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2018年4月
《“一國兩制”研究》編委會名譽主任委員:何厚鏵名譽副主任委員:曹其真主任委員:李向玉、楊允中委員:王禹、米健、冷鐵勛、郝雨凡、唐曉晴、莫世健、婁勝華、郭華成、陳慶雲、許昌、曾華群、趙向陽、趙國強、駱偉建、劉斌(按姓氏筆劃排序)《“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主編:楊允中、冷鐵勛審稿小組:許昌、姬朝遠、李燕萍責任編輯:梁淑雯、陳慧丹編輯:庄真真、何曼盈、謝四德
目錄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一國兩制”與國家新時代“一國兩制”實踐與新時代十大關係......................................................................................楊允中1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四題..............................................................................榮開明12“一國兩制”要與國家新時代新征程同行──學習中共十九大精神的體會......................................................................................莊金鋒23當前“一國兩制”實踐中的幾個重大理論問題......................................................................常樂31“一國兩制”與法理研究關於《澳門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定位的認知..................................................................冷鐵勛40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地方性屬性研究..................................................................................江華46關於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一點思考..................................................................曹強、曹晟54公共秩序保留在港澳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的運用..................................................宋錫祥60《澳門基本法》社會福利條款分析:歷史、規範與結構......................................................陳慧丹73“一國兩制”與長治久安抗爭權利、公共秩序與香港法治的再平衡..............................................................................田飛龍83香港雙語法制:現有問題及其解決..........................................................................................王玄瑋97“法理台獨”新動向及其外在原因..........................................................................................游志強107“一帶一路”:歷史積澱與現實價值......................................................................................高勝文118新時代習近平僑務思想的科學內涵..........................................................................................陳雲云128“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模式“一國兩制”對澳門地方學研究的影響與期待......................................................................李燕萍137聲明異議、訴願等行政反駁制度改革芻議..............................................................................鄭錦耀144歡迎符合基本法要求的市政機構出台......................................................................................何曼盈152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制研究......................................................................................................吳清揚158從制度主義看澳門基金會功能定位與運作..............................................................................張少鵬164
廣濶視角地方各級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範圍探析──以珠海2012-2016年實踐為例...................................................................................鍾小凱174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權的刑法保護..........................................................................................文立彬178醫療行為中患者宗教信仰權問題研究......................................................................................聶政宇186學術動態..................................................................................................................................................197
CONTENTSIssue2018-2“OneCountry,TwoSystems”andtheChina’sNewEraThePractice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anditsTenRelationswiththeNewEra............................................................IEONGWanChong1OnCorrectUnderstandingofXiJinpingThoughtsonSoci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foraNewEra...........................................................RONGKaiming12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MustbeAccompaniedbyChina’sNewJourneyintheNewEra..................................................................ZHUANGJinfeng23SeveralImportantTheoreticalProblemsintheCurrentPractice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CHANGLe31“OneCountry,TwoSystems”andJurisprudenceStudyTheRecognitionoftheLegalStatusoftheMacaoBasicLawasaConstitutionalLaw.............................................................................................LENGTiexun40OntheLocalAttributeofthePoliticalSystem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JIANGHua46SomeThoughtsontheChiefExecutiveUniversalSuffrageoftheHongKongSAR............................................................................CAOQiang,CAOSheng54TheApplicationofPublicOrderinthe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theMainlandChinaandtheCommercialJudgmentsinHongKongandMacao........................................................................................SONGXixiang60AnAnalysisofSocialWelfareProvisionsintheMacaoBasicLaw:History,NormsandStructure..................................................................................CHANWaiTan73“OneCountry,TwoSystems”andLastingPoliticalStabilityRightofProtest,PublicOrderandRe-balanceofHongKong’sRuleofLaw..................TIANFeilong83
BilingualLegalSysteminHongKong:ExistingProblemsandtheirSolutions...........WANGXuanwei97StudyontheExternalConditionsoftheRecoveryandDevelopmentofthe“DeJureTaiwanIndependence”Activities....................................................YOUZhiqiang107“OneBeltandOneRoad”Initiative:HistoricalAccumulationandRealValue.............KOUSengMan118TheScientificConnotationofXiJinping’sThoughtsofOverseasChineseAffairsintheNewEra............................................................CHENYunyun128“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andItsImplementationPatternsTheInfluenceandExpectation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PolicyonMacaoLocalStudies.................................................................................................LIYanping137OpinionsontheReformofAdministrativeRefutationSystemsinMacao..............CHEANGKamYiu144TheEstablishmentoftheMunicipalOrganizationinaccordancetotheRequirementoftheMacaoBasicLaw..................................................................HOManIeng152OntheLegalSystemofthe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inMacao.................................WUQingyang158TheFunctionOrientationandOperationoftheMacaoFoundationfromthePerspectiveofInstitutionalism...........................................................CHEONGSioPang164AWideAngleStudyontheScopeoftheMajorIssuesDiscussedandDecidedbyLocalPeople’sCongressesandtheirStandingCommittees.................................ZHONGXiaokai174TheCriminalProtectionofPersonalInformationRightintheBigDataEra........................WENLibin178StudyonPatient’sRighttoReligiousBeliefinMedicalTreatments.................................NIEZhengyu186AcademicActivities..................................................................................................................................197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顧問、教授-1-中共十九大明確指出,我們國家已進入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這個新時代,是承前啟後、繼往開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繼續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時代,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時代,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不斷創造美好生活、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時代,是全體中華兒女勠力同心、奮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時代,是我國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斷為人類作出更大貢獻的時代。”1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十四項基本方略中,第(十二)“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這“一個必須、兩個確保”就自然構成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當前和今後正確實踐“一國兩制”的主體要求,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都應針對新時代新形勢,進一步調整好各自發展定位和發展理念,不忘初心,砥礪前行,“共擔民族復興的歷史責任,共享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一、民族偉大復興取得階段性成果新時代大時代要有新思維導航,新征程新使命要有新理想激勵。2017年10月順利召開的中共十九大,從理論和實踐兩大維度對中國國情的深刻變化、對進入21世紀第二個十年改革開放新態勢、對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了權威性總結。它不僅事關國家“十三五”規劃及第一個“一百年”預期目標的順利實現,而且也對隨後30年第二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最終實現,作出了高瞻遠矚、高屋建瓴的科學設計。所以受到國內外、海內外有識之士幾乎一致的肯定、讚揚,絕對事屬必然與正常。(一)新時代新在哪裏首先,中國發展有了新方位新座標。以中共十九大為標誌,中國業已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進入國家全面“強起來”歷史發展新階段,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相應地,科學社會主義制度百年實踐史上終於得到最具說服力的正確驗“一國兩制”實踐與新時代十大關係楊允中∗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2-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走向成熟,中國道路、中國智慧、中國方案受到國際上普遍認同。在決戰“十三五”、全面實現第一個“一百年”全面小康基礎上分兩步走實現高標準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既具歷史必然性又具現實可行性。其次,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正式定型並寫進中共黨章和國家憲法,構成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東方化的最新最高標誌。“八個明確”、“十四項方略”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最新成果。歷史證明,擁有5000年文明積累且歷經第一個“一百年”即將完成的中華民族在崛起、復興路上沒有任何力量能夠阻擋。再次,中國和平崛起的普遍意義備受認同。崛起是個多義詞,不單經濟、民生要崛起,法治、文化也要崛起。全球人口第一大國、世界第一大執政黨,建國近70年,改革開放近40年,綜合國力和社會面貌同步發生歷史性巨變,這根本地改寫了當代中國發展史,也改變了人類文明史;改變了中國人貧窮面貌,也改變了當代西方中心主義及其確立的國際地緣政治版圖。再再次,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國兩制”事業也應步入有高驗證成效的實踐新時代。走好有自身特點的新時代“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之路,必然要求認真展現中國思維、中國智慧、中國堅守、中國探索。這是特定國情、世情下的新時代,是中國人大展拳腳、續創佳績的新時代,是中華文化、東方文明備受認同的新時代,是力量對比、地緣政治重新洗牌的新時代。當然,進一步強化辯證唯物主義對立統一思維,實幹興邦、居安思危、轁光養晦,清醒清醒再清醒、冷靜冷靜再冷靜,也永遠不可放鬆或淡化。因為“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2(二)怎麼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國的獨特國情決定選擇走社會主義道路的必要性、可行性,中國近40年改革開放所引發的國情巨變,不僅令國人而且也令世人不得不全面調整視角、全面進行反思、全面對傳統思維定勢作出新判斷、新認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創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指導黨和人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正確理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是激勵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奮勇前進的強大精神力量。”3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一個重大時代課題,這就是必須從理論和實踐結合上系統回答新時代堅持和發展甚麼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怎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包括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目標、總任務、總體佈局、戰略佈局和發展方向、發展方式、發展動力、戰略步驟、外部條件、政治保證等基本問題。”4這是當代最大發展中國家、世界上最大執政黨的最高決策層循序漸進、持續有效地進行探索、總結、開拓、完善的核心課題,這也是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內全國近14億樸實勤勞、愛國樂業的人民大眾不曾停息的追求。圍繞重大時代課題,當代中國及其執政黨領導者“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緊密結合新的時代條件和實踐要求,以全新的視野深化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進行艱辛理論探索,取得重大理論創新成果,形成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5
“一國兩制”實踐與新時代十大關係-3-這個標誌着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最新成果、以習近平命名的思想體系及時做出了“八大明確”和“十四個堅持”發展方略。“八大明確”第一條便是“明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任務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上,分兩步走在本世紀中葉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6在十四個堅持發展方略中第十二項便是“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這項“一國兩制”在認知和制度兩大領域、理論和實踐兩大維度所作的探索和創新,開創了人類文明史上的新里程碑,豐富了馬克思主義認識論方法論新視域。這是延續中華民族傳統求同存異、海納百川的包容基因,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不曾放鬆過的國家統一思維和20世紀80年代初改革開放新契機而堅定果斷推出的一項基本國策。它的深厚理論價值必然在未來的實踐中進一步得到全面系統的展示。站在特別行政區時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至少應被認定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承前啟後、繼往開來,同時肯於自我完善,與時俱進的社會主義,它既是開放型社會主義,又是創新型社會主義;其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符合中國國情和東方文化傳統的社會主義,它是推行“和”文化,倡導互相尊重、平等交往、互利共贏並承諾永不稱霸的社會主義;其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科學認識論並遵循普遍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其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人類文明史上創造奇蹟最大,改變面貌最快的社會主義,它也是堅持二元經濟與二元社會的國情,不迴避現存矛盾並力求以客觀理性思維加以回應的社會主義;其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當代最正統、最權威、最能在正反對比與左右干擾下站穩並大膽前行的社會主義。(三)怎麼看“一國兩制”及其成功實踐“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7這項判斷具很強的理論精準性,也具有很強的現實依據性。前已述及,“一國兩制”是產生於中國的特殊國情,為中國特定歷史發展階段特定社會主題服務並在現實實踐驗證中突顯其巨大生命力、科學性的一項戰略抉擇。它源於中國,卻給世人以巨大啟示;它實行於國家特定小塊地區,卻為偉大祖國主體發展目標和國家核心利益服務。這項嶄新理論,其優越性、創新性極其深刻;這項嶄新制度,其公平性、公信度正拾級而上。時至今日,雖然在特區某些環節仍存亟待改進、完善的空間,但瑕不掩瑜,絕不構成對新政權、新制度心生疑點的依據;雖然依然可以聽到見到極為個別極端人士千方百計、絞盡腦汁同新社會新人新事唱對台戲,甚至把攻擊矛盾指向中央政府,但此類行徑既代表不了時代潮流和發展大局,也遠遠脫離廣大市民的意願、要求和福祉,因而被時代洪流所否定是必然的。已經有港、澳兩地四個五年實踐期的“一國兩制”事業,也應得到越來越清晰的解讀。其一,“一國兩制”是當代社會主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國策,其驗證成效事關國家核心利益和全民根本利益,是“中國特色”最具代表性、最典型、最現實的集中展示;其二,“一國兩制”是推動國家和平統一、實現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大戰略安排;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4-其三,“一國兩制”是與國家主體部分實行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同步構成殊途同歸、異曲同工,也是現代社會主義認同資本主義合理存在前提下對其利用、改造、駕馭,使之為我所用、為我服務的成功演練;其四,“一國兩制”是符合當代特別行政區居民意願、利益與要求,同時也代表全國各族人民長遠利益與共同期盼的關鍵性舉措;其五,“一國兩制”是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認識論方法論的重大突破,因而是科學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正確而必然的選擇,是益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創造性決斷。認定“一國兩制”實踐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令國人十分欣慰,也令世人難持異議。這點不容懷疑或否認。深入一層觀察特別行政區社會現實,人們可以進一步把認定成功實踐的關鍵性要素作出下述歸納。一是國家恢復行使主權、全面管治權落實到位;二是特區新興政權行使高度自治權有效不越位、民本不官僚;三是社會和諧包容穩定等文明指標常態化、有感化;四是經濟持續走強,民生持續走高;五是治港港人、治澳澳人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核心價值觀形成社會主流判斷;六是特區正面積極形象被國人、世人普遍接受認可;七是新時代新征程上,新思維成為自覺追求、新作為成為常態要求;八是年輕一代接班人培育受到重視並具可比性成效。以上所列,僅屬個人的觀察和思考,表述遠未達到規範、嚴謹、深刻、系統。為了不失時機地推動“一國兩制”理論的深化細化、普及化與接地化,提倡多一些人士參與相關領域的推介與研究,早已成為特別行政區基本建設工程之一,這是一項有得無失、有利無害的民意建設工程,直接也好、間接也好,這項工程的參與者成行成軍是可以期待的,也是十分必要而有價值的。二、幾個基本關係的再認定香港中聯辦王志民主任2018年初在《求是》雜誌發表題為《“一國兩制”新的定位:正確處理六對重要關係》的重要文章。這“六對重要關係”是: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融入國家發展和發揮香港優勢的關係,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關係,“港式思維”、“港事港辦”和“北京思維”、“內地方式”的關係,以及“一國”和“兩制”的關係。應該說,對這六對重要關係的判斷,也完全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了便於學習和討論,本人結合對澳門18年“一國兩制”實踐的認知謹補充提出以下十個基本關係的判斷。
“一國兩制”實踐與新時代十大關係-5-(一)時間與空間的關係從認識論方法論視域觀察,時間與空間永遠是認識社會、認識世界兩大基本維度。講時間不能脫離具體的空間,講空間不能不包括對時間的把握。近180年前鴉片戰爭後的時空中國人民開始面對非正義非人道的悲慘命運,70年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為標誌的時空中國人民在中共領導下實現了“站起來”的夢想,40年前以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為開端的時空中國人民歷史性地基本實現“富起來”的嬗變,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令中國人民進入一個全新時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時序的推進不可阻擋,同一空間的人和物都可能發生巨變,關鍵性因素就在於及時總結發展經驗、精準探索發展規律。在當代中國,素稱有5000年文明史積累的近14億中國人做到了,因而也是當代人類文明史上罕見的一大飛躍。天時地利人和,是國人千百年來總結實踐規律的高度概括。天時、地利屬於客觀因素,人和主要是主觀因素。毫無疑問,時序進入20、21世紀之交,發生在地球東方的巨變,可以稱之為人類文明史上罕見的大天時大地利大人和。認知到位、實踐到位,就能繼續創造出人間奇蹟。其中,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這兩個具里程碑意義的日子及其豐富內涵就發生在我們眼前,無論從歷史見證人還是從命運主體觀察,都要接受、都要認同,因為這是新時代新制度的黎明;是主動自覺適應還是消極觀望,選擇權在每個人手上,但結果的不同是十分清晰的。如今一個足以影響全球發展進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業已開啟,同這個偉大時代同步前行是每個幸運的當代中國人的歷史使命和責任使然。(二)理論與實踐的關係“時代是思想之母,實踐是理論之源”。8作為現代人,基本上都受過不俗的教育和培訓,盡可能多懂一些社會發展規律、盡可能多從客觀規律上進行觀察、思考,這幾乎是常態要求。而其結果必然是看得深一點、透一點、遠一點,從而行動盡可能少一些盲動性、被動性。通常講的理論,即“人們由實踐概括出來的關於自然界和社會的知識的有系統的結論”9,它並非懸在半空無法捉摸,只能屬於少數政治家理論家的專利,正確的經實踐反覆驗證的理論應是可以認知、可以理解、可以沿用的。事實上,每個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無不天天、時時直接或間接接觸某些方面理論,區別只在於實踐中自覺性主動性有所差異而已。實踐沒有止境,理論創新也沒有止境。中國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是以馬克思主義特別是中國化時代化的馬克思主義作為行動指南。中共十九大確定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就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就是當代最高水平的馬克思主義。國家發展離不開作為執政黨行動指南的馬克思主義,各行各業發展進步也離不開對發展規律的認知和踐行。在現代社會,無論對立統一觀、否定的否定觀、質量互換觀都是人們常見的觀察分析方法,這些基本原則和規律就是構成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的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方法論。“世界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變化,中國也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變化,我們必須在理論上跟上時代,不斷認識規律,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文化創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創新。”10“一國兩制”是我們國家一項重大原創理論和原創制度,歷經20載兩個特別行政區成功實踐的有效驗證,其巨大生命力與科學性受到越來越廣泛而深化的認同。正因為它是理論與制度創新,正因為它史無前例,故在實踐中一方面要擴大宣傳、加深理解,另一方面又要備加愛護、扶植,使之進一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6-步完善與成熟,就是發展所需、題中之義。總之,要端正視角、放平心態,拿出社會主人翁自覺,在新時代新征程上的“一國兩制”實踐中,使之更嚴謹可行、更務實有效,不僅為越來越大比例的本地居民所理解和把握,而且也力求越來越深入地為境外人士所認同和支持。這是求之不得的難得機遇,這是不容推卸的歷史使命。(三)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關係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作為兩大基本社會制度共生共存從1917年蘇俄十月革命算起已有整整一個世紀歷史,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因發展階段不同、民族文化傳統不同可以在不同歷史階段做出不同選擇,也可以做出不同否定。人們不難觀察到,不僅社會主義國家經歷了令人驚異的跌岩起伏,在號稱發達的資本主義體系中其政治制度依然千差萬別。在現代條件下不同國家即使所選社會制度不同相互間仍然存在具實質性、基礎性的某些共同屬性:一是都要有效維權,既要維國權又要維民權,不容忽視自身民族尊嚴;二是都要真誠愛民、堅持政權民本性,既要開明開放、擴大民主,更要時刻關心廣大民眾的衣食住行。兩種不同社會制度下不同國家性質的根本區別一是“公”與“私”的價值認定與行為取向間的差異:社會主義強調“公”字,即強調公有制為主體的運行機制,資本主義強調“私”字,即強調私有制為基礎的運行機制。二是執政黨性質的差異,社會主義國家係共產黨為法定執政黨(個別國家已發生性質變異),非社會主義國家則是由資產階級性質政黨輪流坐莊。不容否認,兩大社會制度之間曾經有過以敵視、對抗、鬥爭為主軸的交往歷史,直到當前,西方資本主義世界仍強調意識形態攻勢,妄圖以所謂“鮮花”革命來改寫地緣政治版圖。其實,地球雖然不大,但不僅可以容納現有實行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和諧共存、互利共贏,而且可以根據人類命運共同體思維讓每一國家每一民族每一角落都能各展所長、各得所求,令相互間平等尊重、互信互利、共建共享成為新世紀新時代的文明生存法則。特別行政區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與生活方式,絕不意味着資本主義或原有資本主義是老佛爺眼珠──不准碰、不能碰,更不意味着特區的政治、經濟、文化都自然具資本主義屬性,更何況基本法還明文規定只限於50年不變。故此,不僅對大陸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還可能存在某些消極現象,可以討論、可以批評,而且對特區本身保留的原有資本主義亦不宜簡單化、絕對化地予以美化和肯定。作為超大型社會主義國家,中國近40年改革開放引發的歷史性巨變,對於兩大基本社會制度長期以來的競存競爭早已作出令人信服的結論性認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優越性無可取代,但中國依然尊重各國各族自行選擇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社會制度的現在時和未來時留待人們繼續思考、探索。作為生活在特別行政區的中國人,對於兩大基本社會制度的觀察、體會、理解更有別人難以相比的有利條件,孰是孰非、孰優孰劣、孰正孰邪,不是一句話可以說清楚的,也不是一刀切可以擺平的,但至少我們擁有兩大制度不同優勢的綜合利用條件,通過對兩種制度積極因素的合理嫁接、集成、整合可令新興特別行政區制度漸趨完善與成熟,這絕對是迄今任何一種社會制度下尚難達致的境界。(四)“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一國”是根,根深才能葉茂,“一國”是本,本固才能枝榮。“一國兩制”及其中的“一國”
“一國兩制”實踐與新時代十大關係-7-和“兩制”近30多年來已成為中國境內以至國際範圍的常用詞、創新詞。如今,“一國兩制”理論不僅早已成為當代中國人文社科學術界公認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而且也受到國際上越來越大範圍的理解與認同。這“一國”的所指即業已成為國際事務中心的社會主義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其主權管轄範圍內的960萬平方公里的國土和超逾300萬平方公里的主權水域繼續推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與此同時,為了妥善處理歷史遺留的台港澳問題國家適時制定“一國兩制”新興國策或稱之為基本方略。所以制定這項基本國策,鄧小平生前早已明確指出這是從中國國情和未來發展目標出發的利在當前、益於長遠的成熟舉措。兩個特區20年上下“一國兩制”實踐成功表明,這是“兩個最佳”:既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一國兩制”是社會主義中國中央政府推出的一項重大戰略部署。“一國”是根本、是基礎、是前提,其基礎性、前導性、決定性不容動搖,即這項方針的不動搖、不能變一面,“兩制”是特殊歷史與時空背景下基於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和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長遠奮進目標而適時推出的特大抉擇,故需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實行“兩制”的核心要求一是在確保國家主體部分實行單一制社會主義制度同時,為期50年內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與生活方式不變,二是授權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即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與終審權。這意味着社會主義國家中央政府認同、承認並尊重資本主義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讓保留原有資本主義的特區繼續成為當代最大社會主義國家與現代資本主義世界聯繫、接觸、交流、合作的有效平台,從而既有利於國家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也有利於特區繼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特區文明指標和居民基本福祉在全球範圍內繼續具有高可比性,一舉兩得。(五)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國家治理總章程。“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11進入現代發展階段,依法治國、全面法治已成國際社會慣例,中國也不例外。在中國具龍頭地位、最高位階、最高效力的現化憲法,其規範、導向功能與作用日趨明顯。現行憲法係1982年所制定,迄今已作五次修正,這是建國以來第四部憲法,也是當代國際上完備度完善度比較高的一部憲法。其巨大理論與實踐價值在於:一是屬社會主義性質憲法,經中國近40年改革開放的成功實踐,中國和平崛起的事例已受到並將繼續受到國際社會的日趨理性化理解與認同,二是這是佔人類1/5的最多人口的國家憲法,其大國效應、國情效應、東方效應不容低估、不容扭曲。憲法設立31條,是它總結中國歷史發展規律與針對特定社會現實作出的十分精辟、深度前瞻的一項重大理論與制度創新。它不僅把馬克思主義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認識論方法論大大推向一步,而且也把近一二個世紀以來關於社會制度懸而未決的爭議、批判、鬥爭可以也應該採取的平等尊重、理解協商、互利互補、共存共贏新思維付諸實踐並已獲舉世公認的成功。憲法與特區基本法是母法與子法關係,兩者一高一低、一上一下、一主一次的關係顯而易見,基本法又是憲法原則特別是第31條授權的具體化、法制化,因而是國際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首創,故此,說“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就相當準確客觀。當然,引伸一步,強調憲法構成特區憲制基礎,基本法體現了特區憲制規範體系的具體化與完整化,恐亦應成立。對於特區人,建立牢固的憲制意識,尊重憲法的最高性、認真貫徹基本法的自覺性、主動性永遠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8-是常備課目,永遠在路上。(六)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這是一種上級與下級、領導與被領導、整體與局部的關係,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與憲法第30條中規定設置的其他地方行政單位一樣都要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和中央管治權威,當然,特別行政區與全國其他地方行政單位也存在一個十分特殊的安排:國家為特區單獨制定一部基本法,特區享有全國其他地方行政單位不能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一國兩制”全面實踐與基本法正式生效實施所引發的制度重構與再建,特別是體現在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方面的積極變化,其深刻性、震憾性更令人為之驚羨。從性質認定,這些變化雄辯地表明:一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大基本社會制度宏觀上可以實現求同存異、對立統一;二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可以達致上下協調、共創新猶;三是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與特區長期繁榮穩定可以同步推進、相得益彰;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與特區永久性居民可以身份兼顧、保障充分;五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一國兩制”文明體系可以兼容並蓄、互為補充;六是中國聲音、中國形象、中國話語權與特區形象及擴大國際參與可以有序拓展、漸進提升;七是實現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與驗證具“一國兩制”優勢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可以異曲同工、殊途同歸。12(七)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這是中央與特區關係中的一項最核心的內涵。中國是單一制社會主義國家。依據憲法,中國境內主權與治權當然份屬中央政府。中國也是迄今世界上惟一敢於並擅於推出“一國兩制”基本方略的國家。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國家即中央政府對某些恢復行使主權的局部特殊地區直接行使防務、外交、任免高級官員、監督立法等權限,同時又將高度自治權即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授與特別行政區政府。這中間存在兩大要點:一是根據國內法特別是憲法,以及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中央對全國所有轄區包括特別行政區享有絕對的不容分割、不容扭曲的直接管轄權或全面管治權;二是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其權力邊界僅限高度自治所需某些領域而非特區領域內所有管治權。事實上,這個界定早在港澳兩地政權交接的那天起就已兌現,而絕不是2014年中央發表香港白皮書才開始落實的,因而也就不存在所謂中央收緊或改變現狀的問題。權力邊界的大與小、高與低、上與下,是一目了然、清清楚楚的。作為下位法的執行者,特區公權力機關要心悅誠服、認認真真接受中央政府的指導,貫徹中央政府明示或暗示的要求。當然,代表全國人民意願的中央政府也要時時、事事竭盡最大可能愛護、關心特區發展。這本是基於憲法、基本法所作定位,同時也基於共同目標、共同利益所使然。至於特區內依然存在、今後也可能繼續存在的某些異見人士及其某些意欲對抗中央管治權威的違法違規行為,其實,對其依法處置甚至嚴處也順理成章,用一句接地氣的話來講,就是該出手時就出手。(八)愛國與愛澳的關係進入“一國兩制”新政權啟動之後,港澳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法律定位發生根本性變化。作為享有特區居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主體,特區人真正成為自身命運的主人,同時享有當代中國合法公民
“一國兩制”實踐與新時代十大關係-9-的同等權利。所謂共擔、共享,這項轉變必然要求認知與行動同步轉變。早在回歸之日起,兩地絕大多數居民核心價值觀,包括堅持愛國愛港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已發生了深刻調整。這亦即人們常講的政權回歸與人心回歸的同步實現。20年“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一個主要因素便是兩地居民對國家認同、民族認同、文化認同的持續堅守。未來新時代新征程上更高水平實踐同樣離不開上述因素的有效發揮。歷史證明,有國方有家、國強民可安,故愛國與愛港愛澳這“二愛”具有本質一致性、效益持久性、榮耀互補性。在特別行政區強調愛國者治港治澳,這已成新興“一國兩制”哲學的一項突出命題,這中間就包括理解與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一國兩制”的關係。20年來鐵一般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主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最具說服力的一條。在實現“兩個一百年”、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歷史進程中,“一國兩制”這朵鮮艷花朵將成為載入歷史的時尚座標,“一國兩制”事實上也同全國人民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構成殊途同歸、異曲同工。鑑於愛國愛澳這一份屬社會心理學範疇的認知有待在廣度、深度、前瞻度、創新度等維度拓展邊界效應,故特區政府宜在頂層設計、政策導向、資源傾斜等方面抓緊把這項系統工程持之以恆加以推進,而社會各界特別是年輕一代通過強化文化自信時刻把提升綜合素質、擴大參與空間、鍛造競爭力擺在自身奮進的日程表上,中老年要繼續走好人生旅程,青少年更應在時代洪流中加速身心健康成長,每個人都不是旁觀者。(九)特區公權力機關與社會各界的關係現代社會中公權力機關即政府的地位作用十分突出,特別行政區亦不例外。一方面,因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政策約束,新政權核心人物均來自民間、代表民間、受民間監督也要吸納民間智慧。這是“一國兩制”下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國策所決定,甚至可以講,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絶不可引伸為政治、經濟、文化的資本主義化全面覆蓋,社會各領域都同回歸之前一模一樣。新政權在政治領域實行的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而在文化領域由廣大居民依法成為自身命運主人,愛國愛港、愛國愛澳、依法施政、尊重中央等理念已成新型核心價值觀。故在特區,政府與社會有條件也有必要形成真正的命運共同體、利益共同體。在政府推行科學施政、依法施政、民本施政,建立強政府的同時,社會各界則應堅持強社會、自我完善、自我轉型的發展思維。“雙強”機制、雙輪驅動,這是建設發達經濟、發達社會的必由之路,也是進入高標準高水平“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新時代的客觀要求。“實踐證明,澳門人是完全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澳門的。”13這是前國家領導人胡錦濤2004年12月視察澳門時作出的精辟論斷。澳門是個微型社會,但“小舞台大劇目”、小社會大作為、小人物大發揮。為確保中央全面管治權精準到位、確保高度自治權正確行使,為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能變不動搖、“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和事,如何選擇如何前進,時時刻刻、分分秒秒都受到考驗與檢驗。可貴的是,國家高度信賴,而澳門人十分珍惜,18年的開創性實踐可以劃上一個完滿句號,未來征程亦應續寫完滿。(十)政治經濟與文化的關係“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文化興國運興,文化強民族強。沒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0-有文化的繁榮興盛,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14新時代強調用高質量發展取代高速度增長。這意味着一要從長計議,二是彌補欠賬、發展民生。這中間一項關鍵性舉措便是抓文化建設、提升文化自信。這對進入“一國兩制”實踐新時代新征程的澳門特區,也具有很大共同性、普遍性。澳門歷史不長、規模不大,但歷史特殊性和現實特殊性十分明顯。當前澳門一些人士苦於思考改善產業結構的有效途徑,實際上“一國兩制”優勢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動力來源,就在於會用不會用。此外,發揮歷史集結的文化領域巨大潛質正待認知與開發,毫不誇大地講,澳門同中國近代史現代史上許多重大事件、人物均有十分密切的深度關聯,透過表面覆蓋的一層塵土層便可發現其中不可取代的價值。而當代擁有實行“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和制度保障,令澳門是一座具罕見的高開放、高自由度、高和諧度,因而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暢通的國際化城市。小城之美,美在中西合璧、古今滙集,美在人文和制度,美在傳統和現實。這種依戀、這種傳承、這種潛移默化,十分值得珍惜、值得重視。2017年7月1日粵港澳三方行政首長與中央政府代表在習近平見證下簽署的《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把強調文化開發的“一個基地”同原有“一個中心一個平台”並列提出,這是澳門未來持續協調發展的又一利好因素,盡快組織必要的深層論證與規劃十分必要,機不可失時不再來。三、結語澳門是“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或可比指標屢創高位的示範樣板。作為傳統博物館式社會,澳門如今更是廣受認同的“一國兩制”天然博物館。回歸18年來政治穩定,法制完善,經濟繁榮,民生改善,愛國愛澳核心價值觀調整到位。這裏中央政府的管治權受到尊重,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到實處,中央與特區關係協調穩定,憲法、憲制、憲政原則與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這裏經濟跨越式發展,民生福祉大幅改善,小城已是全國300多地級以上中心城市中人均GDP、人均GNI的絶對冠軍,社會保障充分性全球罕見。這裏的居民守望相助,自強不息,在分享社會發展成果同時,本身精神面貌也在與時俱進。在十九大展示的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澳門不會放鬆前進腳步,嚐到“一國兩制”甜頭的澳門人心裏有祖國,和全國人民一起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繼續走好未來的“一國兩制”實踐征程,讓祖國放心、讓人民信賴、讓時代生輝、讓歷史銘記,是具歷史必然性和現實可行性的惟一選擇。註釋:1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上的報告》,載於《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滙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9頁。2同上註,第10頁。
“一國兩制”實踐與新時代十大關係-11-3同上註,第13-14頁。4同上註,第15頁。5同上註。6同上註。7同上註,第44頁。8同上註,第21頁。9《現代漢語詞典》(第六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835、836頁。10同註1,第21頁。11《習近平論治國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41頁。12楊允中:《積極而融洽的中央與特區關係是“一國兩制”正確實踐的常態性要求》,載於《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規範化(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7年,第69頁。13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五周年暨澳門特區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編:《黨和國家領導人關於港澳問題的重要講話》,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56頁。14同註1,第33頁。
∗湖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12-中國共產黨十九大的突出亮點和最大貢獻,是將當代中國馬克思中國化的最新成果──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黨章,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一道確立為中國共產黨的行動指南。大會要求全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一思想和行動,增強學習貫徹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過程、體現到黨的建設各方面。這就要求我們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時代背景、豐富內涵、歷史貢獻、重大意義有全面準確的認識。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時代是理論之母,實踐是理論之源。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在世情、國情、黨情方面呈現出一系列新特徵、新趨勢,面臨着極其嚴峻的考驗和挑戰。從世情看,當今世界處於大動盪大變革大發展時期,隨着中國穩居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成為拉動世界經濟增長的最大引擎,隨着國際金融危機和歐洲債務危機的爆發,西方國家出現逆全球化、貿易保護主義等背離時代潮流的傾向,一些西方國家加緊對中國進行圍堵、干擾、遏制。中國與世界的關係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中國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國智慧、中國方案更加為世界所矚目。從國情看,中國正處在從高速到中高速的增長速度換擋期、結構調整陣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疊加”階段,改革進入深水區,改制進入攻關期,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常態。這一系列變化對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對中國共產黨的創新理論提出了新期待。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和最大優勢。同時中國共產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是長期的、複雜的、嚴峻的。黨內存在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更加尖銳地擺在全黨面前,經受住“四大考驗”,克服“四種危險”,迫切需要中國共產黨創新理論指導。適應上述世情、國情、黨情的新變化和新期待,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以時代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導向,以頑強意志品質正風肅紀,反腐懲惡,消除了嚴重存在的隱患。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迎難而上,開拓創新,取得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性成就。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四題榮開明∗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四題-13-中共十九大報告指出:“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這是中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1作出這個重大政治判斷,不是一個簡單的說法而是一項關係全域的戰略考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新時代的內容和特徵是甚麼呢?報告從五個視角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第一,從新時代主題看,是承前啟後、繼往開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繼續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時代。第二,從新時代的總任務看,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時代。第三,從新時代的主體性、堅持以人民利益為中心看,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不斷創造美好生活、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時代。第四,從新時代的奮鬥目標看,是全體中華兒女勠力同心、奮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時代。第五,從新時代中國發展與世界發展的關係看,是中國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斷為人類作出更大貢獻的時代。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史上、中華民族發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在世界社會主義發展史上、人類社會發展史上也具有重大意義。這個意義帶有劃時代的標誌性。這也是十九大提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主要時代背景。新時代面臨的最大時代課題,是在近40年改革開放中,系統解決了“甚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建設甚麼樣的黨、怎樣建設黨”,“實現甚麼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之後,系統回答“新時代堅持和發展甚麼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怎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時代課題。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正是緊緊圍繞這個重大時代課題,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緊密結合新的時代條件和實踐要求,以全新的視野深化對中國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進行艱辛理論探索,取得重大理論創新成果,形成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國進入新時代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是中國社會主要矛盾運動的必然結果,是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開創光明未來的必然要求。具體而言,有四個方面的依據。第一,中共十八大以來的5年所取得的成就是全方位的、開創性的,5年來的變革是深層次的、根本性的:○1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得到全面加強,黨的領導被忽視、淡化、削弱狀況得到明顯改變;○2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發展思維不正確、發展方式粗放的狀況得到明顯改變;○3堅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各方面體制機制弊端阻礙發展活力和社會動力的狀況得到明顯改變;○4堅定不移全面依法治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嚴重狀況得到明顯改變;○5加強中國共產黨的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社會輿論環境混亂狀況得到明顯改變;○6堅定不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忽視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惡化的狀況得到明顯改變;○7堅定不移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人民軍隊中一度存在的不良狀況得到明顯改變;○8堅定不移推進中國特色大國外交,中國在國際力量對比中面臨的不利狀況得到明顯改變;○9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推進祖國統一得到新的發展;○10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管黨治黨寬鬆軟狀況得到明顯改變。這些歷史性變革帶來的根本性改變,表明黨和國家事業站到了新的歷史起點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階段。這個新階段既同改革開放近40年來的發展一脈相承,又有新的特點,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方式和基本方略有重大創新,發展理念和發展方式有重大轉變,發展環境和發展條件發生深刻變化,發展水平和發展要求變得更高。這是進入新時代的前提,沒有這個前提,進入新時代便沒有紮實基礎。第二,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創新實現了新的與時俱進,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進程中具有鮮明的新時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4-代特點,開闢了馬克思主義新境界。新時代提出新課題,新課題催生新理論,新理論引導新實踐。這是進入新時代的理論標誌。第三,從中共十九大到二十大,是“兩個百年”奮鬥目標的歷史交滙期。我們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又要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進軍。這是從未來角度進入新時代的必然要求。第四,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了變化,已從60多年來的“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轉化是躍升式而不是轉折式,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總的量變過程中的階段性的部分質變,而不是根本性質的質變,並未完全改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整體定位。但從“物質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從解決“落後的社會生產”問題到解決“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符合當今現實,反映了中國發展的階段性要求,也反映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點要求。既同過去的表述有關係全域的歷史性重大變化,又保持了連續性。這是進入新時代的主要依據。需要說明的是,新時代是一個常用而含多義的概念,可以大用、中用或小用。中國共產黨講的新時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是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角度提出來的,不是歷史學上劃分時代的概念。用新時代界定當前中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有利於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力量,在新的起點上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推向前進。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豐富內涵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通馬克思主義哲學、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等領域,涵蓋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方方面面,是一個內涵豐富、思想深邃的科學理論體系。這個體系包括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目標、總任務、總體佈局、戰略佈局和發展方向、發展方式、發展動力、戰略步驟、外部條件、政治保證等基本問題,並且根據新的實踐對經濟、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會、生態文明、國家安全、國防和軍隊、“一國兩制”和祖國統一、統一戰綫、外交、黨的建設等各方面作出了理論分析和政策指導。十九大報告用“八個明確”概括了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體系的核心內容:○1明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任務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上,分兩步走在本世紀中葉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2明確新時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3明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是“五位一體”、戰略佈局是“四個全面”,強調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4明確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5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6明確中國共產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是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人民軍隊,把人民軍隊建設成為世界一流軍隊;○7明確中國特色大國外交要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係,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8明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四題-15-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共產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提出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建設總要求,突出政治建設在中國共產黨的建設中的重要地位。這“八個明確”中,有的是過去目標的提升和完善,有的是對中共十八大以來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集中概括,有的是全新的理論判斷。這些思想源於實踐又指導實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注入了新的科學內涵,進一步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時代特色、理論特色、民族特色,續寫了21世紀馬克思主義、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的光輝篇章,高度凝練、提綱挈領,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四樑八柱。十九大報告用“十四條堅持”概括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基本方略。主要是: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堅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十四條堅持”條理清晰,包涵各個方面,闡明了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根本力量、總體佈局、戰略舉措和安全基石(這個安全基石奠基在良好的安全環境、強大的人民軍隊、祖國的團結統一和穩定的國際秩序上)。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行動綱領、任務表和路綫圖,是對中國共產黨的治國理論實踐經驗的最新總結,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科學方法論,是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勝利的堅強保證,務必毫不動搖地堅持、不折不扣地落實。“八個明確”和“十四條堅持”,是指導思想和行動綱領、基本理論和基本方略的關係。兩者緊密聯繫,不可或缺,既相互貫通,又相輔相成,是攜手共進、與時俱進的統一。兩者都是對改革開放近40年和中共十八大以來5年經驗的深入總結,具有長遠指導意義。前者更多是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系統回答新時代堅持和發展甚麼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後者更多是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系統回答新時代怎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相繼提出了基本理論、基本路綫、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五個基本”。其中,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綫是管長遠的。相對而言,不同時期形成的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有些內容已經隨着實踐和理論的發展而發展了。十九大提出的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涵蓋了此前提出的黨的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的基本內容。今後,只提基本理論、基本路綫、基本方略,把“五個基本”簡化提煉為“三個基本”。對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綫十九大依據新時代的新要求作了調整,提煉為:“牢牢堅持黨的基本路綫這個黨和國家的生命綫、人民的幸福綫,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鬥。”2在現代化目標上增加了“美麗”和“強國”,在“黨和國家的生命綫”後增加了“人民的幸福綫”。總的來說,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確回答了中國共產黨在新時代舉甚麼旗、走甚麼路、以甚麼樣的精神狀態、擔負甚麼樣的歷史使命、實現甚麼樣的奮鬥目標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故而,它“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的行動指南,必須長期堅持並不斷發展。”3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6-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貢獻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新的歷史站位、宏濶視野、戰略眼光反映了新時代發展變化的豐富內涵,回應了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要求,為新時代推進黨和國家事業提供了思想指導、行動綱領、基本遵循。第一,開闢了馬克思主義的新境界。馬克思主義不是教條,而是行動的指南。馬克思主義要求我們運用它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做到一切從時間地點條件出發,開拓進取地解決時代面臨的課題,進而上升為適合本國情況的、用自身民族語言表達的各有特色的思想理論體系作為自己行動的指南。在這一點中國共產黨人是做得最好的,為世界社會主義運動樹立了光輝榜樣。早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的七大就將“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與中國革命實踐之統一的思想”稱之為“毛澤東思想,作為我們黨一切工作的指標”。改革開放以來,又將鄧小平開創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統稱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入21世紀,中國和世界發生變化的廣度、深度都超出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預測和想像,也超出了中國共產黨幾代領導人實踐中所遇到的情況。過去從實踐中概括出的理論,有的命題變了,有的論斷不管用了,有的具體結論過時了。十八大以來的黨中央以問題為導向,以正在做的事情為中心,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着眼於對實際問題的理論思考,着眼於新的實際和新的發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開闢了21世紀馬克思主義發展的新境界。既堅持了老祖宗,又有了新的重大發展和創新。例如,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新的發展理念,經濟發展新形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強軍興軍、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全面推進中國特色大國外交,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積極促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等等新概念,說出了很多“新話”,實現了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新飛躍。第二,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境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90多年奮鬥、創造、積累的根本成就,是改革開放近40年的根本總結,也體現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對社會主義的美好憧憬和不懈探索,是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歷經千辛萬苦找到的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和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正確道路。習近平履職後明確指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一篇大文章,鄧小平同志為它確定了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則,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在這篇文章上都寫下了精彩篇章。現在,我們這一代共產黨人的任務,就是繼續把這篇大文章寫下去。”4為了寫好這篇大文章,習近平從中共黨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史的深入思考中,概括出“五個必須”:“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走自己的路,必須順應世界大勢,必須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必須加強黨的自身建設,必須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自信。”5這“五個必須”既是歷史經驗的總結和概括,又鮮明地體現了當今時代的新要求,為寫好當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篇大文章指明的方向和途徑。中國共產黨在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上,分別就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五位一體”總體佈局作了深入具體的研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推進了一系列重大工作,解決了許多長期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難題,辦成了許多過去想辦而沒有辦成的大事。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系統回答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甚麼樣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四題-17-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怎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重大時代課題,深刻揭示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發展規律和建設路徑,描畫了未來發展的藍圖,續寫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光輝篇章。第三,開闢了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思想新境界。近現代世界歷史的實踐證明,一些歷史上的大黨老黨其所以由盛而衰、由強而弱,以致最終被人民拋棄,喪失執政地位,無一不是因為執政後沒有正確認識和處理如何治國理政的問題。一個政黨執政後如何治國理政,歷來是關乎黨和國家事業興衰成敗的首要問題。對於資本主義國家的執政黨是這樣,對於社會主義國家的執政黨更是這樣。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寬廣的世界歷史眼光審視治國理政的問題,明確指出:“實際上,怎樣治理社會主義社會這樣全新的社會,在以往的世界社會主義中沒有解決得很好。馬克思、恩格斯沒有遇到全面治理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實踐,他們關於未來社會的原理很多是預測性的;列寧在俄國十月革命後不久就過世了,沒有來得及深入探索這個問題;蘇聯在這個問題上進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實踐經驗,但也犯下了嚴重錯誤,沒有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黨在全國執政以後,不斷探索這個問題,雖然也發生了嚴重曲折,但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上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重大成果。”6對於這個問題,鄧小平生前也帶着強烈的憂患意識和緊迫感指出過,我們今天再不健全社會主義制度,人們就會說,為甚麼資本主義制度所能解決的一些問題,社會主義制度反而不能解決呢?這種比較方法雖然不全面,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視。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開始以全新的視角思考這一問題。2002年,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了“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確立了“治理”的理念,改變了“統治”、“管理”的理念。2007年,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堅持黨總攬全域、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7正式提出了有效治理國家的問題。2012年,十八大報告更多地採用“治理”概念,並在治理國家的意義上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這個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要更加注重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8等等。表明中國共產黨已對國家治理問題進行了嚴肅認真的探索。2013年,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通過的《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9《決定》共24次提到治理,主要有國家治報、源頭治報、第三方治理等提法。從此,國家治理不但是一個戰略目標任務,而且是各級幹部必須掌握的工作方式方法,中國共產黨的治國理政思想也推進到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在以往的社會主義實踐中,中國共產黨的主要歷史任務是建立社會主義基本制度,並在這個基礎上進行改革,現在已經有了很好的基礎。今天就是要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把以往世界社會主義實踐中“沒有解決得很好”的問題進一步解決好,以治國理政的成功充分證明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這就要靠通過不斷改革創新,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上比資本主義制度更有效率,更能激發全體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更能為社會發展提供有利條件,更能在競爭中贏得比較優勢,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充分體現出來。”10在習近平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指引下,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推動黨和國家事業取得了全方位、開創性的成就,發生了深層次、根本性的變革,中國經濟實力、綜合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邁上了新的台階,黨的面貌、國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軍隊的面貌、中華民族的面貌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中國共產黨十九大將習近平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納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之內,成為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8-其中最為鮮活的一個重要部分,使得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思想上升到一個新境界。第四,開闢了管黨治黨新境界。十九大報告3.2萬字,黨建部分佔4,100字,佔比達整個報告的1/8,其份量之重由此可見。報告在中國共產黨的建設方面的一個重大貢獻,就是根據新時代新要求,提出了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建設總要求。原則是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方針是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主綫是加強中國共產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佈局是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要求是提高中國共產黨的建設質量;目標是把中國共產黨建設成為始終走在時代前列、人民衷心擁護、勇於自我革命、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朝氣蓬勃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習近平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記者見面時說:“中國共產黨是世界上最大的政黨。大就有大的樣子。實踐充分證明,中國共產黨能夠帶領人民進行偉大的社會革命,也能夠進行偉大的自我革命。”11就要求我們進一步充分認識全面從嚴治黨的艱巨性長期性。其一,中國共產黨面臨的“四大考驗”是長期的、複雜的,中國共產黨面臨的“四種危險”是尖銳的、嚴峻的。經過幾年的努力,全面從嚴治黨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中國共產黨內存在的思想不純、組織不純、作風不純等突出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還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要深刻認識黨面臨問題的嚴重性頑固性,深刻認識全面從嚴治黨的艱巨性長期性。始終牢記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不能有差不多了,該鬆口氣、歇歇腳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勞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見成效見好就收的想法。其二,始終堅持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在新的黨的建設總體佈局中,黨的政治建設是最重要的,是統領、是核心,決定黨的建設的方向和效果。政治建設是其他建設的根和魂,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最終必須落到政治建設上。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引導全黨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監督執行黨的政治路綫,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定自覺地把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地實處。其三,從總體上強調加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在國家治理體系的大棋局中,黨中央是坐鎮軍帳中的“帥”。車馬炮各展其長,一盤棋盤大局分明,治國理政才有方向、有章法、有力量。從個體上強調增強核心意識,十八屆六中全會正式提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維護黨中央權威、維護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領導,對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更好凝聚力量抓住機遇、戰勝挑戰,對全國團結一心、不忘初心、繼續前行,對保證黨和國家興亡發達、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和深遠的意義。當然,實現上述新境界,完成上述新征程,絕不是輕輕鬆鬆、敲鑼打鼓就能實現的。必然會挑戰和機遇並存,風險和勝利共生。這就要求全黨必須準備付出更為艱巨、更為艱苦的努力。實現偉大夢想,必將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鬥爭,必須深入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必須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偉大鬥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緊密聯繫、相互貫通、相互作用,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中國共產黨的建設的偉大工程。推進偉大工程,要結合偉大鬥爭、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的實踐來進行,確保中國共產黨在世界形勢深刻變化的歷史進程中走在前列,在應對國內外各種風險和考驗的歷史進程中始終成為全國人民的主心骨,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進程中始終成為堅強領導核心。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四題-19-四、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意義中共十九大將習近平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概括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中國共產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並寫進黨章。這是十九大的靈魂,是十九大的一個歷史性決策和重要的貢獻,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在理論上高度成熟、高度自信,反映了全黨共同意志和全社會共同意願。作出這樣的概括,一是強調了繼承性,明確了這一思想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強調了創新性,反映了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在理論創新上實現的新飛躍及其對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指導意義。三是強調了時代性,突出了這一思想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進程中的時代意義和時代特色。這個概括同改革開放以來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相銜接,又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這個重大論斷相呼應,符合全黨的共同意志,必將對進行偉大鬥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產生巨大指導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其主要創立者是習近平。在領導全黨全國推進黨和國家事業的實踐中,習近平以馬克思主義政治家、理論家的深刻洞察力、敏銳判斷力和戰略定力,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開創性意義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創立發揮了決定性作用,作出了決定性貢獻。他的這一思想體現在他發表的一系列重要講話、談話、演講、答問、批示、賀信等文獻中。深刻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就是要認認真真地讀原著,紮紮實實地念真經。當前最為主要的是倡導全社會學習《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和《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意義,可從政治、理論、文化、實踐、歷史等諸多角度去分析。下面僅從三個宏觀角度談點看法。第一,從中華民族發展史看。世界發展史上曾有四大文明古國,古巴比倫文明由於公元前539年波斯人的入侵而煙消雲散。古印度文明毀於公元前1500年雅安人的入侵。古埃及文明更是由於先後經歷了古希臘、古羅馬和伊斯蘭文明的入侵而面目全非。只有中華文明在五千多年的歷史發展中,雖歷經艱難困苦的鬥爭和磨難,卻一直未被中斷過,為人類發展作出了卓越貢獻,成為世界上偉大的民族。但鴉片戰爭前後,中國卻由於清朝政府的腐敗無能,沒有及時趕上工業文明發展的步伐,而陷入內憂外患的悲慘境地,變成任人宰割的奴隸。從此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就一直成為一切仁人志士的首要任務。中國共產黨成立後,更是為謀求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人民幸福而進行艱難困苦的長期鬥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創立和形成,“意味着近代以來久經磨難的中華民族迎來了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迎來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光明前景。”12今天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實踐證明,只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而沒有別的甚麼思想能夠解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的難題。第二,從世界社會主義發展史看,自從1516年湯瑪斯․莫爾發表《烏托邦》,開創空想社會主義以來,社會主義的500多年發展史經歷了六個階段:○1空想社會主義的產生和發展;○2馬克思恩格斯創立科學社會主義;○3列寧領導十月革命勝利並實踐社會主義;○4蘇聯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蘇聯模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20-式的興衰;○5從新民主主義革命到社會主義實踐;○6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開創和發展。20世紀是世界社會主義制度確立並在實踐中取得輝煌勝利的世紀,形成了佔世界人口1/3、佔地球陸地面積1/4的世界社會主義陣容,打破了世界資本主義的一統天下,並與之分庭抗禮,取得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偉大成就,但在20世紀80、90年代也發生了的蘇東社會主義劇變,使得世界社會主義受到重大挫折,進入低潮低谷。西方一些人為此彈冠相慶“世界性的勝利”,鼓噪馬克思主義終結、社會主義終結,資本主義將一統天下。鄧小平鮮明指出:“我堅信,世界上贊成馬克思主義的人會多起來的,因為馬克思主義是科學。”13只要中國不垮,世界上就有五分之一的人口在堅持社會主義。”14只要中國社會主義不倒,社會主義在世界將始終站得住。”15蘇東劇變20多年後的今天,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所取得的勝利,證實了鄧小平的預言。讓世人更深刻地認識到,蘇東劇變不是馬克思主義惹的禍,而是背離馬克思主義和科學社會主義原則釀成的苦果;社會主義並未終結,它正在中國大地上煥發出蓬勃生機活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創立和形成,“意味着科學社會主義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煥發出強大生機活力,在世界上高高舉起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16世界各族人民有了這面旗幟,有了這個強大的中流砥柱,就能促使21世紀的世界社會主義運動,從蘇東劇變後的低潮低谷中進入新的振興階段。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任何人也阻擋不住的。當年極力鼓吹“歷史已經終結”的神話的美國學者法蘭西斯•福山,今天不是也不再相信自己的論斷嗎?2011年初他明確表示:“10年前,在網絡泡沫破滅前夕,美國佔優勢。美國的民主被廣泛效仿,即便不是始終受到喜愛;美國的技術風行世界;稍加調整後的‘盎格魯撒克遜’資本主義被視為未來的潮流。但美國的道德資本在很短時間內消耗殆盡:伊拉克戰爭,以及軍事侵略與民主推廣之間的密切聯繫給民主抹了黑,而華爾街金融危機則打破了市場自我調節的理念。”美國右翼學者約瑟夫•奈也不得不承認,與社會主義中國和資本主義世界消長相應的是軟實力對比的變化。資本主義軟實力下降、社會主義文化軟實力上升。第三,從人類社會發展史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創立和形成,“意味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不斷發展,拓展了發展中國家走向現代化的途徑,給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發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獨立性的國家和民族提供全新選擇,為解決人類問題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17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從一盤散沙到高度統一,從一窮二白到奠定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的基礎,但人均GPD仍居世界後列,處在世界舞台邊緣。改革開放後,中國經濟總量從世界第11位上升至第2位,貨物進出口總額從世界第29位上升到第2位,外滙儲備從世界第38位上升到第1位,對世界的貢獻率達到30%以上,已經接近中國歷史上1820年的最高貢獻率,已經在進入世界舞台中心。習近平指出:“中國共產黨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的政黨,也是為人類進步發展事業而奮鬥的政黨。中國共產黨始終把為人類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作為自己的使命。”18“西方中心論”者一貫認為,始於歐洲的現代化道路“是惟一成功和正確的發展邏輯”。他們長期只認同一條道路:西方道路;只接受一種觀念:現代化等於西方化。歷史的大量事實證明,現代化的發展方向是無法繞開的,但走向現代化的道路卻是可以由各國人民自主選擇的。中國開闢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道路,是不同於西方道路的偉大創舉。它擺脫資本主宰勞動的歷史邏輯,擺脫西方的制度框架、政治模式和文明體系,擺脫殖民、擴張、掠奪的發展邏輯,擺脫依附發展、梯度進化的歷史宿命,通過“獨立自主地走自己的路”,快速地發展起來,在吸收借鑒人類文明優秀成果中開啟了更為壯麗的現代化新篇章。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只有引領時代才能走向世界。立足現實、面向時代、面向未來,而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四題-21-創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道路,確實為亞非拉廣大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全新的選擇,也為解決人類當今遇到的諸多難題和困境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世界那麼大,問題那麼多,在世界經濟復甦乏力、治理混亂、秩序不暢、貿易保護主義、民粹主義抬頭的情勢下,“中國道路”、“中國方案”、“中國智慧”越來越引起世人注目。十九大期間,165個國家452個主要政黨發來855份賀電賀信,這些賀信不僅來自社會主義國家,也來自資本主主陣營,就充分地表明了這一點。有外國媒體說,從來沒有一個黨的代表大會受到如此廣泛國際關注,中國共產黨歷史上首次“全球性意義會議”、“第一屆全球黨代會”、大會繪製的藍圖不僅將改變中國,也會讓世界更加美好,世界進入中國世紀,中國的未來就是世界的未來。中國過去曾是“接受者”,現在志在成為“賦予者”或“貢獻者”,中國的發展不僅是令人羨慕的物質成就,也成為發人深思的理論課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創立和形成,實質上表明,今天中國的現代化來到了一個歷史轉折的新關口,已從過去的接入型轉向輻射型,一方面中國吸收來自世界各地的產品、資金、技術、人才、服務和文化;另一方面中國又同時將自身產品、資金、技術、人才、服務和文化,走出去,走向世界各地,形成全球互補、共贏、共建、共用的和諧關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的天下意識、人類情懷、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實質上已成為全球治理中的最鮮活最顯眼最令人關注的一個重要部分,其影響力、凝聚力、創造力,是不可低估的。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世界意義,既是宏觀整體的,又表現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治國理政的諸多層面。比如,在經濟層面,他首倡的“一帶一路”建設,提出的世界經濟復甦方案,開闢的新型現代化之路,提供的新型全球化方案,將加快世界經濟復甦的步伐。在制度層面,他首倡並參與亞投行、金磚銀行、絲路基金等金融機構建設,推動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型關係,還在中國宣導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論壇,中國參與的G20、APEC等國際平台,提出一系列建議和主張,為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作出貢獻。在價值層面,他首倡“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為經濟全球化的未來發展提供合理的價值指引,為重塑全球交往的理性貢獻中國智慧。隨着新時代全球化、市場化、資訊化、網絡化的快速發展,以及人們認識上的共識不斷增強,中國和世界的往來肯定會越來越密切,相互的需求和期待也肯定會增加,中國對世界的貢獻也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大。註釋:1《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滙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8頁。2同上註,第10頁。3同上註,第16頁。4習近平:《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23頁。5《習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體學習》,新華社北京2013年6月26日電。6同註4,第91頁。7《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滙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8頁。8《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滙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24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22-9《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載於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第512頁。10同註4,第93頁。11《新時代要有新氣象更要有新作為,中國人民生活一定會一年更比一年好》,載於《人民日報》,2017年10月26日,第02版。12同註1,第8頁。13《鄧小平文選》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82頁。14同上註,第321頁。15同上註,第346頁。16同註1,第8-9頁。17同上註,第9頁。18同上註,第46頁。
∗上海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顧問、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23-中共十九大通過了習近平總書記代表十八屆中央委員會作的報告,通過了關於《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等決議。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黨章。這意味着中國已經進入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時代,其新目標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鬥。”這是本次大會最大的亮點和最大的貢獻。十九大報告以馬克思主義的眼界深刻洞察世界發展大局和中國進步大局,從理論和實踐、歷史和現實、國際和國內相結合的視野,深刻回答了新時代新征程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是引領新時代的政治宣言和行動綱領。北京市委書記蔡奇指出:“習近平總書記所作的報告旗幟鮮明、高屋建瓴、深邃精闢、氣勢磅礴,極具震撼力、穿透力、感召力,是當代馬克思主義的最新成果之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開篇之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奠基之作。”1使港澳同胞無比振奮的是,十九大報告第一次把堅持“一國兩制”列入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這表明港澳在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後,“一國兩制”偉大事業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域中具有新的政治定位,意義重大而深刻。根據《中共中央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決定》,“學習領會黨的十九大精神,必須堅持全面準確,堅持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做到學深悟透。要認真研讀黨的十九大報告和黨章。”本文着重談談兩點學習體會。一、學習十九大精神應把握的重點上述《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準確學習領會十九大精神,要着重把握十個方面。由於篇幅所限,這裏簡要論及六個方面。(一)深刻領會十九大主題十九大主題就是: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鬥。這個主題明確回答了中國共產黨在新時代舉甚麼旗、走甚麼路、以甚麼樣的精神狀態,擔負甚麼樣的歷史使命,“一國兩制”要與國家新時代新征程同行──學習中共十九大精神的體會莊金鋒∗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24-實現甚麼樣的奮鬥目標的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這個初心和使命是激勵中國共產黨人不斷前進的根本動力。在96年波瀾壯濶的歷史進程中,中國共產黨人緊緊依靠人民,跨過一道又一道溝坎,取得一個又一個勝利,為中華民族作出了偉大歷史貢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全黨仍要牢記初心和使命,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狀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繼續朝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目標奮勇前進。(二)深刻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1.歷史地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的行動指南,必須長期堅持並不斷發展。從而實現了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又一次與時俱進。2.豐富內涵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內涵十分豐富,涵蓋新時代建設和發展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十九大報告概括的“八個明確”。這“八個明確”高度凝練、提綱挈領地點明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主要內容,構成了系統完備、邏輯嚴密、內在統一的科學體系。這是指導思想層面的具體表述,而“十四個堅持”則是行動綱領層面稱之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3.時代背景十九大報告指出:“時代是思想之母,實踐是理論之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是中國發展的歷史方位,也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中共十八大以來國內外形勢深刻變化和中國各項事業快速發展催生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這個新思想回答了實踐和時代提出的新課題,即堅持和發展甚麼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怎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4.理論特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中國共產黨來說,是實現了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第三次飛躍,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它繼承和發揚馬克思主義理論品質,貫穿堅定信仰信念、鮮明人民立場、強烈歷史擔當、求真務實作風,勇於創新精神和科學方法論,呈現出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的鮮明理論特色:一是堅守真理、傳承文明的繼承性,二是與時俱進、引領未來的創新性,三是不忘初心、踐行宗旨的人民性,四是實事求是、把握規律的科學性。2(三)深刻領會黨和國家事業發生的歷史性變革中共十八大以來的5年,是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發展進程中極不平凡的5年。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科學把握當今世界和當代中國發展大勢,順應實踐要求和人民願望,舉旗定向、運籌帷幄、統攬
“一國兩制”要與國家新時代新征程同行-25-偉大鬥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以巨大的政治勇氣和強烈的責任擔當,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舉措,推進一系列重大工作,解決了許多長期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難題,辦成了許多過去想辦而沒有辦成的大事,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生歷史性變革。報告從“十個方面”闡述所發生的歷史性變革,令人信服;五年來成就是全方位的、開創性的,5年來變革是深層次的、根本性的。這些歷史性變革,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四)深刻領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新時代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概念,而是一個十分重大的概念。這個新時代,是承前啟後、繼往開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繼續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時代,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時代,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不斷創造美好生活、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時代,是全體中華兒女勠力同心、奮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時代,是中國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斷為人類作出更大貢獻的時代。中國進入新時代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一對中華民族而言,意味着近代以來久經磨難的中華民族迎來了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迎來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光明前景,二對社會主義而言,意味着科學社會主義在21世紀的中國煥發出強大生機活力,在世界上高高舉起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三對人類社會而言,意味着拓展了發展中國家走向現代化的途徑,為解決人類發展問題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五)深刻領會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矛盾。其客觀依據是:中國穩定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問題,總體上實現小康,不久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同時,中國社會生產力水平總體上顯著提高,社會生產力在很多方面進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問題是發展不平衡不充分,這已經成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約因素。這些重大政治判斷反映了中國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為更好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了理論指引,具有重大實現意義。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是關係全域的歷史性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要求。但是,主要矛盾的變化,沒有改變我們對中國社會主義所處歷史階段的判斷,中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中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六)深刻領會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改革開放之後,中共對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戰略安排,提出“三步走”和“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第一階段,從現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期。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各項要求,緊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突出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特別是要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的攻堅戰,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得到人民認可,經得起歷史檢驗。從十九大到二十大,是“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歷史交滙期。在這一關鍵時期,十九大對新時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26-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作出新的戰略安排,即將全面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分為兩個階段來安排:第一個階段,從2020-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上,再奮鬥1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第二個階段,從2035年到本世紀中葉,在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基礎上,再奮鬥15年,把中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基本實現現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這“三步走”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戰略安排。此外,《決定》還要求:深刻領會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使命;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國防和軍隊建設、港澳台工作、外交工作的重大部署;堅定不移從嚴治黨的重大部署。二、“一國兩制”進入新時代邁向新征程在初步學習並把握了十九大精神的基礎上,應進而重點學習十九大報告關於港澳工作的論述,方能更深刻領會十九大的精神,把“一國兩制”偉大事業繼續向前推進,續寫港澳新傳奇。十九大報告5次提到港澳問題並3處展開論述,從提到次數到篇幅字數,都是歷屆黨代會報告之最,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港澳的關懷和重視。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十九大報告在三大部分用了較大篇幅論述‘一國兩制’事業和港澳工作,是歷屆黨代會報告中着墨最多、分量最重的。”3筆者主要談談兩點學習體會。(一)十九大報告確立“一國兩制”新定位及其意義十九大報告不僅充分肯定過去5年港澳工作取得新進展,即“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深化內地和港澳地區交流合作,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更重要的是報告確立了“一國兩制”新定位,即報告把堅持“一國兩制”列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14條基本方略中的第12條,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有社評指出:“‘一國兩制’並不是靜止的、僵化的觀念,而是一項具有無比生命力和與時俱進的偉大方針,隨着實踐經驗的累積,黨對‘一國兩制’的認識和要求不斷深化和提高,由一項治國理政的課題提升到今天基本方略,更進一步融入了‘全國一盤棋’的大局和大業中。”4事實正是如此,“一國兩制”方針自制訂之日起,就與黨和國家的命運緊密聯繫在一起。關於在中國實行“一國兩制”的構想,主要是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逐步形成發展的,而1982年9月,時任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的鄧小平在會見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時,第一次提出“一國兩制”的概念。他說,關於收回香港主權問題,可以採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解決。此後,“一國兩制”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名字不僅出現在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而且不斷出現在歷次黨代會的重要文獻中,值得注意的是其提法不斷更新和提升: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嶄新課
“一國兩制”要與國家新時代新征程同行-27-題”;2007年10月十七大報告將“嶄新課題”進一步表述為“重大課題”;到2012年11月十八大報告則提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實行“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再到2017年10月十九大報告首次明確將“一國兩制”上升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基本方略,並在內容上進一步豐富發展。可見,十九大報告是在中國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新形勢下,以前所未有篇幅和內容,對“一國兩制”作出了新定位,其意義重大。香港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對此作了解讀:“這一不斷遞進的歷史脈絡,表明香港(澳門)在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後,‘一國兩制’事業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域中具有新的政治定位,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中的地位更為重要,同時也反映了我們黨對‘一國兩制’事業規律性認識的不斷深化。這一新定位與習總書記‘七一’視察香港時有關‘我們既要把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建設好,也要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建設好’的重要論述共同賦予‘一國兩制’新的歷史使命。”5要深刻理解“一國兩制”新定位的重大政治意涵,至少要把握兩個關鍵字,即新定位的“政策高度”和新定位的“核心要求”。理解前者,需要從“基本方略”這一概念入手,“基本方略”絕非一般性的政治名詞,而是專指帶有根本性、長遠性、整體性的政策方向。正如十九大報告所說的“包括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目標、總任務、總體佈局、戰略佈局和發展方向……等基本問題。”在此之後,列出14條基本方略,其中包括堅持“一國兩制”,這是根據新的實踐作出的政策指導,表明“一國兩制”絕非“權宜之計”,而是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性政策。理解後者,要特別注意十九大報告在第三章中指出:“明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提出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突出政治建設在黨的建設中的重要地位。”這一點可以提醒港澳同胞,中國現行憲法裏的“四項基本原則”雖然不可在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直接實施,但這不等於說“四項基本原則”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毫無關係。事實上,對香港和澳門的方針政策,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制定出來的,沒有中國共產黨的膽略,誰能提出“一國兩制”方針?如今十九大報告強調“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尤其是在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方面,只有中國共產黨一個領導核心。任何意圖挑戰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或破壞“一國兩制”,排斥黨和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注定是徒勞的也是必定會遭到失敗的。(二)十九大報告為“一國兩制”新定位提出新的要求十九大報告一個顯著的特點是:不僅確立了“一國兩制”的新定位,還設專章(第十一章)對港澳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為新的歷史條件下繼續推進“一國兩制”在香港、澳門實踐的行穩致遠指明了方向,明確了重點。“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報告對港澳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概括起來有四層意思。第一,強調要“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必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這一條要求有三層意思。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28-一是必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因為“一國兩制”是一項開創性事業,無論對內地人和港澳同胞來說都是重大歷史轉折。“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也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香港社會還有一些人沒有完全適應這一重大歷史轉折,特別是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前幾年香港出現的某些亂象都與此有關,因此,要把“一國兩制”在香港、澳門的實踐繼續推向前進,必須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宗旨出發,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二是要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不可否認,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內地從事港澳工作的人士和港澳同胞對依照憲法辦事重視不夠。近年,中央在重申嚴格按基本法辦事之前於加上嚴格依照憲法辦事,很有必要。憲法為“一國兩制”方針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最高的法律保障,同時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憲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一條對港澳地區同樣適用。儘管香港、澳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必須尊重、認同國家主體依照憲法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必須尊重、認同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等等。事實上,回歸後的港澳同胞既生活在基本法確立的法律秩序之下,也生活在憲法確立的國家憲制秩序和治理體系之下。三是要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即圍繞對特別行政區法律備案權、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任命權、基本法解釋權和修改權、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決定權、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以及聽取行政長官述職和報告等基本法規定的中央“六項權力”,要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健全落實基本法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機制,確保基本法得到全面準確貫徹執行。第二,強調“要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積極作為,團結帶領香港、澳門各界人士齊心協力謀發展、促和諧、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序推進民主,維護社會穩定,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是中央的一貫政策,但是十九大報告進一步強調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兩個施政重點。一是要謀發展,促和諧、保障和改善民生。這固然同香港回歸後,由於政治爭拗不斷,經濟發展速度放慢,改善民生力度不足有關。更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有緊密的聯繫。基本方略第8條指出:“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民生福祉是發展的根本目的。必須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不斷取得新進展,深入開展脫貧攻堅,保證全體人民在共建共用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二是要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這一要求同樣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有關。基本方略第1條指出:“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增強憂患意識,做到居安思危,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個重大原則……加強國家安全能力建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2017年10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發表任內首份施政報告,在推出一系列務實惠民生、創新謀發展政策措施的同時,承諾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制訂法例,以維護國家的安全,惟在過去的經驗中顯示,該議題極容易引起社會爭議,故本屆特區政府權衡輕重,謹慎行事,並嘗試創造有利立法的社會環境,讓香港社會可以正面地處理這個對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要求。6第三,強調“香港、澳門發展同內地發展緊密相連。要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以粵
“一國兩制”要與國家新時代新征程同行-29-港澳大灣區建設、粵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等為重點,全面推進內地同香港、澳門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使得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這一條要求指明國家對香港、澳門支持的具體方向──全面推進互利的“區域合作”,包括大灣區建設在內的一系列舉措。雖然這些舉措過去中央曾在不同場合提及,但在十九大報告再次強調其層次與意義就不言而喻。港澳各界也需抓緊這一難得機遇,從推動國家整體發展中來發展自己。香港在過去的發展中,很多時候缺乏對國家發展的關注,很多時候我們對於國家政策的理解也只是被動接受,並沒有積極主動參與到國家的發展中,因此也錯失了很多借助國家發展而完善自身的機會。現在是時候改變這種被動的心態,十九大所提出的新時代思想必將給香港發展帶來新方向和啟示。“香港不可以再被動地等中央‘送大禮’,而應該積極行動,共同參與國家的建設,為國家發展提供香港經驗和香港智慧。”7十九大強調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這是最有效、最根本、最長遠的“挺港”、“挺澳”方略。它為港澳搭建了一個與內地不斷擴大的廣濶合作平台。只要粵港澳三方真誠合作,各自發揮優勢,粵港澳大灣區有望打造成媲美紐約灣區、東京灣區、三藩市灣區以外的世界第四大灣區,是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重中之重。可以預見,大灣區將成為中國經濟新時代的新增長極。而港澳參與其中,也必將推動自身的發展及獲得“紅利”。同時,擴大市民的就業,開拓生活和居住更廣濶的空間。至於粵港澳合作和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同樣可以各自發揮獨特優勢,形成優勢互補,共同開發共贏的新局面。由香港旅遊發展局及香港旅遊業議會主辦,國家旅遊局支持的“粵港澳大灣區旅遊業界合作高峰會”2017年12月21日於香港舉行。商建合作平台把握大機遇,會上由11個粵港澳大灣區的旅遊協會代表共同簽署合作協定書,承諾攜手推動區內的旅遊發展,包括積極推動區內旅遊資源開發,利用“一程多站”旅遊概念聯合開發特色旅遊產品,建立定期溝通渠道及日常聯絡機制等。這次會議的召開是香港採取主動,這是一個可喜的現象。在中共十九大閉幕不到兩個月,中央履行承諾,由國務院港澳辦公佈新一批便於香港、澳門居民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同胞,均可按照內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享受住房公積金,同時增加了港澳學生的獎學金名額,且大幅提高獎學金獎勵標準,最高每人每學年獎金達人民幣3萬元,等等。第四,強調“我們堅持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澳力量,增強香港、澳門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讓香港、澳門同胞同祖國人民共擔民族復興的歷史責任、共用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這一條的核心要求是增強香港、澳門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共擔復興歷史責任,共用祖國偉大榮光。香港、澳門同胞具有愛國愛港愛澳的光榮傳統,雖然港澳兩地均歷經外族百年管治,但港澳與內地書同文、語同音、習俗相同、相貌無異;雖然港澳是中西文化的交滙點,但中華文化依然是民族的根和靈,佔據主導地位。這種天然的愛國情懷是無法割斷的。港澳回歸後,每當內地遇到危難關頭,港澳同胞總是自覺伸出援助之手,尤其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港澳同胞捐款捐物,志願者赴災區救災,令人難忘。隨着祖國的日益強大,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也大大激發了港澳同胞的愛國熱情。但是,不可否認,至今有些港人對“一國兩制”的核心“一國”仍然缺乏認識,例如對中央全面管治權、對人大釋法、對“831”決定、對國民教育、對內地的政治制度等表現出不理解和抗拒,皆緣於此。因此,增強“一國”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擺正“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十分重要。這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30-是共擔復興歷史責任,共用祖國偉大榮光的前提和政治基礎。十八大報告提出“共享做中國人的尊嚴和榮耀。”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共擔民族復興的歷史責任,共享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這兩個方面是辯證的統一體。首先,必須指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僅僅是內地人的夢,而是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內的全民族、全體中華兒女共同的夢想。已經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和澳門可以發揮內地城市無法替代的獨特作用,特別是有責任助推內地實施“走出去”戰略,利用自己熟悉全球營商環境優勢,幫助內地企業在全球範圍內整合資源,開拓市場。十九大報告指出:“只要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內的全體中華兒女順應歷史大勢,共擔民族大義,把民族命運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就一定能夠共創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美好未來!”十八大以來的5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從人民幣54萬億元增長到人民幣82.7萬億元,穩居世界第二,對世界經濟增長貢獻率超過30%。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實施,創新型國家建設成果豐碩,天宮、蛟龍、天眼、悟空、墨子、大飛機等重大科技成果相繼問世。港澳同胞為祖國的成就歡呼、自豪。15年、30年後,當中國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再到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當中華民族以更加昂揚的姿態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港澳同胞也必將與內地同胞一道分享快樂、分享自豪,分享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註釋:1蔡奇:《指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前進方向》,載於《人民日報》,2017年10月19日,第14版。2劉雲山:《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於《人民日報》,2017年11月6日,第2版。3張曉明:《把“港澳夢”融入中國夢》,載於《大公報》,2017年10月28日,第A2版。4《“一國兩制”也要進入新時代邁向新征程》,載於《大公報》,2017年10月24日,第A2版。5王志民:《新時代引航,續寫港新傳奇》,載於《大公報》,2017年10月28日,第A1版。6鄭治祖:《不輕言重啟政改,有責訂立23條》,載於《文匯報》,2017年10月12日,第A12版。7李慧瓊:《新時代的本質和香港的關係》,載於《文匯報》,2017年12月21日,第A18版。
∗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31-十八大以來,中央根據香港社會所出現的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採取了明顯不同於以往的新政策和新措施。十九大之後,中央治港的原則、方針、目標、方向、政策、措施都更加清晰、定型,“一國兩制”理論更加豐富、完善和成熟,中央治港的制度自信和能力自信也更加堅定、有力,並且香港“一國兩制”實踐也在向有序健康方向發展。然而,一方面香港總有部分人不想看到“國家好、香港更好”局面的出現,因此對中央治港的方略和做法作出歪曲、詆毀和抵制;另一方面內地和香港也有不少人還不能適應中央治港新時代已經到來的這種新變化,他們的思想還停留在過去的一些觀念和想像當中,還不太能夠理解和接受當前中央治港的一些新的理念和做法,從而不能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十九大精神,不能將其全部精力用在“一國兩制”在香港的行穩致遠上。基於上述考慮,並結合學習十九大精神的一些體會,本文謹就當前“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中最易引起爭論、也最易讓人忽視,卻又極其重要的幾個問題嘗試作一剖析,以求推進新時代“一國兩制”的正確實踐。一、善治之道: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二元調適(一)共生、共存與共融世界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互動和變遷。如果放開歷史的視界,從文藝復興和地理大發現以來觀察人類的整部發展史,我們大致可以得出一個判斷: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就像一對孿生兒,相伴而生,從其產生的環境和條件來看,有很緊密的親緣關係;從其相互鬥爭、相互借鑒和相互吸收對方養分的角度看,二者從來就有着協作關係,或者至少說是並存關係;然而,隨着歷史的日益發展,二者的關係日益緊張,二者的鬥爭性不斷提高,而協作性不斷下降,二者之間的關係要麼老死不相往來,要麼分出高下,形成一定程度的統屬關係。當資本主義初生並處於上升期時,它的優越性還沒有完全顯現出來,加之它的力量還不足以強大到推翻封建專制政權的統治,因此它必然會包容和團結社會主義的因素和力量,以期形成合力推翻封建統治,建立資產階級統治的國家。當全世界成為以資本主義制度為主導的社會時,資本主義就會走到社會主義的反面,其消極性和與社會主義天然對立的本性就會不斷顯現出來,二者的鬥爭性超過了二者的統一性,其結果就變成兩途:要麼是社會主義推翻資本主義,比如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當前“一國兩制”實踐中的幾個重大理論問題常樂∗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32-蘇聯的誕生;要麼是社會主義托庇於本國資本主義統治之下,逐漸蛻變為具有資產階級性質的社會主義政黨,逐漸接受了資本主義統治的正當性。在全世界範圍內,一國之內處理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關係的兩大典範就是蘇聯和中國。二者作為世界上兩個最大的社會主義國家,採取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對待資本主義的態度,從而兩個社會主義國家也走出了兩條截然不同的道路。最簡單地看,蘇聯從其誕生就受到世界資本主義勢力的圍剿和打擊,出現了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國家與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國家間長達數十年的對立、對抗和“冷戰”狀態。無論從理論還是從實踐來看,這種狀態是一種十分不正常的狀態,那就是這種模式完全忽略了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之間的一致性問題。沙皇俄國是一個後發的資本主義國家,它是當時世界資本主義鏈條上最薄弱的環節,因此蘇聯奪取政權、建立社會主義國家之後的首要目的,就是妥善處理好與國內外資本主義的關係,如何發揮它們在發展生產力方面的積極優勢,將自己以及社會主義陣營發展成為經濟力量強大的國家,而不是以封閉保守的視綫將自己塑造成陣營內部以及與外部抗爭的霸權性國家。這樣不僅禍起蕭牆,外力也會通過內力發揮作用,因此蘇聯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最終的消亡似乎也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可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處理與資本主義的關係走出了一條與蘇聯完全不同的道路。既值得慶幸也頗為遺憾的一件事情是,新中國成立後,中蘇蜜月期並不長,並且中國的發展一直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則,因此當時的國家領導人有能力和足夠空間去處理國內及國際資本主義的關係問題。在國際上,除短期的抗美援朝階段,中國對於世界上的資本主義國家還是採取區別對待的態度,即使與美國處於敵對狀態,但是上世紀50、60年代也從沒有中斷過雙方之間的和平談判和秘密接觸,對於英、法、日等其他資本主義國家則更是積極拓展民間外交渠道,盡一切可能拓展外部聯繫。而在國內,更是採取了正確的處理資本主義的政策,除沒收國外敵對資本和國內原來的官僚資本外,對於廣大的民族資本則採取合作、合營和逐步“贖買”的政策,在50、60年代為中國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以及基本國民經濟體系的建立發揮了重要作用。只是由於後來“左”的錯誤,尤其是“文革”十年的破壞,中斷了社會主義中國借助資本主義盡快實現工業化過程的經濟發展歷程。這一錯誤的代價是沉痛的,但是其經驗也是極其寶貴的,因為它為70年代末中國改革開放國策的出台提供了思想和實踐的基礎。中國當代近40年的改革開放史,在一定意義上就是正確處理本國範圍和世界範圍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關係的歷史。社會主義離不開資本主義,資本主義先行一步的市場制度和經驗、資本運作及社會化、機器化大生產的制度與經驗,尤其是以資本主義制度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實行的現實國際環境,都決定了社會主義必須包容資本主義,並且必須讓資本主義世界包容社會主義。在這個過程中,改革開放之初中國所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港澳兩部基本法的出台以及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建立都是中國的社會主義包容資本主義以及讓世界資本主義包容社會主義中國的堅實的里程碑。立足當今的中國來看,社會主義較之資本主義具有更為明顯的優越性。一是表現在它汲取了資本主義的市場制度和經驗之後,尤其是在確立了市場在資源配置當中的決定性地位之後,社會主義發展生產力的能力就超越資本主義發展生產力的能力;二是由於社會主義堅定的人民性及其本質的先進性,決定了社會主義具有更高於資本主義的克服政府失靈和解決市場失靈的能力。世界金融危機以來,尤其是十八大以來世界範圍內的社會實踐都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當世界資本主義經濟疲軟、政治
當前“一國兩制”實踐中的幾個重大理論問題-33-失序、民粹蜂起之時,社會主義中國這邊風景獨好,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也成為世界經濟和政治秩序治理的宣導者、推動者和型塑者。在中國改革開放近40年後的今天,社會主義中國同樣要擁抱資本主義,也同樣需要世界資本主義所擁抱。但是,其方向和勢能已經轉向。前30多年是“引進來”為主,當前以及之後是以“走出去”為主,在世界範圍就是宣導“一帶一路”建設以及其他區域合作計劃,在本國範圍就是在實行資本主義的兩個特別行政區不斷提高社會主義因素,不斷抵消或遏制資本主義發展到今天所日益累積的負面效應,讓兩地同胞與內地一道共用民族復興的偉大榮光。(二)“一國兩制”:多維模式與化約認知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指出,“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習近平多次高度肯定“一國兩制”在港澳地區實踐的成功,但是基於“一國兩制”的國策地位和港澳兩部基本法在國家法律體系當中的地位和作用,其實對於“一國兩制”實踐成效的肯定和判斷,絕不應僅限於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而是應從國家全域和中國發展大局當中去判斷和認知。只有這樣,才能看到“一國兩制”在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發展當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也才能更加準確地認識“一國兩制”自身內在的結構和功能,也能就此領會“一國兩制”這一制度體系在我國存在並發生作用的長期性和複雜性。首先,“一國兩制”是一個三位一體的多元聚合功能模式。我們不能僅從字面簡單地將“一國兩制”理解為在社會主義制度為主體的國家之下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而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而要從“一國兩制”的制度構造本身出發去分析和發現它的功能使命及其演進狀況。從這一視角看,“一國兩制”其實就是三個功能模式的疊加,具有很強的多維聚合特徵。第一,“一國兩制”就是國家在新的歷史時期制定的一個“統一模式”,專門用以解決港澳台三個具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地區。第二,由於政策制定時資本主義制度發展生產力的能力要高於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生產力的能力,因此通過“一國兩制”這種制度來確保運用資本主義制度繼續讓港澳地區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狀態,因此它也是一種“發展模式”。第三,無論從港澳地區來看,還是從國家全域來看,“一國兩制”都是一種“治理模式”,並且隨着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意識的不斷增強和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不斷推進,“一國兩制”的治理功能模式也將得到不斷強化。十九大報告將之列入中國共產黨應長期堅持的十四個基本方略之一就是一個明證。其次,“一國兩制”三維功能模式的動態變化。“一國兩制”的這種多元功能模式絕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具體的並且隨着時間的發展而有所增減和消長,但是多數人則既忽略了“一國兩制”的多維功能觀,更無視“一國兩制”的多維功能的消長現象。第一,對於“一國兩制”的“統一”功能而言,已經隨着港澳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它們回歸祖國的懷抱而完結,但是從國家全域來看,還寄希望於用它來解決台灣問題,因此這一功能實際已經超出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之外了。但是這一“統一”功能模式的完結與附加特徵,卻在一定程度上對於中央和香港認知與運用“一國兩制”帶來多重牽制,甚至產生路徑依賴。第二,對於“一國兩制”的發展功能而言,回歸20年來,香港及澳門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得到明顯提升,繼續保持繁榮穩定局面,總體十分成功,但是其內部固有矛盾也在不斷累積並持續爆發出來,已經嚴重制約特區的持續健康發展。也就是說,“一國兩制”框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34-架下的資本主義制度的發展功能,受制於資本主義自身的制度局限以及全世界範圍內資本主義經濟和政治制度的現實困境,香港的資本主義發展模式和發展功能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已經到了一個改革的關口。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在中國改革開放的長時段、大格局下,“一國兩制”的發展功能對於國家的發展全域而言起到了重要作用。正如習近平在“七一”視察香港時所說,“香港各界人士積極投身國家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作出獨特而重要的貢獻”。也就是說,“一國兩制”發展功能優越性的發揮,在這30餘年當中,應跳出香港而從全國發展大局當中來看可能會更加準確客觀。隨着社會主義發展模式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原來的資本主義的發展模式的優越性已經越來越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模式的優越性所取代,資本主義的制度優勢已經大幅淡出。具體到當前的香港社會,在“一國兩制”制定時的資本主義積極因素隨着其回歸祖國、國家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以及世界資本主義發展的普遍困境而不斷受到削弱,因此其發展功能的發揮無論在國家大局和香港自身而言可能都在下滑,這一趨勢既是由資本主義的制度本性所決定,也是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所決定,其趨勢不可逆轉。第三,對於“一國兩制”的治理功能而言,它是建立在其發展功能基礎之上的。由於前述其發展功能的逐步弱化,其治理功能也就打了折扣。回歸以來,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日益困難,經濟發展面臨不少挑戰,傳統優勢相對減弱、新的經濟增長點尚未形成、住房等民生問題比較突出,而這些問題固然有反對派極力阻撓政府施政從而錯失發展良機的因素,但是當今世界資本主義制度的治理功能普遍弱化以及資本主義經濟和政治制度普遍面臨挑戰可能也是較為深層和基本的原因。最後,“一國兩制”制度框架內的社會主義因素亟需加強。無論是從中國自身崛起以及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角度看,還是從中國日益走入世界舞台的中心、參與世界經濟和政治秩序的治理的角度看,還是從世界資本主義以及香港資本主義所普遍面臨的發展困境看,社會主義因素在世界範圍和國家範圍的增長已經蔚然成風,甚至將會開啟世界社會主義發展運動的一個新契機和新天地。在香港和澳門兩個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特區,近年來中央惠港、惠澳措施的不斷出台,港澳發展常態化納入國家發展五年規劃方案,以及十九大所強調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將“一國兩制”確立為中國共產黨長期堅持的基本方略等等,這些都是充分發揮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不斷以社會主義因素去糾正和彌補資本主義制度的偏失。從這一角度看,“一國兩制”仍然具有強大、鮮活的生命力,“一國兩制”仍是具有世界創舉地位的最佳制度模式。二、國家與香港:“全面管治權”的兩個重要面向十九大會議結束之後,香港人最普遍最熱烈的關注點就是“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正式成為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和政策話語,以及全面管治權成為中央治港的法治化、制度化、常態化的政策依據和政策工具。這種反應,既正常,也不正常。所謂正常,是將這句話放在當下香港較為蕭颯的政治生態以及香港與內地似融又拒的兩難關係中,產生這種應激性、排斥性的輿論反應,那是再為正常不過了。所謂不正常,就是回歸應然政治和法理邏輯,香港作為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作為中央直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而部分港人對“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這一政治語言表示憂慮、懷疑甚至抗拒,這當然是一種不正常的狀態。香港社會截然對立的建制與非建制兩派之間,對十九大報告以及“全面管治權”提法的討論,無
當前“一國兩制”實踐中的幾個重大理論問題-35-論廣度和熱度都超過以往。反對派的頭面人物如李柱銘由此提出“一國兩制”“破產論”、戴耀廷提出中央今後治港的“威權論”、梁家傑提出中國共產黨的“書記治港論”等等歪曲和片面解讀。但是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表現和聚焦了十九大之後中央治港方略及相關思路的一些新變化,其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中央角色的凸顯以及中國共產黨在香港地位和作用的逐步公開化。香港政界的最新進展都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先是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主任王志民在博鼇亞洲青年論壇上公開以中國共產黨員的身份宣講並分發十九大報告,這一事件本身即創下中國共產黨在港現身及宣講黨代會重要報告並向市民公開發放中國共產黨的報告的“三個第一次”。此風既開,中聯辦其他領導隨機在香港多個公開場合宣講十九大報告。如果還可以將這種行為看作中央駐港機構的“一家之言”的話,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港澳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赴港宣講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王晨在港主持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時也對十九大報告進行解讀並對參選資格作出明確嚴格的要求,色彩更為鮮明、“國家化”更為突出的以冷溶為團長的中央宣講團到港專門為行政長官以及240多位政府高級官員講解十九大報告,另外還有全國政協副主席在團結基金成立3週年慶典晚宴上的講話中也多次提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重大作用,所有這些都充分說明了十九大後中央治港新時代的到來,那就是“一國”原則更加突出,中國共產黨作為全國執政黨的地位也必然包括並涵蓋到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當前無論是香港還是內地,對於“全面管治權”的理解,基本上都是以香港為出發點或立足香港來看,中央對香港具有自上而下的全面管治權力。對之比較全面準確的理解是,首先,中央對香港權力絕不僅限於國防和外交兩個方面,而是包括全方位的權力。其次,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來自中央的授權,是中央將一部分管治權力依法授予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再次,雖然中央授出部分對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力,但是中央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仍肩負並行使管治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復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管治香港的責任主體,中央依法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監督責任和問責權力。最後,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對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權力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應該說,根據香港政治形勢的最新發展和十九大精神的最新要求,上述對於全面管治權的理解已經不夠全面,或者說對於全面管治權的認識應該與時俱進、不斷拓展,以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對於全面管治權的理解,不能僅限於香港本身,還要回轉到其源頭,來看看對香港擁有管治權的權力主體還有誰,以更加符合“全面管治權”在中央層面的“全面性”。由此出發,在中央層面,對香港擁有並可以直接行使管治權力的主體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角色,那就是中國共產黨的中央委員會。否則,從法律邏輯和實踐邏輯上都存在一些盲點、難點或易於混淆之地。其實,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及其中央委員會在特別行政區的領導權問題在具體實踐當中只是隔了一層紙,沒有捅破而已。可以說,憲法是特別行政區之源,在基本法中都明確指出根據憲法設立特別行政及制定基本法。因此,2014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首次將憲法與基本法並列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從此,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地位問題已經日益明晰,也逐漸為港澳同胞所接受。白皮書指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此後,習近平在多個重要場合發表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的重要論斷。他在“七一”視察香港的講話中指出,“回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36-歸完成了香港憲制秩序的巨大轉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淵源。”在十九大報告中則提出要求,“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憲法在特別行政區地位的逐步凸顯,預示了中國共產黨及其中央委員會在管治特別行政區的地位和作用的呼之欲出、如箭在弦。憲法序言從歷史和現實多個角度指明和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在全國的領導地位,並指出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些規定和要求當然包括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因此,根據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最新精神和港澳“一國兩制”實踐的最新需要,根據憲法的明確規定,應該公開指出中國共產黨及其中央委員會在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力和地位,而沒有必要遮遮掩掩,猶抱琵琶半遮面。三、一個或十四個:中共的基本方略在特別行政區的運用(一)中國共產黨的初心和使命涵蓋港澳台平均思想是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核心要素之一,儒家指出了民眾“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內在心理,道家則闡明了“損有餘補不足”這一“天之道”的內在合理性與社會發展的必然邏輯。再引伸一步,古代的平均思想是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另一個重要面向──關於治國理政的民本原則的理論淵源。中華民族數千年的文明史,就是人民大眾不斷追求均平理想和皇權統治不斷背離民本初心以及二者相互衝突、調適以致殘酷鬥爭的歷史。這一歷史過程一直無解,一方面使中國傳統社會呈現高度的穩定性和發展的週期性,另一方面導致皇權嚴酷下的民生凋敝以及中國近代的沒落。中國共產黨的誕生,就是為了謀求救國救民的真理及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十九大報告開篇就指出了這一點:“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應該說,中國共產黨的初心和使命,就充分吸收了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平均思想和民本思想。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曾有句很重要的話,“社會主義的本質就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就充分說明了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之間的關係。這與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所說的“全黨同志一定要永遠與人民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永遠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在鄧小平和習近平的講話裏,“人民”是包括港澳台三地的同胞的,不管當時和現在它們與內地的政治狀態如何。也就是說,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在宣示其治國理政的最終目標時,不僅直接針對內地人民,當然也包括港澳台三地同胞,包括讓這三地同胞也“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和同樣把這三地同胞“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這一點是從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之時的初心和使命決定的。從這一角度來看,鄧小平開始提出“一國兩制”的時候,香港就正式納入了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一部分;或者更早,從新中國剛成立時所提出的“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對港工作方針的時候,香港就納入到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一部分了。
當前“一國兩制”實踐中的幾個重大理論問題-37-正因為如此,十九大報告才多次強調:“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讓香港、澳門同胞同祖國人民共擔民族復興的歷史責任、共用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二)中國共產黨的治港方略是一個整體十九大報告的最大特點就是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全黨和全國人民中的領導地位,並且成為中國共產黨的長期指導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由14個基本方略組成,而港人最為關心的是“一國兩制”成為14個基本方略之一,並且很自然的,大家都認為“一國兩制”就是中國共產黨治理香港的基本方略。其實,也不盡然。“一國兩制”當然是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治理香港的最主要方略,但是面對當前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當中所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僅靠它也不一定能夠完成治理任務。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完整性、系統性和科學性的角度來考慮,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各個基本方略之間也是相互聯繫、互為支撐、共同作用的。缺少了任何一個,其治理效能就可能打折扣。這既是一個邏輯問題,更是一個十分嚴肅的實踐問題。因此,從理論和實踐來說,中國共產黨都會或者都應該綜合運用14個基本方略一起來治理香港。根據改革開放近40年內地社會主義建設的巨大成就,我相信香港目前的所謂問題都會在這種綜合治理模式下迎刃而解。為甚麼以前不這麼提,也不這麼做呢?這就是十九大報告的偉大貢獻了。正是在十九大,確立了“一國兩制”在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當中的基本方略的地位和作用,這是前所未有的;正是十九大,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及其14個基本方略,這是用於解決當前中國所面臨的各種問題、指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實踐的最科學、最先進、最適切的理論體系,這也是與以往不同的;還有就是習近平高度重視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於香港各方面發展都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因此,十九大召開以後,中國共產黨對港澳的治理也將進入一個新時代,其最大標誌就是從單一施策向多方略的綜合運用轉變。這從另一角度也呼應了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的貫徹落實問題。(三)治港方略具體實施的可能十九大報告所列的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的14個基本方略,對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治理都具有重大指導意義,因此都應該從適當的角度和領域去做不同程度的貫徹和落實。以下按十九大報告的行文順序,依次談一談在港實施的可能性問題。“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是第一項基本方略。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央直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中央對特區的領導是毋庸置疑的。十九大報告指出,“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報告還強調指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中國的獨特領導地位。實際上,中國共產黨的“一國兩制”基本方略,就是中國共產黨在港澳地區領導地位的法律化、制度化的具體體現。再進一步,只要認同了中國共產黨在港澳地區的領導地位,那麼中國共產黨對港澳地區的治理就不應僅限於“一國兩制”這一項基本方略,而應當包括中國共產黨的其他基本方略。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38-充分體現這一思想的,是習近平在“七一”視察香港時的講話所指出的,“我們既要把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建設好,也要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建設好。我們要有這個信心。”在香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首先就是要堅持“一國兩制”基本方略,要全面準確理解“一國兩制”方針,要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要尊重和認同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並且發揮香港的最大優勢,充分融入到國家發展的大局中去,要共擔民族復興的歷史責任、共用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第二項基本方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治國理政理念,不僅是對中國傳統民本思想的繼承和發展,也是中國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這個基本方略,不僅是中國共產黨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運用,也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有約束和規限作用。中國共產黨當然不會直接干預特別行政區政府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但是對其具體施政卻有着充分的監督權。這一監督權的監察範圍,除了是否危及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政治性事務外,也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施政是否或在何種程度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問題,其施政是否讓全港市民(尤其是基層市民和弱勢群體)分享到香港發展的經濟成果,以及是否共用到國家發展的經濟成就。而經濟利益的分配問題,是任何一位執政者都需要正確處理的核心施政問題,這也是文章開頭所說的已經滲透到中國人文化基因裏面的問題,還是市民最易感受、最易反應和最易傳導激化的問題。回歸以來香港社會的日益“泛政治化”,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利益分配導向問題應有一定的關聯。十九大報告中的第8個基本方略“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其實就是講政府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施政中的具體做法問題。“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和“堅持全面依法治國”這第3-6項基本方略,主要是講如何推動經濟民生領域健康快速發展並保持活躍、和諧、民主的社會氛圍的問題。這些對於當前的香港而言,也是亟需堅持和貫徹的施政方略。沒有全面深化改革,如何改變香港的經濟結構並使之產生發展活力;沒有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如何解決糾纏多年的政府弱化、利益固化、基層貧化、社會老化問題;沒有健全的民主制度、豐富的民主形式、多元的民主渠道,如何有效實現更為全面準確的“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沒有以憲法和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沒有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把“法治”作為香港的核心價值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其嚴肅性和公信力就會受到損失與挑戰。“堅持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這兩個基本方略對國家的長治久安至關重要,但是由於這兩點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關係不大,這裏略而不談。“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前已談過,亦從略。而“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與“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及“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則都與香港有一定的聯繫。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看似與資本主義的香港沒有關係,實際上由於“一國兩制”的制度設計,也就意味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國對某些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地區具有包容性和相容性,可以進一步推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對於香港的核心價值也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相容性,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體系從國家、社會和個人三個層面完全包括了資本主義所執着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等價值理念。從這一點說,港人認同自己的價值,也不應排斥而是尊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不僅是當代中國的社會治理目標和生態文明追求,對於港澳或者其他地區都是如此,世界各地都對全球生態和氣候問題負有責任,
當前“一國兩制”實踐中的幾個重大理論問題-39-因為我們居住的是人類的共同家園。“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與“堅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兩個基本方略具有對立統一關係,攸關國家的獨立性與世界的統一性。作為中國最為國際化的城市,香港既是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重要一員,更是與世界上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緊密的經貿與文化聯繫。從某種程度上說,在協助國家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宏偉藍圖方面,香港可以作出更多更大的貢獻。而在這一過程中,尤其是聯繫到香港當前的政治生態,香港只有在“統籌發展和安全”、“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加強國家安全能力建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基礎上,方能與國家一道“始終做世界和平的建設者、全球發展的貢獻者、國際秩序的維護者”。參考文獻:1.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於《人民日報》,2017年10月28日,第1版。2.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週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2017年7月2日,第1版。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40-經常可以聽到各種關於《澳門基本法》的不同定義或定位,比如《澳門基本法》是全面貫徹“一國兩制”的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憲法為依據、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指導制定的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的基本法律,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具體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是一部授權法,是貫徹落實《中葡聯合聲明》的內國法律,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依據,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法律保障,是依法治澳的法律基石,等等。應該說,這些定義或定位都是從不同角度對《澳門基本法》進行深入思考後得出的正確認識,它反映出對《澳門基本法》的研究可以從多個不同的角度來進行,這非常有助於深化對《澳門基本法》的理解,進而促進《澳門基本法》的全面準確貫徹實施。本文擬就《澳門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性法律的這一定位作些初步思考,以期加深對《澳門基本法》的認識。一、《澳門基本法》的憲制性法律定位依據來源於國家憲法2014年6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明確提到,《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這句話雖然是針對香港講的,但同樣適用於澳門。因此,《澳門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意味着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對此,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澳門基本法》時專門作出的有關澳門基本法的決定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那麼,《澳門基本法》的這一定位,從法律上來講,其來源於哪裏?實踐中有不少人存在誤解,有人認為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基本法的決定,也有人認為來源於澳門基本法本身,因為《澳門基本法》第11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澳門基本法相抵觸。”上述這兩種觀點都是不準確的,《澳門基本法》的憲制性法律定位,其惟一來源就是國家憲法,這就如同《澳門基本法》的法律效力來源於國家憲法的道理一樣。具體來說,《澳門基本法》的憲制性法律的關於《澳門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定位的認知冷鐵勛∗
關於《澳門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定位的認知-41-定位來源於憲法第31條。根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中國作為一個單一制國家,各地方行政區域實行的制度本來應當由憲法本身加以具體規定的,但1982年國家修改憲法時還不具備條件通過憲法來具體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因為那時香港和澳門仍分別在英國和葡萄牙的管治之下,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談判才剛剛開始,澳門問題的談判還未提上議事日程。在這樣的條件下,如何既為“一國兩制”提供憲法上的依據,又要有利於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談判便是中國當時修改憲法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對此,憲法起草者想到了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那就是緊緊抓住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兩個核心問題,在憲法第31條中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留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後按照具體的情況以法律去規定。與憲法第31條相配合,憲法第62條在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時,就包括了第(13)項“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實際上是憲法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有關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的法律,這個法律就是後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實踐證明,這個憲法安排是有遠見的,不僅為實行“一國兩制”提供了堅實的憲法基礎,而且為後來制定的《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憲制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提供了憲法依據。因此,憲法才是《澳門基本法》享有憲制性法律地位的法律上的來源。不僅如此,憲法第31條的規定為《澳門基本法》的憲制性法律定位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據和最高法律規範的保障。除此之外,《澳門基本法》根據憲法來制定,除表明憲法是《澳門基本法》的立法基礎和依據,並賦予《澳門基本法》以憲制性法律地位外,也充分彰顯了憲法在特別行政區內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基本法》的決定只是落實憲法的規定,並對《澳門基本法》的憲制性法律的定位作出具體規定而已。至於《澳門基本法》第11條的規定,其本身已清楚表明,根據憲法第31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等,均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鑒此,沒有憲法第31條的規定,就不會有《澳門基本法》第11條所規定的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的具體內容了,這也是《澳門基本法》第11條為甚麼在要開頭寫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這個前提。對此,2014年5月,時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澳門的一次有關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講座中特別提到,基本法第11條不引用憲法第31條不行,因為沒有這句話,第11條的規定就講不通,其道理是,儘管基本法地位特殊,但仍然是依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它本身不能限制憲法規定的適用範圍。所以,第11條的第一句話實際上是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以基本法為依據,這是憲法第31條作出例外規定的結果,因而在這些領域不適用憲法有關規定,是憲法本身的限制。1喬曉陽的這段話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必須全面把握、整體理解基本法的各項規定,既要把基本法的每個條文放在整體規定中來理解,對每個條文也要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切不可採取孤立或分割的方式來理解基本法的條文。二、《澳門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屬中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創新法律2011年1月,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座談會上的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42-講話中提到,“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2這表明從法律規範的層次來看,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僅次於憲法的是法律這一層次的法律規範。內地將法律規範稱為法律的,一般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範,這是從狹義上對法律來進行界定和理解。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屬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則屬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從中國的法律體系構成來看,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都屬法律規範的法律這一層次,兩者的位階應該是一致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都是位階和效力僅次於憲法的法律規範,只不過涉及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相對較重要的法律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制定,其他的法律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來制定,這僅是為了體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相對重要性有所差異,而將前者制定的稱為基本法律,後者制定的法律則稱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罷了。《澳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因而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當然屬法律這一法律規範的層次,而且屬基本法律這個範疇。從法律位階和效力來看,《澳門基本法》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相同的,只是基於《澳門基本法》這一法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制定。因此,《澳門基本法》雖然被稱為憲制性法律,它仍然屬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法律這一層次。這意味着憲制性法律即使披上了“憲制性”的前綴,但它仍然屬於法律這一法律規範的層次,它本身並不是憲法,它和憲法是存在上下位階關係的,效力並非是平行的,憲制性法律是憲法的下位法。明確這一點,對於在特別行政區正確理解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在基本法的實施過程中,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踐中存在着兩種傾向:一是將基本法稱為“憲法”或“小憲法”,把基本法與憲法看作是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規範,脫離國家憲法來講基本法;另一種是雖把基本法看作是憲法之下的法律,但又把基本法看作一般性的全國性法律,忽略其特殊地位。這兩種傾向都是不正確的,都不利於基本法的正確理解與實施。《澳門基本法》作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但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澳門基本法》卻處於與憲法這一根本法相對應的普通法的地位,憲法與《澳門基本法》的關係是根本法和普通法的關係。在我國,只有憲法才能被稱為根本法,憲法以外的其他所有法律都統稱為普通法。普通法中所包含的種類又是繁多的,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職權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等。它們各自的地位、效力和內容又有差別,例如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又高於地方性法規。但無論何種的普通法,一般來說,其地位和效力都低於作為根本法的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憲法,最大的法律特徵就是它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雖然《澳門基本法》的體例和結構參考了憲法,甚至與憲法的體例結構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它仍屬於與憲法這一根本法相對應的普通法,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這個範疇,其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都低於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澳門基本法》與憲法相對應時雖被稱作為普通法,但它又不是一般的普通法,這從其名稱便可看出其重要性,它是被稱為憲制性法律的基本法律,是國家的一部創新法律。
關於《澳門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定位的認知-43-之所以是一部創新法律,關鍵在於這部法律所規範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一種制度創新。在我國,只有《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這兩部法律用“基本法”來冠名,足見它們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依法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而《澳門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後,其修改也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因此,在踐行“一國兩制”時,不能將《澳門基本法》視為一般性的法律,它在澳門推進“一國兩制”實踐的進程中具有不可動搖的憲制性地位。內地有學者基於憲法和基本法律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加上在立法程序上可能存在的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民意基礎”為特徵的正當性重疊區間,認為在法理上在憲法與“基本法律”之間作出嚴格的效力區分或是確立上下層次的位階關係,是比較困難的,進而提出對“基本法律”制度作出重新定位,建立以憲法文本、憲法修正案文本和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基本法律”文本為基礎的“最高上位法群”。3這實際上是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作進一步劃分,將其中獲得2/3以上多數通過的基本法律提升為與憲法地位相同的法律規範。姑且不論這種劃分法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作法律效力不同的分類是否科學值得商榷,其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獲得2/3多數通過的基本法律的位階提升至與憲法文本相同的地位,這與中國法律體系的層次劃分並不相符。早在2010年,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即將形成之際,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立法工作的變化以及人們認識的深入,在保持法律體系結構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對法律體系的層次劃分作出了相應調整。為了體現憲法在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統帥地位和核心作用,將憲法從“憲法和法律”這個層次中分離出來,居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層次之上。4鑒此,從法律規範的層次上來講,憲法和法律是位階不同的法律規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規範只有稱為國家根本法的才是憲法,而且作為單一制國家,中國的憲法只有一部,不存在與憲法並行的其他法律規範。除憲法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他法律規範只能屬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法律這一層次,即使這些法律被冠以“基本”二字來表明其重要性,但無論其如何重要,在憲法面前,這些法律規範只能是憲法之下的法律規範,不可能與憲法處於同一位階和地位,更不可能具有與憲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使如《澳門基本法》這樣在體例上與憲法一樣有序言、總則等,且被尊稱為憲制性法律,但它仍屬法律一這層次,不是憲法,不具有與憲法一樣的地位和效力,它只能是憲法之下的法律規範,憲法與基本法是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三、《澳門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份屬憲法相關法內地的法律規範中並沒有憲制性法律這一表述和稱謂,憲制性法律更多的是理論上對相關法律規範的稱謂,有的也將之稱為憲法性法律。至於憲制性法律或憲法性法律的具體含義,也無統一的內容。例如,有的認為憲法性法律是指“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的總體或一部分,也可指憲法解釋的總體,包括立法機關所作的憲法修正案或憲法解釋,有些國家的司法上的憲法判例,以及起臨時憲法作用的文件,如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5也有的認為憲法性法律是“普通法律”的對稱,指“憲法以及起憲法作用的法律文件的總稱,中國1949年9月頒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英國的《大憲章》、《權利法案》、《人身保護法》等,雖非憲法,但起憲法作用,屬憲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44-法性法律。”6還有的認為憲法性法律的內容與憲法文本本身有直接關係,是關於憲法自身問題的規定,如關於憲法的修改、解釋以及違憲審查制度等,它們涉及到對憲法文本的理解和說明,憲法對這些內容一般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的操作程序需要憲法性法律加以細化,如德國《憲法法院法》,韓國《憲法裁判所法》等都是憲法性法律。7由於一個國家的憲法在該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因此,一個國家的所有法律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個國家所有法律都與憲法有一定的關係。但是,由於各法律的內容不同、性質不同、地位不同,它們與憲法的關係在遠近親疏上就有所不同,有的法律離憲法近些,有的法律離憲法遠些。“憲法性法律是所有法律中離憲法最近的那些法律,它們緊緊環繞在憲法周圍。憲法性法律是一群法律,是憲法原則的規則化,是對憲法規範的具體化。”8在我國,憲制性法律通常應該就是指那些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和國家政權機關運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如果從中國法律體系構成的部門來看,憲制性法律屬於憲法相關法這一部門。如前所述,為了體現憲法在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統帥地位和核心作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憲法從“憲法和法律”這個層次中分離出來,居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層次之上的同時,不再將作為根本法的憲法作部門法來對待,將原先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部門調整為“憲法相關法”,即在憲法之下,將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劃分為7個法律部門,即: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其中,憲法相關法置於7個部門法之首,這也正好說明憲制性法律或憲法性法律是離憲法最近的那些法律。對於“憲法相關法”這一提法,內地有學者認為並不科學,理由是有“憲法相關法”,在邏輯上就應當存在“與憲法不相關法”,但這顯然不成立,因為憲法是一切法律之母,沒有甚麼法律與憲法是“不相關”的,“憲法相關法”所包含的法律就是憲法性法律,這一類型的法律不應被稱為“憲法相關法”,而應當稱作“憲法性法律”。9上述意見作為一理論探討並非不可,不過,由於中國關於法律體系部門法的劃分一直都沿用“憲法相關法”的表述,且早已約定俗成,而且作為部門法的“憲法相關法”有其特定的內容,且與相應的立法權限聯繫在一起,從內容上來講,屬於憲法相關法的法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有關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二是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法律;三是有關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法律;四是有關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其中,有關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指的就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因此,從中國法律體系構成的部門來看,《澳門基本法》當然屬憲法相關法這一部門。作為憲法相關法,《澳門基本法》就是要落實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3)項的原則規定,通過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順利實施。對此,《澳門基本法》在其序言的第三部分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因此,《澳門基本法》的核心內容就是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即特別行政區制度,這是承接憲法的規定,是十分恰當的。從立法權限上來講,屬於憲法相關法的法律,大多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即國家立法權的範疇。中國是單一制國家,與此相適應,形成了多層次立法體制。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權、直轄市以及省會市和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顯然,屬憲法相關法的法律,大多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的國家立法權範疇。國家立法權的最高性、主權性和獨立性決定了屬憲法相關法的法律在
關於《澳門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定位的認知-45-中國的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這些法律與憲法關係的密切性,這也是稱這些法律為憲法相關法的一個佐證。200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立法法》第8條第(3)項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只能以法律,這也是貫徹落實憲法第31條、第62條第(13)項規定的實踐,這也是中國立法中第一次明確使用“特別行政區制度”這個概念,也是十分準確的。10《立法法》的上述規定充分表明,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澳門基本法》,從立法權限上看,當屬國家立法權範疇,而且憲法明確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制定,這進一步彰顯了《澳門基本法》的憲法相關法特徵。四、結語《澳門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政策和法律體系建構中具有憲制性地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政策必須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都不得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澳門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性法律的定位,來源於國家憲法。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澳門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本身並不是憲法,而是屬憲法之下的法律這一層次;屬憲法之下7個法律部門中的憲法相關法,旨在直接保障憲法關於設立特別行政區以及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的規定。註釋:1喬曉陽:《中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的關係──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專題講座上的講話》,載於《識法普法》,2014年7月號。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讀本》,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2頁。3莫紀宏:《我國憲法與基本法律的效力關係》,載於李林主編:《依法治國與法律體系形成》,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274-275頁。4同註2,第136頁。5曾慶敏編:《精編法學辭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第895頁。6夏征農、陳至立主編:《辭海》(第六版彩圖本),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年,第2492頁。7馬嶺:《憲法性法律的性質界定》,載於《法律科學》,2005年第1期。8同上註。9同上註。10李飛:《深入研究特別行政區制度,推進“一國兩制”偉大實踐──2011年12月6日在“一國兩制”高級論壇上的講話》,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1期。
∗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導師、法學博士-46-特別行政區的政制發展問題一直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研究中的一個重點問題,也是社會關注度和爭議度非常高的問題。在關於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相關問題的討論過程中,有不少人提出,為甚麼說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為甚麼特區要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為甚麼要擔任特區的行政長官就必須獲得中央的信任?為甚麼在特區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人選之後還要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任命?實際上這些疑問都可以從特區政治體制的根本屬性上得到答案。為此,有必要對特區政治體制的根本屬性作出界定和分析,並論述特區政治體制的根本屬性所帶來的影響,從而希望對“一國兩制”下特區政治體制和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中的一些制度設計和特點有更為準確和深入的理解。一、地方性是特區政治體制的根本屬性港、澳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雖然由於歷史原因一度被英國和葡萄牙佔領並實行殖民管治,但這沒有改變港澳屬於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屬性。根據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侵略戰爭、非法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是國際法所明確禁止的非法行為。《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而通過侵略戰爭、非法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所強迫他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一律無效。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2條規定:“條約係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因此,從國際法上說,近代中國政府被迫簽訂的眾多不平等條約,包括英、葡兩國據以非法佔領並管治港、澳的《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和《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都因為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而無效。從另一個角度上說,“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原則是建立在“契約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基礎上的,而“契約必須遵守”的原則又必須以締約雙方(各方)的真實意思表達為前提。中國政府與英、葡政府簽訂的關於港澳的幾個不平等條約,明顯是英、葡政府以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的方式強迫中國政府簽訂的,顯然並非出自中國政府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缺乏真實意思表達的這些不平等條約自然就是非法和無效的。1因此,即使相關不平等條約是在《聯合國憲章》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生效之前締結的,也仍然不能因此而否定這些不平等條約的非法性和無效性。既然英、葡兩國據以佔領並管治港、澳的不平等條約是非法和無效的,那麼從法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地方性屬性研究江華∗
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地方性屬性研究-47-律上說,港澳始終是中國領土的組成部分,其主權始終屬於中國,英、葡兩國並不會因為對港澳的長期非法佔領和管治而取得港澳的主權或使港澳成為英國或葡萄牙領土的一部分。而在回歸以後,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更是中國領土不可分離的部分。兩部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都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2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地位上,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雖然,中國根據“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在港澳設立特別行政區並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但這並沒有改變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無論特別行政區實行甚麼樣的社會制度,享有多大的自治權,都不能改變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離部分的事實和認定,也不能改變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內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性質和地位。因此,從法律地位上說,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一般地方行政區域以及民族自治區域一樣,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既然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那麼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就是中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政治體制。既然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中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政治體制,在特區之上還存在中央,那麼特區的政治體制就不僅是其內部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制度,也是中央管治特區的制度;特區的政治體制除了需要處理好特區內部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之間的關係外,還必須處理好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在此情況下,特區的政治體制就必須受到中國國家利益和國家意志的制約,就必須體現和維護中央的利益和意志(當然中央是國家整體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實際上特區的政治體制中的許多制度設計和特點,都是由特區政治體制的這一根本屬性決定的,因此在討論和研究特區政治體制的相關問題時,都不能脫離或忽視特區政治體制的這一根本屬性。二、地方性屬性決定了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屬於中央如前所述,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而由於中國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因此特別行政區還是中國單一制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單一制與聯邦制的主要區別之一就在於由哪一個層次的政府行使原始性的“創制權”,即“建立政府、選擇政權形式、組織政府、制定憲法性根本法的權力”。3在單一制國家下,中央政府享有原始的創制權;而在聯邦制國家下,區域性政府和全國性政府都有權自行創制。換言之,雖然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都在全國範圍內劃分不同的行政區域、實行分區治理,因此除了全國性政府之外,都存在區域性政府單位。但在單一制國家與聯邦制國家下,這些區域性政府的產生和性質卻存在根本不同。在聯邦制國家下,成員單位政府不是聯邦政府創設的,其可以先於聯邦政府而存在,也不能被聯邦政府單方面改變或撤銷,成員單位政府的獨立存在受到聯邦憲法的保障。而在單一制國家下,地方政府沒有獨立的憲法資格,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其存在與否取決於中央政府的意志和需要,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根據自身的意志和需要、為了方便對國家的治理而設立的,同樣也可以基於中央政府的意志和需要而被改變或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48-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62條第(13)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由此可以看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與中國單一制下其他的地方行政區域一樣,特別行政區也是由中央設立的,具體來說是由中國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正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享有設立特別行政區、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權力,兩部基本法才在序言中明確指出“國家決定……設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4這裏的“國家決定”,實際上就是“中央決定”,具體來說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決定自1999年12月20日起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以決定的形式設立了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行使了憲法賦予的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中央不僅有權設立特別行政區,而且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條文一方面表明憲法允許全國人大根據實際的需要設立特別行政區,另一方面也表明憲法允許全國人大通過制定基本法律(即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形式來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憲法第62條第(13)項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明確了全國人大享有設立特別行政區並決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權力。兩部基本法的序言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明確了全國人大有權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單一制的理論以及憲法和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在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下,創制地方行政區域,決定地方行政區域內實行的制度的權力屬於中央,地方行政區域本身並沒有自我創制、決定自身制度的權力。而地方行政區域的政治體制作為中央管治地方的重要制度,其決定權也屬於中央,地方行政區域並沒有決定自身政治體制的權力。在此情況下,作為中國單一制下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創制權以及其制度的決定權也屬於中央。而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作為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決定權也由中央享有,特別行政區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三、地方性屬性是特區實行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首要原因雖然在兩部基本法中並沒有出現“行政主導”的字樣,沒有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但行政主導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設計特區政治體制的指導思想之一,兩部基本法關於公權力配置的規定均顯示,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行政機關的權力在特區政治體制中佔據優勢,處於主導地位,因此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特區實行的是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而基本法在規定特區的政治體制時,之所以要強調以行政為主導的立法精神和傾向,除了是因為行政主導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有利於維護特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之外,其首要的原因還在於特區政治體制的地方性屬性。所謂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也有學者稱為“行政長官制”或“行政主導制”),指“在行政、立
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地方性屬性研究-49-法、司法三機構的關係上,既做到互相獨立、互相制約、互相配合,又保障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權力主導政治體制的運作。”5“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要高,行政長官的職權廣泛而且要大,在政治體制中有較大的決策權,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6由此可見,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主要特點在於行政長官擁有很高的地位,很大的職權,在特區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地位。而中央之所以要賦予行政長官很高的地位、很大的職權,使行政長官在特區政治體制中佔據核心地位,就是因為考慮到特區的政治體制作為中國地方行政區域的政治體制,其制度設計必須體現和維護中央的利益和意志。在特區的政治體制架構中,特區的立法機關由當地產生,無須經過中央的任命;特區的司法機關由獨立的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任命,同樣不需要經過中央的任命;而基本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且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7在此情況下,只有行政長官才能成為中央管治特區最重要的抓手,在確保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前提下,中央可以通過行政長官職權的行使來保障中央對特區的領導、管轄和監督地位,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同時,“在權力的運行上,與立法機關一般不存在隸屬關係的狀況不同,下級行政機關更容易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的影響。因此,在地方實行行政主導體制,有利於中央對地方的管控,有利於維護國家的最高意志。”8具體來說,基本法首先將行政長官置於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和主導位置,賦予其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職權,使得行政長官對特區各項權力的行使以及政治體制的運作保有很大的影響力,進而通過行政長官職權的行使,使得特區高度自治權的行使以及政治體制的運作能夠體現和維護中央的利益和意志。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享有雙重地位和雙重職權。其既是特區的首長,又是特區政府的首長;既享有作為特區首長的職權,也享有作為特區政府首長的職權。在行政管理權方面,行政長官作為特區政府的首長,領導特區政府,掌握了很大的行政管理權,其在領導特區政府並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行政管理權時,必須保障特區行政管理權的行使符合中央的利益。不僅如此,行政長官對特區立法機關權力的行使也有很大的影響。行政長官雖然不直接領導立法機關進行立法工作,但基於其特別行政區首長的地位和負責執行基本法的職權,行政長官對立法會的立法活動有監督權。兩部基本法都規定,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必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和公佈方能生效,因此行政長官若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90日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9這裏所指的不符合特區的整體利益,也應當包括不符合中央的利益,因為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處理與中央的關係是特別行政區面臨的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如果不能有效考慮和維護中央的利益,必然會影響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健康發展,從而也會對特區的整體利益造成影響,因此中央的利益毫無疑問也應當是行政長官在衡量特區整體利益時重點考慮的因素之一。換言之,行政長官若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中央的利益,可將有關法案發回立法會重新審議,從而在特區的立法過程中保障中央的利益。同時,如果行政長官認為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仍然不符合特區的整體利益(也包括中央的利益),而再次拒絕簽署的;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特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10需要指出的是,行政長官握有的是在基本法規定的情況下直接解散立法會的權力,即行政長官可以直接作出解散立法會的決定,而不需要向中央提出解散的建議再由中央最終決定。在這種情況下,行政長官對立法會的制約顯得非常有力,能夠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立法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符合特區的整體利益,包括中央的利益。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50-此外,基本法還規定凡是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議員雖有權提出,但其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11這一對立法會議員提案權的限制,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行政長官領導下的特區政府在立法提案方面佔據了很大的主動,對立法機關立法權的行使起了很大的制約作用。在對司法方面事務的影響上,行政長官雖然不能干預特區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無權對法官審判案件的行為下達命令或指示,但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證明文件對法院產生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12也就是說,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不享有認定的權力,應通過行政長官取得中央人民政府就該事實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在此過程中,行政長官有責任保障特區法院在涉及國家行為事實的認定上,接受並服從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同時,特區的法官、檢察官是由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任命和免職的。13行政長官在以特區首長的身份任免法官、檢察官時,除了需要考慮法官、檢察官的專業資格、能力等要素並聽取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調查法官稱職與否的審議庭以及檢察長的建議外,還必須考慮法官、檢察官對國家的認同與忠誠的情況。因為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也是特區管治團隊的組成部分,也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也需要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特區長期穩定、繁榮和發展的職責。這也是為甚麼中央人民政府要在其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強調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也需要愛國愛港的原因。14另一方面,在將行政長官置於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位置的同時,基本法還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設計了一系列具體保障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的機制,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免機制、行政長官的宣誓效忠機制、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的機制、行政長官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指令的機制等等,以此來保證行政長官在行使各項職權、發揮其對特區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等各方面事務的影響力時,能夠切實考慮和維護中央的利益和意志。綜上所述,基本法實際上是通過賦予行政長官很高的法律地位,既大且廣的職權,將行政長官置於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和主導位置,並規定行政長官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方式,使行政長官成為中央管治特區的最重要的抓手,從而通過行政長官對特區政治體制中的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事務的影響,來保障特區政治體制中各項權能的行使和整個政治體制的運作符合中央(同時也是國家整體)的利益和意志,符合“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而之所以要保障特區政治體制中各項權能的行使和整個特區政治體制的運作符合中央的利益和意志,恰恰就是由特區政治體制的地方性屬性所決定的。因此特區政治體制的地方性屬性是特區實行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首要原因。四、地方性屬性決定了在特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方式的制度設計中必須有體現和維護國家利益和意志的內容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必須接受中央的領導、管轄和監督。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的雙首長,是中央管治特區這一地方行政區域的最重要的抓手,是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基本法還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
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地方性屬性研究-51-和國及其特別行政區,因此行政長官的產生不僅需要考慮特區的認受性,還必須考慮中央的認受性,這樣才能確保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在行使各項職權時考慮和維護中央的利益和意志,切實承擔起保障“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在特區得到全面準確理解和有效貫徹落實的重大憲制責任。有鑑於此,在特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方式的制度設計中必須有體現和維護中央利益和意志的內容。正是基於這樣的邏輯,基本法才在關於行政長官產生方式的規定中,明確了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的實質性任命權。根據兩部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5這就表明,特區居民雖然享有依法選舉或協商產生行政長官人選的權利,但在特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行政長官人選之後,必須經過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以及最終的宣誓效忠程序,才能產生正式的行政長官。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享有對行政長官的實質性任命權,才能保證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保證行政長官在行使中央賦予的各項職權時主動維護中央的利益。同樣是基於這樣的邏輯,中央才多次強調擔任行政長官必須獲得中央的信任,不能與中央相對抗。早在中英談判期間,鄧小平就提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甚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16這就提出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必須以愛國愛港(愛國愛澳)者為主體的要求。而作為“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中最重要的主體,行政長官自然更加需要符合愛國愛港(愛國愛澳)的要求了。港澳回歸以後,中央更是多次強調擔任行政長官必須符合愛國愛港(愛國愛澳)的標準。原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在2013年3月24日與香港立法會部分議員的座談會上就曾經指出:“香港回歸以來,中央一直強調行政長官人選要符合三個標準,也可以說是三個基本條件: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港人擁護。其中,愛國愛港、中央信任這兩項標準,講得直白一點,就是不能接受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管理香港的人不能是與中央對抗的人,再說得直接一點,就是不能是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改變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人。”17而在2017年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過程中,中央更是明確提出了擔任行政長官的四大條件,即“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擁護”。18中央之所以要不斷強調擔任行政長官必須獲得中央的信任,不能與中央相對抗,甚至在此前僅強調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愛國愛澳)的情況下,特意將中央信任從愛國愛港(愛國愛澳)的內涵中分離出來單列成項,就是基於特區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要保障中央對特區的領導、管轄和監督地位,保障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確保行政長官能夠切實承擔起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重任。不僅如此,即使未來特區通過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在關於行政長官普選的制度設計中也同樣必須有體現和維護中央利益和意志的內容。在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即“831決定”)中,中央也強調了這一點,認為“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19因此,在未來倘有之關於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制度安排中,特區通過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的方式並不會影響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的實質性任命權,經特區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同樣必須在獲得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並依法進行宣誓效忠之後,才能成為正式的行政長官。在特區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的其他環節中(比如在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52-推薦行政長官參選人、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以及選舉行政長官人選的各個階段),同樣不能忽視中央的利益和意志,不能放棄行政長官必須獲得中央信任的條件和要求。因此,提名委員會委員在推薦行政長官參選人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時,特區合資格的選民在選舉行政長官人選時,都必須考慮中央的利益和意志,主動對照中央的標準,產生中央信任、特區擁護的行政長官人選,否則就可能出現特區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不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情況乃至危機。五、結語地方性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根本屬性,因此我們不能脫離這一根本屬性而以主權國家政治體制的視角和標準來看待特區的政治體制,不能置特區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於不顧而以所謂的“國際標準”來約束或限制特區的政治體制。相反,必須在“一國兩制”的政策背景下,在憲法和基本法的法律框架內,尋求符合國家和特區實際情況的政制發展道路。惟有如此,才能確保特區的政治體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憲法、基本法的框架,確保“一國兩制”在特區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註釋:1王禹:《論恢復行使主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4-16頁。2見《香港基本法》第1條、第12條;《澳門基本法》第1條、第12條。3王振民:《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一種法治結構的解析》,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44頁。4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二、三段。5駱偉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新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225頁。6蕭蔚雲:《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澳門:澳門科技大學出版,2005年,第142頁。7見《香港基本法》第15條、第45條第1款、第43條第2款;《澳門基本法》第15條、第47條第1款、第45條第2款。8楊建平:《論香港實行行政主導的客觀必然性》,載於《中國行政管理》,2007年第10期。9《香港基本法》規定對於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的法案,應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而《澳門基本法》則將“三個月”修改為“90日”,更為精確。見《香港基本法》第49條、《澳門基本法》第51條。10見《香港基本法》第50條、《澳門基本法》第52條。11見《香港基本法》第74條、《澳門基本法》第75條。12見《香港基本法》第19條第3款;《澳門基本法》第19條第3款。13見《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6)項、《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9)項。1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5頁。
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地方性屬性研究-53-15見《香港基本法》第45條、《澳門基本法》第47條。16鄧小平:《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第14頁。17《喬曉陽在香港立法會部分議員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網站:http://www.locpg.gov.cn/shouyexinwen/201303/t20130327_7135.asp,2017年4月12日訪問。18《王光亞公開中央要求特首四大條件》,載於《星島日報》,2016年12月31日,第A03版。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前者為南京大學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後者為江蘇省高級法院助理法官-54-香港政治格局中最突出的問題是行政長官在施政過程中常常受到立法會內泛民主派政黨的掣肘,行政主導制受到嚴重威脅。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相互制衡是《香港基本法》所期望達到的效果,但從具體實踐來看,立法會內部分議員對行政長官的態度往往不是正常的權力制約,而是肆意攻訐。立法會內的泛民主派經常“為反對而反對”,不論行政長官做甚麼,他們都下意識的予以阻撓。2005年香港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在立法會被否決就是這一現象的集中體現。雖然政府當時提出的方案明顯有利於推動香港的民主化進程,改善香港的政治環境,但泛民主派議員仍然聯手否決了這一提案。一、泛民主派敵視行政長官的內在原因首先,究其本源,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之間的矛盾實際上乃是中央政府與香港泛民主派政黨的矛盾在香港兩大政治機構中的延伸。在許多香港泛民主派政黨看來,擔負選舉行政長官重任的選委會委員大多是“親中央”的人。那麼,通過這個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自然可以視為中央政府在香港的代理人,因此是必須要反對的。所以,泛民主派政黨利用立法會反對行政長官實際上是延續了他們反中共、反中央政府的一貫立場。其次,泛民主派政黨不滿於被排除在行政長官選舉之外。《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是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又進一步規定,行政長官不得具有黨派背景。只要現行選舉方法不變,泛民主派政黨就不太可能取得行政長官職位,也不可能成為執政黨。立法會內的泛民主派政黨對這種局面不能接受,因此不願意與行政長官合作。從這個角度而說,泛民主派政黨反對的其實不是行政長官的施政措施,而是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以及支持這種選舉方法的中央政府。此外,在泛民主派政黨的觀念裏,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並不直接代表選民,而自己則是由選民直選出來的,因此具有更高的民主合法性。所以,他們在批評政府的時候覺得理直氣壯、底氣十足。再次,惡意抨擊政府的舉動也部分源於泛民主派政黨爭取選民的需要。香港居民受西方政治思想的影響很大,對政府有一種天然的不信任。普選方案實施以前,普通選民根本無法直接影響行政長官的人選,因此這種對政府的不信任感日益加深。在這種條件下,批評政府的政黨更容易獲得民心,而與政府保持一致就很容易被扣上“保皇黨”的帽子,失去選民的支持。比如2003年的“七一事件”中,民建聯支持政府的“二十三條立法”,選民就認為民建聯和政府暗中勾結,導致民建聯在當年的關於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一點思考曹強、曹晟∗
關於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一點思考-55-選舉中慘敗。從這個角度來說,泛民主派政黨全力反對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為了彰顯自己是民眾的代言人,從而博取選民的好感。其實,不僅泛民主派政黨批評行政長官,建制派政黨也經常要靠批評行政長官、在經濟和民生問題上扮演反對黨的角色來獲取選民的支持。1總的來說,為了讓自身保持足夠的影響力和出鏡率,各政黨都傾向於批評政府。最後,由於執政機會極為渺茫,因此香港泛民主派政黨在批評政府時更加肆無忌憚、不負責任。民主政治中,在野黨批評執政黨固然十分常見,但一般不會過度批評,因為在野黨也常常擔心過激的批評言論會給自己未來執政帶來麻煩。香港政黨則完全沒有這種顧慮,所以他們在批評政府時毫無顧忌,信口開河。二、行政長官現行提名機制的初衷立法會是香港泛民主派的大本營。泛民主派主要透過立法會來對抗他們觀念中的中央政府在香港的代表──行政長官。而行政長官在立法會中的支持者卻少而又少。於是,立法會的會議中經常會出現一窩蜂、一邊倒的批評行政長官的現象。追本溯源,這種將行政長官視為中央政府代理人的思維模式與“97回歸”之後長期實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機制不無關係。不管是在普選之前,還是實施普選以後,中央政府一直在強調,香港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的人士來擔任,不允許與中央政府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2013年3月,時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與香港建制派議員座談時強調了三個“堅定不移”的立場,即“中央政府在2017年實行普選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可見“愛國愛港”是中央政府在實施普選以後批准和任命行政長官的底綫。既然只有“愛國愛港”人士才能擔任行政長官,那麼就自然需要設置一個機制來篩除掉“不愛國不愛港”的候選者。2017年以前,在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的制度下,中央政府可以確保選舉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是“愛國愛港”人士,通過這種方式阻止泛民主派人士當選。2017年實行“雙普選”以後,這一機制不再能夠繼續發揮作用。因此,中央政府必須尋找一個替代機制,以保證當選的行政長官“愛國愛港”。難點在於,“愛國愛港”是一個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難以制定出一個可操作的法律標準加以甄別。喬曉陽也認為,講“愛國愛港”、不能與中央對抗,不是要寫入法律,而是要在香港民眾心中架起“愛國愛港”這桿秤,要求香港選民自覺地選擇“愛國愛港”的候選人擔任行政長官職務。至於怎樣保證行政長官“愛國愛港”,他認為“首先要由提名委員會委員作出判斷,其次要由香港選民作出判斷,最後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政府會作出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予以任命”。雖然候選人要經過提名、選舉和任命三個環節的篩選才能最終就任行政長官,但是以“愛國愛港”為標準的篩選只有在提名程序中才有可能實現。這是因為,在選舉中,選民的判斷並不完全可靠。如果香港選民心中真的“有桿秤”,不會去選出與中央政府對抗的行政長官,那麼“逢中必反”的泛民主派政黨早就失去民意支持了。而事實卻恰恰相反,這些黨派依然有很強的民意支持。這說明香港選民並不會自覺拋棄與中央對抗的候選人。其次,在任命環節,中央政府很難以候選人不“愛國愛港”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56-為由而拒絕任命──一旦香港選民選出一個與中央政府對抗的行政長官人選而中央政府拒絕加以任命,必然會導致憲制危機,因為《香港基本法》並未規定中央政府拒絕任命後該如何處理後續情況。最後,拒絕任命必然會使中央政府站到香港民意的對立面上,遭受輿論的強烈指責。因此,保證行政長官符合“愛國愛港”標準的惟一方法就是由中央能夠認可的人選組成提名委員會,從而拒絕提名對抗中央政府的候選人參加普選。香港泛民主派政黨對提名方法的關鍵性也有充分認識。2014年1月8日,香港的12個民主派政黨和團體組成了“真普選聯盟”,提出了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三軌制”方案。該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參選人可以通過三種方法獲得提名,包括《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公民連署提名和政黨提名。“真普選聯盟”表示,只要香港行政長官選舉有任何篩選或者預選機制,讓得到香港選民廣泛支持的人無法參與選舉,就必然是“假普選”。“真普選聯盟”提出“提名三軌制”的實際目的是想讓香港泛民主派政黨獲得提名權,從而能夠繞過中央政府控制的提名委員會,直接進入普選環節,讓“愛國愛港”的篩選機制失效。泛民主派政黨的另一個主張則是“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即一定數量的提名委員會委員可以聯名提名候選人。儘管泛民主派在提名委員會中必定是少數,但是仍有能力湊足足夠的人數提名泛民主派人士參選。所以,該方案的實際目的和“提名三軌制”一樣,都是要突破提名階段“愛國愛港”的關卡。上述分歧讓2017年普選實行以後的行政長官提名機制成為最大的爭議焦點和導火索。中央政府堅持認為,《香港基本法》只規定了提名委員會提名,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提名方式,“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泛民主派則辯稱,允許政黨提名和公民連署提名更符合“國際標準”,也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此,中央政府的回應是,“國際標準”和西方國家的經驗只能作為參考,《香港基本法》才是香港政改的惟一依據,繞開《香港基本法》去談“國際標準”實質上是在破壞香港法治。三、香港政治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由此可見,中央政府對於香港政治的全面政黨化基本上仍持排斥態度。但是,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講,卻很難避免政黨力量介入行政事務。在香港的現行政治體制下,行政長官固然擁有基本法賦予的強大權力,卻缺乏選民基礎,民主合法性不足;與之相反,政黨擁有選民的支持,有強大的民主合法性,但是政黨控制的立法會卻缺乏權力。有人把這種狀況概括為:香港政黨“有票無權”,而行政長官則“有權無票”。2“由於沒有政黨所代表的社會和政治力量,政制模式的設計也就缺乏參考和根據,可能引致設計出來的模式徒有制度架構,但卻沒有令此架構能夠運作的政治力量”。3因而,為了取得立法會對於行政決策的支持,從而在民意層面獲得合法性依據,行政長官通常不得不與立法會中支持自己的力量合作,建立執政聯盟,拿權力換選票,通過任命各政黨的高級黨員擔任政府公職來改善政府與政黨之間的關係,加強與立法會的合作。這一合作在曾蔭權上任以後達到高峰。曾氏認為行政主導制與政黨政治並非是完全衝突的,只要制度安排適度,兩者便可互相配合,從而創變成一種切合香港特殊環境的新的政治制度。於是他上任
關於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一點思考-57-後不久即擴大行政會議人數,並注重吸收政黨人士進入,讓行政會議能夠反映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政黨的意見。民建聯和自由黨的高層人士都曾先後被曾氏吸收進入政府機關任職。與政黨的合作雖然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鬥爭,對行政長官順利施政產生了積極影響,但這一聯盟並未從根本上解決矛盾。首先,行政長官往往只能實現與建制派政黨之間的合作,與泛民主派政黨則難以達成合作。這是因為,行政長官與建制派政黨之間的合作實質上是另一種形式的“行政吸納政治”,即通過任命不同政黨的黨員擔任行政職務,實現聽取民意、擴大政府統治基礎的目標,而泛民主派人士則大多是民主理想主義者,認為實現民主的惟一方式就是“雙普選、雙直選”,除此之外別無他途,因此他們與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幾乎沒有合作的可能性。其次,雖然建制派一般比較支持行政長官,但由於上述的那些原因,這種支持也是十分有限的。畢竟,行政長官並非建制派政黨的成員,建制派支持行政長官有些名不正言不順,容易被很多選民視為“保皇黨”而在選舉中失去選票。所以,即使行政長官將建制派政黨的高級黨員吸收進政府擔任要職,他們仍然不會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因為他們害怕被選民誤認為接受政府“招安”而失去民意支持。最後,香港政黨在選民中紮根並不牢固,即使建制派政黨支持行政長官,所能做的也僅僅是在立法會中不投反對票,而無法說服本黨的眾多支持者也一併支持行政長官。換句話說,行政長官和建制派政黨的合作並不會讓建制派的選民自動成為行政長官的民意基礎。所以,從本質上來說,行政長官缺乏民意支持、與立法會之間關係不睦是由香港政治中的種種結構性矛盾所造成的。而香港現行法律中的若干規定又從立法層面上使這種矛盾得到了固化和強化,其中較為具有代表性的一條就是行政長官不得擁有政黨身份。四、在堅持基本法前提下逐步取消行政長官政黨身份限制的可能性實際上,《香港基本法》並未禁止行政長官擁有政黨身份。《香港基本法》第45條只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真正禁止行政長官擁有政黨身份的法律依據來自香港立法會制定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1條規定,“……在選舉中當選的人,須在該項宣佈作出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公開作出一項法定聲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及向選舉主任提交一份書面承諾,表明他如獲任命為行政長官,則在他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或他不會作出具有使他受到任何政黨的黨紀約束效果的任何作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反對有政黨背景的人選出任行政長官,可能出於三個理由4:○1行政長官這一重要職位必須由“愛國愛港”的人士擔任,而香港政黨林立,魚龍混雜,有的政黨人士堅持反中共反中央政府,有的政黨人士則參與“台獨”、“港獨”活動,乃至勾結境外勢力。規定行政長官不得具有政黨身份就排除了以上行為不檢的政黨人士攫取香港最高行政權的可能性;○2如果行政長官具有政黨背景,他就難免受到黨紀約束,難以對中央政府負責;○3無政黨背景的行政長官可以防止香港民眾認為行政長官代表香港某個階層、界別、黨派的利益,使更多民眾認識到行政長官代表的是香港居民的整體利益,這能夠有效地提高行政長官在民眾中的認受度,有利於行政長官順利施政。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58-雖然《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1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宣佈不屬於任何政黨並且在任期間也不會加入任何政黨,但是可以預見到:在普選的大背景下,未來這一規定很可能會逐漸變得形同虛設。首先,禁止行政長官具有政黨身份只能保證行政長官不屬於泛民主派政黨,卻不能夠保證他的政治立場是“愛國愛港”的。即便是泛民主派人士,同樣可以通過臨時退黨的方法來規避這一規定。其次,關於行政長官會受制於黨紀而難以對中央負責的擔心也是多餘的。政黨來去自由,如果行政長官所在政黨要求行政長官對抗中央,他可以退出該黨,如果他服從政黨的要求來對抗中央,那麼說明該行政長官本人的政治立場本身就是反中央的,即使沒有政黨背景,他也依然會和中央政府對抗。最後,行政長官具有政黨背景並不會降低行政長官的認受度。民主的含義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行政長官能夠勝選就說明他和他所在的政黨已經獲得了多數選民的支持。既然如此,選民當然就不會因為行政長官具有該黨黨員的身份而敵視他。實際上,普選實施以後,很難完全阻止政黨力量介入乃至主導行政長官選舉。因為普選和政黨政治幾乎是同一個問題的兩面:為了在選舉中獲得勝利,具有相同或相似政治利益的人必然會自發地走到一起,團結起來以爭取本集團的勝利,因此直選中必然要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競爭的政黨。5政黨是民主選舉的發動機,“是民主選舉必不可少的動員和組織力量”6。要實施普選,就必然有政黨參與其中,沒有政黨參與的普選是難以想像的。此外,選舉也不僅僅是簡單的投票,而是選民和未來的公職人員進行互動的過程。而政黨則是這種互動的天然平台。從候選人的角度來說,任何候選人都需要有政黨來幫助他在選民中進行宣傳;從選民的角度來說,他們的訴求也只有通過政黨活動才能傳達給候選人,後者才有機會廣泛的瞭解社會需求的分佈,從而更好的為選民服務。因此,政黨是選民和候選人相互聯繫的紐帶,是普選中必然要出場的角色。所以,普選制度下不可能杜絕政黨活動,也基本不可能產生無黨派的行政首腦。所以,強行禁止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在普選的語境下不再具備積極的意義,反而可能會產生負面後果,使行政長官、立法會和中央政府三者之間的關係由此變得更加複雜。這一規定迫使行政長官不得不成為政黨的地下黨員──依靠政黨參選,競選成功後宣佈退黨,在名義上保持無黨派的身份,暗中卻依然受某政黨的支持,在施政中也繼續執行該政黨的政策。從俄羅斯的經驗也可以看出,僅僅要求候選人當選行政首腦後退出所屬政黨並不足以割斷該候選人和他原屬政黨的聯繫。普京就任總統期間和梅德韋傑夫領導的統一俄羅斯黨的聯繫就非常緊密,梅德韋傑夫就任總統後和普京任主席的統一俄羅斯黨在重大問題上也保持着一致。7這是因為:在人事上,候選人依靠政黨參與競選,往往和黨內人員有着共同的執政理念和政治目標,彼此之間也有較強的個人信任關係,這就為未來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政治上,候選人所依靠的選民基礎和他原屬政黨的選民基礎基本是一致的,為了對選民負責,他和原屬政黨通常也有着相同的政策傾向。綜上所述,禁止行政長官具有黨派背景既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反而讓行政長官在立法會中孤立無援,成為眾矢之的。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依照《香港基本法》設立提名委員會來保證參選的候選人“愛國愛港”,同時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解除行政長官的政黨身份限制。建制派政黨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全力支持本黨的行政長官。這樣有利於緩解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之間的對立,並將矛盾焦點轉移到立法會內部的黨派之間,從而加強行政主導制。儘管不可能一勞永逸的解決所有問題,但是這至少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掃除部分制度性障礙。
關於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一點思考-59-五、結語香港現行選舉制度確有改進的空間。一方面,禁止行政長官擁有政黨背景的規定不但不能發揮預期的作用,反而引發了諸多問題。獨立於政黨政治之外的行政長官難免在立法會遭遇孤立。同時,這一規定還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香港政黨追求公權的路徑。泛民主派政黨借機轉而尋求繞開基本法攫取權力。另一方面,泛民主派政黨似乎也陷入了一個奇怪的悖論:一邊反對《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則,一邊又試圖謀求基本法框架下的行政長官職務和立法會議員席位。這種矛盾的要求難以得到滿足,最終引發了香港政局的混亂和失控,由此造成的諸多亂象與中央政府維持香港繁榮和穩定的初衷南轅北轍。凡此種種,尚有待在以後的政治實踐中逐步予以修正和完善。註釋:1張定淮:《行政主導體制性質以及面臨的困境和發展》,載於《香港回歸10週年的回顧與展望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7年,第270-280頁。2朱世海:《香港政黨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關係取向》,載於《嶺南學刊》,2010年第3期。3雷競璉:《香港政治與政制初探》,香港:香港商務印書館,1987年,第14頁。4同註2。5袁冬冬:《政黨在美國立法中的利益博弈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於《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報》,2011年第5期。6張千帆:《憲法學導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95頁。7王樹春:《俄羅斯政黨政治中的“政權黨”現象分析》,載於《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60-一、引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各國國際私法中普遍適用的一種制度,由來已久,其內容精深,概念模糊、籠統、不確定,被稱之為國際私法的“安全閥”、“防火牆”。公共秩序保留在外國法適用和對外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認可與執行問題上是最後一道防綫。其作為國際私法上的一項基本制度在區際私法中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國內地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之間也不例外。但由於一主權國家之內各法域之間比國家與國家之間有更強的凝聚力,因而內地與港澳應當慎用公共秩序條款或盡量限制其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在一定條件下適用得當,它可以防止本法域不受外法域的“侵害”,有利於維護司法正義和當事人權益,促進彼此交往;如果適用不當或者被濫用,有可能導致國家整體利益在各法域利益的博弈中受到損害。十多年來,中國內地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先後簽署了7個有關相互間司法協助的制度性“安排”,其中,6個安排早已生效,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由於三地在社會制度、經濟制度、風俗習慣和法律制度上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區域間司法協助不均衡,並存在一定的障礙。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應用與運行,不僅可以在上述區際司法協助中起到遮罩和調和某些不可協調的法律衝突的作用,使得各法域的根本利益得以保障,而且也有利於促進與提高內地與港澳之間民商事司法合作及效率。在現有的司法協助中,三地不同法域的立法、司法實踐和學者的學說均不同程度地接受公共秩序保留。在區際私法領域中,尤其在中國目前“一國兩制四法域”的特殊狀況下,各法域分別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則更能體現一個主權國家之下不同地區法律求同存異、共存共榮、和諧發展的局面。近年來,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在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相繼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條款尤其是馬琳訴楊軍離婚案中,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訴法庭以公共政策為理由而拒絕在香港認可與執行內地的離婚判決,存在公共政策被濫用之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推翻原判後改判,進行了撥亂反正;最終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支持二審的意見,將案件拉回到正確的軌道上。該案在公共政策的運用問題上一波三折顯示出各不同法域對於公共秩序保留條款這一“安全閥”的慎用態度。與此同時,內地與港澳區際之間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運用也存在很多困惑和不同理解,這就需要去破解並在某些問題上達成共識。公共秩序保留在港澳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的運用宋錫祥∗
公共秩序保留在港澳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的運用-61-二、港澳有關公共秩序相關法律及其評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內地與港澳的區際私法中均有所規定,在各自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也都有所體現和採用。由於社會歷史的原因,各地區有關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情況差異性較大。也正因為如此,中國區際私法中有關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得以在比較和借鑒中日趨成熟和逐步完善。(一)香港有關公共秩序的立法與法院對其尺度的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保留着普通法傳統。和英國一樣,香港也採用“公共政策”概念。英國法中的“公共政策”不是行政法規,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共秩序”內涵相類似。但相比於後者,前者範圍更加狹窄,只存在於合同法等領域。並且,英國法中的公共政策僅當援引外國法的效果違背公共政策時才適用,即也採用了“客觀說”中的“結果說”1,它認為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標準不能僅僅停留在適用域外法律的內容或承認與執行外法域的裁決本身與本法域的公共秩序相矛盾,而應將其適用的結果與影響是否危及本法域公共秩序,以決定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適用。“客觀說”(尤其是“結果說”)較“主觀說”合理。因為裁決所適用的法律與承認及執行地的公共秩序相違背,並不必然意味着承認與執行裁決也與承認與執行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觸,有時判決或仲裁裁決適用一個與承認及執行地公共秩序不一致的法律反而可以維護該法域的公共利益。2顯然,採用此說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減少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機會,而這種限制趨勢符合當今各國(地區)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主要發展趨勢。誠然,“客觀說”將認定域外法律的適用或執行其他法域的判決與仲裁裁決之結果是否違背法院地公共秩序的權限賦予了本法域的法院,在某種程度上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主觀說”強調只要原應適用的域外法律或者仲裁所適用的法律與法院地或執行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觸或者有悖於法院地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時,法院地的法院即可以此為理由排除域外法律的適用,而不管該法域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結果是否對法院地的公共利益造成實質性的損害。3並且,1997年以前英國政府締結的有關衝突法的條約和協議大都延伸適用於香港,1997年後,香港割斷了與英國的法律聯繫,在回歸前香港本地法律逐步實行了本土化,但香港衝突法和英國衝突法大致上並無差異。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區際民商事判決認可與執行問題上,以往大多類推適用其國際私法中的相關規定。香港區際民商事判決的認可與執行中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規則主要通過判例法確定,但香港的成文法也有關於公共政策的原則性規定。1960年頒佈的《外地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ForeignJudgment(ReciprocalEnforcement)Act]中規定,法院可以以強制執行該判決違背香港的公共政策為由拒絕執行外地判決。除此之外,最主要的是,香港要在現行的認可執行域外判決法例中加入“內地判決”這樣一個專門的類別及其相關的法規,即《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該條例須經香港立法會通過,完成有關立法程序後才使《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生效。而根據2008年8月1日施行的該安排第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認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內地人民法院判決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共政策的,不予認可和執行。也就是說,《安排》只是籠統地規定區際民商事判決的認可與執行不得違背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並沒有明確規定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標準。1999年6月,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62-安排》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了備忘錄。上述安排已經最高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18日通過,並以發佈司法解釋的形式於2000年1月24日公佈,同年2月1日起付諸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也於2000年1月5日通過香港《2000年仲裁(修訂)條例》(簡稱《2000年仲裁條例》),加入內地仲裁裁決可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執行的條款(第IIIA部:內地裁決的強制執行),自2001年2月1日起付諸實施。其中,該安排第7條第3款規定,“內地法院認定在內地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內地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區法院認定在香港特區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香港特區的公共政策,則不予執行。”這些規定都給香港區際衝突法中公共政策原則的適用提供了成文法依據。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公共政策”一詞的涵義有嚴格的界定。在HebeiImport&ExportCorp.vPolytekEngineeringCo.Ltd.(第2號)案中,終審法院採納了美國案例(Parsons&WhittemoreOverseasCo.Inc.,vSocieteGeneraledeI’IndustrieduPaper)中表達的觀點,即1958年《紐約公約》第5(2)(b)條中關於公共政策的定義是“有悖於人類道德與正義的基本觀念”。因此,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案情的機會以及一個公正獨立的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之所以既不影響私人關係也不受私人關係左右,正是基於這種正義和道德感。在此意義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於公共秩序的尺度的把握是相當精確的。4香港是一個判例法地區,香港本地沒有成文的國際私法或區際私法,但內地和香港在司法文書送達、執行仲裁裁決和協議管轄的判決認可與執行方面已達成了三個制度性“安排”,屬於區際私法的範疇。在香港本地,有關公共秩序保留的規定存在於判例之中。由於英國在對待國際私法和區際私法的態度上採取了同一說,認為國際私法和區際私法沒有區別,香港的區際私法也採取了相同態度。香港衝突法(指的是《外地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中所稱的“海外國家”(overseascountry)是指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5,《條例》本身並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解釋和細化。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7年2月23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作出《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其中,附件三第7條明確指出:香港原有法律中任何提及“外國”等相類似名稱或詞句的條款,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或者根據該項法律或條款的內容解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地方”。然而,香港區際衝突法和英國區際衝突法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英國區際衝突法中不包括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其議會至上原則要求英國的一個法域的法律適用不得根據其內容在另一個法域被拒絕。也就是說,英格蘭法院不會以公共政策為由拒絕適用蘇格蘭或威爾士法律,反之亦然。但香港就不存在這一問題,區際衝突法制度類推適用國際衝突法制度,其中也包括公共政策原則。(二)澳門有關公共秩序的立法及其特色《澳門民法典》第20條規定,“(1)如果適用衝突規範所指之澳門以外之法律規定,導致明顯與公共秩序相違背,則不適用該等規定。(2)在此情況下,須適用該外地準據法中較合適之規定,或補充適用澳門域內法之規定。”這是澳門國際私法中關於公共秩序保留條款的規定,由於澳門沒有單獨的區際私法,《澳門民法典》實際上是將國際私法和區際私法混合在一起規定。法典中使用了加之上述條文的用語“澳門以外之法律”、“外地”及“澳門域內法”的概念。其中,“澳門以外之法律”既包括了外國的法律,也包括了內地、香港、台灣地區等的法律。所以,有關澳門區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問題,應當適用《澳門民法典》第20條的規定。澳門在公共秩序保留方面的立法頗具特色,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明顯”二字大大減小
公共秩序保留在港澳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的運用-63-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適用機率,體現了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精神,符合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具有進步的意義。第二,該條第2款中明確規定排除域外法規定之後或繼續適用該域外法中的其他條款,或適用澳門法,這一規定既解決了排除域外法後法官無所適從的問題,又沒有一概規定直接適用澳門法。儘管排除域外法後直接適用法院地法的規定為大多數國家所採取,在實踐中也比較簡便易行,但是從法理上來看這樣的規定還尚有欠缺。因為即使被排除的域外法和內域的公共秩序相違背,也不能直接得出法院與該案件由最密切聯繫的結論。所以,澳門立法中有關公共秩序保留條款的規定是比較先進的,超越了狹隘的地區保護。為了使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獲得確認,《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具體列舉了承認與執行域外法院判決的6個條件:○1判決是真實的,對載有有關裁判檔的真實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2判決已生效,按作出裁判地的法律,裁判已確定;○3原判決法院具有管轄權且不違反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規定;○4)不存在訴訟競合,不得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系屬的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判決的抗辯,但澳門之外地方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5原判決法院訴訟程序正當,根據原審法院地的法律,已按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的訴訟程序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6不違反澳門的公共秩序6,即在有關裁判中並無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的結果之決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樣,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於2006年達成的《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該《安排》第11條規定,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其中包括第6項所指的,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這就意味着雙方可以此為依據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絕為對方提供司法協助的條款。另外,關於“公共秩序”的涵義,澳門司法實踐中也主張在不同的案件中由法官作出是否援引的決定,且在適用範圍上也採用“結果說”。這都是和國際主流立法和司法實踐相吻合的。三、港澳法院在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運用公共秩序的最新實例在公共秩序保留問題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於2010年相繼在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條款而對內地民事判決不予認可,但被上級法院所否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直接對當事人提出的違反公共秩序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這些最新案例揭示和進一步詮釋了公共秩序保留條款的本質特徵和真諦,值得國際私法學界的重視和密切關注。(一)香港兩級法院對於本案公共政策的不同理解與運用就香港而言,最新判決案例首推馬琳訴楊軍案,該案分別經由香港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和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CACV89/2008)。基本案情是:1992年,深圳人楊軍和當地女子馬琳在深圳登記結婚,並在這一年創建了潤迅移動通訊服務有限公司。該對夫妻育有兩個兒子,分別出生於1993年和2000年;長子於深圳出生,幼子於香港出生。其間,楊軍帶着妻兒移居香港,取得了香港的居住權。自2003年起,丈夫因工作需要主要居於深圳,而妻子與兩個兒子大部分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64-時間住在香港。自此夫妻雙方在深圳、香港存在兩個婚姻居所;在深圳、香港兩個司法管轄區均擁有資產。隨着分居時間的增多,夫妻感情發生了變化。2006年5月,馬琳向香港家事法院起訴,要求和楊軍離婚。同年8月楊軍向香港家事法院提交了經濟狀況陳述書。其後,楊軍於同年10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馬琳就此向深圳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撤銷其法律程序,但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她的理由是,一方面,她和楊軍之間的離婚問題香港法院已經受理並作出臨時判決,深圳法院因此無權再次行使管轄權;另一方面,夫妻共有財產主要是股份,而潤迅通訊國際有限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更為方便。深圳中院認為,香港是司法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在管轄的問題上,香港和內地相當於境外和境內的關係,只要還沒有判決結果就不存在衝突,更何況楊軍長期在深圳居住,他向深圳中院提出離婚請求,法院理應受理。2006年11月,香港特別行政區原審法院批予離婚暫准判令,將附屬濟助事宜移交高等法院。2007年11月,深圳中院作出離婚及分配部分財產的判決。馬琳對此未提出上訴。同年12月,楊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終止香港的法律程序,被香港區域法院駁回。2008年3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訴法庭進行附屬濟助申請的聆訊,拒絕承認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並判令香港批出的離婚暫准判令為最終判令,丈夫必須向妻子支付整筆款項港幣3.78億元。楊軍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支持其上訴請求,判決認可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馬琳再次上訴,2010年12月14日終審法院維持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意見,給這起歷時超過4年的離婚案畫上了句號。公共政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和內地法院相互認可離婚判決中有其存在的合法性與必要性。在本案例中,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認可內地法院離婚判決時,公共政策是其考慮的重要因素。公共政策有被適用的情形,但是最終被否定。在CACV89/2008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和上訴法庭對於公共政策有不同理解與運用,最後得出了迥然相反的結論。原訟法庭法官及一位上訴庭法官以公共政策為由拒絕認可深圳法院的判決,而上訴法庭則認為應當認可深圳市人民法院的判決。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對於內地法院判決不予承認的理由原訟庭法官HonLePichon認為:“綜合衡量各種因素,承認判決將明顯違背公共政策”。他們考慮的因素主要有五個方面。第一,妻子馬琳和丈夫楊軍分別在香港和深圳法院起訴,由兩地法院處理不同的財產,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共同意圖”(commonintention)?由於馬琳和楊軍分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和深圳法院提起訴訟,而內地法院判決未能處理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庭審中法庭對兩人是否存在共同意圖,由兩地法院處理不同的財產,引發很大爭議。若存在共同意圖(由兩地法院處理不同的財產),則香港不需要認可深圳的離婚判決,即深圳的判決在深圳有效,並得到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未處理的財產行使管轄權;若不存在共同意圖(由兩地法院處理不同的財產),則由深圳法院判決即為正確,應認可深圳的離婚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無權再做處理。是否存在共同意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認可深圳的離婚判決和處理深圳法院未處理財產的關鍵之所在。初審法庭林文瀚法官認為,如果裁定認可深圳的判決,將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無權對隱匿財產進行處理,這無法達到雙方的共同意圖。其理由為:丈夫試圖阻止妻子處理香港的財產,並積極參加香港的法律程序,其在香港發令狀抗辯妻子的行為表明其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轄權。整個程序表明,丈夫有意進行平行訴訟(parallelproceedings),由深圳法院處理部分財產、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處理剩餘部分財產。因此,至少可以說香港的法律程序符合夫妻雙方的共同意圖。妻子向法院指出,她將遵守
公共秩序保留在港澳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的運用-65-深圳法院就財產分割問題所作的判決,她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起訴僅僅是針對未分割的和隱匿的財產,雙方在香港的法律程序中發現的證據大部分針對隱藏財產。因此,就隱匿財產在香港進行訴訟,是雙方的共同意圖。原訟法庭推定夫妻雙方存在不同地方的財產由不同地方的法院判決的“共同意圖”,是基於夫妻雙方在香港和內地均有財產,兩地法院很難完全掌握他們的財產狀況,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HCA1088所涉財產,深圳法院未作處理,當事人雙方也都未提及,原訟庭法官據此推定,夫妻具有“共同意圖”,HCA1088所涉財產應當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附屬濟助程序範圍內進行分配。第二,丈夫是否隱瞞財產而違背香港的公共政策?在隱匿財產問題上,初審法官援引了Hermain禁令的內容。Hermain禁令的邏輯是:如果一方當事人選擇在一個法院訴訟是為了獲取在比對手更為有利的地位,這時法院應對這種不合理行為加以干涉。Hermain禁令所包含的內容是法律衝突規則中公共政策原則的一個方面。Hermain禁令表明如果管轄爭議被法庭策略扭曲,那麼它就違反正義的基本理念。在這種情形下,通過行使屬人管轄權糾正扭曲行為並不認為是違背國際禮讓原則。初審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深圳中院確實做出了准予離婚和財產分割的判決,但仍有大量婚姻資產(從妻子提起的法律程序可知這些資產有的在香港,有的在內地被丈夫隱瞞)沒有被處理,因為丈夫在起訴時沒有提出(依據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會主動處理未請求的資產)或者妻子提出了卻沒有足夠證據來證明。如妻子提出丈夫通過贈送股份、房產等方式將財產轉移至其母親及兄弟名下。因此初審法庭認為丈夫有隱瞞財產的行為,這與香港的公共政策相違背。第三,庭審中,在選擇管轄問題上,妻子的代理律師認為,本案中丈夫通過挑選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法院進行訴訟的策略,這一做法違背公共政策。該律師援引了英國1984年的一起判例7,法官Wood對拒絕認可的剩餘裁量權作出如下陳述,“一國法院在行使公共政策的自由裁量權時,所要考慮的情況是無限制的,我也不想界定它的界限。很多人認為這樣一個廣泛的自由裁量權會導致法律的不確定性,我想說明的是,在家庭法司法領域,法院擁有非常寬泛的自由裁量權。”該案判詞中寫到,“以下情形無疑是違背法律的公共政策的:允許居住地都在該國的婚姻雙方當事人之一在繼續擁有英國居所的情形下,僅僅憑藉其有經濟實力前往某國,並依據對其臨時有利的法律在該國提起訴訟,達到規避居住地法律並剝奪婚姻另一方當事人權利的目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通過選擇管轄法院,剝奪對方權利,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這種情形明顯違背公共政策。而初審法官對此也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本案事實有明顯不同,對丈夫而言由於內地對香港離婚判決不認可,所以他需要一份內地的判決書,且本案中選擇管轄並不是關鍵問題,因為一方面香港離婚判決在內地的效力非常值得懷疑,內地的財產即便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也無法在內地執行,另一方面是丈夫並沒有選擇與其沒有實質聯繫的管轄法院,並通過離婚判決來獲取平行訴訟優勢。婚姻在深圳締結,在香港和深圳都有婚姻居所和家庭財產,丈夫大部分時間在深圳居住,而妻子在香港的時間居多,不能簡單地認為本案與Chaudhary案相類似,並由此拒絕認可內地離婚判決。第四,丈夫“操縱”了訴訟程序。原訟庭法官認為,丈夫為了己方利益通過一系列的訴訟行為“操縱”訴訟程序。例如,2007年12月3日,丈夫申請永久推遲附屬程序,意使妻子的附加濟助(ancillaryrelief)申請得不到支持,並以即將到期的解決財務糾紛的審理(FDRhearing)為由缺席庭審。2008年3月10日的附屬濟助聆訊中,當天上午丈夫指定代理人參與,下午即撤銷指定親自出席,並缺席其後的審判。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66-第五,承認內地判決對妻子是否會造成不利影響。原訟法庭法官認為,承認深圳法院判決將給妻子帶來嚴重的不利後果,未決的贍養訴訟和每月支付暫時生活費均將被取消,妻子不能就持續的贍養向法庭請求金錢,法庭無權繼續處理HCA1088所涉事宜。“這與婚姻法規在已婚者之間體現正義公平的基本準則很難吻合”,“支持丈夫是不合理的,妻子將面對全新的障礙,過去的訴訟將付諸東流”。8此外,原訟法庭認為深圳法院對測算的財產價值不夠準確,實際上,本案所涉財產的價值應當是港幣3,200萬元,而不是人民幣1,468萬元。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承認內地法院判決的理由與考量因素針對原訟法庭基於公共政策拒絕承認內地法院的判決,上訴審法官提出如下針對性意見和看法,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第一,從動機的角度看,不能因為內地判決只處理了部分家庭財產而拒絕承認該判決。理由是即使所有財產都被處理,且假設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處理,實際的後果是判決不會在深圳執行,因為妻子認為丈夫在內地還有大量的“隱匿財產”。不應推定存在“共同意圖”,因雙方並未協商在哪裏解決糾紛。丈夫在香港訴訟開始不到5個月就在深圳提起訴訟,暗示他希望在深圳尋求援助。妻子向深圳法院申請就隱匿財產進行判決,未表明由香港法院管轄的意圖,相反,她表示保留在深圳起訴的權利,且她沒有在香港申請絕對禁令以賦予香港法院作出附屬濟助最終判決的管轄權。恰恰在這一問題上,上訴法庭過半數法官裁定雙方沒有共同意圖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就不同財產進行訴訟,否則妻子不會在深圳提出擱置申請,丈夫也不會在香港提出擱置申請。夫妻雙方參加兩地的法律程序,是無奈之舉。上訴法官認為,初審法官裁定存在共同意圖,但未表明大家對這一說法明確表示同意。初審法官所指的“共同意圖”難以出現,初審法官對共同意圖的推斷難以找到支撐理由。上訴法官分別從丈夫和妻子兩個角度加以推斷。從丈夫的視角無法推斷共同意圖的存在。從案情的整體進程審視,雖然丈夫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關於中期未決訴訟的命令、中期贍養費的命令及其他命令,並按要求披露財產狀況,但在糾紛一開始其就啟動了深圳的訴訟程序,並且事實上他沒有在香港提出附屬濟助申請。這個行為表明丈夫從一開始就希望從深圳法院獲得救濟,而沒有“兩地兩救濟”的意圖。從妻子的角度也無法推斷共同意圖的存在。其一,妻子參加深圳的程序是無奈之舉,不是共同意願。丈夫在2006年10月下旬開始就啟動了深圳的訴訟程序,妻子曾試圖擱置這些法律程序,但沒有成功,她顯然是不情願的一方。因為儘管事實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此階段已經解決了監護權問題,但由於監護權問題的重要性,丈夫在深圳的訴訟程序中一直請求對孩子的監護權。妻子害怕失去對孩子監護權,只能應訴。其二,妻子曾要求深圳法院對隱匿財產做出判決。由此可知初審法官推斷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內地隱匿的財產做出判決不符合妻子的意願。妻子最終撤回該申請不是由於雙方有意將該部分財產在香港法院進行訴訟,而是由於證據不足,只能告知深圳法院她保留此項權利。其三,妻子的代理律師告知法庭,絕對不可能存在共同意圖,因為兩地分別處理不同的財產顯然違背妻子的初衷。妻子在深圳申請反訴禁令的時候通過其律師表明,深圳的判決將使她在香港的附屬濟助申請被終止。妻子深知,其可以選擇由深圳法院對全部財產做出判決(包括內地被隱匿的財產),或者擱置深圳的法律程序保證香港附屬濟助程序的進行,否則她的財產權益得不到全面的保障。妻子在深圳申請擱置深圳的法律程序,在香港申請擱置深圳的法律程序,都足以證明雙方沒有共同意圖。
公共秩序保留在港澳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的運用-67-妻子也沒有在香港及時請求絕對判令以使她的附屬濟助申請盡快得以判決,這是因為她對丈夫的隱匿財產尚且證據不足,如果此時申請絕對判令,內地的隱匿財產得不到處理,其財產權益仍不能得到全面保障。申請絕對判令還需要時間,只能在深圳法院請求反訴禁令。第二,以公共政策為由適用自由裁量權應考慮的因素。大法官StephenWildbloodQC在英國2007年的一個案例中指出,以公共政策為由適用自由裁量權應考慮的因素有:○1法院拒絕認可的權力應保守適用,即公共秩序保留應有限適用,○2禮讓原則是一個相關因素,○3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61條(2)款(b)項公共政策的運用屬於剩餘裁量權,○4導致雙方當事人離婚的行為可能是相關因素,○5動機也是一個相關因素,○6拒絕認可對雙方當事人造成的結果也是相關因素。本文摘其要點做如下概括和分析:其一,法院拒絕認可的權力應保守適用,這就意味着對待公共秩序保留應持謹慎態度,並有限制地予以適用。其二,關於國際禮讓原則,馬琳訴楊軍案中原訴法庭法官指出我們不能授予反訴禁令,我們必須接受以下觀點: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已經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其提起離婚申請的情況下,在香港之外的法院進行平行訴訟,並不違反爭議的基本概念。既然訴爭必定發生,那麼同樣不能以外地法院取得了管轄權為由判定認可外地的離婚判決違背公共政策。不同的國家有不同屬人法、不同的司法標準和實踐。如果一國過度批判另一國的標準,或者不願意認可依據住所地法為有效的判令,那麼其就不享有禮讓的利益。其三,動機因素或共同意圖問題。關於拒絕認可對雙方當事人造成的結果,原訴法庭法官認為拒絕認可內地離婚判決的惟一實際效果就是能夠阻止丈夫申請終止香港附屬濟助申請的法庭策略。而認可深圳離婚判決將直接導致妻子的經濟給養不足,妻子由此將成為社會的負擔,這違背香港的公共政策。9原訴法庭法官的邏輯即為,只有拒絕認可深圳離婚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才有權繼續處理經濟給養問題。上訴法庭法官則認為,對於尚未解決的問題,妻子(找到足夠證據後)仍可以就未處理的財產請求深圳法院做出判決。丈夫應承諾説明妻子重啟深圳法律程序,要求深圳法院進一步對未處理的財產做出分割。丈夫的代理律師告知法院,丈夫的承諾已向法院提交。由此可知,深圳的後續法律程序能夠給予妻子足夠的保護。原訴法庭對此應該沒有異議。現在的問題是:如果妻子當初提出上訴,香港就認可深圳的判決;妻子沒提出上訴,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能以公共政策為由拒絕認可?這個邏輯顯然是行不通的,原訴法庭在運用自由裁量權時出現了差錯。第三,丈夫是否存在“操縱”或者控制訴訟的行為。本案與深圳法院具有實質性的聯繫,如婚姻在深圳締結、兩地都有婚姻住所和家庭財產、夫妻雙方在兩地均有輪流居住的事實。丈夫具有在深圳起訴的正當理由,不存在“操縱”訴訟的行為。第四,對於妻子的利益,理想的狀況是,附屬濟助由同一個法院處理,以便法院全盤掌握雙方財力狀況和需求。妻子在內地訴訟程序中的訴訟權利得到保障,深圳法院將家庭財產平等的分配給夫妻雙方,妻子並未正式提起上訴請求以阻止判決的承認。公共政策並非一成不變的概念,該案中兩級受案法院對公共政策的闡釋均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案件中的某些細節及承認判決的後果均是法官自由裁量時斟酌的方面。法官的某種內心信念也會左右其判斷。兩相對比,上訴法院的判決通盤考慮,說理透徹,思路清晰,環環相扣,邏輯嚴密,令人信服。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最終支持高等法院推翻原訴庭的判詞和意見,維持高等法院上訴庭的判決理由。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68-(二)澳門法院對於公共政策在判決中的理解與具體運用在《關於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生效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已處理超過十個具體案件,不僅展現出《安排》付諸實施的效果,而且更以司法實踐深化了對《安排》理解與適用。10在終審法院2010年2月11日終審判決的一件上訴案件中11,一方當事人對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提出質疑,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以違反程序公正、澳門法律基本原則和公共秩序為由拒絕認可與執行內地的判決。基本案情是,甲乙雙方和其他人士在澳門成立了一家公司,後稱B公司,而甲持有該公司45%的股份。幾經周折後,乙說服甲向其出具一份授權書,尤其是授予上述股份有關的所有權利,便於公司經營管理。乙持有該授權書虛構甲向其借款澳門幣5,000萬元,並在甲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公正文書把甲的股份抵押給乙,作為上述虛假借款的擔保。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了這些事實,同時提出甲不可能向乙借款,因為在此期間甲正在被實行“雙規”。一審法院還認定,在內地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上訴人因觸犯刑律的事實被認定構成詐騙罪的主犯,並判處12年有期徒刑,也作為民事訴訟的訴因之事實。在民事訴訟判決中,法院認為,針對爭議適用澳門實體法《澳門民法典》第239條規定(由於法律行為欠缺表意人甲的意思表示,致使債權無效)並裁定請求成立,45%公司股份的抵押無效。在本案中,主債權(澳門幣5,000萬元)無效,擔保債權的質權作為從債權也相應無效。於是,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為乙所設定的把原告一家公司股份作抵押的合同無效。甲不服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針對一方當事人對內地一、二審判決提出了異議與挑戰,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於2009年7月2日在裁定認可與執行內地判決時,依法作出了系統而全面的闡述。第一,民事案件認定的事實是否以本案刑事訴訟認定的事實為依據?上訴人聲稱,在民事訴訟中僅將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作為基礎,視為已認定的事實。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在民事卷宗材料中,沒有涉及有關刑事案件是如何進行的事實。不僅上訴人沒有證明,反而相反的事實得到證實。該民事訴訟判決是雙方當事人附在訴訟的文件、證人證言及審判聽證中雙方當事人經質證認定的事實。法院還認定上訴人在刑事案件中,因屬於民事訴訟的訴因的事實,作為詐騙罪主犯被判處12年徒刑。上訴人認為,在民事訴訟中認定的事實,只是該事實在刑事案件中已被認定了的觀點是沒有任何根據的,上訴人在訴訟中被傳喚並給予辯論的機會,也沒有提出異議,所以,這裏並不存在所謂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也沒有違反程序公正。第二,雙方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的澳門法律是否得到準確適用?根據《澳門民法典》第662條第1款規定,質權為一項物權的擔保,債權人擁有質權時,有權從屬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動產、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價值中,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實現其債權。擔保的性質看,質權是一種以合同設定的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其設定、維持及撤銷往往受擔保債權的設定、維持及撤銷的影響,正如保證一樣,屬於一項從屬擔保,一旦主債權無效,依附於主債權的質權也歸於無效。在本案中,一方面,乙勸說甲出具授權書並憑藉該授權委託書虛構甲向乙借款澳門幣5,000萬元。另一方面,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通過公證書把45%公司股份抵押給自己(乙),作為上述虛假借款的擔保。這裏作為主債權的借款澳門幣5,000萬元是虛構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合同是乙單方面作出的,缺少該法律行為中甲的意思表示。因此,由於屬於乙的債權因無效而不存在,擔保該債權的質權同樣歸於無效。終審法院認定,不論是否正確引用了《澳門民法典》第239條,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認定的事實已準確適
公共秩序保留在港澳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的運用-69-用了澳門法律。第三,裁定認可內地法院的判決是否違反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公共秩序?為了使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獲得確認,《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具體列舉了承認與執行域外法院判決的6個條件,其中之一是不違反澳門的公共秩序,即在有關裁判中並無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的結果之決定。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2款規定,如果域外有關法院是針對澳門居民作出的判決,按照澳門的衝突規範,理應適用澳門的實體法,則爭議所依據的法律受澳門實體法支配,使有關訴訟產生對澳門居民較有利的結果。在本案中,不存在實體方面和法律適用方面的特別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一般情況下,只是形式性的審查,因為上訴人並沒有以此依據提出爭辯,該條款確保那些純粹可以處分和放棄的利益。上訴人認為,作為本民事訴訟的被告,他不是合適的訴訟當事人,勢必會出現訴訟的非正當性問題,以及沒有將所提到的法律規定適用於事實,從而構成對澳門公共秩序的損害或違反澳門法律的基本原則。在上訴人沒有提出充分證據時,應認為認可的必要條件已經具備,雖然這並不妨礙法院通過審查卷宗或法院依職權發現欠缺某些認可要件而拒絕給予認可。另外,當事人在相關交易中選擇澳門地區的法律作為其準據法,而廣東法院在審理中正確援引和適用了澳門法律的相關條文,並不存在引用不當的問題。據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判定,因為上訴人對內地民事判決提出的質疑不成立,無需再進一步依照《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第6項和《安排》第11條第6項規定考慮和查證是否違反澳門公共秩序和法律基本原則的問題。12四、對港澳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基本評價及其對內地的啟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一項既希望被適當使用,又需要加以嚴格限制的制度。與其他制度不同,公共秩序保留並非以“被廣泛、普遍適用”視為其成功標誌;相反,該制度的適用範圍越小,適用機會越少,反而標誌着它越來越完善。13對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加以限制已成為國際社會較為普遍的要求。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為限制和排除外國法在本國的適用而制定的,其目的是為了維護本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顯然這是一對矛盾,然而縱觀國際私法發展史,國際私法的發展正是在適用外國法與限制或排除外國法適用的矛盾中前行的。有學者說:“國際私法隨着‘法律准入’和‘法律准入壁壘’這一矛盾的彼長此消而不斷向前邁進。”14應當指出,香港作為一個判例法的地區,普通法和衡平法構成香港法的基礎,香港有“遵循先例”的傳統,上級法院作出的判決,對於同級法院和下級法院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具體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時,既要考慮“遵循先例”的指導和限制,如上訴庭法官HonCheung特別考慮大法官StephenWildbloodQC在2007年一個案件中提到的拒絕承認的權力不能被濫用。法官在考慮有關公共政策問題時,應遵守相應的限制,深入考慮的是承認域外離婚的後果,除非從根本上觸犯了司法公正理念。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通過對本案和引用案件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規則。同時也有成文法的依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關於公共政策的內容包含在第61條中,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70-該條訂明可能拒絕承認的兩項情況。第一項為強制性的,即對於在香港以外地區獲准的離婚或合法分居,如果在批出或獲准時,按照香港法律,雙方並無婚姻關係存續,則該項離婚或合法分居的有效性在香港不得予以承認。另一項是酌情性的,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程序違法,如該項離婚是由一方配偶在沒有給予合理通知的情況下取得的,或是另一方配偶並未獲得合理機會參與有關法律程序;二是明顯違背公共政策,即承認該項離婚或合法分居會明顯地有違公共政策。應當指出,拒絕承認的理由在香港受到嚴格限制,而“明顯地有違公共政策”的酌情決定權極少使用。15除此之外,還要依據雙方達成的區際判決協定,如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其第9條規定,只要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有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共政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可以此為理由而拒絕認可與執行。這裏並沒有對適用標準作出具體規定。但《安排》本身也存在適用的局限性,沒有把婚姻關係引起的財產權利、社會保障等內容納入其中,只適用於由商業合同引起的金錢判決,而且是限於協議管轄的範圍。因此,有關公共秩序保留的條款無法適用與家事法有關的民事判決。儘管如此,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對馬琳訴楊軍離婚案判決的裁定認可取得了歷史性的突破,首開認可內地法院作出涉港離婚民事判決案件在香港的有效性之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為本案解除婚姻後涉及內地和香港的子女撫養權、贍養費、財產分配等判決的執行奠定了基礎,提供了判例法依據。與此同時,2010年12月15日,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的修訂草案,同年12月23日經行政長官簽署後,刊憲為條例2010年第20號,2011年3月1日付諸實施,從而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礙並在程序上保障涉及內地和香港的離婚案件能夠在香港得到認可與執行。香港三審法院在審理一起認可與執行內地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中一波三折,最終回到正確的軌道上,這恰恰說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對公共秩序保留的慎用態度和做法,是值得稱道的。但是,香港對“公共秩序”的理解主要針對法律範疇上的“公共政策”和“公眾利益”,較少考慮政治因素,涉及範圍相對狹窄。不過,無論是香港的判例法還是成文法,對於公共政策的援引被嚴格限制在適當的限度之內,也是應當提倡的。在“一國兩制”條件下,內地與澳門對公共秩序保留的規定也存在着一定的差異。內地的“社會公共秩序”的內涵涉及範圍相對寬泛一些,包括國家主權、國家安全、法律基本原則、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經濟政策等內容;而澳門則在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條件上有嚴格限制,即《澳門民法典》第20條中的“明顯與公共秩序相違背”的提法,是以“明顯違背”為適用的限制性條件。在這一點上與香港的成文法規定相類似。內地“社會公共利益”本身是一個不確定的寬泛概念,與港澳兩地不同,由於內地在立法上缺乏相應的限定詞,往往容易被不適當地濫用。因此,有必要在修改內地《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時,將適用條件僅限於“明顯”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做法有助於減少公共秩序保留條款的使用概率,作為保護執行地法域基本道德準則和政策的最後一道防綫。相比於國際上和港澳通用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內地的這一表述似乎也欠妥,仍有改進餘地。因為它似乎給人這樣一種導向:內地立法涉及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中所保護的是和個人利益不重合的、抽象出來的公共的社會利益。而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這一條款所保護的應該包括和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利益,如違反內域公共利益的合同所保護的就是當事人所享有的正當利益。所以,“公共秩序”所蘊含的應當是保證一國(或地區)社會各部分正常運轉的原
公共秩序保留在港澳認可與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中的運用-71-則和理念,包括私法中所滲透的公序良俗內容,而不應只局限於“社會公共利益”。如上所述,除了在公共秩序適用條件上港澳與內地有所不同之外,內地與香港和澳門三地都堅持“客觀說”中的“結果說”,在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標準上具有趨同性。在內地,200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法釋[2007]14號《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雖然該司法解釋的措辭中沒有外國法適用的“結果”違反我國公共政策的表述,但從該條款的立意分析,內地司法實踐中是以外國法適用的結果違反我國的公共政策作為根據公共政策排除外國法適用的標準的。17它較“主觀說”更為合理。因為裁決所適用的法律與承認及執行地的公共秩序相違背,並不必然意味着承認與執行裁決也與承認與執行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觸,有時判決或仲裁裁決適用一個與承認及執行地公共秩序不一致的法律反而可以維護該法域的公共利益。顯然,採用此說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減少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機會,而這種限制趨勢符合當今各國(地區)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主要發展趨勢。誠然,“客觀說”,特別是其中的“結果說”,將認定域外法律的適用或執行其他法域的判決與仲裁裁決之結果是否違背法院地公共秩序的權限賦予了本法域的法院,強調其結果和法律影響,在某種程度上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主觀說”只強調適用域外法律或承認與執行外法域裁決的有害性,而不注重域外法律本身是否與本法域的公共秩序相違背。因此,一方面,內地與港澳三地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協調一致地繼續堅持“結果說”,力求做到公共秩序保留的適度適用,另一方面,在區際制度性安排上,兩個《安排》對於相關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的內容都應作相應的調整和充實,以體現“結果說”的原則和精神。註釋:1SeeJ.G.Collier:ConflictofLaw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4,pp.359.2趙健:《論公共秩序與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載於《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83頁。3孫南申:《論一國兩制下區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載於《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4李劍強:《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制度之比較及實例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71-172頁。5見香港《外地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2條。6宋錫祥:《中國內地與澳門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成效、問題及其完善建議》,載於《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8期。7見ChaudharyvChaudhary[1984]3AllER1017。8陳小燕:《香港法院在承認內地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公共政策考慮》,載於《新西部》,2011年第6期。9《馬琳訴楊軍案一審判決》,載於香港法律參考資料網: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63387,2017年12月26日訪問。10張憲初:《澳門對中國民商事區際司法協助發展的貢獻及其特色》,載於《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72-11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第43/2009號案合議庭裁判,2010年2月11日。12同註10。13林達、馬雪濤:《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之考量》,載於天涯法律網: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5872,2017年12月26日訪問。14李健男、呂國民:《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反思與展望》,載於《法學評論》,1996年第4期。15MLvYJ[2011]1HKC447,載於香港律師網:http://hk-lawyer.com/zh-hant/innerpages/37/2011/3/Family%20Law/37,2017年12月20日訪問。16高曉力:《國際私法上公共政策的運用》,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103頁。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法學博士-73-一、前言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積極完善社會福利政策和發展社會福利事業,不斷提高居民福祉,而值得我們思考的是,《澳門基本法》第39條規定了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這使得社會福利不應只是一個政策層次的問題,更當然是一個基本法層次的問題,應當從《澳門基本法》的高度來研究澳門社會福利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探尋社會福利承載的“人的生存和發展”的本質和價值意蘊。然而,目前只有少數有關《澳門基本法》中社會福利權利的法學研究1,而且分析尚欠系統性。本文目的在於對《澳門基本法》中社會福利權利的界定、形式結構、權利內容作規範分析,以便為將來有關《澳門基本法》如何保障及實現澳門居民社會福利權利的進一步討論作一鋪陳。本文採取的分析方法是,雖然對澳門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主要集中規定在《澳門基本法》第39條,但該條只是《澳門基本法》文本的一個組成部分,並非單獨存在。如果要從完整意義上理解澳門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之內涵,就有需要對《澳門基本法》整個文本作體系分析,並結合與社會福利相關的條款以及《澳門基本法》對澳門居民基本權利行使的一般原則等內容來分析。同時,笔者認為考察《澳門基本法》中關於社會福利條款與原則的產生及其載入《澳門基本法》的歷史脈絡對於全面和準確理解相關條款的立法目的也同樣有必要。二、社會福利條款載入澳門基本法的歷史脈絡《澳門基本法》中關於澳門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是以《中葡聯合聲明》第二部分及其附件一的有關規定為基礎的,澳門居民和其他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障2,但《中葡聯合聲明》沒有關於任何澳門居民享有社會福利權利的內容,可能原因在於中葡兩國就澳門問題磋商期間至《中葡聯合聲明》簽署時,澳門尚未形成一套制度化的社會福利體系,因此並不適宜寫入《中葡聯合聲明》。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中葡聯合聲明》的內容基礎上結合了澳門的實際情況,在《澳門基本法》第三章中增添了一些新的居民基本權利3,“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就是其中一項。在《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的討論過程中,澳門社會各界對於居民享有社會福利權《澳門基本法》社會福利條款分析:歷史、規範與結構陳慧丹∗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74-利的意見並不多,只有1條贊同意見。4笔者認為對“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規定的意見較少且爭議不多可能出自兩個實際層面的原因:一方面,基於當時內地1989年的社會形勢,澳門居民擔憂的是中央政府是否會收緊對居民個人自由的保障,因而絕大部分意見集中關注基本法對個人自由和政治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1989年8月澳門勞工團體才剛發起了抗議輸入外地勞工的簽名運動,9月由魯平率領的內地草委團到澳門聽取意見時,他們第一個拜訪並聽取意見的團體就是工會聯合總會5,勞工團體認為起草委員會已了解他們一直以來所表達的意見6,並且在《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中如實反映了勞工界對社會福利問題的需求和重視。還有一個原因可能來自法律規範層面的認同,我國憲法中已明文規定了公民享有退休保障以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而葡萄牙憲法對社會權利也作了大篇幅的規定,並專門對公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作出了詳細規定,因此無論是內地還是本地法學專家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基本上已肯認了澳門居民享有社會福利權利的作用和價值,有關的規範之爭並不多見。在形成《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階段(1989年12月至1991年7月),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得益於《香港基本法》的起草經驗7,澳門有關社會福利的規定除了在文句表達上不同外,幾乎與《香港基本法》第36條和第145條一樣。在《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第三章規定了“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第39條)並在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作出了“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有關社會福利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第130條)澳門社會對有關社會福利的條文意見同樣不太多8,但有建議認為在第39條加上“隨着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完善和發展社會福利”的內容9,也有意見希望在有關社會福利條款中寫入國際勞工公約的適用問題。10在《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期間(1991年7月15日至11月15日),有意見認為社會福利界定模糊,建議詳細寫明《澳門基本法》第39條“社會福利”的規範內容,例如僅指“民政救濟”還是“包括醫療、房屋、社會教育的福利”?11更有意見認為第39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應該參照《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第9條12的寫法來草擬。13另外,有意見對於第39條“依法”的含義以及第130條有關“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的意義不明確。14然而,對上述關於第39條和第130條的疑問,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和“文化和社會事務”兩個專題小組並沒有在其工作報告中予以闡釋。15在《澳門基本法(草案)》的公開諮詢過程中(1992年3月中至1992年7月底),相對於第三章中其他居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對享有社會福利權利的意見不是很多,這可能是由於《澳門基本法》對社會福利的規定已回應了社會各界特別是勞工界對將來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設立和完善社會福利制度的訴求。但仍有意見提出進一步明確第39條具體內容的必要性,例如應根據現實情況表述為“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障的權利”16,相應地,第129條的有關部分建議修改為“……自行制定有關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17,用意應該是想突出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聯繫與區別。但官方文件18對此沒有作出任何回應。在1993年1月12日前,由於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一直未被葡萄牙延伸適用於澳門,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沒有把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寫入《澳門基本法》,直到1992年12月17日,葡萄牙國會頒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決議,並於1993年1月12日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刊登,在臨近澳門基本法起草尾聲的1993年1月15日,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一致同意將兩個
《澳門基本法》社會福利條款分析:歷史、規範與結構-75-國際人權公約寫入《澳門基本法》,並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關於民族自治、進入本國之權、驅逐外國人出境及選舉四方面作出了保留且規定這些條款不適用於澳門,其他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在回歸後繼續有效,其中就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10、11、12和13條等有關社會福利的規定。該公約有關條款在澳門回歸後繼續有效具有重要意義,即《澳門基本法》莊嚴承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履行該公約對澳門居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的保護和實現義務。在第九次全體會議獲通過的《澳門基本法(草案)》中,第39條規定沒有改變原來的寫法,第129條因為第三章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五章經濟和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的條文增減而調整為現在的第130條,條文寫法同樣沒有改變。三、《澳門基本法》第39條規範的內涵(一)關於社會福利的界定《澳門基本法》第39條中的“社會福利”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學者對於其界定不完全一致。蕭蔚雲教授在1993年對社會福利作出界定,但僅指剛建立的由社會保險制度提供的福利19,相近時期的其他著作也作相關界定。20在《澳門基本法》頒佈後出版的一些著作中,作者在解釋社會福利時,認為其主要內容是社會保障(包括社會援助和社會保險)以及社會工作服務。21可見,澳門社會福利因應不同的歷史時期和制度發展而有不同的界定。今天澳門社會保障學界一般認為制度層面的社會福利是泛指政府所有社會政策的決定,提供主體包括民間機構,內容包括一切具有福利性服務在內的事業,如社會保險、社會援助、社會津貼、社會服務、慈善事業、公共房屋、免費教育及工作培訓等,是一種包含許多社會因素在內的社會再分配方式或社會再分配體系。22不過,以上對社會福利的界定是以實際運行的社會福利制度為基礎的,都忽略了結合《澳門基本法》文本作規範層面的解釋。“社會福利”一詞除了出現在第39條和第130條外,在第130條、第132條、第133條和第134條等條文中也有出現,但“社會福利”的含義是有區別的。如果略為參照《澳門基本法》的葡文譯本,第39條和第130條中“社會福利”的葡文翻譯為“benefíciossociais”(socialbenefits),按一般理解,是指個人及其家庭在遭遇某些事件或情況而產生特殊的需求(如對其福祉產生不利影響、需要額外的費用、收入不足、減少或不確定等)時從政府和社會中所可能獲得的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前者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給付和社會援助給付,後者主要是指教育、醫療、住房等實物或服務。23結合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的內容進行解釋,社會福利的範圍至少由社會保障(包括社會援助和社會保險)、社會工作服務,以及一些最基本的醫療服務和教育服務四部分組成,主要着眼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社會資源的公平再分配。在第132-134條中,“社會福利”與“教育”、“醫療衛生”、“社會工作”等內容並列,再參考第132-134條中“社會福利”的葡文翻譯“assistênciasocial”(socialassistance),則有社會援助、社會輔助的內容24,此處對“社會福利”採取了較為狹義的界定。如結合立法目的,這些規定意在界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民間組織資助政策的對象範圍,以及從事社會事務領域的民間組織的對外交流原則,與第39條和第130條中的“社會福利”內涵沒有矛盾,因為這些條文都是以落實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為目的的。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76-至於社會福利的具體給付範圍和待遇水平保證,第39條並沒有直接作出規定,如結合第130條的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的社會福利給付範圍是以1999年12月20日回歸當下的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為基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此基礎上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完善和發展政策。(二)關於享有主體《澳門基本法》第39條規定澳門居民是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主體。目前一般認為有權享有社會福利的主體是建立在“居民”的概念上,不包括在澳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25根據第40條和第43條的規定,原則上可推定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是有可能享有與澳門居民同等的社會福利的權利的,就《澳門基本法》的規範層面而言,有關規定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保持了一致,原則上澳門居民和澳門居民之外的其他人可以是享有社會福利的主體,然而,《澳門基本法》還是審慎地規定了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才可享有社會福利(例如法律規範難民和暴力罪行受害人有受援助的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當然可以為澳門居民以及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提供社會福利,但不得不取決於澳門自身的經濟條件和社會共識以及其可運用的社會資源。《澳門基本法》允許立法機關自行權衡,具體制定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能否享有社會福利,在何種情況下享受何種程度的社會福利,以及如何行使和享有該權利,但立法機關需要提出合理說明。26值得留意的是,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主體是“澳門居民”,社會福利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全體澳門居民,不受第39條第2句的主體“勞工”的限制。第39條由前後兩個獨立句子組成,第二句的規定是給予勞工的特別保護。作出這樣的規定本身有歷史原因,1980年代後期,澳葡政府為了緩和輸入外地勞工政策所引發的本地勞工和資方的激烈矛盾,於是將澳門居民特別是勞工的社會保障提上了政策議程27,最終於1990年建立澳門社會保障制度,但當時政府對勞工的保障仍然不足,因此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對此作出了充分考慮,確保了澳門居民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還特別規定了勞工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28第38條規定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作出保護不應視為與作為社會福利權利主體的澳門居民存在衝突,第38條是《澳門基本法》出於這些人士或群體在行使權利時可能面臨困難或者他們的權益容易受損而需要澳門特別行政區加強保障以及防止他們受到歧視的原因而設定的,關注的是實質平等的問題。29(三)關於依法享有第39條前後兩句句子中出現了“依法”和“受法律保護”不同表述,曾經引起了含義上的疑問。30“受法律規定”中的“法律”應該較容易被理解為不抵觸《澳門基本法》的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對“依法”理解則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如涉及到居民基本權利的內容時,“依法”中的“法”應指狹義的法律,權利內容必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來規範,這種觀點後來已通過第13/2009號法律得以明確。另一種觀點認為對“依法”中的“法”應作廣義理解,不應當僅僅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還應當包括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但必須根據不同條文予以具體分析。31筆者認為,基於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被《澳門基本法》規定為一項居民基本權利,但同時《澳門基本法》又規定具體社會福利事務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處理的行政管理事務,第39條中的“依法”應該採用廣義的理解。
《澳門基本法》社會福利條款分析:歷史、規範與結構-77-澳門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首先受《澳門基本法》保障是沒有疑問的,但是,由於社會福利屬開放性概念,而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具有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積極作為或給付的性質,“依法享有”一方面表達了《澳門基本法》中的社會福利權利需要被進一步具體化才能為居民所享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普通法律形成和創設權利的內容和界限,例如與居民權利行使和享有直接相關的事項(包括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權利保障範圍的確定、保障對象的認定資格)以及其他法律保障機制等,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社會福利發展的主導角色需要由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如實施方案、繳費和給付標準等)以及管理各項社會福利行政事務(如財政注資、組織和程序設計、監管體系等);另一方面也表明了避免澳門居民可以直接依據該權利向司法機關提出立即請求的情況,防止社會福利權利的實現主體由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轉向司法機關。(四)關於義務主體雖然《澳門基本法》第39條沒有直接規定保障和實現權利的義務主體,但根據《澳門基本法》的法律性質,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權力機關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他同保障居民權利有關的機關是保障和實現權利的義務主體。32《澳門基本法》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權力機關必須採取積極的措施加以促進和實現權利,不得不當干涉或限制澳門居民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有需要指出,第130條雖然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第61條指行政機關)是發展和完善社會福利政策的主體,但並沒有排除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保障義務,因為總則第4條對各項居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具有指導意義,它們履行義務的規定隱含在各自職權範圍的規定中:立法會是惟一行使立法權的機關(第17條和第67條),有權以法律規制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任何事宜(第71條第1項),“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居民基本權利(第40條第2款),有權對政府的財政預算分配進行審核(第71條第2項);法院同樣履行保障社會福利權利的義務,居民有權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得到司法救濟(第36條),法院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審理具體案件時解釋《澳門基本法》中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第143條)。第130條旨在表明,由於社會福利的內容及其管理較為龐雜,在一些情況下行政機關制定政策相對於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能較為快速處理社會面臨的急迫情況,澳門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賴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斷完善社會福利政策來實現。四、《澳門基本法》對居民享有社會福利權利的保障(一)平等享有《澳門基本法》第25條規定了平等原則,並置於各項居民基本權利之首位。平等原則既包括在法律適用上的平等對待,也包括法律制定上的平等對待,是保障澳門居民基本權利,約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權力機關行使權力的重要原則。33澳門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同樣受平等原則的保障,同時不能違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項關於權利應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被享有的規定。從規範意義上說,儘管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只是人在特定時候或特定情況下所行使的權利,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78-但不妨礙社會福利資源向全澳門居民開放,至少在涉及人的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不論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都有可能處於缺乏收入的情況或遇到其他突發事件而陷於生存的困境,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就是確保在這些特別情況下每位澳門居民都有資格行使該權利來保障自身生存。當然社會資源是有限的,政府會因應不同性質和類型的社會福利項目設定相應的享受資格和條件,但政府的制定依據必須體現平等性,尤其不能要求以種族、性別、身份、社會地位等方面為依據作為分配的條件。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權力機關在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上同等地對待澳門居民,在社會福利立法和政策制定過程中允許區別對待,同時也規定了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認為在有必要作出區別對待時具有正當性的、具說服力的理由,特別是涉及第25條的分類標準時,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必須要有更加充分的理據。34法律規定的任何區別待遇必須基於合理的及客觀的理由,例如是否合法、是否與權利的性質一致、是否為了增進民主社會中的公共福利,實現的目的與所採取的手段或措施及其效果之間要符合比例原則。35(二)政府自行制定發展和改進社會福利政策《澳門基本法》第130條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居民的權利享有,但對社會福利的實現有密切關係,主要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保障義務,是第39條的延伸規定,兩者不可分割。36第130條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社會福利治理原則,將社會福利的促進和發展確定為政府一項明確的義務和持續的公共責任,應當以積極作為不斷推動和落實社會福利,積極與立法機關配合社會福利立法工作。社會福利政策的發展和改進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屬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範圍內事務,但必須依照《澳門基本法》規範行使職權:第一,“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澳門基本法》第5、8條確認了有關居民基本權利制度的延續性,《澳門基本法》確保原有社會福利制度延續,保障居民依據原有社會福利制度已享有的權益不會被特別行政區政府任意或無理的限制。第二,“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發展和改進政策”,表達了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最大限度地在可用資源內”“採取盡可能迅速、確實有效的行動(如立法措施,行政、財務、教育和社會措施)”的意旨,同時社會福利政策要符合合理性要求,衡量標準至少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對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的清晰預判和科學評估、公共利益的審慎界定、政府財政預算的有效分配、循序漸進的政策發展模式等,以決定某個特定時期中社會福利制度的覆蓋範圍和給付水平等問題,使社會福利政策具備可提供性、回應性、適當性及易取得性,逐步落實社會福利制度及相關政策。37“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發展和改進政策”雖然有“逐步落實”的意思,但在某程度上包含有在“合理較短時間”之內採取必要措施實現改進居民社會福利的目標的規範意義,特別行政區政府要不斷創造條件使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和改進獲得政府優先或同步的政策考慮,最起碼要求在可資利用的資源中優先、公平並確保弱勢群體的生存訴求。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是,第130條只規定了“發展和改進”,萬一澳門經濟陷入嚴重衰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否不能對社會福利作出倒退性或緊縮措施?原則上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任何故意的倒退性或緊縮措施,例如對已設定的資格標準或社會福利金額實行故意的或不合比例的限制。38如果政府必須採取倒退性或緊縮措施,必須具備充分的和具說明力的正當理由,證明該措施是用於發展、改進和維持整體福利制度的足夠性和持續性39,但必須符合不歧視原則,優先考慮並制定確保社會中弱勢人士或群體社會福利權利的實現的較低成本的針對性計劃,而且措施是暫時性的,
《澳門基本法》社會福利條款分析:歷史、規範與結構-79-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根本性地破壞由原有社會福利制度構成的福利給付內容。(三)政府與社會共同承擔社會福利責任政府的社會福利責任由《澳門基本法》規定,它是最終義務的承擔者,同時,《澳門基本法》第128條、第131條和第132條等對政府與民間社會福利團體的公私協力模式作出了相應規定。社會福利發展的歷史經驗說明,由於社會福利的社會化及其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特徵,而它又容易受經濟、社會發展等各種因素影響,在社會福利的實現過程中,政府難獨自承擔社會組織(如企業/用人單位、宗教組織、社會服務團體)和個人的共同參與有助於社會福利的實施,故在邏輯上應當成為責任主體。這表明,政府並不是社會福利的惟一提供者,責任主體還包括社會組織和個人及家庭等,它們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擔各自的責任,這是對社會連帶功能發揮和福利多元主義發展趨勢下的一種回應。40各責任主體分別體現選擇平等和保障、自主、團結和共有的價值,並分別發揮進行社會資源再分配、提供就業福利、提供非正式福利的功能。41具體來說,政府應當定位為掌舵者42以及必要社會福利給付的提供者,社會組織提供的福利資源是政府的補充,不過它們履行相應義務必須是通過法律作出規定,而強調個人責任,要讓個人明白享受權利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防止對社會福利產生依賴。(四)各項權利相互協調社會福利條款的意義不在於要將澳門特別行政區變成西方式的福利社會(受第5條、第105條和第106條約束),而是確保1999年12月20日當下有效的社會福利制度及其政策在回歸後具有正當性,澳門居民已依法享有的權益受《澳門基本法》的保護,以及回歸後督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發展和完善社會福利制度及其政策。《澳門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例如《澳門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和工商企業經營自由等權利和自由的內容,而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往往涉及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經濟能力以及政府在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干預程度,這些自由和權利之間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價值衝突。從《澳門基本法》的規範和精神看,雖然私有財產權和工商企業經營自由以及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同樣受到保障,但社會福利始終發揮補充作用。《澳門基本法》要求立法機關為社會福利的落實提供適當程度的保障,同時要求立法機關必須權衡在多大程度內對私有財產權與經濟自由權作出合理限制,當中必須依循利益衡量原則、禁止恣意給付原則、及禁止保護不足原則審慎衡量,從而對享有社會福利的保障對象、享有權利的條件、給付待遇和給付水平等方面作出合理規定,使不同的自由和權利之間能夠達到最大的協調,對居民個人自由作出最小的限制,避免使某一項權利受到過度保護導致其他自由和權利的保護不足。五、結語從對《澳門基本法》社會福利條款的規範分析來看,第39條規定在第三章“澳門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突出澳門居民是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主體,第130條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和改進社會福利制度和政策的治理原則,必須在可資利用的資源內以及在合理的時間內逐步落實社會福利,顯示出《澳門基本法》在社會福利條款規定上的一致性和邏輯性。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80-對社會福利條款的理解,要結合《澳門基本法》其他條款如第4條、第25條、第40條、第132-134條等規定作體系分析,才能更全面準確地理解《澳門基本法》對澳門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所設定的法律保障。《澳門基本法》對澳門居民有權依法享有社會福利作出了規定,賦予了澳門居民在自身社會福利權益問題上一定程度上的主觀能動性,能夠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公權力機關是保證澳門居民切實享有社會福利的義務主體,特別行政區政府有義務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採取積極措施循序漸進地發展和完善社會福利政政策以及完善社會福利的管理程序,立法機關有義務適時制定社會福利的各項法律制度,包括居民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權利的機制以及各種法律救濟制度,完善實施社會福利的具體機制以保障澳門居民在遭遇困境時依法獲得社會福利,保證得到維持符合人的尊嚴的基本生活條件,如果澳門居民認為特別行政區政府侵害其合法權益將可以尋求司法救濟。若要使社會福利有效實施,還必須結合社會組織和個人及家庭的力量,由政府、社會和家庭共同提供社會福利。註釋:1例如,李燕萍:《“一國兩制”下社會權利保護的澳門觀點》,載於《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2011年第30期;蔣朝陽:《澳門基本法中社會權利保護的經驗》,載於《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2011年第30期;[葡]PedroPereiradeSena:《外來勞動者、社會權利和〈澳門基本法〉:社會保障權利》,載於《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2011年第30期。2見《中葡聯合聲明》第二條第(四)項、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具體說明》第五節。3姬鵬飛:《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和有關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說明》,載於楊允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130頁。4見《〈關於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之整理意見總滙》(1989年10月24日至1989年11月12日)(檔案編號:MO/AH/APLBM/02/042),澳門檔案館整理。5見《魯平秘書長及草委結構小組訪問工聯總會所聽取之意見滙編》(1989年9月15日)(檔案編號:MO/AH/APLBM/02/095),澳門檔案館整理;舒靜:《五大問題難以解決》(《澳門論壇週報》,1989年9月26日),載於《關於澳門基本法結構及內容的意見滙集》(1989年10月26日)(檔案編號:MO/AH/APLBM/02/047),澳門檔案館整理。6見《魯平秘書長及草委結構小組訪問工聯總會所聽取之意見滙編》(1989年9月15日)(檔案編號:MO/AH/APLBM/02/095),澳門檔案館整理;《勞工團體關注小組的意見(LBE-890)》,載於《結構草案剪報資料》(1989年9月2日至1989年9月22日)(檔案編號:MO/AH/APLBM/04/006),澳門檔案館整理。7蕭蔚雲:《論澳門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3頁。8見《居民組專輯性參考資料》(1990年7月21日至1991年6月)(檔案編號:MO/AH/APLBM/04/016),澳門檔案館整理。9見《澳門各界對基本法起草的意見滙總(四)》,載於《澳門各界對基本法起草的意見滙集》(1990年4月4
《澳門基本法》社會福利條款分析:歷史、規範與結構-81-日至1990年10月23日)(檔案編號:MO/AH/APLBM/02/048),澳門檔案館整理。10見《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專題小組報告》附件(1990年12月11日),載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文件滙編》,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80頁。1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意見報告書》,1991年11月21日,第170頁。12《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本盟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13同註11,第5頁。14同上註,第73、180頁。15見《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專題小組報告》(1992年3月5日)、《文化和社會事務專題小組報告》(1992年3月5日),載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文件滙編》,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96-197、204-205頁。1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諮詢意見報告書》,1992年8月5日,第52頁。17同上註,第116頁。18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文件滙編》,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19蕭蔚雲:《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44頁。20例如,羅綺敏:《澳門社會福利制度初探》,載於《行政》,1989年第3/4期;《澳門基本法問答集》,澳門:大眾報出版社,1995年,第79頁。21例如,鄧偉平:《澳門基本法知識》,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6年;楊靜輝:《澳門基本法釋義》,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22鄧玉華:《澳門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澳門:澳門社會保障學會,2003年,第2頁;W.L.Lai:Macao’sWelfareModel:AnExtremeWorldofWelfareCapitalism?InternationalSocialWork,Vol.57No.6,pp.676-687.23該定義載於OECD網站:http://www.oecd-ilibrary.org/economics/national-accounts-at-a-glance-2013/social-benefits_na_glance-2013-22-en,2016年10月13日訪問。24見漢葡葡漢法律詞滙翻譯,載於澳門法務局網站:http://www.dsaj.gov.mo/Listagem/,2016年12月30日訪問。25此處所指的在澳門境內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法的臨時留澳人士和因工作關係的長期留澳人士。見楊允中:《澳門基本法釋要》(修訂版),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2004年,第84頁。如果針對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可能是外地勞工、難民、尋求庇護者、無國籍人士等,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9號一般性意見,第38段。26例如,立法會同意政府給出的現時並不具備社會客觀必要條件將外地勞工納入到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理據,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第3/Ⅳ/2010號意見書》,載於《法律滙編──社會保障制度》,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15年,第108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82-27W.L.Lai:TheRegulatoryRoleofSocialPolicy:Macao’sSocialSecurityDevelopment.JournalofContemporaryAsia,Vol.38No.3,2008,pp.373-394.28鄧偉平:《澳門基本法知識》,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77頁。29楊允中:《澳門基本法釋要》(修訂版),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2004年,第80頁。30同註11,第6頁。31鄭偉:《論澳門立法會的立法權和行政長官的立法職能》,載於《基本法研究》,2008年第1期。32吳建璠:《澳門居民權利和自由的可靠保證》,載於《澳門基本法文獻集》,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1993年,第48頁。作者提到此條文最初寫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但有意見指出澳門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應責成所有特別行政區公權力機關貫徹落實。33學術見解可見駱偉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新論》,北京、澳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基金會,2012年,第160頁。司法實務見解可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2015年3月19日合議庭裁判書(第37/2014號案)。34[葡]J.M.Alexandrino:《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基本權利的制度》,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2015年,第81頁。35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13段。36同註29,第183頁。37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第3號一般性意見,第2、3、7段。38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報告》(E/2013/82),2013年,第41段。39KongYumingvTheDirectorofSocialWelfare[2014]1HKC518.40賴偉良:《澳門社會福利模式:一個生產主導福利模式》,載於程惕潔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文選‧社會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477-492頁。41出自於伊瓦斯的福利三角理論,見彭華民:《福利三角:一個社會政策的範式》,載於《社會學研究》,2006年第4期。42[美]羅森布魯姆、克拉夫丘克等:《公共行政學:管理、政治和法律途徑》(第5版),張成福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2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83-一、“佔中”及其判決難題“佔中”運動是香港民主運動的高潮及分水嶺。香港民主運動的基本精神動力是最大限度保留殖民法治與自由,將“高度自治”建構為“準完全自治”,將香港牢固維繫為西方價值與制度同盟的一部分。這一精神底色在1980年代已然逐步成形,在李柱銘和司徒華身上表現尤為明顯1,在新生代香港本土精英中則以方志恒等人的“香港革新論”2為典型。2017年上半年,在香港回歸20年之際,李柱銘帶同黃之鋒赴美國國會聽證及求援,黃之鋒提出香港的“一國1.5制”問題,顯示傳統泛民主派與“佔中”運動的緊密聯繫及代際傳承意蘊。2017年8月,黃之鋒等三人的“佔中”案改判,三子入獄。戴耀廷等“佔中”9人案件正在司法審理之中,“佔中”發起人拒絕對修正後的罪名認罪,出現“只認輕罪,不認重罪”的選擇性行為,某種程度上背離了公民抗命“求仁得仁”的正義邏輯,反向消解了港式公民抗命的道德感召力。“佔中”運動已有3年,對其政治與法律評價仍存在爭議,甚至有美國參議員與香港反對派合作推動“‘佔中’入獄者”申報諾貝爾和平獎。“佔中”到底是真正的公民抗命還是違法亂港的對抗行為?對“佔中”行為的司法判決到底應偏重“抗爭者權利”還是“公共秩序”?與“佔中”判決對照的“七警案”判決及其外籍法官制度應如何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2016年11月人大第五次釋法後的司法法理學調整(“港獨”宣誓案、旺角暴亂案、“佔中”改判案)應如何在基本法秩序及香港普通法的“國家化”層面予以認知和定位,以及超越“佔中”的“特赦和解論”是否有前途,“佔中”帶來的香港憲制失衡如何再平衡。這些問題構成了本文討論的主要議題。二、難以告別的“佔中”轉眼間,“佔中”已過3年。對於這一香港社運史和民主史上的里程碑事件而言,我們仍然需要時時回望和揣摩其來龍去脈和深遠影響。“佔中”爆發時刻,筆者親歷觀察,曾誠惶誠恐,如履薄冰,惟恐運動失序和過激而損害“一國兩制”與基本法大局,終結香港回歸以來的繁榮穩定秩序。彼時可謂香港最浪漫亦最危險的時刻。儘管運動和平退場,但筆者在《香港政改觀察》一書中確信“香港政改未完待續”。兩年前,“佔中”一週年之際,筆者以“當佔領已成往事”作為反思文題,殷切期望抗爭權利、公共秩序與香港法治的再平衡田飛龍∗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84-中央與香港反對派修復裂痕,從“佔中”對抗樣式後退至基本法秩序內尋求普選和民主進步。筆者亦殷切期待香港民意可以充分理性化而在後“佔中”期間以“票債票償”方式果敢站出,為自身整體命運選擇一個合法、穩健的未來。然而從區選、新界東補選直到立法會大選,青年本土派在香港民意中的支持度和影響力不減反增,蔚然而成香港新政治版圖的強勢第三極。“佔中”兩週年之際,筆者以“‘佔中’並不如煙”為題,對香港民主與法治的情勢惡化做出新的評估,預感到衝突情形會進一步發展,果然後面有“港獨”議員宣誓風波及人大釋法事件。“佔中”衝擊法治的負面影響在於:“佔中”的違法性因素得到繼承,非暴力因素遭到突破(旺角暴亂),體制內普選目標遭到擱置,而活躍、成熟及脫胎於這一運動的青年本土派則日益以一種決絕的未來主義制憲建國衝動逸出基本法軌道。3年之間,“佔中”運動對香港法治、民意與價值觀的解構和反向建構效應日益發酵凸顯,成功扶正本土主義,遠端支持“港獨”建國,接力完成泛民新老更替。更替者,並非人員與綱領全換,而是青年本土派之理念與行動具有優先性和強勢發展預期,存在漸然取代和誘導跟從之勢。香港政治文化與社會運動急劇激進化,是“佔中”負面效應的潛伏後發作。香港雖未建國,國師陳雲雖然敗選,但其“城邦論”影響深遠而成為青年本土派的集體無意識,建構出一個想像中的城邦共同體,但卻是一個發燒和衝動的城邦,而每一場社運對抗與選戰又在象徵意義上被建構成一個威權國家與一個自由城邦之間的政治戰爭。在立會選戰與雷動計劃之後,“佔中”倡議者戴耀廷撰文號召“功能組別是下一個戰場”。確實是下一個戰場,選委會選戰和行政長官選戰皆與此有關,雙普選也梗阻於此。可是,功能代表制正是基本法建構的精英民主制的核心原理,對“一人一票”式的直選及其政制因素構成結構性制約和平衡,而“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內在平衡繫之甚深。3在基本法憲制未系統重構以充分安頓“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之前,追求完全廢除功能組別及純粹直選制改革,不可能顧及國家政治安全感及央港憲制平衡。“佔中”背後的“國際標準”式普選,是一種無視國家與憲制前提及其核心關切的獨立政治體普選,超出了“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制度容量與界限。4即便今後重啟政改,如何在制度安排上兼顧平衡地方普選與國家利益,仍是對博弈雙方的嚴峻考驗。2015政改並非完全失敗,而是停在了“五部曲”之第三部,是一份未完成的政改答卷,未完待續。我們儘管可以充分區分“佔中”與本土分離的種種差異,但人員、理念與組織似乎還是那一撥,只是戰略戰術在轉移升級,馬甲、口號和衝鋒陷陣者有所重組。法治損害是“佔中”3週年主要後果之一。3年前,“佔中”運動在悲憤、猜疑與誤判中登場,在對抗、無望和動搖中退場。1年前,香港裁判法院在“佔中”判決中以公義動機因素輕判,成就黃之峰、周永康、羅冠聰之青年民主派政治聲譽,變相承認其“公民抗命”之道德正當性,並凌駕於香港法治權威性之上。法官以青年社運之民主與公義面向而持同情理解之立場,比附美國民權運動的司法道德,但其未充分意識到香港憲制的地方性與從屬性,以及輕判模仿對本土分離之違憲取向的縱容效果。法官一方面以公義動機因素裁判,一方面又選擇社會服務令作刑,似有邏輯矛盾,因“公民抗命”成立則為最大的社會服務,難道需要普通的社會服務令予以補充證成抑或證偽?法官習慣援引普通法先例作準,卻無視基本法秩序整體已陷入本土“港獨”運動的侵蝕與衝擊之中。“佔中”以來,“佔中”判決對“佔中”運動道德正當性的肯認和形式違法性的輕忽,所傷害的正是香港法治本身及“佔中”派賴以生活的繁榮穩定的社會秩序。司法輕判表明,某種司法道德及其法理學傳統得到了維護,而基本法秩序遭到了結構性破壞。幸好,在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上訴中,法院改判加刑,適當矯正
抗爭權利、公共秩序與香港法治的再平衡-85-了初審判決的偏頗取向。第二個主要後果是民意撕裂,導致民意在香港社運變遷與對抗升級中繼續分裂。在香港社運傳統中,“佔中”是一個分水嶺,前有合法遊行示威及反對派常規對抗,後有暴力激進行為與本土分離主義。立會選戰中,民眾是直接投票者,可是其政治心智、意志及其表達並不自然和真實,受到媒體、民調、雷動計劃、棄保策略等選戰技術的多重干擾、塑造與強制切換。選民與代表之間的真實聯繫與相互理解,在制度和技術的重重操控下已然失真。很多人的投票可能受到隱秘利益交換的影響而失去自主判斷,而青年首投族則更多為理想與信念而投票,投的不是具體個人,而是某種對現狀的不滿和對未來的憧憬。反“佔中”模仿“佔中”而起,短暫奏效,長期不能維持,亦不可能阻卻本土分離主義的崛起。民意是民主政治的最終依據和計量尺度,但民意本身具有無定形和不確定性。民意至上是現代惟意志論政治哲學的結果,以盧梭理論為精緻體系,以潘恩理論為戰鬥號角,但卻缺乏審議質量與對制度保守性的充分估計和尊重。民意在邏輯上的至上性導致了實踐政治的二律背反:一方面,民意如聖女般受膜拜,一人一票是相互承認的絕對正當法則,是強者對弱者、精英對大眾的臣服禮;另一方面,資本、政黨、法律和政治慣例又在不斷將自己的意願強加於大眾,又或“製造”民意,視其為玩物。大眾民意具有民主的極致性,亦具有多數人暴政和少數人操縱的可能性。特朗普的民粹主義威脅是民意與民主皮肉分離的活劇。遺憾的是,全世界的精英政治都在大眾民主面前不斷喪失代表正當性,連老牌精英民主國家英國在脫歐公投中都難以倖免。選戰、傳媒與當代民主理解習慣,如柏克曾經批評的那樣,總是傾向於使精英代表的理性心智與判斷力屈從於大眾審美和乖戾性情。“佔中”以來的香港民意未能充分凝聚理性共識,而是在傳媒與政黨操作下更加對立和撕裂。香港民主化亦恐難以擺脫民粹化的傾向、過程與陣痛。第三個主要後果是價值觀的劇變與核心價值的解禁。“佔中”之前,儘管存在一定的遊行示威、議會“拉布”與街頭抗爭,但法治秩序井然而權威,社會對於暴力、“港獨”、本土主義等偏狹與偏激觀念及行動並不高看,置於邊緣。可是“佔中”打破了違法禁忌,旺角暴亂打破了暴力禁忌。如今,法治權威實際上正在消解,本土派固然敬畏法官,但並不敬畏法律尤其是基本法。法官的司法立場與人權法理學的局限,造成了社運人士對法官權威與法律權威的分離性認知,其怪異後果可能是:香港司法獨立可能依然存在,但基本法權威逐漸消解,司法成為社運激進化的道德牧師和制度保護神。今日香港的核心價值,似有從法治理性向鬥爭倫理的轉向,“本土無罪,造反有理”可能成為青年一代的座右銘。與法治價值屈從社運取向相比,香港青年的成才觀與奮鬥意識也在發生畸變,起身於本土分離主義的青年議會新星及社運新領袖可能成為青年世代的成功榜樣,而傳統的獅子山精神及合法的自我奮鬥倫理可能屈居邊緣。再者,隨着本土主義泛起,青年世代拒絕在國家的國際化進程中積極參與和獲得成長,而是局促於一方面留戀舊式殖民主義的國際身份,一方面埋頭挖掘香港之“想像共同體”的獨立自主的歷史與歷史觀,而斷然將香港意識隔絕於整體中國的歷史和政治之外。對過去和鄉土的過度留戀造成了一種獨特的群體悲情意識與偏狹心結,從而與日益開放和國際化的國家成長背道而馳,也與寬厚深沉的中國文明傳統及其政治生命形格勢禁。梁天琦的食品正義與朱凱迪的土地正義,其深耕之處固然有本土情愫,卻與法治及現代性存在很大張力甚至衝突。鄉土性只有放置於妥切的國家憲制與現代性框架內才可獲得恰如其分的意義與生存,對此的盲視是“佔中”以來香港本土派國際視野的結構性缺陷。總之,“佔中”3週年餘波未了,香港內部管治舉步維艱,司法道德化與政治化悄然自反,中央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86-治港憂慮更趨嚴重。這一場由“佔中”帶來的文明代理戰與精神博弈將進入新的一節。威權的國家不後退,發燒的城邦不退燒,“佔中”的對抗延長綫在香港的政治幾何學作業上不斷延伸。何時雲卷雲舒,月明風清,還需要審慎觀察以期,真誠應對以求。三、“七警案”是對“佔中”的另一種輕判2017年初,香港區域法院的“七警案”判決引發社會各界熱議,影響力甚至超過了同期宣判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公職失當案。根據該案判決,“七警”涉嫌觸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判處兩年監禁並不得保釋。“七警案”發生於2014年“佔中”期間,是警隊小組在“佔中”一綫執法過程中過當使用暴力的濫權事件。若無“佔中”背景,此案的判決結果及其對香港法治的效力彰顯當無可置疑,是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的典型,裁判法官也將獲得香港社會的高度尊重,其外籍法官身份更不可能受到質疑。但劇情並非如此,因“佔中”屬於違法性質的社會運動,對法治及社會公共秩序造成重大衝擊,而警隊執法則屬於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在運動現場,雙方均涉及暴力,但暴力抗法者“逍遙法外”,暴力執法者鋃鐺入獄,這種在特定社會運動語境中的司法裁判凸顯出了法官對抗爭者權利的道德支持和對警察執法權的嚴格限制,其後果表現為對香港社會運動激進化的不良誘導與放縱。從近幾日香港社會的輿情來看,過重的刑罰反而刺激香港人重新思考警察權在變動秩序中的法治價值與支柱作用,並進而質疑法官的外籍身份、裁判理由與公正性乃至於政治動機。該案體現了香港治安秩序的困境,即面對嚴密的媒體監督和司法裁判,警察權日益虛弱化,警隊士氣與責任感大受影響,若再有“佔中”這類事件發生,是否還有可靠且盡職的一綫警員奮力維持法治與公共秩序。在“七警案”爭議中,香港迎來了歷史上最為激烈的行政長官選戰,但有驚無險,最符合中央“四項條件”(愛國愛港、中央信任、管治有力、民意認受)的林鄭月娥女士以777票高票當選。選戰之後,律政司展開系列檢控行動,對象包括“佔中”三子及其他重要參與人、旺角暴亂參與人士以及梁、游之外的數名本土派議員。從香港主流民意及法治態勢來看,繼續激烈抗爭已非主導性話語,尋求和解重建成為時代共識。在此氛圍下,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提出“捆綁特赦論”,建議候任行政長官考慮到修補社會撕裂,在就任後同時特赦“佔中”參與人和那7個警察,實現作為的政治“大和解”。胡志偉方案是對香港政治對立及香港司法權威的重要調整,有較大衝擊力,但卻建立在未充分政治溝通、未考慮香港法治鞏固需要以及未能原則性維護基本法秩序的前提之下,屬於無原則、無條件的“絕對和解”,不適合後“佔中”時期香港管治秩序鞏固的需要,也不能產生積極正面的制度化影響,故很快在各方反對下無疾而終。從“七警案”到“特赦論”,香港司法的某些改革似乎已經值得認真考慮了。而與胡志偉“特赦論”相對的有原則、有條件特赦方案也需要中央、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反對派多方凝聚共識,為了“一國兩制”與香港整體前途的根本利益,放下成見,回到基本法的理性軌道,實行“相對和解”,建立香港管治新的共識基礎,修補“佔中”運動和旺角暴亂帶來的對香港管治之違法性禁忌與暴力性禁忌的結構性破壞。和解必以法治為基礎並有助於鞏固這一基礎,也必有助於2017年以後“兩制”面向
抗爭權利、公共秩序與香港法治的再平衡-87-“一國”的憲制性整合進程。也只有審慎和解,香港的法治鞏固與政制發展才能重獲生機與動力,開啟一個“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2.0時代”。(一)內在失衡的司法裁判“七警案”屬於社會運動中的公共秩序類濫權案件,社會各界對法官定罪並無異議,聚焦點在於量刑過重,參照標準為“佔中”運動分子承刑太輕,甚至始作俑者至今未被起訴。這種在社會運動中“差別對待”的司法哲學本身就可能是社會運動整體邏輯的一部分,是來自美國民權運動的某種歷史經驗。筆者在2014年香港大學訪問期間曾有機會參與有台灣學者與會的公共秩序犯罪主題研討會,台灣學者曾非常正面地介紹和推廣台灣社會運動中的辯護技巧和法官裁判經驗,總體上亦偏向抗爭者而嚴厲對待執法者,比如“太陽花學運”之檢控就體現這一傾向。5這一司法傾向能夠被證成的前提是:第一,抗爭者之違法目的在於實現更高的憲制目標,釋放憲法中儲存的公共價值,更好地維護整體憲制秩序;第二,司法界和社會大體形成了關於制度變革的默契與共識;第三,法官之裁判法理學較好平衡了運動時段自由與秩序的雙重需求。以“七警案”的裁判理由及案件具體背景來看,上述正當化前提並不充分。首先,“佔中”運動模仿西式公民抗命,但“佔中”者對“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秩序並不認同,其運動目標為繞開基本法而實現相當於獨立政治實體的、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從而缺乏最低限度的“憲制忠誠”,這種前提性欠缺在後續的旺角暴亂和立法會宣誓中暴露無遺。其次,“佔中”運動並未獲得社會多數民意的共識,反“佔中”運動應運而生成為重要的護法對衝力量,導致“佔中”本身始終只是部分反對派的政治訴求而不可能成為主流民意,即便是運動時段的大律師公會亦對港式“公民抗命”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提出質疑。再次,本案法官的裁判法理學簡單援引其普通法方法和權利論證邏輯,偏向對抗爭者權利與自由的保護,而較少顧及警察權在社會運動執法中的裁量餘地和法治正當性,從而也就未能實現自由與秩序之間的司法平衡。社會運動非常態,法官應合理區分社會運動中的警察權與日常執法中的警察權。儘管“佔中”執法未達到緊急狀態程度,但對警察權之語境正當性的判斷原理與標準具有比例上的可比性。美國《憲法專政》的作者克林頓․羅斯托(ClintionRossiter)在研究與憲法專政有關的危機政府法理學時明確指出行政權是政府的原初權力,是秩序的基石,從而在危機時段具有超出常規時期的自主判斷權和行動尺度。6“佔中”執法屬於應急執法,香港社會前所未遇,亦不可能有整體劃一的執法裁量基準,全憑警察在一綫具體情勢下當機立斷,而現場時刻究竟使用何種及多強的暴力,很難以簡單的常態法官判斷取代現場專業判斷。在該案裁判中未能發現法官對“秩序法理”的充分理解和運用,這是其司法法理學的內在缺陷。(二)“客卿司法”的是與非“七警案”爭議中,“外籍法官”問題被再次提出。該案裁判影響極大,連基本處於“思想蟄伏”狀態的何新7以及有海外國師名號的鄭永年8都及時發文聲討,力主檢討基本法中的司法主權缺失,開展系統化的“去殖民化”。當然,國內也有不少自由派傾向的學者對此不以為然,甚至認為比照內地司法,本案裁決更加彰顯法治,也是香港繼續維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基礎。這是針對該案的左右兩個立場的基本觀點,都包含着某種真理的顆粒,但也存在失察誤解之處。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88-外籍法官屬於香港司法界的“客卿”9,是基本法承認及香港司法機關聘請的合法裁判官。從比例上看,在香港各級法院中,外籍法官佔比很高。為何會出現這種“客卿司法”?是否構成一種變相的“治外法權”10?香港司法主權11到底屬誰?這些疑問不僅僅是左派學者的慣常關注,也是香港基本法實施中不斷出現矛盾衝突時中央與建制派的焦慮點。筆者的理解是:第一,外籍法官問題是香港回歸“平穩過渡”工程的一部分,主要目的在於保持香港普通法傳統與司法制度的連續性,維持香港繁榮穩定;第二,外籍法官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在回歸後的較長時段內能夠保持香港與普通法體系的有機聯繫和法理交流,對於保障香港的國際地位與法治影響力做出了一定貢獻;第三,外籍法官在普通法司法專業技藝上問題不大,但在對基本法秩序整體認知、“一國兩制”內涵把握以及維護裁判中的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方面則不能合理權衡,亦無維護之意願與能力;第四,外籍法官對香港憲制秩序的理解存在偏頗,在法律意義上視同獨立政治實體,而不能發展出一種兼顧具體國家利益的裁判法理學。左派的批評盯住外籍法官的基本立場和政治認同,不信任其維護中國國家利益和香港基本法整體秩序的可能性,這是合理的存疑,也是外籍法官癥結所在,但對外籍法官在香港回歸初期以及香港日常法治中的技術性保障作用評價不足。而右派的法治歡呼,則如同外籍法官一般未能看到香港司法的特殊地位與後果:如果放任這種“畸輕畸重”的社會運動類裁判,則運動分子如“狼”,一綫警察如“羊”,法治喪失最基本的秩序權威性,司法裁判牢牢捆綁住維護法治的執法權力而變相支持社會運動以違法甚至暴力的方式挑戰基本法與香港法治,如此則繁榮穩定不再,香港法治亦無所歸依,其最終指向必然趨於“港獨”。只因技術理性和表面立場契合就徑直歡呼,也是不解香港法治之紛繁複雜的風情。在香港,司法過分獨立乃至於“至上”,司法同情乃至於放任社會運動,過分限制警察權,其結果並非香港的法治進步和民主發展,而是基本法秩序式微,倒逼國家更強的威權護法,香港民主發展空間更為狹窄。為何在美國甚至台灣地區的社會運動與司法互動模式在香港行不通,根本原因在於香港只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具有的只是與其繁榮穩定相稱的功能性的“授權治權”而絕非主權,其按照來自主權或完整治權體系的社運與司法模式來追求香港政制發展,會不自覺地走向分離獨立,誘導國家干預和自治萎縮,有害而無益。從香港司法的教育和裁判體系的成熟發展來看,“外籍法官”已經起到了過渡期的作用,可以逐步減少甚至不再聘用。主要依靠香港本地法律人才來支持香港司法,也是香港司法獨立的一部分。而所謂與普通法地區的有機聯繫和法理交流,亦可以採取聘任法官之外的其他形式進行,比如外籍人士以“法庭之友”形式提供諮詢意見,法律行業的國際研討會,等等。“客卿”既為客,我們亦不能“苛求”,因為是香港司法首先有求於人而主動聘請的。香港司法若果真成熟自信,應該逐步朝着減少乃至於完全取消“外籍法官”的方向進行改革12,實現普通法地區法律“客卿”的功能與作用方式的轉型,提升香港司法的能力自主和人才自主。當然,即便“外籍法官”不再存在,香港司法之法理學與裁判合理性是否就一定能夠有結構性提升?這將成為另外一個棘手課題,因為主導香港法律界的是本地反對派,其對法學教育、律師資格、法官遴選、基本法法理學乃至於反對派政法論述與組織網絡的建構和維繫,耕耘壟斷極其嚴密,已形成龐大而封閉的利益共同體和價值共同體。13與香港司法的深層次對話互動,促進其面向國家的法理轉化和心智開放,提升其裁判法理學的國家法內涵與層次,是未來“依法治港”14的重大要害與挑戰。
抗爭權利、公共秩序與香港法治的再平衡-89-四、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香港誤用2017年的香港司法日益表現出對“公共秩序”的保護意向,先是在黃之鋒案中改判加刑,後又在梁、游“終極上訴”中予以駁回。某種意義上,梁游案是黃之鋒案自然發酵的結果,因為有“佔中”違法在先,就會有梁、游“港獨”宣誓在後。“佔中”改變了香港政治生態,催生了本土分離主義,造成了對香港法治與公共秩序根基的嚴重損害。對這一損害的嚴重性,中央政府認知清晰,行動有力,但囿於“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憲制性約束,不可能在香港自治秩序內直接行動,如此,則香港司法如何作為就非常關鍵了。反對派一直對於香港司法很有信心,認為與自身的價值觀及政治訴求基本一致,是其對抗國家干預的有力武器。然而,“佔中”案改判讓他們感覺到這個想像的“武器”反刃相傷,由此莫名恐懼,羞急難安。事實上,這是中央“依法治港”及香港法院之司法理性的“交疊共識”正在生成,反對派所謂的“公民抗命”在中央及香港法治體系中無法取得正當性,也無法取得制度性同情。“佔中”案早期,法官同情抗爭者權利,容忍“違法達義”,所謂社會服務令之判決形同變相激勵,導致香港社會運動進一步激進化,法治權威動搖。此次改判及終審法院對梁、游案之立場,顯示出香港司法對公共秩序危機的自覺意識及承擔憲制維護責任的理性取態。法院在判詞中明確提及反對派之“違法達義”有害香港法治與公共秩序,對青年人之判刑目的不在於懲罰,而在於阻遏同類模仿。法院一改初審判決中對“公民抗命”與青年社運的同情偏袒立場,開始冷靜地思考“佔中”運動對香港法治與公共秩序的危害,站在司法保守性的理智立場上重新評估原來過輕的“社會服務令”判決,而改判為短期監禁。反對派隨後以“政治迫害論”及大規模遊行示威施壓,國際媒體與勢力也加以聲援,甚至有提名諾貝爾和平獎的倡議。在反對派按照傳統的內外聯動套路對準香港法院及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司法立場時,香港法律界與香港社會表現較為冷靜與堅決:其一,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發表聯合聲明,重申對“公民抗命”危害法治的不認同以及參與者承擔刑責的合法性;其二,行政長官及律政司長開展合理化的危機公關,澄清有關檢控行為出於法治動機,不涉及政治打壓;其三,香港主流媒體反應相對客觀公正,民意並未簡單跟隨反對派造勢立場。香港法治在多方博弈中不是被削弱了,而是被鞏固了,香港社會更加理解相對於社會運動的激進化,公共秩序與法治是更為重要的核心價值觀。反對派在抗爭中頗有援引宗教性情感的傾向,比如戴耀廷、楊嶽橋等人的解釋顯示出對青年人“佔中”行為之崇高神聖性的某種鼓動與肯定,而黃之鋒母親的聲明更顯示出宗教情感的濃烈。這提出了香港社會的另外一個問題:宗教正確與世俗法治的關係。這在西方被稱為政教關係,曾經長期困擾西方社會,最終通過政教分離與世俗立憲加以解決。香港社會的基督教化程度頗深,這是其確立西方價值觀與生活方式的精神基礎,但是如果在世俗法律秩序中頻繁而不加節制地動用宗教動員和宗教情感,有可能產生一種歧視其他宗教信仰以及蔑視世俗法律與生活秩序的不良傾向。因此,此案暴露出的香港社會運動中的宗教政治化問題,值得關注。“違法達義”的動員邏輯以西方的公民抗命理論為依據,認為可以為了更高的憲制理想目標違反具體法律。歷史上,美國的梭羅抗稅、黑人平權運動、印度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以及南非的反種族隔離運動中,甚至蘇東政治劇變及近些年的“顏色革命”浪潮中,“公民抗命”理論均有運用,其較為成功地促成了相關社會的觀念自覺與制度進步。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90-當回歸後的香港普選運動在“民主回歸論”之相對溫和路綫下面臨動力不足時,反對派內部某些精英人士尋找到了“公民抗命”的靈符,希望對中央政府進行政治“核威懾”,以達致“最理想普選”的目標。2013年初,香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在《信報》發表文章《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正式揭開港式公民抗命的序幕,以“佔中”運動對抗中央可能的普選限制。如今,包括黃之鋒在內的不少青年人或被定罪,或遭檢控,面臨着具體而沉重的刑責以及未來人生的不確定性。香港各界,包括法律界,對戴耀廷的理論誤用及社會危害越來越看清,批評聲音與力度越來越大,而其自身亦面臨刑事檢控。“公民抗命”在香港的引入是一種理論誤用,其實踐形態亦與該傳統有較大出入:其一,香港是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民主在基本法秩序下有序推進,不存在“公民抗命”所針對的嚴重憲制缺陷或政治專制;其二,“佔中”鼓吹者一味動員青年學生甚至未成年中學生參與運動,衝在一綫,自身卻躲閃卸責,不符合“公民抗命”的政治美德要求;其三,“佔中”鼓吹者對香港法治選擇性服從,只認輕罪,不認重罪,顯示出缺乏公民抗命的犧牲精神與道義責任感,做不到“求仁得仁”;其四,對法院判決輕率批判,對抗法治,無視“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根本憲制權威,喪失了“公民抗命”以更高憲制批判具體“惡法”的內在秩序理性;其五,將香港想像為獨立政治實體,一味提出超越基本法的理想普選方案,不切實際,缺乏政治溝通與妥協經驗,最終拖累香港普選闖關及民主發展前途。“公民抗命”在香港並無民意基礎,也缺乏嚴謹的學理研究,對西方的經驗個案更未吃透,只是作為少數反對派精英的概念工具和個人政治野心工具,輕率地加以實驗,而香港社會與特區政府對此並無管治經驗,甚至缺乏必要的危害性認知和系統應對措施。在“普選”光環的籠罩下,“佔中”運動得到了香港內外形形色色的理解與支持,但卻造成了非常負面的政治後果:其一,法治的核心價值受到動搖,青年人以“造反有理”的姿態不斷激進化,逐步破壞了香港政治生態的平衡,滋生本土主義與港獨;其二,刺激國家從嚴評估香港普選形勢,以“831”決定設定下偏於嚴格的普選框架,若無“佔中”,這一框架有望寬鬆許多;其三,“佔中”形成的傘後組織逐步自主發育,掌控後“佔中”的反對派話語權及國際代理權,導致政改闖關妥協無望,香港普選進程停滯;其四,“佔中”後的青年社運力量快速膨脹發展,無節制地批判“民主回歸論”,推崇本土分離主義和暴力行為,對香港憲制基礎造成根本性損傷。對港式“公民抗命”的理論缺陷、行為偏差與惡劣後果,香港法律界逐步覺醒並積極批評。“佔中”期間,香港大律師公會曾發表正式聲明,引述公民抗命法理及比較法上案例對港式“公民抗命”之不成熟理念加以批評,但未獲重視。黃之峰案改判後反對派對香港法治的大批判與大遊行之際,香港大律師公會與律師會發表聯合聲明對“公民抗命”及其反法治後果繼續予以批評。近日,香港大律師公會原主席石永泰在明報新聞網錄有專題視頻,批評香港“公民抗命”的理論缺陷,引述毛澤東的“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來批評戴耀廷的政治膽怯與美德匱乏。黃之鋒案改判儘管帶來了香港內外的一定政治衝擊和反彈,甚至有“諾貝爾和平獎”的惡搞提議,但香港社會及主流民意並不支持這些對抗法治的行為,香港法治在“真理越辯越明”中得到了鞏固而不是削弱。“佔中”運動是港式“公民抗命”及其背後的國際運作與宗教動員導致的一場政治對抗事件,加重了香港社會的政治撕裂和青年社運的無序化、激進化、民粹化、暴力化。特區政府依法檢控骨幹參與者,維護基本法與香港法治權威,而法院秉公司法,批判性調整初審判決對“抗爭者權利”的偏袒,發展出香港社會運動類司法判決的“公共秩序法理學”。“佔中”“違法達義”未成,香港法治“撥
抗爭權利、公共秩序與香港法治的再平衡-91-亂反正”有為。經此考驗,“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社會的法治權威將得到進一步鞏固,香港普通法也將更加理性地平衡保護抗爭者權利與公共秩序。因此,不會出現以黃之鋒案為由頭的“二次”“佔中”,香港民主與法治將經由此案達成新的觀念與制度平衡。至於“諾貝爾和平獎”之類,屬於國際政治鬧劇,於“一國兩制”及香港法治的長期聲譽影響甚微。香港憲制乃建基於“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的優良框架,稟有英式普通法的保守氣質,本質上屬於精英主義的代表性憲制,強調代表性、責任倫理、政治美德與均衡參與,反對不加節制的民粹化。港式“公民抗命”的引入,欠缺理論上的審慎性與政治責任倫理,實踐上過度鼓動和依賴低齡化的青年力量,後果上與基本憲制、法治及普選前途相衝突,終於走入死胡同。2013-2017年這一段“公民抗命”的歷史誤會正在被“一國兩制”的國家理性和香港法治的保守理性所合力修正。《香港基本法》的“循序漸進”條款確立了香港民主化的節奏感和有序原則,而黃之鋒案改判的憲制意義正在於香港法治與香港社會正在回歸《香港基本法》的憲制軌道,香港民主發展重新獲得一種面向未來的方向感與確定性。五、超越”佔中”僵局:特赦和解論的可能與局限儘管本土派並未放棄“港獨”目標,而且已然構成香港政治生態重要一極,但在香港法治(比如“港獨”宣誓案和旺角暴亂案裁決)的節制以及香港泛民主派的政治牽制下已然顯露頹勢。2017之後的香港政治總體上將呈現“和解氛圍”,但有原則、有條件、有共識及富有政治進步性的和解並不容易。近期發生的民主黨主席胡志偉的“特赦和解事件”及其快速失敗就是例證。15不過,“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的全面準確實施需要在堅持政治底綫與法治原則的基礎上尋求和解機會與具體方案,爭取溫和民主派支持及合作,共同擠壓激進本土派政治空間,推進香港繁榮穩定與基本法下的國家建構進程。胡志偉的特赦建議從動機和出發點上看是好的,是在回應候任行政長官的“和解論”,也是在為香港這幾年的社會撕裂與政治對抗尋找解套辦法和出路。在行政長官競選過程中,實質上已有這種呼籲“特赦”的聲音出現,比如建制派呼籲特赦“七警”以彰顯鎮暴合法性及鼓勵警隊士氣,維護香港法治權威,但反對派則呼籲特赦“佔中”分子及被追加起訴的“港獨”宣誓議員。此次胡志偉的倡議將兩派的特赦建議予以並聯整合處理,希望對兩派訴求都有所回應。不過,這一倡議構思倉促,未能在本黨之內及跨黨派之間事前充分溝通及尋求共識,各派反應上都有些措手不及,無法完全接受或適應,但也大多認為是個好主意。也有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提出反對,認為破壞香港法治,這種立場有很強的社會代表性。“大和解”是後“佔中”時期香港社會逐步形成的一種理性共識,但如何破題一直較為棘手和敏感,此次胡志偉倡議儘管準備不足及很快流產,但其提出的議題與思考方向是正確的,是需要特別行政區政府、建制派以及泛民主派進一步凝聚共識和開展合作的。不過,此次事件也表明,無條件和無原則的“大和解”是行不通的,不能帶來香港法治鞏固和國家認同增進的正面效果,不能解決“佔中”據以發生的深層次問題和矛盾,只是一種表面化的和解。胡志偉的特赦論將“佔中”違法性與“七警”鎮暴違法性混為一談,模糊是非,不能令人信服,也不利於社會形成教訓和共識,對香港社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92-會撕裂的修補效果有限。反對者擔心行政干預司法獨立是有道理的,因為目前“佔中”案件正在審理之中,無條件特赦必然對法官施加不當政治影響,妨礙法官公正司法。不過,特赦權屬於行政長官的法定特權,主要是在共同體秩序重建存在特別需要時加以運用,如其按照法定程序並在主流民意支持下加以合理運用,不僅不會破壞法治及司法,反而可以深化與鞏固法治的社會信任基礎和整體憲制的民意認受性。特赦與司法是政治和法律辯證互動的關係,我們立足法治但也不要拘泥於法治形式主義,要以維護和增進整體憲制的高度來看待二者間關係。當然,特赦是有底綫和原則的,無條件特赦只能進一步加劇社會撕裂和誘導不良的社會運動傾向,鬆動香港法治根基。特赦是手段,鞏固法治及增加信任團結才是目的,為此不宜特赦“佔中三子”這樣的主要參與者,對“佔中”違法性的根源及危害需要充分凝聚共識並加以治理。中央治港需要權威性,也需要和解政治,所謂恩威並施,這是內部存在“大和解”與“大鎮反”兩種思路的根本原因。在對待“佔中”及“港獨”問題上,中央總體上堅持大鎮反思路,堅持壓制以及通過依法治港恢復穩定秩序,故在特赦“佔中”參與者問題上必然趨於謹慎,不會贊成無條件和無原則的特赦,否則中央治理權威和基本法秩序就很難得到實質性維護。中央的大和解思路總體上側重經濟民生和對青年成長的支持方面,與胡志偉的思路有很大出入。當然,胡志偉同時提出特赦“七警”,這應該是與建制派及中央的和解思路有一定重疊的。胡志偉的無條件“特赦論”目前已在各方反對下收場,但其提出的思考方向值得進一步挖掘,具體方案也可以再討論。這也確實是一個良性的契機,中央和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從中看到泛民主派內部的和解之光,鼓勵其繼續審慎思考和尋求與建制派及中央的善意溝通。“佔中”特赦不是簡單的香港自治事務,而是涉及“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秩序整體的重大事務,缺乏中央理解和接受的任何特赦都不可能是所謂的“大和解”。目前來看,特赦性和解這一步還不易邁出,因雙方的特赦立場還有一定差距,跨黨派溝通機制也還不夠完善,泛民主派內部更缺乏實質性共識。候任行政長官應注意捕捉和凝聚香港社會在這一議題上的未來進展,作為其“和解政治”的重要突破點,但必須堅持法治底綫和有原則的立場。如能邁出這一步,未來的重啟政改、23條立法、央港經濟融合及區域一體化均可逐步達成和解與共識,香港可能進入一個關鍵性的“轉型發展期”,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信任及兩制互動融合將實質性開啟一個“一國兩制的2.0時代”。新行政長官承前啟後,責任重大,其駕馭複雜形勢的實際能力將經受考驗。胡志偉倡議無果而終,表明香港社會雖有和解心意,但缺乏和解的溝通機制和基礎共識,這正是香港政治社會重建的現狀與起點。民主黨能夠邁出這一步,不管其具體和解方案及結果如何,都是值得贊許的。長期來看,香港政治的“大和解”是主流和方向,中央亦樂見其成,因為歸根結底“大鎮反”只是手段,只是促成更優“和解”的前提與條件,而不是“一國兩制”的初衷與目標。“一國兩制”的初衷主要是兩個方面:其一,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是“本體”;其二,香港的繁榮穩定與高度自治,這是特別的制度方法論和輔助性憲制安排,具有“功用”的意涵。因此,長期的政治對抗絕非中央所願,也非香港之福,與“一國兩制”的“本體”及“功用”都存在矛盾衝突。也因此,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界應充分凝聚“一國兩制”的初衷認知與共識,根據自身角色做出合理努力。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各派別乃至於中央需要繼續思考的是:第一,附條件和有原則的“特赦”應當如何思考、設計及實現跨黨派和事前溝通以及與中央進行
抗爭權利、公共秩序與香港法治的再平衡-93-溝通,達成一個各方可接受的穩妥方案,然後共同努力推進,尋求突破,這需要確定某些底綫,比如“佔中三子”不能特赦或者只能做適當減刑處理以彰顯法治價值,“七警”的鎮暴違法有其執法裁量餘地和維護法治公心,其特赦或減刑應較“佔中”分子更為顯著,等等。第二,特赦之外的和解措施如何思考和設計,泛民主派是否可以考慮簽署一個“反港獨,促民主”宣言書,與“港獨”港獨分離主義做明確切割,釋放轉向“忠誠反對派”的清晰信號。第三,立法會內部建立“跨黨派飯盒會”16,推進建制派和泛民主派的議會內合作,遏制惡意“拉布”和本土派議員的極端行為,理順行政立法關係,共同保障經濟民生類重建法案及相關撥款順利過關。第四,泛民主派對香港與內地的融合性措施(比如一地兩檢、粵港澳大灣區等)以及推進國民教育的新計劃持積極理解與合作的立場,拉近與特別行政區政府及中央的心理距離,轉換過時及意識形態化的歷史觀和政治觀,更加積極正面地理解國家的新發展和進步性,引導香港社會重樹信心,抓住新一輪發展機遇,在重新理解國家和參與國家發展的實際行為中實現包括國家認同在內的、真正的“大和解”。第五,中央在依法治港和依法支持香港落實普選方面持積極開放立場,根據香港政治和解與社會撕裂修補的實際成效靈活回應香港社會之政制發展、經濟轉型與社會重建的實質性需求。六、“佔中”之後無“佔中”:香港憲制的再平衡“佔中”已逾3載,激進社運盛極而衰,中央管治有序進展,香港法治調整鞏固。香港憲制出現了聚焦“一國”、整合“兩制”的再平衡趨勢,香港反對派既往高度依賴的社運壓力及本地司法獨立不再成為其倒逼中央讓步和獲取“完全自治權”的有效武器。香港反對派借助本地力量和國際支持的“完全自治運動”陷入政治困境,出現普遍的意義挫折感和運動無力感。校園“港獨”海報事件不過是這種挫折感之歇斯底里的反彈,對蔡若蓮副局長喪子的冷血攻擊也不過是一種政治洩憤。回歸20年來,中央從對香港治理的某種“無知”與“放任”狀態中逐步覺醒過來,通過統戰與法治的雙軌制17應對反對派謀求“完全自治”的政治對抗工程,日積月累,成效逐步顯現。在“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秩序下,這種“完全自治”本是完全有實現可能性的,從而也成為反對派篤信“民主回歸論”的信心來源:其一,中央的主權基本沒有“治權化”,缺乏任何意義上的落地管治權,導致國家權威無法穿透香港自治外殼而達於香港個體居民的心靈與利益秩序之中;其二,中央依賴行政長官之“行政主導”完成對香港管治權的控制與監督,但中央的特別信任與期待反而成為行政長官“原罪”,選委會的間接選舉被詬病為“小圈子選舉”,本地政治中的立法會拉布、司法覆核、社會運動及公務員系統的封閉自為導致行政長官無能為力;其三,香港憲制在成文的基本法與司法上的普通法傳統共同作用下,形成一種“司法至上”的憲制格局,加之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與終審權,以及反對派對香港法律界的絕對影響力、外籍法官制度、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共同體秩序等,導致中央對基本法實施幾乎難以施加影響力18;其四,《香港基本法》內置了“雙普選”目標,而一旦實現雙普選,泛民主派力量將有信心完全超越建制派,成為掌控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本地“準執政黨”;其五,美國接替英國承擔對香港自由民主的援助責任,對香港政治滲透與控制程度不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94-斷加深,成為反對派的主要國際後援。“完全自治”的政治努力從表面來看仍然處於“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範疇之下,但卻實質性背離了“一國兩制”的初衷與國家理性。“一國兩制”的首要目標不是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高度自治,而是國家的現代化與國際化,是一國本身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所謂“一國為本,兩制為用”。“一國兩制”因而包含着深刻的中國國家理性:國家對香港的非常規授權與香港對國家的持續有用性的理性結合。只有有利於國家發展的香港高度自治才是“一國兩制”允許的高度自治。如果香港的“完全自治”運動導致中央對香港的管治失控,導致國家安全在香港遭到嚴重損害,導致外國勢力及其代理人實際控制香港,則“一國兩制”的國家理性將完全落空。香港反對派的“完全自治”運動當然只有“香港夢”而沒有“國家夢”,只有“兩制”而沒有“一國”,這就從根本政治倫理及憲制理解上背離了“一國兩制”的初衷。中央維護“一國兩制”之國家理性的方式是不斷調整和成熟的,存在一個從“統戰治港”向“依法治港”的戰略轉變。促成這一轉變的因素主要是內地依法治國的進程驅動以及中央治港對香港法治權威接受方式的理解與運用。應該說,回歸20年既是香港的繁榮穩定史與高度自治史,也是中央的依法治港史,有諸多事件標誌着中央治港方式的法治化進步:其一,1999居港權案釋法及相關憲法鬥爭,回擊了香港司法終審權對人大行為的違憲審查企圖,限定了香港司法權的管轄極限,阻斷了香港司法“完全自治”的憲制衝動;其二,2004年政改程序釋法,從“三部曲”拓展到“五部曲”,牢固確立了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中的主導權;其三,通過2014年白皮書全面表達中央建構官方基本法法理學的政治意志與治理雄心;其四,“831”決定全面評估香港政改形勢與“佔中”威脅,給出具有普選內涵的限制性框架,平衡處理普選與國家利益;其五,宣誓條款釋法澄清立法原意,監督和指引香港司法承擔反港獨憲制責任,促使香港司法法理學兼顧社運類案件中的公共秩序與國家利益;其六,習近平“七一”講話明確了依法治港的長期方略,提出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機制,不僅要落實中央直管事項的制度化,而且要完善針對香港全部自治權的監督權及其制度體系,將“一國兩制”全面、準確、充分地制度化和程序化。“佔中”運動以“公民抗命”主張自我正當化,卻遭遇中央以法治方式嚴厲反擊,以及香港司法和法律界的明確否定。“佔中”運動給香港的最大威脅是動搖法治,而法治是香港最核心價值。不過“佔中”運動給中央的啟發卻在於:法治是個好東西,民主有破壞力,需要受到法治監督。從中央到香港司法,包括香港社會,對於法治的價值似乎達成了空前的共識,由反對派通過“佔中”帶來的民主與法治的失衡似乎得到了有效的矯正與再平衡。但徒法是否就可自行呢?民主的價值是否可以就此遭到貶抑呢?香港民主的未來方向是否就無法預見或規劃了呢?偏激的民主自然需要反對,“港獨”更與民主無關,但民主普選是《香港基本法》的既定實驗性目標,是中央的固有政治承諾,也是香港社會意義政治和公共政治無法取消的核心議題。爭議焦點在“831”決定,中央絕無可能撤回,反對派短期內也難以接受,這一政治僵局需要某一方先走一步。筆者的評斷是,中央掌握“一國兩制”的國家理性及香港政改的循序漸進步驟,無法要求中央再讓步,香港反對派需要從真正的民主公義及香港自治長遠利益出發,重新評估“831”決定,與“港獨”斷然切割,凝聚與中央的信任及共識,在中央定下的框架內先行一步。不能改變世界的時候,應當適時改變世界觀,這是政治智慧甚至是美德。而“831”決定不應視為香港民主化的死
抗爭權利、公共秩序與香港法治的再平衡-95-閘,而應作為歷史進步的里程碑。“佔中”之後無“佔中”19,“831”之後還有民主,而民主是香港社會運動與意義政治無法放棄的正當主題,與十九大報告涉港論述凸顯的“秩序發展主義”共同構成香港法治與社會的精神基礎,亦符合“一國兩制”的完整法理意涵。註釋:1馬嶽:《香港80年代民主運動口述歷史》,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32-172頁。2“香港革新論”是一種“永續自治”的極度自治論,介乎“高度自治”和“完全自治”之間,是香港本土主義發展的一個主要成果,是接近“港獨”的一種香港本地政治意識形態,見方志恒編:《香港革新論》,台北:漫遊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3關於香港功能組別的憲制意義及其在政改爭論中的具體問題,見李曉惠主編:《香港功能組別:存廢之爭與普選之路》,香港:新民主出版社有限公司,2017年。4對普選“國際標準”與基本法標準的比較,見田飛龍:《香港基本法秩序下預選式提名與行政主導制的演化》,載於《政治與法律》,2015年第2期。5有關裁判情況參見《太陽花學運22人全無罪,台教授歎“糟蹋警察”》,載於鳳凰網:http://news.ifeng.com/a/20170331/50873526_0.shtml,2018年3月23日訪問。6羅斯托:《憲法專政──現代民主國家中的危機政府》,孟濤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5年,第26頁。7何新:《評論近期香港兩個判例》,載於搜狐網:http://mt.sohu.com/20170220/n481149130.shtml,2018年3月23日訪問。8鄭永年:《“佔中”判決與香港前途》,載於微博: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076634687855546,2018年3月23日訪問。9對“客卿司法”的法理分析見田飛龍:《香港“客卿司法”之反思》,載於《明報》,2017年3月3日,第A33版。10治外法權問題是鴉片戰爭的重要誘因,見法蘭克‧韋爾許:《香港史:從鴉片戰爭到殖民終結》,王皖強、黃亞紅譯,香港:商務印刷館,2015年,第89、96頁。11這是長期困擾基本法實施的焦點性議題,見強世功:《司法主權之爭──從吳嘉玲案看“人大釋法”的憲政意涵》,載於《清華法學》,2009年第5期。12關於香港外籍法官的歷史與改革,見林峰:《一國兩制下香港“外籍法官”的角色演變》,載於《中外法學》,2016年第5期。13近來的“黃之鋒保釋案”及“佔中”期間退休警司“朱經緯案”罪成,顯示香港司法之國家轉向與調整的艱難曲折,見《朱經緯傷害罪成下週五判刑,警司協會發聲明支持他》,載於搜狐網:http://www.sohu.com/a/211553600_293274,2018年3月23日訪問。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96-14關於“依法治港”的頂層設計意義,見齊鵬飛:《習近平依法治港的新理念、新論述》,載於《紫荊》,2016年5月號;田飛龍:《統戰治港與依法治港的協調及優化》,載於《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7年第3期。15《胡志偉提特赦大和解,各界反應不一》,載於星島環球網:http://news.stnn.cc/hongkong/2017/0418/423048.shtml,2018年3月23日訪問。16近期似乎已有這方面的推動,但效果並不顯著,見《跨黨派舉行首次飯局,10議員討論無共識》,載於經濟通網站:http://news.etnet.com.cn/editor/270505511.htm,2018年3月23日訪問。17這一轉變日益成為共識和定局,有關分析見田飛龍:《統戰治港與依法治港的協調及優化》,載於《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7年第3期。18惟一的例外是人大釋法,這是《香港基本法》賦予中央管治香港的少數幾種正式權力之一,且屬於可以和香港法治體系直接對接的制度機制,但其具體行使的規範化及香港社會的認受性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見田飛龍:《一國兩制、人大釋法與香港新法治的生成》,載於《政治與法律》,2017年第5期。19香港反對派在一地兩檢及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議題上曾試圖推動“二次佔中”,但法治嚴明,民意思定,再次動員不可能成功。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法學博士-97-在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定語文長期是英文。20世紀70年代開始,雖然中文也列為正式語文,但是語言上“重英輕中”的現象並沒有改變。回歸後,香港正式進入了法定語文中、英文“雙語”時代。《香港基本法》第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相應地,在立法、司法等法制領域,香港也正在逐步落實“雙語法制”的要求。然而,回歸20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雙語法制仍然存在着如雙語使用比例失衡、中文法例和判決書質量不高、中英法律術語不對應、中文作為首要法定語文的地位未落實等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和思考。一、司法:中、英文使用比例顯著失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行政、司法各領域中,司法領域的雙語法制推進程度相較最低。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港英政府在香港過渡期的早期對雙語司法推行很慢,不但沒有鼓勵法庭多用中文,而且還大量委任、晉升外籍法官。顯然,這對雙語司法的發展構成較大障礙。在各界推動下,首席按察司委派以高等法院陳兆愷法官為首組成一個指導委員會,邀請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政府行政部門、律政署及法律援助署派代表加入,統籌推動雙語司法工作。1995年,首席按察司楊鐵樑表示,將逐步實施法庭使用中文的計劃,目標為1997年以前盡可能建立雙語制。為此,司法機構制定了實行雙語司法的時間表,首先從下級法院的刑事審訊開始,由低級至高級、先刑事後民事,逐步落實雙語審訊。為鼓勵在審理案件中更廣泛使用中文,當時司法機構批出合約,在東區地方法院所有8個法庭裝置電腦錄音系統,提供中英文的謄寫服務;若試驗成功,類似的設施將在香港其他9個裁判署全面推廣。11996年3月11日,香港地方法院用中文審理了一宗刑事案件,這是香港司法史上首次使用中文審訊刑案。1997年7月15日,高等法院上訴庭以中文審理首宗民事上訴案。此後,中文開始作為香港司法機構可以選擇使用的工作語言。根據法例規定,採用何種語言進行審理的決定權在法庭。不過實踐中一般只有在法官和雙方律師及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會用中文審理案件。雖然回歸後雙語司法取得進展,但總體來說司法機構對中文的使用程度遠遠低於英文。有學者對1997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香港所有法院的所有類型的判決書進行了抽樣量化統計,得出了法院司法判決中雙語使用失衡的結論。統計資料顯示,回歸後香港司法機構中,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香港雙語法制:現有問題及其解決王玄瑋∗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98-院使用中文審理的案件佔了一定比例,其中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中幾乎每年的中文判決書使用頻率都達到了英文判決書的50%左右。但在高等法院以上,中文審理比例仍然很低,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2013年民事訴訟英文判決書122份,而中文判決書8份(僅佔6.5%)。在終審法院,統計期間所有的民事上訴案件和刑事上訴案件判決書都是用英文書寫,沒有中文判決書。2這樣的狀況,對於落實雙語司法的要求來說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從香港的人口結構來看,外籍人士僅佔較小比例,絕大部分為華裔人士。雖然香港社會具有語言多元化的特徵,但中文在多種語言中的使用頻率達到95%以上,英語只在官場及上流社會流通,他們只佔香港總人口的1-2%,為極少數。3因此,雙語司法中不但中、英文使用比例失衡,也不符合香港社會中語言使用比例結構的客觀實際。同時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推進雙語司法方面就取得較大進展,如在2011-2012司法年度,澳門終審法院審結的93宗案件中,以中葡雙語製作的合議庭裁判65宗,佔74宗合議庭裁判的87.84%,佔審結案件總數的69.89%;以中文及中葡雙語審結的案件80宗,佔審結案件總數的86.02%;僅有13宗裁判或決定是由於案件雙方當事人不掌握中文而以葡文製作。4香港的法庭審理使用中文比例低的原因,首先在於普通法的體系特點。普通法是判例法,成文法在法律整個體系和內容中佔較小比重,法律的原則更多地體現在普通法適用國家或地區的既往判例中。這些判例數量十分龐大,不可能全部翻譯為中文。香港的本地立法可以全部實現雙語化,但判例無法做到雙語化。其次,外籍法官的存在也有一定影響。由外籍法官主審的案件,當然不可能以中文進行審理,外籍法官也沒有能力以中文撰寫判詞。就香港司法機構目前的情況而言,法院層級越高,外籍法官的比例也越高。以2015年底的統計數字為例,裁判法院82名裁判官中,外籍法官僅2人,佔2.4%;區域法院37名法官中,外籍法官為6人,佔16.2%;高等法院原訟庭25名法官中,外籍法官為4人,佔16%;上訴庭12名法官中,外籍法官亦為4人,佔33.3%。5比例最高的是終審法院,同期18名法官中,外籍法官為13人,佔72.2%。6外籍法官的分佈狀況,基本上與各級司法機構審理案件英文使用情況成正比。終審法院外籍法官比例很高,原因是《香港基本法》明確授權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以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終審法院的審判庭組成必須包括一名非常任法官。7直至目前為止,所有海外非常任法官都是來自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這三個普通法國家。而終審法院的法庭審理,相應地也全部以英文進行,故而沒有以中文形成判決書(個別判決書有中文譯本)。再次,香港法院除援引適用普通法判例外,還經常援引參考國際法院、歐洲人權法院、美洲人權法院等國際司法機構的判決和德國、法國、比利時等大陸法系國家判決,而這些判決也基本上沒有官方中文版。例如,在梁威廉訴香港律政司司長案(LeungTCWilliamRoyvSecretaryforJustice,HCAL160/2004)、W訴婚姻登記處案(WvTheRegistrarofMarriage,FACVNo.4of2012)、官永儀訴內幕交易審裁處案(KoonWingYeevInsiderDealingTribunal,HKLRD2008)等不少案件中,香港法院都援引了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有學者形容道:“香港法院的判詞,如同一個非特定國家的國際司法機構的判詞,給人一種超國家或跨地域的錯覺”。8如此一來,自然也對香港法院法庭審理的中文使用造成影響。總的來說,雖然回歸後司法機構對雙語司法有所推進,提高了中文在法庭審理特別是較低層級法院中的使用比例,但英語始終還是司法訴訟中的強勢語言。由於長期接受英式法律教育,香港法官的英語水平遠遠超過中文水平。到目前為止,用中文撰寫判決書的總體比例仍然不高。已有的中文判決書,質量也參差不齊。有學者專門研究過香港中文判決書的語言水平,認為中文判決書的語言存在不
香港雙語法制:現有問題及其解決-99-良歐化、語法不當、粵語夾雜和不當的文言文等四個方面的問題,其結論是“香港中文判決書中的語言問題不少,語文水平不高,有待大家共同關注,協助其改進”。9顯然,這樣的狀況與回歸後中文的法律地位和雙語法制的推進要求是不相適應的。二、立法:英式中文表達晦澀難懂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中,中、英雙方達成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為了因應香港回歸後中文將得到廣泛應用的變化,港英政府於1986年8月修訂了《皇室訓令》,規定香港法律可以用中文制定。1987年3月,香港法例第5章《法定語文條例》也作出了修訂,規定所有的法例需以中文及英文制定,這是香港雙語立法的開端。從1987年起,港英政府律政司署開展了“雙語法例計劃”,一方面將1987年之前以英文制定的法例頒佈中文版本,另一方面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法例必須同時以中、英文草擬。1989年4月,第一個中、英文雙語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獲得通過。至今為止,香港所有原本只以英文制定的法例,現在都備有中文“真確本”(authentictext)。為了方便使用,香港律政司還建設了一套具有檢索功能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聯網上查閱、下載雙語法例以供使用。雖然法例按規定應當以雙語制定,但在過去長期普通法教育背景下,法律草擬人員的英文立法水平遠高於中文立法水平。在開始階段,雖然號稱雙語立法,但通常是以英文草擬法例,到英文差不多定稿時,才翻譯成中文。由於香港是普通法適用地區,立法可以參考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既有立法,中國法律的中文語言表達能提供的參考十分有限,相對來說香港法例的英文版本立法質量更易於把握,故所謂“雙語立法”也僅僅是確保法例的中文譯文與英文版本對照無誤,中文版法例的語言質量一直遭人詬病。經過20多年的實踐和發展,香港法例中文文本的應用日益廣泛,中文法律語言也日益為人所重視。雖然法律草擬科訂立了“使用淺白語文草擬法律”的立法政策10,但雙語法例的草擬工序仍然停留在“先着手草擬其中一個文本,再以此為基礎擬備另一個文本”的水平上。11最大的問題是,中文法例的語言表達受到英文文筆和句式風格的影響,句子冗長累贅,內容艱澀難懂,很難達到律政司所希望的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一樣流暢通順的目標。例如,對於何為盜竊罪,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條規定: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只看這一句,似乎能夠看懂盜竊罪的含義。然而該條例第3條對何為“不誠實地(dishonestly)”進行的解釋就不那麼容易明白了:“(1)任何人如——(a)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權利代表其本人或第三者剝奪另一人的財產;或(b)相信另一人假若知道某項挪佔行為及其有關情況後會同意他如此辦;或(c)(除了他是以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身份獲得財產外)相信採取合理的步驟亦不能找到擁有該財產的人,則該人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不得被視為不誠實。(2)任何人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使他願意就該財產支付代價,亦可以是不誠實的。”接下來,該條例第4條又對何為“挪佔(appropriates)”進行解釋:“(1)任何人行使擁有人的權利,即相當於作出挪佔行為,此包括他並非藉偷竊而(不論是否不知情地)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00-獲得財產,但其後卻就該財產行使權利,以擁有人身份保有或處理該財產。(2)凡財產或財產上的任何權利或權益,以有值代價轉讓給或看來是以有值代價轉讓給一名真誠行事的人,而該人其後行使他相信是已經獲得的權利,則該項權利的行使並不因轉讓人的所有權欠妥而相當於對該財產的盜竊。”讀到這裏,恐怕已經沒有多少人明白,到底香港法律中的盜竊罪是甚麼含義了。民事方面的法律也是如此。以香港法例第26章《貨品售賣條例》第13條“將條件視為保證條款的情況”為例,其表述是:“(1)凡售賣合約規定賣方須符合某項條件,買方可放棄該項條件,或可選擇將違反該項條件視為違反保證條,而非視為將該合約視為已廢除的理由。(2)售賣合約中某項規定是條件或是保證條款,在個別情形下視乎對合約的解釋而定;違反條件可產生將該合約視作已廢除的權利,而違反保證條款則可產生損害賠償的申索,但並不產生拒絕收貨及將該合約視作已廢除的權利。任何規定縱使在合約中稱為保證條款,亦可以是一項條件。(3)凡屬不可劃分的合約,而買方已接受貨品或接受部分貨品,則賣方違反其須符合的條件,只可以視為違反保證條款,而不得視為可拒絕收貨及將該合約視作已廢除的理由,但如該合約中有表明此意的明訂條款或隱含條款,則不在此限。”《貨品售賣條例》是規範買賣合同的法律,與每個香港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然而這樣的法律條文表述,非但普通人無法讀懂,對於法學法律工作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連熟諳中文的香港資深法官都不得不承認這一點。楊振權法官就評價過:“目前香港法例的中文版本,不論是用詞、句子結構及內容等等都是十分複雜難明的。不但一般人不可能理解,連法律界人士,單靠查看法例的中文版本,亦無信心準確掌握法例的內容。”12諸如此類的冗長複雜句式,在香港法例中比比皆是。還有更多的情況,是語言表述不符合中文表達習慣。如《貨品售賣條例》第15條“憑貨品說明的售賣”,其第(1)款如下:“憑貨品說明售貨的合約,均有貨品必須與貨品說明相符的隱含條件;如既憑貨品說明又憑樣本售貨,而貨品與貨品說明不相符,則即使整批貨品與樣本相符,亦不足夠”。同樣的意思在中國合同法中的表述方式是:“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13又如《貨品售賣條例》第20條“確定意向的規則”中,規則2的官方中文表達是:“凡訂立合約售賣特定的貨品,而賣方必須對該等貨品作出某種處理,以使該等貨品達致可交付狀態,則貨品產權並不轉移,直至賣方作出該種處理,而買方亦獲得有關此事的通知為止”。對照本條的英文表述:“Wherethereisacontractforthesaleofspecificgoodsandthesellerisboundtodosomethingtothegoods,forthepurposeofputtingthemintoadeliverablestate,thepropertydoesnotpassuntilsuchthingbedone,andthebuyerhasnoticethereof”。可以看出,將“not……until……”翻譯為“不……直到……為止”,這是典型的英式中文表達。而且“訂立合約售賣貨品”與“則貨品產權並不轉移”的上下文銜接,讀起來也令人迷惑。符合中文表達習慣的敘述應該是:“凡訂立合約售賣特定的貨品,而賣方必須對該等貨品作出某種處理,以使該等貨品達致可交付狀態,則在賣方作出該種處理且買方亦獲得有關此事的通知後,貨品產權方可轉移”。在雙語立法的中文版本質量這一點上,澳門也存在同樣的問題。例如,《澳門刑法典》第一卷第一編第1條第1款:“事實可受刑罰處罰,以作出事實之時,其之前之法律已敘述該事實且表明其為可科刑者為限”。文字雖短,但讀起來令人費解。實際上,這個條文表述的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
香港雙語法制:現有問題及其解決-101-罪”的原則。所以,有學者評論,澳門“法律語文、公文語言仍然附着大眾所不能接受的‘葡式中文’的幽靈”。14“法律是用語言制定的,那些用來構成法律的概念只能通過語言才能為人們所理解”。15香港法例中文版本晦澀難懂的狀況,不利於絕大多數香港社會的普通居民接近司法,使希望瞭解香港法律的中文使用者望而卻步,自然會導致中文在雙語法制中的地位和在司法訴訟中的使用概率進一步降低。三、法學:法律術語尚未實現雙語無縫對接雙語法制的推行離不開準確可靠的參考工具書。雙語法例計劃啟動以來,法律工具書方面的最主要成果是香港律政司編輯的《英漢法律詞彙》和《漢英法律詞彙》。其中,《英漢法律詞彙》包括上冊、下冊和附錄3本,共收英文詞條逾32,000條,逐一給出了每個詞條相對應的中文術語,並標明了詞條在香港法例中的出處。《英漢法律詞彙》於1995年首次出版,2014年11月編輯出版了第四版。《漢英法律詞彙》則編輯於1999年12月,收錄中文法律詞滙逾11,500條。另外,以香港終審法院陳兆愷法官為首的編輯委員會也推出了《香港簡明英漢雙解法律詞典》一書。該書於2005年由Butterworths出版社出版,共收錄詞條近9,000條。該書雖然收錄詞條較少,但對每個詞條都以中英雙語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解釋,更有利於使用人對於法律術語的準確理解。儘管有這些成果,但由於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的差異及中英文表達方式的差別,香港法律中的英文名詞、術語要準確地翻譯為中文法律詞滙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容易,翻譯成中文的法律術語還不能與內地法律體系實現無縫對接。其中的影響因素包括:第一,相同的法律術語,表達不同的含義。例如香港刑事法律術語中的“貪污”(corruption),主要指中文法律語境中的“受賄”(包括內地刑法中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和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在內地分別屬於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管轄);而內地刑法中規定的“貪污”,在香港刑法中又屬於盜竊罪行(theft)。又如香港法律中的“逮捕”(arrest),一般只能羈押48小時,時限屆滿後要繼續羈押必須提請裁判官(magistrate)批准,如不獲批准即須將人釋放;而內地的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羈押期限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長達數月不等。民事方面也有不少,如“贍養”在內地特指子女對父母在物質上和生活上進行幫助,但在香港法律中既適用於子女對父母,也適用於父母對子女或夫妻之間,包括“贍養子女”(maintenanceofchildren)、“夫妻贍養”(maintenanceofspouse)和“遺屬贍養”(provisionfordeceasedfamily)。明白這些差異,需要對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瞭解。第二,相同的法律制度,內地、香港習慣使用的法律術語不同。例如“audit”,內地稱“審計”,香港稱“核數”;“claim”,內地稱“訴訟請求”,香港稱“申索”;“discretion”,內地稱“自由裁量權”,香港稱“酌情權”;“hearing”,內地稱“審理”,香港稱“聆訊”;“owner”,內地稱“所有權人”,香港稱“擁有人”;“principal”,內地稱“被代理人”,香港稱“主事人”;等等。這些情況屬於術語有別,但背後反映的法律制度相同。第三,法律制度有差異,相應地法律術語也有區別。例如“合同”,無論是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02-式,無論是土地合同還是買賣合同,內地都稱為“合同”,其英文術語也只有“contract”一詞。但在香港,表示合同的法律術語除了“contract”,還有“deed”、“covenant”、“lease”、“indenture”等,其對應的中文術語分別是“合約”、“契據”、“契諾”、“租契”、“雙聯契約”。16這些術語的含義各自不同,使人有眼花繚亂之感。類似的情況還有不少,包括一些司法職務的稱謂也有區別,如香港法院裏的“registrar”和“master”,譯為中文分別稱為“司法常務官”、“聆案官”;“amicuscuriae”,譯為“法庭之友”。由於內地司法制度中沒有這些職位和角色,所以難以進行對接。第四,在缺乏對應中文法律術語時,香港法例起草者也自行創造了一些中文法律術語。這些術語包括“押記”(charge)、“容受”(suffer)、“信納”(satisfy)、“管有”(possess)等等。創造這些術語的雙語立法人員解釋道:“由於中文常用詞滙不及英文的多,往往是不敷應用的,因此便要以創造新詞作為解決辦法之一”。17顯然,由於內地法律詞滙中沒有這些術語,當中文法律研習者讀到這些詞滙時,困惑感可想而知。在法律體系上,雖然澳門與內地之間較香港更為接近和相似,但由於中、葡法律固有的差異,法律術語的質量問題也不同程度存在。有學者就評價:“(澳門)重要的法律用語尚未處於穩定和未經時間的考驗,跟葡語文本所採用的法律術語,往往有着南轅北轍之別。……中文文本中所採用的術語,往往都只是當時草擬者,在未有充分時間作比較研究後,倉促定稿,有受台灣法學不同流派影響的、也有受中國大陸又或香港法學不同流派影響的。很多術語仍有待進一步完善”。18香港法例草擬者也注意到了法律術語在不同法域及不同語言下的不對應問題。2002年,香港律政司民事法律科主持編輯《英漢民商事法律詞彙》一書,在該書末尾設置附錄,對一些含義可能有不同理解的詞滙附註了內地、澳門、台灣地區大致相對應的術語,並附引例及出處,以供使用者參考。這是一項很好的舉措,有利於中國“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法律制度的對接。不過,相對於正文收錄的逾9,300個詞條,附錄中設置對照的詞條僅164個,只佔所有詞滙的1.8%,還遠遠不能滿足彌補制度差異、服務雙語法制的實際需要。四、效力:中文為準還是英文為準香港雙語法律文本以中文為準還是英文為準的問題,可以分兩個層次來理解。第一個層次是《香港基本法》的文本效力。對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做出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持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譯本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樣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19很顯然,《香港基本法》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與其他所有全國性法律一樣,文本效力只能以中文本為準,不可能以英文為準。內地個別從事翻譯理論與實踐研究的學者認為,如果《香港基本法》中文版本模棱兩可時,英文版本可以用來解釋中文版本。20這樣的觀點,相當於認為在一定情況下《香港基本法》英文版本的效力可以高於中文版本,應該說是不準確的。第二個層次是香港本地立法的文本效力。雖然《香港基本法》的效力以中文為準,但《香港基本法》並非香港本地立法,這一原則並不能自動推廣適用於所有香港法律。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
香港雙語法制:現有問題及其解決-103-則條例》對本地立法兩種正式語文的效力做出了闡釋:“(1)條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同等真確,解釋條例須以此為依據。(2)條例的兩種真確本所載條文,均推定為具有同等意義。(3)凡條例的兩種真確本在比較之下,出現意義分歧,而引用通常適用的法例釋義規則亦不能解決,則須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根據上述規定,香港法例雙語文本中的一份文本的含義不能與另一份文本的解釋有所分歧。從理論上講,雖然存在兩份文本,但法律只有一項,雙語文本其具體條文的法律效力應當一樣。但在實踐中,雙語文本的條文含義存在差異的現象是客觀存在的。包括澳門也是如此:“在澳門的成文法中,儘管有不同文化和語言的趨同現象,但是,由於中葡語言的根本差異,在很多情況下仍存在着中葡法律文本分歧的情況”。21既然出現文本分歧和含義差異,法院就得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取捨。香港律政司前法律政策專員馮華健曾撰文舉例:在英女王訴譚玉霞(RvTAMYukHa,Mag.Crim.App.No.933of1996)一案中,上訴法官指出有關條例的中英文版出現意義分歧,裁定英文本含義不夠清晰,未能與中文本作一致解釋,最後採納對上訴人有利的中文本含義,並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而在陳鳳蘭訴黎緯泉(CHANFungLanvLAIWaiChuen,M.P.No.4210of1996)一案中,主審法官就《遺產稅條例》第8條中文本及英文本出現的分歧,考慮到該條例的目的和作用,認為有關條文的英文本更準確地表達了法律含義,所以採納了該條例的英文本。22按照法例要求,在這樣的個案中,法院需要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盡量採取能夠兼顧兩種文本的條文含義,但有些情況下避免不了有所取捨。還要注意到,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C條規定:凡條例英文本內使用普通法詞句,而中文本內使用對應的詞句,則條例須依該詞句在普通法上的意義解釋。換句話說,香港法例在內容涉及普通法原則時,中文文本須按照英文文本來進行解釋。香港是普通法適用地區,法例內容中涉及普通法的內容自然不少,更何況大量的普通法原則存在於英國、美國、澳洲、新西蘭等國家的判例之中,而這些判例均為英文判例。看來,香港本地立法的雙語文本在含義不一致的情況下,英文文本的實際地位要高於中文文本。這樣的狀況,不但不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對雙語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規定,離《香港基本法》第9條規定中體現的中文作為首要法定語文的地位還有一定差距。五、幾點思考與建議語言文字是文化傳承的基本載體,是一個民族的思想和情感的凝聚工具,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是國家主權的象徵。《香港基本法》對法定語文實行中、英文“雙語”的規定,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語言領域的公共政策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回歸20年來,雙語政策在法制領域取得一定進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為了更好地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雙語法制,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建議。第一,加大中文在香港法制領域中的應用力度,落實中文作為特別行政區首要法定語文的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使用中、英文兩種法定語文,但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這兩種法定語文的地位並非等量齊觀,而是有區別的。《香港基本法》第9條的規定是“……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這樣的敘述方式明顯突出了中文的地位,強調了中文應當作為首要的法定語文。擔任過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蕭蔚雲、王叔文等權威學者在闡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04-釋基本法時,都指出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語文應當“以中文為主”。23借用澳門學者對澳門法定語文問題的論述:“……‘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使用中文’是一個已知的、不言而喻的、不必討論的內容,在《澳門基本法》中刻意有這樣一條表達‘還可使用葡文’,實際上是‘強勢語言’使用者對‘弱勢語言’使用者表示的一種尊重、‘大語種’明確給予‘小語種’的一個生存空間”24,香港法定語文亦然。香港回歸祖國的政治現實和香港居民中96%為中國居民的社會現實,決定了中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為此,中文在香港司法、立法、行政各領域的應用力度需要加大。例如,司法機構可考慮加快司法人員當地語系化進程,提高中、英文雙語法官的比例;律政司可研究進一步提高中文法例草擬水平,力爭中文法例語言通順、簡明易懂;大學法律教育可適當增加內地法律和中文應用方面的課程;等等。同時,新聞出版和報刊雜誌在使用中文時要盡量使用規範、標準的語言文字,諸如“基本法你我知”、“法律知多D”之類中英夾雜、普粵混用的書名,建議盡量不用;廣播電視可以考慮適當增加普通話節目,為社會提高中文使用水平創造良好氛圍。總之,多管齊下提高中文在香港法制領域的應用水平。第二,尊重英語在法制領域得到廣泛應用的歷和現實,不刻意貶抑英文在香港社會的地位和作用。香港回歸祖國後,車可以不同軌,書可以不同文。一句話,“一國兩制”給國家統一的觀念和具體標準帶來了新變化。25《香港基本法》規定了兩種法定語文,實行雙語政策,這絕對不是一種權宜之計。強調提高中文的應用水平,這是因為中文在雙語中沒有達到《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地位,沒有發揮應當發揮的作用,不是認為英語在香港社會不重要。香港作為中西文化交滙和多元人口之地,英語在過去逾170年歷史中得到長期使用。香港之所以能夠發展成為亞洲乃至世界的金融中心,英語的運用也是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貢獻因素。特別是香港作為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現實,決定了英語必然在香港法制領域特別是司法訴訟中發揮重要作用。語言及其所依附的文化的存續和發展是一個漫長的自然演變過程,往往不因為政治權力的交接而發生突變。因此,落實法定語文“雙語”要求、提高中文在法制領域的地位,只能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長期過程,不能一蹴而就。有的學者建議,香港應通過行政命令或立法讓普通話作為中、小學語文科的教育語言,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顯示“一國”的精神。26早在《香港基本法》起草時,也有人提出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語文只能是中文,不能使用英文。筆者認為這樣的建議過於心急。王振民曾指出,那些主張“一國一制”的人,顯然沒有弄清楚“一國兩制”的來龍去脈、精神實質和戰略考慮,沒有看到保持“兩制”不變,不僅是香港繁榮穩定的需要,也是國家發展的戰略需要。“比如,中國每個城市都可以講中文,我們還需要增加一個可以講中文的城市嗎?我們缺少的是可以普遍講英文、可以雙語工作的城市,香港就應該保持自己的英語特色”。27因此,推廣中文不等於棄用英文,中英雙語都應當得到廣泛應用。雙語法制是“一國兩制”的重要內容之一,《香港基本法》第9條的規定應當得到切實有效的實施。第三,下大力氣補齊短板,培養一支高端雙語法律人才隊伍。所謂高端雙語法律人才有兩個標準,一是對內地法律和香港法律都要有相當程度的瞭解,二是同時掌握並能夠熟練使用中、英文雙語。在香港法律與內地法律之間,既有政治背景和社會制度的差別,又有普通法與大陸法在司法技術和法律理念方面的差別,還存在中、英文之間語言轉換的障礙。可以說,香港與內地之間的法制差異,甚至超過中國與部分國家之間的差異。所以,只掌握一門語言、只瞭解一種法制,是不能勝任推進香港雙語法制的工作任務的。以香港回歸以來的情況看,香港培養的法律人才英文好、熟悉普通法,但中文水平一般,一般而言對內地法制也缺乏瞭解,如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草擬人員大抵如此,而且,香
香港雙語法制:現有問題及其解決-105-港自身的法律教育規模較小,人才有限。內地每年畢業大量法學學生,其中有不少選擇從事執法司法實務工作,幾年下來對內地法律體系就很熟悉了,但他們絕大多數沒有機會學習瞭解香港法律,更不用說接受過普通法教育。而且,英語能力大都達不到要求。少數同時精通“雙語”、“雙法”的精英人才,又很少選擇在內地或香港從事公共服務,幾乎都在薪酬較高的公司企業或律所工作。雙語法制推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僅僅只是缺幾個翻譯人員,與雙語人才隊伍的整體不足有着莫大的關係,這方面的短板一定要補齊。十九大報告強調指出:要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而貫徹落實基本法,是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共同的職責使命。培養高端雙語法律人才,不僅需要特別行政區政府積極採取措施,更需要中央政府深謀遠慮、長遠規劃。要站在牢牢掌握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推進“一國兩制”偉大事業不斷前進的高度,來認識和謀劃高端雙語法律人才的培養工作,用十幾年乃至幾十年時間,為貫徹實施基本法夯實人才隊伍。註釋:1李昌道:《香港雙語法律的歷史發展和展望》,載於《法學家》,1997年第5期。2沈亞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書的雙語文本“失衡”問題研究》,深圳:深圳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6年。3符昌忠:《簡論“九七”後香港語文的發展路向》,載於《廣東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4見澳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年度報告(2011-2012)》,第23頁。5見林峰:《“一國兩制”下香港“外籍法官”的角色演變》,載於《中外法學》,2016年第5期。62015年底,香港終審法院中的中國籍法官為馬道立(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鄧國楨(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陳兆愷(香港非常任法官)。7見《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6(1)條。8李薇薇:《香港法院基本法案件裁判依據的國際化》,載於《政法論壇》,2015年第3期。9王培光、冼景炬:《香港中文判決書的語言問題》,載於周慶生等主編:《語言與法律研究的新視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93-201頁。10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法律草擬科:《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2012年),第6.2段。1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法律草擬科:《香港法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2012年),第15A.1段。12楊振權:《雙語司法與法律中譯(代跋)》,載於陸文慧主編:《法律與語言:從實踐出發》,香港: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第361-374頁。13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68條。14程祥徽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語言翻譯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1頁。15[美]約翰‧吉本斯:《法律語言學導論》,程朝陽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頁。16這些術語的簡要釋義:合約——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或協議;契據——已簽署、蓋章及交付的文書,此等文書的目的在於轉移權益、權利或財產;契諾——正式的協議、契據下的或經蓋章的承諾;租契——在預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06-訂租金的水平,並在明確或可以明確的期間,馬上賦予獨立管有權的文書;雙聯契約——由至少兩人所訂立並可證明各方之間若干形式的協議的契據,有別於僅由一方所訂立的平邊契據。較為詳細的釋義見《香港簡明英漢雙解法律詞典》第189、242、214、552、472頁。17古應佳:《香港法律翻譯工程艱巨》,載於《信報》,1995年11月8日。18關冠雄:《論澳門雙語立法中的中葡法律文本的效力》,載於《行政》,2006年第1期(總第71期),第109頁。1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20陶正桔等:《論法律翻譯中的文化性表現——以〈香港基本法〉的英語譯本為例》,載於《浙江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4期。21同註18。22馮華健:《香港的雙語法律制度》,載於《法學家》,1997年第5期。23蕭蔚雲:《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77頁;王叔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05頁。24梁淑雯:《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以功能語篇分析為切入點》,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3期。25王振民:《“一國兩制”下國家統一觀念的新變化》,載於《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5期。26田小琳:《一國兩制精神與香港語言政策研究》,發表於“澳門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研究”學術研討會,澳門,2010年11月24-25日。27王振民:《“一國兩制”與基本法:二十年回顧與展望》,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42頁。
∗武漢大學中國中部發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助理-107-眾所周知,目前兩岸關係正處於新的歷史節點,許多新問題、新情況都需要我們以全新的思維加以分析和處理。作為台灣地區執政黨的民進黨仍未放棄其“台獨黨綱”,而蔡英文當局亦極力迴避作為兩岸關係政治基礎的“九二共識”,在其執政後的短時間內,曾一度陷入低谷的“法理台獨”勢力已顯現出復甦態勢。因此,在新形勢下,有必要從兩岸關係和台灣地區內部政治、歷史、社會結構的變化趨勢出發,分析在當前形勢下,“法理台獨”活動可能走向復甦的外在條件,為預測和研判“法理台獨”在當前形勢下的發展方向提供現實依據。一、歷史文化轉向:“去中國化”運動下“台獨”歷史基礎型構的內在促進“台獨”是一場政治運動,一種政治形態,也是一個政治過程。分裂勢力在謀求“台獨”的過程中,有着不同的推進策略和推進形式,“台獨”呈現出不同的面龐。1“文化台獨”就是多種“台獨”推進形式之一,關於“文化台獨”,從李登輝時期起,台灣當局在社會各領域推行“去中國化”運動,構成“文化台獨”的主要推進方式,陳水扁時期更是力推“去中國化”的“文化台獨”政策,而今蔡英文上台執政後用“轉型正義”來包裹“台獨”意圖。這種試圖抹去台灣民眾心中“中國符號”的“去中國化”運動,為“台獨”分子分裂國家提供了理論基礎、實踐方式和歷史經驗,對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構成影響。(一)“去中國化”運動的理論基礎關於“去中國化”運動的理論基礎,台灣當局在推行“去中國化”運動時,為了順利進行,編纂有諸多理論對“去中國化”運動進行包裝,諸如“台灣民族輪”、“台灣文化多元論”、“台灣文化異於中國文化”等。有學者主張關於“去中國化”運動,至今並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理論”,根據一些“台獨理論家”的敘述,大體上可以概括如下:以“台灣民族主義”或“台灣命運共同體”作為台灣“國民主義”的理論基礎,台灣人不僅命運相同、利益相同,還要建立一個主權國家。從文化上說,台灣擁有自己的獨特文化,即開放的進步的海洋文化,中國文化只是台灣文化的一個部分,台灣文化不同於中國文化;中國文化則是保守的落後的大陸文化,台灣不能認同中國文化;文化認同會被大陸利用成為文化霸權,所以台灣必須“去中國化”。2關於“去中國化”運動在歷史文化上的這一“法理台獨”新動向及其外在原因游志強∗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08-理論概述有四個要點:○1台灣有自己的獨特的文化,台灣文化不同於中國文化,中國文化只是台灣文化的一個部分;○2台灣文化是開放的進步的文化,中國文化是保守的落後的文化,應當有所揚棄,拋棄中國文化;○3台灣文化是海洋文化,中國文化是大陸文化;○4大陸推行文化霸權,文化認同會被大陸利用,故應推行“去中國化”運動,認同台灣文化。正是基於台灣文化不同於中國文化的“去中國化”理論,“台獨”分子採取多種方式在台灣地區內部推動“去中國化”運動,推行“文化台獨”政策,由此達成“台獨”的政治目的。(二)“去中國化”運動的實踐方式關於“去中國化”運動的實踐方式,李登輝主政後期以來,台灣地區的“文化台獨”者借助於李登輝、陳水扁、蔡英文等“政治台獨”力量,或兩種力量裹挾在一起,試圖通過“尋找多元‘祖源記憶’”、“結構性失憶”、“‘重排照片’與‘了斷’他族群之歷史記憶”等方法,從多層次多渠道解構和重構台灣的歷史記憶,以達到在文化上“去中國化”的目的。3舉例來說,關於“去中國化”運動的實踐方式包含有以下三種。第一,推行台灣地區的教育改革。時任台灣“教育部長”、兼任台灣“教育部”顧問室顧問杜正勝對台灣的歷史教育長期以中國為主體表示非常不滿,其主張“在國民黨進行的全面中國化教育中……都以中國為主體,官方嚴格控制;而有關台灣的部分,則被限制在最小的篇幅內,甚至被全面禁止……台灣人喪失其歷史記憶,也喪失自我認同。”41995年1月23日,杜正勝明確提出“台灣教育要改革,教育改革是社會改造的大工程”。而台灣地區教育改革的首要事件就是對歷史課程架構的改革和設計,杜正勝主張自己描述的同心圓歷史課程架構為:“第一圈是鄉土史(縣市或北、中、西、南、東地區),第二圈是台灣史(或含閩粵東南沿海),第三圈是中國史,第四圈是亞洲史,第五圈是世界史。”5杜正勝力主的歷史課程架構打破了傳統歷史學上將時間遠近作為歷史教學的範式,其最大的“創新”則是把台灣史與中國史完全分割開來,台灣史與中國史不再屬於一個歷史體系之內,而是各自單獨地存在。這一歷史思維方式,完全有別於以前認同中華民族歷史觀的歷史認識方法論,具有鮮明的“去中國化”的“台獨”傾向。6第二,在文學等方面的研究上,宣導“台灣本土文學論”。在研究中主張“去中國化”的觀點,例如台灣文學不是中國文學、台灣文學自古就自成系統,在台灣史、原住民、“二二八事件”等本土問題的研究上,“去中國化”運動的影響更是潛移默化,“文化台獨”政策的蹤影隨處可見。文學研究被“台獨”勢力充分利用,“台獨”勢力計劃通過文化認同的手段和方式,促進台灣民眾的本土意識強化,由“本土認同”觸及“國家認同”。第三,通過法律途徑為“去中國化”運動“正名”。以台灣地區“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79號解釋”為例,“釋字第479號解釋”肇因於“中國比較法學會”更名案,聲請人台灣法學會(原名“中國比較法學會”)以“內政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的相關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為由提出“憲法解釋”聲請。7“大法官”認為結社自由是人民應享有之基本權利,“人民團體之命名權,無論其為成立時之自主決定權或嗣後之更名權,均為‘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內政部’訂定的‘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侵害人民依‘憲法’第14條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8在“不同意見書”中,“大法官”董翔飛、劉鐵錚、黃越欽更直白地闡述:“中國比較法學會若准易名為台灣
“法理台獨”新動向及其外在原因-109-法學會,難免引發諸多質疑:如台灣法學會是否仍為全國性人民團體,或抑已變為地域性人民團體?若為前者,則‘台灣’是否意含國家名號……”9無論是“解釋文”、“理由書”,還是“不同意見書”都可彰顯“大法官”在本件“解釋”中的統“獨”立場。結合“釋字第479號解釋”的作成背景,台灣當局“去中國化”運動盛行,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極力淡化台灣與中國的關係,不承認“一個中國”原則。10台灣當局“去中國化”運動亟需法律依據的支撐,而“司法院”“大法官”就承擔起為台灣當局“去中國化”運動創造法律依據的任務。“釋字第479號解釋”成為“大法官”為台灣當局“去中國化”運動提供法律依據的陣地,為“台獨”正名活動打開綠燈。11台灣當局“去中國化”運動的實踐幾乎已經遍及所有的領域,在此不一一列舉。總之,台灣地區不同的政治力量上台,都會試圖利用包括政治手段、法律手段在內的多種資源對台灣的“歷史記憶”進行“添寫、塗改、擦拭、再生”。12“文化台獨”的手段是“重構歷史”,目標是消解台灣人的舊認同,建構新認同,建構新的社會記憶,從而推進“去中國化”運動的進程。蔡英文上台後,民進黨新當局加快了這一進程,以“8天相當於8年”速度,全面推行“去中國化”路綫,包括政治上“抗中”、經濟上“脫中”、內政上“去中”的“新三中”路綫,以示有別於過去的“中小企業、中下階層、中南部”的“三中”政策。13另一方面,2016年初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結束後,綠營立即着手推動全面清算國民黨、深化“台獨”的所謂“轉型正義”,在“二二八事件”70週年之際,蔡英文再次拋出“轉型正義”,擬制定“轉型正義促進條例”,推動台灣政治社會的“轉型”。“轉型正義”在台灣地區不僅限於對原有威權政體的解構與改造,而且已經成為一個隨意安放的“標籤”,成為推行“去中國化”、“去國民黨化”的旗號,“轉型正義”在台灣地區已經成為一種政治手段,而且逐漸民粹化。14借由“轉型正義”的名義,“去中國化”、解構“中華民國”、以“台灣國族認同”取代“中華民族認同”在台灣地區成為一種“政治正確”,在“轉型正義”的喧囂中,“中國”、“中華民國”和“中華民族”等被泛政治化,被塗抹成為“威權政體”背書的符號。15由此可見,蔡英文當局上台後,推行“去中國化”運動的方式和力度之大。(三)“去中國化”運動對兩岸關係的影響關於“去中國化”運動的成效,也即“去中國化”運動對兩岸關係的影響,可以說,民進黨當局推行“去中國化”運動,其實質就是實現漸進式“台獨”,“去中國化”運動下“台獨”歷史基礎型構衝擊着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文化台獨”企圖割裂台灣文化與中國文化的內在聯繫,改變台灣民眾對中國文化的認同,由歷史文化層面上的“本土認同”進而改變台灣民眾的“國家認同”和“民族認同”。“去中國化”運動已經導致許多台灣民眾以“台灣人”為“我群”,以“中國人”為“他群”,認同自己是“台灣人”,而不是“中國人”,進而認為“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台灣(或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前途要由2,300萬台灣人民決定”等影響。16台灣民眾的兩岸共同體感在“去中國化”運動中逐漸流失,兩岸共同認同不斷被割裂。總而言之,“文化台獨”造成“中國”符號在台灣地區逐漸式微,而“台灣”符號在台灣地區乘勢興起並不斷被認同。中國文化、中國歷史、中華意識在“去中國化”運動中被解構。借助“台灣主體性”的建構與傳播,原來屬於台灣本鄉本土的地方意識和地方文化,被強硬地添附上“國家”的意涵。“文化台獨”造成了“台獨”意識形態在台灣社會的流行,對於台灣社會對於中國的心理認同、情感連結都造成巨大損害。17特別是台灣青年群體,在“文化台獨”的浸染下,扭曲了對於中國和中華民族的認同,成為“台獨”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10-的急先鋒和主力軍。綜上,“去中國化”運動在歷史文化層面上,為“台獨”運動創造歷史基礎型構,為“法理台獨”活動的復甦與發展提供內在促進。二、政黨政治推動:“鬥爭性”政黨政治下本土勢力發展的主導地位所謂政黨政治,指的是政黨在政治運作中的核心地位,即由政黨掌握國家政權、參與國家政權並在國家事務和社會政治生活中處於核心地位的政治。概括地說,政黨政治是指一個國家對政黨的法律認可;政黨與政權、政黨與政黨、政黨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機制;政黨自身存在和活動方式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影響和國家與社會對政黨存在和運行方式的影響。18台灣地區的政黨政治表現為以國民黨和民進黨為核心的藍綠對峙競爭關係,其主要模式是藍綠二元對峙的大格局,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台灣地區的政黨政治也出現一些新模式。無論是長期以來形成的主要模式,還是時代因素促成的新模式,都對兩岸關係有着深遠的影響。(一)台灣地區政黨政治的主要模式在經過20多年的發展之後,台灣政治早已成為選舉政治,選民用選票選擇政黨及其領袖並“購買”其政策。以國民黨為首的“泛藍”和以民進黨為首的“泛綠”兩大政黨組成的“兩黨制”已經成為台灣地區政黨政治的主要模式。在非此即彼的選舉中,為了爭取選民,國民黨和民進黨都必須在選舉活動中將本黨的政策主張與公眾的政策議程銜接起來,以期能夠爭取選民的認同,擴大自己的影響。19台灣地區歷屆領導人的選戰活動是這一論斷的有力證據,尤其是在近年來的台灣地區最高領導人選戰活動中表現得更為突出。國民黨和民進黨在各大選舉活動中呈現出此消彼長的態勢,但儘管如此,二者仍然是台灣地區眾多政黨中最為龐大且最為核心的政黨,是台灣地區政黨政治的主要模式。(二)台灣地區政黨政治的新勢力關於台灣地區政黨政治中湧現的新勢力,首先要探討的是2014年台灣地區“九合一”選舉中出現的“柯文哲現象”。柯文哲作為一個政治素人,無黨籍且從未參加過任何社會公職,在島內政治經濟中心、藍大於綠且國民黨已經連續執政16年的台北市,相繼戰勝了來自國民黨和民進黨兩大政黨的挑戰者,以82萬選票、58.2%的得票率贏得台北市市長的選舉。柯文哲創下了政治素人在台灣地區高層級地方選舉中獲勝的紀錄,儘管爭議不斷,卻始終民望高企不墜,這種現象被稱為“柯文哲現象”。20其次,新崛起的“時代力量”是台灣地區政黨政治中另一重要的新勢力。“時代力量”在成立不到1年的時間內,就在台灣地區2016年新一屆“立法院”選舉中異軍突起,一舉拿下“區域立委”3席、“不分區立委”2席,取代親民黨而成為台灣地區新一屆“立法院”的第三大黨,而之前作為第三勢力“台獨”黨代表的“台聯黨”,則在這次“立法院”“大選”中失去了所有的席位而淪落為“泡沫黨”。21台灣地區政黨政治中湧現出的“柯文哲現象”和“時代力量”的崛起,並不是偶然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有三:○1台灣地區政黨政治生態環境的變化。在“鬥爭性”政黨政治的生態環境中,與國民
“法理台獨”新動向及其外在原因-111-黨逐漸衰敗相反的是民進黨在政黨鬥爭中逐漸佔據優勢地位,並開始扶持“時代力量”這樣的新興勢力,不斷創造外部條件促使新生力量崛起。○2新生力量的先天條件佔據優勢。與國民黨候選人連勝文的權貴背景不同的是,柯文哲出身本土平民家庭,個人奮鬥的經歷更能得到社會尊敬,其“非典型政治人物”的特質也容易獲得普通人的信任。22而“時代力量”則主張“推動台灣的國家地位正常化,國民皆享有作為一國之民的基本尊嚴與權益。”其政策主張很明顯地傳達出“時代力量”是一個“台獨”黨,屬於“泛綠”陣營,但其政策主張卻在台灣地區獲得很大一部分青年和中產階級“草根”力量的支持。新生力量來自於基層大眾,其“草根性”的先天條件促使他們在台灣地區政黨政治中更容易存活。○3台灣地區民眾的公民意識高漲。近年來台灣社會公民運動蔚然成風,“紅衫軍倒扁”、反對美牛進口、“反ECFA”、“反服貿協議”、反調整課綱等運動接二連三地爆發,台灣社會“藍綠對抗”、統“獨”之爭不斷被推向風口浪尖,柯文哲、“時代力量”等新生勢力借機參與其中,充分利用移動新媒體宣傳造勢,迎合台灣青年世代的政治訴求,利用網絡等新媒體與民眾拉近距離、吸引眼球,從而在選戰中獲得支持並取勝。“柯文哲現象”對國、民兩黨都有很大的鞭策,在某種意義上推動了台灣政治的發展,開創了政治發展的新模式。23無論是“柯文哲現象”,還是“時代力量”,都代表着台灣地區政黨政治的新生力量,意味着除了國民黨和民進黨之外的第三勢力在台灣地區還存在着一定的生存空間。台灣地區政黨政治的生態環境正發生着新的變化,享有一定號召力的新生勢力已作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台灣地區政黨政治的舞台,在國民黨和民進黨的鬥爭中獲得一席之地。但這些新生勢力是否能夠改變台灣地區政黨政治的格局,是否會同“台聯黨”一樣最終淪為“泡沫黨”,這些問題都有待台灣地區政黨政治實踐的檢驗。(三)台灣地區“鬥爭性”政黨政治對兩岸關係的影響目前,台灣政壇“政黨輪替”已呈現出常態化趨勢,其兩黨制格局與穩定的趨同性兩黨制不同的是,台灣地區的兩黨政治體現為對立性的兩黨制,輪流執政伴隨着激烈的衝突。國民黨和民進黨堅持意識形態的強度不同,民進黨有着較重的意識形態色彩,將“台獨”理念和政策作為價值訴求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在政治動員中更強調對抗性。24這種對抗性的政黨政治對兩岸關係有着重要影響。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台灣民眾的政黨偏好對兩岸關係的影響。2016年民進黨上台執政是台灣地區“政黨輪替”常態化的重要標誌,在選舉政治的大環境下,台灣民眾用選票選擇自己喜好的政黨成為執政黨。民進黨在2014年台灣地區主要政黨參與縣市長選舉、2016年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和立法機構選舉中均佔據優勢,這一現象表明台灣民眾在這一階段更青睞於民進黨。而民進黨的執政理念充分體現在其上台執政一年多來的政治實踐中。台灣民眾基於政黨偏好選擇了民進黨,而這一選擇卻激化了兩岸關係,兩岸多年來和平發展取得的果實受到一定程度的衝擊。另一方面,柯文哲以“超越藍綠”的主張勝選,顯示了台灣民眾對藍綠政黨惡鬥的厭惡。25除國民黨、民進黨兩大政黨之外,台灣民眾在“鬥爭性”的政黨政治中亦趨向於選擇“中立立場”,而一些諸如“時代力量”等新勢力的出現,為台灣地區政黨政治注入新鮮力量的同時,也為台灣民眾的選擇提供了一個新的選項。由此,台灣民眾的政黨偏好對兩岸關係的影響有弊,但亦有利,在今後的對台工作中,我們可以採取措施爭取中間大部分“中立立場”群體的力量,在台灣地區政黨政治中為促進兩岸關係的積極面向而作出理智的選擇。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12-第二,台灣地區政黨政治對台灣民眾在台灣人/中國人認同方面的影響。觀察台灣政黨政治的社會根源,可以看出國家認同是最具爭議和分裂性的社會議題,其核心是持續推動漸進或激進“台獨”、排除統一選項,還是維持現狀並保留兩岸未來統一選項的問題。26誠如此言,國民黨和民進黨在意識形態方面存在嚴重衝突,尤其是在國家民族認同問題上缺乏基本的共識,這對台灣民眾在台灣人/中國人認同問題上產生着潛移默化的影響,而這也同時影響到兩岸關係的認同和進展。第三,台灣地區政黨政治對台灣民眾統“獨”立場的影響。台灣的兩黨體系是由選舉制度和社會分歧所共同形塑的,以單一席位選區、相對多數當選為主要特徵的選舉制度,有利於兩黨政治和政黨政策及選舉策略的趨同,然而,以“累積性社會分歧”為特徵的台灣社會,又容易導致趨異的政黨體系。27正是基於“累積性社會分歧”,國民黨和民進黨長期處於區隔與鬥爭狀態,而在每一次選戰中,兩黨之間尤其是民進黨不斷以衝突的方式固化和強化兩黨之間的隔閡,宣揚其“台獨”等訴求,強調台灣地區的“主體性”和“本土性”,並不斷在選戰中通過各種途徑滲透進台灣民眾的思想,從而左右其統“獨”立場。台灣民眾在“鬥爭性”政黨政治的影響下,作出非理智的統“獨”立場選擇,而這種選擇結果被意圖不軌的政黨充分利用,為其推行自己的政黨政策披上“民意”的幌子。政黨政治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說是一個不斷試誤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治競爭所帶來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都會引發社會對政治制度本身及其背後政治文化的思考,並轉而成為一種新的訴求推動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的嬗變。28台灣地區“鬥爭性”的政黨政治推動着台灣地區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嬗變的同時,也推動着不同政黨在台灣地區執政時兩岸關係向着不同的方向演進。而這種政黨政治又是“台獨”勢力裹挾民意、劫持民主的結果,這種包含民進黨“台獨”勢力,並以其為一方主角的政黨政治,必然給台灣各項建設和作為台灣生存發展基礎的兩岸關係造成極大的破壞和衝擊。29確實如此,回顧台灣地區第三次“政黨輪替”後,民進黨執政至今的政治實踐,民進黨已經在台灣地區實現全面執政,伴隨着其推動“台獨”方式的多樣化,“台獨”分裂分子借助多種方式推動“法理台獨”的可能性不斷增大。當前形勢下,台灣地區“鬥爭性”政黨政治為“法理台獨”活動可能走向復甦提供本土勢力上的助推力。三、社會結構轉型:世代交替與本土化條件下社會結構調整中的民意變化有學者指出,“政治台獨”確定“法理台獨”的基本形態和終極目標,“文化台獨”、“歷史台獨”、“民族台獨”、“經濟台獨”、“法理台獨”營造氛圍、提供說詞以及積澱“民意”,“民意台獨”則是實現“法理台獨”的程序性步驟,“台獨”分裂勢力所構想的“台獨”,是由“法理台獨”來完成最後一擊。30誠如此言,“民意台獨”是實現“法理台獨”的程序性步驟,並且這一程序性步驟在島內正在進行,主要體現在世代交替與本土化條件下的社會結構調整的民意變化方面,這種變化對兩岸關係的發展有着不利的影響。(一)新形勢下台灣青年世代國家認同危機首先需要明確的一個概念是世代理論,世代理論是當代研究中的重要學術領域,同時也是一種極其重要的理論視野。它致力於研究作為一種社會、文化、心理群體的世代的形成原因、發展規律以及
“法理台獨”新動向及其外在原因-113-代際關係性質、代際互動模式、世代在社會變遷中的作用等問題。31世代政治研究視角以不同年齡群體或出生世代的政治心理、政治意識、政治行為、政治文化的差異作為研究對象,它區別於對政治行為的傳統解釋(如階級、政黨、人格等),以探討年齡與行為之間的關係來解釋不同世代政治態度與行為差異原因,是政治社會學的研究理論與方法之一。32在台灣問題的研究領域中,青年世代的角色和地位受到了特別的關注。原因在於,隨着台灣地區第三次政黨輪替和島內民意結構的普遍“綠化”,在“去中國化”社會環境下成長起來的台灣青年世代“台灣主體意識”強烈,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認知相對空白,在“台獨”勢力的長期經營下,表現出明顯的“偏獨化”政治傾向,新形勢下台灣青年世代的國家認同已然出現危機。台灣青年世代在島內“去中國化”的社會環境中成長,“台灣主體意識”先入為主,既不再懷有“深藍”特定的大中國情懷,也很難理解“深綠”所經歷的歷史“悲情”,他們對於政治保持着相對冷漠的態度,但在國家認同上又帶有“偏獨化”的“天然”色彩,形成了具有世代特色的政治傾向和國家認同。這種國家認同經過島內政治力、社會力的介入與醞釀之後,極易形成台灣青年世代“天然獨”的社會現象。33“天然獨”是指新一代的台灣青年在成長的過程中,“台獨”意識先入為主,形成“台灣是一個國家”的刻板印象並得到不斷強化,以毫無思考的直覺反應支持“台獨”的一種社會現象。34不管是台灣青年世代的“偏獨化”認同還是所謂的“維持現狀”立場,都表明目前島內有相當一部分青年並不認同兩岸和平統一的政治指向,折射出台灣青年世代身上的國家認同危機。關於台灣青年世代國家認同危機的成因,世代政治理論認為,在群體的青年階段所形成的政治態度和行為為解釋接下來發生的政治事件提供了基礎。特殊的歷史經歷、社會變遷和政治變革都會影響處於政治認識形成階段的青年的政治態度和行為,台灣青年的國家認同異化與青年群體特殊經歷和經驗直接相關。35基於此,筆者認為台灣青年世代國家認同危機的成因主要有三:○1歷史變遷的影響,基於歷史的原因,台灣社會具有移民社會的特徵,移民的後裔轉化為土著居民,他們對現居地的感情日益加深,認同當地、紮根台灣的傾向也日益增強。36台灣青年世代生活在祖輩父輩移民後的社會中,其社會群體記憶中只有“台灣”,而不存在“中國”。○2政治環境的影響,台灣青年世代在“去中國化”政治社會環境下成長,受到“去中國化”等多種“台獨”手段潛移默化的影響,在台灣青年世代的潛意識當中,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認知空白,台灣青年世代已然形成這樣的記憶:台灣是一個“國家”,中國是另一個國家,而且兩者不是友好的關係。○3經濟因素的影響,相較於大陸經濟的繁榮發展,台灣地區的經濟優勢地位逐年下降,甚至處於長期低迷狀態,民進黨及“台獨”勢力則借題發揮,不斷誇大宣傳大陸對台灣的經濟威脅,將經濟增長乏力、貧富差距擴大、就業形勢嚴峻等一系列經濟問題都歸咎於大陸,部分台灣青年人缺乏理性思考,片面地將台灣的經濟困境、自身就業的困難與大陸聯繫起來,由此不斷在國家認同、民族認同問題上背道而馳。37由此,台灣青年世代國家認同危機逐漸形成並不斷加深,體現在其參與的政治活動中,並對兩岸關係有着一定的影響力。(二)台灣青年世代政治參與的特徵分析2016年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的總投票率僅為66.27%,是自1996年台灣地區實現領導人直選以來總投票率最低的一次,但資料顯示,20-29歲的台灣青年選民的投票率卻創歷史新高,高達74.5%。38如此反差較大的兩組資料背後,折射出已開啟政治參與進程的青年世代,將成為影響台灣未來政治走向的重要力量。39而台灣青年世代作為一股新鮮的政治力量,因其特殊的社會地位,在特定政治背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14-景下的政治參與活動,相較以往更具時代印記和世代特色。第一,台灣青年世代政治參與的方式新穎。在新媒體高速運轉的時代,台灣青年世代不僅僅通過社交網絡、虛擬社群、手機終端、電視和影片等渠道參與政治活動,還充分利用Youtube、Flicker、Facebook、Plurk等社交軟體和網站關注政治話題。這也促使各個政治團隊在競爭中,不得不創新行銷手段、推行自己的主張和政策。前文所述“九合一”選舉中的“柯文哲現象”就是充分利用台灣青年世代新式政治參與手段的範例,又如蔡英文通過網絡動員組織“萬人街舞”活動等等,都證明台灣青年世代的政治參與方式比以往更有新意。第二,台灣青年世代政治參與的合作熱情大、組織性強。在網絡媒體的催化下,青年世代發起的社會運動組織性、爆發力大幅提升,網絡平台把原本陌生的人群聚集起來,形成彼此信任、高度穩定的群體,通過快速、全覆蓋的資訊傳播迅速擴大規模,其爆發力、組織性與以往不可同日而語。40舉例來說,2013年3月“309反核遊行”20萬人參與、2013年8月“反大埔拆遷抗議”2萬人參與,其中過半都是青年人;2013年8月“白衫軍運動”、2014年3月“反服貿運動”、2014年10月“巢運”等運動,全部是由青年人發起和參與。第三,台灣青年世代在政治參與過程中,表現出前所未有的“恐中”情緒。受“去中國化”等因素的影響,台灣青年世代的國家認同危機空前,這種“恐中”情緒和危機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由青年世代掀起的大規模社會運動越來越多,如“白衫軍運動”、“反服貿運動”等,二是參與各類選舉活動的熱情大幅提升,如在選戰中積極參與選舉動員活動,踴躍參與議員、鄉鎮市長、里長等基層選舉活動,青年世代希望通過積極地參與選戰、提高投票率等方式表達青年世代群體的政治訴求。(三)世代交替與本土化條件下社會結構調整的民意變化對兩岸關係的影響台灣政治學家胡佛認為:“青年人在世界各國的政治發展歷程中,一直都扮演着密不可分的重要角色;因青年人是社會中堅知識分子,在任何政治社會變遷中,經常居於推動者的地位,他們的政治態度走向,無疑將會影響整個國家政治現代化的前途。”41青年世代作為政治系統的新參與者,其參與政治體制內的各種政治活動的意願、政治價值觀、政治效能感、政治信任度都對政治系統的存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42換言之,台灣青年世代的行為和價值取向對兩岸關係的走向和政策制定將產生很大的影響,如何吸引青年世代繼續參與政治活動,成為國民黨和民進黨等政治團體在政黨競爭中更快佔據有利地位而需要面臨的迫在眉睫的任務。台灣青年世代交替與本土化條件下社會結構調整的民意變化對兩岸關係的影響首先體現在台灣青年世代的國家認同危機上,例如台灣地區的“太陽花”學運和“反課綱”運動,並在“九合一”和“二合一”選舉中表現得異常活躍,產生了巨大的政治和社會效能。43有台灣媒體曾直接指出,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中包含了台灣年輕世代的“反中”和“拒中”兩種情緒。44這種國家認同危機從側面反映了當代台灣青年正陷入到原生性文化認同消退與建構性文化認同張揚、單一文化認同秩序崩解與多元文化認同失衡,以及文化認同主體性缺失等困境中,致使他們很難形成內在連續、穩定且多元的文化認同體系,而是呈現出一幅動態、混合、模糊甚至矛盾的文化認同虛像。45無論從島內的政治生態,還是從兩岸關係的長遠發展來看,台灣青年世代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認知的疏離與缺失,已成為影響台灣地區民心民意回歸、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甚至和平統一前景的重要消極因素,亦為“法理台獨”活動在當前兩岸形勢下走向復甦提供外在條件。
“法理台獨”新動向及其外在原因-115-總而言之,如何做好台灣青年世代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點,做好台灣青年世代的民心民意工作,不僅具備極大的挑戰性,也是新形勢下大陸方面“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工作方針和重視“三中一青”的對台政策的因應之舉,對今後促進台灣青年世代民心民意回歸、逐步化解台灣青年世代的國家認同危機,進而促進兩岸關係朝着積極方向發展也有極大的助益。四、結語兩岸政治對立局面形成至今超過一甲子,大國格局滄海桑田,中國在世界格局中的地位幾經變遷,大陸在國家統一進程中與時俱進地探索着民族復興的新途徑、理解世界的新觀念。國家統一,已經不單純是一個消除兩岸政治對立的問題,還是一個兩岸共用中國夢的問題,是中國向世界文明提供解決政治對立的範例問題。46但事與願違,兩岸政治對立對兩岸關係所產生的影響,已經滲透進兩岸間的各項事務中。伴隨着2016年台灣地區第三次政黨輪替中民進黨的上台執政,兩岸間的這種政治對立程度只會加深。無論是民進黨當局試圖以所謂“普遍民意”為支持而推出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維持現狀”等模糊概念,還是以拖延方式迴避對“九二共識”的正面表態,在島內繼續推動“去中國化”活動,在政治、歷史、文化等層面進一步割裂台灣與中國的聯繫,推動以“中華民國台灣化”為核心的“台獨”政策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等舉措,都導致兩岸間的政治對立面臨更嚴峻的趨勢。在“台獨”分子的長期宣傳下,台灣民意結構已經發生較大變化,整體“偏獨化”成為島內民意統“獨”立場的現實寫照。同時,受到島內政黨政治和民粹主義的影響,“台獨”思潮與實踐的形成和發展有所提速。總之,現階段在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兩岸政治對立愈演愈烈,為當前形勢下“台獨”思潮與實踐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外部條件,兩岸間的政治對立和島內“鬥爭性”政黨政治以及青年世代民意結構的變化等因素,從不同角度為“法理台獨”活動的復甦與發展增大了可能性。註釋:1祝捷:《“台獨”的推進策略和七種形式》,載於《中國評論》,2016年12月號。2陳孔立:《台灣“去中國化”的文化動向》,載於《台灣研究集刊》,2001年第3期。3劉相平:《論歷史記憶的重構與台灣的“去華夏化”──兼論“文化台獨”者的思維邏輯及路徑選擇》,載於《台灣研究》,2017年第3期。4杜正勝:《台灣的教育改革與台灣的未來》,載於台灣“教育部電子報”網站:http://epaper.edu.tw/DU/?p=64,2007年12月2日訪問。轉引自李理:《“去中國化”的台灣中學歷史教科書編纂》,載於《台灣研究集刊》,2008年第2期。5杜正勝:《歷史教育要如何鬆綁》,載於《聯合報》,1995年1月23日,第A11版。轉引自李理:《“去中國化”的台灣中學歷史教科書編纂》,載於《台灣研究集刊》,2008年第2期。6李理:《“去中國化”的台灣中學歷史教科書編纂》,載於《台灣研究集刊》,2008年第2期。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16-7見“釋字第479號解釋”“聲請書”。8見“釋字第479號解釋”“理由書”。9見“釋字第479號解釋”“大法官”董翔飛、劉鐵錚、黃越欽“不同意見書”。10同註2。11周葉中、祝捷:《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研究》,香港: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第392-393頁。12同註3。13黨朝勝:《綠營全面“去中國化”只會以失敗告終》,載於《兩岸關係》,2016年第7期。14祝捷:《轉型未必正義:台灣政治社會將走向何方?》,載於《中國評論》,2017年4月號。15同上註。16陳孔立:《“台灣文化民族主義”的建構》,載於《台灣研究集刊》,2013年第5期。17祝捷:《“台獨”的推進策略和七種形式》,載於《中國評論》,2016年12月號。18周淑真:《政黨政治學》,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序言第25頁。19徐鋒:《“法理台獨”與台灣政黨政治的新發展》,載於《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8年第3期。20楊立憲:《“柯文哲現象”探討──兼論對台灣政黨政治的影響》,載於《台海研究》,2015年第3期。21朱艷豐、林懷藝:《台灣政黨政治中的“時代力量”》,載於《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7年第1期。22同註20。23同上註。24陳星:《簡論台灣政黨政治發展及其趨勢》,載於《台灣研究》,2010年第6期。25趙鵬:《民進黨與“時代力量”關係的演變及大陸的應對策略》,載於《統一戰綫學研究》,2017年第3期。26林岡、曹軍強、姚奕:《台灣“九合一”選舉結果及其對島內政黨政治的影響》,載於《台灣研究》,2015年第1期。27同上註。28同註24。29余科傑:《對台灣政黨政治的幾點認識》,載於《新視野》,2011年第1期。30同註17。31沈傑:《青年、世代與社會變遷:世代理論的源起和演進》,載於《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0年第3期。32李彬:《世代政治視角下台灣青年國家認同問題》,載於《當代青年研究》,2015年第4期。33宋靜:《新形勢下做好台生工作的幾點思考》,發表於“第二屆復旦大學兩岸青年論壇”,上海,2016年12月9日。34吳陳舒:《台灣青年的“天然獨”現象研究》,載於《當代青年研究》,2016年第5期。35李彬:《世代政治視角下台灣青年國家認同問題》,載於《當代青年研究》,2015年第4期。36陳孔立:《清代台灣移民社會研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13頁。37趙凱:《台灣青年世代身份認同困境研究》,載於《當代青年研究》,2016年第6期。38鍾德榮、黃怡菁:《青年投票率74.5%補刀終結國民黨》,載於台灣TVBS新聞網:http://news.tvbs.com.tw/
“法理台獨”新動向及其外在原因-117-politics/news-636546/,2017年11月25日訪問。39李仕燕:《台灣青年世代政治參與特徵研究──以2016年台灣“大選”為視角》,載於《台灣研究》,2016年第4期。40張順:《台灣青年世代政治參與的動向與影響》,載於《台灣研究》,2015年第2期。41胡佛、陳德禹、朱志宏:《權力的價值取向:概念架構的價值與評估》,載於《社會科學論叢》,1978年第27期。轉引自註39。42同註39。43同註33。44《觀察學運中“世代叛逆”的三個面向》,載於《聯合報》,2014年4月14日,第A2版。45張寶蓉:《台灣青年文化認同的建構與困境──基於學校教育的視角》,載於《台灣研究》,2015年第4期。46朱松嶺:《論習近平總書記的“新國家統一觀”》,載於《中國評論》,2017年4月號。
∗國際(澳門)學術研究院署理院長-118-一、前言“一帶一路”(OneBeltandOneRoadInitiative)是“絲綢之路經濟帶”(SilkRoadEconomicBelt)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21stCenturyMaritimeSilkRoad)的簡稱。2013年9月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哈薩克斯坦納札爾巴耶夫大學發表題為《弘揚人民友誼共創美好未來》的重要演講,倡議用創新的合作模式,首次提出加強政策溝通、道路聯通、貿易暢通、貨幣流通、民心相通,共同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倡議。同年10月3日,習近平在印尼國會發表題為《攜手建設中國-東盟命運共同體》的重要演講,進一步提出,應着重堅持講信修睦、堅持合作共贏、堅持守望相助、堅持心心相印、堅持開放包容,願同東盟國家發展好海洋合作夥伴關係,共同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倡議。圖1“一帶一路”簡圖資料來源:香港《蘋果日報》“一帶一路”:歷史積澱與現實價值高勝文∗
“一帶一路”:歷史積澱與現實價值-119-如圖1所示,“一帶一路”將通過五個走向貫穿亞歐非大陸。絲綢之路經濟帶重點暢通:○1中國經中亞、俄羅斯至歐洲;○2中國經中亞、西亞至中東、地中海;○3中國至東南亞、南亞、印度洋。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則重點暢通:○1從中國沿海港口過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歐洲;○2從中國沿海港口過南海到南太平洋。圖2“一帶一路”六大經濟走廊資料來源:香港貿發局根據上述五個走向,如圖2所示,“一帶一路”將依託國際交通通道,以沿綫中心城市及重點港口為節點,進一步推動合作,共同打造新亞歐大陸橋、中蒙俄、中國-中亞-西亞、中國-中南半島、中巴及孟中印緬六大經濟走廊。1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把“一帶一路”倡議上升為國家戰略;2014年11月,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八次會議專門研究了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規劃,發起建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設立絲路基金;2014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一帶一路”與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共同列為國家三大戰略;2015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聯合發佈了《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願景與行動》是“一帶一路”首次公佈的總體頂層設計和戰略規劃;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指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實行市場化運作,推進同有關國家和地區多領域互利共贏的務實合作,打造陸海空內外聯動、東西雙向開放的全面開放新格局;2016年3月,“一帶一路”列入“十三五”時期主要目標任務和重大舉措。至今,“一帶一路”倡議逐層演進,由理念到框架,由框架到戰略規劃,由戰略規劃到深入實施。因此,系統梳理“一帶一路”的歷史,深入探討和研究現實情況,分析其深層意義,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20-二、“一帶一路”的歷史回顧兩千多年前,亞歐大陸上勤勞勇敢的人民,探索出多條連接亞、歐、非幾大文明的貿易和人文交流通路,後人將其統稱為“絲綢之路”。狹義上,“絲綢之路”指陸上絲綢之路,廣義上,又分為陸上絲綢之路和海上絲綢之路。兩千多年來,絲綢之路一直推動着人類文明進步,是促進沿綫各國繁榮發展的重要紐帶,是東西方交流合作的象徵,是世界各國共有的歷史文化遺產。然而,“絲綢之路”一詞並不是中國人提出的,而是由外國人提出的。19世紀初,在以英、法為主的西方學術界,出現了東方學這門新的學科,東方學是在西方殖民主義向東方侵略過程中逐步形成、發展起來的。與其相關的“絲綢之路”一詞,也正是近代到中國探險的法、英、德、日等國的學者提出來的。德國地理學家費迪南‧馮‧李希霍芬(FerdinandvonRichthofen,1833-1905),在1860-1862年間,參與普魯士政府組織的東亞遠征隊,前往亞洲的許多地方,例如錫蘭(斯里蘭卡)、日本、台灣、印尼、菲律賓、暹邏(泰國)和緬甸等地旅行。1868-1872年間,他曾7次遠征中國,這段時期中,他在缺乏現代探測工具的情況下,定位了羅布泊和附近的樓蘭遺址的位置。後來,李希霍芬用在華考察的資料,完成了巨著《中國──親身旅行和據此所作研究的成果》,在1877年出版的《中國》第一卷中,李希霍芬首次提出了“絲綢之路”(德文:Seidenstraße;英文:SilkRoad),他對絲綢之路的經典定義是:“從公元前114年到公元127年間,連接中國與河中(指中亞阿姆河與錫爾河之間),以及中國與印度,以絲綢貿易為媒介的西域交通路綫。”2為紀念他詳盡的考察和傑出的貢獻,中國的祁連山脈在西方被命名為“Richthofen-Gebirge”,即李希霍芬山脈。數十年後,李希霍芬的學生,瑞典探險家斯文‧赫定(瑞典語:SvenAndersHedin,1865-1952)於1936年出版了第一本以“絲綢之路”命名的書籍──《絲綢之路》。(一)陸上絲綢之路陸上絲綢之路,通常是指歐亞北部的商路,因為由這條路西運的貨物中以絲綢製品的影響最大,故得此名。多少年來,曾有不少人給這條道路起另外一個名字,如“玉之路”、“寶石之路”、“佛教之路”、“陶瓷之路”、“皮毛之路”、“香料之路”等等。但是,這些名字只能反映這條道路的局部,不能反映整體,因而不能取代“絲綢之路”這個名字。陸上絲綢之路,從西安/洛陽3出發經甘肅、新疆,到中亞、西亞、歐洲,並連結地中海各國的陸上通道。最初絲綢之路是西漢時張騫出使西域開闢的以西安為起點,最遠到達西亞諸國的陸上貿易通道,到東漢時班超再次出使西域打通了荒廢已久的絲綢之路,並將路綫東端延伸到東漢京師洛陽,西端延伸到歐洲。其基本走向定於兩漢時期,包括南道、中道、北道三條路綫。自從張騫和班超通西域以後,中國和中亞及歐洲的商業往來迅速增加。通過這條貫穿亞歐的大道,中國的製品(主要為絲綢),源源不斷地運向國外,因此,希臘、羅馬人稱中國為賽里斯國,稱中國人為賽里斯人。所謂“賽里斯”即“絲綢”之意。司馬遷在《史記》中說:“於是西北國始通於漢矣。然張騫鑿空,其後使往者皆稱博望侯,以為質與國外,外國由此信之。”以肯定其開通西域所作出的貢獻。
“一帶一路”:歷史積澱與現實價值-121-(二)海上絲綢之路陸上“絲綢之路”興盛的同時,海上也有一條“絲綢之路”通往世界。在前者不斷衰落的過程中,隨着國內造船及航海技術的不斷發展,海上的貿易商路逐漸上升為對外交往的主要通道。據《新唐書》記載,當時東南沿海有一條通往東南亞、印度洋北部諸國、紅海沿岸、東北非和波斯灣諸國的海上航道,即所謂“廣州通海夷道”,這大概是“海上絲綢之路”的最早叫法。4除廣州外,中國境內古代海上絲綢之路主要有泉州、寧波、杭州、揚州、漳州、福州、南京等重要港口,為了加強對海外貿易的管理和徵稅,政府還在這些城市設置了市舶司。尤其是廣州,作為宋元時期世界性的大港,也是最早設置市舶司的港口城市。海上絲綢之路,作為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航綫之一,相比起陸上絲綢之路,其歷史更為悠久。據考究,海上絲綢之路主要有東海航綫和南海航綫兩條主綫路。東海起航綫始自周王朝建立之初,東海航綫從中國通向朝鮮半島及日本列島;南海絲綢之路形成於秦漢時期,南海航綫從中國通向東南亞、馬六甲海峽、印度洋、紅海等地。這兩大航綫構成了一個四通八達的海上交通網絡,不斷開通、拓展與延伸,及至歐、亞、非、美諸大陸航路。三、“一帶一路”的現實發展兩千多年來,陸上和海上絲綢之路經歷多次興衰,至今,仍具有非凡且不可替代的意義,其現實情況如何?下文將從時代背景、國際和國內形勢三方面,分析論述“一帶一路”的現實情況。(一)時代背景中國清晰地認識到國家經濟和世界經濟高度關聯,深度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不可逆,而當今世界正經歷着複雜深刻的變化,世界經濟仍未從國際金融危機的深層次影響中復甦過來,國際投資貿易格局和多邊投資貿易規則醞釀着深刻調整,各國仍然面臨嚴峻的經濟發展問題。為了順應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文化多樣化、社會信息化的潮流,“一帶一路”的共建旨在開展更大範圍、更高水平、更深層次的區域合作,打造開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區域經濟合作架構,維護全球自由貿易體系和開放型世界經濟,促進經濟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和市場深度融合,推動沿綫各國實現經濟政策協調。共建“一帶一路”是國際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積極探索,符合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和人類社會共同理想的美好追求。共建“一帶一路”為亞歐非大陸及附近海洋的構建全方位、多層次、複合型的互聯互通網絡,推動沿綫各國發展戰略的對接與耦合,發掘區域內市場的潛力,促進投資和消費,創造需求和就業,增進沿綫各國人民的人文交流與文明互鑒。5(二)國際形勢在世界經濟復甦乏力,發達經濟體貨幣政策走向分化的形勢下,很多國家面臨經濟困境,極需有能力的國家,提出新的政策來帶動全球經濟。“一帶一路”倡議,則是促進共同發展、實現共同繁榮的合作共贏之路,是增進理解信任、加強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誼之路。目前,國際上與“一帶一路”相似的戰略或倡議主要有美國“新絲綢之路”計劃(美國的中亞、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22-南亞政策的總稱)、俄羅斯“歐亞經濟聯盟”(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亞美尼亞、塔吉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6個原蘇聯國家為加深經濟、政治合作而計劃建立的一個超國家聯盟)、歐盟“中亞夥伴關係”(歐盟與中亞間的夥伴關係)、日本“絲綢之路外交”(日本對中亞地區的外交政策)、土耳其“脫歐入亞”戰略(土耳其重心由歐洲轉向亞洲)、印度“西進戰略”(印度與巴基斯坦以及中亞、西亞地區國家的關係)、聯合國“絲綢之路倡議”(聯合國旨在促進絲綢之路沿綫國家和地區在貿易、投資、旅遊、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除上述戰略或倡議之外,“一帶一路”沿綫區域的合作機制還包括以下自由貿易區以及次區域合作計劃: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包括汶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在內的政治、經濟、安全一體化合作組織)、孟加拉灣多部門技術經濟合作計劃(BIMSTEC,包括孟加拉、印度、緬甸、斯里蘭卡、泰國、不丹、尼泊爾在內的自由貿易區)、中亞區域經濟合作(CAREC,包括阿富汗、阿塞拜疆、中國、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蒙古、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在內的非正式論壇)、南亞區域合作聯盟(SAARC,包括阿富汗、孟加拉、不丹、印度、馬爾代夫、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在內的自由貿易區)等。“一帶一路”沿綫區域在談的合作機制還包括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協議(TTIP,可能包括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或區域)、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可能包括新加坡、汶萊、智利、新西蘭、美國、澳大利亞、秘魯、越南、馬來西亞、加拿大、墨西哥、日本、韓國13個國家)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包括東盟十國、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在內的自由貿易區)。6然而,上述戰略或倡議,大多存在相互重疊、威脅、競爭、壁壘、抵制反制等的現象。以TPP為例,隨着中國經濟的發展,美國在APEC的話語權被削弱了,因此美國一直在推動要把中國規避在外的TPP。希望通過TPP的建設,在經濟上孤立中國,用TPP替代APEC。而中國的“一帶一路”倡議,是開放的、包容的,歡迎世界各國和國際、地區組織積極參與,它能和包括APEC在內的任何戰略或倡議對接。“一帶一路”建設是沿綫各國開放合作的宏大經濟願景,需各國攜手努力,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標相向而行。(三)國內形勢近年,中國發展非常迅速,但是,國內一系列的發展問題仍未解決,期望藉着“一帶一路”倡議,解決以下的國內發展問題。1.產能過剩無疑,產能過剩對經濟發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礙,改革開放後,中國全方位發展對外貿易,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建立了貿易關係。貿易夥伴已經由1978年的幾十個國家和地區發展到目前超過200個國家和地區。歐盟、美國、東盟、日本、金磚國家等成為中國主要貿易夥伴。中國目前在工業製成品加工組裝環節具有較大優勢,是最大的工業品生產國和出口國,但中國傳統的出口國較為單一和狹窄,美歐日佔據出口的核心國位置,但這些傳統的出口市場已經逐漸飽和,增量空間不大,國內的過剩產能很難通過他們進行消化,而“一帶一路”能開闢新的出口市場,解決產能過剩問題。2.外滙儲備過剩中國不僅存在產能過剩問題,還存在外滙儲備過剩問題。環視全球,新興國家和欠發達國家的基建設施仍然欠缺,中國可利用積累的外滙儲備,作為推動全球經濟增長的資本,同時,還可以通過資
“一帶一路”:歷史積澱與現實價值-123-本輸出,產生協作作用,帶動消化過剩的產能。3.增加資源獲取途徑長久以來,中國的油氣資源、礦產資源對國外的依存度較高,這些資源主要通過海路進入中國,進口渠道較為單一。顯然,中國與其他資源發達國家的合作還不夠深入,資源方面的合作有待發展。“一帶一路”可新增大量的海陸空綫路,改善進口渠道較為單一的局面,使資源進口渠道更為多元化和多樣化。4.改善國內發展失衡的勢態中國東南沿海地區較為發達,工業和基礎設施集中於沿海,中部和西部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地廣人稀,工業不發達。“一帶一路”提出和實施後,中西部地區成為“一帶一路”的橋頭堡和核心地區,又由於中西部地區地大物博,礦產資源、歷史和民族文化旅遊資源豐富,經濟及基建設施改善後,地處亞洲中心的區位優勢隨着陸空交通客貨運營能力的提升,將發揮其作為投資、人才、資訊、物流集散地的巨大作用。因此,中西部地區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通過“一帶一路”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開發,將有利於改善國內發展失衡的勢態。5.強化國家安全中國發展失衡的勢態,如長期得不到有效的改善,會讓中西部,特別是邊疆少數民族的心理失衡,從而影響他們對國家的認同感。可以預見,“一帶一路”能改善國內發展失衡的勢態,加快建設繁榮富裕的中西部地區,增強邊疆少數民族對國家的認同感;另一方面,“一帶一路”也能保障邊境地區的和平穩定。目前,中國已同除印度、不丹外的12個陸上鄰國解決了邊界問題,未劃定的中印、中不邊界地區也總體保持穩定安寧。中國邊境地區整體狀況處於歷史最好時期,鄰國與中國加強合作的意願普遍上升。7綜合而言,“一帶一路”有助強化國家安全。四、“一帶一路”的意義英國著名歷史學家彼得‧弗蘭科潘在《絲綢之路:一部全新的世界史》一書中指出,“世界旋轉的軸心正在轉移──移回那個讓它旋轉千年的初始之地,絲綢之路。”回顧歷史,古絲綢之路是中國對外交流的主要通道,審視現實,古絲綢之路在新的時代背景、國際和國內形勢下獲重新關注,並被賦予了新的名稱──“一帶一路”。“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一帶一路”倡議自2013年提出以來,得到了國際社會,特別是沿綫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積極回應。基於歷史與現實,“一帶一路”保護、傳承、融合、創新、發展與提升了古絲綢之路的內涵,任重而道遠,從國內到國際來看,它具有以下的深遠意義。(一)平衡國內經濟發展,保持經濟持續均衡增長回顧中國經濟史,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大陸經歷了“計劃經濟”、“改革開放”、“西部大開發”等重大發展階段。但顯然,上述發展階段存在時限性短、區域單一、發展失衡、難以操作、靈活性低等局限。以1978年中國大陸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為例,改革開放政策重點放在東南沿海地區,特別是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五大經濟特區,這些經濟特區成為“領頭羊”和最先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24-的受益者,而廣大的中西部地區始終扮演着“追隨者”的角色,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國內經濟發展域失衡。“一帶一路”中“一帶”,起始於中西部,這必通過佔國土面積2/3廣大區域的西部連通全世界,中西部地區作為必不可少的發展區域,與東部地區一起承擔着全面發展的重任。通過全國無縫式的區域合作,在平衡國內經濟發展,保持經濟持續均衡增長的同時,全面開展對外發展進程。“一帶一路”從東西南北四個方向出擊,形成“東出”、“西進”、“北上”、“南下”四大戰略部署,深度參與分工國際化、經濟全球化。四大戰略體系彼此方向互補、內容互補、力量互補、作為互補,最終形成亞洲大陸發展新格局,釋放積極能量,實施中國“內陸地區外向化”、“西部地區國際化”,形成全面開放的格局,促進內陸地區的發展,帶動周邊地區的發展,從而影響亞太、影響世界。8(二)促進國際經濟貿易平衡經濟貿易平衡,指一個國家的經濟貿易出口和入口保持大致平衡,不出現巨額順差或逆差。縱觀國際經濟貿易現況,這種現象並不多見。然而,如果兩國專門生產自己有比較優勢9的產品,兩國的總體產量便會上升,這對貿易對雙方都有利,長遠來說,可促進國際經濟貿易平衡。一個國家對外貿易是順差還是逆差,主要由其經濟結構以及產品或服務的國際競爭力決定,中國並不刻意追求對外貿易的順差,中國對外貿易長期以來一直存在一定的逆差。回顧近代經濟史,中國貨物貿易在1990年以前多數年份都是逆差。1990年以後,隨着大規模承接國際產業轉移,工業製成品競爭力增強,出口增長速度超過進口,中國的貨物貿易由總體逆差轉變為總體順差。10如表1所示,2005年中國貨物貿易順差首次突破1,000億美元,並持續4年大幅攀升。此後逐漸收窄,2014年貿易順差飆升到3,830.6億美元,2015年更達到接近6,000億美元的歷史高點。表1中國貨物進出口總額(單位:億美元)年份進出口總額出口總額進口總額差額200514,219.17,619.56,599.51,020.0200617,604.49,689.87,914.61,775.2200721,761.812,200.69,561.22,639.4200825,632.614,306.911,325.72,981.2200922,075.412,016.110,059.21,956.9201029,740.015,777.513,962.41,815.1201136,418.618,983.817,434.81,549.0201238,671.220,487.118,184.12,303.1201341,589.922,090.019,499.92,590.1201443,015.323,422.919,592.33,830.6201539,630.322,734.716,795.65,939.0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貿易順差雖然有着差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外滙儲備、利於經濟總量平衡、加強抗擊經濟全球化風險的能力、有利於人民幣滙率穩定和實施較為寬鬆的宏觀調控政策等優點。但是,貿易順差越多並不一定好,巨額的貿易順差也帶來弱化了貨幣政策效應、提高了外滙儲備成本、經濟對外依存度過高、影響了國內金融業利率市場化進程等弊端。
“一帶一路”:歷史積澱與現實價值-125-眾所周知,戰後西方主導的國際秩序及經濟全球化規則,只有利於發達國家而不利於發展中國家,只着重於西方國家而忽略其他國家,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全球產業結構進入了深度調整期,世界經濟仍呈現復甦乏力態勢。目前,中國對外貿易發展還存在不均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出口增長主要依賴資源、能源、土地、勞動力和環境等要素投入及耗費,科技、管理、創新等要素投入不足,外貿發展與資源能源供給和環境承載力的矛盾日益突出;企業研發、設計、行銷和服務等方面的競爭力還不強,自有知識產權和自有品牌出口產品所佔比重不大;外貿發展對三個產業的貢獻還不夠均衡;中西部地區對外貿易規模和水平還相對落後;外貿增長的質量和效益有待進一步提高等。中國政府清醒地認識到這些問題,採取努力培育外貿發展的綜合競爭優勢、加快推進外貿發展中的節能減排、加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出口商品的品質和安全要求、增強進出口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國際合作等積極措施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實現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現時,許多發展中國家均借鑒中國的發展經驗,面臨着當初中國同樣的難題,“一帶一路”倡議,正正通過“雙路”11,帶動海陸三綫發展,堅持“三共原則”12,全力推進及實現“三大共同體”13,秉持“四大理念”14,加強“五通”15,共同打造“六大經濟走廊”16,隨着建設的深入推進,中國與世界各國的互利合作進一步深化,將為外貿發展提供新的廣濶空間,促進國際經濟貿易平衡。(三)有利於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長久以來,世界籠罩在強權政治、霸權主義的陰霾之下,導致近年國際社會面臨超越國家和地區界限的一系列和平與安全問題,包括:跨國犯罪、戰爭、核安全、難民安置、毒品氾濫、國際關係緊張、生態失衡、環境污染、貧困、人口爆炸、資源短缺、民族分裂主義、宗教極端主義和國際恐怖主義等。這些不安全因素,正向全球蔓延,並且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需要各國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才能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古希臘史學家修昔底德(Thucydides)曾預言,“當一個崛起的大國與既有的統治霸主競爭時,雙方面臨的危險多數以戰爭告終。”因此,曾有人擔心,中國的崛起會否掉進“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strap)?17當代歷史學家、哲學家湯因比在比較世界各種文明的發展後指出,中國這個東方大國從來沒有對其疆域以外表示過帝國主義野心,傳統上就是一個大而不霸的國家。18“一帶一路”秉持和平合作、開放包容、互學互鑒、互利共贏的理念,這是走出“修昔底德陷阱”的宣言。就中國的和平崛起歷程來看,中國的崛起不以損害別國的利益為代價,不對任何國家構成威脅。在《願景與行動》文件中,共建原則共有五點,當中有兩點提到和平,第一點就明確指出,中國倡議各國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遵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和平共處、平等互利;同時,第三點指出,“一帶一路”也堅持和諧包容,宣導文明寬容,尊重各國發展道路和模式的選擇,加強不同文明之間的對話,求同存異、兼容並蓄、和平共處、共生共榮。實際上,“一帶一路”通過深化安保合作,踐行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亞洲安全觀,推動構建具有亞洲特色的安全治理模式,共同打造和平與安全的絲綢之路,全力推進及實現責任共同體、利益共同體及命運共同體,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26-(四)推動各種交流,共創美好未來正如《願景與行動》所言,“一帶一路”是一條互尊互信之路,一條合作共贏之路,一條文明互鑒之路。共建“一帶一路”是中國的倡議,也是中國與沿綫國家的共同願望。首先,中國期望與沿綫國家以共建“一帶一路”為契機,平等協商,共同推動更大範圍、更高水平、更深層次的大開放、大交流、大融合。共建“一帶一路”的途徑是以目標協調、政策溝通為主,是多元開放的合作進程。第二,中國期望與沿綫國家共同制定時間表、路綫圖,積極對接沿綫國家發展和區域合作規劃,不斷充實完善“一帶一路”的合作內容和方式。中國期望與沿綫國家在既有雙多邊和區域次區域合作機制框架下,通過合作研究、論壇展會、人員培訓、交流訪問等多種形式,促進沿綫國家對共建“一帶一路”內涵、目標、任務等方面的進一步理解和認同。第三,中國願與沿綫國家共同確定一批能夠照顧雙多邊利益的項目,對各方認可、條件成熟的項目抓緊啟動實施。只要沿綫各國與中國精誠合作,就一定能夠使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建設順利,讓沿綫各國人民共享“一帶一路”共建成果。19五、結語自文明伊始,歐亞(尤其是中國)就是文明的發源地。早於1900年,中國近代思想家梁啟超在其寫作的《二十世紀太平洋歌》中認為,“中國、印度、埃及、小亞細亞是文明發源地”;美國歷史學家威廉‧麥克高希在《世界文明史》中稱,“古巴比倫、古埃及、古印度、中國、古希臘是世界上的五大文明發源地”;美國學者斯塔夫里阿諾斯也在《全球通史》中提及,“中東、印度、中國和歐洲這四塊地區的肥沃的大河流域和平原,孕育了歷史上最偉大的文明,這些文明使歐亞大陸成為起重大作用的世界歷史中心地區”。誠言,歐亞是文明的發源地,也是世界的中心,長久以來,世界中心的轉移由亞洲和歐洲輪換。未來,世界中心向何處轉移?英國著名歷史學家彼得‧弗蘭科潘所言不虛,答案是“一帶一路”這條古絲綢之路正在復興。註釋:1這裏所指的經濟走廊,並非實體通道,而是區域經貿合作方向與平台。2陳大剛:《筆走大中國:一個人的國家地理》,成都:四川文藝出版社,2012年,第266頁。3對於陸上絲綢之路的起點,學術界一直存在多種爭議,大部分學者認為起點是西安,但也有學者認為起點是洛陽,甚至有學者認為起點在四川省內,因為在很久以前,四川的綿州已經盛產絲綢,綿州生產了絲綢之後,運到西安,再通過絲綢之路傳到世界各地,綿字由‘糸+帛’組成,就正好證明了這個觀點。4張文強:《海上絲綢之路千年興衰史》,載於《讀者欣賞》,2017年第1期。5見《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6秦玉才、周谷平、羅衛東:《“一帶一路”一百問》,浙江:浙江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48-50頁。
“一帶一路”:歷史積澱與現實價值-127-7路陽:《邊境合作助力“一帶一路”建設》,載於《人民日報》,2014年12月29日。8張玉傑:《“一帶一路”是中國建設大棋局中的棋眼》,載於《決策與資訊》,2015年第4期。9比較優勢,指生產某種物品的機會成本較其他國家低。比較優勢理論源於亞當‧斯密的絕對優勢理論,李嘉圖發展了亞當‧斯密的絕對優勢理論,在《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一書中,他提出了著名的比較優勢理論,即一個國家倘若專門生產自己相對優勢較大的產品,並通過國際貿易換取自己不具有相對優勢的產品就能獲得利益。10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對外貿易》,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gov.cn/zwgk/2011-12/07/content_2013475.htm,2017年3月7日訪問。11雙路,即“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12三共原則,即共商原則、共建原則、共享原則。13三大共同體,即責任共同體、利益共同體及命運共同體。14四大理念,即和平合作、開放包容、互學互鑒、互利共贏。15五通,即政策溝通、道路聯通、貿易暢通、貨幣流通、民心相通。16六大經濟走廊,即新亞歐大陸橋經濟走廊、中蒙俄經濟走廊、中國-中亞-西亞經濟走廊、中國-中南半島經濟走廊、中巴及孟中印緬經濟走廊。17“修昔底德陷阱”,是指一個新崛起的大國必然要挑戰現存大國,而現存大國也必然會回應這種威脅,這樣戰爭變得不可避免。修昔底德陷阱是古希臘史學家修昔底德(Thucydides)在闡述西元前5世紀雅典和斯巴達兩國發生的戰爭時提出來的,兩國在長達30年的戰爭之後,最終雙方都被毀滅。修昔底德總結,“使得戰爭無可避免,原因是雅典日益壯大的力量,還有這種力量使斯巴達造成的恐懼”。18葉小文:《中美如何走出“修昔底德陷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4年6月22日。19同註5。
∗南京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浙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後-128-僑務工作作為一項關乎中國改革開放事業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佈局的戰略性工作,受到歷代中央領導集體的普遍關注和高度重視。國家主席習近平十分重視僑務工作和海外僑胞,早在他擔任中共福州市委書記期間就曾在《戰略與管理》上發表《“大僑務”觀念的確立》一文。從習近平的個人從政經歷來看,他長期在福建、浙江、上海等地任職,有比較多的機會接觸僑務和僑胞,自然對僑情、僑心、僑力、僑益有比較深刻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有關僑務的論述是習近平系列重要講話的內容之一。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多次以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的身份出席各類涉僑會議,與僑務部門領導探討僑務問題,親切接見僑務工作者和回國參訪的僑界人士,出國訪問期間多次深入僑社,瞭解僑情,看望僑領和僑眾,同他們談話交心,並就僑務工作宗旨、僑務資源作用、僑務公共外交、僑務工作方法等發表過許多重要的講話和論斷,提出並深刻闡述了“共同的根”、“共同的魂”、“共同的夢”和“三個典範”等一系列具有戰略性、科學性和創新性的僑務思想。在當前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和借助僑力助推“中國夢”的背景下,研究和解讀習近平僑務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一、闡明引進海外僑資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強大動力海外華僑華人是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獨特優勢和寶貴資源,也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重要依靠力量。在不同時期,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和習近平對吸引海外僑資推進改革開放都有過闡發。習近平早在福建任職期間就提出過吸收僑資的問題,並對借助僑資發展經濟作了系統論述。他指出:“鼓勵海外鄉親回鄉進行全方位的合作交流,通過引資興業健全‘造血’功能,增強發展後勁……如果我們僅囿於在本鄉本土華僑中交朋友,利用僑資就不可能有新突破,只有放開眼界,主動把僑務工作擴大到本鄉本土以外的華僑、華人群體中去,合作夥伴才會越來越多。”1改革開放之後,大批海外僑商前往閩、粵、桂、瓊等地投資興業,大大促進了僑鄉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習近平主政浙江時期,注意到了超過100萬浙江籍僑胞之中蘊藏的豐厚僑資。他強調:“中國引進的外資,我省引進的外資,絕大部分都是華僑華人的資金,包括國外華僑華人的資金,也包括港澳台的資金;我們做外貿工作,大量也是通過華僑華人。華僑華人在現代化建設中起着巨大的作用,這是我們國家獨一無二的優勢。”2新時代習近平僑務思想的科學內涵陳雲云∗
新時代習近平僑務思想的科學內涵-129-習近平還根據僑商的財力,將他們區分為“大僑”、“中僑”和“小僑”,並要求“地方一級黨委、政府,不僅要重視、支持僑務工作,必要時領導還要親自做有代表性的僑商、僑裔的工作……制定利用僑資政策方面,也要遵循價值規律、經濟規律,不能急功近利,要開明守信,讓投資者有利可圖,不要擔心所謂‘肥水外流’。”3這為廣大僑鄉大打、打好“僑牌”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了理論依據。改革開放以來,基於愛國熱情、血緣親情及自身利益的考量,僑商不間斷地向大陸進行投資(即使1989年政治風波之後也未停止),成為外商來華投資興業的先行者和探路者。習近平敏銳地注意到了僑商的經濟利益問題,並將之與凝聚僑心、可持續利用僑資統一起來。互利是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的普遍準則,針對僑胞回國投資興業,習近平提出“三個有利”的思想,即“對投資者有利、對所在國有利、對中國有利”,強調要竭力維護僑胞在華經濟利益,做到互利共贏、互惠合作、成果共用。2005年9月,習近平在浙江省僑務工作會議上對吸引僑資作了新部署:“不管是歸僑僑眷還是海外僑胞,只要是來浙江投資興業,我們都應該熱忱歡迎,積極提供有效服務。”4這是習近平對改革開放初期中國簡單吸引僑資所作出的戰略性調整,即不僅要繼續加大引進僑資的力度,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竭力維護僑商在華經濟利益,這也是習近平僑務思想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僑務理論繼承與發展的重要體現。習近平比較早地看到海外僑胞擁有四通八達的商業網絡、貿易網絡和金融網絡這一獨特僑情,並對利用僑資助推中國經濟走向世界給予了高度評價。他說:“通過以僑為橋,國內企業到海外投資日益增多。這些雙向的交流推動了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和中國經濟建設的發展。這在實行對外開放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尤為重要。”5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中國的持續高速發展對廣大僑商而言,就意味着更多的商業機會、交流機會和創造機會及更為廣濶施展才華、實現夢想的平台。習近平在擔任浙江省委書記期間撰文強調要以外資(含僑資)撬動經濟起飛,他說:“引進外資,不僅是一個資金問題,更重要的是引進技術、人才和管理,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提升的問題,是一個擴大開放的問題,是一個與國際接軌的問題。”6他在把握浙江省情、僑情的基礎上,闡明浙江在吸收利用僑資方面的諸多有利條件,同時對僑務部門提出了新的要求:“關注一些重點地區,抓好一些重點僑鄉,聯繫一些重點人員,努力營造親僑、安僑、富僑的良好環境,吸引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為經濟建設作貢獻。”7當前,僑商要抓住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契機,一方面繼續堅信大陸是他們投資興業的沃土,另一方面也要有新的經營思路和投資理念,從改革開放初期偏重“量”向“質”轉變,將目光和資金更多地投向國家最需要、自己最能發揮作用的領域和地方,不斷提高中國對外開放水平。就中國政府而言,要幫助國內企業、資金、人員借助僑商遍佈世界的商業網絡積極“走出去”,引導他們為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貢獻。二、論述華裔人才是中國科技事業發展的寶貴資源人力資源作為首要資源,關係到國家的興旺發達。集資金、技術、智力、資訊於一體的僑務資源是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特殊資源和寶貴財富。但長期以來僑務工作更多地偏重引進硬性僑務資源——僑資,而對軟性僑務資源——僑智則重視不夠。習近平從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的高度認識華裔人才,並就如何發現、團結和使用華裔人才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成為其人才思想的重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30-要組成部分。習近平多次強調:“創新的事業呼喚創新的人才”,“要把人才資源開發放在科技創新最優先的位置,改革人才培養、引進、使用等機制”,“擇天下英才而用之”。8他在擔任浙江省委書記期間就以筆名“哲欣”在《浙江日報》“之江新語”專欄上撰文,強調要加大海外引才的力度,拓展海外引才的渠道。“人才引進要有新思路、寬眼界、大舉措,這就要有國際眼光,從全國範圍、世界範圍吸引人才;同時要創新機制,以各種形式吸引海內外優秀人才來浙江工作、為浙江服務;還要營造尊重特點、鼓勵創新、信任理解、寬容失敗的良好環境,使浙江真正成為各類人才創新、創業的天堂和樂園。”9這些論述與改革開放伊始鄧小平、江澤民等對引進華裔人才推進改革開放和特區建設的基本看法是一脈相承的。中國與世界其他國家競爭的本質是人才的競爭。習近平對此有着清醒的認識,認為海外僑胞之中蘊含的豐富科技資源和人才資源是中國的獨特僑情和推進改革開放的一大優勢。2004年4月,他去浙江僑務部門調研時指出:“華人華僑很多居住在經濟發達國家,他們有些人聚集了相當的資金,有些人有一技之長,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都願意報效祖國,這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10僑胞不僅人數眾多,而且人才濟濟,其中不乏高精尖的創新人才和青年才俊,在知識經濟時代,他們不僅是國際人才爭奪的焦點,而且也是中國海外引才的重點。2010年7月,習近平在與北戴河休假的“千人計劃”入選專家代表座談時強調,“加快從海外引進一批能夠突破關鍵技術、發展新興產業、帶動新興學科、培養創新人才的高層次人才。要堅持充分尊重、積極支持、放手使用的方針,更好地發揮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的作用。”11據權威部門統計,目前81%的中國科學院院士、54%的中國工程院院士,都有海外學習工作的經歷;95%的“千人計劃”也是華僑華人。“中國夢”作為習近平提出的重要指導思想和執政理念,是現今中國改革發展的時代強音和精神旗幟,能夠激發僑胞的心靈共鳴和愛國熱情。僑胞作為中華民族的海外存在,“中國夢”也是他們共同的夢想,國家所追求的“人民幸福”目標自然也包括僑胞的福祉,即“中國夢”與“僑胞夢”高度一致,天然融合。實現中國夢,就外在條件而言,不僅要繼續吸引外資,更重要的還在於引進海外先進技術和一流人才。海外僑胞不僅是中國道路的積極實踐者,而且也是中國精神的積極弘揚者,更是中國力量的凝聚者。習近平基於國際與國內、歷史與現實的廣濶視野,緊扣時代發展脈搏,將引進華裔智力、人才與實現中國夢統一起來,在數次講話中強調要用中國夢凝聚僑心,大力引進華裔人才助推中國夢,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僑務理論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2014年6月,他在會見世界華僑華人社團聯誼大會代表時強調,“中國夢是國家夢、民族夢,也是每個中華兒女的夢。廣大海外僑胞有着赤忱的愛國情懷、雄厚的經濟實力、豐富的智力資源、廣泛的商業人脈,是實現中國夢的重要力量。只要海內外中華兒女緊密團結起來,有力出力,有智出智,團結一心奮鬥,就一定能夠滙聚起實現夢想的強大力量。”12從這番講話可以看出,習近平不僅充分肯定了僑胞的智力優勢和在世界科技領域所取得的成就,而且認為他們在實現中國夢的偉大實踐中大有可為。當前,在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推進“四個全面”和人才優先發展戰略的新形勢下,一方面政府要珍愛華裔人才資源,尊重知識和人才,建立和健全育人、用人、留人和引人機制,使中國在未來國際人才競爭中佔據優勢地位,另一方面華裔人才要善於把握發展機遇,發揮自身優勢,在新的歷史起點和廣濶舞台上,積極關心和參與改革開放和僑鄉各項事業發展,回國創新、創業,在合作共贏中施展才華。
新時代習近平僑務思想的科學內涵-131-三、重申海外僑胞是中國和平統一大業的重要推力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與海內外同胞關係的和諧發展,是廣大僑胞的共同願景和崇高使命,也是中華民族的最高利益和兩岸人民的福祉所在。眾所周知,中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僑務資源大國、強國,居住在世界各地的海外僑民有數千萬之巨。一直以來,僑胞不僅與祖(籍)國之間保持着良好的互動關係,而且大多數與台灣社會各界也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他們始終關心和支持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並為之進行着不懈的努力。習近平非常重視發揮海外華僑華人在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的作用。他指出:“實現現代化,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海內外中華兒女的共同心願。在黨的領導下,把各階層、各黨派、各民族、各團體和各方面的積極性都調動起來,把海內外中華兒女的力量都凝聚起來,對於推進我們的各項事業至關重要。”13海峽兩岸的溝通與理解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前提,海外僑胞因與台灣同胞血緣相親、文緣相承、商緣相連、法緣相循,所以能夠成為溝通大陸和台灣的重要力量,在兩岸交流合作方面起着關鍵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僑胞作為中華民族的特殊成員,愛國愛鄉是其基本屬性,他們內心認同中華民族和中華文化,期盼祖國早日實現統一,所以會有意識地向台灣社會各界正面客觀地介紹和宣傳大陸對台的方針和政策。同時,如前所述,海外僑胞之中蘊藏着豐富的人力、物力、財力和科技力,為他們能在祖國和平統一進程中發揮特殊作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004年4月,作為浙江省委書記的習近平到僑務機構調研時強調,“浙江是一個僑務資源大省。僑務工作要切實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僑服務,為促進祖國完全統一服務。”14可見,他對浙江籍僑胞推進祖國統一大業寄予了殷切希望,其講話雖然只是針對浙江而言,但是對於其他僑務大省做好僑務對台工作具有長遠的現實意義。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在許多場合多次就廣大僑鄉如何發揮僑胞人數眾多、人脈深厚的優勢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作了具體部署。他說:“重點僑區、僑鄉,幾乎每家每戶與‘僑’字都沾親帶故,這是做好僑務工作的潛在力量……在工作對象上,要由主要做老一代華僑的工作,轉向同時重視新一代僑裔和華僑新移民的工作,盡快彌合部分年輕華僑對故土情誼的感情上的斷層……在抓好中小僑工作的同時,要有意識地做好大僑的工作,這樣就等於掌握了以僑引僑、以僑引台、以僑引外的‘金鑰匙’。”15習近平在客觀分析海內外僑情深刻變化的基礎上,認為今後僑務工作的重點任務就是要努力做好新生代僑胞的工作,因為他們是“反獨促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特殊生力軍,這也為新時期中國僑務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務海外統戰工作指明了出路。事實表明,廣大僑胞積極主動地向國際社會宣傳中國解決台灣問題的方針和政策,爭取到了世界人民對中國和平統一大業和“一國兩制”構想的理解和支持,逐漸壯大了海外“反獨促統”力量。2006年5月,習近平在紐約華僑華人歡迎晚會上指出:“希望各位僑領進一步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與合作,不負眾望,服務同胞、團結協助、共謀福祉,為華人社會的健康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為祖國早日實現完全統一,繼續發揮更大的作用。”16兩岸關係雖歷經曲折,但我們堅信前途是光明的。當前兩岸交流往來處於歷史最好時期,海外僑胞因其特殊的血緣、文緣、商緣、法緣優勢,在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過程中更加大有可為。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32-四、闡述海外僑胞是中國走向世界的重要橋樑(一)海外僑胞是傳承和傳播中華文化的媒介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既是海外僑胞能夠保持本民族特性和意識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國和平發展的強大推力。傳承、傳播與復興中華文化,事關“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國夢的實現。以“自強不息、堅韌不拔、勇於創新、講求實效”為核心的“浙江精神”是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中華文化和浙江地方文化密切相關。主政浙江的習近平在僑務部門調研時強調:“要通過支持華文教育等途徑,弘揚中華文化,傳播‘浙江精神’,引導華人一方面熱愛祖國,另一方面要熱愛所在國,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尊重所在國的風俗,參與所在國的建設,融入當地主流社會,與當地處好關係,為發展當地與祖國的關係作貢獻。”17華僑華人雖長期僑居海外,但其根在華夏,他們非常看重血緣親情和文化傳統,無法割捨的是民族情結和文化情懷,所以或多或少保留着中華文化的因數。跨越時空、國度展示中華文化的獨特魅力,涉及中華文化如何向世界傳播的問題,而文化傳播則是最好的外交和溝通方式。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提出了一系列關於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思想,特別是就如何借助僑力向海外傳播中華文化、增強中華文化的國際影響力作了明確指示。2014年6月,習近平在會見世界華僑華人社團聯誼大會代表時強調:“團結統一的中華民族是海內外中華兒女共同的根,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是海內外中華兒女共同的魂,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海內外中華兒女共同的夢。”18民族之“根”、文化之“魂”、復興之“夢”的思想,是習近平對新時期中國僑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具有鮮明的時代性、民族性和實踐性。習近平利用僑胞向海外傳播中華文化的思想,也為僑務部門打好“僑牌”提供了廣濶的思路。他指出,“我們的同胞無論生活在哪裏,身上都有鮮明的中華文化烙印,中華文化是中華兒女共同的精神基因。希望大家繼續弘揚中華文化,不僅自己要從中汲取精神力量,而且要積極推動中外文明交流互鑒,講述好中國故事、傳播好中國聲音,促進中外民眾相互瞭解和理解,為實現中國夢營造良好環境。”19這就明確了僑胞與中國人民關係的實質,即海外僑胞和國內民眾肩負着共同的文化使命。從中國政府的角度來看,要珍視海外僑胞的中華文化情懷,積極開展中外文化交流、互鑒活動,大力支持海外華文教育和孔子學院的建設事業,強化海外僑胞的文化認同和民族認同,增強中華文化在世界範圍內的影響力和穿透力。實踐雄辯地證明,中華文化是海外僑胞與祖(籍)國保持密切關係的重要紐帶,對於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進海內外同胞關係的和諧具有重要意義。華僑華人血液裏流淌的中華文化與其住在國的本土文化相互交融、交相輝映,既向海外傳播了中華文化,又推動了中外文化深層次的交流。(二)海外僑胞是中國對外友好交往的使者中國夢的實現,需要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理念作為支撐。海外僑胞在推動世界和平發展、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互惠合作方面發揮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習近平強調:“僑務工作的主體在海外,優勢在海外。各地要根據海外僑務工作的區域重點和本地區僑情特點,確定各自工作的重點地區和國家,做到各有側重、相互配合、形成合力。”20海外僑胞不僅人數眾多、分佈廣泛,而且與住在國社會各界建立了緊密的聯繫,已成為推進世界人民認識中國、中國人民瞭解世界的重要橋樑。2014
新時代習近平僑務思想的科學內涵-133-年6月,習近平在會見世界華僑華人社團聯誼大會代表時指出,“廣大海外僑胞要運用自身優勢和條件,積極為住在國同中國各領域交流合作牽綫搭橋,更好融入和回饋當地社會,為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不斷作出新貢獻。”21寥寥數語,表達了他對僑胞在促進中外經貿、科技、教育、人文交流方面發揮作用的期待。華裔青少年是海外僑社未來發展的希望和新生力量,習近平非常重視他們在開展僑務公共外交方面所承擔的特殊作用。他曾勉勵他們,“從中華民族的歷史和文化寶庫中汲取精神營養,成為中華文化的熱情傳播者;廣泛學習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明成果,博採各國文化之長,成為中華民族文化同世界各國文化交流互鑒的積極促進者;積極參與各種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動,讓更多國家和人民瞭解豐富多彩的中華文化,成為住在國人民同中國人民友好交往的民間使者。”22這段講話,既是習近平面向廣大海外僑胞發出的心聲,更是對華裔青少年在開展僑務公共外交方面寄予的殷切期望。習近平有在僑務問題的諸多論述都是圍繞實現中國夢這根紅綫展開。系統闡述海外僑胞與“中國夢”之間的辯證關係是習近平僑務思想的一大特色。海外僑胞兼通中外文化,瞭解所在國情況,在聯結“中國夢”與“世界夢”方面具有獨特優勢,扮演着仲介的角色。習近平希望僑胞在傳承和弘揚中華文化的同時,努力講好中國故事、發出中國聲音、展示中國形象,通過民間外交、公共外交,向所在國政府和人民介紹中國夢的基本內涵,把中國夢不僅造福中國人民,而且造福世界人民的道理講明白,以便讓世界對中華民族有更深入和全面的瞭解。2012年2月,習近平出席僑宴時稱讚旅美僑胞為中美關係發展作出貢獻的同時,向全世界的僑胞傳達了幾點期望:一是發揚中華民族“以和為貴,協和萬邦”的優良傳統,成為與住在國人民和睦相處的典範;二是發揮熟悉住在國、瞭解祖籍國的獨特優勢,成為促進中國現代化建設與世界人民友好相處的典範;三是發揮瞭解中華文化的特殊優勢,成為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和促進中外文化交流的典範。23僑胞是搭建中國與世界人民溝通、理解和信任的橋樑,扮演着“引進來”和“走出去”的雙重角色。廣大僑胞應自覺服務中國總體外交,積極參與民間外交和僑務公共外交,主動向所在國政府和人民介紹中國的獨特國情、意識形態、治國理念、發展道路、改革成就及外交政策,宣傳中國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和平發展的理念,為促進中外經貿交流和人員往來牽綫搭橋,構築有利於中國和平發展的國際環境。(三)海外僑胞是展示中國形象的窗口習近平僑務思想涉及經濟建設、政治發展、文化傳承、科技進步、海外戰綫、國家統一、對外交往等多個方面,較之國家其他領導人對僑務問題的論述則更為全面、系統和深入,其中對海外僑胞與國家形象關係的闡述是習近平僑務思想的一大創見和亮點。國家形象是一國軟實力的有機組成部分,良好的精神面貌與口碑對綜合國力的提升和國際影響力的發揮至關重要。習近平強調:“要注重塑造中國的國家形象,重點展示中國歷史底蘊深厚、各民族多元一體、文化多樣和諧的文明大國形象,政治清明、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穩定、人民團結、山河秀美的東方大國形象,堅持和平發展、促進共同發展、維護國際公平正義、為人類作出貢獻的負責任大國形象,對外更加開放、更加具有親和力、充滿希望、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大國形象。”24由於不是所有外國人都有機會來到中國,因此他們對中國的認識和瞭解主要是借助當地華僑華人這個“流動的窗口”。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34-習近平從海外僑胞與中國國家形象塑造的視野出發,多次強調他們在世界各地具有廣泛的影響力,是中國良好國家形象的展示者、宣傳者和代言人。2014年9月,他在會見馬爾代夫華僑華人時就對他們提出了殷殷囑託:“積極主動融入當地社會,要樹立我們中國人的良好形象,樹立我們中華文明的良好形象,做中馬友誼的橋樑。”25借助僑力展示海外僑民團結互助、敢為人先、誠信友善、文明開放的良好形象,對於中國統籌國際和國內兩個大局、發揮國際和國內兩種資源作用,積極擔負起大國責任、走和平發展道路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從政府層面來說,一方面要積極做好僑務外宣工作,讓海外僑胞瞭解中國的外交政策和僑務政策,時刻注意自身的言行;另一方面要大力推進和諧僑社建設,引導和鼓勵僑胞積極融入和回饋當地社會,與住在國人民和睦相處、友好交往、和諧共存,用自己的勞動、創造和奉獻贏得世界人民的信任和尊重,通過塑造僑民形象展示中國國家形象。2014年中國國家形象全球調查報告顯示,與2013年相比,中國形象正被越來越多的受訪者所認可,中國整體形象得分為5.9分,相比上一年高出了0.8分。26五、強調維護僑益是僑務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僑務工作既與國際局勢、國家發展大局緊密聯繫,又與海外僑胞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愛國愛鄉是海外僑胞的優良傳統和本質屬性,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他們始終是中華民族不可分割的特殊部分及理應受到政府的關愛和重視。保護海外僑胞的合法權益,既是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也是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內在要求。習近平在不同時期、不同場合多次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秉承“以人為本、為僑服務”的僑務新理念,切實維護僑胞和歸僑僑眷的正當合法權益,盡心盡力為僑眾做好事、解難事、辦實事,讓他們深切感受到祖國母親的溫暖。2005年9月,習近平在浙江省僑務工作會議上指出:“僑務工作的對象是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其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必然是為僑服務。這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堅持以人為本在僑務工作中的體現。”27次年5月,他在紐約華僑華人歡迎晚會上承諾:“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秉承‘以人為本、為僑服務’的宗旨,繼續關心和支持海外華人華僑在當地的創業與發展,切實維護華僑和歸僑僑眷在國內的合法權益,努力為廣大僑胞提供優質服務。”28這對廣大僑務幹部和僑務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們積極貫徹和落實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綫,親僑、愛僑和護僑,及時化解“僑怨”,傾聽僑眾呼聲,竭誠為他們服務。僑益無小事,一枝一葉總關情。誰能維護僑益,誰就能贏得僑心。維護僑益並非權宜之計,而是凝聚僑心、發揮僑力的基礎和前提,也是中國僑務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2004年4月,習近平去浙江僑務部門調研時不僅對僑益進行了科學分類,而且就僑務部門如何維護僑益作了明確指示:“首先,要維護華僑投資的權益。要維護良好的投資環境,拓展為僑資企業服務的內容和渠道,使華僑在我省投資感到安全有保障……其次,要關心歸僑、僑眷的生產和生活。要深入瞭解歸僑、僑眷的所思、所需、所急,努力為他們辦實事、辦好事,尤其要盡力幫助生活困難和老弱病殘的歸僑、僑眷解決困難,讓他們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同時,要積極維護海外僑胞的合法權益……遇到海外僑胞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有責任向國家有關方面反映,通過外交途徑維護他們。”29習
新時代習近平僑務思想的科學內涵-135-近平針對維護僑益的這段講話可謂高屋建瓴、情真意切,將國家利益和僑胞利益統一起來,更多地考慮到了僑胞的生存狀況和他們切身利益的保護問題,這也對新時期中國僑務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僑務工作者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僑益”包括生存權益和發展權益兩個方面,具體涵蓋生命權益、安居樂業權益、發展成果共用權益等。各級政府特別是僑務主管部門要徹底摒棄“嫌貧愛富”、“喜新厭舊”、“見利忘義”的認識誤區,用心、用情做好僑務工作,謹慎、靈活而又堅定地維護僑益,特別是要關心華僑農(林)場群眾的生產生活,為困難僑眾排憂解難,推動僑鄉各項民生政策的落實,同時做好涉僑社會公益事業──“僑愛工程”、“僑心工程”等。隨着海外僑胞回國投資就業、讀書交流、觀光旅遊人數的激增,他們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權益應引起政府更多的關注和重視。為此,一方面中國政府要時刻牽掛僑胞,為回國僑胞提供貼心服務,通過開展多層次、寬領域的慰僑演出、展覽展示、海外聯誼、文明創建、故土尋根等富有僑務特色的活動,豐富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他們的文化利益;另一方面要根據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要求,抓住機遇進行頂層設計,加強僑務政策法規體系建設,同時積極參與海外僑民利益保護方面國際法的制定和修改,最終實現“依法護僑”。綜上所述,習近平僑務思想上述五個方面的內容,既相互聯繫,又各自相對獨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既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偉大的開拓性,又有着與時俱進的理論品格;既全面系統地反映了習近平僑務思想的科學內涵,又體現了他高瞻遠矚的戰略眼光和思想的深邃性。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強調:“廣泛團結聯繫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30隨着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內外環境的深刻變化和中國夢戰略的提出,習近平僑務思想的主題、旨趣、內容等也在不斷發展。[本文係中國僑聯青年課題“習近平僑務思想研究”(編號:17CZQK201)的階段性成果。]註釋:1習近平:《“大僑務”觀念的確立》,載於《戰略與管理》,1995年第2期。2習近平:《幹在實處走在前列──推進浙江新發展的思考與實踐》,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14年,第266頁。3同註1。4同註2,第265頁。5同註1。6習近平:《之江新語》,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頁。7同註2。8習近平:《堅定不移創新創新再創新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步伐》,載於《人民日報》,2014年6月10日。9同註6,第11頁。10同註2。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36-11《習近平同志強調發揮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的作用》,載於《黨建研究》,2010年第9期。12《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64頁。13同註2。14《習近平強調為現代化建設和祖國統一大業服務》,載於《浙江日報》,2004年4月14日。15同註1。16同註2。17同上註,第265-266頁。18同註12,第63頁。19習近平:《共同的根共同的魂共同的夢共同書寫中華民族發展新篇章》,載於《人民日報》,2014年6月7日。20同註2,第265頁。21同註12。22同註19。23《習近平讚旅美僑胞為中美關係做貢獻並提三點希望》,載於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02-17/3677390.shtml,2012年2月17日訪問。24同註12,第162頁。25《習近平幽默插話聊文明:“礦泉水瓶子不要亂扔”》,載於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9-17/6598173.shtml,2014年9月17日訪問。26謝綺珊:《中國形象得分漲0.8分》,載於《廣州日報》,2015年3月19日。27同註2,第265頁。28同上註。29同上註。30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於《人民日報》,2017年10月28日。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137-澳門是16世紀中期至19世紀中期遠東地區最繁盛的貿易中轉口岸,它開啟了廣州貿易體系,也是香港貿易服務業崛起的先導。澳門作為最早進入世界貿易體系的中國領土在引領歷史先聲中走出了富有自身特色的發展道路,受到了學界關注並不斷嘗試着進行理論歸納與總結。20世紀80年代港澳地區地方學興起,很大程度上與1980年代對回歸中國後的憂慮有關。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將何去何從,在當時成為各界矚目的焦點。香港學者李英明適時推出《香港學》一書,分析了香港的發展趨勢。澳門情況亦然,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澳門在中國乃至全世界受到關注。澳門本土學者也認識到,港澳回歸祖國問題已經列入中國的政治議程,“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輪廓也大致顯現。但不可否認,無論是內地人還是港澳居民,對港澳社會都缺乏學理上系統、全面、客觀的認識,在此背景下,香港學、澳門學的概念應運而生。1澳門地方學在“一國兩制”大背景下迅速得到發展,“一國兩制”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鮮明的和平與發展的時代精神,需要得到更多的理論支持與學術關注。然而,也有學者清醒地認識到,“澳門學不妨設定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上,它只能是史學研究課題,廣義上,恐怕就是澳門研究的同義詞,儘管在這個概念上尚難以被全面接受。”2客觀地說,“澳門學”稱謂的使用確實需要經過更為縝密的論證說服過程3,但是,“一國兩制”作為澳門地方學興起的歷史背景與重要動因卻是不爭的事實,澳門學以史為鑒的研究進路也能為“一國兩制”發展提供更多的協助與論證。因而,有必要認真思考“一國兩制”之於澳門地方學研究的意義,同時將澳門學的研究成果運用於“一國兩制”建設,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長增添歷史的支持與文化的魅力。如果說澳門學研究就是要從文明的“互動相生”中為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文明找到可以避免衝突、和諧共處的道路4,那麼“一國兩制”就是運用和平與法治的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各種爭端的實踐榜樣,“一國兩制”有理由也有條件成為澳門學的觀察對象與思考範圍。一、“一國兩制”為澳門地方學發展創造良好研究環境毫無疑問,澳門學蓬勃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一國兩制”基本國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施行,“一國兩制”既是保障澳門學發展的基礎性條件,又是澳門學不可忽視的重要研究內容與對象。澳門回歸祖國後,特區建設有序展開,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為人文社會科學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一國兩制”對澳門地方學研究的影響與期待李燕萍∗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38-第一,澳門政治格局保持穩定。回歸以來,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得到尊重和維護,樹立了基本法的權威地位,成為澳門法治社會的憲制基石。中央與地方關係比較和諧,一方面特區政府和民眾對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高,另一方面中央對澳門的全面管治權能夠得到有效行使。愛國愛澳理念始終是社會主流價值,社會氛圍包容,輿論環境比較良好。澳門社會愛國愛澳政治基礎比較好,澳葡政府治理無效能的客觀現實教育和激發了回歸後主要由華人組成的特區政府的治理熱情與意志,使得愛國愛澳者始終處於政治格局的中心位置,保持了澳門社會的政治穩定與發展。澳門特區政治穩定既是澳門學研究中頗具特色的內容,也為澳門學發展提供了長期穩定的外部政治環境。第二,澳門經濟得到快速增長,為社會各項工作展開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回歸後澳門經濟進入了歷史上發展最快最好的時期。從1999年到2016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由澳門幣518.72億元增加到2016年澳門幣3,582億元,增長了6.9倍。人均本地生產總值從1982年澳門幣2.7萬元躍升至2016年澳門幣55.4萬元。究其原因,《澳門基本法》的制度設計與回歸後中央政府有關政策安排功不可沒。一方面《澳門基本法》確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因而在全國範圍來看形成澳門事實上獨享博彩業專營壟斷的狀態,另一方面內地經濟高速增長、中央開放內地居民港澳自由行政策,推動了澳門博彩業超高速發展,給澳門特區政府帶來巨大財政收入,也為特區政府用各種方式引導社會發展提供了充分財力。就澳門學研究而言,一方面有學者建言“由政府財政撥款,設立澳門學研究基金”,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崔世安也表示,“澳門學有廣泛深入的內容,在其任內政府一定支持推進澳門學。”特區政府還撥款澳門幣6億元編寫、出版澳門地方誌,支持澳門文化事業發展。5澳門學研究的重要人物吳志良也認為“特區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吸引了一批優秀專家學者前來澳門,也培養了一批數量不少的本地青年才俊。他們有理論素養、有國際視野,瞭解澳門、熱愛澳門,成為推動澳門學發展的生力軍。”6此外,從2010年開始,在澳門大學、澳門基金會等澳門學術機構的大力推動下,澳門學國際學術會議已經連續召開四屆,為推廣與深化澳門學研究做出了重要努力,挖掘了澳門豐富的文化內涵,提升澳門的城市品位和國際形象。第三,澳門社會價值觀與社會文化認同建設進入了歷史快車道,為澳門學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文化自覺意識。所謂社會價值觀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對社會性事項與達成個人及其所屬群體利益之間的利害關係或功能關係的認知。大體上社會價值觀可以分為三種表現形態:制度化形態、知識化形態與生活化形態。7社會價值觀又與社會文化認同表現出相輔相成的關係,尤其是經由官方確認的制度化社會價值觀對社會文化認同起着引導、規範的作用。長期以來,澳門的政治經濟發展總是處於大國政治經濟利益競爭的漩渦之中,回歸之前的四百多年,無論是葡人還是華人,都不能獲得獨立的發展決定權,所以澳門社會從未出現過單一的主導社會意識形態8,制度化的社會價值觀也難以持續發展。這與同樣具有外族殖民管治的香港有着極大區別。有一種觀點認為自1970年代以來香港形成了本土意識,“香港人”的含義可以表述為:具有隨心所欲的消費能力、掌握中英雙語能力和擁有民主法治政治理想的中國人。9相比之下,澳門的社會價值觀與“澳門人”社會文化認同的描述顯得模糊不清。回歸後,官方主導的制度化社會價值觀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共同確定,知識化與生活化的社會價值觀將一如既往在自由原則下運行與發展。然而,對於澳門居民,尤其是澳門特區政府而言,迫切需要通過創建並提出一套新時期的歷史話語來重建澳門社會的凝聚力,以確立與鞏固自己的治理權威。澳門特區政府《2004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有這樣一段話“善良、多元、接納、共融是我們優秀的人文傳統,社會魅力的精華所在,使澳門在祖國、在亞洲保持一種獨特的倫理
“一國兩制”對澳門地方學研究的影響與期待-139-溫情。”10這表明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基本政治原則下,澳門的制度化社會價值觀在逐步清晰與穩定發展,澳門人的社會文化心理認同前所未有的明晰起來,這也是回歸後澳門地方學迅速發展起來的重要社會文化動力。二、“一國兩制”應得到澳門地方學研究的關注與支持第一,澳門地方學需要關注“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區政治發展路徑。從政治學角度來看,“一國兩制”是一個試圖將分歧共融於統一的秩序結構,這也許是個並不容易的理想化的政治實踐過程,然而卻是一個值得努力的方向。就澳門而言,“一國兩制”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行政主導、立法制衡與司法獨立的政治機構建立基本管治秩序,參與社會治理和政治行動的不是政黨,而是擬政治化的各種社團。這一獨特的政治道路與政制特色有着自身的歷史發展脈絡,從學理上確定澳門社團政治的性質、問題與發展前景對於“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區政治發展有着特別重要的意義。澳門研究有必要在梳理澳門社團發展歷史的基礎上,結合回歸後澳門社團政治的現實表現,思考澳門社團政治的發展前景,為“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區政治發展實踐提供理論支持。第二,澳門地方學需要關注“一國兩制”下博彩經濟與澳門經濟多元化議題。早在2010年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中,胡根博士就提出博彩研究是澳門學的重要內容,並指出“自19世紀中葉以來,博彩業就成為澳門的支柱產業,不僅對澳門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體育、教育、慈善事業至關重要,對鄰近地區也影響頗深。提起澳門,很多人都會聯想到博彩。可以說,博彩研究是澳門學相當重要的一環。”11“一國兩制”條件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博彩業既是原有博彩業的延續,又在許多方面發生了質的變化。其一是1999年澳門回歸,《澳門基本法》實施為澳門博彩業繼續生存提供了政治保證;其二是2001年賭權開放招標,為澳門博彩業生長打下了制度基礎;其三是2003年港澳“自由行”政策的實施為澳門博彩業迅速壯大提供了肥沃的市場條件。12因此,對博彩業的思考不能僅僅停留在歷史傳統之中,更應當面對變化了的客觀現實。例如,貴賓廳承包制本身是澳門博彩業機體上自然衍生出的一個良性器官,是在適宜的經濟土壤和文化土壤上自然長成的一顆經濟植物,但是面對賭權開放和自由行,貴賓廳承包制的生長環境發生了變化,如何調適澳門博彩業整體與貴賓廳這一器官之間的關係也就是不得不關注的問題。13此外,經濟適度多元化是回歸以來澳門經濟發展的另一個重要議題。經濟多元化的方法與路徑等問題都可以從澳門地方學研究中獲得相應的歷史回應,對政府相關決策也有重要參考價值。第三,澳門地方學需要關注“一國兩制”下澳門國家認同問題。現代社會,每個國家都致力於培育國民對於國家的情感認同與精神歸屬感,也就是國家觀念的教育。國家觀念教育是世界各國道德教育普遍包含的內容。通過大量生動具體的歷史教育和儀式教育實現,使學生接受和認同“倫理價值觀、科學概論、美學觀,並理解人們所創建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機構的目的和性質”,從而完成國家教育的目標。14一種行為只有在道德上被確認是正當的,才能最終獲得自己的合理性。回歸前,澳葡政府進行殖民管治,澳門人不需要明白國家、民族、主權對自己的意義,客觀上造成了澳門國家觀念教育整體水平比較落後,但是由於各個愛國社團的努力,澳門也積累了較強烈的愛國意識,社團運作方式不同,呈現出百花齊放的局面。回歸後,特區政府不斷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教育制度,對澳門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40-社會的公民素養提出了教育總目標,國家觀念教育也逐漸成為公民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使得特區居民的國家觀念培育整體上得到提升。回歸後澳門的國民教育,也有不盡完善之處。例如,葡萄牙人四百多年前立足澳門後,透過澳門為中國的天文、曆法、數學、武器製造、海防、以及難民收容作出不少貢獻,在澳門亦留下法制、天主教、藝術、以及建築等遺產,但沒有任何課程對此作出介紹。澳門與香港不同之處在於澳門對國家的認同一直高於香港。一般人對澳門的歷史發展與成就不甚了了,也沒有清楚的澳門人概念,因此較易接受國家觀念,對國民教育不太抗拒。15為了貫徹愛國愛澳教育,有必要對全澳學校的愛國愛澳教育提供幫助和引導,使其成為澳門全人發展與社會發育的重要基地。事實上,澳門有自己的歷史文化、獨特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環境,編寫體現本地文化的教科書成為人們對優質教育的重要期盼。澳門學可以充分利用史學研究優勢,客觀系統地闡述澳門本地發展史,為澳門社會塑造既有歷史傳承、又符合“一國兩制”發展需求的國家認同意識,明確其內涵,為中國國家觀念發展注入新的理論元素。三、澳門地方學對“一國兩制”發展道路的可能貢獻經過幾代學人的努力和特區政府的大力支持,澳門學已經取得的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如何將這些研究成果轉化為澳門“一國兩制”發展過程中可以使用的理論認知應該是澳門學研究最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認為現有的澳門學研究成果對特區“一國兩制”發展可能的貢獻主要在於:第一,澳門地方學研究可以幫助“一國兩制”更好地轉化為制度文化。學界一般從五個方面理解與把握地域文化,即物質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行為文化與心態文化,這是一種廣義的大文化,其內涵與外延比單純的精神文化要豐富的多。觀照澳門文化,也以立足於這種大文化觀為妥。16制度文化是人類為了自身生存、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主動創制出來的有組織的規範體系。主要包括國家的行政管理體制、人才培養選拔制度、法律制度和民間的禮儀俗規等內容。制度文化是人類在物質生產過程中所結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總和。社會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各種關係準則等,都是制度文化的反映。“一國兩制”本身就在於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代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兩大基本社會制度的對立統一,就在於承認資本主義具有可利用性、可改造性、可借鑒性、可駕馭性前提下令其舊為新用、外為中用、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17換言之,“一國兩制”將從“口號化”的基本國策逐步夯實為具有豐富內容的制度安排,以特別行政區制度為核心,包括澳門的中央地方關係、澳門對外交往關係等內容。因而有必要從制度文化層面理解與認識“一國兩制”,促使“一國兩制”落地生根,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不可動搖的根基。澳門學研究中揭示出來的澳門文明“互動相生”現象可以為促進“一國兩制”制度文化建設提供理論支持,不是在征服中求勝利,而是在多元中求和諧;不是在衝突中被毀滅,而是從多元中求大同。18第二,澳門地方學研究可以為“一國兩制”澳門模式提供註腳。“一國兩制”澳門模式既是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實踐需求而進行的理論歸納,也是相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實踐而提出。2009年時任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的楊允中就提出了思考“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的課題。他指出“澳門是繼香港之後第二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總體觀察,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走過的路是一條成功實踐‘一國兩制’之路,因而,理所當然地,它應該,事
“一國兩制”對澳門地方學研究的影響與期待-141-實上也已成為一個正確落實‘一國兩制’的生動範例,而探索‘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或澳門特色‘一國兩制’實踐模式應該說已經提到歷史日程,既有理論的必要性又有現實的可行性。”19“一國兩制”澳門模式脫離不開澳門獨特發展歷程及其在中國近現代史上扮演的重要角色,如果沒有這種歷史的鋪陳,很難想像“一國兩制”澳門模式能夠橫空出世。因此,澳門學研究的諸多方面都可以為“一國兩制”澳門模式提供很好的養分,促使其健康發展。例如,談論澳門的中央地方關係,不僅可以觀察澳門與明清朝廷、國民政府以及新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沿革,還可以觀察澳葡政府與葡萄牙關系的發展變遷,這對於思考澳門特區的中央地方關係都具有借鑒意義。又如,根據澳門社會包容和諧特性總結出異質文化互動相生的澳門學研究範式即有助於理解澳門社會內部結構的自然演進過程,更可以在認識與優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結構時發揮作用。第三,澳門地方學研究是澳門“一國兩制”持續發展的助推力。回歸以來,澳門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澳門模式”受到了世界廣泛關注和高度讚賞。然而,“一國兩制”並非一蹴而就的課題,需要在漫長時光流逝中經受考驗。事實上,正如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在視察澳門時指出,未來幾年港澳將進入一個諸多矛盾疊加、各方面風險不斷積累甚至集中顯露的時期。應當看到,隨着“一國兩制”實踐的推進,社會轉型過程中矛盾錯綜複雜,加上外部勢力的干預滲透,澳門特區也面臨不少困難與挑戰。換言之,“一國兩制”長期穩定發展才是澳門特區的根本保障。澳門學研究全方位的展開對於促進與推動澳門“一國兩制”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正如有學者觀察到“從學科特徵上看,澳門學不僅僅是歷史學,而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涉及澳門歷史發展以及現實社會的方方面面,包括澳門的歷史、文獻、政治、經濟、社會、語言、人種、地理、宗教、民俗、建築等諸多領域。”20澳門學研究表明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是在容忍、承認、尊重基礎上產生的信任、合作、互助、共同承擔和社會責任感21,完全可以成為澳門“一國兩制”未來發展過程中克服困難、精誠團結、再創輝煌的出發點。在世界範圍內,以一個個具體城市所在的地理區域為研究對象,對諸如城市規劃學、建築學、歷史學、地理學、經濟學等具體學科進行整合的城市地方學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着,旨在探索、發掘某個具體城市的特質和個性,從而很好地拓展城市研究的深度。22作為城市地方學的澳門學不僅有着豐富的文獻資料為支撐,更有着“一國兩制”的無限前景為激勵,澳門學應當更加積極地關注澳門“一國兩制”發展狀態,為“一國兩制”澳門模式輸送更加豐美的養料,使其落地生根,發展壯大。正如吳志良所言,“如果我們當時有足夠的遠見順勢去建構港澳地區本土的知識體系,那麼港澳回歸之路可能會更加平坦,港澳特區的創建也可以少一點曲折。”“對本土知識的充分瞭解,能夠協助我們確切認識從哪兒來、在哪裏、往何處去這些關鍵性問題,從而可以更好地理解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可以更加清晰地認識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高度,可以更加清楚當家作主的內涵。”23可見,澳門學既是歷史的,更是時代的,不僅為特區發展提供知識支持和理論支撐,也為人類文明樹立一個不同而和、和而不同的典範,澳門所經歷的中葡關係歷史,是一個非常好的切入點。24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42-註釋:1吳志良:《作為本土知識體系而構建的澳門學》,載於郝雨凡、吳志良、林廣志主編:《澳門學引論──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7頁。2楊允中:《整合學術,確保長期繁榮穩定》,載於郝雨凡、吳志良、林廣志主編:《澳門學引論──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44頁。3在本文中澳門學與澳門地方學基本同義。4郝雨凡:《澳門學的學術可能性》,載於郝雨凡、吳志良、林廣志主編:《澳門學引論──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4頁。5陳樹榮:《再議建設澳門學》,載於郝雨凡、吳志良、林廣志主編:《澳門學引論──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53-54頁。6武勇:《澳門學研究的四大挑戰──訪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載於《中國社會科學報》,2015年7月29日。7王處輝:《論澳門回歸後之社會價值觀格局的重建》,載於李向玉主編:《騰飛的澳門:回歸十年的回顧與展望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09年,第397-398頁。8黎熙元:《難以表述的身份──澳門人的文化認同》,載於《二十一世紀》,2005年12月號(總第92期),第89頁。9GordonMathews:“Heunggongyahn:OnthePast,PresentandFutureofHongKongIdentity”,載於潘毅、余麗文編:《書寫城市:香港的身份與文化》,香港: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51-72頁。10何厚鏵:《2004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2003年11月19日。11胡根:《博彩研究是澳門學的重要內容》,載於郝雨凡、吳志良、林廣志主編:《澳門學引論──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635頁。12王五一:《一錨六船》,載於《九鼎》,2017年第9期,第38頁。13同上註。14王宇:《歷史教育與文化認同──美國高校國家觀念教育的特色分析與借鑒》,載於《比較教育》,2007年第8期,第32頁。15余振、婁勝華、陳卓華:《澳門華人政治文化縱向研究》,香港:香港三聯書店,2011年,第45頁。16胡阿祥:《澳門學:一台多幕大戲》,載於《中國社會科學報》,2014年12月26日。17楊允中:《“一國兩制”理論與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4期。18同註4。19楊允中:《論“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年,第18頁。20林廣志:《試論澳門學的概念、對象及其方法》,載於《廣東社會科學》,2010年第6期。21吳志良:《尋找澳門文化的意義》,載於吳志良:《一個沒有悲情的城市》,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2006年,第105頁。
“一國兩制”對澳門地方學研究的影響與期待-143-22嚴昌洪、湯蕾:《國內外城市地方學研究綜述》,載於《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23同註1。24同註6。
∗澳門大學法學博士-144-一、前言《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45條第1款指出“私人有權請求依據本法典之規定廢止或變更行政行為”。此條文的內容表明,要求行政當局廢止或變更行政行為是私人的權利,實現途徑是提起“行政反駁”(impugnaçãoadministrativa)。1第145條第2款列舉了行政反駁的四種法定類型:聲明異議、訴願、不真正訴願、監督訴願。如果以法律效果為標準,行政反駁則可分為任意行政反駁和必要行政反駁。在對必要行政反駁作出決定前,司法訴訟的期間不開始計算。如果行政反駁屬必要性,行政相對人在對有爭議的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反駁以及行政反駁作出有確定性的決定之前,不可針對該有爭議的行政行為提出司法訴訟(司法訴訟的模式通常是行政司法上訴,一般簡稱為司法上訴)2,而行政反駁如屬任意性,則行政相對人可以不提出行政反駁,逕行向法院提出司法上訴。因此行政反駁屬任意性或必要性會直接影響司法機關何時才可以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3,但是如何分辨行政反駁屬任意性或必要性卻相當困難,致使行政相對人因分辨困難造成誤認:將必要性的行政反駁誤認為任意性,於是逕行提出司法上訴後被法院以未進行必要性的行政反駁為由初端駁回,但這時提出行政反駁的期間已經過去,有效力瑕疵的行政行為因此不再具有可訴性,成為效力不會受司法挑戰的行政行為;將任意性的行政反駁誤認為必要性,則會令原可逕行提起的司法上訴因為提出行政反駁而耽誤時日,行政機關對行政反駁作出決定的期間短則15日,長則30日(聲明異議15日,訴願、不真正訴願、監督訴願30日),而行政相對人只要是居於澳門,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一般而言是30日(《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加上行政機關的通知時間和行政相對人決定是否提出行政反駁的決策時間,在行政反駁的結果通知到行政相對人時可能已經因為超逾提起司法上訴的30日期間而不能提起訴訟。所以行政反駁屬任意性或必要性分辨困難會令行政相對人因耽誤了期間而喪失了提出司法訴訟的權利,使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出現缺口。二、行政反駁必要性和任意性的區分標準首先,有必要先簡述必要性行政反駁和任意性行政反駁的區分標準以及司法實踐的狀況。包括《行政程序法典》在內的澳門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是否具確定性的區分標準是甚麼,只有個別聲明異議、訴願等行政反駁制度改革芻議鄭錦耀∗
聲明異議、訴願等行政反駁制度改革芻議-145-的法律規範或者行政行為本身有明確言及行政行為是否具有確定性4,於是某一行政行為到底可否逕行提起司法上訴,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規範或者行政行為本身有明確規定,行政行為是否具有確定性就顯得難以判斷,行政相對人的司法救濟權利就會受損。現時澳門法律界慣用沿用回歸前已使用的法學理論“確定性理論”作為區分行政行為是否具有確定性的標準,如果行政行為符合該標準就可認定為具有確定性,可以逕行提起司法上訴。澳門法律界沿用的確定性理論繼承自葡萄牙,該理論提出確定性行為概念的目的是要排除針對不直接侵害私人權益的行政當局的行為提出司法上訴的可能性,該概念同時反映出對行政相對人造成直接及即時損害的行為[極端行為(actosadministrativosporexcelência)]須受司法上訴約束的實務上的效果。確定性同時具有程序、權限及實體層面的特徵,因此,完全具備三種確定性的行為才被視作確定行為。每一種的定義如下:(1)橫向意義上或程序意義上的確定性(definitividadeemsentidohorizontalouprocedimental)。在橫向層面上或程序層面上具確定性的行政行為必須是終局(final)行為,意即能結束某一程序或程序中的某一獨立事項。從橫向或程序角度而言不具確定性的行政行為包括終局決定的準備行為,例如研究、意見、報告、檢查、查驗等等;此外作出確定性行為之後的行為,例如補充行為(公佈、通知、核准、批閱等等)及執行行為,均視作非確定性行為。(2)實質意義上或實體意義上的確定性(definitividadeemsentidomaterialousubstancial)。確定性的意義是確定性私人或行政當局的法律狀況,並訂定彼等的權利及/或義務。儘管受到停止條件或始期的限制,又或以試驗形式施行,確定法律狀況的行為均屬確定性行為。從實質上或實體角度而言,不界定法律狀況的行政行為就不具有確定性行為的性質,例如內部行為、報告、意見等。(3)縱向意義上或權限意義上的確定性(definitividadeemsentidoverticaloucompetencial):確定性行為是指由行使“行政當局最終決定權(últimapalavradaAdministração)”的機關實施的行為,亦即最高的、獨立的機關所實施的行為,又或在相關事宜上擁有專屬權限的下級機關所實施的行為針對上指行為不得提出訴願,即使可以提出,亦純屬任意性的訴願,對有關事宜來說,該等行為構成“行政當局的最終決定”,因而可針對該等行為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訴。相反,不構成行政當局最終決定的行為不屬縱向意義上的確定性行為,因而不得針對該等行為直接提出司法上訴:即必須先提出行政申訴(尤其是提出訴願),之後才可訴諸司法途徑。最常見的例子是在相關事宜上不確有專屬權限的下級機關所實施的行為,針對該等行為須提出必要訴願。5目前,澳門法學界以及司法見解對這個理論的聚焦點都集中在縱向確定性這部分,而本文在後面所述及的確定性理論的問題和改進建議,也是針對縱向確定性這部分,因此,本文在提及確定性理論時,如無特別指明,皆是針對這部分而言。三、行政反駁確定性理論的司法實務在闡述確定性理論在學理上的內涵後,現在可以看看澳門在司法實務上是如何實踐這理論的。終審法院在第10/2014號裁判書中,在援引眾葡萄牙法律學者的觀點並綜合後,對確定性理論的理解如下:“有關法人機關之權限的問題,在多數情況下,每個法人都有不止一個機關,而該等機關又由擔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46-任公共職務的人員輔助。機關的權限是法律為了使機關所在的法人能夠履行其職責而賦予每個機關的職務上的權力的總和。如在某個法人中,多個機關或人員負責同一項事宜,彼此之間形成位階,則每個機關或人員的權力按照他們各自在位階中所處的相對位置而決定。原則上,上級的權限包含下屬的權限……如果沒有任何先前的資料可以為我們解決問題提供決定性的綫索,那麼便應當認為上級權限包含下屬權限,而上級也因此擁有收回及廢止下屬行為的權力,從而下屬的行為不能被認為是最後決定或者確定行為,因為針對該等行為不服時要向上級提起必要訴願。部門的等級架構本身允許我們作出這樣的推定,因為上級的領導權雖不必然但卻是自然地以上級對其所領導之事務的決定權為依託。而即便是上級沒有被賦予收回權,這也並不必然意味着其權限不包含下屬的權限。但有一些時候,法律也會賦予下屬獨立於上級權限之外的專屬權限,以明示或者可以清楚地從中推斷出立法者的意圖是想要分配權力以及通過命令一個程序來確保或保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的方式,將其保留給下屬。這其中就包括那些允許下屬科處處罰但規定可以向上級提起上訴的情況,因為免除上級參與就等於省略了一個審級。根據法律,下屬可以作出行政行為,這些行為雖然可能已經具備執行力,但還不是確定行為,因為對它們不服時應向上級提起必要訴願(這是在我們的法律體制中有關下屬所作之行為的一般規則)。從行政機關之間所存在的承認上級對下屬擁有領導權的等級關係和有關廢止行政行為之權限的法律規定中也可以清晰地看出,澳門法律體制中的規則也是前文所述的上級權限包含了下屬權限,下屬擁有獨立於上級權限之外的專屬權限的情況只是例外……行政機構內部擁有至高權力的機關的廢止權總是包含了受等級關係約束的作出行為的機關的廢止權,而這兩個機關的廢止權之間的同一性,作為行政權限競合的一種表現,說明了同樣在廢止權的歸屬方面,也是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會出現僅單獨的一個機關擁有專屬權限的情形……領導權的可操作範圍賦予了上級就法律交予下屬機關負責的一切事務發出指示及指令,確定決策的時間及內容──甚至是直接授意具體決定──的可能,而下屬則要遵守一般的服從義務。領導權使得上級可以介入下屬權限範圍內的所有事宜,甚至架空或者剝奪法律賦予下屬的自由裁量權的這一事實(……),必然意味着在上級和下屬之間存在一個權利共享的關係”。6終審法院因此認為,法律規定某下級機關擁定某一權限但卻沒有規定該權限是專屬權限時,亦沒有規定針對行使有關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或可逕行提起司法上訴時,基於是存在一等級內關係(即機關之間有上下級關係),根據上級權限包含下屬權限的一般規則,下級機關所行使的是其本身、但非專屬的權限,與其上級共同擁有該權限,因此該下級機關作出的行為應受必要訴願約束。司法見解尚有對等級外的情況(即機關之間並沒有上下級關係)在發生無等級的授權情況下作出的行為,在行政相對人針對該行為提出行政上訴(指訴願、不真正訴願和監督訴願三種行政反駁)時應屬必要性還是任意性作出闡述。中級法院在第176/2001號裁判書中,對於無等級授權的說明:“……面臨着一種無等級的授權。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其主席之間的關係並不是一個上下級的關係,因為‘執行機關,對這種機關而言,通常不是決議機關的下屬機關……因此在作出決議的機關與其執行機關之間沒有等級關係:負責作出必要的執行性法律行為的機關原則上不受決議機關的等級從屬性聯繫約束’(FreitasdoAmaral:《ConceitoseNaturezadoRecursoHierárquico》,第121頁)”,就葡萄牙學者間對無等級的授權及被授權者之間權限的關係之爭議,中級法院認為:“似乎法典第3條(今天第41條)為這個爭議問題提供了一個解決辦法。授權人或轉授權人既維持對應如何‘行使’獲授權的或獲轉授權的‘方式’發出指令(有約束力的指導)或指示的權力,又不喪失收回或廢止已經作出的及由授
聲明異議、訴願等行政反駁制度改革芻議-147-權人作出行為的權力……,換言之,授權人繼續對被授權人如何行使權力的方式負責。應當說授權人維持一項‘選擇’與‘監督’的責任,因為他仍是權力的主人(《CódigodeProcedimentoAdministrativodeMacauAnotadoeComentado》,第276頁)”,因此,採取轉移行使的理論:“‘被授權人行為是否具有確定性是透過授權人作出這種行為是否確定性而推斷’。由於被授權人的權限不代表行使一項本身權限,而是行使一項授權人的權限,其行為的價值及效力是按照授權人行使時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及程度加以量度”,然而,這個一般原則會基於法律或授權行為產生例外,如法律不賦予確定性的情況:“法律透過一項相應規範規定對於被授權的行為得向授權人提起行政上訴。在此情況中,授權機關由法律規定將其部分權力賦予被授權人,但僅以不具有縱向確定性為之,換言之,就是以有權限作出臨時行為的名義為之。這就是說行政當局的最後發言權永遠屬於授權人。因此,授權行為並不涉及對授權人的行為賦予確定性”,此外,授權行為亦可影響確定性:“授權人掌握授權處置,全面移轉權力之行使或是僅移轉減弱或減輕的權力行使均取決於授權人之意思。如不示意,可以推定授權人的權限將由被授權人全部行使,因此,授權行為賦予被授權人之行為的確定性;如果說明了得對被授權行為提起行政上訴,那麼是因為並不希望這種行為構成行政當局的最後發言,因此其行為絕不會是確定性的”,並指出澳門一直的慣例做法:“……幾乎所有授權行為中都規定得就被授權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的結論。如果這點未被提及,得對這些行為立即提起司法上訴。這意味着按澳門授權機關意願作出的分權以容許被授權人如授權人般以確定性的方式作出決定是不強烈或遙不可及的”,所以中級法院認為:“如果行政管理委員會在同一授權行為中表明得對其主席的行為‘提起訴願’,則仍不可對該被授權人因此作出的行為提起司法上訴,因為‘訴願’是必要的。只有當授權人不置一詞時,訴願才是任意的,因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中,被授權人行為的確定性之一般規則方起作用”7。可見,對於等級外授權的一般原則是,被授權者根據授權作出的行為,應具有確定性,可逕行提起司法上訴;只有當授權行為中有提及得提起行政上訴時,即授權者有作出保留時,被授權者根據授權作出的行為則不具有確定性,受必要的不真正訴願約束,不可逕行提出司法上訴。在瞭解確定性理論的學理和澳門的司法見解後,可以發現確定性理論存在不少的缺點。首先是確定性理論的內容太複雜和煩瑣,規則不易理解且繁雜,即使是政府的法律人員也未必可以透過確定性理論準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具有確定性從而對之是否可逕行提出司法上訴,而行政相對人通常只是沒有受過有系統的法律訓練的居民,他們就更難望可以瞭解,然而這理論涉及居民訴訟權利的行使,是基本權利之一,居民需要透過一個如此複雜煩瑣的規則才能判斷自己是否擁有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對居民的基本權利的行使構成了不小的障礙,在實務上連政府部門人員同樣會錯誤理解某一行為的行政反駁應屬必要性還是任意性8,行政相對人會因為政府部門的錯誤資訊而令申訴權利受損;再者澳門是大陸法系的地方,這規則卻不是成文法而只是學理,也從來沒有公佈過,一般居民不會知悉這標準的內容,甚至根本不知道其存在,只有法律界人士才知曉確定性理論的存在,執法者在告訴居民是否可以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是根據一項不為居民知悉,而且政府的法律人員亦感到不易理解的規則來判斷,有違法治國的精神。最後是這學理已不適應回歸後的澳門,如前所述:“確定性行為是指由行使‘行政當局最終決定權(últimapalavradaAdministração)’的機關實施的行為,亦即最高的、獨立的機關所實施的行為,又或在相關事宜上擁有專屬權限的下級機關所實施的行為針對上指行為不得提出訴願,即使可以提出,亦純屬任意性的訴願”。在回歸前的澳門因為垂直的權力分立9,所以行政行為會存在縱向的確定性,但是回歸後的澳門由於行政長官擁有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內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48-所有的行政權,加上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17條規定了“主要官員行使所領導或監督的實體或部門的組織法規及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職權”,使各司長所領導或監督的實體或部門擁有的法定權限,司長都因為該條文的規定而同樣擁有,於是除行政長官之外各級官員作出的行政行為都因為既不是最高的、獨立的機關所實施的行為,亦不是擁有專屬權限的機關所實施的行為而不具有確定性10,行政長官作出行政行為是很少見的,於是除了法律明文規定是任意訴願的特殊情況外,澳門的行政行為幾乎全都是必要訴願,幾無任意訴願的可能,既是如此,法律大可直接規定除法律明文另有規定外訴願皆屬必要性已可,居民更感簡單明瞭,無需沿用如此複雜和晦澀難懂的確定性理論。在這背景下,確定性理論是否適應回歸後的澳門公共行政是不無疑問的。而行政相對人不知曉或不明白確定性理論,就會令他們因為不懂分辨行政反駁應屬任意性還是必要性,導致提出司法訴訟的權利因為期間耽誤而喪失,使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實際上出現缺口,不利於司法權對行政權作有效制衡;而一個連政府部門也容易理解錯誤的確定性理論,很難期望通常未受過法律訓練的行政相對人可以理解和掌握,行政相對人難以明白的標準實在不宜成為區分行政反駁屬任意性或必要性的標準。四、行政反駁制度改革的兩種建議方案一項涉及基本權利如何行使的規則應以成文法方式訂定,而且應盡可能簡單明瞭和便於操作。為此,以下謹提出兩個改革方案,可以使司法權對行政權在這方面的制衡缺口補上。(一)方案一行政相對人在提出行政反駁時既要分辨該反駁屬必要性還是任意性,實在是加諸行政相對人身上難以承擔的苛求。其實由行政機關自我糾錯(即使是作出行為者的最高上級也一樣)本身就容易產生公眾難以磨滅的疑慮:作出有爭議的行政行為和審查該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性都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否有自己充當自己的裁決者之嫌?得出的結果是否公平?為此筆者建議的解決方案是:可以考慮另設一個獨立的機構專門受理所有的行政反駁,同時規定除法律規範另有規定外行政反駁一律屬前置程序(即除另有規定外行政反駁都屬必要性)。若如此,行政相對人就可以很清楚知道行政反駁應向哪個機構提出,也不會再因為難以分辨行政反駁應屬必要性還是任意性而承受權利受損的風險。而且澳門的公共行政再也不需適用確定性理論這個既不屬成文法,而且難以掌握和理解的標準去運作行政反駁制度和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至於專門受理所有行政反駁的機構,有鑒於廉政公署是法定有權限監察行政合法的機構,而且《澳門基本法》保證了其獨立性,所以本文建議可以考慮將現時職務獨立的廉政公署轄下的行政申訴局進行改組和強化職能,使之成為可以專門受理所有的行政反駁,且不會被與行政反駁所涉政府部門影響的機構。(二)方案二如果擔心方案一會令行政程序制度剎時間出現太大的變革,牽涉面太廣的話,筆者認為可以改為
聲明異議、訴願等行政反駁制度改革芻議-149-考慮以下的方案——劃一規定無明文規定行政反駁屬任意性或必要性者,一律列為必要性:在法律或行政行為11本身有明文規定針對某一行為可否逕行提出司法上訴的情況下,是不需要透過確定性理論去辨別該行為是否具確定性,只要根據該明文的規定就可判斷。而現在因為確定性理論內容難以理解而造成的困難,其實主因就是法律規範或授權行為中沒有明確載明行政上訴是必要性還是任意性,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就是建立行政上訴的候補適用制度,明文規定如果法律規範或授權中沒有言明行政上訴是否具必要性時,應理解為必要性還是任意性。如果採用此方案,《行政程序法典》需新增以下條文:(1)在《行政程序法典》第三章第三節中加入“下級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具確定性,須受必要訴願約束,但法律或授權行為中另有規定者除外”。此規定明確在等級關係下,一般規則是,無論下級機關行使法律或授權所得之權限而作出之行政行為皆不具確定性,原因是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競逐權限,故下級機關所作之決定並不是最終決定,不具確定性,受必要訴願約束;而在例外的情況下,即當法律或授權行為中有規定對下級機關所作之行為可逕行提起司法上訴的情況,則下級機關之行為才具確定性。(2)在《行政程序法典》第三章第三節中加入“凡法律或授權行為中規定得對某行政行為提起訴願,但未就訴願的類型作出規定者,均視為受必要訴願約束,但法律或授權行為中另有規定者除外”。此規定是為了解決倘在法律或授權行為只指出得提起“訴願”,但沒有指明訴願類型的情況,則一律認為屬必要訴願,目的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可以獲得更多的保障,給予多一屬的行政申訴途徑。(3)在《行政程序法典》第三章第四節中加入“不受等級權力拘束之機關行使獲授權所作出之一切行政行為,除授權中另有保留之外,有關行為屬具確定性。倘在授權行為中作明確保留,則對上述機關基於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均得提起必要不真正訴願”。此規定明晰在等級外授權的情況,一般情況會發生權限的移轉,授權機關基於所獲得的權限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具有確定性,可逕行提起司法上訴;而例外的情況下,僅當在授權中明確保留部份權限,即授權中作出對被授權機關行為得提起行政申訴或不可逕行提起司法上訴的相關規定時,被授權機關之行為才不具確定性,受必要的不真正訴願約束。此建議建基於以下三個原因:盡可能保留行政機關進行自我糾錯的機會;如果規定為任意性為候補制度,可能會造成行政訴訟數量大增,過度加重司法機關的負擔;簡化行為的確定性的認定規則,以減少適用複雜的確定性理論的機會。(1)盡可能保留行政機關進行自我糾錯的機會。雖然現代的法治思想是認為行政行為都應受司法審查約束,但是在司法審查之前,盡可能給予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機會,亦不失為一個便捷而且切合現實的取向。當然行政相對人有可能疑慮政府是否會有自己充當自己的裁決者之嫌,但是我們同時也知道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訴訟的訴訟成本並不小,而且耗時也不短,加上尊重行政機關在某一行政行為上的專業,以及對行政權應有的完整性和獨立性的尊重,在行政行為接受司法審查之前,盡可能給予行政機關進行自我糾錯的機會,仍不失為一個可以考慮的做法。(2)避免加重司法機關的負擔。如果規定為任意性為候補制度,可能會造成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大為增加,在社會充滿“需要減少法院訴訟,鼓勵人們以非訴訟方式解決法律糾紛”的氛圍下反其道而行,新增法律條文令法院的案件數量增多,實在不是一個合適的立法取態。(3)簡化行政行為的確定性的認定規則,以減少適用複雜的確定性理論的機會。如前文所述,確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50-定性理論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會使用,如果某一行政行為可否逕行提出司法上訴全都可以有法律明文的規定可遵循,則遵循法律規定已可辨別該行為是否具確定性,一目了然,無需再援引確定性理論來判別該行政行為是否具確定性。要減少確定性理論因運用上的困難而導致的行政行為確定性出現的判別困難,釜底抽薪的對策莫過於減少“法律或授權行為沒有規定行政行為是否具確定性”的情況,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增修條文規定如果法律規範或授權中沒有言明行政上訴是否具必要性時應理解為必要性。現時行政機關的授權行政行為通常都已經會載明受權人在行使授權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而法律規範也會載明對行政機關行使該法規定的權限而作出行政行為不服時可提出的是必要訴願或是任意訴願,本文發現沒有載明對某行政行為是否不逕行提出司法上訴的立法例子都是回歸前制定的法律規範,數量始終有限,而且這些法律規範會隨着時代的進步、澳門法律規範本身的新陳代謝而日趨消減,所以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增修規定如果法律規範或授權中沒有言明行政上訴是否具必要性時應理解為必要性的條文,是具有實用意義的。註釋:1亦有文獻稱之為“行政申訴”。2亦有學者認為在聲明異議作出決定前,訴願或司法訴訟的期間都不開始計算。見劉高龍、趙國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中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5年,第331頁。3《行政訴訟法典》第28條有規定對產生對外效力而不受必要行政申訴約束的行政行為才可以提起司法上訴。該條第2款亦有規定“根據法律或行政決定須立即執行者,對該行為亦可提起司法上訴”,然而這沒有改變本文擬闡述的主張:行政反駁制度需要改革才可令司法權對行政權制衡的制度更加完善。4例如第52/99/M號法令《訂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第16條明文規定行政罰款可向法院提出司法上訴。5葡萄牙學理中關於確定性行為的程序、權限及實體層面的特徵,見JoseEduardoFigueiredoDias:《澳門行政法培訓教程》,關冠雄譯,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2008年,第136-137頁。6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第10/2014號合議庭裁判書,第11-14頁。7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176/2001號合議庭裁判書,第5、7頁。8例如勞工事務局的第29/dir/DSAL/2012號批示,將科處行政罰款的權力授與下級後,同時又在第4款規定“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而有關的行政罰款通知書上亦是明文規定不服處罰者“得提起必要訴願”,這都不合第52/99/M號法令《訂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中有關所有行政罰款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上訴的強制性規定。9垂直的權力分立,是指關於中央行政當局和地方行政當局之間形成的權限劃分與制衡。見AntónioMalheirodeMagalhães:《論澳門市政法律制度與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市政機構章程的兼容性(上篇)》,載於《行政》,1999年第3期(總第45期),第522頁。
聲明異議、訴願等行政反駁制度改革芻議-151-10在行政法中,某權限為某一部門獨有,該權限稱為專屬權限。因為行政長官擁有一切行政權,所以除行政長官外沒有任何實體會擁有行政法意義上的專屬權限。另外在實務操作上一般認為司長級官員作出的決定已具有確定性,但這只是澳門各界默認的結果,並沒有法律根據支持,行政長官擁有特別行政區一切的行政權,所以擁有所有的行政行為的最終決定權的事實並沒有改變。11前提是行政行為關於是否可逕行提出司法上訴的規定沒有違反法律。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152-一、前言《澳門基本法》第9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第96條規定,“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澳葡時期的兩個市政機構,經澳門特區籌委會確定,其法律地位與《澳門基本法》不符,因此作出《關於澳門市政機構問題的決定》,在澳門特區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之前,將澳門原市政機構改組為特區臨時市政機構。澳葡時期的兩個市政機構依據的《市政區法律制度》,因抵觸《澳門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在澳門特區政府成立的前十年,特區政府傾向將《澳門基本法》第95條的“可”字理解為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的選擇性規定,這種法律觀點認為,澳門特區即使沒有設立市政機構,也能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可”為指引性規定,特區須得成立市政機構,才算是符合了《澳門基本法》的規定。隨着“一國兩制”實踐經驗的累積和《澳門基本法》研究的不斷深入,第二種觀點獲得較多認同,也是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之下,《2015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要“根據《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研究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201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在既有研究基礎上,籌劃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合理配置市政機構與相關部門的職能。”《2017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依據《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明年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開展具體方案的制定工作,並草擬有關法案。”《2018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按照《澳門基本法》相關規定,在前期研究和諮詢基礎上,展開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立法程序。”第四屆特區政府在行政長官崔世安的領導、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的主持下,按部就班地展開了設立市政機構的研究、諮詢、法規草擬工作,按政府目前的計劃,市政機構將於2019年設立。二、設立市政機構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在草擬《澳門基本法》的時候,關於是否保留澳葡時期的市政機構以及將來特區市政機構的屬性曾出現過爭議,回歸十幾年來,關於澳門特區市政機構的爭議不息,一直沒有設立,這些爭議本身便反映了特區市政機構的設立存在不少實質性的困難。圍繞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的爭議,可以歸納歡迎符合基本法要求的市政機構出台何曼盈∗
歡迎符合基本法要求的市政機構出台-153-為三點,一是其非政權性的屬性,二是人員的產生方式,三是其服務範疇。第一,“非政權性”,作為市政機構的明文規定,是澳門特區市政機構所必備的屬性,然而,學界鮮有使用“非政權性”這一用語,《澳門基本法》和本地其他法律文件都沒有為“非政權性”作出定義1,於是“非政權性”便成為了設立市政機構時的難點和重點所在,也是多年來學者們爭議的焦點。第二,人員的產生方式,《澳門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中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之所以有權選舉行政長官,應該是因為他們具有公共性。2既然市政機構的人員是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組成人員,人們便希望市政機構的成員具有政治上的廣泛代表性,因此有學者認為未來市政機構的人員產生方式應具有一定的選舉成分。3但是,大眾選舉必然帶有政治性,經由政治性選舉產生的市政機構則可能抵觸“非政權性”的要求。第三,服務範疇,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後行政主導運作良好,財政收入充裕,有足夠的能力完成特區市政服務。一個使用特區的財政資源,為澳門特區提供市政服務的機構,最簡便的做法便是將它列為政府下屬的一個行政部門,這就是澳門特區一直以來所採取的做法,以民政總署這個屬於政府間接行政的法人部門來處理市政事宜,但是作為澳門政府轄下的行政機構,它不符合“非政權性”的要求。總的而言,關於澳門特區市政機構的人員產生辦法、服務範疇和法律地位的探討,始終繞回到“非政權性”這個最初的疑難。根據1988年頒佈的《市政區法律制度》,澳門地區地方行政包括澳門市政區和海島市政區,並設立市政議會和市政執行委員會,兩個市政議會明顯是地方政權性機構,所擁有的某些職權幾乎可以與立法會的職權相比擬4,這當中便含有澳葡政府以“還政於民”而名,把廣泛的管理職責交給市政廳,以期架空未來的澳門特區政府的意圖。5201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在澳門作了《深入理解基本法的規定,做好設立市政機構工作》專題報告6,對《澳門基本法》第95條的規定作了非常詳細的闡述。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起草委員會研究得出結論認為,澳門地方不大,應當只設立一級政權機構,尤其針對澳葡政府實施“市政自治”以期架空特區政府的企圖,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宜設立兩級政權機構。為了具體市政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相關機構,但必須是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不是一級地方政權機構。全國人大授權特區政府實行高度自治,市政事務屬於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這份報告中也談及了設立市政機構時,其人員的產生方式的可循思路,由於回歸後的澳門不再實行“市政自治”,市政機構不具有市政事務決策權,因此不能設立市政議會7,其人員沒有必要經由選舉產生。2015年10月澳門特區政府推出的市政機構諮詢文件也是在嚴格遵守《澳門基本法》規定、尊重《澳門基本法》立法原意的基礎上完成的,貫徹了第四屆特區政府更全面地落實《澳門基本法》、貫徹“一國兩制”的制度精神的施政理念。在諮詢文件中,始終遵守《澳門基本法》第95、96條的要求,市政機構將嚴格按照非政權性的規定,擁有公法人的身份,其成員由委任產生。三、設立市政機構滿足市政需要(一)市政機構與城市安全今天我們着手成立《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市政機構,擁有了兩方面的寶貴經驗。第一,是豐碩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54-的基本法研究成果,由草擬《香港基本法》的年代至今,幾代專家學者對基本法相關條文、制度設計原意不懈研究、認真總結,這些珍貴的學術成果指引着我們繼續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第二,是澳門特區已經成立了18年,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這18年裏,在公共行政、市政服務和社會服務累積了大量重要經驗,在這個基礎上,可以建立一個符合澳門特區市政需要,回應居民對市政服務的期望的市政機構。《澳門基本法》規定了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就過往的實施基本法的情況而言,澳門的行政主導實施得比較順暢,立法會較好地配合政府施政,使政府的施政工作得以順利展開,由特區政府成立的民政總署,多年來承擔特區大量的市政工作,承擔着澳門的街市、動植物、公共街道、渠道、食品及水質等各方面的市政服務,其工作成效得到居民的肯定。近年來,民政總署將一些職能及人員轉移至交通事務局、文化局、體育局等,以配合特區政府精兵簡政的理念,並專注於特區市政事務工作,也更有利於將來設立專門化的市政機構的安排。根據現有的諮詢文件,市政機構將在民政總署的基礎上改組而成,那麼,就應該好好利用民政總署十多年來累積的市政工作經驗,以回應民間具體的市政服務需求。澳門特區政府應該吸取2017年8月颱風“天鴿”所造成破壞的深刻教訓,委託將來的市政機構全力負責提高澳門城市的防範災害能力的工作,並盡快着手完善城市規劃及地下渠道優化工作。2017年8月23日,超強颱風“天鴿”正面吹襲澳門,澳門市面遭受極大破壞,多處道路淹水,並有大面積、長時間停電、停水,電信網絡服務中斷,城市功能完全停頓,為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帶來極大威脅。颱風期間,共有10人死亡。澳門地狹人稠、車輛密度高,很多停車場設在地庫,有人在地下停車場遇溺身亡。風災所造成的傷亡,顯示澳門在市政規劃和基礎建設方面存在極大缺陷,有必要盡快對澳門的市政建設、水、電、電信供應設備進行全面的研究及優化,加緊興建防汛排洪設施,尤其在是低窪且人口密集的澳門半島區域。是次颱風為澳門特區政府敲響了警鐘,政府在風災過後迅速檢討救災工作,計劃設立專門預防應對和善後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的專責部門:民防及應急協調局。中央政府大力支持澳門特區政府提高防災救災能力,國家滅災委員會多次派遣專家團隊來澳調研,專家成員中有應急管理、氣象、水利、電力、工程、資訊和新興風險研究等多個範疇的專家,協助澳門特區政府檢視和完善重大災害應變計劃和預案,專家組更來澳與澳門特區政府郵電局、海事及水務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社會工作局、民防中心、消防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等部門的代表交流。由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來統籌澳門特區的城市安全尤其是防洪防汛工作,具有眾多明顯的優勢。首先,渠務一直是民政總署的工作範圍,民署人員非常熟悉澳門的公共街道及地下管道狀況;其次,澳門特區目前的防汛排洪工作,乃至將來城市發展中針對風暴災害的街道和地下管道設計,均屬於市政工作,由市政機構來提供服務和意見,是很自然的事。根據《國家減災委協助澳門“天鴿”颱風災害評估專家組的工作報告》,澳門的減災工作存在多項不足,澳門城市生命綫工程和重要基礎設施設防標準不高,城市脆弱性突顯,具體應對措施包括加強防洪排澇工程,實施擋潮閘、提高自主供電能力、提升應急備用儲水能力、建立統一的城市安全運行與應急指揮平台等。以上工作涉及不同範疇,特區政府與國家減災委見面的人員便分別隸屬運輸工務司和社會文化司,在各司、局之間的防災建設工作需要有專人予以協調。市政機構作為一個非政權性機構,受行政長官委託就市政工作提供服務和諮詢意見,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與政府各司、局沒有上下級隸屬關係,只要獲得行政長官明確的委託,可以作為各部門就建設安全城市的具體協調單位。提升澳門城市安全的市政工作涉及不同專業範疇,
歡迎符合基本法要求的市政機構出台-155-未來的市政機構人員全由委任產生,行政長官可以在社會中選拔具適當專業資格的人員,委任不同領域的人士進入市政機構,以滿足在社會分工日益專業化的今天,提高市政服務和城市安全水平的需要。當有重大災害發生時,大量事宜需要由行政長官直接決策,市政機構掌握澳門市政狀況,並可直接向行政長官報告。包括在災難過後,有限的資源如何良好分配以盡快修復城市面貌,是否向鄰近地區請求援助,在爭分奪秒的災後修復時期,公共道路是否實行私人車輛限行,非緊急部門公務員是否需要上班等。市政機構瞭解澳門的道路、地下管道、環境狀況,可以給出清晰可行的意見,由於市政機構直接受行政長官委託提供服務,能直接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反饋更加及時,其非政權性的法定地位也使它在提意見的時候不受政府部門分工的限制,其反應速度和協調能力可能比局級部門更強。(二)澳門城市安全水平亟待提升在澳門回歸已經超過18年的今天,完成《澳門基本法》規定的設立非政權性的義務,是建立在18年的澳門特區市政工作經驗之上的。其中一個在風災中出現人命事故的停車場於2015年啟用,其所在地是2008年黑格比颱風吹襲期間便曾遭受水淹的低窪地區,政府興建停車場時可能並未考慮選址的地勢問題。我們在回歸之初的首兩個10年集中精力於賭權開放相關事宜及推進經濟發展,而由經濟增長所帶來的人口、交通、住房等城市發展問題未及解決,在下一個10年,遭受過“天鴿”風災重創的澳門特區,應該運用在近20年發展所積累下來的資金,利用市政機構全面提升澳門城市安全,努力克服在風災中澳門全面暴露出來的城市脆弱性,使澳門成為一個可以真正安居樂業的城市。2013年,習近平在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的講話中強調要“建設自然存積、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海綿城市”。82017年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統籌城市地上地下建設,再開工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啟動消除城區重點易澇區段三年行動,推進海綿城市,使城市既有‘面子’,更有‘裏子’”。9建設成一個能適應環境變化和應對雨水帶來的自然災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彈性的海綿城市,同樣應該成為澳門將來市政工作的重心。澳門未來的基建應始終注重考慮防汛排洪能力,必須為低窪地區的地庫訂立惡劣天氣下的使用指引。澳門有眾多的大型基建將陸續進行,其中不少是在“天鴿”風災之前完成規劃,澳門正在建設中的輕軌系統便包括了兩個大型的地下空間,位於澳門半島的媽閣交通樞紐將於地下建設共三層的交通轉換設施,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也設有地下停車場,這些新增的地庫空間的排水防洪能力如何,災害天氣下的具體緊急應變方案為何,都應該認真研究、吸取經驗教訓。澳門特區未來的市政機構應當借鑒內地建設“海綿城市”的經驗,提高水利用率,並提升城市應對災害的能力。(三)市政機構依基本法提供市政服務《澳門基本法》第95條規定,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這裏對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的“等”字宜作“等外”理解,等外理解符合中國立法的語言習慣10,也符合市政機構開展工作的實際需要。將提升澳門城市安全的任務交予市政機構,並且對第95作“等外等”理解,我們又要再次面對市政機構的服務和職能範圍的問題。前文已經提及,《澳門基本法》對市政機構的設計初衷是,一方面保留澳門的市政傳統,另一方面市政機構不能架空未來的特區政府,新成立的特區政府必須能全面地開展依法施政。承接了回歸前的市政職能的民政總署,其交通管理職能已經交由交通事務局負責,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56-在第四屆政府成立後又將一部分工作交予文化局、體育局負責,那麼,賦予將來的市政機構新的職能,似乎違背了過往民政總署精兵簡政的總趨向。針對這兩個問題,第一,澳門特區政府已經成立18年,特區政府有效行使高度自治權對澳門實行管治,在這個背景下,過去特區政府的管治被市政機構架空的擔心已無必要。第二,在提高城市安全水平的大目標之下,適當的增添工作內容和人員,也可以符合精兵簡政的要求,最重要的是提高對澳門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財富的保障。一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正可以避免一般政府部門層層上報的工作模式,直接得到行政長官委託提供服務、直接向行政長官報告工作,在其職責範圍內積極作為,為澳門居民提供良好市政服務。總而言之,有了可觀的基本法研究成果、“一國兩制”實踐經驗,應該使我們擁有足夠的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在面對時代的需要、新的挑戰時,可以靈活運用基本法的制度資源、制度空間,更好地滿足澳門居民對美好生活的期盼,促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四、結語啟動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工作,體現了第四屆特區政府更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的決心。政府提出的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諮詢文本中對將來市政機構的設計及定位,便是在認真總結過去十幾年《澳門基本法》實踐及澳門民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尊重《澳門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及制度設計而提出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立,滿足了《澳門基本法》的要求,在澳門回歸20週年之際,更全面地貫徹和落實了《澳門基本法》。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工作既是在特區政府成立十多年後才正式展開,就應該是建立在這十幾年實施《澳門基本法》以及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經驗之上,最大程度地發揮《澳門基本法》的制度空間。2017年8月的“天鴿”風災對澳門造成人命財產的傷亡慘重,至本文寫作之時,部分受影響設施仍未恢復運作,是一次給特區政府以及全體澳門居民的深刻的經驗教訓,澳門的城市安全需要提升、市政服務水平亟待提高。我們要利用好澳門悠久的市政傳統、《澳門基本法》提供的珍貴的制度財富,澳門特區政府應始終秉持綠色發展的理念,以高新技術為輔助,在澳門特區成立的第三個10年,將澳門建設成一個既有面子,也有裏子的宜居、宜業、宜遊的安全城市。註釋:1鄭錦耀:《市政機構的“非政權性”內涵考究》,載於《澳門日報》,2015年11月25日,第E06版。2李燕萍:《對澳門市政機構設置問題的一些觀察》,載於楊允中、冷鐵勛主編:《完善基本法實施機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6年。3周碩、朱世海:《論澳門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立》,載於楊允中、饒戈平主編:《堅守“一國兩制”實踐的正確方向──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24周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17年;庄真真:《市政機構的性質定位及其成員代表的產生方式探析》,載於楊允中、鄒平學主編:《“一國兩制”實踐與基本法實施的澳門
歡迎符合基本法要求的市政機構出台-157-模式(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6年。4吳志良:《澳門的市政傳統、制度及其發展──兼談香港的經驗》,載於澳門基金會網站:http://www.macaudata.com/macaubook/book265/html/0055001.htm,2018年2月23日訪問。5張榮順:《深入理解基本法規定,做好設立市政機構工作》,載於《澳門日報》,2017年11月7日,第C12版。6同上註。7同上註。8《讓城市不再看海,國務院接連出大招》,載於人民網: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1010/c1001-27682365.html,2018年2月22日訪問。9《城市建設“綠色轉型”路在何方?──我國地下綜合管廊與海綿城市建設試點追踪》,載於新華網: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4/27/c_1120886763.htm,2018年2月22日訪問。10董立坤:《中央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香港:中華書局,2015年,第178頁。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158-澳門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關鍵在於有法律的保護,但是相關立法則經歷了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本文旨在分析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進程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法》法律文本,並就《文化遺產保護法》對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影響進行評述。《文化遺產保護法》雖然立法過程曠日持久,但其相關理念以及制度設計層面對文化遺產保護的貢獻將是舉足輕重的,澳門的文化保護工作有了更可靠的法律依據和更完善的管理機制。一、文化遺產的法律概念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召開的第十七屆大會上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公約》對文化遺產、自然遺產等概念作出了明確的定義,第1條即規定下列各項應列為“文化遺產”:○1古迹,即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的成分或構造物、銘文、窟洞以及景觀的聯合體;○2建築群,即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3遺址,即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的聯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位址的區域。遵循該公約所作的基本規範,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第2條規定的“文化遺產”,是指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文明或文化見證,且應特別加以維護和弘揚的財產,所謂“重要文化價值”則是在歷史、古生物學、考古、建築、語言、文獻、藝術、民族學、科學、社會、工業或技術方面,呈現紀念性、古老性、真實性、原始性、稀有性、獨特性或模範性。該法第3條明確文化遺產的範圍是:○1物質文化遺產,包括被評定的不動產及被評定的動產;○2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於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而被視為文化遺產的其他財產,亦屬文化遺產。二、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立法的演進澳門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關鍵在於有法律的保護,但是相關立法則經歷了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制研究吳清揚∗
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制研究-159-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始於20世紀50年代。因為受到二戰後歐洲文物保護熱潮的影響,1953年12月10日,澳督史伯泰任命一個專門委員會,以便確定現有的建築文物和調查文物狀況。1960年,澳督馬濟時任命了一個新的工作組,主要負責“研究和提出適當的措施以保護和重視具歷史和藝術價值的文物”。2這兩次文化遺產保護關注的,主要是建築單體,如炮台、教堂、府邸等。澳門第一次公佈全面的文物保護法令是1976年第34/76/M法令3,確定了文物保護名單,列明89處受保護文物,同時成立一個直屬澳督的“維護澳門都市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即文物保護委員會。1984年,澳門政府推出了第56/84/M號法令,取代了第34/76/M號法令4。新的法令將澳門的建築文物分為“紀念物”、“建築群”及“地點”三個類別共84項,對每一類文物的保護方法規定得也比較詳細,同時設立了保護區。1992年,澳門政府又推出了第83/92/M號5,在文物保護對象中增加了一個新的類別:具有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要求對一些在建築藝術上有特殊意義的單體建築進行保護,重新調整了受保護的文物名單,新的清單中包含了許多各具特色的居住建築,如鄭家大屋及盧家大屋等。至此,澳門共有52座紀念物、44座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11組建築群及21個遺產地受到法律保護。6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2年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後,2003年、2005年又相繼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1982年和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也先後頒佈施行。隨着國際、國內對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立法進展以及相關工作的推進,澳門特區政府開始逐步醞釀文物保護的立法問題,2005年申遺成功大大推進了立法進程。2006年3月,澳門特區政府設立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負責滙總和修訂現有的文物保護相關法律。同年7月,行政長官何厚鏵簽署第202/2006號批示,對申報世界遺產時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的緩衝區範圍法規化。2008年2月,《“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大綱諮詢文本》推出。2009年2月,澳門特區政府正式推出《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向公眾諮詢。4年後的2013年4月12日,《文化遺產保護法》法律草案正式出台;同年8月13日,《文化遺產保護法》獲得立法會全體會議通過,9月2日公佈,並於2014年3月1日起生效。7三、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結構與內容(一)《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結構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作為澳門地區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法,共十章,118條。十章內容分別為:一般規定、文化遺產委員會、被評定的不動產、澳門歷史城區、被評定的動產、考古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獎勵、優惠和支持、處罰制度、最後及過渡規定。值得比較的是,內地也有針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專門立法,這就是於1982年11月頒佈實施、2015年4月第四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該法共八章、80條,分為總則、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掘、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文物出境進境、法律責任、附則。從兩部法律的結構來看,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多出兩章38條,主要區別在於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增加了一些地域特色性的內容,包括設立文化遺產委員會,建立評定程序,為“澳門歷史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60-城區”制訂保護和管理計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保護對象,明確保護被評定的動產,文化局在文化遺產保護上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對保護修葺提供支持,將古樹名木納入保護對象,實行獎懲措施等。8(二)《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內容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在闡述制訂文化遺產政策的目的時明確指出,旨在“彰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社群的共有文化的特性”,促使並確保“文化遺產得以保存”,以及維護“環境景觀的品質”,“促進並確保人們共用文化遺產”,促進“居民的社會福祉及經濟的增長和其生活素質的提升”。這一宗旨充分反映了法律為現實服務的精神。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提出了實施過程中需要遵守的10條原則:“平衡原則”指採取適當手段,以確保促使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政策與保護文化遺產的政策互相配合,從而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綜合、和諧及可持續發展,強調保護文化的根本目的在於傳承歷史,造福當代。“機構協調原則”要求保護文化遺產的各公共部門的工作應互相配合和協調;“預防原則”、“擬訂清單原則”是指建立起文化保護清單,利於識別、維護和弘揚,防止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破損、毀壞或滅失;“推廣原則”、“參與原則”既吸引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又為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條件,增強民眾對於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形成文化遺產的保護氛圍,同時“尊重原則”也確保尊重公眾的宗教信仰、傳統習俗及文化表現形式;“規劃原則”、“適度原則”:都是強調文化保護工作要有計劃性、預見性和系統性;“衡平原則”就是確保合理分擔和分配因實施文化遺產保護制度而產生的開支、負擔及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則高度概括文物工作的方針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明確了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內容為:“制訂保護文化遺產的策略性指引;綜合管理‘澳門歷史城區’;藉制定計劃、方案及指令,設定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優先順序;調動保護文化遺產所需的人力、技術及財政資源;訂定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與其他領域的政策之間的協調模式;維護文化遺產所有人的權利;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技工的專業訓練;增強公眾對文化遺產的珍視;推動可持續及優質的旅遊”。整部法律以非常大的篇幅詳細規定了對評定的不動產、動產、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古樹名木的保護規定,對“澳門歷史城區”則有獨立篇章條文及制度規範相關保護工作──“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和局部計劃。文物保護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讓公眾有權享用文化遺產,觀賞、體驗、品味文化遺產的精髓和魅力,同時任何人都有義務保存、弘揚文化遺產。《文化遺產保護法》明確了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的權利及義務。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享有的權利包括:“取得相關資料;知悉為保護文化遺產而設定的優先順序及政策措施;獲得補償性賠償;申請按公用徵收制度徵收;享受稅務優惠、稅收鼓勵、財政支持計劃及其他性質的支持計劃”。與此對應,應承擔的一般義務則是:“適當使用有關財產,避免該等財產破損、毀壞或滅失;向主管的公共部門提供所需的資料;執行對保護被評定的財產屬必要的工程或工作;處分所屬財產時,確保文化局行使優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第7條指出“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制研究-161-此外,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還規定了獎勵、優惠、支持和處罰制度。為表彰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文化遺產保護法》設立了建築設計獎、保養和修復文化遺產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獎、弘揚文化遺產獎。同時,對於被評定的不動產及位於其緩衝區內的不動產可以享有市區房屋稅、營業稅、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印花稅等方面的稅務優惠及稅收豁免。另一方面,對違反《文化遺產保護法》相關規定者,法案中亦規定了處罰制度,其中刑事制度包括不法遷移罪、不法出境罪、毀壞考古物或考古遺跡罪、違令罪等;行政處罰制度則是針對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違反相關義務,違反規定在紀念物上張貼或裝置任何宣傳品,違反各項通知義務,違反有關保護古樹名木的規定等行為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四、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特點結合上述內容,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一方面汲取了國際公約及世界通例的精神,一方面又特別針對本地區的實際情形而作出適度調整,由此而使該法體現出以下四個特點。第一,更新保護理念。整部法律對“文化遺產”的概念進行了科學界定,把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共冶一爐,極大地豐富了原有的文化遺產概念;在着力保護文化遺產物質載體的同時,重視發掘和保存其蘊涵的精神價值、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等無形文化遺產,從而推動社會公眾維護和弘揚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物質與非物質財富。第二,突出保護中心。“澳門歷史城區”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在整部法律中作為重中之重,處於受保護的中心位置。《文化遺產保護法》中設立了獨立的篇章,詳盡闡述“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和局部計劃,以確保其得到全面而有效的保護,從而“在城市生活、文化、環境方面可持續地發揮作用”。第三,擴大保護範圍。根據新界定的文化遺產概念,受保護的文化遺產範圍除了特定的“澳門歷史城區”之外,還涉及具歷史文化價值的動產、非物質文化遺產、考古遺產及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凡具重要文化價值的文明或文化見證,都在受保護之列,確保澳門的文化遺產得以發揚光大和世代傳承。第四,集聚保護合力。《文化遺產保護法》視文化遺產保護為系統工程,涵蓋了多項配套規定和舉措,包括明晰政府、居民、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設立文化遺產委員會,建立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評定程序,規定文化局在文化遺產保護上發出的意見具有約束效力,明確文化遺產保護的獎勵、優惠及支持和處罰機制,集聚合力共同參與保護澳門文化遺產。《文化遺產保護法》既充分吸收了世界先進文保理念,也關注、兼顧到澳門本地在文化遺產保護上所需要面對的各類具體問題,聽取了公眾意見,參考了國內的法律,在彰顯文化價值的獨特性外亦考慮到環境美學價值。所以,這部法律是符合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情況的。依據《文化遺產保護法》,澳門特區政府又制訂了相關的補充、派生性法規、行政規章和管理計劃,包括文化遺產委員會相關規定的第4/2014號行政法規、在市政牧場舊址及市政狗房的評定程序中訂定臨時緩衝區的第17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文化局組織及運作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等。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62-五、《文化遺產保護法》對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影響《文化遺產保護法》雖然立法過程曠日持久,但其相關理念以及制度設計層面對文化遺產保護的貢獻將是舉足輕重的,澳門的文化保護工作有了更可靠的法律依據和更完善的管理機制。首先,構建了比較完整的澳門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文化遺產保護法》涵蓋內容多,覆蓋範圍廣,“包括不動產、動產、考古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以至古樹名木的保護,關係着業權人以及一般市民大眾等多方的利益及權益,具體操作涉及主管工務、規劃、市政等範疇的多個公共部門”9;整部法律理念先進、規則細緻、邏輯嚴謹,構建了比較完整的澳門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為以後的法律適用和細則性實施奠定了比較堅實的基礎,對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有着重要的指導意義。第二,提供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澳門歷史城區的法律依據。“澳門歷史城區”作為世界文化遺產,是人類的瑰寶,是澳門文化身份的象徵。不同於其他世界文化遺產,澳門歷史城區是與街道、人群融為一體的,要在發展經濟、民生與維護保育世遺中取得平衡,那就得在保育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育。《文化遺產保護法》在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中,為對文化遺產及空間特徵加以完好保存,對“景觀管理監督、建築限制條件、城市肌理的維護措施及改造限制、建築修復準則”進行了規範和管理,並明確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均須遵守“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和局部計劃的規定。通過法律條款的限制和約束,使人們在合理利用的過程中,把歷史文化的魅力和風采延續下去。第三,形成了有效的文化遺產管理機制。澳門建築遺產眾多,由於歷史的原因,業權分散,管理權分割,含混不清的業權和管理權導致了一些爭議事件的發生10,各方的訴求體現在:業主尋求權益保障,公眾需要享用遺產,遺產自身需要得到保護,單靠政府的力量實現保護再利用存在很多難題。《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出台使得各方利益的平衡問題迎刃而解。法律規定,不論建築物的歸屬如何,其實體管理行為都歸政府,並對“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的責任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政府提供技術及經濟支持對建築遺產進行保護和修復,換取對文物的使用權,保障建築遺產對公眾開放,創建社會效益,並使建築遺產得到保護,而業主則可以減免在歷史建築修復保護過程中的經濟負擔,甚至還能獲得經濟收益。11這樣,通過公私合作的文化遺產管理方式,可以實現多方共贏。六、結語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建設經過了從無到有、由少到多的發展歷程並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績,這在“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方面體現尤為明顯。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工作已漸成體系,十章一百多項法律條文編寫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預見性,而且就目前來看,各方面運作尚屬良好。當然,一部法律,覆蓋範圍廣、涉及利益眾,關聯部門多,不可能窮盡面對的所有情況和問題,在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公眾媒體宣傳、預防、規劃和執行監管方面依然任重道遠,在未來的發展中,澳門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領域尤其是“澳門歷史城區”的法律管理保護方面也還會面臨各式各樣新的衝突、問題與困難,但筆者相信對澳門而言,這既是挑戰,也是個機遇。澳門經過多年來的理論借鑒和經驗積累,在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與社會發展以及經濟效益之間達成了一個新的平衡,利用好法制發展高起點、高標準和當前的發展契機,澳門的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一
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制研究-163-定會在大中華區域內樹立一個典範,更可以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建設的隊列中,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註釋:1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決定》(1985年),載於中國人大網:http://law.npc.gov.cn/FLFG/ksjsCateGroup.action,2016年3月29日訪問。2張鵲橋:《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回顧和展望──從〈文物保護法令〉到《〈文化遺產保護法〉》,載於《城市規劃》,2014年第38卷增刊,第80頁。3見第34/76/M法令《關於澳門藝術財產分類事宜》。4見第56/84/M號法令《修改附載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之古蹟、建築群及名勝名單》。5見第83/92/M號法令《修改附載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之古蹟、建築群及名勝名單》。6見澳門第83/92/M號法令之附件I、II、III、IV。7李嘉曾:《〈文化遺產保護法〉辯證談》,載於《澳門日報》,2014年2月26日,第E06版。8同註2,第82頁。9同上註,第85頁。10包括媽閣廟爭權事件、藍屋仔事件、東望洋燈塔事件等引發了澳門社會對文物保護法規的熱烈討論。11吳衛鳴:《文化遺產讓澳門更有魅力》,載於紫荊網:http://www.zijing.org/htmls/zz/647066.shtml,2016年3月29日訪問。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164-一、問題的提出雖然澳門的經濟在回歸後得以迅速發展,但是法律制度似乎未能跟上社會飛速發展的步伐。根據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的規定,政府部門的規章及制度除與《澳門基本法》產生衝突外,仍然會繼續沿用。因此,公共部門長久以來仍然使用回歸前的法例即54/GM/97號批示作為資助社團的規範準則,然而,仍然沿用舊有法規將很可能在利益分配過程中產生權力灰色地帶,原因是資助審批的定義及標準不具統一標準而造成了公共資源批給的不確定性,致使各社團為爭奪有限資源而產生趨同及模仿等行為。過往的社團研究甚少涉及資源依賴方面的探討,相當一部分的研究是以政治學視野去理解社團在澳門的功能和定位,而對於資源配置的瞭解則以“法團主義”的探討比較廣泛。本文將以制度主義為研究視角,結合效率與合法性及資源依賴理論進行探討,並以澳門基金會為例,從中探求資源配置的機制及其在回歸後的發展情況,以及其在遵從過往的行事風格之中如何適應公共空間的挑戰和社會的期望?由此,本文要回答的問題是,甚麼因素影響澳門基金會資助的變化?在澳門基金會2001年到2016年的工作報告中如何體現澳門基金會資助社團的行為變化?本文旨在重構具相容性的資助標準,從而有助於澳門特區政府設計以團體績效為主的資助準則,確保公帑用得其所。二、理論框架一直到20世紀40年代後期,組織理論在學科構成中還未能成為獨立的學科1,除了其發展時間不足百年外,早期的理論只着眼於在理性系統之中對組織進行封閉研究,缺乏對環境因素影響的考慮;另一方面,還出於對世界上必然具備最好、最優、最具效率的組織存在的假設深信不疑2,都使該學科的研究顯得較為片面。西蒙的有限理性與主流經濟學和組織設計的思路持相反觀點3,如果只單方面以經濟學的觀點進行分析,對組織存在的解釋都是不完整的,而且組織的專業性並不單純由經濟效益構成,更在於組織必須受到社會認可。4若市場是完美的,組織的存在本身就顯得多餘,事實上,組織的出現確實有需要,如果要有效對企業的成本進行縮減,就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企業家的知識使企業能夠控制成本,利用訂立契約從制度主義看澳門基金會功能定位與運作張少鵬∗
從制度主義看澳門基金會功能定位與運作-165-的方式使信息得以清晰5,但是,實踐中契約的信息性卻較難被顯示出來。信息的傳播有三個困難:信息隱蔽性、信息可觀察性及信息系統性。由於不少信息需要通過實踐才能獲得,如想學習必然要走進系統之中。對於為了保持其壟斷地位的專業組織,其活動信息不具備可觀察性,而且,信息系統性只有在體制內才具有權限完整地獲取信息,因此專業團體地位的超然性透過複雜的決策過程及信息的隱蔽性及系統性產生。經濟學未能夠有效解釋專業團體必須透過制度化過程來生成,只解釋了效率獲得與權力不可避免的交易過程,並沒有對權力之間(如壟斷、尋租等)的關係作出具意義的論述。制度學派對此問題進行了相關討論。(一)制度主義制度主義可以分為:○1舊制度主義,以權力及非正式組織的影響、聯盟、競爭價值6即組織自身為主;○2新制度主義(Neo-institutionalism)針對合法性、組織的植根性、分類的核心、路徑、劇本及計劃7進行研究,探討組織存在社會環境中的價值和意義,而且更重視環境對組織的塑造過程,尤其以組織的合法性解釋組織如何產生強制、模仿和規範機制,使組織的存在符合社會期望。合法性機制對組織行為的影響可從兩個層次來理解:○1強意義,即組織行為、組織形式都是制度塑造的,組織或個人本身沒有自主選擇性。強意義的觀點很多時候必須建基在自然基礎之上,其合法性的構成依賴制度賦予人們的身份,組織存在需要通過社會承認才能被廣為認同。制度塑造了社會群體的記憶和遺忘,同時制度也對事物進行分類,將事物置於不同的範疇。8○2弱意義,即制度通過影響資源配置或激勵方式來影響人的行為。9從弱意義而言,組織的趨同現象有三種機制:強制、模仿和規範機制;強迫性機制使組織必須遵守如法律、明示規則對組織行為的規管,是單向由組織域中的權力機關對域中的團體進行的強制性服從;模仿作為組織對於不確定的環境尋求合法性的手段,其模仿壓力來源自社會承認,使組織在環境中得以維持其地位;與強制不同的是,規範來源自制度,並不需要以明文規定的方式令主體接受,相反,是一種潛移黙化的過程,以形成系統性的行為。10(二)效率與合法性交易成本經濟學與制度學派之間產生出對效率和合法性的相互作用和權衡關係。在專業組織中,則指明了經濟學與社會學之間的關係,在理解專業組織時需要在社會合法性和經濟效率之間取得平衡。以經濟學的角度探討組織的生成原因,早在組織理論發展之初已顯視出理性系統對效率的重視,組織出現的原因是為了解決不確定性,提升生產效率,創造一加一大於二的協同效應。但是,在往後的理論發展中表明,組織的規模界限限制了組織的存在,邊際規模使組織的企業規模擴張出現了界限。因應管理技術的變革和提升,在原來科層制結構既複雜又高度融合的環境下,企業家能將注意力集中於決策上,從而減少瑣碎事項的處理,企業的規模得以擴張,跨國大企業形成。經理人的存在也是構成企業的大規模擴張的重要因素之一。經理人的職能之一是作為一個信息相互聯繫的中心,使組織中的各個部分有機連結起來並進行協調。11由於經理人的能力在於協調不同部門之間的工作,構成了科層制的工作模式,20世紀70年代大型企業的湧現逐步代替了原有的家族小企業,在新興大型企業中,以類“小型企業”的形式存在着。在大型企業正式開始形成時,經理人的職責構成了對企業規模擴張的重要因素。12組織的構成從成本節省衍生至科層制,組織的擴張使科層制的構成以更龐大及複雜的形式設計,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66-甚至以非市場因素構成,而最終導致組織的目的不再單純以開源節流為目標,同時更產生了組織合法性的構成問題。以經濟學的角度而言,組織本身的存在理應根據不同組織自身面對市場環境而產生不同的枝節和元素,但不確定性產生了組織趨同,原因是接受環境訊號受到阻礙,導致組織為取得社會認同必須使用相同的框架式制度,以確保組織的社會認受性並不會因為差異產生邊緣化。(三)資源依賴理論資源依賴理論指出,一個組織最重要的目標就是要想辦法減低對外部關鍵資源供應組織的依賴程度,並且尋求一個可以穩定掌握這些具有關鍵資源的供應組織的方法。13資源依賴理論的假設是:○1組織的生存是組織的首要目標;○2一般情況下組織無法生產出所有自身所需的資源,需要向外界尋求這些資源;○3組織通過與外界其他組織的互動才能獲取自身發展所需的資源;○4組織的生存建立在自身與其他組織關係的基礎上。14組織由於自身無法生產自身生存所必需的資源,必須依靠外部資源的供給才能夠維持其自身的營運,因此產生了依附性。資源依賴理論認為環境是開放性的,組織的存在除了受自身組織的能力影響外,更大部分受限於環境的影響,如社會制度環境、產業環境等。15組織所採取如兼併、聯合、多元化等一系列策略都是為了更好地獲得資源。16湯普森提出了依賴模式,指出組織之間的依賴與所提供的資源與服務需要成正比例。17薩德爾認為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並不完全是單方面的順從與服從關係,它們各自掌握着某種重要資源,可以形相互相依賴關係。依賴的本質並不是一個組織依賴於另一個組織,兩個組織可以互為依賴。18如果一個組織的依賴性大於另外一個組織時,兩者之間將產生不平等的權力關係,正如澳門基金會與民間組織之間存在着不對稱的依賴度。資源依賴理論強調的是組織如何獲得資源得以生存和發展,當中存在着資源獲得並轉化的過程,澳門基金會與民間組織之間關係呈現出明顯強弱不等的狀態,這是因為澳門基金會可以把其擁有的組織資源、政治資源、體制資源、公信力資源等通過不同的方式轉化至民間組織,兩者產生了不對稱的依賴關係。被依存組織對依存組織控制權的大小主要取決於三個因素:資源對於組織維持運營和生存的重要性,持有資源的群體控制資源配置和使用的程度,替代性資源的可得程度。19第三部門由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緣故而出現,發揮補充政府和市場未能接觸的服務的作用。由於第三部門資源獲取的途徑立足於市場和政府之間,由此形成了組織之間為求獲取資源,從而進行組織之間的聯盟、商議及共同抉擇。20這構成了資源依賴的過程,並形成了組織之間較為穩定的結構狀態,進而與網絡之間的成員進行網絡構建。由網絡構成與組織自身為尋求資源而進行的行為,目的在於獲取自身所需的新技術、知識以使自己延伸到新的市場,而且組織之間建立聯繫是一個權變的結果。21有關民間組織與政府之間的關係研究表明,兩者都具有對方所需的特定資源,對於非營利體育組織與政府之間的合作,目標的一致性和資源互賴是促成政府與非營利體育組織合作的動因。22但是,兩者之間的依賴程度存有差異,例如政府具有公共服務承接對象的選擇權利,造成了民間組織與政府之間的不對等關係。
從制度主義看澳門基金會功能定位與運作-167-三、澳門社團的發展澳門社團文化由來已久,社團的存在也構成了澳門社會關係的重要組成方式。23在縱向層面上,澳門的社團關係始見於葡人來華。16世紀中旬,葡萄牙宗教團體對麻瘋病人、育嬰、教養孤兒、護老服務的提供,逐漸出現了相關的非牟利組織,其存在補充了澳葡政府對澳門部分社會服務的缺失。24社團由此成為了澳門的一道風景,回歸後初期更提倡“政府為主,社團為輔”的社會服務發展模式。25橫向層面上,澳門社團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發展起來的,儒家傳統在澳門華人社群長期具有一定影響力,造成了華洋共處卻二元分立的特有社會面貌。社團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以法團主義為範式呈現,回歸後的澳門社團在公共空間中所佔據的地位與早期葡人宗教、慈善救濟性質的團體明顯不同,更具“政黨”特色。由《澳門基本法》所賦予居民相對寬鬆的自由結社權利可見,在法律層面上,成立社團便捷,且自由度大。總的而言,澳門社團文化的形成主要受儒學的影響力、法團主義的牢不可破和法制上對結社自由的確認等三個因素影響,這為回歸後澳門社團蓬勃發展提供了基礎。儒家學說作為澳門華人長久以來的傳統,回歸後居民提出了更多政治參與的訴求,這為現代民主與傳統儒學之間的相容帶來了契機。早在葡人來澳之初,由於華洋雖共處卻分治的政治局面,即使有葡人居住在澳門,在澳居住的華人仍然超過九成,儒家文化的影響力得以保留26,其對回歸後澳門的社團政治產生相當深遠的影響。在這獨特的歷史背景下,在澳華人具有強烈的傳統儒家觀念,社團對權力機關不以抗爭為主,相反,回歸前澳門社團就長期存在着“蛛網式結構”的社團關係,核心社團位處政治的中心,其他社團有序緊隨其後,政治意見的表達則透過社團之間的關係層層推進,形成政治協商。27回歸後澳門社團在結構和數量上都有一些轉變,但澳門特區仍然能夠將儒家傳統結合民主法治進行施政。然而,困境在於,經濟的發展使社會萌生出對多元民主理念的追求,以競爭取代和諧協商。儒學與民主之間的相容在後回歸時代的澳門特區需要進一步的磨合。澳門政府對社團的資源支持,成就了法團主義的萌芽及發展,而回歸後的政治模式仍然建基這種社團與政府緊密的關係上。基於澳門社團的運作與政府在資源上的支持有着莫大的關係,傳統上社團與政府的關係多為協商溝通方式而非多元主義的競爭模式,這與法團主義理論相對應。法團主義是以系統性的利益表達形式有限度地表達利益,其特點為不具有競爭性、科層式,類同於一種壟斷式的團體。28法團主義在澳門的萌芽,主要是由於華人長久以來以家庭為核心29,重視親屬關係,表現出以協商和諧溝通取代西方多元主義以競爭為核心的政治肌理。另外也受到葡萄牙政府悠久的法團主義背景所影響,即以天主教為和諧統一的宗旨運行國家事務的原則,傳統伊比利亞(Iberia)地區相同文化以及葡萄牙威權統治。30在管治上,順應着葡萄牙傳統的法團主義治理方式,澳葡政府同樣以法團主義為施政行為範式,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也以社團作為輔助政府施政的工具。《澳門基本法》規定了澳門居民的結社權利,對澳門社團的法律規管明顯較內地自由,遵從了“(結社)自由是民主法治國家原則上所固有的,其基本規則是在沒有公權力干預下自主和自由地進行內部組織”的精神。31社團運作主要由第2/99/M號法律規制,其中第3條規定“社團可依其宗旨而自由進行活動,公共當局不得干預,且不得將社團解散或中止其活動”,其餘有關事務則由《民法典》規範社團的法律活動。在實踐上,如果社團違反了法例,由司法機關進行審判。社團的自由也體現在社團內部規章的自由制定,原則上結社的自由不需要向政府申報,惟缺乏法律人格。相對來說,內地的結社受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辦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信託法》等法規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68-的規範,而且每年有不少新的法規條例出台,澳門對社團的規管的確較為寬鬆。由於澳門成立社團及對其規管寬鬆,澳門社團的數量與人口的比例甚為密集。四、社團資助機制回歸後澳門社團發展一日千里,社團數量高速增加,政府資源的投放也水漲船高,產生了社團經濟。澳門社團面對着多元主義帶來的挑戰,回歸前後社團數量從1999年1,274個增至2016年6,913個,增長超過5倍。社團的增加與政府資助的供給更多的情況下,生成更多,各社團在資源獲取上產生不少競爭。社團的營運及產生大多需要政府部門提供相關的支持,2016年澳門各基金會就提供了近澳門幣112億元給私人和社團申請32,除基金會提供資源外,各政府部門提供相應的資源予私人或私人團體申請。因此,社團經濟成為有別於澳門市場經濟的構成部分。從政府審計報告的資料可見,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批給監督相對鬆散33,只對一成六(16.02%)的資助項目由澳門基金會作實地瞭解,大部分的監督工作主要以申請者提交的書面資料為依據,社團在獲取和使用資源上相對自由。審計署也發現,公共部門用於發放資助的開支總額約佔政府總開支7.6%,團體重複資助情況較為常見,公共部門發放資助的方式各具特色,發放資助的決定並不都會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這有違法律原則,而且公共部門有資助其部門人員所開設的社團的情況。34綜上,公共部門資助社團的過程存在明顯的灰色地帶,突顯了澳門社團經濟的獨有特性。不少部門均資助部門員工的活動開支,例如資助本身的文體會、康體會或福利會的活動經費等。35從組織合法性角度看,回歸前,不少公共部門衍生出以私法人形式存在的社團,公共部門以直接資助方式保持它們的運行經費,產出的活動則主要是有關部門的文康娛樂等福利。究其原因,在於公共部門對資助的監管機制不完善,首先,單單以第54/GM/97號批示和部門自身的組織章程為依據而沒有其他更為明確的規範作為補充是不足夠的,這就造成了公共部門資源發放準則的差異。其次,公共部門各自設定了不同的資助申請程序,程序的公開度也有不同。根據審計署的資料,六成半(65.0%)受調查的公共部門均沒有或只有部分公開資助指引36,同樣有六成半(65.0%)受調查的公共部門只有部分或根本沒有成文審批標準。37另外,公共部門制定成文的跟進措施、制定成文審批標準、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等比例均不過半數,亦即公共部門對資助發放的監管以不具言明的方式進行居多,主要依賴於批給實體的習慣,從而構成資助發放的情況抽象且不具可複製的特點。不具統一和透明的資助指引和程序則使私人或私人機構在申請資助時無所適從。以澳門基金會的社團資助機制為例,作為澳門社團批給資助的傳統大型官方基金會,澳門基金會可作為一個分析模範。根據第7/2001號法律、第12/2001號行政法規、第4/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17/2011號行政法規,1984年成立的前澳門基金會和1998年成立的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於2001年合併成為澳門基金會。澳門基金會是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法人,自治程度較高。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其資金主要來源於澳門的娛樂場幸運博彩專營承批公司和轉批給公司毛收入1.6%的撥款、政府撥款、澳門特區內外的捐贈及其他法定收入。38作為澳門特區政府主要向社團發放資助的機構,澳門基金會的資助原則受到各界別團體的重視。根據第54/GM/97號批示,政府資助社團的目的是,“政府部門直接參與範圍以外所發展的活動給予財政資助,應列為施政方針之重大目標,目的在實現民間
從制度主義看澳門基金會功能定位與運作-169-社會的計劃,鼓勵民間社會創立事業的能力和公民參與。”澳門基金會的資助工作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澳門基金會章程》所列明的規則進行,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預算收益細明表、向其他機構申請資助名單及其結果或回覆等資料進行分析,根據申請項目的宗旨、意義和效益等方面進行評估,並因應澳門特區政府在施政方針的指示或以扶助弱勢社群的活動作為優先審批的標準。圖1顯示,澳門基金會的年度資助批給總額在過往18年間呈直綫上升,但是,2009年的數字較低,只有不到澳門幣6億元,這與博彩毛收入降低有密切關係。明顯可見,資助批給總金額是不均稱的,例如,2015年的批給接近澳門幣24億元,2016年則跌至約澳門幣15億元,其變化原因與澳門基金會本身的職能有關。第7/2001號法律第4條規定,“基金會之宗旨為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包括旨在推廣澳門的活動。”不同的批給偏向受社會變化影響,如在2015年的批給中,佔最大比例的是對澳門城市大學的資助,因為澳門城市大學在2015年前後推出了重大項目,需要澳門基金會提供協助。由此可見,除了較為固定的批給項目外,澳門基金會的資助批給總額會因應當時社會發展需要所衍生的重大項目而有一些較大的變化。澳門基金會的批給項目透明度雖有改善,但仍然需要有更清晰的資料作輔助。根據2015年澳門基金會的工作報告,公眾只能知道信託委員會批出了82個資助項目,金額總計超過澳門幣18億元,但對該筆費用的去向只能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分別查找,不具系統性,對於信息透明度和便捷性打了折扣。另外,在報告中也有大量的資助活動資料,但並沒有實質資源去向、數字等資料供居民查閱。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刊登的資助詳情,金額約澳門幣18.5億元39,在數字上與2015年工作報告中有少許出入。由此可見,當中仍有部分資助項目沒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對於公帑運用的透明度意識仍然不足。要確保澳門基金會的合法性,可以提高工作報告內容的信息性,從而獲取社會認同。縱觀2001-2016年澳門基金會的工作報告,可分為三個階段:○12001-2004年的初階信息透明度,對每個部門的工作只有簡述和總結,實質上並未能使居民瞭解澳門基金會一年的運作情況;○22005-2009年中階信息性透明度,仍然是工作簡述及總結,但對信息開始作分類,對資助的相關範疇進行了分析。另外,對於澳門基金會各職能部門的整年工作提供活動及工作順序,整體資助及機構運行的透明度增加;○32010-2016年高階信息透明度,在撰寫工作報告時提供了更多信息,整份報告的製作分五個部分,分別是澳門基金會簡介、主要活動、資助、捐助及奬學金、行政及財政及附錄,構成了一個更有說服力的說明框架,使居民能夠獲取更多信息。通過觀察澳門基金會工作報告的演變過程,可見組織為求獲取合法性,需要將自身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以滿足社會的期望值,使組織的工作取得居民的支持。圖2顯示,澳門基金會的職能主要以資助為主,筆者發現某些年份的資助批給總金額與費用預算執行及預留總額之間的比例出現矛盾,如2010年的比例具有明顯的差別,其原因在於資助批給過程的延遲性,很多時候甚至出現數年前批出的金額在當年結算的情況,因此,在推遲的過程引出這一比例形式。不過,如果每一年的批給總金額與費用預算執行及預留總額比例之間存在差距,將使居民難以瞭解到澳門基金會本身運行的實際費用預算,透明度將因此大打折扣。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70-圖1澳門基金會年度資助批給總額資料來源:澳門基金會年度活動報告(2001-2016年)註:2014年資助數字未能核實,因此從略圖2澳門基金會資助的批給總金額與費用預算執行及預留總額比例資料來源:澳門基金會年度活動報告(2001-2016年)註:2014年資助數字未能核實,因此從略
從制度主義看澳門基金會功能定位與運作-171-五、建議澳門社團即使在華洋共處的生活狀態持續良久,傳統儒家文化對澳門社團的發展仍有着明顯的影響。社團作為澳門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政治仲介人,使法團主義模式構成了澳門政治交互模式。回歸後,澳門居民享有結社自由,澳門社團發展更為熱烈。在這樣的良好社會環境下,澳門社團在回歸後大幅增加,目前已超過7,000個,社團之間為求爭取政府資源,都期望現時政府的資助機制朝向更開放和更透明的方向發展。首先,政府應該提高資助批給的透明度,由澳門基金會資助社團的金額來看,與博彩收益掛勾使得用於可資助社團的資源更多,資助項目逐年增加,居民對於澳門基金會的資金運用有更大的期望,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公開那些向澳門基金會申請超過50萬的項目,這將有效提升公眾監督公帑的使用情況,對澳門基金會的工作提出質詢,締造更具效率和合法性的政府實體,從而使澳門基金會成為資助透明度高的模範。第二,確保澳門基金會的合法性,從澳門基金會歷年的工作報告可見,澳門基金會資助的項目漸見增加,但對澳門私立大學的資助卻使公眾產生對澳門基金會自身合法性的疑慮,因此,澳門基金會應該在工作報告中提供更多信息,務求使透明度符合社會期望。筆者建議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信息錄入年度報告,有助公眾釋疑。第三,加強對資助的獨立監察,資源依賴性導致社團與澳門基金會之間處於附屬關係,社團之間的趨同成為資源配置不確定情況下的競爭手段。澳門基金會的資源隨着博彩稅收增加得到相應增加,面對每年超過十億的資助金額,社團之間為競爭資源,對政府的協作行為構成了使澳門政治穩定的方法,而且,在社團之間亦產生趨同現象,近似的制度,相近的行事作風,在資源獲取處於不確定的情況下,尤其向獲取大量資源的傳統大型社團靠攏亦成為了獲取資源的手段。因此,澳門基金會確有責任對某些能夠獲取大量社會資源的團體、實體及教育機構等作出解說,在決定重大項目的資助時,更應做好對外溝通,不宜隱瞞實情,低調處理,在現今信息發達的情況下,事情難以保密,由此,透明度的提高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合法性,有利政府的政策發展。六、研究限制由於公共部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刊登的資助金額不完整,根據審計署調查可知,公共部門公佈資助項目的比例並不高,這構成了研究資料上的限制。雖然資料有所缺失,但以澳門資助額上較具規模的澳門基金會作案例分析,配合整體資料的運用,仍然有助於瞭解公共部門資助審批中的規律。筆者認為未來研究的方向應以整體公共部門的資助批給情況為資料來源,分析比較現有各公共部門發放資助的職能範疇,使涉及資助審批的申請程序及指引、申報機制、財政資助的公開發佈得以系統性規範。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72-註釋:1斯科特‧理查德(Scott,R.)、大衛斯‧吉羅德(Davis,G.):《組織理論──理性、自然與開放系統的視角》,高俊山譯,北京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9頁。2周雪光:《組織社會學十講》,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18頁。3H.A.Simon:AdministrativeBehavior.NewYork:FreePress,1957.4J.Roberts&M.Dietrich:ConceptualizingProfessionalism:WhyEconomicsNeedsSociology.AmericanJournalofEconomics&Sociology,Vol.58,No.4,1999,pp.977-998.5R.H.Coase:TheNatureoftheFirm.Economica,NewSeries,Vol.4,No.16,1937,pp.386-405.6B.R.Clark:TheOpen-doorColleges:ACaseStudy.NewYork:McGraw-Hill,1960.7P.J.DiMaggio&W.W.Powell:TheIronCageRevisited:InstitutionalIsomorphismandCollectiveRationalityinOrganizationalFields.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Vol.48,1983,pp.147-160.8周雪光:《制度是怎樣思維的》,載於《讀書》,2001年第4期,第10-18頁。9同註2,第78-91頁。10P.J.DiMaggio&W.W.Powell:TheIronCageRevisited:InstitutionalIsomorphismandCollectiveRationalityinOrganizationalFields.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Vol.48,1983,pp.147-160.11巴納德:《經理人員的職能》,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12A.D.Chandler:TheVisibleHand:theManagerialRevolutioninAmericanBusiness.Cambridge,Mass.:BelknapPress,1977.13姜裕富:《農村基層黨組織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關係研究——基於資源依賴理論的視角》,載於《社會主義研究》,2011年第5期。14J.Pfeffer&G.R.Salancik:TheExternalControlofOrganizations:AResourceDependencePerspective.Harper&Row,1978.15鄧學軍、夏洪勝:《成本考慮、資源依賴抑或制度驅使:企業間網絡形成動因分析》,載於《學術研究》,2008年第5期。16徐宇珊:《非對稱性依賴:中國基金會與政府關係研究》,載於《公共管理學報》,2008年第1期。17B.Amable:InstitutionalComplementarityandDiversityofSocialSystemsofInnovationandProduction.ReviewofInternationalPoliticalEconomy,Vol.7,No.4,2000,pp.645-687.18J.R.Saidel:ResourceInterdependence:TheRelationshipbetweenStateAgenciesandNonprofitOrganizations.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Vol.51,No.6,1991,pp.543-553.19李鳳琴:《“資源依賴”視角下政府與NGO的合作——以南京市鼓樓區為例》,載於《理論探索》,2011年第5期。20J.D.Thompson&W.J.McEwen:OrganizationalGoalsandEnvironment:Goal-settingasanInteractionProcess.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Vol.23,No.1,1958,pp.23-31.21C.Oliver:DeterminantsofInterorganizationalRelationships:IntegrationandFutureDirections.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Vol.15,No.2,1990,pp.241-265.22馮欣欣、曹繼紅:《政府與非營利體育組織合作:理論邏輯與模式轉變——基於資源依賴的視角》,載於《天
從制度主義看澳門基金會功能定位與運作-173-津體育學院學報》,2012年第4期。23婁勝華:《看社團:澳門社會治理的重要基石》,載於《中國統一戰綫》,2014年第12期。24黃兆輝:《小政府大社團:澳門的後-後現代性與後傳統生活》,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6-7頁。25莊金峰﹕《從澳門社團的特殊性看“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0年第6期。26鄧思平:《從問卷調查看儒家影響在澳門》,載於《中國文化》,1991年第5期。27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0頁。28C.P.Schmitter:StilltheCenturyofCorporatism?TheReviewofPolitics,Vol.36,1974,pp.85-131.29F.Fukuyama:ConfucianismandDemocracy,JournalofDemocracy,Vol.6,No.2,1995,pp.20-33.30J.W.Wiarda:CorporatismandDevelopment:thePortugueseExperience,Amherst,USA:UniversityofMassachusettsPress,1977.31婁勝華:《澳門現行社團法律制度的結構與特徵分析》,載於《比較法研究》,2006年第5期。32《3分鐘看懂“社團經濟”》,載於《論盡媒體》,2016年6月14日。33澳門審計署:《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2012年。34澳門審計署:《公共部門向社團發放財政資助的研究》,2003年。35根據行政公職局(以下簡稱“公職局”)發函編號0306260024/135/DTJ/2003所示的資料可見,其活動針對行政公職局文娛體育組所提供的活動面向以自身公職部門為主,被澳門特區政府審計署質疑其行為有以權某私之嫌。在公職局的書函回覆中可見利用與澳門社團之間的合作作為其行為合法性的手段“……尤其與澳門工人聯合總會澳門中教育會緊密合作”。另外,澳門金融管理局信函3038/2003-AMCM-CA所示,亦存在“體育會”。財政局如是,根據信函066/NAJ/JJ03所指,亦存在“文化康體會”,以社團形式服務自身部門;民政總署OF.CONF.N.229/SFI/2003信函亦反映出利用社團形式,再以該部門撥款入“職工福利會”;另外,在旅遊局發出的信函21/conf./DAF/2003所示,可見有關的團體亦具有相關的社團性質團體,因應審計署的要求,“由2002年起亦已停止對旅遊司會發放財政資助,尤以用作舉辦聖誕聯歡為然。”36同註34,第22頁。37同上註,第24頁。38見澳門基金會簡介,載於澳門基金會網站:http://www.fmac.org.mo/summary/summaryIndex,2017年2月3日訪問。39見《公報》2015年第18期第二組、第31期第二組、第44期第二組,2016年第5期第二組。
∗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員-174-一、前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4條規定了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重大事項的權力。地方組織法對重大事項規定相較於憲法進一步進行了細化,具體列出了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9個方面的工作。廣東省人大於2000年7月制定並在2010年7月修改了《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提出了根據法律規定、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等三條界定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原則。2016年1月廣東省委印發關於加強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決定,要求涉及根本性、全域性和長遠性的重大問題應由人大討論決定。近期,中央對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出台了實施意見,列舉了重大改革舉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等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重點。但是,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範圍還是比較籠統,難以把握。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於2005年9月通過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2015年1月進行了修改。珠海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實踐既具有豐富的立法實踐經驗,也在工作實踐當中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尤其是2012-2016年間,珠海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實踐引起廣泛關注,具有典型價值。因此,以珠海2012-2016年的實踐為考察對象對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範圍進行探討,具有研究價值。二、珠海2012-2016年重大事項決定權實踐(一)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2005年9月制定2015年1月修改的珠海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第二條直接明確重大事項的內涵,將重大事項的基本內涵明確規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根本性、全域性和長遠性,須經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以及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的事項。規定將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性質劃分為三種類型:○1人大常委會討論且必須作出決定的事項,共七類事項,包括依法治市、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預算、決算、國民經濟計劃調整等事項是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事項;○2人大常委會討論但不地方各級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範圍探析──以珠海2012-2016年實踐為例鍾小凱∗
地方各級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範圍探析-175-一定作出決定的事項,這類事項法律法規未作具體規定,採用列舉為主、概括為輔的方法,規定了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規劃、公共資源開發利用等事項;○3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備的事項,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減、行政區劃的調整等事項。(二)重大事項決定權實施2012-2016年,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在實踐中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分別作出了關於批准市政府《關於完善我市養老制度和體系,發展養老事業議案辦理方案的報告》的決議等23項重要決議決定。一是決定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事項,就財政、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作出10項決定、決議,包括關於批准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調整、財政預算調整、財政決算等決議。二是決定民生重大事項,作出關於發展養老事業、治理中心城區交通堵塞、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決定、決議共3項。三是決定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作出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斗門區四小聯圍海堤達標建設、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和建設、生態文明建設規劃(2010-2020年)等決議。四是決定授予榮譽市民、締結友好城市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包括授予王盛寶及蘇志剛等23位人士“珠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另外還作出了關於批准珠海市與澳大利亞的黃金海岸、俄羅斯的茹科夫斯基締結友好城市關係的決議。五是推進重大事項決定權行使的法制化、規範化,作出關於批准實施人大工作改革創新八項制度的決議,其中包括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三、對珠海界定重大事項範圍的分析對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界定的基本方法無非以下幾種:一是定義法,即對重大事項進行定義,明確重大事項的本質含義或者性質特徵;二是列舉法,對重大事項採取一一列舉的方法;三是概括法,對未列明的具體事項是否屬於重大事項進行臨時裁定的方法。1蔡定劍提出了判定重大事項範圍的三原則,即法定職權原則、大事原則和因事制宜原則。2從珠海的實踐來看,既對重大事項範圍的基本內涵進行了界定,又對重大事項範圍進行了類型劃分,並進一步對重大事項範圍採取了列舉加兜底的方式進行了具體化。應該說,這是目前一種對重大事項範圍進行比較科學有效的界定方法。首先,目前對重大事項的基本內涵取得了一定的共識,認為重大事項主要是指本地區內的具有根本性、全域性和長遠性的事項,包括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財政預算決算的執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人口資源環境、勞動就業、居民收入和社會保障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這就為對重大事項進行定義提供了一個較為可靠的共識性基礎。其次,具體列舉重大事項範圍是確定是否納入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的最具可操作性的方法。一般來說,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權的範圍主要涉及10個方面主要內容: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而決定的事項;批准政府提請審議的體制改革方案;決定有關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問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決定對計劃和預算的部分變更;批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和重大措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76-施;對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決定3;批准對外開放的總體規劃,決定對外開放中的重大問題,批准與外國相應的行政區域建立友好關係的決議;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決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人大常委會的重大問題;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最後,對重大事項進行類型劃分,是目前實踐證明行得通的有效方法。有的地方將重大事項範圍分為四個層次,即人大常委會決定事項、批准事項和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事項與備案事項。4有的將重大事項分為三類:議而必決的重大事項,即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作出相應決議或決定的事項;議而可決的重大事項,即由人大常委會討論,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的事項;議而不決的重大事項,即只要求“一府兩院”報告或備案,人大常委會可以進行審議,但不進行討論,也不作出決定的事項。5珠海採取的是進行三類劃分的方法。四、確定重大事項範圍的規範化路徑實踐中如何確定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範圍,難度很大,現實操作中容易產生“爭權”或“越權”之嫌。6推進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有效行使,關鍵在於破解制度瓶頸制約,將重大事項範圍的確定納入規範化軌道。首先,要明確重大事項的基本內涵。有觀點認為,“一些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面進展緩慢,主要的問題,還是在概念上打轉轉,把較多的精力放在對重大事項的如何定義上,以致很難走出認識上的誤區”。7對此,筆者不予認同。根本性、全域性和長遠性是重大事項的基本屬性和特徵,也是重大事項的基本內涵。雖然重大事項在不同的層級、不同的區域、不同的時間,其內容不確定,但是通過立法對重大事項的本質、性質、內涵作出規定,對實踐中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具有重要的規範性指引作用。珠海立法對重大事項範圍的基本內涵進行了界定,為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提供了基本的共識性基礎,有效促進了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實踐,就是很好的證明。其次,要通過具體化列舉、量化等手段明晰重大事項範圍。有觀點認為,“如果在法規中通過列舉而使重大事項過分具體,則無疑會導致重大事項的固定化,反而使地方人大常委會束手束腳,不利於促進職權的行使”。8對此,筆者認為造成重大事項決定權行使數量少、涉及面窄、不能到位等問題的重要原因,就是對重大事項的列舉不到位。在實際工作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律法規明確列舉的重大事項,如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等都行使了重大事項決定權,而對法律法規未列明的重大事項則較少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將重大事項具體列舉,量化重大事項的標準,如規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規模納入重大事項範圍的具體量化標準。凡是能夠列舉的都應該予以明確規定,只有對難以列舉窮盡的事項才通過兜底條款予以概括性規定。最後,要區分討論權和決定權。重大事項應由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決議、決定,這是重大事項決定權。重大事項應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提出意見、建議,這是重大事項討論權。因為如對兩權不加以區分,就難以操作並容易造成工作中的隨意性,很難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不利於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權。
地方各級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範圍探析-177-註釋:1崔建華:《如何界定重大事項》,載於《人大研究》,2006年第10期。2蔡定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25-328頁。3《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也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了列舉。第3條“事項適用範圍”規定,“本條例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一)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二)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第8條“人大監督”規定,“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載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http://zqyj.chinalaw.gov.cn/overCollectionList?draftType=1,2017年6月23日訪問。4胡國斌、尹霖初、通祥、劉子輝:《關於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討論綜述》,載於《人大研究》,2001年第9期。5莫紀宏:《監督權與重大事項決定權之間的關係》,載於《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3期。6唐宇熒:《論構建重大事項決定和執行中地方人大與政府和諧關係的程序規制》,載於《人大研究》,2010年第10期。7陳軍、紀榮榮:《關於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若干思考》,載於《人大研究》,2000年第12期。8高志宏:《關於地方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之“重大事項”的判斷》,載於《理論月刊》,2009年第4期。
∗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教師、法學博士-178-一、前言個人信息之所以需要法律保護,特別是刑事保護,是因為現實存在着諸多侵害個人信息的嚴重行為,已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可稱為“個人信息犯罪”,核心目的在於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中國法律對於個人信息保護,採取了刑法先與民法提供法律保障依據的立法策略,集中體現了個人信息保護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故以刑法保護視角考察中國個人信息的現狀和發展問題具有法律依據和司法數據的支持。二、大數據產業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聯繫第四次工業革命正在發生,以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為代表的科技變革正逐漸改變着我們的生活習慣與工作環境。在科技迅速發展的背影下,社會上滋生了較多的新型犯罪,如個人信息犯罪、環境污染犯罪等,相較於傳統犯罪而言,新型犯罪具有行為隱蔽、結果嚴重以及危害期長的特點。關注大數據產業發展背景下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出於行文便利,本文中的“個人信息”與“公民個人信息”屬同一概念,下文不再贅言。(一)大數據的概念界定與技術特徵中國《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明確規定了“大數據”的概念。1大數據有四個典型特徵:數據量大(volume)、數據變化速度快(velocity)、數據內容龐雜(variety)、數據的精確(veracity)。2在大數據背景下,個人信息所具有的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越來越重要。從立法層面考察,個人信息不僅體現為人格權的內容,更在新修訂的《民法總則》中明確規定為民事權利。3據此,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和懲處個人信息犯罪應當兩手抓且兩手都要硬。對此,打擊、懲處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策略應當具有針對性、體系性和實效性。針對性是指依據個人信息犯罪的網絡依賴性和牟利性進行有效打擊;體系性是指根據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程度高低進行區別化的規制;實效性是從規制可行性和規制目的性來考察制度的設計是否實際發揮作用。在大數據時代下,民眾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訴求集中體現在安全保障和風險管控,進而要求立法及時性和保護實效性。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權的刑法保護文立彬∗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權的刑法保護-179-(二)大數據產業發展對個人信息安全的影響個人信息是指能將個人直接或間接識別的一切信息,主要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證號、工作單位、通訊方式、血型、基因信息、股票交易賬號、信用卡卡號等。4大數據背景下,個人信息具有的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凸顯,不法分子憑藉多種途徑倒賣個人信息牟取暴利,使得民眾對個人信息的安全感驟降。大數據產業的發展與個人信息的使用密不可分,大數據技術對個人信息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大數據的技術特徵增加了個人信息洩露的風險。大數據儲存比傳統存儲方式數量更大、價值更高,更加容易遭到駭客和病毒關注。大數據的多樣性特點使得駭客的攻擊目標增多,高滙集度的海量信息不可避免地加大了個人信息的洩露風險,亦提升了遭受不法分子攻擊的可能;○2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不當帶來安全風險。一方面,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並進行二次開發利用的現象比較普遍。在信息社會,個人信息的電子化管理滲透到衣食住行玩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對個人信息進行惡意使用、非法買賣之風愈演愈烈,甚至形成了灰色產業鏈;○3個人信息洩露將造成嚴重後果。垃圾短信、垃圾郵件、行銷電話騷擾和微信朋友圈“殺熟”現象無休無止,令人煩不勝煩;網絡詐騙、電信詐騙花樣翻新,層出不窮,危及個人信息主體的財產安全。更有甚者,定點跟蹤、綁架、搶劫、強暴,嚴重危害個人信息主體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大數據產業發展促進全球經濟增長的同時,部分民眾對於自身的個人信息安全感到擔憂和恐懼。(三)中國個人信息犯罪的現狀從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來考察,刑法先於其他部門法對個人信息提供法律保障,即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首次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據此,從個人信息犯罪的視角觀察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現狀具有法律依據和實踐意義。通過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2013-2016年涉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類刑事判決文書可知:○1中國個人信息犯罪呈現上升趨勢,判決數量從2013年的76件上升到2016年的437件,上升幅度達475%。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數量的增長與公安部積極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公民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具有密切關係;○2個人信息犯罪主要集中於南方經濟發達省市,其中福建省的案件數量最多(235件),其次是上海市(201件)和廣東省(182件)。從案件分佈不難發現,侵害個人信息所實施的搜集、整理、利用行為主要依託繁榮的經濟市場,通過交易、交換等方式獲取高額利潤;○3涉及個人信息的範圍較廣、種類繁多,洩露的個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通信信息、車輛信息、旅遊信息、住宿信息等。從被害人群體進行觀察,被害人多具有業主、考生、電商消費者、病人等身份。綜上,個人信息犯罪行為在中國愈演愈烈,目前的規制思路和制裁措施並未能有效的遏制此類犯罪,因此有必要精確分析中國現狀,反思現行立法策略與規制措施。三、中國個人信息犯罪的法律特徵與立法策略分析大數據環境下,個人信息具有的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備受重視,面對日益嚴峻的侵害個人信息行為的狀況,細緻分析中國個人信息犯罪的法律特徵和規制困境,將有利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完善。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80-(一)個人信息犯罪的法律特徵剖析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曾預言的風險社會的到來,即人造風險將取代自然風險成為人類社會面臨的主要風險。5大數據產業作為科技革命下的典型產物,亦體現了科技的兩面性,使用不當將危害整個社會。對於大數據時代下的個人信息犯罪而言,其法律特徵可概括為以下三點:○1個人信息犯罪屬於法定犯6,在人類步入風險社會的當下,法定犯的增多成為了必然的趨勢,原因在於法定犯的設置是國家為了更好的把控經濟風險、保障社會安全,如《中國刑法》中規定的逃稅罪、走私罪、洗錢罪等;○2個人信息犯罪侵犯的是無形財產,相較於土地、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個人信息、智慧財產權等屬於無形財產,無形財產具有非物質性、無消耗性和載體依託性的特徵。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並不會導致信息本身的消耗,亦讓受害者難以察覺,進而造成刑事偵查、證據收集等方面的困難;○3個人信息犯罪多以牟利為最終目的,實證研究數據表明,約五成的個人信息犯罪案件的行為人以出售個人信息牟利,約二成的行為人將個人信息用於業務推廣,約三成的行為人利用個人信息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如實施電話詐騙、信用卡詐騙、敲詐勒索等、偽造證件等。以打擊牟利為立法導向,或可通過沒收非法所得、提高罰金數額等針對性經濟制裁措施顯著提升個人信息犯罪的成本,積極實現刑法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總之,個人信息犯罪具有法定犯、侵害無形財產、以牟利為目的的法律特徵,進而在規制措施的設計上應凸顯民事、行政與刑事法律規制的梯度銜接、保護手段上的科技依託以及懲罰方式上的成本增加,進而對個人信息進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有效保護。(二)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歷史沿革與規制困境1979年和1997年刑法沒有專門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2008年《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呈交國務院審議,至今尚未頒行。有學者指出,中國現行法律規定的犯罪,雖存在個別罪名廢除與否的爭議,但主要的問題是犯罪化。7即根據社會情境變遷,適時設置新的犯罪構成,進而預防犯罪和規制行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將個人信息納入刑法保護,規定了相應的犯罪構成。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一方面擴大了個人信息犯罪的主體範圍,另一方面增設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2017年《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台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入罪要件的“情節嚴重”、明確了設立網站侵犯個人信息可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破解了公民個人信息數量“計算難”等問題。就中國個人信息犯罪規制困境而言,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的問題:○1立法策略有待轉變,大數據產業的發展離不開信息的自由流通,在信息洩露愈發嚴重的當下,國家對信息主權的宣導、民眾對信息安全的訴求都預示着立法有必要着眼於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與風險管控;○2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體系仍待構建,即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的民事法律、行政規章並未與刑事規定形成有層次的規制體系,《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缺失,使得個人信息相關的重要概念未得以明確,規制的範圍亦呈現模糊狀態8;○3規制措施尚有完善空間,即現行的刑事規制手段未足以遏制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的發生與蔓延,從本質上來看,是犯罪成本與犯罪收益之間缺失恰當比例,以致刑法的預防作用收效甚微,更多的行為人選擇以身試法。(三)域外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相關經驗第一,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形成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制體系,如英國《數據保護法》和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權的刑法保護-181-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英國《數據保護法》屬於附屬刑法,即在民事法律中規定了刑罰條款,有利於法條的有效銜接和靈活應對犯罪變化。9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則主要就個人信息獲取、利用目的、安全管理措施、從業者監督等事項進行了規定。對於個人信息犯罪,日本《刑法典》第134條規定了洩漏秘密罪、第246條第2款規定了使用電子電腦詐騙罪。綜上,英國與日本採取了個人信息保護專門立法的策略,雖然在附屬刑法的設置層面有區別,但兩國均對個人信息保護設置了體系化立法,從民事賠償到行政處罰再到刑事責任,形成了梯度化的個人信息保護。第二,對個人信息業務相關的主體設置了較高的注意義務。德國、日本和台灣地區的刑法均針對不同的個人信息侵犯行為規定了詳細的主體範圍。10第三,個人信息保護呈擴張趨勢。隨着大數據產業的深入發展,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呈現多元變化,民眾對個人信息安全的意識亦逐漸提升。在此背景下,域外立法多以增加罪狀和增設罪名的方式加以規制。如台灣地區《刑法典》規定了妨礙秘密罪,以保護公民的秘密權,並且在附屬刑法中設置了較多的侵犯個人信息及隱私的犯罪。此外,面對侵犯對象日益複雜多樣的現狀,域外立法多以擴大解釋方式周延保護個人信息。11四、大數據環境下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優化路徑通過研究域外立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不難發現立法有所側重、刑法介入多節點、保護範圍擴張以及刑法二次規範性等主要特點。必要且適當的法律移植將有助於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發展和完善,因此在既充分吸收先進經驗,又不盲目照搬的基礎上,提高法律移植的適用性對中國而言具有頗多益處。(一)價值取向:強調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和風險管控自由價值與安全價值的博弈是立法長期的狀態,根據經濟發展、社會狀況、民眾需要而適時變化。以大數據為代表的風險社會下,人造風險已逐步取代自然風險成為了威脅人類生存的主要風險,進而如何管控風險和保障安全成為了現代社會的主要矛盾。從刑事立法演進來看,刑法介入提前化表明刑法不再恪守以結果為核心的追責方式,而是在堅持刑法謙抑性的基礎上提早干預行為,如將具有重大危害可能性的飆車行為、醉駕行為、環境污染行為、個人信息侵害行為納入犯罪。以安全價值為導向的立法理念,在宏觀上提倡對個人信息保護法律的頒行、政府監管部門協同機制的出台以及企業自律規範的制定,實現法制完備、有法可依;在微觀上,設置層次分明、程度不同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如對於情節輕微的個人信息犯罪者,可使用短期自由行、罰金刑和社區矯正,旨在盡快恢復受損的社會關係;對於情節嚴重的犯罪者,可判處自由刑的同時科以罰金刑和資格刑,進而實現法的引導作用和預防作用。(二)立法策略: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有機銜接與體系優化在安全價值引導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策略層面,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模式大致可分為兩大模式,即分散立法模式和統一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以美國為典型,即在公領域採取分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82-散立法模式,逐一在各個領域立法;在私領域,主張實行行業自律,通過行業組織的內部規範保護個人信息。統一立法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即通過制定一部完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進而規範公領域和私領域的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和利用等行為,並以信息自決權和一般人格權作為起權利基礎,對個人信息進行統一保護。就中國現狀而言,在查閱相關文獻的基礎上,建議或可採取以統一立法模式為主並佐以行業自律制度的折衷模式。目前個人信息保護的國際立法趨勢表明,已由原來偏重行業自律模式逐漸轉向統一立法模式加上行業自律模式的折衷模式轉變。在中國,隨着大數據戰略的深入實施,個人信息的批量處理和極速傳輸已成常態,說明中國已全面進入信息化社會。個人信息作為無形財產兼具人身屬性,給民眾帶來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並且對於整個社會的發展及科技創新愈發重要。統一式立法的不足在於,政府的立法可能過分束縛個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不利於中國未來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分散式立法模式的弊端表現為,一些公司不參與《安全港協議》12,不法從事個人信息業務,或雖參與《安全港協議》,但缺乏自我監管,在從事個人信息業務過程中發生侵害信息主體人格利益的事件。因此,以中國國情為基礎,建議採取統一立法模式為主且佐以行業自律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策略。理由在於,第一,如前所述,調和各種保護模式的特點來保護個人信息將成為立法趨勢,中國或可順應該趨勢;第二,中國的隱私權一般制度尚未完整確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難以借助已有的法律制度;第三,中國應注重與域外立法規範接軌,努力符合國際社會對個人信息保護的一般要求;第四,中國信息產業的行業力量仍待壯大,企業組織的控制力還有待加強,完全依賴行業自律難以實現個人信息的保護,因此依靠政府力量實現個人信息的安全與保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三)罪名增設:將非法侵入個人信息系統之行為納入犯罪鑒於非法刺探、非法獲取、非法利用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對他人人格權、個人信息權的侵害,因此在提升個人信息刑事保護力度之時,有必要將非法侵入個人信息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從犯罪階段來看,侵入公民信息系統罪是侵害公民信息罪的預備狀態,侵入公民信息系統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將引發二次犯罪,如電話詐騙、網絡詐騙、入戶盜竊、入室搶劫等。對於個人信息犯罪與二次犯罪的緊密關係,是對中國多地已經發生多起案件進行的規律總結。進而將侵入公民信息系統的行為獨立成罪,既有利於構建個人信息犯罪刑事規制體系,形成體系化規制、針對化打擊,更有助於發揮刑法的自由保障機能。從構成要件分析,非法侵入個人信息系統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範圍涵蓋自然人和單位。該罪的保護客體是個人信息系統的安全,所謂個人信息系統是指儲存了大量且敏感的個人信息,還可能儲存了數量較大的虛擬財產的組合體系。此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侵入行為公民信息系統的行為會危害個人信息權,並追求該種危害後果的發生。行為人在故意的主觀意識下,實施危害公民信息系統的行為,亦體現了行為的規範違反性和主觀的反社會性。本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侵入方式進行犯罪,二是以個人信息系統為侵入對象。具體而言,“侵入”是指非法用戶利用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手段突破或者繞過系統安全保護機制“訪問”公民個人信息系統的行為。通常情況下,出於維護信息系統的安全,防火牆等安全保護機制均已建立。該機制可以鑒別訪問者是否具有存取權限,對於不具有存取權限的請求,系統會拒絕其訪問。對於將“侵入”行為歸入犯罪,如《刑法》第28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電腦信息系統罪。個人信息系統的範圍直接影響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分割界限,因此有必要進行明確。從電腦犯罪的規定來看,刑法保護的系統信息或數據是電腦數據庫中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權的刑法保護-183-產生的保存的數據,包括數據庫的完整性、可靠性、系統靈活性等。公民信息系統的保護範圍目前宜採用以上的保護範圍。但值得注意的是,大數據帶來的科技變革,諸如網頁瀏覽痕迹、下載記錄、關鍵字搜索等信息,一方面不屬於儲存於信息系統的信息,另一方面該些信息可反映使用者的生活規律、消費習慣和經濟狀況,刑法是否應將該些數據作為個人信息的保護對象?13從立法的發展和保護的需求來看,將刑法保護的範圍延伸至上述信息必然是立法的趨勢,符合對大數據本質要求動態性和數據流程系統的描述,但從目前的狀況來看,切實保護信息系統中的信息或數據更為關鍵。公民信息系統的關鍵在於儲存着敏感的、大量的個人信息。相較於現行立法對於電腦系統的保護,個人信息系統的保護側重於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安全。具體而言,第一,公民信息系統不僅包括電腦系統、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還涵蓋網絡雲端的公民信息系統,避免了對雲端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的規制不能;第二,與電腦犯罪強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不同,侵入公民信息系統罪設立的初衷在於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強調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犯,因此在刑罰量刑的設計上,建議採用短期自由刑結合財產刑,降低入罪門檻;在刑事追訴程序的啟動上,建議採取以自訴為主、公訴為輔的方式;第三,侵害公民信息系統罪的增設,將充分發揮法律的行為指引、行為評價作用,明確告知社會公眾公民的信息系統受法律保護,非法的侵入行為將導致嚴厲的法律責任。(四)規制措施:個人信息犯罪追訴機制轉變與制裁方式優化針對個人信息犯罪的法律特徵,或可將該類犯罪設置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以應對程度不同的個人信息犯罪行為。14從比較法看個人信息犯罪的追訴程序的設置,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以公訴為主,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則規定為以自訴為主。詳言之,對於情節輕微的個人信息犯罪行為,適用自訴程序,即公權力機關是否追訴行為人的責任取決於當事人的刑事起訴行為。對於達到情節嚴重的個人信息犯罪行為,則規定為公訴案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法律的落實和民眾信息安全。之所以將部分的個人信息犯罪設置為自訴,主要鑒於以下三方面因素:○1自訴案件的設置能緩解緊張的司法資源使用情況;○2將個人信息犯罪設置為自訴案件有利於被害人獲取足以彌補損失的民事賠償,同時利於降低刑事懲罰的適用範圍,為營造較好的社會歸複氛圍奠定基礎;○3自訴案件的設置將促進多元法律制裁措施的制定和落實。侵害個人信息行為依據民事法律、行政規章和刑事法律予以制裁,形成有層次、有梯度的法律制裁體系,對於不同的犯罪行為人適用有區別的懲治措施。總之,自訴為主、公訴為輔的追訴方式與中國現狀契合,並且能促進社會矛盾在較短時間內化解。個人信息犯罪滋生於科技發展的時代,此類犯罪的實施高度依賴於互聯網絡,因此在制裁手段層面應適時革新。“刑罰輕重的相互協調是根本性的,因為預防重罪要優先於預防輕罪,預防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應多於預防對社會危害較少的犯罪。”15具體而言,第一,以互聯網為核心,對業務涉及個人信息的主體提高較為嚴格的注意義務,降低個人信息洩漏的人為因素。在制裁手段上表現為將不作為的行為納入法律責任範疇;第二,以信息牟利為導向增加犯罪成本,即通過適用高額罰金、限制或剝奪相關的從業資格等方式,顯著增加犯罪成本,明確告知犯罪人和潛在犯罪人觸法的後果必然是弊大於利;第三,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入開展。即加害人通過談判、悔過、社區矯正等多種方式,清楚瞭解自己的惡性行為及嚴重結果,促使其積極恢復所破壞的社會關係。相關司法數據表明,個人信息犯罪人多判處短期自由行且緩刑概率較高,因此採用多元法律制裁手段將對規制此類犯罪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此外,對於個人信息犯罪取證難的問題,或可在一定條件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由法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84-院責令侵權人提交其沒有侵權的證據,若侵權人無法證明,則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後果。(五)個人信息保護:構建綜合保護體系,發揮政策引導及道德規範雙重作用在個人信息權模式下,法律保護系統構建應具有科學性和前瞻性。科學性要求立法者運用科學的手段、方法和技術進行立法活動,使最終的立法兼具科學與合理要素。前瞻性是指立法者立足現實並具有遠瞻視野,尤其在互聯網環境下,侵害個人信息行為層出不窮,新技術的廣泛運用亦帶來了法律挑戰和監管困境。就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構建而言,首先應在憲法層面明確公民個人信息權利依法受法律保護,並規定國家在部門法律中明確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方式和責任形式;其次在民事法律中規定個人信息權相關的概念、範圍與責任;再者在行政法律層面規定公權力的行使限度,防範公權力對個人信息權的侵害,並且規定侵害個人信息權的行政違法責任和行政救濟途徑;最後於刑法層面,將個人信息權規定為保護法益,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刑法範疇,並制定相應的刑罰措施。民事、行政和刑事層面的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應形成相互銜接、層次遞進的有機整體,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明確的行為規範和責任依據。在個人信息保護的政策層面,應積極發揮社會政策的導向作用,實現社會秩序的長期穩定,滿足民眾對秩序和安全的需求。德國刑法學者李斯特曾指出,最好的社會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學界認識到在預防犯罪方面起到關鍵作用的不是刑法而是刑事政策。在個人信息保護的刑事政策層面,刑法仍應作為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綫,並且刑法的適用亦應建立於人權保障和弘揚法治的價值之上。以政策引導民眾正確對待個人信息,企業正確使用個人信息,在制裁個人信息侵害行為之時亦注意防範制裁措施本身的風險,切不可以犧牲社會及其成員權益、喪失人權保障來維護個人信息安全。在個人信息保護的道德層面,應充分發揮道德的教育作用和規範作用。一方面持續培養民眾良好的道德意志和得到行為,樹立正確的個人信息使用觀念,提升對自身信息的保護和防範認識;另一方面促進單位、企業加強個人信息的自我管理和監督,逐步制定相應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和應對機制,防範內部人員的作案風險。五、結語人類步入風險社會,人造風險逐步取代自然風險成為威脅人類社會的主要風險,正如人類站在現代文明的火山之上。16在大數據環境下,個人信息犯罪的產生和演變無不依賴科技發展、市場經濟,對此我們有必要轉變理念、優化現行立法體系和革新法律制裁手段。強調安全、把控風險逐漸成為了國家要務和輿論重心,審慎借鑒域外相關立法經驗可較快推進中國立法進程,通過對個人信息犯罪的立法價值和立法策略轉變、罪名和規制措施更新,將促進中國刑事立法在大數據時代下的積極應對,並且推動中國大數據立法體系的構建。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權的刑法保護-185-註釋:1大數據是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正快速發展為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從中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2馮登國:《大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載於《電腦學報》,2014年第1期。3見《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4王作富:《刑法分則實務研究》,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第963頁。5[德]烏爾里希‧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年,第2頁。6法定犯是意大利犯罪學家加羅法洛最早提出的一種相對於自然犯的犯罪類型,是指侵害或者威脅法益但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7陳興良:《刑法哲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8吳萇弘:《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研究》,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14年,第157頁。9如英國《數據保護法》第5條規定了禁止未經登記許可掌握私人數據罪,第15條規定了電腦服務未經授權的數據披露罪,第20條設置了替代責任和法人責任。10如台灣地區《刑法典》規定侵犯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既包括公務機關,也包括非公務機關,強調行為人的目的和動機和信息來源係其工作或職責所得,對一般主體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也予以制裁。此外台灣地區《刑法典》第316條規定了“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是指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11以美國為例,其針對身份信息犯罪所保護的個人信息範圍從原來的姓名、社會保障卡號、信用卡號等內容延伸至任何能獨立識別、或與其他信息一起用於識別某一特殊個體的姓名或數位。12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是指2000年12月美國商業部與歐盟建議的協議,旨在調整美國企業出口和處理歐洲公民的個人數據。13黃曉亮:《從虛擬回歸真實:大數據時代刑法的挑戰與應對》,載於《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5第4期。14劉憲權、方晉曄:《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立法及完善》,載於《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3期,第127頁。15[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許家星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191頁。16同註5,第11頁。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186-一、前言據相關部門統計,全球70億人口中,有宗教信仰者約有48億。中國相對比例較小,但絕對數字超過1億人。澳門地區因相對人口基數較小,但有宗教信仰者佔全體居民人口總數的28%,其中有一些有宗教信仰的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往往會表現出特殊的醫療訴求與權利訴求。在現實醫療活動中,醫生往往只會重點關注患者的物理治療而忽略患者的精神訴求,而患者的精神訴求有時卻會對其康復起到關鍵性的作用,若醫方處理不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將造成嚴重的醫療事故,使患者與醫方關係惡化,產生醫患衝突,但現今相關法律法規卻較少涉及對患者精神訴求保護的問題。學界對宗教信仰權保護的問題長期缺少研究,在迄今所見的研究成果中,有的著作僅從憲法層面對宗教信仰自由權的淵源、內容與特徵作簡單論述1,有的則從刑事犯罪角度對宗教信仰自由權在犯罪過程中的作用進行分析2,而在林位強的《澳門醫療事故法研究──兼論非財產損害賠償》一書中,作者結合日本患者宗教信仰權方面的案例,從醫患關係角度論述澳門地區患者的宗教信仰權3,但是對內地所涉及的相關問題並未提及。本文認為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入手,並從患者所信仰的宗教背景出發,深入探究醫患關係中的患者宗教信仰自由權與生命健康和知情同意權之間的矛盾,並通過分析內地法院在司法判決中的裁判規則,找出此問題有無相對應的裁判依據,進而提出解決此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筆者在瞭解澳門醫患關係的過程中,發現內地醫方存在的相關問題在澳門醫院有時也同樣存在,但目前實施的《澳門民法典》與《醫療事故法律制度》並未對此作相應規定,所以筆者認為可以結合內地與澳門在患者宗教信仰權方面的情況進行分析研究,以便更加完整全面地解決問題。二、患者宗教信仰權、生命健康與知情同意權認識患者的宗教信仰權、生命健康權和知情同意權是瞭解醫患問題的基礎,筆者通過探討這三項權利之間的關係,分析三者的矛盾狀態,尋找醫患衝突的根源所在,引導問題的提出,為分析和解決問題提供一個基本方向。患者作為公民,具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其權利一般是寫入各國憲法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針對宗教信仰自由的解釋為公民依據其內心信念,自願的選擇信仰某種宗教並進行宗教實踐的自由。醫療行為中患者宗教信仰權問題研究聶政宇∗
醫療行為中患者宗教信仰權問題研究-187-學者們一般把宗教信仰自由權分為信教自由權與宗教行為自由權兩方面構成,前者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受任何侵犯,後者則應以不侵犯他人物質和精神為限,並應當受到法律的制約。所謂患者的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患者的生命非經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生命權是患者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生命只有一次,具有最高價值,生命安全是患者從事一切活動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於受害人而言均無價值。健康權是指患者維護自己身體組織、器官結構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醫療目的的傷害的權利,以及維護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惡性傷害的權利。因此,健康權包括肉體和心理健康兩個方面。所謂患者的知情權,是指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所享有的知悉病情和醫療機構將對其採取的醫療措施及後果的權利。所謂患者的同意權,是指臨床上具備獨立判斷能力的患者,或者在其喪失獨立判斷能力時由其近親屬代為行使的、對醫療人員制訂的診療計劃自行決定取捨的一種權利。嚴格意義上說,患者在醫療中的知情權與同意權是緊密相連的,在現實判例中通常合稱為“知情同意權”(informedconsent)。因為患者的知情權是其同意權的基礎,只有患者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對其採取的診療方法、診療手段、患者本人需要承擔的風險、可能造成的後果這些情況都充分知悉後,患者才能夠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決定。如果患者的同意權是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沒有充分履行說明告知義務所作出的,則不能認為是患者的真實意圖。綜上所述,患者的宗教信仰自由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具有普遍性、個人性、內心性三種特性,是患者的一種精神權利。在醫療活動中,這項權利需要被醫方加以尊重。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產生的基礎是其生命健康權、身體權、自主選擇權,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行使的最終目的是決定是否對醫療措施表示同意4,從而實現患者的自主決定權和對生命健康權、身體權的充分尊重。因此在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背景下,患者在治療的同時應積極維護自身的權益,醫方也應以患者為中心,正確認知宗教信徒患者的行為特點、權利訴求、在臨床活動中妥善保護信教患者的權益,促進醫患關係健康有序的發展。三、患者三項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地與澳門雖同屬一國,但澳門地區因其特殊的歷史原因和受葡萄牙殖民文化的影響,其立法也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響。本節希望通過分析內地與澳門地區在宗教信仰權、生命健康權和知情同意權三者的相關立法,得出普遍化的立法結論;通過分析不同點,權衡得失,思索更為適宜的立法原則。瞭解優先保護的權利以及對權利的重視和保護程度。也可將其視野擴大,對內地相關法律規範起到完善和補充的作用。(一)中國內地的相關法律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並已經為國際社會所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憲法還規定:“中國公民的平等權不受信仰宗教與否的影響,不得因宗教因素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88-而加以歧視。”從法律上講,“不歧視”的領域涉及社會生活的所有層面,包括人格尊嚴、受教育、社會保障、就業、參與國家事務等。就目前內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遵循的原則看,禁止宗教歧視的意圖是明顯的,但是在對信教患者診療過程中,對部分具有特殊生活方式或社會習俗的宗教信徒的偏見甚至是歧視的確客觀存在,這與社會大眾的基本意識以及對法律和宗教的社會功能的認識缺陷密不可分。關於生命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未成年保護法》與《民法通則》中第119條相關規定和在2017年最新頒佈的《民法總則》第110條都涉及到了生命權與健康權的相關法律內容。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服務者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權侵害的,患者一般有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辦法、程序、賠償範圍要求醫療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在患者精神健康權方面,因存在立法相對籠統、取證難度大、相對責任認定不健全等原因,導致現行法律很難及時對患者權益進行保障。有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現行法律法規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職業醫生法》第2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55條,且《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失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也有明文規定,在其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療、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二)澳門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澳門自回歸前一直在澳葡政府的殖民管治之下,相關方面的立法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響。回歸後,在有關宗教信仰自由權方面,《澳門基本法》第34條規定,“澳門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這些宗教自由權利神聖而不可侵犯,不因外部的干預而強制其放棄。”在生命健康權方面,《澳門民法典》第71條有關於生命健康權(澳門地區稱身心完整權)的規定,旨在保護公民的身體權與健康權和精神權。就其患者知情同意權方面,2017年正式生效的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當中的第7條第1款中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將就診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資訊告知就診者,但就診者知悉該等情況後會危害其生命,或可能對其身體或精神的健康造成嚴重傷害除外。”就診者除有知情權外,《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13條也規定就診者對醫療事故有申請鑒定權和申訴權。其中提到就診者的人格尊嚴與宗教信仰應受到醫療服務者的尊重。(三)內地與澳門三項權益立法的比較與分析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內地對於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規定較為籠統,立法中也對醫療活動中對患者的宗教信仰尊重沒有作特殊規定,社會對患者擁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普遍不夠重視,因此不利於患者的宗教信仰權的保護。然而立法中對於公民生命和生理健康權有充足的保障,這也是醫方的責任所在,如果對患者構成侵犯,患者有權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對於精神健康權,相關法律規定較為模糊而籠統,體系不夠健全,難以得到保障。內地法律對於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有明確而
醫療行為中患者宗教信仰權問題研究-189-詳細的規定,但面對有宗教信仰的患者,相關法律法規容易造成醫方進退兩難的局面,難以權衡保證生命健康和尊重宗教信仰的利弊,不利於和諧的醫患關係的構建。澳門地區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也有明文規定,且規定較為詳細,但在醫患關係上面,澳門地區還是把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對醫方所侵犯的患者的宗教信仰權重視不夠。在有關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規定方面澳門地區立法具有與時俱進的優點,根據時事更新規定,並另有申請鑒定權和申訴權,但缺乏和患者家屬建立聯繫的規定,這對於醫患關係的處理缺少一個第三方的出口。本節認為在醫患關係中患者的宗教信仰權、生命健康權與知情同意權,其主要意義在於保障患者的自主決定權和對生命權的尊重,也是對傳統父系醫患關係(指在醫患關係中醫方似家長性佔有絕對主導地位)中以醫生為主體的改變5,通過提高患者的平等地位,來公平的對話醫生,從而緩解醫患矛盾,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四、患者宗教信仰權與生命健康權和知情同意權之間的矛盾:以穆斯林患者和基督徒患者為例伊斯蘭教對於中國內地的影響甚廣,基督教在澳門地區傳承久遠。對這兩類教徒的醫患關係的案例分析,更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同時此二種宗教的信教群眾所具有的獨特的宗教心理,宗教儀式隆重而複雜,有特殊的講究和禁忌,這些觀念和行為也更易與醫方醫療行為產生矛盾衝突,若該現象存在普遍性,筆者由此提出的解決方案也更加具有適宜性,也能更好的找出導致矛盾衝突的根源所在,從而進一步提出合理化的改善意見,以促進和諧醫患關係的發展。(一)穆斯林患者在醫療行為中的宗教因素影響伊斯蘭教於西元7世紀傳入中國,伊斯蘭作為回、維吾爾等10個少數民族中的群眾信仰,這些少數民族總人口約1,800萬6,他們受伊斯蘭教義的影響,有獨特的宗教心理,在醫療活動中也有所表現,其中有些教義與現代醫學產生了一些矛盾與衝突,對醫患關係制造了部分不確定因素。1.部分穆斯林患者的“封齋”行為與醫方治療的衝突齋戒行為(阿拉伯語稱為sawm,波斯語稱為rooze),在中國被穆斯林稱作“把齋”或“封齋”,為伊斯蘭教義禮法中的一項重要律例,在古阿拉伯語中為焚燒,意為焚燒穆斯林信徒體內埋藏的物質和欲望,已達到淨化自己的心靈和肉體的目的,從而獲得安拉的青睞和肯定,並最終得到安拉的祝福。《古蘭經》中認為,凡是成年健康和理智健全的男子穆斯林或者女子穆斯林,在每年的伊斯蘭教曆九月(通常為公曆7月底到8月低期間)進行一個月的封齋,在每日的太陽升起之日到太陽落下之日,禁止飲食、飲水、房事以及任何教義中規定邪惡事項,只在每天太陽升起之前和日落以後飲食少量素食。封齋是伊斯蘭信徒對真主的宗教義務,是為了紀念真主升天的儀式,是維繫和堅定信仰的最重要方式,其重要性可比擬中國農曆春節和西方聖誕節,為一年一度最為重要的儀式。齋月行為對患者的影響顯而易見,對於信奉伊斯蘭教的患者而言,齋月行為意味着長達一個月的時間中營養的不足,白天戒除飲食和飲水對患者身體負擔造成很大的影響,特別針對患者術後的恢復期或者一些慢性病、糖尿病患者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對醫生的治療也增加了相對的難度。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90-臨夏某醫院就有過這樣一則案例。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位於甘肅省西南端,經濟發展較為落後,大多數居民信奉伊斯蘭教,長久以來此地形成了在齋月期間穆斯林不得輸液的宗教規定。患者年齡在73歲左右,信奉伊斯蘭教,入院後高燒,急需輸液治療。因在齋月期間,患者極力反對輸液,院方無奈,只得進行保守治療,但鑒於患者年歲以高,院方希望家屬做患者的工作,配合治療,但患者信仰堅定,拒不輸液,從而引發肺部感染,醫方鑒於患者生命狀況,在未徵得患者以及患者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對患者強制輸液,雖然挽回了患者生命,但因感染過於嚴重,造成患者左耳失聰,患者家屬因此對醫方治療情況嚴重不滿,患者也對醫方強行對其輸液表示不滿,雙方發生衝突,並且患者把醫院告上了法庭。7在庭審階段,患者認為醫方侵犯了其同意權,對其進行強制輸液。不尊重患者的宗教信仰習慣。患者家屬認為醫方在治療中操作不當,醫方應比患者更能權衡利弊,而患者左耳失聰完全是醫方因保守治療而導致病情惡化的主要結果,醫方應予以賠償。而醫方則認為患者不配合治療,造成患者左耳失聰,這是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醫方已達到救治的義務,不應負責。法院根據原被告雙方陳述,認為患者左耳失聰的事實主要是患者與其家屬不配合治療造成的,應負主要責任,院方因不能處理好醫患關係,對患者左耳失聰的事實也應負次要責任,院方應對患者予以象徵性賠償。法院判決後,醫患雙方都不甚滿意,雙方衝突現象時有發生,後在宗教阿訇與當地警員的調停下,事件才得以和平解決。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輸液治療是現代醫學治療中最為常見的手段,齋月期間禁止輸液不僅對醫方的醫療進程造成了不小的阻礙,病人家屬也常常會陷入兩難的境界,且有機率會導致患者貽誤最佳救治時間,從而引發患者的病情惡化,擾亂其康復的正常療程,對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利的影響。而醫院不顧患者的宗教信仰權與知情權強行治療,侵犯患者的人格權,造成患者精神傷害,從而引起患者精神壓力過大,不利於患者順利康復,並且也會有機率爆發醫患衝突。2.針對穆斯林患者的藥物治療衝突伊斯蘭教信徒不吃豬肉,這是大家所熟知的問題。對穆斯林而言,不僅不養豬、不食其肉,還要在生活習性方面杜絕污穢、骯髒、貪婪、懶散、愚蠢等豬及其與之相似的動物所具有的惡習,不吃也就意味着遠離它所具有的惡習。所以,穆斯林不吃豬肉,這些教義形成的飲食習慣也成為一些信仰伊斯蘭教民族的民族習慣。穆斯林的清真認證中有規定:不能食用從豬或其他沒有經過伊斯蘭屠宰方式屠宰的動物身體提取的材料,包括藥品。但在現在醫藥中,豬作為生物材料的情況十分普遍,譬如膠囊類藥物中的囊衣大多數提取豬腸成分製成。還有腦蛋白水解物:豬腦中提取的活性肽類水解物,用於改善失眠、頭痛、記憶力下降等;骨肽注射液,骨肽片:豬四肢骨骼提取物;複方骨肽注射液:豬四肢骨骼提取物和全蠍提取物,用於骨折、風濕、類風濕關節炎輔助治療;氨碘肽注射液:豬全眼球和甲狀腺的提取物,用於玻璃體渾濁及早期老年性白內障,肌內注射或滴眼,促肝細胞生長素注射液;乳豬肝臟中提取的小分子多肽:用於亞急性重症肝炎的輔助治療;細胞色素C注射液:豬心中提取的一種以鐵卟啉為輔基的蛋白質,用於各種組織缺氧急救的輔助治療;轉移因數膠囊、注射液:豬脾臟中提取的多肽、氨基酸和多核苷酸等。這些藥物都是在醫學領域的常用藥。在中華醫藥協會主持發佈的《中國西藥大全》中,含有豬肉或以豬為原料製成的藥物超過300種,其中185種為常用藥物。在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等省自治區,因穆斯林患者食用還有豬成分的藥物而引起的醫患糾紛達到該省自治區醫患糾紛的11%。8
醫療行為中患者宗教信仰權問題研究-191-一些伊斯蘭國家針對此問題紛紛建立了相應的清真藥品認證機構及食品檢驗局,致力於監督生產清真食品和藥品,為消費者提供明確的信息。如在配料、添加劑和醫藥產品和動物的清真屠宰產品方面,只有通過清真認證的才可進行使用。這便大大保證了食品與藥品符合伊斯蘭教教義和民族傳統,但中國現如今只是對清真食品監管力度較大,但對清真藥品生產暫時沒有相關機構進行監督,在澳門地區同樣沒有相關機構進行監督,同時內地與澳門地區的法律法規也未對清真藥品作出相應規定。《中國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不難看出,《侵權責任法》對藥品導致的侵權主要是因藥品缺陷而導致的,指假藥或者劣藥造成的患者損害。此法並未規定以上特殊情況的出現,這也使得醫方一般為了保證治療進度的順利進行,刻意隱瞞藥品所含成分,對患者的知情權造成侵害。患者在無意中知道所用藥品含有豬原料成分,往往會大動肝火,認為醫生對他有所隱瞞,此種做法不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而且褻瀆了患者的宗教習慣或民族習慣,這往往會造成比較嚴重的醫患衝突。3.宗教禮拜行為與現代醫學行為的衝突伊斯蘭教重視理論與實踐並重,六大信仰和五大功課是其理論與實踐的最基本內容。禮拜作為信徒與六大信仰溝通的手段,是每個伊斯蘭教信徒所必備的實踐功課,也是穆斯林宗教行為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在其教義的號召下,眾多穆斯林在禮拜日那天都會去清真寺禮拜,以堅定自己的信仰。通過長久的發展,禮拜行為不僅僅是一種宗教行為,也是穆斯林群眾獲得民族認同感的重要形式,是遵循民族習慣的慣常性行為。禮拜作為信仰伊斯蘭教民族群眾相互獲得認可的一種民族符號。其行為不僅僅滿足的是他們的宗教信仰感,還是民族認可的重要表現形式。在以伊斯蘭教為國教的國家,政府尊重並鼓勵教徒進行宗教活動,不僅規定全國假期以保障患者禮拜,而且對於行動不便的穆斯林和在醫院治療的穆斯林患者,政府也會採取一定的解決措施來保障其做禮拜的權利,例如:沙烏地阿拉伯法律規定要求每個大型醫院都需要設立禮拜室。9然而,在內地與澳門地區的醫療場所,醫方普遍不會安排患者的禮拜場所,並反對患者在醫院進行禮拜活動,因此假如患者需要進行禮拜活動就只能自行去附近清真寺。但在臨床活動中,患者有時因病情制約或身體虛弱,並不能長期活動,難以到達附近宗教場所禮拜,而患者在醫院的禮拜活動又往往會被阻止,雖然醫院條例中並未規定患者不得進行禮拜活動,但院方認為此舉是在宣揚封建迷信,應加以杜絕,因而此情況往往會造成醫方與患方矛盾分歧嚴重,患方刻意不配合醫方治療希望醫方妥協,並認為醫方不尊重自身的宗教信仰權,對其具有歧視。醫方認為醫院為治療患者的場所,患者的宗教活動與醫方科學治療格格不入,所以應阻止在醫院之外。給患者以歧視感不僅使醫患關係降至冰點,而且還是引發患者抑鬱症等精神疾病的導火綫,此類問題稍有處置不當將會造成醫患雙方嚴重的衝突。(二)基督徒患者在醫療行為中的宗教因素影響基督教從元朝開始進入中國,明朝和清朝得以廣泛傳播,基督教作為西方文化輸出的一種對中國近代進程產生深遠影響。澳門自開埠以來,作為華洋共處的特殊區域和中外商貿的重要樞紐10,其基督教的傳承比中國內地更為久遠,在澳門地區,信仰基督教人口所佔比例遠遠高於其他信仰宗教人口比例,甚至澳門地區把每年的12月8日定位法定節假日(聖母無原罪瞻禮日)。基督教雖然產生於西方,與現代醫療輸出同源,但其教義也有一些與現代醫學相抵觸,這對澳門地區的醫患關係造成一些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92-不穩定因素。1.基督教義中輸血的規定對醫患關係的影響輸血治療,作為現代醫學中一項重大的發明,對挽救患者的生命和治療疾病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與宗教信仰相結合的過程中,產生了許多難以調和的矛盾,日本的“耶和華證人信徒拒絕輸血案”是日本二戰以後第一個起訴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且具有標杆意義的案件,也是有關宗教信仰自由與患者知情權矛盾的典型案件。11在本案中,患者不接受輸血治療是患者對自己宗教信仰的一種認同,也是對生命品質的追求,是精神上的訴求,醫生不應該也不允許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輸血。但醫方認為,雖然醫生答應了患者在手術前不進行輸血的訴求,但作為一名醫生首先需要對自己的患者負責,對患者的生命健康負責,且醫生是在手術中發現患者病情的變化,其無法也沒有條件徵得患者的同意,在不輸血就不能挽救患者生命的情況下,自然有迴避不良後果的權利,給患者進行輸血作業。假如醫生因為一句承諾而不及時對患者治療,其行為構成了不作為犯罪,雖然保全了患者的信仰,但結束了患者的生命,信仰便毫無意義。這顯然違背了公序良俗,也觸犯了刑事法律。該案在一審判決中支持了醫方立場,認為無需討論醫患雙方能否締結能否輸血的契約,認為在醫療救治過程中,生命健康權應得到優先的保護。二審中,法院認為生命權雖然至高無上,但比生命權更為重要的是患者的信仰和信念,在沒有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這種利益應當也必須得到保障(終審判詞)。上述案件對當時日本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社會上也形成了生命至上派與信仰最高派的大討論。雙方都有不同的見解,最終也沒有形成統一的基調。在澳門地區,類似“耶和華證人會”的基督教教團體有很多,甚至澳門作為特別行政區也有“耶和華證人信徒”協會,該會的會員也同樣在手術中拒絕輸血。澳門在第14/VI/97號法案第2條明文規定,人人均享有思想、信念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之權利,但該法案第11條也規定:“任何人均不得濫用宗教自由以從事與人生命、身心健康和尊嚴相抵觸的行為。”澳門第14/VI/97號法案第7條也規定醫方有為患者輸血的義務,否則便構成殺人罪。綜合上述法案,患者的生命健康權與其宗教信仰自由二者在現如今的立法活動中存在着不可調和矛盾。對於此問題,不僅僅是基督教,世界著名的幾大宗教如伊斯蘭教、猶太教、佛教、道教都反對信徒在醫療過程中的輸血治療,這一問題是現實社會中宗教信仰與患者知情同意權典型的矛盾。2.基督教徒對器官移植的爭議隨着醫療技術的日新月異,對於人類部分器官組織的壞死,從早期的束手無策到目前的器官移植,已給病人帶來了“重生”的希望。不論是挽救病人的生命,還是促進人類“延年益壽”,在醫學界和法律界大多肯定器官移植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近年來人性尊嚴受到重視,憲法也將人的生命權寫入法條,但在宗教界,譬如基督教,雖然與時俱進,鼓勵信徒去世之後將有用的器官予以捐獻,並認為這是死後行善的表現,但對其信徒自身的移植一直持反對態度,認為信徒如果移植了非信徒的器官,其身體是不潔淨的,不論康復以後多麼虔誠,其身體總有缺陷,這是不完美的。這種不完美,在死後也不能與上帝同在,伊斯蘭教徒更是如此,因為在飲食方面有所差異,不能保證捐獻器官者生前也是穆斯林,器官捐獻者生前不夠純淨(相對教義來說),所以,所移植器官“不甚純潔”。這是虔誠基督徒與穆斯林難以接受的。而且器官移植需要醫方對器官捐獻者的個人隱私進行保密,基督徒患者
醫療行為中患者宗教信仰權問題研究-193-或穆斯林患者無法從醫生口中得到捐贈者的姓名,對他們生前的信仰更無從談起,且捐贈者生前是穆斯林或者基督徒的機率更是極低。但患者如果不進行器官移植手術,其生命健康不能得以保證。患者作為精神支柱的宗教不支持,患者勉強進行移植手術,其移植成功率極低,身體也會做出排斥反映,極容易造成悲劇的發生。這是基督徒患者或穆斯林患者器官移植問題中極易面對的問題。從醫患關係上講,捐獻者的隱私權需要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需要維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權也是醫方需要重點關注焦點,這對醫方來說很難統籌兼顧。(三)醫患雙方有關宗教信仰權的矛盾成因及狀態1.醫患雙方有關宗教信仰權的矛盾成因通過上述穆斯林與基督徒患者與醫方矛盾可以看出,雙方的矛盾主要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和知情同意權與其宗教信仰權之間孰重孰輕的問題,在一般人看來,生命誠可貴,生命權大於其他任何法律所規定的權利。但在宗教信徒患者眼中,面對生死、苦難等世人無法預測和不能理解的因素中,信教患者的普遍表現淡定平和,不存在所謂世人的恐懼和無奈心理,他們認為是疾病或死亡真主(或上帝)對他們的召喚。一般相信人有來世,相信人死後必定歸復於天主的懷抱,在宗教信徒們看來現實必定是有限的,相對於來世或者永生,其價值等級必然較低。所以信徒患者對現世生命健康權必然沒有其信仰重要。但在現在醫學倫理道德中要求醫生“視病如親”、“永不存在損害妄為之念”12,在內地,人民法院判斷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有無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的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於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中使用了“過錯”一詞,一般文本解釋包含“過失”與“故意”)。即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違反醫療倫理,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醫療倫理過錯,除非醫療機構能夠證明自己的診療行為沒有過失,否則應當就其醫療倫理過錯造成的損害(包括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2.醫患雙方有關宗教信仰權的矛盾狀態在診療期間,患者通常處於被動狀態,因醫療活動的專業性也使患者往往惟醫生是從,所以患者需要患者拿出相對證據存在困難性。如果醫生盡到相應義務,是能夠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是沒有過錯的。但上述矛盾與衝突往往存在特殊性,其要素不是醫生針對患者身體上造成侵害,而是單方面從精神上造成侵害。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與主觀性,如果單方面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醫方舉證難度相對來說會增加,並且醫療過失鑒定機構鑒定無法絕對公平客觀,甚至在醫生完全遵守其職業道德的情況下,此原則也會顯得有失公允。針對醫療機構或醫生的免責是由,《侵權責任法》也規定了三種免責情形,第一是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第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第三,限於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一般有關患者宗教信仰問題的醫患案件,醫方的提出的免責是由為第一種和第二種,法院有時也會採納,但醫方存在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的行為確實存在,如果法院只是簡單以免責事由為由而做出相應的判決,其患方並不甚信服,將會有機率造成一定的社會衝突,甚至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這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因此,此免責事由並不完全適用於此類案件。《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利,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其後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94-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主體以及如何確定賠償等數額有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當事人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適用該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其中因醫療過失行為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針對患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要件,法律規定,只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才可請求精神損害,在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嚴重精神損害”方面,一般的司法實踐是需要法院根據案情來決定,主要是以患者達到傷殘標準或死亡作為構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標準。在沒有達到傷殘等級標準的,則是要根據受害人是否因侵害行為導致工作失誤、學習成績下降、是否會影響患者飲食起居等具體情況從嚴把握。在此方面,患者身體雖然有所好轉甚至痊癒,但信仰遭到嚴重侵害,飲食起居等方面一定是會受到影響,此法雖有利於患者對醫方提出精神損害,但醫方在醫療活動者顯然並沒有違反職業守則,對患者用心治療而卻需要賠償,其最終結果將會造成醫方的消極治療,打擊醫方救治患者的積極性。五、妥善處理信教患者和醫方之間矛盾的建議筆者認為信教患者和醫方之間存在以下三個問題:首先,患方和醫方缺乏溝通交流,各執己見,難以建立平等和相互尊重的觀念意識;第二,信教患者及其家屬不能夠理性分析進醫院接受治療和醫方的主要目的,不會運用法律保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三,法律體系不夠健全,對於此類問題的明文規定甚少,政府缺乏積極合理的引導,宗教信仰缺乏與時俱進的精神。針對上述矛盾與問題,應從源頭找相對應的解決辦法,《國語》有云:“伐木不自其本,必復生;塞水不自其源,必復流;滅禍不自其基,必復亂。”此問題的源頭便是醫患雙方,只有建立和諧相處的醫患關係,才能減少醫患衝突,所以應先以通過患者與醫院兩方面來加以解決患者宗教信仰權和知情同意權、生命健康權之間的矛盾,同時還需要諸如家屬、政府、宗教團體發揮橋樑作用,引導患者與醫方的溝通,建立醫患關係的和諧局面。(一)醫方與信教患者權利的相互尊重南丁格爾曾指出:“人是多種多樣的,由於社會職業、地位、民族、信仰生活習俗和文化程度的不同,所患的疾病和病情也不相同,要使千差萬別的人都能達到康復所需的最佳身心狀態,本身就是一項最精細的藝術”。13在對信教患者的治療過程中,要牢固樹立起維護患者宗教信仰權利的理念,充分瞭解患者自身的需求,價值觀和信仰,並且重視與患者建立相互開放與信任的交流,理解和信任患者的心理、精神、和文化價值觀。在具體措施方面,首先,醫方應充分尊重患者的宗教習慣,注意藥物材料成分,並盡可能找出替代性藥物。其次,應建立醫院內部的宗教場所,方便患者就近進行宗教活動。在歐美等國家,宗教與現代醫學是和諧共處的,醫院內部一般都有基督教祈禱室和常駐牧師,他們對緩解信教患者的病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內地和澳門地區可以學習此方法,增加在醫院的宗教常駐機構,這對醫方瞭解患者宗教儀式,習俗有所幫助,更重要的是患者可以就近進行宗教活動,緩和患者內心的焦慮程度,並更加具有尊嚴感,促進患者的精神健康,也有助於患者的物理治療順利進行。醫方與宗教負責人也可以及時交流患者最新的精神狀態,以便制定更適合患者的治療計劃。最後,醫方應宣傳鼓勵信教群眾獻
醫療行為中患者宗教信仰權問題研究-195-血,並建立特殊宗教血庫,在患者需要輸血治療時,針對他所信宗教,找出相對應捐獻人的血液,此舉有助於說服信教輸血,也能讓患者感受到醫方對其的重視與尊重。在現代醫學中醫患雙方的關係是相互的,醫方對於患者權利的尊重和保障,並不代表患者可以肆意妄為,患者的各項權利也不能通過踐踏醫方權利來實現,醫方在有責任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的同時享有自身的救助權和人格尊嚴權,如遇橫行霸道的患者及家屬,勸說講解和交流無效,醫方也有權利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信教患者和其家屬對其自身權利的保護對患者來說,在不影響自身健康的前提下,應當要求醫方尊重自身的宗教信仰和習慣,但自我也要分清主次,認清進醫院接受治療的主要目的是甚麼,在醫方針對自身的病情進行治療的過程中,應積極配合醫方治療,要把握好自身的定位,不能無理取鬧,在宗教活動與醫療活動衝突時,理解醫方,並盡可能在治療後再補充宗教活動。患者家屬也應該積極勸導病人以最佳身心狀態接受治療,在宗教信仰與患者生命權和知情同意權衝突的情況下,患者和家屬應理性分析醫生的主要目的,當患者因宗教因素強烈反對治療的情況下,家屬應充分予以關懷,並找出替代性的解決辦法。在醫方無理侵犯了其自身權益的情況下,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而不是使用暴力手段相威脅。(三)政府通過法律政策積極引導宗教信仰的與時俱進各種宗教可以和諧發展,與時俱進,健康發展,這與其政府正確的宗教管理制度休戚相關。當下,內地和澳門地區雖然越來越重視人權,尊重公民和居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在宗教管理方面卻尚有不足之處。因此內地和澳門地區在未來的行政方面需要對宗教儀式,教徒生病期間的補充儀式加以說明,使之更具有現代精神。同時對建立相應的清真食品藥品監督機構,對生產的食品藥品進行清真處理,以便更好的服務廣大穆斯林群眾。從立法方面來看,在限制患方知情同意權的同時,如何對醫方的裁量權也加以限制,這是立法者們需要面對的問題。法律具有普遍性,但也有特殊性,此類醫療糾紛,現有法律並不能很好的加以解決,這要求立法者們從中找出一些法律依據和增加解釋性法規,使司法者在司法審判中有法可依。同時政府應盡快完善符合的中國國情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制度),規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提高調解協議效力,優化調解模式。從司法方面來看,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以在陪審席上增加相關宗教負責人的席位,此舉首先是對患者所信宗教的尊重,有助於法官瞭解宗教習俗,更好的做出公正的判決。也會使患者對判決更具信服力,使其真正遵守法庭的判決。因此,在其可能的範圍內,從傳統宗教信仰中尋求可利用的資源和智慧,或針對信教群眾的特殊性,在處置上述醫患案件時可以從中尋找法律與宗教之間的契合點,此舉有助於把宗教與法律相結合,使信教患者對法律的判決更加信服,緩解患者對法庭判決的抵觸心理。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96-六、結語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人們充分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法制的完善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法律應該在患者自我決定權與醫生的裁量權之間做出價值調整,要禁止醫生對裁量權的濫用。裁量權必須建立在患者的決定權基礎之上,未經患者同意的裁量權,無論醫療效果如何,均不具有法定性。改變父權式醫療心態,限制醫方對患者宗教信仰自由權的侵害,這不僅是法制實施中的要求,也是醫方為患者診斷時對自己標準。這樣才能夠推動醫患之間互相尊重、互信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註釋:1王秀哲:《成文憲法中的宗教內容比較研究》,載於《北方法學》,2013年第5期,第11頁。2朱俊強:《論邪教犯罪對刑法法益的侵害及其認定》,載於《廣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第13頁。3林位強:《澳門醫療事故法研究──兼論非財產損害賠償》,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90-94頁。4李燕:《未經同意的治療:知情同意權的相對性》,載於《法學論壇》,2011年第5期,第21頁。5同註3,第65頁。6見《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狀況》白皮書,載於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站: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1997/Document/307974/307974.htm,2010年9月5日訪問。7馬海山:《集體學習有關會議檔解決我市醫患糾紛》,載於《臨夏民族日報》,2016年6月12日,第2版。8朱詩瑤:《烏魯木齊沙依巴克法院緊抓醫患糾紛訴前調解》,載於《人民法院報》,2014年第6期,第8頁。9王玉娟:《沙特醫院見聞》,載於《國外醫學護理學分冊》,1995年第3期,第15頁。10何志輝:《明清澳門的司法變遷》,澳門:澳門學者同盟,2009年,第10頁。11同註3,第70-80頁。12楊立新:《醫療過失的證明及舉證責任》,載於《法學雜誌》,2009年第6期,第21頁。13王斌全:《護理人文關懷與健康新概念》,載於《護理研究》,2003年第17期,第19頁。
-197-“邁向澳門‘一國兩制’實踐新征程”學術研討會為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25週年,由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北京大學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法務局、民政總署及教育暨青年局合辦的“邁向澳門‘一國兩制’實踐新征程”學術研討會於3月22日在澳門旅遊塔舉行。全國政協副主席何厚鏵,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王漢斌、代理行政長官陳海帆、中聯辦主任鄭曉松、原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馮巍、外交公署特派員葉大波、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徐澤、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基推會會長廖澤雲、理事長崔世昌出席並擔任主禮嘉賓。鄭曉松主任、喬曉陽先生、馮巍副主任及陳海帆代理行政長官先後致詞。他們指出,澳門回歸18年以來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實現了長足發展,社會安定和諧,充分展現“一國兩制”的強大優越性和生命力。國家已進入新時代新征程,澳門特區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辦事,提升特區的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謀劃新作為,實現新發展。“一國兩制”在澳門成功實踐,離不開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保障,藉着2018年修憲和《澳門基本法》頒佈25週年的契機,應當繼續廣泛深入宣傳憲法和基本法,深化憲法和基本法的理論研究,確保憲法和基本法的有效落實。原基本法起草委員、原澳門特區籌委及數十位來自內地、香港和澳門的專家學者在會上共同探討特區“一國兩制”的理論實踐,並圍繞“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與確保特區繁榮穩定”及“愛國愛澳與人才培養”等三個主題展開了熱烈討論和深入交流,及時總結和回應《澳門基本法》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楊允中寄語澳門青年朋友2018年3月28日,澳門仁協之友聯誼會以“愛國愛澳,薪火相傳”為主題舉辦新老交流晚會,五大傳統社團青年朋友二百多人進行座談,會議主題突出,形式新穎,既有嚴肅探討又有輕鬆交流,結束前全場高唱《歌唱祖國》。吳福會長首先致詞,回顧了中國一路走來的歷史,深刻感受到作為中國人的無比光榮和自豪,國學術動態
《“一國兩制”研究》2018年第2期(總第36期)-198-家富強起來乃至澳門回歸祖國都不容易,今天的成果是前輩一代一代艱辛累積。走進新時代,青老兩代要薪火相傳。青年是社會的未來和希望,澳門的愛國愛澳事業,一定會後繼有人及更加美好。隨後,楊允中教授作了題為“新時代新征程新青年一代”的主題發言。他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回顧了老一代澳門前輩為實現澳門平穩過渡和政權順利交接所作出的不平凡貢獻。他特別提到吳福先生,不僅在澳門大力推廣基本法,而且推動並帶領一個團隊到葡萄牙進行基本法的推廣,指他是向當事國宣傳基本法的首創人,也是推動中葡友誼、發展兩國關係的熱心人。澳門雖小但同國家、民族命運息息相關,講愛國要發自內心,要身體力行,把自己擺在時代背景下,走好人生每一步。楊允中認為澳門有條件、有必要盡快全面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同國家同向同步前行,青年的參與空間很大,前程不可限量。寄語青年要認真理解兩個最佳,即“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要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要同祖國人民共擔民族復興的歷史責任、共用祖國繁榮富強的偉大榮光。他殷切希望青年朋友要坐言起行,做到“四愛”:愛祖國、愛人民、愛時代、愛知識;“四勤”:勤學、勤問、勤做、勤思;“四防”:防懶、防驕、防貪、防保守依賴,在當代新時代大時代茁壯成長、立功建業。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憲法適用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學術人員認真學習憲法修改內容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於2018年3月11日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為更好地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憲法適用,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學術人員於3月28日上午舉行了學習會議,認真學習憲法修改的內容,以增強準確理解和貫徹憲法的自覺性與堅定性。大家結合自己從事“一國兩制”與《澳門基本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一致認為這次修憲是國家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通過這次修憲,把中國共產黨十九大報告確立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載入國家根本大法,必將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有力憲法保障。通過學習,大家就加強憲法宣傳推廣的重要性形成共識。國家憲法不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確立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據,而且為澳門的“一國兩制”實踐提供最高法律保障。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政策和法律依據的《澳門基本法》,是以國家憲法為依據制定的,憲法和基本法是“母法”和“子法”的關係。講基本法,必須首先要講憲法。離開了憲法,基本法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只有把基本法放在憲法的框架內來理解,才能確保基本法正確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對《澳門基本法》的宣傳推廣力度大,動員面廣,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近年來更加強對憲法的宣傳推廣。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作為一個有特定歷史承擔的學術單位,有責任配合澳門特區政府加強憲法的宣傳推廣,首先要認真學習憲法,特別要認真學習這次憲法修訂的內容,把握這次憲法修訂的時代精神,結合澳門“一國兩制”實踐的新要求,為繼續推動澳門各項事業不斷進步作出中心應有貢獻。
《“一國兩制”研究》稿約一、本刊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所主辦的定期學術刊物,定為季刊,逢1、4、7及10月出版。歡迎本澳及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二、本刊以“研究‘一國兩制’,落實‘一國兩制’”,即“推動社會各界對‘一國兩制’的深入認識,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加強對依法施政直接相關的課題研究,以維護特區憲制發展的正確方向”為宗旨,期以全方位的視野探討相關議題,理論與實務並重,建立關於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策略性資料庫。三、本刊內容包括:專題論文、重大題材研討、案例分析、調研報告、書評、學術動態等各種形式,篇幅以5,000-10,000字為宜。四、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文責自負,必須為未經其他刊物或在網絡上發表或出版者,同時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五、中文來稿請以中英文(英、葡文來稿請以中英或中葡文)標明文章名稱和作者姓名,並提供30字以內之作者簡介(最高學歷、主要職務等)及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六、文稿請以word文字檔存儲,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傳來(或以軟盤方式郵寄)稿件,手寫稿件恕不接受。七、本刊採用匿名審稿制,在組稿、審稿等各環節力圖做到規範透明、公平公正。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並贈送該期刊物2本。八、本刊尊重作者的原創精神,但對屬於文字表述與體例方面的相關事項保留必要的調整權。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註明,無法刊出之稿件將於收件後6個月內盡速通知作者,恕不退稿。九、文稿的著作權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享有著作財產權。日後除作者本人將其個人著作結集出版,凡任何人任何目的之翻印、轉載、翻譯等皆須事先徵得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十、作者投稿於本刊,經本刊發表後,意即授權予本刊資料庫或經本刊授權其他相關單位資料庫可以進行重製、透過網絡提供服務,並准予用戶進行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在本刊稿酬中一次性給付,本刊轉載或重覆使用不再另行支付。作者如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另作處理。附:本刊採用體例1.文字編排採横書格式,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表示。2.中文文稿採用新細明體,英、葡文文稿字型用TimesNewRoman。3.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4.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全型),即引號用“”(不用直引號「」);逗號用,(置於中位);書名號用《》等。5.引述之原文(直接引用)需加引號,並註明引文出處;間接引用可不加引號,但仍須標明出處。6.以中文完成之文章中,引文出處採用規範中文註釋方式表述,不採用西方引文習慣,即不採用“(祝建華,2004)”之類表述方式。以英、葡文完成之文章可採用西方引文習慣。7.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放置文後,以1、2、3……等阿拉伯數字作為編號標示。8.引文出處要求規範表述。8.1中文文章專著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期刊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論文集文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報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網絡資源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訪問日期。8.2英葡文文章專著Author:TitleoftheBook.PlaceofPublication:Publisher.Year.Page.期刊Author:TitleoftheArticle.TitleoftheJournal.Volume.Issue.Year.Page.論文集文章Author:TitleoftheArticle.InEditor(Ed.).TitleoftheCollection.Place:Publisher.Year.Page.報章Author:TitleoftheArticle.NameoftheNewspaper.Date.Page.網絡資源Author:TitleoftheArticle.AvailableatWebsiteName:URL.VistedonDate.本刊電子郵箱為:RUPDS@ipm.edu.mo聯繫地址:澳門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校區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電話:853-83998702、853-83998703圖文傳真:853-28575761