溝通、合作,積極準備履行法律即將賦予的職責。由於政府立下解決問題的決心,敲定對口部門,促成相關部門的合作協調,才有強政勵治的效果。該法律由立法機關負責立法,就不一定能委託適當的政府部門,即使立了法,也不一定能順利執行,反倒可能使行政與立法之間出現磨擦、行政部門之間互相推諉的情況。2.委任議員在立法會中的影響力由於行政長官一般委任與政府施政理念較為接近的人員擔任委任議員,他們又享有較多與政府溝通的渠道,一般都傾向於接受政府的政策。委任議員在立法會中有7個名額,佔約1/4的席位,其影響力舉足輕重。委任議員對政府的支持,除利於政府提案法案的通過外,還體現在其他事項的表決。以上述辯論動議為例,2008年一共否決了3項辯論動議,其辯題均針對政府批准公共汽車服務加價,觀乎此動議的投票結果,則可謂涇渭分明:委任議員則無一例外,全部@JC@
“一國兩制”澳門模式下的行政立法關係投反對票,而直選議員則相反,全部投贊成票或棄權票,沒有一位投反對票。20此加價方案提出的背景是,公交專營公司向政府提交加價申請,政府在接到申請後開展研究,認為在通貨膨脹、燃油價格上漲、人力資源短缺等壓力下,公交營運有加價的必要,並提出新票價方案,同時針對車資上調,提出“公交車資優惠計劃”,政府需為此項優惠計劃每年支付2.5億元。由於公交車資與社會民生息息相關,自然成為直選議員重點關心以爭取民意的對象,然而由於它也是政府認真研究並提出比較完善方案的施政措施,便也成了委任議員的維護對象。由於選舉產生的議員未能完全整合,加上委任議員的一致反對,以此為先例確立“政府在作出重大民生決策前必須經過立法會辯論的機制”的嘗試未能成功。但如能進行辯論,讓公眾瞭解政府決策的全部情況、效果可能更好。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立法會主席十年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中提到,“回歸後特區所實行的是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立法與行政之間是一種相互制約與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的關係,……講立法與行政之間的配合,從來都是雙向的而不是單向的。”(五)制約與合作的微妙關係2010年,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紀念澳門回歸十週年研討會的講話中指出:“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特別是行政、立法及司法之間的關係,更多的着重互相之間的配合,更具建設性。”21為了確保行政主導的有效運作,又確保所有權力均受到制衡,《澳門基本法》賦予了行政與立法雙方一系列相互制約的權力。由於回歸十一年來雙方配合良好,在日常的互動中,通過不斷配合,化解衝突,以極端手段制衡對方的情況未曾出現。行政與立法機關的良好互動有賴於基本法這一法典寓制約於合作的微妙設計。以立法活動為例,由於政府享有專屬提案權,立法會所審議的法案大部分由政府所提出,對法案修改也由政府聽取議員們的意見後修改,法案獲立法會通過後,行政長官自然不會拒絕簽署由其領導的政府提出及修改的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的機會極小,回歸以來也從未發生。由於立法會一直堅守“行政與立法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大原則,對政府提出的法案都抱着尊重與合作的態度,即使有與政府立場不一致的地方也會通過充分溝通、磋商予以完善。對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澳門特區整體利益的法案,兼任行政會委員中的立法會議員可以提早知悉其內容詳情,並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提供意見,一般也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分歧。在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的互動中,《澳門基本法》巧妙融入制約的元素:兼任行政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可在行政會中,提早參與立法工作,監督政府;委任議員可以在立法會中全程參與立法工作,維護政府立法。這樣行政與立法在互相配合中便已實行了制約,防止雙方各走極端制衡對方的情況發生,有利於澳門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四、澳門行政與立法關係前景展望(一)行政對立法的配合有待加強22既然是“相互”配合,就必須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兩個主體都主動配合對方:行政要配合立法,立法也要配合行政。在這方面,立法對行政工作的配合似乎尚可,但行政對立法工作的配合似有不足,需要加強,舉例說明如下:1.加強立法規劃規劃立法工作是政府施政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成敗是行政主導效果好壞的關鍵。“行政主導不僅僅是一種重要的權力,更是一種重大的責任。”23澳門的立法機關,屬於“被動型立法機關”,澳門的立法體制也可以被歸類為“被動型立法體制”。24既然政府處於主動地位,負有推動立法的責任,政府各部門就應當更適宜做好政策研究的工作,並根據政策研究的結果考慮是否需要立法、採用何種法規形式。25對自身的立法需要有了充分的、科學的認識,才能夠作出合理的規劃。完整而合理的規劃是行政與立法溝通、合作的基礎。現任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在工作總結中,便指出在過去一個會期內,政府的立法安排不周,毫無計劃,導致立法資源不能有效利用。26《澳門基本法》第67條規定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第71條第(1)項還明確,立法會具有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的職權,但立法會議員大多數都不是法律專家,也未必是各種複雜的社會經濟事務的行家。政府應提早作出立法規劃,好讓議員事先瞭解學習、獲得相關的知識和體驗。到立法之時,立法會就可以提供具有建設性的具體意見,而不僅僅只是一枚“橡皮圖章”。2.統籌協調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是澳門特區沿着“一國兩制”的法治軌道前進的主要保障,而統籌協調立法工作則是@J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提高立法的質量水平和效率的重要舉措。劉焯華也指出了政府制訂立法計劃、加強立法規劃統籌的重要性,並建議政府建立中央立法機制。27有專家指出,為有效統籌立法,政府應明確提出立法項目的申報準則,交由行政法務司統一審批立法申請。28從行政學的觀點看,籌建一個既有審批立法申請的職權,又有草擬法案的職能部門是必要的。在實際的工作中,該部門根據立法項目申報準則審批立法項目,指派法律專家進行草擬。又據法案必須通過或預期通過的日期,預留立法會討論的時間,建議或規定提交草案的限期;綜合政府各部門的立法申請和審批情況,預計每一法案提交日期,編定某一時期內政府的具體立法計劃,定期跟進立法進度;草擬好的法律由該部門提交立法會,需修訂的法案也交送回該部門統一操辦。對於某些需要緊急進行的立法,該部門一方面可以自己抓緊立法進度,另一方面可以預先通報立法會,讓立法會早作安排,避免出現“立法會則要麼處於‘等米下鍋’的半開工狀態,要麼處於超負荷運轉的趕工狀態”。29在法案提交立法會的同時,統籌部門可主動將法案草擬過程中的有關資料交給立法會,方便立法會審議並節約資源。30立法統籌部門就需要在訂定立法目標、草擬法案、提交法案等關鍵環節上做好目標控制、流程控制、效率控制和質量控制,以期減少法案的漏洞,確保政府的施政順利開展。3.提高委任和兼任行政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的效能《澳門基本法》已有委任和兼任行政會委員議員的配置,但如何發揮其效能仍有待努力開拓。兼任行政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都是先當選議員,並以議員的身份,被委任為行政會委員的,既然行政會的設置體現了基本法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的構想,兼任行政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就責無旁貸,理應在行政會與立法會之間擔當起橋樑的角色,積極負起加強行政與立法配合的責任。行政長官在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擔任行政會委員時應優先考慮既能準確掌握政府政策、又善於與立法會其他同僚溝通的人選。現代議會並不排斥委任議員的制度,委任議員制度使行政長官可從本地選拔具有功績和聲譽,但未必擅長競選的人士進入立法會31,符合中國古代舉賢任能的傳統。《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7條規定,“全體議員,不論選任或委任者,在其任期內均享有同等的地位及相同的權利、權力和義務。全體議員,不論選任或委任者,均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市民的利益。”委任議員不是政府在立法會內部的“傳聲筒”、“代言人”,應從代表澳門特區和廣大市民的利益出發,進行發言及表決。32在最近有關政府施政方針、民生議題的辯論中,就經常看到委任議員站在廣大市民的立場上,憑其專業知識議政論政。本屆委任議員名單中便有律師、建築師、工程師、學者、社團領袖等在本地獨當一面的社會人士和專業人士,他們具備良好的專業背景,與行政部門關係友好,自然可能在行政立法互動中,起到潤滑及加強溝通的作用。對具有行政能力的委任議員,行政長官也可以考慮作為主要官員提名的人選。目前的立法會中還有10名間選議員的配置,佔逾1/3比例,但議員作用的發揮似存在一些問題,其效能略不能同直選議員相比,也遠未真正代表不同界別的本來宗旨。間選議員不是由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的議員,他們既代表所屬界別的利益,又與政府關係密切,其代表民意的效能自然不如直選議員。在很多情況下,他們都有附和政府的傾向,使立法會監督的職能打了折扣。可以考慮對間選議員選舉方式甚至組成比例作出調整,以加強立法會的制衡力度。(二)立法對行政的制約有待加強1.審核財政預算案《澳門基本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行使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職權。政府每年必須預計來年之各項財政開支,編制開支預算,並交由立法會審核,財政預算需經立法會通過後始得生效,體現了立法會對政府的制約。按現行規定,政府雖然需要事前將財政預算交由立法會審議通過,但政府在預算執行的過程中,如要修正預算,則可不經立法會審議,直接修正預算,立法會對政府落實財政預算的監督作用可以說蕩然無存。回歸後發生的歐文龍貪污案就涉及到一系列追加預算的不正當操作。目前政府追加預算程序簡單,缺乏必要的監督,應當盡早完善。在執行預算案的過程中,追加開支的權力在政府手上,現有程序不夠嚴謹,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而作為執行機構,政府又欠缺自我監督意向,不利於澳門的長遠發展,這種狀況不能再繼續下去了。鑒於回歸後一系列公共工程預算超支以及“歐文龍案”所造成的消極影響,對新一輪的公共工程,包括即將上馬的輕軌項目,立法會監督政府落實財政預算的工作必須得到加強。政府應顯示其打造“陽光政府”的決心,主動與立法會合作制定預演算法,進行@JE@
“一國兩制”澳門模式下的行政立法關係全方位的預算監控,落實立法會的事先監督,落實審計署和中央人民政府的事後監督,促使澳門特區政府合理、合法運用公帑。2.質詢政府工作第四屆立法會運作至今,議員們對以提出質詢來監督政府依然表現得十分熱衷。據統計,從2009年10月16日至2010年5月15日,全體立法會議員共發出263份書面質詢,約為上一屆立法會會期(390份)的67.43%,然而政府對質詢的回覆情況則未如理想。在263份書面質詢中,約有1/3仍未得到政府的回覆,未得到回覆的書面質詢中逾四成是議員提出超過45天後仍未獲得回覆。33當中有部分相信有違《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中“政府應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之規定。考慮到議員的質詢內容一般都與當下的民生議題密切相關,政府延遲回覆的態度必須改善。立法會議員質詢政府,並不是要削弱政府的權力和威信,而是透過積極表態,使政府聽到多種聲音、更瞭解社情民意,制定政策時更謹慎。作為立法會監察政府的方便手段、下情上達的有效渠道,未來澳門特區政府應當結合政府建設“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更加重視回覆議員的質詢、尊重立法會的監督職能,使政府在推行政策時更深思熟慮、更有效兼顧各方利益,從而提高市民對政府的認同感。(三)立法對行政可起的督促作用在立法會對政府工作配合不足的情況下,要強調立法會對政府工作的配合;在政府施政有所不足的情況,則要強調立法會對政府工作的督促。根據《澳門基本法》第76條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第65條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這意味着澳門特區立法會可以對政府的工作作出督促,儘管《澳門基本法》在立法會的職權中未如《香港基本法》第73條第(5)項作出立法會有權質詢政府工作的規定,但因有第65條和第76條的規定,不應當妨礙立法會議員行使相應監督和促進的職權。澳門回歸以來,有關立法會的督促工作似有不足,試舉數例說明:1.法律適應化工作澳門回歸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45條的規定作出《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要求對不抵觸《澳門基本法》的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進行適應化工作。34但澳門回歸後有關工作尚未系統進行。行政長官崔世安在2010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要用三年時間進行適應化的研究、分析和清理。35在法理上,這是需要立法會確認的工作,立法會對該適應化工作可以進行督促。2.貧富懸殊問題根據2009年10月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的統計,香港的基尼系數/指數(Ginicoefficient/index)在發達國家和地區中是最差的,可列入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最差之列。36該計劃未列出澳門的情況。但澳門2009年人均GDP為3.9萬美元37,比香港當年人均GDP為2.9萬美元為高38,而2009年第一季度澳門居民工作總收入中位數為9,000澳門元39,卻比香港居民為低(2008年為10,500港元)40,澳門的貧富懸殊問題也不能等閒視之。雖然最近公佈的住戶收支調查中顯示,2007/2008年澳門的基尼系數為0.38,比2002/2003年的0.44有所改善41,但澳門市民要求改善就業、提高生活素質的呼聲不斷。今年“五‧一”更有三支隊伍上街遊行,表達訴求。由於澳門人均GDP比香港高,收入中位數卻比香港低,這說明澳門的貧富懸殊問題可能比香港還要嚴重,不容忽視。到底是甚麼因素影響到澳門的基尼系數較為理想,有待考證。對此立法會可以督促政府,要求政府採取措施,加以改善。3.與內地的刑事司法協助《澳門基本法》第93條規定,澳門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在民商事方面,澳門與內地的司法協助已有進展,但刑事司法協助卻毫無進展。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又是多法域國家,但在處理州際之間刑事司法協助遣送逃犯問題上毫無困難。42英聯邦是國際組織,其成員或成員國之間的引渡問題也不難解決。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港澳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但港澳與內地建立刑事司法協助卻如此艱難,出乎意料。澳門特區立法會也可以提出質詢,找到問題之所在,以期澳門與內地早日達成有關協議,並為香港率先垂範。五、結論《澳門基本法》確立了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一方面強調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以提高政府的管治效率;另一方面強調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以制約行政權力的不合法、不合理、不按程序行使。這項制度設計達到了制約與配合的有機結合,使制約寓於@J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合作之中,有利於維持澳門社會穩定、提高管治水平。既然合作與制約二者殊途同歸,相輔相成,行政立法雙方都應採取主動、積極配合,使制約與合作並行制度的有效性得到充分發揮。該制度結合了總督制和內閣制優點但又具獨創性,在回歸後施行了十一年,運作良好,配合順暢;當然也難免存在一些缺失,行政與立法雙方在日後的互動中,宜適當吸取經驗教訓,“損有餘而補不足”43。在慶祝澳門回歸十週年的研討會上,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強調:“澳門始終堅持從澳門本土的實際出發,在‘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規定的框架下,走自己的路,不盲從,不簡單的模仿別人,堅決反對外部勢力的干預,非常成功。”44回歸以來,澳門特區在《澳門基本法》的充分保障下發展起來的一套嶄新的政治體制和管理模式,它確保了澳門特區的穩定發展:政治上,澳門與中央保着良好的、穩定的關係,其影響力日益提升;經濟上,全力發展博彩業,促使經濟起飛,並惠及全民;良好的形勢使澳門的整體面貌有了很大的改善,居民生活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高。這種獨特的行政立法關係屬於“一國兩制”澳門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必要適時總結,以期在不斷的磨合中加以完善,強化其生命力,使澳門特區社會更和諧、政局更穩定、經濟更繁榮、民生更幸福。註釋:1楊允中:《“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載於楊允中:《論“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2楊允中:《總結“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的必要性》,載於楊允中:《“一國兩制”澳門模式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3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3頁。4宋小莊:《論“一國兩制”下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89-91頁。港澳特區具有三權或四權的配置,但都不實行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制。5蕭蔚雲主編:《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澳門: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2005年,第142頁。6英國的憲法慣例的存在可由司法實踐來確認,但也可由立法活動來改變,故本文認為憲法慣例與憲政體制還是有分別的。7同註5,第138頁。8劉德學:《論行政主導體制下立法會的監督制約職能》,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1期,2009年,第79頁。9同註5,第137頁10同上註,第89-90頁。11同上註,第89頁。12同上註,第90-91頁。13同上註,第66頁。14廉希聖:《略析澳門立法體制之演變──從雙層雙軌制到雙層單軌制》,載於楊允中、饒戈平主編:《基本法與澳門特區的可持續發展》,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07年,第16頁。15李燕萍:《澳門行政法規的法律控制問題研究》,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1期,2009年,第87頁。作者還將範圍從行政法規擴大到行政立法,此觀點見李燕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研究》,載於《港澳研究》,第18期,2010年,第71-84頁。但文中將政府政策與行政命令分開,值得商榷。16《“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責任政府與責任社會──公共行政改革的方向與重點”學術研討會紀要》,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2期,2009年,第93頁。17趙向陽:《澳門特區立法十年述評》,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1期,2009年,第56頁。18張元元:《澳門法治化治理中的角色分析》,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166頁。19《跨部門工作小組持久打擊國慶假期首天封印了2個單位》,載於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網站:http://www.gcs.gov.mo/showNews.php?PageLang=C&DataUcn=48055&Member=0,2010年10月3日。@JG@
“一國兩制”澳門模式下的行政立法關係20《補貼巴士辯論動議被否決》,載於《澳門日報》,2008年10月30日,第B08版。《兩巴加價辯論否決》,載於《澳門日報》,2008年11月11日,第B05版。21張曉明:《澳門不盲從不模仿成功走自己的路》,載於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cn/ga/ga-gjsy/news/2009/11-11/1958149.shtml,2010年5月10日。22曹其真:《立法會主席十年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載於澳門立法會網站;http://www.al.gov.mo/cn/cn_main.htm,2010年5月5日。23孫同鵬:《關於行政主導體制下的立法問題的思考》,發表於“‘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啟示”學術研討會,澳門,2009年2月26-27日。24劉德學:《〈澳門基本法〉框架下特區內部立法體制若干問題研究》,載於《“一國兩制”與憲政發展──慶祝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週年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116頁。25同註17,第57頁。26《劉焯華倡建立法中央機制》,載於《澳門日報》,2010年8月26日,第A03版。27同上註。28同註17,第58頁。29同註22。30同註24,第120頁。31王禹:《論議員的法律地位、發言和表決》,載於《成功的十年:“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09年,第126頁。32同上註,第127頁。33數據引自麥瑞權議員於2009年5月19日提出的書面質詢內容,載於澳門立法會:http://www.al.gov.mo/interpelacao/2009/list2009.htm,2010年7月15日。341990年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45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142-147頁。35崔世安:《2010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2009年3月16日。36《先進經濟體港貧富“最懸殊”06堅尼系數港0.533居首》,載於《香港商報》網站:http://www.hkcd.com.hk/content/2009-10/23/content_2415924.htm,2010年5月13日。37統計數字見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TimeSeriesDatabase.aspx?KeyIndicatorID=70,2010年5月13日。38統計數字見香港統計處網站:http://www.censtatd.gov.hk/hong_kong_statistics/statistical_tables/index_tc.jsp?tableID=030,2010年5月14日。39《收入中位數九千元創新高》,載於《澳門日報》,2010年2月23日,第A01版。40《港青年入息中位數逆市跌比97年低一成》,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11/8/7/5/101187557.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1187557,2010年5月14日。41《住戶收支調查2007/2008》,載於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getAttachment/b7c481c6-6077-4ca8-b30a-81077370432f/C_IOF_PUB_2008_Y.aspx,2010年5月14日。42《美國憲法》第4條第2款明確規定各州有移交逃犯之責。43《老子》七十七章云:“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人之道則不然,損不足以奉有餘。”在此天之道是指自然界的規律,人之道是指社會上的處事慣性,我們應當按自然界的規律行事。44同註21。@JH@
試論“一國兩制”下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建構劉京蓮∗一、區際司法協助概述(一)區際司法協助的含義和類型1.含義“司法協助”一詞由來已久,據考證源於德文“rechtshilfe”,意為“法律協助”。19世紀初,隨着德國由強變弱,分裂為多個相對獨立的邦國,不同邦國之間的法律制度多有不同,學者們將司法協助區分為“國際司法協助”(internationalrechtshilfe)和“國內司法協助”(nationalrechtshilfe)。1就其本質而言,司法協助最初只是表示一國境內不同城邦之間的法律協助,並無“國際”與“國內”之分,只是隨着國家間司法協助的不斷增多,為了表達更為清楚,同時便於區別,學者們才將司法協助區別為“國際司法協助”與“國內司法協助”。國際司法協助是指在國際民商事訴訟領域一國法院接受另一國法院的請求,代為履行某些訴訟行為,如送達訴訟文書、傳訊證人、提取證據,以及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外國仲裁裁決等。2例如作為主權國家,中國法院接受另一主權國家法院委託在中國境內從事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或者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即為國際司法協助。區際司法協助是指一主權國家不同法域之間法院接受另一法域法院的請求,代為履行某些訴訟行為的司法協助行為。例如中國大陸法院與香港、澳門和台灣法院之間的上述行為即為中國區際司法協助行為。2.類型關於司法協助的類型,無論是國際法學界還是國際社會有關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有不同的理解,主要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觀點。狹義的觀點認為,司法協助僅僅包括協助送達訴訟文書,傳詢證人和收集證據。例如德國法學界的傳統觀念,司法協助只包括送達訴訟文書和履行收集證據兩項內容。日本法學界所理解的司法協助也只包括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3廣義的觀點認為,司法協助不僅包括送達訴訟文書、傳詢證人、提取證據,還包括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例如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3章規定了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問題,把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作為主要內容。應該說廣義的司法協助的觀點代表了世界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發展趨勢。因為外國法院判決和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在司法程序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其不僅是當事人訴訟的目的而且是整個訴訟程序的價值之所在。且外國法院判決和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涉及一國的主權問題,沒有本國法院的協助不得在本國境內執行,否則構成對本國主權的侵犯。因此,外國法院判決及仲裁裁決理應作為司法協助的主要內容。目前為止,大陸與香港和澳門簽訂的有關司法協助的協議即體現了這種廣義的觀點。(二)區際司法協助產生的條件1.法律條件同一主權國家存在不同法域是區際司法協助產生的法律條件。法域不同,法律傳統即不同,法律規範亦不相同。每一法域均有本法域獨特的自成一體的立法、司法體系。司法行為具有公法的性質,一法域法院不能徑行在另一法域進行諸如調查取證、送達司法文書等行為,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也不能自動在另一法域產生法律效力。例如美國大部分州承繼英國判例法傳統,採取判例法審判方法,而路易斯安那州由於歷史上受法國的統治,因此一直秉承大陸法的傳統。由於法系不同,法律審判方法不同,路易斯安那州在與聯邦其他州的交往過程中,需要通過法院展開司法協助活動。∗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講師@JI@
試論“一國兩制”下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建構2.事實條件同一主權國家的不同法域地區之間更緊密的經貿交往是區際司法協助產生的事實條件。經貿交往的密切必然帶來法律糾紛的增多。妥善解決這些法律糾紛是不同法域之間經貿交往順利進行的保證。司法協助是不同法制區域之間加強互助合作,解決互涉法律問題的最基本形式。一法域法院在審理涉及其他法域訴訟案件時,往往需要其他法域法院給予送達司法文書、收集證據、詢問證人等方面的便利與許可。某一法域法院做出的判決,如果在本法域沒有可執行的財產,需要到涉訟法域執行時,更是需要得到涉訟其他法域法院的協助,對判決書的內容予以認可,並按照本法域的程序法予以執行。缺乏有效的區際司法協助,將阻礙各法域間經貿交往的順利進行。(三)中國區際司法協助及其產生的原因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指在民事訴訟領域中國大陸法院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法院之間就代為送達訴訟文書、代為調查取證及相互之間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等訴訟行為提供的協助。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有其獨特的產生背景和原因。1.“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形成所謂“一國”是指中國享有完整的主權,“兩制”是指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三法系”是指大陸實行社會主義法系,香港實行英美法系,澳門和台灣實行大陸法系,“四法域”是指大陸法域,香港法域,澳門法域和台灣法域。中國這種“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體制的形成有其獨特的背景。香港、澳門回歸以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澳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實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全國性法律,除了個別法律以外,不在香港、澳門實施。如此一來,香港、澳門分別成為一個獨立法域,與中國內地實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香港繼續其英美法系的傳統,澳門仍然可以堅持大陸法的司法體系。台灣亦是如此。在“一國兩制”的背景下,台灣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是獨立於大陸的單獨法域,可以繼續大陸法系傳統。2.經貿往來的密切2003年,中國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了《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為CEPA),此後幾年時間內,又相繼簽訂了六個附件,進一步擴大了CEPA的適用範圍,完善了具體制度。CEPA是兩岸經貿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兩岸經貿發展的制度性障礙,促進經貿合作機制的不斷完善。自2010年元月起,大陸與台灣《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簡稱為ECFA)開始協商談判,並有望通過雙方的立法程序,成為兩岸正式的經濟合作協議。4經貿往來的不斷發展和人員的頻繁流動,涉及不同地區的法律糾紛必然不斷湧現,這將嚴重影響兩岸四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之間加強彼此間的司法協助成為必然的選擇。二、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選擇(一)區際司法協助模式目前,國際上主要有以下幾種常見的區際司法協助模式5:1.中央統一立法模式在該種模式裏,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全國性司法協助法律,統一適用於國內不同法域之間,地方性法律服從於中央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這樣,各法域間司法文書的送達,調查取證,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書的承認和執行就像在各法域內進行一樣簡單、方便。由於立法統一,這種模式在實際效果上,有效地解決了各法域間的司法協助問題。目前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主要有澳大利亞、瑞士等國。2.各法域分別立法模式在這種模式裏,各法域立法機關針對區際司法協助事宜,分別制定法律予以處理。中央立法機關沒有權力制定統一的跨越法域的司法協助統一立法,各個法域立法機關有權根據本法域的實際狀況,制定符合本法域特點的立法。這種立法模式在實際效果上,將導致各法域司法協助立法的衝突。由上可見,這種模式的優點在於充分尊重了各法域的立法自主權,缺點在於各法域各自為政,立法不統一,不能很好的解決各法域間的司法協助問題。例如,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之前,內地與香港法院判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分別依據香港《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和內地《民事訴訟法》進行。63.統一示範法模式在這種模式裏,首先由中央立法機關在憲法或者憲法文件中確立司法協助的原則,其次由國際私法學術研究團體,或者由各個法域的專家制定有關司法協助的統一示範法,然後由各個法域立法機關自願採@J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納,統一適用。統一示範法模式充分尊重了各法域立法機關的自主權,同時由於各個法域立法機關採取的是統一的司法協助立法,又很好的解決了司法協助立法不同引起的新的法律衝突問題,因此這種立法模式可以更好的解決區際司法協助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但是,這種模式建立在各個法域立法機關充分合作的基礎上。目前採用這種模式的主要是美國。4.區際司法協助協議模式在這種模式裏,各個法域針對司法協助事宜分別協商制定有關協議,解決民商事交往過程中遇到的司法文書的送達、互為調查取證、判決書和裁決書的相互認可與執行問題。這種區際司法協助模式建立在兩個法域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同樣可以解決司法協助問題,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着自身的問題,例如各司法協助協議之間的衝突問題,協議調整範圍不周延問題。(二)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選擇目前中國有關區際司法協助制度區分不同地區,採取不同的模式選擇。其中大陸與香港和澳門採取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的方式,與台灣採取分別立法模式。目前,大陸與香港簽訂了三個有關司法協助的協議,分別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下文簡稱為1998年內地與香港《送達安排》),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下文簡稱為1999年內地與香港《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文簡稱為2006年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協商管轄的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其中,1998年內地與香港《送達安排》主要涉及大陸和香港民商事司法文書的送達問題。1999年內地與香港《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主要關注仲裁裁決在兩地的執行問題。2006年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協商管轄的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主要處理當事人協商管轄權的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問題,其管轄的範圍為具有書面管轄協議且具有給付內容的民商事案件。7大陸與澳門也簽訂了3個司法協助協議,分別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下文簡稱為2001年內地與澳門《送達和調取證據安排》),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文簡稱為2006年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和2007年《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下文簡稱為2007年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其中,2001年《送達和調取證據安排》涉及內地與澳門相互送達司法文書和調查取證兩個問題。2006年《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涉及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問題。2007年《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涉及仲裁裁決書在兩地的認可與執行。大陸與台灣尚未簽訂任何有關司法協助的協議。為了解決可能遇到的有關司法協助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兩個規定處理與台灣之間的此類問題。這兩個規定分別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前者解決台灣法院判決在內地的認可與執行問題,後者處理涉台案件司法文書的送達事務,包括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和人民法院接受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委託代為向住所地在大陸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由於內地與台灣並沒有簽訂有關司法協助的任何協議,上述兩個規定從性質上而言,僅是大陸單方面的規定,對台灣有關司法機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三)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選擇原因與不足1.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選擇的原因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的模式選擇務實靈活,符合中國“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充分尊重了香港、澳門和台灣的司法權、自主權。與香港和澳門地區的司法協助協議模式,針對不同法域的不同問題分別談判簽訂不同的協議安排,切實有效地解決了各法域間司法協助問題。與台灣之間司法協助過程中,中國採取的分別立法模式同樣是現階段最切合實際的選擇,因為與台灣的各項關係都受制於政治關係,在政治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之前,通過協議解決有關司法協助問題尚待時日。具體而言:(1)“一國兩制”原則的要求“一國兩制”是中國政府處理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決定了中央政府與香港、澳門、台灣政府之間不是普通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它同時決定了在中國不能採用“中央統一立法”模式這一中央立法凌駕於地方立法之上的立法模式解決司法協助問題。根據香港和澳門兩部基本法,香港和澳門擁有高度的自治權,中央政府應該充分尊重香港、@JK@
試論“一國兩制”下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建構澳門的自治權,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擁有獨立立法權的香港、澳門作為獨立的法域有權就司法協助事宜與內地有關機關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有權簽訂互惠互利的司法協助協議。平等協商基礎上的司法協助協議充分體現了“一國”基礎上的“兩制”,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地方政府的尊重。(2)靈活務實的表現由於內地與香港、澳門和台灣在司法上尚未達成互信,尤其是港澳台司法機構對內地司法機構公正性和判決質量的憂慮和擔心,因此內地與香港和澳門採取司法協議模式,與台灣採取分別立法模式為港澳台在司法協助方面保留一定的控制權──而非採取統一的區際司法協助立法,要求各地根據同一標準給予司法活動的幫助──是靈活務實的表現,是符合現階段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經濟和司法交往現狀的。並且,縱觀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司法協助協議,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及台灣的司法協助規定,都體現了這一特點。例如,在法院的認可與執行方面,由於內地與香港在管轄權、司法判決終局性、協議範圍設定方面分歧巨大,長期以來兩地無法就這一問題達成協議。8為了彌補在上述問題上的分歧,兩地在司法協助協議談判過程中,採取了靈活務實的態度先取得階段性成果,而不是追求“畢其功於一役”。在管轄權方面,2006年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協商管轄的民商事判決的安排》規定為具有書面管轄協議且具有給付內容的民商事案件。9在判決的終局性方面,2006年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協商管轄的民商事判決的安排》規定在大陸一方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經授權管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訴或者已經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由上一級法院提審後作出的生效判決。10將審判監督程序限制在非常小的範圍內。在協議的範圍設定方面,2006年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協商管轄的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不涉及沒有給付內容,或者不需要執行,但是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認可的判決。2.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的不足(1)司法協助範圍不周延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的司法協助協議模式,與台灣的分別立法模式,由於各方談判意願及談判水平的差異,導致中國區際司法協助保護範圍的不周延。因為,各法域之間是否達成區際司法協助協議,達成何種程度的司法協助協議取決於各法域立法機關的自願。如果兩個法域無意於談判簽訂此種協議,那麼他們之間的司法協助問題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根據國際私法的廣義司法協助含義,兩地之間的司法協助事宜一般有四項內容,分別為司法文書的送達、調查取證、判決書的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書的承認與執行。縱觀中國的區際司法協助事宜現狀,兩岸四地之間的協議或者立法遠未包含上述四項內容,從而使部分司法協助事項無法可依,無據可循。例如大陸和台灣之間到目前為止沒有簽訂任何司法協助協議,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兩個規定僅在單邊的層面上解決了台灣法院判決書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在大陸的認可和執行問題,以及大陸司法文書對台灣的送達問題,至於大陸法院的判決書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在台灣的認可與執行,台灣司法機構對大陸的訴訟文書的送達,以及雙方之間的調查取證問題都沒有任何法律或者協議涉及。再如大陸和香港之間簽訂了三個有關司法協助的安排,但是沒有涉及互為調查取證。至於香港、澳門和台灣之間目前不存在任何有關司法協助的協議,他們之間的相關問題沒有協議或者立法可循。這就使得司法協助事宜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2)司法協助內容相衝突由於各個法域政府在區際司法協助事宜上談判能力的不同、談判意願的各異,即使相同的司法協助事宜,不同締約雙方之間簽訂的司法協助協議或者不同法域立法機關出台的立法亦有不同。例如2006年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和2006年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管轄範圍、執行程序和合作機制方面均存在巨大的差異。2006年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範圍不僅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內的民商事案件,而且包括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2006年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僅包括具有書面管轄協議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須支付款項的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由於判決書的認可與執行需要當事人書面管轄協議,使得本協議更具有理論上的意義。2006年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不僅適用於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的認可與執行,而且包括沒有給付內容,或者不需要執行,但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認可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單獨申請認可,也可以直接以該判決作為證據在對方法院的訴訟程序中使用。2006年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J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排》不包括單獨的認可程序。且2006年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更為具體地建立了一個雙邊合作機制,被請求法院對當事人提供的判決書真實性有疑問時,可請求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予以確認;為執行2006年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應當相互提供相關法律資料,兩院每年相互通過執行2006年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情況。這種彌合兩地法律差異,加強兩地瞭解和互信的機制,沒有被2006年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所採納。這種協議規定的不同在實踐中將會導致一定程度的混亂,即區分不同地區的當事人,進行區別對待,並最終導致各區域間司法協助事宜的不平衡。三、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的演進目前中國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的司法協助協議模式,與台灣的分別立法模式,雖然符合目前兩岸三地政治經濟發展的現狀,但是,這種一對一各異的司法協助模式存在着保護範圍不周延,協助內容相衝突的問題。隨着兩岸四地政治上互信的進一步發展,經濟上進一步的融合,必然要求中國各法域間法律上的全面合作。在區際司法協助領域,要求一對一各異的司法協助模式向四地統一的司法協助模式轉變。如前文所言,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統一的司法協助模式共包括兩種,其一為中央統一立法模式,其二為統一示範法模式。中國內地有學者主張,建立中央統一立法模式才是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最理想的模式選擇,“等到將來各地區的政治經濟制度、道德觀念、社會習俗、文化傳統等方面完全融合,所有條件成熟後,可以借鑒澳大利亞模式,採用中央統一立法模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區際執行法》作為調整中國區際民商事判決和仲裁裁決認可和執行的基本法律,實現在‘一國兩制’條件下各法域區際司法協助的統一。同時,可由內地與香港的代表共同組成‘中國區際司法協助委員會’,辦理各法域間的司法協助事務,全面解決中國區際司法協助問題,這才是最理想的模式。”11本文認為,中國不宜採取中央統一立法模式解決兩岸四地間的區際司法協助問題。因為這一立法模式從根本上否定了“一國兩制”原則,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不符合兩岸四地的現實情況。《香港基本法》第17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附件三規定,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以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國都、國旗、國歌、國徽的規定,有關領海、國籍、外交特權和豁免的規定在香港實行。除此以外,香港均具有最高的立法權。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司法協助統一立法,並施行於香港,顯而易見違反了《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此外,中國獨特的“三法系四法域”的現狀也不適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立法。因為內地社會主義法系與香港的英美法系、澳門和台灣的大陸法系在立法傳統上相差太大,強行的統一立法可能會損害港澳台的利益,導致立法的失敗。本文認為解決目前中國區際司法協助協議的上述問題較為有效的方式是統一示範法模式,即建立一個長期的、制度化的、綜合的合作機制,由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的司法機關代表參與協商,制定有關司法協助的統一示範法,並由各法域的立法機關將之吸收為本法域立法,從而徹底解決各法域在民商事交往過程中存在的司法協助問題。統一示範法模式之所以作為解決中國區際司法衝突的較理想的模式,本文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統一示範法模式遵循了“一國兩制”原則。“一國兩制”原則是我們在處理涉及港澳台問題的基本原則。這種模式由各區域司法機關代表協商制定有關司法協助的示範法,並且由各法域立法機關納入從而成為本領域的立法,而不是由中央立法機關統一立法,凌駕於各法域之上,充分尊重了各法域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自治權,是“一國兩制”原則在司法協助領域的具體體現。第二,統一示範法模式可以獲得切實的實行。由於統一示範法是由各個法域司法機關代表協商制定的,因此這一文件的出台必定是各法域司法機關代表利益博弈的結果,能夠尊重各法域的法律傳統,體現各法域的特殊要求,並能反映兩岸四地的共同利益。同時,由於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司法協助協議的實施,為談判出台統一的示範法積累了實際經驗,也有利於各方對司法協助事宜達成合意。且由於各方司法機關代表都參與到了示範法的立法過程,示範法體現了各方利益的妥協,因此把形成草案的示範法拿到各法域立法機關時,比較容易獲得通過,從而形成中國兩岸四地全部法域的統一立法。第三,統一示範法模式可以有效的解決區際司法@KC@
試論“一國兩制”下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建構協助問題。示範法模式消除了區際司法協助協議模式以及分別立法模式存在的保護範圍不周延及協議間條款相衝突的問題。統一示範法通過各法域立法機關的納入,成為通行於中國兩岸四地的統一區際司法協助立法。首先,解決了原有一對一相異司法協助模式保護範圍上的不周延。統一區際司法協助立法包括了所有與司法協助有關的四項內容,省卻了兩法域就每項協助事宜談判簽訂協議或者出台單邊立法的過程,從而也就避免了兩法域因為談判意願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疏漏,省卻了大量的談判成本。統一區際司法協助立法,其次,徹底地解決了原有一對一相異司法協助模式內容上的衝突。由四方法律專家談判簽訂的統一示範法,代替原有的單獨事項單獨協議或者單獨立法,統一規定各項司法協助事宜,消除了不同法域簽訂不同協議或者出台不同立法的做法,有利於司法協助事宜的統一解決。因此,由四方代表參與協商制定的區際司法協助統一示範法,將有效徹底的解決中國特殊的“三法系四法域”的司法協助問題。但是統一示範法模式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兩岸四地經濟上的進一步融合,法律上增加互信,尤其是大陸和台灣之間在政治上消除隔閡,誠意合作,充分協商。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實現兩岸四地統一的司法協助模式。四、結論經貿交往的日益密切,使得內地與香港、澳門和台灣的民商事糾紛也越來越頻繁。而“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現狀,使得兩岸四地間的更緊密的司法協助成為必需。針對不同的法域,內地採取了不同的司法協助模式,與香港、澳門的司法協助協議方式體現了“一國兩制”原則,而與台灣的分別立法模式是政治問題尚未解決的前提下,最為務實的做法。然而,這兩種模式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統一示範法模式可以作為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未來發展的方向,這一立法模式體現了“一國兩制”原則,能夠獲得切實實行,可以徹底解決現有一對一司法協助模式保護範圍上的不周延和協議內容上的相互衝突。不過這一模式的實現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兩岸四地加強政治上的互信、經貿上的交往,和司法上的合作。註釋:1黃進、黃風主編:《區際司法協助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4、38、73頁。2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515頁。3同上註。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載於百度百科網站:http://baike.baidu.com/view/2248416.htm?fr=ala0_1_1,2010年8月15日。5有關區際司法協助模式選擇的內容參見論文:尹立、李銳:《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研究》,載於《山東社會科學》,第4期,2009年;宋錫祥:《中國內地與香港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若干問題探討》,載於《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第2期,2008年。6張憲初:《對〈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初步評價》,載於《法治論壇》,第8輯,2006年。72006年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協商管轄的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條。8管轄權方面,香港遵循“實際控制”原則,內地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在司法判決終局性方面,由於內地民商事判決審判監督程序的存在,香港法院一度認為中國內地民商事判決不具有終局性,不能在香港執行;在協助的範圍設定方面,香港持保守態度,主張把兩地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限於較小的範圍,而內地則希望兩地合作可涵蓋較寬泛的範圍和受較少的限制。見註6。9同註7。102006年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協商管轄的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2條。11宋錫祥:《中國內地與香港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若干問題探討》,載於《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第2期,2008年。@KD@
後危機時期的特區政府作用與政策選擇謝四德∗一、澳門經濟已進入後危機時期2009年第三季,澳門經濟觸底反彈,出現同比8.2%的實質增長,扭轉了之前連續三季經濟下滑的情況,開始步入復甦軌道1;2009年第四季,經濟同比實質增長27.4%,呈大幅反彈2;2010年第1季,經濟同比實質增長30.1%,呈V型反彈(見圖1)。3與此同時,全球經濟也已觸底並出現復甦跡象4,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判斷,澳門經濟在外圍因素的帶動下,進入後危機時期。當下和今後重點探討的問題應當是澳門的經濟管理──如何鞏固經濟發展和防止危機衝擊?其中最關鍵的地方是政府作用和政策選擇。圖1澳門近年經濟表現-20-100102030402008年第一季2008年第二季2008年第三季2008年第四季2009年第一季2009年第二季2009年第三季2009年第四季2010年第一季年份實質GDP增長率(%)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經濟季刊》,2008年第一季至2010年第一季。二、經濟復甦與隱憂(一)經濟復甦:博彩服務出口帶動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澳門經濟季刊》指出,這段時期澳門經濟的復甦和V型反彈,主要由博彩業服務出口帶動的。52009年第三季博彩毛收入(不計賞錢)為320.4億澳門元,較去年同季上升22.3%;2009年第四季博彩毛收入(不計賞錢)為364.8億澳門元,較去年同季上升50.2%;2010年第一季博彩毛收入(不計賞錢)為412.5億澳門元,較去年同季上升57.1%(表1)。6再比較澳門的實質GDP,2009年第三季為370億澳門元、第四季為413.9億澳門元;2010年第一季∗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KE@
後危機時期的特區政府作用與政策選擇為422.3億澳門元;博彩毛收入佔實質GDP的比重為86.6%、88.1%、97.6%(表2);可見,在進入後危機時期,澳門經濟的復甦與V型反彈主要是博彩服務出口推動。表1博彩季度收益比較年份(季度)項目2008/2009(第三季)2008/2009(第四季)2009/2010(第一季)博彩毛收入(不計賞錢)(億澳門元)262/320.4243.6/364.8262.5/412.5同比增長率(%)22.3%50.2%57.1%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經濟季刊》,2008年第三、四季,第16-17頁;2009年第三、四季,第15-17頁;2010年第一季,第14頁。表2博彩收益佔本地生產總值的季度比重年份(季度)項目2009年第三季2009年第四季2010年第一季博彩毛收入(不計賞錢)(億澳門元)320.4364.8412.5實質GDP370413.9422.3比重(%)86.688.197.6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經濟季刊》,2009年第三、四季,第15-17頁;2010年第一季,第14頁。(二)經濟隱憂:博彩“一業獨大”1.蕭何論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楊允中在過去三番五次地提到蕭何論:“中國有句古老成語:‘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事實上,討論博彩業似乎也可借用這一模式:‘成也博彩,敗也博彩’。”7其主要論點認為博彩是“特殊”產業,這種“特殊性”的分析正是構成澳門經濟隱憂的重要因素之一,如“特殊的社會心理效應”──博彩業古往今來,都是建基於特殊社會心理效應,即依靠賭客投機取巧、不勞而獲的發財慾望而生存,嗜賭結果必然是越陷越深、不可自拔,在人類文明史上尚未出現過真正靠賭博致富的成功事例;“特殊的現代服務產業”──博彩業是把雙刃劍,在承認它是特殊的現代服務產業,是“特定條件下社會收入再分配的特殊形式的同時,對其導致社會成本大幅上升的消極一面不可掉以輕心。”82.擠出效應論馮邦彥、何曉靜在《澳門經濟:回歸十年的回顧與展望》中指出,博彩業“一業獨大”態勢不斷加強,對其他產業的“擠出效應”凸顯。第一,產業結構失衡,製造業萎縮嚴重,經濟出現空心化。第二,人力資源失衡,資金不斷向文娛博彩業集中,在迅速擴張下,加劇人力資源短缺,掠走了其他行業的人手。93.外部衝擊論對澳門而言,外部衝擊包括兩方面:一是經濟危機的衝擊;二是競爭的衝擊。曾忠祿在《金融危機衝擊下的澳門博彩產業》中指出,“雖然金融危機對澳門影響相對小,但影響仍然是存在的。……由於到處都是負面消息,消費也更加謹慎。因此,澳門的博彩收入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金融危機的結果。”10同時也指出,“澳門的賭場產業在未來幾年將面臨更大的挑戰。這些挑戰包括自由行的約束和周邊日益增加的賭場的競爭。”11蔡赤萌在《從澳門十年發展軌迹看澳門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一文中指出,澳門的經濟主要靠外部需求與投資兩大因素帶動,經濟抗風險能力較為脆弱。2008年前三季,受金融海嘯以及內地調整赴澳簽證政策等因素影響,服務出口增幅已逐季大幅放緩,分別為46%、38%和19.9%。12謝四德在《澳門十年的經濟增長與挑戰分析》一文中指出,“產業單一化發展,本身極容易受經濟危機、經濟週期等影響,加上近年,周邊國家開賭,形成多邊競爭,使產業單一化發展的不穩定因素增加,風險加大,長此下去,肯定不利於澳門經濟持續發展的。”13三、政府作用:從放任走向干預進入後危機時期,全球泛起對政府作用的反思。例如,美國總統奧巴馬強調:“美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一套新的規則制度,來防止市場危機再度出現。”14前澳洲總理陸克文指出:“各國政府應該採取行動,不讓貪婪與鬆散的管理捲土重來。”15英國首相白高敦指出:“全球的金融危機顯示出自由市場不受約束的的弱點,也使人提出一個基本問題,就是市場與政府之間的正確關係應該是怎樣。”16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指出,世界經歷當前的環球金融危機後,經濟局勢將出現永久的變化。美國自由放任的經濟模式因這次金融危機而遭許多國家質疑,因此在今後很長的一段時期,各國政府料將按照各自的方式去摸索出自己的一套經濟發展模式。17未來政府作用將何去何從?(一)政府作用與經濟危機從歷史發展來看,每當重大經濟危機發生後,政府作用往往被受考驗而出現重大調整。以美國為例,20世紀20年代,胡弗政府奉行新自由主義,結果導@K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致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小羅斯福上台後,政府作用出現重大調整,從市場自由調節調整為政府干預,成功治理了美國經濟蕭條,凱恩斯經濟學佔據主流地位;到了70年代,由於政府失靈,美國經濟陷入滯脹危機18,政府作用再次被受考驗;到了80年代,里根政府上台,再奉行新自由主義,成功克服美國經濟滯脹危機,新自由主義擊敗凱恩斯經濟學,再次成為美國主流經濟學;到了2007年,美國AIG破產事件,引發國際金融危機,美國經濟再次陷入衰退,政府作用又被考驗,而新自由主義再次被指為國際金融危機的幕後兇手,2009年,奧巴馬當選美國第44任總統,上台不久,隨即推行兩項重大改革,一是醫療改革方案;二是美國金融法案,種種跡象顯示,奧巴馬政府近期的一連串改革干預活動,被視為奉行新凱恩斯主義的一種表現。可見,在美國經濟發展史中,政府作用基本上圍繞着經濟危機相互調節轉換,它主要表現在兩大方面:1.自由主義它起源於20世紀40-50年代新奧地利學派的自由主義,蓬勃興起於70年代以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1912-2006)貨幣主義為代表的各個新自由主義學派,到80-90年代又為官方積極推廣泛濫於全世界的自由主義理論和政策思想體系。其核心是以“華盛頓共識”為代表的實行全盤私有化、市場化和自由化。2.干預主義凱恩斯主義的產物。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出現大蕭條,1933年總統羅斯福執政後,採納其經濟理論,推行包括財政和貨幣政策在內的“新政”,使經濟復甦。從此凱恩斯理論成為西方主流經濟學,主張國家採用擴張性的經濟政策,通過增加總需求促進經濟增長。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更趨完善。保羅‧薩繆爾森在經典著作《經濟學》中對政府干預主義作了完整闡述,指出政府在克服市場失效方面的三個作用,即效率、公平和穩定:○1政府要克服因市場失靈而導致生產或消費的無效率;○2政府要促進收入平等;○3宏觀上政府有增進經濟穩定的作用。(二)干預主義抬頭2007年的一場由美國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外界直指是美國多年奉行新自由主義政策種下的結果。進入後危機時期,各國不再信任自由放任經濟模式,干預主義開始抬頭。如美國通過有史以來最嚴格的金融改革方案。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美國金融法案,這項新的法律被喻為1930年代以來對美國金融行業進行的最廣泛的改革。奧巴馬說:“改革還將使幾乎導致金融系統崩潰的過度投機和濫權行為得到控制。最終將使觸發金融危機的高風險複雜交易透明化。”19此外,主要經濟國還就國際金融監管進行改革:○1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在G20倫敦金融峰會上,二十國集團一致同意設立由各成員國央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以及主要國際金融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組成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具體負責評估全球金融系統脆弱性,監督各國改進行動,促進各國監管機構合作和信息交換等。○2開展銀行壓力測試。美國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進行的壓力測試始於2009年2月,主要對花旗銀行在內的19家資產超過1千億的大銀行的詳細貸款數據和未來兩年潛在的盈虧趨勢進行嚴格評估。緊接着,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也對歐盟銀行業進行了壓力測試,並於2009年9月正式完成。○3打擊欺詐交易。2009年3月,美國證監會揪出涉嫌詐騙全球不同客戶500億美元之巨的原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公司董事會主席伯納德‧麥道夫。6月,美國證監會再度查出詐騙全球3萬客戶約70億美元的“巨騙”艾倫‧斯坦福。10月,美國司法部宣佈逮捕涉嫌內幕交易並非法獲利逾2,000萬美元的美國對沖基金公司帆船集團負責人拉賈拉特南。○4鉗制“避稅天堂”。金融危機讓遍佈於全球各地的“避稅天堂”替富人逃稅的秘密公開化,美國和歐洲各國紛紛向瑞士銀行等發起了“查稅風暴”及相關打擊行動。這些在後危機時期出現的重大改革和針對性措施,標誌着政府干預時代的到來。(三)特區政府:奉行干預?基於今次金融危機的重大打擊,各地政府對自由市場,放任不干預有了戒心,繼而轉向干預市場,澳門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面對干預主義抬頭,特區政府該如何應對呢?是奉行干預或放任自由呢?這不但關係到“一國兩制”下特區的實踐模式,而且關係到“澳人治澳”與長治久安。所以,如何審視特區政府作用的取向,有幾方面問題值得思考。1.經濟全球化問題踏入21世紀,經濟全球化是一個時髦的名詞。其鼓吹各國之間實現資金、商品、信息等自由流動。表面上看,經濟全球化有利於各國資源配置,從而提高生產、分配、交易、消費的活動;實際上看,近年一直鼓吹的經濟全球化卻是一種政治凌駕於經濟、投機凌駕於投資、掠奪凌駕於公平交易的主張。在經濟全@KG@
後危機時期的特區政府作用與政策選擇球化下,金融危機,經濟泡沫的發生機會明顯增多,真正問題在於,全球化所帶動的資金流、商品流、信息流20,並沒有應用到實體經濟去,而是用到虛擬經濟,如股票、基金、期貨交易等。在市場自由放任下,資金、信息在各地互窜,進行各種金融槓桿操作,結果,世界各地普遍出現了股市波動、物價上升、樓價飊升現象。筆者看來,經濟全球化不但是一個經濟問題,而且是一個對一些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或第三世界國家,構成外部衝擊。所以,特區政府在考慮政府作用時,也得考慮如何應對今後經濟全球化的負面衝擊。2.防範外部衝擊由於美國、歐洲經濟的不景氣,有可能引發資金轉攻亞洲市場,繼而帶來新一輪衝擊。在後危機時期,美國與歐洲的失業問題嚴重,以2010年第一季來看,美國為10.4%、歐元區為10.4%、德國為8.6%、法國為10%、英國為8%。其次,經濟增長放緩,以2010年第一季來看,美國增長2.5%、歐元區為0.6%、德國為1.7%、法國為1.2%、英國為-0.2%。21另一方面,亞洲地區經濟復甦較為理想,2010年第一季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為例,中國11.9%、香港8.2%、台灣13.3%、日本4.6%、南韓7.8%、新加坡15.5%、澳門30.1%。22比較之下,亞洲經濟復甦勢頭較歐美快,資金轉攻亞洲市場的可能性更大,所以,不排除金融危機的餘波衝擊亞洲地區,帶來新一輪衝擊波。此外,美國政府的干預行動,包括金融法案、美元貶值政策、低利率政策等,都會進一步迫使資金逃離美國市場,轉攻亞洲。有人士會認為,澳門沒有股票、期貨市場,資金流向澳門的機會低。筆者認為,澳門雖沒有股票、期貨等市場,正因為如此,金融當局對資金的監管容易鬆懈,讓投機者有機可乘,例如,澳門當前樓價飊升,一定程度上是由外資所造成;再者,不排除現行監管漏洞會衍生更繁密地下經濟活動。特區政府在考慮政府作用時,也要考慮如何防範外部衝擊。3.經濟改革的迫切性在後危機時期,澳門經濟增長呈V型大幅反彈,不少人會認為,澳門現行的經濟結構、發展模式具有抗金融危機力,事實上,澳門經濟出現V型增長,主要是因為澳門在全球的金融投資不多,影響不大,所以,金融危機發生對澳門的影響相對也少,這其一;其二,澳門的經濟主要是博彩業(服務出口),服務出口的地區主要是中國,加上行業特殊與“一國兩制”的政策支持(如自由行等),澳門的經濟增長也跟隨國內經濟復甦而反彈。所以說,這種V型反彈,不能夠清楚說明澳門現行的經濟結構、發展模式具有抵禦金融危機的能力。相反,澳門現行的經濟結構、發展模式存在根本的不穩定性。以經濟結構失衡來看,現時本地生產總值超80%以上是來自第三產業,剩下不到20%是來自生產製造,出口貨值更年年萎縮,這種重消費、輕生產的經濟結構,長遠來看,既不利於克服不同經濟危機的衝擊,也不利於穩定就業環境。再以發展模式來看,博彩業“一業獨大”主導着澳門的經濟命脈,它的問題所在與各種隱憂,上面已述,不作多論。可見,澳門經濟正面臨改革的迫切性,特區政府在考慮政府作用時,也要考慮日後要應對的經濟改革。基於上述三點看法,筆者認為,特區政府應該奉行干預。原因:第一,經濟全球化問題的根源是政府對市場過於自由放任,所以,要應對經濟全球化的負面衝擊,政府不能不干預;第二,2007年發生的國際金融危機,不少研究認為,危機並未真正結束,經濟有可能二次觸底,如果經濟二次觸底,國際資本將轉攻亞洲市場,在大規模資金衝擊下,東京、香港、台灣、首爾等金融市場必將出現動盪,澳門也很大機會成為資金衝擊目標,如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前車可鑒,冰島政府破產也影響了它在澳門房地產的投資,同時也說明澳門近年樓價飊升與外來基金炒賣有關。23所以,要防範外部資金二次衝擊導致樓價泡沫出現,政府有必要對市場作出干預;三是內部經濟面臨改革迫切性,當中,調整產業結構失衡、發展模式──博彩業“一業獨大”的格局,單靠市場自由調節是不可能做到,要改革,非政府政策干預不可。四、特區政府財政政策選擇:防範、穩定與增收宏觀政策的研究,主要是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相互運用,以解決經濟衰退、復甦管理為目標。由於聯繫滙率限制,特區政府在貨幣政策上受到很大的制約,一般很少使用,換然之,只剩下財政政策選擇。《澳門基本法》第104條規定“澳門特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由澳門特區自行支配,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區徵稅。”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使特區政府可以充分、靈活地採用財政政策實行“澳人治澳”。可預見,財政政策無論在現在或未來,其功能更加凸出,選擇更加廣泛,作用更加明顯。進入後危機時期,全球的財政政策都以經濟復@K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甦管理為目標,這值得澳門借鑒。儘管澳門受到這次金融危機的衝擊不算大,但不等於澳門經濟不存在問題,不需要財政政策支持。相反,澳門自身存在的經濟結構失衡、發展模式單一問題,比起一些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國家更加需要財政政策支持,原因在於澳門的經濟問題屬於結構性,需要長期性的財政政策支持。可見,在後危機時期,特區政府的財政政策選擇不僅是追求復甦管理,還要實現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為目標。基於此,主張採取防範、穩定與生產的經濟政策相結合。(一)基本法賦予政策選擇、制定與執行的權利根據《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5)項賦予行政長官“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的權力;第64條第(1)項賦予特區政府“制定並執行政策”的權力;在經濟領域,也有相關政策制定規定,《澳門基本法》第114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工商企業的自由經營、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改善經濟環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進工商業的發展,鼓勵投資和技術進步,並開發新產業和新市場。”《澳門基本法》第118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基本法上述有關規定,有利於特區政府政策選擇、制定和執行。(二)經濟目標與政策主張中國近代的經濟思想中,經濟目標幾乎是一脈相承,離不開脫貧、富民、強國。24然而,每一時期的政策主張不同。如滿清時,譚嗣同主張對外貿易,他認為:“為今之策,上焉者奬工藝,惠商賈,速制造,藩貨物,而尤扼重於開礦;庶彼仁我,而我亦有以仁彼。能仁人,財斯均,而己亦不困矣。次之,力既不足仁彼,而先求自仁,亦省彼之仁我。”25到了民國,孫中山則主張基建,他認為:“予之計劃,首先注重於鐵路、道路之建設,運河、水道之修治,商港、市街之建設。蓋此皆為實業之利器,非先有此種交通、運輸、屯集之利器,雖全其發展實業之要素,而亦無由發展也。”26新中國成立,鄧小平提出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經濟目標,推行“開放改革”的主張──“要發展生產力,經濟體制改革是必由之路”。27可見,中國近代的一些經濟主張十分務實,非常重視“生產”與“交換”的經濟環節。這些經濟思想和主張有甚麼值得澳門借鑒?在經濟思想方面,中國近代主張的脫貧、富民、強國,在當代仍是最核心、一脈相承的經濟思想,澳門,作為中國的一個行政特區,應當以此發揚光大。在政策主張方面,譚嗣同、孫中山、鄧小平強調生產與交換的主張,是十分值得澳門借鑒的。澳門特區成立的11年間,實現了脫貧→富民的階段,未來的經濟目標,應是追求“均富”的基礎上,實現“強國”──如何促進國家發展強大。如何能夠實現這些目標?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發展經驗指出,美國、歐洲列強、亞洲日本,都是靠生產→出口→交換的經濟政策實現了富民、強國的目標,這是事實。從澳門現時的經濟結構、經濟發展模式來看,是很難實現社會“均富”和“強國”的目標的。原因是這種發展模式與過去“富民”、“強國”發展之路大相徑庭,最大分別的是澳門重消費而不是生產。所以,澳門要實現“均富”、“強國”的經濟目標,應當提出“新經濟政策”。所謂“新經濟政策”,應當實事求是,因應內外環境變化而打造的經濟主張。筆者認為,發展第二產業高端生產製造業,改善經濟結構,打破博彩業“一枝獨秀”的發展模式是可以納入新經濟政策的主張之中。(三)政策選擇1.防範外部衝擊樓市澳門雖是一個微型經濟體系,但地緣政治、經濟地位也相對凸出──中國的第二個行政特區,中國惟一一個合法經營博彩業的地區。這種地緣因素,即使是微型經濟體,也會產生一定的“蝴蝶效應”28。進入後危機時期,不少國家實行量化寬鬆貨幣政策,以促進經濟復甦。中國金融學會執行副會長、香港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在電台訪問中發出警告,籲各界做好風險管理市場憧憬歐美等國短期內或會推出新的量化寬鬆政策,……。美國在金融危機下實施一系列刺激經濟措施,但未令經濟持續復甦,所以會採取第二輪刺激手段,防止經濟進一步下滑。但重藥落得愈多風險就愈大,大量流動資金沒有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反而進入金融市場,勢必會引起貨幣和外滙市場大幅波動,造成隱憂。29這預味着新一輪金融危機正在形成。事實上,隨着歐美對金融監管措施實行,游資必定避嚴從寬,流向監管相對寬鬆的地區進行投資活動。為了防範新一輪的外部衝擊,防止外部資金利用澳門自由港之便進行投機或地下經濟活動,特區政府應當在原有反洗黑錢的基礎上,擴大監管外資投資“圈地炒樓”。儘管特區政府於2006年5月15日,修訂了反洗黑錢法,這可以阻止資金從事地下洗黑錢活動,但該法不可以阻止資金從事地上合法投資活動@KI@
後危機時期的特區政府作用與政策選擇──“圈地炒樓”。眾所周知,澳門地少,“土地稀少性”凸出,加上近年經濟騰飛,居民收入上升,容易成為外資“圈地炒樓”的目標,在金融危機期間,冰島的基金公司因金融危機而賣掉澳門物業投資得以反證。自古以來,食住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如果因制度寬鬆、監管漏洞而導致房地產投機炒賣,居民置業困難,這勢必構成社會不穩定因素。所以,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市民安居樂業,政府有責任、有必要通過法律或稅收手段,防止澳門房地產市場出現新一輪的圈地炒樓。建議一方面增加房地產投機炒賣的稅率;一方面加大社會興建,擴大社屋申請資格至中產(多人)家庭,通過增加投資風險和降低需求以遏制外來投機炒賣。2.穩定經濟穩定經濟主要有兩大方面,一是經濟產值,即GDP;二是就業。政府可以為此而提出政策支持:一是優化博彩業制度。博彩業是澳門的經濟命脈,穩定博彩業,就能夠穩定經濟產值。所以,政府可以透過強制性政策優化博彩業制度,提高生產效率。第一,設立系統專業認證制度。特區政府可以設立博彩人員系統專業認證制度(政府認可),將現時的服務水平推向專業化,以提升服務質量。第二,設立病態賭博應對制度。特區政府可建立相關制度專門處理因沉迷賭博而衍生的家庭危機,主要減低博彩對社會產生的負面影響,避免因病態賭博社會化反過來制約博彩業的穩定發展。第三,沿用“沓碼仔”制度。澳門之所以成為亞洲博彩中心,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自創的“沓碼仔”制度。政府有意將“沓碼仔”規範化,推行博彩中介人制度,長遠來看是有必要,但目前,較適宜沿用舊“沓碼仔”制度,因為它始終是澳門博彩最具生產率的制度。一旦政府以“中介人”取代“沓碼仔”制度,雖說將其納入正式監管,但不排除會對傳統的“沓碼仔”制度帶來衝擊,甚至有可能出現“掛羊頭,賣狗肉”沓碼活動,表面上是博彩中介人,暗地裏從事着暗渡陳倉的沓碼行為,利用澳門中介人制度之合法便利渠道而為其他博彩地區從事沓碼活動,這樣的話,必定會影響澳門貴賓廳生意,削弱澳門亞洲博彩中心競爭力。第四,賭場暫不能實行全面禁煙。因為擔心賭場禁煙會減低中國居民來澳消費偏好,事實上,近年澳門博彩收益屢創新高,主要受惠於中國自由行政策下客源增加,而中國遊客中大多數有吸煙習慣的,儘管目前沒有研究證明賭場全面禁煙與博彩生意下降存在必然關係,但個人消費選擇與個人偏好有關,經濟學理論有充分論證。另外,與中國周邊接壤的國家正在想方設法開賭,爭奪中國賭客生意,所以,是否禁煙應視乎競爭對手有沒有類似的做法,而不該草率地做一些不利於競爭的決定。二是扶持中小企發展。穩定經濟最重要是穩定就業,穩定就業最重要是穩定中小企發展。因為中小企是支配着大量粗放型的就業機會。自賭權開放以來,多間博企集團開業,以高薪厚職從中小企搶走不少人力資源,中小企因人力資源短缺面臨發展的瓶頸,加上近年人工成本、租金上漲,中小企經營環境嚴峻。一旦中小企發生大量倒閉,所解散的工人,博企是無法吸納的,這必然會引發社會動盪、為經濟帶來不穩。所以,特區政府,可以多提供一些誘導性政策,扶持中小企發展。第一,專業管理培訓。政府可以推出專業管理培訓,提升中小企管理水平,透過專業管理,減低行政成本和生產自動化,克服生產成本高漲和人手短缺問題。政策可以針對企業負責人和高層主管人員。第二,優化專才輸入政策。現時中小企發展面臨瓶頸,最關鍵是人力資源短缺,要解決這個問題,始終要靠外部補充勞動力。但現時,社會反對外勞輸入,原因害怕外勞搶佔本地工人飯碗,這個矛盾可以透過外勞退場機制、監管機制舒緩。在專才輸入方面,政策可以適用周邊地區,以提供不同的人才需要;在這個基礎上,可以重點考慮和鄰近珠海合作,簡化珠海居民來澳工作的申請。第三,低息貸款政策。近年,生產成本上升的確給中小企經營帶來挑戰,要克服這一挑戰,中小企必須走產業升級轉型、品牌發展之路,然而,要走這條路,需要大量資金投入。政府可以根據中小企實際需求提供切實的貸款援助,以助中小企克服當前瓶頸和推動其升級轉型。上述建議,大部分特區政府在2010年施政報告中有提到過。30在後危機時期,特區政府應當致力貫徹有關施政方針,避免中小企發展出現危機。三是擴大博彩服務出口市場。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所長馮家超表示,“值得關注的是,亞洲地區開賭步伐有加快跡象及蔓延趨勢,尤以日本、台灣蠢蠢欲動。10月在新加坡舉行的博彩研討會,打正旗號邀請日本官員出席,強化了日本開賭的意圖。同時,明年台灣金門也會就開賭公投,不能忽視。按照博彩業在國際間的經驗,越來越多國家開賭,且娛樂設施相當雷同時,賭客寧願留在本土賭博。惟長遠而言,澳門仍可能減少了一些越南、新加坡,甚至日本、台灣的旅客來澳,最終進一步依賴內地市場。”31可預見,澳門的博彩業未來發展受到周邊地區相繼開賭而影響到亞洲博彩中心的地位,為了鞏固澳門亞洲博彩中心@K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地位,特區政府應推出“擴大博彩服務出口市場”的計劃,第一步,擴大博彩服務出口至亞太周邊地區。第二步,擴大博彩服務至歐洲地區。通過服務對外出口,減低對國內客源的高度依賴。政府可以透過誘導性政策,如發展廉價航線至新加坡、台灣、日本、南韓、馬來西亞、文萊、泰國、中東地區等,吸引亞洲地區遊客來澳消費娛樂;同時,透過落地簽證或免簽證等措施配合,減低來澳成本,從而刺激更多遊客樂意到澳門遊玩。3.打造高增值生產製造中心博彩業“一業獨大”問題在澳門社會已引起高度關注,在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後,問題更敲響警鐘,社會就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形成共識,經濟改革到了如箭在弦的時候。目前,特區政府正着手打造會展業、文化創意產業、中醫藥研發中心,以推動產業適度多元發展。對於特區政府現行的產業發展政策,某程度上也許可以實現產業多元化,但無助於產業結構調整與改革。要想真正進行經濟改革,使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保障就業穩定,必須調整現時失衡的產業結構,根據歷史發展經驗來看,擴大第二產業的產值,是維持生產力、生產關係的最有效做法。建議特區政府透過誘導性政策,開展一個低成本生產環境,對外公開招攬高端生產製造企業來澳生產,從而打造高增值生產製造中心。第一步,政府可以利用現時荒廢的、使用率低的工業大廈,以廉價租給從事高增值生產製造商;第二步,提供相關政策配套,如產品推介、法律服務、資金支持、人才供給等;第三步,和珠海合作,開發萬山列島,建造深水港;第四步,充分利用澳門單獨關稅區、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的推廣平台優勢。如果政策能夠步步到位,澳門有可能打造成生產製造中心──發展高增值產業為主。如此一來,一則有利於本澳生產出口,增加就業、增加第二產業生產比重;二則有利於珠江西岸地區出口工業“引進來、走出去”;三則有利於優化本地人才結構;四則有利增加對國內經濟的影響力。五、小結在後危機時期,澳門的經濟出現V型強勁反彈,但不足以說明澳門的經濟結構穩定,發展模式可取。相反,博彩業“一業獨大”、產業結構失衡等問題凸出,經濟存在重大隱憂,加上外部衝擊因素持續擴大,在外憂內患下,經濟改革如箭在弦,政府作用的如何發揮,政府如何制定政策,成為經濟改革成敗的關鍵。儘管澳門遭受金融危機衝擊不大,然而,不能失去危機意識。擺在澳門眼前的有兩大挑戰:一是新一輪外部衝擊(亞洲區),一是自身經濟結構、發展模式的不穩定。為克服有關挑戰,政府應當有所作為,發揮主動、主導作用,奉行積極干預。在政策選擇上,考慮到外部衝擊風險增加,內部經濟發展存在不穩定因素,本文建議政策應當圍繞防範、穩定與生產去選擇,致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博彩+生產製造”的發展模式。當然,這些主張,與主流有很大出入,當中也有考慮不足的地方,第一,政府奉行積極干預,能否有效調節自由市場的功能,市場不會出現失靈?第二,政府政策制定是資源分配的結果,如果政策由博彩業傾斜於高增值生產製造,這會不會因為資源分配調整而導致博彩、中小企的發展出現不穩定?這是政府推行經濟改革時有可能遇到的矛盾,有待進一步分析。有一點可以肯定的,當前,澳門經濟結構,發展模式確實有改革的必要。所以,在這時期,特區政府作用的有效體現,是借助世界各國都進行不同程度的經濟改革,順勢在內部推行經濟改革,透過政策的選擇組合,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建立更穩定的經濟發展模式。註釋:1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經濟季刊》,2009年第三季,第13頁。2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經濟季刊》,2009年第四季,第11頁。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經濟季刊》,2010年第一季,第11頁。4“全球經濟在各國聯手推出連串積極的刺激經濟方案後,2009年第三季世界經濟燃起復蘇的曙光。”見註1,第7頁。5同註1,第27頁;註2,第26頁;註3,第27頁。6同註1,第17頁;註2,第15頁;註3,第14頁。@KK@
後危機時期的特區政府作用與政策選擇7楊允中:《產業的特殊性與依法監管的重要性》,載於楊允中:《論“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332頁。8同上註。9馮邦彥、何曉靜:《澳門經濟:回歸十年的回顧與展望》,載於李向玉主編:《騰飛的澳門──回歸十年的回顧與展望(經濟卷)》,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09年,第11-12頁。10曾忠祿:《金融危機衝擊下的澳門博彩業》,載於郝雨凡、吳志良主編:《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09-2010)》,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58頁。11同上註,第65頁。12蔡赤萌:《從澳門十年發展軌迹看澳門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載於李向玉主編:《騰飛的澳門──回歸十年的回顧與展望(經濟卷)》,澳門:澳門理工學院,第48-49頁。13謝四德:《澳門十年的經濟增長與挑戰分析》,載於李向玉主編:《騰飛的澳門──回歸十年的回顧與展望(經濟卷)》,澳門:澳門理工學院,第108頁。澳門大學“澳門宏觀經濟模型”研究組:《2009-2010年度澳門經濟分析與預測》,載於郝雨凡、吳志良主編:《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09-2010)》,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108頁。14《奧巴馬講話——全球金融危機一周年祭》,載於中國銀行業協會網站:http://www.china-cba.net/bencandy.php?fid=135&id=4267,2010年7月19日。15《澳總理:全球金融危機肇因極端資本主義失敗》,載於雅虎新聞網站: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1015/8/8qep.html,2010年7月19日。16《英國首相提出規管金融體系》,載於雅虎新聞網站: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1018/4/8s88.html,2010年7月19日。17《內閣資政李光耀:各國將摸索各自經濟發展道路》,載於聯合早報網:http://www.zaobao.com/special/us/pages10/fincrisis090930.shtml,2010年7月19日。18“滯脹”指經濟發展停滯和出現高通貨膨脹。19《奧巴馬簽署美國金融法案》,載於香港財經日報財經新聞網:http://www.businesstimes.com.hk/a-20100722-84531/ao-ba-ma-jin-rong-gai-ge,2010年8月26日。20以基金名義進行。21同註3,第27頁。22同上註,第28-29頁。23“信德物業銷售董事梁焯鏗昨天表示,集團下半年將主力推售澳門樓盤,包括剛被冰島保險集團取消交易的壹號湖畔第四座68個單位,及從未推售的壹號湖畔服務式住宅、特色單位和濠庭都會餘貨,涉及近300伙。”參見《信德:冰島撻訂貨無礙》,載於《文滙報》,2009年6月24日,第B12版。24趙靖主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續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366-596頁。25在這段話中,“仁彼”實際上指的是有能力在市場競爭中戰勝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從而能使商品佔領世界市場,進入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市場;“自仁”則指本國商品在國內市場上有較強的競爭力,成為有進口替代作用的商品,可以減少外國商品的進口,減少本國對外貿易的逆差。見譚嗣同:《仁學》,載於《譚嗣同集》,第45頁,轉引自趙靖主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續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372頁。26見《孫中山全集》(第五卷),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134頁。27范希春:《鄧小平思想評傳(1977-1997)》,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19-125頁。28“蝴蝶效應”指在一個動力系統中,初始條件下微小的變化能帶動整個系統的長期的巨大的連鎖反應。29任志剛:《金融混亂百年一遇》,載於EPeterBlog網站:http://epeter2011.blogspot.com/search/label/%E6%96%B0%E4%B8%96%E7%95%8C%E7%A7%A9%E5%BA%8F,2010年10月26日。30崔世安:《2010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2010年3月16日,第47頁。31《越建10賭場酒店搶澳賭客》,載於《澳門日報》,2010年9月27日,第A10版。@KL@
ConsultativeGovernance,LegitimacyProblemandDemocracyDeficitinMacauSonnyShiu-HingLO∗1.IntroductionSincetheestablishmentoftheMacau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MSA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RC)on20thDecember1999,theMSARgovernancehasbeencharacterizedbyaconsultativestyle.ThisfeaturewasprominentduringtheEdmundHoHauWahadministrationfrom1999to2009,whereasthecurrentFernandoChuiSaiOngovernmentiselevatingconsultativegovernanceasa“sunshinepolicy.”Indeed,fromacomparativeperspective,consultativegovernanceisaimedatlegitimizinganyregime;nevertheless,inthecaseoftheMSAR,consultativegovernancehasarguablybeenmarkedbynotonlyapersistenteffortbyvariousgovernmentagenciestocollectpublicopinionqualita-tivelybutalsoademocracydeficit.Thisdemocracydeficitisdefinedhereastheabsenceofsufficientgovernmentaleffortsatinstitutionalizingandstimulatingcitizenparticipationintheprocessesofpublicpolicy-makingandformulation(Bovard,2005;InstituteonGovernance,2005;Bekkers,2007).AlthoughMacauisbynomeansaWestern-styledemocracywherethechiefexecutiveisdirectlyelectedbycitizens,itsgovernanceischaracterizedbygovernmentalconsultationwithpublicopinion.Still,thereisalackofdemocraticelementsinMacau’sstyleofconsultativegovernance,asthispaperwillargue.IfdemocratizationoftheMSARinstitutionscanbeimplementedatthegrassrootslevel,andatthelegislativelevel,consultativegovernanceinMacauwouldarguablybestrengthenedanditsregimelegitimacywouldbeconsolidatedratherthanbeingundermined.2.TheModesandProblemsofConsultativeGovernanceinMacauConsultationwiththepublicisarguablyasignificantwayofreinventingthegovernmentandmakingitmoreapproachableoraccessibletotheordinarycitizens,thusnarrowingthegapbetweentherulersandtheruled(OsborneandPlastrik,1997;OECD,2001;DavisandWeller,2001).Fromacomparativeperspective,consultativegovernancecanbeseeninmanycity-states,especiallyMacau’sneighbour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HKSAR).Consultativegovern-anceintheHKSARhastakentheformofestablishingvariousgrassrootslevelinstitutions,suchasDistrictCouncils,DistrictManagementCommittees,MutualAidCommitteesandOwnersCorporations,toimprovethewayinwhichlocaladministrationisgoverned(Lo,2001).ThisconsultativestyleisnotnewbecausetheBritishcolonialauthoritieshadlonginjectedvariousconsultativecommitteestotaptheviewsofinterestgroupsandindividualcitizensevenbeforeHongKong’ssovereigntywasreturnedfromBritaintothePRCon1stJuly1997(Miners,1998).Throughcitizenandeliteparticipationinthesegrassroots-levelinstitutions,district-levelofficialsintheHKSARhavetolistentotheviewsofelectedmembersofDistrictCouncilsandappointedmembersofDistrictManagementCommittees,whereascitizensinprivateandpublichousingcanlearnhowtogoverntheirownaffairsthroughanetworkofOwnersCorporationsandMutualAidCommittees.Inrecentyears,withtheriseofpartypoliticsinHongKong,manyofthesegrassroots-levelinstitutionshaswitnessedacertain∗ProfessorintheDepartmentofSocialSciences,theHongKongInstituteofEducation@LC@
ConsultativeGovernance,LegitimacyProblemandDemocracyDeficitinMacaudegreeofpoliticization,affectingthediscussionsinthesecommitteesinwhichmembersmightjoincompetingpoliticalpartiesandgroupsandstrugglingforpoliticalpower(Lo,2004).TherecentdecisionbytheHKSARGovernmentin2010,withthesupportandapprovaloftheCentralGovernmentinBeijing,toallowcandidatesfromDistrictCouncilstorunforthedirectlyelectedseatsintheLegislativeCouncilinthenearfuturerepresentsasignificantsteptowarddemocratization.Combinedwithapartiallydemocratizedpoliticalsystem,consultativegovernanceintheHKSARcanarguablylegitimizethepost-1997administration,channelcitizenparticipationskilfullytoinstitutionaldiscussions,andattempttonarrowtheelite-massgap.ThesituationofMacauissimilartotheHKSARinthatconsultativegovernanceisemphasized.MacauunderthePortugueserulesetupthemunicipalcouncils,LegislativeAssemblyandvariousconsultativecommitteesonyouth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Lo,1996).However,theMSARabolishedtheMunicipalCouncilsshortlyafterthereturnoftheterritory’sadministrativerightfromPortugaltothePRC.MunicipalCouncilsinMacauunderPortugueserulehadbothelectedandappointedmembers,andtheyservedasausefulchannelforeliteparticipationsothatissuesliketheenvironment,libraryandpublichealthcouldbediscussedandtackled.TheabolitionofMunicipalCouncilsbytheMSARGovernmentwasarguablynotwellthoughtimmediatelyafterMacau’sreturntoChina,butperhapsitsdecisionwasaffectedbytheHKSARdecisiontoabolishtheUrbanCouncilandRegionalCouncil.TheHKSARGovernmentabolishedthetwoCouncilsonthegroundsthatitneededtocentralizetheadministrationofpublichealthandenvironmentalissuesaftertheoutbreakofthebirdfluin1997-1998.Fromacriticalperspective,however,theHKSARGovernmentmadeapolicyerrorinthatpublichealthcrises,likeSevereAcuteRespiratorySyndrome(SARS)brokeoutin2002-2003,coulderuptregardlessoftheexistenceofthetwomunicipalcouncils.ThetwomunicipalcouncilsinHongKongactuallyservedtheimportantfunctionsofprovidingeliteparticipation,checkingthegovernmentonvariousenvironmentalandhealthpolicies,andforcedlocal-levelofficialstotacklegrassrootsconcernsinaseriousmanner(Cheung,2003).Arguably,theMSARGovernment,byfollowingtheHKSARadministrationinabolishingthemunicipalcouncils,repeatedthesamemistakeanddeprivedelitesandcommunityactivistsofacriticalchannelofparticipation(Lo,2008).AlthoughtheEdmundHoadministrationlatersetupthelocaldistrictcommitteestoconsulttheopinionofcommunityelitesandlocalactivistsonvariouspolicyissues,rangingfromenvironmentalhygienetolocaltransportation,thecompositionoftheselocaldistrict-levelcommitteesdoesnothaveanyelectedelement.ThecurrentFernandoChuiadministrationiskeentoconsultpublicopinioninavarietyofways.Firstandforemost,astheChiefExecutive,Chuihimselfadoptsaperson-baseddiplomacytoconsulttheviewsofinterestgroupsandindividualcitizenswidelyandextensively.ThepreparationofhisannualpolicyaddresstotheLegislativeAssemblyisacaseinpoint.Priortohispolicyaddressin2010,ChuihasactivelyandassertivelyconsultedtheopinionsofMacauelitesandmasses,includingcivilservants,businesspeople,educators,andMacaumembersofthePRCNationalPeople’sCongress.Second,variousgovernmentdepartmentsaremobilizedtoconsultcitizenopinionsontheirpolicies,especiallythePublicAffairsandAdministrationDepartmentwhosestaffmembersvisitdistrictsandconstituentstocollectpublicopinions.Otherdepartmentssuchasenvironment,transportandeducationalsoholdforumsandconsultativesessionstolistentotheviewsofthecitizens.Third,theMSARGovernmentsetupthinktankstoconductpublicopinionsurveystogathertheviewsofcitizens.TheChuiadministrationhasestablishedapolicyadvisorycommitteeunderitsChiefExecutiveOfficetostudyvariouspolicyissuesandoptions.Overall,itappearsthattheChuiadministrationhasimplementedanassertivepolicyofconsultativegovernance.CriticsofconsultativegovernanceintheMSARhavearguedthattherewerelotsofactivitiesinvolvingofficialconsultationwithpublicopinion,buttheoutcomesappeartobeunsatisfactorypartlybecausesomegovernmentdepartmentsconsultpublicviewslessenthusiasticallythanothers,andpartlybecausethegovernmentonthewholedoesnotgenerateanimageofadoptingtheviewsofthepublic.InSeptember2010,the@L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PublicAffairsandAdministrationDepartmentissuedguidelinestoalldepartmentsonhowtheycanconsultpublicopinion.Clearly,differentgovernmentdepartmentshavetheirownconceptionsofhowconsultativegovernanceshouldbeconducted.AnotherproblemofconsultativegovernanceinMacauisthatbureaucratsareencouragedtoconsulttheviewsofthepublicwithoutknowinghowpublicopinioncanbeaggregated,analyzedandutilizedinthepolicy-makingprocesses.Unlesstheperformanceappraisalsystemassessingtheworkofseniorcivilservantsincludesthedegreeofpublicconsultationasoneofthecriteria,itisdifficulttoseehowseniorbureaucratswillreallytakepublicconsultationintoseriousconsiderationintheirpolicy-makingdecisions.OntheimportoflabourersfromChinaandotherSoutheastAsianstates,forexample,localworkersandunemployedworking-classmemberscomplainfrequentlythattheMSARGovernmenthasdoneinsufficiently.SomealsocomplainedinMay2009thatthelabour-relatedofficialsdidnotreceivetheirpetitions.Similarly,ontheavailabilityofpublichousing,somecitizenscomplainthatthegapbetweentherichandthepoorremainssoseriousthattheydonotaffordtoliveinapartmentsthattheyown.AlthoughtheChuiadministrationvowstoincreasetheunitsofpublichousing,thereseemstobeapersistentgapbetweenpublicperceptionontheeffectivenessofgovernmentalconsultationandthegovernmentalinsistenceontheneedtoconsulttheviewsofordinarycitizens.Arguably,theabsenceofbureau-craticincentiveinconsultingpublicopinionandthecitizenperceptionofanon-consultativeregimehaveunderminedtheeffectivenessofconsultativegovernanceinMacau.Thisdiscrepancyinbureaucraticresponsetoconsultativegovernanceandpublicperceptionofgovernmentalconsultationcanarguablybeamelioratedbyamoreassertiveregimekeentoimplementdemocrati-zation.Inotherwords,usingdemocraticreformsatthegrassrootslevelcancompensatefortheweaknessesofpersistentbureaucraticinertiaandpublicindifferencetoanddistrustofconsultativegovernance.3.ConsultativeGovernanceandLegitimacyProblemTomanyMacaucitizens,theMacauChiefExecutiveiselectedbyagroupofelitesandendorsedbytheCentralGovernmentinBeijing.Assuch,thepoweroriginoftheChiefExecutiveandhispoliticallyappointedofficialscomesfromtheCentralGovernmentratherthantheordinarypeopleofMacau.ThisisnaturalgiventhewaysinwhichtheChiefExecutiveiselected.Assuch,thelegitimacyoftheMacaugovernmentisbasedmoreonitsperformance,especiallyeconomicperformance,ratherthanhowtheChiefExecutiveandhispoliticalappointeesareselected.TousethelateSamuelHuntington’sterminology,Macauhasbeentraditionallyassessedbyitscitizensmoreonperformancelegitimacythanonproceduralaspects(Huntington,1991).TherulingphilosophicalassumptionheldbyboththeEdmundHoandFernandoChuiadministrationsisthatconsultativegovernancecanlegitimizetheMSARregime.ThisassumptionisunderstandablegiventhepoliticaltraditionthatmanyintellectualsandeducatedelitesintheMacausocietyhavebeenco-optedintotheestablishment.Theyincludebusinesspeople,academics,educators,professionals,religiousleaders,labourunionistsandlegalexperts.Nevertheless,fromacriticalperspective,thepolitico-administrativeabsorptionofelitescanstabilizethesocietyandpolitysolongasthecivilsocietyisrelativelyweakandaslongasthemassesacceptthelegitimacyofeliterule.Recentyears,however,havewitnessedtheconstantandalmostannualconfrontationsbetweenthepoliceandstreetprotestors,particularlyon1stMayastheworking-classunionistsarekeentotaketheircomplaintstothestreetsofMacau.Therecentriseintheactivitiesofnewsocialgroupsandcivicassociationsalsoenvisagesvariousforumsthatcriticallydiscussvarioussocial,economicandpoliticalaffairsoftheMSAR.Ifso,morecitizensandgroupsareactuallydemandingforareformoftheprocedurallegitimacyoftheMSAR.Intheireyes,thereisademocracydeficitintheMSARandlegitimacystemsnotsimplyfromperformanceofthegovernmentbutalsofromtheproceduresinwhichtheirrepresentativesandpoliticalleadersareselected.@LE@
ConsultativeGovernance,LegitimacyProblemandDemocracyDeficitinMacauIfthisanalysisisaccurate,thelegitimacyproblem,ifnotcrisis,ofthecurrentMSARGovernmentisthatsomecitizensandgroupsperceivetheexistenceofalegitimacyproblem,whichstemsfromthedemocracydeficitofMacauwheretherulingeliteshavesofarfailedtoputforwardconcreteplansandoptionsonhowtheMacaupoliticalsystemshouldmoveforwardinamoreaccountableandresponsivemanner.Indeed,Macauhasreliedonitsrapideconomicdevelopment,mainlythroughcasinocapitalism,asameanstobuttressandstrengthenitsregime’sperformancelegitimacy(Lo,2009).Ontheotherhand,casinocapitalismalsodelegitimizestheMacaugovernmentbywideningtheincomegapbetweentherichandthepoor,exacerbatingthedominanceofthecapitalistclassovertheworkingclassbothinsideandoutsidethecasinoindustry,andbringingaboutsocialillssuchasaddictivegamblingandcross-bordercrime(LeungandLo,2010).IfcasinocapitalismhasbroughtaboutcontradictoryordialecticaltendenciesinMacau’sregimelegitimacy,itsadminis-trationhasbeenforcedtodistributemoresubsidiestoindividualcitizenssoastotacklethedetrimentalimpactsofcasino-driveneconomicgrowth.Hence,Macauunderthecontextofcasinocapitalismisbynomeanssecureinitsperformancelegitimacy.Arguably,consultativegovernancehastobeinclusiveasmostcitizensandgroupsaspossiblesothatacorporatistandco-optiveregimecanwintheheartsandthemindsofmostMacaupeople.Still,consultativegovernanceinMacauhasitsexclusiveandselectivenature;individualcitizensandgroupscriticaloftheMSARGovernmentarequiteoftenmarginalizedpoliticallyandsidelinedinthequestforpublicopinion.Thisproblemofselectiveconsultationwidensthecommunicationgapbetweenthehavesandthehave-notsandbetweenthecapitalistclassandtheworking-class.FromaMarxistperspective,solongasthecapitalistclass,includingboththecasinocapitalisteliteandtherulingstratum,maintainspoliticalpowerinMacau,thelegitimacyproblemoftheMSARpersists.Evenifthecrisisoflegitimacyisbynomeansapparent,itsurfacedwheneveragoverningcrisisbrokeout,suchastherevelationoftheAoManLongscandalinlate2006andearly2007.Theconfrontationbetweenpoliceandtheprotestorson1stMay2007wasatestimonytothelatentlegitimacycrisisorthepersistentlegitimacyproblemintheMSAR.Macau’sconsultativegovernancehasrecentlybeenmarredbythefailureoftheMSARGovernmentinsettingpolicyagendasskilfullysoastoavoidunnecessarypubliccontroversyandcitizendistrustoftheregime.Acaseinpointwasthesuddenintroductionoftheissueoftherightsofcivilservantstoenjoyhavinglegalaid.Thegovernmentalargumentwasthatcivilservantsshouldenjoyhavingtherightoflegalaidsoastoprotecttheirinterest.However,criticsarguedthatcivilservantsshouldnothavetheprivilegeofbeingprotectedbythegovernment,thattheywouldbeunnecessarilypowerful,andthattheirrightofenjoyingaccesstolegalaidwoulddetercitizensfromseekingredressofpublicgrievances.Bothsidesoftheargumentsappearedtobevalid.Nevertheless,thecruxoftheproblemwasthattheMacaugovernmentputforwardtheissueoflegalaidforcivilservantsataninappropriatetimewhencitizenssawthebureaucracyasrelativelyprivilegedandunresponsivetotheirdemands.Ifthebureaucracyremains,aswiththeEdmundHoadministration,thetargetofpersistentpublicsectorreformratherthandistractingpublicattentiontotherightofhavinglegalaidonthepartofcivilservants,theMacaugovernment’simagecouldhaveavoidedbeingtarnishedandmanycitizenswouldnothaveseenitasgivingundueprioritytotheprotectionoftheinterestandwelfareofcivilservants.Inshort,thecontroversyoverthelegalaidforcivilservantsprovedthattheMSARGovernmentsometimesfailedtoshapeitspolicyagendaskilfullyandsensitivesoastoavoidhavingitsownimagetarnished.ConsultativegovernancehasarguablybeenunderminedbyinappropriatepolicyagendasettingintheMSAR.4.DemocracyDeficit,ConsultativeGovernanceandElectoralReformsAsamatteroffact,theMSARadministrationhassinceDecember1999lackedanyconcreteideasonhowtocombinedemocratizingreformswithconsultativegovernance.Arguably,democratizationofMacau’spoliticalinstitutionscanconsolidateconsultative@L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governanceandstrengthenregimelegitimacyinthelongrun.Moreover,throughdemocratization,theelite-massgapasoftenseenintheconfrontationbetweenpoliceandworking-classactivistscanbeperhapsminimized.DemocratizationofMacau’spoliticalinstitutionscanbeconsideredinanumberofways.Firstandforemost,attheLegislativeAssemblylevel,electoralreformsshouldideallybeimplementedontwomajorareas:(1)apossibleexpansionoftheoverallnumberoflegislatorssothattheelectedrepresentativeswillbetterreflectthepopulation’sviews;and(2)aneedtoamendhowsomeindirectlyelectedlegislatorswillbeselectedthroughtherevampofthefranchiseandthereformofoccupationalgroups(business,sports,charityandreligiousaswellaslabour)thathavereturnedthepeople’srepresentativestotheLegislativeAssembly.WithanexpandingpopulationinMacau,itisimperativefortheadministrationtoreformthecompositionandelectionmethodoftheLegislativeAssembly.However,sofarnogovernmentdocumenthasbeenpublishedonhowtomovethelegislativereformsforward.Second,atthegrassrootslevel,thedistrict-levelconsultativecommitteesunderthejurisdictionofthePublicAffairsandAdministrationDepartmentshouldwitnesssomedirectlyelectedmembersparalleltothegoodolddaysduringwhichthetwoMunicipalCouncilshadtheparticipationofmanydirectlyelectedrepresentatives.Whatthedistrict-levelcommitteesareoperatingisactuallysimilartothefunctionsofthetwonow-defunctMunicipalCouncils.Butatthepresent,theMacaugovernmentshiesawayfromproposinganyschemethatwouldinjectanyelectedelementstothedistrict-levelcommittees,andwhichwouldnarrowthegapbetweentheelitesandthemasses.OnefavouredjustificationforinactionindemocraticreformatthegrassrootslevelisthatthepeopleofMacaushouldstudyandunderstandthemini-constitutionofMacau,namelytheMSARBasicLaw.ThisagainbureaucraticexcusehasfailedtounderstandthenecessityofreformingMacau’spoliticalinstitutionsinaneraduringwhichmoreMacaucitizens,especiallyintellectualsandyoungpeople,aremorepoliticallydemandingthaneverbefore.TheemergenceofcivilsocietygroupsthathavebecomeincreasinglyconcernedaboutMacau’ssocialandpoliticalaffairssincethelastseveralyearsisatestimonytoanembryoniccivilsociety.Comparativelyspeaking,thecivilsocietyinMacauremainslessdevelopedandassertivethantheHongKongcounterpart.ButitcanbeanticipatedwiththeincreaseintheeducationallevelofMacaucitizens,withthematurityofmorecivilsocietygroups,theMSARGovernmentwillincreasinglyencounteramoreassertiveandvociferouscivilsocietythaneverbefore.IntheeventthattheMSARGovernmentremainsstagnantinitsideasofpoliticalreformsbothatthelegislativeandgrassrootslevel,itslegitimacywouldperhapsbechallengedinamoreseriouswayinthenearfuture.Thirdly,thePublicAffairsandAdministrationDepartmentmustarguablyshouldertheresponsibilityoforganizingtheelectionofhousingcommitteesinallsortsofpublicandprivatehousingunitsinMacauinamoreaggressiveandassertivemanner.Recently,somehousingresidentshavecomplainedaboutthelackofhousingself-managementandorganization.Thiscouldperhapsbeattributabletothepersistenceofsocialandpoliticalapathyonthepartofmanyhousingresidents,butitwasalsoascribabletotheabsenceofsufficientgovernmentaleffortsatmobilizinghousingresidentstoorganizethemselvesandtomanagetheirownaffairsinamoreassertiveway.ComparedtothemanagementofprivateandpublichousingintheHKSAR,theMSARremainstobeimprovedfurther.Thesehousingcommittees,ifestablishedcomprehensivelyinMacau,canbeideallyintegratedintoanewlyelecteddistrict-basedcommitteesysteminwhichsomememberscanbeelectedfromvarioushousingcommittees,bothpublicandprivateones.Unfortunately,sofar,thereisnogovernmentdocumentwhichproposedhowtointegratethereformofhousingcommittees,bothprivateandpublic,intothereformofthedistrict-basedconsultativecommittees.Fourth,anotherareaofdemocracydeficitinMacauisthat,fromthecourthearingsoftheAoManLongscandalinwhichtheformerSecretaryforTransportandPublicWorkswasfoundguiltyoftakingbribes,thediscretionofAo,asapoliticallyappointedofficial,ingrantinglandandconstructionprojectstotheprivatesectorwasnotcurbed.InMacau,politicallyappointedofficialscanissuedirectivessothattheirsubordinates,@LG@
ConsultativeGovernance,LegitimacyProblemandDemocracyDeficitinMacauincludingseniorcivilservants,follow.Thereiscurrentlynorigorousreviewof,forexample,howmanydirectivesareissuedbyeachofthepoliticallyappointedofficialsintheMSARsince20thDecember1999.Arguably,anin-depthstudyandcalculationofthenumberofdirectivesissuedbythesepoliticallyappointedofficials,andofthedegreeofobediencebytheirsubordinates,isnecessarysoastodetermineandperhapsplugapotentiallyhugeloopholeintheabsenceofaccountabilityintheMSARadministration.Ifpoliticallyappointedofficialscanissuedirectives,aswiththecaseofAo,arbitrarilywhileseniorcivilservants,asafewinthecaseofAoshowedinthecourthearings,followedthedirectivesuncriticallyandobediently,theaccountabilityoftheMSARadminis-trationisarguablyatstake.Ifdemocratizationentailsacurtailmentintheexerciseofdiscretionarypowersbythepoliticallyappointedofficials,astudyandreviewofthepastandcurrentpracticesareimperative.Fifth,theMacauadministrationmayneedtoconsiderintegratingtheexistenceofthecurrentthinktanks,includingthenewlycreatedpolicyresearchcommitteeundertheChiefExecutiveOffice,intotherubricofdemocratization.Thisdoesnotmeanthatthepolicyresearchcommitteememberswillhavetobeelectedbycitizens;instead,theirdialogueandcommunicationwiththesocialgroupsandcitizensshouldbemoretransparent,moreopen,moreintensiveandmoreaccessiblethaneverbefore.AswiththeHongKongCentralPolicyUnit,theMacaupolicyresearchcommitteeundertheChiefExecutiveOfficeshouldideallyholdconferencesinwhichresearchpapersshouldbemadeavailabletothepublicthroughitswebsite,thusenhancingthedegreeofE-GovernmentintheMSAR.Furthermore,membersofthepolicyresearchcommitteeshouldideallyvisitthedistrict-basedcommitteestotaptheviewsofthesocialactivists,communityleadersandordinarycitizensonvariouspolicyissuesshapingthelivelihoodoftheMacaupeople.Sixth,thecurrenttownhallmeetingsheldbythePublicAffairsandAdministrationDepartmentshouldideallybereformedsothatcitizenparticipationwillcomeextensivelyfromvarioushousingcommitteesandsocialgroups.AlthoughtheDepartmenthasbeenholdingconsultativesessionsinpublicmeetinghalls,themodeandextentofparticipationcanbeimprovedby,forexample,requiringdepartmentalofficialstolistenandrespondtotheviewsofcitizens,andmobilizinghousingcommitteesconcernedtotakepartinpublicmeetingsextensivelyandactively.Seventh,toimprovethequalityofconsultativegovernance,eachgovernmentdepartmentshouldideallyberequiredtoissueanannualreportinformingofthecitizensandgroupshowitimplementsthepolicyofconsultativegovernanceor“sunshine”administration.Theannualreportsshouldbemadeaccessibletothepublicthroughthedepartmentalwebsites.Thisway,consultativegovernanceor“sunshinepolicy”willbeimplementedsubstantiallyinsteadofhavingsomebureaucratstopaylipserviceanddisplayformalismtowardgovernmentalconsultation.Eighth,whileMacauhasapowerfulinternalchecksandbalancemechanismthroughwhichtheAuditCommissionerandthe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areplayingacriticalroleinensuringthepersistenceofgoodandcleangovernmentintheMSAR,bothbodiescanalsoideallybuildintovariouscriteriaofconsultativegovernanceintotheirassessmentofvariousgovernmentdepartments.IfgovernmentdepartmentsarerequiredbytheadministrationtoissueannualreportsthatincludetheirresponsestoanycriticismsandconcernsraisedbytheAuditCommissionerandthe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Macau’sconsultativegovernancewouldbringaboutenhancedaccountabilityandimprovedtransparency.Ninth,theperformanceappraisalofallcivilservantsshouldideallybuildintheelementof“sunshineadministration”sothattheywillhavestrongerincentivestonotonlyconsultpublicopinionsbutalsorespondtothem.Intheannualperformanceappraisalofcivilservants,especiallyforthosewhoneedtointeractwithcitizensandgroupsfrequently,thedegreetowhichtheyconsultpublicopinionsandtheextentofgovernmentalresponsivenessshouldbeembraced.Thisdoesnotmeanthatallcivilservantshavetorespondfavourablytoallpublicdemands–animpossibletaskasthebureaucraticeliteshavetojudgewhethersomedemandsarefeasibleornot.However,theperformanceappraisalsystemofsenior,middle-rankingandgrassroots-levelcivilservantsmust@L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embracethetwinpillarsofconsultingwithandrespondtopublicopinionssothatconsultativegovernancewillbelegallyenshrinedandentrenched.Tenth,intermsofthepublicaccesstogovernmentdocuments,eachdepartmentshouldreviewhowtoensurethatitsdocumentsthatarenotofconfidentialnaturewillbeaccessibletothepublicforunderstandingandresearchinamoreactiveandopenmanner.Atpresent,thereseemstobenodiscussiononhowallgovernmentdepartmentscanmaketheirnon-confidentialmaterialsaccessibletothepublicthroughtheMacauarchiveinafarmoretransparentwaysothatthemassmedia,academiaandordinarypeoplewillhavetheirrightofaccesstogovernmentinformation.If“sunshineadministration”entailsthepublicaccesstogovernmentinformationanddocuments,itishightimefortheMSARgovernment,itsarchivalofficialsandthepublictoreformthisimportantaspectsothatconsultativegovernancewillbefullybackedupbyempiricalevidenceanddocumentaryaccessibility.5.ConclusionInordertoconsolidateregimelegitimacy,inbothperformanceandproceduralterms,theMacauadministrationcanarguablyimproveitsstressonconsultativegovernancethroughdemocratization.DemocratizationofMacauembracesnotonlyinstitutionaldimensionsbutalsoconsultative,bureau-craticandpolicyaspects.Institutionallyspeaking,thecompositionandtheselectionmethodoftheLegislativeAssemblyshouldbeideallyrevampedandreviewed.Furthermore,theexistingandrelativelynewdistrict-basedconsultativecommitteesshouldbeexpandedandinjectedwithelectedelementssoastowidenpublicparticipationintovariouspolicy-makingprocesses.Consultatively,citizenmobilizationshouldideallybelaunchedsoastoinvolvemorecitizensfromvarioushousingcommitteesandsocialgroupsinthepublicconsultativesessionsandtownhallmeetings.Bureaucraticallyspeaking,thedirectivesissuesbypoliticallyappointedofficialsshouldbechecked,curbedandreviewed,whereascivilservants’performanceappraisalsystemshouldalsoberevampedtoincorporateelementsofconsultativegovernanceandgovernmentalresponsiveness.Intermsofpolicy-makingprocesses,governmentdepartmentsshouldberequiredtoissueannualreportsandpublishtheirresponsesintheirwebsitesafterpublicopinionsaresolicited,thusentrenchinganddevelopinganadministrativecultureofconsultationandresponsiveness,aswellasestablishingthefoundationofe-government.Thinktanksshouldberequiredtoholdconferencesandforumsinwhichresearchpapersanddiscussionsshouldbemadeavailabletothepublicthroughtheirwebsitesandothergovernmentalchannels.Lastbutnottheleast,amoretransparentandanewarchivalpolicyreviewingtheaccessibilityofgovernmentdocumentsshouldbeconductedineachgovernmentdepartmentsothatthespiritofthe“sunshineadministration”wouldbereallyimplemented.GiventhefactthatthecivilsocietyinMacauhasbeengrowing,thatthemiddleclassisincreasing,andthatariseintheeducationallevelaregoingtoenhancenewdemandsandexpectationsonthegovernmentoftheMSAR,itisimperativeforthepost-colonialregimetodemocratizeitsgovernanceconsultatively,bureaucra-ticallyandalsoinpolicyaspects,asarguedinthispaper.Otherwise,thepersistentstagnationinpoliticalreform,continuityinbureaucraticinertiaandinadequacyofpublicaccesstogovernmentdocumentswillsoonerorlaterplungethelatentlegitimacyproblemoftheMSARGovernmentintoacrisis.Topre-emptsuchacrisisfromsuddeneruption,theMSARadministrationshouldacceleratethedemocratizationofpoliticalinstitutionsandthetransformationofbureaucraticculturefromrelativeclosenesstoopenness.Ifso,Macauwouldbeabletomaintainitsrelativelyhighdegreeofsocialandpoliticalstabilitywhiledevelopingdemocratizationgraduallyinaccordancewithitsslowlychangingpoliticalcultureandsustainedsocialandeducationaldevelopment.TheconstantcomplaintsaboutthelackofgovernmentalconsultationandtransparencyintheMSARaresignsthatconsultativegovernancehasachievedlimitedsuccessesinco-optingtheelitesandwinningtheheartsandmindsofthemasses.ItisimperativefortheMSARGovernmenttobemoreproactiveandmuchbolderinitsruling@LI@
ConsultativeGovernance,LegitimacyProblemandDemocracyDeficitinMacauphilosophy,incorporatingmoreingredientsofdemocrati-zationintotheexistinginstitutions,bureaucracyandpolicy-makingprocessessothatthechallengestoMacau’slegitimacywouldbepre-emptedandtackled.Bibliography:1.Bekkers,V.J.J.M.(2007).GovernanceandtheDemocraticDeficit.Aldeershot:Ashgate.2.Bovard,J.(2005).AttentionDeficitDemocracy.NewYork:Palgrave.3.Cheung,C.(2003).LocalAdministrativeReformsandDecentralizationinHongKong.UnpublishedMPhilDissertation,DepartmentofPoliticsandPublicAdministration,UniversityofHongKong.4.Davis,G.andP.M.Weller(2001).AreYouBeingServed?State,CitizensandGovernance.NewSouthWales:AllenandUnwin.5.Huntington,S.(1991).TheThirdWave:DemocratizationintheTwentiethCentury.Norman:UniversityofOklahomaPress.6.InstituteonGovernance(2005).RoundtableontheDemocraticDeficit,CitizenEngagementandConsultation.Ottawa:InstituteonGovernance.7.Leung,B.andS.Lo(Eds.)(2010).TheGamingIndustryinChina’sMacau(inChinese).HongKong:CityUniversityofHongKongPress.8.Lo,S.S.-H.(2009).CasinoCapitalismandItsLegitimacyImpactonthePolitico-administrativeStateinMacau.JournalofCurrentChineseAffairs:ChinaAktuell.Volume18,No.1.19-47.9.Lo,S.S.-H.(2008).PoliticalChangeinMacau.London:Routledge.10.Lo,S.S.-H.(2004).PartyPenetrationofSociety:PoliticalPartiesandMutualAidCommitteesinHongKong.AsianJournalofPoliticalScience.Volume12,No.1.31-64.11.Lo,S.S.-H.(2001).GoverningHongKong:Legitimacy,CommunicationandPoliticalDecay.NewYork:NovaScience.12.Lo,S.S.-H.(1996).PoliticalDevelopmentinMacau.HongKong:TheChineseUniversityPress.13.Miners,N.(1998).TheGovernmentandPoliticsofHongKong.HongKong:OxfordUniversityPress.14.OECD(2001).CitizensasPartners:Information,ConsultationandPublicParticipationinPolicy-Making.Paris: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15.Osborne,D.andP.Plastrik(1997).BanishingBureaucracy:TheFiveStrategiesforReinventingGovernment.Massachusetts:Addison-Wesley.@LJ@
建構澳門特色法律文化探析──澳門正站在一個新的起點上鄧偉平、王曉波∗不同社會狀況、社會現實,必然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文化。澳門近百年華洋共處之局面理當產生自身獨特的法律文化,然而,“回歸前的澳門(官方)法律文化,實際上就是一種葡萄牙法律文化。”1“澳門法律只是法官手中的法律。”2直到1995年“澳門所有法官和檢察官都只懂葡文不懂中文,只採用法例的葡文本”。3澳門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認為,在澳門回歸前後的法律本地化的過程當中,“並沒有改變澳門的五部法典(即《澳門民法典》、《澳門商法典》、《澳門刑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及《澳門行政訴訟法典》),作為葡萄牙法律在澳門延伸的實質。”4回歸十年以來,雖然澳門法律都已經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實現了形式上的法律本地化,澳門法律文化在其自身內容方面,仍然保留着葡萄牙法律文化獨統的局面。目前,澳門官方法律文化仍然是葡萄牙法律文化在澳門的延伸,部分澳門人士仍然主張要在澳門“補強葡萄牙化”5,否定澳門法律本地化,主張聘用更多葡萄牙籍法官、培養更多葡語人才、深入學習葡萄牙法律理論,回歸葡萄牙法律傳統。這不是一個日趨國際化的都市所應採取的姿態。下文將着力探究在現有情況之下,如何消減葡萄牙法律文化影響,建構澳門特色法律文化。一、以“一國兩制”為基點初探澳門特色法律文化之基本特質一位著名的葡萄牙文化學者潘口明神父曾經對18、19世紀的澳門的文化社區進行過細緻的調查。他描述當時小小的澳門存在着兩個風格迥異而界限分明的不同社區:洋人區和華人區。前者從半島的中部至東南部古城一帶,環繞教堂和修道院林立着具有葡萄牙建築風格的住宅、小巧別致的宮殿和植有西方果木的花園;後者則在從媽閣廟至蓮峰廟的內港沿岸,大都是一層或兩層的小樓,有錢人家的四合院和貧窮居民的土牆棚屋。而這的區別是這樣鮮明而互不相擾,以致這位葡萄牙神父要感慨萬千地說道:‘葡萄牙和中國兩個社會隔牆相望,和睦相處。’”“這八個字可以充分概括澳門多元文化的生存狀態。可以把這種‘共處’的文化生態比喻為一種‘雞尾酒’現象。從表面上看,澳門文化的多元性如雞尾酒一樣因不同品種的相互勾兌而色彩斑斕;但深入細察,各種文化之間的相互對立,又如雞尾酒一樣層次分明,而不互相混合或化合。”6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研究所宋柏年教授亦認為,澳門文化的特點,是東西方文化交流的歷史文化。四百年來,華洋人群雜處,東西文化並存。中華文化生生不息的傳承,歐風葡雨潛移默化的浸潤,留下了舉世無雙的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形成了一個多元文化和而不同、和諧並存、互補互動的文化格局。7澳門之“雞尾酒”文化現象同樣體現在法律領域,儘管葡萄牙政府在澳門極力推行“法律殖民化”,葡萄牙學者也不得不承認“中國居民則一直以來都是生活在葡國法律之外”,“對葡式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我們沒有準確看法,但一切表明,居民對澳門現行法律制度的認同是微不足道的”。8在澳門,葡式法律僅在有限的範圍內發揮作用,時至今日,澳門法依舊僅是葡萄牙法的延伸,澳門街坊會等民間社團仍承擔着些許民間糾紛解決之功能。由此可見,澳門法律文化亦是多元的,“雞尾酒”式的。實際上,法律文化一詞本身就是一個頗具爭議的概念。筆者此處所稱的法律文化是指當地人民和專業人士就在事實上發生的利益糾紛是否適合通過法律以∗前者為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後者為中山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LK@
建構澳門特色法律文化探析及如何通過法律加以預防和解決的觀念、經驗、智慧和學說。法律文化可以分為專業法律文化和大眾法律文化,亦可稱為官方法律文化與民間法律文化。9前者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律學者等法律專業人士建構,他們使用法律語言闡述法律概念、建構法律體系、提出法律學說,由此來描述和分析本國或本地區發生的利益糾紛的法律性質,分析在本國或本地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條件下的各種利益相關者以及他們之間的利益糾紛應當通過採取何種法律對策;後者體現的是普通大眾如何看待本國或本地區發生的利益糾紛以及如何預防和處理利益糾紛,體現他們對通過法律來預防和解決這些利益糾紛有何種觀念、智慧和經驗。專業法律文化和大眾法律文化之間會相互影響,共同建構本地法律文化。10關於澳門特色法律文化,至今學界尚未有學者進行相關之研究。可以說,人類社會在發展進步過程當中,必將遇到千人所未曾經歷之新問題,對於那些嶄新的課題,不同國家和地區由於社會情況不同,往往採取不同的應對方式,正是這種多樣性造就了人類社會之多元文化,法律文化亦因之而富有特色。澳門要構建具有澳門特色的法律文化,主要應當回應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澳門法律文化與葡萄牙法律文化的關係,也即是澳門如何消解葡萄牙法律文化之影響,充分滿足時代需求。這個問題以對澳門法現狀的反思為基礎。澳門官方法律文化具有大陸法系特點,卻僅僅由於歷史原因而單純繼受葡式大陸法系之法律文化。須知,法、德才是大陸法系中之最傑出代表。第二,澳門法律文化如何實現中西法律價值之融會貫通,也即如何正確認識澳門法所正在經受的來自內地與西方的影響。一方面,澳門法律文化確實應屬中國的一種地方性法律文化,但是卻並不意味着它應當以內地的社會主義法律文化之發展為範本。另一方面,由於美資的注入,澳門必將深受以美式英美法系之影響。第三,澳門法律文化如何回應民間訴求,也即是澳門如何實現澳門民間法律文化與澳門官方法律文化的統一的問題。澳門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認為“任何法律制度,如不能反映包括法律文化在內的當地文化,就沒有生命力。”11澳門特色法律文化要成功建構,必須積極回應民間訴求,實現民間法治之要求,必須實現澳門民間法律文化與官方法律文化的統一。可以說,澳門特色法律文化必將經受澳門本地法治訴求、內地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美式英美法系法律文化以及大陸法系法律文化之交錯影響。澳門特色法律文化之建構必須整合各種法律文化,融會貫通、吸收借鑒各種法律文化中對澳門發展有益之因素。然而,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前提之下,澳門特色法律文化必將不同於內地、不同於葡萄牙、亦不同於英美等國家和地區,它不應受制於內地、不應迷信葡萄牙、亦不應照搬歐美,它是立足於本地的,是以適應澳門法治發展的特點為基準的,是以滿足澳門民眾之訴求為取向的,由此它是獨特的。而要建構這一富有特色的法律文化,就必須充分認識澳門法律文化的現實狀態,以現狀之反思為基礎,尋求特色法律文化建設之可能路徑。二、以澳門法律本地化為視角探索澳門法律文化之現實狀態澳門法律本地化乃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所提出的“澳門過渡時期三化”之一,具體包括司法制度的本地化,法律條文的本地化,法律語言的本地化,司法官員的本地化以及法律在本地民間社會的普及。12回歸十年以來,澳門法律本地化取得長足進展,比如澳門建立了完善的法院審判體系、獨立行使職權的檢察院、實現了司法輔助人員職責的法制化以及繼續推進法律翻譯以及司法人員培訓工作等。13目前,形式的法律本地化已經實現,但是實質的法律本地化之路依舊漫長。(一)法律殖民化與司法壟斷主義殘餘依舊回歸之前葡萄牙政府在澳門極力推行法律殖民化和司法壟斷主義,法律移植於葡萄牙,司法官員與律師由葡萄牙人或土生葡人壟斷,法律文本、司法裁判等文件均僅提供葡文文本。雖然,截止回歸之前,葡萄牙的法律殖民化努力從未實現過。例如“在商業活動方面,葡萄牙法律在澳門的實際施行影響很小。到本世紀初(20世紀),澳門建立的商社大多不是以葡萄牙法律為依據的,這種情況至今仍不鮮見。在民事活動及其關係方面,特別是家庭和婚姻關係方面,澳門當地的習慣始終起着很大作用。”14但是,至少在官方、在居澳既得利益群體之間葡式法律文化卻始終佔據主導地位。1.中文法律文本備而不用,判決書僅具參考價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9條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根據該規定可知,中文和葡文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中文是@L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官方機關必須使用的正式語文,而對於葡文的使用則應是選擇性的。在使用中文的同時,根據情況的需要,作為補充可以使用葡文。然而,現實卻恰恰相反。15首先,雖然《澳門刑法典》、《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澳門民法典》、《澳門商法典》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這五大法典已經有中文文本,但是這些中文文本卻基本上沒有被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適用於現實的司法裁判中。也就是說,澳門法典中文本對於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而言,只是澳門法典葡文本的翻譯文本而已,對於其而言是“備而不用”──也即,中文法律文本的法律效力雖然在法律中被規定為與葡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在現實的實踐中卻因被棄而不用變得無法發揮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被大大地限制了。16其次,囿於法官不懂中文,司法裁判只能使用葡文,司法裁判的判決書主要是由專人根據葡文判決進行翻譯。翻譯成為中文的判決書自然不能完全恰當地表達葡文文本的真實含義。實際上,在實踐當中,中文文本的翻譯質量較差,一些詞句的翻譯近乎不知所云。因此,當中文文本與葡文文本發生衝突之時,只能以葡文文本為準,澳門司法局亦認為,“法院發出的[葡文]裁判書的[中文]譯本被視為極具參考價值,但仍只是作為譯本。[中文]譯本與[葡文]原文如有任何意義差歧,得以原文為準。”172.司法裁判依舊遵循葡萄牙法學原理試以基本法解釋為例。目前,澳門各級法院都有權解釋基本法。但是各級法院對基本法同一條款極有可能做出截然不同的解釋。例如澳門中級法280/2005號判決和28/2006號判決對基本法同一條款的解釋不同。18根據澳門中級法院第280/2005號裁判,某合營公司聘用的勞工例外延長在澳門的工作時間的申請應予支持,撤銷被起訴的行政決定,同時以行政法規不合法為由宣告政府所適用的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無效。對此判決澳門政府不服並上訴至終審法院,澳門政府要求確認行政長官可以根據基本法賦予的職權制定獨立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範對外具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第17/2004號行政法規應該有效,行政決定應予維持。最終終審法院第28/2006號裁判接受了行政當局的主張,肯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有效,並進而否定了中級法院法官的裁判。在本案當中,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對“行政法規”之地位、性質產生分歧,而產生截然不同判決之原因,則更多來源於司法裁判中所依據之法學原理不同。中級法院運用葡萄牙的法學理論學說,而高級法學則更多考慮了立法背景中的中國憲法因素。澳門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多有引用葡萄牙法學原理、法學家的法律著述,在澳門居民不懂葡語,官方法律文化與民間法律文化二元對立情況之下,過多引用葡萄牙法學原理對於民眾理解法律、讀懂判決而言,確實並非好的選擇。3.澳門的部分法律沿用葡萄牙法律脫離實際首先,葡萄牙法律在制定過程當中,當然着重於回應葡萄牙本土之社會需求,而不可能將澳門之特有問題納入立法之考量。因此,澳門法已儼然成為葡萄牙的法律博物館,諸多在葡萄牙早已失效廢止的法律卻仍在澳門實施。澳門法與本土社會脫節,而部分澳門人士卻要求固守與澳門本土實際相脫節的葡萄牙法律,這絕非一個正趨國際化的都市所應有的包容。其次,澳門回歸之前,葡萄牙政府依據殖民管制理念,認為“法律只是實行殖民管治的工具,法律是好是壞,是‘方’是‘圓’,無須當地社會民眾評價,民眾只有服從法律的義務,並無知曉法律的權利。這種法制領域的殖民管治理念在澳門回歸前表現得非常明顯。在澳門回歸之前,大多數澳門社會民眾在法制領域幾乎處於“法盲”境地。是澳門民眾不想知法、不想學法嗎?非也;那是因為老百姓根本就看不懂法。久而久之,法律就與社會民眾完全隔離,彼此之間形成一道深不可測的溝壕。19(二)官方法律文化與民間法律文化分化依舊回歸之前,葡萄牙官方法律文化與澳門民間法律文化猶如“雞尾酒”般,層次分明,而不互相混合或化合。“雖然長久以來葡萄牙的法律制度就是澳門的法律制度,但這只不過是在理論或總體制度上,而實際上的情形則是,從葡萄牙管制澳門至今,澳門始終並行着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兩種法律組織機構──即中國的和葡萄牙的。”20“一個外來法律制度的真正生命力在於它所體現的精神和規範能夠被它所處的社會認同和接受。”211992年時任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主任的簡秉達曾感慨:“由於華人社會不認識現行法律,在傳統上亦不大願意‘打官司’及利用澳門官方司法機構,所以他們經常使用非正式的排解糾紛的方式以尋求共識,而導致到街坊會的組織的比重增加,或非法組織即黑社會的勢力膨脹。”22針對澳門這種專業法律文化與大眾法律文化的脫節與斷裂,可進行以下反思:1.法律移植的本土適應性反思根據法律移植理論的一般原理,首先,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移植是現實可能的;其次,法律輸入地必@DCC@
建構澳門特色法律文化探析將會根據本區域或本國的具體情況而對引入的條文進行必要的調整,以使其適應輸入地之現實社會需求。根據《澳門基本法》第8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首先,回歸之前澳門沿用葡萄牙法律,並沒有考慮本地風土人情以及社會的現實需要,葡萄牙法的“強制植入”便最終導致了官方法律文化與民間法律文化的斷裂;其次,回歸之後,澳門原有法律基本不變,葡式法律文化獲得了繼續在澳門生存的機會。實際上,正如強世功所言“法律的實質是人與人之間的較量,是人所代表的政治經濟力量之間的較量。法律移植不過是以法律條文的方式記載了這場較量的結果而已。”23回歸之前,葡萄牙處於強勢地位,強行推行葡萄牙法律,而回歸之後,澳門融入大中華區,佔澳門96%的居民的法律權益理應獲得重視,在這場人與人的較量之中獲得主動性。2.對澳門民間法律文化的初步詮釋雖然澳門長期以來以葡萄牙法律為主,但葡萄牙法律以及法律文化、法律傳統只是浮在澳門社會之上,並沒有被澳門廣大民眾真正接受。相當多的澳門居民對於澳門法律,尤其是源自葡萄牙的法律根本不瞭解。華人遇有糾紛,亦罕有求助於法院。24澳門社團眾多,至2002年5月,澳門已有各類社團2,057個,大量的民間糾紛都在社團之中得以解決。比如澳門街坊會,其工作範圍十分廣泛,排解民間糾紛是其十分重要的一個方面。雖然我們無法就由街坊會處理的民間糾紛提供具體的數字,但澳門民間普遍認為,這一數字會遠大於由司法機關處理的數字。25或許我們可以將澳門街坊會視為解讀澳門民間法律文化、居民法律意識的可能視角,因為一直以來,尤其是澳門回歸之前,澳門街坊會是澳門民間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一環,承擔着某些準司法的功能,很少有居民願意到葡萄牙法官、律師主導的澳門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說,回歸之前澳門的法律文化是一種二元分立的,斷裂的。回歸之後,葡萄牙法律文化的延伸以及司法效率低下等影響,澳門的民間社團將繼續發揮糾紛解決之功能。另外,澳門法律翻譯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甚至法務局局長張永春也不得不承認,近幾年法制宣傳之所以效果不顯著,與老百姓看不懂法律不無關係。26澳門是一個典型的商業社會,中國內地傳統的禮俗秩序在澳門早已解體,由於葡萄牙在澳門推行殖民統治,法律以葡語表達,司法職位長期由葡人以及土生葡人壟斷,司法機關不願將重要位置讓給華人,因此澳門民眾一方面通過社團的方式爭取政治上的話語權和社會上的地位,依靠社團與當局爭取利益;另一方面,出於對殖民統治之司法權的不信任導致民間社團在爭取華人利益之外,還充當着華人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的職責。(三)實質的法律本地化之路:澳門法律改革《澳門日報》董事長李成俊先生曾於2007年表示:“法律建設滯後是當前澳門面對的突出問題……法律基本不變不是完全不變。澳門現行法律有的已經用了一兩百年,葡萄牙都廢止了,澳門還在用。基本法規定中文是官方語言,葡萄牙文也可通用,現在反過來了,這怎麼行。”27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關翠杏在2007年10月23日立法會發言中表示:“當局為何不能下定決心,打破原有局限,因應本澳居民以中文為母語人士為主的客觀現實,考選一批具備法學專業素質的中文法學人士進行培訓?……(而且應該)鼓勵和支持法學理論的整理、研究和建設,逐步構建本地獨立的理論體系,為本地區法學人才的成長和司法官員素質的提升創造有利條件。”28《新華澳報》華澳人語專欄作者永逸更是坦言:“法務領域是澳門居民最為未能享受到回歸好處的一個領域。”29可見,澳門人士對澳門法律改革的呼聲已較為強烈。根據《“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所做的《澳門特區第二個十年發展路向選擇大型民意調查報告》表明,澳門民眾對如下幾個問題極為關注,這或許也是澳門法律改革所應着力回應的地方。301.澳門司法效率低下在此,本文統計了澳門三級法院2009年度受案總數、結案總數以及結案率:初級法院2009年度案件總數為25,531件,結案總數為12,447件,結案率為:48.75%;中級法院2009年度案件總數為1,773件,結案總數為1,020件,結案率為57.53%;終審法院2009年度案件總數為62件,結案總數為53件,結案率為85.48%。31根據以上的數據可見,目前澳門地區法院案件積壓現象依然嚴重,案件排期過長。遲來的正義並非正義。2.司法工作人員培訓澳門目前案件積壓嚴重,部分人將之歸結為中文的推廣,這是值得商榷的。案件的積壓與民眾對澳門法院認同提高、澳門經濟快速發展以及現有法官人數有限等問題有關。中文的推廣絕非導致案件積壓的原因,相反,我們認為,相當數量的葡籍法官存在、以葡語裁判以及葡文法律文本、司法裁判的效力有限性@DC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無法滿足澳門華人佔絕大多數之現實,葡文的適用是澳門司法效率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由此,澳門法院司法工作人員的培訓應當積極吸收大中華區法律文化以及當代歐美先進法律理念,一方面適應澳門民眾之現實需求,另一方面也為澳門引進美資,充分國際化鋪墊基礎。表1澳門各級法院法官編制、現有法官及葡籍法官澳門法院法官編制現有法官葡籍法官初級法院32225中級法院972高級法院331註:另外澳門還設有行政法院(現有法官1名)和刑事起訴法庭(現有法官2名),因法官人數少且沒有葡籍法官,此處不再單列。資料來源:澳門法院網站。3.司法獨立以及民眾對司法的監督羅振興在《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美資進入澳門博彩業》一文中提到“澳門長期以來形成的人情大於法律和灰色地帶眾多的現實”32,使當時意欲投資澳門博彩業的美資顧慮良多。當然,2004年7月1日《博彩信貸法》已生效並實施,為了配合該法的實施,《民法典》第1171條和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第13條規定也已進行了擴張性解釋和修改,將以往澳門的賭場債務由自然債務改變為法定債務,博彩公司、博彩中介人依法從事的博彩信貸業務不再視為高利貸,而且可以在澳門境內或其他與澳門簽訂司法協議並承認賭債的國家和地區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追討。新法的核心滿足了美資等的要求,使澳門原來沒有的“賭場借貸”受到法律保護。澳門及內地法學界在法律改革的大背景下尚且無暇觸及澳門的所謂“小傳統”,實際上,人情與權力對司法之獨立具有極為強烈的消融作用,對這方面的研究具有較強的實踐意義,“一國兩制”研究的實證調查充分顯示出這一點,澳門“歐文龍”案亦是對此的強有力回應,因此完善澳門的法律監督模式亦需多加考慮。三、以澳門法律改革為契機構建澳門特色法律文化正如澳門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所云,法律改革的阻力主要來源於法律界本身。如同世界上其他先進的法律思想一樣,澳門法律蘊含着崇高的法律理想和價值觀念,具有完整的邏輯結構。但是我們更要看到澳門回歸以後的深刻變化:首先是憲制基礎已經發生了變化,基本法確定的各項原則,是法律發展的方向;其次是社會環境不同,以葡萄牙法律為藍本的五大法典,剛剛進入澳門就遇到水土不服的情況。再次是發展進程不同,澳門得益於內地改革開放成果的巨大支持,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火車頭。最後是文化傳統的不同。中西文化傳統不同,葡萄牙統治者在澳門幾百年,無論是葡文的普及程度,還是葡萄牙文化在澳門市民中的影響,都沒能改變中國文化的根基,和中國內地相比,澳門甚至可以說是中國人文觀念保存較好的地區。33澳門正站在一個新的起點之上,一個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指導之下,建設法治的澳門、和諧的澳門的起點上,一個“堅持繼承、銳意創新”構建澳門特色法律文化的起點上。澳門在2002年就已經提出了法律改革的方案,經過幾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仍不能滿足澳門社會發展之需求。1.法學理論研究有待強化在澳門官方法律文化之中,由於殖民統治者推行“法律殖民主義”,他們只關注自身統治秩序的維持,法律僅僅是殖民統治者管制社會的工具,他們單純強調如何運用法律進行管制,而不會去關注法律是如何產生的,產生的依據是甚麼以及社會的真實需求是甚麼。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國強在他的論述中提到一位葡籍法學家對澳門法律的說明:“法律不是給老百姓看的,法律是由法律專家來解釋的。”34多年來法學理論研究的欠缺使得澳門目前的法律改革欠缺理論的支持和指導。法律需要改革,這在澳門已經達到共識,但是需要修改甚麼、怎麼改卻不甚明確。近幾年來,面對澳門現行法律制度與社會脫節需要變革的問題,民間對政府有不少的批評。但事實上,許多法律變革對政府來說,並非是決心不夠,而實在是“力不從心”。為甚麼“力不從心”?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法學理論的支持。35因此,澳門應當着重加強法學理論的研討,明確“澳門法律往何處去”,為法律改革提供充足的法理支持。正如澳門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所言:“建立理論體系的目的是協調各位階法律和規範、各法律部門之間的協調和統一,為法制建設和發展建立一個達成共識的基礎或者是對話的平台,對於基本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及澳門原有法律本身的適應問題、與其他法律的衝突問題建立一種解決的機制,是不同的法律學說在相應的平台上進行研究、討論、取得解決的辦法。澳門法律淵源是多元的,澳門的法律人才也是由不同教育背景的人員所組成。沒@DCE@
建構澳門特色法律文化探析有這樣的平台建設,沒有共同的立論基礎,沒有符合法律本身發展規律的基本原則,就不能夠解決對話錯位的問題,不利於本地法律的發育和成長。”362.民間法律文化與官方法律文化有可能實現統一嗎?可以想見,葡式法律文化、法學理念將在一定時期之內繼續影響澳門。官方法律文化與民間法律文化的二元狀態的統一並非一蹴而就之事。兩種不同的法律文化並存是現今澳門社會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民眾對法律的陌生易使司法喪失群眾基礎,而實現民間法律文化與官方法律文化的統一,首先就要實現民眾對澳門法律的認同。那麼如何實現兩種法律文化的統一,使澳門法律、澳門司法系統獲得認同呢?首先,應當根據澳門需求立法,彌補法律漏洞,增強法律的本地適應性。其次,應當使澳門法典和司法裁判文書通俗化。目前澳門法典的翻譯和裁判文書大都是由葡語譯成中文,許多翻譯晦澀難懂,增加了民眾瞭解法律的難度,因此澳門應繼續完善澳門五大法典,使之更為通俗易懂。而要實現這一點,就應當破除從“法律翻譯”出發的慣性思維,由於澳門與葡萄牙文化差異較大、社情民意顯著不同,在中葡雙語法律人才缺失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首先以葡語立法和裁判,繼而翻譯成中文的方式,勢必不可能滿足澳門社會的發展需求,因此法律翻譯看似一種促進澳門地區法律發展的行為,但實質上卻固守和強化了葡文以及葡萄牙法律文化的優先地位,從而決定了澳門本地專業法律文化建立的不可能37,澳門應當着力加強司法官員中文寫作能力,確保司法裁判程序、裁判文書中文化。第三,應當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提高法院結案率。比如,應當修改不合時宜的訴訟制度,調整組織架構,調整法院人員培養的制度,調整人才培訓的組織架構和程序等。第四,應當加強法律宣傳,使民眾明確法律乃維護自身權利之有力工具。第五,應當加強法律監督工作。3.澳門“法”正站在一個新的起點上澳門是一個有自己本色又高度國際化的地方。38澳門的法律改革應當有一個理想的圖景,在這個理想的圖景裏,法官獨立、司法獨立、法院效率提高,法律是民眾的法律而不再是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法律。筆者主張,這個理想的圖景的實現過程就是澳門特色法律文化的建構過程。澳門特色法律文化的建構應當是澳門法律發展的目標指向。澳門法律文化應當是異於葡萄牙,別於內地,深具本土特色、充分面向世界的獨特的法律文化;應當是官方法律文化與民間法律文化相互融通、內在統一的法律文化;應當是能夠滿足澳門民眾權利保障,促進澳門經濟、社會良性發展的法律文化。首先,應當積極增強澳門法的本土適應性。這是指改進澳門現行的司法境況,使澳門法適應社會的實際情況。比如,某項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從葡萄牙法律文化的角度觀察很正常,但卻不符合澳門社會經濟、文化、民生等實際情況,那就應當改。因為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都有其本身固有的社會特徵;只有從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出發,才能充分保障澳門法律制度與澳門社會發展相適應,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對社會的調節作用。39立足本地的首要任務就是改舊,將澳門法律體系當中與現實脫節的法律剔除,充分考察澳門社情民意,為澳門特色法律文化發展奠定基礎。改舊有兩個主要進路:第一,積極吸收內地社會主義法律文化之優秀成果。內地近年來發展迅速,法制現代化水平日益提高,而澳門自回歸以來與內地之交流更為密切,雙邊之政治、經濟、文化往來日趨深入,內地對澳門的影響也日漸增大。由此,澳門應當積極回應這一現實,吸收內地法律實現、法學研究之成果,增強澳門法之適應性。第二,充分回應澳門民間法律文化。由於澳門“雞尾酒”式的文化景觀之存在,澳門民間所分享的法律文化是與官方的葡式的法律文化不相融合的,澳門應當着力實現二者的和諧統一,拉近二者之間的距離,使澳門法真正能夠滿足澳門居民的要求。其次,應當積極增強澳門法的國際性。這是指改變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不能僅僅以葡萄牙法律制度或法學理論作為參照標準,而應當面向世界,尤其是要學習、參照先進、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因為澳門是一個國際化的旅遊城市,澳門法律文化的變革,也必須朝國際化的方向發展。這一法律文化的變革定位表明,澳門法律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再抱葡萄牙法律文化亦步亦趨,而是應當大膽地走向世界,有選擇地吸收世界法律之精華。否則,澳門現行法律制度變來變去很可能仍然是“換湯不換藥”,或者因無法與國際接軌達不到應有的法律效果。40放眼世界首先是要借鑒大中華區法律文化,澳門與內地、台灣擁有共同的語言,與澳門有着更為密切的經濟聯繫,分享着相同的法律文化,內地以及台灣先進的法律理念、立法成果值得澳門借鑒;其次要積極學習世界先進法律成果,中國內地和台灣的法律發展借鑒了大量的德國、法國的法學理論和制度建構先進經驗,這些先進的法學理論以及制度建構先進經驗理應成為澳門法律改革@DC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借鑒對象;第三,隨着澳門日益國際化,越來越多的美資注入澳門,成為澳門經濟發展的強勁動力,由此美式的普通法理念也必將對澳門法律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最後,目前全球範圍內已經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統一之勢。比如,在私法方面,通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羅馬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國際商會、歐盟等這些國際組織的努力,已經創制了諸多統一實體法和統一衝突法;在公法方面,通過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歐盟、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等這些組織創設的國際統一法,已經在不同程度上使得世界範圍內不同法域的憲法、刑法、訴訟法、行政法等具有越來越多的共同因素──尤其是人權保障、勞工權益保障、法治原則、程序正義原則等方面。41再次,澳門法律人應積極建構澳門的法律人共同體。正如強世功所說,法律人共同體分享着共同的知識、共同的語言、共同的思維、共同的認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標、共同的風格、共同的氣質。受過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應當構成一個獨立的共同體:一個職業共同體、一個知識共同體、一個信念共同體、一個精神共同體、一個相互認同的意義共同體。法律人承繼的不僅僅是一個職業或者手藝的傳承,而是一個偉大而悠久的文化傳統。42法律人共同體作用的發揮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法治文明發展的人才儲備基礎,是法治理念發展的支撐。目前,澳門法律改革的主要障礙就來自於法律界,法律界內部對於“葡萄牙化”和“本地化”依舊存在着嚴重的分歧,這是對澳門法律界的挑戰。“葡萄牙化”還是“本地化”,選擇前者還是後者,澳門法律界必須盡早做出抉擇。四、小結總之,澳門應當以法律改革為契機,着力實現從形式的法律本地化走向實質的法律本地化,提高司法效率,保證司法獨立,增強中文在司法領域的使用率,積極推廣中文,使澳門法真正獲得民眾的認同。澳門特色法律文化的建構過程是長期性的、艱巨的。未來的澳門特色法律文化應當是充分吸收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先進立法成果、法學理念的法律文化,是中西法律價值相互融通、和諧共生,體現時代精神和澳門本地發展需求的法律文化。註釋:1趙國強:《論澳門法律文化之變革與定位》,載於程祥徽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回顧與前瞻——首屆澳門人文社會科學大會論文集》,澳門:澳門基金會,2007年。2何超明:《在〈澳門檢察十年與法制建設〉研討會上的講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網:http://www.mp.gov.mo/gb/int/2009-12-29m.htm,2010年6月12日。3吳昌國:《澳門過渡後期的法律本地化》,載於《行政》,第8卷,第2期(總第28期),1995年,第414頁。4何超明:《彰顯民商法之法律功能》,載於《澳門民商法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21世紀科技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2003年,第3-4頁。5比如華年達曾在澳門2008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講“諸多經驗以及實施過的方法可以得知,沒有甚麼可以解決司法遲緩的問題。只是我們還沒有嘗試適時招募一些有經驗的葡萄牙司法官。我相信,在很短的時間內,將會解決遲緩問題並且使我們本地的人力資源在數量以及質量上得到提升。對於那些沒有效果的努力,我更相信這種嘗試。”見華年達:《澳門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在2008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的講話》,載於澳門律師公會網站:http://www.informac.gov.mo/aam/chinese/DAJ2008_CH.pdf,2010年6月13日。6劉登翰:《論中華文化在澳門的主體地位與主導作用》,載於《華僑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第2期,2001年,第100頁。7孫代堯:《京澳逾百學者官員評說澳門回歸十年》,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zhgpl.com/crn-webapp/search/allDetail.jsp?id=101140058&sw=%E6%88%90%E5%8A%9F%E7%9A%84%E5%8D%81%E5%B9%B4,2010年6月12日。@DCG@
建構澳門特色法律文化探析8轉引自米健:《從中西法律文化的衝突與交融看澳門法律制度的未來》,載於《法學家》,第5期,1994年。9當然,在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或地區,官方與民間的二元法律文化劃分並非絕對,二者往往共享相同的法治理想,共同捍衛法治的尊嚴與高貴。10相關論述見[美]巴爾巴拉‧楊梅森:《地方狀態中的法律創造:反思大眾法律文化》,載於《耶魯法律期刊》,第98期,1989年。故若在行文當中引註其他學者文獻,而該學者未明確區分專業法律文化和大眾法律文化,如需區分則在法律文化前以括號標示。11《何超明:融入本地法律文化尋改革路》,載於exmoo.com網站:http://exmoo.com/view.php?id=320077&type_id=6,2010年10月23日。12同註3,第413頁。13馬進保:《澳門特區的法律本地化》,載於《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第2期,2009年,第88-89頁。14米健:《從中西法律文化的衝突與交融看澳門法律制度的未來》,載於《法學家》,第5期,1994年,第62頁。15甚至已有人將目前法院審判效率底下之原因歸結於中文的推廣和使用。例如,華年達在2008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就曾公開表示“逐年來中文在法院運用的範圍越來越廣,與此同時法院的效率卻在逐漸下降。”見華年達:《澳門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在2008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的講話》,載於澳門律師公會網站:http://www.informac.gov.mo/aam/chinese/DAJ2008_CH.pdf,2010年6月13日。當然這種觀點不能得到我們的認同,具體將在下文論述。16謝耿亮:《澳門法困局與出路:葡萄牙化或本地化》,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2期,2009年,第51頁。17此為澳門終審法院辦公室對香港律政司諮詢的答覆,參見香港律政司:《翻譯法院判詞》,載於香港律政司網站:http://www.legco.gov.hk/yr02-03/chinese/panels/ajls/papers/aj0623cb2-2566-1c.pdf,2010年6月22日。18此兩個判決僅有葡文正式文本,中文本依葡文本翻譯。19趙國強:《澳門法律研究述評》,載於《澳門研究》,第1期(總第56期),2010年,第106頁。20同註14。21米健:《“一國兩制”原則下的澳門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載於《行政》,第12卷,第4期(總第46期),1999年,第1211頁。22[葡]EduardoNascimentoCabrita:《法律翻譯──保障澳門法律政治自治之核心工具及遵守聯合聲明之必要條件》,載於《行政》,第5卷,第2期(總第16期),1992年,第535頁23強世功:《甚麼是法律文化?如何研究法律移植?》,載於北京大學法治研究中心網站:http://jus.pku.edu.cn/phpcms/2010/0422/506.php,2010年6月12日。24鄧偉平:《論澳門法律的特徵》,載於《中山大學學報》,第6期,1999年。25同上註。26同註1。27《澳門日報董事長李成俊:港澳都要走好自己的路》,載於中國新聞網:http://www.cns.hk:89/ga/gaynd/news/2007/06-19/960090.shtml,2010年6月16日。28關翠杏議員發言,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會刊》,第三屆立法會,第三立法會期(2007-2008),第一組,第III-72期,載於澳門立法會網站:http://www.al.gov.mo/diario/l03/cs1-3/2007-072%20(10-23).pdf,2010年6月10日。29永逸:《澳門特區建設開始進行法律改革攻堅戰》,載於《新華澳報》,華澳人語專欄,2005年3月15日,第01版。3055.73%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當積極保持司法獨立,並加強居民對司法的監督;55.4%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當積極提升司法效率;而50.75%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當持續培訓司法人員;48.4%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當推動和落實法院在審判時使用中文;39.19%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當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包括訴訟程序、司法機關內部管理制度等);另有36.65%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當積極推動澳門的法制建設。見《“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的《澳門特區第二個十年發展路向選擇大型民意調查報告》,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3期,2010年,第110-111頁。31以上信息採集自澳門法院網站:http://www.court.gov.mo/c/cdefault.htm。32羅振興:《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美資進入澳門博彩業》,載於黃平主編:《挑戰博彩:澳門博彩業開放及其影響》,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53頁。33同註2。@DC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34同註1,第68頁。35同註19,第109頁。36同註2。37《“法律文化、輸出、移植”論點激辯》,載於法制網:http://www.legaldaily.com.cn/fxy/content/2010-04/19/content_2117537_24.htm,2010年6月12日。38米健:《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致辭》,載於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網站:http://www.must.edu.mo/fl/chin/default.htm,2010年6月13日。39同註35,第108頁。40同上註。41同上16。42強世功:《法律人共同體宣言》,載於西南政法大學法之理網站:http://www.swupl.edu.cn/fzllt/web/content.asp?cid=850738756&id=853099532,2010年6月13日。@DCI@
中國內地和澳門資格刑比較研究詹紅星∗內地和澳門交流日益緊密,對兩地刑事立法進行比較研究,相互取長補短,對於兩地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的發展與完善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重要的理論價值。有德國學者指出,“國家刑法體系間的緊密關係也帶來了刑法比較研究方面的強勁的需求。因而未來的刑法比較將不僅是一個重要的研究內容,也將發展成為刑法學──除刑法信條學之外──的一種重要研究方法,以及一種無法捨棄的刑事政策工具。”1在此背景下,本文對內地和中國澳門地區有關資格刑的刑事立法進行了比較分析,以期對兩地相關刑事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一、資格刑的地位比較資格刑是以剝奪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權利的資格為內容的刑罰方法。近現代以來,隨着世界刑罰由嚴酷向輕緩的發展,個別化原則思潮的興起,資格刑在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輔佐犯罪人回歸社會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在刑罰體系中佔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關於資格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從各國刑法的規定來看,並沒有統一的體例。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1作為附加刑。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是將其作為附加刑的一種,如法國和意大利等。在這些國家的刑法典中,資格刑只是作為主刑的補充而存在的,它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只能附加適用而不能獨立適用。○2既可作為主刑又可作為附加刑。此種立法例只見於《朝鮮刑法典》,如該法典中的第29條第2款規定:剝奪一定權利、禁止從事一定的職業或營業可以單獨判處,也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而判處。○3某類資格刑只能作為附加刑,某類資格既可以作為主刑又可以作為附加刑,如《蘇俄刑法典》第22條規定: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撤職可以作為主刑適用,也可以作為附加刑適用。剝奪軍銜或者專門稱號,只能作為附加刑適用。2資格刑作為刑罰的一種,在世界各國的刑法中被廣泛規定。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刑法典中均規定了資格刑這一刑種,反映出兩地的立法者都充分認識到資格刑對於犯罪的懲罰和預防具有積極的意義。資格刑產生的最初目的是作為短期監禁刑和罰金刑的替代措施。例如,根據法國刑法的規定,法官可以將一種或幾種剝奪或限制資格的附加刑作為輕罪的主刑宣告,在這種情況下,原本作為輕罪主刑的監禁刑和罰金刑就不能與此種附加刑並科宣告,從而實際上將資格刑作為監禁刑和罰金刑的替代刑使用,以期避免短期監禁刑容易使犯人交叉感染和罰金刑效果不佳的弊端。其次,資格刑在發揮刑罰的特別預防機能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這種刑罰的適用,主要是為了預防利用職務身份或者職業活動實施犯罪的人再犯罪。剝奪或限制其從事這種活動的資格,對於特別預防來說,效果無疑會非常明顯。在筆者看來,任何一種刑罰方法都只是一種不得已的惡,都具有相當大的消極性,資格刑作為一種刑法方法也不例外。但是,資格刑也的確具有自己獨特的優勢:第一,資格刑能夠完善刑罰的體系,有利於刑罰的輕緩化。對於輕微的犯罪適用資格刑使犯罪人不至於離開社會,有利於犯罪分子的回歸。刑罰輕緩化是當前世界刑罰發展的趨勢,其表現主要包括嚴格限制死刑,改造自由刑設置,擴大附加刑如罰金刑和資格刑的適用等。保留資格刑符合刑罰的這一發展趨勢的。第二,資格刑具有剝奪某種資格和能力的功能,能更好地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例如,對於利用某種職業資格進行犯罪的,資格刑可剝奪其從事該職業資格,可以有效地防止罪∗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DC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犯再次利用公職、利用某種職業資格實施犯罪。因此,也正是由於資格刑的上述價值使之成為刑罰體系的必要措施之一。基於這樣的理由,在我們看來,內地和澳門地區的刑法典都將資格刑規定為一種刑罰方法是可取的。刑罰按照其地位,可以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對於資格刑的地位,內地和澳門兩地刑法典不約而同地都將明確的將資格刑作為附加刑規定在刑法典中,反應出在兩地立法者看來,生命刑、自由刑仍然是對付犯罪的主要刑罰方法,資格刑在整個刑罰體系中仍然只是起到一種輔助的作用。此外,內地刑法第34條規定:“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所以資格刑自然可以獨立適用。澳門刑法並沒有規定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作為附加刑的資格刑只能附加於主刑適用。而澳門刑法規定附加刑應當附隨主刑適用,反映出立法者強調附加刑本身的補充性質。中國內地刑法規定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其重點在於強調附加刑對實現刑罰目的的適當性,更加有利於資格刑的靈活運用,同時也體現了輕刑思想。澳門刑法規定附加刑應當附隨主刑適用,排斥獨立適用,似乎有失偏頗,不利於附加刑作用的充分發揮。內地刑法規定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有利於充分發揮資格刑的作用。二、資格刑的種類比較資格刑並不是一個具體的、法定的刑種的名稱,而是刑法學上對剝奪犯罪人一定資格的刑罰方法的總稱。內地刑法規定的資格刑主要是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它只能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因而沒有列入一般刑種之內。因此,只有剝奪政治權利才是內地刑法中惟一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資格刑。根據內地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其中○1及○2屬於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應當說,剝奪政治權利的範圍過於寬泛,尤其是對政治自由的剝奪,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而且,剝奪了罪犯的全部的政治自由,必會導致其羞恥心、社會榮譽感的減損,從某種程度上講,不利於罪犯的改造。與內地刑法典不同的是,澳門刑法在總則和分則中都規定了資格刑的種類,並且種類也比較多。其中,《澳門刑法典》總則中的附加刑有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和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兩種。除在總則中規定有附加刑外,《澳門刑法典》在分則中也有關於剝奪某種資格的特別規定。如第一編“侵犯人身罪”中第五章“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中第173條(親權之停止)規定:“對因犯第157條至第170條所指之罪而被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之具體嚴重性,以及該事實行為人所行使之職能之間之聯繫後,得停止其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為期2年至10年。”又如第三編“危害和平和違反人道罪”中第238條(附加刑)規定:“因犯本章之罪而被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之具體嚴重性以及該事實在行為人公民品德所反映出之情況後,得使其喪失選舉立法機關成員或被選為立法機關成員之資格,為期2至10年,但不影響法律規定之特別制度。”現代各國對於資格刑的規定越來越趨於繁細,資格刑的種類相應的也越來越多,主要有以下一些種類:從世界各國刑法典的規定來看,資格刑的主要類型有以下這樣一些:○1剝奪一定的權利。有屬於政治方面的,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屬於經濟方面的,如獲得薪金、獎金及津貼;有屬於民事方面的,如親權;有屬於人格方面的,如榮譽等。○2禁止擔任一定的職務。如《蒙古刑法典》第22條規定:“如果法院根據犯罪人在職務上或從事某種活動時所犯罪行的性質,認為不能再讓其保留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法院可以對犯罪人適用這種刑罰。”○3禁止從事一定的職業。這一資格刑主要適用於經濟方面的犯罪,如前述《意大利刑法典》第31條的規定。○4禁止駕駛。駕駛也是一定職業,禁止駕駛往往作為一種特殊的資格刑。○5剝奪榮譽稱號。這是許多國家刑法典中規定的資格刑種類。○6剝奪親權及其他民事權利。一種刑罰要使其發揮良好的作用,首先取決於其內容的適當。在《澳門刑法典》中,資格刑有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和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停止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喪失選舉立法機關成員或被選為立法機關成員之資格;暫時禁止業務或職務;中止駕駛執照的效力等。從內容上看,澳門刑法資格刑涵蓋了行為人可以作為犯罪的各種資格,因而是合理的。因為這些權利的剝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剝奪或者限制犯罪人再次實施犯罪的條件,可以起到維護公職@DCK@
中國內地和澳門資格刑比較研究人員的名譽的作用,同時也不存在對犯罪人的權利過度損害的問題。反觀內地刑法,在資格刑的內容方面,存在兩個突出的問題。一是內容設置不科學。剝奪政治權利所剝奪的內容為刑法第54條所列舉的四項權利,即包括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和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當家作主、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一項基本的政治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擔任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領導,是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方式,同樣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因此,將這兩項視為剝奪內容是合理的。但作為剝奪的另一內容──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其範圍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非僅限於政治方面。因此,在剝奪政治權利中無論罪犯的言行是否涉及政治內容都一併剝奪是不科學的。3二是剝奪特定職業權這種適應性強、可以發揮較大作用的資格刑尚未設立。“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犯罪(特別是經濟犯罪),都與犯罪人的職業有關,許多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自己的職業或者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實施各種犯罪的。對於這種犯罪人,剝奪其從事特定職業的權利,既是對其犯罪的一種懲罰,也是防止其利用職業再犯罪的一種重要手段。”4對利用從事特定職業的身份進行的犯罪,有選擇地判處剝奪與犯罪行為有關聯的犯罪人的某種職業資格,就足以阻止他們利用這種資格和權利進行犯罪或再犯罪,剝奪犯罪人從事該種行為的資格也就成為防止行為人再犯的必然要求。大多數國家關於剝奪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刑的規定都比較詳細。法國的刑法規定,只要犯罪人可能將其所從事的職業行為提供的機會用於犯罪,法官就可以對其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據《法國刑法典》第131-6條之規定,剝奪的資格包括:暫時吊銷駕駛執照、禁止駕駛特定車輛、撤銷駕駛執照、禁止持有或攜帶須經批准的武器、收回打獵執照、禁止簽發支票以及使用信用卡付款等。《意大利刑法典》第19、30、32條對資格刑的剝奪也有詳細的規定。剝奪這類犯罪人從事特定職業的權利,不僅是對其所實施的犯罪進行懲罰,也是防止其利用職業再次犯罪的一種重要手段,而且能夠保障職業隊伍的純潔性,滿足社會大眾對這些職業從業人員的要求。至於停止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等資格刑,應該說都有予以考慮的必要。實際情況是,資格的範疇是相當廣泛的,除了政治方面的資格外,還有生產經營權、財務管理權、行醫權、駕駛機動車(船)權、居留權,各國刑法資格刑的種類繁多,涉及的領域也非常之廣。在內地刑法中,資格刑主要體現在剝奪犯罪人的政治權利方面,如剝奪犯罪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等,種類單一。這樣的立法狀況不能充分發揮資格刑剝奪或者限制再犯能力的獨特功能。澳門刑法中的資格刑的規定,符合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並且有利於預防犯罪,因而是值得內地刑法加以借鑒的。因此,內地在適當的時候應當增加資格刑的種類,明確限制公權、剝奪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禁止擔任公職,以及剝奪或者限制生產經營權、財務管理權、行醫權、駕駛機動車(船)權等內容。對於某些特定的犯罪,還應規定剝奪從事特定職業或活動的資格刑,對這些人剝奪從事特定職業或活動的資格,就能夠有針對性地防止犯罪人以後利用其資格再犯同類罪,從而發揮了資格刑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目的的功能。三、資格刑的適用對象比較資格刑的適用對象也就是資格刑的適用範圍問題,即資格刑適用於哪些犯罪和哪些對象。任何刑罰的適用,只有有的放矢,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根據內地刑法的相關規定,適用資格刑的對象有以下四類:○1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2對於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3對於故意殺人、強姦、縱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4可以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中國內地刑法中,剝奪政治權利依照其不同的適用方式,分別適用於不同性質的犯罪。據有關學者統計,在內地刑法中,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個數大約有110個罪名。5由此可以看出,對於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刑法規定相當的廣,既可以對性質嚴重的犯罪適用,也可以對性質較輕的犯罪適用。當剝奪政治權利附加於主刑之上適用時,則是犯罪性質比較嚴重的犯罪,而當剝奪者政治權利獨立適用時,則適用的對象是較輕的犯罪。由於《澳門刑法典》明文規定禁止設置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期間不確定的剝奪自由刑。因此,資格刑就不可能象內地刑法那樣可以和死刑、無期徒刑一起附加適用。但是澳門刑法對於資格刑適用對象就規定得非常具體,且針對性強。如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的@DC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資格刑,它的適用對象被明確限定於:公務員在其被任用、委任或選出從事之活動中實施犯罪,且所作之事實屬下列情況者:a)在明顯及嚴重濫用其職務或明顯及嚴重違反其職務所固有之義務下作出者;b)顯示在擔任官職時有失尊嚴者;或c)引致喪失執行該職務所需之信任者。停止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適用對象則被明確限定於因犯第157條至第170條所指之罪而被判刑者,並要求經考慮該事實之具體嚴重性,以及該事實行為人所行使之職能之間之聯繫後才能予以適用。喪失選舉立法機關成員或被選為立法機關成員之資格的資格刑的適用對象則被明確限定於因犯本章之罪而被判刑者,並要求經考慮該事實之具體嚴重性以及該事實在行為人公民品德所反映出之情況後才能予以適用。通過澳門刑法和內地刑法中資格刑適用對象的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內地刑法資格刑適用對象的規定存在以下兩個突出的問題:○1從刑罰嚴重程度的角度來適用資格刑的規定是缺乏科學依據程度。首先,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適用資格刑,純屬多餘。因為死刑與無期徒刑本身就意味着對犯罪人資格的剝奪,我們不能想像,死刑犯還能擔任國家機關的職務。其次,對於故意殺人、強姦、縱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適用資格刑,其必要性也值得商榷。假如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其資格無關,那麼剝奪其資格的目的就是一種純粹的懲罰,而純粹的懲罰已不合當代刑罰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之要求,因為:“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刑罰的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6○2對於資格刑的規定顯得籠統,針對性不夠,同時也沒有規定資格刑的具體適用條件。如刑法第56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姦、縱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是,在甚麼情況下可以附加適用則不明確。再如,分則中有的犯罪規定了剝奪政治權利,有的犯罪則沒有規定剝奪政治權利,但是,作出這種不同規定的立法理由是甚麼,在很多場合似乎都無法予以合理的說明。而在外國刑法中,一般都對各種資格刑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如《瑞士刑法典》在規定剝奪官職權、親權及監護權、職業或經營權這三種資格刑時,都明確指出,剝奪官職權,必須證實犯罪人不適於擔任官職或公職;剝奪親權及監護權,必須認為犯罪人不適合執行這種權利;剝奪職業或經營權,須認為犯罪人有繼續濫用這種權利的可能性。應該說,內地資格刑在這方面是大有改進之餘地的。從現實來看,犯罪和犯罪人的情況是複雜多樣的,而作為對犯罪反應的刑罰也應該與這種複雜多樣性相適應,從而以保證所選刑種不僅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而且也與犯罪人的各種具體情況相適應,從而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的作用,彰顯刑罰個別化的原則。適用資格刑應當全面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大小、人身危險性,根據具體案件有針對性地適用,其原則是犯罪與濫用權利有關,並利用資格進行的犯罪或與有關資格有密切聯繫的犯罪,包括政府犯罪,職務犯罪,營業犯罪等。例如,在重大飛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質量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在醫師、律師、會計師、證券從業人員等利用其職業資格進行犯罪的相關條款中增加附加或獨立適用對航空人員、運輸人員、設計人員、建設人員、監理人員、醫師、律師、會計師、證券人員等禁止從事特定職業或活動的規定。四、資格刑的適用方式比較一種刑罰的適用方式是否適當直接關係到該刑罰功能能否發揮。資格刑的適用方式按照其剝奪的內容可以分為概括剝奪制和選擇剝奪制。根據內地現行刑法典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一經適用,即要對犯罪分子所享有的以下四項權利全部予以:剝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憲法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這種立法規定不是根據犯罪人犯罪時所利用的具體權利有針對性地適用剝奪其某項或某幾項權利,而是籠統地剝奪四項權利。即採取的是概括剝奪制的適用方式。澳門刑法資格刑的種類較內地刑法多,對不同類型的犯罪可以適用不同的資格刑,且內容較為單一,在適用方式上基本上做到了選擇剝奪制。內地刑法資格刑的適用方式對犯罪人來講,有過於嚴苛和不公正之嫌,造成刑罰適用上的過剩。對此,有學者指出,剝奪政治權利的概括剝奪制具有以下不足:○1概括剝奪制與刑罰目的不相符合。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如果籠統、概括地剝奪其法定的每一項政治權利,必然使罪犯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深受影響,使其權利限制到極小的範圍,不利於犯罪人的改過自新。○2概括剝奪制必然導@DDC@
中國內地和澳門資格刑比較研究致刑罰過剩。概括剝奪的適用方式使犯罪分子行使的政治權利全部喪失,這是不合理的。犯罪總是具體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院也應當針對其具體行為而予以恰如其分的剝奪,但概括剝奪制往往因犯罪人在某一方面的政治權利的濫用使得眾多的政治權利喪失,這無論從刑罰與犯罪的原因,還是從刑罰與犯罪預防來看,都顯得多而不當。7而澳門刑法的資格刑針對不同的犯罪,選擇科處不同性質的資格刑,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能夠做到罰當其罪,並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其所具有的資格再次實施犯罪。在國外,如意大利、法國刑法對資格刑的規定採取了比較靈活的選擇式的立法模式,即法官可以根據犯罪的性質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在刑法所規定的資格刑全部內容中,有選擇地判處剝奪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一種或幾種資格,這種有針對性地選擇資格刑的目的,是為了剝奪犯罪分子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我們建議內地刑法中的資格刑在增設資格刑種類的前提下也應改用選擇式的立法模式,明確資格刑適用的針對性,在依法判處資格刑時,應根據犯罪人犯罪時利用資格的具體情況,確定剝奪一種或幾種權利。如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的,除應當剝奪其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對於利用職業從事犯罪則應當剝奪其從事特定職業的權利,對其他權利可以不予剝奪;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就可以剝奪肇事司機駕駛機動車的權利。實行資格刑選擇式的立法模式,有利於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靈活選擇適用,發揮其預防犯罪的功效,並可以避免刑罰過剩的問題,實現個別預防和個別公正的要求。而根據中國現行刑法的規定,關於資格刑的適用方式,基本上為全部剝奪制的方式,即不區分各犯罪人及其實施犯罪的不同情況,一概剝奪其所享有的某類資格刑之全部。筆者認為借鑒澳門地區和其他國家刑法資格刑的適用方式,採取選擇剝奪制的方式,即在依法判處資格刑時,對法律列舉的各種權利,根據案情,既可全部剝奪也可部分剝奪。如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的,除應當剝奪其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對其他權利可以不予剝奪。實行資格刑選擇剝奪制,有利於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靈活選擇適用,發揮其預防犯罪的功效,並可以避免刑罰過剩和濫用資格刑的問題。註釋:1[德]烏爾里希‧齊伯著,王瑩譯:《刑法比較研究的任務和方法》,載於《中外法學》,第1期,2008年。2陳興良:《刑法哲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554-555頁。3李榮:《試論我國資格刑的缺陷與完善》,載於《河北法學》,第7期,2007年。4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42頁。5王俊平:《資格刑適用範圍之比較》,載於《河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6期,2002年。6[意]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第42頁。7鄭耀華:《關於修改剝奪刑的幾個問題》,載於《法律科學》,第4期,1991年。@DDD@
論《澳門民法典》中的隱私權及其對內地相關立法的啟示汪琴∗一、問題的提出與物權、債權不同,隱私權於晚近時期才出現,從隱私權概念的提出到為現代各國法所承認,總共才歷經了一百多年的歷史。從這一層面上講,隱私權可以稱得上是一種新型人格權。隱私權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國法學家薩繆爾‧D‧沃倫(SamuelD.Warren)和路易斯‧D‧布蘭戴斯(LouisD.Brandeis)提出來的。1890年沃倫和布蘭戴斯聯合在《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LawReview)上發表了一篇題為的《論隱私權》(TheRighttoPrivacy)的文章系統闡述了隱私權的概念與理論。1這篇文章發表後不僅在西方學術界掀起了討論的熱潮,而且對西方各國隱私權立法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隱私權從此作為一項維護人類人格尊嚴所必需的權利登上了歷史舞台,並被列入了各國的立法日程。也許正是在這一思潮的推動下,1966年制定的《葡萄牙民法典》(PortugueseCivilCode)不但承認了隱私權的法律地位,而且還將它作為一種具體人格權規定在總則之法律關係編中。其實,這也是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在傳承1867年《塞亞布拉法典》(Seabra’sCivilCode)的基礎上做出的創新。1998年《澳門民法典》就是以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為藍本製成的。儘管《澳門民法典》師承《葡萄牙民法典》的體例結構,但在某些制度的設計上前者卻有着與後者迥然不同的特點。其中,隱私權制度就是一個鮮明的例證。因此,為了進一步瞭解兩大民法典的淵源聯繫以及探究《澳門民法典》的特點,本文選擇了《澳門民法典》中最具代表性的“隱私權制度”作為研究對象。為此,本文將採用比較的分析方法對這一制度作研究,期望通過系統解析澳門民法上的隱私權制度以及比較它與葡萄牙民法上的隱私權制度的異同,發掘一些對建立內地隱私權制度有所裨益的立法啟示。二、《澳門民法典》對隱私範疇的界定(一)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在隱私範疇上存在的分歧近百年來,不僅理論界對隱私權的概念莫衷一是,而且各國私法中也很少有對隱私權的概念作出明確的規定。之所以出現這種趑趄不前的窘境,其癥結就在於人們對隱私權客體即隱私的範疇舉棋不定。究竟何為“隱私”?在理論界,學者們做出了不同的回答。就國外學者的研究而言,作為隱私權的首創者,沃倫和布蘭戴斯認為,隱私是指個人的著作及其他智力成果或情感的產物。在他們看來,隱私權就是保護這些信息的原則。學者艾倫‧威斯汀(AlanWestin)以分類方式對隱私的範疇進行了界定,他認為隱私包括四類:獨處隱私(solitude)、匿名隱私(anonymity)、保留隱私(reserve)以及群體親密隱私(intimacy)。2學者阿爾特曼(L.Alterman)則給隱私下一個抽象的定義:隱私是“自我或群體對旁人的接觸所做的選擇性控制”。3美國學者阿麗塔‧L‧艾倫(AnitaL.Allen)和理查德‧C‧托克音頓(RichardC.Turkington)採取了中庸的做法,將隱私詮釋為“一種中性狀態或是事物的狀況,或是一種期待的狀態或事物狀況,以及一種心理狀態,一種請求,一項法律權利,一種法律利益和一種道德主張”。4相較於前三位學者對隱私的界定,很顯然,艾倫和托克音頓無限擴大了隱私權客體範疇,使它簡直成為了一個無所不裝的“收納袋”。在中國,儘管隱私權的研究才剛剛起步,但這似乎並沒有影響到中國學者對隱私範疇作出深邃的解析。從大多數學者對隱私權的定義中我們可以透視出他們對隱私範疇的真知灼見。歸納起來,大致分為三種學說:○1個人私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說。持有∗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DDE@
論《澳門民法典》中的隱私權及其對內地相關立法的啟示該觀點的學者認為,隱私權實質是公民對自己的個人私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為內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5○2純粹個人的不願為外界知悉的事物的秘密。它包括個人的內心世界、財產狀況、社會關係、性生活以及個人經歷等。該學說認為,所謂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犯以保有個人的內心世界、財產狀況、社會關係、性生活以及個人經歷等純屬個人的不願為外界知悉的事物的秘密權利。6○3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說。該學說認為,隱私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7通過比較上述學者對隱私範疇的界定,不難發現,他們之間其實存在着一定的共同點,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並不能成為隱私權的主體;○2隱私權的客體是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且為個人所能控制的個人信息、個人活動以及私人空間;○3具有絕對的排斥性。在立法實踐中,各國對隱私範疇的界定呈現出兩種不同的立法傾向:列舉主義和概括主義。作為最早制定保護隱私權之法律制度的國家──美國,採用的是一種列舉式的立法模式。它在《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詳細列舉了四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侵犯他人獨居或隱居的行為、盜用他人姓名或肖像、公開私生活和公開他人之不真實的形象。1974年頒行的《隱私權法》囊括了這些侵犯隱私的不法行為。8對法國和德國而言,他們都沒有制定保護隱私權的專項法律制度。不過,1978年法國通過了一項規範資料處理行為的規定。在該規定中,個人的身份、私人生活以及個人和公眾的自由得到了有力保護。這樣的規定使人不由地將它與列舉式的立法模式劃上等號。在德國,二戰前隱私權問題並沒有引起官方的重視,直到二戰後德國新憲法確立了一般人格權,隱私權問題才開始進入立法者的眼瞼。儘管如此,德國也沒有對隱私權進行專項立法,而是採用判例的形式來保護隱私權。由此我們可推知,德國在保護個人隱私方面採用的是列舉的立法模式。(二)《澳門民法典》與《葡萄牙民法典》關於隱私範疇之規定的比較深受《德國民法典》影響的葡萄牙沒有承襲《德國民法典》關於隱私權制度的立法模式,它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具體人格權寫進了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之總則中。根據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80條的規定:“一、任何人均不應透露他人私生活隱私之事宜;二、隱私之保留範圍按有關事件之性質及各人之條件而界定”9,我們可得知,葡萄牙對隱私範疇的界定採用的是一種概括的立法模式。這種概括式的規定不但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且操作起來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相較於列舉式的規定,它更能適應日新月異的信息時代對個人隱私權予以保護的要求,甚至還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法律之滯後性所造成的法律功能的缺位。通過進一步分析第80條的規定,我們還可以發現,在葡萄牙,雖然隱私權作為一種人格權,具有絕對支配性,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透露他人私生活隱私之事宜,但基於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協調隱私權與知情權之衝突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個人負有公開某些個人信息的義務。也就是說,並非所有的個人信息都為隱私權法律制度保護的對象,而是需要根據事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條件如身份來具體確定隱私權客體即隱私的範疇。1998年的《澳門民法典》繼承了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的做法。不過,相較於《葡萄牙民法典》,《澳門民法典》規定得更為周全、細緻,而且它採用的是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模式。就概括的方式而言,它在第74條中規定了保留私生活隱私權;就列舉的方式來看,它在第78條和第79條分別規定了個人經歷保密權以及個人資料的保護。根據《澳門民法典》第74條的規定“一、任何人不應透露屬他人私人生活隱私範圍之事宜。二、隱私之保留範圍按有關事件之性質及各人之條件而界定,且尤其以本人所作之行為而顯示出其欲保留之範圍予以界定;對於公眾人物,則尤其以有關之事實與具知名度之原因兩者間所存有之關係予以界定。”10我們可以發現,《澳門民法典》對隱私範疇的界定與《葡萄牙民法典》存在着一定的關聯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就二者的關聯性來講,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在體例結構的安排上,《澳門民法典》效仿《葡萄牙民法典》的做法,將保護隱私權的規定安排在總則之人格權部分。對此,我們可以將兩大法典的總則部分作一對照便可得知。第二,在隱私範圍的認定準則方面,《澳門民法典》繼受了《葡萄牙民法典》的認定依據即事件之性質和當事人之條件。饒有趣味的是,二者的差異同樣也體現在隱私範圍的認定上。《澳門民法典》按照社會身份將澳門居民分為兩類:一般居民和公眾人物。對一般居民而言,隱私之保留範圍的確定,需要考慮三大因@DD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素:事件的性質、當事人的條件以及本人的意思表示──他們所作之行為而顯示出其欲保留的範圍。其中,最後一個因素最為關鍵,因為它直接決定着一般居民隱私之保護範圍及其程度。這充分體現了澳門政府對澳門居民人格權的尊重。概括的隱私權保護規定不僅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同時也賦予當事人對其私人事務和私人生活自由支配的權利。也正因如此,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得到了淋漓盡致地展現。相形之下,作為公眾人物的澳門居民,其隱私之保留範圍相對要窄一些,也就是說,作為隱私權的客體即隱私的內容與一般居民相比可能要少得多。這主要是因公眾人物的身份使得他們必須承擔更多的公開私人信息的義務,法律試圖通過限制他們隱私權客體的範圍以保障社會大眾知情權的實現。因此,公眾人物隱私的保留範圍,不能完全由其本人以意思表示行為來決定,而是由法官通過考察有關事實與具知名度之原因兩者間所存有的關係來進行確定。也許正如美國學者羅納爾德‧B‧斯坦德勒(RonaldB.Standler)在其《美國隱私權法》(PrivateLawintheUSA)一文中所說,在司法實踐中,公眾人物往往以侵犯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而一般市民則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起訴訟。11簡言之,與《葡萄牙民法典》大一統的做法相比,《澳門民法典》這種分門別類的保護隱私權的做法更有利於協調個人隱私權與特定情勢下人們知情權的衝突,進而保障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二者的平衡。此外,《澳門民法典》顯然有別於《葡萄牙民法典》的地方還表現為《澳門民法典》針對具體隱私的保護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這主要體現在第78條所規定的個人經歷保密權和第79條所規定的個人資料的保護上。根據第78條的規定“一、關於某一指明身份之人個人經歷資料,未經同意,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公開或使用。二、基於安全或司法方面之要求,或為着科學、文化或教學之目的,又或基於與公眾人物有關之其他應予重視之利益而有合理理由公開或使用某人之個人經歷資料者,不適用上款之規定。”12我們可以得知,澳門居民的個人經歷被納入到了隱私權客體的範疇,受到了隱私權法律制度的保護。但是,基於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需要,澳門居民對個人經歷的支配權或保留權受到一定限制。這是因為在一定條件下,知情權的效力會優先於隱私權,即為了保障人們在特定情形下的知情權,個人須公開某些個人信息或隱私。也正如有學者所言,“無論是政治上的權利還是法律上的權利,無不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13《澳門民法典》第79條所規定的個人資料的保護同樣體現了這一立法理念。根據第79條規定“一、任何人均有權知悉載於資訊化之資料庫或記錄內有其本人之資料及該等資料之用途,並得要求就該等資料作出更正或更新;但關於司法保密方面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二、收集個人資料以便作資訊處理時,應嚴格依照收集該等資料之目的而進行收集,並應讓當事人知悉該等目的。三、為知悉關於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而查閱資訊化資料庫及記錄,以及與資訊化資料庫及記錄連接,須就每一個案獲得負責監察個人資訊資料之收集、貯存及使用之公共當局之許可”。14我們可以得知,任何個人均享有個人資料的使用權、更新或更正的請求權以及對他人依法使用其個人資料的知情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個人在查詢或使用第三人的個人資料時無需徵得本人的同意,只須取得負責監察個人資訊資料之收集、貯存及使用之公共當局之許可即可,對於本人,他只承擔通知的義務。由此可見,個人資料雖被納入隱私權客體的範圍,但對它進行保護的同時還要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換言之,如果關涉到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公眾的知情權要優先於個人的隱私權,人們可以依法享有探悉、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的權利。因為只有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才能保證民主政治的正常發展。相反,如果無涉公共利益或個人合法利益,則個人資料應作為隱私受到隱私權法律制度的保護。由上可見,關於隱私範疇的規定,1998年《澳門民法典》與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儼然就是貌合神離。儘管二者在體例結構的安排上顯明地表現出前者對後者的承繼,然而具體到細微的條文中卻大相徑庭。他們在隱私權的規定上之所以產生如此大的差異,其根源就在於二者的立法背景不同。這種不同並不單純地表現為他們所處的時代背景的不同,兩地文化的差異以及立法委員會構成成分的不同同樣也是導致兩大法典出現差別的根源所在。具體來講,首先,從時代背景來看,眾所周知,隱私權的產生與信息傳播技術的進步和信息獲取手段的不斷更新是緊密相關的。19世紀80年代,隱私權的概念之所以被學者提出,就是因為公民個人的隱私被新聞媒介頻頻侵犯,大量的隱私、醜聞被曝光在廣泛發行的報刊、電視新聞中。如今,隨着互聯網的發展和信息傳播媒介的多樣性,個人的隱私更易遭受侵犯。換言之,一個人企圖獲取他人的個人信息甚或窺探他人的私生活簡直是輕而易舉的事情。與此同時,隨着世界各國相互交流@DDG@
論《澳門民法典》中的隱私權及其對內地相關立法的啟示日益密切,交通設施日益發達快捷,人們活動的範圍在不斷地擴大,從事的事務也日益繁多,相較於19世紀末期,人們所能控制或支配的個人信息資料的數量及其名目大大增加了,與此相應,法律所保護的隱私類型也增多了。因此,僅僅依靠抽象而籠統的規定是很難切實的保護公民的隱私不受侵犯。正因如此,1998年的《澳門民法典》在繼受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概括的立法模式的基礎上,進一步對隱私權做出了比較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其次,從二者的文化差異來看,儘管澳門作為葡萄牙的殖民地受葡國政府的管轄長達百年之久,但是澳門本土盛行的依然是中華文化,奉行的是中華傳統。也正因為這樣,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在澳門地區始終無法真正地實現它的法律價值。自1987年中葡兩國簽署聯合聲明後,澳門進入管治權轉變的過渡時期。澳門立法機關自行制定的法律日益成為澳門法律的主體,即便是在1999年澳門回歸後,這些法律仍然作為澳門原有法律繼續得到適用。而葡萄牙制定並延伸來澳門適用的法律已經完全本地化,也即是這些延伸適用的法律已被澳門立法會修改為本地的法律而取代前者。因此,澳門法律在內容上與葡萄牙同類法律有着顯明的區別,而這一區別就在於澳門法律必須符合其歐美地區作為葡萄牙行政管理下的中國領土這種特殊的政治地位,必須符合澳門社會實際狀況,而非單純地將葡萄牙法律翻譯成中文或直接照搬過來適用。最後,立法委員會的構成成分不同。澳門立法委員會中不僅有葡國籍學者和司法工作者,而且還有中國籍學者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人士。同時《澳門民法典》的制定是立足於澳門本地的實際情況,而且是以《澳門行政特區基本法》和《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其立法的根本指導思想。基於上述分析可知,就目前大多數國家對隱私權制度的規定而言,《澳門民法典》對隱私範疇的界定似乎是獨樹一幟的。它不但沒有因國內外法學理論界諸多爭議而躊躇不前,而且也沒有受到美、法、德以及葡等國隱私權立法例的羈絆,而是採取了因地制宜的積極的立法態度,以澳門地區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制定出了獨具特色的隱私權保護制度。此外,相較於美、法、德以及葡等國的隱私權法律制度,《澳門民法典》對隱私權客體即隱私範圍的規定具有較強的伸縮性和靈活性。因為它採用了靈活而抽象的隱私之認定準則。根據該準則,澳門民法上的隱私範疇會因各人的條件、社會地位以及本人的意思表示行為或事件的性質的不同而表現不一。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僅有利於維護法律的權威和變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社會發展引起的法律滯後性造成的法律缺位。三、《澳門民法典》對隱私權與知情權之衝突的協調相較於隱私權,知情權出現得更晚。知情權的概念是由美國的一位新聞編輯肯特‧庫伯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講中首先提出來的。其基本含義是公民有權知道他應該知道的事情,國家應最大限度地確認和保障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權利,尤其是政務信息的權利。15知情權的概念充分地揭示出現代社會成員對信息資源的一種普遍的利益要求和權利意識。其涵義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從廣義來講,即指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和權利。這是一種私權範疇內的知情權;其二,從狹義來講,即指公民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權利。這是公權範疇內的知情權,因而又被稱為知政權。當然,本文所論及的知情權僅指廣義的知情權,也即是私權範疇內的知情權。事實上,公民知情權之保障程度不僅反映了一國社會文明的狀況,而且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程度的尺度。正因如此,各國紛紛通過立法來加強知情權的保障,而且還將它作為憲法性權利明確規定在憲法中。然而,對知情權的保護實質上就意味着使個人隱私權受到限制或無端的侵犯。因為這兩種權利在本質上是對立的,它們所代表的利益呈現出相互對立的勢態。隱私權制度在於保護公民能夠控制自己的個人信息,強調對個人信息的獨佔性和專有性;而知情權的目的則是保障公民知情的權利,滿足其知情的需要。質言之,知情權是獲得信息的權利,而隱私權則是阻礙人們獲得某種信息的權利。如此一來,二者在法律層面上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矛盾和衝突。如何協調知情權與隱私權之間出現的這些衝突和矛盾,已成為各國所着力解決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知情權與隱私權的衝突主要體現在下列兩方面:○1公權範疇內的知政權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隱私保護要求的矛盾,以及公民個人信息保密權與行政管理機關的知情權的矛盾;○2私權範疇內的知情權與隱私權的衝突。這種衝突主要包括社會知情權與社會公眾人物隱私保護之間的矛盾,以及法人或公民的個人信息知情權與其他公民隱私保護之間的矛盾。16針對私權範疇內的知情權與隱私權之間的衝突,《澳門民法典》做出了相應的調適規定。這主要體@DD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現在第74條第2款關於個人隱私保留範圍的規定、第78條關於個人經歷保密權和第79條個人資料保護的規定中。第一,根據《澳門民法典》第74條第2款的規定:“隱私之保留範圍按有關事件之性質及各人之條件而界定,且尤其以本人所作之行為而顯示出其欲保留之範圍予以界定;對於公眾人物,則尤其以有關之事實與具知名度之原因兩者間所存有之關係予以界定”17,關於個人信息哪一部分可以作為個人隱私予以保護,哪一部分可以公開以滿足法人或其他公民的知情權,是需要視事件性質、當事人身份以及當事人的意願而定。但對於公眾人物,除了要受上述因素的制約外,還需考慮其知名度的原因。即是公眾人物隱私的保護要受到其知名度之原因的限制。顯然,這表明社會公眾人物隱私保護在一定條件下要讓位於社會大眾的知情權。這是符合利益衡量原則的。因為公眾人物已從社會大眾那裏獲得較常人無法獲得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交換,犧牲部分隱私方面的利益,是對這種物質和精神利益的交換,其隱私權的部分讓渡是為了滿足公眾的興趣,即保存了一個更具合理性的公眾的利益。可見,該規定不僅有利於協調法人或公民的個人信息知情權與其他公民隱私保護之間的矛盾,而且更有利於協調社會知情權與社會公眾人物隱私保護之間的衝突。第二,根據第78條的規定“一、關於某一指明身份之人個人經歷資料,未經同意,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公開或使用。二、基於安全或司法方面之要求,或為着科學、文化或教學之目的,又或基於與公眾人物有關之其他應予重視之利益而有合理理由公開或使用某人之個人經歷資料者,不適用上款之規定”18,以及根據第79條規定“一、任何人均有權知悉載於資訊化之資料庫或記錄內有其本人之資料及該等資料之用途,並得要求就該等資料作出更正或更新;但關於司法保密方面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二、收集個人資料以便作資訊處理時,應嚴格依照收集該等資料之目的而進行收集,並應讓當事人知悉該等目的。三、為知悉關於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而查閱資訊化資料庫及記錄,以及與資訊化資料庫及記錄連接,須就每一個案獲得負責監察個人資訊資料之收集、貯存及使用之公共當局之許可”19,我們不難發現,這兩條規定一方面體現出對公民個人信息和資料的保護,另一方面又表現出對公民個人隱私保護的限制。從形式上看,二者似乎前後矛盾,但實質上是相互配合的。因為如此規定與隱私權保護原則即國家公共利益至上、隱私權的可克減原則以及同意磋商原則相吻合的。所謂國家公共利益至上原則,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的涵義:一是對隱私權的保護是相對的,它是以國家公共利益不受損害為前提的。即當與國家公共利益相衝突時,隱私權的保護就需做出適當的讓步;二是任何個人隱私都要受到法律、道德準則以及社會需要的制約。對任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其他任何人都有權揭露和進行干預。至於隱私權的可克減原則,它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緊急狀態下的隱私克減;二是必要的喪失,即社會公眾(公職)人物隱私權的適當減損。此外,所謂同意磋商原則,是指隱私權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讓他人瞭解、利用其隱私的自由。20這充分體現了對隱私權主體人格尊嚴的尊重。由上可見,這兩條規定既有利於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同時又可以有效的協調隱私權與知情權之間的衝突。基於上述分析,我們可發現,這些規定儘管在處理、協調知情權與隱私權的衝突中所產生的作用不一,但是卻遵循着共同的調適原則:利益衡量原則和尊重人格尊嚴原則。就利益衡量原則而言,日本學者加藤一郎在解釋利益衡量在民法解釋中的重要意義時曾講到,當兩種權利發生衝突時,應當衡量權利所蘊涵的利益,根據利益的大小決定權利的配置,換言之,前者所帶來的利益是否足以將後者利益所省略,如果能,則承認前者,反之則應尊重後者。21如此看來,利益衡量實質是對一定權利保障的多樣性利用的綜合權衡對比。因此,隱私權和知情權作為法律所保護的權利,當二者發生衝突時,可以利益衡量原則為基礎,通過合理配置權利,以實現最佳利益。具體而言,第一,當個人隱私涉及公共利益時,優先保護知情權。個人隱私原則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如果涉及社會政治以及公共利益時,知情權則應優先得到保護。因為知情權一般代表的都是社會公共利益,個人的隱私利益無法與之抗衡,所以應該讓位於社會公共利益。抑或說,對於公眾人物以及捲入公共事件的人物的隱私,應採取公眾利益和國民利益至上的原則,優先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以保障健全的輿論監督和公共政治生活。22第二,當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無關時,應特別保護隱私。另外,從尊重人格尊嚴原則來看,人格尊嚴是人權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人格自由和獨立的基礎。因此,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公眾人物或是一般民眾,凡是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與公眾合理興趣無關的個人信息,法律都應予以保護,以維護他們的人格尊嚴。@DDI@
論《澳門民法典》中的隱私權及其對內地相關立法的啟示四、《澳門民法典》對隱私權的保護模式各國因文化傳統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在隱私權保護上採取了不同立法規制模式,歸納起來大致有三類:直接保護、間接保護與概括保護。首先,就直接保護模式而言,它是指法律承認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當公民個人的隱私受到侵犯時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隱私或隱私權作為獨立的訴因,訴諸法院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上文提到的美國隱私權保護就是典型的直接保護模式。美國不僅專門制定了《隱私權法》(1974年),而且還制定了《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和《財務隱私權法》。澳大利亞同樣也採用直接保護模式來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它在1988年頒佈了專門保護個人隱私的《隱私權法》。23其次,就間接保護模式來看,它是指法律不承認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隱私或隱私權作為獨立的訴因訴諸法院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而只能借助於或寄生於其他訴因(如名譽損害、非法侵入)。24英國對隱私權的保護就是一個間接保護模式的典型例證。英國沒有專門保護隱私權的法律,英國法院也不會受理以侵犯他人隱私為訴因提起的訴訟,但若以違反信用為獨立的訴因對侵犯個人隱私提起訴訟,法院則會受理。這一實況顯然表明英國並不承認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所以,在英國,公共利益往往成為侵犯個人隱私的法定豁免事由。最後,從概括保護模式來看,它是指在民法或相關法律及判例中籠統地規定保護人格權或人格尊嚴,不列舉具體內容,在實踐中仍然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權,並且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隱私權保護作出零星的規定。如前文所述,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與《澳門民法典》不僅承認隱私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還將它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規定在民法典中。顯而易見,二者對隱私權的保護是一種直接保護模式。五、《澳門民法典》之隱私權保護理念在勞動法領域的延伸《澳門民法典》對隱私權所奉行的直接保護方式在2009年頒行的《澳門勞動關係法》中得到了進一步的拓展。《澳門勞動關係法》不僅規定勞動關係雙方應尊重各方的人格權,而且在第8條中專門對私人生活隱私的保護作出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一、僱主及其僱員均應尊重對方的人格權,尤其有責任不透露對方私人生活隱私範圍的事宜。二、私人生活隱私權的保留包括限制取得及其散佈與雙方隱私及個人有關的事宜,尤其是與家庭生活、感情生活及性生活、健康狀況,以及政治和宗教信仰有關的事宜。”25我們可以發現,儘管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具名合同被放置在《澳門民法典》的債法編中,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講,《澳門勞動關係法》中的隱私權制度是從屬於澳門民法的,它是澳門民法之隱私權保護理念在勞動法領域的延伸。然而,《澳門勞動關係法》上的隱私權制度卻與《澳門民法典》中的隱私權存在鮮明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體現為:《澳門勞動關係法》上的隱私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澳門勞動關係法》上的隱私權僅存在於勞動關係的形成階段及其存續期間,它是以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質言之,這種隱私權與勞動關係是緊密相聯的。與純粹性的財產契約不同,勞動合同除了具有財產契約的一般特徵外,還兼具人身性。勞動合同一旦成立,勞動者與僱主之間便形成了隸屬關係及管理與服從關係,勞動者對僱主負有廣泛地附隨義務,這種附隨義務不但涉及勞動者的人格而且還涉及他們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從人格方面來看,勞動者通過與僱主訂立勞動合同成為其經濟實體中的一名成員,不僅在身份上隸屬於該經濟實體,而且其行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其管理規章的制約。從私人信息和隱私方面來看,在締結勞動合同階段,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訂約雙方都享有知悉各方與招聘職位相關信息的權利。單就僱主方面來說,他有權瞭解勞動者與應聘職位相關的私人信息,如年齡、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以及就業現狀等;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業經濟效益的長期增長,僱主往往採用監視、監聽、以及電腦監控,甚至搜查勞動者住所、辦公地點、更衣衣櫃和身體等方式管理企業及其員工。這些管理行為從根本上講已構成了對勞動者隱私權的侵犯。但是,基於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僱主侵犯勞動者隱私的行為會因其依法享有的知情權而得到豁免。這恰恰反映了這樣的一個事實:勞動者負有的附隨義務實際上是平衡勞動者隱私權與僱主知情權之衝突的產物。從另一角度來看,在勞動法領域,僱主相對於勞動者來說是強勢的社會群體,他們更有可能憑藉其雄厚的經濟基礎和優勢地位侵入勞動者的私人領域和空間。因此,在保障僱主知情權的同時,還應對其知情權客體的範圍予以限制,更重要的是對勞動者隱私權客體的邊界予以明確的界定。在理論界,針對勞動關@DD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係雙方之間所存在的這種權利間的衝突,有學者甚至試圖通過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尋求一種對勞動關係雙方均有利的解決之道。經過一番縝密的經濟分析,他最後認為,“一種可行的辦法是將這類私人信息從總體上配置給信息生產者,賦予生產者他們隱私權,而對這類信息中明顯可預見的對具體的交易產生較大交易成本的私人信息做出例外規定,准予披露”。26事實上,作為一對截然對立的矛盾體,隱私權與知情權之間的衝突是與生俱來,不可避免的。因而,長期以來,如何把握隱私權與知情權兩者間的合理限度,協調兩者間的矛盾衝突,一直都是各國立法者和學者絞盡腦汁極力需要解決的問題。一般而言,一個人的信息是由不同的部分組成的,其中,有些信息是一個人保持尊嚴所必需的,也是他不可能輕易向世人展示的,對於這一部分個人信息,法律就應將它作為隱私予以保護;而對於另外一些可以向眾人展示的信息,法律則可以使之成為公眾或某特定主體知情權的客體。依此類推,在勞動法領域,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中有些是與其人格尊嚴緊密相關的,如年齡、婚史、政治宗教信仰等,這些是不應成為僱主知情權的客體。而那些無關其尊嚴的部分如姓名、性別、個人工作經歷等則可以成為僱主知情權的客體。誠如前文所述,《澳門勞動關係法》對僱員的隱私權就是如此規定的。為甚麼《澳門勞動關係法》會做出這番規定?究其實質,這是《澳門民法典》隱私權客體之認定準則──“事件性質”與“各人的條件”在勞動法領域具體運用的結果。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分析得出:○1從勞動法之隱私權主體來看,儘管《澳門勞動關係法》採用了《澳門民法典》中“私人”一詞來表述它,但此處的“私人”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即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僱主和僱員。○2從勞動法之隱私權客體來看,《澳門勞動關係法》通過縮減《澳門民法典》中隱私的範圍,將其改裝為勞動法上的“隱私”範疇。在勞動法領域,“隱私”被界定為與私人生活相關的事宜,尤其是與家庭生活、感情生活及性生活、健康狀況,以及政治和宗教信仰有關的事宜;同時,本屬於澳門民法之隱私範疇的“個人經歷”和“個人信息資料”被剔除出勞動法之隱私範疇,歸入到了僱主知情權客體的範疇。《澳門勞動關係》第13條的規定充分說明了這一點。根據第13條的規定,僱主有權且有義務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有關僱員的資料,這些資料主要包括僱員的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及聯絡方法;錄用日期;職級或職務;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由僱員提供的有助於保障其利益的一切資料等。27從上述列舉的個人資料中,我們可以發現有些其實屬於民法所保護的隱私,而在勞動關係中,這些卻因勞動者承擔的告知義務而成為須向僱主公開的內容,即為僱主知情權的客體。這表明《澳門勞動關係法》在尊重勞動者人格權,保護其隱私權的同時,兼顧了僱主的利益,使得勞動者隱私權與僱主知情權的衝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和,有效地增進了雙方的經濟利益。六、《澳門民法典》之隱私權制度對內地隱私權立法的啟示與《澳門民法典》中的隱私權制度相比,內地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缺乏系統的規定。作為萬法的統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沒有對公民隱私權做出直接規定,而只是規定了抽象人格權的法律保護,如人格尊嚴、通信秘密等。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明確提及公民隱私保護的只是一些零星的規定,而且這些規定大多散佈於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釋和單行法規中。具體來講:○1從憲法的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40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2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針對侵害他人隱私,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行為,通過變通的方式將該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並以此為由追究侵權行為者的民事責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再次強調以這種間接方式對隱私權予以保護的原則。○3從單行法規來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從上述規定來看,它們要麼以直接方式要麼以間接方式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做出規定。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現有的這些規定尚未對隱私權的概念、隱私的範疇以及侵犯公民隱私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內地《民法通則》中至今尚沒有關於隱私權保護的規定。這無疑向人們昭示了一個事實:隱私權仍然沒有被內地民法承認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制度。儘管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在《人格權編》第25、26、@DDK@
論《澳門民法典》中的隱私權及其對內地相關立法的啟示27條規定了人格權;《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權編第五章第二節規定了隱私權,但這些都只是停留在理論學說的層面上,而非實際運行的法律,無法對公民隱私權進行切實有力的保護。從現實意義上講,內地的這種保護隱私權的立法規制模式是不利於保護公民隱私免受侵犯的,更不利於維護公民的人格尊嚴。鑒於此,我認為,我們可以借鑒《澳門民法典》的做法,採用直接保護的立法規制模式在未來的民法典中系統地規定隱私權保護制度,明確規定侵犯公民隱私權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採用概括兼列舉的方式界定隱私權客體的範疇,確定與此相一致的隱私之認定準則,如,事件的性質和個人的具體條件等。只有這樣,隱私權制度才不會因信息時代的高速發展而發生法律保護功能的缺失。此外,還應將民法上保護隱私權的理念貫穿入勞動法領域,從而保護弱勢群體──勞動者的隱私權,避免僱主因濫用其知情權而損害勞動者合法利益的行為的發生。註釋:1Warren,S.D.andL.D.Brandeis(1980).TheRighttoPrivacy.HarvardLawReview.Vol.4.193-220.2Westin,A.(1967).PrivacyandFreedom.NewYork:Atheneum.274.3Alterman,A.(2003).“APieceofYourself”:EthicalIssuesinBiometricIdentification.EthicsandInformationTechnology.Volume5,No.3.139-150.4[美]阿麗塔‧L‧艾倫、理查德‧C‧托克音頓:《美國隱私權法:學說、判例與立法》,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81頁。5佟柔:《中國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第487頁。6張新寶:《隱私權研究》,載於《法學研究》,第3期,1990年,第34頁。7王利明:《人格權法新論》,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47頁。8Standler,R.B.(1997).PrivacyLawintheUSA.Inthewebsite:http://www.rbs2.com/privacy.htm.15thJune,2010.9唐曉晴等譯:《葡萄牙民法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8頁。10趙秉志總編:《澳門民法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2頁。11Standler,R.B.(1997).PrivacyLawintheUSA.Inthewebsite:http://www.rbs2.com/privacy.htm.15thJune,2010.12同註10。13梁慧星、廖新仲:《隱私的本質與隱私權的概念》,載於《人民司法》,第3期,2003年。14同註10,第33頁。15楊立新:《人格權專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343頁。16任志豪:《隱私權和知情權的衝突與協調》,載於《寧波大學學報》,第3期,2005年。17同註10。18同上註。19同上註,第33頁。20陳曉:《關於檔案工作中知情權與隱私權問題的思考》,載於《檔案學通訊》,第2期,2009年。21王利明、楊立新:《人格權與新聞侵權》,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第603頁。22單波、陳亦琳:《隱私權與知曉權:衝突及平衡》,載於《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第2期,2004年。23見維基百科網站:http://en.wikipedia.org/wiki/Privacy_law,2010年6月15日。24潘峰:《論勞動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一個分析框架》,載於《河北法學》,第7期,2008年,第109頁。25《澳門勞動關係法》,澳門:澳門法務局,2009年,第12頁。26張天上:《隱私權的經濟分析》,載於《民商法學》,第6期,2006年。27同註25,第14頁。@DDL@
澳門與內地飲用水法律制度比較研究謝偉∗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類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和發展不可缺少也不可替代的環境要素,而飲用水更是直接滿足人類生存基本需要、人類不可或缺的必須資源。中國水資源總量為2.8萬億立方米,但人均佔有量只有2,220立方米,約為世界人均水量的1/4。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特別是在傳統的經濟增長方式下,內地的水資源浪費和水污染十分嚴重,使得水資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已經嚴重威脅到飲用水安全。澳門在打造“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過程中,隨着珠三角地區的經濟起飛及跨境經濟合作的迅速發展、上游和鄰近潮汐流水的影響、第三產業的迅速崛起、大型填海等工程的建設、區域人口的急劇膨脹、大量城市及工業污水的流入,影響到澳門附近水域的水質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使得本來就非常稀缺的水資源更加珍貴。飲用水法律制度,實際上是指保證飲用水安全的法律規制,包括飲用水的數量安全、質量安全和可持續安全三個方面。飲用水的數量安全指的是飲用水供給充足,足以滿足人的需求;質量安全指的是飲用水必須符合法定標準,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可持續安全指的是飲用水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險,並且以不低於當代人飲用水的安全標準保持下去。一、飲用水安全立法的比較從20世紀50年代起,內地就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其工作重點主要就在於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方面。1955年制定了《自來水水質暫行標準》;1956年,發佈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專門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廢水的處理等做出了規定;1959年,頒佈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1從20世紀70年代起,由於重經濟發展,忽視環境保護,導致環境污染日益加重,其中水作為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源,也受到嚴重污染,影響到生產和生活的可持續發展,內地逐漸重視環境污染的防治,注重運用法制手段管制環境,逐漸形成了一個新興法律部門──環境法。在這個過程中,內地始終以經濟發展優先為原則,環境法律規制主要是為經濟發展服務,同時對那些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環境問題領域制定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飲用水安全的法律規制,特別是為招商引資,降低環境保護標準,盲目擴建容易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的建設項目,造成飲用水水源普遍受到污染、水污染事件頻繁發生、飲用水監管體系不健全、飲用水安全保障存在嚴重缺陷等突出問題。目前,內地雖然已基本形成了一個包括四部水法律,即《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20多部水行政法規,160多部地方性水法規,90多部水行政規章,170多部地方政府水規章以及上千部規範性水法律文件組成的龐大的水事法律法規體系,但其中直接與飲用水安全有關的法律只有兩部,即《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顯然是針對內地頻發的洪澇災害、防止土地沙漠化、保護生態系統而採取的應急性和保障性法律措施,直接與飲用水安全有關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只有:《全國農村飲水工程“十一五”規劃》、《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條例》、《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2008-2020年)》等;在地方性法規中,《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中率先專門增加了《飲用水安全保障》一章,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飲用水安全的監督∗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DEC@
澳門與內地飲用水法律制度比較研究管理,採取措施改善城鄉居民的飲用水條件,逐步做到飲用水安全,確保群眾生命健康。隨後,由於嚴重水源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問題受到嚴重威脅,因飲用水不安全而引發的疾病也大量出現,其嚴重程度已經上升到影響社會穩定的高度,地方政府不得不通過立法手段應急解決飲用水安全問題,一批涉及飲用水安全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法律文件相繼出台,如《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江西省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辦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淄博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另外,為預防、控制、消除由飲用水不安全而引發的傳染病,《傳染病防治法》和《傳染病防治法實施條例》也對保障飲用水安全作出了宣言式的規定。2目前,內地仍然處在由農業國向工業國過渡的轉型期,發達國家曾經出現的嚴重環境污染在中國也出現了,水作為生產和生活的必備資源也不例外,由此引發內地嚴重的水環境污染,表現為點源污染不斷增多,面源污染和內源污染日益擴大。據統計,內地的七大重點流域普遍存在嚴重的有機污染,各流域幹流有57.7%的斷面為三類水質,21.6%為四類水質,6.9%為五類水質,13.8%為五類以上水質,可以進入自來水廠的最低要求的僅佔29.5%,主要湖泊富養營化問題突出;90%的地下水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污染嚴重;流經城市的河流水質90%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導致內地飲用水的主要問題是水質性缺水,即由於嚴重水污染而導致的缺水,而且這種污染為取水污染或採水污染,屬於源頭污染。針對這種情況的存在,內地飲用水的立法主要體現為源頭防治,主要集中於對水污染的防治和水資源的保護方面。但內地缺乏法治的內生性機制,雖然有法可依,但卻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嚴重存在,進一步加劇了飲用水安全的惡化趨勢。澳門受地理環境限制,本身缺乏天然水資源,澳門的飲用水主要由中國內地供應,澳門的飲用水水源基本來自珠海境內的磨刀門,佔澳門供水量的98%以上,其餘不足2%來自路環石排灣、黑沙和九澳三個水庫的集水區,以及澳門大水塘所收集的雨水。飲用水輸入澳門後再由澳門自來水公司加以氯化消毒及過濾。這種特定環境導致澳門人深知飲用水的價值,非常珍惜飲用水,由於沒有飲用水資源,保護飲用水資源的立法自然沒有必要,而以飲用水行政管理法為主。目前,澳門飲用水立法主要以澳門《環境綱要法》、《澳門供排水規章》、《消防供水條例》、《分層樓宇法》、《民法典》等為基礎,構成了一個具有良好可操作性的飲用水管制法群。3《環境綱要法》規定了防治飲用水污染的法律基礎。該法第8條規定:受管制的特定措施,將顧及下列有關事項:發展及應用預防性技術以針對源自工業、農牧、家庭或其他事項,甚至來自運輸方面滲漏而造成的水質污染;直接將污水排入下水管網的工廠和機構,必須確保該等污水經過處理。此外,還提出公共機構當按法律規定核准在上面進行建造或運作時,只在經證實遵守法定規則後,方允許該等企業開始經營及運作;向水域投放污染物、固體渣滓,任何成品或品種並以改變水質或使之不適合原有用途者將受特別規則管制。主要的飲用水法律是《澳門供排水規章》。該法以公眾水系統和屋宇水系統為兩個規制對象,包括配水和排水兩個方面,以翔實的技術規制為主要內容,以保障配水系統和排水系統良好運行為直接目的,以保護公眾健康安全、天然資源、屋宇安全、住宅衛生及舒適等為間接目的,以家庭、商業、工業及同類耗水、消防耗水等功能區分管制。該法設立以人為本,注重實效,對水污染實行風險預防、飲用水安全優先的立法理念。如對風險預防的規定,該法要求廢水排放系統:“無論從保護自然資源或從保護公共保健及工程整體經濟之觀點上,廢水公共排放系統之概念系關注最終目的地之預先分析。無論採用何種方法,都必須具有足夠靈活性以配合可能出現之都市變遷及接駁數目之演變。”第137條對污染預防的規定,“屋宇配水網絡與屋宇廢水排放系統不得有任何連接,對衛生設備之飲用水供應應以不損害其飲用性之方式進行,並防止因接觸或因在網絡之低壓情況中吸入廢水而做成之污染。”對以人為本的規定,該法要求“屋宇配水所應遵守之技術條件,以確保其良好運作,亦保障屋宇之安全、衛生及舒適。”並專編規定營運人員的安全及衛生,該法第5條編針對配水及廢水排放公共系統之工程及設備,以及屬於其營運人員之活動,會有潛在危險之工作情況,規定系統工作安全及衛生之規定,目的為減少意外發生或影響工人之生命、身體之健全及健康之情況。該法的規定非常詳細,注意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合,使法規極具可操作性。如對於配水導管鋪設,規定導管應盡可能在高於廢水下水道之一個平面中,而距離不少於1米之地方進行,以保證有效預防可能產生指污染,該兩類系統之街頭不得作垂直重疊,在不@DE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可能遵守上款所述規定之情況中,應採用適合之特殊保護裝置,並應避免在垃圾堆填區或其他受污染區域內鋪設導管。再如通過與《消防供水條例》、《分層樓宇法》和《民法典》的協調,有效解決了二次供水中,物業管理部門、屋宇使用人和供水企業之間的責任劃分。供水企業有責任保證所生產及供應給客戶的水質必須符合飲用衛生標準,但範圍只包括整個供水管網至每幢建築物的地界為止。凡用於大廈公共設施的水、電部分開銷亦應由大廈所有業主共同負責,二次供水系統所產生的水費差額及水泵電耗和維護亦應由物業管理或/及大廈的所有業主共同負責。4該法不僅以保護自然資源和公眾健康為宗旨,也以立法實施的成本效益為價值追求。如該法對家庭及工業廢水排放系統的設計,就要求力求發展能覆蓋整個服務區之下水道網絡,並將整體成本降至最低及務求盡可能利用重力流進行廢水之排放,以增強系統之可行性。兩者比較,內地在飲用水立法上的明顯缺陷在於:一是缺乏以源頭治理、風險預防、以人為本的理念指導和修訂相關法律,保障生活飲用水的可持續安全。現有水法律中,僅有《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法規在立法理念上仍停留在“末端治理”階段,沒有從“源頭治理”出發,防治對象以點源污染為主,忽視了面源污染和其他新出現的非點源污染,沒有體現對水污染的風險預防和全程管制理念,這是造成內地水質性缺水、點源和非點源污染不斷擴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鑒於飲用水對於人類的不可或缺性,應該制定一部專門性的保障飲用水安全的法律。目前內地主要的飲用水法律制度有:飲用水衛生標準制度,飲用水生產、銷售、服務衛生許可制度,飲用水衛生檢驗和報告制度,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二次供水衛生許可制度,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制度,飲用水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制度,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制度,生活用水優先制度,取水許可制度、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劃制度、飲用水供水應急預案制度等,這些制度分散於環境法律法規、衛生法律法規、建設部門、交通海事部門、軍隊環保部門、發改委等部門頒佈的法律法規之中,而各部不同的法律法規由於立法目的不同,分散於不同法律法規的飲用水法律制度服務於不同的立法目的,導致各項飲用水安全法律制度難以配套協調實施;同樣由於分散制定,使得各項法律制度規定不夠具體,無法操作;三是飲用水衛生法律制度需要以飲用水安全理念進行改造,形成飲用水安全法律制度。飲用水衛生強調飲用水的乾淨性、未受污染性,側重於飲用水處理、輸送、二次供水等環節的監控,基本上將飲用水源頭保護、地下飲用水資源保護、農村面源污染造成的飲用水安全等環節排除在外,而飲用水安全從範圍上不僅涵蓋從飲用水源區保護、地下飲用水源取水、到飲用水處理、飲用水產品銷售、消費等飲用水產業鏈的所有環節。《城市供水條例》應該吸取和借鑒澳門立法經驗,在立法理念上以人為本,飲用水安全第一,注意水事管制與相關立法的配套協調,注重法律法規本身的可操作性。二、飲用水安全標準的比較飲用水的安全性對人體健康至關重要。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着微量分析和生物檢測技術的進步,以及流行病學數據的統計積累,人們對水中微生物的致病風險和致癌有機物、無機物對健康的危害認識不斷深化,世界衛生組織和世界各國相關機構紛紛修改原有的或制訂新的水質標準。目前,全世界具有國際權威性、代表性的飲用水水質標準有三部:世界衛生組織(WHO)的《飲用水水質準則》、歐盟(EC)的《飲用水水質指令》以及美國環保局(USEPA)的《國家飲用水水質標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飲用水標準大都以這三種標準為基礎或重要參考,來制訂本國國家標準。當前,居於主導地位的飲用水安全標準有世界衛生組織2004年發佈的《飲水水質準則》(第三版),其中水質指標增至144項;美國2004年冬季發佈的《飲用水標準和衛生建議》,其飲水水質標準中涵蓋水質指標102項,歐盟1998年11月發佈的《飲用水指令》,指標參數由66項減少至48項,該指令更加強調指標值的科學性,與WHO指導標準的一致性,增加了透明度,提出應以用戶水龍頭處的水樣滿足水質標準為準。5內地自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直接規制生活飲用水的國家標準只有兩部,即1985年和2006年頒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1985年版標準受內地各區域發展不平衡的限制,及考慮到當時內地人的生活習慣、文化、經濟條件、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水資源及其水質現狀等多種因素,僅有35項指標,其中感官指標4項,理化指標14項,毒理學指標12項,細菌學指標@DEE@
澳門與內地飲用水法律制度比較研究3項,放射性指標2項,且對於農村人的飲用水,是參照《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進行評價,也就是說,1985版標準實際上只在城市執行,而在內地廣大的農村則執行《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內地2006版標準一方面在城鄉統一飲用水水質要求,另一方面對農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採用過渡辦法,在保證飲用水安全的基礎上,對10項影響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1項微生物指標及3項毒理學指標,現階段放寬限值要求,參考了《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中二級水質的要求,改變了以往同時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的局面。同時,2006版標準注意與國際水質標準接軌,在修訂中重點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歐盟、美國、俄羅斯、日本等組織和國家現行飲用水標準,指標限值主要取自世界衛生組織2004年10月發佈的《飲水水質準則》第三版及2006年的增補本資料。同時注意與其他標準的協調,如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地下水質量標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城市供水水質標準、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等。6澳門作為世界聞名的旅遊城市,其居民已經基本實現城市化,因此飲用水主要是由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採取集中供水的方式進行,其水源來自於內地,飲用水輸入澳門後再由自來水公司加以處理,其水質標準經歷了一個演進的過程。1982年澳門的食水標準即已經達到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標準,但是澳門自來水公司卻缺乏投資及長遠的計劃,因此依然出現水量不敷、水質黃濁及水壓不足的情況,飲用水未能符合歐共體的飲用水標準,至1985年,澳門政府決定,由當時處於水處理工業領導地位的法國利安水務集團(後經合併改組等,現負責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的法國機構為“法國蘇伊士集團”)和周大福企業(後經轉讓重組等,現負責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的香港機構為“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共同組成中法水務有限公司,簽訂新的“食水供應公共服務專營合約”,為期25年。同年,食水水質首次符合嚴格的歐共體飲用水標準。自此,澳門確立了以歐盟飲水指令為食水水質標準,最先是以歐共體(歐盟前身)理事會在1980年對各成員國提出的《飲用水水質指令》(80/778/EC)為標準,但1991年底,歐盟成員國供水協會對《飲用水水質指令》80/778/EC實施以來的情況作了總結,認為儘管該指令對10年來歐洲飲用水水質的改善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點:未能提供合適的法律架構以應對原水水質的變化,以及生產、輸送飲用水所遇到技術困難;此外,該指令在1975年開始起草,其中的指導思想和水質參數在當時的情況下是適宜的,但沒有將近年來水行業的科技進步納入其中。由此,1995年,歐盟對80/778/EEC指令進行了修正,1998年11月通過了新指令98/83/EC。指標參數由66項減少至48項。新指令更加強調指標值的科學性,與WHO指導標準的一致性,增加了透明度,提出應以用戶水龍頭處的水樣滿足水質標準為準。適應此等變化,澳門政府和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在特許經營合約中約定以《歐盟飲水指令》(98/83/EC)為藍本,同時,為便於執行,達成澳門法律的本地化,在《澳門供排水規章》中進一步以附件1的形式,明確規制了供人耗用水之質量標準及規則,所謂供人耗用之水,是指直接供人耗用之水,以及食品生產業生產、處理或保存產品或供人耗用之物品時可影響食品衛生之水。並同時規定了水質控制系統和材料及處理程序的標準。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設立化驗研究中心,中心採用歐盟水質檢驗標準,採用美國公共衛生協會編著的《水和廢水標準檢驗法》進行物理化學參數的檢定,並採用美國環境保護局(EPA)飲用水質量的標準檢驗方法檢驗微生物。澳門食水是否達標,由政府和供水企業分別測定,供水特許經營合約中規定了自來水公司的供水質量標準,包括水質、水壓及水量的法定標準,並依照法定的分析方法及頻率,規律性地監測原水、已處理水及管網內的水。澳門民政總署是負責澳門自來水水質質量督察的重要部門,其下屬公務員性質的化驗所每天都會對全澳所有供水採樣點進行隨機取樣檢測,監督澳門自來水的水質狀況,自來水公司也根據約定標準進行水質監測,然後上報給政府,由政府進行核對。7兩者比較,澳門的食水安全標準比較先進,且具有可行性。這首先得益於澳門自來水公司在1985年來自法國及香港等兩個集團合作,改組並成立新的自來水公司。在訂立專營合同之初,法國集團就提出以公認較嚴格的歐共體飲用水指導條例為澳門飲用水水質標準,並通過水廠技術改造和加強管理等措施配合供水管網系統的翻新,使公司供應的自來水基本上符合歐洲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內地雖然也參考世界先進的水質標準制定了2006版飲用水標準,但這個標準並不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因為這個標準還需要地表水環境@DE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質量標準、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辦法、地下水質量標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城市供水水質標準、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等標準的配套使用,而上述配套標準並沒有根據水污染由點源污染為主擴展到點源與非點源污染並存,新的有機污染物、人工化合物、農藥等不斷出現,有機污染物本身也不斷變化,從有毒有害有機物到致畸、致突變、致癌有機物質,又發展到目前的內分泌干擾物(類激素)這樣的現實,需要進行相應的適應性改進。比如衛生部門雖然制訂了先進的飲用水標準,但是城市供水由供水行政部門主管,目前的城市供水水質標準如何適應2006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由供水部門主導;再比如,對實施飲用水安全標準至關重要的污水處理設備標準,就有三種行業標準並行,即環境保護部行業標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業標準、機械行業標準都涉及水處理設備,但卻各自有標準制定計劃和技術機構,存在部分標準重複制定、標準應用扯皮以及標準管理混亂等現象,標準中的大量技術數據和指標直接或間接來源於國外標準、產品樣本,缺乏科學技術研究,數據缺乏實驗結果驗證。內地應該借鑒澳門飲用水的標準體系,使體系中的各個標準互相協調配套。比如,澳門食水以歐盟飲水指令為標準,運用美國公共衛生協會的檢驗方法檢定物理化學參數,運用美國環保局的飲用水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檢驗微生物,並通過實驗研究驗證標準體系的科學性和適用性,才能形成具有科學、實用、有效的飲用水標準體系。三、飲用水安全執法比較多頭管理、職權重疊、部門執法交叉和利益紛爭、行政不作為、濫用職權、程序違法、沒出現問題時爭奪利益分割、出現問題時互相推諉、推脫責任,最後由政府承擔飲用水安全事故的全部損失,這是當前內地飲用水安全執法的主要問題所在,也是造成內地飲用水安全事故多發、頻頻敲響警鐘的根本原因。內地飲用水安全執法涉及飲用水水源的資源選擇與調配、水源保護與污染控制、水廠處理、管網建設與維護、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以及用水點水質監測等多個環節,相應的監管職能涉及多個政府部門。比如,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實施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衛生部門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環保部門負責飲用水污染的防治,飲用水資源則由流域管理機構和水行政管理機構共同負責,對不同原因造成的飲用水污染,也由不同的行政部門負責,如軍用設施、船舶造成的水源污染由軍隊環保部門負責,船舶造成的水源污染由交通海事部門負責、漁業養殖造成的飲用水源污染由漁業行政部門負責,城市飲用水集中式供水由供水行政部門負責等。每個不同的行政部門出於部門利益的需要,分別制定有不同的執法標準和執法規範,因為法律的執行是由這些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而法律本身又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實際執行是按照這些不同行政部門的不同行政規章進行的。這種條塊分割、分段治理、缺乏統一和權威執法機構的飲用水管制模式,由近年來高發的飲用水安全事件和普遍的飲用水環境的惡化事實證明,不能有效保證飲用水安全。內地雖然借鑒世界先進飲用水安全標準,頒佈了2006年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將檢測指標從35項提高到了106項,但是卻無法有效執行。除了管制模式的根本原因之外,還有一個直接原因,即水處理技術和管網材料等發展滯後。目前除了北京等個別超大城市外,絕大部分城市沒有檢測106項指標的能力。據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的一項調查,內地661個設市城市的3,000多家水廠中能安全執行106項檢測的,絕對不會超過10家。現行中國城市集中式供水主要是由自來水廠供給,而內地自來水廠絕大部分仍然採用常規處理工藝,“內地現在99%的自來水廠用的仍然是100年前的常規工藝。”8且水處理技術發展緩慢並且相對落後,雖有飲用水源保護條例,但因經濟優先的理念,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發展,使飲用水源保護法律法規無法執行,目前中國大多數城市仍取自II-V類的受污染水源水,有機物、氨氮、磷等含量高,自來水廠常規處理工藝難以檢測,更不用說去污。澳門的飲用水源主要由內地供應,澳門的飲用水法律主要體現為供排水法律──《澳門供排水規章》,執法主要由政府負責,但在具體執法模式上,澳門歷史形成的、為實踐證明的飲用水管理體制是由政府實行特許經營。自1985年,澳門政府首次授予澳門自來水公司25年供水經營權,成為亞洲第一個供水系統服務的特許經營項目以來,在面對諸如澳門回歸、鹹潮、非典等重大的變革和挑戰時,澳門飲用水供給法律制度贏得了公眾及政府的高度認可,2009年11月30日,澳門自來水公司續簽澳門供水專營特許合同,成為亞洲第一個供水系統服務特許經營完成並續約的項目。政府與供水企業以特許經營合同為基礎,構建一@DEG@
澳門與內地飲用水法律制度比較研究種採購與協同服務的、平等的合作關係,而不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雙方共擔風險,共享利益,政府仍然是承擔公共服務責任的主體,企業只是幫助政府履行責任。政府對企業的監管簡單而有效。在澳門政府的供水管理體制中,主要相關的人員或部門包括政府代表、澳門民政總署(IACM)、澳門衛生局等。在新合約簽訂以前,特區政府方面對於自來水公司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只在自來水公司派駐政府代表,現在則將監管職責授予了港務局。根據專營合同要求,政府代表由總督(即現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法律規定任命,主要負責列席澳門自來水董事局會議、收取會議議程、會議錄及文件副本。在實際工作中,政府代表還承擔了澳門自來水與澳門政府各部門的協調和溝通、有關供水規劃投資的審核等責任,是專營協議執行情況最直接的監管者。澳門民政總署(IACM)是負責澳門自來水水質質量督察的重要部門,其下屬公務員性質的化驗所每天都會對全澳所有供水採樣點進行隨機取樣檢測,嚴格而盡責地監督澳門自來水的水質狀況,也促進了自來水內部水質檢測的完善。這種由化驗所所執行的純技術監管與政府代表所執行的行政監管形成了相互獨立的配合和協同體系。在水質監管上,政府用抽檢的方式約束了自來水公司。供水特許經營合約中規定了自來水公司的供水質量標準,包括水質、水壓及水量的法定標準,並依照法定的分析方法及頻率,規律性地監測原水、已處理水及管網內的水;每月向監察實體及民政總署分別提交水量和水質報告,包括原水、已處理的水及管網水。澳門政府衛生局主要負責澳門飲用水的衛生安全,澳門自來水與其積極配合以解決供水過程中出現的水質問題對公眾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如近年來屢有發生的鹹潮問題。為了確保在未來20年內澳門供水服務可以保持在良好的水平,強化政府對供水服務的監管,新續約合同要求由政府主導的中期評核制度,並可引入第三方評核。評核範圍包括供水服務素質、用戶滿意度、管網水損失率、違約情況等因素。如果水公司最終被評核為不合格,可依據合約賦予的申訴權力進行申訴並獲得整改的寬限期。若出現十分嚴重的問題,則可導致特區政府解除合約。為適應社會發展,新合同增加了相應的罰則,水公司如未能切實履行批給合同內的規定,將會受到處罰。罰款金額亦大幅調升到現時的2至13倍。政府對自來水公司的真正監管就是水質和服務,25年的實踐證明,這種監管是簡單、有效。澳門飲用水法律制度通過特許經營合同得以有效執行,並且這種特許經營合同的有效執行又反過來不斷健全和完善飲用水法律制度。澳門正是通過特許經營,才引進歐盟先進的飲用水質標準,才能夠促進自來水公司設立的化驗研究中心於2000年6月就成功獲得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的認可,這等同於ISO/IEC17025質量監控標準。澳門自來水是全中國繼北京、上海及天津後第四家自來水公司成功取得有關認可的供水企業,同時,化驗研究中心亦於同年6月獲得由中國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計量合格證書”。“計量合格證書”是證明國家計量部門確認澳門自來水公司檢驗工作的計量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具有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條件和資格。9儘管澳門飲用水法律制度通過特許經營合同實施的執法模式與澳門特定的政治、經濟、歷史、地理、文化等條件不可分離,但鑒於內地在保障飲用水安全,防治飲用水污染,保障飲用水水質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兩地畢竟都是中國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且澳門飲用水特許經營合同制度得以證明成功的前提下,可以借鑒澳門特許經營合同模式,改善政府實施飲用水法律制度的具體方法,摒棄政府花費高額的行政管制成本,而只需對供水企業實施簡單和有效的行政管制,真正實現供水企業供水市場化運作,同時,結合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環境條件、不同經濟條件、不同生活習慣等,對內地供水體制進行適應性改造。四、澳門與內地飲用水法律制度衝突的解決澳門與內地在飲用水法律制度上的衝突主要是澳門缺乏飲用水源,需要由內地進行相應的制度安排,以保證澳門飲用水安全。解決辦法是建立全方位、各層次的整體性和區域性合作機制,構建流域水資源統一調配和管理體制,把流域性管理與區域性管理相結合。“全方位”意味着政府的各個不同部門、各個不同的企業需要合作。澳門自來水公司於1985年與“珠海向澳供水公司”簽訂了向澳門供應原水的合約,為保證原水的水質,澳門自來水公司通過與負責管理珠江的“珠江水利委員”密切合作,監測磨刀門河道和珠江四個水庫的水質。但是,隨着經濟的發展,珠江@DE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流域水污染日益嚴重,特別是近年來珠江流域頻繁發生的鹹潮,對澳門飲用水源造成巨大威脅。2004年12月,珠海、中山市政府緊急向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求援,請求省政府盡快協調有關部門,促成批准實施珠江壓鹹補淡應急調水工作,以緩解珠海和澳門地區的供水緊張形勢。2005年1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水利部提出了盡快實施珠江壓鹹補淡應急調水預案的請求。為確保珠三角城市供水安全,經國務院批准,2005年1月、2006年1月和10月,珠江流域連續三次實施從珠江上游的貴州、廣西遠程應急調水補淡壓鹹有效緩解了澳門的供水緊張。過去五年來,澳門的鹹潮壓力不斷增加。而內地透過相關省區、城市和部門做了大量的水利調節,調度上游的淡水,讓澳門水質鹹度維持在每升20毫克的水平,有效地通過應急預防措施避免了鹹潮對澳門社會所帶來的危害,令澳門平安度過每個冬春季節。國家防總、水利部組織編制了2009-2010年度珠江枯水期水量調度方案,把確保澳門、珠海供水安全作為首要目標。澳門特區政府港務局近年來也不斷與內地多方部門積極溝通協調,確定了取水供水工作溝通例會制度。在2009年10月到2010年2月淡水調度期間,澳門港務局、珠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珠海對澳供水公司及澳門自來水公司每兩週舉行例會,使澳門與內地水利部門之間的溝通合作更為緊密、水情訊息的通報更為迅捷、共同做好調水供水的工作,預防鹹潮對澳門社會所帶來的危害。澳門能有效預防鹹潮侵襲,有賴於各地區、各部門的全力支持與合作,包括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珠江水利委員會,貴州、廣西、廣東三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南方電網、廣西電網、粵電集團、大唐集團等電力企業、以及西江、北江沿線各電站等。“各層次”意味着澳門必須適應內地的政治體制,不能僅僅限於區域合作,還要有高層次的整體性合作。如鹹潮問題的根本解決,2005年冬至2006年春枯水季,珠江下游海水倒灌,致使供應澳門的淡水被高度鹹潮覆蓋,水的含氯度最高時超過飲用水標準的15倍以上,澳門居民不得不靠飲用蒸餾水或礦泉水渡過難關。2006年全國兩會期間,澳門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建議,澳門的全國政協委員也提出了同樣的建議。建議被全國人大列為2006年重點辦理的12項建議之一,交由水利部主辦、國家發改委協辦。在人大代表及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澳門鹹潮問題得到有效控制,確保了澳門、珠海的飲用水安全。至今,澳門已連續3年未受鹹潮影響。而且,為使澳門人不受鹹潮影響正常吃水,水利部對澳門供水問題制定了近期、中期、遠期方案,從根本上解決澳門人飲水問題。“一國兩制”的成功實現,使我們有理由相信,澳門與內地在飲用水法律制度上的衝突能夠通過合作解決,澳門與內地必將通過這種全方位、各層次的整體性和區域性結合的合作機制實現共同繁榮。註釋:1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56頁2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http://www.chinalaw.gov.cn/,2010年8月12日。3見澳門政府法律網:http://www.macaolaw.gov.mo/cn/index2.asp。4《澳門供排水規章》,載於澳門印務局:http://bo.io.gov.mo/bo/i/96/34/declei46_cn.asp,1996年8月19日。5張金松、范曉軍:《國際飲用水水質標準滙編》,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1年,第89頁。6北京工業大學工業水務中心:《水務管理標準法規規範全書》,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04年,第102頁。7傅濤、范曉軍:《澳門供水特許經營的啟示》,載於中國水網:http://news.h2o-china.com/html/2010/01/61264142227_1.shtml,2010年1月22日。8《內地多數水廠沿用百年前陳舊工藝加工飲用水標準20年未修訂自來水安全標準質疑》,載於中國水務網:http://www.cnwaternews.com/newscenter/2009/6%D4%C2/20096065m.htm,2009年6月12日。9同註7。@DEI@
中國政府勞動與地方風險分攤連信森∗一、前言由於不確定性的客觀存在,個人、企業、政府和宏觀經濟不可避免地面臨各種大大小小的風險,這些風險多數表現為收入、就業、健康狀況和消費的波動性。近年來,研究經濟風險的學術文獻可謂多不勝數,而資本市場、信貸市場、財政聯邦體系則是既有文獻中最常見的三類風險分攤機制(risksharingmechanism)。1在市場完備的理想狀態下,資本市場(capitalmarkets)允許經濟人透過交叉產權(crossownership)的方式實現資產細分和降低交易成本,相互分攤經濟風險。例如,我們可以持有不同地區的生產性金融資產(例如股票)分散自身的投資風險,或者在不同國別的資本市場之間進行分散投資。信貸市場(creditmarkets)讓經濟人以借貸方式改變自身的儲蓄組合,應對突如其來的外生經濟衝擊。例如,當個人遇到經濟不景的時候,可以通過銀行的消費信貸項目(例如房貸、汽車消費信貸等)維持應有的消費水平,或使消費不會下降太多。除了前述的兩種金融市場機制外,政府在地區發展中同樣發揮着風險分攤的功能。以一國之內不同轄區間的情況為例,一國上級政府(聯邦政府或中央政府)建立了累進收入稅制和逆周期轉移支付制度,平滑不同轄區間遇到的非對稱長短期風險(longtermandshorttermidiosyncraticshocks)。例如,當某轄區受到自然災害的影響,經濟收入短期內無法保證原有水平。中央政府可以增撥臨時性的專項轉移支付,或者退還稅收,減低災害對受難地區的影響,平滑其收入的波動性。以上三種風險分攤機制在既有文獻中得到了較為充分的探討。相比之下,政府勞動(governmentemployment)2吸收地區風險的功能則長期被學者所忽略。現代財政學之父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RichardA.Musgrave)認為,“失業風險的大小隨着產業和地區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地方政府通過創造政府職位對抗地區風險較為隱蔽,較減稅,甚至較公共採購均來得有效。”3政府向社會提供的政府職位具有較高的安全性,原因在於政府人員被解僱的機會相對私人部門少得多。因此,增加政府職位,有助降低失業人員出現的可能性,從而降低地區收入和消費下滑的波動風險。4當轄區面臨外生風險時,政府加大對這些高風險地區的公共服務資源之投放力度(尤其是社會保障、失業保險),為地區築起安全網,這些新增的公共服務投入伴隨着政府工作人員的增聘。從這些理論觀點看來,政府勞動可視為地區風險的吸收器(riskabsorber)。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地方經濟增長迅速。但由於中國各地區間的資源稟賦極為不同、對外開放的時機和步驟有先有後、地區間財政能力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地區間人均產出和風險對抗能力存在顯著差異。5隨着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中國地方發展所面臨的外部風險不斷增加,地區間風險大小越加不對稱,因此,風險分攤機制的發展與完善對中國十分重要。近三十年來,中國政府勞動保持膨脹趨勢,地方政府始終保持增聘政府職位的動力。受到財政學理論的啓發,我們關注的問題是:中國地方政府勞動是否具有風險分攤的功能?中國風險分攤機制和發達國家有何區別?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針對中國的研究對於本領域的學術發展,以及構建中國經濟安全網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事實上,國內外學者已開展了一些有關中國省區風險分攤的實證研究。文獻基本認為中國地區產出風險沒有得到全部分攤,因此,需不斷發掘新的風險分攤渠道,提升中國地方經濟風險分攤比例。然而,這∗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公共財政學博士@DE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些研究集中關注財政支出制度對地區風險分擔的影響,而有關中國地方政府勞動風險分攤效應的考察基本空白。為填補相關空白,本文沿用Borge和Matsen的測算思路6,在控制資本市場、信貸市場和分稅制影響的基礎上,實證估計中國地方政府勞動之風險分攤比例。本文以中國大陸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997-2007年的數據為研究對象,運用似然不相關回歸技術(SeeminglyUnrelatedRegression,簡稱SUR)評估地方政府勞動的風險分攤能力。二、風險分攤的理論基礎(一)風險分攤理論模型假設一國由I個轄區組成,i=1,2,3,...,I。第i個轄區的效用由代表性居民(RepresentativeAgent)所決定。代表性代理人的效用函數符合無限期的自然對數形式。由於經濟中存在不確定性,轄區第t期的產出存在一系列不確定的自然狀態St(Stateofnature)。St由一系列結果st組成。從原有的結果狀態s轉移到另一個狀態s’的概率服從馬可夫過程(Markov-process)。結果狀態s出現的概率記作π(st),由前期值st-1和時間t共同決定。設第i個轄區t期消費品的產出為yi(st)。yi(st)是外生隨機變量。另外,設ci(st)是第i個轄區t期的實際消費量。在模型中,第i個轄區面對異質風險(idiosyncraticshock)。異質風險是不同轄區因應自身經濟情況不相同而面臨不對稱的地區風險。就地區風險被分攤比例而言,風險分攤理論上可分為完全風險分攤(perfectrisksharing)、零風險分攤(zerorisksharing)和部分風險分攤(partialrisksharing)。完全風險分攤是指轄區間的地區風險百分之百被現存的風險分攤機制成功分攤。零風險分攤指沒有任何的地區風險被現行的風險分攤機制所成功分攤。部分風險分攤則介於兩者之間。當轄區之間不存在任何交換關係(即自給自足經濟),轄區不存在任何的風險交換關係,這時地區經濟處在“零”風險分攤的狀況。數理上可表示為式(1):ci(st)=yi(st),∀t,s,i(1)從式(1)可知,第i個轄區的消費只取決於該區的生產能力,不受到其他地區產出的任何影響。不同時期的轄區消費和全國總產出形成一比一的共變關係(covary)。自給自足經濟的對立面則是完備市場。在完備市場條件下,在全國範圍內存在統一的的阿羅-德布魯市場(Arrow-DebreuMarket),市場交易的交易成本為零,市場擁有完全資訊。面對外生地區風險,全國可以在不同轄區間、不同時期間實現消費品的相互調配,平滑地區風險造成的消費品波動,實現“完全風險分攤”。設p(st)為第t期結果狀態s實現時的消費品價格。因此,第i個轄區跨期預算約束能寫成:SStittitt0s1t0s1p(s)y(s)p(s)c(s),i1,...I∞∞======∑∑∑∑(2)第i個轄區的代表性代理人所面對的跨期消費效用最大化問題可以表示為:Sttitt0s1SStittitt0s1t0s1(s)logc(s)s.t.p(s)y(s)p(s)c(s),i1,...I∞==∞∞====βπ==∑∑∑∑∑∑(3)在式(3)中,β是對於所有轄區均相同的折現因數。求解時式(3)的最大化問題之一階條件為:βtπ(st)/ci(si)–λip(st)=0,∀t,s,i(4)在式(4)中,λi是一個拉格朗日乘數。當市場出清的時候,全國消費品產出等於全國消費品的消費,即IIititt1i1y(s)c(s),t,s.===∀∑∑(5)結合式(4)和(5),我們不難發現第i個轄區的消費推導如下:itiitic(s)ky(s),t,s,=∀∑(6)在公式(6)中,ki為常數。因此,第i個轄區的消費是全國總產出的一個固定比例,不受到不同轄區所實現的自然狀態所影響,實現了完全的風險分攤。在完全風險分攤的條件下,外生衝擊風險被完備的市場機制所彌補,轄區間各自在自身的自然狀態下進行消費,而消費也獨立於外生衝擊。自然自足和完備市場的假設只是一個分析基準。在現實中,我們更常見的是地區與地區之間實現了部分風險分攤。我們不難想像的是,轄區消費在不完全風險分攤條件下不但取決於轄區自身產出還受到全國總產出的影響。這樣,轄區間存在消費風險的轉移關係,而消費風險會在所有轄區間漸進實現均等化,實現風險分攤。(二)政府勞動分攤風險之理論觀點一般來說,風險分攤渠道可分為市場和政府兩大類別。前者包括資本市場和信貸市場兩種渠道,後者包括聯邦稅收-轉移支付系統和政府勞動。其中,政@DEK@
中國政府勞動與地方風險分攤府勞動具有內在的風險分攤功能。首先,現代財政學之父Musgrave認為,失業情況會在不同地區出現差異,而政府勞動能為市場創造新的就業機會降低受失業風險影響地區的危害。政府勞動具有易操作性和隱蔽性,會較減稅甚至政府購買,來得直接和有效。7其次,政府勞動職位具有較高的安全性(政府部門被解僱的機會相對私人部門少得多),向社會多提供一些政府職位,有助降低收入和消費下滑的波動風險。8再者,當政府察覺某地區具有較高的產出風險,往往加大對這些地區公共服務資源的投放(尤其是社會保障、失業保險方面),這些新增的服務需增聘政府勞動作為支持。因此,政府勞動具有吸收地區風險的作用。三、實證框架本文沿用Asdrubali等人9、Borge和Matsen10的思路建立面板回歸模型系統對中國省區間風險分攤機制發揮的功能進行定量評估。我們把省區非政府產出可以分解成:grp_prgrpridrigrp_prcgrpridric=××××(7)在式(7)中,grp_pr是非政府產出,grp是地區總產出(含政府產出),ri是地區總收入,dri是地區可支配收入,c是地區消費。式(7)中的所有變量均以人均形式表示。對式(7)兩邊取自然對數和進行差分後,再乘以Δlog(grp)和取期望值,可得到以下非政府部門產出的分解公式:var{Δlog(grp_pr)}=cov{Δlog(grp_pr),Δlog(grp_pr)–Δlog(grp)}+cov{Δlog(grp_pr),Δlog(grp)–Δlog(ri)}+cov{Δlog(grp_pr),Δlog(ri)–Δlog(dri)}(8)+cov{Δlog(grp_pr),Δlog(dri)–Δlog(c)}+cov{Δlog(grp_pr),Δlog(c)}對式(8)再除以Δlog(grp)的方差,便可以得到式(9)。其中,Δ是差分運算,log為自然對數。1=βP+βK+βF+βC+βU(9)在式(9)中,βP是非政府產出風險透過政府勞動所分攤的比例。同理,βK、βF、βC分別是非政府產出風險通過資本市場、聯邦財政系統和信貸市場所分攤的比例。βU是非政府產出沒有被上述四種機制成功分攤的比例。11在實證分析中,所有β值之和為1,而單個β估計值的取值範圍並不限定為正數或少於1。12當β估計值少於零時,其含義是該風險分攤機制沒有成功發揮風險分攤的功能,反而擴大了地區經濟風險。不同渠道的風險分攤能力隨着β的增加而擴大。要估計每個β值,我們需建立以下由五個面板數據方程組成的系統(SystemEquations)進行實證估計。Δlog(grp_pri,t)–Δlog(grpi,t)=αpt+βpΔlog(grp_pri,t)+Upi,t}Δlog(grpi,t)–Δlog(rii,t)=αKt+βKΔlog(grp_pri,t)+UKi,tΔlog(rii,t)–Δlog(drii,t)=αFt+βFΔlog(grp_pri,t)+UFi,t(10)Δlog(drii,t)–Δlog(ci,t)=αCt+βCΔlog(grp_pri,t)+UCi,tΔlog(ci,t)=αUt+βUΔlog(grp_pri,t)+UUi,t在式(10)中,Δ是差分運算,log為自然對數。下標i和t分別代表省區和年期。α不隨時間而變,U為殘差項。如果βP等於1,意味着政府勞動吸收了所有的非政府產出風險。如果βP等於0,政府勞動對地區風險沒有任何的分攤作用。當βK顯著為正時,資本市場的風險分攤功能發揮作用,總產出和非政府產出的協同變動關係較地區收入和非政府產出的協同變動關係強。此外,當地區風險沒有被政府勞動和資本市場所完全分攤,則βF顯著為正,表明聯邦財政體系分攤了部分的地區風險。因此,地區收入和非政府產出的協同變動較地區可支配收入和非政府產出的協同變動更強。如果前述三種機制仍沒有把所有地區風險完全分攤,βC會顯著大於零,表明信貸市場具有風險分攤的作用,因此,地區可支配收入和非政府產出的協同變動比地區消費和非政府產出的協同變動程度更高。最後,如果存在風險不能被上述四種機制所分攤,那麼βU會顯著大於零,拒絕了中國地區風險實現完全分攤的假設。四、變量選擇與數據來源要估計方程組(10),本文需構建地區人均非政府產出(grp_pr)、地區人均總產出(grp)、地區人均收入(ri)、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dri)和地區人均消費(c)五個變量。由於缺乏有關地區居民各類收入的相關數據,我們用省區生產總值除以地區人口之比值作為該地區人均總產出(grp)的代理變量,這符合本領域經常採用的方法。本文以公共管理和社會團體作為政府活動的邊界。因此,政府產出用公共管理和社會團體的產值來測度。這樣,非政府人均產出用地區總產出扣除政府產出後再除以人口數來測度。地區人均收入(ri)反映地區真正用於消費和儲蓄而未受到上級政府干擾的收入部分。13因此,地區收入(ri)用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城鄉人口比例加權計算求得。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dri)是考慮向上級@DE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政府繳納稅收和接收上級政府補助收入後形成的地區收入。因此,地區可支配收入(dri)用地區收入(ri)加上中央補助收入(含稅收返還)再扣除地區上解補助支出後的餘值再除以人口數來測度。地區消費(c)用各省區居民人均最終消費支出來測度。為剔除物價水平變動的影響,本文使用地區GDP平減指數對地區人均總產出和非政府人均產出進行平減,而地區人均收入、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區人均消費變量則以地區消費價格指數進行消賬處理。變量基年設定為2002年。考慮到部分省份(河北、黑龍江、江西、四川、雲南、西藏、陝西、甘肅)的公共管理和社會團體的產值數據缺失較為嚴重,以及重慶市在1997年後成為直轄市,本文最終選取中國大陸地區23個省區(自治區、直轄市)1997-2007年的數據進行實證檢驗。本文的原始數據來自《中國統計年鑒》(1996-2005年)、《中國財政年鑒》(1995-2007年)、《新中國55年統計滙編1949-2004》、《中國非國有經濟年鑒1999》、《中國工會統計年鑒》(2000和2004年),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的統計年鑒(2003-2007年)。表1報告了所有回歸變量的描述統計量。表1回歸變量的描述性統計量(單位:元)變量名稱均值標準差最大值最小值實際人均總產出11,905.17,760.337,890.23,115.6實際非政府人均產出11,556.97,637.037,469.12,974.0實際人均收入4,986.62,908.020,479.51,719.0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4,264.92,786.119,289.3825.0實際人均總消費1,766.61,568.410,610.296.3從表1可知,中國地區實際人均總產出年均值為11,905.1元,標準差是7,760.3元。地區實際非政府人均產出的平均值為11,556.9元,標準差為7,637元。地區實際人均收入平均值為4,986.6元,標準差為2,908元。地區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64.9元,標準差為2,786.1元。地區實際人均消費平均值為1,766.6元,標準差為1,568.4元。五、實證結果根據Hausman檢驗結果,我們選擇了固定效應面板數據模型。表2是各個方程殘差項的相關系數矩陣。從表2的方程殘差項相關系數矩陣,可以發現系統方程殘差項間存在較大的相關性。進而,本文利用系統方程估計的混合自相關檢驗(SystemResidualPortmanteauTests),得到調整Q統計量為205.94,P值為0.000,拒絕了“系統方程殘差項不存在滯後六期以內的自相關性”的原假設。考慮到各個方程干擾項之間存在較高的相關性,採用似不相關回歸技術估計聯立方程組(10)更為合適和必要。表2方程殘差項相關系數矩陣變量L1L2L3L4L5L11.00-0.47-0.550.440.23L2-0.471.000.21-0.780.12L3-0.550.211.00-0.720.02L40.44-0.78-0.721.00-0.28L50.230.120.02-0.281.00SystemResidualPortmanteauTestsforAutocorrelations:AdjQ-Stat=205.9406;P值=0.0000註:L1=Δlog(grp_pri,t)–Δlog(grpi,t);L2=Δlog(grpi,t)–Δlog(rii,t);L3=Δlog(rii,t)–Δlog(drii,t);L4=Δlog(drii,t)–Δlog(ci,t);L5=Δlog(ci,t)表3是運用似不相關回歸(SUR)技術對聯立方程組(10)的固定效應模型估計結果。在表3中,模型(2)、模型(3)和模型(4)是沿用Borge和Masten實證框架的估計結果,當中考慮了政府勞動的風險分攤功能。作為比較,模型(1)報告了沿用Asdrubali等人的實證框架的估計結果,當中只考慮了資本市場、財政分稅體制和信貸市場三種分攤機制。模型(2)是全國23個省區樣本的固定效應模型估計結果。考慮對外開放程度的差異,我們同時比較了沿海地區和非沿海地區的風險分攤情況。模型(3)是沿海地區的估計結果,樣本的10個省份包括北京、福建、廣東、海南、江蘇、遼寧、山東、上海、天津和浙江。模型(4)是非沿海地區的估計結果,樣本的13個省份包括安徽、重慶、廣西、貴州、河南、湖北、湖南、內蒙古、吉林、寧夏、青海、山西和新疆。表3的模型(2)結果顯示,βU的估計值為22.60%(在1%的水平上統計顯著),拒絕了中國符合“地區風險完全分攤”的假設,這與既有文獻的發現是一致的。其次,βP的估計值為2.8%(在1%的水平上統計顯著),顯示日益增加的政府勞動具有很小的風險分攤功能。換言之,僅有2.8%的非政府產出風險被政府勞動所吸收。究其原因,政府勞動的推出並不根據反周期的原則來行事。βK的估計值為82.8%(在1%的統計水平統計顯著),表明資本市場分攤了82.8%的區域風險。同時,1994年以後實施的財政分稅制度讓中央政府透過@DFC@
中國政府勞動與地方風險分攤上解支出和補助收入(含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平滑不同省區間的收入風險。例如,中央政府向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樹災區調配全國的財政資源,支持災區渡過難關。βF的估計值為15.2%(在5%的水平上統計顯著),表示中國實施“分稅制”的風險承擔比例是15.2%,與發達國家經驗不同的是,中國快速增長的信貸市場並沒有發揮風險分攤的作用,反而是擴大了地區的波動風險。βC的估計值為-23.4%(在5%的統計水平統計顯著),說明信貸市場增加了23.4%的地方經濟風險。究其原因,中國信貸市場以國有銀行為主導,信貸決策容易被扭曲,反而使得信貸資源錯配,增加市場波動風險。14同時,城市化進程和經濟快速發展,政府對城市基礎設施的需求快速增長,信貸過度集中大型基建項目、大型企業和少數高收益高風險的行業,抑制了中小企業透過信貸市場平滑風險的空間。在管理方面,地方信貸融資過快膨脹、審批操作和管理存在多項的不規範行為,導致信貸規模不合理膨脹,甚至出現“超增”情況。這些也是信貸市場擴大風險的可能原因。綜上,市場機制是中國地區風險分攤的主要制度,資本市場和信貸市場的風險分攤比例淨值為59.40%,高於政府行為(政府勞動和財政分稅制)風險承擔比例總值(18.00%)。表3中國地區風險分攤比例的SUR估計結果Borge和Masten實證框架全國23個省區沿海地區非沿海地區變量Asdrubali等人實證框架模型(1)1999-2007模型(2)1999-2007模型(3)1999-2007模型(4)βP-2.80%***(4.05)2.10%**(2.32)3.80%*(4.01)βK90.03%***(5.04)82.80%***(4.42)71.10%***(2.72)81.60%***(4.34)βF19.00%*(1.70)15.20%**(1.98)11.90%**(1.95)14.90%*(1.67)βC-35.50%**(1.82)-23.40%**(-2.32)-5.20%***(-2.77)-25.0%**(-1.98)βU22.04%**(2.50)22.60%***(2.84)20.10%**(1.84)24.70%**(2.53)R20.6890.7070.3840.418註:βP,βK,βF,βC和βU分別是政府勞動、資本市場、分稅體制(稅收和返還)、信貸市場和未平滑風險的比例。***、**、*分別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顯著;括弧數位為Z統計量;時間變量加入至所有方程估計中;估計的實際時期為2000-2007年。位於沿海地區和非沿海地區的內地省份具有不同的對外程度,承受着差異性的外部風險。為此,我們運用似然不相關回歸技術估計沿海地區和非沿海地區的風險分攤情況,比較兩者差異。模型(3)報告了10個沿海省份的SUR估計結果。βP的估計值為2.10%(在5%的統計水平上統計顯著),說明政府勞動的增加對沿海地區的經濟風險也只有很有限的分攤作用。與全國估計結果一致,資本市場也是沿海地區省份最重要的風險分攤機制。βK的系數為71.10%(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說明資本市場為沿海地區分攤了71.10%的產出風險。βF的系數為11.90%(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這表明,沿海省份有11.90%的產出風險由財政分稅制所成功分擔。βC的估計值是-5.2%(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反映信貸市場同樣是地區風險擴大的來源之一,但其程度明顯低於全國平均水平。βU的系數為20.10%(在5%的統計水平上顯著),表明沿海地區的風險分攤也是不完整的,仍有20.1%的風險沒有被分攤。模型(4)報告了非沿海地區(包括13個中西部省份)的SUR估計結果。政府勞動的風險分攤效應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非沿海地區只有3.80%的地區風險由政府勞動所分攤(βP的估計值為3.80%,在10%的統計水平上顯著),效應相當有限。此外,非沿海地區在利用資本市場分攤地區風險上顯得更為依賴,原因在於超過八成的地區風險由資本市場進行分攤(βK的估計值為81.60%,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βF的估計值為11.90%(在10%的統計水平顯著),表明分稅制分攤了非沿海省份共11.90%的區域風險,成為了第二重要的風險分攤機制。信貸市場同樣為非沿海地區產生了地區風險(βC的估計值為-25.0%,在5%的統計水平顯著),其程度遠高於沿海地區,也高於全國的平均水平。綜合模型(2)和(3)的結果,我們不難發現,中國沿海地區和非沿海地區均屬於“部分風險分攤”的情況。政府勞動不論是沿海地區,還是非沿海地區,均只能發揮十分有限的風險分攤作用。非沿海省份較沿海省份更加依賴資本市場分散地區風險。財政分稅制是第二重要的風險分攤渠道,而其在非沿海地區的風險分攤效應更大。另外,沿海與非沿海地區同樣面臨信貸市場擴大地區風險的問題,而非沿海地區的問題顯得更為嚴重。對於沿海地區來說,市場機制(資本市場和信貸市場)合共分攤了65.6%的地區風險,而非市場機制(政府勞動和分稅制)只分攤了14.0%的地區風險。對於非沿海地區來說,市場機制(資本市場和信貸市場)分攤了56.6%的地區風險,而非市場機制合共只分攤18.7%的地區風險。可見,沿海地區的市場機制較非沿海省份更能發揮風險分攤的功能,而非沿海省份由於市場機制的不完善更加依賴政府的宏觀調控,平滑地區風險。@DF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六、結語本文借鑒Borge和Matsen的消費平滑和風險分擔的實證模型15,分析了1997-2007年中國大陸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勞動的風險分攤效應,並控制了資本市場、信貸市場和財政分稅制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比較了沿海地區和非沿海地區政府勞動的風險分攤效應。基本結論包括:○1中國風險分攤機制並沒有百分之百成功分攤地方產出風險。中國尚不滿足“完全風險分攤”的條件,原因在於仍有22.6%的地區風險沒有被現行的風險分攤機制所分攤;○2過去持續增加的政府勞動吸收了2.8%的經濟風險,但顯然其吸收風險的能力是十分有限。沿海地區和非沿海地區政府勞動的風險分攤能力沒有顯著的差異。基於實證結果,我們提出幾個方面的政策建議:○1由於中國仍有逾兩成的地區產出風險沒有被分攤,說明中國市場體系仍處在不完備的狀態。政府應該通過公共政策來彌補市場缺失,除了繼續完善原有的風險分攤機制(資本市場、財政分稅制、信貸市場和政府勞動)外,應考慮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細化在養老、醫療方面的法律,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範圍(尤其是農村居民)。此外,中央政府可逐步放鬆法律限制,允許不同跨省勞工更自由地流動,讓勞工透過“滙款”回家的方式平滑地區的經濟風險,進一步促成更多風險分攤機制的形成,確保人民經濟福利的穩定;○2中國地方政府勞動只有輕微的風險分攤效應,其分攤比例也明顯低於西方國家。事實上,政府勞動在中國地區的作用十分有限。究其原因,中國推出的政府職位相對失業職位需求來說依然規模細小,同時,政府職位的推出並不根據反周期的原則來行事。因此,建議地方政府按反週期規則推出臨時性的政府職位計劃,協助失業人士和待業的大學生通過勞動獲得基本收入;○3資本市場是中國地區風險的主要分攤機制。為繼續強化其風險分攤功能,建設資本市場應遵循細分資產市場、完善資訊披露制度、規範中介機構行為和建立資本市場的做空機制等方向發展16;○4中國財政分稅制度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風險分攤功能,體現了中央政府確保宏觀經濟穩定的職能。然而,轉移支付效率總體還不高。轉移支付的結構不合理、資金分配方式不合理、專項轉移支付項目設置不合理是當前中央-地方轉移支付制度不可忽略的問題。17展望未來,中國應繼續創新轉移支付制度,加強轉移支付計算的科學性,加大轉移支付的監管力度,以及加快轉移支付制度的透明度建設。最後,信貸市場擴大了省級經濟的產出風險。一種可能的原因是,1998年後中國信貸市場由計劃式信貸管理向“以效率為中心”的市場化管理改變,帶動國內信貸快速增長(增速高於同期的GDP增長)。然而,在金融機構缺乏有效信貸質量評價機制的條件下,信貸資源會過度集中在一些壟斷性行業,以及房地產、鋼鐵等高盈利高波動性的行業,反而形成地區的信貸風險,造成地區產出的波動。與沿海地區相比,非沿海省份的金融改革相對滯後,金融生態環境相對不完善,人為干預信貸資源流向的機會相對較大。因此,各地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的各級政府)應協助借貸機構建立科學的信貸質量評價體系,並加快優化欠發達地區的金融生態環境。同時,政府可以考慮出台傾斜政策引導信貸市場向綠色產業、農村建設等資金缺乏的領域分流,從而正確發揮信貸市場分攤風險的功能。當然,減少銀行和借貸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之公共政策將能引導中國信貸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其應有的風險分攤功能。18註釋:1離婚率、金融機構融合視、失業保障和政府採購也可以被視為地區風險的吸收器。2政府勞動(GovernmentEmployment)一般是指在公共領域內的工作人員,反映政府在公共品供給過程中的勞動力投入。3Musgrave,R.A.(1982).WhyPublicEmployment?InR.H.Haneman(Ed.).PublicFinanceandPublicEmployment.Detroit:WayneStateUniversityPress.9-19.4Rodrik,D.(2000).WhatDrivesPublicEmploymentinDevelopingCountries?ReviewofDevelopmentEconomics.Volume40,No.3.229-243.5行偉波:《分稅制、轉移支付與地區風險分擔》,載於《當代經濟科學》,第6期,2009年,第29-35頁。6Borge,L.E.andE.Matsen(2004).PublicEmploymentandRegionalRiskSharing.ScandinavianJournalofEconomics.@DFE@
中國政府勞動與地方風險分攤Volume106,No.2.215-230.7Musgrave,R.A.(1982).WhyPublicEmployment?InR.H.Haneman(Ed.).PublicFinanceandPublicEmployment.Detroit:WayneStateUniversityPress.9-19.8Rodrik,D.(2000).WhatDrivesPublicEmploymentinDevelopingCountries?ReviewofDevelopmentEconomics.Volume40,No.3.229-243.9Asdrubali,P.,B.E.SørensenandYosha(1996).ChannelsofInterstateRiskSharing:UnitedStates1963-1990.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Volume111,No.4.1081-1110.10Borge,L.E.andE.Matsen(2004).PublicEmploymentandRegionalRiskSharing.ScandinavianJournalofEconomics.Volume106,No.2.215-230.11Ibid.12Ibid.13Ibid.14Ho,C.-Y.,W.-Y.A.HoandD.Li(2010).ConsumptionFluctuationsandWelfare:EvidencefromChina.WorldDevelopment.Volume8,No.9.1315-1327.15Borge,L.E.andE.Matsen(2004).PublicEmploymentandRegionalRiskSharing.ScandinavianJournalofEconomics.Volume106,No.2.215-230.16吳樹暢:《不確定性、風險分攤與我國資本市場功能完善》,載於《雲南財貿學院學報》,第4期,2005年,第49-52頁。17賈鴻:《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載於《經濟縱橫》,第12期,2008年,第86-88頁。18Ho,C.-Y.,W.-Y.A.HoandD.Li(2010).ConsumptionFluctuationsandWelfare:EvidencefromChina.WorldDevelopment.Volume8,No.9.1315-1327.@DFF@
權力距離、道德信念與容忍不道德行為的實證研究──以內地國企為研究對象田青∗一、引言中國在經濟向上發展以及與國際接軌的階段,正遭遇到許多前所未有的問題,諸如道德價值缺失,組織經營中的不道德行為或者說腐敗行為。1針對這種現象,理論和政策研究以及在實踐管理上,很大程度都致力於管理政策和處罰制度的強化。儘管如此,組織中的不道德現象,包括腐敗現象仍然屢見不鮮。刻板印象上,人們普遍認為是那些貪婪的個人從事了不道德行為,是制度的缺陷導致了不道德行為,因此需要強化管理政策和處罰制度。然而,我們幾乎都忽略了另一種狀況。試想,那些貪婪的個體,如果沒有來自一般公民,要不然就是奉公守法的公民的被動性合作,或者至少說是被動性容忍的話,這些貪婪個體的不道德行為也不可能成功。事實上,在組織中出現的不道德行為很少是那些單一個體精心製造出一個有預謀的計劃來矇騙其他人,而卻是一些誠實的公民或組織成員容忍了,甚至隱瞞了一些不道德的行為和肆無忌憚的個體們的副產品。2儘管人們深知不道德行為,包括腐敗影響甚為惡劣的同時,一種“腐敗亞文化”還是在我們身邊悄然出現,不道德行為和腐敗的被接受程度也在悄然擴大,因為無論是不道德行為本身還是它所催生的潛規則,都具有很強的滲透性和擴散性。腐敗開始成為一種人人都要去適應的生活方式,甚至開始成為社會中一種被人們接受或默認的價值。這種亞文化的存在和流傳,不但提高了人們對腐敗的的容忍度,也會使得全社會的道德狀況下滑,腐敗被日常化。最近,內地某報紙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佔受訪總數67.7%的人表示,如果發現領導有貪污受賄行為不會主動向檢察機關揭發;35.9%的人會裝作甚麼也不知道。這一調查結果表明,社會生活中有相當部分的人對不道德行為採取了容忍的態度。這種容忍態度至少讓我們看到兩個深層次的問題:一是組織中的不道德行為已滲透到社會的各個細胞,由異態變為常態,人們開始習慣它並接受它;二是其結果將會使國家為對不道德行為的容忍付出高昂的撥亂反正的代價。在商業倫理方面,學者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探索了影響商業倫理的個體層面、組織層面和社會層面的諸多影響因素。只有全面瞭解影響的各種因素對防止腐敗才具有防範作用。然而從社會、文化、倫理角度對容忍不道德行為的影響因素研究還非常少,在這方面涉及中國的研究更寥寥無幾。現有的一些研究比較多的是以文獻搜集或者案例分析作為分析手段,而從實證角度分析,以資料為基礎的剖析的相關研究則少之又少。基於上述背景與動機,本論文將通過理論與實證相結合的研究方式,以權力距離、道德信念等可能影響容忍行政腐敗的因素作為影響變數,來探索它們對容忍組織中的不道德行為的影響,並同時探討這三者之間的互動機制。二、理論背景與研究假設近幾年來出現在美國的安隆風暴(Anron),意大利帕瑪拉特(Parmalat)財務醜聞,美國醫療保健企業(HealthSouth)弊案,直至中國的三聚氰胺牛奶事件,都顯露了一些共同點,即一些不法個體與其他守法公民的默許一起產生了作用,那些守法的公民通過視而不見,麻木不仁容忍了他人在組織中的不道德行為。當然,並不是每個人都同樣程度地在容忍這種不道德行為,他們當中,會有一些“揭發者”(whistleblower)∗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副教授@DFG@
權力距離、道德信念與容忍不道德行為的實證研究來指出事件的不法性,而不是跟着別人一起走。美國保護揭發者的法律諸如“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為願意披露和揭發組織中的不法行為的員工提供法律保護。儘管如此,這種保護終究是來自外部的因素,這種保護揭發者的法律並不能勸阻組織中的其他跟隨者。Trevino於1986年的道德決策研究指出,個體道德決策取決於兩大主要因素,即內部如個體特質等因素和外部如法律等因素。3在公開表達的意見上,多數人都傾向於認為一個道德的社會更趨於理想。但是,在私人態度上,人們則可能基於不同理由而持着一些容忍不道德行為的意見。有一種觀點認為,每個公職人員也是普通人,他們從事其職業也同樣是為着他們個人生活前景的改善。而且,就他們由於從事公共事務的管理工作而影響了他們通過從事其他職業來賺錢這點而言,他們的腐敗行為至少是可能得到原諒的。另有一種觀點認為,在工作場所,透過社會化過程,社會壓力會驅使員工容忍他人的不道德行為。4在中國,還有一些人認為,只要官員能夠使社會的經濟得到發展,能給公司帶來福利,即使有不道德行為,也可以得到適當原諒。一些學者甚至提出了中國反腐問題的平衡思路:在中央-地方分權體制下,在一定程度上將容忍腐敗看作是對官員收入的間接補償,是給官員提供一種推動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增長的有效激勵;同時,必須“有選擇地”治理腐敗,防止過度腐敗。從上述的論述中,我們不難看出對不道德行為或腐敗的容忍態度,已經是一種不可忽略的滋長和佑護不道德行為和腐敗的重要因素。為此本研究試圖從理論上加強對員工決定最終容忍不道德行為過程的研究。(一)權力距離與容忍腐敗權力距離是一種文化與另一種文化相區別的一個維度,通俗的說,它指一種特定文化中重視和尊重權威的程度。它在個人層面上是不可以與在社會層面的權力距離的定義相混淆的。5權力距離是指社會承認和接受的權力在機構和組織中的不平等分配的範圍。6權力距離的大小可以用指數PDI(PowerDistanceIndex)來表示,指數越高,表示個體的權力距離取向越大。資料顯示,對全球74個樣本國家的文化維度評估中,中國大陸PDI指數為80,排名為12-14位(包括香港),與阿拉伯國家與孟加拉的指數並列。7根據上級決策的方式、上下級發生衝突時下級的恐懼心理等因素可以來確定權力距離指數的概念。Hofstede指出,高權力距離意味着權力和財富的巨大不平等以及文化對這一問題的高容忍度。在這種文化體制下,存在等級制度,阻礙下層員工向上層流動。低權力距離意味着,這種文化禁止權力和財富方面的差異,這樣的環境強調平等和機會。在中國範圍的權力距離趨向尊重有權威性的人物。有高權力距離的下屬,他們高度服從於權威人物,相比其類似的低權力距離指數的貢獻,他們較少依賴那些互惠準則。工作關係間的潛規則在中國的文化下相對在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間表現得更為明顯。Hofstede在關於衡量民族文化特徵的研究中指出,東方文化影響下的權力距離指數較高,人們對不平等現象通常的反應是漠然視之或忍受。而西方文化影響下產生的權力距離指數較低,“權力意識”深入人心使得他們對權力分配的不平等現象具有強烈的反抗精神。中西文化的一個明顯的區別在於,中國文化中含有更多的關於“權力”的歷史和哲理。Hofstede通過對孔子儒家文化的研究發現,傳統中國社會的穩定性建立在人們不平等的關係基礎之上。以中國而言,近五十年來,由於政治、經濟及言論之高度集權管控8,中國社會之氛團一直處在較為封閉且傳統的集體主義單一文化下,使得外界文化對其衝擊不但較低且趨緩,其權力距離大小、不確定性規避程度高低與集體主義傾向之文化構面等都對組織規範有一定的影響。個人較易接受組織之各種約束,從而個人道德決策亦較易受到組織規範強弱(如組織道德規範)之影響。孔子界定了五種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君臣關係、父子關係、兄弟關係、夫妻關係和尊卑關係。這些關係包含了雙方相互的義務,也反映出權力大小的對比。9由於孔子對這些關係的界定深入人心,長期以來中國人已經習慣於接受這些社會所安排的角色,並履行角色所應盡的義務。對這些義務的履行,它實際上也表明了這些依附在這些義務上的權力不對等已經被中國人所接受。10Sanyal的研究指出,權力距離與受賄是正相關的。一個國家的人民如具有強烈的權威感,就有可能對腐敗的政府官員和政治家更寬容。11在高權力距離的國家裏,下屬對上級的依賴是以一種家長式的形式出現的,即上級為下屬提供好處,下屬以忠誠報恩。這些好處不根據成績決定,而是在一個平衡的基礎上,雙方分別提供優惠和忠誠。家長式的制度留下大量的偏袒和裙帶關係,從而形成腐敗的空間。Takyi-Asiedu發現,在高權力距離的國家“醜@DF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聞涉及權力的人,只要他們繼續執政,他們的腐敗行為幾乎總是被掩蓋了”,這些幌子是下屬絕對忠誠的必然結果。12Cohen、Pant與Harp在研究報告中指出,高權力距離文化下的人們將更加有可能將腐敗行為視為道德的。13因此,一個高權力距離國家的人們將更能容忍貪污腐敗的不良行為。(二)個人對組織的道德信念與容忍腐敗一些商業倫理研究發現員工經常會在個人道德標準與他們所服務的組織利益之間發生衝突。14FroelichandKottke開發了一個測量量表,用於衡量可容忍的道德標準與感知組織利益之間的衝突。這一測量表可用來測量個體是否認為組織利益可以超越任何個人或社會的道德原則。15Rest的道德模型指出:道德問題起源於個體對涉及道德情境的敏感度。個體的道德推理過程涉及到面對道德困境時,個體應該判斷做甚麼。Rest的道德行動模型建立在認知發展基礎上,這種認知發展能確定道德是個體感知甚麼是好的或者甚麼是對的概念。他於1986年提出道德行為的四個階段模型。他認為個人在行使道德行為時,由內而外至少產生四個階段的心理過程:認知、判斷、意圖、行動。在這裏,察覺到道德問題的存在是道德決策過程的最初階段。道德意圖和道德行為之所以發生,是因個人知覺出道德問題的存在。故個人須先認知道德問題已存在,同時認為自己需對其採取行動,才會有後續的決策與執行。這種方法成功地被運用於研究影響個體道德行為的影響因素上。在此研究中,測量個體道德信仰也是用於研究容忍不道德行為的最好方法,因為它能準確地抓住平衡道德原則和組織利益的特點。16Sanyal認為,在一些文化社會文化的背景下,人們更有可能貪污或更有可能容忍腐敗行為。17有較多的研究認同價值觀念不同導致容忍腐敗的行為不同。許多因素都可能影響到那些道德兩難的決定。個人特徵(例如性別、年齡、人格特質、倫理思想)都有可能產生影響。18情境因素,如道德文化或一個組織的倫理氣候,還可以影響組織成員的道德行為。Hu指出,缺乏道德感和責任感的個人更易參與腐敗活動。他曾針對130人的官員作出一個網絡調查,其中43%認為腐敗對他人是無害的,41.5%的官員認為收受賄賂是一種正常行為。19鑒於上述理論背景,本研究提出以下研究假設和研究模型:假設1:權力距離感越高的員工,越有可能認為組織利益可以超越道德原則;假設2:認為組織利益可以超越道德原則的員工,對不道德行為的容忍度更大。圖1研究架構道德信念權力距離容忍腐敗三、研究方法(一)測量本研究之變項的定義與衡量如下所述,論文所用量表大多為英文之中文翻譯件,並同時根據現實狀況補充了幾項情景。1.權力距離權力距離量表採用Dorfman與Howell的問題。題目包括:“管理者在做大多數決策時不需要諮詢下屬”、“僱員不應該反對管理者的決定”,“管理者應避免與僱員進行非工作關係的社會交往”等6項問題。20量表採用李克特五點尺度,1=“非常不同意”,5=“非常同意”,亦即分數越高,權力距離數值越大。此量表的可信度為0.69。2.個人對組織道德的信念個人對組織道德的信念(individualbeliefsaboutorganizationalethics)指個體對組織道德的信仰以及對所在組織的支持。個人信念量表採用Froelich與Kottke的問題。題目包括“盈利比產品的安全性更重要”,“上級要求自己的員工偽造文件沒有甚麼大驚小怪的”,“即使其他人有些錯誤行為,但是只要是為了單位獲取最大利益,都可以忽略不計”等共6項問題。21量表採用李克特五點尺度,1=“非常同意”,5=“強烈反對”,亦即分數越高,對組織倫理的個人信念越趨於道德。量表的可信度為0.81。3.容忍腐敗容忍腐敗量表主要用於測量員工對於單位內腐敗現象的容忍程度。容忍腐敗題目包括5個情景,3個情景為此次研究而設計,其餘2個情景借鑒了Smith與Oakley所開發的情景。情景包括:“審計員甲選擇了一些可以隱瞞某些不正當收入的,但是卻是合法的財政報告方法,因為他知道報告這些尷尬的不正當收入會引起公眾對本公司的不良輿論”,“你認識的一位朋友,為了他的親屬能夠在你公司求職成功,託你將昂貴的禮物送給你上司希望在招聘中得到惠顧,你@DFI@
權力距離、道德信念與容忍不道德行為的實證研究的上司鑒於人情,在不平等的條件下錄取了你朋友的親屬”以及“M負責本公司的原料採購工作,Z是一家信用和質量上乘的供應商,與M所在公司已有多年合作關係。最近M的直屬上司要求他中斷與原供應商的合作,轉而向一家新的原料供應商採購,原因是這家新供應商與M的直屬上司有親戚關係。結果是,M中斷了與原供應商的合作,轉為向新供應商採購原料”。22量表採用李克特五點尺度,1=“完全可以接受”,5=“絕對不能接受”,亦即分數越高,容忍腐敗程度越小。此量表可信度為0.82。4.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主要是作基本資料的探討,其測量尺度為名目尺度,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工作年限、職位、工作部門等六項。(二)問卷收集方法本研究主要調研目標為中國內地國企。針對行政事業單位為研究物件,採用一對一輔助的方式作為資料分析的來源,進行抽樣調查。調查共發放550份問卷,回收400份,400位被調研者中,55%為男性,平均年齡為27,最大年齡為51。平均工作時間為5年。被訪者大多數接受過高等教育。(三)數據分析結果1.相關性分析研究將員工的權力距離感、對組織的道德信念以及對腐敗的容忍程度進行相關性分析,帶有*號的因素表示它們在縱向與橫向因素的關係上都存在相關性,相關性的強與弱分別用**與*來表示。分析結果(如表1)所示。其中:權力距離與容忍腐敗的在數值上呈現的相關系數為-0.33**(**表示p<0.01顯著),但因為這兩組量表的衡量尺度呈反向設置,因此兩者關係實際為正相關,即:權力距離感越高的員工,容忍不道德行為的指數也越高;關於組織的道德信念與容忍腐敗的相關系數為0.40**,表示兩者之間有顯著正相關。即組織內員工個人倫理準則越偏向道德化,對腐敗的容忍程度越低。2.回歸分析為了進一步觀察權力距離,道德信念對容任行政腐敗的影響力,研究做了回歸分析,回歸分析的主要用於觀察引數對因變數的影響度,影響力的大與小可以從p值來觀察,從下列回歸分析表中可看到(見表2),權力距離,道德信念對容忍腐敗的影響力在統計學上都具有極其顯著的影響意義。(p=0.000極其顯著;p=0.01略微顯著)表1平均值(M),標準差(SD)及變量間的相關系數(總數=400)變量MSD1234561.性別1.450.512.年齡2.720.91-0.063.教育2.790.56-0.07-0.28**4.工齡2.911.47-0.050.89**-0.28**5.權力距離2.630.61-0.070.10*0.020.086.有關組織的道德信念3.530.690.16**0.04-0.040.11*-0.40**7.對腐敗行為的容忍3.280.730.040.06-0.10*0.12**-0.33**0.40**表2回歸分析自變量(容忍不道德行為)R平方回歸系數標準誤差F值P值常數2.790.32權力距離0.14-0.25***0.06230.000道德信念0.230.35***0.05320.000註:**p<0.01,***p<0.001從表2中的R平方表示模型的解釋力來看,行政人員的權力距離感這一因素對容忍腐敗的解釋力為14%,行政人員對組織的道德信念對影響容忍腐敗的解釋力為23%。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在內地國家企業單位員工容忍腐敗行為的影響因素。根據對調查問卷所做之回歸分析,假設1和假設2均成立,即:在中國國企中,權力距離越高,對腐敗的容忍程度越高;在中國國企中,員工個人工作倫理準則越偏向道德化,對腐敗的容忍程度越低。權力距離對容忍腐敗行為有顯著正向影響,也就是說那些對權力距離感知較高的公務人員,越傾向於容忍組織中的道德性偏低的行為。個人信念對容忍腐敗行為有顯著正向影響,也就是說即組織內員工個人工作倫理準則越偏向道德化,對腐敗的容忍程度越低。此研究結果與本研究假設相符。@DF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四、討論本研究從個人價值信念認為組織利益可以超越道德標準為主軸展開研究,個人道德信念幾乎扮演了權力距離取向和容忍不道德的中介作用。在這個研究模型中,研究將權力距離取向提升到了很重要的因素之一。研究結果顯示,儘管在同一文化背景下,個體在權力距離感方面的差異會成為道德行為與否的重要前提條件。這種個體間的差異提示給中國的各行各業,在員工甄選過程中考慮這一變數。研究結果還顯示,沒有人們的容忍,貪婪的個體難以實現他們個人試圖改變標準和規範的企圖。研究也警示中國國企和其他企業要消除組織中的不道德行為,腐敗現象需要從多種方法入手,應該重視道德信念的監控和過濾,尤其是在領導層中間。其次,組織都要挑戰這種高權力距離取向的文化價值,而不是去強化這種文化,以遏制組織中的不道德行為。還要通過對權力結構的適當分解和合理調整,把一個部門、一個崗位、一個人負責多項職能改為負責較少職能,防止權力過於集,中國文化背景下的組織更應提倡放權領導。本研究是首次在中國內地採用以問卷調查作為調查方法來探索影響容忍組織中不道德行為的因素以及這些因素之間的關係。從文化和倫理哲學的視角將權力距離、道德信念作為變量,國企人員對腐敗的容忍度作為因變量,通過調研和資料統計的方法剖析內地國企員工對工作場所中的不道德行為的態度,以及影響他們態度的因素。研究通過實證和量化結合的方法,從方法學上突破了以往對這類問題的單一的質的研究。從衡量工具上來講,本研究根據中國實情,開發了容忍不道德行為的問卷內容,從而豐富了這一測量工具的有效性,為未來同類題材的研究在測量量表上做了初步的探索。正如研究背景所示,中國目前對容忍組織中不道德行為的研究為數不多,從內容和理論上,尤其是從社會文化和倫理的角度來探索這個問題,具有視角的新穎性。然而,僅從個體層面的因素來分析道德信念和道德態度角度偏單一。正如道德決策方面的經典理論和模型所論證的,道德行為還取決於情景因素,如組織環境、企業文化、領導風格等,還取決於外部因素,如社會環境、法律制度等,要將這一研究做全面,做深入,在未來的研究中還需要納入更多的觀察變量。五、附錄:問卷(一)有關對權力的認識(1=非常同意,5=強烈反對)1.管理者在做大多數決策時不需要諮詢下屬2.對於管理者來說經常需要使用權威和權力來和下屬打交道3.管理者不應該經常去徵求員工的意見4.管理者應避免與僱員進行非工作關係的社會交往5.僱員不應該反對管理者的決定6.管理者不應將重要工作委派給僱員(二)對組織倫理的個人信念1.上級讓員工支持他(她)認為並不正確的觀點,這沒甚麼2.為了單位利益和在競爭中取勝,進行一些違反行政道德的活動是必要的3.即使其他人有些錯誤行為,但是只要是為了單位獲取最大利益,都可以忽略不計4.一個上級無需注意過程,只需重視預期結果的實現就行了5.上級要求自己的員工偽造文件沒甚麼大驚小怪的6.盈利比產品的安全性更重要(三)組織中的腐敗現象1.工程師丙發現他單位的一些產品會構成安全隱患,但是他的單位拒絕糾正這些缺陷。於是工程師決定保持沉默的態度,沒有對外公開。2.審計員丁選擇了一些可以隱瞞某些不正當收入的,但是卻是合法的財政報告方法,因為他知道報告這些尷尬的不正當收入會引起一些公眾輿論。3.M負責本公司的原料採購工作,Z是一家信用和品質上乘的供應商,與M所在公司已有多年合作關係。最近M的直屬上司要求他中斷與原供應商的合作,轉而向一家新的原料供應商採購,原因是這家新供應商與M的直屬上司有親戚關係。結果是,M中斷了與原供應商的合作,轉為向新供應商採購原料。4.你單位有同事工作出現了失誤,上一級領導已經有所耳聞,但是由於害怕影響單位的評功評獎,開會要求全部員工掩飾這個錯誤。5.你認識的一位朋友,為了他的親屬能夠在你公司求職成功,託你將昂貴的禮物送給你上司希望在招聘中得到惠顧,你的上司鑒於人情,在不平等的條件下錄取了你朋友的親屬。@DFK@
權力距離、道德信念與容忍不道德行為的實證研究註釋: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腐敗定義為:“腐敗是濫用公共權力以謀取私人的利益。”“一個更為廣義的定義是:腐敗乃是通過關係而有意識地不遵從,以企圖從該行為中為個人或相關的個體謀取利益。”2Anand,V.,B.E.AsforthandM.Joshi(2005).BusinessasUsual:TheAcceptanceandPerpetuationofCorruptioninOrganizations.AcademyofManagementExecutive.Volume19,No.4.9-23.3Trevino,L.K.(1986).EthicalDecisionMakinginOrganizations:APerson-SituationInteractionistModel.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Volume11,No.2.601-617.4Anand,V.,B.E.AsforthandM.Joshi(2005).BusinessasUsual:TheAcceptanceandPerpetuationofCorruptioninOrganizations.AcademyofManagementExecutive.Volume19,No.4.9-23.5Farh,J.L.,R.D.HackettandJ.Liang(2007).Individual-levelCulturalValuesasModeratorsofPerceivedOrganizationalSupport-EmployeeOutcomesRelationshipsinChina:ComparingtheEffectsofPowerDistanceandTraditionality.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Volume50.715-729.6Hofstede,G.(1980).Culture’sConsequence:InternationalDifferenceinWork-RelatedValues.BeverlyHills,CA:Sage.7Hofstede,G.(1991).CulturesandOrganizations:SoftwareoftheMind.London:McGraw-Hill.1991.8張寶光、黃振豊:《經理人道德哲理對專案評估決策之影響:中國之證據》,載於《中國大陸研究》,第51卷,第1期,2008年,第1-30頁。9周立升、顏炳罡等:《儒家文化與當代社會》,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2年。10陳東平:《以中國文化為視角的霍夫斯泰德跨文化研究及其評價》,載於《江淮論壇》,第1期,2008年。11Sanyal,R.(2005).DeterminatesofBriberyinInternationalBusiness:TheCulturalandEconomicFactors.JournalofBusinessEthics.Volume59.139-145.12Takyi-Asiedu,S.(1993).SomeSocio-culturalFactorsRetardingEntrepreneurialActivityinSub-SaharanAfrica.JournalofBusinessVenturing.Volume8.91-98.13Cohen,J.R.,L.W.PantandD.J.Sharp(1996).MeasuringtheEthicalAwarenessandEthicalOrientationofCanadianAuditors.BehavioralResearchinAccounting.Volume8(Supplement).98-119.14Carroll,A.B.(1978).LinkingBusinessEthicstoBehaviorinOrganizations.AdvancedManagementJournal.Volume43,No.3.4-11.Mudrack,P.E.andE.S.Mason(1996).IndividualEthicalBeliefsPerceivedOrganizationalandInterests.JournalofBusinessEthics.Volume15.851-861.15FroelichandKottke(1991).MeasuringIndividualBeliefsaboutOrganizationalEthics.EducationalandPsychologicalMeasurement.Volume52.377-383.16Rest,J.(1986).MoralDevelopment:AdvancesinResearchandTheory.NewYork:Praeger.17Sanyal,R.(2005).DeterminatesofBriberyinInternationalBusiness:TheCulturalandEconomicFactors.JournalofBusinessEthics.Volume59.139-145.18Barnett,T.,K.Bass,G.Brown,andR.Hebert(1998).EthicalIdeologyandTheEthicalJudgmentsofMarketingProfessionals.JournalofBusinessEthics.Volume17.715-723.19Hu,C.D.(1992).TheTypesofRationalizationofWhite-collarCriminals.Master’sthesis,YoungNamUniversity.20Dorfman,P.W.andJ.P.Howell(1988).DimensionsofNationalCultureandEffectiveLeadershipinPatterns.AdvancesinInternationalComparativeManagement.Volume3.127-150.21Froelich,K.S.andJ.L.Kottke(1991).MeasuringIndividualBeliefsaboutOrganizationalEthics.EducationalandPsychologicalMeasurement.Volume52.377-383.22Smith,P.L.andE.F.OakleyIII(1997).Gender-RelatedDifferencesinEthicalandSocialValuesofBusinessStudents:ImplicationsforManagement.JournalofBusinessEthics.Volume16,No.1.37-45.@DF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參考文獻:1.Caiden,E.G.andN.Caiden(1977).AdministrativeCorruption.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Volume37,No.3.303.2.Farh,J.L.,R.D.HackettandJ.Liang(2007).Individual-levelCulturalValuesasModeratorsofPerceivedOrganizationalSupport-EmployeeOutcomesRelationshipsinChina:ComparingtheEffectsofPowerDistanceandTraditionality.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Volume50.715-729.3.McMullan,M.(1961).ATheoryofCorruption.SociologicalReview.Volume9,No.2.181-201.4.VanKlaveren,J.(1989).CorruptionasaHistoricalPhenomenon.InA.J.Heidenheimer,M.JohnsonandV.T.LeVine(Eds.).PoliticalCorruption:aHandbook.NewJersey:TransactionPublishers.73-86.@DGC@
論台灣地區“民法典”上的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周友軍∗一、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概述(一)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產生1999年,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典”債編部分修改時,增設了第191條之3,即“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這一規定所確立的侵權責任究竟如何稱謂,學者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稱之為“事業經營人之責任”1,有學者稱之為“一般危險責任”2,也有學者稱之為“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3。筆者也採“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提法。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立法理由是,“近代企業發達,科技進步,人類工作或活動之方式及其使用之工具與方法日新月異,伴隨繁榮所產生危險性之機會大增。如有損害發生,而須由被害人證明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有過失,被害人將難獲得賠償機會,實為社會不公平現象。且鑒於:○1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製造危險來源;○2僅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於某種程度控制危險;○3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因危險事業或活動而獲得利益,就此危險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系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凡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對於因其活動或工作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例如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筒裝瓦斯廠裝填瓦斯、爆竹廠製造爆竹、舉行賽車活動、使用炸藥開礦、開山或燃放焰火),對於他人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時,被害人只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而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即可,不須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但加害人能證明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則免負賠償責任,以期平允,爰增訂本條(《意大利民法典》第2050條參考)。”4(二)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性質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性質如何,對此中國台灣學界存在爭議,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1危險責任說。此種觀點認為,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規定的重點在於從事工作或活動者,無論是工作或活動本身,抑或其使用的工具或方法,有導致他人損害的“危險”,就應對他人所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是危險責任。5○2廣義的危險責任說。此種觀點認為,如果危險責任的基礎是以特別危險為起源,則傳統的無過失責任下的危險責任可以稱為狹義的危險責任,而與其同為以特別危險為前提的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規定的是廣義的危險責任。6○3過失推定責任說。此種觀點認為,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以規範一般危險行為為目的的“過失推定責任”的一般條款。7筆者認為,過失推定責任說更為準確,理由主要在於:第一,這符合危險責任的概念界定。危險責任(Gefärdungshaftung)的概念源自德國法,它以特別的危險作為歸責的基礎8,而且不以過錯和違法為前提。9但是,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的規定,是以推定過錯為責任的前提,不符合危險責任的概念界定。第二,這符合過失責任主義的理念。該條規定仍然維持在“過失責任主義”的理念之內。“過失責任主義”的精神是建立在以違法而有責的行為作為責任成立的基礎之上。10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DG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3的規定是以違法且有責的行為作為要件的,符合過失責任主義的理念。第三,這符合所繼受法律的理解。按照立法說明,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是繼受《意大利民法典》第2050條的結果。該條規定:“在進行危險活動時,對他人造成任何損害,根據危險的性質或運用手段的特徵,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已採所有避免損害發生的適當措施者,不在此限。”在解釋上,該條被認定為仍然立足於過失責任原則。11(三)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比較法考察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的立法是借鑒《意大利民法典》第2050條。可見,台灣地區“民法典”上的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與《意大利民法典》第2050條具有諸多相同之處:其一,適用範圍基本相同。意大利法將其適用範圍界定為“危險活動”,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典”將其適用範圍界定為“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兩者基本相同。其二,歸責原則相同。兩者都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為了適當強化受害人救濟,採過錯推定。只不過,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典”上又增加了因果關係推定的內容,這與意大利法稍有不同。總體上,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典”上的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在比較法上較難查尋到相同或類似立法。從功能的角度來看,其大概可以對應於德國法上交往安全義務(Verkehrspflichten)。它是指開啟或持續特定危險的人所應承擔的、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以保護第三人免受損害的義務。12“交往安全義務”這一概念是在德國司法實務中產生的,是法官造法的產物,通說認為,其應當置於《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之中。交往安全義務的產生原因主要有:開啟公共交通、實施職業活動、保有危險動產、社會性密切關係等。從功能的角度來看,交往安全義務具有彌補危險責任採具體列舉模式的不足的作用。如果人們所期待的“危險責任”並沒有為法律所規定,那麼,法院經常以交往安全義務的形式提高注意義務的要求,而這種注意義務是幾乎不能被履行的。13例如,在滑雪運動中,滑雪者必須承擔行為義務,以免使他人受到威脅或損害。此時,法院採過錯推定,而且行為人很難證明其沒有過錯。14此時,法院就是借助強化的過錯責任來臨時頂替危險責任15,從而幾乎導致了一個結果責任。16而台灣地區“民法典”上的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也可以發揮彌補其就危險責任採具體列舉模式所帶來弊端的作用。就中國大陸地區民法來說,也不存在與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類似的制度。大陸《侵權責任法》第69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按照立法者的解釋,該條是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17在此背景下,並不需要借助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來彌補危險責任採具體列舉模式的不足。不過,大陸地區《侵權責任法》深受德國法的影響,因此,該法第37條規定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18,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借鑒德國法上的交往安全義務理論而制定的,只不過,在法律繼受的過程中發生了變異。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有兩類,即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義務的產生也是基於危險的開啟或持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台灣地區“民法典”上的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具有功能上的類似性。二、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構成要件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畢竟採過錯責任,而不是無過錯責任,所以,其構成要件也與過錯責任相同。在中國台灣地區,其侵權法繼受德國的判例學說,將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分為三階層:即客觀構成要件的符合性(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一)客觀構成要件的符合性1.加害行為,即危險的工作或活動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設立,就是基於某人實施了存在危險的工作或活動。而且,從訴訟的角度來看,受害人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尤其要證明活動或工作的危險性。19按照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的規定,加害行為的認定必須包含兩個要素:其一,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中的加害行為包括工作或活動兩類,但是,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採“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的表述,據此,工作或活動包括如下三種類型:一是經營一定的事業。所謂經營一定的事業,並無特定種類的限制20,涵蓋工場、土木、電力、礦業、化學、建築等事業。21二是從事其他工作。凡是社會上可從事的工作都是該條的規範對象,包括製造爆竹、裝填瓦斯等。22三是從事其他活動。其他活動的範圍也比較廣泛,應當包@DGE@
論台灣地區“民法典”上的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括賽車、選舉造勢、露天演唱、燃放焰火等。23其二,工作或活動的性質或其使用的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的危險。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設立基礎就是工作或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要求行為人承擔較之於一般的過錯責任更重的責任,如實行過失推定、因果關係推定。具體來說,工作或活動的危險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工作或活動的性質具有危險性。二是工作或活動所使用的工具或方法具有危險性。例如,使用高溫鍋爐或高壓設備,就是工作或活動所使用的工具具有危險性;而使用炸藥採礦或建設山上遊樂設施,就屬於工作或活動所使用的方法具有危險性。242.損害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也屬於侵權責任的範疇,而侵權責任的產生前提就是損害,確切地說是現實的損害。因此,受害人要請求賠償,必須以其遭受了實際的損害為前提。此處所說的損害不僅包括財產損害,而且包括非財產損害(即精神損害)。例如,因燃放煙花導致他人被炸傷,受害人支付的醫療費就屬於財產損害,而其遭受的肉體痛苦就屬於非財產損害。從侵權責任類型化的角度來看,法律有時對其所救濟的民事權益的類型作出限定,例如,僅限於權利的侵害。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則應當解釋為所救濟的民事權益是不受限制的。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並沒有明定法益的保護範圍,解釋上不應當將所保護的法益的範圍限於權利,無論是權利還是利益受侵害,都可以適用。253.因果關係侵權法堅持因果關係原則,所有類型的侵權責任都以因果關係為要件,否則,在受害人和其請求賠償的人之間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關係。26因果關係是歸責正當性的基礎。只有行為人有責任地、有因果關係地開啟了該因果鏈條時,行為人才對損害承擔責任。這就使得歸責具有正當性,而非純粹偶然地被歸責。27在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中,因果關係要件也必須存在。只不過,為了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採因果關係推定。受害人無須舉證行為人的行為與其民事權益遭受侵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是由行為人舉證不存在因果關係,才能免責。28從訴訟的角度來看,受害人僅證明“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就推定工作或活動與損害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是考慮到工作或活動的危險具有相當程度的導致損害的可能性。對於危險存在的舉證,只要滿足因果關係的蓋然性即可。29從實施危險工作或活動者的角度來看,其要舉證推翻因果關係的推定,具體來說,有兩種途徑:一是直接證明受害人所主張的蓋然性因果關係並不成立。例如,提出反證,證明受害人的主張違反倫理法則或經驗法則;或證明受害人所主張的其所受身體或財產損害與事實不符,例如,燒灼傷並非火藥所炸傷,直接提出反證以推翻受害人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二是主張與受害人所主張具有蓋然性因果關係的事實不能並存的事實,以此間接事實來推翻受害人所主張的事實不可採。例如,證明自己的工場根本不可能排放污染源。30(二)違法性過失責任和危險責任的區別就在於,過失責任是對違法行為的責任,其必須要求違法性要件。而危險責任是對合法行為的責任,不以違法性為前提。31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是過失責任的範疇,因此,其必然要求違法性要件。32對於違法性的判斷,台灣地區“民法典”上有行為不法說和結果不法說的爭議。在結果不法說之下,權益侵害本身就徵引違法,被告必須證明違法阻卻事由的存在;而在行為不法說之下,原告應當證明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行為規則。從目前來看,結果不法說更具有影響力。所以,在適用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時,只要加害人無法提出違法阻卻事由,就推定其違法。33(三)有責性有責性要件實際上包括了兩個部分,即責任能力與過錯。責任能力,又稱過責能力、歸責能力等,是指因自己的過錯而承擔責任的資格。責任能力以意思能力(或識別能力)為基礎,也就是說,以行為人能夠理智地形成意志並實施行為為前提。34侵權責任能力是責任能力在侵權法領域的運用,它的缺乏並不排除行為客觀的違法性,而是排除了行為人的過錯。35按照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87條的規定,責任能力以識別能力為標準。36其立法理由書認為,識別能力是指辨別是非利害的能力。此處所說的是非利害,不是指善惡,而是指法律上的是非利害,即認識其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的,而須對其行為結果負責。37在適用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時,必須以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如果其不具有責任能力,則不能認定其過錯,更不能認定其責任。當然,此時行為人的法定@DG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代理人可能要依據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87條的規定承擔責任,即法定代理人責任。38過錯是指行為人的主觀可非難性。39它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侵害後果的發生,而追求或放任該後果的出現。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能夠預見損害,並能夠避免損害,但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其能夠避免。40就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來說,其採過失推定的方式,受害人不必證明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應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失,即“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41此處所說的“相當之注意”,是指其已經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42三、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承擔(一)概述只要滿足了上述要件,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的人就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解釋上,責任主體的範圍限於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此處採責任集中觀點,僅僅是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的人承擔責任,至於其工作人員不屬於責任主體。43例如,工廠排放廢水、廢氣導致他人損害,工廠的經營者是責任主體,其僱傭的工人並非責任主體。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承擔,要適用過錯責任的一般規則,總體上,要適用完全賠償原則,即凡是與加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損害,都應當予以賠償。尤其是,侵權損害賠償不受侵權人主觀心理狀態的影響。依據完全賠償原則,可以獲得賠償的損害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損害,也稱積極的損害,是指因損害原因事實的發生,致使現存財產的減少。所失利益,也稱消極的損害,是指因損害原因事實的發生,致使應增加而沒有增加的利益。44從救濟的對象來看,賠償的範圍既包括財產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另外,在損害賠償中,也應適用過失相抵規則和損益相抵規則。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錯,可以減輕或免除行為人的責任45;而受害人基於與受損害的同一賠償原因受有利益時,則應當由其損害中扣除利益,確定實際的損害賠償。46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的人承擔了賠償責任以後,如果損害的發生,另有應當負責任的第三人,責任人對第三人享有求償權。47例如,在使用高壓設施的過程中,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該設施致人損害,同時,使用高壓設施的人也沒有盡到其避免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損害的義務。此時,責任人就可以向第三人求償。在第三人和責任人是基於偶然原因而對同一損害負責,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雖然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並不當然產生求償的關係,但如果可以認為第三人是應負終局的責任者,則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的人承擔了責任以後,可以向第三人求償。48(二)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與一般的過錯責任的關係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84條將一般的過錯責任分為三種類型,即過錯侵害他人權利型侵權、故意背俗侵權和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型侵權。49該法在此之外,又通過類型化的方法,規定了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其目的在於,以高於一般過錯責任的歸責形態,使得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負擔較重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過失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從而保護大眾安全,維護被害人權益。50不過,只需工作或活動的性質或其使用的工具或方法具有危險性,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的規定即可適用。可以說,該條規定中的危險工作或活動具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性質,有較大的解釋空間,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無限擴張其適用範圍。51如此,則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84條所規定的一般的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會受到嚴重壓縮。因此,界定兩者的適用範圍具有重要意義,理論上而言,如果沒有損害他人的危險,而是偶然發生意外事故,則應當適用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84條,而不適用第191條之3。52不過,區分兩者的適用範圍存在較大的困難,應當結合判例學說謹慎界定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適用範圍。另外,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既符合一般的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構成要件,此時,受害人是否享有選擇的權利,值得探討。筆者贊成此種觀點,即受害人能夠證明危險工作或活動的主體有故意或過失,仍然可以主張適用一般的過錯責任。53(三)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與危險責任的關係從比較法上來看,危險責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一般條款模式。因為具體列舉模式導致個別調整,其結果是,它們並不能組成有機的共同規則。54而且通過具體列舉模式,危險責任立法總是滯後的。55在國外,一般條款模式基本上處於學者建議@DGG@
論台灣地區“民法典”上的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的層面,很少有相應的立法例。中國大陸地區《侵權責任法》第69條可以認為是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二是具體列舉模式。因為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會導致過重的且不合理的責任。範圍廣泛的、通過不可抗力來界定的一般條款,必然導致過分的、不合理的責任擴張。56德國、瑞士和意大利都採具體列舉模式,而且反對通過類推的方式來擴張危險責任。57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典”對於危險責任也採具體列舉模式。1953年的“民用航空法”、1971年的“核子損害賠償法”等都以具體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危險責任。在此背景下,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發揮對危險責任的功能替代的作用,因為對於特定類型的危險活動法律沒有將其設計為危險責任,此時就可以通過適用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1條之3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所以,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並不是要替代法律已經規定的危險責任,而只是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58註釋:1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71頁。2姚志明:《侵權行為法》,台北:自版,2005年,第208頁。3王澤鑒:《侵權行為》,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521頁。4同上註,第521-522頁。5同註1,第272頁。6同註2,第210頁。7林美惠:《侵權行為法上交易安全義務之研究》,台灣: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0年,第269頁。8Larenz/Canaris,LehrbuchdesSchuldrechts,BandII/2·BesondererTeil,13.Aufl.,Munchen1994,S.607.9BertholdKupisch/WolfgangKrüger,Deliktsrecht,München1983,S.8.10王千維:《由“民法”第一八四條到“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載於蘇永欽等著:《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一)》(總則•債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13-114頁。11同註3,第523頁。12BGHNJW1975,108.:“Esgiltvielmehrderallgemeine,seitJahrenvonderRechtsprechungentwickelteGrundsatz,dassderjenige,derGefahrenquellen‘schafft’,d.h.sieselbsthervorruftoderandauern…allenachLagederVerhältnisseerforderlichenSicherungsmassnamenzumSchutzeandererPersonenzutreffenhat.”Vgl.Larenz/Canaris,LehrbuchdesSchuldrechts,BandII/2·BesondererTeil,13.Aufl.,Munchen1994,S.400.13ErwinDeutsch,AllgemeinesHaftungsrecht,2.Aufl.,Köln/Berlin/Bonn/München1996,S.407.14BGHZ58,40.15ErwinDeutsch,AllgemeinesHaftungsrecht,2.Aufl.,Köln/Berlin/Bonn/München1996,S.417.16ErwinDeutsch,AllgemeinesHaftungsrecht,2.Aufl.,Köln/Berlin/Bonn/München1996,S.407f.17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86頁。18中國大陸地區《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19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53頁。20同註2,第211頁。21同註1,第272頁。22同上註。23同上註。@DG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24同註2,第213頁。25同上註。26歐洲侵權法小組著,于敏、謝鴻飛譯:《歐洲侵權法原則:文本與評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1頁。27Bengen,DieSystematikdes§823BGBimDeliktsrecht,ⅠFrankfurtamMain/Berlin/Bern/Bruxelles/NewYork/Oxford/Wien/Lang2000,S.287.28同註2,第214頁。29同註1,第273頁。30同上註,第274頁。31BertholdKupisch/WolfgangKrüger,Deliktsrecht,München1983,S.8.32同註10,第113-114頁。33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329-330頁。34ErwinDeutsch,AllgemeinesHaftungsrecht,2.Aufl.,Köln/Berlin/Bonn/München1996,S.287.35AndreasvonTuhr,DerallgemeineTeildesdeutschenbürgerlichenRechts,BandII.2.Hälfte,München/Leipzig1918,S.454.36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37同註3,第257頁。38同註2,第215頁。39H.C.Nipperdey,RechtswidrigkeitundSchuldimZivilrecht,in:KarlsruheForum1959,S.3.40Kupisch/Krüger,Deliktsrecht,München,1983,S.43.41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77頁。42曾隆興:《詳解損害賠償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67頁。43同註13,第152頁。44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5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231頁。45台灣地區“民法典”第217條第1款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46台灣地區“民法典”第216條之1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47同註13,第156頁。48同註41,第427-428頁。49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84條第1款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款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50同註19,第155頁。51陳聰富:《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50頁。52同註42。53同註19,第155頁。54Larenz/Canaris,LehrbuchdesSchuldrechts,BandII/2·BesondererTeil,13.Aufl.,Munchen1994,S.601.55ErwinDeutsch,AllgemeinesHaftungsrecht,2.Aufl.,Köln/Berlin/Bonn/München1996,S.417.56NilsJansen,DieStrukturdesHaftungsrechts,Tübingen2003,S.560.57同註26,第152頁。58同註19,第151頁。@DGI@
粵港澳緊密合作中爭端解決機制設立及程序問題探析慕亞平、陳嘯∗隨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簡稱CEPA)的實施,加上粵港澳三地獨特的地理文化優勢,廣東與港澳的經貿合作領域不斷拓寬,合作程度進一步加深。隨着粵港澳緊密合作的深化,三地的經貿交流將會更加密切。在此過程中,由於三方各自不同的利益,彼此難免產生矛盾和糾紛,損害對方利益,因此需要建立專門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使得各方的權益在受到損害時能夠得到及時、合理地保護。粵港澳緊密合作是對CEPA的深化和發展,因此研究粵港澳緊密合作中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首先應當考察CEPA框架下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現狀,發現不足,彌補空白。一、粵港澳合作爭端解決機制的現狀及特點(一)援用與借鑒CEPA爭端解決機制1.CEPA協議中關於爭端解決機構的規定及評析CEPA協議中關於貿易爭端解決機構的規定非常粗略,僅在第19條規定了CEPA的機構設置。第19條第1款規定,雙方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同時根據第3款的規定,聯合指導委員會負責“解決CEPA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爭議”,即承擔了爭端解決機構的職責。但值得一提的是,除解決爭議之外,CEPA還賦予聯合指導委員會“監督CEPA的執行”、“解釋CEPA的規定”、“擬訂CEPA內容的增補及修正”、“指導工作組的工作,處理與CEPA實施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的多項職責。考慮到CEPA規定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而並非常設性機構,如此身兼數職難免分身乏術,無暇顧及層出不窮的貿易爭端。而且按照CEPA規定,聯合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對於日常性的、非重大的貿易爭端是否有必要提交高級別的聯合指導委員會,這是值得商榷的。此外,由高級官員等非專業人士組成的聯合指導委員會,面對愈加複雜的貿易糾紛和法律規定,其專業性可能會比貿易專家、法律專家稍遜一籌。總而言之,依靠聯合指導委員會履行爭端解決機構的職責,難以保證爭端解決的專業性、高效性。2.CEPA協議中關於爭端解決的程序設置就爭端解決方式而言,CEPA採取的是政治協商的解決方式。協議第19條第5款規定,雙方將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CEPA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委員會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決定。學者們普遍認為CEPA關於爭端解決的規定過於原則和抽象,欠缺可操作性,如爭端提交至聯合指導委員會的程序、委員會的裁決程序、委員會裁決的效力及執行等問題。而“友好合作”、“協商一致”的解決方式,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不可避免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任意性、缺乏法律約束力和非程序性等弊端,這決定了它不能成為爭端解決的惟一手段,或至少不是最後手段。1可見,CEPA現有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難以適應粵港澳緊密合作未來發展需要,亟待改進和完善。(二)《粵港澳合作框架協議》中爭端解決機制規定與特點為落實CEPA協議,促進粵港更緊密合作,廣東省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於2010年4月7日簽署了《粵港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關於合作機制的安排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官方層面,包括高層會晤、聯席會議和工作機構三個方面;二是民間層面,主要通過民間諮詢和民間合作兩渠道。關於爭端解決機構的設置,《框架協議》較CEPA∗前者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後者為中山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DG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協議有所進步。根據《框架協議》的規定,高級別的高層會晤和聯席會議並不像聯合指導委員會一樣,承擔解決協議執行中可能產生的爭議的職能,而是將該職能下放給粵港合作聯絡辦公室,由其負責協調解決合作爭端。由於粵港合作聯絡辦公室的工作由省港澳辦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缺乏常設性機構和爭端解決效率的問題。然而聯絡辦公室的職能由兩個機構來行使,如何處理兩個機構的關係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關於爭端的管轄權、處理結果的效力、相互承認與執行等法律問題,《框架協議》沒有作出詳細規定,僅提及建立法律事務協調機制,成立法律問題協商與合作專家小組,處理涉及雙方合作的法律事務問題,按需要就加強雙方各領域合作提出立法建議。CEPA協議關於爭端解決程序過於抽象的規定已招致批評,而《框架協議》的爭端解決程序規定更加模糊,雖提出“協調解決”合作爭端,但是關於何時協調、如何協調、協調不成的後果等一系列問題沒有任何規定,使得《框架協議》所要建立的爭端解決機制缺乏可操作性,不利於爭端的有效解決。《框架協議》在CEPA協議的基礎上有所進步,但是仍然沒有較好地解決爭端解決機構和程序設置問題。建立粵港澳合作區爭端解決機制,是日趨緊密的粵港澳合作的現實要求,是進一步深化合作的重要保證。但同時必須意識到,粵港澳合作區有別於傳統區域合作模式,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面臨着新的挑戰。推進粵港澳緊密合作及擬建立的粵港澳緊密合作區的主要功能,將與自由貿易區相似,但又有所不同。自由貿易區的成員方一般是獨立關稅主體,因此自由貿易區是獨立關稅主體之間的合作。而廣東省作為中國的行政區劃單位,並非獨立關稅主體,在國際經貿交往中沒有相對獨立的權利,也沒有相對獨立的國際交往身份,因此廣東與港澳組建的粵港澳緊密合作區不是自由貿易區,而是國內行政區劃間的合作。2但是,由於港澳實行“一國兩制”,加上獨特的理念、文化、制度,其地位又具有相對獨立性,因此在建立粵港澳緊密合作區貿易爭端解決機構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典型區域經貿合作安排模式下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的設置和運作,取長補短。二、其他區域經濟合作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啟示一般而言,貿易爭端解決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強制性較高的司法模式,即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爭端;第二種是強制性較弱的政治協商模式,即通過磋商、調解、調停的方式解決爭端;第三種是兼具司法和政治協商的綜合模式。縱觀諸多區域經濟安排,除了少數區域經濟安排之外,一般不採用純粹的司法模式(例外如歐盟)或純粹的政治協商模式(例外如澳大利亞與新西蘭的CER),而是綜合採納司法與政治協商兩種方式,區別僅在於兩者的相互比重因各自的目的宗旨、一體化程度、歷史文化傳統、成員實力對比而有所不同。本文希望通過分析其他區域經濟合作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的設置和相關程序,為粵港澳緊密合作區中貿易爭端解決機構的建立提供有益參考。(一)歐盟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及借鑒意義歐洲聯盟(EuropeanUnion)是目前世界上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區域經濟組織,經過長期的探索和發展,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爭端解決機制。1.組織機構在歐洲中設有一系列超國家性質的具有立法、行政、執行以及司法功能的機構——如歐洲理事會和歐盟理事會是立法和決策機構;歐盟委員會是常設和行政機構;歐洲議會是執行監督和諮詢機構;歐洲法院是司法機構。在這些機構中,歐洲法院無疑是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專門負責解釋歐盟的各項條約和法規,同時負責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條約和規定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爭議。歐洲法院的一大特點是其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因為它是歐盟各成員國為解決爭端而讓渡部分主權建立的超國家的司法機構,其作出的判決對各個成員國具有強制力,甚至可裁決一國國內法因違反歐盟基礎條約而無效。歐盟這種高度權威的爭端解決機制被學者稱為“硬法”模式,其有助於提高貿易爭端解決的統一性和可預見性,嚴格維護經濟組織的法制,促進經濟一體化的進程。2.程序設置歐洲法院的爭端解決機制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初步裁決,指成員國國內法院在審理涉及歐盟法律問題的案件時,請求歐洲法院發表權威意見,因而初步裁決制度實質上是一種法律解釋制度3;二是直接訴訟裁決,成員國政府、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特定理由向歐洲法院起訴,由其作出審理和裁決;三是針對初審法院裁決的上訴案件,任何一方不服初審法院裁決可向歐洲法院起訴。4@DGK@
粵港澳緊密合作中爭端解決機制設立及程序問題探析3.評析歐盟這種以法院為核心的爭端解決模式是其高度一體化的模式以及歐盟各成員國讓渡部分司法管轄權造就的。儘管歐盟的爭端解決機制比較成功,但是,粵港澳緊密合作區爭端解決機制設立時還是不能照搬、照抄的。因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和澳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沒有一級法院能夠對粵港澳三地行使司法管轄權,設立統一的司法機構解決貿易爭端會與基本法產生衝突。(二)N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及借鑒意義北美自由貿易區(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簡稱NAFTA)是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為依據而建立的區域性經濟組織。N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與歐盟的爭端解決機制完全不同。N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採用準司法性的機制設置模式,以政治磋商等外交手段與法律手段解決爭端有機結合的方式,強調相互協作和善意地解決爭端,同時以報復為最後的解決手段。1.組織機構在爭端解決機構設置方面,NAFTA中沒有常設性爭端解決機構。在其爭端解決機制中,貿易委員會、仲裁小組、專家小組各自發揮了重要作用。貿易委員會由三國內閣級代表組成,它相當於GATT締約方全體,為最高決策機構。其職責是監督和實施本協定;負責協定的進一步闡述;解決協定的解釋和適用方面的爭議;監督所有分委員會和工作組的工作。由於NAFTA保留了締約國對從其他締約國進口貨物適用本國反傾銷法與反補貼法的權利,保留了締約國改變或修改反傾銷法與反補貼法的權利,為使這些措施和做法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原則和NAFTA目標和精神,NAFTA建立專家小組審查下列事項:○1締約國對本國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的修改;○2締約國調查機關所作的最終反傾銷裁定和反補貼裁定。2.程序設置在實施爭端解決機制過程中,若爭議方經過磋商無法自行解決,可請求委員會召開會議。委員會有權採用斡旋、調解、調停、尋求技術顧問和專家組建議等方法力求解決爭議。如果委員會召開會議仍沒有解決爭議,爭議方可以請求委員會建立仲裁小組。委員會收到請求後應建立仲裁小組,由仲裁小組進行裁決。專家小組在對上文提到的兩類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初步決定後,若爭議方沒有提出反對意見,該初裁意見就變成最終裁決。若提出反對,專家小組將就此在徵詢雙方意見並重新考慮其決定,並作出最終裁決。3.評析由上可見,NAFTA的組織模式具有鮮明的自身特色──兼有軟法和硬法的特徵。在NAFTA中不存在一套權力分立的、具有超國家因素的機構,只是設立了貿易委員會、仲裁小組、專家小組等平等合作的機構,而且仲裁小組裁決與專家小組裁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響國內法,也不能由國內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爭議方不執行最終裁決報告,另一方只能中止給予對方協定利益,即採取報復措施,因此其約束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道義上的,體現了軟法的特徵;同時,NAFTA“是一個在國際貿易規則方面具有較高層次的規則精確性”的組織,法律承諾的約束力及多套爭端解決機制的啟用又突出了其具有硬法的特徵。5在一個機制中,有一個良好的組織機構負責其運行是很有必要的。在NAFTA爭端解決機制中,缺乏一個常設的爭端解決機構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它無法統一司法解釋和有效管理爭端解決,制度的權威性就會受到挑戰,這勢必會減弱整個機制的運作功效。6(三)東盟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及借鑒意義1.演變歷程1992-1996年,東盟自由貿易區(ASEANFreeTradeArea,AFTA)單純以政治方法解決成員間貿易爭端,關於爭端解決程序的規定寥寥無幾,獨立的爭端解決機構更是沒有建立,僅強調了“友好解決”爭端。當爭議方之間的友好磋商無法就爭端解決達成一致時,可以求助於部長級理事會和東盟經濟部長會議。而關於部長級理事會和東盟經濟部長會議處理爭端的相關程序卻沒有作出任何規定。程序和機構的缺失,使得東盟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飽受批評,因為這“幾乎使得所有的爭議程序、機制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東盟的爭端解決程序完全建立在一種非公開的政治解決方式之上。71996年東盟通過了《爭端解決機制議定書》,採取了磋商、斡旋、調停、調解、專家組、上訴程序和執行的模式。在此過程中,經濟部長會議、東盟經濟高官會及其設立的專家組是解決爭端的主要機構。這種模式的缺點在於不具有嚴格拘束力,高官會議通過專家組的報告前的任何階段都不排除爭端方向任何其他機構尋求解決辦法;爭端解決機制的組織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專家小組成員的構成包含政府因素,高@DG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官會議的成員大多為各成員國的政治官員。該模式的實際效果不盡如人意,各成員國主要還是採用傳統的協商一致來解決爭端。2004年東盟通過了《東盟促進爭端解決機制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進一步完善現有爭端解決機制。2.機構及程序本議定書並沒有要求設立一個獨立的爭端解決機構,而是規定由經濟高官會履行類似於爭端解決機構的相關職責。經濟高官會在爭端解決機制的角色類似於世界貿易組織中的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SettlementBody),其有權設立專家組、通過專家組報告、監督調查結果和建議的執行以及授權中止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和其他義務。同時,經濟部長會議設立上訴機構,接受爭議方對專家組報告的上訴,該上訴機構可維持、修改或撤銷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果和結論。3.評析從東盟爭端解決機制的機構設置來看,經濟部長會議是東盟除首腦會議、外長會議之外的另一個正式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討論東盟的經濟合作政策和方針,審查東盟各個領域內的合作進展情況,研究東盟各委員會的報告和建議。但是由於經濟部長會議每年召開兩次,並非常設機構,難以及時處理不斷湧現的貿易爭端,只能在比較重大的貿易爭端中發揮作用。而經濟高官會是由首腦會議設立的常設職能機構,負責貿易旅遊、工礦能源、財政金融、糧農林業和交通運輸事務。它向經濟部長會議負責,其成員為各成員國的高級經濟官員。作為常設性機構,經濟高官會能夠處理日常貿易爭端,有利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制度化、規範化。8從《議定書》的用語和程序設置來看,東盟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參考了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SettlementUnderstanding),《議定書》也被認為是“DSU的縮減版”9,但是與東盟相比,缺乏執行程序的規定。如果東盟成員國不執行原有承諾和協議,東盟並不會採取強硬的懲罰措施,而是採取重新談判的方式。從東盟的爭端解決流程可以看出,東盟依然傾向於採取溫和的解決方式。雖然東盟的爭端解決方式較過去有極大的改進,但是仍然帶有濃重的“東盟方式”色彩,即強調協商和對話的非正式合作方式。這種方式是源於東盟建立初期以政治合作為主,強調國家主權、國家利益,主張各成員國之間相互平等,在一些重大政治事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着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日益增強,“東盟方式”就暴露出運行效率不高、缺乏強制力等弱點,難以應對瞬息萬變的經濟交往活動。粵港澳緊密合作區貿易爭端解決機構設立過程中,在強調具儒家特色的協商方式的同時,應當注意增強機構的制度性、規範性、強制性,提高工作效率。10三、建立粵港澳緊密合作中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初步設想(一)關於組織機構的初步設想爭端解決機構的建立應當遵循高效、統一、獨立的原則。《粵港合作框架協議》將解決爭議的職能由高級別的聯合指導委員會下放給常設性的工作機構——粵港合作聯絡辦公室,有助於爭端的迅速解決。然而聯絡辦公室分設於粵港兩方,難以處理兩者關係,不利於保證機構的統一,容易導致職能被削弱。此外,由於承擔聯絡辦公室職能的港澳辦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均屬於行政機構,既負責執行合作協議和有關安排,又承擔爭端解決職能,導致分工不明確,角色錯位。因此,粵港澳緊密合作區應當建立獨立的爭端解決機構。在論及CEPA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時,不少學者認為應當建立專家組,模仿仲裁的方式解決爭端,但是對於專家組應當設置在聯合委員會之下還是另設相對獨立的貿易爭端委員會,再由其設立專家組這一問題出現分歧。部分學者認為,應當根據CEPA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設立負責貿易爭端解決的工作組,承擔部分原屬於聯合委員會的職能;同時,在磋商不成時,由聯合委員會設立專家組,參照仲裁模式進行處理。專家組的決定或報告,最終提交聯合委員會裁決。這種方案實際上是把原屬於聯合委員會的爭端解決職能下放給工作組和專家組,但同時保持聯合委員會在貿易爭端解決方面的最高權力。另一部分學者主張,應當另設相對獨立的貿易爭端委員會,全權負責貿易爭端的解決。該貿易爭端委員會可以設立專家組,具體負責處理貿易糾紛。對於專家組提出的報告,由貿易爭端委員會或其設立的上訴機構作出最終決定。11這一方案借鑒了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設置模式。現有CEPA協議下的聯合委員會的一大弊端就是委員會的性質和功能模糊,這也是學者批評的一個焦點。現有的聯合委員會是兼具了立法、執法、司法、指導功能的混合機構,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不利於@DHC@
粵港澳緊密合作中爭端解決機制設立及程序問題探析報告和裁決的決策機制,應當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雖然委員會、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設置參考了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但世界貿易組織的“反向一致”原則並不適用於粵港澳緊密合作區。“反向一致”原則可以避免由於被申請方的反對而使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無法通過13,防止拖延或阻礙爭端的解決,但是粵港澳三方主體有限,權利義務關係並不複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更有利於爭端的解決。爭議的解決。同一機構既有創立規則的權力,又有執行與監督的權力,還有裁判是非對錯的權力,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行使解決爭議的職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12前一種方案雖然將貿易爭端職能從聯合委員會中分離出來,但是委員會作為貿易爭端解決的最終決定者,對貿易爭端的解決起着決定性作用,仍然沒有擺脫對之權力不分和濫用的批評。比較而言,後一種方案通過設立相對獨立的貿易爭端委員會,較好地實現權力分立,有利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正性,避免不當干擾。這並不意味着否認聯合委員會在貿易爭端解決中的作用,而應當明確其立法和指導功能。實際上這種方式參考了歐盟“權力分立”的機構設置模式,各機構之間分工明確,相對獨立,避免相互干擾。鑒於香港的英美法傳統,對於這種類似分立制衡機構設置可能更加容易接受。但是,由於基本法賦予了港澳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粵港澳緊密合作中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的設置並不適宜借鑒歐洲法院的司法模式。因此,筆者認為,粵港澳緊密合作中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的設置可以借鑒歐盟模式,設立相對獨立的貿易爭端解決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設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具體負責貿易爭端的解決。但是機構的運作機制應當採用仲裁模式而非歐盟的司法模式。具體而言,設立履行立法和指導功能的聯合委員會,其成員由三方的高級代表或高級官員組成;設立相對獨立於聯合委員會的貿易爭端解決委員會,全權負責合作區內貿易爭端的解決;貿易爭端委員會設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其中專家組負責受理爭議方磋商不成後提交的爭議,並作出初步報告;若爭議方均無異議,初步報告即可生效;若有異議,提交至上訴機構,由上訴機構作出最終裁決。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決的效力如何,即若爭議方不履行裁決,能否強制執行,能否對其採取制裁性措施和報復。由於三地同屬一國,根本利益和立場一致,加上“友好合作”、“協商一致”的精神,因此學者主張應當禁止制裁性措施和報復,將工作重點應當放在修改和適應型調整及時間安排等細節問題上,而非去關注賠償、交叉報復等方面。這也是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在報告的執行階段的中心工作所在。14但是完全依靠協商安排和“條約必須遵守”的信念,難以保證貿易爭端都能解決,因為三地的根本利益雖然一致,但各自具體利益難免產生衝突。若裁決不能被有效執行,爭端依然沒有解決,衝突仍舊存在,而且還有進一步擴大的可能,那將造成更大的損失。建立以制裁和報復為後盾的、強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能夠保證爭端迅速有效地解決,維護爭議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經濟交往的順利進行。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觀點建立在這樣一種基礎上,即強制力體現為制裁性和懲罰性,至少主要由這兩者體現。其實,在考慮裁決的效力或強制力時,應當區分“受約束”和“受制裁”。15制裁和懲罰是強制力的重要體現,但強制力不僅僅體現為制裁,還包括內心強制。就本文而言,在粵港澳緊密合作區內發生貿易爭端,爭議方不履行裁決可能面臨政治壓力、輿論壓力、信譽降低,導致未來經濟交往活動中遭受更大損失。出於趨利避害的本性和舍小求大的功利目的,爭議方傾向於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遵守裁決。因此這種內心強制過程就是,為獲取更高的價值而讓渡部分自由,對自身的一定自主限制的過程。由此可見,裁決具有強制力,但是這種強制力不是以制裁、懲罰為保證的。(二)關於程序設置的初步構想至於爭端解決程序,可以借鑒其他區域經濟安排的模式,規定磋商、仲裁、執行程序。出現貿易爭端時,爭議方首先本着“友好合作”、“協商一致”的精神進行磋商。CEPA未對磋商時間加以限制,此處應規定合理的時間限制。若對方在規定時間內未予答覆或磋商不成,爭議方可將爭議提交至貿易爭端解決委員會,由委員會設立專家組進行裁決。對於仲裁程序,合作區應當對專家組的人員組成、程序規則、仲裁依據等事項作出規定。若爭議方對專家組報告無異議,裁決立即生效。反之,可上訴至委員會設立的上訴機構,由上訴機構作出最終裁決。[本文為廣東省普通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08JDXM82002)的階段成果。]@DH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註釋:1慕亞平、代中現、慕子怡:《CEPA協議及其實施中的法律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73頁。2同上註,第94頁。3程信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法律模式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209頁。4王傳麗:《國際貿易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74頁。5劉冰:《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制問題研究》,載於《重慶三峽學院學報》,第4期,2008年。6衣淑玲:《C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與發展趨勢》,載於《西南政法大學學報》,第4期,2006年。7陳立虎、趙艷敏:《中國參與建立的區域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載於《當代法學》,第3期,2007年。8同註3,第53頁。9同上註。10同上註,第70-71頁。11代中現:《WTO框架下中國區域貿易一體化若干法律問題研究》,上海:華東政法學院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141頁。12同註1,第172頁。13余勁松:《國際經濟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586頁。14慕亞平、蕭麗:《應該構建CEPA下的爭端解決機構》,載於《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4期,2004年。15李子林:《略論國際法的強制力》,載於《社科前沿理論探索》,2005年12月。@DHE@
試論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構建──以港珠澳大橋區域為視點彭小明∗2008年12月,國務院發佈了《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港珠澳大橋的開工建設已正式列入規劃。1隨着港珠澳大橋這一連接珠江兩岸的重要交通樞紐的開工建設,如何採取有效措施打擊以港珠澳大橋安全為目標的犯罪,以及預防可能危及大橋安全的行為發生就成為兩岸三地刑事司法部門共同的課題。然而,由於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內地與港澳之間並沒有制定刑事司法協助的專門協議,嚴重制約了粵港澳三方刑事司法部門打擊跨境犯罪的有效開展,有學者甚至稱之為“刑事司法協助的困局”。2因此,針對港珠澳大橋這一特殊區域,研究兩岸三地的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就顯得十分必要和意義重大。本文試圖以港珠澳大橋這一特殊區域為視點,考察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的內涵,分析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構建的必要性及其在實踐中合理性和可行性,以確立規範的、可操作性強的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及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的內涵(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法學是一門典型的社會科學,“社會學者的第一步是將所研究的事物加以明確的定義,以便確定自己所研究的到底是甚麼事物,同時也讓別人能夠明白,這是科學證明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條件”。3當下,有關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的討論大多沒有離開國際刑事司法理論的討論範圍。在以刑事訴訟或審判管轄衝突與協調為中心的刑事司法協助理論框架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被定義同一國家不同法域之間的刑事司法機關,為共同打擊跨境跨法域的刑事犯罪,進行偵查、詢問證人、緝捕移交案犯、承認和執行相互間刑事裁決等的相互協助。4針對中國多法域、多法系以及法律文化背景各異等特徵,區際刑事司法的理論首先強調以協調各法域刑事審判管轄權衝突為中心,着重強調要在“一國兩制”的基本政治背景之下,充分尊重各法域的司法部門對本地區司法事務的自治權。其次,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理論強調要在各法域的刑事管轄權界定中堅持以地域管轄為主、以限定的屬人主義為補充的原則,並要求以該原則為核心實現區域間的案件以及案犯的移轉。在實踐中,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理論通常會通過建立或建設隔離網帶,明確區分不同區際司法管轄的區域,如而2009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就明確規定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要依照澳門法律管轄,並要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與橫琴島的其他區域隔開管理。(二)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的內涵考察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理論,筆者認為,在某些特定的區域,依據現有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理論構建的司法協助現狀並不能體現在實踐中得到運用。某些看似簡單的決策,如建立隔離地帶,嚴格區分管轄區域的措施也不一定反映了這一地區的歷史文化現狀和經濟文化交流的發展需要。因此,有必要站在特定區域的立場,來重新梳理這個針對特殊區域的刑事司法協助。5例如,針對港珠澳大橋區域,因為港珠澳大橋本身所處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在水域廣度以及長度方面,要準確劃分三方的管轄區域實際上是一個巨大的技術難題。即使忽略技術上的障礙,經濟上的成本也可能導致在港珠澳大橋的刑事保護方面形成真空或漏∗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DH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洞。因此,依據舊的理論來構建港珠澳大橋的刑事司法保護體系根本就是一個不可能實現的舉措。從這個意義上說,創建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應不失為明智之舉。以港珠澳大橋區域為視點,筆者認為,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問題最少應該包含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合作目標應以有利於共同懲治與防範特殊區域的犯罪活動、有效維護特殊區域作為建立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的根本目標,實現從審判管轄為中心到以偵查為中心的理論轉型;其次是在合作形式上,要充分打破偵查之中的地域隔離,借鑒國際上司法協助的最新形式──聯合調查模式6,實現從分案調查到聯合調查的制度轉型;再次是改變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管轄權界定方式,確立審判管轄的屬人主義原則;第四,在協助程序上,應該貫徹簡便性原則,適當借鑒簽註“逮捕令”制度,構建刑事司法協助的簡便程序。推而廣之,隨着粵港澳三方合作的進一步推廣,在技術上難於確定地域管轄原則的合作區域,如珠澳跨境工業區以及珠澳橫琴合作區域,都可以採取類似形式,針對特定區域,設定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二、構建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產生的前提,是解決區域間的法律衝突。但和普通司法協助制度不一樣,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在特定區域的共同利益和保護共同的價值目標,採取一定的措施,可以超越或者突破不同法域間的法律文本、法律文化和司法理念衝突的界限。以港珠澳大橋區域為例,按照目前確定的“三地三檢”之通關模式7,港珠澳大橋的安全就是該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根本價值所在。(一)保障大橋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是構建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內在要求港珠澳大橋安全的重要性首先體現在其本身的價值。港珠澳大橋連接珠江口兩岸三地,根據可查資料,大橋主體部分的長度就達29.6公里。另外在香港境內還有長12.6公里延長線,內地部分還有長13.9公里的延長線。現在僅大橋的主體部分投資就達到422億,整體投資在600億以上。8另外,港珠澳大橋安全的極端重要性還體現在其重要的戰略價值。港珠澳大橋連接珠江東西兩岸,是中國最發達的地區的交通樞紐。而珠江口水域,是中國最繁忙的戰略交通要道。僅大橋跨越的大壕水道和榕樹頭水道,每天經過的大小艦船多達500艘左右,其中每天保證廣州正常運作的電煤船就有15艘之多。9可以想像,如此重大的項目價值,如果沒有嚴密的安保措施,難免會招致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在港珠澳大橋的安全性上做文章,甚至直接以破壞或威脅大橋的安全為目標,實現自身的犯罪目的。另外,長達29.6公里的大橋主體以及與大橋相鄰的更為寬廣的水域,過橋人員以及車輛的安全保障,以及可能發生的可能危及大橋安全的其他危險行為,例如危險駕駛行為,都需要刑法以及刑事司法予以保障。但是,由於特殊的地理位置,港珠澳大橋所連接的兩岸三地,處於不同的法域,以地域管轄為原則的區際刑事司法理論無法按照舊的理論路徑來協調刑事管轄權的衝突。因此,為保障港珠澳大橋以及過往行人及車輛的安全,十分必要在這一區域構建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制度。(二)陷入困境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現狀是構建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必要性的現實基礎現階段,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現狀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徵:一是規範缺失,以行政默契為主。儘管香港、澳門雖已回歸數年,卻至今沒有形成一個有關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規範性文件,更缺乏穩定的法制化運行機制。公安部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保安局就制定“區際移交逃犯安排”的司法文件進行了廣泛接觸和積極協商,但終因在一些法治原則、法律銜接等根本問題上無法彌和的分歧,至今沒有實現零的突破10;二是層次低,停留在個案協查的低層次合作之中。以個案協查為中心的合作,資源投入大,辦案週期長,直接導致司法效率低,嚴重制約到刑事司法部門對跨境犯罪的打擊力度;三是合作不對等,有學者研究了深圳與香港警方合作案例,認為這種合作是嚴重不對等的。一般情況下,內地在各方面充分與香港、澳門合作,而香港、澳門則經常以“缺少司法協助協議”而拒絕內地要求。11據統計,1992年至2003年深圳警方抓獲香港通緝犯164人,移交深圳市抓獲的香港通緝犯114人,協助廣東省公安廳及外地公安機關移交香港通緝犯77人。而同期香港協助深@DHG@
試論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構建圳抓獲、移交重大犯罪嫌疑人只有2人,而且均是通過非正常渠道進行的。12目前兩岸三地刑事司法協助的現狀確實不容樂觀,司法界的不停呼籲兩岸三地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以加強對跨境犯罪的打擊力度。有學者認為,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有法制上、政治上和實質上的迫切性。他認為,香港和澳門分別於1997及1999年回歸祖國之後,三地法律各界專家及學者雖然不斷付出努力,建立了協商解決的原則,但就長遠立法方面來講,在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合作協議問題上仍然存在一大片灰色地帶,給人的感覺是香港法律界與司法界不斷回避這個問題。13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由於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文化方面的差異,要兩岸三地就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達成一攬子協議,從目前來看,還只能是空想。正是因為意識到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規範化的缺失,使得兩岸三地的刑事司法執法部門就像是戴上鐐銬同跨境犯罪作鬥爭,才更有必要未雨綢繆,盡快建立針對港珠澳大橋區域的刑事司法協助制度。三、構建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之可行性分析與區際刑事司法理論不同,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回避了一攬子解決粵港澳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敏感而複雜的問題。然而,從根本上說,制度是知識運作的產物,仍有必要對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之價值作合理解說,以證明此種制度在實踐中的可行性。(一)法律依據分析《香港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澳門基本法》第93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有學者認為,此規定已經較為完整地涵蓋了兩地間建立司法互助關係的主體、途徑(通過協商)、運作方式(依法進行)和內容(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協助)等要素,可謂兩地間建立司法互助關係(當然包括刑事司法互助關係)之基本的法律依據。14也即是說,香港、澳門與內地簽訂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已經完全擁有了基本法的授權。至於在甚麼時間,採取甚麼方式,如何進行刑事司法協助就是內地與香港、澳門人們的公共政策選擇問題。實際上,針對港珠澳大橋區域,設立刑事司法協助制度已經沒有法律上之障礙。(二)實踐可行性分析相對於全面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在特殊區域設立刑事司法協助的合作機制,在政治上的爭議性和敏感性要小很多,在兩岸三地的政治生態中,有政治上之可行性。首先,大橋涉及三方政府、納稅人的巨額投資,以保障大橋安全為核心的針對大橋區域的安全秩序的刑事司法合作在政治上也符合三地人民的共同利益。其次,由於港珠澳大橋所在區域範圍很小,適用人員不多,大橋主體區域大部分又在香港、澳門所屬區域之外,基本上不觸動香港、澳門本土的司法領域;第三,特殊區域司法協助制度有意識採用屬人主義作為確定審判管轄的原則,基本可以確保在訴訟或審判時,不會把內地刑事法律制度適用於香港或澳門之居民,同時,也實質上回避了香港、澳門居民向內地移送管轄的問題。另外,經濟上的合理性也是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賴以建立的制度基礎。如果粵港澳三方在司法上採取不合作的分治行為,尚且不論技術上的可行性,在經濟上,就給三方增加了巨額的負擔。而且在執行追捕逃犯及海上巡查方面將面對更為複雜的管轄衝突問題。這些問題累積在一起,就極有可能導致安全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三)法理上之合理性基礎:兼論對屬人主義原則的質疑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理論中,界定管轄權爭議的基本原則是採用地域管轄的原則,其他原則作為補充的方法。在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理論中,一般採取的是屬人主義的原則。其基本的方法是:內地居民適用內地的刑事法律制度,香港居民適用香港的刑事法律制度,澳門居民適用澳門的刑事法律制度,對於無國籍人士則通用內地刑事法律制度。這樣適用法律的後果,就是同樣的案子性質,可能會有不同法律後果,有些共犯也可能因審判地域或適用法律制度的差異而被判處不一樣的刑罰,如東星輪案,主犯在三地審理,結果差異明顯。15這無疑會引起法律界對公平性的質疑。在筆者看來,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兩個方面。一般認為,通過適用刑事法律制度,懲罰犯罪人,使其不進行犯罪活動,就實現了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同時,這種適用法律的@DH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第一,針對港珠澳大橋的安全問題,在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上,成立港珠澳大橋安全會商委員會,在宏觀的層面上,制定針對港珠澳大橋區域的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並制定相應的規則和規章。過程也教育了其他人,起到了一般預防的目的。至於那種適用刑事法律之後的懲罰措施,到底是否是公平或適當的,各法域的人民具有不一樣的評價,這是相當正常的事情。如果一定要香港或澳門居民適用內地一樣的刑事法律,那麼,法域之間的差異還會存在嗎?另外,從刑罰的功能來說,刑罰的功能,是指制定、裁量和執行刑罰對人們可能產生的積極影響。制定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的根本目的,就是期望通過適當運用法律程序,促使人們遵守法律秩序。在對待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上,我們期望的是向別有用心的人展示兩岸三地共同打擊犯罪的決心和理念。第二,設立聯合的區域安全保衛機構,如港珠澳大橋安全保衛局,就涉及大橋安全的危險行為偵查、起訴工作。第三,安全保衛局實行檢警一體的工作機制,由港珠澳三方按一定的比例抽調人員組成,並採取共同行動機制。在偵查、起訴活動中,適用屬人主義的刑事管轄原則,並按照屬人主義原則辦理法律手續。第四,屬人主義原則下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移交以及刑事證據認可等問題。筆者認為,由於安全保衛局採取的三方工作人員一致行動的工作機制,可以借鑒簽註逮捕令制度,異地簽發的逮捕令,經採取當地逮捕令簽發機構簽註,即可成為安全保衛局在當地的執法依據。相似地,犯罪嫌疑人的移交也可直接由安全保衛局工作人員內部進行。在刑事證據的認可方面,也採用簽註制度及規則,異地的刑事證據,只要經當地合資格人員簽註,就可被認可為合適的證據。四、構建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模式的初步構想根據以上分析,並結合兩岸三地刑事法律制度的特點和刑事司法實踐的現狀,構建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應在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和配套措施上考慮以下幾點:註釋:1胡亮:《港珠澳一體化困難仍多》,載於《中國經濟時報》,2009年1月13日,第03版。2趙奕:《人身保護令裁判引發的兩地刑事司法協助困局》,載於《當代檢察官》,第4期,2009年。3埃米爾‧迪爾凱姆著,胡華譯:《社會學方法的規則》,北京:華夏出版社,1999年,第28頁。4潘玉臣、劉曉巧:《中國內地與香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建立與實現》,載於《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年10月刊。5區際與區域在概念上有區別,見陳暉:《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概念的研討》,載於《求索》,第2期,2006年。筆者認為,在本文的背景中,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也是一個區際司法協助之部門,只是為了方便表述而創造的一個概念。6“聯合調查(JointInvestigation)”是近幾年來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國際合作形式,它表現為:兩個以上的國家為打擊涉及它們各自刑事司法管轄的犯罪活動而組建共同的臨時調查機構,共同開展有關的偵查和取證活動。黃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若干新發展》,載於《當代法學》,第6期,2007年。7趙民望:《“三地三檢”:破港珠澳大橋難題》,載於《中華工商時報》,2006年8月10日,第04版。8楊興雲:《港珠澳大橋:新方案VS老難題》,載於《經濟觀察報》,2008年3月24日,第13版。9楊果:《從國防安全的視角看港珠澳大橋的修建》,載於《國防交通工程與技術》,第4期,2006年。10錢偉:《論粵港澳跨境有組織犯罪區際偵查合作模式及原則》,載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期,2007年。11香港、澳門具有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司法協助的法律指引,只是因為這些規範都排除了與內地的司法協助安排。關於不對等性,見上註。該文認為,深圳警方對港澳的偵查協助請求始終有求必應,協辦案件、調查取證、移交贓款贓物都無條件給予支持與方便,香港警方的通緝犯被深圳警方抓獲後一律都移交給了港方。而港方在遣返通緝犯問題上的做法是:內地人因在內地犯罪逃至香港的,如系以非法渠道入境的,港方可以以非法入境為由將其遣返;如以合法渠道入境@DHI@
試論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構建的,要待其期滿後以逾期居留為由遣返。而對於擁有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包括深圳不承認的內地、香港雙重身份)按香港法律規定,不能移交深圳,也不會在香港受審,體現出極其不對等。對贓款贓物的處理港方也往往以“不能侵犯私人財產權”為由表示無能為力。12數據來源於深圳市公安局刑偵局《1992年5月份以來深港警方協作情況統計表》,統計日期為2003年4月9日。轉引自註10。13陳沛林:《論香港特別行政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現狀與展望》,載於《法學雜誌》,第2期,2008年。14趙秉志:《關於祖國大陸與香港建立刑事司法互助關係的研討》,載於《現代法學》,第2期,2000年。15東星輪大劫案簡介:1995年6月13日,載有209名乘客的“東星”號輪船在由澳門駛往香港途中,至桂山島附近粵港澳交界海域時,被3名扮作乘客的劫匪將船上3袋裝有1,000萬元現款的布袋劫去,並安然逃跑。廣東省警方、香港以及澳門司法警察即時相互聯繫、合作追查,在46時內,迅速破案。涉嫌策劃、接應的主犯梁炳照在香港落網;另一涉案要犯胡樹祥在澳門被捕;涉嫌持槍登船騎劫的3名內地男子陳文健、張少棉、周漢廉亦先後被內地拘捕。破案後,內地、香港、澳門三地卻對劫案的司法管轄權發生爭論,三地司法機構各執一詞,都稱擁有該案的司法管轄權。爭持之下,三地司法機構分別對所抓捕的案犯提起訴訟。梁炳照被香港警方控以海盜罪,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20年;陳文健、張少棉、周漢廉被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持槍罪名成立,前者被判死刑,援兩者分別被判死緩及無期徒刑;胡樹祥則被澳門法院裁定海盜罪名成立,判監禁19年半。@DHJ@
珠澳合作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關係研究綦佳∗經濟適度多元化是影響當前和未來澳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實現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自澳門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密切關注澳門博彩業快速發展及其對澳門經濟、社會和民生等各個層面的影響,並積極回應和支持澳門特區政府為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所提出的多項建議與要求。例如,簽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各項補充協議、開放內地部分地區居民個人赴澳門旅遊、批准建立珠澳跨境工業區、創新粵澳合作聯席會議機制、加快推動港珠澳大橋建設等政策措施。中央政府對澳門的全力支持,反映了內地希望以珠澳合作為平台,使澳門擺脫博彩業一家獨大的現狀,逐步實現經濟多元化發展,從而保持長期繁榮。一、珠澳合作的歷史回顧澳門與珠海兩地陸路接壤,居民一向交往頻繁,儘管澳門長期在澳葡政府管轄之下,但兩地之間的經濟往來藕斷絲連。澳門的水、電和農副產品供應長期依靠內地通過珠海供給。內地改革開放後,澳門商人率先在珠海投資建廠,並且涉足賓館酒店等服務性企業,最多時珠海有70%的投資來自於港澳地區。不可否認,珠海成立經濟特區的初始動因便是毗鄰澳門,珠海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託澳門的優勢獲得成功。從改革開放初期到20世紀90年代末,澳門與珠海的經貿關係有了長足的發展,特別是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後,兩地貿易投資關係發展更加迅猛,澳門成為珠海吸引外資最為重要的來源地之一。與此同時,珠海對澳門的投資也逐步發展,投資範圍涉及金融、貿易、房地產、製造業和基礎設施等。兩地之間的投資帶動了貿易的快速增長。在這20年中,澳門與珠海的經貿合作關係經過多年的磨合,已經從起步的初級階段,開始進入不斷深化的發展階段。但是,由於此時澳門尚未回歸,兩地合作中一些制度性的障礙無法突破,因此澳門與珠海市的經濟合作關係一直不盡如人意。澳門的自由經濟制度決定其政府的經濟影響較弱,缺乏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策略,“海島型”經濟的現實也導致其存在自成系統、自我封閉的發展理念。而珠海產業與基礎設施的迅猛發展,也忽略了在規劃上作為區域聯動發展與澳門的必要銜接與協調,在產業發展佈局、基礎設施和旅遊景點建設、城市功能設置等,未與澳門形成明確分工,致使一段時間內,兩地經貿合作進一步深化遇到障礙。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祖國,珠海與澳門經貿合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在“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導下,兩地合作關係發生了深刻而重大的變化。在市場機制基礎上自發形成的民間產業合作不斷深化的同時,兩地政府間的經貿合作機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從而在制度層面上有力地推進了兩地的進一步融合與發展。10年來,涉及政府層面為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出台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三點:(一)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2003年,國務院批准設立中國第一個跨境工業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當年12月跨境工業區動工興建。2004年6月,珠澳聯手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舉辦珠澳跨境工業區招商推介會。2006年12月,工業區正式封關運作。截至2008年底,已引進企業60多家,投資總額超過2億美元。跨境工業區的設立,不僅為澳門製造業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而且為區域經濟發展開創了跨境合作的新模式。∗珠海市發展改革局科長@DHK@
珠澳合作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關係研究(二)國務院通過《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通過並頒佈了《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該《綱要》首次將與港澳緊密合作的相關內容納入規劃,強調要推進珠三角地區與港澳更緊密合作,包括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對接、加強產業合作、共建優質生活圈、創新合作方式。其中,澳門被明確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並應通過區域合作予以鞏固。《綱要》還提出,支持粵港澳三地在中央有關部門指導下,擴大就合作事宜進行自主協商的範圍;鼓勵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與港澳共同編制區域合作規劃;完善粵港、粵澳行政首長聯席會議機制等指導原則。(三)國務院通過《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國務院正式批覆了《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將橫琴島納入珠海經濟特區範圍,對口岸設置和通關制度實行分線管理,鼓勵創新珠澳合作機制,鼓勵橫琴新區金融創新,鼓勵實行更加開放的產業和信息化政策。推進橫琴開發,將有利於構建珠港澳緊密合作的新載體,為珠三角地區“科學發展、先行先試”創造經驗;將有利於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和維護港澳地區長期繁榮穩定;也將有利於共建珠澳國際都會區,重塑珠海發展新優勢、促進珠江口西岸地區形成新的增長極。二、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對澳門發展的意義從澳門經濟結構演進歷程來看,澳門產業結構的每次變動都是在特殊的歷史和內外部條件變化下出現的。在產業發展序列上,澳門並沒有經歷三次產業依次發展、逐次升級的階段,其第一、二產業從來就沒有得到過充分發展。第三產業也並非由於第二產業的漸次轉換而形成,缺乏製造業等第二產業發展的基礎,以低端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過早成熟”。事實上,根據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數據,2008年澳門服務業佔GDP比重已達到86%。從理論上講,第三產業在生產總值中比重較高是經濟發達的表現,表明澳門經濟已進入以服務經濟為主體的後工業社會。但是,實則不然,這種產業結構並非合理有序,澳門產業結構的變化並非是技術進步的結果,產業結構高度化也並沒有出現分工協作的不斷深化和各產業之間相互聯繫的不斷加深的過程。這與發達經濟體在經濟增長過程中表現出的國民經濟的結構性變動和結構由低級向高級的轉換具有本質上的差異。因此,從經濟結構演進的特點來看,澳門經濟結構具有其本質上的脆弱性。從澳門主導產業更替的過程來看,作為澳門主導產業的博彩業,從禁止到專營再到開放,經歷了160多年的時間。博彩業“一業獨大”是澳門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市場選擇的結果,是獨具澳門特色的競爭優勢。澳門作為微型經濟體,產業單一化或專業化有其存在的經濟合理性。但是,博彩業近年的高速發展是基於內地的“自由行”政策,而不是建基於長久競爭力形成的。這與全球其他微型經濟體以高技術製造業或知識密集服務業為主導產業的專業化經濟具有明顯的差異。如芬蘭的手機製造業、瑞士的鐘錶生產業、瑞典的汽車製造業、丹麥的設計產業、香港的金融業,等等。他們都依靠本土的自然資源或人力資本,借助科技創新不斷推動產業升級,通過延伸價值鏈條以帶動本土相關產業的發展,形成產業集群的競爭優勢。這種通過產業集群獲得的外部規模經濟性與產業多元化的規模經濟具有相同的競爭優勢。相比之下,博彩業是低技術產業,其產業鏈條短,尤其是澳門博彩業的資本都來自於境外,這種非根植性國際資本主導的龍頭產業對本土內生的經濟因素難以產生關聯作用,因此難以通過龍頭產業帶動本土相關產業的成長。所以,澳門博彩業“一業獨大”或專業化必然跟經濟多元化發生根本的矛盾與衝突。另外,博彩業畢竟是一種特殊產業,其本質上屬於財富再分配性質的活動。博彩業不具自主型的發展特徵,更是對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構成了挑戰。一直以來,由於支撐澳門博彩業的遊客(或賭客)主要來自東南亞各國或地區,一旦外部市場環境發生意料之外的突變,則這一產業就會把潛在的脆弱變為現實的經濟衰落。因此,澳門博彩業支撐經濟增長的格局增加了澳門經濟的波動性,而產業結構的單一化削弱了產業間的週期協調功能,使澳門經濟越來越受博彩業波動的影響。2003年的SARS事件、2005年賭場增幅減少和2008年內地收緊赴澳“自由行”政策等都對澳門博彩業和澳門經濟增長造成了嚴重影響。上述分析表明,澳門經濟結構的脆弱性、產業結構單一化以及博彩業的特殊性等都是影響澳門經濟不穩定性和波動性的重要原因。因此,應該適當控制博彩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加快發展其他產業,改變澳門經濟發展過度依賴博彩業的模式,避免經濟結構過度單一化的局限,以保持澳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DHL@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展。但是,澳門是一個微型經濟體,資源十分有限,本地市場狹小,沒有條件實現完全意義上的“多元”。在“一國兩制”的模式下,澳門背靠祖國,也沒有必要過度分散資源,從而減弱自身的競爭力。因此,澳門經濟多元化只能是適度的。進一步地講,適度多元化既可保持澳門優勢產業的國際競爭優勢,又能相對降低因產業結構單一化所造成的經濟風險。1三、珠澳合作對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的效應分析加強珠澳合作順應了珠澳協同發展的潮流,有利於澳門經濟和社會的長遠發展。在CEPA和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框架下,澳門和珠海的合作已邁進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通過合作確定澳門經濟發展的定位: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服務業為主體,各行業協調發展。(一)區域博彩旅遊中心的地位得到鞏固長期以來,澳門一直將博彩旅遊業作為本地支柱產業,博彩旅遊業帶動了澳門整體經濟的發展。隨着區域合作機制的加強,內地逐步開放居民到澳門的個人旅遊,此舉極大帶動了澳門博彩旅遊業的發展。CEPA允許澳門與內地合資的由內地擁有多數股權的旅行社不設地域限制,允許澳門服務業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和餐館設施,這些規定進一步提高了內地客源的比重,為澳門博彩旅遊業增添了新的活力,澳門的博彩旅遊業獲得了充分發展。2僅2009年4月,內地赴澳門“個人游”的旅客就高達34.2萬人次。在泛珠三角合作框架下,“9+2”通過整合區域內豐富的旅遊資源、打造“粵港澳大珠三角旅遊區”和“西江旅遊走廊”、延長產業鏈,有助於澳門傳統博彩旅遊業逐步轉型為以博彩業為主導、包括博彩旅遊、度假旅遊、休閑旅遊、商務旅遊、會議旅遊的綜合性旅遊業。遊客量的增長和遊客結構多樣化,要求澳門提供質量更高、更有吸引力的服務,以高質量的服務獲取更多遊客的關注,從而進一步鞏固澳門作為區域博彩旅遊中心的地位。(二)發揮珠澳合作平台作用服務於粵西及泛珠三角配合澳門特殊的地理位置優勢,為突出獨特的中介優勢,澳門特區政府提出構建區域服務平台的思路。作為區域性商貿服務平台,澳門表現為以珠海為腹地,加強珠澳合作,在此基礎上內引泛珠三角區內經濟資源、外聯歐盟和葡語系國家的一個價值連接點。澳門基於自身與葡語系國家良好關係的網絡資源,並通過葡萄牙將經濟觸角延伸至歐盟國家,在珠澳合作中塑造了商貿信息低成本優勢及網絡優勢。例如,建立粵西地區商貿服務平台,由於兩地地緣相近,加上粵西地區雖然資源豐富卻發展相對滯後、對外交往困難,澳門可以在粵西地區的發展中發揮自由港和對外聯繫密切的優勢。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機制的啟動,有助於粵西地區商貿服務平台的輻射範圍延伸到廣西、雲南、貴州、四川等西南地區。(三)珠澳合作有助於優化澳門的產業結構首先,珠澳經濟合作促使澳門旅遊業形成多元化的格局。澳門旅遊業一個顯著的特點是旅遊業的產業結構過分倚重於博彩業,過於單一化。珠澳經濟合作促進了澳門旅遊業與粵港兩地旅遊特色結合,不斷完善的珠澳旅遊合作為澳門旅遊業開拓了更大的市場空間,擴大了會議旅遊、體育旅遊、文化旅遊和觀光旅遊在澳門旅遊業中的比重,有助於澳門旅遊業向多元化結構轉型。其次,珠澳經濟合作有利於推動澳門服務業的發展。在澳門經濟總量中,商貿服務業緊跟旅遊業排第二位,根據CEPA協議,內地向澳門進一步開放服務行業,珠海同澳門陸路相連,珠澳商貿服務業合作具有天然優勢,通過雙邊合作使澳門服務業以珠海為跳板獲得了進入內地的機會,珠海成為澳門服務業發展的腹地,為澳門服務業的發展提供了廣濶空間。第三,珠澳經濟合作刺激了澳門製造業的升級轉型,並且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傳統製造業繼續外移的勢頭。CEPA為澳門提供了一個零關稅的巨大市場,再加上澳珠跨境加工區迅速投入建設,將吸引投資者到澳門發展適合內地市場的新型製造業產品,特別是高附加值、高科技新產品,促進澳門製造業完成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產業的轉化,對澳門經濟結構多元化產生積極影響。(四)珠澳合作強化海外資金對澳門的投資澳門一直是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再加上CEPA的優惠原則,無疑會對海外及內地公司產生投資刺激效應。澳門CEPA能夠使得澳門本地生產的絕大多數產品零關稅進入內地,同時CEPA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簡化了澳門本地產品進入內地市場的程序,使得澳@DIC@
珠澳合作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關係研究門本地產品能夠順利進入內地市場。在CEPA框架下,澳門企業和外資開始考慮在澳門進行投資,將澳門作為跳板,使其產品順利進入珠海,進而打開內地市場。此外,珠海的民營、中小企業也到澳門投資,利用澳門與澳門企業合作,共同開拓海外市場,尤其是葡語系國家的市場。這些都為澳門在珠澳合作中發揮作用,增強輻射能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三、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路徑近年來,對於如何實現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大致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從博彩旅遊業內部來考慮,通過博彩業來帶動旅遊業的全面發展,實現博彩旅遊業內部的多元,這種觀點也被稱為垂直(縱向)多元。第二種觀點認為澳門除了發展博彩旅遊業之外,還應適度發展其他服務業和製造業,以解決經濟結構過度單一化問題,這種觀點也被稱為水平(橫向)多元。事實上,從規模經濟的角度來看,實現經濟多元化的途徑大致可分為二種方式。一種方式是通過產業內部的分工細化和價值鏈條延伸,以實現專業化經濟的規模競爭優勢,波特的競爭優勢理論和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對此都作了深入的闡述,這也是專業化經濟在全球競爭中獲取競爭優勢的根本途徑。另一種方式是產業結構的多樣化,就是在服務業和製造業二者之間有一個相對平衡的比例關係,這也是在全球化分工中專業化經濟避免產業結構過度單一和降低經濟風險的有效方式。筆者認為,實現澳門經濟的適度多元化,不僅要考慮澳門微型經濟的特徵和現有的產業基礎,也要考慮澳門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條件下的分工角色和自身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一)加強與珠海在生產性服務業方面的合作首先,強化商貿服務業、優化澳門服務平台作用。在參與CEPA和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下,澳門應在繼續做大做強既有三大服務平台的基礎上,根據現有的國際市場網絡及中介優勢加強與珠海的交流,以珠海為跳板,建設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服務平台,與珠海共同承擔內地與葡語國家、歐盟貿易投資關係中的信息中心、商貿服務中心和區域性服務平台總部角色,更加充分地發揮澳門管理服務、法律服務、會計服務、精算服務、技術服務等中介服務作用,提升澳門在區域中商貿平台的經濟功能。其次,加強金融業合作,打造珠江口西岸及粵西南的地區性金融中心。金融保險服務產業是珠江口西岸與粵西南地區的產業缺口,澳門的金融保險業具有很大的增值與利潤空間,這種狀況在正常的市場競爭中會產生產業集聚現象,從而在集聚中形成產業競爭力。澳門銀行業處於國際金融網絡與珠江三角洲地區銀行網絡連接點這樣一個有利地位,可以大力發展對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融資、租賃等業務,澳門應充分利用珠江三角洲這一充滿增長活力的腹地,建設澳門區域性金融中心。第三,加強物流業合作,形成產業競爭優勢。運輸倉儲產業是澳門近年來發展速度最快的產業,以國際機場為中心,加強香港、澳門和珠海三個機場的合作,整合三地的航空物流形成地區性物流網絡系統,是建立澳門運輸倉儲業區域性競爭優勢的首選方案。澳門一旦搶佔先機,確立了這個產業在區域中的競爭優勢,其他地區要花相當高的成本才能與之競爭。(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配合與協調自中國大陸開放內地居民港澳“自由行”以來,進入澳門的內地遊客急劇增加,澳門旅遊基礎設施的缺陷日益突出。澳門應積極加強與周邊地區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協調、合作,尤其是交通網絡的建設,以保證人流、資金流、物流的暢通,加快融入大珠三角、泛珠三角經濟圈。這主要包括以下有幾方面:一是爭取2016年底建成港珠澳大橋,縮減三地的空間距離,以降低區域內經濟聯繫的成本,加速地區內產業轉移,對三地加強全方位合作,構建珠三角城市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二是加強澳門和珠海機場的合作,以整合航空物流。珠海機場與澳門國際機場在航線開闢上應有所分工,珠海主內,澳門主外,將澳門納入南中國市場,促進兩地經濟的發展。三是考慮澳珠聯合興建深水港,以充分發揮澳門自由港的制度優勢。澳門雖為自由港,但沒有天然的深水港,自由港的優勢未能充分發揮,制約着澳門經濟的發展。如果澳門與珠海合作開發萬山群島建立澳門外港的深水港,有助於發揮自由港的優勢,促進兩地經濟的發展。四是加強區域內交通設施建設協調、銜接和口岸合作,特別是加快京珠高速公路和廣珠鐵路的建設等,這對密切澳門與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區和中國內地聯繫,充分發揮澳門自由港優勢和外貿口岸作用都有重要意義。@DI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三)促進兩地產業結構的轉型和升級澳門作為一個國際旅遊經濟體,其產業發展的重點應當是以旅遊業為中心,向其他產業領域全面擴展。例如,澳門的製造業過去一直是為國外廠商提供加工服務,不僅市場需求來自於國外,而且加工利潤極低。而本地高達2,000多萬人的旅客市場需求卻依靠進口解決。因此,澳門旅遊收入的漏出效應很高。從入境旅客量的增長和旅客需求不斷向高質化發展的趨勢看,澳門製造業為本地的旅遊市場生產存在着極大的商機。從澳門參與區域經濟合作情況看,目前正是選擇新產業逐步改變產業結構向博彩業集中的時機。澳門要優化產業結構,實現工業結構升級,就要提高產品質量,發展高科技產業,所有這些都離不開與珠三角的合作。珠澳跨境工業區於2006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澳門特區政府對這個工業區的設計目標為:優化澳門產業結構,促進澳門工業多元化,帶動經濟整體發展。目前澳門跨境工業區進入的幾十個項目中,製藥、健康食品以及博彩用品佔了相當的比重就是證明。珠澳跨境工業區的合作模式應當在澳門園區和珠海園區之間,按照產業的不同價值鏈條,以及兩地之間的不同區位優勢,形成園區間的功能分工。澳門園區應重點發展產品設計、包裝、營銷、資金物流和展示等價值鏈條,而珠海園區則重點發展具有區位競爭優勢的新產品研究與開發、試製、生產環節,從而使澳門和珠海的產業結構逐步走向優質化。(四)適度發展其他新興產業澳門經濟結構的演進歷程表明,由於歷史條件和社會現實的特殊性形成了澳門特殊的經濟結構,澳門經濟沒有經歷真正意義上的工業化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階段。這種經濟結構的脆弱性和產業結構的單一化,增加了澳門宏觀經濟運行的系統風險。回歸祖國後,澳門經濟發展的制度優勢、區位優勢和樞紐優勢得到進一步強化,這為澳門適度發展一些具有澳門特色的生產性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創造了條件。正如楊允中等指出:“微型經濟體的比較優勢是以區域甚至全球作為基礎的。透過加強區域合作與世界經濟的整合,微型經濟體更能突顯他們自身優勢。”32003年CEPA簽訂後,隨着粵港澳合作的制度性障礙逐漸消除,澳門產業發展空間得到了空前的拓展,從而為澳門產業適度“橫向”多元化帶來了新的發展機會。從長遠角度來看,這種“橫向”的多元對澳門經濟的穩定發展、居民就業的多元化具有重要意義。歷史上,澳門就曾作為一個國際著名的自由港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成為遠東繁榮的轉口貿易商埠。20世紀70年代以後,澳門的製造業崛起,離岸性或中介性商貿服務業更成為相當活躍的行業。只是由於統計方法等方面的原因,該部分收益未能在澳門本地生產總值中準確地反映出來。隨着國際經貿交往的不斷深化,澳門的離岸性或中介性商貿服務業也已日益多樣化。正是基於這一優勢,澳門特區政府提出了建立“三個商貿服務平台”的戰略構想。因此,澳門的離岸服務業或中介性商貿服務業具有廣濶的發展前景。當然,目前澳門的離岸服務業才剛起步發展,它仍然只是澳門整體經濟的一個輔助環節。然而,隨着澳門“垂直式”產業多元化的發展,特別是商務會展業的發展,它的戰略地位將逐漸提高,最終可成為澳門經濟發展的新動力之一。從長遠來看,貿易、物流、金融、顧問諮詢以及與居民生活和城市環境相關的其他行業,在借助CEPA的相關安排下,將會有很好的發展前景。澳門產業結構“橫向”多元化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繼續發展已有一定基礎的製造業和促進技術含量與附加值相對較高的工業發展。澳門既不具備條件也無必要大規模地發展製造業,但從經濟穩定和就業多樣選擇來考慮,又需要適度發展製造業。目前,澳門的製造業主要是以製衣業、玩具業和電子工業為主體的出口加工業,其中,成衣及紡織產品產值佔出口加工業的比重約為80%。由於澳門本地的生產成本不斷上升,與周邊地區相比,傳統勞動密集型出口加工業在澳門已不具有比較優勢。因此,需要推動出口加工業的升級轉型,提高成衣及紡織品的生產附加值,由加工生產逐步轉型到自創品牌生產,重建出口加工業的競爭優勢。更為重要的是,要借助珠澳跨境工業園區建設,促進澳門新興工業的發展。尤其是要通過吸引歐盟技術含量高的項目到園區投資,利用內地科研力量較強的優勢,加快發展制藥、保健、環保、電子以及與博彩旅遊業相關的新興工業。四、結束語融入區域合作,尋求更大發展,應該是澳門突破空間局限的基本路徑。在珠澳合作中,除博彩業外,其他產業間或旅遊業其他形式的有效合作、協同發展仍然不夠理想。澳門要實現自身經濟的持續發展,必須更新觀念,用更寬的眼光看待珠澳合作,並通過深化珠澳合作來突破地域空間的局限,促進經濟適度多@DIE@
珠澳合作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關係研究元化及可持續發展。對澳門而言,澳門融入珠澳合作,可以彌補自身資源的不足。如通過加強珠澳合作,解決自身無深水港問題;港珠澳大橋建設,彌補澳珠兩地國際交通網絡不足;積極推進珠三角城際軌道網絡,加快區域資源互補與整合,改善各地人員往來便利等。此外,通過珠澳合作,澳門還可重整自身資源,拓展更大的發展空間。澳門大學新校區落戶橫琴島,為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提供新的發展空間。而中央和廣東省政府會推出一些政策配合,以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方式,進一步進推澳門的經濟多元化發展。加強珠澳合作,除了有助於兩地共同向更高發展之外,更是要共同打造亞太地區最具活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城市群,建設錯位發展的航運、物流、貿易、會展、旅遊和創新中心。澳門的在《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中的定位是“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這個定位顯然比博彩旅遊要寬濶得多。從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對接、加強產業合作、共建優質生活圈和創新合作方式入手,促進珠澳深化經濟合作。總體而言,回歸以來澳門的經濟發展定位和路向逐步清晰,相關施政措施也取得顯著成效,同時也面臨着發展困難和制約瓶頸。根據形勢變化和未來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特區政府需要進一步調整澳門發展思路:在保持博彩旅遊業等優勢產業發展的同時,着力發展和提升相關服務業,積極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努力實現整體經濟協調、健康及可持續發展,致力將澳門發展成為世界性休閑旅遊中心和區域商貿服務平台。要達致上述目標,澳門必須積極探索並努力克服制約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各項制約瓶頸,加快推進公共行政改革和法律改革,通過制度創新充分挖掘“兩制”優勢,使澳門在未來十年中創造出更為輝煌的發展業績。註釋:1澳門經濟學會:《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與產業適度多元化》,澳門:澳門經濟學會,2006年。2陳廣漢、李廣眾:《澳門經濟增長的總需求分析(1982-1997年)》,載於《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6期,1999年。3楊允中:《微型經濟:定位與發展》,澳門:澳門經濟學會,1999年。@DIF@
澳門海洋文化的若干問題黃鴻釗∗一、澳門是嶺南海洋文化的組成部分海洋文化是一種泛文化意義和文化現象,是海洋生態環境所提供的對人們生活、生產、價值觀念、性格、習俗的、物質的、精神的總體文化現象和表現。人們從遠古時代起就開始與海洋打交道,創造了與海洋有關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它是人類與海洋有關的創造,包括器物制度和精神創造。構成海洋文化的兩個基本要素是“人”和“海”。海洋文化是人海互動的結果,是人的力量在海洋活動的產物和結果。說到海洋文化,我們不禁想起西方通常按照“地理上的差別”,把世界文化劃分為三種類型:○1乾燥的高地、草原和平原;此種類型以遊牧民族為代表。他們漂泊的放牧,表現出一種野蠻的原始本性。○2巨川大江灌溉的平原流域;此種類型以農耕民族為代表。他們以海作為陸地的天限,閉關自守使他們無法分享海洋所賦予的文明。○3與海相連的海岸地區。此種類型以海洋民族為代表。他們以智慧和勇敢,走向大海,進行征服、掠奪和追逐利潤的商業。由此推論出西方海洋文明乃是人類文明的最高發展,以此來否定遊牧文明和農耕文明。這些論斷值得商榷。海洋文化不是西方國家的專利,東方國家也有海洋文化,凡是有海岸線的國家都有海洋文化。而且除了某些內陸國家之外,許多國家的文化都不是單一的,就是說,往往是既有海洋文化,也有農耕文化和遊牧文化。另一方面,也不能簡單地把海洋文化與暴力擴張劃等號,西方國家的海洋文化往往表現為暴力擴張和殖民掠奪,但其他許多國家和地區則是和平友好的貿易往來。而西方某些人卻只看到海洋文化中的暴力和征服這一方面,而無視其他國家海洋文化中的和平貿易往來。也許這正是東西方海洋文化的區別所在。中華領土遼濶,民族眾多。從西北到西南,有廣濶的高地和草原;在中原地區是江河橫貫的沃土;而東面的邊沿則是曲折漫長的海岸線和星羅棋佈的海島,不僅是一個大陸國家,還是一個海岸國家。中國有18,000公里的海岸線和14,000多公里的島岸線。早在舊石器時代,中國沿海的勞動人民就開始與海洋打交道,過着拾貝抓魚的漁獵生活。七千多年前的新石器時代,中國沿海的勞動人民就發明了風帆、舵、槳,開始駕舟出海。中華文明是高度發達的農業文明與沿海地區海洋文明的融合。在國內諸地域文化中,嶺南文化別具一格。嶺南以五嶺1與長江流域隔離開來,處於珠江中下游地區,它與長江流域的區別就是丘陵地形與亞熱帶氣候,既無黃河平原的肅穆嚴峻,也無長江流域的溫潤秀雅,而是一塊豐饒的經濟作物區。嶺南文化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最具特色和活力的地域文化之一。嶺南地區是中國海洋文化的發祥地,古百越人是典型的海洋民族;嶺南地區的海洋文化積澱,對廣東地區的改革開放、發展貿易等有着重要的影響。南海神與天妃是中國沿海最大的兩位海神。北回歸線以南珠江流域及兩廣沿海的廣府文化,具有鮮明的商業性和向海外拓殖性,有開放和兼容的胸襟,有二千年長盛不衰的海外貿易等等,這是中國最典型的海洋文化形態。由於嶺南是中國海上交通的發祥地,是中國由海路走向世界的前沿,又是中西文化的交滙地,因之,海洋文化成為了嶺南文化引領時代潮流的重要因素。嶺南地區的海上活動,以“海上絲綢之路”為主要途徑,構築了中外關係史的重要地位。嶺南海上對外貿易早就遍及東南亞,直至南亞次大陸地區。歷史上廣州始終是海外貿易的重要港口,廣州亦因海上絲路的起點而聞名全球。中國歷史上的大規模對外文化交流,都是以嶺南為主要樞紐。∗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DIG@
澳門海洋文化的若干問題澳門文化是嶺南海洋文化的組成部分。澳門本是香山縣孤懸海中的一個小島。其後,因西江堆積之泥沙,於澳門與大陸之間,沖積成一沙堤,遂將澳門與大陸相連,而成一半島。遠在五千年之前,澳門所在的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南端,海島遍佈,島上海岸沙堤內側,背山面海,有古瀉湖和淡水河。這種環境十分適宜於古代先民的生活。廣濶灘塗帶來豐富的海洋生物,而且澳門位於珠江口西岸,鹹水和淡水相交,適合多種魚蝦生長。這裏的亞熱帶海洋性氣候,溫暖濕潤,島上草木叢生,四季長青,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在這種情況下,澳門先民的經濟類型是漁獵和採集為主。1985年路環島黑沙發現五千年前新石器遺址,出土石器有石英、石芯,有溝礪石和打制礫石工具,此外還有陶片5,000多片,上有刻劃紋、席紋、條紋、編織紋多種。主要為紅陶,亦有若干白陶。所有陶片蚊路風格均為波浪紋、水滴紋。2這是海港文化的基本特色,說明五千年前澳門地區的先民主要從事漁獵生活。而且澳門新石器遺址出土文物與香山珠海南部的海島古文化完全相同。因此,澳門是典型的嶺南海洋文化。二、澳門海洋文化的特點和意義澳門海洋文化具有外向性、開放性和商品性的特徵。古代澳門人奮力向外發展,通向海洋,通向世界,從不故步自封,在古代封建王朝閉關自守時代,自發地走向海洋,搏擊風浪,以尋求發展。地處珠江三角洲南端的香山,很早就從事海舶貿易。澳門位於香山南面,珠江的出海口,在海舶貿易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1548年出版的明代嘉靖《香山縣誌》,曾多處記載香山澳門附近地區與海舶貿易的有關情況。3這些通蕃記載可以看出,至遲在元末或明初洪武年間,香山的海外貿易已經十分活躍。但這些全是違反政府禁令的走私活動,並往往與海盜行為相結合。因此常常遭到當局的嚴厲控制和打擊。但通蕃貿易的優厚利潤,仍使香山人趨之若騖,無法禁絕。通蕃的島澳當時通稱為香山澳,它們可分為兩個海區,一是由九澳、大小橫琴、九星洲等組成的澳門海區;另一個是三灶山、烏沙海等組成的浪白海區。但當時澳門、浪白這些名字尚未出現。到了1570年代,據黃佐嘉靖年間編撰的《廣東通誌》指出:香山縣的浪白、濠鏡、十字門等是廣州地區沿海的舶口之一。4其中,濠鏡和十字門後來合稱為澳門。澳門由於地理位置上的原因,比較浪白更方便於聯繫縣城和省城。澳門在通蕃貿易時代,它也是外國朝貢的一條主要貢道。據嘉靖香山縣誌記載,洪武26年(1393年),彭豫任香山縣丞期間,政績斐然,深得民心。但後來一樁經過香山入京的外國貢品發生問題,彭豫受此案牽連。“時外裔物貢方物,自香山入京,典其事者失封緘。朝廷遣禦史按問。事連豫,其子啟願以身代,邑民皇皇,恐豫得重罰。會赦獲免,民大喜迎以歸。坐是不得遷。”5這一事件發生於14世紀末。當時到香山來的外國貢船很可能就是停泊在澳門海區(濠鏡和十字門)清人尤侗有一首外國竹枝詞《默德那》,似乎可以作為這一點的證明。他寫道:香山濠鏡辨光芒,妙女兒幹進秘方。最是同儕多意氣,鄭莊千里不齋糧。尤侗在該詩題記中說:“回回識寶附舶香山濠鏡澳貿易,正德中進女你兒幹、於永獻房中秘方。”6明武宗正德年間即1506-1520年,有阿拉伯國家的貢船停泊澳門,並向北京派出貢使。尤侗曾經參加編撰《明史》、《佛郎機傳》就出自他的手筆。他根據手頭的豐富資料,寫了一組《外國竹枝詞》、《默德那》是其中的一首。由此可見,澳門在16世紀初以前,就是一個通蕃貿易知名的舶口,有阿拉伯人在此貿易,並由此經廣州進京。16世紀30年代澳門正式開放為貿易港口,是其文化形成與發展的重要階段。明朝於1535年將市舶司移設澳門。從此,澳門成為通達海外的貿易港口,國際航路通暢。中國人從澳門出發,沿着這條漫長的貿易線,東北面與日本、琉球和菲律賓相通,西南面穿過馬六甲海峽進入印度洋,可到達東南亞和南洋各國,直抵非洲東岸。再沿好望角北上,通往歐洲。他們的活動擴大了中國文化的影響。葡萄牙人在16世紀初,便在馬六甲向華僑商人調查中國的情況,1514年葡人皮來資著《東方記》一書,談到中國情況時說:“除廣州港口之外,另有一港名濠鏡。”7說明他們未到中國之前,已經知道澳門這個地方了。1557年葡萄牙人入據澳門以後,大大推動了澳門海洋文化的發展,演變至今日,形成三大特點。第一,它是外向型文化。海洋是澳門文化的搖籃,它的海港城市的地理環境,決定它要向外發展,向海洋發展,它的經濟和文化都是外向性的。在古代封建王朝閉關自守時代,澳門人自發地走向海洋,搏擊風浪,以尋求發展。早期澳門是一個漁民聚集和商貿互市之地,以後逐步成為出國留學或移民海外的口岸。澳門率先通過海洋走向世界;同時傾心接納來自五洲@DIH@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四海的文化。澳門人接受外來文化較早,引進外來文化也較早。澳門人鄭瑪諾是近代中國前往歐洲留學第一人,容閎則是出國接受現代高等教育的代表人物。他們以及其後出國的人們都是吸收西方文化的先進代表。第二,它是多元文化。開放的澳門成為西方文化進入中國的孔道。西方文化如泉水般通過澳門湧入中國內地。由於澳門很早成為第一個外國人的居留地,中外人們混雜而居,更有來自世界各地的外國商人前來貿易,帶來了色彩斑斕的外國文化。促進東西方文化在澳門相互滲透。當時先後有歐、亞、非、美等洲大約20多個早期國家的商人到過澳門,他們長期在澳門相安共處,交融滙通,形成別具一格的多元混合文化,成為澳門文化的一道特殊景觀。使澳門成為古代罕見的多元文化滙聚的地方。造成這種多元文化共存的原因,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多神觀的中國人向來採取宗教寬容態度。佔澳門人口絕大多數的中國人信奉多神,認為多拜一個神,就是爭取多一個菩薩保佑,會對社會生活安定和幸福多一分保障。正是這種多神思想使之對外來上帝信仰抱有包容態度,並認為上帝也不過是諸神之一而已。由於中國人帶頭寬容外國人的不同信仰,也就必然換來對方同樣的尊重。二是天主教經過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以後,其宗教專制主義和排擠打擊異教的做法已經有所改變,對不同的宗教信仰也比較寬容了。特別是天主教傳教士到海外傳教,首先考慮的是如何取得立足之地,因此在澳門也力求與信仰不同的中國人和平相處。三是為了維護這個早期貿易港的地位,也必須保護宗教文化自由。澳門作為國際貿易港口,商人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為了留住這些商人,保持港口的繁榮,管治當局就要尊重任何外國人的宗教信仰和文化習俗,這樣宗教文化自由開放就成為澳門幾百年來的一貫傳統。第三,它是休閑娛樂文化。博彩旅遊業現在是澳門龍頭產業,同樣也是澳門的特色文化。博彩這個東西是一柄雙刃劍,它有正面的效應,也有負面的效應。賭博作為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已經在中國流傳了數千年。賭博是憑機運和策略促使財物所有權發生頻繁轉移,它並沒有造成財富的絲毫增值,卻養成了人們的僥倖和投機心理。而且賭博中無論輸贏,均以損人利己為前提,勾心鬥角十分激烈,給社會造成無窮危害。但是賭博所含有的競爭性和娛樂性,會產生巨大的誘惑力量。現實生活中的人,凡是有好勝心、僥倖心和斂財欲望的,往往會去賭一把,而這正是賭博至今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近年來特區政府在大力發展博彩業,同時也大力開發澳門旅遊資源,使它更具魅力,吸引更多遊客來這裏享受歐陸風情,而擺脫單純倚賴博彩作為招徠手段。以上是澳門海洋文化的三大特點。其中多元文化是最大的特點,也是最大的優點。澳門海洋文化作為一個典範,向我們證明,東西方的文化不僅應當和平相處,而且完全可以做到和平相處,交融滙通。澳門海洋文化具有現實意義。澳門開埠以後,通過海洋走向世界;同時傾心接納來自五洲四海的文化,在近代中西文化交流中起着重大的作用。開放的澳門成為西方文化進入中國的橋樑。西方文化如泉水般通過澳門湧入國內,直接推動了中西文化交流的第一次高潮。許多西洋產品對中國的國計民生或社會時尚造成一定影響。此外,尚有西洋建築藝術、繪畫、音樂、語言文字、醫藥、物理、數學等等都相繼傳入中國。總之,在16-19世紀初,澳門是西學東漸的跳板和據點,是中西文化會通的前哨和中心。西學傳入許多新的科學知識,也帶來了追求經世致用的務實學風,以及嚴密的邏輯推理方法,對中國的文化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澳門這個港口城市,也是中國新文化、新思潮的發源地之一。由於西方新文化的傳入,明朝就出現了一些改革家,如徐光啟、李之藻等人,他們通過各種渠道與澳門聯繫,企圖利用西洋科技富國強兵。近代中國一些愛國的、追求改革和革命的人士,也很重視澳門,並以澳門為其活動舞台。澳門民主思潮的傳入,使香山成為中國民主革命的搖籃。中國民主思潮之起源於南方,在澳門附近地區相繼湧現了孫中山、康有為、梁啟超、鄭觀應、劉思復等一批革命家和思想家,實與澳門大有關係。所有這些,便產生了我們傾心探討澳門海洋文化的發展和影響的必要性。澳門文化的歷史作用,還在於它是三角洲地區人民放眼看世界的窗口,不斷向這裏傳送來西方的新思想、新文化的信息,使人們大受啟迪。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新思想、新觀念通過澳門傳入內地,使各種革命和改革思潮十分活躍,成為民主革命的故鄉,出現了一批志向高遠的思想家、革命家、實業家、科學家。三、澳門海洋文化未來展望展望未來,澳門將可充分利用海洋文化優勢,繼@DII@
澳門海洋文化的若干問題續發揮良好的橋樑作用,推進國際交流合作。其發展前景是十分美好的。首先,澳門具有國際城市的優越條件。海洋文化造就它成為一個國際貿易港口,內聯大陸,外通四海,推動中西經濟文化的交流。澳門經濟歷來是外向性的,企業產品90%以上供出口,其中一半以上輸往西歐各國,還有30%出口美國。事實上,澳門完全是一個對外貿易的加工區。澳門又是國際化的都市,有廣泛的國際聯繫。它是近30個國際組織的成員;近30個國家在澳門設有領事;110多個國家和地區與澳門有貿易關係;澳門參加了“國際關稅及貿易總同盟”,有2,700種產品享受歐洲共同市場的“普通優惠稅制”。這些有利條件,使得澳門近30年來對外貿易得到了恢復和發展。澳門對外面向五大洲,對內則是連接珠三角西部廣大地區的橋樑。澳門與中國內地的經濟關係最為密切。大陸資源豐富、市場廣濶、交通方便,是澳門工業發展的可靠後方。澳門的部分工業原料毛紗、布料和機器設備來自大陸,大部分的生活資料,如糧油食品、肉類、蔬菜水果等,均從大陸進口。澳門從1978年以後,逐步將部分電子產品和針織品的生產工序轉移至大陸生產,以利用廉價勞動力來降低成本。從1988年開始,澳門又立法許可輸入大量大陸勞工,為擴大生產創造有利條件。而這裏所說的內地,主要是珠江三角洲地區。澳門可以打造成為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商務服務平台,可以利用地緣的有利條件,協助珠江三角洲尤其是粵西地區走向世界,把粵西地區的名優產品轉口到歐盟、葡語系國家和東南亞等地,粵西地區的企業也可以更好地利用澳門作為聯絡海外的橋樑和窗口。澳門回歸以後,即在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良好的進展。前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上任半年,即率團出訪葡萄牙、法國、並前往歐盟總部,闡述澳門將建成經濟和文化交流的橋樑的構想。此後,他又陸續訪問亞洲和非洲多個國家並近訪廣東、廣西、浙江、江蘇、上海、重慶乃至內蒙古等地,推介澳門這個得天獨厚的平台。這種做法,澳門人稱之為“遠交近融”方略。當然,澳門也有不可否認的缺點。目前澳門為所處的地理和社會條件的限制,其經濟主要是中小企業,缺乏現代化大工業。小企業的長處是投資少,周轉快,十分機動靈活,容易適應國際市場的變化。澳門工業對外依賴性大,這一點,尤其表現在對香港和中國內地的依賴上面。澳門與香港的經濟關係密切。由於它需要通過香港進出口,同時還仰賴香港的資金和技術人才,甚至還依靠從香港轉來訂貨單來發展工業生產。凡是規模較大的澳門企業,多數是由港商獨資,或港澳商人合資經營的。但這並不妨礙它在新的歷史時期發揮橋樑作用。其次,澳門與台灣的關係可望成為加強兩岸關係的紐帶。澳門與台灣長期具有經貿與文化往來,關係密切。根據台灣“財政部”統計處的統計,1983年台澳貿易總額僅140萬美元,但到1997年已達3.493億美元,台灣是澳門重要的貿易夥伴。投資方面,沒有具體的統計數字,但可以肯定,台灣是繼祖國大陸、香港之後在澳門的第三大投資者。近年來,人員往來迅猛增加。據台灣官方的統計,1997年,台澳人員往來達53萬多人次,其中,台灣民眾到澳門500,456人次,澳門居民到台灣的達35,692人次,台灣當局核定在台灣定居的澳門民眾有662人。8台澳人員往來的實際人數,比上述數字肯定還要大得多。因為還有不少台灣民眾是經香港轉赴澳門觀光旅遊的。與此同時,到台灣就學的澳門學生有增無減。入讀台灣的大專院校一直是澳門學生的首選地區。1994年開始,台灣當局在澳門設立“赴台升大專考生入學試”考場。該年澳門考生大幅增加,達651人,比1993年增長32.86%。1998年,澳門學生報讀台灣大專院校的人數達700人,被錄取的學生約為420人,而正式入讀的學生超過250人,這三項數字都超過歷史的最高紀錄,並且也是首次超過香港的同類數字。9台澳關係是兩岸關係的特殊組成部分。1995年12月8日,耗資10億美元、歷時6年完成的澳門國際機場啟用後,澳門與台灣正式通航,雙方分別由澳門航空和台灣長榮、復興航空經營台澳航線,並且台澳飛機經由澳門可一機到底飛行兩岸。當日,澳門航空NX-101航班從上海飛至澳門,在澳門更改航班編號為NX-602後於上午9時19分飛抵台灣桃園機場,原機改編號為NX-601於下午1時53分從桃園機場飛返澳門,之後同一架民航班機經澳門一機到底飛往大陸班機再改編號為NX-001直飛北京。台澳通航是兩岸關係發展中的大事。擁有51%“中資”的澳門航空可以“換班號、不換班機”的方式,“一機到底”續航大陸,表明兩岸從此進入間接直航階段。其次,澳門與台灣的關係可望成為加強兩岸關係的紐帶。再次,澳門歸僑在國際交往中的助力也不容忽視。在澳門為數50萬的人口中,7萬餘人的歸僑,是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在澳門社會經濟文化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因東南亞地區一些國家排華事件而來澳門定居的歸僑,由於其在國外艱難辛酸的淒慘經歷,來到澳門後刻苦耐勞,勤@DIJ@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奮創業,與澳門同胞和諧相處,共同為澳門的進步和發展貢獻力量。他們除了在從事各項事業中為澳門的建設出力之外,還在推進澳門文化建設方面做出了許多積極的貢獻。澳門歸僑先後建立在本地了6個歸僑組織,它們是:澳門歸僑總會(1968年)、澳門黑貓體育會(1970年)、澳門緬華互助會(1971年)、柬埔寨華僑聯誼會(1975年,原名柬華福利組),以及澳門緬甸歸僑聯合總會(1992年)等。歸僑組織也是全球華商網絡的一個重要群體。他們除了關注本身正當權益,還積極參與社會事務,自覺地推動澳門與原僑居地的聯絡。並根據其自身特有的特點和優勢,積極開展活動,推進澳門的對外經濟文化關係。2001年,歸僑總會在澳門舉行“華僑華人聚濠江聯誼大會”,以擴大聯誼、加強合作、共同發展、促進統一為主題展開討論。共有30多個國家的華僑代表,以及內地各省市華僑和僑務工作者近1,000人參加大會,場面盛大而隆重。2002年7月31日,歸僑總會又舉辦中華文化與和平統一研討會,有內地、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學者宣讀論文,研討交流。2004年12月1日,歸僑總會再次舉辦“華僑華人聚濠江聯誼大會”,有25個國家的華僑代表,以及內地、港澳和台灣的僑界代表500多人歡聚濠江。與此同時,歸僑總會又大力推動澳門華僑與各國僑團組織互訪活動。2002年和2004年,澳門華僑代表團先後訪問印尼和柬埔寨等國,現任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時任澳門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亦隨團前往,使得這些訪問增加了許多發展經濟與文化交流方面的實際內容。其中歸僑數達50,000人的緬甸華僑顯得尤其活躍。緬華互助會大力推動與內地、香港、台灣和緬甸和東南亞地區華僑的友好往來,多次派團訪問,或邀請來訪,或舉行研討會、聯歡會等等形式,不斷擴大澳門在海外的影響力。最後,澳門成為葡語社會交流合作的平台。澳門土生葡人是海洋文化留下的特殊遺產。土生文化對澳門所有的精神文化、物質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影響非常明顯。尤其是澳門土生葡人對於加強同葡語國家的聯繫、開展文化交流、培養葡語人才等方面,更具有紐帶作用。澳門歷史上同葡語國家和地區有着極其密切的關係,今後可以充分利用這個獨特的歷史優勢,繼續發揮橋樑作用,擔當起推進中國與葡語國家交流合作的基地和平台。澳門完全有可能發揮這個作用的。須知澳門有葡萄牙人居留400多年,一向與葡語國家保持着獨特的歷史聯繫。加之澳門有許多土生葡人,以及曾經僑居巴西、莫桑比克、安哥拉和東帝汶等葡語國家的華僑和葡僑社群。葡語國家中有些人士,以前曾在澳門學習和工作過,他們現在本國擔任要職,同時仍同澳門保持着緊密聯繫。新中國成立後,把澳門作為培養葡語人才的基地,多次派人員到澳門學習葡語,這些人後來多數在葡語國家工作。此外葡語國家設在澳門的各種機構的人員,經常參與澳門的商務洽談、經濟研討、人員培訓,以及各項文化交流活動,協助葡語國家和中國的中小企業開闢溝通渠道,開展經濟合作。在葡語國家當中,葡萄牙與澳門關係特殊,向來是澳門最重要的投資者,截至2004年,累計其直接投資總額達27.66億元,佔澳門來投資總額的8.7%10,僅次於香港和內地,居第三位。葡資銀行在澳門金融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甚至成為發鈔銀行,並且是世界性葡語金融網絡的一個重要端口,為葡語國家企業進行貿易結算、融資借貸和資金調撥等提供方便。以上諸方面的有利因素,說明澳門是能夠在中國同葡語國家對外經貿關係中發揮一定作用,為澳門充當交流合作平台奠定了基礎。如今世界上共有8個使用葡語的國家,即葡萄牙、巴西、安哥拉、莫桑比克、幾內亞比紹、佛得角、東帝汶、聖多美和普林西比等國。此外尚有澳門和果阿等通用葡語的地區。他們分佈於歐、亞、非、美四大洲,人口總數達2億多。其中巴西是具有完整工業體系和較高經濟水平的大國,而其他國家則或有豐富的礦藏資源,或有潛力巨大的市場。同時這些國家都分別是所在地區經濟組織的成員,包括歐盟、南方共同市場、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西非國家共同體等。因此,中國與葡語國家發展經貿合作,必定會在這些區域經濟組織產生輻射作用。而且中國與亞非拉美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本身就是南南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這種合作,必將有助於提高雙方國際經濟中的地位。2003年10月,首屆“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在澳門成功舉辦。中國和7個葡語國家的部長級經貿官員,以及400多位企業家濟濟一堂,討論並確定了雙方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的措施和方向,並且簽訂了《經貿合作行動綱領》。會後,在有關政府的支持下設立了常設秘書處,陸續開展了相關的跟進工作,進一步表明中國政府與葡語國家政府對經貿合作的高度重視。2004年7月,歐盟委員會在一份關於澳門2003年的年度報告中,特別對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台”及“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的召開十分重視,並表達了高度關注。11自論壇舉辦以來,的一年多時間中,中國與@DIK@
澳門海洋文化的若干問題葡語國家的貿易額增長了20%以上。2005年12月,溫家寶總理訪問里斯本期間,曾高度評價澳門在中國對外交往中所發揮的橋樑作用:“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萄牙交流的紐帶,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合作的平台,澳門的這種橋樑紐帶作用今後會得到進一步加強。……中國與葡萄牙建立全面戰略夥伴關係將會促進澳門與葡萄牙的合作。同時,我也相信,澳門與世界各地的友好往來會得到進一步加強。”12隨後中葡兩國總理簽署的加強雙邊關係聯合聲明中,明確指出:“中葡強調‘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對發展兩國機構和企業間經貿合作關係發揮的重要平台作用。”這是對澳門平台功能的正式肯定。註釋:1嶺南即嶺表、嶺外,指五嶺以南地區。五嶺:大庾嶺、騎田嶺、都龐嶺、萌諸嶺、越城嶺等五嶺,位於湘、贛、粵、桂等省區邊境。嶺南包括廣東、廣西、海南、香港和澳門等省區,一般亦特指廣東。2陳振忠:《珠澳史前文化及其共同性》,載於《東南文化》,第2期,1998年,第115-116頁。3黃佐:《香山縣誌》,明嘉靖刻本,卷1,風土誌,卷8雜誌。4黃佐:《廣東通誌》,明嘉靖三十七年刻本,卷66,《外誌》。5黃佐:《香山縣誌》,明嘉靖刻本,卷5,官師。又《康熙香山縣誌》卷5宦績誌,彭豫。6尤侗:《西堂詩集》,《外國竹枝詞·默德那》。尤侗所寫的明武宗的生活逸事是有根據的。武宗荒淫無恥,築密室“豹房”淫樂。于永、女你兒幹等確有其人。(《明武宗外紀》寫道:“有言錦衣衛都督同知於永善陰道秘術,遂召入豹房,與語大悅。永色目人,進言回回女皙潤而嵯粲,大勝中土;時都督呂佐亦色目人,永矯旨索佐家回女善西域舞者,得12人以進,歌舞達晝夜。顧猶以為不足,乃諷上請召諸侯伯中故色目籍家婦人入內,駕言教舞,而擇其美者留之不令出。”又:“回回進女你兒幹。”這些記載無疑都是信而有徵的。又《明史》中也有于永獻房中秘方的記載:“(錢氆)自稱皇庶子,引樂工臧賢,回回人于永,及番僧以秘戲進,請於禁內建豹房新寺,恣聲伎為樂。”見毛奇齡:《明武宗外紀》,上海:神州國光社,1941年,第13-14頁。又《明史》,卷307,第8636頁,《錢氆傳》。又見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81,《西戎‧默德那》。7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證》,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第53頁。8台灣“陸委會”編印:《港澳月報》,第75期,1998年3月15日,第41頁。9見《華澳日報》,1998年9月11日,第1版。10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直接投資統計(2004)》,2005年11月。11李炳康、江時學:《澳門平台發展戰略》,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213頁。12吳黎明、趙曉鍾:《溫家寶總理高度評價澳門的橋樑紐帶作用》,新華社里斯本2005年12月9日電。@DIL@
華僑支持辛亥革命原因的多維透視──紀念辛亥革命100週年陳雲云∗“有太陽的地方就有中國人”,這句話形象地說明了僑居海外的炎黃子孫人數之多、分佈之廣。縱觀中國近現代革命史,華僑作為一支特殊的愛國力量,扮演着極其重要的角色,可以說,海外僑胞是中國民族民主革命不可忽視的動力之一。由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在中國乃至世界史上都佔有顯要地位。歷史表明,華僑是這場革命強有力的支持者和參與者,不管是建立革命組織、傳播革命思想、資助革命經費,還是直接回國參戰、鞏固新政權,他們都付出了巨大犧牲、作了卓越貢獻。孫中山曾多次讚揚說:“華僑有功於革命”、“華僑是革命之母”。近年來,華僑與辛亥革命關係一直是近現代史研究的熱點。2010年10月24日,據對中國知網(包含中國學術期刊總庫、中國博碩士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國重要會議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據庫等)的檢索,題名為“華僑”+“辛亥革命”的記錄有69條;據對中國國家圖書館的檢索,題名為“華僑”+“辛亥革命”的專著則有6部。可見,學界對華僑與辛亥革命的相關問題,已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而關於華僑熱情投身辛亥革命原因的研究尚不多見,通過以上方法,未檢索到專文、專著研究該問題,只是零星涉及並散見已有成果之中。本文擬以近代華僑愛國主義為主線,從文化淵源、國情驟變、思想發展、主體覺醒等維度對這一問題展開論析,以期有所裨益。一、文化視點:投身革命的思想文化淵源歷經千百年積澱的中華民族精神是近代華僑心向祖國、支持辛亥革命的強大的精神動力。近代華僑有着強烈的反清意識,並且最早接觸、接受西方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思想,他們雖身處異邦,卻蘊含着包含愛國主義在內的中華民族一切精神特質。(一)華僑愛國主義是中華民族精神內在要求華僑是中華民族的一個海外支脈,民族屬性為中華民族。《詩經》曰:“維桑與梓,必恭敬止。”千古垂訓化作海外炎黃子孫生生不息的愛國主義(簡稱“華僑愛國主義”)。列寧曾經說過:“愛國主義是由於千百年來各自的祖國彼此隔離而形成的一種極其深厚的感情。”1這種對自己祖國的深厚感情,絕不是偶然的,而是植根於一個國家或民族自身發展的堅實的歷史基礎之中,有着深遠的歷史文化淵源。作為中華民族精神核心要素的愛國主義,既是充當聚攏中華兒女心靈的“黏合劑”,也是中華民族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深深地紮根於海外炎黃子孫心中。“愛國主義是一面光輝旗幟”2,牽引着無數愛國志士不斷踐行着“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和“振興中華”的信念,鼓舞着包括海外華僑在內的世代炎黃子孫,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鬥爭。華僑不論何時出國,寄居何處,愛國之心,拳拳可見。特別是在近代中國,華僑愛國主義表現得尤為強烈,對於這一點,中外史書,眾口一致。經過長期薰陶培養起來的愛國主義感情是真摯和雋永的。華僑愛國主義不僅根源於“生吾育吾”的故土鄉情,同時又是在漫長的蘸滿血淚的浪跡生涯中,以及長期的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惡劣環境中變得更豐厚、堅實和持久。艱苦的歲月、坎坷的人生,既磨礪了華僑吃苦耐勞、忍辱負重和堅韌不拔的品格和意志,同時也逐漸鑄就了他們那顆眷戀故土、熱愛祖國的赤誠之心。華僑不僅身體力行地為中國的民族民主革命作積極貢獻,而且諄諄教誨子孫後代也要前仆後繼,使對祖國命運的關注成為薪火相傳的中華民族文化精髓。所以說,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能夠得到廣∗揚州大學社會發展學院博士研究生@DJC@
華僑支持辛亥革命原因的多維透視大華僑的積極支持,與華僑愛國主義有着深刻的聯繫。(二)華僑“反清復明”思想根深蒂固辛亥革命前,海外洪門在華僑中擁有相當大的勢力。3海外洪門原是天地會的一個支派,是一個具有濃厚封建會黨色彩的反清組織。毫無疑問,加入洪門的廣大華僑會員具有反清意識。不少華僑是在國內無以為生才被迫出洋“淘金”,出洋後,早期的清政府拒絕予以保護,隨後國力孱弱,又有心無力。當識破滿清政府腐敗賣國的本質之後,他們的反清思想不斷滋長。因此,以“反清”為宗旨的海外洪門受到僑眾的認同,不斷發展壯大。據《東方雜誌》記載,辛亥革命時期世界各地約有630多萬華僑4,“華僑列籍堂(“致公堂”)內者,佔十分之八九”5,在東南亞華僑中,情況也大體相同。洪門所宣揚的“反清復明”等主張,客觀上啟發了華僑的革命意識,為後來他們走上革命之路、支持辛亥革命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礎。傑出僑領孫中山本人,長期僑居海外生活學習,系統接受了西方新式教育,這種人生經歷使其更易接受並形成反封建的思想。一方面深受洪門反清思想的啟蒙與薰陶,他創立的興中會的綱領“驅除韃虜,恢復中國,創立合眾政府”便帶有洪門“反清復明”思想的歷史烙印;另一方面孫中山曾加入洪門,並受封為“洪棍”(即元帥),致力於改造洪門。例如在舊金山與洪門致公堂大佬黃三德合作,全體美洲同盟會會員入堂,重新修訂致公堂章程,以“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作為黨的宗旨,因為致公堂會員在美洲華僑中佔大多數,他們的加入,給革命黨增添了不小的有生力量,此外,美洲致公堂屬下的華僑雖不明革命宗旨,但經孫中山等革命黨人數年的宣傳、發動,紛紛轉向革命。孫中山通過洪門發動華僑會員支持革命,不但保護了革命黨人的海外組織及各種活動,而且還將僑眾樸素的反清意識引向關心熱愛祖國、支持祖國革命的民族民主革命道路。(三)近代西方文化思潮為華僑支持革命提供強大精神動力“華僑熟悉西方事務”6,其中西方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理念和政治制度就是一個方面。近代華僑由於生活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或這些國家的殖民地,是中國人中,最早接觸、接受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思想的人,容易接受反封建主張。特別是華僑中的知識分子、領袖人物,更能把握時代的發展脈搏,洞察清王朝的弊端,參政意識、民主觀念、革命性更強烈。加上華僑精英的引領,僑眾更容易走上民主革命道路,全力支持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胡漢民在南洋動員華僑捐助和參加革命時就感歎道:“華僑對於革命是很熱誠的。大概是受了外國人的壓迫,對於祖國的觀念比較深切一點。華僑中有頭腦的人總是想把中國造成一個體面的國家,那麼他們對外交際的時候也是光輝一點。”7因此,廣大愛國華僑在輿論及革命實踐中無條件地支持辛亥革命,並且對中國封建宗法倫理思想進行無情地批判,是與他們在國外受西方民主、革命等文化價值觀念的薰陶分不開的。率先覺醒的華僑成為革命的主要動力,他們“或輸財以充軍實,或奮袂而殺國賊,其對革命之奮鬥,曆十餘年如一日。”8廣大華僑對於西方文化思潮的接受與認同,使他們轉而支持並投身中國資產階級民族民主革命。二、國情視角:民族危亡局勢的激發江澤民曾經指出:“愛國主義是一個歷史範疇,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具體內容。”9華僑愛國主義的內涵和外延隨着國情的發展不斷延展變化,並打上鮮明的時代印記。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救亡圖存是中國近代社會的主旋律,這對華僑有着直接的關聯和影響,它是華僑愛國主義的核心內容,具體則表現為致力於推翻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完成民族民主革命任務,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近代中國積貧積弱,處於山雨欲來風滿樓的革命前夜,空前嚴重的民族危機、社會危機和高漲的革命形勢為華僑愛國主義加入了新的“催化劑”,促使無數華僑追隨孫中山,走上了救亡建國之路。(一)禦侮救亡成為喚起華僑愛國主義熱情的主要動力最能激發華僑愛國主義的,還是祖國因遭到西方入侵而面臨的危厄形勢。華僑“無論貧富,都在中國發生對外戰爭時支持中國”。鴉片戰爭以來,西方列強憑藉船堅炮利,狼攫虎揉,對中國發動了數次侵略戰爭,逼迫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通過不平等條約,帝國主義逐漸控制了中國政治、經濟及其他方面,使中國墜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深淵。無數歷史事實證明,列強侵略是中華民族在近代歷史上蒙受一切屈辱、遭受一切災難的總根源,這決定着帝國主義同中華民族的矛盾成為近代中國革命首要解決的問題,反抗帝國主義侵略成為近代華僑愛國主義的@DJD@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主要表現。事實上,華僑在中國近代史中煥發出的愛國主義精神,無論在深度和廣度上,都是史無前例的。廣大華僑面對中華民族慘遭蹂躪,眼看祖國河山遭到瓜分,“位卑未敢忘憂國”,毅然舉起愛國主義大旗,懷着強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責任感,毫無畏懼地挺身而出,擔負起抗擊外國侵略者的歷史重任,融入辛亥革命的滾滾洪流。有學者認為,近代海外華僑社會的民族覺醒並大規模參加祖國反帝反封建的救國運動,是在19世紀末民族危機加深前提下開始的。10為挽救瀕臨危亡的中華民族,華僑愛國主義精神在近代得到空前光大。(二)推翻腐朽的晚清政權成為華僑支持革命的又一現實要求鴉片戰爭開始,晚清王朝“體制內”的部分人,在西方列強的淫威面前,惶然無措。為求苟安,惟有委曲求全。雖然包括華僑在內的中國人民曾以各種形式對帝國主義的侵略進行了激烈的反抗,並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帝國主義囂張氣焰,但遺憾的是這些反抗並沒有真正改變中國不斷遭受侵略和蒙羞的現狀,相反,中國更加深陷外國的干涉和控制之下。同時,封建統治者同華僑之間存有尖銳的階級矛盾,正如一些華僑埋怨道:“我們害怕中國官吏的檢查,他們手下員司的壓迫和自家族人和鄰居的虐待。在我們回國時,我們會被誣控為夷人的暗探,為奴隸的購買者和拐騙者。很多長年的積蓄被盜竊了。另一些人,家裏房屋被拆毀,而且禁止他們重新建房;更有些人被迫要償還偽造的借據,我們孤立無援……,四面八方被賊人所包圍。”11有親屬在國內的華僑,更是受到晚清腐敗政府的敲詐和勒索,就像一位華僑史專家所說的,“華僑的民族覺醒與近代中國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主旋律完全吻合,是合乎時代潮流的覺悟。因此說,這是偉大的民族覺醒。華僑之所以有這種覺醒,是因為他們是中華民族的一部分。他們關心祖國的命運,並將祖國的命運與自己的命運聯繫在一起。而這種覺醒只有在辛亥革命的大背景下才能出現,沒有辛亥革命的蕩滌洗禮,華僑思想深處的這種覺醒也就無從談起,也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兩者是互為因果的關係。”12因此,包括華僑在內的中國人民逐漸認識到近代中國之所以貧窮落後、屢遭列強侵凌,完全是由中國封建制度及其腐朽統治造成的,要徹底改變祖國貧困落後的現狀,尋求救國救民之路,必須推翻封建專制,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三、思想視野:革命黨人的思想啟蒙華僑雖為“革命之母”,但並不是天然的革命者。當時華僑社會普遍是“風氣未開,進行遲滯”。華僑革命態度的轉變和對辛亥革命的支持,與孫中山等人對改良思潮的批判是分不開的。此外,海外革命媒體對廣大華僑進行深入細緻的宣傳、動員和革命理論的啟迪,使其明白革命的宗旨和意義,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思想啟蒙作用。(一)華僑中康梁改良思潮的肅清華僑向來是愛國的,但因受到以康梁為首的保皇黨改良思潮影響,起初對革命存有戒心,認為革命是大逆不道的,因為“保皇會此後在流亡狀態下繼續它的工作,大大地侵害了孫中山在海外華僑中所得到的支持”13,造成“大多數華僑傾向康梁的保皇會,不那麼贊助孫中山和其他革命者。”14客觀地講,保皇派所宣傳的一系列關於“救國”、“保種”等主張,在激活、催化華僑愛國主義方面,曾經起到過積極的作用,但隨着革命形勢的不斷高漲,改良主義的救國方式必將退出歷史舞台,要實現民族獨立、國家富強必須採取暴力手段把“皇帝拉下馬來”。此外,保皇派還極力反對革命,不可能主動放棄改良主張。因而,要燃起華僑“革命的心”成為革命黨人的重要任務。將華僑視為基本革命力量的革命黨人,為使華僑轉變政治立場,必須與保皇派進行論戰,揭露其真面目,使華僑懂得“愛國就要救亡,救亡就得革命”的道理。為此,革命黨人與保皇派進行了一場曠日持的、氣勢磅礴的論戰,孫中山親自撰寫《敬告同鄉書》和《駁保皇報書》兩篇文章,深刻揭露清政府和保皇派的醜惡嘴臉,闡明中國非革命不可的道理,有力批駁了保皇黨的荒謬言論,傳播了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思想,從而使華僑“耳目為之一新”,認清改良主義已不符合社會發展的潮流,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行不通的,這對華僑思想轉變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為華僑參加革命掃清了障礙。透過史料,不難發現華僑由改良轉向革命的事例不勝枚舉,華僑革命風氣漸開,“在革命前夕……移居海外的華僑則表現得更激進。”15可以說,原來支持保皇派的大多數華僑紛紛倒向革命,並非少數個人的轉變,華僑由原來的“忠君”、“保皇”,到推翻封建皇帝的專制統治,這無疑是思想上的一個質的飛躍,這種可貴轉變,為華僑轟轟烈烈地支持和參加辛亥革命奠定了基礎。@DJE@
華僑支持辛亥革命原因的多維透視(二)革命媒體是華僑接受革命思想的主渠道思想往往是行動的先導。為開啟民智,引導華僑贊助革命、參加革命,充分發揚華僑愛國主義精神,革命黨人在海外廣建革命組織的同時,還積極籌辦各類媒體,鼓動華僑革命。“孫中山先生的革命思想和建國主張最終能得到多數華僑的認同和支持,不僅是因為他具有若干天然的優勢,更重要的是他作出了巨大努力,採用了富於現代性且適合華僑的動員和組織方法。”16革命宣傳的首要任務和基本方法就是積極著書、創辦僑報。孫中山指出:“欲喚起國民及不為康梁所惑,首須創立宣傳機關”17,他在《民報》的發刊詞等文章中系統地闡述的三民主義和五權分立思想,尤其是民族主義和民權主義為多數華僑所接受,喚醒了廣大華僑民主和革命意識。同時,革命報刊是革命派批判改良派的重要平台,據初步統計,當時亞、美、歐、澳等幾大洲約有80多家華僑報刊先後捲入這場論戰,真可謂唇槍舌劍,筆槍墨炮,硝煙彌漫。其次,革命黨人在美洲和南洋各地建立書報社,宣傳革命,特別是爭取華僑中下層對革命的同情和支持。如舊金山的“金門少年學社”、古巴的“三民閱書報社”等;南洋各地設立的書報社更多,如新加坡“公益書報社”,馬來西亞“益智書報社”,緬甸“覺民書報社”等。此外,除了革命黨人的宣傳之外,廣大愛國僑領也認為“提倡革命,非借報館為喉舌不可”18,並且加入革命宣傳隊伍,對僑眾進行思想啟蒙,從而擴大了革命派在海外華僑中的影響。比如華僑出資創辦的《圖南日報》(新加坡)、《中興日報》(新加坡)、《民生日報》(檀香山)、《覺民報》(曼谷)、《光華日報》(檳榔嶼)、《泗濱日報》(爪哇)等,其作用不可小覷。華僑在接受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學說的基礎上,廣泛接觸進步媒體,加強自身的革命性。這不僅促進了海外僑胞的覺醒,還將樸素、朦朧的愛國主義逐步引向革命愛國主義的軌道,使華僑愛國主義得到進一步昇華,有力地配合國內的革命活動。正如有些華僑所說:“沒有孫中山先生到南洋宣傳革命,則數十萬華工,無從認清祖國的危機,更無從參加革命。”19四、主體維度:華僑自身利益和心理訴求中華民族受幾千年來一直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的影響,形成獨特的民族優越感,也孕育了鮮明的民族個性和民族尊嚴。但鴉片戰爭後,中華民族被西方列強視為“劣等民族”、“東亞病夫”,這種從未有過的民族屈辱感強烈刺痛了包括海外僑胞在內的每個炎黃子孫的心。近代華僑作為中華民族的海外成員,對祖國的民族認同感尤為強烈,這是由於近代中國的命運與海外華僑的命運有密不可分的聯繫決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是一種割不斷的情緣。國務院僑辦主任李海峰指出:“歷史證明,華僑華人的命運永遠與中國盛衰榮辱緊緊聯繫在一起”20,祖國作為華僑的靠山和後盾,其強弱興衰直接關係着僑胞在海外的利益和處境。(一)近代華僑內心的屈辱鄧小平曾說:“凡是中華兒女,不管穿甚麼服裝,不管是甚麼立場,起碼都有中華民族的自豪感。”21而近代華僑在海外從事各種體力勞動或經商、開發種植園和礦區,為僑居國的開發和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因身處異域,孤立無援,備受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的奴役與歧視,甚至連做人的尊嚴也遭到踐踏,承受着寄人籬下的屈辱。如在古巴,華工一上岸,便被剝光衣服,拉到奴隸市場上出售,任由買主們檢查、挑選。進入種植園後被帶上腳鐐,每天勞動16個小時以上,晚上睡覺還得把手腳綑上,以防逃跑。由於外國資本家的殘酷剝削,華工的死亡率非常高,即使逃脫了死亡,積累了一點財產,乃至成為資產者,但在許多國家也避免不了受歧視的厄運。22由此可見,因為國家、民族的不幸遭遇,不論是被當作“豬仔”的契約華工,還是漂泊海外的華僑資本家民族自尊心、自信心都受到嚴重挫傷。為了修復受損的民族情感,無數華僑毅然擔負起維護祖國尊嚴和自身人格的責任。華僑在國外屢遭不平等不公正待遇乃至殘害,得不到應有的政治和社會地位,必然將自身地位的謀求、權益的維護與中國的強大聯繫在一起,強烈渴望有一個強大國家保護他們,因為血淚斑斑的海外僑居史使華僑深刻體會到“外人之所以欺我侮我者,皆我國之不振有以致之”,“深知國家不強之可恥可痛”。23而腐敗無能的清王朝認為華僑在海外的種種遭遇和屈辱只是咎由自取,甚至將華僑看作是背棄祖宗的“天朝莠民”,僑胞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許多華僑客死他鄉,遺恨九泉。雖然晚清出現過像薛福成、黃遵憲這樣開明的外交官,曾因華僑的悲慘遭遇奔走呼號,但因晚清政府自身難保,根本沒有能力維護僑益。就像費正清在《劍橋晚清史》中所說的:“華僑對西方帝國主義有所認識,但同樣至少也@DJF@
《“一國兩制”研究》第7期感到滿人無能,不能保護他們免受香港、新加坡、河內和舊金山的歧視政策之害”。24近代華僑屈辱的遭遇使其深感自身命運與祖國是否強盛息息相關。(二)華僑內心呼喚革命中華的崛起是華僑永恆的期待。從心理角度分析,一方面華僑資本家和華工普遍對帝國主義和國內封建勢力懷有極大的憤懣;另一方面心靈深處企盼祖國早日擺脫貧窮落後,作為海外赤子的堅強後盾,保護其正當的、合法的權益。這種殷切期望,便是積蘊在華僑心中的火種。正是在這種心理的驅使下,華僑對革命抱以極大的熱忱,或慷慨解囊,或親赴疆場,支持和參加辛亥革命,“海外華僑夢寐以求的是用建立最現代化的政治與經濟組織的方法,恢復祖國的國際威望。”25此外,強大的祖國如果也得力於華僑的貢獻的話,那無疑也有助於華僑他日“落葉歸根”及其在國內親屬的地位的提高。而華僑的中國人意識也是重要的一點。廣大華僑在僑居地仍是懷着“過客”的心理,華僑與祖國在血緣和文化上的聯繫,使他們在政治上認同於中國,這種中國歸屬感又由於在海外的挫折而加強。孫中山領導的資產階級民族民主革命,正反映了華僑的願望,滿足了他們的對民族獨立國家富強的心理訴求,因此得到廣大華僑的熱烈擁護。新中國成立後,董必武在談到華僑對辛亥革命巨大貢獻時曾指出:“海外華僑是辛亥革命的強有力的支持者。這些革命的華僑,有工商資本家,也有更多的工人和小工商業者。他們在海外受盡了帝國主義反動派的骯髒氣,迫切希望有一個繁榮富強的祖國。”26同時,革命黨人在海外媒體上宣傳的革命理想和信念也是與廣大華僑期望祖國強大的願望與要求是相契合的,這對僑居海外、寄人籬下的廣大僑胞來說,具有特殊的感染力和感召力,因而贏得了“僑心”。而且孫中山等革命黨人艱苦奮鬥、一心為革命的高風亮節在華僑中樹立了崇高的威信,與當時一些假借革命之名以營私、揮霍浪費華僑血汗錢的偽革命相比,更容易打動華僑的心。所以當聽聞武昌起義勝利的喜訊後,海外僑胞為之振奮,以各種方式表達內心欣喜之情;當孫中山就任臨時大總統、中華民國成立的消息傳到海外時,更是歡喜若狂,其中華僑的賀電“為日盈尺”。國強則民富,一個獨立、強大的國家才能最大限度地代表海外僑胞最根本、最廣泛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利益。海外華僑雖然與祖國相距遙遠,但他們的利益與祖國的興衰榮辱息息相關。華僑之所以積極支持革命,自身利益考量也是一個重要方面,尤其是其中的華僑資本家。此外,辛亥革命之前華僑社會已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為他們支持祖國的民族民主革命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條件和經濟基礎。從國際視野看,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場新的革命風暴正席捲亞洲。在資產階級領導下,朝鮮、菲律賓、伊朗、土耳其等諸多亞洲國家爆發了有各階層人民參加的群眾性民族民主革命。散居在亞洲各國的華僑,必然受到僑居國革命風暴的影響,走上本國反帝反封建的革命道路,而華僑支持辛亥革命也成為亞洲覺醒的重要組成部分。註釋:1列寧:《列寧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79-580頁。2江澤民:《論科學技術》,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60頁。3白壽彝:《中國通史》(第十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08頁。4任貴詳:《華僑與中國民族民主革命》,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第36頁。5政協陝西省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陝西辛亥革命回憶錄》,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58-278頁。6[美]費正清等:《劍橋中國晚清史》(下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第460頁。7馮自由:《革命逸史》(第五集),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212頁。8見《孫中山全集》(第六卷),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53頁。9江澤民:《愛國主義和我國知識分子的使命》,載於《人民日報》,1990年5月4日。10任貴祥:《華僑與中國民族民主革命》,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第34頁。11《華工出國史生平滙編》(第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11頁。@DJG@
華僑支持辛亥革命原因的多維透視12任貴祥:《辛亥革命與海外華僑的民族覺醒》,載於《八桂僑刊》,第4期,2001年,第19頁。13同註6,第375頁。14同上註,第386頁。15[美]費正清‧劉:《劍橋中華民國史》(上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480頁。16羅福惠:《孫中山時代華僑的祖國認同》,載於《近代史研究》,第6期,1996年,第132頁。17胡去非:《國父事略》,北京:商務印書館,1945年,第37頁。18馮自由:《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第二冊),上海:中國文化服務社,1944年,第172頁。19同註4。20李海峰:《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拓展和深化僑務工作》,載於《求是》,第16期,2007年,第20頁。21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0頁。22劉波等:《愛國主義是民族之魂》,青島:青島出版社,1990年,第150頁。23廣東華僑歷史學會:《華僑論文集》(第三輯),廣州:廣東華僑歷史學會,1986年,第31頁。24同註6,第383頁。25同註15。26《董必武在辛亥革命五十週年紀念大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網》: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6534/6561/20010927/571477.html,2001年9月27日。@DJH@
學術動態“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學術座談會2010年11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發表了其任期內的第二份施政報告,即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報告在回顧和總結特區政府過去一年貫徹“陽光政府、科學決策”理念,發展經濟、優化各項社會服務等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果的同時,全面細緻地規劃了未來一年特區的發展藍圖,內容涵蓋民生素質、人文建設、區域合作、科學決策及陽光政府的建構等方面。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0年11月23日下午3時舉行了“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學術座談會,進一步推動對這份施政報告的深入解讀及全面分析。會議由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楊允中主任主持,澳門大學法學院駱偉建教授、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政府與行政學系劉伯龍教授、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馮家超所長、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朱顯龍教授、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鄞益奮副教授、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曾忠祿教授、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黃貴海副教授、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王長斌副教授、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黎曉平教授、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易在成助理教授、澳門政法學會何偉添會長、澳門法制研究會陳華強會長、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秘書處彭小燕主任秘書等逾20位來自澳門高等院校、專業社團的專家學者對是次施政報告作了評議。與會者對於是次施政報告予以了較高評價,認為報告總體上務實進取,基本上能滿足社會大眾的期望,報告富有創新性的將優化民生擺在了施政報告的首要位置,體現了澳門特區政府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重視以及“以人為本”服務型政府的施政理念。而新增的各範疇施政時間表是陽光政府增加施政透明度的體現,亦是擴大澳門居民知情權的一個良好方式,有利於社會對政府工作形成監督及壓力。與此同時,與會者建議長期堅持“陽光政府”以及“公民社會”的建設,建立雙向互動的公眾諮詢機制以及政府主要官員定期與市民直接零距離對話的機制;而在政府法律部門改革的過程中應配合政府的施政重點,並就關係民生的重要問題優先立法。此外,與會者還表示特區政府未來一年應着力構建綠色低碳城市、提升教育水平、加大人才儲備、加強廉政建設、努力促進財政收入多元化以及愛國愛澳與基本法宣傳推介的長效化。最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楊允中主任為會議進行總結,認為是次報告不僅關注民生並及時推出相應措施,對陽光政府及科學決策理念也有進一步展示,基本上體現了務實、進取的態度。因而,可以說這是一份得民心、合民意的不錯報告。有關本次座談會的相關內容詳見本期第1-14頁《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一文。“陽光政府與公民社會建設”學術研討會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0年12月1日主辦了“陽光政府與公民社會建設”學術研討會。澳門特別行政檢察院何超明檢察長、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研究室陳永浩主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吳志良主席、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暨公職局朱偉幹局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張永春局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改革辦公室朱琳琳主任、澳門理工學院殷磊署理院長、澳門理工學院一國@DJI@
學術動態兩制研究中心楊允中主任出席並主持開幕儀式。殷磊署理院長致歡迎辭時指出,行政長官崔世安博士在兩份施政報告中提出了致力打造“陽光政府”並加強科學決策的施政理念。當前特區已進入第二個十年發展期,這兩大施政理念在社會上已基本形成共識,將更有利於建設和培育更高水平的公民社會。她相信,特區政府定能更加注重體察民情和滙聚民智,並以“以民為本”為依歸,邁向善治之道。衷心希望透過是次研討會,學者與嘉賓能暢所欲言、互動交流,為澳門特區在推動落實“陽光政府”和科學決策的過程中帶來新思維、新理念,從而確保澳門特區健康發展、繁榮穩定、長治久安。是次研討會邀請到來自兩岸四地專家學者出席,屬於一場較高規格的學術交流活動。研討會側重於對澳門特區陽光政府與公民社會建設的宏觀思考,論文主題涵蓋了“一國兩制”政治文明與陽光政府構建、陽光政府建設的路徑與策略、政府職能轉變與以民為本理念、公民參與和公民社會建設等重要內容。共18名相關學者在會上宣讀了各自論文,包括榮開明:《堅持和發展“一國兩制”理論》、甘超英:《從為人民服務到以人為本》、楊允中:《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同步構建的必要性》、莊金鋒:《澳門特區“陽光政府”的涵義、運轉與公眾參與》、駱偉建:《公共事務與公民意識》等。有關論文集已由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0年11月22日至12月2日進行了“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並於2010年12月15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調查成果。是次調查是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澳門回歸祖國後第二個10年的首次大型民意調查,目標着重考察澳門公民社會建設情況以及集中反映澳門居民對第三屆特區政府的展望。是次調查首次啟用了新購置的電話問卷調查軟件──雅典娜電訪通。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將定期就相關之社會熱點問題進行民意調查,是次調查正是把握民意脈膊的良好開端。是次調查採用之問卷內容涵蓋了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對2010年施政報告的評價,陽光政府與公民社會建設,“一國兩制”的貫徹實踐等現實問題,旨在為特區政府建立陽光政府,實行科學決策,以及各界關心特區健康發展人士提供參考。調查以電話訪問形式進行,調查對象為本澳常住人口中年滿18歲以上的各界人士,以隨機方法抽取訪問對象逾5,000個,共有1,100名居民成功回應全部問卷。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楊允中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此次的問卷調查,題目設計更細精、周詳,務求更精確的測量居民對第三屆政府的評價與期盼,尤其側重於政府在“陽光政府”的口號下的政府依法施政與公民社會建設情況。數據顯示,“一國兩制”成功受到廣泛認同,60.04%居民為認“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非常成功”及“成功”,如果連同“一般”成功者,則高達87.88%。值得關注的還有兩項信心指標:對澳門特區今後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信心程度(6.35),對今後中央政府支持澳門特區的信心程度(7.4)。在政治改革的議題上,廣大居民認同要堅持按基本法規定辦事,但同時也表示要進一步關注相關事宜。70.12%居民認為立法會議員的直選、間選、委任比例有必要改變,60.28%居民認為有必要擴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有需要對澳門特區的政制改革的進行討論與研究。居民普比較關心社會事務,但社會事務的參與程度並不算高,公民社會有所發育,仍有待推動。楊允中表示,是次民意調查是對第三屆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一次適時回顧,調查中的各項數據對特區政府貫徹陽光政府理念和公民社會建設不無參考價值。此外,調查帶來了正面的積極結果──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持相當肯定態度,而且信心很強,對第三屆政府施政期望甚殷。與此同時,居民對民生和就業等方面的訴求比較強烈,也為特區政府未來的依法施政與落實民本理念提出了更多要求,需要重視。是次調查的相關數據詳見本期第41-57頁《“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DJJ@
《“一國兩制”研究》稿約一、本刊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所主辦的定期學術刊物,暫定為季刊,逢1、4、7及10月出版。歡迎本澳及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二、本刊以“研究‘一國兩制’,落實‘一國兩制’”,即“推動社會各界對‘一國兩制’的深入認識,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加強對依法施政直接相關的課題研究,以維護特區憲制發展的正確方向”為宗旨,期以全方位的視野探討相關議題,理論與實務並重,建立關於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策略性資料庫。三、本刊內容包括:專題論文、重大題材研討、案例分析、調研報告、書評、學術動態等各種形式,篇幅以5,000-10,000字為宜。四、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文責自負,必須為未經其他刊物或在網絡上發表或出版者,同時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五、中文來稿請以中英文(英、葡文來稿請以中英或中葡文)標明文章名稱和作者姓名,並提供30字以內之作者簡介(最高學歷、主要職務等)及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六、文稿請以word文字檔存儲,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傳來(或以軟盤方式郵寄)稿件,手寫稿件恕不接受。七、本刊在組稿、審稿等各環節力圖做到規範透明、公平公正。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並贈送該期刊物2本。八、本刊尊重作者的原創精神,但對屬於文字表述與體例方面的相關事項保留必要的調整權。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註明,無法刊出之稿件將於收件後6個月內盡速通知作者,恕不退稿。九、文稿的著作權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享有著作財產權。日後除作者本人將其個人著作結集出版,凡任何人任何目的之翻印、轉載、翻譯等皆須事先徵得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十、作者投稿於本刊,經本刊發表後,意即授權予本刊資料庫或經本刊授權其他相關單位資料庫可以進行重製、透過網絡提供服務,並准予用戶進行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在本刊稿酬中一次性給付,本刊不再另行支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作妥善處理。附:本刊採用體例1.文字編排採横書格式,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表示。2.中文文稿採用新細明體,英、葡文文稿字型用TimesNewRoman。3.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4.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全型),即引號用“”(不用直引號「」);逗號用,(置於中位);書名號用《》等。5.引述之原文(直接引用)需加引號,並註明引文出處;間接引用可不加引號,但仍須標明出處。6.以中文完成之文章中,引文出處採用規範中文註釋方式表述,不採用西方引文習慣,即不採用“(祝建華,2004)”之表述方式。以英、葡文完成之文章可採用西方引文習慣。7.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放置文後,以1、2、3……等阿拉伯數字作為編號標示。8.引文出處要求規範表述。8.1中文文章專著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期刊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論文集文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報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網絡資源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查詢日期。8.2英葡文文章專著Author(Year).TitleoftheBook.PlaceofPublication:Publisher.Page.期刊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TitleoftheJournal.Volume.Issue.Page.論文集文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InEditor(Ed.).TitleoftheCollection.Place:Publisher.Page.報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NameoftheNewspaper.Date.Page.網絡資源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AvailableatWebsiteName:URL.Date.本刊電子郵箱為:RUPDS@ipm.edu.mo聯繫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M室,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電話:+853-83998702、+853-83998703圖文傳真:+853-28575761

進階搜尋|全站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