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2019年4月
《“一國兩制”研究》編委會名譽主任委員:何厚鏵名譽副主任委員:曹其真主任委員:嚴肇基、楊允中委員:王禹、方泉、米健、李向玉、李雁蓮、冷鐵勛、唐曉晴、婁勝華、郭華成、陳慶雲、許昌、趙向陽、趙國強、駱偉建(按姓氏筆劃排序)《“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主編:楊允中、冷鐵勛審稿小組:許昌、姬朝遠、李燕萍責任編輯:梁淑雯、陳慧丹編輯:庄真真、何曼盈、謝四德
目錄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一國兩制”與國家主權成功實踐vs.認知深化──新時代“一國兩制”事業升級的基本要求..............................................................楊允中1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黃潔貞、一言13論憲法在香港適用的法理分析..................................................................................................鄧達奇22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央經略和治理港澳的基本經驗..............................................................常樂34論香港政黨對政治體制的影響..................................................................................................章小杉43“一國兩制”與法理研究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信息共享機制研究..................................................................................李燕萍53論粵港澳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馮澤華59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就業勞動者權益保護法治化研究..............................................................周盛盈68從逐條表決看《澳門基本法》起草的民主開放特徵..............................................................許昌76對取締“香港民族黨”的幾點實地觀察..................................................................................莊金鋒80“香港民族黨”禁令與“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何天文89“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模式澳門特區公民社會內涵探析......................................................................................................何曼盈100澳門多元宗教文化資源的認知與利用......................................................................................姬朝遠107自貿臨時仲裁制度下的“三特定”問題..................................................................................張泳116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比較研究──以澳門為例..................................................................................................................張淵122性騷擾刑事規制的域外立法借鑑與本土路徑選擇..................................................................文立彬134
“一國兩制”與長治久安關於澳門海水環境治理的行政架構優化和公共參與..............................................盛力、高婕146論中美貿易戰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梁淑雯153選民結構、社團參政與社會訴求──以第六屆立法會直選為例..........................................................................楊佳龍、何寧宇161澳門特區外事管理法律實施情況淺析......................................................................................林震宇173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真理性研究──以中國深化改革為背景..............................................................................................黃清華178《“一國兩制”研究》總目錄(第1至40期)......................................................................................195
CONTENTSIssue2019-2“OneCountry,TwoSystems”andNationalSovereigntySuccessfulImplementationvs.DeepeningRecognition:TheBasicRequirementforUpgradingthe“OneCountry,TwoSystems”CognitionintheNewEra.................................................................................IEONGWanChong1OntheLegitimacyofthePowerofInterpretationoftheBasicLawthatbelongsto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NPC...........................WONGKitCheng,YIYan13LegalAnalysisontheApplicationoftheConstitutionofthePRCinHongKong..............DENGDaqi22FortyYearsofReformandOpening-up:SomeBasicExperiencesoftheCentralGovernanceofHongKongandMacau......................................................CHANGLe34OntheInfluenceofPoliticalPartiesonthePoliticalSysteminHongKong.............ZHANGXiaoshan43“OneCountry,TwoSystems”andJurisprudenceStudyAResearchontheLegalInformationSharingMechanismintheGuangdong-HongKong-MacauGreaterBayArea..................................................LIYanping53OntheInter-regionalAdministrativeLawConflictsintheGuangdong-HongKong-MacauGreaterBayArea...............................................FENGZehua59AResearchontheLegalizationoftheProtectionoftheRightsandInterestsofCross-borderEmployersintheGuangdong-HongKong-MacauGreaterBayArea...................................ZHOUShengying68ViewingtheCharacteristicsofDemocracyintheDraftingoftheMacaoBasicLawfromtheVotingoftheArticlesOnebyOne................................XUChang76SomeObservationontheBanofthe“HongKongNationalParty”............................ZHUANGJinfeng80TheBanofthe“HongKongNationalParty”andtheNewDevelopment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Practice...............................................................HETianwen89
“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andItsImplementationPatternsOntheMeaningofCivilSocietyinMacau........................................................................HOManIeng100SomeUnderstandingsandPossibleUsageoftheMulti-religiousCulturalResourceinMacau..........................................................JIChaoyuan107“ThreeSpecificsIssues”undertheAdHocArbitrationSystemoftheFreeTradeZone...............................................................................................ZHANGYong116AComparativeStudyonConsumerProtectionofThirdPartyPayment:APerspectiveofMacao.............................................................................................ZHANGYuan122SexualHarassmentCriminalRegulation:ImplicationsfromForeignPlacesandthePathofLocalLegislation........................................................................................WENLibian134“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andLastingPoliticalStabilityOptimizingMacao’sPublicManagementonTerritorialSeaEnvironmentandPublicParticipation..................................................................................SHENGLi,GAOJie146OntheImpactoftheSino-AmericanTradeWartotheGamingIndustryinMacau............................................................................LEONGSokMan153AStudyonVoterStructure,PoliticalGroupsandSocialAspirations:Takingthe6thMacaoLegislativeElectionasanExample...................YANGJialong,HENingyu161ABriefAnalysisonMacao’sLawsofExternalAffairsManagement................................LAMChanU173AStudyontheTruthoftheBasicTheoriesofAdministrativeLaw:UndertheBackgroundoftheDeepenReformofChina.....................................HUANGQinghua178TheCompleteContentsoftheAcademicJournalof“OneCountry,TwoSystems”(Volume1-40).......195
澳門理工學院名譽顧問、教授-1-“今天,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習近平:《中共十九大報告》一、尊重歷史──理論研究不容淡化的原則(一)“一國兩制”的歷史淵源與文化基因1963年初,周恩來將中共中央關於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原則和主張概括為“一綱四目”:“一綱”即台灣必須統一於中國。“四目”為:○1台灣統一於中國後,除外交必須統一於中央外,台灣之軍政大權、人事安排等委於蔣介石;○2台灣所有的軍隊及經濟建設一切費用不足之數,悉由中央政府撥付;○3台灣的社會改革可以從緩,必俟條件成熟並尊重蔣的意見,協商決定後進行;○4雙方互不派特務,不做破壞對方團結之舉。1歷史表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求同存異、對立統一,相信群眾、相信大多數,是中共一以貫之、堅持不懈的指導原則與思想作風,是它所領導的革命與建設取得成功的基本經驗。針對中國特殊國情,在實現國家最終完全統一征途上歷史遺留的台灣、香港、澳門問題尚待突破,上述“一綱四目”強調“一個中國”原則的不可動搖性,這是推動兩岸和平統一包括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出發點、落腳點;同時強調保留原有社會經濟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除外交外台灣軍政大權、人事安排一律由蔣掌控,軍隊可以保留,台灣財政不足悉由中央政府支援,雙方互諒互尊,不傷民族感情。這是多麼清晰完整的創新設計,故稱之為“一國兩制”方針的早期版本,稱之為“一國兩制”思想的歷史淵源和文化基因,絕對實事求是、公正合理。中國國情特殊,革命與建設的經驗豐富,方向的明確性與策略的靈活性保持着很高的調整彈性。以下簡述幾項有代表性的重大事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統一戰綫被總結為中國革命成功三大法寶之一,它是同武裝鬥爭具同樣重要性的第二戰場。1949年歷經28年艱苦卓絕鬥爭,中國共產黨奪取了全國政權。而宣佈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組建最高國家公權力機關、行使國家全面管治權的,正是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能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全國委員會。這也意味着中國人民政協制度存續史早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體現統一戰成功實踐vs.認知深化──新時代“一國兩制”事業升級的基本要求楊允中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2-綫思想的人民政協制度直接被定位成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並列的國家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是一項集執政黨與參政黨兩個積極性,既政治協商、參政議政又民主監督的基本政治制度。歷史已經證明,這是一項旨在實現凝心聚力、團結最大化的戰略設計和指導方針。1953年周恩來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成為舉世公認推動兩大基本社會制度對立統一的國際關係指導原則。1955年中,毛澤東、周恩來針對國內、國際形勢新特點明確提出:台灣可以考慮用非武力手段解決。1955年周恩來在首屆亞非國家萬隆會議上面對美蔣及國際反華勢力阻撓破壞,力挽狂瀾、力排眾議開創不同社會制度國家和平共處先河。50年代中毛澤東提出台灣問題可以從長計議,可以實行第三次國共合作,1959年講“只要台灣斷絕與美國的關係,與大陸和平統一,大陸方面對台灣也將採取靈活措施,一切都可以照舊,台灣可以實行三民主義,可以同大陸通商,大陸實行社會主義。”以後又講“我們容許台灣保持原來的社會制度,等台灣人民自己來解決這個問題。”1963年周恩來針對台海形勢總結歸納的“一綱四目”方針已具相當完整的“一國兩制”理論框架。1972年中國成功接待美國尼克松總統,實現不同社會制度最大發達國家與最大發展中國家之間跨太平洋對話。1979年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號召結束兩岸軍事對峙,實行通郵、通商、通航“三通”,促進和平統一。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委員長發表實現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政策,包括台灣成立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以及社會制度、生活方式、對外關係不變。特別行政區一詞首次公開提出。1982年9月24日鄧小平《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發表,強調關於主權問題中國沒有迴旋餘地,1997年中國將收回香港,香港仍將實行資本主義,現行許多適合的制度要保持。這表明香港有望成為中國第一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行憲法,其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設立可以實行同國家主體部分不同制度的特別行政區,正式成為國家憲制規範,這是國際憲政史上空前的創新突破。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明確提出兩岸和平統一設想:“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21992年海峽兩岸半官方代表即大陸的兩岸關係協會和台灣的海峽關係基金會達成關於一個中國的“九二共識”,成為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一條底綫。1995年1月30日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江澤民發表《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的“江八點”主張,號召兩岸在堅持一個中國前提下全面發展互惠互補關係。2005年時任中國國民黨主席的連戰應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之邀到訪北京,雙方確認“九
成功實踐vs.認知深化──新時代“一國兩制”事業升級的基本要求-3-二共識”,號召兩岸早日實現“三通”。2017年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成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14項建國方略之一。人們不難看出,實行改革開放新政後鄧小平直至習近平關於兩岸和平統一構想,同國家第一代領導人毛澤東、周恩來的原則性主張具有高度一致性和歷史繼承性,其中1981年的葉九條、1983年鄧小平的“一國兩制”全面構想、2017年習近平的建國方略第十二項,同周恩來1963年初的“一綱四目”既淵遠流長、一脈相承,又當仁不讓、與時俱進,從而成為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基本國策進入高可行性成熟化的發展新階段。(二)港澳有幸成為“一國兩制”驗證基地香港、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固有領土,鴉片戰爭後分別被英葡實行殖民管治,恢復對兩地行使主權是世世代代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央人民政府對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高度重視、十分慎重,既要維護國家主權,堅定予以解決,又要在最後解決前採取特殊靈活政策。20世紀50年代中央審時度勢制定的港澳工作方針是“長期打算,充分利用”。所謂長期,至少要以十年為計算單位,所謂充分,係指要認準港澳特殊地位,發揮其不可取代的獨特作用。其實,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周恩來便指出,對港澳事務“不能社會主義化,也不應社會主義化”。80年代初鄧小平明確指出20世紀末要實現國家和平統一三大任務:兩岸統一、香港回歸、澳門回歸,由於80年代後期台灣高層人事更替,兩岸和統進程受阻,港澳回歸便刻不容緩,且要走出一條新路。1984年、1987年中英、中葡之間分別達成認同中國政府對港澳恢復行使主權的聯合聲明。中國政府體現“一國兩制”基本內涵的12條方針政策分別載入《中英聯合聲明》正文第3條和《中葡聯合聲明》正文第2條,國家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成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已成一項堅定的基本國策。1990年、1993年《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成功制定,從而令“一國兩制”方針進入具體化、法制化、規範化新階段。1997年、1999年“一國兩制”偉大構想正式在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後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實施,開創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對壘對決、對接對話的人類文明史上創舉。1999-2019年澳門成為舉世公認的“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範例,不僅政治民主有序發展,而且經濟突飛猛進,成為全球最高發展指標之一。2018年GDP為澳門幣4,402億元(約545億美元),人均GDP澳門幣666,893元(約82,609美元),實際增幅為4.7%3,高過全球平均值近2%,高過發達國家平均值一倍以上。澳門的跨越式發展顯然是國家日益強大特別是改革開放40年巨變的最具說服力以及“一國兩制”科學性和生命力的驗證實體。澳門實現歷史性回歸、成立特別行政區以來沒有延誤特定歷史發展機遇。如今廣為國內外所熟悉的“一國兩制”方針也就是半個多世紀前基於特殊國情推出的“一綱四目”原則以及建國初期明確強調的“長期打算、充分利用”方針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的合理延伸與具體化,這是既利國又利民,既利當代又利長遠的對立統一思維的成功演進與創造性發揮,當然也是中華文明五千年演進完善進程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4-中的人類大同與辯證思維的當代展示,以及馬克思主義哲學在東方世界的成功創新。(三)“一國兩制”理論淵源“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4由馬克思主義哲學、政治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三大版塊組成的馬克思主義,開創了同原有資本主義相對立的社會主義制度,推動了代表工人階級與勞動大眾利益與要求的新型政黨的出現。170年來兩大基本社會制度的對立鬥爭此起彼伏,風風雨雨,成為當代人類文明史的演進主軸,其中幾個里程碑式標桿不能不述及。馬克思、恩格斯1848年發表的《共產黨宣言》標誌着代表全球發達板塊的歐洲文明轉軌: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大基本社會制度全面對抗開啟。列寧1915年預測“社會主義可能首先在少數甚至在單獨一個資本主義國家內獲得勝利”5,他領導1917年十月革命開創的蘇維埃制度成為首樁社會主義制度實踐模式,但由於長期保守變質20世紀90年代初已自行瓦解。毛澤東從中國國情出發主張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他於20世紀30年代發表的《矛盾論》、《實踐論》代表馬克思主義哲學東方化。歷史唯物主義與辯證唯物主義同古老中華文明相結合必然會改寫東方史和世界史:1949年擁有人類1/5人口、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978-2018年改革開放令中國站到世界舞台中央。鄧小平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科學社會主義理論邏輯和中國社會發展歷史邏輯的辯證統一,是歷史的結論、人民的選擇。”6他的“一國兩制”偉大構想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要內涵和兩大基本社會制度對壘對決的智慧選擇,也是當代東方馬克思主義在佔人類1/5生存空間建樹的嶄新理論標桿。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的行動指南。”7這是堅持解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緊密結合新的時代條件和實踐要求,以全新的視野深化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進行艱辛理論探索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8二、思想解放大潮中的理論創新2018年12月是中國改革開放新政實施的40週年。這40年在幾代中國人記憶中留下的是真正的改天換日,真正的告別貧困與落後,真正的揚眉吐氣。本人在2018年發表的一篇論文中有過下述評語:根據對現存兩大基本社會制度──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深度思考與感性體驗,人們似乎可以推導出這樣的認知:如果說19、20世紀是現代資本主義代表的西方文明主宰世界,那麼21世紀各國人民將見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代表的東方文明在全球範圍內的導航與保障;如果說全球最大的中華民族
成功實踐vs.認知深化──新時代“一國兩制”事業升級的基本要求-5-巨輪有望在21世紀中葉駛達民族偉大復興的勝利彼岸,那麼全新設計的澳門號“一國兩制”新船將會是編隊同期抵埗當之無愧的一員。9基於歷史與現實、國情特點與制度保障,“一國兩制”的橫空出現與成功驗證表明,人們對現存東西方兩大文明體系的理解、認知、踐行已達到一個空前未有高度,“一國兩制”文明已達到日趨成熟化的境地。繼續保持高品位、高質量發展,並強化對自身發展規則認知和行動自覺,這是堅持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或實現“兩個一百年”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歷史使命與時代要求,當然也是當代澳門人以實際行動“共擔民族復興的歷史責任、共享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10的最大幸福感、獲得感、成功感的滿足過程。(一)認知領域神秘論應該也可以破除“我們講了一輩子馬克思主義,其實馬克思主義並不玄奧。馬克思主義是很樸實的東西,很樸實的道理。”11中國改革開放40年間,不僅國家大政方針從指導思想到具體舉措相繼發生了體現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巨變,而且廣大群眾從認知到心理同樣經歷了一場新事新辦、特事特辦的深刻洗禮。其實,所謂改革,就是告別一切不利國計民生、不合時宜舊規舊俗;所謂開放,就是打開國門,把外界一切好的進步的文明成果吸收過來。作為社會群體的一員,每個人都不可能脫離周邊世界,都不可能不受時代與環境的引導與約束,每個人都要在綜錯複雜的社會關係和性質不同的矛盾中生存與抗衡、博奕與前行。歷史表明,無論自然界還是社會領域都存在可認知性、可探索性,適度掌握一些認識論、方法論的知識與技巧,就意味着擁有更多行動主導權和成功因素。這既是哲學範疇一項基礎性核心課題,也是人們認識社會、認識自己所不可或缺的行為規範。哲學是人文社會科學的基礎與前導,但絕不是高不可攀、深不可測的禁區,它的可探索性、可認知性,它的規範、樸實一面可以令人更多更全面地瞭解發展規律以至避免浪費資源、妄走彎路,從而令普通人也可生活更精彩豐富、更有尊嚴和自信。故此,有必要嘗試並力求用現代歷史觀、文明觀、創新觀來回應歷史大變革,回應歷史大變革引發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領域的新矛盾、新問題,新挑戰、新機遇。(二)幾項尋常可接觸的認知對於“一國兩制”這樣體現理論與制度全面創新的事物,應強調多元多角、多域多維的精準觀察、思考、探索、判斷。以下僅舉一反三列出幾項常用切入方法。一是知行合一觀。知行統一、知行兼程、知行共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理論靠實踐驗證也靠實踐補充完善,兩者不容脫節。二是求同存異觀。大同小異、同中有異、化異為同、互利互贏,同與異本身就具相對性,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同,也沒有絕對的異,同異共生共存、互補互鑑是求真求實的客觀要求。三是開放開明觀。既要打開國門,把一切人類文明成果吸收進來,為我所用;也要開誠佈公、透明寬鬆、包容和諧,做開明開朗的人,這是社會發展進步要求,也是修身齊家、健康成長的行為準則。四是對立統一觀。是非、真偽、強弱、敵我等概念無不具有動態性、相對性、可轉化性。要掌握事物發展主動權,就要設法認識矛盾轉化規律,就要學會並善用辯證法,要力爭轉弱為強,化被動為主動,化敵為友,令劣勢此消彼長、優勢此長彼消,積極尋求願望與利益的最大公約數。這是哲學普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6-及化大眾化必由之路,也是事業成功的可靠保障。(三)“一國兩制”理論核心要素“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澳人治澳”、高度自治、50年不變,這在基本法總則、中央與特區關係、居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政治體制等關鍵性章節中已有十分明確精準的規定,十九大報告“兩個最佳”也已作了進一步概括,實踐亦有針對性地表明,上述核心要素還要輔之以愛國愛澳、自強不息、開拓進取、為國拼搏等時代精神和歷史傳統。總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不是孤立地自行闖蕩,而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棋盤中縱橫捭闔;不是脫離國家、民族發展大局自行其是,而是與全國全民大家族一道為民族偉大復興而盡心竭力、互補共贏。更進一步講,“一國兩制”理論就是要突破傳統政治經濟學對兩大基本社會制度──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對立、鬥爭絕對化的認知,而把歷史唯物主義與辯證唯物主義強調的實事求是原則、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的科學化、創造性運用落到實處。這是現代版、中國版馬克思主義,這是東方文明的成功升華。“一國兩制”研究對象與範圍越來越清晰明確,表面上直接涉及國家主權論、兩制共存論、當家做主論、高度自治論、長期不變論、持久示範論等基本判斷。這些原則看來似乎不難理解與接受,十分樸實實際。所以形成了基本國策,不僅因為它充分體現了國家賴以存在與發展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而且也因為它事實上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廣泛領域的理論突破與創新,其深刻性、廣泛性均史無前例。以“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原則為例,無論從宏觀到微觀、從歷史到現實、從橫向到縱向,均可構成一部完整的教科書。由殖民管治性質的葡人治澳過渡到本地“澳人治澳”,而且縱向維度上中央政府不派員治澳,橫向維度上也不調派其他地區人來治澳,這對回歸時只有22平方公里面積和42萬居民的彈丸之地實在意義非凡。正如前國家領導人胡錦濤所講:“實踐證明,澳門人是完全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澳門的。”12憲法規定,中國是單一制中國特色社會主國家,中國共產黨是其不容挑戰的執政黨。在中央政府領導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澳人治澳”政權形式卻是除香港外惟一不正式建立同級中共組織架構的公權力機關,儘管特區上下自始至終都要尊重中共執政黨地位、尊重中共領導下的中央政府、尊重憲法和憲法確定的國體政體,即尊重中央全面管治權不存選擇性。當然,從港澳兩地正式回歸之日,即實行“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正式開局之日起,中央政府駐港澳特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港澳特區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駐澳部隊或正本求源或全面進駐,這也是落實憲法、基本法規定,體現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特別設計與安排。而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下設港澳事務辦公室、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港澳基本法委員會,更凸顯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特殊法律定位,也開創了國家公權力機關改革開放、與時俱進的先例。所以,認識“一國兩制”不僅要從特區本身切入,同時也要從國家層面加以認定。可見,這場制度創新着實不存先例,之前也不曾有人探討過。實質上“一國兩制”早已突破傳統學科的分野,成為一個完全可以自行發展的綜合性新學科,或稱之為多元跨越的複合型學科:這就是“一國兩制”學或多贏學(Polywinology),核心當然是“一國兩制”憲法學以及“一國兩制”政治學,“一國兩制”哲學等,宏觀上即包括法學、政治學,又覆蓋國防學、外交學、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以至哲學、心理學、美學等領域。
成功實踐vs.認知深化──新時代“一國兩制”事業升級的基本要求-7-(四)國家基本政治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澳門基本法》第5條)這表明○1澳門特區實行的是與國家主體部分不一樣的制度和政策,○2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可以保持,○3實踐期預設50年不變。這就是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的三大核心要求,這就是特別行政區制度,具體地說,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故此,把特別行政區制度同原有資本主義制度等同的認識是不確切不全面的。國家基本政治制度份屬憲制、憲政領域的核心課題,中國憲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制,中國憲政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中國現有四大基本政治制度,其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本制度,中共領導下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基本制度。這些政治制度係基於中國獨特國情與特定發展階段,總結以民為本、依法治國豐富經驗而形成,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最核心的內涵與發展要求。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實踐業已有兩個十年期的驗證。特別行政區制度,事實上作為一項前所未有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成果,有利於當地保持長期繁榮穩定,更直接促進國家和平統一大業;“一國兩制”姓“中”,特別行政區制度也姓“中”,受到舉國上下認同、支持,也受到舉世公認。事實上,它業已成為暫時不叫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所以,適當時機被定位成國家級新型基本政治制度,將是眾望所歸、民心所向、符合歷史發展規律的取捨。這個特別行政區制度,即“一國兩制”政治制度是百分百的國產國貨,是中華文明五千年演變的必然,是當代獨特中國國情的獨特要求,它滿足的不僅是現有港澳兩個特區廣大居民的福祉和利益,而且也是近14億全體中國人民以及海外華人世界的共同期盼和要求,甚至可能引發中國改革開放代表的當代思想大解放的深化與拓展。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政權屬性至少可以列出:○1管治形式的垂直從屬性,或中央管治權威不可越逾性;○2高度自治權的中央授予性;○3兩大基本社會制度求同存異、對立統一的深度探索性;○4理論與制度雙重創新性;○5國家既定目標與居民實際福祉高度一致性;○6示範效應全方位性、多元多域性。(五)現代國家觀在推進“一國兩制”事業中,伴隨浩浩蘯蘯的愛國愛港、愛國愛澳主體價值觀認同,樹慾靜而風不止,一小股“獨”風時有展露,有人認為事屬正常,高國際化高多元化必然伴生一些基於認知和利益糾葛出現的對抗,有人認為匪夷所思,和諧穩定的形勢以及普羅大眾切身利益勢必受到衝擊。一個新生政權建立20年後管治基礎仍欠穩固,這絕非正常現象,但這有助於增強社會免疫力,也符合辯證思維。認真作好對外部因素的防範固然重要,但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的道理十分清楚。在推進對長達20年“一國兩制”實踐規律進行回顧、總結中,應該看到由於“怕”字當頭,怕東怕西,就是不怕國家核心利益與特區整體利益受傷害,為甚麼平民百姓往往都能確認的一些事項某些身居高位的人反而認知不足,所以普法教育的目標群體顯然需要實現居民全覆蓋包括高端人士。所謂現代國家觀亦即正確的國家意識,它至少應涵蓋下述領域基本要求:○1對憲法及其確認的國體政體包括中共領導地位的認同;○2對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認同;○3對國家領土主權、核心利益的認同;○4對國旗、國徽、國歌等國家標識的認同;○5對國家傳統文化及國家通用語言的認同;○6對二元性中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8-國國情的理解與認同。(六)“一國兩制”文明觀在國家全面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核心價值觀的新時空,在特別行政區強調“一國兩制”文明觀是理所當然、與時俱進的必要舉措。所謂“一國兩制”文明觀,至少應涵蓋以下基本認知:○1愛國觀:堅持國家認同、民族認同、文化認同,是當代任何國度的居民都不應該喪失的心理素質,愛國愛澳、愛群愛己,已成特區居民一項時尚價值符號;○2是非觀:尊重客觀、尊重事實,大是大非面前有主見,真假、善惡、美醜面前不失據;○3奮鬥觀:敢為人先、敢闖新路,肯付出、懂競爭,善開拓、巧發力,改寫平凡、成功在己;○4生存觀:珍惜生命,珍惜時間,積極樂觀,目光朝前,不越權不違規,生理與心理雙健康;○5榮辱觀:保持個人榮辱與國家榮辱一致性,與權錢導向行為絕緣,站穩做人做事起碼台階。(七)“國家所需、澳門所長”作為特別行政區被國家作出特殊法律定位加以保障,作為特區居民無時無刻不享有國家相關政策的關懷和支持。故此,想國家之所想、急國家之所急,同國家保持同向同步前進步伐,就是一項義不容辭的時代使命。1.國家對澳門的“需”應該強調的不是泛泛的國家所需,而是有特殊針對性的“需”:一需成功實踐“一國兩制”,做“一國兩制”排頭兵;二需澳門加速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既主動搭乘中國發展快車又敢於拓展新型發展模式;三需澳門成為國際文明指標的載體,澳門近20年跨越式發展屢創世界高指標,但澳門總體文明程度仍有頗大提升空間。2.澳門所能提供之“長”澳門優勢很多,機會不少,當下要抓住的重點是:一長500年中外文化交流的獨特積累,澳門客觀上是東西兩大文明體系對接對壘的前哨,居功至偉;二長堅定悠久的愛國愛澳文化傳統,澳門是嶺南文化主要開拓者傳播者之一,開風氣之先歷久彌新,其中,鄭觀應、孫中山更是可以用國際級思想家予以歷史定位;三長多元而獨特的發展環境及多域創新的孵化器。在基本法保障下澳門擁有世界一流博彩業,政權性質上開拓、引領兩大基本社會制度的對壘對接。3.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放包容、走自己路踏入新時代新征程有必要形成社會共識的幾項是:總結20年“一國兩制”成功實踐基本規律:拿出澳門經驗、澳門選擇、澳門做法、澳門取向;關於社會基本矛盾,澳門仍然是財產佔有為背景二元結構二極分化社會結構,要改變現狀離不開政府與社會兩強驅動、產業與社會結構兩個深度調整;提升國家意識、尊重中央權威,發展積極健康的中央與特區關係,既是20年來成功經驗之一,又是有待全澳上下長期關注、長期維護的課題之一。(八)“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衡量指標具體化“‘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中共十九大作出的上述認定完全符合港澳兩個特區
成功實踐vs.認知深化──新時代“一國兩制”事業升級的基本要求-9-的現實。當然,由於觀點、視角不同,即使生活在特區內部的人士在涉及這項落實基本國策大方向、大原則上的判斷存在一定差異,也是正常的。承認並認定成功實踐恐怕還要作些基於特區現實的具體分析,講明確一點,把八條衡量指標與發展要求拓展一下也許具有一定合理性:其一,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全面管治權落實到位。憲法、憲制、憲政受到高水準尊崇與實施。這是一項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完整、洗刷多年民族恥辱的原則性大是大非,中央全面管治權到位不僅意味着中央管治權威得到應有尊重,而且也要求在新興政權下不允許有意欲挑戰憲法憲制憲政權威即挑戰國體政體現象存在。其二,特區新興政權行使高度自治權有效不越位、民本不官僚。享有行政高度自治權的特區公權力機關的民本性、愛國性、法治性、開創性,一時一刻也不容淡化。其三,社會和諧包容穩定等文明指標常態化、有感化。“一國兩制”新制度、新政權其最大優越性是求同存異、有容乃大、化異為同、互利共贏,包括實現兩大基本社會制度──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之間的對立統一。其四,經濟持續走強,民生持續走高。經濟是基礎,民生是驗證社會制度優越性的高靈敏度指標。其五,治港港人、治澳澳人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核心價值觀形成主流。作為文明發達社會制度建設創新標誌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不僅有能力有辦法而且也有智慧。其六,特區正面積極形象被國人、世人普遍接受認可。作為全新先進發展理念的體現,“一國兩制”的創新性、科學性、可行性,不僅要得到全國人民的理解與認同,而且還要在國際範圍內廣受讚揚與嫉羨。其七,新時代新征程上,新思維新作為成為自覺追求與常態要求。進入全新歷史發展階段,爭取更高水平“一國兩制”實踐成效,關鍵在於特區政府和廣大居民通過建立相關新思維新作為令創新常態化。其八,年輕一代接班人培育受到重視並具可比性成效。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薪火相傳、後繼有人,全力培育並大膽啟用年輕一代優秀人才,是一項時代課題,同時也不容放鬆非年輕人綜合素質的持續提升。13三、認知深化與系統研究(一)進一步作好“一國兩制”理論定位新時代新征程上認知不容缺失。“一國兩制”屬人類文明史上罕見的科學化認知的積累、驗證、碰撞、吸納、兼融成果,說它是當代人文社會科學理論中的寶中之寶、重中之重,絕不過分。進入新時代新征程,人們的理性認知的深化系統化和感性踐行的自覺化高標化都應倡導。“一國兩制”出現並實踐在當代中國有其歷史必然性,說它是中國獨特國情的產物毫不誇張,因為中國是擁有五千年文明歷史的東方大國,也是國情十分複雜的發展中大國,它是大國、大民族、大歷史的認知創新和實踐結晶,具有高代表性、高公信力、高成熟性。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長逾20年成功實踐表明,“一國兩制”是全新理論體系,其出現既有遠因也有近因,無論用中國傳統文化還是用馬克思主義加以認定,它都份屬基礎學科中的新興學科,基礎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0-理論中的創新理論。它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核心內涵之一,實現“兩個一百年”中國夢中一項殊途同歸戰略安排,也是東方文明認知體系的拓展、集結、嫁接、優化。(二)正確理解仍有頗大提升空間進入新時代新征程,毫無疑問,“一國兩制”事業要有新視角新要求。需要防範的一種現象恐怕就是簡單化、表面化、絕對化思維,它誤人誤事、誤國誤民,也是特殊國情、特殊區情、特殊發展階段值得高度重視、普遍重視的社會課題。探索、發掘、研究“一國兩制”要從宏觀與微觀兩個維度切入。宏觀上,這絕不僅僅是專家、學者少數人的事,而是政府與社會普遍應加大力度關注、加大力度跟進的一樁大事,沒有人夠膽說他能包辦、決斷這項宏偉事業,也沒有人敢說他與此不構成直接關聯。微觀上,不僅政府高層官員和專家學者,就是普通市民也有條件和必要性在提升公民意識基礎上多看看多想想,把特區“一國兩制”大課堂加以充分利用和展示,把強化愛國愛澳這項核心價值觀落到實處。“空談誤國、實幹興邦”,這是時時刻刻不容忽視的一項發展要求。空談當然不應提倡與默認,但對待原則性事項和理論的及時、理性、務實、精準理解絕不是空談,絕不應被納入限制、歧視之列。而實幹必須認準方向,堅守目標、充滿自信,保持清晰的方向感、合理的節奏感和付出的滿足感。其實,在每個人面前有待認真而深入思考思辯的課題很多,諸如時間與空間、理論與實踐、憲法與基本法、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現代資本主義與本地原有資本主義、香港原有資本主義與澳門原有資本主義、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國家核心利益與本地整體利益、公民與居民、中文與葡文、開放與保守、自主與依賴等等,在回歸已近20年的時空,如果在核心層面、核心課題上存在認知低位或缺位,顯然不可默認其合理性。近年由於憲法與基本法宣傳力度的加大,學術界和廣大居民對維護中央管治權威、提升國家觀民族觀收到實效十分明顯。其中,“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更受到幾乎一致認同,這有很高合理性。因為憲法是國家(含特別行政區)最高法,基本法是特區最高法,由兩部大法設計、指引的特別行政區,其成立與運作具有合憲性合法性。對此予以充分肯定完全必要。當然,這項重要判斷似乎也存在邏輯嚴謹化的完善空間。“共同構成”顯然把憲法和基本法擺在同等地位、平起平坐,但憲法和基本法是母法與子法關係即上位法與下位法關係。事實上,表述為“憲法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基本法構成特別行政區憲制規範體系的規範化具體化”,則兩者關係會更為精準。在直接關係特區發展的重大環節如參與“一帶一路”、推動大灣區戰略、85平方公里海域開發利用、中美貿易戰、科技創新、青少年加速成長等諸多領域都是挑戰與機遇並存,都是涉及“一國兩制”下優勢合理有效開發的現實問題。一旦認知不到位,或停留在簡單化表面化絕對化層面,其消極一面必然會腐蝕寶貴的發展機遇。認知缺位事關“一國兩制”正確實踐大局,特別是政治事務領域性質更非同小可,絕不宜簡單化、表面化或視而不見、充耳不聞。(三)思考、探索、求證、研究必須堅持的幾個基本判斷是:○1現代社會是高發達高文明社會,認知缺位必然導致行動的盲動無助;○2無論離開發達的自然科學還是離開發達的哲學社會科學,均難談發達的現代社會,社會主義現
成功實踐vs.認知深化──新時代“一國兩制”事業升級的基本要求-11-代化也好,“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也好,勢成空話;○3依法管治、科學管治首先要求各級官員以及社會有影響人士學理論懂理論用理論,作清醒領路人;○4重視學術活動更強調學者、研究人員不能自命不凡、孤芳自賞,也不能消極等待、隨波逐流。不錯,澳門的某些發展指標不容小視,其社會和諧度、穩定度,寬鬆性、包容性,其核心價值觀調整,整體觀察應不低於香港。這是20年來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不誤戰機、共同開拓、自強不息、積微成著的結果,但本着居安思危、防範未然一類認知,把視角調正一點,也不難發現時下澳門仍有不少領域存在短板,不少課題值得政府與社會共同關注與破解。四、結語倡導“一國兩制”澳門版實踐模式已被歷史證明是必要而迫切的:作為理論,要倡導信仰與認知深化,即文化自覺;作為制度,要堅持實踐落實,發言權在自己手上,主動權由自己控制。第一個20年“一國兩制”事業可以也應該認定“實踐成功”,但這只是萬里長征第一步。欲求新時代“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行穩致遠,不容有基本認知的偏離或缺位。一是“一國兩制”淵遠流長,應該堅持清晰明確的歷史觀,60年代初已有基本成熟框架,而不應該割斷歷史。特區上下應該進一步強調現代國家觀,包括堅守民族文化傳統與當代國情觀,而不應有意無意被誤判誤導,遺害天時地利人和。二是求同存異、對立統一體現的認識論方法論,應該宣傳、普及並擴大其應用面。故不應遠離哲學,包括矛盾普遍性、抓主要矛盾重要性,主與次可轉化性要成常態認知。三是憲法、基本法教育,其定位需進一步提升。作為新興複合性學科,“一國兩制”或“一國兩制”憲法學應該全面進課堂,而不應一而再因理解不到位而貽誤戰機。不僅發育階段青少年要學要用,公職人員和一切有條件人士都應常態化關注、常抓不懈。四是長逾20年實踐表明,特別行政區制度或“一國兩制”政治制度應該被認定國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相關研究的深化和基本認知的強調均應提升到新時代新高度。五是明確三大定位與堅持三個有機結合。前者所指的是“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打造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14後者所指的是“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有機結合起來,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把維護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尊崇法治,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把國家所需和港澳所長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市場化機制的作用,促進粵港澳優勢互補,實現共同發展。”15六是特區內部應該宣傳、普及“一國兩制”文明觀,令澳門在國際上更具競爭力和高形象。這是一項潛移默化、功在長遠的正能量轉化工程。總之,新形勢下“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與基本認知的深化包括對其深入系統研究構成正相關,這是新時代“一國兩制”事業升級的一項基本要求。對回歸缺位現象的補課至少應開展專題研究,以期推動依法施政的深化和長治久安的持續到位。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2-註釋:1見《“一國兩制”百科大辭典》,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年,第396頁。2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頁。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2018》,第42頁。4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的報告》,載於《中共十九大文件匯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4頁。5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精粹本),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2年,第876頁。6《習近平總書記系列主要講話讀本》,北京:學習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0頁。7同註4,第16頁。8同上註,第15頁。9楊允中:《“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合格載體誰屬》,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8第4期(總第38期),第19頁。10同註4,第45頁。11同註2,第382頁。12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五週年及第二屆特區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澳門日報》,2004年12月21日,第A1版。13楊允中:《正確判斷澳門區情:一個永恆的主題》,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1期(總第39期),第48、49頁。14見《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載於《澳門日報》,2019年2月19日,第B10版。15同上註。
前者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後者為澳門法律工作者-13-港澳兩部基本法都明確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依法解釋基本法。然而,在《香港基本法》的實踐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每一次依法對基本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解釋,都會在香港社會引發爭議,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更是將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行為不負責任地詆毀為“破壞香港法治”、“損害香港司法獨立”等而橫加責難。按照這些人的邏輯,《香港基本法》關於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只是一個擺設,只能看而不能用。這種根本無視基本法明文規定的行徑,與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的基本常識背道而馳,與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更是格格不入。究其原因,不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關於解釋權的規定,甚至歪曲基本法關於解釋權的規定是主要因素,其目的就是要忽視或排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所擁有的解釋權。眾所周知,任何法律制定出來之後,法律的生命力只有在實施中才能得到真正體現。無視法律的存在而不去實施它,只會弱化法治權威,消解法治信仰。“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因此,必須正視港澳兩部基本法關於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必須正視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一、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原則性規定法律是一種普遍、一般的規範,把法律適用於現實生活必然涉及對法律的解釋。人類社會自有法律開始,法律解釋便相伴而行。法律的解釋是伴隨着法律實施的一項重要活動,可以說,沒有法律的解釋,就沒有法律的實施。法律的實施過程,就是運用法律、解釋法律來解決各種爭議和問題的過程。所謂法律解釋,就是解釋者對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說明。1在這個意義上說,法律解釋是不能排除任何人的,因為法律需要人們的理解,需要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解釋和應用,並且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發揮作用,才能使法律成為保護利益、實現利益的工具。2然而,“承認解釋主體的多樣性,並不是承認所有機關和個人的解釋都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3因此,在法律解釋理論中,常有所謂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或者法定解釋與學理解釋的區分。其中,有權解釋或法定解釋是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無權解釋或學理解釋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之所以有這樣的區分,乃是對法律解釋做極為廣泛的理解,也就是將所有對法律的理解與說明都看作是法律解釋。這種界定,應該說在實定法上並無依據,同時也無實踐上的價值。因為法學上概念的提出與界定,應該是為了說明實定法的規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黃潔貞、一言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4-範的意義,其最終的目的也在於為法律之實踐服務。而將非有權主體的解釋也看作是法律解釋,顯然並無規範價值,也無實踐意義。因此,我們需關注和研究的應該是實定法明確規定的法定主體或有權主體作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解釋。4我們通常所講的法律解釋,其實主要指的也就是這種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解釋。具體到港澳兩部基本法而言,我們應關注和研究的是,透過實定法對基本法解釋權的有關規定來分析基本法的解釋。《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分別在第158條第1款和第143條第1款明確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僅從這些規定來看,似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來源於基本法的直接規定。然而,要深入瞭解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解釋權的來源,還必須看《憲法》的相關規定。基本法之所以直接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實際上與《憲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的規定有着密切關係。《憲法》第67條所列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中,其中第四項職權就是解釋法律。在這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法律,既包括了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也包括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港澳兩部基本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規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按照《憲法》第67條的規定,它當然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的法律範圍之列。從這個意義上說,港澳兩部基本法關於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實際上是在具體落實《憲法》第67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其真正的源頭是《憲法》第67條的規定,港澳兩部基本法只是作了進一步的具體明確規定而已。因此,就解釋權的來源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來源於《憲法》的規定,這一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的法定權力,是直接基於《憲法》的規定而享有的一項權力,它不以其他任何主體的再次賦予或授予為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一種固有權,即只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產生並存在,它就依據《憲法》的規定最初享有這項權力。關於港澳兩部基本法為何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喬曉陽在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14年5月舉辦的“中國現行憲法與澳門基本法的關係”專題講座上,曾以《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第1款的規定為例作了精闢闡述。他在回答為甚麼會有《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第1款的規定時是這樣說的:“這就是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其解釋權當然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體現了‘一國’……澳門基本法第143條關於解釋權的規定,是憲法有關規定的具體體現,是實施‘一國兩制’的實際需要,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礎,形成符合憲法的基本法解釋制度。”5喬曉陽長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港澳事務的工作,且擔任過港澳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他對《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第1款規定所作的闡述具有權威性,對於我們正確理解基本法為何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基本法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它的解釋權問題上,首先要符合中國的《憲法》,即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為此,《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分別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既是《憲法》的內在要求,更是落實《憲法》的具體體現;既有力地維護了《憲法》的權威與尊嚴,也更加凸顯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的合憲性。由此看來,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實定法的規定而言,其真正的源頭是《憲法》的規定,港澳兩部基本法關於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只是具體落實《憲法》的規定所作的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範而已。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就實定法層面而言,
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15-首先來源於《憲法》,其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據。二、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體制中的法律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於代表人數眾多,不便於經常開會討論決定問題,全國人大一般一年只召開一次會議,只能對國家最重大的問題進行討論通過,作出決定。為了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能夠經常性地開展工作,全國人大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它的常設機關。不僅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部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討論決定除應當由全國人大討論決定外的其他一系列國家重大問題,以保證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經常性地、有效地運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法律地位,為其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提供了有效保障。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地位表明,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都由全國人大決定。全國人大決定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重大問題,通常都是通過立法的形式來實現的,這既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全國人大進行立法活動時,行使的是國家立法權,而非一般意義上的立法權。所謂國家立法權是指以國家名義制定法律的權力,具有權威性。由全國人大行使國家立法權,是集中體現中國共產黨的主張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大政治活動。不過,中國1954年《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屬於全國人大所專有,全國人大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惟一機關。實踐證明,僅由全國人大立法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1955年和1959年的全國人大會議分別通過決議,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制定單行法規和修改法律。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特別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1982年《憲法》在總結建國以來法制建設的歷史經驗後,對立法權限的劃分作了基本界定,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體制,即統一的、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在這個立法體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被賦予了國家立法權,這是中國立法體制的一次重要改革。通過這次改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國家立法權上的分工是: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物權法、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根據《立法法》和實踐中的做法,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一般也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或者由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再由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一起行使國家立法權,表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體制中居於最高地位,它們行使國家立法權的立法活動是其他立法活動的基礎和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的國家立法權,反映了一個國家對主權的行使;除了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以外,無需再以其他立法為依據;其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要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體制中的最高地位,決定了它們行使國家立法權而制定出來的法律在實施中出現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依據時,不可能由其他機關來對該法律進行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6-解釋,而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進行解釋,惟有這樣,才能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地位相符合,才能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的國家立法權相符合。由於全國人大通常都每年只召開一次會議,代表又多,會期要處理的事情較多,因此,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解釋工作交給全國人大來負責,不符合實際情況,客觀上也困難。考慮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本身既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又是全國人大的組成部分,其有條件也有能力承擔法律解釋的任務,而且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起法律解釋工作的職責,既能體現並維護全國人大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位,又能尊重與維護全國人大行使的國家立法權。這樣一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法律解釋權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也是非常理想的一種安排。港澳兩部基本法作為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它們的解釋權,其正當性也就顯而易見,不容質疑了。三、基於中國法律解釋體制法律解釋不純粹是方法上的技術問題,它實際上涉及一個國家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關係,並與一國的政治體制有着必然的密切聯繫。6不同國家或地區政治體制的差異性,使得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解釋體制也有所不同。就國家層面而言,所謂法律解釋體制是指一國內各國家機關對於法律解釋權的分配、運用和效力的制度,包括哪些主體享有解釋權、享有多大範圍的解釋權及其解釋的法律效力問題。不同的法律解釋體制下,法律解釋權的主體及解釋的權限範圍和效力等都會有所不同。在英美的普通法傳統之下,法律的解釋只是發生在司法的過程中。議會有權制定法律,但無權解釋法律,法律的解釋由法院進行,更確切地說是由法官進行,並且法官的解釋並非只針對成文法而進行抽象的解釋,而是在具體案件中對法律進行解釋,這種解釋是與案件裁判和法律適用所緊密聯繫的。在美國,馬歇爾法官在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明確指出:“確定法律是甚麼是司法機關的權限和職責,那些把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的人們,必定有必要對規則進行闡釋和解釋。”“法院必須決定相互衝突的規則中哪一個更適用於該案,這是司法職責的本質。”7因此,屬於英美普通法傳統的國家或地區,其所確立的法律解釋體制中,通常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改法律後沒有權限去解釋法律,法律解釋的權限屬於法院,法院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對於需要適用的法律可依法進行解釋。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解釋的權限最初也由立法機關享有,也就是由立法機關中的專門機關來行使,如普魯士的立法委員會等。這種做法,既與大陸法系一度將法律適用看作是一個機械的過程有關,也與歐洲當時的有關理論或思潮密不可分。例如,洛克認為,法官只是“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律的解釋不能由法官來進行,因為一旦由法官來解釋,就不免會導致創制法律規範的情形。孟德斯鳩也否定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權,他認為“國家的法官不過是法律的代言人”。按照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人民是法律的制定者,而且“制訂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應該怎樣執行和怎樣解釋。”8深受上述理論或思潮的影響,1831年制定的《比利時王國憲法》第28條規定:“解釋法律權只屬於立法機關”,這一規定沿用至今。不過,後來人們逐漸認識到司法機關的活動天然地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從而一些大陸法系國家放棄了只能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的體制,轉而確立司法機關行使解釋法律的體制,並發展出了以法律解釋方法為核心的法學方法論體系。中國目前的法律解釋體制是以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為中
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17-心,其他解釋從屬於立法解釋的一個綜合的制度系統。這一解釋體制的確立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1954年,隨着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制定,法律解釋制度也由此確立。當時的《憲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195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解釋法律問題的決議》規定: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做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凡關於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運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進行解釋。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國法制建設的新情況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對1955年關於法律解釋的決議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並作出了《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該決議規定:“一、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二、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三、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四、凡屬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隨着法令不再成為中國法律規範的構成層次,1982年的《憲法》在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的基礎上,又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憲法解釋權。為落實《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的《香港基本法》和1993年3月31日通過的《澳門基本法》分別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3月15日通過的《立法法》列出專節,對法律解釋的主體、解釋程序、法律解釋的效力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標誌着中國法律解釋工作法律化、制度化。至此,中國由《憲法》、《立法法》和《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所確立的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核心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正式確立。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講的法律解釋體制中的“法律解釋”,是指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都包括在內的解釋,也就是說,法律解釋體制中的“法律”實際上是作了廣義的理解。在這種語境下的法律解釋體制下,除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憲法、法律外,對法律、法規的解釋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和各主管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加以解釋。這種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核心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符合中國的國情,與中國的政治制度也相適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由其負責解釋中國整個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即憲法和法律。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在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中應處於核心地位。由於中國國土面積大,人口眾多,不同國家機關的功能不同,為了便於實施民主集中制原則以及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因而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必須在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核心的同時,還要由其他國家機關分工配合。既有中央國家機關與地方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配合,又有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之間的分工配合。理論上,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所作的解釋外,通常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所作的解釋稱為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法律在具體應用中所作的解釋稱為司法解釋;國務院和各主管部門對行政法規等所作的解釋稱為行政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8-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稱為地方性法規解釋或其他解釋。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效力最高。當然,也有人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也屬於立法解釋;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也屬行政解釋。根據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就狹義上的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言,中國實行的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制度,即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出現上述情況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法律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可依其議事規則主動作出解釋。在法律解釋權歸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前提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中對法律的具體應用進行解釋。這種解釋也有法律效力,通常稱為司法解釋,它主要是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在具體應用中所作的解釋。這種解釋要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則和原意,其效力低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所作的解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如果出現《立法法》所規定的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則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法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上述規定表明,在中國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對法律的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既不同於英美普通法制度下由普通司法機關負責解釋法律的制度,也不同於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解釋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對於由立法機關負責立法又行使法律解釋權,雖然理論上有爭議,不同國家也有不同的做法,但如前所述,一個國家採用甚麼樣的法律解釋體制與該國的政治體制等密切相關。中國確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法律解釋的體制,是從中國的國情特別是政治制度的實際情況來考慮的。根據中國《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解釋的目的在於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或者明確適用法律的依據。從邏輯上講,立法機關最清楚立法的原意和目的,所以法律解釋最好由立法機關自己作出。因此,中國的法律解釋制度又被稱為“立法解釋制度”9,在這種法律解釋制度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所作的解釋是最終的權威解釋,視同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與法律本身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也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解釋來審理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時一般不針對具體的案件,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又被稱為“抽象解釋”,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一個特點。《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它們的解釋問題上當然要符合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即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另外,《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不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而且在中國其他地方同樣生效,這就要求對基本法涉及中央管理事務的條款作出解釋,或者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作出解釋,必須全
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19-國有統一的權威解釋。即便在聯邦制國家,聯邦法律的最終解釋權也在聯邦最高法律解釋機關手中,而不能由各個地方分散行使。中國實行的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涉及國家事項條款的法律解釋更是應該如此。為此,《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和《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第1款首先肯定了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其背後的法理基礎之一就是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所折射出的深刻意涵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依據《憲法》的規定擁有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主權宣示的意義,表明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提供了制度上的重要依據。根據《憲法》和《立法法》以及港澳兩部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是全面的,而且既可以依其他機關如國務院、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等的提請來解釋,也可以主動解釋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所作的解釋,同基本法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最終的權威解釋,視同基本法的組成部分。任何公民、中央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部門、任何個人都必須遵守、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也必須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判案。對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有關案件的判決中作過明確宣示。10四、基於基本法的正確實踐需要《“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明確闡明:“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白皮書所闡明的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其有關的精神和原理同樣適用於澳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基本法》同樣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基本法的憲制性法律地位來源於憲法的規定。根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任務就是用來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港澳兩部基本法的內容也就是規定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憲法關於《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這一定位,表明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在特別行政區內部實行的各項制度、政策和法律,都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無論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的各項政策、措施,還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鑑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通過《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時候,專門通過了關於《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決定,決定明確指出,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決定是對《憲法》第31條這種原則性規定的進一步強調和具體說明,起到了宣告《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就是用來規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這樣的一種作用和效果。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所具有的憲制性法律地位,要求我們在制定和建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時,必須要以基本法為依據。不僅如此,我們在落實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制度、政策和措施時,同樣必須嚴格遵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要做到這些,就要求我們全面準確地理解基本法的各項規定,以確保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20-基本法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並沿着正確的軌道向前推進。對此,國務院發佈的關於《“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踐》白皮書有過精闢論述:“香港基本法的所有規定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條文之間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繫的,必須把香港基本法的每個條文放在整體規定中來理解,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體系中來把握。香港基本法實施的實踐說明,孤立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個別條文,強調一個方面而忽略另一個方面,就會產生歧義甚至認識上的偏差,香港基本法的實施就會受到嚴重衝擊;全面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各項規定,就會看到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各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有機整體,對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對香港的繁榮穩定發揮着保障作用。”白皮書的這段話雖然是針對香港講的,但其有關的法律精神同樣適用於澳門,對澳門正確落實基本法有着重要的啟示意義和指導作用。事實證明,在實踐“一國兩制”的過程中,只要尊重和維護基本法的絕對權威性,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就能正確處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就能充分保障港澳居民依法享有的廣泛權利和自由,就能充分調動港澳社會各界人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社會就能取得良好的發展進步,基本法的憲制性法律地位就能得到很好的鞏固,這也是香港和澳門回歸十多年來取得的一條寶貴經驗,非常值得珍惜。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具有綜合性和原則性的鮮明特徵,這就使得基本法的適用過程更加離不開對基本法的解釋。要準確完整解釋基本法,離不開正確使用法律解釋方法。在遵循文義解釋這一最基本的解釋方法基礎上,要善於運用立法目的、立法原意的解釋方法,準確理解與解釋基本法。在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文綜合運用解釋方法後,仍有多種理解時,還要善於將具體條文的立法目的有機地統一起來,這就要靠將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港澳的長期繁榮穩定這個“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宗旨和最高立法目的來作為判斷標準。凡是最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的,便是我們要選擇的最佳解釋。那麼,誰最有權威來使用正確的解釋方法確保對基本法的條文作出的解釋符合上述最高立法目的呢?按理說,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當然由全國人大來解釋是最有權威的,但如前所述,中國地區域遼濶,人口眾多,全國人大通常一年召開一次會議,要討論決定的國家重大事項又多,由全國人大行使法律的解釋權不符合現實。在這種情況下,對基本法的解釋任務,便歷史性地落在了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肩上。事實證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授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依法對基本法解釋,是符合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以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制度的,既體現了“一國”的原則,又反映了“兩制”的要求,充分展現出了立法者高超的政治和法律智慧。五、結語香港和澳門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對《香港基本法》依法進行過五次解釋,對《澳門基本法》進行過一次解釋。每一次的解釋,都是港澳在落實基本法的過程中遇有對基本法的相關條文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情形下發生的,對相關的爭議不及時合法妥善處理的話,將會影響港澳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進而影響到港澳能否正確理解並貫徹基本法。實踐證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每一次釋法,不僅幫助港澳社會各界人士清晰了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法律含義,而且及時平息了港澳社會因理解基本法相關
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21-條文的爭議所引發的社會動蕩,為港澳的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的法律環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同時還極大地豐富了基本法的實踐經驗,並完善了落實與基本法解釋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形成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及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等有關程序和工作機制。如今,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早已成為港澳社會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港澳的長期繁榮穩定發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任何無視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正當性的觀點,任何歪曲甚至詆毁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言行,都與作為港澳社會核心價值的法治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體現的是國家主權,其對基本法相關條文依法作出的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像符合基本法那樣,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依法作出的解釋。在特別行政區內的個人以及一切組織和團體都必須像遵守基本法那樣,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釋,切實維護並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的解釋權。註釋:1夏勇主編:《法理講義》(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733頁。2陳金釗等:《法律解釋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71頁。3胡玉鴻:《法律原理與技術》,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94頁。4李元起、許崇德等:《〈澳門基本法〉解釋體制研究》,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制研究中心,2011年,第11頁。5喬曉陽:《中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的關係──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專題講座上的講話》,載於《識法普法》,第27期,2014年。6張文顯主編:《法理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04頁。7同註4,第15-16頁。8同上註,第26頁。9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編寫:《香港基本法讀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年,第248-249頁。10同上註,第251-252頁。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後-22-香港回歸以來,內地和香港特區在法律制度方面卻屢有爭議和衝突。其背後隱藏着一個十分有挑戰性的課題: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如何適用及適用程度與方式的問題。事實上,這個問題源於兩地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的諸多差異,從而導致對中國憲法條款在港適用及程度大小看法出現了分歧。由於《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區的重要地位,對其理解上的衝突將對兩地法律的運作實踐和價值體現產生非常廣泛而持久的影響。甚至可以說,有效貫徹落實《香港基本法》是實現“一國兩制”的關鍵,而準確解釋基本法則是有效貫徹落實基本法的前提。而事實上,把這個問題進一步推進,《香港基本法》的解釋其實牽涉的正是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核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如何適用於特別行政區,這也是“一國兩制”內在結構性張力在法律上的首要體現,更是《香港基本法》如何解釋與適用的難題。1一、從個案中看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個案研究在中國已形成了一股力量,作為一種本土化研究的方法,基於案例提出問題,把案例作為研究的素材,把案例中法官的裁判立場和論說作為一種學說加以研究,它對我們認識一件事物,並進一步分析他們之間的關係而言十分必要。2對於《香港基本法》解釋權問題的研究,不僅要從法律解釋的理論及法律解釋制度出發,而且有必要對《香港基本法》解釋的實踐進行深入考究和反思。因此個案正是我們瞭解和審視基本法解釋的窗口。以下列舉兩個典型案例,試圖展示基本法解釋與憲法兩者間目前的關係面孔。通過審視基本法解釋實踐的過程,可以瞭解基本法解釋過程中與憲法衝突是如何產生,又是如何很好的度過這種解釋權衝突危機,艱難地“活”過來並形成基本法解釋對接憲法的軌跡。(一)馬維昆案馬維昆案3堪稱經典案例,它貫穿於香港回歸之前後,此案是香港特區法院第一次行使基本法的解釋權,並基本闡明了解釋基本法的原則和方法。該案對“一國兩制”下兩種法律制度的衝突與融合以及“一國兩制”下中央與香港特區的憲法關係,香港的司法審查制度的確立和司法管轄權,都具有開論憲法在香港適用的法理分析鄧達奇
論憲法在香港適用的法理分析-23-創性和歷史性的奠基石意義。馬維昆案一個核心的爭議點即是:香港特區法院是否有權力和義務來解釋基本法,進而討論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特區法院認為他們能夠審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行為以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適當地成立了臨時立法會以及臨時立法會是否與基本法和全國人大的立法行為相一致。並且,他們還有權審查全國人大的決定和行為以決定其是否與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宣佈的一些政策相符合。概而言之,特區法院的核心觀點為:被告是否應該被審判以及是否有罪主要取決於普通法在香港回歸後是否能夠延續有效;香港回歸後普通法的延續性、有效性則取決於全國人大或特區立法機關是否採取了積極的採用行為;雖然臨時立法會在其制定的《香港回歸條例》中採取了積極的採用行為,但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並不確定,還是存疑的,並且該條例的合法性也取決於臨時立法會本身的合法性;特區法院負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和責任,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宣佈的政策。因此法院必須也有權對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作出裁決。但這樣的觀點過度強調了香港特區的司法終審權,容易造成特區審查中央行為的不利後果。因此這裏就牽涉到是不是突破了憲法中有關司法權限條款的規定,也就是憲法能否作為此案的適用依據。而事實上有的學者認定為憲法具體條款已經在特別行政區有了適用上的實踐,其理由是在本案中香港特區法院已將憲法作為說明事實或者作為法律條文解釋的輔助材料,因而也就間接承認了其作為案件的裁判依據。4也正是基於此,陳兆愷法官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第13項,並據此認為全國人大當然有權作出上述決定,也即是肯定了全國人大有權成立籌委會,並授權籌委會對包括成立臨時立法會在內的諸多事宜作出決定。5進而,就香港特區法院是否可以審查全國人大的上述行為時,陳法官論證的重心主要是放在《香港基本法》第19條之上,即通過類比回歸前的情況,認為香港特區法院在回歸後仍應無權審查主權機關的行為。6這裏其實透露出香港特區法官對中央的一個態度,在“一國兩制”法治實踐的開始,面對這樣一個充滿外交爭議和政治爭議的複雜領域,上訴庭是否應該選擇進行介入呢?如果對此的回答是肯定的,上訴庭選擇的全面介入策略本身是否存在憲法問題呢?面對這樣的嚴峻考驗,法官選擇從當然的角度解讀,從維護一國主權的角度解答。也意味着《香港基本法》當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管轄範圍,這是憲法的空間效力理論的體現。7但在實然層面,這種效力卻由於規範體系的限制無法轉化為憲法適用的完全形態,只能以有限的方式在特定的問題上出場。換言之,如何具體適用並沒有闡明,而這正是學界普遍爭議的地方。不過至少從學理上說,香港特區法院對全國人大管轄權受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憲制體制。(二)居港權系列案件之一:吳嘉玲案再看一個與馬維昆案呈現相反立場的典型案例:吳嘉玲案8。吳嘉玲案涉及的居留權條款經歷了香港特區法院的解釋和人大釋法兩個過程,最終以人大釋法明確了居留權條款的含義和香港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相對接的原則、路徑、程序、方法以及解釋的效力。然而,吳嘉玲案本質涉及的是“司法主權之爭”,中央在引發廣泛爭議的吳嘉玲案件運用“人大釋法”權力否定了香港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意味着基本法設置的解釋機制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實質上構成“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權”。但是,香港特區法院在實踐中行使着違憲審查權,並不斷擴大審查的範圍,由此變相地改變了香港的政制體制,影響到了中央與特區的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24-關係,可中央並沒有糾正終審法院的違憲審查權。9如果從憲法適用的角度上看,香港特區法院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第57條和第58條,用以說明《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憲制地位。以此為論證基礎,進一步指出香港特區法院司法權的管轄範圍。進而法院認為:基本法明確授權香港特區法院享有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和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所以香港特區法院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然而事實上,這一論斷所內含的普通法理念與內地學界對中國憲法體制的通說大相徑庭。10所以有學者指出:這顯然是終審法院的一次“豪賭”,無怪乎這一判決立即引起了中央政府和內地學界的嚴重關切。11然而,從吳嘉玲案所牽涉的基本法居留權條款的解釋過程中可以看出,內地和香港特區在基本法的解釋上,不僅體現着因法律體系以及歷史原因所造成的衝突因素,更反映了兩地在政治傾向上的相悖。比如,內地解釋基本法時,可能更多強調的是“一國”的根本性,在某種程度上會忽略“兩制”本身因歷史因素所造成的一種現實差異,甚至會有觀點認為香港特區法院在基本法解釋中所體現出來的問題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權威的一種挑戰,這種放大政治問題而缺乏法律解釋本身所應該依據的法理層面的分析,明顯是片面的。同時,在香港特區方面,也有諸多所謂“捍衛香港固有法治”的人士,他們過分強調“兩制”,而忽略甚至排斥“一國”之根本,這也不利於基本法解釋衝突的解決以及兩地未來的持續繁榮。而這本質上又牽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理解。如果過度強調香港特區法院享有的獨立司法權、終審權和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那麼無疑忽視了第31條所蘊含的“一國”的根本性。換言之,只有在“一國”下才有特區變通的可能。因此,吳嘉玲案的實踐再次證明,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基本法以及基本法解釋機制的對接規範,進而減少因基本法解釋所帶來的與憲法不必要的爭議和衝突,使得各方都能夠自覺遵守法律、承擔責任,繼而在社會發展的實踐過程中形成基本法解釋的良性法治態勢和習慣。12當然,基本法解釋背後的政治和諧也不容忽視13,只有內地與香港特區的政治和諧,理性看待對基本法適用過程中的一些解釋,才能夠為基本法解釋提供良好的和諧環境,進而妥善解決因為基本法解釋所帶來的一些分歧和爭議。通過兩例典型案例我們可以感受到憲法與基本法並不是一般的“上位法與下位法”“一般法與特別法”等關係,裏面涉及的法律及政治問題如何解決並非一次機制設計就能一勞永逸,而目前學界迄今也未能形成共識。但是,如果要妥善處理這兩者的關係,首先必須返璞歸真,進一步回溯憲法與基本法在“一國兩制”下的原則關係,這是進一步論述的基礎。二、“一國兩制”之下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憲法效力及於一國任何領域,是一個國家統一行使主權的根本要求。但在“一國兩制”之下,憲法的某些規定不適用於特定區域,並不影響憲法具有最高的普遍效力。分析基本法制定的法律依據、憲法適用於基本法的原則以及中央權力和高度自治權之間的關係,是認清憲法與基本法關係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一)憲法是基本法制定的根本法律依據中國是單一制的國家,全國只有一部憲法,一個最高權力機關,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他
論憲法在香港適用的法理分析-25-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須要以憲法為根本依據。14在“一國兩制”方針的安排下,《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區法律體系中具有憲法性的地位,它是香港司法實踐中的重要依據。15因此,必須將基本法與憲法對接起來,只有這樣,香港特區的法制體系才會具備“一國”的實質,“兩制”才會有憲法的保障。因為在“兩制”之下,憲法的有些條文不能在香港直接實施,只能通過基本法將憲法中規定的國家主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等問題予以具體化。那麼如何將基本法與憲法對接起來呢?最主要的則是基本法的具體規定必須符合中央和特區關係的要求,既要注重維護國家統一,又要包容“兩制”的之間的差異。(二)憲法適用於基本法的原則依據憲法,基本法對中央與香港特區立法管轄權劃分、全國人大常委會與香港特區法院法律解釋權劃分、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原則以及中央與香港隸屬關係等作了明確規定。事實上,在《香港基本法》立法過程中,關於憲法是否適用於基本法問題分歧比較嚴重,反對者的觀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規定中國堅持社會主義四項基本原則,並在第1條規定了中國的根本社會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第5條規定了一切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而《香港基本法》第5條卻規定了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顯然是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因此,如果憲法適用於基本法,那麼,基本法就會因為與憲法相抵觸而失去效力。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下設的中央與特區關係專題小組卻提出:憲法可以適用於基本法。憲法作為整體,對香港特區的法律體系有效,符合“一國”要求;憲法中關於社會主義制度和地方政府的規定,對基本法和香港特區其他法律不適用,符合“兩制”要求。同時,專題小組建議,憲法中關於人民民主專政、三個代表等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內容不適用於基本法,而有關國家主權、國防、外交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等內容,在基本法中是可以適用的。16專題小組的理由和建議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採納。一言以蔽之,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持香港特區現有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等,這意味着無需按憲法規定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同時又起到以有效的法律形式保證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不變的作用。17在憲法適用於基本法的原則確定後,在如何適用上又產生了爭議:有觀點認為,為了體現憲法,應當在基本法中列明所適用的憲法條文;也有觀點認為,在基本法中不宜列明所適用的憲法條文,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一是在基本法中採用原則性的方式適用憲法,不僅符合法理邏輯,也符合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特質。憲法是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的“母法”,而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子法”,如若要求在“子法”中規定適用“母法”哪些具體條文,從邏輯上來講,是本末倒置的;二是憲法有些條文是比較抽象的,很難辨別是否適用於基本法,如果具體規定憲法中的條文是否適用,在實踐中的操作很有難度;三是憲法主要確定的是國家性質、國家結構、國家機關以及公民權利和義務等內容18,是抽象的、具有原則性的,而基本法主要規定的香港特區的具體制度,是具體的、具有靈活性,兩者位階不同、特點不同,無法實現法律文本的一一對應。(三)中央權力與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處理好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問題是實現“一國兩制”的核心,更是實施基本法必須解決的原則問題。19準確理解和把握高度自治權的權力來源和中央與香港特區權力關係具有十分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26-重大的現實意義。高度自治權來源於憲法中關於設立特別行政區的特別規定,正是因為憲法中的“特別規定”,基本法中關於高度自治權的規定才會有了法理淵源。從權力性質看,高度自治權是授予權,而非分權。因此,中央和特區之間不存在權力分權的問題,存在的則是中央如何合理地將屬於中央的權力授予香港特區來行使。具體而言,合理配置中央和香港特區的權力必須堅持三大基本原則:其一,堅持兼顧主權和自治權的原則,為保證國家主權的完整性,凡屬於國防、外交等集中體現國家行為的權力,由中央來行使,如《香港基本法》第13、14條就對此作了比較詳細規定;凡屬於可以由香港特區行使的權力均可以授予香港特區來行使,如《香港基本法》第16、17、19條規定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行政權、立法權以及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51條規定香港特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旅遊以及文化和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來發展關係、簽訂協議。20其二,授權與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香港特區的自治權由中央授予,中央既不能隨便變更特區自治權的範圍,也不得干預地方對自治事務的管理,而香港特區行使自治權也必須接受中央的領導和監督,中央對特區的監督和制約主要通過立法會備案對香港立法進行審查、通過對特區行政長官的任免來體現香港特區必須對中央負責。21其三,法治原則,無論是中央行使主權還是香港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都必須堅持法治原則,一切行為都以基本法規定為依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法律預期效果。總之,《香港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基本法是授權法,是以憲法作為法理淵源及法律保障。22正確認識憲法和基本法之間的關係,是保證“一國兩制”之下香港法律制度完整性及法律體系健全性的前提,也是解決基本法解釋權衝突、促進基本法解釋權融合的應有之義。三、《香港基本法》適用憲法問題的本質誠如上述,高度自治權的規定意味着基本法理應存在特殊安排。然而,“自治”並非不言自明的概念,這就事實上就造成了憲法在香港適用及對基本法約束的程度的大小問題。無論是前文第一部分的兩個案例還是第二部分的憲法與基本法原則探析中,我們都已隱約感受到了《香港基本法》適用上的特殊性,也即“原則下的特殊”。於是也就出現了適用基本法解釋時的一個特殊的價值理論──“剩餘權力”或“灰色地帶”和“尚未界定權力”的理論爭鳴。儘管在2007年6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紀念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主要是來源於中央授權,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區就擁有多少權力,至於沒有明確規定的,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0條規定再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的問題。23但這種具有政治判斷的宣示話語並沒有實際滿足實踐憲法與基本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使得兩地對“灰色地帶”和“未界定權力”只是泛泛而談。而對於憲法具體條款如何適用問題,學界其實也是走過了一條明顯的變遷之路。總體上都是延續三條進路展開,即“部分適用、部分不適用”“通過基本法適用”和“雙重適用”。因應政治形勢的變化,不同進路在不同時段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回歸之前,“部分適用、部分不適用”是主要意見;回歸後“一國兩制”平穩運行,“通過基本法適用”
論憲法在香港適用的法理分析-27-則佔據上風,並且出現了將基本法提升到憲法特別法地位的“理論自信”;近年來隨着香港政治生態的惡化,通過憲法具體條款適用,加強國家整合、防止出現地方離心成為學界的追求,在此背景下又出現了重新回歸“部分適用”進路的趨勢,以及建構新的“雙重適用”進路。24可見,憲法對於基本法的適用關係十分複雜且不斷在變化,並非一次政治判斷就能一勞永逸。那麼,兩者適用間問題的本質又是甚麼呢?本質無非是對基本法的解釋差異問題。在基本法解釋實踐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強調的重點是,其解釋旨在還原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除了在吳嘉玲案中,其他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指出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的判決違背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但並未說明為何採用原意解釋。香港特區法院一直以來強調的重點則是文義解釋與普通法系傳統之間的關聯性。對解釋方法差異性的原因,有很多學者認為根源在於兩地解釋體制的差異。主要存在三點明顯差異。首先,在立法解釋權屬和司法解釋權屬上兩者就存在差異。從內地法律解釋理論及制度來看,立法解釋權和司法解釋權是相互分離的。當需要對法律條文作出補充規定或是明確界限時,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律解釋程序對法律條文作出解釋,法院是沒有立法解釋權的。而從香港特區的法律解釋理論及制度來看,立法解釋權和司法解釋權合二為一,全部由香港特區法院行使,法院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解釋權,也不得干涉法院行使解釋權。根據普通法法系法律解釋原理,香港特區法院對所有的法律條文均享有解釋權,不受任何限制;但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行使解釋權要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制約。在這種情況之下,必然會因為對基本法行使解釋權而產生衝突。25其次,在解釋方法上,內地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解釋方法都是根據立法原意、法律價值、法律精神的等綜合性因素,對法律條文的現實應然含義作出闡釋和說明;在香港特區,法院採取的解釋方法呈現出三個特徵:一是以法律條文字面明顯含義為準來闡釋;二是根據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性質和適用對象的不同,採取寬嚴有別的解釋方法,如對涉及公共權力的條款,一般予以限制解釋,對涉及個人權利的條款,一般予以擴大解釋;三是不能通過解釋或是推理得出沒有被法律條文明示的結論。26因此,在吳嘉玲案中內地和香港解釋就出現了分歧。特區法院將父母在享有香港居留權之後才出生的子女才享有居留權,解釋為在父母享有居留權前後出生的子女均享有居留權,這種解釋放寬了享有居留權的條件,片面強調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沒有考慮立法原意,顯然都不符合立法原意。最後,在解釋效力上,內地和香港的法律解釋制度在解釋效力上也呈現出一定的差異。具體而言,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律解釋體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具有同其解釋對象,即法律本身一樣的效力,並且司法解釋與行政解釋都不得同立法解釋相衝突、相抵觸。通過《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出此種意涵──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法律的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在中國大陸地區,立法解釋在實質上就是帶有準立法性質的一種法律解釋,而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則不具有此種屬性。一方面,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的目的主要是解決如何在具體的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過程中適用具體法律的問題;另一方面,從解釋主體的性質上來看,“兩高”作為一種司法機關,它們所作出的司法解釋,還不具有一個立法行為所應該有的一些要素;最後,由於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中國一直以來都沒有判例法的傳統,因此也就不能在司法審判中通過判例這一路徑和方式來讓法律解釋具有和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司法解釋在性質上並沒有“準立法”的屬性,其在效力上也低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立法解釋。在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的解釋具有更高的效力。解釋法律在香港司法文化中被當然的認為是法院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28-的一種天然職能,在其法律解釋體制中根本就不存在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的區分,因此司法解釋既是惟一的,也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解釋。但司法解釋內部也存在一種效力等級的區分。基於香港特區法院層級結構上的制約,終審法院的司法解釋通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對其他香港特區法院具有很大的約束力,而其他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可以約束較低的法院,並且本院也不得推翻上級法院的判決。另一方面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做出時間較近的法律解釋即取代以前的法律解釋。這種情況發生於香港特區法院做出推翻先例判決或者補充的解釋的時候。根據普通法傳統,香港特區法院包含司法解釋的判決書一經做出,即成為“先例”,也就對後來的法院案件具有一種約束力,也就對香港下級法院以及本院產生一種法律上的效力。這種解釋的目的並不限於“適用法律的問題”,而是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需要,可以說涉及到法律規定的方方面面。總而言之,在香港,各級法院都具有司法解釋權,其做出的判決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終審法院的判決效力高於其他法院的判決效力而已。如此,在解釋方法差異性就必然引起對基本法條款的理解上的不同。如在吳嘉玲案中就涉及到對香港居留權條款理解上的差異。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內地和香港法律解釋理論及制度的差異,這直接導致了基本法解釋結果的爭議和衝突。這種爭議和衝突不僅會影響到基本法的權威性和一致性,更會影響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而最終影響的當然是憲法在香港的適用及程度。所以,研究並探尋兩地在法律解釋理論及制度上的相融性,是完善基本法解釋權的重要前提,更是憲法能夠在香港有效適用的關鍵。而這最終指向一個問題,就是基本法有一套良好、正確的解釋機制。四、關於基本法正確解釋的建議(一)基本法解釋規則的模式設計解釋規則涉及到法律解釋各個方面的細節,具體到《香港基本法》,考慮到基本法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應制定統一的基本法解釋規則,即意味着需要根據兩地解釋基本法實踐,在對釋法中凸顯的問題進行反思的基礎上,以法律規範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基本法的解釋原則、解釋程序和法律後果。這個規則應當是在“一國兩制”之下,符合正義性要求並極具合理性、權威性和可行性。27而作為“一國兩制”之下的基本法,也意味着基本法的具體規定必須符合中央和特區關係的要求,既要注重維護國家統一,又要包容“兩制”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即是“自治權”的表現,表現在基本法中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28而這種理念如果體現在憲法對於基本法解釋的影響中則是適用《香港基本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憲法的主體方式,同時識別直接適用條款是解決憲法具體條款在特別行政區適用問題的關鍵。29那麼,為了適用這樣的制度及理念。在解釋規則中應作出如下設計:首先在解釋方法位序選用上有統一的規定,即從語義解釋到體系解釋,再到法意解釋和目的解釋。語義要素體現了法律的穩定性和可期待性,體系要素體現了法律的整體性和和諧性,法意要素體現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圖,目的要素體現了法律的正義價值,以法律價值為基礎,諸多學者認為解釋要素之間的位序大體上應該是:文義要素優先選擇適用;如果根據文義解釋可能出現不同的結論,則運用體系要素進一步確定含義;如果
論憲法在香港適用的法理分析-29-文義和體系要素均不能得出解釋結果或是產生荒謬的結論,那麼就要根據法意要素尋找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如果根據法意所得出的解釋結論有違個案正義,則依據目的要素進行解釋。30雖然說這種排序是以法的價值為基礎,但大致符合一般的法倫理觀念,具有一定的可參考性。其次,明確解釋越權規則及法律後果。無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抑或香港特區法院作為有權解釋主體都必須遵守解釋基本規則,即在解釋權範圍內、適用解釋程序及違反接受法律後果等規則。一旦越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而這個後果最顯而易見的就是在解釋效力上,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越權,則其作出的解釋不得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相應香港特區法院作出的解釋,則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最後,這樣的規則產生必須民主、具有可接受性。事實上,作為兩地法治運行都需要接受的規則當然是兩地共同協商得出的結果是最具有可接受性的。比如,基本法委員會的委員都是兩地法律界的知名專家,組成人數各佔一半,具有公平性和廣泛的代表性。31基本法委員會是搭建中央和香港特區之間溝通關係的橋樑,專門就中央和特區產生的法律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基本法委員會在制定基本法解釋規則方面可發揮的作用有如下幾點:一是對基本法解釋規則中兩地享有解釋權的範圍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總結梳理兩地對基本法解釋規則制定的意見;三是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款的程序規範、具體原則等如何進一步細化提出建議;四是對違反基本法解釋程序的法律後果提出處理意見;五是就基本法解釋過程中的其他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鑑於基本法委員會設立的角色定位,儘管這些意見和建議都帶有諮詢性質,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然應當充分考慮和借鑑。(二)堅持兩地解釋方法的多元與互通在運用法解釋來解釋基本法、適用憲法時必然涉及到法律解釋方法的選擇。前文已提及兩地解釋體制的存在明顯的三點差異,背後隱含着是解釋方法選擇的不同。那麼,基本法解釋方法的協調則是化解兩地對憲法適用的不同認識的關鍵一環。於此,為了使對基本法的解釋能最大程度的達到解釋目標,必須有科學合理的解釋方法,而任何一種解釋方法都需要兼顧與被解釋條款相關的法律邏輯、立法背景、法律語言等要素。側重點不同,解釋的方法模式也不同,大致有三種:一是從法律文本語言出發來理解法律含義的文義方法;二是從法律邏輯出發,注重內容和體系的一致性的結構主義方法;三是從立法背景出發,關注立法意圖的目的方法。32那麼對於這三種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則比較注重立法意圖,而香港特區法院的解釋一般比較注重法律文本含義。於是才有基於《香港基本法》解釋不同而直接影響憲法適用的不同的差異。然而事實上兩地在基本法解釋方法上的差異性並非不可協調,只要雙方能夠善意理解對方的解釋方法理論,堅持多元與互通理念,並互相借鑑及時調整解釋方法的適用,而不是刻意放大彼此之間的差異,必然能夠有效地化解因解釋方法差異而引發的矛盾和衝突。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而言,當然不以原意解釋為惟一方法。由於基本法是在香港回歸之前,又無實踐經驗可借鑑的情況下制定的,因此,整個法律框架是比較粗略的,為解決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預留了很大的空間,這就表明,有很多問題存在於法外空間,是沒有立法原意的。意味着從基本法條文規定來看,並非所有問題都能找到立法原意。在前文已述的兩個案例中都涉及到基本法法條無法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30-找到全部對應解釋的地方,也正是這一點導致中國憲法出場與適用。這顯然就超出了原意解釋的範疇,而是以新的思維、新的視角去思考、解釋基本法,以真正實現法律價值為目標,從而維護“一國兩制”的整體框架。相比之,一向以文義解釋為中心的香港特區法院也不應該固步自封,而是應該與內地互動,堅持多元的解釋方法。作為普通法解釋的一部分,香港特區法院最大優勢就在於,法官在運用法律時可以根據時勢變化及時調整自己的法律邏輯思維,這也是普通法保持長久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在這一點上,確實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借鑑學習的地方。比如為了確定文本含義,它也會借助於其他資料,如法律文本的其他條款、篇章結構等內部資料和立法背景、立法過程記錄等外部資料。在馬維昆案中,對於如何解釋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這一點上,解釋就必須回到香港回歸之前,對此終審法院曾經強調,儘管基本法是在1997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但其是在1990年制定,其立法背景也在此時就被確立。意味着通過類比回歸前的情況,香港特區法院在回歸後仍應無權審查主權機關的行為。那麼就事實上肯定了中央在其制定的《香港回歸條例》中採取了的積極行為的合法性,進而肯定了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這當然有利於“一國兩制”的落實。因此,堅持解釋方法多元是兩者互存的前提,也是兩地解釋的共同基礎。在此基礎上能增強兩地的互通性,有利於憲法的普遍適用。(三)提高兩地對解釋結果及憲法的認同法解釋引發爭議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兩地釋法主體都是從自己的視角出發來理解基本法以及對方所作出的法律解釋。33事實上,在兩種制度並存的情況下,雙方都應當有清晰的認知,即試圖以一方的解釋取代另一方的解釋是不現實的。因此必須加強雙方對各自法制狀況的瞭解,包容彼此的差異性。這就需要提高兩地對法解釋結果的認同。而進一步說,當然是涉及到對憲法的認同。如有學者舉例,在諸多中央與香港特區互動事件中,《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即涉及到雙方對基本法的解釋與理解問題,進而應該將香港納入其中的做法從憲法角度加以考察。34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被授予廣泛的行政權,《香港基本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經濟制度,涉及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航運、民用航空等方面的問題。因此,按照通常的解釋認為,管理經濟是特區政府職責範圍內的事情,與中央無關。然而在“十一五”規劃綱要中,卻首次將基本法涉及到的有關經濟制度內容進行了規定。如加強和推動內地同港澳在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合作;支持香港發展金融、航運、旅遊、信息等服務業,保持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等中心的地位等。35於是這一規劃的舉動引起了香港社會的注意,引發了香港該不該被“規劃”的爭議。36從基本法的解釋上看,爭議的雙方正是從不同的立場對基本法的經濟制度作了解釋。作為反對一方而言,認為“規劃”是計劃經濟的一部分,與香港自有的市場經濟傳統存在不兼容的地方。那麼,對於基本法的解釋而言,此方就會將基本法第五章專門規定的經濟制度高度自治權一面高揚。而作為支持一方,則更傾向於解釋此舉體現的是中央統一經濟安排,依據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5項規定,國務院負責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第62條第9項規定,全國人大有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據此,憲法條款就為中央制定全國規劃提供了依據。
論憲法在香港適用的法理分析-31-如此一來,雙方互不妥協就容易陷入自說自話的境地。這就必須加強雙方對各自法制狀況的瞭解,包容彼此的差異性,從而消融解釋的分歧,提高兩地對法解釋結果的認同。而作為中央政府,理應在解釋上獲得更大的尊重,在結果上自然應該獲得更多認同,這是消融解釋分歧的關鍵。事實上這一點在法理上也是能夠融通的。首先,“一國兩制”的前提是“一國”,因此當出現分歧時必須上升到“一國”的高度進行考量,這是思考兩地問題的根本出發點。37中央當然有這類安排全國事務的權能和職責。其次,作為國家機關的一種權力而言,憲法基本法理是“法無授權即禁止”。38這意味着香港高度自治權必須在法律明確規定的範圍內,並非一種“法不禁止皆可為”的權力。那麼前述“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互動事件中,儘管《香港基本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經濟制度方面的高度自治權,但是並未明確規劃權的歸屬。依據憲法基本法理,則應該基於未授權即保留的理由歸入中央權力範圍內,自然中央有自己的發言餘地。最後,從程序正義的角度看,將此“規劃”適用作“認同”即是“合法”解釋也是合理的。在“十一五”規劃編制過程中,中央政府主動向香港政府諮詢意見,香港政府並未反對並且提出了若干意見,意味着香港並非“被規劃”,中央對香港行使基於憲法的規劃權由香港的同意獲得合法性。39由此,兩地釋法主體固然可從自己的視角出發來理解基本法,但是解釋要以憲法為基礎並尊重中央的解釋地位,才能消弭解釋分歧形成相互認同憲法的解釋結果。五、小結由於中國缺乏憲法審查這一典型形態上的憲法適用,所以中國憲法如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一直是基本法研究領域一個難點。事實上目前形成了一條“曲綫救國”路徑,即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發揮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香港特區法院適用憲法上的橋樑和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香港基本法》第17條和第158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僅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香港立法的備案審查權,而且是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主體;基於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全可以在行使基本法解釋權和備案審查權時,將對憲法的適用內嵌其中,香港特區法院再據此適用憲法。這種方式可有效化解由於香港特區法院的地位和憲法解釋權的限制所帶來的規範困境。40而本文即是抓住這一突破口進行了抛磚引玉的理論作業,分析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是如何能在香港特區法院適用憲法上起到橋樑和監督作用。先從個案入手,通過兩例典型案例,可以瞭解基本法解釋過程中與憲法衝突是如何產生,又是如何很好的度過這種解釋權衝突危機,進而可以觀察憲法適用的難點在哪裏。而要解釋解決這些難點,必須返璞歸真,進一步回溯憲法與基本法在“一國兩制”下的原則關係,這是進一步論述的基礎。在此基礎上,查明香港特區法院適用憲法難題的本質無非是基本法解釋兩地之間存在差異。那麼結論就十分自然,無非是協調兩地之間解釋的差異,包括明確基本法的解釋原則、解釋程序和法律後果;堅持兩地解釋方法的多元與互通;提高兩地對解釋結果及憲法的認同等。希冀在堅持“一國兩制”方針上完善解釋機制,消弭解釋分歧形成相互認同的解釋結果。當然,“一國兩制”本身承認兩地之間存在差異。反過來,這種差異又為香港特區法院的能動司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32-法提供了制度依據,借助這一依據,香港特區法院自身的職能和管轄範圍有所擴展,甚至介入到香港的政治生活中。這亦加劇了“一國”與“兩制”的緊張關係,因此也導致香港特區法院做出的一些判決引發了較大的憲法爭議。也正是基於此,香港特區法院正確解釋基本法才顯得更為關鍵。但是,我們也不能過度依賴基本法解釋,儘管基本法為兩地提供了司法互助互通的紐帶,但密切程度依然很低。這中間不僅有法治文化差異的原因,更是因為融合程度不夠。因此,我們更應主動出擊,加強憲法實施與監督。這也是本次憲法修改所提出的重大課題。我們期待有這樣的一天:“一國兩制”可以終結它的歷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整個國家和民族的深度融合,我們的法制是一個共同體,我們共同擁有一個法系,這就是在憲法統籌下的中華法系。而這將是我們矢志不渝追求的目標。[本文為2013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西部項目:“政法”一個中國法概念的觀念史考察(13XFX005)階段性成果。]註釋:1曹旭東:《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理論回顧與實踐反思》,載於《政治與法律》,2018年第1期,第79頁。2陳越峰:《判例研究六人談:判例研究及其對中國法學理論的影響》,載於《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第152頁3具體案情可見陳友清:《1997-2007:一國兩制法治實踐的法理學觀察──以法制衝突為視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51-69頁。4王振民、孫成:《香港法院適用中國憲法問題研究》,載於《政治與法律》,2014年第4期,第6頁。5HKSARv.MaWaiKwanDavidandOthers,CAQL1/1997,para72.6同註4。7鄒平學:《1982年〈憲法〉第31條辨析──兼論現行〈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載於《當代港澳研究》2013年第1期,第78頁。8對於本案的著述頗多,具體案情就不再贅述,案情可參見香港《文滙報》1997年7月3-9日的報道。9強世功:《司法主權之爭──從吳嘉玲案看“人大釋法”的憲政意涵》,載於《清華法學》,2009年第5期,第5、28頁。10P.Gweirtz:ApproachestoConstitutionalInterpretation: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ismandChineseCharacteristics.HongKongLawJournal,2001,31.P.200.11同註4,第7頁。12Leung,P.M.-F.:TheHongKongBasicLaw:HybridofCommonLawandChineseLaw.HongKong:LexisNexis,2007.13強世功:《和平革命中的司法管轄權之爭──從馬維琨案和吳嘉玲案看香港憲政秩序的轉型》,載於《中外法
論憲法在香港適用的法理分析-33-學》,2007年第6期,第667頁。14許崇德、胡錦光:《憲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12-145頁15周毅之、施漢榮:《香港與“一國兩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111頁。16蕭蔚雲:《論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48-50頁。17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諮詢報告》,1988年10月,第10-11頁。18胡錦光、韓大元:《中國憲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1-78頁。19蕭蔚雲:《關於香港特區基本法的幾個問題》,載於《法學雜誌》,2005年第2期。20黃志勇、柯婧鳳:《論基本法框架下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載於《嶺南學刊》,2011年第4期。21程潔:《中央管理權與特區高度自治──以基本法規定的授權關係為框架》,載於《法學》,2007年第8期。22武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釋權的“一國兩制”──對〈基本法〉第158條的解讀》,載於《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2010年第2期。23吳邦國:《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載於《文滙報》,2007年6月6日。24同註1,第83頁。25陳友清:《1997-2007:“一國兩制”法治實踐的法理學觀察──以法制衝突為視角》,重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年。26姚國建、王勇:《論陸港兩地基本法解釋方法的衝突與調適》,載於《法學評論》2013年第5期。27陶廣峰:《法律全球化與中國的角色定位》,載於劉兆興主編:《比較法在中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34-41頁。28見《香港基本法》第11條。29同註1,第87頁。30韓大元等:《憲法學專題研究》(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8年,第193-194頁。31同註17。32蘇力:《解釋的難題:對幾種法律文本解釋方法的追問》,載於《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4期。33Lin,FengandP.Y.Lo:OneTerm,TwoInterpretations:TheJustificationsandtheFutureofBasicLawInterpretation.InH.Fu,L.HarrisandS.Young(Eds.):InterpretingHongKong’sBasicLaw:TheStruggleforCoherence.London:PalgraveMacmillan,2007.P.151.34同註1,第85頁。35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http://ghs.ndrc.gov.cn/zttp/ghjd/quanwen/,2018年8月1日訪問。36有觀點認為,這是香港發展難得的機遇,香港應當抓住機會,搭上國家發展的順風車;但也有觀點認為,香港是“被規劃”,言外之意,這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情,不應由中央操心。轉引自註1,第86頁。37蕭蔚雲:《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93-95頁。38童之偉:《憲法學研究須重溫的常識和規範》,載於《法學評論》,2018年第2期,第20頁。39同註1,第87頁。40同註4,第11頁。
暨南大學澳門研究院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34-一、引言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1習近平還指出,40年改革開放,港澳同胞是見證者也是參與者,是受益者也是貢獻者。港澳同胞同內地人民一樣,都是國家改革開放偉大奇跡的創造者。國家改革開放歷程就是香港、澳門同內地優勢互補、一起發展的歷程,是港澳同胞和祖國人民同心協力、一起打拼的歷程,也是港澳日益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共享祖國繁榮富強偉大榮光的歷程。2因此,深入總結改革開放40年來中央經略、治理港澳的基本經驗,對於進一步發揮港澳在國家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獨特優勢與作用、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最終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重要意義。回歸祖國以來,港澳同胞當家作主,自行管理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事務,港澳居民享有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港澳經濟突飛猛進,香港本地生產總值(GDP)從1997年的1.37萬億港元,增至2017年的2.66萬億港元,增長近1倍。2017年,香港人均GDP達4.62萬美元,較1997年增長近七成。在全球發達經濟體中,香港的發展速度一直都在前列。澳門GDP從1999年的澳門幣518億元,增至2017年的澳門幣4,042億元,增長8倍,2017年澳門人均GDP達7.76萬美元,較1999年增長5倍。港澳強勁的經濟增長能力和水平雄辯地證明了“一國兩制”港澳實踐的巨大成功。回歸以來,港澳政治、經濟、社會各領域之所以取得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最為關鍵的就是長期飄零在外的這對遊子終於回到了祖國母親的懷抱,尤其是中央堅定不移執行“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將港澳納入國家治理體系,採取了科學、實際、正確、有效的治理原則與方略,既在參與國家建設方面發揮了港澳特色和優勢,也保持了其自身的長期繁榮穩定。二、中央經略和治理港澳的基本經驗(一)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對“一國兩制”事業的領導習近平指出,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以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央經略和治理港澳的基本經驗常樂
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央經略和治理港澳的基本經驗-35-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為起點,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鄧小平、葉劍英、廖承志等就積極思考用甚麼樣的妥善辦法解決台灣、香港問題,最終完成國家統一大業。並在上世紀80年代初,形成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基本方針。鄧小平指出,“使中國人站起來的”,“是共產黨,是社會主義”。3因此,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國共產黨人所面臨的一項重大問題,就是國家統一問題。鄧小平指出,“和平統一祖國的方針,是我們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制定的”4;“‘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不是今天形成的,而是幾年以前,主要是在我們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形成的。這個構想是從中國解決台灣問題和香港問題出發的”。5其中比較重要的歷史節點,就是在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上,形成了“我們要同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在內的全體愛國人民一道,努力促進祖國統一的大業”的全黨重要共識。在港澳回歸祖國之後,“一國兩制”方針成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內容,歷屆政府都從國內和國際兩個大局對之予以高度重視。2004年9月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嶄新課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是黨肩負的神聖使命。要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提高管治水平。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廣泛團結香港、澳門各界人士,不斷開創“一國兩制”事業的新局面。200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中國共產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重大課題。我們將堅定不移地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着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鼓勵香港、澳門各界人士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和衷共濟,促進社會和睦;加強內地與香港、澳門交流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積極支持香港、澳門開展對外交往,堅決反對外部勢力干預香港、澳門事務。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完全有智慧有能力管理好、建設好香港、澳門,香港、澳門已經並將繼續為國家現代化建設發揮重要作用,偉大祖國永遠是香港、澳門繁榮穩定的堅強後盾。201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大在充分肯定“一國兩制”實踐成就的同時,明確概括出中央治理港澳的根本宗旨。報告指出,香港、澳門回歸以來,走上了同祖國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寬廣道路,“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6201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的十九大進一步將“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確立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十四項基本方略之一,“一國兩制”方針在黨的治國理政全域中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報告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以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7同時,必須繼續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36-統一進程。8(二)始終堅持主權獨立與完整,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首先是中國的主權獨立和完整問題,台灣問題與港澳問題不同,它涉及到國家主權的完整問題。鄧小平作為“一國兩制”構想的創立者,從一開始思考解決香港問題就將中國的主權獨立和完整擺在了第一位,他在1982年首次與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會談時就表明了這一嚴正立場。也是從鄧小平開始,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都將港澳的回歸問題、國家的主權獨立和完整問題,與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公信力與合法性緊密聯繫起來,國家主權問題事關黨和政府存續的根基。這是鄧小平主權理論的第一點。鄧小平指出,“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回旋餘地。坦率地講,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現在時機已經成熟了,應該明確肯定:一九九七年中國將收回香港。就是說,中國要收回的不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島、九龍。中國和英國就是在這個前提下來進行談判,商討解決香港問題的方式和辦法。如果中國在一九九七年,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四十八週年後還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個中國領導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國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像世界人民交代。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國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國領導人是李鴻章!我們等待了三十三年,再加上十五年,就是四十八年,我們是在人民充分信賴的基礎上才能如此長期等待的。如果十五年後還不收回,人民就沒有理由信任我們,任何中國政府都應該下野,自動退出政治舞台,沒有別的選擇。”9作為主權獨立和完整的重要象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必須在香港駐軍。鄧小平指出,“中國有權在香港駐軍。除了在香港駐軍外,中國還有甚麼能夠體現對香港行使主權呢?在香港駐軍還有一個作用,可以防止動亂。那些想搞動亂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國軍隊,他就要考慮。即使有了動亂,也能及時解決。”10這是鄧小平主權理論的第二點。是否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是衡量香港愛國者的重要標準,還是判斷是否形成治港者主體的重要標準。鄧小平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未來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成分是愛國者,當然也要容納別的人,還可以聘請外國人當顧問。甚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11這是鄧小平主權理論的第三點。鄧小平所開創的“一國兩制”主權理論的精髓,被其後繼者堅定不移的繼承和發展。其最突出的政治成果,一是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大所概括指出的“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即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二是中國共產黨的十九大將“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作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十四項基本方略之一,並且再次強調了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和“我們堅持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等中央治理港澳的基本遵循。進入新世紀以來,港澳特區的國家主權安全問題日益凸顯,成為中央港澳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2004年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始終把國家主權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堅決反對外部勢力干涉香港、澳門事務”。2007年中國共產黨的十七大,又重申“堅決反對外部勢力干預香港、澳門事務”。緊接着,在中國共
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央經略和治理港澳的基本經驗-37-產黨的十八大上就提出了“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港澳特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體責任進一步明朗化、具體化。進入新時代,習近平同樣從戰略高度重視和處理港澳的主權問題。習近平指出,“在中英談判時期,我們旗幟鮮明提出主權問題不容討論。香港回歸後,我們更要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12由此,中央治理港澳十分強調底綫思維,要求港澳堅守“三條底綫”,即“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活動,都是對底綫的觸碰,都是決不能允許的。”13這些都是中央治理港澳所遵循的主權原則的新發展。(三)始終堅持法治思維,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的一個重要部分,特別行政區的創設也必須源自於憲法,其相關制度也必須符合憲法精神。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法律來源。1982年頒佈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62條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行使的職權當中,其第13款即“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由此,港澳兩部基本法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據,這是由憲法本身的地位決定的。港澳基本法是根據憲法按照港澳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這一點,在港澳兩部基本法的序言中都作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其次,回歸祖國之後,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港澳的憲制基礎。習近平指出,“回歸完成了香港憲制秩序的巨大轉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14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樣如此。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港澳特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港澳特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在特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在特區的個人以及一切組織和團體都必須以基本法為活動準則。同時,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在全國範圍內適用。15複次,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依法治理港澳。2014年12月國家主席習近平視察澳門時指出,人類社會發展的事實證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治理,要強化法治意識,特別是要完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法律體系,夯實依法治澳的制度基礎。2017年7月習近平在視察香港時更強調,要“始終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在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時,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權力和特別行政區履行主體責任有機結合起來;要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要加強香港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和青少年的憲法和基本法宣傳教育。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及其作出的相關決定,是中央依法治理港澳的重要方式。憲法和基本法明確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威地位,而隨着港澳“一國兩制”實踐的不斷發展,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38-隨着港澳社會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及相關條文對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作出解釋或對某些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是十分必要的。這既是中央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也是中央依法治理港澳的重要體現,這對於彰顯中央對港澳的全面管治權和保障“一國兩制”港澳實踐的行穩致遠具有重要意義。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22條與第24條有關居港權的解釋和第104條有關香港公職人員宣誓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政改、“一地兩檢”等的決定,都直接關係香港的政制發展與繁榮穩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四)始終堅持“一國”原則,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習近平將“一國”和“兩制”的關係形象地比喻為“根”與“枝”的關係,指出“一國”是根,根深才能葉茂;“一國”是本,本固才能枝榮。16首先,堅持“一國”原則,就是堅持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港澳兩個特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央政府對包括港澳兩個特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港澳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並且,憲法規定了“一國”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並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領導核心和指導思想等制度和原則。堅持“一國”原則,最根本的是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尊重國家實行的社會主義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則。17習近平指出了在具體實踐中堅守“一國”原則的極端重要性。他指出,必須牢固樹立“一國”意識,堅守“一國”原則,正確處理特別行政區和中央的關係。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綫的觸碰,都是決不能允許的。18其次,堅持“一國”原則,才能保障和發揮“兩制”優勢。“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之內的“兩制”也並非等量齊觀,國家主體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是不會改變的。在這個前提下,從實際出發,充分照顧到港澳等某些區域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允許其保持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19因此,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是港澳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保持繁榮穩定的前提和保障。正如習近平所指出的,在“一國”的基礎之上,“兩制”的關係應該也完全可以做到和諧相處、相互促進。要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港澳特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只有這樣,“一國兩制”這艘航船才能劈波斬浪、行穩致遠。20再次,堅持“一國”原則,發揮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優勢,才能建設好港澳的資本主義。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因此作為國家最高政治領導力量的中國共產黨,發揮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完全有能力建設好港澳資本主義。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17年視察香港時指出,“我們既要把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建設好,也要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建設好。我們要有這個信心。”21這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政治擔當和領導責任。最後,堅持“一國”原則,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是讓港澳同胞共擔民族復興歷史責任、共享祖國繁榮富強的必由之路。習近平在視察香港時指出,回到祖國懷抱的香港已經融入中華民族偉
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央經略和治理港澳的基本經驗-39-大復興的狀況征程。在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我們支持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澳力量,增強香港、澳門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讓香港、澳門同胞同祖國人民共擔民族復興的歷史責任、共享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22(五)始終堅持發展理念,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習近平在視察香港時指出,要始終聚焦發展這個第一要務。發展是永恆的主體,是香港的立身之本,也是解決香港各種問題的金鑰匙。23習近平在視察澳門時也指出,要繼續統籌謀劃,積極推動澳門走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道路。24首先,40年來,港澳同胞秉持發展理念,積極投身國家改革開放進程,發揮了開創性、持續性、深層次、多領域的重要作用。習近平將之概括為投資興業的龍頭作用、市場經濟的示範作用、體制改革的助推作用、雙向開放的橋樑作用、先行先試的試點作用、城市管理的借鑑作用等六大方面,並認為“在國家改革開放進程中,港澳所處的地位是獨特的,港澳同胞所作出的貢獻是重大的,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25其次,“國家所需,港澳所長”是實現港澳發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道路。正如習近平所指出的,“40年改革開放,港澳同胞是見證者也是參與者,是受益者也是貢獻者。港澳同胞同內地人民一樣,都是國家改革開放偉大奇跡的創造者。”26因此,只有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瞄準國家需要,發揮自身優勢,港澳才能有無限的發展空間。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香港、澳門發展同內地發展緊密相連”。習近平視察香港時指出,香港背靠祖國、面向世界,有着許多有利發展條件和獨特競爭優勢。特別是這些年國家的持續快速發展為香港發展提供了難得機遇、不竭動力、廣濶空間。因此,勉勵大家一定要珍惜機遇、抓住機遇,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搞建設、謀發展上來。27習近平視察澳門時也指出,要善於從長計議,抓住國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機遇,圍繞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平台的發展定位,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28再次,新時代港澳要主動對接國家戰略,培育新優勢,發揮新作用,實現新發展,作出新貢獻。習近平主席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意味着國家改革開放和“一國兩制”事業也進入了新時代。新時代的顯著特徵之一就是堅持改革開放。在新時代國家改革開放進程中,香港、澳門仍然具有特殊地位和獨特優勢,仍然可以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對香港、澳門來說,“一國兩制”是最大的優勢,國家改革開放是最大的舞台,共建“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戰略實施是新的重大機遇。具體來說,新時代港澳要更加積極助力國家改革開放、更加積極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更加積極主動參與國家治理實踐、更加積極主動促進國際人文交流。29最後,要走發展經濟與改善民生相結合之路。中央領導在有關港澳工作講話及接見到京述職的港澳特區行政長官時,都要求行政長官與特區政府同時重視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其目的在於“要以人為本、紓困解難,着力解決市民關注的經濟民生方面的突出問題,切實提高民眾獲得感和幸福感”。尤其要“帶頭關心青年,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為他們成長、成才創造良好條件,使愛國愛港(愛澳)光榮傳統薪火相傳,使‘一國兩制’事業後繼有人”。港澳青年發展得好,香港、澳門就會發展得好,國家就會發展得好。30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40-(六)始終堅持包容理念,凝聚港澳與內地最大共識改革開放之初,中央開始着手處理歷史遺留的台灣和香港問題時,鄧小平就堅持國家立場和國家情懷,充分尊重台灣同胞、香港同胞在和平統一與和平回歸中的重要作用,設身處地體會、理解和包容港澳台同胞的內心感受,通過多方位多形式的協商活動照顧港澳台同胞的現實利益。鄧小平指出,“一國兩制”是從中國的實際提出的,中國面臨一個香港問題,一個台灣問題。解決問題只有兩個方式:一個是談判方式,一個是武力方式。用和平談判的方式來解決,總要各方都能接受,香港問題就要中國和英國,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31這裏值得我們重視的是,香港問題的解決,其談判對象雖只有中國和英國兩國政府,但是談判的背後則是包容、互諒與協商,這樣就有了“香港居民”的角色,因為解決問題的方式及方案,也要讓“香港居民都能接受”。尤其在《中英聯合聲明》簽訂、香港回歸進入過渡期之後,香港與國家的關係進一步加強,中央秉持包容、關愛、開放理念,將香港居民與內地的協商活動推向一個高潮。其中包括各團體、各階層組織的各種形式的“訪京團”、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港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港籍)、香港事務顧問、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委員(港籍)、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預備工作委員會委員等等。這些機構和人員與中英兩國政府、港英當局及香港社會等多種形式的協商,對於香港順利回歸起到了重要作用。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解決,也參照了香港經驗。鄧小平也十分重視台灣同胞在兩岸和平統一中的地位和作用。鄧小平指出,解決台灣問題,要花時間,太急了不行。現在我們的方針還是以國民黨當政者為談判的對手。這一點,台灣的人有一種反映,說我們不重視台灣人民。最近國務院總理在國情招待會上的講話中,在“台灣當局”後面加了一句“和各界人士”,這是我加的。就是說,台灣問題接觸面要寬,除了以國民黨當局、以蔣經國為對手外,要廣泛開展工作面。32所以,後來台灣與大陸日益頻繁的制度化的經貿文化交流,多是以民間的名義通過相關團體和人士談判、協商、溝通解決的。港澳回歸祖國以後,逐漸形成了國家、港澳特區與中央、港澳特區政府與立法會、特區政府與社會、立法會與社會等多重層級的協商形式,協商的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程度不斷提高。國家層面,有港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協商和民意反映途徑,省市級政協委員與相關省市也有直接的民意溝通渠道。港澳特區與中央的民意溝通仍然形式多樣,政團、社團訪京是其主流。至於特區政府內部的協商形式,由於港澳特區立法會都實行地區直接選舉和功能組別選舉的制度以及區議會直接選舉的制度,所以政府、立法會、區議會、居民之間必然會形成多種多樣的協商方式。港澳特區與中央的這種多種形式的協商方式,對於凝聚共識、促進穩定、支持特區政府有效施政發揮了重要作用。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區議會及香港居民與中央之間多方位協商溝通的典型,就是香港政改話題。回歸以來,中央嚴格依照基本法堅定不移地推進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進程。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6日的解釋和4月26日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香港政改的“五步走”程序,從而使得特區政府、立法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之間建立了法律化、制度化的協商路徑和模式。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和2014年8月31日分別就香港政改問題作出了兩次決定,前者因為形成共識,所以在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中得到實行,後者則因為多方協商沒有形成最大共識,從而造成決定沒有在立法會獲得通過,香港“雙普選”進程遭到擱置。國家主席習近平高度重視與港澳同胞的理性溝通和共識凝聚。習近平視察香港時指出,“我們願同香港各界一道,回顧香港20年來不平凡的歷程,總結經驗,展望未來,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
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央經略和治理港澳的基本經驗-41-遠”。還指出,“‘一國兩制’包含了中華文化中的和合理念,體現的一個重要精神就是求大同、存大異。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對一些具體問題存在不同意見甚至重大分歧並不奇怪,但如果陷入‘泛政治化’的漩渦,人為製造對立、對抗,那就不僅於事無補,而且會嚴重阻礙經濟社會發展。只有凡事都着眼大局,理性溝通,凝聚共識,才能逐步解決問題。從中央來說,只要愛國愛港,誠心誠意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論持甚麼政見或主張,我們都願意與之溝通。”33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中,習近平更是將“民主協商”“平等協商”作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的重要途徑。習近平指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會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和感情。兩岸同胞是一家人,兩岸的事是兩岸同胞的家裏事,當然也應該由家裏人商量着辦。和平統一,是平等協商、共議統一。34習近平鄭重倡議,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上,兩岸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性人士,就兩岸關係和民族未來開展廣泛深入的民主協商,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達成制度性安排。35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隨着中央港澳治理理念的日益成熟,隨着“一帶一路”倡議、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人民幣國際化等國家戰略的穩步實施,港澳將進一步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也將順利完成國家的最終統一,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將指日可待。註釋:1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載於《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4頁。2習近平:《會見香港澳門各界慶祝國家改革開放40週年訪問團時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2018年11月13日。3鄧小平:《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27頁。4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6頁。5鄧小平:《我們非常關注香港的過渡時期》,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15頁。6胡錦濤:《堅定不移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3-44頁。7同註1,第24-25頁。8同上註,第55頁。9鄧小平:《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1-2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42-10同上註,第20頁。11鄧小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載於《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2004年,第14頁。12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週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2017年7月2日。13同上註。14同上註。15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2頁。16同註12。17同註15,第31頁。18同註12。19同註15,第31頁。20同註12。21同上註。22同註1,第55頁。23同註12。24習近平:《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15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2014年12月21日。25習近平:《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2019年1月3日。26同上註。27同註12。28同註24。29同註25。30同註2。31同註3,第24頁。32同上註,第26頁。33同註12。34同註25。35同上註。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43-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帶有強烈的行政主導色彩,這種政治體制在《香港基本法》中並非以明確的“行政主導”字眼,而是以“強行政、弱立法”的權力配置體現出來。1但行政主導並沒有因為《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而成為現實。恰恰相反,有學者指出,香港憲制陷入了文本上的行政主導、政治抗爭中的三權分立,以及現實管治中的半主導之複雜博弈格局之中。2法律文本與政治現實的脫節,原因多種多樣:有權力分立的制度設計,有立法和司法的擴權,有選舉政治的發展,有政治環境的變遷,有行政長官的個人表現3;其中,政黨扮演了不可小覷的角色。4政黨政治對政治體制(運作層面)的影響是確信無疑的。然而,斷言香港政黨對行政主導制只有消極作用,似乎過於武斷。事實上,只有明確了香港政黨的法律地位、政治體制對政黨的政治預期、政黨影響政治體制的渠道等問題之後,才可就香港政黨對政治體制的影響作出相對公允的評判。一、香港政黨的法律地位政黨作為近代民主的產物,是現代政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作為香港特區憲制性文件的《香港基本法》卻對政黨隻字未提,這種“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的態度耐人尋味。有學者認為,《香港基本法》未賦予香港政黨法律地位或任何特權。5也有學者認為,《香港基本法》在以一種迂迴的方式表達對政黨政治的排斥。6總體而言,《香港基本法》對政黨的態度是相當隱晦的,既不給予保護,也不加以禁止。這種迴避且曖昧的態度,在間接抑制政黨的同時,又給了香港政黨有限的活動空間。一方面,《香港基本法》憲制設計的一個潛藏議程,是不希望本港政黨政治蓬勃發展,尤其是盡量減低執政黨出現的機會。7這種潛藏的議程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刻意削弱立法會。自20世紀80年代起,立法會(局)即成為香港政黨政治的中心。8然而,在新憲制文件《香港基本法》之下,立法會的職能被大大削弱,行政長官有權簽署或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決策的法案,須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削弱立法會的職權,即是間接地降低政黨的影響力。二是選舉制度的安排。在香港特區的憲制框架下,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是權力重心之所在。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產生,選舉委員會構成人員以親中央為主,政黨在行政長官選舉中能量十分有限。9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會議員如接受政府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將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這種安排封鎖了政黨進入政府的路徑。在立法會選舉論香港政黨對政治體制的影響章小杉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44-中,政黨的活動空間也被大大限縮:立法會議席一半以地區直選產生,一半以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而功能界別選舉本質上是界別利益代表的選舉,界別利益大於政黨利益和其他利益,政黨身份在功能選舉中往往成為包袱。10這種安排進一步降低了政黨的影響力。另一方面,《香港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政黨的存在。《香港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其中,結社自由即默認了政黨的存在。在《香港基本法》的憲制框架之下,《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1條規定:在行政長官選舉中勝選的候選人必須在被宣佈當選後7日內公開作出一項法定聲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及向選舉主任提交一份書面承諾,表明他如獲任命為行政長官,則在他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或不會作出具有使他受到任何政黨的黨紀約束的效果的任何行為。在禁止行政長官有政黨身份的同時,該條明確了政黨的定義,即“宣稱是政黨的政治性團體或組織(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運作者),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團體或組織,而候選人所參加的選舉須是選出立法會的議員或任何區議會的議員的選舉”。明確了政黨的定義,即間接賦予了政黨相應的法律地位。現時,香港特區沒有《政黨法》,政黨多根據《社團條例》和《公司條例》註冊。換言之,香港政黨的法律地位為“社團”或“公司”。然而,《香港基本法》為何限制政黨政治,而又不對政黨加以禁止?回答前者,須明確《香港基本法》為香港特區設定的政治體制及其背後維持香港繁榮穩定的目的。在起草《香港基本法》的過程中,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明確了: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11而行政主導制又被視為維持香港穩定繁榮的關鍵,因而《香港基本法》為香港特區確定了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12行政主導制要求將權力重心放在行政機關,盡量減少政黨對政府的影響和壓力,以維持政治穩定和行政效率。故,抑制政黨政治是行政主導理念的產物。至於為何沒有明令禁止政黨的存在,原因在於政黨特定功能的不可替代性。政黨是近代民主制的產物,其在利益表達、利益協調、社會動員及民主選舉中發揮着無可替代的作用。經過數百年的發展,政黨已經成為現代政治中的普遍現象。自20世紀80年代末,政黨政治在香港逐漸成形,且在民主選舉開放後,政黨化成為一種不可逆的現象。《香港基本法》為香港設定了民主化議程,因而沒有理由取締或者禁止政黨。因此,默認政黨的存在,是對政治規律和政治現實的尊重。二、政治體制對香港政黨的政治預期在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中,享有廣泛職權的行政長官佔據了中樞地位,因而有學者將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稱為行政長官主導制。13《香港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的說明將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描述為“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在行政主導的語境下,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扮演主導角色,而作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會則扮演配合的輔助性角色,故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是“配合為主,制衡為輔”。既然作為其主要活動場域的立法會扮演了輔助性角色,香港政黨在這種權力的遊戲中自然也不是主角。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後,“本土派”登上政治舞台,香港的政黨格局由傳統的“建制-泛民”二分走向了“建制-泛民-本土”三分天下的時代。對於這三類不同的政黨,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有着不同的包容度和政治預期。
論香港政黨對政治體制的影響-45-就建制派政黨而言,在“愛國愛港者治港”的理念下,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對其有着完全的包容度。一方面,行政主導要求立法配合,這也就意味着在多數時候,立法會中的建制派政黨要與特區政府的立場保持一致,與特區政府共同進退,為行政主導提供支持,即使這樣做被認為是“有辱無榮”。另一方面,行政主導要求凸顯行政機關的主導性,這也就意味着作為支持性力量的政黨──哪怕是建制派政黨──也不應過於強勢或具備要脅政府的能力。在行政主導的理念下,對於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建制派政黨既要積極配合,又不能喧賓奪主。就泛民派政黨而言,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對其有着有限的包容度。此處所指的泛民派政黨,是指承認中國對香港的主權、擁護香港回歸、認同《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民主派政黨。此類政黨應當屬於廣義的“愛國愛港”陣營,但由於對待中央的態度、對《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理解和對特區政府的取態的不同,它們往往被列入“反對派”陣營。作為“局部民主化”或“混合型政體”14,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對於這類政黨有一定的包容性。民主選舉的開放,令此類政黨有機會進入立法會,在香港政治生活中發揮作用。作為中國的“民主櫥窗”,香港可以容許有限的政治反對派,但是不能讓他們掌權。15即是說,在《香港基本法》的腳本中,在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下,泛民派政黨被分配的角色是次要政治舞台上的次要角色。就本土派政黨而言,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對其沒有包容度。此處所指的本土派政黨是指以“本土”之名謀求“港獨”之實的政治性團體。此類政黨主張“獨立”、否認中國對香港的主權、挑戰中央對香港的權力、拒絕承認《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合法性、謀求將香港變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是學者所稱的“反體制”政黨。16此類政黨以推翻現行體制為目的,與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不可相容。在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之下,此類政黨也沒有任何合法的生存空間。2016年10月的立法會“宣誓風波”、11月的“人大釋法”及其後的“取消議員資格案”即證明了這一點。雖然現屆立法會中仍存在個別的“本土派”議員,但長遠來看,此類政黨很難說有任何政治前途。三、香港政黨影響政治體制的制度性渠道《香港基本法》在限制政黨政治的同時,又默認了香港政黨的存在,形成了一個“半政黨政治”的制度空間。17在這個“半政黨政治”的制度空間下,香港政黨並非制定政策的政治組織,在不同程度上,它們的主要功能是影響、監督和制衡政府(當權者),代表和反應社會上不同的聲音和利益,而它們的主要目標是取得立法會的議席和贏取群眾的擁護。18即是說,香港政黨雖然不是制定政策的政治組織,卻能夠以多種途徑影響政府的決策,從而影響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運作。就制度層面而言,香港政黨影響政治體制的途徑主要有:(一)立法會在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之中,只有立法機關真正向政黨政治開放,因而立法會成為香港政黨活動的主場。自香港回歸以來,立法會的政黨化傾向愈來愈明顯,沒有政黨身份的獨立議員也愈來愈罕見,即便是功能組別議席也多由政黨成員佔據。進入立法會後,香港政黨便可通過行使立法會的職權來影響特區政府的運作,這類職權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政府的財政預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46-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同意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依照法定程序彈劾行政長官;傳召證人出席作證。除此之外,立法會的擴權還令香港政黨有機會對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被問責的官員辭職。19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立法會的法定職權,也有被濫用的情況,不少政黨成員借“拉布”阻擾政府議案的通過。(二)特區政府由於制度層面的障礙,政黨成員暫時無法染指行政長官職位,因而有學者認為,掌握立法會以影響行政權,是香港政黨參與決策的惟一途徑。20但是,這種看法並不盡然準確。在香港特區現行法律制度下,政黨成員固然無法成為行政長官,但卻可接受行政長官的委任成為政府官員,從而直接參與特區政府的各種決策。前行政長官董建華在其第二屆任期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PrincipalOfficialsAccountabilitySystem),在此制度之下,司局長和其他主要官員脫離公務員身份,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由此政黨成員可接受行政長官的委任而加入特區政府。21在現屆特區政府,共有8位(前)政黨成員接受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委任加入特區政府,他們分別是民建聯前副主席劉江華(民政事務局局長)、前民主黨成員羅致光(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民建聯成員徐英偉(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自由黨成員陳浩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民建聯成員陳百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民建聯成員蕭嘉怡(政務司司長政治助理)、自由黨成員符傳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政治助理)和民主思路成員馮海容(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政治助理)。通過加入特區政府,香港政黨也能影響乃至參與決策。(三)行政會議香港特區的行政會議由回歸前的行政局演化而來,雖然不是正式的決策機構,卻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由於其特殊的職能,行政會議有時被稱為“內閣會議”。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6條,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行政會議成員由行政長官自行委任,分為官守議員(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和非官守議員(立法會議員及社會人士)。其中非官守議員席位的存在也為香港政黨影響行政決策提供了制度渠道。自特區政府成立以來,歷屆行政會議中都不乏政黨成員的身影。在現任行政會議中,共有8位政黨成員,他們分別是經民聯副主席林健鋒、民建聯前副主席葉國謙、自由黨主席張宇人、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工聯會副會長黃國健、經民聯副主席劉業強、民建聯副主席張國鈞。(四)區議會《香港基本法》裏並沒有明文提到區議會,但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97條,香港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而區議會即屬於《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區域性組織,其職權和組成方式由《區議會條例》確定。由於不具備現代議會的立法和審議職能,區議會選舉所獲得的關注度和參與度遠不及立法會選舉。然而,區議會本身的一些特質也令其成為一種不可忽視的存在,譬如區議會先於立法會和行政長官實現了普選;區議會紮根於基層,區議員與本選區選民直接溝通;區議會選舉先於立法會選舉和行
論香港政黨對政治體制的影響-47-政長官選舉,常被視為民心走向的“試金石”和未來政治格局的“前哨戰”。區議會可就地區居民的福利事宜、公共設施和服務的提供及使用等向特區政府提供意見,因而對香港特區的政府運作也有一定的影響。現屆區議會共有458個議席,絕大多數區議員為政黨成員。四、香港政黨影響政治體制的非制度性渠道《香港基本法》在默認政黨存在的同時,又為香港政黨的發展設置了制度性障礙,留下一個“半政黨政治”的制度空間。這種“半政黨政治”架構迫使政黨尋求新的政治空間,政黨便將活動重心從權力核心外移,一方面充分利用立法會內沒有被限制的空間,另一方面重視街頭政治,走“群眾路綫”,通過動員社會群眾來影響政府決策。22就非制度層面而言,不被政治體制充分容納的香港政黨影響政治體制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媒體如學者指出,回歸後不少香港的媒體視自己為“第四權”,是人民喉舌,是制衡政府和政客的主要力量。23香港的媒體不僅作用於政黨,也為香港政黨所利用。概而言之,在媒體的幫助下,香港政黨影響主要以兩種方式影響特區政府的決策:一是對特區政府的具體決策進行臧否。在特區政府出台某項政策前,香港政黨往往根據本黨對政策的取態,在媒體上表達對政策支持或否定的態度,通過輿論向特區政府施壓,以達到影響政府決策的目的,如轟動一時的“西九故宮爭議”、“一地兩檢爭議”和“取消強積金對衝方案”等。二是對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人品及過失進行臧否。為表達對特區政府的不滿,香港的反對派政黨善於把握時機,對暴露了“政治傷口”的政府官員窮追猛打,通過打擊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個人威望來影響政府決策或拉低施政效率,如前財政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事件”、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UGL事件”及新任律政司長鄭若驊“僭建風波”等。(二)街頭抗爭香港素有“示威之都”之稱,遊行示威自然也是香港政黨向特區政府施壓的有效途徑。譬如每年的“七一大遊行”,香港政黨打出各種政治旗號,同時也提出各類經濟主張,迫使特區政府關注政黨關切的議題。譬如由“民陣”組織的“元旦大遊行”,參與遊行的人數往往被視為民間對政府滿意度的指向標。譬如每次“人大釋法”之後的“黑衣遊行”,香港政黨組織、策劃和參與遊行以表示對“人大釋法”的強烈不滿。這類遊行示威雖然很難直接改變特區政府的決策,卻能令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承受輿論壓力,乃至削弱特區政府的認受性,間接影響到特區政府的施政效率。(三)社會運動相較於遊行示威,規模宏大的社會運動能對特區政府造成更大的壓力,因而社會運動也成為香港政黨影響政治體制的非制度途徑之一。有學者將香港特區的社會運動稱為“壓力政治”模式,即以議會拉布和廣場運動為基本形式,高度倚重廣場規模和形式,以通過對抗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傳導政治壓力。24如2003年的“反二十三條大遊行”,令自由黨議員臨陣倒戈,最終迫使特區政府撤回《國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48-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如2012年的“反國教運動”,聲勢浩大的抗議行動迫使特區政府宣佈擱置課程指引,取消德育及國民教育科的三年開展期的規定;再如2014年的“佔領運動”,曠日持久的抗議行動癱瘓了香港的政治經濟中心,令特區政府顏面盡失,損傷了香港的國際形象,也導致政改方案於2015年6月18日遭到立法會的否決。此類社會運動無一不由政黨組織及參與。(四)諮詢文件相比於對抗行動,諮詢文件更能體現香港政黨與特區政府合作的一面。事實上,為了使政黨主張轉換為政府決策,香港政黨可通過意見書、建議書、研究報告等諮詢文件向特區政府建言或獻計,表達對特定議題的主張或看法,從而達到影響政府決策的目的。如民建聯就特區政府財政預算案、香港旅遊業持續發展、香港特區兒童政策、粵港澳大灣區規劃、香港安老服務計劃、漁農業持續發展等議題發表了多項研究報告;經民聯就特區政府財政預算案及政改方案發表了意見書和建議書;民主黨就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特區政府的財政預算案以及政改方案發佈了建議書和研究報告;公民黨就香港患病兒童權利、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一地兩檢”、少數族裔兒童教育、公共交通策略、特區政府財政預算案、強積金對衝等議題發表了意見書和研究報告。此類諮詢文件雖然無法直接轉化為政府決策,卻能成為特區政府決策的參照物。(五)司法覆核近年來,評論界指責香港法院有擴權的傾向,也有學者將司法擴權視為行政無法主導的原因。25實際上,這種擴權與司法覆核被濫用有關。如學者指出,愈來愈多政治勢力(尤其是反對派)、社會團體和個人運用司法覆核手段挑戰特區政府,當作既有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也有旨在衝擊政府威信的意圖。26由於政治主張不獲特區政府支持,或者反對特區政府的特定決策,不少反對派政黨選擇將政治爭議呈交法院,令行政機關面臨立法和司法的雙重壓力。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曾公開譴責司法覆核被濫用的情況,其以三個案件為例說明司法覆核被濫用的事實,即學聯前常委梁麗幗及常州居民郭卓堅就政改諮詢提司法覆核、無綫電視就政府建議增發3個免費電視牌提司法覆核以及東湧居民朱綺華就珠港澳大橋環境評估提司法覆核。列顯倫認為,司法覆核不應被用來挑戰政府政策,法庭只關注法律,而不關注政策。27廉政專員郭文緯亦撰文批評司法覆核被濫用,指出利用法律援助下的司法覆核來挑戰政府決策的不合理之處。28此類司法覆核即使無法直接改變政府的決策,也能通過冗長的司法程序拉低政府的施政效率,從而令行政無法主導。五、香港政黨對政治體制的影響:實證考察明確了香港政黨的法律地位、政治體制對香港政黨的政治預期及香港政黨影響政治體制的渠道後,我們可以初步理解香港政黨在香港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也能就香港政黨對政治體制的影響作相對公允的評估。如上所述,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為行政主導制,而行政主導要求凸顯行政機關在制定和推行政策中的主導作用,因而只要最終的政策、決策、決議、法案等符合特區政府的意願──不論其是否符合多數政黨的意願──都可視為滿足了行政主導的要求,因而有利於行政主導制。由此,
論香港政黨對政治體制的影響-49-我們可以根據最終的政策、決議、決策及法案等是否符合政府或政黨意願來衡量香港政黨對行政主導制的影響。大體而言,最終決策是否符合政黨或政府意願可分為四種情況:第一種:最終決策符合政府意願,也符合多數政黨意願。在這種情況下,特區政府在作出任何決策前,都會事先與各大政黨商議,瞭解主要政黨的立場,並徵詢多數政黨的意見,在取得基本共識並達成相對成熟的方案後,再將方案交予立法會表決,最後方案經立法會多數議員表決通過。這種情況即屬於學者所主張的“共識政治”29,政府與政黨合作,通過溝通、對話、談判、互諒互讓,在共識中推行政府政策。這種做法能夠爭取立法會的支持,確保最終決策符合政府的意願,因而有利於行政主導。2010年“政改方案”的通過即屬於這種情況,為確保政改方案能夠在立法會通過,特區政府於立法會表決前接納民主黨的改良方案,爭取到民主黨在立法會內的支持票,從而令政改方案獲立法會2/3多數通過。第二種:最終決策符合政府意願,但不符合多數政黨意願。在這種情況下,特區政府在推行某項有爭議的政策時,未經與多數政黨協商或達成妥協,即強行將政府方案交付立法會表決,或僅對少數政黨進行遊說,或由中央出面對建制派議員施壓,利用政府法案在點票方式中的優勢,令政府法案在立法會中勉強以簡單多數通過。這種決策雖然不符合多數政黨的意願,卻能凸顯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在決策中的主導性,是“強行政主導”的體現,因而也有利於行政主導。值得指出的是,這種做法雖然能夠彰顯行政主導,卻容易給人留下“盛氣凌人”或“剛愎自用”的觀感,從長遠來看,不利於行政與立法關係的和諧。特區政府在處理“二十三條立法”“國民教育科”“2017年政改方案”“一地兩檢方案”等都曾面臨“強推”及“硬銷”的指責。第三種:最終決策既不符合政府意願,也不符合多數政黨意願。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政府與政黨均有意就特定議題作出努力,但由於政府無法與多數政黨達成妥協,令政府的提案在立法會內遭到否決;二是政府與多數政黨均有意推行某項政策,但由於少數政黨議員的在立法會內“拉布”,令政府的提案無法交付表決,最終被無限期擱置。在這種遊戲中,沒有真正的贏家,特區政府與多數政黨都是輸家:政府由於無法主導決策而喪失主動權,多數政黨由於無法達成目的而止步不前。這種“雙輸”的局面是一種政治僵局,對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和香港社會都損害巨大。2015年6月18日政改方案遭到立法會否決即屬於前一種情形,特區政府固然因政改方案被否決而顏面盡失,多數政黨亦不能從香港政制止步不前中獲益,雙方的期望都以落空告終。立法會中日漸頻繁的“拉布”即屬於後一種情形,少數議員刻意發表冗長辯論,令得到多數議員支持的法案無法交付表決,使得特區政府和多數政黨成為輸家。第四種:最終決策符合多數政黨意願,但不符合特區政府意願。這種情況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特區政府在提案之前未與多數政黨達成共識,多數政黨在立法會內聯合否決不受歡迎的政府提案,如2011年,特區政府罔顧多數政黨的反對,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60億港元撥款以申辦2023年亞運會,該撥款申請因遭到財務委員會高票反對而未獲通過;二是議員對有過失的政府官員提“不信任動議”,動議獲多數政黨的支持而被立法會通過,最終迫使政府官員在壓力之下主動辭職,如2000年,立法會通過對捲入“居屋公屋短樁事件”的房屋署署長苗學禮和房委會主席王䓪鳴的不信任動議,迫使王䓪鳴引咎辭職;三是立法會議員就由特區政府提出的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正案,為防止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從而變相肯定議員對政府草案的自由修正權,特區政府被迫主動提出相同內容的草案或修正案,最終的法律草案符合多數政黨的意願,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50-卻不符合特區政府的意願。30這些情形雖然至少滿足了多數政黨的意願,不至於導致政黨與政黨的“雙輸”,卻令特區政府陷入被動,既不利於行政主導,也會挫傷政府的管治威信。一言以蔽之,當最終的決策結果符合特區政府的意願,不論其是否符合多數政黨的意願,都可視為有利於行政主導;當最終的決策結果不符合特區政府的意願,不論其是否符合多數政黨的意願,都可視為不利於行政主導。縱觀香港回歸以來的政治實踐,最終的決策結果並不總是符合特區政府的意願,因而評論界慨歎“行政無法主導”。然而,局面並沒有糟糕到時刻都處於“政治僵局”的程度。這一點可以香港回歸後的立法成功率(LegislativeSuccessRate)為佐證:實證研究表明,自1998年至2013年,香港特區的立法成功率平均為55.60%,最高值為2004-2005年度的69.23%,最低值為2005-2006年度的42.31%。31因而,對於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亦不必過於悲觀。客觀而言,行政無法主導,其中固然有政黨的影響,但責任並不全在政黨。歸根結底,香港政黨能否對政治體制發揮積極作用,取決於政黨與政府的合作意願和合作程度。既然政治體制賦予了行政機關主導性的地位,那麼行政機關就應主動擔起主導的責任,處理好與立法機關的關係,在出台政策前與各大政黨溝通和妥協,減少政策出台及執行的阻力,令香港政黨成為政治體制中的建設性力量。六、結語在《香港基本法》的憲制框架下,香港政黨得享有限的活動空間,雖然暫時無法染指行政長官職位,卻仍能通過各種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渠道影響政治體制的運作。當多數政黨與特區政府立場一致時,政黨會對行政主導制產生積極影響,而當多數政黨與特區政府立場對立時,政黨就會對行政主導制產生消極影響。香港政黨能否在政治體制中發揮積極作用取決於政府與政黨的合作程度。在當下的香港,政黨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且政黨化早已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行政主導需要多數政黨的配合,這要求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為處理好政府與政黨的關係作出更大的努力,充分利用《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憲制地位,爭取將香港政黨轉化為積極的建設性力量。註釋:1劉兆佳:《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設想與現實》,載於劉兆佳:《香港二十一世紀藍圖》,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36頁。2田飛龍:《香港憲制再檢討:行政主導抑或三權分立?》,載於朱國斌:《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研究》,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139-159頁。3章小杉:《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研究文獻綜述》,載於朱國斌:《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研究》,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67-285頁。4周平:《香港的政黨與政黨政治》,載於《思想戰綫》,2004年第6期;馬進保、朱孔武:《“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政黨制度》,載於《廣州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7年第3期;曹旭東:《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
論香港政黨對政治體制的影響-51-制》,載於《政治與法律》,2014年第1期。5劉兆佳:《香港社會的政制改革》,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348頁。6曹旭東:《香港政黨政治的制度空間》,載於《法學》,2013年第2期。7馬嶽、蔡子強:《選舉制度的政治效果──港式比例代表制的經驗》,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70頁。8曹旭東:《香港政黨與良性政治:憲制與法律的視角》,香港:三聯書店,2016年,第38頁。9同上註,第41頁。10馬嶽:《港式法團主義:功能界別25年》,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27頁。11姬鵬飛:《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12同註6。13陳欣新:《香港行政主導體制研究》,載於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編:《〈香港基本法回顧與前瞻研討會〉論文集》,2007年,第223-233頁。14劉兆佳:《香港的民主化道路》,載於劉兆佳:《香港社會的民主與管治》,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3-22頁;馬嶽:《混合型政體與過渡疲勞:香港個案》,載於《新社會》,2012年8月號。15馬嶽:《混合型政體與過渡疲勞:香港個案》,載於《新社會》,2012年8月號。16同註8,第140頁。17同註6。18劉兆佳:《沒有執政黨的政黨政治》,載於劉兆佳:《回歸後的香港政治》,香港: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160-199頁。19程潔:《香港憲制發展與行政主導體制》,載於《法學》,2009年第1期。20俞莉華:《“基本法”框架下香港政黨現象──以對“行政主導”的影響為視角》,載於《中國商界》,2009年第9期。21何建宗:《基本法秩序下的政治委任官員與公務員》,載於《原道》,2015年第3期。22同註8,第70頁。23劉兆佳:《回歸後的香港政治》,香港: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153頁。24田飛龍:《香港社會運動與〈基本法〉變遷》,載於《中國法律評論》,2015年第3期。25同註19,第49頁。26同註23,第148頁。27《列顯倫轟反對派濫用司法覆核》,載於《大公報》,2015年12月3日,第A7版。28郭文緯:《濫用司法覆核及法援制度社會蒙受極大損失》,載於《中國日報》,2017年5月15日。29陳弘毅:《行政主導概念的由來》,載於《明報》,2004年4月23日至26日。30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4條,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須在提出前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這一條款極大地限制了立法會議員提出政策草案的可能性。然而,有爭議的是,立法會議員就政府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是否受到《香港基本法》第74條的規管。特區政府反對議員以修正案的方式擴充立法權限,因此竭盡所能阻止立法會議員就政府草案提出的修正案被立法會通過。見劉兆佳:《局部民主化困境重重》,載於劉兆佳:《香港社會的民主與管治》,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57-74頁。31SeeB.C.H.Fong:Executive-legislativeDisconnectioninPost-colonialHongKong.ChinaPerspectives,2014,(1).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52-新網路力量:《2014年度香港特區政府管治評估報告》,2014年,載於http://www.synergynet.org.hk/download/policy-studies-zh/governance-zh/201401153411_b5.pdf,2018年7月22日訪問。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53-一、法律信息共享對粵港澳大灣區的意義法律信息是指在立法、司法、執法和法學研究等領域活動中所交流的有關法律的信息、情報、知識的總和。1法律信息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外交等一切社會領域。法律信息是法治與法制活動中產生的專業信息,這類信息作為維繫國家政治、經濟活動的重要載體是支持和保障社會法治進程的重要文獻信息資源。現代社會,法律信息公開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發展狀態與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保證國家與人民共享法律信息資源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共識和政府的責任。一般而言,法律信息共享具有以下作用:○1法律信息共享是政府獲得政治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礎。通過表達自由和信息共享讓民眾獲得更多參與公共決策的機會、讓普通人獲得更強的參與感,有助於消解社會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矛盾,使社會發展在寬容、理解和平穩中進行。○2法律信息共享是制約政府權力,避免官員腐敗的有力工具;如果不將政府的管理過程、決策過程和官員與公共事務有關的活動透明化,政府和官員手中的權力就會被濫用,人民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只有做到政務公開、信息自由流動,人民能夠充分享有表達自由,政府才能透明化,政府官員也才能更加盡職盡責。○3法律信息自由對於維持市場高效運作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促進信息的自由流動,賦予普通消費者在批評產品及企業提供的服務方面更充分的表達自由,對於公司企業改善自己的服務提高產品和服務的競爭力,具有非常明顯的現實意義。2粵港澳大灣區(Guangdong-HongKong-MacaoGreaterBayArea),是由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和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惠州、東莞、肇慶、江門九市組成的城市群,是國家建設世界級城市群和參與全球競爭的重要空間載體。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是國家主席習近平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國家戰略,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舉措,也是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已經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開放和區域發展的重要戰略安排。2019年2月18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正式公佈,對大灣區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空間佈局等方面作了全面規劃。綱要是指導粵港澳大灣區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合作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劃近期至2022年,遠期展望到2035年,全方位推進廣東與香港、澳門互利合作,塑造區域發展新格局。灣區經濟具有高度開放、包容集聚、創新引領、宜居宜業等特點。良好的灣區經濟需要適宜的制度規範引導調整,科學合理的規則可以促進灣區的健康發展。灣區經濟是世界經濟版圖的突出亮點,與世界其他主要灣區相比粵港澳灣區具備綜合實力強、開放程度高、經濟活力旺盛等優勢,粵港澳大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信息共享機制研究李燕萍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54-灣區存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關稅區、四個核心城市”的特殊情況,在經濟合作、共享互融等問題上需要更多的創新思路、互補合作與發展機制。3大灣區的建設就是要克服制度差異形成的隔閡,在尊重“兩制”差異的基礎上,維護“一國”之本,把維護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尊崇法治,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把國家所需和港澳所長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市場化機制的作用,促進粵港澳優勢互補,實現共同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需要制度化、規範化和法治化的立法引導和保障,這是實現良法善治的治本之策。4問題的關鍵在於,立法來自於何處,中央立法亦或是粵港澳三地合作立法機制?毫無疑問,中央立法與合作立法是灣區建設過程中重要的規範來源和制度指引,也是維護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中央權威在國家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5但無論是中央立法還是合作立法都離不開對信息的充分掌握,尤其是灣區內各個參與主體的立法、行政、司法等領域的法律信息,這是中央立法與合作立法得以成立的基礎。因此,應當重視三個法域彼此之間法律信息的公開與溝通,促進互相理解與尊重。在這個背景之下,法律信息共享對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第一,有利於制定符合“一國兩制”成長要求的法律規則。規則制定者總是希望制定出最符合社會實際需要的法律,通過法律信息交流,促使規則制定者與規則調整對象之間形成共同的知識基礎。例如對個人自由權利的認識,形成建立在共識基礎上的規則是法治社會得以有效成長的基本條件。在港澳地區,基本法的制定過程在相當程度上遵循了信息共享的要求,為港澳地區順利回歸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保障。但是,回歸僅僅是開始,在“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礎上,促進“一國兩制”的成長與進步是全體中國人民不可推卸的責任,有必要充分考察回歸後港澳地區法治發展情況,在信息充分的基礎上,制定出有利於國家統一和社會發展的法律規則。從某種意義上說,2019年2月份出台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綱要》就是國家在充分瞭解與把握回歸以來粵港澳區域發展狀況與實際需求基礎上出台的官方文件,是在維護“一國兩制”基本國策基礎上,國家對港澳地區治理方式的一種昇華。面對未來,粵港澳大灣區如欲打造成為繼紐約灣、舊金山灣、東京灣之後的第四個全球發展增長級,必須在包括推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進一步提升市場一體化水平、構建協同發展的現代產業體系、共建宜居宜業宜遊的優質生活圈等方面做出努力,這些領域的發展都離不開制度保障,粵港澳灣區建設背景下更加需要充分的法律信息共享以促使制度的有效運行。法律信息的全面、便捷、高效性可以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信息,發揮經濟保障的功能,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價值,法律信息是社會經濟運轉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有機組成部分。第二,法律信息共享有利於建設和諧的大灣區法治發展之路。現代法治要求法律法規制定的過程必須公開,並向普通公民、媒體傳遞信息;法律法規對基本的人權提供保護;法律系統公正無私,有獨立並負責的律師和法官。律師的獨立性,是指獨立於政府控制,廣泛代表社區利益;法官的獨立性,除了包含對法官的一系列嚴格訓練,還要考慮法官的選擇、薪酬制度等,都應該圍繞着獨立性來設計。與之相應,所有法庭和其他執法機構的材料以及之後的裁決都必須公開,並以各種方便公眾獲取的方式公之於眾。6這些要求共同適用於內地與港澳地區法治發展,然而,由於法治建設具體條件與環境不同,只有在紛繁複雜的法律實踐表達出來的信息充分共享的前提下,才可能探索出符合粵港澳大灣區實際要求的法治之路。對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法治指數的研究表明,城市之間的法治水平呈現出較大差異,法治發展不均衡,只有在保持較高法治水平城市的發展勢頭,着力提升低法治水平城市的發展能力,形成良性競爭,縮小法治水平的城市群差異,才能實現粵港澳大灣區的和諧發展。7粵港澳
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信息共享機制研究-55-大灣區城市群法治之間的良性競爭必須在各方均能準確獲取大量的、全面的有效法律信息基礎上進行,法律只有公開透明,才能起到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的作用,進而實現法律的公平。只有灣區內的各個參與主體對彼此的法律體系、法治理念、法律程序等都非常熟悉的情況下,才可能跳出狹隘地方主義觀念的局限,共同為灣區的健康發展而努力。第三,通過法律信息共享,提升灣區民眾的法律意識,推動社會整體協調發展。法律信息作為一個整體可以在大灣區建設中發揮極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公民法律意識培養中,粵港澳三地的法律信息共享,為民眾依法評價、依法論事提供前提保障,掃清信息封閉造成的誤解與臆想。民眾通過各種渠道獲取法律信息,通過法律信息瞭解灣區法律建設成果,通過法律信息在社會上的良性傳播,促使民眾克服意識形態的禁錮,真正形成以法律為基礎的思維方式,實現社會經濟快速進步。二、粵港澳大灣區內法律信息共享存在的主要問題法律信息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按照不同標準可以有不同劃分。依載體不同分為文獻法律信息和數字法律信息;依內容不同分為立法信息、司法信息、法學教育信息等,依機構不同分為立法機構、司法機構、行政機構、法律研究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等。近年來,粵港澳大灣區內各個城市在經濟、文化、社會等諸多方面開始了更深層次的合作與交流。在法律方面,以廣東省與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之間交流合作較為頻密,目前雙方在法治領域的信息合作與交流情況主要集中在粵港澳警方在打擊跨境毒品犯罪、掃黑活動中建立24小時情況通報機制,2009年粵港澳警方開通情報信息共享平台,不斷深化合作機制,共同維護粵港澳社會治安的持續穩定。8法律信息相對而言,目前粵港澳大灣區法律信息共享狀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法律信息共享意識不強。目前,粵港澳大灣區範圍內無論是民間社會還是政府機構對於法律信息共享的認識均不充分。就民間社會而言,除了學者之間有一定的合作與交流之外,港澳地區居民先入為主的認為內地法治落後,進而形成隔離心態的狀況還沒有完全消除,形成人為的法治心理隔閡,內地居民認為港澳地區法律發達,法治先進的盲目意識也比較多。內地與港澳地區法治觀念與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別也在一定程度上了阻礙了市民社會之間法律信息共享程度。政府機構之間的交流也多限於經貿、文化等特定領域,形成一定的區域性合作與交流,對於法治信息的共享重視程度不夠,缺乏對法律信息共享的理論研究,對法律信息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認識不足。第二,缺乏專門的行業組織與協調機構,專門人才隊伍建設不足。法律信息貫穿於立法、行政、司法、法律實踐和法學教育等各個領域,涉及到法律信息的產生、公佈、傳播、保存和利用等。粵港澳三地對於法律信息的管理均有所不同。在廣東省基本上是遵循國家統一的做法,由各個政府部門下屬的社團組織負責法律信息相關工作,例如新聞出版部門主管的出版協會,信息產業部門主管的互聯網協會,文化部主管的圖書館學會以及中國法學會等,但是沒有專門的法律信息分支。港澳地區的法律信息主要集中於立法會、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法律教學研究機構之中,也沒有專門的行業團體或組織機構。在法律信息整個系統中,沒有統一的行業組織,缺乏協調和合作機制,導致各系統分立,各行其是,法律信息資源建設無法協調,資源浪費現象嚴重。法律信息雖然具有法律專業特質,但是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包括政治、經濟、社會各個方面,因此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相對也較高,不僅要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56-具備法律知識,更要具有資源整合和管理能力,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需要培養具有法律、管理和業務能力的複合性人才,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第三,法律信息交流方式簡單,以宏觀介紹、價值分析層面為主,缺乏對微觀細緻法律問題的觀察與研討。回歸後,港澳地區法治方面的最大變化是以基本法形式為港澳地區社會發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憲制安排,這是一種嶄新的制度安排,深受內地與港澳地區各界人士重視。從1997年香港回歸算起,基本法的實施已有二十多年,目前對基本法的研究仍主要處於宏觀價值介紹階段,尤其是對於不涉及中央地方關係的基本法條款在具體適用中出現的個案更加不為內地法律機構所知曉與關注,不利於全面檢討基本法在實踐中的運行情況,也不利於促進內地與港澳地區法治的協同發展。法律信息只有被利用,才能產生價值,發揮作用。法律信息的使用者不僅有普通民眾,更有政府部門和教學研究機構的眾多專業人員,不同人群對法律信息的需求和利用方式是不同的。目前,法律信息服務仍然維持傳統的資料室管理模式,難以提供專業信息服務。無法發揮法律信息作為專業資源的服務優勢。三、建設並完善粵港澳大灣區法律信息共享機制由前述可知,法律信息共享對粵港澳地區的法律發展,對整個中國的法治社會建設都有着不可忽視的意義與價值。“一國兩制”背景之下,有必要設置穩定有效的法律信息共享機制,發揮制度競爭優勢,從而為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創造出具有高度整合力的法律規範體系,實現國家民族的法治文明進步。這種共享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慮:第一,樹立法律信息意識,設立法律信息服務與保障體系。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意義是“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港澳交流合作,為港澳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港澳同胞到內地發展提供更多機會,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發展新動能、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為我國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不斷增強提供支撐”;建設與國際接軌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是灣區建設的重要目標。法律作為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的社會規範,是保障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工具。法律必須具備公開透明的品質,成為公民和政府擁有的共同信息,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規則與觀念。法律信息具有數量大、增長快的特點,同時在各個行業具有廣泛的需求性,必須重視法律信息資源建設工作。要從廣度和深度上加強法律信息建設。例如,利用網絡環境和計算機技術,將粵港澳三地不同類型、不同媒介的法律信息開發出來,建設出資源全面豐富,檢索功能齊全,具有特色的法律專業數據庫,打破三地數據庫建設各自為陣的局面。規範網絡信息源的轉載和信息發佈,提高信息質量和權威性,保證信息來源準確和時效性。有關部門和機構可以攜手共建,徹底解決法律信息資源渠道匱乏問題,使網絡真正成為溝通法律信息的重要渠道。第二,立法領域除了拓寬法律文件的公開與獲取途徑之外,應重視立法技術與思路的信息共享。例如,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發展經濟保障就業,反對歧視是政府的共同職責,為此,內地通過制定《促進就業法》來規範就業秩序,而香港政府則通過反對歧視來維護就業市場的穩定與有序。仔細分析,不難發現,兩者對於市場經濟下勞動力管理的立法思路是不同的,促進就業法施加更多的積極責任於政府,反對歧視則顯得更加謹慎,針對具體情況處理就業糾紛。這種立法思路方面的差異及其立法效果的對比值得研究與分享。反之,港澳地區也有借鑑內地成功立法經驗的必要。例如,澳門回歸
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信息共享機制研究-57-之後,法律體系與葡治時代有了很大改變,其中關於立法會制定的法律與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之間的位階關係及其內容產生了很大爭議。根據大陸法傳統,合理分配立法權限是獲得有效法律體系的前提,因此,澳門有必要理順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範體系,而借鑑大陸地區已有的《立法法》技術是一個可行的捷徑。可見,無論對於港澳地區還是內地省市,有效借鑑與獲取各種立法信息資料對於本地立法活動具有良好的示範效應。第三,設置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依法行政與行政民主化是現代公共行政的發展方向,然而如何確保行政手段合法有效,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各地政府都形成了各自行政風格與特色。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了解決市民住房困難,提供了大量的政府供給的廉租房,同時在長期的管理過程中,形成了相對科學公允的廉租房管理制度,滿足了社會中下階層的基本生活要求,對社會秩序的穩定發展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這對於內地許多城市正在發展的經濟適用房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參考價值。隨着內地與港澳地區經貿活動日益頻繁,執法信息共享有助於打擊跨境違法犯罪行為,共同創建和諧的法治社會。法律信息的全面公開,也是粵港澳三地實現依法行政的首要條件,應當予以重視。第四,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司法案例共享體制,建立司法信息共享網絡平台。在司法領域,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可見,中國的地方法院擁有相對完整終審權的局面已經出現,這是對各國奉行的司法權統一觀念的重要突破。因此,認真觀察回歸後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司法案例對於衡量港澳地區居民自由權利受保障狀態,總結特別行政區司法獨立運行效果對內地法治發展有着重要的借鑑價值。此外,基本法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法院負責對基本法的相關條款予以適用和解釋。從某種意義上說,區域憲政已經出現,基本法適用過程中發生的司法案例既是特別行政區本身案件,也是研究中國憲政發展不可或缺的資料,值得認真對待。由於國家安全和網絡體制等因素,在內地,只有特定政府部門可與港澳網絡體系直接相通,不利於法律信息共享。完善快速的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是大灣區內所有案件深入開展的基礎工作,可以以大灣區為試點,解除網絡壁壘,粵港澳三地政府共同建設司法信息共享網絡平台,服務於灣區司法工作。9信息是現代社會中個人、組織進行活動的基礎與原動力,是決定其發展與進步的舉足輕重的因素;而信息化的程度則是衡量一個國家發展程度與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正是隨着信息在社會中的重要性的凸現,信息公開的價值也日益突出。在“一國兩制”的背景下,不僅要重視政府對公民的信息公開行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更應當關注內地與港澳地區法律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促進法治領域交流,真正建成富有中國特色的法治社會。註釋:1周黎明:《法律信息特性及其傳播》,載於《圖書館論壇》,1999年第3期。2王四新:《信息和表達為甚麼都要自由》,載於北大法律信息網: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8106。3人民論壇理論研究中心:《近期國內粵港澳大灣區問題研究綜述》,載於《國家治理》,2018年第4期。4李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治問題》,載於《中國評論》,2019年1月號。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58-5孫彩虹、余斌:《對中國中央集權現實重要性的再認識》,載於《政治學研究》,2010年第4期。6季衛東:《以法治指數為鑑》,載於《財經》雜誌,2007年第21期(總第196期)。7滕宏慶:《我國城市群的法治差序研究──以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法治指數為例》,載於《探求》,2018年第3期。8鄒平學、馮澤華:《改革開放四十年廣東在粵港澳法律合作中的實踐創新與歷史使命》,載於《法治社會》,2018年第5期。9同上註。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59-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粵港澳三地的區際民商事與刑事法律間的衝突比較明顯,而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因粵港澳尚未高度融合而難以有效突顯,故而區際民商事與刑事法律衝突問題的研究者甚多。然而,在粵港澳大灣區(以下簡稱大灣區)這一重點平台的催化下,粵港澳三地間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不再是天方夜譚的理論學說,而是實實在在的實踐命題。所謂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是指同一國家內不同法域間行政區域的行政法律產生衝突的法律現象。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各國或者各法域一般嚴守公法的地域效力原則,不承認域外公法在本法域的效力,因此一般不會產生公法衝突,由於行政法是最典型的公法,故行政法的地域效力尤為明顯。1但是,隨着粵港澳在海關、環境治理、稅收行政、跨境經濟活動等方面增強合作程度,新的法律衝突形式將接踵而來,最為明顯的莫過於區際行政法律衝突。以港珠澳大橋為例,由於粵港澳三地的交通規則不一致而發生行政法律衝突,三地為了通行的方便而共同制定和認可一些規則,這就是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得以解決的縮影。因此,港澳以大灣區為重點平台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背景下,港澳與廣東即將在許多領域日益走向高度融合,區際行政法律衝突亦將日益明顯。故而,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成為新時代助推港澳與內地同發展、共繁榮亟需解決的新命題。儘管區際法律衝突在本質上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但由於行政法律衝突與民商事、刑事法律衝突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在具體特點上的內容亦有一定的差異,故本文擬研究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的特點及其破解之道,期待研究成果能為大灣區建設增磚添瓦。一、單一制國家內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一國兩制”施行後,中國的國家結構並沒有改變,中國仍為單一制國家。具體而言,一部憲法、一個中央國家機關體系、每個公民有統一的國籍、港澳的國防與外交事務仍由中央負責等單一制的重要特徵依然凸顯。儘管如此,在存在特例的情況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並未充分說明港澳沒有“剩餘權力”,以國內通說認可“英國為單一制國家”為例,蘇格蘭還擁有全民公投決定是否脫離英國的權力,這意味着作為地方的蘇格蘭不但實實在在地擁有一些“剩餘權力”,而且能決定是否成為獨立國家的權力。那麼,這個例子是否能為港澳擁有所謂的“剩餘權力”背書?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中央與港澳的權力劃分早已在港澳兩部基本法制定之際劃分清楚,例如,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由全國人大授權。”第20條也規論粵港澳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馮澤華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60-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其他授權。”這系列規定清晰地指向一個事實: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沒有中央的授權,特區不可能行使其他權力,即特區沒有所謂的“剩餘權力”。部分人士鼓吹特區具有所謂的“剩餘權力”主要是從美國的制度模式下探討的,但運用這種模式來論證中國問題往往是孤證不立。因為在毗鄰美國的另外一個國家──加拿大,該國也承認“剩餘權力”,但《加拿大憲法》明確規定“剩餘權力”歸中央所有。這種加拿大的模式與中國模式是一致的,在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還有人鼓吹作為一個地方的特區擁有“剩餘權力”實際上以政治思維代替法律思維,不願接受中央對特區的監督權。探討單一制下的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旨在重申這一命題:港澳兩個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港澳本身沒有“剩餘權力”,並非獨立的政治實體,港澳行使高度自治權受中央的監督。因此,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需要在單一制國家結構的原理上進行。質言之,理解單一制國家內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旨在闡明一些“剩餘權力”屬於中央,即既不屬於廣東,更不屬於港澳,在遇到國防、外交以及不屬於港澳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時仍需獲得中央的授權方可行使,尤其是涉及到國際條約中的行政法律規範跨境適用問題,需要獲得中央的授權,最終以更加符合憲治的思維推動大灣區建設的法治化。再者,大灣區是同一國家的不同行政區域間組成的跨境地區,倘若完全照搬照抄國際法原理,不啻不利於發揮憲法在粵港澳間的統合作用,而且弱化了“一國兩制”的“一國”性。因此,探討單一制下的大灣區,要有更多的中國智慧,不能完全照搬國外法學理論。二、不同與同一社會制度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不同於絕大多數複合法域國家的不同法域均為同一社會制度的行政法律衝突,在“一國兩制”下,大灣區內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內的社會制度有所不同。一方面,廣東屬於中國內地管轄,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條第2款明文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這意味社會主義制度是憲法將長期堅守的制度,是立國之本。而港澳繼承原有的制度,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在五十年內將保持不變。進一步而言,若台灣在五十年內和平回歸,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那麼港澳的資本主義制度或可能繼續實行。有一些香港學者也表達了這一現實的可能性。2在這種情況下,廣東與港澳因不同社會制度而產生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將不會徹底根除,建構相應的協調路徑顯得尤為重要。另一方面,大灣區內亦有香港資本主義制度與澳門資本資本主義制度的行政法律衝突,但由於這兩者的社會制度的性質一致,港澳同一社會制度間的衝突並不佔主導。與此同時,大灣區內社會主義制度間同樣可能存在某種衝突,如廣東九市均具有獨立的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其所制定的地方行政法律規範同樣會產生一定的衝突,但這種衝突因具有同一的上一級行政單位──廣東省而顯得微弱,在區際行政法律衝突面前降格為矛盾的次要方面。然而,為了促成不同行政區域間的深度融合,這種衝突亦不能忽視,因為不同的行政區域對社會主義制度的理解不太一樣,如深圳市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往往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與其他廣東其他地區的地方性法規時而差異大。3易言之,同一社會制度的內部亦可能因不同主體的理解不同而產生區別,這些區別儘管不佔主導地位,不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但不能忽視,更不能有意抹掉以避免挫傷一些主體合作建設大灣區的積極性。質言之,大灣區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屬於不同與同一社會制度間的衝突,其中,不同
論粵港澳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61-的社會制度佔主導地位。儘管如此,社會制度之間或者內部因素之間並非天然對立,在中國實行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時代下,兩者制度具有許多的融合性,如均認可市場經濟,均認可法治、民主、平等等理念,但由於本質上仍具有許多的差異,尤其是在不同社制度的指導下,人民的社會觀念、經濟思維、文化思想有巨大的差異,因此,在解決區際行政法律衝突時不能忽視這種制度差異所帶來的潛在問題。三、多元法系之間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廣東實行的是具有大陸法色彩的社會主義法系,香港實行的普通法系,澳門實行的大陸法系。三種不同的法系註定了行政法律規範差異較大。其中,粵澳因具有共同的成文法元素而差異小,粵港、港澳則因為法系差異而導致行政法律規範差異大,這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方面,不同法系觀念下的行政訴訟受理機關不同。香港沒有設立專門的處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而廣東和澳門均設有專門的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三地在銜接跨境行政訴訟案件時或需要指定專門法院方能建構通暢的府際合作之路。與此同時,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具有許多特色,如可在特定案件中組建陪審團。另一方面,具體的行政訴訟理念不一致。內地偏重行政主導,重視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主導地位,而港澳偏重市場運作,重視市場在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地位。不同的價值觀念影響到行政訴訟理念的不同。以環境公益訴訟為例,廣東屬於內地,堅持的是社會主義制度,環境保護立法理念強調政府主導,個人或者社會組織不宜過多滲入環境治理問題,如2015年修正後的《行政訴訟法》只允許檢察機關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提起主體。在環境治理實踐中,廣東受內地非政府組織監管法律嚴格的影響,廣東的環境保護組織在保護環境的力量上仍未得到有效的啟動。而香港與澳門長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社會觀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由、平等、人權思想的影響,在環境治理上注重個人權益保護,允許個人或者非政府組織就環境問題提請行政公益訴訟,如維多利亞港的環境保護案件上,保護海港協會即發揮很大作用。4質言之,粵港澳由於法系的不同,其在法律理念、法律原則、法律價值判斷、法的淵源等方面亦有差異5,這就直接影響到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的順利解決。值得注意的是,當今世界日益經濟全球化的同時,法系與法系之間的差異逐漸降低,普通法中有大量成文法,成文法中亦開始重視判例的指導作用。粵港澳三地應抓緊這一時代機遇,着力通過區際行政協議等渠道縮小不同法系對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的產生程度。四、沒有最高司法機關協調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傳統複合法域國家在協調區際行政法律衝突難度低的根源在於其具有中央級別的最高司法機關根據管轄權的設置在同一法律制度內解決區際行政法律衝突。而在中國,根據港澳兩個基本法的規定,港澳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內地的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管轄港澳的行政訴訟案件,即各法域均有自己的終審法院,故此,廣東與港澳並沒有一個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協調彼此的行政法律衝突,廣東的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與港澳的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終審法院間互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62-不隸屬,這就為三地行政法律衝突的協調帶來巨大的司法障礙。目前,內地的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內地司法區域與港澳分別簽署的區際司法協助協定適用範圍窄、合作程度低,往往因內地裁判不具有終局性而難以獲得港澳法院的認可。同時,系列區際司法協助協定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時,都須通過內地最高人民法院與特區政府或者高等法院之間進行協商解決。無論在民商事,抑或刑事司法實踐中,請示程序的複雜、審批時間的冗長等問題凸顯,影響涉港澳案件的協查工作的效率。更為迷茫的是,迄今為止,內地與港澳尚未達成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廣東與港澳的刑事司法協助進程因而發展緩慢,有鑑於此,三地的行政司法協助自不待言。五、特定時期內中央立法、地方立法與特區立法間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由於港澳兩個特區五十年內實行“一國兩制”,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及其生活方式也在五十年內不變。站在歷史的分界點,“一國兩制”業已運行二十餘年,是時候且有必要開始探討特區五十年後的制度問題。這意味着大灣區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的又一特點是特定時期內處於平等地位的中央立法、地方立法與特區立法間的衝突。這蘊涵着幾個信息:第一,特定時期內的衝突。所謂的特定時期內是指港澳兩個特區回歸五十年內,大灣區的這種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基本存在,若港澳回歸五十年後再保持“一國兩制”的現狀,那麼,這種衝突仍然會在一定範圍繼續存在,但由於粵港澳已經高度融合,這些衝突的存在並不足以制約三地的經貿往來,易言之,這些衝突的程度類似當前廣東下轄的兩個設區的市之間的行政法律衝突的程度。第二,中央立法、地方立法與特區立法之間的衝突。從法理上而言,法域間的法律地位本身是平等的。以廣東為代表的內地是獨立的法域,港澳也分別是獨立的法域。廣東作為一個地方,所適用的行政法律規範多數來源於中央層面的立法,且這些中央立法的法律位階比廣東及其設區的市所制定的地方立法高。而港澳兩個特區作為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儘管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但其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範僅適用於特區範圍內,除列入港澳兩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以下簡稱全國性法律)外,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受中央層面的行政法律規範的約束。一些學者認為,區際法律衝突帶來的特點之一是在立法管轄權方面,無中央立法管轄權和各法域立法管轄權的劃分6,這一點在尚無確立全國性法律地位時是可以得出這一判斷,但隨着港澳兩個基本法關於全國性法律的增減安排,一些中央立法性質的全國性法律完全可適用於港澳兩個特區,在“一國兩制”下,仍由中央立法管轄權與各法域立法管轄權之分。儘管如此,由於絕大多數法律由特區自行立法,特區立法與中央立法、地方立法是在較為廣泛的層面是平等的,基於司法管轄權的制約,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不能干預特區立法,特區立法亦不能延伸至內地。廣東所適用的中央立法、自身制定的地方立法與港澳的特區立法之間存在衝突的這一現狀要求中央、廣東、香港、澳門在推進大灣區法治化建設的過程中必然要處於一種相對平等的地位進行協商。第三,立法主體間的平等。大灣區內各城市的行政級別錯綜複雜,且城市間無統一的上一級政府。與此同時,大灣區內的廣東、香港、澳門均為省級行政單位,地位平等,彼此之間的行政法律衝突屬於同一平面上的橫向衝突。2015年《立法法》修正後,大灣區瞬增十二個立法主體,有廣東一個省級
論粵港澳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63-的地方立法權,有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有深圳、珠海兩個經濟特區的立法權,有廣州、佛山、東莞等7個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7儘管廣州、佛山等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受廣東省人大常務會的審查,但立法主體間在跨境對外這一層面而言是相互平等的,均有權獨立參與大灣區法治建設。易言之,由於區際行政法律衝突本身強調的是跨境因素,若無跨境因素,僅是廣東省內部的行政法律衝突,那只是同一法域內的區域行政法律衝突,解決這一衝突之路徑可完全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與屬地法原則相結合即可,但大灣區各市面臨的是跨境而造成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解決思路卻不能完全照搬前述方法。綜上所述,大灣區內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具有地位平等的特點,橫向法律衝突與縱向法律衝突並重。這種雙重性決定僅依靠屬地法原則等衝突法方法不能解決所有問題8,尤其是以三地高度融合作為目標的大灣區建設,若過於強調屬地法原則,難以製造更多的法律適用衝突。因此,大灣區合作各方應站在國家發展大局的立場上,逐步探索符合各方利益訴求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的協調方法。六、立法權限不一致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立法法》的修正讓大灣區瞬增十二個相對地位平等的立法主體,而這些立法的立法權限卻不一致,容易影響到彼此的合作程度。首先,港澳擁有的特區立法權,除國防、外交、非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項均可立法,相比於廣東及其城市,港澳的立法權限較大,包括外事立法權9、與資本主義主義制度相適應的經濟制度立法權10等。只有當特區立法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時才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使相關法案失效。其次,廣東作為省級行政單位,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由於權限問題,廣東在許多經濟領域無法單獨制定有關政策,如面對極少運營商而造成的壟斷局面束手無策;廣東在外事方面亦沒有足夠的權限去簽訂國際協議等。再次,深圳、珠海等經濟特區原則上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其所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可以等同於法律,不受立法事項的制約,實踐中,由於深圳經濟發展的需要,在深港合作中大量行使特區立法權,制定出一批符合深圳經濟發展需要的經濟特區法規,極大地促進了深港的高度融合。然而,經濟特區法規僅適用於經濟特區範圍內且需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最後,廣州、佛山等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顯然,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的權限更小,與港澳合作或在許多領域沒有相應的立法權限,很難與港澳達成共識,最終不利於充分發揮設區的市積極立法以推進大灣區建設的法治化。綜前所述,大灣區內各立法主體的立法權限不一致,在許多領域難以有效進行平等協商,若過於強調中央層面的立法協調,或者過於強調粵港澳三方作為代表而忽視廣東九市與港澳城市間的平等地位,亦容易導致“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更進一步而言,儘管許多區際行政協議為大灣區建設奠定了法律基礎,憲法、基本法、立法法、地方組織法等規範也為此奠定了憲制與權力基礎,但缺乏大灣區建設明顯缺乏府際合作的具體途徑、方式與效力的規定,這給粵港澳法律合作帶有諸多不穩定的因素。實際上,過去粵港澳合作進程之所以緩慢的原因並不在於沒有法律基礎或者依據,而在於建立的合作機制不健全、合作權限不明晰,需要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予以明確。11因此,破解區際行政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64-法律衝突需要在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前提下,尊重各城市間立法主體的平等性,遇到不可避免的衝突時應及時授權,包括授權大灣區內各城市就大灣區建設的行政法律規範問題進行立法。七、法律適用上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傳統複合法域國家較少出現地方法律規範與國際條約的衝突源於這些國家普遍規定各地方要統一遵守中央政府對外簽署的國際條約,如《美國憲法》第6條明文規定:“美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各州都要統一遵守。”12據此,傳統複合法域國家自然亦不會出現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在適用國際條約上的問題。然而,在“一國兩制”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出現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問題。基於保持港澳法律體系的穩定性,港澳兩個基本法認可回歸前港澳殖民當局業已簽訂有效的國際條約繼續適用,包括中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港澳的國際條約仍可繼續適用,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生效於1976年3月23日,中國於1998年簽署了該條約,由於該條約部分規定與中國相關法律存在多處直接衝突,迄今為止,中國並未開始實施該條約。而港澳在回歸前,英國和葡萄牙已簽署並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澳門適用。港澳回歸後,中國根據港澳實際情況亦批准港澳繼續適用該條約。再者,港澳可以分別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因此,在港澳的法律體系包括國際條約的情況下意味着大灣區內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既有本土法律適用上的衝突,亦有國際條約適用上的衝突,這種本來在單一制國家內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容易上升為國際行政法律衝突。八、結語:破解衝突的相關思路綜上七個特點可以知道,過去粵港澳間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之所以不明顯的根源在於三地的經貿往來與人文交流並不得到高度的融合,三地政府又不願意對接彼此間的政府義務,致使許多領域尚未進入合作的快速道。隨着大灣區建設的橫空出世且粵港澳來自國內外經濟社會發展的競爭壓力13,三地政府再也不能置身事外。在新時代大灣區建設的背景下,當粵港澳三地在海關、稅收、環境、跨境經濟活動、衛生資源共用等領域逐步進行義務對接時,彼此間行政法律規範的差異亦將出現,在規制同一法律關係的過程中必然出現衝突問題。質言之,粵港澳三地政府需要正視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在義務對接過程中的消極影響,及早建構合適的協調路徑以推進大灣區建設的法治化。總的而言,上述的七大特點大致上勾勒出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的基本面貌,也為破解之道提出了具體方向,至少有以下四種路徑協調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第一,設立在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指導下的立法協調機構。2018年8月,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韓正親自擔任組長的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正式成立,這為打造區際立法協調機構運作平台奠定了基礎。當前,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除港澳兩位行政長官外,其他成員均為國家領導人,小組成員均身兼多職,只能從根本上、整體上把握大灣區建設的方向而難以時刻關注大灣區建設的動
論粵港澳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65-向。因此,大灣區建設除了需要成立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外,還需要建立大灣區立法協調機構,該機構的職能之一是協調粵港澳的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大灣區建設屬於嚴格意義上的重大改革,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設立大灣區立法協調機構,由立法協調機構就三地無法協調的事項進行協調、主導立法等工作。成立統一的立法協調機構,是為了便利各市在法治建設過程中發生行政法律衝突問題有一個統一的平台進行協商解決。之所以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設立立法協調機構,是因為現有的許多重大立法改革都必須由一個高位階的權力機關予以主導,若僅由國務院主導則難以承受這種因立法權限尚屬不充分的機關進行協調。在憲法層面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履行國家最高權力的機關,能夠應對大灣區建設的各種突發事件。第二,借助合憲性審查機制協調區際行政法律衝突。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港澳兩個特區的憲制基礎,憲法必然需要通過一定的平台對港澳兩個特區產生影響,方能實現憲法在大灣區建設中的統合作用。在新時代下,借助合憲性審查機制初步建立的春風,中央可對大灣區內的法律規範或者行政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具體而言,一方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成立後有必要將涉嫌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的粵港澳法律規範納入合憲性審查的範圍。廣東、港澳兩個特區的立法機關可直接將制定的法律上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過審查後認為粵港澳各自制定的行政法律規範不符合“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特別是含有刻意製造廣東與港澳不可調和的行政法律衝突條文,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相應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諮詢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後決定是否發回廣東、港澳特區。另一方面,粵港澳行政訴訟案件中的原被告、審理法院均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審查的申請,尤其是關於粵港澳公權力機關涉嫌刻意作出行政法律衝突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申請轉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合憲性審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查後將相應的意見上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最終的結論函告提請違反憲法審查的主體或者在諮詢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後將最終的結論函告提請違反基本法審查的主體。第三,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區際衝突法》(以下簡稱《區際衝突法》)。制定區際衝突法是破解包括行政法律衝突在內一切區際法律衝突的根本保障。儘管自港澳兩部基本法起草以來,已有許多學者主張制定《區際衝突法》解決區際民商事法律衝突14,但基於同質性的法治思路,這種主張迄今尚未過時,仍能適用於區際行政法律衝突之中。具體而言,由於區際衝突法系解決涉外法律問題的基本法律,按照憲法規定,理應由全國人大制定,並出台專門決定明確授權大灣區先行試點《區際衝突法》。過去,由於盡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通過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需要重新審視。15有鑑於此,《區際衝突法》的調整內容可包括行政法、民商事、刑事等法律衝突問題,同時,按照全國人大授權決定的精神,該法律規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納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中,作為全國性法律僅適用於大灣區。值得進一步討論的是,過去,學界研究區際衝突法的過程中幾乎將其等同於國際私法在區際問題上的“影子”,進而將區際衝突法等同於區際民商事法律衝突。16這種觀點在粵港澳統一市場尚未形成之際時尚具有一定的道理,但隨着大灣區建設的深入,許多跨境行政服務需要共建共用,合作各方不能置身事外,而跨境行政服務往往與當地的公共資源配置有關,故行政法律規範必然要介入。因此,區際衝突法研究不能將行政法律衝突遺忘,《區際衝突法》可明確規定區際行政行為、區際行政管轄、區際行政複議、區際行政訴訟、區際行政司法互助等問題的解決路徑。第四,全國性法律路徑。除憲法與港澳基本法外,僅剩下全國性法律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66-適用於大灣區。因此,破解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需要充分利用全國性法律這一規範資源,即將粵港澳融入程度較高、分歧較小的內地行政法律規範直接納入港澳兩部基本法附件三中作為全國性法律適用於港澳。囿於港澳要保持特區法律制度的相對獨立性,全國性法律的內容僅限於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事項。由於大灣區的國防、外交實際上已有一套橫跨三地的系統予以有效運作,全國性法律幾乎可以不再考慮國防、外交這兩種事項,故大灣區只能在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事項“做文章”。基於探討區際行政法律衝突的立場,我們需要挖掘粵港澳融入程度較高的內地行政法律規範,如環境合作、法律適用、法律服務業等領域。以環境合作為例,由於內地開展建設美麗中國的國家戰略,許多地方已逐步轉型發展高新科技、服務業等產業,環境污染重的企業將日益消失,在此過程中,中央可先與港澳協商,將特定的水污染、空氣污染等領域先行合作治理,並制定標準統一的、能夠橫跨內地與港澳的環境治理規範。再如法律服務業,內地與港澳可在法律服務方面的高度合作基礎上,達成橫跨三地執業範圍的跨境法律職業對接協議,以律師為例,通過跨境法合作培養後的學子經過特定部門考核合格後,在三地均有過實習或者學習經歷的,可同時獲得三地的執業資格,而這執業資格可僅限於涉及跨境糾紛,例如一項糾紛涉及到內地與香港個人間的法律糾紛,擁有三地執業資格的律師便可接受這種類型的糾紛的代理服務,若一項糾紛只涉及到內地或者香港或者澳門,則這個律師還須擁有當地普通律師執業資格方能代理。17若條件尚不成熟的,可經全國人大作出決定,先行將一些僅適用於粵港澳的全國性法律列入港澳兩部基本法附件三中。誠然,這種局部適用的全國性法律的法律地位尚未進一步探討,但由於全國人大具有全權性且為最高權力機關,其有關決定以何種法律適用於全國或局部地區。自此,廣東與港澳通過這一渠道而獲得行政法律規範間的銜接,以更好地開展府際合作。註釋:1袁發強:《憲法與我國區際法律衝突的協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34頁。2林峰:《2047年後的香港:“一國兩制”還是“一國一制”?》,載於《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期。3如深圳2001年較早制定了《聽證條例》,促進了深圳立法的科學性與民主性;2005年,深圳市首次對校園安全管理立法,制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4黃文婷、馮澤華:《環境治理的港澳經驗及其借鑑》,載於《澳門法學》,2018年第1期。5朱最新:《論粵港澳經濟一體化中的法制協調》,載於《國際經貿探索》,2008年第8期。6韓德培、黃進:《中國區際法律衝突問題研究》,載於《中國社會科學》,1989年第1期。7當然,深圳、珠海也有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8同註1,第168頁。9如《澳門基本法》第136條。10如《澳門基本法》第75條。11鄒平學、馮澤華:《改革開放四十年廣東在粵港澳法律合作中的實踐創新與歷史使命》,載於《法治社會》,
論粵港澳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67-2018年第5期。12當然,亦有少數國家,如加拿大,由於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原因,地方執行國際條約的力度低,但這僅是中央在轉化國際條約為國家法律過程中涉及中央與地方分權問題,並不意味着加拿大地方與地方之間在執行國際條約間存在衝突,見徐亞文、黎文娟:《從國際條約的執行看加拿大聯邦憲法問題》,載於《政法論從》,2006年第1期。13如上海、北京的國內生產總值業已超過香港,深圳也預計於2018年全面超越香港;受中美貿易戰的影響,主要依賴出口貿易的廣東省在經濟發展上也遭遇一定的影響。14卡敏:《區際衝突法研究刻不容緩》,載於《法學雜誌》,1986年第2期;韓德培:《論我國的區際法律衝突問題——我國國際私法研究中的一個新課題》,載於《中國法學》,1988年第6期;黃進:《試論解決區際法律衝突的途徑》,載於《法學評論》,1988年第1期。15張春生、秦前紅、張翔:《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實施監督》,載於《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第4期。16董皞:《論法律衝突》,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26頁。17同註11。
中共珠海市委黨校(珠海市行政學院)教授-68-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粵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等為重點,全面推進內地同香港、澳門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隨着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與融合,跨境就業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法治化成為當務之急。由於目前內地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水平仍低於港澳地區,在教育、就業、醫療等領域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相比,仍然存在較大的差異。這種經濟社會制度上的差異,又導致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上的差異。為此,借鑑香港立法經驗,完善中國內地有關勞動法規;健全養老保險制度,使中國內地和香港、澳門居民跨境就業時的社會保險“無縫對接”;加強內地與香港澳門人事、勞工、社會保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以切實維護內地與港澳居民跨境就業者的合法權益。一、全新形勢下跨境就業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法治化(一)粵港、粵澳合作取得突破性進展,港澳居民跨境就業創業斐然成風廣東省近期明確提出,深化粵港合作既是粵港自身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粵港澳大灣區世界級城市群整體發展的迫切需要,是粵港實施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深化粵港合作,有利於香港繁榮穩定,有利於內地和香港互利共贏、有利於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貿易中心、航運中心地位。為此,廣東省要把深圳前海建設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前海成為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自貿試驗片區、保稅港區、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四區疊加”之地。為實現這一目標,前海進一步擴大對港澳服務業開放,合作建設國際金融創新中心、國際新型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強化粵港澳創新合作,深化深港人才合作,推進粵港澳基礎設施聯通,建設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隨着粵港粵澳合作取得的突破性進展,港澳居民跨境就業創業斐然成風。據《深圳商報》記者江南鸞2017年12月15日報道,2017年以來,深圳前海蛇口自貿片區新增註冊港資背景企業2,582家,新增註冊資本2,363.98億元;截至2017年11月底,片區累計註冊港資背景企業8,146家,註冊資本9,145.18億元。截至2017年12月1日,深圳前海夢工場累計孵化創業團隊共計289個,其中港澳國際團隊143個;目前在園團隊共計155個,其中港澳國際團隊87個;已畢業團隊134個,其中港澳國際團隊56個。深圳前海已經成為港人最願來港企最受益的標誌性區域。隨着粵澳合作的廣泛深入和發展,珠澳合作也進入到一個新階段。統計顯示,截至2017年底,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就業勞動者權益保護法治化研究周盛盈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就業勞動者權益保護法治化研究-69-在橫琴註冊的澳資企業累計1,168家,註冊資本接近70億美元,投資總額90.7億美元。其中,2017年新增澳資企業431家,同比增長58%,累計已落地的澳門投資用地項目達29個,用地面積總計約2.96平方公里,投資總額近人民幣1,000億元。橫琴澳門青年創業谷2017年新引進港澳項目21個,累計孵化項目231個,其中港澳創業團隊130個,珠海橫琴逐漸成為澳門青年內地創業首選。(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公佈與實施,助力粵港澳居民跨境就業2019年2月18日,國務院出台《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廣東省已與香港、澳門在原有的合作機制基礎上,就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建立了一個系統的協調機制。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公佈後,將會進一步細化分解,詳細制定出時間表、路綫圖和施工圖。未來粵港澳大灣區將會在交通、產業、環境保護、科技等方面加強合作,從而為粵港澳大灣區形成世界級的科技創新中心創造條件。在粵港合作方面,為進一步促進香港居民來粵就業,深圳成立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場,着力打造專業人才交流平台,掛牌成立了“前海深港博士後交流驛站”“前海留學人員創業園”;對包括港籍人才在內的境外高端人才僅按15%徵收個人所得稅。打通深港人才雙向流動通道,註冊稅務師、註冊會計師、房屋經理等10多類香港專業人士在前海直接執業。搭建接軌香港的生活環境,人才保障住房優先面向港籍人才配租,讓區內創業就業港人“住有所居”;發行通信“前海卡”、深港兩地交通“互通行”卡等,實現深港通信資費接軌、交通高效率銜接。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初步統計,2017年底,來粵工作的港澳台專業技術人才達115萬人次。隨着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的頒佈與實施,來粵工作的粵港澳專業技術人才必將逐步上升。與此同時,澳門自從2002年博彩業自由化之後,其經濟和勞動力市場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隨着賭博娛樂業的擴張,澳門本地人才明顯短缺,為解決這類人才的短缺問題,大量的外來勞工湧入澳門,其中特別是廣東省的外派勞工。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2017年底,澳門總人口為65.31萬人,按年增加8,200人。其中外地僱員有17.95萬人,按年增加1,818人。在澳門就業的外地僱員中,其中63.5%為中國內地居民。而在中國內地居民中,絕大部分為廣東省居民。根據澳門治安警察局及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顯示,澳門的外地僱員大多數分佈在澳門的製造業,其次是文娛博彩及其他服務業、家庭傭工,建築業、酒店飲食業。還有一部分為澳門本地奇缺的專業技術人才,如高校教師和中小學教師。二、跨境就業勞動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由於中國內地與港澳發展基礎和發展環境不同,在目前階段,內地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水平仍低於港澳地區,在教育、就業、醫療等領域與香港、澳門相比,仍然存在較大的差異。這種經濟社會制度上的差異,又導致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上的差異。(一)中國內地因發展基礎和環境不同,其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水平仍低於港澳香港是一個高度繁榮的國際大都市,人口約750萬,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之一。同時,香港也是著名的金融中心、貿易和航運中心,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和最具競爭力的城市。據不完全統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70-計,2017年,香港GDP約人民幣2.1萬億元左右,人均GDP達人民幣28萬元,外滙儲備約4,000億美元。香港連續24年榮獲全球最自由經濟體,是全球滿分100中惟一一個總分超90的經濟體。澳門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城市之一,人均GDP近9萬美元。在CEPA和“自由行”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博彩旅遊業蓬勃發展,從而帶動整個經濟的高速增長。據澳門統計暨調查局2017年2月24日發佈的數據顯示,2016年,澳門GDP為澳門幣3,582億元,人均GDP為澳門幣554,619元。在經濟增長的同時,澳門失業率總體呈現持續下降趨勢,2016年失業率僅為1.8%,基本實現充分就業。在中國內地,根據2018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網站發佈的《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7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達到827,122億元,比上年增長6.9%。全年人均GDP為59,660元,比上年增長6.3%。如果以美元計價,2017年中國全年人均GDP為8,836美元。顯然,中國內地人均GDP和收入明顯低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二)法律政策相對滯後,導致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遭受歧視性的“次國民待遇”1.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遭受歧視性的“次國民待遇”,其具體情況如下:(1)在《就業許可證》上,中國內地對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證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法並未將在內地就業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納入調整範圍。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94年12月21日實施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5條、第7條的規定: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證制度。持有就業證的台、港、澳人員可在內地就業並受法律保護。內地用人單位聘僱台、港、澳人員,須向勞動部門申報;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須填寫《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申請表》並經勞動部門批准。對違反本規定第7條,未經許可擅自就業的台、港、澳人員,責令其中止就業,並按本人月平均工資的5至10倍罰款,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制定。對違反本規定第7條的用人單位,責令其中止聘僱,並按被聘僱者月平均工資的10至15倍罰款,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第4號)第14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除廣東深圳前海外,中國內地其他省市仍然在實行港澳台居民就業許可制度。該許可證辦理起來較為複雜繁瑣。以深圳為例,港澳居民需在多個部門之間往返多次,耗時至少需要一周以上。辦理過程還有着諸多限制,比如體檢只能在深圳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口岸醫院)進行,而且體檢證明只有一年的有效期。更為重要的是,就業證辦理並不是一勞永逸。就業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因此到期後需要重新更換。如果港澳居民在內地的工作單位變更,需要注銷原單位就業證並新辦就業證。港澳居民回鄉證號碼換發變更後,也需要在社保等系統重新辦理相應變更手續。這種不便利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港澳人才到內地就業的積極性。2017年,共青團廣東省委、廣東省青聯對近300名港澳青年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高達60%的受訪者認為在內地居住就業的手續辦理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就業勞動者權益保護法治化研究-71-過於繁瑣,普遍認為,辦理就業許可證,一方面需要企業協助辦理,增加了用人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辦理時間較長,而用人單位用工不等人。(2)商戶的從業上,內地對港澳台地區的居民實行限制性政策根據國務院2011年3月3019審議通過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的第2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2年3月13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及營業面積規定的通知》(工商個字[2012]41號)可以看出,實際上港澳居民開設個體工商戶仍然存在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十人以下)及營業面積等限制。上述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其一,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僅限於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將非永久性居民排除在外。其二,港澳居民開辦個體工商戶,在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及營業面積等方面受到限制。而內地居民則沒有前述限制,明顯違反公平原則。(3)執業上,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的業務受到明顯限制司法部於2003年11月30日頒佈的《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4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只能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2013年8月7日,司法部將上述執業範圍修改為:可以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可以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的範圍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規定。很顯然,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的港澳居民律師,只能代理部分民事案件,無法與內地居民律師享有同等權利。2.社會保障上,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時購買的社會保險無法得到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部門的承認與銜接;內地居民在香港、澳門就業期間購買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無法得到內地社會保障部門的承認與銜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並未將在香港、澳門、台灣工作的中國內地居民在工作期間所購買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通過甚麼渠道、採取甚麼方式轉入到內地個人賬戶中。與此同時,香港、澳門、台灣現行法律也未規定在中國內地工作期間所購買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通過甚麼渠道、採取甚麼方式轉入到香港、澳門、台灣的個人賬戶中。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頒佈實施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11規定: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在實踐中如何具體操作,無論是中央還是各省市,多數均未出台相應的配套法規。由於港澳社會保險制度與內地無法銜接,港澳居民年老退休或者終止就業後無法在當地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退保時只能領取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因此,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參加的社會保險沒有實際意義。3.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門定居後重新回內地就業缺乏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銜接。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內地,特別是廣東、福建有許多居民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前往港澳地區定居,按照現行法律政策規定,該內地居民必須終止社會保險關係,以領取社會保險賬戶中個人賬戶結餘部分,統籌部分就被充公了。而當該港澳定居民再回到內地就業時,必須開立新的社會保險賬戶,重新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說,將赴香港澳門定居人員原有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全部清零,回內地就業之後只能從頭開始繳交社會保險,這對於這部分港澳居民而言是極不公平的。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72-(三)內地與港澳的勞動、社保等行政機部門缺乏有效的協調體制一是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由於互聯網、微信等電子網絡具備着極快的信息傳播速度,能將不同的觀念、思想以及文化傳播到世界各地,這不僅提高了社會變化與發展速度,同時也擴寬了社會個體的活動範圍。因此互聯網、微信等電子工具改變了傳統溝通交流的方式與方法,為內地與港澳居民的溝通與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香港、澳門的勞工部門、統計調查部門對中國內地居民在港澳就業情況每年都有一個大概統計,但缺乏全面而動態的管理。中國內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情況也有一個粗略統計。遺憾的是中國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勞工及社保部門沒有建立起資源共享的信息交流平台。二是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目前,廣東省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官方合作主要有: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粵港粵澳行政首長會談等方式。但粵港澳三方對跨境就業勞動者的歧視性政策及粵港澳居民就業權益的保障等方面缺乏溝通協調機制和快速解決渠道。三、健全和完善粵澳跨境就業勞動者權益保護法治化的對策與建議(一)借鑑香港立法經驗,完善中國內地有關勞動法規香港具有比較完善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一是體系完善。香港有關勞工法律,如保障勞動者基本工作待遇的法律《僱傭條例》、規範工會權利的《職工會條例》、保障工傷職業病的《僱員補償條例》及各類職業病條例、處理勞資糾紛的《勞資關係條例》、《勞資審裁處條例》等。二是規定明確,操作性較強。香港法律規定僱員每星期工作18個小時以上,連續工作4個星期,即屬於《連續性契約》,可以享有《僱傭條例》規定的保障。《僱傭條例》明確規定了僱員休假日,即每週必須至少有一天休假日,工作滿3個月,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工作滿一年及第二年均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滿第3年可享有8天,以後每年增加一天,直至14天;在病假方面,有註冊西醫證明,連續病假4天,可享有正常工資五分之四的病假津貼,低於4天即無薪。而病假最多可休息120天。三是保障方式具體,保障措施有力。香港法律對勞動者工資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作出詳細的規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以金錢如現金、支票,在工資期期滿的7日內支付工資,否則即屬違法,僱員可追討工資和利息,而工資若超過期滿1個月仍未支付,則僱員有權認為被僱主變相解僱,而追討解僱補償。如果員工因不小心損壞僱主物件,僱主每次只能在工資中扣除300元。四是政府成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以保障工人的欠薪及遣返費用補償。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是從公司每年的牌照費中抽取。按規定,工人可向基金申請:代通知金不超過22,500港元;欠薪的保障限額36,000港元;遣散費不超過36,000港元可全數領取,超過36,000港元則以50%計算。當僱主無法支付欠薪或遣散費時,工人即可向基金申請。根據《僱傭條例》,如果連續為僱主服務滿2年遭僱主無理解僱,可以追討終止僱傭金,包括代通知金、比例年假及長假服務金。僱員可追討終止僱傭金外,亦可追討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補償金。很顯然,香港的勞動法、社會保障法體系完備,操作性強,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修改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在內地就業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納入該法的調整範圍;借鑑香港立法經驗,單行制定《勞動者補償條例》,將內地與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時辭職、辭退、工傷、職業病等的補償作出詳細的法律規定;引進香港的政府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內地與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就業勞動者權益保護法治化研究-73-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時的欠薪及遣返費用補償問題。(二)廢除就業許可證制度,逐步取消港澳台居民中具有律師、會計師、稅務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中國內地從業限制盡快廢除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制定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中對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證制度;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取得內地法律執業證的港澳台居民享有與內地居民律師同等的權利和同等的執業範圍;對取得港澳台地區執業證的註冊稅務師、註冊會計師、房屋經理等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逐步降低他們在內地的從業門檻,打通中國內地與港澳台人才多向流動通道,按照國際慣例,對他們在內地直接執業實行行業管理。(三)廢除港澳台非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戶的歧視性政策建議修改國務院2011年3月3019審議通過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條款;廢除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2年3月13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及營業面積規定的通知》(工商個字[2012]41號)中關於“針對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在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及營業面積等方面的限制”條款,允許其享有與中國內地居民同等的權利。(四)完善養老保險制度,使內地和香港、澳門居民社會保險“無縫對接”修改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將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就業納入社會保險法調整範圍。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應當和內地居民一視同仁。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作為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港澳台居民的退保問題和年老退休之後的社會保險待遇問題,也應該與內地居民一視同仁。如果在內地其他社保統籌地區就業的,應當允許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在內地年老退休的,符合享受養老保險等條件的,應當允許其在內地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而不論其在港澳地區是否領取了養老金。切實解決內地居民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後回內地就業的社會保險的無縫對接問題。修改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允許內地赴港澳定居人員出境之時保留原有社會保險關係,待其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回內地就業之時,延續其原有的社會保險關係。即對取得港澳居民身份回內地就業的原中國內地居民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累計計算,辦理銜接手續時只需對其個人身份證件號碼做個變更登記即可。參照香港的強基金計劃,推動內地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根據香港於2000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強制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香港強基金是通過政府強制實施的、靠個人和僱主積累的、並選擇私營機構進行投資,僱員須自己負擔基金投資的盈虧社會保障制度。這種強基金計劃就是通過把這種個人賬戶儲蓄的積累,保障僱員退休後的生活來源。強基金制度是一個強制退休儲蓄計劃,目的是提供一個正式的退休保障體系。從強基金的供款來源來看,其主要來自兩方面,即僱主和僱員。僱主和僱員分別繳納僱員月收入的5%,其中設有上限和下限(分別為20,000港元和5,000港元)。政府並不投入任何資金,強基金屬於個人的一種儲蓄,最終的歸屬權益為僱員所擁有,政府只是強制性的要求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74-僱主和僱員參加供款,以保證他們日後養老所需的資金。香港強積金制度發展快速,對內地正在推行的職業年金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在制度覆蓋及繳費水平上,強積金制度覆蓋面廣、且繳費制度靈活;在賬戶權益上,強積金賬戶權益轉移形式多樣且提取規定嚴格,稅收優惠力度高;在投資政策上,其投資計劃具體、投資工具種類不限但須保證質量;在監管制度上,組織機構健全且相關法律制度完備。內地在發展職業年金制度時,應借鑑香港強積金制度的成功經驗,建立彈性化繳費制度和“大口徑”繳費基數;不斷提高職業年金立法層級,通過市場化投資運營管理機制和多層次監管體系,優化職業年金制度運營,以此推動中國內地職業年金制度的完善和健康持續發展,健全和優化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五)加強內地與港澳人事、勞工、社會保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加強內地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與港澳地區的勞工部門合作,通過各地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定的港澳高層次人才發放專項補貼、生活補貼、安家補貼,其在內地繳納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超過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15%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財政補貼。加強內地社會保障部門與香港強基金管理局、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合作,出台有關粵港澳人士社會福利細則,規定“在港澳人員回港澳工作後,將其在內地繳納的社保金納入香港強積金、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徵收範圍”,保障其社會福利,解決其後顧之憂。內地組織、人力資源部門在設置部分聘任制公務員、事業單位崗位時,採取特殊優惠政策,提供部分職位崗位,供港澳居民報考;聯合內地各高校就業指導中心為在內地應屆畢業港澳生開具“報到證”,方便用人單位接收港澳生。(六)加大內地勞動人事仲裁機構與港澳地區的合作力度,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第一是加大內地勞動人事仲裁機構與港澳地區的合作力度。在中國內地現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在廣東南沙、前海、橫琴三大自貿區採用與香港勞動爭議審裁接軌的勞動仲裁模式,在立案、審查、庭審等裁審環節,充分借鑑香港現有勞動仲裁程序簡便、靈活、快捷的特點,逐步打造具有粵港澳大灣區特色的勞動人事爭議解決制度。2017年5月5日,南沙自貿試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正式成立,這標誌着南沙率先成立全國首個自貿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也標誌着具有粵港澳大灣區特色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發展進入一個新階段。第二是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切實保護粵港澳居民跨境就業者的合法權益。2017年1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發佈,明確要求各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加強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裁審銜接機制長效化、受理範圍一致化、審理標準統一化,釐清勞動法律法規在使用條件和適用範圍,適應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對勞動人事仲裁提出的新需求。為貫徹落實該意見的實施,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與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積極溝通協調,結合該意見要求,出台了《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實施意見》。通過這種協調機制,將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合作,從而有利於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仲裁的獨特優勢和司法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就業勞動者權益保護法治化研究-75-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參考文獻:1.李淑冰:《澳門世界旅遊中心競爭力的比較》,澳門:澳門經濟學會,2016年。2.張照東:《港澳居民內地就業保障問題與對策》,載於《中國工人》,2014年第6期。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年。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76-《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突出的特點是集思廣益、民主開放、重制度、講程序,從澳門實際出發落實“一國兩制”。自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承擔起草工作,到1993年3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澳門基本法,整個過程歷時五年,經歷了從擬定原則、形成結構草案、起草條文、編列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基本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終由全國人大依法審議通過等不同程序,而且在形成澳門基本法(草案)前後曾兩次舉行公眾諮詢,徵詢各界意見。一次是在擬定具體條文並編列(草案)徵求意見稿之後,由基本法草委會主持並通過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面向澳門各界展開的;另一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草委會提交的《澳門基本法》(草案)向全國公佈徵詢各機關、人民團體和各界群眾意見,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礎。在此過程中,採取逐條表決的方式確定《澳門基本法》的內容,並首次編列《澳門基本法》(草案),是整個起草工作中具有關鍵意義的環節。這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工作五年期間針對澳門基本法條文作逐條表決的惟一一次,故而特別引人注目。一、表決辦法的形成這次表決是在1992年3月5日至8日於廣州舉行的草委會第八次全體會議中最重要的議程,根據會議安排,3月5日,草委會全體會議首先審議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表決辦法》和《提出和表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討論稿修改提案的辦法》,使得隨後展開的表決通過程序有章可循。茲摘錄該《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表決辦法》內容全文如下:“(一)全體會議對準備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包括序言、條文、附件、代擬稿、建議(以下簡稱條文,採取逐條逐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條文須獲得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多數,即三十二票或三十二票以上贊同,方能通過。(三)起草委員對交付表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條文,如有修改意見,可按《提交和表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修改提案的辦法》提出修改提案。從逐條表決看《澳門基本法》起草的民主開放特徵許昌
從逐條表決看《澳門基本法》起草的民主開放特徵-77-(四)全體會議先表決修改提案,後表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條文。(五)如有條文未能獲得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該條文將發回有關專題小組重議。專題小組可提出新的修改提案,委員也可提出新的修改提案。(六)全體會議對新的修改提案再進行表決,獲得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修改提案即取代原條文。如新的修改提案仍未能獲得三分之二票數,得票數超過原條文票數最多的修改提案即取代原條文;如新的修改提案得票數低於原條文票數,則保留原條文。如遇後兩種情況,必須對該條文加注,說明未獲三分之二多數通過。”1而《提出和表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討論稿修改提案的辦法》內容是:“(一)修改提案須由專題小組或起草委員五人或五人以上聯署提出。(二)每位委員對同一條文只能聯署提出一個修改提案。(三)提出修改提案須填寫修改提案表,寫明對條文的具體修改意見,附上簡要理由,並由聯署人簽名。(四)修改提案提出後須由主任委員會議審議是否交付全體會議表決。如主任委員會議不同意思交付表決,應向全體會議說明理由,交全體會議作最後決定。(五)同一條文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修改意見時,專題小組提出的優先表決,其餘的按後提出的先表決的順序表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討論稿文字的修改意見,起草委員可在分組討論中提出,經小組多數委員同意後,提請主任委員會議決定,並由秘書長向全體會議說明。”2上述表決辦法通過之前,草委會全體委員經過充分認真的審議,清晰理解了有關程序規範的實質含義,多數形成議決的共識,為其實施奠定了規範基礎。二、表決的準備1992年3月5日至7日,根據上述表決辦法,草委會全體委員進行了充分的醞釀,逐條研究了《澳門基本法》的序言、條文、附件、給全國人大的代擬稿和工作建議,開放委員以個人名義單獨或者聯名提出修改提案。由於當時尚未就是否加入有關澳門民航制度的條文達成共識,已經擬定的澳門基本法(草案)條文共144條。當時在任的起草委員共47名3,其中內地委員(包括國家領導人和相關部門的領導、法律專家和各方面代表人士)28名,來自澳門的委員(包括各界澳門代表人士)19名,故達到全體委員2/3贊成票的委員數是32票或以上。審議過程中各專題小組未提出修改議案,由起草委員個人或聯署提出的修改議案共有10件,分別涉及到對澳門基本法(草案)討論稿的序言、第23、58、64、76、144條和代擬稿等的修訂意見。3月7日,修訂提案截止日後,草委會主任會議迅速開會研究,並做出了相應的部署。草委會領導和小組召集人分別私下做工作,針對哪些修訂提案可以接納、哪些必須堅決打掉在委員中做了醞釀和通報,為表決做了很好的鋪墊和準備。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78-三、表決的過程和結果1992年3月8日上午,草委會八次全體會議舉行第二次大會,投票表決澳門基本法(草案)和評選區旗區徽圖案,首先進行的是對澳門基本法(草案)的表決,依照表決辦法履行了下列程序:一是魯平秘書長代表主任會議報告對10件修改提案的審議結果,表示其中7件修改提案可以成立並提交大會表決,3件分別因與《中葡聯合聲明》相關規定和精神不符、正在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磋商內容有關和內容只有建議未形成提案而不應交付大會表決,建議大會就此先行予以決定。隨後,大會以舉手表決方式逐條確認了上述意見。贊成對3件修改提案不予表決的票數分別為40、41、38票。二是大會一致推選趙汝能、黃漢強、李康三位委員作為監票人,並聽取了陳炳華、黃漢強、羅立文三位委員就各自修改提案所做的說明。三是大會以無記名方式針對7件修改提案進行投票表決,結果001和007號兩件修改提案分別獲得39和33票贊成,超過全體會議2/3多數,從而成為相應條文即《澳門基本法》第64條和代擬稿的取代條文。其餘5件修改提案分別因贊成票未超過2/3而遭否決。四是針對《澳門基本法》序言、143個條文、附件、代擬稿、建議一次性投票逐條表決。由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印製的澳門基本法(草案)稿條文表決票冊,由扉頁、填寫表決票說明頁和共5頁的表決頁構成,每張表決頁上有兩欄條目,針對32個表決項設計了表格,條目下方逐條依順序編列了條目名稱,條目的右側分別列有贊成和反對的空格,故149個表決項分別印製在5張表決頁上。各位委員逐條填寫了贊成或反對意見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將表決票投入票箱。草委會依法履行了監票、驗票、清點票、核對票等一系列程序,最終公佈了表決結果。149個分別表決的內容全部獲得2/3以上的贊成票,將和兩項業已通過的修訂提案共同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四、對表決結果的研究分析草委會全體會議逐條無記名投票贊成通過澳門基本法(草案)的表決結果,呈現以下情況,值得關注和研究分析。這主要是:一是144個條文、序言、附件、代擬稿、建議等151個表決項,全部獲得全體草委委員2/3以上多數的贊成票。其中,在出席投票的45人中,得全票45票的僅2條即附件一和建議稿,得票44票的有119條,得票40到43票即反對票或棄權票在5票以內的有23條。這樣高票贊成的集體議決結果代表了民意、凝結着共識,是反映全中國人民包括港澳居民心願的智慧結晶。二是不贊成票即包括反對或棄權票在6票到12票的(最低得票33票),集中在7個條文,反映了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的主要爭議,分別涉及:一是序言中關於“澳門16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的表述,二是第23條涉及的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三是第58條規定的行政會制度問題,四是第64條規定的特區政府職權,五是第76條有關立法會議員提案權限制規範,六是第145條涉及政權交接過程中的權利轉換和法律銜接問題,七是代擬稿關於澳門特區首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這些問題在隨後的法律起草和說明過程中分別得到不同程度的妥善解決。
從逐條表決看《澳門基本法》起草的民主開放特徵-79-三是在151個逐條表決事項中,僅有兩條全票通過,特別引人注目的是所有正式法條都不曾得全票,至少存在一張反對或顯示棄權的空白票。這個現象異常蹊蹺,原因耐人尋味。草委會公佈了上述表決結果,但未對此現象進行查究和解釋,這是尊重民主制度集體議決規則的體現,卻並不能擋塞有關的分析和議論。筆者認為以下原因分析相較而言可能經得起推敲:此舉涉及兩位委員在票決過程中的合謀,因為從票面填寫的表像看,並無任何一份投票冊是全程對所有投票事項投反對票的,而各自一半的空白票分別集中在兩份投票冊中:其中之一的投票冊在五張投票頁左側條目的所有空格裏全程留空,僅在右側條目的贊成空格裏做了標註表示;另一份投票冊則在五張投票頁右側條目的所有空格裏全程留空,而相應地在左側條目的贊成空格裏做了標註表示。這樣的結果是造成所有條文都沒能得到全票通過,將之解釋為個別人的偶然遺漏則非常不合常理,因為倘個別人無意之中漏標了一頁右側條目只填寫了左側條目還情有可原,不可能五頁都是如此,更不可能只看到右側條目而遺漏掉左側條目,更不可能兩個人在不知情前提下配合得如此天衣無縫。惟一合乎邏輯的推理是有兩人在票決中合謀搞了小動作,故意使澳門基本法的所有條文無一得到全票通過,然而無論該等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何如,終究無礙基本法(草案)如期成功完成的大局,就連箇中無從考稽的事實真相,也早已湮沒在蒼茫歷史的深重霧靄中。這次草委會全體會議的公報和姬鵬飛主任委員在閉幕會議上的講話,都突出強調了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逐條逐件地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澳門基本法條文和其他文件的工作過程,這不僅標誌着基本法起草工作取得重要成果,而且是體現基本法立法過程中民主開放、求同存異、和諧包容、合規守矩的“一國兩制”實踐的生動寫照,其寶貴經驗和可貴精神值得永遠堅持和發揚。註釋:1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文件滙編》,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216頁。2同上註,第217頁。31988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任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共48名,其後分別於1990年6月和1991年9月免去6名並增補5名,故時任委員47名。
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上海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顧問-80-2018年7月17日,在警務處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下,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及公眾秩序,擬考慮按照《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簡稱“民族黨”)運作。保安局掌握“民族黨”煽動“港獨”的大量證據(有超過800頁的資料),為尊重程序公義,保安局按法律給予“民族黨”三星期的時間作出申述。在“民族黨”一再申請延期下,保安局三度延長申述期至超過八星期,惟“民族黨”仍於到期後數小時,即9月14日晚才提交申述。於是9月24日,特區政府刊憲公佈,禁止“民族黨”在香港運作,即時生效。“民族黨”即日起已成為非法社團,任何人以非法社團成員身份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合、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等,最高可被監禁二到三年。但是,由於這是特區政府自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第8條,作出禁止煽動“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運作的行動。因而引起香港社會的激烈爭議和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在這段時期內,筆者正好因事在港,故有機會零距離觀察這場複雜的博弈,現有幾點初步認識,與讀者分享。一、特區政府取締“民族黨”的依據充分早前警務處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在給保安局局長的建議文件中,列出“民族黨”鼓吹和推動“港獨”的多項罪證,例如提倡“港獨”及建立“香港共和國”,違反“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及《香港基本法》;提倡“港獨”不是空談,而是有活躍行動去執行、實踐“港獨”的目的,等等。警方估算,“民族黨”人員人數是30-50人。其召集人是陳浩天,發言人為周浩輝。文件引用“民族黨”創黨時提出的“六大綱領”:包括建立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捍衛香港人利益,以香港人利益為本位;鞏固香港民族意識,確定香港公民定義;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民主抗爭;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香港基本法》,香港憲法必須由香港人制訂;建立支持香港獨立的勢力,在經濟、文化、教育各方面成立以香港為本位的組織和政治壓力團體,奠定自主的勢力基礎。這些分裂國家的“綱領”,明顯違反《香港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警方強調“民族黨”自2016年3月成立兩年多來不只是口頭鼓吹“港獨”,還有9項“實際行動”,“有組織、有計劃”地推動“港獨”。例如陳浩天曾經提出滲透政府各部門和警隊;積極與海外的分離組織建立聯繫;舉辦“中學政治啟蒙計劃”在各校組織中學生;向本地大學及院校提供“港對取締“香港民族黨”的幾點實地觀察莊金鋒
對取締“香港民族黨”的幾點實地觀察-81-獨”標語;出版刊物“眾議”;透過傳媒訪問、電台、互聯網作政治宣傳;擺設街站及舉行公眾集會;參選立法會選舉;籌款及招收成員等。兩個多月之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會見傳媒時說:經過充分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以及“民族黨”的申述後,決定按照法例禁止該黨運作。他概述“民族黨”的四大問題:首先,“民族黨”的綱領包括建立“獨立的香港共和國”、鞏固“香港民族意識”、廢除《香港基本法》、及建立支持“港獨”的勢力等。這些綱領嚴重違反《香港基本法》,包括違反《香港基本法》序言中所說國家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設立香港特區;違反《香港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等。其次,“民族黨”一直採取實質行動以實現其綱領。該黨有“四年計劃”,逐步實現其目的,例如報名參加立法會選舉;為該黨爭取資源和海外支援以及擴大宣傳平台;透過報刊、電台、網上渠道作出宣傳;實行針對年輕人的“中學政治啟蒙計劃”;擺設街站;籌集資金;招募會員;及多次到海外聯繫外地組織,尋求合作和支援等,以實現其目的。“民族黨”在申述期間還到香港外國記者會(FCC)演講以提升它對“香港獨立”的宣揚,又去信外國政府,把宣揚“港獨”的主張推至國際層面,更加表明中國“處於弱勢”,會對“民族黨”的存在有利。可見“民族黨”的綱領及目的、計劃和行為明顯危害國家安全。第三,“民族黨”主張武力爭取“獨立”。該黨曾多次公開表示,會以一切有效的方法,包括使用武力以至“武裝革命”、滲透社會各界等,以爭取“香港獨立”。雖然該黨至現在未有實質暴力,但經過其多次表明及對他人作出煽動,“我不能只把這些事情當作政治口號,而不顧此等事情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威脅。”第四,“民族黨”宣揚仇恨和歧視在香港的內地人,威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該黨公開稱中國是香港的“殖民者”,內地人是香港的“敵人”;主張否定和敵視內地人、要內地人在香港絕跡,將香港永久從中國分離出去。因此,依法禁止“民族黨”運作,有強烈和迫切的需要。國務院港澳辦發表談論,表明對“港獨”組織及其活動“零容忍”的立場和堅決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依法取締“民族黨”的態度。香港中聯辦也表示,堅決支持香港特區維護法治,依法禁止“民族黨”運作,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二、特區政府取締“民族黨”的重大意義香港著名政治學學者、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香港特區政府引用《社團條例》取締香港民族黨的行動“具有重大歷史意義,也是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全面和準確貫徹過程中的一個里程碑。這項行動表達了中央、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各界對打擊分裂國家行為的決心,也確立了在一國兩制下香港不容許成為威脅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地方的原則。鑑於‘港獨’和各種‘分離主義’言行在香港已出現了幾年之久,香港特區政府這次行動其實是來的太晚。無疑,有行動總比沒有行動。”這次行動“突顯了香港特區政府在中央和廣大香港居民的要求下,改變了過去被動的狀態,拿出政治勇氣來,明確擔負維護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重責。”1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潮屬社團總會會長周厚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82-立認為:禁“民族黨”有三大意義:第一,禁“民族黨”堵塞了國家安全的一個漏洞。過去“港獨”分子和反對派政客有一種迷信和幻想,認為《香港基本法》第23條尚未立法,所以“港獨”可以免於法律制裁。這種迷信致使“港獨”組織有恃無恐紛紛成立,並與“台獨”、“藏獨”、“疆獨”、“蒙獨”勢力相勾結,形成“五獨合流”之勢。禁止“民族黨”運作,明確將“港獨”入刑,彰顯特區政府完善香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制度努力,堵塞了國家安全的一個漏洞。粉碎了反對派政客的迷信和幻想。第二,禁“民族黨”發出了割除“港獨”這一社會毒瘤的明確信號。“港獨”是香港的毒瘤,也是國家的毒瘤。嚴重危害特區和國家安全及利益,令香港永無寧日,發展舉步維艱,錯過不少機遇。禁“民族黨”割除“港獨”毒瘤,對維護國家安全和港人福祉意義重大。第三,禁“民族黨”避免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學生受“港獨”荼毒。“民族黨”於校園“播獨”,向心智未成熟的中學生派發宣揚“港獨”的傳單。該黨頭目陳浩天聲稱目標是在每間中學成立“本土關注組”支持“港獨”工作。禁“民族黨”可避免學生受“港獨”荼毒的計劃。2取締“民族黨”恐怕還有兩點不可忽視的意義:首先,近幾年來“港獨”勢力蔓延成為老鼠過街、人人喊打。但香港社會各界反對“港獨”的鬥爭只注重輿論層面,即口誅筆伐。這是遏制“港獨”的重要社會力量,也收到一定的效果。而這次香港特區政府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禁止“民族黨”運作,初見成效。這說明特區政府在《香港基本法》第23條尚未立法之前,懂得如何利用本港現行法例來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從而使反對“港獨”的鬥爭上了一個新的台階。換句話說,這標誌着對“港獨”的鬥爭,從主要是輿論層次的遏制,進入到了法律層次的禁止。其次,“民族黨”是未經特區政府註冊的非法社團,也是香港首個“有綱領、有預謀、有組織地從事分裂國家活動”的“港獨”組織。但當它羽翼未豐、根基不穩之時,香港特區政府就果斷採取法律手段,將“民族黨”宣揚“港獨”思潮遏止於萌芽狀態,不會任其氾濫成災,切實捍衛“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同時遏止各種“港獨”分子的囂張氣焰,不負中央和香港市民的期望。三、取締“民族黨”決定涉及的法律條文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宣佈取締“民族黨”,香港社會乃至國際社會都很關注這一事件,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特區政府這個決定的法律依據,尤其是涉及的《香港基本法》和《社團條例》中的相關法律條文。在這個事件中,保安局引用的法律條文是《社團條例》第8條(關於“禁止社團的運作”)。《社團條例》是在港英時代的1945年制訂的法例,規定所有社團須強制註冊,其原意是控制或打擊包括三合會在內的黑社會組織團體及左派團體的暴力行為。後來經過多次修訂,例如1992年刪除了若社團與外國政治社團有聯繫而要解散的條文,並以通知制取代註冊制。到了1997年6月,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通過新的條例草案,加入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禁止個別社團運作的條文,又恢復社團必須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1997年的《社團(修訂)條例》修訂了這部法例原來的第8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可以作為禁止社團的運
對取締“香港民族黨”的幾點實地觀察-83-作的考慮因素之一,而‘國家安全’則在第2(4)條定義為‘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和獨立自主’。《社團條例》的這項修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香港基本法》的要求。《香港基本法》開宗明義的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明文要求特區‘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社團條例》第8條的修訂,可理解為《香港基本法》第23條關於須立法禁止分裂國家等行為的規定的局部實施。當然,《香港基本法》第23條並未全面實施,因為特區政府在2003年提出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並未得到立法會的通過。”3可見,特區政府在詳細考慮“民族黨”及其頭目的言行和他們提出的抗辯理由後,作出取締“民族黨”的決定,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其中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基礎便是《社團條例》第8條,它授權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原則,可取締違法的任何社團,而“國家安全”在該法例已定義為“領土完整和獨立自主”。當然,亦要考慮《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要求。還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相關條文如下:“(一)何謂社團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二)甚麼情況下可禁止社團運作如(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搆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搆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分支機搆運作或繼續運作。(三)涉及非法團體的罰則任何非法社團的幹事或任何自稱或聲稱是非法社團幹事的人,以及任何管理和協作管理非法社團的人,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任何人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謀取或企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謀取社團費或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此外,保安局局長表示,日前已發信給“民族黨”方面,通知有關取締決定及決定的全文。“根據《社團條例》第八(7)條,‘民族黨’可在30天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上訴期間,保安局局長的禁止命令保持有效。”4四、反對派攻擊取締“民族黨”的謬論特區政府保安局擬根據《社團條例》關於國家安全的條款,禁止“民族黨”運作的消息傳開後,立即獲得了建制派各政黨及港人社會的普遍支持。但反對派各政黨及部分立法會反對派議員卻聲稱對政府此舉感到“震驚”,聲言鼓吹“港獨”是“言論自由”;成立推動分裂國家行動的組織是“結社自由”,政府通過“政治打壓”,製造“寒蟬效應”和“白色恐怖”云云。例如:“民主派會議”召集人聲稱在現時社會及政治氣氛較和諧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將原來用作針對黑社會的《社團條例》轉為針對“政治組織”,是在“刻意製造事端”,“不折不扣”的政治打壓;民主黨主席宣稱該黨反對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84-“港獨”,但聲稱特區政府此舉是在“破壞”《香港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助長本身並非主流的“港獨”,做法“要不得”;公民黨黨魁聲言,政府此舉猶如“殺雞用牛刀”,因《社團條例》原意是取締黑社會。現在卻用作取締“政治組織”,是“十分諷刺”的;鼓吹“自決”的香港眾志聲言,政府是“嚴重侵害港人的言論和結社自由”、“漠視人權”、“打壓公民社會”,等等。對於“民族黨”被禁止運作,英國外交部於2018年7月18日亦發表聲明聲稱,選舉、言論及結社的自由,都與《香港基本法》及《人權法》中確立,因而對有關建議感到憂慮,重申英國並不支持香港獨立,但因維持高度自治及人權自由,這些都是香港生活方式的重心,應全面的予與尊重。2018年7月21日下午,民陣發起遊行,從灣仔盧押道遊行到灣仔警察總部,抹黑特區政府打壓言論及結社自由,支持“民族黨”。民主黨、公民黨、工黨、民協、新盟主同盟、香港眾志、社民連等雖然都派代表參與,但因遊行目的與民意背馳,參加人數只有600多人。民陣副召集人區諾軒表示,各參與遊行的團體有不同的政治主張,但共通點都是捍衛《香港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及結社自由。不難看出,香港反對派和英國外交部攻擊特區政府取締“民族黨”的焦點(重點)是放在所謂“摧殘香港言論及結社自由”的人權問題方面。對於這種惡毒的攻擊,中央和特區政府以及各界愛國愛港的人士進行了有理有利有節的回應。2018年8月27日,主管港澳事務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韓正在北京會見了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率領的香港紀律部隊文化交流團全體成員時表明“中央對香港紀律部隊一貫高度重視,厚愛有加。”他說:回歸“21年來,‘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功,這個成功的背後,其中就有香港紀律部隊的功勞和作出的貢獻。”香港紀律部隊盡職盡責,無私無畏的表現以及所展現的優良的專業素質,得到了廣大的香港市民廣泛讚揚,在國際社會也具有影響。中央政府對香港紀律部隊的工作是充分肯定的。”希望繼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法治。5對韓正的勉勵,香港紀律部隊深受鼓舞增強信心。2018年10月8日,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北京會見香港傳媒高層訪京團時有針對性發表意見。他說“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和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在世界範圍來說都是最廣泛、最充分的,香港的民主和自由比回歸前都有增無減。”“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必須以合法為前提,以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為限。世界上沒有超越法律之上的自由。”“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也對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明確提出禁止性規定。……對‘港獨’等違法活動都必須依法懲治。”6其實,在近兩個月之前,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已表示,禁止“民族黨”運作,並不影響香港市民的言論及結社自由,但這項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人權法講明人人有發表的自由,並同時於第16條講到,在行使有關自由時附有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等。”7有法律界專業人士指出,“就結社自由來說,不但在《香港基本法》第27條有明文規定,並且《香港基本法》第39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也對結社自由提供保障。《香港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規定在1997年後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特區法院已在其判例中表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便是實施這一國際人權公約的本地立法。”包括結社自由的保障。8反對派一些成員也受過大專以上教育,心知肚明“民族黨”違憲違法沒有生存空間,於是他們故
對取締“香港民族黨”的幾點實地觀察-85-意把超越言論及結社自由的違憲行為與法定言論與結社自由混為一談,混浠視聽。其目的是企圖製造假像,誤導港人,將特區政府依法取締“民族黨”污名化為“政治打壓”、製造“白色恐怖”。實質上是縱容“港獨”活動,與本港整體利益和主流民意背道而馳。五、FCC把“港獨”推到國際層面剖析香港外國記者會(FCC)不顧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特區行政長官的勸喻,以及社會各界連日強烈反對,於2018年8月14日仍邀請推動“港獨”的“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演講。陳浩天在近一個小時的演講中,多次聲稱香港是“國家”,又聲言要追求民主就只有“港獨”一個方法,更以各種言論貶低中國。他還呼籲有份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的英國要“負起責任”去對抗中國的“暴力”,又要求美國“制裁”香港官員,更建議美國把貿易戰延伸至香港,以真正“經濟打擊”中國,等等。有評論指出:“FCC此舉,為宣揚‘港獨’提供了平台,讓‘港獨’有機會上升至國際層面,把香港推向大國外交角力的漩渦之中。目前中美貿易戰角力激烈,FCC際此敏感時刻將‘港獨’提上國際層次,用心險惡。陳浩天演講揚言,‘香港已失去獨特地位’,要求美國政府取消《香港關係法》,不再就經貿關稅事宜將內地和香港區分處理。陳浩天是赤裸裸呼籲美國拿香港作為籌碼,以求打擊中國內地,不惜令香港身陷中美鬥爭漩渦。”9在陳浩天演講結束後,特區政府隨即發表聲明,對FCC邀請陳浩天演講深表遺憾,批評FCC提供平台讓陳浩天公開鼓吹違反《香港基本法》的“港獨”,是完全漠視香港維護國家主權的憲制責任,完全不恰當也不能接受。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強調,不能夠沒限度讓人濫用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而任何直接損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利益、國家安全,特區政府絕不容忍,也沒有妥協的空間。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發表聲明。措辭比特區政府嚴厲:FCC絕非“法外之地”,任何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言行都將依法受到懲處,任何人、任何組織為“港獨”分子撐腰打氣,中國人民都絕不答應。不久,中國外交部發言人亦特別回應事件,重申“絕不允許‘港獨’勢力,以及FCC‘踩紅綫,越底綫’。”32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發表聯署聲明,強烈譴責FCC一意孤行為“港獨”分子提供演講平台,是干涉香港事務和國家內政、令廣大市民感到非常憤怒。隨後多個愛國愛港團體赴FCC會址外強烈抗議。“繼英國外交部和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就‘民族黨’事件說三道四後,英美反華政客和組織接力發聲。美國眾議院亞太小組委員會主席泰德•約霍7月18日出席美國傳統基金會活動時稱,香港的做法是打擊異己的行為……;英國反華組織《香港觀察》亦在社交網站聲稱,香港政府前所未有地以《社團條例》禁止‘民族黨’運作,會開非常危險的先例云云。”102018年8月6日,“末代港督”彭定康接受法新社訪問,越洋批評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要求FCC取消“民族黨”頭目陳浩天的演講會,是“介入”香港內部事務,“做法根本完全不對”云云。企圖為FCC撐腰護航,為“港獨”張目。這才是赤裸裸干預中國主權和香港事務的政客狂言。“民族黨”頭目陳浩天自以為有英美反華勢力的撐腰,他不僅在申述期間到FCC播“獨”,又於8月18日發表致美國總統特朗普的公開信,胡說香港特區政府已淪為“傀儡”,要求總統重新檢視《美國──香港政策法》,並撤銷香港及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身份。陳浩天此舉明顯損害港人利益,被各界批評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86-為“漢奸賣港”,喪心病狂,應該罪加兩項。2018年9月30日,“亂港三人組”李柱銘、戴耀廷、羅冠聰老中青應英國反華組織“香港觀察”的邀請,參加在伯明翰舉行的保守黨年會所辦“邊緣會議”上發表演講。羅冠聰首先發言,顛倒黑白稱,2014年違法“佔中”後,中國不斷向特區施壓,港人言論及結社自由受到損害,祈求英國國會更加關注香港,例如阻止《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戴耀延則向英國人“大吐苦水”,受到各方面的“攻擊”,又滿口胡言,“欽點”“香港眾志”有朝一日會成為香港的“執政黨”。李柱銘抹黑稱,香港的法治和普通法基礎被侵蝕,英國政府有責任跟進香港問題,出來發聲,等等。可是,亂港三漢奸“熱臉貼人冷屁股”,演講被安排最細房,僅50人到場,乞見英國高官均碰壁,自取其辱。當地民眾和愛國華僑亦嗤之以鼻。外國記者會(FCC)副主席、英國《金融時報》駐港亞洲新聞編輯馬凱(VictorMallet)早前為“民族黨”頭目陳浩天提供播“獨”平台,10月初向香港入境處申請延長工作簽證被拒。外國勢力趁機發難攻擊,先是英國外交部要求特區政府“緊急解釋”,後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和美國商會等“跟風”發聲明稱,政府拒絕馬凱簽證的決定缺乏理據,令人對香港的新聞及言論自產生擔憂。香港立法會民主派24名議員聯署譴責政府政治打壓FCC,把大陸對付不聽話外媒的做法引入香港。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政府依照《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例,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管制,特區政府有權就是否批准在港工作簽證延期申請作出決定,無可非議。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馬凱事件”時表示:出入境政策屬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之下的自治範圍,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處長按現行法律、政策以及每個個案的情況作出決定。香港特區一貫做法是不會公開評論每個個案或解釋、交代入境處處長所作的決定,這也是國際慣例。有評論指出:“泛民與西方輿論幾乎是眾口一詞,指馬凱工作簽證續期被拒顯示香港正在內地化,一國兩制受損害。本人的看法則相反:中央放手特區政府處理事件,而特區政府的處理方式寬鬆溫和,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特色。”11據傳媒報道,馬凱已於2019年10月12日離港前往馬來西亞度假。六、取締“民族黨”後香港政局如何演變國家主席習近平2017年“七一”視察香港時發表的重要講話強調指出,“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活動,都是對底綫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一年多來,特區政府堅決貫徹習主席提出的“三條底綫”不允許觸碰的思想,取得了包括取締“民族黨”在內的多項政治領域的重大進展,今後幾年香港政局的演變將繼續沿着以“三條底綫”不可觸碰為主軸的思路向前發展。略舉三例說明:(一)特區政府將更加堅定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利益這次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根據《社團條例》果斷取締“民族黨”,既獲得了中央的堅決支持,又得到了近九成香港民意的普遍贊好。有理有利有節批駁香港反對派和國外反華勢力及政客種種惡意攻擊的歪論,同時依法妥善處理“馬凱事件”,體現“一國兩制”特色,為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盡一份憲制責任,受到社會各界好評,增強政府治港團隊的工作信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18年10
對取締“香港民族黨”的幾點實地觀察-87-月10日在《施政報告》中說:“面對香港社會近年出現的複雜情況和新矛盾,我和特區政府對任何鼓吹‘港獨’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行為絕不容忍。我們會無畏無懼地依法應對,以維護國家和香港的利益。為防微杜漸,我們加強了各界對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國家安全的瞭解,在香港社會加強樹立‘一國’意識。”筆者認為,行政長官這段講話在很大程度上凸顯了未來幾年香港政局演變的走向。(二)任何公然主張“港獨”的團體將被禁止活動2018年9月24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向傳媒表示,不論以任何的名義,如果目的都是“港獨”,是沒有分別的,“我們的執法部門會按照法律所要求他們履行的責任或者權力,去跟進每一個在法律之下受監管的行為,依法處理。”據此,筆者認為,取締“民族黨”只是遏制“港獨”的第一步,現階段香港還有三類類似“港獨”組織及其個人成員有可能逐漸被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運作:第一類是2015年1月成立的“青年新政”(有逾百名成員,頭目是梁頌恆、游蕙禎);“本土民主前綫”(初期核心成員有50人,發言人為黃台仰、梁天琦);還有2016年4月成立的“香港眾志”(有25名創黨成員,頭目是羅冠聰、黃之鋒、周庭)。第二類是“打擦邊球”的“港獨”組織,例如被DQ的《青年新政》頭目梁頌恆,則宣佈加入另一個名為“香港民族陣綫”的組織,並擔任發言人;還有曾組織“香港民進黨”的“港獨”分子楊繼昌居然成立了一個所謂“香港共產黨”,行“打着紅旗反紅旗”之事,其用心可想而知。第三類是“港獨”思想滲透中小學催生出低齡“港獨”組織,成為幫“港獨”組織搖旗呐喊的急先鋒。例如“學生獨立聯盟”大喊“香港獨立,以死相搏”的極端激進口號;“學生動源”則聲稱不排除發起另一次“港獨入校計劃”運動。(三)落實香港《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將及時提上特區議程取締“民族黨”彰顯法治威力,沉重打擊“港獨”勢力,但“港獨”分子不會輕易退出政治舞台,亦不可能完全阻止“港獨”在香港進一步傳播,加上陳浩天等人仍未受到法律制裁,暴露了香港法律在維護國家安全面的漏洞,顯示《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已具高度必要性及迫切性。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直言,目前香港法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尚存不足,冀本屆政府做好《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亦認為,要根治各種各樣無論以個人或社團鼓吹“港獨”的行為,必須盡快為《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8月底,行政長官就新年度施政報告諮詢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的意思。會上,各港區代表及委員均認為特區政府應盡快展開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工作。連日來,民間社團“新界社團聯會”、“撐政府滅港獨”、“金紫荊掃獨組”、“愛護香港力量”等組織輸流向特區政府請願,呼籲《香港基本法》第23條盡快立法,這就是香港的主流民意。林鄭月娥在10月份的施政報告回應說:取締“民族黨”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亦引發對第23條立法工作的熱烈討論。我會認真聆聽,探討如何讓香港社會可以正面處理這個對特區的憲制要求。”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88-註釋:1劉兆佳:《對取締香港民族黨的初步觀察》,載於《明報》,2018年10月3日,第A23版。2周厚立:《取締民族黨的三大意議》,載於《大公報》,2018年7月21日,第A12版。3陳弘毅:《〈社團條例〉與“香港民族黨”事件》,載於《大公報》,2018年10月4日,第A14版。4《首禁“港獨黨”運作,政府刊憲即生效,保安局長述“民族黨”四大問題,依法行使權力》,載於《文滙報》,2018年9月25日,第A1版。5《韓正:紀律部隊盡職責,維護國安捍法治,會見交流團,充分肯定成績,囑貫徹“一國兩制”》,載於香港《文滙報》,2018年8月28日,第A1版。6《張曉明:依法懲“獨”,護港法治,會見港傳媒高層訪京團,囑講好香江故事中國故事》,載於《文滙報》,2018年10月19日,第A9版。7《依法禁制“港獨”組織,無損言論結社自由》,2018年7月18日,第A4版。8同註3。9柳蘇:《取締“民族黨”的複雜博弈》,載於《鏡報月刊》,2018年9月號,第6頁。10同上註,第6-7頁。11盧文端:《馬凱事件處理體現一國兩制特色》,載於《明報》,2018年10月23日,第A23版。
南開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89-2018年9月24日,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繼續運作,該命令在憲報刊登並生效。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二十多年以來,第一次援引《社團條例》規定處理香港特區主張“港獨”的政治性團體。本案在特區政府適用法律和執法對象方面都具有開創性的先例意義,“堪稱是禁止香港特區‘港獨’政治性團體第一案”。1人權保障和法治政府是香港引以為豪的傳統,也是香港憲制秩序的基本精神,取締“香港民族黨”涉及結社自由和表達自由的限制,特區政府必然十分謹慎。其實,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正當程序來看,取締“香港民族黨”的決定完全是合法有效、合理適當、經得起法理推敲的。禁令刊憲再次表明,《香港基本法》保障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應該在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允許的範圍內行使,不得抵觸“一國兩制”的根本憲制秩序。特區政府積極遏制“港獨”勢力的運作和發展,從懲罰港獨言行到取締港獨社團,標誌着特區遏獨方式和策略的發展、完善,也標誌着特區自治模式趨於成熟和穩定。取締“香港民族黨”,是特區憲制義務的自覺履行,是特區憲制秩序的積極守護,不僅教育了廣大香港市民的政治心靈,加深了市民對基本權利與“一國兩制”關係的認識,而且彰顯了特區遏制“港獨”的決心和智慧,進一步明確了香港作為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有利於中央與特區政治關係的和諧發展。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週年大會講話中指出:“‘一國’是本,本固才能枝榮。‘一國兩制’的提出首先是為了實現和維護國家統一。在中英談判時期,我們旗幟鮮明提出主權問題不容討論。香港回歸後,我們更要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在具體實踐中,必須牢固樹立‘一國’意識,堅守‘一國’原則,正確處理特別行政區和中央的關係。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綫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在香港特區繁榮穩定發展的今天,防範港獨勢力對香港民主法治的破壞,確保“一國兩制”實踐沿着正確的方向前進,顯得愈發重要。同時,依法遏制“港獨”性質的個人和組織,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為特區持續、穩定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已經成為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因而,特區政府取締“香港民族黨”,其重要的憲制意義和對“一國兩制”實踐發展的積極影響值得深入探討。“香港民族黨”禁令與“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何天文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90-一、取締“香港民族黨”的法律依據與法理基礎取締“香港民族黨”,是對公民結社自由的重大干預,特區政府必須謹慎合理地行使這一權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才不違背法治國家權利保障的基本原則。根據香港特區《社團條例》第8(1)條的規定:如(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一)“香港民族黨”的違法事實從“香港民族黨”的性質來看,取締“香港民族黨”實在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要”。“香港民族黨”於2016年3月28日成立,是香港首個主張“香港獨立”的政黨,意圖在港建立所謂“民族獨立的主權國家”。根據該黨網頁宣傳,成立“香港民族黨”旨在“集結香港各界及海外力量,徹底驅逐中國殖民者,捍衛香港人的生存空間,並最終建立民族的主權國家,令香港再次成為東亞偉大的文明國家”。該黨提出六大綱領:“一、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二、捍衛港人利益,以香港民族利益為本位;三、鞏固香港民族意識,確立香港公民的定義;四、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抗爭;五、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香港憲法必須由香港民族制定;六、建立支持香港獨立的勢力,在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成立以香港為本位的組織和政治壓力團體,奠定自主的勢力基礎。”該黨還創辦了以“港獨”為主要內容的刊物《眾議》。不難看到,“香港民族黨”的創建宗旨、活動目標和指導思想就是要把香港建成獨立於中國的民族國家。《香港基本法》序言和正文第1條明確規定,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民族黨”意圖分裂國家,顛覆香港特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推翻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基本憲制秩序,十分明顯地抵觸了基本法的核心規定和“一國兩制”的根本原則。“香港民族黨”成立之後,策劃和組織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活動,包括在特區政府總部外發動千人“港獨”集會,在香港特區很多學校校門外向中小學生派發分離主義宣傳單,赴境外與分離分子籌建“圍堵中國”的“自由印太聯盟”等。2016年9月,“香港民族黨”成員試圖參與特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因為拒絕簽署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而被取消資格。2018年7月1日,在香港回歸21週年紀念日之際,“台獨”分子梁文韜在台北舉行“香港公民政治權利國際監察聯席會議”記者會,“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出席記者會,在發言時宣稱“香港民族黨”是主張“港獨”的政黨,並承認與主張“台獨”的“台灣教授協會”聯繫密切。此外,該黨多次赴台灣及海外與“台獨”、“疆獨”、“藏獨”、“蒙獨”等勢力勾連。2(二)取締“香港民族黨”符合正當程序《社團條例》第8(2)條規定: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第(1)款作出的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因而刊登憲報是社團禁令生效的形式要件。第8(3)條規定了社團的陳述申辯權:保安局局長如事先沒有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就為何不
“香港民族黨”禁令與“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91-應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而作出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認為適當的陳詞或書面申述,則不得作出該命令。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未經過合法程序,對任何基本自由的剝奪都是政府權力的濫用,都是違反基本法原則和破壞法治精神的行為。在受到不利的行政處理時,事前陳述和申辯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程序權利,它有助於防禦公權濫用,促使政府重新審視即將做出的行政決定,有利於政府衡量各種合理因素作出正確決定,也有助於提升公民對行政決定的認可和接受程度。3事實上,早在2018年7月17日,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宣佈,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考慮,可能接受警務處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引用《社團條例》禁止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並給予“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21天的時間提交書面申述,後兩次依申請延長答辯期限,最終“香港民族黨”獲得了長達九週的答辯說明時間4,卻並未提出有說服力和辯護力的證據。所以取締“香港民族黨”的決定符合法定程序。(三)取締“香港民族黨”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要保安局取締“香港民族黨”,符合《社團條例》規定的實體要件。“香港民族黨”分裂國家的行為,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破壞公共秩序,對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造成了影響,不符合廣大香港市民的整體利益。而且,“香港民族黨”未獲合法註冊,是非法的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和台灣分裂國家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香港民族黨”在答辯期限內繼續違法從事港獨行為,包括獲邀請參加香港外國記者協會的公開演講等,進一步表明該組織無意遵守特區法律,無意改正違法行為。為了有效維護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維護和平穩定的公共秩序,切斷“香港民族黨”與境外反華勢力的紐帶,取締決定是必要的。取締“香港民族黨”,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用於衡量政府行為對基本自由和權利進行限制的合理性,包含四個子原則:第一,政府行為的目的是否正當;第二,政府行為是否有助於該正當目的實現;第三,在多種政府手段之間,是否選擇了對自由和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第四,有關政府行為的作出,是否已經在有關公民權利的保障和社會的整體利益之間取得了一個合理的平衡。5保安局的禁令是維護國家安全所必需,對於遏制“港獨”也是有效的舉措,符合香港社會整體利益。該禁令僅僅限於依據《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以及對未來可能違反這一禁令的有關個人和機構行為予以檢控,但並未直接涉及陳浩天及其他積極分子或機構的法律責任。此外,這一禁令也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精神,“帶有清晰的行為指引屬性,引導有關當事人和機構自我檢討,遵守特區法律”。6二、“一國兩制”原則下結社與表達自由的界限在“香港民族黨”禁令刊憲後,國際上出現了不少質疑之聲。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2018年9月24日發表聲明,稱“港府取締民族黨違反核心價值”。英國外交部聲明稱:“香港的高度自治及權利自由是生活方式核心,應該得到充分尊重”。歐盟外交事務部聲明稱:“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命令是限制香港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以及政治活動。”7這些質疑只看到了基本自由的崇高價值,卻忽略了結社與表達自由應有的界限。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92-(一)結社自由的保障與限制結社所指的是自然人或法人為了共同的目的,自願組成長期存立的組織體,並接受組織意思的拘束。8結社自由是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的重要方式,是培育人格、發展能力和實現自我的重要途徑,也是建立政府與人民溝通橋樑和紐帶的重要保障,因而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受到各國憲法不同形式的保障。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首次以憲法形式規定了結社自由,第24條規定:“德國人民,其目的若不違背刑法,有組織社團及法團之權。此項權利不得以預防方法限制之。”結社自由是中國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香港基本法》第27條也對香港居民的結社自由進行了明確規定。另一方面,正如任何基本權利的行使一樣,結社自由不是絕對的,必須接受合理的限制。《德國基本法》第9條第2款規定:“如果結社的目的或者活動違反憲法、違反憲法秩序或者國際和平思想,此種結社應予禁止。”《葡萄牙憲法》第46條規定:“公民有權自由結社,無須征得任何許可,但其社團不得致力於推行暴力,亦不得與刑法相抵觸;各社團可為其宗旨而自由進行活動,公共當局不得干涉,國家亦不得將之解散或終止其活動,但在法律規定之情況,曾經法院作出裁判者,不再此限;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社團,亦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他人留在社團內;不成立武裝團體或軍事性、軍事化或准軍事團體,以及鼓吹法西斯意識形態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1條的規定,公民行使各項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結社自由當然不得例外。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權利。9所以,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避免緊急危難和保護他人權利,結社自由是可以合理限制的。李家超也強調:“在香港,市民享有結社自由,但這項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這些限制是可以由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而作出。有關規定都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訂明。《社團條例》的條文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涉及結社自由的條文,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的條文完全一樣。”10(二)《社團條例》第8條的發展歷程建制派議員普遍贊同政府做法,泛民派議員卻對政府的決定強烈批評。而英國外交部對“香港民族黨”被取締表示關注,指《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香港市民擁有結社自由。英國外交部申述了一般原則,但沒有明言任何時代包括殖民地香港時代,結社自由也是有限制的;更沒有說明的是,英國殖民統治香港150年,直到1992年才給予香港真正的結社自由。《社團條例》於1911年港英時代已存在,主要用於規管各社會團體的成立和運作。市民如有意成立社團,必須向當局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否則該社團便是非法社團。根據1949年《社團條例》第5條,殖民地香港(1)不容許註冊社團與殖民地香港以外地區任何政治團體有聯繫;(2)不容許社團進行非法活動,或危害殖民地香港的和平、福祉或秩序。在1992年以前,這部法例構成對結社自由的嚴格限制。
“香港民族黨”禁令與“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93-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制定後,港英政府對當時的法律作出了全面檢討和部分修訂,《社團條例》(1992年第75號條例)是其中之一。1992年修訂社團條例,刪除了大部分嚴苛的條文,放寬了對社團成立和運作的管制。發出社團禁令的條件由14項減為第8條所述的兩項,“非法社團”的範圍縮小,只限於三合會及社團註冊處長依據第8條規定發出禁令的社團。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決定可以在回歸後繼續保留的法律,《社團條例》1992年修訂版未被列入其中。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6月制定了《社團條例》的新版本(1997年第118號條例),這個新版本並沒有還原1992年以前的各項規定,反而保留了《社團條例》1992年修訂版的部分條文,包括《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社團運作的條件和程序以及第18條“非法社團”的定義。但是,《社團條例》即使經臨時立法會修改,仍明顯比殖民地時期的絕大部分限制更加寬鬆。總之1992年以後,雖然《社團條例》仍對結社自由設定了限制,但有關限制乃基於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等考慮,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的標準。11《社團條例》1992年版的第8條規定在現行《社團條例》中得以保留。(三)“一國”原則是香港居民基本權利的最低限制中國在港澳地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並借由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香港特區民主自由的法治傳統和保障基本權利的傳統精神得到保存。對香港居民來說,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是行使任何權利和自由不可突破的底綫。只有在“一國”的根本地位得到承認和尊重的前提下,香港居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才有憲法和基本法的依據,才能獲得國家和社會的保護。換言之,在“一國”原則下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最基本的要求。其實,“一國兩制”作為最重要的公共利益,已經在香港司法界獲得了認可。終審法院早在1999年一宗侮辱國旗和區旗案件的判決中已清楚指出,表達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必須接受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法律限制。終審法院認為,《國旗條例》只是針對侮辱國旗的行為設定刑事責任,僅僅限制了一種表達方式,並未禁止公民以其他形式實現“表達”,因此屬有限限制;國旗及區旗象徵了國家的主權和統一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之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法律地位,這種象徵意義足夠重要從而可以被認為是“公共秩序”的組成部分;以一種有限限制的方式促成重要的公共秩序之維護,因此手段並未超過目的之必需。法院最終裁定《國旗條例》符合《香港基本法》。12三、民族黨禁令與維護國家安全義務的履行特區在高度自治過程中應該努力實現自由與秩序的平衡,避免香港社會曲解和濫用個人權利,防止激進力量將特區民主政治變成突破底綫的民粹主義實踐,避免“港獨”政治團體危害國家領土完整。此次特區政府果斷取締“香港民族黨”,徹底有效地打擊“港獨”勢力,“既是香港特區應該自覺履行的憲制責任,也是守護特區憲制秩序的應有之義。”13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94-(一)取締“香港民族黨”與《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局部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香港基本法》已經明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領土完整和主權統一的行為,並禁止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的聯繫,以此確保香港民主政治的健康發展。目前《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尚未得到立法實施,但這並不意味香港特區存在法律真空,無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14本次特區政府取締“香港民族黨”充分說明,有效遏制“港獨”可以通過正確和積極運用現有制度資源來實現。1997年的《社團條例》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可作為禁止社團運作的考慮因素之一,而“國家安全”則在第2(4)條定義為“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和獨立自主”。《社團條例》的這項修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香港基本法》的要求。《香港基本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3條明文要求特區“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社團條例》第八條的修訂,可理解為《基本法》第23條關於須立法禁止分裂國家等行為的規定的局部實施。”15(二)“香港民族黨”禁令是“防衛型民主”的嘗試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避免其進一步發展壯大,破壞正常的民主政治秩序,是特區政府“防衛型民主”制度的首次嘗試。防衛型民主起源於戰後德國。受納粹暴行的教訓,戰後德國建立了反憲制政黨禁止機制。國家通過專門立法對政黨的目的及行為施加必要的規制,以防止由憲法所確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及國家安全受到政黨的危害,確保國家能夠在必要時採取法定措施判決禁止違憲政黨的存在。根據《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2款的規定,企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企圖危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存在的政黨均屬違憲,不受德國法律的保護,國家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宣佈政黨違憲並取締之。德國式“防禦型民主”制度的核心價值是主張尊重人性尊嚴及人的基本價值,強調自由不應賦予自由的敵人,以保障由憲法所確立的“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以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存在”不受危害。因此,若特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在於妨害或排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存在”之時,即會招致背離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否定評價,將不被允許在憲法之下繼續存在。16香港作為一個高度多元複雜的開放型社會,更有必要建立起防衛型民主制度。而且“一國兩制”本身便要求實行“防衛型民主”。首先,“兩制”在“一國”之內的並存構造,是一種特殊的政治形態,難免具有內在的緊張關係,客觀上就要求彼此尊重,彼此保護好自己。加之,香港是一個曾經蒙受一百多年外國殖民統治的社會,由於種種原因,香港社會在精神上的去殖民化以及文化身份的重建迄今仍未徹底完成,後殖民主義意識的覺醒程度相對較低。因此,對香港來說,通過構建本地區的“防衛型民主”制度來達致“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憲政秩序的自我防衛,以保障《香港基本法》所蘊含的核心價值,顯得十分必要。無論從社團目的還是實際活動來看,“香港民族黨”都不是一般的民間組織,而是一個積極參與政治、意圖影響民意的社團。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活動,將堵塞其公開引導輿論、以團體名義參
“香港民族黨”禁令與“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95-加競選的渠道,避免反對香港憲制秩序的組織利用該秩序提供的機會,破壞憲制秩序的維持。這是香港防衛型民主的應有之義。(三)取締“香港民族黨”是特區政府與居民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也是充分體認其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憲制角色,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之憲制義務的集中體現。遏制港獨的決心與力度,都是對之前自治模式的超越。林鄭月娥在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中指出,面對香港社會近年出現的複雜情況和新矛盾,她和特區政府對任何鼓吹“港獨”,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行為絕不容忍;特區政府必將全面、準確、堅定地擔當“一國兩制”的執行者、《香港基本法》的維護者、法治的捍衛者,以及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發展的促進者。17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即遏獨決心的明證。如果“香港民族黨”對特區政府禁令提請司法覆核,依據之前香港法院對“一國兩制”原則的深刻認識,以及對“港獨”勢力對香港法治的威脅,法院基本上會尊重特區政府的決定,闡釋“一國兩制”作為憲制基礎的意義,並將之運用到“香港民族黨”禁令的司法審查中。早在2016年10月發生的香港立法會候任議員宣誓辱國案中,高等法院就積極履行了維護國家統一的憲制義務。高等法院充分認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對公職人員宣誓條款的解釋效力,強調“一國兩制”的原則以及該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確認該等原則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於《香港基本法》的香港憲制模式。18由此可見,特區司法是值得信任並勇於承擔歷史使命的。這種使命就是推動“一國兩制”的發展,不斷促進香港特區社會各界在憲法意識上的提升和拓展,對於一些基本問題在審判案件過程中作出明確的回應,特別是全面地理解和闡釋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19在建構主義日益面臨挑戰的時代,香港特區法院尤其應該重塑自己的憲制角色,以司法者的法律智慧來推動“一國兩制”實踐在香港特區豐富而生動地展開。20四、取締“香港民族黨”禁令對“一國兩制”實踐模式的創新(一)遏制“港獨”方式的新發展依據《香港基本法》規定,港澳回歸祖國之後,不僅原有制度得以繼續發揮效力,而且原有的社會權力結構得以保存,因而港澳兩個特區內部的政治生態十分複雜,國外政治勢力可能干預或者誤導港澳民主政治的發展進程。21避免國外政治勢力利用港澳兩個特區原有的權力結構製造事端,破壞中國主權完整和國家統一,是“一國兩制”正常運行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香港民族黨”禁令的刊憲,提醒特區審視基本法與相關立法提供的制度資源,建立健全香港的防衛型民主機制,避免港獨勢力愈演愈烈,避免香港市民整體利益受到更大威脅。之前反“港獨”行動要麼是個別性的,針對個人的暴行、個別公職人員的辱國事件,還從未針對一個社團或組織的“港獨”言行。其次,“香港民族黨”也表明,特區的政黨勢力雖不是國家公職人員,但是作為香港市民與特區政府之間的紐帶,影響着特區政治的發展方向。不能任由“港獨”政黨或民主激進黨派發展,對特區民主政制循序漸進的改革實踐造成困難。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96-(二)全面啟動“防衛型民主”機制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是防衛型民主的初步嘗試。特區應該以此為契機,充分激活《香港基本法》中“防衛型民主”條款的效力,確保香港高度自治始終在國家統一的基本原則下展開。《香港基本法》中的防衛型民主條款,舉其要者,分析如下。1.對香港特區主要公職人員任職的身份要求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4、61、71、90、101條的規定,香港特區主要公職人員,只能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此外,特區政府聘請之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且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應該說,《香港基本法》上述規定所體現的是主權國家對其政府主要公職人員任職之身份要求的一般原則,其目的在於維護國家主權及保障“港人治港”基本方針的落實。2.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程序的專門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在確保行政長官的產生符合民主原則的同時,亦為行政長官的產生程序設置了“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提名機制。該機制的設置意義在於,兼顧選舉程序符合民主原則的同時,也確保普選後的行政長官能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是《香港基本法》為香港特區民主政治裝置的一種“安全閥”。223.對公職人員忠誠義務的要求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7條、第99條第2項、第104條的規定,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一般公務員等全體公職人員都必須“盡忠職守”,竭盡其忠誠義務服務香港特區。所謂“盡忠職守”,根據第104條關於主要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規定可知,指的是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作為《香港基本法》對公職人員忠誠義務的基本要求,上述規定不僅具有形式效力,也應具有實質效力。234.對《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所採取的自我防衛立場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9條第4項的規定,《香港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否則無效。這構成了香港《香港基本法》修改的明示性界限,除非前者自身變更,後者不成為修改的對象。而這裏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依據《香港基本法》序言及《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相關內容,就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三)取締“香港民族黨”禁令與國家統合方式的新思路儘管香港和澳門在形式上統一於國家,但由於長期的隔閡,以及社會制度的差異,特區與內地尚需通過社會融合,實現人心回歸,從而達到實質上的統一。經過長期的殖民統治,港澳地區對於中國的國家認同有所不足,加上對於社會主義制度和內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偏見,港澳地區的部分人士對中國內地有着較強的疏離感。24這種疏離感,既是影響部分港澳人士言行的社會心理因素,而且也正在演化為一種政治主張。所以,完成國家的實質統合,關鍵在於贏得港人的國家認同,培養香港居民的愛國情懷。國家認同,集中體現為政治忠誠、政治服從和愛國主義。在思想層面,國家認同意味着公民對現存國家的存在形態持肯定的態度,並大體上接受國家所確立的價值目標、政治體制以及法律和道德規
“香港民族黨”禁令與“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97-則;並且,公民能夠就國家的這些方面產生一種情感上的依附感,具體表現為對國家的驕傲、自豪、忠誠等愛國情懷。在行為層面,國家認同表現為公民消極服從國家統治以及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自覺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甚至在必要時為保衛國家作出重大犧牲。認同能夠使世俗化的國家產生非世俗化的力量,成為愛國主義精神的源泉。25一方面,中央要大力支持港澳特區的發展,讓特區人民真正得到“一國兩制”的實惠,感受到國家統一、兩地融合對特區繁榮穩定的巨大貢獻;另一方面,中央要督促特區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公共設施,制止和預防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特區政府取締民族黨,表明國家統合的努力已經從中央走向特區,從形式層面向實質層面轉化。2017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在香港特區實施全國性法律《國歌法》。2019年1月8日,特區行政會議通過《國歌條例草案》,列明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司法人員及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宣誓前要奏唱國歌環節。任何人公開、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均屬違法,最高判決監禁3年並罰款50,000元。這是從象徵國家統一和主權的國歌入手,通過莊重的儀式喚醒港人的國家認同感。2018年1月26日,香港特區政府公佈“一地兩檢”條例草案並刊憲。經過一讀、二讀程序之後,香港特區立法會於6月14日三讀通過“一地兩檢”條例草案。2018年6月22日,《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刊憲正式成為香港法例。至此,“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在香港的本地立法程序基本完成,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方案完成“三步走”程序。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2018年9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就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參加社保、勞動就業、上學、就醫等方面,規定了享受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的政策措施。領取居住證後,港澳台居民即可憑居住證享受到《辦法》規定的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這是從關係港人民生福利、生存發展的優惠政策和基礎設施入手,增強港人與內地的交流、融合,消除港人對內地的偏見,有助於培養對內地生活、文化和制度的認同。國家統合的第三種方式是依法打擊“港獨”勢力。前不久,高等法院就旺角暴亂案作出的判決表明,對於打着民主旗號破壞法治秩序的個人,暴力行為程度和破壞社會安寧的程度仍然是主要考慮因素,不容許任何人將民生或政治爭議訴諸暴力,絕不姑息目無法紀的暴力行為。26特區政府堅決取締“香港民族黨”,說明遏制“港獨”的努力正式從暴力行為領域向非暴力行為領域深入。五、結語特區政府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禁止港獨政治性社團,在“一國兩制”實踐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當然,“香港民族黨”禁令對廣大港民的政治教育意義也是不可忽視的,尤其是對新一代香港青少年的愛國教育意義。自違法“佔中”以來,香港青少年的教育問題對社會穩定的影響已經非常突出。在保安局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並宣告該黨為非法組織後,港府教育局已致函香港各中學校監,明確《香港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提醒各校嚴加防範該非法組織滲入校園,任何教師不要以授課為由播“獨”,並告誡各校師生不得參與、資助該非法組織、與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98-該非法組織相勾連,否則根據《社團條例》和其他條例的有關規定,將以刑事犯罪論處。27值得注意的是,肯定取締“香港民族黨”禁令在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方面的憲制意義,但這不是也不應當成為對《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替代,而是一種“經驗積累”與“共識凝聚”的制度先導行為。第23條立法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憲制責任,不因特區已有法律的部分重疊或功能類似而取消本地綜合性立法的必要性。第23條範圍內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法制或檢控政策上是否能夠充分應對,仍有待觀察。而且,特區引用《社團條例》禁獨,恰說明這是在《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未完成前的補救性行為,很難說已經形成常態化及完備化的國家安全法制建構。因而,盡快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仍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的首選。不過,特區政府禁止民族黨運作,不論是從建設法治政府和防衛型民主制度的意義來看,還是從遏制港獨方式的創新、國家統合方式的完善來說,都意味着重啟《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努力又向前推進了一步。註釋:1李曉兵:《取締“民族黨”定“一國兩制”底綫》,載於《大公報》,2018年10月8日,第A14版。2何加祺等:《對“港獨”說不,港府擬禁“香港民族黨”》,載於《香港商報》,2018年7月17日。3翁嶽生:《行政法》,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926-941頁。4《香港特區政府正式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載於環球網:http://china.huanqiu.com/gangao/2018-09/13097132.html,2019年1月17日訪問。5劉權:《目的正當性與比例原則的重構》,載於《中國法學》,2014年第4期,第133-150頁。6田飛龍:《取締民族黨是自治反港獨重要進步》,載於思考香港網站,網址http://www.thinkhk.com/article/2018-09/26/29762.html,2018年9月26日訪問。7蘭斌強:《美英歐有何臉對港府取締“民族黨”說三道四?》,載於《軍工圈》,2018年9月26日。8吳庚、陳淳文:《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北京:三民書局,2014年,第223頁。9胡錦光、韓大元:《中國憲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50頁。10同註2。11陳弘毅:《社團條例與“民族黨”事件》,載於《大公報》,2018年10月4日。12HKSARv.NgKungSiu,FACCNo.4of1999.13李曉兵:《禁止“港獨”政團是特區憲制責任的自覺》,載於《橙新聞》,2018年7月29日。14宋小莊:《關於港府取締香港民族黨的思考》,載於《信報》,2018年10月8日。15同註11。16蔡宗珍:《憲法、國家與政黨——從德國經驗探討政黨法制化之理論與實踐》,載於蔡宗珍:《憲法與國家》(一),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第161頁。17《林鄭月娥:香港特區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會視若無睹》,載於東方新聞網:http://mini.eastday.com/a/181010131247708.html,2019年1月17日。18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訴立法會主席案,HCAL185/2016。
“香港民族黨”禁令與“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99-19李曉兵、何天文:《論全國人大釋法對香港憲制秩序的維護和塑造──基於第五次全國人大釋法的思考》,載於《江漢大學學報》,2018年第3期,第13-21頁。20李曉兵:《對香港特區法院憲制角色的思考》,載於《大公報》,2016年6月15日,第A12版。21郝建臻:《港澳政治生態比較研究》,載於《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5期。22林來梵:《提委會是“安全閥”可防止外國勢力滲透》,載於《大公報》,2014年4月27日,第A2版。23王月明:《就職宣誓制度的程序性價值》,載於《法學》,2014年第12期,第3-8頁。24周葉中:《論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地位與作用》,載於《政治與法律》,2014年第1期。25陳明輝:《轉型期國家認同困境與憲法學的回應》,載於《法學研究》,2018年第3期,第21-38頁。26《香港旺角騷亂案宣判:梁天琦暴動罪成立被判6年》,載於新浪新聞中心:http://news.sina.com.cn/c/2018-06-11/doc-ihcufqif8129323.shtml,2019年1月17日訪問。27宋小莊:《關於港府取締香港民族黨的思考》,載於《信報》,2018年10月8日。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100-一、問題的提出在2008年,有澳門學者指出按照通行的衡量標準,社團密度高的地方應有發育程度高的公民社會,澳門社團社會的表現卻是非政府組織繁多、社團密度高而公民社會成熟度較低,存在社團繁榮而公民社會不成熟的悖論,認為這是一個吊詭的現象1,當時澳門的社團總數是3,878個。到了2018年中,澳門的社團已經達到了9,000個2,是10年前的兩倍有餘,面對不斷增長的社團數字和發展中的社會形勢,現在是一個適當的時候,回顧上述社團與公民社會之間關係的問題。“一國兩制”方針在澳門成功落實將滿20年,澳門特區擁有《澳門基本法》的全面保障,同時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參與者、受益者、貢獻者。澳門的社會結構得以持續優化,並保持了社團社會的特點:社團數量多、活動頻繁,上述對澳門的社團生態分析,有關澳門公民社會生態的討論,仍然顯得十分重要、值得關注。美國學者帕特南在20世紀90年代出版的《使民主運轉起來》一書,讚揚社會組織和密集的團體互動培育出公民性強的民間社會,得出社會資本有利於民主的結論。3在這個語境中,我們觀察澳門的社團生態並描述澳門的社會現狀時,便需要回應兩個層面的問題。首先是公民社會的性質問題,在現有研究中,已經逐漸不再將公民社會視為一個天然正確的政治概念,而是辯證地將不同形式的公民社會、公民行為、集體行動及其對總體地區穩定的影響有所區分,這些研究有助於我們更清楚地認識澳門社團活動的面貌。第二,在西方的研究成果中,公民社會之所以備受推崇,是因為公民社會可以幫助地區的民主建立和鞏固,那麼,在《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政治體制和民主目標中,如何處理澳門總體穩定的政治發展方針和公民社會之間的關係,也很值得探討。二、公民社會概念的總體分析(一)公民社會作為一個中性的概念首先,應該將公民社會視為一個中性的概念。各國的社團活動表明,存在大量公民性強的社團,也存在大量公民性弱的社團,要實事求是地必須面對民間力量可能具有破壞性的現象。4隨着對公民社會的研究逐漸深入,學界也越來越不能避免要將諸如3K黨,黑手黨等有違公民性、違反秩序的民澳門特區公民社會內涵探析何曼盈
澳門特區公民社會內涵探析-101-間團體納入到視野之中,從團結強度來講,這些團體內部人際關係甚至比作為分析典型公民性社會團體更加緊密。5在納粹黨崛起之前,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曾有過一段公民社會十分蓬勃的時期,但它卻促成了後來反民主的效果。6在亞洲國家也有近似現象,日本的奧姆真理教、很多伊斯蘭極端組織也屬於獨立於政府、自發的組織力量。7若將“有暴力傾向”的組織從公民社會概念中剔除,公民社會便是一個不完整的概念,它擁有了不證自明的“好”,這對我們分析現實中的澳門社團活動現狀並無助益。(二)澳門存在不同形式的社團活動澳門社團的種族繁多、活動形式也較多,我們要實事求是地認識這些名目繁雜、組織性質不一的民間社團。澳門特區立法會共有14個直接選舉議席,由合資格的澳門居民通過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是目前澳門政治場域和社會場域最重要的交集。在近年的立法會選舉的宣傳和投票階段,是各社團支持的政治團體、政治人物頻繁活動的時期,而這些活動的性質不一。比如,在2009年、2013年和2017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的參選隊伍中,有參選人在傳媒的報導中被隱晦地指稱為“有社團背景”8。一些在澳門有多年生活經驗的居民對這些參選人士的背景作出過討論,此類社團的活動的領域和活動方式,以及其作為社團在增進成員公民性上如何表現,都值得關注。2009年,澳門廉政公署在立法會選舉前夕摧毀了一個涉及賄選的團伙,相關報導指出,廉政公署人員搜查的地點與有社團背景的參選人士所處組別的辦公室重合。9此外,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也偵破了一宗賄選案件,據廉政公署披露的資料,涉案嫌疑人中有身為社團職員的人士。10公民社會作為一個完整的概念,我們要慎重反思社會團體活動可能具有的不同性質。在密集的社會團體、頻繁的社團活動中有可能產生具公民性的、有利於團體的效果,但是也有可能隱含不規則的、不進步的因素。公民社會應該是一個中性的概念,它很有可能幫助提高居民的公民性,從而提高人民的政治滿意度和生活水平,但它也可能存在非民主的、違反公平原則的因素,其運行不符合公民性原則。(三)公民社會概念中的動員與民主在過往的研究中,公民社會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其具有促進民主的力量而受到提倡,可以說,強調公民社會的正面價值,幾乎等於強調公民社會對民主的正面促進作用。大量的公民團體活動可產生信任和合作關係,帕特南稱之為社會資本,能幫助促進民主政治的建立和鞏固,這是公民社會受到提倡和讚揚的重要因素。民主理論家LarryDiamond認為有活力的公民社會能夠以各種方式協助民主的發展、深化和鞏固,因此公民社會對於民主具有深厚意義。11公民社會鍛鍊了人的公民性,從而有利當地的推行民主政治,是公民社會最可貴之處。在此基礎上分析澳門的社團生態,我們需要注意兩點,第一是公民社會的力量會以大規模社會事件的方式展現,第二是公民社會作為一個西方概念,其政治目標──民主政治自然也是以歐美等國在實踐的西方民主為藍本。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02-三、公民社會與民間動員力量社會動員是公民社會對民主的其中一項正面促進作用,活躍的公民活動中可以產生動員力量,以對抗威權政府和霸權統治。有利於推進民主的公民社會團體,必須努力在國家和政府之外,保留相對自主和獨立的一席之地,有能力通過集體行動來“自我保衛”12。O’Donnell&Schmitter在他對於一些獨裁向民主轉型的政體的研究中指出,復興的公民社會有助於將獨裁和民主的轉型繼續向前推進。13ScottMainwaring指出一個政體向民主轉型的過程中,如果沒有抗爭的政治自由化,最終未必能促進民主,成功的民主轉型通常都會經歷來自社會上激進和溫和力量發動政變的要脅──來自體制的鎮壓,兩者多次交替發生,這樣的一連串興衰循環。14在澳門,有關公民社會的討論也是由始自受到觸目的大眾街頭抗議行動。自2007年五一遊行以來,以遊行示威為主要形式的街頭社會運動趨於頻繁,澳門公民社會開始成熟的說法興起。15此後幾年間,澳門反對派社團、泛民主派人士定期每年舉行遊行示威活動,其參與人數和關注度都較低,直至“反離保”遊行事件,其參與人數和訴求一致性展現了公民社會的力量。2014年5月25日,針對即將交由立法會細則性審議的《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律草案,發生了近一萬人參與的遊行示威事件,是回歸後參與人數最多的一次遊行示威活動。在遊行結束後,組織者再次號召居民在兩天後即5月27日包圍立法會,再次表達對法案的不滿,當日則有近7,000人到達特區立法會外參與靜坐活動,其中有在下班後前往參加的上班族,也有放學後前往參與的中學生,由參與人群和遊行實況引起的熱潮席捲了社交網站。《離保法案》成為了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以來首次向立法會要求撤回即將進行細則性審議的法案,綿延三天的“反離保”運動是澳門公民社會成功動員、迫使政府更改既定政策的一項標誌性事件。直至本文寫作時,特區政府未再有就離保事宜進行開展立法諮詢工作,在2019年的施政報告中也未見有離保制度立法計劃,相信在第四屆政府的任期內不會就離保立法事宜開展實際工作。2007年的“五一遊行”中發生過暴力衝突,2014年的反離保遊行則是參與人數眾多而秩序良好、和平理性,全程沒有發生任何肢體碰撞,因此,不同於2007年的遊行過程中發生滋擾行為而受到抨擊,2014年的反離保遊行被視為是民意的理性表達,遊行人士的訴求也獲得接納。2014年反離保大遊行影響的不只走上街頭參與的人士,也影響了在電視機前收看新聞、通過社交網站跟進事態發展的人,很多平時不熱衷政治的人,受到街頭運動的感召而激發起參政熱情。眾多溫和、理性澳門居民的支持,以及澳門特區政府最終作出回歸後首次從立法會撤回即將表決的法案的結果,深深鼓舞了作為遊行組織者的泛民主派人士。接下來的數年,他們積極尋找新的議題,運用更成熟的街頭政治語言,組織大小遊行示威活動,企圖再次挫敗特區政府的公信力。在2016年5月,反離保大遊行將滿2年之際,泛民主派人士就一次有爭議的特區政府捐款行為舉辦遊行,社會影響較小。到了2018年6月初,特區政府交通事務局再就修訂《道路交通法》諮詢文本內容,泛民主派人士以“反對政府粗暴加價”為主要訴求,申請舉辦遊行,成功引致輿論發酵。有感於民意的壓力,交通事務局於數天後公佈將擱置法案修訂的公開諮詢,報章以“當局煞車息怒火”作標題,概括這次政府對民間動員事件的反應。出於民間對總體交通政策的不滿,該團體仍於原訂日期舉行以交通政策為主題的遊行,參與人數約為2,500人。16近年來泛民主派人士多次利用不同話題舉辦遊行示威活動,雖然都不能重現2014年的聲勢,但
澳門特區公民社會內涵探析-103-他們仍然在一次又一次的活動中累積經驗和支持者,組織能力和號召能力不斷成熟。在2017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反離保大遊行的策劃者成功獲得席位,可見這種理性的街頭運動方式也受到一部分相當居民的認同。街頭政治是居民意見的一種合法表達方式,但社會運動中也容易出現比較激進的政治訴求和挑戰政府管治權威的企圖。四、澳門特區的民主發展方向(一)競爭性選舉是否作為民主的標準和特徵在公民社會有助於民主鞏固的論述的背景中,民主指的是“自由民主制”。17公民社會作為社團建立目標、形成平衡的場域,是以競爭性選舉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重要特徵。18在《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中,有“民主”二字。民主是個好東西,澳門特區成立以後政制不斷發展向前,符合民主的基本價值,也符合民主的發展規律,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澳門特區未來的政制發展,也必定是朝着保障居民民主權利正當行使的方向進行。19在民主這一概念已相當為人熟悉、流行,甚至被很多人視為信仰的今天,我們需要將特區的政制發展目標置於基本法所構建的框架下,清楚辨析民主二字的內涵。經過熊彼特和薩托利等美國政治學者的論證,是否存在競爭性選舉成為了一個政體是否符合民主的標準。20RobertDahl則說:我們終於認識到,民主就是必須實際地保證每個成年公民都有參與投票的權利。21歐美各國的政治實踐情況在港澳廣泛傳播,通過競爭性選舉以獲得政治職位、政府職位也成為了居民對民主政制根深蒂固的認識。但是,特區和特區政府重要職位的選舉和任命方式,需要置於基本法的框架下來討論,並考慮到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那麼,競爭性選擇是否能作為特區重要職位民主任命的惟一標準,需要深入分析。(二)在澳門有關民主內涵的不同觀點在澳門,近年的社會運動所表達的訴求和新冒起的政治人物所抱有的政治理想中,均含有民主的概念,推崇競爭性選舉的代表產生方式,在他們的政治理念中,任用立法機關、市政機關人員時,增加代表產生方式的競爭性便等同於增加民主成分,然而澳門特區政府持有不完全相同的立場,近年有關澳門市政機構人員的產生方式爭議可作說明。2019年1月1日,澳門特區按照《澳門基本法》關於設立市政機構的規定,正式成立市政署。為了廣泛徵集民間意見,特區政府在2017年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進行公開諮詢。作為由《澳門基本法》中明文規定的重要機構,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相關規定及其成員的產生方式引起了較大討論,其中,就諮詢委員會產生方式的爭論,透露了特區政府和民間人士就民主的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市政機構諮詢委員會委員只有通過競爭性的選舉產生,才能代表民意。澳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一直主張應落實分區直選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乃至聲稱不設民選程序的委任機制是反民主的。22議員蘇嘉豪指出,市政署諮詢委員會委員不經選舉產生,象徵着澳門的市政民主發展走上錯誤道路。23議員區錦新指出,拒絕民選的市政署“連半點民主氣息都沒有”,排斥民選等於拒絕民主進步。24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04-另一種意見認為,體現民主的方式有很多種,以非競爭式選舉途徑產生的委員,也可以具有民主代表性。面對以上泛民主派人士對市政署諮詢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的質疑時,政府人員表達了對民主的不同看法──競爭式選舉未必是民主的核心要素。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指出:民主的方式有多種,不一定透過選舉才是民主及吸納意見。25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指出,不選舉不等於沒有民主,民主的根本目的在於公眾參與,而參與的方式有很多種。《澳門基本法》規定了市政機構的非政權性,它不是澳門特區的政權機關,其組織屬性使其成員的產生方式有所限制,市政機構職能的執行性質決定了它不能設立選舉產生的市政議會,這是經深入研究基本法後得出的結論26,目前澳門市政署諮詢委員會委任制度的設計符合基本法循序漸進發展的規定。27本文引述支持選舉產生市政署諮委的觀點,只是為了反映澳門民間存在一種競爭式選舉即民主的看法,而持這種看法的人比較集中泛民主派人士陣營。此外,也是在這場爭議中,政府明確表明了其民主觀點──沒有競爭性選舉的政府任用程序同樣符合民主。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組織性質有其自身特點,其人員運用的政治邏輯未必適用於其他職位,但它仍然離不開對民主概念的內涵解讀問題。五、小結:在基本法框架內推進政制發展公民社會作為一個西方學術概念,是一個涵蓋政治、社會、經濟不同方面的概念,它以西方的公民組織為藍本,以西方的政治實踐為理想。在實行“一國兩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制度的發展需要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下進行,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要旨便是“循序漸進地發民主”28。“循序漸進”、“民主”和公民社會概念的重疊、差異所在,值得我們仔細分析。第一,公民社會強調大眾動員對促進和鞏固民主政權的意義,但在社會運動事件中也容易出現激進的民主改革思想,未必符合循序漸進的宗旨。第二,澳門的民主不是照搬、照抄外國的模式,而是一種符合澳門社會穩定、有利於處理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模式,與西方民主精神和實踐之間可能存在差異。就澳門的公民社會發育情況來看,這些年來民間的社會運動組織者逐漸累積了經驗,比以往更善於利用與大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民生事務和政策議題以鼓動居民的情緒。民生議題如樓價問題、外地勞工問題、車輛交通問題等,政府政策如離補法案、公款捐款、停車位加價等,民間運動組織者都能成功引起輿論,舉辦遊行示威活動,只是影響範圍和參與人數不一。近年來,澳門由於博彩業的蓬勃發展帶來了經濟的高速成長,但也造成了物價上漲、交通擁堵、居住成本急增、犯罪上升的現象。民生事務最受居民關注,措施不當容易影響居民的切身利益,滋生不滿情緒,並由着對政府決策的不滿,引伸到對政府構成、政府人員任命以至政治結構的質疑。特區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民生政策研究,急居民之所急,為居民創造宜居、宜業的智慧城市,使本地居民在澳門居住的幸福感和歸屬感提升,避免由於個別的政府政策、民生規劃脫離居民的期望,引發大規模的不滿甚至示威抗議活動。到了2019年底,實行“一國兩制”的澳門特區即將進入第三個十年,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也將邁入第三個十年,擁有了二十年治與亂的經驗,不應該再是首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口中“細路做大人事”的特區政府。面對特區內外的各項爭議,特區政府需要好平衡各方利益,始終將提升居民生活滿意度和社會福祉放在第一位,堅定居民對特別行政區制度和“澳人治澳”的信心。澳門公民社會力量日漸成熟,在遊行示威活動中雖然偶然出現過激言論甚至肢體衝突,但從中所反映的問題也是給政策制定
澳門特區公民社會內涵探析-105-者的警示。中國改革開放已逾40年,澳門特區應用好用活中央支持澳門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參與大灣區建設並擴大自身優勢。在此基礎上,認真研究《澳門基本法》所規定中央與特區關係、澳門政治發展目標,完善澳門特區民主制度的理論建構,引領澳門特區第三個十年的政治發展方向。註釋:1婁勝華、潘冠瑾、林媛:《新秩序: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116-118頁。2《澳基會社團申請批給增一成》,載於《澳門日報》,2018年8月31日,第A07版。3羅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運轉起來──現代意大利的公民傳統》,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7-203頁4劉瑜:《公民社會能促進民主穩固嗎──以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為例》,載於《開放時代》,2017年第1期,第51-75頁。5P.KopeckýandC.Muddle:UncivilSociety?NewYork:Routledge,2003.P.14.6S.Berman:CivilSocietyandtheCollapseoftheWeimarRepublic.WorldPolitics,1997,49(3).Pp.401-429.7同註4;王紹光:《民主四講》,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第120頁。8《關愛澳門強調深入社會各階層》,載於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tdm.com.mo/c_news/radio_news.php?id=190268,2019年1月4日訪問。9《澳門摧毀賄選團伙逮捕多人》,載於BBC中文網,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8260000/newsid_8264200/8264233.stm,2019年1月8日訪問。10《澳門舉行第五屆立法會選舉,一宗涉賄選案被偵破》,載於新浪新聞中心:http://news.sina.com.cn/c/2013-09-15/094228220466.shtml,2019年1月4日訪問。11L.Diamond:DevelopingDemocracy:TowardConsolidation.Baltimore:JohnsHopkinsPress,1999.P.239.12陳健民、蔡子強:《民主的小故事與大道理》,香港:上書局,第86-87頁。13G.O’DonnellandP.C.Schmitter:TransitionsfromAuthoritarianRule:TentativeConclusionsaboutUncertainDemocracies.Baltimor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1986.Pp.56-57.14S.Mainwaring:TransitionstoDemocracyandDemocraticConsolidation:TheoreticalandComparativeIssues.AvailableatthewebsiteofKellogg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Studies:https://kellogg.nd.edu/sites/default/files/old_files/documents/130_0.pdf.Retrievedon12thFebruary2019.15同註1,第116-117頁。16《二千五人遊行反對違泊加價》,載於《澳門日報》,2018年6月17日,第A07版。17G.Baker:TheTamingoftheIdeaofCivilSociety.InP.BurnellandP.Calvert(Eds.):CivilSocietyinDemocratization.London:FrankCassandCompanyLimited,2004.Pp.43-71.18M.E.Warren:CivilSocietyandDemocracy.InM.Edwards(Ed.):TheOxfordHandbookofCivilSociety.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2011.P.378.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06-19白志健:《澳門民主政治循序漸進穩步發展》,載於人民網:http://astronomy2009.people.com.cn/GB/shizheng/1025/3022864.html,2019年1月16日訪問;駱偉建:《論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條件──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修改》,載於楊允中、饒戈平主編:《澳門基本法的正確理解與實施──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15周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08年,第57-65頁;鄞益奮:《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地方特質》,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3期(總第13期),第110-113頁。20曾毅:《政體新論:破解民主-非民主二元政體觀的迷思》,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第157頁。21同上註,第181頁。22《經激辯立法一般性通過市政署法案》,載於《市民日報》:http://www.shimindaily.net/,2019年1月21日訪問。23《市政署全委任歷史錯誤,引入民選諮委重返正途》(書面質詢),載於澳門立法會網站:http://www.al.gov.mo/uploads/attachment/2019-01/983305c34600c3cad7.pdf,2019年1月21日訪問。24《市政署排斥民主,比四百年前議事會更不如?》,載於《訊報》,2018年8月24日,第P01版。25《立會細則通過市政署法案》,載於《澳門日報》,2018年7月31日,第B01版。26《深入理解基本法規定做好設立市政機構工作》,載於《澳門日報》,2017年11月7日,第C12版。27《“民主倒退論”違背歷史》,載於《澳門日報》,2017年11月7日,第A02版。28王禹主編:《蕭蔚雲論港澳政治體制》,澳門:三聯出版(澳門)有限公司,2015年,第290頁。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107-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指出:“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打造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這是國家級規劃中首次將澳門文化發展作為主要戰略定位提出。《粵港澳大灣區規劃》提出了“人文灣區”的構想:“發揮大灣區中西文化長期交滙共存等綜合優勢,促進中華文化與其他文化的交流合作,創新人文交流方式,豐富文化交流內容,提高文化交流水平。”“支持澳門發揮東西方多元文化長期交融共存的特色,加快發展文化產業和文化旅遊,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文化交流中心。”澳門這座城市積澱的人類社會數百年來所形成的多元宗教文化,尤其是其中所傳承的人類精神文明因素。在當前的世界和平與發展大業中,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仍然是最為突出的障礙因素。這些障礙因素的背後,宗教矛盾和衝突構成主要原因。梳理和開發澳門多元宗教文化和諧共存的歷史經驗,從中總結、提取和宣揚人類精神文明的主要成就,對於澳門人文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具有重要價值。一、澳門的多元宗教文化景觀2005年7月15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9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決定,將“澳門歷史城區”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為中國第31處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包括:媽閣廟、港務局大樓、鄭家大屋、聖老楞佐教堂、聖若瑟修道院及聖堂、崗頂劇院、何東圖書館、聖奧斯汀教堂、民政總署大樓、三街會館(關帝廟)、仁慈堂大樓、盧家大屋、玫瑰堂、大三巴牌坊、哪吒廟、舊城牆遺址、大炮台、聖安多尼教堂、東方基金會會址、基督教墳場、東望洋炮台(含東望洋燈塔及聖母雪地殿聖堂)等超過20處歷史建築,以及同分散建築緊密相連的媽閣廟前地、阿婆井前地、崗頂前地、議事廳前地、板樟堂前地、耶穌會紀念廣場、白鴿巢前地等七個廣場空間。1可以看出,澳門歷史城區的這些文化遺產中,絕大部分與宗教有關。澳門的宗教信仰以佛教和天主教為主,同時,道教、伊斯蘭教、巴哈伊教以及佛教的密宗、創價學會等東西方宗教,在澳門都有信徒和組織,並建立了許多宗教活動堂觀。2澳門多元宗教文化資源的認知與利用姬朝遠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08-(一)澳門的道教澳門有信奉正統道教的宮觀,如北極道觀、真武堂、太清道觀、蓮峰廟、蓮溪廟、呂祖仙院、北帝古廟、天后古廟等。信奉其他神靈的廟觀有:哪吒廟、康君廟、關帝古廟、女媧廟等等。澳門道教從內地傳入。澳門道教有自身的特色:○1三教合一。將太上道祖、媽祖、觀世音、三寶和孔子一同祀奉;○2海神信仰比較濃厚。信奉的海神有媽祖、朱大仙、三婆神、洪聖爺、水上仙姑、悅城龍母等;○3宮觀壇堂和道教組織大都為非牟利性慈善團體。他們扶貧拔苦,賑災救危;○4有許多專門為人做法事的道士和道館,如吳慶雲、陳靜修、陳同福、李七、梁榮等;○5大都與香港信善壇系有密切的聯繫,如香港信善紫闕玄觀、信善紫闕玄宮、信善壇、純陽洞等等。3(二)澳門的佛教佛教信仰在澳門人口中華人佔了絕大多數。蓮峰廟和普濟禪院(俗稱觀音堂)最早記載了澳門佛教的傳入。據記載,1623年(即明天啟三年)循智和尚從內地來澳門開創普濟禪院。澳門各寺院的住法僧,都來自內地,或得法於內地。1939至1979年一直擔任普濟禪院住持的慧因法師,原本是廣東番禺人。抗日戰爭時期,高劍父、關山月等大批文化人和竺摩、智圓、童真等高僧從內地來澳門弘揚佛法。當時的普濟禪院住持濟航和慧因法師,專門讓出妙香堂供高劍父師徒從事藝術文化活動,大力資助他們舉辦抗戰畫展。竺摩法師在功德林教授佛學的同時,獨立編輯出版了以宣傳佛門愛國愛教為主旨的《覺音》月刊,推動抗戰時期海內外佛教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澳門開發之初福建移民建立的媽祖閣,在澳門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媽祖閣不僅供奉媽祖,也供奉觀音、地藏王等菩薩,因而也稱之為正覺禪林,並長期由普濟禪院監管。與此同時,在普濟禪院和蓮峰廟、竹林寺、藥山禪院、菩提禪院等著名佛教道場,也同時供奉着許多非佛教的中國民間諸神。這種兼容了大量民間信仰的佛教,正是澳門佛教文化的顯著特色,也是澳門佛教之所以能夠吸引絕大多數澳門居民信奉的重要原因。4循智大師於1623年創建的普濟禪院是澳門地區最重要的、至今仍保存完好的佛教禪宗寺院。澳門的佛教寺廟,除了普濟禪院外,還有藥王禪院、竹林寺、功德林、佛梵社、菩提堂、西雲寺等。澳門華人對觀音的崇拜使觀音寺廟遍地都是。除了公共場所外,人們還在自己家裏擺上觀音,供上食品,香火終日繚繞。澳門的佛教組織有:澳門佛學社、澳門佛教青年中心、國際聯密佛教慈航會等。5佛教在澳門有五百多年的歷史。據1980年的統計,信佛的居民達到60%以上。當然,這裏所說的是佛教信徒,其中有許多儒道釋混雜。澳門的廟宇,有不少是將佛家、道家和儒家的神靈供奉一起的,沒有明顯的界限。小小的澳門,供奉觀音、關公、媽祖、土地、海神、三婆神、朱大仙、財星、魯班、洪聖爺、哪籲、女蝸、包公、譚仙的廟宇,竟有五十多間。6(三)澳門的天主教和基督教1535年前後,一位名叫貢薩爾維斯的葡萄牙天主教耶穌會傳教士在澳門建造起一座茅草房,這便成為澳門的第一座教堂。大約在16世紀中葉,天主教會在澳門建造了正式的教堂“瘋王堂”。除耶穌會外,天主教的奧斯定會、多明我會、芳濟各會的傳教士也紛紛來到澳門。1568年5月,耶穌會的卡內羅主教來到澳門,這裏又成了主教的駐地。羅馬教廷在1578年1月25日發表馬六甲與澳門分離教區的詔令,正式成立澳門教區,其範圍包括中國、日本以及附近各島。隨後眾多的傳教士漂洋過海
澳門多元宗教文化資源的認知與利用-109-來到澳門,他們興建教堂、醫院。一時間,澳門成為天主教在華的惟一據點。在澳門天主教建築物中,仁慈堂、白馬行醫院比較有名,它們是卡內羅主教創建的。卡內羅主教還是第一位將西藥傳入澳門的人。在澳門從事基督教活動的組織有:澳門基督教會宣道堂、澳門聖經學院、澳門中華基督教會、氹仔福音堂、彼得堂、錫安堂老人院等,有基督教徒5,000人左右。7位於澳門崗頂的奧斯丁教堂是這一帶最古老的建築,約有四百年的歷史。這裏專用英語傳道,是澳門惟一的英語教徒的教堂。望人寺奉祀的是赫赫有名的聖彼得,建築富有西班牙宗教色彩。板樟堂又名聖母玫瑰堂,始建於萬曆十六年(1587年),是天主教中的多明我會教士初來澳門時建立的。風信堂又名老楞佐堂或風順堂,已有四百多年歷史,與望德堂、聖安多尼堂(花王堂)並稱澳門三大教堂。過去葡萄牙人來澳,多居於堂周圍,起航上岸,均要到風信堂祈禱。8(四)澳門的伊斯蘭教伊斯蘭教何時傳入澳門,沒有確切的記載。有人估計在明朝即有傳入,並與來自各地的穆斯林商賈進入澳門進行貿易有關。現在澳門的伊斯蘭教徒約有百餘人。9從明清時起,澳門的各宗教之間關係融洽,未曾發生過激烈的宗教衝突。耶穌聖像出遊可以與媽祖誕或關帝誕的拜神活動並行。當代澳門天主教會的林家駿主教與佛教界最著名人物、普濟禪院住持機修大師,經常聯袂出席澳門地區的各種重要活動。10二、宗教文化是人類精神文明的主要組成部分澳門多元宗教的和諧共存與發展,主要得益於各種宗教核心精神文明正能量的發揚與多元共存。事實上,從各種宗教的起源中,可以發現人類精神文明的共通主張,從中發現人類精神文明的主要遺產。(一)佛教的起源和基本主張世界三大宗教的起源中,佛教產生最早。佛教的創始人喬達摩•悉達多,人稱“佛陀”11,原是喜馬拉雅山麓(今尼泊爾南方)釋迦族的王子(生卒年代大致在公元前566-486年)。他渴望普度眾生,消除人類一切苦難。二十九歲出家修行,過一種禁欲主義的苦修生涯。以後感到苦修難以求得解脫之道,於是放棄苦修,開始靜心冥思,終於“大徹大悟”,創立了佛教。開始“說法教化”,三十五歲在婆羅奈城(即貝拿勒斯,現稱瓦臘納西)的鹿野苑(音譯薩爾那特)初次向人們講述了“悟道”的經過,佛家稱之為“初轉法輪”。此後在恆河中下游各地傳教,八十歲“涅槃”(聖者逝世後進入的最高理想境界),遺骨為信徒分葬世界多個地方。佛陀及其教團專心致志探討的是內心世界的問題,即如何擺脫人生苦惱的問題。佛陀認為“人生即是苦”,所謂“苦”,就是不能盡如人意。煩惱(又稱為“漏”)、苦的來源,最根本的是生與死的問題。個人的生存由不得自己。“我”自身不斷地動,不斷地流,具有“無常”的性格。“無常”是與生俱來的東西,而人類卻追求“常”,這種矛盾必然帶來痛苦。人成為欲望的俘虜,原本應該成為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10-實踐的主體,由於對事物的貪戀而成了“無常現實”的叛逆者。佛陀倡導一種“無我”的精神。佛教的這些主張被稱為“三法印”或“四法印”。“三法印”:“諸法無常”(世界變化無常)、“諸法無我”(一切現象皆因緣和合,沒有獨立的實體或主宰者)、“涅槃寂靜”(超脫生死輪迴,進入涅槃境界)。“三法印”再加上“一切皆苦”而成“四法印”。領悟到苦從何來,就必然要設法祛除,即佛家所說的實踐之道。佛陀提出了“苦、集、滅、道”四聖諦。四諦是佛教的最基本教義,基本內容是:○1“苦諦”,說明人生所經歷的生、老、病、死等一切皆苦;○2“集諦”,說明一切苦的原因在於欲望,有欲望就有行動,有行動就會造業。人有了欲望,必然會有行動、語言等的活動,這些行動就是“業”。造業就不免受輪迴之苦;○3“滅諦”,必須克制一切欲望,達到不生不滅的涅槃境界,從而消滅苦因,斷絕苦果;○4“道諦”,說明要達到涅必須修道。同時,佛陀還提出了具體實踐四諦的“八正道”,即正見、正思、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12(二)基督教的起源與基本主張信仰包括配天主教、東正教、新教在內的基督教13的總人數,估計已超過21億,堪稱世界第一大宗教。基督教最初產生於公元1世紀羅馬人統治之下的巴勒斯坦地區,是該地區猶太人及其他一些民族反抗羅馬統治者的群眾運動的產物。該教派創始人是巴勒斯坦的加利利地區的拿撒勒城人耶穌。據《聖經新約》中的“四福音書”說,耶穌是木匠約瑟的未婚妻、童貞女瑪利亞,在上帝面前蒙恩受胎而生的孩子,耶穌這一名字也是上帝命名的,意思是“上帝拯救”。長大成人後在約旦河邊接受約翰的洗禮。約翰還認出了他是未來的“彌塞亞”(即救世主)。他又三次經受住了魔鬼的試探考驗。戰勝魔鬼試探以後,從事佈道活動,在加利利的各會堂裏傳播天國福音,並為民眾治病,還顯示許多神奇能力,使瞎子開眼,聾子能聽,癱子行走,甚至使死者復活,他還從他的門徒中選了十二個使徒,幫他一起傳教,最後卻被十二使徒之一的猶大出賣,在耶路撒冷城外的客西馬尼園中被大祭司派來的人抓走,第二天送交羅馬駐巴勒斯坦總督彼拉多。在被抓走前,耶穌與12使徒共進“逾越節”晚餐時,他竟然已經能對12使徒說:“你們中間有一個人要出賣我了”,但他認為這是“受難的彌塞亞”必須走的路,所以泰然處之。最後被送往“骷髏地”刑場,被釘在十字架上處死。死後遺體由其門徒安葬,可葬後第三天的早晨,門徒發現屍體不見了,說耶穌復活了,還多次向門徒顯現。復活後第40天升天了。人們把耶穌視作上帝派到世上來拯救眾生的人。耶穌受難後,他的門徒更進一步將他神聖化,宣稱耶穌就是彌賽亞(救世主),他是上帝派來世上,就是為了犧牲自己的肉體拯救世人,引導人們走向天國。基督教最初在古羅馬帝國東部各行省傳播,到公元二世紀時在古羅馬帝國西部各行省也流傳開去了。基督教主張大致可歸納為如下幾點:○1崇敬耶和華為惟一的真神,認為是萬能的創造者和主宰者,耶穌是他的兒子,派他降臨人間拯救世人;○2不分民族,任何人只要信仰上帝,都可以成為上帝的選民,不限於猶太人,人人可以因信得救,得到上帝的賜福;○3主張廢除猶太教的繁瑣儀式,只保留洗禮和聖餐禮;○4宣揚以“愛”作為信仰的核心內容,對耶和華的愛是一切愛的基礎。14(三)伊斯蘭教的起源與基本主張如今世界上有二十多個國家把伊斯蘭教定為國教。在亞非四十多個國家中伊斯蘭教信徒佔全國人口中的大多數。
澳門多元宗教文化資源的認知與利用-111-伊斯蘭教產生於7世紀的阿拉伯半島。伊斯蘭教的創立要歸功於穆罕默德(約公元570-632年)。穆罕默德在經商的時候常到敘利亞,因此對當時敘利亞的基督徒閉居山中“冥思”的習慣有深刻印象。傳說在他四十多歲時的一天夜晚,當他在希拉山洞沉思時,突然聽到一個聲音說:“你應奉你的主的名義而宣讀……”,要他背誦經文,他回答無此能力,天使隨即念出一節《古蘭經》。穆罕默德驚懼萬分,狂奔回家,認為被惡靈纏身,他的妻子赫蒂徹對他百般安慰,並認為這是神的靈感使他得到啟示。此後,經過十年坎坷,穆罕默德終於創建了一個新的宗教。由於他作為天啟的代言人,提倡社會平等,吸引了眾多的追隨者,這引起麥加顯貴們的恐慌,極力加以壓制。穆罕默德為了逃避麥加統治者的迫害,公元622年7月16日帶領門徒逃往麥地那,麥地那的奧斯族和哈拉吉族由於相爭不已,內部渙散,渴望強大的統治者出現,以完成統一大業,穆罕默德的前往正好迎合了這一要求。自此以後,穆罕默德不斷向麥加和周圍的部族挑戰,並於630年征服麥加。至632年,穆罕默德逝世的時候,他的勢力已遍及阿拉伯半島,這一新興的宗教,在短短的時間裏迅速得到傳播,並隨阿拉伯帝國的擴張不斷向外擴散。15伊斯蘭教極力倡導在惟一真神“安拉”面前,一切信徒平等和“天下穆斯林是一家”的觀念(雖然不可能完全做到,但具有聯絡宗教感情的作用);另外,和別的宗教相比,伊斯蘭的《古蘭經》具有很大的凝合力。它不僅是“神”對人類的勸誡,也是神授與穆斯林的戒律,它將信徒的信仰、世俗生活和各個方面,包括禮拜、齋戒、飲食習慣等都逐一“規範化”。伊斯蘭教教義在所有的信仰中屬於簡明的一種。“安拉是惟一的神,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這是最根本的信條,加上伊斯蘭教徒的“四大義務”:祈禱、佈施、齋戒及朝聖,合稱為“伊斯蘭教的五大信念”。另有所謂“五功”:念功、拜功、課功、齋功和朝功。教徒每日須祈禱五次,時間安排是:黎明、正午稍過、午後、日落、睡前。穆罕默德告誡,不清潔的人的禱告,安拉是不會接受的,因此教徒祈禱前,須洗臉、手和腳,稱為“小淨”;如果上次齋戒後,曾發生過性行為,女人有月經和生育,則在祈禱前必須沐浴,稱“大淨”。祈禱時,面向麥加及克爾伯方向。每週的週五須到清真寺作祈禱。這是伊斯蘭教徒的第一項義務。伊斯蘭教徒的第二項義務是佈施。穆罕默德在麥地那最初其最重要的活動之一,是確立向所有的公民徵收2.5%的財產稅,用以接濟貧苦民眾。也用作興建清真寺,支付行政開支和用於戰爭。穆斯林的第三項義務是齋戒。一般說來,伊斯蘭教徒是不食腐肉、血、豬狗肉等食物,不飲酒。但按照“先知”的旨意,如在必要時(如危及生命的時候)仍可食用。穆罕默德不贊許苦行僧的行為,但提倡簡樸、愉快的生活。伊斯蘭曆的九月,教徒在日出至日落的時間裏必須禁食(包括不吃、不喝)、不吸煙和不接觸異性(病人、疲乏的旅行者、兒童、老人、撫育嬰兒的婦女可以例外),這個月稱“齋月”,在齋月的最後一天,教徒們舉行“開齋節”,這是伊斯蘭教的隆重節日。去麥加朝聖是伊斯蘭教徒的第四項義務。信徒在一生中,“應盡其可能”到麥加朝聖一次。伊斯蘭教沒有偶像崇拜,朝聖的對象是克爾伯聖殿及殿中的“黑石”。朝聖者須繞聖殿七周,對其進行膜拜。16從這些宗教文化的教義的分別論述中,我們發現人類美好生活的道德戒律和共同守則。本着求同存異、溝通分歧的心態梳理這些宗教教義,在今後一個較長的開始時期,對解決世界範圍內的的宗教和教派之間的分歧和對抗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12-三、宗教文化在社會治理中的基本功能宗教對於社會發展的意義,具有正反兩個方面,它既可以通過教化手段導人向善,提升全社會的道德水平,也可能由於宗教極端勢力的存在而製造事端,威脅到社會的和平與安寧。從宗教對社會治理的影響看,宗教文化起碼有兩個功能是不可以忽視的。(一)宗教的社會組織功能當今世界的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都具有龐大的宗教專業人員、宗教機構和廟宇、教堂、修道院、宗教學院等,還有一套嚴密的教階制度。這些宗教主要通過宗教專業人員、機構和寺廟教堂,對神學理論、教義教規、禮儀規範進行研究和傳播,並通過組織手段來擴大它們的宗教影響,使人們接受並不斷提升對宗教的信仰。伊斯蘭教堂的神職人員對其信徒具有宗教思想和宗教行為的監督作用。特別是天主教的羅馬教皇,把全世界各國(個別國家除外)天主教的神職人員和教徒都置於其教權統治之下。17這樣的組織形式,再加上其系統的教義,對於統治者維護其統治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所以,當佛教南傳到東南亞和南亞一些國家的時候,由於緬甸、越南、老撾、柬埔寨、泰國、錫蘭統治者意識到,佛教對於鞏固他們的統治是有利的,於是進行自上而下的提倡,甚至宣佈佛教為國教。中國漢代佛教傳入中國後,在繼續弘揚儒教和道教的基礎上,統治者極力提倡佛教,例如唐太宗鼓勵大臣們出家當和尚,撥大量田地給寺廟,寺廟還予以免稅,致使佛教在意識形態領域佔了統治地位。藏傳佛教即喇嘛教能在中國西藏地區牢固地紮下根,主要是其教義滿足了藏族農奴主的需要,統治者借用佛教強制推行政教合一制度。對於伊斯蘭教和基督教來說,統治者們自上而下地推廣的強制性大大地超過了佛教,因為統治者通過政治的和軍事的暴力手段進行推廣。伊斯蘭教一開始就是採用政教合一手段來鞏固的,並進一步運用《古蘭經》和寶劍來擴張伊斯蘭教,如今已經成為橫跨亞、非、歐的世界性宗教。羅馬皇帝狄奧多西392年的法令宣佈基督教為國教並禁止異教。433年,東羅馬皇帝頒佈法令,重申拆除異教神廟外,規定對信奉異教者的判處法令,對基督教會進一步授予各種政治、經濟特權。所有的羅馬帝國的臣民都必須信奉基督教。18今天的世界範圍內的政治治理進程中,專制已經被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放棄,宗教和世俗權力逐漸分離,其傳統的政治統治功能已經成為歷史,但是,其社會組織功能不能小覷。因為當代政治文明雖然以民主和法治為旗幟,解決了世俗世界中絕大多數難題,但仍然無法解決人類精神世界面臨的諸多課題。宗教還將在一個較長時期、一定範圍、一定人群內存在。宗教通過回答人類關心的精神世界的問題,通過一定的方式,吸引着不同人群的眼球,並將這些人群集合在一起。至少說,在人類找到精神世界絕對真理之前,各種宗教對精神世界存在的問題給予的不同回答暫時滿足了其信眾的需求,並且通過組織化的運作逐漸承擔社會教化、社會救濟等功能。因此,宗教文化的梳理和正能量的發揮,仍然是世俗和平秩序建設不可缺少的一環。(二)宗教的道德教化功能為了回答諸如人與神、靈魂和肉體、天堂與地獄、生與死、善與惡等,這些基本命題,三大宗教
澳門多元宗教文化資源的認知與利用-113-建立了系統化和規範化的神學觀、生死觀和倫理觀。神學觀上,要求人們絕對服從世界的最高主宰者──神;生死觀上,要求人們去追求死後的天國幸福;倫理觀上,要求人們去接受神的慈愛和恩賜,等等。這些規範化的宗教理論是通過神聖各自的經典建構的,佛教有佛經、基督教有《聖經》、伊斯蘭教有《古蘭經》。三大宗教不僅具有簡便易行的禮儀形式,而且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特別是基督教信徒們可以通過最簡單的禮儀如祈禱,就可以祈求上帝的祝福和寬恕。這種祈禱在不同時間、地點、條件下誰都可以做到,無需貢物,也不需要舉行甚麼儀式。基督教生死婚葬的禮儀也是簡單易行的。基督教徒在具有藝術性的宏偉教堂裏做禮拜時,有唱詩班伴着音樂唱聖歌,有神職人員播道和講解崇尚神學的倫理,使教徒們完全置於一個神聖的境地之中。基督教的《聖經》和伊斯蘭教的《古蘭經》以文學的形式來闡明宗教神學的哲理,使教義生動活潑,具有文學的感染力。佛教的禮儀則可簡可繁,最簡單的如對天焚香,向神象叩首念經,繁的則可根據信仰者的財力物力來實行。佛教的哲理雖較為深奧,不易為一般人所理解,但也有一部分文化水準較高的人卻能欣賞佛教的深奧哲理。特別是由於佛教寺院具有較高水平的佛象雕塑藝術,這既能增加寺廟神聖靈光的莊嚴性,又體現了佛教藝術對人們的精神感染力。佛教把深奧的哲理性同佛教藝術結合在一起,使得佛教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因此也能為一般群眾所接受。19伊斯蘭教的禮儀要稍繁一些,各種禮儀的戒規較多,帶有較濃厚的阿拉伯民族習俗。也正由於這樣,使伊斯蘭教比基督教、佛教具有較濃厚的民族性。通過宗教設施、宗教儀式和教義講授,在接受教義教規的過程中,信眾的道德官亦在不斷發生着變化。宗教的意識形態深植於信眾之中的時候,一個具有較高道德修養的社會群體就自然產生。當然這種道德的教化並不是十全十美,尤其要防止宗教極端勢力對導人向善的教義的歪曲,以狹隘的心態挑起不同宗教信眾之間的對立和衝突。四、澳門宗教文化資源開發措施的進一步完善1557年澳門開埠之前,基督教傳教士就在澳門附近的島上搭建寮屋,開展傳教事業。澳門開埠伊始,就有傳教士在這裏建設教堂,逐漸將澳門作為遠東傳教樞紐和中心。在澳門基督教傳教士不僅傳教,而且為古代中國帶來了豐富的天文、數學、醫藥等科技知識。澳門的聖保祿書院、聖若瑟書院等教育機構均是基督教傳教士對文化教育的貢獻。與此同時,伴隨着澳門華人社會的興起,佛教和道教等宗教人士也在澳門開展傳教、傳道和救濟等活動。澳門多元宗教的存在是澳門中西文化數百年交流的歷史沉澱,這種宗教文化景觀一行構成澳門文化相對於其他地區宗教文化的一個絕對優勢。從這個意義上看,澳門可以稱得上是世界精神文明之都。因為,來自於全世界的信眾基本都可以找到自己心靈的歸宿。在信眾心中,這裏有如來佛祖、觀音菩薩、道家仙人、上帝、真主。數百年來,這些宗教文化在澳門沉澱,並且和諧共存,其中最為主要的經驗就是“求同存異”,而這裏的“同”構成了人類道德領域的“共同的善德”,從而對澳門形成中西合璧,和諧包容的社會景觀起着內在的重大影響。《粵港澳大灣區規劃》首次對澳門提出了文化發展定位,這一定位具有鮮明的現實意義。就目前澳門宗教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看,雖然在宗教場所的保護和宗教自由的保障方面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擴展的空間。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14-(一)缺乏專門的研究和開發團隊澳門目前還沒有一支專業化的宗教文化研究團隊。這一點可以從澳門現有的高等院校專業和研究機構現狀體現出來。宗教作為人類重要的文明現象,對人類的和平與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重大意義。今天世界問題的根源,既有發展不足的問題,更有精神世界的問題。其中精神世界的問題往往構成危及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內在原因或者主要原因。今天全世界範圍內局部地區發生的戰爭,足以說明這一點。這些地區如果不存在極端宗教文化衝突,通過和平發展足以達到繁榮穩定的目標。因此,深入研究多元宗教在澳門積澱、和諧共存的歷史經驗,引導宗教文化的向善發展,亟待專門的研究和開發團隊的努力。(二)缺乏宗教文化景觀的合理開發澳門歷史城區作為世界文化遺產本身,就說明了澳門多元宗教文化對於世界文明的重大意義。然而,經過近代以來的不斷開發,許多宗教文化場所的周圍環境並不盡如人意。通往這些文化景點的道路和交通等公共設施還不十分配套,日常交通基本上堵塞了主要的文化景點旅遊綫路。宗教文化活動也缺乏信息公開和法制規範。各種宗教景點中所敘述的文化故事有待於進入文藝創作之中,從而成為引導社會大眾向善發展、和諧包容的主要手段。(三)缺乏文化藝術團隊的時代創作與全國相比,目前澳門的高等院校和社會文化之中,還沒有建構一支世界一流的文化和藝術創造團隊。這個團隊的組織,比形成一直高科技研發力量相對容易一些。但遺憾的是,目前還沒有。毛澤東早就講過,文化藝術方面的作品,首先是民族的,才能是世界的。對於澳門宗教文化的梳理和開發,首先是澳門的,然而才能是粵港澳大灣區的,最後才能變成是全世界、全人類的。澳門目前的高等院校和社會研究機構中,寄到組建一支藝術創作和表演團隊,從而配合澳門多元文化的開發和利用。五、結語各種宗教文化是人類對精神世界關注問題的不同回答,在人類美好秩序的構建中具有很強的兩面性,既可以發揮道德教化的作用,使來自不同地方的人們和諧相處,同舟共濟;也可能挑起種族矛盾和宗教歧視,甚至發生不同信眾之間的嚴重對立甚至戰爭。澳門多元宗教的和諧共存和社會多元包容文明質素的現狀無疑給多元文化的溝通與共存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範例。在粵港澳大灣區的規劃實施中,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面向全人類,以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理性梳理和弘揚澳門多元宗教的正面內容和寶貴經驗,配合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中葡經貿服務平台建設,創造出異彩紛呈的文化作品,豐富人類精神生活,無疑是澳門文化前行的時代選擇。
澳門多元宗教文化資源的認知與利用-115-註釋:1《澳門歷史城區,天主聖名之城》,載於《青年與社會》,2007年第7期,第61頁。2凡夫:《澳門宗教文化》,載於《世界宗教文化》,1999年第4期,第3頁。3張興發:《澳門的道教》,載於《統一論壇雜誌》,1999年第3期,第37頁。4同註2,第2-3頁。5周大寧:《漫說澳門的宗教》,載於《四川統一戰綫》,1999年第8期,第11頁。6羅千人:《澳門宗教及其人文旅遊資源》,載於《韶關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6期,第12頁。7同註5,第10-11頁。8同註6。9駱莉:《澳門宗教文化身份的歷史變遷》,載於《東南亞研究》,1999年第3期,第78頁。10凡夫:《澳門宗教文化》,載於《世界宗教文化》,1999年第4期,第3頁。11“佛陀”的意思是“覺悟者”,曾被譯為“浮圖”、“釋迦牟尼”等,中國人最為常用的名稱是“如來佛”。12莊錫昌:《三大宗教的誕生》,載於《歷史教學問題》,2001年第3期,第8-9頁。131054年時羅馬教皇利奧九世與君士坦丁堡宗主教色路拉里烏互相開除對方教籍,形成基督教會正式分裂,西部教會稱自己為“公教”(天主教),東部教會稱“正教”(東正教)。16世紀時,馬丁•路德、加爾文等又從羅馬公教(天主教)中分裂出去成立新的宗派“抗議宗”基督教,或稱為新教。14同註12,第11頁。15同上註,第11-12頁。16同上註,第12頁。17陳麟書:《論世界三大宗教的基本特徵》,載於《宗教學研究》,1984年,第8頁。18同上註,第4頁。19同上註,第7-8頁。
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116-一、引言“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體現了中國頂層設計的國際視野,是國際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積極探索。隨着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開業運營、絲路基金、中國-歐亞經濟合作基金等順利組建,以及中國與沿綫國家一大批重大項目的加快推進,“一帶一路”正在向落地生根、持久發展的階段邁進。“一帶一路”沿綫涉及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政治體制、歷史文化各有不同,法律體系更存在較大差異,對經濟合作和涉外投資帶來新的風險,也為法律服務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面對如此龐大且涉及多方面的經貿合作發展,爭議的出現在所難免,暢通和建立爭議(糾紛)解決的方式就顯得尤為重要。仲裁作為當前國際社會中的多數區域投資貿易協定中最重要的爭端解決方式,以其天然具備的優勢,相較於其他手段,能使得爭端解決的結果更具有可預見性和穩定性,能夠為爭端各方的權利、義務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因而積極推動國際仲裁,促進以仲裁作為爭端(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為“一帶一路”的平穩建設及快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而自貿區戰略的實施與擴展,也為中國商事仲裁制度的創新提供了絕佳的契機。《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法發[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為自貿區臨時仲裁的引入提供了合法性基礎,同時首部臨時仲裁規則的制訂更是為臨時仲裁的落地創造了可能。但目前這些文件卻沒有對臨時仲裁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三特定”問題給出具體明確的答案,這將嚴重阻滯臨時仲裁在自貿區的實踐開展工作。本文圍繞三特定問題,結合對《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意見》的解讀及相關的域外經驗給出了自己的思考,試圖能為實踐提供一定的參考。二、自貿區構建臨時仲裁制度的意義(一)中國自貿區臨時仲裁制度合法化進程在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的立法選擇上,中國僅肯定了機構仲裁的合法性,立法對臨時仲裁的合法性既沒有肯定也沒有明確地否定。1但是,根據《仲裁法》第16條第2款,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因此,多數觀點認為在中國立法未作明確自貿區臨時仲裁制度下的“三特定”問題張泳
自貿區臨時仲裁制度下的“三特定”問題-117-肯定的情形下,國內糾紛約定臨時仲裁將因欠缺合法性而被認定無效。2016年12月30日,《意見》的出台明確了臨時仲裁在自貿區一定條件下的合法性。其中第9條第3款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企業相互之間約定在內地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有關爭議進行仲裁的,可以認定該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認為該仲裁協議無效的,應報請上一級法院進行審查。上級法院同意下級法院意見的,應將其審查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作出裁定。”由此,《意見》出台為中國自貿區臨時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礎。(二)中國首部臨時仲裁規則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臨時仲裁進行了“鬆綁”,但《意見》中要求有效的臨時仲裁協議應包括選定了特定仲裁規則,而由於目前中國內地各仲裁機構均沒有可運用於臨時仲裁的仲裁規則,當事人只能約定境外或域外的仲裁規則方能開展臨時仲裁,這使得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臨時仲裁無法有效“落地”。基於此,2017年3月23日,橫琴新區管委會和珠海仲裁委員會在橫琴自貿片區正式發佈《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該規則已於2017年4月正式生效實施。作為中國的首部臨時仲裁規則,其頒佈對中國臨時仲裁的切實展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2“該《規則》的問世,為中國引入臨時仲裁的實踐並強化其可操作性提供了良好的垯本,並為其他自貿區仲裁規則的更新及未來仲裁立法的修訂提供了重要的參照。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賦予仲裁庭以充分的仲裁權,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中國自貿區仲裁制度改革的應有之義。”3(三)臨時仲裁規則頒佈後的實踐反映該規則是橫琴自貿片區營造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創新成果,在國內及境外仲裁與法律業界產生了巨大反響。另外,珠海市仲裁委員會的立案數量本就呈現逐年攀升的趨勢,自2017年3月23日正式發佈《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以來,當年的立案數量更是創下了歷史新高(如下圖所示)。“2017年共受理案件353宗,較2016年的228宗增長了54.8%,創珠海市仲裁委成立以來案件受理量歷史新高,取得重大突破。”4從臨時仲裁在中國的發展前景來看,雖然其受案量在短時期內未必能超越機構仲裁,但二者並存發展不失為中國仲裁國際化的必然趨勢。圖1年度立案對比圖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18-三、現階段自貿區臨時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一)對《意見》的解讀對《意見》第9條第3款進一步剖析可以看出,該款包括兩句,前一句對自貿區開展臨時仲裁限定了四項必須滿足的前提條件:1.當事人要件:仲裁當事人,即仲裁協議的訂立主體必須是在自貿區內註冊的企業,至於其資本來源、股份構成、股東國籍則是不在考慮範圍內;2.仲裁地要件:所約定的仲裁地點須為內地特定地點,其明確了仲裁地須為中國大陸境內,但是否只能在自貿區之內,抑或可以約定非自貿區但在中國境內的其他地點,並不明確;3.仲裁規則要件:當事人之間須約定按特定仲裁規則仲裁,但該規則是否只能是中國境內仲裁機構發佈的仲裁規則,抑或包括境外仲裁機構或《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UNCITRAL仲裁規則》),亦不甚明確;4.仲裁員要件:有權被指定為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的,須為特定人員,但該特定人員是否只能是境內仲裁機構的在冊仲裁員,抑或凡是符合《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員資格的人員均可被指定,也有待進一步明確。簡單地看,這四項要件,除了第一項關於當事人主體的要求比較清晰外,其他三項均為概括性、抽象化表述,因此後三項被仲裁界通稱為有關自貿區臨時仲裁的“三特定”要件。不過,由於仲裁規則中通常可以對仲裁地的確定標準及仲裁員的指定程序進行明確,所以,“三特定”要件的問題可以簡化為一項關鍵問題,即通過制定及適用專門的自貿區臨時仲裁規則,仲裁員及仲裁地問題亦可迎刃而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見》為自貿區打開臨時仲裁提供了合法性基礎,“三特定”要件的模糊化也是促使中國境內仲裁機構制定臨時仲裁規則的直接動因。”5(二)對《規則》的解讀首先,參看《規則》的第一章第2條第1款,臨時仲裁是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註冊的企業根據其相互之間的約定,在內地特定地點、按照本臨時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組成仲裁庭並以仲裁庭名義對仲裁協議項下的爭議進行的仲裁。顯然,用“內地特定地點”來表達“特定的仲裁地”的意思會太過於模糊。其次,對於“三特定”中的仲裁規則究竟指代何種規則,有仲裁實務人士專門作了分析,其認為《意見》中所稱的“特定仲裁規則”是指當事人所選定的、符合臨時仲裁程序特點及規律的專門化制度設計,例如《UNCITRAL仲裁規則》《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倫敦仲裁規則》”)等,而不包括境內外仲裁機構自己制定的用於該機構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規則。完全由仲裁機構管理及控制仲裁程序、借助仲裁秘書溝通當事人與仲裁員、安排開庭時間、發送仲裁通知,並由仲裁機構核閱裁決的仲裁是典型的機構仲裁,就不是臨時仲裁了。6將“特定仲裁規則”理解為仲裁機構為機構仲裁而制定的仲裁規則,違背最高人民法院有限開放臨時仲裁的本意,甚至可能使臨時仲裁被縮水成為了一張“空頭支票”。所以,《規則》也沒有指明“特定仲裁規則”的含義。而對於“仲裁員”的確定方式,《規則》第三章第21條第1款,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後15日內選定仲裁員,當事人約定指定仲裁員機構的,該機構也應在此期限內完成
自貿區臨時仲裁制度下的“三特定”問題-119-仲裁員的指定。本條款試圖用“指定仲裁員機構”來界定產生仲裁員的具體機構,但是可以看出,一方面,這種界定方式縮小了當事人的選擇空間;另一方面,“指定仲裁員機構”這一含糊的表達方式,顯然也沒有準確地表達出具體哪一個機構的意思。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作為中國的首部臨時仲裁規則──《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卻沒有具體明確“三特定”的問題,這勢必會造成實踐工作開展的困擾。四、域外經驗及相關建議(一)三個特定之“特定人員”在許多施行臨時仲裁的國家,臨時仲裁的仲裁員指定機關可以是仲裁地的法院、某一仲裁機構、某一行業協會,甚至某一個人。7由於臨時仲裁在中國尚屬新鮮事務,《仲裁法》中尚未對如何協助當事人指定仲裁員並協助臨時仲裁推進開展的事宜作出規定。為穩妥起見,建議在施行的初期,還是選擇“特定地點”的仲裁機構,也就是當事人選定的某一特定自貿區內的仲裁機構來完成代指定仲裁員的工作。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1)仲裁機構具有豐富指定仲裁員的經驗,能夠選擇最適合特定案件的仲裁員,順利完成仲裁程序。(2)仲裁機構對於現行《仲裁法》非常熟悉,能夠保證選定的仲裁員符合仲裁地法律的要求,不會指定出不適格的仲裁員。而中國的法院還沒有指定仲裁員的經驗,對於特定地區特定領域的仲裁員並不熟悉。因此,筆者認為自貿區的仲裁機構比自貿區的法院作為初期的代指定機構是更加穩妥的做法。當然,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域外仲裁機構來代指定仲裁員,不過這樣的選擇往往意味着高昂的仲裁費用和潛在的試錯成本。當臨時仲裁有了一定的發展後,當事人也可以完全自由約定他們所信賴和熟悉的仲裁員。當然,臨時仲裁在中國發展到了一定階段時,各行業協會也會是非常適宜的代指定人選機構。(二)三個特定之“特定地點”“特定地點”就是指的中國的自由貿易區。今天,中國已經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和陝西等省市設立了11個自貿試驗區。由於“特定地點”將直接影響臨時仲裁中法院的司法審查,臨時措施等管轄問題,所以當看到這10個自貿區有的是省一級,有的是市一級,如果臨時仲裁約定的“特定地點”不能明確到某一個城市的自貿區,就有可能帶來管轄權上的混亂。而中國自貿區覆蓋的城市和片區眾多,在未來選擇臨時仲裁的“特定地點”時,對起草仲裁協議的各地律師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戰。《仲裁法》對仲裁活動司法協助和監督的最小行政區域為某一城市的“區”。為免爭議,在起草臨時仲裁條款的“特定地點”時,最好細化到一省自貿區內某一城市的具體“區”內。(三)三個特定之“特定仲裁規則”“特定仲裁規則”一定不是中國國內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不然最高院沒有必要浪費筆墨重點強調“特定”二字,這也不符合最高院放開臨時仲裁的本意。有學者參考了《UNCITRAL示範法》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20-《UNCITRAL仲裁規則》《倫敦仲裁規則》等國際文件,擬定了《中國臨時仲裁示範仲裁規則》,這些研究,對於臨時仲裁在自貿區的落地大有裨益。但就目前而言,全球範圍看,適用於臨時仲裁的仲裁規則主要是《UNCITRAL示範法》和《倫敦仲裁規則》等,其中,《UNCITRAL示範法》創設了一套既可以為普通法系使用,又可以為大陸法系接受的臨時仲裁規則。8五、結語因此,“特定地點”最好細化到一省自貿區內某一城市的具體“區”內;在選擇“特定仲裁規則”上,應排除境內外仲裁機構自己制定的用於該機構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規則;在“特定人員”的選任上,可由當事人選定的某一特定自貿區內的仲裁機構來完成代指定仲裁員的工作。另外,由於篇幅有限,本文僅圍繞“三特定”問題,結合對《規則》、《意見》的解讀及相關的域外經驗給出了自己的思考,但臨時仲裁制度在中國自由貿易區的建立還有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比如,如何確定臨時仲裁的國籍和屬性?如何確定負責審查臨時仲裁協議及執行臨時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臨時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及其效力?臨時仲裁的司法監督問題?臨時仲裁的費用問題?對這些問題,尚待實踐給出答案。[本文為2018年“中國仲裁公信力”評估項目作品。並在中國政法大學仲裁研究院、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東北亞仲裁研究專業委員會、黑龍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及哈爾濱仲裁委員會聯合組織舉辦的2018年民商事優秀論文徵集評選活動中,獲得紀念獎。]註釋:1黃進、宋連斌、徐前權:《仲裁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5-28頁。2張超漢、丁同民:《我國建立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制度的意義及路徑》,載於《中州學刊》,2017年第8期,第15頁。3毛海波:《自由貿易試驗區框架下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制度研究》,載於《仲裁研究》,2014年第3期,第23頁。4珠海市仲裁委員會:《2017年度工作報告》,第2頁。5張建:《構建中國自貿區臨時仲裁規則的法律思考──以〈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為中心》,載於《南海法學》,2017年第2期,第79-80頁。6在2018年“中國仲裁公信力”評估項目中擔任調研員期間,取自某位珠海國際仲裁院資深仲裁員的訪談筆錄。7比如,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在指定仲裁員的程序沒有得到遵守時實施
自貿區臨時仲裁制度下的“三特定”問題-121-補救措施,如未作規定,則仲裁雙方當事人在通知對方後,可向法院求助,法院指令仲裁庭按已有仲裁員組成或直接指定仲裁員;又如,根據香港《仲裁條例》第12條,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可以制定相關的任命規則以保證仲裁的順利開展。8J.-F.PoudretandS.Besson:ComparativeLaw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London:Sweet&Maxwell,2007.
澳門城市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122-一、引言保護消費者的理論最初起源於民商法保護弱勢群體,確保交易安全和維護意思自治的價值追求,具有深刻的理論淵源,不僅如此,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也還基於現實中消費政策的考量,也具有非常現實的原因。1此外,第三方支付廣泛採用網絡等信息技術,在這種開放的網絡空間,不法分子利用各種技術手段,抓住消費者的疏忽或支付系統的漏洞,不但容易侵害消費者的資產安全,也會對消費者的隱私權造成侵害。由於技術、信息等原因,消費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為了彰顯責任劃分的公平原則,強調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有利於消除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的不平等,與傳統交易一樣,第三方支付機構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具有優勢地位,消費者應該在充分知情以及自願的前提下做出選擇;而第三方支付機構對於消費者而言是更加專業的從業者,從消費策略的制定,消費者心理的把控以及消費渠道的選擇上,第三方支付機構都可以進行一定的信息收集整理,對於消費者進行一定的誘導,從而在非公平的基礎上訂立契約。2此外,加強消費者的支付保護可以有效地減少消費者對於支付安全的疑慮。由於第三方支付基於網絡交易的發生,而網絡交易又具有虛擬性、數字性、遠程性和技術性的特點,對此,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需要面對來自網絡的電信詐騙和網站釣魚等網絡不法行為並進行識別,在現代社會網絡技術飛速發展,要求消費者如專家一樣能夠準確區分出網絡購物的安全領域是不現實的,所以,作為專業機構而言,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產生糾紛時的責任規避進行限制3,能夠使得消費者安心的進行消費行為,同時,也有利於整個市場的長期穩定。最後,對於消費者加強保護能夠降低消費者的隱私權受到侵害的程度。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而言為了完成支付行為必須在支付過程中準確的收集到用戶的個人信息,如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等,但這些信息在支付機構使用完畢後會在事實上由支付機構持續的保存,那麼第三方支付機構是否有權使用呢?還有一旦在保存中出現個人信息洩露事故,對於消費者而言將面臨着巨大的網絡不法行為侵害的風險。因此,在消費者保護中強調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隱私保護責任,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第三方支付機構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存和使用中更加謹慎,這也間接的降低了消費者個人隱私洩露的風險。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比較研究──以澳門為例張淵
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比較研究-123-二、國內對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一)交易安全保護對於第三方支付交易過程中出現的風險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未經用戶授權的交易行為;二是錯誤支付;三是消費者支付信息或其他信息出現洩漏或錯誤。中國已在《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中做了相應的規定。在《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對於用戶的賬戶安全和交易中的非因消費者原因而致損的情形做出了進一步規定。根據“瞭解你的客戶”原則,該辦法在第三章業務管理的第11條中規定了客戶信息的分類管理規則,該條規定根據驗證等級和交易限額對消費者的賬戶進行分類管理,將個人消費用戶分為Ⅰ、Ⅱ、Ⅲ這三個等級。4同時,為兼顧便捷性和安全性,Ⅰ類賬戶的交易限額相對較低,消費者的交易安全可能遭受到來自網絡交易中的交易風險的侵害,但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強化客戶身份驗證,將Ⅰ類賬戶升級為Ⅱ類或Ⅲ類賬戶,提高交易限額。支付機構所提供的交易數據表明,Ⅱ類、Ⅲ類賬戶的交易限額可以有效滿足大部分客戶使用“餘額”付款的日常需求。此外,在第四章風險管理與客戶權益保護的第19條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和交易賠付制度,並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及時先行全額賠付,保障客戶合法權益。”支付服務的首要前提就是支付安全,所以,該條將支付機構在消費者遭受非授權交易行為時的賠償責任劃分給了支付機構,支付機構在進行業務時必須以保護客戶權益為前提,以完善的風險準備金制度和交易賠付制度為保障。為防範支付機構盲目追求“便捷”而忽視“安全”,本條款規定了支付機構對客戶資金損失的先行賠付責任。而風險準備金的作用亦同客戶備付金一樣,降低用戶在支付機構所遭受的金融風險,同時避免因支付機構本身的風險導致用戶(消費者)的資金遭受損失。對於消費者可能遭受到因非授權交易帶來的損失,在第四章中同樣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在第22到第24條中分別對於賬戶餘額、電子簽名以及相對應的限額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本章第27條中,對於因信息錯誤而導致的爭議並未作出具體的責任劃分,只是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該條對於消費者的錯誤支付以及其他信息的支付錯漏並未將賠付的責任直接劃歸第三方支付機構,而是寄希望通過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協商溝通來解決爭議,但正因如此,該條也成為實踐中第三方支付機構規避責任的理論根據5,不過,在最新頒佈的法律中立法機關對這種情況進行了一定的調整。而在第28條中規定了支付機構需要為用戶提供查詢信息服務,本條款明確了支付機構為客戶提供交易信息查詢服務的最低標準,以及健全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制度的要求,本條屬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也即消費者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息披露來瞭解自身賬戶的安全狀況和消費交易情況,所以此類的知情權保障措施也應歸屬於交易安全的措施當中,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只是規定了相關信息披露的的最低標準且並未如同國外的規定一般將披露分為定期披露、不定期披露以及專項披露等類別不同的信息服務查詢職責,因此,在信息的披露和知情權的保障方面國內的監管措施也有待進一步完善。而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中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分類評級的規定,按照客戶備付金管理(25%)、合規與風險防控(25%)、客戶權益保護(10%)、系統安全(15%)、持續發展能力(10%)等標準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分為5類11級,實行差異化監管。而其中對於客戶權益保護的比重只佔總體評價權重的10%,這樣的標準在保護消費者方面可能會產生消極影響,在實踐中第三方支付機構可能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24-會因此而降低對於消費者保護的關注,進而導致在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規避相關的責任承擔。不過,按照保護消費者的總體消費安全來講,對於風險防控、客戶權益保護以及系統安全可以進行綜合計算,在交易安全方面的權重佔總體評價的50%。由此可見,立法者在立法時所關注的並非單一的消費權益保障,而是消費者在進行交易時的總體交易安全,這樣的標準在前述《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也存在相應的立法意圖,這一點從對於驗證渠道和交易限額的重視以及分類管理的規定中可見一斑。而在最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稱《電子商務法》)中,對於消費者的交易安全不僅在更高的法律層面做了規範,更是為今後在產生爭議時明確的責任劃分。其中第三章第54條規定了,提供安全支付環境的責任歸電子支付提供者,即paypal、支付寶或澳門通這些服務提供者。而對於錯誤指令的責任同樣也劃分給了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這樣表明了國內在立法層面明確了保護消費者的態度。但同時,對於消費者也並未過度的放寬責任標準,其第57條規定了“用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用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也即,用戶也存在及時告知的義務,這樣的責任安排同樣是為了防止“消費者在自己的權利上睡覺”並且能夠促使法律責任得到有效落實。並且對於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同樣做出了規定,但該規定並未明確電子支付提供者的披露信息的具體義務,這仍有待金融管理機構對其進一步作出相應的規範。(二)隱私權保護在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方面,中國立法層面並沒有相關規定。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此作了部分的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支付機構應當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洩露或向其他人提供客戶身份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對於隱私權保障的具體內容,《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支付機構提交的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中應當包含客戶隱私權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6《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則對預付卡業務中的隱私權保護作了規定,發卡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用戶的相關個人信息提供保護,以確保購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洩露和濫用。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用於與用戶預付卡業務無關的目的,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在第四章第20條和第21條中對於隱私保護做出了更細緻的規定,區分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禁止採集用戶信息的情形和限制採集用戶信息的情形,並同時對限制的的標準做了規定。根據第20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存儲客戶銀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驗證碼、密碼等敏感信息,原則上不得存儲銀行卡有效期。因特殊業務需要,支付機構確需存儲客戶銀行卡有效期的,應當取得客戶和開戶銀行的授權,以加密形式存儲。”雖然,內地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是否屬於金融機構的地位仍存在爭議,但在實踐中監管機構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規範都是適用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措施。因此,在這一點上理論與實踐存在一定的衝突。另外“支付機構應當以‘最小化’原則採集、使用、存儲和傳輸客戶信息,並告知客戶相關信息的使用目的和範圍。支付機構不得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客戶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經客戶本人逐項確認並授權的除外。”本條對於用戶信息取得規定了“最小化”的原則,也同時規定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保管信
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比較研究-125-息的職責。本條規定了除銀行卡有效期之外的其他敏感信息,支付機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存儲;支付機構確因業務需要而存儲銀行卡有效期的,必須同時獲得客戶本人和銀行的授權,雖然,本條仍存在不足之處,但作為一項消費者隱私保護的兜底條款仍值得肯定。在第21條中規定了,在《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商戶不得存儲客戶敏感信息。特別強調支付機構應對商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檢查和監督,切實防範因商戶違規存儲敏感信息而導致客戶信息洩露或資金損失。該條也是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至關重要的一條,不僅規範支付機構本身同時也規定了商戶的責任,更加全面的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在交易中的安全。8國內對於消費者的保護總體分為交易安全和隱私保護,從規範的角度體現了對於消費者金融消費的交易安全的重視,但在交易安全中同時也存在可能導致第三方支付機構規避責任的方面,雖然從《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到《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對於消費者的保護有了諸多進步,但仍存在不足之處,需要在未來實踐的基礎上加以完善。三、國外對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從法律實踐來看,各國普遍認為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同樣應適用於第三方支付。9在法律的適用上,各國主要以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主,同時針對各種具體情形在第三方支付相關立法中做出具體的規定。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主要體現在保障消費者交易安全、消費者知情權以及消費者隱私權等方面。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各國一般都對消費者在未經授權的交易情況下承擔的損失進行了限制。知情權則是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有權獲知與交易相關的信息。在保障客戶隱私權方面,各國都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露客戶信息對客戶造成的損失。不過,本文認為對於交易安全和知情權並不宜於分開討論,交易安全是建基於充分且知情的基礎上的,所以,本章將合併探討交易安全和知情權的有關內容。(一)美國美國歷來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第三方支付中也不例外,為了維持消費者使用新型支付工具的信心,美國不僅將現有法律體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延伸適用於第三方支付,而且還有針對性的制定專門性立法,對消費者權利保護做出特別的關注。總體來看,美國的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非常健全,在交易安全、知情權保護和隱私權保護方面都具有比較詳細的規定。1.交易安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傳統上一直屬於州立法領域。但自上世紀60-7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加強了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的立法,在立法方面明顯佔據優勢。10美國保護消費者交易安全的立法主要有《電子資金轉移法》《真實信貸法》以及美國聯邦儲備局制定的與這兩部法律相配套的和E條例和Z條例。11《電子資金轉移法》和E條例對以借記卡或存款賬戶為基礎的第三方支付交易的消費者進行保護。根據《電子資金轉移法》和E條例的規定,如果第三人非法獲取或者篡改消費者的登錄密碼,利用消費者的支付賬戶從事未經授權的支付交易,消費者只要在得知該未經授權交易後2個工作日內及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26-時通知支付機構,消費者對未經自己授權的支付交易不承擔責任,但支付機構可對每筆未經授權的支付收取最高50美元的費用;如果消費者在2個工作日之後至60個工作日之間通知支付機構,其責任限額最高不超過500美元;如果消費者60個工作日後仍未通知支付機構,則應視情況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直至承擔所有的損失。12《真實信貸法》及Z條例對通過信用卡進行第三方支付交易的消費者提供保護。根據《真實信貸法》和Z條例的規定,如果他人利用消費者的信用卡進行未經授權的支付,消費者無論是否及時通知支付機構,其承擔的損失最多為50美元。與《電子資金轉移法》和E條例提供的保護不同的是,《真實信貸法》和Z條例甚至賦予消費者撤銷己授權支付交易的權利13,前提是出售方沒有履行其約定的義務,如交付的貨物與約定不符、商品存在缺陷等。由於第三方支付服務以公開的互聯網為依託,互聯網強虛擬性和技術性的特點使消費者在資金、信息和技術等方面處於劣勢地位。通過法律層面加重支付機構的法律責任,可以讓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業務中更加盡職盡責,及時更新和完善支付系統,採取更為嚴密的信息安全技術,盡力防範未經授權支付交易額發生,從而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由於對客戶交易安全的保護過於嚴格,實踐中,第三方支付公司經常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承擔責任,甚至面臨集體訴訟的風險。在美國,知情權的保護主要通過要求支付機構完善向消費者的信息披露來實現的。《電子資金轉移法》和E條例對通過借記卡進行第三方支付交易的信息披露作了詳細的規定,而《真實信貸法》和Z條例對經由信用卡進行第三方支付的信息披露作了具體的安排。美國《真實信貸法》規定,支付機構的信息披露應當以明確的、顯著的方式作出,同時,為了便於保存,信息披露還應當是書面的。14《電子資金轉移法》則規定信息披露應使用易於理解的語言。15除此之外,美國《電子資金轉移法》規定,除事先獲得授權的資金轉移外,每個月或更短的時間週期內發生的影響賬戶金額的交易應當至少在每個月或每個季度向用戶提供對賬單。對於變更信息、披露的時間,美國《電子資金劃撥法》規定為變更之前21日內,如果這種變化將一直持續,支付機構必須在下一週期,或該變化固定之後30天內書面通知消費者。16對於披露的內容而言,美國《真實信貸法》和Z條例,按此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各項收費條件;確定收費的方法及費率;提現時附加費用的收取及費率;是否需要擔保;更正記賬錯誤的權利和救濟等。17《電子資金轉移法》和E條例規定的首次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定期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定期限內合同履行的相關情況。為了保證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規則的有效實施,美國對於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根據美國《電子資金轉移法》和E條例,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為賠償損失,其賠償範圍為:(1)給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2)100美元至1,000美元的金額(個人訴訟時),或者法庭認可的金額(集團訴訟時);(3)法庭確定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美國《電子資金轉移法》和E條例同時也對較為嚴重違反信息披露規則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即故意提供虛假或不實信息的,或未依法披露信息的,處5,000美元以下罰金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者並處。182.隱私權保護為完成支付交易消費者向支付機構透露了大量的個人信息,如果沒有國家層面的強力監督,很難
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比較研究-127-避免支付機構利用這些信息營利,此外支付機構的服務器暴露於開放的網絡空間,也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擊,這也使消費者的個人數據面臨被侵害的風險。相對於支付機構,消費者在交易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以其自身力量顯然難以防止自身數據被侵害。為了糾正這種利益失衡的局面,美國法律強調對消費者權益予以特殊保護,要求支付機構承擔更重的責任,並以此作為其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基礎。美國1999年頒佈的《金融現代化法》(Gram-Leach-BlileyAct)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金融機構不得將消費者的個人隱私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根據美國聯邦儲備委局作出的解釋,該規定同樣適用於第三方支付機構。此外,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19對消費者信用記錄的收集、信息保留的時間、消費者的權利等方面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根據該法,所有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支付機構都必須尊重消費者的隱私權,這種尊重應當是明確和一以貫之的,應當充分保障消費者個人非公開信息的安全性。(二)歐盟歐盟理事會早在1998年發佈的《關於信息社會中與消費者有關的若干問題的決議》20中,就對信息社會中消費者所關注的問題做了關注。該決議指出:“信息和通信技術的出現以及信息社會的形成,為消費者帶來了諸多的便利,但是,在這種新的商業環境之中,消費者知之甚少,其利益面臨各種威脅”。21正是基於這種認識,保護消費者利益一直是歐盟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為實現該目標,歐盟在第三方支付領域制定了較為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歐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走在了世界前列。歐盟《電子貨幣指令》沒有直接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做出規定。歐盟2007年《支付服務指令》對電子貨幣使用中的責任分配和支付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做出了規範,而對於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根據該指令,適用歐盟1995年《數據保護指令》。1.交易安全保護據歐盟委員會統計,在歐洲經濟區每年有近百萬筆非現金欺詐交易,金額高達10億歐元。22各國政府雖然加大了打擊欺詐犯罪的力度,但仍然很難杜絕該類不法行為。為了在受害人與支付機構之間公平分擔風險,歐盟《支付服務指令》首開歐盟電子支付法治之先例,將過失舉證責任分配納入強制規範。23因此,該指令第60條、61條就支付服務使用人與提供人對未經授權交易的責任範圍進行劃分,根據用戶發現未經授權交易後是否及時通知送達服務提供者,將責任歸屬分為兩種情形:(1)通知後的未經授權交易由於用戶己將未經授權交易發生的事實通知服務提供者,如果通知後尚有未經授權交易發生,該損失原則上應由服務提供者承擔,支付服務提供者是否有能力阻止該未經授權的交易在所不論。同時,支付服務提供者應隨時提供可讓用戶發送通知的適當方式。以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為例,其應設有隨時可接通的客服電話或有效的電子郵箱地址,以供用戶無論何時都可以向支付服務提供者通知已經發生的未經授權的交易。沒有提供該通知方式的,該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就未經授權交易實際發生後用戶所受的全部損失負責,其是否收到通知,則在所不問。24(2)通知前的未經授權交易就通知送達前所發生的未經授權交易,歐盟《支付服務指令》規定了用戶的責任。也即支付服務用戶非有故意詐騙或重大過失(GrossNegligence的情形時,無論損失金額多少,用戶至多承擔150歐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28-元。25然而,究竟何種情形屬“重大過失”,歐盟《支付服務指令》並未詳細指明,而是將這一認定標準交由法院以客觀情形決定。實務上則認為一般疏忽或不注意並未達到重大過失的程度。26而就第三方支付服務而言,用戶在作出支付指示之前一般必須先輸入賬號與密碼。有學者認為將支付密碼書寫於支付載體上等行為構成重大過失的要件,因為用戶有採取合理辦法防止他人使用該支付工具的義務。因此,如果用戶將該賬號與密碼直接記錄於容易被他人所獲得的紙條、信用卡上,或輸入未經加密的容易被他人所取用的電腦檔案中,如公用電腦,均有可能造成用戶承擔重大過失責任。27歐盟《支付服務指令》將支付服務區分為一次性付款交易和框架合同交易,分別設置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對於一次性付款交易,指令規定,各成員國應當要求,在支付服務用戶受任何一次性付款合同約束或發出要約之前,支付服務提供者應向其用戶以方便的方式提供第37條規定的信息和條件。應用戶的請求,支付服務提供者應提供紙質或其他耐用介質的信息和條件。28而對於受框架合同所覆蓋的交易,指令規定,各成員國應當要求,在支付服務用戶受任何框架合同約束或發出要約之前,支付服務提供者應向其用戶以書面或其他耐用介質提供第42條規定信息和條件。這些信息和條件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並且使用提供支付服務的成員國的官方語言或在雙方商定的任何其他語言。29《支付服務指令》還對一次性付款交易和框架合同覆蓋的支付交易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作了細緻的規定。對於一次性付款交易,《支付服務指令》規定,成員國應確保支付服務用戶獲得以下信息和條件:(1)為正確執行支付指令而向支付服務用戶提供的信息或獨特標識符的說明;(2)支付服務的最長執行時間;(3)用戶需要向支付服務提供者支付的所有費用,並在適用的情況下,出現故障的費用數額;(4)在適用的情況下,適用於支付交易的實際或參考滙率。30而對於框架合同覆蓋的支付交易,《支付服務指令》則規定,成員國應確保支付服務用戶獲得以下信息和條件:(1)支付服務提供者的相關信息,包括地理地址,註冊資料;(2)與支付服務相關的信息,包括支付服務主要特點的描述、為正確執行支付指令而向用戶提供的信息或獨特標識符的說明、同意執行支付交易和撤回該同意的形式和程序等:(3)收費、利息和滙率;(4)通信方式;(5)保障措施和糾正措施;(6)框架合同的變更和終止;(7)救濟方式。312.隱私權保護根據《支付服務指令》,如果為保障阻止、調查和偵查支付欺詐行為所必須,成員國應當允許支付系統和支付服務提供者處理個人數據。處理此類個人數據信息應當符合1995年歐盟《數據保護指令》的要求。32因此,歐盟隱私權保護主要適用1995年歐盟《數據保護指令》。根據該指令,只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數據處理才是合法的:(1)數據當事人(即消費者)已經明確同意處理數據;(2)數據當事人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前應數據當事人要求的數據處理或為履行該合同所進行的必要的數據處理;(3)為履行數據控制人的法律義務而進行必要的處理數據;(4)為保護數據當事人重大利益而進行的必要處理數據;(5)為完成公共利益任務或履行數據控制人或數據披露中第三方的官方職責,而進行的處理數據;(6)為數據控制人或數據披露中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有必要進行處理數據,但數據當事人依本指令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產生的利益更大時不得處理數據。33從歐盟隱私保護的條款中可以得出,歐盟對於如何合理地處理個人資料確立了明確的標準,其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既沒有過分的強調個人隱私的絕對不可侵犯性,也沒有放鬆對個人資料保護的監管,而是根據個人與公共利益進行了區分,這樣在產生糾紛時法院可以根據相對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分類和利益衡量,從而使消費者與商
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比較研究-129-戶的糾紛得以有效的解決。四、澳門第三方支付消費者保護澳門相對於國內外而言,在消費者保護的制度上有着自身的特點和理念。澳門在回歸之前隸屬於大陸法系,其民商法則有着明顯的葡萄牙法律的痕跡,而澳門甚至直接使用了1867年《葡萄牙民法典》和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作為其民商事領域的法律規範。在回歸之後,澳門的民商法律規範在原有法律基礎上,更多了《澳門基本法》的指導思想並且更加關注本土的訴求和法律基礎,這也使得澳門的消費者保護保護制度同時具備了不同法域的特點,在第三方支付消費者保護領域更是如此。對於澳門而言,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並沒有專門的法律或法令來進行規範,但保護消費者的法律在澳門可以說是比較健全的,雖然,在澳門的民商法典中並未有專章規定對於消費者的保護條款,但澳門在葡萄牙管理時期就通過了保護消費者的12/88/M號法令,其後又經過了多次修訂。34在12/88/M號法令中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保護消費者係屬行政當局的責任,尤其透過執行本法律的規定為然。”,該條將一般保護責任歸於當局政府,從便於執行的角度來保護消費者利益。雖然該條只是強化了政府的監管責任,但此條規範並未放寬對於商戶責任要求。如前所述,各國的消費保護主要集中在交易安全的保護,知情權的保障以及隱私權的保護上,雖然,目前澳門的消費者保護法並未單獨對第三方支付的相關領域進行特別規範,但是,分析澳門本身的消費者保護法可以為今後第三方支付領域消費者保護規範的制定提供理論支持。(一)交易安全保護對於交易安全的問題,主要涉及到非授權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規範問題。因澳門還未對此問題進行專章立法,所以,筆者通過分析現有的民商事交易欺詐責任承擔來對澳門非授權交易問題進行剖析,而信息披露的問題則需要通過對澳門的個人資料保護制度進行分析來進行研究。在電子支付領域的消費者交易安全,澳門第三方支付規範並未有成例規範可供分析,但借鑑澳門電子銀行在管理業務風險的指引來進行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分析,以此來分析澳門第三方支付的規範在交易安全保障上的應有之義。在有關銀行的非授權的交易行為中,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確定了其中對銀行風險有影響的8類風險。35而對於消費者而言操作風險中的非授權交易是最為常見,而非授權交易,即欺詐交易是對於交易安全影響最為嚴重的一類,在澳門的交易支付中對於欺詐行為也進行了定義,在《澳門民法典》,即第39/99/M號法令中第246條第1款規定了,“意圖或明知會使表意人陷於錯誤或繼續陷於錯誤,而作出任何提議或使用任何手段者,視為欺詐;受意人或第三人隱瞞表意人之錯誤,亦視為欺詐。”從兩方面進行分析,從表意人方面,在非授權交易中侵權人利用非授權的手段偽造了有效的交易標的,使得表意人限於錯誤,認為欺詐的交易中支付對價經過了自己授權,因而做出的錯誤的表意,處置了自身的財產,從侵權人方面,侵權人通過偽造事實,使得表意人陷入錯誤,進而利用其錯誤進行非授權交易獲得表意人在銀行賬戶的財產。通過以上分析,得出欺詐交易行為是一種利用表意人的非授權交易,侵權人在交易中對表意人進行了錯誤認識的引導,但此種錯誤,尚需排除第246條第2款的規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30-定,即“按照在法律交易上之一般觀念視為正當之慣用提議或手段,只要不違反善意原則,即不構成可產生法律後果之欺詐;如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中之訂定或上述觀念,並無義務向表意人說明情況,則隱瞞錯誤亦不構成可產生法律後果之欺詐。”但從以上分析看出,一旦表意人知曉侵權人真意不可能進行授權交易,也即侵權人使用的並非常用促銷手段,而其對表意人隱瞞部分意圖也無法構成善意,顯然,其行為構成法律交易上的欺詐後果。而如果根據澳門法律其行為並無法律上必須提醒之必要,則其行為不得視之為欺詐。表意人從其銀行賬戶轉移財務的行為並不在意此規範之列,但是,銀行對於他人在非為表意人授權的情形下進行的交易是具有安全控制的責任的,在澳門的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明確規定了,獲得許可的機構需要對於用戶的電子賬戶進行有效地安全控制36,即確認進行交易的是用戶本人的交易或經過用戶合法授權的交易37,顯然欺詐交易並不符合此項規定,由此,也可得出非授權交易無法排除其欺詐的後果,其交易按照《澳門民法典》第247條第1款之規定,“表意人之意思係受欺詐而產生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同時,也可以適用第2款“如某人因該意思表示而直接取得某項權利,且該取得人為作出該欺詐、明知該欺詐或應知悉該欺詐之人,則對於該取得人上述之意思表示得予撤銷”,顯然,侵權人非法獲得表意人的授權進行交易也得以此項條款規範之。從澳門的電子銀行風險管控指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澳門金融監管層對於交易中安全控制的規範不僅僅着重於交易安全的控制,更是注重交易的真實性,即使得交易不因資料的真實性被接收人否定,除此,還尚需進行嚴格的職權分離和授權控制,有職責的人員才可接觸用戶資料,沒有授權不論職務高低均不得接觸。因此,對於澳門的電子銀行的安全監管標準還是相當嚴格的。不過,此項標準只能作為我們分析澳門第三方支付的參照,卻不能代替第三方支付的交易安全標準。這不僅因為銀行作為支付領域的傳統體系掌控者,從其誕生之初就對支付、滙兌等業務領域的安全管控有着自身標準,同時,也因為銀行開展的業務領域要較第三方支付機構廣泛,金融管理局對銀行的安全規範等級自然要更加嚴格和完善。但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而言整個行業雖然從屬於支付領域,但其便捷支付的目的和較小的金融資金決定了,對其進行交易安全的管控等級不易規定過於嚴格,這也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對於第三方支付在興起之初不進行過多干涉只設立一定的寬鬆准入標準的原因。不過,這種扶持是對於整個行業而言的,並非是為某一個企業而存在,也正因如此,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的興起也需要設定底綫,這種最低標準在保護消費者領域尤為明顯,澳門的第三方支付目前也在興起之初,同樣也可以循着這種角度來思考如何規範第三方支付中交易安全的責任設定。同樣的,澳門也可採取如同歐盟的做法設立一定的保護框架,所有的交易均不得超過此種標準。(二)隱私權保護澳門在消費者隱私(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規範中並未明確強調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提供者在收集消費者相關個人信息資料後應如何處置以及產生洩漏風險時應承擔何種責任,只是對於一般消費服務的提供者做出了相應的規範。在澳門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以及服務提供者的義務都規定在第8/2005號法律中。為了更好的檢視澳門的隱私保護制度,本文以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第8/2005號法律)中的相關規定為例來進行說明,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個人資料的處理應以透明的方式進行,並應尊重私人生活的隱私和《澳門基本法》、國際法文書和現行法律訂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和保
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比較研究-131-障。這一規定是個人資料處理的基本準則和重要理念,實際上包含了兩項一般原則:○1以透明的方式處理個人資料的原則;○2尊重私人生活的隱私和法律所保護的基本權利、自由和保障的原則。38這兩項原則貫穿於澳門對於個人資料處理的全部過程,對於“以透明的方式處理”,並非是要將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全部公開,而是對於第三方的公開要求進行相應的處理,應用在澳門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應付的個人資料保護義務上即為,明確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權利並同時以公開的方式處理資料。這一點並不用對於澳門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另行規定來強調其責任和義務,只需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授權協議中增加該項內容即可實現。那麼,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澳門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其所制定的個人隱私保護政策時,澳門金融管理局是否需要在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更加細化的區分來幫助第三方支付機構更加明確其在提供支付服務時所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呢?在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除了一般原則,還有諸多原則需要遵守,包括:合法性原則、善意原則、目的限定原則、適度原則、資料準確原則以及限期保存原則,這六大原則從根本上保障了消費者在澳門消費的個人資料將何去何從,而在具體權利層面則表現為:信息權、查閱與更正權、反對權、不受自動化約束權以及損害賠償權,這些權利保障了消費者在遇到具體問題時可以進行相應的選擇來處理其個人資料並保護其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有鑑於澳門的隱私保護政策較為完善,在第三方支付領域只需對於具體的問題做出相應的調整即可適用。註釋:1李閏哲:《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比較研究》,重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10年。2陳麗:《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思考》,載於《區域金融研究》,2011年第10期,第57-60頁。3S.Reinhard:AllocatingLiabilityinCaseofFraudulentUseofElectronicPaymentInstrumentsandtheBelgianMobilePaymentInstrumentPingping.ComputerLawandSecurityReview,2008,24(6).Pp.555-561.4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Ⅰ類賬戶的餘額不超過1,000元,Ⅱ類的賬戶餘額不超過100,000元,而Ⅲ類賬戶的餘額不超過200,000元。5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61699.htm,2018年4月8日。6同上註。7同上註。8同上註。9張德芬:《電子貨幣交易的法律關係及法律規制》,載於《法學》,2006年第4期,第86-92頁。10宋曉燕:《論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聯邦化及其改革》,載於《河北法學》,2009年第11期,第31-37頁。11E條例是美國聯邦儲備局1978年為執行《電子資金轉移法》而制定的,Z條例是美國聯邦儲備局1968年為執行《真誠信貸法》而制定的。12S.R.Arnold:BetterThanCash?GlobalProliferationofPaymentCardsandConsumerProtectionPolicy.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2006,(44).Pp.520-601.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32-13J.M.Ronald:RegulatingInternetPaymentIntermediaries.TexasLawReview,2004,82(3).Pp.681-716.14鍾志勇:《網上支付中的消費者保護問題──美國立法規定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團》,載於《國際貿易問題》,2002年第5期,第47-51頁。15U.S.Congress: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AvailableatthewebsiteoftheFederalReserveBoard:https://www.federalreserve.gov/boarddocs/caletters/2008/0807/08-07_attachment.pdf.Retrievedon20thMarch2018.16S.R.Arnold:BetterThanCash?GlobalProliferationofPaymentCardsandConsumerProtectionPolicy.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2006,(44).Pp.520-601.17同註14。18U.S.Congress: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AvailableatthewebsiteoftheFederalReserveBoard:https://www.federalreserve.gov/boarddocs/caletters/2008/0807/08-07_attachment.pdf.Retrievedon20thMarch2018.19《公平信用報告法》的全稱為《公平信用報告法──消費者信用保護法標題VD》,為美國國會於1970年制訂,1971年4月開始實施,其適用對象是消費者信用調查/報告機構(consumerreportingagency)和消費者信用調查報告的使用者。20TheConsumerdimensionoftheInformationSociety.Councilresolutionadoptedatthe2128thCouncilmeeting“consumeraffairs”,Brussels,3rdNovember1998.21Ibid.22Commissionstaffworkingdocument–ReportonfraudregardingnoncashmeansofpaymentsintheEU:theimplementationofthe2004-2007–EUactionplan/*SEC/2008/0511final.AvailableatthewebsiteofEUR-Lex: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LexUriServ.do?uri=CELEX:52008SC0511:EN:HTML.Retrievedon10thApril2018.23蔡宗霖:《從美國PayPal經驗與歐盟支付服務指令論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現狀》,載於《科技法律透析》,2009年第10期,第47-64頁。24S.Reinhard:AllocatingLiabilityinCaseofFraudulentUseofElectronicPaymentInstrumentsandtheBelgianMobilePaymentInstrumentPingping.ComputerLawandSecurityReview,2008,24(6).Pp.555-561.25Directive2007/64/EC.Article61.26S.Reinhard:AllocatingLiabilityinCaseofFraudulentUseofElectronicPaymentInstrumentsandtheBelgianMobilePaymentInstrumentPingping.ComputerLawandSecurityReview,2008,24(6).Pp.555-561.27同註23。28Directive2007J64/EC.Article36.29Directive2007/64/EC.Article41.30Directive2007/64/EC.Article37.31Directive2007/64/EC.Article42.32Directive2007/64/EC.Article79.33鍾志勇:《網上支付中的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66頁。34在4/95/M號法令中廢止了原法令的12-25條,即原規定的消費者委員會的組成、消費者申訴以及工作人員義務重新做了規定;而後在1/98/M號法令中對於4/95/M號法令中消費者委員會的權限和人員編制做了進一步的修訂,到目前為止澳門保護消費者的法律制度都是有這三部法令進行規範的。
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比較研究-133-35張波、任新利:《網上支付與電子銀行》,上海: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18頁。36在5.1中對於電子銀行的安全交易提出了要求,而5.2中則提出了具體的安全措施和目標,一般來說要滿足“客戶知道、客戶持有或客戶固有”這三個要求。37澳門金融管理局:《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載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網站:http://www.amcm.gov.mo/files/banking_sector/rules_and_guideline/notices_and_guidelines/ch_av_03_2008.pdf,2018年6月10日。38楊崇蔚、廖志漢、廖志聰:《澳門個人資料保護制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130頁。
南寧師範大學講師-134-一、問題的提出性騷擾行為規制從概念提出到形成規範,經歷了40年的發展。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人權運動的推進,公民個人的人格平等與隱私安全日益受到全社會的重視。性騷擾概念於20世紀70年代提出,如今已在全世界形成巨大影響,一方面性騷擾已經成為了全球性問題,如聯合國婦女署在2017年的統計報告中指出,全球有35%的女性都曾經歷過身體或性的暴力,並且全球有1.2億未成年女性曾被強迫發生性行為;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開始重視性騷擾行為的危害並以法律加以規制。中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國家,客觀上存在着相當數量的性騷擾案件。在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了人格平等,《婦女權益保護法》進一步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各省政府為貫徹落實上位法的各項要求則相繼出台了落實措施。然而,近年來國內新聞媒體屢屢爆出駭人聽聞的性騷擾事件,加之事件背後性騷擾被害人的救濟渠道頻頻受堵,引起了國民關於立法公平、司法公正、社會正義的廣泛討論,進而強烈呼籲政府應當積極立法進行治理。1關於公民性自主權的立法保護,中國現行法律僅規定了嚴重性侵害行為的法律責任,將性騷擾行為由社會道德或職業準則進行調節。從現狀看,中國日益增長且嚴重的性騷擾問題與對應的法律規範之間已經存在明顯的脫節,應當及時的進行立法完善與行為規制。然而,中國式性騷擾行為與美國式、歐洲式性騷擾行為相比,在諸多細節上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在立法價值、立法模式和立法規範上不可生搬硬套,而應在比較借鑑的基礎上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性騷擾刑事規制體系。故本文在比較分析性騷擾相關的美英法系立法和大陸法系立法的基礎上,深入剖析中國性騷擾問題的現實狀況和本質原因,審慎提出性騷擾刑事規制的本土化可行路徑。本研究對於治理日益蔓延且愈發嚴重的性騷擾問題,以及構建中國性犯罪規制體系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和理論價值。二、中國性騷擾問題的現實狀況與理想剖析(一)性騷擾行為的概念界定及保護法益性騷擾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性騷擾問題的產生與發展是社會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性騷擾(sexualharassment)概念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1964年美國《民權法案》(CivilRights性騷擾刑事規制的域外立法借鑑與本土路徑選擇文立彬
性騷擾刑事規制的域外立法借鑑與本土路徑選擇-135-Act)將“性/性別(Sex)”納入法律保護範圍。一般認為,1974年的Barnesv.Trian是美國性騷擾第一案,但當時美國法院認為禁止性別歧視的條款應做狹義解釋,僅含性別之意,而不包含性能力或性行為等相關特性,故否定了女性可以援引該條款提起性騷擾之訴的可能性。1980年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發佈《性騷擾指南》(EEOCPolicyGuidanceonSexualHarassment)2,明確規定了性騷擾的概念與類型。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MeritorSavingsBank,FSBv.Vinson一案中認可了“性騷擾”的概念和兩種類型。由該案可知,在性騷擾制度起源的美國,性騷擾與“性”的關係不大,反而是與就業或其他學習工作環境密切相關,因此規定了僱主防治性騷擾的法律責任。可見,美國式性騷擾概念根植於反性別歧視的理念和立法,強調人權的平等。英國、愛爾蘭、澳大利亞、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地均採用該種立法模式。與美國式性騷擾立法不同的是,以歐盟國家為代表的反性騷擾概念則基於維護公民人格尊嚴的立場,凸顯人格尊嚴的保護。1991年歐盟通過的《反性騷擾議案施行法》(CodeofPracticeonMeasurestoCombatSexualHarassment,以下簡稱《施行法》)規定了性騷擾的概念。3《施行法》不僅規定了利益交換型和敵意環境型性騷擾,還將性騷擾的範圍延伸至所有的違背意願、不合理或具有侵犯性的行為,將性騷擾的構成要件規定為違背人的意願及侵犯人的尊嚴,而不是兩性平權或者性別歧視。縱觀全球性騷擾刑事立法發展趨勢,性騷擾行為構成及危害影響正逐步受到更多國家和地區的重視,而基於性別歧視立場的反性騷擾立法體系則相對發展緩慢。歐盟國家、菲律賓、中國台灣、中國澳門等地均採取歐洲式的立法模式。性騷擾行為侵害的法益,主要存在人身自由權說、一般人格權說和性自主權說的爭議。其一,人身自由權說認為,人身自由包括行為自由和意志自由,性騷擾行為首要特徵是違背他人意願,對他人意志自由構成侵犯,因此性騷擾行為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4其二,一般人格權說認為,性騷擾概念存在的前提是人格權的平等,並且性騷擾行為表現多樣,致人傷害不一,但均是侵犯他人人格尊嚴及損害精神權利的行為。5其三,性自主權說指出,性騷擾侵犯了他人的性權利。換言之,性騷擾所侵害的直接客體是在刑法中已經得到了普遍認可的性自主權。6性自主權系人格權之性權利內容,是公民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具體人格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對於自己的性權利有自主決定權。7對此,我們認為,性騷擾行為本身是多種行為的集合,侵犯的法益呈現多樣化。性騷擾行為直接侵犯的客體是公民性自主權,雖然性騷擾行為也會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造成侵害,但不能以偏概全將人身自由權列入主要的保護法益。性自主權作為一般人格權之性權利內容,法官應當在司法裁判中對一般人格權的內容進行解釋,進而將一般人格權的內容應用到具體的刑事司法案件之中。綜上,結合中國國情,性騷擾的對象應當包括男性與女性;性騷擾的內容應當是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為,並且行為具有一定的刑事危害性;性騷擾的法益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因此,本文比較認可張新寶教授的規定並在此基礎上認為,性騷擾是指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侵害公民性自主權及其他法益達成一定嚴重程度的行為。8(二)中國性騷擾法律建構的歷史沿革中國對於婦女權益的保護,歷來受到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前,《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解放區農村婦女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就曾指出,應當保護婦女特殊利益,爭取婦女從封建殘餘的束縛之下解放;保障男女在經濟、政治和社會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政府明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36-令保障婦女的土地權,大力動員婦女群眾參加各種合作社,加強對與婦女的教育工作並提高文化水平。新中國成立後,通過《憲法》、《婚姻法》、《土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頒佈,進一步以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確認了《決定》中關於婦女政治、婚姻、經濟權益的保護。其中,1957年10月22日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特別規定了對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即“用猥褻的言語、舉動調戲婦女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進入改革開放時期,1982年《憲法》結合新時期的實際情況,再一次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了婦女與男子的平等法律地位,而且強調對婦女權益實行特殊保護。在此指導思想下,刑法細化了性犯罪的有關罪狀,並規定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1991年《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進一步加強了對婦女兒童的人身安全的刑法保護。1992年,為落實憲法的有關規定和履行國際公約的相關義務,中國頒行了《婦女權益保障法》,這是第一部對於保護婦女權益具有綜合性、系統性、專門性作用的法律。隨着婦女保護工作的發展和細化,2005年《婦女權益保護》新增了“性騷擾”的規定,即“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民事訴訟”。各地隨之出台了相應的落實辦法,如《北京市實施(中國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上海市實施(中國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廣東省實施(中國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細化了對於婦女性騷擾的行為規定和救濟渠道。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地方性婦女權益保護立法中具有前瞻性價值,《條例》借鑑了域外性別平等的立法經驗,結合了深圳的實際情況,創設了專門機構和規定了具體措施。9《條例》的施行一方面強化了性騷擾行為治理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改善了單性別保護的立法模式。針對日益凸顯的職場和高校性騷擾現實問題,2012年國務院公佈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出“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這是中國首次在國家立法層面規定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2014年教育部下發了《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規定“嚴禁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並且指出“師德建設要與法律約束相銜接”。然而,中國性騷擾法律治理體系尚未建立,《意見》又如何與法律約束相銜接?此外,《規定》中關於用人單位防治性騷擾義務的條規過於籠統,缺乏不履行此項義務的法律責任,導致預防和懲治職場性騷擾容易流於形式。目前在刑法層面,僅規制嚴重的性侵害問題,如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未就性騷擾行為進行刑事立法。綜上,中國對於婦女權益的立法保護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粗至細、從簡變詳的發展過程。婦女權益不僅在立法上得以確認,而且在實踐中加以貫徹、落實,實現了婦女法律地位的平等。然而,關於婦女性騷擾問題的法律條款散見於各項規範之中,不僅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缺失,而且缺乏有機銜接的性騷擾法律防治體系,共同導致性騷擾防治對策理念滯後、措施操作性弱等問題。(三)中國性騷擾問題的現狀近年來,性騷擾案件的新聞報道不絕於耳,如民生銀行高管性騷擾事件、《南方日報》性騷擾事件、北航教授性騷擾事件、中大教授性騷擾事件,新聞媒體和社會民眾的主要視綫相對集中於職場領域和高校領域的性騷擾問題。從上述側面可知,職場和高校成為了目前中國性騷擾問題的高發領域。首先,職場領域的性騷擾問題較為普遍且僱主多選擇放任。10其次,高校領域的性騷擾問題較為隱蔽
性騷擾刑事規制的域外立法借鑑與本土路徑選擇-137-且容易對受害者造成永久傷害。根據2016年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發佈的《大學生性與生殖健康調查報告》顯示,35.1%的受訪大學生曾遭遇過性暴力或性騷擾,其中言語類性騷擾最為常見,其次是被他人強迫親吻或接觸隱私部位。依據2017年廣州性別教育中心發佈的《中國大學在校生和畢業生遭遇性騷擾狀況調查》顯示,在中國的大學在校生和畢業生中,有接近70%遭受過不同程度的性騷擾,其中女性遭遇性騷擾的比例為75%,90%的性騷擾的實施者為男性。而每發生100起性騷擾事件,只有不到40%的當事人會報告學校或者警察。也就是說,在100起性騷擾事件中,只有不到40%會報告學校或者警察。選擇不報告的原因中,近60%的人認為報告了也沒有用;選擇沉默和忍耐的人中,有50%不知道如何反抗和應對性騷擾。在實施者方面,90%的性騷擾實施者完全為男性,超過50%為同學和校友,有近10%是學校的上級(包括領導、老師和輔導員等)。另外,超過40%性騷擾發生在校內的公共場所。由此可見,在學校內更易出現和高發的是性別騷擾和不受歡迎的性企圖,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則更容易發生在校外的私人場所中。在沉默背後,受害者心理上的陰影則難以抹去。經歷性騷擾的人中,超過30%感到自尊心受到傷害,超過10%的人感覺嚴重影響其人際關係和交往。遭遇過性強迫的人出現更高的長期精神抑鬱和自殺傾向情況,自殺傾向為5.9%,接近遭遇性別騷擾者的3倍。另有研究指出,從中國性騷擾行為的整體類型來看,言語性騷擾約佔60%,動作性騷擾約佔40%。11綜上可知,其一,中國的性騷擾問題更可能發生在平等關係的人際之間,如同學、同事、熟人、鄰居、業務夥伴,換言之,性騷擾問題在熟人間的發案率較高,陌生人之間的性騷擾問題在中國發生概率較低。因此。基於不平等關係而構建的美國式性騷擾法律防治體系與中國性騷擾的實際國情不相符;其二,用人單位與監護單位多缺乏性騷擾防治的意識和措施,用人單位與監護單位尚未規定不作為行為的追責機制導致其通常不願正面處理性騷擾問題,以致受害人一方的追訴成本過高。有較多研究表明,在用人單位或監護單位中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能有效降低性騷擾問題的負面影響。其三,性教育的缺失和不足正影響全社會,性騷擾救濟途徑及舉證責任存在的諸多困難亦導致受害者維權艱難,更可能使受害者遭受嚴重且長久的精神傷害和身體傷害。(四)中國性騷擾刑事規制的立法缺失及本質原因關於公民性自主權的刑事立法保護,中國刑規定了強姦罪和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從性侵害的程度觀察,上述二罪屬情節最為嚴重的性侵害行為,而情節相較輕微的性騷擾行為並未有刑法的明文規定。客觀的,性騷擾行為廣泛存在於中國社會之中,對受害人能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查閱相關的文獻資料後發現,性騷擾暫未納入刑事規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點。首先,在文化觀念層面,性騷擾屬舶來品,中國民眾對於性騷擾的行為認知和制度構建存在疑惑。從中國刑事立法沿革看,民眾聯想到侵害婦女性自主權的行為多是“調戲婦女”、“耍流氓”,輕則由社會道德、單位紀律進行約束,重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制裁,較少民眾會將性騷擾行為與刑事犯罪相聯繫。值得注意的是,性騷擾概念傳入中國的時間較短,但性騷擾行為存在於中國社會中呈現的普遍性和嚴重性不容忽視。並且,隨着中國經濟的顯著發展,民眾的性權利意識和性別平等意識得到了明顯提升,性騷擾的問題意識在中國年輕一代的公民中得以普及。其次,在立法層面,性騷擾防治立法在國家層面較少涉及。從前述中國性騷擾立法沿革看,現行關於性騷擾的法律條款存在着規定分散、操作性弱、責任缺失等問題,嚴重阻礙了性騷擾受害人的權益保護。同時,關於域外性騷擾立法的借鑑,有學者提出了警示性的看法,“中國式性騷擾的性別分佈及權力關係特徵呈多元化複雜態勢,絕非男對女或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38-(職場)權力高位者對低位者進行騷擾這麼簡單。以‘職場主義’、性別歧視為核心的美式反性騷擾立法模式未必契合中國國情,西方國家重點規制利用職權實施性騷擾的刑事立法法例亦未必能成為醫治我國性騷擾問題的良方。”12由此可知,性騷擾刑事立法要考量的因素眾多,如立法價值、立法依據、域外法例、本國國情、規制範圍、懲治措施等等,急切將性騷擾行為入刑會受到“刑法依賴症”的立法質疑,損害刑法的威望和降低刑罰的作用。但就性騷擾問題遲遲未給予立法規制,受損的不僅僅是普通民眾,更可能顛覆國民對於立法公平、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的正確認識。因此,將性騷擾行為規制納入國家層面的立法規劃,進而形成體系化、專門性的法律防治制度刻不容緩。最後,在舉證責任層面,性騷擾行為多發生在隱蔽的地點,受害人在舉證上存在諸多困難,導致性騷擾刑事立法規制受到實際成效的質疑。在性騷擾案件中,性騷擾往往僅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一般並無第三人在場,侵害方只要不採取異常的暴力手段,一般難在受害人身上留下明顯的作案痕跡。性騷擾案件具有的隱蔽性和不公開性是此類案件的固有特點,因此要證明對方對自己進行了性騷擾行為或性侵害行為,除了“當事人的陳述”之外,一般較難向法庭提供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即使將性騷擾納入犯罪進而由檢察機關進行公訴,檢察機關亦面臨舉證苦難的現實問題。因此,在堅持刑法基本原則的立場上,性騷擾刑事規制問題需要從實體制度層面和程序規範層面解決犯罪構成、刑事責任、追訴程序和舉證責任分配等關鍵問題,進行構建科學的、可行的性騷擾刑事規制制度。三、性騷擾域外刑事規制的比較與借鑑性犯罪從輕重程度上可分為性騷擾犯罪和性侵害犯罪,其中將性侵害行為納入刑法規制已成為全球國家的共識,在性騷擾入刑的立場選擇上,雖然未能達成普遍認可,但在世界主要國家和中國周邊國家和地區已有相關的刑事立法可供參考。通過域外性騷擾刑事規制制度的比較分析,將為中國性犯罪刑事立法體系完善提供有益經驗。(一)性騷擾行為刑事規制的域外立法概況首先,從性騷擾立法規制體系的角度看。其一,性騷擾立法多具有憲法依據。縱觀美國與歐洲性騷擾立法,本國憲法均為其提供了法律依據。如《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規定了“不得剝奪任何人生命、自由或財產”的條款,經由《民權法案》第七章對上述條款的詮釋,美國反性騷擾立法既有憲法依據又有部門法規範。在此背景下,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成為了最早將糾纏騷擾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行政區域。13再如德國通過《基本法》、《第一部平等法》和《第二部平等法》的立法演變,自上而下的確立了反性騷擾的立法依據和落實措施。此外,歐盟成員國家受到國際公約、歐盟條約、歐盟指令及歐盟法院判決的深刻影響,如1979年聯合國《消除對女性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DiscriminationagainstWomen)、1986年歐洲議會《禁止對女性的暴力的解決議案》(ResolutiononViolenceagainstofWomenof1986)、2002年歐盟《關於落實男女平等待遇條例》(ImplementingthePrincipleofEqualTreatmentbetweenMenandWomen),進而有力推動了歐盟各成員國國內的反性騷擾立法進程。其二,性騷擾行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規制形成有機規制體系。從域外立法例來看,反性騷擾立法並不局限於私法或公法的救濟範圍,而應將私法與公法進行有機結
性騷擾刑事規制的域外立法借鑑與本土路徑選擇-139-合,形成層次有序、責任明確的法律規制體系。如在法國,《關於社會現代化法》明確規定了適用性騷擾行為的法律條款,此外《法國勞動法典》和《法國刑法典》分別就性騷擾的行政與刑事責任進行了規定。再如在意大利,《男女平等和職場尊嚴法》《意大利民法典》和《意大利刑法》共同就性騷擾問題做出了明文規定。採取刑事手段規制嚴重的性騷擾行為,雖然在國際社會上仍具有頗多爭議,但提高性騷擾行為的犯罪成本和切實保護國民的人格尊嚴正逐步成為世界主要國家的共識。其三,反性騷擾法案的出台倒逼企業落實性騷擾糾紛解決機制。西方性騷擾案件多發生於職場,因此設立“僱主責任制”成為了西方國家反性騷擾法律制度的共同選擇,如英國、愛爾蘭、意大利等國均設置了該制度。“僱主責任制”的設立,一方面能督促企業完善內部的性騷擾防治制度和措施,預防和制止部分性騷擾案件的發生與發展。有觀點就此指出,僱主作為工作場所的負責人,應當為僱員提供有符合人身健康、自由和尊嚴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是對受害人人格尊嚴的侵犯,故國家設置僱主責任制能有效防範和消除性騷擾的危害。14另一方面,“僱主責任制”能為性騷擾案件的受害者在訴訟時獲賠更有保障,同時對其他企業亦起到“殺雞儆猴”的警示作用。其次,從性騷擾刑事立法模式的角度看。所謂性騷擾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是指國家以何種法律行為對性騷擾犯罪加以規定。性騷擾犯罪立法模式屬立法者的立法技術問題,科學的立法模式能夠科學體現性騷擾犯罪的實質屬性。通過對性騷擾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研究,可分析出制定性騷擾犯罪的立法背景、立法者的初衷以及立法者對性騷擾犯罪的認知層級。從域外立法例觀察,有關性騷擾犯罪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兩種模式,即刑法典模式和附屬刑法模式。性騷擾犯罪刑法典模式是指在刑法典中規定性騷擾的犯罪構成與刑事責任,與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性騷擾的行為界定與責任承擔形成法律規制體系。採取性騷擾刑法典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主要包括德國、法國、葡萄牙和中國澳門。在德國,2007年引入《刑法典》第238條的糾纏騷擾罪為規制性騷擾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據。15性騷擾犯罪附屬刑法模式,是指在反性騷擾立法中規定性騷擾犯罪與刑責,即在一部法律中載明性騷擾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懲罰責任。採取性騷擾附屬刑法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主要包括日本、菲律賓和中國台灣。在日本,《迷惑防止條例》第8條規定了與性騷擾相關的“癡漢行為”,規定了具有初犯、偷拍、暴力脅迫、累犯不同情節的刑事責任。在中國台灣地區,2006年開始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了多種場合性騷擾行為的法律責任,並就強制觸摸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16綜上,多個國家和地區通過不同的刑事立法模式確立了性騷擾犯罪的行為模式與刑事責任,並設置了相對靈活的刑事追訴程序,有力說明了性騷擾行為具有了嚴重的道德譴責性、人身危險性和刑事懲罰性。因此,將嚴重的性騷擾行為納入刑事規制範疇,將能為中國完善性犯罪刑事治理體系提供了有益補充。(二)性騷擾刑事規制的保護法益縱觀全球主要國家反性騷擾刑事立法,保護法益可分為三種類型,即兩性平權、性自主權和人格尊嚴。詳言之,第一,以美國為代表的兩性平權類型強調性騷擾的刑事可罰性在於嚴重的性別歧視,進而女性遭受不平等對待。採用兩性平權作為性騷擾犯罪保護法益的實質在於防止男性通過性的控制使女性處於從屬地位,從而保護憲法所確立的性別平等,構築對於女性平等的社會整體環境。有觀點指出,美式兩性平權類型的弊端在於容易忽視同性性騷擾的保護,同時平權模式受女權主義理論影響,因此強調女性平權的平權模式難以在缺乏反性別歧視思維和制度的國家被民眾所接受。17第二,採取性自主權作為反性騷擾保護法益的國家一般認為,過於強調性騷擾行為的刑事規制,則會極大地損害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40-公民的性自由權利。因此主要從“個體”的角度出發,否定性騷擾行為入刑的正當性,而採取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對性騷擾行為進行防範和治理。第三,採用人格尊嚴類型的國家主張,嚴重的性騷擾行為是對受害人人格和尊嚴的損害,並且認為性騷擾行為可以造成和其他暴力行為一樣的危害後果,僅依據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無法有效抑制嚴重性騷擾行為,因此將嚴重的性騷擾行為納入刑法規制具有正當事由。查閱相關文獻資料後發現,歐洲國家秉持的人格尊嚴類型較為容易理解和採納,但該模式過於強調個人法益,忽視了性騷擾行為背後的社會治理問題,易於將性騷擾行為簡單歸納為個體間的性吸引,以致不當壓縮女性公民的自由範圍。(三)性騷擾犯罪的刑事規制範圍通過整理和歸納域外主要國家性騷擾犯罪規範,具有刑事意義的性騷擾行為具有如下犯罪構成要件:其一,行為人主觀為故意,即性騷擾犯罪行為人明知或應知性騷擾行為會發生危害,並希望或放任性騷擾危害後果的發生。如《法國刑法典》第222-33條性騷擾罪第1款規定了“反覆強行對他人施加……”、第2款規定了“施加各種形式的沉重壓力……”,《葡萄牙刑法典》第170條性騷擾罪中規定的“強迫他人進行性方面的接觸……”,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刑事法典》將糾纏騷擾行為規定為“明知和故意針對一個特定的人做出……”,等等,這都表明“故意”作為性騷擾犯罪的主觀要素具有普適性。18其二,性騷擾行為具有重複性或嚴重性。性騷擾犯罪構成要求的“重複性”,是指單次實施的性騷擾行為相對輕微,不構成犯罪。若是行為人反複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語言或行為,使個人法益處於持續侵害的狀態,表明性騷擾行為人具有嚴重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應予刑法規制。關於“重複性”屬性騷擾犯罪構成的立法,諸如《法國刑法典》第222-33條性騷擾罪第1款規定了“反覆強行對他人施加……”、《德國刑法典》第238條糾纏騷擾罪規定了“採用下列方式無合法權限的持續性糾纏騷擾他人……”。性騷擾犯罪構成要求的“嚴重性”,是指從單次性騷擾行為足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進而應予刑事追責。如中國台灣地區《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了強制觸摸行為的刑事責任,即對不易與刑法上的某些涉及性侵害犯罪相區別的情形,將一些情節特別嚴重的肢體性騷擾行為納入犯罪圈劃。值得注意的是,域外相關刑事立法規定,性騷擾的犯罪對象要求是特定人,若針對不特定第三人實施性騷擾,更可能是言語性騷擾,不構成性騷擾罪。總之,性騷擾犯罪行為一般由若干單個行為組成,該若干單個行為的組合與重複足以對性騷擾受害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或人身損害。此外根據相關實證研究指出,性騷擾行為容易導致更為嚴重的性侵害行為的發生,若不在初級階段予以有力度的防治,則難以避免嚴重法益侵害後果的發生。其三,性騷擾刑事立法逐步取消實害後果要件。性騷擾犯罪要求的實害結果是指,危害後果應達到受害人因性騷擾行為遭受精神損害的程度,如受到嚴重驚嚇、感悟厭煩或恐慌等。但在實踐中,性騷擾行為的隱蔽性和危害持續性,導致實害後果的範圍明顯寬於法律規定的圈劃,因此將實害後果的發生作為性騷擾犯罪的構成要件受到諸多批評。如《德國刑法典》第238條糾纏騷擾罪,德國聯邦為克服糾纏騷擾罪司法適用困難和更好地保護受害人,提出法律草案擬取消糾纏騷擾罪對於實際危害後果的要求,即修改為“無合法權限並嚴重損害他人生活的方式持續的通過以下行為糾纏騷擾他人的,處……”。再如《澳門刑法典》第164條A條性騷擾罪規定“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此行為而騷擾他人者,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作接觸,處……”,
性騷擾刑事規制的域外立法借鑑與本土路徑選擇-141-中國澳門的性騷擾犯罪立法借鑑了法國和葡萄牙的相關法例,未將性騷擾的實害後果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而是由法官在具體案件中進行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斷。(四)性騷擾犯罪的刑罰應對措施域外主要國家關於性騷擾刑事措施,除了常見的監禁刑和財產刑外,還設置了諸如累犯制度、情節犯制度、人身禁止令制度、公訴自訴結合制度等。從刑罰幅度來看,域外主要國家和地區性騷擾犯罪的基本刑多在三年以下,具有嚴重情節或嚴重後果的,如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的、以性騷擾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牟利的、導致受害人本人、家人或親近人員死亡的,量刑幅度最高不超過十年。可知,性騷擾犯罪被多數立法者視為輕罪,作為預防性侵害行為的制度設計,進而配以靈活多樣的刑事措施以實現性騷擾犯罪的預防與規制,具有合理性和可借鑑性。從刑事一體化的角度考察,在性騷擾刑事案件中採用公訴自訴相結合的追訴程序能更能發揮性騷擾刑事立法的指導、預測和規製作用。以《澳門刑法典》中的性騷擾罪為例,該犯罪被規定為半公罪,公訴機關僅在發生法定嚴重情節時方介入性騷擾案件,如被害人年齡未滿16周歲、被害人屬無能力人或因疾病、身體或身體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詳言之,對於不具有嚴重情節或嚴重後果的性騷擾犯罪實行不告不理,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承擔;反之,由公訴部門進行犯罪追訴和承擔舉證責任。19從制度設計上完善性犯罪的刑事規制體系,一方面能引導、威懾潛在的犯罪人,另一方面能督促國民提高證據意識和自保認識,有利於構建安全和諧的社會整體環境。四、性騷擾行為刑事規制的本土化路徑中國刑事立法具有顯著的大陸法系特徵,並對公民人格權的保護一貫持積極態度。在性騷擾刑事規制立法的借鑑層面,亦應當重點關注新加坡、中國香港、中國台灣和中國澳門的性騷擾刑事立法。一方面,上述國家和地區均對性騷擾犯罪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該些區域居民以華人居民居多,與中國居民具有血脈之源且有相近的法律文化,故可為中國性騷擾刑事立法制度完善提供重要參考。(一)建議將性自主權作為性騷擾的保護法益從中國性犯罪刑事體系看,該類犯罪被規定於《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眾主義罪之中,具體罪名包括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罪和猥褻兒童罪。在刑事立法中增設性騷擾犯罪,目的主要在於完善性犯罪刑事立法體系,增加對情節較輕的性騷擾行為的刑事規制。同時參考大陸法系性騷犯罪的相關立法,建議將性自主權作為性騷擾犯罪的保護法益。所謂“性自主權”,是指性的自己決定權(性自主權),其基本內容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20值得注意的是,域外性騷擾犯罪刑事立法多將男性納入性騷擾受害者的範圍,中國性騷擾犯罪是否應將男性作為刑事保護對象呢?查閱相關文獻資料後發現,男性或應當作為性騷擾犯罪的保護對象。理由在於,與性騷擾罪具有法益保護相連性的強制猥褻、侮辱罪,該罪規定的強制猥褻對象沒有限制,即使是男子強制猥褻男子以及婦女強制猥褻男子的情形,亦構成強制猥褻罪。因此,作為完善中國性犯罪刑事規制制度的重要一環,性騷擾犯罪保護婦女與男子的性自主權利。為了限制刑事處罰的範圍和維護刑法的維權,性騷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42-擾犯罪的保護法益不能延伸至諸如社會風化秩序同類型的“社會法益”,亦不能將保護法益規定為“高尚”、“文明”的性道德或性倫理。進而,保護公民性自主權的性騷擾犯罪的立法目的只能是個人權利,不能被轉化為治理腐敗問題、規範職務行為的法律措施。對於與性有關的賄賂行為和徇私行為,若沒有對公民的性自主權造成法益侵害,即不能以性騷擾罪追訴刑事責任。可以推斷的是,即使與性有關的賄賂行為和徇私行為會造成其他法益的嚴重侵害後果,應當通過優化賄賂犯罪構成要件或職務犯罪構成要件予以處理。總之,將性騷擾犯罪保護法益限定於公民性自主權,能避免該罪名淪為政治或人際鬥爭的工具,防止國家權力過度干涉公民權利。(二)明確規定性騷擾罪的犯罪構成從附屬刑法着手規定性騷擾犯罪的構成要件,並設置具有針對性的刑罰措施,實現性騷擾刑事規制的有法可依。詳言之,第一,性騷擾犯罪的構成要件。性騷擾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與女性。該罪的保護客體是公民的性自主權。此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或應知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行為會危害他人性自主權,並追求或放任該種危害後果的發生。性騷擾行為人在故意的主觀意識下實施的性騷擾行為,體現了行為的規範違反性和主觀的反社會性。就本罪的客觀要件而言,“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處……”,性騷擾犯罪行為主要包括兩種類型:其一是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其二是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身體接觸進而騷擾他人者,身體接觸不限於身體部位的接觸,也包括使用物件進行接觸。值得注意的是性騷擾罪與強制猥褻婦女罪的區分適用,一是性騷擾罪的犯罪對象包括男性與女性,強制猥褻婦女罪的犯罪對象限於女性;二是性騷擾犯罪行為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使用暴力、脅迫的行為,判斷性騷擾行為的核心在於“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和“性方面的感官騷擾”,而強制猥褻婦女罪的犯罪構成明確規定為使用強制、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三是性騷擾罪應規定為半公訴案件,強制猥褻婦女罪則屬公訴案件。若性騷擾行為導致了受害人嚴重的精神創傷或身亡等嚴重後果,則屬本罪的加重情節。第二,關於性騷犯罪的刑罰措施,在查閱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建議規定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拘役,並處罰金……”。性騷擾犯罪屬輕罪,三年以下的刑罰配置能為具有法定情節的犯罪人是設置適用緩刑的空間,能促使犯罪人積極悔過,彌補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利於行為人的社會回歸。21此外,性騷擾犯罪的設置一方面是為了威懾大量的潛在犯罪人,實現刑法的一般預防犯罪機能,另一方面能擴充性騷擾犯罪的體系,實現對公民性自主權的妥當保護。因此,性騷擾犯罪的設置屬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建設達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可借鑑域外相關的立法經驗,設置性騷擾相關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通過多元化的方式化解性騷擾矛盾。(三)設置符合國情的性騷擾犯罪刑罰易科制度域外規定了性騷擾犯罪的國家或地區,性騷擾犯罪的刑罰多規定了罰金易科制度,如《葡萄牙刑法典》《希臘刑法典》和《澳門刑法典》中均有相關規定。對於罰金易科制度,涉及罰金刑易科自由刑,中國正處於經濟發展的轉型期,貧富差距問題仍然的社會的主要矛盾之一。在此背景下,若中國立法照搬域外的罰金易科制度,很容易觸動國民對於司法公正的敏感神經。同時,短期監禁刑的適用容易導致罪犯間的交叉傳染,不利於實現刑法的特殊預防。因此,首先應在制度上盡可能使性騷擾罪犯適用非監禁刑。性騷擾犯罪屬輕罪,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必要限制性騷擾罪犯適用六
性騷擾刑事規制的域外立法借鑑與本土路徑選擇-143-個月以下的監禁刑。22其次,有限制地適用短期監禁刑易科罰金刑制度。中國《刑法》規定了社區矯正制度,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罪犯可以適用社區矯正。根據世界主要國家刑罰發展的趨勢,社區矯正制度或將是各國治理輕罪罪犯的主要措施。對於性騷擾罪犯而言,為了克服短期監禁刑的固有弊端,中國應當提高管制和緩刑的適用比例。通過非監禁刑與罰金刑的有機結合,避免國民對於刑罰易科制度等價於“以錢買刑”產生錯誤認識,以期更好地發揮刑罰的預防和懲罰機能。(四)性騷擾犯罪刑事追訴程序再塑鑑於保護性騷性受害者的隱私,建議將性騷擾犯罪規定為半公訴犯罪,重視個人法益的恢復和救濟。詳言之,針對性騷擾犯罪的行為特徵,該類犯罪以“告訴才處理”為原則,以應對程度不同的性騷擾犯罪行為。即對於情節輕微的性騷擾犯罪行為,適用自訴程序,即公訴機關是否追訴行為人的責任取決於當事人的刑事起訴行為。對於達到情節嚴重的性騷擾犯罪行為,如受害人是未成年、受害人存在精神或身體缺陷、受害人受到嚴重精神傷害或身亡等,則規定為公訴案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法律的落實和公民人身安全。將部分的性騷擾犯罪設置為自訴案件,理由主要在於:一是性騷擾犯罪的保護法益的公民的性自主權,對於情節輕微的性騷擾犯罪,公民應有權在一定的範圍內決定以何種方式實現法益的恢復和惡行的懲處;二是自訴案件的設置能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促進刑事和解的達成,使犯罪人積極悔罪、彌補過錯,預防再犯;三是將性騷擾犯罪設置為自訴案件有利於被害人獲得足以彌補損失的經濟賠償,同時能相對降低刑事懲罰的適用範圍,為營造良好的回歸社會環境奠定制度基礎;四是自訴案件的設置與適用將促進性騷擾問題多元解決機制的出台和落實。根據性騷擾行為的侵害程度,應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懲罰責任,形成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法律規制體系。總之,性騷擾犯罪案件以自訴為主、公訴為輔的刑事追訴程序設置契合中國國情,將能促進社會矛盾朝着積極解決的方向發展。五、小結性騷擾問題的長期忽視和救濟欠妥,導致該問題在中國影響廣泛。中國從立國之初就確立了保護婦女、兒童的政策方針,發展至今,對於侵害嚴重的性侵害問題已經有法可依。然而,侵害程度相對較輕的性騷擾問題卻因多種原因共同導致規制成效低、受害群體大和危害後果強等現實狀況。通過域外立法的有益經驗借鑑,中國應逐步建立體系化、專業化的性犯罪防控制度。性騷擾犯罪的設置旨在保護公民的性自主權,威懾虞犯者和制裁犯罪人,該罪名將與強制猥褻婦女罪和強姦罪共同形成中國性犯罪刑事規制制度,更好地契合社會文明的發展。註釋:1根據2017年鳳凰網的調查顯示,中國職場女性中大約每25人中就有一人遭遇過強行性行為。另根據《中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44-國大學在校生和畢業生遭遇性騷擾狀況調查》,在中國的大學在校生和畢業生中,有接近七成遭受過不同程度的性騷擾,其中女性遭遇性騷擾的比例為75%。2《性騷擾指南》將“性騷擾”定義為:“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向對方做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動或要求及其他言語舉動,均會構成性騷擾:(1)明示或默示凡順從該性騷擾者,即可獲得個人在工作上的條件;(2)員工順從性騷擾行為,或拒絕性騷擾行為,會影響到是否僱用該員工;(3)性騷擾行為之目的或結果,不合理地干涉員工的工作表現,或產生脅迫、敵對或侵犯性的工作環境”。前兩種情況屬交換型性騷擾,最後一種屬敵意環境型性騷擾。3歐盟委員會將性騷擾定義為“是以對方非自願的身體上或語言上的有性含義的進攻性行為,造成損害對方尊嚴、名譽,給對方心理造成恐慌、敵意、恥辱的後果”4王成:《性騷擾行為的司法及私法規制論綱》,載於《政治與法律》,2007年第4期,第85頁。5劉引玲:《論“性騷擾”侵權行為的認定及責任承擔》,載於《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第40頁。6郭衛華:《論性自主權的界定及其私法保護》,載於《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第60-62頁。7張建文:《新型權利保護中利益正當性的論證基準──以約為婚姻誘使他人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裁判立場為基準》,載於《河北法學》,2018年第7期,第19頁。8張新寶、高燕竹:《性騷擾法律規制的主要問題》,載於《法學家》,2006年第4期,第66頁。9如《條例》規定了僱主防治性騷擾義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制止性騷擾,並對職工進行反性騷擾的教育”。對職場性騷擾,《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制止、處理。職工也可以向有關單位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理。同時,《條例》還界定了性騷擾的定義以及救濟途徑與法律責任。10根據2017年鳳凰網對中國職場性騷擾的調查顯示,中國受到性騷擾困擾的職場女性高達40%以上,並且大約在每25個女性當中就有一個遭遇過強行性行為。在受到職場性騷擾的女性當中,20至29歲的年輕女性比例最高,有57.5%的受訪女性表示曾受到性騷擾。其中,45.6%的受害者會明確警告騷擾者,34.3%的受害者會向單位人事部、工會或管理者進行投訴,54.4%的受害者會選擇屈從或睜隻眼閉隻眼,最終多數受害者選擇了隱忍或離職。這說明中國職場性騷擾的現象相當普遍與嚴重。11潘綏銘、黃盈盈:《21世紀中國的性騷擾的調查實證:話語介入與主體構建之悖》,載於《探索與爭鳴》,2013年第7期。12趙軍:《話語構建與性騷擾刑事對策的本土之維》,載於《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7期,第59-60頁。13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90年《刑事法典》中將糾纏騷擾界定為:明知和故意針對一個特定的人做出一連串行為,而這些行為使該人收到嚴重的驚嚇或折磨,感到非常厭煩或恐懼,但卻沒有任何正當目的。14駱東平:《異域的路徑與選擇:性騷擾案件中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介評》,載於《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第77-80頁。15糾纏騷擾罪以個人的法和平作為保護法益,重視公民個人的精神愉悅感和不被恐懼包圍的精神自由的保護。該罪通過第1款前4項規定的具體行為以及第五項兜底條款的規定,明確了糾纏騷擾行為的內涵與外延。此外,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糾纏騷擾行為,還需滿足三個條件,即行為人缺乏合法依據,糾纏騷擾行為具有持續性,糾纏騷擾行為對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性騷擾刑事規制的域外立法借鑑與本土路徑選擇-145-16即針對一些情節特別嚴重的肢體性騷擾,對受害人極為不利的,又不易與刑法上某些涉及性侵害之犯罪相區別的情況,規定了“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適用不告不理的原則。17駱東平:《歐盟式性騷擾概念界定的深層分析》,載於《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期,第53-56頁。18首先,從性騷擾犯罪的認識因素看,行為人應明知或應知自己實施的性騷擾行為、行為具有道德譴責性和法益侵害性,會對受害人造成危害結果等;其次,從性騷擾犯罪的意志因素看,行為人希望或放任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或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發生。“希望”雖然意味着追求結果發生,但應注意程度上的差異,即不很強烈、迫切的希望也屬希望危害結果發生;“放任”是對性騷擾危害後果的一種聽之任之的態度,即性騷擾行為人在心理上接受,認可性騷擾危害後果的發生。總之,性騷擾犯罪將主觀要素限定為故意,體現了行為人在此意志支配下的主觀惡性。19吳小帥:《析我國社會轉型期刑事自訴圈的影響因素與劃定原則》,載於《東嶽論叢》,2015年第2期,第170-177頁。20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868頁。21陳志軍:《輕微犯罪立法的反思與完善》,載於《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8年第5期,第75-78頁。22林金鵬:《論罰金刑易科在我國之適用》,載於《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4年第9期,第65-67頁。
前者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副院長,後者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研究助理-146-一、海域海水污染問題竹灣和黑沙海灘是澳門本地僅有可以進行水上活動的海灘,其水質同時受到澳門周圍海水和本地河流的影響。澳門周圍海水水質相對較差,總氮、活性磷、葉綠素a、鉛等多項指標未能滿足國家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的III類或IV類標準。澳門污染較重的水域集中在內港、外港及南灣。近10年,澳門沿岸水質總評估指數整體呈下降的趨勢,但非金屬評估指數呈上升及超出標準值的趨勢。1相比2016年,2017年除黑沙和竹灣監測點外,其餘各監測點的富營養化指數均有所上升,顯示澳門沿岸水質受無機氮及活性磷的影響較為明顯。2澳門周圍海域水質差主要受三個因素影響:第一,受到珠三角水域和香港水域污染的影響。第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如填海造陸和粵港澳大橋的建造。這些基建項目改變了海水流向,使原本不易受到紅潮影響的澳門紅潮現象頻發。第三,本地污水的排放。近10年,澳門總污水處理量整體呈上升趨勢。同時,隨着路環居住人口的增加及路氹填海區旅遊娛樂設施相繼落成,近10年路環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量上升了三倍。3由於澳門獨特的地理位置,澳門水域與珠三角,香港水域相連,易引發跨流域污染問題,所以控制澳門海域水污染問題並減緩其帶來的負面影響十分重要。二、海域的行政管理架構與民意收集現狀(一)當前海域的行政管理架構當前“兩灣一區”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澳門海事及水務局和澳門環境保護局共同承擔,工作重點是環境保護與治理,同時還兼顧提供公共服務、公共資訊發佈及宣傳教育等工作。其中,澳門海事及水務局職能為“負責行使海事當局權力,促進發展海事活動以及協調管理海洋事務及水資源”4,主要負責防止海事污染,執行海洋環境保護措施。環境保護局下設環境污染控制廳,負責防治、檢查、監察和控制污染,發出環境執照等工作,此外還設有環境規劃評估廳:負責研究、規劃、管理和評估環境,以及監測環境成分等工作。5除以上兩個主要部門外,民政總署化驗所及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關於澳門海水環境治理的行政架構優化和公共參與盛力、高婕
關於澳門海水環境治理的行政架構優化和公共參與-147-局亦分別承擔着出具水質報告及向澳門海事及水務局發佈颱風及強風警告通知等單一專業職能。另外,澳門政府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6設立了“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由行政長官負責監管、委員會負責推動開展研究及統籌海域管理及發展的整體規劃及專項計畫的編制及執行,以制定有關政策,推動制定海域管理及使用方面的法規,以確保各公共部門及實體互相配合,從而全面啟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管理的工作。總體而言,當前澳門政府針對“兩灣一區”所採用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其架構清晰,權責相對明確,亦有策略性發展規劃支援。但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的管理架構涉及多個職能部門,不利於集中管理,會相應地影響行政效率。(二)海域的社會輿情與民意收集現狀當前“兩灣一區”的治理工作由政府主導,公民參與缺失。政府在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沒有得到公眾的認可,媒體及民眾普遍表達了對政府管理滯後的不滿。澳門立法會議員麥瑞權與生態教育及資源中心(澳門)主任招振龍都對政府在“兩灣一區”的環保工作提出了批評。據日前關於黑沙油污新聞報導,海事局面對批評,只表示“已加緊清理”,對於污染物的起因隻字未提。7澳門環境保護局發佈的“2015澳門公眾環境意識調查”8結果顯示,澳門居民的環境意識正逐年加強,但是居民對環保事務缺乏參與熱情,越來越多的居民認為“環保主要是政府的事,與市民沒甚麼關係”。針對“兩灣一區”環境保護和治理議題,公眾多數希望政府承擔主要管治責任,亦期待政府面對污染問題建設相應的監管和反應機制,並及時向公眾公佈預警資訊和調查結果。然而,當今的政策制定,政府已不再是惟一的角色。尤其面對日漸複雜的政策外部環境和與民眾切身利益相關的開發計劃,民眾的共識、支持、與配合往往是政策能否順利執行的關鍵之一。公民參與具有複雜性:一方面公民參與可以防止代議政制濫權,提升民眾公共判斷知能,增強民眾歸屬感,增強其決策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公民參與效率低,代表性問題不容易解決,而利益團體的介入可能會產生更糟的決策。此外,公民的冷漠無知和民意的衝突善變,使得依賴民意的政策不切實際,甚至可能引發政治衝突、破壞社會安定。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讓民眾參與到“兩灣一區”的管理中,同時又盡力避免民眾參與過度所帶來的效率降低和影響社會安定等不利因素,是調整澳門現行的行政管理架構的考慮標準。Webler和Tuler從公共參與的規範性理論9出發,通過公平(fairness)和職能(competence)兩個角度來界定好的參與過程,為澳門行政架構調整和增加民眾參與度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公平指所有利害關係人有同等機會在決策過程中取得合法性角色。職能意指在現有知識條件下,能達到最好決策的程序能力。它包含兩個方面──獲取資訊及其解釋和使用現有的最佳的程序進行知識選擇。這樣的參與流程可以在達成協議之前尋求相互理解,並明確決定在實際差異出現之前如何解決爭議。綜上,澳門政府在調整和完善“兩灣一區”的行政管理架構及職能時,應當增加居民參與“兩灣一區”環境保護和治理的民意管道和長效機制。同時,通過定期舉辦教育宣講活動,豐富公眾對於“兩灣一區”環境問題的知識並增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持續加強居民實踐環保行為決心和責任感。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48-三、澳門行政架構及公民參與建設思路(一)行政架構優化:以中國深惠治理淡水河為例2015年12月20日,根據第665號國務院令10,澳門特區開始正式依法領有並管理國家劃定的85平方公里鄰近水域,並逐步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來處理澳門水域事務。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步入快車道,澳門應當借鑑臨近區域水域治理的相關經驗,密切與周邊地區的協作,對現有行政架構進行優化。作為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合作治理的成功範例,深惠治理淡水河的經驗值得參考。淡水河流經深圳與惠州兩市,自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污染日趨嚴重。2008年深圳與惠州政府合作對淡水河污染進行治理,取得明顯成效。在淡水河治理中,政府是核心主體,深圳和惠州政府進行橫向合作,自上而下對淡水河流域進行治理。但是,在治理中政府並不是惟一主體,淡水河治理採取了多元合作治理的模式,逐步引入合作式治理的新思維。在治理中,政府提供了相關配套政策支持和制度安排,實現了政府與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有效協調與通力合作。其中有幾點經驗值得澳門借鑑:第一、政策規劃對接,實現流域治理前端合作,並在省政府的協調下統一規劃,上下游同步開展一體化治理;第二、建立完善流域合作治理的組織機制,完善和整合有關議事協調機構,建立環境合作的組織載體;第三、建立流域環境合作的利益協調機制,協調治理中政府間的利益衝突,為環境合作可持續發展提供保證;第四、完善環境監管體制,加強流域執法合作;第五、鼓勵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流域治理,發展政治動員型的合作,資源依賴型及共識型合作。從理論上分析,水域環境保護是一種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因此,水域環境保護的事權應該由所有消費水環境保護這一公共產品消費者的集合,即“集團”來承擔。11深惠兩地政府雖然在治理中處於主導地位,但是政府、市場、社會等多元行動主體之間的相互依賴、相互合作、互補協同關係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從澳門角度出發,澳門政府和社會公眾,即消費水環境保護這一公共產品的消費者,都同屬一個“集團”。但是,公民參與在目前澳門治理“兩灣一區”的過程中是缺失的。在深惠淡水河治理過程中,廣東省政府扮演着規劃和協調的重要角色,澳門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在“兩灣一區”的治理過程中,也應當扮演好類似角色,統一規劃、統一指揮,協調其他職能部門協作完成治理工作。(二)民眾參與:西方流域管理模式參考民眾參與的理論中最為經典的是Arnstein提出的“公民參與階梯”(LadderofCitizenParticipation)12的概念(圖1)。可以利用這個框架對不同的流域管理模式進行分析:《歐盟水框架指令》(WFD)是水域治理領域最具創新性的立法,也是第一個將公眾參與作為決策過程中固有的、不可缺失的方面的立法。在這個指令下,有2個案例值得我們借鑑參考,分別是德國西部萊茵河支流-埃姆舍河流域治理和倫敦泰晤士河流域治理。
關於澳門海水環境治理的行政架構優化和公共參與-149-圖1公民參與階梯1.德國西部萊茵河支流-埃姆舍河流域治理(EmscherRiver)該流域的立法水務局主要通過4種方式:互動區域(interactiveareas)、資訊事件(informationevents)、娛樂活動(entertainmentevents)、後續資訊(follow-upinformation),來向公眾傳達水域管理工作的進展情況並吸引公眾參與治理。互動區域是指在位於河流附近的區域發展休閑基礎設施,如咖啡館、餐館、工作坊、公民集市和自行車道。公民可以將這些區域用作遊樂場或地標,同時通過展覽和資訊板獲取有關該項目的資訊。資訊事件是指通過小型展覽發佈資訊,吸引流域附近的居民參與到流域管理中。娛樂活動是指在流域周圍地區提供廣泛的娛樂節目,包括藝術展覽、博覽會、劇院和帶導遊的自行車之旅等旨在娛樂,並通過戰略性的資訊板、傳單、海報等提供有關該項目的資訊。後續資訊是指使用多種不同的網上平台,如社交媒體、博客及網站,發佈更新資訊,吸引已經對項目表現出興趣的個人。埃姆舍河的流域管理成功地吸引市民參與,提高市民對流域生態保護的知識和意識,有利於提高市民配合度,降低政策施行的衝突。但是,水務局沒有為民眾與政府溝通協商和參與決策留下空間,並且在規劃批准最終確定之前沒有也沒有召開會議收集民眾意見。13所以,埃姆舍河的流域管理案例中民眾參與仍處於3-6的階段。2.倫敦泰晤士河流域治理泰晤士河的治理採取了一種新範式,即基於流域的方法(CaBA:Catchment-BasedApproach)。該方法將業務水管理的責任分配給“流域合作夥伴”(CPs:CatchmentPartnerships),旨在實現有效地協調地方機構、非政府組織和公共組織,協調現有結構以制定和實施集水區計劃。非營利性慈善機構“泰晤士21(Thames21)”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第一、改善河流水質,聯合其他組織對泰晤士流域不同河段進行治理,並負責協調倫敦內的區域合作夥伴關係;第二、開展教育活動,使人們瞭解到河流面臨的問題,鼓勵人們參與水道清理活動;第三、將河流與社區聯繫起來,收集河流污染相關資料並勸導居民保護環境,招募並培訓志願者,提供多種活動使居民參與治理。14在泰晤士河治理中,“泰晤士21”得到了政府組織的授權,負責協調倫敦內的區域合作夥伴關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50-係,此案例中公共參與程度可達到7的階段。以上兩個案例都強調公眾參與在行政管理中的實踐與作用。這種參與式流域管理(participatoryriverbasinmanagement)有着很多優點:可以解決流域管理中居民“政治冷感(politicalapathy)”,改善流域管理,促進民主進程,提高決策的品質。這對本文研究的海域管理也具有重要的借鑑作用。考慮到澳門社會發展現狀,提高居民在“兩灣一區”治理中的參與度主要有4個現實問題。第一,成本高。目前澳門主要處於3-4級的參與程度,如要增加民眾的參與力度,現有的行政架構、法規都要重新調整。第二、效率低。公民參與程度越高,觀點和看法就越多元化,加之一些專業知識可能與政治意願(politicalwill)相背,或者與其他社會活動相衝突。如此一來,各方需要更多的時間商榷,增加政策的時間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第三,民意易被操控。高度的公民參與可能被特殊的利益集團利用。決策可能被利益集團所左右。不能服務於以生態平衡、可持續發展原則。第四,民眾參與強調的共同性難以實現。所謂共同性不僅要求民眾和政府對相關知識的認知到達一定的水準,也要求在管理中做到即是管理者同時也是使用者。四、關於“兩灣一區”海水治理行政改革和公民參與的建議(一)設立主管的行政架構澳門目前海洋環境監測表現為以澳門環境保護局為主體,澳門海事局為輔的監測系統。由於各部門之間運作相對獨立、重複建設現象嚴重、缺乏頂層統籌與協調機制,澳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利用現有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源,構建科學合理、協調統一的海洋環境監測體系。(二)建立危機管理機制澳門是海濱城市,處於亞熱帶地區,天氣變化對澳門的生產活動有直接影響。吸取2017年颱風“天鴿”的教訓,在海洋生態管理上,澳門十分有必要建立海上危機管理機制,以盡量降低不測天氣對澳門的打擊。危機管理機制應當包括危機預警、危機預防、危機爆發後的應對方案等多個環節的處理。在危機預警方面,澳門氣象局應當加快建設海洋資料監測平台,加強與鄰近地區如香港及內地城市的資訊交換機制,針對可能到來的極端天氣,互相通報預警,並及時向海上職能部門和公眾發出警訊。在危機預防方面,針對油品運輸船舶等容易造成洩露事故的船隻,採取許可制度,以此強制船運公司做好預防性檢修工作。同時,通過立法完善相關條例,對在澳門管轄海域造成污染的行為實施罰款、吊銷船隻通行許可等懲罰措施。密切與流域周邊城市環境保護部門的溝通,一旦周邊海域出現污染事故,應當立即採取預防性清理措施,防止污染物流入澳門附近海域。除此之外,澳門政府還應當制定和完善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指揮部門及各執行部門責任及合作應對方案。一旦發生惡性污染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應對。
關於澳門海水環境治理的行政架構優化和公共參與-151-(三)鼓勵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流域治理和環境治理1.鼓勵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和監督第一,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渠道,維護公眾的環境利益。通過發放調查問卷、上門訪談、召開聽證會等多種方式,方便和鼓勵民眾提供建議和回饋意見,積極參與到環境決策中來。第二,政府要鼓勵群眾舉報各種環境污染行為和環境違法行為,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設立舉報熱綫、專設電子郵箱和網上舉報專頁,鼓勵民眾主動舉報各類涉及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及污染事故等,提升政府執法效果。第三,劃定區域,並聘請公眾代表為環境監督員,監督職責範圍內政府工作,並向環保部門回饋公眾意見。第四,定期開展面向公眾的環保教育及活動,提升民眾環境意識。製作發放宣傳材料、定期開展環保進校園進社區等宣講活動、繼續組織開展海灘清潔等志願活動,呼籲公眾共同參與環境建設。2.鼓勵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治理政府要發揮非政府組織特別是社區和民間環保組織的優勢和作用。第一,社區是重要的環境責任主體和參與主體。政府要利用社區中正式與非正式的組織力量參與環境治理,通過社區、非政府組織和其他自發組織等,動員公眾積極參與流域環保活動。第二,鼓勵民間環保組織參與流域治理。以民間環保組織推動環境合作,可以突破行政區劃的限制,有利於流域內各種資源的連接和整合。政府亦可建立以環保專家和環保志願者為主體的環保非政府組織。綜合以上,澳門政府在調整和完善“兩灣一區”的行政管理架構及職能時,應當增加居民參與“兩灣一區”環境保護和治理的民意管道和長效機制。五、結語通過分析當前澳門“兩灣一區”海水治理的行政架構及社情民意收集現狀,筆者發現,當前澳門在“兩灣一區”治理中尚未建立一個可以實施統籌管理,統一規劃的主管部門。希望澳門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可以在以後承擔起這個職能。目前,澳門政府對居民參與治理並不重視,澳門政府對於“兩灣一區”環境治理問題還未有執行相關民意調查。與此同時,公眾對於參與治理態度淡漠。公眾多數希望政府承擔主要管治責任並及時公佈預警資訊和調查結果。面對這種情況,埃姆舍河和泰晤士河流域治理的例子值得借鑑。澳門政府應重視“兩灣一區”海水治理中的公共參與,根據澳門實際情況發揮公共參與的作用,積極與非政府展開合作,提高公眾參與治理的熱情,充分發揮社會主體的作用。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52-註釋:1《澳門環境狀況報告2017》,載於澳門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www.dspa.gov.mo/richtext_report2017.aspx。2同上註。3同上註。4見澳門海事及水務局網站:https://www.gov.mo/zh-hant/apm-entity-page/gov-department-institutions-of-the-msar/apm-865/apm-905/。5見澳門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s://www.dspa.gov.mo/structure3.aspx。6見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7《油污大面積入侵黑沙,海事局被轟後知後覺》,載於《巴士的報》網站:http://www.mastvnet.com/news/Macao/2018-03-16/84164.html,2018年3月16日訪問。8同註1。9T.WeblerandS.Tuler:FairnessandCompetenceinCitizenParticipation:TheoreticalReflectionsfromaCaseStudy.AdministrationandSociety,2000,32(5).P.566-595.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國令第665號》,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網站: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2/20/content_10456.htm。11T.Uetake:ProvidingAgri-environmentalPublicGoodsthroughCollectiveAction:LessonsfromNewZealandCaseStudies.InNZARESConference,NewZealand,August2012.Pp.30-31.12S.R.Arnstein:ALadderofCitizenParticipation.JournaloftheAmericanInstituteofPlanners,1969,35(4).Pp.216-224.13S.Heldt,P.Budryte,H.W.Ingensiep,B.Teichgräber,U.SchneiderandM.Denecke:(2016).SocialPitfallsforRiverRestoration:HowPublicParticipationUncoversProblemswithPublicAcceptance.EnvironmentalEarthSciences,2016,75(13).P.1053.14SeethewebsiteofThames21:https://www.thames21.org.uk/.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澳門城市大學葡語國家研究院博士研究生-153-一、前言2018年宏觀經濟學其中一大關注熱點便是中美貿易戰。中美之間的貿易摩擦其實不是新鮮事,自中國改革開放、中美建交,兩國之間的經貿關係越來越緊密,自20世紀90年代起,中國在中美貿易的順差開始擴大之後,中美貿易摩擦便一直在此起彼落地發生,其中有較大影響的摩擦已有過6次之多。1澳門是中國的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其以博彩業作為龍頭產業的經濟結構,從表面看來與中美貿易戰的關係並不大,在過去多次的中美貿易戰中,澳門受到的影響也並不明顯。可是,在2018年開打的新一輪中美貿易戰下,中美兩國的經濟定必有所波動,若矛盾加劇,更有可能影響全球經濟環境,澳門實在難以獨善其身,其中最有可能受影響的便是博彩業。本文首先回顧2018年中美貿易摩擦的發展,試圖找到其將帶來哪些方面的影響,再闡述澳門的產業結構以及博彩業的現狀,然後試圖找到中美貿易戰可能在哪些方面影響澳門博彩業的發展。二、中美貿易戰發展及影響2017年特朗普就任美國總統,他一直強調美國優先,要保障美國工人的就業,一上任便宣佈美國退出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可見特朗普採取的是貿易保護主義。中美貿易自20世紀90年代起已多次出現摩擦,中國在兩國貿易中長期處於大規模的順差,加上中國提出的“中國製造2025”政策讓美國覺得受威脅,新一輪的中美貿易戰正式於2018年3月開打了。2018年3月22日,美國公佈“301調查”報告結果,向從中國進口總值600億美元的商品徵收關稅,以懲罰中方侵犯美國知識產權,打響貿易戰第一槍。作為反擊,中國於4月2日公佈針對水果及其制品、豬肉產品等128項美國商品徵收15%至25%關稅。4月3日,美國正式發佈“301調查”報告的制裁清單,針對中國進口的1,333項共值500億美元的商品加徵25%的關稅。4月4日,中國決定向美國大豆及汽車等106項商品加徵25%關稅。有見及此,特朗普4月5日威脅會把貿易戰升級,對1,000億美元的中國貨徵收額外關稅,以回應中方的報復;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表示,中方會奉陪到底。論中美貿易戰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梁淑雯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54-為了解決爭端,2018年5月3日由美國財長努姆欽率領的貿易代表團到中國進行磋商,與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展開談判,要求中國立即降低貿易不平衡程度,希望中國在2020年前將中美貿易順差縮窄2,000億美元,並要求中方停止補貼“中國製造2025”的行業,以遏制中國政府對先進技術的支持,但雙方並未能達成共識。5月15日,劉鶴率中方代表團回訪美國再次進行磋商,中美雙方發表了聯合聲明指“雙方同意鼓勵雙向投資,將努力創造公平競爭營商環境”,似乎同意不再打貿易戰,並停止互相加徵關稅的做法。可是,2018年6月15日,特朗普再宣佈向500億美元的中國商品加徵25%關稅,促使貿易戰再度升級,中國也揚言要還擊。7月6日美國第一部分對華徵稅的清單正式生效。中美於8月重啟談判但沒有成果。特朗普9月24日再對2,000億美元中國貨品徵收10%關稅;中國商務部同步還擊,對600億美元的美國商品加徵10%或5%的關稅,並且向世界貿易組織(WTO)就此追加起訴。與此同時,中國決定取消9月底與美國的貿易談判,中美貿易談判陷入僵局。2018年12月1日,習近平與特朗普在二十國集團(G20)峰會期間舉行首腦會談,兩年達成協議,以90日為期限休戰磋商。2019年1月29日,劉鶴率領中方代表團抵達美國磋商,預計於1月31日與特朗普會晤。直至本文撰寫之日並沒有最近消息。仔細觀察,不難發現在這場加徵關稅的對決中,中美雙方均非無的放矢。美國針對中國的加稅項目主要集中在高技術領域的產業,核心針對知識產權,如信息通信技術、航空航天、機器人、醫藥等,其實若要改善貿易差額,美國大可拿人民幣滙率做文章,但顯然華盛頓政府並沒有這樣做,可見貿易戰的開打表面上是順逆差問題,但真正的原因是美國對於中國發展高新科技及其崛起的擔憂,希望在能最大限度限制中國的發展。而北京政府針對美國的加稅項目,則大部分都是農產品、汽車等,其目的是希望讓美國的農民及工人能最快地感受到貿易戰給他們來的直接影響,從而促使他們向特朗普施壓,以停止貿易戰。2對於中美貿易戰的影響,不少學者也進行過預測。張偉相信,若美國對中國全面徵收30%的關稅,中國的GDP將下滑約0.64%;若美國對中國徵收500億美元產品的關稅,假設稅率為25%,中國的GDP預計下滑值則小於0.2%。3李春頂則引用一項研究指出,模擬美國單方面對中國的所有產品徵收15%、30%及45%的進口關稅,結果發現,福利會下降0.4%,GDP會下降1.67%,製造業產值下降4%左右,整個貿易會下降將近5%,出口下降7.8%,進口下降1.1%。4兩位學者都指出,中美貿易戰真正打起來,實際上並沒有對中國產生難以承擔的巨大影響。李春頂更進行一步指出,若中國採取反制措施,中國GDP將會下降1.5%,出口下降將近8%,進口下降3.5%,但中國仍然是有能力承受貿易戰的影響。5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也警告,這場貿易戰持續下去會對中美兩國乃至世界經濟帶來長期的負面影響,2020年全球GDP將會降低超過0.8%,長期來看,仍將降低0.4%,這將給全球經濟造成嚴重損失,尤其透過投資者信心下降和金融系統造成衝擊,美國則將在2019年損失GDP達0.9%,中國則更為嚴重,損失1.6%。6三、澳門經濟結構及博彩業的狀況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自16世紀中期,葡萄牙人以“借地晾曬水浸貨物”為藉
論中美貿易戰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155-口佔據澳門,澳門這片中國的領土便被葡萄牙人管治了四個半世紀,直至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並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政策,澳門繼香港之後成為中國第二個特別行政區。澳門位於中國大陸東南部沿海,珠江三角洲西側出口,總面積為30.8平方公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資料7,澳門總人口65.31萬,2017年的GDP為澳門幣4,042億元,人均GDP為澳門幣622,803元。根據澳門知名學者楊允中的槪括,澳門是一個微型經濟體。8所謂微型經濟,主要包括以下標準:人口少於100萬;自然資源結構單一或資源貧乏;經濟獨立,主要表現為有獨立的貨幣體系。微型經濟有幾大特點:一是外向型經濟,由於自然資源不足,所以必須要依賴進口生產品和消費品,為了保持外滙的收支平衡,所以均有強而有力的出口部門;二是有明顯的比較優勢產業,而且必須充分發揮,因為外向型經濟必須與世界市場競爭,微型經濟較難在量上取勝,所以一般均會把大部分的資源投放在比較優勢明顯的產業,充分發揮其作用才能拉動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三是由於資源不足,製造業一般難成為擁有競爭優勢的產業,房地產就算佔一定的GDP比重,但由於不能創造大量外滙,加上整個經濟結構的不完整,一般較難對整體經濟起到關聯拉動作用。9過去,澳門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對外開放的港口10,在19世紀中期之前,澳門的比較優勢是作為東西方貿易的中心,但由於香港的崛起,貿易中心的地位一去不復返。在澳門經濟面對困境之際,1847年當時的澳葡政府讓博彩業在澳門合法化,博彩業作為一個特殊的產業,並不需要太多的自然資源,非常符合澳門的情況,而且,由於賭博在澳門周邊地區都不合法,澳門的博彩業有絕對的比較優勢,吸引了很多外邊的人來到澳門博彩娛樂,慢慢地,博彩業成為了澳門這個微型經濟體的支柱產業,澳門也成為了世界三大博彩業中心之一,被喻為是“東方蒙地卡羅”。在澳門回歸之初的2000年,博彩業及博彩中介業佔澳門GDP的比重約為33.3%11。2002年,壟斷澳門博彩業40年的專營公司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的牌照到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改良博彩制度,引入競爭,向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博”)、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利”)和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已被銀河娛樂集團有限公司收購,以下簡稱“銀河”)發出三張博彩經營權牌。由於銀河的兩大股東──香港呂志和家族和美國內華達州威尼斯人集團的合作關係發生變化,特區政府修改了與銀河簽訂的經營合約。按照法律關於“分營權”的規定,批准銀河以“轉批給”的方式將牌照一分為二,分為主牌和副牌,由“銀河”持有一張主牌,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尼斯人”)發放一張副牌。主副牌照除名稱不同以外,其他權益和責任均為一致,可以各自獨立經營賭場。在此之後,澳博與永利也以同樣方式,把牌照一分為二,分出副牌予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高梅”)及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濠博亞”)。12澳門的博彩業便由原來的一間專營變成三間,又由三變成六,形成了現在三主三副六所博企鼎立的局面。(見表1)自賭權開放後,澳門博彩業出現了井噴式的發展,大型博彩業建築物相繼建成,成為了澳門經濟的龍頭產業。2006年,澳門賭場總營業額已超越美國拉斯維加斯,澳門成為全球第一賭城。(見圖1)雖然在2014年下半年,由於外圍環境(主要是中國國內政策有變)因素,澳門的博彩業有近兩年出現了負增長,但從理性角度分析,沒有任何一個行業可以永遠得到超額利潤,博彩業當時雖然是在下跌,但其利潤仍然很高,而且跌勢在2016年已停止,其收入又再向上增長。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56-表1澳門博彩企業的資本背景情況企業牌照最大股權主要資本背景澳博主牌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54.13%)澳門美高梅副牌金殿超濠有限公司(25%)美高梅金殿澳門有限公司(26%)MGMLasVegas(49%)澳門、美國銀河主牌CantonTreasureGroupLtd(88.11%)香港威尼斯人副牌VenetianVentureDevelopmentIntermediateLimited(89.995%)美國永利主牌美國永利渡假村美國新濠博亞副牌MelcoPBLInternationalLtd(72%)澳洲、澳門圖1澳門博彩業毛收入及博彩稅收情況資源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澳門博彩業為澳門特區政府帶來豐富的財政收入,澳門的財政盈餘很高,因此回歸之後,澳門的社會福利水平越發提高,其中包括全面的十五年免費教育、逾十年的全澳市民現金分享等,還有其他醫療、社會保障等福利。可是,每件事情均有兩面,博彩業的蓬勃發展使其在澳門經濟中一業獨大,中央政府及澳門特區一直提倡澳門產業要適度多元發展,但回歸至今已接近二十年,產業適度多元的話語提了很久,但成效極其有限。單一的產業結構讓澳門經濟風險抵禦能力低下,為澳門的長治久安帶來了一定的不穩定性。2020至2022年,現有的博企牌照將陸續到期,博彩業作為澳門的命脈,賭牌續約問題成為了澳門經濟中的關鍵,由於現有6間博企中,美資背景佔了2間半,在中美貿易戰的陰霾下,澳門博彩業有着不少的不穩定性。
論中美貿易戰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157-四、貿易戰下澳門博彩業面臨的危機中美貿易戰直接影響的是兩國的貿易,出口的下降會引起相關產業的萎縮,與此同時也會影響與這些行業相關的企業、產業和就業,最後便會影響到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而且,中美兩國一是最大發展中國家、一是全球惟一超級大國,兩國經濟高度相依,貿易戰為全球經濟帶來了負面預期。如前述,澳門作為微型經濟體,是外向型經濟,世界經濟環境對澳門的經濟必然帶來影響,加上博彩業屬於出口服務業,若中美貿易戰的長期發展下去,將從不同方面影響到澳門博彩業的穩健發展。(一)國內及全球經濟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博彩業是澳門的出口服務業,因此很多時候都會與旅遊業合稱為博彩旅遊業。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數據,2018年全年入境澳門的旅客為35,803,663人次,其中來自中國內地的旅客為25,260,556人次,佔總人次70.1%,可見中國內地是澳門博彩旅遊業最大的客源,而事實上,澳門博彩經濟也一直是高度依賴中國內地市場,畢業澳門全中國惟一博彩合法化的地方。高度依賴中國內地客源的弊端在於國內經濟或政治環境一但出現任何變動,都有可能對澳門的博彩業收入造成影響,以2014年為例,澳門的博彩業在2014年下半年首次出現賭權開放後收入下滑的現象,雖然不少學者也認為這是由於博彩中介人過度放貸所致,但也有不少媒體認為這與中國政府加大打貪力度和阻止非法資金外流有關。13中美貿易戰一但持續下去,必然會對國內的經濟造成負面影響,經濟不好國人出遊消費的意欲便會減低,就算出行,也可能會選擇成本較低的目的地。澳門的博彩旅遊業走的是國際高端旅遊路綫,路氹城區的大型娛樂場度假村,就算不算博彩娛樂項目,就是住宿、飲食、購物等也屬高消費類型,外圍經濟不景氣,博彩旅遊業定必首當其充。雖然專門研究澳門博彩業的學者曾忠祿指出,貿易戰展開後,澳門的高檔奢侈品如鐘錶珠寶的銷售並沒有下滑,內地旅客增長穩定且消費強勁,因此認為澳門博彩業對中美貿易戰具抗跌力。14可是,要知道奢侈品的銷售以及旅遊業的增長可能存在滯後性,而且,一但貿易戰加劇,中國經濟陷入深度衰退,澳門的博彩旅遊業必然無法獨善其身。此外,貿易戰的僵持會對市場產生不好的預期,首先會對股市造成影響,但其後便可能波及實質產業,如對服務貿易、旅遊等有不良預期15,影響澳門的博彩旅遊業。(二)投資者的信心受打擊影響賭業股價如前述,中美作為全球前兩大經濟體,雙方的貿易摩擦不僅對兩國的產業有影響,更有可能帶動全球的經濟有連鎖反應。首先,貿易戰會起到不良的示範作用,促使其他國家和地區都採取保護主義,對實體經濟產生影響。當實體經濟受影響,市場便會產生不好的預期,企業家便對前景採觀望態度,直接導致股市的波動,對金融體系造成影響。16澳門六大博企均有在香港掛牌上市,就在2018年9月份中美貿易戰開打約半年後,投資者便因為擔心日益升級的貿易摩擦會打擊中國消費者的支出而連帶使澳門博彩業的收入減少,所以在拋售澳門的賭業股票。17券商里昂證券亞洲博彩研究主管JonathanGalligan曾指出,投資者之所以拋售賭業股並不是因為澳門博企的運作出了甚麼問題,而是因為受到中國經濟各種不穩定性的影響,他認為,“在很多方面,澳門已成為了投資者對中國經濟信心的風向標,眼下投資者情緒已經變得相當悲觀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58-了”。18正如前述,如果中美貿易摩擦不斷升級,中國內地經濟下滑,消費都的心理必然受到影響從而減少非必要的支出,這極可能會破壞澳門博彩業的成長環境,這種預期很會很實際地反映在賭業股的股價上,為澳門博彩業的發展帶來壓力。(三)美資博企的續牌的不確定因素增加自2002年賭權開放後,博彩營運牌照從一變三,又從三變六,如表1所示,現在6間博企中,有2間半是美資公司背景。美資財團進駐澳門博彩業確實為澳門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舉個例子,2004年由威尼斯人投資的首個娛樂場“金沙娛樂場”開幕當天便吸引了3.5萬名旅客,從而產生了“金沙效應”這一個新名詞,後來該集團在路氹城建起另一集博彩旅遊購物和飲食於一體的大型度假村“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也成為了來澳旅客必到的景點。另外兩間美資或半美資的博企永利和與美高梅在澳門也有不俗的成績。這些美資博企一直都視澳門的業務為增長源頭。19可是,澳門的三主三副的博彩營運牌照在2020年至2022年便會陸續到期,屆時將會有怎樣的安排,現在仍然沒有太多確實的消息,而在中美貿易關係日益緊張的情況下,外界對美資博企是否能順利續牌存在一定的憂慮。事實上,澳門博彩業有近一半的份額是美資的情況,早就惹來很多非議,其中最明顯的便是資金外流問題,自中國內地開放對港澳的自由行之後,澳門博彩業的主要客源來自內地,但他們在澳門博彩娛樂所花的金錢卻有很大的份額落入了美國投資者的口袋之中,這一點並不是中央政府所樂見的。中央政府開放對澳門的自由行是希望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而不是為美資財團送利。20此外,在澳門經營博彩業的美資財團也一直有被詬病干預澳門的內部事業,更有指出美方利用澳門“一國兩制”這個相對自由寬鬆的平台來窺探中國內地情報,也會刻意制造事端或向特區政府施壓等等。21在博彩營運權要續牌之際,若特朗普政府對中國仍繼續糾纏,澳門的美資博企會否因此而被受牽連遭到報復呢?此乃未知之數。回歸到中美貿易戰的本質,表面上看,中國在中美貿易有很大份額的順差,也是觸發這次貿易戰的一大主因。但是,單純從貨物貿易差額片面評判中美經貿關係得失是不客觀的,中美雙方在服務貿易上,中方是存在逆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美國在華投資的回報遠遠大於中國在美投資的回報。22中國引入外資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引入外國的高新科技,以提升自身的產業發展,所以才會讓美資企業在華賺取高額利潤。一旦貿易戰升級,中國其中一個可能採取的舉措便是減少讓美資入駐盈利,尤其是一些無法幫助中國優化其本地生產技術和提高行業競爭力的投資。2002年澳門開放博彩業營運權時引入了三大美資財團,便是看中其在拉斯維加斯的經營模式,比如威尼斯人的最終控股公司是美國的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其在美國除了經營博彩業外,還有豐富的經營會展經驗,而持有澳門永利的美國永利度假村有限公司則是擅長多樣化娛樂設施和表演,可見澳門特區政府也是希望通過引入美資公司來在澳門複製美國拉斯維加斯的模式,以促進澳門產業的適度多元,可是十幾年過去了,澳門產業結構單一的問題始終沒有解決,變相代表希望引入外資來學習其產業經營模式和技術的策略是失敗的,在中美貿易戰下,澳門究竟應不應該繼續為這些美資公司續牌,讓國內的資金繼續通過澳門的博彩業流向美國?以現階段的情況看來,澳門特區政府似乎仍然在審慎考量中。
論中美貿易戰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159-五、結語實質的戰爭會造成人命的傷亡,同樣地,貿易戰會對經濟造成衝擊。互利共贏一直是全球化時代的主流價值,中美這世界兩大經濟體若繼續加深矛盾,讓雙方的貿易摩擦不斷升級的話,無論是對兩國自身發展還是全球的經濟環境,都必將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中國深明白兩敗俱傷實屬不智的道理,所以在與美國談判的過程中有多翻讓步,希望可以叫停貿易戰。澳門經濟對中國內地的依賴性很強,貿易戰對澳門博彩業以至澳門經濟的影響有多深,全在乎於中國內地經濟對貿易戰的抗跌能力,只要中國內地經濟不出現深度的衰退,澳門的情況應該還好。不過,貿易戰為澳門打響了一下警鐘,讓澳門再一次深思以博彩業為主的單一產業結構是否能一直可持續發展?過去,港澳兩個特區在中國的對外關係上一直起着作為聯繫人的作用,香港聯繫英美,澳門則聯繫歐洲。在中美貿易戰下,中國希望積極與美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發展經濟合作關係,正所謂“國家所需,澳門所長”,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台,應發揮好作為精準聯繫人的作用,為中國與葡萄牙以及整個歐盟的合作、中國與非洲葡語國家等充當橋樑。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的澳門,要發展製造業等第二產業並沒有太多的比較優勢,只能依賴其向外型經濟的特點,利用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的契機,讓廣東省成為中葡平台的腹地,尋求另一個經濟增長的突破口,只有這樣才能減低整體經濟對博彩業的依賴,才有可能讓澳門的經濟能適度多元發展。註釋:1張偉:《中美貿易戰的演變歷程、經濟影響及政策博弈》,載於《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第73-82頁。2陳觀生:《中美貿易戰若深化必影響澳門》,載於《新華澳報》網站:http://www.waou.com.mo/news_g/shownews.php?lang=cn&id=30597,2019年1月28日訪問。3同註1。4李春頂:《中美貿易戰的進展、影響和應對措施》,載於《中國市場》,2018年第24期,第1-3頁。5同上註。6《IMF推演:貿易戰持續下去究竟會有多糟》,載於BBC中文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business-45795803,2019年2月15日訪問。7見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18年澳門資料》中的數據。8楊允中、蔡永君、連信森等:《微型經濟與微型經濟學》,澳門: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2006年。9同上註。10黃啟臣、鄭煒明:《澳門經濟四百年》,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11見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主要修定1982-2014》中的數據。12張樹安:《揭秘澳門賭牌三變六的內幕》,載於《澳門九鼎月刊》,第38期,2010年,第12頁。13《澳門博彩業收入首次出現年度下跌》,載於BBC中文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business-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60-45795803,2019年2月15日訪問。14曾忠祿:《貿易戰背景下的澳門博彩業》,載於《澳門日報》,2018年10月7日,第A11版。15同註4。16同上註。17《憂中美貿易戰影響消費,澳門投資急退場》,見《經濟日報》網站: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1/3365969,2019年2月15日訪問。。18Bland,B.:Investors’ChinaAnxietiesEngulfMacauCasinoStocks.AvailableatFinancialTimeswebsite:https://www.ft.com/content/eae5565e-b661-11e8-b3ef-799c8613f4a1.Retrievedon15thFebruary2019.19《未來發展潛力厚,劵商指美資3大博企繼續視澳門為業務增長源頭》,載於Allinmedia濠博新聞網站:https://www.allinmedia.com.hk/,2019年2月15日訪問。20于欣:《論美資博彩企業對澳門政治生態的影響及法治應對之策》,載於《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第58-64頁。21同上註。22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關於中美經貿摩擦的事實與中方立場(2018年9月)》白皮書,載於國務院新聞辦公室:http://www.scio.gov.cn/zfbps/32832/Document/1638292/1638292.htm,2019年2月15日訪問。
前者為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博士研究生,後者為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國際關係博士研究生-161-2017年9月1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迎來了四年一度的政治活動盛宴,立法會直選,相比於2013年的選舉,2017年的選舉在包括登記選民總數、參選組別數目以及投票率等方面創造了自澳門回歸以來的歷史新高,突破了以往任何一屆選舉的紀錄。登記選民比上一屆多出2萬多人,參選組別也比上屆多出4組,達到了24組,同時,投票率達到了57.2%,相比2013年高出約2%。1投票選民達到了174,000餘人,比上一屆選舉多出23,000選民,並且其中大部分是“首投族”2,從側面可以反映出澳門社會各界民眾對澳門政務的關注度逐年上升。通過觀察2017年的立法會選舉,在註冊選民、投票率、參選組別數目皆明顯上升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新的問題: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的選民及參選團體在參數上相比第五屆有哪些共同點與區別,能反映出甚麼問題?第六屆的參選訴求應該如何分類?從參選組別的政綱中可以發現甚麼特點?為能夠更好的理解澳門本地政治活動特色及社會發展趨勢,上述問題值得政府、學界持續關注。一、第五、第六屆立法會直選數據對比分析(一)選民數量持續增長,結構分佈較合理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澳門人口總數達64.49萬人3,較之第五屆增加了約6.3萬人,增幅為10.8%。已登記的選民人數達30.7萬人4,較之第五屆增加了約3.1萬人,增幅為11.2%。人口總數和已登記的選民數量均保持了同步增長,並且均創歷史新高(見圖1)。第六屆已登記的選民中,來自“澳門”選區的選民數量佔總選民數的91%,而“海島(氹仔、路環)”選區僅佔9%;從性別來看,女性選民佔比達52%,略高於男性的48%;從年齡來看,55-64歲段的選民人數最多,佔比約為24%,其次是45-54歲段,佔比約為21%,最後是25-34歲段,佔比約為18%。由此可知,來自“澳門”選區的選民人數遠遠超過了“海島”選區的選民人數,同時選民男女性別比例相當,但中老年選民數量龐大,年輕一代的數量稍顯不足(見圖1)。選民結構、社團參政與社會訴求──以第六屆立法會直選為例楊佳龍、何寧宇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62-圖1人口總數和選民數變化情況及選民年齡分佈圖(二)參選組別數量持續增長,板塊分佈較均勻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登記的參選組別為25組,後有一組退選,故實際參選組別為24組,較之第五屆增加了4組,增幅為20%。第六屆參選組別數量創歷史新高。第六屆參選的24個組別中,泛民主派有5組,佔比為20.8%;鄉族派、土生公務員力量、工商博彩和傳統愛國社團勢均力敵,均為3組,佔比同為12.5%;剩下的其他派別共7組,佔比高達32%。在參選的24個組別中,有10個組別含上屆議員,佔比達42%,剩下的14個組別不含上屆議員,佔比為58%。由此可知,參選組別的板塊分佈整體上較為均勻,但穩定中也孕育着新生力量,如海一居業主維權聯盟等(見圖2)。圖2第六屆參選組別的板塊分佈及含上屆議員情況(三)候選人數量增長較快,結構較穩定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登記的候選人數量為192人,其中第一組有一位組員退選,第五組全體退選,故實際候選人數量為186人,較之第五屆增加了42人,增幅達30%。第六屆候選人數量達歷史最高水平。候選人中男性人數為137人,佔比為74%,女性人數為49人,佔比為26%;從年齡分佈來看,35-44歲段的候選人數最多,佔比達29%,其次是45-54歲段,佔比為25%,接着是25-34歲段,佔比為21%,再次是55-64歲段,佔比為19%,而小於25歲及大於64歲的總比種僅有6%;從職業來看,僱員數量最多,佔比達34%,其次是專業人士,佔比為26%,商人佔比為14%,公務員佔比僅為
選民結構、社團參政與社會訴求-163-7%,而其他人士佔比卻高達19%(見圖3)。可以看出,候選人中男性比例遠遠高於女性,青壯年年齡段的候選人佔比較高,候選人的職業以僱員和專業人士為主。圖3第六屆候選人年齡和職業分佈情況(四)已投票選民和投票率均有增長第六屆已投票選民人數是174,872人,投票率為57.22%,與第五屆相比,已投票選民人數增加了近2.3萬人,增幅達15%,投票率增加了2.2%;從投票區域來看,“路環”投票率最高,達65.36%,其次是“澳門”,投票率為57.2%,最低的是“氹仔”,僅為55.78%,而第五屆中最高的是“澳門”,但其投票率不及第六屆的最高數,僅為55.26%,其次是“路環”,為54.32%,最低的是“氹仔”,僅為51.79%(見圖4)。可以看出,第六屆總的投票率較上屆有所增長,表明選民的投票積極性較上一屆高;“路環”的投票率位居三區之首,且與最低的“氹仔”之間的差距達9.58%,表明各區域的差異較大;同時第六屆與上屆相比,“路環”和“氹仔”的投票率差別較大,而“澳門”的差別較小。圖4近兩屆已投票選民數和投票率變化及其分區情況第六屆未投票選民人數達130,743人,未投票率為42.78%,與第五屆相比,人數增加了約0.6萬人,增幅為5%,但未投票率卻降低了2.2%;從區域分佈來看,“氹仔”的未投票率最高,達44.22%,其次是“澳門”,為42.8%;最低的是“路環”,僅為34.64%,而第五屆中最高的也是“氹仔”,且其未投票率超過了第六屆的最高數,達48.21%,其次是“路環”,為45.68%,最低的是“澳門”,為44.74%(見圖5)。因此,第六屆未投票率有所降低,但各個區域的未投票率差異較大;同時兩屆相比,上屆的最低值高出第六屆的最高值,說明兩屆差異也較大。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64-圖5近兩屆未投票選民數和未投票率變化及其分區情況(五)空白票略微下降,廢票大幅下降第六屆空白票數量為944張,佔已投票總數的0.54%,與第五屆相比,票數下降了139張,比例下降了0.17%;第六屆廢票數量為1300張,佔已投票總數的0.74%,與第五屆相比,廢票數大幅下降了2980張,比例下降了2.08%(見圖6)。所以,第六屆選民錯投、誤投現象大幅減少,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選舉的有效性,同時也驗證了政府宣傳正確投票的重要性。在2017年選管會採取了多項措施減低廢票率,主要包括“採用藍色方格,凸顯蓋印的位置;印章亦較以往細,避免印歪而佔用兩個方格。選管會亦設立了模擬票站及劃票間,在競選宣傳期時大力推廣,安排長者及市民參觀,讓他們嘗試整個領票、劃票、投票的程序,有助認識如何蓋印有效票”等。5圖6近兩屆空白票及廢票變化情況二、第六屆立法會直選參選組別政綱分類及特色相比於往屆的立法會選舉,第六屆直選組別的政綱是一大亮點。澳門特區歷屆選舉的政綱可集中反映參選團體的參政訴求,是參選團體吸引選票的重要渠道,亦是對政府施政成效的評判,因此參選政綱能夠反映出選民、參政社團、與政府三者間的關係。6與此同時,政綱則成為參選議員和選民之
選民結構、社團參政與社會訴求-165-間的“契約”,在參選議員成功當選之後,參選政綱便成為當選議員在立法會工作中的主要工作方向,並且,當選議員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滿足選民的期待,並落實參選政綱上的倡議,會成為衡量議員當選后參政表現的主要尺度之一。7參選政綱的側重點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當選議員參政中的表現,因此選舉中的政綱具有很高的研究價值。通過比較第五屆和第六屆立法會直選參選組別的政綱,總體上來看,可以發現第六屆的參選政綱內容上相對於第五屆明顯變得更加豐富、版面設計更加精細。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第一,基於立法會選舉規定,每個競選組別的政綱在官方的立法會選舉的“候選名單政綱概要”版面不得超過兩張單面紙,參選組別的政綱版面設計顯得更加緊湊;與此同時,官方的參選團體宣傳手冊又是給選民關於該團體重要的“初步印象”,因此,參選團體在準備階段投入了大量的心思和精力,以便將各自組別最精華的參政訴求在參選政綱中體現出來。第二,即是參選組別向市民分發的競選宣傳單、手冊等製作,相比第四屆、第五屆選舉,第六屆各競選組別花了很大的精力和心思在這些宣傳材料上的製作和發放。反觀第四屆選舉的參選組別的政綱,若干組別只是把政綱的文字版發放在官方宣傳手冊上,並未提供候選人具體信息。第三,就是在互聯網上的宣傳,隨着互聯網的普及,以及網絡媒體的大眾化,在第六屆立法會競選宣傳階段,幾乎每個競選團隊都有自己的團體臉書(Facebook)主頁,以及主要候選人也註冊了自己的主頁,與自己的團隊互相推發競選口號、參政理念等。因此,相比於以往歷屆的立法會選舉,第六屆立法會直選明顯開始重視在政綱上的宣傳。不僅如此,從內容上來看,不同組別在政綱上所表達的訴求也截然不同。2017年的立法會直選活動共有24個組別參選,通過分析和比較各組的參選政綱,可以更好的理解各個組別的參選訴求。在這裏,採用的政綱的分析方法為:通過分析各組的政綱概要,包括簡易版、詳細版、以及部分社交網頁等。在長短篇幅不等的政綱中提取24個參選組的各類高頻訴求進行統計和分析。統計之後,在點算方法上,由於難以單用字數或篇幅來比較不同組別政綱的質素,再加上立法會官方政綱版本篇幅上的限制,因此只要在政綱中有出現過的同其他組別一樣的高頻詞組,不論立場,不論長短,都算做其政綱的側重點。最後通過對政綱整體內容的滙總,可將內容分為非政治訴求和政治訴求兩大類。(一)非政治訴求非政治訴求是指和政治訴求無關的訴求,在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中,非政治訴求主要包括房屋、交通、醫療、教育等民生訴求,和作為澳門傳統的經濟訴求博彩業,以及文創、文化、保育、環保等暫定相對獨立、不易分類的訴求。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房屋(包括樓價、公屋建設)是去年立法會選舉的重中之重,包括海一居在內的24個參選組別都有提到。其次,最常提到的非政治訴求分別是交通、教育(包括學費)、醫療(包括質量、資源等),總共有約2/3的組別有提到。通過對各組別非政治訴求的觀察:非政治訴求最多的組別為:第4組公民監察、第6組新希望、第7組新澳門學社、第15組傳新力量,以上幾組皆對各類非政治訴求表現出均衡的興趣並提出了相關的主張。另外,非政治訴求最少的組別為:第24組海一居業主維權聯盟、第25組博彩員工最前綫。海一居業主維權聯盟在非政治訴求上主要的關注點在房屋上、以及博彩員工最前綫最要關注點在博彩行業及相關員工福利上,兩組皆對其他各類非政治訴求並無太多關注。另外,傳統的競選組別普遍對文創、文化、保育等類訴求沒有太多的關注。在這裏,傳統的競選組別是指在過去一到兩屆立法會選舉中參選並成功當選的組別,比如澳粵同盟、群力等組別。通過分析,原因可能是這些傳統組別的大部分選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66-民可能以澳門社會中的中老年階層為主,故對文創、保育、環保等新興話題興趣不大。最後,第8組和第9組是由上一屆的組別拆選為兩組分別參選,在他們的政綱分析上可發現很多類似之處,兩組在非政治訴求和接下來講的政治訴求關注點基本相同。以及第3組的民主昌和第13組的民主新動力做為泛民主盟友組別,他們的非政治訴求和政治訴求亦基本一致。(二)政治訴求在政治訴求方面,有別於非政治訴求,政治訴求包括高官問責、加強施政行政監督、普選行政長官、增加直選席位、法律法規及法律機制(這裏是指該組別有具體提及某項法律法規,而不是泛泛的提到)、官員職位公開招考、分區直選、人權、鼓勵青年參政等。通過對政治訴求的觀察和分析可以發現,政治訴求最多的為:第3組民主昌、第7組新澳門學社、第13組民主新動力,此外,與以上三組類似的第23組民主啟動在分區直選上的訴求不詳,因此成為政治訴求第二多的組別。以上的泛民主派皆有提到人權保障以及新聞自由等相關權利。另外,政治訴求最少的組別分別是:第20組澳粵同盟、第21組基層之光、第24組海一居業主維權聯盟、第25組博彩員工最前綫。比如第20組澳粵同盟基本沒有政治訴求,除了同其他組別有着類似的民生、經濟訴求以外,該組還把支持國家宏觀政治經濟政策寫入了政綱,比如努力發展大灣區城市群、打造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構建金融葡語系國家樞紐地位等。惟一的政治訴求是修訂《採購法》《土地法》《民事訴訟法典》等。除了澳粵同盟組以外,明確提出並支持國家新政策的組別有:第10組思政動力、第12組市民力量、第14組發展新聯盟、第18組改革創新聯盟等。在這裏,國家新政策是指最近幾年中央政府提出的和澳門發展息息相關的政治經濟政策,例如“一帶一路”,“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粵港澳大灣區”等等,而非傳統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等基本的國法國策。另外,第25組博彩員工最前綫明確提出了加快《工會法》的修訂。除了以上的非政治訴求和政治訴求,在第六屆立法會直選中,還有一些有別於其他組別,比較特別的訴求。比如,第1組的新澳門夢,是第六屆競選中惟一提到了反“離保法”組別,並以此作為該組的競選標語。還有,第12組的市民力量,特別提出了取消選民登記制度,讓澳門永久性居民自動獲得選民資格,享選舉權。另外,在青年政策方面,市民力量組提出了讓本地青年有機會加入國際組織或機構,以提升本澳青年的國際視野,此訴求也有別於其他組別在青年政策方面的訴求。最後,包括之前已經提到過的第24組海一居業主維權聯盟,和第25組博彩員工最前綫,無論是在非政治訴求還是政治訴求,兩組在皆並沒有表現出明顯的訴求意願,而是把全部訴求放在了與自己組別所代表的群體上,分別為海一居收樓事件以及博彩企業員工待遇及福利問題上。三、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當選組別及議員分析(一)當選組別分析1.當選組別得票分析第六屆當選的組別共有12組,佔參選組別的50%,即正好一半的組別當選。從得票數來看,“粵澳同盟”是最多的,達17,214張,最少的是“學社”,僅有9,213張。但整體來看,各組別的得票數
選民結構、社團參政與社會訴求-167-差距較小,尤其是票數在10,000張左右的“澳發新連盟”、“民眾”、“民主昌”等,差距更小。從各組別獲得的席位來看,“粵澳同盟”和“同心”均獲得了兩個席位,其他組別均獲得一個席位。而在第五屆中,當選的組別共有9組,佔參選組別的45%,即接近一半的組別當選。從得票數來看,“民聯”是最多的,達26,426張,最少的是“革新盟”,僅有8,755張(見圖9)。由此可知,第五屆的最高票超過第六屆的最高票,而其最低票也低於第六屆的最低票,整體來看,第五屆各組別的得票數差距較大。從各組別獲得的席位來看,“民聯”獲得了最高的三席,“澳粵同盟”、“群力”和“新希望”均獲得了兩個席位,其他組別均獲得一個席位,可知第五屆的席位變動也比第六屆大。第六屆候選組別的增加形成了更激烈的競爭,當選的候選組別所佔總體有效票數由2013年的85.48%略降至84.47%,但第六屆當選的門檻需要取得8,348票,較上一屆的6,565票提高了近三成,這應與第六屆投票率上升至57.22%(第五屆為55.02%),以及增加了近23,000名選民投票相關(見表1)。8從第六屆和第五屆當選的組別來看,第五屆中除了“革新盟”未在第六屆獲得連續當選外,其他組別均獲得連續當選,而第六屆中又有新組別入選,如第4組公民監察、第11組美好家園聯盟、第7組新澳門學社等。這一方面可以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另一方面又增添了新活力。從當選組別所屬板塊來看,第六屆中的“傳統愛國社團”、“鄉族派”和“泛民主派”均有三個組別,而“土生及公務員力量”、“工商博彩”和“其他”則均有一個組別。而第五屆中,“鄉族派”、“傳統愛國社團”、“工商博彩”和“泛民主派”均有兩個組別,僅“土生及公務員力量”是一個組別,兩屆相比略有變動。表1近兩屆當選組別所屬板塊、得票數和獲得席位情況第六屆第五屆組別板塊得票數獲得席位組別板塊得票數獲得席位粵澳同盟鄉族派17,2142民聯鄉族派26,4263同心傳統愛國社團16,6962澳粵同盟鄉族派16,2512民聯鄉族派14,8791群力傳統愛國社團15,8152新希望土生及公務員力量14,3861新希望土生及公務員力量13,1302群力傳統愛國社團12,3401澳發新連盟工商博彩13,0931民主新泛民主派11,3811同心傳統愛國社團11,9601澳發新連盟工商博彩10,4521民主昌泛民主派10,9871民眾鄉族派10,1031民主新泛民主派8,8271民主昌泛民主派10,0801革新盟工商博彩8,7551公民其他9,5901好家園傳統愛國社團9,4961學社泛民主派9,21312.當選組別的政治和非政治訴求分析非政治訴求方面,房屋(包括樓價、公屋建設)是訴求最高的,所有參選組別都有提及;其次是交通、教育(包括學費減免)、醫療(包括質量、資源等)等,超過2/3的組別均有提及。另外,非政治訴求最多的當選組別分別是:第4組公民監察、第6組新希望和第7組新澳門學社,該三組皆對各類非政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68-治訴求表現出極大的興趣並提出了相關的主張;而非政治訴求最少的當選組別分別是:第8組澳門民眾協進會和第9組澳門民聯協進會,該兩組在上一屆選舉中屬於一個競選團隊,在第六屆直選中分拆為兩組共同參選,他們的非政治訴求基本一致,主要集中在房屋、醫療、博彩等方面。政治訴求方面,高官問責、加強行政和施政監督是各競選組別提及頻率最高的,幾乎各組均有提及。另外,政治訴求最多的當選組別分別是:第3組民主昌、第7組新澳門學社和第13組民主新動力,他們都是泛民主派,都有提及分區直選、普選行政長官、人權保障以及新聞自由等相關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在鼓勵青年參政方面,只有第2組群力促進會和第11組美好家園聯盟明確提出了,並主張提供機會和拓寬途徑。通過對獲選組別的政治和非政治訴求廣度進行分析,我們發現,獲選與參政訴求廣度並無明顯的因果關係。比如,在非政治訴求方面,獲選組別既包括非政治訴求最多的第4組公民監察、第7組新澳門學社和第6組新希望,也包括非政治訴求較少的第8組澳門民眾協進會和第9組澳門民聯協進會;在政治訴求方面,獲選組別既包括政治訴求最多的第3組民主昌、第7組新澳門學社和第13組民主新動力,也包括政治訴求最少的第20組澳粵同盟、第16組同心和第14組澳門發展新聯盟。(二)當選議員分析1.當選議員所得票數及票差分析對第五屆和第六屆當選議員所得票數9進行比較分析,可知,第五屆當選議員所得最高票數高於第六屆的最高票數,即陳明金的26,426票高於麥瑞權的17,214票,而其最低票數也低於第六屆的最低票數,即梁榮仔的6,565票低於梁孫旭的8,348票(見圖7),說明第五屆得票數振幅較大,而第六屆相對較小,同時也說明第六屆各當選議員得票數較為均衡。從票差10來看,第五屆的票差波動較大,第六屆相對較小。仔細觀察第六屆的票差,發現越到後面的席位,其票差越小,尤其是從第八、九席位開始,票差逐漸縮小,說明第六屆席位競爭更加激烈。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在第五屆的選舉中,根據立法會規定,陳明金組別將第一候選人(“票王”陳明金)所得總票數對半折算後作為第二候選人票數加入總排名的方式,分別為兩位同組的候選人(施家倫和宋碧琪)爭取到了立法會的席位,創造了自澳門回歸以來立法會直選的記錄。同時,與此類似的情況還有三組,分別是麥瑞權和鄭安庭、何潤生和黃潔貞、高天賜和梁榮仔。從第六屆的直選來看,通過“折算總票數”為競選搭檔爭取到席位的組別由第五屆的四組減少為兩組,分別是“票王”麥瑞權及搭檔鄭安庭,以及“票后”李靜儀和搭檔梁孫旭。分析認為,此類組別數目下降的原因主要是第六屆得票排名中後段的候選人所獲票數普遍高於第五屆同段位候選人的票數,且票差縮小,對“總票數對折後加入總排名”的方法減小了可行的空間。
選民結構、社團參政與社會訴求-169-圖7近兩屆當選議員得票數和票差比較2.當選議員性別和年齡分佈情況從性別上看,第五屆和第六屆分別當選的14位直選議員其男女比例都是一樣的,均為男性9位,佔比約64%,女性5位,佔比約36%(見圖8)。從年齡分佈來看,第五屆55-64歲段的議員是最多的,整體上看,其當選議員年齡按照由大到小的順序呈倒金字塔狀分佈,且各年齡層均有涵蓋。而第六屆則集中在35-44和45-54歲段,這兩個年齡段的議員人數均為6人,其他年齡段則分佈較少。對比兩屆當選議員的年齡,發現第六屆當選議員呈年輕化的趨勢。一方面從兩屆當選議員的平均年齡來看,第五屆為48歲,第六屆為46歲,第六屆比第五屆年輕2歲;另一方面,兩屆中年齡超過55歲的議員皆為6人,兩屆持平,而在35-44和45-54的兩個年齡段中,第六屆主要分佈在35-44歲,第五屆主要分佈在45-54(見圖8)歲,顯然,第六屆的當選議員更趨年輕。圖8近兩屆當選議員性別和年齡分佈情況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70-3.當選議員職業、學歷專業和參政經歷情況根據澳門立法會選舉網站的數據11,當選議員的職業有社會服務、公務員、文員、職業培訓師、研究生、護士、銀行職員、常務董事、商人、教師和立法會議員等(見圖9)。據統計數據,無論是第五屆還是第六屆,職業為“立法會議員”的當選議員人數都是最多的,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立法會維持了一定的穩定性。圖9近兩屆當選議員職業情況從學歷專業來看,通過澳門立法會選舉網站無法獲得當選議員的學歷專業信息,故無從入手分析,立法會選管會公開當選議員(包括候選人)的學歷專業情況,以便公眾瞭解他們的學習和專業情況。從參政經歷來看,第五屆14位當選議員中有9位是上屆的議員,佔第六屆當選議員總數的64%,而第六屆當選的14位議員中有11位是上屆的議員,佔第六屆當選議員總數的79%(見圖10)。12可以看出,第六屆議員連任較上屆有所上升。不過第六屆中也產生了三位新議員,他們是林玉鳳、蘇嘉豪和梁孫旭。圖10近兩屆當選議員參政經歷情況
選民結構、社團參政與社會訴求-171-四、結語第六屆立法會直選相比於往屆的直選是非常激烈的一屆,同時也帶動了澳門社會關注本土政治的熱情,並在投票率上創造了歷史新高。在去年的直選上,投票的選民達到了170,000之多,比上一屆選舉多出23,000餘人。並且隨着民眾參政議政的熱情升高,可預測未來選舉的投票率以及參與程度很有可能依然呈上升趨勢,“首投族”可能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在投票的選民年齡層面,中老年選民數量龐大,年輕一代的數量稍顯不足,這裏很有可能由於青年人暫時對社會議題的興趣不大。另一方面,在選民的分佈上,澳門本島的選民數量是本次選舉中絕對的主力,相比於本島的選民票數,氹仔、路環的票數只佔9%。這裏的原因可能有兩點,第一澳門本島人口數量遠高於氹仔、路環,且本島中老年人口偏多,相對於其他年齡層對政務、社會事務更感興趣,故投票率遠高於氹仔、路環選區。另一方面,本地的主要政府機構都在澳門本島,相對於氹仔、路環,澳門本島社會的政治氛圍更加濃厚,本島居民對政治的關注度高於氹仔、路環的居民。社團在澳門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澳門的選舉常常以社團為單位進行參政。在本次選舉中,有10個社團組別由上屆議員主要領導並繼續參選,佔比達42%,剩下的14個社團組別不含上屆議員,佔比為58%。因此,參選社團組別的板塊分佈整體上觀察較為均勻,但穩定中也孕育着新生力量,如海一居業主維權聯盟等。在社團領導人年齡方面,以35-44和45-54的兩個年齡段為對照,第六屆的直選議員的年齡主要分佈在35-44歲的區間,而第五屆直選議員主要分佈在45-54歲的區間,因此第六屆立法會議員相比上一屆立法會呈年輕化的趨勢。在獲選候選人方面,得票排名中後段的候選人相對第五屆票差明顯減小,競爭激烈,因此可以看出第六屆選舉席位競爭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將同組競選的候選人通過總票數折疊的點算方法帶入立法會更加困難。此外,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登記的候選人總數量為192人,但其中第一組有一組員退出參選,第五組全體退選,故實際候選人總數量為186人,較之第五屆增加了42人,增幅達30%,第六屆候選人數量達歷史最高水平。可以看出,與往屆立法會選舉,無論是選民還是參選社團,數量都按每件呈明顯的趨勢上漲,可以影射出澳門社會對政治的關注度與參與度逐年提高。社團參政所提出的參選需求在某種程度上直接反應出時下熱門的社會訴求,以此來吸引選票。與以往立法會直選相比,第六屆的選舉政綱是一大亮點。本次選舉的訴求分類相對明確,非政治訴求的主要關注點在樓房、公屋、醫療、教育和交通方面;政治方面的訴求主要聚焦在高官問責制度的機制,以及政府行政施政的監督和監管等。此外,傳統的競選組別目前不是特別重視在文化、保育、文創等方面的訴求。以及,泛民主組別的政治訴求普遍多於其他組別。最後,雖然參選組別的訴求特色與最後參選成功並無明顯因果關係,但參選組別的政綱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參選參選組別的訴求。因此,政綱的比較分析可以幫助發現各個組別在不同訴求上的關注點,進一步來講,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參選團體背後所代表的廣大選民的利益和訴求。與此同時,參選政綱裏所提出的參選倡議,一方面是參選團體吸引選票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政綱則成為參選議員和選民之間的“契約”,在參選議員成功當選之後,參選政綱便成為當選議員在立法會工作中的主要工作方向,並且,當選議員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滿足選民的期待,落實參選政綱上的倡議,成為衡量議員當選后參政表現的主要標準之一。因此,在未來的立法會直選中,因為這種“契約”關係,可以預測出未來參選的社團會更加重視在參選政綱內容上的選擇與參選倡議的宣傳力度。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72-註釋:1楊鳴宇:《澳門立法會選舉,不變中又有變》,載於《明報》新聞網: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921/s00012/1505931362237,2017年9月21日訪問。2即指第一次參與投票的選民。3見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s://www.dsec.gov.mo/Statistic.aspx?NodeGuid=7bb8808e-8fd3-4d6b-904a-34fe4b302883,2018年11月19日訪問。4見選民登記網頁:http://www.re.gov.mo/re/public/html.jsf?article=statistics,2018年11月19日訪問。5《選管會多措施減廢奏效》,載於《澳門日報》,2017年9月19日,第A1版。6駱偉建:《從選舉看選民、選舉團體、政府之間的關係》,載於《澳門研究》,2013年第4期,第17頁。7陳建新、陳慧丹:《直選議員的參選政綱與選后表現──以社會福利議題為例》,載於《澳門研究》,2013年第4期,第49頁。8蔡永君、何偉鴻:《候選組別背景與區域得票之分析──以當選立法會議員的區域性得票為視角》,載於《澳門研究》,2017年第4期,第47頁。9見《2017年立法會選舉(直選)當選候選人(按得票的順序)》,載於澳門立法會網站:http://www.eal.gov.mo/pdf/2017/final/FinalRptD03.pdf,以及《2013年立法會選舉(直選)當選候選人(按得票的順序)》,載於澳門立法會網站:http://www.eal.gov.mo/pdf/2013/final/FinalRptD-03.pdf,2018年11月19日訪問。10票差即第二名和第一名的得票差數,第三名和第二名的得票差數。11“候選名單簡介(直選)”,載於澳門立法會網站:http://www.eal.gov.mo/zh_tw/pp_2017.html122012年9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正式生效,直選議員席位由12席增至14席。
澳門科技大學國際關係課程博士生、澳門城市大學兼職講師-173-一、背景和緣起《澳門基本法》第七章與現有的“一國兩制”理論研究,回答了澳門在對外關係中具有哪些中央賦予的權力,以及澳門在參與到國家對外交往中應該盡哪些義務。本文旨在分析澳門涉外事務中的外事管理問題,即主要以領事管理為主。在外事管理方面,《澳門基本法》第二章規定:“中央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此處所指的“有關對外事務”,是指不涉及主權和中央政府權力的,一般性質的日常涉外事務,如協助派遣國使領館代表探訪該國公民,或為使領館提供相應的便利或者豁免服務等。《澳門基本法》第二章的規定恰恰也説明中央政府給予了澳門在日常外事管理方面不少的自由度和充分的信任。《澳門基本法》是澳門外事管理依據的根本原則,此外還有與之配合的一系列有關外事管理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是否存在值得檢討和思考的問題,以及當前面對的外事管理事務是否在一些方面可以通過本土立法的方式得到確立,從而使得外事管理更加有據可依和更加高效,是本文提出的研究問題。“一國兩制”所帶來的特殊性,使得澳門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有別於內地及世界其地區的城市(例如澳門駐有外交部特派員公署且澳門自身具有立法權)。這既使得城市外交理論所呼籲的國家層面的針對城市對外關係的制度革新和機制建設1難以直接套用於澳門,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澳門緊密把握中央外事管理原則、精神和習慣,並結合地方實際情況,不斷審視和檢討現有的涉外管理法律,甚至考慮制定一些有助於提高外事管理效率、加強外事管理依據和透明度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澳門回歸以後,處理澳門日常一般性外事管理的主要依據主要有三方面,即為:中央(外交公署)的指導意見、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指示和澳門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根據回歸以來的外事管理經驗、國際公約及澳門政府管理的一般性規則總結的《領事指南》2和部門內部指引。然而,葡萄牙時代所遺留的部分涉及外事管理的法律至今仍然有效,因此系統地整理出現行有效並直接涉及澳門領事管理的法律,既是關於澳門本土外事管理制度性研究的第一步,也是分析葡萄牙時期的遺留的法律都存在哪些問題或潛在問題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儘管葡萄牙時代所遺留的相關文件對現實的外事管理似乎沒有產生重大影響,但是一些法律詞滙、法律主體、法律對象及法條所描述的程序是否已經過時,澳門特區的外事管理經過近二十年的迅速發展,衍生出的管理規範和程序,是否有一部分可以通過特區內部立法或者行政法令的形式得到更澳門特區外事管理法律實施情況淺析林震宇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74-好的確立,使得日常的領事管理既可以有法可依,也可以體現公開、透明、有理有據的外事管理模式,甚至可以節省外事管理的成本。因此本文認為整理和分析現有的本土法律儘管不是當前澳門對外事務的研究熱點和亮點,但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及對“一國兩制”下外事管理規範的補充意義。因此本文將致力於回答三個問題:為何要探討及關注本土法律;現行有效的涉外管理(領事管理)的本土法律都有哪些;上述本土法律中都存在哪些問題。二、探討本土法律的重要性澳門作為“一國兩制”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在外事管理上與中央(具體體現為外交公署)採取的是政策性分工,即原則上外交公署負責涉政策工作,澳門外辦則承擔着非政策性的日常外事管理工作,並以領事管理作為日常的主要事務。因此,本文將以領事管理和與領事管理相關的本土法律性文件,作為整理和分析的對象。第一,澳門現行有效的法律中仍然保留着不少葡萄牙時期的規定,一方面,有些規定既已喪失了對象的合法性,或喪失了實用性,也可能會引起潛在的外事管理中不必要的誤解;另一方面,整理、審視和修改現有法律,是本土修法的前提,也是本土立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回顧。第二,隨着外事管理工作日漸增多,外事管理內容種類日趨複雜。因此切實有效的本土立法能夠使各部門更加協調一致,有法可依,同時減少繁冗的內部指引和可能因資訊溝通不暢引起的外事管理問題。第三,“一國兩制”所賦予澳門的立法權,既是權力也是義務。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下,澳門對其現行的外事管理法律有不斷審視、檢討、修訂和制定的責任。因此,本文將查閱和整理大量的既有法律,以便分析相關法律是否符合回歸以後的澳門外事管理的一般習慣,以及提出當前外事管理中的部分相關內容是否適合以立法的形式進行處理的可行性議題。就外事管理而言,對本土法律的整理、分析和革新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因為外事管理內容、方式及習慣在不斷地革新,但只有對本土法律有更好的把握,才能更好地確保本土法律與中央的外事管理精神、國際公約、國際習慣以及澳門政府內部指引協調一致。三、澳門本地法律中有關外事管理的條文與分析澳門本地法規、行政批示、命令及政府公告中涉外的內容很多,本文對在法律文本中直接提及“領事”或在日常領事管理中慣常使用的涉及領事管理並現行有效的法律性文件做出系統的、按照所屬法律範疇的歸納整理。表1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性文件。
澳門特區外事管理法律實施情況淺析-175-表1澳門特區管理駐港澳領事館相關之主要法律性文件公約及條例:1.《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範疇:(申領由澳門特區政府行政長官辦公室簽發的領事證件)1.第20/2000號行政法規《對居住或派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且享有外交人員地位的外交及領事人員,發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發的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2.第36/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規範外交代表及領事官員證件發出的第20/2000號行政法規》稅款範疇:1.第12/2003號法律《申請豁免職業稅》2.第5/2002號法律《申請豁免新機動車輛稅》3.第16/96/M號法律《申請豁免車輛使用牌照稅》4.第1/2011號法律《申請豁免市區房屋稅》交通範疇:第17/93/M號法令《申請駕駛執照》無綫電通訊範疇:(向澳門特區政府申請安裝及使用無綫電通訊設備之准照)1.第18/83/M號法令《訂定使用無綫電通訊有關措施》2.第48/86/M號法令《核准無線電通訊廳行政制度》武器及彈藥規章:第77/99/M號法令《向澳門特區政府申請持有武器及彈藥之准照》資源來源:澳門印務局網站:http://www.io.gov.mo/cn/home/,2017年1月18日訪問。相關法律性文件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包括了主體對象和程序方面的問題。(一)主體對象問題以澳門特區第17/93/M號法令,第72條關於駕駛之特別許可的規定為例,條文第1款寫道:“一、澳門市政廳有權限對非葡萄牙人、在澳門無永久居所且經葡萄牙政府接受之外交團成員及職業領事或外國使節團之行政及技術職員,發給容許該等人士在澳門駕駛之駕駛執照,只要該等人士申請該執照並為具同等效力且仍有效之執照之權利人。”3事實上,澳門市政廳這一機構在澳門回歸後已逐漸演變成為澳門民政總署,2019後又成立了市政署代替了民政總署,顯然這一法律主體在事實上已經消失,但是目前並沒有相關法律對此作出修改。不僅如此,隨着澳門行政部門在回歸以後的變革和調整,部門種類和部門權限已發生巨大變化,目前此項權限屬於澳門交通廳,但目前澳門的法律並未就此項內容另行規定職權的主體。更重要的是,這一條款的對象是葡萄牙政府接受之外交團成員及職業領事或外國使節團之行政及技術職員。儘管眾所周知,澳門早已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當今的葡萄牙政府所接受之外交團成員及職業領事或外國使節團向澳門政府申請該特別許可的可能性較小,然而理論上若真有這類外事管理的事件發生,則會產生十分尷尬的效果。與此同時,當主體和對象不符合現實情況時,現有的國際組織及領事館將在這一問題上感到疑惑,不利於外事管理的順利進行。此類情況並非個例。第77/99/M號法令,第24條規定總督得許可被派駐本地區之領事團成員持有、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4這項規定的法律主體是澳門總督,這一主體在現實當中顯然是不復存在的。如今,上述的法律主體顯然需要修改。例如是否可以規定領事館須事先通過外交途徑徵得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並向澳門特區政府申請辦理必要手續。同時文本中所說的派駐本地區的用詞,顯然與澳門回歸後,港澳領事館的派駐方式有本質區別,例如“派駐本地區”的本意應為館舍設在澳門的領事館,但如今港澳地區有許多領區包括澳門但館舍設在香港的領事館。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76-從長遠來說,對這些過時的法律條文經行修改、調整或對此另作規定,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二)程序問題隨着回歸以後澳門外事工作量的快速增加,如果從統一且高效地掌握和管理外事工作資訊的角度來看,許多按照法律規定分散在各個職權部門的手續性涉外管理內容,統一地先由申訴方(領事館或領事館相關人員)經由澳門外辦收集,再轉交相關職權部門跟進處理,也許比較合適。然而,領事館與一般的政府文職機構不同,領事館的人員因受到任期限制,往往流動性比較大。因此,在很多手續上,其經驗難以確保完整無缺的傳承。在這種情況下,領事館可能會出現疑惑,即相關申請應向職權部門直接提出,還是應該經過澳門外辦提出的問題。法律文件所描述的程序不能完整反映出具體的操作,因此可能會導致外事管理的時效性在一些情況下難以保證,甚至有可能令領事館誤以為在領事管理上有區別對待的情況。以第18/83/M號法令第五章第25條為例:“一、無綫電訊發射、接收或發射/接收設備的輸入者、出售者或其他偶然性持有者,在未輸入或為出售的陳列之前,應向監督無綫電訊部門申請認可。”5領館到底是向職權部門直接提出申請,還是經過澳門外辦申請,並不存在法律上的硬性規定。如果狹義地按照法律程序規範的理解,那麼申訴方(領事館或領事館相關人員)應該向職權部門直接提出相關申請。如果狹義地按照法律程序規範的理解,那麼申訴方(領事館或領事館相關人員)應該向職權部門直接提出相關申請。換句話説,在沒有明確一致的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領事館向權限部門直接申請也許更快,如果通過外事辦申請也許從部門對接的角度看更為合適。總而言之,申請在程序上的統一,可能會避免不必要的誤解。程序的明確性和一致性將有利於外事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方便領事館對程序的理解。類似的程序性問題也存在在財產移轉印花稅等稅務豁免的申請當中。本文認為在此類程序性的問題上,短期可以採用《領事指南》的方式進行規範性的調整,而從長期來說可以考慮作為修法的一部分進行程序性規範。四、本土立法的初探與本次淺析的局限除了對現有涉外管理的本土法律性文件作出整理和淺析外,關於澳門適宜且能夠就現有的哪些領域的哪些具體事項通過本土立法的方式得以訂定,將是一項複雜而內容極為豐富的學術及實踐領域的系統工程。在嘗試談論本土立法之前,也許需要認清兩個事實,即一方面,正如制度經濟學所闡述的那樣,非正式規範與正式規範之差異在於一個“度”字。隨着社會變得日趨複雜且專業化,對正式規範的需要或者說將規範正式化的需求的增加是顯而易見的。6另一方面,外事管理具有兩個“先天”特徵,分別是習慣性和成本的不敏感性。換句話說,許多在國際上或者在一個相當廣泛的國際行為體間,已經形成普遍性的習慣,如果已經能夠滿足行為體外事管理的需要,則不一定有必要進行國內或本土立法。換句話說,行為體應該根據其外事管理的特定目標和特定的要求進行適當的本土立法,另一方面,外事管理事實上更關注於外事管理的準確性和效率,對經濟成本則相對不是非常敏感。
澳門特區外事管理法律實施情況淺析-177-本文對本土立法問題將不作深入的探討與研究,謹以酒類的入境申報作為一個例子。隨着澳門國際地位的提升,許多駐港但領區包括澳門的領事館在澳門舉辦的酒會和招待會數量日漸增多。同時,隨着澳門區域一體化不斷加深,澳門的出入境口岸數量也逐漸增加。目前,根據《領事指南》規定,對於領事館擬在澳舉辦該國的國慶日酒會或其他聚會而需要入口酒類或食品到澳門,以贈送賓客或在酒會期間飲用,可申請上述物品免檢免驗入境及豁免有關之稅項。領事館須致函禮賓辦,報上有關負責攜帶以上物品人員的資料(姓名及證件編號)、物品資料及數量(以箱計算)、入境日期及時間等。本文認為,指南的規定,有功於防止領事館人員濫用國際公約所賦予的特權與豁免,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瞭解領事館酒類入境的情況。然而,澳門是否可以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外交或領事人員購買及運輸酒品入境的規定或立法,就此恆常的外事管理事項,盡可能根據自身的外事管理目的,兼顧效率和準確性,制定適用於澳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將是值得學術界和實踐領域繼續研究的問題。五、結論本文謹以筆者對外交學與外事管理、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學術淺識,對澳門本土涉外管理法律文件進行系統的整理,並對其中的問題作出淺析,且提出對未來澳門本土外事管理立法的可行性問題。“一國兩制”下的外事管理模式和規範,儘管在理論和實踐上缺乏普遍性,也難以直接借鑑既有的理論或模式,但是“一國兩制”作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仍然值得中國學術界和實踐領域的不斷探索。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下,澳門在本土外事管理的法律問題上勢必需要承擔起更為主動的角色。作為一項基礎而又有必要進行的工作,本文盡可能系統完善地整理出了澳門本土的相關涉外法律文件,並提出其中部分內容可能涉及到主體對象的過時或程序有待釐清的問題。儘管外事管理在現有的澳門對外關係研究當中顯得無人問津,也並非當前的研究熱點,然而外事無小事,澳門在外事領域仍然有很多的基礎性研究值得也務必進行。註釋:1趙可金、陳維:《城市外交:探尋全球都市的外交角色》,載於《外交評論》,2013年第6期。2《領事指南》,載於澳門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網站:https://www.gprpae.gov.mo/uploads/userfiles/%E9%A0%98%E4%BA%8B%E6%8C%87%E5%8D%97_%E4%B8%ADmail(1).pdf,2017年1月18日訪問。3見第17/93/M號法令,第72條。4見第77/99/M號法令,第24條。5見第18/83/M號法令,第25條。6DouglassC.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ChangeandEconomic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中國綜合開發研究院特聘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178-一、引言中國改革與發展需要良法善治。良法善治是當代中國法治原則的高度概括,準確地表達了當代法治的內在要求。為了踐行良法善治,應當深入討論行政法學各種基礎理論的真理性,以明確究竟哪種理論最適合作為貫穿於中國行政法之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和守法的基本指導思想。需要說明的是,對於社會歷史領域或者社會科學領域真理問題的討論,本文堅持以是否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評價行政法學(各種)基礎理論真理性的基本標準。迄今為止,中國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可謂學說林立,除“管理論”、“平衡論”和“控權論”外,另有“(公共)服務論”、“公共治理論”、“政府法治論”、“公共權力論”、“公共利益本位論”、“職責本位論”、“人民主權論”和“全球行政法”等觀點和學說。然而,從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的關係來看,最基本的理論形態,本文認為,非“管理論”、“控權論”和“平衡論”莫屬;其他的觀點和學說,都由這三種理論演變、衍生而來。故而,對這三種理論真理性的討論和辨析,必然是中國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建設必須直面的問題。綜觀大陸法系、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主要國家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管理論”可代表二戰前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前蘇聯的行政法學理念;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地區),則奉“控權論”為奎臬;在中國,不少行政法學者傾向於“平衡論”的同時,一些立法者,特別是行政執法者,奉行的則是“中國特色”的“管理論”,以管理者自居,視行政相對人為管理對象、義務主體,只能聽任行政機關安排;更有甚者,一些行政機關視管理對象,或為臣民,或為草芥。有鑑於此,在中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體制改革的攻堅階段1,以比較、實證和說理的方法,討論這三種行政法學基本理論的真理性,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二、管理論的真理性問題(一)行政法學管理論基本觀點行政法學管理論有傳統和現代之分。傳統管理論認為“行政法就是國家管理法”,是“對國家事務進行管理的工具,其作用主要是保障行政主體實施有效管理”。2“管理論的價值導向是重國家利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真理性研究──以中國深化改革為背景黃清華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真理性研究-179-益,輕個體利益,權義取向以行政主體的權力為本位,或以公民義務為本位,調整對象為行政關係,程序目標是追求行政效率。”3傳統管理論及其立法實踐,“是從一種管理層面來概括行政法的,反映了行政法的動態過程。它所主張的行政管理應法制化,行政活動應依法進行等內容,對一國行政法制建設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有一定的歷史和社會的必然性。”4然而,這種理論觀點在憲政或民主政治不發達的情況下,極易“加深、強化行政領域‘官本位’的特徵,與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對民主與法治的要求,明顯不相適應。”5因此,行政法理論界公開持傳統管理論觀點的人越來越少。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現代管理論者認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法,又是行政機關進行管理的法”,“行政法的基本內容是調整國家管理關係、規定國家管理的原則與制度。”6進而認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論通常將管理原則視為法的原則”,“行政法律關係主要是命令-服從關係,從而行政法的手段主要是強制和命令性的。”7這種關於中國行政法實然狀態的觀點,沒有揭示出現代行政法的本質特徵,沒有闡明行政法依據何種理念、如何能夠管理好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行為,這樣一個根本問題;加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在法律上缺乏明確的界定,實踐中容易導致“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被濫用而裝入執法者“私貨”。因此,現代管理論的實質,仍然是把行政法概括為行政管理法,導致傳統管理論的陰魂不散。(二)管理論的真理性分析行政法學管理論,與中國深化改革的目標不符,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名義下,不僅易導致行政過度干預,而且容易滋生行政腐敗,實際效果堪憂。因此,管理論的真理性存在嚴重問題。其一,管理論與中國深化改革的目標不符。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中國改革與發展的目標是,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民主法治國家、激活社會自治功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指出,“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這是中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落實報告精神,就需要進一步尊重、實現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按照公認的國際法準則,這些權利和自由包括:○1生存權、健康權,○2私有財產權、遺囑權和親權,○3免受酷刑、免受奴役、無罪推定、刑不溯往,○4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遷徙自由,○5選舉代表治理國家。8然而,“我國曾經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忽視個體(公民、法人)的權利和利益,片面強調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在法律思想上表現為徹底的社會本位。”9加之“我國有長達數千年的義務本位法制傳統,個體觀念、權利觀念十分薄弱。這對於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法治國家,都是極為不利的因素。”10於此情形,管理論非但沒有強化權利和自由觀念,而且加重了行政領域的官本位色彩,形成了本文“引言”提到的“中國特色”的“管理論”。顯然,這不利於中國實現經濟自由和民主法治,不利於提高人權和民主參與水平,不利於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不利於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不利於實現改革與發展的目標。其二,管理論易導致行政過度干預滋生腐敗。“行政機關作為國家的管理機關,是以國家強制力和強大的人力、財力為後盾的,總是居於強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對方無論是個人還是企事業組織,均居於弱者地位。”11於此情形,管理論理念下的行政法,極易異化成行政機關對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各項事業片面強調監管和控制的法,不僅表現為以各種經濟杠杆、技術標準和行政措施對行政相對方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80-發號施令,而且動輒以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強權,干預自有規律可循的經濟和社會生活,干預有其固有運作規律的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和環境與資源保護等各項事業。過度干預導致中國行政壟斷問題突出,相當數量的資源分配權仍然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行政審批權更是被政府牢牢控制,行政審批改革收效甚微,“地方、基層、企業、民間組織的自主權和自由活動空間不足”12,腐敗和貧富兩極分化問題始終難以解決。顯然,過度干預不僅導致“強政府”,而且導致“大政府”,導致政府越位、錯位和失位並存,致使中國地方政府債務越來越沉重。根據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賀鏗公開的數據和信息,“中國的地方債大概是40萬億,但地方政府就沒有一個想還債的,甚至許多地方連息都還不起。”13這與中國經濟發展中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去杠杆化趨勢不符,既不利於簡政放權,又不利於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回歸。其三,管理論的實際效果堪憂。“正是由於政府很不適當的、過度的管理理念,催生各種無事生非的管理制度,因而製造了一批批的社會矛盾”。14據“三農”專家李昌平介紹,上世紀80年代(洪湖)漁民通過漁業管理委員會實行行業自治,漁業捕撈非常有序,每年都組織大規模的魚苗投放,漁業資源保護非常好。但自從有了《漁業法》,就有了(洪湖)漁業管理局,局下面有分局,分局下面有分站,用行政執法代替了(洪湖)漁民漁業管理委員會的行業自治,漁民負擔越來越重,開始使用電捕魚和迷魂陣等有害漁具捕撈,漁業行政執法就收取違章捕撈的罰款。發展到最後是對違章捕撈明碼實價,電魚一天多少錢,迷魂陣一年多少錢。2000年前後的洪湖,漁業捕撈產量不足上世紀80年代的1/4。15顯然,基於管理論以行政執法為手段的《漁業法》,非但沒有保護好漁業資源,而且妨礙了(洪湖一帶)漁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管理論的這種危害延續至今。以醫院引進美國手術機器人“達芬奇”為例,基於管理論,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許可──分配指標的方式干預中國內地醫院裝備手術機器人,(三甲)醫院沒有得到批准(指標)不得購買或者租賃“達芬奇”。其結果,不僅使“達芬奇”在大陸(內地)的分佈和佈局很不均衡,最典型的例子,深圳(人口1,500萬)0台,而一河之隔的香港(人口750萬),由於奉行行政控權──沒有指標限制,完全根據市場需要、行業倫理和技術規則引進了9台16;而且導致中國內地手術機器人技術發展緩慢、供不應求,2006年首台“達芬奇”入華以來,截至2017年2月,內地總共引進“達芬奇”僅62台。17極為有限的數量,導致已裝備的“達芬奇”異常忙碌18,增加安全隱患。相比之下,在控權論盛行的美國,“達芬奇”技術獲得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臨床應用許可後,製造商對於自己的產品,賣不賣、賣給誰;醫院需不需要“達芬奇”,買不買,向誰買,雙方均聽由市場決定。其結果是,截止2016年6月30日,美國醫院累計安裝達芬奇系統2,474台,19不僅患者從技術進步中受益,美國在手術機器人領域同樣成為世界“一哥”。事實證明,管理論思想指導下的行政法制,易生事端,實際上管不好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環境和科教衛生各項事業。以上說眀,“把行政法概括為管理法是沒有正確認識到行政法與行政權之間的主要聯繫。”20從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角度而言,行政法不應該是管理法,而應該首先是“管理管理者”的法21,是維護公共利益22增進公共福祉的“護民法”。因此,在行政法學領域,管理論顯然不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真理性研究-181-三、平衡論的真理性問題(一)行政法學平衡論的基本觀點中國行政法學界主流學者(一度)熱衷的平衡論,其真理性問題同樣值得甄別。平衡論認為“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23在平衡論者看來,“公共利益與公民利益的差別與統一,是現代社會最常見最普遍的一種現象,正確處理利益關係應該是統籌兼顧,不可顧此失彼。反映在行政法學上,其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總體上應該是平衡的,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在根本上和總體上是一致的、統一的,這是平衡論存在的客觀基礎。”24基於此,平衡論者主張“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所追求的價值,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平衡是現代行政法的實質,是行政法的精義。”25平衡論認為:“一方面,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權力,並維護這些權力有效地行使,以達到行政目的,實現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須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強調行政公開,重視公民的參與和權利補救,以及對行政權的監督,這兩方面不能偏廢。”26在法律責任上,平衡論強調“行政法主體均是行政法律責任主體,強調行政法主體各方均受法律制約,力主糾正視行政法為管理工具或控權工具的偏頗狀態,追求行政法治的價值目標,以及民主與效率兼顧的程序目標;對個體權利受到侵害的補救採取多種補救渠道,以期發揮行政法既保障又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既制約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又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作用。”27以上說明,平衡論觀點不無可取之處。例如,主張“綜合運用行政法的各種手段,即在必要的場合運用命令、強制手段,同時在大多數場合盡量避免採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強制手段,淡化權力色彩。”28又如,主張“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時,個人利益應服從公共利益。”29然而,總的來說,平衡論期冀的“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相對方的權利應保持總體平衡”30,沒有解決如何判斷和操作“權力與權利”是否“保持總體平衡”的問題,其可能的實際效果,仍然可能塑造一個全智全能的政府,一種超現實的理想狀態。(二)平衡論真理性分析首先,平衡論重點不突出。平衡論沒有揭示出中國行政關係與監督行政關係這一矛盾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實際上,在中國,行政權力與行政關係一直都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私權利與監督行政關係在強大的政府行政力量面前,十分弱小。因此,平衡論的目標價值,“應當服從於法律最崇高的目標──公平正義。而公平正義在不同國度,在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其具體內容是不同的。”31中國社會發展當前階段的公平正義,“應是權利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結合,以權利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的公平正義。反映在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關係上,個體作為權利主體相對於行政機關作為權力主體,由於在地位和實力上的顯著弱勢,權力主體在我國現階段一直是行政關係中矛盾的主要方面。”32考慮到這種力量的對比,相關立法和司法應當根據正當程序原則,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設置更多的制約措施,加強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權的司法控制和社會監督,以此監督行政權的運行,防止行政權的濫用,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作為行政法治的重點。然而,平衡論卻主張,“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又要防止公民權利的濫用或違法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相對方的權利應保持總體平衡。”33顯然,平衡論沒有也難以突出這樣的重點,實踐中容易導致全智全能的政府。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82-從中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本質要求來看,中共十八大以來,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例如,“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監管體制”、“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健全金融監管體系”等等,34客觀上要求控制政府行政權力,而“平衡論提倡在行政法內搞平衡,是一種不關心市場經濟的表現”,存在“置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模式於不顧”35的嚴重不足。其次,平衡論忽略了行政權異化問題。行政權天然地具有異化傾向,容易走向其反面,必須予以控制。從理論上看,行政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它“本應屬於民眾的、社會的,但它又是與人民大眾分離的;行使這種權力的人本應是社會的‘公僕’,但又日益成為社會的‘主人’。”36而且“一切當權者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因此,必須“以權利制約權力”,否則“公民生命、自由必然要成為濫用權力的犧牲品。”37顯然,如何防控行政權異化,才是行政法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從實際情況來看,近二十年來,行政機關暴露出的腐敗案件,許多案件都反映出行政執法權異化現象。藥品行政執法中的枉法許可、枉法審批、枉法監督,斷送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數位要員的政治生命甚至身家性命;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中的枉法現象,則把一批又一批的環境執法官員送進了監獄;……。不僅如此,行政(執法)權異化的後果,留給社會的是藥品公害、環境公害或其他社會公害。例如,以行政執法為手段的《環境保護法》的異化導致了“湘江之死”38──即湘江嚴重的(重金屬)污染和水生態破壞。“湘江之死”,這種涉及無數人生計的生態環境惡化,是發展策略失衡、環境行政(執法)權濫用、社會監督缺失、司法監督不彰的表現。這恰恰說明控權論“強調行政程序、司法審查作用”的必要性。39此外,在徵地拆遷、基建審批、政府採購、招投標、藥品定價、政府財政扶持、食監審批等方面的腐敗尋租行為,對於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危害很大,無不與行政權異化有關。這些嚴峻的現實情況說明,平衡論顯然沒有針對行政權容易異化的特徵作出自己的有力回應,沒有揭示出行政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應有的基本價值和功能。因此,平衡論在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謀求調和的願望,註定難以實現。第三,平衡論主張以行政法維護行政權實屬多餘。就行政權本身而言,是無須行政法加以維護和保障的。“憲法和組織法的強大力量已經足以為它提供保障了。”40這是因為,行政機關的權力,包括公共行政中的命令權、支配權和處分權,源於憲法和組織法的授權,對於處於行政相對方地位的個人或企事業組織來說,具有支配和控制權力客體的強制性力量,發端於國家機器。倒是個體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需要通過控制行政權予以保障。例如,如果不控制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權,公民的人身自由就難以保障;如果不控制城管、工商、稅務機關的權力,街邊攤販、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同樣難以保障。從實際情況來看,儘管代表中國行政法治建設成就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已近28年,民眾的許多權利還是僅僅停留在法條上,向行政機關主張權利仍然需要極大的勇氣,要想真正實現民眾的各項權利,仍然面臨很多實際困難。在這種情況下,談論“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必須控制行政權力。因此,通過正當程序和行政法制改革,控制行政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保護公民的權利,應當是中國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基本立場。當代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更需要的是控制行政權力,促進良法善治,而不是平衡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重點論的缺失,導致平衡論也難以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真理性研究-183-四、控權論的真理性問題(一)行政法學控權論基本觀點控權論在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中佔居主導地位。其經典表述是:“行政法是控制國家行政活動的法律部門,它設置行政機構的權力,規範這些權力行使的原則、標準和程序,並為那些受行政行為侵害者提供法律補救。”41控權論認為,“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於保障私人的權利和自由”,“政府不能強大到企圖使其官員不受法律控制的地步”42,因此,行政法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於行政權力的存在及其運行有可能損害公民個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利益,需要行政法來加以控制。行政法控權論的法理基礎有三:其一,權力以權利為基礎;其二,權力以維護權利作為其存在的目的;其三,權力的行使必須以權利為邊界。歷史地看,“行政法主要是西方的產物,作為一種控制公權力的工具於十九世紀晚期成型。”43在控權哲學的支配下,行政法在追求有限政府的鬥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核心價值就是恪守法治。法治的核心就是有限政府的理念,通過法律限制政府超越其權力範圍,普通法上的越權無效原則與行政合理原則都是以此為前提。在這一框架中,行政法的功能被認為是提供標準與程序,一方面據以實施政府的經濟、社會、科技、文化和環境政策,另一方面又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控制。44因此真正的控權論既在價值取向上倡導行政法的控權功能,又在客觀實證上承認行政法的管理功能。45(二)控權論真理性分析控權思想自誕生以來,不僅被英美行政法奉為金科玉律,而且逐漸成為國際共識。1959年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CommissionofJurists)在新德里簽署關於法治和人權原則的《新德里宣言》,堅定地將法治原則作為社會民主政治議程的核心。46重要的是,簽署《新德里宣言》並不完全是由英美主導的活動:來自53個國家的法律人簽署了這一宣言,其中很多人都是來自發展中國家,宣言具有很濃重的實質性內容。47《新德里宣言》,將法治原則歸結為四個方面:○1立法機關的職能是創造和維持個人尊嚴得到維護的各種條件,並使“人權宣言”中的原則得到實施;○2法治原則不僅要規範行使權力的濫用,也需要有一個有效的政府來維護法律程序,但賦予行政機關委任立法權要有限度,它不能取消基本人權;○3要求有正當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辯護權,受公開審判權,取消不人道和過度處罰;○4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新德里宣言》明確承認,一方面,需要一個強大的執行機關和有效的政府,保障法律和秩序、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另一方面,宣言要求政府機關應是民主的,恪守立法權為其規定的界限,要求歧視性的法律或者限制公民和政治自由的法律被宣佈無效。這說明,發端於英美行政法的控權理論,逐漸獲得了國際普遍認同。這種普遍認同的實質,是其閃閃發光的真理性。相對於管理論和平衡論,控權論之所以最具有真理性,是因為控權論在理論上具有根本性,是最具本源性的學說。控權論是行政法其他所謂基礎理論──“(公共)服務論”48、“公共權力論”49、“公共利益本位論”50和“職責本位論”51,以及當前中國最熱門的“公共治理論”52和“全球行政法理論”53的思想基礎。這是因為,沒有對政府的控權,就難以指望政府提供好的公共服務,難以指望政府正確對待公共權力,難以指望政府的活動和行為能以公共利益為本位,就難以控制政府“職責”的擴張──政府通過行使委任立法權擴張自己的權力,就難有好的公共治理;同樣,沒有對政府的控權,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84-使之明確行政權力之所衷,全球行政法所滙集的“更完整的行政法原則清單”──“責任性、透明與信息的獲取、參與、訴諸獨立法院的權利、正當程序權利,包含獲得聽證的權利、決定說明理由的權利與合理性”54,就缺乏明確的目標指向。這在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中,甚至是一個公知的事實、一個無需明言的常識。從理論上來講,好的公共治理,即所講的善治,它所需的八個要素──協商參與、公正合理、遵從法治、透明、反應性、包容性、有效和高效、問責制55,絕大多數要素,例如,協商參與、公正合理、遵從法治、透明、反應性、包容性和問責等,實際上講的就是基於正當程序原則控權的機制、操作和要求。至於“政府法治論”56,究其實質,它的核心──有限政府、責任政府,講的還是控權問題。而“人民主權論”57,探討權力、憲法規範與人民主權的關係,人民主權憲政原則的理論背景,人民主權原則的憲政解析,人民主權憲政原則在憲法中的確立和制度保障等58,實則是一種關於國家政權的政治理論,並非行政法的專有理論。59在行政法的所有基礎理論中60,控權論應是最能反映行政法本質和規律性的學說。以公共治理理論為例,該學說主張,為了實現公共領域的善治,應當摒棄公共事務的管理權只屬於政府,政府運用政治權力和權威對整個社會實行自上而下單一向度的行政管理這樣一種傳統觀念,公共領域的監管執法應當由傳統行政監管型執法向公共治理型執法轉變。61實現這種轉變的關鍵,就是要在公共領域建立公共管理體制機制,尊重、實現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逐步改變各級各類涉及公共領域的行政執法機關的治理結構,重新定位政府職能,確保公共事務實現政府與社會的共治,即政府機構、民營機構和志願性機構等,通過合作、協商、夥伴關係等方式對公共事務重大決策進行共同管理,做到“公共權力共享、公共利益共商、公共信息透明”62,其核心是協調各方、各階層利益,形成全社會公共領域的基本價值觀,維護共識規則,落實公眾尋求安全的權利、選擇的權利、知情的權利、表達意見的權利和獲得合理賠償的權利,努力使監督執法不僅依法辦事,而且依常識良知辦事。為此,操作上,公共治理型監管執法的通常做法,就是監督執法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行政首長負責制,理事會由政府綜合部門負責人、監督執法機構負責人、相關領域的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代表共同組成,負責公共治理監管決策和對執法人員的監督,建設一套政府、企業、專業人士和公眾都有信心的監管執法制度。63監管執法機構理事會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1確立公共領域監管執法的戰略方向;○2監控實現戰略目標的進展情況;○3對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政策問題或重大公共事務作出決定;○4質疑、審議和監督監管執法機構(高級)管理團隊的表現;○5確保決策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被適當考慮;○6確保資源足以履行監管執法戰略目標並且被高效和有效地使用;……。64由此可知,在行政法學上,公共治理理論實際上是控權論的繼承和發展,它融入了善治要素以實現對政府控權在方式方法上的創新與進步,而不是甚麼可與行政法控權理論並列的、具有同樣本源性的學說。以上分析說明,在行政法學所有基礎理論中,控權論最能反映行政法的本質和規律性,最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是最具本源性的學說。五、中國行政法學須明確控權論的基礎地位基於對行政法學上述基礎理論觀點的回顧和分析,本文認為,中國行政法學要獲得真理性的大發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真理性研究-185-展,能夠在波瀾壯濶的中國社會深刻變革中發揮它應有的作用,應當直面管理論的缺陷,正視平衡論的不足,將控權論作為中國行政法學的本源性基礎理論。理由如下:(一)控權論有助於推動中國改革與發展中國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環境等關鍵領域和環節的改革,都需要行政法學控權論的指導。在經濟領域,轉變發展方式,改革政府主導的要素驅動和(或)投資拉動式經濟增長的體制機制,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甚至減輕社會“沉重的稅費負擔”,降低“腐敗、尋租加重企業的交易成本”,恢復中國經濟活力65,需要控權理論;在政治領域,改革中國行政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有限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也需要控權理論;在社會領域,沒有行政監管的適度鬆綁,社會自治的功能就難以激活,創新社會管理就難以獲得實質性進展,“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建設就難有實質性的發展;在文化領域,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社會平等觀念、人權觀念、公平觀念,同樣需要控權理論;在生態領域,搞好環境保護,讓生態環境“修生養息”,制止“無未來的經濟增長”66,必須控制政府權力。這一切,證明只有堅持和發展控權理論,才能實現改革與發展的目標,才能較好地解決中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和生態領域面臨的突出問題。控權論之所以最能滿足中國社會發展進步的需要,歸根到底,是因為如果中國行政法缺乏控制行政權的法律理念和相應的制度、機制,不能實現對行政權的有效控制,建設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公共服務型政府,就會成為一句空話;民眾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民眾的各項民事權利、社會權利和政治權利,就會不時受到各類違法的或者非理性的行政行為的侵害;平等、人權、公平等公認的現代國家、文明社會觀念就難以深入人心,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就難有實質性進展,中國社會改革與發展的目標,以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就會難以實現。(二)控權論具有很強的社會適應性控權論完全契合中國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早期的控權論專注於對行政權的控制,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隨着西方發迖國家社會本位立法思潮的興起,控權論顯示出極強的社會適應性:既可用於控制行政權的濫用,又可用於防範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濫用。67而何者應為控權的重點,則取決於具體的社會關係、立法的主旨和社會關係調控的需要等因素。控權論對行政權力的控制主要表現在,行政權只有依據行政法(公法)規定的目的、權限、範圍、程序、標準和執法機構治理結構行使,才是合法的、有效的。根據孫笑俠的研究,現代行政法對於行政權的控權方式,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1法律制定階段實體控制──規則性控制;○2行政行為階段的程序控制──過程性控制;○3權利救濟階段的訴訟控制──補救性控制;○4行政行為方式的溝通控制──自治性控制;○5行政系統內部的專門控制──內部性控制;○6合理性控制;○7其他非正式控制。”68通過這些控權機制,行政權力在法治框架下得到了有效控制。對行政相對人濫用權利的控制,英美等國的實踐,主要體現為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和環境與資源保護等等領域,引導各類權利主體按其所屬領域或行業固有的規律和職業倫理行使權利,並直接引入有效的司法監督。例如,英國《1983年醫療法》(EnglishMedicalActof1983),為了控制醫師濫用職業特權,按照分權原則,主要交由行業機構如醫學會制定醫師行為法典解決,實行行業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86-自治,交由同業者評議,並對於違反醫師行為法典造成他人和(或)病人利益損害的行為主要實施司法監督69,對於從事國家衛生服務(NHS)的醫師,衛生行政機構、醫療機構、患者甚至任何人,均有權向一級法庭(First-tierTribunal)提出申請,要求取消被投訴醫師作為NHS合同的主體資格。70操作上,由法庭負責調查對NHS醫生的指控、質詢,特別是在從業者:○1有可能以一種對NHS有害的方式行事;○2被懷疑可能已經犯下欺詐(fraud)的行為;或者○3另有其他不適合被列入NHS人員清單的情況。對於原告的起訴,法庭將要求提供詳細的資料和文件,以協助其決定是否進行全面調查。71這樣操作,既能夠有效地控制經濟—社會管理中行政相對人濫用權利,又避免了權力過於集中於行政機關,顯著提高了監管質量。這樣一種富有張力的防止行政權濫用和(或)權利濫用的控權機制,深信即使到了人工智能(AI)廣泛參與人類活動的時代,其張力仍然能夠適應人類社會變化發展的情況。這是因為,在人工智能時代,AI“將在很大程度上實現對人類行政行為的替代”72,於此情形,更加需要有效控制政府權力,以避免自然智能被人工智能異化,自然人被智能機器人異化,而將對經濟-社會各領域的調節留給市場規則、各行各業的職業倫理規則和任何人均可提起的司法審查,尤其是後兩者。而在中國,沒有對行政權的控制,各行業的職業倫理規則就難以發揮行為調節作用,就必然會出現少數“問題疫苗”企業的行為影響行業發展、甚至造成疫苗接種家庭恐慌之類的問題。73諸如此類的經濟-社會弊端屢禁不止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就是行政監管部門權力濫用和疫苗生產企業權利濫用,是這兩種濫用形成的官商勾結。因此,中國行政法唯有信奉控權論,行政權力和行政相對人的各項權利才不致於濫用,行政法設定的經濟和(或)社會目標才能有效達成。(三)控權論有利於完善中國法律體系行政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對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其他部門法具有重要影響。因此,採納何種行政法理論作為中國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不僅事關中國行政法的立法、守法、執法、司法和普法,對其他部門法尤其是民商法也會產生重要影響。德國公法學者施密特•阿斯曼認為:“對市民間利害關係的調整,既可以由市民依據私法自發實施,也可以通過行政法干預來達到目的。問題的關鍵在於面對複雜的社會問題,究竟應該如何有效組合具有不同控制功能的行政法規制與民法規制。”74對此,本文認為,中國行政法制(治)建設,應當以保障個體權利和自由為目標的控權論為根本。作為理論形態的控權論發揮其功能和作用,必須與正當程序等法律原則結合起來。或者說,基於控權論的行政法,必須在行政程序中貫徹正當程序原則,這是控權論的基本要求。“正當程序”要求政府應當公正地對待它的(每一個)人民(thegovernmentshallnotbeunfairtothepeople)75,依從正義原則本身固有的方式、方法、順序、時限等行使職權,“體現權力行使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等價值。”76基於正當程序,政府必須尊重依法屬個人的所有合法權利,包括合法權利的所有方面。“正當程序使政府行政行為屈從於而不是凌駕於物權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等私法,保障基本公平、正義和自由,保護個人(體)免受國家的侵害。”77凡此種種,說明控權論思想下的“正當程序”,不僅契合中國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是中國行政法制(治)建設必不可少的基本原則,對於完善、健全私法同樣不可或缺。相信人類即使進入AI時代,仍然因其巨大張力而難以改變,仍然能夠滿足AI時代對於保障私權控制公權的需求,這是因為,AI時代最基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真理性研究-187-本的社會關係:個體之間的社會關係,以及個體與政府之間的社會關係沒有變。由此可見,這些法律思想和原則,對於完善中國法律體系,正確處理公法與私法的關係具有重要價值,是發展中國行政法理論、建設法治政府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基於以上理由,本文認為應當盡快地、明確地把控權論作為中國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使之成為中國行政法之立法、守法、執法、司法和普法的根本指導思想。六、融入善治要素發展行政法控權理論──以疫苗管理為例前文提到,把善治要素融入行政法控權理論中,有利於完善基於正當程序原則控權的機制、操作和要求,有利於發展行政法學控權理論。為了深入論證這一觀點,這一部分再以中國如何“完善疫苗管理長效機制”為例,說明善治要素對行政法控權理論與實踐的具體貢獻。(一)“完善疫苗管理長效機制”的背景2018年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通告指出,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春長生公司”)涷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行為。78這是長生生物自2017年11月份被發現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規定後不到一年,再曝疫苗質量問題。2018年8月16日,吉林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件調查及有關問責情況取得重大實質性進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強調這起問題疫苗案件是一起疫苗生產者逐利枉法、違反國家藥品標準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編造虛假生產檢驗記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失職失察、個別工作人員瀆職的嚴重違規違法生。產疫苗的重大案件,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既暴露出監管不到位等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產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會議強調,要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重典治亂,去屙除弊,加快完善疫苗藥品監管長效機制。要完善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則,明晰和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生產過程現場檢查,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義務,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落實產品風險報告制度。對風險高、專業性強的疫苗藥品,要明確監管事權,在地方屬地管理的基礎上,要派出機構進行檢查。要加強監管隊伍能力建設,盡快建立健全疫苗藥品的職業化、專業化檢查隊伍。要提高違法成本,對那些利慾薰心、無視規則的不法企業,對那些敢於挑戰道德和良知底綫的人,要嚴厲打擊,從嚴重判,決不姑息。對涉及疫苗藥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人員,要依法嚴厲處罰,實行巨額處罰、終身禁業。要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激勵擔當作為,切實履行職責,對失職瀆職行為嚴肅問責。根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會議同意,對金育輝(吉林省副省長,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予以免職;對李晉修(吉林省政協副主席,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副省長)責令辭職;要求劉長龍(長春市市長,2016年9月任長春市代市長,2016年10月至今任長春市市長)、畢井泉(市場監管總局黨組書記、副局長,2015年2月至2018年3月任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引咎辭職;決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吳湞(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原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分管藥化註冊管理、藥化監管和審核檢驗等工作)進行立案審查調查;另對35名非中管幹部進行問責。79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88-由此不難判斷,此次問題疫苗案件問責,中共中央是下了決心、動了“狠心”不僅嚴厲問責,並且明確要“完善疫苗管理長效機制”。這為中國行政法學提出了新課題。(二)善治要素如何發揮行政法控權作用“完善疫苗管理長效機制”即追求疫苗管理善治。鑑於“問題疫苗”暴露出來的疫苗管理漏洞,疫苗管理善治首先應當要求疫苗與預防接種監管機構恪守法治,解決政府監管失職失察與瀆職並存的問題,恪守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理念,在此基礎上,追求疫苗管理“善治”。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委員會對於“善治”的定義,行政“善治”是比行政法治更高要求的行政領域的治理狀況:實現善治,必須遵循法治,重視利益相關人參與,實行民主協商,強調治理透明、過程具有反應性、價值具有包容性,落實問責制,追求有效和高效等。”80所有這些價值要求,又稱為善治要素,正是“完善疫苗管理長效機制”、實現疫苗管理善治不可或缺的。從遵循法治(theruleoflaw)的要求來看,法治的前提是良法。現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暴露出監管漏洞,沒有把疫苗生產等相關環節納入監管範圍。此外,管理條例層級較低,與疫苗及預防接種對於國計民生的重要性不符,難以適應疫苗管理面臨複雜環境和情況的需要,難以滿足公眾的健康需求及其對預防接種質量的合理期待。為了實現疫苗管理善治,建議制定“疫苗與預防接種法”,提高疫苗與預防接種法律制度層級,將散見於《藥品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產品質量法》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疫苗與預防接種制度性條文,重新梳理提升,以堵塞“疫苗生產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制度缺陷”,例如,基於患者安全利益,對於疫苗產商、接種機構和接種工作人員,根據“受訓的中間人原則”(learnedintermediarydoctrine)要求,明確生產商疫苗質量和安全使用的警告義務,不僅應當包括安全問題,也應當包括疫苗效價(質量)問題;警告不僅應當及於醫務人員(具體使用者),也應當及於醫療衛生機構。81此外,遵循法治還要求解決如何嚴格疫苗監管執法、如何確保疫苗損害賠償公正司法等問題。這就涉及“善治”的其他要素。從重視利益相關人參與(participation)的要求來看,“完善疫苗管理長效機制”,實行疫苗管理善治,必須有利益相關人,即接種疫苗的兒童家長代表、相關社會組織如兒童權利保護組織的參與,參與對疫苗生產流通使用與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的決策、決策執行和監督決策執行,包括對於疫苗監管執法的監督,建立相應的參與機制。這是對政府行政控權新的實踐。非如此,既不足以在公共領域達成共識,又不足以“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義務”實現疫苗管理善治。在具體操作層面,為了解決嚴格疫苗監管執法問題,建議由政府依法組建具有疫苗(生物製品)監管和執法職能的非政府部門公共機構,且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行政長官負責制。理事會由政府衛生與健康委員會負責人、(生物製品)行業協會代表、相關領域的專家、兒童權利組織代表、消費者組織代表和兒童家長代表共同組成,負責疫苗公共治理型監管決策和對執法人員的監督,建設一套政府、行業、專業人士、相關社會組織和公眾都有信心的監督執法制度。疫苗公共機構理事會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1確立疫苗公共領域監管執法的(戰略)方向;○2監控實現公共治理目標的進展情況;○3對具有戰略意義的政策問題或重大公共事務作出決定;○4選舉、質疑、審議和監督疫苗公共機構(高級)管理團隊;○5確保決策時所有利益相關方的意見被適當考慮;○6確保資源足以履行監管執法戰略目標並且被高效和有效地使用;○7……。從強調治理透明(transparency)的要求來看,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劑”,是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必要措施。在疫苗管理中,沒有“透明”,不僅難以“明晰和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生產過程現場檢查,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真理性研究-189-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義務”,而且“對那些敢於挑戰道德和良知底綫的人”,也難以“嚴厲打擊,從嚴重判”。透明對於“完善疫苗管理長效機制”,要求在法律上明確疫苗相關公共領域的範圍。疫苗的生產經營,應當包括原料採購、製造、冷藏、存儲、運輸、經營、分發等一切(可能)涉及公眾利益的環節。這些環節,由於存在共同的倫理關切,應當是公共治理型監管的範圍。在這個範圍內實現監督執法管轄權和決策結構的開放,要求實現“透明”,具有社會基礎。此外,這處理問責和賠償問題上,透明還可以避免錯誤問責,或引起社會猜測。例如,本案問責,由於透明度還有待提高,公眾並不明白對於具體的責任人給予不同程度的問責──有的直接“免職”,有的“責令辭職”,有的“要求引咎辭職”,還有的“立案審查調查”,這些處理結論相應的事實根據和政策法律依據何在。社會對這個問題十分關注。從過程具有反應性(responsiveness)的要求來看,疫苗管理的反應性,又稱“回應性”,要求疫苗生產經營者、預防接種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就公眾(使用者)對於疫苗與預防接種質量和安全的關切,能夠作出快速的反應與反饋,防微杜漸,避免公眾將預防接種中遇到的問題轉化為“社會不良情緒”,引起公共治理危機。為此,應當要求疫苗生產經營者、預防接種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與公眾的對話交流渠道,例如,完善疫苗不良事件報告制度,依法建立自願報告與強制報告相結合、綫上與綫下相結合的報告機制,並且真誠地及時快速回應社會關切。這不僅說明,反應性同樣是“完善疫苗管理長效機制”的題中應有之意,需要立法予以完善;而且說明,反應性要求同樣有利於規範行政行為。從價值具有包容性(inclusiveness)的要求來看,包容性是行政協商民主的前提。沒有包容性,利益相關人的參與便缺乏基礎。例如,對於疫苗與預防接種,不同的社群具有不同的價值追求。疫苗生產經營者希望“低成本、高利潤”;接受疫苗接種者,則期待“安全、有效、方便”,如果是自費接種,還希望“價廉”,而行政機關──疫苗監管機構則希望在不同的訴求中謀求調和、平衡。只要在合理合法合規的範圍內,這些希望、期待、要求,都應當得到理解、尊重甚至支持。這就難免在存在價值衝突,就需要不同的社群或者不同的利益群體公開對話,彌合分歧,促進共識,形成共識規則,例如,共同確認疫苗質量和安全是最高價值,是第一位的。這樣操作,“完善疫苗管理長效機制”不僅有了共識基礎,行政權力也受到共識規則的束縛。從落實問責制(AccountabilitySystem)的要求來看,在行政法層面討論問責制,應當在對公務員行政問責的法治思路下,建章立制,解決公平、透明問責問題。而在問責制度和相關配套制度建立之後,營造問責文化就顯得特別重要。可以運用各種方法和工具,促進黨政領導幹部、監督執法人員和公眾一起認真地思考、討論:我們為甚麼要問責,我們為誰問責,我們問責的目的是甚麼?我們如何達到目的?我們以甚麼樣的態度和觀念來對待問責?我們的國家(政府、企事業)應該提倡甚麼?不提倡甚麼?對諸如此類問題的討論,有利於實現問責制的目的。從中國大陸食品藥品領域的問責實踐來看,營造問責文化,尤其要解決公平、透明問責問題,明確黨政領導幹部和直接責任人終身問責的條件和程序。這對於控制行政權力尤其重要。從追求有效(effectiveness)和高效(efficiency)的角度來看,對經濟和社會事業的(政府)管理,有效和高效是善治的根本目的。在疫苗與預防接種領域,把有效和高效的善治要素融入“完善疫苗管理長效機制”中,必然表現為以“較為經濟、便利和安全的方式,平等地尊重、保護和實現每一個人的健康權”。這是檢驗疫苗管理長效機制是否完善的根本標準。為此,除了在技術層面要建立和完善“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落實產品風險報告制度”,還必須在制度建設、制度實施和文化層面,結合國情認真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90-融入、真誠落實上述其他各種善治要素。否則,技術層面的東西勢必難以發揮有效和高效的作用。總之,“完善疫苗管理長效機制”,實現疫苗管理善治,要求把善治的要素融入到行政法控權理論之中,以此指導行政法治實踐。上升到理論層面,意味着確實可融入善治要素發展行政法控權理論,實現現代行政法的控權功能和管理功能。顯然,這進一步保障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七、結語有限政府不僅是法治的核心,而且是中國深化改革的必要條件和重要目標。建設有限政府要求良法善治,非如此不足以減輕稅負、簡政放權、改善民生,不足以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控權論作為中國行政法學的主流理論基礎,以此指導有限政府建設,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合理的、必要的和可行的。這對於中國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和生態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深化改革和發展,尤其重要。良法善治,集中體現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個人和企事業組織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尊重、實現和保護。政府行政行為應當服從並服務於這一根本宗旨。由此觀之,行政法學上的管理論和平衡論,其真理性均需甄別。管理論的真理性問題集中表現為:非但沒有強化私權和人權觀念,而且加重了行政領域的官本位色彩,導致無限政府。無限政府對於經濟和社會生活不僅干預太多,而且人浮於事、機構臃腫,導致社會稅負沉重而政府卻無力提供公共服務。平衡論則沒有揭示出中國行政關係與監督行政關係這一矛盾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僅難以控制行政腐敗,而且實踐中易導致全智全能的政府──實則仍然是無限政府。這兩種理論都與法治政府必須是有限政府的科學認知不符,都無法解決中國深化改革必須切實簡政放權、減輕稅負、改善民生的沉重問題,自然地,都不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控權論是最能反映行政法本質和規律性的學說。可以斷言,沒有對政府的控權,就難有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就難以指望政府正確對待公共權力,難以指望政府的活動和行為能以公共利益為本位,難以指望政府提供好的公共服務,就難有好的公共治理。控權論的應用,應與正當程序等法律原則結合起來,與此同時,在經濟-社會領域,注意發揮各行各業職業倫理規則和司法審查的作用。這樣不僅能保證控權行為本身不被濫用,也有利於實現行政法的公共管理目標。而把善治所要求的遵循法治、民主參與、透明度、反應性、包容性、問責制、有效和高效等要素融入到控權理論之中,在公共領域改革行政執法機構的治理結構,則有利於豐富和發展行政法基礎理論,滿足全球化、信息化和民主化背景下行政領域實現良法善治的需求,實現現代行政法的控權功能和管理功能。註釋:1《寧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機》,載於《人民日報》,2012年2月23日,評論版。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真理性研究-191-2黃清華:《中、日、英三國醫師法的理念及立法表現──兼議行政法的管理、控權和平衡理論》,載於《法律與醫學雜誌》,2001年第2期,第59-61頁。3羅豪才:《行政法之語義與意義分析》,載於《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4期,第11-13頁。4羅豪才等:《行政法的失衡與平衡》,載於《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第92-95頁。5同上註。6張尚族:《走出低谷的中國行政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694頁。7高秦偉:《控權、管理抑或平衡:中國行政法理論基礎之爭》,載於馬懷德主編:《共和國六十年法學論爭實錄:行政法卷》,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8RenaudFrançois:WorldGovernanceIndex(WGI):WhyShouldWorldGovernanceBeEvaluated,andforWhatPurpose?InthewebsiteofWorldDemocraticForum:http://www.world-governance.org/IMG/pdf_WGI_full_version_EN.pdf.Retrievedon24thMay2014.9梁慧星:《民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38頁。10同上註。11高凜:《控權論:現代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載於《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4期,第82-84頁。12何增科:《怎麼理解國家治理及其現代化》,載於《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4年第1期,第11-12頁。13《賀鏗:“地方債40萬億許多地方政府連利息都還不起》,載於“金准數據”網站:http://focus123.cn/index.php/index/topic2/id/13797.html,2018年8月23日訪問。14蔡定劍:《背影映在中國憲政路上》,載於《中國青年報》,2010年11月24日,評論版。15李昌平:《〈環保法〉在湖南漵浦保護了誰》,載於《南方日報》,2009年8月17日,評論版。16香港養和醫院2台,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微創外科培訓中心、香港中文大學威爾士親王醫院、香港瑪麗醫院、香港港安醫院、麻油地伊麗莎白醫院、香港瑪嘉烈醫院、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各1台。17高皓亮、王瑩:《中國手術機器人已開展4萬餘例手術,全球最忙3台都在中國》,載於“澎湃”網站: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90714,2018年7月10日訪問。18同上註。19見美中互利醫療有限公司:《外科手術機器人的博客》,載於新浪博客網:http://blog.sina.com.cn/s/blog_99e8bbd30102wp7p.html,2018年7月10日訪問。20同註9。21同上註。22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共同利益,是“公民總體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環境、公共設施、公共建築、公共通訊、公共能源、公共交通、公共水利、公共救災、公共衛生、公共防疫、公共醫療、公共社保(社會保障)、公共教育、公共科技、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藝術、公共遺產(文化遺產)等等方面多層面的共同需要。”見劉俊生在“中法‘行政改革與法治’國際學術研討會”的發言,登載於謝慶:《聚焦行政改革和法治建設》,載於《法制日報》,2011年12月23日,理論版。23同註7。24同註4。25王錫鋅:《再論現代行政法平衡精神》,載於《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第76-77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92-26同註4。27同上註。28同註7。29同註9。30同註7。31同註232同上註33同註7。34見《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習近平代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於2017年10月18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向大會作的報告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部分。35同註7。36同註1137[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54頁。38楊藝蓓、龍志:《湘江啟示錄》,載於《南方都市報》,2010年11月3日,第2版。39同註7。40同註1141H.R.Wade:AdministrativeLaw.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P.4.42[英]彼德•斯坦、約翰•謝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37頁。43[英]卡羅爾•哈洛:《全球行政法:原則與價值的追問》,徐霄飛譯,載於《清華法治論衡》,2011年第14輯,第58-93頁。44同上註。45同註7。46TheRuleofLawandHumanRights-PrinciplesandDefinitions.JournalofInternationalCommissionofJurists1966(2).Pp.7-43.47同註43。48陸偉明:《服務行政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1-3頁。49武步雲:《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公共權力論》,載於《法律科學》,1994年第3期,第98頁。50葉必豐:《公共利益本位論與行政訴訟》,載於《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5年第6期,第89頁。51文正邦:《職權本位論初探──行政法理論基礎試析》,載於《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第32頁。52王瑞雪:《論行政法上的治理責任》,載於《現代法學》,2017年第4期,第33頁。53同註43。54同上註。55Whatisgoodgovernance?AvailableatthewebsiteofUNESCAP:http://www.unescap.org/huset/gg/governance.htm.Retrievedon5thAugust2016.56劉廣登:《政府法治論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載於《學海》,2003年第6期,第74頁。57孫振雷:《行政法基本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3頁。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真理性研究-193-58蕭君擁:《人民主權論》,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頁。59LeonardLevy(Ed.)Encyclopedia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NewYork:MacmillanLibraryReference,1986.P.1426.60高秦偉在《控權、管理抑或平衡:中國行政法理論基礎之爭》一文中還歸納出“控權-平衡論”、“‘保障公益、授權和控權’論”,本文認為,這兩種“理論”,實為其他理論的組合,並非獨立的理論,故本文不予置評。見註7。61黃清華:《EUTCD及其執行情況與啟示》,載於《台灣科技法律與政策論叢》,2013年第1期,第67頁。62劉俊生在“中法‘行政改革與法治’國際學術研討會”的發言,載於謝慶:《聚焦行政改革和法治建設》,載於《法制日報》,2011年12月23日,理論版。63LeonardLevy(Ed.)Encyclopedia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NewYork:MacmillanLibraryReference,1986.P.1426.64黃清華:《英國執行EUTCD的經驗和啟示──兼談中國幹細胞療法監管科學框架》,載於《醫學與法學》,2013年第4期,第17-18頁。65《孫立平:“不解決這四大‘寄生獸’,中國經濟恢復不了活力”》,載於搜狐網站:http://www.sohu.com/a/120516605_479832,2018年8月1日訪問。66聯合國開發計劃署《1996年人類發展報告:關於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指出了五種有經濟增長而無人類發展的情況:無工作的增長(joblessgrowth)──增長不能促進就業,無聲的增長(voicelessgrowth)──有經濟增長無民主和自由的擴大,無情的增長(ruthlessgrowth)──經濟增長較快,但收入分配不平等反而更加嚴重,無根的增長(rootlessgrowth)──排外性和歧視性的增長毀滅文化的多樣性,降低人們的生活質量,無未來的增長(futurelessgrowth)──經濟增長與毀滅生物多樣性、耗竭自然資源、破壞環境相伴而行。LeonardLevy(Ed.)EncyclopediaoftheAmericanConstitution.NewYork:MacmillanLibraryReference,1986.P.1426.67同註268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現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釋》,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8-45頁。69GeneralMedicalCouncil:GoodMedicalPractice:GuidancefromtheGeneralMedicalCouncil.London:GMCPublications,1995.70SeeNationalHealthServiceAct2006.71HowtorefertotheNHS.AvailableatthewebsiteofNHSTribunal:http://www.nhstribunal.scot.nhs.uk/making-a-referral/.Retrievedon20thSeptember2017.72何哲:《人工智能時代的政府適應與轉型》,載於《行政管理改革》,2016年第8期,第53-55頁。73近十年來,中國三番五次的疫苗質量問題,不僅造成社會恐慌,而且導致國家公共治理危機。74[日]山本隆司:《行政上の主觀法と法關係》,東京:有斐閣,2000年,第323頁。75GeoffreyMarshall:DueProcessinEngland.InJ.RolandPennockandJohnW.Chapman(Eds.):NomosXVIII:DueProcess.NewYork:NewYorkUniversityPress,1977.Pp.69-92.76H.SanfordKadish:MethodologyandCriteriainDueProcessAdjudication–ASurveyandCriticism.YaleLawJournal,1957,66(3).Pp.319-363.77GeoffreyMarshall:DueProcessinEngland.InJ.RolandPennockandJohnW.Chapman(Eds.):NomosXVIII:DueProcess.NewYork:NewYorkUniversityPress,1977.Pp.69-92.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94-78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2018年第60號)”。79《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關於吉林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件調查及有關問責情況的滙報,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會議》,載於人民網:http://cpc.people.com.cn/n1/2018/0816/c64094-30233594.html,2018年9月10日訪問。80Whatisgoodgovernance?AvailableatthewebsiteofUNESCAP:http://www.unescap.org/huset/gg/governance.htm.Retrievedon5thAugust2016.81Taylorv.IntuitiveSurgical,Inc.No.45052-6-II.
註:括號內之數字為期數-195-I.“‘一國兩制’高級論壇”特稿深入研究特別行政區制度,推進“一國兩制”偉大實踐──2011年12月6日在“一國兩制”高級論壇上的講話(李飛,11)“一國兩制”的理論和實踐──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例(梁愛詩,11)特別行政區制度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李林,11)憲法‧憲政‧“一國兩制”創新(楊允中,11)論“一國兩制”理論科學定位的必要性、迫切性(楊允中,15)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定位(周葉中,15)論“一國兩制”之“一國”的憲法體現(胡錦光,15)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創新發展進程(莫紀宏,15)論“一國兩制”理論的基礎和邏輯(駱偉建,15)論“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目標(董立坤,15)論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中的“國家意識”(韓大元,19)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中的行政與立法機關(陳弘毅,19)“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與新型公權力機關建設(楊允中,19)“一國兩制”實踐與法治中國建設(黃進,23)從法律史看“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何勤華,23)論“一國”框架下的“兩制”關係──共存還是對抗?(駱偉建,23)主持人語:兩項基本認知(楊允中,23)憲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問題(韓大元,27)論構建憲法認同和憲法共識(鄒平學,27)憲法和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憲制的法律基礎(駱偉建,27)論“一國兩制”實踐新常態(楊允中,27)基本法審查權及其界限(胡錦光,31)一次釋法,兩種反應(林峰,31)論“一國”的永久性與“兩制”的可選擇性(趙國強,31)論民法典合同法編總則的修改(王利明,35)香港特區法院與“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維護(朱國斌,35)基本法與中央全面管治權淺析(莫世健,35)II.學術研討會特稿歷史的回顧──台灣問題:1949-2008(王今翔,5)新形勢下的依法施政──主持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專題講座時的發言(許崇德,5)深入學習研討基本法,努力提高公務員素質──在“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結業典禮上的講話(喬曉陽,6)為甚麼說澳門不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在“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結業典禮上的講話(張曉明,10)“一國兩制”開啟的特別行政區發展模式(楊允中,11)從公民權利角度看西班牙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憲法原則(哈維爾‧噶爾西亞‧洛卡,11)澳門居民社會權利的規範及其實現的途徑(駱偉建,11)秘魯憲法判例法下的社會保障權利(賽沙爾‧蘭達,11)“一國兩制”的倫理精神(黎曉平,11)對社會權的法律保護的思考(王禎軍,11)論行政立法關係中的監督權(駱偉建,19)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體制的法理基礎(李清偉,19)特別行政區行政與立法關係再探討(莊金鋒、傅泉勝,19)法治視野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權力的建設問題(李燕萍,19)澳門立法會表決制度研究(王禹,19)關於完善澳門立法會辯論制度的思考(冷鐵勛,20)論澳門特區的行政監督及其實施(程維榮,20)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控權機制(蔣曉偉,20)論“一國兩制”下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適度制衡(王薇,20)《香港基本法》立法解釋制度及其完善(姬朝遠,20)香港立法會特權及其限制(朱孔武,20)多邊國際條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張濶,21)論法治一體化與《澳門基本法》的正確實施(張銳智、高丙雪,21)基本法與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趙向陽,21)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基礎(冷鐵勛,38)中央管治權的行使與特區憲制秩序的重塑(李曉兵,38)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澳門實踐(蔣朝陽,38)試論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江華,38)新時代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健康發展的幾點思考(李燕萍,38)新時代與“一國兩制”實踐新征程(魏淑君,38)中央全面管治權範圍與界限初探(李略,38)“一國兩制”下有效保障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若干思考(李洪江,38)“全面管治權”理論探析(葉海波,38)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澳門對外事務的實踐表達(彭艷崇,38)試論“和平統一、一國兩制”進程中的區際法治(姬朝遠,38)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確行使與溝通協調機制完善(庄真真,38)論“港獨”思潮的應對策略(祝捷,38)“一國兩制”文化與國家文化安全(梁淑雯,38)加強澳門青年國情教育的思考(陳慧丹,38)香港、澳門推行憲法與基本法宣傳教育比較初探(何建宗,38)《“一國兩制”研究》總目錄(第1至40期)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96-III.“一國兩制”與國家主權“一國兩制”──中國憲政發展的重大創新(楊允中,1)論基本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地位(蔣朝陽,1)關於憲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和適用問題的思考(孫同鵬,1)論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中的信任基礎、條件和機制(駱偉建,1)論“一國兩制”下國家安全的維護(姬朝遠,1)略論《維護國家安全法》中法人的刑事責任(趙國強,1)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一國兩制”原則(方泉,1)《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中的若干要點回顧(李寒霖,1)論《維護國家安全法》煽動叛亂罪對言論自由的保護(郭晶,1)憲政進步與“一國兩制”文明(楊允中,2)“一國兩制”:中國憲政實踐的一個里程碑(王長斌,2)走出國家結構形式的理論誤區(上官丕亮,2)“一國兩制”下的外交實踐(何興強,2)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協調發展是正確實踐“一國兩制”的核心課題(楊允中,3)是“剩餘權力”還是“保留性的本源權力”?(張定淮、孟東,3)從《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看澳門模式的基本特徵(莊金鋒,3)調整思路,統一觀念──再論中國內地與澳門相互移交逃犯機制的建立(趙國強,3)淺議維護主權與授權治理(楊允中,5)論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國家行為(王鍇,5)主權與自治:中央與香港特區權限維度探析(高鵬,5)回歸以來澳門政治生態的基本特點與發展趨勢(馮邦彥、何曉靜,5)協商民主: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一種路徑選擇(張忠山、戴玉琴,5)“一國兩制”與“一國兩制”理論體系(楊允中,6)契約精神下的基本法及中央與港澳的關係(甘超英,6)“一個國家”與政治權威之重建(周偉,6)“一國兩制”法治化論綱(張式軍、畢青華,6)淺議“澳人治澳”與“國人建澳”相結合的積極意義(李嘉曾,6)關於“一國兩制”理論的幾個問題(楊允中,7)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性問題再探討(莊金鋒,7)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祝捷,7)“一國兩制”與“一國兩制”價值觀(楊允中,8)“一國兩制”基本國策論略(李燕萍,8)論“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特徵(冷鐵勛,8)抗日時期國共合作中的“一國兩制”(榮開明,8)“一國兩制”構想的形成、發展及其實踐(王禹,8)香港回歸前夕的中英外交較量(黃鴻釗,8)對獨特行政主導型政治體制設計的基本認知(楊允中,9)論國家對特別行政區授權的意義、依據、形式及其體系(王禹,9)“一國兩制”實踐中的國家權力結構模式初探(姬朝遠,9)論“一國兩制”下中國法律體系的形成、槪念與特點(莊金鋒,9)關於中國古代兩種地方政制的初步研究(孫關龍、孫華,9)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再認識(楊允中,10)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原意探討(王禹,10)對香港外籍家傭居留權問題的思考(姬朝遠,10)中國參與人權國際合作:歷程、問題與建議(毛俊响,10)論台灣地區參加國際組織的策略(祝捷,10)主權問題不能談判與“一個中國”原則(王禹,11)試論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政治制度體系中的地位(姬朝遠,11)論繼續保持澳門立法會現行組成結構的必要性(冷鐵勛,11)展現當代東方智慧的“一國兩制”理論與特別行政區制度(楊允中,12)主權的概念及其在中國政府收回香港和澳門過程中的運用(王禹,12)關於“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深層次思考(榮開明,12)在“一國”基礎上正確處理“兩制”之間的關係(江華,12)“一國兩制”邏輯起點研究(周挺,12)關於推動“一國兩制”理論系統化成熟化的思考(楊允中,13)不同時代中央政府處理澳門問題簡析(姬朝遠,13)論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最終權威性(龐嘉穎,13)關於葡文作為正式語文問題的研究(許昌,13)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梁淑雯,13)“一國兩制”的優勢及其發揮(謝四德,13)“一國兩制”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的成熟化(楊允中,14)“一國兩制”:亞洲立憲主義的一個新發展(王禹,14)論特別行政區對國家的憲制性義務(冷鐵勛,14)中國憲政軟實力的“一國兩制”因素(姬朝遠,14)論選舉制度對行政立法關係的影響(駱偉建,14)略論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王禹,15)特別行政區制度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具鮮明特色(冷鐵勛,15)美國立國經驗對中國統一國家建構的啟示(姬朝遠,15)港澳回歸後“一國兩制”理論的實踐、創新與發展(顧相偉,15)論現代憲政與“一國兩制”文明的創新價值(楊允中,16)中國國家結構形式在港澳基本法裏的體現(王禹,16)關於堅定“一國兩制”自信的四點思考(榮開明,16)“一國兩制”對國家結構的影響及其憲政意義(李燕萍,16)從“堅決反對”到“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莊金鋒,16)論行政長官對中央和特區負(江華,16)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科學認定(楊允中,17)論“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王禹,17)“一國兩制”與中國憲政的時代創新(求是、唯真,17)中央對澳政策的歷史演進與實施成效探析(冷鐵勛,17)“一國兩制”方針科學內涵的深化(莊金鋒,17)“一國兩制”理論與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楊允中,18)高度自治的概念、組成要素和象徵探討(王禹,18)試論“一國兩制”下的港澳意識形態建構(姬朝遠,18)
《“一國兩制”研究》總目錄(第1至40期)-197-淺析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關係(江華,18)“一國兩制”視角下“中華民國憲法”的定位(杜力夫,18)奠基、拓展、攀登──澳門特區第一個十五年“一國兩制”實踐(楊允中,22)“一國兩制”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常樂,22)關於國家主席制度的修憲建議(馬嶺,22)競爭性與認受性辨析(婁勝華,22)夯實良政,實現善治(鄞益奮,22)行政長官人選的普選:一個槪念的展開(張強,22)關於正確理解基本法修改與修改權的幾點思考(楊允中,23)單一制和平統一需要大融合(朱顯龍,23)憲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問題研究(庄真真,23)論憲政意識與“一國兩制”實踐的相關性(楊允中,25)關於基本法序言的法律思考(冷鐵勛,25)試論澳門愛國傳統及其時代弘揚(姬朝遠,25)試論“一國兩制”的近代起源(常樂,25)第二次國共合作奠定了抗日戰爭勝利的初步基礎(毛磊,25)“一國兩制”與現代國家觀(楊允中,26)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民意正當性危機及其應對(周葉中、段磊,26)論港澳回歸前後政治體制的根本性轉變(王禹,26)《三藩市和約》與“台灣地位未定論”辨析(羅國強,26)“一國兩制”與政治制度創新(楊允中,28)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多維思考(冷鐵勛,28)《香港基本法》第19條研究(王禹,28)論基本法共識與基本法實施(魏健馨、李素美,28)“一國兩制”與“一帶一路”(常樂,28)在“兩個正確”軌道上濶步前行(楊允中,29)論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理內涵與構建方向(周葉中、段磊,29)試論民主集中制原則對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姬朝遠,29)“一國兩制”的正確演繹(莊金鋒,29)習近平治國理政思想研究:近期回顧與未來展望(陳雲云,29)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與“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楊允中,30)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權力(張小帥,30)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涉港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省思和建議(苗泳、邢玲,30)“九二共識”與台灣法律定位(段磊,30)行政主導過時了嗎?(田飛龍,30)“一國兩制”──兩個主義對話對接、對壘對決的智慧選擇(楊允中,32)論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統一性(冷鐵勛,32)國家統合理論視野下“港獨”現象法律剖析(魏健馨、李素美,32)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的內容特徵與意義(莊金鋒,32)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田飛龍,32)堅持“一國兩制”基本原則、基本理念不動搖(楊允中,33)論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的正當性(冷鐵勛,33)因俗而治與邊疆經略:古代世界的統合方式以及對港澳的啟示(胡榮榮,33)“一國兩制”納入國家治理理論體系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殷旭東,33)憲法與基本法中強制性導向規範研究(楊允中,34)“一國兩制”實踐中的底綫思維(冷鐵勛,34)中央與特別行政區互動機制規範分析(葉正國,34)中央全面管治與特區高度自治的政治學解讀(李嘉曾,34)“一國”堅守落實,“兩制”互利共進(許昌,34)總結歷史經驗,提升“一國兩制”實踐自覺性自信性(楊允中,35)對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認識偏差及其矯正對策(冷鐵勛,35)國家憲法與港澳基本法關係再研究(許昌,35)論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國家管理體制中的定位(葉正國,35)“一國兩制”實踐與新時代十大關係(楊允中,36)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四題(榮開明,36)“一國兩制”要與國家新時代新征程同行(莊金鋒,36)當前“一國兩制”實踐中的幾個重大理論問題(常樂,36)新型歷史觀,新型實踐模式(楊允中,37)粵港澳大灣區與“一國兩制”治理新模式(常樂,37)論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的根源、原理和特點(金欣,37)特區國家安全立法與“一國兩制”實踐的發展(李曉兵、何天文,37)論澳門特區“一國兩制”實踐中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貫徹(姬朝遠,37)成功實踐vs.認知深化──新時代“一國兩制”事業升級的基本要求(楊允中,40)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權的正當性(黃潔貞、一言,40)論憲法在香港適用的法理分析(鄧達奇,40)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央經略和治理港澳的基本經驗(常樂,40)論香港政黨對政治體制的影響(章小杉,40)IV.“一國兩制”與法理研究回溯“一國兩制”方針的政策淵源(常滸,1)論全國性法律的槪念、實施及其解釋(王禹,1)《澳門基本法》解釋問題研究(胡錦光、朱世海,1)試論《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機制(鄭偉,1)試論《澳門基本法》的修改(米萬英,1)法學教育與司法准入關係探討(米健,1)《香港基本法》解釋機制的法源規範探析(鄒平學,1)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王禹,2)“一國兩制”方針的新解讀(甘超英、吳一塵,2)《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立法反思(李燕萍,2)“一國兩制”在港澳的成功實踐對台灣的啟示(李曉兵、張帆,2)中國區際法治衝突及進路(姬朝遠,2)論全國性法律的槪念和分類(王禹,3)“一國兩制”與制度創新(鄭偉,3)聯邦制的神話:加拿大魁北克案例研究(王長斌,3)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198-論適用法律的空間及司法獨立(范劍虹,3)所有權的起源及其制度存續的正當性(唐曉晴,4)澳門特區政制之立憲主義思考(姬朝遠,4)國際條約適用澳門的問題再探討(王思遠,4)澳門與內地環境法律制度比較研究(謝偉,4)中國商法統一的可選方案(蔣軍洲,4)淺議“民主”一詞的淵源及其在近代中國的流變(孔德超,4)略論澳門的司法獨立(李燕萍,5)“一國兩制”下澳門社團演進之憲政解析(姬朝遠,5)澳門與內地保安處分制度的比較研究(樊建民,5)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法學思考(左權,5)從“憲法修改”到“憲政改造”(李曉兵,5)香港與內地海洋環境保護法制若干問題比較研究(謝偉,5)澳門特區行政法規制定權限爭議及其解決(常滸,6)論政府施政中的“科學決策”理念(譚濤,6)論保持多樣性的私法統一(婁愛華,6)澳門、香港與內地食品安全法制比較研究(謝偉,6)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中受賄罪之比較研究(樊建民,6)建構澳門特色法律文化探析(鄧偉平、王曉波,7)中國內地與澳門資格刑比較研究(詹紅星,7)論《澳門民法典》中的隱私權及其對內地相關立法的啟示(汪琴,7)澳門與內地飲用水法律制度比較研究(謝偉,7)契約精神對“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啟示(姬朝遠,8)關於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思考(劉德學,8)從《大清律例》看沙紙契的效力(鄭錦耀,8)論中國區際贓款贓物跨境的追繳與移交(時延安,8)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初論(左權,8)香港與內地環境法律手段比較研究(謝偉,8)再論香港特區立法會及其專責委員會的調查權(許昌,9)從“梁展文事件”看香港特區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調查權(王曉聰,9)意思主義在民法上的擴張(唐曉晴,9)從民主理論到民主治理理論(劉倩,9)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研究(石蕊,9)論《澳門基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冷鐵勛,10)2008年以來“一國兩制”前沿熱點問題研究述評(陳雲云,10)中國內地與澳門假釋制度比較研究(張亞平,10)國際貨物買賣中所有權與風險移轉的比較研究(范劍虹、劉耀強、陳科汝,10)“將人民幣作為香港法定貨幣”的法理分析(吳天昊,10)《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探析(冷鐵勛,12)對澳門特區立法會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思考(姬朝遠,12)從細節做起:澳門民主政制發展路向分析(李燕萍,12)淺議澳門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改進(庄真真、陳慧丹,12)論澳門政制發展中的行政主導保障(冷鐵勛,13)《澳門基本法》解釋制度的法哲學思考(李燕萍,13)《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法理分析(張衛華,13)海峽兩岸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比較研究(謝偉,13)民國法統的發展軌跡及其對台灣地區的影響(穆中杰,13)基本法確立的人格尊嚴和民法典的人格權(劉怡,14)關於違反基本法審查問題的若干思考(庄真真,14)澳門刑事強制措施於大陸之借鑑與反思(楊宗輝,14)論特別行政區刑事司法管轄權的獨立性(李樂鵬,14)粵港澳區域合作的法理分析(李燕萍,14)略析澳門法學理論發展方向(陳轅,14)論澳門立法技術標準(范劍虹,15)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技術反思(李燕萍,15)立法技術標準與澳門立法技術之審視(王凌光,15)重視法學知識對立法的可能貢獻(張青波,15)內地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現狀及其完善思考(宋錫祥,15)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授權立法的法理初探(姬朝遠,16)適當性原則在反收購措施合法性審查中的適用研究(姜哲、范劍虹,16)《澳門基本法》第7條背景下的土地取得時效探略(錢釗強,16)“一國兩制”視角下澳門填海造地法律問題芻議(張強,16)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行政訴訟發展趨向之比較(譚波、李慶祥,16)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研究(朱世海,17)略談法律體系理論在澳門立法中的運用(李燕萍,17)港澳基本法解釋問題探討(庄真真,17)澳門特區發展相關三方主要對策淺析(姬朝遠,17)生命權在民法中的體現(梁靜姮,17)從《澳門刑法典》第37條看內地被害人同意制度的完善(張強,17)行政主導制運作模式比較研究(朱世海,18)中共十六大以來中央對台工作的理論創新(祝捷,18)《澳門基本法》語境下“外交事務”與“對外事務”的邊界研究(周挺,18)論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中司法體制的影響與作用(伍華軍,18)淺議香港特區民主發展的進程(陳沭岸,18)CISG在澳門適用的假設以及適用順序研究(范劍虹、陳科汝,19)論自由裁量權和不確定槪念的定義和異同(鄭錦耀,19)內地與澳門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比較研究(陳石、趙璇,19)內地與澳門法定繼承制度比較研究(李素雅,19)上市公司反收購中目標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問題芻議(姜哲,19)試論中國區際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特點(于志宏、于澤,19)澳門特區法制建設中的正式語文問題(王千華,20)關於澳門立法技術規範化的若干思考(姜燕,20)《行政訴訟法典》第113條研究(周挺,20)從權利濫用的認定看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王榮國,20)淺析國家主權豁免的發展趨勢(張強,20)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中保安處分制度比較研究(李梁,20)兩岸四地關於多次受賄行為的罪數認定問題比較研究
《“一國兩制”研究》總目錄(第1至40期)-199-(張煒,20)海峽兩岸環境權性質比較研究(謝偉,21)澳門與內地保險活動行政管制法律比較研究(謝小弓,21)淺談澳門刑法理論關於“危險犯未遂”的誤區(周挺,21)徵收華僑祖宅所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法律思考(彭春蓮,21)論國家對受害人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陳石、趙璇,21)內地《繼承法》“遺贈扶養協議”研究(鍾聰聰,21)單程證申請程序中有關問題的法律分析(毛俊响、杜倩,22)澳門特區社團選舉權的分配制度研究(周挺,22)行政自制理論視野下的澳門行政主導體制完善(李江峰,22)論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制度的實施及其對港澳的啟示(宋錫祥,22)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直轄關係初探(蕭晗題,22)民法解釋方法運用的實證分析(鍾小凱,22)港澳基本法中的備案制度及其完善探析(浦海龍、冷鐵勛,23)澳門特別行政區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若干思考(王禹,23)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形成標準探析(李燕萍,23)“一國兩制”語境下的法治標準(周挺,23)“自由心證”證據評價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趙文靜、陳石,23)日韓台港橫向權力結構的比較和借鑑(尤樂,24)論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的法官職業化建設(鍾小凱,24)律師執業尊嚴保障研究(邱小飛,24)中國內地與澳門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比較研究(曾志濱,24)澳門與內地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李猛,24)試論現代監護理念的演變為(馬潔娜,24)兩岸法律實務與對離婚自由權的保護(國熙,24)通訊監察之港台經驗及啟示(包美霞,24)修改《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強制措施的可行性(霍嘉誠,25)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司法過程中的法律思維差異研究(鍾小凱,25)橫琴新區成立土地銀行的可行性(胡守鑫,25)土地確權與農民土地權益保障研究(邱小飛,25)南海“九段綫”法律意義淺論(許昌,26)淺議涉外民事案件中港澳台地區法律的查明(魏簡康凱,26)“拉布”戰與“剪布”權(王博聞,26)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改方案的司法覆核性(張小帥,26)舊制度與新常態:內地法院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相分離改革研究(鍾小凱,26)澳門殘疾人士權益保障研究(何志輝,27)法治視野下的網絡社會管理(李燕萍,27)刑事和解於澳門青少年司法範疇的應用及其對內地的啟示(文立彬,27)港澳與內地地方政府之間關係與合作法治化研究(周盛盈,27)論台灣地區大法官“釋憲”對兩岸關係的影響(李曉兵,27)國家話語之外的法律規範?(鄭昊、祝捷,28)中國內地與港澳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與執行若干問題探討(宋錫祥,28)“雙普選”視角下對香港立法備案審查權研究(葉遠濤,28)兩岸海洋事務合作的政治困境及其突破(葉正國,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數額探析(鍾小凱,28)論立憲主義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確認制”方案(尤樂,29)論中央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與履職的合基本法監督(張小帥,29)中央對行政長官免職權的行使及其界限(苗泳、邢玲,29)淺析行政長官超然地位論(何曼盈,29)香港“普選”與保留功能組別的政治視角(陳咏華,29)澳門法實證研究簡析(賴冠儒,30)回歸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本位(陳雪玉、張健一,30)兩岸國際海洋事務合作的法律難題及破解(葉正國,30)未列舉基本權利的憲法保護(金成波,30)刑法典在澳門:從殖民適用到“去殖民化”的變遷(何志輝,31)澳門民生建設與法治思考(李燕萍,31)社會保障權實現中的特區公權力機關義務探析(陳慧丹,31)澳門私校教師法律制度之回顧與前瞻(陳志峰,31)內地與澳門簽署區際移交逃犯協議的困局及其解決(鄭錦耀,31)關於“一帶一路”戰略下內地與香港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解決的思考(于澤、于志宏,31)芻議《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的法律性質和效力狀況(許昌,32)對改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一些思考(李燕萍,32)澳門特區憲制規範與國家憲法秩序(姬朝遠,32)香港政黨政治發展歷程淺議(曹強、曹晟,32)“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意識論(段磊,32)澳門法制史所涉文獻的整理及意義(何志輝,33)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思考澳門特區國家安全制度體系建設(許昌,33)澳門“逐步”拋棄特別權力關係的過程分析(張駿,33)養子女能否直接取得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初探(梁曉漫,33)從普通法訴訟程序看香港法院對全國人大解釋的適用(黃亞熙,33)大陸涉台研究學術熱點追蹤(2014-2016)(游志強,33)《澳門基本法》實施的立法之維(李燕萍,34)“一國兩制”與特別行政區制度之槪念辨析(姬朝遠,34)論《香港基本法》關於認同的塑造及強化(章小杉,34)推進香港特區第五屆政府有效施政展望(常樂,34)國際視野下的香港立法會普選之道(王理萬,34)“港獨”勢力發展的最新特點及其應對策略(宋錫祥,34)“一國兩制”下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制度性摩擦及其調適和解決(蔣曉偉,35)“一國兩制”視野下國家治理理論譜系淺議(李燕萍,35)近年英國涉港政策評估(李環,35)香港“五十年不變”的科學含義及其法律影響(陳雪玉、張健一,35)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200-關於《澳門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定位的認知(冷鐵勛,36)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地方性屬性研究(江華,36)關於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一點思考(曹強、曹晟,36)公共秩序保留在港澳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的運用(宋錫祥,36)《澳門基本法》社會福利條款分析:歷史、規範與結構(陳慧丹,36)“一國兩制”下澳門土生葡人的權益保障(冷鐵勛,37)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內涵及良性運行解析(庄真真,37)澳門法律中葡文本歧義的法律解釋論分析(姜鐘鳴,37)澳門和葡萄牙法律秩序中的違約金條款(霍嘉誠,37)正確理解“一地兩檢”及其“三步走”安排的法律意義(陳雪玉、張健一,37)“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合格載體誰屬(楊允中,38)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社會網絡優勢淺析(何曼盈,38)從“九二共識”到“統一共識”(田飛龍,38)憲法第三十一條體現的創新(黃潔貞,39)論《香港基本法》中的表達自由及其行使界限(黎沛文、黃雅詩,39)論《反分裂國家法》的規範構造(段磊、路忠彥,39)澳門專業制度的法治基石(李燕萍,39)淺析澳門民事訴訟證據方法(陳怡,39)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信息共享機制研究(李燕萍,40)論粵港澳大灣區區際行政法律衝突(馮澤華,40)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就業勞動者權益保護法治化研究(周盛盈,40)從逐條表決看《澳門基本法》起草的民主開放特徵(許昌,40)對取締“香港民族黨”的幾點實地觀察(莊金鋒,40)“香港民族黨”禁令與“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何天文,40)V.“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模式澳門特區立法十年述評(趙向陽,1)基本法與“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饒戈平,1)從基本法的設計看“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莊金鋒,1)港澳特區政治制度相同點分析(李略,1)行政主導與治理的民主性(劉倩,1)論行政主導體制下立法會的監督制約職能(劉德學,1)基本法與澳門法律文化中的衝突問題(吳新平,1)澳門行政法規的法律控制問題研究(李燕萍,1)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區際司法協助的現狀與展望(范劍虹、陳捷、邵長富,1)論中國內地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及其完善(宋錫祥,1)競爭與均衡:第四屆立法會直選活動及其結果透析(婁勝華,2)關於橫琴澳大校區相關法律事務的初步研究(常滸,2)“橫琴模式”:實踐“一國兩制”的新創舉(莊金鋒,2)澳門法困局與出路:葡萄牙化或本地化(謝耿亮,2)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與內地地方行政機關的區別和聯繫(蔣曉偉,2)探索“一國兩制”的實踐模式(姜姍姍,2)澳門特別行政區十年法治建設情況綜述(常滸,3)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整體利益”(吳天昊,3)澳門憲政體制中的立法行政關係(鄞益奮,3)略論“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的粵澳關係(李嘉曾,3)特別行政區與特別行政區制度(楊允中,4)論“恢復行使主權”的內涵(王禹,4)論“一國兩制”下港澳特區的對外事務處理權:一個比較憲法的視角(王長斌,4)關於法律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趙國強,4)五點重要啟示:澳門特區第一個十年發展的全面總結(莊金鋒,4)《澳門基本法》司法適用十年歷程評述(李燕萍,4)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管轄橫琴島澳大校區的法理分析(朱世海,5)橫琴“一島兩制”之法律問題探析(鄧偉平、王曉波,5)論內地與澳門CEPA的法律性質(蘇寧,5)CEPA對澳門與中國內地經貿合作的影響及其效應(黨璽,5)“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的實踐遇到新的挑戰(莊金鋒,5)香港問題的提出與“一國兩制”的定型(黃鴻釗,5)後金融危機時期澳門特區政府管治挑戰與應對思考(謝四德,6)積極參與橫琴開發,推進粵澳緊密合作(陳慧丹,6)知己知彼,因勢利導──對推進粵澳合作和澳門特區參與橫琴開發的建議(何曼盈,6)從澳門社團的特殊性看“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莊金鋒,6)論中國的地方性公民投票(王東青,6)香港廉政制度體系建設:基本框架及經驗(段龍飛、任建明,6)區域合作下專業認證制度的發展(施遠鴻、柯麗香、陳建新,6)澳門公共政策諮詢中公眾參與的困境及對策分析(冷鐵勛,7)“一國兩制”澳門模式下的行政立法關係(宋小莊、何曼盈,7)試論“一國兩制”下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範式建構(劉京蓮,7)後危機時期的特區政府作用與政策選擇(謝四德,7)ConsultativeGovernance,LegitimacyProblemandDemocracyDeficitinMacau(SonnyShui-HingLO,7)中葡論壇:“一國兩制”澳門模式的一大特色(莊金鋒,8)論港澳兩部基本法的修改(寧立成,8)有效減少法院刑事積案的認罪協商制度初探(鄭成昌,8)論香港政黨體制與政制的關係(朱世海,8)論香港立法會對附屬法規的否決權(顧敏康、王書成,8)關於破解香港“一國兩制”實踐中若干問題的思考(庄真真,9)“一國兩制”下的澳門通貨膨脹及其治理(趙世勇,9)
《“一國兩制”研究》總目錄(第1至40期)-201-澳門與內地的職業安全權利保障制度比較(周佩,9)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與“一國兩制”(莊金鋒,10)澳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謝小弓、劉義忠,10)香港刑事檢控權的獨立性及其邊界(王玄瑋,10)“一國兩制”下香港、澳門人權保障述評(左權,10)澳門公共行政在廉政制度建設中穩步推進(許昌,11)中國內地與港澳區際取證制度的成效、問題及其改進建議(宋錫祥、王紅燕,11)澳門民法的給付障礙體系研究(童建森,11)“一國兩制”下《香港基本法》解釋衝突起因及其解決(申思琦,11)澳門行政法學的新天地(何志遠,11)論行政主導的合憲性(葉勇,11)2012年台灣大選簡評(許昌,12)“一國兩制”之“台灣模式”的建構:概念與框架(孫代堯,12)論兩岸區域合作中的“共同管理”(杜力夫,12)澳門法治水準綜合評估(趙琳琳,12)授權與限權的複調變奏: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憲法解讀(汪江連,12)《澳門刑法典》及其犯罪評價體系(潘星丞,12)中國內地與澳門緩刑制度比較研究(張亞平,12)論絕對豁免原則在香港特區的適用(廖濟貞,12)香港政黨發展開始步入第三個催生期(莊金鋒,12)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地方特質(鄞益奮,13)“碎步走”抑或“大步走”?(劉倩,13)居民基本權利與澳門民主政制發展(江華,13)珠海經濟特區發展過程中的港澳台因素(綦佳,13)中國內地與澳門保安處分基本原則之比較研究(張亞平,13)香港的國民教育與“一國兩制”遇到的新挑戰(莊金鋒,14)有關內地與澳門法院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宋錫祥,14)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行政組織法基本原則之比較(譚波,14)內地與澳門行政強制立法比較研究(謝小弓,14)“一國兩制”下中國區際法律衝突解決路徑辨析(劉京蓮,14)論南部台灣在兩岸交往中的地位與作用(許川,14)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簡評(李飛,14)論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科學內涵(朱世海,15)香港立法會罕見的“拉布”戰評析(莊金鋒,15)“一國兩制”的梯度效應及澳珠區域一體化路徑(殷旭東,15)“港人港地”、“澳人澳地”政策表述商榷(李嘉曾,15)從澳門地區保安處分制度看內地精神病人強制醫療體系之完善(劉思佳,15)政府績效管理制度芻議(陳慧丹,16)論澳門的假期制度及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梁淑雯,16)從澳門立法會的利益代表看回歸後的社會運動(蔡永君,16)法律殖民、法律文化與法律融合(李梁,16)論澳門中小學生在學校內的宗教自由(鄭錦耀,16)對香港國民教育問題的幾點思考(魏健馨,17)國家話語權的滲透與回歸前澳門的社團地位(何曼盈,17)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的民族因素(許川,17)區域價值鏈視域下的澳珠一體化構建(殷旭東,17)澳門居民政治參與及其完善途徑(鄞益奮,17)從涉台司法政策的變遷看台胞權益保障的完善(冷鐵勛,18)論澳門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李燕萍,18)語言矛盾與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梁淑雯,18)《澳門基本法》規範下的社會保障發展(陳慧丹,18)從多元主義的角度略析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何曼盈,18)“一國兩制”槪念完整性的多維解析(冷鐵勛,19)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十四年施政述評(姬朝遠,19)港澳特區行政與立法、司法關係之比較與改進(宋錫祥,19)港澳特區政治宣誓制度研究(周挺,19)論“一國兩制”與澳門原有行政法規的延續性基礎(張強,19)論行政長官與行政長官制(楊允中,20)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淵源探討(王禹,20)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理論初探(李燕萍,20)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憲制基礎(庄真真,20)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制約因素分析(朱世海,20)論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權力來源(楊允中,21)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部門法構成(冷鐵勛,21)新型政治體制的設計與運作(王禹,21)論“一國兩制”的科學內涵及其在實踐中的豐富(榮開明,21)試論中央對港政制發展決定權(常樂,21)香港普選行政長官諮詢中涉及憲制理論的幾個問題(莊金鋒,21)澳門居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全面性與充分性(冷鐵勛,22)《澳門基本法》設定的基本權利及其保障(李燕萍,22)澳門混合法律體系特徵考察(王瑩瑩,22)澳門刑事司法之變革:對陪審制度的探討與借鑑(劉思佳,22)香港法院適用內地經濟管制法的路徑分析(董金鑫,22)港澳與台灣之間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若干問題研究(王紅燕,22)對香港“佔中”引起的民主與法治的反思(莫世健、王榮國,23)有關深化“一國兩制”認知問題評析(常樂,23)《“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若干問題研究(莊金鋒,23)國族化與民主化在香港問題上的展開(王理萬,23)“一國兩制”思維與家國情懷培育(楊允中,24)《海峽兩岸交往綜合性框架協議》(建議稿)(周葉中、段磊,24)“依憲治國”若干重大憲制理論問題研究(莊金鋒,24)兩岸合作維護南海權益研究(宋杰,24)澳門回歸十五年來政制發展的回顧與前瞻(王禹,24)循序漸進的香港政改:後佔中博弈觀察與反思(田飛龍,25)基本法對外事務規範及港澳兩地實施現狀(許昌,25)簡議行政登記行為的法律效力(李燕萍,25)特別行政區制度在澳門取得成功的基本經驗(蔣曉偉,25)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202-新形勢下澳門反恐怖主義立法的發展(魏健馨、馬子雲,25)台灣海峽兩岸關係和諧發展的理性思考與實踐探索(李嘉曾,26)論澳門法官的不可移調原則及其對內地的啟示(冷鐵勛,26)“一國兩制”與澳門居民國家觀念的培育(李燕萍,26)CEPA實施的成效與現存的主要法律問題(宋錫祥,26)探析橫琴自貿試驗區邁向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體制創新路徑(李英,26)論《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地位(冷鐵勛,27)放眼“一帶一路”戰略,發揮“一國兩制”優勢(莊金鋒,27)論香港立法會主席的政治中立取向(梁淑雯,27)香港泛民陣營新動向(常樂,27)人權視角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實踐(陳雪玉、張健一、陳瑞林,27)簡評澳門終審法院有關平等原則的兩個判例(李雲舒,27)《澳門基本法》研究槪覽(鄒平學、黎沛文,28)澳門行政主導體制的特性簡析(朱世海、高海園,28)澳門特區政府職能設置的原則與標準(李燕萍,28)試論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的憲法義務(姬朝遠,28)論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刑事特別程序(謝志強,28)善用法治思維,不斷提高澳門特區政府依法管治水平(冷鐵勛,29)法律實用主義視野下的澳門法治建設問題(李燕萍,29)葡萄牙商法在澳門的延伸適用及其影響(何志輝,29)論“一國兩制”實踐的三個統一(興國,30)《澳門基本法》之法院解釋權研究(冷鐵勛,30)澳門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功能和使命探討(王禹,30)“一國兩制”下澳門社會正義觀的思考(李燕萍,30)政治改革與經濟發展的內在邏輯探究(謝四德,30)“一國兩制”──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成功實踐範例(楊允中,31)人大釋法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重要舉措(冷鐵勛,31)我對“一國兩制”淵源的認識(常樂,31)基本法對社團功能定位的科學性(婁勝華,31)中央全面管治權:科學理解與切實維護(周挺,31)從文化自覺看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何曼盈,32)基本法審查機制構建的理論基礎研究(庄真真,32)關於“一個平台”定位的幾點思考(梁淑雯,32)論行政規劃的法律屬性、法律效力及未來發展(歐志丹,32)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研究(沈雲樵、林琦棟,32)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功能界別的改革路徑分析(孫瑩,33)粵港澳大灣區視角下跨界水環境保護法治化研究(周盛盈,33)香港自由貿易港制度對中國自貿區的啟示(李猛,33)國家治理現代化政治學原理論要(黃清華,33)論“一國兩制”方針中“一國”與“兩制”的並存共濟(何曼盈,34)“適度監督”在澳門立法會的實現路徑探析(周挺,34)二元性《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實施和展望(莊金鋒,34)構建“一帶一路”爭議解決中心的若干思考(漆彤、黃麗萍,34)“一國兩制”下中外雙邊投資條約在港澳台適用性問題研究(劉京蓮,34)重溫《香港基本法》制定的偉大意義(莊金鋒,35)“候任行政長官”還是“行政長官人選”?(梁淑雯,35)回應性政府的構建與民間社團的參與(何曼盈,35)優秀的學者、合適的時間、豐富的內容(孫成,35)“一國兩制”對澳門地方學研究的影響與期待(李燕萍,36)聲明異議、訴願等行政反駁制度改革芻議(鄭錦耀,36)歡迎符合基本法要求的市政機構出台(何曼盈,36)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制研究(吳清揚,36)從制度主義看澳門基金會功能定位與運作(張少鵬,36)兩岸公權力機關交往雙軌制:回顧與前瞻(葉正國,37)論行政主導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制度條件(周挺,37)論香港政黨法治化需要處理好的兩對關係(黎沛文,37)新媒體環境下的香港青年政治參與:形式、特徵與影響(孟書強,37)澳門海洋特色金融業未來發展建議(高婕、盛力,37)大數據在博彩產業的運用(曾忠祿,38)澳門產業結構問題與優化路徑選擇(謝四德,38)二零一七: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深化的一年(高婕、盛力,38)澳門清洗黑錢犯罪中自我洗錢行為分析(段鵬,38)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立法的備案審查權(胡錦光,39)完善基本法實施的制度機制,切實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鄒平學,39)“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澳門經驗(冷鐵勛,39)正確判斷澳門區情:一個永恆的主題(楊允中,39)論“一國兩制”的澳門實踐(駱偉建、趙英杰,39)澳門特區公民社會內涵探析(何曼盈,40)澳門多元宗教文化資源的認知與利用(姬朝遠,40)論自貿臨時仲裁制度下的“三特定”問題(張泳,40)第三方支付的消費者保護比較研究(張淵,40)性騷擾刑事規制的域外立法借鑑與本土路徑選擇(文立彬,40)VI.“一國兩制”與長治久安從經濟發展的角度透視“一國兩制”在新澳門的成功實踐(齊鵬飛,1)走自己的路――關於澳門經濟未來發展的幾個方向性問題(張作文,1)論澳門適度多元發展的法律支撐(陳多、張亞偉,1)“一國兩制”與賭權開放(王五一,1)ADiscussiononMacauMonetaryReformfromaBroadPerspective(GUXinhua,SHENGLi,1)論責任社會與政府責任(應松年,2)建立廉潔政府與發展教育培訓(李略,2)探索澳門的未來改革方向(謝四德,2)澳門經濟增長充分展現“一國兩制”的先進性(郭永中,3)建立廉潔政府與發展教育培訓(二)(李略,3)試析“一國兩制”下橫琴社會管理模式之立憲主義型構(姬朝遠,3)
《“一國兩制”研究》總目錄(第1至40期)-203-內地與港澳刑法共同犯罪人分類制度比較研究(杜輝,4)從個案到制度──關於兩岸三地跨境犯罪嫌疑人處理的新思考(郭晶,4)“一國兩制”下澳門壽險市場的經營效率評估(連信森,4)從芬蘭經濟轉型看澳門未來跨境經濟合作發展(陳靜雯、陳建新,4)中國政府勞動與地方風險分攤(連信森,7)權力距離、道德信念與容忍不道德行為的實證研究(田青,7)論台灣地區“民法典”上的危險工作或活動責任(周友軍,7)粵港澳緊密合作中爭端解決機制設立及程序問題探析(慕亞平、陳嘯,7)試論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構建(彭小明,7)珠澳合作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關係研究(綦佳,7)澳門博彩經營批給合同述評(顧相偉、黃來紀,8)淺談“一國兩制”下澳門的語言發展(梁淑雯,8)港澳養老金制度比較研究(陳慧丹、郭瑜,8)澳門中小學教師組織公平感知研究(曾瑪莉,8)《“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導下的粵港澳合作評析(李嘉曾,9)基於合作博弈的珠澳協同發展研究(綦佳,9)在澳內地企業抵押融資的外滙審批及外債登記問題與解決(王愛民,9)澳門特區銀行業經營效率研究(龔鋒、連信華,9)《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涉澳門對外擔保管理政策評析(王愛民,10)澳門中產階級的社會特徵與研究思路(何曼盈,10)普通話在澳門:歷史與現狀(閻喜,10)“一國兩制”下澳門社會保障制度構建及其法治問題(李燕萍,11)澳門體育博彩法律制度及其改進(王長斌,11)粤澳合作、珠澳合作與穗澳合作比較研究(李嘉曾,11)中國內地與澳門網絡犯罪的刑法比較及完善建議(楊秀莉,11)《澳門民法典》──一種法律文化的解讀(王晴,11)產業結構優化的理論框架構建(謝四德,12)對“一國兩制”下澳門社會特徵的幾點思考(何曼盈,12)澳門公共退休金制度經濟安全問題之探討(朱順和,12)在粵澳資企業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政策分析及建議(王愛民,12)澳門中小學生人格特質及師生互動研究(曾瑪莉,12)香港特區的新行政長官、新理念和新挑戰(莊金鋒,13)澳門回歸前後居民語言使用與多語能力研究(閻喜,13)涉保險標的危險程度變動的基礎理論研究(李飛,13)澳門中學生收看電視行為研究(曾瑪莉、連信華,13)中國內地與台港澳行政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研究(李建新,13)澳門博彩業的多元龍頭角色(王五一,14)對澳門社會階級特徵的基本認知(何曼盈,14)破解澳門產業結構單一等問題(謝四德,14)澳門社會語言學研究三十年(1980-2009)(閻喜,14)人民幣在澳門流通情況的實證研究(邱嵐,14)尊重民意與基本法正確實施(庄真真,16)論階層與階級:以澳門為例(謝四德,16)社會大眾法治教育與調解意識的養成(沈雲樵,16)論海基會與海協會相互關係發展(張德瑞、劉靜,16)香港與內地大氣污染防治法比較研究(謝偉,16)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路徑思考(謝四德,17)澳門親權制度的特點與啟示(喬明遠,17)澳門與內地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比較研究(謝小弓,17)進一步完善中國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思考(宋錫祥,17)澳門與香港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初探(陳石,17)IdentificationofMaritimeFreightForwarderwithintheFrameworkof“OneCountry,TwoSystems”(LIKe,17)澳門產業結構優化的目標界定與路徑選擇(謝四德,18)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賠償制度之建立(劉思佳,18)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之理論與實務(李傑清,18)內地與澳門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制度的現狀及其完善思考(宋錫祥,18)澳門輕軌與珠三角共同發展(綦佳,18)澳門大學生濫藥問題及其預防研究(唐偉,18)澳門中葡雙語立法的困境與對策(陳德鋒,19)澳門法院審查、確認內地法院民商事判決所適用法律的效力層次分析(尚珍如,19)後ECFA時代兩岸產業協同化及未來對策(殷旭東,19)結與解:兩岸民主模式研究(王貞威,19)橫琴新區商事登記的改革與完善(鍾小凱,19)本土文化認知與澳門宜居城市建設方向(楊開荊,20)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制度淺析(劉思佳,20)從社會系統論視角思考澳門法律諮詢現狀(何曼盈,20)“一中框架”精神指導下的兩岸和平統一新思路(李嘉曾,20)從《施政報告》看澳門管治模式變化(張少鵬,20)試論香港行政主導制的實施路徑創新(朱世海,21)澳門新財產申報法的人權觀探析(滕宏慶、楊風雲,21)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否屬於公法人的問題研究(鄭錦耀,21)對完善澳門特區質詢制度的思考(張強,21)新形勢下澳台關係發展展望(姬朝遠,21)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政策述評(梁淑雯,21)開放社會視角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變革研究(許川,21)澳門構建和諧社會:模式與策略選擇(何曼盈,22)澳門社會福利制度的比較優勢及未來發展(魏健馨、馬子雲,22)澳門漢語雙言制研究(閻喜,22)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爭端解決機構研究(黃潔,22)AnalysisofMacao’sIntellectualCapitalunder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SUNLili&XIEJingzhen,22)自貿區下粵澳共建新型國際自由港探究(謝四德,23)澳門特區政府對民間社會的立場回顧及分析(何曼盈,23)“一國兩制”下內地與特區司法制度之互動(王玄瑋,23)經濟特區立法中的港澳元素及其法治價值(盧邦貴,23)風險社會視域下食品安全犯罪探析(文立彬,23)香港政改歷史反思與“一國兩制”理性認知(姬朝遠,24)政治正當性視角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實踐(陳雪玉、張健一,24)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204-澳門特別行政區審判制度之現狀與改革(趙琳琳,24)澳門公司治理中的利益平衡制度及其對內地的啟示(冷鐵勛,24)政府治理與新時期澳門社會保障的發展(陳慧丹,24)從社團社會到公民社會:憲政視角下的澳門治理發展(張強,2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邏輯起點研究(周挺,24)自貿區背景下橫琴新區的協同治理問題研究(殷旭東,24)對《高等教育制度》(法案)的幾點分析(梁淑雯,25)香港仲裁制度的變革歷程及其對澳門的借鑑意義(宋錫祥,25)國家創新驅動戰略與澳門公務員創新能力培養(李嘉曾,25)論行政主導制與澳門治理主體多元化的相互作用(張強,25)澳門產業結構變動的定量分析(1998-2013)(謝四德,26)澳門政治地位的歷史變遷與新期待(姬朝遠,26)人口老齡化與養老保障:挑戰與機遇(陳慧丹,26)澳門本地大學生對澳門語言政策和語言規劃的態度研究(閻喜,26)澳門與廣東自貿區合作的法律困境和挑戰(莫世健、陳石,27)澳門《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實施狀況探析(庄真真,27)略論澳門社會資本的作用與局限(何曼盈,27)澳門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困境及其出路(嚴劍冰,27)澳門博彩旅遊業未來的出路(劉京蓮,27)對改善特區政府民意收集與諮詢工作的一些建議(何曼盈,28)葡語在澳門:歷史與現狀(閻喜,28)論作為侵權法哲學的“亞氏正義觀”及其應用(黃清華,28)粵港澳金融合作與創新法律保障之路徑選擇(周盛盈,28)合同領域的中國國際強制規範論析(董金鑫,28)澳門與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的對接及路徑選擇(蔡建敏,29)“一帶一路”助力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顧相偉、莊金鋒,29)澳門發展歷史文化旅遊的思考(李嘉曾,29)論對“台獨”、“港獨”聯動的防範(章小杉,30)塑造“一國兩制”下世界級多元文化之都(姬朝遠,30)香港與外國簽訂移交逃犯協定及其啟示(宋錫祥,30)港珠澳大橋建成後的港澳、珠西區域整合(殷旭東,30)澳門多語現象的類型研究(閻喜,30)行政長官愛國愛港:政治要求還是法律標準?(陳雪玉、張健一,31)功能代表制及其在香港的前景(溫學鵬,31)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機制的思考(何曼盈,31)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與博彩業轉型發展(顧相偉、莊金鋒,31)後自貿區時代的橫琴和澳門一體化研究(鄒賢康,31)關於文化自信的幾點思考(榮開明,32)風險社會視域下環境刑法之反思與重構(文立彬,32)隱性實物出資規制淺析(楊舒淇,32)超額售票法律問題研究(關暢,32)澳門博彩業擠佔效應分析(謝四德,34)法治中國視角下港澳台法律專業人士作用研究(周盛盈,34)海峽兩岸刑事司法協助的衝突與解決(葉肖華、郭婧怡,34)粵港澳珠三角生態環境區域協作治理法制化路徑研究(連遠帆,34)風險社會經濟犯罪態勢及其防範對策(文立彬,34)抗爭權利、公共秩序與香港法治的再平衡(田飛龍,36)香港雙語法制:現有問題及其解決(王玄瑋,36)“法理台獨”新動向及其外在原因(游志強,36)“一帶一路”:歷史積澱與現實價值(高勝文,36)新時代習近平僑務思想的科學內涵(陳雲云,36)壓縮公權力邊界:澳門對內地自貿區的啟示(李晨,37)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制度設想的幾點思考(許昌,37)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嶺南文化創意轉化研究(馮澤華、詹鵬瑋,37)澳門養老保障制度的比較優勢及其借鑑(魏健馨,37)祖國強大與澳門回歸的歷史必然性(吳躍農,39)關於粵澳合作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發展的幾點建議(盛力、高婕,39)關於大灣區警務建設的若干思考(姬朝遠,39)澳門特區民間社團現狀淺析(何曼盈,39)關於澳門海水環境治理的行政架構優化和公共參與(盛力、高婕,40)論中美貿易戰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梁淑雯,40)選民結構、社團參政與社會訴求(楊佳寧、何寧宇,40)澳門特區外事管理法律實施情況淺析(林震宇,40)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真理性研究(黃清華,40)VII.廣濶視角TheTaleofTwoMega-Cities:HongKongintheFaceofShanghai’sRe-rise(GUXinhua,SHENGLi,2)關於“牢騷太盛”與“當代完人”的哲學思考(劉景松,2)“土地法改革的新趨勢”國際研討會摘要(王秋儀,4)愛國華僑陳嘉庚國家統一思想及其當代意蘊(陳雲云、周其衛,4)共同弘揚中華文化是實現祖國統一的有效途徑(李嘉曾,4)問魯迅,漢字何罪?(張東寶,4)民族魂──胡秋原(張東寶,5)和合文化‧“一國兩制”‧兩岸三地(魏靜,5)TheGreatWallofChineseEconomy:CapitalControls(GUXinhua,SHENGLi,5)葡萄牙人的早期東方之旅(黃鴻釗,6)唐德剛與情繫統一的李宗仁(張東寶,6)一個耄耋研究人員的殷切期盼(施漢榮,6)澳門海洋文化的若干問題(黃鴻釗,7)華僑支持辛亥革命原因的多維透視(陳雲云,7)林語堂與中國傳統文化的海外傳播(張東寶,8)北魏胡漢雜糅的原因與效果(楊值珍、孔定芳,9)元朝以來中國對西藏的管轄(黃鴻釗,9)辛亥革命萬歲!──學習中共中央關於紀念辛亥革命30
《“一國兩制”研究》總目錄(第1至40期)-205-週年決定的體會(毛磊,9)“一生為故國招魂”的錢穆(張東寶,9)緣由‧優勢‧貢獻‧啟示──華僑華人與中國統一大業關係的四維解讀(陳雲云,9)大膽的嘗試,有益的探索──記《“一國兩制”百科大辭典》出版發行(常談,9)沈志亮抗葡事件評述(黃鴻釗,10)情繫大陸的于右任(張東寶,10)浙閩海患與抗葡名將朱紈之死(黃鴻釗,11)禮法結合的發展過程(王秋儀,11)僑務資源是中國和平統一的積極因素(陳雲云,13)英國侵略西藏的最初動機及其後果(黃鴻釗,13)羅素的中國情懷(張東寶,13)新時期對美國對華人權策略之應對(左權,14)19世紀晚期英俄在西藏的爭奪(黃鴻釗,14)衛禮賢、愛默生與美國人眼中的孔子(張東寶,14)16-19世紀果阿與澳門的關係(黃鴻釗,15)嚴復──傳播西學的重要代表(張東寶,15)為嶄新的“一國兩制”事業不懈追求(冷鐵勛,16)論批判何以可能(周挺,16)英俄關於西藏問題的妥協(黃鴻釗,16)老子的“和諧”思想(張東寶,16)深入理解“一國兩制”,研究突出澳門特色(莊金鋒,18)達賴集團的叛國活動評析(黃鴻釗,18)王薌齋與國學(張東寶,18)中國傳統政治哲學視野下的“一個中國”原則(楊寬情,20)論澳門通往國際貿易港之路(黃鴻釗,20)略述方東美的哲學思想(張東寶,20)論毛澤東治黨治國的一條思想主綫(楊波、吳偉佳,21)清初禁海政策與澳門(黃鴻釗,21)甲午威海之戰中方戰略戰術評析(李嘉曾、李文馨,22)中國古代司法文化窺探(王迪,23)劉思復對儒學的批判(黃鴻釗,23)中華文化走向世界的綜合優勢與實踐經驗(李嘉曾,24)汪柏私許葡人通市(黃鴻釗,24)日據時期台灣意識探析(黃繼朝,24)法律社會學視野中的苗族理詞的法律效力研究(王迪,24)辛亥時期香山一樁華僑冤案(黃鴻釗,25)中國民法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制度的現代修正(任江,26)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胡守鑫,26)林鳳拓殖馮嘉施蘭國遺跡踏勘(徐作生,26)淺析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的界限(鍾小凱,27)香山社會變革的號角(黃鴻釗,27)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文化意義與中華文化的時代價值(李嘉曾,28)生產性服務業與高端製造業在珠海:協同發展前景分析(殷旭東,28)LegalAnalysisofWynnv.Okada(WesleyJiankangkaiWEI,29)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質量問題研究女(鍾小凱,29)當代兩岸利益集團比較分析(黃繼朝,29)孫中山升起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旗幟(毛磊,30)清末香山地區的涉外事件(黃鴻釗,30)論建設公共治理型執法機制(黃清華,30)正當程序原則核心內涵與屬性(唐文,30)論特殊時代政府承認語境下不承認原則對台灣的適用(羅國強,31)澳門《土地法》中公產與私產概念之辨析(高峰,31)邁向公民權利時代的地方立法(鍾小凱,31)論互聯網與患者安全的主要法律問題(黃清華,31)武漢國民政府曾是一度存在過的國共聯合政府(毛磊,32)澳門雙言制研究(閻喜,32)文物閃亮,憶記成章──《澳門憶記》評述(劉景松,32)試論《民法總則》體現的立法為民本質(李嘉曾,33)論內地群體性事件的法治防範(鍾小凱,33)比較法視野下第三國國際強制規範適用的衝突法方法(董金鑫,33)國際海運中禁止濫用優勢地位的制度重構(陳石,33)理學鼻祖與湘學宗主周敦頤簡論(周秋光、黃召鳳,33)珠海生態環境保護地方立法路徑研究(鍾小凱,34)論良法善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係(黃清華,34)中國契約行政的法治保障評述與建議(姬朝遠,35)略論形成孫中山三民主義的文化學動力源泉(李嘉曾,35)FATF評估機制在中國實踐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及其應對(盧頌馨,35)地方各級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範圍探析(鍾小凱,36)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權的刑法保護(文立彬,36)醫療行為中患者宗教信仰權問題研究(聶政宇,36)關於構建中國兼職法官制度的思考(崔拓寰,37)對就讀特區高校內地生開展德育的思考(李嘉曾,37)探索醫調“廣東模式”,力促和諧醫患關係建設(黃清華,37)異質區域社會治理問題:多元組織與協同機制(殷旭東,37)制度倫理與信念倫理:內地行政倫理建設的途徑(婁勝華,39)《實踐論》、《矛盾論》對香港實踐“一國兩制”的導向(馮澤華,39)金融開放背景下的國際金融仲裁發展路徑(蘇偉康,39)直接適用的法及其對可仲裁性、裁決承認與執行的影響(董金鑫,39)甲午戰爭期間戴宗騫與丁汝昌關係論析(李嘉曾、李文馨,39)VIII.民意調查澳門特區十年發展進步大型民意調查報告(2)澳門特區第二個十年發展路向選擇大型民意調查報告(3)“陽光政府與陽光社會”大型民意調查報告(7)“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10)“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I(11)“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II(13)“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IV(15)“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17)“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5年5月)(25)“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6年5月)(29)“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2017年5月)(33)
《“一國兩制”研究》2019年第2期(總第40期)-206-IX.會議紀要“責任政府與責任社會──公共行政改革的方向與重點”學術研討會紀要(2)“澳門選舉與政治文化的變遷與發展方向”座談會紀要(3)“邁向第二個十年的澳門特區依法施政”學術座談會紀要(3)“期待與支持──談行政長官崔世安首份施政報告的亮點”學術座談會紀要(4)務實與進取──對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同名學術座談會紀要)(7)“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10)“法律語言改革與雙語人才培養”學術座談會紀要(10)積極進取──對201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同名學術座談會紀要)(11)“澳門政制發展與社會進步”學術座談會(紀要)(12)“對《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座談會紀要(15)“對《2014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學術座談會紀要(19)“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建設”學術座談會紀要(20)“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學術座談會紀要(22)“‘一國兩制’實踐的經驗總結──慶祝澳門回歸十五週年”學術座談會紀要(23)“2014年財政年度政府工作總結”學術座談會紀要(23)“《2015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綜合評議”學術座談會紀要(24)“《高等教育制度》立法與澳門高等教育建設”學術座談會紀要(24)“基本法第95條的正確理解與民政總署職能的再定位”學術座談會紀要(25)紀念蕭蔚雲教授逝世十週年專題研討會發言選遍(26)“博彩業健康發展與澳門經濟新常態”學術座談會紀要(26)“對《201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學術座談會紀要(27)“《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與澳門的民主實踐”學術座談會紀要(29)《2017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學術座談會紀要(31)“‘一國兩制’實踐經驗總結──香港回歸20週年成就回顧及其對澳門的啟示”學術座談會紀要(33)“對《2018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學術座談會紀要(35)十年成長路,未來更期待──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成立十週年座談會紀要(38)“對《2019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評議”學術座談會紀要(39)“港珠澳大橋通車──澳門的受益及優勢拓展”學術座談會紀要(39)X.人物專訪“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人物專訪)(8)2012年兩會精神與澳門政制發展(人物專訪)(12)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評議(人物專訪一組)(15)不忘初心,堅持正確導向──澳門中聯辦陳斯喜副主任探訪並勉勵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員(32)創新思維方式多出好成果大成果──澳門中聯辦副主任薛曉峰探訪並勉勵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人員(33)
《“一國兩制”研究》稿約一、本刊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所主辦的定期學術刊物,定為季刊,逢1、4、7及10月出版。歡迎本澳及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二、本刊以“研究‘一國兩制’,落實‘一國兩制’”,即“推動社會各界對‘一國兩制’的深入認識,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加強對依法施政直接相關的課題研究,以維護特區憲制發展的正確方向”為宗旨,期以全方位的視野探討相關議題,理論與實務並重,建立關於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策略性資料庫。三、本刊內容包括:專題論文、重大題材研討、案例分析、調研報告、書評、學術動態等各種形式,篇幅以5,000-10,000字為宜。四、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文責自負,必須為未經其他刊物或在網絡上發表或出版者,同時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五、中文來稿請以中英文(英、葡文來稿請以中英或中葡文)標明文章名稱和作者姓名,並提供30字以內之作者簡介(最高學歷、主要職務等)及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六、文稿請以word文字檔存儲,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傳來(或以軟盤方式郵寄)稿件,手寫稿件恕不接受。七、本刊採用匿名審稿制,在組稿、審稿等各環節力圖做到規範透明、公平公正。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並贈送該期刊物2本。八、本刊尊重作者的原創精神,但對屬於文字表述與體例方面的相關事項保留必要的調整權。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註明,無法刊出之稿件將於收件後6個月內盡速通知作者,恕不退稿。九、文稿的著作權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享有著作財產權。日後除作者本人將其個人著作結集出版,凡任何人任何目的之翻印、轉載、翻譯等皆須事先徵得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十、作者投稿於本刊,經本刊發表後,意即授權予本刊資料庫或經本刊授權其他相關單位資料庫可以進行重製、透過網絡提供服務,並准予用戶進行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在本刊稿酬中一次性給付,本刊轉載或重覆使用不再另行支付。作者如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另作處理。附:本刊採用體例1.文字編排採横書格式,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表示。2.中文文稿採用新細明體,英、葡文文稿字型用TimesNewRoman。3.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4.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全型),即引號用“”(不用直引號「」);逗號用,(置於中位);書名號用《》等。5.引述之原文(直接引用)需加引號,並註明引文出處;間接引用可不加引號,但仍須標明出處。6.以中文完成之文章中,引文出處採用規範中文註釋方式表述,不採用西方引文習慣,即不採用“(祝建華,2004)”之類表述方式。以英、葡文完成之文章可採用西方引文習慣。7.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放置文後,以1、2、3……等阿拉伯數字作為編號標示。8.引文出處要求規範表述。8.1中文文章專著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期刊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論文集文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報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網絡資源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訪問日期。8.2英葡文文章專著Author:TitleoftheBook.PlaceofPublication:Publisher.Year.Page.期刊Author:TitleoftheArticle.TitleoftheJournal.Volume.Issue.Year.Page.論文集文章Author:TitleoftheArticle.InEditor(Ed.).TitleoftheCollection.Place:Publisher.Year.Page.報章Author:TitleoftheArticle.NameoftheNewspaper.Date.Page.網絡資源Author:TitleoftheArticle.AvailableatWebsiteName:URL.RetrievedonDate.本刊電子郵箱為:RUPDS@ipm.edu.mo聯繫地址:澳門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校區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電話:853-83998702、853-83998703圖文傳真:853-2857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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