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2010年4月
  • 《“一國兩制”研究》編委會主任委員:李成俊、李向玉委員:米健、吳新平、殷磊、郝雨凡、郭華成、陳慶雲、曾令良、楊允中、趙向陽、趙國強、駱偉建(按姓氏筆劃排序)《“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出版: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編:楊允中學術編輯:梁淑雯、陳慧丹、何曼盈、王禹、李燕萍封面設計:陳慧丹印刷:華輝印刷有限公司印數:1,000本出版日期:2010年4月定價:澳門幣50元ISSN2074-8124
  • 目錄專題文章“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紀要....................................................................................《“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1“一國兩制”及其實踐模式特別行政區與特別行政區制度............................................................................................................楊允中16論“恢復行使主權”的內涵................................................................................................................王禹25論“一國兩制”下港澳特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一個比較憲法的視角.........................................王長斌32關於法律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趙國強40五點重要啟示:澳門特區第一個十年發展的全面總結.....................................................................莊金鋒46《澳門基本法》司法適用十年歷程評述............................................................................................李燕萍51“一國兩制”與法理研究所有權的起源及其制度存續的正當性──一個民法人對《澳門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制度的詮釋.................................................唐曉晴56澳門特區政制之立憲主義思考............................................................................................................姬朝遠67國際條約適用澳門的問題再探討........................................................................................................王思遠74澳門與內地環境法律制度比較研究....................................................................................................謝偉79中國商法統一的可選方案....................................................................................................................蔣軍洲85淺議“民主”一詞的淵源及其在近代中國的流變.............................................................................孔德超90“一國兩制”與長治久安內地與港澳刑法共同犯罪人分類制度比較研究................................................................................杜輝94從個案到制度──關於兩岸三地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的新思考.....................................................郭晶100“一國兩制”下澳門壽險市場的經營效率評估................................................................................連信森106從芬蘭經濟轉型看澳門未來跨境經濟合作發展................................................................陳靜雯、陳建新113廣濶視角“土地法改革的新趨勢”國際研討會摘要──一篇來自讀者的多語評述.....................................王秋儀121愛國華僑陳嘉庚國家統一思想及其當代意蘊....................................................................陳雲云、周其衛128共同弘揚中華文化是實現祖國統一的有效途徑................................................................................李嘉曾133問魯迅,漢字何罪?............................................................................................................................張東寶138學術動態............................................................................................................................................................142
  • CONTENTSSpecialReportSummaryoftheAcademicSeminaron“ExpectationandSupport:OntheSparklingPointsoftheFirstPolicyAddressofFernandoChuiSaiOn,theChiefExecutiveoftheMacauSAR”....................RUPDSEditorialDept.1“OneCountry,TwoSystems”anditsImplementationPatterns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andtheSystemof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IEONGWanChong16OntheMeaningof“ResumingtheExerciseofSovereignty”...........................................................WANGYu25OntheExternalAffairsoftheTwoSARsunder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APerspectiveof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Laws......................................................WANGChangbin32ThoughtsonSomeIssuesaboutLawReform........................................................................ZHAOGuoqiang40FiveImportantImplications:AComprehensiveConclusionontheDevelopmentoftheFirst10YearsoftheMacauSAR............................................................................ZHUANGJinfeng46Onthe10-yearDevelopmentoftheJudicialApplicationoftheMacauBasicLaw.........................LIYanping51“OneCountry,TwoSystems”andJurisprudenceStudyTheOriginofDominiumandtheLegitimacyoftheContinuityofitsSystem:AnInterpretationoftheIndividualPropertyProtectionintheMacauBasicLaw..........TONGIoCheng56ThoughtsontheConstitutionalismintheMacauSAR..................................................................JIChaoyuan67ExploringtheIssueoftheInternationalTreatiesApplicationinMacau.....................................WANGSiyuan74AComparisonResearchontheLegalSystemforEnvironmentofMacauandthatoftheMainland......................................................................................................................XIEWei79TheAlternativeSchemesoftheUnificationoftheCommercialLawsinChina......................JIANGJunzhou85ADiscussionontheOriginoftheWord“Democracy”andtheEvolutionofitsMeaningintheModernChina.....................................................KONGDechao90“OneCountry,TwoSystems”andtheLastingPoliticalStabilityAComparisonStudyoftheClassificationSystemofAccompliceintheCriminalLawsoftheMainland,HongKongandMacau...........................................................................................DUHui94FromCasetoSystem:NewThoughtsonSuspectTransferamongtheMainland,HongKongandMacau..............................................................................................................GUOJing100TheOperatingEfficiencyofLifeInsuranceSectorinMacauunder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LINSonSam106IntheAspectsofRegionalEconomicIntegration,WhatcanMacauLearnfromtheIndustrialTransformationofFinland.........................................CHANChengMan,CHANKinSun113AWideAngleAMulti-languageSummaryof“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theNewTrendsofLandLawReform”...............................................................................VONGChaoI121ThePatrioticOverseasChineseTanKahKee’sIdeaonNationalUnityanditsContemporaryImplications.............................................................CHENYunyun,ZHOUQiwei128ExpandingChineseCultureJointly,anEffectiveWaytotheUnityofOurMotherland...................LIJiazeng133WhatistheProblemofChinese,Mr.LuXun?.....................................................................ZHANGDongbao138AcademicActivities............................................................................................................................................142
  • “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紀要《“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主辦: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時間:2010年3月22日(星期一)下午3:00-5:30地點: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會議室主持人:楊允中(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與會者:駱偉建(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伯龍(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教授)謝四德(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高級行政助理)陳慶雲(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朱顯龍(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鄞益奮(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婁勝華(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陳卓華(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王禹(澳門理工學院一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李燕萍(澳門理工學院一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林位強(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蕭志成(澳門經濟學會副理事長)曾澤瑤(澳門經濟學會副理事長)陳滿祥(澳門公務人員專業協會會員大會主席)顧良智(澳門博彩研究學會副理事長)顧向恩(澳門博彩研究學會理事)記錄整理:梁淑雯、陳慧丹、何曼盈2010年3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向立法會作了首份施政報告,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為了及時滙集相關反映,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3月22日舉行題為“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議題為:○1對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總體點評;○2首份施政報告令人滿意的亮點何在及○3新政府首年施政利好因素與難點分析。共18位澳門較有代表性的專家學者出席並相繼發表各自看法,其中不乏新意。現將會議紀要整體發表,謹供讀者參考。(有關各位專家學者的發言,純係爭鳴之見,並不代表本刊立場。)楊允中:各位嘉賓,各位專家學者,歡迎大家在百忙之中抽空參加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舉辦的“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6天之前,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先生宣讀他上任之後首份施政報告,社會各界對此非常關注。這次施政報告的文本同步推出,和過去相比,效率提高了許多。在行政長官宣讀完施政報告之後,立法會的辯論馬上開始,各個階層、界別的人士都已經對報告表示了各自的意見,有一些團社更是馬上進行了相關方面的問卷調查。在座各位專業學者,為了特區的繁榮發展,一直以來努力不懈地貢獻自身的智慧力量,通過務實理性的分析,為特區政府提供了有深度的、有理論依據的意見。因此,本中心希望利用今天這個機會,邀請各位專家學者就這次施政報告的主題和內容,從學者的角度,進行深層次的思考,表達自己的評價。本人認為,總的來說,這次的施政報告有很多的特點和優點,整體上反映了形勢發展的需要和廣大市民的心願。同時,這也是一份承上啟下的報告,既承@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傳了前一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十年來依法施政的經驗和傳統,又按照新的形勢制定出適應特區未來發展的政策方向。行政長官崔世安在競選時已經審慎設計當選後的施政方向和理念,2009年12月20日上任之後,他通過民意調查、與相關團體會面、到基層和特殊環境進行實地視察等各種手段,充分聽取民意,瞭解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的訴求,從而制定一系列相對應的政策。這些政策都在這次施政報告中有所反映。此外,這是行政長官崔世安上任的第一份施政報告,內容其實不只是涉及2010年澳門特區的發展,實際上是為他未來5年的執政定下了一個基調。政府剛剛換屆,第一個10年,澳門特區發展的成功大家有目共睹,新一屆政府上任,第二個10年的發展會如何,廣大的澳門居民正眾目睽睽地期待着,中央政府也表示了高度的關注,相信在國際上也吸引了不少的目光。大家都熱切期盼,澳門特區在實行“一國兩制”的道路上可以進一步有所作為。現在有請各位專家學者暢所欲言,本中心人員稍後將把大家發言的內容整理呈交特區政府的相關部門,以期望為特區的未來發展盡一分力。協調發展,更上層樓陳慶雲:這次的施政報告以“協調發展,和諧共進”為題目,而在“前言”的結尾之處,有這樣一段話:“我們將義無反顧地堅持‘以人為本’,改善民生,聽取民意,廉潔奉公,務實施政,以廣大市民的切身利益為依歸,致力推動澳門社會的持續進步,促進經濟與社會、政府與民間、支柱產業與其他產業、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和諧共進,確保特區長期穩定繁榮。”本人認為,這是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重點所在。協調發展本來不是一個新的槪念,在前行政長官何厚鏵過去的施政報告和現任行政長官崔世安競選時的政綱裏早已有提及,但這次的施政報告把協調發展的內容拓展了,特別強調了四個方面的協調發展:經濟與社會、政府與民間、支柱產業與其他產業、人與自然,從而賦予協調發展一個更廣泛、更深層次的槪念。如果行政長官的施政真正能夠按照這個思路去推動,本人認為特區政府的施政成效會走上一個新的台階。第一個協調發展的方面是經濟與社會。一個社會經濟發展再好,GDP、人均收入、財政收入再高,如果社會的深層次問題越來越多,而且越來越嚴重,經濟與社會兩者之間的發展不能夠協調,市民不見得會欣賞經濟發展成果。犧牲社會和諧來換取經濟成果並不值得,所以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很重要。第二個協調發展的方面是政府與民間,本人認為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政府和民間由於角色不同,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也不同。政府在施政的過程中往往會按照自身資源的多寡和本身的利益去考慮,在衡量社會的公共利益及整體發展同時也會站在政府的角度;相反,市民卻會從個人所需的角度去思考問題。這種政府與民間的矛盾,不管是在哪一個地區、哪一個國家,始終都會存在。特區政府10年下來的施政過程中,政府與民間的互動關係暴露了一些問題,要有良好發展,雙方的協調顯得尤其重要。這次的施政報告發表以後,各大報刊如《澳門日報》、《市民日報》等都報導了一些消息,從中很容易看出,市民和民間團體看問題的角度是有別於政府的。比如,街總青委做了一個關於這次施政報告的調研,其中42.59%表示一般,27.35%表示滿意和十分滿意,不到一成半的表示不滿意。不滿意的方面主要是有關公屋的政策,其中尤其是青年人,也就是18-34歲年齡組的居民,對公屋的反應尤其激烈,《澳門日報》於2010年3月22日就有多個關於青年人對公屋問題看法的消息。另外還有一個消息是關於路環石排灣已圈起準備興建公屋的一塊地,由於當地的居民遲遲不肯搬出,公屋的興建工作因此而受到延誤。從這兩個消息可以看出一個道理:當政府做到科學化和民主化地推出一個政策或制訂一個規劃時,實際上只是僅僅邁出了一步,到真正執行的時候,現實問題卻會接踵而來。市民對公屋的強烈訴求其實是理所當然、很正常的現象,行政長官也承諾了會解決這方面的問題。他在宣讀施政報告和回答立法會議員及記者的提問時,都表示“有信心、有能力”在2012年把這件事情完成,可是市民真正希望知道的是實際的數據,如2011年能建好多少個公共房屋、2012年又能有多少個落成。可見市民是按照自己的訴求出發去討論問題,而政府卻要考慮其自身的能力,中間免不了會存在差異,而這種差異就是需要進行協調的方面。本人認為,政府與民間進行協調的方式就是這次施政報告中不斷提及的陽光政府政策,只有把政府所想所做的放在陽光之下,讓市民清楚看到,雙方才能協調。第三個協調發展的方面是支柱產業與其他產業,也就是關於產業結構問題,即支柱產業博彩業和其它產業的關係。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很多,在此不贅述。@E@
  • “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紀要第四個協調發展的方面是人與自然。有不少學者認為,人與自然的關係和存在的矛盾在澳門這個地域狹小的地方不是很突出,本人並不很贊同這個觀點。地域小,建設的空間和發展的餘地相對就小。在這種情況下,一旦遇上意外的突發事件,給澳門帶來的影響可能會很大。比如前幾天大霧的現象對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報章上也有消息指珠江的源頭開始乾枯,這也會為澳門的用水造成嚴重的影響。人與自然之間不協調會直接影響到澳門特區未來的發展。從以上分析可見,這次的施政報告,把協調發展這一槪念從以前只注重產業結構內部的問題,拓展到經濟與社會、政府與民間、以及人與自然的協調問題上,是一個多方位、高層次的協調發展方向。如果特區政府能把這四方面真正落實,其施政成效必然會更上一層樓。劉伯龍:本人在這次報告中看到兩個施政重點:陽光政府和公共政策現代化。行政長官崔世安就這兩方面在報告中重點着墨。第一個重點陽光政府是澳門市民最關心的問題。近年來經濟發展成果為澳門帶來財富,但財富的分配卻存在公平性的問題。陽光政府政策的推出目的就是解決這個問題,以除詬病。那麼,特區政府應該如何把陽光政府的政策落實呢?本人認為,落實陽光政府的首要方向就是把土地批給政策陽光化。澳門土地資料短缺,工程如何招標、土地批給的標準是甚麼等等都是澳門市民關心的問題。因此,特區政府應該盡快就這方面進行立法,用法律把陽光政府真正落實到實處,不要讓市民覺得這只是一個聲音,光說不練。第二個重點公共政策現代化也是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現代表包括公共政策諮詢制度的建立及中高級官員決策能力的培養。公政政策諮詢制度的研究有不少,但政府應該着重考慮如何把整個系統落到具體的實處,真正做到讓公眾對公共政策有表達意見的渠道,並且會採納有用的意見。培養政府局級以上中高層官員的公共政策決策能力也是很重要的一環,當中要培養的不光是決策的手段,還要建立真正“以人為本”的決策價值觀,為公眾謀利益,而不是如商人般看哪方的力量強、哪一方有利益就聽哪一方。作為中高級官員,必須要具備執政為民的道德觀,幫助政府維護澳門社會發展的公平性和效率。以上兩點是特區政府施政的重點,要落到具體的實處,政府必須下真功夫。陽光政府是需要通過具體的政策來體現的。很多問題從回歸之後便已浮現,到了現在已經10年了,在新一屆特區政府上任之後,這些實際問題應該一步一步解決。另外,本人想談一談關於現金分享計劃。這是從上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延續下來的社會福利,坊間對這個福利的反應不錯,畢竟派錢一定會是皆大歡喜的。可是,本人認為,分享經濟成果其實能夠採用更好的方式,如派發消費券,讓市民用於超市購物、飯店用餐之類,這讓除了可以讓市民分享經濟成果,同時又能促進消費。提出這樣的建議,是因為曾聽聞有年青人利用現金分享的錢去吸毒,由於錢是直接給予本人的,家人干涉不了,家長也沒有辦法。事實上,一下子給年青人這樣一筆說多不多說少不少的現金,有時候他們並不知道如果有條理地使用。為免留下詬病,政府是時候去研究如何改善讓市民分享經濟成果的方式。財儲制度,建立有期蕭志成: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與以往的相比,確實有不少的亮點,其中包括了一些之前政府並沒有正視的問題,在這次的報告中都有提及。就整體框架上看,大方向是正確的。可是,澳門的法制基礎和執法能力始終讓人擔心。在澳門,有許多法例,如關於博彩業和勞工範疇的法例,其實很是模糊,給人一種法規體制不完善的感覺。但其實,原來很多法規都是存在,只是大家並不知道;要等到問題出現、需要執法的時候,才會有權力機關把法例法規搬出來說要依法施政、依法行事。普羅大眾,即使是專業的團體和機構,都對很多法例法規都未必清楚。所以,本人很同意,今天的施政報告出台後,下一步便應思考如果落實。一份施政報告要寫得漂亮不難,難就難在說完之後的跟進工作。多年以來,施政報告說得天花亂墜才最後完全沒有下文的事情有太多,“落實”二字在澳門存在很大的進步空間。這次施政報告的其中一個亮點是在經濟範疇中提到要研究設立財政儲備制度,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10年澳門剛回歸時本人已經跟一些記者朋友提及設立財政儲備的建議。澳門作為一個資本主義社會,在經濟事務上相對自主。可是,眾所周知,資本主義沒有不死的傳說,經濟必然有升有降,不斷經歷衰退→蕭條→復甦→繁榮的經濟週期。當經濟隨着內部或外部因素作出週期性調整時,政府的執法力度直接影響市場結構的合理性,餘波未了的全球性金融海嘯讓我們上了寶貴的一課,在經濟衰退期,政府的角色相@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當重要。因此,政府必須要有足夠的財政儲備,才能應付不同的經濟情況。在過去多年裏,隨着賭權開放,博彩業飛速發展,加上中央政府在各方面的政策配合,比如自由行等,澳門的博彩收入逐年上升,同時也讓澳門的財政收入不斷加厚。本人認為,現在是時候去落實財政儲備的建立,特區政府可按一些簡單的國際慣例來成立相關制度。這是本次施政報告的一大亮點,特區政府應該實實在在將其付諸行動。另外,本人一直以來從事澳門博彩業研究,對於這次報告中關於博彩業的施政方針,本人表示認同。行政長官表示要強化博彩監管,也就是說要從之前宏觀的方向指導轉變成微觀的監管調控。本人在一些著作中曾指出,自由放任(laissez-faire)被很多國家和地區誤解或濫用,大家以為政府不需要監管,澳門也有這種情況。以本人淺薄的見識來說,亞當‧斯密(AdamSmith)在工業革命後一個傳統的製造業經濟下提出了這樣一種理論,在當時的歐洲和英國的發展步伐中的確是很好地體現出來。但是,現在世界經濟進入了全球化階段,訊息的網絡化和以服務業為主體的經濟體制中,這種自由放任的態度是不是仍然是最好呢?金融海嘯的教訓便證明這種方式不一定好,政府任由金融公司發售結構性產品,結果鬧出大問題。因此,博彩業作為澳門的支柱產業,而且又是一個對社會有很深影響的產業,其受政府的監管是絕對必要的。很多人指出美國內華達州政府對當地的博彩採取的是自由措施,其實當地只是採用自由的發牌制度,發牌以後的監管是相當嚴格的。行政長官這次在報政報告中指出要強化博彩業的內部監控程序,這的確是很重要的。本人作為一個在澳門土生土長的學者,多年來致力研究制度經濟學,對公共政策、政府角色等方面均有涉足。本人認為這次施政報告的具體方向是正的,希望特區政府真的可以沿此模式轉變,把理念轉化成現實。最後,在民生方面,特區政府打算通過社會福利制度來照顧弱勢社群,雖然在操作上還有待完善,但這也是一個正確的方向,在社會福利上給予照顧和支持,而不是強行把責任加諸企業,讓弱勢社群對整個社會造成影響。比如說,政府為了減低失業率,強行要求企業優先聘用本地人員,這個做法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人員的能力。在給學生講授經濟學的時候,本人一直強調,無論在商品市場或是勞動力市場,供求的定義中必須考慮兩大因素:意向和能力。澳門作為一個外向型經濟體制,如果本地人員的能力不稱職,可以吸納外面的人力資源。如果只用政策來強制企業優先聘用本地人員,很可能會出現反效果。因此,本人認為通過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來支持社會上的弱勢群體,而不是勉強社會其他部門去承受。朱顯龍:本人從事兩岸關係研究,現在說一下對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中關於兩岸關係方面的看法。施政報告第三部分的題目是“區域合作互補共贏,澳台關係正常發展”,可見澳台關係也是本次施政報告中的重要內容之一。第三部分中提及,特區政府要大力推進澳台關係,強調澳台在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的合作,並關注在台工作和讀書的澳門務工人員和學生的利益問題。從這一部分可以清楚看到兩點。第一,澳門未來施政重點是民生,這一點不單是在這部分表現出來,其實從報告一開始就有,但在談到澳台關係的時候也有涉及,因為歷史的原因,澳門在台學生和務工的人員很多,過去政府都沒有在施政報告中提及,但這次卻關注到了,可見民生問題的確是整份報告的主體內容。第二,新一屆的特區政府強調澳台合作,需要合作的原因不只是澳門和台灣兩方面的因素,而是在強調整個周邊區域的合作問題。區域合作是澳門未來的發展出路。由於博彩業的原故,澳門這幾年突然間在國際社會上提升了知名度,通過博彩業引進外資,整個城市一下子變成了國際都市。可是,按本人愚見,澳門未來的經濟走向和發展是區域化而非國際化。澳門博彩業的客源,過去可能主要是歐美、香港的客人,但這幾年已經轉向依靠內地客源。澳門的未來在追求國際化的同時,更加需要強調區域化整合,具體來說就是華人經濟圈裏、中華經濟圈裏的區域融合,在這方面澳門可以有很大作為。首先,澳門應自我定為一個區域城市,是中華經濟圈區域化的一員,盡可能地融合到區域化中。在這個過程中,澳門和香港一樣,首先要改變自傲的態度。由於各種歷史的原因,港澳一直都擁有一種比內地強的自傲心態,總是擺出一副不屑與內地合作的樣子。這種心態如果不調整的話,澳門的未來只能閉門自守。舉一個具體例子,澳門對內地勞工有嚴格的控制,但對外國的勞工如菲律賓等國勞工就採取開放態度,這種政策上的不公絕不可取。這幾年博彩業的發展,說白了就是依靠國內尤其是珠三角一帶的人來“輸血”,但當這些地方的人希望到澳門務工,澳門卻給予諸多限制,這顯然是不利於兩個地區的經濟融合。澳門的未來是應該思考如何與珠三角徹底的融為一體,再進一步打造港、澳、台、珠三角、長三角這個真正的世界首屈一指的經濟大區域。只有這樣,澳@G@
  • “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紀要門的博彩旅遊業才能有好的與長遠的發展。作為研究區域政治和經濟的學者,本人就這次施政報告提出的兩大重點談一下內地一些類似的經驗或教訓。第一,這次的報告強調陽光政府,內地也一直在提倡建立陽光政府,可是實行起來的時候,卻有很多地方是基層的公務人員要陽光,高層的官員不要陽光,小警察、小法官要陽光、做財產申報,但政務官、各單位的一級主管都不會這樣做。澳門要推行陽光政府政策,就要避免出現內地這種情況。第二,這次施政報告也特別注重民生,過去中國內地着重發展經濟,以為發展可以把問題解決或者掩蓋,小問題先不去解決,先去談發展,發展了以後再去解決,就是現在也有很多人是這樣認為的。可是,溫家寶總理的工作報告裏面,強調要和諧發展、協調發展,那就是公平問題。這次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能跟隨了溫總理提出的理念,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我們必須同時解決社會民生、公平分配的問題。陳卓華:這次施政報告的中有加強職業培訓和教育方面的內容,提出了加強職業技能測試和職業技能鑒定,這對於澳門未來的人力資源培養和發展尤其重要。在此以建築工人為例說明問題,本澳建築商指出,澳門本地的建築工人莨莠不齊,有技術很好的,也有只學過一段很短時間的,而現在澳門的建築工人並沒有認證制度,作為僱主的建築商沒有一套有效的機制去確定每個建築工人的技術水平。要改善這個情況,澳門可以參考香港的做法,制定一套資歷鑒定架構制度,將專業認證和多元化的職業培訓結合到了一起,以建築業工人為例,資歷鑒定架構制度先制定一幅藍圖,指明在建築業中不同環節應該要學習的技能,工人完成該部分的技術培訓就得到相關的證書,證明此人符合資格從事相關工序。此藍圖讓僱主清楚知道員工是否具備從事該某工作的資格,同時也讓工人瞭解自己的發展路向,清楚看到應該學習何種技能才能加強自己的競爭力。澳門現在的人力資源培養有待改善,其中很迫切的一環就是設立專業認證制度。這一點必須要由政府帶頭建立,沒有一套完整的專業認證制度,工人找不到自己的專業階梯,不知道該如何裝備自己。勞工局已經做了很多的專業培訓,但這些培訓到底是否合乎專業標準?沒有專業認證制度,這一點便無從說起。無論在建築界還是服務界,這種資格認證架構都是很重要的。此外,舉之前某賭場招聘而引起的糾紛為例,幾千名本地工人希望前往應徵,但賭場卻表示本地工人並不適合,需聘用外勞,這造成了本地工人的不滿。如果澳門有一套可以客觀評價工人的專業資格認證制度,僱主可以把聘用的資格列出,若澳門本地工人確實不乎合資格,僱主就有足夠理由申請聘用外勞,類以的糾紛就可以避免。調整理念,以人為本婁勝華:行政長官崔世安宣讀他上任後的第一份施政報告後,社會關注點主要集中在政策方面,就連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博客上對施政報告的評價也是圍繞新政府出台的新政策。本人覺得關心政策的出台是應該的,也是毫無疑問的,因為施政報告本身就是政策報告。但是,作為新一屆政府的第一份施政報告,其重點不在於政策,而在於理念,因為有怎樣的理念就會有怎樣的政策,理念才是最根本的。這次的施政報告和過去相比,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當中大槪有幾個方面。第一,崔世安這份施政報告提出“以人為本”的槪念,這與過去何厚鏵提出的“以民為本”相差一個字,但在意義上卻存在很大差別。與“以民為本”相比,“以人為本”是一個更加全面、更加準確的提法。說“以民為本”者是把自身視作為一個官,是與“民”相對的,實際上是把政府置於百姓的對面來看的,“以民為本”槪念是一個從中國古代沿用下來的概念,並不是一個新槪念。這一次施政報告把過去的“以民為本”轉化成“以人為本”,是一個根本性理念的轉變。政府由公務員組成,公務員本身也是澳門居民,在施政的時候,公務員從居民的角度出發,不再把自己當成是一個管治民眾的官員,施政的效果就會更好。“以人為本”是一個更加科學和全面的觀念,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施政理念。第二,這次施政報告提出“政府責任”的槪念,一個在過去很少直接在施政報告提出來的槪念。一個政府能夠主動的提及自身的責任是一個很好的事情,這證明政府思考並清楚知道應該要做甚麼、自身的責任是甚麼。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就算是過去君主制社會的皇帝,也可能做一些惠民措施。這個道理很簡單,就舉現金分享作為例子,政府給市民派錢,實際上是一種慈善性的政府行為,過去封建社會的皇帝也完全可以做到。但是,如果理念改變了,政府認為現金分享是一種政府責任,目的是為了解決貧富差距的問題,這個政策本身是否妥當有效先不討論,但理念上的轉變的確會導致行為發生變化。這次施政報告中主@H@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動地提出政府責任問題,包括解決居民的住屋問題、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問題等,實際上展現出政府理念的轉變,政府開始把解決市民的民生問題視為自身的責任,表達出承擔的意圖。第三,這次施政報告首次提出了“中產階層”這一概念,表示政府施政應考慮中產階層的訴求,這是一個新的施政理念。回歸10年了,澳門的經濟不斷增長,市民的收入增加,澳門的中產階層正在形成之中,相關的討論也越來越多,但澳門中產階層的實際狀況究竟是怎樣,卻一直沒有定論。這次施政報告也就是很簡單地提出了這一個槪念:“中產階層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和經濟建設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政府將會積極進行科學調研,在制定政策時將中產階層的有關訴求作為需要兼顧考慮的因素。”當中沒有具體的政策措施,也是較為謹慎的做法,因為現在對所謂的“中產階層”存在不同認識。本人過去曾指出,在界定“中產階層”時,要注意其中的“偽中產”、“假中產”,澳門有些人雖然收入很好、生活水平也很高,但是他們的職業聲望、個人素質都沒有達到經典意義上的中產階級的定義。若要使整個社會中產化,讓市民僅有收入達到中產水平是絕對不夠的,必須要在知識水平上也達到真正的中產要求。認識到這個問題,政府就需要在教育上多投資,讓收入中產化的市民接受再教育,讓他們知識水平也能中產化。因此,相關的配套政策應該推出,使施政理念轉化為政策行為。第四,這次施政報告倡導建設綠色環保的宜居城市,這也是政策理念的一個變化。有了這樣一個理念,就要配合相關的政策。比如,出台澳門總體城市規劃,區分不同的城市功能區域,研究未來的人口政策等等。經濟發展不能再僅依靠博彩業,在發展博彩業的同時,需要大力推動會展業、旅遊業和文化產業等多元產業的發展。第五,這次施政報告提出“陽光政府”和“科學決策”兩大槪念,引起社會關注,也可以看作是一個很大的施政理念變化。行政長官提出“陽光政府”的理念,直接目的就是想挽回政府的形象和信譽。眾所周知,一個得不到人民信任的政府,就算再有能力、政策再好,也沒辦法很好地進行施政的。行政長官在報告中說:“提升廣大市民對政府的信心”,其實說明了市民過去對政府的信心存在問題。他提出“陽光政府”理念就是希望藉此贏得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市民的信任是政府施政的前提條件。至於“科學決策”,其目的就更加明顯──希望提高政府政策的效力。過去特區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但可能因為不夠科學,很多政策沒有完全達到預期的目的。“陽光政府”和“科學決策”這兩個重要概念,實際上是想解決政府施政中有待解決的兩個問題:市民對政府信心不足與某些政策效果未如理想。所以,特區政府希望通過“陽光政府”挽回大家對政府的信心。在此前提下,科學地制定政策,提高政策效力,使政策更能解決社會問題。從以上五個方面可以看出此次施政報告展現了一些和過去不同的政策理念,由此也可以進一步觀察新一屆政府的施政風格和施政重點的變化,相信具體政策走向和實際執行會隨之發生變化的。顧良智:這次施政報告的主題是“協調發展,和諧共進”,行政長官既提及了產業內部、跨產業及跨地區的協調,同時也指出了要和諧發展未來。可是,正如剛才蕭志成博士所說的,施政報告的理念很多,但沒有見到實際的政策鋪排,也沒有一個具體的目標。在工商界,一個好的目標在管理角度要乎合所謂“SMART”的五個準則。第一,目標要清晰明確(Specific),比如何謂“陽光政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必須要先給予目標清晰明確的定義。第二,目標要能夠衡量的(Measurable),政策目標應該要能夠量化,如何量度及達到甚麼水平,政策成功與否、要看限期到後有沒有達到目標的指標。第三,目標要能夠達成的(Achievable),否則只是空談。第四,釐定的目標必須要有難度、有挑戰性(Result-Oriented),做完之後會有一定的成果。第五,目標要有時限(Time-bound),如1年、3年、5年目標等,大目標之下可以有小目標,但仍需要有時限。SMART這個準則一般是工商界用得比較多,但其實公共部門同樣可以利用這些目標準則去衡量政策目標。有了準則,政策較容易落實,就算失敗或達不到目標,仍然可以通過對這些有準則的檢討發現問題所在。欠缺SMART準則的目標只是目標方向而已,事後不能說有關策略是否成功,亦不能被管理或監督。這次施政報告提到政府打算為博彩從業員提供培訓,這一點實際上很奇怪。教育和培訓是兩回事,教育由政府需承擔無可厚非,但培訓應該是由公司或企業提供給員工,讓員工適應企業的工作。政府為博彩從業員提供培訓實際上是在補貼六所博彩企業,而這種做法是在浪費公帑。政府希望幫助博彩從業員這一點是能夠理解的,但其實只須提供指引給業界,讓擁有龐大資源的博彩企業自己進行培訓即可。政府的培@I@
  • “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紀要訓資源應用於弱勢群體,如年齡較大、需要轉型的人員。香港的職業再培訓局就是由政府資助來為要轉型的人員提供培訓,接受培訓的學員不用交任何費用反而會有津貼,讓學員適應新的行業,以減低整個社會的失業率,提升居民的競爭力。本人認為,職業再培訓應該是這樣做的,就算要直接資助培訓,政府也應該資助資源上有困難的中小企業。此外,這次的施政報告中經常提到“研究”二字。本人認為為重要政策進行之前的相關研究是必要的,在面對問題和情況的時候,首先要做就是診斷,也就是進行問題研究。研究不足或研究結果錯誤都可能造成很麻煩的後果。特區政府應該帶頭,透過大專院校和專業研究機構去統籌,進行一些跨行業,甚至是跨地區發展的研究,比如現在很熱的泛珠地區融合發展議題。對澳門來說,博彩業、服務型行業很重要,所以相關方面的研究絕不能缺少。研究可以得知現在的發展水平,亦可以考究出相應的標準,探索改進發展的方向。這次的報告雖然不斷表明要對各方面進行研究,但相對應具體操作的東西仍然欠奉。最得一點是關於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規模,這次的施政報告指出博彩業的規模需要調控,但卻沒有提出調控的方法、準則,也沒有提供具體可參考的數據。多元化發展是老生常談的事情了,但若繼續如以往一樣只叫口號,光說不做是沒有作用的。其實最後問題仍然在於缺乏了SMART的指標。法制改革,加強統籌駱偉建:首先,這次的施政報告是一分較為平實的報告,大家可能覺得沒有甚麼驚喜。其實所謂“驚喜”是指反差較大的結果。這份報告中,該關注的事情都已經關注到,所以不一定要有一個反差特別大的措施來制造所謂的“驚喜”。這次的施政報告在平實中顯示出,本屆特區政府注意到社會上普遍關注的問題,在這幾年社會上關注的幾件重大事情,在這次報告之中都有反映出來。本人認為,這一次和過往的施政報告不同之處在於,報告顯示出政府不只是注意到問題,而且打算解決問題。這本身就是一種進步。剛才有幾位專家學者指出有某些措施並沒有具體闡述,但這種觀念上的轉變是比過去是有進步的,所以應該給予充分的肯定。第二,這份施政報告對過去的十年做了總結。對於過去十年施政上比較成功的方面,行政長官崔世安這次仍然視為施政的重點;另外,對於過去十年施政上出現比較大的問題面,他在這次報告中也有指出來,並打算加以改進。這是本次施政報告比較明顯的一個特點。第一個對過去的總結點就是陽光政府。大家先不去認論所謂陽光政府的具體槪念是甚麼,但至少行政長官提出來要廉政施政、公平公正,他提出陽光政府這一點,很顯然是回應了過去十年特區政府受到批評影響的一個重大方面──廉潔公正的問題。雖然澳門若要建立陽光政府,必須要有詳細具體的措施。但至少行政長官注意到這是個大問題,並且很重視去改善情況。這是對過去經驗的總結。第二個對過去的總結是剛才婁勝華教授也講到的科學決策。行政長官要求政府部門在做決策時要具有科學性,而這種科學性來自於建立起一套比較完善的諮詢制度和渠道。過去十年,在做許多政策決定時都有向公眾諮詢,可是諮詢的程序和整個組織都存在很多的問題,造成了很多政策的決定沒有很好的預見性,博彩業的開放就是一個好例子。經過十年的實踐,可以肯定開放博彩業絕對是一個對的決策,而且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開放的過程中,很多問題出現了但未能及時規範和調整。可見,在做決策的時候思考問題不夠慎密,到實行的時候才發現問題,因此就會顯得決策本身有一定的滯後性。由這個過去十年最大的成就中可以看到,過去特區政府在做決策時存在的一些不足和有待改善的地方。現任的行政長官通過這次施政報告告訴大家,他看到了過去存在的問題並且打算加以改進的。這一點也是應該肯定的。另外,本人重點討論關於這次施政報告中提到的關於法律改革的問題。澳門法律改革的問題不在於改革的內容,需要改革的法律其實早已列出,可是這些法律的改革卻沒有起到很大的效果,當中的問題在於執行。在法改過程中,執行力是有缺憾的,缺憾是沒有辦法進行統籌,列出來要改的法例,願意的就可以改,不願意也就沒有辦法了,只好在拖拖拉拉。無論在這次的報告之中還是行政長官在在立法會答問的時候,他都明確表達了一個思想──將來他要賦予統籌機構更大的權力,這種權力不只是這個機構可以制定法律,而是在於其在統籌法律改革的權力,以及加強這樣一個綜合性部門的功能。如果這個問題能夠解決,法改的成效一定比現在有很大的進步,因為所有參加法改的人士都感受到這個問題。和之前所說的兩點一樣,以行政長官為首的特區政府已經注意到問題,而且認識比過去深刻,並同時表現出要改變的決心。第二個關於法改的問題是有關回應社會的聲音,@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這個確實已經作為一項很重要的任務在進行,而且確立了一定的時間表。可是,本人認為,真正需要定下時間表的是關於法律清理和法律滙編的工作。這是最基礎性的工作,偏偏在過去十年都沒有完成,原來的法律都沒有整理清楚,又何從談起法律改革呢?就像生了甚麼病還沒有弄清楚,就要動刀子做手術,這個實在有風險。這個本來很基礎性的工作,經過這十年的推動、立法會的諮詢,這一次政府終於下定決心,列出時間計劃。將來就要看政府的執行力了。這個工作如果做好,對未來的法律改革會有很大的幫助。此外,司法領域已經普遍要求盡量使用中文,推廣中文的法律使用範圍,做好澳門法律的滙編,可以讓市民有更清晰的指引,以法律來爭取或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一項基本工程,而關於這一方的規劃已經相對具體了。現任的行政長官崔世安和他的前任何厚鏵在風格上是截然不同的,這一點在他宣讀施政報告和回答議員的質詢時就能看出來。以前,何厚鏵講話之後,報章都會有“特首金句”,也就是說何厚鏵總會不時冒出一些很驚人的話語,崔世安的風格不是這樣的,他沒有“金句”,但沒有不代表是有問題。崔世安的報告寫得很平實不華,他以自己的風格,踏踏實實去做事情。剛才其他專家學者都說了,這次的報告充分體現出新一屆特區政府的施政理念,但接下來,政府的確需要一步一步地按照這份施政報告把所列出來的理念去執行到實處,不能等一年過去後做第二次施政報告時,發現一切都沒有改變。政府必須要做出一定的成績做來,市民才會有信心,民望才能提升。曾澤瑤:作為行政長官崔世安上任後第一份施政報告,應該描繪一下整個施政的藍圖,讓大家瞭解他的施政理念。比如何厚鏵第一次施政報告主題是“固本培元,穩健發展”,從這個主題大家可以看到他未來五年他的大槪藍圖,最後他能不能做到這是另外一回事了,但是他總算是提出了一個口號。本人覺得,崔世安這次的施政報告,可以說是比較平實,也可以說是缺乏了新的亮點,當中所有的亮點其實都是重覆的過去何厚鏵的施政方針,沒有太多新的內容。這份報告之中,惟一比較新的內容就是看到是行政長官輕輕地觸動了一下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報告中指出了要收回閑置土地,這是本次施政報告中的新意所在。過去何厚鏵不會說也不做收回閑置土地興建經屋這件事情。可見,新政府從過往偏重既得利益者──尤其是房地產商的利益,慢慢地靠向中間點,雖然仍非完全站在大眾的立場去考慮,但已經向中間找平衡了。除了收回閑置土地一說,他也明確表示暫時不會重開投資置業移民,也不延續四厘補貼的政策,政府除了興建公屋之外,其他甚麼都不做。在樓價高企的時候,理應增加供應、壓抑需求,在沒有辦法增加供應的時候,至少不要刺激需求,但以往何厚鏵的政策是減低物業轉移稅、推出四厘補貼等政策,一而再地刺激需求,變相刺激了樓價的增長。根據經濟學的理論,要減低價格就要壓抑需求,壓抑需求的方法之一就是增加交易的費用,所以不單不應該減稅,反而應該加稅,加稅對大眾其實影響不大,樓價要是能降一成,加的稅都補回來了。所以,現任行政長官選擇了甚麼都不做,讓市場自己去調節。關於住房這樣問題,政府不火上加油間接推高樓價,其實已經讓市民感動。所以,本人認為,整份施政報告最大的亮點:一是收回土地,二是沒有刺激房地產需求的動作。可是,這份施政報告的確也表露出大家都關注的弊端──沒有具體的措施指示如何落實政策。就以興建19,000個公屋單位為例,房屋局的網站把數字都顯示出來,本人計算了一下,在2012年能夠建成的公屋單位,最多只有7,000多個。餘下12,000個單位不可能一下子就建起來的,建房不是小孩子堆積木,要建12,000個公房單位,沒有3、5年的時間是建不成的。但在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卻是那麼明確地說了在2012年要建成19,000個公屋單位,他究竟具體要怎樣做呢?但如果做不到,那就不應該講。反正這個目標是上一屆政府留下來的,新一屆政府接手之後衡量過認為不可行,大可不必跟從。如果決定跟從,那就要有具體的落實方案,讓市民覺得政府並非在開空頭支票。總的來說,這次施政報告在調子上比較偏重於民生,也表現了一定的誠意,但是在實際的措施還是比較缺乏。強調協調,民生為重鄞益奮:本人會以“新政理念”為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作一個槪括。對於“以人為本”這一槪念,本人並不如婁勝華教授般認為其和“以民為本”有很大的區別,反而覺得這個理念的意義更多在於傳承。這份施政報告新的亮點有5點:協調發展、民生為重、利益普惠、陽光政府和科學決策。第一個亮點是協調發展。從字眼上看,這不是新的內容,在過往何厚鏵的施政報告中也提及過協調發@K@
  • “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紀要展,而且所謂協調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一個核心內容,科學發展觀強調全面發展、可持續發展和協調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講“協調發展”不能算是一個很新的槪念。不過,在這次施政報告中的“協調發展”四個字背後的理念是新的──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重視這個槪念,而且通過施政報告把這個槪念的蘊含的內涵和具體的內容都有闡釋出來了。陳慶雲教授剛才已經詳細闡述了四大協調發展的方向,這四個方向不單只是為過去10年特區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尋求解決的辦法,同時也提出了未來5年整個發展方向的總體思路。很多評論認為,這份報告沒有提出未來5年的發展方向,但本人認為協調發展本身就已經提出了一個方向性的指引,並且是對過去產生的問題提供一個原因探究。過去10年,澳門特區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除了因為澳門本身的土地資源限制、博彩業的發展狀況的改變、對過去的歷史依賴及以前制度落後等因素,當中最主要的是澳門的經濟發展太快了,其他的環節趕不上經濟的快速發展,所以就會出現內地所說的發展“失衡”。因此,今天提出了協調發展,其實是對昨天所做的進行檢討,並提供對策。所以,本人不覺得這是一個空洞的口號,相反,協調發展是一個有針對性的方向指導。第二個亮點是民生為重。從這次施政報告的篇幅和內容安排,就能看出行政長官對改善民生的重視程度。從排序來看,許多媒體評論人也關注到,以前不會把改善民生這一項放在第一部分,但這一次卻是把這一點放在第一部分,可見特區政府對於這一方面的重視。從篇幅來看,五部分的內容中,民生佔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導理念的提出,第五部分是具體措施的闡述。除此之外,從行政長官對相關方面的表述,也可以看出他對民生領域的重視。他說了這樣一句話:在關注民生和改善民生中推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共建和諧”的施政承諾是他競選時提出的,他意識到,構建和諧社會就是要重點依靠關注和改善民生。在具體內容上,如公共房屋、社會保障及交通措施等各個方面,他都回應公眾的訴求,並且提出了一些相對較新的解決方案。政府要改革其實並不容易,因為不能急進,必須慢慢地改,大家不可能期待新的政府班底一上任就馬上能改變很多事情。現在,行政長官意識到問題,一步一步慢慢地推出一些新的東西,一步一步地改革,其實已經很不錯了。比如在公屋方面,承諾制定上樓的年期表、公屋輪候期,並且準備為公共房屋分配制度進行改革,這些都是前一屆特區政府沒有直接提出來的。還有一些其他的措施如交通規劃、綠色環保、離島醫院建設等等,都體現了新一屆特區政府對民生的關注。特別要提一點,在社會保障方面,行政長官其實是提出了一種比較新的思路。早在特區政府開始實行現金分享的時候,議員們在施政方針的辯論上就已經對此舉有所質疑,有議員問當時仍為社會文化司司長的崔世安,澳門在社會保障方面是不是要走福利國家這一條路,很多人對此都表示擔心。當時崔世安表示,社會福利分為普及式社會福利及經濟審查式社會福利,澳門到底該向哪一個方向發展,他認為這需要做研究,要做到真正滿足有需要人士的需求。現在,作為行政長官的他在做施政報告的時候,已經提出來一個相對比較新的思路,就是從長期來看,他有意把普及式的社會福利過渡到一種滿足一些真正需要人士的需求的剩餘式社會福利模式,也就是偏向照顧弱勢群體的需要。另外,他也主張把一部分資源放於社會投資和人力資源培訓,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到,他其實為澳門的社會福利發展提供了一個藍圖,這是一個新的思路,而且是合乎國際上提倡的積極福利觀的思想。這一點他沒有在施政報告之中很詳細地闡述,但這個思路從他回答議員的提問、答辯中可以清楚看到。第三個亮點是利益普惠。這個亮點相對比較簡單,就是從公平的角度出發,除了照顧到弱勢群體之外,也照顧到社會的各個階層,滿足不同階層的訴求。就如婁勝華教授提出的,施政報告中第一次提出了中產階層的槪念,雖然說這個詞滙的定義需要進一步研究制定,但無論我們是從經濟意義上說的這個中產階層,還是從綜合意義上說的中產階層,畢竟這個槪念提出來了,也引起了社會上的關注,近日的報紙上也有關於中產人士訴求的相關消息。回歸之前,澳門的中產階層很少,因為從經濟意義上說,能算得上是中產階層的基本上只有博彩業員工和政府公務員,其他人士收入相對比較少,所以回歸前所謂的中產階層其實為數不多,也不會被視為一個重要的社會群體。回歸10年到現在,中產階層不斷壯大,這部分人的訴求開始受到政府的重視。這是本次施政報告中的一個亮點。第四和第五個亮點分別是陽光政府和科學決策。本人認為這兩個槪念是有一致性的。陽光政府是科學決策的一個必要條件,因為所謂的陽光政府就是公開政府信息,讓公眾對政府進行監督,這兩點其實是科學決策的前提或是重要內容。陽光政府這一槪念,從學科角度看,不是指要求政府把所有的信息都公開讓公眾知道。從政治學的理論角度,政府政策決定的操@L@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作過程本身是一個黑箱作業的過程,我們不可能要求政府把所有信息都公開。而且,往往在許多情況下,只能把政府政策的輸出結果公開,其中的操作過程是不能公開或是公開不了的。所以,若如要建立陽光政府,首先需要確立公開內容的邊界,比如在內地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方面的法例規範在澳門暫時沒有。現在,在澳門比較強調的是官員的財產公開制度,基層公務員也需要這樣做,但其重點應該放在高級官員上。接下來特區政府應該做一些政策上的安排,去研究甚麼樣的信息必須公開,甚麼樣的信息不能公開,這當中必須要有規範。現在特區政府提出陽光政府的理念,這不能是一個空洞的理念,它需要一些制度的設計去體現。至於科學決策,就是要讓政府做決策的時候更廣泛地吸納民意,並在過程中受民眾監督,從而促使出台的政策更加合乎民意、更加負責。在決策的時候,除了要諮詢廣大市民的意願之外,還應該建立起一個專家諮詢制度。這一方面在這次的施政報告中是比較重視的,行政長官用了比較長的篇幅來闡述如何設計這個專業諮詢制度。這一切是比較值得去肯定的。總括而言,這份報告從理念上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也許如剛才顧良智先生所言,在一些路線圖上仍然缺乏清晰的設計,但是政府運作和企業運作畢竟是有差別的,當中有很多環節還是比較模糊的。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管理上的一些方法和理念是不是能互通,這是我們學科中一直爭論不休的話題之一,而事實上兩邊的確有一些不同的規律,所以,有一些操作、定義和量化方式等該如何設定,也許是需要我們這個學科繼續探索和思考的。這次施政報告的理念是好的,我們要期待看怎樣把理念付諸實行。王禹:施政報告的內容主要是看三點,第一,是看其施政理念有沒有變化和更新,第二,有沒有出台一些新的施政政策,第三,就是看施政能力是不是有提高。關於前面兩點,剛才諸位專家學者都已經說了很多,本人集中談一下對施政能力的看法,而這當中包括兩個能力:依法施政的能力和科學施政的能力。關於依法施政的能力,在這份報告中提及很多。比如說,報告中提及了關於基本法的推廣、基本法高級研討班的開辦,還提及到要釐清本澳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報告提出,“與此同時,按照澳門基本法與回歸法的規定,法務部門將對回歸後仍然生效的原有法規進行適應化的研究、分析和清理,清楚釐定本澳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釐清本澳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這一點以前好像是沒有提到的,值得注意。本澳法律體系由哪些內容組成,這是我們在從事澳門法律研究當中的一個根本性問題。另外,還提出加強法律研究,培訓法律人才。本人認為現在針對法律改革存在着許多不同的批評和質疑,原因是基礎沒有做好。現階段的法學研究方法恐怕還跟不上法制建設和法律改革的要求。另外是關於科學施政方面。當中比較大的亮點是政府表示要成立政策研究室。政策研究部門在香港就有,叫中央政策研究組,這個機構的人員比較多,發揮了一定作用;在內地也有類似的政策研究機構,比如政策研究室等。這是一個比較大的變動。很多學者剛才提過了,由於過去在一些政策出台之後產生了不少問題,所以本屆政府打算成立這樣一個政策研究室。當然,這個研究室具體該怎樣運作,還需要進一步規劃協調好,不能是純粹增加一個部門,要真正發揮這個研究室的作用。陳滿祥:剛才各位專家學者提出對施政的意見和建議,本人發現有一重要環節經常被大家忽略──公務員是政府施政的實施者,政府應如何在公務員隊伍中宣傳和貫徹施政理念,從而提升施政水平?這裏有個簡單的例子,剛才婁勝華教授指出本屆政府從過去“以民為本”理念轉變成“以人為本”,可是,縱觀現時的政府部門,作為公務員,從來沒有從上級獲得任何相關的指示,是“以民為本”,還是“以人為本”?這反映了上級沒有把施政的目標給予公務員清晰的要求和指引。在公務員隊伍中,上級沒有把施政報告提及的方針和理念向下級傳達和推動,下級作為最前線的工作人員也沒有關心和被要求如何確實把施政方針和理念實踐出來。這個問題值得大家關注。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在楊允中博士的帶領下,在施政報告出台後馬上安排這次座談會,讓大家就報告的內容討論,集思廣益,配合政府的施政。如果所有的政府部門都可以這樣恰如其位地把宣傳學習施政報告的工作做好,對實際的施政效果定有裨益。可是,一般的政府機關有多少人會去仔細看施政報告?有多少個領導會要求下屬學習施政報告?也許上司正在台上闡述着部門的各項施政,但部門裏的公務員並不關心,也不知道自己上司在講甚麼。本人認為吏治是重要的,這一點在內地做得很好。內地上級官員參與會議,聽取中央的政策、領導人的重要講話後,隨即把領導的方針傳達給下級,讓大家學習,這一點其實非常必要。@DC@
  • “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紀要澳門大部分的公務員對於施政報告所提及的所謂施政理念關心不足,更遑論會認認真真地思考如何把領導提出的理念和方針落實到自己日常的工作。公務員關心的只有一件事──工作有沒有增加。如行政長官說要繼續發放現金補貼﹑某些稅收要減免,可能財政局的員工只知道工作增加了,對新出台政策的感受僅是如此,很少有人思考政策背後的意義。又如提倡建立陽光政府,又有多少公務員明白甚麼是陽光政府,具體工作時又應怎樣配合才能做到依法施政、廉潔公正?因此,本人認為,加強公務員的教育,上情下達,把施政理念貫徹到各部門的每一層,才能真正讓施政的理念和方針落到實處。曾澤瑤:在這裏想補充一點想法。新一屆特區政府強調要建立陽光政府,並推出了新聞發言人制度。本人認為新聞發言人制度和陽光政府其實完全沒有關係,有時候在理念上兩者更可能是矛盾的。建立新聞發言人機制目的是為了要統一口徑,避免出現不同官員說出來的話有前後矛盾的情況,又或者是為了把話說得漂亮一些。有人說這是一種政治化妝,本人比較認同這種說法,化妝就是把胭脂水粉塗抹在臉上,為的就是把不好的都蓋起來,避免陽光的直接照射。本人在此並不是想評論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好壞,只是想指出,這個制度本身和陽光政府一點關係都沒有。構思務實,執行力待加強謝四德:今年的施政報告主題定調為“協調發展,和諧共進”,從澳門實際情況來看,是符合當前發展主調。在過去10年,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着力發展經濟,開放博彩業,經濟得以騰飛的發展。隨之而來,就是經濟發展後衍生的各種社會問題,如貧富差距、通脹、分配不均等,這是發展必經的階段。從理論上來看,生產力的發展必然會影響生產關係,但這種影響可以是負面,也可以是正面的。但回看過去10年的發展情況,這種影響似乎較為負面,換句話說,生產力的發展並沒有改善生產關係,反而使其有所惡化。問題出在哪裏?問題出在中間欠缺相應制度進行調節(現時說法為法律滯後),因此才有貧富差距、通脹、分配不均等問題出現。這是本人對澳門特區發展情況的一種觀察。如果這種觀察是對的話,那麼,今年的施政報告就是針對這種情況而出台,是較為務實的。它符合一定的發展規律:發展→協調→再發展。此外,本人比較關注的是住屋和就業,在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對有關方面提出了很具體的政策,例如:在2012年建好19,000個公屋單位;今年內建立規範的外勞退場機制,這些政策對澳門市民安居樂業都有實質性的幫助。但本人較為關注的是,政策如何執行?以19,000公屋單位來看,該如何分配?社屋與經屋的比例如何釐定?目前的分配制度是否可以適應目前的社會發展形勢而作出較為合理的分配?執行力決定於依法施政,換句說,特區政府要有效貫徹有關政策執行,就必須要有相適的法律配合。可是,在施政報告中,在法律改革方面未有就有關房屋政策方面作出檢討和安排,本人擔心在法律滯後下,原有做法未必適應新的經濟發展形勢,從而發生公共資源錯配,未必可以解決社會住屋問題。以外勞退場機制來看,這是一項好的政策,它不但有利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而且有利於調節人力資源不足或錯配的問題。同樣的是,在法律改革方面,未有安排外勞退場機制進行法律研究,這也令人懷疑這外勞退場機制的執行力有多大?畢竟,一個規範的制度必須建立在有效的法律基礎上,有了法律基礎,執行力才能產生。所以,希望當局在貫徹政策時,可以多考慮從法律着手,以提高執行效率。總括來看,本人對今年施政報告的評價是:構思務實、執行欠力度。另外一個問題是培育政治接班人的問題。2007年,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出席在出席一個“新加坡開拓者”系列講座會時,建議現任總理李顯龍在下次大選需要物色年齡在30來歲和40來歲及有潛能成為部長的人選,這樣一來,這些新人在經過10年的磨煉之後,就可以接替現有的領導班子。並指出,要培養一批年輕領導人,讓這些新人有機會施展才能,在政治環境中累積經驗,成為成熟穩健的領導人,一般需要5-10年的時間。而在這期間,選民也會仔細觀察,瞭解這些新領導人的能力,並接受他們的領導。眾所周知,李光耀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他提出用5-10年培養國家領導接班人的做法,實在值得澳門學習。可惜,今年的施政報告沒有提出行政長官接班人培養計劃,本人認為是最失色的地方。建議行政長官崔世安學習新加坡做法,定出10年培養行政長官接班人計劃,並以制度化實施,避免澳門行政長官出現青黃不接,從而影響澳門的可持續發展。建議第三屆特區政府慎重考慮,將行政長官接班人培養計劃新增納入2010年施政計劃,這關係到澳門特區長治久安的重大舉措,一刻都不能耽誤。畢竟,“澳人治澳”,最終@D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靠的是澳門自己人,這一點要想到,也要設法做到。然後,本人想表達對這次施政報告的幾點認同:○1建立官員問責制。這是值得肯定的。但不就等於這就徹底解決了澳門從殖民時期留下來根深蒂固的官僚文化。本人相信中國一句富哲理性說話:“上樑不正下樑歪”。問責制要得到更好推行,而又不影響中下層的工作壓力、士氣,關鍵在於行政長官要率先樹立勇於承擔的榜樣,這不妨多學習日本領導人的負責任作風。○2建立財政儲備制度。從無到有,但值得肯定的做法。2008年一場金融海嘯,冰島、希臘等國家都陷入財政危機,值得注意的是,它們都是發達行列的國家,但亦難逃金融海嘯衝擊的厄運,這說明了它們的財政不夠穩定,甚致脆弱,經不起外部經濟週期的衝擊。所以澳門特區應該建立穩建的財政儲蓄制度,積谷防饑,防患於未然。○3建立社會福利制度。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縱觀西方國家的發展經驗,總結出一點,為甚麼西方國家推行重大改革時,社會都沒有出現重大動盪?答案是西方國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這些制度保障了國民衣食住行、甚至生老病死。社會福利變成了一個社會安全閥,所以西方國家在推行改革時就沒有太過擔心改革產生的社會成本。澳門特區推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這是一個好的開始,也有必要深化改革,達致穩建為主。例如,退休保障方面,以公務員為例,現時是將政府與個人供款合共交由私人機構投資管理,但AIG倒閉事件證明,規模再大的投資企業,也可能破產。而負責澳門這方面的投資公司畢竟是私人公司,會否重蹈AIG覆轍,值得關注。最後,本人簡單分析一下新政府首年施政報告利好因素與難點。今年的施政報告有幾點因素利於特區政府推動各方面改革的。第一,承諾興建19,000個公屋單位,這有助市民安居。第二,承諾設立外勞退場機場,這有助於市民就業。一旦創造了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有利於特區政府推行改革(如法改),致力協調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發展,為下一輪經濟發展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但協調的過程肯定不容易,當中面對的難題肯定也不少,例如:制度改革觸動到深層利益關係,特區政府有沒有勇氣打破“政治妥協”的枷鎖,勵精圖治,是一大挑戰。其次,改革工作繁重。例如:○1法律滯後問題眾多,哪些輕重緩急?如何趨利避害?要拿捏得準並不容易。○2法律人才不足,嚴重阻礙法改。○3法律葡文化也是法改一大制約。舊區改造與輸入專才林位強:首先談一下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從施政安排上看,報告分了五大部分;按內容劃分,包含了三大主題:民生主題、廉政主題和經濟主題。三個主題中,民生主題的內容大約佔篇幅的一半。本人讀了這份報告後,首先感覺這是一份充滿人情味的報告,是一份充滿人文關懷的報告。和2009年的施政報告相比,新一屆政府針對現時的社會矛盾,施政重心發生了轉移。前一屆政府的施政報告把發展經濟作為施政重心並放在報告的第一部分;這一次報告的第一部分轉變為民生主題,包括第五部分都是關於民生方面的內容,這是因為新屆政府感覺到澳門在經濟發展以後,貧富懸殊的差距拉大,弱勢群體享受經濟發展成果的機會非常有限,社會矛盾開始浮現,所以明白要建設和諧社會,改善民生是重中之重。報告第四部分關於廉政建設,這也是澳門社會的強烈訴求,特別是“歐文龍案件”出現以後,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受到影響,官民之間的互信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這份報告的亮點在於非常精準地把握社會矛盾,可以說經過了深刻的反思,特別在民生方面,涉及面非常廣,有宏觀願景、有微觀近景,涉及到住房、醫療、教育、社會保障、對弱勢群體的關懷等方方面面。這份報告發表以後,一些基層聲音反映,關於特區政府打算收回閑置土地以用於興建公共房屋,以及繼續現金分享計劃等政策,坊間的反響比較大,證明這是得民心、順民意的舉措。其次是談問題,在這裏提兩點。第一點是關於澳門舊區的改造問題,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立了頗長一段時間,但是工作到底有多少進展,現在還不是很明顯。很多內地旅遊團來到澳門後,好奇澳門名氣那麼大,為甚麼民居還是這樣呢?跟他們想像中的澳門有一點差距。舊區改造會關乎澳門整體形象的塑造,特區政府在這方面需要訂出時間表,在政策上要具體細化,現在只能予人“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感覺。第二點是關於輸入專才的問題,這一方面的內容在報告中已談及到綱領性問題,要輸入一些能幫助澳門產業升級轉型,而且能促進本地發展的專才。對於“專才”怎樣界定呢?這是一個有待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據瞭解現在輸入的專才中,相當部分只是普通專才,不是那些有名聲的專家學者,其實澳門本身已經有很多普通專才,就算暫時不算的也可以經過培訓與進修,這些本地的大學畢業生、碩士畢業生絕對可以通過學習進修勝任普通專才擔任的工作,如果輸入@DE@
  • “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紀要只是普通專才,只會促使本地的專才找不到合適的工作,許多本地的大學畢業生、碩士畢業生學非所用,都流到賭場上去了,他們相當部分是身不由己的,甚至有些自費出去修讀博士學位,回來後都找不到工作了,政府應該正視這些問題。新一屆政府應該從兩方面進行詳細的调查統計:一是有多少本地專才學非所用?出於甚麼原因?實際能力如何?有否提升潛力?二是目前輸入的專才中,有多少是“真正能協助本地發展和產業升級換代的專才”?從而確認澳門需要輸入哪種類型的稀有專才、需要輸入多少。另外,輸入專才也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哪些專才是急需的,哪些是可以等一段時間才輸入,這也是關於人才管理制度的問題。如何吸引、輸入高級專才來澳,這是新一屆特區政府要考慮的問題,如果只是盲目輸入專才,造成本地專才就業成問題,勢必出現新的矛盾,這對建設和諧社會會產生負面影響。顧向恩:關於輸入專才這一個問題,本人就林位強助理教授的看法繼續發表一些看法。本人在晚間兼任教學工作,班上有澳門的學生,也有內地的學生。內地學生在澳門求學4年取得學位後希望留澳工作,但礙於學生簽證而不能實現。有些國家或地區是容許持學生簽證的人士在當地兼職,通過實習幫助他們瞭解所讀學科,甚至乎可以透過企業、大學教授指導他們進行調查研究,這是一種共贏的局面。內地來澳讀書的學生其實很希望可以留澳工作,有的學生甚至留澳學習至獲得碩士學位,他們已很熟悉澳門的市場、社會民生和文化,相當希望在澳門工作,但這條路卻走不通。針對這個問題,最理想的辦法當然是制定相關的政策作為指引,例如透過輸入專才方式讓內地學生留澳工作,讓他們看到原來有一個梯級去發展其事業,學以致用,服務社會。他們讀了多年關於博彩、會展的知識,承着CEPA的政策優惠,這批學生又熟悉國內情況,或者可以幫助澳門中小企業的品牌在珠三角地區中得以推廣和發展,這對於企業、大學和學生本身都是有好處的,當然最重要還是需要政府的政策配合。這樣做更可能幫助減少企業員工流失率以及穩定人力資源。另一個關於外地勞工就問題是家庭傭工的問題。現在如果想聘請內地傭工,在法例上是不允許的,只能聘請東南亞藉的傭工,對於長者或者需要24小時輪班的人士是非常不方便的,尤其是語言問題使市民與傭工溝通不足帶來的不必要麻煩和誤會。如果開放內地傭工來澳的話,在溝通上將會帶來很大的便利。政治問責,高層做起李燕萍:本人談兩個問題。第一,這次的施政報告中提出要形成一種完整的政府責任鏈,建立政府問責制度。這個態度很好,表明政府已經意識到權責一致的重要性。但是,施政報告同時強調要“明確各級官員的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這裏就存在一個問題,即是否不加區分的要求所有公務員都承擔這三種責任呢?一般情況下,公務員可以分為高、中、低三個層次,如果說各個層次公務員都要追究其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的話,那麼在落實政府問責制時,就很容易陷入到一種高官責任被層層分解到最基層行政職員的情況,最終由基層人員承擔。這種情況並不利於良好施政理念的實踐,所以在這個制度的完善與推動的過程中,特區政府應該仔細斟酌,並借鑒世界各國關於公務員責任的經驗。不難發現,在很多國家及地區,政治責任承擔的限度是被嚴格區分的。可是,制訂政治責任承擔限度又涉及到澳門體制的問題,澳門有沒有政務官和事務官的劃分?有沒有承擔政治責任的高級公務人員和承擔行政責任的一般公務人員的區分?在澳門公共行政架構中,這些劃分的程度和層次是一個有待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如果這些理論先行的東西不先做好,就茫然或草率地推動政府問責制,那麼很可能會導致中下層公務人員不堪重負。另一個問題是和法律有關的。報告中提到一句話:“法務部門將對回歸後仍然生效的原有法規進行適應化的研究、分析和清理,清楚釐定本澳法律體系的組成內容。”可見,特區政府開始要釐訂一套本澳的法律體系。本人認為報告中的這個提法是非常準確的,但是,我們必須意識到1999年12月20日開始,澳門開始建設一種新的法律體系,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它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基本規範,再輔以澳門各種法律制度組合起來的。那麼,我們需要清楚的是,本澳的法律體系在再完善和再構建的過程中,它的法治理念是甚麼,這是在理論上必須澄清的。是簡單的將葡萄牙法律本地化或者內地法律制度本地化,還是建立在澳門的社情、民情等社會事實基礎之上的法律制度的再釐定過程?這些工作在前10年都在進行,但是,並沒有獲得完全解決,因此法律體系的再完善和再豐富是第二個10年中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陳慶雲:根據上述專家學者的發言,這份施政報@D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告有四大特點。第一,這是一個過渡性的報告。行政長官崔世安提出競選綱領到現在歷時不到一年,上任時間更不用說,所以他這一份的施政報告屬過渡性質的。大家對於2010年這份新的施政報告都寄予很高的期望,但平心而論,他上任只有幾個月而已,雖然他是上一屆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但他畢竟不是行政長官,進入這樣一個新的而且極為重要的角色,大家需要給他點時間去適應。這是我一個看法。第二,這是一份謀劃性的報告。實際上,這份報告不只是一個開局之作,同時也意味着未來5年的路應如何走,所以大家剛才首先提到的是施政理念,這份報告不僅貫穿2010年的施政,更重要的是貫穿了未來至少5年,甚至更長時間的施政。第三,這是一份回應性的報告。早從競選綱領的提出後,行政長官崔世安不斷深入各領域聽取意見,在民意強烈提出各種要求的情況下,回應民意成為了一個很重要的任務。這份報告提出了很多措施,有些措施不可能馬上做好,或者現階段做不到,但畢竟他對廣大居民的訴求有了交待。第四,這是一份兼顧性的報告。這份施政報告既要把民生的根本問題突顯出來,又要在報告涵蓋了很多方面。整體而言,這份報告是比較全面、平穩的,沒有大起大落,也沒有很大的驚喜,它的特點是“穩、全、實”。以上是根據剛才大家的發言做的一個小總結。報告理性務實,亮點頗多楊允中:如果大家還有任何意見,會後可以繼續交流。本中心工作人員將會把大家的精彩發言整理成紀要,並刊登在學術期刊《“一國兩制”研究》之上,同時也會送呈政府相關官員參閱。學者評論與普羅大眾評價有共同點,也有不同的切入點,作為一方之言,本中心希望將學者發言以適當形式傳達出去。今天的座談會是成功的:第一,大家都開門見山,發言理性務實;第二,大家意見專業,理論有根有據,數據相當具體;第三,大家帶着感情去討論施政報告。澳門政府已經換屆,特區進入了第二個10年,大家對新屆政府和特區未來的發展寄予很高的期盼,因為這不是僅僅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事關整個特區的整體利益,事關整個國家的核心利益的事情。從“一國兩制”理論說,國家的主權、國家的根本利益得以維護,相信這樣的一個理解是有足夠的依據。在本次座談會上,專家學者態度理性務實,以報告為載體,對整個特區未來的走向作一個基本認定。也許本次會議討論的內容和發表的意見不一定有很高的權威性和代表性,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現階段本澳專家學者和知識界的意見。最後,本人把提供給大家參考的材料簡單地作一個說明。這份報告有不少新意,也可以說是不少亮點,大家都討論到很多,在這裏就不重覆了。本人在這裏跟與大家分享對這一次施政報告的幾點感受體會。第一,這份施政報告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新架構、新作風,顯示出以行政長官崔世安為首的新施政團隊,決心全面繼承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在之前10年落實“一國兩制”這條必由之路,包括原來的良好基礎與豐富經驗,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在這個前提下,也力求有所創新,有所突破,至於創新和突破夠不夠,可以有不同的分析和解讀,但總的說來,還是有蠻多亮點。如果在首份施政報告中講太多經包裝的說話,把目標定得太高,也未必得到市民的認同,因為原有基礎已經很鞏固了,只要繼續堅定不移地向前走下去,問題就不大了,可以說,這些亮點還是得到了展示。這份報告的語言比較精煉,初步估計大概有13,000-14,000字,內容也比較集中,文字較嚴謹,表述務實理性,積極進取,是一份不錯的開局之作。第二,“一國兩制”理論的核心就是求同存異、和而不同、互利共贏,這也是社會共識的基礎,是澳門當前的一大優勢,又是未來發展的一項依託。澳門特區擁有前10年的經驗,可以積極探索未來發展的路線,大家有着很強烈的願望和信心,其中,特別澳門社會各界都強調和諧,強調處理好各方面的關係。這次施政報告中的主線,也就是“家和萬事興”。首先,要強調中央和特區關係的協調與和諧,特區對中央不要心存抗衡,而事實上特區也沒有這個條件與強大的國家對着幹,不能自不量力,以卵擊石,試探中央的底線。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強調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關係的和諧、不同成分居民間關係的和諧。澳門特區的社會核心價值基本一致,這是十分重要和寶貴的,值得我們珍惜及進一步發揚光大。第三,繼續關注整體競爭力和軟實力。博彩業已成為全球第一大產業,而且最大的博彩業在澳門。幾年來,澳門特區政府及時開放博彩業市場,為社會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博彩業的發展過程中的確存在一定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其的監督和調控,但其發展方向應該受到肯定。對於博彩業,身為澳門人@DG@
  • “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紀要的我們不應該對其有負面的情緒,外界對此可能會有些個別的想法,但我們自己明白,博彩業有其特殊性,澳門的發展從某些方面看來和其他地方不存在着可比性,但認為澳門只靠博彩業這種判斷並不理性,也不夠實事求是。我們歡迎不同的視角和思維對澳門各方面發展作出認定,這對澳門絶對沒有壞處。但在對待不同的意見時,我們要保持清醒,比如說,澳門不可能變成一個大經濟體,所以我們不應該再從這個方向着力,反而應該努力思考如何從微型經濟體的方向發展,不斷提升自身的競爭力和檔次,走精品化路線,發展軟實力。行政長官崔世安說“文化是城市的根”,這句話很精彩,也是一句警句。澳門在文化課題上很有作為,很有潛質,我們不應該妄自菲薄。第四,公民社會建設、公平競爭機制、公開透明施政,這“三公”對現階段澳門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是一項有待長期全面關注與推動的課題。第五,對澳門特區前10年發展的經驗還要認真總結,這一次的施政報告已經做了回顧性總結,但還是遠遠不夠。另外,對於澳門未來發展路向的深入探討,特別是特區政府近來提出對人口政策進行調研,29平方公里的澳門人口規模到底是多大,有沒有量化的指標,這方面的研究對澳門未來的發展很重要。實實在在地想,澳門不應該在發展空間沒有擴大的情況下,就急於採取擴充人口規模這樣一個短期行為來回應人口結構問題。另外,這一次施政報告提到的很多發展路線還有待進一步討論,如城市規劃問題、舊區改造等問題,政府對於這些方面應該積極推動。第六,應繼續加強對“一國兩制”相關理論的思考與研究。這不是一、兩個人的事,是全社會的事。澳門是“一國兩制”實踐的基地,所有的成功在於有“一國兩制”這個基本國策的保障,如果沒有這偉大方針,澳門將一籌莫展,所以進一步總結“一國兩制”在澳門成功實踐的經驗是全澳門社會的責任,而特區政府在這方面更是責無旁貸。第七,澳門應該建立主動應對所面臨的制約和挑戰的社會傳統。各位專業學者剛才已經提到,希望高級官員和基層公務員一起討論政府的施政理念,這一點特區政府目前尚未做到。每份施政報告都花很多代價來準備和論證,但宣讀並經立法會討論後,就沒人理會了,這不應該是正常的情況。施政報告是特區政府一年中最高的施政目標,如果連政府部門對報告的內容及理念都不清晰,又從可談起認真貫徹施政理念呢?國家兩會完畢,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國務院常務會議立即吩咐各部門如何落實,每個部門都需要提交相對應的方案來。澳門也應該形成這樣一個制度,而不是僅僅由行政長官和五位司長答辯完畢就告一段落。行政長官每年向立法會做施政報告,這是一個已經建立起來的良好制度,可是,在此之後把施政報告真正落實的傳統沒有形成,這個文化還需要進一步建立。最後,本人也簡單回應剛才幾位專家學者的發言內容。首先是關於發言人制度,這個制度很好,但法律規定是否很科學合理卻是因人而異。我們不應該一方面講陽光政府,一方面卻採取一些與陽光政府不合拍的具體做法。政府應取信於民,每一件事情應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整體利益,以不斷擴大社會受益面為依據,要細聽市民的聲音。政府有權力對資源進行不同方式的分割,但合理度不高,反而變成自我否定的不明智行為。另外,關於正在熱烈討論中的人口政策問題,專才輸入中到底哪種類型和層次的人士是專才?澳門應該如何建立公平合理的專才輸入制度?這些都是特區政府應該實實在在回答的問題。投資移民政策算叫停還是暫停,這個問題也需要進一步總結。總而言之,通過圍繞前10年施政經驗的總結,新一屆政府對特區未來的發展應該進行深入探討。對“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的系統研究,對當前的發展制約和挑戰的應對方法等等,都是特區政府要着力的方向,應該進一步進入特區政府高瞻遠矚、統籌兼顧的視角。只有把這些重要的內容放進施政議程,使警鐘長鳴,才能促使社會各界對其產生有效性的、常態性的關注。@DH@
  • 特別行政區與特別行政區制度楊允中∗“‘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為澳門發展譜寫出新的輝煌篇章,為國家發展增添了奪目光彩!”──胡錦濤一、前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是由憲法確定框架、由基本法加以具體規範的新型社會政治制度或“一國兩制”社會政治制度。基本法第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是一條最能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規定,它要求在確保國家主權前提下做到:一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二是為時“五十年不變”。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是甚麼?資本主義生活方式又是甚麼?為甚麼要長期保持不變、如何保持不變?對這些問題理解不到位就無法正確保持,更無法做到50年不變,也就無法確保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原有資本主義所以要保持是因為行之有效,但絕不等於特區只存在原有資本主義,不等於特區除原有資本主義制度與生活方式之外,不能有其他適用的先進東西。隨着國家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隨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基本法全面生效實施,由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自從澳門回歸那一天開始便已全面啟動。在特區,體現國家主權的防務、外交直接由中央政府掌管了,特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均需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還要定期向中央述職,這都不是原有資本主義;特區享有史無前例的高度自治權包括終審權,還享有國家各層面提供的特別優惠安排,這也不是原有的資本主義;廣大居民愛國愛澳的公民意識、國家認同、民族認同空前提升,這也不是原有的資本主義。因此,進一步正確理解體現“一國兩制”原則和精神的新興特別行政區制度,就成為特區推動基本公民教育的一項核心內容。一、從制度談起:概念的界定與理解的到位所謂制度,亦即“確定共同的價值觀念,樹立一致的價值取向,建立統一的規範體系”,也可表述為:“根據共同的價值需要而制定的規範,把人們的行為納入相同的固定模式之中。”1從宏觀觀察,係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認知)體系”2,如社會主義制度、資本主義制度、封建宗法制度;從微觀觀察,係指“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或行動準則”3,如工作制度、福利制度、財政制度。通常,按宏觀理解的社會制度係指:“社會的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的總稱。規定社會的性質和面貌。”4,其基礎是經濟制度。實行甚麼樣的社會制度必須由國家根本大法予以確認。總結歷史經驗,鄧小平曾及時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5早在17年前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即已對特區實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做出了明確指引,使之進入法制化、規範化、具體化,成為切實可行的規範體系。其中,基本法第11條和第18條更直接就特別行政區制度和法律體系作出了清晰規定。在澳門,有一種頗為流行的說法:基本法規定50年不變,澳門回歸前甚麼樣現在還是甚麼樣。這種講∗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級研究員@DI@
  • 特別行政區與特別行政區制度二、基本國策、建國方略、大是大非話比較通俗形象,也具一定的合理性。但理解似乎並不到位。基本法第5條是科學界定“一國兩制”原則與精神的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文,也就是說,在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內部,新成立的特別行政區是個例外,它可以保持為當地居民所接受的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一方面,所謂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主要是指作為社會基礎的原有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特別是作為制度核心的產權私人佔有制度;另一方面,在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同時,在政治、法律、文化、社會等領域按照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定位和基本法的規定必然發生一系列相應調整與改變: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委員長發表“葉九條”提出“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6這是歷史上首次把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加以定位。接着,鄧小平全面完整地提出建立特別行政區新型制度的構想:“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包括:“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雖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區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條件是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的利益。”○1在層級關係上,特區作為國家領土不可分離的部分,直接成為社會主義國家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2在權力來源上,特區依法享有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內的高度自治權;○3在權力分工上,與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直接由中央政府管理,其他方面均屬特區高度自治範圍;○4在權力行使上,包括行政長官在內全部政府組成人員由符合“澳人治澳”標準的本地居民出任;○5在自治程度上,特區享有包括終審權在內的高度自治權,前所未有,比回歸前大大地超越,“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構成“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之一;○6法理保障上,特區運行基於國家憲法和特區基本法的雙重保障。特區擁有作為國家憲法的特別法和配套法的基本法,以及擁有由雙語構成的正式語文和可以同國旗國徽配套使用的區旗區徽;○7在自主管理上,特區可以保持財政稅收相對獨立,保持國際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地位,保持原有的對外關係網絡,繼續發行自身的貨幣、郵票,但運作內涵與要求發生了根本性變化。7“我們多次講過,我國政府在1997年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後,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的自由港的地位和國際貿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變,香港可繼續同其他國家和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關係。”8在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制定的現行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31條)。把上述構想定型為基本國策後,在鄧小平親自主導、推動下中國政府先後與英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正式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確認中國政府將於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別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澳門的共同願望。如果從制度上進行分析,人們不難得出的基本判斷是:隨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澳門已進入其歷史發展嶄新時代;隨着基本法的正式生效實施,澳門正在實行的是具“一國兩制”特徵並體現當代文明的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這是一種新型的有中國特色的憲政制度,即由憲法及其特別法和配套法──基本法所規範並建立的民主政治制度,這個新型制度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擴大了包容性,令“中國特色”增加了積極有益的新鮮內容,令祖國大家庭增添了新的特殊成員。十多年來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特區健康成長,更進一步證明了“一國兩制”的理論與制度的雙重創新價值,證明了兩種不同社會制度也可以融合互補,資本主義合理部分可以為社會主義所用、為其服務。在隨後的過渡期內國家及時啟動作為特區根本大法的港澳兩部基本法的起草,1990年4月4日和1993年3月31日兩部基本法相繼正式頒佈,不僅為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後在兩個特區內實行的制度作出科學而可行的設計,而且也為後過渡期內各項事務推進提供了接軌標準。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別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正式成立,並成為驗證“一國兩制”科學性、生命力的現實示範區。先後主持中央領導工作的江澤民、胡錦濤,為港澳回歸和回歸後確保長期繁榮穩定作了大量開拓性工作,他們在相關講話中為新興的特別行政區制度@D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的全面實施作出了原則性指引。○1關於基本國策的定位。早在1990年3月,江澤民就強調“保持香港繁榮穩定是我們的基本國策”,2001年5月他在《亞洲發展關係世界繁榮》一文中進一步強調:“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是中國政府的長期基本國策,不管出現甚麼情況,都不會動搖和改變”9。江澤民指出:“澳門將繼續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保持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除外交事務和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澳門基本法賦予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10“‘一國兩制’在香港和澳門的成功實踐,一定會對早日解決台灣問題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1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的憲制性法律,也是全國性的法律,不僅澳門要遵守,全國上下都要遵守。”12○2關於“一國兩制”的創新價值。胡錦濤指出:“‘一國兩制’是中華民族對人類政治文明的獨特貢獻。”13江澤民指出:“‘一國兩制’是一項全新的事業,需要中央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廣大香港同胞一起實踐和探索。”14胡錦濤還指出:“‘一國兩制’是一項開創性事業。在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按照‘一國兩制’方針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管埋好、建設好、發展好,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中央政府治國理政面臨的嶄新課題,同樣也是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面臨的嶄新課題。”15“‘一國兩制’事業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祖國內地共同發展繁榮的事業,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16“實踐證明,鄧小平先生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是完全正確的,已經並將繼續顯示出強大生命力。”17“實踐證明,澳門人是完全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澳門的。”18○3關於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正確理解。江澤民指出:“基本法規定了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規定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其法律地位高於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所有法律。”19吳邦國委員長更進一步把特別行政區制度加以具體化,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我國設立的第一個特別行政區設計了一整套嶄新的制度和體制。一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既體現國家主權和統一,又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的自治權。二是確立香港同胞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保障香港居民廣泛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三是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四是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事務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五是在外交權屬於中央的原則下,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20國家領導人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如今已成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活生生現實,特別行政區十多年來保持繁榮穩定,展示出巨大生命力和優越性,也受到國際社會高度肯定。歷史已經證明,分別由中英、中葡政府共同簽署的兩份聯合聲明提出了正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最佳模式,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港澳兩特區實行嶄新的社會政治制度做出了科學的指引,港澳兩個特區長逾十年的積極實踐充分展示了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巨大科學性和優越性。三、維護憲法規範的權威性憲法是整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實行法治的國家管治總章程。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制定的現行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31條)。“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是全國人大行使的基本職權之一(第62條)。這表明特別行政區是國家原有建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之外新建立的新型地方行政區域,它所實行的制度可以不同於單一制國家原有的制度,對特別行政區設立必要性的認定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制定屬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基本職權。根據上述規定,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8年9月決定組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後者歷經4年5個月三上三下反覆修改於1993年初最後完成了基本法起草工作。同年3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經認真審議高票通過這部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作出全面而系統規範的基本法。2000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民三次會議制定的立法法,進一步把特別行政區制度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這兩項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加以並列,規定相關事項只能制定法律(第8條)。立法法第7條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澳門基本法》係由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制定,故屬於國家基本法律。@DK@
  • 特別行政區與特別行政區制度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憲法第59條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中增加了特別行政區,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這表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團,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解放軍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團一起共同組成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意義至為重大,影響至為深遠。這也表明在現行憲法中直接涉及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條文已擴展到3條,而且把特別行政區直接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並列,把特別行政區制度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國家基本政治制度並列,小小的澳門事實上已同國家憲政發展產生了直接的關聯。這是具大是大非性質、納入基本國策的根本性問題。憲法作為整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澳門基本法》的母法,沒有憲法的授權和指引就無從談起特區基本法,就無從談起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建立。因此,作為享有國家憲法和基本法雙重保障的特區居民,作為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具體受益者,我們理應進一步把國家認同、民族認同、文化認同調整到位,尊重體現國家核心利益的憲法權威,尊重體現特區整體利益的基本法權威,使自己成為公民身份與公民意識相稱的特區愛國者。一部基本法就是全面規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大法典。《澳門基本法》直接提及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規定有兩處,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具體方針政策的實施”(序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第11條)。這表明特別行政區制度由三大板塊組成:○1社會、經濟制度;○2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3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制度。事實上,《澳門基本法》共9章145條,所有條文都是確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相關規範,其中,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重點對特區實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第三章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就居民基本權益的保護作出規範;第四章政治體制就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制度作出規範,強調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支持,既合作又制衡,司法相對獨立的原則;第五、六章進一步對經濟、文化領域實行的制度和政策作出規範,第七章對維護國家主權前提下特區對外交往制度和政策作出規範,第八章對基本法解釋、修改制度作出規範。1993年3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正式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同時,還專門作出了四項決定,這四項決定都直接同實施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相關。其一是關於基本法合憲性的決定,決定明確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其二是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決定明確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時限為“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門特區區域範圍“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國務院總理朱鎔基還以國務院令第275號公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文字表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澳門特別行政區北部與廣東省珠海市的拱北陸路相連。關閘拱門以南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的地段維持原有管理辦法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2000年5月24日,國務院以國函[2000]51號頒發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指出:○1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澳”;○2“在全國行政區劃序列中,澳門特別行政區列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後,台灣省之前。”這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33個省級地方行政區域。其三是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首屆權力架構“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產生”;由全國人大設立特區籌委會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區有關事宜;特區籌委會負責籌組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後者“在當地通過協商或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屆特區政府由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負責籌組”;“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如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即按直通車辦法實現特區首屆立法會的組@DL@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建,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比正常任期為短,帶有過渡性質;特區法院由特區籌委會依照基本法負責籌組。其四是全國人大關於批准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決定。決定設立的基本法委員會具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性質,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內地和澳門人士各5人組成,任期5年,其中澳門委員必須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而且須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務是“就有關基本法第17、18、143、144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層次高、地位顯赫、職能特殊、機制靈活是其基本特點。這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惟一為一部全國性法律的實施而建立的高層次工作機構。它的設立體現了前所未有的制度創新,也令基本法正確實施得到了多一層的保障。總之,四項重要決定既為政權順利交接和平穩過渡進一步鋪平了道路,也為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設立和正常啟動創造了必要的前提。基本法作為國家基本法律之一,採用憲法結構,是憲法的特別法和配套法,不僅性質特殊、位階很高,而且兼顧維護國家主權和從澳門社會實際出發的原則,滿足了確保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發展需要,從而滿足了特區居民和全國人民的願望和要求。簡而言之,特別行政區制度是順應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宏偉目標而產生,作為國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它是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的具體體現,它的驗證、示範效應具有不可取代性、長效性、形象性。1999年5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正式成立,其100名委員中澳門委員佔60%。籌委會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定,歷經11次全體會議和政務、法律、經濟、社會文化四個工作小組共51次工作會議,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了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工作:“一是組建了由二百名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二是主持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三是決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機構和主要官員的設置;四是制訂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對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過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進行了確認,並主持了推選委員會對缺額議員的補選工作;五是籌組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六是就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澳門原有法律的處理、增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等問題提出了建議,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21以上均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奠基工程的必備項目。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通過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45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等重要文件。澳門特區籌委會就確保政權順利交接、平穩過渡,全面建立特別行政區制度相關事宜共制定有約束力的“決定”11項、“意見”7項、“辦法”4項。同期,國務院作出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收原澳門政府資產的決定,外交部發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自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22的公告,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發佈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進駐澳門特別行政區命令。至此,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兩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以嶄新的姿態和形象出現在東方。四、長逾十年社會實踐的驗證作為新型基層政權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十年發展與進步有目共睹;作為嶄新的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先進性、優越性已初步展現出來。根據國家憲政設計,這項嶄新制度已經橫空出世,成為體現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的有效載體;根據特別行政區超越10年實踐、驗證,這項嶄新制度已經成為兩個“中國特色”的重要內涵,成為最後實現國家統一與民族復興的推動槓桿。(一)新型制度的巨大優越性“要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關鍵是要把愛國和愛澳有機統一起來。既要維護澳門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又要維國家主權、統一、安全,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既要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充分保障澳門同胞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又要尊重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權力,堅決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預澳門@EC@
  • 特別行政區與特別行政區制度23事務。”顯然,特別行政區要走的路還很長,推進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也可能會遇到一定阻力,或者講,作為全新的社會政治制度也需要在實踐中加以進一步完善,但憑藉現有的發展現實,人們已經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它的諸多優越性。○1政治優越性:特別行政區制度不僅需要而且可行,不僅令原有社會優勢得以延續,而且享受到國家從中央到地方各種具體有效的支持,不僅令資本主義市場機制與競爭機制的積極一面得到發揚更大,而且得到社會主義祖國超常的政策傾斜。事實上,特區已成為兩種制度合理整合、優化的有效載體。2009年6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再次證明實踐“一國兩制”本身就是觀念與制度的創新過程。○2經濟優越性:特區背靠日益強盛的祖國,“水漲船高”效應十分突出。內地不准的博彩業特區可以經營;稅收一律用於本地發展;原有的國際聯繫網絡全面保留;資源配置得到比較充分安排,CEPA及其6項補充協議的實施6年來成果顯著,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在的珠三角核心區域加速整合與成長,港珠澳大橋工程已正式啟動。○3文化優越性:特區猶如一座新型能量加速器,社會的大包容量、大開放度、高和諧度、高凝聚力十分明顯;特區居民既愛國又愛澳,既依靠強大祖國作後盾又具特殊國際活動空間;既對國家統一、民族團結高度認同,又可在兩岸關係發展中扮演積極而特殊的角色。歷史已經並將繼續證明,建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是完全必要而正確的;實行憲法和基本法所確認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科學而可行的;堅持有自身特色的“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是形勢發展的必然和確保“一國兩制”的實踐從成功走向更大成功的需要。(二)政權屬性與理論屬性a.基本法開宗明義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條)。根據憲法,“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第30條),即特別行政區在國家建制內屬於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同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同時,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3條),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同的是後者不享有高度自治權,而這項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又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單獨授予特區的(第2條)。因此,特別行政區所以區別於其他地方行政區域,就在於這個新型政權單位具有授權性、地方性、從屬性、獨特性、受惠性等顯著特徵。b.特別行政區制度係根據憲法第31條授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序言)。基本法作為憲法的特別法和補充法,已就特別行政區的性質、法律定位、權力來源、特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居民基本權益的保障、政治體制、經濟與文化制度、對外交往權等等領域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與指引,令特別行政區制度成為權力來源清晰、運行機制健全的科學而可行的規範體系。因此,從理論上判斷,這項新興制度具有與眾不同的兼容性、務實性、創新性、實驗性、示範性、開拓性等特徵。其主要使命與功能在於:一是堅定不移地維權,即有效維護國家主權與認真維護居民基本權益並舉,二是與時俱進地確保特區長期繁榮穩定,使之成為新型制度、新型發展模式的高效示範載體。五、對新興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認知根據特區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原則性規定和特區發展現實,人們不難對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得出以下基本判斷。(一)基本特點○1管治形式的垂直從屬性。特區不是獨立政治實體,它是國家建制內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因此,特區領導人也好、特區居民也好,任何情況下都不容對國家、對中央政府心存抗衡、挑戰中央權威的思維或行動。○2權力來源的授予性與權力行使的自主性。特區管治權限來源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直接授予,但高度自治權程度之高、權力行使自主性之完整都是史無前例的。○3思維與制度的雙重創新性。特別行政區制度絕對是積極的創新而不是消極的應付,絕對是理論上的突破與制度上的優化。@E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4既定目標與實質利益的高度一致性。作為基本國策的體現,這項新型制度可以有效地確保特區長期繁榮穩定和居民福祉的可靠提升,成為推動祖國和平統一與民族偉大復興的積極槓桿。○5示範效應全方位性。無論對內還是對外,無論政法建設還是民生改善,它所引發的啟迪、警示效應都是形象、深刻而無法取代的。(二)幾個突出問題正確落實“一國兩制”、正確實施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建立健康穩定的中央與特區關係。這是因為:○1它事關國家核心利益和特區整體利益,即事關大局,既事關祖國和平統一和民族偉大復興,也事關特區自身的長期繁榮穩定,不得掉以輕心。○2它事關居民福祉最大化。違背“一國”前提、把關係擺錯的結果必將傷害特區穩定繁榮,直接遺害於廣大居民。○3它要求建立正確國家觀、民族觀。國家強大、民族復興是發展的必然,也是包括澳門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共同心願。○4對政府與居民潛能與智慧構成考驗。現實中還存有變數,還存在不確定因素,挑戰和考驗是長期性的。○5要時刻警惕可能來自外部勢力的滲透。在潛在的危害中,包括所謂深層次問題中,防範外部干預、外部勢力滲透不是空穴來風,不可高枕無憂;廣義的外部勢力恐怕也應包括來自澳門特區之外的有形無形、公開不公開、民主為名對抗為實的政治異見人士和反對派的非理性行為。(三)有待認真處理好的關係○1國家與地方,即整體與局部的關係。事實有力地證明,兩者之間是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沒有整體就沒有局部。○2中央與基層,即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對中央政府的領導要心悅誠服,不能動輒施加壓力或矛盾上交。○3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對於特區來講,高度自治是中央放權,也是中央和全國人民的信任與期盼。被授權一方應該以正確實踐“一國兩制”為己任,切切實實把特區管理好、發展好、建設好。○4繁榮穩定與循序漸進推進民主之間的關係。兩者是互動互促關係,首先要關注、追求的是繁榮穩定、是實際福祉,其次要理解民主是好東西,但它不可以一蹴而就,推進民主只能循序漸進。○5多元化與主流價值導向的關係。國際化、多元化、民主化是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但政府與居民都要堅持正確的主流價值導向。○6公平正義與競爭到位的關係。最大限度地維持公平正義是法治社會的核心要求,但確保公平競爭機制的到位也是任何情況下不容忽視的一大原則。○7發揚傳統與銳意創新之間的關係。澳門社會結構在迅速優化,原有的穩定和諧必然面對挑戰,不能以消極心態來應變,與時俱進地告別慣性依賴心態、全面建立創新思維應是必然選擇。(四)構建新型價值觀體系有幸成為特別行政區第一代居民和建設者,有幸成為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直接見證人和受益者,我們有必要進一步作好心理調整,進一步提升公民意識,其中,參與構建同特別行政區制度相適應的新型價值體系,就具有特殊意義:一是尊重中央、尊重國家的層級觀念;二是維護憲法、憲政的全局觀念;三是堅持以民為本的文明施政觀念;四是敢於創新的開拓探索觀念;五是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值觀念;六是自強不息、與時俱進的奮進觀念。總之,“一國兩制”是嶄新的文明體系,特區政府和居民都是“一國兩制”文明的現實載體。進一步培育、構建“一國兩制”文明觀,確保這個載體的有效性、高效性、長效性,是特區公民社會建設的一項突出內容。六、結束語澳門作為新興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載體,在開局第一個10年已取得有目共睹的深刻變化,不僅改變並加速了自身發展的歷史進程,而且正在探索有其自身特點的“一國兩制”實踐模式;不僅在發展成效上一再創造了澳門記錄、澳門現象,而且在綜合素質和價值理念上出現了質變和昇華。正如不久前國家主席胡錦濤所指出:“澳門回歸祖國10年來,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大力支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和特區政府帶領澳門各界人士團結奮鬥、務實進取,積極應對亞洲金融危機、非典疫情、國際金融危機等帶來的嚴峻挑戰,努力克服澳門發展進程中遇到種種困難,保持澳門繁榮穩定,各項事業取得長足進步,使澳門這座歷史悠久的商埠名城煥發出前所未有的生機活力。”24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代建設者,作為推進新興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參與者,我們無疑都是幸運一代,及時而正確地對特區第一輪發展的得與失、進步與不足作出必要的理性判斷,我們最具發言權,也要當仁不讓。要認真總結前十年實踐“一國兩制”的豐富經驗並及時反思現存不足,要真正理解、認識進入@EE@
  • 特別行政區與特別行政區制度特別行政區新時代以求同存異、互利共贏為理論淵源的“一國兩制”新型制度所展示出的根本保障與巨大優勢,同時積極防範任何情況下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可能出現的片面理解。經常有人講要關注深層次問題,其實,所謂深層次問題,一類是矛盾尚未暴露、尚未激化,故一時難以觀察判斷的問題,另一類是由於理念不到位、理解不到位釀成大患、後果嚴重的問題。這是站在新的發展起點上觀察的時代挑戰。而突破挑戰最為有效而可行的舉措,是不失時機地提升包括政府與全社會的綜合素質,提升應對挑戰與競爭的能力與理念。其中有一個涉及法治基本理念的問題尤其值得關注: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保護要力求最大化,涉及政府用權過度的限制也要力求最大化。社會發展進步是文明累積與創新過程,生活在體現新型“一國兩制”文明的特別行政區,自我完善、自我約束再高一些,力求最大限度地同社會快速演進保持同步性,這對特區每位官員和居民恐怕都是一項時代挑戰,但願我們都能逐步變成強者。註釋:1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精粹本),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2年,第1847頁。2見《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1756頁;《辭海》(第6版),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年,第2949頁。3見《辭海》(第6版),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年,第2949頁。4同上註,第1993頁。5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6頁。6轉引自《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1、392頁“註釋”。7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225頁。8鄧小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228頁。9江澤民:《在香港“2001〈財富〉全球論壇”開幕晚宴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2001年5月9日,第4版。10江澤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慶祝大會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242頁。11同上註,第243頁。12同上註,第242頁。13胡錦濤:《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07年7月2日,第1版。14江澤民:《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五週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02年7月2日,第1版。15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五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249頁。16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09年12月21日,第1版。17同註15,第248頁。18同上註。19江澤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一週年慶祝大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00年12月21日,第1版。20吳邦國:《深入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把“一國兩制”偉大實踐推向前進──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澳門:澳門理工@E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253頁。21鄭言實編:《澳門過渡期重要文件滙編》,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41頁。22同上註,第114頁。23同註16。24同上註。@EG@
  • 論“恢復行使主權”的內涵王禹∗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6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這樣就形成了澳門問題。所謂澳門問題的解決,就是指中國政府收回澳門,結束葡萄牙對澳門的佔領和管治,並由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一段明確闡述了澳門問題的由來及其解決:“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澳門的共同願望。”對於收回澳門後採用甚麼方式對其實施管治,《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二段寫到:“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所以,恢復行使主權,是解決澳門問題的核心和必然結果,也是中國政府在解決澳門問題以後,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邏輯起點。全面、準確、深入理解“恢復行使主權”的內涵,是我們理解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正確處理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理論基礎。一、恢復行使主權的實質是指恢復行使管治的權力中國政府在同英國談判香港問題時,開始的說法是“主權的移交”,後來考慮到“主權的移交”並不準確,因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主權本來是屬於中國的,英國侵佔了香港,不能說主權就歸它了,因此改成“恢復行使主權”。鄧小平開始的講話還是“主權的回歸”或“主權的移交”,後來都改成“恢復行使主權”。1“恢復行使主權”的提法,在法律上非常準確地表達出中國自始至終對香港擁有主權的內涵。《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以及《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都使用了“恢復行使主權”的提法。與香港問題不同的是,葡萄牙在1974年發生鮮花革命後,就宣佈澳門是葡萄牙管治下的特殊地區,1979年中葡建交,肯定了澳門是中國的領土,並承諾在適當的時候,通過談判把澳門交還中國。2這就為中國與葡萄牙政府簽署《中葡聯合聲明》創造了基礎性前提。1987年4月13日簽署的《中葡聯合聲明》第1條就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3也就是說,澳門回歸前,甚至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前,澳門的主權歸屬問題已經解決,剩下來的問題就是在甚麼時候結束葡萄牙管治澳門的問題。因此,1999年12月20日回歸儀式只能稱為“政權交接儀式”,而不能稱為“主權交接儀式”。“政權交接儀式”是指主權屬於中國的前提下,葡萄牙將“管治”澳門的權力交還中國。“恢復行使主權”,不是指主權本身的恢復,而是指“恢復行使”主權,這裏的關鍵字在於“恢復行使”。因為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澳門的主權自始至終屬於中國,既然主權屬於中國,又怎能說中國對澳門的主權恢復呢?恢復行使主權,是指中國政府恢復行使作為主權國家所行使的權力,其實質是∗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EH@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指恢復行使管治澳門的權力。有一種意見認為,主權主要是一種象徵,澳門回歸,其主要的表現形式就是在澳門升起五星紅旗,這就意味着殖民統治已經結束,恢復行使主權已經完成。這種意見是不正確的。澳門回歸,是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開始,而不是結束。主權是指國家絕對的和最高的權力。恢復行使主權,不僅僅是指領土主權的歸屬,而是指中國政府在澳門開始行使絕對的和最高的權力。4這種絕對的和最高的權力的行使,首先就是排除其他國家的干涉,排除外國勢力操縱和影響澳門內部的政治事務,所以,《澳門基本法》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條),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條),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第23條),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就職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02條)。二、中國政府對澳門實施管治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方式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是指對澳門恢復行使管治的權力,恢復行使絕對的和最高的權力。這就提出了採用甚麼方式對澳門實施管治的問題。在中國單一制下,對地方的管理是通過設立地方行政區域和地方政府進行的。這裏有兩種可能:一種是設置普通行政區域,授予一般權限,一種是設置特別行政區域,授予不同於一般地方政府的權限。中國政府在解決澳門問題時,承諾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與這種“一國兩制”的方針相適應,就必須在澳門設置特別行政區,授權實行高度自治(第2條),而且為使這種高度自治真正落實,實行“澳人治澳”,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第3條)。《中國憲法》第3條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國政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這正是《中國憲法》第3條規定的“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具體表現形式。“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中國政府管治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方式。這些管治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方式,既確保了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即“一國”,也允許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發展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即“兩制”。為了確保“一國”,中央必須保留和行使必要的權力。鄧小平曾經明確指出,必須保留中央一定的權力。5這些必須保留的權力首先是外交和防務的權力。澳門回歸後,在國際上代表澳門參與政治事務的只能是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有關的外交事務(第13條)。與澳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澳門可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澳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第135條)。6澳門不僅沒有處理外交的權力,也不能行使宣佈與他國交戰的權力,不能組建自己的軍隊。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的防務(第14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宣佈戰爭狀態或決定澳門進入緊急狀態(第18條),這些事務就其性質而言屬於只能由中央負責的憲制責任,澳門不可能而且也無力承擔。所以,中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駐軍,駐澳部隊直接受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行政長官不統率駐澳部隊。除外交和防務外,中央還必須行使其他一些權力,如任免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第15條)、批准行政長官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第55條)、發回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使其無效(第17條)、決定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是否成立(第71條)、解釋和修改基本法(第143條和第144條)、批准附件一的修改(附件一第7條)和接受附件二修改的備案(附件二第3條),等等。為了確保“兩制”,中國政府對澳門的管治還包括授予澳門以高度的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2條),以及廣泛的對外事務的處理權(第13條、第七章對外事務)。《澳門基本法》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第5條),原有法律基本保留(第8條),第五章“經濟”和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詳盡地規定有關社會經濟文化制度,明確列舉了澳門可以“自行制定”稅務事項(第106條)、貨幣金融政策(第107條)、工商業發展政策(第114條)、勞工政策(第115條)、航運政策(第116條)、民用航空管理制度(第117條)、旅遊娛樂業政策(第118條)、教育政策(第121條)、醫療衛生政策(第123條)、科技政策(第124條)、文化政策(第125條)、新聞出版政策(第126條)、體育政策(第@EI@
  • 論“恢復行使主權”的內涵127條)、專業制度(第129條),福利政策(第130條)等。這裏的“自行制定”是針對內地而言的,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在這些方面可以不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是以國家基本法律的形式規定的,不僅澳門特別行政區要遵守,中央國家機關、內地各地方也要遵守,按照法治原則,中央各部門、各地方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第22條)。因此,中國政府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治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中央直接行使有關權力,另一方面是授權特別行政區行使有關權力,實行高度自治。所以,對特別行政區實施管治,既有中央的權力,也有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兩者是相輔相成的,不能夠對立起來。由於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這決定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所謂高度自治的名義來對抗中央在特別行政區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行使的權力。不能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理解為僅僅只有全國人大授權澳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在互相運作,不能將中央從澳門政治體制裏切割。澳門政治體制的運作,本身就離不開中央的參與。事實上,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恰恰就是在國家管理體制中運作的。如行政長官必須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15條和第47條),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15條、第50條和第90條),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第45條)、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必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第71條),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發回使其無效(第1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而法院必須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第143條),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第144條),等等。也就是在這個意義上,澳門特別行政區雖然根據《澳門基本法》享有中央授予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中亦存在着權力的分立、制衡與配合,但是,不能將這種政治體制稱為“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在本質上是一種地方政權組織形式。中國政府在澳門恢復行使的主權不只是一種名義上的權力,不只是一種象徵,而是實實在在的一種絕對的和最高的權力。如《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由當地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47條),這種任命是指一種實質上的任命權,是指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而不是指當地選舉產生以後,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僅是程序上和禮儀上的權力,僅是“一道手續”,是虛的。《澳門基本法》還規定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第45條),這種負責也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負責。“一國”是“兩制”的基礎和前提。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的資本主義制度不是獨立於中央的,不是獨立於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的。7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資本主義”是中國主權範圍內實行的“資本主義”,是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的“資本主義”。如何保持和發展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如何保持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這是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中央人民政府治國理政無法迴避的重大課題,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行使高度自治權時無法迴避的重大課題。三、中國政府管治澳門的憲制基礎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是指根據《中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恢復行使主權,《中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共同構成中國政府管治澳門的憲制基礎。有一種觀點認為,《中國憲法》不適用於澳門,只有《澳門基本法》才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憲法是主權統一的象徵,中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回歸並成為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區域,憲法當然也適用在澳門回歸後設立的特別行政區。問題在於《中國憲法》屬於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中國憲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而“一國兩制”是承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在意識形態嚴重對立的情況下,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被認為是根本對立甚至相互取代的兩種制度,是“水火不相容”的。因此,提出了這樣的爭議:作為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能否適用在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如果作為社會主義類型憲法適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那麼,保障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的《澳門基本法》是否符合憲法?《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E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施。”第1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這就說明《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基礎,是其他法律的母法。《澳門基本法》是中國在澳門實行“一國兩制”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而且,《澳門基本法》具有與憲法類似的法律結構,由序言、四章七節和三個附件組成,內容涉及總則、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社會文化制度、對外事務以及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組成。《澳門基本法》的制定,還專門成立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起草委員會根據嚴格的工作規則運作,起草期間成立了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因此,在起草方面,也採用了類似憲法制定的程序。不過,就基本法與憲法而言,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憲法是上位法,基本法是下位法。《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三段與第11條的規定在於指出澳門內部實行的制度和政策必須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而不能將其理解為排除憲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更不能理解為否定憲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效力。這是因為憲法本身就是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依據,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62條第(13)項規定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因此,不能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僅僅是《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而必須認識到在更高的層次上,首先是由憲法所賦予的,並且在根本上就是憲法所賦予的。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3)項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顯然不同於憲法第30條設置的普通行政區域,本身就有授予特別權力的意思在內。而且,制定《澳門基本法》的依據本身就來自《中國憲法》,而且,其依據不僅僅只在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3)項,而在於憲法整部。《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明確指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全國人大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裏亦明確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基本法》可以稱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大法”,但是,不能稱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法”或“根本大法”。8因為“根”原意是指植物的根部,後來用來比喻事物的本源。9而澳門的“根”在中國,《澳門基本法》的“根本”是《中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運作,其根本依據在於《中國憲法》,而不是《澳門基本法》。《中國憲法》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法”和“根本大法”。憲法本身就宣佈了自己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0正因為如此,《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或“小憲法”的說法,不適宜出現在官方文件和法律文件裏。11這是因為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而按照中國單一制的經典定義,單一制國家裏只有一部憲法。12這與聯邦制的情況恰恰相反,聯邦制國家有聯邦憲法和屬邦憲法,屬邦憲法由屬邦自己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澳門基本法》卻不是這樣,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第144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3條)。《澳門基本法》第一章稱為“總則”,而不稱為“總綱”,這是因為憲法第一章就稱為“總綱”,因此比照中國其他法律總則和分則的表述,將基本法第一章稱為“總則”,使其與憲法結構有所區別,這是意在表明基本法與憲法不同。13憲法是中國政府在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根本法律依據,而《澳門基本法》作為憲法的下位法,是中國政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的具體法律保障。不僅《澳門基本法》本身就是在憲法的基礎上制定的,而且《澳門基本法》的許多條文運作,就離不開憲法條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如《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條),那麼,甚麼是中央人民政府?就要依據憲法第85條來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又如《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第21條),那麼,甚麼是中國公民?這就需要依據憲法第33條的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等等。當然,這不是指憲法是對基本法的補充,而是恰恰相反,《澳門基本法》作為憲法的下位法,是《中國憲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具體化。有一種意見@EK@
  • 論“恢復行使主權”的內涵認為,憲法只能間接適用在澳門,而不能是直接適用。這種意見是不對的。《中國憲法》規定的有關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然而,《中國憲法》有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的規定,有關國家主權、國防和外交的規定,有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管理機關的規定,有關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的規定,都是實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不僅共同構成了中國政府管治澳門的憲制基礎,而且也共同構成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身運作的憲制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遵守憲法和尊重憲法的義務,有維護憲法權威的義務。四、中國是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下恢復行使管治澳門的權力《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一段第一句就明確指出,“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這是指澳門自中國秦漢建立起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國家起,即列入國家版圖。秦始皇一統六國,在南方設立南海郡,下設番禺縣,澳門就屬於番禺縣管轄。14而秦始皇建立的郡縣制,就是《中國憲法》建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前身。15中國在解決澳門問題以後,必然也是按照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將澳門收回。《澳門基本法》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條),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恰恰就是按照單一制理論構建起來的。這裏的“不可分離”,是指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無權要求獨立,或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其他國家,這是根據單一制的經典定義而開宗明義予以規定的。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必然也只能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賴以建立起來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恢復行使主權,行使管治權。澳門的主權自始至終屬於中國,澳門本身沒有主權,這就是說,澳門特別行政區本身不存在任何絕對的和最高的權力,其權力必須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授予。所以,《澳門基本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2條),並進一步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條)。這就明確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地方區域,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是地方與中央的關係,既不是附屬地與宗主國的關係,也不是聯邦制成員國與聯邦的關係。澳門特別行政區只是中國單一制下一個地方,而非國家,也不是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因此,《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稱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而非“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是因為在《中國憲法》裏,具有國籍才稱為公民,而澳門既非國家,本身不存在國籍問題,因此不能稱為“公民”,而只能稱為“居民”。《澳門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第14條),這裏使用“防務”的表述,而非“國防”,也是因為澳門並非國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防”難以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2條),然而,根據此種權力建立起來的最高等級法院,不能稱為“最高法院”,而只能稱為“終審法院”(第84條)。這是因為根據中國對單一制的普遍定義,單一制國家裏只有一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只能是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而在聯邦制裏,可以設立聯邦最高法院和屬邦最高法院。《澳門基本法》雖然對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職權有所列舉並劃分,然而在本質上,這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來自中央,這是授權,而非分權。澳門不是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本身沒有固有權力,既然沒有固有權力,又拿甚麼去與中央“分權”呢?澳門的行政區域,雖然是歷史形成的,然而並非澳門自行確定,而是由中央劃定的。16澳門雖然有權使用自己的區旗和區徽,然而,區旗和區徽本身並非澳門自行制定,而是中央為其設計和制定的。17《澳門基本法》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一份“社會契約”,而是一份授權的法律文件。這種權力的授予與被授予,與“一國兩制”的內在邏輯是一致的。“一國兩制”的精神是指在“一國”的前提下實行“兩制”,“一國”是“兩制”的基礎和前提,“一國”是本源,“兩制”是派生。《澳門基本法》反覆強調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來自“授權”,而且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授權體系。第一,《澳門基本法》明確規定澳門的高度自治、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來自全國人大的“授權”(第2條)。第二,《澳門基本法》在條文裏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行政長官、政府和法院處理有關事務或行使權力,如對外事務(第13條第3款、第50條第13項規定、第64條第@EL@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3項),司法互助(第94條),船舶登記(第116條),民用航空管理制度(第117條),特區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第139條),互免簽證(第140條),法院解釋基本法(第143條第2款)等。第三,《澳門基本法》有些條文雖然沒有出現“授權”的提法,如澳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第23條),可以“中國澳門”名義參與國際社會(第136條、第137條),等等,但都是以中央的授權為前提,建立在授權與被授權的法律基礎上。第四,《澳門基本法》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澳門以其他權力(第20條)。授權意味着只是權力行使的轉移,而非權力本身的轉移。有一種意見認為,權力一旦授出,就不能再行使,如《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法院解釋基本法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第143條),那就意味着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再解釋這一部分基本法的條款,這種理解是不對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對《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其根本依據是來自《中國憲法》。正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所以,才可能將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授權給澳門法院解釋;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授權給澳門法院解釋,不是說將基本法這一部分條款的解釋權本身轉移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仍然有權解釋《澳門基本法》的所有條款。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既然來自於中央的授權,中央作為權力的授出者,對授出的權力還享有監督的職責。而且,授權只能以法定和明示為界限,凡是未經中央授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不能擅自行使,也不能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推導出來,自己“授權”自己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固有權力,也沒有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18註釋:1這是當時的外交部法律顧問邵天任提出的建議,後來被中央採納。見宗道一等編著:《周南口述:遙想當年羽扇綸巾》,濟南:齊魯書社,2007年,第273頁。21976年《葡萄牙憲法》第5條第1款將葡萄牙的領土範圍界定為“在歐洲大陸內歷史上所確定之領土,以及亞速爾群島與馬德拉群島”,並在第292條第1款規定,“澳門地區仍受葡萄牙行政管理時,由適合其特殊情況之通則拘束”。3可對比《中英聯合聲明》的表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因為中國政府在與英方談判時,指出中國收回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必須在協議中有明確表述,而英方不接受中方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提法,先後提出的草案都含有中國割讓香港給英國的三個不平等條約(即1842年《南京條約》、1860年《北京條約》和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有效的含意,中方堅決不能接受。最後雙方同意用聯合聲明的方式,即上述的中國政府聲明和上述的英國政府聲明。4法國博丹(1530-1596)最早提出了主權的概念,博丹在其名著《共和六書》第一書第八章《論主權》開宗明義地指出:“主權是共同體(commonwealth)所有的絕對且永久的權力。”不過,在博丹自己翻譯的拉丁文版本裏,主權則被界定為最高和絕對的權力,刪除了“永久”的修飾。見博丹:《論主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劍橋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2003年,第1頁。博丹所說的永久,是指主權是與國家永遠同在權力,所以,他說,只有人民或君主才永遠是主權的合法所有者,而一個地區的總督或一個君主的代理官員只不過是權力的受託人或代管人,任期終結,他必須返還該權力。博丹這裏所說的主權的永久性,其實質是指主權是一種本源性的權力,能夠無限制產生其他權力的權力,反之,則不是主權。5見鄧小平1987年4月16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他說:“香港有時候會不會出現非北京出頭就不能解決的問題呢?過去香港遇到問題,總還有英國出頭嘛!總有一些事情沒有中央出頭,你們是難以解決的。”6澳門在回歸以前,本身也無任何外交權力而言。《澳門組織章程》第3條規定,“共和國的主權機關除法院外,在當地以總督為代表。與外國發生關係及締結國際協定或國際協約時,代表澳門之權限屬共和國總統,而涉及專屬本地區利益的事宜,共和國總統得將代表澳門之權限授予總督。”@FC@
  • 論“恢復行使主權”的內涵7鄧小平曾經指出,“試想,中國要是改變了社會主義制度,改變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會是怎樣?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也會吹的。要真正能做到五十年不變,五十年以後也不變,就要大陸這個社會主義制度不變。”見鄧小平在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1987年4月16日)。8這是因為在中文語法裏,“根本”只能有一個,是惟一的,本源性的與不能取代的,而“基本”中的“基”原意是指房屋牆壁等的腳址,“基本”可以有多個,如中國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稱為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中國憲法》更加明確規定中國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9《辭源》釋曰:“本下曰根,木下曰本”。《淮南子繆稱訓》:“根本不美,枝葉茂者,未之聞也。”10這是《中國憲法》序言的最後一段:“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11當然,將《澳門基本法》稱為澳門的“小憲法”,對於理解《澳門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作為一種比喻,較易為人理解,所以,亦有一種學術意見指出,把基本法比為特區的小憲法,只是民間的一種形象說法,不需要過分敏感予以對待。見楊允中:《“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與中國憲政的歷史性進步》,載於《“一國兩制”與憲政發展──慶祝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週年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1-14頁。12中國憲法學教材和著作普遍將只有一部統一的憲法,作為單一制國家的首要特徵。可參見許崇德:《中華法學大辭典》,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第92頁;魏定仁主編:《憲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32頁;蕭蔚雲、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憲法行政法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47頁,等。13蕭蔚雲:《論香港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90頁。14晉代澳門屬東官郡,隋朝時屬南海縣,唐代屬東莞縣,南宋紹興二十二年(1152年),設香山縣,澳門從此納入縣屬,直至葡萄牙完全佔領,此後直至葡萄牙完全佔領。15毛澤東詩曰:“百代都行秦政法”,這其中就包括了秦始皇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的郡縣制,這是中國地方制度建設的開始,並沿用至今。毛澤東還說秦始皇,“不搞國中之國,而用集權制,由中央政府派人去各地方,幾年一換,不用世襲制度”,對其建立的地方制度有很高的評價。16見《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一段、1993年3月31日全國人大通過的《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及1999年12月20日國務院發佈的第295號令。17可參見1993年3月20日姬鵬飛在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和有關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說明》。18剩餘權力通常是指聯邦憲法未規定由聯邦行使、也未禁止由成員國行使的權力,“剩餘權力”通常由成員國行使。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0條規定,“憲法所未授予美國政府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權限,皆保留於各州或其人民。”1971年《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臨時憲法》第116條規定,“各酋長國行使本憲法未列為聯邦管轄的所有權力。”@FD@
  • 論“一國兩制”下港澳特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一個比較憲法的視角王長斌∗《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為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賦予了廣泛的對外事務處理權,這在世界憲政史上是一個相當大膽的制度安排。對外事務處理權被視為國家主權的重要表現,因此地方政府的作為向來有限。即使在實行聯邦制的國家,也是如此。因此,作為一種幾乎全新的制度安排的模式,兩個特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具有重要的憲法學意義。例如,為甚麼要賦予地方政府處理對外事務的廣泛權力?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當如何分配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地方政府享有較廣泛的對外事務自主權是否對國家主權形成衝擊?如果形成衝擊,又怎樣控制?等等。但是,迄今為止,學術界對港澳特區對外關係的法律研究,基本上是從國際法的角度進行的,關注的着重點集中在港澳的國際法律地位以及條約在港澳的實施等問題上。而從憲法或憲政角度研究特區對外事務權力的,除了幾本憲法或基本法的教科書之外,尚屬鮮見。本文嘗試從憲法的角度研究港澳特區的對外關係問題。而且,本文將把港澳特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與中國內地以及世界其他國家關於這一問題的憲政安排進行比較研究。本文第一部分概述港澳基本法對於港澳特區外交事務以及對外事務的制度安排,並研究這一制度安排的特點。對於後一方面,筆者將把港澳特區對外事務放在中國以及世界其他國家處理類似事務的大背景中進行研究。第二部分從理論上以及功能意義上探討這種制度安排對於港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包括其他地方政府)發展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第三部分研究中央政府對港澳特區對外事務權力的控制。港澳在對外事務上的權力,儘管廣泛,但是仍然受中央政府的控制。本部分研究中央政府控制的必要性以及控制過程中容易產生的問題。第四部分研究中央與港澳特區政府在處理對外事務時的合作問題。中國內地與港澳特區的利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雙方應當充分利用基本法設定的機制,獲得雙贏局面。一、基本法關於港澳對外事務權力的安排和特點(一)外交事務和對外事務的概念《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均在第13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港澳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港澳特別行政區依照港澳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兩部基本法均未就“外交事務”和“對外事務”下定義。但從上述規定看,外交事務概念比對外事務概念的範圍要寬。換言之,外交事務包括對外事務。從權力分配的角度看,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與港澳有關的所有外交事務權都屬於中央政府,但中央政府授權港澳特區處理部分對外事務。這些對外事務的具體內容,分別規定在兩部基本法的第七章,主要涉及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對外交往。所以,中央政府授予港澳特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主要是關於經濟、文化等方面交往的內容。與國家主權聯繫較密切的、有關國家與國家之間正式交往的內容仍然保留在中央人民政府。例如,外國政府要在香港或澳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1(二)港澳特區政府對外事務權的具體內容按照兩部基本法的規定,港澳特區政府的對外事務自主權主要有以下6個方面的內容:1.單獨締約權港澳特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FE@
  • 論“一國兩制”下港澳特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22.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的權力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港澳特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港澳特區政府可派遣作為中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可以“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港澳特區可以“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33.參加外交談判的權力港澳特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港澳特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44.簽發特別行政區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的權力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港澳特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港澳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港澳特區護照,給在港澳特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港澳特區的其他旅行證件。5並且,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港澳特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65.實行出入境管制的權力港澳特區政府可對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出入境管制。76.設立經貿機構的權力港澳特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但需要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8(三)基本法關於港澳特區對外事務自主權規定的廣泛性是史無前例的港澳特區對外事務自主權的廣泛性,幾乎是無與倫比的,這一點,無論從中國的角度,還是世界的角度;無論是與其他國家的橫向比較,還是與歷史上出現過的自治地區的縱向比較,都是無容置疑的。1.與聯邦制國家的比較如前所述,外交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標誌之一,所以外交權一般由中央政府所壟斷,地方政府在這一領域的作用相當有限。這一點不獨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為然,即使標榜地方分權的聯邦制國家亦如此。例如,美國、澳大利亞、德國的憲法均把對外事務處理權授予聯邦政府。《美國憲法》第1條第10款規定:任何一州都不得締結任何條約,參加任何同盟或邦聯;未經國會同意,任何一州不得對進出口貨物徵收任何進口稅或關稅;未經國會同意,任何一州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或戰艦,不得與他州或外國締結協定或盟約,亦不得交戰,除非實際遭到入侵或遇到刻不容緩的緊迫危險。《美國憲法》關於聯邦政府壟斷對外交往權的規定,後來被美國最高法院在多個案件中確認。在Gibbonsv.Ogden案中,最高法院說:“各州不為外國所知。”9在Holmesv.Jennison案中,最高法院表示:“憲法的主要目標之一,於對外關係而言,是使我們成為一個群體,一個國家。”10在UnitedStatesv.Belmont案中,最高法院再次強調:“對於我們的總體外交關係而言,州與州之間的界線消失了。為此目的,州……並不存在。”11《澳大利亞憲法》也把制定對外事務法律的權力賦予聯邦議會。12各州雖然可以對進出口產品收費,但是該費用的收取必須是“為執行該州關於檢查的法律所必需,但是所徵收的費用淨值必須用於聯邦;並且此種關於檢查的法律可以被聯邦議會廢除。”13《聯邦德國基本法》也明確規定,外交關係屬聯邦職責,只不過聯邦政府在締結與州利益有關的外交條約前,必須及時徵求州的意見。各州可以就其立法權限範圍內的事項,與外國簽訂條約,但必須經聯邦政府同意。142.與曾出現的自治地區的歷史比較一個研究自治權問題的權威學者曾就世界各自治地區的外交權進行了比較研究,他根據國際條約或國內法賦予自治地區外交權的形式、內容等,把香港列為第三,前兩位分別是兩個前蘇聯加盟共和國(烏克蘭和白俄羅斯)和第利亞斯特自由區(theFreeTerritoryofTrieste)。15蘇聯於1936年通過的憲法規定,各加盟共和國獨立行使國家權力,其主權受蘇聯的保護。《蘇聯憲法》還規定加盟共和國有自己的國旗、國徽、憲法,並保留自由退出聯盟的權力。1944年,蘇聯對其1936年憲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蘇聯憲法》第18條稱:“每個加盟共和國都有權與外國直接發展關係,簽訂協議並交換外交、領事代表。”此外,1944年《蘇聯憲法》還賦予加盟共和國建立自己武裝部隊的權力。1945年,由於蘇聯的堅持,兩個共和國成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從《蘇聯憲法》的規定看,烏克蘭和白俄羅斯在處理對外事務上的權力比港澳大。但實際上,眾所周知,《蘇聯憲法》的規定是一回事,實際生活又是另一回事。蘇聯與各加盟共和國的關係實際上是由蘇共的統治、統一的計劃經濟和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決定的,《蘇聯憲法》只是表面文章而已。事實上,在蘇聯@F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解體之前,烏克蘭和白俄羅斯的代表在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和其他機構中的投票中,從未出現過與蘇聯不一致的情況。現在,烏克蘭政府網站也承認,冷戰期間烏克蘭和白俄羅斯在聯合國的席位,其實只是讓蘇聯多了兩票,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在國際事務中並沒有自己的聲音,也沒有在外國建立過自己的使領館。16所以,烏克蘭和白俄羅斯只不過是政治便利的一個例子,而非有價值的對外事務自主權的前例。第利亞斯特是意大利東北部靠近斯洛文尼亞的一個港口城市及其周邊地區。意大利於二戰戰敗後,該地區被盟軍和南斯拉夫佔領,佔領軍互相對立,爭執不下。1947年,聯合國與意大利簽訂了一個和平協議,決定成立第利亞斯特自由區,並賦予該區廣泛的自治權。但該區始終由盟軍和南斯拉夫分別佔領,自由區並沒有成為一個政治現實。也就是說,該自由區並沒有成立起來。1954年,該區正式解散,分別劃歸意大利和南斯拉夫所有。因此,第利亞斯特的對外事務處理權也僅僅停留在書面上和形式上,亦不足稱為一個有價值的享有廣泛對外事務自主權的先例。3.中國建國以來對外事務處理權的演變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共通過四部憲法17,四部憲法均將對外事務的處理權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構承擔。例如,1954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第27條第13款);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同外國締結的條約的批准和廢除,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第31條第11款、12款、16款);國家主席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同外國締結的條約(第41條),宣佈戰爭狀態(第40條);國務院管理對外貿易,管理對外事務(第49條第8款、13款)。四部憲法均未對地方政府的對外事務處理權力作出規定。後來的三部憲法,基本上延續了這一模式。18關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權力分配,四部憲法均未規定。但1982年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關係,有一個原則性的條款,即第3條第4款:“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但該條是否包括對外事務,並不明確。無論如何,在中國單一制的國家體制下,不論對外事務,還是對內事務,都必須服從中央的統一領導。從中國處理對外事務的實際來看,1949年建國之後到改革開放前,中國對外交往集中在國家層面上,地方政府完全從屬於中央政府,幾乎沒有獨立的外事活動;在性質上,主要是政治外交,即使有一些文化、經濟等方面的交往,也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中國的經濟開始活躍起來,中國與世界其他國家的交往不斷增多,地方政府也在交往渠道和交往形式上獲得了一些自主權。19但是,地方政府的對外事務自主權,始終呈現出三個特點:第一,地方政府的對外事務處理權沒有中央政府的正式授權,因此具有非正式性。第二,其對外事務處理權的範圍較窄,與港澳的對外事務自主權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地方政府從來沒有單獨的締約權,沒有以自己名義進行外交談判的權力和參加國際會議等權力。第三,地方政府的對外事務處理權呈現出相當大的從屬性特點,受中央的制約較大。例如,在內地,省級官員出國訪問和外國領導人到地方訪問,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審批和安排。而在特區,對特區行政長官應邀出國訪問和外國領導人正式訪問港澳,均由特區政府自行決定。20二、港澳對外事務處理權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效果由於港澳特區的獨特歷史背景,其所具有的廣泛對外事務處理權,很容易被認為是解決歷史問題的權宜之計。若干年之後,條件成熟的時候,中央政府也許可能收回這些權力。我們雖然不排除這種可能性,但是,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微小到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支持中央政府壟斷外交權的理論基礎,是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但是,自上世紀末以來,塑造政治理論的世界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當今世界,全球化日益普及和深入,過去佔主導地位的關於民族國家、國家主權的理論已經遇到很大挑戰,民族國家為了因應發展的需要,可能不得不向上和向下移交權威。向上移交權威是指,國家在有些方面的決策要轉移到國際組織,政策由有關國家共同制定。在這方面的一個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世界貿易組織,該組織對於國際貿易爭端具有一定的裁決權,這種裁決權實際上是民族國家讓渡給世界貿易組織的。國家的部分權力向下則需要轉移到各級地方政府,甚至非政府組織。在社會系統變得越來越複雜、變化越來越快的今@FG@
  • 論“一國兩制”下港澳特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天,許多決策需要有第一手的資料做基礎,需要在第一時間內做出,因此地方政府在某些方面比中央政府具有更大的優勢。21上世紀末以來,有些學者提出了平行外交(paradiplomacy)、多層次外交(multi-layereddiplomacy)等理論,指出,在新的世界形勢下,國際政治和國內政治的界限正在變得模糊,出現了國內政治國際化和國際政治國內化的雙重趨勢,公民社會、地方政治、國家政治和國際政治日益結合成一個多層次舞台,任何一個行為者想實現自己的政策目標,都必須在地方、全國和國際的層面上同時展開活動,才能獲得成功。22在這種形勢下,中央政府勢必允許地方政府分享一定的對外事務處理權。如前所述,根據憲法規定,美國的外交權由聯邦政府壟斷。但是1990年代以來,受全球化的影響,美國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州和地方政府參與到對外事務中來。例如,美國於1992年批准了《公民及政治權力國際公約》,1994年批准了《聯合國消除一切種族形式宣言》,其參議院在兩個批准書中均聲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其權力範圍內有執行該國際公約的權力。1994年,美國通過了《烏拉圭回合議定書法案》(UruguayRoundAgreementActof1994,19U.S.C.§§3501-3624),規定在執行《烏拉圭回合議定書》的過程中,就取得各州法律和慣例與議定書的一致性問題,總統必須與各州磋商;就與各州直接相關的問題,美國貿易代表必須創立一個使各州參與的機制。中央政府之所以授予港澳特區廣泛的自主權,除了與國際環境的大趨勢有關外,還與港澳特區的自身特點有關。香港是世界金融、商業和貿易的中心之一,澳門是世界博彩業的中心之一,兩個城市都具有相當強的國際性品格。港澳特區在政治、文化、經濟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問題上與中國大陸的管理制度都有相當大的差異。如果其在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對外交往權都歸中央管理,由於中國內地與兩個特區在諸多方面有很大不同,中央政府必須採取特殊措施處理兩個特區的對外交往問題。中央政府要麼投入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專門研究港澳──這一方面受中央政府資源的制約,另一方面會出現抓問題不準確、不及時的情況;要麼實際上依賴兩個特區的資源,中央政府只是走一道程序,其結果是疊床架屋,引起效率阻滯。所以,從港澳的持續發展與繁榮着眼,中央政府正確地選擇了目前的政策:抓住與國家主權緊密相關的外交權力,而把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對外事務處理權下放給兩個特區。從港澳回歸中國十幾年的實踐來看,特區對外事務自主權對促進兩個特區的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與外國及有關國際組織自行簽訂了一些雙邊協議,包括《與歐洲共同體有關海關合作及相互行政協助的協定》(1999年),《與英國有關對經營航運業務產生的收益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2000年),《與荷蘭有關經營船舶國際運輸企業的入息、利潤、收益或資本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2000年),《與德國有關航運企業收入及資本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2003年),《與烏克蘭有關海上運輸的協議》(2003年)。23這些協定有鮮明的特點,即絕大多數與航運與課稅相關,這對維護香港的航運中心地位、吸引航運企業在香港開展經營十分必要。再如,根據中央政府的授權,香港與有關國家簽訂了大量的民用航空協定,對於維護香港的航空中心地位貢獻甚巨。截至2009年9月24日,香港已與65個國家簽訂了民用航空協定及國際民航過境協定,香港已成為東亞、東南亞的重要空港和物流中心。24澳門是東方博彩業的中心,以博彩為龍頭的旅遊是其支柱產業。澳門的持續繁榮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源源不斷的遊客。所以,澳門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雙邊協定的重點是互免簽證和航班協定。截至2007年12月,澳門已經簽訂了30個雙邊協定,其中互免簽證協定14個,航班協定12個,其他類別協定4個(包括1個投資保護協定,1個司法協助協定,2個接受沒有居留許可的人的協定)。25如果由中央政府出面商談這些協定,一是沒有高效率,二是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難。中國是一個大國,國際利益十分複雜,有關國家很可能會利用這些協定與中國展開談判,達到其他政治目的,這既對中國內地產生不利,更不利於港澳的持續繁榮和發展。總之,基本法為港澳特區設定的對外關係處理框架,既能夠維護國家主權,又符合港澳發展的實際,不失為世界解決類似問題的較好模式。尤其在全球化的大環境下,從一定意義上說,港澳模式甚至代表了未來政府的發展方向,為現代新型的國家理論、政治和政府理論、外交理論、發展理論提供了一個傑出的實踐範式。三、中央政府對港澳特區對外事務權的控制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港澳特區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並不是其固有的權力,而是出於中央政府的授權。@FH@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這說明,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對港澳特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並不是放任的,而是享有完全的控制權。儘管,如前所述,港澳特區擁有一定的對外事務自主權對於促進港澳的繁榮與發展是重要的,但中央政府的控制權同樣是必要的。第一,對外事務權,尤其是正式的外交事務權,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中央收回港澳需要向世界展示國家主權。第二,不可否認,在某些情況下,地方利益與中央利益是會發生衝突的。所以,在適應形勢需要,適當向地方政府放權的同時,中央也必須保持控制權,防止核心利益受到衝擊。放任地方政府發展外交關係的一個負面例證,是加拿大魁北克。魁北克是加拿大的一個省,過去是法國的殖民地。1759年,英軍擊敗法國軍隊後,法國將魁北克轉讓給英國。基於文化、語言和歷史的不同,魁北克與其他英語省份存在一些隔閡。20世紀60年代開始,主張脫離加拿大聯邦的政黨數次獲勝並入主魁北克政府,開始了歷時久遠的分離主義運動。26這個分離主義運動的訴求之一,就是在國際上彰顯魁北克的特殊地位,以爭取在魁北克走向獨立時能過獲得關鍵國家的國際承認。魁北克的國際活動,包括在法國、美國等國家設立代表處,與其他國家簽訂協約、高級官員出訪等。為了從事這些國際活動,魁北克省甚至設立了規模龐大的外事機構,成立了省政府的對外關係部,該部有1,000多工作人員。27魁北克的外交活動成為幾十年來困擾加拿大聯邦外交的一大難題。聯邦政府雖然堅持加拿大聯邦政府是惟一有權在國際上代表加拿大的主權政府,訂立國際條約是聯邦政府的排他性權力,不能為省政府分享。但是,因為加拿大憲法的缺陷,聯邦政府無法依靠憲法的明確規定反駁魁北克的主張。加拿大有關對外事務的主要憲法規定是其《1867年英屬北美殖民地法案》第132條,該條規定:“加拿大議會和政府享有為履行加拿大或任何省(作為英帝國的一部分)對外國的責任所必須的所有權力,該責任來源於英帝國同外國之間的條約。”制定該法案的時候,加拿大只是大英帝國的一個自治領,還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外交權仍保留在大英帝國政府手中。因此,根據該憲法條文,加拿大聯邦議會的立法權不包括外交事務方面的權力。後來,加拿大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加拿大宣佈其締約權的基礎是聯邦行政機構的特權,而不是憲法的具體條文。28缺乏明確的憲法規定,顯然是加拿大對付分離主義運動的重大缺陷。這是中國應該汲取的經驗教訓。從魁北克案例,我們也可以看到中國政府在制定港澳基本法時所表現出來的高超的政治智慧:不放棄核心權力,但根據形勢需要允許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自主權。這種制度安排,筆者以為,不輸於世界上任何國家。從港澳的角度來看,有人擔心中央政府保留的權力有可能損害港澳特區的對外事務自主權。例如,YashGhai教授就表示過這種憂慮。他認為,第一,“外交事務”和“對外事務”在概念上有交叉的地方,因此難以界定二者的範圍。第二,當今世界國際事務和國內事務難以區分,中央政府作為主權的代表者,可以利用其在外交事務上的主動權,削弱特區的對外事務自主權。他並且舉了澳大利亞的例證。澳大利亞議會曾經制定過一項法律,禁止在塔斯馬尼亞州(Tasmania)建造一座大壩,因為該壩對壩址所在地的環境和歷史遺跡可能影響甚大。按照《澳大利亞憲法》的規定,建造大壩屬於州的權力,但聯邦政府說,該法律是執行澳大利亞已經參加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需要。這樣,聯邦政府通過其對外事務的權力侵入了州內事務。29YashGhai教授的擔憂不無道理。但是,澳大利亞的憲法設定的體制與港澳基本法設定的體制是有差異的。如前所述,《澳大利亞憲法》規定,對外事務屬於聯邦政府的權力,各州在對外事務上沒有憲制權力。而基本法則明確規定了特區政府在對外事務上的權力,這就大大减少了可能發生衝突的領域。而且,最重要的是,港澳特區的體制非常特殊。兩部基本法明確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在特區實施。30這就避免了澳大利亞以聯邦法律侵犯州權力的情況。當然,並不排除出現中央權力與港澳權力發生衝突的情況,但這種情況應該是非常罕見的。從港澳回歸之後的法律實踐來看,當發生衝突的時候,容易受到侵犯的,反而是中央政府,而不是特區政府。這與基本法設計的中央與港澳關係的體制有關。中央對港澳特區的控制,在立法方面,是備案制度。基本法要求,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認為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時,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特區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迄今為止,全國人大從未發回過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出於對“一國兩制”體制以及中國政治形象的考量,筆者@FI@
  • 論“一國兩制”下港澳特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認為,這個控制手段,除非在極其必要時,全國人大是不會行使的。中央政府對特區政府的司法方面的控制,就是一條路: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對基本法條文的最終解釋權。基本法要求,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的,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31儘管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是終審法院的義務,但特區終審法院卻可能通過技術手段繞開這個義務,從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控制無從着手。在吳嘉玲案32的判決中,香港終審法院這樣解讀以上條款:“以終審法院來說,當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時,便有責任將有關條款提交‘人大常委會’解釋:(1)第一,當有關的《基本法》條款(a)關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b)關乎中央和特區的關係,即為‘範圍之外的條款’。以下簡稱此條件為‘類別條件’。(2)第二,當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需要解釋這些條款(即‘範圍之外的條款’),而這些條款的解釋將會影響案件的判決。以下簡稱此條件為‘有需要條件’。我等認為在審理案件時,惟獨終審法院才可決定某條款是否已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也只有終審法院,而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可決定該條款是否已符合‘類別條件’,即是否屬於‘範圍之外的條款’”。經過這樣的解讀後,是否提請全國人大解釋就完全掌握在終審法院手裏,終審法院的義務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終審法院的權力。如果終審法院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又認為必須進行解釋,則只有強行解釋一途。這在政治上把中央政府逼到一個很不利的境地,因為強行解釋的後果很容易被解讀為破壞“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以至於中央政府多次表示,不到萬不得已不會出手解釋基本法。吳嘉玲案涉及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關係。前者屬基本法第二章規定的“中央與特區關係條款”(“範圍之外條款”),具體為:“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後者屬基本法第三章規定的“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範圍之內條款”),具體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法院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第22條第4款中“中國其他地區的人”是否包括第24條第2款中的“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如果前者包括後者,則涉及到中央與香港的關係,如果不包括,則屬於香港的內部事務,終審法院即不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終審法院的結論是不包括,因此沒必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然而悖謬的是,終審法院在得出這一結論的時候,實際上已經自行對“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這個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概念──進行了解釋。通過這樣的技術動作,終審法院侵犯了中央政府的權力。在外交事務和對外事務上,其實存在同樣的問題。如前所述,外交事務和對外事務在概念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全球化的情勢下,國內事務和對外事務的界限也比較模糊,所以,特區法院完全可以把某些事務解釋為特區自行管理的對外事務,甚或特區自行管理的內部事務,從而迴避中央政府的干預。因此,從中央政府的角度看,基本法解釋的機制是有缺陷的。筆者以為,將來考慮修改基本法的時候,應當設計一個機制,對於中央與港澳關係的事務以及對是否屬於中央與港澳關係有爭議的事務,使案件當事人有向全國人大上訴的機會,由全國人大決定是否接受當事人的上訴,這樣主動權能夠掌握在全國人大手裏。這樣一個機制,當然會引起損害特區自治權的關切。為了解決這個關切,似可考慮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一個專門受理這種上訴的機構,由中國內地、香港、澳門人士組成(例如三方各出三個人,以投票解決爭議),該機構人士只對法律負責。四、實現中央和港澳特區在處理對外關係上的共贏中央與港澳在處理對外事務中的衝突,只可能發生在個別的情況下。但因為涉及到港澳特區的根本政治制度──高度自治的問題,所以可能格外引人注目。而實際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中央與港澳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我們應當把眼光從衝突上移開,更多地研究中央與港澳特區在處理對外關係上的合作問題。在任何情況下,中央與港澳特區的關係都應當是合作的“一國兩制”,而不是對抗的“一國兩@F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制”,在處理對外事務上亦應如此。在對外事務處理方面,港澳基本法設立了一個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的機制,我們應當充分利用這個機制,實現中央和特區的共贏。事實上,這個機制在過去已經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中央與澳門在處理“滙業銀行事件”中的合作,是中央與特區在處理對外事件時進行合作的成功典範。2005年9月,美國財政部指稱澳門滙業銀行同朝鮮的洗錢等一些非法活動有關,成為美國“首要的洗錢關注”。澳門特區政府迫於美國壓力,將被指稱的資金涷結。後來,該事件由於同當時中國主持的關於朝鮮核問題的六方會談聯繫在一起而由一起金融事件演變成一起外交事件。在處理這一事件的過程中,中央政府與澳門政府密切合作,利用“一國兩制”的安排,同美國展開了一場外交鬥爭。一方面,中央政府對美國財政部施加壓力,迫使其自行宣佈解凍資金,而不是將責任推到澳門政府頭上。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強調澳門政府高度自治,要求美國與澳門政府接觸,避免與美國發生直接對抗。這樣,中央政府利用澳門特區作為緩衝地帶,取得了相對超脫的地位,得以在談判中予取予奪,收放自如,最終取得了這場外交鬥爭的全面勝利。33這場勝利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的勝利,而是基本法所安排的對外事務處理體制的勝利。如果中央政府包攬所有的權力,就不可能取得談判中的相對超脫的優勢地位;如果澳門政府自行處理所有的事務,則與美國政府相比實力相差懸殊。這樣的成功還應當更多一些。一方面,中央政府是港澳特區在國際上的強大靠山;另一方面,港澳都有一些傳統優勢,例如香港與英國等國家的聯繫,澳門與歐洲大陸以及葡語系國家的聯繫,可以成為中央政府拓展外交、對外經貿範圍的平台,也可以作為處理某些棘手事件的中介或緩衝。因此,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應當利用這些優勢條件,加強合作,共進共贏,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總起來看,港澳基本法關於外交事務和對外事務的規定,符合世界經濟和政治發展的潮流,符合中國內地和港澳的實際,為世界創設了一個值得尊重和學習的制度範式,稱得上是中華民族對世界政治文明的卓越貢獻之一。我們應當呵護、培育這個制度,使其更臻完善,發揮更大的作用。註釋:1《香港基本法》第157條,《澳門基本法》第142條。2《香港基本法》第151條,《澳門基本法》第136條。3《香港基本法》第152條,《澳門基本法》第137條。4《香港基本法》第150條,《澳門基本法》第135條。5《香港基本法》第154條第1款,《澳門基本法》第139條第1款。6《香港基本法》第155條,《澳門基本法》第140條。7《香港基本法》第154條第2款,《澳門基本法》第139條第2款。8《香港基本法》第156條,《澳門基本法》第141條。9“Thestatesareunknowntoforeignnations.”22U.S.(9Wheat.)1,228.10“Itwasoneofthemainobjectsoftheconstitutiontomakeus,sofarasregardedourforeignrelations,onepeople,andonenation.”39U.S.(14Pet.)540,575-6(1840).11“inrespectofourforeignrelationsgenerally,statelinesdisappear.AstosuchpurposetheState…doesnotexist.”301U.S.324,331(1937).12《澳大利亞憲法》第51條第xxix項。13《澳大利亞憲法》第112條。14《聯邦德國基本法》第32條。15Hannum,H.1988.TheForeignAffairsPowersofAutonomousRegions.Nordic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57.No.3.273-277.16孫力舟:《蘇聯為何在聯合國擁有三票》,載於《青年參考》,2009年5月5日。@FK@
  • 論“一國兩制”下港澳特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17分別為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181978年憲法未設國家主席,所以也就沒有其他3部憲法中關於國家主席的對外事務處理權。19李敏:《改革開放後地方政府外事行為的轉型和定位》,載於《理論探討》,第5期,2008年,第105-107頁。20馬毓真:《審慎探索辟新徑開拓進取譜新章》,載於《人民日報》,1998年6月9日。21Kennedy,P.1993.PreparingforTwenty-FirstCentury.NewYork:VintageBooks.131.22Hocking,B.1993.LocalizingForeignPolicy:Non-CentralGovernmentsandMultilayeredDiplomacy.NewYork:St.Martin’sPress.34-35.23有關香港已參與的國際組織及其他對外事務詳情,見香港政府政策及內地事務局網站:http://www.cmab.gov.hk/tc/issues/external.htm,2010年3月9日。24同上註。25有關澳門特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對外簽訂的雙邊協定,見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署網站:http://www.fmcoprc.gov.mo/chn/tyflsw/sbxy/t241603.htm,2010年3月9日。26關於魁北克問題的詳細情况,見王長斌:《聯邦制的神話:加拿大魁北克案例研究》,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3期,2009年,第69-75頁。27陳志敏:《二元民族聯邦制與對外關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國際活動研究》,載於《太平洋學報》,第3期,2000年,第76-86頁。28Ghai,Y.1999.HongKong’sNewConstitutionalOrder:TheResumptionofChineseSovereigntyandtheBasicLaw(2ndEdition).HongKong:HongKongUniversityPress.475.29Ibid.470-478.30《香港基本法》第18條,《澳門基本法》第18條。31《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澳門基本法》第143條。32“吳嘉玲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NgKaLingv.DirectorofImmigration[1999]1HKLRD315)。33關於“滙業銀行事件”以及這場外交鬥爭的詳細情况,見何興强:《“一國兩制”下的外交實踐——以“滙業銀行事件”為例》,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2期,2009年,第17-23頁。@FL@
  • 關於法律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趙國強∗自澳門特區政府2004年成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及法律諮詢委員會至今,澳門法律改革已經走過了近6年的坎坷之路;應該說,這6年的法律改革之路走的很辛苦,澳門坊間對法律改革的批評也一直沒有停止過。筆者認為,有批評很正常,這恰恰表明澳門社會對法律改革寄予了厚望,而且客觀地說,6年來澳門政府為法律改革所作的努力以及所取得的成績也是不能抹殺的。現在重要的問題是:值此澳門回歸迎來第二個10年之際,新一屆澳門政府對法律改革工作有必要進行自我反思,尤其是在法律改革應如何定位、如何發展等深層次問題上要形成一個比較清晰的思路。為此,筆者不揣淺陋,就法律改革中的相關問題,談幾點個人的看法。一、以現行法律體系為基礎推行改革(一)“原有法律基本不變”解讀透視澳門法律改革,首先必須堅定法律改革的信念。有人認為,中葡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規定了“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澳門回歸後被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就應當“基本不變”,或者最起碼是原有法律中的基本原則不能變,否則就有悖於基本法規定的“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原則。可見,如果按照這種說法,法律改革似乎也難逃違反基本法之嫌了。那麼,“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在基本法中究竟應當如何解讀呢?其實,無論是在中葡聯合聲明還是在基本法中,都沒有“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這樣的表述;所謂“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只是人們對《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3項規定以及《澳門基本法》第8條規定的簡稱。《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3項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門基本法》第8條則重申了該項規定,即“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很顯然,這兩個規定除在個別非實質性內容方面有所不同外,其基本性質和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只是《澳門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更加嚴謹、更加科學。對照該兩個規定,不同點僅僅表現在對原有法律的修改方面:首先,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3項規定中,對原有法律的修改只提到“立法機關”,而在《澳門基本法》第8條中,對原有法律的修改則除了“立法機關”外,還包括“其他有關機關”。《澳門基本法》第8條之所以要對《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3項作這樣的修改,乃是因為原有法律的概念中包括了“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而此類原有法律的修改本着誰立法誰修改的原則,其修改權不屬於立法機關,而屬於行政長官或其他有關機關。其次,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3項規定中,對原有法律的修改無“依照法定程序”的表述,而《澳門基本法》第8條則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改動的原因當然是因為任何法律的修改,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加上“依照法定程序”的表述,法律規定就更加嚴密。由此可見,《澳門基本法》第8條對《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3項的改動,都是非實質性的,改動的目的只是為了使立法語言更加嚴謹、更加科學。筆者認為,要正確理解《澳門基本法》第8條規定,必須把握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從政治意義上解讀。無庸置疑,《澳門基本法》第8條之所以要明確規定凡不與基本法相抵觸的原有法律都可以得到保留,帶有鮮明的政治色彩,其∗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GC@
  • 關於法律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目的就是為了在澳門回歸時實現法律領域的平穩過渡。也正是因為如此,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在澳門過渡期的三大問題中,中方明確提出了法律本地化的問題,並通過中葡合作與磋商,解決了葡萄牙本土法律的“過戶”、原有法律的翻譯、清理等直接關係到政權交接的法律問題,從而為實現法律領域的平穩過渡奠定了基礎。從這一意義上說,“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具有很強的時間針對性,它是一條確保澳門平穩過渡的政治性過渡原則。第二,從法律自身發展規律解讀。如果說從原有法律與基本法是否抵觸的角度,也就是從政治意義上解讀《澳門基本法》第8條,主要目的旨在闡明澳門回歸時原有法律的廢留問題;那麼,從法律自身發展規律來解讀《澳門基本法》第8條,其目的就在於闡明澳門回歸後原有法律的廢留問是。因為,從法律自身發展規律考察,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法律必須隨着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法律必須為現實社會服務,這是不容置疑的鐵的定律;所以,《澳門基本法》第8條對澳門回歸後原有法律的廢留問題設定了一項原則,即凡沒有被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修改的原有法律,可以保留。言外之意,澳門回歸時被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只要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沒有對其進行修改,就繼續保留;反之,如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認為有必要,就完全有權力根據社會的變化和要求,對原有法律作出修改,包括廢止原有法律。從這一意義上說,將“原有法律基本不變”解釋成是澳門回歸後50年之內原有法律不能變,這顯然是對《澳門基本法》第8條規定的曲解,也違反了法律自身的發展規律。從以上兩點我們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法律改革不僅符合《澳門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而且也反映了法律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來說,只要社會有需要,就可以而且應當及時對原有法律作出修改,包括修改原有法律中的基本原則。因為,法律是沒有國界的,澳門原有法律中實行的某些基本原則,除基本法已有明確規定之外1,都可以根據社會需要和法學理論的發展作出調整,根本不受“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限制。(二)“法律滯後”解讀正確解讀《澳門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無疑有助於更進一步堅定法律改革的信念。但是,澳門的法律改革究竟怎麼改,是大改還是小改,更準確地說,是徹底地改還是局部地改,仍然困惑着眾多的社會人士。如有人認為,澳門現行法律都已滯後,要徹底地改;也有人認為,澳門現行法律並不是都已滯後,有些問題主要是執法問題。由於澳門現行法律主要還是由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組成,因此,關於澳門現行法律是否滯後的問題,實際上就是指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是否滯後。筆者認為,關於原有法律是否滯後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從宏觀和微觀兩個不同的角度考察:第一,從宏觀的角度考察,原有法律整體上不能說滯後。在澳門回歸之前,被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與澳門回歸前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相互之間經過長期磨合,應該說是基本吻合的,整體上不能說滯後。2澳門回歸後,根據基本法規定,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50年不變,這就是說,澳門回歸後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還是原有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整體上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由此可見,在澳門回歸前,被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既然與當時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基本吻合,整體上不存在滯後;那麼,在澳門回歸後,由於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被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與現行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在整體上當然也是基本吻合的,整體上不會存在滯後問題。說澳門原有法律整體上滯後於現行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不符合基本法關於原有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的規定,除非有人認為原有法律在澳門回歸前就已經整體上滯後。但這樣說顯然不符合事實。第二,從微觀的角度考察,原有法律確實存在着滯後的現象。因為作為一個具體的單行法律,當社會發生變化時,法律要作出相應的修訂必須經過一個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的立法過程,這個立法過程短則幾個月或一年,長則幾年甚至十來年。所以,就此而言,法律滯後現象是絕對的,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必然會存在着法律滯後的現象,澳門當然不能例外。應當指出的是,在澳門,從微觀的角度考察,原有法律的滯後現象不僅存在,而且相當嚴重。當然,導致原有法律嚴重滯後澳門社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從立法的角度分析,立法觀念都來自於葡萄牙;從社會的角度分析,澳門回歸後儘管原有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整體上不變,但具體的社會制度還是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總之,不管是出於哪一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滯後,客觀上都會妨礙法律服務於社會的功能,甚至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惡法”,必須加以重視。綜上所述,原有法律既然在整體上不滯後,那麼,@G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法律改革就不應當是帶着“全盤否定”的觀念,對原有法律作徹底地改革;換句話說,澳門的法律改革不是整體性的大改,而應當是局部性的中改或小改。那種認為原有法律應該全部推倒重新立法的觀點,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客觀上也做不到。反之,那種認為原有法律不能動或不能大變的“全盤肯定”的觀點,同樣是不可取的,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原有法律所存在的嚴重的滯後現象,積極地推行法律改革。一句話,澳門的法律改革只能是一種以現行法律體系為基礎的改革,或者說是一種局部性的改革。二、以現實社會需要為標準推行改革法律是為現實社會服務的,法律改革當然也離不開現實社會的需要。惟在以現實社會需要為標準推行法律改革時,筆者認為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滯後”一詞可作狹義和廣義解釋。狹義者是指社會情況發生了變化,而法律規定的內容卻跟不上社會的變化;廣義者則指凡不利於社會發展的法律,都是滯後的法律。本文所指的法律滯後,當指廣義而言。據此,在考察原有法律滯後現象時,必須區分不同的滯後情況,以便做到有的放矢地進行改革。原有法律的滯後情況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滯後的情況就是指原有法律規定的內容已跟不上澳門社會的發展和變化,故可稱之為“時間上的滯後”。“時間上的滯後”也就是指狹義的滯後,這部分滯後情況在澳門原有法律中相當普遍,其主要原因在於有些原有法律制定於上世紀80年代,距今已20多年,可謂是“老黃曆”了;還有相當多的原有法律則制定於上世紀90年代,距今也有10多年。像此類使用期已過10年的法律,都有必要進行全面檢討,有些已明顯不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要及時作出修訂。此項檢討和修訂工作乃是澳門法律改革的主要內容。第二類滯後的情況就是指原有法律規定的某項內容或某項制度雖不存在跟不上社會發展和變化的問題,但卻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故可稱之為“欠缺合理性的滯後”。導致“欠缺合理性的滯後”的原因主要在於原有法律規定的某項內容或制度從世界範圍來看,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都有分歧,而葡萄牙學者僅僅是從個人的角度出發,參照了其中一種學說或一種立法例,以至在今天看來,該等規定是否合理值得研究。比如,在刑事訴訟領域,基本法雖然規定了刑事預審法庭的制度繼續保留,但在很多國家或地區甚至包括葡萄牙都無預審制度的情況下,此項制度是否合理,對澳門來說是否合適,有無必要修改,大有研究之必要。又比如,在刑法領域,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關於連續犯的規定是否合理、科學,都值得研究。對“欠缺合理性的滯後”現象作出修訂,也是澳門法律改革的一項內容。第三類滯後的情況就是指原有法律規定的某項內容或某項制度因立法時完全抄自葡萄牙,所以並不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故可稱之為“脫離實際的滯後”。此類滯後情況應該說不是很多,如果發現,也應及時作出修訂。(二)輕重緩急區別對待上述三種滯後情況只是從滯後的內涵及原因的角度,對原有法律的滯後狀態進行分析。但從法律改革的過程來說,則一定要從實際情況出發,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具體來說,政府在制定法律改革目標時,切忌貪大求全,對不同的法律制度要作具體分析。尤其是在制定法律改革近期(1-2年)目標時,更要腳踏實地地從實際出發,分輕重緩急。所謂重者,就是指與民生直接相關的原有法律,對直接關係民生的法律,應當給予特別關注,並放在改革的首位。如果發現這些法律中有滯後現象,不管是“時間上的滯後”還是“欠缺合理性的滯後”,或是“脫離實際的滯後”,都要優先解決。舉例來說,關於澳門居民社會福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就是屬於與民生直接相關的法律。3除此之外,屬於行政機關運作、醫療衛生、房屋、保險等領域的法律,也都屬於與民生直接相關的法律,法律改革的重點應當放在此類原有法律之上,要不失時機地盡快消滅該等原有法律制度中的滯後現象,以利於緩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和諧。所謂輕者,就是指原有法律中那些雖滯後,但或對民生影響不大,或尚未對社會產生直接影響的規定,可以先放一放,尤其是對那些“欠缺合理性的滯後”和“脫離實際的滯後”來說,更應該如此。比如,有關五大法典的改革,政府不應當在法律改革中去追求大法典的整體性改革,而應當實事求是地去檢討其中有無屬於重者的滯後現象,如果有,就及時作局部性的修改;如果沒有,就暫且放一放。因為從目前情況來看,這些大法典仍然屬於典型的大陸法系性質的@GE@
  • 關於法律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大法典,不能說落後;對這些大法典在整體上進行改革,現在來看既無必要,也不具備理論研究的基礎和相應的改革人才。(三)行政與立法之間加強溝通,提高立法效率在司法領域有一句名言,叫“遲來的公正不叫公正”。其實,這句名言對立法來說同樣是適用的。當社會有需要尤其是民生方面的需要時,法律一定要及時跟上,否則,社會公正就無法實現。而要做到這一點,除了要在最短時間內發現問題外,必須講究立法效率。所以,要加速法律改革的速度,離不開高效、果斷的立法效率。從澳門近10年的立法實踐來看,要提高立法效率,應當注意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諮詢環節。將政府草擬的法律草案公開諮詢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這是一個值得讚賞並應當堅持下去的立法方式,也反映了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但必須指出,立法既要講究民主,也要體現集中,諮詢不可能是長期甚至是無限期的。客觀地說,社會各界人士出於不同的地位或角色,對某項法律草案的看法有分歧乃是很正常的現象,因此,就立法民主而言,想取得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見是很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長期或無限期地等待是不必要的。特別是對一些事關民生的法律草案,立法者要注重立法效率,大膽立法,不能優柔寡斷;必要時,即使意見不一致,也可在大多數人的意見基礎上,先行立法,以後慢慢通過適用法律再總結經驗,因為法律畢竟是可以修改的。如果立法時刻意追求面面俱到,十全十美,既不現實,也會影響立法效率,阻礙社會公正的實現。第二個環節是政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溝通。從澳門的立法實踐來看,絕大部分的法律草案都是由政府草擬後提交立法會審議。為此,在立法上加強行政與立法之間的相互配合,對提高立法效率是至關重要的,在這裏,要特別要強調的是政府在向立法會提交法律草案之前的溝通。這方面的溝通工作做好了,無疑可以提高立法會的審議速度。比如,在立法會討論《選民登記法》的修訂草案時,立法會中有些議員對草案中關於犯罪未遂一律可按犯罪既遂處罰的規定不理解4,提出異議,以至草案退回政府重新修訂。如果政府在起草法律草案過程中,事先就將此立法理念同立法會的法律顧問進行溝通,盡可能取得一致意見,立法效率就會適當提高。三、以本地法律人才為依託推行改革法律改革需要法律人才,這是不言而喻的。而對於澳門法律改革來說,由於法律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幾年、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來完成,因此,在法律人才方面,我們必須樹立起堅定不移地依靠本地法律人才的信念。而要做到這一點,筆者認為從長遠考慮,必須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關於法律語言問題眾所周知,回歸前,澳門的法律語言是以葡文為主,中文只處於次要地位,這當然與葡萄牙管治直接相關。問題是:澳門回歸後,在法律領域,這一語言現象並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只不過表現的形式有所不同罷了。比如,在思想認識方面,認為不懂葡文就不懂澳門法律的觀念揮之不去;在司法操作方面,法院系統使用中文至今不盡人意;在司法人才培養方面,不懂葡文者更是連報考的資格都被剝奪。筆者認為,澳門法律的根源來自於葡萄牙,這是不能否認的歷史事實,即使澳門回歸後,我們也必須尊重這一事實,更不應當排斥葡文對澳門法律所具有的積極作用。但是,它並不表示澳門法律不能離開葡文,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為此,我們有必要澄清以下兩點:第一,如何理解基本法關於“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的規定。《澳門基本法》第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筆者理解,這一規定主要包含了三項內容:○1與葡文相比,中文是第一位的官方語文,這是由澳門的政治地位所決定的。○2基本法之所以規定“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體現了中國政府尊重歷史的科學態度,尤其是充分照顧到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合法權益。○3“還可使用葡文”僅僅是指在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正式文件中,應當使用中葡兩種語言,如行政機關供公眾填寫的表格、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終審法院所作之司法見解等,必須要有中文和葡文;但有些場合,如行政機關開會時會議成員都是中國居民的場合、行政機關接待中國居民的場合、法院審案在司法官、律師、當事人都是中國居民的場合,就可以不使用葡文。由此可見,對基本法關於“葡文也是正式語文”規定的理解,側重點就是一個官方文件的翻譯問題,而根本不是說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人員必須懂葡文。所以,如果有人以基本法的這一規定作為所謂的“法律依據”,來解釋培養本地法律人才為甚麼必須懂葡@G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文,這是對基本法的曲解,因而也是站不住腳的。第二,如何歷史地看待“中葡雙語法律人才”的概念。“中葡雙語法律人才”這一概念的產生是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的。澳門回歸前,由於法律領域包括立法和司法領域全部為葡萄牙人所控制,因此,要培養本地法律人才,離開葡文是不行的。比如,你去澳門大學法學院學法律,教師都是葡萄牙人,不懂葡文怎麼聽課?5又比如,你去當司法參事,後又去司法官培訓中心接受培訓、去司法機關實習,所有的教師、司法官都是葡萄牙人,你不懂葡語又怎麼溝通?因此,可以說,提出“中葡雙語法律人才”的概念完全是受當時政治、現實條件所制約。不提“雙語”,就無法培養本地法律人才,也無法滿足法律領域平穩過渡的需要。這就是“中葡雙語法律人才”概念提出的歷史和政治上的背景。但是,現在澳門回歸已有10年,澳門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文是當然的官方語文。這就意味着,當初提出“中葡雙語法律人才”的特定歷史背景已不再存在;如果說有,那也就是被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都是用葡文起草、制定這一歷史現實,但它顯然不能成為再強化“中葡雙語法律人才”的理由,因為這些用葡文起草的原有法律都已有中文譯本。6應當注意的是,在法律改革的進程中,我們不是要盯住原有法律往後看,而是要向前看,也就是要關注澳門現行法律如何去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和變化。其次,從澳門的定位來看,前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曾在多種場合一再強調,澳門社會應當向一個國際化的旅遊城市發展。這就表明,澳門的發展方向是面向世界,要成為一個國際化的城市。既然如此,澳門法律改革的方向就必須與其相適應,也要面向世界,即在結合本地區社會實際的前提下,吸各國法律制度之精華,最終形成一個具有澳門地區特色的集各國先進法律制度之大全的法律體系。很顯然,要達到這樣一個法律改革的目的,就需要培養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僅懂葡文、僅去瞭解葡萄牙法律那是遠遠不夠的,關鍵是要培養出大批具有深厚法學理論功底、精通大陸法系國家且熟悉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制度的本地法律人才。因此,筆者認為,今天再強化“中葡雙語法律人才”,是不符合法律改革的目的的,甚至還可能起到阻礙法律改革的作用,以至將法律改革的觀念限制在葡萄牙的法律文化觀念之中,拒絕、排斥世界上其他國家先進的法學理論觀念和法律制度。這樣的話,正如有人所說的那樣,法律改革改來改去還是走老路,這確實值得我們深思。最後,從社會公平的角度看,強化“中葡雙語法律人才”客觀上也會產生不公平的現象。因為澳門本地法律人才的培養途徑是多樣化的,包括本地培養的法律人才,還包括澳門以外培養的法律人才。如果我們一味強調“中葡雙語法律人才”,這對於在澳門以外接受法律教育的澳門本地居民來說,本身就包含了不公平的因素。尤其是以懂不懂葡語作為聘用法律人才如司法官的報考條件時,這種不公平就更明顯了。所以,衡量法律人才的根本標準應當是法律素質,與語言沒有直接關係。懂不懂葡文,至多作為參考,但不能作為一種硬性的條件。如果說澳門現有法律是在葡文基礎上建立並發展起來的話,那麼,在今天的法律改革進程中,我們一定要擺脫語言的束縛,並設法解開這個語言的癥結,要讓澳門的法律改革走與現實社會相結合、與世界法律制度相銜接的自由之路。我們既要鼓勵澳門本地法律人才學葡文,也要鼓勵澳門本地法律人才學英語、德語、日語等其他外語,無論懂何種外語,只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素質和法學理論功底,都是澳門本地的法律人才,都應當一視同仁地對待和聘用。只有這樣,澳門的法律改革才會有活力。(二)加速理論型法律人才培養按從事的職業來劃分,法律人才通常可以分為兩種法律人才:一種是以執法為主的法律人才,如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顧問等,此類法律人才也可以叫作操作型的法律人才;還有一種是以研究為主的法律人才,如學者,此類法律人才又可以叫作理論型的法律人才。當然,這兩種法律人才的劃分並非是絕對的,而是相互交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操作型的法律人才一樣可以從事法學理論的研究,而理論型的法律人才同樣可以從事法律的實際操作。筆者認為,從法律改革的長遠需要來說,澳門現在更應當注重的是理論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澳門回歸前,由於考慮到平穩過渡的需要,長期以來,在培養本地法律人才方面,重點是培養司法官、律師、政府法律顧問一類的操作型法律人才。這在當時的情況下,完全是一種正確的舉措,因為它不僅符合澳門當時的法制現狀,而且也確保了法制領域的平穩過渡。然而,正因為如此,澳門本地法律人才結構就具有了畸形性,即操作型的法律人才不斷增多,而理論型的法律人才則少之又少,以致從根本上影響了澳門@GG@
  • 關於法律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法學理論的掘起和發展,很難形成一種法學理論研究的氛圍。有人說,澳門只有法律而無法學理論,此話從某個側面也反映了澳門法學理論研究極其薄弱的現狀。從目前情況來看,法學理論研究的匱乏,已經嚴重影響了法律改革的正常進行。比如,近幾年來,澳門政府想對法律進行改革的決心不能說沒有,問題就是“心有餘而力不足”。這個“力”是甚麼?這個“力”就是法學理論。因為你要修改或制定一個法律,你必須先知道哪些地方要修改以及為甚麼要修改,或為甚麼要制定這個法律;修改或制定法律的理論依據是甚麼,世界上各個國家對此有哪些學說或立法例,通過比較研究,我們應該採取甚麼立場。凡此種種,如果你不去研究,不去探討,那麼,任何法律改革都只能是一句空話,即使改,那也只能是皮毛之改。尤其是對大法典的修改,沒有充足的理論研究的支持,很難推動改革。因此,為了順利推動澳門的法律改革,從根本上解決澳門法律與社會的適應性,澳門必須要有一批自己的理論型的法律人才。無論是政府還是社會,都應當首先在主觀上重視人才培養觀念的轉化,並採取各種積極的措施,適時地對澳門本地法律人才的培養重點作出調整,將重點培養操作型的法律人才,轉型為重點培養理論型的法律人才。任重而道遠。澳門法律改革的道路應該是漫長的,甚至是曲折的。但筆者深信,澳門政府進行法律改革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只要全體澳門居民積極參與,共同努力,堅持從社會實際出發,堅持面向世界,澳門的法律改革就一定會取得成功。註釋:1如基本法明確規定的罪刑法定、無罪推定原則,就不能變。2雖然這些原有法律直接來源於葡萄牙法律,但必須指出,法律是沒有國界的,不能因為澳門原有法律來源於葡萄牙,就說法律滯後於澳門社會。比如,作為澳門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五大法典,雖源自葡萄牙學者之手,但整體上並不是落後的法律,不能說五大法典整體上滯後於澳門社會。3上一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就居民的社會福利保障問題修訂了原有的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4因為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2條第2款規定,犯罪的障礙未遂必須比照犯罪既遂特別減輕刑罰。5目前,在澳門行政、司法部門工作的很多本地法律人才原來都是葡語翻譯,其道理就在於此。6當然,對這些原有法律來說,在中文譯本和葡文不一致時,應以葡文為準,但這種情況畢竟少之又少,不可能成為必須懂葡文的理由。@GH@
  • 五點重要啟示:澳門特區第一個十年發展的全面總結莊金鋒∗2009年12月20日,是澳門回歸祖國10週年的喜慶日子,國家主席胡錦濤親臨澳門表示祝賀。他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發表了熱情洋溢的重要講話,盛讚“一國兩制”在澳門成功實踐、基本法在澳門順利實施的寶貴經驗,“為澳門發展譜寫新的輝煌篇章,為國家發展增添了奪目光彩!”“我們堅信澳門的明天與偉大祖國一樣,一定會更加美好!”;他以五個“必須”高度概括澳門回歸祖國10年來的不平凡歷程得出的重要啟示。港澳地區輿論普遍認為,胡錦濤主席提出的五點重要啟示意蘊深遠,不僅是對澳門回歸10年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成功實踐的經驗總結,也是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未來發展的重要指針,尤其是對香港和澳門未來推進“一國兩制”事業的發展,具有深刻指導意義。《澳門日報》社論指出:“五項啟示歸納了‘一國兩制’在澳門實踐的成功、對特區政府施政的肯定,也指出了不足,更為未來可持續發展指明方向。它不單是重要啟示,更是路標,是執政團隊的行動綱領,應該深入學習、理解、領會。”1本文正是筆者初步學習胡錦濤主席五點重要啟示的體會,現逐一闡述如下。一、必須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筆者認為,胡主席是從四個不同層次深刻闡述了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所包含的若干要義。首先,要領會“一個完整概念”,即“‘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和‘兩制’緊密相連。”早在2007年7月1日,胡主席“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就強調指出:要認真執行“一國兩制”方針,首先要理解“‘一國兩制’是完整的概念。‘一國’是‘兩制’的前提,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一國’和‘兩制’不能相互割裂,更不能相互對立。”前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在任時非常重視對這一新概念的理解與執行。卸任前夕,他再次強調:“‘一國兩制’作為國家的大政方針,是基本法核心價值之所在。在‘一國兩制’中,‘一國’是主體,‘兩制’是派生,兩者的關係十分明確。而‘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則屬於‘兩制’的層次和內容……離開國家利益的特區利益,在事實上並不存在,只有國家利益等得到維護,特區的利益才能獲得根本保障,基本法的觀念和實踐的首要關鍵,即在於此。”2其次,要把握“一個關鍵”和“兩個辯證關係”,即“要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關鍵是要把愛國和愛澳有機統一起來”。“兩個辯證關係”就是“既要維護澳門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又要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安全,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既要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充分保障澳門同胞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又要尊重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權力,堅決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預澳門事務。”澳門回歸10年來,特區政府和廣大市民在處理這些重大而又較敏感的問題上是比較得當的。時任行政長官的何厚鏵曾說:“愛國愛澳是澳門社會的一個優良傳統,此傳統在澳門回歸後應進一步昇華為擁護‘一國兩制’,積極建設澳門的主流力量。”3如今澳門同胞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滿意度、信心指數一直保持高水平。愛國愛澳已經成為澳門市民的“第一核心價值觀”,澳門同胞以前所未有的主人翁精神投入“一∗中國小城鎮發展研究院院長、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顧問
  • 五點重要啟示:澳門特區第一個十年發展的全面總結國兩制”偉大實踐,努力建設澳門、發展澳門。再次,要重視“一個典型個案”,即2009年年初“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順利完成,充分體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和澳門各界人士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責任感,也為澳門長治久安提供了堅實保障。”眾所周知,香港先於澳門回歸祖國,然而,澳門卻先於香港完成基本法第23立法工作。這標誌着澳門特區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認真履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責任,推進特區法制建設方面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和熱議,為“一國兩制”增添新的光彩。這同特區政府作了多年的研究和準備工作是分不開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凝聚特區政府、立法會和廣大澳門居民的集體智慧,填補了澳門回歸以來存在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空白,對進一步增強澳門社會的國家觀念,有力維護國家的核心利益,依法保障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保持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大意義。對此,胡主席在講話中予以充分肯定。特區上下在立法過程中所凝聚和展現出來的愛國愛澳情懷,將成為特區持續團結進步,不斷開拓發展的強大動力和重要精神財富。最後,要發揚“光榮傳統”,即“只要澳門同胞繼續發揚光榮傳統,在愛國愛澳旗幟下實現最廣泛的團結,就一定能夠構築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牢固政治基礎。”“愛國愛澳就是要尊重自己的民族,熱愛自己的祖國,誠心誠意地擁護我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一心一意地維護澳門的繁榮穩定。”堅持在愛國愛澳旗幟下的最廣泛的團結,以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參與管理澳門各項事務,努力建設自己的美好家園。這是貫徹實施基本法,把“一國兩制”偉大實踐不斷推向前進的政治保障。愛國愛澳必須與時俱進。經過10年不懈努力,澳門正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毋庸諱言,澳門在遇到千載難逢的歷史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着前所未有的困難和挑戰。因此,仍需澳門同胞堅持發揮愛國愛澳的政治優勢。胡主席在澳門特區政府歡迎晚宴上講話中強調說,為了開創澳門更加美好的未來,特區要把在實踐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傳統保持下去,“特別是要使澳門同胞素有的愛國愛澳光榮傳統薪火相傳,發揚光大”。二、必須嚴格依照《澳門基本法》辦事胡錦濤主席也是從四個不同層次,全面而又深刻地闡述了“必須嚴格依照澳門基本法辦事”的原因、內容、成就和新的要求等。首先,指出“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澳門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憲法為依據,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指導,在澳門同胞廣泛參與下制定的全國性基本法律,是“一國兩制”方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和最集中、最直接的法律表現;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典,具有憲制性地位,體現了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各方面都要一體遵循的行為規範,是澳門特區法治的基石。我們只有從這個高度去認識《澳門基本法》崇高的法律地位,才能不斷提高“必須嚴格依照澳門基本法辦事”的自覺性和執法水平。其次,指出“依法治澳,就是按照澳門基本法辦事,堅決維護澳門基本法的權威。”這包括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及市民兩個方面都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就中央政府而言,胡主席鄭重重申,中央政府將繼續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中央政府對澳門採取的任何方針政策措施,都會始終堅持有利於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增進澳門全體市民福祉,有利於推動澳門和國家共同發展的原則。偉大的祖國始終是澳門繁榮穩定的堅強後盾。就特區政府及市民而言,正如擔任過兩任行政長官的何厚鏵所說,在憲制的意義上,特區發展的10年歷程,就是基本法全面實施的歷程。基本法是特區所有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基礎,因此,基本法是關係到特區發展榮辱得失的指南,是我們案頭必讀、必查以及務必常載於心的經典法律文獻。基本法又是克服特區發展過程中各種重大挑戰的智慧源泉,更是特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各階層居民共享發展成果的根本保證。4何厚鏵先生的這些感觸,生動地說明了依法治澳的核心就是依照《澳門基本法》辦事的真諦。再次,肯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十年來所取得的一項重要成就。”即“澳門回歸祖國以來,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各社會團體堅持不懈宣傳推廣澳門基本法,自覺以澳門基本法規範行政、立法和司法行為和處理政制發展等重大問題。”筆者認為,這裏講的特區所取得的“一項重要成就”,主要包括相互聯繫的兩個方面:一是堅持不懈地宣傳和貫徹基本法。在特區成立之初,各種官方和非官方組織的基本法推廣活動不斷,自公務員至普通市民,幼稚園至大學,各種形式的愛國愛澳和基本法教育始終不輟。在這個宣傳過程中,基本法推廣協會成績顯著。基本法在澳門特區家@G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喻戶曉,“一國兩制”方針日益深入人心。學習、宣傳、貫徹基本法已成為澳門居民習以為常的社會行為準則和政治文化導向。在澳門沒有人公開反對基本法。這與香港有些人公然反對基本法,甚至多次焚燒基本法的情況截然不同。二是自覺以基本法規範各種政制和社會行為。立法會先後制訂了141部法律,進一步加強依法管理特區的政法、經濟、社會、文化事務等。2008年又對《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等3部法律進行修訂,促進澳門民主發展,並確保了第三任行政長官和第四屆立法會在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原則下順利進行。這同香港政制改革,推進民主遇到的困難與挑戰(如公民黨、社民連提出“五區公投”、“全民起義”,實際上是違法違憲、反中亂港),也是截然不同的。最後,要求“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治水平不斷提高”。即要在已有成績基礎上“進一步健全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制度建設,特別是要按照以人為本、勤政、廉潔、高效的要求,完善政府規章制度”等。胡主席提出這一要求是有很強針對性的。“十年來,澳門特區經濟飛躍發展,但仍隱含社會深層次矛盾,問題出在哪裏?就是法制追不上社會發展,法治和公義出現灰色地帶甚至缺位。”5“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全面貫徹實踐,需要有各種法律法規及具體制度予以落實的保障,澳門經濟的快速發展變化,也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各項制度,特別是加強法制建設,完善廉政建設和公務員隊伍建設。總之,特區要把制度建設擺在突出位置,當作一件大事來抓,盡快制定完善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的具體制度,“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務,要依法向中央報告,需要批准的要報中央批准,需要備案的要報中央備案”。三、必須集中精力推動發展胡錦濤主席僅用“發展是硬道理”6個字點明了一個人人皆知的常理之後,就把話題轉到澳門“集中精力推動發展”問題上,他用“在過去”、“在今後”和“在當前”三個不同的時間段,簡明扼要闡述了澳門在“推動發展”方面的主要經驗和新的任務,使人一目了然。港澳有些媒體和人士,在解讀“推動發展”時,有時僅指經濟發展方面,這可能有些偏差,不夠準確。筆者認為,胡主席這裏講的“推動發展”,似乎包括經濟,民生、社會、文化諸多方面。澳門10年的成功之處不單單在於集中精力推動經濟發展(當然這是很重要的方面),而在於將“一國兩制”偉大構想演繹成一幅多種元素並存、共生同長、豐富多彩的實踐畫卷。胡主席說,澳門“在過去10年中始終牢牢把握發展這個主題,避免政治紛爭和社會內耗,形成了經濟快速增長,民生明顯改善的良好局面。”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也說:“澳門回歸以來,社會各界始終從維護澳門繁榮穩定的大局出發,堅持求同存異,積極開展協商、講求社會和諧,不把矛盾和問題簡單政治化……各方面都把力量真正凝聚到建設澳門、發展澳門、繁榮澳門的共同事業上來。”6筆者認為,上述兩位國家領導人講澳門過去10年中牢牢把握發展這個主題,至少包括如下幾個主要方面:一是開放賭權經濟發展。促使博彩業迅速發展,並導致澳門的建築業、旅遊業和會展業急速升溫,帶動了整個經濟發展。2008年澳門的人均GDP為36,357美元,超過新加坡、汶萊、日本,躋身亞洲第一位;政府的財政滾存加上儲備基金的總和,累積將約達1,000億元;澳門居民存款總數上升到1,854億元。二是民主政制穩步發展。依法實行行政主導體制,正確處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關係;以愛國者為主體的特區管治團隊漸臻成熟;澳門居民依法享有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方面各種權利和自由;立法會直選議員從10名增至12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人數由200名擴至300名。回歸後的澳門同胞還成為了國家主人,現有12位全國人大代表,32名全國政協委員,以及300多名省級與副省級政協委員。三是社會事業全面發展。由於特區政府財政大力投放教育,高等院校由4所增至10所,免費教育從9年延至15年,全球中也只有少數地區能做到;成功申請澳門歷史城區列入世界文化遺產;成功舉辦東亞運動會在內的眾多大型國際賽事;小小城市遍佈着14家大型公共圖書館,9家大型展覽館以及20多家各具主題的博物館和紀念館。建立全民醫療、衛生和疾病防控體系等。四是不斷拓展發展空間。為不斷提高澳門國際知名度,進而提高國家及澳門的國際地位,方便澳門同胞在世界各地經商、旅遊和學習,特區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和合作。特區官員以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或“中國澳門”身份參加國際會議420次。迄今,特區以“中國澳門”名義參加了世貿組織等13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與澳門達成護照免簽或落地簽禮遇的國家與地區有78個,有79個領事機構在澳門行使領事職能。@GK@
  • 五點重要啟示:澳門特區第一個十年發展的全面總結胡主席說,澳門“在今後的發展中,要更加注重集民智、聚民心、滙民力;更加注重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可持續性,切實提高澳門抵禦各種經濟金融風險能力。”胡主席在這裏講兩個“更加注重”體現了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和科學發展觀的精神,為澳門指出了今後的發展方向。胡主席在談到澳門“當前”如何推動發展時,着重講了三個“要”:一是要掌握機遇,充分利用好中央的支持政策,和配合珠三角及橫琴的新發展計劃;二是要推動產業多元化,加快博彩業之外的其他產業的發展;三是要統籌社會事業規劃及投入,使發展成果惠及廣大澳門市民,致力於提高市民生活綜合素質。可見,胡主席不僅為澳門指出了今後的發展方向,還對澳門“當前”發展問題作了具體的指示。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胡主席從如何理解澳門是多元化社會、為甚麼要維護社會和諧以及怎樣維護社會和諧等三個層次來闡述“必須堅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這個重大問題,一環緊扣一環,步步深入,說理透徹。首先,指明“澳門是一個多元化社會。”澳門是一個以華人為主體居民的社會,又形成了“土生葡人”新的居民階層;澳門既是東西方貿易的樞紐,又是中西方文化交滙的中心;在中國文化中又包含了閩南文化和嶺南文化;澳門的宗教文化不僅有天主教、基督教,還有伊斯蘭教、佛教與道教。“各階層、各界別雖然利益多元、訴求多樣、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其次,強調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局面是澳門全社會的共同福祉。”社會要繁榮穩定必須要有“良好的治安環境、融洽的社會氛圍。”澳門回歸前夕,社會治安嚴重惡化、爆炸惡性案件不斷和經濟連續幾年下滑,人心惶惶不可終日是當時澳門社會面臨的兩個突出問題。特區政府成立後,一手抓緊解決治安不靖問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使社會治安明顯好轉;一手抓緊大力發展各種經濟,努力克服亞洲金融危機帶來的困難,擴大就業,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如今澳門經濟繁榮、社會祥和、市民樂業、家庭受惠。這得益於全體市民能夠在中央及特區政府領導下,以“一國兩制”事業為重,顧全澳門整體利益、齊心協力,堅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結果。但是,澳門回歸10年來所取得的輝煌成就,並不意味着以行政長官崔世安為首的新一屆政府可以高枕無憂,穩坐釣魚台。從目前來看,澳門在經濟結構、改善民主、貧富差距、民主訴求和政府管治等方面還潛在諸多不安定的因素,其中有不少長期積累的深層次問題或矛盾正日漸暴露或激化。如何化解這些矛盾,維護長期穩定的發展局面,這是對新一屆政府執政團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戰。再次,提出“包容共濟是促進澳門社會和諧穩定的良方益策。”而要做到“包容共濟”,“只要大家在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大目標下相互尊重、求同存異、加強溝通、顧全大局,就一定能夠找到解決矛盾和問題的辦法”。例如,“如何正確對待所謂‘民主派’問題,不能把他們一棍子打死。理性地說,立法會若沒有‘民主派’的不同聲音,其監督功能還要弱得多。”7有史料顯示,澳門的“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簡稱“民聯會”,後被視為澳門的民主派)與香港的“支聯會”,都是北京“六四天安門事件”的直接產物。1992年原“民聯會”成員吳國昌、區錦新等人組建了“新澳門學社”,集中力量關注澳門的民主和社會發展問題。澳門回歸後,吳、區兩位議員充分利用立法會這個舞台,行使監督政府施政及反映市民訴求的權力,得到不少市民的支持。與香港民主派不同的是,他們提出的議案,極少涉及政治議題,大部分都是圍繞民生及政府施政失誤的問題。但是,吳、區兩位議員在立法會就23條立法法案表決時投了反對票,把自己置於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對立面。8筆者認為,這些人經過溝通還是可能爭取團結過來的,以便“為澳門各項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五、必須着力培養各類人才胡主席從培養人才的重要性、提升澳門競爭力的關鍵性以及培養人才要有前瞻性等三個層次,全面闡述培養各類人才,是使“一國兩制”事業後繼有人的大事。首先,指出“人才是各項事業發展之本。”特別是在今天全球掀起人才爭奪戰之時,人才更被視為國家或地區競爭力的核心力量。人才是競爭力的最大優勢,甚至有人說有了人才就有了一切。對澳門而言,如果人才不足必將制約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將更快令澳門各行各業承受着來自周邊地區和全球的競爭壓力。面對區域融合,將與香港和珠三角更緊密合作時,澳門有沒有足夠的人才與周邊地區對接,問題迫在眉睫。@GL@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其次,強調“不斷提升澳門競爭力,最關鍵的支撐因素是人才。”這正切中澳門特區可持續發展中的要害。當澳門經濟社會大發展時,澳門人才匱乏的問題就開始凸顯出來,當國家把粵港澳深度合作發展提升為國家戰略,並把開發橫琴規劃下發並委以澳門重任時,澳門各類人才就更欠奉。從新一屆政府班子成員大部分都是上屆人馬留任,就可看出澳門顯然是政治人才不足,從本澳大公司高層職員大都是在外地聘請來澳的,就說明了澳門經濟人才的不足,至於專業技術人才和其他方面的人才也同樣存在不足的情況。因此,新一屆政府必須着力培養各類人才,回應澳門經濟社會的大發展,提高政府的管治能力。再次,提出澳門培養人才的兩條途徑。一是“要着眼長遠,增強緊迫感,大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事業,培養造就一大批澳門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請讀者注意,胡主席在這裏用了“要着眼長遠,增強緊迫感”這樣的語句,說明培養愛國愛澳的各類人才這個問題在胡主席心目中分量很重。他是站在澳門未來繁榮穩定以及澳門競爭力提升的高度,具有重大意義。二是“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愛國愛澳優秀青年人才培養”。胡主席此次澳門之行,日程安排十分緊湊,但還是出席了澳門科學館開幕典禮,同小學生們進行了認真的交談,他表示,青少年是國家的希望和未來,希望長大以後成為創新型人才,為澳門、為國家服務;胡主席出席了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奠基儀式,他發表重要講話,希望把新的澳門大學建成一所具有一流設施、一流師資、一流人才、一流成果的一流大學,為澳門特區人才培養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並題詞“愛國愛澳,博學篶行”勉勵莘莘學子。胡主席對培養澳門未來人才的重視,於此可見一班。總之,胡錦濤主席講的“五點重要啟示”,是針對澳門的實際情況講的,這些話講得很到位,既是澳門回歸10年的成功經驗,也是澳門特區今後長期需要堅持的重要原則,尤其在新一屆特區政府開啟新航程之際及時為特區政府指明了前進的方向,很有現實性、前瞻性和指導性,各界人士應認真學習。註釋:1《傳承成就改善不足面向未來》,載於《澳門日報》,2009年12月21日,第B09版。2何厚鏵:《特區十年發展的法治基石》,載於《人民日報》,2009年12月5日,第7版。3楊允中主編:《何厚鏵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滙編(2000-2009)》,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11頁。4同註2。5同註1。6《吳邦國:把“一國兩制”偉大實踐不斷推向前進,認真總結澳門基本法實施經驗》,載於《大公報》,2009年12月5日,第A4版。7余惠鶯:《以“四要”、“五必須”開啟新航程》,載於《澳門月刊》,2010年,1月號,總第156期,第25頁。8冷夏:《冷眼看澳門──澳門回歸十年回顧及反思》,香港:名流出版社,2009年。@HC@
  • 《澳門基本法》司法適用十年歷程評述李燕萍∗《澳門基本法》作為澳門地區的憲制性法律文件已經運行了10年,其間澳門法院運用基本法審理的案件也陸續有來,不少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的反響。如何評價和認識這些涉及基本法的案件,法院在司法適用過程中的成就與不足,以及如何完善《澳門基本法》司法適用等問題值得認真研究。與香港一樣,隨着《澳門基本法》的實施,澳門社會的法律秩序也發生了一次根本規範的移轉,即凱爾森意義上的法律革命:澳門法治的根本規範從原有的、肯定葡萄牙憲法秩序為有效的規範,改變為肯定中國憲法權威和效力的新的根本規範。1從此,《澳門基本法》成為社會法治發展最根本的秩序規範,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區域性“憲法”文件的功能角色,澳門社會進入了法治建設的新時期。在司法領域,《澳門基本法》開創性地賦予澳門法院終審權以及基本法解釋權。後者具體體現在基本法第143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從這一條文可以看出,基本法在區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與澳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基礎上,強調了在解釋權運行過程中兩者之間的協調關係與方式。但是,對於澳門法院如何具體適用解釋權並沒有給出更多的指引。換言之,對於澳門地區而言,澳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僅僅是法律解釋功能還是具有“違憲審查”職能並不清楚。法院運用基本法解釋權之後,對於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本地立法或行政立法行為應當如何處理,也沒有清晰的指引。這一切都有待於澳門法院在實踐中的思考與探索。一、澳門法院審理的涉及基本法的案件回顧據不完全統計,回歸10年以來,澳門兩級法院處理的各類涉及基本法的案件大約有40起。2這些案件涉及的基本法解釋問題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1回歸初期,澳門法院就面對了當事人提出要求重開原有的判斷法律規範是否違憲的訴訟程序的請求;○22005-2006年,澳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運行發展到了高峰,提出了非常嚴峻的立法與行政職能劃分問題;○32007-2008年的案件主要涉及《澳門基本法》第7條的理解,也就是澳門原有法律規定的土地取得方式是否違反基本法第7條,間接涉及私人財產權保障。在這些案件處理過程中,澳門法院逐漸發展出了基本法解釋權運作模式,並闡發了對基本法解釋權性質的理解與認識。下面將這些案件簡單回顧如下:(一)終止違憲程序案回歸伊始,終審法院面對當事人提出重開違憲審查訴訟的要求。3基本案情是:1999年10月7日澳門高等法院裁判接納了當事人甲的訴訟請求,即對∗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H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1996年頒佈的《刑事訴訟法典》第293條和《澳門出版法》第53條第1款的解釋,向葡萄牙憲法法院提起憲法性具體審查。1999年12月20日回歸之後,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4,法院終止了該案訴訟程序。因此,甲提出應重開新的上訴程序以便根據基本法審查有關法律規範的效力。對此,終審法院認為“在澳門舊有的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審查司法裁判所適用法律規範是否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上訴……即使現在(指回歸後),法律也沒有規定審查法律規範是否違反基本法的特別上訴途徑……所以,如果容許重新開始訴訟程序,就等於建立一種無論是現時法律,還是在提起本上訴時法律都沒有規定的新的上訴種類。因此,不能再以違反基本法為理由重開訴訟程序,來審查司法裁判中所適用法律規範的有效性。”(二)行政法規被判違反基本法案2006年澳門中級法院以相同理由先後作出兩個判決5,認定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違反基本法,並在個案中拒絕適用相關行政法規。這些案件主要涉及到對基本法第50條(5)項的解釋,換言之,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的職權究竟意味着甚麼?中級法院在第228/2005號裁判文書中作出了較為詳盡的理由闡述,在分析了基本法憲制性法律地位、基本法框架下的立法與行政關係之後,中級法院強調只有狹義法律(指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才能對公民權利義務進行處分,行政法規只是廣義上的法律規範,必須獲得法律的指引才能創立新的行政違法懲治制度,否則即為違反了法治國原則。據此,法院判定行政長官制定的《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不得作為處理本案爭議的法律規範而適用。此案判決之後,引起了社會較大反響,政府依法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在相關裁判中對同一條款作出了不同的理解:“基本法明文賦予行政長官及政府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沒有任何規定禁止制定獨立的行政法規。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的行政法規不是為了單純執行立法機關事先通過的法律而制定的,也無須事先經法律(授權性法律)將主體及客體權限賦予行政長官,他才可制定這些行政法規。因此,行政長官這種‘制定行政法規權’是直接源於基本法的原始制規權(它並非次要的,並非僅可制定執行性的行政法規)。”6據此,終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中級法院在重審裁判中,堅持了自己的觀點,並指出如果行政長官可以制定獨立行政法規,就可能削弱基本法第17條設置的法律備案機制的功能,使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法透過法律備案機制進行法律監督。7(三)土地法被判違反基本法案澳門地域狹小,土地資源非常珍貴。終審法院多次在裁判中認定澳門土地法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一定程度上駁回了當事人主張的土地權利。下面以第32/2005號裁判為例加以說明:原告甲基於長期佔有(超過450年)某處房地產的事實,依據土地法第5條第4款主張相關的利用權,被政府有關部門拒絕。8法院認為,土地法第5條第4款規定的通過時效取得土地利用權,實際上成為一種私人擁有特區土地的形式,即私人與國家分拆土地的所有權,這與基本法第7條確立的土地所有權為國家擁有的原則相衝突。9因此,土地法第5條第4款必須被理解為已被基本法第7條所廢止,當事人的請求由於缺乏法律依據而不能獲得支持。二、澳門法院對基本法解釋權的理解由上述可見,澳門法院在思考如何保障《澳門基本法》憲制性法律地位時,面臨着程序匱乏與基本法規範理解多樣性等諸多困難。一方面,由於基本法並沒有給自身設置保障機制,僅僅強調由法院行使基本法解釋權,解釋權的性質、範圍、運行程序、法律效力等問題均未明確;另一方面,法院必須承擔起維護基本法憲制地位的責任,必須將基本法順利地融入澳門已有的法律秩序之中並維護其最高法律效力。澳門法院在實踐中逐漸探索出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的方法,並形成獨具一格的基本法解釋權運行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一定程度上,法院將基本法解釋權理解為根據基本法進行審查法律規範的權力。法院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中央政府授權下享有高度自治,在自治範圍內,對基本法進行解釋,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理解為基本法的審查權。當法院認為特區的立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仍然可以不適用本地法律,但這並不妨礙法院在符合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88條的規定下,對某一行政法規內涉嫌違反澳門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進行事後和抽象的合法性監察。”10第二,基本法解釋權主體的廣泛性。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法院對《澳門基本@HE@
  • 《澳門基本法》司法適用十年歷程評述法》進行解釋。因此,基本法解釋權並不為終審法院專有,各級法院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解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款。如果出現不一致情況,終審法院可以採用統一司法見解制度進行協調。第三,在程序方面,法院注意到《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專門的基本法訴訟程序,澳門本地立法也沒有相關規範。由於缺乏程序法規定,澳門法院並不接受當事人直接針對法律規範提出的違反基本法的訴訟請求。例如,在回歸初期的案件中,對於當事人提出的重開新的訴訟程序,以便審查所適用的法律規範是否違反基本法的請求,法院認為“在澳門舊有的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審查司法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規範是否違反基本法的上訴”,“即使現在(指回歸後),法律也沒有規定審查法律規範有否違反基本法的特別上訴途徑”,因此,“不能以違反基本法為理由重開訴訟程序,來審查司法裁判中所適用法律規範的有效性”。11在之後的案件,法院更加明確了程序方面的這類限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憲法法院,也不存在審查法律是否與基本法相一致的特定的訴訟途徑。因此,法院在適用於具體案件的訴訟途徑中對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進行審理。”12第四,提請主體方面,不僅當事人可以在具體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解釋基本法的請求,法院也可以基於職權在個案中作出是否違反基本法的判斷。實踐中,多個案件中的基本法解釋問題均由法院發現並闡釋說明。對此,法院的理由是“基本法沒有設立任何機制,尤其是政治性機制去解決在司法訴訟中出現的、基本法與載於其他生效法規中的法律規範的可能衝突的問題,因此,不得不得出由法院在交付其審理的具體個案中,審理這些問題的結論。”“法院的這一權力義務不能由當事人處置,即使沒有任何案件當事人提出此等問題,法院的這一權力也應依職權行使(只要有讓當事人就事宜發表看法的可能即可)。”13第五,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法律效果如何?也就是說,如果法院通過解釋基本法,發現某些法律規範違反基本法的話,這些法律規範是個案無效還是喪失普遍效力?對此,法院認為,“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可以解釋基本法,可能可以得出某些法律規定或行政法規違反基本法的結論,在此情況下,必須執行基本法第11條的規定,因此,不能適用那些違反基本法規定或其中規定的原則的那些法規。”“但是,裁判僅僅是因行政行為的根據中有非法的規章性規範而撤銷之,沒有為具普遍約束力而宣告規章性規範違法。”14在這裏,法院強調個案中拒絕適用的法律效果,而並未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宣告。這是因為,在澳門《行政訴訟法典》中有專門為具普遍約束力而宣告一項規章性規範違法的訴訟途徑。但是,法院強調“以附帶方式,任何法院均可審理行政法規的合法性問題”,“基本法規位階原則,在一個行政行為的司法上訴中,由法官依職權對一項規章性規範合法性作出附帶性審理,從來沒有疑問。無論是否提出申請,法規位階原則不只是導致法院拒絕適用違反法律的一項規章性規範,而且在具體法律個案中,也不適用那些違反另一項位階較高的規章性規範的規章性規範。”15可見,一方面澳門法院將基本法解釋權理解為依據基本法審查法律法規的“合憲性”,另一方面,法院又保持了相當謹慎的態度,在缺乏專門程序的情況下,僅對具體個案中發現的“違憲”規範進行審查,並僅在該案中產生法律效力。這種做法既不同於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的違憲審查模式,也不同於美國的司法審查模式,在沒有任何先例可循的情況下,澳門法院嚴格履行基本法賦予的職權範圍,奏響了自己的憲政審查音符。三、正確詮釋基本法解釋制度與香港不同,澳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是否等於審查權,尤其是法院能否審查立法會的法律仍然是有爭議的問題。16一方面根據大陸法系傳統違憲審查通常實行集中審查制,地方法院並不能行使違憲審查權。另一方面,回歸前澳門法院並不擁有違憲審查權,同時根據基本法第19條規定17,那麼回歸後澳門法院也不能處理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限制其處理的案件。這裏關鍵在於如何理解違憲審查權?違憲審查的最核心意義確實是指法院根據特定程序對抽象的法律規範(尤其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違憲無效判斷。18但是,如果以此為違憲審查的惟一標準的話,那麼普通法系就不存在違憲審查制度。因為,採行美國式違憲審查模式的國家和地區,都是在具體的訴訟程序中就個案作出法律規範違反憲法的判斷,並不能進行普遍意義上的宣告,但是基於普通法遵循先例的規則,這些個案判斷會得到後來的法官遵從而已。即使是在大陸法系地區,也並不完全排斥普通法院在個案中對法律規範作出違憲判斷。因此,根據審查主體、範圍、對象、程序、方式、效果的不同,可以對違憲審查進行程度不@H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同的分類,發揮各自不同的法律功能。在這個意義上,澳門法院將基本法解釋權一定程度上視為基本法審查權未必是不妥當的行為了。此外,澳門法院作為澳門的司法機關,最根本的任務應是努力實現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權。即使履行基本法解釋職能也應服務於這個最根本的任務,換言之,努力傳達案件實際裁定的內容,給社會生活提供基本價值指引。但是,基本法不僅是澳門地區的憲制性法律文件,同時也是一部全國性法律。如何在基本法解釋問題上嫁接起更為完善的國家法治統一路徑是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在澳門法院處理的涉及基本法的案件中,裁判文書中包含了很多內容廣泛的原則聲明。這些聲明對於理解法院的態度有着很大的幫助,同時也影響着澳門社會的政治、經濟社會或文化議題。換言之,儘管司法機關本身沒有政治議程,但是通過“政治問題法律化”的方式將法律潛力發揮出來,達致法律治理目標。從這個角度,基本法解釋制度應當承擔起更為深刻的促進中央地方爭議解決方式法治化的任務,因而,有必要完善現有的基本法解釋制度,形成有效的雙層違憲審查體制。仔細觀察澳門現有的基本法保障機制可以看出:○1澳門法院僅僅處理了具體個案中涉及的法律或行政法規違反基本法的情況,並作出個案有效的拒絕適用的宣告;○2《澳門行政訴訟法典》中規定了規範之訴程序,法院可以對某項規範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違法無效的宣告;但是,法院無權根據該程序對某項規範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違憲(基本法)無效”的宣告。理由就在於澳門法律體系中沒有專門的“違憲(基本法)審查”訴訟途徑。這種缺憾可以通過改造現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解釋制度得到彌補。一方面增加該項制度的獨立性與中立能力,實現司法性質的改造,另一方面,在區分了高度自治事項與中央管理事項之後,賦予相關主體單獨就澳門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向國家違憲審查機構提出訴訟請求的權利。這種雙層違憲審查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司法終審權下放帶來的國家法治統一障礙。此外,在大陸地區雙層違憲審查體制也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值得認真探索。有學者論證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違憲審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違憲審查不僅構成了相互補充的表裏關係,而且形成了相互促進的互動機制。19這種制度與《澳門基本法》解釋制度相輔相成,進而,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形成法治統一,實現憲政法治社會。註釋:1陳弘毅:《單一與多元——“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載於張千帆主編:《憲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86-487頁。2資料來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網站。筆者以“基本法”為關鍵字在該網站上查詢已被公開的(中文)判決書,兩級法院是指中級與終審法院,不包括初級法院,因為初級法院的判決書並未公佈在網站上。此外,僅有葡文而無中文文本的司法判決書也未能包括在內。3參見終審法院第1/2000號案卷。4《司法組織綱要法》(第9/1999號法律)第70條第2款第(3)項規定:終止有關就法院以違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為依據而拒絕適用某一規範的裁判,或就法院在訴訟程序中適用了違憲的規範而作出的裁判所提起上訴的待決案件。5參見中級法院第223/2005號司法裁判文書和第280/2005號司法裁判文書。6參見終審法院第28/2006號司法裁判文書。7參見中級法院第223/2005號裁判文書(重審)。8土地法第5條第4款內容如下:“倘有關都市房地產無取得文件或其記錄或繳付地租的證據時且由私人佔有達二十年以上者,推定為向本地區長期租借,而有關利用權按民法規定可藉時效取得。”9基本法第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10參見澳門中級法院第280/2005號裁判文書。11參見澳門終審法院第1/2000號裁判文書。@HG@
  • 《澳門基本法》司法適用十年歷程評述12參見澳門終審法院第9/2006號裁判文書。13參見澳門終審法院第28/2006號裁判文書。14參見澳門終審法院第28/2006號裁判文書。15參見澳門終審法院第28/2006號裁判文書。16王禹:《澳門法院能否審查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載於《澳門日報》,2006年11月23日,第C10版;2006年11月30日,第C12版;2006年12月7日,第C12版;2006年12月14日,第C12版。17基本法第19條第2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18張千帆:《憲法學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3頁。19強世功:《誰來解釋憲法?——從憲法文本看我國的二元違憲審查體制》,載於法律教育網: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7/21/1619204726.htm,2010年3月5日。@HH@
  • 所有權的起源及其制度存續的正當性──一個民法人對《澳門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制度的詮釋唐曉晴∗一、引言“一國兩制”是國家的基本國策,而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主要體現。1因而《澳門基本法》在其第5條明確宣示:“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此一宣示的意義在於,在基本法的保障下,澳門得以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有學者指出,“資本主義制度的核心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表現在所有制方面就是私有制的經濟。”2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在西方發展起來的當代法學中,任何有關財產權的討論基本上均取決於上面所提到的私有制經濟。也就是說,私有制經濟是一切財產權理論的前提假設。問題是,儘管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財產權理論的前提假設,但是這樣一個假設卻沒有自我說明何以必須被採納。當然,這個問題很可能早就有答案,只是在討論《澳門基本法》的場合將之提出可能會有一些意義。無論如何,出於好奇心,筆者希望在尋找民法與公法的接合點的同時,也能較深入地挖掘一下這個一般被法律人奉為已證前提的假設的理論基礎。二、作為“一國兩制”所指向的“第二制”基礎的私有財產權概述(一)私有制與所有權在西方法律發展史中,本來是沒有所有制這個概念的。一切關於財產或財產權的法學論題均起源於羅馬法的所有權(dominium);一直到18世紀,西方法學家與哲學家批評舊社會與舊制度時依然是直接指向源自羅馬法的所有權。3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私有制與“所有權(dominium;proprietas)”基本上是同義詞。作為私有制上位概念的“所有制”實際上是前蘇聯理論家維涅吉克托夫為了說明資本主義國家的所有權性質與非社會主義國家的所有權性質之間的區別而提出。他認為所有制是一定社會的生產資料歸誰所有、歸誰支配的經濟制度。然後,又“將所有制作為確定所有權的階級基礎”4。到20世紀初期,前蘇聯以馬克思的理論模型建立其社會經濟制度,始為現代公有制經濟建制化之肇始。不久後,公有制經濟的建制模式又為一系列社會主義國家仿效。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作為對立命題具有特定的歷史與政治意涵,根據傳統描述,資本主義政體是指生產資料屬私人所有的一種政體,而社會主義則是生產資料公有制。所以,生產資料的私有制或公有制是區分資本主義制度與社會主義制度的尺標。然而,必須說明的是,即使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制度也僅僅是不承認生產資料的私有而已,以前蘇聯為例,對於個人消費品的所有權還是得到法律保護的。另外,在資本主義經濟中,權利人對其財產的使用或轉讓均會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所以,並沒有絕對的資本主義(私有制)與絕對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在很多情況下,兩者的區別並不是類的區別,而僅僅是程度的區別。在極端情況中,“社會主義制度以直接的分配政策,支配所有權的構建,而在資本主義中,所有權形態不是以一種系統的方法,為某種分配目的加工而成。因此,資本主義的財產權,是在允許資源、信息、技術、才能的自然分佈和個人無牽掛偏好來決定通過貨物(市場)交易實現分配的場合的財產權。”5∗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高級法律研究所主任@HI@
  • 所有權的起源及其制度存續的正當性(二)以《澳門基本法》作為根據的私有財產權保護體系既然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是基本法的一貫方針,而資本主義制度的主要內容就在於財產私有,因此《澳門基本法》在其總則部分(第6條)即作出了一項重要的宣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除此以外,該法還在第五章第103條具體地提到了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的財產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財產被徵用時所有人獲得補償的權利。6另外,第128條還特別申明對宗教組織在財產方面的權益進行保護。依照公法理論,憲法對財產權之保障應體現為“制度保障”與“個別保障”。所謂“制度保障”是指在制度上承認及建立財產權,使之成為國家法律制度的一環;而所謂“個別保障”則是指承認財產權作為基本權利。“個別保障”可以具體地體現為“存在保障”與“價值保障”。前者意為確保財產之“存在”,使人民可以根據財產而自由形成生活;後者指財產權受到侵害時,將存在轉換為價值,給予適當的補償。7綜觀《澳門基本法》對於財產權的處理,可以發現其同時體現了“制度保障”與“個別保障”。然而,所謂的制度保障並不是指保護財產權的整個制度必須在《澳門基本法》上規定。上述各條關於保護財產權的規定還遠遠不是法律保護財產權的全部內容。作為憲法性規範的基本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礎,但它不是法律建制的全部。憲法所保護的價值或權利一般均由普通立法落實,形成建制。《澳門基本法》對財產權的保護也是如此;在基本法所提供的保障和設定的框架下,包括《澳門民法典》、《澳門商法典》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等普通立法縱橫交錯地構成具體的財產權制度,既為司法裁判建立了操作性規則,也為市民的行為樹立了準繩。從制度的發展史看來,所有權制度的出現以及法學家關於所有權的討論早於任何憲法。但是從法的位階來講,憲法以及我們的基本法的位階均比民法高,憲法與基本法的規定是整個民法制度(包括所有權制度)的效力依據。澳門基本法權威學者駱偉建教授對基本法與民法範疇財產權在意義上和規範方式上的不同曾經作過簡明扼要的論述,他指出:“憲法規定財產權的意義在於,宣示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除依法律規定,不得剝奪。而法律必須依憲法規定,保護財產權,民法就是提供了具體的保障。保護財產權也就成了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基本法關於財產權的規定,第一,是確認了財產權是居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不可剝奪。第二,確立對財產權的保障,基本法的規定既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提供了對財產權的最基本的保障。同時,也為特別行政區立法保障財產權提供了基礎。”“基本法只能規定有關財產權的最基本內容。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主要有三項內容:第一,財產權作為基本人權,不可侵犯。第二,財產權因公共利益依法受限制,如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徵用。這一點的規定與各國法律制度是一致的。隨着經濟的發展需要,國家對經濟的干預,為了公共利益,對最初的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作了一點修正,財產權不再是絕對權,因公共利益受一定的限制。所以,在20世紀中葉,許多國家的憲法作出了這類規定。”8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以上論述,憲法學(包括基本法)上的財產是一個廣義的財產概念,它與部分民法教義將財產與權利嚴格區分、然後又在財產性權利的範疇進一步類型化的狹義財產權概念並不相同。為進一步完善法律的解釋體系,有必要對基本法和民法上財產權概念的流變進行疏理論述。二、私有財產權概念的起源與發展(一)羅馬所有權制度作為私有財產權概念的起源上文的論述已經表明,關於財產權的討論在很多場合都涉及所有權制度的起源與早期所有權的一些特徵,這是因為現代西方法律的所有權制度主要繼受自羅馬法,因而無論是羅馬所有權制度逐漸走向個人化的發展過程還是其所有權的制度特徵與權利結構都是相關論題的起點。在作為現代法律之楷模的《民法大全》(CorpusIurisCivilis)中,大量關於所有權的論述充分展現出其作為一個技術概念的特徵。然而,羅馬法的所有權並非一開始就以這種面貌出現的。在早期的羅馬社會中,就像其他古代社會一樣,社會組織模式與權力結構都還比較原始,都是由部落到氏族再到家庭這種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權力組織模式。羅馬最初由三個部落(Ramnes、Tities和Luceres)組成,根據傳說中源自羅馬第一代領袖羅慕路的組織形式,部落被分30個庫里亞,而每一個庫里亞再分為若干個氏族(gens),而氏族則由家庭組成。“家庭”成員服從於家長,即“家父”(paterfamilias)。這裏的關@H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鍵是,羅馬家庭都有自己的法,而家父幾乎對其家庭的一切事務都享有無限制權力。由於上述特徵,有人甚至將這種力量描述為部族首領對其領土所行使的一種政治或主權的力量。9這是因為,按現代政治理論,羅馬的“家庭”具備政治組織的特徵,而家父的權力則具備主權的特徵:居民和領土。10也有人對於主權和領土的解釋不認同11,但無論如何,農耕時期家父所行使的對家庭的全面權力是羅馬所有權制度的真正起源。後來,這個混沌籠統的家父(paterfamilias)的權力因為所指向的對象不一樣而被分解為數個概念:對妻子的權力是manus;對兒子的權力是patriapotestas;對奴隸的權力是dominicapotestas;對物的權力是dominium。從那個時候開始dominium就成了一個技術用語,而proprietas則是它的同義詞。12後來,隨着版圖的擴大、人口的增加和政治環境的改變,由家父的權力演變而來,初期僅僅限於羅馬市民才享有的所有權逐漸擴大到全部羅馬人(實際上是羅馬公民資格擴張的效果)。從古典時期開始,法學家們便不做區分的使用manipium、dominium、proprietas和meumesseexiureQuiritium來表示此種權利了。13這也是我們現在所說的所有權起源。正如上文所指,將財產制度嚴格區分為公有制和私有制或者將兩者設定為非此即彼的類僅僅是理論上的假設。在歷史上曾經出現的建制中,公有制與私有制僅僅存在程度上的不同。羅馬法的所有權制度也是如此。自古以來,羅馬就有一部分被稱為“公田(agerpublicus)”的土地被視為歸城邦所有(名義上屬於PopulusRomanus),大部分任由市民自由佔據。14這些“公有”的土地有時會被分配給平民家庭,在分配後就成了這些家庭的私有財產。也有一些看法認為,早期羅馬的土地私有所有權僅僅涉及房子和庭院,滿足家庭需要,其餘土地歸集體。15由家父權力發展起來的所有權制度既被視為法律技術概念的“所有權”16的起源,也被視為財產私有制的起源。前一種界定基本上是沒有異議的,因為古代社會中根本無法找出任何其他成員與羅馬一樣將法律拔高到一個前所未有的地位,而且還把它作為一門獨立的知識進行累積。後來的法律發展也證明了作為法律概念的所有權與羅馬法所有權的直接淵源關係。要論證第二個界定的正確性,並不需要證明羅馬的所有權從城邦所有權走到家庭所有權,然後再到個人所有權。從上文的介紹可以看出,羅馬所有權制度起源於家父權力的論斷基本上是沒有異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便可以認定,羅馬所有權從一開始就有了私的性質,因為家父所行使的類似主權的權力從一開始就是圍繞家庭作為組織單位,其利益對立面既包括其他家庭,也包括在其之上的更大規模組織(氏族與部落,甚至後來發展狀大的城邦或“國家”)。實際上,羅馬法的dominium不僅僅是私有制與財產權的起源,很可能也是整個權利概念的起源。有學者指出,直到中世紀末期,有一些法學家還將dominium與ius視為同義詞。17源於家父權力的羅馬法所有權被描述為絕對的權利,即初始形態不受外在影響、不受限制的權力。18然而,對於何謂絕對權,則大陸法系要到19世紀末與20世紀初,才開始有一些學者作出比較系統的論述,而當中影響力較大的要算是ErnestoRoguin。19正是通過他,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分才得以在拉丁法系傳播與鞏固。及後,法國人Duguit將所有權的絕對性總結為三項:(a)對公權力的絕對性,即公權力不得在未曾作出適當賠償之前將個人所有之物沒收;(b)個人行使權利的絕對性,即權利人對其所擁有之物可依法作出一切行為,在使用其物時即使侵害他人亦不負責;(c)在存續期間上的絕對性,即權利人在其生前可以支配財物,而在其死後,財物亦按其意志得到處置。20在一部較近期的著作中,經濟學家JohnChristman對所有權的絕對性假設作了一個極具解釋意義的目的性定義:“私人的自由所有權等於使用、擁有、毀壞物品和從物品獲得收入的個人權利的實施(即使這些權利中的任何一項被剝奪,那也不是出於一般調整社會財富分配的目的)。”於是,“對上面所列任何一項權利出於糾正分配模式的目的加以控制和限制都是自由所有權(筆者按:即絕對所有權)所反對的。”21總而言之,財產權的絕對性源自所有權的絕對性,而所有權具絕對性的論述源於羅馬法的所有權概念。財產權絕對性的假設是近代教義學批判財產權的一個重要標把。然而,由所有權概念誕生開始,不受任何限制的所有權從來沒有在人類社會中出現過。即使在羅馬法中,所有權的絕對不受限制也僅僅是一個前提假設,即所有權被想像成一種在原始狀態中未受限制的權利。事實是,據MaxKaser所指,即使是羅馬法的所有權,也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意志、由於相鄰關係以及由於法律的道德觀本身而受到限制。22(二)財產權概念的擴大作為羅馬法的一個基礎制度,財產權(所有權)的概念一直隨着大環境下的羅馬法繼受而不斷被繼受與@HK@
  • 所有權的起源及其制度存續的正當性發展。在優斯丁尼羅馬法中,已經有了較為完備的所有權制度以及其相關配套。到了法典化時期,以羅馬法“所有權”為基礎的財產權制度也以不同的面貌進入了法典。然而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裏,法學教義中的所謂“財產權”幾乎是與“所有權”同義的,最多也僅僅包括所謂的“物權”。但是到了20世紀初期,財產權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學範疇均產生了變化。在憲法領域,從德國MartinWolff的論述開始,憲法上財產權的概念就產生了擴大化的趨勢。《魏瑪憲法》第153條在保護財產權時用的術語雖然是“所有權”,但是,一批學術著作與司法見解將該憲法上的概念擴大為財產權,使其保護不僅僅限於所有權或物權,而是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私權,當中包括債權、知識產權、股權、甚至包括一切具有財產特徵的法律地位。23憲法財產權概念的擴大也導致了徵收概念的擴大。在民法領域,部分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法國學者看到物權與債權其實有很多共通性,於是提出所謂的“廣義的財產權”,企圖包攬物權與債權。“財產是被視為‘法律的集合’的一個人的財物和債的總和,是一個法律上的整體。”24所以,法國的物權法教科書很多時會先論述“財產”的概念,而法國“財產理論”的經典論述,正是由Aubry和Rau所創造的。Aubry和Rau認為:“廣義財產為人格的表現,體現了人格與外部事物的聯繫。”在此一價值基礎下,Aubry和Rau建立了著名的古典財產理論的四大原則25:第一,惟有人可以擁有廣義財產;第二,一切人必有一項財產;第三,一切人均只有一項財產;第四,財產與人不可分離。據學者分析,憲法財產權的擴大化趨勢主要基於兩個原因:其一是在19世紀到20世紀期間,財產的結構逐漸從物權轉移向債權26;其次,是歐洲的法學思潮逐漸從自由主義法治國的觀念轉入社會法治國觀念。27而在民法方面出現的這一擴大化主要是由於二元區分的財產權結構過於僵化,但是民法方面的擴大化趨勢並不像憲法方面的擴大化一樣,一發不可收拾,而是一直遇有阻力,甚至到21世紀的今天,民法學也還未能走出這一怪圈。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民法法典化所背負的包袱太沉重了。(三)小結源流的疏理,最多只說明了私有財產權在過去為甚麼會存在,以及現在為甚麼是這個模樣。但是過去存在的東西不一定要現在存在,而現存的東西也不一定要保留到將來。追問是否應該存在的問題將會引領我們進入正當性的討論。三、私有財產權建制正當性論題的歷史交鋒(一)論題之源起與發展直到理性自然法時代來臨以前,所有權或私有財產的正當性鮮有被法學家或哲學家質疑,甚至根本就不是一個引起注意的論題。私有財產權建制的正當性作為一個論題的轉折點發生於以下背景:○1西葡海上霸權的沒落;○2西班牙自然法學派向理性自然法學派過渡。在16世紀與17世紀之交,葡萄牙與西班牙對海洋(航路)的壟斷逐漸無以為繼,可是新興的海權強國(荷蘭、英國等)雖然在力量上漸漸佔優,可是西班牙自然法學派(包括AntóniodaGama、BentoGil以及與後來曾與HugoGrotius展開直接對話的華拉度列大學教授,葡萄牙人SerafimdeFreitas28以至英國人Seldon等等)所捍衛的海洋壟斷的法理體系卻依然紋風不動。在這一背景下,HugoGrotius的出現成了整個法學發展史的轉捩點。他可以說是第一個有力地對源自羅馬法的所有權傳統(尤其先佔取得海洋的所有權)提出質疑的人。Grotius最早展現其關於所有權思想的作品是DeIurePraedae,一部完成於青年期(24歲)的作品。在這部作品中,Grotius將自由與所有權聯系起來,指出:“由於神所創造的人是‘自由與獨立的’,所以每一個人的行動以及其對所享有之物的使用均不取決於他人的意志,而僅僅取決於他自己的意志。”“行動上的自由等同於對實質的物的所有權。”29這一思想後來得到進一步發展。在其名著MareLiberum中,Grotius更借助關於所有權正當性的討論作為反對殖民強權通過先佔而獨霸海洋的主張。他首先指出,有一些東西屬於神賜給所有人類的共同財產,不能夠被小部分人所獨佔。30海洋之作為共同財產,就像在財產私有的法律出現之前,一切東西都是共同財產一樣。沒有國家可以主張海洋是私有財產並排除其他人使用。31在這裏要指出的是,Grotius論述“所有權的正當性”的目的雖然帶有政治色彩,但是在這個問題上,從法律技術的角度,Grotius的論述目的與手段可以暫時分開處理。在技術層面,他的對於這個論題的理論構築無論對於政治學、經濟學還是法學均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正是由於Grotius的討論,所有權的正當性這@HL@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個論題才成為上述領域的一個歷久不衰的論題。早在DeIurePraedae這部作品中,Grotius就已經借助Cicero關於公共劇院座位先到先得的例子來說明個人為何可以使用上天所賜的共同財產。32在這裏,似乎“先佔”作為取得所有權正當性之基礎的理論得到確認。在其後期代表作DeIureBelliacPacis中,Grotius又反覆說明了這一理論。33雖然Grotius表面上與西班牙自然法學派一樣,以先佔解釋取得所有權的正當性基礎,可是經其進一步分析後,出發點是先佔的所有權正當性論題卻被引導向一個截然相反的結論。他指出,在原始形態的社會,當人可以在大地上找到自然產出的消耗品(例如水果或動物)或可被連續居住使用的山洞或荒地34,先佔取得所有權方具有正當性。所以,對於由勞動產出之物以及儲存作將來使用之物,先佔取得的規則並不適用。一旦處於共同財產狀態(或稱自然狀態)之物被先佔,其所有權就一直保持,其他人也就不可以再對同一物進行先佔了。最後,他的結論是:只有能被實際攫取之物方得通過先佔取得所有權;而且也只有會因使用而消耗殆盡之物方得通過先佔取得。根據這個結論,他的進一步推論是:海洋既不能被實際攫取、也不會因使用而消耗殆盡,所以海洋不會因先佔而成為某一國家的私有財產。35可是無論如何,人只能從自然中獲取其消耗所需之物,超出這個範圍以外,排他的所有權就不僅僅是獲取者的個人意志可以決定的了。由於人不知道究竟有多少人對同一物有興趣,所以要排除其他人的使用便必須要得到他人的同意了。問題是,當人類進入更加複雜的社會,可被先佔之物越來越少,大部分生活所需均無法從自然的直接產出中獲取的時候,私有所有權之取得便多數需要“一種協議,不論是明示的(例如分割)或暗示的(如先佔)”。36Grotius的所有權理論大部分被其追隨者Pufendorf所繼承,但Pufendorf對於同意或協議的要求更徹底。他指出:“雖然在神作出賜予之後,再沒有甚麼可以阻止人為自己獲取東西了,但是如果當一物被獲取或攫取的時候,他人對該物的權利即被排除的道理可以理解的話,即某種協議的存在便有必要了。”37Grotius的影響在當時已經是“世界性”的。在英國,與Grotius基本同代的JohnSelden也對類似的論題作了大量的論述。雖然他的立場與Grotius並不一樣(Seldon主張維持海權的壟斷)但對於以合同作為所有權取得的正當性基礎這一點上卻與Grotius相去不遠,但是他更為注重同意或合同的作用38;而他心目中的合同形象更不僅僅是神話或傳說,而是實在的合同。正是由於他在英國學術圈所產生的影響,才為後來ThomasHobbes與JohnLocke的經典政治/法律理論創造了土壤。在Grotius之後,關於所有權正當性這個論題的最重要論述可能就是JohnLocke在《政府論‧下篇》所表達的思想。在開始這個論題的時候,Locke的表述大致上與Grotius沒有區別。他指出:“上帝……把這個世界給人共享”,人可以“逐漸擁有(物中)的財產權”。原則上,人可能在某些物中擁有個人的、排他的財產權。但是,在一兩段說話之後,Locke很快就進入了他的著名論述:(a)“每個人都有對他自己本身的所有權”(第26段),由此(b)也有對“他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從事的工作‘有所有權’”,因此,(c)如果他通過把他的勞動與某物混合,使此物脫離它的自然狀態,而且(d)對於其他人來說,物有足夠多,而且同樣好,又(e)物或一些不多於“其質變前一個人可能利用……的”(第31段),那麼,(f)物就有“某種東西附着其上,此種東西排斥他人的共享權利”(第27段)。這也就是說,人由此“確定了對它們(這些物)的財產權”(第28段)。39Locke關於所有權正當性的論述特點在於,他將勞動作為取得所有權的基礎。經過一人的勞動以後,物發生了質變;Locke通過形象的比喻,形容經勞動改造以後的“物”被某種東西“附着”,正是這一“東西”(實際上是勞動本身)的混入而排斥他人對物進行共享的權利。這一論述,有別於先前自然法的單純先佔或先佔加上同意。勞動不是單純的意思或意思的表示,勞動也不是對物的偶然改善40;勞動是有意圖的。另外,一個人為確立所有權而進行勞動,總是比“僅僅獲得某物或貼上‘這是我的’的標籤,有更大的道德影響。”41可以說,英美法產權理論就是建立在Locke的理論基礎上的。然而,基於自然法(包括Locke的勞動理論)的產權理論遠遠沒有達到蓋棺定論的程度。(二)私有財產權建制正當性的否定論調大約200年前,聲勢浩蕩的法國大革命才剛過去不久,P.J.Proudhon就重拾革命者的口號,大聲疾呼“所有權是盜竊!”42一直到19世紀和20世紀之交,LeoTolstoy還依舊慨嘆“財產權是萬惡之源”43。Proudhon與Tolstoy作出這樣的慨嘆是因為他們所身處的社會依舊充滿不平等。不僅僅是經濟上的貧@IC@
  • 所有權的起源及其制度存續的正當性富懸殊,最重要的還是條件的不平等。身份造成的起點差距,造成廣大平民有難以翻身的感覺。實際上,撇除其充滿煽動性、近乎吶喊的語言,Proudhon的《甚麼是所有權》對於所有權正當性的批判是系統且全面的。他批判的起點就是上面所介紹的以自然權利作為所有權正當性基礎的理論。在解釋了寫作目的與方法後,Poudhon立刻有針對性地對當時主流的所有權理論──即以自然法的先佔與同意以及以人的勞動作為所有權正當性基礎的理論──進行點對點的批駁。他首先對《人權宣言》將所有權與自由、平等與安定等量齊觀提出反對,認為所有權無論從法律、道德還是習慣都無法找到依據。44然後,對於Grotius等自然法學者所主張的先佔理論,他質問:“如果第一批佔有者把一切都先佔了,那麼後來者還有甚麼可先佔?”45對於Locke提出並在後來得到重大發展的勞動取得所有權理論,Proudhon同樣以另一個問題的提出開始他的質疑。他向基於勞動而主張所有權的人問:“是誰給你指令?我們又沒有強迫你勞動,你根據甚麼權利而向我們索取你的勞動報酬?”46對於以同意或契約作為所有權的正當性基礎,他直接否認。他形象地表示,即使存在這樣一份“由Grotius、Montesquiu、Rosseau起草,而且由全人類簽署的契約,這份契約在法律面前也是無效的,任何旨在執行它的行動都是違法的。”因為,承認私有所有權就等於放棄勞動。47在回顧並反駁了自然法所有權理論以後,Proudhon的結論是:“所有權不可能!”他指出的不可的理由有10個之多,但筆者尤其看重的是第8項:“所有權不可能是因為它的累積力量是無限的,但是作為其行使對象的東西卻是有限的!”48四、私有財產權建制正當性論題在20世紀以後的新出路:經濟分析私有財產權的正當性論題自19世紀以來所受到的質疑要等到20世紀(尤其是在20世紀後期,當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逐漸出現問題、甚至崩潰之後)方有新的出路:經濟分析。實際上,早在19世紀末期,教皇利奧XIII在其著名講話RerumNovarum49中提到的私有制與勞動或自由的關係便已經帶有較濃的經濟分析的味道,只不過其思想脈絡尚未被系統地納入經濟分析或法的經濟分析的語境而已。以下將扼要介紹兩個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私有財產權與自由JamesBuchanan在一篇文章中介紹了私有財產權與自由的關係。50他認為,在一個具有足夠規模的市場中,由法律保障的私有財產使每一個人都享有進入和退出市場、進行交易的自由,而在競爭性的條件下,將有助個人不會因為不利的交易條件而受到剝削。另外,因為有了交易的可能性,人就可以集中從事單一產品或服務的生產,將自己剩餘的產品與他人交換。這意味着,人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才能所及或興趣所至的職業,並將自己的生產所得在市場自由交換各式各樣的消費品。自由是不受限制地以自身的意志支配行動,由慾望驅使的意志是無止境的,所以絕對的自由根本不可能。自由與否必須有一個對立的參照物,而且一切自由都是在特定約束條件下所作的妥協。Buchanan的參照物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驗,在20世紀的大部分時間,這些國家的統治者掌握了生產資料,使其每個國民都按分配在特定的職業場所擔當特定的角色。51私有財產或所有權對於自由的重要性在於,只有當財產有可能歸屬於特定人,而且這種歸屬狀態有足夠的保障的時候,交易才可能發生(當然,其進一步要求是競爭市場的存在)。當交易成為可能之後,人才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職業活動、自由選擇消費品而進入某種的(受物質影響的)生活方式。法律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就是使交易的發生具備第一個前提。(二)私有財產權的激勵機制私有財產權與激勵機制之間的關係的經典論述是: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創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資源。R.Posner在其名著《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對這種關係的作用方式作了簡要的說明:“雖然以消費者支付意願衡量的莊稼價值可能已大大超過它在勞動力、原材料和放棄土地其他用途等方面的成本,但如果沒有財產權,就不存在負擔這些成本的激勵,因為負擔這些成本是不可能得到合理的回報的。只有通過社會成員間相互劃分對特定資源使用的排他權,才會產生適當的激勵。”其例子如下:試想一個全部所有權都被廢除的社會,農民種谷物、施肥、立嚇鳥的稻草人,但當谷物成熟時他的鄰居卻將之收割據為己有。由於農夫既不擁有他在其上進行播種的土地,也不擁有莊稼,那他就無權對其鄰居的行為提出法律救濟要求。經歷幾次類似事件,人們就會放棄對土地的耕種。52另外,“排他權的創設是資源有效率地使用的必要條件,但並不是充分條件;這種權利必須是可以轉@I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讓的。”當所有權人不善於利用自己的資源,效率機制就表現於:通過它可以誘導所有人將財產所有權轉讓給能更有效地利用財產的人。但要注意的是,基於所有權的可轉讓性而發生的效率機制會因為交易成本過高而受到部分或全部抑制。53然而,對於私有財產權與激勵機制關係的傳統論述,也有學者提出反對的聲音。JohnChristman認為,所有權激勵機制的傳統論述應集中於來自交易的“收入權”。但收入的最大化與效率最大化的比例關係並沒有得到證實。例如:大多數工人有相當固定的工資,他們的績效水平受到現場管理人員或監督人員的控制,沒有增加薪水的承諾。因此效率並沒有直接與收入掛鈎。另外,他還認為,效率與收入掛鈎的公式既解釋不了不同地區同類工作的薪金差異,也解釋不了無收入之勞動(例如帶孩子、做家務)等情況。54作為一個法律人,筆者會認為從JohnChristman所給出的例子中,實在看不出他如何駁倒私有財產權與激勵機制的傳統論述;從法律的角度,工資的收入與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完全屬於兩個範疇。另外,傳統的經濟分析理論也僅僅認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才會激勵資源的有效利用;財產權的保護使權利人付出的成本(包括機會成本)可期待的回報。這一論述的焦點是財產權中的排他性使所有權人得以從財產利用中獲得利益,而不是從交易中獲得收入。交易的收入僅僅與財產權的可轉讓性有關,即當所有人自己不能有效利用時,誘發其進行交易。另外,傳統論述的重點還在於“激勵資源的利用”,可是在Christman的例子中,甚至撇開了資源不談而只談收入與勞動的關係。所有權激勵機制的經濟分析所依賴主要是社會參與者的心理分析,其條件設定是難以取樣統計的。筆者認為,理性人的投資獲得回報極其量也僅僅是法律保護私有財產引發激勵作用的其中一種可能途徑,更根本的激勵機制應該基於所有權以下兩種作用:(a)使財富的累積變成可能;(b)使交易變成可能。當所有權受到保護,財富便有了累積的可能性,財富的累積使購買力增加,從而增加了人的安全感,也增加了人實現自己意願的機會。財富是通過工作而累積的,於是人就有了工作的積極性。當交易變成可能後,規模化的市場出現使個人必須集中於某個專業生產部門才能促進其生產效率,而生產效率的提高意味着有更多的剩餘,從而可以換算成更大的購買力。四、結語細心比較一下20世紀經濟法學者的論證方法與16、17世紀法學家或法哲學家的論證思路可以發現,其實兩者的目的與出發點都是有區別的。必須承認,將私有財產或所有權正當性的論題引向經濟分析的路徑無疑解釋了此一建制何以應該繼續存在,或者說,點明了私有財產建制的一些功能與優點。因此,這一論證方向可以被視為一種功能的分析。然而,20世紀的經濟分析或功能分析其實並沒有直接回應浦魯東等反對論者對所有權與私有財產所提出的批評。私有財產依然是那個浦魯東所指的可導致無限累積、導致先天的貧富差距的私有財產。相反Grotius及其後的自然法學者企圖從社會現象的本質或自然規律(或其他對自然法的理解)為所有權的建制尋找正當性的努力則是另一種方向。他們追求的正當性,是一種道德的適切性說明,也正因為這樣,他們幾乎就把自己帶進了一個死胡同,因為這個任務是非常艱巨的,甚至會像Proudhon所說的,是不可能的。Grotius選擇了“先佔”與“同意”、Selden以及後來的Rosseau更假設有這樣一份契約、Locke則選擇了勞動。這些選擇有一個共通點:均體現了建制基礎的“善”的方面,即相信我們人類在整個社會發展過程中、尤其是所有權的建制過程中,均體現出這些思想家所追求的“善”的價值。可是,這樣一來,他們其實一早就將自己的論題定了結論的方向:只有“善”是人的天性(nature)。然而,其實這些思想家們本身也應該清楚,被他們設為玄想題的所有權建制過程其實不需要以玄想題的面貌出現,因為它可以被設成一道歷史題!人類社會建制(包括所有權建制)的歷史是有跡可尋的。即使在Grotius或Locke的年代,在其身後至少有希臘、羅馬和中世紀的建制史,而這些對他們而言都並不模糊。他們也大可直接從歷史中順手拿來,驗證其理論模型。但殘酷的現實告訴他們,在國家層面偉大的羅馬背後是整整一部戰爭、撂奪與吞併的歷史,而不是從無限中各取所需、先到先得,又或者是多勞多得。對於自然法理論根基在這個層面的崩塌,JohnChristman以下的一段話發人深省:“在美國的土地佔有要求中,有許多是在暴力(肯定不能證明公正!)屠殺先佔據該地的土著居民之後提出的。而且,這只是因為中央政府宣佈各種地區是殖民自由的,而這種殖民是(美國公民)可以提出原始權利要求和這種要求可@IE@
  • 所有權的起源及其制度存續的正當性受到尊重的殖民。這樣的宣佈預設了政府本身是以後它通過法令向各個(白人和男性)公民轉讓的權利的持有者。”55所以,要論證私有所有權或財產權的原始建制正當,則必須把“正當性”這個概念擴展到負的方面。也就是說,除了假設“善”是人的本性之外,還必須承認“惡”也是人的本性。私有所有權“正當性”的論題必須從承認人的劣根性──慾望──開始,不然一切將無法自圓其說。這種人性的“惡”的形成,可能與人在自然界的困難環境求生存所累積的經驗與形成的習慣有關。在蠻荒时代,人類要取得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質資源便需要與自然搏鬥,與其他生物競爭以生命相搏。但當人類基本上壓倒了其他自然競爭者以後,競爭的對象就轉向了同類。外在的刺激促成了內在性格的發展,追求生存的本能又逐漸演化成在競爭中獲得勝利與超越的快感,於是競爭就逐漸從手段變為目的。慾望也就是由追求生存→追求安全感→追求快感,這樣一步一步形成的。競爭過程中,失敗者的若干利益被犧牲從來就是求生存的本性發展出來的副產品,於是也就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私有所有權的建制,是人類在自然競爭環境生活下,根據經驗與理性總結與歸納出來的成果;它的“正當性”只能建立在人類坦率地承認其“慾望”與“自私”的本性上。在人類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中,私有財產的建制是一個關鍵時刻。私有財產的建制的第一個重大意義在於,它使人類在群體生活中擺脫了為物資而進行無止境的搏鬥,從而收獲安全感。對於此一狀況,歷史上最為經典的論述是ThomasHobbes在《利維坦》中描繪的“自然狀態”。Hobbes設想在一個不承認甚麼是“我的和你的”、沒有習慣、沒有法律更沒有國家的狀況下,人為了爭奪控制資源的權力而發生的“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便永遠不會停止,而任何一個人生活在這種狀態下都是“孤獨、貧窮、污穢、野蠻和短缺的”。然而,所有人都不願意永遠生活在這樣的恐懼中。為了避免無時無刻的死亡威脅,人會願意把權力交給一個權威,由這個權威為他們提供保護。建制此一強大力量直接扯上私有財產或所有權的原因在於,所有權是其他社會建制(尤其是或至少是其他法律建制)的基礎。早在19世紀,Hennequin便指出:“所有權是市民社會創立與維持的基本原則。所有權的問題是其中一個被認為短期內無法找到新解釋的基本論題……無論所有權是社會秩序的源頭還是結果,它都是一切道德以及一切人類建制所倚賴的基礎。”56可以想像,若非私有財產權(所有權)建制的確立,物的流轉便不可能也不需要發生,從而契約關係便基本上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產生;沒有了物的流轉交換,往後便不會發展出複雜的經濟活動與社會關係;既無個人所有之財產或個人財產不受保護,便不會有侵犯財產權的民事與刑事責任;除此以外,涉及人身的犯罪活動很大部分也是因財產而引起的。因此,倘若不承認人的財產私有,人無需要在財產上獲得權威的保護,這時向權威讓渡權力的理由也會消失,從而大部分的社會與法律建制都會喪失存在的基礎。20世紀以來通過經濟分析或其他方式解釋所有權現象的理論則設定了一個完全不同的命題。它們不再以展現人類的“善”的本性為己任、不再追問私財產制的原始建制或抽象層面的建制邏輯是不是“善”的“正當的”,對於這些分析而言,往者已矣!我們面對眼前與將來!於是,要回答的問題便變成:要繼續私有財產的建制還是不繼續私有財產的建制?不繼續的話還有甚麼選擇?選擇模式一、模式二或其他會有甚麼影響?這一個思考方向當然是積極的,而且還可以繼續不斷深化下去。例如:在選擇繼續私有財產制度以後,把影響從個人的生活、人與人的關係模式、社會的現狀以及社會持續發展等各方面考慮進去。問題是,儘管經濟分析企圖使問題的分析看起來邏輯與理性,但在這個領域,很多條件是不能量化的,而且其基礎是價值判斷的問題,私有財產的建制與人性有關,而要不要繼續或選擇甚麼方式繼續則與我們是否對現狀滿意、究竟希望怎樣的生活方式有關。對自身本性的認知當然是人類社會走向成熟的訊號,然而古代以一種更直接、更簡樸的方式追求的“善”也不是沒有積極意義的。基本法保障我們現有的生活方式50年不變,但價值的形成與建制的發展是不會在某一刻突然發生的。也許生活在這一刻已經在悄悄地改變。@I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註釋:1駱偉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概論》,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6頁。2王叔文主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1年,第285頁。3見下文關於財產權起源的論述。4關於所有制概念的起源以及對該概念的批評,參看鄢一美:《所有制的概念及其理論考源》,載於《法大評論》,第1期,2001年。5JohnChristman著,張紹宗譯:《財產的神話──走向平等主義的所有權理論》,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第66-71頁。6關於澳門的徵收與徵用概念以及其相關制度,可參看唐曉晴:《澳門法律中的徵收徵用概念》,載於《澳門新視角》,第4期,2009年,第16頁以下;唐曉晴:《澳門法律中的索還權》,載於《福建幹部管理學院學報》,第1期,2009年,第35頁以下。另可參看駱偉建:《論澳門基本法中的財產保護與公益徵收》,載於《法學論叢》,第3期,2006年,第127頁以下;米萬英:《澳門徵用制度之特徵及基本原則》,載於《法學論叢》,第3期,2006年,第147頁以下。7陳敏:《行政法總論》,作者自版,2001年,第1041頁。8同註1,第109-110頁。9PietroBonfante.1926.CorsodiDirittoRomano,II,SezioneI,Roma.208-217.10上面關於羅馬氏族與家庭的描述以及其關於家父權力之性質界主要參考GiuseppeGrosso著,黃風譯:《羅馬法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11-14頁。11關於這些不同意見的介紹,參看deA.SantosJusto.1997.DireitoPrivadoRomanoIII(DireitosReais).Coimbra:CoimbraEditoral.19-21.12Kaser,M.1984.RomanPrivateLaw(4thEdition).TranslatedbyR.Dannenbring.Pretoria:UniversityofSouthAfrica.117.13deA.SantosJusto.1997.DireitoPrivadoRomanoIII(DireitosReais).Coimbra:CoimbraEditoral.22.14關於公田以及現代法發展出來的公產制度的研究,參看AnaRaquelGonçalvesMoniz.2005.ODomínioPúblico:OCritéiroeoRegimeJurídicodaDominialidade.Coimbra:Almedina.19ss.15GiuseppeGrosso著,黃風譯:《羅馬法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112-113頁。16對於技術意義的所有權的形成,還必須考慮羅馬法中的物的分類以及所有權的轉移方式,有關內容可參看deA.SantosJusto以及PiertoBonfante的前述著作。17Tuck,R.1979.NaturalRightsTheories:TheirOriginandDevelopment.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5.18Kaser,M.1984.TranslatedbyR.Dannenbring.RomanPrivateLaw(4thEdition).Pretoria:UniversityofSouthAfrica.115;PietroBonfante著,黃風譯:《羅馬法教科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95頁。19他關於權利體系的分類以及法律關係的論述有幾個拉丁語系語言的譯本,對拉丁國家法律關係的理論構建起了舉足輕重的影響。在絕對權這個具體概念上,可參看ErnestoRoguin.1990.LasReglasJurídicas:EstudiodeCienciaJurídicaPura.Madrid:TraducciónporJoséMariaNavarrodePalencia.240ss.20參看L.Duguit著,徐砥平譯:《拿破崙法典以來私法的普通變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44-145頁。21同註5,第6頁。22Kaser,M.1984.TranslatedbyR.Dannenbring.RomanPrivateLaw(4thEdition).Pretoria:UniversityofSouthAfrica.117.23FernandoAlvesCorreia.1982.AsGarantiasdoParticularnaExpropriaçãoporUtilidadePública.InBoletimdaFaculdadedeDireito.SupplementoXXIII.Coimbra:UniversidadedeCoimbra.225,232.24Carbonnier,J.1992.DroitCivil,Tome3,LesBiens.PressesUniversitairesdeFrance.13.25參看AubryetRau.DroitCivilFrançais,IX.§574-583,333-335;此四項原則轉引自Planiol,M.andG.Ripert.1995.TraitéPratiquedeDroitCivilFrançais,Tomé3,Réimpression,SchmidtPeriodicalsGMBH.20-21。其表述方式與尹田先生略有不同,但意思基本一致。參看尹田:《法國物權法》,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第5頁。但是JeanCarbonnier僅僅將之總結為三項要點,且最後一項為:“人與其財產之間的關係並不表現為人對其財產擁有一項權利。可以說人是@IG@
  • 所有權的起源及其制度存續的正當性財產的擁有人(titulaire),但絕不能說是財產的‘所有權人(proptiétaire)’,因為財產在某個意義上就是他自己。”引自JeanCarbonnier.1992.DroitCivil,Tome3,LesBiens.PressesUniversitairesdeFrance.18.26有關債權的重要性在現代發生變化的觀點可參看我妻榮:《債法在現代法中的優越地位》,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第6頁以下。27FernandoAlvesCorreia.1982.AsGarantiasdoParticularnaExpropriaçãoporUtilidadePública.InBoletimdaFaculdadedeDireito.SupplementoXXIII.Coimbra:UniversidadedeCoimbra.226.28PauloMerêa.1937.OsJurisconsultosPortugueseseaDoutrinado“MareClausum”.InNovosEstudosdeHistóriadoDireito.Barcelos.19ss;PauloMerêa.UmaspectodaquestãoHugoGrócio:SerafimdeFreitas(CondiçãodoMarnoDireitoRomano).BoletimdaFaculdadedeDireitodaUniversidadedeCoimbra,2.465ss.29Tuck,R.1979.NaturalRightsTheories:TheirOriginandDevelopment.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60;Grotius,H.1950.DeIurePraedaeCommentarius.Oxford:ClarendonPress.18.30Grotius,H.1916.MareLiberu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4.31Salter,J.2001.HugoGrotius:PropertyandConsent.PoliticalTheory,29(4).539.32Tuck,R.1979.NaturalRightsTheories:TheirOriginandDevelopment.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61.33他指出,“雖然劇院是一個公共地方,但是一個坐位被人坐上之後,說這個位子屬於他則是正確的。”Grotius,DeIureBelli,II.II.II.1.;citedfromJ.Salter.2001.HugoGrotius:PropertyandConsent.PoliticalTheory,29(4).553.他認為,實證法以先佔作為取得方式的所有權建制是“模仿自然界”的結果,即所有權建制的參照模板首先是人攫取自然界的物資滿足自身需要而與物產生的聯系。參看Grotius,H.1950.DeIurePraedaeCommentarius.Oxford:ClarendonPress.216;參看R.Tuck.1979.NaturalRightsTheories:TheirOriginandDevelopment.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61.34Grotius,DeIureBelli,II.II.II.4.;citedfromJ.Salter.2001.HugoGrotius:PropertyandConsent.PoliticalTheory,29(4).542.35Salter,J.2001.HugoGrotius:PropertyandConsent.PoliticalTheory,29(4).545;然而,Grotius並沒有將這一個結論推廣到不動產(主要是土地),Grotius認為雖然土地不會因使用而被消耗殆盡,但土地可用作農作或放牧,而且世界上也沒有足夠的土地供所有人無限地使用,所以土地的使用也應該可以通過先佔而排他的。36Grotius,DeIureBelli,II.II.II.5.37Pufendorf,S.1934.DeJureNaturaeetGentiumLibriOcto(Vol.2).TranslatedbyC.H.OldfatherandW.A.Oldfather.Oxford:ClarendonPress.IV.IV.5.38Seldon的以下論述可展示其部分思想:“全體人類的同意(通過可約束後來者的契約之類的東西)介入才使到分配給個人所有者之物上的共同利益或原始權利終止……[Interritoriisitadistribuendis,consensusvelutihumanigeneriscorporisseuuniversitatis(interpositafide,quaeetiamposterosobligaret)intervenit,utacommunioneseupristinojureeorum,quaeitadistributimsingulisdominiscederunt,palnediscederetur.]”轉引自RichardTuck.1979.NaturalRightsTheories:TheirOriginandDevelopment.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88.39轉引自註5,第82-83頁。40Becker,L.1976.TheLaborTheoryofPropertyAcquisition.TheJournalofPhilosophy,73(18).654.41同註5,第84頁。42Proudhon,P.J.2003.WhatisProperty:AnInquiryintothePrincipleofRightandofGovernment.EditedandTranslatedbyDonald.R.KellyandBonnieG.Smith.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5-16.43Tolstoy,L.1899.WhatistobeDone?NewYork:ThomasY.CrowellandCompany;citedfromL.S.Underkuffler.2003.TheIdeaofProperty:ItsMeaningandPower.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44Proudhon,P.J.2003.WhatisProperty:AnInquiryintothePrincipleofRightandofGovernment.EditedandTranslatedbyDonald.R.KellyandBonnieG.Smith.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37-38.45Ibid.53.46Ibid.67.47Ibid.74.48Ibid.163-164;本文認為這一理由的內容及論述方式經調整後可以作為一個新論題重新出現,討論現代社會資源短缺現@IH@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象。49“Itissurelyundeniablethat,whenamanengagesinremunerativelabour,theveryreasonandmotiveofhisworkistoobtainproperty,andtoholditashisownprivatepossession.Ifonemanhiresouttoanotherhisstrengthorhisenergy,hedoesthisforthepurposeofreceivinginreturnwhatisnecessaryforfoodandliving;hetherebyexpresslyproposestoacquireafullandrealright,notonlytotheremuneration,butalsotothedisposalofthatremunerationashepleases.Thus,ifhelivessparingly,savesmoney,andinvestshissavings,forgreatersecurity,inland,thelandinsuchacaseisonlyhiswagesinanotherform;andconsequently,aworkingman’slittleestatethuspurchasedshouldbeascompletelyathisowndisposalasthewageshereceivesforhislabour.Butitispreciselyinthispowerofdisposalthatownershipconsists,whetherthepropertybelandormovablegoods.Thesocialists,therefore,inendeavoringtotransferthepossessionsofindividualstothecommunity,strikeattheinterestsofeverywageearner,forthedeprivehimofthelibertyofdisposingofhiswages,andthusofallhopeandpossibilityofincreasinghisstockandofbetteringhisconditioninlife.”CitedfromBuchanan,J.M.1993.PropertyasaGuarantorofLiberty.InC.K.Rowley(Ed.).PropertyRightsandtheLimitsofDemocracy.TheLockeInstitute.49-50.50Buchanan,J.M.1993.PropertyasaGuarantorofLiberty.InC.K.Rowley(Ed.).PropertyRightsandtheLimitsofDemocracy.TheLockeInstitute.28ss.51Ibid.46.52RichardA.Posner著,蔣兆康譯:《法律的經濟分析》(上冊),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第40頁。53同上註,第42-43頁。54同註5,第202頁及後續頁。55同註5,第108頁。56Hennequin,A.L.M.1838.TraitédeLégislationetdeJurisprudence.Paris,.I,xi;citedfromP.J.Proudhon.2003.WhatisProperty:AnInquiryintothePrincipleofRightandofGovernment.EditedandTranslatedbyDonald.R.KellyandBonnieG.Smith.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34.@II@
  • 澳門特區政制之立憲主義思考姬朝遠∗“澳門回歸祖國10年來,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大力支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和特區政府帶領澳門各界人士團結奮鬥、務實進取,積極應對亞洲金融危機、非典疫情、國際金融危機等帶來的嚴峻挑戰,努力克服澳門發展進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保持澳門繁榮穩定,各項事業取得長足進步,使澳門這座歷史悠久的商埠名城煥發出前所未有的生機活力。‘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為澳門發展譜寫出新的輝煌篇章,為國家發展增添了奪目光彩!”1今天,澳門的繁榮與穩定,是包括台港澳在內的中國人民推進祖國內地與台港澳共同發展,促進祖國統一大業進程中創造出的又一個世界奇跡。究竟是甚麼因素使澳門回歸祖國短短10年間,取得如此吸引世人目光之成就?如何保證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關心澳門發展的各路學者、政治家門正在從不同視角進行着理論的探索,以期獲得新的智慧與啟迪。從西方立憲主義基本原理解讀澳門10年來之政制成就、規劃未來的發展藍圖,也許是一個最有意義的理論探討。一、永不異化的公權力是人類恆古不變的理想“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經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要尋找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2人類形成社會、建立政府、政治機構,其真實的理想不是作繭自縛,而是旨在建立一個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機構,以保證自身的幸福和安全。“一切社會團體的建立,其目的總是為了完成某些善業,而城邦就是最高、最廣泛的社會團體,它所求的善業也一定是最高和最廣的,這些“善業”包括物質的富足、身體的健康和良好的道德,其中良好的道德也就是靈魂的善,這是最根本的。”3怎樣才能保證政府永遠致力於“善業”而不至於走向反面呢?自古希臘開始,人類的先哲們就開始把注意力瞄準“政體”。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認為:凡關心公共福利的政府是符合嚴格正義而建立的,是優良的政治體制;凡以主政者私人利益為前提的政府均為不完善的以及是腐敗的、專制的政體。城邦建立是出於人類的自然要求,而法律則是這種需求的保障,“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統治者永遠把持權力,必然產生統治者濫用權力,這是不合理的,不合乎正義的。4古羅馬西塞羅認為:共和政體最好,因為共和政體是依照正義和自然法則組織起來的,是最完滿的形式。在共和政體中,執政官代表統治者的力量,元老院代表貴族和在野的執政力量,監察官、保民官和平民大會代表平民的力量,這三者的地位憑藉法律的確認,按照法律規定行使他們的權利與義務,以達到相互力量的平衡。“為了得到自由,我們才是法律的臣僕”。5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認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並不一定有自由。政治自由只在寬和的政府裏存在。甚麼樣的政府才可能是寬和的呢?因為人的濫用權力的本性,只有在實行分權的國家才是寬和的,因而只有分權的國家才是政治上自由的國家,“政治自由是通過三權的某種分野而建立的”。6“要防止濫用∗法學博士、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I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7“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都完了。8二、立憲主義是人類防止權力異化的共同財富近代西方社會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立憲主義理論與實踐的興起,使人們看到了自由的曙光。歷經數千年之王朝更替、人類生命與財產的莫大代價,西方世界最先找出了一條保證權力平穩更替和預防權力異化的寶貴經驗,這就是今天法治全球化中的立憲主義。《美國憲法》序言指出“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這一部憲法。”1789年8月26日,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人權宣言》,該宣言後來被用來作1791年憲法的前言)第16條規定:“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西方社會通過憲政實踐,為防止權力的異化提供了系統而富有成效的原則體系,以這些原則為指導,建構權力、設定權力運作體系和制衡體系,是西方社會近代以來迅速走向世界法治之前列之核心因素。翻閱世界各國的憲法,我們不難看出,在人類近代以來的憲政實踐中,至少包括這樣幾個原則或者經驗:(一)尊重和保護人權原則尊重和保護人權是現代社會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公權力不是來自於公民的授予,不服務於社會大眾,自己的存在將受到嚴峻的挑戰。《法國憲法》序言指出:法國人民莊嚴宣告:忠於1789年人權宣言所肯定的、為1946年憲法序言所確認並加以補充的各項人權和關於國家主權的原則。《聯邦德國基本法》(《德國憲法》的稱謂)第一章“基本權利”,開宗明義,列舉式地規定了德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人的尊嚴;個性自由發展,生命權,身體不受侵害,人身自由;平等;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言論自由;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學校教育;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通信、郵政和電信秘密;遷徙自由;職業自由;兵役和替代役義務;住宅不受侵犯;財產權,繼承權和財產徵收;社會徵用;國籍變更,引渡;避難權;請願權;此外,《聯邦德國基本法》還明確指出: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德國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轉讓的人權是所有人類社會、世界和平和正義的基礎。這一原則的最為明顯的體現就是幾乎所有國家的憲法或憲法性文件都把公民之基本權利作為其必有內容之一。例如,英國的《自由大憲章》、《無承諾不徵稅法》、《權利請願書》、《人身保護律》、《權利法案》;《美國憲法修正案》、《聯邦德國基本法》、《法國憲法》都詳細列舉出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二)權力制約原則在權力制約方面,實踐最長和成就最為顯著的就是西方的三權分立原則,通過憲法或憲法性文件明晰劃分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界限,使三種權力保持分立與制衡,從而使權力的運作和更迭保證其應有的本色。這一點,在總統制的美國政治體制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實施司法獨立,議員不得兼職其他社會公權力或國家公權力職務,行政權嚴格依據憲法和法律運作。就是在議會制的日本,半總統制的法國,其議會中的閣員議員也只佔其中的極少數,根本不具備行政權對立法權越俎代庖之條件。例如,日本眾議院議員人數為500人,參議院議員人數共252人,雖然,內閣半數以上的成員須是眾議院議員,但其數量僅佔其中少數,以2009年9月16日日本公佈的鳩山內閣18名成員為例,內閣中眾議員15人,佔眾議院總人數500人之3%,參議員3人,佔參議院總數252人之1.19%。(三)人民主權原則人類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了人民主權。這一主權由人民的自願結合為基礎,是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這是一個由全體個人的結合形成的公共人格。9“我們每個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益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成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0@IK@
  • 澳門特區政制之立憲主義思考主權有兩種含義,其一,一種享有最高獨立性和最高權力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一種自然的和不可讓與的權利;第二,一種享有某種獨立性和某種權力的權利,這種獨立性和權力在這個固有的範圍內是絕對的或超越地最高,他和主權者所統治的整體是分開的,因此主權者對這個整體的獨立性和他統治這一整體權力來說是最高的。11“主權作為一種權利只能屬於國民,而不屬於任何個人;一國的國民任何時候都具有不可剝奪的固有權利去廢除任何一個它認為不適合的政府,並建立一個符合它的利益、意願和幸福的政府。”12人民主權在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表現就是現代民選議會的產生和立法權的擁有。對於法治(ruleoflaw)國家,立法權是國家的一項最高權力,賦予議會,正是人民主權的最為重要的體現。(四)法治原則何謂法治?就是法的統治,就是“由法律遂行其統治”,而不是讓“一個人來統治”。包括兩層涵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3為何法治?潘恩指出:要保障人們的天賦權利,惟有參加社會,在最初的社會裏,人們以誠相待,不需要法律和政府。但後來人們被邪惡感染,忘卻了相互間的責任和友情,出現了倚強凌弱和犯罪等現象。為了制止這類邪惡現象,才產生了政府和法律。人民根據共同利益制定法律,政府只能依照法律管理人民。14現代社會尊重權利義務相統一的社會公正法則和貫徹民主立法原則,因此,法治就有了重要的價值。亞里士多德指出:實施法治的原因在於法律具有正確性、公正性、穩定性,能“免除一切情慾影響”,從而使執政的人們保持中庸的公正。如果不是由法律而是由一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哪怕是賢良,也未免有感情和情慾用事,產生種種弊端。而法律卻恰正是沒有任何感情的,沒有偏私。15如何法治?美國的羅爾斯教授將法治的實現路徑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原始狀態”或“無知之幕”下,人們對正義原則的選擇。所謂“無知之幕”就是假定他們知道有關社會結構的一般事實和人類心理的一般法則,但不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階級屬性及天賦才能等這樣足以產生個人偏私的一切因素。這樣以來,共同一致的想法就會確定下來。例如,大家都會認為,在每個人均等地得到蛋糕份額的情況下,劃分蛋糕的人得到最後一份,而由其他人先取的辦法,才能保證公平。這些就是“公平的正義”。第二階段,立憲。人們把選定的關於自由的正義原則確定為憲法的原則。第三階段,立法。主要是如何貫徹平等的正義原則,以實現自由。第四,執法和守法。實施法治必須堅持如下準則:○1法律的可行性;○2同類案件要同樣處理;○3法無明文不為罪;○4尊重合理的審判程序。16今天,隨着經濟全球化的演進,法治全球化步伐加快。沒有哪一個國家敢於對世界宣佈,自己不是法治國家或拒絕法治。(五)司法獨立原則依據三權分立原理,在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中,司法權是最弱的一個,應予以擴大,起碼應使之保持獨立,能以自保,免受其他兩個的侵犯。司法獨立包括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因為法院對於憲法和法律有解釋的權力。要做到司法獨立,必須使法官的任職不受立法和行政的影響,保持法官的獨立。這種獨立是相當重要的,它對於“保衛憲法與人權具有同等重要意義”,“法官的獨立是保衛社會不受偶發的不良影響的重要因素”,而要如此,就必須實行法官的終身制、使“合眾國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為正當即應繼續任職”,這樣才能使法官無後顧之憂,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權。17“從性質來說,司法權本身不是主動的。要想使他行動,就得推動他。向它告發一個犯罪案件,它就懲罰犯罪的人;請它糾正一個非法行為,它就加以糾正;讓它審查一項法案,它就予以解釋。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調查非法行為和糾察事實。如果它主動出面以法律的檢查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權之嫌。18現代法治國家,司法是社會糾紛的終局救濟手段,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必須保證法官擺脫來自行政和立法、社會等的紛擾,“中庸”地依據實體法律、通過正當程序處理糾紛,保證司法公正。“在法官做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和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宣佈決定的法官,其作出的決定哪怕是受到其它意志的微小影響,他也不是法官……法院必須擺脫脅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響,否則他們便不再是法院了”。19《美國憲法》第3條第1款規定:“合眾國的司法@IL@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權,屬於最高法院和國會隨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任職,並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日本國憲》第76條規定:“一切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規定設置的下級法院。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拘束。”《法國憲法》第64條規定:“共和國總統保證司法獨立。”《德國基本法》第92條規定:“司法權委託法官行使。聯邦憲法法院和本基本法規定的各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司法權。”1983年6月10日,在加拿大舉行的司法獨立第一次世界大會通過的《司法獨立世界宣言》第2條規定:法官在判決過程中,應獨立於同僚及其監督者。任何上級司法機關或任何高級的法官,均無權干涉法官自由地宣誓其判決。20上述原則中,尊重和保護人權原則是權力之目的所在,人民主權原則回答的是權力的起源與歸屬,其最為鮮明的表現就是民選議會之組織和立法權的享有;權力制約原則則是現代國家權力組織之準則,法治原則要求權力運作的基本路徑。其側重點在與行政權的依法運作。司法獨立原則則是要求法官和法院保證社會終極救濟機制之公正、公平性。可見,只有遵守立憲主義之法則,才能使公權力始終運作在民意的立法之內,從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公權力的“異化”。三、澳門政制之立憲主義解析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10年來的法治實踐,對照以上之立憲主義內涵,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歷經回歸10年之成功探索,澳門已經步入立憲主義之軌道。(一)關於尊重和保護人權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基本法第4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並且,在基本法中的第三章,以專章確認了澳門居民之基本權利:平等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政治自由權、人身自由權、司法救濟權、人格權、名譽權和隱私權、住宅安全權、通訊自由權、遷徙權和出入境自由權、信仰自由權、職業自由權、表見自由權、婚姻自由權、弱勢群體權、社會福利權等等。這些權力對於尊重和保護澳門居民人權起着重要的作用。21(二)關於人民主權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9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規定,澳門居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澳門居民不僅參與澳門政府、立法會之選舉,而且還通過選舉澳門特區之全國人大代表,實現自己參政議政之民主權力。(三)關於權力制約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立憲主義政治架構已經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對政治體制做了明晰的規定:第1節、行政長官;第2節、行政機關;第3節、立法機關;第4節、司法機關;第5節、市政機構;第6節、公務人員;第7節、宣誓效忠;從其基本內容可以看出,基本法勾勒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權架構。這一點,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得到反面的印證,由於祖國內地不實行三權分立之政治體制,所以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之做了這樣的列舉: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三節、國務院;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人勇於創新、與時俱進、實事求是之品格,基本法對澳門政治體制之建構是既符合中國和澳門實際,又與法治全球化相呼應之時代經典之作。正因為如此,回歸10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得以依法施政、科學施政,使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繁榮、民眾安居樂業。(四)關於法治原則以立憲主義精神為指導,以國家憲法、基本法為最高法之澳門憲政法律體系已經確立。基本法第8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JC@
  • 澳門特區政制之立憲主義思考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基本法第14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契約及其所包含的權利和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原澳門政府簽訂的有效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效。”除了基本法附件三列舉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8部全國性法律外,截止2009年5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成立以來共通過法律125件,行政法規301件,共計426件。其中涉及經濟123件,涉及民生92件,涉及政府組織架構其他方面的佔211件。22基本法第6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與回歸前相比,澳門的社會穩定、經濟繁榮、居民安居樂業。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依法施政。“回歸九年以來,特首何厚鏵及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進取,使澳門各項事業都有了新的進步,使‘一國兩制’的實踐成功地向前推進。”23(五)關於司法獨立原則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審判權(第82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第83條)、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其職責或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院長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第87條)。澳門10年成就,基本法功不可沒。而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蘊含於其中的上述立憲主義精神。四、澳門憲政實踐之演進澳門回歸10年之實踐,碩果纍纍。然而,“一國兩制”之實踐是一項長期的偉大工程。10年探索只不過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開放的世界、瞬息萬變的民意潮流,經濟全球化、法治全球化都會使“一國兩制”之實踐面臨新的問題。實現澳門未來“一國兩制”之順利進行,尚需要運用立憲主義之精神,客觀地分析潛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體制和法制,以期收到與時俱進,持續繁榮穩定之效果。(一)遵循立憲主義精神,全面貫徹實施基本法發端於西方法治實踐之立憲主義精神已經成為法治全球化的內在推動因素,正在推動着全球法治進程。其所包含的人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法治原則、司法獨立原則,始終是現代法治無法迴避的底線。堅持立憲主義之基本精神,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憲政運作機制,也許是澳門走向美好明天的正確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澳門未來之長治久安奠定了非常重要的憲政基礎。應當指出的是,鑒於澳門特有的歷史傳統和社會基礎,與香港相比,應該說澳門之創新成分遠大於傳承。結合澳門社會之基本情況,完善澳門憲制機制,任重而道遠。在10年成功經驗的基礎上,以立憲主義精神為指導,以基本法為依據,結合經濟社會發展之時代需要,探討政治改革,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內容。(二)務實推進政府改革,建構廉能政府2009年12月20日,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澳門會見澳門特區新任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負責人時,對澳門特區政府提出4點希望:一是要愛民為民,牢固樹立和認真踐行以人為本的理念,盡心盡力為市民服務。二是要團結一心,做到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共同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三是要勤政高效,做到決策科學民主、執行高效有力,不斷提高管治水平。四是要清正廉潔,以自己的模範行動帶動整個公務人員隊伍廉潔從政。24行政主導體制是基本之科學設計,如何結合澳門基本情況貫徹落實,尚需要認真研討。必須指出,行政主導體制下,行政權突出,如果一旦失去立法監督和司法制衡,專權、貪腐、懈怠現象就會如洪流一般湧來,禍害民眾、危及社會穩定。2007年媒體報道的前特區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嫌嚴重貪污案件給澳門特區政府敲響了警鐘。如何建構一個廉潔高效的行政運作機構,中央政府和澳門居民正拭目以待。筆者認為,澳門特區政府可以借鑒內地一貫倡導的法治政府、服務政府之理念,依據“精簡、效能、@J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統一”的原則,積極穩妥地研討未來政府架構之藍圖。(三)理順行政主導下行政權與立法權、司法權之關係行政主導體制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關係需要進一步探討。“行政主導”是指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長官具有較高的憲制和政治地位,大部分制定政策的權力又集中在行政機關手上。25依據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享有18項權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享有6項權力。而且,行政機關排列於立法機關之前,在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上,行政主導色彩明顯。這種設計與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相適應,便於中央政府與澳門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一個最為可能的推測就是便於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的和諧運作,以免出現一個處處受制於立法會而無所作為的澳門行政權力。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李成俊先生指出,行政主導是基本法整個運作體制的核心,澳門特區並非獨立的政治實體,特區政府的權限來自中央政府,特區政府代行中央政府的管治權,因此澳門採用行政主導的模式,澳門特區政府運用中央政府授予的權力,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核心精神。26然而,在這種體制下,最容易忽視立法機關對行政權之監督作用。在立憲主義看來,立法機關是公共意志表達和形成機關,擁有立法權和監督權。因此,在貫徹行政主導的同時,必須保持行政權之謙抑性,否則就有行政權超越立法權之嫌疑。筆者認為,既然保持澳門資本主義制度至少50年不變,就應該允許參照西方憲政經驗,不斷完善行政主導之政治體制。當前,西方政府組織形式大體分為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半議會制、委員會制。27依據澳門基本法:直接選舉的立法會議員12人、間接選舉的立法會議員10人、委任的立法會議員7人。行政長官委任的立法會議員佔立法會總數之24.1%。這種設計對於立法會監督政府之職能發揮、保證立法會之民意基礎,勢必會產生一定影響。依據立憲主義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針對澳門行政主導的設計,應當考慮取消行政長官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之權力,逐步使立法會議員通過民主直選的途徑產生,以確保立法權對行政權之相對獨立性,這對於完善立法會之監督職能非常重要。關於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關係,鑒於澳門微型社會之實際情況,行政官員與司法官員、立法官員之間的社會關係建立比較容易,澳門公權力階層很容易形成一種類似內地基層“熟人社會”之人際關係。在此情況下,如何保證三種權力之間的界限,法律的規定是基本的前提,最為重要的是各級官員需要具備基本的憲政修養和公權力道德,為此,筆者建議以香港廉政公署為模板,建構強有力的澳門廉政監督機制和權力運作透明機制,以促使權力之正常運作。(四)跟進經濟全球化、法治全球化步伐,法制統一需要盡快提速伴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澳門經濟多元化的呼聲,跟進法治全球化進程勢在必行。當前,珠三角發展規劃、橫琴發展規劃都已經上升為國家戰略,澳門在這一波珠三角經濟發展的大潮中,能否能順利完成自身經濟結構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制的完善。祖國內地改革開放30年來,立足中國國情、着眼法治全球化之要求,已經初步建構起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隨着粵港澳經濟合作的進一步密切,在民商法、經濟法、刑法等領域,加快法制改革步伐,積極謀求與內地法制的最大限度的統一,消除經濟合作中的法制障礙,推進粵港澳大市場的形成,將使澳門新一屆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五、結語建構服務於民眾、永不異化、輪替有序的公權力是人類恆古不變之理想。惟有此,人類之基本權利才有堅實的保障。發端於西方之立憲主義精神和憲政實踐,是對人類對公權力期待之最好回應。西方立憲主義精神中所包含的尊重和保護人權、人民主權、權力制約、法治、司法獨立等原則是保證公權力本色之決定性因素。澳門回歸10年之“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功不可沒,它為澳門之長治久安奠定了非常重要的憲政基礎,其中最為主要的因素乃是蘊涵其中的立憲主義精神。在10年成功經驗的基礎上,以立憲主義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基本法;結合澳門經濟社會發展之時代需要,以“精簡、效能、統一”為原則,探討政府體制改革;以權力分立與制衡為原則,理順行政權與立法權、司法權之間的關係;以跟進法治全球化,促進經濟多元化發展為目標,推進法制建設是澳門“一國兩制”實踐繼續成功進行的必然選擇。@JE@
  • 澳門特區政制之立憲主義思考註釋:1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09年12月21日,第1版。2[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18-19頁。3[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著、吳壽彭譯:《政治學》,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43頁。4同上註,第44頁。5同上註,第63頁。6[法]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87頁。7同註3,第154頁。8同註6,第156頁。9參見[法]盧梭的觀點,轉引自嚴存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63頁。10[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年,第24-25頁。11馬里旦著、瞿宗彥譯:《人和國家》,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第15頁。12馬清槐等譯:《潘恩選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240-241頁。13同註3,第199頁。14參見註12。15同註3,第44-45頁16呂世倫:《法理的積澱與變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60-361頁。17參見[美]漢密爾頓等著、程逢如等譯:《聯邦黨人文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355-393頁。18[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110-111頁。19[英]羅傑.科特威爾:《法律社會學導論》,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年,第236-237頁。20程榮斌主編:《外國刑事訴訟法教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8-32頁。21楊允中:《澳門基本法釋要》,澳門:澳門法務局,2004年,第67-82頁。22趙向陽:《澳門特區立法十年述評》,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1期,2009年,第54頁。23《胡錦濤讚揚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使一國兩制實踐成功向前推進》,載於《澳門日報》,2008年12月20日,第A3版。24《愛民為民團結一心勤政高效清正廉潔胡四點希望贈新管治團隊》,載於《澳門日報》,2009年12月20日,第A03版。25王長斌:《立法會選舉後看行政主導》,載於《澳門日報》,2009年11月18日,第E06版。26《李成俊:更好推進“一國兩制”事業發展》,載於《澳門日報》,2009年12月24日,第B03版。27參見韓大元主編:《比較憲法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27-331頁。@JF@
  • 國際條約適用澳門的問題再探討王思遠∗一、問題的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40條、第136條和第138條規定了國際條約在澳門適用的方式。即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在澳門實施的方式、澳門特區政府可在適當領域單獨簽訂和履行有關國際協議、以及對於中國人民共和國參加或未參加的國際協議如何在澳門的適用。可以說,這三個條文對於解決國際條約在澳門特區回歸後的適用問題有了一個指向。但由此在基本法條文之間的理解以及司法實踐中卻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即澳門特區在回歸後對於國際條約的適用究竟採取何種方式?是繼續維持回歸前只要澳門政府直接通過政府公報公佈便產生效力還是需通過立法機關對國際條約進行轉化為本地法律方發生效力。以及在澳門終審法院第2/2004號判決中對國際條約的效力問題的解釋,引申出國際條約在澳門法律體系中的位階問題。即國際條約究竟在澳門法律體系中處於何種地位?是與一般法律平行、或高於一般法律、亦或低於一般法律。那麼究竟該如何解決上述的疑惑,本文擬通過歷史的、發展的視角對於國際條約在澳門特區的適用進行理論上的探討,並嘗試解答以上出現的種種問題。二、國際條約在澳門適用的歷史與現狀(一)回歸前國際條約在澳門的適用在葡萄牙對澳門準殖民時期。澳門作為葡萄牙的“海外省”,沒有任何自主權,無論是内部管理還是對外事務,都是由葡萄牙中央政府來管理和統治。而依據當時《葡萄牙憲法》、《葡萄牙海外組織法》及《澳門省政治行政章程》,使葡萄牙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自動延伸適用於澳門。1在葡萄牙對澳門管制時期,國際條約在澳門的適用基本上是依據《葡萄牙憲法》與《澳門組織章程》的内容。根據現行1976年《葡萄牙憲法》第8條的規定,國際法規範及原則作為葡萄牙法律的組成部分;經正式批准或通過之國際條約所載之規範,一經正式公佈,只要在國際上對葡萄牙國家有約束力,即在國内秩序中生效。2表明國際條約在葡萄牙適用的方式是直接納入式,即對於國際條約在本國的適用只需議會(國會)批准加入及經正式公佈便發生效力,而不需要議會通過本國的立法程序,使國際條約轉化為國内法律發生效力。但由於該時期葡萄牙政府不再將澳門視為其“海外省”,承認澳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土,澳門僅是葡萄牙政府在行政上管理的地區。至此,澳門享有了一定的自治權。故葡萄牙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不能再自動延伸適用於澳門,而是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將國際條約適用於澳門。即由葡萄牙議會通過決議將該國際條約延伸到澳門,並且該國際條約須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才能生效。3國際條約在澳門回歸前總體上採用的是納入式的適用,即原則上只要葡萄牙議會通過,且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便產生效力。(二)回歸後國際條約在澳門的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關於國際條約在澳門適用的主要法律依據為《澳門基本法》。其中涉及到國際條約適用的條文主要體現在第40條、第136條及第138條。也正是這三個條文,導致了如何理解國際條約在澳門特區的適用成為了探討∗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JG@
  • 國際條約適用澳門的問題再探討的一個焦點。當前主要的學理觀點如下:1.國際條約需轉化為本地法律的適用方式持該觀點的學者依據《澳門基本法》第40條的内容,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認為基本法已經改變了澳門原有國際條約採用納入的方式,而是採取了國際條約應轉化為本地法律才生效,如果沒有具體立法,則國際條約不對個人和法院產生法律的約束力。但是,根據基本法保持澳門原有法律不變的精神來看,明顯與上述的觀點相矛盾。究竟如何看待《澳門基本法》第40條的含義,則需從歷史與邏輯角度來解釋。首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澳門回歸前便已經由葡萄牙議會批准適用。但是,由於《澳門組織章程》與葡萄牙憲法一樣,已包含了兩個人權公約的精神和原則,故葡萄牙一直未將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直到中葡雙方聯絡小組磋商後,葡萄牙議會作出將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41/92號決議。由於葡萄牙對兩個人權公約無任何保留的簽署,以及所以兩個人權公約的部分内容又不完全適用於澳門。故根據決議兩個人權公約須通過澳門本地立法的予以實施。4實際上兩個人權公約在澳門的適用是一種特別的規定。其次,從《澳門基本法》第40條的内容上分析。第40條僅僅規定了兩個人權公約與國際勞工公約在澳門適用的方式,而沒有規定所有國際條約的適用方式。況且將該條置於《澳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基本權利與義務,而沒有放入第七章對外事務中,也體現了《澳門基本法》第40條的規定僅是對具體國際條約適用的特殊規定,不具有普遍約束性。2.除明確規定外,國際條約適用方式由行政長官決定持該种觀點的學者認為5:除了《澳門基本法》第40條規定了兩個公約需通過轉化方式適用於澳門外。從《澳門基本法》第136條與第138條,對於特區政府在適當領域單獨簽訂的國際條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了但須延伸至澳門特區適用的國際條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參加但已適用澳門的國際條約,採用何種適用方式應由特區行政長官決定。其理由是依據《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13項的規定,行政長官根據中央的授權代表澳門特區處理對外事務。從而認為此項職權是行政長官的專屬權,即根據第3/1999號法律行政長官只要簽署並在政府公報上公佈國際條約便發生效力。同時並不妨礙在行政長官簽署國際條約後,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法案,再由立法會立法具體實施。並列舉了近年特區政府批准的反恐、反洗黑錢、反貪污等國際條約,向立法會提出法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制定了相關法律。但是該觀點是否具有較強的論據支撐,在此表示懷疑。根據澳門的法律傳統與原有法律體系,國際條約的適用僅需在政府公報上公佈便產生效力直接納入方式。如果在直接納入適用國際條約外,再由本地立法機關進行立法不僅會讓人覺得國際法與國内法同時做出同一種規範是否會多此一舉,同時也會產生無謂增加立法成本的質疑。而對於在實踐中諸如對反恐、反洗錢、反貪污等國際公約通過本地立法的形式具體適用在本地,從邏輯推理上來說如果一國或地區對部分國際條約採取國内法轉化的形式予以適用,肯定有其特殊性。例如,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在澳門的適用通過本地專門的立法予以實施。究其原因在於該公約的規定過於籠統和過於原則,只有通過制定本地具體法律才可操作。6況且對於國際條約的適用方式完全由行政長官決定,勢必會造成權力濫用的風險。3.除《澳門基本法》第40條外,其他國際條約直接適用於澳門特區此觀點主要結合了澳門原有法律體系以及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即認為根據基本法對於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精神,依據基本法以及第3/1999號法律的規定,除了《澳門基本法》第40條對相關條約的適用需經本地立法實施外,其他國際條約的適用原則上僅需在政府公報上公佈即發生效力。但是正如前述,如果僅僅認為除了《澳門基本法》第40條的規定外,所有國際條約都只通過公告的方式適用於澳門。那麼便無法解釋為何在《澳門基本法》第40條規定以外還有國際條約是通過本地法律轉化的方式在澳門適用。在此只能認為由於部分國際條約中的規定過於籠統和原則化,導致無法在實施中正常適用。所以必須通過本地立法進行具體化方可。這並不違背澳門原有法律體系的原則,而是表明在一般情況下,澳門特區採用納入式使國際條約直接適用於澳門,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採用本地立法轉化的方式適用國際條約。7@JH@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三、國際條約在澳門的效力(一)國際條約效力的爭議由於《澳門基本法》沒有對國際條約在澳門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位階)問題進行明確規定,所以對如何認識和解決這個問題產生了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基於《澳門基本法》對於澳門原有法律體系不變的精神,對於國際條約在澳門特區的效力應採用原有法律理論和法律傳統。即根據《葡萄牙憲法》第277條的規定,“經合乎規範被批准之國際條約,即使在機關上或形式上違憲,如其規則在對方之法律秩序中適用,則不影響該等規範在葡國法律秩序中之適用,但如違憲係因違反基本規定者,不在此限。”由此推定國際條約在葡萄牙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低於憲法高於國内法律。8以及《澳門民法典》第1條第3款的規定,“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優於普通法律。”由此認定在澳門國際條約的效力應高於普通法律。但是,由於澳門終審法院在2/2004號判決書中認為:○1《澳門民法典》規定國際條約優先於普通法律是違反基本法的,國際條約在澳門的效力應由基本法規定。即“基於明顯的法律邏輯理由,簡單的道理是,沒有任何一項規範可以賦予一項或一組規範高於其本身的法源位階,因此《澳門民法典》第1條第3款的這項規定沒有任何效力。”○2國際條約高於澳門法律是因為中央政府授權並決定國際條約在澳門的適用。“第138條所涉及的國際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參加以及尚未參加但於1999年12月19日在澳門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適用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的,而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機構,由此肯定可以得出,在法源位階上,上述提到的國際協定中的規範高於澳門特區内部其他法源。”“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不得撤銷《澳門基本法》第138條所述的國際協議的規定,否則,會以另一種方式侵犯《澳門基本法》中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職權。”9由於澳門終審法院的判決,使得原有在澳門適用的法律體系出現了變動。即按照原有法律體系及《澳門民法典》第3條的規定,應當認為一切國際條約的效力都絕對高於普通法律。而終審法院在判決民法典第3條違反基本法後,僅認為國際條約高於澳門本地法律的依據是《澳門基本法》第138條。在實際上出現了僅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適用於澳門特區以及在回歸前已適用澳門特區的國際條約高於澳門本地法律。而對於《澳門基本法》第136條關於特區政府在適當領域可單獨簽訂的國際協議在澳門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沒有明確。基於上述的問題,出現了另一種觀點。即認為對於《澳門基本法》第138條涉及的中央政府批准適用澳門的國際條約具有絕對高於澳門本地法律的效力。而對於依據《澳門基本法》第136條由澳門特區政府自行批准適用的國際條約,與澳門本地法律的效力關係應當採取新法優於舊法原則。10其理由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36條的規定,澳門特區政府有權力在適當領域單獨簽訂國際條約,且國際條約在澳門地區原則上是採用直接納入適用,則特區政府所簽訂的國際條約一旦在政府公報公佈便產生效力。而澳門本地法律的立法權屬特區立法會,與簽訂國際條約的機關並非同一主體。況且立法會的立法權與行政長官的對外事務處理權不能區分高低。所以,澳門本地法律與特區政府簽訂之國際條約的關係應採取同等地位較為合適。(二)國際法與本地法關係的理論探討特區政府簽署之國際條約與本地法律如果處於平等地位,並採取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是否就可以解決上述關於國際條約位階產生的矛盾呢?從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看,國際法與國内法的關係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11○1國内法地位優於國際條約。即國際法的位階低於本國憲法與一般法律,如果國際條約實行的結果與憲法或法律相抵觸,便不能繼續執行。如阿根廷便採取此種類型,其第48號法律第21條規定:“阿根廷法院和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以本條所規定的優先順序,適用憲法作為本國的最高法律,然後使用國會所已通過或可能通過的法律、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各省的個別法律、本國過去適用的一般法律和國際原則。”12○2國内法與國際條約地位相等。即除本國憲法外,國際條約與國内一般法律地位相等。當兩者相互衝突的時候,一般採取兩個法律原則。一是和諧解釋原則,即盡力將表面上與條約有抵觸的國内法解釋為並無抵觸。二是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採用此種類型的國家較多,如美國、德國、韓國等。○3國際條約地位優於國内法。即除本國憲法外,國際條約的地位高於任何國内法律,與國際條約相抵觸的法律内容便無效或不再適用。如中國、葡萄牙、法國等。○4國際條約地位優於憲法。即國際條約的地位不@JI@
  • 國際條約適用澳門的問題再探討僅優於一般國内法,還優於本國憲法。如1953年6月22日修正的《荷蘭憲法》,其第65條規定:“在荷蘭王國内正在施行的法律規定,如其適用將於該法律規定制定以前或以後按照第66條公佈的協定相抵觸,應不予適用。”該條規定了國内法效力低於國際條約,而更加重點的是荷蘭國會對該條的辯論表明該條中的“法律規定”包括憲法規定在内。從而認定國際條約的效力亦高於本國憲法。13由上可知,對於國際法與國内法之間的效力,對於本國而言僅僅是涉及到實在法如何規定的問題。換言之,對於本國而言,國際法與國内法的效力位階不過是立法者的一個態度。而有學者認為在澳門之所以要考慮將特區政府簽署的國際條約與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在效力上採取等同說。是因為兩者的主體不同,既特區政府簽署的國際條約與立法會通過的法律無法區分效力的高低。故認為採取兩者效力同等原則較為合適,並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處理兩者的衝突。14但是對於國際條約的研究必須從兩個方面入手,除了要思考國際條約在一國内的效力問題外,還需考慮國際條約在國際上的效力。由於國際條約的締約主體是主權國家,即國家須對自身簽署的條約負有遵守的義務,否則將會因違約而承擔國際上的責任。從一國家對國際條約在國内法律體系的地位,便會影響着國家是否會經常性的因違反國際條約而承擔國際責任。如採取國内法地位優於國際條約或國内法與國際條約地位相等,並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都是可能會引起國家在國際上承擔責任的後果。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上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本身不具有國際法上的主體資格。澳門特區在回歸後,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條約(不管是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已通過中央政府對相關國際組織或國家的照會,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負有對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條約承擔國際義務和責任的主體。而特區政府所享有的外事權僅是中央人民政府通過《澳門基本法》授權賦予的。換言之,特區政府在特定領域單獨簽訂的國際條約,在國際上對這些國際條約承擔義務的依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如果在澳門採取上述特區政府簽訂之國際條約與立法會通過之法律在地位上相等,僅依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勢必會因為澳門特區政府所簽訂之國際條約先於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導致失效,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須經常性地承擔國際責任的風險。四、結論國際條約與國内法的爭論不管是在理論上還是各國立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歷史的因素、政治的因素等等。而對於澳門而言,國際條約與本地法律關係的未決,必然對本地區法治發展起到阻礙作用。本文通過對目前學理上的觀點的分析與探討,得出一個初步的結論:出於對歷史的繼承以及《澳門基本法》對原有法律不變的精神,應當考慮將《澳門基本法》第136條與138條涉及的國際條約之效力絕對的高於一般法律之上。此外,仍然需要對《澳門基本法》中相關的制度進行進一步解釋與研究,方可對於國際條約的適用與效力問題及爭議從制度層面上予以解決。其中涉及到諸如中央政府授權問題的研究,即如何理解《澳門基本法》第13條第3款、第136條的内容與中央政府權力之間的關係。也涉及到行政長官簽署權的性質,即對於行政長官代表特區政府簽署國際條約與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之間的關係。註釋:1王西安:《國際條約在中國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4-125頁。2[葡]孟狄士(DoutorJoãoCastroMendes)著、黃顯輝譯:《法律研究概述》,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1998年,第58頁。3郭華成:《澳門法律導論》,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第69頁。4同註1,第131-132頁。5駱偉建:《澳門基本法與國際條約適用澳門的問題》,發表於《全球化背景下之澳門法律改革》國際研討會,澳門:澳門大學,2008年12月16-17日。6同註1,第142頁。@J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7同上註。8同註3,第70頁。9澳門終審法院裁判書,案件編號2/2004號,轉引自註5。10同註511李浩培:《條約法概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24-331頁。12聯合國立法叢刊:《關於條約締結的法律和慣例》,1952年聯合國版,第3頁以後,轉引自上註,第324-325頁。13參見[奧]凱爾森著、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年,第376-424頁。14同註5。參考書目:1.楊允中:《澳門基本法釋要》(修訂版),澳門:澳門法務局,2004年。2.駱偉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概論》,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3.[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余敏友等譯:《國際公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4.[英]安托尼‧奧斯特著、江國青譯:《現代條約與實踐》,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JK@
  • 澳門與內地環境法律制度比較研究謝偉∗自澳門回歸祖國10年以來,澳門的環境法律制度建設取得了跨越式發展,突出的表現就是澳門特區在今年設立了具有行政職能的環境保護局代替以前僅有諮詢和建議職能的環境委員會,充分彰顯了澳門特區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隨着內地與澳門特區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雙方的環境污染、資源破壞都在加強和加深,雙方在環境資源法治建設方面都在加大建設力度,澳門與內地作為一個中國原則下的兩個不同法域,在環境法律制度方面的差異,伴隨中國內地和澳門的經濟發展呈現出新的變化,對這兩種環境法律制度進行比較,可以為有效解決區際環境法律衝突提供基礎。一、環境法律制度的建構比較內地近年來,伴隨着經濟的飛速發展,環境污染損害也日益嚴重,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內地在短短幾十年間,尤其是近十年來,迅速建構了以《憲法》為根本依據,《環境保護法》為基本法,包括環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保護法、以節能減排為主要內容的能源法、循環經濟法等在內的豐富環境法律體系,建立了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經濟、社會、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原則、公眾參與原則、協同合作原則、以及受益者負擔原則為主體的環境法律基本原則體系,構建了以環境標準制度、環境計劃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監察與監測制度、許可證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度、生態治理、恢復與補救制度等為主體的環境法律基本制度體系,形成了以追究環境民事責任、環境刑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為主體的環境法律責任體系,參與簽訂了50多項涉及臭氧層保護、化學品和危險廢物、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等方面的國際環境條約。總體上,從末端治理、以污染防治為主體的第一代環境法律制度,發展到從源頭開始,污染防治、資源保護並重的第二代環境法律制度,直到當前從始端到末端的全程、循環經濟法律控制,即第三代環境法律制度。比如,中國內地在先前已經頒佈的9部環境或與環境密切相關的法律,16部環境或與環境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25部環境行政規章以及35部環境國家標準之外,近十年中先後制定、修訂並頒佈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在內的20部環境或與環境密切相關的法律,30部環境行政法規,52部環境行政規章,72部環境國家標準1,內地政府通過並頒佈包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09版)》、《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修正案》等在內的,內容全面、具備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的環境法規體系。其中,除了《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煤炭法》、《土地管理法》、《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標準化法》等9部法律∗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JL@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是在十年前制定的,其餘19部環境資源法律都是在近十年中頒佈,或對原有法律進行修訂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近十年來,環境法律制度構建主要是引入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公約和議定書2,在區內仍然沿襲了澳葡政府時期的一些環境法例。目前,澳門環境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1991年《環境綱要法》為基本法,包含《刑法典》第268條關於污染水、土壤及空氣方面的刑事處分,《防止水域公產及澳門地區周邊水域之污染》則是一部防止海事管轄範圍,包括水域公產及澳門地區周邊水域之污染之法規。《發出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則針對加工製造業制定措施。法令規定行政當局在發出相關准照時須訂定規則,要求廠方採取減輕對環境影響的適當措施,就污水及固體廢料之處理及其最終棄置地點訂定廠方所須遵守之規則,並依加工品的性質要求當事人投強制性民事責任保險,違例者的處罰包括有警告、中止與該場所有關之對外貿易經營人卡、中止津貼或其它財政優惠、採取保全措施(如:扣押該等設備及產品、查封、中斷電力之供應),以及吊銷准照等。2007年第3號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防止噪聲污染的規定,總體上,內容涉及水及污水、海域污染、汽油、機動車輛、臭氧層、公共地方總規章、噪音、自然資產、瀕危物種、化學物品、工商業、相關法規、職業安全及衛生、國際協議與公約等多個領域,但澳門環境法律法規整體上規制不足,“問題在長期環保法例不全,不少人習慣製造污染,或許不自知,或許沒法律可管便不理,甚至囿於舊生產設施,故控制污染上,始終需要切合實際的法例先行,撥亂反正,整頓好現時紊亂的環境,解決好長期困擾民生的老問題。”3有學者將澳門特區在近年來加入國際環境條約,快速構建環境法律制度稱為澳門環保法發展的茁壯時期。“(澳門環境保護法的產生和發展)第三階段是茁壯階段,即從回歸後至今的5年期,開始向國際化發展,引入多項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此外,還訂定《公共地方總規章》,廢止了若干市政條例。”4《環境綱要法》係澳葡政府早在1991年頒佈,自特區成立後繼續沿用成為澳門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例。它的內容基本上是對“自然環境”,“人類環境”等方面以原則性的方式進行規範,至於指針性和數據性的準則就分別以其他法令作進一步約束。如《澳門環境噪音管制規則》、《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措施》、《無鉛汽油之特徵及使用條件》、《噪音的聲學標準》等。綜合比較兩個區際環境法,可以認為,澳門環境基本法律在內的環境法律制度都需要做出修訂、擴充和完善,而且必須是配合內地的第三代環境法律做出適應性制度建構。此外,在澳門已經生效的有關環境的法律、《刑法典》、《民法典》和以前沿用之《葡萄牙憲法》內所載的條例對保護和捍衛環境有效用的將繼續生效,並根據經濟發展情況、人口增長等做出調整。二、環境法律管制手段比較內地近十年來,經歷了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型期,尤其在加入WTO之後,內地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汲取國際先進環境管制手段,結合內地情勢,在環境管制手段上有很大的改革。從最初的“命令-管制”手段發展為“命令-管制”手段和“市場-誘導”手段兼用的新型環境管制手段。改革開放肇始,主要實行的是針對污染進行末端控制的強制性環境管制,在環境污染大規模爆發期,這種以強制執行性、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不計環境管制成本效益為特徵的環境管制手段在遏制環境污染惡化趨勢,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環境質量起到很大的作用,但隨着環保意識和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推廣,政府日益認識到,單純採用末端治理模式,不從源頭控制污染,乃至全程控制污染,實現污染的減量化、循環化和再利用,是治標不治本的臨時措施,並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環境污染,從而引入從源頭到末端的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的循環經濟模式,然而先進的環境經濟一體化發展模式需要市場經濟下經濟人貫徹執行,如果顧及經濟人的利益本性,考慮到經濟人的利益,輔之以政府的利益誘導,通過利益驅動機制促進經濟人實現環保目標,則一方面,可以極大地降低政府環境管制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發經濟人的逐利本性,提升被管制人履行環保義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而與“命令-管制”手段導致的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形成鮮明對照。研習發達國家已經採用的環境誘導性手段,諸如環境經濟手段,能有效提高環境法律執行效率,比如,內地在近年分別實行了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綠色產品、綠色信貸制度,以綠色證券來說,如果擬上市公司意圖上市融資,則其產品必須是無污染產品,方可得到計劃融資,否則其不能獲批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澳門特區政府近10年來,雖然加入了諸多的環境國際條約、公約和議定書,且有一定的環境法律制度建構,但是在環境管制手段上,並沒有制度化的典型@KC@
  • 澳門與內地環境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手段,澳門採用的“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與澳門在此前實行的三權分立體制趨同,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互相監督和制衡,在環境執法領域由於缺乏專門具有行政職能的政府部門,因此環境管理職能比較弱,並無典型的環境管制手段,環境行政執法主要採取強制性的管制手段。比如,自1991年,澳門制定《環境綱要法》之後,其中制定了澳門環境政策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例如政府應適當地在發展社會經濟和保護大自然之間作出平衡,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尤其須制定地區規劃,包括保留適當的面積以設立受保護的風景區,使澳門的自然生態環境在都市化的發展中仍能保存。5同時,由於澳門特區環境法律制度建構不完善,也是其缺乏成熟穩健的環境管制手段的原因之一。“過去數年,我們可見澳葡政府以至特區政府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環保工作,可惜效果仍強差人意,澳門市民在環保意識上偏於薄弱。”6據統計,澳門特區政府成立10年,一直緊貼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步伐,不斷加強各個環境保護領域上的工作力度,以達致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施政目標。過去10年,特區政府在環保基建及生態保護設施的硬件及營運保養上投資了接近40億元,以打造澳門成為一個綠色宜居的優質城市。7然而,“環保的作為往往受到經濟急速發展所需而被犧牲,凡此種種使本地區的環保工作及效益無甚進展。例如在分類回收上,本來很多市民會把可回收的物質放到分類回收筒中,可惜據業內人士透露,這些本可回收的寶貴資源最後大部分都如一般垃圾地被處理,令這個原本很有意義的工作變得失色。政府如何持續提高全體市民的環保意識,把環保的行為貫徹於日常生活中,以及怎樣制訂符合本地區最大利益的環保政策,修訂目前已感落後和不足的環境法規並予以落實執行,更是政府需要拿出決心和魄力去解決的重要課題。”8三、解決區際環境法律衝突的探索澳門與內地在區際環境法律衝突中,突出表現在環境立法中的環境標準制度。比如,就空氣質量標準,澳門所採用的參考標準是來自不同渠道的,主要是來自葡萄牙、歐盟、美國和香港等,作為參考標準,澳門遵循的是美國環境保護局確立的同一質量等級。再如,就有機物污染問題,澳門水域雖然存在典型的無機磷污染、重金屬污染、耗氧量污染,但是其測定值均低於內地海水標準;不同的環境標準導致同一跨界污染行為,在不同區域是否構成環境違法行為,並因此是否產生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就值得商榷。以澳門水域污染問題為例,澳門的水源主要來自中國珠江流域的磨刀門水道,經過珠海掛定角吸水口、洪灣抽水站、竹仙洞水庫,最後運到澳門青洲水廠,而剩餘部分則貯存在新口岸水塘。當前該區域水污染比較嚴重,需要考慮消減該區域污染物,以當前流行的總量控制原則為準,但在珠海與澳門兩地分別達標排放情況下如果仍然不能滿足區域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則需要在地區層次上各自分擔污染責任和分配污染物的消減量,在區域層次將會出現環境質量標準或排放標準適用衝突等。其次,澳門實行的是三權分立、立法、司法和行政雖均依法運行,但各種權力互相制衡,且“澳人治澳”、高度自治,這種體制能夠有效制約在環境行政執法中政府經濟人本性的權力尋租,而內地實行權力高度集中的環境行政管制,立法、行政和司法相互制約但並不制衡,環境行政機關體現出一種典型的行政層級性、命令控制型,與澳門關聯的區域污染問題主要限於粵港範圍,而廣東省只是內地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在行政執法的靈活性上不如澳門。粵澳在環境行政執法合作中會引發由於制度不同導致的法律衝突,造成環境行政執法無效率。再次,內地環境司法已設立專門的環保法庭9,而澳門並無專門的環保法庭,主要在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審理,其中初級法院包括民事法庭、刑事起訴法庭、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勞動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組成;行政法院審理涉及環境案件的主要是關於確認權利或受法律保護利益的訴訟、要求勒令做出某一行為的請求等,在涉及跨界環境污染案件中由於法院審理制度不同、起訴制度不同而導致環境案件審理的低效率甚至無效率。對上述區際環境法律衝突解決機制的探索,近10年來在內地與澳門環境法律制度建構中已有進步,但在制度供給上還不夠健全和完善。比如,2008年4月8日,廣州召開“深化粵港澳環保合作座談會”,三方代表就打造“綠色大珠三角優質生活圈”、推動粵港澳可持續發展等議題展開討論。在2008年進行的大部制改革中,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不但沒有降級或被裁減,而且升格為環境保護部,凸顯了內地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與此對應,澳門特區也在2009年以頒佈專門法律的形式,設立澳門環境保護局10,為解決區際環境法律衝突奠定組織基礎。@K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在澳門與內地區際環境法律衝突解決機制上,目前應該着重在制度上構建和完善,在以下幾個方面確立可操作性的制度規範:一是可構建區際環境統一實體法規範。一般衝突法解決機制主要採用選擇連接點和準據法解決不同法域的法律衝突,而這種選擇機制在解決法律衝突和利益衝突時存在解決衝突不徹底、法律適用結果不可預見、法域內法律選擇重疊、相互衝突而導致衝突複雜化等問題。澳門與內地的環境法律雖然已經具備一定制度框架,但總體上來說,在作為新生事物的“一國兩制”下,尚處在生長期和不斷發展階段,尤其是澳門環境法律制度建構,還缺乏既符合澳門自然環境、生態條件、人口狀況、經濟發展特點,又與內地環境法律制度相銜接的適應性制度。建議採用統一實體法途徑解決區際環境法律衝突,即在法域外通過環境立法對區際影響重大的、緊迫的環境問題制定適用於共同發展的環境保護規則。例如,進行區域(區際)環境立法等。區際環境立法的決策需解決包括法律實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等問題,需設計區際環境制度與創制環境法,將是區域環境管理制度創新和法制化發展的一個全新的歷程。同時,由於區域立法涉及多方面複雜因素,統一實體法的操作和實踐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當前澳門與內地環境合作的活動中可逐步探索,先在某個領域(如跨界區域水污染防治方面)探索區際環境法律的和諧與統一,當積累了一定經驗之後再從其他領域逐步進行。二是構建區際環境法律衝突協商、合作機制。鑒於澳門的自治地位長期存在,其獨有的立法、司法、行政相互制衡、三權分立的制度長期固定,其獨有的司法解決機制和行政執法機制也將長期存在,與內地層級性、命令性的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的差別將長期存在,這兩種不同經濟基礎導致必然不同的上層建築,其差別是不可調和的質的差別,要在這兩種存在本質差別的制度基礎上構建一種折中解決機制,只能是一種臨時性的法律體制,不可能形成一種長期穩定性的法律體制。比如,“一國兩制”下,澳門與內地兩個不同法域都有自己的終審法院,而在兩者之上卻無統一的終審法院,因此,在解決區際環境法律衝突方面,無統一的終審法院加以協調。因此,區際環境法律衝突的一種重要解決機制就是構建一種制度性的協商、合作機制,設立定期磋商機制,就區際環境法律衝突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探討糾紛解決辦法,平衡和協調內地與澳門在區域環境污染防治中的不同利益訴求。從根本上說,這種區際環境法律衝突協調機制的成本較高,但確是“一國兩制”這種特殊情況下必不可少的制度供給。近10年來,澳門與內地的環境法律衝突實踐也證明,構建一種制度化的協商、合作機制是解決區際環境法律衝突的有效辦法。比如,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的政策性方案提出,雙方將優先在環保人力資源交流與培訓、環境保護教育活動、固體廢物儲存和處理技術、自然生態保護區規劃和管理、水污染控制和管理、環境保護產業和投資政策研究等方面加強合作。11再比如,關於《澳門環保產業發展政策暨與內地合作優先領域研究報告》提出在CEPA總體合作框架下,借助已有的環保合作關係,促進澳門與內地環保專才的交流、政策信息交換以及利用合作項目,推動澳門環境政策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制定。12為解決珠江三角洲地區日益嚴重的鹹潮問題和保障澳門的長遠供水安全,澳門特區政府與內地水利部門溝通合作,澳門特區政府與國家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在2009年11月26日在政府總部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援助建設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合作協議書》,特區政府以財政支持方式,援助8億元人民幣,支持廣西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主要用於廣西庫區移民安置、水土保持及環境治理。13連續舉辦的四屆粵港澳可持續發展研討會,對區際生態建設、節能減排、區域創新、全球氣候變化等四個專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三是構建區域生態系統一體化管理機制。生態系統一體化管理機制,是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發展規律和原則在區域層次上採取地區之間一致的或趨同的污染控制行動,要求地區之間合作協商制定有連貫性的、綜合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措施來處理區域性環境問題。澳門與內地區域經濟一體化要求環境管理模式趨同化發展,目前這種趨同性已經得到體現,比如在環境管制機構上的設立,構建這種生態系統一體化管理體制是遵循區域自然生態系統規律的內在要求,比如,澳門的水質受到來自於內地廣州和香港海域的水質影響,包括珠江西江,以及南海附近水域的影響,所以澳門的水污染控制也依賴於外界污染問題的解決,內地為解決這一問題,設立了珠江水資源委員會,以研究處理這一地區的有關水質和調節水量的管理問題。1998年該委員會通澳門政府簽訂了有關將澳門水資源納入珠江口水資源進行規劃的合作協議,該協議有效期至2020年。澳門與內地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共同利益,決定了未來發展需要尋求更加穩定和安全的生態環境去應付經濟全球化對地區利益的衝擊。區際環境管理和法@KE@
  • 澳門與內地環境法律制度比較研究制的趨同,是表現在地區政府對區域性環境保護關注議題(如保護共享自然資源、解決跨界污染等)的共同參與;對環境污染的共同干預;共同維護區域市場秩序促進稀缺資源配置;共同制定區域環境政策等的一致性。有關實踐在現代環境管理理論和方法的影響下,必將朝環境保護制度趨同化發展。14四、結語近10年來,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澳門與內地在環保領域進行了諸多合作,但仍然缺乏符合區域環境生態利益的環境法律制度建構,以保護區域生態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為根本目標的環境法律制度缺失是造成澳門與內地相關區域生態環境污染加重,以至於惡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生態環境領域,如何實現一國中兩種制度的和諧,以有效保護作為區域經濟發展基礎的區域生態環境,是區域經濟發展中不可回避的現實性課題。澳門的環境保護依賴於區域環境法制的完善,特別是在中央政府確立澳門要打造成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之後,澳門與內地的區際環境法律的解決就變得更加重要。通過澳門與內地的環境法律制度比較,對解決區域環境法律衝突提出建設性方案,是降低區域環境管制成本,實現“一國兩制”區域經濟、政治、生態環境、人口協調發展的理論探討,其目的是求得澳門與內地在環境法律制度的區域性合作上取得創新性突破,如古語云,“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註釋:1比如,就環境法律來說,2001年8月31日頒佈《防沙治沙法》,2000年4月29日頒佈修改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頒佈先後經過兩次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頒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通過《清潔生產促進法》,2004年8月28日修訂頒佈《漁業法》,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節約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通過《可再生能源法》,2001年10月29日通過《海域使用管理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城鄉規劃法》,2002年8月29日通過修訂後的《水法》,2002年12月28日通過修訂後的《草原法》,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野生動物保護法》,2002年12月28日通過修訂後的《農業法》,2002年10月28日通過修訂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2008年8月29日通過《循環經濟法》等;詳見《環境法律法規控制清單(20051018)》,載於中國環保網:http://www.77521.cn/html/shuizhifagui/200808/25-2607.html,2008年8月25日。2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1/2002號通知,《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哥本哈根修正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3/2002號通知,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5/2002號通知,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4/2002號通知,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1989),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2/2002號通知,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亦根據行政長官2002年8月21日第52/2002號的公告,《巴塞爾公約》修正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植物保護協定》(1956),根據行政長官2001年6月6日的第30/2001號通知,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1),根據2004年11月22日的第4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1998),根據2005年3月22日的第1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1976),根據2005年8月15日的第15/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植物保護公約》(1997),根據刊登於2006年5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0/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適用的還有《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且與海上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海事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1990年11月30日在倫敦訂立),根據刊登於2006年9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34/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修訂的《1973年@K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1978年2月17日於倫敦),《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72年12月29日於倫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及華盛頓),《1978年對附則(焚燒)的修正案》,《1980年對附則的修正案》,《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之其他與環境相關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國際公約》。3夏耘:《切合生活環境修訂環保法》,載於《澳門日報》,2009年8月14日,第B07版。4譚佩雯、黃明健:《澳門水污染防治和循環經濟立法初探》,載於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網站: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7450,2005年11月6日。5《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三)》,載於《澳門日報》,2003年5月26日6葉家祺、陳玉葉:《從教會信仰到澳門環境現況:對生態及環境保護的一些反思》,載於共建和諧:科學、宗教與發展論壇網站:http://www.srdchina.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30:2009-09-21-12-53-30&catid=22:2009&Itemid=36,2009年9月21日。7《特區政府致力優化環保基建及生態保護設施》,載於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www.dspa.gov.mo/sc/04/2009/16.asp,2009年12月9日8同註6。9從1989年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設立環境保護庭開始,近10年來,內地環保法庭獲得飛速發展:2002年4月,遼寧省瀋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2004年4月,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巡迴法庭;2004年,河北省石家莊市晉州市環境保護法庭;2006年,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環境保護巡迴法庭;2006年6月,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環保法庭;2007年11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及轄區內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2008年2月,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環境保護巡迴法庭;2008年5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及轄區內環境保護合議庭;2008年8月,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巡迴法庭;2008年底,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等,這些法庭法院相繼掛牌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玉溪市澄江縣法院、通海縣法院也成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見《遇到污染事故應如何維權環保法庭能否走得遠?》,載於中華環保聯合會網站:http://www.acef.com.cn/html/hjflfw/wqdt/3356.html,2009年7月28日10澳門特區立法會已經在2009年6月1日通過法律,撤銷環境委員會,設立環境保護局11《內地澳門簽署環保合作安排》,載於《中國環境報》,2003年7月10日,見上海環境熱線網站:http://www.envir.gov.cn/info/2003/7/710290.htm。12《專家建議在CEPA框架下推動澳門內地環境合作》,載於網易:http://news.163.com/2004w02/12474/2004w02_1077757041072.html,2004年2月26日。13《矯勇副部長出席澳門特別行政區援助建設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合作協議書簽字儀式》,載於中國水利網站:http://www.chinawater.com.cn/newscenter/slyw/200911/t20091130_253391.htm,2009年11月30日。14馬小玲:《粵港環境合作:問題、解決方法及緊迫性》,載於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網站: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5290,2002年12月24日。@KG@
  • 中國商法統一的可選方案蔣軍洲∗一、引言現代商事交易的實踐表明現代市場經濟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它已經打破國家和地區的界限日益呈現出世界化、全球化、一體化的趨勢。國際經濟的一體化既表現為國家和地區間商品的自由流通,也表現為其中人員、資本、勞務的自由流動,於是,人們在締結商事關係時對法律規則有了統一的要求,迫切需要商法的國際化和統一。換言之,之所以商法具有國際性的特徵從而具有統一商事交易規則的要求,是因為商事交易具有國際性。基於商事交易的此種特徵,商法在形成和制定的過程中,就不得不考慮跨國或跨地區的商事交易需要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商事立法和慣例。中國內地現在正在熱烈討論商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以及其有無獨立性。在此討論過程中,諸多學者談論到商法典或商法通則的制定設想,但關於商法的統一問題被忽視了。從制度領域看,中國有內地、港、澳、台四個法域。其中,香港受英美法系影響,存在商法的概念與理念,澳門頒佈有《澳門商法典》,台灣有着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商法現狀紛繁無比。從社會經濟現實領域看,如下事實絕對不容忽視:在香港、澳門回歸以後,隨着內地與特區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涉及特區的民商事糾紛不斷增加,特別是在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以後,不同法域的經貿往來、人員交流以及其他各項事務能夠在統一的商法法制環境下順利運作已成為人們的急切要求。面對如此現狀,中國在探討商法時必須強調統一商法的必要性。從統一商法的意義的角度看,誠如徐學鹿教授所言,商法的統一有利於維護中國國家主權,有利於從法制上實施“一國兩制”的工程,有利於市場交易法律制度的真正完善。1現在的問題是,在思想上明白統一中國商法的必要性之後,我們究竟該怎樣實現之?二、中國四法域中的商法現狀(一)內地商法現狀在中國內地,就法律形式而言,沒有所謂的商法,即沒有形式意義的商法,但關於商事的法律仍然存在,除編入《民法通則》的以外,中國內地採取單行商事法規的立法方式,分別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海商法》、《保險法》、《拍賣法》、《信託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商事登記等方面的法規。基於此種立法格局,中國內地實際上已經基本構建了實質意義上的商法體系。目前中國正在制定民法典。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好民法與商法的關係成為學界熱烈爭論的問題。關於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孰優孰劣,從形式上看,難以判斷。從某種意義上說,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的立法體例之別,僅僅限於是否應將規制營利性主體營業行為的基本商法規則納入獨立的商法典。對於實質意義上商法特別法的存在,大陸法理論與實踐中不存在爭議,均肯定之。換言之,民商合一體例從來不意味着否定實質意義的商事特別法,離開了商事特別法的存在這一前提,就無所謂民商分合。2歷史地看,民法與商法的分立是歷史發展的結果。之所以有獨立商法典的存在,最重要的原因是商法與民法的發展軌跡不同。現代商法起源於商人自己形成的商事習慣,爾後經主權者採用,立法成為民族∗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KH@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國家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一開始,商法是“商人法”,乃以支配商人階級的法律形態出現,其後逐漸擴及於與非商人之交易的現象。3在中國這樣一個沒有民商分立傳統的國家,中國的商事立法應走甚麼樣的道路?中國商法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應處於甚麼樣的地位?毫無疑問,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同樣需要考慮到中國的法律傳統和社會現實。從法律傳統看,中國自民國以來一直放棄制定商法典的模式已經深入人心。41929年,民國中央政治會議決定制定民商統一的法典。新中國成立後,民商合一的體例也沒有動搖和改變。中國當時在政治、經濟和法律等制度方面受蘇聯體系影響很大。當時蘇聯在設計民法時,經濟體制方面長期高度集中,實行計劃經濟,各類企業、合作社等均無經濟自主權,這種情形的存在,不可能允許適用於商人的商法存在,也就沒有了另行設計商法的可能性。蘇聯的民商合一體例,對新中國成立後數次民法的起草不無影響。從中國的社會現實看,中國現在法官的素質參差不齊,在民法、商法分立的情形,由於特定主體民事身份或商事身份難以確定,民事行為與商事行為難以區分,民法與商法的重疊與矛盾必會產生司法中找法、用法的困難。正是基於歷史與現實的各種因素考慮,中國內地的主流學說肯定了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比如趙中孚教授在其主編的《商法總論》教材中提出關於民法和商法的關係,在立法體例上,要採取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時在民法典之外另訂商事法規的方法;在立法內容上,民法典規範一般的經濟活動,商事法規規範具體確定的經濟活動;在法律適用效力上,商事法規有優先於民法適用的效力。5主張民商合一並不意味着否定商法的獨立性。比如中國內地制定的《合同法》就很好地處理了民法與商法的關係,既採用了民商合一,又突出了商事合同與民事合同的不同。比如在寄託合同中區分了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在考慮如何統一中國多法域的商法時,內地的商法現狀需要慎重思考。(二)港澳台商法現狀1.香港香港屬於英美法系,沒有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典,但有具體的商事法。比如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一些成文法,像《售賣貨品條例》、《合夥經營條例》、《有限責任合夥經營條例》、《公司條例》、《商業登記條例》、《破產條例》、《票據條例》、《海上保險條例》、《第三者(追討保險人之權益)條例》、《汽車保險(第三者意外)條例》、《保險公司條例》等等。由於香港屬於英美法系,香港自身形成的判例法,甚至予以保留的香港回歸前的普通法、衡平法均是其商事法的淵源。如果將合同法看作重要的商事行為法,我們可以簡單地以合同法為例說明香港法突出的英美法屬性。追隨英國法的香港合同法要求,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的方式,合同形式依不同的合同種類有不同的要求。香港的合同分為簡單合同和特種合同。只要成文法無特殊要求,簡單合同可以口頭、書面、默示等形式訂立。特種合同的訂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滿足簽名、蓋章、送交的要件才能成立。按照英國法例,公司的組織大綱和章程、超過三年的土地租賃、轉讓船舶、轉讓土地、抵押和合夥合同等必須以正式合同的形式訂立。在合同的有效要件、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等方面,其迥異於大陸法的特徵同樣明顯。62.澳門澳門現行的法律模式主要是以葡萄牙法為藍本而建立起來的,以法典法為主。從整體上看,在1999年《澳門商法典》頒佈以前,澳門商法基本上是葡萄牙商法在澳門的延伸,該法律體系以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為核心,以1901年《葡萄牙有限公司法》和澳門地區立法機關制定的單行商事法規為補充,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20世紀90年代。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澳門立法機關開始以澳門本地社會為立法背景着手對澳門商法進行修訂。經過近10年努力,澳門新的商法典終於出台。1999年8月3日,澳門政府第40號法令頒佈,自此,澳門擁有了第一部自己的商法典。該新商法典以澳門社會為立法背景,借鑒了現代西方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的一些新的立法思想,增加了許多新的法律理論,並且吸收了英美法系有關商事立法的經驗。7與香港法不同,澳門法屬於大陸法系。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選擇問題上,《澳門商法典》採取了民商分立。實際上,正如該法典在其前三條依序規定了商業企業主、商業企業與商行為所表明的那樣,此法典採取了商人法主義的民商分立。《澳門商法典》共四卷。第一卷為經營商業企業之一般規則。包括了商業企業主、商業企業及商行為;商業名稱;商業記載;登記;賬目之提交;經營企業之代理;因經營企業而承擔之責任;商業企業主之民事責任;商業企業;競爭規則共十編內容。第二卷為合營企業之經營及企業運營之合作。該卷包括了對公@KI@
  • 中國商法統一的可選方案司、經濟利益集團、合作經營合同、隱名合夥四類企業形式的具體規則。第三卷為企業外部活動。其中,第一編規定了各種商業債務的共同點,第二編規定了17類商事合同。第四卷為“債券證券”。其中,第一編規定了無記名式證券、指示式證券、記名式證券這些一般債權證券;第二編規定了滙票、本票及支票這些特別債權證券。《澳門商法典》的內容表明了商法通常的規範群:商主體與商行為。非但如此,從其具體規定看,該法典還體現了它對周邊地區法律的借鑒。大陸、台灣、香港的商事法律都對澳門商法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影響。由於臨近香港,在商業交往中,澳門商法受香港商法影響極大,比如在銀行、票據和外貿等方面。83.台灣如前所述,1929年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決議訂立民商統一的民法典。因此,在立法體例上,當時的立法者將本應屬商法總則及商行為中的若干內容併入民法債編,不能併入民法者,分別制定各單行商事法,陸續公佈了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單行商事法規。所以可以說,因台灣採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無形式意義的商法,而有實質意義上的商法或商事法。據稱,在台灣,許多命名為商事法的教科書,多直接闡述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的內容。9但一般認為,台灣商事法不限於傳統上的前述四法,還包括破產法、銀行法、投資法、貿易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在這些單行法之中,台灣的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均延續了舊中國時期的法律而歷經修改。保險法則是1963年公佈並付諸實施。而有關其他一些單行法,台灣根據其經濟發展實際均建立了一套比較務實的法規體系。比如關於投資法,台灣建立了一個內容完備、實用可行、配套成龍的投資法規體系,其中既有關於吸收僑外資金的法規,也有關於獎勵投資方面的法規,還有關於出口加工區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的法規。總體上看,台灣商法開始是以大陸法系為楷模制定的,後來台灣在發展經濟尤其是開展對外貿易中,工商企業發展較快,受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的影響日益加深,商法也隨之漸漸轉向英美法系。因此,台灣商事法在原有大陸法系商法的基礎上,又吸收了許多英美法系的內容和長處,並使之融合,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目前,隨着島內經濟的不斷發展,台灣立法機關除了加大既有商事法的修正力度外,還在不斷增加新的商法規範的立法工作,商事法律、法規的數量日益增多,內容更加充實,體系逐步趨於完備。10三、中國商法統一的可行性路徑(一)可行性路徑的選擇面對中國內地與港澳台分別不同的商法現狀,在將來的民法典制定或單行商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必須認真考慮商法的統一問題。為切實實現商法的統一,一種可以考慮的選擇項是,中國內地在制定實質意義上的商法時,綜合考慮其他法域中的商事交易規則,遴選出符合現代商事交易特點的、具有共同性的規則加以規定。比如制定統一的票據法、統一的合同法。但此種方案面臨着諸多難題。有如由於分屬不同的法系,或由於各自不同的法律傳統,各法域根據自身情況認定了不同的商主體類型──例如澳門商法典認可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內地卻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又比如關於公司的組織結構、破產等內容四法域均有不同規定。特別是,由於台灣尚未回歸祖國懷抱,香港、澳門根據其各自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均具有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國統一商法的前述路徑選擇顯得十分艱難。事實上,上述因素使得在現階段通過全國統一的立法模式來實現區際實體商法的統一的條件尚不具備。就中國目前的情況而言,法律的統一只能是長期和漸進的過程。這就為示範法留下了巨大的適用空間。正因此,有學者認為,基於前述政治因素的考慮,我們只能從多樣性的商法中選擇具有典型性的,設計出示範法。如果果真如此,那就正如徐學鹿教授所報道的那樣,在這方面美國統一各州市場交易規則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美國《統一商法典》明確規定,其基本宗旨為“使各州調整商業交易的法律歸於統一”,其示範性集中體現在該法“各條款的效力可以通過當事方的協議加以改變”,並且使商業做法能夠通過協議獲得發展。顯然,通過示範法科學地統一不同法域的市場交易規則,建立適應“一國兩制”條件下新的市場交易秩序,可以使不同法域的商人在市場交易中具有更多的可預見性、安全感,減少和避免市場交易的法律糾紛,促進相互間的市場交易更加緊密。11事實上,根據有關學者的研究,示範法的靈活性與開放性正切合了中國解決區際法律衝突之急需。就中國的區際法律衝突而言,體現出十分複雜的特徵:@K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此法律衝突是單一國家內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法域之間的法律衝突;此法律衝突既有奉行兩種社會制度的法域之間的法律衝突,也有奉行一種社會制度的法域之間的法律衝突;此法律衝突既包括不同法系的各法域的法律衝突,也包括屬於同一法系的法域的法律衝突;此法律衝突既有處於相對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域和地方法域的法律衝突,又有處於完全平等的地方法域和地方法域之間的法律衝突。面對這種複雜局面,具有開放性的示範法則可以考慮到各個法域經濟、文化、法制本身的交流和漸進融合,可以針對不同的階段,不斷進行修正和補充,以一種“活”的立法形式與不斷變化中的區際民商事法律交流融合現狀。更為重要的是,示範法的客觀公允的示範性,增加了其被接受的可能性。依中國學者的提議,在制定示範法之時,可以借鑒美國的示範法經驗,中國各法域可以合作共建法律協商和協調機制,比如“全國法律協商和協調委員會”。基於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該委員會可以考慮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的一個獨立工作委員會,也可以考慮作為一個得到各法域官方支持的獨立的官方工作委員會。甚至也可以像美國一樣,作為一個民間機構。該委員會的委員應由各法域選派的立法機關工作人員、法官、律師、法學教授以及其他法律專家組成。無疑,以該協商、協調機構作為草擬示範法的主體,有利於消除各法域間因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差異而產生的互不信任,也避免了四個法域各自立法時以我為主的偏向。此種機制使示範法得以客觀公允的方式獲得各法域的認同,並最終易為各法域立法採納,從而達成區際法律的逐步統一。12如此看來,制定商法示範法就成為商法統一的一個最佳選擇方案。但這不是說內地的商法在修訂完善之時對商法的統一不得不完全無所為。相反,針對目前中國內地的民法典制定而言,在涉及到商事法的規則設計時,提前做好各法域商事交易規則的梳理、比較、整合則會為示範法的制定提供一個基礎甚至範例。在這方面,歐洲的比較法學者在歐洲的統一私法運動中積極展開比較法研究的做法就十分值得借鑒。按照有關學者的研究,歐洲一體化的進程為歐盟私法統一提供了可能性,這種現實基礎與歐洲比較法學的歷史傳統交滙起來,迅速促生了《歐洲民法典》運動。歐洲民法學者紛紛以比較法研究為依託,展開形式多樣的學術工作,積極推動共同歐洲私法的實現,終於使一項烏托邦式的學術構思發展成為一種不可阻擋的趨勢。13在中國的商法研究中,學術界深入開展中國不同法域商法的比較法研究無疑是目前急需的。只要學界通過功能比較的方法,力從現行不同法域的法律中抽象出具有普遍性的規則,就很有可能以其內在的合理性和相對的優越性最終贏得合法地位。(二)過渡時期的過渡方案現在的問題是,即便我們採納了制定商法示範法這一方案,即便內地在修訂完善商法時努力做好基礎資料的整理工作,我們也避免不了商法領域的現實的區際法律衝突。因此,在制定出商法示範法之前,務實的做法是尋找到一種切合實際的過渡方案,務虛的做法是通過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循序漸進地締造共同的法律文化。在後一種情形,實現將來商法統一的途徑就不是政治性的“自上而下”的,而轉為文化性的“自下而上”的。也就是說通過促進統一商法的廣泛的可接受性,以此逐漸確立其合法性。為實現這一目的,需要四法域的學術界在法學研究、教育領域做足工作。但這一務虛做法需要做的工作長期而又艱巨。接下來談務實的做法。鑒於商法領域的實體法衝突最終體現在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上,在目前的情形,能否實現不同法域的法院對它法域判決或裁決的認可就顯得十分重要。在這一方面,內地與港澳所簽署的一系列司法協助文件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為加強內地與香港、澳門的司法交流與合作,最高法院現已簽署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以及仲裁裁決等有關司法協助的文件6件。比如2006年2月28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2006年7月14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無疑,這些文件的簽署順應了香港、澳門回歸後內地與港澳相互對判決認可機制的需求,填補了內地人民法院執行港澳特區民商事判決依據的空白,為內地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港澳特區法院作出的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的判決提供了法律依據。所以可以說,在制定出商法示範法之前,不同法域之間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務實地選擇相互認可它法域的判決或裁決,不失是一條解決涉外性商事糾紛的良好途徑。正如最高法院方面評價如上《安排》時所認為的那樣,此種司法協助可消除投資方對訴訟和執行相脫節的疑慮,並可增強跨區域投資、貿易的信心,促進兩地經貿往來、人員交流以及其他各項事務在良好的法制環境下順利運作。拓展一步而言,由於內地與港澳三地從法域的角@KK@
  • 中國商法統一的可選方案度來說是平等的,各法域的立法機關都無權獨自制定適用於它法域的法律,因此只能通過區際協議的形式調整商法衝突,而各法域之間的法律地位為區際協議的訂立提供了可能的法律依據。事實上,CEPA是區際協議的最好例證。CEPA的成功制定和實施為中國區際商法衝突的暫時解決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借鑒模式。顯然,中國四法域之間就商事法從區際民商事訴訟和商事仲裁領域繼續進行訂立相應的區際協議的實踐,是中國在實體法領域實現最終統一的可靠過渡方案。可喜的是,內地與台灣就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已開始正式協商,這讓我們似乎看到了兩岸在商事法領域展開法律衝突對話的曙光。註釋:1徐學鹿:《論商法的統一》,載於《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第4期,2004年,第82頁。2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第四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39頁。3陳自強:《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01頁。4楊繼:《商法通則統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載於《法學》,第2期,2006年,第75頁。5同註2,第42頁。6王小能、劉德恒:《中國內地與香港兩法域私法衝突與應對》,載於《北大法律評論》,第3卷,第2輯,2000年,第233頁及以次。7李研:《葡萄牙商法的歷史淵源》,載於《國際經貿探索》,第2期,2005年,第66-67頁。8同上註,第67頁。9同註3,第217頁。10余先予主編:《台灣民商法與衝突法》,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560、575頁。11同註1。12曾濤:《論示範法的理論基礎及其在中國的運用》,載於《法商研究》,第3期,2002年,第73頁。13朱淑麗:《比較法學者對“共同歐洲私法”的推動》,載於《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第2期,2008年,第75頁。@KL@
  • 淺議“民主”一詞的淵源及其在近代中國的流變孔德超∗“民主”在我們今天的生活裏已成為一個使用頻率非常之高的詞滙,在近代的中國它承載着太多的期望和心酸,以至於人們無法對這個時常掛在嘴邊的詞滙予以準確的把握和解讀。於是,“民主”就像萬金油一般,總會在適當的時間地點找到自己理想的歸宿,而留給人們的似乎永遠是那不可琢磨的無奈和歎息。人們在迷茫和困惑中不禁要問,這個詞滙到底從何而來?是怎麼來的?它在近代中國是如何確立和發展起來的?等等。本文帶着這些疑問,試圖從語義學、歷史學的角度來探討這些問題,以期深化對這個詞滙以及隱含在這個詞滙背後的內容的把握和理解。一、“民主”一詞在國外的淵源和流變“民主”一詞的產生。“民主”一詞的英文拼寫是Democracy,其詞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紀的古希臘文demokratia,其含義指的是“全民”、“民會”、“人民的權力”或“多數人的統治”1,後來慢慢演變成“人民當政”。柏拉圖在《理想國》中第一個提出了“民主”有好壞之分;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則認為“民主”是正常情況下最好的體制,是要達到一種“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做“善事”的目標,他同時也指出了“民主”的變種及其壞事之處,如寡頭制、缺少法律制度限制的平民制等。古希臘歷史學家、政治思想家波利比奧斯(Polybius,約公元前200-118年)首次從概念上將“民主”劃分的正反兩面,他把理想中的民主(多數人的統治)稱為“民主”,而反面的“民主”則是“群氓統治”和“拳頭之治”。至此,“民主”的概念得以明確。“民主”一詞的發展。5世紀中葉以後,人們對“民主”的認識總體上達成了一致,不管是民主的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認為民主是人民參政的自由,這種自由體現在他所選舉的代表的政治決策之中,這種政治決策須是經過大多數人同意或贊同的,其基本的規則或形式是“少數服從多數”。到了中世紀,“民主”在歐洲不再屬於描繪政治和社會狀況的詞滙了,只是在學者們開始接受亞里士多德的理論的時候,“民主”才得以法哲學或文學用語出現在他們的語滙中。而在普通人們的概念裏,“民主”只是被視為一種古代的特定政體。在此後的數百年的歷史中,“民主”總的來說一直屬於學者用語,指的依然是亞里士多德所描繪的國家形態。“民主”觀念的廣泛傳播。法國大革命時期是民主思想崛起的關鍵時期,從根本上說,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民主”的概念,都是在這個時期產生、發展並得到廣泛傳播的。在這個時期,“民主”徹底從學者用語轉變為常見的(儘管還有諸多爭議)政治概念,用於某些黨派的自我界定或者描述政體特色,也偶爾見之於政府文獻。此外,隨着“民主”概念的廣泛使用,其詞義獲得了很大擴展,增加了一般社會和歷史哲學的內涵,許多新的概念被賦予民主的含義,如康德的“共和主義”2,實際上是將其作為一種民主的大概念來運用的。“民主”概念獲得真正的政治意義是在雅各賓專政和國民公會時代,1793年通過的《雅各賓憲法》宣稱主權屬於人民,人民有起義的權利等等使得民主真正從概念上走向政治舞台。儘管如此,法國大革命實際上並沒有打消那種對傳統的、對純民主的懷疑,恰恰相反,雅各賓政府制訂的極端民主的憲法更是加深了和助長了這種疑忌。因此,在革命以後的復辟時代,歐洲語言中的“民主”和“民主主義”多半是帶有防範意味的責駡用語,這也正是“民主”概念開始傳入中國的時候。法國大革命之後,“民主”概念不再囿於體制和國家形態,在思想上和內容上得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LC@
  • 淺議“民主”一詞的淵源及其在近代中國的流變擴展,“民主”成了一個社會的和精神的概念,成了一種有關民主原則的學說,它不再完全指代政體,也不再完全依賴於政體,在人們的觀念裏,即便是君主立憲制,同樣可以實現民主政治,其依據是一種原始的社會契約,即以眾人意志為基礎的法治思想。這種觀念的變化擺脫了亞里士多德以國家形態為依據的民主制,使“民主”成為一個隨着社會變化和歷史發展而發展的運動的概念。二、“民主”一詞在近代中國的流變中國人接觸真正近代意義上的“民主”概念,始於19世紀60年代,西方傳教士發表在《萬國公報》等刊物上的譯文,介紹了西方的民主理念。3從“民主”一詞在西方發展演變的過程,我們可以看出,“民主”在西方主要是用於表述思想和制度的,而Democracy這個詞在晚清知識界並沒有創造出一個音譯的名詞,沒有像明末利瑪竇、徐光啟那樣用“默達費西加”(metaphysica,形而上學)和“斐錄所費亞”(philosophia,哲學)來音譯有關名詞(“德莫克拉西”即德先生的譯名是到“五四”時期才出現的),而是利用了中國原有的詞。“民主”一詞在中國古代文獻中出現很早,其本來的含義是“民之主”,如《尚書》云:“簡代夏作民主”;《左傳》云:“其語偷不似民主”。新詞“民主”雖與舊詞外形相同,但含義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新詞的產生是一個潛在的過程,是一個對與這個詞相關的一系列制度、概念和思想不斷瞭解和領會的過程,也是一個使新詞逐漸符合漢語習慣的過程,從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其中所折射出來的社會意識的變遷。在近代,隨着國際交往的日漸增多,“民主”、“自由”、“憲政”等詞滙大量湧入人們的視野。對於Democracy的含義的解釋,馬禮遜的《五車韻府》(1822)將其詮釋為“既不可無人統率亦不可多人亂管”;麥都思的《英漢字典》(1847)將其解釋為“眾人的國統,眾人的治理,多人亂管,小民弄權”;羅存德的《英華字典》(1866)將其定為“民政,眾人管轄,百姓弄權”。到了19世紀中後期,“民主”的含義發生了變化,但其與Democracy並非完全對應,有時指的是民主政體。如丁韙良在《萬國公法》中多次使用“民主”一詞:“美國合邦之大法,保各邦永歸民主,無外敵侵伐”;“若民主之國則公舉首領官長,均由自主,一循國法”;遣使接使之職,“在民主之國,或係首領執掌,或係國會執掌,或係首領、國會合行執掌”。此外,郭嵩燾在日記中多次使用這一詞滙:“劉雲生雲:此法誠善,然非民主之國,則勢有所不行。西洋所以享國長久,君民兼主國政故也”。“西洋立國,有君主、民主之分,而其事權一操之議院,是以民氣為強”。黃遵憲在《日本國志》中稱,世界各國,“有一人專制稱為君主者,有庶人議政稱為民主者,有上下分任事權稱為君民共主者”。4上述“民主”主要是在“民之主”的意義上使用的。在這個時期,“民主”有時還有國家元首的意思,如《萬國公報》在介紹美國國家元首的時候是這樣說的:“美國民主曰伯理璽天德,自華盛頓為始”。1890年11月,《萬國公報》刊載華盛頓像,標題便是“大美開國民主華盛頓像”。這裏的“民之主”與中國古代“民之主”在詞性上是相同的,但含義不同,有“民為主”的意思。“民主”一詞的翻譯正是這個意義上是利用了漢字構詞的靈活性,賦予舊詞以新的含義,不僅方便了新詞滙的引入,也有利於人們的認同和接受。但是,總的來說,“民主”概念在19世紀中葉傳入中國的時候,中國士大夫並不瞭解這一概念究竟有多大容量和它的“詞外之義”,在與傳統中國國情的碰撞中,“民主”首先是作為一種工具和手段而被接受的,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民主要求。如最早介紹西方民主制度的魏源在《海國圖志》裏對美國的政制是這樣評價的:“公舉一大酋總攝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載即受代,一變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翕然,可不謂公乎?議事聽訟,選官舉賢,皆自下始,眾可可之,眾否否之,眾好好之,眾惡惡之,三佔從二,捨獨徇同,即載下預議之人,亦先由公舉,可不謂周乎?”5這裏很顯然是用中國傳統的“公”的標準來評價美國的民主的。在19世紀60年代以後,對西方民主制度的評價中又多了一個標準,那就是“效用”,如鄭觀應認為西方設立的上下議政院和中國古代的“三代法度”相符;王韜認為:“中國欲謀富強,固不必別求他術也。能通上下之情,則能地有餘利,民有餘力,閭閻自饒,蓋藏庫無虞匱乏矣。”6二者的關鍵之處都在於“通上下之情,期措施之善”7,而後致中國富強。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用的工具主義思想的反映。由上我們可以看出,對西方民主制和民主觀念的瞭解主要是通過對議會的介紹傳入中國的,再如郭實臘等人在《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EasternWesternMonthlyMagazine)在1838年3月號刊載的《自主之理》中介紹“國會”或曰“公會”、“國政公會”時是這樣說明的:“然則自主之理,如影隨形,及國政公會攝權@L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理民。”這裏的“自主之理”實際上是一種包含了一種自由思想的“民主”的概念。《東西洋考》主要是在介紹西方政治體制的時候談論“自主之理”或“民自主”的,其主要內容實際上是自由和平等之理,是“天下之正道,天下之定理”。這表明,“自主之理”在一定程度上與Democracy有直接的聯繫,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自主之理”也許可以視為現代漢語“民主”概念的胚胎。三、“民主”一詞在近代的流變帶來的啟示晚清民主思想的轉變以“戊戌變法”和“庚子賠款”為分界線,“戊戌變法”是中國近代憲政活動的發端,“庚子賠款”讓沉醉於“天朝”大國美夢中的士大夫們開始關注中國當前的政治制度變革問題。在此之前,對“民主”主要限於概念的介紹,在此之後則轉變為政治實踐運動。19世紀末20世紀初中國士大夫們的民主觀念開始發生質的飛躍,這個過程經歷了很長的準備階段,其中,“民主”、“議會”、“共和”等概念的翻譯和闡釋,不僅體現着民主思想的傳播,而且體現着當時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動。從制度和思想層面上來看,自由、民主等詞滙的傳入是與近代中國政治環境和社會發展變化息息相關的。這些概念與西方議會制度、民主思想密不可分,對這些概念的引入必然要伴隨着這些制度和思想的引入。而從中國社會對這些詞的翻譯、闡釋和使用,也反映出中國人對西方議會制度、民主思想的理解、情感和態度。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對這些概念和思想的介紹和傳入並不必然意味着對其絕對的接受。19世紀90年代以前,中國知識界對“民主”等概念多半只是介紹而缺乏認同感,如中國首任駐外公使郭嵩燾在議論法國政局與民主制度的時候認為“泰西政教風俗可云美善,而民氣太囂,為弊甚大”。再如思想家王韜認為“民為主,則法制多紛更,心制難專一,究其極,不無流弊端”8,認為只有“君民共主”制度才是最好的。宋育仁認為實行民主制度,總統由選舉產生,將有“廢國法、均貧富之黨起於其後”,對民主充滿了恐懼。陳熾一邊要求開設議院,一邊批評民主,說“民主之制,犯上作亂之濫觴也”9。由此可以看出,在那個時代,這種對民主的懷疑態度與反感是很普遍的。這種觀點在西方國家同樣存在,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以看作是西方“民主懷疑論”在中國的一種反映。此外,由於身處封建君主專制的政治大背景下,中國知識界在關注西方民主制的同時,缺乏推翻君主專制的膽略和想像,這就導致他們不可在思想上和制度上完全真正接受西方的民主制。即便是那些認為民主制有可取之處的人,往往也是在提倡效法的時候卻多半避開美法式的民主,而推崇英德或日本式之民主,這就是所謂“君民共主”之說(君主立憲)在19世紀盛行的原因。此外,如前所述,近代中國知識界在引進、評價西方民主觀念的時候,主要是以傳統中國的“公”和“用”的標準來考量的。所謂“公”實際上是一個正義的標準,是傳統的大公無私和西方的自然權利平等的混合物,核心是平等;所謂“用”則指的是以政府來保全民眾身家性命、為民辦事,以及達到國家富強,這實際上還是將“民主”作為一種工具來看待的。由此可以看出,近代的中國知識界在引進民主觀念的時候實際上一直試圖嘗試將西方的民主理念和儒家思想的預設結合在一起,過於將民主理想化,認為“民主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實現完美的理想”10,但實際上並未真正在思想上確立個人自由的價值觀和民主的理念,基本上沒有突破早期改良主義的模式。這是一種觀念追求和現實運作之間的差距,這種差距有國際大環境因素的影響,也有傳統中國專制統治根基牢固、民眾缺乏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和熱情等因素的作用,還有很多偶然的因素的影響。正如戴維‧赫爾德所感慨德那樣:“民主思想的歷史是奇特的,而民主實踐的歷史是令人困惑的。”11因此,我們不能過於苛求先人,我們不應忽視在新文化運動以前中國人在追求民主方向上所做的努力,正是他們的努力,使得有着數千年專制主義傳統的中國在實現民主政治的道路上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中國從此在這條道路上開始了她曲折艱辛的歷程。註釋:1見《憲法學詞典》,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22頁。@LE@
  • 淺議“民主”一詞的淵源及其在近代中國的流變2康德認為一個國家的政府形態非共和即為專制,只有“代議制的共和國”才是未來可取的體制,“所有其他非代議制政府形態都是畸形的怪物”,並認為君主制同樣能夠在變革的道路上達到共和的革命目的。3熊月之:《中國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上海社科出版社,2002年,第10-11頁。4黃尊憲:《日本國志》卷二十七,載於《刑法志》,上海:上海圖書集成印書局,1898年。5魏源:《外大洋墨利加洲總敘》,載於《海國圖志》,百卷本,卷五十九。6王韜:《弢園文錄外編‧達民情》,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68頁。7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上冊),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3頁。8丁守和主編:《中國近代啟蒙思潮》(上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9同註3,第53頁。10黃克武:《清末明初的民主思想:意義與淵源》,載於《中國現代化論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第389-392頁。11戴維‧赫爾德著、燕繼榮等譯:《民主的模式》,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8年,第1頁。@LF@
  • 內地與港澳刑法共同犯罪人分類制度比較研究杜輝∗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是一個單一主權國家,但在其領域內存在着四個不同的法域,即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各法域由於政治、歷史等原因,而分屬於不同的法系,具體說來,大陸法屬於社會主義法系,香港法屬於英美法系,澳門和台灣法則屬於大陸法系。港澳回歸之後,兩岸三地的區際司法合作變得更加緊密。對三地刑法在共同犯罪人分類制度上的差異予以比較,不僅有助於開展區際司法合作,也有利於各法域法律制度的自身完善與發展。一、大陸刑法中的共犯人分類制度大陸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四類。(一)有關主犯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大陸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而對於其範圍,在理論上存在着較大分歧。有學者認為應包括三種,但在具體表述上,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包括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是刑法中的一個重要法律概念,《大陸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實際上包括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與聚眾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兩種。)和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主要的實行犯。第二種觀點認為包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即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多數學者則主張主犯應包括兩種: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所謂“起主要作用”,主要包括三種情形:一是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他們雖然在犯罪集團中不起組織、指揮作用,但是積極參與犯罪集團的活動,是犯罪集團的得力成員;二是聚眾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或其他在聚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三是在聚眾共同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實行犯。但可以看出,首要分子與非首要分子是以犯罪分子的分工不同而作的分類;而一般主犯卻強調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二)有關從犯的規定《大陸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因此,從犯可分成兩類:一是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犯罪分子雖然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行為,但其作用卻次於主犯,其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表現為參與了實行行為,但作用不大或情節較輕,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危害結果,這種犯罪分子我們稱之為從犯;二是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沒有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為犯罪的實施創造了有利條件,如提供犯罪信息、排除犯罪障礙。由此可見,大陸刑法關於從犯的規定,同樣考慮到了從犯的作用與分工兩個方面,即:對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從其作用方面予以考慮;而對於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則從分工方面來考慮。(三)有關脅從犯的規定一般來說,脅迫可以被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河南平頂山學院政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LG@
  • 內地與港澳刑法共同犯罪人分類制度比較研究重度脅迫(又稱生命脅迫),被脅迫人沒有任何意志自由,不具有主觀惡性,不應被認為是犯罪,如實踐中發生的搶劫案件中,工作人員因受到犯罪分子的強制而被迫打開保險箱,但此行為已不是為工作人員所能支配的行為,而只是機械地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所做出的,所以工作人員並不是該案中的脅從犯,因其主觀上並無罪過,不構成犯罪,應由強制者承擔責任。第二部分是中度脅迫和輕度脅迫,被脅迫人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因此具有主觀惡性,屬於脅從犯。《大陸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而,脅從犯是指被脅迫而非自願參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他本人本無犯罪意圖,也不準備實施犯罪行為,但由於受到他人的威脅或逼迫,不得已才進行犯罪活動。對於這種情況的人,不論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如何,都按脅從犯來追究刑事責任。(四)有關教唆犯的規定教唆犯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職能分工而做出的分類。大陸刑法理論和刑法典根據被教唆者是否犯了被教唆的罪,即教唆者與被教唆者是否具有共犯關係,將教唆犯劃分為共同教唆犯(也稱共犯教唆犯)與獨立教唆犯兩類。前者是指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的罪,教唆犯與被教唆者之間形成了共犯關係,這也是通常情形下所理解的教唆犯。《大陸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處罰”。由於分類標準的不同,他與主犯和從犯可能存在重合的地方,即教唆犯或是主犯,或是從犯:如果其教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對其應認定為主犯;如果其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對其則應比照從犯處罰。但當教唆者故意實施教唆行為後,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教唆犯與被教唆者之間也就不能形成共犯關係,此種情況下,教唆犯被稱作獨立教唆犯,多數學者將該情形又稱作“教唆未遂”。具體包括:被教唆者拒絕了教唆者的教唆;被教唆者雖然當時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實際上並未進行犯罪行為;被教唆者雖然接受教唆,但實際上實施的是其他犯罪,且二者不存在部分重合關係等等。此時,雖然由於教唆犯教唆行為的實施,教唆內容的確定,不影響其犯罪的成立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但這種教唆犯卻不發生共同犯罪的問題。因為共同犯罪是以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為基礎的,缺乏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和實行教唆內容,對於教唆犯欲以共犯論處,就必然發生教唆犯與誰而共,共在何處的問題。此時,其實際上不過是單獨犯而已,絕無共犯的形式與共犯的內容。1《大陸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在教唆對象上,行為人所教唆的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若被教唆者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該教唆者不能成為教唆犯,對其應按實行犯單獨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理論上稱其為“間接實行犯”或“間接正犯”。總的說來,大陸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的分類既強調其作用,又強調其分工。基本上主犯和從犯的分類着重於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而教唆犯則着眼於其在犯罪中的分工。再細分析,在主犯和從犯的具體定義及分類中,也是既強調作用,又着眼於分工的。筆者認為,大陸刑法中的共犯分類採取的是以作用標準為主,以分工標準為補充的一種分類方法。二、香港刑法中的共犯人分類制度香港法屬於英美法系,普通法對香港法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一)英國普通法中的共犯分類制度1.1967年以前普通法中的共犯分類根據犯罪分子是否在作案現場,普通法將共犯分為主犯和從犯。其中主犯又分為一級主犯、二級主犯;從犯則分為事前從犯、事後從犯(窩藏、包庇、接受犯罪人賄賂而作偽證的行為皆屬)。可以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將這四類犯罪分子區別開來。如A差遣B、C和D去搶劫銀行,其中B具體負責搶劫工作,C在銀行營業廳內負責望風和支援,D在銀行外負責望風和開車接應。得手後,B、C、D在E處躲藏。這五個人中:B屬於一級主犯,C和D屬於二級主犯,A屬於事前從犯,E屬於事後從犯。22.1967年後普通法的規定英國的《1967年刑事法》取消了關於“一級主犯”與“二級主犯”和“事前從犯”與“事後從犯”的分類,而僅有主犯與從犯之說,其區分標準為是否是犯罪的實行犯。因而其將主犯(又稱作正犯)定義為:指在一定的犯罪意圖的支配下,其行為直接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的人。如在故意殺人罪中開槍射擊或投毒致人死亡;在重婚罪中已結婚的人又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犯罪分子都稱為正犯。當然,在一個犯罪中@LH@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正犯可能不止一個,如兩人共同採取暴力殺害第三人,他們在一定的犯罪意圖的支配下,實施不同的行為,這些行為結合在一起足以構成犯罪行為,此時該兩人皆為正犯。3(二)香港刑法中的共犯人分類以上關於普通法的共犯分類制度在1991年以前一直影響着香港刑法。1991年以後,香港刑法將共犯也只分為主犯與從犯。但由於其無專門的刑法典,不會像內地刑法典那樣在總論部分做出專門規定,學者在理解該分類時,有不同的見解。有學者主張:主犯是最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從犯是幫助、唆使、勸誘、促成犯罪的人。4另有學者認為,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或間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就是親自在場並親手實施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犯罪後果的共同犯罪人。間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就是雖不在場,也不親手實施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而是利用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無責任能力的第三人實施犯罪的人。並認為,在傳統普通法中,間接正犯被認定為主犯。從犯,亦稱二級主犯,是指在犯罪現場對實施犯罪的人進行支持幫助的人。“支持幫助”,既包括精神上的,如鼓動、教唆、鼓勵他人將犯罪行為進行到底等,也包括物質上的,如向犯罪人提供信息、工具等。5還有的學者認為,在案情中擔任最重要角色者一般稱為“主犯”(principaloffender),其餘被告人則是“從犯”(accomplices)。從犯的角色通常是協助、教唆有關罪行的進行。但有時所有被告人皆可以是主犯。如果兩名被告人同時向一受害人開槍射擊,但由於兩人手槍屬同一類型,控方難以確定置受害人於死地的那一槍是誰發的,控方便可同時控告兩人作為謀殺罪的主犯,原因是兩人均有至少嚴重傷害受害人的意圖。6但通常以是否為犯罪的實行犯來區分主犯與從犯。總的來說:1991年以前,香港刑法中,主犯與從犯是指在場犯與不在場犯,1991年以後,香港刑法中的主犯與從犯一般指實行犯與非實行犯。因此,香港刑法中的分類制度經歷了從“到場分類法”到“分工分類法”的轉變。三、澳門刑法中的共犯人分類制度與香港法受英國普通法影響相似,本屬大陸法系的澳門法,也深受着法、德等國家法的影響。(一)法國、德國刑法中的共犯人分類1.二分法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將共同犯罪人分為正犯與從犯兩類,從犯又包括教唆犯與幫助犯,在不依據一定的標準對共同犯罪人再作分類的情況下,對從犯處以與正犯相同之刑。2.三分法1871年的《德國刑法典》在繼承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上述立法例的基礎上,又有所發展與完善。該法典將共同犯罪人分為正犯、教唆犯與從犯(幫助犯)三類。它也在不依據一定的標準對共同犯罪人再作分類的情況下,對教唆犯之刑依被教唆的人(正犯)之刑而決定,對從犯的處罰採取得減主義。7該分類法為當今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刑法所沿用。(二)澳門刑法中的共犯人分類澳門刑法以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性質和活動分工為標準,將共同犯罪人分為正犯與從犯。1.關於正犯澳門刑法沒有直接規定主犯,但其所規定的正犯概念與主犯概念在內容上十分接近。依《澳門刑法典》第25條:“親身或者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者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之;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定者,只要該事實已經實行或者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由此可以看出,正犯實際上包括四類:一是實行犯,即為親身實行事實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負責着手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罪狀的行為;二是組織犯,即組織、策劃、指揮他人直接實施犯罪者;三是協議犯,即在共同犯罪中“透過協議”,劃定職責,直接參與犯罪的人。而所謂“透過協議”,實際上是指一種“合謀”,如甲、乙、丙三人合謀用假幣行騙,甲負責在街上物色欺騙對象,乙和丙則以“過路人”身份,迷惑受騙者,共同進行詐騙。在該種情況下,三人均是共同詐騙的正犯(協議犯)。四是教唆犯,即在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也就是“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定者。”其規定與大陸法系傳統的理論有所不同,因為傳統理論認為正犯是與實行犯等同的一個概念。而且對教唆犯,大陸法系國家或單獨成一類(如1871年《德國刑法典》),或將其歸入從犯(如1810年《法國刑法典》),而《澳門刑法典》則將其歸於正犯範圍。2.關於從犯《澳門刑法典》第26條對從犯作了明確界定,即@LI@
  • 內地與港澳刑法共同犯罪人分類制度比較研究指“對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實,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者。”換句話說,從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雖然本身不直接參與犯罪,但是在明知對方犯罪意圖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幫助的人。因而從犯實質上就是幫助犯。澳門刑法中的共犯人分類制度雖然與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分類有所差異,但其實質上仍然走的是分工分類的路子。總的來說,共同犯罪人分為正犯和從犯;從犯即幫助犯;而正犯又分為實行犯、組織犯、協議犯與教唆犯。這些分類無一不是與分工有關。四、三地共犯人分類制度的比較(一)法律傳統的不同造成三地在共犯人分類制度的差別如前所述,澳門屬於大陸法系,它因而恪守分工分類法;香港屬於英美法系,所以普通法中以是否到場為標準來區分主犯與從犯的思想對其影響頗深;大陸刑法中的分類方法也受到了歷史傳統的影響。中國從唐律開始就形成了對共同犯罪人區分首、從的制度,一直沿用至清。雖然《大清新刑律》和《中華民國刑法》都借鑒了德國模式,將共同犯罪人分成正犯、從犯和教唆犯。但新中國刑法中的分類制度並沒有沿用大陸法系的分類,而是受到“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賞”這樣的刑事政策的影響,採取的是以作用標準為主,以分工標準為補充的混合分類法。(二)三地共犯人之比較1.主犯之比較當前在香港,主犯一般指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與大陸相比,其主犯範圍要窄得多,如雖然在某一犯罪中起組織、領導或起主要作用,但其行為並未直接導致犯罪結果發生,對其仍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的主犯。不難看出,此規定明顯地縮小了懲罰主要犯罪人的範圍。有學者認為這是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相悖的,不利於準確、有力地懲罰犯罪。此外,香港刑法對主犯還有一種特別規定,即主犯在不具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不具有犯罪意圖),對其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也要負法律責任,這就是香港刑法中的嚴格責任。而大陸刑法沒有關於主犯的嚴格責任的規定,在刑法理論中則存在無罪過的意外事件。按照大陸刑法的規定,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大陸刑法把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統一起來認定犯罪的典型例證。相比之下,香港刑法中關於主犯嚴格責任的規定,使主觀上無罪過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帶有客觀歸罪的性質,擴大了刑罰範圍。8內地刑法中所規定的主犯,在《澳門刑法典》中並沒有直接的對應規定,更沒有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的規定。其所規定的正犯概念,雖在內容上與大陸刑法的主犯概念十分接近,但也存在兩點顯著的不同:首先,教唆犯在澳門皆為正犯,而在大陸則應按其作用或為主犯或為從犯。其次,在處罰上,澳門刑法明確規定,對正犯的處罰採用個人責任原則,即“共同犯罪人按其罪過處罰,而不論其他共犯人之處罰或罪過程度如何”;相對而言,大陸刑法典第26條第3款、第4款規定了更為嚴厲的原則,即“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第三款以外的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92.從犯之比較從犯在香港一般為共同犯罪中的非實行犯,在澳門實際上就是幫助犯,大陸刑法中的從犯還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而該犯罪分子在香港可能屬於主犯,在《澳門刑法典》中則被視為正犯的一類存在。換言之,《澳門刑法典》中的從犯類型,必須以行為人不直接參與犯罪為前提,因此,如果行為人已經參與實施犯罪,即使仍有幫助行為,也屬於正犯之範疇。相比之下,大陸刑法的規定,有助於根據行為人所起作用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處罰原則,充分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而不至於過於機械地不分實行行為的危害程度而一概適用相對較重的同一量刑幅度和處罰原則。但在“幫助”類型上,大陸刑法上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而香港與澳門刑法均規定即可以是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幫助如為實行犯罪者出主意、想辦法,這對於正確理解幫助行為的類型頗有裨益。103.脅從犯之比較香港和澳門刑法中均未設置脅從犯此種共犯類型,即可以說其是大陸刑法典上所規定的獨特共同犯罪人類型。筆者認為,大陸刑法根本沒有必要將脅從犯規定為一種獨立的共犯種類。一方面從其產生上,關於脅從犯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945《蘇皖邊區懲治叛國犯罪(漢奸)暫行條例》中,該條例第3條規定:前條罪犯,得按其罪惡輕重,分別首要、脅從,予以處理。建國後,毛澤東提出“鎮壓與寬大相結合”,明確指出:@L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脅從者不問”,這一政策在1979年被寫入刑法,1997年修改刑法時仍然被保留,只是做了稍微調節,從脅從犯的發展史來看,完全是中國政策法律化的體現。另一方面從司法實踐上,若屬生命脅迫,則不屬共犯問題;若為中度脅迫和輕度脅迫,其意志仍然自由,那麼就應由法官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確定其為主犯或者從犯,並參照法定情節進行處罰,而沒有必要在刑法中規定這麼一個政策性極強的脅從犯。具體說來,如果行為人即被脅迫人所起的是幫助作用或者是次要的實行行為,則應以從犯論處;如果行為人是主要的實行犯,則其顯然應當是主犯,而絕不能僅憑被脅迫犯罪的主觀原因就不顧實際效果而從寬甚至過寬地追究刑事責任,從而輕縱犯罪人。4.教唆犯之比較教唆犯在香港刑法中屬於從犯,澳門刑法將其歸入正犯之列,而大陸刑法則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共同犯罪人形態,不同於其他共犯之處在於他是犯意製造者並通過他人實現其犯罪意圖。相比之下,香港刑法把教唆犯均視為從犯的規定,實質上是將教唆作為一種精神上的幫助,從而混淆了精神幫助與教唆的本質界限;澳門刑法把教唆犯納入正犯之中,實屬一大特色,但顯得過於機械,也與教唆行為的實際客觀危害性程度不相吻合,不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大陸刑法典根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實際作用而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分別視為主犯或者從犯,並進而適用不同的處罰原則則較為合理。在大陸刑法中,教唆犯的特徵可以用獨立性與從屬性相統一表述:教唆犯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只要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而不論他人是否接受或是否實施;從屬性表明教唆犯的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被教唆者,即構成何種犯罪要看教唆的具體內容,是否既需要看被教唆者實施該教唆之罪到何種程度等。11而澳門刑法的教唆犯只具有一重性,即從屬性,它沒有規定未實行所教唆的犯罪的情況,對於教唆犯是否處罰是以被教唆犯是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被教唆之罪為轉移的。換言之,澳門地區刑法典中關於教唆犯的規定只有共犯教唆的規定,即被教唆的人“實行或開始實行”所教唆之罪的行為才構成教唆犯。相比而言,大陸刑法規定的是較為合理的,因為如果教唆犯所教唆的是嚴重犯罪,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僅僅基於被教唆人未實施即免除教唆人的刑事責任,與其行為所體現出的社會危害性不符,不利於懲治此類犯罪和犯罪人。12(三)大陸刑法中的共犯人分類制度的缺陷及完善1.缺陷由於採取分工分類法,能較為客觀地反映共同犯罪人的實際分工和行為人彼此間的聯繫形式,有利於解決定罪問題:以作用為標準對共同犯罪人進行分類,則能較為充分地反映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利於準確地量刑。大陸刑法所採用的以作用標準為主,以分工標準為補充的混合分類法,在兼取分工分類法和作用分類法的優點的同時,也存在着新的問題:○1本末倒置。刑法上主犯、從犯、脅從犯的概念重視的是對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輕重的評價,而非側重對行為性質的界定。但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礎,對行為人刑事責任輕重的評價必須以對行為人性質的認定為前提,跳躍了對行為人的性質認定而徑直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輕重作規定,難以符合罪刑關係的基本要求作用。13○2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嫌。在犯罪成立意義上區分主犯、從犯,在實踐中非常困難,而且容易導致區分標準的隨意化,而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嫌。14○3違反了邏輯學上的同一律。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的分類不是基於一個分類標準的分類。應該說與主犯相對應的是從犯;與脅從犯相對應的是主動參加共同犯罪的犯罪人;而與教唆犯相對應的是實行犯。由此可見,這四類共同犯罪至少存在三個分類標準,從而違反了邏輯學上的同一律。2.完善對於如何完善大陸刑法中的共犯人分類制度,學者們有不同的主張。有學者認為應當以作用分類法為依據,並對共同犯罪人的種類作必要的調整,將其劃分為首犯、主犯和從犯。15還有學者主張應建立分工分類法與作用分類法並存的二元論立法結構,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按分工分類法,對實行犯、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定罪問題加以明確;共同犯罪人的量刑,按作用分類法,將共犯人分為主犯與從犯,對主犯從重處罰,從犯應比照主犯從輕處罰,從而解決其量刑問題。至於脅從犯,則不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共犯人,而是作為一種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6筆者認為,大陸刑法應當建立共同犯罪人的雙分類制,即分工分類與作用分類並行的分類模式。首先以分工標準,將共同犯罪人分為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四類;然後再依其作用分為主犯和從犯,@LK@
  • 內地與港澳刑法共同犯罪人分類制度比較研究廢除脅從犯的規定,而由法官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確定其為主犯或者從犯,並參照法定情節進行處罰。刑法分則應以實行犯為標準,規定犯罪與刑罰;組織犯如不單獨成罪,都歸於主犯;幫助犯如不單獨成罪,都歸於從犯;教唆犯如不單獨成罪,按其作用大小歸於主犯或從犯。註釋:1楊興培:《論共同犯罪人的分類依據與立法完善》,載於《法律科學》,第5期,1996年,第56頁。2[英]喬納森.赫林:《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09-412頁。3同上註。4趙秉志:《香港刑法》(中譯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68頁。5宣柄昭:《香港刑法導論》,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第108頁。6陳弘毅、陳文敏:《香港法概論》,香港:三聯,1999年,第173頁。7郝守才:《共同犯罪人分類模式的比較與優化》,載於《現代法學》,第9期,2007年,第59-60頁。8姜富權:《中英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之比較》,載於《求是學刊》,第1期,1994年,第62頁。9鄭鶴瑜:《澳門與大陸共同犯罪之比較研究》,載於《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4期,2000年,第34頁。10趙秉志、于志剛:《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中共同犯罪制度之比較研究》,載於《法學》,第3期,2004年,第137頁。11孟昭暉:《共同犯罪認定中的幾個問題》,載於《天津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1期,2008年,第76頁。12同註10,第138-139頁。13何榮功:《共犯的分類與解釋論綱》,載於《法學評論》,第3期,2005年,第40頁。14[日]大谷實:《日本刑法中正犯與共犯的區別》,載於《法學評論》,第6期,2002年,第26頁。15同註1。16陳興良:《刑事法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292頁。@LL@
  • 從個案到制度──關於兩岸三地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的新思考郭晶∗一、前言2009年12月18-19日,由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澳門大學法學院主辦的“第二屆中國區際刑事法論壇”在香港大學隆重召開。共有來自內地、香港、澳門兩岸三地實務界和理論界的40餘名專家、學者參加了此次論壇。去年同期在中國深圳舉行的首屆中國區際刑事法論壇,成功釐清了區際司法協助制度化的必要性、區際司法協助的原則、區際司法協助的機制與模式、國際司法協助與區際司法協助的區別等宏觀問題,標誌着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研究取得了矚目的成績和階段性的成果。這一次,第二屆中國區際刑事法論壇以首屆論壇為基礎,討論的問題更加微觀、更加具體。二日的討論共分為七個小節,探討問題包括反貪工作經驗分享、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證據問題、跨境黑社會及毒品犯罪問題、跨境貪污賄賂及洗錢、兩岸四地民商事問題、司法管轄權及審判問題等,均為實務界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與首屆論壇相比,第二屆中國區際刑事法論壇除了探討更深入、選題更廣泛之外,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思路更新穎”。此次論壇選擇“從個案到制度”的角度探討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具體問題,使用從特殊到一般的歸納思維法、貫徹從實務到理論的實證主義精神,在總結過往個案的基礎上,展望和設計未來的制度,為日後兩岸三地的區際司法協助工作奠定了基礎、創造了條件、指明了方向。本文將沿着“從個案到制度”的思路,集中探討中國區際司法協助中最核心的問題之一即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問題,以期呈現中國區際刑事法研究的新思路、新觀念、新共識。二、問題概述大會採用“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的表述,來概括對跨境犯罪嫌疑人通緝、拘留、逮捕、遣返和移交等情形是比較科學的。綜觀過往對該問題的著作和文章,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的遣返和移交之上,很少涉及如何通緝跨境犯罪嫌疑人、如何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等強制措施的問題。雖然這些問題偶爾也會在有關“警務合作”的論述中被提及,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常常只是隻言片語,因此有待在未來的研究之中得到重視和發展。在此,筆者相信論壇使用“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這樣一個內涵更豐富的表述,將有助於日後學者們對跨境犯罪嫌疑人通緝、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問題的研究。“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最主要的方式仍然是遣返和移交。換言之,“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的核心問題仍然是“移交逃犯”問題。關於“移交逃犯”的問題,理論界表述不一,主要出現過以下表述:“移交逃犯”1、“逃犯移交”2、“遣返人犯”3、“移交犯罪嫌疑人”4、“遣(移)送犯罪嫌疑人”5、“移交案犯”6、“遣返罪犯”7、“案犯移交”8等。相較之下,筆者認為“移交犯罪嫌疑人”表述最科學、最嚴謹,“移交逃犯”的表述最簡潔、接受度最廣。首先,“移交”比“遣返”更好。“遣返”一詞有返回原籍地或原居住地之意,結合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的背景就是指內地的犯罪嫌疑人遣返內地、澳門居民遣返澳門、香港居民遣返香港。那麼如果是澳門方面將香港居民交給內地方面,用“遣返”這個表述就不太合適。而“移交”則不相同,更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無論是哪一方將三地中任何一地的居民送交另一方,都可以使用“移交”一詞。至於“逃犯”、“犯罪嫌疑人”、“人犯”、“案犯”、“嫌犯”、“罪犯”∗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DCC@
  • 從個案到制度──關於兩岸三地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的新思考這幾個表述,“犯罪嫌疑人”顯然最準確、最科學,但難免有拖遝、不簡潔之嫌。退而求其次,“逃犯”這個表述能形象地表達出嫌犯在逃的狀態,廣受學者們的青睞,使用率最高,因此本文也承襲這個習慣選用“移交逃犯”的表述。“移交逃犯”如果發生在主權國家之間即為“引渡”。兩岸三地雖然呈現“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現狀,但畢竟屬於一個主權國家,因此必須使用“移交逃犯”或“移交犯罪嫌疑人”的表述。“移交逃犯”,屬於廣義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是兩岸三地簽訂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中困難較多,分歧較大的問題,可以說是阻礙簽訂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癥結所在。分歧主要集中在“移交逃犯”應該適用的原則上,即是否應該適用“政治犯、軍事犯罪不移交”原則、“死刑犯不移交”原則、“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和“雙重犯罪”原則。對於這四項原則哪些可以適用於中國區際司法協助,哪些不可以適用,學者們各執己見,無法達成共識9,故此“移交逃犯”問題成為了每會必談的老問題。然而面對這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是次論壇中的與會代表卻“從個案”出發,對區際司法協助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分析點評,並提出解決思路,談出了新意。三、典型個案1.案例一:周正毅案。周正毅於2004年6月因犯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虛假註冊資本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1月,又因單位行賄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行賄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後,又因涉嫌串謀詐騙被香港廉政公署通緝。102.案例二:吳某訴香港人事登記處及處長案。中國福建籍吳某,1997年5月憑“單程證”入港。2001年吳某因涉嫌強姦罪被福建警方通緝,那時吳某已持香港臨時身份證返回香港居住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遂於2002年函告香港入境事務處,吳某的單程證系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已被撤銷,要求入境事務處取消吳某在港停留的權利,盡快將其遣返。2004年6月,入境事務處官員以使用和持有偽造或非法取得的單程證為由將吳某逮捕,但由於證據問題吳某未被起訴,於2004年12月被無條件釋放。2004年6月,吳某以在港居留逾7年為由,提出取得香港永久身份證的申請。請求被拒後,吳某便通過律師就人事登記處否決其申請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審裁處審理後駁回了吳某的上訴。2006年11月,吳某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撤銷了法庭的裁決。113.案例三:香港居民乙人身保護令案。中國福建籍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乙,涉嫌於2002-2005年在境外生產盜版光碟並走私至中國國內,2005年9月被內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2006年4月,國際刑警組織對乙發出紅色通緝令。2007年3月,乙於港澳碼頭入境澳門時,被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港碼頭警司處執勤人員截獲。助理檢察長隨後做出將其移交內地海關的決定。此時,乙的妹妹卻依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向澳門終審法院為乙申請人身保護令,並獲得批准。2007年3月20日,終審法院合議庭一致通過裁判將乙釋放。12上述三個案例,均因兩岸三地未達成移交逃犯的協議而導致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制裁,逍遙法外,大大降低刑法的威信。面對這種困境,與會代表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四、解決思路1.思路一:先例模式中國著名刑法學者高銘暄教授在其大會論文《論香港與內地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先例模式──以周正毅案為例》中提出了解決“逃犯移交”問題的嶄新思路──先例模式。高銘暄教授以周正毅案為背景,分析個案模式、協定模式和立法模式之後,得出了個案模式缺乏穩定性和制度性約束力,協定模式和立法模式的條件還不成熟的結論,並主張將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引入移交制度的構建制度,以遵循先例原則為基礎設計一種犯罪嫌疑人移交模式。據高教授介紹,先例模式以個案協商為前提,並賦予協商結果先例效力,即通過雙方協商確立起來的先例,對今後類似情況的處理具有約束力,可以直接予以適用。先例必須得到尊重,不可擅自變更處理方案。當無先例可循時,雙方就新出現的問題再行協商,以此確立起新的先例。久而久之,兩地在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將以個案協商的方式被逐個解決,其解決方案通過先例的形式予以確定化,並逐漸實現體系化。先例模式的優勢在於它有利於將個案處理結果固定化,實現前後移交方案的一致性,提高司法效率;有利於突出爭議焦點,最大限度地求同存異;有利於兩地在移交問題上實現對等;有利於習慣普通法傳統@DC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的香港法域接受。高老師指出構建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模式必須分階段、有步驟的進行。在這一構建過程中,先例模式發揮着承上啟下的作用。它作為個案模式到協定模式的過渡,為內地和香港最終簽訂犯罪嫌疑人移交協定準備資料,積累經驗。2.思路二:通過遣返、驅逐出境達到移交目的中國人民大學時延安副教授認為,以目前內地與香港之間法制現狀看,運用遣返的形式以收到事實上移交逃犯的效果,是較為務實的一項選擇。對於持單程證逃往香港的、具有內地居民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內地頒證機關應撤銷其單程證,使其喪失申請居留香港的事實基礎,而香港有關當局(入境事務處)得根據該基礎事實的變化,撤銷該人在香港居留的決定,並最終導致該人被遣返。澳門科技大學方泉副教授也曾提出類似思路,在目前內地與澳門對“移交逃犯”事項無法可依的狀態下,可以適當運用周邊法律手段,通過防止其入境或禁止其逗留的方式加以處理,以避免澳門成為內地逃犯的避風港。133.思路三:調整思路,盡快簽訂協定澳門大學趙國強教授認為協商簽訂移交逃犯協議是兩岸三地解決移交逃犯問題的根本出路,也是三地的共同願望。一直以來,三地無法達成協議主要在於觀念不一致,而且思想上也不夠重視。鑒於此現狀,趙教授提出“形式上堅持‘一國’,內容上放開‘兩制’”的新思路,即對涉及到“一國”的“政治犯、軍事犯不引渡”原則,在中國區際間的移交逃犯機制中不能適用,其他諸如“雙重犯罪原則”、“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本國公民不引渡”等不涉及“一國”的國際慣例,可以納入到中國區際間移交逃犯的機制中,以期盡快達成共識,簽訂協定,落實“依法移交”的法治理念,達到共同打擊犯罪、保護兩地居民權益的目標。綜觀上述三種思路,我們不難看出三種思路有一個前提共識,即兩岸三地“移交逃犯”問題,最終需要靠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來解決。換言之,協商簽訂協定是終極目標。但是,究竟何時能夠簽訂協定,學者們卻無從得知。於是,針對目前兩岸三地移交逃犯處於無協定狀態,甚至長期將處於無協定狀態的情形,思路二提出從既有法律出發,從周邊法律出發的解決辦法,通過遣返、驅逐出境達到移交的效果,可謂是目前的權宜之計,是切實可行的辦法。思路一則走得更遠,提出從目前的個案模式到將來的協定模式之間,可以建立先例模式作為過渡。利用先例模式為將來簽訂協定奠定基礎,從而達到分階段、有步驟實現中國區際移交逃犯協定的目標。思路三則直奔主題,堅持盡快簽訂協定才是硬道理,建議雙方調整思路,統一觀念,形式上堅持“一國”,內容上放開“兩制”,力求盡快達成協議,實現兩岸三地移交有法可依,依法移交的法治理想。分析三種思路,不難發現前兩種因為是權宜之計,存在一定局限性。例如思路一之先例模式,筆者認為較難構建,因為港澳回歸逾十年,始終未簽訂中國區際有關“移交逃犯”的協定,其癥結在於對“雙重犯罪”原則、“死刑犯不移交”原則、“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的觀念分歧。先例模式在確立先例的時候,同樣會遇到這些原則是否適用於區際司法協助的問題,如何抉擇?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港、澳從未向內地移交過“死刑犯”或者“本地居民”,如果將這些案例確立為先例,無疑是內地方面承認了相關原則的適用,是變相妥協。如果不將這些案例確立為先例,則始終面臨這些原則的取捨問題,並沒有解決問題。再看思路二,通過遣返和驅逐出境來收到移交效果的思路僅僅只能解決部分案件,具有局限性。正如筆者上文中提到的,“遣返”指返回原籍地或原居住地之意,即將內地居民遣返內地,澳門居民遣返澳門,香港居民遣返香港。本地居民是無法“遣返”的,只能“移交”。如此一來,通過“遣返”達到“移交”效果的方法無疑是對“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的承認。14另外,利用“驅逐出境”的辦法來“移交犯罪嫌疑人”則更是後患無窮。正如上述案例三中的情況,澳門方面如果通過驅逐出境的方式將香港居民乙驅逐出境,乙完全可以選擇從港澳碼頭或澳門機場回到香港或其他國家和地區,而非必須從拱北關閘出境進入內地。一旦乙回到香港或逃離其他國家,就又面臨“移交”的問題。因此,“驅逐出境”並不能收到“移交”的效果。最後,思路三乃是治本之道。因為所有的權宜之計,都不能從根本解決移交的問題。只有簽訂“移交逃犯”的協議,建立起完善的犯罪嫌疑人移交機制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何種情況移交、如何移交的問題。筆者是該思路的擁護者,贊同只有早日簽訂協定才是一勞永逸的出路。那麼如何能夠簽訂兩岸三地區際間“移交逃犯”協定,筆者有拙見如下。@DCE@
  • 從個案到制度──關於兩岸三地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的新思考五、本文觀點兩岸三地要簽訂區際間“移交逃犯”的協定,必須解決阻礙協定簽訂的癥結問題,即區際間“移交逃犯”的適用原則問題。大陸與港澳分歧集中在:是否適用“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移交”原則、“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以及“死刑犯不移交”原則。就這四項原則而言,內地學者大都全盤否定,即認為四項原則不應當適用於區際間“移交逃犯”;港澳學者普遍全盤肯定,即認為四項原則均應納入。這種根本上的觀念分歧導致兩岸三地區際間“移交逃犯”協議久商不定的局面。對於這四項原則的取捨問題,學者們大多從“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出發,根據四項原則與“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來決定是否適用,如“政治犯不移交”原則明顯違反“一國”原則,所以在區際間“移交逃犯”不能適用。問題也隨之產生,究竟“死刑犯不移交”原則、“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雙重犯罪”原則與“一國兩制”的關係如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如果適用這三項原則究竟是對“一國”的違反還是對“兩制”的維護?沒有答案。因為何謂“一國兩制”原則,這個問題本身就是沒有確定答案的命題。首先,“一國兩制”是前所未有的,沒有先例的。古今中外,別無他例,因此很難從過去的歷史中找到答案。其次,“一國兩制”也是開放的、發展的、有生命力的。“一國兩制”是現在式,在建設之中,兩岸三地每時每刻的合作、發展都是在譜寫着歷史。兩岸三地在摸索前進的過程中,逐漸詮釋“一國兩制”的內涵和外延。“一國兩制”創舉的偉大之處也正在於此。最後,“一國兩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現有的關於“一國兩制”原則的論著不甚枚舉,但沒有兩個作者對“一國兩制”的理解是完全相同的。這點顯而易見,無需贅言。綜上,筆者認為涉及“一國兩制”,尚存一些理論與原則問題有待進一步討論並形成共識。因此回答區際間“移交逃犯”是否應當適用“死刑犯不移交”、“本地居民不移交”等問題顯然不宜採取簡單化思維。既然兩岸三地之所以需要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其根本目標是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兩岸三地居民的權益,為此兩岸三地必須攜起手來,通過刑事司法互助織起一張嚴密的法網,不讓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制裁。換言之,讓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會受到刑法責難、受到刑事追訴就是區際刑事司法互助的目的。筆者認為,要達到這個目的,可以通過借鑒國際司法協助中的“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構建完善的“刑事訴訟移管”與“移交逃犯”制度來實現。具體而言,如果被請求方與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有關聯,對案件有管轄基礎,則無需移交,直接通過刑事訴訟移管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使其受到追訴。如果被請求方與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完全無關聯,則應當移交給請求方,讓請求方審判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何謂“有關聯”?就是犯罪發生在被請求方領域內,或犯罪嫌疑人為被請求方居民,或者案件涉及被請求方需要保護的利益,例如案件受害人為被請求方居民等。簡言之,如果被請求方可以通過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對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進行審判,則無需移交,進行訴訟移管;而如果被請求方無法通過上述任何一種管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則應當移交,否則會造成放縱犯罪的結果。如此一來,就可以保證所有的犯罪受到追訴,消除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的可能,最大限度的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從這種思路出發,我們再來反觀“死刑犯不移交”、“本地居民不移交”、“雙重犯罪”三項原則的適用情況。首先,“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被納入。因為被請求方對本地居民所犯的案件可以通過屬人管轄獲得管轄權,進行刑事訴訟移管,不移交。其次,“死刑犯不移交”原則未被適用。因為如果被請求方與案件無任何關聯,就必須進行移交,至於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獲死刑在所不問。最後,“雙重犯罪”原則未被採納,理由同上,即如果被請求方與案件無任何關聯,就必須將犯罪嫌疑人移交請求方,不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在被請求方是否構成犯罪。總結而言,也就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不適用“政治犯不移交”原則、“雙重犯罪”原則、和“死刑犯不移交”原則,但適用“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六、結語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已逾十年之久,但兩岸三地仍未建立其任何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三方糾結於法律價值之爭,在談判中都希望自己的法律價值得以尊重和保留,而沒有從務實的角度出發,沒有做到最大限度地進行合作、打擊犯罪,忘卻了建立刑事司法互助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打擊犯罪,保護三地居民;而不是統一三方的法律價值理念或刑事司法政策。這也是為甚麼中國內地與中國台灣@DC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在刑事司法互助方面反而走在了前面,簽訂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次,以前談“移交逃犯”未與“刑事訴訟移管”結合起來,就“移交”談“移交”比較機械,人為地孤立了兩個機制。因此,筆者提出將“刑事訴訟移管”與“移交逃犯”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保證讓所有犯罪受到追訴,最大限度的打擊犯罪。當然,筆者的構想顯然還有很多粗淺和不成熟的地方,例如如果內地、香港、澳門的居民在內地共同犯罪後,分別逃回了內地、香港、澳門,根據筆者的構想,進行刑事訴訟移管、不進行移交。那麼就會導致一案同時在內地、香港、澳門三地開審,既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也可能導致同樣行為,處罰大相徑庭的窘境。在此,筆者只是嘗試另闢蹊徑提供一個思路,供有興趣的學者研究。望兩岸三地能夠早日達成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註釋:1方泉:《澳門與內地移交逃犯的法律問題──兼議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的原則規定》,載於《港澳台刑事法治》,第7期,2009年,第117-122頁;黃風、彭勝娟:《從周正毅案管轄衝突看區際刑訴移管制度之構建》,載於《法學》,第7期,2007年,第128-134頁;黃風:《試論中國未來的區際司法協助》,載於《法學家》,第4期,1995年,第74-77頁;馬進保:《我國區際移交逃犯制度新探》,載於《公安大學學報》,第6期,2002年,第40-45頁。2趙國強:《“一國兩制”下的中國區際司法協助》,載於《法學家》,第2期,1995年,第41、57-64頁。3劉遠山:《大陸和港澳間遣返人犯程序初探》,載於《法學評論》,第1期,1997年,第79-84頁。4趙國強:《關於內地與香港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幾點思考》,載於《法學論壇》,第4期,2000年,第31-37頁;馬克昌:《我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芻議》,載於《浙江社會科學》,第6期,2002年,第69-75頁。5趙秉志:《關於祖國大陸與香港建立刑事司法互助關係的研討(續)》,載於《現代法學》,第22卷,第3期,2000年,第14-18頁。6趙秉志:《關於祖國大陸與香港建立刑事司法互助關係的研討》,載於《現代法學》,第22卷,第2期,2000年,第5-9頁;劉曉巧、潘玉臣:《論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構架》,載於《政法論壇》,第4期,1999年,第78-82頁。7黃順康:《論我國區際司法協助的若干基本問題》,載於《現代法學》,第5期,1995年,第81-84頁。8呂岩峰:《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案犯移交問題》,載於《長春市委黨校學報》,第5期,2000年,第73、77頁。9有論者主張,中國區際司法協助不應當適用“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死刑犯不引渡”原則以及“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見馬克昌:《我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芻議》,載於《浙江社會科學》,第6期,2002年,第69-75頁;趙秉志:《關於祖國大陸與香港建立刑事司法互助關係的研討》,載於《現代法學》,第22卷,第2期,2000年,第5-9頁;有論者認為中國區際司法協助不宜適用“政治犯不移交”原則、“死刑犯不移交”原則、以及“雙重犯罪”原則,否則就是違反了“一國兩制”、不尊重對方的政治法律制度。見趙國強:《關於內地與香港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幾點思考》,載於《法學論壇》,第4期,2000年,第31-37頁;也有論者則認為區際司法協助中應當適當借鑒“雙重犯罪”原則,其認為適用“雙重犯罪”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見黃風:《試論中國未來的區際司法協助》,載於《法學家》,第4期,1995年,第74-77頁;還有論者認為區際司法協助協議中,應當援用“雙重犯罪”原則和“死刑犯不移交”原則,保留“本地居民不移交”的例外,剔除“政治犯不移交”原則。見方泉:《澳門與內地移交逃犯的法律問題──兼議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的原則規定》,載於《港澳台刑事法治》,第7期,2009年,第117-122頁。10高銘暄、馬正楠:《論香港與內地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先例模式──以周正毅案為例》,發表於“第二屆中國區際刑事法論壇”,中國香港,2009年12月18-19日。11時延安:《內地與香港之間犯罪嫌疑人的通緝與遣返──以吳某訴香港人事登記處及處長案為例》,發表於“第二屆中國區際刑事法論壇”,中國香港,2009年12月18-19日。12趙國強:《調整思路,統一觀念──再論中國內地與澳門相互移交逃犯機制的建立》,發表於“第二屆中國區際刑事法論壇”,中國香港,2009年12月18-19日。13方泉:《澳門與內地移交逃犯的法律問題──兼議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的原則規定》,載於《港澳台刑事法治》,第@DCG@
  • 從個案到制度──關於兩岸三地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的新思考7期,2009年,第117-122頁。14這一分析並不回答“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是否應適用的問題,只是順着“遣返”思路下來的一般結論。對“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是否應適用的問題,筆者會在下文中表明觀點。@DCH@
  • “一國兩制”下澳門壽險市場的經營效率評估連信森∗一、前言保險業是澳門第二大的金融行業。在“一國兩制”的保障下,澳門保險市場近年取得長足發展。隨着澳門經濟較快增長,澳門社會收入日漸提高,進一步加大了社會對本地保險產品/服務的需求。人壽保險市場是澳門保險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回歸後,本地人壽保險公司的發展空間得到進一步的拓展,保險產品日趨多元化,而保費收入、資產總值、保險中介人隊伍等指標也錄得理想的增幅。其中,澳門人壽保險保費收入由2000年的7.55億澳門元穩步增加至2008年的25.48億澳門元,達到2000年的3.37倍。表1顯示,澳門人壽保險公司的僱員人數由2000年的105人,增加至2009年的156人,增長接近一半。目前,本地人壽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人向市民/企業推銷其保險產品/服務。受惠於行業前景改善,澳門保險中介隊伍出現穩步增長的趨勢。2000年,澳門保險中介人數有1,467人,隨後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長。2005年,保險中介人數目上升至2,347人。截止2009年,澳門保險中介人數增加至2,997人,包括個人保險代理人有2,178人,本地保險代理人公司有52家,外地保險代理人公司有12家,732名推銷員,14家外資保險經紀人公司及9家本地保險經紀人公司。2009年年底,人壽保險公司的數目已增加至11家,一般保險公司數目則有12家。事實上,澳門人壽保險快速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社會收入水平提高;投資、抗險的意識提高;保險產品多元化(退休金、基金投資、社保醫療等)、政府政策推動等等。儘管近年澳門保險業取得不錯的業績,澳門保險業界(尤其是人壽保險業)長遠還是要把經營目標從單純追求規模轉化為行業的競爭力,為行業打下可持續的發展基礎。我們看到,回歸後澳門多家人壽保險公司從單純推銷傳統人壽保險產品,朝向推動基金投資/儲蓄、退休保障、醫療等發展方向。我們關注的問題是,澳門人壽保險公司近年來大力實施各種金融服務創新及擴大市場銷售隊伍,是否真正提升了市場競爭力?由於效率(efficiency)是競爭力的集中體現,本文將致力實證評估澳門人壽保險市場的經營效率,判斷市場效率是否隨着經濟增長同步上升。表1回歸後澳門人壽保險市場發展年份指標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獲批准經營保險業務之公司(間)24242626262424242423其中:人壽保險(間)991111111111111111保險公司僱員數(人)328332324330340348377407418407其中:人壽保險(人)105114121130135138140156158156保險中介人數目(人)1,4672,0592,0072,1922,1442,3472,4452,6973,0702,997澳門保費收入(億)11.0312.8814.3715.8418.9222.4324.7832.2634.4715.11a其中:人壽保險(億)7.559.2910.5711.9014.3816.7417.5222.5425.4810.01a註:2006、2007和2008年均為臨時數字;a代表2009年上半年的臨時數字。資料來源: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業統計數據(2010年2月5日最後更新);《保險業活動季報》(2006年第4季、2007年第4季、2008年第4季)、《保險業務活動報告》(2000-2005年)。∗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澳門經濟學會副秘書長
  • “一國兩制”下澳門壽險市場的經營效率評估目前,數據包絡分析(DataEnvelopmentAnalysis,DEA)是測算決策單位(DecisionMakingUnit,DMU)相對技術效率得分的線性規劃方法,被廣泛應用於行業的經營效率評估。與隨機前沿分析法(StochasticFrontierApproach,SFA)相比,DEA方法無需事先對生產函數作假定1,並能處理多投入和多產出的生產關係。2DEA擁有的多項優勢使其成為保險行業效率研究的主流方法。目前,國內外已有不少研究採用DEA方法對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的經營效率進行評估3,並用於識別行業中的“最佳實踐”(bestpractice)。其中,Fecher等人應用DEA方法研究了法國保險產業經營效率問題。4Cummins、Turchetti和Weiss應用DEA測算了意大利保險行業的生產力和效率。5姚樹潔、馮根福和韓鐘偉運用DEA方法測度了1999-2002年中國22家保險公司效率分數,並實證發現公司規模、所有權結構、營銷方式和人力資本是影響保險公司效率的重要因素。6劉曉星、邱桂華和胡穎採用DEA方法測算了1999-2005年間中國11家壽險公司的技術效率、純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的變化情況。7甘小豐利用動態前沿模型分析中國保險業1996-2005年的成本/利潤效率及規模效率的演進趨勢。8儘管既有文獻有大量有關保險業經營效率的研究,但運用DEA方法測算澳門人壽保險公司經營效率的研究卻基本沒有。為此,本文首次利用2003-2008年10家澳門人壽保險公司經營投入和產出數據測算行業的經營效率。下文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紹本文所採用的效率測算模型;第三部分對投入和產出變量進行說明;第四部分對效率測算結果進行分析;最後是結語。二、效率測算模型──可變規模報酬DEA模型DEA測算決策單位之間的相對效率得分,能利用樣本數據構建效率前沿面來比較決策單位效率高低,並為每個決策單位確定每一投入和產出中的無效率的根源和數量。9目前,CCR模型和BCC模型是最為經典的兩個模型。CCR模型由Charnes、Cooper和Rhodes三人早於1978年提出的10,可處理具有不變規模報酬(ConstantReturntoScale,CRS)技術特徵的生產單位的效率評估問題,然而,CRS的一個強假設是所有企業均以最優規模運營。事實上,真實世界普遍存在不完全競爭、政府管制、財務約束等因素,導致企業不能在最優規模下運營。CCR模型的應用範圍受到限制。為此,Banker、Charnes和Cooper在1984年開發了BCC模型11,將可變規模報酬生產技術納入分析框架,並可把CRS技術效率測量分解為“純”技術效率(PureTechnicalEfficiency)與規模效率(ScaleEfficiency)兩個部分。圖1可變規模報酬效率示意圖1直觀說明可變規模報酬效率。12在圖1中,射線ofaqz是不變規模報酬(CRS)假設下的效率邊界;折線hegacp是可變規模報酬(VRS)假設下的效率邊界;a點既是CRS有效的,也是VRS有效的;而g和p點僅僅是VRS有效的。b點是無效率的觀測點,在CRS假設下,b點投入導向的技術效率得分;在VRS假設下,b點的純技術效率得分;b點的規模效率得分為,因此,有b/CRSbdfdbθ=/VRSbdedbθ=/bSEdfde=CRSVRSbbSEθθ=×c。在VRS的假設下,如果觀測點在a點的左下方,則該生產技術是規模報酬遞增(IncreasingReturntoScale,IRS),如果觀測點落在a點的右上方,則稱為規模報酬遞減(DecreasingReturntoScale,DRS)的生產技術。位於效率前沿上的DMU相對效率得分為1,視為有效率的單位;其他偏離前沿的生產單位的效率得分均會少於1,視為無效率的單位。oxyqzabdpfghieBCC模型分為投入導向型和產出導向型兩種。一般而言,盈利組織的效率分析採用產出導向的BCC模型,即假定企業在投入既定的條件下追求利潤或產量的最大化。澳門人壽保險業屬於競爭市場和具有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使用產出導向的DEA模型較為合理。在產出導向模型中,效率是指DMU無法在不減少其他產出或不增加投入下增加產出。本文假設存在N個決策單位(DMUj,j=1……N),@DC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每個DMU均有K種投入X和M種產出Y。故此,本文可變規模報酬的DEA模型設定如下:Max11ˆ()MKkkrkikriSSθθε+−===++∑∑s.t.1NkikikikkxSxλ−=+=∑1NkrkrkkrkkySyλθ+=−=∑11Nkkλ==∑;(1),,0krkikSSλ+−≥1,...,;1,...,;1,...,iKrMk===N其中kˆθ是第k個DMU效率得分;kθ反映DMU相對效率前沿(EfficiencyFrontier)的偏離程度;rkS+,ikS−分別是產出鬆馳量和投入鬆馳量;λ為權重;ε是任意取定的無限小的正數。ˆ01kθ≤≤kˆ。θ越接近1,DMU越有效率。處於效率前沿的DMU效率得分為1,在效率前沿面以內的DMU效率得分少於1。求解上述DEA模型能獲得不變規模報酬技術效率、可變規模報酬的純技術效率、規模效率得分和對應的非射線產出鬆弛量(Non-radialOutputSlacks)13s+。三、研究變量和數據來源(一)投入和產出變量選取DEA測算假定每個決策單位通過透入資源(input)轉化為產出(output),而投入轉化產出的技術則視為一個黑箱,事先不對生產函數形式作具體假定。在本研究中,每家澳門的人壽保險公司被視為1個DMU,合共有10個DMU。DEA效率測算的第一步是為DMU選取投入和產出變量。就目前國內外研究文獻來看,對壽險公司的投入產出還沒有統一的定義。綜合考慮澳門壽險公司的經營特點和數據的可獲得性,本文最終選取壽險公司保險業務佣金(保險直接業務的佣金支出和分保費用)和財務資產作為投入指標,前者反映壽險公司為推銷直接業務和分保時所付出的成本,後者則是保險公司投資活動的投入指標。在產出方面,本文選取保費收入(包括直接業務收入和分保收益)和稅後淨收益作為產出指標,前者對應保險業務費用投入的收益,後者是壽險公司最終扣除成本後的收益狀況。一般而言,投入和產出數量不宜過多,過多投入和產出變量數目會降低DEA效率的測算精度。如前所述,本文選取的投入和產出變量數目各有2個,符合投入和產出變量個數之和(本文為4)不超過DMU總數一半(本文為5)的大姆指原則。表2是2003-2008年澳門人壽保險公司投入/產出變量的描述統計。根據表2,2003-2008年10家樣本公司的保險業務投入平均值為5.81億澳門元,財務資產則平均為46.22億澳門元。在產出變量方面,10家樣本公司6年的保費收入平均值是17.43億澳門元,稅後收益平均值為2.94億澳門元。表22003-2008年澳門人壽保險公司投入產出描述統計(單位:億澳門元)變量類別變量平均數標準差最大值最小值保險業務佣金5.810.406.525.46投入變量財務資產46.2218.9374.3124.20保費收入17.434.6225.998.15產出變量稅後收益2.942.6413.270.87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計算。(二)研究數據來源本文利用2003-2008年10家澳門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數據測算行業績效。研究樣本公司包括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其中,“美國友邦是第一家在本澳成立的人壽保險公司,並一直維持營運至今。而第一家獲准以澳門為註冊地(總部)的保險公司則為多家本地銀行企業聯合組成的聯豐亨。聯豐亨初時只經營一般保險業務,至2002年始開展人壽保險業務。”14在10家壽險公司中,總行設在澳門和外地的銀行分別有3家和7家。本文所採用的澳門壽險公司業務資料來源於2001-2009年澳門特區政府《公報》第二組上刊登的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營業表。所有貨幣變量以2002年不變價格計價,而GDP平減指數來自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出版的《本地生產總值(2008)》。四、效率評價實證分析(一)澳門壽險公司的技術效率、純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得分求解公式(1)的可變規模報酬DEA模型,可以分@DCK@
  • “一國兩制”下澳門壽險市場的經營效率評估別得到10家澳門壽險公司的技術效率、純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得分。表3、表4和表5分別報告了澳門人壽保險公司的技術效率得分、純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得分。如前所述,技術效率得分是假定DMU的生產技術規模報酬不變,而純技術效率則以生產規模報酬可變為前提,後者是本文所關注的結果。這裏,技術效率得分可分解為純技術效率得分和規模規率得分的乘積。表4結果顯示,2003-2008年澳門壽險市場總體的平均純技術效率得分為0.803,表明在保持投入規模不變的條件下,澳門壽險市場整體存在19.7%的產出提升空間。這意味着,在經濟增長的同時,澳門壽險市場的經營效率沒有達到最高,產出仍可以通過改善經營得以進一步提高。再者,總部設在澳門的3家人壽保險公司的純技術效率平均得分為0.671,而總部設在外地的7家人壽保險公司的純技術效率平均得分為0.798,說明總部設在外地的保險公司的績效明顯高於本地公司。在參評的10家壽險公司中,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這4家的純技術效率得分為1。效率得分值為“1”,意味着這些保險公司已處在生產效率前沿上生產,處於效率生產的狀態。其餘有兩家的效率得分高於0.8,最低純技術效率得分為0.317,反映行業經營效率差距也蠻大。就個體公司來看,2003-2008年間,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和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的純技術效率得分為1,表明兩家保險公司已處在生產效率前沿上生產,資源已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其次,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取得0.995高效率得分,其產出只剩下5%的改善空間。效率得分第三和第四位的是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取得0.975和0.974的效率得分,反映在澳門市場上中美兩家具有領導地位的壽險公司的經營效率相當接近。隨後依次排名的是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得分均低於0.8。在規模報酬方面,2003-2008年規模效率呈現一定的波動性,2003年澳門人壽保險公司的規模效率得分為0.682。在2005年和2006年,上升至平均0.8左右。隨後,2007年和2008年的得分再次回落,分別取得0.783和0.615的效率得分。規模效率波動一定程度是與經濟增長相聯系。國衛保險和澳門人壽保險取得效率得分為1,顯示兩家公司處在規模報酬不變的階段,顯示經營規模合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取得0.849、0.865和0.694的規模效率得分。此外,安泰人壽保險公司和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則取得低於0.6的規模效率得分,說明兩家公司需調整其經營規模以提高經營效率。值得注意的是,本地市場佔有率最高的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的規模效率得分低於0.3,顯示該公司規模明顯過大。表3澳門人壽保險公司的技術效率得分年份決策主體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平均值公司10.2740.1170.2580.1160.1060.0760.158公司20.5540.1491.0001.0001.0000.3890.682公司3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公司40.7260.3710.8350.8270.7030.5730.673公司51.0001.0000.9671.0001.0001.0000.995公司6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公司70.2770.1070.3390.2660.2440.1360.228公司80.2520.1800.3980.4750.3620.0360.284公司90.3480.3691.0000.5850.4640.3890.526公司100.3200.1610.3731.0000.1520.4490.409平均值0.5750.4450.7170.7270.6030.505-註:公司1至10依次為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DCL@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表4澳門人壽保險公司的純技術效率得分年份決策主體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平均值公司11.0000.851.0001.0001.0001.0000.975公司20.9751.0001.0001.0001.0000.8700.974公司3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公司40.8370.6120.8610.8320.710.8640.786公司51.0001.0000.9681.0001.0001.0000.995公司6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公司70.4050.1080.6000.5350.5080.4840.440公司80.5450.3960.7940.7910.5500.3170.566公司90.6380.3941.0000.5960.4680.5300.604公司100.7760.9390.6271.0000.2510.5370.688平均值0.8180.7300.8850.8750.7490.760-註:公司1至10依次為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表5澳門人壽保險公司的規模效率得分年份決策主體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平均值公司10.274(DRS)0.138(DRS)0.258(DRS)0.116(DRS)0.106(DRS)0.076(DRS)0.161公司20.569(DRS)0.149(DRS)1.000(CRS)1.000(CRS)1.000(CRS)0.447(DRS)0.694公司31.000(CRS)1.000(CRS)1.000(CRS)1.000(CRS)1.000(CRS)1.000(CRS)1.000公司40.868(DRS)0.606(DRS)0.97(DRS)0.994(IRS)0.990(IRS)0.664(DRS)0.849公司51.000(CRS)1.000(CRS)0.999(IRS)1.000(CRS)1.000(CRS)1.000(CRS)1.000公司61.000(CRS)1.000(CRS)1.000(CRS)1.000(CRS)1.000(CRS)1.000(CRS)1.000公司70.683(DRS)0.995(CRS)0.565(DRS)0.498(DRS)0.481(DRS)0.281(DRS)0.584公司80.463(DRS)0.453(DRS)0.502(DRS)0.600(DRS)0.658(DRS)0.113(DRS)0.465公司90.546(DRS)0.936(DRS)1.000(CRS)0.980(IRS)0.991(IRS)0.734(DRS)0.865公司100.413(DRS)0.171(DRS)0.594(DRS)1.000(IRS)0.606(DRS)0.835(DRS)0.603平均值0.6820.6450.7890.8190.7830.615-註:公司1至10依次為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忠誠世界保險公司(人壽)、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二)鬆馳量分析產出鬆馳量(OutputSlackVariable)是每個DMU處在效率前沿上生產時,從而達到有效率的運作水平而可能增加的產出量。總鬆馳量可分為射線鬆馳量(RadialSlacks)和非射線鬆馳量(Non-radialSlacks)兩種。DEAP2.1求解DEA模型後可得到效率得分kˆθ和非射線產出鬆弛量(Non-radialOutputSlacks);總產出鬆馳量是非射線產出鬆弛量和射線產出鬆馳量(原始產出乘以(1-s+kˆθ))之和,即(1)ikkikikSyθs+=−⋅+),其中Sik爲總鬆馳量。表6分別報告了澳門人壽保險市場非射線產出鬆馳量、射線產出鬆馳量和總產出鬆馳量。根據表6的計算結果,澳門壽險公司的產出鬆馳量主要表現為保費收入。以2003年和2004年為例,澳門人壽保險市場若處在運作有效的水平下,保費收入(含分保收益)可再增加2.66億澳門元,稅後收益可增加3,700.63萬@DDC@
  • “一國兩制”下澳門壽險市場的經營效率評估澳門元。平均而言,2003-2008年澳門人壽保險市場的保費收入產出和稅後淨收益產出鬆馳量分別為3.67億和6,400.11萬澳門元。表6澳門壽險市場產出鬆馳量(單位:百萬澳門元)非射線鬆馳量射線鬆馳量總鬆馳量鬆馳量年份保費收入稅後淨收益保費收入稅後淨收益保費收入稅後淨收益20035.011.13260.5536.50265.5637.6320041.520.00701.8323.45703.3523.4520050.704.15216.0416.08216.7420.2320060.003.20165.8331.80165.8335.0020071.515.04421.1967.71422.772.75200857.130.00370.55195.62427.68195.62平均值10.982.25356.0061.86366.9864.11五、結語在“一國兩制”保障下,澳門保險市場,尤其是人壽保險市場,取得了較快的增長。在經營業績增長的背後,業界需更關注行業績效問題。為測算澳門壽險市場效率,本文採用可變規模報酬DEA模型對2003-2008年澳門人壽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率進行實證評估。本文研究發現:○12003-2008年澳門人壽保險公司的純技術效率平均得分爲0.803,表明壽險市場在不增加投入的條件下,透過改善經營可提高19.7%的行業産出;○22003-2008年規模效率呈現一定的波動,6年澳門壽險公司規模效率平均值為0.722,部分公司的規模也出現不合理性;○3外地壽險公司的績效明顯高於本地公司。展望未來,澳門需從多方面提高壽險市場經營效率。第一,充分利用“一國兩制”優勢,加快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區域性商貿服務平台”的完善和建設,推動澳門經濟再創新高峰,着力提高基層收入能力,為壽險市場創造更多的市場需求。簡言之,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是本地保險市場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基礎。第二,受到金融海嘯的影響,包括美國國際集團(AIG)在內等金融機構也出現了財務危機,對我們的啟示是明顯的。也就是,隨着保險公司的投資產品和投資活動逐步增多,本地保險公司要加強風險管理。第三,業界和政府可合作推出不同的宣傳品加強居民的保險意識的教育,有利加快居民保險需求的形成。最後,隨着澳門保險中介人隊伍的壯大,業界需加大對中介人的培訓投入,強化中介隊伍對不同保險產品的理解和分析能力,務求提高為客戶制定最合適理財計劃的業務能力。註釋:1Berger,A.N.andD.B.Humphrey.1997.EfficiencyofFinancial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SurveyandDirectorsforFutureResearch.EuropeanJournalofOperationalResearch,98.175-212.2Charnes,A.,W.W.CopperandE.Rhodes.1978.MeasuringtheEfficiencyofDecisionMakingUnits.EuropeanJournalofOperationalResearch,2.429-444;CharnesA.andW.W.Copper.1985.PrefacetoTopicsinDataEnvelopmentAnalysis.AnnalsofOperationsResearch,2.59-94.3Fecher,F.,D.KesslerandP.Pestieau.1993.ProductivePerformanceoftheFrenchInsuranceIndustry.JournalofProductivityAnalysis,4(1).77-93;Cummins,J.D.,G.TurchettiandM.A.Weiss.1996.ProductivityandTechnicalEfficiencyofItalianInsuranceIndustry.CenterforFinancialInstitutionsWorkingPapers96-10,WhartonSchoolCenterforFinancialInstitutions,UniversityofPennsylvania;Cummins,J.D.andM.A.Weiss,M.A.1993.MeasuringCostEfficiencyinthe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JournalofBankingandFinance,17(2-3).463-481;呂家彥:《台灣地區壽險市場規模經濟之研究》,淡江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年;高子荃、陳振遠、周建新:《台灣地區產險業經營效率之研究──資料包絡分析法與Malmquist生產力指數之應用》,載於《輔仁管理評論》,第11卷,第1期,2004年,第53-76頁;張文武:《保險業效率衡量方法之探討》,載於《保險專刊》,第56輯,1999年,第75-102頁;姚樹潔、馮根福、韓鐘偉:《中國保險業效率的實證分析》,載於《經濟研究》,第7期,2005年,第56-65頁;甘小豐:《中國保險業效率結構的實證分析》,載於《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第7期,2008年。4Berger,A.N.andD.B.Humphrey.1997.EfficiencyofFinancial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SurveyandDirectorsforFutureResearch.EuropeanJournalofOperationalResearch,98.175-212.@DD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5Charnes,A.,W.W.CopperandE.Rhodes.1978.MeasuringtheEfficiencyofDecisionMakingUnits.EuropeanJournalofOperationalResearch,2.429-444;CharnesA.andW.W.Copper.1985.PrefacetoTopicsinDataEnvelopmentAnalysis.AnnalsofOperationsResearch,2.59-94.6姚樹潔、馮根福、韓鐘偉:《中國保險業效率的實證分析》,載於《經濟研究》,第7期,2005年,第56-65頁。7劉曉星、邱桂華、胡穎:《我國壽險公司的經營效率分析——基於DEA的生產前沿面理論》,載於《當代經濟管理》,第30卷,第1期,2008年。8同註10,第92-105頁。9同註6。10Charnes,A.,W.W.CopperandE.Rhodes.1978.MeasuringtheEfficiencyofDecisionMakingUnits.EuropeanJournalofOperationalResearch,2.429-444;CharnesA.andW.W.Copper.1985.PrefacetoTopicsinDataEnvelopmentAnalysis.AnnalsofOperationsResearch,2.59-94.11Banker,R.D.,A.CharnesA.andW.W.Cooper.1984.SomeModelsforEstimatingTechnicalandScaleInefficiesinDataEnvelopmentAnalysis.ManagementScience.30(9).1078-1092.12參龔鋒:《地方公共部門效率與財政分權:基於中國的實證研究》,武漢大學博士論文,2008年。13DEAP2.1提供的多階段DEA方法計算鬆馳量能消除量綱對效率計算的影響。14陳守信:《澳門現代金融業的形成與發展》,載於陳守信個人網頁:http://www.macaoeconomy.net/MacauFinHist1.pdf,2010年3月4日。@DDE@
  • 從芬蘭經濟轉型看澳門未來跨境經濟合作發展陳靜雯、陳建新∗近年無論國家或澳門的領導人、學者及市民都十分關注澳門經濟產業結構的發展,當中包括單一化的問題及與鄰近地區經濟定位等。社會各界對這些問題亦提出不同的意見、方案或建議,其中有不少建議得以落實發展,例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中葡貿易平台及橫琴開發等,澳門政府過去亦曾引入相關政策,如珠澳跨境工業區,但遺憾的是這一政策現已成效不彰。1儘管政府及學者們對這方面政策、措施及相關建議不斷推陳出新,卻未見有很多文章或報告具體論述相關概念和例子,因此本文希望可以補充這方面的不足之處。本文將先簡介新經濟地理理論(NewEconomicGeographyTheories,NEGT)及芬蘭經濟轉型過程,最後對澳門未來跨境經濟合作發展作出論述。一、新經濟地理理論的內容近20年來,以經濟學諾貝爾獎得主克魯格曼(PaulKrugman)提出的新經濟地理理論最早是根據規模經濟(economiesofscale)與運輸成本(transportationcost)之間的作用,發展出的一個簡單模型來說明製造業的地理集中現象。2該理論主要用作解釋經濟產業不均衡的空間發展狀況,其中最突出的是解釋空間經濟是影響現時大規模的經濟聚集活動的作用、地區化經濟及都市化經濟為整體經濟帶來的效益及操作等,從而使經濟活動的空間配置變成內生化。3該理論的主要內容大致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透過經濟活動的空間集聚,達至區域的長期增長4,其主要內容是以收益遞增作為理論基礎,並通過區域的產業聚集來研究經濟活動的空間集聚。5而報酬遞增促使每一種產品的生產集中於其中一地,由於空間上相互接近使成本(運費)降低,或者是產業規模擴大帶來的無形資產的規模效應,使得經濟上相互聯繫的產業或經濟活動得以收益遞增。6在產業規模大的地方生產,然後運往另一地,將使收益遞增,提供較大規模的市場的地方會考慮向另一個市場出口一些報酬遞增的產品7,透過各種產業和經濟活動在空間集中後產生經濟效應,達至經濟增長。8故此,不少企業都傾向聚集於一地生產或發展,例如矽谷集合了世界頂尖的科技公司,澳門也滙集了不少世界級旅遊博彩業巨企。二是“區域聚集”主要是根據生產和消費外部性的相對規模、勞動力的流動性和交通成本等流動資本去決定經濟活動、空間以及區域間的資源分配狀況,同時區域聚集增加了外部性及勞動力的流動,從而產生更大規模的空間集聚。9但可預期這將加大發展穩定的區域和發展較差的邊緣區域之間的差距,市場將會出現不完全競爭(imperfectcompetition)或者是壟斷競爭(monopolisticcompetition)的現象。10在不完全競爭下,由於規模報酬遞增發揮作用,使市場規模效果可能強大到足以抵消市場排擠效果,致使較多廠商聚集的區域產生較高利潤,因此廠商會更願意投資在產業較集中的區域,使廠商們在區域決策上產生良性循環因果機制,有助於產業的聚集及促進區域經濟整合(RegionalEconomicIntegration,REI)。REI一般為區域或地理上鄰近的國家,指地區與地區之間逐漸消除貿易障礙以及生產要素移動限制,促使商品、服務與生產資源的市場逐漸合而為一的過程。11但是,區域間存在着阻礙流動性的因素,例如語言和文化等方面,即使“區域聚集”增加規模效應,但同時會推高聚集地的營運成本(例如土地價格及人力資本等),情況就如澳門開放博彩經營權不足兩年就推高了澳門樓價及工資水平,從而使商人及企業減低在聚集地的投資意∗前者是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研究生,後者是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欲,反而推動商人及企業在鄰近聚集地的地方發掘新的生產聚集點,形成更新更大的聚集區域,達至經濟活動的擴散。12這套理論或許可從澳門現況中加以引證。自澳門開放賭權後,過去幾年澳門博彩業業績雖有不斷增長,旅遊博彩業客源仍然以中國大陸為主。如以區域經濟整合的角度來解釋,是因為長期以來澳門的博彩業壟斷了中國及一些東南亞國家的市場有關,全中國境內只有澳門博彩合法化,給予了澳門得天獨厚的優勢。與此同時,本澳傳統產業卻要面臨被淘汰的命運,總是發展不起來,當中原因可能與這些產業在澳門鄰近的區域內“聚集”了起來有關。如用新經濟地理理論來看,現時的問題應該是澳門政府如何在政策上作出調整,使一新產業在澳門境內形成一個生產的聚集點。澳門政府及社會各界一向十分重視澳門經濟轉型,甚至投放不少資源來促成澳門產業的多元化發展,例如會議展覽業,但至今澳門的產業依然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產業,2007年該產業產值佔澳門本地生產總值(GDP)的35.6%,而第二大產業(建築業)只佔GDP的12.9%13,第三大產業(銀行業)只佔GDP7.3%,這兩個產業的產值佔GDP的比例較低,甚至未能達到博彩業產值佔GDP比例的一半,可見澳門的產業多元化遲遲未能實現。由於在本澳的產業發展中仍然欠缺具體例子說明,本文將以芬蘭為例,因為芬蘭用短時間就把自身的經濟體系轉型至知識型經濟,當中可謂採用和參照了新經濟理論的模式,而芬蘭與澳門有相似的地方,兩地的人口及經濟規模都較少,芬蘭的經驗能對澳門的產業轉型帶來引領或者指導的方向,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二、芬蘭經濟轉型過程芬蘭在短時間內能成功轉型的經驗,成為了很多國家走向成功的明燈14,也有不少學者以新經濟地理理論並結合芬蘭經驗,說明如何可以成功將經濟轉型為知識型經濟體系。20世紀90年代前,芬蘭產業結構主要以農業及重工業(如造船)等第一、二產業為主,由於當時蘇聯鄰近芬蘭,蘇聯成為了芬蘭主要出口對象。然而,蘇聯在20世紀90年代初解體,芬蘭頓失1/3的出口市場,國家隨即陷入極度嚴重的經濟衰退。15雖然芬蘭當時以第一產業為主,但由於芬蘭地域廣闊,森林、湖泊密布,造就了芬蘭在較早時期已引入無線通訊產業,主要用於第一、二產業發展上,後來無線通訊產業便逐漸成為芬蘭的主要發展產業,因此芬蘭並不是無緣無故發展通訊產業。當時政府為了加強該產業發展,大力鼓勵大學、研究機構積極發展無線通訊技術。1993年政府發表的白皮書中提出以國家創新系統(NationalInnovationSystem,NIS)為軸心的產業發展策略16,當中所提倡的發展路向亦多與新經濟地理理論的特點不謀而合。以高科技、通訊、軟件的發展作為芬蘭經濟的定位,使得現在芬蘭在資訊、通訊及科技方面成為了歐洲的引領者之一17,如Nokia便是芬蘭最著名的無線電話公司,LINUX亦是芬蘭較早時期“源代碼”(sourcecode)開放操作系統,而且在世界經濟論壇公佈的全球經濟體的競爭力排名中近10年都在前10位,在2003-2005年期間更是名列榜首。18(一)產業聚集NIS是在創新過程中把眾多行動者聯繫起來的創新理論架構。19在芬蘭,政府通過制訂和實施科技政策、專案規劃、開發應用計劃等方式將研究機構、大學、企業與政府相關部門聯繫起來形成合作網絡20,發展及推廣新知識以及發展知識型的產品和服務21,使產品、學術及研究連成一體,形成三角螺旋模式(TripleHelixModel)22,主要目的是增加公共機構的基金,改善公共設施,及促使教育政策配合商業環境發展。芬蘭政府為推動科技的發展設立了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芬蘭科學院、國立科技機構(NationalTechnologyAgency,TEKES)、國家研發基金(NationalFundforResearchandDevelopment,SITRA)、技術移轉機構與資金提供者。23芬蘭政府成立國家層面的科學暨技術政策委員會(ScienceandTechnologyPolicyCouncil),由總理兼任主席,且該委員會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權,其主要的職能是指導及協調國家科技政策、提供內閣科技計劃及提案、規劃科學研究、創新教育之整體發展、國際科技合作及科技研發經費分配等。241.產品層面芬蘭基金體系SITRA是以科技為主旨的創業投資基金25,向科技公司及民營的新興公司作出投資,特別是剛起步的中小型高科技公司。相對於新創立公司投入的總資金而言,該基金投資只屬小份額,而管理模式是以公司本身的經營意念為主,公司絶對享有自主權,不會受任何干預。該基金主要以種子和啟動基金支持中小型公司,或者為研發商品提供資金支持,如成功獲取回報即作擴大營運之用,SITRA亦會提供@DDG@
  • 從芬蘭經濟轉型看澳門未來跨境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給具潛力的發展研究項目,以及從事培訓及技術轉移等機構與出資人。26其特別之處是使企業成為創新產品的起動者及科技開發的行動者,更是科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27建立聚集的產業規模是新經濟地理理論的基礎,芬蘭正為聚集經營提供了條件,SITRA擁有超過十年協助新創科技企業的歷史,已促成芬蘭近200家高科技公司的創立與發展28,實踐證明這些措施可向企業提供誘因去發展創新產品或技術。2.研究層面研究機構、大學、企業與政府主管科技事業的教育部、貿易暨工業部等部門聯繫起來發展及推廣新知識,推動知識型的產品和服務發展。29建立群聚基礎的產業政策(cluster-basedindustrialpolicies)30,可使企業的群聚有效地聚集其資產以減少交易成本,而企業的基礎群聚可能是相同產業的競爭者或者提拱相同服務者。政府方面則提供研究資金、培訓與創新計劃等等。31自1983年建立的TEKES主要負責執行技術政策,其發揮的作用最為顯著,作為芬蘭的貿易暨工業部門的一部分,以推動國家技術計劃為目的,支持企業與大學、研究機構與產業合作進行生產或技術研究。32TEKES在芬蘭國內不同地區設有14個技術研究單位;在國外亦設有北京、布魯塞爾、東京、聖荷西(矽谷)、上海及華盛頓等6個辦公室,負責國際研發合作的推動與管理。芬蘭研發的主要創新項目中約有六成是接受TEKES的資金注資33,而TEKES五成以上基金都是用於支持芬蘭的中小企業。343.學術層面芬蘭政府設TEKES負責對海內外的創新技術的投資及執行國家的項目。35在學術研究方面,芬蘭政府設立了科學園區,但政府採取不直接介入的管理模式及不提供優惠政策(如稅務優惠等),而視其為普通機構的營運模式進行,即以民間自行創辦的方式各自經營,逐漸發展出以研發、創新為導向的園區特色,並為新創立的中、小型公司提供創業協助及營造良好經營環境,注重科技成果轉化為商品的過程並在此過程中提供專業化服務36,這種做法直接鼓勵學術知識能應用在產業及融合產品發展上。(二)區域合作芬蘭政府除了大力推動NIS外,在系統的操作中也重視國際科技合作。芬蘭非常注重國際間的合作和交流,不僅可從中獲取經費,創新融資體系及吸收各國的創新技術和知識,也可加強相互間的合作,提高產品的質素等37,尤其自1995年芬蘭加入歐盟後更為突出。38透過國際科技研發合作並使合作項目在國內執行的做法,產生了技術外溢效果(spillovereffect),大大地增加了企業、研究機構和大學找尋國際合作的夥伴和機會39,例如歐盟研發計劃(EUR&DPrograms),除了特別強調和歐盟的科技合作關係,並成功從歐盟獲得經費的協助40;另一個例子如歐洲產品發展研發聯盟(EuropeanProductDevelopmentCooperation,EUREKA),它是一個市場導向的產業研發聯盟,藉由國際的合作創造網絡般的創新連結系統,其目標在於研發可上市的高品質產品;又如智慧製造系統聯盟(IntelligentManufacturingSystems,IMS),通過由各國企業與研究機構合作來發展新一代的製造與處理技術,其成員國有澳、美、加、歐盟、日、韓、瑞士、挪威等國;再如歐洲科技執行聯盟(TheAssociationforTechnologyImplementationinEurope,TAFIE),是由歐洲各國政府的科技機構組成,TEKES與來自其他13國的組織都為建立創新融資體系共同合作,從而改善歐洲的國際合作科技計劃。41芬蘭與上述一些聯盟保持良好關係的同時,也與美、俄、日等科技先進國家維持合作關係。譬如芬蘭與俄羅斯的合作,除了兩國的企業、研究機構與大學間進行交流外,也合作進行多個領域的高科技研發,還設立專門研究俄羅斯的國家研究中心(theAlexanderInstitute),制定創新科技合作計劃,至於資金由歐盟按TACIS基金會專案提供。與美、日先進國家的合作,從雙邊年輕學者的交流計劃,增加派遣研究者到美國或日本等地工作的機會,到透過歐盟多邊的交流方式,都以汲取先進國家的研發經驗為目的。與亞洲國家的合作,則是由於近年亞洲國家重點投資發展科研技術,芬蘭與亞洲國家合作可以促進芬蘭本身的研發活動及其經濟的發展,而亞洲國家最迫切需要的就是,在同創新發展較成熟較的國家的區域或聚集過程中,增加其產業的知識含量,透過雙方合作的關係使知識得以擴散。42芬蘭政府更將區域研究機構和產業界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地區性科技研發中心,讓地區的研發項目得以交流互動,並建立就業及經濟發展中心(EmploymentandEconomicDevelopmentCenters)發展區域合作事宜及專才計劃。43通過政府、國際、區域及本地的融合,不僅減輕重大危機為經濟帶來的影響,而且可使地區生產架構升級,為產業增加可持續發展的機會。44@DDH@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三、澳門的產業轉型歷程澳門政府一向奉行自由經濟體制,因此政府甚少對澳門的經濟採用積極干預政策。過去澳門曾經歷多次經濟轉型,最初澳門是一個漁民避風停泊的港口,澳門的漁業一度興盛,後因油價急脹、污染及漁民濫捕行為,現今漁業已漸式微。45其後中國實施海禁政策,但由於澳門當時是葡萄牙在中國和遠東的重要據點,而葡萄牙憑藉當時的海上優勢和強大的船隊,近乎壟斷了當時歐洲通往遠東的航道,反而促成了澳門轉口貿易的發展(約18至20世紀初)46,成為當時著名的轉口貿易港。但隨着香港深水港的興起,澳門轉口貿易港地位就日漸衰落。47上世紀中葉至80年代後期,由於香港當時的紡織品多種纖維協議(MultiFibreArrangement,MFA)和普遍優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有剩餘的配額,而澳門地價低廉,工資便宜,香港的資金紛紛到澳門投資設廠,廠商將部分的加工工序,甚者整個訂單轉移到澳門,促進了澳門工業品出口到葡萄牙、歐盟、甚至北美48,後因紡織品多種纖維協議和普遍優惠制取消及生產轉移至內地及東南亞地區而盛況不再。49自2002年澳門賭權開放以來,外國資本向澳門注資,到處大興土木,以及內地開放自由行政策,帶動了博彩、旅遊、建築和房地產、零售等行業的發展50,支撐着澳門的經濟繁榮。澳門過去產業轉變過程可以用新經濟地理理論解釋,同樣透過鼓勵與外地合作及區域間融合生產等政策,如出口製造業的發展就與香港形成了一個區域整合,類似最早時期的新經濟地理理論的主次產業鏈。但在此過程中澳門政府則扮演較被動的角色,或多或少由於澳門當時仍由澳葡政府管治有關。回歸後,特區政府開始採取較主動態度(例如開放博彩業經營權),使澳門經濟重上上升軌道,當然與外圍因素如自由行政策、外企的大量資金投入到大型娛樂設施的興建等不無關係。51現在東亞地區開賭(如新加坡及台灣),及中央政府不時調整自由行政策,這些外圍因素也同樣對澳門構成若干壓力52,逼使澳門經濟轉型或產業升級。四、澳門政府相關政策措施參照芬蘭經濟發展的經驗,其實澳門政府已採取不少類似措施,且澳門更被納入到國家發展框架中,就澳門本身的特色給予了恰如其分的定位,從中體現區域發展中的比較優勢。其中相關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五點。○1澳門大學遷校及橫琴發展,或可看成澳門政府有意培養多方面的本地人才,及為未來邁向高新科技或知識型社會建立一個踏跳板;○2設立相關機構大力支持科學研究及科普教育政策,自小培養學生對科學的興趣,進而提升澳門的科學學術及研究水平;○3加強扶助本澳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希望增強澳門產品的競爭力,如支持其開展企業革新及轉型、推廣及宣傳所經營品牌,以及改善產品質量的專門項目;○4加強澳門與鄰近地區(包括珠海及香港)各領域合作,甚至融合,包括旅遊、社會服務、交通(港珠澳大穚的興建)、資源互補(水資源、電力及原材料的進出口)、勞動力的流動等;53○5近年不少葡語系國家(如巴西)國力提升及多是從事第一產業,加上中國跟葡語系國家貿易增加,澳門政府藉着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的關係,且不少澳門居民能操中文及葡語的優勢,大力推動其在中葡貿易平台的角色。這些措施都是澳門為了加強區域間合作,促使澳門的產業邁向多元化鋪路,這種與周邊地區的融合可減少澳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在融合或合作上遇到的語言、文化等障礙,甚至可以增強區域凝聚。五、建議就澳門經濟的轉型方向、產業的發展或區域合作等議題,不少本地學者亦撰寫了一些相關文章,在此筆者也希望提出一些建議,希望可以幫助澳門的產業發展。(一)產業聚集政府雖然推出的眾多相關經濟政策,但成效都不太顯著,其原因可能沒有關注到政策與其他經濟實體之間的關連性或協調性。在新經濟地理理論中,常常會談及“聚集”,其關鍵地方在於如何整合產業並產生空間的聚集,加強類似的產業及其相關環節的連接。由於澳門的空間狹小,需借助外力的支持,但不一定意味要在澳門內進行此項活動,就如CEPA可加強內地及澳門的投資及產品的發展,從而促進產業良@DDI@
  • 從芬蘭經濟轉型看澳門未來跨境經濟合作發展(二)區域合作性循環發展。政府亦可學習芬蘭政府促成相關環節(包括政策)及個體(企業、學術機構及研究機構)交錯縱橫,聯合發展。以澳門大學遷校為例,由於橫琴有廣大的土地資源,可以讓澳大(遷校後)建立設施更完備的科研場所,有助澳門政府或澳大大力推動科研,但政府更應參考芬蘭的學術機構與企業的合作經驗──促進科研商品化(使科研成果融合到本地產品中或利用科研成果推動本地產品研發)。雖然現時整個計劃很少談及學術研究與本地產品整合,但將來澳門政府或可以此為發展藍圖。促進泛珠三角區域的合作和粵澳融合發展,特別是港珠澳大橋有助於澳門與珠三角及香港形成區域整合。56澳門自身是一個外靠型社會,受外圍經濟影響顯著,特別是外資公司原屬國之經濟情況、香港的經濟週期、國內的經濟政策和海峽兩岸之間的政治氣候及商業交往等因素,加強與周邊地區的合作關係有助於澳門面對不穩定因素,除了推動現有的政策措施(CEPA、珠澳跨工區等)外,還可考慮開拓更深層次的經貿或研究合作。筆者認為現行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計劃往往只偏重金錢上(貸款)的支持,原來的宗旨是支持其開展企業革新及轉型、推廣及宣傳所經營品牌等54,但實際上應用主要限於裝修、購買設備、擴充營業、申請專利及當遇上重大災害時的援助,委員會考量和核查的條件只要求營運兩年,以及一些業績方面而已55,並沒有細緻地瞭解或協助中、小企的長遠發展方向及轉型或創新的思維,這使澳門中、小企業援助計劃成效不彰。學術機構或可開展研發項目,為澳門的產業或中小企業的長遠發展作出研究及建議可融合實際的操作策略。現今世界競爭已不再是純價格上的比較,更重要是產品知識層面上的應用,芬蘭政府為創新及轉型成立不少相關部門或基金,鼓勵提升產品的質素或“知識”含量。而澳門政府亦應關注如何有效地讓澳門企業的產品(特別是中小企業)增加其“知識”內涵,甚至可把本地大學研究成果與本地產品進行配對或應用。澳門現時已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歐盟-澳門混合委員會、國際紡織品及成衣局及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57,形成了廣闊的網絡系統,特別是美國。由於賭權開放的關係,美資企業大量地注資澳門,與美國形成了更密切的關係。此種優勢是中國內地尤其是珠江三角州目前難以媲美的,甚至比香港還有優勝之處。如果能夠好好利用和開發,特別對於香港和台灣作更大的開放,更有助於澳門的產業發展。然而,澳門政府除了提倡與鄰近地區進行交流外,筆者較少留意到相關產業與較先進地區進行大規模交流或商業配對,貿易促進局主要是透過展覽為中小企尋找商機或商業配對,但建議及顧問形式的協助則不多。由於產品創新、學術及研究水平的提升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澳門政府更應該積極促進本地企業、專業人員、學者及學生出外交流,吸收外地較成功的經驗,可能更有效地提升澳門的產業水平。而有關橫琴發展如何帶動澳門經濟轉型,筆者覺得仍然只流於口號,察覺不到有實際安排。可能因為橫琴發展定案只有一年時間,有很多細節安排仍未達成任何共識,須知橫琴的開發是涉及兩地政府(或兩地企業)的利益,如何促進兩地的磨合或提升“區域聚集”,例如把本澳科研成果用於橫琴科技公司,或把橫琴開發技術應用於澳門產業上,都涉及很多政策及法律的問題,澳門政府必須採取積極主動的角色促進其融合。事實上,澳門吸引區域內相關產業集中於澳門發展亦相當困難,如澳門樓價昂貴、工人薪酬水平高是其中的考慮因素,這為發展任何產業都造成了巨大的成本壓力,一般低技術行業已很難立足於澳門,造就了香港及澳門近年都強調發展知識產業的重要性,不可能單純為了龐大低技術群眾而發展低技術及低“知識”含量的行業。而芬蘭政府較早投放資源推動科學技術的研發,並且提高民眾的教育水平,因而對一些低技術產業或中、小企業的支持不多,反而會集中資源援助具發展潛力的企業。但是澳門政府卻“大小通吃”,一概給予均等援助,最後可能造成應該被淘汰的企業卻繼續生存,但需要援助的具發展潛力企業卻面對支持不足的結果。因此希望澳門政府可以制出合適澳門發展需要的行業標準,讓澳門可以得以更順利轉型。@DDJ@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註釋:1何秋祥、吳鎮庭:《國外土地資源擴展模式及其對澳門的啟示》,載於《澳門研究》,第55期,2009年,第71-78頁。2Krugman,P.1991.IncreasingReturnsandEconomicGeography.Th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99(3).483-499.3Brakman,S.2006.NewEconomicGeography:ClosingtheGapbetweenTheoryandEmpirics.RegionalScienceandUrbanEconomics,36.569-572.4Krugman,P.1998.What’sNewabouttheNewEconomicGeography?OxfordReviewofEconomicPolicy,14(2).7-17.5Marques,H.2001.The“New”EconomicTheories,Investigação-Trabalhosemcurso-n°104,WorkingPaper.AvailableatthewesiteofFaculdadedeEconomia,UniversidadedoPortoz:http://www.fep.up.pt/investigacao/workingpapers/wp104.pdf.9thMarch,2010.6Fujita,M.andJ.-F.Thisse.2009.NewEconomicGeography:anAppraisalontheOccasionofPaulKrugman’s2008NobelPrizeinEconomicSciences,RegionalScienceandUrbanEconomics,39(2).109-119.7Krugman,P.1980.ScaleEconomies,ProductDifferentiation,andthePatternofTrade.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70(5).950-959.8Behrens,K.andJ.-F.Thisse.2007.RegionalEconomics:aNewEconomicGeographyPerspective.RegionalScienceandUrbanEconomics,37.457-465.9Fujita,M.AndJ.-F.Thisse.2009.NewEconomicGeography:anAppraisalontheOccasionofPaulKrugman’s2008NobelPrizeinEconomicSciences,RegionalScienceandUrbanEconomics,39(2).109-119.10Ibid.11Krugman,P.1980.ScaleEconomies,ProductDifferentiation,andthePatternofTrade.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70(5).950-959.12Brakman,S.2006.NewEconomicGeography:ClosingtheGapbetweenTheoryandEmpirics,RegionalScienceandUrbanEconomics,36.569-572;Fujita,M.andJ.-F.Thisse.2009.NewEconomicGeography:anAppraisalontheOccasionofPaulKrugman’s2008NobelPrizeinEconomicSciences,RegionalScienceandUrbanEconomics,39(2).109-119;Krugman,P.1998.What’sNewabouttheNewEconomicGeography?OxfordReviewOfEconomicPolicy,14(2).7-17.13見《統計年鑒2008》,載於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getAttachment/63d2e74e-986a-4f51-8f77-8ced92bb1ae1/C_AE_PUB_2008_Y.aspx,2010年3月12日。14Dahlman,C.J.,J.RouttiandP.Ylä-Anttila.2006.FinlandasaKnowledgeEconomyElementsofSuccessandLessonsLearned,KnowledgeforDevelopmentProgram.AvailableatthewebsiteoftheWorldBank:http://info.worldbank.org/etools/docs/library/252524/Session3_ProfRoutti.pdf.9March,2010.th15Walwyn,D.2007.FinlandandtheMobilePhoneIndustry:aCaseStudyoftheReturnonInvestmentfromGovernment-fundedResearchandDevelopment.Technovation,(27).335-341.16Roelandt,T.J.A.,V.A.GilsingandJ.Sinderen.2000.NewPoliciesfortheNewEconomyCluster-basedInnovationPolicy:InternationalExperiences.DutchMinistryofEconomicAffairs/OCFEB,paperpresentedatthe4thAnnualEUNIPConference,Netherlands,7th-9thDecember,2000.Availableatthiswebsite:http://publishing.eur.nl/ir/repub/asset/824/rm0012.pdf.9March,2010.th17Carayannis,E.G.andM.vonZedwitz.2005.ArchitectingGloCal(Global-local),Real-virtualIncubatorNetworks(G-RVINs)asCatalystsandAcceleratorsofEntrepreneurshipinTransitioningandDevelopingEconomies:LessonsLearnedandBestPracticesfromCurrentDevelopmentandbusinessIncubationPractices.Technovation,25.95-110.18Schwab,K.andM.E.Porter.2008.TheGlobalCompetitivenessReport2008-2009.AvailableatthewebsiteofWorldEconomicForum:http://www.weforum.org/en/initiatives/gcp/Global%20Competitiveness%20Report/index.htm.9March,2010.th19Roelandt,T.J.A.,V.A.GilsingandJ.Sinderen.2000.NewPoliciesfortheNewEconomyCluster-basedInnovationPolicy:InternationalExperiences.DutchMinistryofEconomicAffairs/OCFEB,paperpresentedatthe4thAnnualEUNIPConference,@DDK@
  • 從芬蘭經濟轉型看澳門未來跨境經濟合作發展Netherlands,7th-9thDecember,2000.Availableatthiswebsite:http://publishing.eur.nl/ir/repub/asset/824/rm0012.pdf.9March,2010.th20IntellectualCapitalServicesLtd.2005.NationalInnovationSystems:Finland,SwedenandAustraliaComparedLearningsforAustralia,ReportpreparedfortheAustralianBusinessFoundationbyGoranRoos,LisaFernstromandOliverGupta.21Kivinen,O.andJ.Varelius.2003.TheEmergingFieldofBiotechnology:theCaseofFinland.Science,Technology,&HumanValues,28(1).141-161.22Ibid.23IntellectualCapitalServicesLtd.2005.NationalInnovationSystems:Finland,SwedenandAustraliaComparedLearningsforAustralia,ReportpreparedfortheAustralianBusinessFoundationbyGoranRoos,LisaFernstromandOliverGupta.24陳信宏:《主要國家經貿政策制度與法令之調查研究:北歐國家發展科技產業之策略及成效分析》,2002年,載於台灣經濟部網站:http://www.moea.gov.tw/~meco/cord/ms_plan91/0577D.htm,2010年3月9日。25IntellectualCapitalServicesLtd.2005.NationalInnovationSystems:Finland,SwedenandAustraliaComparedLearningsforAustralia,ReportpreparedfortheAustralianBusinessFoundationbyGoranRoos,LisaFernstromandOliverGupta.26Ibid.27Etzkowitz,H.andL.Leydesdorff.2000.TheDynamicsofInnovation:fromNationalSystemsand“Mode2”toaTripleHelixofUniversity-industry-governmentRelations.ResearchPolicy,29.109-123.28同註24。29Kivinen,O.andJ.Varelius.2003.TheEmergingFieldofBiotechnology:theCaseofFinland.Science,Technology,&HumanValues,28(1).141-161.30Roelandt,T.J.A.,V.A.GilsingandJ.Sinderen.2000.NewPoliciesfortheNewEconomyCluster-basedInnovationPolicy:InternationalExperiences.DutchMinistryofEconomicAffairs/OCFEB,paperpresentedatthe4thAnnualEUNIPConference,Netherlands,7th-9thDecember,2000.Availableatthiswebsite:http://publishing.eur.nl/ir/repub/asset/824/rm0012.pdf.9March,2010.th31Dahlman,C.J.,J.RouttiandP.Ylä-Anttila.2006.FinlandasaKnowledgeEconomyElementsofSuccessandLessonsLearned,KnowledgeforDevelopmentProgram.AvailableatthewebsiteoftheWorldBank:http://info.worldbank.org/etools/docs/library/252524/Session3_ProfRoutti.pdf.9March,2010.th32IntellectualCapitalServicesLtd.2005.NationalInnovationSystems:Finland,SwedenandAustraliaComparedLearningsforAustralia,ReportpreparedfortheAustralianBusinessFoundationbyGoranRoos,LisaFernstromandOliverGupta.33謝中琮:《芬蘭科技產業成功之做法及其對我國之啟示》,載於《經濟研究》,第7期,2007年,第163-199頁。34Roelandt,T.J.A.,V.A.GilsingandJ.Sinderen.2000.NewPoliciesfortheNewEconomyCluster-basedInnovationPolicy:InternationalExperiences.DutchMinistryofEconomicAffairs/OCFEB,paperpresentedatthe4thAnnualEUNIPConference,Netherlands,7th-9thDecember,2000.Availableatthiswebsite:http://publishing.eur.nl/ir/repub/asset/824/rm0012.pdf.9March,2010.th35IntellectualCapitalServicesLtd.2005.NationalInnovationSystems:Finland,SwedenandAustraliaComparedLearningsforAustralia,ReportpreparedfortheAustralianBusinessFoundationbyGoranRoos,LisaFernstromandOliverGupta.36同註24。37同註33。38Dahlman,C.J.,J.RouttiandP.Ylä-Anttila.2006.FinlandasaKnowledgeEconomyElementsofSuccessandLessonsLearned,KnowledgeforDevelopmentProgram.AvailableatthewebsiteoftheWorldBank:http://info.worldbank.org/etools/docs/library/252524/Session3_ProfRoutti.pdf.9March,2010.th39同註24。40同上註。41王玳琪、吳悅、吳騏、賴志遠:《芬蘭透過國際科技合作以提升其競爭力》,載於《科技發展政策報導》,第4期,2008年,第81-85頁。@DDL@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42同註24。43Dimireva,I.2009.FinlandInvestmentClimate2009.AvailableatthewebsiteofEUBusiness:http://www.eubusiness.com/europe/finland/invest.9March,2010.th44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2009).RoundtableonRegionalPolicy:WhatGovernmentareDoing?AvailableatthewebsiteofOECDobserver:http://www.oecdobserver.org/news/fullstory.php/aid/2852/.9March,2010.th45陳子良:《澳門百業;培正學生歷史報告選集》,澳門:培正史地學會,1998年,載於澳門虛擬圖書館網站﹕http://www.macaudata.com/macauweb/book092/,2010年3月9日。46謝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經濟轉型的決策研究》,澳門:一書齋,2005年。47王耀:《澳門產業結構變遷》,載於《澳門經濟學會報》,第26期,2008年,第17-24頁。48Chan,S.S.2000.TheMacauEconomy.Macau:UniversityofMacauPublicationsCentre.49楊允中:《論澳門產業轉型》,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50同註47。51程惕潔:《經濟篇綜述》,載於郝雨凡、吳志良主編:《澳門藍皮書──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08-200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52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澳門城市概念性規劃綱要諮詢文本》,澳門:澳門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2008年。53同上註。54有關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的行政手續,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網站:http://www.economia.gov.mo/servlet/ShowContent/cms/APG/SME_AP/DSE5001A?locale=zh_MO,2010年3月9日。55同上註。56同註52。57有關澳門已參加的經濟貿易組織詳情,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網站:http://www.economia.gov.mo/web/DSE/public?_nfpb=true&_pageLabel=Pg_EETR_EITO_Index&locale=zh_MO,2010年3月9日。@DEC@
  • “土地法改革的新趨勢”國際研討會摘要──一篇來自讀者的多語評述王秋儀∗AConferênciaInternacionalsobre“AsnovasTendênciasdeReformadaLeideTerras”foirealizadanoAuditóriodaSTDM,BibliotecadaUniversidadedeMacau,em9-10,outubro,pelaFaculdadedeDireitodaUMeSolos,DirecçãodosServiçosdeSolos,ObrasPúblicaseTransportesdaRAEM.Oscomentáriosdaleitorasãoseguintes: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TheNewTrendsofLandLawReform”washeldatSTDMAuditorium,UniversityofMacauLibrary,on9th-10th,October,byFacultyofLaw,UMandLand,PublicWorksandTransportBureau,MSAR.Ourreader’scommentsarepresentedasfollowing:2009年10月9-10日,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法律研究所及澳門特區土地工務運輸局在澳門大學圖書館STDM演講廳舉行了“地法改革的新趨勢”國際研討會。以下是一位讀者對這次研討會相關內容的評述:Ι.Prof.JoãoMartinsClaro,UniversidadedeLisboaΙ.Prof.JoãoMartinsClaro,UniversityofLisbonΙ.葡萄牙里斯本大學JoãoMartinsClaro教授OsprofessoresdeportuguêspropõemanecessidadedereveracomposiçãodaComissãodeTerras.SomePortuguesescholarsthinkthatitisnecessarytoreviewthecompositionoftheLandCommittee.一些葡萄牙學者認為檢討土地委員會的組成有其必要性。Areformalimitaadiscrionariedadeadministrativa,ospoderesdecogniçãodostribunaisnoâmbitodojulgamentodalegalidadeenaaplicaçãodosprincípiosgeraisdaactividadeadministrativa,assumidosnaLeiBásicaequeconstamdoCódigodoProcedimentoAdministrativodeMacau.Thereformlimitstheadministrativediscretionary,thecognitionpowerofthetribunalintheareaofthelegalityjudgmentandintheapplicationofthegeneralprinciplesofadministrativeactivity,whichareassumedintheMacauBasicLawandarestatedintheMacauAdministrativeProceduralCode.土地改革限制了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法院在審判的合法性及應用於行政活動一般原則上認知的權力,是《澳門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並載於《澳門行政程序法典》。Asproposiçõessão:Thepropositionsarethat:這種觀點基於以下前提:1.NaRAEMaideiade“umpaís,doissistemas”apresentaprofundasimplicaçõesnatitularidadedossolos.1.Theconceptof“OneCountry,TwoSystems”demonstratesprofoundimplicationsofthelandentitlement.1.“一國兩制”的概念深遠地顯示了土地的所有權。2.DoacordocomaLeiBásicadaRAEMArtigo7ºestabelecequeossoloseosrecursosnaturaissãopropriedadedoEstado,salvoaquelesquetivessemsidoreconhecidos,deacordocomalei,comopropriedadeprivada,antesdoestabelecimentodaRAEM,procedeaumaderrogaçãododireitoanterior.∗華南師範大學外語系碩士@DE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2.AccordingtotheArticle7oftheMacauBasicLawwhichstipulatesthatthelandandnaturalresourceswithintheMSARshallbestateproperty,exceptfortheprivatelandrecognizedassuchaccordingtothelawsinforcebeforetheestablishmentoftheMSAR,whichproceedsthedetractionoftheabove-mentionedright.2.《澳門基本法》第7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這樣便會損害上述權利(所有權)。Entãosurgemosargumentos:Theargumentsarethat:所持論點為:1.Avalidadedodireitoordináriodeorigemportuguesasobreapropriedadepúblicaouprivadadossolosdependeagoradeumanormasupervenienteehierarquicamentesuperior,que,sobpenaderupturesistemática,nãosepodeconsentirantinomiasjurídicasouaxiológicas.1.ThevalidityofthecommonrightofthePortugueseorigininrelationtothelandentitlementofthepublicorprivatelandsownershipdependsonthesupervenientandhierarchicallysuperiorclauses,whichcannotbeconsentedwithjudicialantinomy(opposition)orwithaxiology.1.在澳門出生的葡裔居民對於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擁有權的有效性,取決於隨後發生的及等級較高的條文,即不能持對立或具價值論的意見而表示同意。2.Surgemosproblemasde“terrenosvagos”,“domínioútil”ouapossibilidadede“usucapião”.2.Theproblemsof“vacantlands”,“usefulproperty”orthepossibilityof“usucapion”arise.2.產生“無主土地”、“可利用土地”問題或出現“憑時效取得財產權”可能情況。DeharmoniacomosArtigos26º,99º,169º,201ºdaLein.º6/80/M,verifica-sea:AccordingtotheArticles26,99,169,201oftheLandLawno.6/80/M,thereis:根據第6/80/M號土地法第26,99,169及201條可見:a)inexistênciadeumprocessodeplaneamentoconsistenteouaaprovaçãoformaldeplanos;a)inexistenceofaconsistentplanningprocessorformalplansapproval;a)沒有一致的規劃程序或正式的審批計劃;b)inexistênciadeelaborareaprovarformalmenteumplanourbanísticogeralouplanosurbanísticosparcelares;b)inexistenceofagenerallyurbanizedplanorurbanizedplansofparceledlandswithformalelaborationandapproval;b)沒有正式制定及審批的城市規劃綱要;c)inexistênciadeumaLeideplaneamentourbanístico:c)inexistenceofurbanizedplanninglaw:c)沒有城市規劃法律:i.Adiscricionariedadenaplanificaçãolimitaaliberdadedeescolhaemrelaçãoacadaconcessão;i.Theplanningdiscretionarylimitsthelibertyofchoiceinrelationtoeachconcession;i.自由裁量權計劃限制了對每一批給選擇的自由;ii.ALeideTerraestabelecequeaatribuiçãodeconcessõesseráefectuadaatravésdeconcursopúblicoondeocritériodeescolhadoconcessionáriodependedomontantequesedispõeapagaràRAEM;ii.TheMacauLandLawstipulatesthatthegrantingofconcessionswillbeeffectivethroughpublicauctionwherethecriteriaoftheconcessionarydependingontheamountoflandsdisposaltoMSAR(i.e.theproblemisdependentonthepremiuminsteadofurbanizedplanning);ii.《澳門土地法》規定了通過公開拍賣使土地實施批給,而批給標準取決於支付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處置的金額(即問題是只視乎溢價金,缺乏城市規劃);iii.Alémdediscutiroassuntode“terrenosvagos”pretenceàdomínioprivadooudomíniopúblicodaRAEM,os“terrenosreservados”tambémdiscutíram-se.Os“terrenosreservados”pretencemà“terrenosvagos”doTerritório.Propõe-sequeprocedeoestudodetalhadodosterrenosreservadospertencendoàdomínioprivadodaRAEMoudomíniopúblicodoEstado;iii.InadditiontotheissueofvacantlandsareintegratedintoprivatepropertiesorpublicpropertiesofMSAR,the“reservationlands”arealsodiscussed.The@DEE@
  • “土地法改革的新趨勢”國際研討會摘要“reservationlands”aregenerally“vacantlands”oftheterritory.ItissuggestedthatthereservationlandsbelongingtoprivatepropertiesofMSARorthepublicpropertiesofthecountryshouldbefullydiscussed;iii.除特區的無主土地屬私產或公產外,“保留地”亦是討論熱點。“保留地”普遍為無主土地,應該細則性研究其應屬特區私產或是國家公產;iv.“Escriturasdepapeldeseda‘sáchikai’”sãooscontratoscondicionados,queserãoreconhecidosquandoosterrenosseempregam(DeharmoniacomoArtigo200ºdaLeideTerras,procedendopropostadeleidoGovernadoraapresentaremtempoútil,aAssembleiaLegislativadefiniráoregimejurídicodosterrenosemrelaçãoaosquaisexistamtransacçõesconstantsdosdocumentosusualmentedesignadosporescriturasdepapeldeseda‘sáchikai’).iv.Thecontractualdocumentsof‘sáchikai’areconditionalcontracts,whichwillberecognizedwhenthelandsareemployed(utilized)(AccordingtotheArticle200oftheMacauLandLaw,afterthegovernorpresentingthedraftattherighttime,theLegislativeAssemblywillstipulatetherelevantjudicialregimeinrelationtothecurrentlandstransactionsthatarebargainedbycontractualdocumentsof‘sáchikai’).iv.“沙紙契”是具條件的契約,在土地被利用時才予以確認(根據第6/80/M號《澳門土地法》第200條“沙紙契”,在政府於適當時間提交法律提案後,立法會將對載於通常稱為“沙紙契”文件的交易所涉及的地段,訂定法律制度──筆者註)。II.Prof.SUNXianzhong,InstitutodeDireito,AcademiaChinesadeCiênciasSociaisII.Prof.SUNXianzhong,theInstituteof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II.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孫憲忠教授SeusArgumentos:HisArguments:其論點為:1.Deacordocomonº1doartigo7ºdaLeideTerras,“OssoloseosrecursosnaturaisnaRegiãoAdministrativaEspecialdeMacausãopropriedadedoEstado,salvoosterrenosquesejamreconhecidos,deacordocomalei,comopropriedadeprivada,antesdoestabelecimentodaRegiãoAdministrativaEspecialdeMacau.Onº2domesmoartigoestabelece-sequeconsideram-seterrenosvagososque,nãotendoentradodefinitivamentenoregimedepropriedadeprivadaoudedomíniopúblico,nãotenhamaindasidoafectados,atítulodefinitivo,aqualquerfinalidadepúblicaouprivada.Osterrenosvagosintegram-senodomínioprivadodoTerritório,podendoviraserafectadosaodomíniopúblicoouserconcedidosnostermosadmitidosporlei;1.AccordingtoNo.1oftheArticle7ofMacauLandLaw,“Thevacantlandsarethatthosehavenotbeendefinitelyintegratedintotheregimeofprivatepropertyorofpublicdominionandtheirdefiniteentitlement,whatevertheirpublicorprivatepurposeshavenotyetbeenattributed”.ThevacantlandsareintegratedintotheprivatedominionoftheTerritory,beingabletobeattributedtopublicdominionorareconcededinthepermissionbylaw.ThatmeansthevacantlandswillbeintegratedintotheprivateestateoftheTerritory,belongingtotheprivatedominion;1.根據《澳門土地法》第7條1款規定,土地未確定納入私有財產制度或公產制度,且未確定撥歸任何公共或私人性質的用途者,一概視為無主土地。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私產,並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將之撥入公產或予以批出。由此可見,無主土地並非真的無主,只是還未確定將其納入公產還是私有財產,此前,無主土地將被歸併為本地區的私產,屬於私產範疇;2.DeacordocomosArtigo7ºdaLeiBásicadeMacau,“OssoloseosrecursosnaturaisnaRegiãoAdministrativaEspecialdeMacausãopropriedadedoEstado,salvoosterrenosquesejamreconhecidos,deacordocomalei,comopropriedadeprivada,antesdoestabelcimentonaRegiãoAdministraivaEspecialdeMacau.OGovernodaRegiãoAdministrativaEspecialdeMacauéresponsávelpelasuagestão,usoedesenvolvimento,bemcomopeloseuarrendamentoouconcessãoapessoassingularsoucolectivasparausooudesenvolvimento.OsrendimentosdaíresultantsficamexclusivamenteàdisposiçãodoGovernodaRegiãoAdministrativaEspecialdeMacau;@DE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2.AccordingtotheArticle7oftheMacauBasicLaw,“thelandandnaturalresourceswithintheMSARshallbeStateproperty,exceptfortheprivatelandrecognizedassuchaccordingtothelawsinforcebeforetheestablishmentoftheMSAR.TheGovernmentoftheMSARshallberesponsiblefortheirmanagement,useanddevelopmentandfortheirleaseorgranttoindividualsorlegalpersonsforuseordevelopment.TherevenuesderivedthereforeshallbeexclusivelyatthedisposalofthegovernmentoftheRegion;2.《澳門基本法》第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和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3.DeharmoniacomoAnexoIIIdaLein.º1/1999“LeideReunificação”,“…osartigosqueaprovaaLeideTerras,relativesàvendadeterrenoseaodireitoàobtençãodelicençaespecialparaocupaçãoouutilizaçãoporpessoascolectivasportuguesasdedireitopúblicocomcapacidadedegozododireitodepropriedadesobreimóveis…”,quecontrariamaLeiBásicadaRegiãoAdministrativaEspecialdeMacau,asnormasdasleisedecreto-leisnãosãoadoptadascomoleisdaRAEM.3.AccordingtotheAnnexIIIofLawNo.1/1999“LawofReunification”,theclausesthatarecontradictorywiththeMacauBasicLaw,includingthearticlesofMacauLandLawinrelationtothesalesoflands,therightinobtainingthespeciallicenseforoccupationorutilizationbypublicrightPortuguesecollectivepersonwithcapacityofenjoyingthepropertyrightinrelationtoproperties,arenotadoptedasthelawsofMSAR.3.根據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附件三,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法令的部分條款,包括澳門土地法中關於有權取得土地的葡萄牙公法人,享有出售土地以及獲得佔有或使用不動產的特別准照的所有權利與能力的條款,原有法律和法令從即日起失效,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Sugestões:Suggestions:建議為:Aspropriedadesdevemserregistradas,devemteractos.Thepropertiesmustberegisteredandmusthavedeeds.(土地上的)物業必需登記,並訂立契約。III.Prof.JudithSchachereiter,UniversidadedeVienaIII.Prof.JudithSchachereiter,UniversityofViennaIII.奧地利維也納大學JudithSchachereiter教授Areformadesolosincluíndopropriedadepúblicaepropriedadeprivada,queenvolveemdireitohumano.Ossolosquersejampúblicosquersejamprivadosrecuperarão-seaoGoverno.Oargumentoéquedispõeaindemnizaçãoaosproprietáriosdeterrasparaprotegerosseusdireitoshumanoscomnecessidade.Thelandreformincludesthepublicestatesandprivateestates,whichinvolvesintheissueofhumanrights.Theythinkthatwhateverthelandsarepublicorprivatewouldberetrievedbythegovernment.Theargumentisthatcompensationtothelandlords(landowners)isnecessarytoprotecttheirhumanrights.土地改革包括公產及私產,兩者均涉及人權。有論者認為,不論是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將被特區政府收回,問題是在補償地主時必須維護他們的人權。Introduzem-se2abordagensdiferentespararegulamentossolosemrelaçãoàreformadesolos:Twodifferentapproachestolandregulationsinrelationtothelandsreformareintroduced:制定關於土地改革的法規,有兩種途徑可參考:1.Aabordagemde“basedevendávelidade”queconsideraossoloscomobenseconómicos.Basedevendávelidade:conceitosdapropriedadeprivada,títuloformaleregistosdesolos,atitularidadeparaadisposiçãodesolosdosproprietáriosquequeiram.Promove-seatransferênciaseguraeeficientebemcomovendávelidadenoquedizrespeitoaosistemadapropriedadeprivada.1.Marketability-basedapproachwhichconsiderslandasaneconomicasset.Marketability-basedapproach:privatepropertyconcepts,formaltitlesandlandregistration,the@DEG@
  • “土地法改革的新趨勢”國際研討會摘要entitlementtodisposeofthelandofthelandlordsastheywish.Safeandefficienttransferabilityandmarketabilityarepromotedfortheprivatepropertysystem.1.以市場導向為基礎:視土地為經濟性資產。以市場導向為基礎的途徑涉及私產概念,正式的所有權及土地登記,有權處置土地的地主可按其意願處理。私有財產制度提倡安全、有效轉移以及市場導向的概念。2.Aabordagemde“basededireitos”quepõeosdireitoshumanos,emparticularodireitosocialecultural,emprimeirolugar.Basededireitos:promove-seaabordagemde“Basededireitos-/segurança”emvezdeseconsideramsoloscomobenseconómicos.Promovem-seosdireitoshumanos,emparticularosdireitosdealimentaçãosuficiente,refúgio,esubsistênciaseguradeharmoniacomoconvêniointernacionaldosdireitoseconómico,socialeculturalde1966.2.Rights-basedapproachwhichputshumanrights,inparticularsocialandculturalright,onthefirstplace.Rights-basedapproach:“rights-orsecurity-basedapproach”ispromotedinsteadofbeingconsideredlandasaneconomicasset.Humanrights,inparticulartherightstoadequatefood,theshelterandtosecurelivelihoodinaccordancewith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of1966,arepromoted.2.以權利為基礎:將人權特別是社會文化權利置於首位。以權利為基礎的途徑:提倡以“權利或安全為基礎方法”取代視土地為經濟性資產的概念。“人權”特別指獲得足夠糧食、適宜住宿及安全生活的權利,這些都是1966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提倡的權利。AsegurançadossolosindicaqueodireitodetodosindividuaisegruposparaproteçãoefectivapeloEstadocontraexpulsãoforça,quedeveserdefinidaclaramente.Landsecuritywhichmeans“therightofallindividualsandgroupstoeffectiveprotectionbythestateagainstforcedevictions”shouldbeclearlydefined.應更清晰地界定“國家應有效保障個人及團體免於強迫遷離的權利”的土地安全概念。IV.A/Prof.LYELinHeng,UniversidadeNacionaldeSingapuraIV.A/Prof.LYELinHeng,NationalUniversityofSingaporeIV.新加坡國立大學黎蓮卿副教授1.OspotonsdaLeideTerras,DireitoComuneDireitodoAmbiente:1.TheGistofLandLaw,CommonLawandEnvironmentalLaw:1.土地法、普通法及環境法要點:a)Desafios:perdadoeco-sistemacomopoluiçãoa)Challenges:lossofeco-systems/pollutiona)遇到的挑戰:生態系統遭到破壞、污染b)DireitosdaPropriedade/ConsideraçõesaoAmbienteb)PropertyRights/Environmentalconsiderationsb)財產權及環境的考慮:i.gestão;i.Management;i.管理ii.malgestãodapropriedadeii.mismanagementofpropertyii.不當的財產管理c)Proposta–imposiçãode“patrimóniopúblico”c)Proposal–impositionof“PublicTrust”c)建議徵收“公管物”2.TítularidadedosSolos:2.LandOwnership:2.土地擁有權a)Aprimeirapessoaquepossuiganhaa)Firstpersontopossesswinsa)先佔為勝b)Otítuloérelativo–Políticopúblico,possessãoadversarealizada.b)Titleisrelative–publicpolicy,adversepossessionrecognizedb)財產的所有權是相對的──公共政策、要識別敵意佔有c)“domínio”emvezde“predomínio”com“administração”d)“dominium”replacing“dominance”with“stewardship”d)“支配權”代替了管事者的“管治”@DEH@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3.PatrimónioPúblico3.PublicTrust3.公管物a)Global/intergeraçãoemAvaliaçãodeImpactoaoAmbientea)Planetary/intergenerationinEIA(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a)全球的/兩代之間的環境影響評估b)Consideraçõesdaequidadeintergeneralizadav.s.intrageneralizada.b)ConsiderationsofIntergeneralizationalvs.IntrageneralizationalEquityb)相互歸納與內部歸納權益的綜合考慮c)Indemnizaçãosoba5ªediçãodoDireitodoAmbientedosEstadosUnidosc)Compensationunderthe5thAmendmentsofEnvironmentalLawinUSc)可參考美國第5次修正的環保法中的補償條款d)Inglaterra-Aequidadenova“Patrimóniosocial/ecológico”d)UK-TheNewEquity“Social/ecologicalTrust”d)英國新的社會/生態環保權益e)KevinGray-“DireitodoPatrimónioecológico”e)KevinGray-“LawofEcologicalTrust”e)凱夫格列的生態環保法律f)Desenvolvimentonasoutrasjurisdições-locusstandif)Developmentinotherjurisdictions-locusstandif)其他司法管轄區訴訟地位的發展g)Devetratar-searecuperaçãodossoloscomoconceitode“market-driven”.g)thelandresumptionshouldbedealtwithconceptof“market-driven”.g)土地回收須以“市場導向”概念處理h)Énecessárioteraparticipaçãopúblicaparaadiscusãodos“contratos”.Algunsconstrutoressãoimoraiscom“registosdemáfé”.Devemrecuperar-seosdomíniospúblicosoudomíniosprivadosparaodesenvolvimentosustentável.h)Publicparticipationisnecessarytodiscussthe“contracts”.Somedevelopersareimmoralwithmaliciousregistrations.Thepublicestatesorprivateestatesshouldbegained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h)“契約”的訂立必須有公眾參與討論,一些發展商的“惡意登記”是不道德的,公產或私產必須用作持續發展。i)EmSingapura,oprazodaocupaçãoéde10a15anosemgeral,queestárelacionadocomoassuntode“condomínio”.i)InSingapore,thetenureofpublichousinggenerallylastsfor10to15years.Theissueof“condominium”isconcerned.i)在新加坡,公共房屋一般期限為10-15年,因此引起共同管轄權的議題。j)AacquisiçãodapropriedadeprivdadosresidenteséconcedidapelosubsídiodoGoverno.Poroutrolado,apropriedadepúblicaestáserdesenvolvidapeloGoverno,entãosurgemosargumentos.Propõe-sequeaalturadapropriedadepúblicadoTerritóriolimita-seà15andares.j)Governmentgrantsaremadefortheresidentstogaintheprivateland(estate).Ontheotherhand,thegovernmentisdevelopingsomepublichousing,soargumentsarise.Itissuggestedthatthepublichousingshouldlimitto15storeysonly.j)政府補助幫助居民獲取私有土地(財產)。另一方面,政府正在制定公共房屋政策,有意見認為公共房屋高度應限制在15層。v.A/Prof.TONGIoCheng,FaculdadedeDireito,UniversidadedeMacauv.A/Prof.TONGIoCheng,FacultyofLaw,UniversityofMacauv.澳門大學法學院唐曉晴副教授Aconcessãodosterrenospodeseratravésdoconcursoouhastapública,osprocedimentosdevemser“publicidadeetransparência”,queseenvolveoDireitoCivil,DireitoAdministrativoeLeideTerras.Landsaregrantedthroughtenderorpublicauction,sotheproceduresshouldbe“opennessandtransparency”,whichinvolvesCivilLaw,AdministrativeLawandLandLaw.土地可透過招標或公開拍賣的方式批給,因涉及民法、行政法和土地法,故過程應要“公開、透明”。Proposição:oregimede“domíniopúblicohídrico”deMacauestáreguladopelaLein.º6/86/M.Proposition:theregimeof“hydricpublicproperty”@DEI@
  • “土地法改革的新趨勢”國際研討會摘要ofMacauisgovernedbyLawno.6/86/M.前提:澳門的水域公產制度是由第6/86/M號法律所規範。ArgumentoeSugestões:ArgumentandSuggestions:論點及建議:1.Propõe-sequeaintegraçãode“domíniopúblicohídrico”e“limite”nareformadaLeideTerras;1.ItissuggestedthatthehydricpublicpropertyandhydriclimitareintegratedintotheLandLawReform;1.水域公產、水域界線納入土地法改革;2.Adelimitaçãohídricaédiferentedadelimitaçãomarítima.Algunspropõemqueénecessárioespecificarclaramenteaquestãodadefiniçãoeafronteira;2.Somethinkthatwaterdomaindiffersfrommaritimedomain.Itisnecessarytoclearlyspecifytheirdefinitionsandborderlines;2.水域有別於海域,有必須清晰界定水域/海域的定義及其界線問題。3.Propõe-sequeprocedealegislaçãoatravésdaautorizaçãoadequadaemrelaçãocomgestãodo(i)domíniopúblicohídricoe(ii)actividadehídrica,noquedizrespeitoaartigo20ºdaLeiBásicadeMacau.3.Withreferencetothearticle20oftheMacauBasicLaw,itissuggestedthatthe(i)managementofhydricpublicpropertyand(ii)hydricactivityshouldbelegislatedthroughproperauthorization.3.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0條,關於水域公產管理和水面活動方面需通過授權立法。@DEJ@
  • 愛國華僑陳嘉庚國家統一思想及其當代意蘊陳雲云、周其衛∗列寧指出:“愛國主義就是千百年來固定下來的對自己祖國的一種最深厚的感情”。1愛國主義雖是一歷史範疇,不同歷史時期,有着不同的內涵,但歸根到底,它是同國家民族利益緊密相連。面對19世紀末、20世紀初國家分裂的慘狀,愛國僑領陳嘉庚與同時代的革命志士一樣,將謀求中國統一作為其愛國主義的出發點,並始終以完成國家統一為己任。陳嘉庚國家統一思想有着豐富的內涵,是值得傳承和弘揚的寶貴財富,對當今祖國統一有着重要啟示。一、陳嘉庚國家統一思想的內涵愛國是華僑華人的歷史傳統和基本屬性,陳嘉庚國家統一思想是其愛國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反對外來侵略,維護國家領土與主權完整1.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侵略鄰國日本憑藉其地理優勢,加緊侵略中國,這使陳嘉庚對日本帝國主義深惡痛絕。在日軍為阻撓北伐軍統一中國製造“濟南慘案”後,他擔任“山東慘禍籌賑會”主席,號召海外華僑慷慨捐助山東受害同胞,抵制日貨。“陳嘉庚認為東鄰日本對我中華大好河山窺伺已久,常存吞併中國之心”。2因而,他又把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與抗日救亡緊密相聯,指出:“我們都在為民族的獨立、自由、民主而戰,為幸福的新中國而戰……焦土血戰,直到將敵寇驅逐出國境”3;進入相持階段後,他對中國必勝、日本必敗充滿信心,並鼓勵國人:“確信敵人不能亡我,最後勝利已無問題。”4當以汪精衛為首的投降派出現投降跡象時,他又發電向國民參政會提出“敵未出國土前言和即漢奸”的議案,給那些死心塌地的投降派一個沉重打擊,而對一些具有投降傾向的親日派也是嚴正警告。因而,此提案也被鄒韜奮讚譽為“古今中外最偉大的提案”。2、譴責美帝國主義的干涉獨立自主處理內政、外交等事務,是國家統一的外在表現,也是其內在要求。台灣遲遲未能解放,與美國存在直接關係。針對美帝干涉,他一貫堅持,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絕不允許他國干涉。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指令海軍第七艦隊侵入台灣海峽、空軍第十三航空隊進駐台灣島,再次粗暴干涉中國內政,他即在《福建日報》上發表談話,嚴厲譴責美帝國主義的強盜行徑,號召海外華僑擁護周恩來外長“斥責美帝國主義武裝侵略我國領土台灣的聲明”。1954年9月28日,陳嘉庚在與《光明日報》記者談話時更直接重申:“解放台灣是我們的內政問題,任何人都不能否認這鐵一般的事實。”5(二)陳嘉庚對國家統一的理解陳嘉庚國家統一思想內容豐富、見解深邃,把祖國統一具體表述為民族統一、領土統一、政權與主權統一等幾個方面,從而使其祖國統一思想具有鮮明的愛國性、民主性、進步性,順應了歷史和時代潮流。1.民族統一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國家統一自然是包括多民族的團結。進入近代,帝國主義利用中國民族問題作為實現其侵略目的的手段之一,使得民族問題變得更加複雜而突出。處理好民族問題,搞好民族團結,是實現和維護國家統一的關鍵。陳嘉庚對此十分關注,指出:“世界各國之國旗必有取義,如英系三島合國,故用三色……我國光復後孫總理在南∗前者是揚州大學社會發展學院博士研究生,後者是揚州大學社會發展學院碩士研究生
  • 愛國華僑陳嘉庚國家統一思想及其當代意蘊京就職,公決用五色為國旗,系漢滿蒙回藏五族,共和立國之義,何等光明,宏偉美觀。”6陳嘉庚贊成“五族共和”,實質上就是希望國內各民族人民團結起來,融合成一個強大的中華民族,抵抗帝國主義的侵略,最終使中華民族獲得獨立和統一。2.領土統一國家統一離不開領土完整,實現中國的領土統一,是陳嘉庚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他在世時,非常關心祖國統一大業,常常面對大海遙望海峽彼岸的大小金門和台灣寶島。“他常說閩台人民同祖同宗,使用同一種語言,有着不可分隔的血緣關係,是一家人。”7後來他又對記者講:“從近一點看,當日本侵佔台灣以前,台灣曾屬福建省,台灣和福建的關係有如此唇齒之相依……全國人民都關心台灣的解放,閩南人尤其關心台灣的解放,因為台灣同胞當中,很多是他們的血親。”8他在臨終之際仍念念不忘收復台灣。在遺言中,他說:“人總是要死,死不要緊,最要緊的是國家前途。……我們應當盡早解放台灣,台灣必須回歸祖國。”9這表明,他始終心繫台灣、希望祖國早日實現領土統一。3.政權統一政權統一是國家統一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統一的一種象徵。抗戰時期,陳嘉庚雖知國民政府已腐敗透頂,但還是主張各派勢力應服從國民政府的領導,一致抗日。並且,他還將維護國家主權視為政權統一的一個重要內容,為此,他一直主張統一台灣是內政問題,中國的內政不容別人干涉。在各項活動中,他也逐漸加深了對不平等條約危害性的認識,並把廢除不平等條約當作擺脫中國落後挨打命運的重要方面。他指出:“對外取消不平等條約……以上諸事均為我事事落後之中國所獨有也。”10(三)對國家統一的政治追求:從三民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變1.三民主義的忠實信徒民主革命時期,“三民主義”成為國家統一的政治基礎。作為傑出的愛國華僑,陳嘉庚的一生“始終貫穿着一根愛國的紅線”11,三民主義是其擁護祖國統一愛國主義中最主要的內容。無論是聲援革命,還是傾資興學、改良社會,他都為了一個目的:“祖國統一,振興中華”。久居南洋的他,創業成功,但無論在創業還是興學過程中,他都強烈地感受到,由於祖國的積貧積弱,海外華僑屢受歧視、排擠,因而迫切希望早日實現國家統一。在國家統一的問題上,他與廣大海外華僑一樣,深受着孫中山的影響。始終把開展民主與民生建設,以達富國強民之境,實現“孫國父建國之主旨”作為自己國家統一的政治奮鬥目標。2.社會主義的堅決擁護者澳大利亞學者楊進發指出:“在三十年代,陳氏對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理論的書籍亦曾有所涉獵”。12在陳嘉庚看來“蘇聯列寧革命黨,提供共產政體……至於三民主義與共產主義,雖略有不同,然均為廢除帝制、資本權利、奴隸階級等流弊,而實行人民自由平等之幸福。”13因此,他認為三民主義與共產主義區別不大,且殊途同歸。故實行共產主義,也是實現三民主義。新中國成立後,他感到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在全國考察之後,感慨地對身邊人說:“事實證明,只有社會主義才能使國家富強,使人民幸福。”14今天,在集美鱉園的博物觀中,還可清楚地看到一幅短聯:“擁護世界和平,推行社會主義”。15這些都表明,他成為社會主義的堅定擁護者,並深信社會主義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政治保證。(四)對國家統一方式的思考解決台灣問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陳嘉庚晚年的一大心願。對此,他先主張武力統一,後又支持和平統一。1.主張武力統一國家他對蔣介石政權徹底絕望,是決定其“武力統一國家”的最初原因。抗戰勝利後,全國人民包括海外華僑都渴望建立一個真正獨立、民主、和平與統一的新中國,而國民黨蔣介石仍然要維護一黨獨裁專制,並在美國的支持下發動大規模內戰,把滿目瘡痍的祖國又推向了戰爭的深淵。這使他對蔣介石政權徹底絕望。對此,他發表了《論美國救蔣必敗》、《從歷史經驗證明蔣政府必倒》等文章。新中國建立後,蔣介石不斷騷擾東南沿海地區,強化了陳嘉庚武力解放台灣的主張。1949年11月,針對蔣介石派飛機轟炸集美學校,造成集美中學校長黃宗翔等8名師生和21名村民死亡,他無比憤怒,斥責蔣介石的反動暴行:“蔣政府乃我民族最敗類之流,賣國尚敢作為,何況慘炸文化機關,全國不日解放,蔣賊不日消滅”16,隱含着他渴望人民解放軍早日用武力完成國家統一,結束內戰給沿海人民帶來的痛苦。@DEL@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2.支持和平統一國家愛國心激起他“和平統一”的主張。他認為,雖然從政治傾向上並不是所有的海外人士都贊成社會主義制度,但卻都贊成祖國統一、主權完整,具有愛國愛鄉的熱情。因而,1956年7月19日,他在華僑人士座談會上講:“國外的廣大華僑,包括許多國民黨員在內,都是愛國的”17,他號召:“應當‘發揮愛祖國、愛家鄉的熱忱,積極為促進和平解放台灣,從而完成祖國統一事業而努力。’”18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極力支持和平統一中國。1956年2月,周恩來在全國政協二屆二次會議上提出和平解放台灣的主張。陳嘉庚表示衷心擁護,並在會議發言中說:“希望台灣國民黨軍政人員,響應周主席的號召”19,最後,他進一步呼籲:“使台灣回到祖國懷抱,完成統一大業。”20二、陳嘉庚國家統一思想成因分析(一)中華“大一統”傳統的影響中華文化是世界最古老的文化之一,它有着5,000年的悠久歷史文化傳統,是中華民族多民族區域文化經過長期歷史融滙所形成的合體,是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出來的。中華文化博大精深,其中的“大一統”傳統思想,是炎黃子孫獨有的國家情結,也是維繫國家團結統一的重要基礎。因而,統一是中華兒女的內在訴求。在歷史上,中國基本上都以一個統一的國家而存在。雖然,陳嘉庚受教育程度不高,但中華“大一統”傳統已深入其骨髓。“祖宗土地,寸土不得讓人,反是則為國賊也”21,便是他“大一統”情結的集中體現。(二)國家分裂帶來的慘痛教訓歷史反覆證明:統一則國家穩定,民族興旺;分裂則山河破碎,人民離散。數千年來,統一時期的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等始終領先世界。然而,現實中國卻是分裂的,這給國人、僑胞帶來的不再是光輝與榮耀,而是恥辱和傷痛。在山河破碎的晚清王朝,陳嘉庚親眼目睹鼓浪嶼被割為帝國主義的“公共租界”,英美商人在那裏販賣鴉片,設“賣人行”,運出“豬仔”,進行各種經濟侵略,日本浪人橫行霸道,祖國大好河山成了走私犯、土匪、買辦、漢奸的安樂窩;民國時期,新舊軍閥爭奪地盤與權利,連年內戰致使土地荒蕪、民不聊生;抗戰時期,國家內部又互相爭鬥,幾近亡國滅種。身居海外的他,也備受國家分裂所帶來寄人籬下的痛苦和屈辱。他曾寫道:“最後滙豐銀行經理則毫不客氣言,我英國之利權不容他國染指……此語無異暗示我華僑在內。”22此刻,他是多麼期盼中國早日統一,為華僑挺直腰杆做世界公民,提供堅強的後盾。(三)統一國家強盛的直接作用在新加坡長達40多年的生活,使他深感西方發達國家的強盛無不以國家統一為前提。他從美國內戰史中認識到,穩定、統一的美國形成和擴大了統一的國內市場,為資本主義在全國範圍內的迅速發展準備了必要條件。到1894年,美國的工業生產總值躍居至世界首位,成為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維護統一的歷史告訴他:統一則強,分裂則弱。鄰國日本明治維新的成功,更是啟發當時中國眾多有識志士。但陳嘉庚認識到,日本明治維新的成功,必須有一定的前提:“統一國家”。否則,日本是不可能以三百諸侯的分裂狀態直接向近代國家過渡的。世界主要強國無一不是通過實現國家統一而走向富強的先例,進一步加強他對國家統一的渴望。三、陳嘉庚國家統一思想的當代價值堅持民族獨立、主張國家統一,是陳嘉庚愛國主義思想的核心內容。與陳生活的時代相比,當今中國所面臨的國際國內環境與僑情有所不同,體現在祖國統一大業前景美好與道路坎坷並存,但是科學發展觀在國家和平統一大業中體現着陳嘉庚國家統一的訴求,並為打好“僑牌”指明了新的出路。(一)向海外僑胞宣傳“一國兩制”的國家統一方針西方和台灣媒體的誤導,往往使僑胞、台胞們形成對大陸政府的誤解。因此,當周總理發出和平解放台灣後,陳嘉庚隨即發表擁護總理號召的同時,開始着手在華僑華人中的輿論宣傳。1956年10月5日全國僑聯成立大會上,他號召“愛國的僑胞對於推動和平解放台灣的事業,應該和祖國人民一道,擔負起應負的責任。”23目前,一些西方、台獨媒體大肆渲染,謬傳大陸將用武力統一國家,給華僑華人和台胞們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與不安。對此情況,必須重申科學發展觀堅@DFC@
  • 愛國華僑陳嘉庚國家統一思想及其當代意蘊持“和平統一國家”立場不變,即關於解決台灣問題,中國政府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我們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決不是針對台灣同胞,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搞‘台灣獨立’的圖謀的。”24(二)以中華文化為主軸,以華僑社團為橋樑,促進祖國統一古語曰:“欲亡人之國,必先亡其史”。中華各族兒女共同創造的5,000年燦爛文化,始終是維繫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也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台灣文化、華人文化與中華文化一脈相承,同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今,台獨分子以“文化台獨”、“斷根台獨”達到剪斷台灣文化與祖國大陸母體文化聯繫的臍帶。陳嘉庚曾感歎:“其時國內學制雖已改革十餘年……而南洋學校寥寥可數……愛國觀念公益觀念均甚形薄弱。”25對此,胡錦濤強調:“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保持民族性……加強對外文化交流。”26足見,中華文化博大精深,是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的源泉。因而,加強華文教育,學習中華文化,是僑務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強化海外中華民族特性的中心一環,經過持久、深入的華文教育,使一代又一代海外僑胞傳承和弘揚中華文化,加強對祖(籍)國的文化認同感,深化對“大一統”的認識,為中國的統一大業作新貢獻。(三)切實保護僑胞的合法權益胡錦濤講:“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27歷史和實踐證明做好僑務工作、保護華僑華人的合法權益,是發揮他們在國家統一大業中特殊作用的需要,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陳嘉庚說:“南洋本省僑胞,誰無家鄉觀念……只希望勿以殘酷苛政特施於我閩人而已。”28可見,處理好華僑祖籍地的關係是打好“僑牌”的重要一環。分佈在世界各地的僑胞憑着辛勤、誠實的勞動,掌握着大量的財富。他們在擁有事業成功帶來歡樂與喜悅的同時,也承受着一波波排華濁浪的衝擊,在他們心靈深處留下了難以抹平的創傷,所以,中國須在發展與僑胞定居國友好關係的基礎上,加大維護海外僑胞合法利益的力度。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中國的統一,是陳嘉庚的心願,也是海內外華夏兒女的共同心願,更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堅信在香港、澳門相繼順利回歸並繼續保持穩定發展的感召下,中國早日實現完全統一。註釋:1見《列寧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608頁。2黃順通、劉正英:《抗日戰爭與陳嘉庚》,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頁。3傅子玖:《陳嘉庚傳》,石家莊:花山文藝出版社,1998年,第373頁。4陳嘉庚:《南橋回憶錄》,長沙:嶽麓書社出版社,1998年,第139頁。5黃順通、劉正英:《集美鱉園與陳嘉庚》,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頁。6同註4,第30頁。7同註2,第21頁。8黃今英:《陳嘉庚》,新加坡:怡和軒俱樂部出版社,2002年,第152頁。9黃順通、劉正英:《陳嘉庚與周恩來毛澤東》,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頁。10同註4,第4頁。11《陳嘉庚先生紀念冊》,北京: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出版社,1961年,第99頁。12楊進發:《戰前的陳嘉庚言論史料與分析》,新加坡:南洋學會出版社,1980年,第68頁。13同註4,第139頁。14同註5,第29頁。@DFD@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15同註5,第20頁。16陳天綬、蔡春龍:《陳嘉庚之路》,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53頁。17同註5,第22頁。18同上註。19同上註。20同上註。21同註4,第447頁。22同註4,第488頁。23同註5,第22頁。24見《江澤民文選》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22頁。25同註4,第3頁。26《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鬥》,載於《人民日報》,2007年10月16日,第02版。27《胡錦濤在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2004年4月5日,第02版。28同註4,第373頁。@DFE@
  • 共同弘揚中華文化是實現祖國統一的有效途徑李嘉曾∗祖國統一是中華各民族人民長期追求的共同願景。自從20世紀中期中國的領土上出現兩個不同的政治實體以來,台灣海峽兩岸的志士仁人為了實現祖國統一的共同目標做出了不同的努力。近年來,隨着國共兩黨恢復對話渠道,兩岸關係逐步走上正常化的軌道。台商投資大陸、兩岸三通和直飛、台灣農產品銷售對岸、大陸同胞赴台旅遊,以及海協海基兩會定期協商和擬議中的ECFA簽署,令人驚喜的事件接踵而至,雙贏的局面正在出現。隨着事態的變化,海峽兩岸有識之士更加關注祖國統一的熱點問題,也在不斷探索促進祖國統一的各種有效途徑。2010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進一步凝聚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共識。堅持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鞏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增強兩岸政治互信”1,同時還明確指出:要“拓展文化教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2溫總理闡述的這些觀點對今後兩岸關係的發展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筆者認為,台灣海峽兩岸人民共同弘揚中華文化,是促進祖國早日統一的有效途徑。一、中華文化的魅力與祖國統一的文化內涵文化是一個具有豐富內涵的概念。一般認為,文化是指“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特指精神財富,如文學、藝術、教育、科學等”3,通常採用特指的窄義文化概念。文化是一種極其重要的社會現象,具有傳承文明、記載歷史、交流思想、傳播經驗等多種功能。人類社會的發展須臾不能離開文化。在漫長的歷史歲月中,每一個民族都創造了反映自身特徵、體現民族本質的文化。中華文化更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寶庫中極具魅力的組成部分。中華文化是無價的精神財富,其魅力主要體現在生命力、凝聚力、感染力和吸引力。41.中華文化具有源遠流長的生命力漢文化是中華文化的核心,而漢字又是漢文化的載體。漢字的源頭可以追溯到距今7,000餘年的仰韶文化,大約4,000年前誕生了甲骨文,商周以後,漢字經過甲骨文、金文、籀文等階段,至秦代統一為小篆。後來又陸續出現隸書、草書、行書、楷書等不同流派,最後由楷書奠定了漢字的基本格局而流傳至今。漢字發展的過程,也是不斷改革完善的過程。對比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體系,人們發現,古埃及的象形文字、古巴比倫的楔形文字和印地安人的瑪雅文字都未能經得住歲月侵蝕而逐漸失傳,惟有源遠流長的漢字體系傳承至今,書寫下了中華民族的璀璨歷史。2.中華文化具有博大精深的凝聚力文化是超越種族的共同語言,文化的同一性首先在於它的民族性。中華文化是多民族文化交融的有機整體,56個兄弟民族休養生息於中華大地,也共同創造了中華文化。而中華文化又以其多樣而統一的形式、廣播而深刻的內涵、豐富而堅實的底蘊,成為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象徵。5,000年來,中華民族的團結統一之所以能夠延續至今,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功不可沒。3.中華文化也具有新穎獨特的感染力和美妙神奇的吸引力世界各民族從來都以欣羨的目光看待中華文化。無論是精美絕倫的瓷器、絲綢,端莊典雅的旗袍、唐裝,回味無窮的中餐、茶葉,扣人心弦的琵琶、古箏,還是柔能克剛的太極拳和勢如破竹的中國功夫,都讓∗澳門科技大學通識教育部教授@DF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外國人為之傾倒。從13世紀末開始,以先驅者馬可‧波羅為代表,無數外國友人跋山涉水不辭辛勞地來到中國,正是為了瞭解中國,汲取中華文化的精華。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提供的資料,至2009年3月,全世界81個國家已經建立孔子學院或孔子課堂314所,到2010年可望上升到500所;而目前世界各地正在學習漢語的人數已經超過4,000萬。5這些資料雄辯地印證了中華文化的感染力與吸引力。文化的功能和作用如此重要,在探索祖國統一這一問題時是無法迴避的。毋庸諱言,討論祖國統一問題往往首先強調政治意義。這一認識的理論依據主要出自於政治學以及相關學科中的“國家”概念。政治學中引用過許多權威人士的觀點,諸如國家是“經濟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維護其統治的暴力工具”(馬克思),“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是迫使一切從屬的階級服從於另一個階級的機器”(列寧),國家是“建立在專業官員制度和理性的法律基礎之上的,作為壟斷合法暴力和強制機構的統治團體”(馬克思‧韋伯)等等。6由此產生並進一步派生的“國家統一”和“祖國統一”概念,都具備很強的政治色彩。但是,國家並非只具備政治屬性。馬克思曾經指出,國家的職能“既包括執行由一切社會的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眾相對立而產生的各種特殊職能”。恩格斯也認為,國家的政治統治“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的,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維持下去。”由此可見,隨着現代社會的發展,國家的階級統治職能逐漸弱化,而社會管理與社會服務職能則在不斷強化。7國家的多重屬性表明,國家統一應當具備豐富的內涵。除了政治以及地理的內涵以外,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內涵,特別是文化內涵不容忽視。倘若討論“祖國統一”這一命題,則尤其不能缺少文化內涵。祖國並非嚴格的政治學術語,不僅僅代表由統治階級執掌的國家機器,還應當是特定的歷史、地理、人文和社會因素的總和。“祖國”往往帶有一定的感情色彩,是“人民”對於自己所屬國家的愛稱。一個熱愛祖國的人,必定會熱愛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土地山川,熱愛世世代代一脈相承的歷史傳統,也熱愛本民族長期積澱的科學文化精粹。由此觀之,祖國統一不能只涉及地理的和政治的概念,理應包含深刻的文化內涵。不包含文化統一的祖國統一,不是真正的統一。文化內涵必須成為祖國統一的必要與重要的組成部分。二、文化因素影響政治的歷史經驗與教訓歷史事實表明,文化因素確實能對包括國家統一在內的政治事件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既能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又可能形成消極的阻礙作用。在這方面,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都值得認真總結。秦始皇統一文字堪稱文化因素鞏固國家政治統一的成功案例。在春秋戰國時期大約長達500餘年的歷史年代中,華夏大地經歷了政治上諸侯爭霸、軍事上連年戰亂的社會動盪局面。思想文化上倒是出現了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活躍景象,但因此也造成了文化範疇內各行其是的多元化狀態。僅以文字為例。春秋戰國時期的各個諸侯國之間,語言異聲,文字異形,帶來諸多不便。當時甲骨文、金文、籀文以及一些在各國流行的其他文字同時通用,後人將它們統稱為大篆。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感到文字多元化的弊端日漸彰顯,遂授命丞相李斯推進文字的規範化工作。李斯對大篆進行了刪繁就簡的處理,淘汰了曾經隨意流行的異體字,創制了字形勻稱整齊的小篆字體(亦稱秦篆)。小篆的推廣普及是漢字規範化的基礎,也是文字統一的開端。這一舉措對於鞏固國家政治統一的局面、促進政治穩定和經濟繁榮做出了極大的貢獻。此後2,000餘年,歷經演變卻萬變不離其宗的漢字一脈相承而沿用至今。以漢文字的穩定性作為基礎的中華文化的統一現象,無疑是祖國統一的有利條件和重要保證。歷史的經驗是值得認真借鑒的。相反的教訓同樣存在。文化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不僅能夠反映政治經濟,而且具有能動的反作用,可以反過來對政治、經濟、科技、教育諸領域產生有力的影響。19世紀初,在拿破崙一世皇帝的強悍統治下,法國的資本主義工商業迅速發展,法蘭西帝國的實力日漸強大而在歐洲稱雄。拿破崙妄圖建立大陸霸權,遂對外實行侵略政策。他在炫耀軍事力量的同時也積極輸出法國的價值觀念,推行《拿破崙法典》即為一例。他企圖將法國的法律體系強加給歐洲各國作為行為規範。不久法國的文化影響就遍及整個歐洲,法文很快成為歐洲大陸的強勢語言。甚至俄國宮廷中都以說法文為時尚,連談起流行性感冒時都必稱“LaGrippe”。俄國大文豪列夫‧托爾斯泰的名著《戰爭與和平》中,開卷便是皇后的女官安娜用法語對瓦西里王爵講的一大段歡迎詞。可見當時法蘭西文化的影響何其張狂。正是法國人用軍事和文化統一歐洲的野心,以及俄國貴族的崇法、恐法心態,極大地助長了拿破崙的囂張氣焰,以至法國人在侵俄戰爭初期能夠@DFG@
  • 共同弘揚中華文化是實現祖國統一的有效途徑長驅直入,一舉打進莫斯科城。其實法國人在這方面也有切膚之痛。1870年普法戰爭是以法國戰敗而告終的。普魯士佔據了法國的阿爾薩斯和洛林兩省以後,為了借助文化因素鞏固其軍事和政治上的勝利,遂強迫該兩省的學校全部用德語取代法語進行教學。法國人的民族自尊心和文化傳統受到了多麼巨大的傷害!法國著名作家都德的代表作《最後一課》正是通過小學生弗朗斯的所見所感,生動而深刻地表現了這種情感,同時也隱喻着文化因素影響政治的深刻哲理。歷史的教訓難道不應該認真記取嗎?三、祖國統一文化障礙的弊端分析20世紀中期以來,由於政治的、歷史的多種原因,中華文化的長期和諧狀態受到了多種因素的挑戰。原本統一的漢字已經演變成簡體字和繁體字兩個並存的符號系統;除了各地方言“鄉音無改”外,標準的漢語言也因地域不同和政治因素的影響表現出“普通話”與“國語”、“官話”的差異。不得不承認,中華文化的主要載體漢字已經出現了二元化的分異現象,帶來不便且暴露出一定的弊端,甚至成為祖國統一的障礙。首先是不利於台灣海峽兩岸四地的文化交流與經濟合作。近年來海峽兩岸的科技文化往來與經濟交流合作日益頻繁,但在交往過程中卻不可避免地遇到了種種麻煩。例如,由於輸入系統的不同,大陸和台灣、香港、澳門之間互發電子郵件、提交論文、提供有關資料時,都必須經過簡、繁字體的轉換,增加不少工作量;經過轉換之後有時字符中還會出現亂碼、問號,甚至還會產生歧義,導致誤解。許多譯名和專業名詞不統一,令人困惑不解。就連在計算機領域的不少術語都大相徑庭,如“網絡”和“網路”,“硬盤”和“硬體”,“信息”和“資訊”等等。這些情況無形中給兩岸開展交流造成阻力,影響了合作的有效性。其次是不利於中華文化在世界上發揮應有的作用。隨着社會信息化程度的加深和全球化趨勢的發展,中國加快了改革開放與走向世界的步伐,與此同時,世界各國受中國的影響也越來越深。過去一年多時間內,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發展造成致命的打擊,而中國力挽狂瀾,砥柱中流,不僅在國內較快地戰勝金融危機,而且為全世界的經濟復甦作出了很大的貢獻。為了學習中國的成功經驗,世界各國人民學習漢語、瞭解中華文化的積極性大為高漲。但是,外國人在學習中國語言文字的時候會遇到困惑,面對着並存的簡體字和繁體字兩個系統,他們不得不作出選擇。假如只學其中的一種,很可能在特定環境中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難。兩岸四地在許多領域的譯名混亂現象尤其使外國朋友無所適從。例如,就連大名鼎鼎的美國前任總統Bush,在海峽兩岸各地竟然有“布什”、“布希”和“布殊”三種不同的譯法,讓不少外國人無所適從。這樣的狀況勢必影響外國人學習中國語言文字的積極性,限制了中華文化在全球化的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最大的隱患是不利於祖國統一。如果說對文化統一的意義不夠理解是模糊認識,會妨礙祖國統一的進程,那麼,故意擴大同源同質文化的差異、抵制文化統一則將破壞祖國統一的大業。例如,早在1990年,李登輝就曾公開聲稱:“台灣文化不是中國文化的一部分”。820世紀90年代國民黨主政台灣期間,其“行政院”曾決定採用國際流行的大陸漢語拼音來統一地名的表達方式,這無疑是一種順應潮流的正確舉措。然而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時,就指使一些學者研製體現台灣本土意識的拼音方案。2000年民進黨執政後即正式推行所謂的“通用拼音”方案。民進黨當局宣傳,通用拼音既體現台灣特色,又能與中文漢語拼音相容。有台灣學者指出,在漢語的全部400多個因素中,上述兩種拼音方案對60多個因素的拼法有差異,擴展到音節與漢字,差異就將分別相應地增加到19%和48%。9哪裏能夠相容?民進黨方面加劇文化不統一的做法是有所用心的。有香港學者一針見血地指出:企圖用通用拼音取代漢語拼音的實質是“要從語言文化上割斷台灣與祖國大陸的血脈聯繫”。10聯繫到民進黨政府還積極推行“去中國化”運動,凡是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冠名的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一律改為“台灣”開頭,連沿用多年的“中華郵政”都被硬行改為“台灣郵政”,造成諸多不便。2007年中,台灣“教育部”全面修改中小學教科書,按照“去中國化”的原則更換或刪除了涉及兩岸關係的5,000多個名詞。如一貫沿用的“國父孫中山”都必須改為“孫中山”以示台灣與中國不是一個國家。這些做法遭到不少台灣有識之士的反對,連國民黨方面也一針見血地指出,民進黨搞不成“政治台獨”,就搞起“文字台獨”來了。甚至有些正義感較強的台灣人把民進黨的上述行為斥之為“漢奸行為”。11文化不統一的背後埋藏着“文化台獨”的隱患,@DFH@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預設着祖國統一的障礙,必須引以為戒保持高度警惕。在宗教領域也有成功的例子。媽祖是中國道教中代表性的神明之一,媽祖崇拜於北宋年間起源於福建,後擴展到廣東、台灣,進而傳遍沿海地區,後來也進入內地,並且傳到東南亞和拉丁美洲國家。目前大陸、台灣、香港、澳門四地都繼承了媽祖信仰的傳統,媽祖廟(天妃廟、天后宮)香火不斷。近年來每年前往福建莆田湄州的媽祖廟朝聖的人數在100萬以上,其中台灣客人就超過10萬人。澳門在路環島建立了媽祖文化村,豎立了世界上最高的媽祖雕像。台北市每年舉辦的台灣媽祖文化節、媽祖文化展都越辦越興旺。兩岸四地的學者還經常舉行媽祖文化研討會,商討深入研究媽祖文化的有關合作事宜。不難看出,媽祖信仰已經成為海峽兩岸民眾有機聯繫的感情紐帶,也將成為溝通四地交流合作的有效途徑。四、弘揚中華文化促進祖國統一的未來展望文化統一對於促進祖國統一具有特殊的作用與意義,海峽兩岸人民共同弘揚中華文化是促進祖國統一的有效途徑。其次,從未來發展着眼,海峽兩岸四地人民有責任同心協力,共商弘揚中華文化、促進祖國統一的大事。應做和可做的事情很多,以下三個方面當為首選:中華文化促進祖國統一的特殊作用是由其自身的深刻內涵所決定的。在數千年的歲月中,海峽兩岸的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化,而中華文化又以其多樣而統一的形式、博大而精深的內涵,成為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象徵。中華文化固有的精神力量正是凝聚海峽兩岸中國人的根本原因。第一,求同存異,達成共識。要理解文化內涵在祖國統一中的重要地位和深遠意義,明確文化統一對於祖國統一的積極作用。在政治問題一時尚無法徹底解決的情況下,尤其要深刻領會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的無窮魅力。可以暫時擱置一些敏感或者難度較大的問題,迴避一些容易引起對立或擴大分歧的難點,確認弘揚中華文化這個“大同”,以形成高屋建瓴之勢,促使問題和困難迎刃而解。首先,從當前的實踐入手,海峽兩岸四地人民可以在科學、技術、教育、文學、藝術、歷史、文博、出版、宗教等諸多文化領域找到共同語言,開展廣泛的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中華文化的進一步發展與繁榮。兩岸的故宮博物院在這一方面起到了帶頭作用。2009年9月22日,北京故宮博物院和台北故宮博物院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10月間在台北故宮博物院參加“雍正大展”的37件北京故宮博物院館藏珍品(包括雍正畫像)將啟運赴台,標誌着兩岸故宮文物互展正式開始。屆時兩岸故宮博物院將共同滙集246件文物,向世人詳盡展示這位清代帝王的日常生活與政治活動。這是60年來兩地故宮博物院首次進行聯展,揭開了台灣海峽兩岸文博事業攜手合作的序幕,因此意義非同小可。由此產生的連鎖反應更加喜人。據悉,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將推出以“同根的文明”為主題的“兩岸故宮珍藏書畫精品2010年上海世博會特許商品”,屆時北京故宮博物院館藏的北宋張擇端本與台北故宮博物院收藏的清院本兩種《清明上河圖》將首次同時推出,稱為“雙清滙流”;而書聖王羲之的《快雪時晴帖》(現藏台北)和王獻之的《中秋帖》、王珣的《伯遠帖》(現藏北京)也將首次實現“三希聚首”,一新世人耳目。兩地故宮博物院的精誠合作讓我們看到了海峽兩岸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美好前景。12第二,保持警惕,反對分裂。要認真總結文化統一促進政治統一的成功經驗,吸取文化因素妨礙祖國統一的歷史教訓,保持清醒的頭腦,真正理解“不包含文化內涵的祖國統一,不是真正的統一”這句話的深刻含義。要十分珍惜中華民族悠久的歷史文化傳統,旗幟鮮明地反對文化分裂的傾向,針鋒相對地與各種形式的分裂文化、進而阻礙祖國統一的傾向作鬥爭。第三,積極探索,實事做起。文化具有鮮明的時代性,不同時期的文化統一可能具有不盡相同的內容,需要與時俱進,積極探索。在認真研討、大膽創新的前提下,可以嘗試着從小事、實事做起。除了廣泛開展廣義文化領域的交流合作以外,還可以針對性地減緩甚至消除兩岸的文化差異。例如,可以從對比和甄別繁體字與簡體字入手,進行整合兩個文字體系的嘗試。可以聯合組建權威性的機構,統一有關專業領域(如時事政治、工程技術、教育、文化等)的重要譯名,盡量減少矛盾與誤解。還可以成分發揮香港澳門在促進兩岸四地文化統一事業中的緩衝作用與橋樑作用。可以預言,隨着大陸與台灣、香港、澳門之間在科學、技術、教育、文學、藝術、宗教等文化領域的交流合作日漸廣泛深化,隨着中華文化得到進一步傳承與弘揚,台灣海峽兩岸的文化統一定會大有成效,進而為中華民族最終的祖國統一奠定堅實的基礎。@DFI@
  • 共同弘揚中華文化是實現祖國統一的有效途徑註釋:1溫家寶:《政府工作報告》,載於人民網:http://2010lianghui.people.com.cn/GB/181632/11085473.html,2010年3月5日。2同上註。3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1318頁。4李嘉曾:《中華文化的無窮魅力》,載於《群言》,第11期,2007年,第23-25頁。5《兩會數據:全世界漢語學習人數已超過4,000萬》,載於人民網:http://lianghui2009.people.com.cn/BIG5/147517/8952294.html,2009年3月12日。6李樂為:《國家概念的歷史演進及現代國家的內涵》,載於中國農村研究網:http://ccrs.org.cn/show_4209.aspx,2009年3月29日。7同上註。8《警惕島內“文化台獨”思潮的回籠》,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2009年9月20日。9蔡志浩:《通用拼音的迷思》,載於《台灣新聞報》,2002年7月17日。10南文瑛:《通用拼音:台獨的文化號角》,載於《鏡報》,第303期,2002年10月。11同註8。12《相隔60年故宮文物海峽兩岸互展》,載於央視網:http://big5.cctv.com/gate/big5/news.cctv.com/china/20090923/100216.shtml,2009年9月23日。@DFJ@
  • 問魯迅,漢字何罪?張東寶∗1936年5月,魯迅對上海《救亡情報》的記者說:“漢字不滅,中國必亡”。“因為漢字的艱深,使全國大多數人民,永遠和前進的文化隔離,中國人民決不會聰明起來,理解自身所受到的壓榨,整個民族的危機。我是自身受漢字苦痛很深的一個人,因此我堅決主張新文字來代替這種障礙大眾進步的漢字”1值得注意的是,魯迅先生的這番談話是1936年5月講的,而在1936年春,曾在燕京大學歷史系任教的洪業先生,在上第一堂課時,“突然,洪先生一拍講桌,挺身站了起來,憤然說道:同學們,現在日本人侵略我們,國家已危在旦夕了……日本人狂得很,他們說,世界漢學中心從來就不在中國,……現在是在日本。他們說我們中國人沒有能力,我們一定要爭口氣,把漢學中心搶回我們北京來。”2請看,同在1936年春夏之季,一個是著名的作家,一個是淡泊的學人;一個在上海,一個在北平;一個面對記者,一個面對學生,二人卻發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如果抹去二人的名字而留下二人的言論,今天的讀者看後將會表示出甚麼樣的態度呢?一、偉人的誤判說實話,看到魯迅的上述言論,我是目瞪口呆,可謂心冷手涼,一時不知何說起才好。因為筆者雖區區一介布衣,然先生在自己心目中是極有地位的,我一直是敬重偉大的魯迅先生。然而,在民族危亡的關頭,魯迅卻對《救亡情報》的記者說了一段很不合時宜,使人難以理解的話。魯迅之言,激進是夠激進的,然而“滅”了漢字,中國就得救麼?!中國人還會是中國人嗎?!“我以我血薦軒轅”的魯迅先生啊,“滅”了漢字,您又如何用自己的“血”去“薦軒轅”呢?!再者,“軒轅”還會要您所“薦”的“血”麼?!世界上還從未聽說過有“滅”了自己民族文字而興盛強大起來的國家!歷史證明,創造出漢字的中華民族,不但給中國和世界帶來了輝煌燦爛的文化藝術,而且在古代,就逐步建立了最為發達的數學、天文曆法、物理、化學、地學、農學、醫藥學、以及工程技術等各個學科。3請問九泉之下的魯迅,這個歷史情況,您難道會不知道嗎?!不錯,“漢字是艱深”,但艱深的漢字並未導致中國“永遠和前進的文化隔離”,關於這個歷史情況前面已經談了。何況,作為一個中國人,他也許聽不懂各地方言,但講各種方言的中國人卻都認識全世界獨一無二的方塊字。無論海內外的華人身處何方,也許他們的政治觀點不同,宗教信仰有異,或者說是無黨無派,但在方塊漢字的大旗指引下,所有的中國人都會為中華之崛起,領土之完整,祖國之強盛,而與各兄弟少數民族的骨肉同胞攜手共進,奮勇向前,去創造美好的明天。道理很簡單,因為“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根”(安子介先生語)。“根”固才能枝葉繁茂才能不受歧視。至於說漢字導致“遭受的壓榨,整個民族的危機”云云,則實在是天大的冤枉!真所謂,漢字何罪,遭此責駡?!試問先生,一部源遠流長的華夏文明史,去掉以漢字為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標誌,會有“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浩然正氣嗎?會有“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豪言忠烈嗎?會有“我勸天公重抖擻,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振聾發聵嗎?會有先生您的“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的憎愛評判嗎?先生啊,假如沒有漢字,如何去鑄成中華民族的脊樑?又怎樣去築成華夏文明的長城?!∗福建省老子研究會顧問@DFK@
  • 問魯迅,漢字何罪?談到使用漢字的中國人民“決不會聰明起來”云云,難道不是先生您極為有害的誤導又是甚麼?!請聽聽,英國科學史字貝爾納是怎麼說的,這位西方學者認為,“中國許多世紀以來,一直是人類文明和科學的巨大中心之一。”法國啟蒙思想家狄德羅,盛讚“中華民族,其歷史之悠久,文化、藝術、智慧、政治、哲學的趣味,無不在所有民族之上”。英國著名科學家李約瑟則認為:中國“…在公元三世紀到十三世紀之間,保持一個西方所望塵莫及的科學知識水平”4,李約瑟還曾明確地指出:“倘若沒有中國古代科技的優越貢獻,我們西方文明的整個過程,將不可能實現。試問若無火藥、紙、印刷術和羅盤針,我們將無法想像,如何能消滅歐洲封建主義,而產生資本主義。”2000年5月22日來華講學的未來學大師奈斯比特告誡,中國在發展自己的高新技術的同時,一定不能丟掉中國的傳統文化,對全球化,對高新技術的認同,不能以犧牲中國文化教育為代價……我不知道,先生是否為“漢字落後論”的始作俑者?但我卻知道,早在“五四”之前,魯迅在給摯友許壽棠的一封信中說過:“漢文終當廢去”。然而,具有6,000年左右歷史的中國漢字,在西方語言學家經過長期多次交流看法後認為,“漢語是智慧的語言”。美國的一些專家已感悟到:中國漢字的“形”能傳達豐富的理性信息,既有猜讀的可能性,又有聯想之餘地,有助於智商及思維能力的發展。5法國大藝術家巴爾蒂斯則認為,中國書法藝術舉世無雙,幾乎包容了造型藝術的一切規律。所以,但凡從藝,最好以中國書法啟蒙(畢家索稱巴爾蒂斯是“20世紀最偉大的畫家”)。世界級現代音樂大師雅尼曾說過:漢字“不僅是一種象形文字,更是一種奇妙無比的語言──語調變化如此之多,因而聽起來就象音樂一樣”。二、漢字的優美受全球性認同曾在聯合國任職的致力於推動漢語現代化的語言學家袁曉園,認為簡單明確的漢字比起英、法、西、日等國語言均有優勢。舉例說,一個中國小學生能夠完全看懂《人民日報》,而有近半數的美國大學生卻看不懂《紐約時報》。西方心理學家曾對中國兒童進行了智力測驗,在12個測驗項目中,中國兒童有7個項目的得分比美國兒童高。中國兒童在算術、詞彙及圖像概念三個項目上得分最高。科學家們在分析其中原因時認為,這應歸功於中國方塊字體使用方面的訓練。另據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兒科教授鮑秀蘭女士介紹,20世紀80年代,她曾對中國的新生兒進行行為神經測試的研究,發現中國孩子在聽、看、學的能力上比國外的孩子還要優秀。對此,美國哈佛大學兒童醫院教授布萊壽頓在中國的測試也證明了這一點。1985年7月16日,美籍華人科學家李政道在和鄧小平會見時曾說:不僅我個人,國外許多學者都認為,今後10年、20年,世界科技領袖絕大多數將是華裔、是中國人,這是可以證明的。現在美國,隨便哪個高水平的大學,研究科學的高才生中,有3/4都是華人。李政道還建議,祖國要提倡民族的精神,團結的力量和理想。據2003年11月12日的《羊城晚報》報道,英國一項全球調查發現,中國內地和香港、台灣、新加坡以及日本、韓國等環太平洋地區的人口平均智商,位列全球最高。這說明,方塊漢字與儒家文化起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中國著名翻譯家葉君健先生生前認為:“要想真正學好外文,必須有堅實的中文功底”。印度前總理尼赫魯曾對其女兒說:“世界上有一個偉大的國家,她的每一個字都是一首優美的詩,一幅美麗的畫,你要好好地學習。我說的這個國家就是中國”。6美國《時代》週刊發出專文指出,古老的漢字和矽世界的奇特結合,將給世界經濟和文化生活帶來巨大的變化。不少中外專家預測,簡潔、準確、嚴密、合理、科學、先進的漢字漢語將是對21世紀發揮威力的時代。筆者高興地得知,中文可望取代日文,成為全球第二大網絡經濟語言。而荷蘭語言學家萊溫松則於2000年5月指出,100年後,人類現存語言有3/4可能消失,越來越多的人將選擇“通用語”──華語、英語或西班牙語。2004年3月5日的《文滙讀書週報》報道:英國語言學家葛拉鐸在《科學》期刊上認為,50年後世界流行說中文。現在,方塊字不但進入電腦與互聯網,而且借中國與海外華人經濟騰飛之勢,在網絡世界茁壯成長,使中文的經濟價值越來越高,其獨特的文化魅力,更使世界上越來越多人立志學習中文。2003年3月的香港《明報》月刊,發表了香港中文大學翻譯系教授金聖華先生的文章——“活水”還是“泥淖”,文章認為:“可怕的是背後隱藏的一些思想概念,認為中文落伍過時,不夠精確,在現代社會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的情況之下,無法表達衍生出來的新事物、新觀念。這種想法,在一般民間甚至於學術界都相當普遍。……可惜時下有不少中國人,……把自家的寶貝拋出去當垃圾,把別人的廢物抬進來當珍品,久而久之,中文的純淨優美,已消磨殆盡。”@DFL@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2000年4月17日的香港《亞洲週刊》發表了一篇專訪文章——“尋回古典的智慧種子,開拓中華未來。”文章報道了台灣教授王財貴全力推動兒童讀經,在全球華人社會播下中華古典的智慧的種子,影響中國及東南亞,尋回漂泊的中華文化精神。王財貴教授認為:“沒有自我文化的民族,縱有再大的本領,終究不能參懷世界文明的創建,並為其他民族所輕賤。”此話不假。世界科學家弗里曼‧戴森在其撰著的《宇宙波瀾——科技與人類前途的自省》一書中說:“被征服達600年,又接受征服者長達70年的語文強迫教育之後,藍大諾的威爾斯人仍舊是威爾斯人。”他們古老的語言“是他們擁有的、惟一能使征服者由驕傲變謙卑、並維持自身族裔獨特性的武器。”“只要他們的語言還活着,他們便有一個外來征服者永遠無法穿透的內在城堡。”他還說:“定居在以色列的猶太人應當最瞭解,語言對於人類事務扮演着推動力角色的道理。當我到以色列訪問時,最深印在腦海的,還不是那些博物館、大學、城市、農莊,而是一群托兒所的孩子在海法的公園裏面,用幾乎七百年前就逍逝的希伯來語彼此對談。……由於語言復興的成功,才使得其它成就變為可能。”正因為漢字漢語造就了中華民族的聰明才智,謝冰心、趙撲初等有識之士才會倡導創辦幼年古典學校。筆者認為,以漢字漢語為標誌的中華傳統文化,代表着的是中華民族的靈魂。而一個沒有民族之魂的國家,無論其有多麼悠久的歷史,遼闊的疆土、龐大的人口,都將缺乏精神上的凝聚力,都將喪失向前發展的生命力,都將失“魂”落“魄”,淪為外來文化可悲的精神“奴隸”(誰人不知,一個民族對另一個民族的奴化,首先是從文字語言開始的。如過去日本帝國主義對中國台灣和東北三省就是如此。也正因為如此,才會在如今的台灣政壇上出現像李登輝、陳水扁、呂秀蓮這樣的民族敗類,歷史罪人)。到那時,也就意味着在地球上,一個曾經有過輝煌歷史的民族——中華民族,已經閹割異化或名存實亡了!不要以為凡黑頭髮、黃皮膚就是代表中國人;正如不要將黃頭髮、白皮膚的俄羅斯人錯當成英國人一樣。在網絡加快英語全球化的今天,中國的近鄰——俄羅斯,正在着手淨化俄語的工作。一位擔任俄語委員會成員的專家說:“假如我們不能規範我們的語言,我們就談不上有統一的國家目標。”因為,語言是通往一個國家靈魂的門戶。該委員會主席是一位名叫瓦蓮娜‧馬特韋延科的俄羅斯副總理,她清晰地表示:“我們可以創造一個不容許別人扭曲和玷污我們語言的社會氛圍。首先開始整頓的是大眾傳播媒體”。三、世界不毁,漢字不滅“位卑未敢忘憂國”。筆者在此呼籲,中國政府應該立即着手淨化中文的工作!因為這關係着建立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扳正中華民族脊樑的重要意義。曾擔任中國外交官的章含之女士有過這樣的感歎,她說:“……當翻譯這麼多年,壓力最大的不是外文,而是中文。我所缺的是自己的文化、自己的語言。……希望後人不要再像我這樣無知,這樣缺乏文化根底。”此話,很值得以洋為榮者深思。魯迅在這次談話中還說:“我是自身受漢字苦痛很深的一個人”(在1925年1月,魯迅應約而寫的題為《青年必讀書》一文中主張“我以為要少——或者竟不——看中國書,多看外國書”)。但請先生不要忘記,世間學問,沒有苦哪來的甜?這個淺顯的道理您是非常明白的,不然的話,您怎麼會花大精力去整理古籍、鑽研古碑和金石拓本?而且,中國古代典籍,佔了您豐富藏書的絕大部分。您寫作《古小說鉤沉》、《漢文學史綱要》及《中國小說史略》甚至於研讀道典佛經(1914年,魯迅所購佛學書籍佔全年購書總數的1/2),贊釋迦牟尼為“大哲”等等,可以毫不誇張的說,如果沒有漢字漢語為標誌的中國傳統文化的長期孕育與薰陶,就不會有先生您的思想與文學成就!您是喝着漢字漢語的“乳汁”成長起來的一代偉人,您該由衷地感謝漢字漢語才對,卻為何要竭力貶損漢字,過河拆橋般地要以“滅漢字為己任”,並教導青年“不看中國書”、說“中國古書,頁頁害人”呢?!7令人萬萬不解的是,魯迅一方面要罵漢字、滅漢字,然而另一方面卻又幾乎一輩子都在使用毛筆寫着漢字。他用漢字寫作着書來維持自己和全家人的生活。如果說上世紀20年代,高爾基視察索洛維茨島監獄得知犯人過着地獄般的生活而“淚如雨下”,然而回到莫斯科後卻發表了《索洛維茨島——犯人的天堂》一文是虛偽的話8,那麼,魯迅對方塊字的言行不一是不是虛偽?!不客氣地說,魯迅的滅漢字之言,不過是拾日本人的牙慧而已。由於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後提出了“漢字無用論”、“漢醫不科學”9等言論,於是留學日本的魯迅、錢玄同、汪大燮、余雲岫等,也人云亦云、心甘情願地接受了彼國之觀念,一些人要滅漢字,一些要廢中醫;而他們的共同之目的就是:滅漢字、廢中醫,全盤西化。當然,日本人要滅漢字、@DGC@
  • 問魯迅,漢字何罪?廢中醫,盡可悉聽尊便。然而,作為中國人,作為“民族之魂”且很懂得鬥爭策略的魯迅,在大敵當前之危亡時刻,仍堅持着要滅漢字,就令人難以理解並感到憤慨了。作為一個思想和文化界的偉人,難道不明白,只有一個民族的文化還活着,這個民族才能頑強地活着並存在下去的道理嗎?!筆者以為,魯迅對漢字的錯誤言論,證明他沒有看到問題的癥結。近代中國的落後,並非是漢字的過錯,而是人的錯,制度的錯!反過來說,一個民族的文字語言的影響力,完全取決於其綜合國力的盛衰;假如一個民族的經濟軍事和文化科技具有強大的實力,那麼隨着其國運的興盛,該民族的語言也會趨於國際化並日益增強。中國歷史上的盛唐,各國派留學人員來中國學文化,學科技,不就是有力的證明嗎?10英語在當今世界流行,不正是英、美兩國過去和現在的經濟、軍事實力的體現嗎?風風雨雨60年過去了,沒有聽從魯迅教導的中國人民,一直都在珍愛和使用着漢字,都在看中國書,但中國卻並沒有因些而滅亡,而且比過去更強盛了,中國的國際地位正在日益提高,“突然,全世界都想講中文”,魯迅的“預言”落空了。在九泉之下的魯迅,應該為自己的“預言”落空而感到高興。在這裏,筆者要提一下著名作家巴金老人,他年輕時曾贊同漢字拉丁化,然而後來他轉變了自己的觀點,並態度鮮明地指出:“有人以為廢除漢字,改用拼音,只要大家花幾天工夫學會字母就能看書寫信,可以解決一切。其實他不過同祖宗劃清了界限,成了一個沒有文化的文盲而已。”“我們是個多民族,多方言,十億人口的大國,把我們大家緊密團結起來的就是漢字。”“根據我個人的經驗,學漢語漢字並不比學歐美言語文字困難”。12謝謝您,講真話的、令人尊敬的巴金老人!安子介先生說:“21世紀是漢字是發揮威力的時代”。13為着這個時代的到來,洪業、安子介、錢偉長、趙撲初、謝冰心、任繼愈、胡厚宣、胡秋原、季羨林、袁曉園、王財貴、金聖華、李敏生、林湄(在歐洲創辦第一份中文雜誌的女作家)等等人士,付出了艱辛的汗水。為保衛和推廣漢字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此,筆者以一介布衣的身份,向他們致以深深的敬意!並要說:漢字是中華民族的驕傲!是全球華人的驕傲!是推不倒、撼不動、打不爛的永存心中的“萬里長城”!世界不毀,漢字不滅!11註釋:1魯迅:《與〈救亡情報〉訪員談》,載於魯迅著,倪海曙編:《魯迅論語文改革》,上海:時代出版社,1949年。2吳小如:《從〈洪業傳〉談起》,載於《文滙讀書週報》,2000年4月22日。3袁運開、周潮編:《中國科學思想史》,合肥:安徽科技出版社出版,1998年。4《中國科學技術史》,北京:科學出版社,1957年。5中國書法是世界上惟一具有養生療疾功能的古老文字──筆者註。6常秉義:《周易與漢字》,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7葉公超在其《關於非戰士的魯迅》一文曾說:“我很羡慕魯迅的文字能力……雖然他是極力地提倡着歐化文字,他自己文字的美卻是完全脫胎於文言的。”此文發表於1936年11月1日的天津《益世報》。在《魯迅全集》裏,有相當數量的著作,是用古文或是文言文寫的。這些文字,一向都被人們認為有很高的學術價值。8見《新聞信息報》,2003年11月9日。92004年8月1日的香港《亞洲週刊》報道:日本終為中醫藥平反,被寵愛1,000多年後又遭拋棄一個多世紀的中華瑰寶中醫藥,今天在日本終於實現了歷史的“第二次握手”。10日本學者尾崎康在《日本地區中國古籍存藏情形》一文中寫道:早期“中國的文物對我們後進國來說,是文化的典範,同時受到無上的尊崇”。11見《巨人的長臂膀》一文,載於德國《南德意志報》,2004年12月1日的。12巴金:《講真話的書》,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131987年12月英國《新科學雜誌》主編、科技發明報道專家邁克‧克魯斯宣稱:漢語將成為聲控計算機的第一語言。@DGD@
  • 學術動態《何厚鏵: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匯編(2000-2009)》新書發行儀式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09年1月14日舉辦的《何厚鏵: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匯編(2000-2009)》新書發行儀式假澳門理工學院大禮堂舉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司長、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文化司張裕司長、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宋彥斌副特派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何永安審計長、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會長廖澤雲先生、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暨公職局朱偉幹局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譚偉文主席、澳門理工學院殷磊署理院長、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楊允中主任出席主持發行儀式。楊允中主任在滙報時指出,《匯編》集中收錄了首位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在兩屆施政任期內11份施政報告,集中展示了以前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為首的特區政府的施政目標、方針、政策和策略。施政報告每年發表前後已成為澳門特區的一道特別風景線,不僅濃縮了行政長官、特區政府的日益豐富的施政經驗和日漸成熟的施政理念,同時也集中展示了全澳居民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和自強不息奮鬥精神。前行政長官何厚鏵作為雙重負責的特區首位最高負責人,10年來承擔的是歷史性重擔,他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想,直接關係到“一國兩制”的正確驗證,直接關係到澳門特區的整體變化和廣大居民福祉的提升。回歸10年來,何厚鏵在施政任期內交出了一份相當充實、予人深刻啟迪的答卷,其堅持“一國兩制”、依法施政的理念總成,不僅驗證了“一國兩制”下“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得以成功貫徹實踐,而且是觀察和評估澳門特區10年發展進步的最佳窗口。可以說,《匯編》是澳門特區以至整個國家的一份寶貴財富,值得珍惜。相信《匯編》能為廣大讀者觀察、評估澳門特區10年依法施政和法治建設以及專家學者研究澳門特區成長發展歷程提供一道便捷途徑。據悉,該書葡文版HoHauWahColecçãodosRelatóriosdasLinhasdeAcçãoGovernativadoChefedoExecutivo(2000-2009)業己隨後出版,為政府官員和廣大讀者提供便捷的資訊參考。“陽光政府──行政改革與法制建設”座談會澳門學者同盟舉辦的“陽光政府──行政改革與法制建設”座談會於2010年2月24日假維景酒店舉行。座談會由澳門學者同盟會長、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楊允中教授主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議員劉本立先生及現任第四屆立法會議員麥瑞權先生,分別就澳門特區如何建設陽光政府,推動廉政建設及促進公共行政改革等熱門話題,作了主題發言。中聯辦研究室陳永浩主任,學者同盟副會長楊秀玲、鄧思平、鄭國強、鄧安琪及近50名專家學者、會員出席座談會。麥瑞權議員強調公務員應堅持“以民為本”,學習從市民的視角思考問題,並認為特區政府需進一步提升公務員素質、完善民意諮詢制度,積極為市民服務。他指出法制建設與社會發展密不可分,法律跟不上社會急速發展的問題時有發生,但官員應該也可以因應情勢調整思維,勇於變革,採取靈活的行政方式,提升政府管治權威,實現服務型政府的承諾。前立法會議員劉本立先生認為施政的透明化和陽光化,關乎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關係,立法權對行政權進行監督與制約的同時,也需重視配合,雙方都應做@DGE@
  • 學術動態好主動溝通。政府應重視議員質詢,避免流於表面;身兼行政會成員的議員可成為行政會與立法會的溝通橋樑;政府部門可主動地、多渠道地與立法會進行互動等,從而使立法會的功能得到更大的發揮,也使行政主導體制得到進一步落實。“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在2010年3月16日發表了題為“協調發展、和諧共進”的首份施政報告,內容涵蓋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經濟政策、行政改革、社會民生福利等方面。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3月22日下午舉辦了“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座談會,進一步推動對這份施政報告的深入解讀及全面分析。會議由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楊允中主任主持,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劉伯龍教授、法學院駱偉建教授、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政策研究所陳慶雲常務副所長及朱顯龍教授、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陳卓華副教授及婁勝華副教授、澳門經濟學會蕭志成副理事長及曾澤瑤副理事長、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陳滿祥主席、澳門博彩研究學會顧良智副理事長等逾20位專家學者就施政報告內容積極發表意見,中聯辦研究室徐祥生副處長等亦到場支持。與會者對施政報告給予充分肯定,認為報告理念清晰、重點突出、內容務實,既繼承了前行政長官何厚華前10年奮力開拓所積累的良好基礎與豐富經驗,又廣納社會各階層的意見,回應了廣大市民的各方面訴求。多位學者認為報告提到着力建設陽光政府、重視科學決策、推進和諧社會建設、調整施政理念等方面正好切重要點,並期望進一步落到實處。與會者也指出報告關注社會民生,尤其體現在應對經濟危機的措施、完善社會福利與保障制度、加大教育投資等。與此同時,與會者建議特區政府須居安思危,不應只滿足於目前的認識,對現階段澳門社會所面對的挑戰和制約須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因應國家和特區發展的形勢需要和廣大市民的意願與要求,繼續推進對“一國兩制”的理論研究與全面實踐,着力推動公民社會建設、公平開放競爭機制、公開透明施政,致力推動政府決策科學性和陽光政府建設,致力提升澳門整體競爭力和市民的綜合素質,確保澳門特區的長治久安、繁榮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相關內容詳見本期第1-15頁《“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紀要》。“基本法與澳門特區的第二個十年”──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17週年學術研討會在《澳門基本法》頒佈17週年之際,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與北京大學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法務局、民政總署、教育暨青年局聯合主辦,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協辦,於2010年3月31日在世界貿易中心蓮花廳舉行“基本法與澳門特區的第二個十年”學術研討會,推動對澳門特區第一個10年實踐“一國兩制”基本經驗的總結,以及前瞻性地探討進入第二個10年依法施政期澳門貫徹實施“一國兩制”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先生、中聯辦白志健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李飛副主任、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盧樹民特派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梁愛詩副主任、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廖澤雲會長及崔世昌理事長等出席研討會並擔任主禮嘉賓。崔世安行政長官、白志健主任與李飛副主任相繼發表講話,一致肯定澳門社會各方面為推廣普及基本法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和顯著成果。回歸10年來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認真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果斷處理澳門發展遇到的挑戰,促進了澳門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為進一步貫徹好“一國兩制”方針,全面實施好基本法,未來仍需強調完整準確地理解“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內涵與基本法的各項原則性規定,結合澳門特區實情認真貫徹落實基本法,同時要堅持不懈地向廣大居民,尤其是各級公務員推廣和宣傳基本法,推進全面準確地理解“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確保特區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來自兩岸四地逾40位著名專家學者以及逾200名官員、學者、研究生、各界人士出席本次高規格研討會。近20位學者宣讀了論文,包括廉希聖:《對“行政主導”的冷思考》、駱偉建:《論行政主導體制下的行政立法關係》、宋小莊:《香港三權制約與合作關係略論》、徐靜琳:《論澳門行政主導體制及其運作特色》、趙向陽:《行政主導與維護行政長官的地位和權威》、楊允中:《我對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理解》、高輝:《善治與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強世功:《“一國兩@DGF@
  • 《“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制”的憲政內涵》、饒戈平:《澳門適用國際條約的方式問題──從澳門基本法第40條談起》、鄒平學:《論澳門基本法實施的監督制度及其實踐淺析》、郝志東、王欣:《上院和下院:澳門立法會改革的一個設想》、蔣朝陽:《澳門基本法與特區法律體系的構建》、王禹:《澳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問題研究》、王磊:《澳門十年成就與未來展望》、朱甌:《兩岸關係新形勢下的澳門角色轉換》、林碧雲:《兩岸新情勢下的台澳關係》、陳廣漢:《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面對的困難與政策選擇》、李仕春:《從法律移植到法律間性的生成:“一國兩制”模式的新發展──珠海橫琴島設澳大校區的意義》等。這些文章從不同側面深入探討了特別行政區制度、行政主導、依法施政、提升綜合競爭力、擴大區域合作、公民社會建設等熱門主題。稍後,主辦單位還會將論文結集出版。《澳門基本法辭典》編撰工作全面展開1999年澳門回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標誌着“一國兩制”新型政治制度即特別行政區制度開始付之實踐。這是一場深刻的社會大變革,是特區憲政發展的一次質變,也是中國憲政發展的重大創新。澳門特區10年實踐“一國兩制”取得的重大成果,使新型制度的生命力、優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居民愛國愛澳理念得到大幅度提升。澳門特區邁向第二個10年,面對新時代、新形勢,需要新理念、新方略,對正確理解基本法和全面實現社會轉型以及深入系統研究“一國兩制”均提出更高要求。盡快編撰一部中等規模、釋義比較準確、體例比較規範的基本法辭典,具有不容低估的現實意義和迫切性。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09年7月初步擬定編撰《澳門基本法辭典》的相關構想與框架安排,得到了各方面的積極反饋,2009年第四季,編撰工作全面啟動。編撰工具書是學術系統工程,編撰“一國兩制”主題的工具書更帶有明顯的補缺和創新性質。本辭典的編撰宜遵循以下原則:○1選題針對性。詞條選取適當,理論與應用並舉,專業人士與一般讀者兼顧;○2釋義準確性。力求對所選詞條作出精密嚴謹解釋、說明,符合基本國情、基本國策,不缺位不越位;○3體例規範性。工具書的核心價值在於提供開宗明義、深入淺出的概念性框架解釋體系,在顧及理論上的科學化、系統化外,體例的規範和行文的簡捷十分重要;○4實踐驗證性。澳門是國家現有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基本法的正式生效實施已有10年歷史,現實對理解基本法提出了越來越高要求,詞條的選定與釋義的取捨都要及時回應特區現實;○5交流促進性。及時集中特區智力資源,完成這部辭典編撰出版,不僅對特區內部法治建設,而且對全國範圍內開展“一國兩制”理論的深入探索,均具不容低估的意義和影響。體現辭典編撰的時效性亦屬重要。按目前進程判斷,2010年底前至2011年第一季有望最後完成全部工程。相信這部工具書的出版,當能成為中高層政府官員、理論界人士、大專學生以及有興趣市民的一部案頭必備書。@DGG@
  • 《“一國兩制”研究》稿約一、本刊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所主辦的定期學術刊物,暫定為季刊,逢1、4、7及10月出版。歡迎本澳及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二、本刊以“研究‘一國兩制’,落實‘一國兩制’”,即“推動社會各界對‘一國兩制’的深入認識,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加強對依法施政直接相關的課題研究,以維護特區憲制發展的正確方向”為宗旨,期以全方位的視野探討相關議題,理論與實務並重,建立關於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策略性資料庫。三、本刊內容包括:專題論文、重大題材研討、案例分析、調研報告、書評、學術動態等各種形式,篇幅以5,000-10,000字為宜。四、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文責自負,必須為未經其他刊物或在網絡上發表或出版者,同時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五、中文來稿請以中英文(英、葡文來稿請以中英或中葡文)標明文章名稱和作者姓名,並提供30字以內之作者簡介(最高學歷、主要職務等)及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六、文稿請以word文字檔存儲,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傳來(或以軟盤方式郵寄)稿件,手寫稿件恕不接受。七、本刊在組稿、審稿等各環節力圖做到規範透明、公平公正。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並贈送該期刊物2本。八、本刊尊重作者的原創精神,但對屬於文字表述與體例方面的相關事項保留必要的調整權。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註明,無法刊出之稿件將於收件後6個月內盡速通知作者,恕不退稿。九、文稿的著作權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享有著作財產權。日後除作者本人將其個人著作結集出版,凡任何人任何目的之翻印、轉載、翻譯等皆須事先徵得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十、作者投稿於本刊,經本刊發表後,意即授權予本刊資料庫或經本刊授權其他相關單位資料庫可以進行重製、透過網絡提供服務,並准予用戶進行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在本刊稿酬中一次性給付,本刊不再另行支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作妥善處理。附:本刊採用體例1.文字編排採横書格式,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表示。2.中文文稿採用新細明體,英、葡文文稿字型用TimesNewRoman。3.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4.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全型),即引號用“”(不用直引號「」);逗號用,(置於中位);書名號用《》等。5.引述之原文(直接引用)需加引號,並註明引文出處;間接引用可不加引號,但仍須標明出處。6.以中文完成之文章中,引文出處採用規範中文註釋方式表述,不採用西方引文習慣,即不採用“(祝建華,2004)”之表述方式。以英、葡文完成之文章可採用西方引文習慣。7.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放置文後,以1、2、3……等阿拉伯數字作為編號標示。8.引文出處要求規範表述。8.1中文文章專著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期刊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論文集文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報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網絡資源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查詢日期。8.2英葡文文章專著Author(Year).TitleoftheBook.PlaceofPublication:Publisher.Page.期刊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TitleoftheJournal.Volume.Issue.Page.論文集文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InEditor(Ed.).TitleoftheCollection.Place:Publisher.Page.報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NameoftheNewspaper.Date.Page.網絡資源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AvailableatWebsiteName:URL.Date.本刊電子郵箱為:RUPDS@ipm.edu.mo聯繫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M室,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電話:853-83998702、853-83998712圖文傳真:853-2857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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